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 国 法 治 发 展 报 告 No 3 (2005)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关 于 修 改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地 方 各 级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和 地 方 各 级 人 民 政 府 组 织 法 的 决 定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Size: px
Start display at page:

Download "中 国 法 治 发 展 报 告 No 3 (2005)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关 于 修 改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地 方 各 级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和 地 方 各 级 人 民 政 府 组 织 法 的 决 定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Transcription

1 2004 年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司 法 解 释 2004 年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司 法 解 释 一 法 律 及 有 关 问 题 的 决 定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宪 法 修 正 案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对 外 贸 易 法 ( 修 订 )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关 于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香 港 特 别 行 政 区 基 本 法 附 件 一 第 七 条 和 附 件 二 第 三 条 的 解 释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农 业 机 械 化 促 进 法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关 于 完 善 人 民 陪 审 员 制 度 的 决 定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电 子 签 名 法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关 于 修 改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公 司 法 的 决 定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关 于 修 改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土 地 管 理 法 的 决 定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关 于 修 改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种 子 法 的 决 定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关 于 修 改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拍 卖 法 的 决 定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关 于 修 改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野 生 动 物 保 护 法 的 决 定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关 于 修 改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渔 业 法 的 决 定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关 于 修 改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学 位 条 例 的 决 定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关 于 修 改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票 据 法 的 决 定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关 于 修 改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法 的 决 定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关 于 修 改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公 路 法 的 决 定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传 染 病 防 治 法 ( 修 订 )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关 于 修 改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和 地 方 各 级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选 举 法 的 决 定 467

2 中 国 法 治 发 展 报 告 No 3 (2005)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关 于 修 改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地 方 各 级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和 地 方 各 级 人 民 政 府 组 织 法 的 决 定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关 于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刑 法 有 关 信 用 卡 规 定 的 解 释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固 体 废 物 污 染 环 境 防 治 法 ( 修 订 ) 二 行 政 法 规 及 规 范 性 文 件 468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条 例 反 兴 奋 剂 条 例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民 办 教 育 促 进 法 实 施 条 例 基 金 会 管 理 条 例 国 务 院 关 于 修 改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反 倾 销 条 例 的 决 定 国 务 院 关 于 修 改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反 补 贴 条 例 的 决 定 国 务 院 关 于 修 改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保 障 措 施 条 例 的 决 定 兽 药 管 理 条 例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道 路 交 通 安 全 法 实 施 条 例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道 路 运 输 条 例 粮 食 流 通 管 理 条 例 危 险 废 物 经 营 许 可 证 管 理 办 法 地 震 监 测 管 理 条 例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归 侨 侨 眷 权 益 保 护 法 实 施 办 法 国 务 院 关 于 修 改 事 业 单 位 登 记 管 理 暂 行 条 例 的 决 定 国 务 院 对 确 需 保 留 的 行 政 审 批 项 目 设 定 行 政 许 可 的 决 定 军 人 抚 恤 优 待 条 例 全 国 经 济 普 查 条 例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进 出 口 货 物 原 产 地 条 例 收 费 公 路 管 理 条 例 国 防 专 利 条 例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行 政 监 察 法 实 施 条 例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海 关 行 政 处 罚 实 施 条 例 企 业 事 业 单 位 内 部 治 安 保 卫 条 例

3 2004 年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司 法 解 释 世 界 博 览 会 标 志 保 护 条 例 劳 动 保 障 监 察 条 例 宗 教 事 务 条 例 财 政 违 法 行 为 处 罚 处 分 条 例 国 务 院 关 于 修 改 计 划 生 育 技 术 服 务 管 理 条 例 的 决 定 著 作 权 集 体 管 理 条 例 铁 路 运 输 安 全 保 护 条 例 三 司 法 解 释 及 文 件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关 于 修 改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关 于 审 理 涉 及 计 算 机 网 络 著 作 权 纠 纷 案 件 适 用 法 律 若 干 问 题 的 解 释 的 决 定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关 于 规 范 行 政 案 件 案 由 的 通 知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关 于 对 南 京 金 兰 湾 房 地 产 开 发 公 司 与 南 京 利 源 物 业 发 展 有 限 公 司 侵 犯 商 标 专 用 权 纠 纷 一 案 请 示 的 答 复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人 事 部 关 于 印 发 人 民 法 院 奖 励 暂 行 规 定 的 通 知 附 : 人 民 法 院 奖 励 暂 行 规 定 最 高 人 民 检 察 院 关 于 建 立 最 高 人 民 检 察 院 咨 询 委 员 制 度 的 决 定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关 于 印 发 人 民 法 院 司 法 警 察 看 管 规 则 的 通 知 附 : 人 民 法 院 司 法 警 察 看 管 规 则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关 于 印 发 人 民 法 院 司 法 鉴 定 人 名 册 制 度 实 施 办 法 的 通 知 附 : 人 民 法 院 司 法 鉴 定 人 名 册 制 度 实 施 办 法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关 于 同 意 指 定 山 东 省 潍 坊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审 理 部 分 专 利 纠 纷 案 件 的 批 复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国 土 资 源 部 建 设 部 关 于 依 法 规 范 人 民 法 院 执 行 和 国 土 资 源 房 地 产 管 理 部 门 协 助 执 行 若 干 问 题 的 通 知 关 于 印 发 关 于 人 民 检 察 院 保 障 律 师 在 刑 事 诉 讼 中 依 法 执 业 的 规 定 的 通 知 最 高 人 民 检 察 院 关 于 印 发 2004 年 度 基 层 检 察 院 建 设 工 作 指 导 意 见 的 通 知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关 于 诉 前 责 令 停 止 侵 犯 专 利 权 商 标 权 著 作 权 行 为 案 件 编 号 和 收 取 案 件 受 理 费 问 题 的 批 复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司 法 部 关 于 表 彰 人 民 调 解 工 作 模 范 人 民 法 庭 人 民 调 解 工 作 模 469

4 中 国 法 治 发 展 报 告 No 3 (2005) 470 范 司 法 所 的 决 定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关 于 山 东 移 动 通 信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潍 坊 分 公 司 与 中 国 联 通 公 司 潍 坊 分 公 司 违 反 规 范 市 场 经 营 行 为 协 议 纠 纷 一 案 有 关 适 用 法 律 问 题 的 函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关 于 印 发 民 事 行 政 抗 诉 案 件 调 卷 函 样 式 的 通 知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关 于 进 一 步 加 强 行 政 审 判 工 作 的 通 知 关 于 加 强 行 政 执 法 机 关 与 公 安 机 关 人 民 检 察 院 工 作 联 系 的 意 见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司 法 部 关 于 规 范 法 官 和 律 师 相 互 关 系 维 护 司 法 公 正 的 若 干 规 定 最 高 人 民 检 察 院 关 于 健 全 检 察 机 关 纪 检 监 察 机 构 设 置 等 问 题 的 通 知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研 究 室 关 于 对 行 为 人 通 过 伪 造 国 家 机 关 公 文 证 件 担 任 国 家 工 作 人 员 职 务 并 利 用 职 务 上 的 便 利 侵 占 本 单 位 财 物 收 受 贿 赂 挪 用 本 单 位 资 金 等 行 为 如 何 适 用 法 律 问 题 的 答 复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关 于 转 发 国 土 资 源 部 关 于 国 有 划 拨 土 地 使 用 权 抵 押 登 记 有 关 问 题 的 通 知 的 通 知 附 : 关 于 国 有 划 拨 土 地 使 用 权 抵 押 登 记 有 关 问 题 的 通 知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关 于 学 习 贯 彻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宪 法 修 正 案 的 通 知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关 于 被 告 人 对 行 为 性 质 的 辩 解 是 否 影 响 自 首 成 立 问 题 的 批 复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关 于 在 林 木 采 伐 许 可 证 规 定 的 地 点 以 外 采 伐 本 单 位 或 者 本 人 所 有 的 森 林 或 者 其 他 林 木 的 行 为 如 何 适 用 法 律 问 题 的 批 复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关 于 转 发 财 政 部 监 察 部 国 务 院 纠 风 办 关 于 做 好 整 顿 统 一 着 装 工 作 的 实 施 意 见 的 通 知 最 高 人 民 检 察 院 关 于 认 真 贯 彻 中 共 中 央 关 于 进 一 步 学 习 和 贯 彻 实 施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宪 法 > 的 通 知 的 通 知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政 治 部 关 于 进 一 步 加 强 初 任 法 官 审 核 工 作 的 通 知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关 于 事 业 单 位 人 事 争 议 案 件 适 用 法 律 等 问 题 的 答 复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关 于 妥 善 解 决 人 民 法 院 外 欠 债 务 问 题 的 意 见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关 于 印 发 关 于 审 理 行 政 案 件 适 用 法 律 规 范 问 题 的 座 谈 会 纪 要 的 通 知 附 : 关 于 审 理 行 政 案 件 适 用 法 律 规 范 问 题 的 座 谈 会 纪 要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关 于 开 展 审 判 监 督 工 作 若 干 问 题 的 通 知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人 民 法 院 司 法 警 察 安 全 检 查 规 则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关 于 加 大 对 涉 及 重 大 公 共 安 全 事 故 等 案 件 的 审 判 力 度 全 力 维 护

5 2004 年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司 法 解 释 社 会 稳 定 的 通 知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关 于 报 送 复 核 被 告 人 在 死 缓 考 验 期 内 故 意 犯 罪 应 当 执 行 死 刑 案 件 时 应 当 一 并 报 送 原 审 判 处 和 核 准 被 告 人 死 缓 案 卷 的 通 知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对 保 监 会 关 于 新 的 人 身 损 害 赔 偿 审 理 标 准 是 否 适 用 于 未 到 期 机 动 车 第 三 者 责 任 保 险 合 同 问 题 的 答 复 意 见 关 于 最 高 人 民 检 察 院 直 属 事 业 单 位 接 收 军 转 干 部 有 关 问 题 的 通 知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关 于 破 产 清 算 组 在 履 行 职 责 过 程 中 违 约 或 侵 权 等 民 事 纠 纷 案 件 诉 讼 管 辖 问 题 的 批 复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关 于 依 法 惩 处 生 产 销 售 伪 劣 食 品 药 品 等 严 重 破 坏 市 场 经 济 秩 序 犯 罪 的 通 知 最 高 人 民 检 察 院 关 于 印 发 检 察 人 员 纪 律 处 分 条 例 ( 试 行 ) 的 通 知 附 : 检 察 人 员 纪 律 处 分 条 例 ( 试 行 )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关 于 在 全 国 各 高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开 展 减 刑 假 释 工 作 专 项 大 检 查 的 通 知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关 于 加 强 涉 农 案 件 审 判 工 作 为 农 村 经 济 发 展 提 供 司 法 保 障 的 通 知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关 于 采 取 民 事 强 制 措 施 不 得 逐 级 变 更 由 行 为 人 的 上 级 机 构 承 担 责 任 的 通 知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关 于 行 政 机 关 根 据 法 院 的 协 助 执 行 通 知 书 实 施 的 行 政 行 为 是 否 属 于 人 民 法 院 行 政 诉 讼 受 案 范 围 的 批 复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关 于 现 职 法 官 不 得 担 任 仲 裁 员 的 通 知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最 高 人 民 检 察 院 公 安 部 关 于 依 法 开 展 打 击 淫 秽 色 情 网 站 专 项 行 动 有 关 工 作 的 通 知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办 公 厅 关 于 向 外 国 送 达 涉 外 行 政 案 件 司 法 文 书 的 通 知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关 于 解 除 劳 动 合 同 的 劳 动 争 议 仲 裁 申 请 期 限 应 当 如 何 起 算 问 题 的 批 复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关 于 当 事 人 对 驳 回 其 申 请 撤 销 仲 裁 裁 决 的 裁 定 不 服 而 申 请 再 审, 人 民 法 院 不 予 受 理 问 题 的 批 复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关 于 刑 事 案 件 终 审 判 决 和 裁 定 何 时 发 生 法 律 效 力 问 题 的 批 复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关 于 审 理 人 民 法 院 国 家 赔 偿 确 认 案 件 若 干 问 题 的 规 定 ( 试 行 )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关 于 贯 彻 执 行 关 于 审 理 人 民 法 院 国 家 赔 偿 确 认 案 件 若 干 问 题 的 规 定 ( 试 行 ) 的 通 知 471

6 中 国 法 治 发 展 报 告 No 3 (2005) 472 最 高 人 民 检 察 院 关 于 印 发 关 于 进 一 步 加 强 检 察 机 关 办 案 安 全 防 范 工 作 的 意 见 的 通 知 最 高 人 民 检 察 院 关 于 印 发 最 高 人 民 检 察 院 关 于 充 分 发 挥 检 察 职 能, 为 振 兴 东 北 地 区 等 老 工 业 基 地 服 务 的 意 见 的 通 知 附 : 最 高 人 民 检 察 院 关 于 充 分 发 挥 检 察 职 能, 为 振 兴 东 北 地 区 等 老 工 业 基 地 服 务 的 意 见 最 高 人 民 检 察 院 关 于 实 行 人 民 监 督 员 制 度 的 规 定 ( 试 行 )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关 于 下 级 法 院 撤 销 仲 裁 裁 决 后 又 以 院 长 监 督 程 序 提 起 再 审 应 如 何 处 理 问 题 的 复 函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最 高 人 民 检 察 院 关 于 办 理 利 用 互 联 网 移 动 通 讯 终 端 声 讯 台 制 作 复 制 出 版 贩 卖 传 播 淫 秽 电 子 信 息 刑 事 案 件 具 体 应 用 法 律 若 干 问 题 的 解 释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最 高 人 民 检 察 院 公 安 部 关 于 严 格 依 法 履 行 职 责, 切 实 保 障 刑 事 案 件 办 案 质 量 的 通 知 最 高 人 民 检 察 院 关 于 印 发 年 全 国 检 察 人 才 队 伍 建 设 规 划 的 通 知 附 : 年 全 国 检 察 人 才 队 伍 建 设 规 划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关 于 进 一 步 加 强 知 识 产 权 司 法 保 护 工 作 的 通 知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关 于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调 解 工 作 若 干 问 题 的 规 定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关 于 以 法 院 专 递 方 式 邮 寄 送 达 民 事 诉 讼 文 书 的 若 干 规 定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关 于 委 托 高 级 人 民 法 院 向 当 事 人 送 达 预 交 上 诉 案 件 受 理 费 等 有 关 事 项 的 通 知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关 于 审 理 建 设 工 程 施 工 合 同 纠 纷 案 件 适 用 法 律 问 题 的 解 释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关 于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执 行 中 查 封 扣 押 冻 结 财 产 的 规 定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实 施 关 于 以 法 院 专 递 方 式 邮 寄 送 达 民 事 诉 讼 文 书 的 若 干 规 定 的 通 知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关 于 冻 结 扣 划 证 券 交 易 结 算 资 金 有 关 问 题 的 通 知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关 于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执 行 中 拍 卖 变 卖 财 产 的 规 定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关 于 依 法 严 厉 打 击 集 资 诈 骗 和 非 法 吸 收 公 众 存 款 犯 罪 活 动 的 通 知 最 高 人 民 检 察 院 关 于 印 发 最 高 人 民 检 察 院 关 于 进 一 步 加 强 检 察 机 关 国 有 资 产 管 理 工 作 的 意 见 的 通 知

7 2004 年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司 法 解 释 附 : 最 高 人 民 检 察 院 关 于 进 一 步 加 强 检 察 机 关 国 有 资 产 管 理 工 作 的 意 见 最 高 人 民 检 察 院 审 计 署 关 于 进 一 步 加 强 检 察 机 关 与 审 计 机 关 在 反 腐 败 工 作 中 协 作 配 合 的 通 知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关 于 审 理 出 口 退 税 托 管 账 户 质 押 贷 款 案 件 有 关 问 题 的 规 定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关 于 依 据 原 告 起 诉 时 提 供 的 被 告 住 址 无 法 送 达 应 如 何 处 理 问 题 的 批 复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最 高 人 民 检 察 院 关 于 办 理 侵 犯 知 识 产 权 刑 事 案 件 具 体 应 用 法 律 若 干 问 题 的 解 释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司 法 部 关 于 印 发 关 于 人 民 陪 审 员 选 任 培 训 考 核 工 作 的 实 施 意 见 的 通 知 附 : 关 于 人 民 陪 审 员 选 任 培 训 考 核 工 作 的 实 施 意 见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关 于 审 理 技 术 合 同 纠 纷 案 件 适 用 法 律 若 干 问 题 的 解 释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关 于 集 中 清 理 拖 欠 工 程 款 和 农 民 工 工 资 案 件 的 紧 急 通 知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关 于 加 强 涉 外 商 事 案 件 诉 讼 管 辖 工 作 的 通 知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关 于 审 理 破 坏 公 用 电 信 设 施 刑 事 案 件 具 体 应 用 法 律 若 干 问 题 的 解 释 473

8 中 国 法 治 发 展 报 告 No 3 (2005) 一 法 律 及 有 关 问 题 的 决 定 (2004 年 1 月 1 日 ~2004 年 12 月 31 日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宪 法 修 正 案 (2004 年 3 月 14 日 第 十 届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第 二 次 会 议 通 过 2004 年 3 月 14 日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公 告 公 布 施 行 ) 474 第 十 八 条 宪 法 序 言 第 七 自 然 段 中 在 马 克 思 列 宁 主 义 毛 泽 东 思 想 邓 小 平 理 论 指 引 下 修 改 为 在 马 克 思 列 宁 主 义 毛 泽 东 思 想 邓 小 平 理 论 和 三 个 代 表 重 要 思 想 指 引 下, 沿 着 建 设 有 中 国 特 色 社 会 主 义 的 道 路 修 改 为 沿 着 中 国 特 色 社 会 主 义 道 路, 逐 步 实 现 工 业 农 业 国 防 和 科 学 技 术 的 现 代 化 之 后 增 加 推 动 物 质 文 明 政 治 文 明 和 精 神 文 明 协 调 发 展 这 一 自 然 段 相 应 地 修 改 为 : 中 国 新 民 主 主 义 革 命 的 胜 利 和 社 会 主 义 事 业 的 成 就, 是 中 国 共 产 党 领 导 中 国 各 族 人 民, 在 马 克 思 列 宁 主 义 毛 泽 东 思 想 的 指 引 下, 坚 持 真 理, 修 正 错 误, 战 胜 许 多 艰 难 险 阻 而 取 得 的 我 国 将 长 期 处 于 社 会 主 义 初 级 阶 段 国 家 的 根 本 任 务 是, 沿 着 中 国 特 色 社 会 主 义 道 路, 集 中 力 量 进 行 社 会 主 义 现 代 化 建 设 中 国 各 族 人 民 将 继 续 在 中 国 共 产 党 领 导 下, 在 马 克 思 列 宁 主 义 毛 泽 东 思 想 邓 小 平 理 论 和 三 个 代 表 重 要 思 想 指 引 下, 坚 持 人 民 民 主 专 政, 坚 持 社 会 主 义 道 路, 坚 持 改 革 开 放, 不 断 完 善 社 会 主 义 的 各 项 制 度, 发 展 社 会 主 义 市 场 经 济, 发 展 社 会 主 义 民 主, 健 全 社 会 主 义 法 制, 自 力 更 生, 艰 苦 奋 斗, 逐 步 实 现 工 业 农 业 国 防 和 科 学 技 术 的 现 代 化, 推 动 物 质 文 明 政 治 文 明 和 精 神 文 明 协 调 发 展, 把 我 国 建 设 成 为 富 强 民 主 文 明 的 社 会 主 义 国 家 第 十 九 条 宪 法 序 言 第 十 自 然 段 第 二 句 在 长 期 的 革 命 和 建 设 过 程 中, 已 经 结 成 由 中 国 共 产 党 领 导 的, 有 各 民 主 党 派 和 各 人 民 团 体 参 加 的, 包 括 全 体 社 会 主 义 劳 动 者 拥 护 社 会 主 义 的 爱 国 者 和 拥 护 祖 国 统 一 的 爱 国 者 的 广 泛 的 爱 国 统 一 战 线, 这 个 统 一 战 线 将 继 续 巩 固 和 发 展 修 改 为 : 在 长 期 的 革

9 2004 年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司 法 解 释 命 和 建 设 过 程 中, 已 经 结 成 由 中 国 共 产 党 领 导 的, 有 各 民 主 党 派 和 各 人 民 团 体 参 加 的, 包 括 全 体 社 会 主 义 劳 动 者 社 会 主 义 事 业 的 建 设 者 拥 护 社 会 主 义 的 爱 国 者 和 拥 护 祖 国 统 一 的 爱 国 者 的 广 泛 的 爱 国 统 一 战 线, 这 个 统 一 战 线 将 继 续 巩 固 和 发 展 第 二 十 条 宪 法 第 十 条 第 三 款 国 家 为 了 公 共 利 益 的 需 要, 可 以 依 照 法 律 规 定 对 土 地 实 行 征 用 修 改 为 : 国 家 为 了 公 共 利 益 的 需 要, 可 以 依 照 法 律 规 定 对 土 地 实 行 征 收 或 者 征 用 并 给 予 补 偿 第 二 十 一 条 宪 法 第 十 一 条 第 二 款 国 家 保 护 个 体 经 济 私 营 经 济 的 合 法 的 权 利 和 利 益 国 家 对 个 体 经 济 私 营 经 济 实 行 引 导 监 督 和 管 理 修 改 为 : 国 家 保 护 个 体 经 济 私 营 经 济 等 非 公 有 制 经 济 的 合 法 的 权 利 和 利 益 国 家 鼓 励 支 持 和 引 导 非 公 有 制 经 济 的 发 展, 并 对 非 公 有 制 经 济 依 法 实 行 监 督 和 管 理 第 二 十 二 条 宪 法 第 十 三 条 国 家 保 护 公 民 的 合 法 的 收 入 储 蓄 房 屋 和 其 他 合 法 财 产 的 所 有 权 国 家 依 照 法 律 规 定 保 护 公 民 的 私 有 财 产 的 继 承 权 修 改 为 : 公 民 的 合 法 的 私 有 财 产 不 受 侵 犯 国 家 依 照 法 律 规 定 保 护 公 民 的 私 有 财 产 权 和 继 承 权 国 家 为 了 公 共 利 益 的 需 要, 可 以 依 照 法 律 规 定 对 公 民 的 私 有 财 产 实 行 征 收 或 者 征 用 并 给 予 补 偿 第 二 十 三 条 宪 法 第 十 四 条 增 加 一 款, 作 为 第 四 款 : 国 家 建 立 健 全 同 经 济 发 展 水 平 相 适 应 的 社 会 保 障 制 度 第 二 十 四 条 宪 法 第 三 十 三 条 增 加 一 款, 作 为 第 三 款 : 国 家 尊 重 和 保 障 人 权 第 三 款 相 应 地 改 为 第 四 款 第 二 十 五 条 宪 法 第 五 十 九 条 第 一 款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由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和 军 队 选 出 的 代 表 组 成 各 少 数 民 族 都 应 当 有 适 当 名 额 的 代 表 修 改 为 :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由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特 别 行 政 区 和 军 队 选 出 的 代 表 组 成 各 少 数 民 族 都 应 当 有 适 当 名 额 的 代 表 第 二 十 六 条 宪 法 第 六 十 七 条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职 权 第 二 十 项 ( 二 十 ) 决 定 全 国 或 者 个 别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的 戒 严 修 改 为 ( 二 十 ) 决 定 全 国 或 者 个 别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进 入 紧 急 状 态 第 二 十 七 条 宪 法 第 八 十 条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主 席 根 据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的 决 定 和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的 决 定, 公 布 法 律, 任 免 国 务 院 总 理 副 总 理 国 务 委 员 各 部 部 长 各 委 员 会 主 任 审 计 长 秘 书 长, 授 予 国 家 的 勋 章 和 荣 誉 称 号, 发 布 特 赦 令, 发 布 戒 严 令, 宣 布 战 争 状 态, 发 布 动 475

10 中 国 法 治 发 展 报 告 No 3 (2005) 员 令 修 改 为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主 席 根 据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的 决 定 和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的 决 定, 公 布 法 律, 任 免 国 务 院 总 理 副 总 理 国 务 委 员 各 部 部 长 各 委 员 会 主 任 审 计 长 秘 书 长, 授 予 国 家 的 勋 章 和 荣 誉 称 号, 发 布 特 赦 令, 宣 布 进 入 紧 急 状 态, 宣 布 战 争 状 态, 发 布 动 员 令 第 二 十 八 条 宪 法 第 八 十 一 条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主 席 代 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接 受 外 国 使 节 ; 根 据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的 决 定, 派 遣 和 召 回 驻 外 全 权 代 表, 批 准 和 废 除 同 外 国 缔 结 的 条 约 和 重 要 协 定 修 改 为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主 席 代 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进 行 国 事 活 动, 接 受 外 国 使 节 ; 根 据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的 决 定, 派 遣 和 召 回 驻 外 全 权 代 表, 批 准 和 废 除 同 外 国 缔 结 的 条 约 和 重 要 协 定 第 二 十 九 条 宪 法 第 八 十 九 条 国 务 院 职 权 第 十 六 项 ( 十 六 ) 决 定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的 范 围 内 部 分 地 区 的 戒 严 修 改 为 ( 十 六 ) 依 照 法 律 规 定 决 定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的 范 围 内 部 分 地 区 进 入 紧 急 状 态 第 三 十 条 宪 法 第 九 十 八 条 省 直 辖 市 县 市 市 辖 区 的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每 届 任 期 五 年 乡 民 族 乡 镇 的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每 届 任 期 三 年 修 改 为 : 地 方 各 级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每 届 任 期 五 年 第 三 十 一 条 宪 法 第 四 章 章 名 国 旗 国 徽 首 都 修 改 为 国 旗 国 歌 国 徽 首 都 宪 法 第 一 百 三 十 六 条 增 加 一 款, 作 为 第 二 款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歌 是 义 勇 军 进 行 曲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对 外 贸 易 法 (1994 年 5 月 12 日 第 八 届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七 次 会 议 通 过 2004 年 4 月 6 日 第 十 届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八 次 会 议 修 订 2004 年 4 月 6 日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主 席 令 第 十 五 号 公 布 自 2004 年 7 月 1 日 起 施 行 ) 目 录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五 章 与 对 外 贸 易 有 关 的 知 识 第 二 章 第 三 章 第 四 章 对 外 贸 易 经 营 者 货 物 进 出 口 与 技 术 进 出 口 国 际 服 务 贸 易 第 六 章 第 七 章 产 权 保 护 对 外 贸 易 秩 序 对 外 贸 易 调 查 476

11 2004 年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司 法 解 释 第 八 章 第 九 章 对 外 贸 易 救 济 对 外 贸 易 促 进 第 十 章 法 律 责 任 第 十 一 章 附 则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了 扩 大 对 外 开 放, 发 展 对 外 贸 易, 维 护 对 外 贸 易 秩 序, 保 护 对 外 贸 易 经 营 者 的 合 法 权 益, 促 进 社 会 主 义 市 场 经 济 的 健 康 发 展, 制 定 本 法 第 二 条 本 法 适 用 于 对 外 贸 易 以 及 与 对 外 贸 易 有 关 的 知 识 产 权 保 护 本 法 所 称 对 外 贸 易, 是 指 货 物 进 出 口 技 术 进 出 口 和 国 际 服 务 贸 易 第 三 条 国 务 院 对 外 贸 易 主 管 部 门 依 照 本 法 主 管 全 国 对 外 贸 易 工 作 第 四 条 国 家 实 行 统 一 的 对 外 贸 易 制 度, 鼓 励 发 展 对 外 贸 易, 维 护 公 平 自 由 的 对 外 贸 易 秩 序 第 五 条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根 据 平 等 互 利 的 原 则, 促 进 和 发 展 同 其 他 国 家 和 地 区 的 贸 易 关 系, 缔 结 或 者 参 加 关 税 同 盟 协 定 自 由 贸 易 区 协 定 等 区 域 经 济 贸 易 协 定, 参 加 区 域 经 济 组 织 第 六 条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在 对 外 贸 易 方 面 根 据 所 缔 结 或 者 参 加 的 国 际 条 约 协 定, 给 予 其 他 缔 约 方 参 加 方 最 惠 国 待 遇 国 民 待 遇 等 待 遇, 或 者 根 据 互 惠 对 等 原 则 给 予 对 方 最 惠 国 待 遇 国 民 待 遇 等 待 遇 第 七 条 任 何 国 家 或 者 地 区 在 贸 易 方 面 对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采 取 歧 视 性 的 禁 止 限 制 或 者 其 他 类 似 措 施 的,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可 以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对 该 国 家 或 者 该 地 区 采 取 相 应 的 措 施 第 二 章 对 外 贸 易 经 营 者 第 八 条 本 法 所 称 对 外 贸 易 经 营 者, 是 指 依 法 办 理 工 商 登 记 或 者 其 他 执 业 手 续, 依 照 本 法 和 其 他 有 关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的 规 定 从 事 对 外 贸 易 经 营 活 动 的 法 人 其 他 组 织 或 者 个 人 第 九 条 从 事 货 物 进 出 口 或 者 技 术 进 出 口 的 对 外 贸 易 经 营 者, 应 当 向 国 务 院 对 外 贸 易 主 管 部 门 或 者 其 委 托 的 机 构 办 理 备 案 登 记 ; 但 是,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和 国 务 院 对 外 贸 易 主 管 部 门 规 定 不 需 要 备 案 登 记 的 除 外 备 案 登 记 的 具 体 办 法 由 国 务 院 对 外 贸 易 主 管 部 门 规 定 对 外 贸 易 经 营 者 未 按 照 规 定 办 理 备 案 登 记 的, 海 关 不 予 办 理 进 出 口 货 物 的 报 关 验 放 手 续 477

12 中 国 法 治 发 展 报 告 No 3 (2005) 第 十 条 从 事 国 际 服 务 贸 易, 应 当 遵 守 本 法 和 其 他 有 关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的 规 定 从 事 对 外 工 程 承 包 或 者 对 外 劳 务 合 作 的 单 位, 应 当 具 备 相 应 的 资 质 或 者 资 格 具 体 办 法 由 国 务 院 规 定 第 十 一 条 国 家 可 以 对 部 分 货 物 的 进 出 口 实 行 国 营 贸 易 管 理 实 行 国 营 贸 易 管 理 货 物 的 进 出 口 业 务 只 能 由 经 授 权 的 企 业 经 营 ; 但 是, 国 家 允 许 部 分 数 量 的 国 营 贸 易 管 理 货 物 的 进 出 口 业 务 由 非 授 权 企 业 经 营 的 除 外 实 行 国 营 贸 易 管 理 的 货 物 和 经 授 权 经 营 企 业 的 目 录, 由 国 务 院 对 外 贸 易 主 管 部 门 会 同 国 务 院 其 他 有 关 部 门 确 定 调 整 并 公 布 违 反 本 条 第 一 款 规 定, 擅 自 进 出 口 实 行 国 营 贸 易 管 理 的 货 物 的, 海 关 不 予 放 行 第 十 二 条 对 外 贸 易 经 营 者 可 以 接 受 他 人 的 委 托, 在 经 营 范 围 内 代 为 办 理 对 外 贸 易 业 务 第 十 三 条 对 外 贸 易 经 营 者 应 当 按 照 国 务 院 对 外 贸 易 主 管 部 门 或 者 国 务 院 其 他 有 关 部 门 依 法 作 出 的 规 定, 向 有 关 部 门 提 交 与 其 对 外 贸 易 经 营 活 动 有 关 的 文 件 及 资 料 有 关 部 门 应 当 为 提 供 者 保 守 商 业 秘 密 第 三 章 货 物 进 出 口 与 技 术 进 出 口 478 第 十 四 条 国 家 准 许 货 物 与 技 术 的 自 由 进 出 口 但 是,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另 有 规 定 的 除 外 第 十 五 条 国 务 院 对 外 贸 易 主 管 部 门 基 于 监 测 进 出 口 情 况 的 需 要, 可 以 对 部 分 自 由 进 出 口 的 货 物 实 行 进 出 口 自 动 许 可 并 公 布 其 目 录 实 行 自 动 许 可 的 进 出 口 货 物, 收 货 人 发 货 人 在 办 理 海 关 报 关 手 续 前 提 出 自 动 许 可 申 请 的, 国 务 院 对 外 贸 易 主 管 部 门 或 者 其 委 托 的 机 构 应 当 予 以 许 可 ; 未 办 理 自 动 许 可 手 续 的, 海 关 不 予 放 行 进 出 口 属 于 自 由 进 出 口 的 技 术, 应 当 向 国 务 院 对 外 贸 易 主 管 部 门 或 者 其 委 托 的 机 构 办 理 合 同 备 案 登 记 第 十 六 条 国 家 基 于 下 列 原 因, 可 以 限 制 或 者 禁 止 有 关 货 物 技 术 的 进 口 或 者 出 口 : ( 一 ) 为 维 护 国 家 安 全 社 会 公 共 利 益 或 者 公 共 道 德, 需 要 限 制 或 者 禁 止 进 口 或 者 出 口 的 ; ( 二 ) 为 保 护 人 的 健 康 或 者 安 全, 保 护 动 物 植 物 的 生 命 或 者 健 康, 保

13 2004 年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司 法 解 释 护 环 境, 需 要 限 制 或 者 禁 止 进 口 或 者 出 口 的 ; ( 三 ) 为 实 施 与 黄 金 或 者 白 银 进 出 口 有 关 的 措 施, 需 要 限 制 或 者 禁 止 进 口 或 者 出 口 的 ; ( 四 ) 国 内 供 应 短 缺 或 者 为 有 效 保 护 可 能 用 竭 的 自 然 资 源, 需 要 限 制 或 者 禁 止 出 口 的 ; ( 五 ) 输 往 国 家 或 者 地 区 的 市 场 容 量 有 限, 需 要 限 制 出 口 的 ; ( 六 ) 出 口 经 营 秩 序 出 现 严 重 混 乱, 需 要 限 制 出 口 的 ; ( 七 ) 为 建 立 或 者 加 快 建 立 国 内 特 定 产 业, 需 要 限 制 进 口 的 ; ( 八 ) 对 任 何 形 式 的 农 业 牧 业 渔 业 产 品 有 必 要 限 制 进 口 的 ; ( 九 ) 为 保 障 国 家 国 际 金 融 地 位 和 国 际 收 支 平 衡, 需 要 限 制 进 口 的 ; ( 十 ) 依 照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的 规 定, 其 他 需 要 限 制 或 者 禁 止 进 口 或 者 出 口 的 ; ( 十 一 ) 根 据 我 国 缔 结 或 者 参 加 的 国 际 条 约 协 定 的 规 定, 其 他 需 要 限 制 或 者 禁 止 进 口 或 者 出 口 的 第 十 七 条 国 家 对 与 裂 变 聚 变 物 质 或 者 衍 生 此 类 物 质 的 物 质 有 关 的 货 物 技 术 进 出 口, 以 及 与 武 器 弹 药 或 者 其 他 军 用 物 资 有 关 的 进 出 口, 可 以 采 取 任 何 必 要 的 措 施, 维 护 国 家 安 全 在 战 时 或 者 为 维 护 国 际 和 平 与 安 全, 国 家 在 货 物 技 术 进 出 口 方 面 可 以 采 取 任 何 必 要 的 措 施 第 十 八 条 国 务 院 对 外 贸 易 主 管 部 门 会 同 国 务 院 其 他 有 关 部 门, 依 照 本 法 第 十 六 条 和 第 十 七 条 的 规 定, 制 定 调 整 并 公 布 限 制 或 者 禁 止 进 出 口 的 货 物 技 术 目 录 国 务 院 对 外 贸 易 主 管 部 门 或 者 由 其 会 同 国 务 院 其 他 有 关 部 门, 经 国 务 院 批 准, 可 以 在 本 法 第 十 六 条 和 第 十 七 条 规 定 的 范 围 内, 临 时 决 定 限 制 或 者 禁 止 前 款 规 定 目 录 以 外 的 特 定 货 物 技 术 的 进 口 或 者 出 口 第 十 九 条 国 家 对 限 制 进 口 或 者 出 口 的 货 物, 实 行 配 额 许 可 证 等 方 式 管 理 ; 对 限 制 进 口 或 者 出 口 的 技 术, 实 行 许 可 证 管 理 实 行 配 额 许 可 证 管 理 的 货 物 技 术, 应 当 按 照 国 务 院 规 定 经 国 务 院 对 外 贸 易 主 管 部 门 或 者 经 其 会 同 国 务 院 其 他 有 关 部 门 许 可, 方 可 进 口 或 者 出 口 国 家 对 部 分 进 口 货 物 可 以 实 行 关 税 配 额 管 理 第 二 十 条 进 出 口 货 物 配 额 关 税 配 额, 由 国 务 院 对 外 贸 易 主 管 部 门 或 479

14 中 国 法 治 发 展 报 告 No 3 (2005) 者 国 务 院 其 他 有 关 部 门 在 各 自 的 职 责 范 围 内, 按 照 公 开 公 平 公 正 和 效 益 的 原 则 进 行 分 配 具 体 办 法 由 国 务 院 规 定 第 二 十 一 条 国 家 实 行 统 一 的 商 品 合 格 评 定 制 度,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的 规 定, 对 进 出 口 商 品 进 行 认 证 检 验 检 疫 第 二 十 二 条 国 家 对 进 出 口 货 物 进 行 原 产 地 管 理 具 体 办 法 由 国 务 院 规 定 第 二 十 三 条 对 文 物 和 野 生 动 物 植 物 及 其 产 品 等, 其 他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有 禁 止 或 者 限 制 进 出 口 规 定 的, 依 照 有 关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的 规 定 执 行 第 四 章 国 际 服 务 贸 易 480 第 二 十 四 条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在 国 际 服 务 贸 易 方 面 根 据 所 缔 结 或 者 参 加 的 国 际 条 约 协 定 中 所 作 的 承 诺, 给 予 其 他 缔 约 方 参 加 方 市 场 准 入 和 国 民 待 遇 第 二 十 五 条 国 务 院 对 外 贸 易 主 管 部 门 和 国 务 院 其 他 有 关 部 门, 依 照 本 法 和 其 他 有 关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的 规 定, 对 国 际 服 务 贸 易 进 行 管 理 第 二 十 六 条 国 家 基 于 下 列 原 因, 可 以 限 制 或 者 禁 止 有 关 的 国 际 服 务 贸 易 : ( 一 ) 为 维 护 国 家 安 全 社 会 公 共 利 益 或 者 公 共 道 德, 需 要 限 制 或 者 禁 止 的 ; ( 二 ) 为 保 护 人 的 健 康 或 者 安 全, 保 护 动 物 植 物 的 生 命 或 者 健 康, 保 护 环 境, 需 要 限 制 或 者 禁 止 的 ; ( 三 ) 为 建 立 或 者 加 快 建 立 国 内 特 定 服 务 产 业, 需 要 限 制 的 ; ( 四 ) 为 保 障 国 家 外 汇 收 支 平 衡, 需 要 限 制 的 ; ( 五 ) 依 照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的 规 定, 其 他 需 要 限 制 或 者 禁 止 的 ; ( 六 ) 根 据 我 国 缔 结 或 者 参 加 的 国 际 条 约 协 定 的 规 定, 其 他 需 要 限 制 或 者 禁 止 的 第 二 十 七 条 国 家 对 与 军 事 有 关 的 国 际 服 务 贸 易, 以 及 与 裂 变 聚 变 物 质 或 者 衍 生 此 类 物 质 的 物 质 有 关 的 国 际 服 务 贸 易, 可 以 采 取 任 何 必 要 的 措 施, 维 护 国 家 安 全 在 战 时 或 者 为 维 护 国 际 和 平 与 安 全, 国 家 在 国 际 服 务 贸 易 方 面 可 以 采 取 任 何 必 要 的 措 施 第 二 十 八 条 国 务 院 对 外 贸 易 主 管 部 门 会 同 国 务 院 其 他 有 关 部 门, 依 照

15 2004 年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司 法 解 释 本 法 第 二 十 六 条 第 二 十 七 条 和 其 他 有 关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的 规 定, 制 定 调 整 并 公 布 国 际 服 务 贸 易 市 场 准 入 目 录 第 五 章 与 对 外 贸 易 有 关 的 知 识 产 权 保 护 第 二 十 九 条 国 家 依 照 有 关 知 识 产 权 的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保 护 与 对 外 贸 易 有 关 的 知 识 产 权 进 口 货 物 侵 犯 知 识 产 权, 并 危 害 对 外 贸 易 秩 序 的, 国 务 院 对 外 贸 易 主 管 部 门 可 以 采 取 在 一 定 期 限 内 禁 止 侵 权 人 生 产 销 售 的 有 关 货 物 进 口 等 措 施 第 三 十 条 知 识 产 权 权 利 人 有 阻 止 被 许 可 人 对 许 可 合 同 中 的 知 识 产 权 的 有 效 性 提 出 质 疑 进 行 强 制 性 一 揽 子 许 可 在 许 可 合 同 中 规 定 排 他 性 返 授 条 件 等 行 为 之 一, 并 危 害 对 外 贸 易 公 平 竞 争 秩 序 的, 国 务 院 对 外 贸 易 主 管 部 门 可 以 采 取 必 要 的 措 施 消 除 危 害 第 三 十 一 条 其 他 国 家 或 者 地 区 在 知 识 产 权 保 护 方 面 未 给 予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的 法 人 其 他 组 织 或 者 个 人 国 民 待 遇, 或 者 不 能 对 来 源 于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的 货 物 技 术 或 者 服 务 提 供 充 分 有 效 的 知 识 产 权 保 护 的, 国 务 院 对 外 贸 易 主 管 部 门 可 以 依 照 本 法 和 其 他 有 关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的 规 定, 并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缔 结 或 者 参 加 的 国 际 条 约 协 定, 对 与 该 国 家 或 者 该 地 区 的 贸 易 采 取 必 要 的 措 施 第 六 章 对 外 贸 易 秩 序 第 三 十 二 条 在 对 外 贸 易 经 营 活 动 中, 不 得 违 反 有 关 反 垄 断 的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的 规 定 实 施 垄 断 行 为 在 对 外 贸 易 经 营 活 动 中 实 施 垄 断 行 为, 危 害 市 场 公 平 竞 争 的, 依 照 有 关 反 垄 断 的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的 规 定 处 理 有 前 款 违 法 行 为, 并 危 害 对 外 贸 易 秩 序 的, 国 务 院 对 外 贸 易 主 管 部 门 可 以 采 取 必 要 的 措 施 消 除 危 害 第 三 十 三 条 在 对 外 贸 易 经 营 活 动 中, 不 得 实 施 以 不 正 当 的 低 价 销 售 商 品 串 通 投 标 发 布 虚 假 广 告 进 行 商 业 贿 赂 等 不 正 当 竞 争 行 为 在 对 外 贸 易 经 营 活 动 中 实 施 不 正 当 竞 争 行 为 的, 依 照 有 关 反 不 正 当 竞 争 的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的 规 定 处 理 有 前 款 违 法 行 为, 并 危 害 对 外 贸 易 秩 序 的, 国 务 院 对 外 贸 易 主 管 部 门 可 以 采 取 禁 止 该 经 营 者 有 关 货 物 技 术 进 出 口 等 措 施 消 除 危 害 第 三 十 四 条 在 对 外 贸 易 活 动 中, 不 得 有 下 列 行 为 : 481

16 中 国 法 治 发 展 报 告 No 3 (2005) ( 一 ) 伪 造 变 造 进 出 口 货 物 原 产 地 标 记, 伪 造 变 造 或 者 买 卖 进 出 口 货 物 原 产 地 证 书 进 出 口 许 可 证 进 出 口 配 额 证 明 或 者 其 他 进 出 口 证 明 文 件 ; ( 二 ) 骗 取 出 口 退 税 ; ( 三 ) 走 私 ; ( 四 ) 逃 避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规 定 的 认 证 检 验 检 疫 ; ( 五 ) 违 反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规 定 的 其 他 行 为 第 三 十 五 条 对 外 贸 易 经 营 者 在 对 外 贸 易 经 营 活 动 中, 应 当 遵 守 国 家 有 关 外 汇 管 理 的 规 定 第 三 十 六 条 违 反 本 法 规 定, 危 害 对 外 贸 易 秩 序 的, 国 务 院 对 外 贸 易 主 管 部 门 可 以 向 社 会 公 告 第 七 章 对 外 贸 易 调 查 482 第 三 十 七 条 为 了 维 护 对 外 贸 易 秩 序, 国 务 院 对 外 贸 易 主 管 部 门 可 以 自 行 或 者 会 同 国 务 院 其 他 有 关 部 门, 依 照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的 规 定 对 下 列 事 项 进 行 调 查 : ( 一 ) 货 物 进 出 口 技 术 进 出 口 国 际 服 务 贸 易 对 国 内 产 业 及 其 竞 争 力 的 影 响 ; ( 二 ) 有 关 国 家 或 者 地 区 的 贸 易 壁 垒 ; ( 三 ) 为 确 定 是 否 应 当 依 法 采 取 反 倾 销 反 补 贴 或 者 保 障 措 施 等 对 外 贸 易 救 济 措 施, 需 要 调 查 的 事 项 ; ( 四 ) 规 避 对 外 贸 易 救 济 措 施 的 行 为 ; ( 五 ) 对 外 贸 易 中 有 关 国 家 安 全 利 益 的 事 项 ; ( 六 ) 为 执 行 本 法 第 七 条 第 二 十 九 条 第 二 款 第 三 十 条 第 三 十 一 条 第 三 十 二 条 第 三 款 第 三 十 三 条 第 三 款 的 规 定, 需 要 调 查 的 事 项 ; ( 七 ) 其 他 影 响 对 外 贸 易 秩 序, 需 要 调 查 的 事 项 第 三 十 八 条 启 动 对 外 贸 易 调 查, 由 国 务 院 对 外 贸 易 主 管 部 门 发 布 公 告 调 查 可 以 采 取 书 面 问 卷 召 开 听 证 会 实 地 调 查 委 托 调 查 等 方 式 进 行 国 务 院 对 外 贸 易 主 管 部 门 根 据 调 查 结 果, 提 出 调 查 报 告 或 者 作 出 处 理 裁 定, 并 发 布 公 告 第 三 十 九 条 有 关 单 位 和 个 人 应 当 对 对 外 贸 易 调 查 给 予 配 合 协 助 国 务 院 对 外 贸 易 主 管 部 门 和 国 务 院 其 他 有 关 部 门 及 其 工 作 人 员 进 行 对 外 贸 易 调 查, 对 知 悉 的 国 家 秘 密 和 商 业 秘 密 负 有 保 密 义 务

17 2004 年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司 法 解 释 第 八 章 对 外 贸 易 救 济 第 四 十 条 国 家 根 据 对 外 贸 易 调 查 结 果, 可 以 采 取 适 当 的 对 外 贸 易 救 济 措 施 第 四 十 一 条 其 他 国 家 或 者 地 区 的 产 品 以 低 于 正 常 价 值 的 倾 销 方 式 进 入 我 国 市 场, 对 已 建 立 的 国 内 产 业 造 成 实 质 损 害 或 者 产 生 实 质 损 害 威 胁, 或 者 对 建 立 国 内 产 业 造 成 实 质 阻 碍 的, 国 家 可 以 采 取 反 倾 销 措 施, 消 除 或 者 减 轻 这 种 损 害 或 者 损 害 的 威 胁 或 者 阻 碍 第 四 十 二 条 其 他 国 家 或 者 地 区 的 产 品 以 低 于 正 常 价 值 出 口 至 第 三 国 市 场, 对 我 国 已 建 立 的 国 内 产 业 造 成 实 质 损 害 或 者 产 生 实 质 损 害 威 胁, 或 者 对 我 国 建 立 国 内 产 业 造 成 实 质 阻 碍 的, 应 国 内 产 业 的 申 请, 国 务 院 对 外 贸 易 主 管 部 门 可 以 与 该 第 三 国 政 府 进 行 磋 商, 要 求 其 采 取 适 当 的 措 施 第 四 十 三 条 进 口 的 产 品 直 接 或 者 间 接 地 接 受 出 口 国 家 或 者 地 区 给 予 的 任 何 形 式 的 专 向 性 补 贴, 对 已 建 立 的 国 内 产 业 造 成 实 质 损 害 或 者 产 生 实 质 损 害 威 胁, 或 者 对 建 立 国 内 产 业 造 成 实 质 阻 碍 的, 国 家 可 以 采 取 反 补 贴 措 施, 消 除 或 者 减 轻 这 种 损 害 或 者 损 害 的 威 胁 或 者 阻 碍 第 四 十 四 条 因 进 口 产 品 数 量 大 量 增 加, 对 生 产 同 类 产 品 或 者 与 其 直 接 竞 争 的 产 品 的 国 内 产 业 造 成 严 重 损 害 或 者 严 重 损 害 威 胁 的, 国 家 可 以 采 取 必 要 的 保 障 措 施, 消 除 或 者 减 轻 这 种 损 害 或 者 损 害 的 威 胁, 并 可 以 对 该 产 业 提 供 必 要 的 支 持 第 四 十 五 条 因 其 他 国 家 或 者 地 区 的 服 务 提 供 者 向 我 国 提 供 的 服 务 增 加, 对 提 供 同 类 服 务 或 者 与 其 直 接 竞 争 的 服 务 的 国 内 产 业 造 成 损 害 或 者 产 生 损 害 威 胁 的, 国 家 可 以 采 取 必 要 的 救 济 措 施, 消 除 或 者 减 轻 这 种 损 害 或 者 损 害 的 威 胁 第 四 十 六 条 因 第 三 国 限 制 进 口 而 导 致 某 种 产 品 进 入 我 国 市 场 的 数 量 大 量 增 加, 对 已 建 立 的 国 内 产 业 造 成 损 害 或 者 产 生 损 害 威 胁, 或 者 对 建 立 国 内 产 业 造 成 阻 碍 的, 国 家 可 以 采 取 必 要 的 救 济 措 施, 限 制 该 产 品 进 口 第 四 十 七 条 与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缔 结 或 者 共 同 参 加 经 济 贸 易 条 约 协 定 的 国 家 或 者 地 区, 违 反 条 约 协 定 的 规 定, 使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根 据 该 条 约 协 定 享 有 的 利 益 丧 失 或 者 受 损, 或 者 阻 碍 条 约 协 定 目 标 实 现 的,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政 府 有 权 要 求 有 关 国 家 或 者 地 区 政 府 采 取 适 当 的 补 救 措 施, 并 可 以 根 据 有 关 条 约 协 定 中 止 或 者 终 止 履 行 相 关 义 务 483

18 中 国 法 治 发 展 报 告 No 3 (2005) 第 四 十 八 条 国 务 院 对 外 贸 易 主 管 部 门 依 照 本 法 和 其 他 有 关 法 律 的 规 定, 进 行 对 外 贸 易 的 双 边 或 者 多 边 磋 商 谈 判 和 争 端 的 解 决 第 四 十 九 条 国 务 院 对 外 贸 易 主 管 部 门 和 国 务 院 其 他 有 关 部 门 应 当 建 立 货 物 进 出 口 技 术 进 出 口 和 国 际 服 务 贸 易 的 预 警 应 急 机 制, 应 对 对 外 贸 易 中 的 突 发 和 异 常 情 况, 维 护 国 家 经 济 安 全 第 五 十 条 国 家 对 规 避 本 法 规 定 的 对 外 贸 易 救 济 措 施 的 行 为, 可 以 采 取 必 要 的 反 规 避 措 施 第 九 章 对 外 贸 易 促 进 第 五 十 一 条 国 家 制 定 对 外 贸 易 发 展 战 略, 建 立 和 完 善 对 外 贸 易 促 进 机 制 第 五 十 二 条 国 家 根 据 对 外 贸 易 发 展 的 需 要, 建 立 和 完 善 为 对 外 贸 易 服 务 的 金 融 机 构, 设 立 对 外 贸 易 发 展 基 金 风 险 基 金 第 五 十 三 条 国 家 通 过 进 出 口 信 贷 出 口 信 用 保 险 出 口 退 税 及 其 他 促 进 对 外 贸 易 的 方 式, 发 展 对 外 贸 易 第 五 十 四 条 国 家 建 立 对 外 贸 易 公 共 信 息 服 务 体 系, 向 对 外 贸 易 经 营 者 和 其 他 社 会 公 众 提 供 信 息 服 务 第 五 十 五 条 国 家 采 取 措 施 鼓 励 对 外 贸 易 经 营 者 开 拓 国 际 市 场, 采 取 对 外 投 资 对 外 工 程 承 包 和 对 外 劳 务 合 作 等 多 种 形 式, 发 展 对 外 贸 易 第 五 十 六 条 对 外 贸 易 经 营 者 可 以 依 法 成 立 和 参 加 有 关 协 会 商 会 有 关 协 会 商 会 应 当 遵 守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按 照 章 程 对 其 成 员 提 供 与 对 外 贸 易 有 关 的 生 产 营 销 信 息 培 训 等 方 面 的 服 务, 发 挥 协 调 和 自 律 作 用, 依 法 提 出 有 关 对 外 贸 易 救 济 措 施 的 申 请, 维 护 成 员 和 行 业 的 利 益, 向 政 府 有 关 部 门 反 映 成 员 有 关 对 外 贸 易 的 建 议, 开 展 对 外 贸 易 促 进 活 动 第 五 十 七 条 中 国 国 际 贸 易 促 进 组 织 按 照 章 程 开 展 对 外 联 系, 举 办 展 览, 提 供 信 息 咨 询 服 务 和 其 他 对 外 贸 易 促 进 活 动 第 五 十 八 条 国 家 扶 持 和 促 进 中 小 企 业 开 展 对 外 贸 易 第 五 十 九 条 国 家 扶 持 和 促 进 民 族 自 治 地 方 和 经 济 不 发 达 地 区 发 展 对 外 贸 易 第 十 章 法 律 责 任 第 六 十 条 违 反 本 法 第 十 一 条 规 定, 未 经 授 权 擅 自 进 出 口 实 行 国 营 贸 易 484

19 2004 年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司 法 解 释 管 理 的 货 物 的, 国 务 院 对 外 贸 易 主 管 部 门 或 者 国 务 院 其 他 有 关 部 门 可 以 处 五 万 元 以 下 罚 款 ; 情 节 严 重 的, 可 以 自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生 效 之 日 起 三 年 内, 不 受 理 违 法 行 为 人 从 事 国 营 贸 易 管 理 货 物 进 出 口 业 务 的 申 请, 或 者 撤 销 已 给 予 其 从 事 其 他 国 营 贸 易 管 理 货 物 进 出 口 的 授 权 第 六 十 一 条 进 出 口 属 于 禁 止 进 出 口 的 货 物 的, 或 者 未 经 许 可 擅 自 进 出 口 属 于 限 制 进 出 口 的 货 物 的, 由 海 关 依 照 有 关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的 规 定 处 理 处 罚 ; 构 成 犯 罪 的, 依 法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进 出 口 属 于 禁 止 进 出 口 的 技 术 的, 或 者 未 经 许 可 擅 自 进 出 口 属 于 限 制 进 出 口 的 技 术 的, 依 照 有 关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的 规 定 处 理 处 罚 ;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没 有 规 定 的, 由 国 务 院 对 外 贸 易 主 管 部 门 责 令 改 正, 没 收 违 法 所 得, 并 处 违 法 所 得 一 倍 以 上 五 倍 以 下 罚 款, 没 有 违 法 所 得 或 者 违 法 所 得 不 足 一 万 元 的, 处 一 万 元 以 上 五 万 元 以 下 罚 款 ; 构 成 犯 罪 的, 依 法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自 前 两 款 规 定 的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生 效 之 日 或 者 刑 事 处 罚 判 决 生 效 之 日 起, 国 务 院 对 外 贸 易 主 管 部 门 或 者 国 务 院 其 他 有 关 部 门 可 以 在 三 年 内 不 受 理 违 法 行 为 人 提 出 的 进 出 口 配 额 或 者 许 可 证 的 申 请, 或 者 禁 止 违 法 行 为 人 在 一 年 以 上 三 年 以 下 的 期 限 内 从 事 有 关 货 物 或 者 技 术 的 进 出 口 经 营 活 动 第 六 十 二 条 从 事 属 于 禁 止 的 国 际 服 务 贸 易 的, 或 者 未 经 许 可 擅 自 从 事 属 于 限 制 的 国 际 服 务 贸 易 的, 依 照 有 关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的 规 定 处 罚 ;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没 有 规 定 的, 由 国 务 院 对 外 贸 易 主 管 部 门 责 令 改 正, 没 收 违 法 所 得, 并 处 违 法 所 得 一 倍 以 上 五 倍 以 下 罚 款, 没 有 违 法 所 得 或 者 违 法 所 得 不 足 一 万 元 的, 处 一 万 元 以 上 五 万 元 以 下 罚 款 ; 构 成 犯 罪 的, 依 法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国 务 院 对 外 贸 易 主 管 部 门 可 以 禁 止 违 法 行 为 人 自 前 款 规 定 的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生 效 之 日 或 者 刑 事 处 罚 判 决 生 效 之 日 起 一 年 以 上 三 年 以 下 的 期 限 内 从 事 有 关 的 国 际 服 务 贸 易 经 营 活 动 第 六 十 三 条 违 反 本 法 第 三 十 四 条 规 定, 依 照 有 关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的 规 定 处 罚 ; 构 成 犯 罪 的, 依 法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国 务 院 对 外 贸 易 主 管 部 门 可 以 禁 止 违 法 行 为 人 自 前 款 规 定 的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生 效 之 日 或 者 刑 事 处 罚 判 决 生 效 之 日 起 一 年 以 上 三 年 以 下 的 期 限 内 从 事 有 关 的 对 外 贸 易 经 营 活 动 第 六 十 四 条 依 照 本 法 第 六 十 一 条 至 第 六 十 三 条 规 定 被 禁 止 从 事 有 关 485

20 中 国 法 治 发 展 报 告 No 3 (2005) 对 外 贸 易 经 营 活 动 的, 在 禁 止 期 限 内, 海 关 根 据 国 务 院 对 外 贸 易 主 管 部 门 依 法 作 出 的 禁 止 决 定, 对 该 对 外 贸 易 经 营 者 的 有 关 进 出 口 货 物 不 予 办 理 报 关 验 放 手 续, 外 汇 管 理 部 门 或 者 外 汇 指 定 银 行 不 予 办 理 有 关 结 汇 售 汇 手 续 第 六 十 五 条 依 照 本 法 负 责 对 外 贸 易 管 理 工 作 的 部 门 的 工 作 人 员 玩 忽 职 守 徇 私 舞 弊 或 者 滥 用 职 权, 构 成 犯 罪 的, 依 法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 尚 不 构 成 犯 罪 的, 依 法 给 予 行 政 处 分 依 照 本 法 负 责 对 外 贸 易 管 理 工 作 的 部 门 的 工 作 人 员 利 用 职 务 上 的 便 利, 索 取 他 人 财 物, 或 者 非 法 收 受 他 人 财 物 为 他 人 谋 取 利 益, 构 成 犯 罪 的, 依 法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 尚 不 构 成 犯 罪 的, 依 法 给 予 行 政 处 分 第 六 十 六 条 对 外 贸 易 经 营 活 动 当 事 人 对 依 照 本 法 负 责 对 外 贸 易 管 理 工 作 的 部 门 作 出 的 具 体 行 政 行 为 不 服 的, 可 以 依 法 申 请 行 政 复 议 或 者 向 人 民 法 院 提 起 行 政 诉 讼 第 十 一 章 附 则 第 六 十 七 条 与 军 品 裂 变 和 聚 变 物 质 或 者 衍 生 此 类 物 质 的 物 质 有 关 的 对 外 贸 易 管 理 以 及 文 化 产 品 的 进 出 口 管 理,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另 有 规 定 的, 依 照 其 规 定 第 六 十 八 条 国 家 对 边 境 地 区 与 接 壤 国 家 边 境 地 区 之 间 的 贸 易 以 及 边 民 互 市 贸 易, 采 取 灵 活 措 施, 给 予 优 惠 和 便 利 具 体 办 法 由 国 务 院 规 定 第 六 十 九 条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的 单 独 关 税 区 不 适 用 本 法 第 七 十 条 本 法 自 2004 年 7 月 1 日 起 施 行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关 于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香 港 特 别 行 政 区 基 本 法 附 件 一 第 七 条 和 附 件 二 第 三 条 的 解 释 (2004 年 4 月 6 日 第 十 届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八 次 会 议 通 过 ) 486 第 十 届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八 次 会 议 审 议 了 委 员 长 会 议 关 于 提 请 审 议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关 于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香 港 特 别 行 政 区 基 本 法 附 件 一 第 七 条 和 附 件 二 第 三 条 的 解 释 ( 草 案 ) 的 议 案 经 征

21 2004 年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司 法 解 释 询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香 港 特 别 行 政 区 基 本 法 委 员 会 的 意 见,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决 定,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宪 法 第 六 十 七 条 第 四 项 和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香 港 特 别 行 政 区 基 本 法 第 一 百 五 十 八 条 第 一 款 的 规 定, 对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香 港 特 别 行 政 区 基 本 法 附 件 一 香 港 特 别 行 政 区 行 政 长 官 的 产 生 办 法 第 七 条 二 七 年 以 后 各 任 行 政 长 官 的 产 生 办 法 如 需 修 改, 须 经 立 法 会 全 体 议 员 三 分 之 二 多 数 通 过, 行 政 长 官 同 意, 并 报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批 准 的 规 定 和 附 件 二 香 港 特 别 行 政 区 立 法 会 的 产 生 办 法 和 表 决 程 序 第 三 条 二 七 年 以 后 香 港 特 别 行 政 区 立 法 会 的 产 生 办 法 和 法 案 议 案 的 表 决 程 序, 如 需 对 本 附 件 的 规 定 进 行 修 改, 须 经 立 法 会 全 体 议 员 三 分 之 二 多 数 通 过, 行 政 长 官 同 意, 并 报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备 案 的 规 定, 作 如 下 解 释 : 一 上 述 两 个 附 件 中 规 定 的 二 七 年 以 后, 含 二 七 年 二 上 述 两 个 附 件 中 规 定 的 二 七 年 以 后 各 任 行 政 长 官 的 产 生 办 法 立 法 会 的 产 生 办 法 和 法 案 议 案 的 表 决 程 序 如 需 修 改, 是 指 可 以 进 行 修 改, 也 可 以 不 进 行 修 改 三 上 述 两 个 附 件 中 规 定 的 须 经 立 法 会 全 体 议 员 三 分 之 二 多 数 通 过, 行 政 长 官 同 意, 并 报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批 准 或 者 备 案, 是 指 行 政 长 官 的 产 生 办 法 和 立 法 会 的 产 生 办 法 及 立 法 会 法 案 议 案 的 表 决 程 序 修 改 时 必 经 的 法 律 程 序 只 有 经 过 上 述 程 序, 包 括 最 后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依 法 批 准 或 者 备 案, 该 修 改 方 可 生 效 是 否 需 要 进 行 修 改, 香 港 特 别 行 政 区 行 政 长 官 应 向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提 出 报 告, 由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依 照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香 港 特 别 行 政 区 基 本 法 第 四 十 五 条 和 第 六 十 八 条 规 定, 根 据 香 港 特 别 行 政 区 的 实 际 情 况 和 循 序 渐 进 的 原 则 确 定 修 改 行 政 长 官 产 生 办 法 和 立 法 会 产 生 办 法 及 立 法 会 法 案 议 案 表 决 程 序 的 法 案 及 其 修 正 案, 应 由 香 港 特 别 行 政 区 政 府 向 立 法 会 提 出 四 上 述 两 个 附 件 中 规 定 的 行 政 长 官 的 产 生 办 法 立 法 会 的 产 生 办 法 和 法 案 议 案 的 表 决 程 序 如 果 不 作 修 改, 行 政 长 官 的 产 生 办 法 仍 适 用 附 件 一 关 于 行 政 长 官 产 生 办 法 的 规 定 ; 立 法 会 的 产 生 办 法 和 法 案 议 案 的 表 决 程 序 仍 适 用 附 件 二 关 于 第 三 届 立 法 会 产 生 办 法 的 规 定 和 附 件 二 关 于 法 案 议 案 的 表 决 程 序 的 规 定 现 予 公 告 487

22 中 国 法 治 发 展 报 告 No 3 (2005)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农 业 机 械 化 促 进 法 (2004 年 6 月 25 日 第 十 届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十 次 会 议 通 过 2004 年 6 月 25 日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主 席 令 第 十 六 号 公 布 自 2004 年 11 月 1 日 起 施 行 ) 目 录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五 章 社 会 化 服 务 第 二 章 科 研 开 发 第 六 章 扶 持 措 施 第 三 章 质 量 保 障 第 七 章 法 律 责 任 第 四 章 推 广 使 用 第 八 章 附 则 第 一 章 总 则 488 第 一 条 为 了 鼓 励 扶 持 农 民 和 农 业 生 产 经 营 组 织 使 用 先 进 适 用 的 农 业 机 械, 促 进 农 业 机 械 化, 建 设 现 代 农 业, 制 定 本 法 第 二 条 本 法 所 称 农 业 机 械 化, 是 指 运 用 先 进 适 用 的 农 业 机 械 装 备 农 业, 改 善 农 业 生 产 经 营 条 件, 不 断 提 高 农 业 的 生 产 技 术 水 平 和 经 济 效 益 生 态 效 益 的 过 程 本 法 所 称 农 业 机 械, 是 指 用 于 农 业 生 产 及 其 产 品 初 加 工 等 相 关 农 事 活 动 的 机 械 设 备 第 三 条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应 当 把 推 进 农 业 机 械 化 纳 入 国 民 经 济 和 社 会 发 展 计 划, 采 取 财 政 支 持 和 实 施 国 家 规 定 的 税 收 优 惠 政 策 以 及 金 融 扶 持 等 措 施, 逐 步 提 高 对 农 业 机 械 化 的 资 金 投 入, 充 分 发 挥 市 场 机 制 的 作 用, 按 照 因 地 制 宜 经 济 有 效 保 障 安 全 保 护 环 境 的 原 则, 促 进 农 业 机 械 化 的 发 展 第 四 条 国 家 引 导 支 持 农 民 和 农 业 生 产 经 营 组 织 自 主 选 择 先 进 适 用 的 农 业 机 械 任 何 单 位 和 个 人 不 得 强 迫 农 民 和 农 业 生 产 经 营 组 织 购 买 其 指 定 的 农 业 机 械 产 品 第 五 条 国 家 采 取 措 施, 开 展 农 业 机 械 化 科 技 知 识 的 宣 传 和 教 育, 培 养 农 业 机 械 化 专 业 人 才, 推 进 农 业 机 械 化 信 息 服 务, 提 高 农 业 机 械 化 水 平 第 六 条 国 务 院 农 业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和 其 他 负 责 农 业 机 械 化 有 关 工 作 的 部 门, 按 照 各 自 的 职 责 分 工, 密 切 配 合, 共 同 做 好 农 业 机 械 化 促 进 工 作 县 级 以 上 地 方 人 民 政 府 主 管 农 业 机 械 化 工 作 的 部 门 和 其 他 有 关 部 门, 按 照 各

23 2004 年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司 法 解 释 自 的 职 责 分 工, 密 切 配 合, 共 同 做 好 本 行 政 区 域 的 农 业 机 械 化 促 进 工 作 第 二 章 科 研 开 发 第 七 条 省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及 其 有 关 部 门 应 当 组 织 有 关 单 位 采 取 技 术 攻 关 试 验 示 范 等 措 施, 促 进 基 础 性 关 键 性 公 益 性 农 业 机 械 科 学 研 究 和 先 进 适 用 的 农 业 机 械 的 推 广 应 用 第 八 条 国 家 支 持 有 关 科 研 机 构 和 院 校 加 强 农 业 机 械 化 科 学 技 术 研 究, 根 据 不 同 的 农 业 生 产 条 件 和 农 民 需 求, 研 究 开 发 先 进 适 用 的 农 业 机 械 ; 支 持 农 业 机 械 科 研 教 学 与 生 产 推 广 相 结 合, 促 进 农 业 机 械 与 农 业 生 产 技 术 的 发 展 要 求 相 适 应 第 九 条 国 家 支 持 农 业 机 械 生 产 者 开 发 先 进 适 用 的 农 业 机 械, 采 用 先 进 技 术 先 进 工 艺 和 先 进 材 料, 提 高 农 业 机 械 产 品 的 质 量 和 技 术 水 平, 降 低 生 产 成 本, 提 供 系 列 化 标 准 化 多 功 能 和 质 量 优 良 节 约 能 源 价 格 合 理 的 农 业 机 械 产 品 第 十 条 国 家 支 持 引 进 利 用 先 进 的 农 业 机 械 关 键 零 配 件 和 技 术, 鼓 励 引 进 外 资 从 事 农 业 机 械 的 研 究 开 发 生 产 和 经 营 第 三 章 质 量 保 障 第 十 一 条 国 家 加 强 农 业 机 械 化 标 准 体 系 建 设, 制 定 和 完 善 农 业 机 械 产 品 质 量 维 修 质 量 和 作 业 质 量 等 标 准 对 农 业 机 械 产 品 涉 及 人 身 安 全 农 产 品 质 量 安 全 和 环 境 保 护 的 技 术 要 求, 应 当 按 照 有 关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的 规 定 制 定 强 制 执 行 的 技 术 规 范 第 十 二 条 产 品 质 量 监 督 部 门 应 当 依 法 组 织 对 农 业 机 械 产 品 质 量 的 监 督 抽 查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应 当 依 法 加 强 对 农 业 机 械 产 品 市 场 的 监 督 管 理 工 作 国 务 院 农 业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和 省 级 人 民 政 府 主 管 农 业 机 械 化 工 作 的 部 门 根 据 农 业 机 械 使 用 者 的 投 诉 情 况 和 农 业 生 产 的 实 际 需 要, 可 以 组 织 对 在 用 的 特 定 种 类 农 业 机 械 产 品 的 适 用 性 安 全 性 可 靠 性 和 售 后 服 务 状 况 进 行 调 查, 并 公 布 调 查 结 果 第 十 三 条 农 业 机 械 生 产 者 销 售 者 应 当 对 其 生 产 销 售 的 农 业 机 械 产 品 质 量 负 责, 并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承 担 零 配 件 供 应 和 培 训 等 售 后 服 务 责 任 489

24 中 国 法 治 发 展 报 告 No 3 (2005) 农 业 机 械 生 产 者 应 当 按 照 国 家 标 准 行 业 标 准 和 保 障 人 身 安 全 的 要 求, 在 其 生 产 的 农 业 机 械 产 品 上 设 置 必 要 的 安 全 防 护 装 置 警 示 标 志 和 中 文 警 示 说 明 第 十 四 条 农 业 机 械 产 品 不 符 合 质 量 要 求 的, 农 业 机 械 生 产 者 销 售 者 应 当 负 责 修 理 更 换 退 货 ; 给 农 业 机 械 使 用 者 造 成 农 业 生 产 损 失 或 者 其 他 损 失 的, 应 当 依 法 赔 偿 损 失 农 业 机 械 使 用 者 有 权 要 求 农 业 机 械 销 售 者 先 予 赔 偿 农 业 机 械 销 售 者 赔 偿 后, 属 于 农 业 机 械 生 产 者 的 责 任 的, 农 业 机 械 销 售 者 有 权 向 农 业 机 械 生 产 者 追 偿 因 农 业 机 械 存 在 缺 陷 造 成 人 身 伤 害 财 产 损 失 的, 农 业 机 械 生 产 者 销 售 者 应 当 依 法 赔 偿 损 失 第 十 五 条 列 入 依 法 必 须 经 过 认 证 的 产 品 目 录 的 农 业 机 械 产 品, 未 经 认 证 并 标 注 认 证 标 志, 禁 止 出 厂 销 售 和 进 口 禁 止 生 产 销 售 不 符 合 国 家 技 术 规 范 强 制 性 要 求 的 农 业 机 械 产 品 禁 止 利 用 残 次 零 配 件 和 报 废 机 具 的 部 件 拼 装 农 业 机 械 产 品 第 四 章 推 广 使 用 490 第 十 六 条 国 家 支 持 向 农 民 和 农 业 生 产 经 营 组 织 推 广 先 进 适 用 的 农 业 机 械 产 品 推 广 农 业 机 械 产 品, 应 当 适 应 当 地 农 业 发 展 的 需 要, 并 依 照 农 业 技 术 推 广 法 的 规 定, 在 推 广 地 区 经 过 试 验 证 明 具 有 先 进 性 和 适 用 性 农 业 机 械 生 产 者 或 者 销 售 者, 可 以 委 托 农 业 机 械 试 验 鉴 定 机 构, 对 其 定 型 生 产 或 者 销 售 的 农 业 机 械 产 品 进 行 适 用 性 安 全 性 和 可 靠 性 检 测, 作 出 技 术 评 价 农 业 机 械 试 验 鉴 定 机 构 应 当 公 布 具 有 适 用 性 安 全 性 和 可 靠 性 的 农 业 机 械 产 品 的 检 测 结 果, 为 农 民 和 农 业 生 产 经 营 组 织 选 购 先 进 适 用 的 农 业 机 械 提 供 信 息 第 十 七 条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可 以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在 不 同 的 农 业 区 域 建 立 农 业 机 械 化 示 范 基 地, 并 鼓 励 农 业 机 械 生 产 者 经 营 者 等 建 立 农 业 机 械 示 范 点, 引 导 农 民 和 农 业 生 产 经 营 组 织 使 用 先 进 适 用 的 农 业 机 械 第 十 八 条 国 务 院 农 业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会 同 国 务 院 财 政 部 门 经 济 综 合 宏 观 调 控 部 门, 根 据 促 进 农 业 结 构 调 整 保 护 自 然 资 源 与 生 态 环 境 推 广 农 业 新 技 术 与 加 快 农 机 具 更 新 的 原 则, 确 定 公 布 国 家 支 持 推 广 的 先 进 适 用 的 农 业 机 械 产 品 目 录, 并 定 期 调 整 省 级 人 民 政 府 主 管 农 业 机 械 化 工 作 的 部 门 会 同 同 级 财 政 部 门 经 济 综 合 宏 观 调 控 部 门 根 据 上 述 原 则, 确 定

25 2004 年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司 法 解 释 公 布 省 级 人 民 政 府 支 持 推 广 的 先 进 适 用 的 农 业 机 械 产 品 目 录, 并 定 期 调 整 列 入 前 款 目 录 的 产 品, 应 当 由 农 业 机 械 生 产 者 自 愿 提 出 申 请, 并 通 过 农 业 机 械 试 验 鉴 定 机 构 进 行 的 先 进 性 适 用 性 安 全 性 和 可 靠 性 鉴 定 第 十 九 条 国 家 鼓 励 和 支 持 农 民 合 作 使 用 农 业 机 械, 提 高 农 业 机 械 利 用 率 和 作 业 效 率, 降 低 作 业 成 本 国 家 支 持 和 保 护 农 民 在 坚 持 家 庭 承 包 经 营 的 基 础 上, 自 愿 组 织 区 域 化 标 准 化 种 植, 提 高 农 业 机 械 的 作 业 水 平 任 何 单 位 和 个 人 不 得 以 区 域 化 标 准 化 种 植 为 借 口, 侵 犯 农 民 的 土 地 承 包 经 营 权 第 二 十 条 国 务 院 农 业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和 县 级 以 上 地 方 人 民 政 府 主 管 农 业 机 械 化 工 作 的 部 门, 应 当 按 照 安 全 生 产 预 防 为 主 的 方 针, 加 强 对 农 业 机 械 安 全 使 用 的 宣 传 教 育 和 管 理 农 业 机 械 使 用 者 作 业 时, 应 当 按 照 安 全 操 作 规 程 操 作 农 业 机 械, 在 有 危 险 的 部 位 和 作 业 现 场 设 置 防 护 装 置 或 者 警 示 标 志 第 五 章 社 会 化 服 务 第 二 十 一 条 农 民 农 业 机 械 作 业 组 织 可 以 按 照 双 方 自 愿 平 等 协 商 的 原 则, 为 本 地 或 者 外 地 的 农 民 和 农 业 生 产 经 营 组 织 提 供 各 项 有 偿 农 业 机 械 作 业 服 务 有 偿 农 业 机 械 作 业 应 当 符 合 国 家 或 者 地 方 规 定 的 农 业 机 械 作 业 质 量 标 准 国 家 鼓 励 跨 行 政 区 域 开 展 农 业 机 械 作 业 服 务 各 级 人 民 政 府 及 其 有 关 部 门 应 当 支 持 农 业 机 械 跨 行 政 区 域 作 业, 维 护 作 业 秩 序, 提 供 便 利 和 服 务, 并 依 法 实 施 安 全 监 督 管 理 第 二 十 二 条 各 级 人 民 政 府 应 当 采 取 措 施, 鼓 励 和 扶 持 发 展 多 种 形 式 的 农 业 机 械 服 务 组 织, 推 进 农 业 机 械 化 信 息 网 络 建 设, 完 善 农 业 机 械 化 服 务 体 系 农 业 机 械 服 务 组 织 应 当 根 据 农 民 农 业 生 产 经 营 组 织 的 需 求, 提 供 农 业 机 械 示 范 推 广 实 用 技 术 培 训 维 修 信 息 中 介 等 社 会 化 服 务 第 二 十 三 条 国 家 设 立 的 基 层 农 业 机 械 技 术 推 广 机 构 应 当 以 试 验 示 范 基 地 为 依 托, 为 农 民 和 农 业 生 产 经 营 组 织 无 偿 提 供 公 益 性 农 业 机 械 技 术 的 推 广 培 训 等 服 务 第 二 十 四 条 从 事 农 业 机 械 维 修, 应 当 具 备 与 维 修 业 务 相 适 应 的 仪 器 491

26 中 国 法 治 发 展 报 告 No 3 (2005) 设 备 和 具 有 农 业 机 械 维 修 职 业 技 能 的 技 术 人 员, 保 证 维 修 质 量 维 修 质 量 不 合 格 的, 维 修 者 应 当 免 费 重 新 修 理 ; 造 成 人 身 伤 害 或 者 财 产 损 失 的, 维 修 者 应 当 依 法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第 二 十 五 条 农 业 机 械 生 产 者 经 营 者 维 修 者 可 以 依 照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的 规 定, 自 愿 成 立 行 业 协 会, 实 行 行 业 自 律, 为 会 员 提 供 服 务, 维 护 会 员 的 合 法 权 益 第 六 章 扶 持 措 施 第 二 十 六 条 国 家 采 取 措 施, 鼓 励 和 支 持 农 业 机 械 生 产 者 增 加 新 产 品 新 技 术 新 工 艺 的 研 究 开 发 投 入, 并 对 农 业 机 械 的 科 研 开 发 和 制 造 实 施 税 收 优 惠 政 策 中 央 和 地 方 财 政 预 算 安 排 的 科 技 开 发 资 金 应 当 对 农 业 机 械 工 业 的 技 术 创 新 给 予 支 持 第 二 十 七 条 中 央 财 政 省 级 财 政 应 当 分 别 安 排 专 项 资 金, 对 农 民 和 农 业 生 产 经 营 组 织 购 买 国 家 支 持 推 广 的 先 进 适 用 的 农 业 机 械 给 予 补 贴 补 贴 资 金 的 使 用 应 当 遵 循 公 开 公 正 及 时 有 效 的 原 则, 可 以 向 农 民 和 农 业 生 产 经 营 组 织 发 放, 也 可 以 采 用 贴 息 方 式 支 持 金 融 机 构 向 农 民 和 农 业 生 产 经 营 组 织 购 买 先 进 适 用 的 农 业 机 械 提 供 贷 款 具 体 办 法 由 国 务 院 规 定 第 二 十 八 条 从 事 农 业 机 械 生 产 作 业 服 务 的 收 入, 按 照 国 家 规 定 给 予 税 收 优 惠 国 家 根 据 农 业 和 农 村 经 济 发 展 的 需 要, 对 农 业 机 械 的 农 业 生 产 作 业 用 燃 油 安 排 财 政 补 贴 燃 油 补 贴 应 当 向 直 接 从 事 农 业 机 械 作 业 的 农 民 和 农 业 生 产 经 营 组 织 发 放 具 体 办 法 由 国 务 院 规 定 第 二 十 九 条 地 方 各 级 人 民 政 府 应 当 采 取 措 施 加 强 农 村 机 耕 道 路 等 农 业 机 械 化 基 础 设 施 的 建 设 和 维 护, 为 农 业 机 械 化 创 造 条 件 县 级 以 上 地 方 人 民 政 府 主 管 农 业 机 械 化 工 作 的 部 门 应 当 建 立 农 业 机 械 化 信 息 搜 集 整 理 发 布 制 度, 为 农 民 和 农 业 生 产 经 营 组 织 免 费 提 供 信 息 服 务 第 七 章 法 律 责 任 492 第 三 十 条 违 反 本 法 第 十 五 条 规 定 的, 依 照 产 品 质 量 法 的 有 关 规 定 予 以 处 罚 ; 构 成 犯 罪 的, 依 法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27 2004 年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司 法 解 释 第 三 十 一 条 农 业 机 械 驾 驶 操 作 人 员 违 反 国 家 规 定 的 安 全 操 作 规 程, 违 章 作 业 的, 责 令 改 正, 依 照 有 关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的 规 定 予 以 处 罚 ; 构 成 犯 罪 的, 依 法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第 三 十 二 条 农 业 机 械 试 验 鉴 定 机 构 在 鉴 定 工 作 中 不 按 照 规 定 为 农 业 机 械 生 产 者 销 售 者 进 行 鉴 定, 或 者 伪 造 鉴 定 结 果 出 具 虚 假 证 明, 给 农 业 机 械 使 用 者 造 成 损 失 的, 依 法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第 三 十 三 条 国 务 院 农 业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和 县 级 以 上 地 方 人 民 政 府 主 管 农 业 机 械 化 工 作 的 部 门 违 反 本 法 规 定, 强 制 或 者 变 相 强 制 农 业 机 械 生 产 者 销 售 者 对 其 生 产 销 售 的 农 业 机 械 产 品 进 行 鉴 定 的, 由 上 级 主 管 机 关 或 者 监 察 机 关 责 令 限 期 改 正, 并 对 直 接 负 责 的 主 管 人 员 和 其 他 直 接 责 任 人 员 给 予 行 政 处 分 第 三 十 四 条 违 反 本 法 第 二 十 七 条 第 二 十 八 条 规 定, 截 留 挪 用 有 关 补 贴 资 金 的, 由 上 级 主 管 机 关 责 令 限 期 归 还 被 截 留 挪 用 的 资 金, 没 收 非 法 所 得, 并 由 上 级 主 管 机 关 监 察 机 关 或 者 所 在 单 位 对 直 接 负 责 的 主 管 人 员 和 其 他 直 接 责 任 人 员 给 予 行 政 处 分 ; 构 成 犯 罪 的, 依 法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第 八 章 附 则 第 三 十 五 条 本 法 自 2004 年 11 月 1 日 起 施 行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关 于 完 善 人 民 陪 审 员 制 度 的 决 定 (2004 年 8 月 28 日 第 十 届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十 一 次 会 议 通 过 ) 为 了 完 善 人 民 陪 审 员 制 度, 保 障 公 民 依 法 参 加 审 判 活 动, 促 进 司 法 公 正, 特 作 如 下 决 定 : 第 一 条 人 民 陪 审 员 依 照 本 决 定 产 生, 依 法 参 加 人 民 法 院 的 审 判 活 动, 除 不 得 担 任 审 判 长 外, 同 法 官 有 同 等 权 利 第 二 条 人 民 法 院 审 判 下 列 第 一 审 案 件, 由 人 民 陪 审 员 和 法 官 组 成 合 议 庭 进 行, 适 用 简 易 程 序 审 理 的 案 件 和 法 律 另 有 规 定 的 案 件 除 外 : ( 一 ) 社 会 影 响 较 大 的 刑 事 民 事 行 政 案 件 ; 493

28 中 国 法 治 发 展 报 告 No 3 (2005) ( 二 ) 刑 事 案 件 被 告 人 民 事 案 件 原 告 或 者 被 告 行 政 案 件 原 告 申 请 由 人 民 陪 审 员 参 加 合 议 庭 审 判 的 案 件 第 三 条 人 民 陪 审 员 和 法 官 组 成 合 议 庭 审 判 案 件 时, 合 议 庭 中 人 民 陪 审 员 所 占 人 数 比 例 应 当 不 少 于 三 分 之 一 第 四 条 公 民 担 任 人 民 陪 审 员, 应 当 具 备 下 列 条 件 : ( 一 ) 拥 护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宪 法 ; ( 二 ) 年 满 二 十 三 周 岁 ; ( 三 ) 品 行 良 好 公 道 正 派 ; ( 四 ) 身 体 健 康 担 任 人 民 陪 审 员, 一 般 应 当 具 有 大 学 专 科 以 上 文 化 程 度 第 五 条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的 组 成 人 员, 人 民 法 院 人 民 检 察 院 公 安 机 关 国 家 安 全 机 关 司 法 行 政 机 关 的 工 作 人 员 和 执 业 律 师 等 人 员, 不 得 担 任 人 民 陪 审 员 第 六 条 下 列 人 员 不 得 担 任 人 民 陪 审 员 : ( 一 ) 因 犯 罪 受 过 刑 事 处 罚 的 ; ( 二 ) 被 开 除 公 职 的 第 七 条 人 民 陪 审 员 的 名 额, 由 基 层 人 民 法 院 根 据 审 判 案 件 的 需 要, 提 请 同 级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确 定 第 八 条 符 合 担 任 人 民 陪 审 员 条 件 的 公 民, 可 以 由 其 所 在 单 位 或 者 户 籍 所 在 地 的 基 层 组 织 向 基 层 人 民 法 院 推 荐, 或 者 本 人 提 出 申 请, 由 基 层 人 民 法 院 会 同 同 级 人 民 政 府 司 法 行 政 机 关 进 行 审 查, 并 由 基 层 人 民 法 院 院 长 提 出 人 民 陪 审 员 人 选, 提 请 同 级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任 命 第 九 条 人 民 陪 审 员 的 任 期 为 五 年 第 十 条 依 法 参 加 审 判 活 动 是 人 民 陪 审 员 的 权 利 和 义 务 人 民 陪 审 员 依 法 参 加 审 判 活 动, 受 法 律 保 护 人 民 法 院 应 当 依 法 保 障 人 民 陪 审 员 参 加 审 判 活 动 人 民 陪 审 员 所 在 单 位 或 者 户 籍 所 在 地 的 基 层 组 织 应 当 保 障 人 民 陪 审 员 依 法 参 加 审 判 活 动 第 十 一 条 人 民 陪 审 员 参 加 合 议 庭 审 判 案 件, 对 事 实 认 定 法 律 适 用 独 立 行 使 表 决 权 合 议 庭 评 议 案 件 时, 实 行 少 数 服 从 多 数 的 原 则 人 民 陪 审 员 同 合 议 庭 其 他 组 成 人 员 意 见 分 歧 的, 应 当 将 其 意 见 写 入 笔 录, 必 要 时, 人 民 陪 审 员 可 以 494

29 2004 年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司 法 解 释 要 求 合 议 庭 将 案 件 提 请 院 长 决 定 是 否 提 交 审 判 委 员 会 讨 论 决 定 第 十 二 条 人 民 陪 审 员 的 回 避, 参 照 有 关 法 官 回 避 的 法 律 规 定 执 行 第 十 三 条 人 民 陪 审 员 参 加 审 判 活 动, 应 当 遵 守 法 官 履 行 职 责 的 规 定, 保 守 审 判 秘 密 注 重 司 法 礼 仪 维 护 司 法 形 象 第 十 四 条 基 层 人 民 法 院 审 判 案 件 依 法 应 当 由 人 民 陪 审 员 参 加 合 议 庭 审 判 的, 应 当 在 人 民 陪 审 员 名 单 中 随 机 抽 取 确 定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高 级 人 民 法 院 审 判 案 件 依 法 应 当 由 人 民 陪 审 员 参 加 合 议 庭 审 判 的, 在 其 所 在 城 市 的 基 层 人 民 法 院 的 人 民 陪 审 员 名 单 中 随 机 抽 取 确 定 第 十 五 条 基 层 人 民 法 院 会 同 同 级 人 民 政 府 司 法 行 政 机 关 对 人 民 陪 审 员 进 行 培 训, 提 高 人 民 陪 审 员 的 素 质 第 十 六 条 对 于 在 审 判 工 作 中 有 显 著 成 绩 或 者 有 其 他 突 出 事 迹 的 人 民 陪 审 员, 给 予 表 彰 和 奖 励 第 十 七 条 人 民 陪 审 员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经 所 在 基 层 人 民 法 院 会 同 同 级 人 民 政 府 司 法 行 政 机 关 查 证 属 实 的, 应 当 由 基 层 人 民 法 院 院 长 提 请 同 级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免 除 其 人 民 陪 审 员 职 务 : ( 一 ) 本 人 申 请 辞 去 人 民 陪 审 员 职 务 的 ; ( 二 ) 无 正 当 理 由, 拒 绝 参 加 审 判 活 动, 影 响 审 判 工 作 正 常 进 行 的 ; ( 三 ) 具 有 本 决 定 第 五 条 第 六 条 所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 ( 四 ) 违 反 与 审 判 工 作 有 关 的 法 律 及 相 关 规 定, 徇 私 舞 弊, 造 成 错 误 裁 判 或 者 其 他 严 重 后 果 的 人 民 陪 审 员 有 前 款 第 四 项 所 列 行 为, 构 成 犯 罪 的, 依 法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第 十 八 条 人 民 陪 审 员 因 参 加 审 判 活 动 而 支 出 的 交 通 就 餐 等 费 用, 由 人 民 法 院 给 予 补 助 有 工 作 单 位 的 人 民 陪 审 员 参 加 审 判 活 动 期 间, 所 在 单 位 不 得 克 扣 或 者 变 相 克 扣 其 工 资 奖 金 及 其 他 福 利 待 遇 无 固 定 收 入 的 人 民 陪 审 员 参 加 审 判 活 动 期 间, 由 人 民 法 院 参 照 当 地 职 工 上 年 度 平 均 货 币 工 资 水 平, 按 实 际 工 作 日 给 予 补 助 第 十 九 条 人 民 陪 审 员 因 参 加 审 判 活 动 应 当 享 受 的 补 助, 人 民 法 院 和 司 法 行 政 机 关 为 实 施 陪 审 制 度 所 必 需 的 开 支, 列 入 人 民 法 院 和 司 法 行 政 机 关 业 务 经 费, 由 同 级 政 府 财 政 予 以 保 障 第 二 十 条 本 决 定 自 2005 年 5 月 1 日 起 施 行 495

30 中 国 法 治 发 展 报 告 No 3 (2005)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电 子 签 名 法 (2004 年 8 月 28 日 第 十 届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十 一 次 会 议 通 过 2004 年 8 月 28 日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主 席 令 第 十 八 号 公 布 自 2005 年 4 月 1 日 起 施 行 ) 目 录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四 章 法 律 责 任 第 二 章 数 据 电 文 第 五 章 附 则 第 三 章 电 子 签 名 与 认 证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了 规 范 电 子 签 名 行 为, 确 立 电 子 签 名 的 法 律 效 力, 维 护 有 关 各 方 的 合 法 权 益, 制 定 本 法 第 二 条 本 法 所 称 电 子 签 名, 是 指 数 据 电 文 中 以 电 子 形 式 所 含 所 附 用 于 识 别 签 名 人 身 份 并 表 明 签 名 人 认 可 其 中 内 容 的 数 据 本 法 所 称 数 据 电 文, 是 指 以 电 子 光 学 磁 或 者 类 似 手 段 生 成 发 送 接 收 或 者 储 存 的 信 息 第 三 条 民 事 活 动 中 的 合 同 或 者 其 他 文 件 单 证 等 文 书, 当 事 人 可 以 约 定 使 用 或 者 不 使 用 电 子 签 名 数 据 电 文 当 事 人 约 定 使 用 电 子 签 名 数 据 电 文 的 文 书, 不 得 仅 因 为 其 采 用 电 子 签 名 数 据 电 文 的 形 式 而 否 定 其 法 律 效 力 前 款 规 定 不 适 用 下 列 文 书 : ( 一 ) 涉 及 婚 姻 收 养 继 承 等 人 身 关 系 的 ; ( 二 ) 涉 及 土 地 房 屋 等 不 动 产 权 益 转 让 的 ; ( 三 ) 涉 及 停 止 供 水 供 热 供 气 供 电 等 公 用 事 业 服 务 的 ; ( 四 )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规 定 的 不 适 用 电 子 文 书 的 其 他 情 形 第 二 章 数 据 电 文 496 第 四 条 能 够 有 形 地 表 现 所 载 内 容, 并 可 以 随 时 调 取 查 用 的 数 据 电 文, 视 为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要 求 的 书 面 形 式

31 2004 年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司 法 解 释 第 五 条 符 合 下 列 条 件 的 数 据 电 文, 视 为 满 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原 件 形 式 要 求 : ( 一 ) 能 够 有 效 地 表 现 所 载 内 容 并 可 供 随 时 调 取 查 用 ; ( 二 ) 能 够 可 靠 地 保 证 自 最 终 形 成 时 起, 内 容 保 持 完 整 未 被 更 改 但 是, 在 数 据 电 文 上 增 加 背 书 以 及 数 据 交 换 储 存 和 显 示 过 程 中 发 生 的 形 式 变 化 不 影 响 数 据 电 文 的 完 整 性 第 六 条 符 合 下 列 条 件 的 数 据 电 文, 视 为 满 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文 件 保 存 要 求 : ( 一 ) 能 够 有 效 地 表 现 所 载 内 容 并 可 供 随 时 调 取 查 用 ; ( 二 ) 数 据 电 文 的 格 式 与 其 生 成 发 送 或 者 接 收 时 的 格 式 相 同, 或 者 格 式 不 相 同 但 是 能 够 准 确 表 现 原 来 生 成 发 送 或 者 接 收 的 内 容 ; ( 三 ) 能 够 识 别 数 据 电 文 的 发 件 人 收 件 人 以 及 发 送 接 收 的 时 间 第 七 条 数 据 电 文 不 得 仅 因 为 其 是 以 电 子 光 学 磁 或 者 类 似 手 段 生 成 发 送 接 收 或 者 储 存 的 而 被 拒 绝 作 为 证 据 使 用 第 八 条 审 查 数 据 电 文 作 为 证 据 的 真 实 性, 应 当 考 虑 以 下 因 素 : ( 一 ) 生 成 储 存 或 者 传 递 数 据 电 文 方 法 的 可 靠 性 ; ( 二 ) 保 持 内 容 完 整 性 方 法 的 可 靠 性 ; ( 三 ) 用 以 鉴 别 发 件 人 方 法 的 可 靠 性 ; ( 四 ) 其 他 相 关 因 素 第 九 条 数 据 电 文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视 为 发 件 人 发 送 : ( 一 ) 经 发 件 人 授 权 发 送 的 ; ( 二 ) 发 件 人 的 信 息 系 统 自 动 发 送 的 ; ( 三 ) 收 件 人 按 照 发 件 人 认 可 的 方 法 对 数 据 电 文 进 行 验 证 后 结 果 相 符 的 当 事 人 对 前 款 规 定 的 事 项 另 有 约 定 的, 从 其 约 定 第 十 条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规 定 或 者 当 事 人 约 定 数 据 电 文 需 要 确 认 收 讫 的, 应 当 确 认 收 讫 发 件 人 收 到 收 件 人 的 收 讫 确 认 时, 数 据 电 文 视 为 已 经 收 到 第 十 一 条 数 据 电 文 进 入 发 件 人 控 制 之 外 的 某 个 信 息 系 统 的 时 间, 视 为 该 数 据 电 文 的 发 送 时 间 收 件 人 指 定 特 定 系 统 接 收 数 据 电 文 的, 数 据 电 文 进 入 该 特 定 系 统 的 时 间, 视 为 该 数 据 电 文 的 接 收 时 间 ; 未 指 定 特 定 系 统 的, 数 据 电 文 进 入 收 件 人 497

32 中 国 法 治 发 展 报 告 No 3 (2005) 的 任 何 系 统 的 首 次 时 间, 视 为 该 数 据 电 文 的 接 收 时 间 当 事 人 对 数 据 电 文 的 发 送 时 间 接 收 时 间 另 有 约 定 的, 从 其 约 定 第 十 二 条 发 件 人 的 主 营 业 地 为 数 据 电 文 的 发 送 地 点, 收 件 人 的 主 营 业 地 为 数 据 电 文 的 接 收 地 点 没 有 主 营 业 地 的, 其 经 常 居 住 地 为 发 送 或 者 接 收 地 点 当 事 人 对 数 据 电 文 的 发 送 地 点 接 收 地 点 另 有 约 定 的, 从 其 约 定 第 三 章 电 子 签 名 与 认 证 498 第 十 三 条 电 子 签 名 同 时 符 合 下 列 条 件 的, 视 为 可 靠 的 电 子 签 名 : ( 一 ) 电 子 签 名 制 作 数 据 用 于 电 子 签 名 时, 属 于 电 子 签 名 人 专 有 ; ( 二 ) 签 署 时 电 子 签 名 制 作 数 据 仅 由 电 子 签 名 人 控 制 ; ( 三 ) 签 署 后 对 电 子 签 名 的 任 何 改 动 能 够 被 发 现 ; ( 四 ) 签 署 后 对 数 据 电 文 内 容 和 形 式 的 任 何 改 动 能 够 被 发 现 当 事 人 也 可 以 选 择 使 用 符 合 其 约 定 的 可 靠 条 件 的 电 子 签 名 第 十 四 条 可 靠 的 电 子 签 名 与 手 写 签 名 或 者 盖 章 具 有 同 等 的 法 律 效 力 第 十 五 条 电 子 签 名 人 应 当 妥 善 保 管 电 子 签 名 制 作 数 据 电 子 签 名 人 知 悉 电 子 签 名 制 作 数 据 已 经 失 密 或 者 可 能 已 经 失 密 时, 应 当 及 时 告 知 有 关 各 方, 并 终 止 使 用 该 电 子 签 名 制 作 数 据 第 十 六 条 电 子 签 名 需 要 第 三 方 认 证 的, 由 依 法 设 立 的 电 子 认 证 服 务 提 供 者 提 供 认 证 服 务 第 十 七 条 提 供 电 子 认 证 服 务, 应 当 具 备 下 列 条 件 : ( 一 ) 具 有 与 提 供 电 子 认 证 服 务 相 适 应 的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和 管 理 人 员 ; ( 二 ) 具 有 与 提 供 电 子 认 证 服 务 相 适 应 的 资 金 和 经 营 场 所 ; ( 三 ) 具 有 符 合 国 家 安 全 标 准 的 技 术 和 设 备 ; ( 四 ) 具 有 国 家 密 码 管 理 机 构 同 意 使 用 密 码 的 证 明 文 件 ; ( 五 )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规 定 的 其 他 条 件 第 十 八 条 从 事 电 子 认 证 服 务, 应 当 向 国 务 院 信 息 产 业 主 管 部 门 提 出 申 请, 并 提 交 符 合 本 法 第 十 七 条 规 定 条 件 的 相 关 材 料 国 务 院 信 息 产 业 主 管 部 门 接 到 申 请 后 经 依 法 审 查, 征 求 国 务 院 商 务 主 管 部 门 等 有 关 部 门 的 意 见 后, 自 接 到 申 请 之 日 起 四 十 五 日 内 作 出 许 可 或 者 不 予 许 可 的 决 定 予 以 许 可 的, 颁 发 电 子 认 证 许 可 证 书 ; 不 予 许 可 的, 应 当 书 面 通 知 申 请 人 并 告 知

33 2004 年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司 法 解 释 理 由 申 请 人 应 当 持 电 子 认 证 许 可 证 书 依 法 向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办 理 企 业 登 记 手 续 取 得 认 证 资 格 的 电 子 认 证 服 务 提 供 者, 应 当 按 照 国 务 院 信 息 产 业 主 管 部 门 的 规 定 在 互 联 网 上 公 布 其 名 称 许 可 证 号 等 信 息 第 十 九 条 电 子 认 证 服 务 提 供 者 应 当 制 定 公 布 符 合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的 电 子 认 证 业 务 规 则, 并 向 国 务 院 信 息 产 业 主 管 部 门 备 案 电 子 认 证 业 务 规 则 应 当 包 括 责 任 范 围 作 业 操 作 规 范 信 息 安 全 保 障 措 施 等 事 项 第 二 十 条 电 子 签 名 人 向 电 子 认 证 服 务 提 供 者 申 请 电 子 签 名 认 证 证 书, 应 当 提 供 真 实 完 整 和 准 确 的 信 息 电 子 认 证 服 务 提 供 者 收 到 电 子 签 名 认 证 证 书 申 请 后, 应 当 对 申 请 人 的 身 份 进 行 查 验, 并 对 有 关 材 料 进 行 审 查 第 二 十 一 条 电 子 认 证 服 务 提 供 者 签 发 的 电 子 签 名 认 证 证 书 应 当 准 确 无 误, 并 应 当 载 明 下 列 内 容 : ( 一 ) 电 子 认 证 服 务 提 供 者 名 称 ; ( 二 ) 证 书 持 有 人 名 称 ; ( 三 ) 证 书 序 列 号 ; ( 四 ) 证 书 有 效 期 ; ( 五 ) 证 书 持 有 人 的 电 子 签 名 验 证 数 据 ; ( 六 ) 电 子 认 证 服 务 提 供 者 的 电 子 签 名 ; ( 七 ) 国 务 院 信 息 产 业 主 管 部 门 规 定 的 其 他 内 容 第 二 十 二 条 电 子 认 证 服 务 提 供 者 应 当 保 证 电 子 签 名 认 证 证 书 内 容 在 有 效 期 内 完 整 准 确, 并 保 证 电 子 签 名 依 赖 方 能 够 证 实 或 者 了 解 电 子 签 名 认 证 证 书 所 载 内 容 及 其 他 有 关 事 项 第 二 十 三 条 电 子 认 证 服 务 提 供 者 拟 暂 停 或 者 终 止 电 子 认 证 服 务 的, 应 当 在 暂 停 或 者 终 止 服 务 九 十 日 前, 就 业 务 承 接 及 其 他 有 关 事 项 通 知 有 关 各 方 电 子 认 证 服 务 提 供 者 拟 暂 停 或 者 终 止 电 子 认 证 服 务 的, 应 当 在 暂 停 或 者 终 止 服 务 六 十 日 前 向 国 务 院 信 息 产 业 主 管 部 门 报 告, 并 与 其 他 电 子 认 证 服 务 提 供 者 就 业 务 承 接 进 行 协 商, 作 出 妥 善 安 排 电 子 认 证 服 务 提 供 者 未 能 就 业 务 承 接 事 项 与 其 他 电 子 认 证 服 务 提 供 者 达 499

34 中 国 法 治 发 展 报 告 No 3 (2005) 成 协 议 的, 应 当 申 请 国 务 院 信 息 产 业 主 管 部 门 安 排 其 他 电 子 认 证 服 务 提 供 者 承 接 其 业 务 电 子 认 证 服 务 提 供 者 被 依 法 吊 销 电 子 认 证 许 可 证 书 的, 其 业 务 承 接 事 项 的 处 理 按 照 国 务 院 信 息 产 业 主 管 部 门 的 规 定 执 行 第 二 十 四 条 电 子 认 证 服 务 提 供 者 应 当 妥 善 保 存 与 认 证 相 关 的 信 息, 信 息 保 存 期 限 至 少 为 电 子 签 名 认 证 证 书 失 效 后 五 年 第 二 十 五 条 国 务 院 信 息 产 业 主 管 部 门 依 照 本 法 制 定 电 子 认 证 服 务 业 的 具 体 管 理 办 法, 对 电 子 认 证 服 务 提 供 者 依 法 实 施 监 督 管 理 第 二 十 六 条 经 国 务 院 信 息 产 业 主 管 部 门 根 据 有 关 协 议 或 者 对 等 原 则 核 准 后,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境 外 的 电 子 认 证 服 务 提 供 者 在 境 外 签 发 的 电 子 签 名 认 证 证 书 与 依 照 本 法 设 立 的 电 子 认 证 服 务 提 供 者 签 发 的 电 子 签 名 认 证 证 书 具 有 同 等 的 法 律 效 力 第 四 章 法 律 责 任 500 第 二 十 七 条 电 子 签 名 人 知 悉 电 子 签 名 制 作 数 据 已 经 失 密 或 者 可 能 已 经 失 密 未 及 时 告 知 有 关 各 方 并 终 止 使 用 电 子 签 名 制 作 数 据, 未 向 电 子 认 证 服 务 提 供 者 提 供 真 实 完 整 和 准 确 的 信 息, 或 者 有 其 他 过 错, 给 电 子 签 名 依 赖 方 电 子 认 证 服 务 提 供 者 造 成 损 失 的,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第 二 十 八 条 电 子 签 名 人 或 者 电 子 签 名 依 赖 方 因 依 据 电 子 认 证 服 务 提 供 者 提 供 的 电 子 签 名 认 证 服 务 从 事 民 事 活 动 遭 受 损 失, 电 子 认 证 服 务 提 供 者 不 能 证 明 自 己 无 过 错 的,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第 二 十 九 条 未 经 许 可 提 供 电 子 认 证 服 务 的, 由 国 务 院 信 息 产 业 主 管 部 门 责 令 停 止 违 法 行 为 ; 有 违 法 所 得 的, 没 收 违 法 所 得 ; 违 法 所 得 三 十 万 元 以 上 的, 处 违 法 所 得 一 倍 以 上 三 倍 以 下 的 罚 款 ; 没 有 违 法 所 得 或 者 违 法 所 得 不 足 三 十 万 元 的, 处 十 万 元 以 上 三 十 万 元 以 下 的 罚 款 第 三 十 条 电 子 认 证 服 务 提 供 者 暂 停 或 者 终 止 电 子 认 证 服 务, 未 在 暂 停 或 者 终 止 服 务 六 十 日 前 向 国 务 院 信 息 产 业 主 管 部 门 报 告 的, 由 国 务 院 信 息 产 业 主 管 部 门 对 其 直 接 负 责 的 主 管 人 员 处 一 万 元 以 上 五 万 元 以 下 的 罚 款 第 三 十 一 条 电 子 认 证 服 务 提 供 者 不 遵 守 认 证 业 务 规 则 未 妥 善 保 存 与 认 证 相 关 的 信 息, 或 者 有 其 他 违 法 行 为 的, 由 国 务 院 信 息 产 业 主 管 部 门 责 令 限 期 改 正 ; 逾 期 未 改 正 的, 吊 销 电 子 认 证 许 可 证 书, 其 直 接 负 责 的 主 管 人 员

35 2004 年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司 法 解 释 和 其 他 直 接 责 任 人 员 十 年 内 不 得 从 事 电 子 认 证 服 务 吊 销 电 子 认 证 许 可 证 书 的, 应 当 予 以 公 告 并 通 知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第 三 十 二 条 伪 造 冒 用 盗 用 他 人 的 电 子 签 名, 构 成 犯 罪 的, 依 法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 给 他 人 造 成 损 失 的, 依 法 承 担 民 事 责 任 第 三 十 三 条 依 照 本 法 负 责 电 子 认 证 服 务 业 监 督 管 理 工 作 的 部 门 的 工 作 人 员, 不 依 法 履 行 行 政 许 可 监 督 管 理 职 责 的, 依 法 给 予 行 政 处 分 ; 构 成 犯 罪 的, 依 法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第 五 章 附 则 第 三 十 四 条 本 法 中 下 列 用 语 的 含 义 : ( 一 ) 电 子 签 名 人, 是 指 持 有 电 子 签 名 制 作 数 据 并 以 本 人 身 份 或 者 以 其 所 代 表 的 人 的 名 义 实 施 电 子 签 名 的 人 ; ( 二 ) 电 子 签 名 依 赖 方, 是 指 基 于 对 电 子 签 名 认 证 证 书 或 者 电 子 签 名 的 信 赖 从 事 有 关 活 动 的 人 ; ( 三 ) 电 子 签 名 认 证 证 书, 是 指 可 证 实 电 子 签 名 人 与 电 子 签 名 制 作 数 据 有 联 系 的 数 据 电 文 或 者 其 他 电 子 记 录 ; ( 四 ) 电 子 签 名 制 作 数 据, 是 指 在 电 子 签 名 过 程 中 使 用 的, 将 电 子 签 名 与 电 子 签 名 人 可 靠 地 联 系 起 来 的 字 符 编 码 等 数 据 ; ( 五 ) 电 子 签 名 验 证 数 据, 是 指 用 于 验 证 电 子 签 名 的 数 据, 包 括 代 码 口 令 算 法 或 者 公 钥 等 第 三 十 五 条 国 务 院 或 者 国 务 院 规 定 的 部 门 可 以 依 据 本 法 制 定 政 务 活 动 和 其 他 社 会 活 动 中 使 用 电 子 签 名 数 据 电 文 的 具 体 办 法 第 三 十 六 条 本 法 自 2005 年 4 月 1 日 起 施 行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关 于 修 改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公 司 法 的 决 定 (2004 年 8 月 28 日 第 十 届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十 一 次 会 议 通 过 2004 年 8 月 28 日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主 席 令 第 二 十 号 公 布 自 公 布 之 日 起 施 行 ) 第 十 届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十 一 次 会 议 决 定 对 中 华 人 民 共 501

36 中 国 法 治 发 展 报 告 No 3 (2005) 和 国 公 司 法 作 如 下 修 改 : 删 去 第 一 百 三 十 一 条 第 二 款 本 决 定 自 公 布 之 日 起 施 行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公 司 法 根 据 本 决 定 作 修 改 后, 重 新 公 布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关 于 修 改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土 地 管 理 法 的 决 定 (2004 年 8 月 28 日 第 十 届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十 一 次 会 议 通 过 2004 年 8 月 28 日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主 席 令 第 二 十 七 号 公 布 自 公 布 之 日 起 施 行 ) 第 十 届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十 一 次 会 议 决 定 对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土 地 管 理 法 作 如 下 修 改 : 一 第 二 条 第 四 款 修 改 为 : 国 家 为 了 公 共 利 益 的 需 要, 可 以 依 法 对 土 地 实 行 征 收 或 者 征 用 并 给 予 补 偿 二 将 第 四 十 三 条 第 二 款 第 四 十 五 条 第 四 十 六 条 第 四 十 七 条 第 四 十 九 条 第 五 十 一 条 第 七 十 八 条 第 七 十 九 条 中 的 征 用 修 改 为 征 收 本 决 定 自 公 布 之 日 起 施 行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土 地 管 理 法 根 据 本 决 定 作 修 改 后, 重 新 公 布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关 于 修 改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种 子 法 的 决 定 (2004 年 8 月 28 日 第 十 届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十 一 次 会 议 通 过 2004 年 8 月 28 日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主 席 令 第 二 十 六 号 公 布 自 公 布 之 日 起 施 行 ) 502 第 十 届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十 一 次 会 议 决 定 对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种 子 法 作 如 下 修 改 : 一 第 十 七 条 第 二 款 修 改 为 : 应 当 审 定 的 林 木 品 种 未 经 审 定 通 过 的,

37 2004 年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司 法 解 释 不 得 作 为 良 种 经 营 推 广, 但 生 产 确 需 使 用 的, 应 当 经 林 木 品 种 审 定 委 员 会 认 定 二 第 三 十 三 条 修 改 为 : 未 经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人 民 政 府 林 业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批 准, 不 得 收 购 珍 贵 树 木 种 子 和 本 级 人 民 政 府 规 定 限 制 收 购 的 林 木 种 子 本 决 定 自 公 布 之 日 起 施 行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种 子 法 根 据 本 决 定 作 修 改 后, 重 新 公 布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关 于 修 改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拍 卖 法 的 决 定 (2004 年 8 月 28 日 第 十 届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十 一 次 会 议 通 过 2004 年 8 月 28 日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主 席 令 第 二 十 三 号 公 布 自 公 布 之 日 起 施 行 ) 第 十 届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十 一 次 会 议 决 定 对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拍 卖 法 作 如 下 修 改 : 一 删 去 第 五 条 第 三 款 二 删 去 第 十 二 条 第 五 项 本 决 定 自 公 布 之 日 起 施 行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拍 卖 法 根 据 本 决 定 作 修 改 后, 重 新 公 布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关 于 修 改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野 生 动 物 保 护 法 的 决 定 (2004 年 8 月 28 日 第 十 届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十 一 次 会 议 通 过 2004 年 8 月 28 日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主 席 令 第 二 十 四 号 公 布 自 公 布 之 日 起 施 行 ) 第 十 届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十 一 次 会 议 决 定 对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野 生 动 物 保 护 法 作 如 下 修 改 : 第 二 十 六 条 第 二 款 修 改 为 : 建 立 对 外 国 人 开 放 的 猎 捕 场 所, 应 当 报 国 务 院 野 生 动 物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备 案 本 决 定 自 公 布 之 日 起 施 行 503

全国建筑市场注册执业人员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试行).doc

全国建筑市场注册执业人员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试行).doc - 1 - - 2 - 附 件 全 国 建 筑 市 场 注 册 执 业 人 员 不 良 记 录 认 定 标 准 ( 试 行 ) 说 明 为 了 完 善 建 筑 市 场 注 册 执 业 人 员 诚 信 体 系 建 设, 规 范 执 业 和 市 场 秩 序, 依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部 门 规 章, 根 据 各 行 业 特 点, 我 部 制 订 了 全 国 建 筑 市 场 注 册 执 业 人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文件汇编.doc

Microsoft Word - 文件汇编.doc 北 京 市 中 医 管 理 局 二 一 五 年 四 月 ... 1... 18 2015... 30 京 中 医 政 字 [2014]160 号 1 2 一 充 分 认 识 中 医 健 康 乡 村 建 设 工 作 的 重 要 意 义 二 建 立 健 全 工 作 保 障 机 制 2014 12 15 三 做 好 工 作 启 动 的 准 备 事 宜 1 2014 12 15 5-10 2014 12 15

More information

评 委 : 李 炎 斌 - 个 人 技 术 标 资 信 标 初 步 审 查 明 细 表 序 号 投 标 单 位 投 标 函 未 按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填 写 漏 填 或 内 容 填 写 错 误 的 ; 不 同 投 标 人 的 投 标 文 件 由 同 一 台 电 脑 或 同 一 家 投 标 单

评 委 : 李 炎 斌 - 个 人 技 术 标 资 信 标 初 步 审 查 明 细 表 序 号 投 标 单 位 投 标 函 未 按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填 写 漏 填 或 内 容 填 写 错 误 的 ; 不 同 投 标 人 的 投 标 文 件 由 同 一 台 电 脑 或 同 一 家 投 标 单 评 委 : 李 炎 斌 - 个 人 清 标 评 审 明 细 表 评 审 因 素 序 号 投 标 单 位 清 标 评 审 1 深 圳 市 创 捷 科 技 有 限 合 格 2 四 川 川 大 智 胜 软 件 股 份 有 限 合 格 3 北 京 航 天 长 峰 科 技 工 业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合 格 4 深 圳 中 兴 力 维 技 术 有 限 合 格 5 深 圳 键 桥 通 讯 技 术 股 份 有

More information

说 明 为 了 反 映 教 运 行 的 基 本 状 态, 为 校 和 院 制 定 相 关 政 策 和 进 行 教 建 设 与 改 革 提 供 据 依 据, 校 从 程 资 源 ( 开 类 别 开 量 规 模 ) 教 师 结 构 程 考 核 等 维 度, 对 2015 年 春 季 期 教 运 行 基

说 明 为 了 反 映 教 运 行 的 基 本 状 态, 为 校 和 院 制 定 相 关 政 策 和 进 行 教 建 设 与 改 革 提 供 据 依 据, 校 从 程 资 源 ( 开 类 别 开 量 规 模 ) 教 师 结 构 程 考 核 等 维 度, 对 2015 年 春 季 期 教 运 行 基 内 部 资 料 东 北 师 范 大 教 运 行 基 本 状 态 据 报 告 2015 年 春 季 期 教 务 处 2015 年 10 月 27 日 说 明 为 了 反 映 教 运 行 的 基 本 状 态, 为 校 和 院 制 定 相 关 政 策 和 进 行 教 建 设 与 改 革 提 供 据 依 据, 校 从 程 资 源 ( 开 类 别 开 量 规 模 ) 教 师 结 构 程 考 核 等 维 度,

More information

深圳市新亚电子制程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新亚电子制程股份有限公司 证 券 代 码 :002388 证 券 简 称 : 新 亚 制 程 公 告 编 号 :2016-053 深 圳 市 新 亚 电 子 制 程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2016 年 第 二 次 临 时 股 东 大 会 决 议 公 告 本 公 司 及 董 事 会 全 体 成 员 保 证 公 告 内 容 真 实 准 确 和 完 整, 不 存 在 虚 假 记 载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者 重 大 遗 漏 特

More information

2016年德州市机构编制委员会

2016年德州市机构编制委员会 2016 年 德 州 市 机 构 编 制 委 员 会 办 公 室 部 门 预 算 -1- 第 一 部 分 部 门 概 况 目 录 一 主 要 职 能 二 部 门 预 算 单 位 构 成 第 二 部 分 2016 年 部 门 预 算 表 表 1 2016 年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表 2 2016 2016 年 收 入 预 算 表 ( 科 目 ) 表 3 2016 年 收 入 预 算 表 ( 单 位

More information

0 年 上 半 年 评 价 与 考 核 细 则 序 号 部 门 要 素 值 考 核 内 容 考 核 方 式 考 核 标 准 考 核 ( 扣 原 因 ) 考 评 得 3 安 全 生 产 目 30 无 同 等 责 任 以 上 道 路 交 通 亡 人 事 故 无 轻 伤 责 任 事 故 无 重 大 质 量

0 年 上 半 年 评 价 与 考 核 细 则 序 号 部 门 要 素 值 考 核 内 容 考 核 方 式 考 核 标 准 考 核 ( 扣 原 因 ) 考 评 得 3 安 全 生 产 目 30 无 同 等 责 任 以 上 道 路 交 通 亡 人 事 故 无 轻 伤 责 任 事 故 无 重 大 质 量 0 年 上 半 年 评 价 与 考 核 细 则 序 号 部 门 要 素 值 考 核 内 容 考 核 方 式 考 核 标 准 无 同 等 责 任 以 上 道 路 交 通 亡 人 事 故 3 无 轻 伤 责 任 事 故 目 标 30 及 事 无 重 大 质 量 工 作 过 失 故 管 无 其 他 一 般 责 任 事 故 理 在 公 司 文 明 环 境 创 建 中, 无 工 作 过 失 及 被 追 究 的

More information

2016年市委组织部部门预算

2016年市委组织部部门预算 2016 年 市 委 组 织 部 预 算 -1-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部 门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能 二 部 门 预 算 单 位 构 成 第 二 部 分 2016 年 部 门 预 算 表 表 1 2016 年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表 2 2016 年 收 入 预 算 表 ( 科 目 ) 表 3 2016 年 收 入 预 算 表 ( 单 位 ) 表 4 2016 年 支 出 预 算 表 表

More information

收 入 支 出 项 目 2016 年 预 算 项 目 2016 年 预 算 预 算 01 表 单 位 : 万 元 ( 保 留 两 位 小 数 ) 一 公 共 财 政 预 算 拨 款 50.06 一 人 员 经 费 23.59 1 一 般 财 力 50.06 1 人 员 支 出 21.95 2 成 品

收 入 支 出 项 目 2016 年 预 算 项 目 2016 年 预 算 预 算 01 表 单 位 : 万 元 ( 保 留 两 位 小 数 ) 一 公 共 财 政 预 算 拨 款 50.06 一 人 员 经 费 23.59 1 一 般 财 力 50.06 1 人 员 支 出 21.95 2 成 品 100.12 2016 年 龙 岩 市 部 门 预 算 表 报 送 日 期 : 年 月 日 单 位 负 责 人 签 章 : 财 务 负 责 人 签 章 : 制 表 人 签 章 : 收 入 支 出 项 目 2016 年 预 算 项 目 2016 年 预 算 预 算 01 表 单 位 : 万 元 ( 保 留 两 位 小 数 ) 一 公 共 财 政 预 算 拨 款 50.06 一 人 员 经 费 23.59

More information

2016年山东省民主党派办公大楼管理处

2016年山东省民主党派办公大楼管理处 2016 年 山 东 省 民 主 党 派 办 公 大 楼 管 理 处 部 门 预 算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部 门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能 二 部 门 预 算 单 位 构 成 第 二 部 分 2016 年 部 门 预 算 表 一 2016 年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 功 能 分 类 科 目 ) 二 2016 年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 经 济 分 类 科 目 ) 三 2016 年 收

More information

<4D F736F F D D323630D6D0B9FAD3A6B6D4C6F8BAF2B1E4BBAFB5C4D5FEB2DFD3EBD0D0B6AF C4EAB6C8B1A8B8E6>

<4D F736F F D D323630D6D0B9FAD3A6B6D4C6F8BAF2B1E4BBAFB5C4D5FEB2DFD3EBD0D0B6AF C4EAB6C8B1A8B8E6> 中 国 应 对 气 候 变 化 的 政 策 与 行 动 2013 年 度 报 告 国 家 发 展 和 改 革 委 员 会 二 〇 一 三 年 十 一 月 100% 再 生 纸 资 源 目 录 前 言... 1 一 应 对 气 候 变 化 面 临 的 形 势... 3 二 完 善 顶 层 设 计 和 体 制 机 制... 4 三 减 缓 气 候 变 化... 8 四 适 应 气 候 变 化... 20

More information

证监会行政审批事项目录

证监会行政审批事项目录 事 项 目 录 项 目 对 象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法 第 十 一 条 : 保 荐 人 的 资 格 及 其 管 理 办 法 由 国 务 院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规 定 44001 保 荐 机 构 注 册 国 务 院 对 确 需 要 保 留 的 项 目 设 定 的 决 定 ( 国 务 院 令 第 412 号 ) 附 件 第 383 项 保 荐 机 构 和 保 荐 代 表 人

More information

书面申请

书面申请 2016 年 度 滨 州 市 地 方 史 志 办 公 室 部 门 预 算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部 门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能 二 部 门 预 算 单 位 构 成 第 二 部 分 2016 年 部 门 预 算 表 一 2016 年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 功 能 科 目 分 类 ) 二 2016 年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 经 济 科 目 分 类 ) 三 2016 年 收 入 预 算

More information

附 件 : 上 海 市 建 筑 施 工 企 业 施 工 现 场 项 目 管 理 机 构 关 键 岗 位 人 员 配 备 指 南 二 一 四 年 九 月 十 一 日 2

附 件 : 上 海 市 建 筑 施 工 企 业 施 工 现 场 项 目 管 理 机 构 关 键 岗 位 人 员 配 备 指 南 二 一 四 年 九 月 十 一 日 2 公 开 上 海 市 城 乡 建 设 和 管 理 委 员 会 文 件 沪 建 管 2014 758 号 上 海 市 城 乡 建 设 和 管 理 委 员 会 关 于 印 发 上 海 市 建 筑 施 工 企 业 施 工 现 场 项 目 管 理 机 构 关 键 岗 位 人 员 配 备 指 南 的 通 知 各 区 县 建 设 和 交 通 委 员 会 : 为 进 一 步 加 强 对 建 设 工 程 施 工 现

More information

评 委 : 徐 岩 宇 - 个 人 技 术 标 资 信 标 初 步 审 查 明 细 表 序 号 投 标 单 位 投 标 函 未 按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填 写 漏 填 或 内 容 填 写 错 误 的 ; 不 同 投 标 人 的 投 标 文 件 由 同 一 台 电 脑 或 同 一 家 投 标 单

评 委 : 徐 岩 宇 - 个 人 技 术 标 资 信 标 初 步 审 查 明 细 表 序 号 投 标 单 位 投 标 函 未 按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填 写 漏 填 或 内 容 填 写 错 误 的 ; 不 同 投 标 人 的 投 标 文 件 由 同 一 台 电 脑 或 同 一 家 投 标 单 评 委 : 徐 岩 宇 - 个 人 清 标 评 审 明 细 表 评 审 因 素 序 号 投 标 单 位 清 标 评 审 1 深 圳 市 创 捷 科 技 有 限 合 格 2 四 川 川 大 智 胜 软 件 股 份 有 限 合 格 3 北 京 航 天 长 峰 科 技 工 业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合 格 4 深 圳 中 兴 力 维 技 术 有 限 合 格 5 深 圳 键 桥 通 讯 技 术 股 份 有

More information

(2015-2016-2)-0004186-04205-1 140242 信 号 与 系 统 Ⅰ 学 科 基 础 必 修 课 37 37 1 教 203 17 周 2016 年 06 月 13 日 (08:00-09:35) (2015-2016-2)-0004186-04205-1 141011

(2015-2016-2)-0004186-04205-1 140242 信 号 与 系 统 Ⅰ 学 科 基 础 必 修 课 37 37 1 教 203 17 周 2016 年 06 月 13 日 (08:00-09:35) (2015-2016-2)-0004186-04205-1 141011 关 于 2015-2016 学 年 第 二 学 期 期 末 周 内 考 试 时 间 地 点 安 排 选 课 课 号 班 级 名 称 课 程 名 称 课 程 性 质 合 考 人 数 实 际 人 数 考 试 教 室 考 试 段 考 试 时 间 (2015-2016-2)-0006178-04247-1 130101 测 试 技 术 基 础 学 科 基 础 必 修 课 35 35 1 教 401 17 周

More information

二 6 年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 经 济 分 类 科 目 ) 收 入 项 目 6 年 预 算 项 目 6 年 预 算 一 财 政 拨 款 ( 补 助 ) 5,400.02 合 计 5,883.77 一 般 公 共 预 算 5,400.02 工 资 福 利 2,776.72 政 府 性 基 金

二 6 年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 经 济 分 类 科 目 ) 收 入 项 目 6 年 预 算 项 目 6 年 预 算 一 财 政 拨 款 ( 补 助 ) 5,400.02 合 计 5,883.77 一 般 公 共 预 算 5,400.02 工 资 福 利 2,776.72 政 府 性 基 金 一 6 年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 功 能 分 类 科 目 ) 收 入 项 目 6 年 预 算 项 目 6 年 预 算 一 财 政 拨 款 5,400.02 一 般 公 共 服 务 5,270.98 一 般 公 共 预 算 5,400.02 发 展 与 改 革 事 务 5,270.98 政 府 性 基 金 预 算 行 政 运 行 2,516.51 国 有 资 本 经 营 预 算 机 关 服 务

More information

金 不 少 于 800 万 元, 净 资 产 不 少 于 960 万 元 ; (3) 近 五 年 独 立 承 担 过 单 项 合 同 额 不 少 于 1000 万 元 的 智 能 化 工 程 ( 设 计 或 施 工 或 设 计 施 工 一 体 ) 不 少 于 2 项 ; (4) 近 三 年 每 年

金 不 少 于 800 万 元, 净 资 产 不 少 于 960 万 元 ; (3) 近 五 年 独 立 承 担 过 单 项 合 同 额 不 少 于 1000 万 元 的 智 能 化 工 程 ( 设 计 或 施 工 或 设 计 施 工 一 体 ) 不 少 于 2 项 ; (4) 近 三 年 每 年 工 程 设 计 与 施 工 资 质 标 准 一 总 则 建 筑 智 能 化 工 程 设 计 与 施 工 资 质 标 准 ( 一 ) 为 了 加 强 对 从 事 建 筑 智 能 化 工 程 设 计 与 施 工 企 业 的 管 理, 维 护 建 筑 市 场 秩 序, 保 证 工 程 质 量 和 安 全, 促 进 行 业 健 康 发 展, 结 合 建 筑 智 能 化 工 程 的 特 点, 制 定 本 标

More information

抗 战 时 期 国 民 政 府 的 银 行 监 理 体 制 探 析 % # % % % ) % % # # + #, ) +, % % % % % % % %

抗 战 时 期 国 民 政 府 的 银 行 监 理 体 制 探 析 % # % % % ) % % # # + #, ) +, % % % % % % % % 抗 战 时 期 国 民 政 府 的 银 行 监 理 体 制 探 析 王 红 曼 抗 战 时 期 国 民 政 府 为 适 应 战 时 经 济 金 融 的 需 要 实 行 由 财 政 部 四 联 总 处 中 央 银 行 等 多 家 机 构 先 后 共 同 参 与 的 多 元 化 银 行 监 理 体 制 对 战 时 状 态 下 的 银 行 发 展 与 经 营 安 全 进 行 了 大 规 模 的 设 计 与

More information

一 从 分 封 制 到 郡 县 制 一 从 打 虎 亭 汉 墓 说 起

一 从 分 封 制 到 郡 县 制 一 从 打 虎 亭 汉 墓 说 起 县 乡 两 级 的 政 治 体 制 改 革 如 何 建 立 民 主 的 合 作 新 体 制 县 乡 人 大 运 行 机 制 研 究 课 题 组 引 言 一 从 分 封 制 到 郡 县 制 一 从 打 虎 亭 汉 墓 说 起 二 密 县 在 周 初 是 两 个 小 国 密 国 和 郐 国 三 密 县 的 第 一 任 县 令 卓 茂 四 明 清 时 代 的 密 县 二 从 集 中 的 动 员 体

More information

2014年中央财经大学研究生招生录取工作简报

2014年中央财经大学研究生招生录取工作简报 2015 年 中 央 财 经 大 学 研 究 生 招 生 录 取 工 作 简 报 一 硕 士 研 究 生 招 生 录 取 情 况 2015 年 共 有 8705 人 报 考 我 校 硕 士 研 究 生, 其 中 学 术 型 研 究 生 报 考 3657 人, 专 业 硕 士 研 究 生 报 考 5048 人 ; 总 报 考 人 数 较 2014 年 增 长 1.4%, 学 术 型 报 考 人 数 较

More information

18 上 报 该 学 期 新 生 数 据 至 阳 光 平 台 第 一 学 期 第 四 周 至 第 六 周 19 督 促 学 习 中 心 提 交 新 增 专 业 申 请 第 一 学 期 第 四 周 至 第 八 周 20 编 制 全 国 网 络 统 考 十 二 月 批 次 考 前 模 拟 题 第 一 学

18 上 报 该 学 期 新 生 数 据 至 阳 光 平 台 第 一 学 期 第 四 周 至 第 六 周 19 督 促 学 习 中 心 提 交 新 增 专 业 申 请 第 一 学 期 第 四 周 至 第 八 周 20 编 制 全 国 网 络 统 考 十 二 月 批 次 考 前 模 拟 题 第 一 学 1 安 排 组 织 全 国 网 络 统 考 九 月 批 次 网 上 考 前 辅 导 第 一 学 期 第 一 周 统 考 考 前 半 个 月 2 下 发 全 国 网 络 统 考 九 月 批 次 准 考 证 第 一 学 期 第 一 周 导 出 下 半 年 成 人 本 科 学 士 学 位 英 语 统 一 考 试 报 考 3 信 息 第 一 学 期 第 一 周 4 教 学 计 划 和 考 试 计 划 上 网,

More information

<433A5C446F63756D656E747320616E642053657474696E67735C41646D696E6973747261746F725CD7C0C3E65CC2DBCEC4CFB5CDB3CAB9D3C3D6B8C4CFA3A8BCF2BBAFA3A95CCAB9D3C3D6B8C4CF31302D31392E646F63>

<433A5C446F63756D656E747320616E642053657474696E67735C41646D696E6973747261746F725CD7C0C3E65CC2DBCEC4CFB5CDB3CAB9D3C3D6B8C4CFA3A8BCF2BBAFA3A95CCAB9D3C3D6B8C4CF31302D31392E646F63> ( 一 ) 系 统 整 体 操 作 流 程 简 述 3 ( 二 ) 系 统 中 各 角 色 操 作 功 能 说 明 5 1. 学 院 管 理 员 5 2. 教 学 院 长 8 3. 指 导 教 师 10 4. 答 辩 组 组 长 12 5. 学 生 12 6. 系 统 管 理 员 15 ( 一 ) 论 文 系 统 常 见 问 题 16 ( 二 ) 论 文 查 重 常 见 问 题 22 1 2 主

More information

新, 各 地 各 部 门 ( 单 位 ) 各 文 化 事 业 单 位 要 高 度 重 视, 切 实 加 强 领 导, 精 心 组 织 实 施 要 根 据 事 业 单 位 岗 位 设 置 管 理 的 规 定 和 要 求, 在 深 入 调 查 研 究 广 泛 听 取 意 见 的 基 础 上, 研 究 提

新, 各 地 各 部 门 ( 单 位 ) 各 文 化 事 业 单 位 要 高 度 重 视, 切 实 加 强 领 导, 精 心 组 织 实 施 要 根 据 事 业 单 位 岗 位 设 置 管 理 的 规 定 和 要 求, 在 深 入 调 查 研 究 广 泛 听 取 意 见 的 基 础 上, 研 究 提 广 西 壮 族 自 治 区 人 事 厅 广 西 壮 族 自 治 区 文 化 厅 文 件 桂 人 发 2009 42 号 关 于 印 发 广 西 壮 族 自 治 区 文 化 事 业 单 位 岗 位 设 置 结 构 比 例 指 导 标 准 的 通 知 各 市 人 事 局 文 化 局, 区 直 各 部 门 ( 单 位 ): 根 据 人 事 部 印 发 的 事 业 单 位 岗 位 设 置 管 理 试 行 办

More information

第 一 部 分 部 门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能 参 政 议 政 民 主 监 督, 参 加 中 国 共 产 党 领 导 的 政 治 协 商 二 部 门 预 算 单 位 构 成 中 国 民 主 建 国 会 山 东 省 委 员 会 部 门 预 算 包 括 中 国 民 主 建 国 会 山 东 省 委 员

第 一 部 分 部 门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能 参 政 议 政 民 主 监 督, 参 加 中 国 共 产 党 领 导 的 政 治 协 商 二 部 门 预 算 单 位 构 成 中 国 民 主 建 国 会 山 东 省 委 员 会 部 门 预 算 包 括 中 国 民 主 建 国 会 山 东 省 委 员 中 国 民 主 建 国 会 山 东 省 委 员 会 2016 年 部 门 预 算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部 门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能 二 部 门 预 算 单 位 构 成 第 二 部 分 2016 年 部 门 预 算 表 一 2016 年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 功 能 分 类 科 目 ) 二 2016 年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 经 济 分 类 科 目 ) 三 2016 年 收 入

More information

三门峡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清单公示

三门峡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清单公示 附 件 4 卢 氏 县 财 政 局 行 政 职 权 运 行 流 程 图 一 行 政 处 罚 类 1. 第 1 项 一 般 程 序 流 程 图 案 件 来 源 初 步 确 认 违 法 事 实, 责 令 停 止 违 法 行 为 县 财 政 局 立 案 审 批 综 合 股 登 记 立 案 调 查 取 证 不 予 立 案 综 合 股 撰 写 调 查 终 结 报 告 移 送 有 关 部 门 综 合 股 提 出

More information

工 程 勘 察 资 质 标 准 根 据 建 设 工 程 勘 察 设 计 管 理 条 例 和 建 设 工 程 勘 察 设 计 资 质 管 理 规 定, 制 定 本 标 准 一 总 则 ( 一 ) 本 标 准 包 括 工 程 勘 察 相 应 专 业 类 型 主 要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配 备 技 术

工 程 勘 察 资 质 标 准 根 据 建 设 工 程 勘 察 设 计 管 理 条 例 和 建 设 工 程 勘 察 设 计 资 质 管 理 规 定, 制 定 本 标 准 一 总 则 ( 一 ) 本 标 准 包 括 工 程 勘 察 相 应 专 业 类 型 主 要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配 备 技 术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部 关 于 印 发 工 程 勘 察 资 质 标 准 的 通 知 建 市 [2013]9 号 各 省 自 治 区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厅, 北 京 市 规 划 委, 天 津 上 海 市 建 设 交 通 委, 重 庆 市 城 乡 建 设 委, 新 疆 生 产 建 设 兵 团 建 设 局, 总 后 基 建 营 房 部 工 程 局, 国 务 院 有 关 部 门 建 设 司,

More information

1600 1000 40 50 2030 2000 采 取 行 动 的 机 会 90% 开 拓 成 功 的 道 路 2

1600 1000 40 50 2030 2000 采 取 行 动 的 机 会 90% 开 拓 成 功 的 道 路 2 简 略 版 本 :2015 3 10 2016 2021 全 球 卫 生 部 门 病 毒 性 肝 炎 战 略 2016 2021 2015 3 12 2012 2010 2014 2015 2016 2021 140 55% 35% 5 15% 5 20% 2.4 1.3 1.5 1 1600 1000 40 50 2030 2000 采 取 行 动 的 机 会 90% 开 拓 成 功 的 道 路

More information

ETF、分级基金规模、份额变化统计20130816

ETF、分级基金规模、份额变化统计20130816 ETF 分 级 基 金 规 模 份 额 变 化 统 计 截 至 上 周 末, 全 市 场 股 票 型 ETF 规 模 约 1451 亿, 份 额 约 1215 亿,ETF 总 份 额 及 规 模 的 周 变 动 值 分 别 为 -23-44 亿, 份 额 与 规 模 均 下 降 ; 分 级 基 金 规 模 约 438 亿, 份 额 572 亿, 总 份 额 及 规 模 的 周 变 动 值 分 别 为

More information

3 月 30 日 在 中 国 证 券 报 上 海 证 券 报 证 券 时 报 证 券 日 报 和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网 站 上 发 出 召 开 本 次 股 东 大 会 公 告, 该 公 告 中 载 明 了 召 开 股 东 大 会 的 日 期 网 络 投 票 的 方 式 时 间 以 及 审

3 月 30 日 在 中 国 证 券 报 上 海 证 券 报 证 券 时 报 证 券 日 报 和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网 站 上 发 出 召 开 本 次 股 东 大 会 公 告, 该 公 告 中 载 明 了 召 开 股 东 大 会 的 日 期 网 络 投 票 的 方 式 时 间 以 及 审 北 京 市 君 致 律 师 事 务 所 关 于 浪 潮 软 件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2015 年 度 股 东 大 会 的 法 律 意 见 书 致 : 浪 潮 软 件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北 京 市 君 致 律 师 事 务 所 ( 以 下 简 称 本 所 ) 受 浪 潮 软 件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公 司 ) 的 委 托, 指 派 律 师 出 席 2016 年 4 月

More information

珠江钢琴股东大会

珠江钢琴股东大会 证 券 代 码 :002678 证 券 简 称 : 珠 江 钢 琴 公 告 编 号 :2015-038 广 州 珠 江 钢 琴 集 团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2015 年 年 度 股 东 大 会 决 议 公 告 本 公 司 及 董 事 会 全 体 成 员 保 证 信 息 披 露 的 内 容 真 实 准 确 完 整, 没 有 虚 假 记 载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重 大 遗 漏 特 别 提 示 :

More information

第 六 条 注 册 会 计 师 和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执 行 业 务, 必 须 遵 守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注 册 会 计 师 和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依 法 独 立 公 正 执 行 业 务, 受 法 律 保 护 第 二 章 考 试 和 注 册 第 七 条 国 家 实 行 注 册 会

第 六 条 注 册 会 计 师 和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执 行 业 务, 必 须 遵 守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注 册 会 计 师 和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依 法 独 立 公 正 执 行 业 务, 受 法 律 保 护 第 二 章 考 试 和 注 册 第 七 条 国 家 实 行 注 册 会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注 册 会 计 师 法 (2014 修 正 ) (1993 年 10 月 31 日 第 八 届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四 次 会 议 通 过 根 据 2014 年 8 月 31 日 第 十 二 届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十 次 会 议 关 于 修 改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保 险 法 等 五 部 法

More information

2 2015 年 8 月 11 日, 公 司 召 开 2015 年 第 五 次 临 时 股 东 大 会, 审 议 通 过 了 关 于 公 司 <2015 年 股 票 期 权 激 励 计 划 ( 草 案 )> 及 其 摘 要 的 议 案 关 于 提 请 股 东 大 会 授 权 董 事 会 办 理 公

2 2015 年 8 月 11 日, 公 司 召 开 2015 年 第 五 次 临 时 股 东 大 会, 审 议 通 过 了 关 于 公 司 <2015 年 股 票 期 权 激 励 计 划 ( 草 案 )> 及 其 摘 要 的 议 案 关 于 提 请 股 东 大 会 授 权 董 事 会 办 理 公 证 券 代 码 :300017 证 券 简 称 : 网 宿 科 技 公 告 编 号 :2016-053 网 宿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调 整 公 司 2015 年 股 票 期 权 激 励 计 划 激 励 对 象 股 票 期 权 数 量 和 行 权 价 格 的 公 告 本 公 司 及 董 事 会 全 体 成 员 保 证 公 告 内 容 真 实 准 确 和 完 整, 没 有 虚 假 记

More information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部 门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能 二 部 门 预 算 单 位 构 成 第 二 部 分 2016 年 部 门 预 算 表 表 1 2016 年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表 2 2016 年 收 入 预 算 表 ( 科 目 ) 表 3 2016 年 收 入 预 算 表 ( 单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部 门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能 二 部 门 预 算 单 位 构 成 第 二 部 分 2016 年 部 门 预 算 表 表 1 2016 年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表 2 2016 年 收 入 预 算 表 ( 科 目 ) 表 3 2016 年 收 入 预 算 表 ( 单 2016 年 禹 城 市 机 构 编 制 委 员 会 办 公 室 预 算 -1-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部 门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能 二 部 门 预 算 单 位 构 成 第 二 部 分 2016 年 部 门 预 算 表 表 1 2016 年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表 2 2016 年 收 入 预 算 表 ( 科 目 ) 表 3 2016 年 收 入 预 算 表 ( 单 位 ) 表 4 2016

More information

2006年顺德区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录取分数线

2006年顺德区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录取分数线 2014 年 顺 德 区 高 中 阶 段 学 校 考 试 提 前 批 第 一 批 第 二 批 学 校 录 取 根 据 佛 山 市 办 提 供 的 考 生 数 据, 现 将 我 区 2014 年 高 中 阶 段 学 校 考 试 提 前 批 第 一 批 第 二 批 学 校 的 录 取 公 布 如 下 : 一 顺 德 一 中 录 取 分 第 1 志 愿, 总 分 585, 综 合 表 现 评 价 A, 考

More information

名 称 生 命 科 学 学 院 083001 环 境 科 学 1 生 物 学 仅 接 收 院 内 调 剂, 初 试 分 数 满 足 我 院 生 物 学 复 试 最 低 分 数 线 生 命 科 学 学 院 071300 生 态 学 5 生 态 学 或 生 物 学 生 命 科 学 学 院 040102

名 称 生 命 科 学 学 院 083001 环 境 科 学 1 生 物 学 仅 接 收 院 内 调 剂, 初 试 分 数 满 足 我 院 生 物 学 复 试 最 低 分 数 线 生 命 科 学 学 院 071300 生 态 学 5 生 态 学 或 生 物 学 生 命 科 学 学 院 040102 华 中 师 范 大 学 2016 年 接 收 校 内 外 优 秀 硕 士 研 究 生 调 剂 信 息 表 名 称 经 济 与 工 商 管 理 学 院 020101 政 治 经 济 学 1 经 济 学 类 毕 业 学 校 与 报 考 学 校 不 低 于 我 校 办 学 层 次 经 济 与 工 商 管 理 学 院 020105 世 界 经 济 学 1 经 济 学 类 毕 业 学 校 与 报 考 学 校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B9D8D3DAB0BABBAAA3A8C9CFBAA3A3A9D7D4B6AFBBAFB9A4B3CCB9C9B7DDD3D0CFDEB9ABCBBE32303132C4EAC4EAB6C8B9C9B6ABB4F3BBE1B7A8C2C9D2E2BCFBCAE92E646F6378>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B9D8D3DAB0BABBAAA3A8C9CFBAA3A3A9D7D4B6AFBBAFB9A4B3CCB9C9B7DDD3D0CFDEB9ABCBBE32303132C4EAC4EAB6C8B9C9B6ABB4F3BBE1B7A8C2C9D2E2BCFBCAE92E646F6378> 上 海 德 载 中 怡 律 师 事 务 所 关 于 昂 华 ( 上 海 ) 自 动 化 工 程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二 〇 一 二 年 年 度 股 东 大 会 法 律 意 见 书 上 海 德 载 中 怡 律 师 事 务 所 上 海 市 银 城 中 路 168 号 上 海 银 行 大 厦 1705 室 (200120) 电 话 :8621-5012 2258 传 真 :8621-5012 2257

More information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能 二 部 门 预 算 单 位 构 成 第 二 部 分 15 年 部 门 预 算 表 一 15 年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二 15 年 收 入 预 算 表 三 15 年 支 出 预 算 表 ( 按 科 目 ) 四 15 年 支 出 预 算 表 ( 按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能 二 部 门 预 算 单 位 构 成 第 二 部 分 15 年 部 门 预 算 表 一 15 年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二 15 年 收 入 预 算 表 三 15 年 支 出 预 算 表 ( 按 科 目 ) 四 15 年 支 出 预 算 表 ( 按 15 年 山 东 省 科 学 院 部 门 预 算 1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能 二 部 门 预 算 单 位 构 成 第 二 部 分 15 年 部 门 预 算 表 一 15 年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二 15 年 收 入 预 算 表 三 15 年 支 出 预 算 表 ( 按 科 目 ) 四 15 年 支 出 预 算 表 ( 按 单 位 ) 五 15 年 财 政 拨 款 支

More information

目 录 -2-

目 录 -2- 2016 年 禹 城 市 城 市 管 理 行 政 执 法 局 部 门 预 算 -1- 目 录 -2- 第 一 部 分 部 门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能 二 部 门 预 算 单 位 构 成 第 二 部 分 2016 年 部 门 预 算 表 表 1 2016 年 支 预 算 总 表 表 2 2016 年 预 算 表 ( 科 目 ) 表 3 2016 年 预 算 表 ( 单 位 ) 表 4 2016 年

More information

6008 5606 市 水 务 局 ( 海 洋 局 ) 上 海 市 水 务 局 ( 上 海 市 海 洋 局 ) 5.6 6008 5686 市 水 务 局 ( 海 洋 局 ) 上 海 市 水 务 局 ( 上 海 市 海 洋 局 ).6 6009 556 市 文 广 影 视 局 文 物 保 护 管 理

6008 5606 市 水 务 局 ( 海 洋 局 ) 上 海 市 水 务 局 ( 上 海 市 海 洋 局 ) 5.6 6008 5686 市 水 务 局 ( 海 洋 局 ) 上 海 市 水 务 局 ( 上 海 市 海 洋 局 ).6 6009 556 市 文 广 影 视 局 文 物 保 护 管 理 上 海 市 06 年 公 务 员 录 用 考 试 第 二 轮 首 批 面 试 名 单 - 笔 试 排 名 (A 类 ) 职 位 序 号 注 册 编 号 招 录 机 关 用 人 单 位 笔 试 成 绩 6000 5670 市 委 办 公 厅 业 务 处 室. 6000 56 市 委 办 公 厅 业 务 处 室. 6000 56977 市 委 办 公 厅 业 务 处 室 8. 6000 55686 市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CEABB7BBB9A4B3CCD6B0D2B5D1A7D4BA32303136C4EAB2BFC3C5D4A4CBE3B9ABBFAA2E646F6378>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CEABB7BBB9A4B3CCD6B0D2B5D1A7D4BA32303136C4EAB2BFC3C5D4A4CBE3B9ABBFAA2E646F6378> 2016 年 潍 坊 工 程 职 业 学 院 部 门 预 算 1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部 门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能 二. 部 门 预 算 单 位 构 成 第 二 部 分. 2016 年 部 门 预 算 表 一.2016 年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 功 能 分 类 科 目 ) 二.2016 年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 经 济 分 类 科 目 ) 三.2016 年 收 入 预 算

More information

国债回购交易业务指引

国债回购交易业务指引 附 件 1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新 质 押 式 国 债 回 购 交 易 业 务 指 引 一 总 述 根 据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债 券 交 易 实 施 细 则, 上 证 所 将 于 2006 年 5 月 8 日 起 推 出 新 质 押 式 国 债 回 购 新 质 押 式 回 购 与 现 行 质 押 式 回 购 相 比 区 别 主 要 在 以 下 几 个 方 面 :1 新 质 押 式

More information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能 二 部 门 预 算 单 位 构 成 第 二 部 分 2015 年 部 门 预 算 表 一 2015 年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二 2015 年 收 入 预 算 表 三 2015 年 支 出 预 算 表 ( 按 科 目 ) 四 2015 年 支 出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能 二 部 门 预 算 单 位 构 成 第 二 部 分 2015 年 部 门 预 算 表 一 2015 年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二 2015 年 收 入 预 算 表 三 2015 年 支 出 预 算 表 ( 按 科 目 ) 四 2015 年 支 出 2015 年 山 东 省 统 计 局 部 门 预 算 1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能 二 部 门 预 算 单 位 构 成 第 二 部 分 2015 年 部 门 预 算 表 一 2015 年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二 2015 年 收 入 预 算 表 三 2015 年 支 出 预 算 表 ( 按 科 目 ) 四 2015 年 支 出 预 算 表 ( 按 单 位 ) 五 2015

More information

第 六 条 资 格 证 书 实 行 总 量 控 制 合 理 布 局 集 中 受 理 动 态 管 理 集 中 受 理 时 间 提 前 3 个 月 公 告 第 七 条 资 格 证 书 的 颁 发 延 续 和 取 消 等 应 当 征 求 有 关 水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的 意 见 第 八 条 申 请

第 六 条 资 格 证 书 实 行 总 量 控 制 合 理 布 局 集 中 受 理 动 态 管 理 集 中 受 理 时 间 提 前 3 个 月 公 告 第 七 条 资 格 证 书 的 颁 发 延 续 和 取 消 等 应 当 征 求 有 关 水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的 意 见 第 八 条 申 请 附 件 生 产 建 设 项 目 水 土 保 持 方 案 编 制 资 质 管 理 办 法 第 一 条 为 加 强 生 产 建 设 项 目 水 土 保 持 方 案 ( 以 下 简 称 方 案 ) 编 制 资 质 管 理, 保 障 方 案 质 量, 推 进 水 土 保 持 事 业 发 展 和 生 态 文 明 建 设,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水 土 保 持 法 和 水 利 部 关 于 将 水

More information

关于修订《沪市股票上网发行资金申购

关于修订《沪市股票上网发行资金申购 关 于 修 订 沪 市 股 票 上 网 发 行 资 金 申 购 实 施 办 法 的 通 知 各 有 关 单 位 : 沪 市 股 票 上 网 发 行 资 金 申 购 实 施 办 法 ( 修 订 稿 ) ( 见 附 件 ) 已 经 中 国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批 准, 现 将 修 订 所 涉 主 要 内 容 公 布 如 下 一 第 二 条 ( 二 ) 申 购 单 位 及 上 限 修 改

More information

( 二 ) 现 行 统 一 高 考 制 度 不 利 于 培 养 人 的 创 新 精 神,,,,,,,,,,,,, [ ],,,,,,,,,,, :, ;,,,,,,? ( 三 ) 现 行 统 一 高 考 制 度 不 利 于 全 体 学 生 都 获 得 全 面 发 展,, [ ],,,,,,,,,,,

( 二 ) 现 行 统 一 高 考 制 度 不 利 于 培 养 人 的 创 新 精 神,,,,,,,,,,,,, [ ],,,,,,,,,,, :, ;,,,,,,? ( 三 ) 现 行 统 一 高 考 制 度 不 利 于 全 体 学 生 都 获 得 全 面 发 展,, [ ],,,,,,,,,,, ( ) ( )... 李 雪 岩, 龙 耀 (. 广 西 民 族 大 学 商 学 院, 广 西 南 宁 ;. 中 山 大 学 教 育 学 院, 广 东 广 州 ) : 高 等 教 育 是 专 业 教 育 高 考 是 为 高 等 教 育 服 务 的, 是 为 高 等 专 业 教 育 选 拔 有 专 业 培 养 潜 质 的 人 才 现 行 高 考 制 度 忽 略 专 业 潜 质 的 因 素, 过 份 强

More information

上海证券交易所会议纪要

上海证券交易所会议纪要 附 件 上 海 市 场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网 下 发 行 实 施 细 则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规 范 拟 在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 以 下 简 称 上 交 所 ) 上 市 的 公 司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网 下 发 行 业 务, 提 高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网 下 申 购 及 资 金 结 算 效 率, 根 据 证 券 发 行 与 承 销

More information

办 法 >( 修 订 稿 ) 的 议 案 关 于 提 请 任 子 行 网 络 技 术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股 东 大 会 授 权 董 事 会 办 理 公 司 限 制 性 股 票 激 励 计 划 相 关 事 宜 的 议 案 确 定 公 司 的 限 制 性 股 票 激 励 计 划 相 关 事 项 如

办 法 >( 修 订 稿 ) 的 议 案 关 于 提 请 任 子 行 网 络 技 术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股 东 大 会 授 权 董 事 会 办 理 公 司 限 制 性 股 票 激 励 计 划 相 关 事 宜 的 议 案 确 定 公 司 的 限 制 性 股 票 激 励 计 划 相 关 事 项 如 任 子 行 网 络 技 术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部 分 限 制 性 股 票 回 购 注 销 完 成 的 公 告 本 公 司 及 董 事 会 全 体 成 员 保 证 信 息 披 露 的 内 容 真 实 准 确 完 整, 没 有 虚 假 记 载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重 大 遗 漏 特 别 提 示 : 1 任 子 行 网 络 技 术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公 司 或

More information

科 学 出 版 社 科 学 出 版 社 前 言 本 书 是 针 对 普 通 高 等 院 校 经 济 类 和 工 商 管 理 类 本 科 专 业 财 务 管 理 学 的 教 学 需 求, 结 合 教 育 部 经 济 管 理 类 本 科 财 务 管 理 学 课 程 教 学 大 纲 编 写 而 成 的 本 书 执 笔 者 都 是 长 期 工 作 在 财 务 管 理 教 学 一 线 的 专 业 教 师,

More information

内部资料,请勿外传

内部资料,请勿外传 2016 年 中 国 民 主 同 盟 山 东 省 委 员 会 部 门 预 算 第 1 页, 共 22 页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部 门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能 二 部 门 预 算 单 位 构 成 第 二 部 分 2016 年 部 门 预 算 表 一 2016 年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 功 能 分 类 科 目 ) 二 2016 年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 经 济 分 类 科 目 ) 三

More information

证券代码:000066 证券简称:长城电脑 公告编号:2014-000

证券代码:000066         证券简称:长城电脑        公告编号:2014-000 证 券 代 码 :000066 证 券 简 称 : 长 城 电 脑 公 告 编 号 :2016-092 中 国 长 城 计 算 机 深 圳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2016 年 度 第 三 次 临 时 股 东 大 会 决 议 公 告 本 公 司 及 其 董 事 会 全 体 成 员 保 证 信 息 披 露 内 容 的 真 实 准 确 完 整, 没 有 虚 假 记 载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重 大 遗

More information

1620013 520016 市 环 保 局 科 技 标 准 处 153.1 41 0.00 1 1620013 538671 市 环 保 局 科 技 标 准 处 132.3 52.4 0.00 2 1620013 547607 市 环 保 局 科 技 标 准 处 127.8 54.4 0.00 3

1620013 520016 市 环 保 局 科 技 标 准 处 153.1 41 0.00 1 1620013 538671 市 环 保 局 科 技 标 准 处 132.3 52.4 0.00 2 1620013 547607 市 环 保 局 科 技 标 准 处 127.8 54.4 0.00 3 职 位 序 号 注 册 编 号 招 录 机 关 用 人 单 位 笔 试 成 绩 面 试 成 绩 总 成 绩 排 名 1620001 526343 市 委 办 公 厅 业 务 处 室 132.4 72.4 64.62 1 1620001 531670 市 委 办 公 厅 业 务 处 室 144.4 65.2 62.22 2 1620001 524292 市 委 办 公 厅 业 务 处 室 124.6

More information

名 称 依 据 使 主 体 5 对 煤 矿 注 册 安 全 工 程 师 注 册 执 业 活 动 的 监 督 规 章 注 册 安 全 工 程 师 管 理 规 定 第 五 条 国 家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总 局 ( 以 下 简 称 安 全 监 管 总 局 ) 对 全 国 注 册 安 全 工

名 称 依 据 使 主 体 5 对 煤 矿 注 册 安 全 工 程 师 注 册 执 业 活 动 的 监 督 规 章 注 册 安 全 工 程 师 管 理 规 定 第 五 条 国 家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总 局 ( 以 下 简 称 安 全 监 管 总 局 ) 对 全 国 注 册 安 全 工 察 局 权 力 清 单 序 名 称 依 据 使 主 体 1 对 煤 矿 安 全 生 产 工 作 的 监 督 法 律 1.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安 全 生 产 法 第 五 十 九 条 县 级 以 上 地 方 各 级 人 民 府 应 当 根 据 本 区 域 内 的 安 全 生 产 状 况, 组 织 有 关 部 门 按 照 职 责 分 工, 对 本 区 域 内 容 易 发 生 重 大 生 产 安

More information

收 入 决 算 表 公 开 02 表 本 年 收 入 合 计 财 政 拨 款 收 入 上 级 补 助 收 入 事 业 收 入 经 营 收 入 附 属 单 位 上 缴 收 入 其 他 收 入 栏 次 1 2 3 4 5 6 7 合 计 1,131,129.33 1,047,975.67 0.00 30

收 入 决 算 表 公 开 02 表 本 年 收 入 合 计 财 政 拨 款 收 入 上 级 补 助 收 入 事 业 收 入 经 营 收 入 附 属 单 位 上 缴 收 入 其 他 收 入 栏 次 1 2 3 4 5 6 7 合 计 1,131,129.33 1,047,975.67 0.00 30 收 入 支 出 决 算 总 表 公 开 01 表 部 门 : 广 东 省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厅 收 入 支 出 行 次 决 算 数 行 次 决 算 数 栏 次 1 栏 次 2 一 财 政 拨 款 收 入 1 1,047,975.67 一 一 般 公 共 服 务 支 出 27 10,679.54 二 上 级 补 助 收 入 2 0.00 二 外 交 支 出 28 0.00 三 事 业

More information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部 门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能 二. 部 门 预 算 单 位 构 成 第 二 部 分. 2016 年 部 门 预 算 表 一.2016 年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 功 能 分 类 科 目 ) 二.2016 年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 经 济 分 类 科 目 )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部 门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能 二. 部 门 预 算 单 位 构 成 第 二 部 分. 2016 年 部 门 预 算 表 一.2016 年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 功 能 分 类 科 目 ) 二.2016 年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 经 济 分 类 科 目 ) 2016 年 潍 坊 市 石 油 天 然 气 管 道 保 护 服 务 中 心 部 门 预 算 1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部 门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能 二. 部 门 预 算 单 位 构 成 第 二 部 分. 2016 年 部 门 预 算 表 一.2016 年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 功 能 分 类 科 目 ) 二.2016 年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 经 济 分 类 科 目 ) 三.2016

More information

第三章 海关对报关企业和报关员的管理制度

第三章 海关对报关企业和报关员的管理制度 第 三 章 海 关 报 关 企 业 和 报 关 员 的 制 度 第 一 节 中 国 的 报 关 制 度 一 报 关 制 度 的 建 立 与 发 展 1987 年 7 月 1 日 颁 布 实 施 的 中 华 人 民 和 国 海 关 法 ( 以 下 简 称 海 关 法 ) 首 次 以 正 式 法 律 的 形 式 明 确 了 海 关 的 性 质, 即 中 华 人 民 和 国 海 关 是 国 家 进 出 关

More information

附件——2015年度部门决算公开表式

附件——2015年度部门决算公开表式 上 海 市 财 务 会 计 管 理 中 心 ( 上 海 市 财 政 干 部 教 育 中 心 上 海 市 事 业 单 位 国 有 资 产 管 理 事 务 中 心 ) 2015 年 度 决 算 第 一 部 分 上 海 市 财 务 会 计 管 理 中 心 ( 上 海 市 财 政 干 部 教 育 中 心 上 海 市 事 业 单 位 国 有 资 产 管 理 事 务 中 心 )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责 受

More information

2016年潍坊市体育局

2016年潍坊市体育局 2016 年 潍 坊 市 坊 子 区 编 办 部 门 预 算 1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部 门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能 二. 部 门 预 算 单 位 构 成 第 二 部 分 2016 年 部 门 预 算 表 一. 2016 年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 功 能 分 类 科 目 ) 二. 2016 年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 经 济 分 类 科 目 ) 三. 2016 年 收 入 预 算

More information

关于核对市级部门“三公经费”的通知

关于核对市级部门“三公经费”的通知 济 南 市 政 协 办 公 厅 2016 年 部 门 预 算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能 二 部 门 预 算 单 位 构 成 第 二 部 分 2016 年 部 门 预 算 表 一 2016 年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二 2016 年 预 算 表 三 2016 年 支 出 预 算 表 四 2016 年 财 政 拨 款 收 支 预 算 表 五 2016 年 一 般 公 共 预

More information

公 开 刊 物 须 有 国 内 统 一 刊 (CN), 发 表 文 章 的 刊 物 需 要 在 国 家 新 闻 出 版 广 电 总 局 (www.gapp.gov.cn 办 事 服 务 便 民 查 询 新 闻 出 版 机 构 查 询 ) 上 能 够 查 到 刊 凡 在 有 中 国 标 准 书 公 开

公 开 刊 物 须 有 国 内 统 一 刊 (CN), 发 表 文 章 的 刊 物 需 要 在 国 家 新 闻 出 版 广 电 总 局 (www.gapp.gov.cn 办 事 服 务 便 民 查 询 新 闻 出 版 机 构 查 询 ) 上 能 够 查 到 刊 凡 在 有 中 国 标 准 书 公 开 杭 教 人 2014 7 杭 州 市 教 育 局 关 于 中 小 学 教 师 系 列 ( 含 实 验 教 育 管 理 ) 晋 升 高 级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有 关 论 文 要 求 的 通 知 各 区 县 ( 市 ) 教 育 局 ( 社 发 局 ), 直 属 学 校 ( 单 位 ), 委 托 单 位 : 为 进 一 步 规 范 杭 州 市 中 小 学 教 师 系 列 ( 含 实 验 教 育 管

More information

一 单 位 基 本 情 况 2013 年 末, 全 市 共 有 从 事 第 二 产 业 和 第 三 产 业 活 动 的 法 人 单 位 3.57 万 个, 比 2008 年 末 (2008 年 是 第 二 次 全 国 经 济 普 查 年 份 下 同 ) 增 加 1.59 万 个, 增 长 79.7%

一 单 位 基 本 情 况 2013 年 末, 全 市 共 有 从 事 第 二 产 业 和 第 三 产 业 活 动 的 法 人 单 位 3.57 万 个, 比 2008 年 末 (2008 年 是 第 二 次 全 国 经 济 普 查 年 份 下 同 ) 增 加 1.59 万 个, 增 长 79.7% ( 第 一 号 ) 湖 州 市 统 计 局 湖 州 市 人 民 政 府 第 三 次 经 济 普 查 领 导 小 组 办 公 室 2015 年 5 月 27 日 根 据 国 务 院 关 于 开 展 第 三 次 全 国 经 济 普 查 的 通 知 ( 国 发 [2012]60 号 ) 要 求, 我 市 进 行 了 第 三 次 全 国 经 济 普 查 这 次 普 查 的 标 准 时 点 为 2013 年

More information

上海证券交易所会议纪要

上海证券交易所会议纪要 附 件 上 海 市 场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网 上 发 行 实 施 细 则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规 范 上 海 市 场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网 上 发 行 行 为, 根 据 证 券 发 行 与 承 销 管 理 办 法 及 相 关 规 定, 制 定 本 细 则 第 二 条 通 过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 以 下 简 称 上 交 所 ) 交 易 系 统 并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D0A3B7A2A1B232303135A1B3313135BAC5B9D8D3DAD7E9D6AFBFAAD5B9C8ABD0A3BDCCD6B0B9A4B8DACEBBC6B8D3C3B1E4B6AFB9A4D7F7B5C4CDA8D6AA2E646F63>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D0A3B7A2A1B232303135A1B3313135BAC5B9D8D3DAD7E9D6AFBFAAD5B9C8ABD0A3BDCCD6B0B9A4B8DACEBBC6B8D3C3B1E4B6AFB9A4D7F7B5C4CDA8D6AA2E646F63> 广 西 科 技 大 学 文 件 校 发 2015 115 号 关 于 组 织 开 展 全 校 教 职 工 岗 位 聘 用 变 动 工 作 的 通 知 校 属 各 单 位 : 我 校 首 次 岗 位 聘 用 聘 期 已 满, 根 据 上 级 有 关 岗 位 设 置 与 聘 用 管 理 文 件 精 神, 为 进 一 步 促 进 学 校 人 才 资 源 的 科 学 合 理 配 置, 深 化 岗 位 聘 用

More information

2016年禹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6年禹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6 年 禹 城 食 品 药 品 监 督 管 理 局 部 门 预 算 -1-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部 门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能 二 部 门 预 算 单 位 构 成 第 二 部 分 2016 年 部 门 预 算 表 表 1 2016 年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表 2 2016 年 收 入 预 算 表 ( 科 目 ) 表 3 2016 年 收 入 预 算 表 ( 单 位 ) 表 4 2016

More information

6 拍 卖 行 业 从 业 人 中 国 拍 卖 行 员 资 格 业 协 会 准 入 拍 卖 管 理 办 法 ( 商 务 部 令 2004 年 第 24 7 中 国 机 械 工 机 械 工 业 质 量 管 业 质 量 管 理 理 咨 询 师 协 会 准 入 关 于 试 行 机 械 工 业 质 量 管

6 拍 卖 行 业 从 业 人 中 国 拍 卖 行 员 资 格 业 协 会 准 入 拍 卖 管 理 办 法 ( 商 务 部 令 2004 年 第 24 7 中 国 机 械 工 机 械 工 业 质 量 管 业 质 量 管 理 理 咨 询 师 协 会 准 入 关 于 试 行 机 械 工 业 质 量 管 附 件 2 国 务 院 决 定 的 职 业 资 格 许 可 和 认 定 事 项 目 录 ( 共 计 67 项 ) 12 项 ) 一 的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职 业 资 格 许 可 和 认 定 事 项 ( 共 计 26 项, 其 中 准 入 14 项, 序 号 项 目 名 称 实 施 部 门 ( 单 位 ) 资 格 别 设 定 依 据 处 理 决 定 备 注 土 地 估 价 师 资 格 考 试 管

More information

第 四 条 建 设 单 位 对 可 能 产 生 职 业 病 危 害 的 建 设 项 目, 应 当 依 照 本 办 法 向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申 请 职 业 卫 生 三 同 时 的 备 案 审 核 审 查 和 竣 工 验 收 建 设 项 目 职 业 卫 生 三 同 时 工 作 可

第 四 条 建 设 单 位 对 可 能 产 生 职 业 病 危 害 的 建 设 项 目, 应 当 依 照 本 办 法 向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申 请 职 业 卫 生 三 同 时 的 备 案 审 核 审 查 和 竣 工 验 收 建 设 项 目 职 业 卫 生 三 同 时 工 作 可 第 51 号 建 设 项 目 职 业 卫 生 三 同 时 监 督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已 经 2012 年 3 月 6 日 国 家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总 局 局 长 办 公 会 议 审 议 通 过, 现 予 公 布, 自 2012 年 6 月 1 日 起 施 行 国 家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总 局 骆 琳 二 一 二 年 四 月 二 十 七 日 建 设 项 目 职 业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工业品封面.doc

Microsoft Word - 工业品封面.doc 工 业 品 专 刊 浙 江 出 入 境 检 验 检 疫 局 政 策 研 究 室 (WTO 研 究 室 ) 2010 年 05 月 27 日 目 录 工 作 动 态 浙 江 检 验 检 疫 局 专 家 参 加 欧 盟 洗 衣 机 洗 碗 机 能 效 及 生 态 设 计 通 报 评 议 会 1 浙 江 检 验 检 疫 局 举 办 出 口 玩 具 检 验 监 管 工 作 研 讨 会 2 台 州 出 口 鞋

More information

5 436060469-B-002 行 政 处 罚 在 气 象 探 测 环 境 保 护 范 围 内 从 事 危 害 气 象 探 测 环 境 活 动 的 处 罚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气 象 法 第 三 十 五 条 第 一 款 第 二 项 6 436060469-B-003 行 政 处 罚 在

5 436060469-B-002 行 政 处 罚 在 气 象 探 测 环 境 保 护 范 围 内 从 事 危 害 气 象 探 测 环 境 活 动 的 处 罚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气 象 法 第 三 十 五 条 第 一 款 第 二 项 6 436060469-B-003 行 政 处 罚 在 权 力 清 单 目 录 部 门 ( 公 章 ): 填 表 日 期 :2015-8-10 代 码 权 力 类 型 职 权 名 称 法 定 依 据 工 作 流 程 工 作 时 限 实 施 主 体 承 办 科 室 1 436060469-A-001 行 政 许 可 防 雷 装 置 设 计 审 核 和 竣 工 验 收 国 务 院 对 确 需 保 留 的 行 政 审 批 项 目 设 定 行 政 许 可 的 决

More information

现 场 会 议 时 间 为 :2016 年 5 月 19 日 网 络 投 票 时 间 为 :2016 年 5 月 18 日 -2016 年 5 月 19 日 其 中 通 过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系 统 进 行 网 络 投 票 的 时 间 为 2016 年 5 月 19 日 9:30-

现 场 会 议 时 间 为 :2016 年 5 月 19 日 网 络 投 票 时 间 为 :2016 年 5 月 18 日 -2016 年 5 月 19 日 其 中 通 过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系 统 进 行 网 络 投 票 的 时 间 为 2016 年 5 月 19 日 9:30- 证 券 代 码 :300439 证 券 简 称 : 美 康 生 物 公 告 编 号 :2016-046 宁 波 美 康 生 物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2015 年 度 股 东 大 会 决 议 公 告 公 司 及 董 事 会 全 体 成 员 保 证 信 息 披 露 的 内 容 真 实 准 确 完 整, 没 有 虚 假 记 载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重 大 遗 漏 特 别 提 示 : 1 2016

More information

<4D F736F F D20D6D8D3CA3535BAC5B9D8D3DAD3A1B7A2A1B6D6D8C7ECD3CAB5E7B4F3D1A7D1A7CABFD1A7CEBBCADAD3E8B9A4D7F7CFB8D4F2A1B7B5C4CDA8D6AA2E646F63>

<4D F736F F D20D6D8D3CA3535BAC5B9D8D3DAD3A1B7A2A1B6D6D8C7ECD3CAB5E7B4F3D1A7D1A7CABFD1A7CEBBCADAD3E8B9A4D7F7CFB8D4F2A1B7B5C4CDA8D6AA2E646F63> 重 邮 2015 55 号 关 于 印 发 重 庆 邮 电 大 学 学 士 学 位 授 予 工 作 细 则 的 通 知 各 相 关 单 位 : 现 将 重 庆 邮 电 大 学 学 士 学 位 授 予 工 作 细 则 印 发 你 们, 请 遵 照 执 行 重 庆 邮 电 大 学 2015 年 3 月 18 日 1 重 庆 邮 电 大 学 学 士 学 位 授 予 工 作 细 则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More information

一、资质申请

一、资质申请 二 工 程 监 理 企 业 资 质 有 关 问 答 111 什 么 样 的 企 业 可 以 在 本 省 申 请 工 程 监 理 企 业 资 质? 答 : 在 鄂 取 得 法 人 营 业 执 照 或 合 伙 企 业 营 业 执 照 的 企 业, 都 可 依 法 向 工 商 注 册 所 在 省 或 市 建 设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行 政 审 批 部 门 申 请 工 程 监 理 企 业 资 质 取 得

More information

防 城 港 市 财 政 防 城 港 市 非 税 收 入 管 理 中 心 稽 核 人 员 一 (06013003001) 133.3 防 城 港 市 江 山 半 岛 旅 游 度 假 区 管 理 委 员 会 防 城 港 市 江 山 半 岛 旅 游 度 假 区 管 理 委 员 会 (06014001001

防 城 港 市 财 政 防 城 港 市 非 税 收 入 管 理 中 心 稽 核 人 员 一 (06013003001) 133.3 防 城 港 市 江 山 半 岛 旅 游 度 假 区 管 理 委 员 会 防 城 港 市 江 山 半 岛 旅 游 度 假 区 管 理 委 员 会 (06014001001 2014 年 防 城 港 公 务 员 各 岗 位 最 低 入 面 分 数 线 招 录 机 关 用 人 单 位 报 考 职 位 进 入 面 试 范 围 人 选 最 低 笔 试 成 绩 ( 含 照 顾 加 分 ) 防 城 港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防 城 港 市 中 级 人 民 (06002001001) 110.3 防 城 港 市 统 计 防 城 港 市 普 查 中 心 统 计 人 员 一 (06004001001)

More information

第 二 部 分 2016 年 部 门 预 算 情 况 说 明 一 2016 年 财 政 拨 款 收 支 预 算 情 况 的 说 明 本 部 门 2016 年 财 政 拨 款 收 支 总 预 算 482.54 万 元 收 入 方 面 : 一 般 公 共 预 算 财 政 拨 款 482.54 万 元,

第 二 部 分 2016 年 部 门 预 算 情 况 说 明 一 2016 年 财 政 拨 款 收 支 预 算 情 况 的 说 明 本 部 门 2016 年 财 政 拨 款 收 支 总 预 算 482.54 万 元 收 入 方 面 : 一 般 公 共 预 算 财 政 拨 款 482.54 万 元, 2016 年 中 共 东 莞 市 委 党 史 研 究 室 部 门 预 算 第 一 部 分 部 门 概 况 一 部 门 主 要 职 责 东 莞 市 委 党 史 研 究 室 的 主 要 职 责 是 ( 一 ) 贯 彻 落 实 党 中 央 省 委 和 市 委 有 关 党 史 工 作 的 方 针 政 策, 制 定 全 市 党 史 工 作 规 划, 指 导 全 市 各 部 门 各 镇 街 的 党 史 工 作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D2DAB3CFB7A8C2C9BCF2D1B633D4C2BFAFA3A832303132C4EAD7DCB5DA3436C6DAA3A9>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D2DAB3CFB7A8C2C9BCF2D1B633D4C2BFAFA3A832303132C4EAD7DCB5DA3436C6DAA3A9> 法 律 简 讯 二 〇 一 二 年 三 月 刊 ( 总 第 四 十 六 期 ) 本 期 推 荐 篇 目 艺 术 品 投 资 理 财 产 品 的 法 律 风 险 /1 竞 业 限 制 协 议 在 未 约 定 或 未 履 行 经 济 补 偿 时 的 效 力 认 定 /14 我 国 场 外 交 易 市 场 的 构 建 与 发 展 路 径 ( 下 )/18 本 所 动 态 /28 1 企 业 与 投 融 资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B6C0C1A2B6ADCAC2D0ECCCFABEFDCFC8C9FABCB0CCE1C3FBC8CBC9F9C3F72E646F63>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B6C0C1A2B6ADCAC2D0ECCCFABEFDCFC8C9FABCB0CCE1C3FBC8CBC9F9C3F72E646F63> 证 券 代 码 :000420 证 券 简 称 : 吉 林 化 纤 公 告 编 号 :2010-20 吉 林 化 纤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第 六 届 董 事 会 独 立 董 事 提 名 人 声 明 提 名 人 吉 林 化 纤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会 现 提 名 徐 铁 君 先 生 为 本 公 司 第 六 届 董 事 会 独 立 董 事 候 选 人, 并 发 表 公 开 声 明, 被

More information

I

I 机 电 一 级 注 册 建 造 师 继 续 教 育 培 训 广 东 培 训 点 网 上 报 名 操 作 使 用 手 册 (2013 年 1 月, 第 一 版 ) 第 一 章 个 人 注 册 与 个 人 信 息 管 理 1. 个 人 注 册 ( 请 每 人 只 申 请 一 个 注 册 号, 如 果 单 位 批 量 报 班 单 位 帮 申 请 注 册, 不 需 个 人 再 注 册 ) 首 次 报 班,

More information

内部资料,请勿外传

内部资料,请勿外传 2016 年 山 东 省 工 商 业 联 合 会 部 门 预 算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部 门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能 二 部 门 预 算 单 位 构 成 第 二 部 分 2016 年 部 门 预 算 表 一 2016 年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 功 能 分 类 科 目 ) 二 2016 年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 经 济 分 类 科 目 ) 三 2016 年 收 入 预 算 表 四

More information

¹ º ¹ º 农 业 流 动 人 口 是 指 户 口 性 质 为 农 业 户 口 在 流 入 地 城 市 工 作 生 活 居 住 一 个 月 及 以 上 的 流 动 人 口 非 农 流 动 人 口 是 指 户 口 性 质 为 非 农 户 口 在 流 入 地 城 市 工 作 生 活 居 住 一 个

¹ º ¹ º 农 业 流 动 人 口 是 指 户 口 性 质 为 农 业 户 口 在 流 入 地 城 市 工 作 生 活 居 住 一 个 月 及 以 上 的 流 动 人 口 非 农 流 动 人 口 是 指 户 口 性 质 为 非 农 户 口 在 流 入 地 城 市 工 作 生 活 居 住 一 个 ¹ 改 革 开 放 年 来 人 口 流 动 规 模 持 续 增 加 对 我 国 社 会 经 济 的 持 续 发 展 起 到 了 重 要 作 用 为 全 面 了 解 我 国 流 动 人 口 生 存 状 况 准 确 把 握 流 动 人 口 发 展 规 律 和 趋 势 不 断 加 强 流 动 人 口 服 务 管 理 引 导 人 口 有 序 流 动 合 理 分 布 国 家 人 口 计 生 委 于 年 月 启

More information

浙 江 天 册 律 师 事 务 所 关 于 杭 州 电 缆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2015 年 年 度 股 东 大 会 的 法 律 意 见 书 发 文 号 :TCYJS2016H0228 致 : 杭 州 电 缆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法 ( 下 称 证

浙 江 天 册 律 师 事 务 所 关 于 杭 州 电 缆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2015 年 年 度 股 东 大 会 的 法 律 意 见 书 发 文 号 :TCYJS2016H0228 致 : 杭 州 电 缆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法 ( 下 称 证 关 于 杭 州 电 缆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2015 年 年 度 股 东 大 会 的 法 律 意 见 书 浙 江 天 册 律 师 事 务 所 浙 江 省 杭 州 市 杭 大 路 1 号 黄 龙 世 纪 广 场 A 座 11 楼 电 话 :+86 571 87901111 传 真 :+86 571 87901501 浙 江 天 册 律 师 事 务 所 关 于 杭 州 电 缆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More information

越秀区□□□(部门)2013年部门预算

越秀区□□□(部门)2013年部门预算 越 秀 区 政 协 2016 年 部 门 预 算 一 部 门 概 况 ( 一 ) 主 要 职 能 1 负 责 政 协 越 秀 区 委 员 会 全 体 会 议 常 委 会 议 主 席 会 议 的 会 务 工 作 ; 2 组 织 实 施 政 协 越 秀 区 委 员 会 全 体 会 议 常 委 会 议 主 席 会 议 的 决 定 决 议 ; 3 负 责 委 员 视 察 参 观 调 查 座 谈 研 讨 等

More information

课程类 别

课程类 别 美 声 演 唱 方 向 培 养 方 案 一 培 养 目 标 本 方 向 要 求 学 生 德 智 体 美 全 面 发 展, 培 养 能 在 文 艺 团 体 从 事 声 乐 演 唱 及 能 在 艺 术 院 校 从 事 本 方 向 教 学 的 高 级 门 人 才 二 培 养 规 格 本 方 向 学 生 应 系 统 掌 握 声 乐 演 唱 方 面 的 理 论 和 技 能, 具 备 较 高 的 声 乐 演 唱

More information

合 并 计 算 配 售 对 象 持 有 多 个 证 券 账 户 的, 多 个 证 券 账 户 市 值 合 并 计 算 确 认 多 个 证 券 账 户 为 同 一 配 售 对 象 持 有 的 原 则 为 证 券 账 户 注 册 资 料 中 的 账 户 持 有 人 名 称 有 效 身 份 证 明 文 件

合 并 计 算 配 售 对 象 持 有 多 个 证 券 账 户 的, 多 个 证 券 账 户 市 值 合 并 计 算 确 认 多 个 证 券 账 户 为 同 一 配 售 对 象 持 有 的 原 则 为 证 券 账 户 注 册 资 料 中 的 账 户 持 有 人 名 称 有 效 身 份 证 明 文 件 深 圳 市 场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网 下 发 行 实 施 细 则 ( 征 求 意 见 稿 )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规 范 深 圳 市 场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网 下 发 行 行 为, 根 据 证 券 发 行 与 承 销 管 理 办 法 及 相 关 规 定, 制 定 本 细 则 第 二 条 本 细 则 所 称 网 下 发 行 是 指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股

More information

山东省农业厅发文红头

山东省农业厅发文红头 山 东 省 农 业 厅 文 件 鲁 农 财 字 2016 52 号 山 东 省 农 业 厅 关 于 印 发 山 东 省 农 业 厅 农 业 财 政 专 项 管 理 办 法 的 通 知 各 市 农 业 局 ( 农 委 ), 厅 属 有 关 处 室 单 位 : 山 东 省 农 业 厅 农 业 财 政 专 项 管 理 办 法 已 经 2016 年 第 4 次 厅 长 办 公 会 审 议 通 过, 现 印

More information

第十六章〓附〓录

第十六章〓附〓录 广 东 省 职 业 介 绍 管 理 条 例 ( 修 正 ) ( 根 据 广 东 省 第 十 届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六 次 会 议 于 2003 年 9 月 26 日 通 过, 广 东 省 第 十 届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公 告 第 19 号 发 布 的 广 东 省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关 于 修 改 广 东 省 职 业 介

More information

光明乳业股份有限公司

光明乳业股份有限公司 光 明 乳 业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非 公 开 发 行 A 股 股 票 募 集 资 金 存 放 与 实 际 使 用 情 况 的 专 项 报 告 及 审 核 报 告 截 至 2012 年 12 月 31 日 止 审 核 报 告 光 明 乳 业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全 体 股 东 : 德 师 报 ( 核 ) 字 (13) 第 E0019 号 我 们 审 核 了 后 附 的 光 明 乳 业 股 份

More information

1620155 519032 市 监 狱 管 理 局 南 汇 监 狱 124.9 2 1620155 533578 市 监 狱 管 理 局 南 汇 监 狱 120.1 3 1620155 512844 市 监 狱 管 理 局 南 汇 监 狱 117.7 4 1620155 547926 市 监 狱

1620155 519032 市 监 狱 管 理 局 南 汇 监 狱 124.9 2 1620155 533578 市 监 狱 管 理 局 南 汇 监 狱 120.1 3 1620155 512844 市 监 狱 管 理 局 南 汇 监 狱 117.7 4 1620155 547926 市 监 狱 上 海 市 2016 年 公 务 员 录 用 考 试 第 二 轮 首 批 面 试 名 单 - 笔 试 排 名 (B 类 ) 职 位 序 号 注 册 编 号 招 录 机 关 用 人 单 位 笔 试 成 绩 笔 试 排 名 1620138 551720 市 发 展 改 革 委 上 海 市 价 格 监 督 检 查 与 反 垄 断 局 141.8 1 1620138 514966 市 发 展 改 革 委 上

More information

认 为 被 告 省 社 保 局 核 发 依 据 的 文 件 错 误 导 致 少 发 放 77,148.00 元 原 告 于 2014 年 8 月 8 日 向 吉 林 省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厅 ( 以 下 简 称 省 人 社 厅 ) 申 请 行 政 复 议, 该 机 关 于 9 月

认 为 被 告 省 社 保 局 核 发 依 据 的 文 件 错 误 导 致 少 发 放 77,148.00 元 原 告 于 2014 年 8 月 8 日 向 吉 林 省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厅 ( 以 下 简 称 省 人 社 厅 ) 申 请 行 政 复 议, 该 机 关 于 9 月 号 长 春 市 朝 阳 区 人 民 法 院 行 政 判 决 书 原 告 王 贵 江, 男, 现 住 吉 林 省 乾 安 县 委 托 代 理 人 杨 艳, 吉 林 志 强 律 师 事 务 所 律 师 (2014) 朝 行 初 字 第 50 号 被 告 吉 林 省 社 会 保 险 事 业 管 理 局, 住 所 地 : 吉 林 省 长 春 市 西 民 主 大 街 959 法 定 代 表 人 蒋 延 辉,

More information

2015-2016 学 年 第 二 学 期 集 中 考 试 安 排 (18 周 ) 考 试 日 期 :6 月 27 日 星 期 一 8:10-9:50 第 二 公 共 教 学 楼 A 区 A303 10811046 高 等 数 学 ( 理 二 2) 复 材 1501-2 材 料 科 学 与 工 程

2015-2016 学 年 第 二 学 期 集 中 考 试 安 排 (18 周 ) 考 试 日 期 :6 月 27 日 星 期 一 8:10-9:50 第 二 公 共 教 学 楼 A 区 A303 10811046 高 等 数 学 ( 理 二 2) 复 材 1501-2 材 料 科 学 与 工 程 考 试 时 间 2015-2016 学 年 第 二 学 期 集 中 考 试 安 排 (18 周 ) 考 试 日 期 :6 月 27 日 星 期 一 考 场 所 在 教 学 楼 ( 教 学 区 ) 考 试 教 室 课 程 号 课 程 名 考 生 所 在 专 业 ( 班 级 ) 考 生 所 属 学 院 8:10-9:50 第 二 公 共 教 学 楼 A 区 A101 10811026 高 等 数 学 (

More information

<4D F736F F D20D6D0B9FABDE1CBE3C9CFBAA3B7D6B9ABCBBECCD8CAE2B7A8C8CBBBFAB9B9D6A4C8AFD5CBBBA7BFAABBA7D2B5CEF1D6B8C4CF2E646F63>

<4D F736F F D20D6D0B9FABDE1CBE3C9CFBAA3B7D6B9ABCBBECCD8CAE2B7A8C8CBBBFAB9B9D6A4C8AFD5CBBBA7BFAABBA7D2B5CEF1D6B8C4CF2E646F63> 中 国 结 算 上 海 分 公 司 特 殊 法 人 机 构 证 券 账 户 开 户 业 务 指 南 本 业 务 指 南 适 用 于 由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上 海 分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本 公 司 ) 负 责 受 理 的 特 殊 法 人 机 构 证 券 账 户 和 专 用 证 券 账 户 的 开 户 业 务 一 受 理 范 围 本 公 司 直 接 受 理

More information

姓名

姓名 一 级 建 造 师 初 始 注 册 申 请 表 (1-1) : 姓 名 性 别 出 生 年 月 民 族 身 份 证 明 身 份 证 军 官 证 警 官 证 护 照 证 号 毕 业 院 校 所 学 专 业 近 期 一 寸 免 冠 彩 照 毕 业 ( 肄 结 ) 时 间 学 历 学 位 手 机 号 码 联 系 电 话 电 子 邮 箱 聘 用 企 业 情 况 企 业 名 称 工 商 注 册 地 通 讯 地

More information

西 南 民 族 学 院 学 报 哲 学 社 会 科 学 版 第 卷 资 料 来 源 中 国 统 计 年 鉴 年 年 新 中 国 五 十 年 统 计 资 料 汇 编 中 国 人 口 统 计 年 鉴 年 数 据 资 料 来 源 中 国 统 计 年 鉴 中 国 统 计 出 版 社 年 版 资 料 来 源

西 南 民 族 学 院 学 报 哲 学 社 会 科 学 版 第 卷 资 料 来 源 中 国 统 计 年 鉴 年 年 新 中 国 五 十 年 统 计 资 料 汇 编 中 国 人 口 统 计 年 鉴 年 数 据 资 料 来 源 中 国 统 计 年 鉴 中 国 统 计 出 版 社 年 版 资 料 来 源 郑 长 德 教 育 的 发 展 人 力 资 源 的 开 发 是 决 定 西 部 民 族 地 区 未 来 发 展 的 关 键 因 素 之 一 是 实 施 西 部 大 开 发 战 略 提 高 其 经 济 竞 争 力 和 综 合 实 力 的 重 要 保 障 本 文 从 西 部 民 族 地 区 教 育 发 展 的 现 状 入 手 指 出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成 立 多 年 来 西 部 民 族 地 区

More information

第 一 部 分 :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能 山 东 省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厅 是 省 政 府 组 成 部 门, 主 要 职 责 是 : 拟 订 全 省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发 展 规 划 并 组 织 实 施 ; 负 责 全 省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的 行 业 管 理 ;

第 一 部 分 :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能 山 东 省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厅 是 省 政 府 组 成 部 门, 主 要 职 责 是 : 拟 订 全 省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发 展 规 划 并 组 织 实 施 ; 负 责 全 省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的 行 业 管 理 ; 2014 年 山 东 省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厅 部 门 预 算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能 二 部 门 预 算 单 位 构 成 第 二 部 分 2014 年 部 门 预 算 表 一 2014 年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二 2014 年 收 入 预 算 表 三 2014 年 支 出 预 算 表 四 2014 年 财 政 拨 款 支 出 预 算 表 五 2014 年

More information

2 根 据 广 东 省 交 通 建 设 工 程 施 工 现 场 开 工 前 考 核 评 表 或 根 据 广 东 省 交 通 建 设 工 程 施 工 现 场 实 施 过 程 考 核 评 表 的 和 内 容 进 行 核 查 ; 3 现 场 抽 查 具 有 代 表 性 的 各 岗 位 人 员 ( 从 事

2 根 据 广 东 省 交 通 建 设 工 程 施 工 现 场 开 工 前 考 核 评 表 或 根 据 广 东 省 交 通 建 设 工 程 施 工 现 场 实 施 过 程 考 核 评 表 的 和 内 容 进 行 核 查 ; 3 现 场 抽 查 具 有 代 表 性 的 各 岗 位 人 员 ( 从 事 1.6 广 东 省 交 通 建 设 工 程 施 工 现 场 考 核 实 施 细 则 ( 试 行 ) 第 一 条 为 加 强 我 省 交 通 建 设 工 程 市 场 动 态 管, 健 全 行 业 的 督 管 体 系, 规 范 行 为, 提 高 工 作 质 量, 根 据 交 通 部 公 路 工 程 施 工 现 场 考 核 办 法 水 运 工 程 施 工 现 场 检 查 评 价 办 法 ( 试 行 ) 及

More information

关于印发《贵州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关于印发《贵州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中 共 贵 州 省 委 组 织 部 贵 州 省 人 事 厅 贵 州 省 编 委 办 黔 人 发 2007 9 号 关 于 印 发 贵 州 省 事 业 单 位 岗 位 设 置 管 理 实 施 意 见 的 通 知 各 市 ( 州 地 ) 党 委 组 织 部 编 委 办, 政 府 ( 行 署 ) 人 事 局, 省 委 各 部 委 省 级 国 家 机 关 各 部 门 各 省 级 人 民 团 体 各 省 属

More information

蚌埠学院2016年部门预算

蚌埠学院2016年部门预算 蚌 埠 学 院 2016 年 部 门 预 算 第 一 部 分 部 门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责 根 据 关 于 蚌 埠 学 院 机 构 编 制 有 关 问 题 的 批 复 ( 皖 编 办 2007 181 号 ) 文 件 规 定, 蚌 埠 学 院 主 要 职 责 是 : 贯 彻 执 行 党 的 教 育 方 针 和 国 家 有 关 教 育 的 法 律 法 规 及 政 策, 培 养 合 格 的 高 等

More information

湖南金健米业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金健米业股份有限公司 2003 HUMAN JINJIAN CEREALS INDUSTRY CO. LTD 2003 2 2 3 4 6 8 9 11 24 25 27 60 1 2003 2003 2003 HUNAN JINJIAN CEREALS INDUSTRY CO.,LTD. 0736 7308643 0736 7308666 dongmi@600127.cn 415001 http://www.600127.cn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32303136C4EAB6C8B3A4B4BACAD0B2C6D5FEBED6B2BFC3C5D4A4CBE32E646F63>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32303136C4EAB6C8B3A4B4BACAD0B2C6D5FEBED6B2BFC3C5D4A4CBE32E646F63> 2016 年 度 第 一 部 分 长 春 市 财 政 局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责 ( 一 ) 贯 彻 执 行 国 家 和 省 财 税 方 针 政 策 ; 根 据 全 市 国 民 经 济 和 社 会 发 展 规 划, 研 究 拟 订 财 政 中 长 期 发 展 规 划 改 革 方 案 及 其 有 关 政 策 并 组 织 实 施 ; 调 整 完 善 市 对 区 财 政 体 制 ; 分 析 预 测 经

More information

·岗位设置管理流程

·岗位设置管理流程 实 施 岗 位 设 置 岗 位 设 置 编 码 受 控 状 态 执 行 心 门 行 政 人 力 资 控 制 门 总 经 办 源 各 职 能 门 行 政 人 力 资 源 总 经 办 总 经 理 根 据 公 司 发 展 战 略 进 行 职 能 分 解 和 机 构 设 置 工 作 分 析 根 据 人 力 资 源 规 划 确 定 编 制 意 见 职 责 划 分 与 岗 位 设 置 制 作 职 务 说 明 书

More information

行政处罚流程图

行政处罚流程图 一 银 川 市 司 法 局 行 政 处 罚 流 程 图 ( 简 易 程 序 ) 适 用 条 件 : 违 法 事 实 确 凿 并 有 法 定 依 据, 对 公 民 处 以 50 元 以 下 对 法 人 或 者 其 他 组 织 处 以 1000 元 以 下 罚 款 或 者 警 告 的 行 政 处 罚 两 名 及 以 上 执 法 人 员 执 法, 出 示 执 法 证 件 调 查 取 证 : 查 明 并 确

More information

十 九 被 提 名 人 不 是 已 经 离 职 和 退 ( 离 ) 休 后 三 年 内, 且 拟 任 独 立 董 事 职 务 未 按 规 定 获 得 本 人 原 所 在 单 位 党 组 ( 党 委 ) 及 中 央 纪 委 中 央 组 织 部 同 意 的 中 央 管 理 干 部 二 十 被 提 名 人

十 九 被 提 名 人 不 是 已 经 离 职 和 退 ( 离 ) 休 后 三 年 内, 且 拟 任 独 立 董 事 职 务 未 按 规 定 获 得 本 人 原 所 在 单 位 党 组 ( 党 委 ) 及 中 央 纪 委 中 央 组 织 部 同 意 的 中 央 管 理 干 部 二 十 被 提 名 人 证 券 代 码 : 000563 证 券 简 称 : 陕 国 投 A 陕 西 省 国 际 信 托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独 立 董 事 提 名 人 声 明 提 名 人 陕 西 省 国 际 信 托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会 现 就 提 名 王 晓 芳 为 陕 西 省 国 际 信 托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第 8 届 董 事 会 独 立 董 事 候 选 人 发 表 公 开 声 明 被 提

More inform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