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 门 市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公 报 2012 年 第 4 号 ( 总 第 143 号 ) 厦 门 市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厦 门 市 深 化 两 岸 交 流 合 作 综 合 配 套 改 革 试 验 三 年 行 动 计 划 和 年 度 工 作 计 划 情 况 的 报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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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目 录 厦 门 市 第 十 四 届 人 大 常 委 会 第 三 次 会 议 议 程 (1) 厦 门 市 第 十 四 届 人 大 常 委 会 第 三 次 会 议 日 程 安 排 表 (2) 厦 门 市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公 告 ( 第 二 号 ) (5) 厦 门 经 济 特 区 鼓 浪 屿 文 化 遗 产 保 护 条 例 (5) 厦 门 市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厦 门 经 济 特 区 鼓 浪 屿 文 化 遗 产 保 护 条 例 ( 草 案 ) 的 说 明 黄 杰 (8) 厦 门 市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教 育 科 学 文 化 卫 生 委 员 会 关 于 厦 门 经 济 特 区 鼓 浪 屿 文 化 遗 产 保 护 条 例 ( 草 案 ) 的 初 审 报 告 杨 益 坚 (10) 厦 门 市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法 制 委 员 会 关 于 厦 门 经 济 特 区 鼓 浪 屿 文 化 遗 产 保 护 条 例 ( 草 案 ) 修 改 情 况 的 报 告 郭 晓 芳 (12) 厦 门 市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法 制 委 员 会 关 于 厦 门 经 济 特 区 鼓 浪 屿 文 化 遗 产 保 护 条 例 ( 草 案 ) 审 议 结 果 的 报 告 郭 晓 芳 (14) 厦 门 漳 州 龙 岩 三 市 人 大 常 委 会 关 于 加 强 九 龙 江 流 域 水 环 境 保 护 的 共 同 决 定 (16) 厦 门 市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主 任 会 议 关 于 厦 门 漳 州 龙 岩 三 市 人 大 常 委 会 关 于 加 强 九 龙 江 流 域 水 环 境 保 护 的 共 同 决 定 ( 草 案 ) 的 说 明 边 经 卫 (17) 厦 门 市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关 于 批 准 厦 门 市 2011 年 市 本 级 财 政 决 算 的 决 议 (19) 厦 门 市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2011 年 市 本 级 财 政 决 算 的 报 告 黄 强 (20) 厦 门 市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财 政 经 济 委 员 会 关 于 2011 年 市 本 级 财 政 决 算 的 审 查 报 告 张 凌 云 (32) 厦 门 市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2011 年 市 本 级 预 算 执 行 和 其 他 财 政 收 支 的 审 计 工 作 报 告 庄 志 杰 (34) 厦 门 市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关 于 批 准 2012 年 厦 门 市 地 方 政 府 债 券 发 行 计 划 及 市 本 级 预 算 变 更 的 决 议 (41) 厦 门 市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公 报 2012 年 第 4 号 ( 总 第 143 号 ) 厦 门 市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2012 年 厦 门 市 地 方 政 府 债 券 发 行 及 预 算 变 更 草 案 的 报 告 黄 强 (42) 主 办 单 位 : 厦 门 市 人 大 常 委 会 办 公 厅 厦 门 市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财 政 经 济 委 员 会 关 于 2012 年 厦 门 市 地 方 政 府 地 址 : 厦 门 市 湖 滨 北 路 61 号 债 券 发 行 及 预 算 变 更 草 案 的 审 查 报 告 张 凌 云 (50) 邮 政 编 码 :361018

2 厦 门 市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公 报 2012 年 第 4 号 ( 总 第 143 号 ) 厦 门 市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厦 门 市 深 化 两 岸 交 流 合 作 综 合 配 套 改 革 试 验 三 年 行 动 计 划 和 年 度 工 作 计 划 情 况 的 报 告 熊 衍 良 (51) 厦 门 市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执 法 检 查 组 关 于 检 查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预 防 未 成 年 人 犯 罪 法 实 施 情 况 的 报 告 何 清 秋 (67) 厦 门 市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执 法 检 查 组 关 于 检 查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义 务 教 育 法 实 施 情 况 的 报 告 陈 紫 萱 (89) 厦 门 市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任 免 的 审 判 人 员 名 单 (98) 厦 门 市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免 职 的 检 察 人 员 名 单 (98) 主 办 单 位 : 厦 门 市 人 大 常 委 会 办 公 厅 地 址 : 厦 门 市 湖 滨 北 路 61 号 邮 政 编 码 :361018

3 厦 门 市 第 十 四 届 人 大 常 委 会 第 三 次 会 议 议 程 (2012 年 6 月 27 日 厦 门 市 第 十 四 届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三 次 会 议 通 过 ) 1 审 议 厦 门 经 济 特 区 鼓 浪 屿 文 化 遗 产 保 护 条 例 ( 草 案 ) ( 三 审 ); 2 审 议 厦 门 经 济 特 区 城 市 管 理 相 对 集 中 行 使 行 政 处 罚 权 规 定 修 正 案 ( 草 案 )( 二 审 ); 3 审 议 厦 门 经 济 特 区 中 小 企 业 促 进 条 例 ( 草 案 ) ( 一 审 ); 4 听 取 市 政 府 关 于 厦 门 市 深 化 两 岸 交 流 合 作 综 合 配 套 改 革 试 验 三 年 行 动 计 划 和 年 度 工 作 计 划 情 况 的 报 告 ; 5 听 取 和 审 议 市 政 府 关 于 2011 年 市 本 级 财 政 决 算 的 报 告 ; 6 听 取 和 审 议 市 政 府 关 于 2011 年 市 本 级 预 算 执 行 和 其 他 财 政 收 支 的 审 计 工 作 报 告 ; 7 听 取 和 审 议 市 政 府 关 于 2012 年 厦 门 市 地 方 政 府 债 券 发 行 及 预 算 变 更 草 案 的 报 告 ; 8 听 取 和 审 议 市 人 大 常 委 会 执 法 检 查 组 关 于 检 查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预 防 未 成 年 人 犯 罪 法 实 施 情 况 的 报 告 ; 9 听 取 和 审 议 市 人 大 常 委 会 执 法 检 查 组 关 于 检 查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义 务 教 育 法 实 施 情 况 的 报 告 ; 10 审 议 厦 门 漳 州 龙 岩 三 市 人 大 常 委 会 关 于 加 强 九 龙 江 流 域 水 环 境 保 护 的 共 同 决 定 ( 草 案 ); 11 专 题 询 问 : 我 市 中 小 企 业 发 展 情 况 ; 12 人 事 任 免 1

4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 20 12 4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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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厦 门 市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公 告 第 二 号 厦 门 经 济 特 区 鼓 浪 屿 文 化 遗 产 保 护 条 例 已 于 2012 年 6 月 29 日 经 厦 门 市 第 十 四 届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三 次 会 议 通 过, 现 予 公 布, 自 2013 年 1 月 1 日 起 施 行 厦 门 市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2012 年 7 月 4 日 厦 门 经 济 特 区 鼓 浪 屿 文 化 遗 产 保 护 条 例 (2012 年 6 月 29 日 厦 门 市 第 十 四 届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三 次 会 议 通 过 ) 第 一 条 为 了 加 强 鼓 浪 屿 文 化 遗 产 的 保 护 使 领 馆 文 献 图 书 手 稿 资 料 等 可 移 动 文 化 遗 产 ; 和 展 示, 保 持 文 化 遗 产 的 真 实 性 和 完 整 性, 遵 循 有 关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的 基 本 原 则, 结 合 厦 门 经 济 特 区 实 际, 制 定 本 条 例 ( 五 ) 海 洋 文 化 华 侨 文 化 教 育 文 化 民 俗 文 化 宗 教 文 化 名 人 文 化 钢 琴 文 化 传 统 手 工 艺 制 作 技 艺 等 非 物 质 的 文 化 遗 产 ; 第 二 条 本 条 例 所 称 的 鼓 浪 屿 文 化 遗 产, 是 ( 六 ) 其 他 需 要 保 护 的 文 化 遗 产 指 体 现 鼓 浪 屿 多 元 文 化 交 流 融 合, 具 有 历 史 艺 术 科 学 价 值 的 有 形 和 无 形 遗 产, 包 括 : ( 一 ) 历 史 上 遗 存 下 来 的 城 镇 型 社 区 结 构 及 其 形 态 特 有 的 街 巷 空 间 市 政 设 施 ; 被 认 定 为 历 史 风 貌 建 筑 或 者 文 物 的 文 化 遗 产, 厦 门 经 济 特 区 鼓 浪 屿 历 史 风 貌 建 筑 保 护 条 例 和 有 关 文 物 保 护 方 面 的 法 律 法 规 对 其 保 护 另 有 规 定 的, 从 其 规 定 ( 二 ) 闽 南 传 统 样 式 西 方 古 典 式 中 西 合 璧 第 三 条 鼓 浪 屿 文 化 遗 产 的 保 护 应 当 坚 持 保 式 等 多 元 风 格 的 历 史 建 筑 及 其 设 施 遗 存 和 周 边 环 境 ; 护 为 主 抢 救 第 一 合 理 利 用 加 强 管 理 的 方 针, 确 保 鼓 浪 屿 文 化 遗 产 的 真 实 性 和 完 整 性 ( 三 ) 日 光 岩 鼓 浪 石 祈 祷 岩 升 旗 山 古 树 第 四 条 市 人 民 政 府 应 当 加 强 对 鼓 浪 屿 文 化 名 木 摩 崖 题 记 以 及 古 遗 址 等 自 然 和 人 文 景 观 ; ( 四 ) 历 史 建 筑 装 饰 物 艺 术 品 工 艺 美 术 品 遗 产 保 护 工 作 的 领 导, 建 立 统 一 高 效 的 管 理 机 构, 负 责 对 鼓 浪 屿 文 化 遗 产 的 保 护 和 统 一 管 理 5

8 市 人 民 政 府 应 当 确 定 文 化 遗 产 保 护 机 构 的 职 责 及 其 与 其 他 有 关 部 门 和 单 位 的 工 作 关 系 区 ) 核 心 区 和 缓 冲 区 的 具 体 范 围 由 鼓 浪 屿 文 化 遗 产 保 护 规 划 确 定 第 五 条 市 人 民 政 府 应 当 组 织 设 立 鼓 浪 屿 文 第 十 条 在 核 心 区 内 不 得 新 建 改 建 扩 建 不 化 遗 产 保 护 资 金, 其 筹 集 渠 道 包 括 : ( 一 ) 财 政 拨 款 ; ( 二 ) 利 用 文 化 遗 产 所 获 得 的 收 入 ; ( 三 ) 社 会 捐 赠 ; ( 四 ) 其 他 来 源 鼓 浪 屿 文 化 遗 产 保 护 资 金 实 行 专 门 账 户 管 符 合 鼓 浪 屿 文 化 遗 产 保 护 规 划 的 建 筑 物 或 者 构 筑 物 核 心 区 内 确 需 新 建 扩 建 改 建 建 筑 物 或 者 构 筑 物, 以 及 建 设 市 政 公 用 设 施 的, 必 须 符 合 鼓 浪 屿 文 化 遗 产 保 护 规 划 的 要 求, 并 经 文 化 遗 产 保 护 机 构 同 意 后 依 法 报 批 理, 专 用 于 鼓 浪 屿 文 化 遗 产 保 护 和 展 示 所 需 费 用 第 十 一 条 核 心 区 内 的 园 林 绿 化 应 当 符 合 鼓 以 及 本 条 例 规 定 的 相 关 奖 励 资 助 鼓 浪 屿 文 化 遗 产 保 护 资 金 应 当 接 受 财 政 审 计 部 门 的 监 督 浪 屿 文 化 遗 产 保 护 规 划 的 要 求, 未 取 得 文 化 遗 产 保 护 机 构 同 意 并 经 相 关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批 准 的, 不 第 六 条 对 在 保 护 和 展 示 鼓 浪 屿 文 化 遗 产 中 得 砍 伐 移 植 树 木 和 占 用 绿 地 做 出 突 出 贡 献 的 单 位 和 个 人, 市 人 民 政 府 给 予 表 第 十 二 条 在 核 心 区 内 从 事 影 视 摄 制 举 办 彰 和 奖 励 第 七 条 市 人 民 政 府 应 当 加 大 对 鼓 浪 屿 文 化 大 型 群 众 性 活 动 的, 应 当 制 定 相 应 的 文 化 遗 产 保 护 方 案, 并 经 文 化 遗 产 保 护 机 构 同 意 后 依 法 报 批 遗 产 保 护 的 投 入, 加 强 对 鼓 浪 屿 的 教 育 卫 生 和 文 第 十 三 条 对 核 心 区 内 的 山 地 海 岸 和 沙 滩 化 艺 术 等 方 面 的 基 础 设 施 和 社 会 公 共 服 务 的 投 入 与 建 设, 改 善 鼓 浪 屿 居 民 工 作 生 活 条 件, 促 进 鼓 等 自 然 资 源 的 合 理 利 用, 应 当 符 合 鼓 浪 屿 文 化 遗 产 保 护 规 划 的 要 求 浪 屿 文 化 遗 产 保 护 的 可 持 续 性 第 十 四 条 禁 止 在 核 心 区 和 缓 冲 区 内 从 事 下 第 八 条 市 人 民 政 府 应 当 组 织 编 制 鼓 浪 屿 文 列 行 为 : 化 遗 产 保 护 规 划, 并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报 批 后 公 布 实 施 市 人 民 政 府 应 当 将 鼓 浪 屿 文 化 遗 产 保 护 规 划 的 要 求 纳 入 本 市 国 民 经 济 和 社 会 发 展 规 划 城 乡 规 划 鼓 浪 屿 文 化 遗 产 保 护 规 划 不 得 擅 自 变 更 ; 确 需 变 更 的, 应 当 采 取 论 证 会 听 证 会 或 其 他 方 式 征 求 公 众 意 见, 并 依 照 法 定 程 序 重 新 报 批 ( 一 ) 采 石 采 砂 开 山 以 及 其 他 破 坏 山 地 海 岸 沙 滩 等 自 然 环 境 的 活 动 ; ( 二 ) 从 事 易 燃 易 爆 剧 毒 放 射 性 等 危 险 物 品 的 生 产 和 经 营 活 动, 涉 及 生 活 所 用 燃 气 的 经 营 活 动 除 外 ; ( 三 ) 使 用 燃 煤 燃 油 木 材 及 其 他 高 污 染 燃 料 ; ( 四 ) 无 证 照 设 摊 经 营 兜 售 物 品 和 服 务 散 第 九 条 鼓 浪 屿 岛 为 鼓 浪 屿 文 化 遗 产 保 护 核 发 广 告 印 刷 品 等 ; 心 区 ( 以 下 简 称 核 心 区 ), 周 边 一 定 范 围 内 的 海 域 为 鼓 浪 屿 文 化 遗 产 保 护 缓 冲 区 ( 以 下 简 称 缓 冲 ( 五 ) 生 产 销 售 假 冒 伪 劣 商 品 及 其 他 欺 诈 消 费 者 的 行 为 ; 6

9 ( 六 ) 导 游 人 员 私 自 揽 客 无 导 游 证 人 员 揽 客 从 事 导 游 活 动 ( 七 ) 法 律 法 规 禁 止 的 其 他 行 为 单 位 和 个 人 在 鼓 浪 屿 文 化 遗 产 宣 传 周 期 间, 举 办 展 示 鼓 浪 屿 文 化 遗 产 历 史 艺 术 和 科 学 价 值 活 动 且 成 效 显 著 的, 给 予 奖 励 第 十 五 条 核 心 区 内 设 置 服 务 项 目, 应 当 符 第 二 十 三 条 鼓 励 设 立 展 示 和 传 播 鼓 浪 屿 文 合 鼓 浪 屿 文 化 遗 产 保 护 规 划 的 要 求, 实 施 服 务 项 目 应 当 遵 循 公 开 公 平 公 正 和 公 共 利 益 优 先 的 原 则, 并 维 护 鼓 浪 屿 居 民 的 合 法 权 益 化 遗 产 的 图 书 馆 博 物 馆 历 史 纪 念 馆 艺 术 馆 民 俗 文 化 演 艺 馆 等 文 化 场 馆 单 位 和 个 人 设 立 前 款 规 定 文 化 场 馆 且 符 合 相 第 十 六 条 在 核 心 区 实 行 游 客 总 量 控 制 文 关 条 件 的, 给 予 资 助 化 遗 产 保 护 机 构 应 当 按 照 鼓 浪 屿 文 化 遗 产 保 护 规 第 二 十 四 条 鼓 励 志 愿 者 组 织 依 法 开 展 鼓 浪 划 的 要 求 制 定 具 体 办 法 屿 文 化 遗 产 的 宣 传 展 示 推 广 和 保 护 等 活 动 第 十 七 条 在 核 心 区 内 出 租 房 屋 供 他 人 生 活 第 二 十 五 条 单 位 和 个 人 开 展 鼓 浪 屿 文 化 遗 居 住 的, 应 当 按 照 有 关 规 定 办 理 备 案 手 续, 并 符 合 鼓 浪 屿 暂 住 人 口 管 理 办 法 的 规 定 鼓 浪 屿 暂 住 人 口 管 产 科 学 技 术 艺 术 研 究 及 方 法 研 究 的, 经 评 审 认 为 有 重 要 价 值 且 符 合 相 关 条 件 的, 给 予 资 助 理 办 法 由 文 化 遗 产 保 护 机 构 会 同 有 关 部 门 制 定 第 二 十 六 条 违 反 本 条 例 第 十 条 规 定, 未 经 第 十 八 条 文 化 遗 产 保 护 机 构 可 以 与 鼓 浪 屿 文 化 遗 产 保 护 机 构 同 意 从 事 相 关 活 动 的, 由 城 市 文 化 遗 产 的 权 利 人 就 文 化 遗 产 的 识 别 确 认 登 记 管 理 保 养 修 复 推 广 等 方 面 订 立 协 议, 明 确 文 化 遗 产 保 护 的 权 利 和 义 务 管 理 行 政 执 法 部 门 责 令 停 止 违 法 行 为 限 期 改 正, 处 以 二 万 元 以 上 十 万 元 以 下 的 罚 款 违 反 本 条 例 第 十 一 条 第 十 二 条 第 十 九 条 规 第 十 九 条 本 条 例 第 二 条 第 二 项 规 定 的 文 化 定, 未 经 文 化 遗 产 保 护 机 构 同 意 从 事 相 关 活 动 或 遗 产 的 权 利 人 出 售 赠 与 抵 押 托 管 出 租 文 化 遗 产 的, 应 当 向 文 化 遗 产 保 护 机 构 备 案 者 未 按 照 规 定 向 文 化 遗 产 保 护 机 构 备 案 的, 由 城 市 管 理 行 政 执 法 部 门 责 令 停 止 违 法 行 为 限 期 改 第 二 十 条 文 化 遗 产 保 护 机 构 应 当 对 鼓 浪 屿 正, 处 以 三 千 元 以 上 一 万 元 以 下 的 罚 款 非 物 质 文 化 遗 产 采 取 认 定 记 录 建 档 等 措 施 予 以 保 护 违 反 本 条 例 其 他 规 定 的, 由 城 市 管 理 行 政 执 法 部 门 或 者 其 他 相 关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按 照 各 自 职 责 第 二 十 一 条 文 化 遗 产 保 护 机 构 应 当 采 取 措 依 法 处 罚 施, 展 示 文 化 遗 产 的 价 值, 鼓 励 公 众 参 与 文 化 遗 产 第 二 十 七 条 文 化 遗 产 保 护 机 构 及 其 他 有 关 的 保 护 教 育 新 闻 出 版 广 播 影 视 网 络 媒 体 等 单 位, 应 当 加 强 鼓 浪 屿 文 化 遗 产 知 识 的 宣 传 和 普 及 部 门 工 作 人 员 玩 忽 职 守 滥 用 职 权 徇 私 舞 弊 的, 对 负 有 责 任 的 主 管 人 员 和 其 他 直 接 责 任 人 员 依 法 给 予 处 分 ; 构 成 犯 罪 的, 依 法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第 二 十 二 条 每 年 六 月 份 的 第 二 个 星 期 为 第 二 十 八 条 本 条 例 自 2013 年 1 月 1 日 起 鼓 浪 屿 文 化 遗 产 宣 传 周 施 行 7

10 厦 门 市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厦 门 经 济 特 区 鼓 浪 屿 文 化 遗 产 保 护 条 例 ( 草 案 ) 的 说 明 2011 年 11 月 29 日 在 厦 门 市 第 十 三 届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三 十 三 次 会 议 上 厦 门 市 法 制 局 局 长 黄 杰 厦 门 市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 我 受 市 政 府 委 托, 向 市 人 大 常 委 会 报 告 关 于 厦 门 经 济 特 区 鼓 浪 屿 文 化 遗 产 保 护 条 例 ( 草 案 ) 的 说 明, 请 予 审 议 一 制 定 厦 门 经 济 特 区 鼓 浪 屿 文 化 遗 产 保 护 条 例 的 必 要 性 鼓 浪 屿 文 化 遗 产, 已 成 为 亚 太 地 区 乃 至 世 界 范 围 内 一 个 在 多 元 文 化 共 同 影 响 下 发 展 完 善 的 近 代 居 住 型 社 区 的 独 特 范 例 和 重 要 的 历 史 见 证 厦 门 市 历 来 重 视 对 鼓 浪 屿 文 化 遗 产 的 保 护 一 是 为 了 保 护 作 为 鼓 浪 屿 文 化 遗 产 重 要 组 成 部 分 的 历 史 风 貌 建 筑,2000 年 1 月 13 日, 市 人 大 常 委 会 审 议 通 过 了 厦 门 经 济 特 区 鼓 浪 屿 历 史 风 貌 建 筑 保 护 条 例, 对 历 史 风 貌 建 筑 加 以 专 项 保 护 二 是 当 前 在 全 社 会 形 成 了 将 鼓 浪 屿 文 化 遗 产 申 报 世 界 文 化 遗 产 ( 以 下 简 称 申 遗 ) 的 共 识, 市 政 府 及 有 关 部 门 采 取 了 对 鼓 浪 屿 文 化 遗 产 保 护 的 一 系 列 措 施, 加 快 了 申 遗 步 伐 同 时, 也 应 该 看 到 我 市 原 有 的 对 鼓 浪 屿 文 化 遗 产 保 护 的 立 法 和 措 施, 更 多 地 体 现 为 对 鼓 浪 屿 文 化 遗 产 核 心 要 素 的 个 体 单 独 保 护, 难 以 完 全 适 应 鼓 浪 屿 文 化 遗 产 近 代 居 住 型 社 区 的 特 点, 这 不 利 于 鼓 浪 屿 文 化 遗 产 申 遗 工 作 的 开 展 因 此, 有 必 要 通 过 立 法 确 立 对 鼓 浪 屿 文 化 遗 产 保 护 的 一 系 列 制 度 设 计, 提 升 鼓 浪 屿 文 化 遗 产 保 护 的 层 次 和 水 平, 同 时 有 利 于 推 动 申 遗 工 作 的 开 展 二 起 草 经 过 2010 年, 厦 门 经 济 特 区 鼓 浪 屿 文 化 遗 产 保 护 条 例 ( 以 下 简 称 条 例 ) 作 为 市 人 大 和 市 政 府 立 法 计 划 的 备 选 项 目, 由 起 草 单 位 鼓 浪 屿 管 委 会 委 托 厦 门 大 学 法 学 院 完 成 相 应 的 课 题 研 究 今 年 市 人 大 和 市 政 府 立 法 计 划 将 其 列 为 法 规 正 式 项 目 6 月 中 旬, 在 深 入 调 研, 广 泛 征 求 意 见 基 础 上, 鼓 浪 屿 管 委 会 起 草 了 条 例 ( 送 审 稿 ) 报 送 市 法 制 局 审 查 市 法 制 局 及 时 书 面 征 求 了 市 人 大 市 政 协 相 关 专 委 会 和 市 编 办 政 府 相 关 职 能 部 门 以 及 市 政 府 立 法 顾 问 的 意 见, 同 时 分 别 在 市 政 府 网 站 和 市 法 制 局 网 站 上 刊 登 条 例 ( 征 求 意 见 稿 ), 广 泛 征 求 社 会 各 界 的 意 见 和 建 议, 并 引 起 了 社 会 各 界 的 广 泛 讨 论 市 法 制 局 在 综 合 各 方 面 意 见 的 基 础 上, 会 同 起 草 单 位 鼓 浪 屿 管 委 会 对 送 审 稿 进 行 了 修 改 和 完 善, 采 纳 了 大 部 分 意 见 和 建 议, 形 成 了 厦 门 经 济 特 区 鼓 浪 屿 文 化 遗 产 保 护 条 例 ( 草 案 ) ( 以 下 简 称 条 例 ( 草 案 ) ), 报 市 政 府 常 务 会 议 审 议 市 政 府 领 导 高 度 重 视 鼓 浪 屿 文 化 遗 产 保 护 的 立 法 工 作, 先 后 两 次 召 开 协 调 会, 就 条 例 ( 草 案 ) 相 关 问 题 进 行 协 调, 并 形 成 一 致 意 见 10 月 13 日, 市 人 民 政 府 第 137 次 常 务 会 议 研 8

11 究 通 过 了 条 例 ( 草 案 ), 现 提 请 市 人 大 常 委 会 审 议 三 主 要 问 题 的 说 明 ( 一 ) 关 于 鼓 浪 屿 文 化 遗 产 的 范 围 条 例 ( 草 案 ) 第 二 条 根 据 已 初 步 确 定 的 鼓 浪 屿 世 界 文 化 遗 产 的 56 个 核 心 要 素, 规 定 了 鼓 浪 屿 文 化 遗 产 的 范 围, 包 括 ( 一 ) 体 现 鼓 浪 屿 多 元 文 化 交 流 融 合 的, 历 史 上 遗 存 下 来 的 社 区 结 构 及 其 功 能 定 位 市 政 设 施 和 人 文 景 观 ;( 二 ) 多 元 风 格 的 历 史 建 筑 及 其 设 施 遗 存 ;( 三 ) 体 现 鼓 浪 屿 历 史 艺 术 科 学 价 值 的 可 移 动 文 化 遗 产 ;( 四 ) 属 于 鼓 浪 屿 文 化 传 统 组 成 部 分 的 非 物 质 文 化 遗 产 等 同 时, 条 例 ( 草 案 ) 第 二 十 九 条 还 规 定 了 与 历 史 风 貌 建 筑 及 文 物 保 护 方 面 法 律 法 规 相 衔 接 的 内 容 ( 二 ) 关 于 鼓 浪 屿 文 化 遗 产 保 护 规 划 目 前, 鼓 浪 屿 游 客 数 量 已 超 出 其 正 常 接 待 能 力, 加 之 现 有 的 商 业 业 态 缺 乏 统 一 规 划 和 布 局, 在 一 定 程 度 上 对 鼓 浪 屿 文 化 遗 产 保 护 产 生 不 利 影 响, 社 会 各 界 对 此 也 十 分 关 注 为 了 从 根 本 上 扭 转 这 一 不 利 局 面, 条 例 ( 草 案 ) 从 制 度 设 计 层 面 作 了 以 下 规 定 : 一 是 明 确 了 保 护 规 划 的 编 制 主 体 和 程 序 规 定 市 人 民 政 府 组 织 编 制 鼓 浪 屿 文 化 遗 产 保 护 规 划, 并 按 规 定 程 序 报 批 经 批 准 和 公 布 的 规 划, 不 得 擅 自 变 更 同 时, 在 规 划 中 明 确 划 定 文 化 遗 产 保 护 核 心 区 和 缓 冲 区, 目 前, 初 步 划 定 的 核 心 区 为 鼓 浪 屿 全 岛, 缓 冲 区 为 鼓 浪 屿 周 边 一 定 海 域 ( 第 九 条 ) 二 是 强 化 业 态 布 局 规 定 核 心 区 内 设 置 经 营 服 务 项 目, 应 当 符 合 鼓 浪 屿 文 化 遗 产 保 护 规 划 的 要 求, 遵 循 公 开 公 平 公 正 和 公 共 利 益 优 先 的 原 则, 并 维 护 鼓 浪 屿 居 民 的 合 法 权 益 ( 第 十 五 条 ) 三 是 实 行 游 客 总 量 控 制 规 定 文 化 遗 产 保 护 机 构 应 当 按 照 鼓 浪 屿 文 化 遗 产 保 护 规 划 的 要 求, 制 定 参 观 游 览 文 化 遗 产 的 管 理 办 法, 对 核 心 区 实 行 游 客 总 量 控 制 ( 第 十 六 条 ) ( 三 ) 关 于 鼓 浪 屿 文 化 遗 产 保 护 资 金 为 了 更 好 地 保 护 鼓 浪 屿 文 化 遗 产, 应 当 设 立 鼓 浪 屿 文 化 遗 产 保 护 资 金, 并 实 行 专 户 管 理 经 相 关 部 门 协 调, 同 时 参 照 本 省 武 夷 山 土 楼 等 相 应 文 化 遗 产 立 法 经 验, 条 例 ( 草 案 ) 规 定 由 市 人 民 政 府 设 立 鼓 浪 屿 文 化 遗 产 保 护 资 金, 明 确 了 保 护 资 金 的 筹 集 渠 道, 同 时 规 定 保 护 资 金 实 行 专 门 账 户 管 理, 专 门 用 于 鼓 浪 屿 文 化 遗 产 保 护 和 展 示 所 需 费 用 以 及 本 条 例 规 定 的 相 关 奖 励 资 助 费 用, 从 而 从 制 度 上 保 障 文 化 遗 产 保 护 资 金 的 专 款 专 用 ( 第 六 条 ) ( 四 ) 关 于 文 化 遗 产 保 护 机 构 的 统 一 管 理 目 前, 鼓 浪 屿 管 委 会 行 使 风 景 名 胜 区 管 理 职 责, 而 各 相 关 部 门 按 照 行 政 区 域 管 理 要 求, 依 法 行 使 各 自 职 责, 从 而 导 致 目 前 鼓 浪 屿 存 在 多 头 管 理 重 复 管 理 的 现 状 为 了 理 顺 各 部 门 在 鼓 浪 屿 文 化 遗 产 保 护 中 的 职 责, 条 例 ( 草 案 ) 明 确 鼓 浪 屿 文 化 遗 产 保 护 机 构 行 使 统 一 管 理 职 责 ; 同 时 考 虑 到 鼓 浪 屿 管 委 会 下 设 的 鼓 浪 屿 信 息 中 心 拟 调 整 为 鼓 浪 屿 文 化 遗 产 保 护 中 心, 且 已 经 市 编 办 核 定 增 加 相 应 事 业 编 制, 从 加 强 文 化 遗 产 保 护 工 作 的 实 际 需 要 出 发, 规 定 文 化 遗 产 保 护 机 构 设 立 专 门 机 构, 具 体 负 责 鼓 浪 屿 文 化 遗 产 保 护 和 展 示 的 相 关 日 常 工 作 ( 第 五 条 ) ( 五 ) 关 于 鼓 浪 屿 文 化 遗 产 保 护 的 管 理 手 段 为 了 强 化 管 理, 条 例 ( 草 案 ) 作 了 以 下 规 9

12 定 : 一 是 为 了 统 一 管 理 的 需 要, 条 例 ( 草 案 ) 第 十 条 第 十 一 条 第 十 二 条 分 别 在 建 设 园 林 绿 化 从 事 影 视 摄 制 举 办 大 型 群 众 性 活 动 等 方 面 规 定 了 文 化 遗 产 保 护 机 构 的 前 置 审 批 环 节, 要 求 在 有 关 部 门 依 法 审 批 之 前, 应 事 先 征 得 文 化 遗 产 保 护 机 构 同 意 二 是 规 定 在 核 心 区 内 禁 止 破 坏 山 地 海 岸 沙 滩 等 自 然 环 境 以 及 从 事 易 燃 易 爆 等 危 险 品 生 产 和 经 营 活 动 等 ( 第 十 四 条 ) 心 区 内 出 租 房 屋 供 他 人 生 活 居 住 的, 应 当 按 照 有 关 规 定 办 理 备 案 手 续, 并 符 合 鼓 浪 屿 暂 住 人 口 管 理 办 法 的 规 定 鼓 浪 屿 暂 住 人 口 管 理 办 法 由 文 化 遗 产 保 护 机 构 会 同 公 安 等 有 关 部 门 制 定 ( 第 十 七 条 ) 四 是 加 强 对 文 化 遗 产 的 保 护 监 督, 规 定 部 分 文 化 遗 产 的 权 利 人 出 售 赠 与 抵 押 托 管 出 租 文 化 遗 产 的 需 向 文 化 遗 产 保 护 机 构 备 案 ( 第 二 十 条 ) 我 的 说 明 完 了 三 是 加 强 鼓 浪 屿 暂 住 人 口 的 管 理, 规 定 在 核 厦 门 市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教 育 科 学 文 化 卫 生 委 员 会 关 于 厦 门 经 济 特 区 鼓 浪 屿 文 化 遗 产 保 护 条 例 ( 草 案 ) 的 初 审 报 告 2011 年 11 月 29 日 在 厦 门 市 第 十 三 届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三 十 三 次 会 议 上 厦 门 市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教 育 科 学 文 化 卫 生 委 员 会 主 任 委 员 杨 益 坚 厦 门 市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 2011 年 10 月 20 日, 厦 门 市 人 民 政 府 向 厦 门 市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提 出 关 于 审 议 厦 门 经 济 特 区 鼓 浪 屿 文 化 遗 产 保 护 条 例 ( 草 案 ) ( 以 下 简 称 草 案 ) 的 议 案 根 据 厦 门 市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及 其 常 务 委 员 会 立 法 条 例 的 有 关 规 定, 市 人 大 常 委 会 于 10 月 27 日 在 厦 门 人 大 网 站 全 文 刊 登 草 案, 公 开 征 求 修 改 意 见 和 建 议 之 后, 市 人 大 教 科 文 卫 委 召 开 征 求 意 见 座 谈 会, 听 取 有 关 部 门 单 位 的 意 见, 对 收 集 到 的 意 见 和 建 议 进 行 归 纳 整 理, 并 就 修 改 内 容 与 鼓 浪 屿 管 委 会 市 法 制 局 市 人 大 法 制 委 进 行 沟 通 和 协 调, 达 成 共 识 11 月 16 日, 市 人 大 教 科 文 卫 委 召 开 第 十 六 次 全 体 会 议, 对 草 案 进 行 审 议, 形 成 厦 门 经 济 特 区 鼓 浪 屿 文 化 遗 产 保 护 条 例 ( 草 案 修 改 建 议 稿 ) 现 将 有 关 情 况 报 告 如 下 : 一 制 定 法 规 的 必 要 性 鼓 浪 屿 是 厦 门 的 一 张 烫 金 名 片, 山 海 岛 融 为 一 体, 自 然 建 筑 和 人 居 和 谐 相 处, 享 有 海 上 花 园 万 国 建 筑 博 物 馆 的 美 誉 鼓 浪 屿 丰 富 优 良 颇 具 特 色 的 文 化 遗 产, 是 不 可 再 生 的 珍 贵 资 源 近 年 来, 我 市 为 了 保 护 鼓 浪 屿 文 化 遗 产, 制 定 出 台 了 诸 多 政 策 措 施, 并 于 2008 年 启 动 了 鼓 浪 屿 申 报 世 界 文 化 遗 产 工 作 ( 以 下 简 称 申 遗 工 作 ), 10

13 使 鼓 浪 屿 文 化 遗 产 保 护 工 作 取 得 了 积 极 的 成 效 但 是, 应 该 看 到, 当 前 鼓 浪 屿 文 化 遗 产 保 护 工 作 还 缺 乏 整 体 性 和 系 统 性, 仍 存 在 着 保 护 措 施 单 一 保 护 范 围 不 全 保 护 效 果 不 明 显 等 问 题, 亟 待 予 以 明 确 和 规 范 因 此, 有 必 要 根 据 鼓 浪 屿 文 化 遗 产 近 代 居 住 型 社 区 的 特 点 及 保 护 工 作 实 际, 制 定 一 部 操 作 性 较 强 的 地 方 性 法 规, 为 进 一 步 推 动 申 遗 工 作, 实 现 对 鼓 浪 屿 文 化 遗 产 的 有 效 保 护, 提 供 法 律 支 持 和 保 障 二 对 草 案 的 基 本 评 价 教 科 文 卫 委 审 议 认 为, 草 案 结 合 鼓 浪 屿 文 化 遗 产 特 点, 借 鉴 省 内 外 文 化 遗 产 保 护 经 验, 针 对 当 前 鼓 浪 屿 文 化 遗 产 保 护 工 作 中 存 在 的 问 题, 进 行 了 立 法 规 范 草 案 规 定 了 鼓 浪 屿 文 化 遗 产 的 范 围, 明 确 了 鼓 浪 屿 文 化 遗 产 保 护 规 划 的 编 制 主 体 和 程 序, 提 出 了 设 定 文 化 遗 产 保 护 核 心 区 和 缓 冲 区 核 心 区 实 行 游 客 总 量 控 制 的 要 求, 有 利 于 进 一 步 优 化 鼓 浪 屿 文 化 遗 产 环 境 草 案 考 虑 了 鼓 浪 屿 文 化 遗 产 居 住 社 区 型 的 特 点, 在 体 现 当 地 居 民 享 受 文 化 遗 产 保 护 权 利 提 高 居 民 文 化 遗 产 保 护 意 识 鼓 励 宣 传 研 究 鼓 浪 屿 文 化 遗 产 方 面 做 了 规 定, 有 助 于 营 造 全 社 会 共 同 保 护 鼓 浪 屿 文 化 遗 产 的 良 好 氛 围 草 案 从 保 护 机 构 保 护 资 金 保 护 手 段 等 方 面 确 立 了 鼓 浪 屿 文 化 遗 产 保 护 的 一 系 列 制 度 设 计, 总 体 框 架 和 内 容 基 本 可 行, 但 针 对 性 和 可 操 作 性 还 有 待 于 进 一 步 加 强 三 对 草 案 的 几 点 修 改 建 议 ( 一 ) 关 于 鼓 浪 屿 文 化 遗 产 范 围 草 案 第 二 条 从 四 个 方 面 规 定 了 鼓 浪 屿 文 化 遗 产 的 范 围, 其 中 对 人 文 景 观 历 史 建 筑 的 规 定 较 为 明 确, 但 对 可 移 动 文 化 遗 产 和 非 物 质 文 化 遗 产 的 规 定 则 显 得 模 糊, 实 际 操 作 中 不 易 界 定, 建 议 能 进 一 步 予 以 明 确 和 细 化 ( 二 ) 关 于 鼓 浪 屿 文 化 遗 产 保 护 制 度 的 落 实 教 科 文 卫 委 审 议 认 为, 申 遗 是 手 段, 保 护 是 目 的 本 次 立 法 不 仅 仅 是 配 合 申 遗 工 作, 更 重 要 的 是 要 实 现 对 鼓 浪 屿 文 化 遗 产 的 有 效 保 护 因 此, 法 规 除 了 要 设 置 鼓 浪 屿 文 化 遗 产 的 保 护 制 度, 还 应 制 定 具 体 的 落 实 措 施 草 案 第 五 条 虽 明 确 了 鼓 浪 屿 文 化 遗 产 的 保 护 机 构, 并 规 定 对 鼓 浪 屿 文 化 遗 产 保 护 实 行 统 一 管 理, 但 没 有 设 置 具 体 的 落 实 条 款, 无 法 从 根 本 上 解 决 目 前 鼓 浪 屿 存 在 的 多 头 管 理 带 来 的 保 护 不 力 问 题 建 议 常 委 会 能 重 点 审 议 这 个 问 题, 增 加 法 规 的 可 操 作 性 ( 三 ) 关 于 鼓 浪 屿 文 化 遗 产 保 护 规 划 变 更 程 序 制 定 鼓 浪 屿 文 化 遗 产 保 护 规 划 是 保 护 工 作 的 重 要 环 节 维 护 规 划 的 权 威 性, 不 擅 自 变 更 规 划, 是 顺 利 开 展 保 护 工 作 的 关 键, 因 此, 应 对 规 划 的 变 更 程 序 做 出 严 格 的 规 定 建 议 在 规 划 变 更 程 序 中 增 加 采 取 论 证 会 听 证 会 等 方 式 向 社 会 公 开 征 求 意 见 的 环 节, 因 此, 将 草 案 第 九 条 第 三 款 修 改 为 经 批 准 公 布 的 鼓 浪 屿 文 化 遗 产 保 护 规 划, 不 得 擅 自 变 更 ; 确 需 变 更 的, 应 当 采 取 论 证 会 听 证 会 或 其 他 方 式 征 求 公 众 意 见, 并 依 照 法 定 程 序 重 新 报 批 ( 四 ) 关 于 核 心 区 的 禁 止 性 规 定 1 草 案 第 十 四 条 第 ( 二 ) 项 规 定 禁 止 从 事 易 燃 易 爆 剧 毒 放 射 性 等 危 险 品 的 生 产 与 经 营 活 动, 与 鼓 浪 屿 居 民 的 生 活 现 状 有 矛 盾 因 为 鼓 浪 屿 目 前 尚 未 开 通 燃 气 管 道, 岛 上 居 民 和 餐 饮 店 均 需 购 买 生 活 所 用 燃 气, 这 将 涉 嫌 本 条 规 定 的 经 营 活 动, 而 立 法 本 意 并 不 包 含 此 层 意 思 因 此, 建 议 将 该 项 改 为 禁 止 从 事 易 燃 易 爆 剧 毒 放 射 11

14 性 等 危 险 品 的 生 产 与 经 营 活 动, 涉 及 生 活 所 用 燃 气 的 经 营 活 动 除 外 2 草 案 第 十 四 条 第 ( 四 ) 项 规 定 禁 止 无 证 照 设 摊 经 营 兜 售 物 品 和 服 务 散 发 广 告 印 刷 品 等, 第 ( 五 ) 项 禁 止 生 产 销 售 假 冒 伪 劣 商 品 及 其 他 欺 诈 消 费 者 的 行 为, 第 ( 六 ) 项 禁 止 导 游 人 员 私 自 揽 客 无 导 游 证 人 员 揽 客 从 事 导 游 活 动, 容 易 引 起 歧 义 事 实 上, 这 些 违 法 行 为 不 仅 在 核 心 区 禁 止 从 事, 在 其 他 任 何 区 域 也 是 禁 止 从 事 的 但 是, 考 虑 到 鼓 浪 屿 环 境 整 治 的 需 要, 上 述 内 容 又 很 有 必 要 在 草 案 中 予 以 强 调, 因 此, 建 议 将 第 十 四 条 中 禁 止 在 核 心 区 内 从 事 下 列 行 为 修 改 为 禁 止 在 核 心 区 和 缓 冲 区 内 从 事 下 列 行 为 同 时, 第 十 四 条 增 加 一 条 兜 底 条 款 作 为 第 ( 七 ) 项, 即 法 律 法 规 禁 止 的 其 他 行 为 ( 五 ) 关 于 缓 冲 区 的 禁 止 性 规 定 草 案 第 十 八 条 对 于 缓 冲 区 不 得 从 事 的 活 动 予 以 规 定, 鉴 于 在 上 述 修 改 建 议 中, 已 将 核 心 区 禁 止 行 为 的 范 围 扩 大 至 缓 冲 区, 且 第 十 八 条 的 内 容 在 厦 门 市 风 景 名 胜 资 源 保 护 管 理 条 例 及 其 他 法 规 中 已 有 规 定, 建 议 删 除 第 十 八 条 ( 六 ) 关 于 第 二 十 七 条 的 行 政 处 罚 规 定 第 二 十 七 条 第 一 款 规 定, 未 经 文 化 遗 产 保 护 机 构 同 意 从 事 相 关 活 动 或 未 按 规 定 向 文 化 遗 产 保 护 机 构 备 案 的, 由 城 市 管 理 行 政 执 法 部 门 责 令 限 期 改 正 或 者 停 止 违 法 行 为 有 意 见 认 为, 在 行 政 执 法 实 践 中, 执 法 部 门 下 达 责 令 限 期 改 正 的 处 罚 决 定 后, 违 法 行 为 如 果 仍 不 停 止, 将 给 日 后 强 制 执 行 增 加 难 度 因 此, 应 先 责 令 停 止 违 法 行 为, 再 责 令 限 期 整 改 建 议 将 该 款 修 改 为 由 城 市 管 理 行 政 执 法 部 门 责 令 停 止 违 法 行 为, 限 期 改 正 此 外, 还 对 草 案 中 的 个 别 文 字 作 了 修 改, 个 别 条 序 作 了 调 整, 这 里 不 作 一 一 说 明 以 上 报 告 妥 否, 请 审 议 厦 门 市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法 制 委 员 会 关 于 厦 门 经 济 特 区 鼓 浪 屿 文 化 遗 产 保 护 条 例 ( 草 案 ) 修 改 情 况 的 报 告 2012 年 4 月 27 日 在 厦 门 市 第 十 四 届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二 次 会 议 上 厦 门 市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法 制 委 员 会 主 任 委 员 郭 晓 芳 厦 门 市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 2011 年 12 月 1 日, 市 第 十 三 届 人 大 常 委 会 第 三 十 三 次 会 议 对 厦 门 经 济 特 区 鼓 浪 屿 文 化 遗 产 保 护 条 例 ( 草 案 ) ( 以 下 简 称 条 例 草 案 ) 进 行 了 审 议 常 委 会 组 成 人 员 认 为 制 定 该 项 法 规 十 分 必 要, 但 对 规 范 鼓 浪 屿 管 理, 改 革 鼓 浪 屿 的 管 理 体 制 问 题 提 出 了 许 多 意 见 市 人 大 法 制 委 在 统 一 审 议 过 程 中, 常 委 会 分 管 领 导 带 领 法 制 委 到 鼓 浪 屿 调 研 鼓 浪 屿 文 化 遗 产 保 护 情 况, 听 取 鼓 浪 屿 管 委 会 对 鼓 浪 屿 文 化 遗 产 申 遗 进 展 及 管 理 体 制 人 口 结 构 等 问 题 的 介 绍 和 建 议, 并 多 次 与 市 政 府 分 管 领 导 对 管 理 体 制 等 问 题 进 行 研 究, 还 与 市 政 府 分 12

15 管 领 导 及 市 政 府 办 市 财 政 局 市 法 制 局 市 编 办 思 明 区 政 府 鼓 浪 屿 管 委 会 等 有 关 单 位 赴 浙 江 调 研, 学 习 考 察 文 化 遗 产 保 护 地 的 管 理 经 验 同 时, 市 人 大 法 制 委 先 后 组 织 召 开 了 由 法 律 专 家 文 史 专 家 各 相 关 部 门 参 加 的 三 场 征 求 意 见 会, 还 会 同 教 科 文 卫 委 市 法 制 局 鼓 浪 屿 管 委 会 对 条 例 草 案 进 行 了 讨 论 修 改, 形 成 了 条 例 草 案 修 改 稿 草 稿 4 月 13 日, 市 人 大 法 制 委 员 会 召 开 全 体 会 议, 对 条 例 草 案 进 行 了 统 一 审 议, 并 通 过 了 条 例 草 案 修 改 稿 现 将 条 例 草 案 的 主 要 修 改 情 况 汇 报 如 下 : 一 关 于 鼓 浪 屿 文 化 遗 产 保 护 的 管 理 体 制 在 审 议 时, 有 多 位 常 委 会 组 成 人 员 提 出, 鼓 浪 屿 管 理 体 制 中 存 在 的 问 题 需 解 决, 第 五 条 关 于 鼓 浪 屿 文 化 遗 产 保 护 的 管 理 制 度 规 定 过 于 简 单, 难 以 实 现 统 一 管 理 和 对 文 化 遗 产 的 有 效 保 护, 操 作 性 不 强, 建 议 对 统 一 管 理 制 度 的 规 定 要 有 所 细 化 法 制 委 根 据 常 委 会 的 意 见 有 关 专 委 会 的 意 见 各 方 面 的 意 见 以 及 外 地 的 经 验, 经 过 反 复 研 究, 建 议 从 四 个 层 面 对 鼓 浪 屿 文 化 遗 产 保 护 的 统 一 管 理 体 制 作 出 细 化 规 定 第 一, 明 确 市 人 民 政 府 在 鼓 浪 屿 文 化 遗 产 保 护 中 的 职 责, 一 是 要 加 强 领 导, 完 善 统 一 管 理 体 制 和 协 调 机 制 ; 二 是 要 授 予 鼓 浪 屿 - 万 石 山 风 景 名 胜 区 管 理 机 构 ( 以 下 简 称 文 化 遗 产 保 护 机 构 ) 统 一 管 理 鼓 浪 屿 文 化 遗 产 的 必 要 职 权 第 二, 明 确 文 化 遗 产 保 护 机 构 与 规 划 国 土 建 设 公 安 工 商 市 政 园 林 环 境 保 护 安 全 生 产 文 化 市 场 城 市 管 理 执 法 以 及 鼓 浪 屿 街 道 办 事 处 等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和 机 构 的 关 系, 一 是 明 确 由 文 化 遗 产 保 护 机 构 负 责 统 一 管 理 和 协 调 与 鼓 浪 屿 文 化 遗 产 保 护 有 关 的 行 政 管 理 及 执 法 关 系 ; 二 是 明 确 上 述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和 机 构 应 当 服 从 文 化 遗 产 保 护 机 构 的 统 一 管 理 和 协 调 ; 三 是 规 定 市 人 民 政 府 要 制 定 出 文 化 遗 产 保 护 机 构 与 上 述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和 机 构 的 具 体 职 责 划 分 规 定, 明 确 各 自 的 职 责 第 三, 明 确 文 化 遗 产 保 护 机 构 在 文 化 遗 产 保 护 工 作 中 应 当 履 行 的 八 项 职 责 第 四, 原 条 例 草 案 规 定 的 市 人 民 政 府 的 职 责 相 关 部 门 的 职 责 以 及 文 化 遗 产 保 护 机 构 履 行 的 其 他 职 责 通 过 这 四 个 层 面 的 规 定, 共 同 形 成 鼓 浪 屿 文 化 遗 产 保 护 机 构 统 一 管 理 体 制 法 制 委 建 议 将 条 例 草 案 第 四 条 第 五 条 修 改 为 条 例 草 案 修 改 稿 第 四 条 第 五 条 第 六 条 ( 具 体 表 述 见 条 例 草 案 修 改 稿 第 四 条 第 五 条 第 六 条 ) 二 关 于 鼓 浪 屿 文 化 遗 产 的 范 围 审 议 时, 有 常 委 会 委 员 提 出, 条 例 草 案 第 二 条 关 于 鼓 浪 屿 文 化 遗 产 的 范 围 不 够 具 体, 尤 其 是 可 移 动 文 化 遗 产 非 物 质 文 化 遗 产 的 定 义 比 较 笼 统, 建 议 修 改 法 制 委 会 同 有 关 部 门 进 行 了 反 复 研 究, 结 合 鼓 浪 屿 文 化 遗 产 的 特 点, 参 照 文 物 保 护 法 的 规 定, 法 制 委 从 三 个 方 面 对 鼓 浪 屿 文 化 遗 产 的 概 念 和 范 围 作 了 规 定, 第 一, 明 确 规 定 了 鼓 浪 屿 文 化 遗 产 的 概 念, 是 体 现 鼓 浪 屿 多 元 文 化 交 流 融 合, 具 有 历 史 艺 术 科 学 价 值 的 有 形 和 无 形 遗 产 ; 第 二, 将 鼓 浪 屿 文 化 遗 产 范 围 分 为 物 质 文 化 遗 产 和 非 物 质 文 化 遗 产 两 个 大 类, 其 中 物 质 文 化 遗 产 又 分 为 不 可 移 动 文 化 遗 产 和 可 移 动 文 化 遗 产 第 三, 按 照 文 化 遗 产 类 别, 将 鼓 浪 屿 文 化 遗 产 的 范 围 具 体 表 述 为 六 项, 为 了 避 免 概 括 性 表 述 过 于 抽 象, 实 践 中 不 易 操 作, 法 制 委 在 前 五 项 中 采 用 了 列 举 的 方 式, 对 每 个 类 别 最 能 体 现 鼓 浪 屿 特 点 具 有 代 表 性 的 文 化 遗 产 项 目 进 行 了 表 述, 其 中 第 ( 一 ) ( 二 ) ( 三 ) 项 规 定 了 不 可 移 动 文 化 遗 产 的 主 要 内 容, 包 括 历 史 遗 存 的 鼓 浪 屿 社 区 结 构 及 形 态 街 巷 空 间 市 政 设 施, 历 史 建 筑, 人 文 景 观 等 ; 第 ( 四 ) 13

16 项 规 定 了 可 移 动 文 化 遗 产 的 主 要 内 容, 包 括 历 史 建 筑 装 饰 物 使 领 馆 文 献 艺 术 品 工 艺 美 术 品 图 书 手 稿 资 料 等 ; 第 ( 五 ) 项 规 定 了 非 物 质 文 化 遗 产 的 主 要 内 容, 包 括 历 史 文 化 钢 琴 文 化 名 人 文 化 民 俗 文 化 宗 教 文 化 传 统 手 工 艺 制 作 技 艺 等 为 了 防 止 遗 漏, 增 加 了 一 项 兜 底 条 款 作 为 第 ( 六 ) 项 法 制 委 对 条 例 草 案 第 二 条 作 了 相 应 的 修 改 ( 具 体 表 述 见 条 例 草 案 修 改 稿 第 二 条 ) 三 关 于 鼓 浪 屿 文 化 遗 产 保 护 资 金 审 议 时, 有 常 委 会 委 员 提 出, 要 在 条 例 草 案 第 六 条 第 二 款 中 明 确 文 化 遗 产 保 护 资 金 的 监 管 问 题, 保 证 文 化 遗 产 保 护 资 金 的 规 范 使 用 据 此, 法 制 委 建 议 在 条 例 草 案 第 六 条 第 二 款 中 增 加 接 受 市 财 政 审 计 部 门 的 监 督 的 规 定 四 关 于 制 定 游 客 总 量 控 制 办 法 有 意 见 提 出, 鼓 浪 屿 急 需 对 参 观 游 览 的 游 客 总 量 进 行 控 制, 并 制 定 相 应 的 配 套 管 理 办 法 关 于 条 例 草 案 规 定 要 制 定 参 观 游 览 文 化 遗 产 的 管 理 办 法, 世 界 文 化 遗 产 保 护 管 理 办 法 已 做 了 明 确 规 定 因 此, 法 制 委 建 议 根 据 实 际 需 要, 将 条 例 草 制 文 化 遗 产 保 护 机 构 应 当 按 照 鼓 浪 屿 文 化 遗 产 保 护 规 划 的 要 求 制 定 具 体 办 法 五 关 于 法 律 责 任 有 意 见 提 出, 对 未 经 文 化 遗 产 保 护 机 构 同 意, 从 事 相 关 活 动 的, 条 例 草 案 第 二 十 七 条 所 规 定 的 处 罚 金 额 过 低, 建 议 修 改 法 制 委 会 同 有 关 部 门 研 究 后 认 为, 条 例 草 案 第 二 十 七 条 所 规 定 的 违 法 情 形 有 两 种, 分 别 是 未 经 文 化 遗 产 保 护 机 构 同 意 从 事 相 关 活 动 的 未 按 照 规 定 向 文 化 遗 产 保 护 机 构 备 案 的, 这 两 种 违 法 行 为 的 后 果 是 不 同 的, 处 罚 的 额 度 应 有 所 不 同, 因 此, 法 制 委 建 议 对 条 例 草 案 第 二 十 七 条 第 一 款 所 规 定 的 两 种 违 法 情 形, 分 成 两 款 进 行 表 述, 并 对 处 罚 幅 度 分 别 作 了 规 定 此 外, 法 制 委 还 根 据 市 人 大 常 委 会 的 审 议 意 见, 对 条 例 草 案 的 一 些 文 字 和 条 序 进 行 了 修 改 和 调 整 条 例 草 案 修 改 稿 已 按 上 述 意 见 进 行 了 修 改 条 例 草 案 修 改 稿 及 以 上 报 告 是 否 妥 当, 请 审 议 案 第 十 六 条 修 改 为 : 在 核 心 区 实 行 游 客 总 量 控 厦 门 市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法 制 委 员 会 关 于 厦 门 经 济 特 区 鼓 浪 屿 文 化 遗 产 保 护 条 例 ( 草 案 ) 审 议 结 果 的 报 告 2012 年 6 月 27 日 在 厦 门 市 第 十 四 届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三 次 会 议 上 厦 门 市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法 制 委 员 会 主 任 委 员 郭 晓 芳 厦 门 市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 2012 年 4 月 27 日, 市 第 十 四 届 人 大 常 委 会 第 二 次 会 议 对 厦 门 经 济 特 区 鼓 浪 屿 文 化 遗 产 保 护 条 例 ( 草 案 修 改 稿 ) ( 以 下 简 称 草 案 修 改 稿 ) 14

17 进 行 了 审 议 市 人 大 法 制 委 对 常 委 会 组 成 人 员 的 审 议 意 见 进 行 了 认 真 的 研 究, 并 向 各 有 关 方 面 进 行 了 反 馈 此 后, 市 人 大 常 委 会 和 市 政 府 分 管 领 导 带 领 有 关 工 作 人 员, 对 鼓 浪 屿 文 化 遗 产 的 范 围 和 管 理 体 制 问 题 进 行 多 次 集 中 研 究 5 月 底, 法 制 委 会 同 教 科 文 卫 委 市 法 制 局 鼓 浪 屿 管 委 会, 对 草 案 修 改 稿 进 行 了 讨 论 修 改, 形 成 了 草 案 修 改 二 稿 草 稿 6 月 19 日, 法 制 委 召 开 全 体 会 议, 对 条 例 草 案 进 行 了 统 一 审 议, 通 过 了 草 案 修 改 二 稿 现 将 审 议 结 果 报 告 如 下 : 一 关 于 鼓 浪 屿 文 化 遗 产 的 范 围 根 据 常 委 会 组 成 人 员 的 审 议 意 见, 作 以 下 修 改 :( 一 ) 在 草 案 修 改 稿 第 二 条 第 二 项 中 增 加 东 南 亚 风 格 中 外 合 璧 式 ;( 二 ) 在 第 三 项 中 增 加 人 文 与 自 然 结 合 的 景 观 ;( 三 ) 在 第 五 项 中 增 加 海 洋 文 化 华 侨 文 化 教 育 文 化 为 明 确 文 化 遗 产 与 历 史 风 貌 建 筑 和 文 物 的 关 系, 将 草 案 修 改 稿 第 二 十 九 条 的 表 述 修 改 后 调 整 到 第 二 条 作 为 第 二 款 关 于 鼓 浪 屿 文 化 遗 产 中 的 历 史 建 筑 的 起 始 时 间, 参 照 厦 门 经 济 特 区 鼓 浪 屿 历 史 风 貌 建 筑 保 护 条 例 的 规 定, 主 要 是 指 1949 年 以 前 建 造 的 以 及 之 后 建 造 的 其 他 能 体 现 鼓 浪 屿 多 元 文 化 交 融, 具 有 历 史 艺 术 科 学 价 值 的 建 筑 二 关 于 鼓 浪 屿 文 化 遗 产 的 管 理 体 制 根 据 常 委 会 组 成 人 员 的 审 议 意 见, 将 管 理 体 制 方 面 的 内 容 进 行 修 改, 规 定 市 人 民 政 府 应 当 建 立 统 一 高 效 的 管 理 机 构, 负 责 对 鼓 浪 屿 文 化 遗 产 的 保 护 和 统 一 管 理, 并 确 定 文 化 遗 产 保 护 机 构 的 职 责 和 其 与 各 部 门 单 位 的 关 系 ( 具 体 表 述 见 草 案 修 改 二 稿 第 四 条 ), 强 调 了 文 化 遗 产 保 护 的 一 元 化 和 高 效 管 理 的 体 制 因 本 法 规 系 文 化 遗 产 保 护 的 单 项 法 规, 常 委 会 组 成 人 员 对 鼓 浪 屿 风 景 区 整 个 管 理 体 制 问 题 提 出 的 意 见 和 建 议, 已 反 馈 给 市 政 府 及 有 关 方 面 市 政 府 对 鼓 浪 屿 风 景 区 的 管 理 体 制 问 题 高 度 重 视, 已 在 研 究 之 中 本 法 规 就 文 化 遗 产 保 护 先 作 统 一 管 理 的 规 定, 以 推 动 市 政 府 理 顺 鼓 浪 屿 风 景 区 的 整 个 管 理 体 制, 待 政 府 明 确 具 体 的 方 案 后, 可 对 厦 门 市 鼓 浪 屿 风 景 名 胜 区 管 理 办 法 进 行 修 改 和 完 善, 使 其 统 一 管 理 的 职 责 进 一 步 法 定 化 规 范 化 三 关 于 核 心 区 和 缓 冲 区 的 划 定 审 议 时, 有 常 委 会 委 员 提 出, 建 议 在 法 规 中 明 确 核 心 区 和 缓 冲 区 的 范 围 根 据 常 委 会 组 成 人 员 的 审 议 意 见, 增 加 一 条 作 为 草 案 修 改 二 稿 第 九 条, 表 述 为 鼓 浪 屿 岛 为 鼓 浪 屿 文 化 遗 产 保 护 核 心 区 ( 以 下 简 称 核 心 区 ), 周 边 一 定 范 围 内 的 海 域 为 鼓 浪 屿 文 化 遗 产 保 护 缓 冲 区 ( 以 下 简 称 缓 冲 区 ) 核 心 区 和 缓 冲 区 的 具 体 范 围 由 鼓 浪 屿 文 化 遗 产 保 护 规 划 确 定 同 时 删 除 条 例 草 案 修 改 稿 第 十 条 第 一 款 中 明 确 划 定 文 化 遗 产 保 护 核 心 区 和 缓 冲 区 的 表 述 四 关 于 在 核 心 区 内 新 建 扩 建 建 筑 物 和 构 筑 物 根 据 常 委 会 委 员 提 出 的 对 核 心 区 内 的 建 筑 物 构 筑 物 要 加 强 保 护, 不 能 随 意 新 建 扩 建 的 意 见, 将 草 案 修 改 稿 第 十 条 修 改 为 : 在 核 心 区 内 不 得 新 建 改 建 扩 建 不 符 合 鼓 浪 屿 文 化 遗 产 保 护 规 划 的 建 筑 物 或 者 构 筑 物 确 需 建 设 建 筑 物 或 者 构 筑 物, 以 及 建 设 市 政 公 用 设 施 的, 应 当 符 合 鼓 浪 屿 文 化 遗 产 保 护 规 划 的 要 求, 并 经 文 化 遗 产 保 护 机 构 同 意 后 依 法 报 批 报 备 五 关 于 核 心 区 内 游 客 总 量 的 控 制 和 暂 住 人 15

18 口 的 管 理 在 审 议 时, 有 常 委 会 委 员 提 出 要 对 鼓 浪 屿 的 游 客 总 量 进 行 控 制, 对 暂 住 人 口 加 强 管 理 本 法 规 在 草 案 修 改 稿 第 十 六 条 第 十 七 条 作 了 规 定, 并 关 部 门 已 在 研 究 制 定 相 关 方 案 此 外, 法 制 委 还 根 据 市 人 大 常 委 会 的 审 议 意 见, 对 草 案 的 一 些 文 字 和 条 序 进 行 了 修 改 和 调 整 草 案 修 改 二 稿 及 以 上 报 告 妥 否, 请 审 议 要 求 相 关 部 门 制 定 出 具 体 办 法, 市 人 民 政 府 及 相 厦 门 漳 州 龙 岩 三 市 人 大 常 委 会 关 于 加 强 九 龙 江 流 域 水 环 境 保 护 的 共 同 决 定 (2012 年 6 月 29 日 厦 门 市 第 十 四 届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三 次 会 议 通 过 2012 年 6 月 21 日 漳 州 市 第 十 五 届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三 次 会 议 通 过 2012 年 6 月 28 日 龙 岩 市 第 四 届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三 次 会 议 通 过 ) 九 龙 江 是 福 建 省 第 二 大 河 流, 流 经 龙 岩 漳 州 厦 门 三 市 ( 以 下 简 称 三 市 ), 流 域 面 积 1.47 万 平 方 公 里, 是 三 市 的 重 要 水 源 为 深 入 贯 彻 科 学 发 展 观, 实 施 福 建 省 流 域 水 环 境 保 护 条 例, 落 实 福 建 生 态 省 建 设 的 要 求, 保 护 和 改 善 九 龙 江 流 域 水 环 境 质 量, 保 障 流 域 饮 用 水 安 全, 实 现 三 市 流 域 的 保 护 合 作 共 建 共 享 和 共 同 繁 荣, 把 九 龙 江 建 设 成 为 青 山 绿 水 人 与 自 然 和 谐 相 处 的 生 态 优 美 流 域, 现 结 合 流 域 水 环 境 保 护 工 作 实 际, 特 作 如 下 决 定 : 一 凝 聚 共 识, 加 强 三 市 合 作 九 龙 江 是 三 市 人 民 共 同 的 母 亲 河, 是 流 域 发 展 重 要 的 自 然 资 源, 流 域 水 环 境 保 护 关 系 三 市 人 民 的 共 同 利 益, 是 三 市 政 府 的 共 同 责 任 三 市 政 府 要 形 成 共 识, 建 立 政 府 间 流 域 水 环 境 保 护 协 作 和 治 理 互 助 机 制, 研 究 制 定 流 域 水 环 境 保 护 的 应 对 措 施, 共 同 做 好 九 龙 江 流 域 水 环 境 保 护 工 作 二 科 学 规 划, 落 实 功 能 区 划 根 据 流 域 经 济 社 会 发 展 要 求 流 域 水 环 境 保 护 和 治 理 特 点 及 流 域 各 段 的 生 态 敏 感 性 环 境 承 载 力 和 功 能 区 水 环 境 保 护 要 求, 落 实 好 生 态 功 能 区 划 通 过 科 学 规 划 布 局 优 化 产 业 结 构 和 转 变 发 展 方 式 等 措 施, 防 控 流 域 水 环 境 污 染 三 强 化 措 施, 保 障 饮 水 安 全 依 法 落 实 饮 用 水 源 保 护 区 制 度, 把 饮 用 水 安 全 作 为 流 域 水 环 境 保 护 的 核 心, 严 格 饮 用 水 水 源 保 护 区 的 管 理 加 强 饮 用 水 水 源 监 测 体 系 建 设, 健 全 和 完 善 饮 用 水 源 突 发 事 件 应 急 反 应 机 制, 做 好 应 急 物 资 储 备, 完 善 饮 用 水 水 源 安 全 保 障 工 作 报 告 制 度, 确 保 流 域 饮 用 水 安 全 四 严 格 监 管, 控 制 污 染 总 量 九 龙 江 流 域 实 行 污 染 物 总 量 控 制 三 市 要 加 强 工 业 污 染 防 控 和 治 理, 严 控 新 增 工 业 污 染 源 继 续 开 展 畜 禽 养 殖 污 染 整 治 工 作, 加 大 整 治 力 度, 推 广 科 学 养 殖 技 术, 实 现 畜 禽 养 殖 的 达 标 排 放 合 理 调 整 农 业 产 业 结 构, 大 力 发 展 高 效 生 态 农 业, 减 少 农 业 面 源 污 染 五 加 强 保 护, 改 善 流 域 生 态 优 化 森 林 资 源 16

19 结 构, 强 化 森 林 资 源 的 生 态 功 能, 加 快 生 态 公 益 林 建 设, 促 进 流 域 生 态 修 复 加 强 流 域 矿 产 资 源 开 发 的 监 管 和 矿 山 生 态 环 境 恢 复 治 理, 控 制 流 域 的 水 土 流 失 严 格 河 道 采 砂 管 理, 维 护 河 道 生 态 坚 持 生 态 保 护 优 先 的 原 则, 合 理 配 置 水 资 源, 严 格 限 制 在 流 域 内 新 建 水 电 项 目 六 创 新 机 制, 完 善 生 态 补 偿 按 照 谁 受 益 谁 补 偿 谁 污 染 谁 治 理 的 原 则, 建 立 流 域 生 态 补 偿 机 制, 完 善 生 态 补 偿 的 调 控 手 段 和 政 策 措 施, 制 定 以 河 流 交 接 断 面 水 质 标 准 为 主 要 考 核 依 据 的 生 态 补 偿 办 法, 调 动 上 下 游 地 区 共 同 保 护 流 域 水 环 境 的 积 极 性 七 加 强 联 动, 依 法 监 督 检 查 三 市 人 大 应 依 法 加 大 对 流 域 水 环 境 保 护 工 作 的 监 督 力 度, 定 期 听 取 三 市 政 府 关 于 九 龙 江 流 域 水 环 境 保 护 工 作 情 况 的 报 告, 促 进 相 关 部 门 把 流 域 整 治 和 保 护 工 作 落 到 实 处 三 市 人 大 要 建 立 联 合 督 查 机 制 联 系 协 调 机 制 和 信 息 通 报 制 度, 形 成 流 域 水 环 境 保 护 的 整 体 合 力, 共 同 推 动 流 域 水 环 境 保 护 工 作 八 广 泛 宣 传, 营 造 保 护 氛 围 要 大 力 宣 传 九 龙 江 流 域 水 环 境 保 护 的 重 要 意 义, 普 及 水 环 境 保 护 和 水 污 染 防 治 法 律 法 规, 倡 导 生 态 文 明, 认 真 贯 彻 实 施 福 建 省 流 域 水 环 境 保 护 条 例, 提 高 社 会 各 界 的 流 域 水 环 境 保 护 意 识, 营 造 共 同 关 注 和 保 护 九 龙 江 流 域 水 环 境 的 良 好 社 会 氛 围 本 决 定 自 2012 年 8 月 1 日 起 施 行 厦 门 市 人 大 常 委 会 主 任 会 议 关 于 厦 门 漳 州 龙 岩 三 市 人 大 常 委 会 关 于 加 强 九 龙 江 流 域 水 环 境 保 护 的 共 同 决 定 ( 草 案 ) 的 说 明 2012 年 6 月 27 日 在 厦 门 市 第 十 四 届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三 次 会 议 上 厦 门 市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城 市 建 设 环 境 资 源 委 员 会 主 任 委 员 边 经 卫 厦 门 市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 受 市 人 大 常 委 会 主 任 会 议 的 委 托, 我 向 本 次 常 委 会 会 议 作 关 于 厦 门 漳 州 龙 岩 三 市 人 大 常 委 会 关 于 加 强 九 龙 江 流 域 水 环 境 保 护 的 共 同 决 定 ( 草 案 )( 以 下 简 称 共 同 决 定 ( 草 案 )) 的 说 明 一 制 定 共 同 决 定 的 必 要 性 九 龙 江 流 经 龙 岩 漳 州 厦 门 三 市, 是 福 建 省 第 二 大 河 流 和 三 市 的 主 要 饮 用 水 源 提 高 流 域 水 环 境 质 量, 保 障 流 域 数 百 万 人 的 饮 用 水 安 全, 是 重 大 的 民 生 工 程, 是 落 实 温 家 宝 总 理 赴 闽 考 察 重 要 讲 话 精 神 习 近 平 副 主 席 关 于 福 建 长 汀 水 土 流 失 治 理 工 作 重 要 批 示 和 福 建 生 态 省 建 设 十 二 五 规 划 的 工 作 要 求 1999 年 福 建 省 政 府 启 动 了 九 龙 江 流 域 水 污 染 与 生 态 破 坏 综 合 整 治 工 程, 十 多 年 来, 在 省 委 省 政 府 的 领 导 下, 三 市 积 极 开 展 流 域 水 污 染 防 治 和 生 态 整 治 工 作, 取 得 了 一 定 的 成 效 但 随 着 流 域 经 济 社 会 等 各 项 事 业 的 快 速 发 17

20 展, 流 域 排 污 总 量 也 在 不 断 增 长, 流 域 水 质 仍 不 稳 定 流 域 水 环 境 保 护 是 一 项 复 杂 的 系 统 工 程, 具 有 不 可 分 割 的 整 体 性, 不 能 因 为 行 政 区 划 而 人 为 将 这 种 整 体 性 打 破 九 龙 江 流 域 水 环 境 保 护 关 系 三 市 人 民 的 共 同 利 益, 需 要 三 市 协 同 治 理 共 同 行 动, 联 手 保 护 母 亲 河 作 为 重 大 事 项 决 定 权 由 三 市 人 大 常 委 会 出 台 共 同 决 定, 有 利 于 三 市 凝 聚 共 识 加 强 协 作, 建 立 联 动 工 作 机 制, 将 这 项 工 作 制 度 化 法 制 化 长 期 化, 可 以 持 续 推 动 流 域 水 环 境 保 护 工 作 出 台 共 同 决 定 可 以 搭 建 三 市 人 大 共 同 监 督 平 台, 创 新 人 大 监 督 机 制, 加 强 联 合 督 查 和 跟 踪 落 实, 推 动 九 龙 江 流 域 水 环 境 保 护 和 生 态 修 复 工 程 的 不 断 深 入 二 共 同 决 定 ( 草 案 ) 起 草 过 程 2009 年 7 月 9 至 10 日, 三 市 人 大 常 委 会 领 导 开 展 了 九 龙 江 流 域 水 环 境 保 护 工 作 联 合 调 研 活 动, 实 地 考 察 了 流 域 生 态 环 境 整 治 现 场 和 九 龙 江 干 流 水 质 情 况, 并 召 开 专 题 座 谈 会, 就 共 同 推 动 九 龙 江 流 域 水 环 境 保 护 工 作 达 成 初 步 共 识, 会 后 三 市 人 大 相 关 部 门 共 同 起 草 完 成 了 共 同 决 定 ( 草 案 ) 2012 年 5 月 2 日 至 4 日, 厦 门 市 人 大 常 委 会 主 要 领 导 率 考 察 组 再 次 赴 漳 州 龙 岩 两 市 考 察 九 龙 江 流 域 水 环 境 共 同 整 治 工 作 情 况, 召 开 了 座 谈 会, 并 就 三 市 人 大 共 同 推 进 九 龙 江 流 域 水 环 境 保 护 工 作 达 成 了 基 本 共 识 根 据 会 议 精 神, 三 市 人 大 相 关 部 门 进 行 了 协 调 磋 商, 对 共 同 决 定 ( 草 案 ) 作 进 一 步 修 改 完 善 2012 年 6 月 10 日, 三 市 人 大 常 委 会 领 导 齐 聚 厦 门, 对 修 改 之 后 的 共 同 决 定 ( 草 案 ) 进 行 了 座 谈 讨 论, 会 议 原 则 同 意 共 同 决 定 ( 草 案 ) 的 内 容, 并 要 求 尽 快 分 别 列 入 三 市 人 大 常 委 会 的 审 议 议 程 经 厦 门 市 十 四 届 人 大 常 委 会 第 六 次 主 任 会 议 听 取 共 同 决 定 ( 草 案 ) 起 草 情 况 的 报 告, 决 定 将 共 同 决 定 ( 草 案 ) 提 交 本 次 常 委 会 审 议 通 过 三 共 同 决 定 ( 草 案 ) 的 主 要 内 容 共 同 决 定 ( 草 案 ) 以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环 境 保 护 法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水 污 染 防 治 法 福 建 省 流 域 水 环 境 保 护 条 例 为 主 要 依 据, 结 合 九 龙 江 流 域 水 环 境 保 护 工 作 的 实 际 情 况, 对 三 市 就 共 同 加 强 流 域 水 环 境 保 护 工 作 提 出 八 点 意 见, 主 要 内 容 说 明 如 下 : ( 一 ) 凝 聚 共 识, 加 强 三 市 合 作 强 调 三 市 共 同 推 进 流 域 水 环 境 保 护 工 作 的 重 要 意 义, 要 求 三 市 建 立 政 府 间 流 域 水 环 境 保 护 协 作 和 治 理 互 助 机 制, 共 同 推 动 流 域 水 环 境 保 护 工 作 ( 二 ) 科 学 规 划, 落 实 功 能 区 划 三 市 要 根 据 流 域 水 环 境 保 护 和 治 理 特 点, 落 实 好 生 态 功 能 区 划, 通 过 科 学 规 划 布 局 等 措 施 防 控 流 域 水 环 境 污 染 ( 三 ) 强 化 措 施, 保 障 饮 水 安 全 要 依 法 落 实 饮 用 水 源 保 护 区 制 度, 加 强 饮 用 水 水 源 监 测 体 系 建 设, 健 全 和 完 善 饮 用 水 源 突 发 事 件 应 急 反 应 机 制 和 安 全 保 障 工 作 报 告 制 度, 确 保 流 域 饮 用 水 安 全 ( 四 ) 严 格 监 管, 控 制 污 染 总 量 要 实 行 流 域 污 染 物 总 量 控 制, 严 控 新 增 工 业 污 染 源, 加 强 对 畜 禽 养 殖 污 染 的 整 治, 合 理 调 整 农 业 产 业 结 构, 发 展 生 态 农 业, 减 少 农 业 面 源 污 染 ( 五 ) 加 强 保 护, 改 善 流 域 生 态 要 优 化 森 林 资 源 结 构, 强 化 森 林 资 源 的 生 态 功 能, 加 快 生 态 公 益 林 建 设 加 强 流 域 矿 产 资 源 开 发 的 监 管, 严 格 河 道 采 砂 管 理, 合 理 配 置 水 资 源, 改 善 流 域 生 态 环 境 ( 六 ) 创 新 机 制, 完 善 生 态 补 偿 要 建 立 流 18

21 域 生 态 补 偿 机 制, 制 定 以 河 流 交 接 断 面 水 质 标 准 为 主 要 考 核 依 据 的 生 态 补 偿 办 法, 调 动 上 下 游 地 区 共 同 保 护 流 域 水 环 境 的 积 极 性 ( 七 ) 加 强 联 动, 依 法 监 督 检 查 三 市 人 大 常 委 会 要 加 大 对 流 域 水 环 境 保 护 工 作 的 监 督 力 度, 定 期 听 取 三 市 政 府 关 于 九 龙 江 流 域 水 环 境 保 护 工 作 情 况 的 报 告 ; 建 立 联 合 督 查 机 制 联 系 协 调 机 制 和 信 息 通 报 制 度, 共 同 推 动 流 域 水 环 境 保 护 工 作 传 工 作 力 度, 提 高 社 会 各 界 的 流 域 水 环 境 保 护 意 识, 认 真 贯 彻 福 建 省 流 域 水 环 境 保 护 条 例, 营 造 共 同 关 注 和 保 护 九 龙 江 流 域 水 环 境 的 良 好 社 会 氛 围 四 共 同 决 定 的 通 过 与 施 行 本 共 同 决 定 提 交 厦 门 漳 州 龙 岩 三 市 人 大 常 委 会 分 别 审 议, 审 议 通 过 后 向 社 会 公 告 共 同 决 定 自 2012 年 8 月 1 日 起 施 行 以 上 报 告 妥 否, 请 予 审 议 ( 八 ) 广 泛 宣 传, 营 造 保 护 氛 围 要 加 大 宣 厦 门 市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关 于 批 准 厦 门 市 2011 年 市 本 级 财 政 决 算 的 决 议 (2012 年 6 月 29 日 厦 门 市 第 十 四 届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三 次 会 议 通 过 ) 厦 门 市 第 十 四 届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三 次 会 议 听 取 了 厦 门 市 副 市 长 市 财 政 局 局 长 黄 强 受 市 人 民 政 府 委 托 所 作 的 厦 门 市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2011 年 厦 门 市 本 级 财 政 决 算 的 报 告 和 市 审 计 局 局 长 庄 志 杰 受 市 人 民 政 府 委 托 所 作 的 厦 门 市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2011 年 市 本 级 预 算 执 行 和 其 他 财 政 收 支 的 审 计 工 作 报 告 会 议 结 合 审 计 工 作 厦 门 市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2011 年 厦 门 市 本 级 财 政 决 算 的 报 告 进 行 了 审 查, 同 意 市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财 政 经 济 委 员 会 提 出 的 厦 门 市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财 政 经 济 委 员 会 关 于 2011 年 市 本 级 财 政 决 算 的 审 查 报 告 和 市 人 民 政 府 厦 门 市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2011 年 厦 门 市 本 级 财 政 决 算 的 报 告, 决 定 批 准 厦 门 市 2011 年 市 本 级 财 政 决 算 报 告, 对 厦 门 市 2011 年 市 本 级 财 政 决 算 ( 草 案 ) 和 19

22 厦 门 市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2011 年 市 本 级 财 政 决 算 的 报 告 2012 年 6 月 27 日 在 厦 门 市 第 十 四 届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三 次 会 议 上 厦 门 市 人 民 政 府 副 市 长 厦 门 市 财 政 局 局 长 黄 强 厦 门 市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 2011 年 市 本 级 决 算 草 案 已 经 编 成, 受 市 人 民 政 府 委 托, 我 向 本 次 会 议 提 出 2011 年 市 本 级 决 算 报 告 一 公 共 财 政 收 支 决 算 ( 一 ) 结 算 变 动 情 况 与 向 市 第 十 四 届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第 一 次 会 议 所 报 告 的 执 行 数 比 较, 市 本 级 地 方 级 收 入 增 加 891 万 元, 为 结 算 调 整 期 间 中 央 财 政 分 配 我 市 的 总 机 构 预 缴 企 业 所 得 税 收 入 ; 市 本 级 支 出 减 少 608 万 元, 为 结 算 调 整 期 间 核 减 预 算 单 位 多 列 的 支 出 经 过 积 极 争 取, 在 办 理 财 政 体 制 结 算 时, 中 央 财 政 增 加 对 厦 门 结 算 补 助 36,575 万 元, 省 财 政 增 加 对 厦 门 结 算 补 助 6,328 万 元, 合 计 42,903 万 元 财 政 部 结 算 时 增 加 补 助 的 具 体 项 目 是 : 出 口 负 担 专 项 补 助 29,366 万 元, 对 台 合 作 交 流 经 费 补 助 4,000 万 元, 消 费 税 和 增 值 税 返 还 补 助 1,585 万 元, 海 岛 特 殊 困 难 补 助 1,000 万 元, 其 他 补 助 624 万 元 省 财 政 厅 结 算 时 增 加 补 助 的 具 体 项 目 是 : 成 品 油 价 格 和 税 费 改 革 转 移 支 付 补 助 收 入 4, 169 万 元, 其 他 补 助 2,159 万 元 以 上 地 方 级 收 支 变 动 增 加 结 余 1,499 万 元, 加 上 结 算 补 助 增 加 42,903 万 元, 以 及 上 级 专 项 补 助 增 加 和 个 别 项 目 列 支 渠 道 调 整 等 因 素 增 加 结 余 6,076 万 元, 市 本 级 年 终 滚 存 结 余 数 为 75,681 万 元, 比 向 市 第 十 四 届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第 一 次 会 议 所 报 告 的 市 本 级 年 终 滚 存 结 余 初 步 执 行 数 25,203 万 元 增 加 了 50,478 万 元 ( 二 ) 决 算 平 衡 情 况 上 述 因 素 及 年 终 各 区 对 账 调 整 后,2011 年 全 市 和 市 本 级 公 共 财 政 决 算 情 况 为 : 全 市 地 方 级 财 政 收 入 3,707,718 万 元, 加 上 中 央 与 省 补 助 收 入 648,587 万 元, 地 方 发 行 债 券 收 入 80,000 万 元, 上 年 滚 存 结 余 100,460 万 元, 国 债 转 贷 收 入 及 上 年 结 余 5,761 万 元, 调 入 预 算 稳 定 调 节 基 金 35,267 万 元, 调 入 资 金 11,836 万 元, 收 入 总 计 4,589,629 万 元 ; 全 市 财 政 支 出 3, 890,726 万 元, 加 上 上 解 上 级 支 出 396,848 万 元, 国 债 转 贷 资 金 支 出 及 当 年 结 余 5,761 万 元, 安 排 预 算 稳 定 调 节 基 金 132,124 万 元, 调 出 资 金 31, 799 万 元, 增 设 预 算 周 转 金 5,000 万 元, 支 出 总 计 4,462,258 万 元 ; 总 收 支 相 抵, 全 市 年 终 滚 存 结 余 127,371 万 元, 扣 除 按 政 策 规 定 应 结 转 到 下 年 继 续 使 用 的 项 目 结 余 资 金 67,057 万 元 后, 全 市 财 政 净 结 余 为 60,314 万 元 市 本 级 财 政 收 入 2,557,594 万 元, 加 上 中 央 与 省 补 助 收 入 648,587 万 元, 下 级 上 解 收 入 44, 506 万 元, 地 方 发 行 债 券 收 入 80,000 万 元, 上 年 滚 存 结 余 51,824 万 元, 国 债 转 贷 收 入 及 上 年 结 余 5,761 万 元, 调 入 预 算 稳 定 调 节 基 金 25,657 万 20

23 元, 调 入 资 金 2,384 万 元, 收 入 总 计 3,416,313 万 元 ; 市 本 级 财 政 支 出 2,466,170 万 元, 加 上 补 助 下 级 支 出 316,998 万 元 上 解 上 级 支 出 396,848 万 元 国 债 转 贷 支 出 及 当 年 结 余 5,761 万 元, 转 贷 财 政 部 代 理 发 行 地 方 政 府 债 券 支 出 20,000 万 元, 安 排 预 算 稳 定 调 节 基 金 111,649 万 元, 调 出 资 金 23, 206 万 元, 支 出 总 计 3,340,632 万 元 ; 总 收 支 相 抵, 市 本 级 年 终 滚 存 结 余 75,681 万 元, 扣 除 按 政 策 规 定 应 结 转 到 下 年 继 续 使 用 的 项 目 结 余 27, 943 万 元 后, 市 本 级 净 结 余 为 47,738 万 元 二 政 府 性 基 金 收 支 决 算 ( 一 ) 结 算 变 动 情 况 上 下 级 财 政 体 制 结 算 后, 省 财 政 基 金 净 补 助 增 加 6,689 万 元, 加 上 个 别 项 目 列 支 渠 道 调 整 等 因 素 减 少 结 余 132 万 元, 市 本 级 年 终 滚 存 结 余 数 为 122,856 万 元, 比 向 市 第 十 四 届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第 一 次 会 议 所 报 告 的 市 本 级 年 终 滚 存 结 余 初 步 执 行 数 116,299 万 元 增 加 了 6,557 万 元 ( 二 ) 决 算 平 衡 情 况 上 述 因 素 及 年 终 各 区 对 账 调 整 后,2011 年 全 市 和 市 本 级 政 府 性 基 金 决 算 情 况 为 : 全 市 基 金 收 入 2,653,785 万 元, 加 上 上 级 补 助 收 入 27,604 万 元 上 年 滚 存 结 余 295,423 万 元 调 入 资 金 45,841 万 元, 收 入 总 计 3,022,653 万 元 ; 全 市 基 金 支 出 2,813,430 万 元, 加 上 上 解 省 支 出 6,996 万 元 调 出 资 金 7,584 万 元, 支 出 总 计 2,828,010 万 元 ; 总 收 支 相 抵, 全 市 基 金 年 终 滚 存 结 余 194,643 万 元 市 本 级 基 金 收 入 1,990,547 万 元, 加 上 上 级 补 助 收 入 27,604 万 元 区 级 上 解 收 入 2,550 万 元 上 年 滚 存 结 余 151,811 万 元 调 入 资 金 23,206 万 元, 收 入 总 计 2,195,718 万 元 ; 市 本 级 基 金 支 出 1,805,542 万 元, 加 上 上 解 省 支 出 6,996 万 元 补 助 区 级 支 出 257,940 万 元 调 出 资 金 2,384 万 元, 支 出 总 计 2,072,862 万 元 ; 总 收 支 相 抵, 市 本 级 基 金 年 终 滚 存 结 余 122,856 万 元 三 国 有 资 本 经 营 收 支 决 算 全 市 国 有 资 本 经 营 预 算 收 入 97,250 万 元, 全 市 国 有 资 本 经 营 预 算 支 出 92,974 万 元, 收 支 相 抵, 年 终 结 余 4,276 万 元 市 本 级 国 有 资 本 经 营 预 算 收 入 76,681 万 元, 市 本 级 国 有 资 本 经 营 预 算 支 出 73,856 万 元, 收 支 相 抵, 年 终 结 余 2,825 万 元 2011 年 全 市 和 市 本 级 国 有 资 本 经 营 收 支 及 结 余 与 市 第 十 四 届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第 一 次 会 议 所 报 告 的 执 行 数 一 致 2011 年, 在 市 委 市 政 府 的 正 确 领 导 和 市 人 大 的 依 法 监 督 下, 在 全 市 各 级 各 部 门 和 社 会 各 方 面 的 共 同 努 力 下, 我 市 各 级 财 税 部 门 深 入 贯 彻 落 实 科 学 发 展 观, 积 极 促 进 经 济 发 展 方 式 转 变 和 经 济 结 构 调 整, 大 力 推 进 岛 内 外 一 体 化 建 设, 进 一 步 提 升 民 生 保 障 水 平, 圆 满 完 成 了 全 年 各 项 预 算 收 支 任 务, 为 特 区 经 济 社 会 平 稳 较 快 发 展 提 供 坚 实 的 财 力 基 础, 实 现 十 二 五 良 好 开 局 在 看 到 成 绩 的 同 时, 我 们 也 清 醒 认 识 到, 我 市 预 算 执 行 中 仍 存 在 着 一 些 不 容 忽 视 的 问 题, 主 要 是 : 经 济 发 展 的 不 确 定 因 素 和 困 难 因 素 增 多, 财 政 收 入 进 一 步 增 长 的 难 度 加 大 ; 提 高 民 生 保 障 落 实 重 大 项 目 和 支 持 经 济 发 展 的 支 出 任 务 繁 重, 收 支 矛 盾 依 然 突 出 ; 个 别 部 门 存 在 支 出 进 度 不 够 理 想 资 金 使 用 效 益 不 高 的 现 象, 财 政 财 务 监 管 仍 需 进 一 步 强 化 为 此, 我 们 将 采 取 有 力 的 应 对 措 施, 扎 实 推 进 各 项 工 作 一 是 认 真 落 实 市 委 市 政 府 扶 企 业 促 融 资 稳 增 长 的 各 项 政 策 措 施, 深 入 开 展 21

24 下 基 层 解 民 忧 办 实 事 促 发 展 活 动, 减 轻 企 业 负 担, 扶 持 企 业 生 产, 扩 大 公 共 投 资, 拓 展 消 费 市 场, 力 促 财 政 经 济 稳 定 增 长 ; 二 是 以 全 面 推 进 综 合 配 套 改 革 为 契 机, 加 快 两 岸 新 兴 产 业 和 现 代 服 务 业 示 范 区 两 岸 区 域 性 金 融 中 心 东 南 国 际 航 运 中 心 等 平 台 建 设, 扎 实 推 进 三 维 招 商 工 作, 加 快 产 业 发 展 转 型 升 级, 夯 实 经 济 发 展 后 劲 ; 三 是 严 格 控 制 一 般 性 经 费 支 出, 重 点 保 障 和 改 善 教 育 文 化 卫 生 社 保 等 民 生 领 域, 不 断 提 高 岛 内 外 基 本 公 共 服 务 均 等 化 水 平, 确 保 为 民 办 实 事 项 目 的 顺 财 政 体 制, 防 范 和 化 解 债 务 风 险, 按 照 全 省 统 一 部 署 积 极 推 进 预 算 信 息 公 开, 提 高 财 政 预 算 透 明 度, 增 强 预 算 执 行 约 束 力 各 位 委 员,2012 年 是 国 内 外 经 济 形 势 十 分 复 杂 的 一 年, 我 们 将 在 市 委 的 坚 强 领 导 下, 自 觉 接 受 市 人 大 及 其 常 委 会 的 指 导 和 监 督, 牢 牢 把 握 稳 中 求 进 的 总 基 调, 坚 定 信 心, 开 拓 进 取, 以 经 济 又 好 又 快 发 展 和 社 会 和 谐 稳 定 的 实 际 成 效, 迎 接 党 的 十 八 大 胜 利 召 开! 以 上 报 告, 请 予 审 议 利 实 施 ; 四 是 继 续 深 化 财 政 改 革, 抓 紧 完 善 市 对 区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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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 2 012 4 31

34 厦 门 市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财 政 经 济 委 员 会 关 于 2011 年 市 本 级 财 政 决 算 的 审 查 报 告 2012 年 6 月 27 日 在 厦 门 市 第 十 四 届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三 次 会 议 上 厦 门 市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财 政 经 济 委 员 会 副 主 任 委 员 张 凌 云 厦 门 市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 2012 年 6 月 20 日 财 经 委 员 会 召 开 第 2 次 全 体 会 议, 听 取 了 市 审 计 局 庄 志 杰 局 长 拟 代 表 市 政 府 提 出 的 厦 门 市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2011 年 度 市 本 级 预 算 执 行 和 其 他 财 政 收 支 的 审 计 工 作 报 告 和 厦 门 市 审 计 局 关 于 市 发 展 和 改 革 委 员 会 市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局 市 经 济 发 展 局 市 投 资 促 进 局 市 环 境 保 护 局 市 质 量 技 术 监 督 局 市 食 品 药 品 监 督 管 理 局 市 民 族 与 宗 教 事 务 管 理 局 及 非 政 府 组 成 部 门 的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和 市 港 口 管 理 局 等 十 个 部 门 决 算 审 签 情 况 报 告, 依 法 对 厦 门 市 人 民 政 府 副 市 长 财 政 局 局 长 黄 强 拟 代 表 市 政 府 提 出 的 厦 门 市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2011 年 厦 门 市 本 级 财 政 决 算 的 报 告 和 2011 年 决 算 草 案 进 行 了 审 查 现 将 审 查 结 果 报 告 如 下 : 一 根 据 市 财 政 决 算 报 告,2011 年 市 本 级 公 共 财 政 预 算 收 入 2,557,594 万 元, 完 成 变 更 后 预 算 的 101.1%, 加 上 中 央 省 补 助 收 入 648,587 万 元, 地 方 发 行 债 券 收 入 80,000 万 元, 上 年 滚 存 结 余 51,824 万 元, 国 债 转 贷 收 入 及 上 年 结 余 5,761 万 元, 区 级 上 解 收 入 44,506 万 元, 调 入 预 算 稳 定 调 节 基 金 25,657 万 元, 调 入 资 金 2,384 万 元, 市 本 级 收 入 总 计 为 3,416,313 万 元 ; 市 本 级 公 共 财 政 预 算 支 出 2,269,813 万 元, 完 成 变 更 后 预 算 的 97.8%, 加 上 中 央 省 专 款 支 出 178,459 万 元, 上 年 结 余 支 出 等 17,898 万 元, 上 解 上 级 支 出 396, 848 万 元, 补 助 区 级 支 出 316,998 万 元, 国 债 转 贷 支 出 及 结 余 5,761 万 元, 转 贷 财 政 部 代 理 发 行 地 方 政 府 债 券 支 出 20,000 万 元, 安 排 预 算 稳 定 调 节 基 金 111,649 万 元, 调 出 资 金 23,206 万 元, 市 本 级 支 出 总 计 3,340,632 万 元 收 支 相 抵, 市 本 级 年 终 滚 存 结 余 75,681 万 元, 其 中 : 净 结 余 47,738 万 元 2011 年 市 本 级 决 算 与 市 十 四 届 代 表 大 会 第 一 次 会 议 上 报 告 的 预 算 执 行 数 比 较, 市 本 级 滚 存 结 余 增 加 50,478 万 元 2011 年 全 市 地 方 级 财 政 收 入 总 计 4,589,629 万 元, 支 出 总 计 4,462,258 万 元, 收 支 相 抵, 滚 存 结 余 127,371 万 元, 其 中 净 结 余 60,314 万 元 决 算 与 在 市 十 四 届 代 表 大 会 第 一 次 会 议 上 报 告 的 预 算 执 行 数 比 较, 滚 存 结 余 增 加 50,478 万 元 2011 年 市 本 级 基 金 预 算 收 入 1,990,547 万 元, 完 成 预 算 的 100.7%, 其 中 : 土 地 出 让 收 入 1, 869,032 万 元 ; 市 本 级 基 金 预 算 收 入 加 上 上 级 补 助 收 入 27,604 万 元 区 级 上 解 收 入 2,550 万 元 上 年 滚 存 结 余 151,811 万 元 调 入 资 金 23,206 万 元, 收 入 总 计 2,195,718 万 元 市 本 级 基 金 预 算 支 出 1,688,273 万 元, 完 成 预 算 的 97.1%, 其 中 : 土 地 基 金 支 出 1,621,205 万 元 ; 市 本 级 基 金 预 算 支 出 加 上 中 央 省 专 款 支 出 241 万 元, 上 年 结 余 支 32

35 出 等 117,028 万 元, 上 解 省 支 出 6,996 万 元, 补 助 区 级 支 出 257,940 万 元, 调 出 资 金 2,384 万 元, 支 出 总 计 2,072,862 万 元 总 收 支 相 抵, 市 本 级 基 金 预 算 年 终 滚 存 结 余 122,856 万 元, 其 中 : 土 地 基 金 滚 存 结 余 27,960 万 元 2011 年 市 本 级 基 金 决 算 与 市 十 四 届 代 表 大 会 第 一 次 会 议 上 报 告 的 预 算 执 行 数 比 较, 市 本 级 基 金 滚 存 结 余 增 加 6,557 万 元 2011 年 全 市 基 金 收 入 总 计 3,022,653 万 元, 其 中 : 土 地 出 让 收 入 2,530,377 万 元 ; 全 市 基 金 支 出 总 计 2,828,010 万 元, 其 中 : 土 地 基 金 支 出 2, 673,013 万 元 ; 总 收 支 相 抵, 全 市 基 金 预 算 年 终 滚 存 结 余 194,643 万 元, 其 中 : 土 地 基 金 滚 存 结 余 81,658 万 元 决 算 与 市 十 四 届 代 表 大 会 第 一 次 会 议 上 报 告 的 预 算 执 行 数 比 较, 滚 存 结 余 增 加 6, 557 万 元 2011 年 市 本 级 国 有 资 本 经 营 预 算 收 入 76, 681 万 元, 市 本 级 国 有 资 本 经 营 预 算 支 出 73,856 万 元, 收 支 相 抵, 年 终 滚 存 结 余 2,825 万 元 全 市 国 有 资 本 经 营 预 算 收 入 97,250 万 元, 全 市 国 有 资 本 经 营 预 算 支 出 92,974 万 元, 收 支 相 抵, 年 终 滚 存 结 余 4,276 万 元 决 算 数 与 在 市 十 四 届 代 表 大 会 第 一 次 会 议 上 报 告 的 预 算 执 行 数 一 致 二 经 过 调 查 与 审 议, 财 经 委 员 会 认 为 :2011 年 是 十 二 五 规 划 的 开 局 之 年, 市 政 府 及 财 税 等 部 门 深 入 贯 彻 落 实 科 学 发 展 观 和 党 的 十 七 大 十 七 届 六 中 全 会 的 精 神, 按 照 省 市 加 快 海 西 建 设, 打 好 五 大 战 役 的 各 项 部 署, 一 方 面 着 力 增 强 经 济 增 长 的 内 在 动 力, 促 进 经 济 增 长 方 式 的 转 变 和 经 济 结 构 的 调 整, 努 力 构 建 财 政 收 入 稳 定 增 长 机 制 ; 另 一 方 面 继 续 优 化 财 政 支 出 结 构, 加 大 民 生 支 出 重 点 支 出 的 保 障 力 度, 按 照 上 级 部 门 的 要 求 及 时 用 好 上 级 补 助 资 金, 通 过 对 区 级 的 转 移 支 付, 促 进 了 市 委 市 政 府 重 大 政 策 的 落 实, 保 障 岛 内 外 一 体 化 建 设, 较 好 地 完 成 了 各 项 预 算 收 支 任 务, 收 支 平 衡, 尚 有 结 余, 预 算 执 行 情 况 总 体 良 好 厦 门 市 人 民 政 府 副 市 长 财 政 局 局 长 黄 强 受 市 政 府 委 托 提 出 的 2011 年 市 本 级 财 政 决 算 报 告 符 合 实 际 情 况, 建 议 本 次 常 委 会 批 准 市 政 府 提 出 的 2011 年 市 本 级 财 政 决 算 草 案 财 经 委 员 会 同 时 认 为, 市 审 计 局 加 大 对 政 府 性 投 资 项 目 社 会 保 障 资 金 政 府 采 购 国 有 企 业 的 审 计 力 度, 为 规 范 财 政 预 决 算 管 理, 促 进 各 项 制 度 的 建 立 和 进 一 步 完 善, 提 高 财 政 资 金 使 用 效 益 做 了 大 量 工 作, 发 挥 了 重 要 作 用 从 审 计 报 告 和 调 查 结 果 来 看,2011 年 度 预 算 执 行 中 仍 然 存 在 一 些 问 题 : 预 算 管 理 还 不 够 严 格, 个 别 部 门 扩 大 支 出 范 围, 项 目 论 证 不 够 充 分, 个 别 收 入 没 有 执 行 收 支 两 条 线, 政 府 采 购 监 管 不 到 位, 个 别 政 府 投 资 项 目 存 在 管 理 上 的 漏 洞 等 问 题 三 根 据 市 人 大 常 委 会 的 要 求, 市 审 计 局 对 市 发 展 改 革 委 员 会 等 十 个 部 门 的 2011 年 决 算 进 行 了 审 签 工 作, 从 审 签 结 果 来 看, 总 体 是 好 的, 各 部 门 基 本 能 按 照 年 初 人 代 会 通 过 的 部 门 预 算 执 行, 决 算 ( 草 案 ) 基 本 上 能 如 实 反 映 年 度 财 务 收 支 状 况 但 部 门 决 算 审 签 中 也 发 现 一 些 几 年 来 审 计 决 算 审 签 发 现 的 共 性 问 题, 主 要 表 现 在 固 定 资 产 核 算 管 理 不 规 范 ; 往 来 款 未 及 时 清 理, 出 现 挤 占 专 项 资 金 行 为 ; 会 计 核 算 不 够 规 范 ; 个 别 二 级 预 算 单 位 违 规 发 放 补 贴 等 四 针 对 预 算 执 行 和 决 算 中 反 映 的 问 题, 财 经 委 员 会 建 议 : 1 要 认 真 做 好 审 计 发 现 问 题 的 督 查 整 改 工 作 对 厦 门 市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2011 年 度 市 本 级 预 33

36 算 执 行 和 其 他 财 政 收 支 的 审 计 工 作 报 告 中 指 出 的 问 题, 市 政 府 已 责 成 相 关 部 门 认 真 分 析 原 因, 并 要 求 切 实 加 以 整 改, 对 违 法 违 纪 案 件 也 依 法 移 送 有 关 机 关 ; 审 计 工 作 报 告 中 提 出 的 意 见 是 可 行 的, 应 当 认 真 加 以 落 实 市 政 府 应 根 据 监 督 法 的 规 定, 将 纠 正 情 况 和 处 理 结 果 在 年 底 前 向 市 人 大 常 委 会 报 告 市 政 府 要 进 一 步 充 实 审 计 力 量, 加 大 审 计 力 度, 继 续 发 挥 审 计 机 关 的 监 督 作 用, 加 强 对 重 点 支 出 重 点 投 资 建 设 项 目 政 府 采 购 民 生 工 程 的 审 计 监 督 2 要 进 一 步 完 善 财 政 转 移 支 付 制 度 要 进 一 步 科 学 界 定 市 区 政 府 间 的 事 权 和 财 权, 逐 步 健 全 科 学 公 开 透 明 的 财 政 转 移 支 付 制 度, 切 实 保 障 区 级 政 府 基 本 的 财 政 支 配 能 力, 进 一 步 落 实 基 本 公 共 服 务 均 等 化 ; 要 通 过 完 善 市 区 财 政 体 制, 调 整 财 政 转 移 支 付 结 构, 提 高 一 般 性 转 移 支 付, 特 别 是 均 衡 性 转 移 支 付 所 占 比 重, 压 缩 专 项 转 移 支 付 规 模, 有 效 发 挥 转 移 支 付 对 于 均 衡 区 级 财 力 的 作 用 要 建 立 市 对 区 转 移 支 付 资 金 使 用 情 况 的 考 评 机 制, 每 年 市 政 府 向 市 人 大 常 委 会 报 告 预 算 执 行 情 况 时, 对 转 移 支 付 下 达 和 资 金 拨 付 情 况 应 进 行 专 项 说 明 3 要 加 强 政 府 性 投 资 的 管 理 和 监 督 工 作 目 前, 我 市 有 大 量 已 经 使 用 的 政 府 性 基 建 项 目 未 办 理 竣 工 结 算, 有 的 项 目 甚 至 长 达 十 几 年 因 此 市 政 府 应 成 立 专 门 机 构, 全 面 及 时 开 展 政 府 性 投 资 项 目 的 清 理 工 作, 严 格 规 范 工 程 建 设 行 为, 推 动 业 主 单 位 及 时 办 理 工 程 项 目 竣 工 结 算 今 后 要 加 强 政 府 性 投 资 的 管 理 和 监 督 工 作, 保 证 工 程 建 设 项 目 招 投 标 工 作 的 严 肃 性, 规 范 工 程 发 包 合 同 履 约 工 程 施 工 变 更 和 竣 工 结 算 行 为, 严 格 工 程 施 工 变 更 审 批 和 竣 工 结 算 审 核, 进 一 步 提 高 工 程 建 设 质 量 和 财 政 资 金 投 资 使 用 效 益 4 要 加 大 预 算 公 开 的 力 度 要 根 据 中 央 及 全 省 的 统 一 部 署, 继 续 加 大 部 门 预 算 决 算 三 公 经 费 向 社 会 公 开 的 力 度, 增 强 预 算 决 算 公 开 三 公 经 费 公 开 资 料 的 可 读 性, 全 面 接 受 社 会 监 督 要 严 格 控 制 三 公 经 费 等 一 般 性 财 政 支 出, 并 增 强 预 算 执 行 的 透 明 度 以 上 报 告 妥 否, 请 审 议 厦 门 市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2011 年 度 市 本 级 预 算 执 行 和 其 他 财 政 收 支 的 审 计 工 作 报 告 2012 年 6 月 27 日 在 厦 门 市 第 十 四 届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三 次 会 议 上 厦 门 市 审 计 局 局 长 庄 志 杰 厦 门 市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 我 受 市 人 民 政 府 委 托, 向 市 人 大 常 委 会 报 告 2011 年 度 市 本 级 预 算 执 行 和 其 他 财 政 收 支 的 审 计 情 况, 请 予 审 议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审 计 法 和 厦 门 市 地 方 预 算 执 行 情 况 审 计 监 督 办 法 的 规 定, 市 审 计 局 34

37 对 2011 年 度 市 本 级 预 算 执 行 和 其 他 财 政 收 支 进 行 了 审 计 审 计 中 坚 持 以 科 学 发 展 观 为 指 导, 认 真 履 行 宪 法 和 审 计 法 赋 予 的 职 责, 加 强 对 权 力 运 行 的 监 督 和 制 约, 密 切 关 注 经 济 运 行 的 合 规 性 合 法 性 和 效 益 性, 揭 露 和 查 处 重 大 违 法 违 规 问 题 和 经 济 犯 罪 案 件, 坚 持 从 体 制 机 制 层 面 分 析 问 题 提 出 建 议, 更 好 地 发 挥 审 计 免 疫 系 统 功 能, 当 好 公 共 财 政 的 卫 士 审 计 结 果 表 明,2011 年, 各 部 门 各 单 位 在 市 委 市 政 府 的 正 确 领 导 下, 以 科 学 发 展 为 主 题, 以 加 快 转 变 经 济 发 展 方 式 为 主 线, 加 强 财 政 财 务 管 理, 认 真 组 织 预 算 执 行, 较 好 地 完 成 市 人 大 批 准 的 市 本 级 财 政 预 算 2011 年, 市 本 级 财 政 收 入 亿 元, 完 成 调 整 后 预 算 的 %, 比 2010 年 增 长 30.84%; 市 本 级 当 年 一 般 预 算 支 出 亿 元, 完 成 调 整 后 预 算 的 97.77%, 加 上 中 央 省 专 款 和 上 年 结 余 等 在 当 年 体 现 支 出 亿 元, 市 本 级 财 政 支 出 亿 元, 比 2010 年 增 长 % 财 政 增 收 态 势 良 好 2011 年, 财 政 总 收 入 652 亿 元 地 方 级 收 入 371 亿 元, 分 别 比 上 年 增 长 26.2% 和 32.6%, 财 政 总 收 入 占 GDP 的 %, 地 方 级 收 入 占 财 政 总 收 入 的 56.9% 市 本 级 税 收 收 入 206 亿 元, 占 本 级 财 政 收 入 的 80%, 比 上 年 增 长 29.82%, 增 收 贡 献 率 78%; 非 税 收 入 50 亿 元, 占 本 级 财 政 收 入 的 20%, 比 上 年 增 长 %, 增 收 贡 献 率 22% 财 政 收 入 质 量 更 趋 优 化 重 点 支 出 有 效 保 障 2011 年, 市 本 级 财 力 的 增 强 及 资 金 统 筹 力 度 的 加 大, 有 效 保 证 各 项 重 点 支 出 的 资 金 需 求 积 极 争 取 中 央 代 发 地 方 政 府 债 券 8 亿 元, 发 挥 政 府 融 资 平 台 作 用, 岛 外 新 城 建 设 加 快, 岛 内 片 区 开 发 稳 步 推 进, 产 业 布 局 初 具 雏 形 预 算 安 排 51 亿 元 多 方 扶 持 企 业 发 展, 组 建 金 圆 信 息 轨 道 等 国 有 集 团 公 司, 做 大 做 强 国 有 经 济 优 化 支 出 结 构, 加 大 对 教 育 科 技 文 体 社 保 卫 生 的 投 入, 分 别 比 上 年 增 长 32% 20% 50% 17% 34% 财 政 改 革 不 断 深 化 首 次 独 立 编 列 国 有 资 本 经 营 预 算,2011 年 国 有 资 本 经 营 收 入 7.67 亿 元, 完 成 调 整 后 预 算 的 102.6%, 国 有 资 本 经 营 支 出 7.39 亿 元, 完 成 调 整 后 预 算 的 98.8% 调 整 物 业 非 在 编 等 定 额, 基 本 支 出 标 准 体 系 更 加 优 化 公 共 资 源 市 场 配 置 监 管 条 例 和 非 税 收 入 管 理 办 法 正 式 实 施, 财 政 制 度 体 系 日 趋 完 善 积 极 推 进 预 算 信 息 公 开, 财 政 透 明 度 进 一 步 增 强 一 市 本 级 预 算 执 行 审 计 情 况 2011 年, 市 财 政 局 在 具 体 组 织 本 级 预 算 执 行 过 程 中 较 好 地 履 行 了 职 责, 市 本 级 预 算 编 制 的 质 量 执 行 的 效 果 和 管 理 的 水 平 进 一 步 提 高, 为 我 市 经 济 社 会 健 康 发 展 提 供 了 坚 实 的 财 力 基 础 但 审 计 中 也 发 现 一 些 需 要 纠 正 和 改 进 的 问 题 ( 一 ) 财 政 资 金 滞 留 在 部 门 财 政 资 金 专 户 14, 万 元 截 至 2011 年 底, 市 财 政 局 与 市 科 技 局 共 同 设 立 的 科 技 资 金 专 户 结 余 7, 万 元, 与 厦 门 海 翼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共 同 设 立 的 两 个 财 政 资 金 专 户 结 余 5, 万 元, 与 厦 门 航 空 工 业 有 限 公 司 共 同 设 立 的 财 政 资 金 专 户 结 余 1, 万 元 ( 二 ) 价 格 调 节 基 金 管 理 方 面 存 在 问 题 截 至 2011 年 底, 财 政 专 户 沉 淀 的 价 调 基 金 共 计 9, 万 元, 其 中 : 当 年 缴 入 财 政 专 户 的 有 万 元, 预 算 列 支 转 专 户 的 有 4,200 万 元, 历 年 滚 存 结 余 4,715 万 元 2011 年, 市 财 政 局 从 35

38 价 格 调 节 基 金 中 安 排 旅 游 发 展 专 项 支 出 3, 万 元, 不 符 合 国 家 发 改 委 关 于 价 格 调 节 基 金 应 专 项 用 于 调 控 价 格 稳 定 市 场 的 规 定 市 财 政 局 对 上 述 问 题 很 重 视, 积 极 采 取 措 施 逐 项 进 行 整 改,2012 年, 已 将 旅 游 发 展 专 项 支 出 调 整 由 其 他 渠 道 列 支, 并 进 一 步 加 强 预 算 管 理, 提 高 财 政 资 金 使 用 效 益 二 27 个 部 门 单 位 预 算 执 行 审 计 情 况 市 审 计 局 共 对 27 个 部 门 单 位 开 展 审 计, 延 伸 审 计 39 个 所 属 单 位 审 计 结 果 表 明, 这 些 部 门 单 位 重 视 和 加 强 预 算 管 理, 不 断 完 善 财 务 管 理 制 度, 加 强 对 财 政 资 金 使 用 的 监 督, 部 门 预 算 的 执 行 力 与 约 束 力 有 所 增 强, 违 纪 违 规 问 题 明 显 减 少, 财 政 财 务 管 理 水 平 进 一 步 提 高 但 预 算 执 行 和 预 算 管 理 中 也 存 在 一 些 有 待 改 进 的 问 题 : 一 是 预 算 执 行 没 有 完 全 到 位 5 个 部 门 单 位 超 预 算 支 出 万 元, 主 要 是 交 通 费 车 辆 费 用 等 实 际 支 出 超 预 算 13 个 部 门 单 位 2011 年 末 专 项 资 金 结 余 万 元 二 是 预 算 管 理 不 够 严 格 和 规 范 2 个 部 门 单 位 未 严 格 执 行 政 府 采 购 和 招 投 标 规 定, 涉 及 金 额 万 元 ;1 个 部 门 年 初 编 报 预 算 时 未 明 确 具 体 执 行 单 位, 涉 及 金 额 25 万 元 ;2 个 单 位 预 算 编 制 不 完 整, 部 分 非 税 收 入 和 经 营 收 入 未 纳 入 部 门 预 算 管 理, 涉 及 金 额 万 元 三 是 扩 大 预 算 支 出 范 围 万 元, 挤 占 财 政 专 项 资 金 万 元 10 个 部 门 单 位 未 严 格 执 行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扩 大 财 政 支 出 范 围 和 标 准 万 元, 主 要 表 现 在 多 提 工 会 经 费 提 高 标 准 或 扩 大 范 围 发 放 津 贴 补 贴 加 班 费 在 公 用 经 费 或 专 项 经 费 中 列 支 福 利 性 费 用 工 会 费 用 等 7 个 部 门 车 辆 招 待 差 旅 装 修 购 置 设 备 培 训 等 费 用 挤 占 专 项 经 费 等 共 计 万 元 四 是 未 按 规 定 及 时 上 缴 财 政 收 入 2, 万 元 7 个 部 门 单 位 的 行 政 事 业 性 收 费 和 经 营 服 务 性 收 入 等 共 计 2, 万 元, 未 及 时 上 缴 财 政 主 要 是 拆 迁 补 偿 收 入 执 行 费 诉 讼 费 房 租 收 入 保 险 赔 偿 金 罚 没 款 收 入 及 利 息 收 入 等 五 是 基 建 项 目 未 及 时 办 理 工 程 竣 工 决 算 4 个 部 门 单 位 的 4 个 基 建 项 目 未 办 理 竣 工 决 算 手 续, 投 资 额 26, 万 元 六 是 职 业 技 能 鉴 定 收 费 体 制 不 合 理 职 业 技 能 鉴 定 收 费 是 行 政 事 业 性 收 费, 目 前 的 收 费 体 制 是 由 56 家 职 业 技 能 鉴 定 站 和 17 家 全 国 职 业 资 格 统 一 鉴 定 报 名 点 收 取 职 业 技 能 鉴 定 费, 市 职 业 技 能 鉴 定 指 导 中 心 在 发 放 学 员 资 格 证 书 时, 按 鉴 定 类 型, 从 各 职 业 技 能 鉴 定 站 和 报 名 点 收 取 的 职 业 技 能 鉴 定 费 中, 提 取 一 定 比 例 缴 入 市 财 政 专 户, 其 余 留 在 各 鉴 定 站 和 报 名 点 该 收 费 体 制 存 在 的 主 要 问 题 一 是 大 部 分 收 费 机 构 主 体 不 合 法, 无 收 费 许 可 证 二 是 职 业 技 能 鉴 定 收 入 未 纳 入 单 位 预 算, 以 备 查 账 进 行 核 算, 管 理 监 督 薄 弱, 部 分 职 业 技 能 鉴 定 收 入 未 及 时 上 缴 财 政 专 户 三 是 大 部 分 收 费 未 使 用 非 税 收 入 专 用 票 据, 而 是 使 用 文 化 体 育 业 统 一 发 票 服 务 业 统 一 发 票 学 生 收 费 专 用 票 据 收 款 收 据 等 七 是 部 门 决 算 ( 草 案 ) 编 报 不 够 准 确 在 对 10 个 部 门 2011 年 度 决 算 ( 草 案 ) 审 计 中 发 现, 这 些 部 门 不 同 程 度 地 存 在 决 算 ( 草 案 ) 反 映 的 收 入 支 出 结 余 不 够 准 确, 资 产 和 负 债 不 够 真 实, 涉 及 金 额 1, 万 元 对 这 些 问 题, 市 审 计 局 已 签 署 决 算 草 案 审 签 意 见 书, 要 求 予 以 纠 正 对 上 述 问 题, 市 政 府 很 重 视, 已 要 求 有 关 部 门 采 取 措 施 认 真 整 改, 属 于 管 理 不 规 范 的 问 题, 已 要 36

39 求 相 关 部 门 尽 快 纠 正, 并 完 善 相 关 制 度 ; 属 违 纪 违 规 的 问 题, 市 审 计 局 已 下 达 审 计 决 定 进 行 处 理 ; 对 严 重 违 法 违 纪 问 题 已 移 送 有 关 部 门 进 一 步 检 查 目 前 各 单 位 正 在 认 真 整 改 中, 市 财 政 局 市 人 力 资 源 与 社 会 保 障 局 市 物 价 局 等 部 门 将 对 市 职 业 技 能 鉴 定 收 费 体 制 进 一 步 规 范 理 顺 三 2011 年 度 市 政 府 采 购 制 度 执 行 的 审 计 情 况 市 审 计 局 对 2011 年 度 市 政 府 采 购 制 度 执 行 情 况 进 行 了 专 项 审 计 调 查, 审 计 结 果 表 明, 近 年 来, 市 财 政 部 门 监 察 部 门 制 定 一 系 列 制 度, 对 规 范 我 市 的 政 府 采 购 起 到 了 重 要 作 用, 提 高 了 财 政 资 金 的 使 用 效 益, 但 调 查 也 发 现 一 些 有 待 改 进 的 问 题 : ( 一 ) 部 分 工 作 人 员 在 政 府 采 购 过 程 中 涉 嫌 受 贿 部 分 采 购 单 位 和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的 工 作 人 员 在 政 府 采 购 过 程 中 涉 嫌 收 受 贿 赂, 为 供 应 商 违 规 中 标 提 供 便 利, 个 别 供 应 商 甚 至 按 照 实 际 采 购 数 量 向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的 工 作 人 员 支 付 回 扣, 上 述 违 法 违 规 的 问 题, 已 移 送 司 法 机 关 立 案 调 查 11 人 ( 二 ) 大 宗 货 物 政 府 采 购 制 度 不 够 完 善, 部 分 采 购 项 目 效 率 较 低 一 是 不 相 容 职 能 未 有 效 区 分 从 目 前 发 生 的 一 系 列 采 购 行 贿 受 贿 案 件 显 示, 经 发 公 司 / 万 翔 网 商 独 自 承 担 的 职 能 范 围 过 广, 涵 盖 了 采 购 人 采 购 中 心 财 政 支 付 中 心 供 应 商 后 期 服 务 等 众 多 环 节 和 领 域, 行 政 职 能 和 商 业 行 为 未 有 效 区 分, 缺 乏 有 效 监 管, 容 易 滋 生 腐 败 二 是 采 购 效 率 不 高 2011 年, 经 发 公 司 共 代 理 政 府 采 购 业 务 1,094 项, 其 中 大 宗 货 物 617 项, 当 年 采 购 周 期 超 过 三 个 月 的 项 目 达 312 项 ( 三 ) 部 分 政 府 采 购 项 目 存 在 倾 向 性 中 标 现 象 一 是 公 开 招 标 过 程 中, 代 理 机 构 根 据 采 购 人 倾 向 供 应 商 的 情 况 量 身 定 制 招 标 文 件, 导 致 相 同 的 供 应 商 在 不 同 招 标 项 目 中 的 技 术 分 和 商 务 分 得 分 悬 殊 二 是 竞 争 性 谈 判 中 采 购 人 倾 向 性 评 分 决 定 采 购 结 果, 部 分 采 购 人 代 表 作 为 谈 判 小 组 成 员 之 一, 给 倾 向 供 应 商 的 评 分 远 高 于 其 他 供 应 商, 导 致 报 价 最 高 的 供 应 商 中 标 ( 四 ) 评 审 专 家 人 数 不 足, 专 家 评 分 不 够 规 范 一 是 截 至 2011 年 底, 我 市 政 府 采 购 的 评 审 专 家 共 计 910 名, 其 中 106 名 专 家 一 年 内 没 有 参 与 评 审,67 名 专 家 一 年 内 参 加 了 超 过 150 个 项 目 的 评 审 或 论 证 工 作 ; 个 别 医 疗 设 备 类 因 专 业 划 分 较 细, 专 家 人 数 较 少, 个 别 专 家 一 年 内 参 加 项 目 超 过 290 个 二 是 有 的 机 电 项 目 专 家 集 体 评 相 同 分, 对 参 与 投 标 供 应 商 的 技 术 和 商 务 评 分 完 全 一 致 三 是 有 的 专 家 对 同 一 产 品 的 技 术 评 分 倾 向 性 明 显, 结 果 差 别 较 大 针 对 上 述 政 府 采 购 制 度 执 行 中 存 在 的 问 题, 市 政 府 很 重 视, 市 财 政 局 等 主 管 部 门 正 积 极 采 取 措 施 进 行 整 改, 完 善 相 关 制 度, 进 一 步 加 强 政 府 采 购 项 目 特 别 是 大 宗 货 物 采 购 的 管 理 四 社 会 保 障 资 金 审 计 情 况 今 年, 审 计 署 重 庆 特 派 办 对 我 市 开 展 了 社 会 保 障 资 金 审 计, 对 我 市 征 管 支 三 分 离 的 社 会 保 险 管 理 模 式 城 乡 一 体 化 的 社 会 保 险 政 策 体 系 五 合 一 的 社 会 保 险 业 务 经 办 管 理 体 制 及 统 一 共 享 的 信 息 系 统 管 理 平 台 等 强 化 社 会 保 险 管 理 的 四 项 措 施, 给 予 了 充 分 肯 定 近 年 来, 我 市 以 基 本 养 老 基 本 医 疗 和 最 低 生 活 保 障 为 重 点, 不 断 健 全 完 善 覆 盖 城 乡 的 社 会 保 障 体 系 社 会 保 障 工 作 成 效 明 显, 较 大 程 度 实 现 了 广 覆 盖 保 基 本 多 层 次 可 持 续 的 政 策 目 标 但 审 计 中 也 发 现 一 些 有 待 进 一 步 规 范 的 问 题, 主 要 有 : 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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