织 实 施 各 部 要 严 格 依 照 此 次 公 布 的 取 消 调 整 和 保 留 的 行 政 审 批 项 目 前 置 条 件 目 录, 逐 项 逐 条 对 应 清 理 办 事 指 南 中 的 应 交 材 料 ( 前 置 条 件 ) 审 批 条 件 等, 并 于 2016 年 7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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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盐 亭 县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室 文 件 盐 府 办 发 号 经 开 区 管 委 会, 各 乡 镇 人 民 政 府, 县 级 各 部 : 根 据 绵 阳 市 深 化 行 政 审 批 制 度 改 革 领 导 小 组 办 公 室 关 于 转 发 < 四 川 省 人 民 政 府 政 务 服 务 管 理 办 公 室 关 于 印 发 市 县 部 取 消 调 整 和 保 留 的 行 政 审 批 项 目 前 置 条 件 目 录 的 通 知 > 的 通 知 ( 绵 审 改 办 号 ) 精 神, 经 对 应 清 理, 现 将 我 县 取 消 调 整 和 保 留 的 行 政 审 批 项 目 前 置 条 件 目 录 印 发 你 们, 请 认 真 组 1

2 织 实 施 各 部 要 严 格 依 照 此 次 公 布 的 取 消 调 整 和 保 留 的 行 政 审 批 项 目 前 置 条 件 目 录, 逐 项 逐 条 对 应 清 理 办 事 指 南 中 的 应 交 材 料 ( 前 置 条 件 ) 审 批 条 件 等, 并 于 2016 年 7 月 15 日 上 午 12:00 前 将 核 对 情 况 报 送 县 政 务 服 务 中 心 备 案 各 部 要 及 时 在 本 单 位 户 网 站 公 布 本 单 位 取 消 调 整 和 保 留 的 行 政 审 批 前 置 条 件 及 修 订 后 的 办 事 指 南, 方 便 群 众 办 事 创 业 本 通 知 涉 及 的 相 关 目 录 由 县 政 务 中 心 负 责 公 布 附 件 : 取 消 调 整 和 保 留 的 行 政 审 批 项 目 前 置 条 件 目 录 盐 亭 县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室 2016 年 6 月 28 日 2

3 一 取 消 的 县 级 行 政 审 批 项 目 前 置 条 件 目 录 (231 项 ) 序 号 部 前 置 条 件 前 置 条 件 所 属 行 政 审 批 项 目 前 置 条 件 名 称 实 施 依 据 实 施 机 构 大 项 子 项 备 注 1 交 通 建 设 造 价 管 理 机 构 的 造 价 审 核 意 见 公 路 建 设 设 计 审 批 2 农 民 工 工 资 保 证 金 材 料 公 路 建 设 施 工 许 可 3 申 请 从 事 四 级 大 型 物 件 运 输 经 营 的 应 提 供 道 路 运 输 管 理 机 构 综 合 评 审 报 告 四 川 省 道 路 货 物 运 输 管 理 办 法 (2007 年 四 川 省 人 民 政 府 令 212 号 ) 第 七 条 营 运 汽 车 综 合 性 能 检 测 机 构 道 路 货 物 运 输 经 营 许 可 4 交 通 运 输 部 一 级 汽 车 客 运 站 动 态 行 驶 记 录 仪 监 控 平 台 安 装 证 明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道 路 运 输 条 例 (2012 年 国 务 院 令 第 628 号 ) 第 三 十 六 条 ; 四 川 省 交 通 厅 关 于 在 汽 车 客 运 站 设 置 GPS 及 行 车 记 录 仪 监 控 系 统 进 一 步 加 强 应 班 客 运 车 辆 安 全 监 控 的 通 知 ( 川 已 备 案 的 行 驶 记 录 仪 安 装 机 构 道 路 运 输 经 营 许 可 道 路 运 输 站 场 经 营 许 可 交 函 (2006)557 号 ) 5 道 路 运 输 管 理 机 构 同 意 筹 建 决 定 书 及 筹 建 验 收 合 格 证 明 机 动 车 驾 驶 员 培 训 经 营 许 可 6 具 备 企 业 法 人 资 格 且 注 册 资 本 达 到 规 定 标 准 出 租 汽 车 经 营 资 格 证 3

4 7 当 地 航 务 ( 海 事 ) 处 负 责 人 签 字 并 加 盖 公 章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海 事 局 河 船 法 定 建 造 检 验 技 术 规 程 2011 第 1 章 船 舶 建 造 检 8 经 水 行 政 主 管 部 批 准 的 采 砂 许 可 证 复 印 件 ( 采 砂 船 需 提 供 ) 船 舶 检 验 许 可 验 9 当 地 地 方 航 务 ( 海 事 ) 处 负 责 人 签 字 并 加 盖 公 章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海 事 局 河 船 法 定 营 运 检 验 技 术 规 程 2011 第 1 章 船 舶 营 运 检 验 10 经 水 行 政 主 管 部 批 准 的 采 砂 许 可 证 复 印 件 ( 采 砂 船 需 提 供 ) 船 舶 检 验 许 可 船 舶 营 运 检 验 11 专 家 评 审 意 见 ( 必 要 时 ) 水 运 交 通 特 种 运 输 许 可 航 务 海 经 船 籍 港 航 务 海 事 管 理 机 构 核 实 签 事 管 理 章 的 本 人 身 份 证 符 合 发 证 规 定 的 学 12 机 构 船 员 适 任 资 格 认 定 历 证 明 及 船 员 服 务 簿 复 印 件 各 1 份 具 有 资 质 的 检 验 检 测 或 中 介 机 构 出 13 具 的 检 验 检 测 报 告 或 评 估 报 告 ( 原 船 舶 设 计 图 纸 审 批 件 ) 14 过 驳 水 域 通 航 环 境 安 全 评 估 报 告 过 驳 船 舶 油 污 损 害 保 险 证 明 及 其 复 15 危 险 货 物 水 上 过 驳 作 业 印 件 审 批 参 与 过 驳 人 员 的 培 训 证 明 及 其 复 印 16 件 安 全 生 为 从 业 人 员 缴 纳 工 伤 保 险 费 的 证 明 烟 花 爆 竹 经 营 ( 零 售 ) 17 产 监 督 材 料 许 可 管 理 部 符 合 本 市 烟 花 爆 竹 行 业 协 会 规 划 要 18 求 的 证 明 材 料 4

5 19 20 具 有 安 全 评 价 资 质 的 中 介 机 构 出 具 评 价 符 合 安 全 条 件 的 安 全 评 价 报 告 ( 并 附 专 家 组 出 具 的 审 查 符 合 安 全 条 件 的 意 见 ) 与 批 发 经 营 公 司 签 订 的 购 销 合 同 或 协 议 书 21 安 全 设 施 设 计 审 查 意 见 建 设 项 目 安 全 设 施 三 同 时 监 督 管 理 暂 行 办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部 22 施 工 监 理 检 测 及 工 程 质 量 监 督 等 相 关 单 位 的 资 质 证 明 文 件 法 (2010 年 国 家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总 局 令 第 36 号 ) 第 五 条 第 二 十 四 条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部 建 设 项 目 安 全 设 施 三 同 时 监 督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2010 年 国 家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总 局 令 第 安 全 生 建 设 项 目 安 全 验 收 评 价 报 告 及 其 存 36 号 ) 第 五 条 第 二 十 四 条 ; 非 煤 矿 矿 山 建 设 23 产 监 督 安 全 评 价 机 构 在 问 题 的 整 改 确 认 材 料 项 目 安 全 设 施 设 计 审 查 与 竣 工 验 收 办 法 (2004 管 理 部 年 国 家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局 国 家 煤 矿 安 全 监 察 局 令 第 18 号 ) 第 二 十 五 条 危 险 性 较 大 的 建 设 项 目 安 全 审 查 非 煤 矿 山 建 设 项 目 的 安 全 设 施 竣 工 验 收 非 煤 矿 山 建 设 项 目 的 安 全 设 施 竣 工 验 收 项 目 已 依 法 取 消 24 建 设 项 目 审 批 核 准 或 者 备 案 的 文 件 立 项 部 25 设 计 单 位 的 设 计 资 质 证 明 文 件 26 建 设 项 目 初 步 设 计 报 告 及 安 全 专 篇 27 建 设 项 目 安 全 预 评 价 报 告 及 相 关 文 件 资 料 建 设 项 目 安 全 设 施 " 三 同 时 " 监 督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 国 家 安 监 总 局 令 第 36 号 ) 第 十 三 条 设 计 单 位 评 价 单 位 危 险 性 较 大 的 建 设 项 目 安 全 审 查 非 危 险 化 学 品 建 设 项 目 安 全 审 查 安 全 设 施 设 计 审 查 28 安 全 预 评 价 报 告 书 及 相 关 评 审 资 料 四 川 省 建 设 项 目 安 全 设 施 监 督 管 理 办 法 ( 四 川 省 人 民 政 府 令 第 254 号 ) 第 十 条 第 十 二 条 评 价 单 位 安 监 部 5

6 29 建 设 ( 规 划 ) 主 管 部 颁 发 的 建 设 项 目 规 划 许 可 文 件 规 划 部 30 国 有 土 地 使 用 证 国 土 资 源 部 危 险 化 学 品 建 设 项 目 安 全 监 督 管 理 办 法 (2012 年 国 家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总 局 令 45 号 ) 安 全 生 第 十 一 条 第 十 三 条 第 十 七 条 第 十 九 条 第 产 监 督 二 十 八 条 第 三 十 条 31 管 理 部 建 设 项 目 安 全 条 件 论 证 报 告 安 全 评 价 机 构 设 计 施 工 监 理 单 位 对 试 生 产 ( 使 32 用 ) 方 案 以 及 是 否 具 备 试 生 产 ( 使 用 ) 设 计 施 工 监 理 单 位 条 件 的 意 见 专 家 对 试 生 产 ( 使 用 ) 方 案 的 审 查 意 安 全 专 家 见 建 设 项 目 施 工 监 理 单 位 资 质 证 书 危 险 化 学 品 建 设 项 目 安 全 监 督 管 理 办 法 ( 复 印 件 ) (2012 年 国 家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总 局 令 45 号 ) 第 十 一 条 第 十 三 条 第 十 七 条 第 十 九 条 第 35 建 设 项 目 质 量 监 督 手 续 ( 复 印 件 ) 二 十 八 条 第 三 十 条 36 建 设 项 目 安 全 设 施 设 计 审 查 意 见 书 四 川 省 危 险 化 学 品 建 设 项 目 安 全 监 督 管 理 实 ( 复 印 件 ) 施 细 则 ( 川 安 监 号 ) 第 二 十 五 条 施 工 监 理 单 位 建 设 工 程 质 量 监 督 部 安 监 部 危 险 性 较 大 的 建 设 项 目 安 全 审 查 危 险 性 较 大 的 建 设 项 目 安 全 审 查 危 险 性 较 大 的 建 设 项 目 安 全 审 查 危 险 性 较 大 的 建 设 项 目 安 全 审 查 危 险 化 学 品 建 设 项 目 安 全 许 可 ( 安 全 条 件 审 查 ) 危 险 化 学 品 建 设 项 目 安 全 许 可 ( 安 全 条 件 审 查 ) 危 险 化 学 品 建 设 项 目 安 全 许 可 ( 安 全 条 件 审 查 ) 危 险 化 学 品 建 设 项 目 安 全 审 查 试 生 产 ( 使 用 ) 方 案 备 案 危 险 化 学 品 建 设 项 目 安 全 审 查 试 生 产 ( 使 用 ) 方 案 备 案 6

7 37 建 设 项 目 安 全 设 施 设 计 审 查 意 见 书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部 38 施 工 单 位 的 施 工 资 质 证 明 文 件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部 39 建 设 项 目 安 全 设 施 竣 工 验 收 评 价 报 告 评 价 机 构 符 合 当 地 产 业 结 构 规 划 ; 基 本 建 设 项 40 目 经 过 批 准 ; 选 址 符 合 城 乡 规 划, 并 与 周 边 建 筑 设 施 保 持 必 要 的 安 全 距 规 划 建 设 部 离 厂 房 和 仓 库 的 设 计 结 构 和 材 料 以 及 烟 花 爆 竹 安 全 管 理 条 例 ( 国 务 院 令 第 455 号 ) 41 防 火 防 爆 防 雷 防 静 电 等 安 全 设 第 八 条 第 九 条 检 测 检 验 机 构 设 计 单 位 备 设 施 符 合 国 家 有 关 标 准 和 规 范 ; 安 全 生 施 工 单 位 等 生 产 设 备 工 艺 符 合 安 全 标 准 ; 产 品 产 监 督 管 理 部 品 种 规 格 质 量 符 合 国 家 标 准 42 依 法 进 行 了 安 全 评 价 评 价 单 位 危 险 化 学 品 建 设 项 目 安 全 许 可 ( 安 全 设 施 竣 工 验 收 ) 新 建 烟 花 爆 竹 建 设 项 目 初 步 验 收 职 业 病 防 护 设 施 施 工 过 程 法 律 责 任 承 诺 书 职 业 病 防 护 设 施 工 程 监 理 过 程 法 律 责 任 承 诺 书 国 家 安 监 总 局 根 据 建 设 项 目 职 业 卫 生 三 同 时 监 督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 国 家 安 监 总 局 令 第 51 号 ) 出 台 的 施 行 说 明 施 工 单 位 监 理 单 位 建 设 项 目 职 业 病 危 害 预 防 性 卫 生 审 查 职 业 病 防 护 设 施 竣 工 验 收 ( 备 案 ) 45 储 存 设 施 新 建 改 建 扩 建 的, 需 要 提 交 危 险 化 学 品 建 设 项 目 安 全 设 施 竣 工 验 收 评 价 报 告 ( 复 印 件 ) 危 险 化 学 品 经 营 许 可 证 管 理 办 法 (2012 年 国 家 安 监 总 局 令 第 55 号 ) 第 九 条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部 危 险 化 学 品 经 营 许 可 证 核 发 46 盐 业 主 管 机 构 卫 生 许 可 证 四 川 省 盐 业 管 理 条 例 (2014 年 四 川 省 十 二 届 人 大 常 委 会 第 十 二 次 会 议 修 正 ) 第 十 七 条 县 级 盐 业 主 管 机 构 食 盐 零 售 许 可 7

8 47 经 济 和 信 息 化 部 施 工 作 业 相 关 部 或 城 建 部 的 批 准 文 件 ( 复 印 件 ) 电 力 设 施 保 护 条 例 (2011 年 国 务 院 令 第 588 号 修 正 ) 第 十 七 条 电 力 设 施 保 护 区 内 施 工 作 业 许 可 48 学 校 财 务 审 计 报 告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民 办 教 育 促 进 法 (2002 年 主 席 令 第 80 号 ) 第 三 十 八 条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民 办 普 通 初 49 教 育 行 属 地 政 府 初 审 意 见 50 政 主 管 环 境 监 测 报 告 51 部 卫 生 评 价 报 告 52 食 品 经 营 许 可 证 民 办 教 育 机 构 设 置 审 批 级 中 学 初 等 职 业 学 校 小 学 幼 儿 园 设 置 审 批 个 人 申 办 的, 出 具 举 办 者 本 人 身 份 证 53 及 与 身 份 证 相 符 合 的 户 口 所 在 地 街 道 办 事 处 乡 以 上 政 府 和 派 出 所 的 证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民 办 教 育 促 进 法 第 九 条 户 口 所 在 地 街 道 办 事 处 乡 以 上 政 府 和 派 出 所 明 材 料 54 资 产 来 源 资 金 数 额 不 少 于 30 万, 人 力 资 并 出 具 有 效 证 明 文 件 及 载 明 产 权 55 源 社 会 学 校 建 立 与 发 展 的 可 行 性 报 告 保 障 部 本 人 身 份 证 及 身 份 证 住 址 所 在 地 街 56 道 办 事 处, 乡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或 派 出 所 出 具 的 具 有 政 治 权 利 和 完 全 民 事 行 为 能 力 的 证 明 材 料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民 办 教 育 促 进 法 (2002 年 主 席 令 第 八 十 号 ) 第 十 二 条 ( 三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民 办 教 育 促 进 法 第 九 条 会 计 事 务 所 户 口 所 在 地 街 道 办 事 处 乡 以 上 政 府 和 派 出 所 的 证 明 材 料 民 办 职 业 培 训 学 校 审 批 57 与 学 生 签 定 的 入 学 协 议 书 2 份 培 训 机 构 与 聘 用 教 师 所 签 订 的 意 向 性 协 议 2 份 民 政 部 出 具 的 核 名 通 知 书 四 川 省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民 办 教 育 促 进 法 实 施 办 法 第 八 条 民 政 部 民 办 职 业 培 训 学 校 审 批 8

9 60 有 注 册 资 金 要 求 的 需 具 有 法 定 资 格 的 验 资 机 构 出 具 的 验 资 报 告 人 才 市 场 管 理 规 定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61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部 本 人 身 份 证 及 身 份 证 住 址 所 在 地 街 道 办 事 处, 乡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或 派 出 所 出 具 的 具 有 政 治 权 力 和 完 全 民 事 行 为 能 力 的 证 明 材 料 就 业 服 务 与 就 业 管 理 规 定 身 份 证 住 址 所 在 地 街 道 办 事 处 乡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或 派 出 所 人 力 资 源 服 务 机 构 许 可 62 身 份 证 住 址 所 在 地 街 道 办 事 处, 乡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或 派 出 所 出 具 的 具 有 政 治 权 利 和 完 全 民 事 行 为 能 力 的 证 明 材 料 身 份 证 住 址 所 在 地 街 道 办 事 处 乡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或 派 出 所 经 营 劳 务 派 遣 业 务 许 可 63 民 政 部 资 金 来 源 证 明 文 件 验 资 证 明 和 资 产 评 估 报 告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或 审 计 师 事 务 所 或 资 产 评 估 机 构 养 老 机 构 设 立 许 可 64 装 修 装 饰 材 料 防 火 性 能 符 合 消 防 技 术 标 准 的 证 明 文 件 出 厂 合 格 证 公 众 聚 集 场 所 投 入 使 用 营 业 前 消 防 安 全 检 查 65 公 安 部 具 有 防 火 性 能 要 求 的 建 筑 构 件 建 筑 材 料 装 修 材 料 符 合 国 家 标 准 或 者 行 业 标 准 的 证 明 文 件 出 厂 合 格 证 建 设 工 程 消 防 设 计 审 核 与 消 防 验 收 建 设 工 程 消 防 验 收 66 危 险 化 学 品 运 输 单 位 按 规 定 投 保 承 运 人 责 任 险 和 第 三 者 强 制 责 任 险 购 买 载 运 危 险 物 品 审 批 剧 毒 化 学 品 购 买 和 运 输 许 可 67 相 关 资 质 证 明 材 料 大 型 焰 火 燃 放 作 业 单 位 资 质 条 件 及 管 理 5.2 特 别 规 定 具 有 资 质 的 中 介 评 估 机 构 焰 火 晚 会 烟 花 爆 竹 燃 放 许 可 大 型 焰 火 燃 放 作 业 单 位 资 质 许 可 68 公 安 部 消 防 产 品 质 量 及 装 修 装 饰 材 料 防 火 性 能 合 格 的 证 明 文 件 消 防 监 督 检 查 规 定 (2012 年 公 安 部 令 第 120 号 修 改 ) 第 八 条 ; 消 防 法 第 七 十 三 条 质 量 技 术 监 督 行 政 主 管 部 金 融 机 构 营 业 场 所 金 库 安 全 防 范 设 施 建 设 方 案 审 批 及 工 程 验 收 9

10 互 联 网 上 网 服 务 营 业 场 所 管 理 条 例 (2002 互 联 网 上 网 服 务 营 业 场 69 文 化 ( 文 资 金 信 用 证 明 开 户 银 行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年 国 务 院 令 第 363 号 ) 第 十 条 所 审 批 物 ) 行 政 在 县 级 文 物 保 护 单 位 建 主 管 部 考 古 发 掘 单 位 出 具 的 地 下 文 物 考 古 70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文 物 保 护 法 第 十 八 条 第 二 款 考 古 发 掘 单 位 设 控 制 地 带 内 进 行 建 设 发 掘 报 告 或 发 掘 简 报 工 程 审 核 初 级 以 上 出 版 物 发 行 员 职 业 资 格 证 出 版 物 市 场 管 理 规 定 (2011 年 新 闻 出 版 总 署 县 级 以 上 新 闻 出 版 广 电 行 71 出 版 物 零 售 许 可 书 商 务 部 令 第 52 号 ) 第 十 条 第 十 一 条 政 部 72 注 册 资 本 信 用 证 明 印 刷 业 经 营 者 资 格 条 件 暂 行 规 定 第 八 条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或 银 行 印 刷 企 业 审 批 ( 复 打 印 ) 筹 建 建 设 工 程 项 目 涉 及 文 物 保 护 审 核 73 新 闻 出 卫 生 许 可 证 复 印 件 版 广 电 四 川 省 公 共 场 所 卫 生 管 理 办 法 (2011 年 四 川 省 人 民 政 府 令 第 251 号 ) 第 二 条 卫 生 计 生 部 电 影 放 映 单 位 设 立 变 更 业 务 范 围 或 者 兼 并 合 并 分 立 审 批 部 具 有 保 障 安 全 传 送 广 播 电 视 节 目 信 号 所 要 求 的 资 金 相 应 场 地 必 要 数 量 的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证 明 文 件 社 区 所 在 街 道 办 事 处 同 意 的 有 关 证 明 开 户 银 行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社 区 所 在 街 道 办 事 处 建 立 城 市 社 区 有 线 电 视 系 统 审 批 卫 生 计 生 部 从 业 人 员 名 单 及 预 防 性 健 康 体 检 合 格 证 和 卫 生 知 识 培 训 合 格 证 明 凡 新 改 扩 建 项 目 须 提 供 预 防 性 卫 生 监 督 审 查 意 见 书 和 建 设 项 目 预 防 公 共 场 所 卫 生 许 可 供 水 单 位 卫 生 许 可 性 卫 生 监 督 竣 工 验 收 批 准 书 78 所 使 用 的 清 洗 消 毒 药 物 等 卫 生 安 全 产 品 的 卫 生 许 可 批 文 复 印 件 生 活 饮 用 水 卫 生 监 督 管 理 办 法 (1997 年 建 设 部 卫 生 部 令 第 53 号 ) 第 十 四 条 10

11 79 卫 生 计 生 部 所 使 用 的 净 水 剂 供 制 水 管 板 材 ( 含 供 水 管 ) 防 护 涂 料 及 水 处 理 设 备 等 涉 及 饮 用 水 卫 生 安 全 产 品 的 卫 生 许 可 批 文 复 印 件 持 省 外 医 师 资 格 证 书 申 请 的 须 提 交 80 由 发 证 机 关 出 具 在 该 省 未 注 册 的 证 医 师 执 业 注 册 明 母 婴 保 健 技 术 服 务 执 业 81 可 行 性 报 告 许 可 ( 施 行 结 扎 手 术 终 止 妊 娠 手 术 ) 82 银 行 或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出 具 的 资 金 证 明 林 木 种 子 生 产 经 营 许 可 83 林 业 行 乡 ( 镇 ) 人 民 政 府 向 市 ( 县 ) 森 林 防 火 指 挥 部 出 具 正 式 请 示 ( 红 头 文 件 ) 森 林 防 火 区 野 外 生 产 用 火 许 可 政 主 管 84 部 经 所 在 地 县 级 林 业 主 管 部 审 核 的 申 请 文 件 国 家 保 护 的 天 然 原 生 珍 贵 树 木 的 采 林 木 采 伐 许 可 证 85 伐, 危 及 安 全 的 名 木 古 树 的 采 伐, 还 需 提 供 县 级 以 上 林 业 主 管 部 出 具 的 鉴 定 意 见 和 影 像 资 料 11

12 86 现 场 核 实 和 鉴 定 意 见 林 木 采 伐 许 可 证 87 有 权 单 位 的 现 场 查 验 报 告 建 设 项 目 使 用 林 地 审 核 审 批 管 理 办 法 (2015 年 国 家 林 业 局 令 第 35 号 ) 第 七 条 县 级 以 上 林 业 行 政 主 管 部 占 用 征 收 征 用 林 地 审 核 88 安 评 批 复 文 件 89 有 权 单 位 的 现 场 查 验 报 告 90 县 级 林 业 行 政 主 管 部 初 审 同 意 意 见 书 91 县 级 林 业 行 政 主 管 部 初 审 同 意 意 见 书 林 业 行 申 请 领 取 林 木 良 种 的 林 木 种 子 经 营 政 主 管 许 可 证 的, 应 提 供 国 家 林 业 局 林 木 品 92 部 种 审 定 委 员 会 或 省 级 林 木 品 种 审 定 委 员 会 颁 发 的 林 木 良 种 证 书 原 件 和 复 印 件 建 设 项 目 使 用 林 地 审 核 审 批 管 理 办 法 (2015 年 国 家 林 业 局 令 第 35 号 ) 第 七 条 四 川 省 林 木 种 子 管 理 条 例 (2009 年 省 第 十 一 届 人 大 常 委 会 第 八 次 会 议 通 过 ) 第 二 十 条 四 川 省 林 木 种 子 管 理 条 例 (2009 年 省 第 十 一 届 人 大 常 委 会 第 八 次 会 议 通 过 ) 第 二 十 二 条 县 级 以 上 林 业 行 政 主 管 部 临 时 占 用 林 地 审 批 林 业 行 政 主 管 部 种 子 生 产 许 可 林 业 行 政 主 管 部 国 家 林 业 局 林 木 品 种 审 定 委 员 会 或 省 级 林 木 品 种 审 定 委 员 会 种 子 经 营 许 可 申 请 领 取 林 木 种 子 进 出 口 业 务 的 林 木 种 子 经 营 许 可 证 的, 应 提 供 具 有 林 木 种 子 进 出 口 贸 易 许 可 证 明 林 木 种 子 生 产 经 营 许 可 证 管 理 办 法 (2015 年 国 家 林 业 局 令 第 37 号 修 改 ) 第 六 第 七 第 九 第 十 条 93 商 务 主 管 部 94 新 建 扩 建 年 消 耗 林 木 资 源 5 万 立 方 米 以 上 的 加 工 企 业 应 提 供 有 森 林 资 源 调 查 资 质 的 单 位 完 成 的 可 行 性 报 告 四 川 省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厅 转 发 省 林 业 厅 < 关 于 加 强 木 材 经 营 加 工 监 督 管 理 的 意 见 > 的 通 知 ( 川 办 函 号 ) 有 森 林 资 源 调 查 资 质 的 单 位 木 竹 材 经 营 加 工 许 可 95 生 产 能 力 工 艺 设 备 产 品 符 合 国 家 和 地 方 现 行 产 业 政 策 12 经 济 主 管 部 排 污 许 可 证 核 发

13 96 97 符 合 国 家 和 地 方 规 定 标 准 和 要 求 的 污 染 防 治 设 施 设 施 委 托 运 行 的, 运 行 单 位 应 持 有 环 境 污 染 治 理 设 施 运 营 资 质 证 书 污 染 物 排 放 符 合 环 评 审 批 文 件 的 总 量 控 制 要 求 以 及 环 境 功 能 区 和 所 在 区 域 污 染 物 排 放 总 量 控 制 指 标 的 要 求 98 三 同 时 验 收 批 复 文 件 ( 新 建 项 目 ) 99 环 境 保 护 部 环 境 保 护 管 理 制 度 污 染 防 治 设 施 运 行 管 理 制 度 和 技 术 人 员 配 备 情 况 ( 设 施 委 托 运 行 的, 需 提 交 运 行 单 位 环 境 环 境 保 护 部 污 染 治 理 设 施 运 营 资 质 证 书 ) 100 进 两 年 遵 守 环 保 法 规 和 受 处 罚 的 情 况 101 清 洁 生 产 审 核 意 见 102 排 污 者 污 染 设 施 运 行 记 录 103 有 无 重 大 污 染 事 故 的 情 况 104 拆 除 闲 置 污 染 治 理 设 施 后 环 境 影 响 和 风 险 评 价 报 告 拆 除 或 者 闲 置 防 治 污 染 设 施 审 批 13

14 被 责 令 限 期 治 理 的 排 污 单 位, 还 应 提 105 环 境 保 护 部 交 治 理 方 案 ; 已 经 完 成 限 期 治 理 任 务 的, 应 当 提 交 环 境 保 护 部 限 期 治 理 验 收 材 料 向 大 气 排 放 转 炉 气 电 106 新 建 改 建 扩 建 项 目 环 境 保 护 设 施 竣 工 验 收 监 测 和 环 保 验 收 材 料 石 气 电 炉 法 黄 磷 尾 气 有 机 烃 类 尾 气 审 批 107 向 大 气 环 境 排 放 可 燃 性 尾 气 的 环 境 影 响 和 环 境 风 险 评 估 报 告 提 交 相 应 资 质 的 设 计 单 位 出 具 的 建 建 设 项 目 用 地 预 审 管 理 办 法 (2008 年 国 土 资 108 设 项 目 可 行 性 研 究 报 告 或 建 设 项 目 初 步 设 计 建 设 项 目 总 平 面 布 源 部 令 第 42 号 ) 第 七 条 第 九 条 ; 关 于 进 一 步 加 强 和 改 进 建 设 项 目 用 地 预 审 工 作 的 通 知 ( 国 土 相 应 资 质 的 设 计 单 位 建 设 项 目 用 地 预 审 局 图 各 1 份 资 发 号 ) 109 矿 山 能 源 等 资 源 开 发 项 目 的 原 材 料 供 应 来 源 除 水 利 项 目 外, 出 具 当 地 征 地 社 会 保 110 障 文 件 ( 使 用 国 有 土 地 的 项 目 则 只 提 供 征 地 批 复 ) 111 国 土 资 源 部 勘 测 定 界 图 及 各 地 类 面 积 ( 申 请 单 位 委 托 有 资 质 的 勘 测 单 位 勘 测 后 出 具 ) 112 可 研 报 告 113 污 染 严 重 项 目 ( 如 垃 圾 处 理 厂 和 污 水 处 理 厂 ) 需 进 行 选 址 听 证 意 见 一 式 3 份 国 土 资 源 部 14

15 水 泥 厂 等 矿 产 资 源 开 发 项 目 : 矿 产 资 源 开 发 项 目 需 提 供 划 定 矿 区 范 围 批 复 或 采 矿 权 招 拍 挂 出 让 合 同 书, 能 源 等 其 他 资 源 开 发 项 目 必 须 提 供 原 材 料 供 应 来 源 ( 探 矿 权 采 矿 权 ) 一 式 3 份 已 纳 入 同 级 政 府 或 投 资 主 管 部 批 准 的 行 业 规 划 的, 提 供 该 规 划 ; 未 纳 入 规 划 的 提 供 开 展 前 期 工 作 的 书 面 告 知 意 见 建 设 项 目 用 地 红 线 图 项 目 选 址 意 见 一 式 3 份 国 土 资 源 部 业 主 单 位 规 划 部 117 农 村 宅 基 地 规 划 定 点 到 场 记 录 ( 原 件 及 复 印 件 ) 农 村 居 民 宅 基 地 审 批 118 集 体 土 地 征 收 占 用 请 示 县 级 人 民 政 府 119 国 土 资 源 部 其 他 有 关 部 的 批 准 文 件 或 证 明 材 料 ( 林 业 行 政 主 管 部 规 划 部 水 行 政 主 管 部 ) 涉 及 土 地 使 用 者 与 他 人 重 大 利 益 关 系 120 的, 应 有 告 知 当 事 人 听 证 权 利 的 书 面 告 知 书, 举 行 听 证 的 应 附 具 听 证 笔 录 121 土 地 利 用 规 划 审 查 图 122 地 藉 调 查 表 (1 份 ), 面 积 通 知 书 界 址 点 成 果 表 地 藉 图 原 件 (3 份 ) 林 业 行 政 主 管 部 规 划 部 水 行 政 主 管 部 国 土 资 源 部 集 体 土 地 占 用 审 批 123 勘 测 定 界 技 术 报 告 书 和 勘 测 定 界 图 15

16 属 大 型 建 设 项 目 用 地, 提 供 项 目 初 步 124 设 计 批 文 及 文 字 说 明 项 目 可 行 性 研 究 报 告 及 批 复 ( 复 印 件 1 份 ) 125 地 籍 调 查 项 目 用 地 的 环 境 评 估 报 告 地 质 灾 害 危 险 性 评 估 报 告 ( 复 印 件 1 份, 属 地 126 质 灾 害 易 发 区 及 易 造 成 环 境 污 染 项 属 指 定 用 地 者 的, 如 协 议 出 让 划 拨 协 议 租 赁 127 目 需 提 供 ) 竞 买 保 证 金 交 纳 凭 证 ( 验 原 件, 存 复 印 件 ) 国 有 土 地 使 用 权 出 让 划 拨 租 赁 审 批 1. 以 招 标 拍 卖 挂 牌 方 式 出 让 租 赁 土 地 ; 128 国 土 资 源 部 招 拍 挂 文 件 规 定 需 要 提 交 的 其 它 文 件 2. 境 外 申 请 人 申 请 参 与 竞 买 的 ; 3. 联 合 申 请 参 与 竞 买 的 129 地 籍 调 查 130 地 价 评 估 报 告 协 议 出 让 国 有 土 地 使 用 权 规 范 ( 试 行 ) ( 国 土 资 发 号 ) 国 土 资 源 部 划 拨 土 地 使 用 权 转 让 审 核 单 位 土 地 使 用 权 申 请 改 变 土 地 用 途 131 其 他 有 关 部 的 批 准 文 件 或 证 明 材 料 132 涉 及 申 请 人 ( 土 地 使 用 者 ) 与 他 人 重 大 利 益 关 系 的, 应 有 告 知 当 事 人 听 证 权 利 的 书 面 告 知 书, 举 行 听 证 的 应 附 建 设 项 目 临 时 用 地 审 批 具 听 证 笔 录 16

17 验 资 报 告 或 者 申 请 之 日 前 1 年 内 的 133 年 度 会 计 报 表 及 中 介 机 构 审 计 报 告 等 注 册 资 本 证 明 材 料 验 资 报 告 或 者 申 请 之 日 前 1 年 内 的 134 年 度 会 计 报 表 及 中 介 机 构 审 计 报 告 等 注 册 资 本 证 明 材 料 提 灌 站 选 址 证 明 ( 所 在 村 民 委 员 会 的 135 书 面 证 明 ) 136 受 益 灌 区 政 府 有 关 证 明 种 子 生 产 许 可 种 子 经 营 许 可 新 建 或 迁 建 100 千 瓦 以 下 农 村 机 电 提 灌 站 审 批 137 县 级 主 管 部 批 准 文 件 138 种 苗 生 产 可 行 性 研 究 报 告 渔 业 环 境 农 业 行 影 响 评 价 报 告 书 各 1 份 139 政 主 管 水 域 滩 涂 养 殖 证 部 140 水 产 养 殖 项 目 可 行 性 论 证 报 告 1 份 141 水 环 境 评 价 报 告 1 份 142 养 殖 与 第 三 者 有 利 害 关 系 时, 第 三 者 的 承 诺 书 或 其 他 文 件 材 料 水 产 苗 种 生 产 许 可 水 域 滩 涂 养 殖 使 用 许 可 143 畜 牧 局 现 场 评 审 意 见 兽 药 经 营 许 可 144 增 殖 放 流 论 证 报 告 145 动 物 及 动 物 产 品 运 载 工 具 消 毒 证 明 146 畜 牧 兽 医 技 术 人 员 身 体 健 康 证 明 材 料 水 生 生 物 增 殖 放 流 管 理 规 定 (2009 年 农 业 部 令 第 20 号 ) 第 十 三 条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动 物 防 疫 法 (2015 年 主 席 令 第 24 号 ) 第 四 十 四 条 天 然 水 域 鱼 类 资 源 的 人 工 增 殖 放 流 审 批 动 物 卫 生 监 督 机 构 动 物 及 其 产 品 检 疫 审 批 种 畜 禽 生 产 经 营 许 可 17

18 动 物 饲 养 场 养 殖 小 区 147 环 保 局 同 意 建 场 的 有 效 批 复 农 业 行 政 主 管 148 部 生 鲜 乳 收 购 许 可 现 场 审 核 表 生 猪 屠 宰 管 理 条 例 (1997 年 国 务 院 令 第 238 号 ) 第 六 条 环 境 保 护 部 和 动 物 屠 宰 加 工 场 所 动 物 防 疫 条 件 合 格 证 核 发 审 批 生 鲜 乳 收 购 许 可 及 准 运 生 鲜 乳 收 购 许 可 证 明 149 运 输 车 辆 的 营 运 证 证 明 核 发 生 鲜 乳 准 运 150 生 鲜 乳 准 运 证 现 场 审 核 表 证 明 核 发 151 涉 及 规 划 紫 线 范 围 内 的 建 设 项 目, 出 具 市 文 化 行 政 主 管 部 的 意 见 文 化 旅 游 部 152 用 地 红 线 界 址 点 测 绘 成 果 153 1:500( 或 1:1000) 用 地 红 线 图 经 审 查 批 准 并 签 盖 规 划 审 核 章 的 设 154 计 方 案 ( 总 平 面 图 及 单 体 方 案, 附 电 子 文 件 ) 各 1 份 已 通 过 的 方 案 审 查 建 设 用 地 规 划 许 可 155 城 乡 规 划 主 管 部 意 见 1 份, 留 底 效 果 图 两 份 (A4 幅 面 ) 涉 及 安 全 易 燃 易 爆 环 境 影 响 等 项 目 应 提 交 行 业 行 政 主 管 部 的 许 可 手 续 156 国 有 土 地 使 用 权 证 或 划 拨 决 定 书 或 明 确 划 拨 土 地 的 相 关 证 明 文 件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城 乡 规 划 法 第 三 十 六 条 国 土 资 源 部 157 1:500( 或 1:1000) 地 形 图 建 设 项 目 选 址 审 批 158 发 改 委 立 项 批 复 159 红 线 图 规 划 设 计 条 件 通 知 书 18

19 用 地 界 址 测 绘 成 果 ( 以 划 拨 方 式 提 供 160 土 地 以 出 让 方 式 ( 含 招 拍 挂 ) 提 供 建 设 项 目 选 址 审 批 土 地 使 用 权 的 建 设 项 目 ) 上 级 主 管 部 批 复, 项 目 建 议 书 环 161 评 报 告 ( 生 产 性 项 目 ) 房 地 产 开 发 资 质 证 明 ( 房 地 产 开 发 类 ) 162 计 ( 经 ) 委 立 项 批 复 1 份 163 由 测 绘 部 提 供 1:500 或 1:1000 地 形 图 资 料 1 份 建 设 工 程 规 划 许 可 已 审 查 完 成 并 加 盖 公 章 的 建 筑 施 工 城 乡 规 划 主 管 部 图 纸 一 套, 施 工 图 审 查 合 格 书 备 案 书 各 1 份, 施 工 图 防 雷 审 查 消 防 审 查 意 见 书 各 1 份 乡 ( 镇 ) 人 民 政 府 向 市 县 城 乡 规 划 主 管 部 提 出 的 书 面 申 请 乡 ( 镇 ) 人 民 政 府, 村 ( 社 ) 同 意 书 面 意 见 四 川 省 城 乡 规 划 条 例 (2011 年 第 十 一 届 人 大 常 委 会 第 25 次 会 议 通 过 ) 第 五 十 三 条 乡 ( 镇 ) 人 民 政 府 在 乡 村 规 划 区 内 使 用 167 部 相 关 意 见 环 境 保 护 部 的 审 查 意 见 ( 限 有 环 境 168 污 染 的 建 设 项 目, 农 村 村 民 住 宅 建 设 不 需 要 提 供 ) 建 设 项 目 立 项 文 件 和 土 地 权 属 证 件 169 ( 复 印 件 1 份, 核 原 件, 农 村 村 民 住 宅 建 设 不 需 要 提 供 ) 公 安 机 关 消 防 机 构 的 审 查 意 见 ( 限 建 筑 总 高 度 10 米 以 上 的 住 宅, 复 印 件 份, 核 原 件, 农 村 村 民 住 宅 建 设 不 需 要 提 供 ) 乡 村 建 设 规 划 许 可 现 有 集 体 建 设 用 地 进 行 乡 ( 镇 ) 企 业 乡 村 公 共 建 筑 公 共 设 施 和 公 益 事 业 建 设 的 19

20 171 红 线 图 及 鉴 盖 规 划 审 核 章 的 设 计 图 纸 各 1 份 172 消 防 审 查 意 见 ( 核 原 件, 收 复 印 件 1 份 ) 173 城 乡 规 划 主 管 部 交 通 局 城 管 局 审 查 意 见 ( 核 原 件, 收 复 印 件 1 份, 限 影 响 交 通 市 容 的 项 目 ) 临 时 建 设 规 划 许 可 174 建 筑 效 果 图 175 承 诺 书 : 纸 质 1 份, 扫 描 件 1 份 176 已 按 规 定 缴 纳 前 期 建 设 工 程 有 关 税 费 的 证 明 177 城 市 规 规 划 部 批 准 文 件 划 行 政 178 主 管 部 城 市 公 共 供 水 企 业 同 意 改 装 拆 除 或 者 和 城 市 供 水 迁 移 城 市 公 共 供 水 设 施 的 书 面 意 见 行 政 主 179 管 部 设 计 图 纸 位 置 平 面 图 及 详 细 数 据 资 料 改 装 拆 除 或 者 迁 移 城 市 公 共 供 水 设 施 审 批 20

21 180 由 监 理 单 位 或 建 设 单 位 审 查 批 准 的 施 工 组 织 设 计 ( 原 件 1 份 ) 监 理 单 位 对 施 工 组 织 设 计 中 的 安 全 181 技 术 措 施 或 专 项 施 工 方 案 是 否 符 合 工 程 建 设 强 制 性 标 准 的 审 查 意 见 ( 总 监 签 字 并 加 盖 单 位 公 章 ), 原 件 1 份 建 设 行 政 主 管 部 安 监 站 出 具 的 建 设 工 程 施 工 安 全 条 件 现 场 勘 验 表 压 证 ( 监 理 施 工 人 员 ) 施 工 证 明 ( 原 件 核 验 后 退 还, 收 复 印 件 1 份 ) 外 地 施 工 企 业 外 地 监 理 企 业 入 境 备 案 手 续 建 设 工 程 施 工 许 可 建 设 工 程 施 工 许 可 建 设 单 位 提 交 年 度 建 安 工 作 量 用 款 185 的 25% 作 为 工 程 备 料 预 付 款, 划 入 建 筑 施 工 企 业 银 行 账 户 的 书 面 证 明, 建 筑 施 工 企 业 提 交 开 户 银 行 的 资 金 入 账 证 明 186 民 政 局 地 名 办 出 具 的 建 筑 物 核 名 通 知 书 187 公 安 部 出 具 的 地 址 证 明 188 物 业 管 理 委 托 协 议 及 物 业 管 理 企 业 资 质 证 书 房 地 产 189 管 理 部 白 蚁 防 治 协 议 190 工 程 施 工 合 同 ( 复 印 件 ) 及 施 工 进 度 说 明 ( 原 件 ) 商 品 房 预 售 许 可 191 规 划 设 计 条 件 通 知 书 21

22 城 市 供 192 水 行 政 主 管 部 施 工 单 位 的 资 质 证 明 停 止 供 水 审 批 193 燃 气 管 理 部 工 程 项 目 批 复 文 件 燃 气 设 施 改 动 审 批 194 市 政 工 程 行 政 申 请 在 城 市 道 路 上 进 行 地 质 钻 探 的, 应 提 供 由 业 主 签 发 的 委 托 进 行 地 质 钻 探 的 合 同 ( 协 议 ) 占 用 挖 掘 城 市 道 路 许 可 挖 掘 城 市 道 路 许 可 195 主 管 部 经 公 安 交 通 管 理 部 同 意 的 具 体 行 驶 路 线 及 行 驶 时 间 的 方 案 特 殊 车 辆 在 城 市 道 路 上 行 驶 审 批 196 设 置 大 型 户 外 广 告 设 施 和 在 建 筑 物 顶 部 设 置 的, 应 当 提 交 具 有 相 应 资 质 的 建 筑 物 设 计 单 位 或 者 房 屋 安 全 鉴 定 机 构 出 具 的 技 术 和 安 全 保 证 证 明 城 市 市 容 和 环 境 卫 生 管 理 条 例 (1992 年 国 务 院 令 第 101 号 ) 第 十 一 条 具 有 相 应 资 质 的 建 筑 物 设 计 单 位 或 者 房 屋 安 全 鉴 定 机 构 城 市 大 型 户 外 广 告 设 置 许 可 197 市 容 环 建 设 工 程 规 划 许 可 证 境 卫 生 198 行 政 主 建 设 工 程 施 工 许 可 证 管 部 城 乡 规 划 主 管 部 拆 除 环 境 卫 生 设 施 审 批 场 地 使 用 权 证 明 ( 如 房 屋 产 权 证 租 赁 合 同 等 ) 规 划 部 意 见 在 城 市 建 筑 物 设 施 上 张 挂 张 贴 宣 传 品 审 批 22

23 201 施 工 许 可 证 产 生 建 筑 垃 圾 的 单 位 自 行 运 输 的, 需 提 交 所 需 建 筑 垃 圾 运 输 车 辆 准 运 证 复 印 件 ; 委 托 其 他 单 位 运 输 的, 需 提 交 建 筑 垃 圾 运 输 车 辆 准 运 证 和 施 工 单 位 与 运 输 单 位 签 定 委 托 清 运 合 同 需 要 回 填 或 绿 化 的, 提 供 回 填 绿 化 用 土 单 位 的 证 明 或 协 议 204 建 筑 垃 圾 处 理 场 地 土 地 用 途 证 明 建 设 ( 环 境 卫 生 ) 主 管 部 园 林 绿 化 行 政 主 管 部 人 民 防 空 行 政 主 管 部 企 业 完 成 的 业 绩 证 明 规 划 部 盖 章 的 建 设 工 程 设 计 方 案 总 平 图 城 市 建 筑 垃 圾 处 置 核 准 从 事 城 市 生 活 垃 圾 处 理 服 务 审 批 因 特 殊 需 要 迁 移 古 树 名 木 审 批 规 划 局 核 发 的 拟 建 项 目 红 线 图 人 民 防 空 工 程 拆 除 审 批 208 工 程 建 设 项 目 建 议 书 批 复 文 件 ( 一 式 3 份 ) 209 需 要 取 用 城 市 规 划 区 内 地 下 水 的, 应 附 具 有 关 主 管 部 出 具 的 审 核 意 见 210 水 行 政 取 水 许 可 申 请 书 及 预 申 请 批 复 文 件 211 主 管 部 取 水 工 程 可 行 性 研 究 报 告 批 复 文 件 212 该 项 目 对 水 利 工 程 影 响 的 专 家 评 查 意 见 各 类 建 设 项 目 符 合 国 家 的 防 洪 标 准 213 和 其 它 有 关 技 术 要 求 及 行 洪 水 体 水 质 影 响 评 价 报 告 四 川 省 水 利 工 程 管 理 条 例 第 十 七 条 取 水 许 可 水 利 工 程 管 理 范 围 内 建 设 项 目 审 查 建 筑 垃 圾 排 放 建 筑 垃 圾 消 纳 场 地 取 水 预 申 请 取 水 许 可 申 请 23

24 214 水 务 局 对 计 划 兼 做 公 路 的 水 利 设 施 的 安 全 鉴 定 结 论 坝 堤 闸 兼 作 公 路 审 批 215 可 行 性 研 究 报 告 批 文 216 项 目 法 人 组 建 批 准 文 件 217 相 关 专 题 论 证 报 告 审 查 的 批 复 文 件 218 初 步 设 计 报 告 书 或 实 施 方 案 报 告 书 219 地 堪 报 告 220 水 行 政 水 资 源 报 告 批 文 221 主 管 部 水 土 保 持 方 案 批 文 水 工 程 建 设 审 批 水 利 工 程 项 目 初 步 设 计 及 概 算 审 批 内 容 包 含 在 初 步 设 计 报 告 书 或 实 施 222 环 境 评 价 报 告 批 文 ( 复 印 件 ) 方 案 报 告 书 中 223 项 目 批 复 文 件 河 道 管 理 范 围 内 建 设 项 目 审 批 224 工 程 建 设 项 目 建 议 书 被 占 用 设 施 的 管 理 单 位 出 具 的 工 程 225 设 施 资 产 总 额 及 其 构 成 和 有 关 问 题 的 说 明 工 程 建 设 占 用 水 利 工 程 及 其 附 属 设 施 有 效 灌 226 区 县 水 行 政 主 管 部 转 报 文 件 面 工 程 水 源 审 批 227 水 利 工 程 管 理 单 位 的 初 步 意 见 文 件 24

25 228 水 行 政 列 入 基 本 建 设 计 划 的 项 目, 还 应 提 交 建 设 项 目 建 议 书 简 本 及 批 文 229 主 管 部 排 水 与 第 三 者 有 利 害 关 系 的, 第 三 者 的 承 诺 书 或 其 他 文 件 入 河 排 污 口 设 置 审 批 内 容 包 含 于 论 证 报 告 之 中 230 县 水 务 局 出 具 项 目 水 土 保 持 方 案 审 查 现 场 查 看 表 开 发 建 设 项 目 水 土 保 持 方 案 审 批 和 水 土 保 持 设 施 竣 工 验 收 水 土 保 持 方 案 审 批 231 水 利 工 程 管 理 单 位 的 初 步 核 实 意 见 利 用 水 利 工 程 开 展 经 营 活 动 审 批 二 调 整 为 受 理 后 由 行 政 机 关 组 织 实 施 的 县 级 行 政 审 批 项 目 前 置 条 件 目 录 (12 项 ) 序 号 部 前 置 条 件 前 置 条 件 所 属 行 政 审 批 项 目 前 置 条 件 名 称 实 施 依 据 实 施 机 构 大 项 子 项 备 注 1 发 展 改 革 部 林 业 交 通 水 利 等 项 目 需 由 行 业 主 管 部 出 具 相 关 文 件 外 商 投 资 项 目 核 准 和 备 案 管 理 办 法 (2014 年 国 家 发 改 委 令 第 12 号 ) 第 十 三 条 外 商 投 资 项 目 许 可 安 全 生 2 产 监 督 管 理 部 安 监 部 现 场 审 查 意 见 烟 花 爆 竹 经 营 ( 零 售 ) 许 可 3 林 业 行 政 主 管 部 年 森 林 采 伐 限 额 和 相 关 限 额 执 行 文 件 情 况 说 明 林 木 采 伐 许 可 25

26 4 使 用 林 地 现 场 查 验 表 建 设 项 目 使 用 林 地 审 核 审 批 管 理 办 法 (2015 年 国 家 林 业 局 令 第 36 号 ) 第 十 条 四 川 省 林 业 厅 关 于 贯 彻 国 家 林 业 局 < 建 设 项 目 使 用 林 地 审 核 审 批 管 理 办 法 > 的 通 知 ( 川 林 资 函 号 ) 建 设 项 目 使 用 林 地 审 核 审 批 管 理 办 法 (2015 年 国 家 林 业 局 令 第 35 号 ) 第 十 条 四 川 省 林 业 厅 关 于 贯 彻 国 家 林 业 局 < 建 设 项 目 使 用 林 地 审 核 审 批 管 理 办 法 > 的 通 知 ( 川 林 资 函 号 ) 四 川 省 林 业 厅 关 于 贯 彻 国 家 林 业 局 < 建 设 项 目 使 用 林 地 审 核 审 批 管 理 办 法 > 的 通 知 ( 川 林 资 函 号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森 林 法 实 施 条 例 (2011 年 国 务 院 令 第 588 号 修 订 ) 第 三 十 条 ; 四 川 省 林 木 采 伐 管 理 办 法 (1996 年 省 政 府 令 第 82 号 ) 第 十 三 条 四 川 省 天 然 林 保 护 条 例 (2009 年 省 第 十 一 届 人 大 常 委 会 第 8 次 会 议 修 订 ) 第 十 六 条 ; 四 川 省 绿 化 条 例 (2002 年 3 月 30 日 四 川 省 第 九 届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28 次 会 议 修 订 ) 第 三 十 一 条 取 水 许 可 和 水 资 源 费 征 收 管 理 条 例 (2006 年 国 务 院 令 第 460 号 ) 第 十 九 条 林 业 行 政 主 管 部 县 级 林 业 主 管 部 制 订 的 森 林 植 被 5 恢 复 措 施 临 时 占 用 林 地 审 批 县 级 林 业 行 政 主 管 部 6 使 用 林 地 现 场 查 验 表 林 业 行 政 主 管 部 占 用 征 收 征 用 林 地 审 核 县 级 林 业 主 管 部 制 订 的 森 林 植 被 7 恢 复 措 施 县 级 林 业 行 政 主 管 部 林 业 行 有 退 耕 还 林 地 的 须 附 退 耕 还 林 置 换 8 政 主 管 方 案 部 上 年 度 有 采 伐 任 务 的 还 应 当 提 交 上 9 年 度 伐 区 作 业 质 量 验 收 和 上 年 度 更 新 验 收 情 况 说 明 项 目 业 主 或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县 级 以 上 林 业 主 管 部 林 木 采 伐 许 可 证 自 然 死 亡 影 响 交 通 危 及 安 全 的 现 场 10 报 告 ( 采 伐 移 栽 保 护 树 种 天 然 原 生 珍 贵 树 木 ) 林 业 行 政 主 管 部 林 木 采 伐 许 可 证 11 需 要 取 用 城 市 规 划 区 内 地 下 水 的, 应 水 行 政 附 具 有 关 主 管 部 出 具 的 审 核 意 见 ; 主 管 部 对 水 利 工 程 安 全 运 行 的 影 响 评 价 和 12 对 水 利 工 程 生 态 环 境 水 质 等 方 面 的 影 响 评 价 取 水 许 可 取 水 许 可 申 请 利 用 水 利 工 程 开 展 经 营 活 动 审 批 26

27 三 调 整 由 申 请 人 自 行 编 制 ( 提 供 ) 的 县 级 行 政 审 批 项 目 前 置 条 件 目 录 (41 项 ) 序 号 部 前 置 条 件 前 置 条 件 所 属 行 政 审 批 项 目 前 置 条 件 名 称 实 施 依 据 实 施 机 构 大 项 子 项 备 注 1 合 营 各 方 共 同 编 制 的 可 行 性 研 究 报 告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中 外 合 资 经 营 企 业 法 实 施 条 例 (2014 年 国 务 院 令 第 648 号 修 订 ) 第 七 条 2 商 务 主 管 部 设 立 被 投 资 公 司 的 项 目 建 议 书 和 可 行 性 研 究 报 告 对 外 贸 易 经 济 合 作 部 国 家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局 关 于 外 商 投 资 企 业 境 内 投 资 的 暂 行 规 定 (2000 年 对 外 贸 易 经 济 合 作 部 国 家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局 令 外 商 投 资 企 业 审 批 第 6 号 ) 第 十 七 条 3 项 目 申 请 报 告 外 商 投 资 项 目 核 准 和 备 案 管 理 办 法 (2014 年 国 家 发 改 委 令 第 12 号 ) 第 八 条 工 程 咨 询 机 构 外 商 投 资 项 目 许 可 4 5 交 通 运 输 部 及 其 公 路 管 理 符 合 有 关 技 术 标 准 规 范 要 求 的 设 计 和 施 工 方 案 ( 同 时 附 平 面 图 ) 施 工 期 间 的 车 辆 安 全 通 行 措 施 影 响 公 路 通 行 和 安 全 建 设 活 动 审 批 机 构 6 可 行 性 报 告 书 道 路 运 输 站 场 经 营 许 可 7 8 道 路 运 输 管 理 机 构 申 请 危 险 货 物 车 辆 维 修 的 需 提 供 环 境 保 护 措 施 证 明 可 行 性 报 告, 包 括 申 请 客 运 班 线 客 流 状 况 调 查 运 营 方 案 效 益 分 析 以 及 可 能 对 其 他 相 关 经 营 者 产 生 的 影 响 机 动 车 维 修 管 理 规 定 (2015 年 交 通 运 输 部 令 第 17 号 ) 第 十 四 条 道 路 旅 客 运 输 及 客 运 站 管 理 规 定 (2012 年 交 通 运 输 部 令 第 8 号 ) 第 十 四 条 环 境 保 护 部 机 动 车 维 修 经 营 许 可 客 运 线 路 许 可 等 27

28 食 品 药 9 品 监 督 管 理 部 营 业 执 照 或 者 其 他 主 体 资 格 证 明 文 件 复 印 件 食 品 经 营 许 可 管 理 办 法 ( 国 家 食 品 药 品 监 督 管 理 总 局 令 第 17 号 ) 第 十 二 条 ( 二 ) 民 政 教 育 等 部 食 品 经 营 许 可 建 设 项 目 职 业 卫 生 三 同 时 监 督 管 理 暂 行 办 10 建 设 项 目 职 业 病 防 护 设 施 设 计 专 篇 安 全 生 法 ( 国 家 安 监 总 局 令 第 51 号 ) 第 三 条 第 五 条 第 六 条 第 十 六 条 第 十 八 条 第 二 十 条 设 计 单 位 职 业 病 防 护 设 施 设 计 审 产 监 督 建 设 项 目 职 业 病 危 害 预 查 ( 针 对 职 11 管 理 部 建 设 项 目 职 业 病 防 护 设 施 设 计 专 篇 ( 职 业 病 危 害 一 般 及 较 重 的 建 设 项 目 提 供 ), 或 职 业 病 防 护 设 施 设 计 审 查 批 复 文 件 ( 仅 职 业 病 危 害 严 重 的 建 设 项 目 提 供, 复 印 件 ) 建 设 项 目 职 业 卫 生 三 同 时 监 督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 国 家 安 监 总 局 令 第 51 号 ) 第 三 条 第 五 条 第 六 条 第 二 十 六 条 第 二 十 八 条 第 二 十 九 条 第 三 十 条 设 计 单 位 安 监 部 防 性 卫 生 审 查 业 病 危 害 严 重 的 建 设 项 目 ) 12 民 政 部 可 行 性 报 告 四 川 省 公 墓 管 理 条 例 (1997 年 省 第 八 届 人 大 常 委 会 二 十 九 次 会 议 通 过 ) 第 八 条 设 置 农 村 公 益 性 墓 地 审 批 采 矿 权 审 批 13 国 土 资 源 部 开 发 利 用 初 步 方 案 国 土 资 源 部 关 于 矿 产 资 源 勘 查 登 记 开 采 登 记 有 关 规 定 的 通 知 ( 国 土 资 发 号 ) 国 土 资 源 局 采 矿 权 审 批 ( 含 划 定 矿 区 范 围 申 请 变 更 转 让 注 销 延 续 ) ( 含 划 定 矿 区 范 围 申 请 变 更 转 让 注 销 延 续 ) 28

29 14 建 设 单 位 的 申 请 文 件 四 川 省 农 村 机 电 提 灌 管 理 条 例 (2012 年 省 十 一 届 人 大 常 委 会 第 三 十 一 次 会 议 修 正 ) 第 十 二 条 取 消 投 资 证 农 业 行 明, 其 政 新 建 或 迁 建 100 千 瓦 以 他 部 分 15 主 管 部 投 资 证 明 和 迁 建 单 位 的 产 权 证 书 ( 提 供 复 印 件 ) 下 农 村 机 电 提 灌 站 审 批 保 留 为 申 请 材 料, 由 申 请 人 自 行 编 制 ( 提 供 ) 四 川 省 农 村 机 电 提 灌 管 理 条 例 (2012 年 省 十 16 项 目 建 设 可 行 性 报 告 或 实 施 方 案 一 届 人 大 常 委 会 第 三 十 一 次 会 议 修 正 ) 第 十 一 条 第 十 二 条 17 林 业 行 建 设 项 目 使 用 林 地 可 行 性 报 告 政 主 管 18 部 建 设 项 目 使 用 林 地 可 行 性 报 告 建 设 项 目 使 用 林 地 审 核 审 批 管 理 办 法 (2015 年 国 家 林 业 局 令 第 35 号 ) 第 七 条 建 设 项 目 使 用 林 地 审 核 审 批 管 理 办 法 (2015 年 国 家 林 业 局 令 第 35 号 ) 第 七 条 调 查 规 划 设 计 单 位 临 时 占 用 林 地 审 批 调 查 规 划 设 计 单 位 占 用 征 收 征 用 林 地 审 核 19 燃 气 管 理 部 燃 气 设 施 改 动 方 案 改 动 方 案 包 括 安 全 施 工 方 案 安 全 防 护 措 施 及 应 急 预 案 保 障 正 常 用 气 的 措 施 等 内 容 城 镇 燃 气 管 理 条 例 (2011 年 国 务 院 令 第 583 号 ) 第 三 十 八 条 燃 气 设 施 改 动 审 批 城 市 人 民 20 政 府 市 政 工 程 行 政 通 行 保 护 措 施 及 方 案 (2 份 ) 城 市 道 路 管 理 条 例 (1996 年 国 务 院 令 第 198 号 )) 第 二 十 八 条 特 殊 车 辆 在 城 市 道 路 上 行 驶 审 批 主 管 部 29

30 21 场 地 所 有 权 或 使 用 权 的 证 明 物 权 法 (2007 年 主 席 令 第 六 十 二 号 ) 第 四 十 条 22 户 外 广 告 设 置 的 效 果 图 23 户 外 广 告 设 置 平 面 位 置 图 市 容 环 24 境 卫 生 构 架 结 构 图 设 计 图 行 政 主 25 管 部 大 型 户 外 广 告 设 置 审 批 表 26 因 建 设 需 要 拆 除 环 境 卫 生 设 施 报 告 27 环 卫 设 施 复 建 ( 还 建 ) 方 案 28 材 质 说 明 书 市 容 环 29 境 卫 生 平 面 位 置 示 意 图 行 政 主 30 管 部 广 告 标 语 等 宣 传 物 品 的 效 果 图 ( 要 求 反 映 实 物 景 观 ) 城 市 市 容 和 环 境 卫 生 管 理 条 例 (1992 年 国 务 院 令 第 101 号 ) 第 十 一 条 城 市 生 活 垃 圾 管 理 办 法 (2007 年 建 设 部 令 第 157 号 ) 第 十 四 条 ; 城 市 市 容 和 环 境 卫 生 管 理 条 例 (1992 年 国 务 院 令 第 101 号 ) 第 二 十 二 条 城 市 生 活 垃 圾 管 理 办 法 (2007 年 建 设 部 令 第 157 号 ) 第 十 四 条 ; 城 市 市 容 和 环 境 卫 生 管 理 条 例 (1992 年 国 务 院 令 第 101 号 ) 第 二 十 二 条 城 市 市 容 和 环 境 卫 生 管 理 条 例 (1992 年 国 务 院 令 第 101 号 ) 第 十 七 条 城 市 大 型 户 外 广 告 设 置 许 可 拆 除 环 境 卫 生 设 施 审 批 在 城 市 建 筑 物 设 施 上 张 挂 张 贴 宣 传 品 审 批 在 城 市 建 筑 物 设 施 上 张 挂 张 贴 宣 传 品 审 批 31 园 林 绿 绿 地 补 偿 方 案 城 市 绿 化 条 例 (1992 年 国 务 院 令 第 100 号 ) 改 变 城 市 园 林 规 划 绿 30

31 第 二 十 条 化 用 地 性 质 审 批 申 请 修 剪 砍 伐 移 植 树 木 的 照 片 及 化 行 政 主 管 部 位 置 示 意 图 ( 对 存 在 潜 在 危 险 的 树 木, 提 供 的 照 片 要 能 反 映 树 木 生 长 的 实 际 情 况 ) 申 请 临 时 占 用 绿 地 的 照 片 及 位 置 示 意 图 城 市 绿 化 条 例 (1992 年 国 务 院 令 第 100 号 ) 第 二 十 一 条 城 市 绿 化 条 例 (1992 年 国 务 院 令 第 100 号 ) 第 二 十 条 城 市 移 植 砍 伐 树 木 临 时 占 用 城 市 园 林 绿 化 用 地 许 可 移 植 砍 伐 城 市 树 木 申 请 临 时 绿 地 占 用 34 移 植 砍 伐 城 市 树 木 的 补 植 措 施 或 其 他 补 救 措 施 城 市 绿 化 条 例 (1992 年 国 务 院 令 第 100 号 ) 第 二 十 一 条 移 植 砍 伐 城 市 树 木 35 建 设 项 目 水 资 源 论 证 报 告 书 取 水 许 可 和 水 资 源 费 征 收 管 理 条 例 (2006 年 国 务 院 令 第 460 号 ) 第 十 一 条 取 水 许 可 管 理 办 法 (2008 年 水 利 部 令 第 38 号 ) 第 八 九 条 具 有 建 设 项 目 水 资 源 论 证 资 质 单 位 取 水 许 可 取 水 许 可 申 请 36 有 利 害 关 系 第 三 者 的 承 诺 书 水 行 政 主 管 部 相 应 资 质 单 位 编 制 的 建 设 项 目 水 资 37 源 论 证 报 告 书 取 水 许 可 和 水 资 源 费 征 收 管 理 条 例 (2006 年 国 务 院 令 第 460 号 ) 第 十 一 条 建 设 项 目 水 资 源 论 证 管 理 办 法 (2002 年 水 利 部 国 家 计 委 令 第 15 号 发 布 ) 第 八 条 利 害 关 系 人 具 有 建 设 项 目 水 资 源 论 证 资 质 单 位 建 设 项 目 水 资 源 论 证 报 告 书 审 批 38 履 约 保 证 金 解 缴 证 明 招 标 投 标 法 第 四 十 六 条 第 二 款 签 约 单 位 河 道 采 砂 许 可 39 竞 买 取 得 开 采 权 的, 成 交 确 认 书 及 相 关 资 料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拍 卖 法 第 五 十 二 条 40 卫 生 计 生 部 公 共 场 所 地 址 方 位 示 意 图 平 面 图 和 卫 生 设 施 平 面 布 局 图 公 共 场 所 卫 生 管 理 条 例 实 施 细 则 ( 卫 生 部 令 80 号 ) 第 二 十 六 条 ; 四 川 省 公 共 场 所 卫 生 管 理 办 法 (2011 年 省 政 府 令 第 251 号 ) 第 二 十 七 条 公 共 场 所 卫 生 许 可 41 发 展 改 项 目 申 请 报 告 ( 由 具 备 相 应 工 程 政 府 核 准 投 资 项 目 管 理 办 法 (2014 年 国 家 发 工 程 咨 询 机 构 企 业 事 业 单 位 社 会 企 业 事 业 31

32 革 部 咨 询 资 格 的 机 构 编 制 ) 改 委 令 第 12 号 ) 第 九 条 ; 四 川 省 政 府 核 准 投 资 项 目 管 理 办 法 ( 川 发 改 投 资 号 ) 第 九 条 ; 国 务 院 关 于 第 一 批 清 理 规 范 89 项 国 务 院 部 行 政 审 批 中 介 服 务 事 项 的 决 定 ( 国 发 号 ) 附 件 第 1 项 四 保 留 的 县 级 行 政 审 批 项 目 前 置 条 件 目 录 (560 项 ) 团 体 等 投 资 建 设 的 固 定 资 产 投 资 项 目 许 可 单 位 社 会 团 体 等 投 资 建 设 的 固 定 资 产 投 资 项 目 核 准 序 号 部 前 置 条 件 所 属 前 置 条 件 行 政 审 批 项 目 前 置 条 件 名 称 实 施 依 据 实 施 机 构 大 项 子 项 备 注 1 发 展 改 革 经 济 和 信 息 化 部 出 具 的 项 目 核 准 或 备 案 文 件 外 商 投 资 项 目 核 准 和 备 案 管 理 办 法 (2014 年 国 家 发 展 改 革 委 令 第 12 号 ) 第 二 十 五 条 发 展 改 革 经 济 和 信 息 化 部 2 商 务 主 管 部 城 市 规 划 土 地 部 出 具 的 建 设 项 目 选 址 意 见 书 和 建 设 用 地 规 划 许 可 证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城 乡 规 划 法 (2007 年 主 席 令 第 74 号 ) 第 三 十 六 条 第 三 十 七 条 第 三 十 八 条 国 土 资 源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部 外 商 投 资 企 业 审 批 3 安 全 生 产 监 管 局 出 具 的 有 关 批 复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条 例 (2014 年 国 务 院 令 第 653 号 修 订 ) 第 二 条 安 全 生 产 监 管 部 4 拟 解 散 公 司 的 原 审 批 机 关 同 意 该 公 司 解 散 的 批 复 关 于 外 商 投 资 企 业 合 并 与 分 立 的 规 定 ( 对 外 贸 易 经 济 合 作 部 国 家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总 局 2001 年 第 8 号 令 修 订 ) 第 二 十 二 条 商 务 主 管 部 外 商 投 资 企 业 审 批 5 资 信 证 明 文 件 32 中 外 合 作 经 营 企 业 法 实 施 细 则 (2014 年 国 务 开 户 银 行 外 商 投 资 企 业 审 批

33 院 令 第 648 号 修 订 ) 第 七 条 ; 外 资 企 业 法 实 施 细 则 (2014 年 国 务 院 令 第 648 号 修 订 ) 第 十 条 ; 关 于 设 立 外 商 投 资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若 干 问 题 的 暂 行 规 定 (1995 年 对 外 贸 易 经 济 合 作 部 令 第 1 号 ) 第 十 五 条 ; 外 商 投 资 商 业 领 域 管 理 办 法 (2004 年 商 务 部 令 第 8 号 ) 第 十 条 ; 关 于 外 国 投 资 者 并 购 境 内 企 业 的 规 定 (2009 年 商 务 部 令 第 6 号 ) 第 二 十 一 条 ; 对 外 贸 易 经 济 合 作 部 国 家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局 关 于 印 发 外 商 投 资 企 业 投 资 者 股 权 变 更 的 若 干 规 定 的 通 知 ( 外 经 贸 法 发 1997 第 267 号 ) 第 十 五 条 ; 商 务 部 外 国 投 资 管 理 司 关 于 外 商 投 资 在 线 办 事 系 统 试 运 行 有 关 工 作 的 通 知 ( 商 资 二 函 号 ) 企 业 国 有 资 产 评 估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2005 年 国 务 院 国 委 令 第 12 号 ) 第 六 条 ; 企 业 国 有 资 产 监 督 管 理 暂 行 条 例 (2003 年 国 务 院 令 第 378 号 ) 第 二 十 四 条 第 三 十 三 条 关 于 设 立 外 商 投 资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若 干 问 题 的 暂 行 规 定 (1995 年 对 外 贸 易 经 济 合 作 部 令 第 1 号 ) 第 十 五 条 ; 关 于 外 国 投 资 者 并 购 境 内 企 业 的 规 定 (2009 年 商 务 部 令 第 6 号 ) 第 十 四 条 第 二 十 一 条 ; 对 外 贸 易 经 济 合 作 部 国 家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局 关 于 印 发 外 商 投 资 企 业 投 资 者 股 权 变 更 的 若 干 规 定 的 通 知 ( 外 经 贸 法 发 1997 第 267 号 ) 第 十 六 条 外 商 投 资 企 业 投 资 者 股 权 变 更 的 若 干 规 定 ( 外 经 贸 法 发 1997 第 267 号 ) 第 十 五 条 ; 商 商 务 主 管 部 涉 及 国 资 出 资 的 需 提 交 国 资 监 管 部 出 具 的 有 关 批 准 文 件 6 或 备 案 文 件 国 资 监 管 部 外 商 投 资 企 业 审 批 7 资 产 评 估 报 告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外 商 投 资 企 业 审 批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改 制 为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的 需 提 交 8 验 资 报 告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33

34 务 部 外 国 投 资 管 理 司 关 于 外 商 投 资 在 线 办 事 系 统 试 运 行 有 关 工 作 的 通 知 ( 商 资 二 函 号 ) 9 资 产 负 债 表 对 外 贸 易 经 济 合 作 部 国 家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局 关 环 境 保 护 部 于 外 商 投 资 企 业 境 内 投 资 的 暂 行 规 定 ( 外 商 投 资 企 业 缴 纳 所 得 税 或 减 免 所 年 对 外 贸 易 经 济 合 作 部 国 家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局 令 得 税 的 证 明 材 料 第 6 号 ) 第 七 条 第 九 条 税 务 部 外 商 投 资 企 业 审 批 11 财 务 审 计 报 告 商 务 主 12 管 部 提 交 证 监 会 意 见 合 并 的 公 司 有 两 个 以 上 审 批 机 关, 提 供 原 审 批 机 关 及 拟 设 立 公 司 所 在 地 审 批 机 关 签 署 的 意 见 因 公 司 分 立 而 在 异 地 新 设 公 司 的, 公 司 应 向 审 批 机 关 报 送 拟 分 立 公 司 的 所 在 地 审 批 机 关 对 因 分 立 而 新 设 公 司 签 署 的 意 见 关 于 外 国 投 资 者 并 购 境 内 企 业 的 规 定 (2009 年 商 务 部 令 第 6 号 ) 第 二 十 一 条 ; 关 于 外 商 投 资 企 业 合 并 与 分 立 的 规 定 (2001 年 对 外 贸 易 经 济 合 作 部 国 家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总 局 令 第 8 号 修 订 ) 第 二 十 条 ; 商 务 部 外 国 投 资 管 理 司 关 于 外 商 投 资 在 线 办 事 系 统 试 运 行 有 关 工 作 的 通 知 ( 商 资 二 函 号 ) 关 于 外 商 投 资 企 业 合 并 与 分 立 的 规 定 (2001 年 对 外 贸 易 经 济 合 作 部 国 家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总 局 令 第 8 号 修 订 ) 第 十 六 条 关 于 外 商 投 资 企 业 合 并 与 分 立 的 规 定 (2001 年 对 外 贸 易 经 济 合 作 部 国 家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总 局 令 第 8 号 修 订 ) 第 二 十 三 条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外 商 投 资 企 业 审 批 证 监 部 外 商 投 资 企 业 审 批 商 务 主 管 部 15 拟 开 设 店 铺 所 在 地 政 府 商 务 主 管 部 出 具 的 符 合 城 市 发 展 及 城 市 商 业 发 展 要 求 的 说 明 文 件 外 商 投 资 商 业 领 域 管 理 办 法 (2004 年 商 务 部 令 第 8 号 ) 第 十 二 条 34

35 16 环 境 保 护 部 出 具 的 企 业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文 件 或 批 准 文 件 商 务 部 环 境 保 护 部 关 于 加 强 外 商 投 资 节 能 环 保 统 计 工 作 的 通 知 ( 商 资 函 号 ) 环 境 保 护 部 外 商 投 资 企 业 审 批 商 务 主 17 管 部 经 公 证 认 证 的 主 体 资 格 证 明 文 件 18 商 务 部 关 于 安 全 审 查 的 核 准 文 件 国 家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总 局 商 务 部 海 关 总 署 国 家 外 汇 管 理 局 关 于 印 发 关 于 外 商 投 资 的 公 司 审 批 登 记 管 理 法 律 适 用 若 干 问 题 的 执 行 意 见 的 通 知 ( 工 商 外 企 字 号 ) 商 务 部 实 施 外 国 投 资 者 并 购 境 内 企 业 安 全 审 查 制 度 的 规 定 (2011 年 商 务 部 公 告 第 53 号 ) 第 一 条 境 外 国 家 ( 地 区 ) 公 证 机 构 中 国 驻 外 使 ( 领 ) 馆 商 务 部 外 商 投 资 企 业 审 批 19 项 目 所 在 地 城 市 规 划 选 址 意 见 规 划 建 设 部 四 川 省 发 展 和 改 革 委 员 会 关 于 印 发 四 川 省 政 发 展 改 20 项 目 用 地 预 审 意 见 府 核 准 投 资 项 目 管 理 办 法 的 通 知 ( 川 发 改 投 国 土 资 源 部 革 部 资 号 ) 第 十 二 条 企 业 事 业 单 位 社 会 团 体 等 投 资 建 设 的 固 定 资 产 投 资 项 目 许 可 21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文 件 的 审 批 意 见 环 境 保 护 部 固 定 资 产 投 资 项 目 节 能 评 估 和 审 查 暂 行 办 法 (2010 年 国 家 发 展 改 革 委 令 第 6 号 发 布 ) 第 四 条 ; 政 府 核 准 投 资 项 目 管 理 办 法 (2014 年 国 家 发 改 委 令 第 11 号 ) 第 十 二 条 ; 固 定 资 产 投 资 项 目 节 能 评 估 和 审 查 暂 行 办 法 (2010 年 国 家 发 展 改 革 委 令 第 6 号 发 布 ) 第 四 条 ; 四 川 省 固 定 资 产 投 资 项 目 节 能 评 估 和 审 查 实 施 暂 行 办 法 ( 川 发 改 环 资 号 ) 企 业 事 业 单 位 社 会 团 体 等 投 资 建 设 的 固 定 资 产 投 资 项 目 核 准 22 发 展 改 革 部 节 能 评 估 审 查 意 见 发 展 改 革 部 企 业 事 业 单 位 社 会 团 体 等 投 资 建 设 的 固 定 资 产 投 资 项 目 许 可 35

36 中 外 投 资 各 方 的 企 业 注 册 证 ( 营 业 执 23 照 ) 商 务 登 记 证 及 经 审 计 的 最 新 企 业 财 务 报 表 ( 包 括 资 产 负 债 表 损 益 表 和 现 金 流 量 表 ) 开 户 银 行 出 具 的 外 商 投 资 项 目 核 准 和 备 案 管 理 办 法 (2014 年 国 家 发 改 委 令 第 12 号 ) 第 十 条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开 户 银 行 外 商 投 资 项 目 许 可 外 商 投 资 项 目 核 准 资 金 信 用 证 明 24 环 境 保 护 行 政 主 管 部 出 具 的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审 批 文 件 环 境 保 护 部 城 市 规 划 行 政 主 管 部 出 具 的 规 划 25 选 址 意 见 书 ( 仅 指 以 划 拨 方 式 提 供 国 规 划 建 设 部 有 土 地 使 用 权 的 项 目 ) 国 土 资 源 部 出 具 的 项 目 用 地 预 审 外 商 投 资 项 目 核 准 和 备 案 管 理 办 法 (2014 年 国 家 发 改 委 令 第 12 号 ) 第 十 条 外 商 投 资 项 目 许 可 外 商 投 资 项 目 核 准 26 意 见 书 ( 不 涉 及 新 增 用 地, 在 已 批 准 的 建 设 用 地 范 围 内 进 行 改 扩 建 的 项 国 土 资 源 部 目, 可 以 不 进 行 用 地 预 审 ) 27 以 国 有 资 产 或 土 地 使 用 权 出 资 的, 需 由 有 关 主 管 部 出 具 的 确 认 文 件 国 有 资 产 管 理 部 36

37 节 能 行 政 主 管 部 出 具 的 节 能 评 估 审 查 意 见 ( 符 合 节 能 审 查 条 件 的 项 目 ) 28 发 展 改 革 部 29 发 展 改 革 部 中 外 投 资 各 方 的 企 业 注 册 证 明 ( 营 业 执 照 ) 商 务 登 记 证 及 经 审 计 的 最 新 企 业 财 务 报 表 ( 包 括 资 产 负 债 表 损 益 表 和 现 金 流 量 表 ) 开 户 银 行 出 具 的 资 金 信 用 证 明 外 商 投 资 项 目 核 准 和 备 案 管 理 办 法 (2014 年 国 家 发 展 改 革 部 委 令 第 12 号 ) 第 十 八 条 ; 四 川 省 外 商 投 资 项 目 核 准 和 备 案 管 理 办 法 ( 川 发 展 改 革 部 外 号 ) 第 十 八 条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银 行 外 商 投 资 项 目 许 可 外 商 投 资 项 目 备 案 30 银 行 出 具 的 融 资 意 向 书 ( 需 要 国 内 银 行 贷 款 的 项 目 ) 境 外 投 资 项 目 核 准 和 备 案 管 理 办 法 (2014 年 国 家 发 改 委 令 第 9 号 ) 第 十 二 条 银 行 31 节 能 评 估 报 告 书 ( 表 ) 固 定 资 产 投 资 项 目 节 能 评 估 和 审 查 暂 行 办 法 (2010 年 国 家 发 展 改 革 委 令 第 6 号 ) 第 七 条 ; 四 川 省 节 约 能 源 法 实 施 办 法 ( 省 第 十 二 届 人 大 常 委 会 第 9 次 会 议 修 订 ) 第 十 二 条 具 有 相 关 行 业 甲 ( 乙 ) 级 或 综 合 甲 ( 乙 ) 级 资 质 的 机 构 固 定 资 产 投 资 项 目 ( 新 建 扩 建 ) 节 能 评 估 和 审 查 32 粮 食 行 政 主 管 部 验 资 证 明 或 者 个 体 工 商 户 个 人 存 款 证 明 粮 食 流 通 管 理 条 例 (2004 年 国 务 院 令 第 407 号 公 布 ) 第 九 条 ; 四 川 省 粮 食 流 通 管 理 条 例 实 施 办 法 (2009 年 省 人 民 政 府 令 第 号 公 布 ) 第 六 条 第 七 条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银 行 粮 食 收 购 许 可 37

38 33 项 目 立 项 批 复 文 件 34 全 套 设 计 文 件 ( 经 审 查 单 位 审 查 确 认 ; 含 概 预 算 及 其 电 子 文 档 ) 35 专 家 或 者 委 托 的 审 查 单 位 对 施 工 图 设 计 文 件 和 预 算 的 审 查 意 见 回 复 确 认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公 路 法 (2009 年 主 席 令 第 十 八 号 ) 第 二 十 二 条 ; 交 通 部 关 于 简 化 公 路 建 设 项 目 审 批 程 序 的 通 知 ( 交 公 路 发 号 ) 第 一 条 公 路 建 设 市 场 管 理 办 法 (2011 年 交 通 运 输 部 令 第 11 号 ) 第 十 九 条 发 展 改 革 部 设 计 机 构 公 路 建 设 设 计 审 批 专 家 或 委 托 的 审 查 单 位 36 施 工 图 设 计 文 件 批 复 交 通 运 输 部 37 交 通 运 输 主 管 部 对 建 设 资 金 落 实 情 况 的 审 计 意 见 38 国 土 资 源 部 关 于 征 地 的 批 复 或 者 控 制 性 用 地 的 批 复 39 应 当 报 备 的 资 格 预 审 报 告 招 标 文 件 和 评 标 报 告 公 路 建 设 市 场 管 理 办 法 (2011 年 交 通 运 输 部 令 第 11 号 ) 第 二 十 六 条 ; 关 于 实 施 公 路 建 设 项 目 施 工 许 可 工 作 的 通 知 ( 交 公 路 发 号 ) 附 件 1 国 土 资 源 部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管 理 部 公 路 建 设 施 工 许 可 40 已 办 理 的 质 量 监 督 手 续 材 料 质 量 技 术 监 督 行 政 主 管 部 41 保 证 工 程 质 量 和 安 全 措 施 的 材 料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部 42 通 车 试 运 营 2 年 交 工 验 收 提 出 的 工 程 质 量 缺 陷 等 遗 交 通 运 输 部 留 问 题 已 处 理 完 毕, 并 经 项 目 法 人 验 收 合 格 各 参 建 单 位 按 要 求 完 成 工 作 报 告 公 路 工 程 竣 ( 交 ) 工 验 收 办 法 (2004 年 交 通 部 令 第 3 号 ) 第 十 六 条 ; 公 路 工 程 竣 ( 交 ) 工 验 收 办 法 实 施 细 则 ( 交 公 路 发 号 ) 各 参 建 单 位 45 工 程 决 算 已 按 交 通 部 规 定 的 办 法 编 第 十 三 条 第 六 款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或 地 方 审 计 制 完 成, 竣 工 决 算 已 经 审 计, 并 经 交 部 通 主 管 部 或 其 授 权 单 位 认 定 公 路 建 设 项 目 竣 工 验 收 审 批 38

39 46 对 需 进 行 档 案 环 保 等 单 项 验 收 的 项 目, 已 经 有 关 部 验 收 合 格 档 案 环 境 保 护 等 部 47 质 量 监 督 机 构 已 按 交 通 部 规 定 的 公 路 工 程 质 量 鉴 定 办 法 对 工 程 质 量 检 测 鉴 定 合 格, 并 形 成 工 程 质 量 鉴 定 报 告 公 路 工 程 竣 ( 交 ) 工 验 收 办 法 (2004 年 交 通 部 令 第 3 号 ) 第 十 六 条 ; 公 路 工 程 竣 ( 交 ) 工 验 收 办 法 实 施 细 则 ( 交 公 路 发 号 ) 质 量 技 术 监 督 行 政 主 管 部 公 路 建 设 项 目 竣 工 验 收 审 批 48 土 地 批 复 或 用 地 手 续 国 土 资 源 部 由 具 有 相 应 资 质 的 机 构 出 具 的 保 障 交 通 运 具 有 相 应 设 计 或 咨 询 资 质 49 公 路 公 路 附 属 设 施 质 量 和 安 全 的 技 输 部 的 单 位 术 评 价 报 告 建 设 工 程 立 项 批 复 原 件 和 设 计 图 涉 发 展 改 革 交 通 运 输 等 部 50 及 方 案, 道 路 项 目 立 项 批 复 原 件 和 设 计 图 公 路 安 全 保 护 条 例 (2011 年 国 务 院 令 第 593 号 ) 第 二 十 八 条 ; 公 路 法 第 四 十 四 条 第 四 51 公 路 管 理 单 位 意 见 十 五 条 公 路 管 养 单 位 处 置 施 工 险 情 和 意 外 事 故 的 应 急 方 具 有 资 质 条 件 的 设 计 或 者 52 案 咨 询 单 位 经 交 通 主 管 部 或 者 授 权 的 公 路 管 53 交 通 运 输 部 理 机 构 审 查 同 意 的 设 计 文 件 已 聘 用 或 者 拟 聘 用 驾 驶 人 员 的 驾 驶 道 路 运 证 和 从 业 资 格 证 及 其 复 印 件, 公 安 部 道 路 旅 客 运 输 及 客 运 站 管 理 规 定 (2012 年 交 54 输 管 理 公 安 部 出 具 的 3 年 内 无 重 大 以 上 交 通 责 通 运 输 部 令 第 8 号 ) 第 十 四 条 机 构 任 事 故 的 证 明 影 响 公 路 通 行 和 安 全 建 设 活 动 审 批 道 路 运 输 经 营 许 可 因 修 建 铁 路 机 场 供 电 水 利 通 信 等 建 设 工 程 需 要 占 用 挖 掘 公 路 公 路 用 地 或 者 使 公 路 改 线 施 工 许 可 道 路 旅 客 运 输 经 营 许 可 39

40 拟 投 入 客 车 属 于 已 购 置 或 者 现 有 的, 应 当 提 供 :(1) 车 辆 行 驶 证 ;(2) 车 辆 技 术 等 级 符 合 ( 因 不 同 线 路 的 客 车 有 不 同 的 技 术 等 级 要 求 );(3) 车 辆 综 合 性 能 检 测 合 格 报 告 ;(4) 车 辆 类 型 等 级 评 定 证 明 ;(5) 总 质 量 超 过 3500 千 克 的 客 车 燃 料 消 耗 量 达 标 核 查 证 明 ;(6) 包 车 客 运 旅 游 客 运 及 三 类 以 上 死 亡 线 客 车 安 装 具 有 行 驶 记 录 功 能 的 卫 星 定 位 装 置 并 接 入 全 国 重 点 营 运 车 辆 联 网 系 统 证 明 ;(7) 客 车 购 买 交 强 险 和 承 运 人 责 任 险 证 明 ( 材 料 ) 拟 投 入 危 货 运 输 车 辆 属 于 已 购 置 或 者 现 有 的, 应 当 提 供 :(1) 车 辆 行 驶 证 ;(2) 车 辆 技 术 等 级 符 合 性 证 明 ;(3) 车 辆 综 合 性 能 检 测 合 格 报 告 ;(4) 专 用 车 辆 燃 料 消 耗 量 达 标 核 查 证 明 ;(5) 罐 式 专 用 车 辆 罐 体 检 验 合 格 证 明 ; (6) 安 装 具 有 行 驶 记 录 功 能 的 卫 星 定 位 装 置 并 接 入 全 国 重 点 营 运 车 辆 联 网 联 按 系 统 证 明 ( 材 料 );(7) 危 货 运 输 车 辆 购 买 交 强 险 和 承 运 人 责 任 险 证 明 ( 材 料 ) 55 道 路 运 输 管 理 机 构 道 路 旅 客 运 输 及 客 运 站 管 理 规 定 (2012 年 交 通 运 输 部 令 第 8 号 ) 第 十 四 条 公 安 交 警 营 运 汽 车 综 合 性 能 检 测 机 构 GPS 营 运 商 保 险 机 构 道 路 运 输 经 营 许 可 道 路 旅 客 运 输 经 营 许 可 40

41 56 机 动 车 辆 行 驶 证 车 辆 检 测 合 格 证 明 复 印 件 道 路 货 物 运 输 及 站 场 管 理 规 定 (2012 年 交 通 运 输 部 令 第 1 号 ) 第 八 条 ; 四 川 省 道 路 运 输 条 例 第 二 十 九 条 营 运 汽 车 综 合 性 能 检 测 机 构 道 路 货 物 运 57 已 购 置 机 动 车 属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应 当 安 装 和 使 用 实 时 动 态 行 驶 记 录 仪, 应 当 提 供 车 辆 安 装 实 时 动 态 行 驶 道 路 运 输 车 辆 动 态 监 督 管 理 办 法 (2014 年 交 通 运 输 部 公 安 部 国 家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总 局 令 第 5 号 ) 第 十 二 条 第 十 三 条 第 十 六 条 ; 四 具 有 相 应 资 质 的 车 辆 卫 星 定 位 系 统 安 装 单 位 道 路 运 输 经 营 许 可 输 旅 客 运 输 经 营 许 可 记 录 仪 川 省 道 路 运 输 条 例 第 三 十 一 条 58 货 运 站 竣 工 验 收 证 明 道 路 货 物 运 输 及 站 场 管 理 规 定 (2012 年 交 通 运 输 部 令 第 1 号 ) 第 九 条 交 通 运 输 规 划 建 设 安 全 监 管 消 防 等 部 59 道 路 运 输 管 理 经 有 关 部 组 织 的 工 程 竣 工 验 收 合 格, 并 经 道 路 运 输 管 理 机 构 组 织 的 站 级 验 收 合 格, 配 备 的 行 包 安 全 检 查 设 备 证 明 道 路 旅 客 运 输 及 客 运 站 管 理 规 定 (2012 年 交 通 运 输 部 令 第 8 号 ) 第 十 一 条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道 路 运 输 条 例 (2012 年 国 务 院 令 第 628 号 ) 第 三 十 五 条 道 路 运 输 经 营 许 可 道 路 运 输 站 场 经 营 许 可 60 机 构 维 修 检 测 设 备 及 计 量 设 备 检 验 合 格 证 明 复 印 件 机 动 车 维 修 管 理 规 定 (2015 年 交 通 运 输 部 令 第 17 号 ) 第 十 四 条 质 量 技 术 监 督 行 政 主 管 部 机 动 车 维 修 经 营 许 可 61 符 合 当 地 城 市 业 态 规 划 交 通 运 输 部 62 符 合 当 地 政 府 驾 驶 员 培 训 发 展 规 划 四 川 省 机 动 车 驾 驶 员 培 训 管 理 办 法 ( 省 政 府 令 第 236 号 ) 第 四 条 交 通 运 输 部 机 动 车 驾 驶 员 培 训 经 营 63 由 公 安 交 警 部 出 具 的 相 关 人 员 安 全 驾 驶 经 历 证 明 机 动 车 驾 驶 员 培 训 管 理 规 定 (2006 年 交 通 部 令 第 2 号 ) 第 十 三 条 公 安 部 许 可 41

42 64 道 路 运 输 管 理 机 构 拟 投 入 客 车 属 于 已 购 置 或 者 现 有 的, 应 当 提 供 :(1) 车 辆 行 驶 证 ;(2) 车 辆 技 术 等 级 符 合 ( 因 不 同 线 路 的 客 车 有 不 同 的 技 术 等 级 要 求 );(3) 车 辆 综 合 性 能 检 测 合 格 报 告 ;(4) 车 辆 类 型 等 级 评 定 证 明 ;(5) 总 质 量 超 过 3500 千 克 的 客 车 燃 料 消 耗 量 达 标 核 查 证 明 ;(6) 包 车 客 运 旅 游 客 运 及 三 类 以 上 死 亡 线 客 车 安 装 具 有 行 驶 记 录 功 能 的 卫 星 定 位 装 置 并 接 入 全 国 重 点 营 运 车 辆 联 网 系 统 证 明 ;(7) 客 车 购 买 交 强 险 和 承 运 人 责 任 险 证 明 ( 材 料 ) 农 村 客 运 班 线 应 提 供 道 路 状 况 经 验 收 合 格 的 证 明 道 路 旅 客 运 输 及 客 运 站 管 理 规 定 (2012 年 交 通 运 输 部 令 第 8 号 ) 第 十 四 条 公 安 交 警 营 运 汽 车 综 合 性 能 检 测 机 构 GPS 营 运 商 保 险 机 构 客 运 线 路 许 可 65 四 川 省 道 路 运 输 条 例 (2014 年 省 第 十 二 届 人 大 常 委 会 第 十 次 会 议 通 过 ) 第 十 一 条 ) 公 安 交 通 运 输 安 全 监 管 等 部 66 资 信 证 明 出 租 汽 车 经 营 服 务 管 理 规 定 (2014 年 交 通 运 开 户 银 行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67 出 租 汽 车 车 辆 经 营 权 证 明 输 部 令 第 16 号 ) 第 九 条 交 通 运 输 部 出 租 汽 车 经 营 资 格 证 船 舶 主 要 设 计 图 纸 和 有 关 技 术 文 件 68 按 送 审 图 纸 目 录 的 规 定 送 审 ( 一 式 3 份 ) 的 盖 章 图 及 批 文 69 经 批 准 ( 备 案 ) 的 新 增 运 力 船 舶 审 批 航 务 海 文 件 或 备 案 文 书 事 管 理 70 机 构 船 舶 建 造 检 验 项 目 表 71 船 用 产 品 合 格 证 件 ( 船 用 产 品 合 格 证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海 事 局 河 船 法 定 建 造 检 验 技 术 规 程 2011 第 1 章 船 舶 检 验 机 构 船 舶 检 验 管 理 规 定 交 通 运 输 部 令 2016 年 2 号 第 三 十 五 条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海 事 局 河 船 法 定 建 造 检 验 技 术 规 程 2011 第 1 章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海 事 局 河 船 法 定 建 造 检 验 技 术 规 程 2011 第 1 章 四 川 省 船 舶 生 产 企 业 资 质 证 书 管 理 ( 暂 行 ) 规 定 ( 川 船 检 号 ) 第 六 条 第 九 条 航 务 管 理 机 构 造 船 厂 船 舶 检 验 机 构 船 舶 检 验 许 可 船 舶 建 造 检 验 船 舶 检 验 机 构 72 船 厂 资 质 证 书 复 印 件 42

43 内 河 船 舶 装 运 危 险 货 物 适 装 / 推 或 拖 73 证 书 74 内 河 船 舶 防 止 油 污 染 证 书 运 2000 吨 以 上 散 装 货 油 的 国 际 航 行 75 船 舶 的 油 污 损 害 民 事 责 任 保 险 或 其 它 财 务 保 证 证 书 复 印 件 装 有 危 险 货 物 的 集 装 箱, 需 提 供 集 装 76 箱 检 查 员 签 名 确 认 的 集 装 箱 装 箱 证 明 书 装 载 包 装 危 险 货 物 的, 需 提 供 包 装 或 77 中 型 散 装 容 器 检 验 合 格 证 明 书 或 压 航 务 海 力 容 器 检 验 合 格 证 明 书 使 用 可 移 动 罐 柜 装 运 危 险 货 物 的, 应 78 事 管 理 机 构 提 交 罐 柜 检 验 合 格 证 明 书 船 检 机 构 为 载 运 或 拖 带 超 吃 水 超 长 超 高 超 宽 半 潜 物 体 的 船 舶 或 79 拖 轮 出 具 的 适 航 适 拖 证 明 的 临 时 证 书 80 建 设 项 目 可 行 性 研 究 报 告 涉 及 火 灾 爆 炸 和 毒 害 等 危 险 性 作 业 81 场 所 的 建 设, 必 须 提 交 港 口 安 全 评 价 报 告 及 安 全 监 督 主 管 部 的 批 文 港 口 危 险 货 物 作 业 场 所 建 设 项 目 专 82 项 验 收 证 书 船 舶 载 运 危 险 货 物 安 全 监 督 管 理 规 定 (2012 年 交 通 部 令 第 4 号 ) 第 二 十 四 条 船 舶 载 运 危 险 货 物 安 全 监 督 管 理 规 定 (2012 年 交 通 部 令 第 4 号 ) 第 二 十 条 船 舶 载 运 危 险 货 物 安 全 监 督 管 理 规 定 (2012 年 交 通 部 令 第 4 号 ) 第 二 十 四 条 船 舶 载 运 危 险 货 物 安 全 监 督 管 理 规 定 (2012 年 交 通 部 令 第 4 号 ) 第 十 七 条 海 事 行 政 许 可 条 件 规 定 ( 交 通 运 输 部 令 2015 年 第 7 号 ) 第 十 一 条 第 三 项 ; 内 河 船 舶 法 定 检 验 技 术 规 则 (2011) ( 海 法 规 号 ) 第 一 章 ; 四 川 省 交 通 厅 水 路 特 大 件 运 输 安 全 管 理 规 定 ( 川 交 函 航 务 号 ) 第 五 条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港 口 法 (2015 年 主 席 令 第 二 十 三 号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港 口 法 (2015 年 主 席 令 第 二 十 三 号 ) 第 十 七 条 海 事 部 载 运 危 险 货 物 船 舶 许 可 集 装 箱 装 箱 检 查 员 船 舶 检 验 机 构 船 舶 检 验 机 构 水 运 交 通 特 种 运 输 许 可 工 程 咨 询 公 司 港 口 的 危 险 货 物 作 业 场 交 通 运 输 安 全 监 管 所 实 施 卫 生 除 害 处 理 的 专 用 场 所 的 审 批 交 通 运 输 安 全 监 管 检 验 检 疫 部 43

44 83 84 建 设 实 施 卫 生 除 害 处 理 场 所 的 建 设 项 目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报 告 文 件 及 市 环 保 主 管 部 的 批 文 港 口 实 施 卫 生 除 害 处 理 专 用 场 所 建 设 项 目 专 项 验 收 证 书 环 境 保 护 部 港 口 的 危 险 货 物 作 业 场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港 口 法 (2015 年 主 席 令 第 二 所 实 施 卫 生 除 害 处 理 十 三 号 ) 第 十 七 条 交 通 运 输 安 全 监 管 检 的 专 用 场 所 的 审 批 验 检 疫 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内 河 船 舶 船 员 适 任 考 试 和 发 证 规 则 (2015 年 交 通 运 输 部 令 第 21 号 ) 第 十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医 院 船 员 适 任 资 格 认 定 九 条 航 务 海 事 管 理 机 构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部 最 近 2 年 内 的 符 合 内 河 船 舶 船 员 适 任 岗 位 健 康 标 准 的 体 检 证 明 拟 过 驳 作 业 点 水 域 概 况 和 环 境 状 况 可 行 性 论 证 材 料 拟 进 行 过 驳 作 业 的 船 舶 ( 卸 装 载 船 舶 ) 资 料, 包 括 国 籍 证 书 ( 国 际 ) 防 止 油 污 证 书 适 装 证 书 保 险 文 书 过 驳 作 业 所 需 配 备 的 有 关 设 备 器 材 的 清 单 和 辅 助 船 资 料, 按 规 定 需 经 检 验 的 设 备 需 提 交 有 关 检 验 证 明 过 驳 作 业 方 案 已 制 定 保 障 措 施 和 应 急 预 案 的 证 明 材 料, 包 括 经 论 证 的 限 制 作 业 的 条 件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和 国 务 院 决 定 规 定 必 须 在 登 记 前 报 经 批 准 的 项 目, 提 交 有 关 的 批 准 文 件 或 者 许 可 证 复 印 件 或 许 可 证 明 主 管 部 ( 出 资 人 ) 为 国 有 企 业 或 者 事 业 法 人 的, 提 交 国 有 资 产 管 理 部 出 具 的 国 有 资 产 占 有 产 权 登 记 表 主 管 部 ( 出 资 人 ) 为 集 体 所 有 制 企 业 或 者 社 团 组 织 民 办 非 企 业 单 位 的, 提 交 法 定 验 资 机 构 出 具 的 验 资 证 明 相 关 中 介 机 构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船 舶 载 运 危 险 货 物 安 全 监 督 管 理 规 定 (2012 年 交 通 部 令 第 4 号 )) 第 十 一 条 交 通 运 输 部 保 险 公 司 危 险 货 物 水 上 过 驳 作 业 审 批 内 河 交 通 安 全 管 理 条 例 (2002 年 国 务 院 令 第 交 通 运 输 部 355 号 ) 第 三 十 四 条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企 业 法 人 登 记 管 理 条 例 (2014 年 国 务 院 令 第 648 号 修 订 ) 第 十 五 条 有 关 审 批 部 第 十 八 条 第 十 九 条 第 三 十 五 条 国 资 委 企 业 法 人 登 记 管 理 条 例 (2014 年 国 务 院 令 第 648 号 修 订 ) 第 十 五 条 第 十 七 条 第 十 八 条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或 者 审 计 事 务 所 及 其 他 具 有 验 资 资 格 的 机 构 内 资 企 业 法 人 ( 非 公 司 ) 及 营 业 单 位 登 记 44

45 93 主 管 部 ( 出 资 人 ) 为 工 会, 由 上 一 级 工 会 出 具 证 明 企 业 法 人 登 记 管 理 条 例 (2014 年 国 务 院 令 第 648 号 修 订 ) 第 十 五 条 第 十 七 条 第 十 八 条 工 会 内 资 企 业 法 人 ( 非 公 司 ) 及 营 业 单 位 登 记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部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和 国 务 院 决 定 规 定 必 须 在 登 记 前 报 经 批 准 的 项 目, 提 交 有 关 的 批 准 文 件 或 者 许 可 证 复 印 件 或 许 可 证 明 国 务 院 地 方 人 民 政 府 或 者 其 授 权 的 本 级 人 民 政 府 国 有 资 产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划 转 国 有 资 产 相 关 股 权 的, 提 交 国 务 院 地 方 人 民 政 府 或 者 其 授 权 的 本 级 人 民 政 府 国 有 资 产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关 于 股 权 划 转 的 文 件 国 有 独 资 公 司 申 请 注 销 登 记, 还 应 当 提 交 国 有 资 产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的 决 定, 其 中, 国 务 院 确 定 的 重 要 的 国 有 独 资 公 司, 还 应 当 提 交 本 级 人 民 政 府 的 批 准 文 件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公 司 登 记 管 理 条 例 (2014 年 国 务 院 令 第 648 号 修 订 ) 第 二 十 条 第 二 十 二 条 第 二 十 七 条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公 司 法 (2013 年 主 席 令 第 8 号 修 订 ) 第 六 十 六 条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公 司 登 记 管 理 条 例 (2014 年 国 务 院 令 第 648 号 修 订 ) 第 四 十 三 条 有 关 审 批 部 国 资 委 或 各 级 人 民 政 府 内 资 公 司 及 分 公 司 登 记 1.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变 更 登 记 ; 2. 国 有 独 资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变 更 登 记 国 有 独 资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注 销 登 记 97 企 业 法 人 的 主 管 部 ( 出 资 人 ) 出 具 的 批 准 改 制 的 文 件 企 业 主 管 部 按 公 司 法 改 制 的, 应 当 提 交 有 关 批 准 文 件 或 许 可 证 书 企 业 债 权 银 行 出 具 的 金 融 债 权 保 全 证 明 文 件 和 人 民 银 行 总 行 或 其 派 出 机 构 出 具 的 确 认 文 件 ( 中 小 企 业 改 制 提 交 ) 工 商 总 局 关 于 印 发 内 资 企 业 登 记 提 交 材 料 规 范 和 内 资 企 业 登 记 文 书 规 范 的 通 知 ( 工 商 企 字 号 ) 有 关 审 批 部 银 行 改 制 企 业 登 记 100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和 国 务 院 决 定 规 定 必 须 在 登 记 前 报 经 批 准 的 项 目, 提 交 有 关 的 批 准 文 件 或 者 许 可 证 复 印 件 或 许 可 证 明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合 伙 企 业 登 记 管 理 办 法 (2014 年 国 务 院 令 第 648 号 修 订 ) 第 十 二 条 相 关 主 管 部 或 机 构 合 伙 企 业 及 分 支 机 构 登 记 45

46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和 国 务 院 决 定 规 定 必 101 须 在 登 记 前 报 经 批 准 的 项 目, 提 交 有 关 的 批 准 文 件 或 者 许 可 证 复 印 件 或 个 人 独 资 企 业 登 记 管 理 办 法 (2014 年 国 家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总 局 令 第 63 号 修 订 ) 第 九 条 相 关 主 管 部 或 机 构 个 人 独 资 企 业 及 其 分 支 机 构 登 记 许 可 证 明 102 母 公 司 对 集 团 成 员 企 业 的 持 股 证 明 或 者 出 资 证 明 开 户 银 行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部 103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部 组 建 企 业 集 团, 依 照 国 家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需 由 有 关 政 府 部 审 批 的, 应 当 提 交 有 关 部 的 批 准 文 件 国 家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局 关 于 印 发 企 业 集 团 登 记 管 理 暂 行 规 定 的 通 知 ( 工 商 企 字 1998 第 59 号 ) 相 关 主 管 部 或 机 构 企 业 集 团 登 记 104 国 家 试 点 企 业 集 团, 应 当 提 交 国 务 院 的 批 准 文 件 和 其 他 有 关 文 件 国 务 院 农 民 专 业 合 作 社 的 业 务 范 围 有 属 于 105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或 者 国 务 院 规 定 在 登 记 前 须 经 批 准 的 项 目 的, 应 当 提 交 有 农 民 专 业 合 作 社 登 记 管 理 条 例 (2014 年 国 务 院 令 第 648 号 修 订 ) 第 十 一 条 相 关 主 管 部 或 机 构 农 民 专 业 合 作 社 登 记 关 批 准 文 件 106 计 量 器 具 新 产 品 定 型 鉴 定 评 价 报 告 或 样 机 试 验 结 果 通 知 书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计 量 法 实 施 细 则 (1987 年 国 法 定 计 量 技 术 机 构 制 造 修 理 计 量 器 具 许 107 质 量 技 术 监 督 计 量 器 具 新 产 品 型 式 批 准 证 书 或 样 机 试 验 合 格 证 书 ( 型 式 批 准 证 书 ) 务 院 批 准 国 家 计 量 局 发 布 ) 第 十 八 条 计 量 行 政 部 可 108 行 政 主 管 部 计 量 标 准 器 及 主 要 配 套 设 备 有 效 的 检 定 或 校 准 证 书 复 印 件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计 量 法 实 施 细 则 (1987 年 国 务 院 批 准 国 家 计 量 局 发 布 ) 第 八 条 县 级 以 上 计 量 行 政 部 最 高 等 级 计 量 标 准 考 核 109 身 体 健 康 并 满 足 申 请 从 事 的 作 业 种 类 对 身 体 特 殊 要 求 的 证 明 特 种 设 备 作 业 人 员 监 督 管 理 办 法 (2011 年 国 家 质 量 监 督 检 验 检 疫 总 局 令 第 140 号 ) 第 十 条 医 疗 机 构 特 种 设 备 作 业 人 员 资 格 认 定 46

47 烟 花 爆 竹 经 营 许 可 实 施 办 法 (2013 年 国 家 安 110 符 合 所 在 地 县 级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部 制 定 的 零 售 经 营 布 点 规 划 监 总 局 令 第 65 号 ) 第 三 条 ; 关 于 印 发 四 川 省 烟 花 爆 竹 经 营 许 可 实 施 细 则 的 通 知 ( 川 安 县 级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部 烟 花 爆 竹 经 营 ( 零 售 ) 许 可 监 号 ) 111 设 计 单 位 的 设 计 资 质 证 明 文 件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部 112 建 设 项 目 安 全 预 评 价 报 告 及 专 家 评 建 设 项 目 安 全 设 施 三 同 时 监 督 管 理 暂 行 办 审 意 见 法 (2010 年 国 家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总 局 令 第 安 全 评 价 机 构 113 建 设 项 目 初 步 设 计 报 告 (3 份 ) 及 安 36 号 ) 第 五 条 第 十 三 条 全 专 篇 工 程 设 计 单 位 具 备 相 应 资 质 的 安 全 评 价 机 构 对 建 114 设 项 目 进 行 了 安 全 评 价 并 编 制 了 安 安 全 评 价 机 构 安 全 生 全 评 价 报 告 115 产 监 督 建 设 项 目 批 准 核 准 或 者 备 案 文 件 和 危 险 化 学 品 建 设 项 目 安 全 监 督 管 理 办 法 发 展 改 革 经 济 和 信 息 化 管 理 部 规 划 相 关 文 件 ( 复 印 件 ) (2012 年 国 家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总 局 令 45 号 ) 部 116 建 设 项 目 设 立 安 全 评 价 报 告 安 全 第 十 一 条 第 十 三 条 第 十 七 条 第 十 九 条 第 安 全 评 价 机 构 安 全 生 产 审 查 意 见 书 二 十 八 条 第 三 十 条 监 督 管 理 部 117 设 计 单 位 的 设 计 资 质 证 明 文 件 建 设 项 目 设 计 单 位 118 建 设 项 目 安 全 设 施 设 计 专 篇 119 建 设 项 目 安 全 条 件 审 查 意 见 书 ( 复 印 四 川 省 危 险 化 学 品 建 设 项 目 安 全 监 督 管 理 实 件 ) 施 细 则 ( 川 安 监 号 ) 第 十 七 条 安 监 部 120 经 营 和 储 存 场 所 设 施 建 筑 物 设 计 危 险 化 学 品 经 营 许 可 证 管 理 办 法 (2012 年 国 资 料 家 安 监 总 局 令 第 55 号 ) 第 六 条 设 计 单 位 121 安 全 评 价 报 告 危 险 化 学 品 经 营 许 可 证 管 理 办 法 (2012 年 国 安 全 评 价 机 构 122 危 险 化 学 品 事 故 应 急 预 案 备 案 登 记 家 安 监 总 局 令 第 55 号 ) 第 九 条 表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部 非 煤 矿 山 建 设 项 目 安 全 设 施 设 计 审 查 危 险 化 学 品 建 设 项 目 安 危 险 性 较 大 的 建 设 项 全 许 可 ( 安 目 安 全 审 查 全 条 件 审 查 ) 危 险 化 学 品 建 设 项 目 安 全 许 可 ( 安 全 设 施 设 计 审 查 ) 危 险 化 学 品 经 营 许 可 证 核 发 47

48 123 建 设 项 目 职 业 病 危 害 预 评 价 报 告 评 价 单 位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职 业 病 防 治 法 ( 中 华 人 民 共 124 建 设 单 位 对 预 评 价 报 告 的 评 审 意 见 和 国 主 席 令 第 52 号 ) 第 十 七 条 ; 建 设 项 目 职 建 设 单 位 125 职 业 卫 生 专 家 对 预 评 价 报 告 的 审 查 业 卫 生 三 同 时 监 督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 国 家 安 意 见 监 总 局 令 第 51 号 ) 第 三 条 第 五 条 第 六 条 126 职 业 病 危 害 预 评 价 机 构 的 资 质 证 明 第 十 二 条 ( 影 印 件 ) 127 国 家 安 监 总 局 根 据 建 设 项 目 职 业 卫 生 三 同 时 职 业 病 危 害 预 评 价 报 告 法 律 责 任 承 监 督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 国 家 安 监 总 局 令 第 51 号 ) 诺 书 出 台 的 施 行 说 明 48 职 业 卫 生 专 家 评 价 机 构 评 价 单 位 128 建 设 项 目 立 项 审 批 文 件 ( 复 印 件 ) 立 项 部 建 设 单 位 对 职 业 病 防 护 设 施 设 计 专 建 设 项 目 职 业 卫 生 三 同 时 监 督 管 理 暂 行 办 129 安 全 生 建 设 单 位 篇 的 评 审 意 见 法 ( 国 家 安 监 总 局 令 第 51 号 ) 第 三 条 第 五 产 监 督 建 设 项 目 职 业 病 防 护 设 施 设 计 单 位 条 第 六 条 第 十 六 条 第 十 八 条 第 二 十 条 130 管 理 部 设 计 单 位 的 资 质 证 明 ( 影 印 件 ) 131 国 家 安 监 总 局 根 据 建 设 项 目 职 业 卫 生 三 同 时 职 业 病 防 护 设 施 设 计 专 篇 法 律 责 任 监 督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 国 家 安 监 总 局 令 第 51 号 ) 承 诺 书 出 台 的 施 行 说 明 设 计 单 位 132 建 设 项 目 职 业 病 危 害 预 评 价 报 告 审 建 设 项 目 职 业 卫 生 三 同 时 监 督 管 理 暂 行 办 核 的 批 复 文 件 ( 复 印 件 ) 法 ( 国 家 安 监 总 局 令 第 51 号 ) 第 三 条 第 五 条 第 六 条 第 十 六 条 第 十 八 条 第 二 十 条 安 监 部 建 设 项 目 职 业 病 危 害 预 评 价 报 告 的 备 案 通 知 书 ( 职 业 病 危 害 一 般 的 建 设 133 建 设 项 目 职 业 卫 生 三 同 时 监 督 管 理 暂 行 办 安 监 部 项 目 提 供 ) 或 审 核 批 复 文 件 ( 职 业 病 法 ( 国 家 安 监 总 局 令 第 51 号 ) 第 三 条 第 五 危 害 较 重 的 建 设 项 目 提 供 )( 复 印 件 ) 条 第 六 条 第 二 十 六 条 第 二 十 八 条 第 二 十 建 设 项 目 立 项 审 批 文 件 ( 复 印 件 )( 职 九 条 第 三 十 条 134 业 病 危 害 一 般 及 较 重 的 建 设 项 目 提 立 项 部 供 ) 建 设 项 目 职 业 病 危 害 预 防 性 卫 生 审 查 建 设 项 目 职 业 病 危 害 预 防 性 卫 生 审 查 职 业 病 危 害 预 评 价 报 告 审 核 ( 备 案 ) 职 业 病 防 护 设 施 设 计 审 查 ( 针 对 职 业 病 危 害 严 重 的 建 设 项 目 ) 职 业 病 防 护 设 施 竣 工 验 收 ( 备 案 )

49 135 建 设 项 目 职 业 病 危 害 控 制 效 果 评 价 机 构 资 质 证 明 ( 影 印 件 ) 评 价 机 构 136 建 设 项 目 职 业 病 危 害 控 制 效 果 评 价 报 告 评 价 机 构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部 建 设 单 位 对 职 业 病 危 害 控 制 效 果 评 价 报 告 的 评 审 意 见 职 业 卫 生 专 家 对 职 业 病 危 害 控 制 效 果 评 价 报 告 的 审 查 意 见 建 设 项 目 职 业 病 防 护 设 施 竣 工 自 行 验 收 情 况 报 告 ( 职 业 病 危 害 一 般 及 较 重 的 建 设 项 目 提 供 ), 或 建 设 项 目 职 业 病 防 护 设 施 施 工 单 位 和 监 理 单 位 资 质 证 明 ( 职 业 病 危 害 较 重 及 严 重 的 建 设 项 目 提 供, 影 印 件 ) 建 设 项 目 职 业 卫 生 三 同 时 监 督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 国 家 安 监 总 局 令 第 51 号 ) 第 三 条 第 五 条 第 六 条 第 二 十 六 条 第 二 十 八 条 第 二 十 九 条 第 三 十 条 建 设 单 位 职 业 卫 生 专 家 建 设 单 位 施 工 单 位 监 理 单 位 建 设 项 目 职 业 病 危 害 预 防 性 卫 生 审 查 职 业 病 防 护 设 施 竣 工 验 收 ( 备 案 ) 140 职 业 病 危 害 控 制 效 果 评 价 报 告 法 律 责 任 承 诺 书 国 家 安 监 总 局 根 据 建 设 项 目 职 业 卫 生 三 同 时 监 督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 国 家 安 监 总 局 令 第 51 号 ) 出 台 的 施 行 说 明 评 价 机 构 职 业 病 防 护 141 职 业 病 危 害 防 治 法 律 责 任 承 诺 书 建 设 单 位 城 乡 规 划 行 政 主 管 部 出 具 的 选 址 设 施 竣 工 验 收 ( 备 案 ) 142 意 见 书 ( 仅 指 以 划 拨 方 式 提 供 国 有 土 城 乡 规 划 行 政 主 管 部 地 使 用 权 的 项 目 ) 143 经 济 和 信 息 化 部 国 土 资 源 部 出 具 的 用 地 预 审 意 见 ( 不 涉 及 新 增 用 地, 在 已 批 准 的 建 设 用 地 范 围 内 进 行 改 扩 建 的 项 目, 可 以 四 川 省 政 府 核 准 投 资 项 目 管 理 办 法 ( 川 发 改 投 资 号 ) 第 十 二 条 国 土 资 源 部 技 术 改 造 项 目 核 准 ( 备 案 ) 技 术 改 造 项 目 核 准 不 进 行 用 地 预 审 ) 144 环 境 保 护 行 政 主 管 部 出 具 的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审 批 文 件 环 境 保 护 行 政 主 管 部 49

书面申请

书面申请 2016 年 度 滨 州 市 地 方 史 志 办 公 室 部 门 预 算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部 门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能 二 部 门 预 算 单 位 构 成 第 二 部 分 2016 年 部 门 预 算 表 一 2016 年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 功 能 科 目 分 类 ) 二 2016 年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 经 济 科 目 分 类 ) 三 2016 年 收 入 预 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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