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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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00 年 公 務 人 員 特 種 考 試 一 般 警 察 人 員 考 試 100 年 公 務 人 員 特 種 考 試 警 察 人 員 考 試 及 100 年 特 種 考 試 交 通 事 業 鐵 路 人 員 考 試 試 題 等 全 一 張 代 號 : ( 正 面 ) 別 : 三 等 一 般 警 察 人 員 考 試 三 等 警 察 人 員 考 試 高 員 三 級 鐵 路 人 員 考 試 類 科 : 各 類 組 別 各 類 科 科 目 : 國 文 ( 作 文 公 文 與 測 驗 ) 考 試 時 間 : 2 小 時 座 號 : 注 意 : 禁 止 使 用 電 子 計 算 器 甲 作 文 與 公 文 部 分 : 請 以 藍 黑 色 鋼 筆 或 原 子 筆 在 申 論 試 卷 上 由 左 至 右 橫 式 作 答, 於 本 試 題 上 作 答 者, 不 予 計 分 不 得 於 試 卷 上 書 寫 姓 名 或 入 場 證 號 一 作 文 :(60 分 ) 貞 觀 政 要 中 說 : 國 家 大 事, 惟 賞 與 罰 賞 當 其 勞, 無 功 者 自 退 罰 當 其 罪, 為 惡 者 咸 懼 則 知 賞 罰 不 可 輕 行 也 在 管 理 理 論 上, 西 方 也 有 所 謂 紅 蘿 蔔 與 棍 子 的 說 法 試 以 談 管 理 為 題, 作 文 一 篇 二 公 文 :(20 分 ) 試 擬 行 政 院 致 所 屬 各 部 會 函 : 為 因 應 即 將 開 放 大 陸 地 區 人 民 來 臺 觀 光 自 由 行, 請 轉 知 所 屬 機 關, 從 速 研 擬 相 關 措 施, 俾 妥 善 處 理 各 種 狀 況 乙 測 驗 部 分 :(20 分 ) 代 號 : 1301 本 測 驗 試 題 為 單 一 選 擇 題, 請 選 出 一 個 正 確 或 最 適 當 的, 複 選 作 答 者, 該 題 不 予 計 分 共 10 題, 每 題 2 分, 須 用 2B 鉛 筆 在 試 卡 上 依 清 楚 劃 記, 於 本 試 題 或 申 論 試 卷 上 作 答 者, 不 予 計 分 下 列 句 子, 那 一 個 犯 了 用 詞 的 錯 誤? 愛 護 花 木, 就 是 愛 護 環 境 勉 勵 他 人, 其 實 也 在 勉 勵 自 己 我 要 你 自 我 反 省, 你 卻 來 反 省 我 民 意 代 表 經 常 檢 討 官 員, 也 應 經 常 檢 討 自 己 下 列 是 一 段 古 文, 請 依 文 意 選 出 排 列 順 序 最 恰 當 的 選 項 : 約 行 二 三 里, 渡 兩 小 溪, 甲 林 木 蓊 翳, 乙 皆 履 而 涉, 丙 老 藤 纏 結 其 上, 丁 大 小 不 可 辨 名, 戊 復 入 深 林 中, 若 虬 龍 環 繞 ( 郁 永 河 裨 海 紀 遊 ) 甲 乙 戊 丙 丁 乙 戊 甲 丁 丙 丙 丁 乙 戊 甲 戊 乙 甲 丁 丙 下 列 文 句, 先 敘 結 果, 再 敘 原 因 的 選 項 是 : 晉 侯 秦 伯 圍 鄭, 以 其 無 禮 於 晉, 且 貳 於 楚 也 昔 先 聖 王 之 治 天 下 也, 必 先 公, 公 則 天 下 平 矣 今 歲 春 雪 甚 盛, 梅 花 為 寒 所 勒, 與 杏 桃 相 次 開 發 先 世 避 秦 時 亂, 率 妻 子 邑 人 來 此 絕 境, 不 復 出 焉 晏 幾 道 臨 江 仙 : 記 得 小 蘋 初 見, 兩 重 心 字 羅 衣 琵 琶 絃 上 說 相 思 當 時 明 月 在, 曾 照 彩 雲 歸 下 列 選 項, 何 者 情 境 最 相 近 似? 寂 寞 空 庭 春 欲 晚 紅 顏 未 老 恩 先 斷 此 情 可 待 成 追 憶 猶 為 離 人 照 落 花 ( 請 接 背 面 )

2 100 年 公 務 人 員 特 種 考 試 一 般 警 察 人 員 考 試 100 年 公 務 人 員 特 種 考 試 警 察 人 員 考 試 及 100 年 特 種 考 試 交 通 事 業 鐵 路 人 員 考 試 試 題 等 全 一 張 代 號 : ( 背 面 ) 別 : 三 等 一 般 警 察 人 員 考 試 三 等 警 察 人 員 考 試 高 員 三 級 鐵 路 人 員 考 試 類 科 : 各 類 組 別 各 類 科 科 目 : 國 文 ( 作 文 公 文 與 測 驗 ) 園 中 本 有 點 大 理 菊, 被 草 萊 淹 得 只 剩 一 口 游 氣, 有 時 在 那 有 毒 刺 的 猪 草 叢 裡, 開 出 兩 三 朵 神 氣 黯 然 的 小 花 自 我 搬 來 以 後, 莠 草 去, 嘉 卉 出, 深 紅 淺 紫, 爛 然 滿 眼 ( 蘇 雪 林 灌 園 生 活 的 回 憶 ) 與 上 文 內 容 意 境 相 近 的, 是 那 一 個 選 項? 其 山 多 檉, 多 櫧, 多 篔 簹 之 竹, 多 槖 吾 ( 柳 宗 元 柳 州 山 水 近 治 可 游 者 記 ) 無 土 壤, 而 生 嘉 樹 美 箭, 益 奇 而 堅, 其 疏 數 偃 仰, 類 智 者 所 施 設 也 ( 柳 宗 元 小 石 城 山 記 ) 其 旁 多 巖 洞, 其 下 多 白 礫, 其 樹 多 楓 石 楠 楩 櫧 樟 柚, 草 則 蘭 芷 ( 柳 宗 元 袁 家 渴 記 ) 即 更 取 器 用, 剷 刈 穢 草, 伐 去 惡 木, 烈 火 而 焚 之 嘉 木 立, 美 竹 露, 奇 石 顯 ( 柳 宗 元 鈷 鉧 潭 西 小 丘 記 ) 孟 子. 告 子 : 一 簞 食, 一 豆 羹, 得 之 則 生, 弗 得 則 死, 嘑 爾 而 與 之, 行 道 之 人 弗 受 ; 蹴 爾 而 與 之, 乞 人 不 屑 也 行 道 之 人 與 乞 人 不 接 受 食 物, 基 於 那 一 個 原 因? 食 不 知 味 食 不 厭 精 不 食 嗟 來 之 食 不 信 耳 食 之 言 民 謠 青 春 舞 曲 太 陽 下 山 明 早 依 舊 爬 上 來, 花 兒 謝 了 明 年 還 是 一 樣 的 開 ; 美 麗 小 鳥 飛 去 無 影 蹤, 我 的 青 春 小 鳥 一 樣 不 回 來, 我 的 青 春 小 鳥 一 樣 不 回 來 以 上 歌 詞, 與 以 下 宋 詞 意 思 最 接 近 的 選 項 是 : 可 堪 孤 館 閉 春 寒, 杜 鵑 聲 裡 斜 陽 暮 ( 秦 觀 踏 莎 行 ) 乍 聽 得 鴉 啼 鶯 哢, 惹 起 新 愁 無 限 ( 呂 濱 老 薄 倖 ) 願 春 暫 留, 春 歸 如 過 翼, 一 去 無 迹 ( 周 邦 彥 六 醜 ) 去 年 春 恨 卻 來 時, 落 花 人 獨 立, 微 雨 燕 雙 飛 ( 晏 幾 道 臨 江 仙 ) 非 營 利 組 織 的 行 銷 導 向, 有 時 不 是 單 純 地 尊 重 服 務 對 象 的 意 願, 而 需 要 從 服 務 對 象 長 期 的 利 益 觀 點, 去 教 育 與 說 服 他 們 最 顯 著 的 例 子 即 是 戒 菸... 這 時 禁 菸 組 織 即 應 發 揮 教 育 的 作 用, 而 不 是 配 合 服 務 對 象 的 表 層 偏 好 而 行 銷 導 向 了 ( 司 徒 達 賢 非 營 利 組 織 的 經 營 管 理 ) 與 上 文 主 旨 最 接 近 的 選 項 是 : 非 營 利 組 織 不 必 講 究 行 銷 導 向 禁 菸 組 織 亦 應 充 分 尊 重 吸 菸 者 的 嗜 好 非 營 利 組 織 可 完 全 忽 略 服 務 對 象 的 表 層 偏 好 顧 客 永 遠 是 對 的 這 句 話, 在 非 營 利 組 織 而 言, 未 必 適 用 昇 平 滿 目 頒 新 朔, 日 月 無 窮 又 履 端 這 副 對 聯, 最 適 宜 用 於 那 種 場 合? 慶 祝 媽 祖 生 日 慶 祝 開 業 週 年 慶 祝 農 曆 元 旦 慶 祝 醫 院 開 業 閱 讀 下 文, 推 斷 令 尹 子 文 因 人 們 的 何 種 作 為 而 感 慨 人 不 如 麝? 東 南 之 美, 有 荊 山 之 麝 臍 焉 荊 人 有 逐 麝 者, 麝 急 則 抉 其 臍, 投 諸 莽, 逐 者 趨 焉, 麝 因 得 以 逸 令 尹 子 文 聞 之 曰 : 是 獸 也, 而 人 有 弗 如 之 者, 以 賄 亡 其 身, 以 及 其 家, 何 其 知 之 不 如 麝 耶! ( 郁 離 子 賄 亡 ) 投 機 取 巧 捨 命 逐 利 貴 耳 賤 目 露 才 揚 己

3 測 驗 式 試 題 標 準 100 年 公 務 人 員 特 種 考 試 一 般 警 察 人 員 考 試 公 務 人 員 特 種 考 試 警 察 人 員 考 試 及 特 種 考 考 試 名 稱 : 試 交 通 事 業 鐵 路 人 員 考 試 類 科 名 稱 : 各 類 科 科 目 名 稱 : 國 文 ( 作 文 公 文 與 測 驗 )( 試 題 代 號 :1301) 題 數 : 10 題 標 準 : C B A C D C C D C B 備 註 :

4 101 年 公 務 人 員 特 種 考 試 警 察 人 員 考 試 全 一 張 101 年 公 務 人 員 特 種 考 試 一 般 警 察 人 員 考 試 及 代 號 : 年 特 種 考 試 交 通 事 業 鐵 路 人 員 考 試 試 題 ( 正 面 ) 等 別 : 三 等 一 般 警 察 人 員 考 試 三 等 警 察 人 員 考 試 高 員 三 級 鐵 路 人 員 考 試 類 科 : 各 類 別 各 類 科 科 目 : 國 文 ( 作 文 公 文 與 測 驗 ) 考 試 時 間 : 2 小 時 座 號 : 注 意 : 禁 止 使 用 電 子 計 算 器 甲 作 文 與 公 文 部 分 : 請 以 藍 黑 色 鋼 筆 或 原 子 筆 在 申 論 試 卷 上 由 左 至 右 橫 式 作 答, 於 本 試 題 上 作 答 者, 不 予 計 分 不 得 於 試 卷 上 書 寫 姓 名 或 入 場 證 號 一 作 文 :(60 分 ) 一 位 名 家 的 文 章 裏 這 麼 寫 道 : 為 什 麼 十 年 前 路 上 的 大 石 頭 到 現 在 還 是 大 石 頭? 原 因 無 他, 每 個 路 過 的 人 不 認 為 這 是 他 的 事, 也 不 相 信 自 己 能 移 動 它 這 真 是 一 針 見 血 地 指 出 了 我 們 大 部 分 人 的 自 私 與 怯 懦 現 在 請 以 我 願 我 能 我 做 為 題, 作 文 一 篇, 申 述 現 代 公 民 應 有 的 心 態 與 作 為 二 公 文 :(20 分 ) 試 擬 行 政 院 致 行 政 院 勞 工 委 員 會 函 : 針 對 暑 假 期 間 學 生 打 工 之 勞 動 條 件 環 境, 應 予 以 全 面 調 查 並 加 以 督 導 改 善, 以 維 護 青 少 年 打 工 權 益 ( 勞 動 條 件 : 勞 動 者 與 資 方 對 工 時 工 資 休 假 休 息 醫 療 安 全 衛 生 撫 卹 等 的 約 定 亦 作 工 作 條 件 ) 乙 測 驗 部 分 :(20 分 ) 代 號 : 1301 本 測 驗 試 題 為 單 一 選 擇 題, 請 選 出 一 個 正 確 或 最 適 當 的, 複 選 作 答 者, 該 題 不 予 計 分 共 10 題, 每 題 2 分, 須 用 2B 鉛 筆 在 試 卡 上 依 清 楚 劃 記, 於 本 試 題 或 申 論 試 卷 上 作 答 者, 不 予 計 分 我 們 作 為 現 代 人, 要 有 公 民 意 識 社 會 參 與, 每 一 個 人 也 都 必 須 試 著 扮 演 知 識 份 子 的 角 色, 即 使 只 是 在 生 活 中 的 某 一 短 暫 的 片 段 時 刻 但 是, 正 如 西 方 一 位 女 哲 學 家 阿 倫 德 (Hannah Arendt) 所 說, 我 們 這 個 時 代, 由 於 太 重 視 行 動, 卻 成 了 一 個 不 思 不 想 的 時 代 不 思 不 想 正 是 缺 乏 判 斷 力 的 最 大 根 源 沒 有 判 斷 力, 一 切 公 民 意 識 社 會 參 與 都 變 成 了 隨 波 逐 流, 依 人 的 腳 跟 而 轉 ; 只 有 形 式, 而 無 內 容 ( 摘 錄 自 : 余 英 時 商 業 社 會 中 士 人 精 神 的 再 造 ) 上 文 作 者 想 表 達 的 旨 意 是 : 公 民 意 識 和 社 會 參 與, 是 成 為 知 識 份 子 的 首 要 條 件 公 民 意 識 和 社 會 參 與 能 讓 知 識 份 子 的 思 想 更 有 內 涵 培 養 判 斷 力 可 有 助 於 知 識 份 子 獨 立 思 考 能 力 的 建 立 要 有 思 想 判 斷 力, 就 須 減 少 花 費 在 實 際 行 動 的 時 間 竹 虛 心 有 節 色 青 的 品 性, 在 文 學 中 常 用 來 象 徵 人 的 品 格 襟 抱 以 下 詩 句 中 的 竹, 不 屬 於 此 種 用 法 的 選 項 是 : 多 節 本 懷 端 直 性, 露 青 猶 有 歲 寒 心 ( 劉 禹 錫 酬 元 九 侍 御 贈 璧 竹 鞭 長 句 ) 離 前 吉 夢 成 蘭 兆, 別 後 啼 痕 上 竹 生 ( 駱 賓 王 豔 情 代 郭 氏 答 盧 照 麟 ) 不 用 裁 為 鳴 鳳 管, 不 須 裁 作 釣 魚 竿 千 花 百 草 凋 零 後, 留 向 雪 裏 紛 紛 看 ( 白 居 易 題 李 次 雲 窗 竹 ) 咬 定 青 山 不 放 鬆, 立 根 原 在 破 岩 中 千 磨 萬 擊 還 堅 勁, 任 爾 東 西 南 北 風 ( 鄭 燮 竹 石 ) 孟 子. 梁 惠 王 : 梁 惠 王 曰 : 寡 人 願 安 承 教 孟 子 對 曰 : 殺 人 以 梃 與 刃 有 以 異 乎? 曰 : 無 以 異 也 以 刃 與 政 有 以 異 乎? 曰 : 無 以 異 也 下 列 社 會 案 件 的 起 因, 與 孟 子 的 中 心 思 想 吻 合 的 選 項 是 : 某 賣 場 的 地 下 停 車 場 發 生 搶 劫 傷 人 案 件, 廠 商 因 管 理 過 失 被 起 訴 一 群 青 少 年 鬥 毆, 不 論 持 棍 打 人, 或 持 刀 殺 人, 都 被 檢 察 官 起 訴 非 洲 某 國 政 府 採 取 種 族 隔 離 政 策, 導 致 族 群 仇 殺, 人 民 流 離 失 所, 引 起 舉 世 關 注 某 兇 嫌 因 強 盜 殺 人 案 件, 被 判 處 死 刑 定 讞, 因 我 國 尚 未 廢 除 死 刑, 故 已 於 今 年 伏 法 ( 請 接 背 面 )

5 101 年 公 務 人 員 特 種 考 試 警 察 人 員 考 試 全 一 張 101 年 公 務 人 員 特 種 考 試 一 般 警 察 人 員 考 試 及 代 號 : 年 特 種 考 試 交 通 事 業 鐵 路 人 員 考 試 試 題 ( 背 面 ) 等 別 : 三 等 一 般 警 察 人 員 考 試 三 等 警 察 人 員 考 試 高 員 三 級 鐵 路 人 員 考 試 類 科 : 各 類 別 各 類 科 科 目 : 國 文 ( 作 文 公 文 與 測 驗 ) 昔 范 文 正 公 患 諸 路 監 司 非 人, 視 選 簿 有 不 可 者, 輒 筆 勾 之 或 謂 : 一 筆 退 一 人, 則 是 一 家 哭 矣 公 曰 : 一 家 哭, 其 如 一 路 哭 何? 根 據 上 文, 下 列 對 范 文 正 公 的 評 論 最 適 切 的 選 項 是 : 心 存 百 姓, 視 民 如 傷 果 敢 堅 毅, 當 斷 則 斷 公 正 無 私, 賞 罰 分 明 擇 善 去 惡, 趨 吉 避 凶 閱 讀 下 段 文 字, 選 出 最 符 合 本 文 意 旨 的 選 項 一 仕 宦 將 之 官, 其 厚 友 送 之, 囑 曰 : 公 居 官 無 他 難, 只 要 耐 煩 仕 者 唯 唯 已 而 再 囑 三 囑, 猶 唯 唯 及 于 四 五, 其 人 忿 然 怒 曰 : 君 以 我 為 呆 子 乎? 只 此 二 字, 奈 何 言 之 數 四? 厚 友 曰 : 我 才 多 說 兩 次, 爾 遂 發 惱, 輒 為 能 耐 煩, 可 乎? 厚 友 不 能 躬 自 厚 而 薄 責 於 人 仕 者 不 耐 煩, 正 因 知 易 行 難 仕 者 乃 可 與 共 學, 未 可 與 適 道 者 子 曰 : 不 可 與 言, 而 與 之 言, 失 言 厚 友 有 失 言 之 病 齊 桓 公 謂 管 仲 曰 : 吾 國 甚 小, 而 財 用 甚 少, 而 臣 衣 服 輿 馬 甚 汰, 吾 欲 禁 之, 可 乎? 管 仲 曰 : 臣 聞 之, 君 嘗 之, 臣 食 之 ; 君 好 之, 臣 服 之 今 君 之 食 也, 必 桂 之 漿 ; 衣 練 紫 之 衣, 狐 白 之 裘, 此 臣 之 所 奢 大 也 詩 云 : 不 躬 不 親, 庶 民 不 信 君 欲 禁 之, 胡 不 自 親 乎? 桓 公 曰 : 善 於 是 更 制 練 帛 之 衣, 大 白 之 冠 一 年 而 齊 國 儉 也 下 列 文 句 與 本 文 意 旨 最 不 相 關 的 選 項 是 : 子 帥 以 正, 孰 敢 不 正 文 質 彬 彬, 然 後 君 子 上 有 所 好, 下 必 甚 焉 風 行 草 偃, 從 化 無 違 論 語. 憲 問 : 古 之 學 者 為 己, 今 之 學 者 為 人 荀 子. 勸 學 : 古 之 學 者 為 己, 今 之 學 者 為 人 君 子 之 學 也, 以 美 其 身 ; 小 人 之 學 也, 以 為 禽 犢 根 據 上 述 引 文, 孔 子 以 古 今 區 分 學 者 的 特 性, 荀 子 更 進 而 說 明 二 者 之 異 ; 則 下 列 選 項, 何 者 敘 述 為 是? 孔 子 以 為 當 時 的 人 皆 為 服 務 大 眾 而 努 力 向 學 荀 子 以 為 小 人 應 學 習 如 何 獲 取 牲 畜 力 求 溫 飽 孔 子 與 荀 子 都 認 為 古 代 學 者 具 有 自 私 的 特 性 孔 子 與 荀 子 都 認 為 讀 書 志 在 增 進 自 己 的 學 養 凡 在 官 守, 汩 於 詞 訟, 窘 於 財 賦, 困 於 朱 墨, 往 往 於 閨 門 之 內, 類 不 暇 察, 至 有 子 弟 受 人 賂 而 不 知 者 蓋 子 弟 不 能 皆 賢, 或 為 吏 輩 誘 以 小 利, 至 累 及 終 身 昔 王 元 規 為 河 清 縣 軍 民 歌 詠, 以 民 吏 不 識 知 縣 兒 為 第 一 奇 蓋 子 弟 當 絕 見 客, 勿 出 中 門 ; 仍 嚴 戒 吏 輩, 不 得 與 之 交 通, 又 時 時 密 察 之, 庶 幾 亡 弊 不 然, 則 禍 起 蕭 牆 矣 根 據 上 文 對 官 守 的 論 述, 下 列 最 適 切 的 選 項 是 : 須 重 視 子 弟 的 品 德 教 育 應 嚴 戒 子 弟 與 民 吏 不 得 結 識 交 遊, 謹 防 賄 賂 宜 注 意 子 弟 間 手 足 之 情, 勿 內 鬥 而 禍 起 蕭 牆 汩 於 詞 訟, 窘 於 財 賦, 困 於 朱 墨, 謂 其 工 作 能 力 不 佳 昔 者, 有 狐 疑 之 國, 王 忌 其 弟 謀 反 而 苦 無 稽 焉 某 日, 一 士 自 西 方 來, 自 謂 能 窺 人 之 夢, 以 伺 心 機 王 遣 之 偵 察 其 弟, 果 得 叛 變 之 夢, 因 以 為 據 而 殺 之 復 疑 其 弟 魂 魄 為 亂, 懼 而 不 能 自 解, 終 癲 狂 而 死 ( 顏 崑 陽 窺 夢 人 ) 下 列 敘 述 最 接 近 上 文 寓 意 的 選 項 是 : 疑 鬼 疑 神, 自 取 其 咎 兄 弟 鬩 牆, 外 禦 其 侮 日 有 所 思, 夜 有 所 夢 戒 慎 恐 懼, 癲 狂 而 亡 口 者 關 也, 舌 者 機 也 出 言 不 當, 四 馬 不 能 追 也 口 者 關 也, 舌 者 兵 也 出 言 不 當, 反 自 傷 也 言 出 於 己, 不 可 止 於 人 ; 行 發 於 邇, 不 可 止 於 遠 夫 言 行 者 君 子 之 樞 機, 樞 機 之 發, 榮 辱 之 本 也, 可 不 慎 乎? ( 說 苑. 談 叢 ) 以 上 這 段 文 字 的 主 旨 在 說 明 : 言 必 信, 行 必 果 謹 言 慎 行 的 重 要 一 言 既 出, 駟 馬 難 追 民 主 政 治 貴 在 自 由 論 辯

6 測 驗 式 試 題 標 準 101 年 公 務 人 員 特 種 考 試 警 察 人 員 考 試 101 年 公 務 人 員 特 種 考 試 一 般 警 察 人 員 考 試 考 試 名 稱 : 101 年 特 種 考 試 交 通 事 業 鐵 路 人 員 考 試 類 科 名 稱 : 行 政 管 理 人 員 國 境 警 察 人 員 交 通 警 察 人 員 交 通 組 外 事 警 察 人 員 ( 選 試 日 語 ) 刑 事 鑑 識 人 員 警 察 資 訊 管 理 人 員 水 上 警 察 人 員 犯 罪 防 治 人 員 預 防 組 警 察 法 制 人 員 交 通 警 察 人 員 電 訊 組 行 政 警 察 人 員 公 共 安 全 人 員 消 防 警 察 人 員 外 事 警 察 人 員 ( 選 試 英 語 ) 刑 事 警 察 人 員 地 政 財 經 政 風 建 築 工 程 土 木 工 程 會 計 運 輸 營 業 電 力 工 程 電 子 工 程 法 律 政 風 材 料 管 理 資 訊 處 理 人 事 行 政 事 務 管 理 科 目 名 稱 : 國 文 ( 作 文 公 文 與 測 驗 )( 試 題 代 號 :1301) 題 數 : 10 題 標 準 : C B C A B B D B A B 備 註 :

7 102 年 公 務 人 員 特 種 考 試 警 察 人 員 考 試 102 年 公 務 人 員 特 種 考 試 一 般 警 察 人 員 考 試 及 102 年 特 種 考 試 交 通 事 業 鐵 路 人 員 考 試 試 題 全 一 張 代 號 : ( 正 面 ) 等 別 : 三 等 一 般 警 察 人 員 考 試 三 等 警 察 人 員 考 試 高 員 三 級 鐵 路 人 員 考 試 類 科 : 各 類 別 各 類 科 科 目 : 國 文 ( 作 文 公 文 與 測 驗 ) 考 試 時 間 : 2 小 時 座 號 : 注 意 : 禁 止 使 用 電 子 計 算 器 甲 作 文 與 公 文 部 分 : 請 以 藍 黑 色 鋼 筆 或 原 子 筆 在 申 論 試 卷 上 由 左 至 右 橫 式 作 答, 於 本 試 題 上 作 答 者, 不 予 計 分 不 得 於 試 卷 上 書 寫 姓 名 或 入 場 證 號 一 作 文 :(60 分 ) 有 個 種 玉 米 的 農 夫 長 年 榮 獲 藍 色 勳 章 然 而 每 一 年 他 都 將 這 最 棒 的 玉 米 種 子 與 每 一 個 鄰 居 共 享 你 把 得 獎 品 種 的 玉 米 種 子 分 給 別 人, 有 人 問 他 : 這 樣 怎 麼 可 能 繼 續 得 獎 呢? 你 不 瞭 解 啊, 這 農 夫 說 : 風 會 把 花 粉 四 處 散 播 如 果 我 要 培 育 最 優 良 的 玉 米, 就 必 須 確 保 我 所 有 的 鄰 居 也 有 最 棒 的 玉 米 種 子 如 果 他 們 的 玉 米 種 子 差 勁, 會 授 粉 給 我 的 玉 米, 降 低 我 的 玉 米 品 質 人 生 也 是 如 此, 我 們 都 在 同 一 塊 田 區 耕 耘 我 們 的 人 生, 對 於 周 遭 人 的 生 活 品 質, 有 直 接 的 影 響 閱 讀 上 文, 請 以 自 利 與 利 他 為 題, 作 文 一 篇, 申 述 現 代 公 民 應 有 的 心 態 與 作 為 二 公 文 :(20 分 ) 試 擬 行 政 院 農 業 委 員 會 致 各 縣 市 政 府 農 業 局 ( 處 ) 函 : 請 有 效 執 行 禁 止 活 禽 屠 宰 及 販 售 措 施, 以 確 保 環 境 衛 生 及 國 民 健 康 乙 測 驗 部 分 :(20 分 ) 代 號 :1301 本 測 驗 試 題 為 單 一 選 擇 題, 請 選 出 一 個 正 確 或 最 適 當 的, 複 選 作 答 者, 該 題 不 予 計 分 共 10 題, 每 題 2 分, 須 用 2B 鉛 筆 在 試 卡 上 依 清 楚 劃 記, 於 本 試 題 或 申 論 試 卷 上 作 答 者, 不 予 計 分 諸 葛 亮 前 出 師 表 : 臣 本 布 衣, 躬 耕 於 南 陽, 苟 全 性 命 於 亂 世, 不 求 聞 達 於 諸 侯 先 帝 不 以 臣 卑 鄙, 猥 自 枉 屈, 三 顧 臣 於 草 廬 之 中, 諮 臣 以 當 世 之 事, 由 是 感 激, 遂 許 先 帝 以 驅 馳 作 者 心 意 與 下 列 那 個 選 項 最 為 貼 近? 士 為 知 己 者 死, 女 為 悅 己 者 容 劍 外 忽 傳 收 薊 北, 初 聞 涕 淚 滿 衣 裳 山 不 厭 高, 海 不 厭 深 周 公 吐 哺, 天 下 歸 心 枯 桑 知 天 風, 海 水 知 天 寒 入 門 各 自 媚, 誰 肯 相 為 言 世 有 周 子, 儁 俗 之 士, 既 文 既 博, 亦 玄 亦 史, 然 而 學 遁 東 魯, 習 隱 南 郭 ; 竊 吹 草 堂, 濫 巾 北 岳 誘 我 松 桂, 欺 我 雲 壑 雖 假 容 於 江 皋, 迺 纓 情 於 好 爵 ( 孔 稚 珪 北 山 移 文 ) 文 中 周 子 的 心 態, 與 下 列 選 項 相 近 的 是 : 當 其 欣 於 所 遇, 暫 得 於 己, 快 然 自 足, 不 知 老 之 將 至 ( 王 羲 之 蘭 亭 集 序 ) 老 當 益 壯, 寧 移 白 首 之 心? 窮 且 益 堅, 不 墜 青 雲 之 志 ( 王 勃 滕 王 閣 序 ) 志 深 軒 冕, 而 泛 詠 臯 壤 ; 心 纏 幾 務, 而 虛 述 人 外 ( 文 心 雕 龍. 情 采 ) 危 邦 不 入, 亂 邦 不 居 ; 天 下 有 道 則 見, 無 道 則 隱 ( 論 語 ) ( 請 接 背 面 )

8 102 年 公 務 人 員 特 種 考 試 警 察 人 員 考 試 102 年 公 務 人 員 特 種 考 試 一 般 警 察 人 員 考 試 及 102 年 特 種 考 試 交 通 事 業 鐵 路 人 員 考 試 試 題 全 一 張 代 號 : ( 背 面 ) 等 別 : 三 等 一 般 警 察 人 員 考 試 三 等 警 察 人 員 考 試 高 員 三 級 鐵 路 人 員 考 試 類 科 : 各 類 別 各 類 科 科 目 : 國 文 ( 作 文 公 文 與 測 驗 ) 中 國 傳 統 戲 劇 的 種 類 豐 富, 表 演 方 法 多 樣, 根 據 下 列 這 首 以 數 字 嵌 首 的 詩 歌 描 述, 請 選 出 與 它 演 出 性 質 相 符 合 的 劇 種 : 一 人 一 仙 分 身 段, 兩 手 靈 活 交 替 換, 三 條 引 首 上 中 下, 四 肢 關 節 各 有 線, 五 指 乾 坤 大 運 搬, 六 字 訣 法 六 神 生, 七 星 腳 步 要 穩 定, 八 音 神 咒 護 身 形, 九 天 知 聞 眾 符 令, 十 指 能 移 百 萬 兵 布 袋 戲 傀 儡 戲 歌 仔 戲 皮 影 戲 教 養 是 一 種 內 在 自 我 的 教 育, 對 自 己 在 宇 宙 與 社 會 裡 的 定 位 有 清 楚 的 掌 握 與 認 知, 對 周 遭 生 物 的 生 存 權 利 有 敏 感 度, 對 別 人 的 感 受 有 所 尊 重, 具 強 烈 的 正 義 感, 知 道 如 何 節 制 自 己, 擁 有 具 有 目 標 的 人 生 觀, 是 有 擇 善 原 則 的 社 會 人 ( 黃 崑 巖 談 教 養 ) 下 列 選 項 何 者 無 涉 上 文 旨 意? 克 己 復 禮 之 謂 仁 夫 禮 者, 自 卑 而 尊 人 三 人 同 行, 宜 當 擇 善 內 修 行 義, 莫 矜 伐 掩 人 下 列 對 聯 所 緬 懷 歌 詠 的 人 物, 錯 誤 的 是 : 三 顧 頻 煩 天 下 計 / 兩 朝 開 濟 老 臣 心 : 諸 葛 亮 數 點 梅 花 亡 國 淚 / 二 分 明 月 故 臣 心 : 李 後 主 一 門 父 子 三 詞 客 / 千 古 文 章 八 大 家 : 三 蘇 父 子 志 在 高 山, 志 在 流 水 / 一 客 荷 樵, 一 客 聽 琴 : 伯 牙 鍾 子 期 某 地 方 政 府 舉 辦 才 藝 比 賽 而 贈 送 獎 牌, 下 列 各 獎 牌 的 題 辭 與 比 賽 項 目 何 者 完 全 不 相 符 合? 鐵 畫 銀 鉤 : 書 法 比 賽 錦 心 繡 口 : 作 文 比 賽 懸 河 唾 玉 : 演 講 比 賽 激 濁 揚 清 : 游 泳 比 賽 請 依 下 文 回 答 第 題 至 第 題 : 泰 山 之 東, 有 澧 泉, 其 形 如 井, 本 體 是 石 也 欲 取 飲 者, 皆 洗 心 志, 跪 而 挹 之, 則 泉 出 如 飛, 多 少 足 用 若 或 汚 漫, 則 泉 止 焉 蓋 神 明 之 嘗 志 者 也 空 桑 之 地, 今 名 為 孔 竇, 在 魯 南 山 之 穴 外, 有 雙 石, 如 桓 楹 起 立, 高 數 丈 魯 人 絃 歌 祭 祀 穴 中 無 水, 每 當 祭 時, 灑 掃 以 告, 輒 有 清 泉 自 石 間 出, 足 以 周 事 既 已, 泉 亦 止 其 驗 至 今 存 焉 文 中 欲 取 飲 者, 皆 洗 心 志, 這 是 說 要 喝 澧 泉 的 人, 都 必 須 : 等 待 神 意 清 心 寡 慾 專 心 一 意 洗 淨 身 體 文 中 足 以 周 事 的 事, 是 指 : 飲 用 之 事 灑 掃 之 事 游 賞 之 事 祭 祀 之 事 請 依 下 文 回 答 第 題 至 第 題 : 凡 觀 物 有 疑, 中 心 不 定, 則 外 物 不 清 ; 吾 慮 不 清, 則 未 可 定 然 否 也 冥 冥 而 行 者, 見 寢 石 以 為 伏 虎 也, 見 植 林 以 為 後 人 也 ; 冥 冥 蔽 其 明 也 醉 者 越 百 步 之 溝, 以 為 蹞 步 之 澮 也 ; 俯 而 出 城 門, 以 為 小 之 閨 也 ; 酒 亂 其 神 也 厭 目 而 視 者, 視 一 以 為 兩, 掩 耳 而 聽 者, 聽 漠 漠 而 以 為 哅 哅, 勢 亂 其 官 也 ( 荀 子. 解 蔽 ) 下 列 選 項 何 者 正 確? 觀 物 有 疑, 源 於 視 力 不 佳 冥 冥 而 行, 指 行 事 不 光 明 蹞 步 之 澮, 指 個 性 急 躁 之 人 碎 步 快 走 厭 目 而 視, 源 於 情 勢 亂 其 官 能 最 符 合 本 段 主 旨 的 選 項 是 : 處 世 判 斷 應 眼 見 為 憑, 不 可 人 云 亦 云 只 要 心 定 慮 清, 可 免 於 錯 覺 的 影 響, 認 清 事 實 若 以 憎 恨 之 眼, 充 耳 不 聞 處 世, 則 無 法 獲 取 他 人 認 同 行 事 問 心 無 愧 者, 即 使 不 幸 身 處 幽 暗, 仍 應 企 盼 光 明 的 到 來

9 測 驗 式 試 題 標 準 102 年 公 務 人 員 特 種 考 試 警 察 人 員 考 試 102 年 公 務 人 員 特 種 考 試 一 般 警 察 人 員 考 試 考 試 名 稱 : 102 年 特 種 考 試 交 通 事 業 鐵 路 人 員 考 試 類 科 名 稱 : 外 事 警 察 人 員 ( 選 試 日 語 ) 水 上 警 察 人 員 公 共 安 全 人 員 警 察 資 訊 管 理 人 員 犯 罪 防 治 人 員 預 防 組 交 通 警 察 人 員 電 訊 組 刑 事 鑑 識 人 員 刑 事 警 察 人 員 國 境 警 察 人 員 交 通 警 察 人 員 交 通 組 行 政 警 察 人 員 消 防 警 察 人 員 外 事 警 察 人 員 ( 選 試 英 語 ) 警 察 法 制 人 員 行 政 管 理 人 員 電 子 工 程 建 築 工 程 人 事 行 政 都 市 計 畫 技 術 運 輸 營 業 土 木 工 程 會 計 事 務 管 理 電 力 工 程 科 目 名 稱 : 國 文 ( 試 題 代 號 :1301) 題 數 : 10 題 標 準 : A C B C B D B D D B 備 註 :

10 103 年 公 務 人 員 特 種 考 試 警 察 人 員 考 試 103 年 公 務 人 員 特 種 考 試 一 般 警 察 人 員 考 試 103 年 特 種 考 試 交 通 事 業 鐵 路 人 員 考 試 試 題 等 別 : 三 等 一 般 警 察 人 員 考 試 三 等 警 察 人 員 考 試 高 員 三 級 鐵 路 人 員 考 試 類 科 : 各 類 別 各 類 科 科 目 : 國 文 ( 作 文 公 文 與 測 驗 ) 考 試 時 間 :2 小 時 座 號 : 注 意 : 禁 止 使 用 電 子 計 算 器 ( 請 接 背 面 ) 全 一 張 代 號 : ( 正 面 ) 甲 作 文 與 公 文 部 分 : 請 以 藍 黑 色 鋼 筆 或 原 子 筆 在 申 論 試 卷 上 由 左 至 右 橫 式 作 答, 於 本 試 題 上 作 答 者, 不 予 計 分 不 得 於 試 卷 上 書 寫 姓 名 或 入 場 證 號 一 作 文 :(60 分 ) 愛 心 帶 來 社 會 溫 馨, 耐 心 促 使 效 率 提 升, 對 從 事 公 職 的 人 而 言, 二 者 尤 不 可 或 缺 請 以 愛 心 與 耐 心 為 題, 作 文 一 篇, 闡 述 其 義 二 公 文 :(20 分 ) 試 擬 交 通 部 觀 光 局 致 各 直 轄 市 縣 市 政 府 函 : 請 將 轄 區 內 足 以 引 人 入 勝 之 景 點, 簡 要 說 明 其 特 色 及 交 通 路 線, 於 1 個 月 內 報 由 本 局 統 整 宣 傳 乙 測 驗 部 分 :(20 分 ) 代 號 :1301 本 試 題 為 單 一 選 擇 題, 請 選 出 一 個 正 確 或 最 適 當 的, 複 選 作 答 者, 該 題 不 予 計 分 共 10 題, 每 題 2 分, 須 用 2B 鉛 筆 在 試 卡 上 依 清 楚 劃 記, 於 本 試 題 或 申 論 試 卷 上 作 答 者, 不 予 計 分 下 列 各 組 成 語 內 的 字, 何 者 意 義 不 相 同? 不 足 掛 齒 / 死 不 足 惜 引 領 而 望 / 引 頸 就 戮 朋 比 為 奸 / 周 而 不 比 安 步 當 車 / 螳 臂 當 車 小 巷 那 端 傳 來 流 動 食 攤 斷 斷 續 續 的 叫 賣 聲 通 常 是 麵 茶 燒 酒 螺 土 窯 雞 或 燒 肉 粽, 其 間 偶 爾 夾 雜 著 外 面 聽 到 呼 呼 而 過 的 風 聲, 低 沉 蒼 寂 遠 遠 地 拉 著 長 腔 聽 在 另 一 些 喜 歡 暗 夜 獨 處 的 夜 貓 族 耳 根 子 裡, 卻 是 再 也 沒 有 任 何 聲 音 能 夠 比 這 闋 獨 特 內 斂 而 豐 富 的 城 市 夜 曲 更 加 動 人 的 了 根 據 上 引 文 字 之 意, 有 關 市 井 叫 賣 聲 的 詮 釋, 何 者 錯 誤? 是 城 市 的 民 情 風 俗 畫 是 城 市 特 有 的 聲 音 景 觀 是 城 市 居 住 環 境 文 明 程 度 高 低 的 顯 示 是 城 市 中 帶 有 濃 郁 鄉 土 風 味 的 抒 情 聲 音 靜 裡 工 夫 具 性 靈, 井 無 人 汲 泉 自 生 蛛 絲 一 縷 分 明 在, 不 是 閒 身 看 不 清,( 袁 枚 靜 裡 ) 作 者 所 表 達 的 意 旨 是 : 謙 和 有 禮 的 態 度 有 守 有 為 的 期 許 從 容 優 游 的 體 悟 一 絲 不 苟 的 要 求 百 二 十 回 三 國 演 義 至 此 寫 定, 一 抬 頭, 已 是 康 熙 年 間 且 把 兄 弟 肝 膽 十 萬 軍 機 都 換 它 一 計 空 城 沽 酒 去, 與 孔 明 對 酌, 他 怡 怡 然 撫 琴, 拂 塵 的 童 子 已 睡, 只 聽 得 他 頻 頻 頷 首, 道 : 天 機 至 此 甚 明 ; 那 青 埂 峰 下 的 石 頭 合 該 煉 得 一 身 靈 秀 了! 這 世 間 躲 不 過 一 場 情 劫 待 要 請 問 這 劫 之 一 字 如 何 了 法? 他 一 指 豎 在 嘴 前 只 說 : 噓, 你 聽 聽, 林 沖 正 夜 奔 這 段 文 字 除 了 三 國 演 義, 還 提 及 那 些 小 說? 紅 樓 夢 / 水 滸 傳 鏡 花 緣 / 儒 林 外 史 老 殘 遊 記 / 金 瓶 梅 西 遊 記 / 兒 女 英 雄 傳

11 103 年 公 務 人 員 特 種 考 試 警 察 人 員 考 試 103 年 公 務 人 員 特 種 考 試 一 般 警 察 人 員 考 試 103 年 特 種 考 試 交 通 事 業 鐵 路 人 員 考 試 試 題 全 一 張 代 號 : ( 背 面 ) 等 別 : 三 等 一 般 警 察 人 員 考 試 三 等 警 察 人 員 考 試 高 員 三 級 鐵 路 人 員 考 試 類 科 : 各 類 別 各 類 科 科 目 : 國 文 ( 作 文 公 文 與 測 驗 ) 詩 句 砯 崖 轉 石 萬 壑 雷, 意 謂 砯 崖 轉 石 的 聲 音 像 萬 壑 雷 一 般 大, 砯 崖 轉 石 與 萬 壑 雷 間, 可 視 為 省 去 如 似 下 列 詩 句, 表 達 方 式 相 同 的 選 項 是 : 妾 心 古 井 水 山 月 隨 人 歸 散 髮 乘 夕 涼 萬 戶 擣 衣 聲 唐 柳 公 權 善 書 嘗 貯 金 銀 杯 盂 一 笥, 令 奴 掌 之, 縢 識 如 故, 及 啟 而 器 皆 亡, 奴 妄 言 叵 測 者 公 權 笑 曰 : 杯 盂 羽 化 矣 不 復 詰 問 ( 王 罃 群 書 類 編 故 事 ) 下 列 那 一 選 項 最 接 近 本 文 所 述 柳 公 權 的 形 象? 深 有 雅 量 之 人 服 食 求 仙 之 人 喜 愛 說 笑 之 人 家 境 富 裕 之 人 王 安 石 興 賢 : 博 詢 眾 庶, 則 才 能 者 進 矣 ; 不 有 忌 諱, 則 讜 直 之 路 開 矣 ; 不 邇 小 人, 則 讒 諛 者 自 遠 矣 ; 不 拘 文 牽 俗, 則 守 職 者 辨 治 矣 ; 不 責 人 以 細 過, 則 能 吏 之 志 得 以 盡 其 效 矣 下 列 選 項 何 者 最 接 近 王 安 石 舉 用 賢 才 的 主 張? 謙 卑 與 廉 潔 開 明 與 寬 大 納 諫 與 勤 政 守 法 與 知 人 衛 人 迎 新 婦, 婦 上 車, 問 : 驂 馬, 誰 馬 也? 御 曰 : 借 之 新 婦 謂 僕 曰 : 拊 驂, 無 笞 服! 車 至 門, 扶, 教 送 母 : 滅 竈, 將 失 火 入 室 見 臼, 曰 : 徙 之 牖 下, 妨 往 來 者 主 人 笑 之 此 三 言 者, 皆 要 言 也, 然 而 不 免 為 笑 者, 蚤 晚 之 時 失 也 ( 戰 國 策. 宋 衛 策 ) 下 列 選 項 最 符 合 上 文 旨 意 的 是 : 言 多 必 失 話 不 投 機 半 句 多 口 善 應 對, 自 覺 喜 樂 話 合 其 時, 何 等 美 好 莊 子. 列 禦 寇 中 有 一 短 篇 故 事 : 朱 泙 漫 學 屠 龍 於 支 離 益, 單 千 金 之 家, 三 年 技 成 而 無 所 用 其 巧 依 故 事 的 主 旨, 推 究 於 現 代 教 育, 下 列 那 項 說 法 正 確? 教 學 者 須 開 拓 多 元 學 習 的 視 野 學 習 之 目 標 與 內 容 須 配 合 社 會 現 實 需 求 教 育 是 良 心 與 樹 人 的 事 業, 須 注 入 無 限 的 愛 心 與 資 源 教 學 者 須 掌 控 適 當 的 教 學 技 巧, 在 最 短 的 時 間 引 領 學 者 獲 得 學 問 之 精 髓 閱 讀 下 列 詩 作, 選 出 最 能 概 括 詩 意 的 選 項 : 今 朝 詩 思 為 髭 抽, 後 日 詩 從 撚 處 求 倘 每 吟 詩 頻 撚 斷, 詩 人 口 比 老 僧 頭 ( 陳 維 英 留 髭 自 詠 ) 老 來 吟 詩, 總 能 振 奮 精 神 苦 吟 成 詩, 每 每 不 能 自 已 不 入 佛 門, 學 詩 方 能 有 成 醉 心 詩 學, 不 知 老 之 將 至

12 測 驗 式 試 題 標 準 103 年 公 務 人 員 特 種 考 試 警 察 人 員 考 試 103 年 公 務 人 員 特 種 考 試 一 般 警 察 人 員 考 試 及 考 試 名 稱 : 103 年 特 種 考 試 交 通 事 業 鐵 路 人 員 考 試 類 科 名 稱 : 公 共 安 全 人 員 警 察 法 制 人 員 刑 事 警 察 人 員 水 上 警 察 人 員 交 通 警 察 人 員 電 訊 組 消 防 警 察 人 員 犯 罪 防 治 人 員 預 防 組 刑 事 鑑 識 人 員 外 事 警 察 人 員 ( 選 試 英 語 ) 警 察 資 訊 管 理 人 員 行 政 管 理 人 員 國 境 警 察 人 員 交 通 警 察 人 員 交 通 組 行 政 警 察 人 員 運 輸 營 業 建 築 工 程 土 木 工 程 電 子 工 程 都 市 計 畫 技 術 機 械 工 程 事 務 管 理 會 計 財 經 廉 政 資 訊 處 理 國 文 ( 作 文 公 文 與 測 驗 )( 試 題 代 號 :1301) 科 目 名 稱 : 單 選 題 數 :10 題 第 1 題 D 單 選 每 題 配 分 :2.00 分 複 選 題 數 : 複 選 每 題 配 分 : 標 準 : 第 2 題 第 3 題 第 4 題 第 5 題 第 6 題 第 7 題 第 8 題 第 9 題 第 10 題 C C A A A B D B B 第 11 題 第 12 題 第 13 題 第 14 題 第 15 題 第 16 題 第 17 題 第 18 題 第 19 題 第 20 題 第 21 題 第 22 題 第 23 題 第 24 題 第 25 題 第 26 題 第 27 題 第 28 題 第 29 題 第 30 題 第 31 題 第 32 題 第 33 題 第 34 題 第 35 題 第 36 題 第 37 題 第 38 題 第 39 題 第 40 題 第 41 題 第 42 題 第 43 題 第 44 題 第 45 題 第 46 題 第 47 題 第 48 題 第 49 題 第 50 題 第 51 題 第 52 題 第 53 題 第 54 題 第 55 題 第 56 題 第 57 題 第 58 題 第 59 題 第 60 題 第 61 題 第 62 題 第 63 題 第 64 題 第 65 題 第 66 題 第 67 題 第 68 題 第 69 題 第 70 題 第 71 題 第 72 題 第 73 題 第 74 題 第 75 題 第 76 題 第 77 題 第 78 題 第 79 題 第 80 題 第 81 題 第 82 題 第 83 題 第 84 題 第 85 題 第 86 題 第 87 題 第 88 題 第 89 題 第 90 題 第 91 題 第 92 題 第 93 題 第 94 題 第 95 題 第 96 題 第 97 題 第 98 題 第 99 題 第 100 題 備 註 :

13 104 年 公 務 人 員 特 種 考 試 警 察 人 員 一 般 警 察 人 員 考 試 及 104 年 特 種 考 試 交 通 事 業 鐵 路 人 員 退 除 役 軍 人 轉 任 公 務 人 員 考 試 試 題 代 號 : 全 一 張 ( 正 面 ) 等 別 : 三 等 一 般 警 察 人 員 考 試 三 等 警 察 人 員 考 試 高 員 三 級 鐵 路 人 員 考 試 三 等 退 除 役 軍 人 轉 任 考 試 類 科 別 : 各 類 別 各 類 科 科 目 : 國 文 ( 作 文 公 文 與 測 驗 ) 考 試 時 間 : 2 小 時 座 號 : 注 意 : 禁 止 使 用 電 子 計 算 器 甲 作 文 與 公 文 部 分 : 請 以 藍 黑 色 鋼 筆 或 原 子 筆 在 申 論 試 卷 上 由 左 至 右 橫 式 作 答, 於 本 試 題 上 作 答 者, 不 予 計 分 不 得 於 試 卷 上 書 寫 姓 名 或 入 場 證 號 一 作 文 :(60 分 ) 同 樣 的 一 件 事 情, 從 不 同 的 角 度 往 往 會 有 不 同 的 看 法 因 此 我 們 必 須 將 心 比 心, 尊 重 包 容 每 一 個 觀 點 不 同 的 人 請 以 雅 量 為 題, 就 自 我 的 認 知 經 驗 省 思, 作 文 一 篇, 詳 加 闡 述, 文 長 不 限 二 公 文 :(20 分 ) 試 擬 衛 生 福 利 部 國 民 健 康 署 致 各 直 轄 市 縣 ( 市 ) 政 府 衛 生 局 函 : 為 推 動 104 年 校 園 周 邊 健 康 飲 食 輔 導 示 範 計 畫, 請 選 擇 國 中 小 學 為 示 範 學 校 ( 不 限 示 範 校 區 數 目 ), 對 於 校 園 周 邊 之 超 商 早 餐 店 速 食 店 及 飲 料 店, 積 極 輔 導 業 者 開 發 及 提 供 少 油 少 鹽 少 糖 之 營 養 早 餐, 以 維 護 學 生 身 體 健 康 乙 測 驗 部 分 :(20 分 ) 代 號 : 1301 本 試 題 為 單 一 選 擇 題, 請 選 出 一 個 正 確 或 最 適 當 的, 複 選 作 答 者, 該 題 不 予 計 分 共 10 題, 每 題 2 分, 須 用 2B 鉛 筆 在 試 卡 上 依 清 楚 劃 記, 於 本 試 題 或 申 論 試 卷 上 作 答 者, 不 予 計 分 下 列 各 組 成 語, 完 全 沒 有 錯 別 字 的 是 : 風 聲 鶴 戾 / 獨 占 鰲 頭 / 焚 膏 繼 晷 光 風 濟 月 / 信 手 拈 來 / 珠 聯 璧 合 卓 爾 不 群 / 如 蟻 附 羶 / 痌 瘝 在 抱 縱 橫 俾 闔 / 怙 惡 不 悛 / 孜 孜 矻 矻 下 列 選 項 內 的 詞 語 何 者 意 義 相 反? 不 知 變 通 : 削 足 適 履 守 株 待 兔 視 死 如 歸 : 鼎 鑊 如 飴 不 避 湯 火 沽 名 釣 譽 : 公 孫 布 被 矯 俗 干 名 詩 文 拙 劣 : 欬 唾 成 珠 洛 陽 紙 貴 杜 甫 : 岱 宗 夫 如 何? 齊 魯 青 未 了 造 化 鍾 神 秀, 陰 陽 割 昏 曉 盪 胸 生 層 雲, 決 眥 入 歸 鳥 會 當 凌 絕 頂, 一 覽 眾 山 小 關 於 此 詩 之 敘 述, 下 列 選 項 何 者 正 確? 寫 景 由 近 及 遠 時 間 由 夜 至 晝 由 望 嶽 而 想 像 登 嶽 之 情 景 前 四 句 為 動 態 描 寫, 後 四 句 為 靜 態 描 寫 少 讀 詩 書 陋 漢 唐, 暮 年 身 世 寄 農 桑 騎 驢 兩 腳 欲 到 地, 愛 酒 一 樽 常 在 傍 老 去 形 容 雖 變 改, 醉 來 意 氣 尚 軒 昂 太 行 王 屋 何 由 動, 堪 笑 愚 公 不 自 量 ( 宋 陸 游 自 嘲 ) 由 全 詩 語 境 加 以 玩 味, 各 聯 詩 句 何 者 自 嘲 意 味 最 為 明 顯? 少 讀 詩 書 陋 漢 唐, 暮 年 身 世 寄 農 桑 騎 驢 兩 腳 欲 到 地, 愛 酒 一 樽 常 在 傍 老 去 形 容 雖 變 改, 醉 來 意 氣 尚 軒 昂 太 行 王 屋 何 由 動, 堪 笑 愚 公 不 自 量 ( 請 接 背 面 )

14 104 年 公 務 人 員 特 種 考 試 警 察 人 員 一 般 警 察 人 員 考 試 及 104 年 特 種 考 試 交 通 事 業 鐵 路 人 員 退 除 役 軍 人 轉 任 公 務 人 員 考 試 試 題 代 號 : 全 一 張 ( 背 面 ) 等 別 : 三 等 一 般 警 察 人 員 考 試 三 等 警 察 人 員 考 試 高 員 三 級 鐵 路 人 員 考 試 三 等 退 除 役 軍 人 轉 任 考 試 類 科 別 : 各 類 別 各 類 科 科 目 : 國 文 ( 作 文 公 文 與 測 驗 ) 青 天 有 月 來 幾 時? 我 今 停 盃 一 問 之 人 攀 明 月 不 可 得, 月 行 卻 與 人 相 隨 皎 如 飛 鏡 臨 丹 闕, 綠 煙 滅 盡 清 暉 發 但 見 宵 從 海 上 來, 寧 知 曉 向 雲 間 沒 白 兔 擣 藥 秋 復 春, 姮 娥 孤 棲 與 誰 鄰? 今 人 不 見 古 時 月, 今 月 曾 經 照 古 人 古 人 今 人 若 流 水, 共 看 明 月 皆 如 此 唯 願 當 歌 對 酒 時, 月 光 長 照 金 罇 裏 ( 李 白 把 酒 問 月 ) 本 文 主 旨 與 下 列 各 項 何 者 最 為 接 近? 人 生 天 地 間, 忽 如 遠 行 客 願 為 雙 鴻 鵠, 分 翅 當 高 飛 晝 短 苦 夜 長, 何 不 秉 燭 遊 胡 馬 依 北 風, 越 鳥 巢 南 枝 禮 記. 經 解 云 : 故 禮 之 教 化 也 微, 其 止 邪 也 於 未 形, 使 人 日 徙 善 遠 罪 而 不 自 知 也 是 以 先 王 隆 之 也 易 曰 : 君 子 慎 始, 差 若 毫 厘, 繆 以 千 里 此 之 謂 也 根 據 上 文, 下 列 何 者 正 確? 先 王 重 視 禮 教, 反 對 法 律 等 有 形 的 規 範 預 先 制 訂 完 備 刑 罰, 能 夠 有 效 阻 絕 人 民 犯 罪 政 府 應 當 放 棄 一 切 有 形 手 段, 使 用 無 為 而 治 的 教 化 方 式 潛 移 默 化 是 教 化 的 最 高 境 界, 能 在 無 形 之 中 提 升 人 的 思 想 與 行 為 孔 子 是 因 堅 持 以 道 自 任 和 士 志 於 道 的 理 想, 才 使 他 無 法 被 時 君 所 用, 才 使 他 四 處 碰 壁, 甚 至 有 時 候 連 生 活 都 過 得 很 淒 慘, 但 他 並 未 因 此 而 喪 失 熱 情 與 自 信 正 因 為 他 對 自 己 理 想 的 堅 持, 才 為 中 國 文 化 建 立 起 一 個 用 世 不 用 世 並 不 能 決 定 人 格 價 值 及 其 歷 史 地 位 的 新 標 準, 因 而 開 啟 了 一 個 人 可 以 不 用 世, 仍 然 可 以 有 人 生 奮 鬥 的 目 標, 仍 然 可 以 有 偉 大 的 理 想, 仍 然 可 以 賦 予 人 生 以 豐 富 的 意 義, 仍 然 可 以 享 有 歷 史 崇 高 地 位 的 士 人 傳 統 ( 韋 政 通 孔 子 ) 根 據 上 文, 下 列 敘 述, 何 者 正 確? 孔 子 堅 持 理 想, 未 受 重 用, 理 所 當 然 一 個 人 不 用 世, 便 無 貢 獻 社 會 的 機 會 以 道 自 任 者, 切 不 可 喪 失 熱 情 與 自 信 學 而 優 則 仕, 否 則 生 活 會 過 得 很 淒 慘 下 列 各 選 項 文 句 均 出 自 老 子, 何 者 最 能 表 現 其 正 言 若 反 以 退 為 進 的 哲 理? 天 道 無 親, 常 與 善 人 天 下 皆 知 美 之 為 美, 斯 惡 已 善 為 士 者 不 武, 善 戰 者 不 怒, 善 勝 敵 者 不 與 鄰 國 相 望, 雞 犬 之 聲 相 聞, 民 至 老 死 不 相 往 來 世 有 伯 樂, 然 後 有 千 里 馬 千 里 馬 常 有, 而 伯 樂 不 常 有 故 雖 有 名 馬, 祇 辱 於 奴 隸 人 之 手, 駢 死 於 槽 櫪 之 間, 不 以 千 里 稱 也 馬 之 千 里 者, 一 食 或 盡 粟 一 石 食 馬 者, 不 知 其 能 千 里 而 食 也, 是 馬 也, 雖 有 千 里 之 能, 食 不 飽, 力 不 足, 才 美 不 外 見, 且 欲 與 常 馬 等 不 可 得, 安 求 其 能 千 里 也? 策 之 不 以 其 道, 食 之 不 能 盡 其 材, 鳴 之 而 不 能 通 其 意, 執 策 而 臨 之, 曰 : 天 下 無 馬 嗚 呼! 其 真 無 馬 邪? 其 真 不 知 馬 也! ( 韓 愈 雜 說 四. 馬 說 ) 依 上 文, 下 列 各 組 詞 句 中 的 食 字, 詞 性 與 意 義 皆 相 同 的 是 :1 一 食 或 盡 粟 一 石 2 食 馬 者 3 不 知 其 能 千 里 而 食 也 4 食 不 飽, 力 不 足 5 食 之 不 能 盡 其 材 承 上 題, 本 文 意 旨 為 : 說 明 伯 樂 慨 嘆 天 下 千 里 馬 難 尋 諷 刺 昏 庸 無 能 的 執 政 者 埋 沒 人 才 闡 述 千 里 馬 必 經 淬 勵 磨 鍊 乃 能 行 千 里 的 道 理 傳 達 千 里 馬 得 伯 樂 之 欣 喜 與 未 遇 伯 樂 之 悲 憤

15 測 驗 式 試 題 標 準 104 年 公 務 人 員 特 種 考 試 警 察 人 員 考 試 104 年 公 務 人 員 特 種 考 試 一 般 警 察 人 員 考 試 考 試 名 稱 : 104 年 特 種 考 試 交 通 事 業 鐵 路 人 員 考 試 及 104 年 特 種 考 試 退 除 役 軍 人 轉 任 公 務 人 員 考 試 類 科 名 稱 : 交 通 警 察 人 員 交 通 組 刑 事 警 察 人 員 警 察 法 制 人 員 水 上 警 察 人 員 警 察 資 訊 管 理 人 員 犯 罪 防 治 人 員 預 防 組 外 事 警 察 人 員 ( 選 試 英 語 ) 刑 事 鑑 識 人 員 行 政 警 察 人 員 行 政 管 理 人 員 國 境 警 察 人 員 消 防 警 察 人 員 公 共 安 全 人 員 機 械 工 程 土 木 工 程 資 訊 處 理 運 輸 營 業 電 子 工 程 事 務 管 理 電 力 工 程 都 市 計 畫 技 術 會 計 財 經 廉 政 衛 生 行 政 社 會 行 政 一 般 行 政 法 律 廉 政 人 事 行 政 國 文 ( 作 文 公 文 與 測 驗 )( 試 題 代 號 :1301) 科 目 名 稱 : 單 選 題 數 :10 題 第 1 題 C 單 選 每 題 配 分 :2.00 分 複 選 題 數 : 複 選 每 題 配 分 : 標 準 : 第 2 題 第 3 題 第 4 題 第 5 題 第 6 題 第 7 題 第 8 題 第 9 題 第 10 題 D C D C D C C C B 第 11 題 第 12 題 第 13 題 第 14 題 第 15 題 第 16 題 第 17 題 第 18 題 第 19 題 第 20 題 第 21 題 第 22 題 第 23 題 第 24 題 第 25 題 第 26 題 第 27 題 第 28 題 第 29 題 第 30 題 第 31 題 第 32 題 第 33 題 第 34 題 第 35 題 第 36 題 第 37 題 第 38 題 第 39 題 第 40 題 第 41 題 第 42 題 第 43 題 第 44 題 第 45 題 第 46 題 第 47 題 第 48 題 第 49 題 第 50 題 第 51 題 第 52 題 第 53 題 第 54 題 第 55 題 第 56 題 第 57 題 第 58 題 第 59 題 第 60 題 第 61 題 第 62 題 第 63 題 第 64 題 第 65 題 第 66 題 第 67 題 第 68 題 第 69 題 第 70 題 第 71 題 第 72 題 第 73 題 第 74 題 第 75 題 第 76 題 第 77 題 第 78 題 第 79 題 第 80 題 第 81 題 第 82 題 第 83 題 第 84 題 第 85 題 第 86 題 第 87 題 第 88 題 第 89 題 第 90 題 第 91 題 第 92 題 第 93 題 第 94 題 第 95 題 第 96 題 第 97 題 第 98 題 第 99 題 第 100 題 備 註 :

16 代 號 : 頁 次 : 年 公 務 人 員 特 種 考 試 一 般 警 察 人 員 考 試 100 年 公 務 人 員 特 種 考 試 警 察 人 員 考 試 及 100 年 特 種 考 試 交 通 事 業 鐵 路 人 員 考 試 試 題 等 別 : 三 等 警 察 人 員 考 試 類 科 : 行 政 警 察 人 員 外 事 警 察 人 員 ( 選 試 英 語 ) 刑 事 警 察 人 員 公 共 安 全 人 員 犯 罪 防 治 人 員 預 防 組 交 通 警 察 人 員 交 通 組 交 通 警 察 人 員 電 訊 組 警 察 資 訊 管 理 人 員 刑 事 鑑 識 人 員 國 境 警 察 人 員 警 察 法 制 人 員 行 政 管 理 人 員 科 目 : 中 華 民 國 憲 法 與 警 察 專 業 英 文 考 試 時 間 : 2 小 時 座 號 : 注 意 : 禁 止 使 用 電 子 計 算 器 甲 申 論 題 部 分 :(25 分 ) 不 必 抄 題, 作 答 時 請 將 試 題 及 依 照 順 序 寫 在 申 論 試 卷 上, 於 本 試 題 上 作 答 者, 不 予 計 分 請 以 藍 黑 色 鋼 筆 或 原 子 筆 在 申 論 試 卷 上 作 答 一 中 譯 英 : 請 將 以 下 兩 段 中 文 翻 譯 成 正 確 通 順 達 意 的 英 文 句 子 ( 每 小 題 5 分, 共 10 分 ) 沿 著 這 條 路 走, 在 第 一 個 路 口 右 轉 你 就 會 在 左 手 邊 看 到 臺 灣 警 察 專 科 學 校 如 果 你 遺 失 了 護 照, 請 立 即 報 失, 並 與 你 的 大 使 館 或 駐 臺 機 構 聯 絡, 申 請 新 護 照 二 英 文 作 文 : 請 依 提 示 寫 一 篇 英 文 作 文 文 長 至 少 120 個 單 詞 (15 分 ) 提 示 : 寫 一 篇 作 文 描 述 你 所 屬 專 業 領 域 的 主 要 工 作 內 容, 並 說 明 擔 任 該 工 作 應 具 備 的 知 識 及 能 力 乙 測 驗 題 部 分 :(75 分 ) 代 號 :2501 本 測 驗 試 題 為 單 一 選 擇 題, 請 選 出 一 個 正 確 或 最 適 當 的, 複 選 作 答 者, 該 題 不 予 計 分 共 60 題, 每 題 1.25 分, 須 用 2B 鉛 筆 在 試 卡 上 依 清 楚 劃 記, 於 本 試 題 或 申 論 試 卷 上 作 答 者, 不 予 計 分 1 下 列 何 者 不 是 憲 法 第 80 條 所 稱 之 法 官? 公 務 員 懲 戒 委 員 會 委 員 公 務 人 員 保 障 暨 培 訓 委 員 會 委 員 律 師 懲 戒 委 員 會 委 員 司 法 院 大 法 官 2 依 憲 法 本 文 之 規 定, 下 列 何 者 為 我 國 最 高 司 法 機 關? 最 高 法 院 司 法 院 法 務 部 行 政 院 3 依 憲 法 增 修 條 文 之 規 定, 總 統 副 總 統 彈 劾 之 審 理, 是 由 下 列 何 者 負 責? 最 高 法 院 監 察 院 憲 法 法 庭 公 務 員 懲 戒 委 員 會 4 自 民 國 92 年 起, 司 法 院 大 法 官 可 否 適 用 憲 法 第 81 條 及 有 關 法 官 終 身 職 待 遇 之 規 定? 全 部 司 法 院 大 法 官 均 得 適 用 全 部 司 法 院 大 法 官 均 不 得 適 用 僅 法 官 轉 任 司 法 院 大 法 官 者 始 得 適 用 僅 非 法 官 轉 任 司 法 院 大 法 官 者 始 得 適 用 5 下 列 各 項 職 務 中, 何 者 須 經 立 法 院 同 意 後, 始 得 任 命? 行 政 院 主 計 長 法 務 部 部 長 行 政 院 勞 工 委 員 會 主 任 委 員 審 計 長 6 依 憲 法 增 修 條 文, 立 法 院 針 對 下 列 何 種 人 事 案 有 同 意 權? 行 政 院 院 長 司 法 院 大 法 官 內 政 部 部 長 司 法 院 公 務 員 懲 戒 委 員 會 委 員 7 有 關 憲 法 第 63 條 立 法 院 對 於 預 算 之 議 決 權 的 敘 述, 下 列 何 者 錯 誤? 預 算 案 只 許 立 法 院 以 外 之 關 係 院 提 出, 立 法 院 及 立 法 委 員 則 僅 有 審 議 之 權 限 預 算 案 每 一 年 度 實 施 一 次 即 失 其 效 力, 故 在 學 理 上 又 稱 為 措 施 性 法 律 立 法 院 就 預 算 案 之 審 議 不 得 對 各 機 關 所 編 列 預 算 之 數 額, 在 款 項 目 節 間 移 動 增 減 預 算 案 之 審 議 關 係 政 府 整 年 度 之 收 支, 故 審 議 時 有 法 定 之 時 間 之 限 制 8 依 現 行 規 定, 立 法 委 員 的 婦 女 保 障 名 額 如 何 選 出? 由 直 轄 市 縣 市 的 當 選 名 額 中 選 出 由 原 住 民 的 當 選 名 額 中 選 出 由 全 國 不 分 區 及 僑 居 國 外 國 民 的 當 選 名 額 中 選 出 未 予 以 規 範 9 立 法 院 行 使 罷 免 總 統 之 職 權, 其 程 序 性 之 規 定 係 規 範 於 下 列 何 種 法 律? 立 法 院 職 權 行 使 法 立 法 委 員 行 為 法 立 法 院 組 織 法 總 統 副 總 統 選 舉 罷 免 法 10 當 總 統 犯 內 亂 罪 時, 其 他 國 家 機 關 對 總 統 得 採 取 的 行 動 中, 不 包 括 : 罷 免 總 統 彈 劾 總 統 對 總 統 為 刑 事 上 之 訴 究 對 總 統 為 民 事 上 之 訴 究

17 代 號 : 頁 次 : 有 關 總 統 發 布 緊 急 命 令 之 條 件, 下 列 敘 述 何 者 錯 誤? 須 為 避 免 國 家 或 人 民 遭 遇 緊 急 危 難 或 應 付 財 政 經 濟 上 重 大 變 故 須 依 緊 急 命 令 法 為 之 須 經 行 政 院 會 議 之 決 議 須 於 發 布 命 令 後 十 日 內 提 交 立 法 院 追 認 12 依 憲 法 增 修 條 文 規 定, 總 統 對 下 列 何 人 的 任 命, 不 須 經 立 法 院 同 意? 司 法 院 大 法 官 考 試 委 員 監 察 委 員 行 政 院 院 長 13 有 關 總 統 副 總 統 彈 劾 案 之 敘 述, 下 列 何 者 正 確? 總 統 副 總 統 彈 劾 案 由 監 察 院 提 出 總 統 副 總 統 彈 劾 案 由 司 法 院 大 法 官 審 理 經 全 體 立 法 委 員 三 分 之 二 以 上 同 意 時, 被 彈 劾 人 應 即 解 職 經 中 華 民 國 自 由 地 區 選 舉 人 總 額 過 半 數 投 票 同 意 時, 被 彈 劾 人 應 即 解 職 14 依 憲 法 本 文 之 規 定, 總 統 行 使 下 列 何 項 職 權, 須 經 行 政 院 會 議 之 決 議? 提 名 司 法 院 院 長 任 命 法 務 部 部 長 任 命 國 家 安 全 局 局 長 宣 戰 媾 和 15 依 憲 法 增 修 條 文 之 規 定, 總 統 為 國 情 報 告 時, 應 向 下 列 何 者 為 之? 監 察 院 立 法 院 國 家 統 一 委 員 會 國 家 安 全 會 議 16 依 地 方 制 度 法 第 25 條 規 定, 自 治 法 規 經 地 方 立 法 機 關 通 過, 並 由 各 該 行 政 機 關 公 布 者, 稱 為 何 者? 自 治 規 則 自 治 條 例 自 治 通 則 地 方 通 則 17 依 地 方 制 度 法 之 規 定, 下 列 何 者 非 地 方 自 治 團 體? 省 直 轄 市 縣 ( 市 ) 鄉 ( 鎮 市 ) 18 下 列 何 種 地 方 公 職 人 員, 非 由 選 舉 產 生? 直 轄 市 市 長 縣 ( 市 ) 長 村 ( 里 ) 長 區 長 19 下 列 關 於 間 接 民 主 之 敘 述, 何 者 錯 誤? 又 稱 為 代 議 民 主 國 家 權 力 之 行 使 非 由 人 民 自 己 為 之 國 家 權 力 之 正 當 性 最 後 仍 須 回 溯 自 人 民 意 志 為 我 國 憲 法 及 增 修 條 文 所 採 取 之 唯 一 民 主 體 制 20 憲 法 第 1 條 明 定 中 華 民 國 為 民 主 共 和 國, 下 列 何 項 原 則 並 非 由 民 主 共 和 國 所 演 繹 出 的 原 則? 不 告 不 理 原 則 權 立 分 立 原 則 法 治 國 家 原 則 國 家 責 任 原 則 21 有 關 民 主 共 和 國 之 國 家 權 力 運 作 原 則, 下 列 何 者 不 屬 之? 權 力 分 立 原 則 法 治 國 家 原 則 君 主 立 憲 原 則 憲 法 優 越 原 則 22 我 國 憲 法 增 修 條 文 第 9 條 關 於 省 的 規 定, 下 列 何 者 錯 誤? 省 設 省 政 府, 置 主 席 一 人, 另 置 委 員 九 人 省 設 省 諮 議 會, 置 省 諮 議 會 議 員 若 干 人 省 承 行 政 院 之 命, 監 督 縣 自 治 事 項 省 政 府 主 席, 由 行 政 院 院 長 提 請 總 統 任 命 23 司 法 院 釋 字 第 328 號 針 對 我 國 領 土 作 出 解 釋, 認 為 固 有 疆 域 如 何 界 定 純 屬 何 種 重 大 問 題? 社 會 問 題 經 濟 問 題 文 化 問 題 政 治 問 題 24 通 訊 監 察 書 由 檢 察 官 與 司 法 警 察 機 關 負 責 聲 請 與 核 發, 而 非 由 法 官 核 發, 與 何 種 基 本 權 利 之 保 障 意 旨 不 符? 意 見 表 達 自 由 不 表 意 自 由 新 聞 媒 體 自 由 秘 密 通 訊 自 由 25 中 央 警 察 大 學 入 學 考 試 招 生 簡 章 以 有 無 色 盲 決 定 能 否 取 得 入 學 資 格 之 規 定, 涉 及 下 列 何 者? 財 產 權 平 等 原 則 受 國 民 教 育 之 權 信 賴 保 護 原 則 26 行 政 機 關 不 得 以 命 令 干 預 大 學 教 學 之 內 容 及 課 程 之 訂 定, 與 下 列 何 者 有 關? 大 學 自 治 契 約 自 由 人 格 發 展 自 由 機 關 自 我 拘 束 原 則 27 憲 法 第 24 條 未 提 及 公 務 員 之 何 種 責 任? 政 治 責 任 民 事 責 任 刑 事 責 任 懲 戒 責 任 28 憲 法 規 定, 人 民 有 應 考 試 服 公 職 之 權 此 種 權 利 在 理 論 上 屬 於 : 自 由 權 受 益 權 參 政 權 平 等 權 29 依 司 法 院 釋 字 第 487 號 解 釋, 下 列 何 者 係 憲 法 第 24 條 國 家 賠 償 責 任 之 特 別 立 法? 冤 獄 賠 償 法 犯 罪 被 害 人 保 護 法 強 制 汽 車 責 任 保 險 法 二 二 八 事 件 處 理 及 賠 償 條 例 30 依 司 法 院 大 法 官 之 解 釋, 下 列 何 者 與 婚 姻 自 由 之 憲 法 上 保 障 依 據 相 同? 人 格 權 平 等 權 宗 教 自 由 藝 術 自 由 31 下 列 何 者 為 人 民 基 本 權 之 核 心 保 障? 公 共 利 益 人 性 尊 嚴 自 由 平 等 民 主 共 和 32 私 法 人 不 可 能 享 有 之 人 權 是 : 民 意 代 表 選 舉 權 財 產 權 表 現 自 由 權 賠 償 請 求 權 33 刑 罰 之 制 定 應 符 合 比 例 原 則, 請 依 司 法 院 大 法 官 對 此 之 解 釋 來 判 斷 下 列 敘 述 何 者 錯 誤? 國 家 得 將 特 定 事 項 以 特 別 刑 法 規 定 特 別 之 罪 刑 國 家 刑 罰 權 之 規 定, 其 內 容 須 符 合 目 的 正 當 性 手 段 必 要 性 限 制 妥 當 性 刑 罰 中 誣 告 罪 之 反 坐 規 定, 立 法 雖 嚴, 但 仍 屬 必 要, 並 無 違 憲 刑 罰 之 規 定, 如 僅 強 調 同 害 之 原 始 報 應, 即 有 違 比 例 原 則

18 代 號 : 頁 次 : 下 列 何 者 並 非 憲 法 保 障 財 產 權 之 理 念? 財 產 權 保 障 之 意 義 在 於 維 持 人 性 尊 嚴 生 活 上 必 須 的 財 產 之 保 障 因 支 配 他 人 勞 動 力 所 取 得 的 資 本 型 財 產, 亦 應 予 保 障 對 於 個 人 財 產 權 的 保 障 是 一 種 絕 對 保 障 人 民 財 產 權 被 侵 害, 得 依 法 請 求 賠 償 35 關 於 公 務 員 之 懲 戒 與 憲 法 人 權 保 障, 司 法 院 大 法 官 解 釋 認 為 : 公 務 員 之 懲 戒, 與 人 權 無 關 公 務 員 懲 戒 標 準, 得 由 行 政 機 關 訂 定 懲 戒 處 分 與 懲 處 處 分 在 構 成 要 件 與 效 力 上 並 無 不 同 免 職 處 分 之 訴 訟 確 定 前, 得 先 令 停 職, 但 於 訴 訟 確 定 後 方 得 執 行 36 下 列 何 者 非 憲 法 所 定 限 制 基 本 權 之 要 件? 增 進 國 家 機 關 權 威 避 免 國 家 社 會 及 個 人 之 緊 急 危 難 維 持 社 會 秩 序 或 增 進 公 共 利 益 防 止 妨 礙 他 人 自 由 37 下 列 何 項 屬 於 憲 法 未 明 文 規 定 之 自 由 權 利? 財 產 權 集 會 自 由 隱 私 權 工 作 權 38 關 於 憲 法 第 23 條 之 規 定, 下 列 敘 述 何 者 正 確? 揭 示 基 本 權 利 以 保 障 為 原 則, 限 制 為 例 外 憲 法 第 23 條 只 有 規 定 了 比 例 原 則 只 要 有 公 共 利 益 事 由 的 存 在, 行 政 機 關 即 可 直 接 限 制 人 民 基 本 權 利 自 治 條 例 非 憲 法 第 23 條 所 規 定 之 法 律, 故 自 治 條 例 不 得 規 定 行 政 罰 之 條 款 39 對 於 人 民 違 反 行 政 法 上 義 務 之 行 為 處 以 裁 罰 性 之 行 政 處 分, 其 處 罰 之 構 成 要 件 及 法 律 效 果, 應 由 法 律 定 之, 以 命 令 為 之 者, 應 有 法 律 明 確 授 權, 始 符 合 下 列 何 種 原 則? 法 定 法 官 原 則 法 律 優 位 原 則 法 律 不 溯 既 往 原 則 法 律 保 留 原 則 40 妨 害 兵 役 治 罪 條 例 規 定 後 備 軍 人 居 住 處 所 遷 移, 無 故 不 依 規 定 申 報 者, 即 處 以 刑 事 罰 依 司 法 院 大 法 官 解 釋, 下 列 敘 述 何 者 正 確? 該 規 定 限 制 人 民 之 居 住 遷 徙 自 由 該 規 定 與 人 民 服 兵 役 之 義 務 有 關 該 規 定 有 違 憲 法 所 定 之 比 例 原 則 該 規 定 有 違 憲 法 所 定 之 平 等 原 則 41 I have to issue a traffic violation citation to you because you drive at speed. excessive excellent normal wonderful 42 A team of FBI agents, the same ones who specialize in helping l ocal police serial killers, are using their expertise in behavioral profiling to target white-collar criminals. track down run across see through turn loose 43 In court cases, forensic scientists, also referred to as expert, often present and explain the evidence discovered, which plays a crucial role in a conviction or dismissal. defendants witnesses chemists toxicologists 44 Besides its ability to settle paternity issues, DNA technology can also be used to help solve criminal cases. fingerprinting jurisdiction morphology retrieval 45 A controversial Arizona sheriff known for taking a hard line against illegal immig rants has been some of his powers in what he described as a political move by the Obama administration. stripped off struck off stretched out swept away 46 To use an automated teller machine (ATM), you need to insert your bank card and then enter a set of number. phone seat even PIN 47 The police arrested a driver who escaped from the car accident. come-and-go give-and-take hit-and-run drive-and-escape 48 When coming home late at night, Jean was by someone who rode a scooter and had a little bit of injury caused by this incident. attracted interviewed mugged persuaded 49! This is police! Drop your weapon and you are under arrest! Jump Freeze Move Check 50 The suspect wa s by the police about the whereabouts of his wife because he was involved in a domestic violence case. complained convinced irritated interrogated 51 Problem-oriented policing is the latest in the line of intellectual efforts to try to bring order to what is, by its very nature, a(n) aspect of human life. romantic chaotic idealistic economic

19 代 號 : 頁 次 : Surveys show that the police do not always understand young people s needs; therefore, well intentioned can sometimes have negative consequences. prevention prosecution intervention victimization Recently, the Kaohsiung police department and the Bureau of Investigation cracked the biggest data-theft case ever to have hit Taiwan, involving the leaking of personal information on more than 10 million individuals. This 53 has not only seriously affected public and financial order, but has also shown that Taiwan's data security system needs a thorough overhaul. The Kaohsiung police discovered that personal data on more than 10 million individuals had been sold by Y. L. International Marketing Corporation to various 54 syndicates. The suspects confessed that more than ten criminal gangs had bought the data to send out fraudulent letters and text messages telling people that they had won prizes. Following a six-month investigation, the Kaohsiung field office of the Bureau of Investigation 55 a large-scale search of dozens of offices of a major telecommunication company and credit information agencies throughout Taiwan. The southern field office of the Criminal Investigation Bureau and mobile inspection units of the South Coast Guard Bureau 56 large amounts of client data and telephone monitoring tapes. They also summoned more than 30 people for questioning. 53 scandal investigation setback investment 54 marine fraud banking underwriting 55 consisted condensed condemned conducted 56 seized decided contracted featured The devolution of immigration policing authority from the federal to local governments represents a sharp break with a long-established tradition of federal control over all aspects of immigration enforcement. In the past, state and local police forces played only a supportive role in immigration affairs, sometimes sharing information about those they had detained as criminal suspects or assisting in enforcement actions. The federal government could not require local governments to do immigration policing. Police powers were constitutionally reserved for the states and their jurisdictional subunits, an arrangement that provided localities with significant flexibility and autonomy. However, with the Antiterrorism and Effective Death Penalty Act (AEDPA) and the Illegal Immigration Reform and Immigrant Responsibility Act (IIRIRA), the federal government has created an opening for localities to ask their police officers to be trained by and to join the federal government in enforcing immigration laws within the interior of the United States. Thus, beginning in 2002, informal working relationships between local police and federal immigration agents have developed. For example, some local police departments are now seeking formal training from federal immigration authorities. Federal agents are also embedded in some police departments to assist in enforcement of drug and human smuggling laws. A number of state prisons and local jails send the names of criminal suspects to federal authorities to be checked for immigration violations. And an increasing number of police departments are electing to do their own immigration status checks. Such an increased involvement of state and local police departments in immigrant affairs has given rise to what some observers are calling immigration federalism. 57 What is the passage mainly about? The importance of cooperation between federal and local governments in immigration affairs. The enhanced role of local governments in immigration policing. The impact of new immigration policies on foreign affairs. The decline of the U.S. federal government. 58 Which of the following statements is true according to the passage? The IIRIRA prohibits local authorities from checking the status of immigrants. Sharing immigrant information between federal and local authorities had been a long-established tradition before Before the AEDPA and IIRIRA, local governments enjoyed more freedom from federal control and influence. Before 2002, state police departments were required to cooperate with federal authorities in investigating immigration cases. 59 What does the underlined pronoun they refer to? Suspects detained by the state and local police forces. Undocumented immigrants. The federal law enforcement agents. The state and local police forces. 60 What may the term immigration federalism (last line) most likely mean? Sharing of powers on immigration between the federal and state governments. All the immigration agents in the U.S. Immigrants coming from all parts of the world. The sole legitimate federal authority in immigration policing.

20 測 驗 式 試 題 標 準 100 年 公 務 人 員 特 種 考 試 一 般 警 察 人 員 考 試 公 務 人 員 特 種 考 試 警 察 人 員 考 試 及 特 種 考 考 試 名 稱 : 試 交 通 事 業 鐵 路 人 員 考 試 類 科 名 稱 : 行 政 警 察 人 員 外 事 警 察 人 員 ( 選 試 英 語 ) 刑 事 警 察 人 員 公 共 安 全 人 員 犯 罪 防 治 人 員 預 防 組 交 通 警 察 人 員 交 通 組 交 通 警 察 人 員 電 訊 組 警 察 資 訊 管 理 人 員 刑 事 鑑 識 人 員 國 境 警 察 人 員 警 察 法 制 人 員 行 政 管 理 人 員 科 目 名 稱 : 中 華 民 國 憲 法 與 警 察 專 業 英 文 ( 試 題 代 號 :2501) 題 數 : 60 題 標 準 : B B C C D B A C A D B D B D B B A D D A C A D D B A A C A A B A C C D A C A D B A A B A A D C C B D B C A B D A B C D A 備 註 :

21 代 號 : 頁 次 : 年 公 務 人 員 特 種 考 試 警 察 人 員 考 試 101 年 公 務 人 員 特 種 考 試 一 般 警 察 人 員 考 試 及 101 年 特 種 考 試 交 通 事 業 鐵 路 人 員 考 試 試 題 等 別 : 三 等 警 察 人 員 考 試 類 科 : 行 政 警 察 人 員 外 事 警 察 人 員 ( 選 試 英 語 ) 外 事 警 察 人 員 ( 選 試 日 語 ) 刑 事 警 察 人 員 公 共 安 全 人 員 犯 罪 防 治 人 員 預 防 組 交 通 警 察 人 員 交 通 組 交 通 警 察 人 員 電 訊 組 警 察 資 訊 管 理 人 員 刑 事 鑑 識 人 員 國 境 警 察 人 員 警 察 法 制 人 員 行 政 管 理 人 員 科 目 : 中 華 民 國 憲 法 與 警 察 專 業 英 文 考 試 時 間 : 2 小 時 座 號 : 注 意 : 禁 止 使 用 電 子 計 算 器 甲 申 論 題 部 分 :(25 分 ) 不 必 抄 題, 作 答 時 請 將 試 題 及 依 照 順 序 寫 在 申 論 試 卷 上, 於 本 試 題 上 作 答 者, 不 予 計 分 請 以 藍 黑 色 鋼 筆 或 原 子 筆 在 申 論 試 卷 上 作 答 一 中 譯 英 : 請 將 以 下 兩 段 中 文 翻 譯 成 正 確 通 順 達 意 的 英 文 句 子 為 了 安 全 起 見, 騎 車 請 注 意 車 速 及 交 通 規 則 (5 分 ) 經 多 日 的 跟 蹤, 警 方 終 於 在 汽 車 旅 館 尋 獲 大 量 毒 品 (5 分 ) 二 英 文 作 文 :(15 分 ) 提 示 : 請 寫 一 篇 文 長 約 200 字 的 短 文 說 明 警 察 應 如 何 建 立 親 和 的 形 象 乙 測 驗 題 部 分 :(75 分 ) 代 號 :2501 本 測 驗 試 題 為 單 一 選 擇 題, 請 選 出 一 個 正 確 或 最 適 當 的, 複 選 作 答 者, 該 題 不 予 計 分 共 60 題, 每 題 1.25 分, 須 用 2B 鉛 筆 在 試 卡 上 依 清 楚 劃 記, 於 本 試 題 或 申 論 試 卷 上 作 答 者, 不 予 計 分 1 依 憲 法 增 修 條 文 規 定, 我 國 現 今 有 關 領 土 變 更 之 程 序 為 何? 由 立 法 院 提 出, 國 民 大 會 複 決 之 由 立 法 院 提 出, 自 由 地 區 選 舉 人 複 決 之 由 國 民 大 會 提 出, 立 法 院 複 決 之 直 接 由 全 體 公 民 投 票 2 依 憲 法 規 定, 具 有 中 華 民 國 國 籍 者 為 中 華 民 國 國 民, 而 針 對 具 有 雙 重 國 籍 身 分 之 國 民, 下 列 敘 述 何 者 是 正 確 的? 具 有 雙 重 國 籍 者 不 能 擔 任 立 法 委 員 我 國 不 承 認 雙 重 國 籍 具 有 雙 重 國 籍 者 絕 對 不 能 擔 任 任 何 職 務 的 公 務 員 對 於 具 有 雙 重 國 籍 者, 政 府 可 以 限 制 其 言 論 自 由 3 下 列 何 者 非 直 轄 市 議 會 之 職 權? 接 受 人 民 請 願 審 議 直 轄 市 決 算 之 審 核 報 告 議 決 直 轄 市 財 產 之 處 分 議 決 一 級 首 長 之 人 事 案 4 依 地 方 制 度 法 第 14 條 規 定, 下 列 何 者 不 是 地 方 自 治 團 體 之 公 法 人? 省 政 府 直 轄 市 縣 ( 市 ) 鄉 ( 鎮 市 ) 5 依 地 方 制 度 法 第 77 條 規 定, 中 央 與 直 轄 市 縣 ( 市 ) 間, 遇 有 權 限 爭 議 時, 依 據 下 列 何 者 處 理 之? 由 立 法 院 院 會 議 決 之 由 司 法 院 解 釋 之 由 行 政 院 決 定 之 由 總 統 調 處 之 6 依 憲 法 增 修 條 文 規 定, 保 障 政 治 參 與 權 之 對 象, 不 包 括 下 列 何 者? 原 住 民 僑 居 國 外 之 國 民 澎 湖 金 馬 地 區 之 人 民 身 心 障 礙 者 7 依 司 法 院 釋 字 第 436 號 解 釋, 下 列 有 關 軍 事 審 判 之 敘 述, 何 者 錯 誤? 軍 人 亦 受 憲 法 第 8 條 正 當 程 序 之 保 障 軍 事 審 判 機 關 對 於 軍 人 之 犯 罪 有 專 屬 之 審 判 權 經 終 審 軍 事 審 判 機 關 宣 告 有 期 徒 刑 以 上 之 案 件, 應 許 被 告 直 接 向 普 通 法 院 以 判 決 違 背 法 令 為 理 由 請 求 救 濟 軍 事 審 判 之 建 制, 憲 法 未 設 明 文 規 定, 得 以 法 律 定 之 8 憲 法 保 障 人 民 服 公 職 之 權, 依 公 職 人 員 選 舉 罷 免 法 之 規 定, 至 少 須 年 滿 幾 歲 方 符 合 縣 長 與 省 轄 市 長 之 被 選 舉 人 資 格? 20 歲 23 歲 30 歲 25 歲 9 警 察 機 關 於 各 公 共 場 所 裝 設 監 視 錄 影 器 對 路 過 行 人 車 輛 進 行 蒐 錄, 最 主 要 涉 及 人 民 何 種 基 本 權 利? 隱 私 權 身 體 不 受 侵 犯 權 名 譽 權 遷 徙 自 由 10 依 憲 法 增 修 條 文 規 定, 憲 法 修 正 案 應 公 告 多 久 後, 再 經 中 華 民 國 自 由 地 區 選 舉 人 投 票 複 決? 一 個 月 二 個 月 三 個 月 半 年 11 下 列 何 者 不 屬 於 憲 法 第 18 條 應 考 試 權 之 保 障 範 圍? 大 學 入 學 考 試 公 務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公 務 人 員 升 官 等 考 試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考 試

22 代 號 : 頁 次 : 下 列 何 者 修 憲 時 得 予 修 改? 民 主 共 和 國 原 則 國 民 主 權 原 則 權 力 分 立 原 則 總 統 任 期 制 度 13 關 於 民 選 公 職 人 員 之 罷 免, 下 列 敘 述 何 者 正 確? 就 職 未 滿 一 年 者, 不 得 罷 免 不 分 區 立 法 委 員 得 隨 時 罷 免 罷 免 案 得 一 案 提 議 罷 免 多 人 公 務 人 員 得 為 罷 免 案 提 議 人 14 某 甲 現 年 28 歲, 則 其 依 據 公 職 人 員 選 舉 罷 免 法 之 規 定, 將 因 年 齡 限 制, 而 未 能 登 記 為 下 列 那 一 種 公 職 人 員 之 候 選 人? 里 長 區 域 立 法 委 員 縣 長 全 國 不 分 區 及 僑 居 國 外 國 民 立 法 委 員 15 依 憲 法 增 修 條 文 規 定, 我 國 已 經 不 再 進 行 以 下 何 者 之 選 舉? 國 民 大 會 代 表 直 轄 市 長 縣 市 長 鄉 鎮 市 長 16 總 統 缺 位 時, 應 如 何 處 理? 由 行 政 院 院 長 繼 任, 任 期 四 年 由 副 總 統 繼 任, 任 期 四 年 由 行 政 院 院 長 繼 任, 至 總 統 任 期 屆 滿 為 止 由 副 總 統 繼 任, 至 總 統 任 期 屆 滿 為 止 17 有 關 總 統 副 總 統 彈 劾 案 罷 免 案 之 敘 述, 下 列 何 者 錯 誤? 彈 劾 案 須 經 全 體 立 法 委 員 二 分 之 一 以 上 之 提 議, 全 體 立 法 委 員 三 分 之 二 以 上 之 決 議 罷 免 案 須 經 全 體 立 法 委 員 五 分 之 一 以 上 之 提 議, 全 體 立 法 委 員 三 分 之 二 以 上 之 同 意 彈 劾 案 提 出 後, 由 司 法 院 大 法 官 組 成 憲 法 法 庭 審 理 罷 免 案 提 出 後 由 中 華 民 國 自 由 地 區 選 舉 人 投 票 18 基 於 下 列 何 者, 羈 押 被 告 憲 法 上 權 利 之 保 障 與 一 般 人 民 所 得 享 有 者, 原 則 上 並 無 不 同? 無 罪 推 定 原 則 秘 密 通 訊 自 由 集 會 自 由 居 住 遷 徙 自 由 19 有 關 在 國 外 持 有 效 中 華 民 國 護 照 者, 行 使 總 統 副 總 統 選 舉 權 之 敘 述, 下 列 何 者 正 確? 具 有 外 國 國 籍 者, 不 得 為 選 舉 人 得 以 通 信 方 式 投 票, 而 無 須 返 國 投 票 應 在 中 央 政 府 所 在 地 投 票 所 投 票 須 向 戶 政 機 關 辦 理 選 舉 人 登 記 後, 始 得 投 票 20 法 院 接 受 提 審 之 聲 請 書 狀, 依 法 律 之 規 定, 認 為 無 理 由 者, 至 遲 應 於 幾 小 時 內 以 裁 定 駁 回 之? 24 小 時 36 小 時 48 小 時 72 小 時 21 依 憲 法 規 定, 有 關 國 防 部 部 長 產 生 方 式, 下 列 敘 述 何 者 正 確? 由 總 統 直 接 任 命 之 由 行 政 院 院 長 提 請 總 統 任 命 之 由 行 政 院 院 長 提 名, 經 立 法 院 同 意 後 任 命 之 由 總 統 提 名, 經 立 法 院 同 意 任 命 之 22 下 列 何 者 不 符 申 請 登 記 為 總 統 副 總 統 候 選 人 之 資 格? 在 中 華 民 國 自 由 地 區 繼 續 居 住 4 個 月 曾 設 籍 15 年 以 上 需 有 選 舉 人 資 格 年 滿 40 歲 23 依 憲 法 增 修 條 文 第 3 條 規 定, 行 政 院 對 於 立 法 院 之 法 律 案 或 預 算 案, 如 認 為 有 窒 礙 難 行 時, 得 循 何 種 途 徑 解 決? 請 總 統 進 行 兩 院 爭 議 之 調 解 得 經 總 統 之 核 可, 於 該 決 議 案 送 達 行 政 院 10 日 內, 移 請 立 法 院 覆 議 逕 移 司 法 院 解 釋 之 行 政 院 應 即 接 受 立 法 院 之 決 議 並 執 行 之 24 憲 法 保 障 之 集 會 遊 行 自 由, 下 列 敘 述 何 者 錯 誤? 室 內 之 集 會 原 則 上 應 先 申 請 許 可 集 會 遊 行 應 以 和 平 方 法 為 之 集 會 遊 行 可 主 張 共 產 主 義 與 分 裂 國 土 法 律 得 規 定 特 定 區 域 禁 止 集 會 遊 行 25 有 關 警 察 實 施 臨 檢 之 規 定, 依 司 法 院 釋 字 第 535 號 解 釋, 下 列 敘 述 何 者 錯 誤? 警 察 執 行 場 所 之 臨 檢 勤 務, 應 限 於 已 發 生 危 害 或 依 客 觀 合 理 判 斷 易 生 危 害 之 處 所 交 通 工 具 或 公 共 場 所 為 了 預 防 將 來 可 能 發 生 危 害 之 公 共 場 所, 警 察 得 逕 予 檢 查 盤 查 對 人 實 施 之 臨 檢, 須 以 有 相 當 理 由 足 認 其 行 為 已 構 成 或 即 將 發 生 危 害 者 為 限 臨 檢 原 則 上 應 於 現 場 實 施 26 依 司 法 院 釋 字 第 636 號 解 釋, 檢 肅 流 氓 條 例 曾 規 定 法 院 審 理 之 結 果, 認 應 交 付 感 訓 者, 應 為 交 付 感 訓 處 分 之 裁 定, 但 毋 庸 諭 知 其 期 間, 係 屬 違 憲 侵 害 人 民 何 項 權 利? 宗 教 自 由 人 身 自 由 言 論 自 由 集 會 自 由 27 有 關 立 法 院 常 會 會 期 之 敘 述, 下 列 何 者 正 確? 每 年 2 次, 自 行 集 會, 必 要 時 得 延 長 之 每 年 2 次, 由 總 統 咨 請 集 會, 必 要 時 得 延 長 之 每 年 3 次, 自 行 集 會, 不 得 延 長 每 年 3 次, 由 總 統 咨 請 集 會, 必 要 時 得 延 長 之 28 立 法 委 員 被 視 為 我 國 國 會 議 員, 惟 與 英 國 內 閣 制 國 家 之 國 會 議 員 相 較, 下 列 敘 述 何 者 錯 誤? 均 須 定 期 改 選 均 擁 有 倒 閣 權 均 不 可 兼 任 官 吏 均 由 人 民 直 接 選 出 29 關 於 立 法 委 員 不 受 逮 捕 特 權 之 敘 述, 下 列 何 者 錯 誤? 立 法 委 員 在 會 期 中 享 有 不 受 逮 捕 特 權 憲 法 保 障 立 法 委 員 不 受 逮 捕 特 權 乃 是 為 防 止 司 法 機 關 及 行 政 機 關 濫 用 逮 捕 權 妨 礙 國 會 議 員 執 行 職 務 立 法 委 員 在 會 期 內 如 經 立 法 院 之 許 可 仍 可 逮 捕 立 法 委 員 在 會 期 中 如 係 現 行 犯 仍 不 可 逕 予 逮 捕

23 代 號 : 頁 次 : 公 務 員 之 懲 戒, 屬 於 下 列 何 者 之 職 權? 考 試 院 公 務 人 員 保 障 暨 培 訓 委 員 會 行 政 院 監 察 院 司 法 院 31 依 憲 法 規 定, 下 列 敘 述 何 者 正 確? 法 官 為 任 期 制 法 官 受 懲 戒 處 分, 依 法 不 得 免 職 法 官 受 禁 治 產 之 宣 告, 依 法 得 予 免 職 司 法 院 基 於 業 務 需 要, 無 法 律 之 規 定, 即 可 將 法 官 轉 任 32 依 憲 法 增 修 條 文 第 4 條 規 定, 由 政 黨 依 得 票 比 率 選 出 之 全 國 不 分 區 立 法 委 員, 各 政 黨 當 選 名 單 中 婦 女 比 例 不 得 低 於 : 二 分 之 一 三 分 之 一 四 分 之 一 五 分 之 一 33 依 憲 法 增 修 條 文 規 定, 下 列 何 者 是 由 司 法 院 大 法 官 組 成 憲 法 法 庭 審 理 之? 公 務 員 違 法 失 職 案 件 總 統 副 總 統 罷 免 案 件 政 黨 違 憲 之 解 散 案 件 立 法 委 員 違 反 議 事 紀 律 案 件 34 考 試 委 員 應 如 何 產 生? 由 總 統 提 名, 經 立 法 院 同 意 任 命 之 由 行 政 院 院 長 提 名, 經 立 法 院 同 意 任 命 之 由 考 試 院 院 長 提 名, 經 公 民 投 票 同 意 任 命 之 由 總 統 提 名, 經 公 民 投 票 同 意 任 命 之 35 依 憲 法 增 修 條 文 規 定, 行 政 院 院 長 如 何 產 生? 由 總 統 提 名, 經 立 法 院 同 意 任 命 之 由 總 統 提 名, 經 監 察 院 同 意 任 命 之 由 總 統 任 命 之 由 各 部 會 首 長 及 不 管 部 會 政 務 委 員 互 選 之 36 有 關 監 察 院 之 敘 述, 下 列 何 者 錯 誤? 監 察 院 就 所 掌 事 項, 不 得 向 立 法 院 提 出 法 律 案 監 察 院 之 組 織, 以 法 律 定 之 監 察 委 員 須 超 出 黨 派 以 外, 依 據 法 律 獨 立 行 使 職 權 監 察 委 員 不 得 兼 任 其 他 公 職 或 執 行 業 務 37 依 司 法 院 釋 字 第 654 號 解 釋, 若 法 律 規 定 : 律 師 接 見 受 羈 押 之 被 告 時, 應 予 以 監 聽 錄 影 請 問 此 條 規 定 違 反 被 告 下 列 何 項 憲 法 基 本 權 利 之 保 障? 言 論 自 由 訴 訟 權 人 身 自 由 思 想 自 由 38 下 列 何 者 並 無 至 立 法 院 院 會 備 詢 之 義 務? 考 選 部 部 長 法 務 部 部 長 僑 務 委 員 會 委 員 長 國 家 通 訊 傳 播 委 員 會 主 任 委 員 39 人 民 之 罷 免 權 在 性 質 上 係 屬 於 下 列 何 種 權 利 之 內 容? 自 由 權 受 益 權 參 政 權 言 論 權 40 依 司 法 院 釋 字 第 617 號 解 釋, 性 言 論 之 表 現 與 性 資 訊 之 流 通, 是 否 受 憲 法 上 對 言 論 自 由 之 保 障? 不 論 是 否 以 營 利 為 目 的, 皆 受 保 障 非 以 營 利 為 目 的 者 為 限, 始 受 保 障 屬 低 價 值 言 論, 故 不 予 以 保 障 屬 猥 褻 性 言 論, 故 不 予 以 保 障 41 Mary told the police that her purse was snatched on the street after she was struck on the head. Mary was a victim of. domestic violence sexual assault mugging pickpocket 42 Simply defined, is information that has been analyzed and refined so that it is useful to policymakers in making decisions specifically, decisions about potential threats to our national security. intelligence instrument implementation improvement 43 The Office of at the National Police Agency, led by a head prosecutor, is in charge of the investigation of corruption accusation against police officers. Inspectors Internal Affairs Investigators Personnel 44 DNA or typing is sometimes called DNA fingerprinting because it allows police to identify an individual in the same way as fingerprints do. sampling shifting profiling proliferating 45 Local police departments report using computers for a variety of functions, including records management, crime investigation, information sharing, and dispatch. law enforcement finger printing money laundry cyber bullying 46 The police advise the motorcyclist to have an external lock and have the engine numbers on the motorcycle for greater protection. engulfed engrossed enhanced engraved 47 Even though Li Fei was caught red-handed at the scene of murder, he remains until proven guilty. suspicious innocent incurable furious 48 Detective Wang: How much do the kidnappers want? Detective Lee: They want two million by tomorrow or they will kill the hostage. ranger rankle random ransom 49 When responding to a domestic violence case, the police can escort the victim to a to ensure the victim s safety. safe haven safety net sagacity shelter

24 代 號 : 頁 次 : Barack Obama is the 44 th president of the United States. He is the first African-American to hold the office, while his predecessors are all Americans. native Republican Caucasian Democratic 51 As a foreigner working in Taiwan, I need to apply for an ARC in order to stay here legally. The ARC is: Authorized Resident Certificate Alien Resident Certificate Automated Resident Certificate Amateur Resident Certificate 52 To preserve physiological fluids evidence, hard objects such as guns, rocks, metals, etc. should not be frozen or refrigerated as subsequent condensation may dilute or otherwise impact the fluids evidence on them. smoldered forensic traumatic stained 53 According to the police and procedure manual, in cases where a person is arrested or for assaulting an on-duty or off-duty officer, a sworn supervisor of the rank of lieutenant or above shall be notified. prohibited obtained detained released 54 In all field situations where more than two officers are present, the senior officer of the first unit at the scene shall be in charge until officially. promoted relieved retired dismayed 55 Violent crime such as rape is very sensitive by nature and is thus often not reported to authorities for fear of secondary. prosecution forgery parole victimization 56 According to the statistics released by the crime prevention unit, vehicles thought to be stolen are often, in fact, towed due to parking or repossessed due to lack of payment. violations meters lots services 請 回 答 第 57 題 至 第 60 題 : From the mid-1990s, intelligence has increasingly displaced community in policing discourses. In the United Kingdom, this has been the case since 1993 when the Audit Commission proposed a new policing model centered on police-informant relationships. Since then, Chief Police Officers have adopted the language of "intelligence-led policing" to describe police services. In essence, intelligence-led policing involves linking together information from a wide range of sources--from open source and publicly available information to that obtained covertly in order to build up a composite picture. This will highlight links between people, objects, locations and events that are essential in supporting the policing purposes described. Identifying these links enables decisions to be made about priorities and resources needed to manage risk. There was, however, a problem during the latter part of the 1990s when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intelligence-led and community policing remained unclear. The Home Office and Chief Police Officers touted both simultaneously. As local police units were increasingly empowered to address local problems, Chief Police Officers were also touting an intelligence-led approach that required police to develop and tap into local informant sources. These strategies appeared disparate and even contradictory. The intelligence-led approach seemed appropriate for addressing major cases involving drug trafficking or terrorism whereas many considered community policing to be appropriate for addressing local issues. As a result, constables have generally sustained a reactive style inconsistent with either model. It was not until the turn of the millennium that the National Criminal Intelligence Service (NCIS) proposed the National Intelligence Model (NIM)--a single intelligence-led approach at nearly all levels of policing. While there has been some recent discussion of reintegrating community policing and the NIM through neighborhood safety initiatives and the hiring of reassurance police officers in the past half-decade, community policing has taken a secondary role to intelligence-led approaches. 57 What is the main idea of the passage above? The United Kingdom attempts to introduce the intelligence-led policing approach to the world. Linking together information from a wide range of sources is the key to successful policing. It is important to strike a balance between the intelligence-led policing model and the community policing model. Intelligence-led policing has gradually become the dominant approach to policing in the United Kingdom. 58 What does the pronoun This with underline refer to? The Chief Police Office The Audit Commission The adoption of intelligence-led policing approach The open source and publicly available information 59 When was the concept of intelligence-led policing introduced to the police in the United Kingdom? Around the year In the latter part of 1990s. In In Which of the following is the most likely reason for the constables to assume a reactive policing style? The authorities gave them confusing policies. They did not think the intelligence-led approach would work. They were already fully occupied with their policing responsibilities. There were too many levels in the chain of command.

25 測 驗 題 標 準 更 正 考 試 名 稱 : 類 科 名 稱 : 101 年 公 務 人 員 特 種 考 試 警 察 人 員 考 試 101 年 公 務 人 員 特 種 考 試 一 般 警 察 人 員 考 試 101 年 特 種 考 試 交 通 事 業 鐵 路 人 員 考 試 行 政 警 察 人 員 外 事 警 察 人 員 ( 選 試 英 語 ) 外 事 警 察 人 員 ( 選 試 日 語 ) 刑 事 警 察 人 員 公 共 安 全 人 員 犯 罪 防 治 人 員 預 防 組 交 通 警 察 人 員 交 通 組 交 通 警 察 人 員 電 訊 組 警 察 資 訊 管 理 人 員 刑 事 鑑 識 人 員 國 境 警 察 人 員 警 察 法 制 人 員 行 政 管 理 人 員 科 目 名 稱 : 中 華 民 國 憲 法 與 警 察 專 業 英 文 ( 試 題 代 號 :2501) 題 數 : 60 題 標 準 : 標 註 # 者, 表 該 題 有 更 正, 其 更 正 內 容 詳 見 備 註 B A D A A D B C A D A D A C A D B A D A B A B # B B A C D D C A C A C A B A C A C A B C A D B D D C B D C B D A D C C A 備 註 : 第 24 題 答 A 給 分

26 102 年 公 務 人 員 特 種 考 試 警 察 人 員 考 試 102 年 公 務 人 員 特 種 考 試 一 般 警 察 人 員 考 試 及 102 年 特 種 考 試 交 通 事 業 鐵 路 人 員 考 試 試 題 等 別 : 三 等 警 察 人 員 考 試 類 科 : 行 政 警 察 人 員 外 事 警 察 人 員 ( 選 試 英 語 ) 外 事 警 察 人 員 ( 選 試 日 語 ) 刑 事 警 察 人 員 公 共 安 全 人 員 犯 罪 防 治 人 員 預 防 組 交 通 警 察 人 員 交 通 組 交 通 警 察 人 員 電 訊 組 警 察 資 訊 管 理 人 員 刑 事 鑑 識 人 員 國 境 警 察 人 員 警 察 法 制 人 員 行 政 管 理 人 員 科 目 : 中 華 民 國 憲 法 與 警 察 專 業 英 文 考 試 時 間 : 2 小 時 座 號 : 注 意 : 禁 止 使 用 電 子 計 算 器 代 號 : 頁 次 :8-1 甲 申 論 題 部 分 :(25 分 ) 不 必 抄 題, 作 答 時 請 將 試 題 及 依 照 順 序 寫 在 申 論 試 卷 上, 於 本 試 題 上 作 答 者, 不 予 計 分 請 以 藍 黑 色 鋼 筆 或 原 子 筆 在 申 論 試 卷 上 作 答 一 中 譯 英 : 請 將 以 下 兩 段 中 文 翻 譯 成 正 確 通 順 達 意 的 英 文 句 子 ( 每 小 題 5 分, 共 10 分 ) 警 察 在 路 上 攔 截 交 通, 搜 查 可 疑 的 車 輛 酒 駕 是 目 前 臺 灣 交 通 肇 事 之 首 因 去 年, 約 四 百 人 因 此 而 喪 生 二 英 文 作 文 : 請 依 提 示 寫 一 篇 文 長 約 200 字 的 英 文 作 文 (15 分 ) 提 示 : 根 據 調 查 結 果 顯 示, 在 一 般 民 眾 心 中, 警 察 是 份 危 險 的 工 作, 因 為 警 察 在 執 行 公 務 時, 意 外 狀 況 太 多, 難 以 掌 握 請 寫 一 篇 文 長 約 200 字 的 短 文 描 述 警 察 工 作 可 能 遇 到 的 危 險, 以 及 你 認 為 該 有 的 應 變 之 道 乙 測 驗 題 部 分 :(75 分 ) 代 號 :2501 本 測 驗 試 題 為 單 一 選 擇 題, 請 選 出 一 個 正 確 或 最 適 當 的, 複 選 作 答 者, 該 題 不 予 計 分 共 60 題, 每 題 1.25 分, 須 用 2B 鉛 筆 在 試 卡 上 依 清 楚 劃 記, 於 本 試 題 或 申 論 試 卷 上 作 答 者, 不 予 計 分 1 刑 事 法 中 強 制 工 作 之 保 安 處 分, 係 限 制 人 民 何 種 憲 法 上 之 基 本 權 利? 宗 教 自 由 人 身 自 由 訴 訟 權 生 存 權 2 中 央 與 地 方 權 限 分 配 有 爭 議 時, 依 照 憲 法 第 111 條 規 定 應 由 下 列 何 項 機 關 解 決 之? 總 統 立 法 院 行 政 院 內 政 部 3 現 行 憲 法 對 於 婦 女 保 障 所 採 之 基 本 國 策, 不 包 括 : 對 婦 女 施 以 特 別 之 教 育 對 婦 女 從 事 勞 動 者 予 以 特 別 之 保 護 維 護 婦 女 之 人 格 尊 嚴, 並 保 障 其 人 身 安 全 消 除 性 別 歧 視, 促 進 兩 性 地 位 之 實 質 平 等 4 下 列 關 於 副 總 統 之 敘 述, 何 者 錯 誤? 副 總 統 缺 位 時 應 由 立 法 院 補 選, 繼 任 至 原 任 期 屆 滿 為 止 總 統 被 彈 劾 後, 副 總 統 應 一 併 去 職 副 總 統 於 我 國 政 治 體 制 下 乃 是 總 統 的 備 位 副 總 統 為 國 家 安 全 會 議 之 成 員

27 代 號 : 頁 次 :8-2 5 下 列 何 者 為 司 法 院 大 法 官 之 職 權? 審 理 總 統 副 總 統 罷 免 案 審 理 刑 事 訴 訟 之 非 常 上 訴 案 件 審 議 公 務 員 懲 戒 案 件 審 理 政 黨 違 憲 解 散 事 項 6 依 照 現 行 憲 法 增 修 條 文 規 定, 下 列 對 於 省 此 項 地 方 制 度 之 敘 述 何 者 正 確? 省 是 地 方 自 治 團 體 性 質 之 公 法 人 省 政 府 委 員 由 行 政 院 任 命 7 有 關 表 現 自 由 之 敘 述, 下 列 何 者 正 確? 省 不 再 監 督 縣 自 治 事 項 省 諮 議 會 議 員 由 總 統 任 命 憲 法 對 言 論 自 由 及 其 傳 播 方 式 之 保 障, 屬 於 絕 對 ; 如 有 依 其 特 性 而 為 不 同 之 保 護 範 疇 及 限 制, 應 儘 量 避 免 社 會 秩 序 維 護 法 規 定, 無 正 當 理 由, 跟 追 他 人, 經 勸 阻 不 聽 者, 處 罰 鍰 或 申 誡, 牴 觸 憲 法 第 11 條 保 障 新 聞 採 訪 自 由 商 品 標 示 為 提 供 商 品 客 觀 資 訊 之 方 式, 應 受 言 論 自 由 之 保 障 以 判 決 命 加 害 人 公 開 道 歉, 牴 觸 憲 法 對 不 表 意 自 由 之 保 障 8 依 司 法 院 大 法 官 解 釋, 下 列 關 於 人 民 人 身 自 由 之 限 制, 何 者 尚 未 達 於 違 憲 之 程 度 : 民 國 89 年 修 正 公 布 之 行 政 執 行 法, 規 定 行 政 執 行 處 合 併 為 拘 提 且 管 收 之 聲 請 時, 法 院 亦 得 不 經 審 問 逕 為 拘 提 管 收 之 裁 定 民 國 94 年 修 正 公 布 之 少 年 事 件 處 理 法, 規 定 對 於 經 常 逃 學 或 逃 家 之 虞 犯 少 年, 得 收 容 於 少 年 觀 護 所 或 感 化 教 育 處 所 之 措 施 民 國 94 年 修 正 公 布 之 監 獄 行 刑 法, 對 於 執 行 期 滿 者 應 於 其 刑 期 終 了 之 次 日 午 前 釋 放 之 規 定 民 國 91 年 修 正 公 布 之 傳 染 病 防 治 法, 規 定 得 對 曾 與 傳 染 病 病 人 接 觸 或 疑 似 被 傳 染 者 採 取 強 制 隔 離 處 置 9 國 家 賠 償 法 所 稱 之 公 務 員 意 義 為 何? 依 公 務 人 員 任 用 法 任 用 之 公 務 員 依 法 令 從 事 公 務 之 人 適 用 公 務 人 員 保 障 法 之 公 務 員 適 用 公 務 員 服 務 法 之 公 務 員 10 有 關 自 治 法 規 之 制 定, 若 經 地 方 立 法 機 關 通 過, 並 由 各 該 行 政 機 關 公 布 者, 稱 為 : 自 治 規 則 自 治 命 令 自 律 規 則 自 治 條 例 11 關 於 國 家 賠 償 請 求 權 之 消 滅 時 效, 下 列 敘 述 何 者 正 確? 國 家 賠 償 係 由 國 家 負 擔 賠 償 責 任, 不 應 使 人 民 承 擔 時 效 消 滅 之 不 利 益, 故 相 關 法 規 並 無 時 效 消 滅 之 規 定 依 民 法 規 定, 自 請 求 權 人 知 有 損 害 及 賠 償 義 務 人 時 起,2 年 間 不 行 使 而 消 滅, 自 有 侵 權 行 為 時 起, 逾 10 年 者 亦 同 依 國 家 賠 償 法 規 定, 自 請 求 權 人 知 有 損 害 時 起, 因 2 年 間 不 行 使 而 消 滅, 自 損 害 發 生 時 起, 逾 5 年 者 亦 同 依 民 法 規 定, 自 請 求 權 人 知 有 損 害 及 賠 償 義 務 人 時 起,15 年 間 不 行 使 而 消 滅

28 代 號 : 頁 次 : 依 據 憲 法 第 24 條 規 定, 在 一 定 要 件 下 國 家 有 賠 償 責 任, 因 而 制 定 國 家 賠 償 法 予 以 因 應 針 對 該 法 所 規 定 之 國 家 賠 償 責 任, 下 列 敘 述 何 者 錯 誤? 所 稱 公 務 員, 係 指 通 過 國 家 考 試 並 經 銓 敘 合 格 之 人 員 公 務 員 有 故 意 或 重 大 過 失 時, 賠 償 義 務 機 關 對 之 有 求 償 權 公 有 公 共 設 施 因 設 置 或 管 理 有 欠 缺 致 人 民 生 命 身 體 或 財 產 受 損 害 者, 國 家 應 負 損 害 賠 償 責 任 國 家 負 損 害 賠 償 責 任 者, 原 則 上 以 金 錢 為 之 13 依 司 法 院 大 法 官 解 釋 意 旨, 下 列 何 者 不 符 合 憲 法 保 障 人 民 服 公 職 基 本 權 之 意 旨? 機 關 因 改 組 解 散 或 改 隸 影 響 公 務 員 權 益 者, 應 設 適 度 過 渡 條 款 或 其 他 緩 和 措 施 戒 嚴 時 期 因 犯 內 亂 罪 外 患 罪 所 喪 失 或 被 撤 銷 之 公 務 人 員 資 格, 於 符 合 一 定 要 件 下, 得 申 請 回 復, 但 排 除 武 職 人 員 申 請 公 務 人 員 退 休 法 施 行 細 則 在 退 休 法 未 明 定 之 情 形 下, 規 定 再 任 公 務 人 員 之 退 休 金 基 數 應 連 同 以 前 退 休 金 基 數 合 併 計 算, 不 得 超 過 公 務 人 員 退 休 法 所 定 35 年 之 上 限 臺 灣 地 區 與 大 陸 地 區 人 民 關 係 條 例 規 定 大 陸 地 區 人 民 經 許 可 進 入 臺 灣 地 區 者, 非 在 臺 灣 地 區 設 有 戶 籍 滿 10 年, 不 得 擔 任 公 務 人 員 14 下 列 關 於 司 法 院 之 敘 述 何 者 錯 誤? 司 法 院 院 長 由 總 統 提 名, 經 立 法 院 同 意 任 命 大 法 官 由 法 官 轉 任 者, 適 用 有 關 法 官 終 身 職 待 遇 之 規 定 並 為 院 長 之 大 法 官 不 受 任 期 保 障 司 法 院 所 提 出 之 年 度 司 法 概 算, 立 法 院 不 得 刪 減 15 行 政 院 向 立 法 院 所 提 出 之 何 種 議 案, 須 經 總 統 之 核 可? 戒 嚴 案 法 律 案 覆 議 案 大 赦 案 16 依 司 法 院 大 法 官 解 釋, 政 府 機 關 若 無 法 律 之 依 據 於 公 共 場 所 普 設 監 視 錄 影 器, 此 種 行 為 將 基 本 上 可 能 干 預 下 列 何 種 基 本 人 權? 言 論 自 由 人 身 自 由 隱 私 權 與 資 訊 自 決 權 秘 密 通 訊 自 由 17 自 民 國 101 年 9 月 6 日 起, 交 通 裁 決 事 件 由 地 方 法 院 行 政 訴 訟 庭 管 轄, 法 院 並 依 行 政 訴 訟 法 審 理 如 甲 主 張 此 修 法, 致 交 通 裁 決 事 件 不 再 由 普 通 法 院 審 理, 損 害 人 民 受 憲 法 保 障 之 訴 訟 權, 其 主 張 是 否 有 理 由? 無 理 由, 審 判 權 歸 屬 及 審 級 制 度, 尚 屬 於 立 法 裁 量 範 圍 有 理 由, 基 於 交 通 裁 決 事 件 之 違 法 特 性, 應 由 普 通 法 院 審 理 無 理 由, 此 為 基 本 權 程 序 與 組 織 保 障 的 問 題, 與 訴 訟 權 無 涉 有 理 由, 基 於 司 法 一 元 主 義, 普 通 法 院 審 理 始 可 保 障 訴 訟 權 18 下 列 何 者 不 屬 於 憲 法 第 22 條 規 定 之 保 障 範 圍? 民 法 上 契 約 締 結 自 由 婚 姻 自 由 姓 名 權 請 求 適 當 工 作 機 會

29 代 號 : 頁 次 : 依 公 職 人 員 選 舉 罷 免 法 之 規 定, 公 職 人 員 就 職 未 滿 多 久 期 間 者, 不 能 罷 免? 1 年 1 年 6 個 月 2 年 2 年 6 個 月 20 依 地 方 制 度 法 第 82 條 第 3 項 但 書 之 規 定, 地 方 行 政 首 長 辭 職 去 職 或 死 亡 後, 所 遺 任 期 最 高 不 足 幾 年 時, 毋 庸 補 選, 由 代 理 人 代 理 至 該 任 期 屆 滿 為 止? 半 年 1 年 1 年 半 2 年 21 依 公 職 人 員 選 舉 罷 免 法 之 規 定, 政 黨 之 得 票 率 未 達 多 少 百 分 比 以 上 者, 其 得 票 數 不 列 入 政 黨 比 例 代 表 制 名 額 之 計 算? 5% 6% 7% 8% 22 受 委 託 行 使 公 權 力 之 團 體, 其 執 行 職 務 之 人 於 行 使 公 權 力 時, 若 故 意 侵 害 人 民 權 利, 則 依 國 家 賠 償 法 之 規 定, 何 者 負 賠 償 責 任? 執 行 職 務 之 個 人 委 託 行 使 公 權 力 之 機 關 委 託 行 使 公 權 力 機 關 之 上 級 機 關 受 委 託 行 使 公 權 力 之 團 體 23 限 制 有 特 定 犯 罪 前 科 紀 錄 之 人 民 不 得 擔 任 營 業 小 客 車 駕 駛 人 是 直 接 限 制 其 何 種 基 本 權 利? 生 存 權 人 格 權 遷 徙 自 由 職 業 自 由 24 依 司 法 院 大 法 官 解 釋, 通 訊 保 障 及 監 察 法 規 定, 法 官 於 符 合 法 定 要 件 時, 得 核 發 通 訊 監 察 書, 此 等 規 定 係 涉 及 以 下 那 一 項 人 民 基 本 權 利? 秘 密 通 訊 自 由 生 存 權 集 會 自 由 言 論 自 由 25 關 於 人 民 之 秘 密 通 訊 自 由, 下 列 敘 述 何 者 錯 誤? 以 書 信 郵 件 電 話 電 報 為 限 保 護 人 與 人 彼 此 間 溝 通 的 過 程 具 有 保 護 隱 私 的 功 能 通 訊 本 身 存 在 與 否 之 探 查, 亦 屬 保 護 的 範 圍 26 依 司 法 院 大 法 官 解 釋 意 旨, 子 女 獲 知 其 血 統 來 源, 確 定 其 真 實 父 子 身 分 關 係, 攸 關 子 女 之 何 種 權 利? 生 存 權 人 格 權 工 作 權 人 身 自 由 27 下 列 有 關 我 國 憲 法 的 基 本 權 規 範 體 系 之 論 述, 何 者 是 錯 誤 的? 憲 法 已 經 窮 盡 列 舉 各 種 基 本 權 基 本 權 對 所 有 國 家 機 關 均 有 拘 束 力 基 本 權 可 依 法 律 作 適 度 的 限 制 法 人 在 性 質 相 容 範 圍 內 可 作 為 特 定 基 本 權 之 主 體 28 人 民 有 決 定 是 否 揭 露 其 個 人 資 料 及 在 何 種 範 圍 內 於 何 時 以 何 種 方 式 向 何 人 揭 露 之 決 定 權, 係 憲 法 所 保 障 之 何 種 權 利 : 知 的 權 利 資 訊 隱 私 權 表 意 自 由 身 體 自 主 決 定 權 29 依 司 法 院 大 法 官 解 釋, 下 列 有 關 軍 事 審 判 制 度 之 敘 述, 何 者 錯 誤? 軍 事 審 判 程 序, 不 受 憲 法 比 例 原 則 拘 束 軍 事 審 判 之 發 動 程 序, 亦 必 須 合 乎 正 當 法 律 程 序 之 最 低 要 求 在 平 時 軍 事 審 判 機 關 宣 告 有 期 徒 刑 以 上 之 案 件, 應 許 被 告 向 普 通 法 院 尋 求 救 濟 軍 事 審 判 程 序 之 設, 非 即 表 示 軍 事 審 判 機 關 對 軍 人 之 各 種 犯 罪 有 專 屬 之 審 判 權

30 代 號 : 頁 次 : 依 司 法 院 釋 字 第 499 號 解 釋 之 意 旨, 下 列 有 關 修 憲 權 行 使 之 敘 述, 何 者 錯 誤? 修 改 憲 法 乃 最 能 直 接 體 現 國 民 主 權 之 行 為 憲 法 中 具 有 本 質 之 重 要 性 而 為 規 範 秩 序 存 立 之 基 礎 者, 屬 於 自 由 民 主 憲 政 秩 序 核 心, 不 得 任 意 修 改 不 論 憲 法 是 採 總 統 制 或 內 閣 制 設 計, 其 屬 於 自 由 民 主 憲 政 秩 序 核 心, 不 得 任 意 修 改 國 民 大 會 代 表 自 行 延 長 任 期, 與 自 由 民 主 憲 政 秩 序 不 合 31 地 方 自 治 法 規 牴 觸 憲 法 者, 無 效, 如 對 於 有 無 牴 觸 發 生 疑 義 時, 應 如 何 處 理? 由 立 法 院 審 查 並 宣 告 無 效 聲 請 司 法 院 就 爭 議 事 項 解 釋 提 起 行 政 訴 訟 並 由 法 院 進 行 審 查 提 請 行 政 院 院 會 討 論 決 定 32 若 法 律 授 權 警 察 得 逕 行 強 制 人 民 到 案, 未 踐 行 必 要 的 司 法 程 序, 該 法 律 係 侵 犯 了 人 民 之 : 人 身 自 由 居 住 自 由 秘 密 通 訊 自 由 財 產 自 由 33 下 列 有 關 自 治 條 例 之 論 述, 何 者 錯 誤? 自 治 條 例 得 就 居 民 違 反 自 治 條 例 之 行 為 規 定 罰 鍰 自 治 條 例 須 經 地 方 立 法 機 關 之 通 過 自 治 條 例 所 規 定 之 罰 鍰, 無 最 高 數 額 之 限 制 自 治 條 例 應 分 別 冠 以 各 該 地 方 自 治 團 體 之 名 稱 34 依 地 方 制 度 法 第 54 條 第 1 項 之 規 定, 直 轄 市 議 會 之 組 織 準 則, 如 何 產 生? 由 各 直 轄 市 議 會 制 定, 報 行 政 院 備 查 由 內 政 部 訂 定, 報 行 政 院 備 查 由 各 直 轄 市 議 會 擬 定, 報 行 政 院 核 定 由 內 政 部 擬 定, 報 行 政 院 核 定 35 下 列 有 關 選 舉 權 之 保 障 的 敘 述, 何 者 錯 誤? 人 民 之 選 舉 權 受 到 國 家 公 權 力 之 侵 害 時, 有 請 求 司 法 救 濟 之 可 能 選 舉 權 為 人 民 參 政 權 之 一 種, 不 包 含 有 關 人 民 團 體 內 部 之 選 舉 事 項 在 內 憲 法 上 所 保 障 之 選 舉 權, 既 包 含 人 民 參 與 選 舉 之 自 由, 亦 包 含 人 民 不 參 與 選 舉 之 自 由 憲 法 上 所 保 障 之 選 舉 權, 在 無 相 關 法 律 進 一 步 具 體 形 成 前, 人 民 仍 得 直 接 依 據 憲 法 行 使 之 36 人 民 裸 體 以 抗 議 環 保 政 策, 涉 及 何 種 基 本 權 利 之 行 使? 生 命 權 言 論 自 由 宗 教 自 由 參 政 權 37 主 管 機 關 進 入 營 業 場 所 檢 查 消 防 及 相 關 安 全 設 施 是 否 合 法, 直 接 限 制 人 民 何 種 基 本 權 利? 資 訊 自 決 權 平 等 權 旅 行 自 由 居 住 自 由

31 代 號 : 頁 次 : 依 司 法 院 大 法 官 解 釋, 以 科 處 刑 罰 之 方 式, 限 制 人 民 傳 布 任 何 以 兒 童 少 年 性 交 易 或 促 使 其 為 性 交 易 為 內 容 之 訊 息, 係 限 制 人 民 之 何 種 基 本 權 利? 言 論 自 由 國 民 健 康 權 兒 童 福 利 權 秘 密 通 訊 自 由 39 司 法 院 釋 字 第 499 號 解 釋 認 為, 憲 法 整 體 基 本 原 則 所 形 成 之 自 由 民 主 憲 政 秩 序, 乃 現 行 憲 法 賴 以 存 立 之 基 礎, 為 修 憲 之 界 限 其 所 稱 形 成 自 由 民 主 憲 政 秩 序 之 憲 法 整 體 基 本 原 則, 不 包 括 下 列 何 者 : 民 主 共 和 國 原 則 權 力 分 立 與 制 衡 之 原 則 國 民 主 權 原 則 總 統 與 行 政 雙 首 長 制 原 則 40 依 司 法 院 大 法 官 解 釋, 所 謂 接 近 使 用 媒 體 之 權 利, 係 受 我 國 憲 法 所 保 障 之 何 種 權 利 之 一 種 : 平 等 權 言 論 自 由 財 產 權 工 作 權 41 Chinese tourists are not allowed to visit Taiwan proper when they visit outlying island on single-day travel, the police said. agencies initiatives commitments permits 42 Attaining sexual pleasure through sexual activity with prepubescent children is called. voyeurism paraphilia pedophilia exhibitionism 43 A primary objective of the criminal investigation process is to reconstruct events at crime scenes through complete and impartial. ridicule scant inquiry instance 44 The powers of the police to use coercive force are controlled by procedural requirements. Police actions must be to be considered appropriate. programed translated justified discriminated 45 The young man was taken to the police station because he was found with drugs by the police. illicit implicit solicit solitary 46 Peter went to the police to make a police incident report because his neighbor Ted had been sending letters to harass all the residents in the building. precinct district boundary territory 47 In many instances, information about past crimes and active criminals can be obtained by skillful. ingestion hypothesis outlook interrogation

32 代 號 : 頁 次 : The police tried to protesters during a demonstration in Miaoli County against a wind turbine project by German wind power company. eliminate dispel deliberate discard 49 Due to the rise in the number of committed in the area, the house price of this district has dropped a lot in the past 6 months. immigration detection burglaries dispatches 50 Individuals who are knowingly involved in the supply, prescription, delivery, storage and display of counterfeit and controlled drugs could imprisonment of up to seven years, plus a fine of up to NT$5 million, the law stipulates. be tantamount to be accustomed to be object to be subject to 51 About 20 people were arrested and were transferred to the District prosecutor s office; an has been issued against 14 of the protesters. enforcement innovation induction injunction 52 The townsmen were relieved when the media reported the of the terrorists in the early hours of this morning. coercion compensation apprehension assault Azamat Tazhayakov and Dias Kadyrbayev, who both came to the US from Kazakhstan, were charged with conspiring to 53 justice by concealing and destroying evidence. Robel Philipos, who graduated from a Cambridge, Massachusettes, high school with Tsarnaev, was charged with lying to investigators about the visit to Tsarnaev s room. According to FBI 54, just hours after surveillance camera photos of the Boston Marathon suspects were flashed around the world on April 18, Tsarnaev s friends 55 he was one of the bombers and removed the backpack along with a laptop from Tsarnaev s room at the university of Massachusetts at Dartmouth. At a court appearance, the Kazakh students did not request 56 and will be held for another hearing on May extort obstruct obtrude invade 54 exposure submission account probation 55 inspected respected prospected suspected 56 bail escort detention exhumation

33 代 號 : 頁 次 :8-8 An emergency call comes in about a possible bomb in lower Manhattan and an alert pops up on computer screens at the New York Police Department, instantly showing officers an interactive map of the neighborhood, footage from nearby security cameras, whether there are high radiation levels and whether any other threats have been made against the city. In a click, police know exactly what they're getting into. Such a hypothetical scenario may seem like something out of a futuristic crime drama, but the technology is real, developed in a partnership between America's largest police department and Microsoft Corp., and the latest version has been quietly in use for about a year. The project could pay off in more ways than one: The NYPD could make tens of millions of dollars under an unprecedented marketing deal that allows Microsoft to sell the system to other law enforcement agencies and civilian companies around the world. The city will get a 30 percent cut. The Domain Awareness System, known as the dashboard, gives easy access to the police department's voluminous arrest records, emergency calls, more than 3,000 security cameras citywide, license plate readers and portable radiation detectors -- data that raises privacy concerns for some civil liberties groups. But the dashboard system mines existing tools and doesn't create any new surveillance. Right now, it is used only in NYPD offices, mostly in the counterterrorism unit. Eventually, the system could supply crime-fighting information in real time to officers on laptops in their squad cars and on mobile devices while they walk the beat. 57 What is the article mainly about? The NYPD has demonstrated a good use of technology in their security maintenance work. The NYPD has found a way to increase their budget. The NYPD and Microsoft Corp. are in good terms. The Domain Awareness System is the key to countering cyber crimes in New York. 58 Based on the article, what would NOT happen if an emergent call reaches a policeman of the NYPD who is using the dashboard? An interactive map of the neighborhood would show on computer screen. An alert would pop on computer screen. The arrest records of lower Manhattan would show on computer screen. Footage from nearby security cameras would show on computer screen. 59 Why could the project of the dashboard pay off in more than one way? Microsoft would donate their profit to the city of New York. The NYPD could get much income from the sales the system. The project of the dashboard would also lead to futuristic crime drama business. The project of the dashboard would bring cooperation with civilian companies. 60 Based on the article, which of the following statements is true? The current dashboard system raises security concerns for some political groups. The current dashboard system is used in all Manhattan police officer departments. It takes a lot of time for the system to supply crime fighting information. The current dashboard system uses the tools and data available to the NYPD.

34 測 驗 式 試 題 標 準 102 年 公 務 人 員 特 種 考 試 警 察 人 員 考 試 102 年 公 務 人 員 特 種 考 試 一 般 警 察 人 員 考 試 考 試 名 稱 : 102 年 特 種 考 試 交 通 事 業 鐵 路 人 員 考 試 類 科 名 稱 : 刑 事 鑑 識 人 員 行 政 警 察 人 員 刑 事 警 察 人 員 公 共 安 全 人 員 國 境 警 察 人 員 外 事 警 察 人 員 ( 選 試 英 語 ) 交 通 警 察 人 員 電 訊 組 交 通 警 察 人 員 交 通 組 外 事 警 察 人 員 ( 選 試 日 語 ) 犯 罪 防 治 人 員 預 防 組 警 察 資 訊 管 理 人 員 警 察 法 制 人 員 行 政 管 理 人 員 科 目 名 稱 : 中 華 民 國 憲 法 與 警 察 專 業 英 文 ( 試 題 代 號 :2501) 題 數 : 60 題 標 準 : B B A B D D C D C D C A C D C C A D A D A B D A A B A B A C C A C D D B D A D B D C C C A A D B C D D C B C D A A C B D 備 註 :

35 代 號 : 頁 次 : 年 公 務 人 員 特 種 考 試 警 察 人 員 考 試 103 年 公 務 人 員 特 種 考 試 一 般 警 察 人 員 考 試 103 年 特 種 考 試 交 通 事 業 鐵 路 人 員 考 試 試 題 等 別 : 三 等 警 察 人 員 考 試 類 科 : 行 政 警 察 人 員 外 事 警 察 人 員 ( 選 試 英 語 ) 刑 事 警 察 人 員 公 共 安 全 人 員 犯 罪 防 治 人 員 預 防 組 交 通 警 察 人 員 交 通 組 交 通 警 察 人 員 電 訊 組 警 察 資 訊 管 理 人 員 刑 事 鑑 識 人 員 國 境 警 察 人 員 警 察 法 制 人 員 行 政 管 理 人 員 科 目 : 中 華 民 國 憲 法 與 警 察 專 業 英 文 考 試 時 間 :2 小 時 座 號 : 注 意 : 禁 止 使 用 電 子 計 算 器 甲 申 論 題 部 分 :(25 分 ) 不 必 抄 題, 作 答 時 請 將 試 題 及 依 照 順 序 寫 在 申 論 試 卷 上, 於 本 試 題 上 作 答 者, 不 予 計 分 請 以 藍 黑 色 鋼 筆 或 原 子 筆 在 申 論 試 卷 上 作 答 一 中 翻 英 :(10 分 ) 在 臺 灣, 經 過 民 間 團 體 十 多 年 來 的 努 力, 廢 除 死 刑 現 在 已 經 成 為 討 論 人 權 時 重 要 的 議 題 之 一 這 個 議 題 超 越 黨 派, 討 論 很 多, 但 共 識 很 少, 因 為 它 直 接 碰 觸 到 關 乎 公 平 正 義 和 生 命 尊 嚴 的 道 德 核 心 價 值 二 英 文 作 文 :(15 分 ) 依 據 任 務 的 性 質 及 工 作 的 地 點, 警 察 有 許 多 不 同 的 種 類 請 以 一 篇 長 約 200 字 的 短 文, 敘 述 你 最 想 當 那 一 種 警 察, 可 說 明 工 作 性 質 須 具 備 何 種 條 件 主 要 的 挑 戰 或 成 就 等 乙 測 驗 題 部 分 :(75 分 ) 代 號 :2501 本 試 題 為 單 一 選 擇 題, 請 選 出 一 個 正 確 或 最 適 當 的, 複 選 作 答 者, 該 題 不 予 計 分 共 60 題, 每 題 1.25 分, 須 用 2B 鉛 筆 在 試 卡 上 依 清 楚 劃 記, 於 本 試 題 或 申 論 試 卷 上 作 答 者, 不 予 計 分 1 從 歷 史 的 演 進 可 以 看 出, 現 代 憲 法 是 以 何 者 為 核 心 內 容? 政 治 體 制 的 確 立 立 國 的 精 神 基 本 人 權 的 保 障 憲 法 的 變 遷 2 公 務 員 違 法 侵 害 人 民 之 權 利, 應 依 法 律 負 一 定 責 任, 其 責 任 不 包 括 : 民 事 上 損 害 賠 償 依 刑 法 受 到 訴 追 經 法 定 程 序 罷 免 依 考 績 法 為 懲 處 3 我 國 憲 法 第 8 條 規 定, 人 民 因 犯 罪 嫌 疑 被 逮 捕 拘 禁 後, 至 遲 於 多 久 時 間 內, 須 將 被 逮 捕 拘 禁 之 人, 移 送 該 管 法 院 審 問? 24 天 5 天 3 天 1 天 4 有 關 人 民 除 現 役 軍 人 外, 不 受 軍 事 審 判 之 敘 述, 下 列 何 者 錯 誤? 軍 事 審 判 機 關 所 行 使 者, 亦 屬 國 家 刑 罰 權 之 一 種, 具 司 法 權 之 性 質 司 法 審 判 與 軍 事 審 判 兩 種 刑 事 訴 訟 程 序, 在 本 質 上 並 無 不 同 人 民 之 自 由 權 利 所 受 之 損 害, 不 因 受 害 人 係 屬 依 刑 事 訴 訟 法 或 依 軍 事 審 判 法 受 理 之 案 件 而 有 異, 均 得 依 法 向 國 家 請 求 賠 償 軍 校 學 生 應 視 同 現 役 軍 人, 一 律 接 受 軍 事 審 判 5 有 關 姓 名 權 之 敘 述, 下 列 何 者 正 確? 屬 於 憲 法 明 文 列 舉 規 定 保 障 的 範 圍 屬 於 憲 法 未 明 文 列 舉 規 定 保 障 的 範 圍 不 屬 於 憲 法 保 障 的 範 圍 屬 於 憲 法 隱 私 權 保 障 的 範 圍 6 依 地 方 制 度 法 之 規 定, 下 列 何 者 為 公 法 人? 市 市 政 府 區 區 公 所 7 下 列 何 者 不 是 地 方 自 治 立 法 機 關? 直 轄 市 議 會 縣 議 會 鄉 鎮 市 民 代 表 會 省 諮 議 會 8 下 列 何 者, 非 我 國 憲 法 關 於 土 地 所 採 之 基 本 國 策? 中 華 民 國 領 土 內 之 土 地 屬 於 全 體 國 民 附 著 於 土 地 之 礦, 及 經 濟 上 可 供 公 眾 利 用 之 天 然 力, 屬 於 國 家 所 有 土 地 價 值 非 因 施 以 勞 力 資 本 而 增 加 者, 國 家 應 無 償 強 制 徵 收 國 家 對 於 土 地 之 分 配 與 整 理, 應 以 扶 植 自 耕 農 及 自 行 使 用 土 地 人 為 原 則 9 下 列 何 者 非 用 來 指 稱 法 律? 律 通 則 規 則 條 例 10 司 法 程 序 中, 提 審 票 應 由 何 機 關 核 發? 警 察 機 關 檢 察 署 監 察 院 法 院 11 如 果 有 法 律 規 定, 雇 主 對 受 僱 者 之 退 休 資 遣 離 職 及 解 僱, 不 得 因 性 別 或 性 傾 向 而 有 差 別 待 遇, 是 為 了 落 實 何 項 基 本 權 利? 選 舉 權 平 等 權 生 存 權 財 產 權

36 代 號 : 頁 次 : 下 列 關 於 法 律 之 制 定 程 序, 何 者 正 確? 立 法 院 議 決 法 律 案, 必 要 時, 得 以 交 付 公 民 投 票 方 式 取 代 三 讀 程 序 法 律 案 經 立 法 院 通 過 後, 總 統 認 為 必 要 時, 得 交 付 公 民 投 票 複 決 總 統 依 法 公 布 法 律, 須 經 行 政 院 院 長 之 副 署, 或 行 政 院 院 長 及 有 關 部 會 首 長 之 副 署 總 統 依 法 公 布 法 律 前, 如 認 為 法 律 與 憲 法 有 無 牴 觸 發 生 疑 義, 應 移 請 司 法 院 解 釋 13 關 於 人 身 自 由, 下 列 敘 述 何 者 正 確? 犯 罪 嫌 疑 人 不 問 何 人 皆 得 逕 行 逮 捕 之 人 民 非 由 法 院 依 法 定 程 序, 不 得 審 問 處 罰 鐵 路 警 察 發 現 正 在 破 壞 鐵 軌 之 人, 應 通 知 當 地 警 察 分 局 處 理, 不 得 逕 行 逮 捕 檢 察 官 對 於 有 逃 亡 之 虞 之 被 告, 得 逕 行 羈 押 之 14 依 司 法 院 解 釋, 下 列 何 者 尚 不 違 反 平 等 原 則? 法 律 對 菸 品 業 者 要 求 於 其 菸 品 上 標 示 有 害 健 康 之 警 語, 但 對 人 工 果 汁 商 品 則 無 類 此 要 求 政 黨 推 薦 之 候 選 人 減 半 繳 納 保 證 金, 但 政 黨 撤 回 推 薦 者, 應 全 額 繳 納 父 母 對 於 未 成 年 子 女 權 利 之 行 使 不 一 致 時, 由 父 行 使 之 妻 以 夫 之 住 所 為 住 所 15 憲 法 規 定, 除 現 行 犯 之 逮 捕 由 法 律 另 定 外, 非 經 司 法 或 警 察 機 關 依 法 定 程 序, 不 得 逮 捕 拘 禁, 此 係 為 保 障 人 民 何 種 基 本 權 利? 宗 教 自 由 集 會 自 由 結 社 自 由 人 身 自 由 16 依 司 法 院 釋 字 第 331 號 解 釋 意 旨, 下 列 何 者 不 屬 於 罷 免 權 行 使 之 對 象? 全 國 不 分 區 選 舉 產 生 之 立 法 委 員 總 統 副 總 統 縣 市 長 縣 市 議 員 17 父 母 若 未 讓 學 齡 兒 童 接 受 國 民 教 育, 依 法 律 規 定 政 府 應 採 取 何 種 態 度? 不 聞 不 問 強 迫 入 學 判 處 拘 役 判 處 徒 刑 18 依 憲 法 第 129 條 規 定, 選 舉 應 以 普 通 平 等 直 接 及 無 記 名 投 票 方 式 為 之 關 於 選 舉 區 與 應 選 名 額 之 決 定, 主 要 涉 及 憲 法 上 開 何 種 選 舉 原 則 之 具 體 落 實? 普 通 選 舉 平 等 選 舉 直 接 選 舉 無 記 名 選 舉 19 下 列 室 外 之 集 會 遊 行, 依 司 法 院 解 釋, 何 者 在 性 質 上 無 法 對 之 施 以 事 前 行 政 管 制? 學 術 藝 文 活 動 體 育 競 賽 活 動 宗 教 民 俗 活 動 偶 發 性 集 會 遊 行 20 司 法 院 釋 字 第 509 號 解 釋 指 出 關 於 誹 謗 罪, 行 為 人 雖 不 能 證 明 言 論 內 容 為 真 實, 但 依 其 所 提 證 據 資 料, 認 為 行 為 人 有 相 當 理 由 確 信 其 為 真 實 者, 即 不 能 以 誹 謗 罪 之 刑 責 相 繩, 乃 是 以 下 何 種 原 則 的 表 現? 法 律 明 確 性 原 則 接 近 媒 體 使 用 權 恣 意 禁 止 真 實 惡 意 原 則 21 下 列 何 項 基 本 人 權, 係 指 人 民 認 為 其 權 利 遭 受 不 法 侵 害 時, 得 請 求 法 院 審 判 排 除 侵 害 或 賠 償, 以 維 護 其 權 利? 工 作 權 參 政 權 社 會 權 訴 訟 權 22 人 民 權 益 遭 受 公 權 力 不 法 侵 害, 依 法 請 求 損 害 賠 償 時, 應 先 向 何 機 關 請 求 之? 賠 償 義 務 機 關 行 政 院 國 家 賠 償 委 員 會 行 政 法 院 普 通 法 院 23 有 關 總 統 副 總 統 選 舉 結 果, 下 列 敘 述 何 者 正 確? 選 舉 結 果 須 候 選 人 得 票 數 達 選 舉 人 總 數 半 數 以 上 時 始 為 當 選 若 得 票 數 相 同 時, 候 選 人 應 抽 籤 決 定 誰 當 選 候 選 人 僅 有 一 組 時, 其 得 票 數 須 達 選 舉 人 總 數 百 分 之 三 十 始 為 當 選 同 一 組 副 總 統 候 選 人 死 亡, 該 組 總 統 候 選 人 仍 當 選 為 總 統 時, 其 副 總 統 視 同 缺 位 24 依 憲 法 增 修 條 文 規 定, 總 統 任 期 為 : 3 年 4 年 5 年 6 年 25 依 司 法 院 釋 字 第 328 號 解 釋, 以 下 有 關 中 華 民 國 領 土 之 敘 述, 何 者 正 確? 中 華 民 國 領 土, 憲 法 第 4 條 採 列 舉 方 式 憲 法 並 未 設 有 領 土 變 更 之 程 序 固 有 疆 域 範 圍 之 界 定, 為 重 大 之 政 治 問 題 國 家 領 土 之 範 圍, 應 由 行 使 司 法 權 之 釋 憲 機 關 予 以 解 釋 26 行 政 院 應 將 預 算 案 提 出 於 那 一 個 機 關? 監 察 院 立 法 院 審 計 部 司 法 院 27 必 須 超 出 黨 派 以 外, 依 法 獨 立 行 使 職 權 者, 下 列 何 者 不 屬 之? 法 官 監 察 委 員 考 試 委 員 法 務 部 部 長 28 現 代 民 主 國 家 的 國 會 有 所 謂 二 院 制 ( 參 議 院 與 眾 議 院 ) 與 一 院 制 ( 單 一 國 會 ), 下 列 何 者 不 是 二 院 制 的 優 點? 兩 院 議 員 來 源 不 同, 可 代 表 不 同 的 社 會 階 級 兩 院 審 查 法 案, 集 思 廣 益 避 免 一 院 制 可 能 的 專 橫 或 腐 化 國 會 意 志 統 一, 制 衡 行 政 部 門 29 依 憲 法 增 修 條 文 第 4 條 規 定, 有 關 立 法 委 員 之 選 舉, 下 列 敘 述 何 者 錯 誤? 立 法 委 員 任 期 4 年 全 國 不 分 區 及 僑 居 國 外 國 民 之 立 法 委 員 依 政 黨 名 單 投 票 選 舉 之, 由 獲 得 百 分 之 五 以 上 政 黨 選 舉 票 之 政 黨 依 得 票 比 率 選 出 之 連 選 得 連 任 於 每 屆 任 滿 前 4 個 月 內, 依 規 定 選 出 新 任 立 法 委 員

37 代 號 : 頁 次 : 依 憲 法 增 修 條 文 之 規 定, 憲 法 修 正 案 於 何 機 關 提 出? 監 察 院 與 立 法 院 司 法 院 立 法 院 行 政 院 31 以 下 何 者 為 憲 法 所 禁 止? 監 察 委 員 並 任 監 察 院 院 長 立 法 委 員 兼 任 內 政 部 部 長 政 務 委 員 兼 外 交 部 部 長 大 法 官 並 任 司 法 院 院 長 32 下 列 何 種 立 法 委 員 之 產 生 方 式, 係 完 全 依 政 黨 比 例 代 表 制 選 出? 區 域 立 法 委 員 婦 女 保 障 名 額 自 由 地 區 山 地 原 住 民 僑 居 國 外 國 民 33 法 官 於 具 體 個 案 審 判 時, 不 受 下 列 何 者 之 拘 束 : 司 法 院 大 法 官 解 釋 法 律 憲 法 行 政 命 令 34 下 列 何 者 不 是 司 法 院 之 權 限? 公 務 員 懲 戒 犯 罪 偵 查 統 一 解 釋 法 律 命 令 解 釋 憲 法 35 依 司 法 院 釋 字 第 442 號 解 釋, 下 列 何 者 非 選 舉 訴 訟 採 二 審 終 結 且 不 得 提 起 再 審 之 訴 之 理 由? 訴 訟 救 濟 應 循 之 審 級 制 度 及 相 關 程 序, 屬 立 法 機 關 自 由 形 成 範 圍 選 舉 訴 訟 重 在 公 益 之 維 護 現 行 選 舉 罷 免 訴 訟 採 職 權 進 行 主 義 公 職 人 員 任 期 有 一 定 之 年 限 36 依 司 法 院 釋 字 第 530 號 解 釋, 下 列 何 者 不 應 成 為 司 法 院 發 布 規 則 或 命 令 之 內 容? 與 審 理 程 序 有 關 之 原 則 性 事 項 與 審 理 程 序 有 關 之 細 節 性 事 項 與 審 理 程 序 有 關 之 技 術 性 事 項 有 關 司 法 行 政 事 務 之 事 項 37 依 司 法 院 釋 字 第 175 號 解 釋 之 見 解, 司 法 院 就 其 所 掌 有 關 司 法 機 關 之 組 織 事 項, 如 何 提 出 法 律 案? 報 請 總 統 諮 商 立 法 院 提 出 應 由 立 法 委 員 以 立 法 委 員 名 義 提 出 自 行 向 立 法 院 提 出 應 由 行 政 院 代 為 提 出 38 依 憲 法 增 修 條 文 規 定, 考 試 院 考 試 委 員 應 如 何 產 生? 由 總 統 提 名, 經 行 政 院 同 意 任 命 之 由 總 統 提 名, 經 監 察 院 同 意 任 命 之 由 總 統 提 名, 經 立 法 院 同 意 任 命 之 由 總 統 提 名, 經 國 民 大 會 同 意 任 命 之 39 依 現 行 憲 法 之 規 定, 下 列 何 者 非 屬 監 察 院 之 職 權? 審 計 權 同 意 權 彈 劾 權 糾 舉 權 40 我 國 公 職 人 員 財 產 申 報 處 設 於 : 法 務 部 調 查 局 監 察 院 考 試 院 行 政 院 41 Lie detector tests are a common part of background checks. More and more companies now require these tests from their employees. independent responsible notorious potential 42 Since every person has a unique set of fingerprints, fingerprinting has been used by the police to people who have been to certain crime scenes. disarm identify replace suspend 43 The news reporters were advised by the police not to put their lives in by moving any closer to the fire scene. challenge misdemeanor deliberation jeopardy 44 In order to what the substance found at the crime scene actually was, the forensic scientist tested it by using different kinds of chemical tools. represent determine calculate interrupt 45 For motorists who do not yield to pedestrians who are walking through a crossing, the is NT$1,200 for scooters and NT$1,800 for cars. penalty bail indictment warrant 46 The person who took Neil s daughter and demanded that he pay $8,000,000 for her safe return was caught and of kidnapping. guaranteed convicted released exchanged 47 In justice and law, is a measure by which a person is confined by the authorities to a certain residence. home arrest home stay house arrest house stay 48 occurs when an office-holder or other governmental employee acts in an official capacity for personal gain. Government corruption Labor trafficking Money market Organized crime 49 Chances of road accidents can be reduced by the mirrors properly and checking them at least every 15 seconds. adjusting transferring upgrading decorating 50 A: What is a? B: A briefing prior to the start of a shift where supervisors take attendance, inspect uniforms and equipment, inform the oncoming shift of any outstanding incidents that may have occurred, inform officers of suspects to be looking out for, relate any law or procedural changes, and so on. roll out name-calling roll call workshop

38 代 號 : 頁 次 : Taiwan is a destination country for women and girls who are trafficked mostly from the People s Republic of China (P.R.C.) and some from Vietnam, Cambodia, and Thailand for sexual and labor. Women and girls are recruited through fraudulent marriages, deceptive employment offer, and illegal smuggling. importation exportation explosion exploitation 52 According to Article 347 of the Criminal Code, a person who kidnaps another for purpose to ransom shall be sentenced to death or life imprisonment or imprisonment for not less than seven years. excel expatriate extract extort 53 An investigation relies on the collection of evidence; both direct and circumstantial, along with the interview and of individuals involved in the case. These individuals may be victims, witnesses, or suspects in the incident under investigation. investment interference interrogation interpretation 54 It will now be much more difficult for criminals to hide and whitewash in the future. This is the consequence of new rules to fight money which were adopted in the European Parliament by a large majority. laundering trafficking gambling transaction 55 Police have clashed with protestors demanding construction on Taiwan s fourth nuclear plant be stopped. Police used water early on Monday to disperse thousands of demonstrators blocking a main route in Taiwan s capital, Taipei. borough bullets cannon batons 請 回 答 第 56 題 至 第 60 題 : Through the 1800s as professional police departments grew around the United States, women held few positions. Mostly, women served as prison workers taking care of female inmates. Then in 1909 social worker and minister Alice Stebbins Wells pressed Los Angeles to establish a new city ordinance allowing female policewomen. With the support of some influential people, the ordinance was quickly adopted and on September 12, 1910, Wells became the first female policewoman with arrest powers in America. She received a badge, a key to telephone call boxes, a rule book, and a first aid book. Wells even designed and made some of her own tailored uniforms. The Los Angeles Police Department (LAPD) assigned Wells to patrol public recreation places women and children frequented, such as skating rinks, dance halls, and movie theaters. By October 1912 two other women were added to the staff. By 1916 sixteen other U.S. cities and several foreign countries had hired female police officers. By 1937 the LAPD employed thirty-nine policewomen and their duties expanded to criminal investigations in addition to patrol. Pressing onward, Wells helped organize the International Policewoman's Association in 1915 and founded the Women's Peace Officers Association of California in In 1914, she was the subject of a biographical film entitled The Policewoman. The 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created the first course dedicated to the work of female police officers in After 30 years of service, she retired in 1940 and died in What was the first paragraph mainly about? Why Ms. Well wanted to be a police officer. How Ms. Wells became a police officer. What it was like to be a police officer in the 1800s. Whom Ms. Wells would turn to when she needed help. 57 What was Ms. Well s job responsibility when she was first hired? Teaching at a local college. Doing criminal investigation. Patrolling on the street. Working with female inmates. 58 What was the impact of Wells appointment? More female police officers had been hired. Street crimes had been drastically reduced. Policewomen got to design their own uniforms. Women felt safer to stay in public places. 59 According to the passage, which of the following statements about Ms. Wells is NOT true? She was given the power to arrest a suspect. She was previously trained as a minister. She was enthusiastic in all kinds of political activities. She was sworn in by the LAPD on September 12, What can be inferred from the last paragraph? The duties of early female officers were more of a social worker. Women of Well s time earned less than men did working as police officers. No one understood how vulnerable to crime women and children could be. Women like Wells helped pave the way for the female officers of today.

39 測 驗 式 試 題 標 準 103 年 公 務 人 員 特 種 考 試 警 察 人 員 考 試 103 年 公 務 人 員 特 種 考 試 一 般 警 察 人 員 考 試 及 考 試 名 稱 : 103 年 特 種 考 試 交 通 事 業 鐵 路 人 員 考 試 類 科 名 稱 : 公 共 安 全 人 員 行 政 管 理 人 員 刑 事 鑑 識 人 員 交 通 警 察 人 員 電 訊 組 警 察 法 制 人 員 刑 事 警 察 人 員 行 政 警 察 人 員 國 境 警 察 人 員 外 事 警 察 人 員 ( 選 試 英 語 ) 警 察 資 訊 管 理 人 員 犯 罪 防 治 人 員 預 防 組 交 通 警 察 人 員 交 通 組 中 華 民 國 憲 法 與 警 察 專 業 英 文 ( 試 題 代 號 :2501) 科 目 名 稱 : 單 選 題 數 :60 題 第 1 題 C 單 選 每 題 配 分 :1.25 分 複 選 題 數 : 複 選 每 題 配 分 : 標 準 : 第 2 題 第 3 題 第 4 題 第 5 題 第 6 題 第 7 題 第 8 題 第 9 題 第 10 題 C D D B A D C C D 第 11 題 第 12 題 第 13 題 第 14 題 第 15 題 第 16 題 第 17 題 第 18 題 第 19 題 第 20 題 B C B A D A B B D D 第 21 題 第 22 題 第 23 題 第 24 題 第 25 題 第 26 題 第 27 題 第 28 題 第 29 題 第 30 題 D A D B C B D D D C 第 31 題 第 32 題 第 33 題 第 34 題 第 35 題 第 36 題 第 37 題 第 38 題 第 39 題 第 40 題 B D D B C A C C B B 第 41 題 第 42 題 第 43 題 第 44 題 第 45 題 第 46 題 第 47 題 第 48 題 第 49 題 第 50 題 D B D B A B C A A C 第 51 題 第 52 題 第 53 題 第 54 題 第 55 題 第 56 題 第 57 題 第 58 題 第 59 題 第 60 題 D D C A C B C A C D 第 61 題 第 62 題 第 63 題 第 64 題 第 65 題 第 66 題 第 67 題 第 68 題 第 69 題 第 70 題 第 71 題 第 72 題 第 73 題 第 74 題 第 75 題 第 76 題 第 77 題 第 78 題 第 79 題 第 80 題 第 81 題 第 82 題 第 83 題 第 84 題 第 85 題 第 86 題 第 87 題 第 88 題 第 89 題 第 90 題 第 91 題 第 92 題 第 93 題 第 94 題 第 95 題 第 96 題 第 97 題 第 98 題 第 99 題 第 100 題 備 註 :

40 代 號 : 頁 次 : 年 公 務 人 員 特 種 考 試 警 察 人 員 一 般 警 察 人 員 考 試 及 104 年 特 種 考 試 交 通 事 業 鐵 路 人 員 退 除 役 軍 人 轉 任 公 務 人 員 考 試 試 題 等 別 : 三 等 警 察 人 員 考 試 類 科 別 : 行 政 警 察 人 員 外 事 警 察 人 員 ( 選 試 英 語 ) 刑 事 警 察 人 員 公 共 安 全 人 員 犯 罪 防 治 人 員 預 防 組 交 通 警 察 人 員 交 通 組 警 察 資 訊 管 理 人 員 刑 事 鑑 識 人 員 國 境 警 察 人 員 警 察 法 制 人 員 行 政 管 理 人 員 科 目 : 中 華 民 國 憲 法 與 警 察 專 業 英 文 考 試 時 間 : 2 小 時 座 號 : 注 意 : 禁 止 使 用 電 子 計 算 器 甲 申 論 題 部 分 :(25 分 ) 不 必 抄 題, 作 答 時 請 將 試 題 及 依 照 順 序 寫 在 申 論 試 卷 上, 於 本 試 題 上 作 答 者, 不 予 計 分 請 以 藍 黑 色 鋼 筆 或 原 子 筆 在 申 論 試 卷 上 作 答 一 中 譯 英 : 請 將 以 下 兩 句 中 文 翻 譯 成 正 確 通 順 達 意 的 英 文 句 子 ( 每 小 題 5 分, 共 10 分 ) 開 車 時 傳 簡 訊, 不 但 危 險 也 是 違 法 的 自 行 車 再 度 受 歡 迎 的 主 要 原 因 是 運 動 需 求 二 英 文 作 文 : 請 依 提 示 寫 一 篇 英 文 作 文, 文 長 至 少 200 個 單 詞 (15 分 ) 警 察 執 行 勤 務 時, 如 果 和 民 眾 溝 通 不 良, 容 易 因 誤 解 而 發 生 爭 執 甚 至 衝 突 請 寫 一 篇 短 文, 並 舉 例 說 明 警 察 與 民 眾 互 動 時, 可 以 應 用 那 些 溝 通 技 巧 或 原 則 來 完 成 任 務 乙 測 驗 題 部 分 :(75 分 ) 代 號 : 2501 本 試 題 為 單 一 選 擇 題, 請 選 出 一 個 正 確 或 最 適 當 的, 複 選 作 答 者, 該 題 不 予 計 分 共 60 題, 每 題 1.25 分, 須 用 2B 鉛 筆 在 試 卡 上 依 清 楚 劃 記, 於 本 試 題 或 申 論 試 卷 上 作 答 者, 不 予 計 分 1 我 國 憲 法 基 本 上 已 揭 示 了 國 家 形 式, 下 列 何 者 不 屬 之? 民 主 國 法 治 國 君 主 國 共 和 國 2 依 據 地 方 制 度 法 規 定, 直 轄 市 市 長 如 何 產 生? 由 市 民 依 法 選 舉 之 由 行 政 院 院 長 任 命 由 市 議 員 選 舉 之 由 內 政 部 民 政 司 派 任 3 直 轄 市 政 府 辦 理 之 自 治 事 項 有 無 違 背 憲 法 法 律 中 央 法 規 發 生 疑 義 時, 得 聲 請 何 者 解 決? 司 法 院 立 法 院 行 政 院 監 察 院 4 直 轄 市 議 會 或 縣 議 會 議 長, 其 產 生 方 式 為 何? 人 民 直 接 選 舉 之 由 市 長 提 名 經 議 會 同 意 之 議 會 議 員 互 選 之 立 法 院 院 長 提 名 經 議 會 同 意 之 5 下 列 何 者 不 是 縣 市 申 請 合 併 改 制 為 直 轄 市 之 法 定 必 要 程 序? 擬 訂 改 制 計 畫 縣 市 議 會 同 意 縣 市 住 民 公 民 投 票 同 意 內 政 部 報 請 行 政 院 核 定 6 依 憲 法 增 修 條 文 第 10 條 第 3 項 之 規 定 : 國 家 對 於 人 民 興 辦 之 中 小 型 經 濟 事 業, 應 扶 助 並 保 護 其 生 存 與 發 展 下 列 何 者 主 要 目 的 在 於 實 踐 此 一 目 標? 中 小 企 業 發 展 條 例 科 學 技 術 基 本 法 營 業 秘 密 法 公 平 交 易 法 7 下 列 關 於 基 本 權 主 體 之 敘 述, 何 者 正 確? 凡 自 然 人 均 應 享 有 基 本 權, 因 此 不 分 國 籍, 外 國 人 也 都 可 享 有 全 部 我 國 憲 法 所 賦 予 之 基 本 權 私 法 人 可 作 為 基 本 權 之 主 體, 因 此 私 法 人 亦 得 主 張 宗 教 自 由 選 舉 自 由 與 政 治 選 舉 權 地 方 自 治 團 體 可 主 張 享 有 工 作 權, 而 要 求 不 經 中 央 許 可 發 行 彩 券 自 然 人 及 私 法 人 為 權 利 義 務 之 主 體, 固 均 為 憲 法 保 護 之 對 象, 但 為 貫 徹 憲 法 對 人 格 權 及 財 產 權 之 保 障, 於 一 定 條 件 下, 非 法 人 團 體 亦 為 基 本 權 主 體 8 憲 法 第 8 條 規 定, 人 民 非 經 法 定 程 序, 不 受 逮 捕 拘 禁 及 審 判, 係 屬 下 列 何 種 權 利 之 保 障 內 容? 居 住 自 由 遷 徙 自 由 生 存 權 人 身 自 由 9 依 司 法 院 解 釋, 有 關 平 等 之 敘 述, 下 列 何 者 錯 誤? 立 法 機 關 得 斟 酌 規 範 事 物 本 質 之 差 異 而 為 合 理 之 差 別 對 待 平 等 原 則 不 只 拘 束 行 政 權 與 司 法 權, 也 可 以 拘 束 立 法 權 貨 物 稅 條 例 規 定 僅 對 設 廠 機 製 之 清 涼 飲 料 品 課 徵 貨 物 稅, 而 未 對 非 設 廠 機 製 者 課 徵 貨 物 稅, 不 違 反 平 等 原 則 大 陸 地 區 人 民 經 許 可 進 入 臺 灣 地 區 者, 非 在 臺 灣 地 區 設 有 戶 籍 滿 10 年, 不 得 擔 任 公 務 人 員, 違 反 平 等 原 則 10 自 由 旅 行 各 地 屬 於 下 列 何 種 憲 法 權 利 之 保 障 內 容? 人 身 自 由 通 訊 自 由 居 住 遷 徙 自 由 結 社 自 由 11 下 列 何 者 是 考 試 院 會 議 之 成 員? 考 試 院 秘 書 長 行 政 院 人 事 行 政 總 處 人 事 長 銓 敘 部 部 長 公 務 人 員 保 障 暨 培 訓 委 員 會 委 員 12 憲 法 第 16 條 規 定, 人 民 有 請 願 訴 願 及 訴 訟 之 權, 針 對 上 述 基 本 權, 下 列 敘 述 何 者 正 確? 請 願 係 人 民 向 司 法 機 關 提 起, 並 須 由 法 院 判 決 之 此 之 訴 訟 僅 指 公 法 事 件 之 爭 議 訴 願 之 標 的 為 所 有 行 政 行 為 訴 願 為 法 院 外 之 救 濟 途 徑 13 關 於 憲 法 第 22 條 之 基 本 權 保 障 概 括 規 定, 下 列 敘 述 何 者 錯 誤? 個 人 為 己 命 名 之 自 由 受 憲 法 第 22 條 保 障 個 人 工 作 選 擇 之 自 由 受 憲 法 第 22 條 保 障 個 人 自 主 控 制 個 人 資 料 之 權 利 受 憲 法 第 22 條 保 障 個 人 之 名 譽 權 受 憲 法 第 22 條 保 障

41 代 號 : 頁 次 : 有 關 集 會 與 結 社 自 由 之 敘 述, 下 列 何 者 正 確? 憲 法 之 集 會 自 由 規 定, 不 及 於 遊 行 之 自 由 集 會 與 結 社 之 不 同 處, 在 於 集 會 為 組 成 長 期 間 之 團 體 集 會 自 由 兼 具 消 極 防 禦 侵 害 權 與 積 極 請 求 集 會 地 點 之 公 物 利 用 權 人 民 團 體 之 命 名 權, 非 屬 憲 法 第 14 條 結 社 自 由 所 保 障 之 範 疇 15 下 列 涉 及 人 民 工 作 權 之 法 律 規 定, 依 司 法 院 解 釋, 何 者 已 侵 害 人 民 之 工 作 權? 限 制 中 醫 師 不 得 以 西 藥 製 劑 或 西 藥 成 藥 為 人 治 病 對 於 航 空 人 員 經 體 格 檢 查 不 合 格 者, 限 制 暫 停 或 終 止 其 執 業 對 於 曾 因 觸 犯 故 意 殺 人 搶 劫 搶 奪 強 盜 恐 嚇 取 財 擄 人 勒 贖 妨 害 性 自 主 等 特 定 罪 名 並 經 判 決 罪 刑 確 定 之 人, 禁 止 其 辦 理 營 業 小 客 車 駕 駛 人 執 業 登 記 禁 止 非 視 覺 功 能 障 礙 者 從 事 按 摩 業 16 司 法 院 釋 字 第 696 號 解 釋, 對 於 所 得 稅 法 關 於 夫 妻 非 薪 資 所 得 強 制 合 併 計 算 之 規 定, 與 單 獨 計 算 稅 額 比 較, 認 為 有 增 加 稅 負 之 情 形, 宣 告 相 關 規 定 違 憲 本 號 解 釋 違 憲 審 查 之 基 準 為 何? 信 賴 保 護 原 則 實 質 平 等 原 則 量 能 課 稅 原 則 法 律 保 留 原 則 17 依 公 民 投 票 法 之 規 定, 下 列 何 者 並 無 針 對 公 民 投 票 之 相 關 爭 議 直 接 提 起 司 法 救 濟 的 可 能? 公 民 投 票 案 之 領 銜 提 案 人 投 票 權 人 立 法 委 員 現 有 總 額 三 分 之 一 以 上 檢 察 官 18 依 司 法 院 釋 字 第 645 號 解 釋 之 見 解, 對 於 公 民 投 票 法 之 敘 述, 下 列 何 者 正 確? 立 法 院 依 法 得 提 出 公 民 投 票 之 議 案, 違 反 憲 法 權 力 分 立 之 基 本 原 則 全 國 性 公 民 投 票 審 議 委 員 會 之 組 織 係 置 於 行 政 院 內, 並 非 獨 立 之 行 政 機 關 公 民 投 票 違 反 我 國 憲 政 體 制 公 民 投 票 審 議 委 員 會 委 員 之 任 命, 由 各 政 黨 依 立 法 院 各 黨 團 席 次 比 例 推 荐, 並 不 牴 觸 權 力 分 立 原 則 19 對 於 行 政 院 及 其 所 屬 行 政 機 關 之 處 分, 人 民 認 為 有 違 法, 致 損 害 其 權 利 或 利 益, 得 向 下 列 何 者 提 起 救 濟? 普 通 法 院 民 事 庭 行 政 法 院 公 務 員 懲 戒 委 員 會 普 通 法 院 刑 事 庭 20 下 列 何 種 事 項 得 作 為 公 民 投 票 之 提 案? 預 算 核 能 政 策 租 稅 薪 俸 21 有 關 憲 法 保 障 之 罷 免 權, 下 列 敘 述 何 者 錯 誤? 公 職 人 員 之 罷 免, 得 由 原 選 舉 區 選 舉 人 向 選 舉 委 員 會 提 出 罷 免 案, 但 就 職 未 滿 1 年 者, 不 得 罷 免 罷 免 案, 一 案 不 得 為 2 人 以 上 之 提 議, 但 有 二 個 以 上 罷 免 案 時, 得 同 時 投 票 罷 免 案 之 連 署 人, 以 被 罷 免 人 原 選 舉 區 選 舉 人 為 連 署 人, 其 人 數 應 為 原 選 舉 區 選 舉 人 總 數 百 分 之 十 三 以 上 罷 免 案 之 投 票, 應 於 罷 免 案 宣 告 成 立 後 2 個 月 內 為 之, 但 不 得 與 各 類 選 舉 之 投 票 同 時 舉 行 22 依 國 家 賠 償 法 之 規 定, 有 關 國 家 賠 償 之 損 害 賠 償 請 求, 若 賠 償 義 務 機 關 拒 絕 賠 償 或 協 議 不 成 立, 被 害 人 得 : 依 民 事 訴 訟 法 提 起 損 害 賠 償 之 訴 依 刑 事 訴 訟 法 附 帶 提 起 損 害 賠 償 之 訴 向 行 政 法 院 聲 請 假 扣 押 向 普 通 法 院 聲 請 假 扣 押 23 依 公 職 人 員 選 舉 罷 免 法 之 規 定, 選 舉 或 罷 免 無 效 之 訴, 何 者 有 審 判 權? 普 通 法 院 行 政 法 院 中 央 選 舉 委 員 會 司 法 院 大 法 官 24 下 列 何 種 人 員 得 登 記 為 公 職 人 員 選 舉 之 候 選 人? 現 役 軍 人 替 代 役 男 就 讀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之 現 職 公 職 人 員 各 級 選 舉 委 員 會 之 委 員 25 下 列 何 者 並 非 國 家 安 全 會 議 組 織 法 第 4 條 規 定 之 國 家 安 全 會 議 出 席 人 員? 內 政 部 部 長 經 濟 部 部 長 行 政 院 大 陸 委 員 會 主 任 委 員 總 統 府 秘 書 長 26 有 關 總 統 副 總 統 選 舉 競 選 費 用 補 貼 之 敘 述, 下 列 何 者 錯 誤? 各 組 候 選 人 選 舉 得 票 數 達 當 選 票 數 三 分 之 一 以 上 者, 應 補 貼 其 競 選 費 用 每 票 補 貼 新 臺 幣 20 元 但 其 最 高 額, 不 得 超 過 候 選 人 競 選 經 費 最 高 金 額 政 黨 推 薦 之 候 選 人 其 補 貼 費 用, 應 由 該 推 薦 之 政 黨 領 取 候 選 人 競 選 費 用 之 補 貼, 應 於 接 獲 通 知 3 個 月 內 掣 據, 向 中 央 選 舉 委 員 會 領 取 27 行 政 院 各 部 會 之 組 織, 應 如 何 規 範? 由 行 政 院 頒 布 組 織 規 程 定 之 由 行 政 院 擬 訂 準 則, 各 部 會 依 準 則 自 訂 組 織 規 程 以 法 律 定 之 行 政 院 各 部 會 自 訂 組 織 規 程 定 之 28 依 據 憲 法 增 修 條 文 第 3 條 第 2 項 規 定, 行 政 院 對 於 立 法 院 之 決 議 案, 如 認 為 有 窒 礙 難 行 時, 得 經 總 統 之 核 可, 於 該 決 議 案 送 達 行 政 院 10 日 內, 移 請 立 法 院 覆 議, 下 列 何 者 不 屬 之? 法 律 案 預 算 案 媾 和 案 條 約 案 29 下 列 何 者 無 須 經 行 政 院 會 議 議 決? 條 約 案 預 算 案 特 赦 案 法 律 案 30 依 行 政 院 組 織 法 第 3 條 之 規 定, 下 列 何 者 為 行 政 院 所 設 機 關? 考 選 部 審 計 部 銓 敘 部 科 技 部 31 有 關 立 法 院 院 長 之 敘 述, 下 列 何 者 錯 誤? 任 期 至 該 屆 立 法 委 員 任 期 屆 滿 立 法 院 院 長 綜 理 院 務 立 法 院 院 長 由 總 統 提 名, 立 法 院 同 意 之 立 法 院 院 長 因 故 不 能 視 事 時, 由 副 院 長 代 理

42 代 號 : 頁 次 : 依 憲 法 增 修 條 文 規 定, 立 法 院 對 於 行 政 院 之 重 要 政 策 不 贊 同 時 : 得 對 行 政 院 院 長 提 出 不 信 任 案 得 對 負 責 之 部 會 首 長 提 出 不 信 任 案 得 對 行 政 院 院 長 及 負 責 之 部 會 首 長 提 出 不 信 任 案 得 以 決 議 移 請 總 統 命 行 政 院 院 長 變 更 之 33 依 憲 法 規 定, 下 列 何 者 無 向 立 法 院 提 法 律 案 之 權? 監 察 院 考 試 院 總 統 司 法 院 34 有 關 立 法 院 行 使 人 事 同 意 權 之 規 定, 下 列 敘 述 何 者 錯 誤? 立 法 院 行 使 人 事 同 意 權 時, 就 總 統 所 提 人 事 案, 可 不 經 討 論, 即 交 付 全 院 委 員 會 審 查 立 法 院 行 使 人 事 同 意 權 時, 是 以 全 體 立 法 委 員 三 分 之 二 同 意 為 通 過 被 提 名 人 未 獲 得 立 法 院 同 意 時, 總 統 應 另 提 他 人 咨 請 立 法 院 同 意 全 院 委 員 會 可 就 被 提 名 人 之 資 格 及 是 否 適 任 等 相 關 事 項 進 行 審 查 與 詢 問 35 依 司 法 院 解 釋, 律 師 懲 戒 委 員 會 在 性 質 上 相 當 於 設 在 下 列 何 機 關 之 初 審 職 業 懲 戒 法 庭? 地 方 法 院 高 等 法 院 最 高 法 院 司 法 院 36 依 我 國 現 行 憲 法 及 憲 法 增 修 條 文 之 規 定, 下 列 有 關 我 國 司 法 院 之 規 定, 何 者 正 確? 司 法 院 設 大 法 官 15 人, 並 以 其 中 1 人 為 院 長,1 人 為 副 院 長 司 法 院 大 法 官, 由 總 統 提 名, 經 監 察 院 同 意 任 命 之 司 法 院 大 法 官, 均 適 用 憲 法 第 81 條 及 有 關 法 官 終 身 職 待 遇 之 規 定 司 法 院 大 法 官 任 期 9 年, 分 屆 次, 一 併 計 算 37 依 司 法 院 大 法 官 審 理 案 件 法 之 規 定, 有 關 司 法 院 大 法 官 解 釋 或 審 理 案 件, 其 可 決 人 數 之 通 過 或 決 定, 下 列 敘 述 何 者 正 確? 解 釋 憲 法, 應 有 總 額 過 半 數 出 席, 及 出 席 人 過 半 數 同 意 宣 告 命 令 牴 觸 憲 法, 至 少 以 出 席 人 三 分 之 二 同 意 行 之 統 一 解 釋 法 律 及 命 令, 應 有 總 額 過 半 數 之 出 席, 及 出 席 人 過 半 數 之 同 意 政 黨 違 憲 解 散 案 件 判 決 之 評 議, 應 經 參 與 言 詞 辯 論 大 法 官 過 半 數 之 同 意 38 下 列 何 者 不 是 司 法 權 行 使 之 範 圍? 民 事 訴 訟 之 審 判 公 務 員 之 懲 戒 律 師 懲 戒 之 覆 審 審 理 總 統 罷 免 案 39 依 現 行 憲 法 之 規 定, 關 於 監 察 委 員 之 敘 述, 下 列 何 者 錯 誤? 監 察 委 員 在 院 內 所 為 之 言 論 與 表 決, 對 院 外 不 負 責 任 監 察 委 員 由 總 統 提 名, 經 立 法 院 同 意 任 命 之 監 察 院 院 長 由 總 統 提 名, 經 立 法 院 同 意 任 命 之 監 察 委 員 不 得 兼 任 其 他 公 職 或 執 行 業 務 40 有 關 監 察 院 審 計 長 之 敘 述, 下 列 何 者 錯 誤? 審 計 長 審 核 行 政 院 之 決 算, 應 於 行 政 院 提 出 決 算 後 3 個 月 內 完 成 審 計 長 職 務 之 性 質 與 應 隨 執 政 黨 更 迭 或 政 策 變 更 而 進 退 之 政 務 官 不 同 審 計 長 由 監 察 院 院 長 提 請 總 統 任 命 審 計 長 任 期 6 年, 依 法 獨 立 行 使 其 審 計 職 權, 不 受 干 涉 41 A new bill urging US President Obama to push for observer for Taiwan in the International Criminal Police Organization (Interpol) was introduced into the US Congress. squad squat statue status 42 A passenger plane was forced to make an emergency yesterday after an air traffic control received a bomb threat. exit landing room take-off 43 After a fatal traffic accident, authorities urge motorists to obey road safety rules and to vehicles with right of way. bow dedicate hail yield 44 A series of traffic control measures were on all freeways throughout Taiwan during the Tomb-Sweeping Festival from April 3-6. dismantled implemented prosecuted trespassed 45 Taiwan and the Kingdom of Swaziland have signed a memorandum of understanding (MOU) to cooperate on anti-terrorism, immigration affairs, and the prevention of human. hygiene longevity probation trafficking 46 The National Police Agency (NPA) has decided to the tasks of police officers to reduce their workloads. besiege improvise recruit streamline 47 The White House says U.S. President Barack Obama is removing Cuba from a list of state sponsors of terrorism. The removal is an important step in the president s efforts to relations between the two countries. designate impress normalize tease 48 One billion teenagers and young adults around the world risk losing their hearing by listening to loud music. The U.N. agency is asking young people to turn down the volume to prevent damage to their hearing. reluctant intimate minor irreversible 49 A 100-year-old Japanese woman Ms.Nagaoka became the world s first centenarian to complete a 1,500-meter freestyle swimming competition in a 25-meter pool. Her race was not a race of speed but of, or not giving up. frustration endurance conference allowance

43 代 號 : 頁 次 : At least 33 miners are confirmed dead from an explosion at a coal mine in the Ukrainian city of Donetsk. Most of the injured miners are suffering from severe burns, smoke and shock and are treated in the hospital. ignorance paradox reception inhalation 請 依 下 文 回 答 第 51 題 至 第 55 題 : French police on Thursday were hunting a trio of thieves who made off with a handbag containing 5 million euros (US$5.4 million) worth of Chanel jewels in a smash-and-grab on the highway between Paris and Charles de Gaulle Airport. A Taiwanese art collector was traveling in a taxi on Wednesday afternoon through a long tunnel 51 for robbery attacks on tourists stuck in traffic when the thieves smashed a car window and 52 her handbag. The 1.3km Landy tunnel is taken by most people arriving at Charles de Gaulle Airport and heading into Paris and is the ideal spot for smash-and-grabs. It is often 53 delinquency. They aren t afraid of anything, know the area and escape through emergency exits, the source said. A driver distracted and talking on his cellphone, a handbag left on a passenger seat or luxury cars carrying tourists with possibly wads of cash on them are all easy 54. In February 2010, Christina Chernovetska, daughter of the then mayor of Kiev, was the victim of a similar robbery when a bag she said contained jewels worth 4.5 million euros was stolen from her. Saudi prince Abdul Aziz bin Fahd, the multimillionaire son of the late King Fahd, 55 victim to a spectacular armed raid on his convoy in Paris in August last year, in which 250,000 euros and diplomatic papers were stolen. 51 anxious eligible notorious strategic 52 appreciated complimented kidnapped snatched 53 decent global local vacant 54 destinations escapes robberies targets 55 fell murdered rescued stabbed 請 依 下 文 回 答 第 56 題 至 第 60 題 : When the police chief in Tacoma, Wash. shot and killed his wife in a parking lot after years of abusing her, the shock from that event 10 years ago mobilized national support for a more aggressive response to domestic violence in police households. While police officers today are more aware of the problem, the following is also true: In many departments, an officer will automatically be fired for a positive marijuana test, but can stay on the job after abusing or battering a spouse. In the wake of the Tacoma killing, the International Association of Chiefs of Police strengthened its efforts to persuade departments to adopt a set of model rules on domestic violence in their own ranks. Responding to concerns that domestic violence had long been treated more leniently than other forms of misconduct, the organization called for zero tolerance for abusers, tougher pre-employment screening and a separate set of procedures to ensure rigorous investigation of every accusation. But police departments have been slow to adopt the rules. And while most officials say they treat domestic abuse by officers as they would any other form of misconduct, interviews and disciplinary records indicate that, in fact, punishment is often light and job loss uncommon. Only a quarter of the 56 largest city and county police departments that responded to a recent survey have a distinct policy for domestic violence involving officers. And only one, Nashville, has adopted the entire model policy, according to the survey, conducted by The New York Times and the PBS investigative news program Frontline. Three others Charlotte, N.C.; Chicago; and Columbus, Ohio follow most of its provisions. 56 What is the main idea of this passage? Domestic violence is rare among police officers. It is illegal to abuse one s spouse. One police officer shot and killed his wife. Police departments are slow to police their own abusers. 57 According to the passage, how many departments have a distinct policy for domestic violence concerning officers? According to the passage, which of the following cities has adopted the entire model policy? Charlotte, N.C. Chicago Columbus, Ohio Nashville 59 According to the passage, which of the following statements is TRUE? Punishment is often very severe for domestic violence concerning police officers. Police officers will be automatically fired for battering their spouses. Domestic violence has long been treated more leniently than other forms of misconduct. Domestic violence has been treated aggressively in the police departments. 60 According to the passage, which of the following statements is NOT true? Tacoma, Wash. has adopted the entire model policy after the accident. An officer will be automatically fired for a positive marijuana test in many departments. An officer fired for battering his wife is uncommon in the United States. Most police departments have been slow in response to domestic violence in police households.

44 測 驗 式 試 題 標 準 104 年 公 務 人 員 特 種 考 試 警 察 人 員 考 試 104 年 公 務 人 員 特 種 考 試 一 般 警 察 人 員 考 試 考 試 名 稱 : 104 年 特 種 考 試 交 通 事 業 鐵 路 人 員 考 試 及 104 年 特 種 考 試 退 除 役 軍 人 轉 任 公 務 人 員 考 試 警 察 法 制 人 員 外 事 警 察 人 員 ( 選 試 英 語 ) 交 通 警 察 人 員 交 通 組 犯 罪 防 治 人 員 預 防 組 刑 事 鑑 識 人 員 警 類 科 名 稱 : 察 資 訊 管 理 人 員 國 境 警 察 人 員 公 共 安 全 人 員 行 政 警 察 人 員 行 政 管 理 人 員 刑 事 警 察 人 員 中 華 民 國 憲 法 與 警 察 專 業 英 文 ( 試 題 代 號 :2501) 科 目 名 稱 : 單 選 題 數 :60 題 第 1 題 C 單 選 每 題 配 分 :1.25 分 複 選 題 數 : 複 選 每 題 配 分 : 標 準 : 第 2 題 第 3 題 第 4 題 第 5 題 第 6 題 第 7 題 第 8 題 第 9 題 第 10 題 A A C C A D D D C 第 11 題 第 12 題 第 13 題 第 14 題 第 15 題 第 16 題 第 17 題 第 18 題 第 19 題 第 20 題 C D B C D B B B B B 第 21 題 第 22 題 第 23 題 第 24 題 第 25 題 第 26 題 第 27 題 第 28 題 第 29 題 第 30 題 D A A C D B C C C D 第 31 題 第 32 題 第 33 題 第 34 題 第 35 題 第 36 題 第 37 題 第 38 題 第 39 題 第 40 題 C A C B B A C D A C 第 41 題 第 42 題 第 43 題 第 44 題 第 45 題 第 46 題 第 47 題 第 48 題 第 49 題 第 50 題 D B D B D D C D B D 第 51 題 第 52 題 第 53 題 第 54 題 第 55 題 第 56 題 第 57 題 第 58 題 第 59 題 第 60 題 C D C D A D C D C A 第 61 題 第 62 題 第 63 題 第 64 題 第 65 題 第 66 題 第 67 題 第 68 題 第 69 題 第 70 題 第 71 題 第 72 題 第 73 題 第 74 題 第 75 題 第 76 題 第 77 題 第 78 題 第 79 題 第 80 題 第 81 題 第 82 題 第 83 題 第 84 題 第 85 題 第 86 題 第 87 題 第 88 題 第 89 題 第 90 題 第 91 題 第 92 題 第 93 題 第 94 題 第 95 題 第 96 題 第 97 題 第 98 題 第 99 題 第 100 題 備 註 :

45 100 年 公 務 人 員 特 種 考 試 一 般 警 察 人 員 考 試 100 年 公 務 人 員 特 種 考 試 警 察 人 員 考 試 及 100 年 特 種 考 試 交 通 事 業 鐵 路 人 員 考 試 試 題 代 號 : 頁 次 :4-1 等 別 : 三 等 警 察 人 員 考 試 類 科 : 行 政 警 察 人 員 外 事 警 察 人 員 ( 選 試 英 語 ) 刑 事 警 察 人 員 公 共 安 全 人 員 犯 罪 防 治 人 員 預 防 組 交 通 警 察 人 員 交 通 組 交 通 警 察 人 員 電 訊 組 警 察 資 訊 管 理 人 員 國 境 警 察 人 員 警 察 法 制 人 員 行 政 管 理 人 員 科 目 : 警 察 法 規 ( 包 括 警 察 法 行 政 執 行 法 社 會 秩 序 維 護 法 警 械 使 用 條 例 集 會 遊 行 法 警 察 職 權 行 使 法 公 務 人 員 行 政 中 立 法 ) 考 試 時 間 :2 小 時 座 號 : 注 意 : 禁 止 使 用 電 子 計 算 器 甲 申 題 部 分 :(50 分 ) 不 必 抄 題, 作 答 時 請 將 試 題 及 依 照 順 序 寫 在 申 論 試 卷 上, 於 本 試 題 上 作 答 者, 不 予 計 分 請 以 藍 黑 色 鋼 筆 或 原 子 筆 在 申 論 試 卷 上 作 答 一 即 時 強 制 之 管 束, 其 要 件 於 學 理 上 可 分 為 那 幾 類? 請 依 警 察 職 權 行 使 法 之 規 定, 說 明 警 察 得 為 管 束 之 要 件 為 何? 職 權 內 容 為 何?(25 分 ) 二 依 據 警 械 使 用 條 例 規 定, 請 說 明 警 械 的 具 體 使 用 時 機 為 何? 應 注 意 事 項 為 何? 並 請 說 明 警 察 人 員 執 行 職 務 合 法 及 違 法 使 用 警 械 後 之 法 律 效 果 為 何?(25 分 ) 乙 測 驗 題 部 分 :(50 分 ) 代 號 :4501 本 測 驗 試 題 為 單 一 選 擇 題, 請 選 出 一 個 正 確 或 最 適 當 的, 複 選 作 答 者, 該 題 不 予 計 分 共 25 題, 每 題 2 分, 須 用 2B 鉛 筆 在 試 卡 上 依 清 楚 劃 記, 於 本 試 題 或 申 論 試 卷 上 作 答 者, 不 予 計 分 1 有 關 警 察 任 務 之 敘 述, 下 列 何 者 最 正 確? 警 察 任 務 條 款 屬 不 確 定 法 律 概 念, 得 作 為 警 察 行 使 干 預 權 之 發 動 依 據 行 政 危 害 防 止 任 務 適 用 法 定 原 則 行 政 危 害 防 止 與 刑 事 犯 行 追 緝 任 務 競 合 時, 適 用 法 益 衡 量 原 則 警 察 協 助 檢 察 官 偵 查 犯 罪 之 任 務, 屬 職 務 協 助 之 性 質 2 有 關 警 察 法 規 屬 性 之 敘 述, 下 列 何 者 最 正 確? 警 察 教 育 條 例 兼 具 組 織 法 與 行 為 法 之 性 質 警 察 人 員 人 事 條 例 屬 行 為 法 之 性 質 警 察 職 權 行 使 法 屬 單 純 之 組 織 法, 並 無 行 為 法 之 性 質 警 察 人 員 使 用 警 械 致 人 傷 亡 之 費 用 支 給 標 準 屬 救 濟 法 之 性 質 3 有 關 警 察 預 算 之 規 定, 下 列 敘 述 何 者 最 正 確? 警 察 協 助 檢 察 官 偵 查 犯 罪 之 經 費, 由 法 務 部 統 一 編 列 預 算 直 轄 市 警 察 機 關 經 費 不 足 時, 報 由 內 政 部 警 政 署 轉 請 內 政 部 核 定 補 助 警 用 武 器 彈 藥 之 保 養 及 修 理, 由 使 用 機 關 自 行 編 列 預 算 辦 理 各 級 警 察 機 關 之 武 器 彈 藥 經 費, 由 各 級 政 府 分 別 編 列 預 算 辦 理 購 置

46 4 依 警 察 職 權 行 使 法 相 關 規 定, 下 列 敘 述 何 者 最 正 確? 其 所 稱 警 察, 係 指 實 質 意 義 之 警 察 其 所 稱 警 察 職 權, 係 屬 具 體 性 之 措 施 依 本 法 所 發 動 之 類 型 化 職 權, 均 須 經 警 察 機 關 主 管 長 官 同 意 後 方 得 行 使 之 警 察 合 法 行 使 職 權, 致 人 民 財 產 遭 受 損 失 時, 受 損 人 不 得 請 求 補 償 5 有 關 警 察 職 權 行 使 法 之 立 法 目 的 或 原 因, 下 列 敘 述 何 者 最 正 確? 本 法 補 充 警 察 法 等 警 察 法 規 於 警 察 權 限 未 曾 明 確 規 範 之 不 足 本 法 使 警 察 職 權 行 使 之 程 序, 符 合 法 律 優 位 原 則 本 法 擴 大 警 察 權 限 本 法 使 警 察 職 權 行 使 之 程 序, 符 合 法 律 明 確 性 及 法 律 保 留 原 則 6 警 察 機 關 對 違 反 社 會 秩 序 維 護 法 案 件 之 權 責, 下 列 敘 述 何 者 最 正 確? 代 號 : 頁 次 :4-2 在 地 域 遼 闊 交 通 不 便 地 區, 得 由 上 級 警 察 機 關 授 權 該 管 警 察 所 警 察 分 駐 所 或 警 察 派 出 所 行 使 其 管 轄 權 專 業 警 察 機 關, 不 得 管 轄 違 反 社 會 秩 序 維 護 法 之 案 件 因 警 察 人 員 之 發 現, 知 有 違 反 社 會 秩 序 維 護 法 行 為 之 嫌 疑 者, 應 即 開 始 調 查 警 察 機 關 對 於 違 反 社 會 秩 序 維 護 法 之 案 件 得 為 拘 留 之 裁 定 7 根 據 集 會 遊 行 法, 下 列 有 關 集 會 遊 行 時 警 察 之 作 為 的 敘 述, 何 者 錯 誤? 警 察 人 員 得 到 場 維 持 秩 序 主 管 機 關 依 負 責 人 之 請 求, 應 到 場 疏 導 交 通 及 維 持 秩 序 主 管 機 關 對 利 用 婚 喪 喜 慶 活 動 集 會 遊 行 而 有 違 反 法 令 之 行 為 者, 得 予 警 告 制 止 或 命 令 解 散, 必 要 時 得 強 制 驅 散 主 管 機 關 對 經 許 可 之 集 會 遊 行, 而 有 違 反 許 可 事 項 許 可 限 制 事 項 者, 應 即 強 制 驅 散 之 8 中 央 警 察 大 學 與 其 學 生 間 之 法 律 關 係, 下 列 何 者 屬 行 政 契 約 之 性 質? 招 生 簡 章 入 學 通 知 書 入 學 切 結 書 畢 業 證 書 9 有 關 警 察 人 員 行 政 中 立 之 規 定, 下 列 敘 述 何 者 最 正 確? 警 政 署 署 長 為 政 務 官, 故 無 公 務 人 員 行 政 中 立 法 之 適 用 警 察 人 員 得 加 入 政 黨, 亦 得 兼 任 政 黨 之 職 務 配 偶 參 選 民 意 代 表, 警 察 人 員 得 為 之 站 台, 但 不 得 助 講 於 法 定 上 班 時 間, 即 使 請 事 假 亦 不 得 參 加 特 定 政 黨 所 發 起 之 遊 行 活 動 10 警 察 人 員 違 反 行 政 中 立, 應 按 情 節 輕 重 予 以 懲 戒 或 懲 處, 下 列 何 者 並 非 其 處 分 之 法 律 依 據? 公 務 人 員 保 障 法 公 務 員 懲 戒 法 公 務 人 員 考 績 法 警 察 人 員 人 事 條 例 11 行 政 執 行 法 第 27 條 規 定 : 依 法 令 或 本 於 法 令 之 行 政 處 分, 負 有 行 為 或 不 行 為 義 務, 經 於 處 分 書 或 另 以 書 面 限 定 相 當 期 間 履 行, 逾 期 仍 不 履 行 者, 由 執 行 機 關 依 間 接 強 制 或 直 接 強 制 方 法 執 行 之 其 所 稱 之 間 接 強 制 方 法, 包 括 下 列 何 者? 代 履 行 收 取 交 付 斷 絕 營 業 所 必 須 之 自 來 水 電 力 進 入 封 閉 拆 除 住 宅

47 代 號 : 頁 次 : 下 列 有 關 警 察 行 政 命 令 之 敘 述, 何 者 最 正 確? 為 具 體 性 規 範, 屬 警 察 行 政 立 法 行 為 解 釋 性 行 政 規 則 須 對 外 發 布 之 法 規 命 令 無 須 法 律 授 權 沒 入 物 品 處 分 規 則 屬 行 政 規 則 13 警 察 職 權 行 使 法 第 29 條 規 定 : 義 務 人 或 利 害 關 係 人 對 警 察 依 本 法 行 使 職 權 之 方 法 應 遵 守 之 程 序 或 其 他 侵 害 利 益 之 情 事, 得 於 警 察 行 使 職 權 時, 當 場 陳 述 理 由, 表 示 異 議 有 關 本 條 人 民 得 表 示 異 議 之 規 定, 下 列 敘 述 何 者 錯 誤? 強 化 警 察 即 時 反 省 及 反 應 之 能 力, 為 其 立 法 目 的 之 一 保 障 義 務 人 或 利 害 關 係 人 表 示 不 同 意 見 之 自 由 權 利, 並 具 有 得 以 即 時 合 法 排 除 或 抗 拒 警 察 行 使 職 權 之 法 律 效 果 警 察 認 為 該 異 議 有 理 由 者, 應 立 即 停 止 或 更 正 執 行 行 為 ; 認 為 無 理 由 者, 得 繼 續 執 行 經 義 務 人 或 利 害 關 係 人 請 求 時, 警 察 應 將 異 議 之 理 由 製 作 紀 錄 交 付 之 14 新 竹 縣 政 府 警 察 局 竹 東 分 局 警 備 隊 員 警, 於 執 行 勤 務 時 將 民 眾 帶 返 隊 部 查 證 身 分, 依 警 察 職 權 行 使 法 下 列 敘 述 何 者 最 正 確? 應 事 先 經 竹 東 分 局 警 備 隊 隊 長 之 同 意, 始 可 為 之 應 立 即 向 竹 東 分 局 勤 務 指 揮 中 心 報 告 及 通 知 該 民 眾 指 定 之 親 友 或 律 師 應 於 自 攔 停 起 5 小 時 內, 完 成 查 證 並 停 止 留 置 該 民 眾 遇 抗 拒 時 所 使 用 之 強 制 力 措 施, 不 得 包 含 對 該 民 眾 使 用 警 銬 15 依 警 械 使 用 條 例 暨 其 相 關 子 法 之 規 定, 有 關 警 械 之 定 製 售 賣 或 持 有, 下 列 敘 述 何 者 最 正 確? 人 民 得 依 警 械 許 可 定 製 售 賣 持 有 管 理 辦 法 規 定, 申 請 售 賣 警 槍 警 械 之 許 可, 內 政 部 得 委 任 警 政 署 或 地 方 政 府 辦 理 未 經 許 可 持 有 警 械 者, 由 警 察 機 關 沒 入 之 經 註 銷 警 械 執 照 者, 其 持 有 之 警 械 應 由 地 方 政 府 給 價 收 購 16 依 警 械 使 用 條 例 之 規 定, 下 列 有 關 使 用 警 械 之 敘 述, 何 者 錯 誤? 使 用 警 械 時, 如 情 況 急 迫 無 須 出 示 身 分 證 件 教 唆 駕 駛 人 衝 撞 員 警 之 乘 客, 屬 本 條 例 第 11 條 所 稱 之 第 三 人 合 法 使 用 警 械 致 歹 徒 死 亡, 無 須 賠 償 之 使 用 警 棍 指 揮 後, 無 須 將 經 過 情 形, 即 時 報 告 該 管 長 官 17 依 集 會 遊 行 法 所 為 之 決 定 或 處 罰, 下 列 敘 述 何 者 錯 誤? 主 管 機 關 不 予 許 可 集 會 之 通 知 書, 屬 秩 序 罰 對 妨 害 合 法 集 會 遊 行 者 處 以 拘 役, 屬 行 政 刑 罰 對 未 親 自 在 場 主 持 集 會 之 負 責 人 處 以 罰 鍰, 屬 秩 序 罰 對 不 遵 從 解 散 命 令 之 群 眾 予 以 噴 水 驅 離, 屬 直 接 強 制 措 施

48 18 下 列 有 關 公 務 人 員 行 政 中 立 規 範 之 敘 述, 何 者 正 確? 代 號 : 頁 次 :4-4 依 公 務 人 員 行 政 中 立 法 之 規 定, 該 法 未 規 定 或 其 他 法 律 另 有 寬 鬆 規 定 者, 適 用 其 他 有 關 之 法 律 公 務 人 員 行 政 中 立 法 規 範 之 對 象, 包 括 國 立 臺 灣 大 學 校 長 公 務 人 員 不 得 加 入 政 黨 或 其 他 政 治 團 體 公 務 人 員 得 兼 任 政 黨 或 其 他 政 治 團 體 之 職 務 19 有 關 違 反 社 會 秩 序 維 護 法 行 為 之 處 罰, 下 列 敘 述 何 者 最 正 確? 行 為 逾 1 個 月 者, 不 罰 12 歲 以 上 未 滿 18 歲 人 之 行 為, 得 減 輕 處 罰 行 為 出 於 過 失 者, 不 罰 瘖 啞 人 之 行 為, 得 減 輕 處 罰 20 警 察 機 關 依 據 社 會 秩 序 維 護 法 對 人 民 所 為 之 留 置, 下 列 敘 述 何 者 最 正 確? 應 在 警 察 機 關 之 適 當 辦 公 處 所 為 之 ; 如 無 適 當 留 置 處 所 者, 得 改 在 警 察 機 關 之 拘 留 所 內 執 行 之 嫌 疑 人 被 留 置 後, 經 執 行 拘 留 者, 應 按 已 留 置 時 數 折 抵 拘 留 之 期 間, 經 執 行 罰 鍰 者, 以 1 小 時 新 臺 幣 60 元 折 抵 之 對 於 現 行 違 反 社 會 秩 序 維 護 法 之 行 為 人, 得 逕 行 通 知 到 場 ; 其 不 服 通 知 者, 得 強 制 其 到 場 其 留 置 期 間 之 計 算, 應 自 對 其 訊 問 開 始 時 起 算 之 對 案 件 情 節 重 大, 有 繼 續 調 查 必 要, 而 嫌 疑 人 身 分 不 明 或 無 固 定 之 住 居 所 者, 得 令 覓 保 ; 其 不 能 覓 保 者, 得 暫 予 留 置, 但 不 得 逾 12 小 時 21 依 行 政 執 行 法 所 為 之 管 收 與 管 束, 兩 者 相 較, 下 列 敘 述 何 者 最 正 確? 兩 者 之 決 定 均 採 法 官 保 留 原 則 執 行 期 限, 前 者 不 得 逾 2 個 月, 必 要 時 得 延 長 之 ; 後 者 不 得 逾 24 小 時 不 服 決 定, 前 者 得 提 起 抗 告 ; 後 者 得 於 執 行 程 序 終 結 前 聲 明 異 議 執 行 處 所, 前 者 於 拘 留 所 ; 後 者 則 於 留 置 室 為 之 22 張 三 因 涉 嫌 違 反 社 會 秩 序 維 護 法 遭 警 察 機 關 違 法 留 置 20 小 時, 嗣 後 經 裁 處 確 定 不 罰, 則 張 三 得 依 下 列 何 法 律 請 求 救 濟? 社 會 秩 序 維 護 法 國 家 賠 償 法 冤 獄 賠 償 法 訴 願 法 23 集 會 遊 行 法 與 社 會 秩 序 維 護 法 均 有 處 以 罰 鍰 之 規 定, 兩 者 相 較, 下 列 敘 述 何 者 最 正 確? 裁 處 權 時 效, 前 者 為 3 年 ; 後 者 為 2 個 月 執 行 時 效 均 適 用 行 政 執 行 法 之 規 定 罰 鍰 逾 期 不 繳 納 時, 前 者 移 送 行 政 執 行 處 執 行 ; 後 者 移 送 法 院 執 行 不 服 罰 鍰 之 處 分, 均 得 提 起 訴 願 及 行 政 訴 訟 24 下 列 何 種 警 察 處 分 或 決 定, 不 得 提 起 行 政 訴 訟? 中 央 警 察 大 學 警 佐 班 學 員 遭 退 訓 之 處 分 依 社 會 秩 序 維 護 法 單 獨 宣 告 沒 入 之 處 分 依 集 會 遊 行 法 所 為 之 申 復 決 定 依 警 察 職 權 行 使 法 所 為 之 損 失 補 償 決 定 25 警 察 分 局 巡 官 遭 免 職 處 分, 乃 向 公 務 人 員 保 障 暨 培 訓 委 員 會 提 起 復 審, 此 屬 下 列 何 種 行 政 救 濟 程 序 之 性 質? 訴 願 先 行 程 序 相 當 訴 願 程 序 相 當 行 政 訴 訟 程 序 相 當 申 訴 程 序

49 測 驗 題 標 準 更 正 考 試 名 稱 : 類 科 名 稱 : 100 年 公 務 人 員 特 種 考 試 一 般 警 察 人 員 考 試 公 務 人 員 特 種 考 試 警 察 人 員 考 試 及 特 種 考 試 交 通 事 業 鐵 路 人 員 考 試 行 政 警 察 人 員 外 事 警 察 人 員 ( 選 試 英 語 ) 刑 事 警 察 人 員 公 共 安 全 人 員 犯 罪 防 治 人 員 預 防 組 交 通 警 察 人 員 交 通 組 交 通 警 察 人 員 電 訊 組 警 察 資 訊 管 理 人 員 國 境 警 察 人 員 警 察 法 制 人 員 行 政 管 理 人 員 科 目 名 稱 : 警 察 法 規 ( 包 括 警 察 法 行 政 執 行 法 社 會 秩 序 維 護 法 警 械 使 用 條 例 集 會 遊 行 法 警 察 職 權 行 使 法 公 務 人 員 行 政 中 立 法 )( 試 題 代 號 :4501) 題 數 : 25 題 標 準 : 標 註 # 者, 表 該 題 有 更 正, 其 更 正 內 容 詳 見 備 註 C D C B D C D C C A A C # B C B A B D B C B A C B 備 註 : 第 13 題 答 B 或 D 或 BD 者 均 給 分

50 代 號 : 頁 次 : 年 公 務 人 員 特 種 考 試 警 察 人 員 考 試 101 年 公 務 人 員 特 種 考 試 一 般 警 察 人 員 考 試 及 101 年 特 種 考 試 交 通 事 業 鐵 路 人 員 考 試 試 題 等 別 : 三 等 警 察 人 員 考 試 類 科 : 行 政 警 察 人 員 外 事 警 察 人 員 ( 選 試 英 語 ) 外 事 警 察 人 員 ( 選 試 日 語 ) 刑 事 警 察 人 員 公 共 安 全 人 員 犯 罪 防 治 人 員 預 防 組 交 通 警 察 人 員 交 通 組 交 通 警 察 人 員 電 訊 組 警 察 資 訊 管 理 人 員 國 境 警 察 人 員 警 察 法 制 人 員 行 政 管 理 人 員 科 目 : 警 察 法 規 ( 包 括 警 察 法 行 政 執 行 法 社 會 秩 序 維 護 法 警 械 使 用 條 例 集 會 遊 行 法 警 察 職 權 行 使 法 公 務 人 員 行 政 中 立 法 ) 考 試 時 間 : 2 小 時 座 號 : 注 意 : 禁 止 使 用 電 子 計 算 器 甲 申 論 題 部 分 :(50 分 ) 不 必 抄 題, 作 答 時 請 將 試 題 及 依 照 順 序 寫 在 申 論 試 卷 上, 於 本 試 題 上 作 答 者, 不 予 計 分 請 以 藍 黑 色 鋼 筆 或 原 子 筆 在 申 論 試 卷 上 作 答 一 請 依 警 察 法 及 警 察 職 權 行 使 法 規 定, 分 別 說 明 警 察 之 職 權 為 何? 警 察 法 第 9 條 警 察 職 權 之 警 察 命 令 為 何? 並 請 舉 例 說 明 (25 分 ) 二 舊 社 會 秩 序 維 護 法 第 80 條 第 1 項 第 1 款 規 定 : 意 圖 營 利 與 人 姦 宿 者, 處 3 日 以 下 拘 留 或 新 臺 幣 3 萬 元 以 下 罰 鍰, 此 規 定 被 大 法 官 以 何 種 理 由 宣 告 違 憲? 新 法 修 正 為 從 事 性 交 易 者, 處 新 臺 幣 3 萬 元 以 下 罰 鍰, 與 舊 法 相 比 新 法 處 罰 之 行 為 範 圍 有 無 變 化? 新 法 所 謂 性 交 易 是 否 包 含 未 遂?(25 分 ) 乙 測 驗 題 部 分 :(50 分 ) 代 號 :4501 本 測 驗 試 題 為 單 一 選 擇 題, 請 選 出 一 個 正 確 或 最 適 當 的, 複 選 作 答 者, 該 題 不 予 計 分 共 25 題, 每 題 2 分, 須 用 2B 鉛 筆 在 試 卡 上 依 清 楚 劃 記, 於 本 試 題 或 申 論 試 卷 上 作 答 者, 不 予 計 分 1 關 於 警 察 行 為 之 法 律 救 濟, 下 列 敘 述 何 者 最 正 確? 交 通 違 規 人 對 警 察 機 關 之 處 罰 不 服 時, 依 民 國 100 年 11 月 修 正 規 定, 應 向 地 方 法 院 行 政 訴 訟 庭 提 起 行 政 訴 訟 不 服 行 政 執 行 斷 水 斷 電 措 施, 得 向 法 院 聲 明 異 議 人 民 權 益 因 警 察 機 關 依 法 實 施 即 時 強 制 遭 受 損 失, 應 於 知 有 損 失 後 5 年 內 提 出 補 償 請 求 警 察 人 員 因 過 失 違 法 行 使 職 權 致 侵 害 人 民 之 權 利, 賠 償 機 關 得 向 該 警 察 人 員 求 償 2 下 列 何 者 非 屬 警 察 機 關 之 職 權 管 轄 業 務 範 圍? 對 施 用 毒 品 者 為 強 制 戒 治 行 人 交 通 違 規 之 舉 發 與 處 罰 犯 罪 預 防 與 犯 罪 調 查 空 襲 防 護 演 習

51 代 號 : 頁 次 :4-2 3 依 社 會 秩 序 維 護 法 規 定, 地 方 政 府 得 立 法 規 劃 從 事 性 交 易 之 區 域 及 管 理 該 法 制 內 容 不 包 含 下 列 何 者? 性 交 易 專 區 之 距 離 限 制 性 交 易 媒 合 廣 告 經 營 證 照 制 度 性 交 易 服 務 者 證 照 制 度 性 交 易 場 所 負 責 人 資 格 限 制 4 有 關 社 會 秩 序 維 護 法 之 處 罰 救 濟 與 執 行 規 定, 下 列 敘 述 何 者 最 正 確? 沒 入 罰 之 執 行, 由 警 察 機 關 依 行 政 執 行 法 規 定 辦 理 被 處 罰 人 逾 期 未 完 納 罰 鍰, 經 聲 請 法 院 易 以 拘 留 裁 定 前 死 亡, 警 察 機 關 仍 得 依 行 政 執 行 法 相 關 規 定 強 制 執 行 乙 於 甲 家 中 賭 博, 警 察 應 將 乙 移 由 法 院 簡 易 庭 依 社 會 秩 序 維 護 法 規 定 處 罰 妨 害 公 務 非 屬 社 會 秩 序 維 護 法 分 則 編 之 違 序 種 類 5 社 會 秩 序 維 護 法 第 89 條 第 2 款 規 定, 無 正 當 理 由, 跟 追 他 人, 經 勸 阻 不 聽 者, 處 新 臺 幣 3 千 元 以 下 罰 鍰 或 申 誡 依 司 法 院 大 法 官 解 釋, 下 列 敘 述 何 者 最 正 確? 該 條 旨 在 保 護 個 人 免 於 身 心 受 傷 害 之 身 體 權 個 人 資 料 自 主 權 等 多 種 權 利 對 記 者 跟 追 採 訪 行 為 之 處 罰, 違 反 新 聞 自 由 權 及 比 例 原 則 對 於 大 眾 所 關 切 之 名 人 八 卦 新 聞, 即 使 不 具 公 益 性, 仍 屬 新 聞 採 訪 者 跟 追 採 訪 之 正 當 理 由 該 條 應 改 以 法 院 為 裁 罰 機 關, 方 符 合 正 當 法 律 程 序 原 則 6 有 關 集 會 遊 行 活 動 之 警 察 作 為, 下 列 敘 述 何 者 最 正 確? 主 管 機 關 受 理 偶 發 性 人 民 集 會 遊 行 之 申 請, 其 法 定 處 理 期 限 為 24 小 時 在 桃 園 機 場 出 境 大 廳 聚 眾 遊 行, 應 由 大 園 警 察 分 局 受 理 許 可 申 請 集 會 不 遵 從 解 散 及 制 止 命 令 繼 續 舉 行 者, 應 處 首 謀 者 行 政 罰 聚 眾 活 動 未 經 許 可, 主 管 機 關 應 先 舉 牌 警 告, 不 聽 從 警 告 者, 得 處 以 罰 鍰 7 對 於 警 察 准 駁 集 會 遊 行 之 救 濟 規 定, 下 列 敘 述 何 者 最 正 確? 申 請 集 會 遊 行 遭 核 駁, 負 責 人 不 服, 應 依 集 會 遊 行 法 之 規 定, 經 核 駁 機 關 向 其 上 級 機 關 申 復 警 察 分 局 於 許 可 書 上 記 明 活 動 舉 行 前 須 至 本 分 局 繳 驗 集 會 場 所 使 用 同 意 書 正 本, 負 責 人 對 此 註 記 不 服, 得 單 獨 提 起 救 濟 負 責 人 不 服 分 局 廢 止 遊 行 許 可, 得 依 集 會 遊 行 法 之 規 定, 向 其 上 級 機 關 提 起 訴 願 負 責 人 不 服 分 局 以 違 反 集 會 遊 行 法 為 由 之 罰 鍰 處 分, 應 向 該 管 地 方 政 府 提 起 訴 願 8 有 關 行 政 強 制 執 行 制 度 之 內 容, 下 列 敘 述 何 者 最 正 確? 行 政 執 行 法 關 於 行 政 執 行 處 之 權 責 事 項, 自 民 國 101 年 起 改 由 行 政 執 行 分 署 管 轄 行 政 執 行 官 認 義 務 人 有 管 收 必 要 者, 應 自 拘 提 時 起 24 小 時 內 自 行 裁 定 管 收 因 管 收 而 致 一 家 生 計 有 難 以 維 持 之 虞 者, 義 務 人 得 向 法 院 聲 請 停 止 管 收 拘 提 管 收 之 聲 請, 應 向 行 政 法 院 為 之

52 代 號 : 頁 次 :4-3 9 依 據 警 械 使 用 條 例 規 定, 警 察 人 員 依 本 條 例 規 定 合 法 使 用 警 械, 因 致 下 列 何 者 受 傷 死 亡 或 財 產 損 失 者, 應 由 各 該 級 政 府 支 付 醫 療 費 慰 撫 金 補 償 金 或 喪 葬 費? 相 對 人 責 任 人 第 三 人 代 理 人 10 有 關 警 械 使 用 管 理 法 制 之 規 定, 下 列 敘 述 何 者 最 正 確? 未 經 許 可 持 有 警 銬 者, 應 處 罰 鍰 警 槍 之 使 用 時 機, 屬 於 法 律 保 留 之 事 項 警 察 合 法 使 用 警 械 致 歹 徒 傷 亡, 政 府 應 主 動 支 付 被 害 人 慰 撫 金 人 民 經 內 政 部 許 可 即 得 使 用 警 械 11 有 關 警 械 持 有 與 使 用 之 規 定, 下 列 敘 述 何 者 最 正 確? 私 人 大 樓 保 全 員 依 自 衛 槍 枝 管 理 條 例 規 定 得 申 請 持 有 防 暴 網 警 察 盤 查 遭 拒, 即 得 使 用 槍 械 警 察 取 締 違 規 如 遭 抗 拒, 而 有 受 到 突 襲 之 虞 時, 得 依 規 定 使 用 警 械 警 察 人 員 使 用 警 銬 後, 依 規 定 不 須 向 長 官 報 告 12 甲 經 營 視 聽 歌 唱 業, 經 警 察 查 獲 其 僱 用 之 店 長 乙 於 深 夜 凌 晨 1 時 放 任 12 歲 少 年 丙 丁 戊 己 4 人 在 包 廂 內 唱 歌 慶 生 依 社 會 秩 序 維 護 法 規 定, 得 處 罰 何 者? 只 罰 甲 併 罰 甲 及 乙 只 罰 乙 共 同 處 罰 甲 乙 丙 丁 戊 己 13 依 據 公 務 人 員 行 政 中 立 法 之 規 定, 公 務 人 員 參 與 政 治 活 動 的 限 制, 下 列 敘 述 何 者 錯 誤? 不 得 介 入 黨 政 派 系 紛 爭 不 得 兼 任 政 治 團 體 職 務 不 得 加 入 政 黨 不 得 兼 任 公 職 候 選 人 競 選 辦 事 處 之 職 務 14 依 據 警 察 職 權 行 使 法 規 定, 警 察 詢 問 姓 名 出 生 資 料 等 或 令 出 示 身 分 證 明 文 件, 依 此 顯 然 無 法 查 證 身 分 時, 警 察 得 採 取 許 多 必 要 措 施 並 應 符 合 法 定 程 序, 下 列 何 者 並 非 此 必 要 措 施 或 法 定 程 序? 得 將 人 民 移 由 地 方 法 院 檢 察 署 審 理 帶 往 時 非 遇 抗 拒 不 得 使 用 強 制 力 得 將 人 民 帶 往 警 察 勤 務 處 所 查 證 查 證 時 間 自 攔 停 起, 不 得 逾 3 小 時 15 依 據 警 察 職 權 行 使 法 規 定, 警 察 對 於 已 發 生 危 害 或 依 客 觀 合 理 判 斷 易 生 危 害 之 交 通 工 具, 得 予 以 攔 停 並 採 取 必 要 措 施 請 問 下 列 何 者 並 非 此 法 定 措 施 之 一? 要 求 駕 駛 人 出 示 相 關 證 件 檢 查 引 擎 車 身 號 碼 開 啟 後 車 箱 並 進 行 檢 查 要 求 駕 駛 人 接 受 酒 測 16 依 據 警 察 職 權 行 使 法 規 定, 警 察 為 下 列 何 項 任 務, 認 對 公 共 安 全 公 共 秩 序 或 個 人 生 命 身 體 自 由 名 譽 或 財 產, 將 有 危 害 行 為, 或 有 觸 犯 刑 事 法 律 之 虞 者, 得 遴 選 第 三 人 秘 密 蒐 集 其 相 關 資 料? 外 事 案 件 處 理 交 通 整 理 防 止 危 害 或 犯 罪 執 行 搜 索 與 扣 押

53 代 號 : 頁 次 : 依 據 集 會 遊 行 法 規 定, 室 外 集 會 遊 行 之 負 責 人, 於 收 受 主 管 機 關 不 予 許 可 之 通 知 後, 其 有 不 服 者, 應 於 收 受 通 知 書 之 日 起 2 日 內 以 書 面 附 具 理 由 提 出 於 原 主 管 機 關 向 其 上 級 警 察 機 關 為 何 救 濟 程 序? 請 願 訴 願 申 訴 申 復 18 警 察 人 員 基 於 急 迫 需 要, 合 理 使 用 警 械, 應 不 得 逾 越 必 要 程 度, 係 下 列 何 項 原 則 之 規 定? 信 賴 保 護 原 則 平 等 原 則 不 當 聯 結 禁 止 原 則 比 例 原 則 19 依 據 警 察 職 權 行 使 法 之 規 定, 下 列 警 察 取 得 之 資 料 何 者 原 則 上 應 於 製 作 完 成 時 起 1 年 內 銷 毀? 參 與 遊 行 者 之 現 場 活 動 資 料 治 安 顧 慮 人 口 之 查 訪 資 料 遴 選 第 三 人 秘 密 蒐 集 所 得 之 資 料 公 共 場 所 監 視 錄 影 器 所 蒐 集 之 資 料 20 依 據 警 察 法 規 定, 警 察 所 為 之 命 令 或 處 分, 如 有 違 法 或 不 當 時, 人 民 得 依 法 訴 請 下 列 何 種 救 濟? 民 事 訴 訟 司 法 院 大 法 官 解 釋 行 政 救 濟 立 法 院 調 查 21 依 據 行 政 執 行 法, 義 務 人 或 利 害 關 係 人 對 執 行 命 令 執 行 方 法 應 遵 守 之 程 序 或 其 他 侵 害 利 益 之 情 事, 得 於 執 行 程 序 終 結 前, 向 執 行 機 關 為 下 列 何 項 救 濟 程 序? 聲 明 異 議 請 願 陳 述 意 見 聲 請 停 止 執 行 22 依 據 行 政 執 行 法 規 定, 義 務 人 在 符 合 一 定 要 件 下, 行 政 執 行 處 ( 或 分 署 ) 得 命 其 提 供 相 當 擔 保, 限 期 履 行, 並 得 限 制 其 住 居 請 問 下 列 何 者 並 非 屬 於 此 種 法 定 要 件? 顯 有 履 行 義 務 之 可 能, 故 不 履 行 顯 有 逃 匿 之 虞 雖 據 實 報 告 其 財 產 狀 況, 然 而 財 產 儲 存 於 國 外 於 調 查 執 行 標 的 物 時, 對 於 執 行 人 員 拒 絕 陳 述 23 甲 男 與 乙 女 為 夫 妻, 平 日 住 在 市 區 10 層 樓 之 一 公 寓, 某 日 甲 發 現 乙 有 婚 外 情, 遂 與 乙 發 生 嚴 重 爭 吵 甲 表 示 要 與 乙 離 婚, 惟 乙 不 從, 威 脅 要 跳 樓 自 殺, 並 已 走 到 窗 戶 陽 台, 作 狀 要 跳 樓 甲 遂 打 電 話 報 警, 當 地 派 出 所 警 員 丙 隨 即 趕 到 現 場, 並 好 言 相 勸 乙 退 回 屋 內 以 策 安 全 從 上 述 情 節, 以 警 察 法 規 觀 點 對 警 察 職 權 之 論 述, 何 者 正 確? 基 於 警 察 公 共 原 則, 警 員 丙 無 權 處 理 私 人 事 務 基 於 危 害 防 止 任 務 分 配, 只 有 消 防 人 員 有 權 處 理 意 圖 自 殺 事 件 基 於 警 察 即 時 強 制 原 理, 警 察 有 權 得 對 乙 女 採 取 管 束 措 施 基 於 警 察 保 護 私 權 任 務, 警 察 有 權 勸 阻 夫 妻 離 婚 24 某 甲 商 店 因 違 反 相 關 營 業 法 規, 經 乙 主 管 機 關 勒 令 其 歇 業, 惟 甲 並 不 從, 仍 繼 續 營 業, 之 後 遭 乙 機 關 斷 絕 營 業 所 必 須 之 自 來 水 與 電 力, 此 種 措 施 之 性 質 屬 於 : 即 時 強 制 間 接 強 制 強 制 制 裁 直 接 強 制 25 依 據 社 會 秩 序 維 護 法 規 定, 下 列 何 者 非 屬 得 減 輕 處 罰 之 人? 14 歲 以 上 未 滿 18 歲 人 低 收 入 戶 者 滿 70 歲 人 瘖 啞 人

54 測 驗 式 試 題 標 準 101 年 公 務 人 員 特 種 考 試 警 察 人 員 考 試 101 年 公 務 人 員 特 種 考 試 一 般 警 察 人 員 考 試 考 試 名 稱 : 101 年 特 種 考 試 交 通 事 業 鐵 路 人 員 考 試 類 科 名 稱 : 科 目 名 稱 : 警 察 法 規 ( 包 括 警 察 法 行 政 執 行 法 社 會 秩 序 維 護 法 警 械 使 用 條 例 集 會 遊 行 法 警 察 職 權 行 使 法 公 務 人 員 行 政 中 立 法 )( 試 題 代 號 :4501) 題 標 準 : 交 通 警 察 人 員 交 通 組 警 察 資 訊 管 理 人 員 外 事 警 察 人 員 ( 選 試 英 語 ) 行 政 警 察 人 員 行 政 管 理 人 員 公 共 安 全 人 員 外 事 警 察 人 員 ( 選 試 日 語 ) 警 察 法 制 人 員 交 通 警 察 人 員 電 訊 組 國 境 警 察 人 員 犯 罪 防 治 人 員 預 防 組 刑 事 警 察 人 員 數 : 25 題 A A C B A A D A C B C C B A B C D D D C A B C D C 備 註 :

55 代 號 : 頁 次 : 年 公 務 人 員 特 種 考 試 警 察 人 員 考 試 102 年 公 務 人 員 特 種 考 試 一 般 警 察 人 員 考 試 及 102 年 特 種 考 試 交 通 事 業 鐵 路 人 員 考 試 試 題 等 別 : 三 等 警 察 人 員 考 試 類 科 : 行 政 警 察 人 員 外 事 警 察 人 員 ( 選 試 英 語 ) 外 事 警 察 人 員 ( 選 試 日 語 ) 刑 事 警 察 人 員 公 共 安 全 人 員 犯 罪 防 治 人 員 預 防 組 交 通 警 察 人 員 交 通 組 交 通 警 察 人 員 電 訊 組 警 察 資 訊 管 理 人 員 國 境 警 察 人 員 警 察 法 制 人 員 行 政 管 理 人 員 科 目 : 警 察 法 規 ( 包 括 警 察 法 行 政 執 行 法 社 會 秩 序 維 護 法 警 械 使 用 條 例 集 會 遊 行 法 警 察 職 權 行 使 法 公 務 人 員 行 政 中 立 法 ) 考 試 時 間 : 2 小 時 座 號 : 注 意 : 禁 止 使 用 電 子 計 算 器 甲 申 論 題 部 分 :(50 分 ) 不 必 抄 題, 作 答 時 請 將 試 題 及 依 照 順 序 寫 在 申 論 試 卷 上, 於 本 試 題 上 作 答 者, 不 予 計 分 請 以 藍 黑 色 鋼 筆 或 原 子 筆 在 申 論 試 卷 上 作 答 一 某 校 園 遭 醉 漢 A 闖 入, 造 成 師 生 恐 慌, 該 校 所 屬 駐 衛 警 察 隊 隊 員 B, 依 校 長 指 示, 持 用 學 校 配 發 之 警 棍 制 服 A, 並 通 報 警 方 處 理 請 依 警 械 使 用 條 例 及 相 關 規 定 分 析, B 持 有 警 棍 之 法 律 依 據 為 何? 又 若 其 使 用 警 棍 致 A 受 傷, 法 律 責 任 如 何?(25 分 ) 二 甲 警 員 接 獲 A 銀 行 報 案, 稱 乙 於 該 銀 行 二 樓 因 故 大 聲 與 行 員 爭 吵, 涉 滋 擾 並 妨 礙 該 分 行 營 業, 因 事 態 未 明, 甲 遂 荷 槍 實 彈 攜 帶 警 械 前 往 處 理, 並 查 證 乙 身 分 甲 考 量 銀 行 為 公 眾 得 出 入 場 所 及 其 他 民 眾 之 權 益,A 與 乙 尚 有 爭 執 情 形 下, 請 乙 下 樓 離 開 該 分 行, 至 警 局 依 法 處 理 但 乙 於 下 樓 時, 不 慎 由 樓 梯 摔 落, 經 救 護 車 送 至 醫 院 治 療, 所 幸 僅 局 部 皮 肉 擦 傷 乙 不 服 甲 上 述 處 理 程 序 侵 害 其 自 由, 並 造 成 其 損 害, 提 起 國 家 賠 償 試 分 析 其 主 張 是 否 有 理 由 (25 分 ) 乙 測 驗 題 部 分 :(50 分 ) 代 號 :4501 本 測 驗 試 題 為 單 一 選 擇 題, 請 選 出 一 個 正 確 或 最 適 當 的, 複 選 作 答 者, 該 題 不 予 計 分 共 25 題, 每 題 2 分, 須 用 2B 鉛 筆 在 試 卡 上 依 清 楚 劃 記, 於 本 試 題 或 申 論 試 卷 上 作 答 者, 不 予 計 分 1 依 違 反 社 會 秩 序 維 護 法 案 件 處 理 辦 法 規 定, 下 列 何 者 正 確? 本 法 第 26 條 所 稱 再 有 違 反 本 法 行 為 者, 係 以 前 後 兩 次 行 為 均 違 反 本 法 同 一 條 款 之 規 定 而 言 本 法 所 稱 深 夜, 係 指 凌 晨 0 時 至 5 時 而 言 本 法 第 72 條 第 3 款 所 稱 噪 音, 係 指 噪 音 管 制 法 令 規 定 之 管 制 標 準 以 外, 具 有 持 續 性 而 足 以 妨 害 他 人 生 活 安 寧 之 聲 音 依 本 法 第 8 條 第 2 項 第 3 項 或 第 9 條 第 2 項 第 3 項 規 定 責 由 法 定 代 理 人 監 護 人 或 其 他 相 當 之 人 加 以 管 教 或 監 護 者, 得 以 口 頭 或 書 面 通 知 之 2 下 列 所 稱 警 察, 何 者 係 屬 學 理 上 所 謂 廣 義 或 實 質 之 警 察 概 念? 警 察 法 第 3 條 第 1 項 : 警 察 官 制 官 規 教 育 服 制 勤 務 制 度 及 其 他 全 國 性 警 察 法 制, 由 中 央 立 法 並 執 行 之, 或 交 由 直 轄 市 縣 ( 市 ) 執 行 之 警 察 職 權 行 使 法 第 6 條 : 警 察 於 公 共 場 所 或 合 法 進 入 之 場 所, 得 對 於 下 列 各 款 之 人 查 證 身 分 : 憲 法 第 8 條 第 1 項 : 除 現 行 犯 之 逮 捕 由 法 律 另 定 外, 非 經 司 法 或 警 察 機 關 依 法 定 程 序, 不 得 逮 捕 拘 禁 警 械 使 用 條 例 第 1 條 第 1 項 : 警 察 人 員 執 行 職 務 時, 所 使 用 之 警 械 為 棍 刀 槍 或 其 他 經 核 定 之 器 械

56 代 號 : 頁 次 :4-2 3 有 關 違 反 社 會 秩 序 維 護 法 之 處 罰 加 重 減 輕 規 定, 下 列 敘 述 何 者 錯 誤? 過 失 行 為 不 得 處 以 拘 留, 並 得 減 輕 其 處 罰 經 依 本 法 處 罰 執 行 完 畢,3 個 月 內 再 有 違 反 本 法 行 為 者, 加 重 其 處 罰 違 反 本 法 之 行 為 人, 於 其 行 為 未 被 發 覺 以 前 自 首 而 受 裁 處 者, 減 輕 或 免 除 其 處 罰 一 行 為 而 發 生 二 以 上 之 結 果 者, 從 一 重 處 罰 ; 其 違 反 同 條 款 之 規 定 者, 從 重 處 罰 4 警 察 人 員 使 用 警 械 時, 下 列 敘 述 何 者 正 確? 事 先 應 報 告 主 管 長 官, 但 使 用 警 棍 指 揮 者, 不 在 此 限 使 用 警 械 時, 依 規 定 須 先 對 空 鳴 槍 示 警 基 於 急 迫 需 要, 合 理 使 用 槍 械, 得 逾 越 必 要 程 度 警 察 人 員 使 用 警 械 時, 如 情 況 急 迫, 得 傷 及 歹 徒 致 命 之 部 位 5 有 關 違 反 社 會 秩 序 維 護 法 行 為 之 裁 處 與 執 行, 下 列 敘 述, 何 者 錯 誤? 警 察 機 關 對 於 情 節 輕 微 而 事 實 明 確 之 違 反 本 法 案 件, 得 不 經 通 知 訊 問 逕 行 處 分 但 其 處 罰 以 新 臺 幣 1500 元 以 下 罰 鍰 或 申 誡 為 限 於 非 公 共 場 所 或 非 公 眾 得 出 入 之 職 業 賭 博 場 所, 賭 博 財 物 之 案 件, 警 察 機 關 於 訊 問 後, 應 即 移 送 該 管 簡 易 庭 裁 定 拘 留 之 執 行, 即 時 起 算, 並 以 24 小 時 為 一 日 前 項 執 行, 期 滿 釋 放 但 於 0 時 至 8 時 間 期 滿 者, 得 經 本 人 同 意 於 當 日 8 時 釋 放 之 裁 定 停 止 營 業 確 定 之 案 件, 警 察 機 關 應 於 確 定 後 即 以 執 行 通 知 單, 命 被 處 罰 人 於 通 知 送 達 之 翌 日 起, 停 止 其 營 業 被 處 罰 人 經 通 知 後 未 停 止 其 營 業 者, 得 製 作 公 告 張 貼 於 營 業 場 所 之 明 顯 處 或 以 其 他 適 當 方 法 強 制 其 停 業 6 有 關 管 束 之 論 述, 下 列 敘 述 何 者 錯 誤? 對 於 超 過 管 束 期 間 仍 不 能 預 防 危 害 者, 得 經 法 官 之 許 可 延 長 保 護 之 時 間 管 束 屬 於 行 政 執 行 法 規 定 之 一 種 即 時 強 制 方 法 行 政 機 關 對 於 實 施 管 束 時, 不 須 先 經 告 戒 程 序 管 束 並 非 以 促 使 履 行 義 務 為 目 的 7 有 關 社 會 秩 序 維 護 法 責 任 之 規 定, 下 列 敘 述 何 者 錯 誤? 違 反 社 會 秩 序 維 護 法 行 為, 不 問 出 於 故 意 或 過 失, 均 應 處 罰 滿 70 歲 人 違 反 社 會 秩 序 維 護 法 行 為, 得 減 輕 處 罰 14 歲 以 上 人 違 反 社 會 秩 序 維 護 法 行 為, 不 罰 瘖 啞 人 違 反 社 會 秩 序 維 護 法 行 為, 得 減 輕 處 罰 8 有 關 集 會 遊 行 法 之 論 述, 下 列 敘 述 何 者 錯 誤? 其 他 法 律 有 集 會 遊 行 之 規 定 者, 優 先 適 用 之, 故 本 法 為 普 通 法 兼 補 充 法 司 法 院 各 級 法 院 禁 制 區 週 邊 範 圍, 由 內 政 部 劃 定 公 告, 但 不 得 逾 300 公 尺 室 外 集 會 遊 行 不 予 許 可 之 通 知 書, 應 載 明 理 由 及 不 服 之 救 濟 程 序, 該 通 知 書 之 性 質 為 行 政 處 分 經 許 可 遊 行 之 負 責 人, 對 遊 行 路 線 於 使 用 後 遺 有 廢 棄 物 或 污 染 者, 應 負 責 清 理, 違 反 者 處 以 罰 鍰 9 有 關 警 察 官 制 官 規 之 論 述, 下 列 敘 述 何 者 錯 誤? 有 關 中 央 與 地 方 各 級 警 察 機 關 之 組 織 編 制 等 事 項 屬 警 察 官 制 警 監 官 等 分 為 一 二 三 四 階, 以 第 一 階 為 最 高 階 警 察 官 職 分 立, 官 受 保 障, 職 得 調 任 保 安 警 察 派 駐 地 方 執 行 職 務 時, 兼 受 直 轄 市 縣 ( 市 ) 長 指 揮 監 督 10 依 警 察 職 權 行 使 法 之 規 定, 下 列 敘 述 何 者 錯 誤? 警 察 對 於 經 常 發 生 犯 罪 案 件 之 公 共 場 所, 應 裝 設 監 視 器 蒐 集 資 料 警 察 執 行 管 束 時, 得 檢 查 受 管 束 人 之 身 體 及 所 攜 帶 之 物 本 法 所 稱 警 察 機 關 主 管 長 官, 包 含 警 察 局 婦 幼 隊 隊 長 警 察 行 使 職 權 時 若 未 著 制 服, 應 出 示 證 件 表 明 身 分 並 應 告 知 事 由

57 代 號 : 頁 次 : 下 列 何 者 屬 警 察 職 權 行 使 法 第 2 條 所 規 定 之 類 型 化 具 體 措 施?1 鑑 識 身 分 2 直 接 強 制 3 物 之 扣 押 4 進 入 住 宅 依 警 察 職 權 行 使 法 及 警 械 使 用 條 例 之 規 定, 關 於 警 銬 之 使 用 時 機, 下 列 敘 述, 何 者 最 正 確? 疏 導 群 眾 時 違 規 者 不 聽 從 勸 導 時 逮 捕 通 緝 犯 時 抗 拒 管 束 措 施 時 13 有 關 警 察 法 內 容 之 論 述, 下 列 敘 述 何 者 正 確? 其 內 容 為 警 察 職 權 之 詳 細 規 定 警 察 基 層 人 員 得 採 警 員 制, 其 施 行 程 序, 由 內 政 部 警 政 署 定 之 中 央 設 警 察 大 學 警 察 專 科 學 校, 辦 理 警 察 教 育 內 政 部 執 行 全 國 警 察 行 政, 並 指 導 監 督 各 直 轄 市 警 政 警 衛 及 縣 ( 市 ) 警 衛 之 實 施 14 依 警 察 職 權 行 使 法 及 治 安 顧 慮 人 口 查 訪 辦 法, 下 列 有 關 治 安 顧 慮 人 口 查 訪 之 敘 述, 何 者 錯 誤? 曾 犯 槍 砲 彈 藥 刀 械 管 制 條 例 所 定 製 造 運 輸 販 賣 持 有 槍 砲 彈 藥 刀 械 之 罪, 經 執 行 完 畢 或 假 釋 出 獄 者, 屬 於 治 安 顧 慮 人 口 治 安 顧 慮 人 口 之 查 訪 期 間, 以 刑 執 行 完 畢 或 假 釋 出 獄 後 3 年 內 為 限 但 經 假 釋 撤 銷 者, 其 假 釋 期 間, 不 列 入 計 算 警 察 實 施 查 訪, 應 於 日 間 為 之 但 與 查 訪 對 象 約 定 者, 不 在 此 限 警 察 查 訪 治 安 顧 慮 人 口 之 行 為 性 質 上 係 屬 於 事 實 行 為 15 依 警 械 使 用 條 例 及 相 關 規 定, 下 列 何 者 不 得 使 用 警 械? 經 核 准 設 置 之 駐 衛 警 察 服 警 察 役 之 役 男 檢 察 官 執 行 軍 法 警 察 職 務 之 憲 兵 16 依 社 會 秩 序 維 護 法 之 規 定, 下 列 有 關 到 場 與 留 置 之 敘 述, 何 者 正 確? 對 於 現 行 違 反 本 法 之 行 為 人, 警 察 人 員 得 即 時 制 止 其 行 為, 並 得 逕 行 通 知 到 場 違 反 本 法 案 件 情 節 重 大, 有 繼 續 調 查 必 要, 而 嫌 疑 人 身 分 不 明 或 無 固 定 之 住 居 所 者, 得 令 覓 保 ; 其 不 能 覓 保 者, 得 暫 時 留 置 但 不 得 逾 24 小 時 違 反 本 法 嫌 疑 人 被 留 置 後, 經 執 行 拘 留 者, 應 按 已 留 置 時 數 折 抵 拘 留 之 期 間, 經 執 行 罰 鍰 者, 以 1 小 時 新 臺 幣 60 元 折 抵 之 現 行 違 反 本 法 之 行 為 人, 經 逕 行 通 知 到 場 或 強 制 到 場 者, 警 察 機 關 留 置 期 間 之 計 算, 應 自 其 抵 達 警 察 機 關 時 起 算 17 下 列 何 種 警 察 作 為 屬 於 直 接 強 制? 對 於 攜 帶 開 山 刀 準 備 械 鬥 者, 予 以 扣 留 該 開 山 刀 為 了 追 捕 飛 車 強 盜 之 現 行 犯, 攔 用 私 人 重 型 機 車 對 於 違 規 停 車 的 車 輛, 駕 駛 人 不 在 現 場 時, 逕 行 將 該 車 輛 移 置 到 保 管 場 對 於 肇 事 而 未 經 扣 留 之 車 輛, 命 其 駕 駛 人 即 時 移 置 車 輛 而 不 移 置, 致 妨 礙 交 通 者, 逕 行 移 置 該 車 輛 18 警 察 人 員 執 行 職 務 時, 下 列 何 種 情 形 不 得 使 用 槍 械? 依 法 應 逮 捕 拘 禁 之 人 拒 捕 脫 逃 時 持 有 兇 器 有 滋 事 之 虞 者, 已 受 警 察 人 員 告 誡 拋 棄, 仍 不 聽 從 時 執 行 搜 索 扣 押 時 騷 動 行 為 足 以 擾 亂 社 會 治 安 時 19 有 關 行 政 執 行 法 規 定 之 救 濟 制 度, 下 列 敘 述 何 者 錯 誤? 對 於 執 行 機 關 所 為 損 失 補 償 之 決 定 不 服 者, 得 訴 願 及 行 政 訴 訟 不 服 管 收 之 裁 定 者, 得 提 起 抗 告 利 害 關 係 人 對 執 行 方 法, 得 於 執 行 程 序 終 結 前, 向 執 行 機 關 聲 明 異 議 即 時 強 制 致 人 民 自 由 或 財 產 受 有 特 別 損 失 時, 得 請 求 損 失 補 償, 其 補 償 應 以 金 錢 為 之

58 代 號 : 頁 次 : 下 列 何 人 可 擔 任 應 經 許 可 之 室 外 集 會 遊 行 之 負 責 人? 就 讀 臺 大 政 治 系 之 19 歲 大 學 生 無 中 華 民 國 國 籍 之 留 學 生 假 釋 期 滿 者 受 強 制 工 作 處 分 裁 判 確 定 尚 未 執 行 者 21 下 列 有 關 怠 金 之 敘 述, 何 者 錯 誤? 依 法 令 或 本 於 法 令 之 行 政 處 分, 負 有 行 為 義 務 而 不 為, 其 行 為 不 能 由 他 人 代 為 履 行 者, 依 其 情 節 輕 重 處 新 臺 幣 5 千 元 以 上 30 萬 元 以 下 怠 金 承 上, 經 依 前 條 規 定 處 以 怠 金, 仍 不 履 行 其 義 務 者, 執 行 機 關 得 連 續 處 以 怠 金 依 消 防 法 第 42 條 之 1 規 定, 使 用 燃 氣 之 熱 水 器 及 配 管 之 承 裝 業, 未 僱 用 領 有 合 格 證 照 者 從 事 熱 水 器 及 配 管 之 安 裝 者, 處 負 責 人 及 行 為 人 新 臺 幣 1 萬 元 以 上 5 萬 元 以 下 罰 鍰, 並 得 命 其 限 期 改 善, 屆 期 未 改 善 者, 得 連 續 處 罰 或 逕 予 停 業 處 分 此 等 所 謂 連 續 處 罰, 其 性 質 上 係 屬 怠 金 依 道 路 交 通 管 理 處 罰 條 例 第 24 條 第 3 項 規 定, 汽 車 駕 駛 人 經 測 試 檢 定 酒 精 濃 度 超 過 規 定 標 準, 應 接 受 道 路 交 通 安 全 講 習 者, 無 正 當 理 由, 不 依 規 定 接 受 道 路 交 通 安 全 講 習 者, 處 新 臺 幣 1 千 8 百 元 此 等 1 千 8 百 元 之 科 處, 其 性 質 上 係 屬 怠 金 22 下 列 有 關 各 種 案 件 之 救 濟, 何 者 敘 述 為 正 確? 違 反 社 會 秩 序 維 護 法 之 案 件 經 警 察 機 關 裁 處 者, 如 被 處 罰 人 不 服 警 察 機 關 之 處 分, 得 於 處 分 書 送 達 之 翌 日 起 5 日 內 聲 明 異 議 聲 明 異 議, 應 以 書 狀 敘 明 理 由, 逕 向 該 管 簡 易 庭 為 之 違 反 社 會 秩 序 維 護 法 第 45 條 所 指 之 案 件 經 該 管 簡 易 庭 裁 處 者, 如 受 裁 定 人 或 原 移 送 之 警 察 機 關 對 於 簡 易 庭 所 為 之 裁 定 有 所 不 服, 得 向 同 法 院 普 通 庭 提 起 抗 告 ; 對 於 普 通 庭 之 裁 定, 得 再 行 抗 告 對 於 行 政 強 制 執 行 之 案 件, 義 務 人 對 執 行 命 令 執 行 方 法 應 遵 守 之 程 序 或 其 他 侵 害 利 益 之 情 事, 得 於 執 行 程 序 終 結 前, 向 執 行 機 關 聲 明 異 議 前 項 聲 明 異 議, 執 行 機 關 認 其 有 理 由 者, 應 即 停 止 執 行, 並 撤 銷 或 更 正 已 為 之 執 行 行 為 ; 認 其 無 理 由 者, 應 於 10 日 內 加 具 意 見, 送 直 接 上 級 主 管 機 關 於 30 日 內 決 定 之 對 於 集 會 遊 行 法 之 案 件, 室 外 集 會 遊 行 之 負 責 人, 於 收 受 主 管 機 關 不 予 許 可 之 通 知 後, 其 有 不 服 者, 應 於 收 受 通 知 書 之 日 起 3 日 內 以 書 面 附 具 理 由 提 出 於 原 主 管 機 關 向 其 上 級 警 察 機 關 申 復 但 第 12 條 第 2 項 情 形, 應 於 收 受 通 知 書 之 時 起 24 小 時 內 提 出 原 主 管 機 關 認 為 申 復 有 理 由 者, 應 即 撤 銷 或 變 更 原 通 知 ; 認 為 無 理 由 者, 應 於 收 受 申 復 書 之 日 起 3 日 內 連 同 卷 證 檢 送 其 上 級 警 察 機 關 但 第 12 條 第 2 項 情 形, 應 於 收 受 申 復 書 之 時 起 12 小 時 內 檢 送 上 級 警 察 機 關 應 於 收 受 卷 證 之 日 起 3 日 內 決 定, 並 以 書 面 通 知 負 責 人 但 第 12 條 第 2 項 情 形, 應 於 收 受 卷 證 之 時 起 12 小 時 內 決 定, 並 通 知 負 責 人 23 警 察 對 於 已 發 生 危 害 或 依 客 觀 合 理 判 斷 易 生 危 害 之 車 輛, 依 警 察 職 權 行 使 法 之 規 定, 可 為 下 列 那 些 行 為 : 1 攔 停 該 車 輛 2 檢 查 車 身 號 碼 3 要 求 乘 客 出 示 相 關 證 件 4 要 求 乘 客 接 受 酒 測 依 社 會 秩 序 維 護 法 之 規 定, 下 列 有 關 罰 鍰 之 完 納 與 易 以 拘 留 之 敘 述, 何 者 錯 誤? 罰 鍰 應 於 裁 處 確 定 之 翌 日 起 10 日 內 完 納 被 處 罰 人 依 其 經 濟 狀 況 不 能 即 時 完 納 者, 得 准 許 其 於 3 個 月 內 分 期 完 納 但 遲 誤 1 期 不 繳 納 者, 以 遲 誤 當 期 之 到 期 日 為 餘 額 之 完 納 期 限 在 罰 鍰 應 完 納 期 內, 警 察 機 關 得 聲 請 易 以 拘 留 在 罰 鍰 應 完 納 期 內, 被 處 罰 人 得 請 求 易 以 拘 留 25 下 列 何 者 並 非 警 察 職 權 行 使 法 所 稱 須 實 施 查 訪 治 安 顧 慮 人 口 之 範 圍? 曾 犯 刑 法 第 227 條 準 強 制 性 交 及 猥 褻 罪 曾 犯 刑 法 第 320 條 普 通 竊 盜 罪 曾 犯 轉 讓 毒 品 罪 受 毒 品 戒 治 人

59 測 驗 式 試 題 標 準 102 年 公 務 人 員 特 種 考 試 警 察 人 員 考 試 102 年 公 務 人 員 特 種 考 試 一 般 警 察 人 員 考 試 考 試 名 稱 : 102 年 特 種 考 試 交 通 事 業 鐵 路 人 員 考 試 類 科 名 稱 : 交 通 警 察 人 員 電 訊 組 外 事 警 察 人 員 ( 選 試 英 語 ) 犯 罪 防 治 人 員 預 防 組 交 通 警 察 人 員 交 通 組 行 政 警 察 人 員 刑 事 警 察 人 員 警 察 資 訊 管 理 人 員 警 察 法 制 人 員 外 事 警 察 人 員 ( 選 試 日 語 ) 行 政 管 理 人 員 國 境 警 察 人 員 公 共 安 全 人 員 科 目 名 稱 : 警 察 法 規 ( 試 題 代 號 :4501) 題 數 : 25 題 標 準 : B C B D B A C A B A C D C A C A D C D C D C B C C 備 註 :

60 代 號 : 頁 次 : 年 公 務 人 員 特 種 考 試 警 察 人 員 考 試 103 年 公 務 人 員 特 種 考 試 一 般 警 察 人 員 考 試 103 年 特 種 考 試 交 通 事 業 鐵 路 人 員 考 試 試 題 等 別 : 三 等 警 察 人 員 考 試 類 科 : 行 政 警 察 人 員 外 事 警 察 人 員 ( 選 試 英 語 ) 刑 事 警 察 人 員 公 共 安 全 人 員 犯 罪 防 治 人 員 預 防 組 交 通 警 察 人 員 交 通 組 交 通 警 察 人 員 電 訊 組 警 察 資 訊 管 理 人 員 國 境 警 察 人 員 警 察 法 制 人 員 行 政 管 理 人 員 科 目 : 警 察 法 規 ( 包 括 警 察 法 行 政 執 行 法 社 會 秩 序 維 護 法 警 械 使 用 條 例 集 會 遊 行 法 警 察 職 權 行 使 法 公 務 人 員 行 政 中 立 法 ) 考 試 時 間 : 2 小 時 座 號 : 注 意 : 禁 止 使 用 電 子 計 算 器 甲 申 論 題 部 分 :(50 分 ) 一 警 察 法 第 2 條 規 定 : 警 察 任 務 為 依 法 維 持 公 共 秩 序, 保 護 社 會 安 全, 防 止 一 切 危 害, 促 進 人 民 福 利 試 問 警 察 執 行 職 務 如 無 法 律 依 據 與 法 律 授 權 時, 可 否 依 警 察 法 第 2 條 實 施 相 關 作 為? 請 就 學 說 及 實 務 申 論 之 (25 分 ) 二 司 法 院 釋 字 第 718 號 理 由 書 揭 示 : 主 管 機 關 為 兼 顧 集 會 自 由 保 障 與 社 會 秩 序 維 持, 應 盱 衡 社 會 整 體 狀 況, 就 集 會 遊 行 利 用 公 共 場 所 或 路 面 之 時 間 地 點 與 進 行 方 式 為 妥 善 之 規 劃, 並 就 執 法 相 關 人 力 物 力 妥 為 配 置, 以 協 助 集 會 遊 行 得 順 利 舉 行, 並 使 社 會 秩 序 受 到 影 響 降 到 最 低 程 度 在 此 範 圍 內, 立 法 者 有 形 成 自 由, 得 採 行 事 前 許 可 或 報 備 程 序, 使 主 管 機 關 能 取 得 執 法 必 要 資 訊, 並 妥 為 因 應 試 說 明 許 可 制 及 報 備 制 之 內 涵 及 其 區 別 為 何?(25 分 ) 乙 測 驗 題 部 分 :(50 分 ) 代 號 :4501 一 個 正 確 或 最 適 當 的, 複 選 作 答 者, 該 題 不 予 計 分 25 題, 每 題 2 分, 須 用 2B 鉛 筆 在 試 卡 上 依 清 楚 劃 記, 於 本 試 題 或 申 論 試 卷 上 作 答 者, 不 予 計 分 1 依 據 公 務 人 員 行 政 中 立 法 規 定, 下 列 何 者 非 屬 公 務 人 員 行 政 中 立 法 適 用 或 準 用 之 對 象? 公 立 學 校 教 師 公 營 事 業 機 構 人 員 法 官 公 立 學 術 研 究 機 構 研 究 人 員 2 警 察 於 集 會 遊 行 活 動 期 間, 為 防 止 參 與 者 之 不 法 行 為, 造 成 公 共 安 全 或 社 會 秩 序 危 害, 得 有 資 料 蒐 集 之 行 為, 依 據 警 察 職 權 行 使 法 規 定, 下 列 敘 述 何 者 錯 誤? 得 予 攝 影 錄 音 或 以 其 他 科 技 工 具, 蒐 集 現 場 活 動 資 料 蒐 集 資 料 之 客 體, 限 為 參 與 者, 不 得 及 於 第 三 人 所 蒐 集 之 資 料, 於 集 會 遊 行 活 動 結 束 後, 原 則 上 應 即 銷 毀 為 調 查 犯 罪 或 其 他 違 法 行 為, 而 有 保 存 所 蒐 集 資 料 之 必 要 者, 得 保 存 之, 惟 至 遲 應 於 資 料 製 作 完 成 時 起 1 年 內 銷 毀 之

61 3 依 據 行 政 執 行 法 規 定, 下 列 有 關 管 收 之 敘 述, 何 者 正 確? 義 務 人 所 負 之 公 法 上 金 錢 給 付 義 務, 因 管 收 而 免 除 管 收 期 限, 自 管 收 之 日 起 算, 不 得 逾 2 個 月 行 政 執 行 分 署 應 隨 時 提 詢 被 管 收 人, 每 月 不 得 少 於 3 次 管 收, 應 由 行 政 執 行 分 署 聲 請 檢 察 署 裁 定 為 之 4 依 據 行 政 執 行 法 規 定, 下 列 有 關 即 時 強 制 補 償 之 敘 述, 何 者 正 確? 損 失 補 償, 以 給 予 金 錢 或 同 類 之 物 為 之, 但 以 金 錢 補 償 者, 以 實 際 所 受 之 特 別 損 失 為 限 代 號 : 頁 次 :4-2 損 失 補 償, 應 於 知 有 損 失 後,2 年 內 向 執 行 機 關 請 求 之 但 自 損 失 發 生 後, 經 過 5 年 者, 不 得 為 之 對 於 執 行 機 關 所 為 損 失 補 償 之 決 定 不 服 者, 得 向 上 級 機 關 聲 明 異 議, 不 得 提 起 行 政 訴 訟 人 民 因 執 行 機 關 依 法 實 施 即 時 強 制, 致 其 權 利 遭 受 損 失 時, 縱 使 因 該 人 民 之 重 大 過 失 所 致, 亦 得 請 求 補 償 5 下 列 有 關 行 政 執 行 之 敘 述, 何 者 正 確? 行 政 執 行 關 於 公 法 上 金 錢 給 付 義 務 逾 期 不 履 行 者, 由 法 院 執 行 之 行 政 執 行 之 時 效 為 3 年 行 政 執 行 之 時 效 規 定, 法 律 有 特 別 規 定 者, 不 適 用 之 怠 金 處 罰, 依 其 情 節 輕 重, 其 法 定 最 低 額 為 新 臺 幣 1 萬 元, 最 高 額 為 新 臺 幣 30 萬 元 行 政 執 行 應 作 成 執 行 筆 錄 但 即 時 強 制, 有 急 迫 情 形, 得 以 報 告 書 代 之 6 依 集 會 遊 行 法 規 定 及 司 法 院 釋 字 第 號 解 釋 意 旨, 下 列 有 關 緊 急 ( 偶 發 ) 性 集 會 遊 行 之 敘 述, 何 者 錯 誤? 緊 急 性 集 會 遊 行, 實 難 期 待 俟 取 得 許 可 後 舉 行 ; 另 偶 發 性 集 會 遊 行, 亦 無 法 事 先 申 請 許 可 或 報 備 緊 急 性 集 會 遊 行, 須 事 先 申 請 許 可, 係 法 律 課 予 人 民 事 實 上 難 以 遵 守 之 義 務, 致 人 民 不 克 申 請 而 舉 行 集 會 遊 行 時, 立 即 附 隨 主 管 機 關 有 強 制 制 止 命 令 解 散 之 法 律 效 果 為 維 持 社 會 秩 序 之 目 的, 應 以 法 律 明 確 規 範 緊 急 性 及 偶 發 性 集 會 遊 行, 改 採 許 可 制 以 外 相 同 能 達 成 目 的 之 其 他 侵 害 較 小 手 段 集 會 遊 行 法 關 於 緊 急 性 集 會 遊 行 之 申 請 許 可 規 定, 已 屬 對 人 民 集 會 自 由 之 不 必 要 限 制, 有 違 憲 之 虞, 應 自 民 國 103 年 1 月 1 日 失 效 7 有 關 行 政 執 行 拍 賣 鑑 價 估 價 所 支 出 之 必 要 費 用, 移 送 機 關 應 如 何 處 理? 應 請 義 務 人 先 行 繳 交 此 屬 原 則 上 不 收 費 範 圍 應 代 為 預 納, 並 向 義 務 人 取 償 由 原 處 分 機 關 負 擔 8 公 法 上 金 錢 給 付 義 務 執 行 機 關 對 義 務 人 核 發 禁 奢 命 令 之 項 目, 不 包 括 下 列 何 者? 禁 止 進 入 特 種 營 業 場 所 禁 止 贈 與 他 人 一 定 金 額 以 上 之 財 物 9 下 列 對 治 安 顧 慮 人 口 之 查 訪 敘 述, 何 者 正 確? 治 安 顧 慮 人 口 由 戶 籍 地 警 察 機 關 每 個 月 實 施 查 訪 2 次 禁 止 搭 乘 特 定 之 交 通 工 具 戶 籍 地 警 察 機 關 發 現 查 訪 對 象 不 在 戶 籍 地 時, 即 應 列 為 行 方 不 明 者 警 察 實 施 查 訪, 應 約 定 時 間 地 點, 要 求 受 查 訪 人 配 合 查 訪 項 目 包 括 查 訪 對 象 之 工 作 交 往 及 生 活 情 形 禁 止 每 月 生 活 費 用 超 過 一 定 金 額

62 代 號 : 頁 次 : 下 列 對 警 察 進 入 處 所 救 護 職 權 之 敘 述, 何 者 正 確? 因 人 民 之 生 命 身 體 或 隱 私 法 益 有 迫 切 危 害, 非 進 入 不 能 救 護 時 得 逕 行 進 入 住 宅 建 築 物 或 其 他 處 所 屬 於 間 接 強 制 之 性 質 依 法 須 向 法 院 報 告 及 申 請 許 可 11 下 列 對 警 察 查 證 人 民 身 分, 得 採 取 必 要 措 施 之 敘 述, 何 者 正 確? 限 詢 問 姓 名 出 生 年 月 日 出 生 地 得 以 實 力 取 出 其 身 分 證 明 文 件 得 搜 索 人 車 船 及 其 他 交 通 工 具 有 明 顯 事 實 足 認 其 有 攜 帶 足 以 自 殺 之 物, 可 檢 查 其 身 體 12 下 列 對 主 管 機 關 許 可 室 外 集 會 遊 行, 得 為 必 要 限 制 之 敘 述, 何 者 錯 誤? 限 制 屬 於 行 政 處 分 之 附 款 可 對 防 止 妨 礙 政 府 機 關 公 務 之 事 項 為 限 制 可 對 集 會 之 訴 求 對 象 發 表 議 題 為 限 制 可 對 集 會 遊 行 之 人 數 時 間 處 所 路 線 事 項 為 限 制 13 下 列 何 者 並 非 警 察 人 員 執 行 職 務, 得 使 用 警 刀 或 槍 械 之 原 因? 依 法 令 戒 備 意 外 時 警 察 人 員 之 身 體 遭 受 強 暴 時 騷 動 行 為 足 以 擾 亂 社 會 治 安 時 依 法 應 拘 禁 之 人 脫 逃 時 14 經 許 可 製 造 警 銬 電 氣 警 棍 ( 棒 )( 電 擊 器 ) 防 暴 網 之 廠 商, 如 歇 業 或 解 散, 警 政 署 應 如 何 處 理? 保 留 其 資 格 撤 銷 其 許 可 廢 止 其 許 可 附 條 件 展 延 15 下 列 有 關 警 察 人 員 人 事 事 項 之 敘 述, 何 者 正 確? 警 察 官 職 合 一, 官 職 得 調 任 主 要 依 公 務 人 員 陞 遷 法 之 規 定 適 用, 警 察 人 員 人 事 條 例 作 為 補 充 警 監 官 等 分 為 特 一 二 三 四 階, 以 特 階 為 最 高 階 警 正 及 警 佐 官 等 各 分 一 二 三 四 五 階, 均 以 第 一 階 為 最 高 階 16 依 據 社 會 秩 序 維 護 法 規 定, 下 列 有 關 性 交 易 之 敘 述, 何 者 錯 誤? 原 社 會 秩 序 維 護 法 第 80 條 第 2 項 收 容 習 藝 規 定, 業 已 刪 除 民 國 100 年 11 月 4 日 修 正 後 之 社 會 秩 序 維 護 法 第 80 條 第 1 款 規 定, 從 事 性 交 易 行 為, 原 則 上 交 易 雙 方 均 予 處 罰, 但 符 合 自 治 條 例 規 定 之 區 域 及 管 理 者, 例 外 免 罰 性 交 易 原 有 處 罰 3 日 以 下 拘 留 規 定, 民 國 100 年 11 月 4 日 修 正 為 專 處 罰 鍰 新 臺 幣 3 萬 元 以 下 民 國 100 年 11 月 4 日 修 正 施 行 前, 已 依 各 地 方 政 府 娼 妓 管 理 自 治 條 例 管 理 之 性 交 易 場 所, 於 修 正 施 行 後, 不 得 於 原 地 址 依 原 自 治 條 例 之 規 定 繼 續 經 營 17 依 據 社 會 秩 序 維 護 法 規 定, 下 列 有 關 拘 留 執 行 之 敘 述, 何 者 錯 誤? 女 性 被 拘 留 人, 請 求 攜 帶 3 歲 子 女 入 拘 留 所, 得 准 許 之 但 男 性 被 拘 留 人, 不 得 請 求 攜 帶 3 歲 子 女 入 所 拘 留 處 罰 之 執 行, 由 警 察 機 關 為 之 期 滿 釋 放 但 於 零 時 至 八 時 間 期 滿 者, 得 經 本 人 同 意 於 當 日 八 時 釋 放 之 拘 留 由 該 管 簡 易 庭 法 官 裁 定 裁 定 拘 留 確 定, 經 通 知 執 行, 無 正 當 理 由 不 到 場 者, 強 制 其 到 場 拘 留 之 執 行, 即 時 起 算, 並 以 24 小 時 為 1 日

63 18 社 會 秩 序 維 護 法 所 稱 情 節 重 大 之 法 定 審 酌 認 定 事 項, 不 包 括 下 列 何 者? 犯 意 與 企 圖 之 程 度 行 為 破 壞 社 會 秩 序 之 程 度 19 社 會 秩 序 維 護 法 所 稱 裁 處 確 定, 包 括 下 列 何 者? 手 段 與 實 施 之 程 度 違 反 義 務 之 程 度 代 號 : 頁 次 :4-4 經 警 察 機 關 處 分 之 案 件, 受 處 分 人 未 依 法 聲 明 異 議, 其 處 分 自 處 分 書 送 達 之 翌 日 起, 至 第 七 日 期 滿 時 確 定 地 方 法 院 簡 易 庭 關 於 聲 明 異 議 案 件 之 裁 定, 於 裁 定 作 成 時 確 定 捨 棄 抗 告 權 之 案 件, 其 裁 處 於 捨 棄 書 狀 到 達 受 理 機 關 或 原 裁 處 機 關 時 確 定 裁 處 確 定 後, 尚 得 提 起 行 政 訴 訟 20 下 列 何 者 屬 於 妨 害 善 良 風 俗 之 違 序 行 為? 於 公 共 場 所 任 意 叫 賣 物 品, 妨 礙 交 通, 不 聽 禁 止 虐 待 動 物, 不 聽 勸 阻 於 公 共 場 所, 乞 討 叫 化 不 聽 勸 阻 強 買 強 賣 物 品 21 下 列 何 者 並 非 屬 於 特 種 工 商 業 範 圍 表 之 營 業? 汽 機 車 販 售 業 爆 竹 煙 火 業 旅 宿 業 理 髮 業 22 下 列 對 於 社 會 秩 序 維 護 法 總 則 法 例 之 敘 述, 何 者 正 確? 違 反 社 會 秩 序 行 為 之 處 罰, 以 裁 處 時 社 會 秩 序 維 護 法 有 明 文 規 定 為 限 行 為 後 社 會 秩 序 維 護 法 有 變 更 者, 適 用 裁 處 時 之 規 定 但 裁 處 前 之 規 定 有 利 於 行 為 人, 適 用 最 有 利 於 行 為 人 之 規 定 稱 為 從 舊 從 輕 原 則 本 法 規 定 之 解 散 命 令 檢 查 命 令 禁 止 或 勸 阻, 原 則 上 應 以 書 面 為 之 稱 以 上 以 下 以 內 者, 不 包 括 本 數 計 算 23 下 列 對 於 駐 衛 警 察 之 敘 述, 何 者 正 確? 保 安 警 察 第 六 總 隊 派 駐 立 法 院 之 員 警, 屬 駐 衛 警 察 當 地 警 察 局 必 要 時 得 協 調 駐 在 單 位, 指 定 駐 衛 警 察 在 其 鄰 近 地 區, 協 助 維 護 治 安 駐 衛 警 察 於 其 駐 在 單 位 區 域 內 得 調 查 裁 處 違 序 行 為 駐 衛 警 察 執 行 勤 務 時, 其 服 式 配 備, 由 警 政 署 定 之 24 有 關 中 央 與 地 方 警 察 權 限 之 劃 分, 下 列 何 者 非 屬 由 直 轄 市 立 法 事 項? 關 於 警 察 常 年 訓 練 之 實 施 事 項 關 於 直 轄 市 警 察 業 務 之 實 施 事 項 25 下 列 對 於 各 級 警 察 機 關 武 器 彈 藥 事 項 之 敘 述, 何 者 正 確? 各 級 警 察 機 關 之 武 器 彈 藥 購 置, 由 中 央 與 地 方 各 自 編 列 預 算 關 於 警 察 機 關 設 置 裁 併 之 實 施 事 項 關 於 直 轄 市 義 勇 警 察 之 組 設 等 事 項 各 級 警 察 機 關 應 視 員 額 增 減 情 形, 依 據 配 賦 基 準, 繕 造 清 冊, 報 請 內 政 部 核 配 警 用 武 器 彈 藥 各 級 警 察 機 關 應 每 半 年 將 警 用 武 器 彈 藥 使 用 狀 況 列 表, 報 請 警 政 署 備 查 各 級 警 察 機 關 發 給 所 屬 警 察 人 員 槍 枝 時, 應 併 同 發 給 警 槍 執 照, 由 使 用 人 隨 槍 攜 帶

64 測 驗 式 試 題 標 準 103 年 公 務 人 員 特 種 考 試 警 察 人 員 考 試 103 年 公 務 人 員 特 種 考 試 一 般 警 察 人 員 考 試 及 考 試 名 稱 : 103 年 特 種 考 試 交 通 事 業 鐵 路 人 員 考 試 警 察 法 制 人 員 國 境 警 察 人 員 行 政 警 察 人 員 犯 罪 防 治 人 員 預 防 組 刑 事 警 察 人 員 外 事 警 察 人 員 ( 選 試 類 科 名 稱 : 英 語 ) 警 察 資 訊 管 理 人 員 交 通 警 察 人 員 交 通 組 交 通 警 察 人 員 電 訊 組 公 共 安 全 人 員 行 政 管 理 人 員 警 察 法 規 ( 包 括 警 察 法 行 政 執 行 法 社 會 秩 序 維 護 法 警 械 使 用 條 例 集 會 遊 行 法 警 科 目 名 稱 : 察 職 權 行 使 法 公 務 人 員 行 政 中 立 法 )( 試 題 代 號 :4501) 單 選 題 數 :25 題 第 1 題 A 單 選 每 題 配 分 :2.00 分 複 選 題 數 : 複 選 每 題 配 分 : 標 準 : 第 2 題 第 3 題 第 4 題 第 5 題 第 6 題 第 7 題 第 8 題 第 9 題 第 10 題 B C B D D B A D B 第 11 題 第 12 題 第 13 題 第 14 題 第 15 題 第 16 題 第 17 題 第 18 題 第 19 題 第 20 題 D C A C C D A A C C 第 21 題 第 22 題 第 23 題 第 24 題 第 25 題 第 26 題 第 27 題 第 28 題 第 29 題 第 30 題 A C B B D 第 31 題 第 32 題 第 33 題 第 34 題 第 35 題 第 36 題 第 37 題 第 38 題 第 39 題 第 40 題 第 41 題 第 42 題 第 43 題 第 44 題 第 45 題 第 46 題 第 47 題 第 48 題 第 49 題 第 50 題 第 51 題 第 52 題 第 53 題 第 54 題 第 55 題 第 56 題 第 57 題 第 58 題 第 59 題 第 60 題 第 61 題 第 62 題 第 63 題 第 64 題 第 65 題 第 66 題 第 67 題 第 68 題 第 69 題 第 70 題 第 71 題 第 72 題 第 73 題 第 74 題 第 75 題 第 76 題 第 77 題 第 78 題 第 79 題 第 80 題 第 81 題 第 82 題 第 83 題 第 84 題 第 85 題 第 86 題 第 87 題 第 88 題 第 89 題 第 90 題 第 91 題 第 92 題 第 93 題 第 94 題 第 95 題 第 96 題 第 97 題 第 98 題 第 99 題 第 100 題 備 註 :

65 代 號 : 頁 次 :4-1 等 104 年 公 務 人 員 特 種 考 試 警 察 人 員 一 般 警 察 人 員 考 試 及 104 年 特 種 考 試 交 通 事 業 鐵 路 人 員 退 除 役 軍 人 轉 任 公 務 人 員 考 試 試 題 別 : 三 等 警 察 人 員 考 試 類 科 別 : 行 政 警 察 人 員 外 事 警 察 人 員 ( 選 試 英 語 ) 刑 事 警 察 人 員 公 共 安 全 人 員 犯 罪 防 治 人 員 預 防 組 交 通 警 察 人 員 交 通 組 警 察 資 訊 管 理 人 員 國 境 警 察 人 員 警 察 法 制 人 員 行 政 管 理 人 員 科 目 : 警 察 法 規 ( 包 括 警 察 法 行 政 執 行 法 社 會 秩 序 維 護 法 警 械 使 用 條 例 集 會 遊 行 法 警 察 職 權 行 使 法 公 務 人 員 行 政 中 立 法 ) 考 試 時 間 : 2 小 時 座 號 : 注 意 : 禁 止 使 用 電 子 計 算 器 甲 申 論 題 部 分 :(50 分 ) 不 必 抄 題, 作 答 時 請 將 試 題 及 依 照 順 序 寫 在 申 論 試 卷 上, 於 本 試 題 上 作 答 者, 不 予 計 分 請 以 藍 黑 色 鋼 筆 或 原 子 筆 在 申 論 試 卷 上 作 答 一 甲 為 面 容 姣 好 活 潑 外 向 已 滿 20 歲 之 大 學 女 生 他 校 男 生 A 於 某 次 校 際 交 誼 時 認 識 甲, 對 甲 頗 有 好 感, 決 心 追 求, 乃 屢 次 跟 隨 甲, 想 探 知 甲 所 住 之 地 方 但 甲 卻 無 意 於 A, 因 此 幾 次 勸 告 A 不 可 跟 蹤 某 日 A 又 跟 蹤 甲, 恰 巧 甲 與 同 班 同 學 乙 男 併 行, 乙 男 得 知 上 情 後, 遂 與 A 理 論 並 在 拉 扯 中 將 A 推 倒, 但 未 致 A 受 傷, 路 人 見 狀 速 報 警 局 警 察 趕 到 後, 將 3 人 帶 回 警 局, 依 法 處 理 問 : 警 察 可 依 何 法 將 甲 乙 A 帶 回 警 局?(7 分 ) 警 察 可 依 何 法 處 理 A?(7 分 ) 警 察 應 如 何 處 理 乙 男? 乙 男 可 如 何 抗 辯?(11 分 ) 二 警 察 於 週 六 夜 間 設 點, 對 行 經 之 車 輛 逐 車 攔 停, 經 簡 單 詢 問 後 發 現 駕 駛 人 有 酒 味 者, 即 行 要 求 酒 測 該 攔 停 點 於 警 察 法 規 上 的 名 稱 為 何? 有 何 法 律 規 定 之 要 件? 攔 停 酒 測 究 係 犯 罪 偵 查 或 行 政 調 查 之 行 為? 認 定 之 理 由 為 何?(25 分 ) 乙 測 驗 題 部 分 :(50 分 ) 代 號 : 4501 本 試 題 為 單 一 選 擇 題, 請 選 出 一 個 正 確 或 最 適 當 的, 複 選 作 答 者, 該 題 不 予 計 分 共 25 題, 每 題 2 分, 須 用 2B 鉛 筆 在 試 卡 上 依 清 楚 劃 記, 於 本 試 題 或 申 論 試 卷 上 作 答 者, 不 予 計 分 1 下 列 何 種 警 察 行 政 行 為 屬 一 般 處 分 之 性 質? 查 訪 治 安 顧 慮 人 口 管 束 酗 酒 泥 醉 者 公 告 特 定 路 段 禁 止 設 攤 撤 銷 集 會 遊 行 之 許 可 2 有 關 行 政 執 行 法 管 收 之 規 定, 下 列 敘 述 何 者 正 確? 管 收 為 公 法 上 金 錢 給 付 義 務 執 行 方 法 之 一 管 收 由 移 送 機 關 聲 請 行 政 執 行 署 裁 定 之 不 服 管 收 之 裁 定, 向 地 方 法 院 行 政 訴 訟 庭 提 起 聲 明 異 議 管 收 期 限 不 得 逾 30 日

66 代 號 : 頁 次 :4-2 3 現 行 有 關 警 察 機 關 組 織 與 權 限 之 敘 述, 下 列 何 者 正 確? 警 察 廣 播 電 臺 屬 機 構 之 性 質 內 政 部 警 政 署 各 保 安 警 察 總 隊 之 組 織, 以 組 織 通 則 定 之 警 察 派 出 所 經 上 級 警 察 機 關 授 權 得 准 駁 集 會 遊 行 之 申 請 內 政 部 警 政 署 其 內 部 單 位 之 分 工 職 掌, 以 辦 事 細 則 定 之 4 依 據 司 法 院 釋 字 第 666 號 解 釋 理 由 書 認 為 : 國 家 為 避 免 性 交 易 活 動 侵 害 其 他 重 要 公 益, 而 有 限 制 性 交 易 行 為 之 必 要 時, 得 採 何 種 法 規 範 層 級 之 保 留, 為 合 理 明 確 之 管 制? 憲 法 保 留 絕 對 法 律 保 留 相 對 法 律 保 留 非 屬 法 律 保 留 5 公 法 上 金 錢 給 付 義 務 之 執 行 事 件, 第 三 人 就 執 行 標 的 物 認 有 足 以 排 除 執 行 之 權 利 時, 得 於 執 行 程 序 終 結 前, 依 法 向 管 轄 法 院 提 起 下 列 何 種 訴 訟? 民 事 訴 訟 行 政 訴 訟 刑 事 訴 訟 國 家 賠 償 訴 訟 6 有 關 社 會 秩 序 維 護 法 處 罰 之 規 定, 下 列 敘 述 何 者 錯 誤? 查 禁 物 得 單 獨 宣 告 沒 入 營 業 罰 均 由 地 方 法 院 簡 易 庭 負 責 裁 罰 違 反 分 則 各 條 款 之 行 為, 不 論 故 意 或 過 失 均 應 相 同 處 罰 滿 70 歲 人 違 序, 得 減 輕 處 罰 7 有 關 拘 留 之 規 定, 下 列 敘 述 何 者 正 確? 不 服 拘 留 之 裁 定 者, 應 向 地 方 法 院 簡 易 庭 提 起 聲 明 異 議 拘 留 裁 定 一 經 宣 示 或 送 達, 應 即 時 執 行 之 拘 留 之 執 行 時 效 為 3 個 月 在 罰 鍰 應 完 納 期 限 內, 警 察 機 關 不 得 聲 請 地 方 法 院 易 以 拘 留 8 有 關 警 察 人 員 使 用 警 械 之 規 定, 下 列 敘 述 何 者 正 確? 使 用 警 械 前, 均 須 穿 著 制 服 或 出 示 身 分 證 件, 表 明 身 分, 並 告 知 事 由 使 用 警 棍 指 揮 後, 應 將 經 過 情 形, 即 時 報 告 該 管 長 官 合 法 使 用 警 械 致 第 三 人 死 亡, 應 由 行 為 人 自 行 負 責 賠 償 因 重 大 過 失 違 法 使 用 警 械, 賠 償 義 務 機 關 仍 不 得 向 行 為 人 求 償 9 違 反 社 會 秩 序 維 護 法 案 件 處 罰 之 執 行, 下 列 敘 述 何 者 錯 誤? 拘 留 之 執 行, 即 時 起 算, 其 始 日 不 計 時 刻 以 1 日 論 分 期 繳 納 罰 鍰, 以 15 日 為 1 期, 並 以 罰 鍰 總 額 平 均 分 2 至 6 期 繳 納 之 處 罰 之 執 行, 由 警 察 機 關 為 之 執 行 前 之 數 確 定 裁 處, 由 繫 屬 在 先 之 警 察 機 關 製 作 合 併 執 行 書 定 其 應 執 行 之 處 罰, 交 付 被 處 罰 人, 並 執 行 之

67 代 號 : 頁 次 : 司 法 院 釋 字 第 718 號 解 釋 文 及 理 由 書 關 於 集 會 遊 行 之 敘 述, 下 列 何 者 錯 誤? 憲 法 第 14 條 規 定 人 民 有 集 會 之 自 由, 旨 在 保 障 人 民 以 集 體 行 動 之 方 式 和 平 表 達 意 見, 以 形 成 或 改 變 公 共 意 見 為 保 障 人 民 集 會 自 由, 國 家 應 提 供 適 當 集 會 場 所 關 於 緊 急 性 集 會 遊 行 之 申 請 許 可 規 定, 已 屬 對 人 民 集 會 自 由 之 不 必 要 限 制 以 法 律 限 制 人 民 之 集 會 自 由, 須 遵 守 憲 法 第 8 條 之 保 障 行 動 自 由 權 利 規 定 11 下 列 何 者 得 為 室 外 集 會 遊 行 之 負 責 人? 經 判 處 有 期 徒 刑 以 上 之 刑 確 定, 經 宣 告 緩 刑 者 19 歲 之 大 學 生 尚 未 歸 化 為 我 國 國 民 之 外 籍 配 偶 經 法 院 為 監 護 之 宣 告 者 12 警 察 機 關 對 違 反 社 會 秩 序 維 護 法 之 管 轄 案 件 有 爭 議 者, 應 如 何 處 理? 由 共 同 直 接 上 級 警 察 機 關 指 定 其 管 轄 由 受 理 在 後 之 警 察 機 關 管 轄 由 受 理 在 先 之 警 察 機 關 管 轄 由 地 方 法 院 簡 易 庭 裁 定 管 轄 13 下 列 何 者 非 屬 公 務 人 員 行 政 中 立 法 準 用 之 對 象? 公 立 學 校 駐 衛 警 察 臺 北 大 眾 捷 運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總 經 理 國 家 運 動 訓 練 中 心 執 行 長 中 央 研 究 院 未 兼 任 行 政 職 務 之 研 究 員 14 警 察 人 員 下 列 何 種 行 為, 並 未 違 反 公 務 人 員 行 政 中 立 法 之 規 定? 配 偶 之 外 祖 父 參 選 民 意 代 表, 公 開 為 之 站 台 並 助 講 於 選 舉 期 間 請 公 假 參 選 直 轄 市 議 員 下 班 後 為 特 定 政 黨 主 持 集 會 在 大 眾 傳 播 媒 體 廣 告, 只 具 名 不 具 銜 支 持 特 定 政 治 團 體 15 依 據 警 察 法 暨 其 施 行 細 則 之 規 定, 中 央 與 地 方 各 級 警 察 人 員 之 官 等 俸 給 及 官 職 之 遷 調 服 務, 係 屬 於 下 列 何 種 中 央 立 法 事 項? 警 察 官 制 警 察 官 規 警 察 服 制 警 察 勤 務 16 下 列 有 關 行 政 執 行 法 中 之 即 時 強 制 而 致 損 失 請 求 補 償 之 敘 述, 何 者 錯 誤? 人 民 因 執 行 機 關 依 法 實 施 即 時 強 制, 致 其 生 命 身 體 或 財 產 遭 受 特 別 損 失 時, 原 則 上 得 請 求 補 償 損 失 補 償, 應 以 金 錢 為 之, 並 以 補 償 實 際 所 受 之 特 別 損 失 為 限 對 於 執 行 機 關 所 為 損 失 補 償 之 決 定 不 服 者, 得 依 法 提 起 訴 願 及 行 政 訴 訟 損 失 補 償, 應 於 知 有 損 失 後,5 年 內 向 執 行 機 關 請 求 之

68 代 號 : 頁 次 : 有 關 行 政 執 行 法 管 收 之 規 定, 下 列 敘 述 何 者 錯 誤? 提 詢 或 送 返 被 管 收 人 時, 應 以 書 面 通 知 管 收 所 義 務 人 所 負 公 法 上 金 錢 給 付 義 務, 不 因 管 收 而 免 除 因 管 收 而 其 一 家 生 計 有 難 以 維 持 之 虞 者, 必 要 時 仍 得 管 收 行 政 執 行 處 ( 分 署 ) 應 隨 時 提 詢 被 管 收 人, 每 月 不 得 少 於 3 次 18 依 行 政 執 行 法 施 行 細 則 第 41 條 之 規 定, 執 行 機 關 對 於 特 別 損 失 補 償 之 請 求, 至 遲 應 於 收 到 請 求 書 後 幾 日 內 決 定 之? 10 日 20 日 30 日 60 日 19 警 察 機 關 處 理 違 反 社 會 秩 序 維 護 法 案 件, 有 關 文 書 送 達 之 程 序, 準 用 下 列 何 者 之 規 定? 行 政 程 序 法 行 政 訴 訟 法 民 事 訴 訟 法 刑 事 訴 訟 法 20 集 會 遊 行 法 第 8 條 第 1 項 規 定, 室 外 集 會 遊 行 應 向 主 管 機 關 申 請 許 可, 未 排 除 緊 急 性 及 偶 發 性 集 會 遊 行 部 分, 有 違 下 列 何 種 原 則? 誠 信 原 則 平 等 原 則 比 例 原 則 裁 量 原 則 21 下 列 有 關 警 械 許 可 定 製 售 賣 持 有 管 理 辦 法 之 敘 述, 何 者 錯 誤? 警 械 許 可 定 製 售 賣 持 有 管 理 辦 法 所 稱 廠 商 以 公 司 為 限 警 械 許 可 定 製 售 賣 持 有 管 理 辦 法 之 性 質 為 法 規 命 令 電 氣 警 棍 不 得 轉 讓 或 借 與 他 人 使 用, 並 專 由 內 政 部 警 政 署 核 發 警 械 執 照 警 械 執 照 應 每 2 年 換 領 1 次, 持 有 人 應 隨 身 攜 帶, 並 不 得 轉 讓 或 借 與 他 人 使 用 22 警 械 許 可 定 製 售 賣 持 有 管 理 辦 法 所 規 定 得 申 請 許 可 定 製 售 賣 持 有 之 警 械, 下 列 何 者 不 屬 之? 警 棍 警 刀 電 擊 器 防 暴 網 23 依 集 會 遊 行 法 第 25 條 之 規 定, 警 察 主 管 機 關 得 予 警 告 制 止 或 命 令 解 散 之 情 形, 下 列 何 者 不 屬 之? 應 經 許 可 之 集 會 遊 行 未 經 許 可 或 其 許 可 經 撤 銷 廢 止 而 擅 自 舉 行 者 經 中 央 或 地 方 政 府 行 政 首 長 之 指 示 者 利 用 宗 教 活 動 之 集 會 遊 行, 而 有 違 反 法 令 之 行 為 者 經 許 可 之 集 會 遊 行 而 有 違 反 許 可 事 項 許 可 限 制 事 項 者 24 下 列 有 關 治 安 顧 慮 人 口 查 訪 辦 法 之 敘 述, 何 者 正 確? 曾 犯 組 織 犯 罪 防 制 條 例 之 罪 者, 有 關 治 安 顧 慮 人 口 查 訪 期 間, 以 刑 執 行 完 畢 或 假 釋 出 獄 後 1 年 內 為 限 治 安 顧 慮 人 口 由 戶 籍 地 警 察 機 關 每 3 個 月 實 施 查 訪 1 次 必 要 時, 得 增 加 查 訪 次 數 警 察 發 現 查 訪 對 象 有 違 法 之 虞 時, 應 以 勸 告 或 其 他 適 當 方 法, 促 其 不 再 犯 查 訪 對 象 及 其 家 庭 成 員 之 工 作 交 往 及 生 活 情 形 為 治 安 顧 慮 人 口 查 訪 項 目 之 一 25 依 警 察 遴 選 第 三 人 蒐 集 資 料 辦 法 第 3 條 之 規 定, 警 察 遴 選 第 三 人, 應 查 核 有 關 事 項, 下 列 何 者 不 屬 之? 工 作 及 生 活 背 景 合 作 意 願 及 動 機 忠 誠 度 及 信 賴 度 前 科 素 行 及 性 別

69 測 驗 式 試 題 標 準 104 年 公 務 人 員 特 種 考 試 警 察 人 員 考 試 104 年 公 務 人 員 特 種 考 試 一 般 警 察 人 員 考 試 考 試 名 稱 : 104 年 特 種 考 試 交 通 事 業 鐵 路 人 員 考 試 及 104 年 特 種 考 試 退 除 役 軍 人 轉 任 公 務 人 員 考 試 刑 事 警 察 人 員 行 政 警 察 人 員 行 政 管 理 人 員 警 察 法 制 人 員 犯 罪 防 治 人 員 預 防 組 警 察 資 訊 管 理 人 員 類 科 名 稱 : 外 事 警 察 人 員 ( 選 試 英 語 ) 國 境 警 察 人 員 交 通 警 察 人 員 交 通 組 公 共 安 全 人 員 警 察 法 規 ( 包 括 警 察 法 行 政 執 行 法 社 會 秩 序 維 護 法 警 械 使 用 條 例 集 會 遊 行 法 警 科 目 名 稱 : 察 職 權 行 使 法 公 務 人 員 行 政 中 立 法 )( 試 題 代 號 :4501) 單 選 題 數 :25 題 第 1 題 B 單 選 每 題 配 分 :2.00 分 複 選 題 數 : 複 選 每 題 配 分 : 標 準 : 第 2 題 第 3 題 第 4 題 第 5 題 第 6 題 第 7 題 第 8 題 第 9 題 第 10 題 A A C A C D D A D 第 11 題 第 12 題 第 13 題 第 14 題 第 15 題 第 16 題 第 17 題 第 18 題 第 19 題 第 20 題 A A D A B D C C D C 第 21 題 第 22 題 第 23 題 第 24 題 第 25 題 第 26 題 第 27 題 第 28 題 第 29 題 第 30 題 C B B C D 第 31 題 第 32 題 第 33 題 第 34 題 第 35 題 第 36 題 第 37 題 第 38 題 第 39 題 第 40 題 第 41 題 第 42 題 第 43 題 第 44 題 第 45 題 第 46 題 第 47 題 第 48 題 第 49 題 第 50 題 第 51 題 第 52 題 第 53 題 第 54 題 第 55 題 第 56 題 第 57 題 第 58 題 第 59 題 第 60 題 第 61 題 第 62 題 第 63 題 第 64 題 第 65 題 第 66 題 第 67 題 第 68 題 第 69 題 第 70 題 第 71 題 第 72 題 第 73 題 第 74 題 第 75 題 第 76 題 第 77 題 第 78 題 第 79 題 第 80 題 第 81 題 第 82 題 第 83 題 第 84 題 第 85 題 第 86 題 第 87 題 第 88 題 第 89 題 第 90 題 第 91 題 第 92 題 第 93 題 第 94 題 第 95 題 第 96 題 第 97 題 第 98 題 第 99 題 第 100 題 備 註 :

70 100 年 公 務 人 員 特 種 考 試 一 般 警 察 人 員 考 試 100 年 公 務 人 員 特 種 考 試 警 察 人 員 考 試 及 代 號 : 年 特 種 考 試 交 通 事 業 鐵 路 人 員 考 試 試 題 等 別 : 三 等 警 察 人 員 考 試 類 科 : 刑 事 警 察 人 員 科 目 : 犯 罪 偵 查 學 考 試 時 間 : 2 小 時 座 號 : 注 意 : 禁 止 使 用 電 子 計 算 器 甲 申 題 部 分 :(50 分 ) 不 必 抄 題, 作 答 時 請 將 試 題 及 依 照 順 序 寫 在 申 論 試 卷 上, 於 本 試 題 上 作 答 者, 不 予 計 分 請 以 藍 黑 色 鋼 筆 或 原 子 筆 在 申 論 試 卷 上 作 答 ( 請 接 背 面 ) 全 一 張 ( 正 面 ) 一 新 型 態 集 團 性 電 信 網 路 詐 欺 犯 罪, 已 成 民 怨 之 首, 也 是 當 前 治 安 工 作 之 重 點, 請 就 犯 罪 模 式 分 析 畫 出 犯 罪 組 織 架 構 圖 (25 分 ) 二 犯 罪 剖 繪 (Criminal Profiling) 之 意 義 為 何? 並 請 說 明 其 原 理 與 特 性 (25 分 ) 乙 測 驗 題 部 分 :(50 分 ) 代 號 :6503 本 測 驗 試 題 為 單 一 選 擇 題, 請 選 出 一 個 正 確 或 最 適 當 的, 複 選 作 答 者, 該 題 不 予 計 分 共 25 題, 每 題 2 分, 須 用 2B 鉛 筆 在 試 卡 上 依 清 楚 劃 記, 於 本 試 題 或 申 論 試 卷 上 作 答 者, 不 予 計 分 1 線 民 身 分 應 嚴 加 保 密, 故 與 線 民 聯 絡 時, 應 避 免 以 下 何 種 方 式? 接 洽 線 索 最 好 單 線 聯 絡 聯 絡 時 以 約 定 代 號 互 稱 約 在 辦 公 室 見 面 以 免 曝 光 使 用 公 用 電 話 與 線 民 聯 絡 2 依 據 各 級 警 察 機 關 處 理 刑 案 逐 級 報 告 紀 律 規 定, 如 果 受 理 報 案 發 現 刑 案 未 報, 破 案 始 報, 發 破 期 間 相 隔 48 小 時 以 上 者, 認 定 為 : 匿 報 虛 報 遲 報 續 報 3 重 大 刑 案 偵 查 責 任 區 分, 下 列 何 者 錯 誤? 直 轄 市 警 察 局, 由 各 分 局 負 責 偵 辦, 並 報 告 該 管 警 察 局 主 動 支 援 臺 灣 省 各 縣 市 警 察 局 由 各 警 察 局 刑 事 警 察 大 隊 負 責 偵 辦, 並 邀 同 相 關 分 局 參 加 警 政 署 專 業 警 察 機 關 得 由 機 關 首 長 逕 向 刑 事 局 局 長 請 求 支 援 偵 辦 金 門 縣 警 察 局 得 由 機 關 首 長 逕 向 刑 事 局 局 長 請 求 支 援 偵 辦 4 犯 罪 心 理 剖 繪 技 術 最 適 合 的 犯 罪 類 型 是 : 連 續 性 謀 殺 恐 嚇 取 財 擄 人 勒 贖 詐 欺 5 警 察 偵 查 犯 罪 應 遵 守 民 主 法 治 科 學 及 下 列 那 項 原 則? 效 率 人 權 風 紀 形 象 6 重 大 刑 案 包 括 重 大 竊 盜 案 件, 下 列 何 者 屬 重 大 竊 盜 案 件? 竊 盜 保 險 箱 之 財 物 新 臺 幣 5 萬 元 以 上 竊 案 竊 盜 槍 械 軍 火 爆 裂 物 失 竊 物 總 值 新 臺 幣 30 萬 元 以 上 竊 案 失 竊 物 總 值 新 臺 幣 40 萬 元 以 上 竊 案 7 實 施 犯 罪 現 場 勘 察 採 證 應 注 意 之 原 則, 下 列 何 者 錯 誤? 勘 察 人 員 發 現 重 要 跡 證 時, 應 迅 速 立 即 採 取 採 取 跡 證 應 使 用 適 當 工 具, 避 免 沾 染 其 他 物 質 採 取 跡 證 宜 顧 及 檢 驗 鑑 定 之 需 要 量, 需 全 部 採 取 者 應 全 部 採 取 採 取 時 應 同 時 採 取 檢 驗 鑑 定 所 需 比 對 之 物 及 所 需 之 量 8 以 下 何 種 犯 罪 現 場 搜 索 方 法, 較 適 用 在 範 圍 很 大 且 沒 有 明 顯 目 標 的 場 所? 連 結 法 直 線 法 方 格 法 區 塊 法 9 刑 案 發 生 調 查 組 負 責 蒐 集 與 刑 案 相 關 情 資, 依 其 任 務 分 工 而 言, 下 列 何 者 為 其 主 要 任 務? 研 判 犯 罪 嫌 疑 人 進 出 路 線 犯 案 時 間 方 法 手 段 過 程 等 採 集 各 類 跡 證 勘 察 現 場 蒐 集 證 據 案 發 當 時 之 天 候 風 向 氣 溫 等 進 行 必 要 之 觀 察 10 以 下 有 關 刑 案 現 場 勘 察 之 敘 述, 何 者 錯 誤? 氣 味 溫 度 印 凹 痕 為 暫 時 性 跡 證 光 線 煙 火 位 置 關 係 為 關 連 性 跡 證 血 跡 噴 濺 玻 璃 破 裂 為 型 態 性 跡 證 人 對 物 之 物 體 接 觸 會 產 生 轉 移 性 跡 證 11 依 據 採 驗 尿 液 實 施 辦 法, 採 尿 人 員 應 全 程 監 控 尿 液 採 驗 過 程, 下 列 事 項 何 者 正 確? 由 受 尿 液 採 驗 人 按 捺 右 大 拇 指 指 紋 封 緘 尿 液 檢 體 送 驗 前 應 置 於 攝 氏 6 度 以 上 之 冷 藏 櫃 加 鎖 保 管 尿 液 檢 體 2 瓶, 每 瓶 尿 液 量 須 達 20 毫 升 尿 液 檢 體 2 瓶, 每 瓶 尿 液 量 須 達 30 毫 升

71 100 年 公 務 人 員 特 種 考 試 一 般 警 察 人 員 考 試 100 年 公 務 人 員 特 種 考 試 警 察 人 員 考 試 及 100 年 特 種 考 試 交 通 事 業 鐵 路 人 員 考 試 試 題 等 別 : 三 等 警 察 人 員 考 試 類 科 : 刑 事 警 察 人 員 科 目 : 犯 罪 偵 查 學 代 號 :50360 全 一 張 ( 背 面 ) 12 依 據 警 察 機 關 執 行 圍 捕 任 務 規 範, 為 保 全 跡 證 及 執 行 圍 捕 時, 避 免 傷 及 民 眾, 應 將 現 場 嚴 加 封 鎖, 其 中 大 眾 傳 播 媒 體 人 員 採 訪 區 域 應 設 在 : 攻 堅 封 鎖 線 內 警 戒 封 鎖 線 內 交 通 封 鎖 線 內 交 通 封 鎖 線 外 13 在 進 行 測 謊 時, 說 謊 的 受 測 者 在 測 試 時, 故 意 使 用 抗 制 措 施 (countermeasure), 欲 使 其 產 生 說 實 話 的 圖 譜 反 應, 請 問 以 下 何 者 不 是 常 使 用 的 方 法? 心 理 抗 制 措 施 生 理 抗 制 措 施 行 為 抗 制 措 施 藥 物 抗 制 措 施 14 以 下 有 關 偵 詢 筆 錄 製 作 之 規 定, 何 者 正 確? 筆 錄 製 作 完 成 後, 應 重 新 詢 問 並 要 求 受 詢 問 人 照 筆 錄 朗 讀 再 予 以 錄 音 筆 錄 經 受 詢 問 人 確 認 無 誤 後, 應 由 詢 問 人 於 緊 接 其 記 載 之 末 行 簽 名 受 詢 問 人 如 拒 絕 回 答 或 拒 絕 在 筆 錄 上 簽 名 蓋 章 或 按 指 印 時, 得 強 制 為 之 詢 問 犯 罪 嫌 疑 人 筆 錄 之 製 作, 應 採 一 人 詢 問, 另 一 人 記 錄 之 方 式 製 作 15 在 執 行 通 訊 監 察 過 程 中, 如 果 要 測 知 行 動 電 話 的 基 地 台 編 號 (CELL ID) 及 方 位, 進 而 掌 握 嫌 犯 的 大 概 位 置, 必 須 使 用 以 下 何 種 技 術? 通 聯 分 析 工 程 模 式 電 話 來 源 追 蹤 手 機 序 號 16 跟 蹤 人 員 對 跟 蹤 對 象 應 防 止 被 察 覺, 如 遇 不 利 情 況 時, 下 列 何 者 因 應 作 為 最 不 適 當? 被 跟 蹤 對 象 在 行 進 間 突 然 停 止 不 時 觀 望, 執 行 人 員 應 若 無 其 事 保 持 自 然 行 走 狀 態 被 跟 蹤 對 象 突 然 進 入 建 築 物, 從 後 門 溜 走 並 發 覺 被 跟 蹤 時, 執 行 人 員 視 狀 況 繼 續 跟 蹤 被 跟 蹤 對 象 製 造 突 發 事 故, 陷 執 行 人 員 於 不 利 時, 執 行 人 員 應 設 法 儘 速 撤 離 被 跟 蹤 對 象 搭 乘 大 眾 交 通 工 具, 執 行 人 員 應 儘 量 避 免 與 其 正 面 接 觸, 並 儘 速 下 車 17 偵 辦 刑 案, 如 必 須 實 施 被 害 人 指 認 犯 罪 嫌 疑 人, 下 列 何 者 正 確? 實 施 指 認, 應 於 公 開 辦 公 處 所 為 之 應 為 一 對 一 之 成 列 指 認 指 認 前 必 須 告 訴 指 認 人, 犯 罪 嫌 疑 人 並 不 一 定 存 在 於 被 指 認 人 之 中 指 認 前 必 須 告 訴 指 認 人, 犯 罪 嫌 疑 人 一 定 存 在 於 被 指 認 人 之 中 18 長 途 解 送 人 犯 需 使 用 公 用 之 交 通 工 具 時, 解 送 途 中, 下 列 事 項 何 者 應 避 免? 如 有 2 人 同 時 要 求 如 廁 時, 應 一 同 前 往 如 有 2 人 同 時 要 求 如 廁 時, 應 分 別 前 往 避 免 人 犯 見 客 勿 令 人 犯 靠 近 門 窗 19 扣 押 物 應 隨 案 移 送 檢 察 官 處 理, 如 贓 車 經 被 害 人 請 求, 得 視 情 節 報 經 檢 察 官 核 可, 將 贓 車 先 行 發 交 被 害 人 保 管, 下 列 發 還 程 序, 何 者 錯 誤? 被 害 車 主 填 具 贓 物 認 領 保 管 單, 經 簽 報 機 關 主 官 管 批 准 始 得 發 還 拼 裝 贓 車 被 害 車 主 有 多 人 且 均 有 權 主 張 權 利 時, 直 接 發 還 最 後 經 手 之 車 主 贓 車 經 查 確 係 被 害 車 主 所 有 贓 車 引 擎 號 碼 經 電 解 確 認, 而 車 輛 特 徵 亦 經 被 害 車 主 指 認 無 訛 20 從 調 查 訪 問 觀 察 搜 索 及 現 場 勘 察 所 得 之 資 料 證 據, 加 以 分 析 辨 證, 以 為 偵 查 工 作 之 基 礎, 係 指 : 偵 查 計 畫 偵 查 蒐 證 案 情 研 判 偵 查 步 驟 21 刑 法 在 2003 年 6 月 針 對 電 腦 犯 罪, 新 增 妨 害 電 腦 使 用 罪 章, 請 問 其 中 何 者 非 屬 告 訴 乃 論? 製 作 專 供 犯 本 章 之 罪 之 電 腦 程 式, 而 供 自 己 或 他 人 犯 本 章 之 罪, 致 生 損 害 於 公 眾 或 他 人 者 無 故 取 得 刪 除 或 變 更 他 人 電 腦 或 其 相 關 設 備 之 電 磁 紀 錄, 致 生 損 害 於 公 眾 或 他 人 者 無 故 輸 入 他 人 帳 號 密 碼 破 解 使 用 電 腦 之 保 護 措 施 或 利 用 電 腦 系 統 之 漏 洞, 而 入 侵 他 人 之 電 腦 或 其 相 關 設 備 者 無 故 以 電 腦 程 式 或 其 他 電 磁 方 式 干 擾 他 人 電 腦 或 其 相 關 設 備, 致 生 損 害 於 公 眾 或 他 人 者 22 請 由 小 到 大 排 列 以 下 四 種 性 侵 害 犯 罪 加 害 者 的 肢 體 暴 力 程 度 :1 補 償 型 ( 權 力 確 認 型 ) 2 剝 削 型 ( 權 力 獨 斷 型 ) 3 報 復 型 ( 憤 怒 報 復 型 ) 4 虐 待 型 ( 憤 怒 刺 激 型 ) 有 關 刀 殺 命 案 之 偵 查, 辨 別 自 殺 或 他 殺 相 當 重 要, 以 下 傷 口 部 位 形 態 及 特 徵 何 者 正 確? 傷 口 部 位 : 自 殺 傷 口 位 置 不 定, 他 殺 多 在 主 動 脈 處 傷 口 形 態 : 自 殺 傷 口 凌 亂 且 較 深, 他 殺 傷 口 單 純 且 較 淺 致 命 傷 數 : 自 殺 一 般 只 有 一 處, 他 殺 通 常 有 二 處 以 上 防 衛 傷 位 置 : 自 殺 多 在 手 臂 外 側, 他 殺 多 在 手 臂 內 側 24 警 察 追 捕 當 街 搶 奪 婦 女 皮 包 之 男 子, 該 男 子 情 急 下 衝 入 某 駐 華 之 使 領 館 內 躲 藏, 下 列 有 關 敘 述, 何 者 正 確? 該 男 子 為 搶 奪 現 行 犯, 追 捕 之 警 察 當 然 可 以 直 接 進 入 搜 捕 補 請 領 法 院 之 搜 索 票, 才 可 入 內 搜 捕 非 經 徵 得 該 使 領 館 館 長 同 意, 不 得 入 內 搜 捕 現 場 請 示 我 國 外 交 部 同 意, 即 可 入 內 搜 捕 25 偵 辦 跨 國 性 毒 品 犯 罪, 使 用 控 制 下 交 付 調 查 犯 罪, 得 由 刑 事 訴 訟 法 第 229 條 之 司 法 警 察 官 提 出 偵 查 計 畫 書, 經 下 列 何 者 機 關 首 長 核 可 後, 由 入 出 境 管 制 相 關 機 關 許 可 毒 品 及 人 員 入 出 境? 警 政 署 署 長 地 方 法 院 檢 察 署 檢 察 長 高 等 法 院 檢 察 署 檢 察 長 最 高 法 院 檢 察 署 檢 察 總 長

72 測 驗 題 標 準 更 正 考 試 名 稱 : 100 年 公 務 人 員 特 種 考 試 一 般 警 察 人 員 考 試 公 務 人 員 特 種 考 試 警 察 人 員 考 試 及 特 種 考 試 交 通 事 業 鐵 路 人 員 考 試 類 科 名 稱 : 刑 事 警 察 人 員 科 目 名 稱 : 犯 罪 偵 查 學 ( 試 題 代 號 :6503) 題 數 : 25 題 標 準 : 標 註 # 者, 表 該 題 有 更 正, 其 更 正 內 容 詳 見 備 註 C A B A B B A B D B D C C D # B C A B C A A C C D 備 註 : 第 15 題 答 A 或 B 者 均 給 分

73 101 年 公 務 人 員 特 種 考 試 警 察 人 員 考 試 101 年 公 務 人 員 特 種 考 試 一 般 警 察 人 員 考 試 及 101 年 特 種 考 試 交 通 事 業 鐵 路 人 員 考 試 試 題 代 號 :50460 等 別 : 三 等 警 察 人 員 考 試 類 科 : 刑 事 警 察 人 員 科 目 : 犯 罪 偵 查 學 考 試 時 間 : 2 小 時 座 號 : 全 一 張 ( 正 面 ) 注 意 : 禁 止 使 用 電 子 計 算 器 甲 申 論 題 部 分 :(50 分 ) 不 必 抄 題, 作 答 時 請 將 試 題 及 依 照 順 序 寫 在 申 論 試 卷 上, 於 本 試 題 上 作 答 者, 不 予 計 分 請 以 藍 黑 色 鋼 筆 或 原 子 筆 在 申 論 試 卷 上 作 答 一 請 說 明 刑 案 現 場 重 建 之 意 義 及 內 涵, 並 就 現 場 重 建 工 作 之 步 驟 敘 述 之 (25 分 ) 二 近 來 跨 境 犯 罪 類 型 從 以 往 的 大 陸 犯 罪 臺 灣 受 害, 轉 變 為 臺 灣 犯 罪, 大 陸 受 害, 再 演 變 為 第 三 地 犯 罪, 兩 岸 受 害, 共 同 打 擊 跨 境 犯 罪 將 成 為 首 要 課 題 請 問 : 何 謂 跨 境 犯 罪? 跨 境 犯 罪 的 類 型 有 那 些?(25 分 ) 乙 測 驗 題 部 分 :(50 分 ) 代 號 :6504 本 測 驗 試 題 為 單 一 選 擇 題, 請 選 出 一 個 正 確 或 最 適 當 的, 複 選 作 答 者, 該 題 不 予 計 分 共 25 題, 每 題 2 分, 須 用 2B 鉛 筆 在 試 卡 上 依 清 楚 劃 記, 於 本 試 題 或 申 論 試 卷 上 作 答 者, 不 予 計 分 1 依 警 察 偵 查 犯 罪 手 冊 規 定, 刑 案 分 為 重 大 刑 案 特 殊 刑 案 及 普 通 刑 案, 下 列 何 者 為 特 殊 刑 案? 已 著 手 槍 擊 之 恐 嚇 勒 索 案 件 被 竊 人 員 係 具 外 交 身 分 外 籍 人 員 之 案 件 犯 罪 手 段 殘 酷 情 節 離 奇 案 件 竊 盜 槍 械 軍 火 爆 裂 物 案 件 2 依 去 氧 核 醣 核 酸 採 樣 條 例 第 5 條 規 定, 下 列 何 者 犯 罪 之 被 告 或 犯 罪 嫌 疑 人, 應 接 受 去 氧 核 醣 核 酸 之 強 制 採 樣? 刑 法 傷 害 罪 章 第 277 條 第 1 項 之 傷 害 罪 刑 法 傷 害 罪 章 第 278 條 之 重 傷 罪 刑 法 傷 害 罪 章 第 279 條 之 義 憤 傷 害 罪 刑 法 殺 人 罪 章 第 273 條 之 義 憤 殺 人 罪 3 犯 罪 偵 查 分 析 方 式 從 兩 個 或 數 個 相 同 案 類 中 找 出 它 們 屬 性 相 同 的 作 案 手 法, 此 種 分 析 方 式 稱 之 為 : 偵 查 邏 輯 推 理 犯 罪 剖 繪 現 場 重 建 偵 查 管 理 4 依 治 安 顧 慮 人 口 查 訪 辦 法 第 4 條 第 7 條 之 規 定, 下 列 有 關 警 察 實 施 查 訪 之 敘 述 何 者 正 確? 由 戶 籍 地 警 察 機 關 負 責 實 施 查 訪 戶 籍 地 警 察 機 關 每 2 個 月 實 施 查 訪 1 次, 必 要 時 可 增 加 由 所 在 處 所 之 警 察 機 關 負 責 主 要 查 訪 責 任 警 察 實 施 查 訪 時, 應 著 制 服, 不 必 告 知 事 由 5 依 各 級 警 察 機 關 處 理 刑 案 逐 級 報 告 紀 律 規 定, 下 列 何 者 不 是 屬 於 匿 報? 重 大 刑 案 隱 匿 發 生, 不 依 規 定 通 報 與 填 報 刑 案 紀 錄 表 者 重 大 刑 案 發 生 逾 48 小 時 填 報 刑 案 紀 錄 表 者 拒 絕 或 推 諉 受 理 民 眾 刑 案 報 案 者 受 理 報 案 發 現 刑 案 未 報, 破 案 始 報, 發 破 期 間 相 隔 48 小 時 以 上 者 6 案 件 偵 辦 過 程 中 透 過 偵 查 過 程 系 統 化 分 析 和 組 織 管 理 要 求, 來 達 到 偵 破 刑 案 目 的, 所 指 是 : 案 情 研 判 偵 查 計 畫 偵 查 管 理 現 場 重 建 7 依 去 氧 核 醣 核 酸 採 樣 條 例 第 5 條 規 定, 下 列 何 者 犯 罪 經 有 罪 判 決 確 定, 再 犯 同 條 款 之 罪 之 被 告 或 犯 罪 嫌 疑 人, 應 接 受 去 氧 核 醣 核 酸 之 強 制 採 樣 : 刑 法 第 321 條 之 加 重 竊 盜 罪 刑 法 第 231 條 之 圖 利 使 人 為 性 交 或 猥 褻 罪 刑 法 第 349 條 之 贓 物 罪 刑 法 第 339 條 之 普 通 詐 欺 罪 8 實 施 刑 案 現 場 封 鎖, 應 視 現 場 環 境 及 事 實 需 要 而 定, 下 列 應 注 意 事 項 何 者 錯 誤? 封 鎖 範 圍 以 三 道 封 鎖 線 為 原 則 得 使 用 警 戒 繩 索 或 其 他 器 材 初 期 封 鎖 範 圍 不 宜 廣, 但 可 視 需 要 調 整 必 要 時 得 實 施 交 通 管 制 9 由 多 數 紋 線 橫 跨 指 面, 惟 中 心 隆 起 高 聳, 中 心 有 棒 形 紋 支 撐, 有 時 下 部 有 一 類 似 三 角, 狀 似 箕 形, 但 無 紋 線 可 數 者, 謂 之 : 弧 形 紋 箕 形 紋 帳 形 紋 囊 形 紋 10 利 用 行 動 電 話 手 機 序 號 (IMEI) 進 行 案 件 偵 查 分 析, 依 照 國 際 電 信 聯 盟 (ITU) 的 規 範 與 相 關 實 務 作 業, 下 列 敘 述 何 者 錯 誤? 一 般 來 說 可 由 手 機 序 號 判 別 製 造 廠 牌 與 機 型 可 由 手 機 序 號 中 的 前 5 個 數 字 碼, 來 判 別 製 造 廠 牌 與 機 型 手 機 門 號 更 換, 手 機 序 號 不 會 更 換 可 以 用 手 機 序 號 作 為 調 閱 條 件, 調 閱 電 信 通 信 紀 錄 ( 請 接 背 面 )

74 101 年 公 務 人 員 特 種 考 試 警 察 人 員 考 試 101 年 公 務 人 員 特 種 考 試 一 般 警 察 人 員 考 試 及 101 年 特 種 考 試 交 通 事 業 鐵 路 人 員 考 試 試 題 等 類 科 別 : 三 等 警 察 人 員 考 試 科 : 刑 事 警 察 人 員 目 : 犯 罪 偵 查 學 代 號 :50460 全 一 張 ( 背 面 ) 11 近 年 來 發 生 多 起 人 犯 脫 逃 事 件, 依 據 警 察 機 關 拘 捕 留 置 人 犯 使 用 警 銬 應 行 注 意 要 點 規 定, 下 列 何 者 敘 述 錯 誤? 人 犯 留 置 期 間, 以 使 用 手 銬 為 原 則 人 犯 留 置 期 間, 非 有 必 要 不 得 使 用 腳 銬 對 通 知 到 場 之 犯 罪 嫌 疑 人, 依 法 轉 換 為 逮 捕 者, 得 使 用 警 銬 對 通 知 到 場 之 犯 罪 嫌 疑 人, 依 法 轉 換 為 逮 捕 者, 不 得 使 用 警 銬 12 詢 問 犯 罪 嫌 疑 人 有 關 詢 問 筆 錄 製 作 之 規 定, 下 列 筆 錄 署 名 之 敘 述 何 者 正 確? 筆 錄 經 受 詢 問 人 確 認 無 誤 後, 應 由 該 受 詢 問 人 於 緊 接 記 載 之 末 行 署 名 筆 錄 經 受 詢 問 人 確 認 無 誤 後, 應 由 詢 問 人 於 緊 接 記 載 之 末 行 署 名 筆 錄 經 受 詢 問 人 確 認 無 誤 後, 應 由 記 錄 人 於 緊 接 記 載 之 末 行 署 名 詢 問 人 記 錄 人 及 通 譯 等 於 筆 錄 末 行 簽 名, 不 必 記 載 職 稱 13 依 通 訊 保 障 及 監 察 法 規 定, 監 察 通 訊 所 得 資 料, 除 已 供 案 件 證 據 之 用 留 存 於 該 案 卷, 或 為 監 察 目 的 有 必 要 長 期 留 存 者 外, 應 如 何 處 理? 由 建 置 機 關 於 監 察 通 訊 結 束 後, 保 存 3 年, 逾 期 予 以 銷 燬 由 執 行 機 關 於 監 察 通 訊 結 束 後, 保 存 3 年, 逾 期 予 以 銷 燬 由 建 置 機 關 於 監 察 通 訊 結 束 後, 保 存 5 年, 逾 期 予 以 銷 燬 由 執 行 機 關 於 監 察 通 訊 結 束 後, 保 存 5 年, 逾 期 予 以 銷 燬 14 依 通 訊 保 障 及 監 察 法 施 行 細 則 第 20 條 規 定, 下 列 何 者 得 建 置 通 訊 監 察 管 理 系 統, 供 監 督 通 訊 監 察 之 用? 臺 灣 高 等 法 院 臺 灣 高 等 法 院 檢 察 署 最 高 法 院 最 高 法 院 檢 察 署 15 電 信 事 業 或 郵 政 事 業 與 其 他 協 助 執 行 機 關 保 管 之 通 訊 監 察 書 及 執 行 通 知 單 等 與 通 訊 監 察 有 關 之 文 件, 應 妥 善 保 管, 並 於 通 訊 監 察 結 束 多 久 後, 依 該 事 業 或 協 助 執 行 機 關 之 規 定 辦 理 銷 燬? 2 年 3 年 5 年 7 年 16 目 前 持 續 執 行 警 察 機 關 查 處 坊 間 非 法 竊 聽 執 行 計 畫, 下 列 敘 述 何 者 錯 誤? 定 義 竊 聽 類 型 為 徵 信 業 通 訊 器 材 行 業 電 信 從 業 人 員 電 信 交 接 箱 盜 接 一 般 私 人 竊 聽 等 5 大 類 型 竊 聽 程 度 分 別 為 特 殊 重 大 重 大 次 重 大 等 3 種 打 擊 坊 間 非 法 竊 聽 小 組 工 作 編 組 係 由 內 政 部 警 政 署 主 政, 並 由 臺 灣 高 等 法 院 檢 察 署 成 立 督 導 小 組, 每 年 定 期 開 會 檢 討 各 機 關 執 行 狀 況 持 續 查 處 坊 間 非 法 竊 聽, 已 獲 致 相 當 成 效 17 警 察 單 位 向 電 信 業 者 調 閱 的 行 動 電 話 雙 向 通 聯 紀 錄, 不 包 含 下 列 那 一 項 訊 息? 電 話 門 號 通 話 日 期 簡 訊 內 容 基 地 臺 編 號 18 依 毒 品 危 害 防 制 條 例 第 2 條 規 定, 毒 品 依 其 成 癮 性 濫 用 性 及 對 社 會 危 害 性 分 為 四 級, 大 麻 列 為 第 幾 級 毒 品? 第 一 級 第 二 級 第 三 級 第 四 級 19 常 見 竊 盜 犯 罪 犯 案 手 法, 利 用 白 天 觀 察 住 戶 動 態 找 對 講 機 逐 樓 逐 戶 按 門 鈴, 若 住 戶 不 在, 則 利 用 小 張 貼 紙 或 用 筆 在 對 講 機 按 鈕 做 記 號 是 屬 於 那 類 型 竊 盜 犯 徵 候 : 標 籤 型 駐 足 型 詐 欺 型 喜 帖 型 20 警 察 人 員 處 理 家 庭 暴 力 案 件, 必 要 時 應 採 取 保 護 被 害 人 及 防 止 家 庭 暴 力 之 發 生 下 列 敘 述, 何 者 是 家 庭 暴 力 防 治 法 第 48 條 所 規 定 正 確 內 容?1 於 法 院 核 發 緊 急 保 護 令 前, 在 被 害 人 住 所 守 護 2 保 護 被 害 人 及 其 子 女 至 庇 護 所 或 醫 療 機 構 3 訓 誡 加 害 人 登 錄 後 離 去 4 通 知 被 害 人 家 屬 到 場 保 護 5 告 知 被 害 人 其 得 行 使 之 權 利 救 濟 途 徑 及 服 務 措 施 6 設 巡 邏 箱 加 強 巡 邏 防 止 發 生 暴 力 事 件 警 察 機 關 依 採 驗 尿 液 實 施 辦 法 第 8 條 規 定, 執 行 保 護 管 束 者 依 毒 品 危 害 防 制 條 例 第 25 條 第 1 項 規 定, 於 保 護 管 束 期 間 內 執 行 定 期 尿 液 採 驗 者, 下 列 採 驗 之 期 間 何 者 正 確? 保 護 管 束 期 間 開 始 後 前 2 個 月 內, 每 週 採 驗 1 次 保 護 管 束 期 間 開 始 後 前 2 個 月 內, 每 2 週 採 驗 1 次 保 護 管 束 期 間 開 始 後 前 2 個 月 內, 每 3 週 採 驗 1 次 保 護 管 束 期 間 開 始 後 前 2 個 月 內, 每 月 採 驗 1 次 22 依 組 織 犯 罪 防 制 條 例 第 4 條 規 定, 發 起 主 持 操 縱 或 指 揮 犯 罪 組 織 者, 下 列 何 者 情 形 加 重 其 刑 至 二 分 之 一? 非 犯 罪 組 織 之 成 員 而 資 助 犯 罪 組 織 者 教 唆 幫 助 吸 收 未 滿 20 歲 之 人 加 入 犯 罪 組 織 者 具 公 務 員 身 分 或 經 選 舉 產 生 之 公 職 人 員 之 身 分 者 非 以 強 暴 脅 迫 方 式, 使 他 人 加 入 犯 罪 組 織 者 23 因 應 警 察 偵 查 刑 事 案 件 工 作 需 要, 偵 辦 電 腦 犯 罪 案 件 電 腦 鑑 識, 如 遇 重 大 特 殊 案 件 之 電 腦 證 物 遭 毀 損 刪 除 格 式 化 或 經 加 密 無 法 解 讀 時, 得 將 證 物 送 何 單 位 鑑 識 解 析? 警 政 署 資 訊 室 科 技 犯 罪 偵 查 隊 ( 組 ) 刑 事 警 察 局 刑 事 鑑 識 中 心 刑 事 警 察 局 科 技 犯 罪 防 制 中 心 24 於 受 理 偵 辦 某 一 電 信 詐 欺 案 件, 民 眾 報 案 時 提 供 該 詐 騙 來 電 號 碼, 發 覺 為 國 內 某 公 務 機 關 之 總 機 代 表 號, 經 追 查 該 通 話 務 路 由, 係 經 國 際 交 換 機 送 入 國 內 ; 前 述 情 形, 最 可 能 是 利 用 何 種 通 訊 協 定 或 服 務 漏 洞 所 造 成? E.164 H.323 Q.731 H 請 問 在 下 列 手 機 定 位 技 術 中, 何 者 定 位 誤 差 最 大? AOA(Angle of Arrival) A-GPS(Assisted GPS) Cell-ID OTDOA(Observed Time Difference of Arrival)

75 測 驗 式 試 題 標 準 101 年 公 務 人 員 特 種 考 試 警 察 人 員 考 試 101 年 公 務 人 員 特 種 考 試 一 般 警 察 人 員 考 試 考 試 名 稱 : 101 年 特 種 考 試 交 通 事 業 鐵 路 人 員 考 試 類 科 名 稱 : 刑 事 警 察 人 員 科 目 名 稱 : 犯 罪 偵 查 學 ( 試 題 代 號 :6504) 題 數 : 25 題 標 準 : C B B A B C A C C B D A D A A C C B A C B C D C C 備 註 :

76 102 年 公 務 人 員 特 種 考 試 警 察 人 員 考 試 102 年 公 務 人 員 特 種 考 試 一 般 警 察 人 員 考 試 及 代 號 : 年 特 種 考 試 交 通 事 業 鐵 路 人 員 考 試 試 題 等 別 : 三 等 警 察 人 員 考 試 類 科 : 刑 事 警 察 人 員 科 目 : 犯 罪 偵 查 學 考 試 時 間 : 2 小 時 座 號 : 全 一 張 ( 正 面 ) 注 意 : 禁 止 使 用 電 子 計 算 器 甲 申 論 題 部 分 :(50 分 ) 不 必 抄 題, 作 答 時 請 將 試 題 及 依 照 順 序 寫 在 申 論 試 卷 上, 於 本 試 題 上 作 答 者, 不 予 計 分 請 以 藍 黑 色 鋼 筆 或 原 子 筆 在 申 論 試 卷 上 作 答 一 警 察 在 執 行 重 大 要 犯 圍 捕 時, 為 避 免 傷 及 民 眾, 應 將 現 場 嚴 加 封 鎖, 並 以 三 層 封 鎖 警 戒 線 為 原 則 請 說 明 該 三 道 封 鎖 線 的 目 的 管 制 進 入 的 人 員 為 何? 並 畫 出 簡 單 的 區 域 示 意 圖 (25 分 ) 二 犯 罪 偵 查 過 程 之 中, 證 人 之 證 言 可 能 產 生 誤 差, 影 響 偵 查 人 員 對 其 可 靠 性 之 判 斷 請 就 確 認 證 言 真 假 的 各 種 方 法 及 內 容, 詳 予 說 明 之 (25 分 ) 乙 測 驗 題 部 分 :(50 分 ) 代 號 :6504 本 測 驗 試 題 為 單 一 選 擇 題, 請 選 出 一 個 正 確 或 最 適 當 的, 複 選 作 答 者, 該 題 不 予 計 分 共 25 題, 每 題 2 分, 須 用 2B 鉛 筆 在 試 卡 上 依 清 楚 劃 記, 於 本 試 題 或 申 論 試 卷 上 作 答 者, 不 予 計 分 1 偵 查 人 員 對 於 犯 罪 嫌 疑 人 進 行 詢 問 筆 錄 時, 有 關 行 為 跡 象 或 策 略 運 用, 請 選 出 正 確 者 :1 基 於 犯 罪 嫌 疑 人 之 心 理 反 應 與 坦 白 意 願, 偵 詢 員 警 應 穿 著 警 察 制 服 2 當 犯 罪 嫌 疑 人 說 謊 時, 員 警 宜 以 不 悅 不 相 信 之 臉 部 表 情 傳 達 給 犯 罪 嫌 疑 人 知 曉 3 當 犯 罪 嫌 疑 人 長 嘆 垂 頭 時, 通 常 是 坦 白 供 認 前 之 情 緒 反 應 4 詢 畢, 對 於 犯 罪 嫌 疑 人 應 真 誠 道 謝 尊 重 對 待 關 於 現 場 證 物 與 偵 查 應 用 之 觀 念, 請 選 出 正 確 者 :1 任 何 留 下 犯 罪 線 索 之 處, 皆 應 視 之 為 犯 罪 現 場 2 多 位 目 擊 證 人 之 訪 談 必 須 分 開 進 行, 最 主 要 之 目 的 是 避 免 其 感 到 尷 尬, 而 不 願 作 證 3 一 般 而 言, 證 物 的 鑑 定 結 果 都 必 須 透 過 統 計 詮 釋 後, 方 能 實 際 應 用 有 關 電 話 通 聯 資 料 與 分 析 的 敘 述, 請 選 出 最 正 確 者 : 簡 訊 接 收 端 通 聯 資 料 的 發 話 者 號 碼 乃 是 實 際 發 送 者 的 號 碼, 故 可 應 用 於 偵 查 近 年 來, 基 於 便 民, 手 機 門 號 與 序 號 已 均 可 申 請 變 更 若 發 話 者 設 定 不 顯 示 號 碼, 則 其 電 話 號 碼 不 會 顯 示 於 受 話 者 通 聯 資 料 中 基 地 台 涵 蓋 範 圍 通 常 可 決 定 通 話 對 象 位 置 的 精 確 度 4 下 列 敘 述 乃 警 察 偵 詢 犯 罪 嫌 疑 人 時 之 情 況 背 景 與 問 話 內 容, 那 些 是 恰 當 的?1 明 知 犯 罪 嫌 疑 人 說 謊 陳 述 時, 適 時 打 斷 以 別 再 說 了! 我 們 都 已 經 調 查 清 楚 了! 2 在 蒐 採 到 指 紋 之 情 況 下, 詢 問 以 為 什 麼 你 的 指 紋 會 留 在 現 場? 3 為 探 究 犯 罪 嫌 疑 人 是 否 涉 案 或 知 情, 偵 詢 以 那 你 認 為 誰 最 有 可 能 犯 下 這 個 案 子? 司 法 警 察 因 調 查 犯 罪 與 蒐 集 證 據 之 必 要, 對 於 被 拘 提 到 案 之 犯 罪 嫌 疑 人, 得 強 制 對 其 進 行 那 些 採 樣 或 處 理?1 毛 髮 2 唾 液 3 吐 氣 4 尿 液 5 聲 調 6 指 紋 7 測 量 掌 紋 尺 寸 下 列 那 一 種 蒐 證 方 法 最 適 用 於 室 外 空 曠 地 之 現 場, 且 可 由 多 人 排 隊 以 共 同 進 行 之? 放 射 式 (Wheel) 線 條 式 (Line) 聯 鎖 式 (Link) 分 區 式 (Zone) 7 基 於 案 情 事 實 之 獲 得, 對 於 下 列 4 種 身 分 之 偵 查 詢 問, 若 情 況 許 可, 其 次 序 應 如 何 安 排?1 犯 罪 嫌 疑 人 2 目 擊 證 人 3 情 資 提 供 者 4 被 害 人 某 吸 毒 者 之 外 觀 特 徵 如 下 : 有 注 射 針 孔 瞳 孔 收 縮 且 對 光 無 反 應 昏 睡 食 慾 不 振 咳 嗽 流 鼻 水 冒 汗 嘔 吐 其 最 有 可 能 吸 食 下 列 何 種 毒 品? MDMA( 俗 稱 快 樂 丸 ) 大 麻 海 洛 因 (Heroin) K 他 命 (Ketamine) ( 請 接 背 面 )

77 102 年 公 務 人 員 特 種 考 試 警 察 人 員 考 試 102 年 公 務 人 員 特 種 考 試 一 般 警 察 人 員 考 試 及 102 年 特 種 考 試 交 通 事 業 鐵 路 人 員 考 試 試 題 等 別 : 三 等 警 察 人 員 考 試 類 科 : 刑 事 警 察 人 員 科 目 : 犯 罪 偵 查 學 代 號 :50460 全 一 張 ( 背 面 ) 9 根 據 犯 罪 手 法 (Modus Operandi, MO) 之 定 義, 下 列 那 些 犯 罪 嫌 疑 人 訊 息 可 作 為 MO 之 構 成 要 素?1 使 用 自 製 鑰 匙 入 侵 2 竊 ( 奪 ) 取 之 財 物 類 別 3 獨 自 犯 案 4 深 夜 3~4 點 犯 案 5 犯 案 後 於 客 廳 現 場 大 便 6 對 被 害 人 說 要 錢? 要 命? 之 威 脅 性 語 法 受 理 緊 急 報 案 電 話 時, 不 可 或 缺 的 核 心 訊 息 有 那 些?1 報 案 人 姓 名 電 話 2 有 那 些 目 擊 證 人 3 犯 罪 地 點 4 案 件 種 類 5 兇 手 是 誰 證 據 調 查 完 畢 後, 偵 查 人 員 將 犯 罪 嫌 疑 人 帶 至 犯 罪 現 場 以 了 解 作 案 方 式 動 作 次 序 跡 證 如 何 產 生 犯 案 過 程, 藉 以 得 知 有 無 連 結 矛 盾 之 處 以 及 頂 替 真 兇 之 情 形 此 確 認 作 為 是 下 列 何 者? 現 場 再 造 (Scene Recreation) 現 場 再 現 (Scene Reenactment) 犯 罪 剖 繪 (Crime Profiling) 現 場 重 建 (Scene Reconstruction) 12 關 於 國 內 控 制 下 交 付 之 偵 查 策 略, 請 選 出 正 確 者 :1 目 的 : 一 舉 而 人 贓 俱 獲 之 暫 緩 逮 捕 或 暫 緩 扣 押 的 跨 國 追 查 2 程 序 : 得 由 檢 察 長 向 最 高 法 院 檢 察 署 提 出 偵 查 計 畫 書 3 審 核 : 須 經 最 高 法 院 院 長 核 准, 方 得 以 實 施 4 罪 質 對 象 : 僅 限 於 組 織 犯 罪 之 槍 械 毒 品 贓 物 之 追 查 下 列 那 些 證 據 之 呈 現 可 認 定 為 直 接 證 據?1 姦 殺 被 害 人 之 陰 道 內 鑑 驗 出 某 甲 的 DNA 型 別, 認 定 甲 為 兇 手 2 兇 刀 上 顯 現 出 某 乙 的 潛 伏 指 紋, 認 定 乙 為 兇 手 3 路 口 監 視 器 錄 到 了 A 車 撞 倒 某 機 車 的 影 像 畫 面, 認 定 A 車 涉 案 依 據 毒 品 危 害 防 制 條 例 第 2 條 之 規 定, 毒 品 之 分 級 是 依 據 以 下 那 些 特 性 而 訂 定 :1 成 癮 性 2 依 賴 性 3 濫 用 性 4 抗 藥 性 5 對 社 會 危 害 性 關 於 對 犯 罪 嫌 疑 人 之 移 送 做 法, 請 選 出 最 正 確 者 : 電 器 行 老 闆 逮 捕 了 偷 竊 筆 電 之 現 行 犯, 得 視 索 賠 要 求 是 否 達 成 和 解 以 決 定 是 否 送 交 檢 警 警 察 逮 捕 觸 犯 刑 法 之 現 行 犯, 不 論 所 犯 罪 質 嚴 重 程 度, 依 法 都 必 須 解 送 檢 察 官 經 拘 提 或 逮 捕 之 犯 罪 嫌 疑 人, 方 得 以 解 送 檢 察 官 移 送 之 案 件 應 於 詢 問 開 始 之 時 起 16 小 時 內 將 犯 罪 嫌 疑 人 解 送 檢 察 官 16 司 法 警 察 詢 問 犯 罪 嫌 疑 人, 下 列 何 人 可 在 場 : 代 理 人 輔 佐 人 告 訴 人 辯 護 人 17 甲 家 住 三 重, 打 算 藉 著 捉 到 賽 鴿 從 事 恐 嚇 取 財, 一 日 在 瑞 芳 網 捉 賽 鴿 後, 將 鴿 子 放 進 鳥 籠 內, 並 放 置 小 貨 車 上, 途 經 公 共 電 話 亭, 聯 絡 新 營 鴿 主 究 竟 要 選 擇 贖 金 或 接 受 撕 票 稍 後 行 車 新 店 地 區 闖 紅 燈, 為 新 店 警 方 攔 下, 開 單 舉 發, 則 本 案 負 責 偵 辦 分 局 為 : 三 重 分 局 瑞 芳 分 局 新 店 分 局 新 營 分 局 18 下 列 何 者 並 非 物 理 鑑 識? 射 擊 殘 跡 之 鑑 定 引 擎 號 碼 重 現 之 鑑 定 槍 枝 子 彈 之 鑑 定 彈 殼 之 鑑 定 19 司 法 警 察 在 現 場 勘 察 步 驟 之 所 以 由 顯 至 潛, 乃 顧 及 : 從 現 場 跡 證 之 明 亮 戶 外 及 於 幽 暗 戶 內 以 現 場 跡 證 點 為 中 心, 進 而 由 線 劃 出 平 面 至 立 體 由 現 場 跡 證 之 低 處 而 至 制 高 點 從 而 放 眼 四 方 以 現 場 跡 證 能 否 明 示 為 先 後 順 序 步 驟 20 指 紋 之 分 類, 可 分 為 幾 大 類 型 中, 其 中 並 不 包 含 : 洞 形 紋 弧 形 紋 箕 形 紋 斗 形 紋 21 警 察 遴 選 第 三 人 蒐 集 資 料 之 期 間 不 得 逾 : 36 個 月 24 個 月 18 個 月 12 個 月 22 愷 他 命 (Ketamine) 依 毒 品 危 害 防 制 條 例 之 分 類, 係 屬 : 第 一 級 毒 品 第 二 級 毒 品 第 三 級 毒 品 第 四 級 毒 品 23 依 採 驗 尿 液 實 施 辦 法 規 定, 有 關 尿 液 檢 體 應 分 別 裝 入 2 瓶 尿 液 容 器, 每 瓶 尿 液 量 須 達 : 15 毫 升 20 毫 升 25 毫 升 30 毫 升 24 詢 問 犯 罪 嫌 疑 人 之 錄 音 錄 影, 應 自 : 開 始 詢 問 姓 名 化 名 綽 號 時 起 錄 踐 行 刑 事 訴 訟 法 第 95 條 規 定 之 告 知 義 務 時 起 錄 辯 護 人 在 場 時 起 錄 涉 及 犯 罪 事 實 問 答 時 起 錄 25 依 治 安 顧 慮 人 口 查 訪 辦 法 規 定 而 言, 對 治 安 顧 慮 人 口 由 戶 籍 地 警 察 機 關 : 每 個 月 實 施 查 訪 2 次 每 個 月 實 施 查 訪 1 次 每 2 個 月 實 施 查 訪 1 次 每 3 個 月 實 施 查 訪 1 次

78 測 驗 式 試 題 標 準 102 年 公 務 人 員 特 種 考 試 警 察 人 員 考 試 102 年 公 務 人 員 特 種 考 試 一 般 警 察 人 員 考 試 考 試 名 稱 : 102 年 特 種 考 試 交 通 事 業 鐵 路 人 員 考 試 類 科 名 稱 : 刑 事 警 察 人 員 科 目 名 稱 : 犯 罪 偵 查 學 ( 試 題 代 號 :6504) 題 數 : 25 題 標 準 : B D D C D B B C B D B A D D C D D A D A D C D A B 備 註 :

79 1 0 3 年 公 務 人 員 特 種 考 試 警 察 人 員 考 試 103 年 公 務 人 員 特 種 考 試 一 般 警 察 人 員 考 試 103 年 特 種 考 試 交 通 事 業 鐵 路 人 員 考 試 試 題 代 號 :50360 全 一 張 ( 正 面 ) 等 別 : 三 等 警 察 人 員 考 試 類 科 : 刑 事 警 察 人 員 科 目 : 犯 罪 偵 查 學 考 試 時 間 : 2 小 時 座 號 : 注 意 : 禁 止 使 用 電 子 計 算 器 甲 申 論 題 部 分 :(50 分 ) 不 必 抄 題, 作 答 時 請 將 試 題 及 依 照 順 序 寫 在 申 論 試 卷 上, 於 本 試 題 上 作 答 者, 不 予 計 分 請 以 藍 黑 色 鋼 筆 或 原 子 筆 在 申 論 試 卷 上 作 答 一 試 說 明 作 案 手 法 的 定 義, 並 以 竊 盜 犯 罪 為 例, 列 舉 其 在 犯 案 過 程 中 的 作 用, 以 及 影 響 或 改 變 作 案 手 法 的 因 素 (25 分 ) 二 轄 區 線 上 執 勤 員 警, 因 執 行 路 檢 盤 查 勤 務, 突 遭 持 槍 歹 徒 拒 絕 接 受 盤 查, 潛 入 民 宅 並 挾 持 人 質 拒 捕, 經 勤 務 中 心 通 報 支 援 圍 捕, 如 果 你 是 現 場 指 揮 官, 應 如 何 指 揮 執 行 圍 捕 作 為?(25 分 ) 乙 測 驗 題 部 分 :(50 分 ) 代 號 :6503 一 個 正 確 或 最 適 當 的, 複 選 作 答 者, 該 題 不 予 計 分 25 題, 每 題 2 分, 須 用 2B 鉛 筆 在 試 卡 上 依 清 楚 劃 記, 於 本 試 題 或 申 論 試 卷 上 作 答 者, 不 予 計 分 1 關 於 偵 訊 時 犯 嫌 在 語 言 反 應 上 的 典 型 差 異 情 形, 下 列 敘 述 何 者 錯 誤? 誠 實 者 談 話 中 不 會 插 入 一 些 不 相 關 的 話 ; 不 誠 實 者 談 話 中 會 扯 東 扯 西 誠 實 者 回 答 時 腦 筋 很 清 楚 ; 不 誠 實 者 心 理 壓 力 沉 重, 甚 至 根 本 說 不 出 話 來 誠 實 者 的 記 性 異 常 健 忘 或 超 強 ; 不 誠 實 者 記 性 普 通, 並 未 對 那 一 點 記 得 特 別 清 楚 誠 實 者 語 調 清 晰 而 確 切 ; 不 誠 實 者 喃 喃 自 語 或 刻 意 壓 低 音 量 2 下 列 關 於 自 慰 性 窒 息 死 (Autoerotic Asphyxiation) 的 描 述, 何 者 錯 誤? 死 因 可 能 是 勒 死, 也 可 能 是 悶 死 是 一 種 故 佈 疑 陣 的 他 殺 命 案 是 結 合 缺 氧 危 險 及 性 幻 想 等 三 者 的 儀 式 化 行 為 死 者 很 少 會 在 死 前 出 現 沮 喪 焦 慮 緊 張 等 情 緒 3 下 列 關 於 口 語 (Verbal) 與 非 口 語 (Non-verbal) 行 為 線 索 運 用 在 偵 訊 上 的 敘 述, 何 者 錯 誤? 詢 問 人 的 言 談 舉 止, 對 受 詢 問 人 的 行 為 反 應 訊 息, 會 有 很 大 的 影 響 當 受 詢 問 人 越 是 焦 慮 時, 其 行 為 訊 息 便 越 容 易 顯 露 出 受 詢 問 人 沒 有 說 謊 訊 號 產 生, 並 不 證 明 其 所 說 的 話 就 是 實 話 無 辜 者 的 害 怕 被 冤 枉 與 說 謊 者 的 擔 心 被 識 破, 兩 者 的 恐 懼 訊 號 是 不 相 同 的 4 警 方 需 要 被 害 人 或 家 屬 配 合 辦 案 時, 應 依 照 下 列 那 些 要 領 辦 理?1 取 得 信 任 2 密 切 聯 繫 3 公 開 透 明 4 專 業 出 擊 在 測 謊 技 術 中, 控 制 問 題 技 術 法 (Control Question Technique) 係 涵 蓋 多 種 使 用 可 能 性 說 謊 問 題 或 指 示 性 說 謊 問 題, 作 為 控 制 問 題 之 標 準 測 試 問 卷 用 語, 下 列 何 種 方 法 屬 之 : 區 域 比 對 法 (Zone Comparison Technique) 有 關 無 關 法 (Relevant & Irrelevant Technique) 緊 張 高 點 法 (Peak of Tension Test) 罪 知 問 題 法 (Guilty Knowledge Technique) 6 犯 罪 重 建 是 從 現 場 遺 留 痕 跡 重 建 犯 罪 經 過, 重 建 主 要 依 賴 物 證, 而 其 步 驟 包 括 :1 記 錄 (Document) 2 辨 識 (Recognize) 3 收 集 (Collect) 4 比 對 (Compare) 5 鑑 定 (Identify) 6 個 化 (Individualize) 7 重 建 (Reconstruct), 請 問 其 正 確 順 序 應 為 : 現 場 目 擊 證 人 的 描 述, 會 受 到 下 列 那 些 個 別 案 件 因 素 的 影 響 而 產 生 不 同 程 度 的 誤 差?1 有 無 凶 器 出 現 2 是 否 預 謀 犯 案 3 案 件 重 大 與 否 4 目 擊 時 間 長 短 下 列 關 於 查 訪 的 敘 述, 那 些 是 正 確 的?1 透 過 現 場 查 訪 可 發 掘 潛 藏 的 目 擊 證 人 2 實 施 查 訪 應 避 免 選 派 明 瞭 案 情 的 人 員 3 查 訪 主 要 目 的 在 找 尋 人 證 與 發 掘 犯 罪 跡 象 4 實 施 現 場 查 訪 應 逐 戶 清 查 鉅 細 靡 遺 並 詳 加 記 錄 偵 查 人 員 在 發 展 關 於 發 生 何 事 或 誰 該 為 犯 罪 負 責 的 初 期 觀 點 時, 只 聚 焦 在 支 持 該 某 觀 點 的 資 料, 因 而 忽 略 調 查 其 他 線 索 ; 此 類 偵 查 偏 誤 稱 之 為 : 個 人 偏 見 (Personal Bias) 驗 證 偏 見 (Verification Bias) 可 得 性 錯 誤 (Availability Error) 經 驗 性 傲 慢 (Arrogance of Experience) ( 請 接 背 面 )

80 1 0 3 年 公 務 人 員 特 種 考 試 警 察 人 員 考 試 103 年 公 務 人 員 特 種 考 試 一 般 警 察 人 員 考 試 103 年 特 種 考 試 交 通 事 業 鐵 路 人 員 考 試 試 題 代 號 :50360 全 一 張 ( 背 面 ) 等 類 科 別 : 三 等 警 察 人 員 考 試 科 : 刑 事 警 察 人 員 目 : 犯 罪 偵 查 學 10 在 警 察 偵 查 詢 問 下, 影 響 犯 罪 嫌 疑 人 自 白 與 否 的 決 定 因 素, 主 要 有 以 下 那 三 類 :1 聚 合 情 況 2 犯 嫌 特 徵 3 案 件 特 性 4 情 境 脈 絡 在 詢 問 證 人 過 程 中, 當 你 發 覺 對 方 所 提 供 的 資 訊 是 錯 誤 的 時 候, 下 列 何 者 是 最 佳 的 處 置 方 式? 將 已 問 過 的 問 題 重 述 一 遍, 並 針 對 不 正 確 的 訊 息 加 以 提 問 讓 證 人 持 續 說 謊, 直 到 對 方 說 完 話 後, 才 以 知 道 的 實 情 加 以 質 問 直 接 詢 問 證 人 是 否 願 意 接 受 測 謊 要 求 證 人 將 陳 述 落 入 文 字 且 簽 名 捺 印 12 在 刑 案 偵 辦 過 程 中, 如 果 被 害 人 是 否 有 喝 酒 習 慣 是 個 重 要 的 問 項, 那 麼 警 方 在 詢 問 被 害 人 家 屬 關 於 此 一 問 題 時, 下 列 何 者 是 最 佳 的 問 法? 你 可 否 告 訴 我 關 於 被 害 人 的 生 活 習 慣? 被 害 人 平 常 是 否 有 喝 酒 或 酗 酒? 被 害 人 是 否 有 一 些 我 該 知 道 的 生 活 習 慣? 你 認 為 被 害 人 是 否 有 什 麼 不 妥 的 生 活 習 慣? 13 當 你 在 某 分 局 勤 務 指 揮 中 心 值 班 時, 接 到 一 通 男 子 的 電 話, 他 先 告 知 其 姓 名 及 住 址, 接 著 自 己 承 認 他 在 五 分 鐘 前 親 手 殺 害 了 他 的 弟 弟, 這 時 你 該 如 何 處 置? 先 請 他 停 止 說 明, 在 告 知 相 關 法 律 權 利 後, 接 著 派 遣 線 上 巡 邏 車 趕 抵 該 地 址 請 他 繼 續 在 電 話 中 說 明 整 個 案 情 先 請 他 等 一 下, 接 著 派 遣 員 警 趕 抵 該 地 址 先 告 知 相 關 法 律 權 利, 之 後 才 請 他 在 電 話 中 繼 續 說 明 14 當 你 負 責 受 理 一 件 機 車 搶 奪 案 件, 在 詢 問 被 害 人 關 於 搶 匪 特 徵 時, 下 列 那 一 問 句 必 須 避 免? 搶 匪 臉 上 或 身 體 外 表 有 任 何 特 徵 嗎? 搶 匪 外 衣 是 黑 色 或 藍 色? 搶 匪 是 穿 著 何 種 顏 色 的 鞋 子? 搶 匪 身 高 大 約 有 多 高? 15 深 夜 一 點 鐘 左 右, 當 你 巡 邏 到 一 處 人 煙 罕 至 的 小 巷 時, 赫 然 看 見 有 一 人 仰 臥 在 路 旁 水 溝 蓋 上, 向 前 查 看, 發 現 此 人 喉 嚨 被 切 開, 身 旁 有 一 大 灘 血, 不 過 血 流 已 停 止 且 已 死 亡 這 時 你 應 第 一 優 先 做 何 處 置? 確 認 該 灘 血 跡 是 否 屬 於 該 人 將 此 人 拖 至 巷 道 的 路 面 中 央 呼 叫 救 護 人 員 到 場 通 報 勤 務 指 揮 中 心 16 實 施 刑 案 現 場 保 全, 必 要 時 得 封 鎖 犯 罪 現 場, 下 列 措 施 何 者 錯 誤? 非 經 現 場 指 揮 官 同 意, 任 何 人 不 得 進 入 進 入 現 場 者, 須 著 必 要 之 防 護 裝 備 實 施 封 鎖 時, 應 派 員 於 封 鎖 線 內 警 戒 室 外 現 場 宜 使 用 帳 篷 雨 棚 或 其 他 物 品 保 全 跡 證 17 有 關 犯 罪 剖 繪, 若 根 據 先 前 案 件 的 統 計 研 究 得 到 一 組 犯 罪 者 的 特 徵 ( 剖 繪 ), 再 依 據 實 際 偵 查 經 驗 推 論 同 類 的 未 知 犯 罪 者 亦 擁 有 這 些 特 徵, 此 方 法 稱 為 : 演 繹 法 歸 納 法 統 計 法 分 析 法 18 下 列 何 者 不 是 汽 車 竊 盜 現 場 照 相 的 基 本 要 領 之 一? 破 壞 情 形 現 場 全 貌 車 輛 外 觀 遺 留 物 19 竊 盜 案 件 發 生, 從 竊 案 現 場 研 判 有 無 共 犯, 下 列 研 判 何 者 錯 誤? 是 否 只 找 特 定 標 的 物 在 現 場 及 其 他 附 近 所 遺 留 的 足 跡 輪 胎 痕 在 現 場 所 遺 留 的 菸 蒂 衣 類 鞋 子 種 類 等 從 失 物 的 重 量 容 積 數 量 估 計 是 否 單 獨 可 能 搬 運 20 依 據 警 察 偵 查 犯 罪 手 冊 規 定, 下 列 何 者 不 在 電 腦 犯 罪 案 件 之 搜 索 計 畫 內 容 內? 主 動 上 網 發 現 非 法 網 站, 蒐 集 相 關 資 料 前 進 與 離 開 的 路 線 依 現 場 狀 況, 估 計 搜 索 警 力, 並 分 配 任 務 回 報 搜 索 結 果 或 請 求 支 援 21 犯 罪 嫌 疑 人 須 由 通 譯 傳 譯, 因 等 候 其 通 譯 到 場 致 未 予 訊 問 者, 其 經 過 時 間 為 法 定 障 礙 事 由 不 予 計 入 但 等 候 時 間 不 得 逾 幾 小 時? 4 小 時 5 小 時 6 小 時 7 小 時 22 為 確 實 遵 守 無 罪 推 定 及 偵 查 不 公 開 原 則, 下 列 何 者 應 加 保 密, 不 得 透 漏 或 發 布 新 聞? 越 獄 脫 逃 之 人 犯 或 通 緝 犯, 經 緝 獲 歸 案 者 現 行 犯 或 準 現 行 犯, 已 經 逮 捕, 其 犯 罪 事 實 查 證 明 確 者 被 告 或 犯 罪 嫌 疑 人 是 否 自 首 或 自 白 及 其 內 容 影 響 社 會 大 眾 生 命 身 體 自 由 財 產 之 安 全, 有 告 知 民 眾 注 意 防 範 之 必 要 者 23 抗 制 組 織 犯 罪 偵 查 策 略, 以 指 引 方 式 與 犯 罪 組 織 者 交 往, 使 該 犯 罪 組 織 明 瞭 其 已 為 執 法 機 關 所 掌 握 監 控, 一 旦 組 織 犯 罪 超 越 界 限, 任 何 犯 罪 都 將 被 完 全 追 訴 處 罰, 此 偵 查 策 略 為 : 擒 賊 擒 王 偵 查 策 略 開 放 監 控 偵 查 策 略 蠶 食 偵 查 策 略 企 業 化 偵 查 策 略 24 依 毒 品 危 害 防 制 條 例 第 11 條 之 1 第 2 項 規 定, 無 正 當 理 由 持 有 或 施 用 第 三 級 或 第 四 級 毒 品 者, 所 處 之 罰 鍰 及 毒 品 危 害 講 習, 由 下 列 查 獲 地 那 個 機 關 裁 處? 地 方 法 院 地 方 法 院 檢 察 署 直 轄 市 縣 ( 市 ) 警 察 局 衛 生 機 關 25 刑 案 之 中 以 竊 盜 案 件 再 犯 率 高, 尤 其 竊 盜 慣 犯, 下 列 那 些 作 法 較 適 用 於 竊 盜 慣 犯 偵 查, 請 將 最 適 用 三 種 作 法 選 出 : 1 加 強 犯 罪 手 法 模 式 分 析 2 將 同 樣 性 質 案 件 彙 整 分 析 追 緝 在 逃 共 犯 3 調 閱 監 視 器 偵 查 4 清 查 被 害 人 的 親 戚 關 係

81 測 驗 式 試 題 標 準 103 年 公 務 人 員 特 種 考 試 警 察 人 員 考 試 103 年 公 務 人 員 特 種 考 試 一 般 警 察 人 員 考 試 及 考 試 名 稱 : 103 年 特 種 考 試 交 通 事 業 鐵 路 人 員 考 試 類 科 名 稱 : 刑 事 警 察 人 員 犯 罪 偵 查 學 ( 試 題 代 號 :6503) 科 目 名 稱 : 單 選 題 數 :25 題 第 1 題 C 單 選 每 題 配 分 :2.00 分 複 選 題 數 : 複 選 每 題 配 分 : 標 準 : 第 2 題 第 3 題 第 4 題 第 5 題 第 6 題 第 7 題 第 8 題 第 9 題 第 10 題 B D B A D C C B D 第 11 題 第 12 題 第 13 題 第 14 題 第 15 題 第 16 題 第 17 題 第 18 題 第 19 題 第 20 題 D C B B D C B C A A 第 21 題 第 22 題 第 23 題 第 24 題 第 25 題 第 26 題 第 27 題 第 28 題 第 29 題 第 30 題 C C B C A 第 31 題 第 32 題 第 33 題 第 34 題 第 35 題 第 36 題 第 37 題 第 38 題 第 39 題 第 40 題 第 41 題 第 42 題 第 43 題 第 44 題 第 45 題 第 46 題 第 47 題 第 48 題 第 49 題 第 50 題 第 51 題 第 52 題 第 53 題 第 54 題 第 55 題 第 56 題 第 57 題 第 58 題 第 59 題 第 60 題 第 61 題 第 62 題 第 63 題 第 64 題 第 65 題 第 66 題 第 67 題 第 68 題 第 69 題 第 70 題 第 71 題 第 72 題 第 73 題 第 74 題 第 75 題 第 76 題 第 77 題 第 78 題 第 79 題 第 80 題 第 81 題 第 82 題 第 83 題 第 84 題 第 85 題 第 86 題 第 87 題 第 88 題 第 89 題 第 90 題 第 91 題 第 92 題 第 93 題 第 94 題 第 95 題 第 96 題 第 97 題 第 98 題 第 99 題 第 100 題 備 註 :

82 代 號 :50360 頁 次 : 年 公 務 人 員 特 種 考 試 警 察 人 員 一 般 警 察 人 員 考 試 及 104 年 特 種 考 試 交 通 事 業 鐵 路 人 員 退 除 役 軍 人 轉 任 公 務 人 員 考 試 試 題 等 別 : 三 等 警 察 人 員 考 試 類 科 別 : 刑 事 警 察 人 員 科 目 : 犯 罪 偵 查 學 考 試 時 間 : 2 小 時 座 號 : 注 意 : 禁 止 使 用 電 子 計 算 器 甲 申 論 題 部 分 :(50 分 ) 不 必 抄 題, 作 答 時 請 將 試 題 及 依 照 順 序 寫 在 申 論 試 卷 上, 於 本 試 題 上 作 答 者, 不 予 計 分 請 以 藍 黑 色 鋼 筆 或 原 子 筆 在 申 論 試 卷 上 作 答 一 在 各 類 刑 案 偵 查 上 而 言, 擄 人 勒 贖 可 說 是 最 棘 手 之 偵 查 案 件, 在 確 保 人 質 肉 票 安 全 的 最 高 準 則 下, 專 案 小 組 必 須 確 立 完 整 責 任 分 工 方 式, 其 中 秘 書 組 角 色 至 為 重 要, 請 問 其 職 責 為 何?(25 分 ) 二 偵 訊 筆 錄 製 作 應 把 案 件 人 事 時 地 物 犯 意 等 要 件 具 體 載 明, 而 上 述 要 件 之 內 容 有 那 些?(25 分 ) 乙 測 驗 題 部 分 :(50 分 ) 代 號 : 6503 本 試 題 為 單 一 選 擇 題, 請 選 出 一 個 正 確 或 最 適 當 的, 複 選 作 答 者, 該 題 不 予 計 分 共 25 題, 每 題 2 分, 須 用 2B 鉛 筆 在 試 卡 上 依 清 楚 劃 記, 於 本 試 題 或 申 論 試 卷 上 作 答 者, 不 予 計 分 1 依 據 警 察 偵 查 犯 罪 手 冊 規 定, 轄 內 發 生 重 大 刑 案 由 何 人 擔 任 現 場 指 揮 官? 管 轄 分 局 長 或 其 代 理 人 鑑 識 中 心 主 任 或 鑑 識 課 長 刑 警 大 隊 長 轄 區 分 局 偵 查 隊 長 2 有 關 實 施 被 害 人 檢 舉 人 或 目 擊 證 人 指 認 犯 罪 嫌 疑 人 之 敘 述, 下 列 何 者 錯 誤? 被 指 認 之 數 人 在 外 形 上 不 得 有 重 大 差 異 指 認 前 應 由 指 認 人 先 陳 述 犯 罪 嫌 疑 人 特 徵 應 為 一 對 一 之 指 認 實 施 指 認 應 拍 攝 被 指 認 人 照 片, 並 製 作 紀 錄 表 附 於 筆 錄 3 有 關 警 察 跟 蹤 與 監 視 的 敘 述, 下 列 何 者 正 確? 跟 蹤 屬 固 定 觀 察 或 靜 態 觀 察 監 視 屬 流 動 觀 察 或 動 態 觀 察 執 行 跟 蹤 與 監 視 人 員 不 得 攜 帶 武 器 被 跟 蹤 對 象 製 造 突 發 事 故, 陷 執 行 人 員 於 不 利 時, 執 行 人 員 必 要 時 得 表 明 身 分 及 採 取 反 擊 動 作 4 有 關 警 察 詢 問 被 告 或 犯 罪 嫌 疑 人 的 敘 述, 下 列 何 者 錯 誤? 詢 問 被 告 或 犯 罪 嫌 疑 人 時 應 全 程 連 續 錄 影 詢 問 犯 罪 嫌 疑 人 時, 應 給 予 辯 明 犯 罪 嫌 疑 之 機 會 詢 問 2 人 以 上 可 疑 為 共 同 實 施 犯 罪 行 為 之 犯 罪 嫌 疑 人 者, 應 隔 離 詢 問, 其 未 經 詢 問 者 不 得 在 場 刑 事 訴 訟 法 第 93 條 之 1 第 1 項 所 列 各 款 法 定 障 礙 事 由 之 經 過 時 間 內, 不 得 詢 問 犯 罪 嫌 疑 人

83 5 有 關 家 庭 暴 力 防 治 法 中, 對 於 民 事 保 護 令 之 聲 請 及 審 理, 下 列 敘 述 何 者 錯 誤? 保 護 令 之 聲 請, 由 被 害 人 之 住 居 所 地 相 對 人 之 住 居 所 地 或 家 庭 暴 力 發 生 地 之 法 院 管 轄 代 號 :50360 頁 次 :4-2 保 護 令 之 聲 請, 應 以 書 面 為 之 但 被 害 人 有 受 家 庭 暴 力 之 急 迫 危 險 者, 檢 察 官 警 察 機 關 或 直 轄 市 縣 ( 市 ) 主 管 機 關, 得 以 言 詞 電 信 傳 真 或 其 他 科 技 設 備 傳 送 之 方 式 聲 請 緊 急 保 護 令, 但 不 得 於 夜 間 或 休 息 日 為 之 被 害 人 得 向 法 院 聲 請 通 常 保 護 令 暫 時 保 護 令 ; 被 害 人 為 未 成 年 身 心 障 礙 者 或 因 故 難 以 委 任 代 理 人 者, 其 法 定 代 理 人 三 親 等 以 內 之 血 親 或 姻 親, 得 為 其 向 法 院 聲 請 之 檢 察 官 警 察 機 關 或 直 轄 市 縣 ( 市 ) 主 管 機 關 得 向 法 院 聲 請 保 護 令 6 依 據 刑 事 鑑 識 手 冊 規 定, 在 車 輛 跡 證 之 蒐 尋 中, 對 於 涉 嫌 肇 事 逃 逸 之 車 輛, 宜 特 別 注 意 在 那 些 地 方 搜 尋 生 物 跡 證 印 痕 布 紋 油 漆 等 微 物 跡 證, 以 連 結 現 場 或 被 害 人 之 關 係?1 車 輛 底 盤 2 輪 胎 3 前 方 保 險 桿 4 後 行 李 箱 內 有 關 警 察 追 查 贓 證 物 的 敘 述, 下 列 何 者 錯 誤? 發 現 贓 物 時, 應 依 法 予 以 扣 押 犯 罪 所 得 之 贓 物, 不 問 其 為 直 接 或 間 接 得 來, 均 為 犯 罪 主 要 證 據, 必 須 認 真 追 查 執 行 搜 索 及 扣 押 時, 得 封 鎖 現 場, 禁 止 在 場 人 員 離 去 經 被 害 人 請 求, 得 視 情 節 報 經 分 局 長 核 可, 將 贓 物 先 行 發 交 被 害 人 保 管 8 員 警 執 行 取 締 酒 駕 或 巡 邏 等 勤 務 時, 經 攔 查 後 未 發 現 車 內 有 疑 似 毒 品 或 施 用 毒 品 器 具, 車 輛 駕 駛 人 亦 未 坦 承 駕 車 前 有 施 用 毒 品 情 形 時, 如 車 輛 駕 駛 人 自 願 接 受 尿 液 採 驗, 其 處 置 作 為 何 者 正 確?1 如 車 輛 駕 駛 人 自 願 接 受 尿 液 採 驗, 員 警 即 得 帶 返 駐 地 進 行 採 尿 並 製 作 警 詢 筆 錄 2 因 該 名 駕 駛 人 並 非 經 員 警 拘 提 逮 捕 之 犯 罪 嫌 疑 人 或 被 告, 相 關 程 序 完 成 後 即 應 讓 其 離 開 3 後 續 如 尿 液 呈 現 毒 品 陽 性 反 應, 除 依 毒 品 危 害 防 制 條 例 函 送 管 轄 地 方 法 院 檢 察 署 偵 辦 或 辦 理 行 政 裁 罰 外, 並 應 依 道 路 交 通 管 理 處 罰 條 例 製 單 舉 發 4 仍 須 移 置 保 管 車 輛 警 察 機 關 為 維 護 公 共 利 益 或 保 護 合 法 權 益, 並 遵 守 偵 查 不 公 開 原 則, 於 下 列 何 種 情 形, 在 必 要 時, 得 經 各 機 關 首 長 或 新 聞 發 言 人 核 可 後, 適 度 發 布 新 聞? 現 行 犯 或 準 現 行 犯, 已 經 逮 捕, 其 犯 罪 事 實 查 證 明 確 者 刑 案 現 場 蒐 證 錄 影 帶 採 證 相 片 勘 察 採 證 所 得 知 案 件 內 容 實 施 偵 查 之 方 向 進 度 內 容 技 巧 及 所 得 心 證 偵 查 刑 案 期 間 與 各 機 關 討 論 案 件 之 任 何 訪 客 資 料 會 談 紀 錄 等 內 容 10 有 關 偵 查 中 辯 護 人 之 權 限 的 敘 述, 下 列 何 者 錯 誤? 辯 護 人 接 見 犯 罪 嫌 疑 人 時, 司 法 警 察 人 員 應 在 場, 防 止 發 生 湮 滅 偽 造 變 造 證 據 或 勾 串 共 犯 或 證 人 詢 問 證 人 非 有 必 要 時, 辯 護 人 不 得 在 場 證 人 指 證 犯 罪 嫌 疑 人 時, 該 犯 罪 嫌 疑 人 之 辯 護 人 得 在 場 辯 護 人 在 警 察 機 關 得 檢 閱 卷 宗 證 物 或 抄 錄 攝 影

84 代 號 :50360 頁 次 : 運 用 刑 事 資 訊 科 技, 整 合 分 析 犯 罪 情 資, 在 犯 罪 偵 查 工 作 上 的 角 色 愈 顯 重 要, 有 關 毒 品 犯 罪 情 資 整 合 模 式, 下 列 敘 述 何 者 正 確?1 分 局 緝 毒 專 責 小 組 除 偵 辦 單 純 毒 品 犯 罪 案 件 外, 仍 應 積 極 整 合 分 局 轄 內 各 類 毒 品 犯 罪 情 資 毒 品 犯 罪 趨 勢 2 各 警 察 局 緝 毒 專 責 隊 應 整 合 各 分 局 獲 取 之 情 資 及 偵 辦 ( 破 ) 之 案 件, 分 析 掌 握 轄 內 3 警 察 機 關 競 合 案 件 情 資 整 合, 先 行 透 過 單 位 間 之 協 調 聯 繫, 釐 清 分 工 事 項 ( 任 務 ) 並 共 享 情 資, 必 要 時, 報 請 檢 察 官 指 揮 各 單 位 共 同 偵 辦 4 各 警 察 機 關 運 用 控 制 下 交 付 證 人 保 護 法 等 偵 查 模 式 時, 應 主 動 協 調 聯 繫 各 偵 辦 中 之 單 位, 俾 利 完 整 偵 辦 集 團 性 犯 罪 案 件 人 口 販 運 並 非 新 興 之 犯 罪 型 態, 其 本 質 係 屬 傳 統 之 妨 害 風 化 就 業 服 務 法 及 非 法 仲 介 之 犯 罪, 是 以 在 該 類 犯 罪 型 態 之 查 緝 上, 下 列 敘 述 何 者 錯 誤? 先 以 傳 統 之 妨 害 風 化 就 業 服 務 法 及 非 法 仲 介 之 犯 罪 偵 辦 查 緝 集 團 後, 由 被 害 人 之 指 述 來 判 斷 是 否 符 合 人 口 販 運 之 要 件 必 須 先 判 斷 符 合 人 口 販 運 之 要 件 始 可 以 偵 辦 及 查 緝 加 強 對 人 口 販 運 被 害 人 之 保 護 與 安 置, 讓 被 害 人 於 審 理 中 亦 能 到 庭 指 控 作 證, 確 保 其 證 據 證 明 力 13 司 法 警 察 官 或 司 法 警 察 詢 問 犯 罪 嫌 疑 人, 不 得 於 夜 間 行 之 但 有 例 外 情 形 者, 不 在 此 限, 下 列 何 者 不 屬 於 例 外 情 形? 經 受 詢 問 人 明 示 同 意 者 所 犯 最 輕 本 刑 5 年 以 上 有 期 徒 刑 之 罪 者 於 夜 間 經 拘 提 或 逮 捕 到 場 而 查 驗 其 人 有 無 錯 誤 者 經 檢 察 官 或 法 官 許 可 者 14 下 列 有 關 陌 生 人 性 侵 害 案 件 之 偵 查 作 為, 何 者 正 確?1 調 閱 監 視 錄 影 系 統 資 料 檔 清 查 過 濾 可 疑 人 車 2 清 查 轄 內 有 性 侵 害 暴 力 ( 含 傷 害 ) 毒 品 前 科 者 3 比 對 DNA 資 料 庫 4 不 可 透 過 媒 體 公 開 嫌 疑 人 特 徵 或 畫 面, 呼 籲 大 眾 指 認 有 關 一 般 網 路 犯 罪 案 件 之 受 理 與 處 置, 下 列 敘 述 何 者 錯 誤? 以 網 路 犯 罪 被 害 人 現 住 所 或 戶 籍 所 在 地 之 警 察 機 關 為 管 轄 機 關, 並 由 受 理 報 案 在 先 之 警 察 機 關 負 責 偵 辦 以 網 路 犯 罪 被 害 人 上 網 發 生 權 益 受 損 之 上 網 所 在 地 之 警 察 機 關 為 管 轄 機 關 如 被 害 人 可 提 供 懷 疑 對 象, 則 以 犯 罪 嫌 疑 人 現 住 所 或 戶 籍 地 或 上 網 從 事 犯 罪 行 為 之 所 在 地 之 警 察 機 關 為 管 轄 機 關 三 個 地 點 若 隸 屬 不 同 的 警 察 分 局, 則 由 最 後 受 理 報 案 者 主 辦 以 被 害 人 發 生 權 益 受 損 之 網 頁 電 子 郵 件 新 聞 群 組 BBS 站 等 各 項 網 路 服 務 及 網 路 位 址 伺 服 器 所 在 地 之 警 察 機 關 為 管 轄 機 關 16 有 關 警 察 人 員 處 理 涉 外 案 件 的 敘 述, 下 列 何 者 錯 誤? 發 現 涉 外 刑 事 案 件, 應 先 控 制 保 持 現 場 或 為 必 要 處 置 後, 立 即 會 同 外 事 警 察 人 員 偵 辦 警 察 偵 查 犯 罪 不 得 任 意 進 入 使 領 館 或 享 有 外 交 豁 免 權 之 駐 華 外 國 國 際 機 構 或 享 有 外 交 豁 免 權 之 使 領 館 ( 駐 華 外 國 國 際 機 構 ) 人 員 之 住 宅 如 認 有 必 要 進 入 者, 經 報 請 警 察 局 長 同 意 得 進 入 進 入 後 未 經 館 長 ( 駐 華 外 國 國 際 機 構 負 責 人 ) 同 意 者, 不 得 搜 索 扣 押 翻 閱 借 用 或 影 存 文 件

85 代 號 :50360 頁 次 : 僅 有 一 個 三 角 為 其 外 端, 由 三 角 至 內 端 之 紋 線 數 至 少 一 紋 線 可 數, 捺 印 時 左 手 箕 口 向 左, 右 手 箕 口 向 右, 以 眼 睛 視 手 指, 箕 口 朝 向 小 指, 係 指 : 正 箕 形 紋 反 箕 形 紋 雙 箕 形 紋 囊 形 紋 18 依 據 去 氧 核 醣 核 酸 採 樣 條 例 規 定, 採 樣 儲 存 之 去 氧 核 醣 核 酸 樣 本, 至 少 應 保 存 幾 年? 10 年 15 年 20 年 30 年 19 依 據 刑 事 鑑 識 手 冊 規 定, 下 列 何 者 非 屬 警 察 分 局 偵 查 隊 刑 案 現 場 勘 察 工 作 項 目?1 刑 案 現 場 勘 察 採 證 2 重 大 或 特 殊 刑 案 現 場 勘 察 採 證 及 重 建 3 刑 案 證 物 初 篩 及 處 理 4 刑 案 現 場 勘 察 證 物 之 保 管 及 送 鑑 關 於 執 行 夜 間 搜 索, 下 列 敘 述 何 者 錯 誤? 有 人 住 居 或 看 守 之 住 宅, 或 其 他 處 所, 不 得 於 夜 間 入 內 搜 索 但 經 住 居 人 看 守 人 或 可 為 其 代 表 之 人 承 諾 或 有 急 迫 情 形 時, 不 在 此 限 日 間 已 開 始 搜 索 者, 得 繼 續 至 夜 間 假 釋 人 住 居 或 使 用 之 處 所, 夜 間 亦 得 入 內 搜 索 旅 店 飲 食 店 或 其 他 於 夜 間 公 眾 可 以 出 入 之 場 所, 仍 在 公 開 時 間 內 者, 不 得 入 內 搜 索 21 通 訊 監 察 期 間, 除 通 訊 保 障 及 監 察 法 第 7 條 為 避 免 國 家 安 全 遭 受 危 害, 以 蒐 集 外 國 勢 力 或 境 外 敵 對 勢 力 情 報 之 通 訊 監 察 外, 其 他 之 通 訊 監 察 期 間, 每 次 不 得 逾 多 少 日? 10 日 15 日 20 日 30 日 22 有 關 警 察 逮 捕 解 送 之 敘 述, 下 列 何 者 錯 誤? 逮 捕 到 場 之 現 行 犯, 其 所 犯 最 重 本 刑 為 2 年 以 下 有 期 徒 刑 拘 役 或 專 科 罰 金 之 罪, 得 報 經 檢 察 官 准 許 免 予 解 送 告 訴 乃 論 之 罪, 其 告 訴 已 經 撤 回 者, 得 報 經 檢 察 官 准 許 免 予 解 送 告 訴 乃 論 之 罪, 其 告 訴 已 逾 告 訴 期 間 者, 得 報 經 檢 察 官 准 許 免 予 解 送 犯 罪 嫌 疑 人 未 經 拘 提 或 逮 捕 者, 不 得 解 送 23 刑 案 現 場 應 依 任 務 需 要, 將 現 有 人 員 區 分 為 調 查 組 及 勘 察 組, 下 列 何 者 非 屬 勘 察 組 主 要 任 務? 對 於 現 場 附 近 之 環 境 交 通 狀 況 及 案 發 當 時 之 天 候 風 向 氣 溫 等 進 行 必 要 之 觀 察 運 用 科 學 技 術 與 方 法 勘 察 現 場 蒐 集 證 據, 作 為 犯 罪 偵 查 或 法 庭 偵 審 之 證 據 研 判 犯 罪 嫌 疑 人 進 出 路 線 犯 罪 時 間 方 法 手 段 工 具 犯 行 過 程 等, 以 明 瞭 犯 罪 事 實 採 集 各 類 跡 證, 並 依 其 特 性 分 別 記 錄 陰 乾 冷 藏 包 裝 封 緘, 審 慎 正 確 處 理, 避 免 污 染, 並 掌 握 時 效, 送 請 警 察 局 鑑 識 中 心 鑑 識 課 或 相 關 單 位 鑑 驗 24 近 年 藉 由 監 視 錄 影 資 料 的 調 閱 而 追 緝 嫌 犯, 已 是 犯 罪 偵 查 重 要 的 手 段 與 方 法 之 一, 其 在 犯 罪 偵 查 上 的 效 益, 下 列 敘 述 何 者 正 確?1 案 件 發 生 時, 其 監 錄 影 像 資 料, 可 發 揮 證 據 保 全 功 能 2 犯 罪 調 查 詢 問 時, 確 保 程 序 正 當 合 法 進 行 3 調 閱 時, 可 依 目 標 軌 跡 的 概 念, 隨 時 間 的 順 序 建 立 方 向 的 連 結, 回 溯 案 發 地 點 交 通 工 具 逃 逸 方 向 歹 徒 行 蹤 通 聯 紀 錄 等 4 無 論 大 小 案 件, 均 可 透 過 監 視 錄 影 系 統 的 調 閱, 搭 配 查 訪 車 行 紀 錄 等 偵 查 技 術, 拼 湊 出 犯 罪 情 形, 相 關 特 徵 等, 用 於 追 緝 嫌 犯, 提 昇 偵 查 效 能 5 有 助 於 蒐 集 證 據, 減 少 辦 案 人 員 於 法 庭 作 證 時 間 僅 123 僅 僅 有 關 警 察 實 施 治 安 顧 慮 人 口 查 訪 的 敘 述, 下 列 何 者 正 確? 由 戶 籍 地 警 察 機 關 每 2 個 月 實 施 查 訪 1 次 警 察 實 施 查 訪, 應 於 日 間 為 之 但 與 查 訪 對 象 約 定 者, 不 在 此 限 查 訪 期 間, 以 刑 執 行 完 畢 後 1 年 內 為 限 查 訪 期 間, 以 假 釋 出 獄 後 2 年 內 為 限

86 測 驗 式 試 題 標 準 104 年 公 務 人 員 特 種 考 試 警 察 人 員 考 試 104 年 公 務 人 員 特 種 考 試 一 般 警 察 人 員 考 試 考 試 名 稱 : 104 年 特 種 考 試 交 通 事 業 鐵 路 人 員 考 試 及 104 年 特 種 考 試 退 除 役 軍 人 轉 任 公 務 人 員 考 試 類 科 名 稱 : 刑 事 警 察 人 員 犯 罪 偵 查 學 ( 試 題 代 號 :6503) 科 目 名 稱 : 單 選 題 數 :25 題 第 1 題 A 單 選 每 題 配 分 :2.00 分 複 選 題 數 : 複 選 每 題 配 分 : 標 準 : 第 2 題 第 3 題 第 4 題 第 5 題 第 6 題 第 7 題 第 8 題 第 9 題 第 10 題 C D A B A D A A D 第 11 題 第 12 題 第 13 題 第 14 題 第 15 題 第 16 題 第 17 題 第 18 題 第 19 題 第 20 題 B C B A C C A A B D 第 21 題 第 22 題 第 23 題 第 24 題 第 25 題 第 26 題 第 27 題 第 28 題 第 29 題 第 30 題 D A A C B 第 31 題 第 32 題 第 33 題 第 34 題 第 35 題 第 36 題 第 37 題 第 38 題 第 39 題 第 40 題 第 41 題 第 42 題 第 43 題 第 44 題 第 45 題 第 46 題 第 47 題 第 48 題 第 49 題 第 50 題 第 51 題 第 52 題 第 53 題 第 54 題 第 55 題 第 56 題 第 57 題 第 58 題 第 59 題 第 60 題 第 61 題 第 62 題 第 63 題 第 64 題 第 65 題 第 66 題 第 67 題 第 68 題 第 69 題 第 70 題 第 71 題 第 72 題 第 73 題 第 74 題 第 75 題 第 76 題 第 77 題 第 78 題 第 79 題 第 80 題 第 81 題 第 82 題 第 83 題 第 84 題 第 85 題 第 86 題 第 87 題 第 88 題 第 89 題 第 90 題 第 91 題 第 92 題 第 93 題 第 94 題 第 95 題 第 96 題 第 97 題 第 98 題 第 99 題 第 100 題 備 註 :

87 100 年 公 務 人 員 特 種 考 試 一 般 警 察 人 員 考 試 100 年 公 務 人 員 特 種 考 試 警 察 人 員 考 試 及 100 年 特 種 考 試 交 通 事 業 鐵 路 人 員 考 試 試 題 代 號 :50350 等 別 : 三 等 警 察 人 員 考 試 類 科 : 刑 事 警 察 人 員 科 目 : 偵 查 法 學 考 試 時 間 : 2 小 時 座 號 : 全 一 頁 注 意 : 禁 止 使 用 電 子 計 算 器 不 必 抄 題, 作 答 時 請 將 試 題 及 依 照 順 序 寫 在 試 卷 上, 於 本 試 題 上 作 答 者, 不 予 計 分 一 某 病 患 受 重 傷, 亟 需 輸 特 殊 血 型 之 血 液 以 便 進 行 手 術 挽 救 生 命 恰 巧 血 庫 內 同 型 血 液 不 足, 動 手 術 的 醫 生 甲 知 道 醫 院 內 行 政 人 員 乙 有 同 型 血 液, 遂 要 求 乙 捐 血, 但 乙 拒 絕, 甲 遂 將 乙 綑 綁 後, 強 制 從 其 身 上 抽 血 500c.c. 用 以 救 治 該 病 患 問 甲 是 否 構 成 犯 罪?(25 分 ) 二 甲 打 電 話 給 乙, 表 示 要 購 買 海 洛 英 若 干, 乙 答 應 後 即 攜 帶 海 洛 英 出 門 前 往 約 定 地 點, 未 料 在 半 路 上 即 遭 警 方 查 獲 試 問 乙 構 成 毒 品 危 害 防 制 條 例 何 項 犯 罪?(25 分 ) 三 甲 在 公 共 場 所 吸 食 毒 品, 警 察 以 現 行 犯 逮 捕 之, 並 將 其 帶 回 警 察 局 詢 問 甲 之 母 親 聽 聞 此 事, 即 委 任 辯 護 人 乙 到 場, 乙 要 求 與 甲 見 面 會 談, 偵 查 隊 隊 長 以 詢 問 正 在 進 行 中, 拒 絕 乙 之 請 求, 也 不 讓 乙 進 入 詢 問 室 在 警 詢 結 束 後, 偵 查 隊 隊 長 准 許 甲 與 乙 會 談, 但 派 警 察 丙 坐 在 一 旁 監 督, 丙 聽 到 甲 告 訴 乙 : 我 除 了 吸 毒 外, 也 販 賣 一 些 毒 品, 丙 將 此 事 告 知 偵 查 隊 隊 長 請 分 析 此 案 警 察 所 有 行 為 的 合 法 性 (25 分 ) 四 大 學 生 甲 在 書 店 偷 一 本 書, 書 店 老 闆 將 甲 逮 捕 扭 送 警 察 局, 警 察 乙 在 做 完 筆 錄 後, 認 為 甲 深 具 悔 意, 所 偷 竊 之 物 品 價 值 又 極 輕 微 在 警 告 甲 不 得 再 犯 後, 要 其 父 母 到 場 將 甲 帶 回 請 分 析 此 案 警 察 行 為 的 合 法 性 (25 分 )

88 101 年 公 務 人 員 特 種 考 試 警 察 人 員 考 試 101 年 公 務 人 員 特 種 考 試 一 般 警 察 人 員 考 試 及 101 年 特 種 考 試 交 通 事 業 鐵 路 人 員 考 試 試 題 代 號 :50450 等 別 : 三 等 警 察 人 員 考 試 類 科 : 刑 事 警 察 人 員 科 目 : 偵 查 法 學 考 試 時 間 : 2 小 時 座 號 : 全 一 頁 注 意 : 禁 止 使 用 電 子 計 算 器 不 必 抄 題, 作 答 時 請 將 試 題 及 依 照 順 序 寫 在 試 卷 上, 於 本 試 題 上 作 答 者, 不 予 計 分 一 甲 得 知 仇 人 之 住 處 後, 即 找 乙 借 車 欲 駕 車 前 往 殺 害 仇 人, 乙 明 知 甲 的 意 圖, 仍 出 借 車 輛 給 甲 未 料 甲 駕 駛 該 車 前 往 尋 仇 時, 半 路 上 車 輛 居 然 拋 錨, 甲 只 好 找 拖 吊 車 將 車 拖 至 維 修 場 修 理, 尋 仇 之 事 遂 作 罷 試 問 甲 乙 之 刑 責 為 何?(25 分 ) 二 甲 與 乙 約 好 交 易 毒 品 甲 將 一 包 海 洛 因 交 給 乙, 乙 正 要 拿 錢 給 甲 時, 突 遇 警 方 盤 查, 乙 顧 不 得 尚 未 付 錢, 立 刻 拔 腿 就 跑, 後 甲 遭 警 方 逮 捕 試 問 甲 構 成 何 罪?(25 分 ) 三 甲 與 乙 持 刀 進 入 超 商, 喝 令 櫃 檯 店 員 不 准 動, 拿 走 收 銀 機 內 的 現 金 後 揚 長 而 去 警 察 循 線 逮 捕 甲 乙 二 人, 甲 於 警 局 接 受 偵 訊 時 均 避 重 就 輕, 說 詞 迂 迴 閃 躲, 詢 問 的 警 員 為 了 釐 清 真 相 告 以 不 要 再 騙 了, 乙 都 已 經 認 罪 了 你 都 不 敢 承 擔 自 己 做 的, 筆 錄 再 這 樣 作, 你 一 定 會 被 收 押 等 話 語, 事 實 上, 乙 堅 持 否 認 犯 罪, 甲 擔 心 收 押 而 無 法 回 家 過 年, 於 是 坦 承 犯 罪, 試 問 : 自 白 任 意 性 之 法 理 基 礎 為 何? 甲 之 自 白 是 否 具 有 任 意 性?(25 分 ) 四 警 員 甲 等 人 依 據 線 上 監 聽 得 知 乙 欲 與 丙 在 約 定 處 所 進 行 毒 品 交 易, 情 形 急 迫, 於 追 躡 到 場 時, 發 現 乙 丙 已 經 同 在 車 內, 甲 上 前 表 明 身 分 後 逮 捕 二 人, 為 避 免 妨 害 現 場 附 近 之 交 通, 甲 先 將 人 車 帶 回 最 近 之 警 察 局, 之 後 再 對 乙 丙 與 汽 車 實 施 搜 索, 並 在 車 上 發 現 毒 品 與 槍 彈, 乙 辯 稱 槍 彈 係 承 辦 警 員 栽 贓, 辯 護 律 師 主 張 警 察 查 獲 之 證 物 是 違 法 取 得, 試 問 : 警 員 甲 所 搜 扣 之 槍 彈 有 無 證 據 能 力 與 可 否 作 為 論 罪 之 依 據?(25 分 )

89 102 年 公 務 人 員 特 種 考 試 警 察 人 員 考 試 102 年 公 務 人 員 特 種 考 試 一 般 警 察 人 員 考 試 及 102 年 特 種 考 試 交 通 事 業 鐵 路 人 員 考 試 試 題 代 號 :50450 全 一 頁 等 別 : 三 等 警 察 人 員 考 試 類 科 : 刑 事 警 察 人 員 科 目 : 偵 查 法 學 考 試 時 間 : 2 小 時 座 號 : 注 意 : 禁 止 使 用 電 子 計 算 器 不 必 抄 題, 作 答 時 請 將 試 題 及 依 照 順 序 寫 在 試 卷 上, 於 本 試 題 上 作 答 者, 不 予 計 分 一 甲 不 知 自 己 涉 嫌 犯 罪 已 被 通 緝, 對 於 前 來 逮 捕 之 便 衣 警 察 乙, 以 為 是 來 犯 之 歹 徒, 遂 以 暴 力 反 抗, 不 欲 就 逮, 乙 因 而 受 傷, 而 甲 乘 機 脫 逃 試 問 : 甲 之 刑 責 為 何? (25 分 ) 二 15 歲 之 甲 乙 兩 姐 妹 同 床 而 睡, 歹 徒 丙 潛 入 睡 房 內, 欲 向 乙 強 制 性 交, 乙 驚 醒 大 叫, 因 而 吵 醒 甲, 甲 見 狀 後 允 諾, 若 丙 停 止 對 乙 施 暴 且 支 付 新 臺 幣 3 千 元, 其 願 以 身 相 許, 丙 遂 與 甲 性 交 易 而 放 棄 乙 試 問 : 依 據 刑 法 或 兒 童 及 少 年 性 交 易 防 制 條 例 之 相 關 規 定, 丙 之 刑 責 為 何?(25 分 ) 三 甲 遭 人 指 控 性 侵, 承 辦 警 察 逕 以 電 話 通 知 之 方 式, 要 求 甲 前 往 警 察 分 局 接 受 詢 問 甲 於 18 時 40 分 自 行 到 警 局, 詢 問 時 雖 被 告 知 得 選 任 辯 護 人, 惟 拒 絕 夜 間 詢 問 之 後, 甲 委 任 之 律 師 乙 到 場, 同 意 接 受 詢 問, 卻 等 到 半 夜 一 點 多 仍 未 開 始 詢 問, 乙 乃 先 行 離 開, 警 察 直 到 二 點 多 才 加 以 詢 問, 警 詢 時 律 師 並 未 在 場 警 察 不 依 規 定 使 用 通 知 書, 是 否 違 背 法 定 程 序?(10 分 ) 如 題 所 載 之 警 詢 筆 錄 是 否 有 證 據 能 力?(15 分 ) 四 甲 與 乙 妻 丙 在 汽 車 旅 館 通 姦 時, 乙 陪 同 警 察 丁 前 來 捉 姦 乙 要 求 甲 付 出 遮 羞 費 100 萬 元 即 不 提 出 告 訴 惟 當 甲 付 出 100 萬 元 以 後, 乙 仍 然 提 出 通 姦 之 告 訴 試 問 乙 對 甲 之 告 訴 是 否 適 法?(25 分 )

90 103 年 公 務 人 員 特 種 考 試 警 察 人 員 考 試 103 年 公 務 人 員 特 種 考 試 一 般 警 察 人 員 考 試 103 年 特 種 考 試 交 通 事 業 鐵 路 人 員 考 試 試 題 代 號 :50350 等 別 : 三 等 警 察 人 員 考 試 類 科 : 刑 事 警 察 人 員 科 目 : 偵 查 法 學 考 試 時 間 :2 小 時 座 號 : 全 一 頁 注 意 : 禁 止 使 用 電 子 計 算 器 不 必 抄 題, 作 答 時 請 將 試 題 及 依 照 順 序 寫 在 試 卷 上, 於 本 試 題 上 作 答 者, 不 予 計 分 一 甲 見 電 線 桿 上 張 貼 懸 賞 1 萬 元 尋 找 走 失 貴 賓 犬 的 啟 事, 於 是 打 電 話 給 失 主 乙, 向 乙 佯 稱 狗 在 他 手 上, 若 想 領 回, 必 須 依 指 示 匯 款 3 萬 元, 乙 聲 稱 獎 金 只 有 1 萬 元, 但 甲 堅 稱 要 3 萬 元, 否 則 將 棄 置 於 山 區, 乙 擔 心 寵 物 安 危, 依 約 匯 款, 甲 則 失 聯 問 : 甲 的 刑 責 為 何?(25 分 ) 二 甲 是 太 陽 會 的 副 會 長, 該 會 為 天 道 盟 的 分 支 組 織, 副 會 長 擔 任 文 職 工 作, 主 要 負 責 溝 通, 另 設 有 組 長 捍 衛 隊 特 攻 隊 等 該 會 並 成 立 太 陽 集 團 公 司, 旗 下 共 有 7 家 公 司, 以 合 法 公 司 掩 飾 該 會 運 作 之 事 實 甲 於 會 長 入 監 服 刑 時, 代 理 該 會 會 長, 負 責 操 縱 指 揮 該 會 乙 於 甲 代 理 會 長 時 參 與 該 會, 並 聽 從 其 指 示 做 事 期 間, 甲 曾 經 指 示 乙 向 經 營 牛 郎 店 的 丙 索 取 保 護 費, 如 丙 拒 絕, 則 至 該 店 滋 事, 使 其 無 法 營 業, 以 迫 使 丙 繳 納 乙 顧 及 丙 是 其 先 前 跟 隨 的 大 哥 之 胞 弟, 最 後 未 依 甲 的 指 示 行 事 問 : 甲 乙 的 刑 責 為 何?(25 分 ) 三 檢 察 官 於 101 年 2 月 14 日 以 關 係 人 名 義 傳 訊 甲, 經 調 查 相 關 證 據 及 告 訴 人 乙 之 代 理 人 表 示 欲 將 甲 列 為 被 告 後, 於 同 年 2 月 28 日 以 甲 涉 有 詐 欺 罪 嫌 為 由 簽 分 偵 字 案, 並 於 同 年 10 月 15 日 提 起 公 訴 問 : 法 院 是 否 能 直 接 採 用 甲 於 偵 查 中 為 不 利 於 己 之 陳 述, 作 為 論 罪 之 基 礎? 理 由 何 在?(25 分 ) 四 甲 涉 嫌 觸 犯 妨 害 風 化 罪, 在 拘 留 所 接 受 詢 問 時 遭 警 員 毆 打 稍 後, 在 檢 察 官 履 行 告 知 義 務 後 進 行 偵 訊, 甲 於 已 委 任 辯 護 人 之 情 形 下, 未 將 遭 警 員 刑 求 之 事 項 立 即 向 檢 察 官 陳 明, 其 辯 護 人 反 而 表 示 : 甲 都 承 認 犯 行, 請 求 檢 察 官 給 予 甲 交 保 等 語 問 : 檢 察 官 的 偵 訊 筆 錄 是 否 具 有 證 據 能 力?(25 分 )

91 104 年 公 務 人 員 特 種 考 試 警 察 人 員 一 般 警 察 人 員 考 試 及 104 年 特 種 考 試 交 通 事 業 鐵 路 人 員 退 除 役 軍 人 轉 任 公 務 人 員 考 試 試 題 代 號 :50350 全 一 頁 等 別 : 三 等 警 察 人 員 考 試 類 科 別 : 刑 事 警 察 人 員 科 目 : 偵 查 法 學 考 試 時 間 : 2 小 時 座 號 : 注 意 : 禁 止 使 用 電 子 計 算 器 不 必 抄 題, 作 答 時 請 將 試 題 及 依 照 順 序 寫 在 試 卷 上, 於 本 試 題 上 作 答 者, 不 予 計 分 一 甲 以 竊 盜 之 故 意 侵 入 乙 宅, 取 得 財 物 後 即 被 乙 發 覺, 立 即 潛 逃, 惟 乙 緊 追 在 後, 甲 迫 不 得 已 逃 至 距 乙 宅 頗 遠 之 垃 圾 場 躲 避 乙 仍 四 處 搜 尋 甲 之 蹤 跡 2 小 時 之 後, 甲 認 為 乙 應 已 離 開, 遂 從 藏 身 處 所 離 開, 未 料, 途 中 遇 到 乙, 甲 乙 兩 人 展 開 格 鬥, 乙 被 甲 拿 起 路 旁 之 鐵 棒 猛 擊 頭 部, 當 場 死 亡 試 論 甲 構 成 何 罪?(25 分 ) 二 乙 向 其 友 人 甲 云 : 欲 與 未 成 年 女 子 為 性 交 行 為, 甲 遂 意 圖 營 利, 介 紹 15 歲 女 子 丙 與 乙 為 性 交 易 行 為 試 論 甲 乙 二 人 成 立 何 罪?(25 分 ) 三 司 法 警 察 官 甲 因 有 調 查 犯 罪 嫌 疑 人 乙 犯 罪 及 蒐 集 證 據 之 必 要, 以 通 知 書 合 法 通 知 乙 到 場 詢 問, 惟 乙 無 正 當 理 由 未 到 場, 甲 立 即 親 自 拘 提 乙 後, 並 搜 索 乙 之 身 體 取 得 毒 品 試 論 司 法 警 察 官 甲 搜 索 取 得 之 毒 品, 是 否 具 有 證 據 能 力?(25 分 ) 四 甲 被 檢 察 官 以 殺 人 罪 嫌 提 起 公 訴, 準 備 程 序 時, 被 告 甲 及 其 所 選 任 之 辯 護 人 明 知 檢 察 官 提 出 目 擊 證 人 於 審 判 庭 外 所 做 成 之 書 面 陳 述 係 為 傳 聞 證 據, 仍 明 示 同 意 作 為 證 據 ; 惟 甲 於 第 一 次 審 判 期 日 時, 立 即 向 合 議 庭 表 示 撤 回 該 同 意 試 論 法 院 是 否 仍 得 將 目 擊 證 人 於 審 判 庭 外 所 做 成 之 書 面 陳 述 作 為 裁 判 之 依 據?(25 分 )

92 100 年 公 務 人 員 特 種 考 試 一 般 警 察 人 員 考 試 100 年 公 務 人 員 特 種 考 試 警 察 人 員 考 試 及 代 號 : 年 特 種 考 試 交 通 事 業 鐵 路 人 員 考 試 試 題 等 別 : 三 等 警 察 人 員 考 試 類 科 : 刑 事 警 察 人 員 科 目 : 刑 案 現 場 處 理 與 刑 事 鑑 識 考 試 時 間 : 2 小 時 座 號 : 注 意 : 禁 止 使 用 電 子 計 算 器 甲 申 題 部 分 :(50 分 ) 不 必 抄 題, 作 答 時 請 將 試 題 及 依 照 順 序 寫 在 申 論 試 卷 上, 於 本 試 題 上 作 答 者, 不 予 計 分 請 以 藍 黑 色 鋼 筆 或 原 子 筆 在 申 論 試 卷 上 作 答 ( 請 接 背 面 ) 全 一 張 ( 正 面 ) 一 性 侵 害 案 件 之 蒐 證 有 那 些 一 定 要 做 到 的 採 集 項 目, 原 因 為 何? 精 蟲 ACP 及 P30 之 鑑 驗 需 注 意 什 麼 事 項? 對 於 性 侵 害 案 件 之 解 釋 或 確 認 各 有 何 作 用 或 意 義?(25 分 ) 二 經 資 淺 司 法 警 察 官 初 步 火 場 調 查 發 現 : 金 紙 舖 之 牆 柱 多 從 外 往 內 凹, 店 外 五 公 尺 處 停 放 一 輛 已 燒 燬 之 貨 車 設 若 您 是 資 深 司 法 警 察 官, 試 問 如 何 審 核 司 法 警 察 官 所 從 事 之 下 列 事 項 : 蒐 集 證 物? 現 場 重 建? 金 紙 舖 先 爆 炸 或 貨 車 先 爆 炸 之 研 判?(25 分 ) 乙 測 驗 題 部 分 :(50 分 ) 代 號 :7503 本 測 驗 試 題 為 單 一 選 擇 題, 請 選 出 一 個 正 確 或 最 適 當 的, 複 選 作 答 者, 該 題 不 予 計 分 共 25 題, 每 題 2 分, 須 用 2B 鉛 筆 在 試 卡 上 依 清 楚 劃 記, 於 本 試 題 或 申 論 試 卷 上 作 答 者, 不 予 計 分 1 依 據 刑 案 現 場 保 全 封 鎖 線 之 設 置, 長 官 到 達 現 場 依 規 定 應 限 制 於 : 第 一 層 管 制 區 第 二 層 管 制 區 第 三 層 管 制 區 第 四 層 管 制 區 2 實 施 現 場 勘 察 時, 應 先 由 何 人 獨 自 進 入 現 場, 觀 察 現 場 內 外 情 況 作 全 盤 瞭 解? 蒐 證 組 長 偵 查 組 長 勘 察 組 長 現 場 指 揮 官 3 物 證 由 採 取 包 裝 封 緘 保 存 送 驗 檢 還 移 送 到 呈 庭, 均 必 須 留 下 完 整 的 紀 錄 供 追 蹤 查 考, 曾 經 交 接 物 證 之 人 員 均 應 簽 名, 以 示 負 責, 此 流 程 稱 為 : 證 物 程 序 監 督 流 程 (chain of procedure) 證 物 管 制 監 督 流 程 (chain of custody) 證 物 保 護 監 督 流 程 (chain of protection) 證 物 採 取 監 督 流 程 (chain of collection) 4 現 場 勘 察 時, 勘 察 人 員 發 現 重 要 跡 證 時, 可 否 立 即 採 取 跡 證? 先 向 警 察 局 長 報 告, 經 明 瞭 後, 始 可 採 取 為 避 免 跡 證 遺 失, 可 先 拍 照 後 立 即 採 取 經 仔 細 分 析 跡 證 之 種 類 性 狀 形 態 及 重 要 性 後, 再 自 行 斟 酌 採 取 應 迅 速 報 告 勘 察 組 長, 經 確 定 後 方 可 採 取 5 警 察 人 員 在 抵 達 現 場 救 護 傷 患 時, 應 儘 量 避 免 破 壞 現 場 痕 跡, 如 確 屬 無 法 避 免 時, 應 : 作 必 要 之 記 錄 於 救 護 後 將 情 況 報 備 於 報 准 後 再 行 救 護 不 必 保 留 現 場 痕 跡 6 淺 色 膠 帶 黏 膠 面 上 指 紋, 適 合 使 用 下 列 那 一 種 指 紋 顯 現 方 法? 氰 丙 烯 酸 酯 法 (Cyanoacrylate Adhesive) 寧 海 德 林 法 (Ninhydrin) 鄰 苯 二 醛 法 (O-phthalaldehyde) 龍 膽 酯 法 (Violet Crystal) 7 掃 描 式 電 子 顯 微 鏡 /X- 射 線 能 譜 法 (SEM/EDX) 是 應 用 在 下 列 那 一 種 鑑 定? 無 機 元 素 分 析 有 機 化 合 物 分 析 高 分 子 化 合 物 分 析 同 分 異 構 物 分 析 8 血 紅 素 與 一 氧 化 碳 的 親 和 力, 較 氧 氣 大 多 少 倍? 150 倍 250 倍 350 倍 450 倍 9 指 紋 汗 液 代 謝 的 成 分 中, 水 分 占 有 的 比 例 大 約 是 多 少? 92.5% 94.5% 96.5% 98.5% 10 酸 性 磷 酸 酶 (ACP) 的 呈 色 試 劑 主 要 是 檢 測 下 列 那 一 項 物 證? 尿 液 斑 血 液 斑 唾 液 斑 精 液 斑

93 100 年 公 務 人 員 特 種 考 試 一 般 警 察 人 員 考 試 100 年 公 務 人 員 特 種 考 試 警 察 人 員 考 試 及 100 年 特 種 考 試 交 通 事 業 鐵 路 人 員 考 試 試 題 等 別 : 三 等 警 察 人 員 考 試 類 科 : 刑 事 警 察 人 員 科 目 : 刑 案 現 場 處 理 與 刑 事 鑑 識 代 號 :50370 全 一 張 ( 背 面 ) 11 刑 事 實 驗 室 進 行 人 類 血 液 DNA 萃 取 時, 主 要 為 萃 取 血 液 組 成 中 那 一 部 分 的 DNA? 血 漿 紅 血 球 白 血 球 血 小 板 12 下 列 何 者 為 罌 粟 植 物 中 萃 取 出 的 植 物 鹼? Heroin Morphine 6-Acetylmorphine 6-Acetylcodeine 13 下 列 有 關 文 書 鑑 定 之 敘 述 :1 氯 化 物 移 動 法 常 用 來 測 定 墨 水 年 分 2 鞣 酸 鐵 和 一 些 墨 水 色 料 會 隨 時 間 而 改 變 顏 色, 也 可 用 來 測 定 墨 水 年 分 3 壓 痕 字 跡 可 以 使 用 斜 光 照 射 法 辨 識 出 來 4 人 的 書 寫 字 跡 可 以 像 聲 音 一 樣, 具 有 個 化 的 能 力 以 上 敘 述 有 幾 項 正 確? 以 下 何 者 屬 於 血 清 中 之 多 型 蛋 白? Hemoglobin(Hb) Phosphoglucomutase(PGM) Esterase D(EsD) Haptoglobin(Hp) 15 下 列 關 於 人 類 毛 髮 特 徵 之 描 述 何 者 比 較 正 確? 髓 質 係 數 大 部 分 為 0.3~0.5 可 能 具 有 連 續 條 狀 的 髓 質 型 態 花 瓣 形 為 主 要 的 表 皮 麟 片 特 徵 可 能 具 有 玉 米 形 的 髓 質 型 態 16 關 於 毛 髮 生 長 週 期 中, 為 期 最 久 的 階 段 為 何? Metagen phase Catagen phase Anagen phase Telogen phase 17 一 般 記 載 酒 精 的 折 射 率 為 N 20 D = , 請 問 此 處 的 D 線 波 長 約 為 何? nm nm nm nm 18 柴 油 是 屬 於 液 態 縱 火 劑 分 類 系 統 中 的 那 一 類? 第 二 類 : 汽 油 第 三 類 : 中 石 油 系 分 餾 物 第 四 類 : 煤 油 第 五 類 : 重 石 油 系 分 餾 物 19 人 類 基 因 組 之 長 度 約 有 多 少 鹼 基 對? 下 列 何 者 屬 於 初 級 高 爆 藥? 史 帝 芬 酸 鉛 Pyrodex 代 拿 邁 (dynamite) 三 硝 基 甲 苯 21 假 設 小 華 ( 小 孩 ) 與 大 華 ( 假 設 父 ) 經 DNA 鑑 定 後, 獲 得 親 子 指 數 為 100.0, 則 關 於 以 下 之 描 述 何 者 正 確? 大 華 成 為 小 華 生 父 之 機 率 為 100% 大 華 成 為 小 華 生 父 之 機 率 為 99% 大 華 成 為 小 華 生 父 之 機 率 為 95% 大 華 成 為 小 華 生 父 之 機 率 為 90% 22 有 關 於 散 彈 槍 之 敘 述 :1 有 些 可 具 有 來 復 線 的 縮 口 2 一 般 而 言 其 殺 傷 力 較 手 槍 低 3 為 滑 膛 槍 414 GA 的 槍 管 口 徑 大 於 12 GA 以 上 敘 述 有 幾 項 正 確? 下 列 毒 品 :1Methamphetamine 2Ketamine 3GHB 4Cocaine 5Methadone 6Diazepam, 何 者 為 毒 品 危 害 防 制 條 例 第 2 條 所 列 之 二 級 毒 品? 刑 案 現 場 發 現 一 位 慣 用 左 手 的 嫌 犯, 留 下 一 枚 左 手 的 反 箕 紋, 則 該 枚 指 紋 為 下 列 何 者? 25 若 與 其 他 體 液 相 比 較, 精 液 中 較 特 殊 的 金 屬 離 子 為 何? 鎂 鋅 鈉 鉀

94 測 驗 式 試 題 標 準 100 年 公 務 人 員 特 種 考 試 一 般 警 察 人 員 考 試 公 務 人 員 特 種 考 試 警 察 人 員 考 試 及 特 種 考 考 試 名 稱 : 試 交 通 事 業 鐵 路 人 員 考 試 類 科 名 稱 : 刑 事 警 察 人 員 科 目 名 稱 : 刑 案 現 場 處 理 與 刑 事 鑑 識 ( 試 題 代 號 :7503) 題 數 : 25 題 標 準 : B C B D A D A B D D C B D D B C D D C A B C A D B 備 註 :

95 101 年 公 務 人 員 特 種 考 試 警 察 人 員 考 試 101 年 公 務 人 員 特 種 考 試 一 般 警 察 人 員 考 試 及 101 年 特 種 考 試 交 通 事 業 鐵 路 人 員 考 試 試 題 代 號 :50470 等 別 : 三 等 警 察 人 員 考 試 類 科 : 刑 事 警 察 人 員 科 目 : 刑 案 現 場 處 理 與 刑 事 鑑 識 考 試 時 間 : 2 小 時 座 號 : 全 一 張 ( 正 面 ) 注 意 : 禁 止 使 用 電 子 計 算 器 甲 申 論 題 部 分 :(50 分 ) 不 必 抄 題, 作 答 時 請 將 試 題 及 依 照 順 序 寫 在 申 論 試 卷 上, 於 本 試 題 上 作 答 者, 不 予 計 分 請 以 藍 黑 色 鋼 筆 或 原 子 筆 在 申 論 試 卷 上 作 答 一 試 舉 例 說 明 在 犯 罪 現 場 查 明 犯 罪 事 實 的 方 式 (15 分 ), 並 比 較 不 在 犯 罪 現 場 (alibi) (5 分 ) 與 逃 離 事 故 現 場 (leaving scene of accident) (5 分 ) 之 差 異 二 請 回 答 下 列 問 題 : 在 刑 案 現 場 中, 如 何 採 取 微 量 纖 維 證 物?(7 分 ) 到 刑 案 現 場 處 理 指 紋 證 物 的 基 本 步 驟 是 甚 麼?(6 分 ) 如 何 尋 找 潛 伏 指 紋?(6 分 ) 如 何 顯 現 潛 伏 指 紋 ( 眼 睛 看 不 見 的 )?(6 分 ) 乙 測 驗 題 部 分 :(50 分 ) 代 號 :7504 本 測 驗 試 題 為 單 一 選 擇 題, 請 選 出 一 個 正 確 或 最 適 當 的, 複 選 作 答 者, 該 題 不 予 計 分 共 25 題, 每 題 2 分, 須 用 2B 鉛 筆 在 試 卡 上 依 清 楚 劃 記, 於 本 試 題 或 申 論 試 卷 上 作 答 者, 不 予 計 分 1 常 見 的 黑 色 火 藥 屬 於 下 列 何 者? 低 爆 藥 中 爆 藥 初 級 高 爆 藥 二 級 高 爆 藥 2 當 確 定 所 有 物 證 均 已 蒐 集 完 畢, 現 場 勘 查 紀 錄 報 告 已 填 寫 所 有 現 場 進 行 的 主 要 工 作 項 目, 並 在 現 場 待 重 建 的 所 有 事 項 均 已 獲 得 肯 定 之 後, 應 由 何 人 複 勘, 現 場 始 得 解 除 封 鎖? 初 抵 現 場 之 員 警 現 場 指 揮 官 勘 查 組 長 偵 查 人 員 3 下 列 何 者 為 任 何 現 場 中 最 重 要 之 一 般 蒐 證 方 式? 放 射 式 螺 旋 式 聯 鎖 式 線 條 式 4 血 滴 以 下 列 何 種 角 度 撞 擊 平 物 面 時, 其 所 形 成 的 血 液 斑 跡 型 態 最 細 長? 30 度 45 度 60 度 90 度 5 Luminol 試 劑 可 應 用 於 刑 案 現 場 中 何 種 體 液 斑 跡 之 檢 測? 唾 液 血 液 精 液 尿 液 6 以 PCR(Polymerase Chain Reaction) 複 製 技 術 應 用 於 刑 案 證 物 之 DNA 鑑 定 時, 其 組 成 中 何 者 可 鑑 別 (identify) 欲 複 製 之 目 標 片 段 (target)? BSA dntp primers DNA Polymerase 7 進 行 親 子 鑑 定 時, 若 所 鑑 定 之 STR 基 因 型 別, 小 孩 為 (A,B), 母 親 為 (B,B), 系 爭 父 親 (alleged father) 為 (A,C), 分 別 以 a b 及 c 表 示 對 偶 基 因 型 (allele)a B 及 C 之 出 現 頻 率, 則 親 子 指 數 (Paternity Index,PI) 應 為 下 列 何 者? 1/a 1/(2a) 1/(a+b) (a+b)/4ab 8 關 於 體 液 斑 跡 之 鑑 定, 若 酸 性 磷 酸 酶 (ACP) 檢 測 結 果 呈 陽 性, 但 卻 未 發 現 有 精 蟲, 則 須 進 行 下 列 何 種 檢 測, 以 證 明 可 疑 斑 跡 確 實 為 精 液 斑? P30 test Phadebas test Takayama test Kastle-Meyer test 9 以 寧 海 德 林 試 劑 (Ninhydrin) 使 潛 伏 指 紋 顯 現, 主 要 是 因 其 可 與 下 列 何 種 成 分 反 應? 醣 類 鹽 類 蛋 白 質 脂 肪 酸 10 目 前 實 驗 室 最 常 用 於 刑 案 現 場 土 壤 與 嫌 疑 土 壤 證 物 比 對 之 方 法 為 將 密 度 不 同 的 兩 種 標 準 液 體, 依 不 同 比 例 分 別 裝 入 滴 定 管 中, 放 置 隔 夜, 測 定 時 把 現 場 土 壤 與 嫌 疑 土 壤 證 物 同 時 放 入 管 中, 檢 視 土 壤 懸 浮 位 置, 以 決 定 彼 此 間 是 否 具 有 相 同 密 度, 該 法 稱 為 何 種 密 度 法? 絕 對 相 對 比 較 階 梯 ( 請 接 背 面 )

96 101 年 公 務 人 員 特 種 考 試 警 察 人 員 考 試 101 年 公 務 人 員 特 種 考 試 一 般 警 察 人 員 考 試 及 101 年 特 種 考 試 交 通 事 業 鐵 路 人 員 考 試 試 題 等 類 科 別 : 三 等 警 察 人 員 考 試 科 : 刑 事 警 察 人 員 目 : 刑 案 現 場 處 理 與 刑 事 鑑 識 代 號 :50470 全 一 張 ( 背 面 ) 11 關 於 槍 枝 鑑 識, 下 列 何 者 正 確? 自 水 中 取 出 之 槍 枝 證 物 應 先 將 其 乾 燥 再 送 鑑 具 來 復 線 槍 枝, 兩 相 對 來 復 線 陽 線 之 直 徑, 稱 為 名 義 口 徑 電 解 法 為 非 破 壞 性 方 法, 故 為 使 槍 枝 上 磨 滅 號 碼 重 現 之 優 先 使 用 方 法 空 氣 槍 因 不 使 用 火 藥, 故 不 屬 於 槍 砲 彈 藥 刀 械 管 制 條 例 所 列 之 管 制 槍 枝 12 下 列 何 種 試 劑 可 用 於 大 麻 煙 之 呈 色 反 應 試 驗? LSD reagent Marquis reagent Mandelin reagent Dequenois reagent 13 國 內 濫 用 的 安 非 他 命 類 藥 物 主 要 是 甲 基 安 非 他 命, 請 問 甲 基 安 非 他 命 屬 於 下 列 何 類? 幻 覺 劑 (Hallucinogens) 麻 醉 劑 (Narcotics) 鎮 靜 劑 (Depressants) 覺 醒 劑 (Stimulants) 14 警 察 人 員 欲 取 得 嫌 犯 之 標 準 毛 髮 供 鑑 定 之 用, 請 問 下 列 何 種 方 式 最 佳? 以 剪 刀 剪 取 之 毛 髮 小 心 梳 理 自 然 脫 落 之 毛 髮 拔 取 含 毛 根 之 毛 髮 上 述 各 種 方 式 取 得 之 毛 髮 檢 體 具 相 同 之 鑑 定 效 果 15 刑 案 現 場 空 氣 中 是 否 含 有 一 氧 化 碳, 可 使 用 下 列 何 種 溶 液 浸 濕 之 試 紙, 如 試 紙 變 黑 可 認 為 有 一 氧 化 碳 存 在? BaCl 2 CaCl 2 MgCl 2 PdCl 2 16 俗 稱 快 樂 丸 或 搖 頭 丸 之 新 興 毒 品 為 何? FM2 LSD MDMA Ketamine 17 目 前 實 驗 室 使 用 何 種 方 法 進 行 濫 用 藥 物 尿 液 檢 測 的 確 定 性 試 驗? 顏 色 試 驗 微 結 晶 試 驗 免 疫 分 析 法 氣 相 層 析 質 譜 法 18 通 常 使 用 何 種 方 法 進 行 天 然 纖 維 與 人 造 纖 維 之 初 步 分 類? 顯 微 鏡 觀 察 法 毛 細 管 電 泳 法 薄 層 層 析 法 高 效 液 相 層 析 法 19 某 位 民 眾 揚 言 要 開 瓦 斯 自 殺 而 與 警 對 峙, 現 場 聞 有 瓦 斯 味, 請 問 現 場 瓦 斯 氣 味 屬 於 何 種 跡 證? 型 態 性 跡 證 關 連 性 跡 證 暫 時 性 跡 證 情 況 性 跡 證 20 依 據 濫 用 藥 物 尿 液 採 集 之 相 關 規 定, 下 列 有 關 尿 液 採 集 之 敘 述, 有 幾 項 正 確?1 檢 體 之 監 管 須 保 證 由 尿 液 檢 體 採 集 至 檢 驗 機 構 所 經 歷 各 項 作 業 保 管 及 個 人 資 料 之 完 整 性 詳 細 性 2 為 防 止 尿 液 檢 體 於 採 尿 室 被 調 換, 採 尿 室 之 馬 桶 水 槽 應 加 入 藍 色 馬 桶 清 潔 劑, 以 保 持 水 槽 內 之 水 均 為 藍 色 3 尿 液 溫 度 若 超 出 攝 氏 32 度 至 38 度 範 圍, 尿 液 檢 體 即 有 攙 假 的 可 能 4 若 採 取 尿 液 檢 體 不 足 60 毫 升, 採 尿 單 位 可 每 隔 30 分 鐘 提 供 約 250 毫 升 之 飲 用 水, 但 最 多 以 1000 毫 升 為 限 刑 案 現 場 採 集 到 一 枚 指 紋 如 下 圖, 則 該 枚 指 紋 分 類 為 何? 斗 形 紋 雙 囊 紋 雙 箕 紋 雜 形 紋 22 下 列 有 關 以 免 疫 分 析 法 (immunoassay) 進 行 尿 液 中 濫 用 藥 物 初 篩 之 敘 述, 有 幾 項 正 確?1 以 藥 物 注 入 實 驗 動 物 體 內, 可 產 生 相 對 應 之 抗 體 2 通 常 加 入 足 量 的 抗 體 與 相 對 應 之 抗 原 結 合, 以 便 進 行 偵 測 3 酵 素 連 結 免 疫 吸 附 分 析 法 屬 於 異 質 性 分 析 法, 故 須 進 行 分 離 分 析 物 質 的 過 程 4 螢 光 偏 極 免 疫 分 析 法, 基 本 上 不 經 分 離, 仍 可 測 定 分 析 物 質 以 顯 微 鏡 觀 察 纖 維 形 狀 如 下 圖, 請 問 該 纖 維 最 有 可 能 屬 於 何 種 纖 維? 羊 毛 纖 維 亞 麻 纖 維 醋 酸 纖 維 聚 酯 纖 維 24 將 待 測 固 體 放 入 液 體 溶 液 中, 若 目 視 似 為 一 體, 則 該 固 體 和 液 體 的 何 種 性 質 相 同? 色 散 折 射 率 相 對 密 度 雙 折 射 率 差 25 火 場 檢 體 經 前 處 理 後, 以 氣 相 層 析 全 質 譜 掃 瞄 的 模 式 分 析 獲 取 總 離 子 層 析 圖, 若 各 縱 火 劑 成 分 中 之 特 徵 離 子 碎 片 質 量 為 m/z 等, 則 所 選 出 的 代 表 性 化 合 物 屬 於 何 類? Alkane Alkene Alcohol Cycloalkane

97 測 驗 式 試 題 標 準 101 年 公 務 人 員 特 種 考 試 警 察 人 員 考 試 101 年 公 務 人 員 特 種 考 試 一 般 警 察 人 員 考 試 考 試 名 稱 : 101 年 特 種 考 試 交 通 事 業 鐵 路 人 員 考 試 類 科 名 稱 : 刑 事 警 察 人 員 科 目 名 稱 : 刑 案 現 場 處 理 與 刑 事 鑑 識 ( 試 題 代 號 :7504) 題 數 : 25 題 標 準 : A B C A B C B A C D B D D C D C D A C A D B A B A 備 註 :

98 代 號 :50470 頁 次 : 年 公 務 人 員 特 種 考 試 警 察 人 員 考 試 102 年 公 務 人 員 特 種 考 試 一 般 警 察 人 員 考 試 及 102 年 特 種 考 試 交 通 事 業 鐵 路 人 員 考 試 試 題 等 別 : 三 等 警 察 人 員 考 試 類 科 : 刑 事 警 察 人 員 科 目 : 刑 案 現 場 處 理 與 刑 事 鑑 識 考 試 時 間 : 2 小 時 座 號 : 注 意 : 禁 止 使 用 電 子 計 算 器 甲 申 論 題 部 分 :(50 分 ) 不 必 抄 題, 作 答 時 請 將 試 題 及 依 照 順 序 寫 在 申 論 試 卷 上, 於 本 試 題 上 作 答 者, 不 予 計 分 請 以 藍 黑 色 鋼 筆 或 原 子 筆 在 申 論 試 卷 上 作 答 一 臺 灣 發 生 了 前 所 未 有 的 鹽 醃 人 頭 案 ( 簡 稱 : 醃 頭 案 ), 由 於 嫌 疑 犯 與 死 者 為 親 兄 妹, 且 一 起 居 住, 檢 警 高 度 懷 疑 嫌 疑 犯 位 於 三 重 市 的 住 宅 極 可 能 是 命 案 第 一 現 場 請 問 刑 事 鑑 識 人 員 對 此 可 能 的 刑 案 現 場 如 何 進 行 蒐 證 及 將 犯 罪 現 場 予 以 重 建? 請 針 對 此 重 大 命 案, 具 體 敘 述 犯 罪 現 場 重 建 的 原 則 步 驟 及 具 體 作 法 (25 分 ) 二 試 論 指 紋 顯 現 法 中 之 單 一 指 紋 顯 現 法 及 多 重 指 紋 顯 現 法 (25 分 ) 乙 測 驗 題 部 分 :(50 分 ) 代 號 :7504 本 測 驗 試 題 為 單 一 選 擇 題, 請 選 出 一 個 正 確 或 最 適 當 的, 複 選 作 答 者, 該 題 不 予 計 分 共 25 題, 每 題 2 分, 須 用 2B 鉛 筆 在 試 卡 上 依 清 楚 劃 記, 於 本 試 題 或 申 論 試 卷 上 作 答 者, 不 予 計 分 1 根 據 毒 品 危 害 防 制 條 例, 毒 品 依 其 成 癮 性 濫 用 性 及 對 社 會 危 害 性 分 為 四 級 以 下 國 內 常 見 的 濫 用 藥 物 : 海 洛 因 安 非 他 命 快 樂 丸 大 麻 FM 2 古 柯 鹼, 有 幾 種 是 屬 於 一 級 毒 品? 2 種 3 種 4 種 5 種 2 警 用 防 彈 背 心 用 的 防 彈 纖 維 Kevlar 是 屬 於 那 一 類 的 纖 維? Polyamide Polyethylene terephthalate Aramids Carbon fiber 3 以 顯 微 鏡 觀 察 纖 維, 那 一 種 纖 維 的 外 觀 呈 現 延 著 縱 線 相 隔 一 段 距 離 即 出 現 一 簇 交 錯 線 的 特 徵 與 多 角 形 橫 切 面 的 形 狀? Cotton fiber Flax fiber Acetate fiber Wool fiber 4 俗 稱 喵 喵 之 新 興 毒 品 為 何? Morphine Methamphetamine Ketamine Mephedrone 5 傅 立 葉 轉 換 紅 外 線 光 譜 分 析 法 (FT-IR) 可 分 析 未 知 證 物 的 那 個 特 徵? 化 學 結 構 的 官 能 基 C 13 的 含 量 分 子 量 濃 度 6 對 於 槍 枝 磨 滅 號 碼 重 現 的 方 法, 下 列 何 者 是 屬 於 非 破 壞 方 法 應 優 先 使 用? 化 學 腐 蝕 法 磁 性 粉 末 法 電 解 法 超 音 波 減 壓 腐 蝕 法

99 代 號 :50470 頁 次 :4-2 7 關 於 DNA 鑑 定, 下 列 何 者 正 確? 異 卵 雙 胞 胎 有 相 同 的 DNA 父 系 血 緣 之 鑑 定, 可 利 用 粒 線 體 DNA 進 行 細 胞 核 STR 基 因 位 之 鑑 定 聚 合 酶 連 鎖 反 應 法 (PCR) 是 以 限 制 酶 切 割 DNA, 然 後 進 行 電 泳 分 離 不 同 長 度 之 DNA 片 段 DNA 定 序 法 指 的 是 定 出 組 合 成 DNA 之 鹼 基 種 類 及 排 列 順 序 8 玻 璃 是 一 個 化 學 性 質 相 當 安 定 的 證 物, 因 此 玻 璃 進 行 微 波 消 化 時 用 下 列 的 那 一 種 溶 液 來 進 行 溶 解? 氫 氟 酸 加 鹽 酸 甲 醛 氰 醋 酸 酯 氰 化 氫 9 測 量 物 體 顏 色 的 光 源 常 用 的 是 標 準 光 D 65, 請 問 D 65 是 模 擬 下 列 的 那 一 種 情 形? 白 天 正 午 的 陽 光, 色 溫 約 4874 K 近 似 白 天 的 日 光, 色 溫 約 6504 K 近 似 陰 天 時 白 天 的 日 光, 色 溫 約 6774 K 近 似 黃 昏 時 的 日 光, 色 溫 約 6100 K 10 紙 張 上 指 紋 的 顯 現 用 下 列 的 那 一 個 方 法 最 適 合? 氰 丙 烯 酸 酯 法 鄰 苯 二 醛 法 龍 膽 酯 法 寧 海 得 林 法 11 刑 案 現 場 測 繪 圖 時, 利 用 羅 盤 或 量 角 器 定 出 2 個 固 定 點 為 參 考 點, 再 測 量 物 件 與 這 2 個 點 的 角 度 與 距 離 來 顯 示 物 件 的 正 確 位 置 此 種 量 測 的 方 式 是 屬 於 下 列 的 那 種 方 式? 兩 固 定 點 測 量 法 三 角 測 量 法 基 線 測 量 法 直 角 座 標 測 量 法 12 羊 毛 纖 維 的 皮 質 層 有 正 皮 質 (ortho-cortex) 和 副 皮 質 (para-cortex) 對 稱 之 結 構 (bilateral structure) 關 於 正 副 皮 質 以 下 之 描 述 何 者 正 確? 正 皮 質 含 硫 量 低, 容 易 和 化 學 藥 劑 起 作 用 正 皮 質 含 硫 量 高, 化 學 性 比 較 穩 定 長 羊 毛 的 中 心 以 副 皮 質 組 成, 周 圍 雜 以 少 數 正 皮 質 在 捲 曲 明 顯 的 細 羊 毛 中, 兩 種 皮 質 細 胞 平 列 地 分 布 在 纖 維 兩 側, 形 成 所 謂 雙 邊 結 構, 而 且 正 皮 質 總 是 處 於 捲 曲 的 內 側 13 當 血 液 中 酒 精 含 量 (Blood Alcohol Concentration; BAC) 達 到 多 少 時 會 喪 失 基 本 的 判 斷 力 記 憶 力 反 應 的 靈 敏 度 減 低, 肌 肉 動 作 會 無 法 調 和? % % % % 14 環 保 乾 洗 油 是 屬 於 液 態 縱 火 劑 分 類 系 統 中 的 那 一 類? 第 1 類 : 輕 石 油 系 分 餾 物 第 3 類 : 中 石 油 系 分 餾 物 第 2 類 : 汽 油 第 4 類 : 煤 油 15 車 禍 肇 逃 事 件 中, 被 害 人 頭 髮 內 發 現 一 小 片 烤 漆, 對 於 這 項 微 物 的 重 要 性 評 估, 下 列 那 一 項 是 錯 誤 的? 相 對 稀 少 性 : 若 烤 漆 成 分 愈 少 見, 價 值 愈 高 被 害 人 頭 髮 內 發 現 該 烤 漆, 現 場 亦 找 到 有 同 樣 顏 色 的 烤 漆, 其 價 值 就 更 高 烤 漆 在 顯 微 鏡 觀 察 下 其 漆 片 層 次 的 顏 色 與 後 來 發 現 的 疑 似 肇 事 車 輛 相 同, 其 證 據 價 值 就 愈 高 烤 漆 外 觀 邊 緣 若 與 肇 事 車 輛 具 有 拼 圖 性 的 脗 合, 則 具 有 類 化 的 特 性

100 代 號 :50470 頁 次 : 格 里 斯 試 驗 (Griess Test) 是 用 來 測 試 是 否 受 驗 物 含 有 有 機 射 擊 殘 跡 因 此 當 受 驗 顆 粒 加 1-2 滴 檢 驗 液 變 成 何 種 顏 色 時, 表 示 受 驗 物 有 亞 硝 酸 根 或 亞 硝 酸 酯? 橘 紅 色 藍 紫 色 紫 色 黃 色 17 日 前 發 生 的 高 鐵 及 立 委 服 務 處 行 李 炸 彈 案, 據 媒 體 報 導 歹 徒 在 行 李 箱 內 置 有 氰 化 鈉 及 鹽 酸, 一 旦 這 2 種 化 學 藥 品 接 觸 反 應, 將 會 產 生 下 列 那 一 種 劇 毒? 氰 化 氫 (HCN) 次 氯 酸 鈉 氫 氧 化 鈉 氰 丙 烯 酸 酯 18 目 前 實 務 上 測 謊 儀 所 應 用 的 反 應 指 標 中, 除 了 呼 吸 及 心 脈 之 外, 還 有 那 一 項? 腦 波 音 壓 瞳 孔 膚 電 19 刑 事 實 驗 室 分 析 送 鑑 的 性 侵 害 案 件 DNA 檢 測 結 果 如 下 表, 根 據 下 表 所 得 到 的 Y 染 色 體 DNA-STR 型 別 推 論 中, 何 者 錯 誤? Y 染 色 體 DNA-STR 型 別 檢 測 結 果 如 下 表 : 鑑 驗 結 果 表 被 害 人 陰 道 深 部 棉 棒 涉 嫌 人 李 一 明 唾 液 涉 嫌 人 林 大 會 唾 液 酸 性 磷 酸 酵 素 檢 測 ± * * 顯 微 鏡 檢 精 子 細 胞 - * * 前 列 腺 抗 原 檢 測 - * * DYS456 型 別 14 * 14 DYS389 I 型 別 DYS390 型 別 DYS389 II 型 別 DYS458 型 別 DYS19 型 別 14 INC 14 DYS385 a/b 型 別 13, , 17 DYS393 型 別 12 15, DYS391 型 別 DYS439 型 別 DYS635 型 別 DYS392 型 別 Y_GATA_H4 型 別 DYS437 型 別 DYS438 型 別 DYS448 型 別 表 註 :"-" 表 示 陰 性 反 應 或 未 發 現 精 子 細 胞 " ± " 表 示 弱 陽 性 反 應 "*" 表 示 未 檢 測 "INC" 表 示 不 明 確 型 別 19 可 排 除 來 自 涉 嫌 人 李 一 明 不 排 除 來 自 涉 嫌 人 林 大 會 或 與 其 具 同 父 系 血 緣 關 係 之 人 涉 嫌 人 林 大 會 的 表 弟 亦 不 能 排 除 Y 染 色 體 DNA-STR 型 別 未 出 具 人 口 統 計 機 率

101 代 號 :50470 頁 次 : 下 列 有 關 生 物 性 跡 證 的 採 證 及 處 理 原 則, 何 者 錯 誤? 同 一 性 質 者, 如 現 場 煙 蒂, 應 包 裝 在 一 起 掌 握 乾 冷 2 項 原 則 應 勤 換 手 套 若 有 嫌 犯 等 參 考 檢 體 需 比 對, 優 先 採 集 其 唾 液 棉 棒 21 案 發 當 日 上 午 乙 前 往 高 雄 市 婦 幼 警 察 隊 報 案 時, 身 上 尚 有 酒 味, 精 神 狀 況 也 不 好, 經 警 載 往 指 認 案 發 現 場 時 途 中 尚 有 酒 醉 嘔 吐 之 情, 復 據 承 辦 員 警 吳 於 檢 察 官 訊 問 時 具 結 證 述 在 卷 從 這 段 裁 判 書 的 敘 述 研 判, 該 承 辦 員 警 吳 是 以 何 種 身 分 出 庭? 證 人 鑑 定 人 鑑 定 證 人 輔 佐 人 22 命 案 現 場 地 下 室 疑 為 兇 嫌 作 案 的 第 一 現 場 只 見 勘 察 人 員 將 拉 上 窗 簾, 關 電 燈, 噴 灑 血 跡 檢 測 試 劑, 從 這 種 情 況 研 判, 勘 察 人 員 採 用 的 是 那 一 種 試 劑? 鄰 甲 苯 胺 (Ortho-tolidine) 酚 酞 (Phenolphthalin, Kastle-Meyer) 四 甲 基 聯 苯 胺 (Tetra-methylbenzidine,TMB) 發 光 胺 (Luminol) 23 一 經 研 判 刑 案 現 場 可 能 有 電 腦, 在 執 行 電 腦 搜 索 應 注 意 事 項 中, 下 列 那 一 項 正 確? 應 讓 受 搜 索 人 與 電 腦 保 持 適 當 距 離 安 裝 或 拷 貝 掃 毒 程 式 至 受 搜 索 人 的 電 腦 中 電 腦 檔 案 之 證 據 應 到 分 局 再 列 印, 並 請 受 搜 索 人 簽 名 受 搜 索 人 稱 其 網 路 上 身 分 曾 遭 冒 用, 不 應 理 會 24 竊 盜 案 件 現 場 指 紋, 經 輸 入 指 紋 資 料 庫 比 中 嫌 犯 張 的 指 紋, 但 嫌 犯 狡 辯, 法 官 因 此 請 採 證 人 員 到 庭, 這 時 採 證 人 員 提 示 了 現 場 相 片, 清 楚 呈 現 並 加 說 明 採 證 的 位 置 試 問 通 常 這 種 呈 現 物 證 與 現 場 關 係 的 相 片 是 屬 於 下 列 那 一 類 型 的 攝 影? 近 攝 中 景 攝 影 遠 景 攝 影 環 場 攝 影 25 性 侵 害 案 件 中 被 害 人 陳 述 疑 似 遭 人 在 飲 料 中 下 藥 迷 昏 後 遭 到 性 侵 害 這 種 情 況 下, 要 採 集 檢 體 鑑 定 是 否 有 藥 物 時, 下 列 檢 體 中 何 者 最 不 適 宜? 毛 髮 血 液 現 場 被 害 人 喝 剩 的 殘 餘 飲 料 尿 液

102 測 驗 式 試 題 標 準 102 年 公 務 人 員 特 種 考 試 警 察 人 員 考 試 102 年 公 務 人 員 特 種 考 試 一 般 警 察 人 員 考 試 考 試 名 稱 : 102 年 特 種 考 試 交 通 事 業 鐵 路 人 員 考 試 類 科 名 稱 : 刑 事 警 察 人 員 科 目 名 稱 : 刑 案 現 場 處 理 與 刑 事 鑑 識 ( 試 題 代 號 :7504) 題 數 : 25 題 標 準 : A C B D A B D A B D B A B C D A A D C A A D A B A 備 註 :

103 代 號 :50370 頁 次 : 年 公 務 人 員 特 種 考 試 警 察 人 員 考 試 103 年 公 務 人 員 特 種 考 試 一 般 警 察 人 員 考 試 103 年 特 種 考 試 交 通 事 業 鐵 路 人 員 考 試 試 題 等 別 : 三 等 警 察 人 員 考 試 類 科 : 刑 事 警 察 人 員 科 目 : 刑 案 現 場 處 理 與 刑 事 鑑 識 考 試 時 間 : 2 小 時 座 號 : 注 意 : 可 以 使 用 電 子 計 算 器 甲 申 論 題 部 分 :(50 分 ) 一 有 關 槍 擊 現 場 之 玻 璃 與 射 擊 殘 跡 顆 粒 (GSR) 證 物 之 採 證 與 鑑 識, 請 回 答 下 列 問 題 : GSR 之 定 義? 特 徵? 如 何 採 集 GSR? 鑑 定 GSR?(16 分 ) 7 分 ) 試 以 顯 著 水 準 0. 05, 說 明 下 表 之 玻 璃 樣 品 一 與 樣 品 二 之 異 同 (2 分 ) 表 : 兩 玻 璃 樣 品 之 成 分 比 對 元 素 Al 百 分 含 量 樣 品 二 樣 品 一 3 Ba Ca. 105 Fe Mg. 257 百 分 含 量 之 差 值 差 值 之 標 準 差 3 自 由 度 P 值 Mn 二 某 地 發 生 一 件 撞 死 行 人 的 肇 事 逃 逸 案 件, 警 方 循 線 找 到 一 部 嫌 疑 車 輛 後 立 即 送 驗, 果 然 在 車 頭 部 位 發 現 與 被 撞 行 人 所 戴 的 手 錶 錶 鍊 ( 下 方 圖 ) 相 吻 合 之 撞 擊 紋 痕 ( 上 方 圖 ) 如 果 你 是 偵 辦 人 員, 如 何 詮 釋 或 定 位 此 一 訊 息? 試 從 類 特 徵 (class characteristic) 與 個 異 特 徵 (individual characteristic) 之 觀 點 論 述 之 (25 分 )

104 代 號 :50370 頁 次 :4-2 乙 測 驗 題 部 分 :(50 分 ) 代 號 :7503 一 個 正 確 或 最 適 當 的, 複 選 作 答 者, 該 題 不 予 計 分 25 題, 每 題 2 分, 須 用 2B 鉛 筆 在 試 卡 上 依 清 楚 劃 記, 於 本 試 題 或 申 論 試 卷 上 作 答 者, 不 予 計 分 1 關 於 跡 證 之 鑑 識 學 理 觀 念, 請 選 出 正 確 者 :1 類 特 徵 (class characteristic) 可 用 以 排 除 犯 罪 嫌 疑 人 的 涉 嫌 性 2 一 般 而 言, 具 有 個 異 特 徵 (individual characteristic) 的 跡 證, 方 能 稱 之 為 直 接 證 據 3 物 物 皆 有 所 不 同, 分 辨 不 出 其 差 異, 不 代 表 就 是 相 同 4 鑑 定 結 果, 個 化 與 類 化 往 往 只 是 分 析 程 度 上 的 差 異 所 致 2 下 列 那 一 種 儀 器 或 分 析 方 法 可 進 行 非 破 壞 性 的 檢 驗? (AAS) NAA) GC-MS) ICP-AES) 3 關 於 刑 事 DNA 與 現 場 採 證, 請 依 據 科 學 之 思 維 邏 輯 選 出 正 確 的 敘 述 :1 源 自 同 一 人 之 所 有 細 胞 的 DNA 都 是 一 樣 的 2 粒 線 體 DNA 主 要 是 比 對 序 列 多 型 性 3 依 據 李 昌 鈺 博 士 的 桌 腳 論 點, 當 運 氣 夠 好, 有 時 也 能 在 現 場 採 集 到 DNA 4 採 證 人 員 往 往 必 須 努 力 不 懈 持 之 以 恆, 進 行 地 毯 式 的 檢 查, 才 有 可 能 在 現 場 採 集 到 DNA 4 有 關 血 液 之 KM(Kastle-Meyer) 顏 色 檢 測 試 驗, 請 選 出 正 確 者 :1 其 結 果 可 作 為 非 血 液 檢 體 之 排 除 2 其 結 果 可 作 為 血 液 檢 體 之 確 認 3 目 前 已 經 可 以 使 用 DNA 分 析 法 取 代 之 4 若 得 棕 櫚 樹 葉 狀 之 結 晶, 可 確 認 為 血 液 刑 案 現 場 重 建 通 常 包 括 如 下 五 個 步 驟 :1 蒐 集 資 訊 2 驗 證 3 臆 測 與 詮 釋 4 理 論 之 形 成 5 假 設 之 形 成 正 確 的 步 驟 順 序 應 為 下 列 何 者? 6 某 檢 體 的 折 射 率 為 N 20 D ; 由 此 可 知 檢 體 折 射 率 之 檢 測 受 兩 種 因 素 (20 與 D) 所 影 響 請 問 20 與 D 分 別 是 什 麼? 與 檢 測 光 波 長 7 假 設 小 方 ( 女 生 ) 自 稱 為 老 方 之 私 生 女, 以 DNA 進 行 親 子 鑑 定 後, 其 親 子 指 數 (paternity index, PI) 為 100, 據 此, 請 選 出 正 確 之 敘 述 :1 老 方 幾 乎 可 以 確 定 為 小 方 的 生 父 2 老 方 幾 乎 不 可 能 為 小 方 的 生 父 3 老 方 會 成 為 小 方 生 父 之 機 率 約 為 99% 4 老 方 成 為 小 方 生 父 之 機 率 為 其 他 隨 機 男 性 成 為 小 方 生 父 之 機 率 的 100 倍 5 老 方 未 能 排 除 是 小 方 的 生 父 8 緝 獲 之 某 毒 品 經 稀 釋 500 倍 後, 用 紫 外 光 光 譜 儀 在 波 長 278 nm 測 得 之 吸 光 度 為 0.64 而 以 濃 度 為 1.20, 1.50, 1.80 μg/ml 的 標 準 樣 品 溶 液 在 相 同 的 樣 品 槽 (sample cell) 中 所 測 得 之 吸 光 度 分 別 為 0.48, 0.60, 0.72 請 問 該 樣 品 每 100 ml 中 含 有 多 少 μg 的 毒 物? 有 關 證 物 之 組 成 及 其 分 析 的 概 念, 下 列 敘 述 何 者 正 確? /X- 射 線 能 譜 分 析 法 (SEM/EDS) 可 同 時 進 行 射 擊 殘 跡 的 元 素 分 析 及 其 顆 粒 之 型 態 特 徵 觀 察 X 射 線 螢 光 光 譜 分 析 法 主 要 是 應 用 於 有 機 與 無 機 證 物 的 鑑 定, 並 不 適 用 於 證 物 之 元 素 分 析 分 析

105 代 號 :50370 頁 次 : 對 於 白 色 內 褲 尋 找 精 液 斑 跡 的 位 置, 下 列 那 一 種 實 施 方 式 的 效 果 最 佳? 紫 外 光 (UV), 配 戴 透 明 護 目 鏡 紅 外 光 (IR), 配 戴 偏 光 鏡 (PL) 護 目 鏡 11 鞋 印 痕 跡 遺 留 在 如 下 五 種 物 面 上, 那 些 適 合 使 用 靜 電 足 跡 採 取 器 (DLK) 採 證?1 吸 水 性 之 水 泥 漆 牆 壁 2 油 性 ( 非 吸 水 性 ) 之 油 漆 牆 壁 3 透 氣 之 木 質 地 板 4 非 透 氣 之 磁 磚 地 板 5 報 紙 12 有 關 指 紋 觀 念 及 其 採 證 的 技 術 :1 現 今 國 際 學 界 普 遍 認 為 : 兩 枚 指 紋 同 一 來 源 之 判 定, 不 需 要 12 個 特 徵 點 之 最 低 門 檻 要 求 2 國 內 紋 型 出 現 之 比 率 以 正 箕 紋 (ulnar loop) 最 高, 弧 型 紋 (arch pattern) 最 低 3 從 水 中 取 出 之 槍 枝, 不 必 晾 乾, 可 以 直 接 使 用 微 粒 子 試 劑 (SPR) 採 證 4 凹 凸 不 平 的 皮 革 材 質 物 面, 宜 使 用 磁 性 粉 末 法 採 證 以 上 正 確 的 敘 述 有 幾 項? 1 項 2 項 3 項 4 項 13 某 跡 證 含 混 A 與 B 兩 種 成 分 物 質, 使 用 30 公 分 層 析 管 柱 分 離 之 實 驗 得 知 A 與 B 之 滯 留 時 間 (retention time) 分 別 為 與 分, 而 A 與 B 之 尖 峰 寬 度 ( 底 部 ) 分 別 為 1.17 與 1.31 分 請 計 算 該 管 柱 之 解 析 度? 將 現 場 物 證 帶 回 實 驗 室 進 行 潛 伏 指 紋 的 顯 現, 下 列 方 法 何 者 經 常 在 最 後 使 用? 真 空 金 屬 鍍 膜 (Vacuum metal deposition) 寧 海 德 林 (Ninhydrin) 微 粒 子 試 劑 法 (Small Particle Reagent) 物 理 顯 現 法 (Physical Developer) 15 鴉 片 來 自 於 罌 粟, 其 中 含 有 多 種 植 物 鹼, 嗎 啡 為 從 這 些 植 物 鹼 中 最 先 被 萃 取 出 來, 是 醫 療 上 不 可 或 缺 的 鎮 痛 藥 劑, 但 也 容 易 導 致 成 癮 性, 吸 食 嗎 啡 可 自 尿 液 中 檢 驗 嗎 啡 存 在, 下 列 存 在 於 尿 中 的 嗎 啡 型 態, 何 者 最 多? Free morphine Normorphine Morphine-3-glucuronide Morphine-6-glucuronide 16 在 一 竊 盜 案 現 場 的 保 險 櫃 內, 採 到 一 枚 指 紋 如 下 圖, 請 問 該 枚 指 紋 為 那 一 種 紋 型? 17 下 列 何 種 顯 現 潛 伏 指 紋 的 試 劑, 最 適 合 用 於 刑 案 現 場 的 微 弱 血 跡 指 紋 顯 現? 18 汽 機 車 引 擎 的 溫 度, 可 供 偵 查 人 員 研 判 嫌 犯 到 場 的 時 間, 這 是 屬 於 那 一 種 跡 證? 19 在 刑 案 現 場 進 行 攝 影 時, 經 常 需 考 慮 景 深 的 關 係, 調 整 相 關 的 攝 影 因 素 以 得 較 佳 的 效 果, 下 列 影 響 景 深 的 因 素 中, 在 攝 影 時 何 者 較 不 易 改 變? 20 下 列 各 項 證 物, 那 一 項 不 易 用 來 研 判 死 亡 時 間? 狀 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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