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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县 煤 炭 工 业 局 ) 权 力 及 分 目 录 ( 共 237 项 ) 序 号 权 力 及 责 任 事 项 权 力 及 责 任 事 项 权 力 及 责 任 事 项 名 称 及 数 量 一 许 可 共 3 项 页 码 1 许 可 24-A 危 险 化 学 品 经 营 许 可 2 许 可 24-A 烟 花 爆 竹 经 营 ( 零 售 ) 许 可 许 可 24-A 许 可 24-A 许 可 24-A 建 设 项 目 ( 除 煤 矿 外 ) 职 业 病 危 害 预 评 价 报 告 审 核 及 防 护 设 施 设 计 审 查 和 竣 工 验 收 / 职 业 病 危 害 较 重 或 严 重 的 建 设 项 目 职 业 病 危 害 预 评 价 报 告 审 核 建 设 项 目 ( 除 煤 矿 外 ) 职 业 病 危 害 预 评 价 报 告 审 核 及 防 护 设 施 设 计 审 查 和 竣 工 验 收 / 职 业 病 危 害 严 重 的 建 设 项 目 职 业 病 防 护 设 施 设 计 审 查 建 设 项 目 ( 除 煤 矿 外 ) 职 业 病 危 害 预 评 价 报 告 审 核 及 防 护 设 施 设 计 审 查 和 竣 工 验 收 / 职 业 病 危 害 较 重 的 建 设 项 目 职 业 病 防 护 设 施 竣 工 验 收 / 职 业 病 危 害 严 重 的 建 设 项 目 职 业 病 防 护 设 施 竣 工 验 收 二 共 205 项 对 承 担 安 全 评 价 认 证 检 测 检 验 工 作 的 机 构, 出 具 虚 假 证 明 的 对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不 具 备 安 产 条 件 的 对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的 主 要 负 责 人 未 依 法 履 行 安 产 管 理 职 责 的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未 按 照 规 定 设 立 安 产 管 理 机 构 或 者 配 备 安 产 管 理 人 员 等 行 为 的 对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未 按 照 规 定 对 矿 山 金 属 冶 炼 建 设 项 目 或 者 用 于 生 产 储 存 装 卸 危 险 品 的 建 设 项 目 进 行 安 全 评 价 等 行 为 的 对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未 在 有 较 大 危 险 因 素 的 生 产 经 营 场 所 和 有 关 设 施 设 备 上 设 置 明 显 的 安 全 警 示 标 志 等 行 为 的 对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未 经 依 法 批 准, 擅 自 生 产 经 营 储 存 危 险 物 品 的 对 生 产 经 营 运 输 储 存 使 用 危 险 物 品 或 者 处 置 废 弃 危 险 品, 未 建 立 专 门 安 全 管 理 制 度 未 采 取 可 靠 的 安 全 措 施 等 行 为 的 对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未 采 取 措 施 消 除 事 故 隐 患 的 对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将 生 产 经 营 项 目 场 所 设 备 发 包 或 者 出 租 给 不 具 备 安 产 条 件 或 者 相 应 资 质 的 单 位 或 者 个 人 等 的 对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未 签 订 安 产 管 理 协 议 或 者 未 指 定 专 职 安 产 管 理 人 员 进 行 安 全 检 查 协 调 的 对 生 产 经 营 储 存 使 用 危 险 物 品 的 车 间 商 店 仓 库 员 工 宿 舍 在 同 一 座 建 筑 内, 或 者 员 工 宿 舍 的 距 离 不 符 合 安 全 要 求 等 行 为 的 对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从 业 人 员 订 立 协 议 不 符 合 法 律 规 定 的 对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拒 绝 阻 碍 负 有 安 理 职 责 的 部 门 依 法 实 施 监 督 检 查 等 的

2 序 号 权 力 及 责 任 事 项 权 力 及 责 任 事 项 权 力 及 责 任 事 项 名 称 及 数 量 页 码 对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主 要 负 责 人 在 本 单 位 发 生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时, 不 立 即 组 织 抢 救 或 者 在 事 故 调 查 处 理 期 间 擅 离 职 守 或 者 逃 匿 的 对 事 故 发 生 单 位 主 要 负 责 人 不 立 即 组 织 事 故 抢 救 等 行 为 的 对 事 故 发 生 单 位 及 其 有 关 人 员 谎 报 或 者 瞒 报 事 故 等 行 为 的 对 事 故 发 生 单 位 对 事 故 发 生 负 有 责 任 的 对 事 故 发 生 单 位 主 要 负 责 人 未 依 法 履 行 安 产 管 理 职 责, 导 致 事 故 发 生 的 对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未 制 定 应 急 救 援 预 案 和 未 定 期 组 织 演 练 未 按 照 规 定 备 案 的 对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未 制 定 应 急 预 案 或 者 未 按 照 应 急 预 案 采 取 措 施, 导 致 事 故 救 援 不 力 或 者 造 成 严 重 后 果 的 对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对 较 大 涉 险 事 故 迟 报 漏 报 谎 报 或 者 瞒 报 的 对 未 取 得 安 产 许 可 证 擅 自 进 行 生 产 的 对 安 产 许 可 证 有 效 期 满 未 办 理 延 期 手 续, 继 续 进 行 生 产 的 对 转 让 冒 用 或 者 使 用 伪 造 的 安 产 许 可 证 等 行 为 的 对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及 其 主 要 负 责 人 违 反 操 作 规 程 或 者 安 全 管 理 规 定 作 业 等 行 为 的 对 危 险 物 品 的 生 产 经 营 储 存 单 位 以 及 矿 山 企 业 建 筑 施 工 单 位 未 建 立 应 急 救 援 组 织 或 者 未 按 规 定 签 订 救 护 协 议 的 对 知 道 或 者 应 当 知 道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未 取 得 安 产 许 可 证 或 者 其 他 批 准 文 件 擅 自 从 事 生 产 经 营 活 动, 仍 为 其 提 供 生 产 经 营 场 所 运 输 保 管 仓 储 等 条 件 的 对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及 其 有 关 人 员 弄 虚 作 假, 骗 取 或 者 勾 结 串 通 审 批 工 作 人 员 取 得 安 产 许 可 证 书 及 其 他 批 准 文 件 等 行 为 的 对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未 按 规 定 上 报 事 故 隐 患 排 查 治 理 统 计 分 析 表 等 行 为 的 对 生 产 经 营 使 用 国 家 禁 止 生 产 经 营 使 用 的 危 险 化 学 品 的 对 未 经 安 全 条 件 审 查, 新 建 改 建 扩 建 生 产 储 存 危 险 化 学 品 的 建 设 项 目 的 对 未 依 法 取 得 危 险 化 学 品 安 产 许 可 证 从 事 危 险 化 学 品 生 产 的 对 生 产 储 存 危 险 化 学 品 的 单 位 未 对 其 铺 设 的 危 险 化 学 品 管 道 设 置 明 显 的 标 志, 或 者 未 对 危 险 化 学 品 管 道 定 期 检 查 检 测 等 行 为 的 对 生 产 储 存 使 用 危 险 化 学 品 的 单 位 对 重 复 使 用 的 危 险 化 学 品 包 装 物 容 器, 在 重 复 使 用 前 不 进 行 检 查 等 行 为 的 对 生 产 储 存 危 险 化 学 品 的 企 业 或 者 使 用 危 险 化 学 品 从 事 生 产 的 企 业 未 按 规 定 将 安 全 评 价 报 告 以 及 整 改 方 案 的 落 实 情 况 等 备 案 的 对 生 产 储 存 使 用 危 险 化 学 品 的 单 位 转 产 停 产 停 业 或 者 解 散, 未 采 取 有 效 措 施 及 时 妥 善 处 置 其 危 险 化 学 品 生 产 装 置 储 存 设 施 以 及 库 存 的 危 险 化 学 品 等 行 为 的 对 危 险 化 学 品 经 营 企 业 向 未 经 许 可 违 法 从 事 危 险 化 学 品 生 产 经 营 活 动 的 企 业 采 购 危 险 化 学 品 的

3 序 号 权 力 及 责 任 事 项 权 力 及 责 任 事 项 权 力 及 责 任 事 项 名 称 及 数 量 对 危 险 化 学 品 生 产 企 业 经 营 企 业 不 按 照 剧 毒 化 学 品 购 买 许 可 证 载 明 的 品 种 数 量 销 售 剧 毒 化 学 品 等 行 为 的 对 危 险 化 学 品 企 业 伪 造 变 造 或 者 出 租 出 借 转 让 安 产 使 用 经 营 许 可 证 等 行 为 的 对 危 险 化 学 品 单 位 未 按 照 本 规 定 要 求 对 重 大 危 险 源 进 行 安 全 评 估 或 者 安 全 评 价 等 行 为 的 对 危 险 化 学 品 单 位 未 在 构 成 重 大 危 险 源 的 场 所 设 置 明 显 的 安 全 警 示 标 志 等 行 为 的 对 危 险 化 学 品 单 位 未 按 照 标 准 对 重 大 危 险 源 进 行 辨 识 等 行 为 的 对 危 险 化 学 品 单 位 以 欺 骗 贿 赂 等 不 正 当 手 段 取 得 安 产 许 可 证 等 行 为 的 对 危 险 化 学 品 单 位 取 得 安 产 许 可 证 后 发 现 其 不 具 备 本 办 法 规 定 的 安 产 条 件 的 对 危 险 化 学 品 单 位 出 租 出 借 或 者 以 其 他 形 式 转 让 安 产 许 可 证 的 对 危 险 化 学 品 生 产 企 业 未 按 规 定 变 更 注 册 信 息 的 对 危 险 化 学 品 建 设 项 目 未 按 照 规 定 的 时 限 提 出 安 产 许 可 证 变 更 申 请 并 且 擅 自 投 入 运 行 的 对 危 险 化 学 品 生 产 企 业 以 不 正 当 手 段 取 得 安 产 许 可 证 等 行 为 的 对 管 道 单 位 未 对 危 险 化 学 品 管 道 设 置 明 显 标 志 或 者 未 按 照 本 规 定 对 管 道 进 行 检 测 维 护 等 行 为 的 页 码 对 未 经 安 全 条 件 审 查 或 者 安 全 条 件 审 查 未 通 过, 新 建 改 建 扩 建 生 产 储 存 危 险 化 学 品 的 建 设 项 目 的 对 危 险 化 学 品 建 设 单 位 建 设 项 目 安 全 设 施 竣 工 后 未 进 行 检 验 检 测 等 行 为 的 对 危 险 化 学 品 建 设 单 位 隐 瞒 有 关 情 况 或 者 提 供 虚 假 材 料 申 请 建 设 项 目 安 全 审 查 的 对 登 记 企 业 不 办 理 危 险 化 学 品 登 记, 登 记 品 种 发 生 变 化 或 者 发 现 其 生 产 进 口 的 危 险 化 学 品 有 新 的 危 险 特 性 不 办 理 危 险 化 学 品 登 记 内 容 变 更 手 续 的 对 危 险 化 学 品 登 记 企 业 未 向 用 户 提 供 应 急 咨 询 服 务 等 行 为 的 对 已 经 取 得 经 营 许 可 证 的 企 业 不 再 具 备 法 律 法 规 和 本 办 法 规 定 的 安 产 条 件 的 对 企 业 未 取 得 安 全 使 用 许 可 证, 擅 自 使 用 危 险 化 学 品 从 事 生 产, 且 达 到 危 险 化 学 品 使 用 量 的 数 量 标 准 规 定 的 对 危 险 化 学 品 安 全 使 用 许 可 证 未 按 规 定 提 出 变 更 申 请 的 对 企 业 增 加 使 用 的 危 险 化 学 品 品 种, 且 达 到 危 险 化 学 品 使 用 量 的 数 量 标 准 规 定 的 对 化 学 品 单 位 未 按 照 本 办 法 规 定 对 化 学 品 进 行 物 理 危 险 性 鉴 定 或 者 分 类 的 等 行 为 的 对 危 险 化 学 品 托 运 人 未 检 验 运 输 车 船 资 质 证 件 以 及 车 船 配 载 容 器 的 检 验 合 格 证 装 载 发 运 危 险 化 学 品 的 对 易 制 毒 化 学 品 生 产 经 营 购 买 运 输 或 者 进 口 出 口 单 位 未 按 规 定 建 立 安 全 管 理 制 度 等 行 为 的 对 生 产 经 营 购 买 运 输 或 者 进 口 出 口 易 制 毒 化 学 品 的 单 位 或 者 个 人 拒 不 接 受 有 关 主 管 部 门 监 督 检 查 的 对 未 经 许 可 或 者 备 案 擅 自 生 产 经 营 非 药 品 类 易 制 毒 化 学 品 等 行 为 的 对 易 制 毒 化 学 品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未 按 规 定 建 立 易 制 毒 化 学 品 的 管 理 制 度 和 安 全 管 理 制 度 等 行 为 的

4 序 号 权 力 及 责 任 事 项 权 力 及 责 任 事 项 权 力 及 责 任 事 项 名 称 及 数 量 对 未 经 许 可 生 产 经 营 烟 花 爆 竹 制 品, 或 者 向 未 取 得 烟 花 爆 竹 安 产 许 可 的 单 位 或 者 个 人 销 售 黑 火 药 烟 火 药 引 火 线 等 行 为 的 对 从 事 烟 花 爆 竹 批 发 的 企 业 向 从 事 烟 花 爆 竹 零 售 的 经 营 者 供 应 非 法 生 产 经 营 的 烟 花 爆 竹, 或 者 供 应 按 照 国 家 标 准 规 定 应 由 专 业 燃 放 人 员 燃 放 的 烟 花 爆 竹 等 行 为 的 对 未 经 许 可 经 营 超 许 可 范 围 经 营 许 可 证 过 期 继 续 经 营 烟 花 爆 竹 的 对 烟 花 爆 竹 批 发 企 业 在 城 市 建 成 区 内 设 立 烟 花 爆 竹 储 存 仓 库, 或 者 在 批 发 ( 展 示 ) 场 所 摆 放 有 药 样 品 等 行 为 的 对 烟 花 爆 竹 零 售 经 营 者 销 售 非 法 生 产 经 营 的 烟 花 爆 竹 等 行 为 的 对 烟 花 爆 竹 零 售 经 营 者 变 更 零 售 点 名 称 主 要 负 责 人 或 者 经 营 场 所, 未 重 新 办 理 零 售 许 可 证 等 行 为 的 对 烟 花 爆 竹 经 营 单 位 出 租 出 借 转 让 买 卖 烟 花 爆 竹 经 营 许 可 证 的 对 取 得 安 产 许 可 证 的 非 煤 矿 矿 山 企 业 不 再 具 备 规 定 的 安 产 条 件 的 对 取 得 安 产 许 可 证 的 非 煤 矿 矿 山 企 业 倒 卖 出 租 出 借 或 者 以 其 他 形 式 非 法 转 让 安 产 许 可 证 等 行 为 的 对 非 煤 矿 矿 山 企 业 违 反 安 产 许 可 证 规 定 的 对 非 煤 矿 矿 山 企 业 未 按 规 定 申 请 办 理 安 产 许 可 证 变 更 手 续 的 对 地 质 勘 探 单 位 采 掘 施 工 单 位 在 登 记 注 册 地 以 外 进 行 跨 省 作 业, 以 及 跨 省 (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 运 营 的 石 油 天 然 气 管 道 管 理 的 单 位, 未 按 规 定 登 记 备 案 的 对 矿 山 企 业 未 按 照 规 定 建 立 健 全 领 导 带 班 下 井 制 度 或 者 未 制 定 领 导 带 班 下 井 月 度 计 划 的 对 矿 山 企 业 领 导 带 班 下 井 制 度 未 按 照 规 定 报 安 理 部 门 备 案 等 行 为 的 页 码 对 矿 山 企 业 领 导 未 按 照 规 定 填 写 带 班 下 井 交 接 班 记 录 带 班 下 井 登 记 档 案, 或 者 弄 虚 作 假 的 对 矿 山 企 业 领 导 未 按 照 规 定 带 班 下 井 的 对 发 生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而 没 有 领 导 带 班 下 井 的 矿 山 企 业 及 其 主 要 负 责 人 的 对 地 质 勘 探 单 位 未 按 规 定 设 立 安 产 管 理 机 构 或 者 配 备 专 职 安 产 管 理 人 员 等 行 为 的 对 地 质 勘 探 单 位 未 按 照 本 规 定 建 立 有 关 安 产 制 度 和 规 程 等 行 为 的 对 地 质 勘 探 单 位 未 按 照 规 定 向 工 作 区 域 所 在 地 县 级 安 理 部 门 备 案 的 对 地 质 勘 探 单 位 将 其 承 担 的 地 质 勘 探 工 程 项 目 转 包 给 不 具 备 安 产 条 件 或 者 相 应 资 质 的 地 质 勘 探 单 位 的 对 小 型 露 天 采 石 场 未 按 规 定 配 备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或 者 聘 用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注 册 安 全 工 程 师 委 托 相 关 技 术 服 务 机 构 为 其 提 供 安 产 管 理 服 务 的 对 小 型 露 天 采 石 场 新 建 改 建 扩 建 工 程 项 目 安 全 设 施 未 按 规 定 履 行 设 计 审 查 和 竣 工 验 收 审 批 程 序 的 对 小 型 露 天 采 石 场 违 反 相 邻 的 采 石 场 开 采 范 围 之 间 最 小 距 离 应 当 大 于 300 米, 对 可 能 危 及 对 方 生 产 安 全 的, 双 方 应 当 签 订 安 产 管 理 协 议 等 规 定 的

5 序 号 权 力 及 责 任 事 项 权 力 及 责 任 事 项 权 力 及 责 任 事 项 名 称 及 数 量 对 小 型 露 天 采 石 场 未 按 规 定 将 废 石 废 碴 排 放 到 废 石 场 或 者 废 石 场 的 设 置 不 符 合 设 计 要 求 和 有 关 安 全 规 定 等 行 为 的 对 非 煤 矿 山 发 包 单 位 未 对 承 包 单 位 实 施 安 督 检 查 或 者 考 核 等 行 为 的 对 非 煤 矿 山 发 包 单 位 违 反 规 定 进 行 分 项 发 包 的 对 非 煤 矿 山 承 包 单 位 将 发 包 单 位 投 入 的 安 全 资 金 挪 作 他 用 等 行 为 的 对 非 煤 矿 山 承 包 单 位 未 定 期 对 项 目 部 人 员 进 行 安 产 教 育 培 训 考 核 或 者 未 对 项 目 部 进 行 安 产 检 查 的 或 者 允 许 他 人 以 本 单 位 的 名 义 承 揽 工 程 的 的 对 冶 金 企 业 违 反 安 全 设 置 规 定 的 对 冶 金 企 业 安 全 预 评 价 报 告 安 全 专 篇 安 全 验 收 评 价 报 告 未 按 规 定 备 案 等 行 为 的 对 工 贸 企 业 未 在 有 限 空 间 作 业 场 所 设 置 明 显 的 安 全 警 示 标 志 等 行 为 的 对 工 贸 企 业 未 按 照 本 规 定 对 有 限 空 间 作 业 进 行 辨 识 提 出 防 范 措 施 建 立 有 限 空 间 管 理 台 账 等 行 为 的 对 超 过 特 种 作 业 操 作 证 有 效 期 未 延 期 复 审 等 行 为 的 对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未 建 立 健 全 特 种 作 业 人 员 档 案 的 对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使 用 未 取 得 特 种 作 业 操 作 证 的 特 种 作 业 人 员 上 岗 作 业 的 对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非 法 印 制 伪 造 倒 卖 特 种 作 业 操 作 证 的 对 特 种 作 业 人 员 转 借 转 让 冒 用 伪 造 涂 改 特 种 作 业 操 作 证 或 者 使 用 伪 造 的 特 种 作 业 操 作 证 的 页 码 对 建 设 项 目 没 有 安 全 设 施 设 计 或 者 安 全 设 施 设 计 未 按 照 规 定 报 经 安 理 部 门 审 查 同 意, 擅 自 开 工 等 行 为 的 对 经 批 准 的 建 设 项 目 安 全 设 施 设 计 发 生 重 大 变 更,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未 报 原 批 准 部 门 审 查 同 意 擅 自 开 工 建 设 的 对 建 设 项 目 没 有 安 全 设 施 设 计 等 行 为 的 对 承 担 建 设 项 目 安 全 评 价 的 机 构 弄 虚 作 假 出 具 虚 假 报 告 的 对 建 设 单 位 未 对 职 业 病 危 害 预 评 价 报 告 职 业 病 防 护 设 施 设 计 职 业 病 危 害 控 制 效 果 评 价 报 告 进 行 评 审 等 行 为 的 对 建 设 单 位 在 职 业 病 危 害 预 评 价 报 告 职 业 病 防 护 设 施 设 计 职 业 病 危 害 控 制 效 果 评 价 报 告 评 审 以 及 职 业 病 防 护 设 施 验 收 中 弄 虚 作 假 的 对 检 测 检 验 机 构 未 取 得 资 质 或 者 伪 造 资 质 证 书 从 事 安 产 检 测 检 验 活 动 的, 或 者 资 质 有 效 期 届 满 未 批 准 换 证 继 续 从 事 安 产 检 测 检 验 活 动 的 对 检 测 检 验 机 构 或 者 检 测 检 验 人 员 伪 造 检 测 检 验 结 果, 出 具 虚 假 证 明 的 对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主 要 负 责 人 安 产 管 理 人 员 特 种 作 业 人 员 以 欺 骗 贿 赂 等 不 正 当 手 段 取 得 安 全 合 格 证 或 者 特 种 作 业 操 作 证 的 对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违 反 从 业 人 员 安 全 培 训 规 定 的

6 序 号 权 力 及 责 任 事 项 权 力 及 责 任 事 项 权 力 及 责 任 事 项 名 称 及 数 量 对 建 设 单 位 未 按 照 规 定 进 行 职 业 病 危 害 预 评 价 或 者 未 提 交 职 业 病 危 害 预 评 价 报 告 等 的 对 用 人 单 位 工 作 场 所 职 业 病 危 害 因 素 检 测 评 价 结 果 没 有 存 档 上 报 公 布 等 行 为 的 对 用 人 单 位 未 按 规 定 实 施 由 专 人 负 责 的 职 业 病 危 害 因 素 日 常 监 测, 或 者 监 测 系 统 不 能 正 常 监 测 等 行 为 的 对 用 人 单 位 工 作 场 所 职 业 病 危 害 因 素 的 强 度 或 者 浓 度 超 过 国 家 职 业 卫 生 标 准 等 行 为 的 对 向 用 人 单 位 提 供 可 能 产 生 职 业 病 危 害 的 设 备 材 料 的 对 用 人 单 位 未 按 照 规 定 报 告 职 业 病 疑 似 职 业 病 的 对 用 人 单 位 隐 瞒 技 术 工 艺 设 备 材 料 所 产 生 的 职 业 病 危 害 而 采 用 等 行 为 的 对 用 人 单 位 违 反 本 法 规 定, 已 经 对 劳 动 者 生 命 健 康 造 成 严 重 损 害 的 对 擅 自 从 事 职 业 卫 生 技 术 服 务 行 为 的 对 从 事 职 业 卫 生 技 术 服 务 的 机 构 超 出 资 质 认 可 或 者 批 准 范 围 从 事 职 业 卫 生 技 术 服 务 行 为 的 对 用 人 单 位 未 按 照 规 定 实 行 有 害 作 业 无 害 作 业 分 开 工 作 场 所 生 活 场 所 分 开 等 行 为 的 对 用 人 单 位 未 按 照 规 定 制 定 职 业 病 防 治 计 划 和 实 施 方 案 等 行 为 的 对 用 人 单 位 工 作 场 所 职 业 病 危 害 因 素 的 强 度 或 者 浓 度 超 过 国 家 职 业 卫 生 标 准 等 行 为 的 对 用 人 单 位 隐 瞒 技 术 工 艺 设 备 材 料 所 产 生 的 职 业 病 危 害 而 采 用 等 行 为 的 页 码 对 用 人 单 位 违 反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职 业 病 防 治 法 的 规 定, 已 经 对 劳 动 者 生 命 健 康 造 成 严 重 损 害 的 的 对 用 人 单 位 有 关 事 项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未 按 规 定 申 报 变 更 职 业 病 危 害 项 目 内 容 的 对 用 人 单 位 未 建 立 或 者 落 实 职 业 健 康 监 护 制 度 等 行 为 的 对 用 人 单 位 未 按 照 规 定 组 织 职 业 健 康 检 查 建 立 职 业 健 康 监 护 档 案 或 者 未 将 检 查 结 果 如 实 告 知 劳 动 者 等 行 为 的 对 用 人 单 位 未 按 照 规 定 安 排 职 业 病 病 人 疑 似 职 业 病 病 人 进 行 诊 治 等 行 为 的 对 用 人 单 位 安 排 未 经 职 业 健 康 检 查 的 劳 动 者 从 事 接 触 职 业 病 危 害 等 行 为 的 作 业 的 对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未 按 规 定 为 从 业 人 员 提 供 符 合 国 家 或 行 业 标 准 的 劳 动 防 护 用 品 的 对 未 经 注 册 擅 自 以 注 册 安 全 工 程 师 名 义 执 业 的 行 为 的 对 注 册 安 全 工 程 师 准 许 他 人 以 本 人 名 义 执 业 等 行 为 的 对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未 将 安 全 培 训 工 作 纳 入 本 单 位 工 作 计 划 并 保 证 安 全 培 训 工 作 所 需 资 金 等 行 为 的 对 煤 矿 非 煤 矿 山 危 险 化 学 品 烟 花 爆 竹 金 属 冶 炼 等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主 要 负 责 人 和 安 全 管 理 人 员 未 按 本 规 定 经 考 核 合 格 等 行 为 的 对 危 险 化 学 品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未 按 行 驶 证 核 定 载 质 量 装 载 的 行 为 的 对 持 证 人 未 变 更 煤 矿 等 资 格 证 记 载 信 息 的

7 序 号 权 力 及 责 任 事 项 权 力 及 责 任 事 项 权 力 及 责 任 事 项 名 称 及 数 量 对 伪 造 涂 改 或 者 转 借 转 让 冒 用 安 全 资 格 证 书 行 为 的 未 经 批 准 或 者 未 采 取 安 全 措 施, 在 煤 矿 采 区 范 围 内 进 行 危 及 煤 矿 安 全 作 业 的 对 煤 矿 实 行 整 体 承 包 违 反 有 关 规 定 的 对 煤 矿 未 免 费 为 每 位 职 工 发 放 煤 矿 职 工 安 全 手 册 的 对 煤 矿 证 照 不 全 从 事 生 产 的 对 被 责 令 停 产 整 顿 的 煤 矿 擅 自 从 事 生 产, 违 反 相 关 规 定 的 对 煤 矿 擅 自 开 采 保 安 煤 柱 或 采 用 危 及 相 邻 煤 矿 生 产 安 全 的 危 险 方 法 进 行 采 矿 作 业 的 对 煤 矿 未 按 规 定 配 备 防 治 水 人 员 设 备 队 伍 或 者 未 按 规 定 设 立 防 治 水 机 构 的 对 煤 矿 水 文 地 质 条 件 不 清 进 行 采 掘 活 动 或 者 发 现 有 透 水 征 兆 违 规 作 业 的 对 煤 矿 未 编 制 井 田 地 质 报 告 建 井 设 计 和 建 井 地 质 报 告 或 者 无 相 应 防 治 水 内 容 的 对 煤 矿 未 按 规 定 编 制 防 治 水 图 件 的 对 煤 矿 遇 突 水 点 时 未 按 规 定 进 行 水 文 地 质 观 测 记 录 和 上 报 突 水 事 故 的 对 煤 矿 违 规 开 采 矿 井 防 隔 水 煤 ( 岩 ) 柱 的 对 煤 矿 未 按 规 定 构 筑 水 闸 墙 的 的 页 码 对 煤 矿 受 水 害 威 胁 区 域 未 按 规 定 查 清 水 文 地 质 条 件 进 行 施 工 的 对 煤 矿 工 作 面 采 煤 前 未 按 规 定 查 清 水 文 地 质 条 件 或 者 未 采 取 安 全 措 施 回 采 的 对 超 能 力 超 强 度 或 者 超 定 员 组 织 生 产 的 对 存 在 严 重 水 患, 未 采 取 有 效 措 施 的 对 存 在 冲 击 地 压 危 险, 未 采 取 有 效 措 施 的 对 开 采 煤 炭 资 源 不 符 合 煤 矿 开 采 规 程, 不 遵 守 合 理 的 开 采 顺 序, 未 达 到 规 定 的 煤 炭 资 源 回 采 率 的 对 煤 矿 未 使 用 专 用 探 放 水 钻 机 进 行 探 放 水 作 业 的 对 煤 矿 井 下 采 掘 作 业 违 反 探 放 水 规 定 的 对 煤 矿 未 实 现 双 回 路 供 电 系 统 的 对 未 按 规 定, 串 通 弄 虚 作 假 降 低 工 程 质 量 或 将 不 合 格 的 建 设 工 程 建 筑 材 料 建 筑 构 配 件 和 设 备 按 照 合 格 签 字 的 对 未 组 织 竣 工 验 收 擅 自 交 付 使 用 验 收 不 合 格 擅 自 交 付 使 用 及 对 不 合 格 的 建 设 工 程 按 照 合 格 工 程 验 收 对 偷 工 减 料 使 用 不 合 格 的 建 筑 材 料 建 筑 构 配 件 和 设 备 或 有 不 按 照 工 程 设 计 图 纸 或 施 工 技 术 标 准 施 工 的 其 他 行 为 的 对 违 反 煤 矿 建 设 工 程 质 量 管 理 有 关 规 定 直 接 责 任 人 员 的

8 序 号 权 力 及 责 任 事 项 权 力 及 责 任 事 项 权 力 及 责 任 事 项 名 称 及 数 量 页 码 对 违 反 工 程 建 设 强 制 性 标 准 的 对 将 建 设 工 程 发 包 给 不 具 有 相 应 资 质 等 级 或 委 托 给 不 具 有 相 应 等 级 的 单 位 的 对 将 建 设 工 程 肢 解 发 包 的 对 迫 使 承 包 方 以 低 于 成 本 的 价 格 竞 标 违 反 工 程 建 设 强 制 性 标 准, 降 低 工 程 质 量 等 违 反 法 律 法 规 强 制 性 规 定 的 对 将 承 包 的 工 程 转 包 或 者 违 法 分 包 的 对 工 程 监 理 单 位 被 监 理 工 程 的 施 工 承 包 单 位 以 及 建 筑 材 料 建 筑 构 配 件 和 设 备 供 应 单 位 有 隶 属 关 系 或 者 其 他 利 害 关 系 承 担 该 项 建 设 工 程 的 监 理 业 务 的 对 新 建 煤 矿 边 建 设 边 生 产, 煤 矿 改 扩 建 期 间, 在 改 扩 建 的 区 域 生 产, 或 者 在 其 他 区 域 的 生 产 超 出 安 全 设 计 规 定 的 范 围 和 规 模 的 对 建 设 单 位 未 取 得 开 工 报 告 批 复, 擅 自 进 行 施 工 的 对 煤 矿 井 下 民 爆 物 品 管 理 不 符 合 规 定 的 对 未 按 规 定 测 定 煤 层 瓦 斯 压 力 瓦 斯 含 量 和 其 他 突 出 危 险 性 相 关 的 参 数, 及 未 按 规 定 采 取 局 部 综 合 防 突 措 施 的 对 未 按 规 定 编 制 防 突 专 项 设 计 和 经 政 府 煤 矿 安 全 监 管 部 门 组 织 防 突 专 项 验 收 的 对 突 出 矿 井 未 按 规 定 做 好 防 突 工 程 的 计 划 和 实 施 的 对 突 出 矿 井 地 质 测 量 工 作 未 遵 守 防 突 规 定 的 对 突 出 矿 井 未 编 制 突 出 事 故 应 急 预 案 的 对 有 突 出 矿 井 的 煤 矿 企 业 未 按 规 定 编 制 防 突 措 施 计 划 的, 未 按 规 定 审 批, 为 实 现 抽 掘 采 平 衡 的 对 突 出 矿 井 未 按 规 定 贯 彻 实 施 防 突 措 施 的 对 突 出 矿 井 巷 道 布 置 不 符 合 规 定 的 对 矿 井 突 出 煤 层 的 采 掘 作 业 不 符 合 规 定 的 对 矿 井 突 出 煤 层 外 的 掘 进 巷 道 施 工 不 符 合 规 定 的 对 矿 井 在 同 一 突 出 煤 层 正 在 采 掘 的 工 作 面 布 置 不 符 合 规 定 的 对 突 出 矿 井 未 按 规 定 建 立 瓦 斯 抽 采 系 统 的 对 在 突 出 煤 层 中 进 行 支 架 作 业 未 采 取 预 防 煤 体 垮 落 而 引 起 突 出 的 对 突 出 矿 井 井 下 进 行 焊 接 作 业 未 停 止 突 出 煤 层 的 掘 进 回 采 钻 孔 支 护 以 及 其 他 所 有 扰 动 突 出 煤 层 作 业 的 对 煤 矿 清 理 突 出 的 煤 炭 未 制 定 安 全 技 术 措 施 的 对 突 出 矿 井 的 通 风 系 统 不 符 合 规 定 的 对 未 按 规 定 落 实 防 突 工 作 的

9 序 号 权 力 及 责 任 事 项 权 力 及 责 任 事 项 权 力 及 责 任 事 项 名 称 及 数 量 对 突 出 矿 井 企 业 未 设 置 专 业 防 突 队 伍 的 对 突 出 矿 井 管 理 人 员 和 井 下 工 作 人 员 未 按 规 定 进 行 防 突 知 识 培 训, 使 用 不 合 格 人 员 的 对 突 出 煤 层 采 掘 工 作 面 瓦 检 工 爆 破 工 未 按 规 定 作 业 的 对 煤 矿 未 按 规 定 落 实 区 域 和 局 部 综 合 防 突 措 施, 或 防 突 措 施 不 达 标 仍 然 组 织 生 产 的 对 矿 井 发 生 突 出 不 停 产 的 对 评 估 为 突 出 矿 井 的 矿 井, 建 井 期 间 没 有 对 开 采 煤 层 及 其 他 可 能 对 采 掘 活 动 造 成 威 胁 的 煤 层 进 行 突 出 危 险 性 鉴 定 的 对 矿 井 未 按 照 规 定 进 行 突 出 煤 层 鉴 定 的 对 瓦 斯 超 限 作 业 的 对 煤 瓦 斯 突 出 矿 井, 未 依 照 规 定 实 施 防 突 措 施 的 对 高 瓦 斯 矿 井 未 建 立 瓦 斯 抽 放 系 统 和 监 控 系 统, 或 者 瓦 斯 监 控 系 统 不 能 正 常 运 行 的 对 通 风 系 统 不 完 善 不 可 靠 的 对 自 然 发 火 严 重, 未 采 取 有 效 措 施 的 页 码 三 强 制 共 4 项 1 强 制 24-C 对 不 符 合 保 障 安 产 的 国 家 标 准 或 者 行 业 标 准 的 设 施 设 备 器 材 以 及 违 法 生 产 储 存 使 用 经 营 的 危 险 物 品 查 封 扣 押 强 制 24-C 对 非 法 生 产 经 营 购 买 运 输 易 制 毒 化 学 品, 或 者 走 私 易 制 毒 化 学 品 行 为 的 相 关 证 据 材 料 和 违 法 物 品 扣 押 ; 临 时 查 封 有 关 场 所 强 制 24-C 对 造 成 职 业 病 危 害 事 故 或 者 可 能 导 致 职 业 病 危 害 事 故 发 生 的 材 料 和 设 备 封 存 强 制 24-C 对 企 业 拒 不 执 行 消 除 事 故 隐 患 的 决 定, 采 取 停 止 供 电 停 止 供 应 民 用 爆 炸 物 品 等 强 制 措 施 4240 四 征 收 共 0 项 五 给 付 共 0 项 六 检 查 共 1 项 1 检 查 24-F 检 查 4243 七 确 认 共 0 项 八 奖 励 共 1 项 1 奖 励 24-H 报 告 重 大 事 故 隐 患 或 者 举 报 安 产 违 法 行 为 奖 励 4245 九 裁 决 共 0 项 十 其 他 权 力 共 23 项 1 其 他 权 力 24-Z 重 大 危 险 源 备 案 其 他 权 力 24-Z 金 属 冶 炼 建 设 项 目 安 全 设 施 设 计 ( 变 更 ) 审 查 备 案

10 序 号 权 力 及 责 任 事 项 权 力 及 责 任 事 项 权 力 及 责 任 事 项 名 称 及 数 量 3-1 其 他 权 力 24-Z 其 他 权 力 24-Z 其 他 权 力 24-Z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应 急 预 案 备 案 5 其 他 权 力 24-Z 第 三 类 非 药 品 类 易 制 毒 化 学 品 经 营 备 案 6-1 其 他 权 力 24-Z 其 他 权 力 24-Z 职 业 病 危 害 一 般 的 建 设 项 目 职 业 病 危 害 预 评 价 备 案 及 防 护 设 施 竣 工 备 案 / 职 业 病 危 害 一 般 的 建 设 项 目 职 业 病 危 害 预 评 价 备 案 职 业 病 危 害 一 般 的 建 设 项 目 职 业 病 危 害 预 评 价 备 案 及 防 护 设 施 竣 工 备 案 / 职 业 病 危 害 一 般 的 建 设 项 目 职 业 病 防 护 设 施 竣 工 备 案 7 其 他 权 力 24-Z 地 勘 工 程 备 案 8 其 他 权 力 24-Z 安 产 费 用 提 取 和 使 用 情 况 备 案 9 其 他 权 力 24-Z 建 设 项 目 ( 新 改 扩 ) 立 项 初 审 上 报 10 其 他 权 力 24-Z 煤 矿 建 设 项 目 ( 含 附 属 选 煤 厂 ) 初 步 设 计 初 验 上 报 11 其 他 权 力 24-Z 煤 矿 建 设 项 目 开 工 初 验 上 报 12 其 他 权 力 24-Z 煤 矿 建 设 项 目 联 合 试 运 转 初 审 上 报 冶 金 等 工 贸 企 业 安 产 标 准 化 三 级 企 业 初 审 上 报 小 微 企 业 评 定 公 告 / 冶 金 等 工 贸 企 业 安 产 标 准 化 三 级 企 业 初 审 上 报 冶 金 等 工 贸 企 业 安 产 标 准 化 三 级 企 业 初 审 上 报 小 微 企 业 评 定 公 告 / 冶 金 等 工 贸 行 业 小 微 企 业 安 产 标 准 化 评 定 公 告 页 码 其 他 权 力 24-Z 煤 矿 建 设 项 目 竣 工 初 验 上 报 其 他 权 力 24-Z 煤 矿 复 产 复 建 验 收 其 他 权 力 24-Z 煤 矿 领 导 入 井 带 班 计 划 备 案 及 上 报 其 他 权 力 24-Z 隐 患 排 查 季 度 报 告 备 案 其 他 权 力 24-Z 煤 矿 产 量 监 控 系 统 初 验 上 报 其 他 权 力 24-Z 煤 矿 安 全 质 量 标 准 化 初 验 上 报 其 他 权 力 24-Z 煤 矿 建 设 项 目 职 业 病 危 害 预 评 价 报 告 初 审 及 防 护 设 施 设 计 初 审 和 竣 工 初 验 上 报 / 煤 矿 建 设 项 目 职 业 病 危 害 预 评 价 报 告 初 审 上 报 其 他 权 力 24-Z 煤 矿 建 设 项 目 职 业 病 危 害 预 评 价 报 告 初 审 及 防 护 设 施 设 计 初 审 和 竣 工 初 验 上 报 / 煤 矿 建 设 项 目 职 业 病 防 护 设 施 设 计 初 审 上 报 其 他 权 力 24-Z 煤 矿 建 设 项 目 职 业 病 危 害 预 评 价 报 告 初 审 及 防 护 设 施 设 计 初 审 和 竣 工 初 验 上 报 / 煤 矿 建 设 项 目 职 业 病 防 护 设 施 竣 工 初 验 上 报 其 他 权 力 24-Z 煤 炭 经 营 企 业 告 知 性 备 案 及 年 度 经 营 信 息 报 告

11 序 号 权 力 及 责 任 事 项 权 力 及 责 任 事 项 权 力 及 责 任 事 项 名 称 及 数 量 21 其 他 权 力 24-Z 用 于 煤 炭 经 营 的 储 煤 场 地 不 符 合 合 理 布 局 要 求, 或 在 煤 炭 装 卸 储 存 加 工 和 运 输 过 程 中 未 采 取 必 要 措 施 造 成 周 边 环 境 污 染 的 失 信 公 示 22 其 他 权 力 24-Z 销 售 或 进 口 高 灰 分 高 硫 分 劣 质 煤 炭 ; 向 城 市 高 污 染 燃 料 禁 燃 区 等 范 围 内 单 位 或 个 人 销 售 不 符 合 规 定 标 准 煤 炭 的 失 信 公 示 23 其 他 权 力 24-Z 对 煤 炭 经 营 企 业 未 按 规 定 备 案 或 备 案 内 容 不 真 实 ; 未 按 规 定 提 交 年 度 报 告 或 报 告 内 容 不 真 实 ; 未 配 合 煤 炭 经 营 监 理 部 门 接 受 监 督 检 查 的 失 信 公 示 页 码

12

13 ( 县 煤 炭 工 业 局 ) 权 力 及 一 许 可 类 ( 共 3 项 ) 名 称 依 据 责 任 责 任 事 项 责 任 事 项 依 据 追 责 情 形 责 任 追 究 问 责 依 据 法 规 危 险 化 学 品 管 理 条 ( 国 务 院 令 第 591 号 ) 许 可 24-A 危 险 化 学 品 经 营 许 可 第 三 十 三 条 国 家 对 危 险 化 学 品 经 营 ( 包 括 仓 储 经 营 ) 实 行 许 可 制 度 未 经 许 可, 任 何 单 位 和 个 人 不 得 经 营 危 险 化 学 品 第 三 十 五 条 从 事 剧 毒 化 学 品 易 制 爆 危 险 化 学 品 经 营 的 企 业, 应 当 向 所 在 地 设 区 的 市 级 人 民 政 府 安 理 部 门 提 出 申 请, 从 事 其 他 危 险 化 学 品 经 营 的 企 业, 应 当 向 所 在 地 县 级 人 民 政 府 安 理 部 门 提 出 申 请 ( 有 储 存 设 施 的, 应 当 向 所 在 地 设 区 的 市 级 人 民 政 府 安 理 部 门 提 出 申 请 ) 申 请 人 应 当 提 交 其 符 合 本 条 例 第 三 十 四 条 规 定 条 件 的 证 明 材 料 设 区 的 市 级 人 民 政 府 安 理 部 门 或 者 县 级 人 民 政 府 安 理 部 门 应 当 依 法 进 行 审 查, 并 对 申 请 人 的 经 营 场 所 储 存 设 施 进 行 现 场 核 查, 自 收 到 证 明 材 料 之 日 起 30 日 内 作 出 批 准 或 者 不 予 批 准 的 决 定 予 以 批 准 的, 颁 发 危 险 化 学 品 经 营 许 可 证 ; 不 予 批 准 的, 书 面 通 知 申 请 人 并 说 明 理 由 设 区 的 市 级 人 民 政 府 安 理 部 门 和 县 级 人 民 政 府 安 理 部 门 应 当 将 其 颁 发 危 险 化 学 品 经 营 许 可 证 的 情 况 及 时 向 同 级 环 境 保 护 主 管 部 门 和 公 安 机 关 通 报 申 请 人 持 危 险 化 学 品 经 营 许 可 证 向 工 商 管 理 部 门 办 理 登 记 手 续 后, 方 可 从 事 危 险 化 学 品 经 营 活 动 法 律 法 规 或 者 国 务 院 规 定 经 营 危 险 化 学 品 还 需 要 经 其 他 有 关 部 门 许 可 的, 申 请 人 向 工 商 管 理 部 门 办 理 登 记 手 续 时 还 应 当 持 相 应 的 许 可 证 件 部 门 规 章 危 险 化 学 品 经 营 许 可 证 管 理 办 法 ( 国 家 安 理 总 局 令 第 55 号 ) 第 五 条 设 区 的 市 级 人 民 政 府 安 理 部 门 ( 以 下 简 称 市 级 发 证 机 关 ) 负 责 下 列 企 业 的 经 营 许 可 证 审 批 颁 发 : ( 一 ) 经 营 剧 毒 化 学 品 的 企 业 ; ( 二 ) 经 营 易 制 爆 危 险 化 学 品 的 企 业 ; ( 三 ) 经 营 汽 油 加 油 站 的 企 业 ; ( 四 ) 专 门 从 事 危 险 化 学 品 仓 储 经 营 的 企 业 ; ( 五 ) 从 事 危 险 化 学 品 经 营 活 动 的 中 央 企 业 所 属 省 级 设 区 的 市 级 公 司 ( 分 公 司 ). ( 六 ) 带 有 储 存 设 施 经 营 除 剧 毒 化 学 品 易 制 爆 危 险 化 学 品 以 外 的 其 他 危 险 化 学 品 的 企 业 ; 县 级 人 民 政 府 安 理 部 门 ( 以 下 简 称 县 级 发 证 机 关 ) 负 责 本 区 域 内 本 条 第 三 款 规 定 以 外 企 业 的 经 营 许 可 证 审 批 颁 发 ; 没 有 设 立 县 级 发 证 机 关 的, 其 经 营 许 可 证 由 市 级 发 证 机 关 审 批 颁 发 1 受 理 责 任 : 公 示 危 险 化 学 品 经 营 许 可 应 当 提 交 的 材 料, 一 次 性 告 知 补 正 材 料, 依 法 受 理 或 不 予 受 理 ( 不 予 受 理 应 当 告 知 理 由 ) 2 审 核 责 任 : 根 据 法 定 危 险 化 学 品 经 营 许 可 条 件 和 程 序 对 申 请 材 料 进 行 形 式 性 审 查 指 派 有 关 人 员 或 者 组 织 专 家 对 申 报 危 险 化 学 品 经 营 许 可 材 料 进 行 进 行 实 质 性 审 查, 并 进 行 现 场 核 查 3 决 定 责 任 : 作 出 危 险 化 学 品 经 营 许 可 或 者 不 予 行 政 许 可 决 定, 法 定 告 知 ( 不 予 许 可 的 应 当 书 面 告 知 理 由 ) 4 送 达 责 任 : 准 予 危 险 化 学 品 经 营 许 可 的, 制 发 危 险 化 学 品 经 营 许 可 证 书 或 批 件, 送 达 并 信 息 公 开 5 事 后 监 管 责 任 : 建 立 危 险 化 学 品 经 营 许 可 实 施 监 督 检 查 的 运 行 机 制 和 管 理 制 度, 开 展 定 期 和 不 定 期 检 查, 依 法 采 取 相 关 处 置 措 施 6 其 他 责 任 :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规 定 应 履 行 的 责 1 许 可 法 第 三 十 条 机 关 应 当 将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规 定 的 有 关 许 可 的 事 项 依 据 条 件 数 量 程 序 期 限 以 及 需 要 提 交 的 全 部 材 料 的 目 录 和 申 请 书 示 范 文 本 等 在 办 公 场 所 公 示 申 请 人 要 求 行 政 机 关 对 公 示 内 容 予 以 说 明 解 释 的, 行 政 机 关 应 当 说 明 解 释, 提 供 准 确 可 靠 的 信 息 2 安 产 许 可 证 条 第 七 条 企 业 进 行 生 产 前, 应 当 依 照 本 条 例 的 规 定 向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颁 发 管 理 机 关 申 请 领 取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并 提 供 本 条 例 第 六 条 规 定 的 相 关 文 件 资 料 安 产 许 可 证 颁 发 管 理 机 关 应 当 自 收 到 申 请 之 日 起 45 日 内 审 查 完 毕 ; 经 审 查 符 合 本 条 例 规 定 的 安 产 条 件 的, 颁 发 安 产 许 可 证 ; 不 符 合 本 条 例 规 定 的 安 产 条 件 的, 不 予 颁 发 安 产 许 可 证, 书 面 通 知 企 业 并 说 明 理 由 3 同 2 4 同 2 5 安 产 许 可 证 条 第 十 四 条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颁 发 管 理 机 关 应 当 加 强 对 取 得 安 产 许 可 证 的 企 业 的 监 督 检 查, 发 现 其 不 再 具 备 本 条 例 规 定 的 安 产 条 件 的, 应 当 暂 扣 或 者 吊 销 安 产 许 可 证 1 对 不 符 合 条 件 的 予 以 受 理, 对 符 合 条 件 的 不 予 受 理 或 无 正 当 理 由 拖 延 受 理 ; 收 受 财 物 或 娱 乐 消 费 等 ; 未 一 次 性 告 知 和 说 明 所 需 材 料 2 对 申 报 材 料 的 审 核 把 关 不 严, 对 重 大 质 疑 点, 疏 忽 或 故 意 隐 瞒 ; 未 按 规 定 程 序 进 行 操 作 ; 刁 难 申 请 人, 徇 私 谋 利 ; 审 查 超 时 3 对 现 场 检 查 把 关 不 严 ; 未 安 排 开 展 现 场 检 查 ; 刁 难 申 请 人, 徇 私 谋 利 4 违 规 审 批, 对 不 符 合 法 定 条 件 的 申 请 人 准 予 许 可 的, 对 符 合 法 定 条 件 的 申 请 人 不 予 许 可 ; 刁 难 申 请 人, 徇 私 谋 利 ; 审 批 超 时 5 未 及 时 送 达 文 件 十 七 条 法 规 ( 国 务 院 令 第 共 和 国 许 可 法 第 七 十 二 条 第 七 十 三 条 第 七 十 四 条 第 七 十 五 条 第 七 十 六 条 第 七 生 管 监 察 职 责 究 的 暂 行 规 定 ( 国 家 安 理 总 局 24 号 令 ) 第 十 八 条 至 二 十 九 条

14 许 可 类 运 行 流 程 图 危 险 化 学 品 经 营 许 可 许 可 类 廉 政 风 险 防 控 图 危 险 化 学 品 经 营 许 可 不 予 受 理 ( 告 知 理 由 救 济 权 利 ) 补 正 材 料 不 全 或 不 符 合 法 定 形 式 不 需 许 可 : 不 属 于 本 机 关 : 材 料 逾 期 未 补 正 的 提 交 资 料 申 请 窗 口 受 理 接 收 凭 证 审 查 ( 承 办 人 ) 申 请 材 料 :1. 申 请 经 营 许 可 证 的 文 件 及 申 请 书 ; 2. 安 产 规 章 制 度 和 岗 位 操 作 规 程 的 目 录 清 单 ; 3. 企 业 主 要 负 责 人 安 产 管 理 人 员 特 种 作 业 人 员 的 相 关 资 格 证 书 ( 复 制 件 ) 和 其 他 从 业 人 员 培 训 合 格 的 证 明 材 料 ; 4. 经 营 场 所 产 权 证 明 文 件 或 者 租 赁 证 明 文 件 ( 复 制 件 ); 5. 工 商 管 理 部 门 颁 发 的 企 业 性 质 营 业 执 照 或 者 企 业 名 称 预 先 核 准 文 件 ( 复 制 件 ); 6. 危 险 化 学 品 事 故 应 急 预 案 备 案 登 记 表 ( 复 制 件 ) 7. 旧 许 可 证 原 件 ( 延 期 ) 8.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其 他 文 件 资 料 检 测 检 验 专 家 评 审 鉴 定 招 标 拍 卖 考 试 考 核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其 他 情 况 ( 以 上 所 需 时 间 均 不 计 入 许 可 期 ) 听 证 核 查 ( 所 需 时 间 不 计 入 许 可 期 ) 公 告 听 证 事 项 告 知 申 请 人, 利 害 关 系 人 听 证 权 利 受 理 听 证 申 请 通 知 公 告 听 证 时 间 地 点 ( 举 行 听 证 7 日 前 ) 简 易 听 证 1. 故 意 刁 难 申 请 人 2. 不 按 规 定 程 序 受 理 3. 无 原 因 超 时 办 理 4. 不 能 一 次 告 知 所 需 材 料 5. 不 严 格 审 查 或 故 意 让 虚 假 资 料 通 过 风 险 等 级 : 中 1. 擅 自 增 加 或 减 少 审 查 条 件 程 序 2. 对 申 报 材 料 的 审 核 把 关 不 严, 对 重 大 质 疑 点, 疏 忽 或 故 意 隐 瞒 3. 无 原 因 超 时 办 理 4. 故 意 刁 难, 附 加 有 偿 服 务 或 指 定 中 介 服 务 风 险 等 级 : 高 风 险 点 风 险 点 申 请 人 提 出 申 请 防 控 措 施 受 理 防 控 措 施 审 查 1. 建 立 受 理 单 制 度 2. 严 格 履 行 服 务 承 诺 制 度, 做 到 首 问 负 责 和 一 次 性 告 知 3. 政 务 公 开, 明 确 工 作 程 序 时 限 等, 按 照 项 目 核 准 规 定 办 理 4. 内 部 监 督 检 查 投 诉 举 报 受 理 责 任 人 : 受 理 人 1. 量 化 审 查 标 准, 执 行 回 避 制 度 2. 实 行 审 批 留 痕 制 度 3. 定 期 抽 查 集 体 评 议 4. 加 强 纪 检 监 察 5. 设 立 举 报 电 话 举 报 箱 和 信 访 受 理 责 任 人 : 股 室 负 责 人.. 有 异 议 核 查 ( 承 办 机 构 负 责 人 ) 延 期 决 定 听 证 主 持 人 举 行 听 证 制 作 听 证 笔 录 1. 擅 自 改 变 审 查 结 论 2. 违 反 程 序 违 规 越 权 审 核 审 批 3. 对 符 合 条 件 的 不 批 准 风 险 等 级 : 高 风 险 点 决 定 防 控 措 施 1. 强 化 事 后 监 管, 发 现 并 及 时 纠 正 审 批 过 程 中 存 在 的 问 题 2. 严 格 执 行 责 任 追 究 制 度 责 任 人 : 分 管 领 导 公 示 公 开 无 异 议 准 予 许 可 决 定 ( 机 关 负 责 人 ) 制 发 许 可 证 承 办 机 构 : 服 务 电 话 : 监 督 电 话 : 擅 自 改 动 内 容, 制 作 文 书 不 规 范 2. 不 及 时 办 结 3. 未 及 时 送 达 风 险 等 级 : 低 风 险 点 送 达 办 结 防 控 措 施 1. 严 格 执 行 文 书 制 作 操 作 规 范 2. 落 实 文 书 制 作 限 时 制 3. 加 强 内 部 监 管, 落 实 责 任 追 究 责 任 人 : 办 理 人 送 达 ( 法 定 期 限 30 天 ) 存 档

15 名 称 依 据 责 任 责 任 事 项 责 任 事 项 依 据 追 责 情 形 责 任 追 究 问 责 依 据 许 可 24-A 烟 花 爆 竹 经 营 ( 零 售 ) 许 可 法 规 烟 花 爆 竹 安 全 管 理 条 ( 国 务 院 令 第 455 号 ) 第 十 六 条 烟 花 爆 竹 的 经 营 分 为 批 发 和 零 售 从 事 烟 花 爆 竹 批 发 的 企 业 和 零 售 经 营 者 的 经 营 布 点, 应 当 经 安 理 部 门 审 批 部 门 规 章 烟 花 爆 竹 经 营 许 可 实 施 办 法 ( 国 家 安 理 总 局 令 第 65 号 ) 第 五 条 烟 花 爆 竹 经 营 许 可 证 的 颁 发 和 管 理, 实 行 企 业 申 请 分 级 发 证 属 地 监 管 的 原 则 县 级 人 民 政 府 安 理 部 门 ( 以 下 简 称 县 级 安 全 监 管 局, 市 级 安 全 监 管 局 统 称 发 证 机 关 ) 负 责 本 区 域 内 零 售 经 营 布 点 规 划 零 售 许 可 证 的 颁 发 和 管 理 工 作 1 受 理 责 任 : 公 示 烟 花 爆 竹 经 营 ( 零 售 ) 许 可 应 当 提 交 的 材 料, 一 次 性 告 知 补 正 材 料, 依 法 受 理 或 不 予 受 理 ( 不 予 受 理 应 当 告 知 理 由 ) 2 审 核 责 任 : 根 据 烟 花 爆 竹 经 营 ( 零 售 ) 许 可 条 件 和 程 序 对 申 请 材 料 进 行 形 式 性 审 查 指 派 有 关 人 员 或 者 组 织 专 家 对 申 报 烟 花 爆 竹 经 营 ( 零 售 ) 许 可 材 料 进 行 进 行 实 质 性 审 查, 并 进 行 现 场 核 查 3 决 定 责 任 : 作 出 烟 花 爆 竹 经 营 ( 零 售 ) 许 可 或 者 不 予 许 可 决 定, 法 定 告 知 ( 不 予 许 可 的 应 当 书 面 告 知 理 由 ) 4 送 达 责 任 : 准 予 烟 花 爆 竹 经 营 ( 零 售 ) 许 可 的, 制 发 烟 花 爆 竹 经 营 ( 零 售 ) 许 可 证 书, 送 达 并 信 息 公 开 5 事 后 监 管 责 任 : 建 立 烟 花 爆 竹 经 营 ( 零 售 ) 许 可 实 施 监 督 检 查 的 运 行 机 制 和 管 理 制 度, 开 展 定 期 和 不 定 期 检 查, 依 法 采 取 相 关 处 置 措 施 6 其 他 责 任 :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规 定 应 履 行 的 责 1 许 可 法 第 三 十 条 机 关 应 当 将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规 定 的 有 关 许 可 的 事 项 依 据 条 件 数 量 程 序 期 限 以 及 需 要 提 交 的 全 部 材 料 的 目 录 和 申 请 书 示 范 文 本 等 在 办 公 场 所 公 示 申 请 人 要 求 行 政 机 关 对 公 示 内 容 予 以 说 明 解 释 的, 行 政 机 关 应 当 说 明 解 释, 提 供 准 确 可 靠 的 信 息 2 安 产 许 可 证 条 第 七 条 企 业 进 行 生 产 前, 应 当 依 照 本 条 例 的 规 定 向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颁 发 管 理 机 关 申 请 领 取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并 提 供 本 条 例 第 六 条 规 定 的 相 关 文 件 资 料 安 产 许 可 证 颁 发 管 理 机 关 应 当 自 收 到 申 请 之 日 起 45 日 内 审 查 完 毕 ; 经 审 查 符 合 本 条 例 规 定 的 安 产 条 件 的, 颁 发 安 产 许 可 证 ; 不 符 合 本 条 例 规 定 的 安 产 条 件 的, 不 予 颁 发 安 产 许 可 证, 书 面 通 知 企 业 并 说 明 理 由 3 同 2 4 同 2 5 安 产 许 可 证 条 第 十 四 条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颁 发 管 理 机 关 应 当 加 强 对 取 得 安 产 许 可 证 的 企 业 的 监 督 检 查, 发 现 其 不 再 具 备 本 条 例 规 定 的 安 产 条 件 的, 应 当 暂 扣 或 者 吊 销 安 产 许 可 证 1 对 不 符 合 条 件 的 予 以 受 理, 对 符 合 条 件 的 不 予 受 理 或 无 正 当 理 由 拖 延 受 理 ; 收 受 财 物 或 娱 乐 消 费 等 ; 未 一 次 性 告 知 和 说 明 所 需 材 料 2 对 申 报 材 料 的 审 核 把 关 不 严, 对 重 大 质 疑 点, 疏 忽 或 故 意 隐 瞒 ; 未 按 规 定 程 序 进 行 操 作 ; 刁 难 申 请 人, 徇 私 谋 利 ; 审 查 超 时 3 对 现 场 检 查 把 关 不 严 ; 未 安 排 开 展 现 场 检 查 ; 刁 难 申 请 人, 徇 私 谋 利 4 违 规 审 批, 对 不 符 合 法 定 条 件 的 申 请 人 准 予 许 可 的, 对 符 合 法 定 条 件 的 申 请 人 不 予 许 可 ; 刁 难 申 请 人, 徇 私 谋 利 ; 审 批 超 时 5 未 及 时 送 达 文 件 共 和 国 许 可 法 第 七 十 二 条 第 七 十 三 条 第 七 十 四 条 第 七 十 五 条 第 七 十 六 条 第 七 十 七 条 法 规 ( 国 务 院 令 第 生 管 监 察 职 责 究 的 暂 行 规 定 ( 国 家 安 理 总 局 24 号 令 ) 第 十 八 条 至 二 十 九 条

16 许 可 类 运 行 流 程 图 烟 花 爆 竹 经 营 ( 零 售 ) 许 可 许 可 类 廉 政 风 险 防 控 图 烟 花 爆 竹 经 营 ( 零 售 ) 许 可 申 请 申 请 材 料 :1. 申 请 经 营 ( 零 售 ) 许 可 证 的 申 请 书 ;2. 零 售 点 及 其 周 围 安 全 条 件 说 明 ;3. 安 全 责 任 制 安 全 管 理 制 度 和 安 全 事 故 预 防 措 施 ;4. 同 证 件 齐 全 的 批 发 企 业 签 订 的 订 货 协 议 ;5. 主 要 负 责 人 培 训 合 格 证 明 材 料 和 销 售 人 员 经 过 安 全 培 训 知 识 教 育 的 证 明 材 料 ;6 发 证 机 关 要 求 提 供 的 其 他 材 料 申 请 人 提 出 申 请 不 予 受 理 ( 告 知 理 由 救 济 权 利 ) 补 正 材 料 不 全 或 不 符 合 法 定 形 式 不 需 许 可 : 不 属 于 本 机 关 : 材 料 逾 期 未 补 正 的 提 交 资 料 窗 口 受 理 接 收 凭 证 审 查 ( 承 办 人 ) 检 测 检 验 专 家 评 审 鉴 定 招 标 拍 卖 考 试 考 核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其 他 情 况 ( 以 上 所 需 时 间 均 不 计 入 许 可 期 ) 听 证 核 查 ( 所 需 时 间 不 计 入 许 可 期 ) 公 告 听 证 事 项 告 知 申 请 人, 利 害 关 系 人 听 证 权 利 受 理 听 证 申 请 通 知 公 告 听 证 时 间 地 点 ( 举 行 听 证 7 日 前 ) 简 易 听 证 1. 故 意 刁 难 申 请 人 2. 不 按 规 定 程 序 受 理 3. 无 原 因 超 时 办 理 4. 不 能 一 次 告 知 所 需 材 料 5. 不 严 格 审 查 或 故 意 让 虚 假 资 料 通 过 风 险 等 级 : 中 1. 擅 自 增 加 或 减 少 审 查 条 件 程 序 2. 对 申 报 材 料 的 审 核 把 关 不 严, 对 重 大 质 疑 点, 疏 忽 或 故 意 隐 瞒 3. 无 原 因 超 时 办 理 4. 故 意 刁 难, 附 加 有 偿 服 务 或 指 定 中 介 服 务 风 险 等 级 : 高 风 险 点 风 险 点 受 理 核 查 防 控 措 施 防 控 措 施 1. 建 立 受 理 单 制 度 2. 严 格 履 行 服 务 承 诺 制 度, 做 到 首 问 负 责 和 一 次 性 告 知 3. 政 务 公 开, 明 确 工 作 程 序 时 限 等, 按 照 项 目 核 准 规 定 办 理 4. 内 部 监 督 检 查 投 诉 举 报 受 理 责 任 人 : 受 理 人 1. 量 化 审 查 标 准, 执 行 回 避 制 度 2. 实 行 审 批 留 痕 制 度 3. 定 期 抽 查 集 体 评 议 4. 加 强 纪 检 监 察 5. 设 立 举 报 电 话 举 报 箱 和 信 访 受 理 责 任 人 : 股 室 负 责 人.. 有 异 议 核 查 ( 承 办 机 构 负 责 人 ) 延 期 决 定 听 证 主 持 人 举 行 听 证 制 作 听 证 笔 录 1. 擅 自 改 变 审 查 结 论 2. 违 反 程 序 违 规 越 权 审 核 审 批 3. 对 符 合 条 件 的 不 批 准 风 险 等 级 : 高 风 险 点 决 定 防 控 措 施 1. 强 化 事 后 监 管, 发 现 并 及 时 纠 正 审 批 过 程 中 存 在 的 问 题 2. 严 格 执 行 责 任 追 究 制 度 责 任 人 : 分 管 领 导 公 示 公 开 无 异 议 准 予 许 可 决 定 ( 机 关 负 责 人 ) 制 发 许 可 证 1. 擅 自 改 动 内 容, 制 作 文 书 不 规 范 2. 不 及 时 办 结 3. 未 及 时 送 达 风 险 等 级 : 低 风 险 点 送 达 防 控 措 施 1. 严 格 执 行 文 书 制 作 操 作 规 范 2. 落 实 文 书 制 作 限 时 制 3. 加 强 内 部 监 管, 落 实 责 任 追 究 责 任 人 : 办 理 人 办 结 送 达 ( 法 定 期 限 20 天 ) 存 档 承 办 机 构 : 服 务 电 话 : 监 督 电 话 :

17 名 称 依 据 责 任 责 任 事 项 责 任 事 项 依 据 追 责 情 形 责 任 追 究 问 责 依 据 许 可 建 设 项 目 ( 除 煤 矿 外 ) 职 业 病 危 害 24-A- 预 评 价 报 告 审 核 及 防 护 设 施 设 计 审 查 和 竣 工 验 收 职 业 病 危 害 较 重 或 严 重 的 建 设 项 目 职 业 病 危 害 预 评 价 报 告 审 核 共 和 国 职 业 病 防 治 法 第 十 七 条 新 建 扩 建 改 建 建 设 项 目 和 技 术 改 造 技 术 引 进 项 目 可 能 产 生 职 业 病 危 害 的, 建 设 单 位 在 可 行 性 论 证 阶 段 应 当 向 安 理 部 门 提 交 职 业 病 危 害 预 评 价 报 告 安 理 部 门 应 当 自 收 到 职 业 病 危 害 预 评 价 报 告 之 日 起 三 十 日 内, 作 出 审 核 决 定 并 书 面 通 知 建 设 单 位 未 提 交 预 评 价 报 告 或 者 预 评 价 报 告 未 经 安 督 管 理 部 门 审 核 同 意 的, 有 关 部 门 不 得 批 准 该 建 设 项 目 第 十 八 条 建 设 项 目 的 职 业 病 防 护 设 施 所 需 费 用 应 当 纳 入 建 设 项 目 工 程 预 算, 并 工 程 同 时 设 计, 同 时 施 工, 同 时 投 入 生 产 和 使 用 职 业 病 危 害 严 重 的 建 设 项 目 的 防 护 设 施 设 计, 应 当 经 安 全 生 理 部 门 审 查, 符 合 国 家 职 业 卫 生 标 准 和 卫 生 要 求 的, 方 可 施 工 建 设 项 目 在 竣 工 验 收 前, 建 设 单 位 应 当 进 行 职 业 病 危 害 控 制 效 果 评 价 建 设 项 目 竣 工 验 收 时, 其 职 业 病 防 护 设 施 经 安 全 生 理 部 门 验 收 合 格 后, 方 可 投 入 正 式 生 产 和 使 用 部 门 规 章 建 设 项 目 职 业 卫 生 三 同 时 监 理 暂 行 规 定 ( 国 家 安 理 总 局 令 第 51 号 ) 第 五 条 : 国 家 安 理 总 局 对 全 国 建 设 项 目 职 业 卫 生 三 同 时 实 施 监 理, 并 在 国 务 院 规 定 的 职 责 范 围 内 承 担 国 务 院 及 其 有 关 主 管 部 门 审 批 核 准 或 者 备 案 的 建 设 项 目 职 业 卫 生 三 同 时 的 监 理 县 级 以 上 地 方 各 级 人 民 政 府 安 理 部 门 对 本 区 域 内 的 建 设 项 目 职 业 卫 生 三 同 时 实 施 监 理, 具 体 办 法 由 省 级 安 理 部 门 制 定, 并 报 国 家 安 理 总 局 备 上 一 级 人 民 政 府 安 全 生 理 部 门 根 据 工 作 需 要, 可 以 将 其 负 责 的 建 设 项 目 职 业 卫 生 三 同 时 监 理 工 作 委 托 下 一 级 人 民 政 府 安 理 部 门 实 施 规 范 性 文 件 关 于 印 发 山 西 省 建 设 项 目 职 业 卫 生 三 同 时 监 理 暂 行 实 施 意 见 的 通 知 ( 晋 安 监 职 监 字 [2013]12 号 ) 第 五 条 建 设 项 目 职 业 卫 生 三 同 时 工 作 实 行 分 级 监 理 ( 三 ) 县 ( 市 ) 级 安 对 本 区 域 内 的 建 设 项 目 职 业 卫 生 三 同 时 实 施 监 理, 并 在 县 ( 市 ) 人 民 政 府 规 定 的 职 责 范 围 内 承 担 下 列 建 设 项 目 职 业 卫 生 三 同 时 的 备 案 审 核 审 查 和 竣 工 验 收 工 作 : (1) 县 ( 市 ) 人 民 政 府 及 其 有 关 主 管 部 门 审 批 核 准 或 者 备 案 的 建 设 项 目 ; (2) 设 区 的 市 级 安 委 托 的 建 设 项 目 1. 受 理 阶 段 责 任 : 公 示 依 法 应 当 提 交 的 材 料 ; 一 次 性 告 知 补 正 材 料 ; 依 法 受 理 或 不 予 受 理 ( 不 予 受 理 应 当 告 知 理 由 ) 2. 审 核 审 查 验 收 阶 段 责 任 : 材 料 审 核 审 查, 编 制 的 职 业 病 危 害 预 评 价 报 告, 职 业 病 防 护 设 施 设 计, 职 业 病 控 制 效 果 评 价 报 告,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规 定 的 其 他 材 料, 组 织 专 家 审 核 审 查 验 收, 提 出 审 核 审 查 验 收 意 见 3. 决 定 阶 段 责 任 : 作 出 是 否 批 准 的 决 定 ( 不 予 批 准 的 应 当 告 知 理 由 ), 按 时 办 结, 告 知 4. 送 达 阶 段 责 任 : 制 作 批 准 决 定 相 关 文 件, 规 定 时 间 内 送 达, 定 期 公 告 5. 事 后 监 管 责 任 : 加 强 对 用 人 单 位 的 监 督 检 查, 使 其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开 展 职 业 卫 生 三 同 时 工 作 6. 其 他 责 任 : 法 律 法 规 政 策 规 定 应 履 行 的 责 1 许 可 法 第 三 十 条 机 关 应 当 将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规 定 的 有 关 许 可 的 事 项 依 据 条 件 数 量 程 序 期 限 以 及 需 要 提 交 的 全 部 材 料 的 目 录 和 申 请 书 示 范 文 本 等 在 办 公 场 所 公 示 申 请 人 要 求 机 关 对 公 示 内 容 予 以 说 明 解 释 的, 机 关 应 当 说 明 解 释, 提 供 准 确 可 靠 的 信 息 2 建 设 项 目 职 业 卫 生 三 同 时 监 理 暂 行 规 定 第 十 三 条 对 已 经 受 理 的 建 设 项 目 职 业 病 危 害 预 评 价 备 案 申 请, 安 理 部 门 应 当 对 申 请 文 件 资 料 进 行 形 式 审 查 符 合 要 求 的, 自 受 理 之 日 起 20 个 工 作 日 内 予 以 备 案, 并 向 申 请 人 出 具 备 案 通 知 书 ; 不 符 合 要 求 的, 不 予 备 案, 书 面 告 知 申 请 人 并 说 明 理 由 对 已 经 受 理 的 建 设 项 目 职 业 病 危 害 预 评 价 报 告 审 核 申 请, 安 理 部 门 应 当 对 申 请 文 件 资 料 的 合 法 性 进 行 审 核 ; 审 核 同 意 的, 自 受 理 之 日 起 20 个 工 作 日 内 予 以 批 复 ; 审 核 不 同 意 的, 书 面 告 知 建 设 单 位 并 说 明 理 由 因 情 况 复 杂,20 个 工 作 日 不 能 作 出 批 复 的, 经 本 部 门 负 责 人 批 准, 可 以 延 长 10 个 工 作 日, 并 将 延 长 期 限 的 理 由 书 面 告 知 申 请 人 第 十 四 条 建 设 项 目 职 业 病 危 害 预 评 价 报 告 经 安 理 部 门 备 案 或 者 审 核 同 意 后, 建 设 项 目 的 选 址 生 产 规 模 工 艺 或 者 职 业 病 危 害 因 素 的 种 类 职 业 病 防 护 设 施 等 发 生 重 大 变 更 的, 建 设 单 位 应 当 对 变 更 内 容 重 新 进 行 职 业 病 危 害 预 评 价, 办 理 相 应 的 备 案 或 者 审 核 手 续 第 十 五 条 建 设 单 位 未 提 交 建 设 项 目 职 业 病 危 害 预 评 价 报 告 或 者 建 设 项 目 职 业 病 危 害 预 评 价 报 告 未 经 安 理 部 门 备 案 审 核 同 意 的, 有 关 部 门 不 得 批 准 该 建 设 项 目 第 二 十 一 条 对 已 经 受 理 的 职 业 病 危 害 严 重 的 建 设 项 目 职 业 病 防 护 设 施 设 计 审 查 申 请, 安 理 部 门 应 当 对 申 请 文 件 资 料 的 合 法 性 进 行 审 查 审 查 同 意 的, 自 受 理 之 日 起 20 个 工 作 日 内 予 以 批 复 ; 审 查 不 同 意 的, 书 面 通 知 建 设 单 位 并 说 明 理 由 因 情 况 复 杂,20 个 工 作 日 不 能 作 出 批 复 的, 经 本 部 门 负 责 人 批 准, 可 以 延 长 10 个 工 作 日, 并 将 延 长 期 限 的 理 由 书 面 告 知 申 请 人 职 业 病 危 害 严 重 的 建 设 项 目, 其 职 业 病 防 护 设 施 设 计 未 经 审 查 同 意 的, 建 设 单 位 不 得 进 行 施 工, 应 当 进 行 整 改 后 重 新 申 请 审 查 第 二 十 二 条 建 设 项 目 职 业 病 防 护 设 施 设 计 经 审 查 同 意 后, 建 设 项 目 的 生 产 规 模 工 艺 或 者 职 业 病 危 害 因 素 的 种 类 等 发 生 重 大 变 更 的, 建 设 单 位 应 当 根 据 变 更 的 内 容, 重 新 进 行 职 业 病 防 护 设 施 设 计, 并 在 变 更 之 日 起 30 日 内 按 照 本 办 法 规 定 办 理 相 应 的 审 查 手 续 第 二 十 八 条 职 业 病 危 害 一 般 的 建 设 项 目 竣 工 验 收 时, 由 建 设 单 位 自 行 组 织 职 业 病 防 护 设 施 的 竣 工 验 收, 并 自 验 收 完 成 之 日 起 30 日 内 按 照 本 办 法 第 五 条 第 六 条 的 规 定 向 安 理 部 门 申 请 职 业 病 防 护 设 施 竣 工 备 案, 提 交 下 列 文 件 资 料 :( 一 ) 建 设 项 目 职 业 病 防 护 设 施 竣 工 备 案 申 请 书 ;( 二 ) 建 设 项 目 职 业 病 危 害 预 评 价 报 告 备 案 通 知 书 ( 复 印 件 );( 三 ) 建 设 项 目 立 项 审 批 文 件 ( 复 印 件 );( 四 ) 建 设 项 目 职 业 病 防 护 设 施 设 计 专 篇 ;( 五 ) 建 设 项 目 职 业 病 危 害 控 制 效 果 评 价 机 构 的 资 质 证 明 ( 影 印 件 );( 六 ) 建 设 项 目 职 业 病 危 害 控 制 效 果 评 价 报 告 ;( 七 ) 职 业 卫 生 专 家 对 职 业 病 危 害 控 制 效 果 评 价 报 告 的 评 审 意 见 ;( 八 ) 建 设 单 位 对 职 业 病 危 害 控 制 效 果 评 价 报 告 的 评 审 意 见 ;( 九 ) 建 设 项 目 职 业 病 防 护 设 施 竣 工 自 行 验 收 情 况 报 告 ;( 十 )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规 定 的 其 他 文 件 资 料 第 二 十 九 条 职 业 病 危 害 较 重 的 建 设 项 目 竣 工 验 收 时, 建 设 单 位 应 当 按 照 本 办 法 第 五 条 第 六 条 的 规 定 向 安 理 部 门 申 请 建 设 项 目 职 业 病 防 护 设 施 竣 工 验 收, 并 提 交 下 列 文 件 资 料 :( 一 ) 建 设 项 目 职 业 病 防 护 设 施 竣 工 验 收 申 请 书 ;( 二 ) 建 设 项 目 职 业 病 危 害 预 评 价 报 告 审 核 批 复 文 件 ;( 三 ) 建 设 项 目 职 业 病 危 害 控 制 效 果 评 价 机 构 资 质 证 明 ( 影 印 件 );( 四 ) 建 设 项 目 立 项 审 批 文 件 ( 复 印 件 );( 五 ) 建 设 项 目 职 业 病 防 护 设 施 设 计 专 篇 ; ( 六 ) 建 设 项 目 职 业 病 危 害 控 制 效 果 评 价 报 告 ;( 七 ) 职 业 卫 生 专 家 对 职 业 病 危 害 控 制 效 果 评 价 报 告 的 审 查 意 见 ;( 八 ) 建 设 单 位 对 职 业 病 危 害 控 制 效 果 评 价 报 告 的 评 审 意 见 ;( 九 ) 建 设 项 目 职 业 病 防 护 设 施 施 工 单 位 和 监 理 单 位 资 质 证 明 ( 影 印 件 ); ( 十 )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规 定 的 其 他 文 件 资 料 第 三 十 一 条 安 理 部 门 收 到 建 设 项 目 职 业 病 防 护 设 施 竣 工 备 案 或 者 竣 工 验 收 申 请 后, 应 当 对 申 请 文 件 资 料 是 否 齐 全 进 行 核 对, 并 自 收 到 申 请 之 日 起 5 个 工 作 日 内 作 出 是 否 受 理 的 决 定 或 者 出 具 补 正 通 知 书 对 已 经 受 理 的 备 案 申 请, 安 理 部 门 应 当 自 受 理 之 日 起 20 个 工 作 日 内 对 申 请 文 件 资 料 的 合 法 性 进 行 审 查 符 合 要 求 的, 予 以 备 案, 出 具 备 案 通 知 书 ; 不 符 合 要 求 的, 不 予 备 案, 书 面 通 知 建 设 单 位 说 明 理 由 对 已 经 受 理 的 竣 工 验 收 申 请, 安 理 部 门 应 当 对 建 设 项 目 职 业 病 危 害 控 制 效 果 评 价 报 告 等 申 请 文 件 资 料 进 行 合 法 性 审 查, 对 建 设 项 目 职 业 病 防 护 设 施 进 行 现 场 验 收, 并 自 受 理 之 日 起 20 个 工 作 日 内 作 出 是 否 通 过 验 收 的 决 定 通 过 验 收 的, 予 以 批 复 ; 未 通 过 验 收 的, 书 面 告 知 建 设 单 位 并 说 明 理 由 因 情 况 复 杂,20 个 工 作 日 不 能 作 出 批 复 的, 经 本 部 门 负 责 人 批 准, 可 以 延 长 10 个 工 作 日, 并 将 延 长 期 限 的 理 由 书 面 告 知 请 人 3 同 2 4 同 2. 5 建 设 项 目 职 业 卫 生 三 同 时 监 理 暂 行 规 定 第 三 十 三 条 建 设 项 目 职 业 病 防 护 设 施 竣 工 后 未 经 安 理 部 门 备 案 同 意 或 者 验 收 合 格 的, 不 得 投 入 生 产 或 者 使 用 1. 对 符 合 法 定 条 件 的 申 请 不 予 受 理 上 报 2. 向 不 符 合 法 定 条 件 予 以 受 理 上 报 3. 未 按 照 有 关 规 定 对 有 关 单 位 申 报 的 新 建 改 建 扩 建 工 程 项 目 的 职 业 病 防 护 设 施, 工 程 同 时 设 计 同 时 施 工 同 时 投 入 生 产 和 使 用 验 收 进 行 监 督 ; 4. 对 职 业 病 危 害 事 故 的 防 范 有 失 职 渎 职 行 为 5. 超 越 滥 用 法 定 致 使 执 法 行 为 被 撤 销 变 更 确 认 违 法, 或 者 被 责 令 履 行 法 定 职 责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6. 超 越, 违 法 决 定, 或 者 严 重 不 负 责 任, 不 履 行 或 者 不 认 真 履 行 职 责, 致 使 发 生 重 大 职 业 病 危 害 事 故, 造 成 严 重 社 会 影 响 7. 对 经 责 令 整 改 仍 不 具 备 职 业 病 防 治 基 本 条 件 的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不 依 法 查 处 8. 其 他 违 反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文 件 规 定 的 行 为 十 七 条 法 规 ( 国 务 院 令 第 共 和 国 许 可 法 第 七 十 二 条 第 七 十 三 条 第 七 十 四 条 第 七 十 五 条 第 七 十 六 条 第 七 生 管 监 察 职 责 究 的 暂 行 规 定 ( 国 家 安 理 总 局 24 号 令 ) 第 十 八 条 至 二 十 九 条

18 许 可 类 运 行 流 程 图 建 设 项 目 ( 除 煤 矿 外 ) 职 业 病 危 害 较 重 或 严 重 的 建 设 项 目 职 业 病 危 害 预 评 价 报 告 审 核 许 可 类 廉 政 风 险 防 控 图 建 设 项 目 ( 除 煤 矿 外 ) 职 业 病 危 害 较 重 或 严 重 的 建 设 项 目 职 业 病 危 害 预 评 价 报 告 审 核 不 予 受 理 ( 告 知 理 由 救 济 权 利 ) 补 正 材 料 不 全 或 不 符 合 法 定 形 式 不 需 许 可 : 不 属 于 本 机 关 : 材 料 逾 期 未 补 正 的 提 交 资 料 申 请 窗 口 受 理 接 收 凭 证 审 查 ( 承 办 人 ) 申 请 材 料 : 建 设 单 位 应 当 向 安 理 部 门 申 请 职 业 病 危 害 预 评 价 备 案 或 者 审 核, 并 提 交 下 列 文 件 资 料 : ( 一 ) 建 设 项 目 职 业 病 危 害 预 评 价 审 核 ( 备 案 ) 申 请 书 ; ( 二 ) 建 设 项 目 职 业 病 危 害 预 评 价 报 告 ( 附 电 子 版 ); ( 三 ) 建 设 单 位 和 职 业 卫 生 专 家 对 预 评 价 报 告 的 评 审 意 见 ; ( 四 ) 职 业 病 危 害 预 评 价 机 构 的 资 质 证 明 ( 影 印 件 ); ( 五 ) 职 业 病 危 害 预 评 价 报 告 法 律 责 任 承 诺 书 ; ( 六 )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规 定 的 其 他 相 关 资 料 涉 及 放 射 性 职 业 病 危 害 因 素 的 建 设 项 目, 建 设 单 位 需 提 交 建 设 项 目 放 射 防 护 预 评 价 报 告 检 测 检 验 专 家 评 审 鉴 定 招 标 拍 卖 考 试 考 核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其 他 情 况 ( 以 上 所 需 时 间 均 不 计 入 许 可 期 ) 听 证 核 查 ( 所 需 时 间 不 计 入 许 可 期 ) 公 告 听 证 事 项 告 知 申 请 人, 利 害 关 系 人 听 证 权 利 受 理 听 证 申 请 通 知 公 告 听 证 时 间 地 点 ( 举 行 听 证 7 日 前 ) 简 易 听 证 1. 故 意 刁 难 申 请 人 2. 不 按 规 定 程 序 受 理 3. 无 原 因 超 时 办 理 4. 不 能 一 次 告 知 所 需 材 料 5. 不 严 格 审 查 或 故 意 让 虚 假 资 料 通 过 风 险 等 级 : 中 1. 擅 自 增 加 或 减 少 审 查 条 件 程 序 2. 对 申 报 材 料 的 审 核 把 关 不 严, 对 重 大 质 疑 点, 疏 忽 或 故 意 隐 瞒 3. 无 原 因 超 时 办 理 4. 故 意 刁 难, 附 加 有 偿 服 务 或 指 定 中 介 服 务 风 险 等 级 : 高 风 险 点 风 险 点 申 请 人 提 出 申 请 防 控 措 施 受 理 防 控 措 施 审 查 1. 建 立 受 理 单 制 度 2. 严 格 履 行 服 务 承 诺 制 度, 做 到 首 问 负 责 和 一 次 性 告 知 3. 政 务 公 开, 明 确 工 作 程 序 时 限 等, 按 照 项 目 核 准 规 定 办 理 4. 内 部 监 督 检 查 投 诉 举 报 受 理 责 任 人 : 受 理 人 1. 量 化 审 查 标 准, 执 行 回 避 制 度 2. 实 行 审 批 留 痕 制 度 3. 定 期 抽 查 集 体 评 议 4. 加 强 纪 检 监 察 5. 设 立 举 报 电 话 举 报 箱 和 信 访 受 理 责 任 人 : 股 室 负 责 人.. 有 异 议 复 审 ( 承 办 机 构 负 责 人 ) 延 期 决 定 听 证 主 持 人 举 行 听 证 制 作 听 证 笔 录 1. 擅 自 改 变 审 查 结 论 2. 违 反 程 序 违 规 越 权 审 核 审 批 3. 对 符 合 条 件 的 不 批 准 风 险 等 级 : 高 风 险 点 决 定 防 控 措 施 1. 强 化 事 后 监 管, 发 现 并 及 时 纠 正 审 批 过 程 中 存 在 的 问 题 2. 严 格 执 行 责 任 追 究 制 度 责 任 人 : 分 管 领 导 公 示 公 开 无 异 议 准 予 许 可 决 定 ( 机 关 负 责 人 ) 制 发 决 定 文 书 ( 制 发 许 可 或 不 予 许 可 决 定 ) 承 办 机 构 : 服 务 电 话 : 监 督 电 话 : 擅 自 改 动 内 容, 制 作 文 书 不 规 范 2. 不 及 时 办 结 3. 未 及 时 送 达 风 险 等 级 : 低 风 险 点 送 达 办 结 防 控 措 施 1. 严 格 执 行 文 书 制 作 操 作 规 范 2. 落 实 文 书 制 作 限 时 制 3. 加 强 内 部 监 管, 落 实 责 任 追 究 责 任 人 : 办 理 人 送 达 ( 法 定 期 限 20 天 内 ) 存 档

19 名 称 依 据 责 任 责 任 事 项 责 任 事 项 依 据 追 责 情 形 责 任 追 究 问 责 依 据 许 可 建 设 项 目 职 业 病 ( 除 煤 矿 外 ) 危 害 严 职 业 病 危 害 重 的 建 24-A- 预 评 价 报 告 设 项 目 审 核 及 防 护 职 业 病 设 施 设 计 审 防 护 设 查 和 竣 工 验 施 设 计 收 审 查 共 和 国 职 业 病 防 治 法 第 十 七 条 新 建 扩 建 改 建 建 设 项 目 和 技 术 改 造 技 术 引 进 项 目 可 能 产 生 职 业 病 危 害 的, 建 设 单 位 在 可 行 性 论 证 阶 段 应 当 向 安 理 部 门 提 交 职 业 病 危 害 预 评 价 报 告 安 理 部 门 应 当 自 收 到 职 业 病 危 害 预 评 价 报 告 之 日 起 三 十 日 内, 作 出 审 核 决 定 并 书 面 通 知 建 设 单 位 未 提 交 预 评 价 报 告 或 者 预 评 价 报 告 未 经 安 理 部 门 审 核 同 意 的, 有 关 部 门 不 得 批 准 该 建 设 项 目 第 十 八 条 建 设 项 目 的 职 业 病 防 护 设 施 所 需 费 用 应 当 纳 入 建 设 项 目 工 程 预 算, 并 工 程 同 时 设 计, 同 时 施 工, 同 时 投 入 生 产 和 使 用 职 业 病 危 害 严 重 的 建 设 项 目 的 防 护 设 施 设 计, 应 当 经 安 理 部 门 审 查, 符 合 国 家 职 业 卫 生 标 准 和 卫 生 要 求 的, 方 可 施 工 建 设 项 目 在 竣 工 验 收 前, 建 设 单 位 应 当 进 行 职 业 病 危 害 控 制 效 果 评 价 建 设 项 目 竣 工 验 收 时, 其 职 业 病 防 护 设 施 经 安 理 部 门 验 收 合 格 后, 方 可 投 入 正 式 生 产 和 使 用 部 门 规 章 建 设 项 目 职 业 卫 生 三 同 时 监 理 暂 行 规 定 ( 国 家 安 理 总 局 令 第 51 号 ) 第 五 条 : 国 家 安 全 建 设 项 目 职 业 卫 生 三 同 时 实 施 监 理, 并 在 国 务 院 规 定 的 职 责 范 围 内 承 担 国 务 院 及 其 有 关 主 管 部 门 审 批 核 准 或 者 备 案 的 建 设 项 目 职 地 方 各 级 人 民 政 府 安 理 部 门 对 本 区 域 内 的 建 设 项 目 职 业 卫 生 三 同 时 实 施 监 理, 具 体 办 法 由 省 级 安 理 部 门 制 定, 并 报 国 家 安 产 监 理 总 局 备 上 一 级 人 民 政 府 安 理 部 门 根 据 工 作 需 要, 可 以 将 其 负 责 的 建 设 项 目 职 业 卫 生 三 同 时 监 理 工 作 委 托 下 一 级 人 民 政 府 安 理 部 门 实 施 规 范 性 文 件 关 于 印 发 山 西 省 建 设 项 目 职 业 卫 生 三 同 时 监 理 暂 行 实 施 意 见 的 通 知 ( 晋 安 监 职 监 字 [2013]12 号 ) 第 五 条 建 设 项 目 职 业 卫 生 三 同 时 工 作 实 行 分 级 监 理 ( 三 ) 县 ( 市 ) 级 安 对 本 区 域 内 的 建 设 项 目 职 业 卫 生 三 同 时 实 施 监 理, 并 在 县 ( 市 ) 人 民 政 府 规 定 的 职 责 范 围 内 承 担 下 列 建 设 项 目 职 业 卫 生 三 同 时 的 备 案 审 核 审 查 和 竣 工 验 收 工 作 : (1) 县 ( 市 ) 人 民 政 府 及 其 有 关 主 管 部 门 审 批 核 准 或 者 备 案 的 建 设 项 目 ; (2) 设 区 的 市 级 安 委 托 的 建 设 项 目 1. 受 理 阶 段 责 任 : 公 示 依 法 应 当 提 交 的 材 料 ; 一 次 性 告 知 补 正 材 料 ; 依 法 受 理 或 不 予 受 理 ( 不 予 受 理 应 当 告 知 理 由 ) 2. 审 核 审 查 验 收 阶 段 责 任 : 材 料 审 核 审 查, 编 制 的 职 业 病 危 害 预 评 价 报 告, 职 业 病 防 护 设 施 设 计, 职 业 病 控 制 效 果 评 价 报 告,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规 定 的 其 他 材 料, 组 织 专 家 审 核 审 查 验 收, 提 出 审 核 审 查 验 收 意 见 3. 决 定 阶 段 责 任 : 作 出 是 否 批 准 的 决 定 ( 不 予 批 准 的 应 当 告 知 理 由 ), 按 时 办 结, 告 知 4. 送 达 阶 段 责 任 : 制 作 批 准 决 定 相 关 文 件, 规 定 时 间 内 送 达, 定 期 公 告 5. 事 后 监 管 责 任 : 加 强 对 用 人 单 位 的 监 督 检 查, 使 其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开 展 职 业 卫 生 三 同 时 工 作 6. 其 他 责 任 : 法 律 法 规 政 策 规 定 应 履 行 的 责 1 许 可 法 第 三 十 条 机 关 应 当 将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规 定 的 有 关 许 可 的 事 项 依 据 条 件 数 量 程 序 期 限 以 及 需 要 提 交 的 全 部 材 料 的 目 录 和 申 请 书 示 范 文 本 等 在 办 公 场 所 公 示 申 请 人 要 求 机 关 对 公 示 内 容 予 以 说 明 解 释 的, 机 关 应 当 说 明 解 释, 提 供 准 确 可 靠 的 信 息 2 建 设 项 目 职 业 卫 生 三 同 时 监 理 暂 行 规 定 第 十 三 条 对 已 经 受 理 的 建 设 项 目 职 业 病 危 害 预 评 价 备 案 申 请, 安 理 部 门 应 当 对 申 请 文 件 资 料 进 行 形 式 审 查 符 合 要 求 的, 自 受 理 之 日 起 20 个 工 作 日 内 予 以 备 案, 并 向 申 请 人 出 具 备 案 通 知 书 ; 不 符 合 要 求 的, 不 予 备 案, 书 面 告 知 申 请 人 并 说 明 理 由 对 已 经 受 理 的 建 设 项 目 职 业 病 危 害 预 评 价 报 告 审 核 申 请, 安 理 部 门 应 当 对 申 请 文 件 资 料 的 合 法 性 进 行 审 核 ; 审 核 同 意 的, 自 受 理 之 日 起 20 个 工 作 日 内 予 以 批 复 ; 审 核 不 同 意 的, 书 面 告 知 建 设 单 位 并 说 明 理 由 因 情 况 复 杂,20 个 工 作 日 不 能 作 出 批 复 的, 经 本 部 门 负 责 人 批 准, 可 以 延 长 10 个 工 作 日, 并 将 延 长 期 限 的 理 由 书 面 告 知 申 请 人 第 十 四 条 建 设 项 目 职 业 病 危 害 预 评 价 报 告 经 安 理 部 门 备 案 或 者 审 核 同 意 后, 建 设 项 目 的 选 址 生 产 规 模 工 艺 或 者 职 业 病 危 害 因 素 的 种 类 职 业 病 防 护 设 施 等 发 生 重 大 变 更 的, 建 设 单 位 应 当 对 变 更 内 容 重 新 进 行 职 业 病 危 害 预 评 价, 办 理 相 应 的 备 案 或 者 审 核 手 续 第 十 五 条 建 设 单 位 未 提 交 建 设 项 目 职 业 病 危 害 预 评 价 报 告 或 者 建 设 项 目 职 业 病 危 害 预 评 价 报 告 未 经 安 理 部 门 备 案 审 核 同 意 的, 有 关 部 门 不 得 批 准 该 建 设 项 目 第 二 十 一 条 对 已 经 受 理 的 职 业 病 危 害 严 重 的 建 设 项 目 职 业 病 防 护 设 施 设 计 审 查 申 请, 安 理 部 门 应 当 对 申 请 文 件 资 料 的 合 法 性 进 行 审 查 审 查 同 意 的, 自 受 理 之 日 起 20 个 工 作 日 内 予 以 批 复 ; 审 查 不 同 意 的, 书 面 通 知 建 设 单 位 并 说 明 理 由 因 情 况 复 杂,20 个 工 作 日 不 能 作 出 批 复 的, 经 本 部 门 负 责 人 批 准, 可 以 延 长 10 个 工 作 日, 并 将 延 长 期 限 的 理 由 书 面 告 知 申 请 人 职 业 病 危 害 严 重 的 建 设 项 目, 其 职 业 病 防 护 设 施 设 计 未 经 审 查 同 意 的, 建 设 单 位 不 得 进 行 施 工, 应 当 进 行 整 改 后 重 新 申 请 审 查 第 二 十 二 条 建 设 项 目 职 业 病 防 护 设 施 设 计 经 审 查 同 意 后, 建 设 项 目 的 生 产 规 模 工 艺 或 者 职 业 病 危 害 因 素 的 种 类 等 发 生 重 大 变 更 的, 建 设 单 位 应 当 根 据 变 更 的 内 容, 重 新 进 行 职 业 病 防 护 设 施 设 计, 并 在 变 更 之 日 起 30 日 内 按 照 本 办 法 规 定 办 理 相 应 的 审 查 手 续 第 二 十 八 条 职 业 病 危 害 一 般 的 建 设 项 目 竣 工 验 收 时, 由 建 设 单 位 自 行 组 织 职 业 病 防 护 设 施 的 竣 工 验 收, 并 自 验 收 完 成 之 日 起 30 日 内 按 照 本 办 法 第 五 条 第 六 条 的 规 定 向 安 理 部 门 申 请 职 业 病 防 护 设 施 竣 工 备 案, 提 交 下 列 文 件 资 料 :( 一 ) 建 设 项 目 职 业 病 防 护 设 施 竣 工 备 案 申 请 书 ;( 二 ) 建 设 项 目 职 业 病 危 害 预 评 价 报 告 备 案 通 知 书 ( 复 印 件 );( 三 ) 建 设 项 目 立 项 审 批 文 件 ( 复 印 件 );( 四 ) 建 设 项 目 职 业 病 防 护 设 施 设 计 专 篇 ;( 五 ) 建 设 项 目 职 业 病 危 害 控 制 效 果 评 价 机 构 的 资 质 证 明 ( 影 印 件 );( 六 ) 建 设 项 目 职 业 病 危 害 控 制 效 果 评 价 报 告 ;( 七 ) 职 业 卫 生 专 家 对 职 业 病 危 害 控 制 效 果 评 价 报 告 的 评 审 意 见 ;( 八 ) 建 设 单 位 对 职 业 病 危 害 控 制 效 果 评 价 报 告 的 评 审 意 见 ;( 九 ) 建 设 项 目 职 业 病 防 护 设 施 竣 工 自 行 验 收 情 况 报 告 ;( 十 )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规 定 的 其 他 文 件 资 料 第 二 十 九 条 职 业 病 危 害 较 重 的 建 设 项 目 竣 工 验 收 时, 建 设 单 位 应 当 按 照 本 办 法 第 五 条 第 六 条 的 规 定 向 安 理 部 门 申 请 建 设 项 目 职 业 病 防 护 设 施 竣 工 验 收, 并 提 交 下 列 文 件 资 料 :( 一 ) 建 设 项 目 职 业 病 防 护 设 施 竣 工 验 收 申 请 书 ;( 二 ) 建 设 项 目 职 业 病 危 害 预 评 价 报 告 审 核 批 复 文 件 ;( 三 ) 建 设 项 目 职 业 病 危 害 控 制 效 果 评 价 机 构 资 质 证 明 ( 影 印 件 );( 四 ) 建 设 项 目 立 项 审 批 文 件 ( 复 印 件 );( 五 ) 建 设 项 目 职 业 病 防 护 设 施 设 计 专 篇 ;( 六 ) 建 设 项 目 职 业 病 危 害 控 制 效 果 评 价 报 告 ;( 七 ) 职 业 卫 生 专 家 对 职 业 病 危 害 控 制 效 果 评 价 报 告 的 审 查 意 见 ;( 八 ) 建 设 单 位 对 职 业 病 危 害 控 制 效 果 评 价 报 告 的 评 审 意 见 ;( 九 ) 建 设 项 目 职 业 病 防 护 设 施 施 工 单 位 和 监 理 单 位 资 质 证 明 ( 影 印 件 );( 十 )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规 定 的 其 他 文 件 资 料 第 三 十 一 条 安 理 部 门 收 到 建 设 项 目 职 业 病 防 护 设 施 竣 工 备 案 或 者 竣 工 验 收 申 请 后, 应 当 对 申 请 文 件 资 料 是 否 齐 全 进 行 核 对, 并 自 收 到 申 请 之 日 起 5 个 工 作 日 内 作 出 是 否 受 理 的 决 定 或 者 出 具 补 正 通 知 书 对 已 经 受 理 的 备 案 申 请, 安 理 部 门 应 当 自 受 理 之 日 起 20 个 工 作 日 内 对 申 请 文 件 资 料 的 合 法 性 进 行 审 查 符 合 要 求 的, 予 以 备 案, 出 具 备 案 通 知 书 ; 不 符 合 要 求 的, 不 予 备 案, 书 面 通 知 建 设 单 位 说 明 理 由 对 已 经 受 理 的 竣 工 验 收 申 请, 安 理 部 门 应 当 对 建 设 项 目 职 业 病 危 害 控 制 效 果 评 价 报 告 等 申 请 文 件 资 料 进 行 合 法 性 审 查, 对 建 设 项 目 职 业 病 防 护 设 施 进 行 现 场 验 收, 并 自 受 理 之 日 起 20 个 工 作 日 内 作 出 是 否 通 过 验 收 的 决 定 通 过 验 收 的, 予 以 批 复 ; 未 通 过 验 收 的, 书 面 告 知 建 设 单 位 并 说 明 理 由 因 情 况 复 杂,20 个 工 作 日 不 能 作 出 批 复 的, 经 本 部 门 负 责 人 批 准, 可 以 延 长 10 个 工 作 日, 并 将 延 长 期 限 的 理 由 书 面 告 知 请 人 3 同 2 4 同 2. 5 建 设 项 目 职 业 卫 生 三 同 时 监 理 暂 行 规 定 第 三 十 三 条 建 设 项 目 职 业 病 防 护 设 施 竣 工 后 未 经 安 理 部 门 备 案 同 意 或 者 验 收 合 格 的, 不 得 投 入 生 产 或 者 使 用 1. 对 符 合 法 定 条 件 的 申 请 不 予 受 理 上 报 2. 向 不 符 合 法 定 条 件 予 以 受 理 上 报 3. 未 按 照 有 关 规 定 对 有 关 单 位 申 报 的 新 建 改 建 扩 建 工 程 项 目 的 职 业 病 防 护 设 施, 工 程 同 时 设 计 同 时 施 工 同 时 投 入 生 产 和 使 用 验 收 进 行 监 督 ; 4. 对 职 业 病 危 害 事 故 的 防 范 有 失 职 渎 职 行 为 5. 超 越 滥 用 法 定 致 使 执 法 行 为 被 撤 销 变 更 确 认 违 法, 或 者 被 责 令 履 行 法 定 职 责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6. 超 越, 违 法 决 定, 或 者 严 重 不 负 责 任, 不 履 行 或 者 不 认 真 履 行 职 责, 致 使 发 生 重 大 职 业 病 危 害 事 故, 造 成 严 重 社 会 影 响 7. 对 经 责 令 整 改 仍 不 具 备 职 业 病 防 治 基 本 条 件 的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不 依 法 查 处 8. 其 他 违 反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文 件 规 定 的 行 为 共 和 国 许 可 法 第 七 十 二 条 第 七 十 三 条 第 七 十 四 条 第 七 十 五 条 第 七 十 六 条 第 七 十 七 条 法 规 ( 国 务 院 令 第 生 管 监 察 职 责 究 的 暂 行 规 定 ( 国 家 安 理 总 局 24 号 令 ) 第 十 八 条 至 二 十 九 条

20 许 可 类 运 行 流 程 图 建 设 项 目 ( 除 煤 矿 外 ) 职 业 病 危 害 严 重 的 建 设 项 目 职 业 病 防 护 设 施 设 计 审 查 许 可 类 廉 政 风 险 防 控 图 建 设 项 目 ( 除 煤 矿 外 ) 职 业 病 危 害 严 重 的 建 设 项 目 职 业 病 防 护 设 施 设 计 审 查 申 请 材 料 : 对 职 业 病 危 害 严 重 的 建 设 项 目, 建 设 单 位 在 完 成 职 业 病 防 护 设 施 设 计 专 篇 评 审 后, 应 当 向 安 理 部 门 提 出 建 设 项 目 职 业 病 防 护 设 申 请 人 提 出 申 请 申 请 施 设 计 审 查 的 申 请, 并 提 交 下 列 文 件 资 料 :( 一 ) 建 设 项 目 职 业 病 防 护 设 施 设 计 审 查 申 请 书 ;( 二 ) 建 设 项 目 立 项 审 批 文 件 ( 复 印 件 );( 三 ) 建 设 项 不 予 受 理 ( 告 知 理 由 救 济 权 利 ) 补 正 材 料 不 全 或 不 符 合 法 定 形 式 不 需 许 可 : 不 属 于 本 机 关 : 材 料 逾 期 未 补 正 的 提 交 资 料 窗 口 受 理 接 收 凭 证 审 查 ( 承 办 人 ) 目 职 业 病 防 护 设 施 设 计 专 篇 ( 附 电 子 版 );( 四 ) 建 设 单 位 和 职 业 卫 生 专 家 对 职 业 病 防 护 设 施 设 计 专 篇 的 评 审 意 见 ;( 五 ) 建 设 项 目 职 业 病 防 护 设 施 设 计 单 位 的 资 质 证 明 ( 影 印 件 );( 六 ) 职 业 病 防 护 设 施 设 计 专 篇 法 律 责 任 承 诺 书 ; ( 七 ) 建 设 项 目 职 业 病 危 害 预 评 价 报 告 的 批 复 文 件 ( 复 印 件 );( 八 )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规 定 的 其 他 相 关 资 料 检 测 检 验 专 家 评 审 鉴 定 招 标 拍 卖 考 试 考 核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其 他 情 况 ( 以 上 所 需 时 间 均 不 计 入 许 可 期 ) 听 证 核 查 ( 所 需 时 间 不 计 入 许 可 期 ) 公 告 听 证 事 项 告 知 申 请 人, 利 害 关 系 人 听 证 权 利 受 理 听 证 申 请 通 知 公 告 听 证 时 间 地 点 ( 举 行 听 证 7 日 前 ) 简 易 听 证 1. 故 意 刁 难 申 请 人 2. 不 按 规 定 程 序 受 理 3. 无 原 因 超 时 办 理 4. 不 能 一 次 告 知 所 需 材 料 5. 不 严 格 审 查 或 故 意 让 虚 假 资 料 通 过 风 险 等 级 : 中 1. 擅 自 增 加 或 减 少 审 查 条 件 程 序 2. 对 申 报 材 料 的 审 核 把 关 不 严, 对 重 大 质 疑 点, 疏 忽 或 故 意 隐 瞒 3. 无 原 因 超 时 办 理 4. 故 意 刁 难, 附 加 有 偿 服 务 或 指 定 中 介 服 务 风 险 等 级 : 高 风 险 点 风 险 点 受 理 审 查 防 控 措 施 防 控 措 施 1. 建 立 受 理 单 制 度 2. 严 格 履 行 服 务 承 诺 制 度, 做 到 首 问 负 责 和 一 次 性 告 知 3. 政 务 公 开, 明 确 工 作 程 序 时 限 等, 按 照 项 目 核 准 规 定 办 理 4. 内 部 监 督 检 查 投 诉 举 报 受 理 责 任 人 : 受 理 人 1. 量 化 审 查 标 准, 执 行 回 避 制 度 2. 实 行 审 批 留 痕 制 度 3. 定 期 抽 查 集 体 评 议 4. 加 强 纪 检 监 察 5. 设 立 举 报 电 话 举 报 箱 和 信 访 受 理 责 任 人 : 股 室 负 责 人.. 有 异 议 复 审 ( 承 办 机 构 负 责 人 ) 延 期 决 定 听 证 主 持 人 举 行 听 证 制 作 听 证 笔 录 1. 擅 自 改 变 审 查 结 论 2. 违 反 程 序 违 规 越 权 审 核 审 批 3. 对 符 合 条 件 的 不 批 准 风 险 等 级 : 高 风 险 点 决 定 防 控 措 施 1. 强 化 事 后 监 管, 发 现 并 及 时 纠 正 审 批 过 程 中 存 在 的 问 题 2. 严 格 执 行 责 任 追 究 制 度 责 任 人 : 分 管 领 导 公 示 公 开 无 异 议 准 予 许 可 决 定 ( 机 关 负 责 人 ) 制 发 决 定 文 书 ( 制 发 许 可 或 不 予 许 可 决 定 ) 承 办 机 构 : 服 务 电 话 : 监 督 电 话 : 擅 自 改 动 内 容, 制 作 文 书 不 规 范 2. 不 及 时 办 结 3. 未 及 时 送 达 风 险 等 级 : 低 风 险 点 送 达 办 结 防 控 措 施 1. 严 格 执 行 文 书 制 作 操 作 规 范 2. 落 实 文 书 制 作 限 时 制 3. 加 强 内 部 监 管, 落 实 责 任 追 究 责 任 人 : 办 理 人 送 达 ( 法 定 期 限 20 天 ) 存 档

21 许 可 24-A 名 称 依 据 责 任 责 任 事 项 责 任 事 项 依 据 追 责 情 形 责 任 追 究 问 责 依 据 建 设 项 目 ( 除 煤 矿 外 ) 职 业 病 危 害 预 评 价 报 告 审 核 及 防 护 设 施 设 计 审 查 和 竣 工 验 收 职 业 病 危 害 较 重 的 建 设 项 目 职 业 病 防 护 设 施 竣 工 验 收 职 业 病 危 害 较 严 重 的 建 设 项 目 职 业 病 防 护 设 施 竣 工 验 收 共 和 国 安 产 法 第 八 十 九 条 承 担 安 全 评 价 认 证 检 测 检 验 工 作 的 机 构, 出 具 虚 假 证 明 的, 构 成 犯 罪 的, 依 照 刑 法 有 关 规 定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 尚 不 够 刑 事 的, 没 收 违 法 所 得, 违 法 所 得 在 十 万 元 以 上 的, 并 处 违 法 所 得 二 倍 以 上 五 倍 以 下 的 罚 款, 没 有 违 法 所 得 或 者 违 法 所 得 不 足 十 万 元 的, 单 处 或 者 并 处 十 万 元 以 上 二 十 万 元 以 下 的 罚 款, 对 其 直 接 负 责 的 主 管 人 员 和 其 他 直 接 责 任 人 员 处 二 万 元 以 上 五 万 元 以 下 的 罚 款 ; 给 他 人 造 成 损 害 的,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承 担 连 带 赔 偿 责 任 ; 构 成 犯 罪 的, 依 照 刑 法 有 关 规 定 追 究 刑 事 责 对 有 前 款 违 法 行 为 的 机 构, 撤 吊 销 其 相 应 资 格 质 评 价 机 构 管 理 规 定 ( 国 家 安 理 总 局 令 第 22 号 ) 第 三 十 七 条 安 全 评 价 机 构 出 具 虚 假 证 明 或 者 虚 假 评 价 报 告, 尚 不 构 成 刑 事 的, 没 收 违 法 所 得, 违 法 所 得 在 5000 元 以 上 的, 并 处 违 法 所 得 二 倍 以 上 五 倍 以 下 的 罚 款 ; 没 有 违 法 所 得 或 者 违 法 所 得 不 足 5000 元 的, 单 处 或 者 并 处 5000 元 以 上 2 万 元 以 下 的 罚 款, 对 其 直 接 负 责 的 主 管 人 员 和 其 他 责 任 人 员 处 5000 元 以 上 5 万 元 以 下 的 罚 款 ; 给 他 人 造 成 损 害 的, 被 评 价 对 象 承 担 连 带 赔 偿 责 对 有 前 款 违 法 行 为 的 机 构, 撤 销 其 相 应 资 格 部 门 规 章 非 煤 矿 矿 山 企 业 安 产 许 可 证 实 施 办 法 ( 国 家 安 理 总 局 令 第 20 号 ) 第 三 十 九 条 承 担 安 全 评 价 认 证 检 测 检 验 工 作 的 机 构, 出 具 虚 假 证 明 的, 没 收 违 法 所 得 ; 违 法 所 得 在 10 万 元 以 上 的, 并 处 违 法 所 得 2 倍 以 上 5 倍 以 下 的 罚 款 ; 没 有 违 法 所 得 或 者 违 法 所 得 不 足 10 万 元 的, 单 处 或 者 并 处 10 万 元 以 上 20 万 元 以 下 的 罚 款 ; 对 其 直 接 负 责 的 主 管 人 员 和 其 他 直 接 责 任 人 员 处 2 万 元 以 上 5 万 元 以 下 的 罚 款 ; 给 他 人 造 成 损 害 的, 建 设 单 位 承 担 连 带 赔 偿 责 任 ; 构 成 犯 罪 的, 依 照 刑 法 有 关 规 定 追 究 刑 事 责 对 有 前 款 违 法 行 为 的 机 构, 吊 销 其 相 应 资 质 和 泽 州 县 煤 炭 工 业 局 接 到 举 报 等 渠 道 受 理 或 发 现 的 违 法 案 件, 予 以 审 查, 决 定 案 件, 进 行 调 查 时, 执 法 人 员 不 得 少 于 两 人, 当 事 人 有 直 接 利 害 关 系 的 应 当 回 避 3 审 查 责 任 : 对 案 件 违 法 事 实 证 据 调 查 取 证 程 序 法 律 适 用 种 类 和 幅 度 当 事 人 陈 述 和 申 辩 理 由 等 方 面 进 行 审 查, 提 出 处 理 意 见 4 告 知 责 任 : 在 做 出 处 罚 决 定 前, 应 制 作 处 罚 告 知 书, 符 合 听 证 条 件 的 制 作 听 证 告 知 书, 通 知 当 事 人, 当 事 人 享 有 的 陈 述 申 决 定 是 否 予 以 需 要 给 予 的 应 制 作 决 定 书, 载 明 违 法 事 实 和 证 据 依 据 和 内 容 缴 纳 罚 款 的 银 行 申 请 复 议 或 提 起 诉 讼 的 6 送 达 责 任 : 决 定 书 按 照 法 定 的 方 式 和 期 限 决 定 当 事 人 在 法 定 期 限 内 不 申 请 复 议 或 者 提 起 诉 讼, 又 不 履 行 的, 发 出 催 缴 通 知, 加 收 罚 款 滞 纳 金, 再 不 履 行 的 向 人 民 1 许 可 法 第 三 十 条 机 关 应 当 将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规 定 的 有 关 许 可 的 事 项 依 据 条 件 数 量 程 序 期 限 以 及 需 要 提 交 的 全 部 材 料 的 目 录 和 申 请 书 示 范 文 本 等 在 办 公 场 所 公 示 申 请 人 要 求 机 关 对 公 示 内 容 予 以 说 明 解 释 的, 机 关 应 当 说 明 解 释, 提 供 准 确 可 靠 的 信 息 2 建 设 项 目 职 业 卫 生 三 同 时 监 理 暂 行 规 定 第 十 三 条 对 已 经 受 理 的 建 设 项 目 职 业 病 危 害 预 评 价 备 案 申 请, 安 理 部 门 应 当 对 申 请 文 件 资 料 进 行 形 式 审 查 符 合 要 求 的, 自 受 理 之 日 起 20 个 工 作 日 内 予 以 备 案, 并 向 申 请 人 出 具 备 案 通 知 书 ; 不 符 合 要 求 的, 不 予 备 案, 书 面 告 知 申 请 人 并 说 明 理 由 对 已 经 受 理 的 建 设 项 目 职 业 病 危 害 预 评 价 报 告 审 核 申 请, 安 理 部 门 应 当 对 申 请 文 件 资 料 的 合 法 性 进 行 审 核 ; 审 核 同 意 的, 自 受 理 之 日 起 20 个 工 作 日 内 予 以 批 复 ; 审 核 不 同 意 的, 书 面 告 知 建 设 单 位 并 说 明 理 由 因 情 况 复 杂,20 个 工 作 日 不 能 作 出 批 复 的, 经 本 部 门 负 责 人 批 准, 可 以 延 长 10 个 工 作 日, 并 将 延 长 期 限 的 理 由 书 面 告 知 申 请 人 第 十 四 条 建 设 项 目 职 业 病 危 害 预 评 价 报 告 经 安 理 部 门 备 案 或 者 审 核 同 意 后, 建 设 项 目 的 选 址 生 产 规 模 工 艺 或 者 职 业 病 危 害 因 素 的 种 类 职 业 病 防 护 设 施 等 发 生 重 大 变 更 的, 建 设 单 位 应 当 对 变 更 内 容 重 新 进 行 职 业 病 危 害 预 评 价, 办 理 相 应 的 备 案 或 者 审 核 手 续 第 十 五 条 建 设 单 位 未 提 交 建 设 项 目 职 业 病 危 害 预 评 价 报 告 或 者 建 设 项 目 职 业 病 危 害 预 评 价 报 告 未 经 安 理 部 门 备 案 审 核 同 意 的, 有 关 部 门 不 得 批 准 该 建 设 项 目 第 二 十 一 条 对 已 经 受 理 的 职 业 病 危 害 严 重 的 建 设 项 目 职 业 病 防 护 设 施 设 计 审 查 申 请, 安 理 部 门 应 当 对 申 请 文 件 资 料 的 合 法 性 进 行 审 查 审 查 同 意 的, 自 受 理 之 日 起 20 个 工 作 日 内 予 以 批 复 ; 审 查 不 同 意 的, 书 面 通 知 建 设 单 位 并 说 明 理 由 因 情 况 复 杂,20 个 工 作 日 不 能 作 出 批 复 的, 经 本 部 门 负 责 人 批 准, 可 以 延 长 10 个 工 作 日, 并 将 延 长 期 限 的 理 由 书 面 告 知 申 请 人 职 业 病 危 害 严 重 的 建 设 项 目, 其 职 业 病 防 护 设 施 设 计 未 经 审 查 同 意 的, 建 设 单 位 不 得 进 行 施 工, 应 当 进 行 整 改 后 重 新 申 请 审 查 第 二 十 二 条 建 设 项 目 职 业 病 防 护 设 施 设 计 经 审 查 同 意 后, 建 设 项 目 的 生 产 规 模 工 艺 或 者 职 业 病 危 害 因 素 的 种 类 等 发 生 重 大 变 更 的, 建 设 单 位 应 当 根 据 变 更 的 内 容, 重 新 进 行 职 业 病 防 护 设 施 设 计, 并 在 变 更 之 日 起 30 日 内 按 照 本 办 法 规 定 办 理 相 应 的 审 查 手 续 第 二 十 八 条 职 业 病 危 害 一 般 的 建 设 项 目 竣 工 验 收 时, 由 建 设 单 位 自 行 组 织 职 业 病 防 护 设 施 的 竣 工 验 收, 并 自 验 收 完 成 之 日 起 30 日 内 按 照 本 办 法 第 五 条 第 六 条 的 规 定 向 安 理 部 门 申 请 职 业 病 防 护 设 施 竣 工 备 案, 提 交 下 列 文 件 资 料 :( 一 ) 建 设 项 目 职 业 病 防 护 设 施 竣 工 备 案 申 请 书 ;( 二 ) 建 设 项 目 职 业 病 危 害 预 评 价 报 告 备 案 通 知 书 ( 复 印 件 );( 三 ) 建 设 项 目 立 项 审 批 文 件 ( 复 印 件 );( 四 ) 建 设 项 目 职 业 病 防 护 设 施 设 计 专 篇 ;( 五 ) 建 设 项 目 职 业 病 危 害 控 制 效 果 评 价 机 构 的 资 质 证 明 ( 影 印 件 );( 六 ) 建 设 项 目 职 业 病 危 害 控 制 效 果 评 价 报 告 ; ( 七 ) 职 业 卫 生 专 家 对 职 业 病 危 害 控 制 效 果 评 价 报 告 的 评 审 意 见 ;( 八 ) 建 设 单 位 对 职 业 病 危 害 控 制 效 果 评 价 报 告 的 评 审 意 见 ;( 九 ) 建 设 项 目 职 业 病 防 护 设 施 竣 工 自 行 验 收 情 况 报 告 ;( 十 )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规 定 的 其 他 文 件 资 料 第 二 十 九 条 职 业 病 危 害 较 重 的 建 设 项 目 竣 工 验 收 时, 建 设 单 位 应 当 按 照 本 办 法 第 五 条 第 六 条 的 规 定 向 安 理 部 门 申 请 建 设 项 目 职 业 病 防 护 设 施 竣 工 验 收, 并 提 交 下 列 文 件 资 料 :( 一 ) 建 设 项 目 职 业 病 防 护 设 施 竣 工 验 收 申 请 书 ;( 二 ) 建 设 项 目 职 业 病 危 害 预 评 价 报 告 审 核 批 复 文 件 ;( 三 ) 建 设 项 目 职 业 病 危 害 控 制 效 果 评 价 机 构 资 质 证 明 ( 影 印 件 );( 四 ) 建 设 项 目 立 项 审 批 文 件 ( 复 印 件 );( 五 ) 建 设 项 目 职 业 病 防 护 设 施 设 计 专 篇 ; ( 六 ) 建 设 项 目 职 业 病 危 害 控 制 效 果 评 价 报 告 ;( 七 ) 职 业 卫 生 专 家 对 职 业 病 危 害 控 制 效 果 评 价 报 告 的 审 查 意 见 ; ( 八 ) 建 设 单 位 对 职 业 病 危 害 控 制 效 果 评 价 报 告 的 评 审 意 见 ;( 九 ) 建 设 项 目 职 业 病 防 护 设 施 施 工 单 位 和 监 理 单 位 资 质 证 明 ( 影 印 件 );( 十 )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规 定 的 其 他 文 件 资 料 第 三 十 一 条 安 理 部 门 收 到 建 设 项 目 职 业 病 防 护 设 施 竣 工 备 案 或 者 竣 工 验 收 申 请 后, 应 当 对 申 请 文 件 资 料 是 否 齐 全 进 行 核 对, 并 自 收 到 申 请 之 日 起 5 个 工 作 日 内 作 出 是 否 受 理 的 决 定 或 者 出 具 补 正 通 知 书 对 已 经 受 理 的 备 案 申 请, 安 理 部 门 应 当 自 受 理 之 日 起 20 个 工 作 日 内 对 申 请 文 件 资 料 的 合 法 性 进 行 审 查 符 合 要 求 的, 予 以 备 案, 出 具 备 案 通 知 书 ; 不 符 合 要 求 的, 不 予 备 案, 书 面 通 知 建 设 单 位 说 明 理 由 对 已 经 受 理 的 竣 工 验 收 申 请, 安 理 部 门 应 当 对 建 设 项 目 职 业 病 危 害 控 制 效 果 评 价 报 告 等 申 请 文 件 资 料 进 行 合 法 性 审 查, 对 建 设 项 目 职 业 病 防 护 设 施 进 行 现 场 验 收, 并 自 受 理 之 日 起 20 个 工 作 日 内 作 出 是 否 通 过 验 收 的 决 定 通 过 验 收 的, 予 以 批 复 ; 未 通 过 验 收 的, 书 面 告 知 建 设 单 位 并 说 明 理 由 因 情 况 复 杂,20 个 工 作 日 不 能 作 出 批 复 的, 经 本 部 门 负 责 人 批 准, 可 以 延 长 10 个 工 作 日, 并 将 延 长 期 限 的 理 由 书 面 告 知 请 人 3 同 2 4 同 2. 5 建 设 项 目 职 业 卫 生 三 同 时 监 理 暂 行 规 定 第 三 十 三 条 建 设 项 目 职 业 病 防 护 设 施 竣 工 后 未 经 安 理 部 门 备 案 同 意 或 者 验 收 合 格 的, 不 得 投 入 生 产 或 者 使 用 1. 对 符 合 法 定 条 件 的 申 请 不 予 受 理 上 报 2. 向 不 符 合 法 定 条 件 予 以 受 理 上 报 3. 未 按 照 有 关 规 定 对 有 关 单 位 申 报 的 新 建 改 建 扩 建 工 程 项 目 的 职 业 共 和 国 许 可 法 第 七 十 二 条 第 七 十 三 条 第 七 十 四 条 第 七 十 五 条 第 七 十 六 条 第 七 十 七 条 法 规 病 防 护 设 施, 工 程 同 时 设 计 同 时 施 工 同 时 投 入 生 产 和 使 用 验 收 进 行 监 督 ; ( 国 务 院 令 第 4. 对 职 业 病 危 害 事 故 的 防 范 有 失 职 渎 职 行 为 5. 超 越 滥 用 法 定 致 使 执 法 行 为 被 撤 销 变 更 确 认 违 法, 或 者 被 责 令 履 行 法 定 职 责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6. 超 越, 违 法 决 定, 或 者 严 重 生 管 监 察 职 责 究 的 暂 行 规 定 ( 国 家 安 理 总 局 24 号 令 ) 第 不 负 责 任, 不 履 行 或 者 不 认 真 履 行 十 八 条 至 二 十 九 条 职 责, 致 使 发 生 重 大 职 业 病 危 害 事 故, 造 成 严 重 社 会 影 响 7. 对 经 责 令 整 改 仍 不 具 备 职 业 病 防 治 基 本 条 件 的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不 依 法 查 处 8. 其 他 违 反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文 件 规 定 的 行 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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