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源班教材設計-性教育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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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第 八 章 性 侵 害 防 制 及 輔 導 教 導 兒 童 如 何 自 我 保 護 是 預 防 兒 童 性 侵 害 的 重 要 方 法 之 一, 儘 管 兒 童 具 有 自 我 保 護 的 技 能, 但 在 面 對 危 險 情 境 時 其 應 變 能 力 畢 竟 有 限, 此 時 家 長 及 教 師 的 關 注 和 保 護 對 學 童 而 言 是 很 重 要 特 殊 兒 童 在 學 齡 階 段 的 主 要 生 活 環 境 為 家 庭 和 學 校, 在 兒 童 性 侵 害 議 題 上, 父 母 及 教 師 則 扮 演 教 育 者 和 保 護 者 的 角 色, 若 父 母 及 師 長 具 備 較 多 預 防 性 侵 害 的 知 識, 不 但 有 助 於 教 育 和 澄 清 孩 子 對 性 侵 害 的 概 念 之 外, 也 比 較 懂 得 如 何 預 防 和 處 理 性 侵 害 事 件 在 學 校 方 面, 教 師 是 學 童 在 校 生 活 的 主 要 照 顧 者, 其 在 性 侵 害 事 件 的 角 色 上 扮 演 上 三 種 主 要 功 能 :( 一 ) 觀 察 者 : 教 師 能 藉 由 透 過 觀 察 學 童 在 學 校 的 異 常 表 現 及 較 差 的 人 際 互 動 情 形, 覺 察 學 童 的 異 樣 行 為 表 現, 以 做 為 兒 童 是 否 遭 受 性 侵 害 的 線 索 之 一 ( 二 ) 維 護 者 : 因 國 民 小 學 學 童 一 天 約 有 三 分 之 一 的 時 間 在 學 校 活 動, 教 師 則 負 有 學 童 在 校 安 全 的 責 任, 避 免 孩 子 暴 露 於 危 險 情 境 中 ( 三 ) 教 育 者 : 教 導 學 童 及 其 家 長 預 防 性 侵 害 知 識 態 度 和 技 能, 尤 其 對 於 特 殊 兒 童 而 言, 當 其 兩 性 特 徵 開 始 出 現 後, 在 兩 性 人 際 關 係 的 學 習 以 及 自 我 保 護 上 應 更 著 重 所 以 教 師 本 身 必 須 對 如 何 預 防 兒 童 性 侵 害 的 知 識 有 充 分 瞭 解, 持 有 正 確 態 度 後, 方 能 實 際 採 行 預 防 措 施, 以 助 特 殊 兒 童 在 校 的 安 全, 及 家 長 的 防 制 知 識 態 度 行 為 等 ( 陳 青 蕙,2000) 153

2 第 一 節 性 侵 害 的 定 義 近 年 來 社 會 上 兒 童 性 侵 害 的 事 件 頻 傳, 而 多 數 專 業 人 員 指 出 在 臨 床 上 接 觸 的 兒 童 性 侵 害 受 害 者 年 齡 以 6-14 歲 為 最 多, 因 這 個 年 齡 層 正 好 是 國 民 小 學 階 段, 生 活 多 需 依 賴 父 母 和 教 師 的 協 助 所 以 從 衛 生 教 育 者 的 立 場 來 看, 要 有 效 地 預 防 兒 童 性 侵 害 的 發 生, 必 須 從 教 師 和 學 童 家 長 著 手, 正 確 預 防 兒 童 性 侵 害 知 識 的 灌 輸 態 度 的 養 成 及 技 能 的 應 用 是 迫 切 需 要 的 在 發 展 兒 童 性 侵 害 預 防 教 育 之 前, 首 先 應 瞭 解 教 師 或 學 童 家 長 對 防 制 性 侵 害 知 識 態 度 行 為, 以 做 為 發 展 兒 童 性 侵 害 相 關 研 究 的 基 礎 一 認 識 性 侵 害 Katz 與 Mazur(1979) 以 及 Thomas 與 Jamieson(1995) 指 出 兒 童 期 至 青 年 期 是 性 侵 害 被 害 高 危 險 群, 國 內 性 侵 害 被 害 人 年 齡 分 析 統 計 資 料 從 民 國 87 年 至 91 年, 未 滿 十 八 歲 之 兒 童 少 年 所 佔 的 比 例 都 超 過 六 成, 同 樣 顯 示 出 兒 童 及 少 年 是 性 侵 害 被 害 的 最 高 危 險 群, 此 數 據 值 得 我 們 對 兒 童 及 少 年 的 性 侵 害 防 治 工 作 加 以 重 視 表 8-1 民 國 八 十 七 年 至 九 十 一 年 兒 童 少 年 性 侵 害 被 害 人 年 齡 分 析 0-5 歲 (%) 6-11 歲 (%) 歲 (%) 合 計 (%) 87 年 年 年 年 年 資 料 來 源 : 引 自 內 政 部 警 政 署 統 計 資 料 - 性 別 統 計 - 性 侵 害 被 害 人 性 別 統 計 Hung(1994) 指 出 性 犯 罪 的 舉 發 率 較 其 他 犯 罪 型 態 低, 且 成 人 傾 向 不 願 相 信 兒 童 性 侵 害 的 真 實 性 基 於 以 上 的 錯 誤 認 知, 加 上 兒 童 及 少 年 遭 受 性 侵 害 被 害 後 可 能 因 年 紀 較 小, 而 不 知 該 如 何 因 應 與 面 對, 在 此 期 間 則 易 因 時 間 流 逝 跡 證 154

3 保 存 不 易, 導 致 兒 童 性 侵 害 案 件, 不 易 被 發 現 及 被 報 案, 而 加 害 人 也 較 不 易 被 指 控 及 定 罪 ( 楊 士 隆 鄭 瑞 隆, 2002) 在 九 年 一 貫 新 課 程 中, 雖 然 賦 予 教 師 自 編 教 材 之 權 限 與 職 責, 然 而 在 班 級 事 務 及 行 政 業 務 繁 忙 的 同 時, 如 能 提 供 一 套 有 效 且 適 用 的 性 侵 害 防 治 教 育 課 程 教 材 供 教 師 使 用, 相 信 對 於 各 校 落 實 性 侵 害 防 治 教 育 會 有 相 當 大 的 助 益, 因 此 如 何 編 選 一 套 有 效 且 適 用 的 性 侵 害 防 治 教 育 教 材, 便 成 為 性 侵 害 防 治 教 育 落 實 與 否 的 先 決 要 件 在 教 育 執 行 方 面, 教 育 部 依 據 性 侵 害 犯 罪 防 治 法 第 八 條 規 定, 編 製 中 小 學 性 侵 害 防 治 教 育 實 施 原 則 及 課 程 參 考 綱 要, 各 校 實 施 性 侵 害 防 治 教 育 應 包 括 : 1. 兩 性 平 等 之 教 育 ;2. 正 確 性 心 理 之 建 設 ;3. 對 他 人 性 自 由 之 尊 重 ;4. 性 侵 害 犯 罪 之 認 識 ;5. 性 侵 害 危 機 之 處 理 ;6. 性 侵 害 防 範 之 技 巧 ;7. 其 他 與 性 侵 害 有 關 之 教 育 且 每 學 年 至 少 實 施 四 小 時 以 上 之 性 侵 害 防 治 教 育 ( 教 育 部 訓 育 委 員 會, 1997) 下 表 8-2 則 為 國 小 階 段 可 適 用 的 性 侵 害 相 關 課 程 綱 要 : 表 8-2 國 小 階 段 可 適 用 的 性 侵 害 相 關 課 程 綱 要 目 標 學 前 及 國 小 低 年 級 國 小 中 高 年 級 兩 性 平 等 教 育 正 確 性 心 理 之 建 設 對 他 人 性 自 由 之 尊 重 性 侵 害 犯 罪 之 認 識 1. 肯 定 人 性 之 良 善 面 及 社 會 之 光 明 面 2. 對 身 體 之 認 識 1. 尊 重 身 體 自 主 權 2. 認 識 好 與 不 好 的 碰 觸 3. 尊 重 隱 私 權 1. 肯 定 人 性 之 良 善 面 及 社 會 之 光 明 面 2. 對 身 體 之 認 識 3. 了 解 性 心 理 及 性 生 理 4. 破 除 性 別 角 色 刻 版 印 象 5. 學 習 兩 性 互 敬 互 助 1. 尊 重 身 體 自 主 權 2. 認 識 好 與 不 好 的 碰 觸 3. 尊 重 隱 私 權 4. 尊 重 性 自 主 權 5. 認 識 性 侵 害 的 法 律 觀 念 6. 認 識 性 侵 害 之 類 型 及 影 響 155

4 目 標 學 前 及 國 小 低 年 級 國 小 中 高 年 級 性 侵 害 防 範 之 技 巧 性 侵 害 危 機 之 處 理 1. 學 習 自 我 肯 定 2. 辨 識 危 險 情 境 3. 學 習 應 變 策 略 4. 管 理 恐 慌 情 緒 5. 強 調 加 害 防 範 1. 學 習 受 害 應 變 及 求 助 2. 認 識 求 助 資 源 1. 學 習 自 我 肯 定 2. 辨 識 危 險 情 境 3. 學 習 應 變 策 略 4. 管 理 恐 慌 情 緒 5. 強 調 加 害 防 範 1. 學 習 受 害 應 變 及 求 助 2. 認 識 求 助 資 源 資 料 來 源 : 引 自 教 育 部 (1997a) 二 性 騷 擾 的 定 義 所 謂 性 騷 擾 ( 性 侵 害 ) 是 指 對 他 人 施 以 帶 有 性 意 味 的 行 為, 且 使 對 方 感 覺 不 悅 難 堪 或 甚 至 造 成 對 方 身 心 的 傷 害 當 父 母 或 師 長 告 知 特 殊 孩 子 性 騷 擾 的 概 念 時, 他 們 往 往 不 能 體 會 真 正 含 意, 因 此 最 好 以 具 體 的 例 子 或 圖 片 來 說 明 而 性 騷 擾 或 性 侵 害 以 下 列 幾 點 來 作 例 子 : 1. 有 些 人 會 使 用 口 語 性 騷 擾 這 類 的 語 詞 來 試 探 對 方 的 反 應, 例 如 使 用 帶 有 性 意 味 的 字 眼, 或 引 射 性 字 眼 來 挑 逗 對 方, 讓 我 們 覺 的 不 舒 服 恐 懼 如 果 見 對 方 沒 有 反 抗, 或 與 他 一 搭 一 唱, 便 會 因 調 戲 而 得 寸 進 尺 進 一 步 觸 摸 對 方 身 體 2. 有 些 人 會 給 對 方 看 煽 情 的 圖 片 物 品, 如 裸 露 自 己 的 身 體 性 器 官, 企 圖 引 起 對 方 的 注 意 或 反 應 3. 以 些 人 會 假 借 要 作 某 些 動 作 而 靠 近 對 方, 並 趁 其 不 注 意 時 觸 摸 對 方 的 身 體 部 位 或 擁 抱 撫 摸 對 方 身 體 等 動 作, 使 對 方 感 覺 不 舒 服 美 國 研 究 性 侵 害 的 著 名 學 者 Jordan 以 及 Fitzgerald(2000) 提 出 最 具 功 能 性 的 實 證 定 義, 其 認 為 性 侵 害 是 總 括 的 名 詞, 包 括 輕 微 的 性 別 騷 擾 至 最 嚴 重 的 性 攻 擊, 其 中 依 情 節 輕 重, 區 分 為 五 個 等 級 ( 引 自 葉 炳 成,2003): 156

5 1. 性 別 騷 擾 (gender harassment): 傳 達 侮 辱 詆 毀 或 性 別 歧 視 觀 念 的 一 般 性 別 歧 視 的 語 言 或 行 為 2. 性 挑 逗 (seductive behavior): 包 括 一 切 不 受 歡 迎 不 合 宜 或 帶 有 攻 擊 性 的 口 頭 或 肢 體 上 的 行 為 3. 性 賄 賂 (sexual bribery): 以 利 益 承 諾 ( 如 : 僱 用 升 遷 加 分 及 格 ) 的 方 式, 要 求 從 事 性 相 關 的 行 為 或 是 與 性 有 關 的 活 動 4. 性 要 脅 (sexual coercion): 以 威 脅 懲 罰 方 式, 要 求 性 行 為 或 與 性 相 關 的 活 動 5. 性 攻 擊 (sexual assault): 包 括 強 暴 及 任 何 具 有 傷 害 性, 或 虐 待 性 的 性 暴 力 及 性 行 為 由 於 目 前 我 國 並 無 性 騷 擾 的 立 法, 關 於 性 騷 擾 一 詞 非 法 律 用 語 而 僅 於 社 會 用 語, 在 刑 責 上 也 未 達 刑 法 妨 害 性 自 主 罪 中 性 侵 害 犯 罪 的 程 度 總 歸 來 說, 性 騷 擾 可 指 任 何 以 言 語 行 為 圖 畫 或 可 供 了 解 之 意 思 表 示, 表 現 出 性 或 與 性 別 有 關 不 受 歡 迎 的 暗 示 挑 逗 貶 抑 或 不 尊 重 等 感 覺, 它 可 能 是 不 受 歡 迎 的 性 暗 示 挑 逗 言 語 等 黃 色 笑 話 或 肢 體 語 言, 或 製 造 某 種 情 境 令 人 不 舒 服 的 行 為 ( 涂 秀 蕊, 2001) 而 在 學 校 環 境 中 或 職 場 上, 性 騷 擾 也 可 能 是 權 力 濫 用 的 問 題, 雖 然 性 騷 擾 可 能 發 生 在 任 何 一 個 人 身 上, 但 就 實 際 上, 目 前 還 是 發 生 在 男 對 女 的 比 例 上 較 高 ( 林 大 巧 劉 明 德,2001) 對 於 特 殊 學 兒 童 而 言, 性 騷 擾 的 發 生 率 往 往 不 易 被 發 現, 尤 其 兒 童 早 熟 度 年 齡 層 逐 漸 下 降 時, 越 來 越 多 孩 子 在 國 小 階 段 即 有 月 經 來 潮 以 及 生 理 上 的 明 顯 發 育, 而 相 關 問 題 可 能 發 生 於 熟 人 或 陌 生 人 以 及 同 儕 間 的 綽 號 取 笑, 都 可 能 對 特 殊 兒 童 造 成 所 謂 的 性 騷 擾 及 困 擾, 教 師 在 此 方 面 應 當 慎 防 性 侵 害 犯 罪 在 法 律 上 有 明 文 規 定, 在 探 討 性 侵 害 之 定 義 時, 必 須 熟 知 法 律 的 相 關 規 定 與 罰 責, 方 能 建 立 正 確 的 法 治 觀 念 法 律 有 明 確 規 範 性 侵 害 犯 罪 行 為, 不 過 法 律 規 範 僅 含 括 少 數 的 性 騷 擾 行 為, 而 本 章 之 重 點 乃 在 於 性 侵 害 之 防 治, 並 教 導 學 生 在 性 侵 害 防 治 的 過 程 當 中, 更 應 注 意 到 情 節 較 輕 微 之 性 騷 擾 行 為, 它 有 可 能 是 性 侵 害 發 生 的 先 前 行 為, 如 果 未 能 及 時 遏 止 或 處 理 不 當, 將 進 一 步 引 發 更 嚴 重 之 性 侵 害 犯 罪 事 件 發 生 157

6 三 國 內 性 侵 害 相 關 之 法 律 規 定 關 於 國 內 相 關 性 侵 害 條 文 部 份, 此 段 乃 將 予 特 殊 兒 童 較 相 關 的 法 律 條 文 作 說 明, 其 他 較 詳 細 之 法 律 規 定 可 逕 行 參 考 ( 一 ) 性 侵 害 防 治 法 第 二 條 本 法 所 稱 性 侵 害 犯 罪, 係 指 刑 法 第 二 百 三 十 一 條 至 第 二 百 二 十 九 條 及 第 二 百 三 十 三 條 之 犯 罪 第 六 條 第 四 款 各 直 轄 市 政 府 及 縣 市 政 府 應 各 設 立 性 侵 害 防 治 中 心, 給 予 被 害 人 二 十 四 小 時 緊 急 救 援 一 般 及 緊 急 診 療 協 助 驗 傷 及 取 得 證 據, 以 保 護 被 害 人 之 權 益 並 防 止 性 侵 害 事 件 之 發 生 第 八 條 各 級 中 小 學 每 學 年 至 少 有 四 小 時 以 上 之 性 侵 害 防 治 教 育 課 程, 其 內 容 至 少 應 包 括 : 兩 性 平 等 之 教 育 正 確 性 心 理 之 建 立 對 他 人 性 自 由 之 尊 重 性 侵 害 犯 罪 之 認 識 性 侵 害 危 機 之 處 理 性 侵 害 防 範 之 技 巧 其 他 與 性 侵 害 有 關 之 教 育 ( 二 ) 刑 法 依 據 法 律 上 的 觀 點 而 言, 將 性 侵 害 犯 罪 涵 蓋 的 範 圍, 依 刑 法 之 條 文 內 容 條 列 如 下 : 第 二 百 二 十 一 條 ( 強 制 性 交 罪 ) 158

7 對 於 男 女 以 強 暴 脅 迫 恐 嚇 催 眠 術 或 其 他 違 反 其 意 願 之 方 法 而 為 性 交 者, 處 三 年 以 上 十 年 以 下 有 期 徒 刑 前 項 之 未 遂 犯 罰 之 第 二 百 二 十 二 條 ( 加 重 強 制 性 交 罪 ) (1) 犯 前 條 之 罪 而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處 無 期 徒 刑 或 七 年 以 上 有 期 徒 刑 : 一 二 人 以 上 共 同 犯 之 者 二 對 十 四 歲 以 下 之 男 女 犯 之 者 三 對 心 神 喪 失 精 神 耗 弱 或 身 心 障 礙 之 人 犯 之 者 四 以 藥 劑 犯 之 者 五 對 被 害 人 施 以 凌 虐 者 六 利 用 駕 駛 供 公 眾 或 不 特 定 人 運 輸 之 交 通 工 具 之 機 會 犯 之 者 七 侵 入 住 宅 或 有 人 居 住 之 建 築 物 船 艦 或 隱 匿 其 內 犯 之 者 八 攜 帶 兇 器 犯 之 者 (2) 前 項 之 未 遂 犯 罰 之 第 二 百 二 十 四 條 ( 普 通 強 制 猥 褻 罪 ) 對 於 男 女 以 強 暴 脅 迫 恐 嚇 催 眠 術 或 其 他 違 反 其 意 願 之 方 法, 而 為 猥 褻 之 行 為 者, 處 六 月 以 上 五 年 以 下 有 期 徒 刑 第 二 百 二 十 四 條 之 一 ( 加 重 強 制 猥 褻 罪 ) (1) 犯 前 條 之 罪 而 有 第 二 百 二 十 二 條 第 一 項 各 款 情 形 之 一 者, 處 三 年 以 上 十 年 以 下 有 期 徒 刑 第 二 百 二 十 五 條 ( 乘 機 性 交 猥 褻 罪 ) 對 於 男 女 利 用 其 心 神 喪 失 精 神 耗 弱 身 心 障 礙 或 其 他 相 類 之 情 形, 不 能 或 不 知 抗 拒 而 為 性 交 者, 處 三 年 以 上 十 年 以 下 有 期 徒 刑 對 於 男 女 利 用 其 心 神 喪 失 精 神 耗 弱 身 心 障 礙 或 其 他 相 類 之 情 形, 不 能 或 不 知 抗 拒 而 為 猥 褻 之 行 為 者, 處 六 月 以 上 五 年 以 下 有 期 徒 刑 第 一 項 之 未 遂 犯 罰 之 159

8 第 二 百 二 十 六 條 ( 妨 害 性 自 主 致 加 重 結 果 罪 ) 犯 第 二 百 二 十 一 條 第 二 百 二 十 二 條 第 二 百 二 十 四 條 第 二 百 二 十 四 條 之 一 或 第 二 百 二 十 五 條 之 罪, 因 而 致 被 害 人 於 死 者, 處 無 期 徒 刑 或 十 年 以 上 有 期 徒 刑 ; 致 重 傷 者, 處 十 年 以 上 有 期 徒 刑 因 而 致 被 害 人 羞 忿 自 殺 或 意 圖 自 殺 而 致 重 傷 者, 處 十 年 以 上 有 期 徒 刑 第 二 百 二 十 六 條 之 一 ( 妨 害 性 自 主 罪 結 合 犯 ) 犯 第 二 百 二 十 一 條 第 二 百 二 十 二 條 第 二 百 二 十 四 條 第 二 百 二 十 四 條 之 一 或 第 二 百 二 十 五 條 之 罪, 而 故 意 殺 害 被 害 人 者, 處 死 刑 或 無 期 徒 刑 ; 使 被 害 人 受 重 傷 者, 處 無 期 徒 刑 或 十 年 以 上 有 期 徒 刑 第 二 百 二 十 七 條 ( 對 幼 年 男 女 性 交 及 猥 褻 罪 ) 對 於 未 滿 十 四 歲 之 男 女 為 性 交 者, 處 三 年 以 上 十 年 以 下 有 期 徒 刑 對 於 未 滿 十 四 歲 之 男 女 為 猥 褻 之 行 為 者, 處 六 個 月 以 上 五 年 以 下 有 期 徒 刑 對 於 十 四 歲 以 上 未 滿 十 六 歲 之 男 女 為 性 交 者, 處 七 年 以 下 有 期 徒 刑 對 於 十 四 歲 以 上 未 滿 十 六 歲 之 男 女 為 猥 褻 之 行 為 者, 處 三 年 以 下 有 期 徒 刑 第 一 項 第 三 項 之 未 遂 犯 罰 之 第 二 百 二 十 七 條 之 一 ( 未 成 年 人 之 減 免 ) 十 八 歲 以 下 之 人 犯 前 條 之 罪 者, 減 輕 或 免 除 其 刑 第 二 百 二 十 八 條 ( 利 用 權 勢 性 交 猥 褻 罪 ) 對 於 因 親 屬 監 護 教 養 教 育 訓 練 救 濟 醫 療 公 務 業 務 或 其 他 相 類 關 係 受 自 己 監 督 扶 助 照 護 之 人, 利 用 權 勢 或 機 會 為 性 交 者, 處 六 個 月 以 上 五 年 以 下 有 期 徒 刑 因 前 項 情 形 而 為 猥 褻 之 行 為 者, 處 三 年 以 下 有 期 徒 刑 第 一 項 之 未 遂 犯 罰 之 第 二 百 二 十 九 條 ( 詐 術 性 交 罪 ) 以 詐 術 使 男 女 誤 信 為 自 己 配 偶, 而 聽 從 其 為 性 交 者, 處 三 年 以 上 十 年 以 下 有 期 徒 刑 160

9 前 項 之 未 遂 犯 罰 之 第 二 百 二 十 九 條 之 一 ( 告 訴 乃 論 ) 對 配 偶 犯 第 二 百 二 十 一 條 之 罪 者, 或 未 滿 十 八 歲 之 人 犯 第 二 百 二 十 七 條 之 罪 者, 須 告 訴 乃 論 第 二 百 三 十 三 條 ( 媒 介 未 成 年 人 性 交 猥 褻 罪 ) 意 圖 使 未 滿 十 六 歲 之 男 女 與 他 人 為 性 交 或 猥 褻 之 行 為, 而 引 誘 容 留 或 媒 介 之 者, 處 五 年 以 下 有 期 徒 刑 拘 役 或 五 千 元 以 下 罰 金 以 詐 術 犯 之 者, 亦 同 意 圖 營 利 犯 前 項 之 罪 者, 處 一 年 以 上 七 年 以 下 有 期 徒 刑, 得 併 科 五 萬 元 以 下 罰 金 ( 黃 昭 元 等 編,2002) 綜 合 以 上 法 律 條 文 規 定, 劉 邦 繡 (2002) 將 性 侵 害 犯 罪 之 類 型 分 類 簡 述 如 下 : 1. 基 本 類 型 : 強 制 性 交 猥 褻 罪 ( 刑 法 第 221 條 第 224 條 ) 2. 延 伸 類 型 : 合 意 性 交 猥 褻 罪 ( 刑 法 第 227 條 ) 3. 加 重 類 型 : 加 重 強 制 性 交 猥 褻 罪 ( 刑 法 第 222 條 第 224 條 之 1) 4. 加 重 結 果 類 型 : 侵 害 性 自 主 致 加 重 結 果 罪 ( 刑 法 226 條 ) 5. 應 減 輕 類 型 : 乘 機 性 交 猥 褻 罪 利 用 權 勢 性 交 猥 褻 罪 詐 術 性 交 罪 ( 刑 法 第 225 條 第 228 條 第 229 條 ) 6. 結 合 犯 類 型 : 妨 害 性 自 主 罪 之 結 合 犯 ( 刑 法 第 226 條 之 1) 7. 特 殊 類 型 : 引 誘 未 滿 十 六 歲 之 人 為 性 交 猥 褻 罪 ( 刑 法 第 233 條 ) 依 此, 我 們 可 以 更 簡 單 清 楚 了 解 性 侵 害 犯 罪 所 包 含 的 各 類 型 另 外, 條 文 中 提 及 性 交 與 猥 褻, 所 謂 性 交, 依 據 刑 法 第 十 條 第 五 項 : 性 交 行 為 包 括 以 性 器 進 入 他 人 之 性 器 肛 門 或 口 腔 之 行 為, 及 以 性 器 以 外 之 其 他 身 體 部 份 或 身 體 以 外 之 器 物 進 入 他 人 之 性 器 或 肛 門 之 行 為, 也 就 是 包 括 肛 交 口 交 手 指 插 入 異 物 插 入 等 性 行 為 而 所 謂 猥 褻, 一 般 是 指 性 交 以 外, 其 他 足 以 滿 足 自 己 性 慾 或 足 以 挑 逗 他 人 引 起 性 慾 之 有 傷 風 化 之 色 慾 行 為, 例 如 撫 摸 被 害 人 下 體 胸 部 大 腿 臀 部 強 抱 親 吻 貼 身 裸 露 陽 具 等 身 體 舉 動, 令 被 害 人 感 到 噁 心 憤 怒 不 舒 服, 侵 犯 刑 法 上 保 障 個 人 性 自 主 權 之 行 為 ( 褚 劍 鴻,2000; 涂 秀 蕊,2001) 161

10 ( 三 ) 兒 童 福 利 法 第 十 八 條 教 育 人 員 知 悉 兒 童 有 1. 未 受 適 當 之 養 育 或 照 顧 ; 2. 身 心 虐 待 ; 3. 供 應 兒 童 觀 看 閱 讀 聽 聞 或 使 用 有 礙 身 心 之 電 影 片 錄 影 節 目 帶 照 片 出 版 品 器 物 或 設 施 ; 4. 強 迫 引 誘 容 留 容 認 或 媒 介 兒 童 為 猥 褻 行 為 或 姦 淫 ; 5. 利 用 兒 童 攝 製 猥 褻 或 暴 力 之 影 片 圖 片, 或 遭 受 其 他 傷 害 情 事 者, 應 於 二 十 四 小 時 內 向 當 地 主 管 機 關 報 告 ( 四 ) 兒 童 及 少 年 性 交 易 防 制 條 例 兒 童 福 利 法 適 用 之 對 象 是 未 滿 十 二 歲 的 兒 童, 兒 童 福 利 施 政 之 主 管 機 關, 中 央 為 內 政 部, 地 方 則 為 縣 市 政 府 第 四 條 兒 童 及 少 年 性 交 易 防 治 之 課 程 或 教 育 宣 導 內 容 如 下 : 1. 正 確 性 心 理 之 建 立 2. 對 他 人 性 自 由 之 尊 重 3. 錯 誤 性 觀 念 之 矯 正 4. 性 不 得 作 為 交 易 對 象 之 宣 導 5. 兒 童 及 少 年 從 事 性 交 易 之 遭 遇 6. 其 他 有 關 兒 童 及 少 年 性 交 易 的 防 制 事 項 第 六 條 法 務 部 與 內 政 部 應 於 本 條 例 施 行 後 六 個 月 內 指 定 所 屬 機 關 成 立 檢 警 之 專 責 任 務 編 組, 負 責 全 國 性 有 關 本 條 例 犯 罪 之 偵 查 工 作 162

11 第 九 條 醫 師 藥 師 護 理 人 員 社 會 工 作 員 臨 床 心 理 工 作 者 教 育 人 員 保 育 人 員 警 察 司 法 人 員 及 其 他 執 行 兒 童 福 利 或 少 年 福 利 業 務 人 員, 知 悉 未 滿 十 八 歲 之 人 從 事 性 交 易 或 有 從 事 之 虞 者, 或 知 有 本 條 例 第 四 章 之 犯 罪 嫌 疑 者, 應 即 向 當 地 主 管 機 關 或 第 六 條 所 定 之 單 位 報 告 本 條 例 報 告 人 及 告 發 人 之 身 分 應 予 保 密 第 十 一 條 國 民 小 學 及 國 民 中 學 發 現 學 生 未 經 請 假 不 明 原 因 未 到 校 上 課 達 三 天 以 上 者, 或 轉 學 生 未 向 轉 入 學 校 報 到 者, 應 立 即 通 知 主 管 機 關 及 教 育 主 管 機 關 在 上 述 法 規 的 要 求 下, 目 前 各 直 轄 市 及 縣 市 政 府 皆 已 成 立 性 侵 害 防 治 中 心, 二 十 四 小 時 皆 接 受 性 侵 害 犯 罪 案 件 的 通 報, 協 調 各 界 資 源 進 行 性 侵 害 防 治 的 各 項 工 作, 並 從 南 到 北 連 成 一 個 保 護 網 絡 教 師 與 家 長 應 充 分 了 解 並 關 心 性 侵 害 防 治 相 關 法 律 與 規 定, 善 加 利 用 政 府 提 供 的 資 源, 教 導 性 侵 害 防 治 課 程, 並 依 法 負 起 通 報 責 任 四 性 侵 害 所 造 成 之 可 能 影 響 ( 一 ) 性 侵 害 可 觀 察 的 徵 兆 特 殊 兒 童 由 於 對 自 己 身 體 自 主 權 的 觀 念 不 夠 清 楚, 較 不 懂 得 保 護 自 己, 所 以 容 易 成 為 被 性 騷 擾 的 對 象 尤 其 若 口 語 溝 通 能 力 不 佳 的 孩 子, 更 可 能 因 受 到 威 脅 或 其 他 因 素 而 未 被 察 覺 因 此, 身 邊 的 師 長 及 父 母 應 多 觀 察 孩 子 的 行 為 或 教 導 孩 子 辨 別 以 及 早 就 醫 而 可 從 以 下 幾 點 身 心 症 狀 及 徵 兆 來 注 意 : 1. 生 殖 器 官 ( 包 括 陰 部 肛 門 尿 道 ) 有 出 血 受 傷 疼 痛 出 血 或 感 染 症 狀 或 發 癢 發 炎 2. 說 話 閃 爍 似 有 隱 情 3. 情 緒 突 然 變 得 不 穩 定 憂 鬱 163

12 4. 常 作 惡 夢 尿 床, 不 易 入 睡 或 睡 不 安 穩 5. 對 人 開 始 產 生 不 信 任 感 6. 會 對 異 性 作 不 雅 的 動 作 7. 就 其 年 齡 而 言, 描 述 過 多 的 性 知 識 8. 上 下 學 途 中 經 常 改 道, 或 未 到 校 上 課 9. 有 嘔 吐 現 象 但 不 是 感 冒 10. 行 走 或 坐 臥 時 感 到 不 適 11. 處 女 膜 破 裂 或 兩 腿 內 側 有 紅 腫 淤 傷 現 象 12. 對 異 性 或 特 定 的 成 人 反 應 異 常, 不 是 過 分 親 暱, 就 是 極 度 害 怕 逃 避 13. 極 力 掩 藏 生 殖 器 官 或 胸 部 等 身 體 部 位 14. 人 格 特 質 上 產 生 低 自 尊, 以 及 發 生 反 社 會 行 為, 藥 物 濫 用 自 殺 傾 向 等 ( 二 ) 性 侵 害 對 身 心 創 傷 的 影 響 魏 英 珠 (2000) 指 出 被 害 人 在 遭 受 性 侵 害 後, 會 帶 來 身 心 上 的 轉 變, 而 在 孩 子 身 上 這 些 轉 變 可 能 包 含 : 1. 在 剛 發 生 的 幾 天 內, 會 產 生 急 性 之 創 傷 反 應, 出 現 睡 不 著 做 惡 夢 整 天 坐 立 不 安 記 憶 裡 不 斷 重 複 受 害 經 過 體 重 急 遽 下 降 不 敢 一 個 人 外 出 或 看 到 跟 強 暴 相 關 的 字 眼 及 新 聞 易 怒 或 退 縮 等 情 形, 這 些 部 份 需 經 精 神 科 醫 師 診 斷 及 處 理 2. 隨 著 時 間 的 延 長, 未 處 理 的 性 侵 害 經 驗, 呈 現 出 的 表 現 包 括 低 自 尊 罪 惡 感 持 續 擔 心 及 害 怕, 這 些 情 緒 會 讓 受 害 者 產 生 極 大 的 困 境, 可 能 經 歷 到 輕 微 的 性 騷 擾 或 猥 褻 事 件, 卻 也 產 生 極 為 強 烈 的 反 應 3. 受 害 者 對 人 的 信 任 感 受 損, 對 環 境 有 不 安 全 的 感 覺, 故 受 害 者 很 難 完 全 陳 述 受 害 經 過 4. 有 些 受 害 者 外 表 看 來 可 能 沒 有 上 述 的 問 題, 不 符 合 傳 統 中 對 受 害 者 的 想 像 是 哭 泣 的 無 助 的, 可 能 過 度 正 常, 或 更 積 極 投 入 工 作 中, 讓 師 長 很 難 發 現 此 部 份 則 需 賴 專 業 人 員 的 協 助 了 解 及 辨 識 164

13 5. 兒 童 或 青 少 年 發 生 此 類 事 件 後, 可 從 一 些 行 為 上 的 表 徵 來 作 判 斷, 例 如 : 有 超 出 其 年 齡 層 的 性 知 識 或 行 為 原 本 是 很 健 康 的 孩 子, 事 件 後 卻 變 得 依 賴 或 有 退 化 的 行 為 出 現, 有 些 孩 子 會 在 洗 澡 的 時 候, 不 去 碰 觸 生 殖 器 的 部 份, 種 種 現 象 需 要 細 心 觀 察 國 內 學 者 陳 若 璋 (2000) 也 針 對 兒 童 少 年 性 侵 害 的 防 治 與 輔 導 進 行 探 討, 其 將 性 侵 害 受 害 者 的 心 理 特 質 彙 整 如 下 表 8-3: 表 8-3 性 侵 害 受 害 者 的 心 理 特 質 心 理 反 應 成 因 恐 羞 懼 恥 1. 強 烈 的 不 安 全 感, 特 別 害 怕 身 處 在 與 事 發 類 似 的 空 間 環 境 2. 覺 得 自 己 很 容 易 遭 到 侵 犯 傷 害, 類 似 事 件 很 可 能 會 再 度 發 生 ; 幾 乎 無 法 掌 握 自 己 的 安 全 1. 覺 得 自 己 很 髒, 沒 資 格 過 正 常 生 活 或 和 別 人 平 等 相 處 2. 覺 得 自 己 已 遭 人 羞 辱 過, 不 值 得 別 人 喜 愛 3. 覺 得 丟 臉, 竟 然 無 法 保 護 自 己, 當 然 也 不 值 得 被 別 人 保 護 1. 這 件 事 情 的 發 生 是 自 己 的 錯 罪 惡 感 2. 因 為 我 才 會 使 家 人 的 生 活 一 團 糟 3. 我 不 但 讓 自 己 蒙 羞, 也 讓 家 人 不 好 受 1. 認 為 自 己 遭 受 性 侵 害 是 一 個 再 如 何 努 力, 永 遠 都 抹 不 掉 的 污 點 憂 鬱 沮 喪 2. 認 為 自 己 沒 有 資 格 追 求 美 好 的 快 樂 的 生 活 而 自 憐 自 艾, 覺 得 自 己 是 可 憐 的 不 幸 的 人 1. 認 為 自 己 永 遠 無 法 與 他 人 平 起 平 坐 或 相 提 並 論 ; 總 是 覺 得 自 己 自 卑 且 缺 乏 自 信 低 人 一 等 2. 認 為 自 己 是 個 沒 能 力 的 人, 竟 然 連 自 己 都 無 法 保 護 3. 否 定 自 己 的 能 力 及 價 值, 覺 得 自 己 一 無 是 處 165

14 心 理 反 應 成 因 1. 覺 得 別 人 都 對 不 起 自 己, 因 為 施 虐 者 讓 自 己 受 虐, 而 其 他 人 並 未 提 供 援 助, 致 使 自 己 受 害 憤 怒 與 敵 意 2. 產 生 防 衛 心 理, 以 恨 意 敵 意 掩 飾 內 心 的 沮 喪 不 安 與 挫 折 感 3. 不 願 相 信 他 人, 害 怕 會 被 欺 騙 背 叛 4. 以 攻 擊 性 的 姿 態 生 活, 因 為 自 己 遭 受 痛 苦 的 經 驗, 也 不 願 讓 他 人 好 受 1. 總 覺 得 別 人 熱 情 誠 懇 的 外 表 下, 一 定 隱 藏 著 性 交 換 的 企 圖 情 感 疏 離 冷 漠 2. 因 不 信 任 他 人, 害 怕 被 別 人 傷 害, 所 以 無 法 和 別 人 建 立 親 密 的 關 係 3. 以 拒 絕 別 人 的 感 情 來 保 護 自 己 4. 認 為 別 人 接 近 自 己 都 是 有 目 的 要 利 用 自 己 的 資 料 來 源 : 引 自 陳 若 璋 (2000,p56) 性 侵 害 對 兒 童 少 年 造 成 的 重 大 影 響 及 傷 害, 要 如 何 協 助 其 度 過 人 生 最 艱 辛 的 歷 程, 除 了 必 須 先 察 覺 受 害 者 處 於 何 種 的 心 理 狀 態 以 給 予 適 當 的 協 助 張 平 吾 (1999) 指 出 性 侵 害 被 害 者 自 被 害 到 恢 復 期 間 之 危 機 反 應 復 健 週 期 約 可 分 成 三 個 明 顯 階 段 : 1. 衝 擊 階 段 (impact stage) 被 害 人 完 全 被 驚 嚇 與 悲 愁 情 緒 籠 罩, 有 些 被 害 者 會 對 整 件 事 採 取 否 認 態 度, 不 相 信 事 件 會 發 生 在 自 己 身 上 ; 有 些 被 害 人 表 現 出 自 責 與 怪 罪 上 天 ; 在 情 緒 上 表 現 出 暴 力 憤 怒 與 報 復 心 理, 同 時 也 顯 現 出 混 淆 恐 懼 無 助 罪 疚 感 自 我 憐 憫 及 無 價 值 感 如 果 這 種 情 況 未 獲 控 制, 被 害 者 可 能 就 此 沉 淪, 尋 求 自 我 毀 滅 166

15 2. 退 縮 階 段 (recoil stage) 此 時 期, 被 害 者 從 暴 力 被 害 發 生 中 過 程 中 逐 漸 適 應, 此 階 段 之 提 早 出 現 有 助 於 撫 平 被 害 者 心 理 創 傷, 有 些 是 暫 時 性 的 表 面 平 靜, 有 些 則 是 反 覆 出 現 在 衝 擊 與 退 縮 之 間, 經 過 適 應 時 期, 這 種 反 應 會 逐 漸 縮 小 3. 重 建 階 段 (reorganization stage) 被 害 者 從 被 害 經 驗 中 逐 漸 復 歸 正 常 生 活, 對 週 遭 的 反 應 不 再 那 麼 強 烈 及 敏 感, 並 將 生 活 重 心 轉 移 到 其 他 活 動 上, 雖 然 不 幸 被 害 經 驗 仍 不 時 飄 蕩 心 中, 然 隨 時 間 流 逝 記 憶 會 逐 漸 褪 色, 當 記 憶 再 現 時 可 能 能 較 妥 善 的 因 應, 不 過, 被 害 經 驗 並 無 法 做 完 全 且 完 整 的 治 療, 其 不 愉 快 的 經 驗 仍 會 伴 其 度 過 餘 生 ( 引 自 葉 炳 成, 2003) 涂 秀 蕊 (2001) 指 出 社 會 大 眾 常 將 性 侵 害 犯 罪 的 錯 誤 迷 思 歸 納 為 被 害 人 行 為 不 檢 或 加 害 人 是 陌 生 人 等, 這 些 錯 誤 的 觀 念 不 但 忽 視 了 被 害 人 個 人 的 獨 立 人 格 及 性 自 主 權 外, 更 模 糊 了 性 侵 害 的 暴 力 本 質 在 參 考 各 學 者 及 機 關 單 位 ( 吳 榮 鎮, 2001; 葉 炳 成,2003;Nelson & Clark, 1986) 將 一 般 常 見 的 性 侵 害 防 治 整 理 如 下 表 8-4: 表 8-4 一 般 常 見 的 性 侵 害 防 治 整 理 事 實 一 內 容 性 侵 害 被 害 者 的 年 齡 以 12 歲 至 18 歲 者 為 最 多, 未 滿 12 歲 的 兒 童 次 之, 可 見 兒 童 性 侵 害 之 嚴 重 性 二 侵 害 者 可 能 用 錢 賄 賂 禮 物 甜 言 蜜 言 哄 騙 關 愛 等 手 段 來 騙 誘 兒 童 三 部 分 侵 害 者 是 受 害 兒 童 的 同 儕 或 朋 友, 如 同 學 或 同 學 的 兄 姐 等 四 部 分 侵 害 者 也 是 結 婚 有 家 庭 的 人 五 有 些 加 害 人 在 生 活 方 面 就 和 一 般 人 一 樣, 來 自 各 階 層, 包 括 不 同 社 經 地 位 年 齡 層 教 育 程 度 種 族 收 入 行 業 等 反 而 更 容 易 讓 人 失 去 戒 心 167

16 事 實 內 容 六 七 侵 害 者 不 乏 宗 教 信 仰 者 侵 害 者 外 表 鬼 鬼 祟 祟 心 懷 鬼 胎 的 樣 子, 一 眼 就 可 以 讓 別 人 看 出 來 不 是 好 人 事 實 : 外 表 文 質 彬 彬 或 看 起 來 高 尚 正 直 的 人 也 可 能 是 侵 害 者 八 侵 害 者 通 常 是 沒 受 過 教 育 的 人 或 教 育 程 度 低 者 事 實 : 侵 害 者 中 不 乏 高 知 識 份 子 九 侵 害 者 大 部 份 是 正 常 人 且 外 表 看 不 出 異 狀 十 孩 子 很 少 會 謊 報 性 侵 害 十 一 許 多 性 侵 害 事 件 都 是 熟 識 者, 甚 至 利 用 孩 童 對 叔 叔 阿 姨 的 信 任 來 接 近 孩 童, 進 行 性 侵 害, 而 以 父 女 亂 倫 是 最 常 見 的 形 式 十 二 侵 害 者 中 有 70% 以 上 是 認 識 的 人 十 三 多 數 加 害 人 是 男 性, 也 有 少 部 分 的 加 害 人 是 女 性 十 四 大 部 份 加 害 者 是 有 預 謀 而 且 使 用 各 種 策 略 言 語 來 誘 騙 孩 子 他 們 所 使 用 的 策 略 有 : 冒 充 警 察 送 禮 物 玩 具 金 錢 糖 果 問 路 假 裝 車 子 故 障 謊 稱 家 人 託 付 來 載 兒 童 跟 蹤 假 冒 水 電 工 或 郵 差 十 五 性 侵 害 的 傷 害 不 一 定 是 直 接 可 以 從 身 體 或 生 理 上 顯 現 出 來, 這 種 傷 害 在 心 理 精 神 人 際 關 係 等 深 層 領 域 中 可 見 十 六 凡 是 利 用 孩 子 的 無 知 及 微 妙 的 信 任 關 係 及 權 力 地 位 來 影 響 或 引 誘 孩 子, 都 算 是 性 侵 害 十 七 性 侵 害 並 非 起 於 男 性 不 可 遏 抑 的 生 理 衝 動, 而 是 基 於 發 洩 情 緒 壓 力 所 致 十 八 除 了 深 夜 外 出, 或 是 偏 僻 的 空 地 暗 巷 外, 性 侵 害 可 能 發 生 於 任 何 時 間 地 點, 如 家 裡 校 園 公 園 等 十 九 利 用 威 脅 強 迫 誘 騙 兒 童 等 方 式 多 於 暴 力 資 料 來 源 : 兒 童 性 侵 害 防 治 國 民 小 學 教 師 在 職 進 修 網 ( tw /a/a3.asp) 吳 榮 鎮 (2001,p182) 168

17 五 性 侵 害 時 孩 子 的 可 能 反 應 兒 童 性 侵 害 防 治 國 民 小 學 教 師 在 職 進 修 網 針 對 受 性 侵 害 的 孩 子 不 敢 說 出 自 己 受 到 性 侵 害 原 因, 大 致 上 有 以 下 幾 項 : 1. 害 怕 說 出 後, 情 況 會 更 糟 2. 不 知 道 自 己 有 權 控 訴 3. 認 為 自 己 有 錯 或 是 自 己 的 錯 4. 不 知 道 該 告 訴 誰 5. 怕 別 人 不 相 信 6. 怕 被 別 人 在 背 後 指 點, 自 己 會 成 為 問 題 人 物 7. 寧 可 息 事 寧 人 8. 不 想 再 與 加 害 人 有 任 何 關 係 9. 想 把 事 情 忘 掉, 不 想 再 與 它 有 任 何 關 連 10. 害 怕 別 人 反 過 來 控 訴 自 己 11. 怕 受 人 排 斥 12. 認 為 結 果 不 會 是 好 的 13. 內 心 否 認 已 發 生 的 事 情 169

18 14. 並 不 知 道 已 發 生 的 事 是 性 侵 害, 犯 法 的 行 為 15. 不 知 道 控 訴 的 結 果 會 是 什 麼 16. 不 知 應 如 何 描 述 加 害 者 的 具 體 行 為 17. 害 怕 自 己 不 被 別 人 支 持 18. 孩 子 以 為 當 她 被 侵 害 時, 其 他 手 足 就 可 以 得 以 倖 免, 因 她 已 做 了 犧 牲 的 羔 羊 ( 此 點 適 用 於 家 庭 內 兒 童 性 侵 害 事 件 ) 19. 孩 子 認 為 自 己 應 負 起 被 侵 害 的 責 任 20. 害 怕 父 母 反 應 過 於 激 烈 21. 怕 別 人 誤 會 他 瘋 了, 怕 被 家 人 遺 棄, 怕 被 安 置 到 別 的 家 庭 22. 孩 子 有 很 大 的 焦 慮 : 我 要 怎 麼 告 訴 爸 媽 這 件 事 呢? 要 怎 樣 向 他 解 釋 所 發 生 的 事 呢? ( 資 料 來 源 : 引 自 isu.edu.tw/a/a3-04.asp) 兒 童 少 年 性 侵 害 而 言, 美 國 兒 童 防 護 基 金 會 (Children DefenseFund)1995 年 報 導 指 出 每 年 被 證 實 的 兒 童 凌 虐 事 件 約 有 一 百 萬 件, 其 中 性 侵 害 案 件 即 佔 了 13.6 %(Gries et al., 1996) 中 華 兒 童 福 利 基 金 會 (1998) 統 計 兒 童 保 護 服 務 個 案 受 虐 類 型 中 發 現 性 凌 虐 案 件 比 率 為 12.23%, 此 數 據 與 美 國 統 計 結 果 相 近 ( 陳 金 瑟 晏 涵 文,2000) 170

19 第 二 節 性 侵 害 的 防 治 辦 法 一 性 侵 害 宣 導 社 會 新 聞 中 兒 童 性 侵 害 的 問 題 時 有 所 聞, 根 據 統 計,1-12 歲 的 兒 童 是 高 危 險 受 害 群, 加 害 人 大 部 份 是 兒 童 所 熟 識 的 人, 父 母 該 如 何 與 兒 童 一 同 面 對 呢? 在 這 裡 給 教 師 及 家 長 的 建 議 便 是 主 動 與 兒 童 一 起 討 論, 讓 他 們 知 道 性 侵 害 是 什 麼, 以 及 如 何 保 護 自 己, 並 且 可 用 較 輕 鬆 的 方 式 談 論 一 些 隱 私 且 可 能 令 人 困 窘 的 字 眼 及 話 語 ( 一 ) 找 出 適 當 時 機 什 麼 時 候 你 該 跟 孩 子 談 論 兒 童 性 侵 害, 家 長 永 遠 無 法 預 測 孩 子 會 在 什 麼 時 候 遇 到 這 樣 的 情 境, 所 以 儘 早 開 始 為 兒 童 做 預 防 性 的 教 育 是 必 要 的, 即 便 是 從 幼 稚 園 開 始 也 不 算 早 ( 二 ) 如 何 討 論 首 先 讓 孩 子 和 你 一 起 了 解 性 是 什 麼, 什 麼 是 生 理 的 欲 望 和 自 然 反 應, 什 麼 不 是, 以 免 讓 兒 童 把 性 和 性 侵 害 劃 上 等 號 接 著, 瞭 解 兒 童 如 何 稱 呼 身 體 的 各 部 位, 包 括 隱 私 處 這 樣 做 的 目 的 是 讓 兒 童 知 道 沒 有 人 有 權 利, 在 未 經 他 同 意 的 情 形 下 碰 觸 他 們 的 身 體, 不 讓 兒 童 有 害 怕 或 受 到 威 脅 的 感 覺 ( 三 ) 討 論 內 容 和 兒 童 談 論 性 侵 害 問 題 的 目 的 是 讓 兒 童 可 以 正 確 的 辨 識 哪 些 是 性 侵 害 的 行 為, 並 且 讓 兒 童 有 機 會 去 思 考 及 練 習 如 何 應 付 隱 藏 著 性 侵 害 危 險 的 情 境 以 下 是 可 以 進 行 的 步 驟 及 話 題 : 1. 隱 私 處 : 通 常 隱 私 處 包 括 有 胸 部, 生 殖 器 官, 屁 股 以 及 嘴 巴 等 四 個 部 分, 家 長 可 強 調 每 個 人 都 作 自 己 身 體 的 好 主 人, 進 一 步 解 釋 被 衣 服 覆 蓋 的 部 位 是 特 別 且 隱 私 的, 要 好 好 保 護, 不 能 隨 便 讓 人 碰 觸 或 觀 看, 除 非 是 在 就 醫 等 特 殊 情 形 2. 性 侵 害 : 兒 童 必 須 知 道 大 人 試 圖 侵 犯 兒 童 的 隱 私 是 不 對 的, 有 兩 種 性 侵 害 類 型 是 孩 子 必 須 知 道 的 : (1) 沒 有 碰 觸 的 性 侵 害, 包 括 口 語 上 的 性 騷 擾 色 情 電 話 要 求 兒 童 觀 看 色 情 節 目 或 圖 畫 (2) 碰 觸 的 性 侵 害 : 包 括 愛 撫 口 交 性 器 官 插 入 或 企 圖 插 入 觸 摸 隱 私 處 171

20 強 暴 亂 倫 兒 童 必 須 知 道 會 做 這 些 事 的 大 人 不 一 定 是 陌 生 人, 也 有 可 能 是 認 識 的 熟 人, 但 沒 有 任 何 人 可 以 這 樣 做 的 有 些 大 人 會 擔 心 兒 童 會 以 此 為 藉 口 而 不 聽 大 人 的 話, 但 我 們 必 須 建 立 的 觀 念 是 若 要 兒 童 尊 重 愛 護 自 己 的 身 體, 大 人 也 要 尊 重 孩 子 對 身 體 的 自 主 權 3. 如 何 說 不 : 大 多 數 時 侯 兒 童 都 被 教 導 服 從 及 尊 敬 大 人, 兒 童 必 須 先 取 得 你 的 允 許, 若 他 們 不 喜 歡, 他 們 可 以 且 必 須 說 不, 但 仍 有 些 特 殊 的 情 形, 如 牙 醫 受 傷 等 最 有 效 的 方 式 就 是 訓 練 兒 童 藉 由 堅 定 且 大 聲 地 說 不 來 阻 止 潛 在 的 危 險 發 生, 並 且 快 速 的 離 開 現 場, 往 人 群 聚 集 的 地 方 前 去 你 可 以 透 過 一 些 潛 藏 危 險 的 情 境, 來 和 孩 子 一 起 角 色 扮 演 練 習 如 何 說 不 : (1) 若 陌 生 人 說 他 是 警 察, 叫 你 上 他 的 車, 他 要 問 你 一 些 問 題, 你 會 怎 麼 辦? (2) 如 果 朋 友 要 你 脫 掉 衣 褲 玩 醫 生 病 人 的 遊 戲, 你 會 怎 麼 辦? (3) 如 果 大 人 要 你 觸 摸 他 的 陰 莖, 你 會 怎 麼 辦? (4) 如 果 認 識 的 大 人 要 觸 摸 你 的 兩 腿 之 間, 你 會 怎 麼 辦? 兒 童 不 可 能 在 一 次 練 習 或 討 論 中 就 完 全 知 道, 家 長 必 須 和 孩 子 一 起 用 堅 定 的 語 氣 練 習, 在 不 同 的 場 合, 重 複 你 的 訊 息, 提 出 一 些 問 題 提 供 機 會 讓 兒 童 說 出 他 們 的 擔 心 對 於 兒 童 受 害 的 可 能 指 標, 家 長 也 應 保 持 警 醒 以 下 將 更 詳 細 介 紹 關 於 性 侵 害 的 三 級 防 制 措 施 二 性 侵 害 三 級 防 治 辦 法 葉 炳 成 (2003) 提 出 兒 童 性 侵 害 的 三 級 預 防, 分 別 為 初 級 的 預 防 次 級 的 預 防 以 及 三 級 預 防, 其 具 體 做 法 如 下 表 8-5: 表 8-5 兒 童 性 侵 害 的 三 級 預 防 層 級 預 防 內 容 初 級 1. 提 高 父 母 老 師 主 要 照 護 者 的 警 覺 性, 了 解 加 害 者 的 特 性 2. 對 於 男 童 也 應 提 高 警 覺, 尤 其 是 十 歲 以 後 3. 教 導 兒 童 對 於 陌 生 人 的 應 對 技 巧 4. 教 導 兒 童 身 體 隱 私 的 特 別 知 識 5. 教 導 兒 童 個 人 與 社 會 關 係 的 教 育, 使 對 性 侵 害 事 件 較 為 敏 感 172

21 層 級 預 防 內 容 次 級 1. 透 過 教 育 的 方 式 使 兒 童 能 將 自 己 受 害 的 事 件 說 出 來 2. 父 母 與 老 師 對 於 自 己 懷 疑 的 徵 兆 要 有 所 行 動 3. 多 注 意 發 生 在 兒 童 身 上 的 性 侵 害 的 跡 象 4. 了 解 兒 童 不 會 捏 造 其 受 到 性 侵 害 的 事 實 5. 對 於 處 於 危 險 情 境 的 兒 童 要 提 高 警 覺 ( 如 父 母 婚 姻 異 常 的 ) 6. 如 果 是 發 生 在 家 庭 的 性 侵 害 事 件, 要 將 兒 童 帶 離 家 庭, 避 免 事 件 繼 續 重 演 三 級 1. 對 於 所 揭 露 的 事 件 予 以 支 持 2. 保 持 規 則 的 處 遇 與 訪 談, 降 低 傷 害 的 程 度 3. 降 低 被 害 兒 童 的 自 責 4. 提 供 適 應 困 難 的 被 害 者 適 切 的 諮 商 與 心 理 治 療 基 於 此, 我 們 可 依 上 述 三 級 預 防 模 式, 分 為 事 前 的 預 防 措 施 事 發 的 應 變 措 施 與 事 後 的 處 理 措 施 三 方 面 來 探 討 性 侵 害 防 治 工 作 應 有 之 作 為 : ( 一 ) 初 級 預 防 - 事 前 的 預 防 措 施 事 前 的 預 防 措 施 是 性 侵 害 防 治 工 作 之 第 一 道 防 線, 如 果 能 在 事 前 做 好 預 防 措 施, 消 除 性 侵 害 之 危 險 因 子, 便 可 以 避 免 許 多 悲 劇 的 發 生 內 政 部 (1999) 強 調 只 要 我 們 隨 時 隨 地 提 醒 自 己 注 意 自 身 安 全, 避 免 陷 入 危 險 的 情 境 甚 至 成 為 被 害 人, 其 實 有 些 危 險 是 可 以 避 免 的, 其 建 議 以 下 幾 項 安 全 守 則 : 1. 高 警 覺 心 - 安 全 的 不 二 法 門 2. 家 中 安 全 - 留 意 門 戶, 守 望 相 助 3. 步 行 安 全 - 行 路 機 敏, 慎 保 安 全 4. 搭 車 安 全 - 安 全 乘 車, 平 安 抵 達 5. 駕 車 安 全 - 維 持 好 車 況, 一 路 更 放 心 173

22 6. 外 出 安 全 - 出 遊 不 落 單, 快 樂 逍 遙 遊 7. 租 屋 安 全 - 多 看 多 打 聽, 安 全 又 放 心 8. 求 職 安 全 - 慎 防 求 職 廣 告 陷 阱 9. 約 會 安 全 - 不 要 過 分 相 信 他 10. 學 校 安 全 - 遠 離 校 園 安 全 死 角 蘇 瑞 特 克 普 (Carol Soret Cope) 在 教 孩 子 遠 離 性 侵 害 (Stranger Danger) 一 書 中 提 到 如 何 教 導 孩 子 認 識 基 本 安 全 法 則, 簡 述 如 下 : 1. 教 孩 子 別 跟 陌 生 人 講 話 2. 沒 有 父 母 允 許 不 可 以 和 任 何 人 走 3. 直 接 拒 絕 陌 生 人 接 近 4. 和 可 靠 的 大 人 一 起 外 出 5. 隨 時 告 知 家 人 身 在 何 處 6. 盡 量 結 伴 而 行 7. 相 信 自 己 的 危 機 感 8. 不 要 向 父 母 隱 瞞 任 何 事 內 政 部 性 侵 害 防 治 委 員 會 兒 童 性 侵 害 防 治 媒 體 手 冊 (2003) 指 出 家 庭 應 給 孩 子 愛 的 叮 嚀, 做 好 性 侵 害 事 前 的 防 範 : 1. 為 孩 子 製 作 一 份 緊 急 電 話 號 碼 表, 以 便 在 緊 急 狀 況 發 生 時, 孩 子 可 以 適 時 的 求 援 2. 時 時 叮 嚀 孩 子 出 門 在 外 要 小 心, 不 抄 捷 徑 小 巷 不 落 單 不 湊 熱 鬧 3. 教 導 孩 子 不 理 會 陌 生 人 的 搭 訕, 不 輕 易 相 信 陌 生 人 的 話 4. 時 時 教 育 孩 子 不 隨 便 開 門 讓 人 進 來 5. 叮 嚀 孩 子 不 要 一 個 人 單 獨 上 公 用 廁 所 6. 教 導 孩 子 們 有 說 不 的 權 利 7. 不 要 讓 孩 子 參 加 不 正 當 的 社 團 活 動 8. 告 訴 孩 子, 即 使 是 大 家 眼 中 的 好 人, 也 有 可 能 做 出 不 好 的 事 情 174

23 9. 讓 孩 子 和 我 們 之 間 多 培 養 親 密 和 信 任 關 係 10. 教 導 孩 子 如 何 說 不 以 便 碰 到 危 險 時, 孩 子 勇 於 拒 絕, 並 立 即 求 救 11. 教 導 孩 子 模 擬 突 遇 各 種 緊 急 狀 況 時, 要 如 何 自 我 防 禦 ( 資 料 來 源 : 引 自 以 上 乃 針 對 個 人 防 範 措 施 作 出 說 明, 就 相 關 單 位 之 應 有 作 為 而 言, 舉 例 來 說, 校 園 性 侵 害 危 機 管 理 的 主 要 關 鍵, 在 於 掌 握 相 關 的 時 機, 做 好 萬 全 的 準 備, 這 些 時 機 包 括 : 1. 寒 暑 假 期 間, 應 著 重 假 期 中 全 面 檢 修 校 內 的 安 全 維 護 與 監 視 系 統, 以 維 持 其 完 善 的 功 能 運 作 2. 教 學 活 動 期 間 檢 視 校 園 死 角, 有 效 排 除 潛 在 性 侵 害 的 危 險 因 素, 不 時 灌 輸 或 教 導 學 生 辨 識 性 侵 害 的 可 能 徵 候, 懂 得 保 護 自 身 安 全 3. 經 常 性 的 危 機 管 理, 不 僅 包 括 反 性 侵 害, 還 包 括 校 園 門 禁 水 電 設 備 交 通 安 全 飲 食 衛 生 等, 只 要 學 生 在 校 活 動, 都 是 不 能 忽 視 的 安 全 管 理 項 目 4. 特 殊 性 的 危 機 管 理, 如 校 慶 或 類 似 的 慶 典, 全 面 開 放 社 區 人 士 進 入 校 園, 必 須 落 實 學 生 自 我 保 護 觀 念, 並 採 取 有 效 防 範 性 侵 害 的 措 施 ( 黃 有 志,2000) 多 一 分 預 防, 則 少 一 分 傷 害, 教 導 孩 子 平 時 多 留 心 週 遭 的 危 險 情 境, 不 管 身 在 何 處, 時 時 提 醒 自 己 安 全 第 一, 並 藉 由 高 警 覺 心 來 降 低 性 侵 害 的 威 脅, 以 其 家 庭 學 校 與 社 會 也 應 共 同 致 力 於 建 立 一 個 安 全 的 環 境 ( 二 ) 次 級 預 防 - 事 發 的 應 變 措 施 大 多 數 侵 害 犯 罪 被 害 人, 在 事 發 當 下 均 有 自 衛 的 行 為, 不 過 自 衛 的 結 果 雖 然 使 得 性 侵 害 不 得 逞 的 機 會 增 加, 但 也 會 增 加 額 外 傷 害 的 可 能 (McDermott, 1979) 因 此, 當 孩 子 面 對 性 侵 害 事 件 時, 教 導 他 們 如 何 應 變, 內 政 部 (2000) 強 調 面 對 歹 徒, 冷 靜 是 最 佳 的 自 我 保 護, 並 指 出 相 關 應 變 措 施 : 1. 遭 遇 襲 擊 時 : 保 持 冷 靜 是 不 二 法 則, 這 是 自 我 保 護 最 重 要 的 方 法 2. 降 低 歹 徒 的 警 戒 心 : 增 加 逃 脫 的 機 會, 如 歹 徒 持 有 刀 械, 應 設 法 使 之 放 下 175

24 3. 選 擇 歹 徒 最 脆 弱 的 攻 擊 : 針 對 歹 徒 的 眼 耳 鼻 髮 下 體 等 脆 弱 部 分, 給 予 痛 擊, 趕 快 逃 跑, 儘 快 求 救 4. 僅 有 一 次 逃 脫 機 會 : 衡 量 現 場 狀 況, 尋 找 僅 有 的 一 次 機 會, 針 對 人 體 要 害, 在 最 短 時 間 內 奮 力 一 擊, 並 趕 進 逃 離 現 場, 脫 逃 時, 以 失 火 代 替 喊 救 命 或 非 禮, 較 容 易 引 起 注 意 此 外, 提 醒 孩 子 安 全 原 則 是 保 護 自 己 必 須 的 第 一 順 位 策 略, 如 果 第 一 個 策 略 無 法 達 成, 才 退 而 求 其 次, 然 後 依 此 累 推, 採 取 各 個 層 次 的 防 治 措 施, 其 說 明 如 下 ( 張 振 成,2001): 1. 尋 求 安 全 : 是 指 預 防 性 侵 害 必 須 考 慮 尋 求 安 全 為 先, 不 需 過 度 的 擔 憂 自 己 會 被 害, 但 是 過 分 大 意 亦 絕 非 防 範 的 正 確 觀 念, 因 為 每 個 人 都 可 能 是 潛 在 的 性 侵 害 被 害 人 ; 警 戒 不 緊 張 才 是 我 們 防 範 侵 害 最 健 康 的 態 度 2. 躲 避 危 險 : 是 指 預 防 性 侵 害, 如 果 在 不 能 考 慮 尋 求 安 全 為 先 的 狀 況 下, 則 必 須 要 以 躲 避 危 險 為 次 3. 逃 離 災 難 : 是 指 預 防 性 侵 害, 如 果 在 不 能 考 慮 以 躲 避 危 險 為 次 時, 則 必 須 要 以 逃 離 災 難 為 再 其 次 的 策 略 4. 欺 敵 遲 延 : 是 指 預 防 性 侵 害 如 果 在 不 能 考 慮 以 逃 離 災 難 為 再 其 次 的 策 略 時, 最 後 的 策 略 則 是 要 欺 敵 遲 延 此 外, 在 發 生 以 下 案 例 時, 我 們 也 可 教 導 孩 子 可 行 的 處 理 方 式 : 1. 洗 澡 上 廁 所 換 衣 服 發 現 被 偷 窺 : 根 據 社 會 秩 序 維 護 法 第 八 十 三 條 第 一 款, 故 意 窺 視 他 人 臥 室 浴 室 廁 所 更 衣 室 足 以 妨 害 其 隱 私 者, 將 處 新 台 幣 六 千 元 以 下 罰 緩 妳 可 以 在 確 實 掌 握 被 偷 窺 的 證 據 後, 報 警 處 理 這 樣 的 行 為 也 可 能 構 成 刑 法 第 三 百 十 五 條 之 一 的 罪, 妳 可 以 對 偷 窺 者 提 起 刑 事 上 的 告 訴 ; 若 法 院 定 罪, 偷 窺 者 將 處 三 年 以 下 有 期 徒 刑 拘 役 或 三 萬 元 以 下 罰 金 2. 碰 到 暴 露 狂 : 在 公 車 上 或 路 上 踫 到 故 意 暴 露 自 己 性 器 官 的 人, 的 確 令 人 感 到 很 不 舒 服 根 據 刑 法 第 二 百 三 十 四 條, 這 樣 的 行 為 已 構 成 公 然 猥 褻 罪 倘 若 暴 露 狂 的 行 為 已 嚴 重 影 響 妳 的 生 活, 妳 想 進 一 步 採 取 法 律 行 動, 那 麼 妳 可 以 在 蒐 集 證 176

25 據 後 ( 比 方 說 人 證 ) 報 請 警 察 處 理, 若 法 院 定 罪, 將 處 一 年 以 下 有 期 徒 刑 拘 役 或 三 千 元 以 下 罰 金 3. 遭 到 老 師 或 長 輩 性 騷 擾 : 被 老 師 與 長 輩 性 騷 擾 時, 當 事 人 往 往 出 於 對 老 師 與 長 輩 的 尊 敬 與 信 任, 而 忽 略 自 己 不 舒 服 的 感 受 而 不 敢 嚴 厲 制 止 性 騷 擾 的 行 為 其 實, 妳 對 自 己 的 身 體 擁 有 絕 對 的 自 主 權, 任 何 人 對 妳 身 體 的 觸 碰 都 需 經 過 妳 的 同 意, 只 要 覺 得 不 愉 快, 就 勇 敢 地 說 不 刑 法 第 二 百 二 十 八 條 對 利 用 權 勢 或 機 會 為 性 交 為 猥 褻 之 行 為 者 皆 明 訂 刑 罰 倘 若 妳 決 定 採 取 法 律 行 動, 切 記 要 及 時 蒐 證 ( 人 證 與 錄 音 帶 紙 條 等 物 證 )! 4. 發 現 自 己 被 跟 蹤 : 被 人 跟 蹤 的 確 是 一 種 很 不 舒 服 的 感 覺 根 據 社 會 秩 序 維 護 法 第 八 十 九 條 第 二 款, 無 正 當 理 由 跟 追 他 人 經 勸 阻 不 聽 者, 將 處 新 台 幣 三 千 元 以 下 罰 鍰 或 申 誡 因 此, 若 妳 再 三 勸 阻 跟 蹤 者, 而 他 卻 置 之 不 理 時, 那 麼 妳 就 報 警 處 理 吧! 倘 若 跟 蹤 者 的 行 為 相 當 粗 暴, 還 口 出 威 脅 之 言, 那 麼 他 的 行 為 還 構 成 刑 事 上 的 恐 嚇 罪 要 提 出 告 訴 之 前, 記 要 得 要 蒐 證, 也 就 是 要 把 他 威 脅 妳 的 話 都 錄 下 來 5. 被 迫 發 生 性 關 係 : 當 孩 子 越 大 時 可 能 開 始 交 易 性 男 女 朋 友, 應 灌 輸 孩 子 觀 念, 即 使 是 男 女 朋 友, 只 要 非 自 願 發 生 性 關 係 即 可 算 觸 法 當 另 一 方 違 反 你 的 意 願 而 非 生 性 關 係 時, 就 可 以 構 成 刑 法 上 的 強 制 性 交 罪 只 要 提 出 告 訴, 任 何 侵 犯 妳 身 體 自 主 權 的 人, 即 使 是 妳 的 男 朋 友, 都 將 受 到 法 律 制 裁 遭 到 性 侵 害 後 馬 上 報 警 處 理 至 醫 院 驗 傷, 切 記 不 要 沐 浴 更 衣, 以 免 破 壞 蒐 證 約 會 強 暴 的 官 司 中, 最 困 難 的 部 分 就 是 要 證 明 性 交 是 出 於 強 暴 脅 迫 建 議 可 以 事 後 找 對 方 對 質, 並 將 對 話 過 程 錄 音, 以 證 明 明 是 出 於 強 暴 脅 迫 下 而 而 發 生 之 性 行 為 6. 被 下 藥 強 暴 : 利 用 FM2 強 暴 丸 等 藥 劑 的 方 式 強 暴 他 人, 將 構 成 刑 法 第 二 百 二 十 二 條 的 加 重 強 制 性 交 罪 刑 法 妨 害 性 自 主 與 妨 害 風 化 罪 章 修 訂 之 時, 婦 女 團 體 主 張 : 凡 利 用 會 對 受 害 者 食 衣 住 行 日 常 生 活 造 成 嚴 重 影 響 的 方 式 犯 強 制 性 交 罪 者 ( 如 在 飲 料 中 下 迷 藥 以 計 程 車 犯 案 等 ), 皆 應 加 重 處 罰, 因 為 這 些 犯 罪 方 式 將 讓 婦 女 對 周 遭 環 境 有 不 安 全 感, 嚴 重 困 擾 婦 女 日 常 的 互 動 與 社 交, 對 其 177

26 生 活 與 社 會 競 爭 力 造 成 負 面 影 響 若 遭 下 迷 藥 強 暴, 驗 傷 時 請 告 知 醫 師 要 加 驗 尿 液 與 血 液 的 項 目 7. 被 老 師 或 長 輩 脅 迫 發 生 性 行 為 : 師 長 掌 握 權 力, 孩 子 可 能 因 受 到 不 利 的 對 待, 於 是 學 生 在 權 勢 壓 迫 下 不 得 不 答 應 發 生 性 關 係 根 據 刑 法 第 二 百 二 十 八 條, 利 用 權 勢 或 機 會 為 性 交 者, 處 六 月 以 上 五 年 以 下 有 期 徒 刑 只 是 當 妳 以 此 主 張 提 出 告 訴 時, 法 官 通 常 會 要 求 妳 證 明 對 方 是 利 用 權 勢 這 種 情 況, 人 證 通 常 不 太 可 能 存 在, 因 此 事 後 找 對 方 對 質, 並 將 對 話 過 程 錄 音, 可 能 是 比 較 有 效 的 方 式 8. 對 智 障 者 強 暴 : 除 了 智 能 障 礙 外, 許 多 認 知 異 常 的 特 殊 孩 子 在 日 常 生 活 或 工 作 場 合 中 都 可 能 面 臨 危 機 根 據 刑 法 第 二 百 二 十 二 條, 對 智 障 者 以 違 反 意 願 之 方 法 為 性 交 者, 將 構 成 加 重 強 制 性 交 罪, 處 無 期 徒 刑 或 七 年 以 上 有 期 徒 刑 但 由 於 有 些 智 障 者 因 理 解 力 與 判 斷 力 的 限 制, 根 本 不 知 道 什 麼 是 強 暴, 往 往 是 有 懷 孕 跡 象 出 現 或 肚 子 大 起 來 時, 才 被 人 發 現 遭 到 性 侵 害 因 此 在 提 出 告 訴 時, 要 證 明 性 交 違 反 智 障 者 的 意 願, 的 確 有 其 困 難 之 處 有 鑑 於 此, 刑 法 第 二 百 二 十 五 條 明 訂 利 用 智 障 者 不 知 抗 拒 而 為 性 交 者, 將 構 成 乘 機 性 交 罪, 處 三 年 以 上 十 年 以 下 有 期 徒 刑 ( 三 ) 三 級 預 防 - 事 後 的 處 理 措 施 內 政 部 性 侵 害 防 治 委 員 會 兒 童 性 侵 害 防 治 媒 體 手 冊 中 提 供 了 學 校 教 師 及 社 工 員 處 理 性 侵 害 事 件 之 師 長 及 家 長 們 在 面 對 事 件 發 生 後, 相 關 的 態 度 措 施 原 178

27 則 與 方 式 以 供 參 考 : 1. 事 發 後 的 應 有 態 度 與 措 施 (1) 發 現 孩 子 受 到 性 侵 害 時, 請 快 撥 110 報 案 專 線, 或 婦 幼 保 護 專 線 113 (2) 仔 細 聆 聽 事 情 的 經 過, 並 盡 量 了 解 孩 子 所 要 表 達 的 意 見 (3) 以 和 藹 自 信 的 語 氣 代 替 責 罵, 誠 懇 地 和 孩 子 溝 通 並 接 納 他 ( 她 ) (4) 了 解 問 題 所 在 並 請 各 地 性 侵 害 防 治 中 心 專 業 人 員 協 助 處 理 (5) 製 造 機 會 討 論 性 侵 害 事 件 (6) 讓 全 家 一 起 參 與 孩 子 心 靈 復 原 的 過 程 (7) 發 現 孩 子 受 到 性 侵 害 時, 不 要 過 度 自 責, 先 穩 定 自 己 的 情 緒, 才 有 能 力 呵 護 孩 子 2. 危 機 處 理 原 則 (1) 當 孩 子 遭 受 性 侵 害 事 件 時, 最 需 要 的 是 大 人 支 持 的 態 度 (2) 兒 童 不 會 編 造 性 侵 害 的 故 事, 父 母 應 相 信 孩 子 所 說 的 話 (3) 發 現 孩 子 受 到 性 侵 害 時, 不 要 過 度 自 責, 先 穩 定 自 己 的 情 緒, 才 有 能 力 呵 護 孩 子 (4) 身 為 大 人 對 遭 受 性 侵 害 的 兒 童, 不 只 是 給 予 情 緒 支 持, 更 應 告 訴 孩 子 發 生 性 侵 害 不 是 他 ( 她 ) 的 錯 (5) 千 萬 別 在 孩 子 面 前 表 達 憤 怒, 孩 子 往 往 會 誤 以 為 大 人 在 生 他 的 氣 (6) 向 遭 受 性 侵 害 的 兒 童 保 證 他 ( 她 ) 很 安 全, 不 會 再 受 到 傷 害 (7) 請 教 專 業 人 員 該 如 何 幫 助 孩 子 說 出 他 ( 她 ) 的 感 受 疑 惑 和 害 怕 (8) 父 母 應 替 遭 受 性 侵 害 的 兒 童 尋 求 專 業 協 助 性 侵 害 防 治 中 心 設 有 專 業 的 社 工 人 員 可 幫 助 孩 子 及 家 長, 也 可 提 供 警 察 醫 院 及 法 律 方 面 的 諮 詢 協 助 3. 危 機 處 理 方 式 (1) 孩 子 遭 受 性 侵 害 時, 父 母 應 協 助 孩 子 至 醫 療 院 所 診 療, 檢 驗 是 否 懷 孕 或 感 染 性 病 179

28 (2) 孩 子 遭 受 性 侵 害 後, 應 盡 快 至 醫 療 單 位 驗 傷 採 證, 以 便 提 出 告 訴, 性 侵 害 防 治 中 心 會 支 付 驗 傷 診 療 及 其 他 費 用 (3) 性 侵 害 發 生 後, 千 萬 不 要 更 衣 沐 浴 沖 洗 身 體 或 丟 棄 任 何 有 關 的 證 物, 警 察 人 員 在 調 查 期 間 可 能 會 再 聯 絡 被 害 人, 因 此, 父 母 需 協 助 孩 子 做 好 心 理 準 備 (4) 發 生 性 侵 害 事 件 時, 必 需 盡 快 向 警 察 局 報 案, 以 便 掌 握 時 效 醫 療 人 員 及 性 侵 害 防 治 中 心 的 社 工 人 員 都 可 協 助 報 警 (5) 向 警 察 局 報 案 後, 父 母 需 從 旁 協 助 小 孩 把 事 情 經 過 詳 細 說 明 一 遍, 假 如 孩 子 事 後 再 記 起 其 他 資 料 時, 父 母 也 應 打 電 話 給 警 察 局 更 正 筆 錄 (6) 如 果 逮 捕 到 加 害 人 後, 調 查 人 員 會 再 度 和 被 害 人 聯 絡, 性 侵 害 防 治 中 心 的 社 工 人 員 及 義 務 律 師 也 會 提 供 法 律 訴 訟 過 程 中 的 協 助 (7) 加 害 人 被 逮 捕 後, 在 等 待 審 理 期 間 可 以 保 釋 出 獄 若 被 害 人 擔 心 害 怕 時, 應 與 性 侵 害 防 治 中 心 社 工 人 員 聯 絡, 討 論 如 何 規 劃 安 全 問 題, 克 服 心 中 恐 懼 (8) 性 侵 害 防 治 中 心 本 身 已 聘 請 義 務 律 師 提 供 法 律 協 助, 但 被 害 人 也 可 自 聘 律 師 代 表 出 庭, 其 費 用 可 以 向 性 侵 害 防 治 中 心 申 請 (9) 如 果 被 害 人 接 到 法 律 傳 票 傳 喚 出 庭, 可 以 向 性 侵 害 防 治 中 心 申 請 社 工 人 員 陪 同 偵 訊 出 庭 180

29 (10) 若 遭 受 性 侵 害 兒 童 的 監 護 人, 打 算 在 民 事 法 庭 控 告 加 害 人 索 取 賠 償, 如 需 聘 請 律 師, 性 侵 害 防 治 中 心 可 以 提 供 律 師 協 助 (11) 被 害 人 擁 有 被 法 律 保 障 的 權 利, 若 對 被 害 人 的 權 利 有 任 何 疑 問, 可 洽 性 侵 害 防 治 中 心 詢 問 ( 引 自 上 述 資 料 在 提 供 師 長 及 相 關 人 員 在 處 理 類 似 性 侵 害 事 件 的 方 向 與 原 則, 可 以 避 免 被 害 者 再 度 受 傷, 並 積 極 的 幫 助 其 從 傷 痛 中 重 新 站 三 性 侵 害 相 關 防 治 因 素 ( 一 ) 如 何 避 免 性 侵 害 特 殊 兒 童 的 活 動 空 間 大 多 在 學 校 家 中 社 區 或 經 常 往 來 的 路 上, 而 根 據 Carmody(1991) 的 調 查 顯 示, 有 百 分 之 九 十 幾 遭 受 性 侵 害 者, 多 事 熟 人 所 為 因 此, 教 導 孩 子 如 何 避 免 性 騷 擾 ( 性 侵 害 ) 已 是 刻 不 容 緩 的 事 父 母 與 師 長 除 了 多 關 心 孩 子 的 作 息 是 否 正 常 以 外, 如 果 有 機 會, 不 妨 放 手 讓 孩 子 試 著 處 理 應 對 生 活 中 的 問 題, 大 人 只 要 在 一 旁 觀 察 即 可 以 下 是 幾 點 教 導 孩 子 避 免 性 騷 擾 ( 性 侵 害 ) 的 原 則 : 1. 若 孩 子 無 法 自 己 行 動, 出 門 前 務 必 教 導 孩 子 緊 跟 隨 父 母 或 親 人 一 起 行 動, 且 不 可 離 開 親 人 的 視 線 2. 若 孩 子 能 外 出, 要 告 知 外 出 的 地 點 對 方 的 電 話 預 定 回 家 的 時 間 等 訊 息 如 果 不 能 按 時 回 家, 則 應 打 電 話 告 知 以 免 父 母 操 心 3. 孩 子 若 要 到 朋 友 家 玩, 父 母 應 先 瞭 解 其 家 庭 環 境 及 家 庭 結 構 是 否 還 有 其 他 人 一 起 去? 對 方 家 中 有 無 家 人 在 家? 最 好 事 先 與 對 方 家 長 打 招 呼, 請 對 方 多 加 照 顧 4. 教 導 孩 子 使 用 公 共 電 話, 在 外 隨 時 與 父 母 聯 絡 若 單 獨 在 家 遇 到 不 會 處 理 的 狀 況, 也 可 打 電 話 給 父 母 或 親 人 5. 在 路 上 行 走 應 多 走 大 馬 路, 避 免 走 小 巷 181

30 6. 每 天 上 下 學 ( 班 ), 搭 固 定 路 線 的 公 車, 走 固 定 路 線, 不 要 任 意 更 換 7. 下 課 ( 班 ) 後 應 盡 快 回 家, 不 要 在 外 逗 留 若 孩 子 無 法 讀 時 間, 可 以 配 帶 電 子 手 錶 並 設 定 好 時 間 提 醒 8. 孩 子 外 出 最 好 有 友 伴 跟 隨 9. 教 導 孩 子 至 固 定 的 商 店 購 物, 最 好 是 連 鎖 便 利 商 店, 以 便 孩 子 指 認 10. 若 路 上 有 陌 生 人 詢 問 事 情, 可 告 知 : 我 不 清 楚, 請 你 問 別 人 11. 若 一 時 迷 路, 可 至 連 鎖 商 店 詢 問 問 女 性 路 人, 或 打 公 共 電 話 回 家 12. 搭 乘 公 車 時, 可 事 先 告 知 司 機 下 車 站 牌 若 孩 子 無 口 語 能 力, 也 可 配 合 使 用 溝 通 卡 13. 搭 車 找 位 子 坐 時, 最 好 找 同 性 旅 客 乘 坐, 若 沒 有 位 子, 也 盡 量 站 在 同 性 旅 客 身 邊 14. 衣 服 的 穿 著 要 適 當, 避 免 過 於 暴 露 15. 請 親 朋 好 友 配 合, 避 免 用 擁 抱 等 方 式 打 招 呼, 特 別 是 異 性 孩 子 建 議 可 以 握 手 的 方 式 來 打 招 呼 16. 教 導 孩 子 不 要 因 好 奇 去 觸 碰 他 人 身 上 的 飾 品, 以 免 被 誤 會 並 告 知 若 不 小 心 碰 到 他 人, 要 立 即 說 : 對 不 起 17. 在 學 校 或 戶 外 遊 樂 設 施 上 廁 所 時, 最 好 結 伴 同 行 18. 孩 子 單 獨 在 家 若 遇 到 有 人 敲 門, 教 導 孩 子 在 門 外 溝 通, 切 勿 讓 不 認 識 的 人 進 入 家 中 如 果 孩 子 沒 有 口 語 能 力, 則 教 導 孩 子 不 必 開 門 19. 如 果 有 人 觸 摸 自 己 的 身 體, 一 定 要 大 叫 : 不 可 以!, 立 即 跑 開 並 告 知 父 母 師 長 ( 二 ) 性 侵 害 相 關 因 素 國 外 學 者 Hindelang, Gottfredson, 以 及 Garofalo(1978) 提 出 的 生 活 方 式 暴 露 理 論 (A Lifestyle/Exposure Model of Personal Victimization) 以 及 Cohen 與 Felson ( 1979 ) 倡 導 的 日 常 活 動 被 害 理 論 ( Routine Activity Theory of 182

31 Victimization), 將 其 理 論 整 理 並 應 用 在 性 侵 害 防 治 上 可 歸 納 出 防 制 的 幾 個 要 項 : 1. 暴 露 (1) 生 活 作 息 : 由 於 青 少 年 作 息 習 慣 的 不 同, 可 能 影 響 個 人 置 身 於 公 共 場 所 之 時 間, 而 遭 受 性 侵 害 的 機 率 與 出 現 在 公 共 場 所 的 時 間 成 反 比 關 係 ( 2) 慎 選 活 動 地 點 : 避 免 選 擇 複 雜 的 活 動 場 所, 如 果 無 法 避 免, 也 必 須 儘 可 能 做 好 防 衛 措 施, 如 隨 身 攜 帶 哨 子 防 狼 噴 霧 劑 等 配 備 (3) 休 閒 活 動 方 面 : 避 免 涉 足 不 正 當 場 所, 尤 其 是 夜 間 應 避 開 人 際 隱 匿 性 高 治 安 死 角 等 地 點, 或 請 家 長 至 定 點 接 送 (4) 服 裝 儀 容 方 面 : 避 免 穿 著 暴 露 引 人 遐 想 夜 間 注 意 門 戶 是 否 上 鎖 避 免 出 入 不 正 當 場 所 等 等, 都 是 避 免 成 為 性 侵 害 合 適 對 象 的 方 法 (5) 獨 處 : 獨 處 是 最 容 易 造 成 被 害 的 情 境, 因 此 在 外 出 時 最 好 不 落 單, 並 盡 量 結 伴 同 行 此 外, 在 校 園 中 也 應 避 免 獨 自 前 往 校 園 死 角 ; 而 父 母 不 在 時, 也 應 避 免 單 獨 與 他 人 接 觸, 包 括 熟 識 與 不 熟 識 的 人 2. 交 往 (1) 與 他 人 的 交 往 : 隨 生 活 方 式 的 不 同, 孩 子 與 其 家 人 以 外 成 員 接 觸 的 時 間 多 寡 也 隨 之 不 同, 進 而 影 響 被 害 的 可 能 性 慎 選 約 會 對 象 時 間 地 點, 不 飲 用 酒 類 及 任 何 不 明 食 物 飲 料, 避 免 兩 人 單 獨 處 於 一 室 (2) 與 犯 罪 者 有 相 類 似 的 生 活 方 式 : 當 與 有 犯 罪 特 性 的 人 有 越 多 接 觸 互 動 機 會 愈 時, 被 害 的 可 能 便 增 加, 例 如 青 少 年 參 加 派 對 大 型 舞 會 等 活 動 時 更 應 注 意 安 全 性 (3) 分 辨 好 與 不 好 的 接 觸 : 學 習 辨 識 哪 些 人 有 性 侵 犯 之 虞, 進 而 避 免 與 之 接 觸 或 求 助 他 人, 尤 其 避 免 與 有 犯 罪 習 性 之 人 頻 繁 接 觸 或 單 獨 相 處 (4) 約 會 強 暴 事 件 的 防 止 : 告 知 孩 子 可 以 透 過 勇 敢 明 確 的 表 達 某 些 不 舒 服 的 感 覺, 或 者 藉 由 電 話 告 知 家 人 身 在 何 處, 加 強 自 我 防 衛 的 能 力, 避 免 造 成 對 方 有 機 可 乘 的 認 知 扭 曲 183

32 (5) 搭 乘 電 梯 : 盡 量 不 單 獨 與 陌 生 人 同 乘 電 梯, 或 者 進 出 電 梯 注 意 同 乘 者 是 否 面 露 邪 惡 不 按 樓 層, 且 應 接 近 按 鈕 側, 一 旦 被 攻 擊, 立 即 用 手 拍 打 每 層 樓 按 鈕, 此 時, 電 梯 會 在 每 個 樓 層 停 下 來, 同 時 對 外 大 喊 失 火 了! 不 要 徒 手 跟 歹 徒 搏 鬥 或 者 在 電 梯 或 手 扶 梯 上, 直 視 他 們 的 臉, 而 且 問 他 們 問 題 : 例 如 : 現 在 幾 點 了? 或 是 進 行 禮 貌 性 的 交 談 讓 歹 徒 知 道 妳 已 經 清 楚 看 到 他 們 的 臉, 以 降 低 成 為 他 們 目 標 的 機 會 (6) 獨 自 到 公 共 場 所 喝 東 西 時, 如 果 沒 有 喝 完 就 去 上 廁 所 或 離 開 打 電 話, 後 就 最 好 不 要 再 喝 了, 以 免 中 間 被 下 藥 生 活 方 式 的 不 同 會 影 響 到 一 個 人 成 為 被 害 的 方 便 性 誘 發 性 及 易 於 侵 害 性, 平 時 應 教 導 孩 子 多 檢 視 自 己 的 生 活 方 式 是 否 暴 露 在 高 危 險 的 情 境 當 中, 以 及 交 往 接 觸 對 象 是 否 為 有 犯 罪 之 虞 或 具 有 犯 罪 習 性 之 人, 先 剔 除 這 些 不 利 條 件 後, 再 進 而 致 力 改 善 孩 子 的 不 良 生 活 習 慣, 以 降 低 性 侵 害 被 害 的 可 能 3. 打 工 對 於 剛 踏 入 社 會 的 孩 子, 心 情 總 是 緊 張 興 奮 而 帶 一 點 不 安 的, 對 於 特 殊 孩 子 而 言, 面 對 報 紙 上 令 人 眼 花 潦 亂 的 求 才 廣 告 該 如 何 篩 選 才 不 致 受 騙 上 當, 面 試 又 要 如 何 注 意 自 身 安 全, 在 教 導 孩 子 如 何 看 清 打 工 陷 阱 時, 可 參 考 以 下 建 議 : (1) 先 考 量 個 人 學 業 身 體 經 歷 及 家 庭 經 濟 狀 況 後, 與 家 人 或 師 長 討 論 打 工 之 利 弊 得 失, 取 得 共 識 後, 再 決 定 是 否 展 開 打 工 生 活 (2) 先 向 學 校 或 各 地 就 業 輔 導 中 心 詢 問 瞭 解 本 身 權 利 義 務 後, 再 選 擇 打 工 工 作 與 場 所 (3) 找 工 作 時, 對 浮 華 不 實 前 後 內 容 不 一 的 求 才 廣 告, 應 提 高 警 覺, 勿 前 往 應 徵, 一 般 常 見 的 求 職 陷 阱 如 下 : A. 強 調 工 作 輕 鬆, 待 遇 優 厚 B. 工 作 內 容 訊 息 不 明, 僅 有 信 箱 電 話, 未 有 公 司 名 稱 與 地 址 C. 可 先 貨 款 解 決 困 難, 身 分 保 密 高 薪 小 費 多, 條 件 為 年 輕 貌 美 D. 不 必 甄 試, 但 要 先 繳 可 觀 報 名 費 或 保 證 金, 或 須 繳 費 參 加 職 前 訓 練 184

33 (4) 應 徵 前 先 求 證 是 否 有 該 公 司 其 信 譽 如 何, 並 以 電 話 連 絡 了 解 工 作 性 質 或 至 工 作 地 點 附 近 觀 察 其 環 境 (5) 選 擇 工 作 應 以 能 學 習 到 自 己 專 門 知 識 者 優 先, 或 選 擇 與 所 學 類 科 性 質 相 關 工 作 時 間 固 定 工 作 場 合 單 純 不 需 深 夜 工 作 及 體 力 能 負 擔 的 工 作, 教 導 我 們 孩 子 千 萬 不 要 以 工 資 高 低 作 為 選 擇 惟 一 標 準 (6) 面 試 時 A. 求 職 面 談 由 親 友 陪 同, 如 需 繳 交 證 件 時, 問 清 楚 原 因 後, 並 堅 持 只 交 證 件 影 本 B. 至 現 場 面 試 時 若 對 方 有 不 合 理 要 求 或 不 當 言 談 舉 止, 可 以 向 他 請 求 借 用 電 話, 打 給 親 友 詢 問 後, 藉 故 委 婉 拒 絕, 使 對 方 知 所 警 惕 C. 到 達 面 試 地 點 時, 先 行 觀 察 出 口, 做 好 應 急 準 備, 並 避 免 食 用 對 方 招 待 的 飲 料 或 點 心 D. 勿 於 面 試 當 場 即 給 與 對 方 明 確 的 承 諾, 應 告 知 對 方 與 家 人 及 師 長 商 量 後 再 回 覆 (7) 工 作 時 A. 初 任 職 時, 應 先 熟 悉 環 境, 並 注 意 公 司 營 運 情 形, 以 保 障 自 身 安 全 與 權 益 B. 注 意 工 作 規 範 與 安 全, 服 務 單 位 有 安 排 安 全 訓 練 與 講 習 時, 應 用 心 參 與 (8) 夜 間 行 動 : 單 獨 求 職 時, 假 若 夜 間 搭 乘 計 程 車 或 夜 間 獨 行 都 屬 高 危 險 活 動, 應 儘 量 避 免 夜 歸 時 發 現 有 人 跟 蹤, 家 中 無 人 時, 勿 直 接 開 門 進 入, 應 向 鄰 居 按 鈴 求 救 此 外, 在 夜 間 行 動 時 仍 有 許 多 應 注 意 的 細 節 以 提 高 警 覺, 包 括 : A. 回 到 家 門 之 前 準 備 好 開 門 的 鎖 匙, 不 要 站 在 門 口 才 來 找 鎖 匙 B. 晚 上 出 門 儘 量 拿 件 外 套, 將 皮 包 套 住, 避 免 被 搶 劫 C. 晚 歸 時, 應 走 燈 光 明 亮 的 街 道, 或 是 逆 向 行 走, 以 便 掌 握 路 況 D. 上 樓 時, 可 先 按 門 鈴 請 家 人 下 樓 接, 以 免 歹 徒 躲 在 樓 梯 間 E. 教 導 特 殊 孩 子 在 皮 夾 內 放 有 自 己 的 名 字 及 親 友 名 字 電 話 的 小 卡 片 以 及 零 錢 或 電 話 卡 (IC 卡 ), 以 備 不 之 需 185

34 F. 搭 計 程 車 時, 注 意 前 座 有 沒 有 斜 靠 下, 以 防 藏 有 他 人 G. 一 旦 警 覺 被 跟 蹤 時, 可 以 用 腳 踢 或 用 背 包 拍 打 路 邊 停 車, 觸 發 報 器 響 聲, 引 起 別 人 注 意 (9) 緩 兵 欺 敵 : 隨 身 攜 帶 防 身 器 材 ( 如 : 哨 子 警 報 器 或 噴 霧 器 ), 當 遭 到 攻 擊 時, 立 即 以 快 速 有 效 一 鼓 作 氣 重 點 式 地 予 以 反 制 面 對 歹 徒 時, 應 儘 量 使 用 各 種 方 式 延 遲 困 惑 嚇 阻 之, 保 持 冷 靜 同 時 思 考 脫 逃 方 法 (10) 搭 乘 計 程 車 : 除 非 不 得 以 需 搭 乘 計 程 車, 否 則 仍 盡 量 教 導 孩 子 以 便 利 且 人 群 眾 多 的 大 眾 運 輸 工 具 為 主 另 外, 當 得 知 孩 子 需 搭 乘 計 程 車 時, 家 長 也 可 幫 忙 選 擇 可 靠 的 車 行 叫 車 而 在 選 搭 計 程 車 時, 可 以 參 考 以 下 幾 項 判 定 指 標 : A. 計 程 車 不 得 貼 隔 熱 紙, 尤 其 是 黑 色 不 透 光 或 會 反 光 B. 入 車 前, 特 別 注 意 前 座 放 倒 之 車 輛, 除 前 座 可 能 藏 人 之 外, 穿 裙 子 的 女 性 尚 有 春 光 外 洩 之 虞 C. 若 搭 乘 旅 行 車 式 計 程 車 ( 就 是 後 面 行 李 箱 斜 下 去, 非 單 獨 一 截 屁 股 的 ), 因 為 其 行 李 箱 與 後 座 相 通, 也 需 留 意 藏 人 之 虞 D. 注 意 計 程 車 之 車 牌 是 否 為 白 底 紅 字 共 五 碼, 例 如 AA-111, 如 果 不 是, 就 是 駕 駛 自 行 用 其 他 車 輛 偽 ( 變 ) 裝, 顯 有 問 題 E. 上 車 時 確 認 執 業 登 記 證 與 駕 駛 是 否 同 人 F. 計 程 車 一 定 要 為 黃 色 車 體, 如 果 不 是, 請 勿 搭 乘 4. 案 發 現 場 遭 歹 徒 施 暴 時, 保 持 冷 靜, 仔 細 評 估 打 擊 歹 徒 後 的 利 弊 得 失 及 逃 脫 的 機 會 如 何 ( 力 博 不 如 智 取, 錯 誤 的 攻 擊 可 能 適 得 其 反 ): (1) 若 無 法 立 即 逃 脫 時 A. 採 取 低 姿 態 降 低 對 方 警 戒, 再 尋 思 可 用 的 應 變 脫 身 策 略 B. 表 示 自 己 正 值 生 理 期 或 有 病 在 身, 不 方 便 C. 表 示 有 誠 意, 可 先 做 朋 友 ; 或 表 示 希 望 換 地 點 再 說, 將 歹 徒 引 至 對 你 有 利 的 地 方, 並 可 在 過 程 中 伺 機 脫 困 186

35 D. 在 最 危 險 的 情 況 下, 以 保 全 生 命 為 第 一 考 量 E. 如 決 定 攻 擊 歹 徒, 必 須 在 最 短 的 時 間 內 全 力 一 擊, 不 可 猶 豫, 並 趕 緊 逃 離 現 場 F. 採 取 低 姿 態 降 低 對 方 警 戒 心 G. 伺 機 利 用 身 旁 的 木 棍 石 塊 雨 傘 皮 包 或 高 跟 鞋 跟 等 尖 銳 物 品, 在 最 短 時 間 內 攻 擊 對 方 要 害 選 擇 對 方 眼 耳 鼻 下 巴 印 堂 太 陽 穴 下 體 等 脆 弱 的 部 位, 奮 力 一 擊 後, 迅 速 逃 跑 (2) 逃 脫 時, 求 救 以 喊 失 火 救 命 代 替 非 禮, 較 容 易 引 起 注 意 ( 引 自 四 二 次 傷 害 的 預 防 ( 一 ) 性 侵 害 發 生 時 的 處 理 當 家 長 或 老 師 發 現 孩 子 遭 受 性 侵 害 時, 可 能 會 出 現 忿 怒 責 怪 或 心 痛 的 情 緒, 甚 至 也 可 能 因 一 時 心 急 而 責 怪 孩 子, 這 種 舉 動 常 無 形 中 會 造 成 孩 子 的 二 度 傷 害 為 人 父 母 與 師 長, 是 孩 子 的 信 賴 者, 因 此 在 處 理 的 態 度 上 更 應 該 小 心 謹 慎 我 國 性 侵 害 防 制 法 已 於 民 國 八 十 五 年 底 通 過, 並 在 各 縣 市 成 立 了 性 侵 害 防 治 中 心, 結 合 了 醫 療 警 政 社 工 及 其 他 專 業 人 員, 亦 提 供 心 理 治 療 輔 導 法 律 扶 助 醫 療 救 援 以 及 教 育 當 相 關 措 施 在 性 侵 害 的 處 理 流 程 中, 若 已 遭 受 強 暴, 我 們 需 協 助 受 害 者 以 下 幾 點 : 1. 盡 可 能 安 撫 受 害 者, 並 試 著 詢 問 侵 犯 者 特 徵 ( 如 身 上 有 無 飾 物 眼 鏡 ) 若 受 害 者 一 時 說 不 清 楚, 可 使 用 圖 片 指 認 2. 打 110 向 警 察 局 報 案, 若 受 害 者 為 女 性, 則 警 察 機 關 會 有 女 警 或 專 人 陪 同 至 醫 院 檢 查 驗 傷 及 蒐 證 3. 事 發 後 不 要 淋 浴 不 要 更 衣 也 不 要 整 理 現 場 ( 如 整 理 床 鋪 丟 棄 垃 圾 等 ) 4. 儘 速 至 醫 院 接 受 診 療 驗 傷, 以 收 集 完 整 的 生 物 證 據 5. 國 內 自 八 十 六 年 已 開 始 指 定 性 侵 害 處 理 醫 院, 對 於 受 害 者 醫 院 急 診 必 須 將 之 187

36 列 為 第 一 級 病 人, 並 給 予 優 先 處 置 許 多 特 殊 孩 子 在 事 發 後 可 能 不 敢 或 不 知 告 知 父 母, 一 旦 家 人 發 現 詢 問 時, 往 往 受 害 者 以 記 憶 不 清 或 描 述 不 詳 因 此 家 長 或 老 師 應 注 意 女 生 的 生 理 期 是 否 正 常, 並 關 心 其 生 殖 器 官 是 否 有 異 樣 此 外, 若 特 殊 孩 子 是 在 被 強 暴 的 情 況 下 懷 孕, 則 需 甚 佳 考 慮 是 否 留 下 孩 子 若 證 物 薄 弱, 可 以 取 受 害 者 人 工 流 產 的 組 織 作 DNA 鑑 定, 以 確 認 加 害 者 身 份 此 外, 當 特 殊 孩 子 受 到 性 侵 害 時, 家 人 可 能 礙 於 面 子 問 題 而 不 肯 報 案, 又 或 許 因 缺 乏 法 律 常 識 而 不 知 如 何 訴 訟 這 些 困 惑 都 可 以 透 過 性 侵 害 防 治 中 心 的 幫 忙 來 取 得 協 助 同 時 也 可 申 請 醫 療 費 用 心 理 復 健 費 訴 訟 費 及 律 師 費 等 性 侵 害 防 治 中 心 保 護 專 線 :

37 第 三 節 性 侵 害 事 件 處 理 原 則 與 流 程 國 內 各 單 位 若 能 有 效 做 到 資 源 整 合, 不 但 提 能 供 性 侵 害 被 害 者 在 事 發 後 最 大 的 支 援, 亦 是 危 機 處 理 的 重 點 工 作 項 目 以 下 就 分 別 介 紹 (1) 性 侵 害 防 治 中 心 受 理 性 侵 害 犯 罪 事 件 處 理 流 程 (2) 醫 療 院 所 診 療 性 侵 害 被 害 人 處 理 流 程 以 及 (3) 校 園 性 騷 擾 及 性 侵 犯 處 理 原 則 ( 含 校 園 性 騷 擾 及 性 侵 犯 危 機 處 理 流 程 校 園 性 騷 擾 及 性 侵 犯 通 報 申 訴 流 程 及 校 園 性 騷 擾 及 性 侵 犯 輔 導 轉 介 流 程 ) 等 相 關 單 位 之 做 法 簡 述 如 下 : 圖 8-1 性 侵 害 防 治 中 心 受 理 性 侵 害 犯 罪 事 件 處 理 流 程 ( 資 料 來 源 : 引 自 189

38 圖 8-2 醫 療 院 所 診 療 性 侵 害 被 害 人 處 理 流 程 ( 資 料 來 源 : 引 自 190

39 學 生 會 校 園 安 全 檢 視 校 園 安 全 設 施 即 維 護 求 助 者 教 授 會 校 警 學 生 事 務 處 教 師 學 生 輔 導 中 心 危 機 處 理 小 組 ( 校 內 常 態 組 織 ) 警 察 局 及 其 他 社 會 執 法 組 織 危 機 調 查 及 協 助 蒐 證 通 報 上 級 ( 教 育 行 政 機 關 ) 或 社 政 機 關 通 知 家 長 送 醫 危 機 介 入 ( 如 情 緒 支 持 ) 協 助 現 場 蒐 證 約 談 加 害 人 訪 談 被 害 人 參 與 了 解 並 蒐 集 資 料 家 長 輔 導 及 協 助 參 與 提 供 治 療 及 醫 療 蒐 證 追 蹤 輔 導 ( 輔 導 轉 介 流 程 ) 提 出 申 訴 ( 通 報 申 訴 流 程 ) 衛 生 保 健 組 引 介 相 關 資 源 及 專 家 協 助, 如 緊 急 安 置 庇 護 圖 8-3 校 園 性 騷 擾 及 性 侵 犯 危 機 處 理 流 程 圖 191

40 第 四 節 性 侵 害 發 生 後 的 相 關 輔 導 與 治 療 一 事 後 處 理 如 果 你 的 小 孩 已 遭 到 性 侵 害, 該 怎 麼 辦 對 父 母 而 言, 這 是 一 個 非 常 痛 苦 以 及 困 擾 的 經 驗, 但 是 父 母 的 處 理 態 度 可 以 決 定 兒 童 所 受 的 創 傷 影 響 程 度, 試 圖 做 一 些 事 情 來 幫 助 兒 童 找 回 控 制 感 及 安 全 感, 進 而 幫 助 兒 童 走 出 性 侵 害 的 陰 影 1. 提 供 心 理 支 持 -- 相 信 孩 子 (1) 避 免 進 一 步 受 虐 : 向 兒 童 保 證, 你 會 盡 一 切 努 力 阻 止 這 件 事 再 發 生 (2) 控 制 你 的 情 緒 : 兒 童 受 害, 家 長 的 震 驚 憤 怒 及 不 知 所 措, 應 該 和 其 他 大 人 說, 而 不 是 對 著 孩 子 說, 孩 子 才 不 會 因 此 被 嚇 到 或 者 認 為 是 他 的 錯 所 造 成 的 (3) 相 信 孩 子 : 兒 童 很 少 在 性 侵 害 的 事 情 上 說 謊 (4) 稱 讚 孩 子 : 讓 兒 童 知 道, 他 是 一 個 相 當 勇 敢 有 智 慧 的 孩 子, 而 且 告 訴 你 這 件 事 是 絕 對 正 確 安 全 的 (5) 安 撫 接 納 兒 童 : 表 達 你 對 兒 童 的 愛 與 關 心 並 且 不 會 因 為 事 而 改 變, 所 以 千 萬 不 要 對 兒 童 說 如 果 你 沒 去 公 園, 就 不 會 發 生 了 等 傷 害 兒 童 的 話 (6) 鼓 勵 兒 童 談 論 性 侵 害 的 經 驗 : 許 多 大 人 會 傾 向 希 望 兒 童 忘 記, 其 實 孩 子 或 許 有 很 多 疑 問, 這 時 家 長 可 以 做 一 個 好 的 傾 聽 者, 或 者 是 協 助 兒 童 說 出 他 對 這 件 事 的 感 覺 2. 尋 求 資 源 : 若 只 是 由 你 單 獨 來 處 理, 可 能 過 於 複 雜, 應 該 尋 找 醫 院 警 政 或 社 福 機 構 之 資 源, 一 起 協 助 驗 傷 破 案 法 律 諮 商 治 療 等 需 求 (1) 心 理 治 療 : 治 療 者 可 以 幫 助 兒 童 恢 復 自 尊 自 信, 抒 解 性 侵 害 帶 給 兒 童 在 發 展 過 程 中 出 現 的 破 壞 性 影 響, 此 外 也 可 以 協 助 其 他 的 家 人 如 何 與 受 害 的 兒 童 相 處 許 多 人 都 明 白 最 好 的 方 法 就 是 面 對 現 實, 而 非 一 味 逃 避, 與 兒 童 一 起 談 論 練 習 有 關 性 侵 害 的 情 境, 告 訴 兒 童 性 傷 害 可 以 復 原, 最 重 要 是 保 存 生 命 就 是 保 護 兒 童 免 於 性 侵 害, 並 且 將 傷 害 減 至 最 低 的 最 好 方 法 ( 引 自 勵 馨 月 刊 ) 若 想 瞭 解 其 他 兒 童 性 侵 害 防 制 相 關 資 料, 可 查 詢 兒 童 性 侵 害 192

41 防 制 - 國 民 小 學 教 師 在 職 進 修 網 二 相 關 治 療 課 程 在 正 確 的 診 斷 與 評 估 之 後, 必 須 施 予 適 當 的 治 療 因 為 性 侵 害 加 害 人 是 一 個 多 重 因 素 所 決 定 的 異 質 性 個 體, 因 此 必 須 針 對 個 案 加 以 分 類 治 療 ; 治 療 策 略 的 目 標 在 於 終 身 控 制 而 非 治 癒, 亦 即 當 性 侵 害 加 害 人 身 處 高 危 險 再 犯 情 境 時, 自 我 的 控 制 愈 好, 則 再 犯 的 可 能 性 就 愈 低 目 前 性 侵 害 加 害 人 治 療 策 略 以 社 會 心 理 治 療 為 主, 生 物 治 療 則 以 志 願 者 為 主 治 療 的 目 的 在 於 避 免 再 犯, 亦 即 讓 性 侵 害 加 害 人 能 夠 成 功 地 處 理 與 控 制 脅 迫 情 境, 讓 自 我 控 制 重 新 建 立, 以 及 阻 止 再 犯 過 程 發 生 ( 周 煌 智 陳 筱 萍 郭 壽 宏 張 永 源,2000) 下 列 十 種 治 療 方 法 可 酌 情 使 用 : 1. 認 知 行 為 矯 正 法 Donald Meichenbaum 的 認 知 行 為 矯 正 法 (cognitive behavior modification, 簡 稱 CBM), 是 自 我 指 導 治 療 (self- instructional therapy), 基 本 上 是 認 知 重 建 的 一 種 形 式, 主 要 在 改 變 當 事 人 的 自 我 語 言 (self-verbalizations) 自 我 陳 述 對 一 個 人 的 影 響 就 像 別 人 的 話 所 帶 來 的 影 響 一 樣 多,CBM 的 觀 點 是 行 為 改 變 的 先 決 條 件 在 於 當 事 人 必 須 注 意 自 己 如 何 思 考 如 何 感 受 如 何 表 現 及 如 何 對 別 人 產 生 影 響 為 了 要 產 生 改 變, 當 事 人 必 須 介 入 其 行 為 的 內 部 對 話 中, 如 此 他 們 便 能 夠 在 各 種 情 境 中 評 估 自 己 的 行 為 內 在 語 言 的 重 要 機 能 就 是 對 認 知 結 構 的 影 響 與 改 變 認 知 結 構 是 一 系 列 特 殊 的 自 我 語 言 所 提 供 的 意 義 系 統 或 概 念 系 統 認 知 結 構 可 控 制 並 影 響 思 想 策 略, 尋 找 並 選 擇 某 種 思 想, 學 習 新 的 技 能 需 要 認 知 結 構 的 改 變 認 知 結 構 的 改 變 有 三 種 形 式 :(1) 吸 收 (absorption), 即 新 的 結 構 吸 收 了 原 來 的 結 構 ;(2) 替 代 (displacement), 即 原 來 的 結 構 又 伴 隨 著 新 的 結 構 一 起 發 生 作 用 ;(3) 綜 合 (integration), 即 原 來 結 構 中 的 成 份 在 更 具 理 解 性 的 新 的 複 雜 結 構 中 仍 然 存 在 認 知 結 構 決 定 了 內 部 語 言 的 實 質, 而 內 部 對 話 又 可 以 改 變 認 知 結 構, 是 個 良 性 循 環 實 施 認 知 矯 正 行 為 的 改 變 有 三 個 階 段 : 193

42 * 第 一 階 段 : 自 我 觀 察 改 變 過 程 的 第 一 步 是 當 事 人 學 習 如 何 觀 察 自 己 的 行 為 當 他 開 始 治 療 時, 他 的 內 在 對 話 就 會 經 由 負 向 的 自 我 陳 述 和 想 像 而 形 成 在 治 療 過 程 中, 當 事 人 需 要 一 個 新 的 認 知 結 構, 使 他 能 用 新 的 觀 點 看 自 己 的 問 題 ; 這 種 重 組 概 念 的 歷 程 是 經 過 當 事 人 和 治 療 者 共 同 努 力 而 達 成 的 * 第 二 階 段 : 開 始 一 個 新 的 內 部 自 我 對 話 如 果 當 事 人 希 望 改 變, 他 對 自 己 所 說 的 話 必 須 能 引 起 一 個 新 的 行 為 鏈 (behavioral chain), 一 個 與 他 不 適 應 行 為 不 相 容 的 鎖 鏈 ; 當 事 人 學 習 改 變 那 些 使 他 進 入 治 療 的 內 部 對 話 (internal dialogue), 他 的 新 內 部 對 話 引 導 出 新 的 行 為, 這 是 認 知 重 建 的 結 果 * 第 三 階 段 : 學 習 新 技 巧 教 導 當 事 人 更 有 效 的 因 應 技 巧, 並 在 現 實 生 活 情 境 加 以 練 習 認 知 重 建 可 幫 助 當 事 人 改 變 對 失 敗 的 消 極 看 法, 因 此 能 使 他 更 願 意 參 與 所 期 望 的 活 動 當 事 人 不 斷 告 訴 自 己 194

43 新 的 句 子, 並 觀 察 和 評 量 其 結 果 當 在 情 境 中 表 現 不 同 時, 他 可 從 其 他 人 那 裡 得 到 不 同 的 反 應 他 學 習 新 技 巧 的 穩 定 性 大 大 受 到 自 己 告 訴 自 己 有 關 新 獲 得 的 行 為 與 其 結 果 的 影 響 認 知 治 療 強 調 治 療 關 係, 治 療 關 係 的 品 質 是 認 知 治 療 的 基 礎, 成 功 的 諮 商 要 靠 治 療 者 某 些 令 人 滿 意 的 人 格 特 質, 如 真 誠 溫 暖 正 確 的 同 理 心 不 批 判 的 接 納, 及 與 當 事 人 建 立 信 任 與 支 持 的 關 係 治 療 技 術 的 應 用 在 治 療 者 與 當 事 人 間 的 治 療 合 作 (therapeutic collaboration) 之 下 最 為 有 效 認 知 治 療 者 不 斷 地 主 動 而 謹 慎 地 與 當 事 人 接 觸, 他 們 也 努 力 使 當 事 人 主 動 參 與 治 療 的 每 一 個 階 段 ; 治 療 者 與 當 事 人 一 起 工 作, 以 找 出 當 事 人 所 下 的 結 論, 並 對 該 結 論 做 出 準 備 驗 證 的 假 設 這 個 共 同 研 究 以 發 現 與 檢 驗 錯 誤 解 釋 的 歷 程, 叫 做 共 同 合 作 驗 證 (collaborative empiricism), 而 當 事 人 的 思 考 與 行 為 的 持 續 改 變 則 需 要 當 事 人 自 己 的 瞭 解 覺 察 與 努 力 的 配 合 ( 施 顯 烇,1995) 2. 自 我 肯 定 訓 練 自 我 肯 定 訓 練 的 治 療 者 相 信, 許 多 人 會 因 為 不 敢 把 自 己 的 需 求 與 慾 望 表 達 出 來, 所 以 承 受 了 許 多 痛 苦, 那 些 不 能 自 我 肯 定 的 人 大 多 經 常 覺 得 自 己 順 從 於 同 事 朋 友 家 人, 自 己 是 被 別 人 推 著 走, 喪 失 了 自 我 控 制 感 與 權 威 感 自 我 肯 定 訓 練 試 圖 教 導 個 人 利 用 直 接 且 有 力, 但 不 具 威 脅 也 不 帶 敵 意 的 方 式, 來 表 達 自 己 的 需 求 與 慾 望 ; 遇 到 不 公 平 的 對 待 及 受 人 欺 負 時, 敢 於 伸 張 自 己 的 權 力 (Yeater & O Donohue, 1999) 195

44 3. 工 作 訓 練 工 作 訓 練 可 使 個 人 有 一 技 之 長, 投 入 工 作, 從 工 作 中 獲 得 成 就 感 ; 然 而 更 重 要 的 是, 養 成 一 個 人 對 工 作 投 入 與 奉 獻 的 態 度, 如 此 才 不 致 感 到 生 活 散 漫 無 聊, 而 一 無 成 就 ( 引 自 正 確 認 識 精 神 病 網 站 4. 社 交 技 巧 訓 練 性 侵 害 加 害 人 由 於 拙 於 表 達 情 感 以 及 與 人 溝 通, 所 以 他 們 常 覺 得 孤 單 苦 悶 ; 社 交 技 巧 訓 練 可 以 改 善 其 與 人 溝 通 及 互 動 的 有 效 性, 增 進 其 與 人 形 成 穩 定 親 密 關 係 的 能 力, 同 時 助 其 在 社 會 情 境 中 做 出 更 有 技 巧 的 反 應 當 有 人 社 交 技 巧 缺 失 時, 需 考 慮 是 因 未 學 到 符 合 社 會 規 範 的 人 際 行 為 或 因 疾 病 及 其 他 因 素 影 響 因 此, 社 會 技 巧 訓 練 是 幫 助 個 體 社 會 化 的 重 要 課 題, 經 由 系 統 的 訓 練 方 式, 可 協 助 其 學 習 如 何 在 兼 顧 自 我 需 要 與 尊 重 他 人 需 要 的 情 況 下, 藉 由 社 會 所 能 接 受 的 方 式, 達 到 既 定 的 目 標 社 交 技 巧 應 包 括 個 人 與 他 人 溝 通, 表 達 個 人 權 利 需 求 滿 足 或 義 務 的 一 種 理 性 態 度 ; 除 了 不 傷 害 他 人 之 外, 還 要 能 夠 自 在 開 放 地 與 他 人 交 換 意 見 社 交 技 巧 訓 練 的 概 念 如 下 : (1) 基 本 概 念 社 交 技 巧 訓 練 主 要 依 據 各 人 技 巧 缺 失 的 內 容 與 程 度 施 予 計 畫 的 教 導, 以 達 到 加 強 生 活 情 境 中 個 人 的 表 現 能 力, 消 除 不 良 適 應 行 為, 使 生 活 得 到 最 佳 的 調 適 (2) 社 交 技 巧 訓 練 的 要 點 先 從 個 人 的 社 會 基 模 訓 練 基 本 生 物 心 理 和 認 知 的 功 能, 例 如, 訓 練 個 體 的 注 意 力 幅 度, 高 層 次 之 抽 象 組 織 功 能 等 再 應 用 行 為 演 練, 教 導 示 範 與 增 強 方 法 以 及 家 庭 練 習 的 安 排, 訓 練 個 人 之 接 收 訊 息 處 理 問 題 和 遞 送 訊 息 的 技 巧 最 後 建 立 個 人 自 然 環 境, 使 行 為 得 以 獲 取 他 人 的 支 持 與 讚 許 196

45 (3) 社 交 技 巧 訓 練 的 原 則 清 楚 的 目 標 : 個 別 化 的 行 為 單 元 具 體 的 方 法 : 講 解 示 範 角 色 扮 演 回 饋 家 庭 練 習 訓 練 的 程 序 : 由 簡 而 繁 重 覆 的 練 習 : 每 一 步 訓 練 方 法 要 經 多 次 練 習, 直 到 熟 練 為 止 正 向 的 加 強 : 若 當 事 人 表 現 不 錯 時, 要 給 予 正 向 增 強 的 鼓 勵 定 期 的 評 量 : 目 標 的 達 成 實 地 的 應 用 持 續 的 發 生 生 活 的 調 適 ( 引 自 天 使 心 白 衣 情 網 站 5. 情 緒 表 達 技 巧 訓 練 性 侵 害 加 害 者 經 常 不 知 該 如 何 處 理 焦 慮 與 怨 恨 等 情 緒, 以 致 衍 生 出 後 來 以 偏 差 性 行 為 作 為 其 表 達 怨 恨 的 方 式 放 鬆 訓 練 及 生 物 回 饋 技 巧 (biofeedback techniques) 可 助 其 處 理 這 類 情 緒, 使 得 暫 時 紓 解 怨 恨, 而 經 進 一 步 疏 通 後, 轉 往 正 向 具 建 設 性 與 關 懷 他 人 的 方 向 發 展 (1) 放 鬆 訓 練 放 鬆 的 技 巧 可 以 幫 助 我 們 將 日 常 生 活 中 逐 漸 累 積 的 壓 力 降 低 到 我 們 可 以 控 制 的 層 次, 雖 然 當 放 鬆 訓 練 完 成 後, 所 面 臨 的 壓 力 層 次 又 會 重 新 升 高, 可 是 卻 是 197

46 從 一 個 比 較 低 的 壓 力 層 開 始 經 歷 放 鬆 訓 練 之 後, 隨 著 時 間 一 天 天 的 過 去, 我 們 不 再 只 是 一 直 無 助 的 面 對 壓 力, 而 是 能 開 始 控 制 及 管 理 壓 力, 可 以 做 出 更 多 更 清 楚 更 有 利 的 選 擇 與 決 定 放 鬆 技 巧 有 : 肌 肉 放 鬆 冥 想 認 知 治 療 按 摩 呼 吸 控 制 及 熱 敷 等 (2) 生 物 回 饋 技 巧 生 物 回 饋 是 利 用 儀 器 的 幫 助 去 反 映 一 個 人 的 心 理 和 生 理 過 程, 而 這 些 心 理 和 生 理 的 過 程 是 人 們 平 時 不 易 察 覺 及 未 去 控 制 的, 所 以 生 物 回 饋 是 一 個 過 程, 教 人 去 感 受 自 己 的 生 理 訊 息, 然 後 學 習 去 控 制 它 們 在 心 理 方 面 的 幫 助 是 可 以 減 輕 過 度 緊 張 焦 慮 恐 懼 症 失 眠 嗜 酒 濫 用 藥 物 情 緒 低 落 及 過 度 活 躍 症 等 心 理 學 家 和 精 神 學 專 家 可 以 利 用 生 物 回 饋 去 判 斷 個 案 症 狀 的 原 因, 然 後 才 決 定 用 什 麼 輔 導 方 法, 從 而 節 省 時 間 生 物 回 饋 是 教 人 怎 麼 去 控 制 自 己 的 心 理 過 程, 從 而 去 控 制 壓 力 源, 減 輕 壓 力 帶 來 的 不 良 後 果 但 是 不 可 能 整 天 都 配 戴 著 儀 器 去 測 度 自 己 的 身 體 變 化, 所 以 必 須 配 合 其 他 放 鬆 技 巧, 例 如 : 冥 想 肌 肉 放 鬆 法 , 才 可 以 成 功 的 減 除 壓 力 ( 引 自 心 靈 園 地 網 站 6. 同 理 心 技 巧 訓 練 同 理 心 是 指 一 個 人 能 否 設 身 處 地 的 站 在 對 方 的 立 場 著 想, 同 理 心 訓 練 對 於 溝 通 合 作 等 人 際 互 動 技 巧 的 提 昇 有 直 接 的 幫 助 同 理 心 技 巧 訓 練 可 幫 助 性 侵 害 加 198

47 害 者 站 在 受 害 者 的 角 度 思 考, 使 他 更 能 辨 識 區 分 體 會 與 回 應 對 方 的 感 受 與 需 要, 如 此 可 減 少 其 自 我 中 心 的 傾 向, 得 知 性 侵 害 行 為 對 被 害 人 所 造 成 的 巨 大 影 響 與 傷 害, 而 不 致 犯 罪 或 再 犯 ( 引 自 心 理 健 康 諮 詢 網 7. 性 教 育 性 侵 害 犯 者 性 態 度 偏 差 的 原 因 頗 多, 導 致 其 以 性 為 發 洩 的 工 具, 性 教 育 可 導 正 或 扭 轉 這 類 偏 差 的 態 度, 教 導 他 以 正 確 的 性 知 識 與 性 態 度 來 面 對 人 生 8. 家 庭 治 療 從 系 統 理 論 的 觀 點 來 看, 欲 瞭 解 個 人, 需 從 其 身 所 處 的 整 個 系 統 著 手, 因 為 個 人 是 這 整 個 系 統 的 一 部 分 家 庭 可 說 是 系 統 中 相 當 重 要 的 一 環, 尤 其 中 國 人 非 常 重 視 家 庭 所 以 想 要 瞭 解 性 侵 害 犯 者 偏 差 性 行 為 的 起 因 或 病 因, 觀 察 其 所 生 長 199

48 的 家 庭 是 不 可 或 缺 的 步 驟 性 侵 害 行 為 的 形 成 經 常 與 家 庭 有 關, 故 需 治 療 的 應 不 僅 是 性 侵 害 犯 者, 尚 需 包 括 整 個 家 庭 現 今 的 困 難, 恐 怕 在 於 很 少 的 家 庭 願 意 出 面 配 合 做 集 體 治 療, 所 以 首 先 必 須 說 服 家 庭 成 員, 讓 其 瞭 解 家 庭 治 療 的 必 要 性 與 有 效 性 ; 若 這 一 關 的 困 難 得 以 克 服, 那 麼 接 續 的 困 難 便 可 一 一 克 服 ( 黃 軍 義, 2000) 9. 生 物 治 療 精 神 科 醫 師 有 時 會 開 一 些 精 神 藥 物 給 予 加 害 人 來 控 制 偏 差 或 攻 擊 性 性 活 動 (deviant and aggressive sex activity), 包 括 抗 精 神 藥 物 抗 睪 固 酮 及 情 緒 穩 定 劑 等, 研 究 顯 示 可 以 獲 得 不 錯 的 控 制 與 降 低 再 犯 率, 然 而 基 於 人 權 與 醫 療 倫 理 的 考 量, 這 些 治 療 主 要 是 以 志 願 者 為 主, 並 未 用 於 強 制 治 療, 故 無 法 顯 示 強 制 治 療 者 亦 有 同 樣 的 效 果 其 中 medroxy progesterone acetate(mpa) 是 第 一 個 使 用 於 性 侵 害 加 害 人 身 上 的 藥 物, 它 可 以 降 低 血 中 男 性 睪 固 酮 的 含 量, 並 降 低 性 趣 與 性 活 動,Kiersch 研 究 顯 示 它 可 以 有 效 降 低 性 侵 害 加 害 人 的 性 衝 動 然 而 這 個 被 視 為 化 學 去 勢 的 方 法 常 引 起 道 德 與 人 道 上 的 爭 議, 因 此, 必 須 以 自 願 方 式 為 之 ( 引 自 周 煌 智 等,2000) 10. 科 際 整 合 劉 志 如 陳 若 璋 (2000) 認 為, 促 成 性 侵 害 犯 罪 行 為 的 成 因 包 羅 萬 象, 舉 凡 : 性 知 識 的 缺 乏 媒 體 的 誤 導 同 儕 的 壓 力 工 作 的 不 穩 定 異 性 關 係 的 不 和 諧 社 交 技 巧 的 缺 乏 --- 等 等, 亦 即 其 成 因 涵 括 社 會 與 個 人 層 面 ; 若 要 有 效 治 療 與 防 治 性 侵 害, 需 要 瞭 解 社 會 層 面 與 個 人 層 面 之 相 關 因 素, 而 不 只 是 輔 導 和 治 療 技 術 就 可 以 處 理 的 重 要 的 是, 必 須 重 視 包 括 生 態 學 社 會 學 醫 學 獄 政 社 政 政 治 司 法 等 各 種 社 會 觀 念 的 整 合, 達 到 治 療 性 犯 罪 行 為 的 最 大 效 果 例 如 : 社 會 上 的 重 視 文 化 的 建 構 政 治 的 立 法 和 宗 教 的 昇 華 人 心 等 美 國 已 由 1970 年 以 只 以 個 人 為 主 體 的 治 療 方 式, 轉 為 目 前 之 科 技 整 合 的 觀 點, 我 們 應 參 考 美 國 科 技 整 合 成 功 的 關 鍵 之 處, 作 為 國 內 治 療 性 侵 害 加 害 者 所 必 須 考 量 的 一 項 課 題 以 上 十 種 治 療 方 法, 各 有 其 特 定 的 目 標 與 成 效, 在 輔 導 具 性 侵 害 偏 差 行 為 者 時, 必 得 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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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般 論 著 背 背 背 背 背 性 別 : 國 外 研 究 樣 本 中 之 受 害 者 以 女 性 占 多 數, 各 研 究 顯 示 之 比 例 在 50% 至 75% 之 間 國 內 之 研 究 亦 發 現 受 害 者 以 女 性 為 多, 高 達 95% ( 劉 文 英, 2005) 年 齡 心 智 障 礙 者 遭 受 性 侵 害 問 題 之 探 討 陳 慧 女 劉 文 英 壹 前 言 根 據 國 外 的 研 究 報 告 指 出, 心 智 障 礙 者 遭 受 性 侵 害 的 比 例 為 25% 至 80% 之 間 (Chamberlain, Rauh, Passer, McGrath, & Burket, 1984;Stromsness, 1993) 在 國 內 方 面, 內 政 部 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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