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 務 人 ( 等 ) (a) 之 申 請 資 料 續 債 務 人 一 債 務 人 二 債 務 人 三 19 婚 姻 狀 況 # : 單 身 已 婚 其 他 OTH 單 身 已 婚 其 他 OTH 單 身 已 婚 其 他 OTH 供 養 人 數 供 養 人 數 供 養 人 數 20 電 郵 地 址

Size: px
Start display at page:

Download "債 務 人 ( 等 ) (a) 之 申 請 資 料 續 債 務 人 一 債 務 人 二 債 務 人 三 19 婚 姻 狀 況 # : 單 身 已 婚 其 他 OTH 單 身 已 婚 其 他 OTH 單 身 已 婚 其 他 OTH 供 養 人 數 供 養 人 數 供 養 人 數 20 電 郵 地 址"

Transcription

1 按 揭 保 險 計 劃 及 樓 按 升 級 組 合 ( 包 括 理 財 計 劃 及 信 用 卡 ) 申 請 書 Bank Use Only 銀 行 專 用 按 揭 貸 款 戶 口 號 碼 : 按 揭 申 請 日 期 ( 日 / 月 / 年 ) : 預 計 提 取 貸 款 日 期 ( 日 / 月 / 年 ) : Shaded fields are for AIP. iaip Done TU Condut Date (D/M/Y): Ineligible for HBP 擬 作 為 物 業 ( 下 稱 該 物 業 ) 抵 押 人 的 申 請 人 ( 等 )( 下 稱 申 請 人 ), 須 聯 同 一 起 提 出 申 請 的 聯 名 借 款 人 ( 等 ) 及 / 或 擔 保 人 ( 等 ), 在 擬 貸 款 人 ( 下 稱 貸 款 人 ) 的 協 助 下 以 英 文 填 寫 此 申 請 書 ( 貸 款 人 乃 香 港 按 揭 證 券 有 限 公 司 ( 下 稱 按 揭 證 券 公 司 ) 為 其 按 揭 保 險 計 劃 所 制 定 的 營 運 手 冊 中 所 訂 明 為 受 保 人 的 一 方 ) 或 貸 款 人 根 據 按 揭 保 險 總 保 單, 選 擇 將 按 揭 貸 款 保 險 投 保 於 按 揭 證 券 公 司 以 外 的 保 險 公 司 ( 下 稱 保 險 公 司 ) [ 附 註 : 註 有 # 號 的 填 寫 欄 並 不 適 用 於 債 務 人 一, 如 債 務 人 一 為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下 稱 空 殼 公 司 ) 而 貸 款 屬 於 非 自 住 用 途 之 物 業 按 揭 貸 款 ] 樓 按 升 級 組 合 申 請 將 於 閣 下 成 功 提 取 樓 宇 按 揭 貸 款 後 方 作 自 動 處 理 樓 按 升 級 組 合 中 的 理 財 計 劃 及 出 糧 升 級 組 合 只 適 用 於 持 有 有 效 之 存 款 戶 口 的 客 戶 有 關 詳 情 請 參 閱 A 部 份 如 閣 下 不 同 意 申 請 樓 按 升 級 組 合 及 出 糧 升 級 組 合, 請 在 以 下 空 格 內 加 上 X 號 * 本 人 / 吾 等 不 同 意 申 請 樓 按 升 級 組 合 及 出 糧 升 級 組 合 (HSH03) 每 宗 合 資 格 樓 宇 按 揭 貸 款 個 案 所 獲 贈 的 所 有 現 有 優 惠 之 最 高 現 金 回 贈 金 額 不 可 多 於 (i) 樓 宇 按 揭 提 取 貸 款 或 (ii) 物 業 淨 購 入 價 或 估 價 ( 以 較 低 者 為 準 ) 按 香 港 金 融 管 理 局 正 常 所 容 許 的 最 高 按 揭 成 數 之 1%, 以 較 低 者 為 準 若 現 金 回 贈 總 額 超 過 前 述 金 額 之 1%, 所 有 現 有 優 惠 之 現 金 回 贈 總 額 將 會 被 扣 減 至 前 述 金 額 之 1% 填 寫 本 申 請 表 時, 請 於 選 擇 方 格 內 劃 上 X 號, 至 於 註 有 ** 號 之 部 分, 如 不 適 用 者 則 可 刪 除 1 2 債 務 人 ( 等 ) (a) 之 申 請 資 料 閣 下 曾 否 是 按 揭 證 券 公 司 之 按 揭 保 險 計 劃 下 之 按 揭 貸 款 借 款 人 / 聯 名 借 款 人? 於 臨 時 買 賣 合 約 簽 署 日 期 前 的 5 年 內, 閣 下 曾 否 於 香 港 擁 有 或 與 其 他 人 共 同 擁 有 任 何 住 宅 物 業? 債 務 人 一 債 務 人 二 債 務 人 三 是 否 是 否 是 否 是 否 是 否 是 否 3 借 款 人 (b) 抵 押 人 (b) 借 款 人 (b) 抵 押 人 (b) 擔 保 人 借 款 人 (b) 抵 押 人 (b) 擔 保 人 4 5 香 港 身 份 證 或 護 照 號 碼 # 身 份 證 / 護 照 簽 發 國 家 香 港 身 份 證 號 碼 : ( ) 香 港 身 份 證 號 碼 : ( ) 香 港 身 份 證 號 碼 : ( ) 護 照 號 碼 : 護 照 號 碼 : 護 照 號 碼 : 香 港 其 它 : 香 港 其 它 : 香 港 其 它 : 6 稱 呼 先 生 小 姐 / 女 士 先 生 小 姐 / 女 士 先 生 小 姐 / 女 士 7 姓 氏 / 公 司 名 稱 ( 英 文 ) 8 名 字 ( 英 文 ) # 9 中 文 姓 名 # 10 出 生 日 期 # : ( 日 ) ( 月 ) ( 年 ) ( 日 ) ( 月 ) ( 年 ) ( 日 ) ( 月 ) ( 年 ) 11 國 籍 中 國 其 它 : 中 國 其 它 : 中 國 其 它 : 12 美 國 居 民 否 是 * 否 是 * 否 是 * 債 務 人 一 的 詳 細 資 料 只 適 用 於 非 自 住 用 途 之 物 業 按 揭 貸 款 而 債 務 人 一 為 空 殼 公 司 13 商 業 登 記 證 號 碼 : 公 司 註 冊 編 號 : 14 成 立 日 期 : ( 日 ) ( 月 ) ( 年 ) 成 立 地 點 : 香 港 其 它 : 15 註 冊 辦 事 處 地 址 : 16 從 事 持 有 及 出 租 物 業 以 外 之 商 業 活 動 有 否 請 註 明 ( 如 有 ): 17 現 在 住 所 安 排 已 售 出 售 出 租 由 居 住 已 售 出 售 出 租 由 居 住 已 售 出 售 出 租 由 居 住 18 教 育 程 度 # : 小 學 中 學 大 學 / 大 專 或 以 上 其 他 UNK 小 學 中 學 大 學 / 大 專 或 以 上 其 他 UNK 小 學 中 學 大 學 / 大 專 或 以 上 其 他 UNK * 註 : 樓 按 升 級 組 合 中 的 理 財 計 劃 及 出 糧 升 級 組 合 不 適 用 於 持 有 美 國 居 民 身 份 之 非 現 有 存 款 戶 口 的 客 戶 MortgageOne 增 值 按 揭 戶 口 置 慳 息 按 揭 計 劃 及 開 立 新 存 款 戶 口 不 適 用 於 持 有 美 國 居 民 身 份 的 客 戶 MIP007-45(hi) (8/2016) OR HKMC-MI402(O)* Page 1 of 21

2 債 務 人 ( 等 ) (a) 之 申 請 資 料 續 債 務 人 一 債 務 人 二 債 務 人 三 19 婚 姻 狀 況 # : 單 身 已 婚 其 他 OTH 單 身 已 婚 其 他 OTH 單 身 已 婚 其 他 OTH 供 養 人 數 供 養 人 數 供 養 人 數 20 電 郵 地 址 : 電 話 號 碼 # : 住 宅 : 住 宅 : 住 宅 : 與 債 務 人 一 之 關 係 # : 現 居 地 址 # 永 久 地 址 ( 若 與 現 在 住 宅 地 址 不 同 ) 辦 公 室 : 辦 公 室 : 辦 公 室 : 流 動 電 話 : 流 動 電 話 : 流 動 電 話 : 室 樓 座 室 樓 座 室 樓 座 大 廈 / 屋 苑 / 地 段 編 號 大 廈 / 屋 苑 / 地 段 編 號 大 廈 / 屋 苑 / 地 段 編 號 街 道 : 街 道 : 街 道 : 地 區 : 地 區 : 地 區 : 香 港 九 龍 新 界 其 它 : 香 港 九 龍 新 界 其 它 : 香 港 九 龍 新 界 其 它 : 自 置 誰 提 供 : 自 置 誰 提 供 : 自 置 誰 提 供 : 租 用 已 按 揭 租 用 已 按 揭 租 用 已 按 揭 其 他 ( 請 註 明 ): 其 他 ( 請 註 明 ): 其 他 ( 請 註 明 ): 室 樓 座 室 樓 座 室 樓 座 大 廈 / 屋 苑 / 地 段 編 號 大 廈 / 屋 苑 / 地 段 編 號 大 廈 / 屋 苑 / 地 段 編 號 街 道 : 街 道 : 街 道 : 地 區 : 地 區 : 地 區 : 香 港 九 龍 新 界 其 它 : 香 港 九 龍 新 界 其 它 : 香 港 九 龍 新 界 其 它 : 如 租 用 / 已 按 揭, 每 月 繳 付 租 金 / 按 揭 供 款 額 ( 港 $ $ $ 幣 ) # 26 居 住 年 期 # 年 月 年 月 年 月 辦 公 室 地 址 : 室 樓 座 室 樓 座 室 樓 座 提 取 樓 宇 按 揭 貸 款 前 的 通 訊 地 址 大 廈 / 屋 苑 / 地 段 編 號 大 廈 / 屋 苑 / 地 段 編 號 大 廈 / 屋 苑 / 地 段 編 號 街 道 : 街 道 : 街 道 : 地 區 : 地 區 : 地 區 : 香 港 九 龍 新 界 其 它 : 香 港 九 龍 新 界 其 它 : 香 港 九 龍 新 界 其 它 : 用 上 列 債 務 人 各 自 的 住 址 或 用 下 列 債 務 人 各 自 的 通 訊 地 址 : 室 樓 座 室 樓 座 室 樓 座 大 廈 / 屋 苑 / 地 段 編 號 大 廈 / 屋 苑 / 地 段 編 號 大 廈 / 屋 苑 / 地 段 編 號 街 道 : 街 道 : 街 道 : 非 必 須 填 寫 地 區 : 地 區 : 地 區 : 香 港 九 龍 新 界 其 它 : 香 港 九 龍 新 界 其 它 : 香 港 九 龍 新 界 其 它 : MIP007-45(hi) (8/2016) OR HKMC-MI402(O)* Page 2 of 21

3 債 務 人 ( 等 ) (a) 之 申 請 資 料 續 提 取 樓 宇 按 揭 貸 款 後 的 通 訊 地 址 a) 只 適 用 於 非 自 住 用 途 之 物 業 按 揭 貸 款 用 按 揭 物 業 地 址 或 用 上 列 債 務 人 各 自 的 住 址 或 用 下 列 債 務 人 各 自 的 通 訊 地 址 : 室 樓 座 室 樓 座 室 樓 座 29 大 廈 / 屋 苑 / 地 段 編 號 大 廈 / 屋 苑 / 地 段 編 號 大 廈 / 屋 苑 / 地 段 編 號 街 道 : 街 道 : 街 道 : b) 只 適 用 於 自 住 用 途 之 物 業 按 揭 貸 款 信 用 卡 的 通 訊 地 址 是 否 有 其 它 自 置 物 業 : 33 職 業 # : 職 業 類 別 # 職 業 類 別 聲 明 ( 只 適 用 於 自 僱 人 士 ) MIP007-45(hi) (8/2016) OR HKMC-MI402(O)* 地 區 : 地 區 : 地 區 : 香 港 九 龍 新 界 其 它 : 香 港 九 龍 新 界 其 它 : 香 港 九 龍 新 界 其 它 : 按 揭 物 業 地 址 將 會 自 動 作 為 通 訊 地 址 如 按 揭 物 業 正 在 建 設 中, 債 務 人 一 的 現 居 住 址 將 會 自 動 作 為 通 訊 地 址 用 按 揭 物 業 地 址 ; 或 用 上 列 申 請 人 各 自 的 永 久 地 址 ; 或 用 上 列 申 請 人 各 自 的 現 在 住 宅 地 址 如 閣 下 沒 有 註 明, 銀 行 將 以 上 列 各 申 請 人 之 住 宅 地 址 作 為 通 訊 地 址 是, 請 註 明 : Page 3 of 21 For Bank Use Only Passed the Banking Agreement to ustomer 債 務 人 一 債 務 人 二 債 務 人 三 地 址 : 住 客 : 首 次 置 業 人 士 聲 明 本 人 謹 此 聲 明 證 實 及 承 認 為 首 次 置 業 人 士 ( 於 此 申 請 時 並 未 持 有 任 何 住 宅 物 業 ) 及 就 本 申 請 給 予 銀 行 的 一 切 資 料 均 正 確 無 訛 且 並 無 誤 導 如 有 不 實, 本 人 明 白 可 能 會 干 犯 欺 詐 罪 銀 行 保 留 最 終 決 定 權 是, 請 註 明 : 地 址 : 住 客 : 首 次 置 業 人 士 聲 明 本 人 謹 此 聲 明 證 實 及 承 認 為 首 次 置 業 人 士 ( 於 此 申 請 時 並 未 持 有 任 何 住 宅 物 業 ) 及 就 本 申 請 給 予 銀 行 的 一 切 資 料 均 正 確 無 訛 且 並 無 誤 導 如 有 不 實, 本 人 明 白 可 能 會 干 犯 欺 詐 罪 銀 行 保 留 最 終 決 定 權 是, 請 註 明 : 地 址 : 住 客 : 否 否 否 * 若 申 請 按 揭 成 數 超 過 80% 及 高 達 * 若 申 請 按 揭 成 數 超 過 80% 及 高 達 * 若 申 請 按 揭 成 數 超 過 80% 及 高 達 90%, 必 須 填 寫 以 下 聲 明 90%, 必 須 填 寫 以 下 聲 明 90%, 必 須 填 寫 以 下 聲 明 首 次 置 業 人 士 聲 明 本 人 謹 此 聲 明 證 實 及 承 認 為 首 次 置 業 人 士 ( 於 此 申 請 時 並 未 持 有 任 何 住 宅 物 業 ) 及 就 本 申 請 給 予 銀 行 的 一 切 資 料 均 正 確 無 訛 且 並 無 誤 導 如 有 不 實, 本 人 明 白 可 能 會 干 犯 欺 詐 罪 銀 行 保 留 最 終 決 定 權 固 定 收 入 非 固 定 收 入 自 僱 ( 專 業 人 士 ) 自 僱 ( 非 專 業 人 士 ) 適 用 於 自 僱 : 業 務 成 立 日 期 ( 日 / 月 / 年 ) 企 業 擁 有 權 % 其 它 固 定 收 入 非 固 定 收 入 自 僱 ( 專 業 人 士 ) 自 僱 ( 非 專 業 人 士 ) 適 用 於 自 僱 : 業 務 成 立 日 期 ( 日 / 月 / 年 ) 企 業 擁 有 權 % 其 它 固 定 收 入 非 固 定 收 入 自 僱 ( 專 業 人 士 ) 自 僱 ( 非 專 業 人 士 ) 適 用 於 自 僱 : 業 務 成 立 日 期 ( 日 / 月 / 年 ) 企 業 擁 有 權 % 其 它 聲 明 i. 本 人 謹 此 聲 明 證 實 及 承 認 ( 公 司 名 稱 ) 為 一 間 有 營 運 公 司 或 ii. 本 人 謹 此 聲 明 證 實 及 承 認 ( 公 司 名 稱 ) 為 一 間 有 營 運 公 司, 通 過 以 下 公 司 持 有 : 空 殼 公 司 ( 非 營 運 ) 或 營 運 公 司 聲 明 i. 本 人 謹 此 聲 明 證 實 及 承 認 ( 公 司 名 稱 ) 為 一 間 有 營 運 公 司 或 ii. 本 人 謹 此 聲 明 證 實 及 承 認 ( 公 司 名 稱 ) 為 一 間 有 營 運 公 司, 通 過 以 下 公 司 持 有 : 空 殼 公 司 ( 非 營 運 ) 或 營 運 公 司 聲 明 i. 本 人 謹 此 聲 明 證 實 及 承 認 ( 公 司 名 稱 ) 為 一 間 有 營 運 公 司 或 ii. 本 人 謹 此 聲 明 證 實 及 承 認 ( 公 司 名 稱 ) 為 一 間 有 營 運 公 司, 通 過 以 下 公 司 持 有 : 空 殼 公 司 ( 非 營 運 ) A. B. C. D. E. A. B. C. D. E. A. B. C. D. E. 本 人 聲 明 及 保 證 就 本 申 請 給 予 銀 行 的 一 切 資 料 均 正 確 無 訛 且 並 無 誤 導 如 有 不 實, 本 人 明 白 可 能 會 干 犯 欺 詐 罪 銀 行 可 依 據 此 聲 明 作 為 證 明 該 公 司 的 性 質 銀 行 保 留 最 終 決 定 權 或 營 運 公 司

4 債 務 人 ( 等 ) (a) 之 申 請 資 料 續 債 務 人 一 債 務 人 二 債 務 人 三 36 現 職 年 期 # : 年 月 年 月 年 月 37 現 僱 主 名 稱 # : 38 職 位 # : 39 前 職 年 期 # : 年 月 年 月 年 月 40 前 僱 主 名 稱 ( 如 現 職 少 於 1 年 ) # : 41 月 薪 ( 港 幣 ) # : 元 元 元 其 它 固 定 之 每 月 收 入 : 前 職 之 月 薪 ( 港 幣 ) : 結 欠 金 額 每 月 供 款 ( 港 幣 ) ( 港 幣 ) 年 利 率 ( 如 為 HIBOR 按 揭 計 劃, 利 率 以 最 優 惠 利 率 之 利 率 上 限 為 準 ) 元 元 元 元 元 元 剩 餘 還 款 結 欠 金 額 每 月 供 款 利 率 ( ) 期 ( 月 ) ( 港 幣 ) ( 港 幣 ) 年 利 率 ( 如 為 HIBOR 按 揭 計 劃, 利 率 以 最 優 惠 利 率 之 利 率 上 限 為 準 ) 剩 餘 還 款 結 欠 金 額 每 月 供 款 利 率 ( ) 期 ( 月 ) ( 港 幣 ) ( 港 幣 ) 利 率 ( ) 剩 餘 還 款 期 ( 月 ) 年 利 率 ( 如 為 HIBOR 按 揭 計 劃, 利 率 以 最 優 惠 利 率 之 利 率 上 限 為 準 ) 1.0 現 有 債 務 本 人 / 吾 等 現 在 沒 有 債 務 本 人 / 吾 等 現 在 沒 有 債 務 本 人 / 吾 等 現 在 沒 有 債 務 本 人 / 吾 等 現 在 有 以 下 的 債 務, 及 是 否 有 還 款 記 錄 表? 本 人 / 吾 等 現 在 有 以 下 的 債 務, 及 是 否 有 還 款 記 錄 表? 本 人 / 吾 等 現 在 有 以 下 的 債 務, 及 是 否 有 還 款 記 錄 表? 其 他 按 揭 貸 款 首 期 貸 款 / 二 按 貸 款 其 他 按 揭 貸 款 首 期 貸 款 / 二 按 貸 款 現 有 按 揭 車 位 車 位 物 業 地 址 按 揭 車 位 用 途 車 位 物 業 地 址 按 揭 車 位 用 途 車 位 物 業 地 址 按 揭 車 位 用 途 用 途 自 用 自 用 自 用 投 資 投 資 投 資 如 自 用, 有 關 車 位 用 於 如 自 用, 有 關 車 位 用 於 如 自 用, 有 關 車 位 用 於 現 在 住 宅 地 址 現 在 住 宅 地 址 現 在 住 宅 地 址 新 做 按 揭 物 業 地 址 新 做 按 揭 物 業 地 址 新 做 按 揭 物 業 地 址 公 司 地 址 公 司 地 址 公 司 地 址 本 人 / 吾 等 確 認 如 按 揭 車 位 物 業 並 非 上 述 地 址 的 同 一 屋 苑 / 大 廈, 銀 行 則 可 能 以 該 車 位 作 為 投 資 用 途, 用 以 評 估 本 人 / 吾 等 本 次 之 貸 款 申 請 銀 行 保 留 對 此 聲 明 表 格 上 有 關 的 事 項 要 求 提 供 進 一 步 之 証 明 以 作 評 估 的 權 利 如 有 任 何 異 議, 本 行 保 留 最 終 決 定 權 本 人 / 吾 等 確 認 如 按 揭 車 位 物 業 並 非 上 述 地 址 的 同 一 屋 苑 / 大 廈, 銀 行 則 可 能 以 該 車 位 作 為 投 資 用 途, 用 以 評 估 本 人 / 吾 等 本 次 之 貸 款 申 請 銀 行 保 留 對 此 聲 明 表 格 上 有 關 的 事 項 要 求 提 供 進 一 步 之 証 明 以 作 評 估 的 權 利 如 有 任 何 異 議, 本 行 保 留 最 終 決 定 權 本 人 / 吾 等 確 認 如 按 揭 車 位 物 業 並 非 上 述 地 址 的 同 一 屋 苑 / 大 廈, 銀 行 則 可 能 以 該 車 位 作 為 投 資 用 途, 用 以 評 估 本 人 / 吾 等 本 次 之 貸 款 申 請 銀 行 保 留 對 此 聲 明 表 格 上 有 關 的 事 項 要 求 提 供 進 一 步 之 証 明 以 作 評 估 的 權 利 如 有 任 何 異 議, 本 行 保 留 最 終 決 定 權 ( 如 持 更 多 按 貸, 請 用 補 充 紙 張 詳 列 並 隨 申 請 表 一 併 遞 交 ) 汽 車 貸 款 透 支 / 私 人 貸 款 信 用 卡 ( 結 欠 ) MIP007-45(hi) (8/2016) OR HKMC-MI402(O)* Page 4 of 21

5 債 務 人 ( 等 ) (a) 之 申 請 資 料 續 債 務 人 一 債 務 人 二 債 務 人 三 結 欠 金 額 ( 港 幣 ) 每 月 供 款 ( 港 幣 ) 利 率 ( ) 剩 餘 還 款 期 ( 月 ) 年 利 率 ( 如 為 HIBOR 按 揭 計 劃, 利 率 以 最 優 惠 利 率 之 利 率 上 限 為 準 ) 結 欠 金 額 ( 港 幣 ) 每 月 供 款 ( 港 幣 ) 利 率 ( ) 剩 餘 還 款 期 ( 月 ) 年 利 率 ( 如 為 HIBOR 按 揭 計 劃, 利 率 以 最 優 惠 利 率 之 利 率 上 限 為 準 ) 結 欠 金 額 ( 港 幣 ) 每 月 供 款 ( 港 幣 ) 利 率 ( ) 剩 餘 還 款 期 ( 月 ) 年 利 率 ( 如 為 HIBOR 按 揭 計 劃, 利 率 以 最 優 惠 利 率 之 利 率 上 限 為 準 ) 其 他 貸 款 申 請 按 揭 貸 款 1 按 揭 貸 款 2 按 揭 貸 款 3 按 揭 貸 款 4 本 人 / 吾 等 現 在 並 無 申 請 或 不 打 算 於 短 期 內 申 請 其 他 貸 款 本 人 / 吾 等 正 在 申 請 或 會 在 短 期 內 申 請 其 他 貸 款, 請 註 明 預 計 金 額 如 下 : ( 如 持 更 多 按 貸, 請 用 補 充 紙 張 詳 列 並 隨 申 請 表 一 併 遞 交 ) 私 人 貸 款 按 揭 透 支 循 環 貸 款 ( 信 用 卡 循 環 現 金 ) 按 揭 計 劃 1. 最 優 惠 利 率 按 揭 計 劃 ( 浮 息 ) 按 揭 類 別 : 本 人 / 吾 等 現 在 並 無 申 請 或 不 打 算 於 短 期 內 申 請 其 他 貸 款 本 人 / 吾 等 正 在 申 請 或 會 在 短 期 內 申 請 其 他 貸 款, 請 註 明 預 計 金 額 如 下 : 一 般 最 優 惠 利 率 按 揭 MortgageOne 增 值 按 揭 戶 口 * 2. 香 港 銀 行 同 業 拆 息 (HIBOR) 按 揭 計 劃 ( 浮 息 ) 一 般 HIBOR 按 揭 計 劃 定 息 期 個 月 置 慳 息 按 揭 計 劃 * 以 1 個 月 HIBOR 為 定 息 期 3. 定 息 按 揭 計 劃 個 月 第 一 法 律 押 記 樓 宇 按 揭 樓 宇 加 按 樓 宇 轉 按 48 物 業 用 途 自 住 投 資 其 它 ( 請 註 明 ): 49 律 師 行 名 稱 : 50 發 展 商 名 稱 ( 只 適 用 於 衡 平 法 按 揭 ) : 否 是, 請 註 明 : 51 面 積 : ( 建 築, 平 方 呎 ) ( 實 用, 平 方 呎 ) 52 購 入 價 ( 港 幣 ) : 本 人 / 吾 等 現 在 並 無 申 請 或 不 打 算 於 短 期 內 申 請 其 他 貸 款 本 人 / 吾 等 正 在 申 請 或 會 在 短 期 內 申 請 其 他 貸 款, 請 註 明 預 計 金 額 如 下 : 衡 平 法 按 揭 預 售 樓 花 同 意 書 ( 只 適 用 於 衡 平 法 是 否 按 揭 ) : $ 53 現 金 回 贈 沒 有 有 如 有, 現 金 回 贈 / 補 貼 港 幣 元 提 供 者 : 發 展 商 / 中 介 人 54 優 惠 沒 有 有 如 有, 其 它 優 惠 之 現 金 價 值 港 幣 元 提 供 者 : 發 展 商 / 中 介 人 55 淨 購 入 價 ( 港 幣 ) : 元 將 作 為 右 列 債 務 人 之 居 所 :( 請 留 意 聲 明 書 第 9(b) 及 19 段 ) ( 不 適 用 於 非 自 住 用 途 之 物 業 按 揭 貸 款 ) 債 務 人 一 : 是 / 否 債 務 人 二 : 是 / 否 債 務 人 三 : 是 / 否 ( 只 適 用 於 非 自 住 用 途 之 物 業 按 揭 貸 款 ) 租 賃 合 約 的 詳 情 ( 如 有 ) 每 月 租 金 收 入 ( 港 幣 ): 元 租 賃 年 期 年 生 效 日 期 日 月 年 屆 滿 日 期 日 月 年 58 臨 時 買 賣 合 約 簽 署 日 期 日 月 年 預 計 提 取 貸 款 日 期 : 日 月 年 59 樓 宇 落 成 日 期 ( 只 適 用 於 衡 平 法 按 揭 ) : 日 月 年 樓 宇 落 成 日 期 / 樓 齡 ( 現 樓 適 用 ) : 日 月 年 / 年 * 註 : MortgageOne 增 值 按 揭 戶 口 置 慳 息 按 揭 計 劃 及 開 立 新 存 款 戶 口 不 適 用 於 持 有 美 國 居 民 身 份 的 客 戶 MIP007-45(hi) (8/2016) OR HKMC-MI402(O)* Page 5 of 21

6 債 務 人 ( 等 ) (a) 之 申 請 資 料 續 物 業 地 址 : 室 樓 座 大 廈 / 屋 苑 / 地 段 編 號 60 街 道 : 地 區 : 香 港 九 龍 新 界 附 屬 物 : 車 位 : 村 屋 : 是 否 61 物 業 估 值 ( 港 幣 ) ( 銀 行 專 用 ) 元 由 內 部 認 可 估 值 公 司 內 部 估 值 公 司 + 外 聘 專 業 認 可 估 值 公 司 口 頭 估 值 外 聘 專 業 認 可 估 值 估 值 類 別 : 簡 易 大 量 簡 易 整 幢 詳 盡 估 價 公 司 : Centaline DTZ JLL Savills RHL (C002) (DT01) (JL01) (F001) (R002) 估 價 公 司 參 考 編 號 : 估 價 日 期 : 日 月 年 物 業 種 類 屋 苑 村 屋 單 棟 樓 宇 車 位 非 住 宅 其 他, 請 註 明 : 驗 樓 聯 絡 人 ( 如 適 用 ): 電 話 號 碼 : 62 貸 款 金 額 ( 港 幣 ): 元 按 揭 成 數 門 檻 : 60% 70% 轉 按 貸 款 : 不 是 是 如 是, 現 時 之 本 金 結 欠 金 額 ( 港 幣 ) : 元 貸 款 銀 行 : 貸 款 戶 口 號 碼 : 只 適 用 於 再 融 資 按 揭 貸 款 : 再 融 資 貸 款 金 額 ( 港 幣 ) : 元 正 式 買 賣 合 約 之 簽 署 日 期 : ( 只 供 銀 行 專 用 ) 日 月 年 用 途 ( 僅 供 參 考 ) : 家 居 裝 修 教 育 債 務 合 併 購 物 投 資, 請 註 明 性 質 : 其 它, 請 註 明 性 質 : 65 按 揭 利 率 : % 受 保 人 ( 即 銀 行 ) 提 供 之 現 金 回 贈 ( 港 幣 ): 元 66 供 款 年 期 : 月 ( 每 月 還 款 ) 每 月 還 款 ( 本 金 + 利 息 ) ( 港 幣 ) : 元 還 款 戶 口 號 碼 : 67 固 定 或 浮 動 利 率 : 68 還 款 方 法 : R 定 額 供 款 計 劃 浮 動 利 率 : 固 定 年 期 固 定 供 款 金 額 定 息 年 期 : 年 香 港 銀 行 同 業 拆 息 個 月 按 揭 保 險 保 費 : 一 次 性 支 付 按 年 支 付 以 貸 款 支 付 一 次 性 保 費 : 保 費 收 費 率 : % 首 年 : % 每 年 續 保 : % 保 費 金 額 ( 港 幣 ) : 元 首 年 ( 港 幣 ) : 元 每 年 續 保 ( 港 幣 ) : 元 否 是 如 是, 總 貸 款 金 額 ( 港 幣 ) : 元 71 按 揭 成 數 ( 不 包 括 以 貸 款 支 付 保 費 的 金 額 ): % 總 供 款 金 額 72 ( 港 幣 ) : 註 : 退 回 保 費 安 排 並 不 適 用 於 下 列 按 揭 貸 款 種 類 : (i) 按 揭 成 數 達 90% 以 上 之 貸 款 ; (ii) 再 融 資 按 揭 貸 款 ; (iii) 貸 款 年 期 超 過 30 年 之 貸 款 ; (iv) 非 自 住 用 途 之 物 業 按 揭 貸 款 ; 及 (v) 以 按 年 形 式 支 付 按 揭 保 險 保 費 之 貸 款 有 關 退 回 保 費 安 排 之 詳 情 ( 包 括 退 款 金 額 之 比 率 ), 請 向 貸 款 人 查 詢 保 險 服 務 火 險 : ( 只 適 用 於 第 一 法 律 押 記 ) 元 保 額 ( 港 幣 ) 按 揭 金 額 : 重 置 價 值, 安 排 重 置 價 值 估 價 費 ( 港 幣 ) 元 元 將 每 年 徵 收 一 次 73 保 障 範 圍 及 保 費 ( 港 幣 ) MIP007-45(hi) (8/2016) OR HKMC-MI402(O)* 本 人 / 吾 等 明 白 :(i) 銀 行 是 三 井 住 友 海 上 火 災 保 險 ( 香 港 ) 有 限 公 司 ( 三 井 住 友 保 險 ) 的 代 理 人, 而 火 險 保 障 計 劃 是 三 井 住 友 保 險 而 非 銀 行 的 產 品 ; 及 (ii) 對 於 銀 行 與 本 人 / 吾 等 之 間 因 銷 售 過 程 或 處 理 有 關 交 易 而 產 生 的 合 資 格 爭 議, 銀 行 須 與 本 人 / 吾 等 進 行 金 融 糾 紛 調 解 計 劃 程 序 ; 然 而, 對 於 有 關 產 品 的 合 約 條 款 的 任 何 爭 議 應 由 三 井 住 友 保 險 與 本 人 / 吾 等 直 接 解 決 本 人 / 吾 等 已 細 閱 和 理 解 由 三 井 住 友 保 險 承 保 之 樓 宇 按 揭 火 險 保 障 計 劃 的 保 障 保 費 率 條 款 及 細 則 本 人 / 吾 等 同 意 銀 行 將 本 人 / 吾 等 有 需 要 的 個 人 或 其 他 有 關 資 料 提 交 三 井 住 友 保 險 用 作 處 理 火 險 申 請 之 用 途 本 人 / 吾 等 同 意 申 請 由 三 井 住 友 保 險 承 保 及 經 銀 行 安 排 之 火 險 及 附 加 險 ( 住 宅 樓 宇 及 / 或 車 位 : 每 年 保 額 之 0.125%) 或 總 保 險 ; 或 客 人 自 行 安 排 Page 6 of 21

7 74 債 務 人 聲 明 表 1. 發 展 商 所 提 供 之 優 惠 價 值 ( 港 幣 ) 沒 有 有 債 務 人 一 的 身 份 證 明 文 件 號 碼 如 有, 請 註 明 : 釐 印 費 用 律 師 費 用 現 金 回 贈 ( 請 註 明 金 額 : 港 幣 ) 其 它 ( 請 註 明 ): 性 質 ( 如 傢 具, 等 離 子 電 視 機 等 ): 金 額 / 價 值 : 港 幣 銀 行 所 提 供 之 現 金 回 贈 : 港 幣 : ( 即 % 之 貸 款 金 額 ) a) 首 期 來 源 儲 蓄 / 存 款 投 資 ( 如 基 金, 證 券 ) 由 金 融 機 構 / 第 三 者 提 供 之 貸 款 ( 港 幣 ) *2 b) 首 期 付 款 方 法 第 三 者 送 贈 金 額, 請 註 明 : 送 贈 人 姓 名 : 與 送 贈 人 之 關 係 : 送 贈 金 額 : 港 幣 : 送 贈 人 簽 署 : *2 銀 行 有 權 要 求 申 請 人 提 供 銀 行 月 結 單 ( 首 期 為 借 貸 取 得 除 外 ), 以 兹 證 明 首 期 資 金 來 源 以 支 票 付 款 以 本 票 付 款 以 信 用 卡 付 款 *3 以 現 金 付 款 *3 若 首 期 經 信 用 卡 支 付, 閣 下 會 否 於 提 取 貸 款 前 或 以 自 動 轉 帳 形 式 在 信 用 卡 下 一 個 到 期 日 全 數 償 還 信 用 卡 會 之 總 結 欠 金 額? *3 若 首 期 經 信 用 卡 支 付, 申 請 人 須 提 供 足 夠 資 金 / 資 產 證 明 或 已 全 數 償 還 有 關 之 信 用 卡 結 欠 證 明 文 件 不 會 債 務 人 一 債 務 人 二 債 務 人 三 4. 信 用 卡 還 款 狀 況 a) 最 主 要 的 信 用 卡 數 目 ( 即 最 常 咭 咭 咭 用 的 信 用 卡 ): b) 付 款 方 法 : 全 數 還 款 部 分 還 款 *4 全 數 還 款 部 分 還 款 *4 全 數 還 款 部 分 還 款 *4 以 最 低 還 款 額 還 款 *4 以 最 低 還 款 額 還 款 *4 以 最 低 還 款 額 還 款 *4 備 註 : *4 申 請 人 必 須 提 供 最 近 期 的 信 用 卡 月 結 單 副 本 供 款 額 與 入 息 比 率 將 以 月 結 單 上 的 最 低 付 款 額 作 計 算 基 準 5. 銀 行 月 結 單 帳 戶 紀 錄 顯 示 的 定 期 提 取 或 付 款 帳 項 a) 自 動 轉 帳 金 額 / 常 行 付 款 指 令 償 還 貸 款, 港 幣 償 還 貸 款, 港 幣 償 還 貸 款, 港 幣 開 支, 港 幣 開 支, 港 幣 開 支, 港 幣 b) 固 定 金 額 轉 帳 到 其 它 戶 口 ( 港 幣 ) 其 它, 港 幣 : 請 註 明 性 質 目 的 : 其 它, 港 幣 : 請 註 明 性 質 目 的 : 償 還 貸 款, 港 幣 償 還 貸 款, 港 幣 償 還 貸 款, 港 幣 開 支, 港 幣 開 支, 港 幣 開 支, 港 幣 其 它, 港 幣 : 請 註 明 性 質 目 的 : 其 他, 港 幣 : 請 註 明 性 質 目 的 : 其 他, 港 幣 : 請 註 明 性 質 目 的 : 其 他, 港 幣 : 請 註 明 性 質 目 的 : 6. 公 司 業 務 擁 有 權 a) 閣 下 是 否 為 受 否 否 否 僱 公 司 的 董 事 / 股 東?( 須 以 公 是, 請 提 供 是, 請 提 供 是, 請 提 供 司 查 冊 作 實 ) i) 公 司 名 稱 : i) 公 司 名 稱 : i) 公 司 名 稱 : b) 閣 下 有 否 以 個 人 名 義 為 該 公 司 在 銀 行 的 信 貸 安 排 方 面 作 出 擔 保 : ii) 公 司 地 址 : ii) 公 司 地 址 : ii) 公 司 地 址 : iii) 擁 有 權 之 百 分 比 : % iii) 擁 有 權 之 百 分 比 : % iii) 擁 有 權 之 百 分 比 : % 否 否 否 有, 請 列 明 每 月 還 款 金 額 ( 港 幣 ) 有, 請 列 明 每 月 還 款 金 額 ( 港 幣 ) 有, 請 列 明 每 月 還 款 金 額 ( 港 幣 ) MIP007-45(hi) (8/2016) OR HKMC-MI402(O)* Page 7 of 21

8 債 務 人 聲 明 表 續 7. 對 現 時 住 所 之 安 排 a) 如 現 時 住 所 屬 閣 下 擁 有, 現 時 住 所 : 債 務 人 一 的 身 份 證 明 文 件 號 碼 債 務 人 一 債 務 人 二 債 務 人 三 將 被 出 售 將 被 出 售 將 被 出 售 如 申 請 衡 平 法 按 揭, 請 列 明 : 如 申 請 衡 平 法 按 揭, 請 列 明 : 如 申 請 衡 平 法 按 揭, 請 列 明 : i) 新 居 所 之 地 址 : i) 新 居 所 之 地 址 : i) 新 居 所 之 地 址 : ii) 租 金 支 出, 如 適 用 iii) 供 樓 支 出, 如 適 用 將 供 父 母 或 親 戚 入 住, 請 註 明 與 該 親 戚 之 關 係 : ii) 租 金 支 出, 如 適 用 iii) 供 樓 支 出, 如 適 用 將 供 父 母 或 親 戚 入 住, 請 註 明 與 該 親 戚 之 關 係 : 其 它, 請 註 明 : 其 它, 請 註 明 : 其 它, 請 註 明 : ii) 租 金 支 出, 如 適 用 iii) 供 樓 支 出, 如 適 用 將 供 父 母 或 親 戚 入 住, 請 註 明 與 該 親 戚 之 關 係 : b) 如 現 時 住 所 屬 將 交 還 公 司 將 交 還 公 司 將 交 還 公 司 僱 主 提 供 之 公 司 宿 舍 : 繼 續 居 住, 請 確 定 : 繼 續 居 住, 請 確 定 : 繼 續 居 住, 請 確 定 : i) 閣 下 會 否 租 出 新 購 的 物 業? 會 不 會 ii) 新 購 物 業 之 用 途? 投 資 自 住 i) 閣 下 會 否 租 出 新 購 的 物 業? 會 不 會 ii) 新 購 物 業 之 用 途? 投 資 自 住 i) 閣 下 會 否 租 出 新 購 的 物 業? 會 不 會 ii) 新 購 物 業 之 用 途? 投 資 自 住 其 它, 請 註 明 : 其 它, 請 註 明 : 其 它, 請 註 明 : ) 如 現 時 住 所 是 終 止 有 關 租 約, 請 提 供 以 下 資 料 : 終 止 有 關 租 約, 請 提 供 以 下 資 料 : 終 止 有 關 租 約, 請 提 供 以 下 資 料 : 租 住 的, 閣 下 將 : i) 終 止 租 約 通 知 之 副 本? i) 終 止 租 約 通 知 之 副 本? i) 終 止 租 約 通 知 之 副 本? 有 沒 有 有 沒 有 有 沒 有 如 申 請 衡 平 法 按 揭, 請 列 明 : 如 申 請 衡 平 法 按 揭, 請 列 明 : 如 申 請 衡 平 法 按 揭, 請 列 明 : ii) 新 居 所 之 地 址 : ii) 新 居 所 之 地 址 : ii) 新 居 所 之 地 址 : ii) 租 金 支 出, 如 適 用 ii) 租 金 支 出, 如 適 用 ii) 租 金 支 出, 如 適 用 iii) 供 樓 支 出, 如 適 用 與 銀 行 董 事 / 控 權 股 東 / 具 有 批 核 貸 款 權 的 僱 員 關 係 iii) 供 樓 支 出, 如 適 用 iii) 供 樓 支 出, 如 適 用 債 務 人 聲 明 : 若 各 債 務 人 簽 署 本 申 請 表, 即 構 成 各 債 務 人 在 此 聲 明 ( 除 各 債 務 人 在 下 文 另 行 所 披 露 的 資 料 外 ( 如 有 的 話 )) 各 債 務 人 並 非 並 非 銀 行 或 其 附 屬 公 司 或 其 有 聯 繫 公 司 之 董 事 或 持 有 該 等 公 司 已 發 行 股 份 10% 以 上 的 股 東 或 銀 行 有 批 核 貸 款 僱 員 ( 前 列 人 士 ) 之 親 屬 或 配 偶 / 前 配 偶, 而 任 何 前 列 人 本 亦 非 本 人 / 吾 等 任 何 其 他 事 宜 的 擔 保 人 本 人 / 吾 等 同 意 如 上 述 情 況 有 變, 會 在 合 理 可 行 情 況 下 盡 快 以 書 面 形 式 通 知 銀 行 請 列 出 與 閣 下 有 上 述 關 係 之 人 士 ( 如 有 的 話 ) 的 姓 名 及 其 關 係 ( 如 披 露 多 於 一 位 人 士, 請 使 用 附 加 紙 張 ): 英 文 姓 名 中 文 姓 名 關 係 MIP007-45(hi) (8/2016) OR HKMC-MI402(O)* Page 8 of 21

9 樓 按 升 級 組 合 補 充 資 料 若 閣 下 同 意 申 請 樓 按 升 級 組 合, 請 填 寫 以 下 部 份 : Setion A - 樓 按 升 級 組 合 相 關 之 產 品 及 服 務 以 下 產 品 及 服 務 申 請 將 於 閣 下 成 功 提 取 樓 宇 按 揭 貸 款 後 方 作 自 動 處 理 給 所 有 貸 款 人 理 財 計 劃 * 優 先 理 財 ( 適 用 於 按 揭 貸 款 提 取 額 達 港 幣 400 萬 元 或 以 上 之 貸 款 人 ) / 個 人 理 財 升 級 計 劃 ( 適 用 於 按 揭 貸 款 提 取 額 達 港 幣 150 萬 元 或 以 上 但 低 於 港 幣 400 萬 元 之 貸 款 人 ) / 快 易 理 財 ( 適 用 於 按 揭 貸 款 提 取 額 於 港 幣 150 萬 元 以 下 之 貸 款 人 ) 註 : 1. 理 財 計 劃 適 用 於 符 合 以 上 相 關 理 財 計 劃 之 按 揭 貸 款 提 取 額 之 新 客 戶 或 現 有 客 戶 2. 若 現 有 客 戶 的 理 財 計 劃 不 符 合 以 上 相 關 理 財 計 劃 之 按 揭 貸 款 提 取 額, 其 現 有 的 理 財 計 劃 不 會 被 改 變 信 用 卡 請 選 擇 閣 下 欲 申 請 之 信 用 卡 類 別 : 信 用 卡 類 別 渣 打 優 先 理 財 信 用 卡 ( 適 用 於 年 薪 達 港 幣 300,000 元 或 以 上 之 優 先 理 財 客 戶 ) HKSHB16VAWI000 備 註 : 渣 打 行 政 人 員 信 用 卡 ( 適 用 於 年 薪 達 港 幣 96,000 元 或 以 上 之 個 人 理 財 升 級 計 劃 客 戶 ) HKSHB16MCWE000 渣 打 Visa 白 金 卡 ( 適 用 於 年 薪 達 港 幣 96,000 元 或 以 上 之 快 易 理 財 客 戶 及 其 他 客 戶 ) HKSHB16VAWP000 渣 打 亞 洲 萬 里 通 萬 事 達 卡 ( 適 用 於 年 薪 達 港 幣 240,000 元 或 以 上 之 客 戶 ) HKSHB16MCWB 所 發 出 之 信 用 卡 將 內 置 Visa paywave / MasterCard ontatless 功 能 迎 新 禮 遇 港 幣 400 元 現 金 回 贈 [HB16] 港 幣 0.5 元 = 1 亞 洲 萬 里 通 里 數 [HO16] [NN10] 2. 迎 新 禮 遇 只 適 用 於 新 卡 批 核 時 並 未 持 有 及 於 過 去 6 個 月 內 沒 有 取 消 任 何 渣 打 信 用 卡 或 MANHATTAN 信 用 卡 主 卡 之 全 新 信 用 卡 客 戶 3. 全 新 信 用 卡 客 戶 須 於 指 定 之 信 用 卡 獲 發 出 後 首 2 個 月 內 憑 個 別 之 新 批 核 信 用 卡 符 合 指 定 要 求, 方 可 獲 贈 迎 新 禮 遇 迎 新 禮 遇 須 受 有 關 條 款 及 細 則 約 束, 詳 情 請 參 閱 樓 按 升 級 組 合 申 請 申 請 渣 打 信 用 卡 之 重 要 資 料 及 條 款 及 細 則 單 張, 迎 新 禮 遇 條 款 及 細 則 部 份 4. 閣 下 須 於 申 請 表 首 頁 表 示 同 意 申 請 樓 按 升 級 組 合 並 填 妥 樓 按 升 級 組 合 補 充 資 料 A 部 份 之 信 用 卡 部 份, 本 行 方 會 處 理 樓 按 升 級 組 合 內 之 信 用 卡 申 請 5. 詳 情 請 參 閱 樓 按 升 級 組 合 申 請 申 請 渣 打 信 用 卡 之 重 要 資 料 及 條 款 及 細 則 單 張 請 註 明 閣 下 所 選 之 迎 新 禮 遇 ( 只 適 用 於 同 時 申 請 (1) 渣 打 優 先 理 財 信 用 卡 / 渣 打 行 政 人 員 信 用 卡 / 渣 打 Visa 白 金 卡 及 (2) 渣 打 亞 洲 萬 里 通 萬 事 達 卡 之 全 新 信 用 卡 客 戶 ) 申 請 人 一 申 請 人 二 港 幣 0.5 元 =1 亞 洲 萬 里 通 里 數 [HO16] 港 幣 0.5 元 =1 亞 洲 萬 里 通 里 數 [HO16] 或 港 幣 400 元 現 金 回 贈 [HB16] 或 港 幣 400 元 現 金 回 贈 [HB16] 備 註 : 1. 不 論 成 功 申 請 次 數 多 寡 及 憑 一 張 或 以 上 之 信 用 卡 符 合 有 關 要 求, 每 位 全 新 信 用 卡 客 戶 只 可 獲 贈 以 上 其 中 一 份 迎 新 禮 遇 一 次 2. 於 申 請 時 一 經 選 定 迎 新 禮 遇, 將 不 可 更 改 全 新 信 用 卡 客 戶 如 於 申 請 時 沒 有 選 擇 或 選 擇 多 於 一 份 迎 新 禮 遇, 本 行 有 權 酌 情 代 為 選 擇 其 中 一 份 迎 新 禮 遇 亞 洲 萬 里 通 會 員 資 料, 提 供 資 料 予 亞 洲 萬 里 通 有 限 公 司 及 優 先 理 財 / 個 人 理 財 升 級 計 劃 360 全 面 賞 ( 360 全 面 賞 ) 選 擇 ( 只 適 用 於 渣 打 亞 洲 萬 里 通 萬 事 達 卡 申 請 人 ) 亞 洲 萬 里 通 會 員 資 料 亞 洲 萬 里 通 會 員 號 碼 : 亞 洲 萬 里 通 會 員 姓 氏 :( 英 文, 例 如 Chan) 亞 洲 萬 里 通 會 員 名 字 :( 英 文, 例 如 Tai Man) 亞 洲 萬 里 通 會 員 資 料 亞 洲 萬 里 通 會 員 號 碼 : 亞 洲 萬 里 通 會 員 姓 氏 :( 英 文, 例 如 Chan) 亞 洲 萬 里 通 會 員 名 字 :( 英 文, 例 如 Tai Man) 亞 洲 萬 里 通 賬 戶 須 為 渣 打 亞 洲 萬 里 通 萬 事 達 卡 主 卡 申 請 人 所 擁 有 除 特 殊 情 況 外, 亞 洲 萬 里 通 賬 戶 不 得 更 改 提 供 資 料 予 亞 洲 萬 里 通 有 限 公 司 本 行 擬 為 得 益 向 亞 洲 萬 里 通 有 限 公 司 提 供 閣 下 的 亞 洲 萬 里 通 會 員 資 料 及 信 用 卡 交 易 資 料 亞 洲 萬 里 通 有 限 公 司 會 將 該 資 料 用 於 i) 研 究 客 戶 消 費 行 為,ii) 優 化 渣 打 亞 洲 萬 里 通 萬 事 達 卡 的 產 品 特 點 及 推 廣 優 惠, 及 iii) 分 析 用 途 並 可 能 將 其 分 析 結 果 用 於 直 接 促 銷 其 資 訊 推 廣 優 惠 及 與 亞 洲 萬 里 通 有 限 公 司 ( 及 其 夥 伴 或 任 何 國 泰 集 團 公 司 之 間 ) 合 作 發 出 的 市 場 推 廣 資 訊 亞 洲 萬 里 通 有 限 公 司 之 夥 伴 包 括 提 供 以 下 有 關 服 務 之 機 構 : 旅 遊 消 閒 及 娛 樂 住 宿 汽 車 租 賃 金 融 財 務 保 險 電 訊 食 品 及 飲 品 商 務 及 及 諮 詢 服 務 美 容 及 健 康 時 裝 及 珠 寶 房 地 產 電 子 及 一 般 零 售 產 品, 以 及 亞 洲 萬 里 通 ishop 之 合 作 夥 伴 有 關 亞 洲 萬 里 通 有 限 公 司 之 最 新 夥 伴 名 單, 請 瀏 覽 亞 洲 萬 里 通 有 限 公 司 可 能 會 就 上 述 用 途 進 行 個 人 資 料 ( 私 隱 ) 條 例 所 指 的 核 對 程 序 未 經 閣 下 同 意, 本 行 不 會 如 此 向 亞 洲 萬 里 通 有 限 公 司 提 供 閣 下 的 資 料 閣 下 可 隨 時 要 求 本 行 停 止 如 上 述 向 亞 洲 萬 里 通 有 限 公 司 提 供 閣 下 的 資 料 本 行 將 於 收 到 閣 下 之 拒 絕 服 務 指 示 後, 停 止 如 上 述 向 亞 洲 萬 里 通 有 限 公 司 提 供 閣 下 的 資 料 並 通 知 亞 洲 萬 里 通 有 限 公 司 停 止 使 用 該 資 料 作 分 析 用 途 若 閣 下 不 欲 收 取 由 亞 洲 萬 里 通 有 限 公 司 發 送 之 促 銷 資 料 或 資 訊, 閣 下 須 直 接 通 知 亞 洲 萬 里 通 有 限 公 司 MIP007-45(hi) (8/2016) OR HKMC-MI402(O)* Page 9 of 21

10 信 用 卡 申 請 人 一 申 請 人 二 債 務 人 一 的 身 份 證 明 文 件 號 碼 如 閣 下 不 同 意 本 行 如 上 述 將 閣 下 的 資 料 提 供 予 亞 洲 萬 里 通 有 限 公 司, 請 於 方 格 內 填 上 ( 4 ) 號 如 閣 下 不 同 意 本 行 如 上 述 將 閣 下 的 資 料 提 供 予 亞 洲 萬 里 通 有 限 公 司, 請 於 方 格 內 填 上 ( 4 ) 號 閣 下 明 白 本 行 將 提 供 上 述 亞 洲 萬 里 通 會 員 資 料 及 所 獲 的 亞 洲 萬 里 通 里 數 予 亞 洲 萬 里 通 有 限 公 司, 以 享 指 定 信 用 卡 優 惠 及 存 入 閣 下 所 獲 的 里 數 至 上 述 亞 洲 萬 里 通 賬 戶 360 全 面 賞 選 擇 ( 只 適 用 於 現 時 持 有 或 同 時 申 請 渣 打 優 先 理 財 信 用 卡 / 渣 打 Preferred Banking 信 用 卡 主 卡 ( 若 本 行 接 受 該 等 卡 之 申 請 ) 之 申 請 人 ) 請 註 明 閣 下 選 擇 用 作 賺 取 360 全 面 賞 給 予 合 資 格 銀 行 產 品 ( 信 用 卡 除 外 ) 之 360 全 面 賞 積 分 ( 積 分 ) 或 亞 洲 萬 里 通 里 數 的 信 用 卡 請 註 明 閣 下 選 擇 用 作 賺 取 360 全 面 賞 給 予 合 資 格 銀 行 產 品 ( 信 用 卡 除 外 ) 之 360 全 面 賞 積 分 ( 積 分 ) 或 亞 洲 萬 里 通 里 數 的 信 用 卡 渣 打 亞 洲 萬 里 通 萬 事 達 卡 ( 亞 洲 萬 里 通 里 數 ) 渣 打 亞 洲 萬 里 通 萬 事 達 卡 ( 亞 洲 萬 里 通 里 數 ) 渣 打 優 先 理 財 信 用 卡 / 渣 打 Preferred Banking 信 用 卡 ( 積 分 ) 渣 打 優 先 理 財 信 用 卡 / 渣 打 Preferred Banking 信 用 卡 ( 積 分 ) 假 如 閣 下 沒 有 在 上 列 作 出 選 擇, 閣 下 將 會 被 視 作 為 選 擇 以 渣 打 優 先 理 財 信 用 卡 / 渣 打 Preferred Banking 信 用 卡 賺 取 合 資 格 銀 行 產 品 所 獲 享 之 積 分 合 資 格 銀 行 產 品 於 360 全 面 賞 最 終 可 否 獲 享 積 分 或 亞 洲 萬 里 通 里 數 須 視 乎 個 別 信 用 卡 之 批 核 結 果 / 有 效 性 及 能 否 符 合 其 他 有 關 條 款 及 細 則 而 定 取 消 臨 時 信 用 限 額 Setion B 自 選 產 品 及 服 務 本 人 選 擇 取 消 信 用 卡 的 臨 時 信 用 限 額 本 人 選 擇 取 消 信 用 卡 的 臨 時 信 用 限 額 註 : 本 行 將 於 閣 下 所 申 請 之 渣 打 信 用 卡 獲 批 核 後 替 閣 下 安 排 取 消 信 用 卡 的 臨 時 信 用 限 額 若 閣 下 為 本 行 現 有 之 信 用 卡 客 戶, 閣 下 於 此 申 請 作 出 之 取 消 臨 時 信 用 限 額 指 示 將 適 用 於 閣 下 所 持 有 之 所 有 渣 打 信 用 卡 及 / 或 MANHATTAN 信 用 卡 詳 情 請 參 閱 樓 按 升 級 組 合 申 請 申 請 渣 打 信 用 卡 之 重 要 資 料 及 條 款 及 細 則 單 張 出 糧 升 級 組 合 * 債 務 人 一 及 / 或 債 務 人 二 及 / 或 債 務 人 三 本 人 / 吾 等 對 開 立 渣 打 出 糧 升 級 組 合 感 興 趣 本 人 / 吾 等 明 白 銀 行 將 會 轉 介 本 人 / 吾 等 予 有 關 銀 行 職 員 介 紹 此 項 服 務 * 註 : 樓 按 升 級 組 合 中 的 理 財 計 劃 及 出 糧 升 級 組 合 不 適 用 於 持 有 美 國 居 民 身 份 之 非 現 有 存 款 戶 口 的 客 戶 MIP007-45(hi) (8/2016) OR HKMC-MI402(O)* Page 10 of 21

11 聲 明 書 (d) 致 貸 款 人 按 揭 證 券 公 司 或 保 險 公 司 ( 如 適 用 ), 以 及 就 下 文 第 12 及 13 段, 致 環 聯 資 訊 有 限 公 司 及 / 或 在 香 港 之 任 何 其 他 信 貸 資 料 服 務 機 構 ( 統 稱 信 貸 資 料 服 務 機 構 )( 在 本 聲 明 書 中, 除 另 有 所 指 外,(a) 所 有 對 任 何 實 體 的 提 述 包 括 其 承 繼 人 及 受 讓 人 ;(b) 所 有 對 任 何 實 體 的 相 關 機 構 的 提 述 是 指 有 關 實 體 的 代 理 人 合 約 承 包 商 服 務 提 供 者 及 有 關 其 他 第 三 者 ; 及 () 所 有 對 任 何 文 件 的 提 述 包 括 其 後 對 該 文 件 作 出 的 修 訂 或 補 充 ): 各 債 務 人 謹 此 同 意 聲 明 確 定 並 確 認 以 下 事 項 : 1. 各 債 務 人 在 本 申 請 書 及 任 何 附 帶 文 件 內 所 載 或 任 何 債 務 人 就 本 申 請 提 供 之 資 料 均 屬 真 實 正 確 最 新 和 完 整 的 各 債 務 人 謹 此 授 權 貸 款 人 按 揭 證 券 公 司 ( 或 保 險 公 司 ( 如 適 用 )) 及 / 或 與 關 乎 根 據 本 申 請 所 作 貸 款 的 按 揭 保 險 有 關 的 按 揭 再 保 險 公 司, 可 按 其 選 擇 直 接 間 接 或 透 過 信 貸 資 料 服 務 機 構 或 任 何 其 他 途 徑 或 形 式, 以 其 選 擇 或 認 為 適 當 的 方 法, 加 以 核 實 或 確 認 有 關 資 料 2. 各 債 務 人 ( 若 債 務 人 一 為 空 殼 公 司 除 外 ) 在 本 申 請 書 上 之 簽 署 式 樣 與 其 於 貸 款 人 處 開 立 之 相 關 銀 行 帳 戶 之 簽 署 式 樣 相 同 債 務 人 一 ( 若 債 務 人 一 為 空 殼 公 司 ) 的 授 權 簽 署 人 已 獲 正 式 授 權 可 處 理 於 貸 款 人 處 開 立 之 相 關 銀 行 賬 戶, 而 其 簽 署 式 樣 與 提 供 予 貸 款 人 之 簽 署 式 樣 相 同 3. 根 據 本 申 請 所 作 出 貸 款 的 用 途 乃 受 本 申 請 書 授 信 函 及 / 或 在 簽 署 該 授 信 函 前 貸 款 人 訂 定 及 發 予 各 債 務 人 之 貸 款 條 款 及 細 則 所 規 範 4. 除 已 於 本 申 請 書 內 作 披 露, 各 債 務 人 ( 若 債 務 人 一 為 空 殼 公 司 除 外 ) 在 過 去 8 年 並 未 曾 被 宣 告 破 產 亦 未 曾 涉 及 由 香 港 法 院 / 審 裁 處 所 判 決 或 處 理 的 任 何 有 關 無 力 償 還 債 務 之 裁 決 或 法 律 訴 訟 5. 如 債 務 人 一 為 空 殼 公 司, 其 從 未 被 清 盤 或 被 提 出 類 似 之 法 律 程 序, 目 前 亦 沒 有 針 對 債 務 人 一 的 待 決 清 盤 或 類 似 之 法 律 程 序, 而 債 務 人 一 之 股 東 ( 等 ) 也 沒 有 通 過 決 議 將 其 解 散 6. 各 債 務 人 在 過 去 7 年 : (a) 並 未 就 任 何 有 關 在 香 港 的 物 業 的 法 定 押 記 / 按 揭 作 為 抵 押 人 或 借 款 人, 而 該 法 定 押 記 / 按 揭 下 抵 押 權 人 的 權 力 已 被 行 使 (b) 並 未 曾 涉 及 由 香 港 法 院 / 審 裁 處 所 判 決 或 處 理 的 任 何 有 關 金 融 機 構 提 供 的 債 務 之 裁 決 或 法 律 訴 訟 7. 如 債 務 人 一 為 空 殼 公 司, 其 已 執 行 所 有 公 司 及 其 他 行 動 以 授 權 其 授 權 簽 署 人 代 表 債 務 人 一 簽 署 本 申 請 書 及 任 何 其 他 文 件, 以 及 代 表 債 務 人 一 為 本 申 請 辦 理 所 需 之 手 續 及 事 項 8. 就 該 物 業 而 言 : (a) 該 物 業 的 首 期 是 以 債 務 人 ( 等 ) 的 資 產 支 付 ( 若 債 務 人 一 為 空 殼 公 司, 則 從 其 股 本 金 或 股 東 ( 等 ) 之 借 貸 資 本 支 付 ), 而 並 非 任 何 第 三 者 提 供 的 貸 款 或 銀 行 融 資 / 信 貸 安 排 ( 上 述 之 股 本 金 或 股 東 借 貸 資 本 除 外 ) 支 付 ; 及 (b) 如 於 本 申 請 書 中 標 明 該 物 業 將 作 為 任 何 一 個 或 多 於 一 個 債 務 人 之 居 所, 則 各 有 關 債 務 人 將 被 視 作 已 就 其 打 算 及 持 續 居 住 於 該 物 業 作 出 明 確 聲 明 如 該 物 業 的 居 住 情 況 有 任 何 改 變 應 立 即 向 貸 款 人 申 報 9. 除 已 於 本 申 請 書 中 作 披 露, 各 債 務 人 並 無 就 任 何 其 他 在 香 港 的 物 業 取 得 按 揭 貸 款, 而 該 按 揭 貸 款 尚 未 完 全 清 還 10. 各 債 務 人 明 白 及 同 意 貸 款 人 會 就 其 自 身 之 保 障 權 益 及 利 益 向 按 揭 證 券 公 司 ( 或 保 險 公 司 ( 如 適 用 )) 申 請 按 揭 保 險 為 此, 各 債 務 人 謹 此 授 權 貸 款 人 採 納 使 用 及 / 或 依 據 本 申 請 書 內 提 供 / 作 出 的 文 件 資 料 陳 述 及 聲 明 ( 包 括 但 不 限 於 本 聲 明 書 ), 就 其 按 揭 保 險 申 請, 代 表 各 債 務 人, 向 按 按 揭 證 券 公 司 ( 或 保 險 公 司 ( 如 適 用 )) 提 供 文 件 及 資 料, 以 及 作 出 聲 明 及 / 或 陳 述 11. 貸 款 人 擬 根 據 本 申 請 所 批 出 貸 款 的 用 途 須 受 貸 款 人 與 按 揭 證 券 公 司 就 貸 款 人 自 身 的 保 障 權 益 及 利 益 簽 定 之 按 揭 保 險 綜 合 保 單 內 所 訂 立 之 條 款 及 細 則 約 束 儘 管 債 務 人 ( 等 ) 須 向 貸 款 人 繳 付 一 筆 相 等 於 貸 款 人 就 按 揭 證 券 公 司 ( 或 保 險 公 司 ( 如 適 用 )) 根 據 按 揭 保 險 綜 合 保 單 對 其 提 供 按 揭 保 險 向 按 揭 證 券 公 司 ( 或 保 險 公 司 ( 如 適 用 )) 支 付 保 費 的 金 額, 貸 款 人 乃 按 揭 保 險 綜 合 保 單 之 唯 一 受 益 人, 任 何 債 務 人 均 不 會 被 視 為 按 揭 保 險 綜 合 保 單 下 的 合 約 一 方 或 受 益 人 而 根 據 按 揭 保 險 綜 合 保 單 向 貸 款 人 支 付 的 任 何 款 項 將 不 會 影 響 或 減 少 貸 款 人 因 債 務 人 違 約 而 擁 有 之 索 償 權 12. (a) 各 債 務 人 ( 若 債 務 人 一 為 空 殼 公 司 除 外 ) 謹 此 授 權 按 揭 證 券 公 司 ( 或 保 險 公 司 ( 如 適 用 )) 在 相 關 債 務 人 簽 署 本 申 請 書 起 計 的 90 日 內, 代 表 其 向 信 貸 資 料 服 務 機 構 取 得 其 信 貸 報 告, 用 作 按 揭 證 券 公 司 ( 或 保 險 公 司 ( 如 適 用 )) 就 該 物 業 提 供 按 揭 保 險 及 其 他 相 關 用 途, 以 及 與 按 揭 證 券 公 司 ( 或 保 險 公 司 ( 如 適 用 )) 按 揭 業 務 相 關 的 其 他 用 途, 包 括 但 不 限 於 按 揭 證 券 公 司 ( 或 保 險 公 司 ( 如 適 用 )) 購 買 按 揭 貸 款 組 合 及 有 關 管 理 為 此, 各 債 務 人 同 意 及 授 權 信 貸 資 料 服 務 機 構 直 接 向 按 揭 證 券 公 司 ( 或 保 險 公 司 ( 如 適 用 )) 提 供 有 關 信 貸 報 告, 而 毋 須 事 先 將 信 貸 報 告 文 本 給 予 有 關 債 務 人 審 閱 (b) 各 債 務 人 ( 若 債 務 人 1 為 空 殼 公 司 除 外 ) 謹 此 授 權 保 險 公 司 為 (i) 處 理 評 估 核 實 或 辦 理 就 本 申 請 所 提 供 的 資 料 ;(ii) 辦 理 管 理 或 處 理 有 關 該 物 業 的 按 揭 保 險 如 該 按 揭 保 險 獲 保 險 公 司 批 准 ; 或 (iii) 進 行 或 處 理 任 何 有 關 該 按 揭 保 險 ( 如 獲 保 險 公 司 批 准 ) 的 追 討 程 序, 使 用 或 運 用 任 何 保 險 公 司 不 時 從 合 法 途 徑 所 取 得 的 有 關 各 債 務 人 的 個 人 及 其 他 資 料 13. 各 債 務 人 ( 若 債 務 人 一 為 空 殼 公 司 除 外 ) 謹 此 向 信 貸 資 料 服 務 機 構 確 定 及 確 認, 信 貸 資 料 服 務 機 構 向 按 揭 證 券 公 司 ( 或 保 險 公 司 ( 如 適 用 )) 提 供 任 何 信 貸 報 告 或 按 揭 證 券 公 司 ( 或 保 險 公 司 ( 如 適 用 )) 使 用 該 信 貸 報 告, 並 不 會 構 成 債 務 人 或 任 何 第 三 者 向 信 貸 資 料 服 務 機 構 提 出 任 何 投 訴 索 償 訴 訟 要 求 起 訴 緣 由 或 其 他 法 律 程 序 之 原 因 各 有 關 債 務 人 並 進 一 步 同 意 載 有 其 簽 名 之 本 申 請 書 副 本 或 電 子 紀 錄, 就 上 文 第 12 段 及 本 段 而 言, 均 與 正 本 具 相 同 效 力 14. 本 申 請 之 相 關 貸 款 將 會 以 該 物 業 之 衡 平 法 按 揭 或 第 一 法 律 押 記 / 按 揭 作 償 還 保 證 15. 貸 款 人 按 揭 證 券 公 司 ( 或 保 險 公 司 ( 如 適 用 )) 及 再 保 險 公 司 將 依 據 本 申 請 書 所 載 的 資 料 審 批 此 申 請 如 於 提 取 貸 款 前 任 何 債 務 人 於 本 申 請 書 披 露 的 重 要 資 料 有 任 何 改 變, 有 關 債 務 人 有 持 續 性 的 責 任 對 有 關 資 料 及 文 件 作 出 修 訂 及 補 充 16. 若 申 請 之 貸 款 出 現 拖 欠 情 況, 貸 款 人 除 既 有 之 權 利 及 補 償 外, 可 自 行 或 通 過 其 相 關 機 構 向 任 何 信 貸 資 料 服 務 機 構 呈 報 各 債 務 人 之 姓 名 帳 戶 及 其 他 資 料 17. 各 債 務 人 須 按 貸 款 人 及 / 或 按 揭 證 券 公 司 ( 或 保 險 公 司 ( 如 適 用 )) 不 時 要 求 提 供 進 一 步 資 料 及 其 他 文 件, 否 則 有 關 貸 款 可 能 會 被 取 消 18. 如 債 務 人 就 此 申 請 ( 不 論 故 意 或 疏 忽 ) 作 出 任 何 失 實 陳 述 或 虛 假 聲 明 提 供 虛 假 資 料 及 / 或 漏 報 相 關 資 料, 有 關 債 務 人 ( 若 債 務 人 一 為 空 殼 公 司, 則 指 有 關 股 東 董 事 及 / 或 授 權 代 表 ) 或 會 招 致 民 事 及 / 或 刑 事 法 律 責 任 此 外, 本 貸 款 或 按 揭 保 險 申 請 可 能 會 被 拒 絕 如 申 請 已 獲 審 批, 貸 款 人 及 按 揭 證 券 公 司 ( 或 保 險 公 司 ( 如 適 用 )) 保 留 取 消 貸 款 及 按 揭 保 險 之 權 利, 或 在 適 當 情 況 下, 徵 收 額 外 保 費 或 附 加 額 外 條 件 MIP007-45(hi) (8/2016) OR HKMC-MI402(O)* Page 11 of 21

12 19. 如 於 提 取 貸 款 前 就 任 何 事 實 或 情 況 出 現 變 化 而 可 能 導 致 本 申 請 書 內 所 載 之 任 何 資 料 陳 述 聲 明 及 / 或 詳 情 變 為 不 正 確 或 失 實, 債 務 人 必 須 向 貸 款 人 通 報 各 債 務 人 明 白 若 未 有 對 任 何 該 等 事 實 或 情 況 作 出 披 露 將 構 成 上 文 第 18 段 所 述 是 故 意 或 疏 忽 而 作 出 的 失 實 陳 述 及 / 或 提 供 虛 假 資 料 有 關 非 自 住 用 途 之 物 業 按 揭 貸 款 的 附 加 聲 明 及 承 諾 20. 就 非 自 住 用 途 之 物 業 按 揭 貸 款 而 言, 如 債 務 人 一 為 空 殼 公 司, 各 債 務 人 謹 此 同 意 聲 明 確 認 及 承 諾 : (a) 除 持 有 及 出 租 該 物 業 外, 債 務 人 一 沒 有 並 不 會 在 提 取 貸 款 時 從 事 任 何 商 業 活 動 ; 及 (b) 有 關 按 揭 將 於 適 用 期 限 內 於 香 港 公 司 註 冊 處 ( 如 為 香 港 註 冊 公 司 ) 或 其 他 類 似 註 冊 處 ( 如 為 海 外 註 冊 公 司 ) 登 記, 任 何 此 類 登 記 之 文 件 證 據 須 於 合 理 時 間 內 提 交 予 貸 款 人 及 / 或 按 揭 證 券 公 司 ( 或 保 險 公 司 ( 如 適 用 )) 有 關 個 人 資 料 的 處 理 ( 如 適 用 ) 21. 有 關 債 務 人 所 提 供 的 任 何 其 他 人 士 ( 債 務 人 除 外 ) 的 個 人 資 料 及 其 他 信 息 ( 如 有 ), 債 務 人 在 此 聲 明 及 保 證 他 / 她 / 他 們 已 經 取 得 該 位 人 士 的 同 意 及 授 權 向 貸 款 人 及 按 揭 證 券 公 司 ( 或 保 險 公 司, 如 適 用 ) 披 露 此 申 請 表 已 向 或 將 向 貸 款 人 及 按 揭 證 券 公 司 ( 或 保 險 公 司, 如 適 用 ) 提 交 的 任 何 其 他 文 件 媒 介 紀 錄 或 表 格 所 載 的 有 關 資 料, 並 代 該 位 人 士 提 供 在 本 聲 明 書 中 提 述 的 確 認 同 意 及 授 權, 以 及 由 貸 款 人 向 按 揭 證 券 公 司 ( 或 保 險 公 司, 如 適 用 ) 提 供 該 等 資 料 作 為 處 理 是 次 申 請 貸 款 及 按 揭 保 險 / 再 保 險 之 用, 而 貸 款 人 及 按 揭 證 券 公 司 ( 或 保 險 公 司, 如 適 用 ) 可 倚 賴 本 聲 明 書 中 提 述 的 該 等 確 認 同 意 及 授 權, 猶 如 由 該 位 人 士 直 接 向 貸 款 人 及 按 揭 證 券 公 司 ( 或 保 險 公 司, 如 適 用 ) 確 認 同 意 及 授 權 一 樣 22. 為 著 貸 款 人 的 按 揭 保 險 / 再 保 險 申 請, 債 務 人 謹 此 授 權 貸 款 人, 根 據 並 倚 賴 債 務 人 在 本 申 請 書 內 所 提 供 / 作 出 的 文 件 資 料 陳 述 和 聲 明 ( 包 括 他 / 她 / 他 們 的 個 人 資 料 ), 向 按 揭 證 券 公 司 ( 或 保 險 公 司, 如 適 用 ) 提 供 資 料 ( 包 括 提 供 文 件 ) 和 作 出 陳 述 及 / 或 聲 明 23. 債 務 人 已 閱 讀 及 明 白 貸 款 人 有 關 個 人 資 料 ( 私 隱 ) 條 例 的 收 集 個 人 資 料 聲 明 內 容 ( 其 隨 本 申 請 書 附 上 或 已 經 由 貸 款 人 提 供 予 債 務 人 及 通 過 債 務 人 提 供 個 人 資 料 的 每 位 個 別 人 士 )( 貸 款 人 的 收 集 個 人 資 料 聲 明 ), 並 謹 此 同 意 貸 款 人 可 根 據 該 貸 款 人 的 收 集 個 人 資 料 聲 明 所 述 的 方 式 由 貸 款 人 及 按 揭 證 券 公 司 ( 或 保 險 公 司, 如 適 用 ) 收 集 處 理 使 用 披 露 及 轉 移 他 / 她 / 他 們 的 個 人 資 料 24. 即 使 本 申 請 下 的 貸 款 不 獲 貸 款 人 批 核, 貸 款 人 及 / 或 按 揭 證 券 公 司 ( 或 保 險 公 司, 如 適 用 ) 仍 可 按 照 其 資 料 / 文 件 存 檔 政 策 及 個 人 資 料 ( 私 隱 ) 條 例, 保 留 本 申 請 書 及 與 本 申 請 有 關 的 所 有 文 件 的 正 本 ( 以 及 副 本 ) 作 存 檔 目 的 ( 如 適 用 ) 25. 各 債 務 人 已 閱 讀 及 明 白 按 揭 證 券 公 司 有 關 個 人 資 料 ( 私 隱 ) 條 例 的 收 集 個 人 資 料 聲 明 內 容 ( 其 隨 本 申 請 書 附 上 或 已 經 由 貸 款 人 提 供 於 網 頁 中 ( 按 揭 證 券 公 司 的 收 集 個 人 資 料 聲 明 ), 並 謹 此 同 意 貸 款 人 可 根 據 該 按 揭 證 券 公 司 的 按 揭 證 券 公 司 的 收 集 個 人 資 料 聲 明 所 述 的 方 式 收 集 處 理 使 用 披 露 及 轉 移 他 / 她 / 他 們 的 個 人 資 料 各 債 務 人 已 明 白 他 / 她 / 如 欲 索 取 或 查 詢 有 關 按 揭 證 券 公 司 之 收 集 個 人 資 料 聲 明, 他 / 她 / 可 致 電 貸 款 人 客 戶 服 務 熱 線 對 火 險 的 申 請, 各 債 務 人 同 意 : a) 貸 款 人 將 各 債 務 人 的 申 請 資 料 提 交 特 選 保 險 公 司 用 作 批 核 處 理 此 表 格 不 是 保 險 合 約 一 旦 申 請 被 接 納 後, 保 險 公 司 將 發 出 保 單 及 / 或 保 險 條 款 及 細 則 給 各 債 務 人 b) 當 按 揭 服 務 尚 在 償 還 期 間, 各 債 務 人 須 自 費 安 排 火 險 以 保 障 本 按 揭 服 務 的 抵 押 物 業, 各 債 務 人 可 透 過 貸 款 人 或 經 貸 款 人 核 准 之 保 險 公 司 代 安 排 ) 如 果 選 擇 自 行 安 排 火 險, 即 代 表 各 債 務 人 同 意 在 保 單 生 效 後 及 每 次 續 保 後 向 貸 款 人 提 供 保 單 正 本 及 保 費 收 據 正 本 倘 不 如 此 行 事, 貸 款 人 將 代 表 各 債 務 人 安 排 火 險, 並 從 各 債 務 人 的 戶 口 中 直 接 扣 取 保 費 d) 如 果 選 擇 貸 款 人 安 排 火 險, 即 代 表 各 債 務 人 同 意 並 特 此 授 權 貸 款 人 就 辦 理 火 險 申 請 向 承 保 人 發 送 所 有 相 關 資 料, 且 保 單 將 自 動 按 年 續 期 此 外, 貸 款 人 不 負 責 對 閣 下 就 承 保 範 圍 失 效 或 未 能 成 功 續 期 蒙 受 的 任 何 損 失 e) 承 保 範 圍 規 定 乃 由 承 保 人 全 權 酌 情 決 定 倘 承 保 範 圍 已 作 出 規 定, 承 保 人 將 為 各 債 務 人 提 供 各 債 務 人 與 承 保 人 訂 立 的 保 險 合 約, 各 債 務 人 受 該 合 約 條 款 及 細 則 約 束 並 享 有 其 授 予 的 權 利 f) 貸 款 人 不 會 參 與 結 成 任 何 保 險 合 約, 但 保 險 合 約 必 須 指 明 貸 款 人 為 受 益 人 及 / 或 當 事 人 各 債 務 人 必 須 在 貸 款 人 的 要 求 下 向 貸 款 人 提 供 保 單 副 本 g) 各 債 務 人 明 白 各 債 務 人 可 選 擇 ( 向 不 論 是 否 在 貸 款 人 的 認 可 名 單 上 的 保 險 公 司 ) 購 買 火 險 保 單, 或 採 用 有 關 物 業 的 總 火 險 保 單 ( 若 為 貸 款 人 所 接 受 ) 如 各 債 務 人 希 望 聘 請 不 在 貸 款 人 認 可 名 單 上 的 保 險 公 司, 各 債 務 人 明 白 各 債 務 人 需 跟 隨 貸 款 人 的 手 續 及 有 關 保 險 公 司 需 符 合 的 最 低 準 則 h) 各 債 務 人 明 白 貸 款 人 已 向 各 債 務 人 提 供 可 以 原 貸 款 額, 現 時 貸 款 結 欠 ( 如 高 於 重 建 價 ) 或 重 建 價 作 為 投 保 額 若 各 債 務 人 選 擇 重 建 價, 各 債 務 人 需 向 在 貸 款 人 認 可 名 單 上 的 測 量 師 索 取 每 年 估 價 報 告 若 各 債 務 人 希 望 貸 款 人 代 為 索 取 估 價 報 告, 貸 款 人 會 向 各 債 務 人 收 取 每 年 HK$1000 之 估 價 費 27. 有 關 律 師 的 安 排, 各 債 務 人 同 意 : (i) 各 債 務 人 需 支 付 代 表 各 債 務 人 本 身 及 代 表 貸 款 人 擬 備 物 業 按 揭 的 雙 方 律 師 的 法 律 費 用 ; (ii) 貸 款 人 有 指 定 律 師 代 表 貸 款 人 ; (iii) 各 債 務 人 有 權 委 託 獨 立 律 師 執 行 物 業 按 揭 事 宜, 但 如 貸 款 人 已 有 所 列 的 指 定 律 師, 各 債 務 人 或 會 被 要 求 委 託 貸 款 人 所 列 的 指 定 律 師 如 果 各 債 務 人 委 託 非 貸 款 人 所 列 的 指 定 律 師 執 行 物 業 按 揭 事 宜, 可 能 會 因 貸 款 人 律 師 覆 核 各 債 務 人 律 師 的 文 件 而 引 致 的 額 外 手 續 而 需 支 付 較 高 費 用, 及 / 或 延 誤 信 貸 文 件 和 貸 款 發 放 程 序 貸 款 人 不 會 因 各 債 務 人 使 用 非 指 定 律 師 而 引 致 的 損 失 或 損 毀 而 負 責 任 28. 於 任 何 情 況 下, 各 債 務 人 同 意 貸 款 人 代 表 各 債 務 人 安 排 按 揭 保 險 保 障 若 各 債 務 人 未 能 如 期 支 付 按 揭 證 券 公 司 ( 或 保 險 公 司 ( 如 適 用 )) 徵 收 之 額 外 保 費, 貸 款 人 將 從 各 債 務 人 的 戶 口 中 直 接 扣 取 額 外 保 費 29. 各 債 務 人 明 白 如 各 債 務 人 於 簽 署 樓 宇 按 揭 確 認 通 知 書 ( 通 知 書 ) 後 取 消 此 申 請 或 未 有 於 通 知 書 上 列 明 之 指 定 時 間 內 提 取 按 揭 貸 款, 貸 款 人 將 會 收 取 處 理 費, 金 額 以 產 品 資 料 概 要 及 / 或 通 知 書 所 列 為 準 30. 各 債 務 人 同 意 在 貸 款 人 認 為 適 當 的 情 況 下, 貸 款 人 可 以 用 手 機 短 訊 通 知 各 債 務 人 的 申 請 狀 況 及 有 關 資 料 MIP007-45(hi) (8/2016) OR HKMC-MI402(O)* Page 12 of 21

13 31. 各 債 務 人 明 白 貸 款 人 的 銷 售 人 員 會 因 應 其 表 現 就 推 廣 貸 款 人 提 供 之 金 融 及 相 關 服 務 而 獲 取 薪 酬 薪 酬 結 構 包 括 薪 金 獎 金 花 紅 等 等, 貸 款 人 將 就 其 不 時 作 出 檢 討 以 下 適 用 於 有 額 外 提 供 擔 保 或 抵 押 人 士 之 申 請 人 : 32. 各 債 務 人 同 意 貸 款 人 ( 一 ) 可 向 任 何 聯 名 貸 款 人 提 供 擔 保 或 抵 押 的 人 士 或 ( 二 ) 其 代 表 律 師 提 供 下 列 各 項 : (a) 任 何 有 關 各 債 務 人 的 財 務 資 料 ; (b) 不 時 簽 訂 的 有 關 借 款 合 約 的 副 本 或 摘 要, 以 示 所 擔 保 的 義 務 ; () 若 各 債 務 人 在 接 獲 例 行 的 催 繳 款 項 通 知 後 仍 未 清 還 逾 期 未 付 款 項, 提 供 已 發 給 各 債 務 人 的 任 何 有 關 逾 期 未 付 款 項 的 正 式 還 款 通 知 的 副 本 ; 及 (d) 在 聯 名 借 款 人 提 供 擔 保 或 抵 押 的 人 士 不 時 要 求 下, 提 供 已 向 各 債 務 人 提 供 的 最 近 期 結 單 的 副 本 33. 不 受 香 港 的 存 款 保 障 計 劃 保 障 貸 款 人 通 知 各 債 務 人, 而 各 債 務 人 亦 確 認 及 明 白,MortgageOne 增 值 按 揭 戶 口 中 的 款 項 不 應 被 視 為 一 般 存 款 或 定 期 存 款, 亦 非 受 保 障 存 款, 並 不 受 香 港 的 存 款 保 障 計 劃 保 障 34. 存 款 保 障 計 劃 置 慳 息 往 來 存 款 戶 口 內 的 存 款 是 符 合 香 港 的 存 款 保 障 計 劃 保 障 資 格 的 存 款 有 關 個 人 資 料 處 理 的 附 加 聲 明 及 承 諾 各 債 務 人 ( 若 債 務 人 一 為 空 殼 公 司 除 外 ) 已 閱 讀 及 明 白 關 於 個 人 資 料 ( 私 隱 ) 條 例 ( 條 例 ) 及 個 人 信 貸 資 料 實 務 守 則 致 客 戶 及 其 他 個 別 人 士 的 通 知 ( 通 知 )( 隨 本 申 請 書 夾 附 或 貸 款 人 已 於 早 前 給 予 任 何 有 關 債 務 人 ( 等 )) 之 內 容, 並 同 意 貸 款 人 不 時 於 本 申 請 前 期 間 或 之 後 可 根 據 通 告 所 列 之 方 式 使 用 披 露 及 / 或 轉 移 各 債 務 人 之 個 人 資 料 此 外, 各 債 務 人 ( 若 債 務 人 一 為 空 殼 公 司 除 外 ) 謹 此 確 認 並 同 意 : (a) 貸 款 人 可 使 用 或 向 按 揭 證 券 公 司 ( 或 保 險 公 司 ( 如 適 用 )) 披 露 及 / 或 轉 移 各 債 務 人 的 個 人 資 料 信 貸 資 料 ( 包 括 從 信 貸 資 料 服 務 機 構 取 得 之 信 貸 資 料 ) 及 與 本 貸 款 申 請 有 關 之 其 它 資 料, 用 作 就 該 物 業 提 供 按 揭 保 險 及 其 它 相 關 用 途, 以 及 與 按 揭 證 券 公 司 ( 或 保 險 公 司 ( 如 適 用 )) 按 揭 業 務 相 關 的 其 它 用 途, 包 括 但 不 限 於 購 買 按 揭 貸 款 組 合 及 有 關 管 理, 無 論 有 關 使 用 披 露 及 / 或 轉 移 發 生 於 香 港 境 內 或 境 外 ; (b) 按 揭 證 券 公 司 ( 或 保 險 公 司 ( 如 適 用 )) 可 使 用 任 何 其 獲 取 或 持 有 關 於 債 務 人 的 個 人 資 料 信 貸 資 料 ( 包 括 從 信 貸 資 料 服 務 機 構 取 得 之 信 貸 資 料 ) 及 其 它 資 料 用 作 上 文 (a) 項 下 所 述 的 用 途, 並 可 向 有 關 按 揭 再 保 險 公 司 ( 包 括 該 按 揭 再 保 險 公 司 之 任 何 再 保 險 公 司 ) 以 及 其 相 關 機 構 披 露 及 / 或 轉 移 各 債 務 人 的 個 人 資 料 信 貸 資 料 ( 包 括 從 信 貸 資 料 服 務 機 構 取 得 之 信 貸 資 料 ) 及 其 它 資 料, 用 作 處 理 有 關 按 揭 保 險 / 再 保 險 及 其 它 相 關 用 途, 無 論 有 關 使 用 披 露 及 / 或 轉 移 發 生 於 香 港 境 內 或 境 外 ; 及 () 保 險 公 司 有 需 要 就 貸 款 人 的 按 揭 保 險 申 請 及 提 供 按 揭 保 險 給 貸 款 人 ( 如 獲 批 核 ), 收 集 或 取 得 債 務 人 及 其 他 人 ( 如 適 用 ) 的 個 人 資 料 和 其 他 資 料 若 未 能 向 保 險 公 司 提 供 該 個 人 資 料 和 其 他 資 料, 將 導 致 貸 款 人 無 法 獲 得 按 揭 保 險 以 及 提 供 本 申 請 書 所 覆 蓋 的 服 務 和 信 貸 各 債 務 人 明 白 貸 款 人 可 能 會 於 每 次 客 戶 要 求 更 改 有 關 申 請 的 資 料 ( 包 括 任 何 有 關 所 有 申 請 人 或 其 他 資 料 ) 時 向 信 貸 資 料 服 務 機 構 查 閱 所 有 有 關 申 請 人 的 信 貸 報 告 此 外, 於 同 一 申 請 內, 如 信 貸 資 料 服 務 機 構 提 供 的 信 貸 報 告 中 包 括 指 示 需 要 重 新 查 閱, 貸 款 人 可 要 求 信 貸 資 料 服 務 機 構 再 提 供 全 面 的 信 貸 報 告 ; 貸 款 人 並 會 取 消 之 前 的 查 詢 紀 錄, 不 會 影 響 各 債 務 人 信 貸 報 告 中 的 查 詢 次 數 附 加 聲 明 及 承 諾 (a) 倘 若 債 務 人 想 對 貸 款 人 的 服 務 提 出 意 見, 請 參 閱 貸 款 人 的 客 戶 意 見 單 張, 單 張 內 列 出 聯 絡 貸 款 人 的 方 法 及 意 見 處 理 的 程 序 有 關 單 張 可 在 貸 款 人 各 分 行 索 取 (b) 如 按 揭 貸 款 超 過 三 名 申 請 人, 首 三 名 以 外 的 其 它 申 請 人 亦 須 填 妥 並 簽 署 申 請 書, 而 有 關 申 請 表 與 首 三 名 申 請 人 簽 署 的 申 請 表 將 構 成 一 份 申 請 () 如 中 英 文 版 本 之 文 義 有 差 異, 在 任 何 情 況 下 概 以 英 文 文 本 為 準 有 關 上 文 第 4 段 項 下 聲 明 之 附 加 資 料 ( 如 有 ): MIP007-45(hi) (8/2016) OR HKMC-MI402(O)* Page 13 of 21

14 直 接 促 銷 債 務 人 一 債 務 人 二 債 務 人 三 未 經 閣 下 同 意, 本 行 不 會 將 閣 下 的 個 人 資 料 用 於 直 接 促 銷 如 閣 下 不 同 意 本 行 透 過 以 下 任 何 途 徑 將 閣 下 之 資 料 用 於 本 行 關 於 個 人 資 料 ( 私 隱 ) 條 例 ( 條 例 ) 及 個 人 信 貸 資 料 實 務 守 則 致 客 戶 及 其 他 個 別 人 士 的 通 知 中 載 列 之 直 接 促 銷, 請 於 下 列 相 關 方 格 內 填 上 ( 4 ) 號 : 電 郵 手 機 訊 息 郵 寄 電 話 對 於 任 何 未 選 為 不 接 收 的 途 徑, 閣 下 簽 署 或 提 交 本 申 請 即 表 明 閣 下 同 意 本 行 以 上 述 方 式 使 用 閣 下 之 資 料 一 旦 得 到 處 理, 閣 下 即 授 權 本 行 替 換 閣 下 先 前 對 直 接 促 銷 的 一 切 選 擇 未 經 閣 下 同 意, 本 行 不 會 將 閣 下 的 個 人 資 料 用 於 直 接 促 銷 如 閣 下 不 同 意 本 行 透 過 以 下 任 何 途 徑 將 閣 下 之 資 料 用 於 本 行 關 於 個 人 資 料 ( 私 隱 ) 條 例 ( 條 例 ) 及 個 人 信 貸 資 料 實 務 守 則 致 客 戶 及 其 他 個 別 人 士 的 通 知 中 載 列 之 直 接 促 銷, 請 於 下 列 相 關 方 格 內 填 上 ( 4 ) 號 : 電 郵 手 機 訊 息 郵 寄 電 話 對 於 任 何 未 選 為 不 接 收 的 途 徑, 閣 下 簽 署 或 提 交 本 申 請 即 表 明 閣 下 同 意 本 行 以 上 述 方 式 使 用 閣 下 之 資 料 一 旦 得 到 處 理, 閣 下 即 授 權 本 行 替 換 閣 下 先 前 對 直 接 促 銷 的 一 切 選 擇 未 經 閣 下 同 意, 本 行 不 會 將 閣 下 的 個 人 資 料 用 於 直 接 促 銷 如 閣 下 不 同 意 本 行 透 過 以 下 任 何 途 徑 將 閣 下 之 資 料 用 於 本 行 關 於 個 人 資 料 ( 私 隱 ) 條 例 ( 條 例 ) 及 個 人 信 貸 資 料 實 務 守 則 致 客 戶 及 其 他 個 別 人 士 的 通 知 中 載 列 之 直 接 促 銷, 請 於 下 列 相 關 方 格 內 填 上 ( 4 ) 號 : 電 郵 手 機 訊 息 郵 寄 電 話 對 於 任 何 未 選 為 不 接 收 的 途 徑, 閣 下 簽 署 或 提 交 本 申 請 即 表 明 閣 下 同 意 本 行 以 上 述 方 式 使 用 閣 下 之 資 料 如 閣 下 為 現 有 客 戶, 本 行 會 將 會 按 閣 下 於 本 申 請 表 格 上 所 選 擇 的 個 人 資 料 用 於 直 接 促 銷 安 排, 於 本 行 接 納 / 批 核 閣 下 所 需 之 新 開 立 戶 口 或 服 務 後, 予 以 更 新 如 果 閣 下 希 望 本 行 即 時 更 新 閣 下 所 選 擇 的 個 人 資 料 用 於 直 接 促 銷 安 排, 請 致 電 戶 服 務 熱 線 , 另 作 所 需 安 排 如 閣 下 為 現 有 客 戶, 本 行 會 將 會 按 閣 下 於 本 申 請 表 格 上 所 選 擇 的 個 人 資 料 用 於 直 接 促 銷 安 排, 於 本 行 接 納 / 批 核 閣 下 所 需 之 新 開 立 戶 口 或 服 務 後, 予 以 更 新 如 果 閣 下 希 望 本 行 即 時 更 新 閣 下 所 選 擇 的 個 人 資 料 用 於 直 接 促 銷 安 排, 請 致 電 戶 服 務 熱 線 , 另 作 所 需 安 排 如 閣 下 為 現 有 客 戶, 本 行 會 將 會 按 閣 下 於 本 申 請 表 格 上 所 選 擇 的 個 人 資 料 用 於 直 接 促 銷 安 排, 於 本 行 接 納 / 批 核 閣 下 所 需 之 新 開 立 戶 口 或 服 務 後, 予 以 更 新 如 果 閣 下 希 望 本 行 即 時 更 新 閣 下 所 選 擇 的 個 人 資 料 用 於 直 接 促 銷 安 排, 請 致 電 戶 服 務 熱 線 , 另 作 所 需 安 排 一 旦 得 到 處 理, 閣 下 即 授 權 本 行 替 換 閣 下 先 前 對 直 接 促 銷 的 一 切 選 擇 本 人 / 吾 等 明 白 如 就 此 申 請 作 出 任 何 失 實 陳 述 及 / 或 提 供 虛 假 資 料 或 漏 報 相 關 資 料 ( 不 論 故 意 或 疏 忽 ), 本 人 / 吾 等 或 會 招 致 民 事 及 / 或 刑 事 法 律 責 任 本 人 / 吾 等 已 細 閱 及 明 白 本 聲 明 書 並 同 意 / 不 同 意 上 述 各 項 : 閣 下 簽 署 本 申 請 表, 即 閣 下 確 認 已 收 妥 本 行 全 部 相 關 條 款 及 細 則, 產 品 資 料 概 要 ( 如 適 用 ) 和 關 於 個 人 資 料 ( 私 隱 ) 條 例 ( 條 例 ) 及 個 人 信 貸 資 料 實 務 守 則 致 客 戶 及 其 他 個 別 人 士 的 通 知 ( 通 知 ) 簽 署 : 簽 署 : 簽 署 : 債 務 人 一 日 期 ( 日 / 月 / 年 ): 債 務 人 二 日 期 ( 日 / 月 / 年 ): 債 務 人 三 日 期 ( 日 / 月 / 年 ): 債 務 人 一 姓 名 : 債 務 人 二 姓 名 : 債 務 人 三 姓 名 : 香 港 身 份 證 / 護 照 號 碼 : 香 港 身 份 證 / 護 照 號 碼 : 香 港 身 份 證 / 護 照 號 碼 : 見 證 人 簽 署 見 證 人 簽 署 見 證 人 簽 署 見 證 人 姓 名 : 見 證 人 姓 名 : 見 證 人 姓 名 : 見 證 人 職 位 : 見 證 人 職 位 : 見 證 人 職 位 : 簽 署 日 期 ( 日 / 月 / 年 ): 簽 署 日 期 ( 日 / 月 / 年 ): 簽 署 日 期 ( 日 / 月 / 年 ): Internal Use Only Obligor 1 ETB NTB Obligor 2 ETB NTB Obligor 3 ETB NTB Remark : For ETB ustomer with opt-out request, opy this page and send to Operations for handing within 2 working days from the signed date. MIP007-45(hi) (8/2016) OR HKMC-MI402(O)* Page 14 of 21

15 向 按 揭 證 券 公 司 作 出 之 聲 明 ( 如 適 用 ) 除 上 述 第 1 24 段 的 聲 明 外, 債 務 人 在 此 同 意 聲 明 確 認 及 知 悉 以 下 事 項 : A. 按 揭 證 券 公 司 有 需 要 就 貸 款 人 的 按 揭 保 險 申 請 及 提 供 按 揭 保 險 給 貸 款 人 ( 如 獲 批 核 ), 收 集 或 取 得 債 務 人 及 其 他 人 ( 如 適 用 ) 的 個 人 資 料 和 其 他 資 料 若 未 能 向 按 揭 證 券 公 司 提 供 該 個 人 資 料 和 其 他 資 料, 將 導 致 貸 款 人 無 法 獲 得 按 揭 保 險 以 及 提 供 本 申 請 書 所 覆 蓋 的 服 務 和 信 貸 B. 債 務 人 及 就 本 申 請 提 供 個 人 資 料 的 每 位 個 別 人 士 已 閱 讀 及 明 白 按 揭 證 券 公 司 有 關 個 人 資 料 ( 私 隱 ) 條 例 的 按 揭 保 險 計 劃 收 集 個 人 資 料 聲 明 內 容 ( 隨 本 申 請 書 附 上 或 已 經 由 貸 款 人 提 供 予 債 務 人 及 通 過 債 務 人 提 供 個 人 資 料 的 每 位 個 別 人 士 )( 按 揭 保 險 計 劃 的 收 集 個 人 資 料 聲 明 ), 並 謹 此 同 意 按 揭 證 券 公 司 可 根 據 按 揭 保 險 計 劃 的 收 集 個 人 資 料 聲 明 所 述 的 方 式 收 集 取 得 處 理 使 用 披 露 及 轉 移 他 / 她 / 他 們 的 個 人 資 料, 並 確 認 取 得 已 提 供 或 將 會 提 供 個 人 資 料 的 該 個 別 人 士 的 同 意, 代 該 人 提 供 在 此 聲 明 中 提 述 的 確 認 同 意 及 授 權, 而 按 揭 證 券 公 司 可 倚 賴 該 等 確 認 同 意 及 授 權, 猶 如 由 該 人 直 接 向 按 揭 證 券 公 司 確 認 同 意 及 授 權 一 樣 C. 即 使 本 申 請 下 的 貸 款 不 獲 貸 款 人 批 核 或 按 揭 保 險 不 獲 授 予 貸 款 人, 貸 款 人 及 / 或 按 揭 證 券 公 司 ( 如 適 用 ) 仍 可 按 其 資 料 / 文 件 存 檔 政 策 及 個 人 資 料 ( 私 隱 ) 條 例, 保 留 本 申 請 書 及 與 本 申 請 有 關 的 所 有 文 件 的 正 本 ( 以 及 副 本 ) 作 存 檔 目 的 D. 債 務 人 在 此 同 意 按 揭 證 券 公 司, 就 按 揭 保 險 計 劃 的 收 集 個 人 資 料 聲 明 所 載 的 用 途, 使 用 債 務 人 在 先 前 向 按 揭 證 券 公 司 提 供 的 有 關 按 揭 證 券 公 司 所 運 作 或 参 與 的 任 何 其 他 現 有 及 / 或 將 來 的 按 揭 證 券 公 司 計 劃 / 項 目 / 交 易 ( 包 括 按 揭 證 券 公 司 的 小 型 貸 款 計 劃 中 小 企 融 資 擔 保 計 劃 安 老 按 揭 計 劃 補 價 易 貸 款 保 險 計 劃 購 買 按 揭 貸 款 計 劃 補 價 貸 款 擔 保 計 劃 及 按 揭 保 險 計 劃 ( 如 適 用 )) 的 個 人 資 料 ( 不 論 是 債 務 人 直 接 提 供, 或 透 過 貸 款 人 或 其 他 人 士 提 供 ) 與 按 揭 證 券 公 司 並 無 關 係 E. 債 務 人 與 按 揭 證 券 公 司 之 間 就 本 申 請 下 的 貸 款 並 無 存 在 合 約 或 其 他 關 係, 債 務 人 給 按 揭 證 券 公 司 作 出 本 聲 明, 旨 在 允 許 按 揭 證 券 公 司 依 據 按 揭 保 險 計 劃 的 收 集 個 人 資 料 聲 明 所 載 的 用 途 及 債 務 人 在 本 聲 明 中 作 出 的 任 何 聲 明 及 確 認 以 評 估 處 理 及 管 理 貸 款 人 的 按 揭 保 險 申 請 按 揭 保 險 ( 如 按 揭 保 險 獲 批 核 ) 及 按 揭 保 險 計 劃 ( 但 限 於 債 務 人 或 本 申 請 下 的 貸 款 的 範 圍 內 ) 本 人 / 我 們 明 白, 本 人 / 我 們 可 能 因 在 本 申 請 中 作 出 任 何 故 意 或 疏 忽 的 失 實 陳 述 及 / 或 提 供 虛 假 資 訊 或 漏 報 相 關 資 訊, 而 招 致 民 事 及 / 或 刑 事 法 律 責 任 本 人 / 我 們 已 閱 讀 並 同 意 上 述 第 A E 段 本 人 / 我 們 向 按 揭 證 券 公 司 作 出 之 聲 明 的 內 容 簽 署 : 簽 署 : 簽 署 : 債 務 人 一 : 債 務 人 二 : 債 務 人 三 : 姓 名 : 姓 名 : 姓 名 : 日 期 : 日 期 : 日 期 : MIP007-45(hi) (8/2016) OR HKMC-MI402(O)* Page 15 of 21

16 A. 樓 按 升 級 組 合 之 一 般 條 款 及 細 則 : 1. 樓 按 升 級 組 合 ( 樓 按 升 級 組 合 ) 包 括 : i) 於 渣 打 銀 行 ( 香 港 ) 有 限 公 司 ( 本 行 ) 提 取 樓 宇 按 揭 貸 款 及 ii) 優 先 理 財 / 個 人 理 財 升 級 計 劃 / 快 易 理 財 ( 綜 合 理 財 服 務 ) 及 iii) 渣 打 優 先 理 財 信 用 卡 / 渣 打 行 政 人 員 信 用 卡 / 渣 打 白 金 信 用 卡 / 渣 打 亞 洲 萬 里 通 萬 事 達 卡 2. 樓 按 升 級 組 合 優 惠 只 適 用 於 按 揭 貸 款 人 ( 適 用 客 戶 ), 並 必 須 於 2016 年 7 月 1 日 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 期 間 遞 交 樓 宇 按 揭 貸 款 申 請 表, 並 於 2017 年 2 月 28 日 前 成 功 提 取 有 關 樓 宇 按 揭 貸 款 ( 推 廣 期 ), 方 可 獲 享 下 列 樓 按 升 級 組 合 優 惠 ( 升 級 組 合 優 惠 ) 3. 當 客 戶 申 請 樓 按 升 級 組 合 後, 有 關 按 揭 貸 款 貸 款 人 之 綜 合 理 財 服 務 申 請 將 於 閣 下 成 功 提 取 樓 宇 按 揭 貸 款 後 方 作 自 動 處 理 4. 除 另 有 註 明 外, 升 級 組 合 優 惠 不 可 與 其 他 優 惠 共 用 升 級 組 合 優 惠 不 適 用 於 政 府 居 者 有 其 屋 計 劃 租 者 置 其 屋 計 劃 渣 打 員 工 樓 宇 按 揭 貸 款 計 劃 之 樓 宇 按 揭 貸 款 轉 換 按 揭 貸 款 計 劃 樓 宇 加 按 貸 款 計 劃 以 公 司 名 義 申 請 之 按 揭 貸 款 車 位 按 揭 貸 款 及 MortgageOne 增 值 按 揭 戶 口 之 加 按 貸 款 額 5. 使 用 本 行 樓 宇 按 揭 服 務 而 按 揭 貸 款 提 取 額 達 港 幣 4,000,000 元 或 以 上 而 仍 未 開 立 優 先 理 財 之 客 戶 將 獲 提 升 至 優 先 理 財 使 用 本 行 樓 宇 按 揭 服 務 而 按 揭 貸 款 提 取 額 達 港 幣 1,500,000 元 及 低 於 港 幣 4,000,000 元 而 仍 未 開 立 優 先 理 財 及 個 人 理 財 升 級 計 劃 之 客 戶 將 獲 提 升 至 個 人 理 財 升 級 計 劃 使 用 本 行 樓 宇 按 揭 服 務 而 按 揭 貸 款 提 取 額 低 於 港 幣 1,500,000 元 而 仍 未 開 立 任 何 綜 合 理 財 服 務 之 客 戶 將 獲 提 升 至 快 易 理 財 6. 客 戶 可 根 據 閣 下 所 開 立 之 綜 合 理 財 服 務 及 年 薪 而 選 擇 相 關 類 別 之 信 用 卡, 詳 情 如 下 : 信 用 卡 類 別 綜 合 理 財 服 務 年 薪 要 求 渣 打 優 先 理 財 信 用 卡 優 先 理 財 港 幣 300,000 元 渣 打 行 政 人 員 信 用 卡 個 人 理 財 升 級 計 劃 港 幣 96,000 元 渣 打 白 金 信 用 卡 快 易 理 財 港 幣 96,000 元 渣 打 亞 洲 萬 里 通 萬 事 達 卡 優 先 理 財 / 個 人 理 財 升 級 計 劃 / 快 易 理 財 港 幣 240,000 元 若 閣 下 持 有 多 張 渣 打 信 用 卡, 最 終 所 批 核 之 信 用 額 將 為 各 渣 打 信 用 卡 所 共 用 所 有 渣 打 信 用 卡 的 每 月 全 部 交 易 將 會 列 明 於 一 份 綜 合 月 結 單 上 若 閣 下 未 能 符 合 年 薪 或 有 關 要 求, 本 行 保 留 權 利 在 其 認 為 適 當 的 情 況 下 將 閣 下 之 信 用 卡 申 請 類 別 視 為 另 一 信 用 卡 類 別 處 理, 並 為 閣 下 發 出 相 關 類 別 之 信 用 卡 7. 客 戶 須 於 推 廣 期 內 申 請 樓 按 升 級 組 合, 並 符 合 以 下 產 品 要 求, 方 可 享 有 關 優 惠 / 禮 品 樓 按 升 級 組 合 須 符 合 以 下 條 件 1. 於 推 廣 期 內 成 功 提 取 樓 宇 按 揭 並 於 申 請 樓 宇 按 揭 同 時 申 請 開 立 以 下 產 i) 優 先 理 財 / 個 人 理 財 升 級 計 劃 / 快 易 理 財 服 務 費 豁 免 ( 詳 品 / 服 務, 包 括 : 情 請 參 閱 下 列 條 款 B 項 ) i) 優 先 理 財 / 個 人 理 財 升 級 計 劃 / 快 易 理 財 及 ii) 信 用 卡 年 費 豁 免 及 獲 贈 迎 新 禮 遇 ( 詳 情 請 參 閱 下 列 條 款 C 項 ) ii) 渣 打 優 先 理 財 信 用 卡 / 渣 打 行 政 人 員 信 用 卡 / 渣 打 白 金 信 用 卡 / 渣 打 亞 洲 萬 里 通 萬 事 達 卡 8. 每 宗 合 資 格 樓 宇 按 揭 貸 款 個 案 所 獲 贈 的 所 有 現 有 優 惠 之 最 高 現 金 回 贈 金 額 不 可 多 於 (i) 樓 宇 按 揭 提 取 貸 款 或 (ii) 物 業 淨 購 入 價 或 估 價 ( 以 較 低 者 為 準 ) 按 香 港 金 融 管 理 局 正 常 所 容 許 的 最 高 按 揭 成 數 之 1%, 以 較 低 者 為 準 若 現 金 回 贈 總 額 超 過 前 述 金 額 之 1%, 所 有 現 有 優 惠 之 現 金 回 贈 總 額 將 會 被 扣 減 至 前 述 金 額 之 1% 9. 樓 宇 按 揭 貸 款 及 信 用 卡 申 請 之 批 核 須 視 乎 本 行 之 最 終 決 定 權 10. 本 行 保 留 隨 時 更 改 此 宣 傳 單 張 上 之 優 惠 及 禮 品 之 條 款 及 細 則 之 權 利 而 毋 須 事 先 通 知 如 有 任 何 異 議, 本 行 保 留 最 終 決 定 權 11. 中 英 文 版 之 內 容 如 有 歧 義, 概 以 英 文 版 為 準 B. 優 先 理 財 / 個 人 理 財 升 級 計 劃 / 快 易 理 財 服 務 費 豁 免 優 惠 之 條 款 及 細 則 1. 優 先 理 財 服 務 費 豁 免 只 適 用 於 推 廣 期 內 成 功 使 用 本 行 樓 宇 按 揭 服 務 而 提 取 樓 宇 按 揭 貸 款 額 達 港 幣 4,000,000 元 或 以 上 之 客 戶 ; 個 人 理 財 升 級 計 劃 服 務 費 豁 免 只 適 用 於 推 廣 期 內 成 功 使 用 本 行 樓 宇 按 揭 服 務 而 提 取 樓 宇 按 揭 貸 款 額 達 港 幣 1,500,000 元 或 以 上 之 客 戶 快 易 理 財 服 務 費 豁 免 只 適 用 於 推 廣 期 內 成 功 使 用 本 行 樓 宇 按 揭 服 務 而 提 取 樓 宇 按 揭 貸 款 額 低 於 港 幣 1,500,000 元 以 下 之 客 戶 2. 如 客 戶 取 消 其 於 本 行 之 樓 宇 按 揭 服 務, 而 其 季 度 內 之 每 日 平 均 總 結 餘 低 於 本 行 不 時 決 定 之 金 額, 客 戶 須 向 本 行 支 付 當 季 度 之 服 務 費 有 關 詳 情, 請 參 閱 服 務 收 費 冊 子 及 銀 行 產 品 條 款 及 細 則 相 關 資 料 可 於 分 行 索 取 或 於 s.om/hk 下 載 然 而, 本 行 亦 保 留 權 利, 在 預 先 向 客 戶 發 出 通 知 情 況 下, 向 客 戶 ( 快 易 理 財 客 戶 除 外 ) 提 供 客 戶 能 符 合 相 關 最 低 總 結 餘 要 求 之 其 他 銀 行 計 劃 ( 原 有 理 財 計 劃 以 外 ) 優 惠 季 度 內 之 每 日 平 均 總 結 餘 低 於 當 季 度 之 服 務 費 優 先 理 財 港 幣 1,000,000 元 港 幣 900 元 個 人 理 財 升 級 計 劃 港 幣 200,000 元 港 幣 360 元 快 易 理 財 港 幣 10,000 元 港 幣 120 元 3. 總 結 餘 包 括 客 戶 以 私 人 名 義 於 本 行 持 有 的 存 款 投 資 指 定 保 險 產 品 之 累 積 保 費 已 動 用 之 透 支 額 ( 包 括 有 抵 押 及 無 抵 押 之 透 支 服 務 ) 渣 打 信 用 卡 ^ 結 欠 及 渣 打 私 人 貸 款 之 貸 款 結 欠 而 快 易 理 財 客 戶 以 私 人 名 義 單 獨 持 有 或 作 為 主 要 戶 口 持 有 人 聯 名 持 有 之 總 結 餘 方 計 算 在 內 ^ 渣 打 信 用 卡 指 由 本 行 所 發 出 之 渣 打 信 用 卡 渣 打 WorldMiles 卡 及 渣 打 聯 營 卡 ( 包 括 附 屬 卡 及 公 司 卡 ) 附 屬 卡 之 結 欠 將 納 入 主 卡 持 有 人 之 總 結 餘 內 4. 優 惠 不 適 用 於 擔 保 人 MIP007-45(hi) (8/2016) OR HKMC-MI402(O)* Page 16 of 21

17 5. 本 行 將 以 申 請 人 於 本 行 之 個 人 港 幣 儲 蓄 戶 口 或 個 人 港 幣 往 來 戶 口 或 港 幣 聯 名 儲 蓄 戶 口 或 港 幣 聯 名 往 來 戶 口 ( 以 順 序 排 列 方 式 ) 為 繳 付 有 關 理 財 計 劃 服 務 費 之 戶 口 C. 信 用 卡 迎 新 禮 遇 及 年 費 豁 免 之 條 款 及 細 則 詳 情 請 參 閱 樓 按 升 級 組 合 申 請 - 申 請 渣 打 信 用 卡 之 重 要 資 料 及 條 款 及 細 則 單 張 D. 出 糧 升 級 組 合 之 條 款 及 細 則 詳 情 請 參 閱 相 關 宣 傳 單 張 內 之 條 款 及 細 則 MIP007-45(hi) (8/2016) OR HKMC-MI402(O)* Page 17 of 21

18 渣 打 銀 行 ( 香 港 ) 有 限 公 司 ( 本 行 ) 關 於 個 人 資 料 ( 私 隱 ) 條 例 ( 條 例 ) 及 個 人 信 貸 資 料 實 務 守 則 致 客 戶 及 其 他 個 別 人 士 的 通 知 (a) 資 料 當 事 人 或 須 不 時 就 下 列 事 宜 向 本 行 提 供 有 關 資 料 : (I) (i) 開 立 或 運 作 戶 口, (ii) 建 立 或 維 持 信 貸 融 通 ; 及 / 或 (iii) 建 立 或 運 作 或 提 供 由 本 行 或 透 過 本 行 供 應 的 產 品 或 服 務 ( 包 括 銀 行 銀 行 卡 金 融 保 險 受 信 證 券 及 / 或 投 資 產 品 及 服 務 以 及 與 該 等 產 品 及 服 務 相 關 的 產 品 及 服 務 ); ( 統 稱 信 貸 融 通 產 品 及 服 務 ), 及 / 或 (II) 本 行 接 受 的 物 資 及 服 務 (b) 若 未 能 向 本 行 提 供 該 等 資 料, 可 能 會 導 致 本 行 無 法 建 立 維 持 或 向 資 料 當 事 人 提 供 信 貸 融 通 產 品 及 服 務 () 資 料 當 事 人 於 本 行 日 常 業 務 過 程 中 與 或 透 過 本 行 進 行 交 易 時, 本 行 亦 會 收 集 資 料 當 事 人 的 資 料, 例 如 當 資 料 當 事 人 簽 發 支 票 或 存 款 或 透 過 銀 行 卡 進 行 交 易 時 (d) 資 料 當 事 人 的 資 料 可 能 用 於 以 下 任 何 一 項 或 多 項 用 途 : (i) 處 理 資 料 當 事 人 建 立 信 貸 融 通 產 品 及 服 務 的 申 請 ( 包 括 評 估 資 料 當 事 人 申 請 的 成 功 機 會 及 / 或 合 適 性 ); (ii) 運 作 維 持 及 向 資 料 當 事 人 提 供 信 貸 融 通 產 品 及 服 務 ; (iii) 對 資 料 當 事 人 進 行 信 貸 調 查 ( 無 論 是 就 信 貸 融 通 產 品 及 服 務 申 請, 抑 或 是 每 年 ( 通 常 一 次 或 多 於 一 次 ) 的 定 期 或 特 別 檢 討 期 間 ); (iv) 建 立 及 維 持 本 行 的 信 貸 評 分 模 式 ; (v) 保 存 資 料 當 事 人 的 信 貸 記 錄, 以 供 目 前 及 今 後 參 考 ; (vi) 協 助 其 他 金 融 機 構 進 行 信 貸 調 查 及 追 討 債 務 ; (vii) 確 保 資 料 當 事 人 維 持 可 靠 信 用 ; (viii) 設 計 資 料 當 事 人 使 用 的 銀 行 銀 行 卡 金 融 保 險 證 券 及 投 資 服 務 或 有 關 產 品 ; (ix) 推 廣 服 務 產 品 及 其 他 促 銷 標 的 ( 更 多 詳 情 請 參 閱 (g) 段 ); (x) 確 定 欠 付 資 料 當 事 人 或 其 所 欠 的 負 債 款 額 ; (xi) 執 行 資 料 當 事 人 向 本 行 或 渣 打 集 團 任 何 其 他 成 員 之 所 負 義 務, 包 括 但 不 限 於 向 資 料 當 事 人 及 就 其 義 務 提 供 扺 押 的 人 士 追 收 欠 款 ; (xii) 履 行 或 遵 守 適 用 於 本 行 或 渣 打 集 團 任 何 其 他 成 員 的 任 何 資 料 披 露 及 使 用 義 務 規 定 或 安 排, 或 根 據 以 下 內 容 應 當 遵 守 的 義 務 規 定 或 安 排 : (1) 不 論 於 香 港 境 內 或 境 外 及 不 論 目 前 或 將 來 存 在 的 對 其 具 法 律 約 束 力 或 適 用 的 任 何 法 律 或 規 例 ; (2) 不 論 於 香 港 境 內 或 境 外 及 不 論 目 前 或 將 來 存 在 的 任 何 法 律 監 管 政 府 稅 務 執 法 或 其 他 機 關, 或 金 融 服 務 供 應 商 的 自 律 監 管 或 行 業 組 織 或 協 會 作 出 或 發 出 的 任 何 指 引 或 指 導 ; (3) 本 行 或 渣 打 集 團 因 其 位 於 或 跟 相 關 本 地 或 外 地 的 法 律 監 管 政 府 稅 務 執 法 或 其 他 機 關, 或 自 律 監 管 或 行 業 組 織 或 協 會 的 司 法 管 轄 區 有 關 的 金 融 商 業 業 務 或 其 他 利 益 或 活 動, 而 向 該 等 本 地 或 外 地 的 法 律 監 管 政 府 稅 務 執 法 或 其 他 機 關, 或 金 融 服 務 供 應 商 的 自 律 監 管 或 行 業 組 織 或 協 會 承 擔 或 被 彼 等 施 加 的 任 何 目 前 或 將 來 的 合 約 或 其 他 承 諾 ; (xiii) 履 行 或 遵 守 在 渣 打 集 團 為 符 合 制 裁 或 預 防 或 偵 測 清 洗 黑 錢 恐 怖 分 子 融 資 活 動 或 其 他 非 法 活 動 的 任 何 方 案 就 於 本 行 集 團 內 共 用 資 料 及 資 訊 及 / 或 資 料 及 資 訊 的 任 何 其 他 使 用 而 指 定 的 任 何 義 務 要 求 政 策 程 序 措 施 或 安 排 ; (xiv) 供 本 行 全 部 或 任 何 部 份 業 務 及 / 或 資 產 的 實 際 或 潛 在 承 讓 人, 或 本 行 對 資 料 當 事 人 的 權 利 的 參 與 人 或 附 屬 參 與 人 衡 量 有 關 轉 讓 參 與 或 附 屬 參 與 所 涉 交 易 ; (xv) 有 關 本 行 或 渣 打 集 團 任 何 其 他 成 員 答 辯 或 回 應 任 何 法 律 政 府 或 監 管 機 構 或 半 政 府 機 構 相 關 之 事 宜 訴 訟 或 法 律 程 序 ; (xvi) 有 關 本 行 或 渣 打 集 團 任 何 其 他 成 員 作 出 或 調 查 保 險 索 償 或 回 應 任 何 保 險 相 關 之 事 宜 訴 訟 或 法 律 程 序 ; (xvii) 為 資 料 當 事 人 組 織 或 向 其 提 供 講 座 ; (xviii) 管 理 監 察 及 評 估 任 何 就 信 貸 融 通 產 品 及 服 務 的 建 立 運 作 維 持 或 提 供 而 向 本 行 提 供 行 政 電 訊 電 子 計 算 機 款 項 或 證 券 結 算 或 其 他 服 務 的 代 理 人 承 辦 商 或 第 三 方 服 務 供 應 商 之 表 現 ; 及 / 或 (xix) 與 上 述 用 途 有 關 的 任 何 其 他 用 途 (e) 本 行 會 對 其 持 有 的 資 料 當 事 人 資 料 予 以 保 密, 但 可 就 (d) 段 列 出 的 用 途 把 該 等 資 料 提 供 移 轉 或 披 露 給 ( 香 港 境 內 或 境 外 * 的 ) 下 述 任 何 一 方 或 多 方 : (i) 就 信 貸 融 通 產 品 及 服 務 的 建 立 運 作 維 持 或 提 供 而 向 本 行 提 供 行 政 電 訊 電 子 計 算 機 款 項 或 證 券 結 算 或 其 他 服 務 的 任 何 代 理 人 承 辦 商 或 第 三 方 服 務 供 應 商 ; (ii) 對 本 行 有 保 密 責 任 的 任 何 其 他 人 士, 包 括 已 承 諾 對 資 料 予 以 保 密 的 渣 打 集 團 任 何 其 他 成 員 ; (iii) 向 出 票 人 提 供 已 付 款 支 票 副 本 ( 其 中 可 能 載 有 收 款 人 的 資 料 ) 的 付 款 銀 行 ; (iv) 信 貸 資 料 服 務 機 構 及 ( 如 有 違 約 事 件 ) 收 數 公 司 ; (v) 根 據 對 本 行 或 渣 打 集 團 任 何 其 他 成 員 有 約 束 力 或 適 用 於 本 行 或 渣 打 集 團 任 何 其 他 成 員 之 任 何 法 例 或 規 例 的 規 定, 或 根 據 並 為 施 行 由 規 管 本 行 或 渣 打 集 團 任 何 其 他 成 員 之 任 何 法 律 監 管 政 府 稅 務 執 法 或 其 他 機 關, 或 金 融 服 務 供 應 商 的 自 律 監 管 或 行 業 組 織 或 協 會 作 出 或 發 出 的 並 期 望 本 行 或 渣 打 集 團 遵 守 的 任 何 指 引 或 指 導, 或 根 據 本 行 或 渣 打 集 團 任 何 其 他 成 員 向 本 地 或 外 地 的 法 律 監 管 政 府 稅 務 執 法 或 其 他 機 關, 或 金 融 服 務 供 應 商 的 自 律 監 管 或 行 業 組 織 或 協 會 的 任 何 合 約 或 其 他 承 諾 ( 以 上 不 論 於 香 港 境 內 或 境 外 及 不 論 目 前 或 將 來 存 在 的 ), 而 有 義 務 或 以 其 他 方 式 被 要 求 向 其 披 露 該 等 資 料 的 任 何 人 士 ; (vi) 和 資 料 當 事 人 已 有 或 擬 有 業 務 往 來 的 任 何 金 融 機 構 及 商 業 收 購 公 司 ; MIP007-45(hi) (8/2016) OR HKMC-MI402(O)* Page 18 of 21

19 (vii) 本 行 全 部 或 任 何 部 份 業 務 及 / 或 資 產 的 任 何 實 際 或 潛 在 承 讓 人, 或 本 行 對 資 料 當 事 人 的 權 利 的 參 與 人 附 屬 參 與 人 或 受 讓 人 ; (viii) 提 供 或 擬 定 提 供 擔 保 或 第 三 方 抵 押, 從 而 擔 保 或 抵 押 資 料 當 事 人 之 義 務 的 任 何 方 ; 及 / 或 (ix) (1) 渣 打 集 團 任 何 成 員 ; (2) 第 三 方 金 融 機 構 保 險 公 司 信 用 卡 公 司 證 券 及 投 資 服 務 供 應 商 ; (3) 第 三 方 獎 賞 獎 勵 合 作 品 牌 及 優 惠 計 劃 供 應 商 ; (4) 本 行 及 / 或 渣 打 集 團 任 何 成 員 之 合 作 品 牌 夥 伴 ( 該 等 合 作 品 牌 夥 伴 名 稱 會 於 有 關 服 務 及 產 品 的 申 請 表 格 上 列 明, 視 情 況 而 定 ); (5) 慈 善 或 非 牟 利 機 構 ; 及 (6) 就 以 上 (d)(ix) 段 列 明 的 用 途 而 被 本 行 任 用 之 外 部 服 務 供 應 商 ( 包 括 但 不 限 於 寄 件 中 心 電 訊 公 司 電 話 促 銷 及 直 銷 代 理 人 電 話 中 心 資 料 處 理 公 司 及 資 訊 科 技 公 司 ) * 請 參 閱 本 行 網 站 ( 了 解 上 述 各 方 所 在 的 國 家 列 表 (f) (i) 就 資 料 當 事 人 ( 以 任 何 身 份 ) 於 2011 年 4 月 1 日 當 日 或 以 後 申 請 的 按 揭 有 關 的 資 料, 本 行 可 能 會 把 下 列 與 資 料 當 事 人 有 關 的 資 料 ( 包 括 不 時 更 新 任 何 下 列 資 料 的 資 料 ) 以 本 行 及 / 或 代 理 人 的 名 義 提 供 轉 移 或 披 露 予 信 貸 資 料 服 務 機 構 : (1) 全 名 ; (2) 就 每 宗 按 揭 的 身 份 ( 即 作 為 借 款 人 按 揭 人 或 擔 保 人, 及 以 資 料 當 事 人 本 人 單 名 或 與 其 他 人 士 聯 名 方 式 ); (3) 香 港 身 份 證 號 碼 或 旅 遊 證 件 號 碼 ; (4) 出 生 日 期 ; (5) 通 訊 地 址 ; (6) 就 每 宗 按 揭 的 按 揭 戶 口 號 碼 ; (7) 就 每 宗 按 揭 的 信 貸 融 通 種 類 ; (8) 就 每 宗 按 揭 的 按 揭 戶 口 狀 況 ( 如 有 效 已 結 束 已 撇 賬 ( 因 破 產 令 導 致 除 外 ) 因 破 產 令 導 致 已 撇 賬 ); 及 (9) 就 每 宗 按 揭 的 按 揭 戶 口 結 束 日 期 ( 如 適 用 ) (ii) 信 貸 資 料 服 務 機 構 將 使 用 上 述 由 本 行 提 供 轉 移 或 披 露 的 資 料 統 計 資 料 當 事 人 ( 分 別 以 借 款 人 按 揭 人 或 擔 保 人 身 份, 及 以 資 料 當 事 人 本 人 單 名 或 與 其 他 人 士 聯 名 方 式 ) 不 時 於 香 港 信 貸 提 供 者 間 持 有 的 按 揭 宗 數, 並 存 於 信 貸 資 料 服 務 機 構 的 個 人 信 貸 資 料 庫 內 供 信 貸 提 供 者 共 用 ( 須 受 根 據 條 例 核 准 及 發 出 的 個 人 信 貸 資 料 實 務 守 則 的 規 定 所 限 ) (iii) 本 行 可 於 以 下 期 間 不 時 查 閱 信 貸 資 料 服 務 機 構 持 有 的 按 揭 宗 數 : (1) 考 慮 資 料 當 事 人 ( 以 任 何 身 份 ) 提 交 的 按 揭 貸 款 申 請 ; (2) 檢 討 出 現 拖 欠 還 款 超 過 60 日 的 欠 賬 的 任 何 已 向 資 料 當 事 人 ( 以 任 何 身 份 ) 提 供 或 擬 提 供 的 信 貸 融 通 ( 包 括 按 揭 貸 款 ), 以 便 本 行 就 該 信 貸 融 通 制 訂 任 何 債 務 重 組 重 新 安 排 或 其 他 還 款 條 件 修 訂 ; (3) 當 本 行 與 資 料 當 事 人 因 資 料 當 事 人 就 信 貸 融 通 拖 欠 還 款 而 已 制 訂 任 何 債 務 重 組 重 新 安 排 或 其 他 還 款 條 件 修 訂 時, 檢 討 任 何 已 向 資 料 當 事 人 ( 以 任 何 身 份 ) 提 供 或 擬 提 供 的 信 貸 融 通 ( 包 括 按 揭 貸 款 ), 以 便 推 行 上 述 債 務 重 組 安 排 ; 及 / 或 (4) 檢 討 任 何 已 向 資 料 當 事 人 ( 以 任 何 身 份 ) 提 供 或 擬 提 供 的 信 貸 融 通 ( 包 括 按 揭 貸 款 ), 以 便 制 訂 由 資 料 當 事 人 提 出 的 任 何 債 務 重 組 重 新 安 排 或 其 他 還 款 條 件 修 訂 (iv) 本 行 可 於 以 下 期 間 ( 於 2013 年 3 月 31 日 之 後 ) 不 時 查 閱 信 貸 資 料 服 務 機 構 持 有 的 按 揭 宗 數 : (1) 檢 討 及 續 批 向 資 料 當 事 人 ( 以 任 何 身 份 ) 提 供 或 擬 提 供 的 按 揭 貸 款 ; 及 / 或 (2) 考 慮 資 料 當 事 人 ( 除 了 按 揭 人, 以 任 何 身 份 ) 提 出 的 信 貸 融 通 ( 不 包 括 按 揭 貸 款 ) 申 請, 及 / 或 檢 討 或 續 批 已 向 資 料 當 事 人 ( 除 了 按 揭 人, 以 任 何 身 份 ) 提 供 或 擬 提 供 的 任 何 融 通 ( 不 包 括 按 揭 貸 款 ), 前 提 是 在 上 述 任 一 情 形 下, 該 等 信 貸 融 通 的 額 度 不 少 於 由 一 個 個 人 資 料 私 隱 專 員 不 時 指 定 或 決 定 的 水 平 或 機 制 釐 定 的 水 平 (g) 在 直 接 促 銷 中 使 用 資 料 本 行 擬 把 資 料 當 事 人 資 料 用 於 直 接 促 銷, 而 本 行 為 該 用 途 須 獲 得 資 料 當 事 人 同 意 ( 包 括 表 示 不 反 對 ) 就 此, 請 注 意 : (i) 本 行 可 能 把 本 行 不 時 持 有 的 資 料 當 事 人 姓 名 詳 細 聯 絡 方 式 產 品 及 服 務 組 合 資 料 交 易 模 式 及 行 為 財 務 背 景 及 人 口 統 計 數 據 用 於 直 接 促 銷 ; (ii) 可 用 作 促 銷 下 列 類 別 的 服 務 產 品 及 促 銷 標 的 : (1) 金 融 保 險 受 信 投 資 服 務 信 用 卡 證 券 投 資 銀 行 及 相 關 服 務 及 產 品 ; (2) 獎 賞 獎 勵 或 優 惠 計 劃 及 相 關 服 務 及 產 品 ; (3) 本 行 品 牌 合 作 夥 伴 提 供 之 服 務 及 產 品 ( 該 等 品 牌 合 作 夥 伴 名 稱 會 於 有 關 服 務 及 產 品 的 申 請 表 格 上 列 明, 視 情 況 而 定 ); 及 (4) 為 慈 善 及 / 或 非 牟 利 用 途 的 捐 款 及 捐 贈 ; (iii) 上 述 服 務 產 品 及 促 銷 標 的 可 能 由 本 行 及 / 或 下 列 各 方 提 供 或 ( 就 捐 款 及 捐 贈 而 言 ) 徵 求 : (1) 渣 打 集 團 任 何 成 員 ; (2) 第 三 方 金 融 機 構 承 保 人 信 用 卡 公 司 證 券 及 投 資 服 務 供 應 商 ; (3) 第 三 方 獎 賞 客 戶 或 會 員 合 作 品 牌 或 優 惠 計 劃 供 應 商 ; (4) 本 行 及 / 或 渣 打 集 團 任 何 成 員 之 品 牌 合 作 夥 伴 ( 該 等 品 牌 合 作 夥 伴 名 稱 會 於 有 關 服 務 及 產 品 的 申 請 表 格 上 列 明, 視 情 況 而 定 ); 及 (5) 慈 善 或 非 牟 利 機 構 ; (iv) 除 由 本 行 促 銷 上 述 服 務 產 品 及 促 銷 標 的 以 外, 本 行 亦 擬 將 以 上 (g)(i) 段 所 述 的 資 料 提 供 予 以 上 (g)(iii) 段 所 述 的 全 部 或 任 何 人 士, 以 供 該 等 人 士 在 促 銷 該 等 服 務 產 品 及 促 銷 標 的 中 使 用, 而 本 行 為 此 用 途 須 獲 得 資 料 當 事 人 書 面 同 意 ( 包 括 表 示 不 反 對 ); (v) 本 行 可 能 因 如 以 上 (g)(iv) 段 所 述 將 資 料 提 供 予 其 他 人 士 而 獲 得 金 錢 或 其 他 財 產 的 回 報 如 本 行 會 因 提 供 資 料 予 其 他 人 士 而 獲 得 任 何 金 錢 或 其 他 財 產 的 回 報, 本 行 會 於 以 上 (g)(iv) 段 所 述 徵 求 資 料 當 事 人 同 意 或 不 反 對 時 如 是 通 知 資 料 當 事 人 如 資 料 當 事 人 不 希 望 本 行 如 上 述 使 用 其 資 料 或 將 其 資 料 提 供 予 其 他 人 士 作 直 接 促 銷 用 途, 資 料 當 事 人 可 通 知 本 行 行 使 其 選 擇 權 拒 絕 促 銷 MIP007-45(hi) (8/2016) OR HKMC-MI402(O)* Page 19 of 21

20 (h) 根 據 條 例 之 條 款 及 據 條 例 核 准 和 發 出 的 個 人 信 貸 資 料 實 務 守 則, 任 何 資 料 當 事 人 有 權 : (i) 查 悉 本 行 是 否 持 有 其 資 料 及 / 或 能 夠 查 閱 該 等 資 料 ; (ii) 要 求 本 行 改 正 任 何 與 其 有 關 的 不 正 確 資 料 ; (iii) 查 悉 本 行 對 於 資 料 的 政 策 及 程 序 並 獲 悉 本 行 所 持 及 / 或 他 / 她 能 夠 查 閱 之 個 人 資 料 的 種 類 ; (iv) 要 求 獲 告 知 一 般 向 信 貸 資 料 服 務 機 構 或 收 數 公 司 披 露 哪 些 資 料, 以 及 要 求 獲 提 供 進 一 步 資 料, 以 便 向 有 關 信 貸 資 料 服 務 機 構 或 收 數 公 司 提 出 查 閱 和 改 正 資 料 的 要 求 ; 及 (v) 對 於 本 行 向 信 貸 資 料 服 務 機 構 提 供 的 任 何 戶 口 資 料 ( 為 免 產 生 疑 問, 包 括 任 何 戶 口 還 款 資 料 ), 於 悉 數 清 償 欠 款 而 終 止 戶 口 時, 指 示 本 行 向 信 貸 資 料 服 務 機 構 要 求 從 資 料 庫 刪 除 有 關 戶 口 資 料, 惟 是 項 指 示 須 於 終 止 戶 口 後 五 年 內 提 出, 而 該 戶 口 在 緊 接 終 止 之 前 五 年 內, 並 無 拖 欠 還 款 超 過 60 天 的 記 錄 戶 口 還 款 資 料 包 括 上 次 到 期 的 還 款 額 上 次 報 告 期 間 所 作 還 款 額 ( 即 緊 接 本 行 上 次 向 信 貸 資 料 服 務 機 構 提 供 戶 口 資 料 前 不 超 過 31 天 的 期 間 ) 剩 餘 可 用 信 貸 額 或 未 償 還 數 額 及 欠 款 資 料 ( 即 過 期 欠 款 額 及 逾 期 還 款 日 數 清 還 過 期 欠 款 的 日 期 和 悉 數 清 還 拖 欠 超 過 60 天 的 欠 款 的 日 期 ( 如 有 )) (i) 如 出 現 關 於 戶 口 的 拖 欠 還 款 情 況, 除 非 拖 欠 金 額 在 自 出 現 拖 欠 之 日 起 計 60 天 屆 滿 前 被 悉 數 清 還 或 撇 賬 ( 因 破 產 令 悉 數 清 還 或 撇 賬 者 除 外 ), 否 則 信 貸 資 料 服 務 機 構 可 保 留 該 戶 口 還 款 資 料 ( 定 義 見 上 文 第 (h)(v) 段 ), 直 至 自 欠 款 悉 數 清 還 之 日 起 計 滿 五 年 為 止 (j) 如 客 戶 因 被 頒 布 破 產 令 而 導 致 其 戶 口 中 的 任 何 金 額 被 撇 賬, 則 不 論 其 戶 口 還 款 資 料 ( 定 義 見 上 文 第 (h)(v) 段 ) 是 否 顯 示 有 拖 欠 還 款 超 過 60 天 的 記 錄, 信 貸 資 料 服 務 機 構 均 可 保 留 該 戶 口 還 款 資 料, 直 至 自 欠 款 悉 數 清 還 之 日 起 計 滿 五 年 為 止, 或 自 客 戶 提 出 證 據 通 知 信 貸 資 料 服 務 機 構 其 已 獲 解 除 破 產 令 之 日 計 滿 五 年 為 止 ( 以 較 早 者 為 準 ) (k) 在 不 限 制 前 述 條 文 的 一 般 性 的 原 則 下, 本 行 可 為 檢 討 下 列 任 何 事 宜 的 目 的, 而 不 時 查 閱 信 貸 資 料 服 務 機 構 所 持 的 資 料 當 事 人 個 人 及 戶 口 資 料 或 記 錄, 而 該 等 事 宜 涉 及 向 資 料 當 事 人 提 供 或 該 資 料 當 事 人 擔 保 其 義 務 之 第 三 方 的 現 有 信 貸 融 通 : (i) 增 加 信 用 額 ; (ii) 縮 減 信 貸 ( 包 括 取 消 信 貸 或 減 低 信 用 額 ); 及 (iii) 與 資 料 當 事 人 或 該 第 三 方 展 開 或 實 行 債 務 安 排 計 劃 (l) 本 行 可 能 已 經 獲 得 信 貸 資 料 服 務 機 構 在 考 慮 到 任 何 信 貸 應 用 的 情 況 下 而 作 出 的 資 料 當 事 人 信 貸 報 告 如 資 料 當 事 人 希 望 查 閱 該 信 貸 報 告, 本 行 將 會 告 知 相 關 信 貸 資 料 服 務 機 構 的 詳 細 聯 絡 方 式 (m) 本 行 或 前 文 (e) 條 所 指 從 本 行 取 得 有 關 資 料 的 任 何 人 士 可 在 或 可 向 其 認 為 合 適 的 國 家 處 理 保 存 及 轉 移 或 披 露 資 料 當 事 人 的 資 料 有 關 資 料 亦 可 根 據 該 國 當 地 的 慣 例 和 法 例 規 則 和 規 例 ( 包 括 任 何 政 府 措 施 和 指 令 ) 而 處 理 保 存 轉 移 或 披 露 (n) 根 據 條 例 之 條 款, 本 行 有 權 就 處 理 任 何 查 閱 資 料 要 求 而 收 取 合 理 的 費 用 (o) 任 何 關 於 查 閱 或 改 正 本 行 所 持 資 料 索 取 本 行 資 料 政 策 及 常 規 的 資 料 或 所 持 有 的 資 料 種 類 的 要 求, 應 向 下 列 人 士 提 出 : 資 料 保 障 主 任 渣 打 銀 行 ( 香 港 ) 有 限 公 司 香 港 中 央 郵 政 信 箱 21 號 如 您 有 任 何 疑 問, 敬 請 與 您 的 客 戶 經 理 聯 絡 或 致 電 本 行 熱 線 (p) 本 文 件 不 會 限 制 資 料 當 事 人 根 據 條 例 所 享 的 權 利 在 本 文 件 中, 除 非 與 上 下 文 不 符 或 另 有 其 他 規 定, 否 則 斜 體 字 須 具 有 如 下 含 義 : 戶 口, 指 就 本 行 可 能 不 時 提 供 予 資 料 當 事 人 的 各 項 信 貸 融 通 服 務 或 產 品, 而 不 時 開 立 及 / 或 維 持 的 戶 口 戶 口 持 有 人, 指 戶 口 之 持 有 人, 包 括 聯 名 戶 口 持 有 人 ( 如 戶 口 有 多 於 一 名 持 有 人 ) 銀 行 卡, 指 提 款 卡 借 記 卡 貸 記 卡 或 循 環 貸 款 卡 或 所 有 該 等 卡 ( 視 上 下 文 而 定 ) 資 料 當 事 人 包 括 信 貸 融 通 產 品 及 服 務 的 申 請 人 或 戶 口 持 有 人 客 戶 抵 押 提 供 者 審 查 人 企 業 職 員 及 經 理 ( 例 如 企 業 的 授 權 簽 署 人 聯 絡 人 公 司 秘 書 董 事 股 東 實 益 擁 有 人 ) 供 應 商 代 理 人 承 辦 商 服 務 供 應 商 及 其 他 合 約 對 手 方 以 及 與 或 透 過 本 行 進 行 交 易 的 任 何 第 三 方 披 露, 就 個 人 資 料 而 言, 包 括 披 露 由 該 等 資 料 推 斷 出 的 資 訊 香 港, 指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以 任 何 身 份, 指 不 論 以 借 款 人 按 揭 人 或 擔 保 人 身 份, 以 及 不 論 以 資 料 當 事 人 本 人 單 名 或 與 其 他 人 士 聯 名 之 方 式 按 揭 宗 數, 指 資 料 當 事 人 ( 以 任 何 身 份 ) 不 時 於 香 港 信 貸 提 供 者 間 持 有 的 按 揭 貸 款 宗 數 渣 打 集 團, 指 對 渣 打 集 團 有 限 公 司 及 其 附 屬 公 司 和 聯 營 公 司 ( 包 括 各 分 支 機 構 或 代 表 辦 事 處 ) 的 個 別 或 共 同 稱 謂 請 向 任 何 及 所 有 與 戶 口 有 關 的 相 關 資 料 當 事 人 傳 閱 本 文 件 若 英 文 版 本 與 中 文 版 本 之 間 有 任 何 不 一 致 之 處, 概 以 英 文 版 本 為 準 渣 打 銀 行 ( 香 港 ) 有 限 公 司 2016 年 3 月 MIP007-45(hi) (8/2016) OR HKMC-MI402(O)* Page 20 of 21

Microsoft Word - 10100000191.doc

Microsoft Word - 10100000191.doc 臺 灣 集 中 保 管 結 算 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辦 理 認 購 ( 售 ) 權 證 帳 簿 劃 撥 作 業 配 合 事 項 部 分 條 文 修 正 條 文 對 照 表 附 件 1 修 正 條 文 現 行 條 文 說 明 第 五 章 認 購 ( 售 ) 權 證 之 權 利 行 使 第 一 節 認 購 權 證 採 證 券 給 付 或 以 證 券 給 付 之 認 購 權 證 發 行 人 得 選

More information

所 3 學 分 課 程, 及 兩 門 跨 領 域 課 程 共 6 學 分 以 上 課 程 學 生 在 修 課 前, 必 須 填 寫 課 程 修 課 認 定 表, 經 班 主 任 或 指 導 教 授 簽 名 後 始 認 定 此 課 程 學 分 ) 10. 本 規 章 未 盡 事 宜, 悉 依 學 位

所 3 學 分 課 程, 及 兩 門 跨 領 域 課 程 共 6 學 分 以 上 課 程 學 生 在 修 課 前, 必 須 填 寫 課 程 修 課 認 定 表, 經 班 主 任 或 指 導 教 授 簽 名 後 始 認 定 此 課 程 學 分 ) 10. 本 規 章 未 盡 事 宜, 悉 依 學 位 95 年 訂 定 96 年 11 月 修 正 97 年 10 月 修 正 100 年 2 月 修 正 101 年 4 月 修 正 102 年 1 月 修 正 103 年 4 月 修 正 103 學 年 度 入 學 新 生 適 用, 舊 生 可 比 照 適 用 1. 研 究 生 須 於 入 學 後 第 二 學 期 開 學 前 選 定 指 導 教 授, 經 課 程 委 員 會 認 定 後 方 得 繼 續

More information

102.6.30.xls

102.6.30.xls 之 二 資 產 負 債 權 益 展 開 表 102 年 6 月 30 日 單 位 : 新 臺 幣 千 元 資 產 會 計 項 目 展 開 項 目 現 金 及 約 當 現 金 75,497 75,497 存 放 央 行 及 拆 借 銀 178 178 同 業 透 過 損 益 按 公 允 價 值 衡 量 之 金 融 資 產 139,578 139,578 對 金 融 相 關 事 業 之 資 本 投 資

More information

2 2.1 A H 2.2 601288 1288 12 360001 360009 69 100005 86-10-85109619 86-10-85108557 ir@abchina.com 2

2 2.1 A H 2.2 601288 1288 12 360001 360009 69 100005 86-10-85109619 86-10-85108557 ir@abchina.com 2 AGRICULTURAL BANK OF CHINA LIMITED 1288 2016 2016 3 31 571 XIVA 13.09(2) 13.10B 1 1.1 1.2 2016 4 28 2016 5 2016 1414 1.3 1.4 1 2 2.1 A H 2.2 601288 1288 12 360001 360009 69 100005 86-10-85109619 86-10-85108557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ch07

Microsoft Word - ch07 五 本 要 點 補 助 款 之 請 撥 及 核 結, 依 下 列 規 定 辦 理 : ( 一 ) 補 助 經 費 由 本 署 直 接 撥 付 至 地 方 政 府 經 費 代 管 學 校 及 其 他 學 校 ( 二 ) 聯 絡 處 及 校 外 會 應 檢 附 收 據, 向 經 費 代 管 學 校 或 地 方 政 府 辦 理 核 銷, 原 始 支 出 憑 證 由 經 費 核 銷 單 位 留 存 備 查

More information

BOT_BS_audited_96

BOT_BS_audited_96 資 產 1 0 3,343,286,709,539.29 2,697,567,620,133.77 645,719,089,405.52 23.94 流 動 資 產 11-12 8 1,045,693,236,706.49 943,992,407,407.67 101,700,829,298.82 10.77 現 金 110 8 17,472,077,610.79 23,418,517,459.20-5,946,439,848.41-25.39

More information

目 錄 項 目 內 容 頁 數 1 手 機 要 求 3 2 登 記 程 序 3 3 登 入 程 序 4 4 輸 入 買 賣 指 示 6 5 更 改 指 示 14 6 取 消 指 示 18 7 查 詢 股 票 結 存 21 8 查 詢 買 賣 指 示 23 9 更 改 密 碼 24 10 查 詢 股

目 錄 項 目 內 容 頁 數 1 手 機 要 求 3 2 登 記 程 序 3 3 登 入 程 序 4 4 輸 入 買 賣 指 示 6 5 更 改 指 示 14 6 取 消 指 示 18 7 查 詢 股 票 結 存 21 8 查 詢 買 賣 指 示 23 9 更 改 密 碼 24 10 查 詢 股 流 動 股 票 買 賣 服 務 操 作 指 引 目 錄 項 目 內 容 頁 數 1 手 機 要 求 3 2 登 記 程 序 3 3 登 入 程 序 4 4 輸 入 買 賣 指 示 6 5 更 改 指 示 14 6 取 消 指 示 18 7 查 詢 股 票 結 存 21 8 查 詢 買 賣 指 示 23 9 更 改 密 碼 24 10 查 詢 股 價 及 指 數 26 11 切 換 語 言 及 登 出

More information

???T????????

???T???????? 資 訊 王 資 料 可 於 相 關 網 站 查 詢 對 應 表 系 統 選 項 資 料 選 項 對 應 相 關 網 址 上 櫃 公 司 現 金 增 資 資 料 現 金 增 資 與 股 上 市 股 票 公 開 申 購 資 訊 票 申 購 上 櫃 股 票 公 開 申 購 資 訊 http://www.twse.com.tw/ch/announcement/public.php 合 併 / 個 別 財 務

More information

1010327

1010327 核 算 加 計 利 息 滯 納 金 滯 納 利 息 規 定 及 計 算 範 例 各 稅 法 對 納 稅 義 務 人 逾 期 繳 納 稅 款, 大 多 有 加 徵 滯 納 金 加 計 利 息 之 規 定, 而 逾 期 與 否, 應 以 繳 款 書 所 填 載 之 繳 納 期 間 繳 納 期 限 或 限 繳 日 期 為 準 認 定 之 各 代 收 稅 款 金 融 機 構 對 於 逾 期 繳 納 稅 款

More information

簽 呈

簽      呈 台 新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公 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4 日 台 新 投 (105) 總 發 文 字 第 00116 號 主 旨 : 本 公 司 經 理 之 台 新 亞 美 短 期 債 券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基 金 等 3 檔 基 金 ( 以 下 合 稱 本 基 金 ), 修 正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契 約 暨 配 合 修 正 公 開 說 明

More information

校 長 遴 選 者 就 相 關 遴 選 事 項, 有 程 序 外 之 接 觸 遴 選 會 委 員 在 任 期 間 因 故 無 法 執 行 任 務 或 有 不 適 當 之 行 為 者, 由 各 該 主 管 機 關 解 聘 之 ; 其 缺 額, 依 第 一 項 至 第 五 項 規 定 聘 ( 派 ) 委

校 長 遴 選 者 就 相 關 遴 選 事 項, 有 程 序 外 之 接 觸 遴 選 會 委 員 在 任 期 間 因 故 無 法 執 行 任 務 或 有 不 適 當 之 行 為 者, 由 各 該 主 管 機 關 解 聘 之 ; 其 缺 額, 依 第 一 項 至 第 五 項 規 定 聘 ( 派 ) 委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校 長 遴 選 聘 任 及 辦 學 績 效 考 評 辦 法 修 正 對 照 表 中 華 民 國 一 百 零 二 年 十 二 月 二 十 日 教 育 部 臺 教 授 國 部 字 第 1020118431A 號 令 修 正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校 長 遴 選 聘 任 及 任 期 考 評 辦 法, 名 稱 並 修 正 為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校 長 遴 選 聘 任 及 辦

More information

6-1-1極限的概念

6-1-1極限的概念 選 修 數 學 (I-4 多 項 式 函 數 的 極 限 與 導 數 - 導 數 與 切 線 斜 率 定 義. f ( 在 的 導 數 : f ( h 對 實 函 數 f ( 若 極 限 存 在 h h 則 稱 f ( 在 點 可 微 分 而 此 極 限 值 稱 為 f ( 在 的 導 數 以 f ( 表 示 f ( f ( 函 數 f ( 在 的 導 數 也 可 以 表 成 f ( 註 : 為 了

More information

<30332EAAFEA5F3A440A142A447A142A454A142A57CA147BEC7A5CDB14DB77EC3D2B7D3BEC7B2DFA661B9CF2E786C73>

<30332EAAFEA5F3A440A142A447A142A454A142A57CA147BEC7A5CDB14DB77EC3D2B7D3BEC7B2DFA661B9CF2E786C73> 嶺 東 科 技 大 學 財 務 金 融 系 日 四 技 學 生 專 業 學 習 地 圖 02 年 6 月 28 日 0 學 年 度 第 二 學 期 財 務 金 融 系 課 程 委 會 議 通 過 名 稱 微 積 分 ( 一 ) 微 積 分 ( 二 ) 個 體 經 濟 學 商 業 套 裝 軟 體 ( 二 ) 應 用 統 計 學 ( 一 ) 期 貨 與 選 擇 權 國 際 - 管 理 學 保 險 學 商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Draft circular on Sub Leg - 11 Apr (chi)_Traditional

Microsoft Word - Draft circular on Sub Leg  - 11 Apr (chi)_Traditional 檔 號 : (20) in EDB(SCR) 25/58/11 Pt.4 教 育 局 通 告 第 3/2012 號 2012 年 教 育 ( 修 訂 ) 規 例 2012 年 教 育 ( 豁 免 )( 提 供 非 正 規 課 程 的 私 立 學 校 )( 修 訂 ) 令 2012 年 香 港 考 試 及 評 核 局 條 例 ( 修 訂 附 表 1) 令 [ 注 意 : 本 通 告 應 交 ( a )

More information

修 課 特 殊 規 定 : 一 法 律 系 學 生 最 低 畢 業 學 分 128;101 學 年 度 修 讀 法 律 系 雙 主 修 學 生 應 修 畢 法 律 專 業 目 64 學 分 ( 限 修 習 本 校 法 律 系 開 設 課 程, 不 得 以 原 學 系 或 外 校 課 程 抵 免 -

修 課 特 殊 規 定 : 一 法 律 系 學 生 最 低 畢 業 學 分 128;101 學 年 度 修 讀 法 律 系 雙 主 修 學 生 應 修 畢 法 律 專 業 目 64 學 分 ( 限 修 習 本 校 法 律 系 開 設 課 程, 不 得 以 原 學 系 或 外 校 課 程 抵 免 - 法 律 學 系 學 士 班 基 礎 科 目 一 覽 表 101 學 年 度 入 學 學 生 適 用 科 目 名 稱 必 規 定 第 一 學 年 第 二 學 年 第 三 學 年 第 四 學 年 群 學 分 上 下 上 下 上 下 上 下 備 註 ( 先 修 科 目 ) 刑 法 ( 一 ) 群 3 3 基 礎 科 目 刑 法 ( 二 ) 群 3 3 基 礎 科 目 / 先 修 刑 法 ( 一 ) 刑 事

More information

PURPOSE

PURPOSE 檔 號 : HP 656/ 5/ 9 電 話 號 碼 : 2810 3615 公 務 員 事 務 局 通 函 第 5/2016 號 ( 注 意 : 這 是 甲 級 傳 閱 通 函, 全 體 公 務 員 均 應 閱 讀 ) 資 助 出 售 房 屋 項 目 目 的 香 港 房 屋 協 會 已 宣 布 推 售 新 的 資 助 出 售 房 屋 項 目 單 位 該 項 目 是 一 項 公 共 房 屋 福 利

More information

骨 折 別 日 數 表 1. 鼻 骨 眶 骨 ( 含 顴 骨 ) 14 天 11. 骨 盤 ( 包 括 腸 骨 恥 骨 坐 骨 薦 骨 ) 40 天 2. 掌 骨 指 骨 14 天 12. 臂 骨 40 天 3. 蹠 骨 趾 骨 14 天 13. 橈 骨 與 尺 骨 40 天 4. 下 顎 ( 齒

骨 折 別 日 數 表 1. 鼻 骨 眶 骨 ( 含 顴 骨 ) 14 天 11. 骨 盤 ( 包 括 腸 骨 恥 骨 坐 骨 薦 骨 ) 40 天 2. 掌 骨 指 骨 14 天 12. 臂 骨 40 天 3. 蹠 骨 趾 骨 14 天 13. 橈 骨 與 尺 骨 40 天 4. 下 顎 ( 齒 查 詢 本 公 司 資 訊 公 開 說 明 文 件, 請 上 本 公 司 網 站, 南 山 產 物 團 體 傷 害 保 險 傷 害 醫 療 保 險 給 付 ( 日 額 型 ) 附 加 條 款 ( 主 要 給 付 項 目 : 傷 害 醫 療 保 險 金 日 額 保 險 金 ) 100.05.27(100) 美 亞 保 精 字 第 0097 號 函 備 查 101.08.08(101) 美 亞 保 精

More information

證 券 簡 易 下 單 :2121 證 券 簡 易 下 單 1. 主 工 具 列 的 視 窗 搜 尋 器 直 接 輸 入 2121 2. 點 擊 主 選 單 證 券 專 區 下 單 特 殊 下 單 2121 證 券 簡 易 下 單 畫 面 說 明 1. 下 單 區 2. 個 股 行 情 資 訊 與

證 券 簡 易 下 單 :2121 證 券 簡 易 下 單 1. 主 工 具 列 的 視 窗 搜 尋 器 直 接 輸 入 2121 2. 點 擊 主 選 單 證 券 專 區 下 單 特 殊 下 單 2121 證 券 簡 易 下 單 畫 面 說 明 1. 下 單 區 2. 個 股 行 情 資 訊 與 下 單 :2111 證 券 快 速 下 單 1. 主 工 具 列 的 視 窗 搜 尋 器 直 接 輸 入 2111 2. 點 擊 主 選 單 證 券 專 區 下 單 一 般 下 單 2111 證 券 快 速 下 單 1. 點 擊 後, 可 選 擇 群 組 帳 號 或 單 一 帳 號, 選 擇 後 快 速 點 擊 滑 鼠 左 鍵 兩 下, 可 將 帳 號 完 成 登 錄 並 帶 入 視 窗 2. 點

More information

四 修 正 幼 兒 園 師 資 類 科 應 修 學 分 數 為 四 十 八 學 分, 並 明 定 學 分 數 抵 免 之 相 關 規 定 及 規 範 修 習 幼 兒 園 教 育 專 業 課 程 之 最 低 年 限 ( 修 正 條 文 第 五 條 ) 五 發 給 修 畢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證 明

四 修 正 幼 兒 園 師 資 類 科 應 修 學 分 數 為 四 十 八 學 分, 並 明 定 學 分 數 抵 免 之 相 關 規 定 及 規 範 修 習 幼 兒 園 教 育 專 業 課 程 之 最 低 年 限 ( 修 正 條 文 第 五 條 ) 五 發 給 修 畢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證 明 公 告 及 送 達 教 育 部 公 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1 日 臺 教 師 ( 二 ) 字 第 1030167058A 號 主 旨 : 預 告 修 正 幼 稚 園 及 托 兒 所 在 職 人 員 修 習 幼 稚 園 教 師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課 程 辦 法 草 案 依 據 : 行 政 程 序 法 第 一 百 五 十 一 條 第 二 項 準 用 第 一 百 五 十 四 條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_3_???????-Ch20140625_???

Microsoft Word - _3_???????-Ch20140625_??? 綠 河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會 議 事 規 則 制 訂 及 修 正 紀 錄 一 本 規 則 初 版 於 2012 年 7 月 21 日 制 訂 二 本 規 則 第 一 次 修 訂 於 2013 年 6 月 29 日 三 本 規 則 第 二 次 修 訂 於 2014 年 6 月 25 日 綠 河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會 議 事 規 則 第 1 條 本 董 事 會 議 事 規 則

More information

實德證券網上交易系統示範

實德證券網上交易系統示範 實 德 證 券 網 上 交 易 系 統 示 範 實 德 證 券 網 上 交 易 系 統 分 別 提 供 增 強 版 及 標 準 版, 使 用 標 準 版 必 須 安 裝 JAVA, 標 準 版 自 動 更 新 戶 口 資 料, 而 使 用 增 強 版 則 不 必 安 裝 JAVA, 但 必 須 按 更 新 鍵 才 能 更 新 戶 口 資 料, 請 用 戶 根 據 實 際 需 要 選 擇 使 用 標

More information

教 師 相 關 ( 升 等, 依 業 務 需 002 交 通 管 科 評 鑑, 評 量, 徵,C031, 聘, 各 項 考 試 委 C051,C054, 員, 通 訊 錄 等 ),C057, C058,C063 各 項 會 議 紀 錄 依 業 務 需 C001,, 002,130 交 通 管 科 (

教 師 相 關 ( 升 等, 依 業 務 需 002 交 通 管 科 評 鑑, 評 量, 徵,C031, 聘, 各 項 考 試 委 C051,C054, 員, 通 訊 錄 等 ),C057, C058,C063 各 項 會 議 紀 錄 依 業 務 需 C001,, 002,130 交 通 管 科 ( 個 資 檔 案 名 稱 保 有 依 據 個 資 類 別 特 定 目 的 保 有 單 位 教 職 員 業 務 聯 絡 資 料 ( 含 教 職 員 工 通 訊 錄 校 安 中 心 通 訊 錄 文 康 活 動 名 冊 ) 電 子 郵 件 管 業 務 需 C001 002 工 業 與 資 訊 管 各 類 申 請 表 相 關 資 料 ( 含 門 禁 磁 卡 申 請 表 汽 機 車 通 行 證 申 請 資 料

More information

總目46-公務員一般開支

總目46-公務員一般開支 管 制 人 員 : 本 總 目 下 的 開 支 會 由 下 列 人 員 交 代 - 公 務 員 事 務 局 常 任 秘 書 長 ( 分 目 001 010 0 11 023 024 025 028 037 041 及 042) 公 司 註 冊 處 處 長 ( 分 目 006) 香 港 金 融 管 理 局 總 裁 ( 分 目 008) 土 地 註 冊 處 處 長 ( 分 目 009) 庫 務 署 署

More information

第 一 條 : 為 建 立 本 公 司 良 好 董 事 會 治 理 制 度 健 全 監 督 功 能 及 強 化 管 理 機 能, 爰 依 公 開 發 行 公 司 董 事 會 議 事 辦 法 第 二 條 訂 定 本 規 範, 以 資 遵 循 第 二 條 : 本 公 司 董 事 會 之 議 事 規 範,

第 一 條 : 為 建 立 本 公 司 良 好 董 事 會 治 理 制 度 健 全 監 督 功 能 及 強 化 管 理 機 能, 爰 依 公 開 發 行 公 司 董 事 會 議 事 辦 法 第 二 條 訂 定 本 規 範, 以 資 遵 循 第 二 條 : 本 公 司 董 事 會 之 議 事 規 範, 環 瑞 醫 投 資 控 股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內 部 控 制 管 理 辦 法 董 事 會 議 事 規 範 Page 1 of 7 第 一 條 : 為 建 立 本 公 司 良 好 董 事 會 治 理 制 度 健 全 監 督 功 能 及 強 化 管 理 機 能, 爰 依 公 開 發 行 公 司 董 事 會 議 事 辦 法 第 二 條 訂 定 本 規 範, 以 資 遵 循 第 二 條 : 本 公 司

More information

前 項 第 三 款 所 定 有 機 農 產 品 及 有 機 農 產 加 工 品 驗 證 基 準, 如 附 件 一 第 七 條 驗 證 機 構 受 理 有 機 農 產 品 及 有 機 農 產 加 工 品 之 驗 證, 應 辦 理 書 面 審 查 實 地 查 驗 產 品 檢 驗 及 驗 證 決 定 之

前 項 第 三 款 所 定 有 機 農 產 品 及 有 機 農 產 加 工 品 驗 證 基 準, 如 附 件 一 第 七 條 驗 證 機 構 受 理 有 機 農 產 品 及 有 機 農 產 加 工 品 之 驗 證, 應 辦 理 書 面 審 查 實 地 查 驗 產 品 檢 驗 及 驗 證 決 定 之 有 機 農 產 品 及 有 機 農 產 加 工 品 驗 證 管 理 辦 法 (101.06.07 修 正 ) 第 一 條 本 辦 法 依 農 產 品 生 產 及 驗 證 管 理 法 ( 以 下 簡 稱 本 法 ) 第 五 條 第 二 項 規 定 訂 定 之 第 二 條 本 辦 法 用 詞, 定 義 如 下 : 一 生 產 廠 ( 場 ): 指 在 國 內 生 產 加 工 分 裝 或 流 通 有 機

More information

代 理 人 者, 由 常 務 董 事 或 董 事 互 推 一 人 代 理 之 第 八 條 本 公 司 董 事 會 召 開 時, 總 經 理 室 應 備 妥 相 關 資 料 供 與 會 董 事 隨 時 查 考 召 開 董 事 會, 得 視 議 案 內 容 通 知 相 關 部 門 或 子 公 司 之 人

代 理 人 者, 由 常 務 董 事 或 董 事 互 推 一 人 代 理 之 第 八 條 本 公 司 董 事 會 召 開 時, 總 經 理 室 應 備 妥 相 關 資 料 供 與 會 董 事 隨 時 查 考 召 開 董 事 會, 得 視 議 案 內 容 通 知 相 關 部 門 或 子 公 司 之 人 南 亞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會 議 事 規 範 民 國 105 年 6 月 22 日 董 事 會 修 正 通 過 第 一 條 為 建 立 本 公 司 良 好 董 事 會 治 理 制 度 健 全 監 督 功 能 及 強 化 管 理 機 能, 爰 依 公 開 發 行 公 司 董 事 會 議 事 辦 法 之 規 定 訂 定 本 規 範, 以 資 遵 循 第 二 條 本 公 司 董 事

More information

期交所規則、規例及程序

期交所規則、規例及程序 黃 金 期 貨 合 約 細 則 下 述 合 約 細 則 適 用 於 黃 金 期 貨 合 約 : 相 關 資 產 合 約 單 位 交 易 貨 幣 合 約 月 份 報 價 最 低 價 格 波 幅 立 約 成 價 立 約 價 值 持 倉 限 額 成 色 不 少 於 995 的 黃 金 100 金 衡 安 士 美 元 現 貨 月 及 下 兩 個 曆 月 集 團 行 政 總 裁 與 證 監 會 會 商 後 可

More information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全球資訊網-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全球資訊網-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4 年 6 月 17 日 修 正 證 券 商 辦 理 財 富 管 理 業 務 應 注 意 事 項 問 答 集 一 證 券 商 於 98 年 9 月 28 日 前 經 本 會 核 准 辦 理 財 富 管 理 業 務 者 ( 辦 理 顧 問 諮 詢 業 務 ), 擬 依 新 修 正 證 券 商 辦 理 財 富 管 理 業 務 應 注 意 事 項 ( 以 下 簡 稱 注 意 事 項 ) 第 2 點 第

More information

檔號:L/M(9) to HP 174(C) Pt IV

檔號:L/M(9) to HP 174(C) Pt IV 檔 號 :L/M (22) to HP 74 (C) Pt VIII 香 港 政 府 總 部 公 務 員 事 務 局 通 告 第 4 /206 號 ( 注 意 : 這 是 甲 級 傳 閱 通 告, 所 有, 包 括 正 在 休 假 或 不 在 本 港 的, 均 應 得 知 通 告 內 容 ) 公 務 員 房 屋 津 貼 目 的 本 通 告 公 布 居 所 資 助 津 貼 自 置 居 所 津 貼 租

More information

2 3 5 7 9 15 21 34 45 48 49 50 52 53 54 55 138

2 3 5 7 9 15 21 34 45 48 49 50 52 53 54 55 138 : 882 2014 2 3 5 7 9 15 21 34 45 48 49 50 52 53 54 55 138 2 董 事 會 公 司 秘 書 授 權 代 表 註 冊 辦 事 處 168 200 36 7 13 (852) 2162 8888 (852) 2311 0896 ir@tianjindev.com www.tianjindev.com 股 份 過 戶 登 記 處 183 22 股 份

More information

基 金 配 息 資 訊 聯 博 境 外 基 金 2016 AA/AD/AT/BA/BD/BT 月 份 除 息 日 2016 年 01 月 01 月 28 日 01 月 29 日 2016 年 02 月 02 月 26 日 02 月 29 日 2016 年 03 月 03 月 30 日 03 月 31

基 金 配 息 資 訊 聯 博 境 外 基 金 2016 AA/AD/AT/BA/BD/BT 月 份 除 息 日 2016 年 01 月 01 月 28 日 01 月 29 日 2016 年 02 月 02 月 26 日 02 月 29 日 2016 年 03 月 03 月 30 日 03 月 31 基 金 配 息 資 訊 聯 博 基 金 歷 史 配 息 及 報 酬 率 資 訊 境 外 基 金 ( 本 基 金 有 相 當 比 重 投 資 於 非 投 資 等 級 之 高 風 險 債 券 且 配 息 來 源 可 能 為 本 金 ) ( 本 基 金 主 要 係 投 資 於 非 投 資 等 級 之 高 風 險 債 券 且 配 息 來 源 可 能 為 本 金 ) ( 基 金 之 配 息 來 源 可 能 為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發行CB轉換辦法_1030717_.doc

Microsoft Word - 發行CB轉換辦法_1030717_.doc 振 樺 電 子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國 內 第 一 次 無 擔 保 轉 換 公 司 債 發 行 及 轉 換 辦 法 一 債 券 名 稱 振 樺 電 子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簡 稱 本 公 司 ) 國 內 第 一 次 無 擔 保 轉 換 公 司 債 ( 以 下 簡 稱 本 轉 換 公 司 債 ) 二 發 行 日 期 民 國 103 年 07 月 28 日 ( 以 下 簡 稱 發 行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B0EAA5C1A470BEC7BB50B0EAA5C1A4A4BEC7AF5AAFC5BD73A8EEA4CEB1D0C2BEADFBADFBC342BD73A8EEB1F8A4E5B9EFB7D3AAED3936303230A14B>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B0EAA5C1A470BEC7BB50B0EAA5C1A4A4BEC7AF5AAFC5BD73A8EEA4CEB1D0C2BEADFBADFBC342BD73A8EEB1F8A4E5B9EFB7D3AAED3936303230A14B> 國 民 小 學 與 國 民 中 學 班 編 制 及 教 職 員 員 額 編 制 準 則 修 正 總 說 明 現 行 國 民 小 學 與 國 民 中 學 班 編 制 及 教 職 員 員 額 編 制 準 則 ( 以 下 簡 稱 本 準 則 ) 係 於 九 十 四 六 月 二 十 三 日 修 正 發 布, 為 配 合 立 法 院 第 六 屆 第 三 會 期 第 五 次 會 議 決 議, 請 教 育 部 (

More information

8,530 1,056 52% 951 5.1 94% 1.9 33.3% 730 515 27.2% 179 50.3% 1 30,000 25,000 20,000 15,000 10,000 5,000 0 25,072 24,043 21,950 24,684 17,537 2011 201

8,530 1,056 52% 951 5.1 94% 1.9 33.3% 730 515 27.2% 179 50.3% 1 30,000 25,000 20,000 15,000 10,000 5,000 0 25,072 24,043 21,950 24,684 17,537 2011 201 第 四 章 金 融 財 務 80 246 000 6.5% 16.6% 香 港 的 國 際 金 融 中 心 地 位 總 覽 24 Z/Yen 證 券 及 衍 生 工 具 市 場 蓬 勃 暢 旺 24.7 1 866 2,630 52 8,530 1,056 52% 951 5.1 94% 1.9 33.3% 730 515 27.2% 179 50.3% 1 30,000 25,000 20,000

More information

檔號:L/M(9) to HP 174(C) Pt IV

檔號:L/M(9) to HP 174(C) Pt IV 檔 號 :L/M (2) to HP 74 (C) Pt VIII 香 港 政 府 總 部 公 務 員 事 務 局 通 告 第 4 /205 號 ( 注 意 : 這 是 甲 級 傳 閱 通 告, 所 有, 包 括 正 在 休 假 或 不 在 本 港 的, 均 應 得 知 通 告 內 容 ) 公 務 員 房 屋 津 貼 目 的 本 通 告 公 布 居 所 資 助 津 貼 自 置 居 所 津 貼 租 金

More information

目 錄 一 系 統 登 入... 2 ( 一 ) 系 統 登 入 畫 面... 2 ( 二 ) 首 次 登 入 請 先 註 冊... 3 ( 三 ) 忘 記 單 位 帳 號... 8 ( 四 ) 忘 記 密 碼... 10 ( 五 ) 健 保 卡 更 換... 12 ( 六 ) 重 寄 確 認 信.

目 錄 一 系 統 登 入... 2 ( 一 ) 系 統 登 入 畫 面... 2 ( 二 ) 首 次 登 入 請 先 註 冊... 3 ( 三 ) 忘 記 單 位 帳 號... 8 ( 四 ) 忘 記 密 碼... 10 ( 五 ) 健 保 卡 更 換... 12 ( 六 ) 重 寄 確 認 信. 補 充 保 險 費 網 路 明 細 申 報 及 列 印 繳 款 書 系 統 操 作 手 冊 衛 生 福 利 部 中 央 健 康 保 險 署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04 月 目 錄 一 系 統 登 入... 2 ( 一 ) 系 統 登 入 畫 面... 2 ( 二 ) 首 次 登 入 請 先 註 冊... 3 ( 三 ) 忘 記 單 位 帳 號... 8 ( 四 ) 忘 記 密 碼... 10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LongCard_Promo_2013_FAQ_tc_pdf.doc

Microsoft Word - LongCard_Promo_2013_FAQ_tc_pdf.doc 陸 港 通 龍 卡 常 遇 問 題 一 般 問 題 o 甚 麼 是 陸 港 通 龍 卡? o 陸 港 通 龍 卡 具 有 哪 些 特 點? o 陸 港 通 龍 卡 適 合 甚 麼 客 戶 使 用? 陸 港 通 龍 卡 申 請 須 知 o 陸 港 通 龍 卡 的 發 卡 對 象 是 甚 麼? o 聯 名 賬 戶 或 公 司 客 戶 可 以 申 請 陸 港 通 龍 卡 嗎? o 現 時 哪 一 個 建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AA69AD59ABC2A4BDA571B6C5B56FA6E6A4CEB56FA6E6A4CEC2E0B4ABBFECAA6B31303230363238>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AA69AD59ABC2A4BDA571B6C5B56FA6E6A4CEB56FA6E6A4CEC2E0B4ABBFECAA6B31303230363238> 波 若 威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國 內 第 一 次 無 擔 保 轉 換 公 司 債 發 行 及 轉 換 辦 法 一 債 券 名 稱 波 若 威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簡 稱 本 公 司 ) 國 內 第 一 次 無 擔 保 轉 換 公 司 債 ( 以 下 簡 稱 本 轉 換 公 司 債 ) 二 發 行 日 期 民 國 102 年 7 月 8 日 ( 以 下 簡 稱 發

More information

背書保證作業程序

背書保證作業程序 本 文 件 之 著 作 權 屬 台 灣 高 速 鐵 路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所 有, 非 經 本 公 司 事 先 書 面 同 意, 不 得 以 任 何 電 子 機 器 影 印 紀 錄 或 其 他 方 式 重 製 儲 存 利 用 散 布 或 傳 送 目 次 章 節 名 稱... 頁 次 規 章 名 稱... 封 面 目 次 表... i 1.0 目 的... 1 2.0 範 圍... 1 3.0

More information

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議事規則(草案)

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議事規則(草案) 兆 豐 國 際 商 業 銀 行 董 事 會 議 事 規 則 第 一 條 第 二 條 為 建 立 本 公 司 良 好 董 事 會 治 理 制 度 健 全 監 督 功 能 及 強 化 管 理 機 能, 爰 依 公 開 發 行 公 司 董 事 會 議 事 辦 法 第 二 條 訂 定 本 規 則 本 公 司 董 事 會 之 主 要 議 事 內 容 作 業 程 序 議 事 錄 應 載 明 事 項 公 告 及

More information

頁 1 / 8 法 規 名 稱 : 公 務 人 員 俸 給 法 修 正 時 間 :97.1.16 第 一 條 ( 本 法 內 容 ) 公 務 人 員 之 俸 給, 依 本 法 行 之 第 二 條 ( 名 詞 定 義 ) 本 法 所 用 名 詞 意 義 如 下 : 一 本 俸 : 係 指 各 職 等 人 員 依 法 應 領 取 之 基 本 給 與 二 年 功 俸 : 係 指 各 職 等 高 於 本 俸

More information

主 席 報 告 2013 12 31 業 務 回 顧 2013 2013 7 30 2013 2013 670.7 2013 415.0 2012 44.9% 52.4% 146.4 22.9% 123.4 73.9 28.2% 6.12 2012 13.56 0.39-2 -

主 席 報 告 2013 12 31 業 務 回 顧 2013 2013 7 30 2013 2013 670.7 2013 415.0 2012 44.9% 52.4% 146.4 22.9% 123.4 73.9 28.2% 6.12 2012 13.56 0.39-2 - SHIMAO PROPERTY HOLDINGS LIMITED 世 茂 房 地 產 控 股 有 限 公 司 ( 股 份 代 號 :813) 截 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 止 全 年 業 績 業 績 摘 要 1. 415.0 2012 44.9% 2. 52.4% 146.4 (2012 96.1 2012 33.5% 35.3% 3. 28.2% 73.9 73.19 66.8% 4.

More information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全球資訊網-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全球資訊網-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發 行 人 證 券 商 證 券 交 易 所 會 計 主 管 資 格 條 件 及 專 業 進 修 辦 法 暨 發 行 人 證 券 商 證 券 交 易 所 會 計 主 管 進 修 機 構 審 核 辦 法 問 答 集 105 年 5 月 修 訂 一 會 計 主 管 之 定 義 ( 會 計 主 管 資 格 條 件 及 專 業 進 修 辦 法 第 2 條 ) ( 一 ) 何 謂 會 計 主 管? 證 券 交

More information

PROSPECT EXPLORATION 壹 前 言 20 90 066 第 9 卷 第 2 期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PROSPECT EXPLORATION 壹 前 言 20 90 066 第 9 卷 第 2 期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專 題 研 究 法 律 與 法 制 探 析 中 國 大 陸 現 行 土 地 估 價 法 律 制 度 體 系 探 析 中 國 大 陸 現 行 土 地 估 價 法 律 制 度 體 系 A Study on the Legal Framework of Real Estate Appraisal in China 蔣 國 基 * (Chiang, Kuo-chi) 香 港 鴻 裕 公 司 法 務 長 摘

More information

ART_RAE16_ticket_cn_p.1

ART_RAE16_ticket_cn_p.1 1. 2. 3. 4. 基 础 部 分 - 色 彩 TM TM Premier B2C Sales to China 2014 TM OCR www.divcom.com.hk/ocrc 現 在 開 始 計 劃 訪 問 亞 洲 零 售 博 覽 的 行 程! 交 通 配 套 乘 車 路 線 : 由 機 場 乘 坐 公 共 汽 車 : A11 或 E11 到 灣 仔 (~80 分 鐘 ) 地 鐵 :

More information

untitled

untitled 第 二 章 : 至 今 的 進 展 高 水 平 的 系 統 可 使 用 性.. 建 立 高 水 平 的 系 統 可 使 用 性, 以 確 保 系 統 有 能 力 支 援 醫 療 服 務 需 每 星 期 七 天 每 天 24 小 時 運 作 的 需 要 2.13 我 們 會 為 電 子 健 康 記 錄 互 通 資 料 建 立 中 央 資 料 儲 存 庫, 所 有 由 參 與 計 劃 的 醫 療 服 務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06F776572506F696E74202D20B2C431B860C2B2B3F82DC2BEB77EBEC7AED5B77CAD70BEC7BDD2B57BBAF5AD6EA65DC0B3B0EABBDAB77CAD70B7C7AB6828494652537329AE74B2A7A4C0AA522831303130393230292E707074205BACDBAE65BCD2A6A15D>

<4D6963726F736F667420506F776572506F696E74202D20B2C431B860C2B2B3F82DC2BEB77EBEC7AED5B77CAD70BEC7BDD2B57BBAF5AD6EA65DC0B3B0EABBDAB77CAD70B7C7AB6828494652537329AE74B2A7A4C0AA522831303130393230292E707074205BACDBAE65BCD2A6A15D> 職 業 學 校 會 計 學 課 程 綱 要 因 應 國 際 會 計 準 則 (IFRSs) 差 異 分 析 報 告 人 : 陳 文 欽 101.9.20 教 材 依 據 教 育 部 一 般 公 認 會 計 課 綱 會 計 會 計 原 則 相 關 法 規 會 計 相 關 法 規 及 一 般 公 認 會 計 原 則 適 用 順 序 公 開 發 行 公 司 非 公 開 發 行 公 司 獨 資 合 夥 1.

More information

DOM Pamphlet (CHIN)

DOM Pamphlet (CHIN) 中 介 服 務 ( 先 導 計 劃 ) 簡 介 公 務 員 建 屋 合 作 社 樓 宇 市 區 重 建 中 介 服 務 有 限 公 司 地 產 代 理 ( 公 司 ) 牌 照 號 碼 : C-046202 地 址 香 港 皇 后 大 道 中 183 號 中 遠 大 廈 28 樓 電 話 2588 2800 傳 真 2588 2585 網 址 www.ura-facilitator.com.hk 電

More information

「技術員訓練計劃」小冊子 "Technician Training Scheme" pamphlet

「技術員訓練計劃」小冊子 Technician Training Scheme pamphlet 技 術 員 訓 練 計 劃 01 機 電 工 程 署 簡 介 規 管 服 務 營 運 服 務 6 80 / 6 02 工 程 部 別 簡 介 機 場 及 車 輛 工 程 部 6,000 綜 合 工 程 部 衛 生 工 程 部 03 工 程 部 別 簡 介 市 政 工 程 部 工 程 策 劃 部 運 輸 保 安 及 中 央 工 程 部 X / 04 技 術 員 訓 練 計 劃 ( 前 稱 學 徒 計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立法會十四題附件.doc

Microsoft Word - 立法會十四題附件.doc 附 件 一 公 務 員 資 歷 組 別 I. 資 歷 組 別 及 名 稱 資 歷 組 別 名 稱 1 無 需 中 學 會 考 五 科 及 格 2 中 學 會 考 證 書 第 一 組 : 需 要 香 港 中 學 會 考 五 科 及 格 的 第 二 組 : 需 要 香 港 中 學 會 考 五 科 及 格 並 具 相 當 經 驗 的 3 高 級 文 憑 及 文 憑 第 一 組 : 高 級 文 憑 第 二

More information

(3)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之 稅 務 知 識 及 (4) 商 法 典 ( 二 ) 重 新 批 准 註 冊 為 註 冊 會 計 師 / 專 業 會 計 員 之 筆 試 科 目 如 下 : (1)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之 稅 務 知 識 及 (2) 商 法 典 ( 三 ) 考 試 範

(3)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之 稅 務 知 識 及 (4) 商 法 典 ( 二 ) 重 新 批 准 註 冊 為 註 冊 會 計 師 / 專 業 會 計 員 之 筆 試 科 目 如 下 : (1)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之 稅 務 知 識 及 (2) 商 法 典 ( 三 ) 考 試 範 核 數 師 暨 會 計 師 註 冊 委 員 會 首 次 註 冊 為 註 冊 會 計 師 / 專 業 會 計 員 及 重 新 批 准 註 冊 為 註 冊 會 計 師 / 專 業 會 計 員 之 考 試 規 章 根 據 十 一 月 一 日 第 72/99/M 號 法 令 核 准 之 會 計 師 通 則 第 四 條 第 三 款 之 規 定, 申 請 首 次 註 冊 為 註 冊 會 計 師 / 專 業 會

More information

臺灣農產品生產追溯管理作業規範草案

臺灣農產品生產追溯管理作業規範草案 臺 灣 農 產 品 生 產 追 溯 管 理 作 業 規 範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7 日 農 糧 字 第 1041060266A 號 令 訂 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7 日 農 糧 字 第 1051060592A 號 令 修 正 一 行 政 院 農 業 委 員 會 ( 以 下 簡 稱 本 會 ) 為 強 化 生 產 者 之 產 品 安 全 責 任, 發 給 臺 灣

More information

連江縣政府所屬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實施要點(草案)

連江縣政府所屬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實施要點(草案) 連 江 縣 中 小 學 兼 任 代 課 及 代 理 教 師 聘 任 補 充 規 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4 日 連 教 學 字 第 0950012838 號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5 日 連 教 學 字 第 0970022418 號 修 訂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11 日 連 教 學 字 第 0990001112 號 修 訂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More information

目 錄 壹 題 目 1: 新 增 商 品 ( 商 品 名 稱 為 玉 井 芒 果 乾 禮 盒 )... 3 貳 題 目 2: 新 增 商 品 ( 商 品 名 稱 為 紅 磚 布 丁 精 選 禮 盒 )... 5 參 題 目 3: 新 增 商 品 ( 商 品 名 稱 為 晶 鑽 XO 醬 禮 盒 ).

目 錄 壹 題 目 1: 新 增 商 品 ( 商 品 名 稱 為 玉 井 芒 果 乾 禮 盒 )... 3 貳 題 目 2: 新 增 商 品 ( 商 品 名 稱 為 紅 磚 布 丁 精 選 禮 盒 )... 5 參 題 目 3: 新 增 商 品 ( 商 品 名 稱 為 晶 鑽 XO 醬 禮 盒 ). 行 動 電 子 商 務 管 理 師 行 動 電 子 商 務 規 劃 師 術 科 考 試 題 解 製 作 單 位 :TMCA 台 灣 行 動 商 務 運 籌 管 理 協 會 證 照 評 測 試 務 中 心 1 目 錄 壹 題 目 1: 新 增 商 品 ( 商 品 名 稱 為 玉 井 芒 果 乾 禮 盒 )... 3 貳 題 目 2: 新 增 商 品 ( 商 品 名 稱 為 紅 磚 布 丁 精 選 禮

More information

內 政 統 計 通 報

內 政 統 計 通 報 內 政 統 通 報 一 一 年 第 四 週 100 年 居 家 服 務 使 用 者 度 調 查 結 果 內 政 部 統 處 8 成 5 的 居 家 服 務 使 用 者 對 居 家 服 務 所 提 供 的 各 項 服 務 表 示 有 7 成 5 表 示 會 介 紹 他 人 使 用 有 接 受 居 家 服 務 所 提 供 的 協 助 洗 澡 協 助 換 穿 衣 服 協 助 吃 飯 協 助 起 床 站 立

More information

e-Submission System Quick Reference Guide for Publication Related Matters (Chinese version)

e-Submission System Quick Reference Guide for Publication Related Matters (Chinese version) 有 關 登 載 事 宜 的 電 子 呈 交 系 統 簡 易 參 考 指 南 2016 年 5 月 1.4 版 本 第 1 頁 目 錄 1 登 入 前 要 準 備 的 資 料... 4 2 登 入 電 子 呈 交 系 統... 5 2.1 輸 入 使 用 者 編 號 及 密 碼... 5 2.2 接 受 免 責 聲 明 的 版 頁... 5 2.3 從 主 項 目 單 中 選 擇... 5 3 一 次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第四章.doc

Microsoft Word - 第四章.doc 第 四 章 - 試 分 別 說 明 組 合 邏 輯 電 路 與 序 向 邏 輯 電 路 之 定 義 解 : 組 合 邏 輯 電 路 由 基 本 邏 輯 閘 所 組 成 的 此 種 邏 輯 電 路 之 輸 出 為 電 路 所 有 輸 入 的 組 合 因 此 輸 出 狀 態 可 完 全 由 目 前 之 輸 入 來 決 定 而 組 合 邏 輯 電 路 之 示 意 圖 如 圖 所 a 示 ; 而 序 向 邏

More information

如何加強規管物業管理行業

如何加強規管物業管理行業 民 政 事 務 總 署 諮 詢 文 件 設 立 物 業 管 理 行 業 的 規 管 架 構 的 公 眾 諮 詢 ( 2010 年 12 月 ) 最 近 修 訂 日 期 : 2010 年 12 月 3 日 http://www.had.gov.hk/tc/publications/consultation_papers/consultation_papers.htm 錄 數 行 度 行 行 見 歷 力

More information

在大陸地區設立辦事處從事商業行為審查原則

在大陸地區設立辦事處從事商業行為審查原則 外 國 人 來 臺 申 請 創 業 家 簽 證 資 格 審 查 處 理 要 點 一 為 執 行 行 政 院 推 動 創 業 家 簽 證 之 規 劃 有 關 創 新 創 業 居 留 簽 證 資 格 條 件 之 審 查, 特 訂 定 本 要 點 二 外 國 人 申 請 創 新 創 業 居 留 簽 證 之 資 格, 由 投 資 審 議 委 員 會 ( 以 下 簡 稱 經 濟 部 投 審 會 ) 會 商 相

More information

「家加關愛在長青」計劃完成表現及評估報告

「家加關愛在長青」計劃完成表現及評估報告 - 1 - - 2 - - 3 - - 4 - 註 一 一 般 義 工 : 任 何 人 志 願 貢 獻 個 人 時 間 及 精 神, 在 不 為 任 何 物 質 報 酬 的 情 況 下, 為 改 進 社 會 而 提 供 服 務, 時 數 不 限 ( 參 考 香 港 義 務 工 作 發 展 局 之 定 義 ) 註 二 核 心 義 工 : 由 於 建 立 社 會 資 本 所 重 視 的 是 網 絡 的

More information

第 七 條 本 行 對 於 下 列 事 項 應 提 董 事 會 討 論 : 一 公 司 之 營 運 計 畫 二 年 度 財 務 報 告 及 半 年 度 財 務 報 告 三 依 證 券 交 易 法 第 十 四 條 之 一 規 定 訂 定 或 修 正 內 部 控 制 制 度 四 依 證 券 交 易 法

第 七 條 本 行 對 於 下 列 事 項 應 提 董 事 會 討 論 : 一 公 司 之 營 運 計 畫 二 年 度 財 務 報 告 及 半 年 度 財 務 報 告 三 依 證 券 交 易 法 第 十 四 條 之 一 規 定 訂 定 或 修 正 內 部 控 制 制 度 四 依 證 券 交 易 法 凱 基 商 業 銀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會 議 事 規 則 管 轄 單 位 : 董 事 會 秘 書 處 初 訂 日 期 :104.4.13 核 定 日 期 :104.4.13 第 一 條 為 建 立 本 行 良 好 董 事 會 治 理 制 度 健 全 監 督 功 能 提 升 董 事 會 之 運 作 效 率 及 決 策 能 力, 爰 依 公 開 發 行 公 司 董 事 會 議 事 辦

More information

壹、組織編制 代碼:C0101意見反映

壹、組織編制      代碼:C0101意見反映 項 目 編 號 DA14 金 門 縣 政 府 人 事 處 教 師 敘 薪 標 準 作 業 流 程 序 說 明 表 項 目 名 稱 教 師 敘 薪 標 準 作 業 承 辦 單 位 人 事 處 第 一 科 作 業 流 程 說 明 一 起 敘 : ( 一 ) 新 進 教 師 到 職 聘 任 後, 按 其 所 具 資 格 條 件 ( 以 學 歷 為 主 ), 依 公 立 各 級 學 校 教 職 員 敘 薪

More information

附 件 一 2016 年 醫 生 註 冊 ( 修 訂 ) 條 例 草 案 委 員 會 審 議 階 段 由 食 物 及 衞 生 局 局 長 動 議 的 修 正 案 條 次 4 刪 去 該 條 而 建 議 修 正 案 4. 修 訂 第 3 條 ( 醫 務 委 員 會 的 設 立 及 組 成 ) (1)

附 件 一 2016 年 醫 生 註 冊 ( 修 訂 ) 條 例 草 案 委 員 會 審 議 階 段 由 食 物 及 衞 生 局 局 長 動 議 的 修 正 案 條 次 4 刪 去 該 條 而 建 議 修 正 案 4. 修 訂 第 3 條 ( 醫 務 委 員 會 的 設 立 及 組 成 ) (1) 立 法 會 CB(2)1651/15-16(01) 號 文 件 2016 年 醫 生 註 冊 ( 修 訂 ) 條 例 草 案 政 府 擬 議 的 委 員 會 審 議 階 段 修 正 案 (2016 年 6 月 2 日 的 版 本 ) 政 府 擬 議 的 委 員 會 審 議 階 段 修 正 案 的 文 本 及 有 關 醫 生 註 冊 條 例 條 文 的 標 示 版 本 分 別 載 於 附 件 一 及

More information

(a joint stock limited company incorporated in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a joint stock limited company incorporated in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香 港 交 易 及 結 算 所 有 限 公 司 及 香 港 聯 合 交 易 所 有 限 公 司 對 本 公 告 的 內 容 概 不 負 責, 對 其 準 確 性 或 完 整 性 亦 不 發 表 任 何 聲 明, 並 明 確 表 示 概 不 就 因 本 公 告 全 部 或 任 何 部 份 內 容 而 産 生 或 因 倚 賴 該 等 內 容 而 引 致 的 任 何 損 失 承 擔 任 何 責 任 ( 在

More information

1公告[1].rtf

1公告[1].rtf 內 政 部 公 告 發 文 日 期 :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30 日 發 文 字 號 : 台 內 役 字 第 1010830457 號 附 件 : 主 旨 : 預 告 修 正 免 役 禁 役 緩 徵 緩 召 實 施 辦 法 依 據 : 行 政 程 序 法 第 151 條 第 2 項 及 第 154 條 第 1 項 公 告 事 項 : 一 修 正 機 關 : 行 政 院 二 修 正 依

More information

Appendix2

Appendix2 附 錄 二 跨 境 服 務 開 放 措 施 ( 正 面 清 單 ) 部 門 或 分 部 門 具 體 承 諾. 商 務 服 務 A. 專 業 服 務 d. 建 築 設 計 服 務 (CPC867) e. 工 程 服 務 (CPC867) f. 集 中 工 程 服 務 (CPC867) g. 城 市 規 劃 和 風 景 園 林 設 計 服 務 ( 城 市 總 體 規 劃 服 務 和 國 家 級 風 景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IAS26_0106_\270\352\270\333__\272\364\255\266.doc)

(Microsoft Word - IAS26_0106_\270\352\270\333__\272\364\255\266.doc) 國 際 會 計 準 則 第 26 號 退 休 福 利 計 畫 之 會 計 與 報 導 國 際 會 計 準 則 委 員 會 於 1987 年 1 月 發 布 國 際 會 計 準 則 第 26 號 退 休 福 利 計 畫 之 會 計 與 報 導, 並 於 1994 年 重 新 編 排 格 式 國 際 會 計 準 則 理 事 會 於 2001 年 4 月 決 議, 依 據 舊 章 程 所 發 布 之 所

More information

台 新 國 際 商 業 銀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個 體 資 產 負 債 表 民 國 104 年 3 月 31 日 暨 民 國 103 年 12 月 31 日 及 3 月 31 日 單 位 : 新 臺 幣 仟 元 104 年 3 月 31 日 103 年 12 月 31 日 103 年 3 月 31 日 代 碼 資 產 金 額 % 金 額 % 金 額 % 11000 現 金 及 約 當 現 金

More information

題目:中醫師配發藥材及合成中成藥簡介會

題目:中醫師配發藥材及合成中成藥簡介會 中 醫 師 配 發 中 藥 材 及 合 成 中 成 藥 簡 介 會 由 於 中 藥 商 過 渡 性 領 牌 工 作 已 完 成, 當 局 現 正 考 慮 實 施 中 醫 藥 條 例 中 有 關 限 制 管 有 及 銷 售 中 藥 材 及 中 成 藥 以 及 製 造 中 成 藥 的 罰 則 及 相 關 條 文 在 有 關 法 例 實 施 後, 中 醫 師 如 售 賣 或 配 發 中 藥 材 予 任 何

More information

第 6. 節 不 定 積 分 的 基 本 公 式 我 們 可 以 把 已 經 知 道 反 導 函 數 之 所 有 函 數 都 視 為 不 定 積 分 的 基 本 公 式 基 本 公 式 涵 蓋 的 範 圍 愈 大, 我 們 求 解 積 分 就 愈 容 易, 但 有 記 憶 不 易 的 情 事 研 讀

第 6. 節 不 定 積 分 的 基 本 公 式 我 們 可 以 把 已 經 知 道 反 導 函 數 之 所 有 函 數 都 視 為 不 定 積 分 的 基 本 公 式 基 本 公 式 涵 蓋 的 範 圍 愈 大, 我 們 求 解 積 分 就 愈 容 易, 但 有 記 憶 不 易 的 情 事 研 讀 第 6. 節 反 導 函 數 與 不 定 積 分 定 義 6.. 反 導 函 數 說 明 : 第 六 章 求 積 分 的 方 法 若 F( ) f ( ), Df, 則 F ( ) 為 f( ) 之 反 導 函 數 (antierivative) () 當 F ( ) 為 f( ) 之 反 導 函 數 時, 則 F( ) C,C 為 常 數, 亦 為 f( ) 之 反 導 函 數 故 若 反 導 函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104身障四等-會計學

Microsoft Word - 104身障四等-會計學 104 年 公 務 人 員 特 種 考 試 身 心 障 礙 人 員 考 試 考 試 別 : 身 心 障 礙 人 員 考 試 等 別 : 四 等 考 試 類 科 : 財 稅 行 政 金 融 保 險 科 目 : 會 計 學 概 要 一 甲 公 司 X5 年 12 月 31 日 應 收 帳 款 帳 齡 分 析 表 如 下 : 帳 齡 期 間 金 額 預 估 回 收 率 未 到 期 $350,000 99%

More information

一 業 務 內 容 本 公 司 依 郵 政 法 第 5 條 得 經 營 下 列 業 務 : 1. 2. 3. 4. 5. 6. 7. 1 6 單 位 : 新 臺 幣 千 元,% 99 98 5,486,746,426 100.00 5,318,734,633 100.00 3,039,301,167

一 業 務 內 容 本 公 司 依 郵 政 法 第 5 條 得 經 營 下 列 業 務 : 1. 2. 3. 4. 5. 6. 7. 1 6 單 位 : 新 臺 幣 千 元,% 99 98 5,486,746,426 100.00 5,318,734,633 100.00 3,039,301,167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九 年 中 華 郵 政 年 報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九 年 中 華 郵 政 年 報 民 國 九 十 九 年 中 華 郵 政 年 報 陸 營 運 概 況 38 41 43 44 48 53 54 55 56 57 58 58 59 60 61 一 業 務 內 容 ( 一 ) 郵 件 業 務 ( 二 ) 郵 件 運 送 ( 三 ) 儲 金 及 匯 兌 業 務 ( 四 ) 簡

More information

本 行 公 司 秘 書 盧 鴻 先 生 不 具 備 上 市 規 則 第 3.28 條 規 定 的 有 關 資 格 本 行 已 經 任 命 李 美 儀 女 士 在 上 市 日 期 之 後 的 最 少 三 年 內 作 為 盧 鴻 先 生 的 助 理, 以 確 保 盧 鴻 先 生

本 行 公 司 秘 書 盧 鴻 先 生 不 具 備 上 市 規 則 第 3.28 條 規 定 的 有 關 資 格 本 行 已 經 任 命 李 美 儀 女 士 在 上 市 日 期 之 後 的 最 少 三 年 內 作 為 盧 鴻 先 生 的 助 理, 以 確 保 盧 鴻 先 生 1. 本 行 已 向 香 港 聯 交 所 申 請 並 獲 得 嚴 格 遵 守 上 市 規 則 應 用 指 引 第 18 項 第 4.2 段 規 定 的 豁 免, 即 可 以 在 申 請 結 束 後 應 用 上 市 規 則 應 用 指 引 第 18 項 第 4.2 段 規 定 的 替 代 回 補 機 制 進 一 步 資 料 請 參 閱 全 球 發 售 的 架 構 - 香 港 公 開 發 售 - 重 新

More information

瑞興銀行

瑞興銀行 網 路 銀 行 基 金 服 務 系 統 - 查 詢 類 操 作 手 冊 中 華 民 國 一 零 五 年 版 第 1 頁 目 錄 文 件 導 引 說 明... 3 壹 基 金 服 務 - 查 詢 類... 1 一 我 的 基 金 ( 含 使 用 者 風 險 等 級 )... 1 1.1 更 新 損 益... 2 二 基 金 往 來 明 細 查 詢 ( 含 配 息 )... 5 2.1 基 金 單 筆

More information

HSBC Holdings plc Interim Report 2015 - Chinese

HSBC Holdings plc Interim Report 2015 - Chinese 聯 繫 客 戶 創 先 機 助 握 商 情 百 五 載 HSBC Holdings plc 滙 豐 控 股 有 限 公 司 2015 年 中 期 業 績 報 告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More information

漁會總幹事遴選辦法部分條文草案修正對照表

漁會總幹事遴選辦法部分條文草案修正對照表 漁 會 總 幹 事 遴 選 辦 法 部 分 條 文 修 正 草 案 條 文 對 照 表 修 正 條 文 現 行 條 文 說 明 第 六 條 申 請 登 記 為 漁 會 總 幹 事 候 聘 人 者, 應 填 具 申 請 書, 並 檢 附 下 列 文 件 : 一 國 民 身 分 證 正 本 及 影 本 ( 正 本 經 核 對 無 誤 後 退 還 申 請 登 記 二 學 歷 證 件 正 本 及 影 三 經

More information

標 準 作 業 程 序 的 版 本 說 明 : 制 定 者 版 本 編 碼 日 期 日 期 主 要 秘 書 處 Version 1.0 2010/12/31 2011/12/03 第 一 版 秘 書 處 Version 1.1 2010/12/31 2011/12/31 第 一 版 第 一 次 秘

標 準 作 業 程 序 的 版 本 說 明 : 制 定 者 版 本 編 碼 日 期 日 期 主 要 秘 書 處 Version 1.0 2010/12/31 2011/12/03 第 一 版 秘 書 處 Version 1.1 2010/12/31 2011/12/31 第 一 版 第 一 次 秘 聯 合 人 體 試 驗 委 員 會 Joint Institutional Review Board P-D-01 文 件 與 紀 錄 管 理 程 序 Documentation Management Procedure 標 準 作 業 程 序 的 版 本 說 明 : 制 定 者 版 本 編 碼 日 期 日 期 主 要 秘 書 處 Version 1.0 2010/12/31 2011/12/03

More information

目 錄 頁 1. 歡 迎 使 用 網 上 預 約 面 談 訪 問 系 統... 3 2. 新 用 戶... 4 2.1 新 用 戶 登 入 帳 戶 程 序... 4 2.2 啟 動 網 上 預 約 面 談 訪 問 帳 戶... 5 2.2.1 核 對 帳 戶 的 地 址 資 料... 5 2.2.2

目 錄 頁 1. 歡 迎 使 用 網 上 預 約 面 談 訪 問 系 統... 3 2. 新 用 戶... 4 2.1 新 用 戶 登 入 帳 戶 程 序... 4 2.2 啟 動 網 上 預 約 面 談 訪 問 帳 戶... 5 2.2.1 核 對 帳 戶 的 地 址 資 料... 5 2.2.2 網 上 預 約 面 談 訪 問 使 用 指 南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政 府 統 計 處 目 錄 頁 1. 歡 迎 使 用 網 上 預 約 面 談 訪 問 系 統... 3 2. 新 用 戶... 4 2.1 新 用 戶 登 入 帳 戶 程 序... 4 2.2 啟 動 網 上 預 約 面 談 訪 問 帳 戶... 5 2.2.1 核 對 帳 戶 的 地 址 資 料... 5 2.2.2 閱

More information

( 第 4 項 ) 第 1 項 及 第 2 項 投 資 抵 減 之 適 用 範 圍 核 定 機 關 申 請 期 限 申 請 程 序 施 行 期 限 抵 減 率 及 其 他 相 關 事 項, 由 行 政 院 定 之 行 為 時 促 進 產 業 升 級 條 例 第 6 條 第 2 項 及 第 4 項 分

( 第 4 項 ) 第 1 項 及 第 2 項 投 資 抵 減 之 適 用 範 圍 核 定 機 關 申 請 期 限 申 請 程 序 施 行 期 限 抵 減 率 及 其 他 相 關 事 項, 由 行 政 院 定 之 行 為 時 促 進 產 業 升 級 條 例 第 6 條 第 2 項 及 第 4 項 分 會 議 錄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102 年 度 6 月 份 第 1 次 庭 長 法 官 聯 席 會 議 會 議 日 期 :102 年 6 月 4 日 相 關 法 條 : 促 進 產 業 升 級 條 例 第 6 條 第 2 項 第 4 項 ( 民 國 92 年 2 月 6 日 修 正 公 布 ) 公 司 研 究 與 發 展 及 人 才 培 訓 支 出 適 用 投 資 抵 減 辦 法 第 3 條 第

More information

105年7月14日糖尿病研討會簡章-衛生局版_docx

105年7月14日糖尿病研討會簡章-衛生局版_docx 105 年 屏 東 縣 糖 尿 病 暨 慢 性 病 共 同 照 護 網 繼 續 教 育 The Conference of Diabetes Joint Care In 本 研 討 為 增 進 慢 性 病 患 之 肺 結 核 與 COPD 疾 病 認 識, 另 針 對 糖 尿 病 胰 島 素 之 臨 床 經 驗 分 享, 讓 學 員 充 分 認 識 胰 島 素 特 性, 以 提 供 良 好 的 醫

More information

立積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立積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立 積 電 子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會 議 事 規 範 第 1 條 ( 訂 定 依 據 ) 為 建 立 本 公 司 良 好 董 事 會 治 理 制 度 健 全 監 督 功 能 及 強 化 管 理 機 能, 爰 依 公 開 發 行 公 司 董 事 會 議 事 辦 法 之 規 定 訂 定 本 規 範, 以 資 遵 循 第 2 條 ( 規 範 範 圍 ) 本 公 司 董 事 會 之 議 事 規

More information

第 2 頁 理 由 現 行 計 劃 3. 現 時, 學 生 如 欲 在 考 試 費 減 免 計 劃 下 申 領 考 試 費 減 免, 必 須 符 合 以 下 資 格 - (a) 首 次 應 考 香 港 中 學 會 考 ( 下 稱 會 考 ) 1 或 香 港 高 級 程 度 會 考 ( 下 稱 高 考

第 2 頁 理 由 現 行 計 劃 3. 現 時, 學 生 如 欲 在 考 試 費 減 免 計 劃 下 申 領 考 試 費 減 免, 必 須 符 合 以 下 資 格 - (a) 首 次 應 考 香 港 中 學 會 考 ( 下 稱 會 考 ) 1 或 香 港 高 級 程 度 會 考 ( 下 稱 高 考 財 務 委 員 會 討 論 文 件 2011 年 5 月 27 日 總 目 173- 學 生 資 助 辦 事 處 分 目 228 學 生 資 助 請 各 委 員 批 准 由 2011/ 12 學 年 起 推 行 有 關 考 試 費 減 免 計 劃 的 改 善 建 議 問 題 香 港 中 學 文 憑 考 試 ( 下 稱 文 憑 考 試 ) 將 於 2011/ 12 學 年 首 次 舉 行 我 們 須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A4BDA640BADEB27ABD64C3A5A44AC2BEB4B6B371B67DA6D25FB3F8A6D2B0DDC344B6B05F3134303830365F636E>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A4BDA640BADEB27ABD64C3A5A44AC2BEB4B6B371B67DA6D25FB3F8A6D2B0DDC344B6B05F3134303830365F636E> 公 共 管 理 範 疇 技 術 員 職 程 普 通 對 外 入 職 開 考 第 一 職 階 二 等 技 術 員 職 位 空 缺 報 考 集 有 關 報 考 地 點 日 期 及 時 間 報 考 地 點 在 那 裡? 開 考 通 告 上 所 述 遞 交 投 考 申 請 表 的 期 限 為 二 十 日, 自 本 通 告 在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公 報 公 佈 後 第 一 個 工 作 日 起 計 如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附表二-1030714

Microsoft Word - 附表二-1030714 六 條 附 表 公 特 種 應 目 表 壹 本 表 每 年 所 設 類, 仍 需 配 合 當 年 任 用 需 求 予 以 設 置 貳 類 普 通 目 為 : 及 四 國 文 ( 作 文 公 文 與 測 驗 ) 其 占 分 比 重, 分 為 作 文 占 百 分 之 六 十, 公 文 測 驗 占 百 分 之 十, 時 間 小 時 五 國 文 ( 包 括 公 文 格 式 用 語 ) 採 測 驗 式 題,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教師待遇條例.doc

Microsoft Word - 教師待遇條例.doc 教 師 待 遇 條 例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0 日 華 總 一 義 字 第 10400067391 號 第 一 條 教 師 之 待 遇, 依 本 條 例 行 之 第 二 條 教 師 之 待 遇, 分 本 薪 ( 年 功 薪 ) 加 給 及 獎 金 第 三 條 本 條 例 所 稱 主 管 機 關 如 下 : 一 公 立 學 校 : ( 一 ) 國 立 學 校 為 教 育 部 ( 二

More information

14.07 25% 100% 14 (i) (ii) 65% 2

14.07 25% 100% 14 (i) (ii) 65% 2 Solargiga Energy Holdings Limited 陽 光 能 源 控 股 有 限 公 司 ( 股 份 代 號 :757) 主 要 及 關 連 交 易 及 發 行 可 換 股 債 券 收 購 13.09 3.7 835,200,000 1.92 435,000,000 24.07% 19.40% 1 14.07 25% 100% 14 (i) (ii) 65% 2 一 般 事 項 (i)

More information

目 錄

目      錄 目 錄 1. 收 回 本 年 度 經 費 1 ~ 2 2. 收 回 以 前 年 度 保 留 經 費 3 ~ 11 3. 新 舊 年 度 期 間 常 生 問 題 集 12 ~ 20 4. 收 款 收 據 錯 誤 之 問 題 集 21 ~ 22 歲 入 類 - 5. 轉 正 通 知 書 及 收 入 退 還 書 23 ~ 25 6. 其 他 26 ~ 26 7. 保 管 款 之 說 明 27 ~ 30 8.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A4A4B5D8A448A5C1A640A94DB0EAB5F9A555ABD8BF76AE76B1F8A8D2B9EAAC49B2D3AB682E646F63>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A4A4B5D8A448A5C1A640A94DB0EAB5F9A555ABD8BF76AE76B1F8A8D2B9EAAC49B2D3AB682E646F63>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註 冊 建 築 師 條 例 實 施 細 則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建 設 部 令 第 52 號 目 錄 一 九 九 六 年 七 月 一 日 第 一 章 第 二 章 第 三 章 第 四 章 第 五 章 總 則 考 試 注 冊 執 業 附 則 第 一 章 總 則 第 一 條 根 據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註 冊 建 築 師 條 例 ( 以 下 簡 稱 條 例 )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會計學、中級會計學、會計學概要

Microsoft Word - 會計學、中級會計學、會計學概要 一 會 計 學 適 用 考 試 名 稱 適 用 考 試 類 科 公 務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三 級 考 試 特 種 考 試 地 方 政 府 公 務 人 員 考 試 三 等 考 試 公 務 人 員 特 種 考 試 原 住 民 族 考 試 三 等 考 試 公 務 人 員 特 種 考 試 身 心 障 礙 人 員 考 試 三 等 考 試 財 稅 行 政 金 融 保 險 財 稅 行 政 財 稅 行 政 財

More information

本國銀行格式

本國銀行格式 ( 格 式 一 ~ 一 ) 資 產 負 債 表 2012 年 06 月 30 日 單 位 : 新 臺 幣 千 元 資 產 2012 年 6 月 30 日 年 月 日 變 動 百 代 碼 會 計 科 目 分 比 代 現 金 及 約 當 現 金 存 放 央 行 及 拆 借 銀 行 同 業 公 平 價 值 變 動 列 入 損 益 之 金 融 資 產 附 賣 回 票 券 及 債 券 投 資 應 收 款 項

More information

前 言 民 主 黨 0 9-1 0 施 政 報 告 建 議 書 1 2002 1 2 2 0 0 5 2 0 1 2 1 2 0. 5 3 民 主 黨 立 法 會 議 員 二 零 零 九 年 九 月

前 言 民 主 黨 0 9-1 0 施 政 報 告 建 議 書 1 2002 1 2 2 0 0 5 2 0 1 2 1 2 0. 5 3 民 主 黨 立 法 會 議 員 二 零 零 九 年 九 月 前 言 民 主 黨 0 9-1 0 施 政 報 告 建 議 書 1 2002 1 2 2 0 0 5 2 0 1 2 1 2 0. 5 3 民 主 黨 立 法 會 議 員 二 零 零 九 年 九 月 目 錄 前 言... 1 政 治 1....5 2....7 3....8 4....9 5....10 經 濟 6....12 7....13 8....14 9....15 10....16 11....17

More information

第一篇 公用事業開立電子發票緣起及效益

第一篇  公用事業開立電子發票緣起及效益 公 用 事 業 開 立 電 子 發 票 Q&A 目 錄 第 一 篇 公 用 事 業 開 立 電 子 發 票 緣 起 及 效 益 Q1: 公 用 事 業 範 圍?... 1 Q2: 公 用 事 業 開 立 統 一 發 票 緣 起?... 1 Q3: 公 用 事 業 為 什 麼 要 開 立 電 子 發 票?... 1 第 二 篇 公 用 事 業 開 立 電 子 發 票 之 方 式 Q4: 公 用 事 業

More information

篇 考 績 察 事 條 例 有 關 額 外 給 與 考 績 獎 金 之 規 定 待 遇 俸 給 現 行 俸 給 及 各 項 加 給 危 勞 降 齡 退 休 具 有 危 險 及 勞 力 等 特 殊 性 質 職 務 降 低 退 休 年 齡 規 定 察 陞 遷 資 積 計 分 察 局 內 部 請 調 或 陞 職, 資 積 計 分 作 業 察 定 期 請 調 作 業 基 層 定 期 請 調 及 特 殊 困

More information

授 課 老 師 章 節 第 一 章 教 學 教 具 間 3 分 鐘 粉 筆 CNC 銑 床 教 學 內 容 CNC 銑 床 之 基 本 操 作 教 材 來 源 數 值 控 制 機 械 實 習 Ⅰ 1. 了 解 CNC 銑 床 的 發 展 2. 了 解 CNC 銑 床 刀 具 的 選 用 3. 了 解

授 課 老 師 章 節 第 一 章 教 學 教 具 間 3 分 鐘 粉 筆 CNC 銑 床 教 學 內 容 CNC 銑 床 之 基 本 操 作 教 材 來 源 數 值 控 制 機 械 實 習 Ⅰ 1. 了 解 CNC 銑 床 的 發 展 2. 了 解 CNC 銑 床 刀 具 的 選 用 3. 了 解 台 中 市 財 團 法 人 光 華 高 級 工 業 職 業 學 校 專 業 科 目 - 數 值 控 制 機 械 教 案 本 適 用 科 別 : 機 械 科 製 圖 科 編 寫 單 位 : 光 華 高 工 機 械 製 圖 科 授 課 老 師 章 節 第 一 章 教 學 教 具 間 3 分 鐘 粉 筆 CNC 銑 床 教 學 內 容 CNC 銑 床 之 基 本 操 作 教 材 來 源 數 值 控 制 機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PowerPoint - 102教師升等說明會

Microsoft PowerPoint - 102教師升等說明會 2 1 3 4 2 5 6 3 7 8 4 9 10 5 11 12 6 13 14 7 15 靜 宜 大 學 教 師 升 等 資 料 ( 僅 供 參 考 ) 一 姓 名 : 二 單 位 : 三 現 職 : 四 學 歷 ( 請 詳 填 起 訖 日 期 ): 五 經 歷 ( 請 詳 填 起 訖 日 期 ): 六 教 師 證 書 字 號 : 年 資 起 算 日 : 七 學 術 專 長 領 域 : 八 任

More information

【100年諮商輔導所應考科目】

【100年諮商輔導所應考科目】 ( ) 13 年 類 師 在 職 進 修 專 錄 組 別 別 考 試 科 目 考 試 規 定 及 資 格 限 制 取 人 數 台 北 市 立 大 心 諮 商 位 1. 筆 試 9% 心 ( 含 測 驗 評 量 ) 輔 導 諮 商 2. 服 務 年 資 積 分 1% ( 須 繳 交 服 務 經 歷 證 明 文 件 ) 持 有 國 民 小 或 稚 園 合 格 師 證 書, 並 符 合 下 列 任 一 條

More information

APPLICATION FORM

APPLICATION FORM 申 請 表 格 附 錄 A 申 請 登 記 參 加 醫 療 券 計 劃 疫 苗 資 助 計 劃 及 基 層 醫 療 指 南 登 記 參 考 編 號 : ( 此 欄 不 必 填 寫 ) 受 文 人 :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政 府 ( 政 府 ) 衞 生 署 署 長 代 收 第 一 部 分 與 此 申 請 有 關 的 計 劃 / 項 目 及 釋 義 本 人 ( 申 請 人 ), 個 人 資 料

More information

02 04 11 16 22 31 33 35 36 37 38 96 98 1

02 04 11 16 22 31 33 35 36 37 38 96 98 1 2015 02 04 11 16 22 31 33 35 36 37 38 96 98 1 2,135.5 1,237.872.5% 129.0 170.8 24.5% 0.0192 0.0161 15,400,00012,900,000 10% 75% 95% 1271.4 591.3115.0% 47.8% 59.5% 864.1 646.5 33.7%52.2%40.5% 2 70% 43%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Articles_of_Incorporation_of_UMC_1606-c

Microsoft Word - Articles_of_Incorporation_of_UMC_1606-c 聯 華 電 子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章 程 中 華 民 國 一 五 年 六 月 七 日 第 一 章 總 則 一 五 年 股 東 常 會 修 訂 通 過 第 一 條 : 本 公 司 依 照 公 司 法 規 定 組 織 之, 定 名 為 聯 華 電 子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第 二 條 : 本 公 司 所 營 事 業 如 下 : 一 積 體 電 路 二 各 種 半 導 體 零 組 件 如 混 成

More information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十二日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十二日 公 職 人 員 財 產 申 報 法 (103.01.29 施 行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1 日 華 總 一 義 字 第 09600035231 號 令 修 正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9 日 華 總 一 義 字 第 09700002341 號 令 修 正 公 布 第 4 條 條 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9 日 總 統 華 總 一 義 字 第 10300011831

More inform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