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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Audit Quality Analysis 中 國 審 計 質 量 資 料 庫 技 術 文 件 台 灣 經 濟 新 報 文 化 事 業 ( 股 ) 公 司 TAIWAN ECONOMIC JOURNAL 更 新 1

2 版 權 聲 明 本 文 件 版 權 由 台 灣 經 濟 新 報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所 有 非 經 授 權 不 得 以 任 何 形 式 重 製 仿 製 於 任 何 平 面 或 儲 存 媒 體 Copyright 2011 by Taiwan Economic Journal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2

3 目 錄 第 一 章 前 言 4 第 二 章 中 國 註 冊 會 計 師 行 業 發 展 史 簡 介 與 重 要 法 令 6 第 三 章 關 於 審 計 之 研 究 議 題 19 第 四 章 系 統 分 項 說 明 23 模 組 一 會 計 師 事 務 所 沿 革 會 計 師 事 務 所 屬 性 模 組 24 模 組 二 年 度 百 強 事 務 所 排 名 模 組 28 模 組 三 註 冊 會 計 師 屬 性 及 審 計 上 市 經 驗 模 組 37 模 組 四 審 計 報 告 模 組 41 模 組 五 事 務 所 收 費 模 組 45 模 組 六 事 務 所 改 聘 原 因 模 組 48 模 組 七 任 期 及 經 驗 模 組 53 模 組 八 客 戶 重 要 性 模 組 61 模 組 九 產 業 專 家 模 組 73 第 五 章 資 料 處 理 說 明 92 3

4 第 一 章 前 言 基 於 代 理 成 本 之 考 量, 資 本 市 場 監 管 部 門 一 律 要 求 上 市 公 司 必 得 聘 請 公 正 獨 立 且 具 有 專 業 能 力 之 註 冊 會 計 師 進 行 審 計, 外 部 審 計 職 能 也 廣 為 社 會 大 眾 所 倚 重 因 此 審 計 品 質 良 窳 一 直 為 產 官 學 各 界 所 關 注, 相 關 研 究 論 文 亦 俱 有 極 高 的 參 考 價 值 為 降 低 中 國 審 計 質 量 相 關 研 究 之 門 檻 增 進 學 術 研 究 效 率,TEJ 推 出 中 國 審 計 質 量 分 析 資 料 庫 ( 以 下 簡 稱 本 系 統 ), 將 審 計 研 究 所 需 之 原 始 資 料 加 以 蒐 集 整 理 並 衍 生 相 關 變 數, 以 期 大 幅 節 省 研 究 者 蒐 集 整 理 資 料 之 時 間 TEJ 運 用 中 國 會 計 準 則 ( 以 下 簡 稱 PRC) 下 註 冊 會 計 師 出 具 的 審 計 報 告 資 料 及 事 務 所 費 用 與 任 期 資 料, 加 值 衍 生 出 : 審 計 客 戶 重 要 性 審 計 任 期 及 經 驗 以 及 產 業 專 家 三 個 模 組, 提 供 研 究 者 所 需 之 參 考 變 數 此 外, 為 協 助 研 究 者 掌 握 中 國 註 冊 會 計 師 行 業 概 況, 亦 整 理 出 中 國 會 計 師 事 務 所 屬 性 模 組 中 國 會 計 師 事 務 所 沿 革 模 組 及 年 度 事 務 所 百 強 排 名 模 組, 以 備 參 考 由 於 研 究 所 需 之 原 始 資 料 及 相 關 衍 生 變 數 繁 多, 為 系 統 的 釐 清 各 變 數 間 之 間 的 關 係 及 用 途,TEJ 參 考 相 關 文 獻 後, 嘗 試 整 理 出 審 計 變 數 觀 念 架 構 ( 如 圖 一 之 一 所 示 ), 供 使 用 者 參 考 研 究 者 可 依 研 究 設 計 及 目 的, 自 行 挑 選 各 變 數, 進 行 實 證 依 圖 一 之 一, 最 下 一 層 為 基 礎 資 料, 主 要 來 自 上 市 公 司 財 務 報 表 ( 審 計 意 見 事 務 所 收 費 改 聘 事 務 所 原 因 及 財 報 重 述 資 料 ) 中 國 註 冊 會 計 師 協 會 及 證 監 會 ( 註 冊 會 計 師 學 經 歷 事 務 所 沿 革 及 事 務 所 百 強 排 名 資 料 ), 以 及 日 常 公 告 之 審 計 單 位 的 負 面 信 息 ( 註 冊 會 計 師 懲 戒 資 料 ) 利 用 這 些 原 始 資 料, 可 以 衍 生 上 一 層 之 相 關 審 計 研 究 變 數 審 計 研 究 變 數 分 為 兩 類 : 影 響 變 數 及 衡 量 變 數 顧 名 思 義, 影 響 變 數 指 的 是 影 響 審 計 質 量 之 變 數, 衡 量 變 數 即 為 衡 量 審 計 質 量 的 變 數 影 響 變 數 : 一 般 認 為, 註 冊 會 計 師 之 專 業 度 與 獨 立 程 度 會 影 響 審 計 質 量, 而 影 響 專 業 度 與 獨 立 性 的 可 能 變 數, 包 括 客 戶 重 要 性 事 務 所 規 模 任 期 產 業 熟 悉 度 等 TEJ 即 運 用 事 務 所 沿 革 年 度 百 強 事 務 所 排 名 審 計 報 告 資 料 及 事 務 所 收 費 資 料 等 四 種 原 始 資 料 庫, 整 理 衍 生 出 審 計 客 戶 重 要 性 審 計 任 期 及 經 驗 以 及 產 業 專 家 三 個 模 組 衡 量 變 數 : 此 類 變 數 較 不 明 確, 一 般 多 以 註 冊 會 計 師 出 具 非 標 意 見 或 繼 續 經 營 假 設 有 4

5 疑 慮 意 見 或 公 司 盈 餘 管 理 (Earning Management,EM) 程 度 或 註 冊 會 計 師 因 財 報 簽 證 過 失 而 遭 懲 戒 ( 或 涉 訟 ) 公 司 財 報 重 述 狀 況 作 為 衡 量 變 數 目 前 TEJ 的 相 關 變 數 尚 在 發 展 中 圖 一 之 一 TEJ 中 國 審 計 質 量 研 究 變 數 概 念 圖 TEJ 中 國 審 計 質 量 研 究 變 數 概 念 圖 審 計 質 量 影 響 變 數 審 計 質 量 衡 量 變 數 獨 立 性 專 業 能 力 簽 證 客 戶 重 要 性 會 計 師 事 務 所 規 模 會 計 師 輪 換 情 形 會 計 師 查 核 經 驗 會 計 師 產 業 熟 悉 度 會 計 師 懲 處 ( 發 展 中 ) 財 報 重 述 記 錄 ( 發 展 中 ) 盈 餘 質 量 良 窳 ( 發 展 中 ) 審 計 訴 訟 情 形 ( 發 展 中 ) 註 冊 會 計 事 務 所 事 務 所 事 務 所 事 務 所 會 計 師 會 計 師 財 報 重 述 師 屬 性 與 屬 性 與 百 強 收 費 改 聘 審 計 懲 戒 記 錄 ( 發 展 學 經 歷 沿 革 排 名 原 因 報 告 ( 發 展 中 ) 中 ) 5

6 第 二 章 中 國 註 冊 會 計 師 行 業 發 展 史 簡 介 與 重 要 法 令 中 國 註 冊 會 計 師 行 業 在 1949 年 中 國 經 濟 體 制 轉 為 國 有 國 營 之 後, 停 頓 近 30 年, 1978/12/18 中 共 十 一 屆 三 中 全 會 推 動 經 濟 改 革, 中 國 經 濟 社 會 進 入 對 外 開 放, 對 內 搞 活 的 新 時 期, 市 場 對 會 計 業 務 需 求 增 加, 註 冊 會 計 師 行 業 開 始 走 向 重 建, 目 前 關 於 中 國 註 冊 會 計 師 行 業 恢 復 重 建 的 階 段 劃 分 並 無 一 致 說 法, 不 過 中 國 註 冊 會 計 師 協 會 之 陳 毓 圭 秘 書 長 2008/10/20 所 撰 的 我 國 註 冊 會 計 師 行 業 發 展 的 四 個 階 段 一 文 中, 曾 將 其 行 業 發 展 以 1991 年 註 冊 會 計 師 考 試 實 施 1998 年 大 規 模 清 理 整 頓 行 業 及 2004 年 底 中 註 協 召 開 第 四 次 會 員 代 表 大 會, 並 提 出 開 放 國 內 市 場 與 進 軍 國 際 市 場 的 國 際 化 發 展 思 路 作 為 三 個 時 間 分 界 點, 將 行 業 發 展 分 為 恢 復 重 建 階 段 規 範 發 展 階 段 體 制 創 新 階 段 ) 及 國 際 發 展 階 段 以 下 大 致 依 此 四 個 階 段 來 介 紹 中 國 會 計 師 行 業 重 大 發 展 進 程 關 於 中 國 1978 年 以 後 會 計 師 行 業 大 事 紀 列 於 附 錄 A, 酌 供 參 考,1978 年 前 之 註 冊 會 計 師 行 業 發 展 簡 述 參 見 附 錄 B 一 恢 復 重 建 階 段 (1978~1990 年 ): 人 員 資 格 事 務 所 設 立 中 國 註 冊 會 計 師 協 會 成 立 背 景 與 問 題 : 1979 年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中 外 合 資 經 營 企 業 法 及 1980 年 中 外 合 資 企 業 所 得 稅 法 實 施 細 則 發 佈, 因 中 外 合 資 企 業 出 現, 且 因 合 資 企 業 向 稅 務 機 關 報 送 所 得 稅 申 報 表 和 會 計 決 算 表 時, 應 附 送 註 冊 會 計 師 查 帳 報 告, 確 定 註 冊 會 計 師 制 度 有 恢 復 必 要 但 註 冊 會 計 師 行 業 已 空 白 三 十 年, 百 廢 待 舉, 第 一 階 段 首 要 重 點 在 於 從 業 人 員 ( 註 冊 會 計 師 及 註 冊 審 計 師 ) 取 得 資 格 及 事 務 所 設 立 方 式 之 確 認 及 設 立 管 理 機 構 重 點 發 展 : 1986 年 註 冊 會 計 師 條 例 規 範 事 務 所 由 掛 靠 產 生, 雙 師 由 考 試 及 考 核 產 生 1980/9 蘭 州 成 立 甘 肅 省 會 計 顧 問 處, 為 中 國 改 革 開 放 後 最 早 之 會 計 師 事 務 所 的 雛 形 ;1980/12 財 政 部 發 佈 關 於 成 立 會 計 顧 問 處 的 暫 行 規 定, 正 式 允 許 在 中 國 恢 復 註 冊 會 計 師 制 度, 以 受 託 對 中 外 合 資 企 業 提 供 各 類 會 計 服 務 ;1981/1/1 上 海 改 革 之 後 第 6

7 一 家 會 計 師 事 務 所 上 海 公 証 會 計 師 事 務 所 成 立 不 過 1981 年 至 1986 年 間 關 於 會 計 師 事 務 所 的 設 立 及 從 業 人 員 的 產 生 並 無 正 式 規 範, 直 到 1986/7 國 務 院 頒 布 註 冊 會 計 師 條 例 對 註 冊 會 計 師 取 得 資 格 會 計 師 事 務 所 設 立 及 業 務 範 圍 才 做 出 相 關 規 定, 在 從 業 人 員 的 資 格 產 生 上, 須 以 考 試 或 考 核 方 式 取 得 資 格 在 1991 年 第 一 屆 註 冊 會 計 師 考 試 舉 行 之 前, 須 通 過 考 核, 才 可 執 業, 考 核 方 式 是 從 已 取 得 會 計 師 高 級 會 計 師 職 稱 的 財 務 會 計 人 員 中, 考 核 選 拔 註 冊 會 計 師 註 冊 會 計 師 條 例 發 佈 後, 會 計 顧 問 處 名 稱 停 用, 正 式 改 為 會 計 師 事 務 所, 不 過 會 計 師 事 務 所 須 以 掛 靠 方 式 舉 辦, 並 由 上 級 主 管 單 位 發 起 設 立, 會 計 師 事 務 所 屬 於 掛 靠 單 位 旗 下 的 一 個 附 屬 機 構 1988/11 中 國 註 冊 會 計 師 協 會 成 立 隨 著 從 業 人 員 及 事 務 所 陸 續 增 加,1988/11 財 政 部 成 立 中 國 註 冊 會 計 師 協 會 成 立, 其 後 各 地 方 開 始 組 建 省 級 註 冊 會 計 師 協 會, 正 式 的 行 業 管 理 組 織 產 生 中 國 註 冊 會 計 師 協 會 在 往 後 審 計 準 則 等 審 計 法 規 的 制 定 及 行 業 的 管 理 上, 扮 演 舉 足 輕 重 地 位 表 二 之 一 中 國 註 冊 會 計 師 人 數 及 事 務 所 家 數 統 計 單 位 : 人 家 註 冊 會 計 師 註 冊 審 計 師 合 計 會 計 師 事 務 所 審 計 事 務 所 合 計 1990 年 NA NA 5,500 NA NA 年 ( 註 一 ) NA NA 54,220 NA NA 4, 年 ( 註 二 ) 10,733 12,700 23,433 1,836 3,374 5, 年 21,858 32,000 53,858 1,874 3,722 5, 年 ( 註 三 ) 21,650 32,000 53,650 2,519 3,828 6, 年 ( 註 四 ) 129, ,252 NA NA 6, 年 ( 註 五 ) 155, ,000 MA NA NA 2011/2( 註 六 ) NA 0 NA 7, ,819 註 一 : 在 1995 年 中 國 註 冊 會 計 師 協 會 與 中 國 審 計 師 協 會 合 併 之 前, 會 計 師 事 務 所 與 審 計 師 事 務 所 並 存, 其 中 1991 年 在 註 冊 會 計 師 考 試 舉 行 之 後, 註 冊 會 計 師 人 數 大 量 增 加, 從 1990 年 之 5,500 人 增 為 5.4 萬 人 註 二 :1992 年 財 政 部 發 佈 關 於 註 冊 會 計 師 申 報 執 業 審 計 師 問 題 的 復 函 通 知, 要 求 審 計 機 構 執 業 人 員 僅 能 以 一 種 身 分 執 業, 以 致 1993 年 註 冊 會 計 師 與 註 冊 審 計 師 人 數 總 計 降 為 2.3 萬 人 註 三 :1994 年 與 1995 年 註 冊 會 計 師 與 註 冊 審 計 師 人 數 幾 無 變 動, 原 因 不 明 註 四 :1998 年 行 業 進 行 清 理 整 頓 後, 登 出 638 家 會 計 師 事 務 所, 全 國 事 務 所 降 為 6,045 家 註 五 : 至 2009 年 底 共 700 萬 人 參 加 註 冊 會 計 師 考 試, 全 國 註 冊 會 計 師 人 數 大 增 為 15.5 萬 人, 其 中 執 業 會 員 超 過 8 萬 人 註 六 : 至 2011/2 止 全 國 事 務 所 家 數 達 7,819 家, 其 中 17 家 為 審 計 事 務 所, 其 中 16 家 位 於 山 西 省, 一 家 位 於 西 藏 自 治 區 二 1991~1998 年 ( 規 範 發 展 階 段 ): 考 核 改 為 考 試 審 計 準 則 出 台 雙 師 7

8 合 一 首 度 整 頓 行 業 背 景 與 問 題 : 註 冊 會 計 師 與 註 冊 審 計 師 由 考 核 產 生, 缺 乏 客 觀 性 1, 且 雙 師 並 存, 易 生 衝 突 2 無 執 業 規 範 及 審 計 準 則, 從 業 人 員 無 執 業 依 據 1991 年 上 海 及 深 圳 交 易 所 成 立, 財 務 舞 弊 案 也 陸 續 浮 現, 審 計 質 量 問 題 受 到 關 注 1996 年 中 國 股 市 不 正 常 暴 漲, 政 府 開 始 整 頓 資 本 市 場, 同 時 加 強 對 註 冊 會 計 師 行 業 管 理 重 點 發 展 : 1991 年 開 始 舉 辦 註 冊 會 計 師 考 試,1992 年 註 冊 會 計 師 及 註 冊 審 計 師 擇 一 執 業 1991/12 全 國 舉 辦 第 一 屆 註 冊 會 計 師 考 試, 以 公 正 方 式 進 行 人 才 選 拔 1992 年 財 政 部 發 佈 關 於 註 冊 會 計 師 申 報 執 業 審 計 師 問 題 的 復 函 通 知, 要 求 審 計 機 構 執 業 人 員 僅 能 以 一 種 身 分 執 業,1993 年 會 計 師 與 會 計 師 人 數 因 而 較 1991 年 大 減 3 萬 餘 人, 降 為 2.3 萬 人 ( 參 表 二 之 一 ),1995/6/19 財 政 部 及 審 計 署 再 共 同 發 佈 財 政 部 審 計 署 關 於 中 國 註 冊 會 計 師 協 會 中 國 註 冊 審 計 師 協 會 實 行 聯 合 的 有 關 問 題 通 知, 規 定 中 國 註 冊 審 計 師 (1993/11 成 立 ) 協 會 併 入 中 國 註 冊 會 計 師 協 會 (1988/11 成 立 ), 並 依 法 接 受 財 政 部 及 審 計 署 監 督 及 指 導 之 後 審 計 署 認 定 符 合 條 件 的 註 冊 審 計 師 轉 為 註 冊 會 計 師, 結 束 了 雙 師 並 存 的 局 面, 且 大 多 審 計 事 務 所 陸 續 更 名 為 會 計 師 事 務 所, 到 2011 年 為 止, 全 國 僅 剩 17 家 審 計 事 務 所, 其 中 16 所 位 於 山 西 省,1 所 位 於 西 藏 自 治 區 執 業 準 則 及 審 計 準 則 陸 續 出 台 從 業 人 員 以 公 正 方 式 產 生 後,1991~1993 年 中 註 協 先 後 發 佈 檢 查 驗 證 會 計 報 表 規 則 等 7 個 執 業 準 則,1994 年 財 政 部 批 准 成 立 中 國 註 冊 會 計 師 獨 立 審 計 準 則 組, 開 始 進 行 審 計 準 則 的 制 定,1995 年 財 政 部 核 准 通 過 的 第 一 批 中 國 註 冊 會 計 師 獨 立 審 計 準 則 發 佈,1996/1 及 1999/7 再 分 別 發 佈 第 二 批 及 第 三 批 獨 立 審 計 準 則, 至 此 中 國 審 計 準 則 較 完 整, 且 可 說 1918 年 中 國 註 冊 會 計 師 制 度 產 生 後, 首 次 有 本 土 的 審 計 準 則 可 遵 年 之 前, 從 業 人 員 係 以 考 核 產 生, 缺 乏 客 觀 性, 通 過 考 核 者 主 要 是 離 退 的 老 財 務 會 計 人 員, 使 當 時 年 齡 在 60 歲 以 上 的 會 計 師 比 例 超 過 八 成 2 中 國 進 行 審 計 業 務 者 包 括 會 計 師 及 審 計 師, 但 因 兩 方 之 監 督 機 構 不 同, 當 人 員 以 雙 重 身 分 執 業 時, 將 會 面 臨 會 計 師 與 會 計 師 分 別 隸 屬 餘 不 同 政 府 單 位 及 不 同 協 會 管 理 之 衝 突 問 題 8

9 行 審 計 準 則 發 佈 後, 註 冊 會 計 師 之 審 計 意 見 才 有 所 依 據, 依 據 DeFond,Wong,and Li(2000) 年 論 文 指 出 1996/2/15 中 國 出 現 第 一 個 非 標 意 見 除 審 計 準 則 首 次 發 佈 外, 健 全 註 冊 會 計 師 法 令 也 為 此 時 期 的 重 點 工 作,1993/10/31 八 屆 全 國 人 大 四 次 會 議 通 過 註 冊 會 計 師 法, 全 面 對 行 業 進 行 規 範, 且 陸 續 發 佈 以 註 冊 會 計 師 法 為 基 礎 的 14 項 行 政 管 理 制 度 事 務 所 需 要 經 過 審 批 才 能 設 立 1993 年 合 夥 會 計 師 事 務 所 設 立 及 審 批 試 行 辦 法 及 1998 年 有 限 責 任 會 計 師 事 務 所 審 批 辦 法 發 佈, 規 定 事 務 所 須 經 審 批 才 能 成 立, 此 為 政 府 加 強 註 冊 會 計 師 行 業 管 理 的 現 象 之 一 首 度 大 力 整 頓 行 業, 以 期 提 高 審 計 質 量 1991 年 上 海 交 易 所 及 深 圳 交 易 所 成 立, 上 市 公 司 陸 續 增 加, 但 財 務 舞 弊 案 也 陸 續 浮 現, 造 成 投 資 人 重 大 損 失, 並 反 映 出 部 分 事 務 所 審 計 質 量 低 落 的 問 題,1993 年 財 政 部 對 事 務 所 展 開 清 理, 並 撤 銷 一 大 批 不 合 規 範 的 分 支 機 構 1996/12 財 政 部 發 佈 對 會 計 師 事 務 所 及 審 計 事 務 所 之 檢 查 法 令 關 於 對 會 計 師 事 務 所 審 計 事 務 所 開 展 財 政 監 督 檢 查 的 通 知 國 務 院 領 導 並 下 達 扎 實 工 作, 整 頓 註 冊 會 計 師 行 業 指 示, 展 開 全 面 性 的 三 清 ( 即 清 師 清 所 清 業 務 ) 工 作 1997/8/12 中 國 註 冊 會 計 師 協 會 發 佈 中 國 註 冊 會 計 師 協 會 關 於 清 理 整 頓 註 冊 會 計 師 行 業 的 通 知, 要 求 於 1998 年 底 完 成 清 理, 截 至 1998 年 底 共 撤 銷 及 登 出 520 家 事 務 所 (1995 年 底 全 國 會 計 師 事 務 所 為 2519 家, 撤 銷 約 1/5), 撤 銷 濫 設 之 分 支 機 構 1474 家, 處 罰 事 務 所 1,181 家, 處 罰 違 規 執 業 人 員 2,748 人 除 整 頓 行 業 外, 同 步 提 高 可 參 予 上 市 公 司 審 計 的 事 務 所 之 條 件,1997/12 證 監 會 與 財 政 部 發 佈 關 於 註 冊 會 計 師 執 行 證 券 期 貨 相 關 業 務 實 行 許 可 證 管 理 辦 法, 規 定 具 有 證 券 期 貨 資 格 的 事 務 所 才 可 進 行 上 市 公 司 審 計 三 1998~2004 年 ( 體 制 創 新 階 段 ): 脫 鉤 改 制 事 務 所 合 併 背 景 與 問 題 : 事 務 所 由 掛 靠 產 生, 獨 立 性 差 早 期 的 本 土 會 計 師 事 務 所 係 掛 靠 在 政 府 單 位 或 學 術 機 構 之 下, 因 此 會 計 師 事 務 可 從 掛 靠 單 位 取 得 經 濟 支 援, 有 利 於 營 運 ; 但 掛 靠 制 度 也 造 成 行 業 亂 象 例 如, 政 府 會 透 過 9

10 行 政 手 段, 直 接 干 預 註 冊 會 計 師 之 市 場 份 額 3 ; 政 府 為 確 保 當 地 企 業 得 來 不 易 的 上 市 額 度, 要 求 會 計 師 事 務 所 多 配 合, 會 直 接 干 預 審 計 報 告 的 查 核 ; 事 務 所 認 為 透 過 政 府 權 威 可 以 圈 定 市 場 份 額, 於 是 沒 有 提 高 審 計 質 量 的 動 機 此 外, 掛 靠 制 度 更 直 接 降 低 事 務 所 及 掛 靠 單 位 的 風 險 意 識 事 務 所 出 事, 被 沒 收 的 事 務 所 財 產 最 終 也 是 回 到 國 家 口 袋, 懲 戒 幾 無 實 質 功 用 4 5 瓊 民 源 銀 廣 廈 等 重 大 財 務 舞 幣 案 仍 陸 續 發 生, 社 會 對 註 冊 會 計 師 行 業 不 信 任 但 行 業 監 管 機 制 未 建 立 事 務 所 家 數 過 多, 惡 性 競 爭, 是 造 成 審 計 質 量 低 的 原 因 之 一 如 1999 年 全 國 具 有 證 券 期 貨 業 務 資 格, 可 參 與 上 市 公 司 審 計 之 事 務 所 有 106 家, 但 卻 有 12 家 無 上 市 公 司 審 計 業 務, 平 均 一 家 事 務 所 一 年 只 能 審 計 十 家 上 市 公 司, 易 生 惡 性 競 爭 問 題 重 點 發 展 : 事 務 所 脫 鉤 改 制, 改 由 註 冊 會 計 師 發 起 設 立 之 有 限 或 合 夥 制 事 務 所 1998/4/9 財 政 部 發 佈 財 政 部 關 於 執 行 證 券 期 貨 相 關 業 務 的 會 計 師 事 務 所 與 掛 靠 單 位 脫 鉤 的 通 知, 規 定 具 有 證 券 期 貨 業 務 資 格 的 會 計 師 事 務 所 要 開 展 四 脫 鉤 的 工 作, 特 別 是 105 家 具 有 證 券 期 貨 業 務 之 會 計 師 事 務 所 需 於 1998 年 底 之 前 完 成 脫 鉤 改 制 工 作 截 至 1998 年 底, 共 102 家 具 證 券 期 貨 資 格 事 務 所 與 掛 靠 單 位 脫 鉤, 改 制 為 由 註 冊 會 計 師 發 起 設 立 的 有 限 責 任 事 務 所 3 國 家 外 匯 管 理 局 1999/2/16 印 發 的 彙 管 函 (1999)16 號 文 關 於 1998 年 度 經 常 專 案 外 匯 帳 戶 年 檢 的 通 知, 將 外 匯 帳 戶 年 檢 市 場 的 管 理 權 納 入 外 管 局 的 勢 力 範 圍, 當 時 外 管 局 指 定 10 家 會 計 師 事 務 所 從 事 外 匯 年 檢, 其 中 並 包 括 國 家 外 匯 管 理 局 自 己 辦 的 中 彙 會 計 師 事 務 所 以 及 人 民 銀 行 總 行 外 經 貿 部 等 創 辦 的 會 計 師 事 務 所 年 深 圳 原 野 事 件 案 發, 為 其 出 具 報 告 的 特 區 會 計 師 事 務 所 掛 靠 財 政 局, 最 後 處 罰 是 撤 銷 事 務 所 取 消 當 事 註 冊 會 計 師 的 資 格 沒 收 事 務 所 的 財 產, 而 沒 收 的 財 產 再 交 回 原 挂 靠 單 位 -- 財 政 局 年 4 月 29 日, 監 管 部 門 宣 佈 瓊 民 源 1996 年 年 報, 違 反 國 家 土 地 管 理 制 度 和 會 計 制 度, 欺 騙 股 東 和 社 會 公 眾, 虛 構 利 潤 5.7 億 元 資 本 公 積 金 6 億 元, 構 成 嚴 重 虛 假 陳 述 行 為 進 行 審 計 及 資 產 評 估 業 務 的 兩 家 會 計 師 事 務 所 也 受 罰, 其 中 為 瓊 民 源 進 行 審 計 的 海 南 中 華 會 計 師 事 務 所 主 要 負 責 人 的 注 冊 會 計 師 資 格 証 書 遭 吊 銷, 該 所 也 遭 警 告 處 分, 且 暫 停 其 從 事 證 券 業 務 資 格 6 個 月, 為 瓊 民 源 作 資 產 評 估 的 海 南 大 正 會 計 師 事 芬 所 則 遭 罰 款 30 萬 元, 暫 停 其 從 事 証 券 相 關 資 產 評 估 業 務 資 格 6 個 月 2001 年 8 月 初, 在 深 圳 証 券 交 易 所 上 市 的 銀 廣 廈 通 過 偽 造 金 融 票 據 等 手 段, 虛 構 主 營 業 務 收 入 虛 構 巨 額 利 潤 等 問 題 曝 光, 為 其 出 具 嚴 重 失 實 的 無 保 留 意 見 審 計 報 告 的 深 圳 中 天 勤 會 計 師 事 務 所 東 窗 事 發, 其 執 業 資 格 及 証 券 期 貨 相 關 業 務 許 可 証 被 吊 銷, 簽 字 的 兩 名 注 冊 會 計 師 被 嚴 懲 10

11 簽 證 輪 換 檢 查 機 制 及 會 員 誠 信 檔 案 制 度 等 監 督 機 制 大 量 出 台 包 括 註 冊 會 計 師 簽 字 輪 換 規 則 及 推 出 各 種 行 業 監 管 機 制 在 簽 字 輪 換 規 則 上, 2001/11/1 證 監 會 關 於 註 冊 會 計 師 在 審 計 報 告 上 簽 名 蓋 章 有 關 問 題 的 通 知 的 發 佈 首 次 確 定 註 冊 會 計 師 及 會 計 師 事 務 所 出 具 審 計 報 告 驗 資 報 告 盈 利 預 測 審 核 報 告 等 具 有 法 定 證 明 效 力 的 報 告 上 應 如 何 簽 證 才 為 有 效 報 告, 並 藉 此 管 控 審 計 質 量 在 輪 換 規 定 上,2002 年 中 國 註 冊 會 計 師 協 會 要 求 有 變 更 會 計 師 事 務 所 情 況 的 上 市 公 司 需 書 面 申 報 變 更 會 計 師 事 務 所 情 況, 另 外 財 政 部 並 借 鏡 美 國 的 會 計 師 輪 換 制 度, 在 2002 年 6 月 頒 佈 的 中 國 註 冊 會 計 師 職 業 道 德 規 範 指 導 意 見 中, 已 經 規 定 了 會 計 師 事 務 所 應 定 期 輪 換 審 計 項 目 負 責 人 和 簽 字 註 冊 會 計 師 的 要 求, 不 過 還 沒 有 對 輪 換 的 最 低 期 限 做 出 明 確 規 定 直 到 2003/10/31 證 監 會 關 於 證 券 期 貨 業 務 簽 字 註 冊 會 計 師 定 期 輪 換 規 定 之 發 佈, 才 明 確 規 定 輪 換 之 最 低 期 限 對 於 行 業 監 管 的 機 制,2001/12/30 財 政 部 發 佈 會 計 師 事 務 所 年 檢 暫 行 辦 法 規 定 各 地 註 冊 會 計 師 協 會 需 開 始 對 事 務 所 進 行 年 檢 2004/2/16 中 國 註 冊 會 計 師 協 會 發 佈 中 國 註 冊 會 計 師 協 會 懲 戒 委 員 會 暫 行 規 定, 為 中 國 註 冊 會 計 師 協 會 設 立 註 冊 會 計 師 懲 戒 委 員 會 之 法 源 依 據 同 年 三 月 四 日 中 國 註 冊 會 計 師 協 會 發 佈 會 計 師 事 務 所 執 業 質 量 檢 查 制 度 ( 試 行 ), 規 定 所 有 事 務 所 每 五 年 內 應 當 至 少 接 受 中 國 註 冊 會 計 師 協 會 一 次 質 量 檢 查 另 外 政 府 推 動 從 業 人 員 之 資 訊 公 開, 藉 此 提 高 行 業 自 律 及 提 昇 社 會 對 註 冊 會 計 師 行 業 的 公 信 力 2004/1/9 中 國 註 冊 會 計 師 協 會 發 佈 中 國 註 冊 會 計 師 協 會 會 員 誠 信 檔 案 管 理 暫 行 辦 法, 規 定 個 人 會 員 及 團 體 會 員 須 定 期 向 中 國 註 冊 會 計 師 協 會 申 報 各 項 基 本 資 訊, 且 公 開 此 申 報 資 訊, 社 會 大 眾 均 可 自 行 在 中 國 註 冊 會 計 師 協 會 網 站 上 查 閱, 以 了 解 從 業 人 員 資 料 此 外, 中 國 註 冊 會 計 師 協 會 也 透 過 這 樣 的 資 訊 來 進 行 行 業 排 名, 2006/11/3 中 國 註 冊 會 計 師 協 會 發 佈 會 計 師 事 務 所 評 價 辦 法 ( 試 行 ), 以 業 務 收 入 註 冊 會 計 師 人 數 培 訓 完 成 率 領 軍 人 才 數 及 處 罰 和 懲 戒 情 況 之 五 項 指 標 計 算 綜 合 評 分, 作 為 百 強 事 務 所 的 排 名 依 據, 而 在 此 之 前 百 強 排 名 僅 以 執 業 收 入 計 算 推 動 事 務 所 合 併, 降 低 家 數, 減 少 惡 性 競 爭 問 題 1998/7/6 財 政 部 先 發 佈 會 計 師 ( 審 計 ) 事 務 所 實 行 聯 合 組 建 集 團 所 的 若 干 規 定 ( 試 行 ), 允 許 事 務 所 組 建 集 團 事 務 所 如 瀘 州 會 計 師 事 務 所 就 於 1998/11 更 名 為 四 川 華 信 ( 集 團 ) 會 計 師 事 務 所 但 規 範 事 務 所 合 併 的 正 式 法 令 則 於 2000/9/7 才 由 財 政 部 發 佈 關 於 會 計 師 事 務 所 擴 大 規 模 過 程 中 有 關 事 項 的 通 知, 該 通 知 指 出 事 務 所 可 11

12 透 過 合 併 成 立 分 所 及 吸 收 專 業 人 員 方 式 擴 大 規 模 此 法 令 帶 動 事 務 所 的 合 併 活 動, 2000 年 具 有 證 券 期 貨 資 格 的 事 務 所 合 併 事 件 達 75 次 6 政 府 一 方 面 明 定 合 併 的 程 序 法 令, 另 一 方 面 則 拉 高 事 務 所 從 事 業 務 的 門 檻, 作 為 事 務 所 合 併 的 誘 因 7 四 2005 年 ~( 國 際 發 展 階 段 ) 背 景 與 問 題 : 行 業 制 度 發 展 告 一 段 落,2004 年 底 中 註 協 召 開 第 四 次 會 員 代 表 大 會, 大 力 推 進 註 冊 會 計 師 行 業 朝 國 際 化 發 展 推 動 事 務 所 作 大 作 強 為 政 府 重 點 計 劃 2007 年 6 月, 中 注 協 發 佈 和 實 施 關 於 推 動 事 務 所 做 大 做 強 的 意 見 事 務 所 內 部 治 理 指 南, 全 面 動 事 務 所 做 大 做 強 戰 略 2007/12, 國 務 院 九 部 委 聯 合 發 佈 關 於 支 援 會 計 師 事 務 所 擴 大 服 務 出 口 的 若 干 意 見, 支 援 有 條 件 事 務 所 積 極 走 出 去, 建 立 國 際 化 服 務 網 路, 樹 立 國 際 化 品 牌 2009/10 財 政 部 發 佈 加 快 發 展 註 冊 會 計 師 行 業 的 若 干 意 見 中 指 出 預 計 未 來 5 年 內 重 點 扶 持 10 家 左 右 具 有 核 心 競 爭 力 能 夠 跨 國 經 營 並 提 供 綜 合 服 務 的 大 型 會 計 師 事 務 所 註 冊 會 計 師 行 業 低 價 競 爭 及 業 務 回 扣 問 題 遲 未 解 決 8 有 限 責 任 制 使 註 冊 會 計 師 僅 對 出 資 額 承 擔 責 任, 註 冊 會 計 師 無 誘 因 去 提 高 審 計 質 量, 6 依 據 TEJ 中 國 審 計 資 料 庫 統 計,1992 年 ~2010 年 上 市 公 司 之 簽 證 事 務 所 共 有 219 次 合 併 事 件, 其 中 2000 年 共 有 75 次, 為 合 併 高 峰 期, 第 二 次 高 峰 期 落 在 及 2009 三 年, 分 別 有 22 次 31 次 及 40 次 7 例 如,2000/9 財 政 部 發 佈 的 關 於 會 計 師 事 務 所 擴 大 規 模 過 程 中 有 關 事 項 的 通 知 規 定 : 對 合 併 資 產 或 銷 貨 收 入 達 200 億 元 之 企 業 集 團 審 計 之 會 計 師 事 務 所, 其 註 冊 會 計 師 需 達 60 名 以 上, 且 上 年 度 執 業 收 入 不 低 於 1500 萬 ;2003/10/17 財 政 部 發 佈 註 冊 會 計 師 執 行 證 券 期 貨 相 關 業 務 許 可 證 管 理 規 則 規 定 : 對 證 券 期 貨 相 關 機 構 審 計 之 會 計 師 事 務 所, 須 具 有 20 名 以 上 具 有 證 券 期 貨 業 務 許 可 證 的 註 冊 會 計 師 /11/10 經 濟 觀 察 報 指 以 收 費 標 準 最 高 的 北 京 為 例, 國 內 所 的 主 任 副 主 任 會 計 師 每 小 時 收 費 300 元 ; 而 安 永 為 2,750 元 北 京 一 家 高 科 技 公 司 不 久 前 聘 請 德 勤 為 其 外 部 審 計 師, 在 一 項 法 定 審 計 業 務 價 格 是 20 萬 美 元 左 右 但 如 果 聘 請 國 內 所 審 計, 最 多 收 50 萬 元 人 民 幣 2001 年, 大 陸 國 內 上 市 公 司 的 1,147 份 年 報 中 披 露 共 有 139 家 公 司 聘 請 國 際 會 計 師 事 務 所, 其 中 48 家 公 佈 了 2000 年 境 外 所 審 計 費 用, 平 均 報 酬 達 萬 元,83 家 披 露 2001 年 國 際 所 審 計 費 用, 平 均 報 酬 為 萬 元 ; 而 支 付 給 國 內 所 的 審 計 費 用 平 均 為 70.4 萬 元 2004 年 新 華 社 一 篇 名 為 會 計 師 行 業 驚 曝 銀 行 回 扣 內 幕 指 出 2004/3/31 西 安 19 家 會 計 師 事 務 所 聯 合 聲 明, 拒 絕 向 中 國 工 商 銀 行 陜 西 分 行 營 業 部 支 付 業 務 回 扣, 這 起 風 波 始 於 2003 年 年 7 月 西 安 19 家 會 計 師 事 務 所 與 工 行 陝 西 省 分 行 營 業 部 簽 訂 的 一 份 中 介 業 務 合 作 協 議 書 協 議 書 稱 : 為 解 決 甲 方 ( 工 商 銀 行 ) 對 乙 方 ( 會 計 師 事 務 所 ) 執 業 的 業 務 聯 系 協 調 審 查 及 質 量 跟 蹤 等 費 用 以 及 甲 方 參 與 完 成 業 務 項 目 的 業 務 協 作 報 酬, 經 甲 乙 雙 方 協 商 一 致, 在 自 願 的 基 礎 上, 乙 方 同 意 根 據 有 關 財 務 制 度 及 市 場 准 則, 按 所 收 取 業 務 費 用 的 30 %( 有 的 是 35%) 以 轉 帳 的 形 式 按 季 度 支 付 甲 方 業 務 協 作 費 12

13 且 有 限 責 任 制 會 計 師 事 務 所 之 股 東 變 更 不 須 其 他 股 東 同 意, 不 利 事 務 所 穩 定 發 展 重 點 發 展 : 推 動 行 業 國 際 化 發 展 2005 年 中 註 協 制 定 實 施 中 國 市 場 仲 介 組 織 第 一 個 系 統 化 的 行 業 人 才 戰 略 關 於 加 強 行 業 人 才 培 養 工 作 的 指 導 意 見, 並 在 此 基 礎 上 發 佈 中 國 註 冊 會 計 師 勝 任 能 力 指 南, 據 此 中 註 協 公 開 選 出 四 批 領 軍 人 才, 目 標 在 於 培 養 國 際 專 業 人 才, 另 外 香 港 與 歐 洲 地 區 也 陸 續 成 立 中 國 註 冊 會 計 師 考 區, 吸 引 更 多 國 際 人 才 加 入 中 國 註 冊 會 計 師 行 列 除 提 昇 註 冊 會 計 師 水 準 外,2006/10/30 發 佈 企 業 會 計 準 則 - 應 用 指 南, 並 於 2007/1/1 起 實 施, 中 國 會 計 準 則 與 國 際 會 計 準 則 趨 同 2007/12/6 中 國 會 計 準 則 委 員 會 與 香 港 會 計 師 公 會 簽 定 關 於 內 地 企 業 會 計 準 則 與 香 港 財 務 報 告 準 則 等 效 的 聯 合 聲 明 和 關 於 內 地 審 計 準 則 與 香 港 審 計 準 則 等 效 的 聯 合 聲 明, 藉 此 提 昇 國 際 對 中 國 財 報 之 認 可, 可 加 速 本 土 註 冊 會 計 師 之 國 際 化 持 續 合 併 事 務 所, 為 事 務 所 作 大 作 強 策 略 之 一 年 再 度 展 開 第 二 階 段 的 事 務 所 合 併 潮, 三 年 間 具 有 證 券 期 貨 資 格 的 會 計 師 事 務 所 合 併 事 件 共 達 91 件, 至 2010 年 底 具 有 證 券 期 貨 業 務 資 格 的 事 務 所 已 透 過 合 併 減 為 54 家 (1998 年 底 為 105 家 ) 而 2011 年 財 政 部 擬 再 提 高 證 券 期 貨 業 務 會 計 師 事 務 所 的 設 立 門 檻 ( 包 括 業 務 收 入 審 計 收 入 和 註 冊 會 計 師 人 數 的 標 準, 且 特 殊 普 通 合 夥 組 織 形 式 為 入 門 門 檻 ), 預 期 近 幾 年 內 仍 有 一 波 事 務 所 合 併 潮 推 動 國 資 委 統 一 委 託 國 企 的 會 計 師 事 務 所 企 業 自 行 聘 任 事 務 所 會 損 及 審 計 獨 立 性,2004 年 起 國 資 委 將 審 計 委 託 權 收 回, 改 由 國 資 委 統 一 委 託 國 企 的 會 計 師 事 務 所, 聘 期 為 2~5 年, 解 聘 須 經 國 資 委 同 意, 於 是 2004 年 之 後 陸 續 有 國 企 因 故 而 改 聘 事 務 所 事 務 所 整 併 後, 競 爭 家 數 減 少, 有 利 惡 性 低 價 競 爭 問 題 的 解 決 事 務 所 惡 性 競 爭 問 題 由 來 以 久, 但 政 府 未 在 此 作 過 多 著 墨, 直 到 2008 年, 國 家 發 改 委 及 財 政 部 進 行 大 規 模 的 審 計 收 費 調 研 工 作, 並 於 2010/1/27 發 佈 會 計 師 事 務 所 服 務 收 費 管 理 辦 法, 要 求 各 地 需 依 據 該 辦 法, 於 2010/6 之 前 制 定 各 地 會 計 師 事 務 所 服 務 收 費 辦 法 和 收 費 標 準 推 測 政 府 希 望 在 事 務 所 整 併 告 一 段 落 後, 因 競 爭 家 數 減 少, 公 費 問 題 可 自 然 得 到 解 決 13

14 推 動 大 中 型 會 計 師 事 務 所 向 特 殊 普 通 合 夥 型 式 轉 制 自 中 國 1990 年 代 末 期 推 動 事 務 所 脫 鉤 改 制 之 後, 大 部 分 的 事 務 所 為 有 限 責 任 型 式, 責 任 有 限 使 會 計 師 無 誘 因 去 提 高 審 計 質 量, 故 財 政 部 希 望 財 政 部 目 標 是 大 型 事 務 所 及 中 型 事 務 所 可 分 別 於 2010 年 底 及 2011 年 底 轉 制 為 特 殊 普 通 合 夥 制 事 務 所 事 務 所 不 僅 要 作 大, 還 要 作 強, 評 價 事 務 所 指 標 有 重 大 變 化 2006 年 的 事 務 所 評 價 指 標 中, 執 業 收 入 權 重 佔 7 成,2011/7 中 註 協 修 改 評 價 辦 法, 執 業 收 入 權 重 降 至 5 成, 且 大 量 增 加 質 性 評 價 指 標, 預 期 未 來 事 務 所 會 更 重 視 高 端 審 計 業 務 量 人 才 養 成 計 畫 內 部 管 理 制 度 黨 政 關 係 及 社 會 責 任 附 錄 A 中 國 1978 年 之 後 重 要 會 計 師 行 業 大 事 紀 時 間 事 件 影 響 1978/12 十 一 屆 三 中 全 會 推 動 經 濟 改 革 註 冊 會 計 師 行 業 重 建 之 重 要 條 件 1979/7 全 國 人 民 代 表 大 會 通 過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中 外 合 資 經 營 企 業 法 允 許 舉 辦 中 外 合 資 企 業, 重 啟 會 計 需 求 1980 中 外 合 資 企 業 所 得 稅 法 實 施 細 則 合 營 企 業 向 稅 務 機 關 報 送 所 得 稅 申 報 表 與 會 計 決 算 報 表 時, 應 附 送 註 冊 會 計 師 查 帳 報 告 1980/12 財 政 部 發 布 關 於 成 立 會 計 顧 問 處 的 暫 行 規 定 註 冊 會 計 師 制 度 恢 復 1981/1 上 海 公 証 會 計 師 事 務 所 成 立 上 海 改 革 後 第 一 家 事 務 所 成 立 1983/9 審 計 署 成 立 為 政 府 審 計 之 全 國 管 理 機 構 1986/7 國 務 院 發 佈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註 冊 會 計 師 條 例 中 國 第 一 部 註 冊 會 計 師 行 政 法 規, 確 認 會 計 師 取 得 資 格 事 務 所 設 立 及 業 務 範 圍 1988/11 中 國 註 冊 會 計 師 協 會 成 立 全 國 註 冊 會 計 師 之 行 政 管 理 機 構 成 立 1991/10 審 計 署 發 佈 執 業 審 計 師 制 度 ( 試 行 ) 執 業 ( 註 冊 ) 審 計 師 需 由 考 試 或 考 核 取 得 資 格 1991/12 第 一 屆 註 冊 會 計 師 考 試 舉 行 由 考 核 改 為 考 試 方 式 取 得 執 業 資 格 1992/3 財 政 部 發 佈 關 於 註 冊 會 計 師 申 報 執 業 審 計 師 問 題 的 復 函 註 冊 會 計 師 不 可 同 時 以 執 業 審 計 師 的 雙 重 身 分 執 業 1993/10 財 政 部 發 佈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註 冊 會 計 師 法 健 全 註 冊 會 計 師 法 令, 並 為 後 續 行 政 管 理 制 度 的 基 礎 1993/11 中 國 註 冊 審 計 師 協 會 成 立 全 國 註 冊 審 計 師 之 行 政 管 理 機 構 成 立 1995/6 財 政 部 審 計 署 發 佈 關 於 中 國 註 冊 會 計 師 協 會 中 國 註 冊 審 計 師 協 會 實 行 聯 合 的 有 關 問 題 通 知 註 冊 會 計 師 與 執 業 審 計 師 之 監 管 機 構 統 一 1995/12 財 政 部 發 佈 第 一 批 中 國 註 冊 會 計 師 獨 立 審 計 準 則 本 土 審 計 準 則 首 次 制 定 1996/1 第 二 批 審 計 準 則 發 佈 審 計 準 則 漸 完 整 1996 瓊 民 源 財 報 造 假 案 發 生 主 管 機 關 加 強 對 上 市 公 司 管 理 1997/8 中 國 註 冊 會 計 師 協 會 發 佈 中 國 註 冊 會 計 師 協 會 關 於 清 理 整 頓 註 冊 會 計 師 行 業 的 通 知 1997/12 證 監 會 財 政 部 發 佈 關 於 註 冊 會 計 師 執 行 證 券 期 貨 相 關 業 務 實 行 許 可 證 管 理 的 暫 行 規 定 1997/8-1998/12 整 頓 全 國 註 冊 會 計 師 行 業 具 有 證 券 期 貨 業 務 資 格 之 事 務 所 才 可 從 事 上 市 公 司 審 計 業 務 14

15 時 間 事 件 影 響 1998/4 財 政 部 發 佈 關 於 執 行 證 券 期 貨 相 關 業 務 的 會 計 師 事 務 所 與 掛 靠 單 位 脫 鉤 的 通 知 1999/7 第 三 批 審 計 準 則 發 佈 審 計 準 則 漸 完 整 2000/9 財 政 部 關 於 會 計 師 事 務 所 擴 大 規 模 過 程 中 有 關 事 項 的 通 知 2001/11 財 政 部 發 佈 關 於 註 冊 會 計 師 在 審 計 報 告 上 簽 名 蓋 章 有 關 問 題 的 通 知 2001/12 證 監 會 發 佈 公 開 發 行 證 券 的 公 司 信 息 披 露 規 範 問 答 - 第 六 號 : 支 付 會 計 師 事 務 所 報 酬 及 其 披 露 具 有 證 券 期 貨 資 格 事 務 所 於 1998 年 之 前 完 成 脫 鉤 改 制 首 次 出 現 合 併 程 序 的 規 定 確 定 具 有 法 定 證 明 效 力 之 報 告 須 如 何 簽 證 上 市 公 司 需 要 開 始 披 露 審 計 收 費 2001/12 財 政 部 發 佈 會 計 師 事 務 所 年 檢 暫 行 辦 法 各 地 註 冊 會 計 師 協 會 須 對 事 務 所 年 檢 2003/10 證 監 會 發 佈 關 於 證 券 期 貨 業 務 簽 字 註 冊 會 計 師 定 期 輪 換 規 定 2004/1 中 國 註 冊 會 計 師 協 會 發 佈 中 國 註 冊 會 計 師 協 會 會 員 檔 案 管 理 暫 行 辦 法 註 冊 會 計 師 輪 換 規 定 確 定 提 高 行 業 資 訊 透 明 度 2004/2 國 資 委 發 布 中 央 企 業 財 務 決 算 審 計 規 則 ( 國 資 發 推 動 國 資 委 統 一 委 託 國 企 審 計 的 事 務 所 評 價 號, 2004/3 中 國 註 冊 會 計 師 協 會 發 佈 會 計 師 事 務 所 執 業 質 量 檢 查 制 度 ( 試 行 ) 2005/10 國 資 委 發 布 關 於 加 強 中 央 企 業 財 務 決 算 審 計 工 作 的 通 知 2006/2 財 政 部 發 佈 企 業 會 計 準 則 註 冊 會 計 師 執 業 準 則 中 國 註 冊 會 計 師 協 會 每 五 年 對 事 務 所 年 檢 推 動 國 資 委 統 一 委 託 國 企 審 計 的 事 務 所 中 國 會 計 準 則 審 計 準 則 與 國 際 會 計 準 則 審 計 準 則 趨 同 2006/11 中 國 註 冊 會 計 師 協 會 發 佈 事 務 所 綜 合 評 價 辦 法 ( 試 利 用 事 務 所 申 報 之 資 料, 使 排 名 辦 法 由 執 行 ) 業 收 入 改 為 五 項 指 標 綜 合 計 算 2009/10 財 政 部 發 佈 關 於 加 快 發 展 我 國 註 冊 會 計 師 行 業 的 若 干 意 見 加 速 中 國 本 土 事 務 所 作 大 作 強 2009/11 財 政 部 證 監 會 發 佈 會 計 師 事 務 所 從 事 H 股 企 業 中 國 會 計 準 則 與 香 港 會 計 準 則 等 效, 提 昇 審 計 業 務 試 點 工 作 方 案 國 際 對 中 國 事 務 所 之 認 同 2010/1 國 家 發 展 改 革 委 財 政 部 發 佈 會 計 師 事 務 所 服 務 費 用 管 理 辦 法 解 決 低 價 競 爭 問 題 2010/1 財 政 部 發 布 會 計 師 事 務 所 分 所 管 理 暫 行 辦 法 統 一 總 所 分 所 管 理 2010/1 財 政 部 發 布 會 計 師 事 務 所 服 務 收 費 管 理 辦 法 遏 止 低 價 競 爭 2010/4 財 政 部 發 佈 會 計 師 事 務 所 合 併 程 序 指 引 修 改 2000 年 之 合 併 規 定 2010/7 財 政 部 發 布 關 於 科 學 引 導 小 型 會 計 師 事 務 所 規 範 發 展 的 暫 行 規 定 2010/7 財 政 部 發 布 關 於 推 動 大 中 型 會 計 師 事 務 所 採 用 特 殊 普 通 合 夥 組 織 形 式 的 暫 行 規 定 提 昇 小 型 事 務 所 品 質 2010/7 財 政 部 發 布 會 計 師 事 務 所 財 務 管 理 暫 行 辦 法 健 全 事 務 所 管 理 大 中 型 事 務 所 轉 制 為 特 殊 普 通 合 夥 制 2010/9 江 蘇 省 物 價 局 發 布 江 蘇 省 會 計 師 事 務 所 收 費 標 準 統 一 事 務 所 收 費 標 準 2010/9 安 徽 省 會 計 師 事 務 所 政 府 指 導 價 項 目 服 務 收 費 標 準 發 布 2010/9 山 東 省 物 價 局 發 布 山 東 省 會 計 師 事 務 所 服 務 收 費 標 準 統 一 事 務 所 收 費 標 準 統 一 事 務 所 收 費 標 準 15

16 時 間 事 件 影 響 2010/9 山 西 省 發 布 山 西 省 會 計 師 事 務 所 執 業 服 務 收 費 標 準 2010/10 財 政 部 制 定 註 冊 會 計 師 行 業 中 長 期 人 才 發 展 規 劃 ( 年 ) 統 一 事 務 所 收 費 標 準 提 昇 行 業 人 員 品 質 2010/12 湖 北 省 物 價 局 發 布 湖 北 省 會 計 師 事 務 所 收 費 標 準 統 一 事 務 所 收 費 標 準 2011/3 浙 江 省 物 價 局 發 布 浙 江 省 會 計 師 事 務 所 收 費 標 準 統 一 事 務 所 收 費 標 準 2011/4 海 南 省 發 布 會 計 師 事 務 所 收 費 標 準 統 一 事 務 所 收 費 標 準 2011/4 財 政 部 發 布 大 中 型 會 計 師 事 務 所 轉 制 為 特 殊 普 通 合 夥 組 織 形 式 實 施 細 則 2011/4 中 註 協 發 布 中 國 註 冊 會 計 師 行 業 發 展 規 劃 ( 年 )( 徵 求 意 見 稿 ) 大 中 型 事 務 所 由 有 限 責 任 制 轉 為 特 殊 普 通 合 夥 制 註 冊 會 計 師 行 業 十 二 五 規 劃 2011/5 福 建 省 物 價 局 發 布 會 計 師 事 務 所 收 費 標 準 統 一 事 務 所 收 費 標 準 2011/7 中 注 協 修 訂 會 計 師 事 務 所 綜 合 評 價 辦 法 大 幅 增 加 評 估 指 標, 且 降 低 業 務 收 入 指 標 權 重 2011/7 中 注 協 發 布 2010 年 全 國 百 強 事 務 所 排 名 依 據 新 修 訂 的 辦 法 排 名 附 錄 B 1978 年 之 前 的 註 冊 會 計 師 行 業 發 展 可 以 1911 年 民 國 成 立 及 1949 年 人 民 政 府 取 得 政 權 為 分 野 1911 年 之 前 為 晚 清 時 期 (1843 年 ~1910 年 ), 註 冊 會 計 師 行 業 為 洋 人 壟 斷, 1911 年 辛 亥 革 命, 民 國 成 立 後, 本 土 會 計 學 者 開 始 積 極 推 動 本 土 註 冊 會 計 師 行 業 發 展, 當 時 中 國 本 土 有 四 家 會 計 師 事 務 所 被 國 人 尊 稱 為 中 國 四 大, 包 括 1919 年 初 由 中 國 第 一 位 註 冊 會 計 師 謝 霖 (1918 年 由 北 洋 政 府 批 准 ) 於 北 京 創 辦 中 國 第 一 家 會 計 師 事 務 所 正 則 會 計 師 事 務 所,1921 年 由 改 良 中 式 簿 記 運 動 發 起 人 徐 永 祚 創 辦 的 徐 永 祚 會 計 師 事 務 所 ( 後 更 名 為 正 明 會 計 師 事 務 所 ) 1927 年 由 會 計 博 士 潘 序 倫 創 辦 的 潘 序 倫 會 計 師 事 務 所 (1928 年 更 名 為 立 信 會 計 師 事 務 所 ), 及 1936 年 由 奚 玉 書 創 辦 的 公 信 會 計 師 事 務 所 此 四 大 事 務 所 為 中 國 本 土 註 冊 會 計 師 行 業 發 展 之 領 頭 羊 但 1949 年 人 民 政 府 取 得 中 國 政 權, 由 於 中 國 之 經 濟 體 制 轉 變 為 國 有 國 營 的 計 劃 經 濟, 社 會 監 督 機 制 由 國 家 承 擔, 以 致 註 冊 會 計 師 之 監 督 功 能 不 再 為 社 會 所 需, 造 成 註 冊 會 計 師 行 業 活 動 逐 漸 萎 縮, 以 全 國 註 冊 會 計 師 最 多 的 上 海 市 為 例,1949/3 會 員 人 數 達 709 人, 但 1956/3 上 海 市 執 業 會 計 師 只 剩 131 人, 另 外 會 計 師 事 務 所 陸 續 停 辦, 如 中 國 四 大 會 計 師 事 務 所 之 一 的 正 則 會 計 師 事 務 所 停 辦 於 50 年 代 中 期 參 考 資 料 : 1 中 國 註 冊 會 計 師 協 會 網 頁, 張 連 起, 遙 望 民 國 會 計 師 逝 去 的 背 影 2 立 信 會 計 師 事 務 所 網 頁, 鄭 宗 健, 立 信 和 潘 序 倫 3 國 際 金 融 報, 陳 璐, , 會 計 行 浮 沉 記 4 中 國 會 計 視 野, , 改 革 開 放 之 光 照 耀 註 冊 會 計 師 5 經 濟 觀 察 報, , 四 大 國 際 會 計 師 事 務 所 壟 斷 中 國 會 計 業 務 6 新 華 社, 毛 海 峰 楊 華,2004, 會 計 行 業 驚 曝 銀 行 回 扣 內 幕 7 會 計 評 論, 林 嬋 娟 林 孝 倫,2009/7 第 49 期, 會 計 師 事 務 所 規 模 品 牌 與 競 爭 程 度 對 審 計 公 費 影 響 : 中 國 之 實 證 8 中 國 經 濟 時 報,2001/2/27, 中 國 股 市 十 大 醜 聞 16

17 9 市 場 報, 李 永 森 張 艷 輝,2002/4/5, 從 銀 廣 廈 到 安 然 從 中 天 勤 到 安 達 信 ( 煮 酒 論 劍 ) 審 視 會 計 師 事 務 所 誠 信 危 機 10 財 務 與 會 計, 劉 峰 林 斌,2000, 會 計 師 事 務 所 脫 鉤 與 政 府 選 擇 : 一 種 解 釋 11 Journal of Accounting and Economics 28(2000), Mark L. DeFond, T.J. Wong, Shuhua Li, 269~305, The impact of improved auditor independence on audit market concentration in China 12 中 國 註 冊 會 計 師 協 會, 陳 郁 圭,2008/10/20, 我 國 註 冊 會 計 師 行 業 發 展 的 四 個 階 段 17

18 第 三 章 關 於 審 計 之 研 究 議 題 美 國 學 者 DeAngelo 將 審 計 質 量 定 義 為 : 發 現 財 務 報 表 錯 誤 或 舞 弊 的 能 力, 以 及 會 計 師 具 有 抵 抗 客 戶 之 壓 力, 而 能 真 實 報 導 所 發 現 錯 誤 或 舞 弊 之 能 力 前 者 涉 及 會 計 師 的 專 業 能 力 (Competence); 後 者 則 與 會 計 師 的 獨 立 性 (Independence) 有 關 目 前 西 方 學 者 多 從 專 業 能 力 及 獨 立 性 的 角 度 研 究 會 計 師 之 審 計 質 量, 主 要 研 究 重 點 在 於 事 務 所 規 模 聲 譽 會 計 師 任 期 會 計 師 是 否 為 產 業 專 家 等 及 客 戶 對 會 計 師 之 重 要 程 度 對 審 計 質 量 之 影 響, 另 外 部 分 學 者 研 究 財 報 重 述 狀 況 及 會 計 師 審 計 報 告 為 繼 續 經 營 假 設 有 疑 慮 之 效 果, 最 近 之 研 究 如 表 三 之 一 所 示 中 國 審 計 研 究 多 追 隨 美 國 腳 步, 但 中 國 採 計 畫 經 濟 體 制, 整 個 會 計 行 業 的 發 展 有 其 特 殊 的 政 經 背 景, 特 別 是 上 市 公 司 以 國 有 企 業 為 主, 會 計 師 選 任 決 策 係 掌 握 於 國 企 背 後 的 實 際 控 制 人, 因 此 中 國 上 市 公 司 的 委 託 代 理 問 題 與 資 本 主 義 國 家 的 公 司 問 題 存 有 很 大 差 異, 加 上 中 國 的 會 計 師 事 務 所 大 部 分 是 改 制 而 來, 在 改 制 之 前 大 部 分 也 是 國 有 的, 雖 然 經 過 改 制, 但 會 計 師 事 務 所 與 政 府 仍 存 有 密 切 關 係 因 此 中 國 上 市 公 司 選 任 會 計 師 的 行 為 必 然 有 其 特 殊 性 也 因 此 在 會 計 師 選 任 的 研 究 議 題 上 需 要 考 慮 中 國 的 特 殊 背 景, 例 如 Wang et al.(2008) 認 為 可 從 需 求 觀 點 在 地 專 業 觀 點 及 勾 結 觀 點 來 探 討 國 有 企 業 的 會 計 師 選 擇 問 題 此 外, 中 國 會 計 行 業 於 1978 年 後 開 始 展 開 重 建, 至 今 不 過 三 十 餘 年, 政 府 為 健 全 會 計 行 業 體 制, 包 括 從 業 人 員 的 產 生 事 務 所 的 設 立 會 計 師 執 業 規 範 政 府 的 管 制 監 督 機 制 都 有 相 關 規 定, 與 歐 美 或 台 灣 的 制 度 相 比, 中 國 政 府 對 會 計 行 業 的 管 制 程 度 更 深, 例 如 在 台 灣, 人 員 僅 需 考 取 會 計 師 執 照, 且 有 相 關 經 驗, 即 可 執 業, 但 中 國 的 事 務 所 設 立 須 經 政 府 審 批, 須 取 得 各 項 許 可 證, 才 可 從 事 相 關 業 務, 甚 至 從 業 後, 主 管 機 關 會 定 期 年 檢, 更 特 別 的 是 關 於 會 計 師 與 事 務 所 的 基 本 資 料 需 要 對 外 公 開, 也 因 此 關 於 中 國 政 府 管 制 措 施 對 會 計 行 業 的 影 響 也 是 中 國 一 特 殊 議 題, 例 如 1995 年 審 計 準 則 首 次 出 台 後 對 審 計 意 見 的 影 響 ; 業 務 特 許 規 定 對 事 務 所 市 場 份 額 的 影 響 及 政 府 管 制 措 施 對 會 計 師 選 任 的 影 響 等 關 於 中 國 1999~2007 年 的 主 要 審 計 實 證 研 究, 整 理 如 表 三 之 二 18

19 表 三 之 一 審 計 質 量 研 究 變 數 與 相 關 文 獻 影 響 因 素 備 註 會 計 師 事 務 所 規 模 ( 市 占 率 ) DeAngelo(1981) DeFond(1992) 會 計 師 事 務 所 的 聲 譽 Healy 及 Lys(1986) Francis 及 Wilson(1988) 會 計 師 任 期 Chen, Lin, and Lin (2008); Myers, Myers, and Omer. (2003) 會 計 師 輪 換 Chi, Huang, Liao, Xie. (2009) 客 戶 重 要 性 Chen, Sun, Wu (2010) 產 業 專 家 Neal & Riley(2004); Chin and Chi (2009) 財 報 重 述 Kinney, Palmrose and Scholz(2004) 繼 續 經 營 假 設 有 疑 慮 Carcello and Neal(2003) Li(2009) 19

20 表 三 之 二 中 國 之 審 計 研 究 ( ) 類 型 研 究 主 題 結 論 事 務 所 審 計 收 費 審 計 收 費 的 決 定 因 素 (2001 年 後 之 研 公 司 治 理 盈 餘 管 客 戶 規 模 與 審 計 收 費 呈 現 正 相 關 客 戶 業 務 複 雜 度 ( 以 子 公 司 數 目 為 代 表 ) 與 審 計 收 費 呈 現 正 相 關 究 ) 理 會 計 師 變 更 客 戶 客 戶 風 險 ( 以 對 外 擔 保 比 率 銀 行 業 客 戶 以 其 客 戶 集 中 度 或 資 本 風 險 及 會 計 師 事 務 所 適 足 率 為 代 表 ) 與 審 計 收 費 呈 現 正 相 關 特 徵 對 審 計 收 費 影 響 事 務 所 規 模 與 審 計 收 費 呈 現 正 相 關 ; 四 大 費 用 高 於 非 四 大 公 司 治 理 狀 況 與 審 計 收 費 關 係 結 論 不 一 ( 公 司 治 理 變 數 包 括 獨 立 董 事 規 模 或 股 東 結 構 ) 客 戶 盈 餘 管 理 程 度 與 審 計 收 費 呈 現 正 相 關 會 計 師 變 更 與 審 計 收 費 之 相 關 性, 視 客 戶 及 事 務 所 大 小 決 定 : 大 客 戶, 由 大 事 務 所 換 到 小 事 務 所, 審 計 收 費 下 降 小 客 戶, 由 小 事 務 所 換 到 大 事 務 所, 審 計 收 費 增 加 會 計 師 選 擇 研 究 政 府 管 制 在 會 計 師 選 擇 的 作 用 研 究 公 司 治 理 變 數 經 中 國 證 監 會 認 定 的 具 備 專 項 覆 核 資 格 的 會 計 師 事 務 所 之 市 場 份 額 較 高 ; 高 質 量 與 低 質 量 事 務 所 之 市 場 份 額 無 差 別 國 企 較 不 願 意 聘 僱 高 質 量 會 計 師 與 會 計 師 選 擇 的 關 係 股 權 集 中 度 越 高, 或 股 權 偏 離 度 越 高 ( 公 司 治 理 變 數 中 控 制 權 與 會 計 師 選 擇 與 已 發 生 代 理 成 本 的 關 係 現 金 流 權 越 分 離 者 ), 代 表 大 股 東 侵 占 小 股 東 之 利 益 越 高, 越 有 可 能 聘 請 高 質 量 會 計 師 ( 高 質 量 會 計 師 定 義 : 大 股 東 資 金 佔 用 越 嚴 重 者, 聘 請 高 質 量 會 計 師 後, 得 到 非 標 意 國 際 五 大 或 四 大 國 內 見 可 能 性 越 高, 因 此 越 不 可 能 聘 起 高 質 量 會 計 師 五 大 或 國 內 十 大 ) 會 計 師 變 更 變 更 會 計 師 的 動 機 收 到 非 標 意 見 後, 變 更 會 計 師 可 能 性 增 加 後 任 會 計 師 之 行 為 越 早 決 定 變 更 會 計 師 者, 審 計 意 見 得 到 改 善 的 可 能 性 越 大 特 徵 審 計 之 治 理 效 應 審 計 是 否 具 有 公 司 治 理 功 能 影 響 審 計 意 見 類 型 的 因 素 會 計 師 對 於 避 免 虧 損 洗 大 澡 等 盈 餘 管 理, 較 易 出 具 非 標 意 見 會 計 師 對 於 發 生 財 務 重 述 會 計 估 計 變 更 及 大 股 東 資 金 佔 用 之 公 司 及 財 務 風 險 高 的 公 司 更 易 出 具 非 標 意 見 股 票 市 場 是 否 對 審 計 意 見 有 反 應, 結 論 不 一 國 際 四 大 與 非 國 際 四 大 出 具 非 標 意 見 的 機 率 與 公 司 的 盈 餘 質 量 無 顯 著 差 異 本 土 之 大 規 模 事 務 所 的 客 戶 盈 餘 管 理 程 度 較 低, 且 其 貸 款 利 率 較 低 會 計 師 強 制 輪 換, 對 公 司 的 盈 餘 管 理 的 程 度 的 下 降 無 影 響 國 企 或 是 第 一 大 股 東 持 股 比 例 越 高, 會 計 師 出 具 非 標 意 見 之 機 率 越 低 會 計 師 事 務 所 之 脫 勾 改 制, 有 助 於 提 高 審 計 的 獨 立 性 異 地 會 計 師 事 務 所 對 上 市 公 司 之 盈 餘 管 理 抑 制 能 力 強 過 本 地 事 務 所 資 料 整 理 自 吳 聯 生 及 劉 慧 龍 於 2008 年 發 表 於 會 計 研 究 的 中 國 審 計 實 證 研 究 一 文 20

21 第 四 章 系 統 分 項 說 明 目 前 中 國 審 計 模 組 涵 蓋 的 內 容 範 圍 分 為 基 礎 資 料 模 組 及 審 計 品 質 衍 生 變 數 模 組, 基 礎 資 料 模 組 包 括 六 大 模 組, 分 別 是 事 務 所 沿 革 及 屬 性 模 組 百 強 事 務 所 排 名 模 組 註 冊 會 計 師 學 經 歷 模 組 審 計 報 告 模 組 事 務 所 收 費 模 組 及 事 務 所 改 聘 原 因 模 組, 審 計 品 質 衍 生 變 數 模 組 包 括 三 大 模 組, 分 別 是 任 期 及 經 驗 模 組 客 戶 重 要 性 模 組 及 產 業 專 家 模 組, 其 架 構 如 圖 四 之 一 所 示 圖 四 之 一 系 統 架 構 圖 基 礎 資 料 審 計 品 質 衍 生 變 數 模 組 一 : 事 務 所 沿 革 及 屬 性 模 組 模 組 二 : 百 強 事 務 所 排 名 模 組 模 組 三 : 註 冊 會 計 師 學 經 歷 模 組 模 組 四 : 審 計 報 告 模 組 模 組 五 : 事 務 所 收 費 模 組 中 國 審 計 分 析 模 組 模 組 七 : 任 期 及 經 驗 模 組 模 組 八 ; 客 戶 重 要 性 模 組 模 組 九 : 產 業 專 家 模 組 模 組 六 : 事 務 所 改 聘 原 因 21

22 模 組 一 會 計 師 事 務 所 沿 革 會 計 師 事 務 所 屬 性 模 組 中 國 自 1980 年 發 布 關 於 成 立 會 計 顧 問 處 的 暫 行 規 定, 恢 復 註 冊 會 計 師 制 度 後, 至 今 已 三 十 餘 年 期 間 歷 經 1998 年 之 脫 鉤 改 制 2000 年 之 後 的 事 務 所 合 併 潮 2010 年 起 中 大 型 事 務 所 往 特 殊 普 通 合 夥 型 式 轉 制, 事 務 所 主 體 多 半 發 生 過 重 大 變 革, 如 脫 鉤 改 制 更 名 改 變 類 型 合 併 他 所 遭 他 所 併 購 或 加 入 / 退 出 國 際 所.. 等 依 理, 此 類 變 革 多 少 會 影 響 事 務 所 之 審 計 質 量, 值 得 關 注 因 此 本 分 析 系 統 特 整 理 出 會 計 師 事 務 所 沿 革 模 組, 紀 錄 會 計 師 事 務 所 之 過 去 設 立 改 制 更 名 合 併 加 入 / 退 出 國 際 所 等 事 件 除 了 會 計 師 事 務 所 沿 革 模 組 外, 尚 另 行 提 供 事 務 所 的 基 本 現 況 資 料 ( 負 責 人 聯 絡 資 料 規 模 等 ) 會 計 師 事 務 所 屬 性 模 組, 以 供 參 考 1 資 料 來 源 中 國 證 監 會 中 國 註 冊 會 計 師 協 會 中 國 會 計 視 野 等 網 頁 資 料 2 資 料 範 圍 TEJ 中 國 審 計 資 料 庫 之 資 料 建 置 範 圍 以 上 市 公 司 的 會 計 師 事 務 所 為 主, 又 具 有 證 券 期 貨 資 格 的 會 計 師 事 務 所 才 可 進 行 上 市 審 計 業 務 因 此 即 便 至 2012/6 為 止, 依 據 中 國 註 冊 會 計 師 協 會 資 料, 會 計 師 事 務 所 家 數 達 8,068 家, 但 本 資 料 庫 並 未 收 錄 全 部 8,068 家 會 計 師 事 務 所 的 屬 性 及 沿 革 資 料 收 錄 範 圍 以 曾 審 計 過 上 市 公 司 的 會 計 師 事 務 所 及 在 2002 年 之 後 曾 入 選 為 百 大 事 務 所 的 會 計 師 事 務 所 為 主 3 欄 位 說 明 Ⅰ 會 計 師 事 務 所 屬 性 模 組 項 次 欄 位 名 稱 項 次 欄 位 名 稱 項 次 欄 位 名 稱 #1 TEJ 編 碼 + 事 務 所 名 稱 #7 代 表 人 ( 註 ) #13 郵 件 #2 證 書 編 號 #8 主 任 會 計 師 ( 註 ) #14 網 址 #3 核 准 時 間 #9 聯 絡 人 #15 辦 公 地 址 #4 核 准 機 關 #10 電 話 #16 通 訊 地 址 #5 註 冊 日 #11 傳 真 #6 資 本 #12 郵 編 註 : 依 據 2005 年 發 佈 的 會 計 師 事 務 所 審 批 及 監 督 辦 法 第 十 條 規 定, 會 計 師 事 務 所 應 當 設 立 主 任 會 計 師 合 夥 會 計 師 事 務 所 的 主 任 會 計 師 由 執 行 會 計 師 事 務 所 事 務 的 合 夥 人 擔 任 有 限 責 任 會 計 師 事 務 所 的 主 任 會 計 師 由 法 定 代 表 人 擔 任, 法 定 代 表 人 由 股 東 擔 任 4 欄 位 說 明 Ⅱ 會 計 師 事 務 所 沿 革 22

23 項 次 欄 位 名 稱 欄 位 說 明 #1 TEJ 編 碼 + 事 務 所 名 稱 為 該 事 務 所 最 近 的 名 稱 及 編 碼 #2 年 月 事 件 發 生 年 月 #3 序 號 第 一 碼 為 事 件 別, 類 型 參 見 下 表 1~1 說 明 #4 事 務 所 一 事 件 發 生 時 之 事 務 所 名 稱 #5 事 務 所 一 形 式 主 要 有 普 通 合 夥 有 限 責 任 及 特 殊 普 通 合 夥 3 種 形 式 #6 事 務 所 一 分 所 當 事 件 別 為 合 併 消 滅 事 件 時, 此 欄 位 提 供 事 務 所 一 之 分 所 併 入 其 他 事 務 所 之 資 料 #7 事 件 事 件 說 明 參 見 下 表 1~1 #8 事 務 所 二 #9 事 務 所 二 形 式 主 要 有 普 通 合 夥 有 限 責 任 及 特 殊 普 通 合 夥 3 種 形 式 #10 事 務 所 二 碼 TEJ 編 碼, 可 輔 助 使 用 者 查 詢 該 所 沿 革 #11 事 務 所 二 分 所 當 事 件 別 為 合 併 事 件 時, 此 欄 位 提 供 事 務 所 二 併 入 事 務 所 一 的 分 所 資 料 #12 備 註 B 補 充 說 明 表 1 1 序 號 及 事 件 說 明 序 號 事 件 說 明 B= 更 名 事 務 所 一 更 名 為 事 務 所 二 C= 合 併 事 務 所 一 合 併 事 務 所 二 D= 合 併 消 滅 事 務 所 一 併 入 事 務 所 二 F= 加 入 國 際 所 事 務 所 一 加 入 事 務 所 二 之 國 際 所 H= 退 出 國 際 所 事 務 所 一 退 出 事 務 所 二 之 國 際 所 G= 改 制 事 務 所 一 改 制 為 事 務 所 二 Q= 資 格 事 務 所 取 得 之 資 格 K= 分 離 T= 設 立 事 務 所 設 立 X= 撤 銷 簽 證 核 准 核 准 會 計 師 事 務 所 之 簽 證 撤 銷, 事 務 所 停 止 執 業 Y= 公 司 類 型 改 變 事 務 所 一 類 型 改 為 事 務 所 二 類 型, 目 前 多 轉 型 為 特 殊 普 通 合 夥 型 態 3 案 例 說 明 以 下 所 列 為 中 國 - 會 計 師 事 務 所 沿 革 模 組 之 釋 例 : 見 表 1 2, 中 興 華 富 華 會 計 師 事 務 所 前 身 為 中 法 會 計 師 事 務 所, 中 法 會 計 師 事 務 所 並 於 2000/3 更 名 為 中 興 華,2000/10 再 合 併 雲 南 同 舟 貴 州 黔 元 及 河 南 華 為 三 家 事 務 所, 並 更 名 為 天 一 會 計 師 事 務 所,2002/8 其 雲 南 貴 州 及 山 東 三 家 分 所 併 入 中 和 正 信 會 計 師 事 務 所, 剩 下 來 的 天 一 會 計 師 事 務 所 則 更 名 為 中 興 華,2010 年 吸 收 合 併 江 蘇 富 華 會 計 師 事 務 所 後, 再 更 名 為 中 興 華 富 華 會 計 師 事 務 所 本 模 組 除 可 了 解 事 務 所 沿 革 外, 並 提 供 事 務 所 碼 供 交 叉 查 詢, 例 如 天 一 會 計 師 事 務 所 三 家 分 所 於 2002 年 併 入 中 和 正 信 會 計 師 事 務 所, 中 和 正 信 之 事 務 所 碼 為 Z045, 由 Z045 可 查 詢 中 和 正 信 會 計 師 23

24 事 務 所 資 料, 如 表 1~3 中 和 正 信 會 計 師 事 務 所 於 2002/8 吸 收 合 併 中 天 信 及 天 一 會 計 師 事 務 所 的 三 家 分 所,2006/1 成 為 PKF 的 中 國 成 員 所,2009/7 中 和 正 信 之 北 京 雲 南 山 東 及 青 島 四 家 分 所 併 入 信 永 中 和 會 計 師 事 務 所, 之 後 中 和 正 信 會 計 師 事 務 所 於 2009/9 併 入 天 健 正 信 會 計 師 事 務 所 表 1 3 中 興 華 富 華 會 計 師 事 務 所 沿 革 Z047A 中 興 華 富 華 年 月 序 號 事 務 所 事 務 所 一 一 分 所 事 件 事 務 所 二 事 務 所 二 碼 2000/3 B01 中 法 更 名 中 興 華 Z047A 2000/10 C01 中 興 華 合 併 雲 南 同 舟 U /10 C02 中 興 華 合 併 貴 州 黔 元 G /10 C03 中 興 華 合 併 河 南 華 為 H /10 B02 中 興 華 更 名 天 一 Z047A 2002/8 D01 天 一 雲 南 合 併 消 滅 中 和 正 信 Z /8 D02 天 一 貴 州 合 併 消 滅 中 和 正 信 Z /8 D03 天 一 山 東 合 併 消 滅 中 和 正 信 Z /1 C04 中 興 華 合 併 江 蘇 富 華 V /1 B04 中 興 華 更 名 中 興 華 富 華 Z047A 備 註 B 天 一 之 雲 南, 貴 州, 及 山 東 分 所 與 中 天 信 合 組 為 中 和 正 信 事 務 所 表 1 4 中 和 正 信 會 計 師 事 務 所 沿 革 Z045 中 和 正 信 事 務 所 事 務 所 事 務 所 年 月 序 號 事 務 所 一 一 分 所 事 件 事 務 所 二 二 碼 二 分 所 備 註 B 天 一 重 組 中 天 信 事 務 2002/8 C01 中 和 正 信 吸 收 合 併 天 一 Z047A 雲 南 所, 更 名 為 中 和 正 信 2002/8 C02 中 和 正 信 吸 收 合 併 天 一 Z047A 貴 州 2002/8 C03 中 和 正 信 吸 收 合 併 天 一 Z047A 山 東 2002/8 C04 中 和 正 信 吸 收 合 併 中 天 信 E /1 F01 中 和 正 信 加 入 國 際 所 PKF 2009/9 D01 中 和 正 信 合 併 消 滅 天 健 正 信 T002C 2009/7 D02 中 和 正 信 北 京 合 併 消 滅 信 永 中 和 X /7 D03 中 和 正 信 雲 南 合 併 消 滅 信 永 中 和 X /7 D04 中 和 正 信 山 東 合 併 消 滅 信 永 中 和 X /7 D05 中 和 正 信 青 島 合 併 消 滅 信 永 中 和 X010 中 和 正 信 之 北 京 雲 南 山 東 青 島 四 分 所 併 入 信 永 中 和 24

25 4 資 料 庫 限 制 會 計 師 事 務 所 屬 性 模 組 資 料 以 現 存 之 會 計 師 事 務 所 為 主, 並 不 包 含 2010 年 前 已 被 合 併 或 停 止 執 業 之 事 務 所 資 料 會 計 師 事 務 所 沿 革 模 組 在 設 立 改 制 資 料 及 撤 銷 簽 證 核 准 資 料 仍 未 補 齊 25

26 模 組 二 年 度 百 強 事 務 所 排 名 模 組 為 加 強 行 業 自 律, 推 行 行 業 誠 信 檔 案 政 策,2004/1/9 中 註 協 要 求 會 員 至 中 註 協 申 報 基 本 資 訊, 中 註 協 便 依 據 此 申 報 之 基 本 資 訊, 結 合 事 務 所 懲 戒 資 訊, 計 算 出 事 務 所 之 得 分 後, 統 計 出 年 度 百 強 事 務 所 排 名 2005 年 之 前 依 各 會 員 的 全 年 度 執 業 收 入 排 名 ;2006/11/3 中 註 協 發 佈 會 計 師 事 務 所 評 價 辦 法 ( 試 行 ) 後, 資 料 多 樣 化, 就 改 以 執 業 收 入 註 冊 會 計 師 人 數 培 訓 完 成 率 領 軍 人 才 數 及 處 罰 和 懲 戒 情 況 之 五 項 指 標 計 算 綜 合 評 分, 作 為 百 大 事 務 所 的 排 名 依 據, 自 2005 年 ~2009 年 的 百 大 事 務 所 排 名 係 依 據 該 辦 法 排 名 辦 法 實 施 五 年 後, 2011/7 中 註 協 大 修 會 計 師 事 務 所 評 價 辦 法, 依 此 排 名 2010 年 的 百 大 事 務 所 修 訂 處 包 括 執 業 收 入 權 重 下 降, 並 納 入 更 多 質 性 指 標 ( 綜 合 計 算 一 個 綜 合 評 價 質 量 指 標 ) 2012/6 再 度 修 法, 依 據 會 協 號 文 精 神, 將 註 冊 會 計 師 在 事 務 所 統 一 經 營 的 其 他 專 業 服 務 機 構, 如 資 產 評 估 事 務 所 稅 務 師 事 務 所 等, 其 執 行 相 關 業 務 之 專 業 服 務 收 入 納 入 會 計 師 事 務 所 綜 合 評 價 指 標 體 系, 據 此 排 名 2011 年 的 會 計 師 事 務 所 各 評 價 辦 法 的 考 量 指 標 及 計 算 方 式 參 表 2~1 說 明 表 2~1 中 國 全 國 百 強 事 務 所 排 名 依 據 指 標 及 權 重 資 料 全 年 業 全 年 其 他 年 底 CPA 培 訓 完 成 綜 合 評 價 年 底 領 軍 人 懲 戒 減 時 間 務 收 入 執 業 收 入 人 數 率 質 量 指 標 才 數 分 2004 之 前 權 重 100% ~2009 指 標 - 無 計 算 方 式 A - C D 無 F G 權 重 或 加 減 分 70% - 10% 20% 無 1 人 0.5 分 2010 指 標 - ** ** 計 算 方 式 A - C ** E ** G 權 重 50% - 10% ** 40% ** 2011~ 指 標 ** ** 計 算 方 式 A B C ** E ** G 權 重 40% 8% 10% ** 42% ** 註 :A= 總 收 入 / 上 一 年 度 百 大 事 務 所 收 入 平 均 值 *100 B= 與 事 務 所 統 一 經 營 的 其 他 執 業 機 構 業 務 收 入 / 百 大 事 務 所 收 入 平 均 值 *100 C=CPA 人 數 / 上 一 年 度 百 大 事 務 所 平 均 CPA 人 數 *100 D= 完 成 培 訓 的 CPA 人 數 / 全 部 會 計 師 人 數 *100 E= 事 務 所 綜 合 評 價 質 量 指 標 / 全 部 事 務 所 綜 合 評 價 質 量 指 標 平 均 值 *100 26

27 F= 領 軍 人 才 人 數 G= 事 務 所 或 CPA 遭 刑 事 處 罰 行 政 處 罰 及 行 業 處 分 之 扣 分 - 代 表 並 未 考 量 此 項 指 標 ** 代 表 已 納 入 綜 合 評 價 質 量 指 標 計 算 註 :2005~2009 年 綜 合 得 分 =A*70%+C*10%+D*20%+F*0.5-G;2010 年 綜 合 得 分 =A*50%+C*10%+E*40%-G;2011 年 之 後 綜 合 得 分 =A*40%+B*8%+C*10%+E*42%-G 註 3 本 表 時 間 為 事 務 所 營 運 資 料 時 間, 非 排 名 發 布 時 間 1 資 料 用 途 : 相 關 議 題 此 部 份 資 料 可 作 為 事 務 所 經 營 效 率 之 研 究, 另 外 也 可 做 為 審 計 研 究 之 重 要 變 數, 例 如 利 用 事 務 所 之 排 名 來 區 分 大 事 務 所 及 小 事 務 所, 又 事 務 所 全 年 之 執 業 收 入 也 可 作 審 計 收 費 相 關 議 題 研 究 2 資 料 頻 率 為 年 度 發 布 資 料, 起 自 2002 年, 本 模 組 更 新 時 間 點 同 中 國 註 冊 會 計 師 協 會 每 年 之 排 名 發 佈 時 間 7 月 3 資 料 品 質 因 百 大 事 務 所 排 名 之 每 年 資 料 不 一, 所 以 資 料 並 非 每 年 齊 全 4 欄 位 說 明 主 要 分 為 5 大 部 份 : 基 本 資 料 : 包 含 資 料 申 報 年 度 事 務 所 名 稱 證 書 編 號 總 所 所 在 地 及 分 所 數 執 業 收 入 : 包 含 總 收 入 及 審 計 兼 營 資 產 評 估 收 入 分 所 收 入 及 與 事 務 所 統 一 經 營 的 其 他 執 業 機 構 業 務 收 入 員 工 資 料 : 包 含 人 數 人 員 組 成 培 訓 完 成 率 及 領 軍 人 才 數 之 資 料, 人 數 包 含 員 工 數 具 有 註 冊 會 計 師 執 照 之 員 工 數 及 合 夥 人 數 ; 人 員 組 成 包 含 具 註 冊 會 計 師 執 照 的 員 工 其 年 齡 學 歷 組 成 資 料 ( 分 類 如 表 2~2); 培 訓 完 成 率 係 指 事 務 所 完 成 規 定 繼 續 教 育 學 時 的 註 冊 會 計 師 人 數 占 本 所 註 冊 會 計 師 人 數 的 比 率 懲 戒 資 料 :2002~2009 年 之 年 度 懲 戒 減 分 係 依 前 3 年 事 務 所 及 其 註 冊 會 計 師 在 執 業 中 受 到 刑 事 處 罰 行 政 處 罰 和 行 業 懲 戒 的 情 況, 根 據 會 計 師 事 務 所 評 價 辦 法 ( 試 行 ) 之 規 定 所 計 算 得 出 然 自 2010 年 起, 懲 戒 減 分 僅 計 算 當 年 度 受 刑 事 處 罰 行 政 處 罰 和 行 業 懲 戒 的 情 況 27

28 質 量 指 標 :2010 年 起 依 據 新 修 訂 之 會 計 師 事 務 所 評 價 辦 法 納 入 之 綜 合 質 量 指 標 總 分 及 排 名 : 依 據 會 計 師 事 務 所 評 價 辦 法 計 算 的 總 分 及 事 務 所 排 名 基 本 資 料 執 業 收 入 員 工 資 料 項 次 欄 位 名 稱 欄 位 說 明 單 位 #01 年 度 #02 事 務 所 * 申 報 之 事 務 所 名 稱 #03 證 書 編 號 2002 年 提 供 #04 總 所 所 在 地 年 提 供 #05 分 所 數 及 2006 年 提 供 #06 總 收 入 * 計 分 依 據 萬 元 #07 審 計 收 入 2004 及 年 提 供 萬 元 #08 兼 營 資 產 評 估 收 入 2004 年 提 供 萬 元 #09 分 所 收 入 年 提 供 萬 元 #10 營 收 成 長 年 提 供 % #11 營 收 得 分 2010 年 ~ 提 供 #12 其 他 執 業 機 構 收 費 與 事 務 所 統 一 經 營 的 其 他 執 業 機 構 業 務 收 入 ;2011 年 ~ 提 供 萬 元 #13 其 他 執 業 收 入 得 分 依 據 與 事 務 所 統 一 經 營 的 其 他 執 業 機 構 業 務 收 入 計 算 而 來 之 得 分 ;2011 年 ~ 提 供 #14 CPA 數 * 計 分 依 據 人 #15 CPA 數 排 名 年 提 供 #16 CPA 得 分 2010 年 ~ 提 供 #17 人 員 數 2006~2009 年 提 供 #18 合 夥 人 數 2007~2009 年 提 供 #19 <40 歲 含 上 限 不 含 下 限 #20 40 歲 -60 歲 含 上 限 不 含 下 限 #21 >60 歲 不 含 下 限 #22 <30 歲 含 上 限 不 含 下 限 #23 30 歲 -50 歲 含 上 限 不 含 下 限 #24 50 歲 -70 歲 含 上 限 不 含 下 限 #25 >70 歲 不 含 下 限 #26 >50 歲 不 含 下 限 #27 其 他 各 年 學 歷 分 類, 詳 表 2~2 #28 大 專 以 下 即 台 灣 專 科 以 下 學 歷, 各 年 學 歷 分 類, 詳 表 2~2 #29 大 專 即 台 灣 的 專 科, 各 年 學 歷 分 類, 詳 表 2~2 #30 大 學 含 本 科, 各 年 學 歷 分 類, 詳 表 2~2 #31 碩 士 以 下 為 #28#29#30#31 欄 加 總 #32 碩 士 各 年 學 歷 分 類, 詳 表 2~2 #33 博 士 各 年 學 歷 分 類, 詳 表 2~2 #34 培 訓 完 成 率 (%) 2005~2009 年 提 供,2010 年 起 納 入 綜 合 評 價 質 量 指 標 % #35 領 軍 人 才 數 2005~2009 年 提 供,2010 年 起 納 入 綜 合 評 價 質 量 指 標 28

29 懲 戒 資 料 質 量 指 標 總 分 及 排 名 項 次 欄 位 名 稱 欄 位 說 明 單 位 #36 懲 戒 減 分 計 分 依 據 #37 質 量 得 分 2010 年 起 依 據 新 修 訂 之 會 計 師 事 務 所 評 價 辦 法 所 納 入 的 指 標 #38 綜 合 得 分 2005~2009 年 資 料 來 自 中 注 協,2010 年 起 由 TEJ 計 算 #39 排 名 (1) 年 以 總 執 業 收 入 排 名 (2)2005 年 之 後 依 據 中 注 協 發 佈 會 計 師 事 務 所 綜 合 評 價 辦 法 ( 試 行 ) 評 分 表 2 2 各 年 度 學 歷 分 類 2002 年 大 專 大 學 碩 士 博 士 其 他 2003 年 大 專 大 學 碩 士 以 上 其 他 2004 年 大 專 大 學 碩 士 以 上 其 他 2007 年 年 大 專 以 下 本 科 碩 士 ( 含 雙 學 歷 ) 博 士 以 上 2009 年 ~ 本 科 以 下 碩 士 ( 含 雙 學 歷 ) 博 士 以 上 註 : 員 工 資 料 中 的 年 齡 及 學 歷 分 布 資 料 提 供 時 間 僅 年 及 年 5 TEJ 加 值 TEJ 清 理 事 務 所 編 碼, 使 事 務 所 不 因 更 名 而 無 法 作 前 後 年 度 比 較, 如 查 詢 中 准 資 料 時 可 一 併 看 到 2006 年 之 前 之 中 鴻 信 建 元 資 料, 如 表 2 3 表 2 3 中 准 會 計 師 事 務 所 2002~2010 年 百 大 排 名 單 位 : 萬 元 年 度 事 務 所 排 名 總 公 費 審 計 公 費 證 書 編 號 總 所 所 在 地 鑑 價 公 費 2002 中 鴻 信 建 元 79 1, 中 鴻 信 建 元 69 2,362 0 北 京 中 鴻 信 建 元 79 2,434 2,301 北 京 中 准 65 3, 中 准 36 5, 中 准 34 7, 中 准 18 11,967 11, 中 准 20 15,286 14, 中 准 79 15, 附 錄 相 關 法 令 2006/11/3 中 國 註 冊 會 計 師 協 會 關 於 發 佈 會 計 師 事 務 所 綜 合 評 價 辦 法 ( 試 行 ) 的 通 知 第 一 條 綜 合 評 價 會 計 師 事 務 所 ( 以 下 簡 稱 事 務 所 ) 的 整 體 質 量, 引 導 提 升 專 業 素 質 和 執 業 水 平, 促 進 註 冊 會 計 師 行 業 健 康 快 速 發 展, 提 高 服 務 社 會 經 濟 發 展 的 能 力, 制 定 本 辦 法 第 二 條 中 國 註 冊 會 計 師 協 會 ( 以 下 簡 稱 中 注 協 ) 負 責 組 織 事 務 所 綜 合 評 價 工 作, 並 公 佈 綜 合 評 價 的 有 關 資 訊 第 三 條 事 務 所 綜 合 評 價 每 年 進 行 一 次 第 四 條 經 批 准 設 立 的 事 務 所, 除 具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外, 均 可 參 加 綜 合 評 價 : 29

30 ( 一 ) 未 持 續 達 到 規 定 的 設 立 條 件 ( 二 ) 未 按 時 履 行 會 員 義 務 ; ( 三 ) 填 報 綜 合 評 價 資 訊 嚴 重 失 實 ; ( 四 ) 因 故 終 止 ; ( 五 ) 中 注 協 認 定 不 能 參 加 綜 合 評 價 的 其 他 情 形 第 五 條 符 合 本 辦 法 第 四 條 規 定 的 事 務 所, 可 自 願 申 請 參 加 綜 合 評 價 每 年 3 月 31 日 前, 填 寫 會 計 師 事 務 所 綜 合 評 價 基 本 情 況 表 ( 以 下 簡 稱 情 況 表 ), 上 報 所 在 地 的 省 自 治 區 直 轄 市 註 冊 會 計 師 協 會 ( 以 下 簡 稱 省 級 協 會 ) 審 核 第 六 條 事 務 所 在 填 報 情 況 表 前 已 合 併 分 立 的, 可 以 以 合 併 分 立 後 的 事 務 所 參 加 綜 合 評 價 合 併 分 立 的 事 務 所 應 提 交 工 商 管 理 部 門 變 更 登 記 手 續 的 證 明 相 關 決 議 協 定 等 證 明 材 料 第 七 條 事 務 所 及 其 分 所 應 對 情 況 表 分 所 情 況 表 內 容 的 真 實 性 負 責 第 八 條 省 級 協 會 負 責 審 核 本 地 區 事 務 所 填 報 的 情 況 表 和 本 地 區 分 所 填 報 的 分 所 情 況 表, 在 每 年 的 4 月 30 日 前, 上 報 中 注 協 第 九 條 每 年 5 月 份, 中 注 協 根 據 情 況 進 行 抽 查 如 發 現 填 報 情 況 嚴 重 失 實, 取 消 事 務 所 當 年 及 下 一 年 度 綜 合 評 價 資 格, 並 通 報 批 評 第 十 條 每 年 6 月 份, 中 注 協 根 據 事 務 所 上 報 的 資 料, 按 照 本 辦 法 的 規 定, 計 算 並 確 認 事 務 所 的 綜 合 評 價 得 分 第 十 一 條 每 年 7 月 份, 中 注 協 通 過 認 定 的 網 站 和 報 刊, 公 佈 綜 合 評 價 得 分 前 百 家 的 資 訊 對 於 在 公 佈 前 終 止 的 事 務 所 的 資 訊, 不 予 公 佈 第 十 二 條 對 事 務 所 的 綜 合 評 價 包 括 : 總 收 入 註 冊 會 計 師 人 數 培 訓 完 成 率 行 業 領 軍 人 才 後 備 人 選 人 數 ( 以 下 稱 領 軍 人 才 人 數 ) 處 罰 和 懲 戒 情 況 等 五 項 指 標 ( 一 ) 總 收 入, 是 指 事 務 所 上 報 的 經 過 審 計 的 上 一 年 度 會 計 報 表 資 料, 不 包 括 具 有 獨 立 法 人 資 格 的 成 員 所 的 收 入 ( 二 ) 註 冊 會 計 師 人 數, 是 指 截 至 上 一 年 12 月 31 日, 事 務 所 在 中 注 協 認 定 的 管 理 系 統 中 登 記 的 資 料 ( 三 ) 培 訓 完 成 率, 是 指 截 至 上 一 年 12 月 31 日, 事 務 所 完 成 規 定 繼 續 教 育 學 時 的 註 冊 會 計 師 人 數 占 本 所 註 冊 會 計 師 人 數 的 比 率 ( 四 ) 領 軍 人 才 人 數, 是 指 事 務 所 在 填 報 情 況 表 分 所 情 況 表 時, 已 通 過 中 注 協 組 織 的 測 試 並 選 拔 的 領 軍 人 才 人 數 ( 五 ) 處 罰 和 懲 戒 情 況, 是 指 截 至 上 一 年 12 月 31 日 的 前 3 年, 事 務 所 及 其 註 冊 會 計 師 在 執 業 中 受 到 刑 事 處 罰 行 政 處 罰 和 行 業 懲 戒 的 情 況 第 十 三 條 綜 合 評 價 指 標 中 的 總 收 入 註 冊 會 計 師 人 數 培 訓 完 成 率, 按 照 一 定 的 權 重 計 算 得 分 領 軍 人 才 人 數 直 接 加 分 項, 每 名 加 0.5 分 處 罰 和 懲 戒 直 接 減 分 項, 按 照 下 列 不 同 處 罰 和 懲 戒 種 類 減 分 : 事 務 所 受 到 暫 停 業 務 處 罰 及 與 其 他 處 罰 並 處 的, 一 次 減 5 分 ; 單 處 警 告 沒 收 違 法 所 得 罰 款 及 以 上 三 項 或 者 兩 項 處 罰 並 處 的, 一 次 減 4 分 ; 受 到 公 開 譴 責 的, 一 次 減 3 分 ; 受 到 通 報 批 評 的, 一 次 減 2 分 ; 受 到 訓 誡 的, 一 次 減 1 分 註 冊 會 計 師 受 到 吊 銷 註 冊 會 計 師 證 書 撤 銷 會 員 資 格 的, 減 4 分 ; 受 到 其 他 行 政 處 罰 和 行 業 懲 戒 的 應 減 分 值, 分 別 按 照 事 務 所 受 到 相 應 行 政 處 罰 和 行 業 懲 戒 應 減 分 值 的 50% 計 算 ; 受 到 刑 事 處 罰 的, 按 照 對 事 務 所 的 最 高 處 罰 減 分 第 十 四 條 綜 合 得 分 的 計 算 公 式 如 下 : 綜 合 評 價 得 分 = 總 收 入 得 分 + 註 冊 會 計 師 人 數 得 分 + 培 訓 完 成 率 得 分 + 領 軍 人 才 人 數 得 分 事 務 所 和 註 冊 會 計 師 的 處 罰 懲 戒 應 減 分 值 總 收 入 得 分 =( 某 事 務 所 總 收 入 / 上 一 評 價 年 度 前 100 家 事 務 所 收 入 平 均 值 ) 70 30

31 註 冊 會 計 師 人 數 得 分 =( 某 事 務 所 註 冊 會 計 師 人 數 / 上 一 評 價 年 度 前 100 家 事 務 所 的 註 冊 會 計 師 人 數 平 均 值 ) 10 培 訓 完 成 率 得 分 =( 某 事 務 所 完 成 繼 續 教 育 的 註 冊 會 計 師 人 數 / 該 事 務 所 的 註 冊 會 計 師 人 數 ) 20 領 軍 人 才 人 數 得 分 = 領 軍 人 才 人 數 0.5 事 務 所 和 註 冊 會 計 師 的 處 罰 懲 戒 應 減 分 值 =Σ[ 刑 事 處 罰 行 政 處 罰 和 行 業 懲 戒 的 次 數 ( 人 數 ) 相 關 分 值 ] 第 十 五 條 本 辦 法 自 發 佈 之 日 起 試 行 2011/7/22 會 計 師 事 務 所 綜 合 評 價 辦 法 ( 修 訂 ) 第 一 條 綜 合 反 映 與 評 價 會 計 師 事 務 所 ( 以 下 簡 稱 事 務 所 ) 科 學 發 展 水 平, 引 導 事 務 所 做 大 做 強, 不 斷 提 升 服 務 國 家 建 設 的 能 力, 特 制 定 本 辦 法 第 二 條 中 國 註 冊 會 計 師 協 會 ( 以 下 簡 稱 中 注 協 ) 以 註 冊 會 計 師 行 業 創 先 爭 優 機 制 建 設 成 果 基 礎, 組 織 開 展 事 務 所 綜 合 評 價 工 作, 並 公 佈 事 務 所 綜 合 評 價 前 百 家 有 關 資 訊 第 三 條 事 務 所 綜 合 評 價 每 年 進 行 一 次 第 四 條 中 注 協 建 立 科 學 的 事 務 所 綜 合 評 價 機 制, 保 證 評 價 結 果 的 權 威 性 和 公 正 性 第 五 條 經 批 准 設 立 的 事 務 所, 除 具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外, 均 可 參 加 綜 合 評 價 : ( 一 ) 未 持 續 達 到 規 定 的 設 立 條 件 ; ( 二 ) 未 按 時 履 行 會 員 義 務 ; ( 三 ) 未 按 時 填 列 綜 合 評 價 資 訊 ; ( 四 ) 填 列 綜 合 評 價 資 訊 嚴 重 失 實 ; ( 五 ) 故 意 填 列 不 實 評 價 資 訊 ( 六 ) 因 故 終 止 ; ( 七 ) 中 注 協 認 定 不 能 參 加 綜 合 評 價 的 其 他 情 形 第 六 條 每 年 4 月 30 日 前, 符 合 本 辦 法 第 五 條 規 定 的 事 務 所, 在 事 務 所 創 先 爭 優 綜 合 評 價 系 統 中 填 寫 相 應 類 型 的 綜 合 評 價 表, 上 報 所 在 地 的 省 自 治 區 直 轄 市 註 冊 會 計 師 協 會 ( 以 下 簡 稱 省 級 協 會 ) 審 核 事 務 所 跨 省 級 行 政 區 設 立 的 分 所, 每 年 4 月 20 日 前, 按 照 事 務 所 創 先 爭 優 綜 合 評 價 的 要 求, 在 事 務 所 創 先 爭 優 綜 合 評 價 系 統 中 填 寫 相 應 類 型 的 綜 合 評 價 表, 上 報 分 所 所 在 地 的 省 級 協 會 審 核 第 七 條 事 務 所 在 填 列 綜 合 評 價 表 前 已 合 併 分 立 的, 可 以 以 合 併 分 立 後 的 事 務 所 參 加 綜 合 評 價 合 併 分 立 的 事 務 所 應 當 提 交 工 商 管 理 部 門 變 更 登 記 手 續 的 證 明 相 關 決 議 協 定 等 證 明 材 料 第 八 條 事 務 所 及 其 分 所 應 當 對 綜 合 評 價 表 內 容 的 真 實 性 負 責 第 九 條 省 級 協 會 負 責 審 核 本 地 區 事 務 所 和 本 地 區 分 所 的 填 列 資 訊, 在 每 年 的 5 月 15 日 前, 上 報 中 注 協 第 十 條 每 年 6 月 15 日 前, 中 注 協 對 事 務 所 填 列 資 訊 進 行 抽 查 如 果 發 現 填 列 資 訊 不 實 的, 責 令 事 務 所 限 期 更 正 如 果 發 現 填 列 資 訊 嚴 重 失 實 或 者 故 意 填 列 不 實 資 訊 的, 取 消 事 務 所 當 年 及 下 一 年 度 綜 合 評 價 資 格, 並 通 報 批 評 第 十 一 條 每 年 6 月 底 前, 中 注 協 根 據 綜 合 評 價 結 果, 按 照 本 辦 法 的 規 定, 計 算 並 確 認 事 務 所 的 綜 合 評 價 得 分, 通 過 認 定 的 網 站 和 報 刊, 公 佈 事 務 所 得 分 前 百 家 的 資 訊 對 於 在 公 佈 前 終 止 的 事 務 所 的 資 訊, 不 予 公 佈 第 十 二 條 事 務 所 綜 合 評 價 以 註 冊 會 計 師 行 業 創 先 爭 優 機 制 建 設 成 果 基 礎, 按 照 大 型 事 務 所 和 中 型 事 務 所 的 可 比 指 標 遴 選 出 百 家 事 務 所, 並 按 照 事 務 所 綜 合 評 價 指 標 排 出 位 次 第 十 三 條 事 務 所 綜 合 評 價 指 標 包 括 : 業 務 收 入 指 標 註 冊 會 計 師 人 數 指 標 綜 合 評 價 質 量 指 標 處 罰 和 懲 戒 指 標 等 四 項 ( 一 ) 業 務 收 入 指 標, 是 指 事 務 所 每 年 上 報 注 協 的 經 過 審 計 的 上 一 年 度 會 計 報 表 資 料 31

32 ( 二 ) 註 冊 會 計 師 人 數 指 標, 是 指 截 至 上 一 年 12 月 31 日, 事 務 所 在 中 注 協 認 定 的 管 理 系 統 中 登 記 的 資 料 ( 三 ) 綜 合 評 價 質 量 指 標, 是 指 會 計 師 事 務 所 創 先 爭 優 綜 合 評 價 指 標 體 系 大 型 事 務 所 評 價 表 中 除 了 業 務 收 入 指 標 註 冊 會 計 師 人 數 指 標 處 罰 和 懲 戒 指 標 以 外 的 指 標 ( 四 ) 處 罰 和 懲 戒 指 標, 是 指 上 一 年 度, 事 務 所 及 其 註 冊 會 計 師 在 執 業 中 受 到 刑 事 處 罰 行 政 處 罰 和 行 業 懲 戒 的 情 況 第 十 四 條 某 事 務 所 綜 合 評 價 得 分 的 計 算 公 式 如 下 : 綜 合 評 價 得 分 = 業 務 收 入 指 標 得 分 + 註 冊 會 計 師 人 數 指 標 得 分 + 綜 合 評 價 質 量 指 標 得 分 事 務 所 和 註 冊 會 計 師 的 處 罰 懲 戒 指 標 應 減 分 值 其 中 : ( 一 ) 業 務 收 入 指 標 得 分 = ( 該 事 務 所 業 務 收 入 / 全 部 候 選 前 百 家 事 務 所 收 入 平 均 值 ) 50 ( 二 ) 註 冊 會 計 師 人 數 指 標 得 分 =( 該 事 務 所 註 冊 會 計 師 人 數 / 全 部 候 選 前 百 家 事 務 所 的 註 冊 會 計 師 人 數 平 均 值 ) 10 ( 三 ) 綜 合 評 價 質 量 指 標 得 分 =( 在 事 務 所 創 先 爭 優 綜 合 評 價 中 該 事 務 所 綜 合 評 價 質 量 指 標 得 分 之 和 / 全 部 候 選 前 百 家 事 務 所 綜 合 評 價 質 量 指 標 得 分 之 和 的 平 均 值 ) 40 ( 四 ) 事 務 所 和 註 冊 會 計 師 的 處 罰 懲 戒 指 標 應 減 分 值 =Σ[ 刑 事 處 罰 行 政 處 罰 和 行 業 懲 戒 的 次 數 ( 人 數 ) 相 關 分 值 ] 處 罰 和 懲 戒 指 標 直 接 減 分 項, 按 照 下 列 不 同 處 罰 和 懲 戒 種 類 減 分 : 1. 事 務 所 受 到 暫 停 業 務 處 罰 及 與 其 他 處 罰 並 處 的, 一 次 減 5 分 ; 單 處 警 告 沒 收 違 法 所 得 罰 款 及 以 上 三 項 或 者 兩 項 處 罰 並 處 的, 一 次 減 4 分 ; 受 到 公 開 譴 責 的, 一 次 減 3 分 ; 受 到 通 報 批 評 的, 一 次 減 2 分 ; 受 到 訓 誡 的, 一 次 減 1 分 2. 註 冊 會 計 師 受 到 吊 銷 註 冊 會 計 師 證 書 撤 銷 會 員 資 格 的, 減 4 分 ; 受 到 其 他 行 政 處 罰 和 行 業 懲 戒 的 應 減 分 值, 分 別 按 照 事 務 所 受 到 相 應 行 政 處 罰 和 行 業 懲 戒 應 減 分 值 的 50% 計 算 ; 受 到 刑 事 處 罰 的, 按 照 對 事 務 所 的 最 高 處 罰 減 分 第 十 五 條 在 本 辦 法 發 佈 後 兩 年 內 將 業 務 收 入 指 標 權 重 逐 步 降 低 至 45%, 綜 合 評 價 質 量 指 標 權 重 逐 步 提 高 至 45% 第 十 六 條 省 級 協 會 可 以 本 辦 法 參 照, 根 據 自 身 實 際 情 況, 制 定 本 省 的 綜 合 評 價 辦 法 第 十 七 條 本 辦 法 自 2011 年 7 月 22 日 起 施 行 2012/06/26 會 計 師 事 務 所 綜 合 評 價 辦 法 ( 修 訂 ) 第 一 條 為 綜 合 反 映 與 評 價 會 計 師 事 務 所 ( 以 下 簡 稱 事 務 所 ) 科 學 發 展 水 準, 引 導 事 務 所 做 強 做 大, 不 斷 提 升 服 務 國 家 建 設 的 能 力, 特 制 定 本 辦 法 第 二 條 中 國 註 冊 會 計 師 協 會 ( 以 下 簡 稱 中 注 協 ) 以 註 冊 會 計 師 行 業 創 先 爭 優 機 制 建 設 成 果 為 基 礎, 組 織 開 展 事 務 所 綜 合 評 價 工 作, 並 公 佈 事 務 所 綜 合 評 價 前 百 家 有 關 資 訊 第 三 條 事 務 所 綜 合 評 價 每 年 進 行 一 次 第 四 條 經 批 准 設 立 的 事 務 所, 除 具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外, 均 可 參 加 綜 合 評 價 : 未 持 續 達 到 規 定 的 設 立 條 件 未 按 時 履 行 會 員 義 務 ; 未 按 時 填 列 綜 合 評 價 資 訊 ; 填 列 綜 合 評 價 資 訊 嚴 重 失 實 ; 因 故 終 止 ; 中 注 協 認 定 不 能 參 加 綜 合 評 價 的 其 他 情 形 第 五 條 每 年 4 月 30 日 前, 符 合 本 辦 法 第 四 條 規 定 的 事 務 所, 在 事 務 所 創 先 爭 優 綜 合 評 價 系 統 中 填 寫 相 應 類 型 的 綜 合 評 價 表, 上 報 所 在 地 的 省 自 治 區 直 轄 市 註 冊 會 計 師 協 會 ( 以 下 簡 稱 省 級 協 會 ) 審 核 事 務 所 跨 省 級 行 政 區 設 立 的 分 所, 每 年 4 月 20 日 前, 按 照 事 務 所 創 先 爭 優 綜 合 評 價 的 要 32

33 求, 在 事 務 所 創 先 爭 優 綜 合 評 價 系 統 中 填 寫 相 應 類 型 的 綜 合 評 價 表, 上 報 分 所 所 在 地 的 省 級 協 會 審 核 第 六 條 事 務 所 在 填 列 綜 合 評 價 表 前 已 合 併 分 立 的, 可 以 以 合 併 分 立 後 的 事 務 所 參 加 綜 合 評 價 合 併 分 立 的 事 務 所 應 提 交 工 商 管 理 部 門 變 更 登 記 手 續 的 證 明 相 關 決 議 協 議 等 證 明 材 料 第 七 條 事 務 所 及 其 分 所 應 對 綜 合 評 價 表 內 容 的 真 實 性 負 責 第 八 條 省 級 協 會 負 責 審 核 本 地 區 事 務 所 和 本 地 區 分 所 的 填 列 資 訊, 在 每 年 的 5 月 15 日 前, 上 報 中 注 協 第 九 條 每 年 6 月 15 日 前, 中 注 協 對 事 務 所 填 列 資 訊 進 行 抽 查 通 過 抽 查 等 方 式 發 現 填 列 資 訊 不 實 的, 責 令 事 務 所 限 期 更 正 事 務 所 故 意 填 列 不 實 資 訊, 或 逾 期 拒 不 更 正 的, 扣 除 不 實 資 訊 指 標 專 案 得 分 並 通 報 批 評 ; 情 節 嚴 重 的, 取 消 事 務 所 當 年 及 下 一 年 度 綜 合 評 價 資 格, 並 通 報 批 評 第 十 條 每 年 6 月 底 前, 中 注 協 根 據 綜 合 評 價 結 果, 按 照 本 辦 法 的 規 定, 計 算 並 確 認 事 務 所 的 綜 合 評 價 得 分, 通 過 認 定 的 網 站 和 報 刊, 公 佈 事 務 所 得 分 前 百 家 的 資 訊 對 於 在 公 佈 前 終 止 的 事 務 所 的 資 訊, 不 予 公 佈 第 十 一 條 事 務 所 綜 合 評 價 以 註 冊 會 計 師 行 業 創 先 爭 優 機 制 建 設 成 果 為 基 礎, 按 照 大 型 事 務 所 和 中 型 事 務 所 的 可 比 指 標 遴 選 出 百 家 事 務 所, 並 按 照 事 務 所 綜 合 評 價 指 標 排 出 位 次 第 十 二 條 事 務 所 綜 合 評 價 指 標 包 括 : 業 務 收 入 指 標 註 冊 會 計 師 人 數 指 標 綜 合 評 價 品 質 指 標 處 罰 和 懲 戒 指 標 等 四 項 ( 一 ) 業 務 收 入 指 標, 是 指 事 務 所 本 身 業 務 收 入 和 與 事 務 所 統 一 經 營 的 其 他 執 業 機 構 業 務 收 入 之 和 ( 二 ) 註 冊 會 計 師 人 數 指 標, 是 指 截 至 上 一 年 12 月 31 日, 事 務 所 在 中 注 協 認 定 的 管 理 系 統 中 登 記 的 資 料 ( 三 ) 綜 合 評 價 品 質 指 標, 是 指 會 計 師 事 務 所 創 先 爭 優 綜 合 評 價 指 標 體 系 大 型 事 務 所 評 價 表 中 除 了 業 務 收 入 指 標 註 冊 會 計 師 人 數 指 標 處 罰 和 懲 戒 指 標 以 外 的 指 標 ( 四 ) 處 罰 和 懲 戒 指 標, 是 指 上 一 年 度, 事 務 所 及 其 註 冊 會 計 師 在 執 業 中 受 到 刑 事 處 罰 行 政 處 罰 和 行 業 懲 戒 的 情 況 第 十 三 條 某 事 務 所 綜 合 評 價 得 分 的 計 算 公 式 如 下 : 綜 合 評 價 得 分 = 業 務 收 入 指 標 得 分 + 註 冊 會 計 師 人 數 指 標 得 分 + 綜 合 評 價 品 質 指 標 得 分 事 務 所 和 註 冊 會 計 師 的 處 罰 懲 戒 指 標 應 減 分 值 其 中 : ( 一 ) 業 務 收 入 指 標 得 分 = 事 務 所 本 身 業 務 收 入 指 標 得 分 + 與 事 務 所 統 一 經 營 的 其 他 執 業 機 構 業 務 收 入 指 標 得 分 其 中, 事 務 所 本 身 業 務 收 入 指 標 得 分 =( 該 事 務 所 本 身 業 務 收 入 / 全 部 候 選 前 百 家 事 務 所 業 務 收 入 平 均 值 ) 40 與 事 務 所 統 一 經 營 的 其 他 執 業 機 構 業 務 收 入 指 標 得 分 =( 與 該 事 務 所 統 一 經 營 的 其 他 執 業 機 構 業 務 收 入 / 全 部 候 選 前 百 家 事 務 所 業 務 收 入 平 均 值 ) 8 ( 二 ) 註 冊 會 計 師 人 數 指 標 得 分 =( 該 事 務 所 註 冊 會 計 師 人 數 / 全 部 候 選 前 百 家 事 務 所 的 註 冊 會 計 師 人 數 平 均 值 ) 10 ( 三 ) 綜 合 評 價 品 質 指 標 得 分 =( 在 事 務 所 創 先 爭 優 綜 合 評 價 中 該 事 務 所 綜 合 評 價 品 質 指 標 得 分 之 和 / 全 部 候 選 前 百 家 事 務 所 綜 合 評 價 品 質 指 標 得 分 之 和 的 平 均 值 ) 42 ( 四 ) 事 務 所 和 註 冊 會 計 師 的 處 罰 懲 戒 指 標 應 減 分 值 =Σ[ 刑 事 處 罰 行 政 處 罰 和 行 業 懲 戒 的 次 數 ( 人 數 ) 相 關 分 值 ] 處 罰 和 懲 戒 指 標 為 直 接 減 分 項, 按 照 下 列 不 同 處 罰 和 懲 戒 種 類 減 分 : 1. 事 務 所 受 到 暫 停 業 務 處 罰 及 與 其 他 處 罰 並 處 的, 一 次 減 5 分 ; 單 處 警 告 沒 收 違 法 所 得 罰 款 及 以 上 三 項 或 者 兩 項 處 罰 並 處 的, 一 次 減 4 分 ; 受 到 公 開 譴 責 的, 一 次 減 3 分 ; 受 到 通 報 批 評 的, 一 次 減 2 分 ; 受 到 訓 誡 的, 一 次 減 1 分 33

34 2. 註 冊 會 計 師 受 到 吊 銷 註 冊 會 計 師 證 書 撤 銷 會 員 資 格 的, 減 4 分 ; 受 到 其 他 行 政 處 罰 和 行 業 懲 戒 的 應 減 分 值, 分 別 按 照 事 務 所 受 到 相 應 行 政 處 罰 和 行 業 懲 戒 應 減 分 值 的 50% 計 算 ; 受 到 刑 事 處 罰 的, 按 照 對 事 務 所 的 最 高 處 罰 減 分 第 十 四 條 省 級 協 會 可 參 照 本 辦 法, 結 合 自 身 實 際 情 況, 制 定 本 省 的 綜 合 評 價 辦 法 第 十 五 條 本 辦 法 自 2012 年 6 月 1 日 起 施 行 模 組 三 註 冊 會 計 師 屬 性 及 審 計 上 市 公 司 經 驗 模 組 中 國 大 陸 的 註 冊 會 計 師 學 經 歷, 在 2004 年 後 已 是 公 開 資 訊 註 冊 會 計 師 須 向 中 國 註 冊 會 計 師 協 會 ( 以 下 簡 稱 中 註 協 ) 申 報 其 個 人 生 日 性 別 學 歷 考 試 註 冊 任 職 事 務 所 及 黨 員 等 資 料, 中 註 協 並 將 相 關 資 訊 揭 露 於 網 頁 上 本 資 料 庫 將 曾 經 審 計 過 上 市 公 司 的 註 冊 會 計 師 於 中 註 協 之 資 料 整 理 為 中 國 註 冊 會 計 師 現 況 屬 性 資 料 庫 另 外 註 冊 會 計 師 年 齡 已 審 計 年 數 及 審 計 家 數 可 作 為 審 計 經 驗 之 代 理 變 數, 因 此 再 從 中 國 註 冊 會 計 師 現 況 屬 性 資 料 庫 及 中 國 上 市 公 司 審 計 報 告 資 料 庫 衍 生 相 關 變 數, 並 整 理 為 中 國 註 冊 會 計 師 審 計 上 市 公 司 經 驗 資 料 庫 以 供 研 究, 相 關 之 資 料 範 圍 及 內 容 說 明 如 下 1 資 料 內 容 範 圍 1 中 國 註 冊 會 計 師 現 況 屬 性 資 料 庫 收 錄 曾 經 審 計 過 上 市 公 司 的 註 冊 會 計 師 之 屬 性 資 料, 但 因 資 料 庫 整 理 時 間 為 2011 年, 因 此 本 資 料 庫 不 包 含 2011 年 之 前 已 終 止 註 冊 的 註 冊 會 計 師 之 屬 性 資 料 屬 性 資 料 內 容 包 括 註 冊 會 計 師 個 人 性 別 生 日 就 學 考 試 註 冊 最 新 任 職 事 務 所 最 新 職 務 黨 員 狀 況 及 註 協 最 新 核 准 資 料 及 終 止 註 冊 年 之 相 關 資 訊 曾 經 審 計 過 上 市 公 司 的 註 冊 會 計 師 如 果 已 登 出 中 國 註 冊 會 計 師 協 會, 本 資 料 庫 提 供 終 止 註 冊 年 之 資 訊, 且 資 料 庫 不 再 更 新 其 屬 性 資 料 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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