參 確 認 上 次 行 政 會 議 紀 錄 確 認 景 文 科 技 大 學 101 學 年 度 第 6 次 行 政 會 議 紀 錄 如 附 件 A 決 定 : 確 認 肆 報 告 事 項 教 務 處 一 為 顧 及 學 生 之 受 教 權 及 維 持 教 育 品 質, 有 關 學 生 至 國 內 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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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景 文 科 技 大 學 101 學 年 度 第 7 次 行 政 會 議 紀 錄 ( 更 正 版 ) 會 議 時 間 :101 年 10 月 30 日 ( 星 期 二 ) 上 午 8 時 30 分 會 議 地 點 : 行 政 大 樓 三 樓 大 會 議 室 主 席 : 鄭 校 長 永 福 出 席 人 員 : 本 校 一 級 主 管 請 假 人 員 : 王 主 任 斐 青 ( 張 文 婷 老 師 代 ) 記 錄 : 廖 玲 喬 壹 報 告 出 席 人 數 並 宣 布 開 會 應 到 人 數 31 人, 實 到 人 數 31 人 ( 詳 如 簽 到 表 ) 貳 主 席 報 告 一 本 校 101 學 年 度 期 末 校 務 座 談 會 原 訂 102 年 1 月 14 日 ( 一 ) 召 開, 因 教 育 部 將 於 102 年 1 月 14~15 日 舉 行 全 國 大 學 校 長 會 議, 請 人 事 室 將 期 末 校 務 座 談 會 改 期 至 102 年 1 月 16 日 ( 三 ) 召 開, 年 終 尾 牙 亦 於 當 日 舉 行 二 本 學 期 第 2 次 董 事 會 議 將 於 11 月 12 日 ( 一 ) 召 開, 討 論 案 有 : 採 購 法 教 師 彈 性 薪 資 實 施 辦 法 教 師 學 術 研 究 費 分 級 實 施 辦 法 專 任 教 師 進 修 辦 法 等 三 電 子 系 校 務 會 議 教 師 代 表 洪 清 池 老 師 於 101 學 年 度 第 1 次 校 務 會 議 結 束 後 散 場 前, 建 議 提 出 學 校 應 發 函 教 育 部 調 回 原 來 之 學 雜 費, 因 會 議 已 結 束 故 未 成 案 並 向 本 人 敍 述 本 校 曾 於 王 清 峰 擔 任 董 事 長 時 主 動 向 教 育 部 發 文 表 示 降 低 學 雜 費 5000 元, 經 會 計 室 及 秘 書 室 查 證, 本 校 自 88 年 起 均 未 調 整 學 雜 費, 無 洪 老 師 所 言 之 情 事 教 育 部 於 年 曾 前 後 二 次 發 文 表 示 各 校 可 調 整 學 雜 費 5%~10%, 本 校 當 時 並 未 調 整, 故 與 他 校 學 雜 費 有 些 許 差 距, 請 各 位 主 管 務 必 向 院 系 所 老 師 同 仁 說 明, 以 免 以 訛 傳 訛, 產 生 誤 會 四 請 會 計 室 主 任 密 切 注 意 教 育 部 學 雜 費 調 整 政 策, 以 因 應 未 來 學 雜 費 調 整 事 宜 五 恭 喜 電 資 學 院 陳 一 鋒 院 長 及 環 物 系 鄭 文 彬 主 任 率 領 團 隊 通 過 國 科 會 能 源 服 務 業 科 技 人 才 培 育 整 合 型 計 畫 P.1

2 參 確 認 上 次 行 政 會 議 紀 錄 確 認 景 文 科 技 大 學 101 學 年 度 第 6 次 行 政 會 議 紀 錄 如 附 件 A 決 定 : 確 認 肆 報 告 事 項 教 務 處 一 為 顧 及 學 生 之 受 教 權 及 維 持 教 育 品 質, 有 關 學 生 至 國 內 外 修 讀 雙 聯 學 制 交 換 學 生 及 跨 校 區 域 留 學 或 全 學 期 全 職 校 外 ( 海 外 ) 實 習 者, 應 先 至 本 處 填 報 校 外 修 課 申 請 表, 且 其 修 課 規 範 如 下 : ( 一 ) 學 生 在 進 行 國 內 外 修 讀 雙 聯 學 制 交 換 學 生 及 跨 校 區 域 留 學 之 前, 應 依 本 校 學 生 抵 免 學 分 實 施 要 點 提 出 科 目 學 分 抵 免 對 照 表, 完 成 學 分 科 目 抵 免 作 業 ( 二 ) 學 生 修 讀 之 課 程 屬 全 學 期 全 職 校 外 ( 海 外 ) 實 習 者 : 1. 學 生 修 讀 全 學 期 全 職 校 外 ( 海 外 ) 實 習 之 課 程, 其 修 讀 學 期 別 至 多 2 學 期 為 原 則 且 修 讀 學 分 數 以 32 學 分 為 上 限 2. 學 生 若 全 學 期 全 職 校 外 ( 海 外 ) 實 習 者, 該 學 期 應 修 讀 校 外 實 習 等 相 關 科 目 3. 依 本 校 學 則 及 學 生 選 課 注 意 事 項 之 規 定, 全 學 期 全 職 校 外 實 習 者, 其 學 分 數 為 9~16 學 分, 故 為 便 於 學 生 選 課, 建 議 各 系 應 開 設 符 合 規 定 之 校 外 實 習 學 分 數 之 課 程 以 利 學 生 修 讀 二 100 學 度 第 1 學 期 期 中 考 週 訂 於 11/5~11/9 期 中 考 週, 期 中 考 成 績 輸 入 系 統 開 放 時 間 為 11/5( 一 )AM10:00~11/16( 五 )AM10:00, 請 各 授 課 教 師 依 於 規 定 時 間 內 上 網 輸 入 期 中 考 成 績, 網 址 : 另, 為 顧 及 學 生 之 受 教 權 以 及 維 護 教 師 的 授 教 權, 已 於 依 100 年 11 月 23 日 100 學 年 第 6 次 主 管 會 議 及 100 年 11 月 29 日 100 學 年 度 第 9 次 行 政 會 議 中, 訂 定 本 校 期 中 考 得 免 輸 入 之 科 目 為 專 題 製 作 碩 士 論 文 校 外 ( 海 外 ) 實 習 以 及 景 文 之 道 等 科 目 三 103 學 年 度 特 殊 管 制 項 目 研 究 所 申 請 案, 規 劃 提 報 期 程 如 下 為 : 系 所 務 會 議 院 務 P.2

3 會 議 教 務 會 議 (11/20) 行 政 會 議 校 務 發 展 規 劃 委 員 會 外 審 校 務 會 議 待 程 序 完 成 奉 校 長 核 定 後 (12/31 前 ) 完 成 報 部 作 業 若 欲 申 請 者, 敬 請 依 期 程 進 行 提 報 作 業 四 年 度 獎 勵 科 技 大 學 及 技 術 學 院 教 學 卓 越 計 畫 申 請 計 畫 書 業 於 101 年 10 月 15 日 完 成 送 件 報 部 作 業, 感 謝 各 單 位 之 協 助 與 規 劃, 以 利 計 畫 提 報 作 業 辦 理 五 年 度 獎 勵 科 技 大 學 及 技 術 學 院 教 學 卓 越 計 畫 師 生 教 學 滿 意 度 問 卷 調 查 作 業, 業 於 101 年 10 月 2 日 完 成 師 生 受 測, 感 謝 各 單 位 之 協 助 以 利 問 卷 施 測 作 業 辦 理 學 務 處 一 提 供 101 學 年 度 大 學 校 院 陸 生 輔 導 人 員 參 考 手 冊 ( 請 參 閱 附 件 一 ) 供 各 單 位 參 考, 重 點 提 示 : 大 陸 地 區 學 生 在 臺 就 學 期 間, 不 得 從 事 專 職 或 兼 職 之 工 作, 違 反 規 定 者, 依 規 定 須 強 制 出 境 二 本 學 期 辦 理 紫 錐 花 運 動 元 年 創 意 口 號 競 賽, 以 班 為 單 位 製 作 一 則 創 意 口 號 參 賽 ( 以 20 字 以 內 為 限 ), 並 將 報 名 表 送 至 學 務 處 ; 報 名 時 間 為 101 年 10 月 15 日 至 11 月 01 日 止, 請 1-4 年 級 各 班 踴 躍 報 名 參 加, 相 關 資 訊 公 告 於 學 務 處 網 頁, 並 已 mail 給 日 間 部 學 生 及 導 師 三 各 系 參 加 校 慶 典 禮 學 生 名 單 15 位, 請 於 11 月 9 日 ( 星 期 五 ) 以 前 擲 回 學 務 處 四 各 單 位 欲 安 排 在 校 慶 慶 祝 大 會 上 頒 發 之 獎 項 或 表 揚 之 事 情, 請 於 11 月 15 日 ( 星 期 四 ) 前 送 交 學 務 處 彙 整 五 10 月 30 日 及 31 日 辦 理 101 學 年 度 學 生 社 團 評 鑑 暨 博 覽 會, 地 點 : 椰 林 大 道 六 為 響 應 環 保 運 動, 凡 於 校 內 餐 廳 使 用 環 保 餐 具 者, 可 在 餐 廳 資 源 回 收 處 參 加 摸 彩 活 動, 活 動 期 間 :101 年 10 月 22 日 至 101 年 12 月 14 日 ( 週 一 至 週 五 ), 時 間 : 12:00~13:00 七 為 養 成 師 生 健 康 飲 食 習 慣, 商 請 第 一 餐 廳 自 助 餐 製 作 健 康 餐 盒, 歡 迎 個 人 與 團 體 踴 躍 訂 購, 健 康 餐 每 份 70 元, 使 用 環 保 餐 盒 優 惠 為 65 元 ( 環 保 餐 盒 需 繳 300 元 押 金 ), 請 於 前 一 週 週 五 前 訂 購 並 繳 費, 訂 購 專 線 : ( 洪 先 生 ) 八 大 三 班 級 進 行 九 大 職 能 星 測 驗 預 計 完 成 24 班, 目 前 已 完 成 20 個 班 級, 預 計 10 月 31 日 前 辦 理 完 成 P.3

4 九 大 四 班 級 進 行 產 業 諮 詢 導 師 職 涯 活 動 預 計 辦 理 28 場, 目 前 已 辦 理 19 場, 預 計 11 月 6 日 前 完 成 十 10 月 29 日 至 11 月 1 日 辦 理 人 際 關 係 主 題 輔 導 週 活 動, 地 點 : 風 雨 走 廊 十 一 11 月 9 日 及 11 月 16 日 帶 動 滬 江 高 中 社 團 活 動, 參 與 社 團 有 應 用 外 語 系 學 會 熱 門 音 樂 社 向 陽 康 輔 社 及 ACG 文 化 研 究 社 十 二 11 月 12 日 辦 理 資 源 教 室 慶 生 會, 時 間 :12 時, 地 點 : 暫 訂 BC102 教 室 十 三 11 月 13 日 學 生 主 題 講 座 獨 一 舞 二 ~ 林 睦 卿 單 腳 舞 動 人 生 的 生 命 故 事, 主 講 者 : 林 睦 卿 老 師 / 周 大 觀 基 金 會 生 命 教 育 講 師, 時 間 :13:00~15:00, 地 點 : 設 計 館 L401 會 議 室 十 四 11 月 13 日 辦 理 社 團 服 務 學 習 分 享 會 ~ 愛 的 抱 抱, 時 間 :10:00~12:00, 地 點 : 圖 書 館 國 際 會 議 廳, 歡 迎 全 校 師 生 踴 躍 參 加 十 五 11 月 14 日 辦 理 職 涯 講 座 ( 二 )- 職 涯 夢 飛 船, 啟 航! 主 講 人 : 許 重 博 董 事 長 ( 萬 乘 企 業 ), 時 間 :10:00~12:00, 地 點 : 人 文 館 F104 總 務 處 一 第 二 餐 廳 於 10 月 15 日 通 知 水 管 不 通, 營 繕 組 隨 即 準 備 工 具 至 堵 塞 處 疏 通, 發 現 原 因 為 學 生 上 課 時 將 咖 啡 渣 排 入 水 管 內 導 致 堵 塞 ( 如 下 圖 ), 目 前 已 請 廠 商 更 新 水 管, 將 原 來 3 英 吋 更 換 為 4 英 寸, 並 增 加 幾 處 維 修 孔 以 利 爾 後 於 寒 暑 假 餐 廳 不 營 業 時 可 清 洗 水 管 二 建 議 改 善 方 案 : ( 一 ) 請 上 課 教 室 老 師 告 知 學 生 不 應 該 把 咖 啡 渣 排 入 水 管 內, 請 另 外 倒 進 垃 圾 桶 ( 二 ) 通 知 二 家 餐 廳 業 者, 勿 將 煮 菜 油 汙 廚 餘 等 排 入 水 管 內, 或 洗 手 槽 下 設 置 小 型 截 油 槽, 以 免 水 管 再 度 堵 死 不 通 ( 三 ) 已 完 成 汙 水 管 維 修 孔, 寒 暑 假 定 期 疏 通 餐 飲 大 樓 汙 水 管 疏 通 後 雖 有 流 一 些 油 塊 出 來 但 還 是 賭 塞 疏 通 後 雖 有 流 一 些 油 塊 出 來 但 還 是 賭 塞 P.4

5 疏 通 後 雖 有 流 一 些 油 塊 出 來 但 還 是 堵 塞 經 重 新 更 新 管 線 拆 除 舊 有 管 線 後, 發 現 管 內 全 是 咖 啡 渣 研 發 處 一 101 學 年 度 研 究 計 畫 至 101/10/22( 一 ) 各 系 辦 理 情 形, 如 附 件 二 二 廈 門 城 市 職 業 學 院 邀 請 本 校 等 臺 灣 8 校 師 生 參 加 該 校 校 慶 書 畫 攝 影 藝 術 聯 展, 主 題 為 印 象 朝 花 系 捨, 藉 由 書 法 攝 影 油 畫 動 漫 水 彩 等 方 式 呈 現 校 園 文 化 兩 岸 鄉 土 和 中 國 風 情 截 稿 日 為 本 (101) 年 11 月 20 日, 鼓 勵 校 內 師 生 踴 躍 投 稿 三 廈 門 城 市 職 業 學 院 王 志 泉 王 菡 亭 和 程 曉 鈴 三 位 教 師 於 本 (101)10 月 19 日 抵 臺, 分 別 於 本 校 電 資 學 院 人 文 暨 設 計 學 院 及 商 管 學 院 進 行 為 期 半 年 之 學 術 交 流 圖 資 處 P.5

6 為 配 合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 日 個 資 法 之 施 行, 本 校 圖 書 資 訊 處 秘 書 室 及 人 事 室 於 今 年 11 月 6 日 ( 二 ) 上 午 10 時 至 12 時, 於 設 計 館 L401 國 際 會 議 廳, 利 用 校 共 時 間, 特 別 針 對 全 校 一 二 級 主 管, 以 及 職 員 工 同 仁, 舉 辦 一 場 專 題 演 講 個 人 資 料 保 護 法 施 行 後 因 應 之 道, 邀 請 德 欣 寰 宇 科 技 公 司 洪 文 亮 協 理 蒞 校 講 演, 讓 大 家 在 個 人 資 料 保 護 法 上 路 後, 知 所 應 變, 且 在 合 法 的 範 圍 內 執 行 公 務 進 修 部 進 修 學 院 暨 進 修 專 校 一 針 對 學 生 在 校 內 抽 菸 取 締 積 極 進 行 中, 目 前 已 查 處 20 多 位 學 生, 名 單 已 建 置 於 雲 端 ( 學 務 組 ), 期 盼 學 生 違 規 情 況 能 有 所 改 善 二 針 對 四 技 各 系 跨 群 類 招 生 之 趨 勢, 擬 請 各 教 學 單 位 ( 院 系 ) 研 議 102 學 年 度 是 否 設 置 學 程, 尤 其 是 跨 學 院 之 學 程, 期 能 增 加 招 生 特 色 及 降 低 跨 群 類 新 生 的 流 失 環 安 中 心 10 月 25 日 ( 星 期 四 ) 上 午 11 時, 新 北 市 政 府 交 通 局 陳 科 長 新 店 區 民 意 代 表 新 店 分 局 及 3 家 客 運 公 司 等 到 本 校 會 勘, 研 商 安 坑 一 號 道 路 闢 駛 公 車 路 線 暨 增 加 行 駛 本 校 之 路 線 或 班 次, 希 望 能 爭 取 闢 駛 公 車 路 線 設 站, 經 由 安 坑 一 號 道 路 到 達 學 校 會 議 中 決 議 : 一 近 期 將 邀 請 學 者 專 家 討 論 將 現 有 行 駛 安 康 路 的 公 車 如 何 分 散 到 安 坑 一 號 道 路, 並 於 景 文 科 技 大 學 設 立 公 車 站 二 目 前 已 有 免 費 公 車 ( 新 巴 士 ) 行 駛 安 康 路, 於 安 坑 一 號 道 路 通 車 後 將 會 分 散 免 費 公 車 行 駛 安 坑 一 號 道 路 三 新 北 市 政 府 交 通 局 已 編 列 年 度 預 算, 於 安 坑 一 號 道 路 通 車 後 到 捷 運 未 開 通 前 開 辦 捷 運 先 導 公 車, 免 費 行 駛 安 坑 一 號 道 路 秘 書 室 一 為 更 新 充 實 校 史 資 料 區 內 容, 請 各 單 位 於 11 月 7 日 前 提 供 近 三 年 舉 辦 過 的 重 大 活 動 榮 譽 事 蹟 之 紀 要 照 片 或 文 物, 送 秘 書 室 周 秘 書 彙 整 規 劃 陳 列 二 郵 局 為 擴 大 服 務 本 校 師 生, 擬 在 校 園 內 覓 合 適 場 所, 增 辦 保 管 箱 ( 信 箱 ) 業 務, 是 否 有 此 需 求? 有 無 適 當 場 所? 請 大 家 提 供 高 見, 以 便 進 一 步 與 郵 局 洽 談 相 關 事 宜 P.6

7 伍 提 案 討 論 提 案 一 提 案 單 位 : 總 務 處 案 由 : 修 正 本 校 財 產 管 理 規 定, 提 請 審 議 說 明 : 一 依 整 體 獎 補 助 經 費 運 用 績 效 訪 視 委 員 建 議 事 項 辦 理 二 本 規 定 於 101 年 10 月 25 日 總 務 會 議 提 案 討 論 通 過 三 修 正 總 說 明 修 正 條 文 對 照 表 及 修 正 後 條 文 草 案 如 附 件 三 四 本 規 定 經 行 政 會 議 通 過, 校 長 核 定 後 公 布 實 施 決 議 : 第 三 十 四 點 第 2 項 將 提 供 學 術 單 位 自 我 評 鑑 之 審 核 依 據 修 改 為 將 提 供 學 術 單 位 年 度 績 效 考 核 之 審 核 依 據 後 通 過 提 案 二 提 案 單 位 : 總 務 處 案 由 : 修 正 本 校 水 電 管 理 暨 節 約 能 源 實 施 要 點, 提 請 審 議 說 明 : 一 依 學 術 單 位 年 度 績 效 考 核 指 標 項 目 內 容 及 評 分 計 算 方 式 規 定 辦 理 二 本 要 點 於 101 年 10 月 25 日 總 務 會 議 提 案 討 論 通 過 三 修 正 總 說 明 修 正 條 文 對 照 表 及 修 正 後 條 文 草 案 如 附 件 四 四 本 要 點 經 行 政 會 議 通 過, 校 長 核 定 後 公 布 實 施 決 議 : 經 以 下 修 正 後 通 過 : 一 第 三 點 第 二 款 第 4 目 環 境 中 心 : 負 責 擬 訂 修 改 為 環 境 安 全 衛 生 組 組 長 : 負 責 擬 訂 二 第 七 點 第 1 項 第 三 款 符 合 本 要 點 三 條 第 四 項 自 行 指 派 修 改 為 符 合 本 要 點 三 點 第 四 款 自 行 指 派 三 第 七 點 第 1 項 第 四 款 違 反 本 要 點 第 四 條 禁 止 規 定 修 改 為 違 反 本 要 點 第 四 點 禁 止 規 定 四 第 七 點 第 1 項 第 五 款 節 約 能 源 管 理 查 核 違 反 本 要 點 第 五 條 第 六 條 節 約 能 源 修 改 為 節 約 能 源 管 理 查 核 違 反 本 要 點 第 五 點 第 六 點 節 約 能 源 五 第 七 點 第 2 項 將 提 供 學 術 單 位 自 我 評 鑑 之 審 核 依 據 修 改 為 將 提 供 學 P.7

8 術 單 位 年 度 績 效 考 核 之 審 核 依 據 提 案 三 提 案 單 位 : 圖 資 處 案 由 : 廢 止 本 校 資 訊 中 心 設 置 辦 法 ( 如 附 件 五 ), 提 請 審 議 說 明 : 一 配 合 校 務 發 展,101 學 年 度 起 圖 書 館 與 資 訊 中 心 組 織 整 併 為 圖 書 資 訊 處 二 本 校 組 織 規 程 已 有 圖 書 資 訊 處 之 設 置 說 明, 故 擬 將 本 辦 法 廢 止 三 俟 行 政 會 議 通 過 後, 送 校 務 會 議 審 議 決 議 : 通 過, 並 送 校 務 會 議 及 董 事 會 議 審 議 提 案 四 提 案 單 位 : 進 修 部 進 修 學 院 暨 進 修 專 校 案 由 : 訂 定 進 修 部 進 修 學 院 暨 進 修 專 校 增 減 調 整 科 系 所 學 程 及 招 生 人 數 標 準, 提 請 討 論 說 明 : 一 參 考 10 月 9 日 內 控 小 組 會 議 決 議 辦 理 二 進 修 部 進 修 學 院 暨 進 修 專 校 增 減 調 整 科 系 所 學 程 及 招 生 人 數 標 準 如 下 : ( 一 ) 四 技 考 量 招 生 趨 勢 與 上 一 學 年 度 各 系 招 生 錄 取 人 數 整 體 規 劃 ( 二 ) 二 專 二 技 獨 招 連 續 兩 年 招 生 人 數 低 於 開 班 人 數, 將 提 出 檢 討 凡 符 合 上 列 情 形 者, 由 進 修 部 進 修 學 院 暨 進 修 專 校 提 出 初 步 調 整 規 劃 案 後, 依 增 減 調 整 科 系 所 學 程 及 招 生 人 數 相 關 作 業 流 程 辦 理 決 議 : 由 進 修 部 進 修 學 院 暨 進 修 專 校 主 任 召 集 相 關 院 系 所 主 管 組 成 專 案 小 組 先 針 對 說 明 二 之 ( 一 ) ( 二 ) 作 成 建 議 後, 再 循 行 政 程 序 辦 理 ; 如 時 間 緊 迫, 應 於 小 組 討 論 送 校 長 核 定 後 再 行 報 部, 並 送 相 關 會 議 報 備 陸 臨 時 動 議 無 柒 主 席 結 論 P.8

9 一 請 各 學 院 院 長 仔 細 檢 視 教 學 卓 越 計 畫 師 生 滿 意 度 調 查 內 容, 以 充 分 瞭 解 本 校 師 生 為 何 對 教 學 卓 越 計 畫 不 甚 滿 意, 並 加 以 改 進 二 近 期 本 人 與 總 務 長 等 已 拜 訪 多 位 中 央 及 地 方 民 意 代 表, 日 前 新 北 市 交 通 局 更 在 本 校 召 開 協 調 會, 規 劃 公 車 由 一 號 道 路 駛 經 本 校, 以 解 決 學 生 上 下 課 交 通 問 題 三 各 主 管 務 必 向 所 屬 教 師 宣 導, 全 力 配 合 總 務 處 財 產 盤 點 捌 散 會 ( 上 午 10 時 12 分 ) P.9

10 景 文 科 技 大 學 101 學 年 度 第 6 次 行 政 會 議 紀 錄 附 件 A 會 議 時 間 :101 年 10 月 9 日 ( 星 期 二 ) 上 午 9 時 30 分 會 議 地 點 : 行 政 大 樓 三 樓 大 會 議 室 主 席 : 鄭 校 長 永 福 出 席 人 員 : 本 校 一 級 主 管 請 假 人 員 : 邊 院 長 守 仁 ( 楊 文 灝 老 師 代 ) 陳 院 長 一 鋒 ( 洪 清 池 老 師 代 ) 姚 主 任 瞻 海 ( 陳 鞠 伎 小 姐 代 ) 記 錄 : 廖 玲 喬 壹 報 告 出 席 人 數 並 宣 布 開 會 應 到 人 數 31 人, 實 到 人 數 31 人 ( 詳 如 簽 到 表 ) 貳 主 席 報 告 一 各 學 院 院 長 於 9 月 25 日 ( 二 ) 董 事 會 議 中 報 告 之 資 料, 請 於 院 務 會 議 或 相 關 會 議 中 向 院 內 教 師 報 告 說 明 二 個 資 法 10 月 1 日 已 正 式 實 施, 現 由 圖 資 長 主 任 秘 書 及 人 事 室 主 任 積 極 規 劃 設 立 委 員 會 及 研 訂 相 關 法 規, 並 規 劃 於 11 月 6 日 ( 二 ) 辦 理 相 關 講 習, 請 各 一 二 級 主 管 職 員 工 同 仁 務 必 參 加 三 教 育 部 將 於 102 年 3 月 15 日 進 行 101 學 年 度 師 資 質 量 考 核, 請 各 院 系 所 主 管 儘 速 依 行 政 程 序 調 整 單 位 內 師 資 員 額 四 各 院 系 所 主 管 應 確 實 掌 握 學 生 休 退 學 情 形, 並 積 極 鼓 勵 輔 導 學 生 完 成 學 業 五 本 校 校 慶 (11/22) 相 關 活 動 現 正 積 極 規 劃 辦 理, 請 各 系 主 任 務 必 向 導 師 及 系 學 會 加 強 宣 導, 勿 過 於 熱 衷, 而 偏 廢 學 業 並 管 制 練 習 時 間 與 音 量, 避 免 擾 鄰 六 各 院 系 所 主 管 協 同 導 師 加 強 學 生 在 校 外 生 活 之 關 心 輔 導 七 董 事 會 期 許 學 校 研 能 量 及 推 廣 教 育 績 效, 請 研 發 處 及 人 事 室 檢 討 本 校 產 學 績 效 教 師 研 究 類 評 鑑 之 高 標 標 準, 如 學 術 研 究 分 級 之 績 效 點 數 應 提 高, 教 師 校 外 兼 課 標 準 亦 應 再 提 高 本 學 年 度 依 現 行 辦 法,102 學 年 度 應 依 檢 討 修 訂 之 辦 法 辦 理 P.10

11 參 確 認 上 次 行 政 會 議 紀 錄 確 認 景 文 科 技 大 學 101 學 年 度 第 5 次 行 政 會 議 紀 錄 如 附 件 A 決 定 : 確 認 肆 報 告 事 項 教 務 處 一 本 校 接 受 100 學 年 度 師 資 質 量 考 核 結 果 業 已 公 告, 因 應 101 學 年 度 師 資 質 量 考 核, 若 有 須 調 整 者 敬 請 各 相 關 單 位 於 101 年 10 月 15 日 前 將 101 學 年 度 師 資 質 量 考 核 師 資 調 整 規 劃 案 ( 如 附 件 一 ) 繳 回 教 務 處, 並 於 101 年 12 月 底 前 依 本 校 專 任 教 師 專 長 轉 調 作 業 要 點 ( 人 207) 完 成 校 內 相 關 流 程 備 註 : ( 一 ) 兼 任 教 師 採 計 標 準 : 領 有 教 育 部 頒 發 之 教 師 證 書 及 依 大 學 聘 任 專 業 技 術 人 員 擔 任 教 學 辦 法 聘 任 之 兼 任 專 業 技 術 人 員, 且 每 週 授 課 達 二 小 時 以 上 者, 得 列 計 為 兼 任 師 資 ( 二 )101 學 年 度 師 資 質 量 考 核 資 料 來 源 :102 年 3 月 15 日 校 務 基 本 資 料 庫 二 配 合 教 育 部 政 策 招 收 香 港 地 區 學 生 來 臺 就 讀 二 技, 經 協 調 旅 館 管 理 系 及 餐 飲 管 理 系 申 請 二 技 專 班 10 月 2 日 教 育 部 召 開 會 議 確 認 招 生 時 程 並 將 於 近 日 發 函 受 理 申 請, 請 二 系 配 合 製 定 課 程 規 劃, 建 議 課 程 名 稱 及 學 分 數 ( 時 數 ) 與 目 前 四 技 課 程 相 同 為 原 則, 以 因 應 報 到 人 數 過 少 而 需 併 班 ( 併 入 四 技 ) 上 課 之 需 求 三 台 評 會 已 於 10 月 2 日 完 成 101 年 年 度 獎 勵 科 技 大 學 及 技 術 學 院 教 學 卓 越 計 畫 師 生 教 學 滿 意 度 問 卷 調 查 作 業, 本 次 應 受 測 教 師 數 為 125 人, 有 效 受 測 人 數 為 132 人 ; 學 生 應 受 測 人 數 為 381 人, 有 效 受 測 人 數 為 423 人, 感 謝 全 校 各 單 位 之 協 助 與 配 合 四 年 度 獎 勵 科 技 大 學 及 技 術 學 院 教 學 卓 越 計 畫 聯 合 成 果 展, 訂 於 101 年 10 月 5 日 至 7 日, 假 國 立 科 學 工 藝 博 物 館 辦 理 學 務 處 一 10 月 9 日 召 開 學 生 輔 導 委 員 會 會 議, 時 間 : 行 政 會 議 後, 地 點 : 行 政 大 樓 3 樓 大 會 議 室 P.11

12 二 10 月 9 日 召 閞 學 生 獎 懲 委 員 會 議, 時 間 : 行 政 議 後 ( 學 生 事 務 會 議 後 ) 三 10 月 14 日 參 與 由 財 團 法 人 台 北 市 私 立 雙 連 視 障 關 懷 基 金 會 舉 辦 之 大 睛 奇 EYE 無 敵 - 摩 力 睛 奇 視 障 協 力 車 日 全 民 體 驗 活 動, 本 校 參 與 表 演 及 服 務 志 工 預 計 160 人, 包 含 學 生 會 勁 舞 社 魔 術 社 神 藝 社 及 各 系 學 會 ; 活 動 時 間 7:00~16:00, 地 點 : 總 統 府 前 公 園 路 景 福 門 凱 道 路 段 四 10 月 19 日 辦 理 志 工 大 學 計 畫 績 優 志 工 團 隊 成 果 分 享 暨 反 思 成 長 研 討 會 活 動, 地 點 : 設 計 館 L401 演 講 廳 五 10 月 23 日 辦 理 全 校 導 師 講 座 ( 自 殺 防 治 ), 時 間 :10:00~12:00, 地 點 : 設 計 館 L404 會 議 室 六 10 月 日 協 辦 教 職 員 工 體 檢 活 動 七 101 學 年 度 大 專 弱 勢 助 學 金 10 月 1 日 開 始 受 理 申 請 截 止 至 10 月 20 日 八 大 三 班 級 九 大 職 能 星 測 驗 由 職 涯 輔 導 導 師 帶 領 班 級 施 測, 目 前 已 完 成 7 個 班 級, 預 計 10 月 底 前 完 成 九 大 四 班 級 辦 理 產 業 諮 詢 導 師 職 涯 活 動, 預 計 辦 理 28 場, 目 前 已 完 成 1 場, 預 計 10 月 底 前 完 成 十 10 月 9 日 辦 理 陸 生 新 生 入 學 輔 導 研 習, 時 間 :10:30~13:00, 地 點 : 行 政 大 樓 一 樓 BC102 教 室 十 一 10 月 9 日 10:10~12:00 辦 理 職 涯 講 座 ( 一 ) 主 題 : 職 場 心 能 力, 你 準 備 好 了 嗎?, 主 講 人 : 陳 佳 瑜, 地 點 : 人 文 館 F104 教 室 十 二 10 月 11 日 召 開 資 源 教 室 協 助 同 學 座 談 會, 時 間 :12:00, 地 點 : 學 輔 中 心 十 三 10 月 13 日 協 同 新 北 市 復 興 國 小 弦 樂 團 新 北 市 家 長 志 工 教 育 成 長 協 會 新 北 市 陸 戰 樂 團 及 社 團 法 人 臺 中 縣 喜 樂 文 化 推 廣 協 會 共 同 辦 理 景 文 科 技 大 學 配 合 教 育 部 及 總 統 府 101 年 度 假 日 開 放 參 觀 暨 府 內 南 苑 表 演, 本 校 參 與 社 團 有 學 生 會 神 藝 社 向 陽 康 輔 社 熱 音 社 魔 術 社 勁 舞 社 吉 他 社 約 70 位 同 學, 時 間 :9: 00~16:00, 地 點 : 總 統 府 南 苑 十 四 10 月 15 日 至 19 日 辦 理 一 年 級 健 檢 結 果 說 明 會, 共 計 八 場 次, 地 點 :F104 教 室, 講 師 : 樸 慧 珍 小 姐 十 五 10 月 16 日 辦 理 班 級 輔 導 員 講 座 ( 自 殺 防 治 ), 時 間 :10:00, 地 點 :BC102 教 室 十 六 10 月 16 日 辦 理 社 團 服 務 學 習 分 享 會 ~ 愛 的 抱 抱, 時 間 :10:00~12:00, 地 點 : P.12

13 設 計 館 L401 會 議 廳, 歡 迎 全 校 師 生 踴 躍 參 加 十 七 10 月 18 日 資 源 教 室 迎 新 戶 外 活 動, 時 間 :8:30~17:00, 地 點 : 桃 園 向 陽 農 場 十 八 10 月 22 日 至 11 月 22 日 辦 理 輔 導 主 題 徵 文 活 動 十 九 10 月 29 日 至 11 月 1 辦 日 理 人 際 關 係 主 題 輔 導 週 擺 攤 活 動, 地 點 : 風 雨 走 廊 總 務 處 一 100 年 度 整 體 獎 補 助 款 績 效 訪 視 委 員 建 議 事 項 ( 一 ) 年 度 財 產 盤 點 結 果 及 保 管 成 效 除 應 納 入 行 政 會 議 報 告 外, 仍 應 針 對 盤 點 缺 失 彙 整 成 書 面 紀 錄 以 利 為 日 後 追 蹤 改 善 及 查 核 ( 二 ) 保 管 成 效 評 核 依 據 應 訂 書 面 規 範 以 利 遵 循 辦 理 二 100 年 度 期 末 財 產 盤 點 依 各 單 位 管 有 財 產 比 例 抽 盤 清 點, 有 下 列 三 項 缺 失 及 改 善 情 況 : ( 一 ) 該 年 度 盤 虧 物 品 1 件, 已 由 教 師 賠 償 購 買 添 補 設 備 完 成 ( 二 ) 財 產 標 籤 管 理, 以 黏 貼 標 示 錯 誤 未 黏 貼 標 籤 及 財 產 作 空 間 或 使 用 者 移 轉 使 用 未 作 標 籤 更 新, 已 要 求 單 位 及 使 用 者 黏 貼 標 籤 ( 三 ) 教 師 於 校 外 研 究, 校 屬 財 產 攜 出 使 用, 盤 點 期 間 未 能 攜 回 受 檢, 或 未 填 寫 財 產 借 出 單, 已 要 求 老 師 攜 回 並 完 成 複 盤 三 內 部 稽 核 委 員 抽 盤 結 果 : 如 9 月 抽 盤 國 貿 系 資 工 系 結 果 評 定 優 良 四 會 計 師 抽 盤 結 果 : 如 9 月 抽 盤 總 務 處 學 務 處 體 育 室 電 通 所 文 創 所 語 文 中 心 企 管 系 電 子 系 資 管 系 餐 飲 系 環 物 系 視 傳 系 評 定 結 果 優 良 五 財 產 保 管 成 效 評 核 結 果 列 入 學 術 單 位 年 度 績 效 考 核 項 目 中 研 發 處 一 101 學 年 度 研 究 計 畫 至 101/10/01( 一 ) 各 系 辦 理 情 形, 如 附 件 二 二 依 教 育 部 獎 勵 補 助 私 立 技 專 校 院 整 體 發 展 經 費 核 配 及 申 請 要 點 規 定, 最 遲 需 於 11 月 30 日 前 將 102 年 度 支 用 計 畫 書 陳 報 教 育 部, 請 各 系 所 依 學 年 度 中 程 校 務 發 展 計 畫 書 所 提 之 發 展 重 點, 考 量 系 院 發 展 特 色 年 度 工 作 計 畫 及 既 有 設 備, 編 列 102 學 年 度 資 本 門 ( 教 學 儀 器 設 備 ) 各 系 所 編 列 完 成 後 請 先 送 至 所 屬 學 院, 以 院 為 統 籌 單 位, 並 經 系 院 務 會 議 通 過 後, 由 所 屬 學 院 彙 整 並 於 總 表 上 排 列 優 先 P.13

14 順 序 請 於 11 月 5 日 ( 星 期 一 ) 前 以 院 為 單 位, 將 102 學 年 度 資 本 門 ( 教 學 儀 器 設 備 ) 預 算 表 ( 含 相 關 會 議 紀 錄 ) 優 先 順 序 表 及 績 效 評 估 表 等 資 料 擲 回 本 處 各 學 院 交 回 之 資 料, 將 視 各 單 位 所 提 供 之 預 算 編 列 表 及 績 效 評 估 表, 依 規 定 篩 選 合 適 獎 勵 補 助 款 之 項 目 後, 提 11 月 中 旬 專 責 小 組 會 議 討 論, 屆 時 將 邀 請 相 關 學 術 主 管 列 席 報 告 圖 資 處 一 圖 資 處 館 藏 資 源 各 系 所 使 用 統 計, 統 計 日 期 :101 年 8 月 1 日 至 101 年 9 月 30 日 止 詳 如 附 件 B 二 101 學 年 度 第 一 學 期 moodle 教 學 平 台 推 廣 成 果, 共 舉 辦 Moodle 講 習 會 基 礎 班 2 場 (101/9/12 9/17) 及 進 階 班 2 場 (101/9/18 9/20) 參 與 人 數 包 含 教 職 員 學 生 及 教 學 助 理, 共 計 77 人 101/8/1-101/10/2 moodle 開 課 數 量 共 計 757 門, 各 院 系 所 moodle 開 設 課 程 數 量 一 覽 表, 詳 如 附 件 C 三 本 學 期 至 今 圖 資 處 已 收 到 5 件 資 安 通 報 事 件 ( 如 下 表 ), 其 中 4 件 來 自 宿 舍, 由 於 區 網 中 心 偵 測 系 統 較 為 敏 感, 疑 似 事 件 均 會 發 通 知, 目 前 該 事 件 均 為 1 級 事 件 ( 最 低 等 級 ) 未 免 本 校 收 到 過 多 資 安 通 報 影 響 校 譽, 請 同 仁 千 萬 要 進 行 每 月 windows update, 確 實 安 裝 防 毒 軟 體, 亦 請 不 要 任 意 下 載 安 裝 不 明 軟 體 針 對 宿 舍 方 面, 本 處 同 時 啟 動 IPS 特 徵 碼 判 視 防 範 功 能 外, 亦 請 宿 舍 中 心 協 助 宣 導 住 宿 生 務 必 安 裝 防 毒 軟 體 及 進 行 windows update 動 作 時 間 事 件 單 編 號 事 件 結 果 AISAC 收 到 資 安 通 報, IP: 主 機 疑 似 感 染 Rustock 宿 舍 學 生 疑 似 中 毒 造 成, 將 IP deny, 請 使 用 者 掃 毒 未 再 發 生 病 毒 對 外 攻 擊 2012/8/15 AISAC 收 到 資 安 通 報, IP: 主 機 嘗 試 Host 掃 描 攻 疑 似 宿 舍 學 生 使 用 QVODplayer 所 造 成, 將 IP deny ( 誤 判 非 攻 擊 ) 擊 P.14

15 2012/8/24 AISAC 收 到 資 安 通 報, IP: 主 機 嘗 試 Host 掃 描 攻 擊 2012/10/2 AISAC 收 到 資 安 通 報, IP: 主 機 嘗 試 Host 掃 描 攻 擊 2012/10/3 AISAC 收 到 資 安 通 報, IP: 主 機 對 網 頁 伺 服 器 進 行 SQL-Injection 攻 擊 目 前 可 能 關 機, 將 IP deny, 待 其 開 機, 再 尋 找 其 真 正 來 點 位 置 疑 似 宿 舍 學 生 安 裝 QVODplayer 所 致, 將 IP deny, 請 同 學 刪 除 軟 體 ( 誤 判 非 攻 擊 ) 該 時 段 許 多 IP 連 上 facebook, 疑 似 誤 判, 先 行 於 防 火 牆 IPS 加 特 徵 碼 阻 擋, 亦 交 付 通 知 疑 似 電 腦 中 毒 使 用 者, 進 行 掃 毒 作 業 進 修 部 進 修 學 院 暨 進 修 專 校 一 102 學 年 度 運 動 績 優 生 單 獨 招 生, 因 教 育 部 為 適 度 控 管 此 招 生 管 道 名 額 制 定 相 關 規 定, 依 規 定 體 育 評 鑑 一 等 學 校, 招 生 名 額 至 多 增 加 前 一 學 年 名 額 10%, 因 此 本 校 四 技 進 修 部 僅 能 依 101 學 年 度 名 額 85 名 增 加 為 94 名, 原 規 劃 111 名 之 差 額 17 名 轉 移 至 聯 招 名 額 變 動 後 四 技 招 生 名 額 900 名 整 體 規 劃 : 運 動 績 優 獨 招 94 名 ; 獨 招 344 名 ; 聯 招 462 名 各 系 規 劃 情 況 如 附 件 三 二 推 廣 教 育 101 學 年 度 目 標 金 額 為 1200 萬 元, 目 前 達 成 金 額 為 460 萬 元, 達 成 率 為 38.39% 感 謝 各 單 位 支 持, 期 盼 本 學 年 度 達 成 率 仍 能 達 到 100% 環 安 中 心 一 本 中 心 負 責 全 校 公 共 區 域 監 視 系 統 規 劃 及 建 置, 並 與 監 控 中 心 連 線 控 管, 各 單 位 若 自 行 規 劃 教 室 專 業 教 室 及 辦 公 室 加 裝 監 視 系 統, 由 各 單 位 自 行 負 責 系 統 維 護 保 養 及 錄 影 資 料 二 請 各 單 位 舉 辦 活 動 時, 如 需 張 貼 海 報, 請 張 貼 至 專 用 公 佈 欄 內 或 是 活 動 立 牌, 請 勿 隨 意 張 貼 於 電 梯 內 外 油 漆 的 牆 面 或 各 棟 大 樓 的 標 示 指 示 牌 等 P.15

16 張 貼 前 張 貼 後 伍 提 案 討 論 提 案 一 提 案 單 位 : 學 務 處 案 由 : 修 正 本 校 學 生 宿 舍 輔 導 及 管 理 規 範, 提 請 審 議 說 明 : 一 為 滿 足 大 一 新 生 住 宿 需 求, 擬 修 正 現 行 規 範, 修 正 條 文 對 照 表 及 修 正 後 條 文 草 案 如 附 件 四 二 本 規 範 經 行 政 會 議 通 過, 校 長 核 定 後 公 布 實 施 決 議 : 經 以 下 修 正 後 通 過 : 一 第 八 點 新 增 第 2 項 碩 二 學 生 若 因 課 業 因 素 而 需 申 請 住 宿, 需 經 所 長 證 明 後 送 學 務 處 辦 理 二 第 九 點 床 位 分 配 舊 生 依 加 扣 點 積 分 逕 行 分 配, 以 績 分 高 者 為 優 先 惟 身 障 生 低 收 入 戶 或 家 遭 急 難 變 故 經 濟 需 協 助 者, 不 受 前 述 規 定 之 限 制 修 改 為 床 位 分 配 舊 生 依 加 扣 點 積 分 逕 行 分 配, 以 積 分 高 者 為 優 先 惟 身 障 生 低 收 入 戶 或 家 庭 遭 急 難 變 故 經 濟 需 協 助 者 及 境 外 生, 不 受 前 述 規 定 之 限 制 提 案 二 提 案 單 位 : 研 發 處 案 由 : 修 正 本 校 學 生 校 外 實 習 要 點, 提 請 審 議 說 明 : 一 為 保 留 校 外 實 習 業 務 推 動 之 彈 性, 將 條 文 中 附 表 字 詞 刪 除, 以 利 後 續 表 格 調 整 之 需 P.16

17 二 修 正 條 文 總 說 明 條 正 條 文 對 照 表 條 正 後 條 文 草 案 如 附 件 五 三 本 要 點 經 行 政 會 議 通 過, 校 長 核 定 後 公 布 實 施 決 議 : 通 過 提 案 三 提 案 單 位 : 研 發 處 案 由 : 修 訂 本 校 研 發 會 議 設 置 準 則, 提 請 審 議 說 明 : 一 因 現 行 獎 助 教 師 研 究 辦 法 之 獎 助 項 目 與 研 發 處 各 組 之 業 務 僅 與 產 學 合 作 組 相 關, 故 刪 除 組 織 成 員 研 究 發 展 處 各 組 組 長 二 修 正 條 文 對 表 及 修 正 後 條 文 草 案 如 附 件 六 三 本 準 則 經 行 政 會 議 通 過, 校 長 核 定 後 公 布 實 施 決 議 : 通 過 提 案 四 提 案 單 位 : 研 發 處 案 由 : 修 訂 本 校 產 學 合 作 實 施 辦 法, 提 請 審 議 說 明 : 一 參 考 行 政 院 國 家 科 學 委 員 會 補 助 專 題 研 究 計 畫 作 業 要 點 ( 如 附 件 七 ) 第 十 七 點 規 定 執 行 期 間 變 更 以 一 次 為 原 則, 除 特 殊 情 形 者 外, 延 長 期 間 最 多 以 一 年 為 限, 增 訂 產 學 合 作 執 行 期 限 延 長 相 關 規 定 二 修 正 條 文 對 表 及 修 正 後 條 文 草 案 如 附 件 八 三 本 辦 法 經 校 務 會 議 通 過, 校 長 核 定 後 公 布 實 施 決 議 : 通 過 提 案 五 提 案 單 位 : 學 務 處 案 由 : 修 正 本 校 學 生 團 體 保 險 要 點, 提 請 審 議 說 明 : 一 依 據 101 年 9 月 25 日 臺 訓 ( 一 ) 字 第 號 文 修 正, 修 正 條 文 對 照 表 及 修 正 後 條 文 草 案 如 附 件 九 二 本 規 定 經 行 政 會 議 通 過, 校 長 核 定 後 公 布 實 施 P.17

18 決 議 : 通 過 提 案 六 提 案 單 位 : 體 育 室 案 由 : 修 正 本 校 運 動 代 表 隊 組 訓 要 點, 提 請 審 議 說 明 : 一 依 教 育 部 臺 體 ( 一 ) 字 第 號 函, 要 求 各 校 依 中 等 學 校 運 動 成 績 優 良 學 生 升 學 輔 導 辦 法 第 18 條 規 定 訂 定 相 關 輔 導 辦 法, 本 校 須 於 10 月 30 日 前 報 部 核 備 本 校 運 動 代 表 隊 組 訓 要 點 及 運 動 績 優 生 課 業 輔 導 實 施 要 點 二 本 案 業 經 , 101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第 2 次 室 務 會 議 討 論 通 過 (A )( 如 附 件 十 ) 三 修 正 條 文 對 照 表 及 修 正 後 條 文 草 案 如 附 件 十 一 四 本 要 點 經 體 育 室 室 務 會 議 及 行 政 會 議 通 過, 校 長 核 定 後 公 布 實 施 決 議 : 通 過 提 案 七 提 案 單 位 : 總 務 處 案 由 : 修 正 本 校 採 購 辦 法, 提 請 審 議 說 明 : 一 依 整 體 獎 補 助 經 費 運 用 績 效 訪 視 委 員 建 議 事 項 辦 理 二 修 正 條 文 總 說 明 修 正 條 文 對 照 表 及 修 正 後 條 文 草 案 如 附 件 十 二 三 本 辦 法 經 行 政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提 校 務 會 議 及 董 事 會 議 審 議 決 議 : 通 過 提 案 八 提 案 單 位 : 人 事 室 案 由 : 修 正 本 校 教 師 彈 性 薪 資 實 施 辦 法, 提 請 審 議 說 明 : 一 修 正 總 說 明 修 正 條 文 對 照 表 及 修 正 後 條 文 草 案 如 附 件 十 三 二 本 辦 法 經 校 務 會 議 及 董 事 會 議 通 過, 報 請 教 育 部 核 備 後 公 布 實 施 決 議 : 通 過 P.18

19 提 案 九 提 案 單 位 : 人 事 室 案 由 : 修 正 本 校 教 職 員 工 獎 勵 績 點 分 配 暨 運 用 規 定, 提 請 審 議 說 明 : 一 修 正 總 說 明 修 正 條 文 對 照 表 及 修 正 後 條 文 草 案 如 附 件 十 四 二 本 規 定 經 行 政 會 議 通 過, 校 長 核 定 後 公 布 實 施 決 議 : 通 過 提 案 十 提 案 單 位 : 人 事 室 案 由 : 修 正 本 校 教 師 參 加 校 外 競 賽 獎 助 實 施 要 點, 提 請 審 議 說 明 : 一 修 正 總 說 明 修 正 條 文 對 照 表 及 修 正 後 條 文 草 案 如 附 件 十 五 二 本 要 點 經 行 政 會 議 通 過, 校 長 核 定 後 公 布 實 施 決 議 : 本 案 緩 議 請 人 事 室 彙 整 各 主 管 意 見 後, 再 提 下 次 會 議 審 議 提 案 十 一 提 案 單 位 : 人 事 室 案 由 : 修 正 本 校 天 然 災 害 發 生 停 止 上 班 上 課 作 業 程 序, 提 請 審 議 說 明 : 一 修 正 總 說 明 修 正 條 文 對 照 表 及 修 正 後 條 文 草 案 如 附 件 十 六 二 本 作 業 程 序 經 行 政 會 議 通 過, 校 長 核 定 後 公 布 實 施 決 議 : 經 以 下 修 正 後 通 過 : 一 第 四 點 第 1 項 本 校 停 止 上 班 上 課 之 標 準 如 下 : 修 改 為 本 校 停 止 上 班 上 課 之 標 準 依 新 北 市 政 府 公 告 辦 理 二 刪 除 第 四 點 第 一 款 若 新 北 市 公 布 不 上 課 不 上 班, 則 本 校 停 止 上 課 上 班 ; 若 公 布 上 班 但 不 上 課, 則 本 校 停 止 上 課, 但 仍 照 常 上 班 ; 若 公 布 高 中 職 不 上 課, 則 本 校 亦 停 止 上 課, 但 仍 照 常 上 班 ; 若 公 布 僅 中 小 學 不 上 課, 則 本 校 仍 照 常 上 課 上 班 第 二 款 本 校 日 間 部 全 天 或 下 午 停 止 上 班 上 課 時, 進 修 部 比 照 停 止 上 班 上 課 及 第 三 款 進 修 學 院 暨 進 修 專 校 停 止 上 班 上 課 由 校 務 主 任 視 實 際 情 形 請 示 校 長 後 決 定 三 刪 除 第 六 點 第 1 項 傳 播 機 構 播 報 停 止 上 班 上 課 的 時 機 : P.19

20 四 刪 除 第 六 點 第 一 款 須 全 天 或 上 午 半 天 停 止 上 班 上 課 時 : 於 前 1 天 晚 間 11 時 前 播 報 但 原 未 達 停 止 上 班 及 上 課 基 準, 事 後 各 地 區 風 雨 情 形 增 強, 已 達 停 止 上 班 及 上 課 基 準 時, 於 上 午 5 時 前 播 報 及 第 二 款 須 下 午 半 天 或 晚 間 停 止 上 班 上 課 時 : 於 上 午 11 時 前 播 報 五 第 十 點 第 1 項 本 校 達 停 止 上 班 上 課 時 之 處 理 方 式 : 修 改 為 本 校 因 緊 急 事 故 須 單 獨 停 止 上 班 上 課 時 之 處 理 方 式 : 六 第 七 ~ 十 一 點 條 次 變 更 為 第 六 ~ 十 點 提 案 十 二 提 案 單 位 : 總 務 處 環 安 中 心 案 由 : 新 增 環 安 中 心 之 法 規, 計 12 種, 廢 止 總 務 處 法 規 17 種, 如 說 明, 提 請 審 議 說 明 : 一 總 務 處 環 安 組 已 廢 除 改 為 環 境 保 護 暨 安 全 衛 生 中 心, 茲 將 新 增 環 安 中 心 之 法 規, 原 總 務 處 環 安 組 之 法 規 廢 止 二 新 增 環 安 中 心 法 規 12 種, 廢 止 總 務 處 法 規 12 種, 另 總 務 處 法 規 總 為 單 位 年 度 計 畫, 將 不 列 入 法 規, 廢 止 5 種 三 新 增 之 法 規 條 文 內 容 由 原 總 務 處 環 安 組 單 位 名 稱 更 正 為 環 境 保 護 暨 安 全 衛 生 中 心, 原 單 位 主 管 配 合 修 正 為 環 境 保 護 暨 安 全 衛 生 中 心 主 任 四 新 增 條 文 草 案 如 附 件 十 七 五 本 案 經 行 政 會 議 通 過, 校 長 核 定 後 公 布 實 施 六 新 增 及 廢 止 之 法 規 清 單, 如 下 : 編 號 擬 新 增 及 廢 止 之 法 規 名 稱 廢 止 新 增 環 安 004 景 文 科 技 大 學 課 前 課 後 一 分 鐘 做 環 保 實 施 要 點 環 安 005 景 文 科 技 大 學 教 職 員 生 資 源 回 收 實 施 計 畫 環 安 006 景 文 科 技 大 學 執 行 強 制 垃 圾 分 類 規 定 環 安 007 景 文 科 技 大 學 承 攬 廠 商 環 境 保 護 與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規 定 環 安 008 景 文 科 技 大 學 環 境 保 護 及 安 全 衛 生 公 約 環 安 009 景 文 科 技 大 學 實 驗 室 暨 實 習 餐 廚 ( 工 廠 )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規 定 環 安 010 景 文 科 技 大 學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準 則 P.20

21 環 安 011 景 文 科 技 大 學 毒 性 化 學 物 質 及 有 害 廢 棄 物 管 理 規 定 環 安 012 景 文 科 技 大 學 交 通 管 理 委 員 會 組 織 要 點 環 安 013 景 文 科 技 大 學 交 通 管 理 實 施 要 點 環 安 014 景 文 科 技 大 學 防 範 火 災 管 理 規 定 環 安 015 景 文 科 技 大 學 健 康 安 全 校 園 推 動 委 員 會 設 置 要 點 總 004 景 文 科 技 大 學 課 前 課 後 一 分 鐘 做 環 保 實 施 要 點 總 005 景 文 科 技 大 學 教 職 員 生 資 源 回 收 實 施 計 畫 總 006 景 文 科 技 大 學 執 行 強 制 垃 圾 分 類 規 定 總 007 景 文 科 技 大 學 承 攬 商 環 安 衛 管 理 規 定 總 008 景 文 科 技 大 學 環 境 保 護 及 安 全 衛 生 公 約 總 010 景 文 科 技 大 學 實 驗 室 暨 實 習 餐 廚 ( 工 廠 )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規 定 總 011 景 文 科 技 大 學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準 則 總 012 景 文 科 技 大 學 防 颱 應 變 實 施 計 畫 總 013 景 文 科 技 大 學 毒 性 化 學 物 質 及 有 害 廢 棄 物 管 理 規 定 總 014 景 文 科 技 大 學 實 驗 室 廢 液 分 類 貯 存 規 定 總 015 景 文 科 技 大 學 輻 射 防 護 實 施 計 畫 總 019 景 文 科 技 大 學 交 通 管 理 委 員 會 組 織 要 點 總 020 景 文 科 技 大 學 交 通 管 理 實 施 要 點 總 025 景 文 科 技 大 學 防 範 火 災 管 理 規 定 總 028 景 文 科 技 大 學 危 害 通 識 實 施 計 畫 總 029 景 文 科 技 大 學 實 驗 室 災 害 緊 急 應 變 實 施 計 畫 總 037 景 文 科 技 大 學 健 康 安 全 校 園 推 動 委 員 會 設 置 要 點 決 議 : 通 過 請 提 案 單 位 再 行 確 認 法 規 內 文 之 正 確 性, 並 請 總 務 處 自 行 於 廢 止 法 規 修 改 歷 程 中 註 明 民 國 101 年 10 月 9 日 101 學 年 度 第 6 次 行 政 會 議 通 過 廢 止 陸 臨 時 動 議 無 P.21

22 柒 主 席 結 論 一 各 院 系 所 學 生 如 自 行 舉 辦 活 動 時, 院 系 所 輔 導 老 師 應 隨 行, 以 維 學 生 安 全 二 請 環 安 中 心 妥 為 規 劃 校 內 海 報 宣 傳 單 張 貼 範 圍 及 設 施, 亦 請 學 務 處 將 未 經 同 意 任 意 張 貼 海 報 宣 傳 單 列 入 學 會 社 團 評 鑑 項 目 三 請 研 發 處 審 慎 規 劃 獎 補 助 款 經 費 之 使 用 四 請 圖 資 處 持 續 加 強 館 藏 資 源 各 系 所 使 用 情 形 五 本 校 於 志 仁 高 中 租 有 推 廣 教 育 用 教 室, 歡 迎 踴 躍 利 用 開 設 推 廣 教 育 請 進 修 部 將 本 校 開 有 之 推 廣 教 育 班 宣 傳 單 寄 至 新 店 區 市 議 員 辦 公 室, 以 利 宣 傳 捌 散 會 ( 中 午 12 時 15 分 ) P.22

23 P.23

24 目 Contents 錄 前言...1 三 醫療 傷害保險 年陸生來臺就學主要簡化措施...2 四 健康管理...54 專責單位之設立...3 五 初次入臺輔導說明會...57 壹 招生...5 六 心理諮商...58 一 入學申請...6 七 金融服務...60 二 寄發錄取通知...8 八 保證人...63 三 學歷採認...8 九 手機門號申請...64 四 學歷公驗證...8 十 獎助學金...65 五 作業流程...10 十一 社團活動...67 貳 入臺 離臺申請...11 十二 報考駕照...69 一 入臺申請...12 十三 購買汽機車...74 二 入臺時間...15 十四 報考能力檢定考試...75 三 延長停留...16 十五 校外活動...77 四 離臺及再入臺申請...21 十六 寒暑假輔導...77 五 畢業出境...21 十七 校園安全維護及特殊事件處理...78 參 註冊及課務...23 十八 學生獎懲及操行...79 一 註冊...24 十九 請假作業流程...79 二 修業年限...26 二十 申訴...80 三 課程 修課及修業規定...27 廿一 校園性侵害 性騷擾或性霸凌處理...82 四 課堂管理...28 廿二 精神禮儀...84 五 課外輔導...30 廿三 職涯規劃...85 六 實習課程...32 廿四 校友服務...86 七 請假...34 伍 其他...87 八 學術交流...35 一 探視申請...88 九 轉系...37 二 季節與衣著...91 十 轉學...38 三 日常外出...91 十一 輔系 雙主修...40 四 變更入境事由...92 十二 休 退學...41 五 陸生違法...93 十三 開除學籍...43 六 學校違法...94 十四 在臺升學...44 七 追蹤及考核...95 十五 研究生論文...46 八 反詐騙及反恐嚇詐欺...96 十六 畢業...47 九 通報機制 肆 生活輔導...49 陸 相關表格及填寫說明 一 新生接機報到...50 附表一 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就學申請書 二 住宿...50 附表二 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就學保證書 I II P.24

25 Contents 目 前 錄 言 附 表 三 : 大 陸 地 區 人 民 申 請 來 臺 就 讀 大 學 名 冊 附 表 四 : 委 託 學 校 代 為 辦 理 進 入 臺 灣 地 區 申 請 手 續 之 委 託 書 附 表 五 : 健 康 檢 查 證 明 應 檢 查 項 目 表 ( 乙 表 ) 附 表 六 : 入 出 境 許 可 證 延 期 / 加 簽 / 換 證 申 請 書 附 表 七 : 海 基 會 文 書 驗 證 申 請 書 及 辦 案 進 行 表 附 表 八 : 委 託 書 ( 海 基 會 文 書 驗 證 ) 附 表 九 : 大 陸 地 區 人 民 入 出 臺 灣 地 區 申 請 書 附 表 十 : 委 託 書 Letter of Attorney 附 表 十 一 : 法 定 代 理 人 同 意 開 戶 證 明 書 附 表 十 二 : 緊 急 事 件 授 權 同 意 書 柒 快 速 查 詢 表 捌 附 錄 : 相 關 法 規 一 大 陸 地 區 人 民 來 臺 就 讀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辦 法 二 教 育 部 審 查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招 收 大 陸 地 區 學 生 招 生 計 畫 作 業 要 點 三 大 陸 地 區 學 生 不 得 進 入 涉 及 國 家 安 全 機 密 之 院 系 ( 科 ) 所 及 學 位 學 程 修 讀 之 認 定 基 準 及 相 關 注 意 事 項 四 大 陸 地 區 人 民 進 入 臺 灣 地 區 就 學 送 件 須 知 五 大 陸 地 區 人 民 進 入 臺 灣 地 區 就 學 線 上 申 辦 送 件 須 知 六 大 陸 學 生 來 臺 就 學 與 兩 岸 文 教 交 流 提 醒 事 項 七 大 陸 地 區 學 歷 採 認 辦 法 八 大 陸 地 區 高 等 教 育 學 歷 甄 試 作 業 要 點 九 大 陸 地 區 高 等 學 校 認 可 名 冊 十 不 予 採 認 之 醫 療 法 所 稱 醫 事 人 員 相 關 之 大 陸 地 區 高 等 學 校 或 機 構 學 歷 十 一 大 陸 地 區 人 民 進 入 臺 灣 地 區 許 可 辦 法 十 二 大 陸 地 區 人 民 申 請 進 入 臺 灣 地 區 送 件 須 知 探 親 延 期 照 料 十 三 兩 岸 公 證 書 使 用 查 證 協 議 十 四 海 基 會 文 書 驗 證 送 件 須 知 及 手 續 十 五 臺 灣 地 區 與 大 陸 地 區 人 民 關 係 條 例 十 六 臺 灣 地 區 與 大 陸 地 區 人 民 關 係 條 例 施 行 細 則 十 七 大 學 法 十 八 大 學 法 施 行 細 則 十 九 專 科 學 校 法 二 十 專 科 學 校 法 施 行 細 則 早 在 民 國 81 年 臺 灣 地 區 與 大 陸 地 區 人 民 關 係 條 例 初 次 公 布 時, 第 22 條 就 已 經 提 供 大 陸 學 歷 採 認 法 源, 但 因 為 兩 岸 關 係 敏 感, 朝 野 及 社 會 意 見 紛 紜, 一 直 到 民 國 86 年, 教 育 部 才 能 首 次 公 布 大 陸 學 歷 檢 覈 及 採 認 辦 法, 希 望 採 認 大 陸 73 所 高 校 ; 但 是, 這 樣 的 計 畫, 卻 因 為 受 到 監 察 院 的 糾 正, 以 及 社 會 各 界 的 反 彈, 而 未 能 實 施 民 國 97 年 後, 教 育 部 為 爭 取 朝 野 雙 方 共 同 支 持 開 放 陸 生 來 臺 就 學 及 大 陸 學 歷 採 認, 提 出 三 限 六 不 原 則, 在 歷 經 立 法 院 的 意 見 衝 突 後, 終 於 在 民 國 99 年 9 月 公 布 臺 灣 地 區 與 大 陸 地 區 人 民 關 係 條 例 22 條 大 學 法 25 條 及 專 科 學 校 法 26 條 修 正 條 文, 提 供 陸 生 來 臺 就 學 法 源, 並 於 民 國 100 年 1 月 修 正 大 陸 地 區 學 歷 採 認 辦 法 訂 定 大 陸 地 區 人 民 來 臺 就 讀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辦 法,100 學 年 度 開 始 招 收 大 陸 學 生 來 臺 修 讀 學 位 陸 生 來 臺 政 策 突 破, 從 民 國 81 年 臺 灣 地 區 與 大 陸 地 區 人 民 關 係 條 例 初 次 公 布 開 始 算 起, 耗 費 了 將 近 20 年 之 久, 足 見 相 關 政 策 不 論 在 在 共 識 的 凝 聚 或 法 規 的 鬆 綁 上, 都 具 有 相 當 的 困 難 也 因 此, 為 有 效 降 低 社 會 各 界 疑 慮, 在 政 策 推 動 的 初 期, 妥 協 性 和 限 制 的 推 動 原 則, 是 不 得 不 然 的 措 施 教 育 部 也 在 陸 生 來 臺 就 讀 第 一 年 時, 就 積 極 協 調 各 部 會, 進 行 相 關 法 規 的 鬆 綁, 希 望 能 有 所 進 展 由 於 臺 灣 地 區 與 大 陸 地 區 人 民 關 係 條 例 為 特 別 法, 因 此, 大 陸 學 位 生 適 用 的 法 令 與 一 般 境 外 學 生 不 同, 又 大 陸 地 區 雖 然 語 言 相 通, 但 思 想 觀 念 風 俗 民 情 均 有 不 同, 同 時 臺 灣 社 會 對 相 關 議 題 較 為 敏 感, 故 學 校 單 位 於 處 理 陸 生 相 關 事 宜, 應 小 心 謹 慎 為 使 陸 生 能 儘 快 融 入 校 園 生 活 適 應 本 地 文 化, 方 便 學 校 輔 導 人 員 有 效 且 迅 速 協 助 陸 生 解 決 在 臺 就 學 及 生 活 方 面 的 各 種 問 題, 特 別 訂 定 大 學 校 院 陸 生 輔 導 人 員 參 考 手 冊, 以 供 各 校 參 考 希 望 這 本 手 冊 能 對 各 校 輔 導 人 員 應 對 大 陸 學 位 生 的 問 題 有 所 幫 助 至 於 大 陸 短 期 研 修 生, 因 為 其 來 臺 法 源 為 大 陸 地 區 專 業 人 士 來 臺 從 事 專 業 活 動 許 可 辦 法, 與 大 陸 學 位 生 不 同, 並 不 完 全 適 用 本 手 冊 所 提 供 之 規 定 當 然, 實 務 發 生 的 案 例 十 分 多 樣, 手 冊 只 能 提 供 參 考, 最 重 要 的, 還 是 輔 導 人 員 面 對 學 生 時 的 無 盡 關 懷, 和 解 決 問 題 時 的 無 盡 耐 心 各 位 辛 苦 了! III 1 P.25

26 101 年陸生來臺就學主要簡化措施 專 100年陸生首度來臺修讀正式學位 由於兩岸制度的緣故 導致規定繁多 其 責單位之設立 一 依據 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就讀專科以上學校辦法第18條 (附錄一) 大陸學生來臺 中 申請入臺的手續 因為許多文件都必須經過公驗證 導致陸生耗費許多時間金 就學與兩岸文教交流提醒事項(附錄六) 錢 學校輔導人員也深感程序繁瑣 教育部在積極協調相關部會後 已在公驗證文件 二 辦理原則 項目方面做了部分簡化 101學年度主要入境措施簡化如下 (一)學校應由學務處或其他相關處室指定專責單位或人員 統一校內事權及分 工 辦理陸生課業輔導 住宿 生活管理 聯繫 通報 協尋及其他協助事 一 入境健康檢查 改為入境後7日內 至行政院衛生署指定境外人士健康檢查醫院完成入境健康檢 項 並作為學校與教育部 相關政府單位聯繫 通報之窗口 並應提供聯絡 查 健康檢查合格證明無須再進行公驗證 為了預防特殊狀況 教育部也規定得 窗口之資訊 視突發疫情需要 要求陸生於申請入境時 提出經大陸地區公證處公證之大陸地 (二)學校應將聯繫窗口一併告知教育部 行政院大陸委員會(以下簡稱陸委會)與 區醫療機構或國際旅行衛生保健中心出具之健康檢查合格證明 並於入境後送經 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 以下簡稱入出國及移民署 以便緊急聯絡 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 (三)學校依規定指定或成立之陸生輔導專責單位 應輔導大陸學生避免在公開場 合及利用網路 媒體 散發可能影響社會安定 族群和諧 政治對立或兩岸 二 財力證明 陸生在報名前3個月內於金融機構 銀行 農會 郵局等 申請人本人 父母或 主權 政治體制衝突之言論 另應特別留意輔導大陸學生在各項選舉之敏感 法定監護人之人民幣10萬元以上存款證明 委託金融機構密封逕寄聯合招生委員 期間 除觀選外 避免參與選舉助選 造勢活動或對個別政黨 候選人及政 會及學校 無須進行公驗證 來臺註冊前 如聯合招生委員會或學校對財力證明 見等對外發表引起爭議之言論 以維護安全 認定有疑義時 在大陸地區開具者 得要求先經大陸地區公證處公證 並經行政 三 作業流程 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 在第三地區開具者 得要求先經我 國駐外使領館 代表處 辦事處或其他外交部授權機構 以下簡稱駐外館處 驗 證 陸生來臺就學 三 醫療傷害保險 為確定陸生就學期間之基本醫療保障 陸生可選擇於入境前投保商業醫療保險 或於入境後參加由就讀學校代辦之境外學生醫療保險(目前為國泰人壽承保) 若 學校 陸生參加就讀學校代辦之境外學生醫療保險 則因其開具之證明為臺灣文書 無 成立或指定陸生學習 輔導專責單位 需進行公驗證程序 課業輔導 聯繫 通報 其他 政府 教育部 陸委會 入出國及 移民署等業務主管機關 生活管理 協助陸生在臺學習 2 3 P.26

27 一 入 學 申 請 二 寄 發 錄 取 通 知 三 學 歷 採 認 四 學 歷 公 驗 證 五 作 業 流 程 4 P.27

28 大學校院陸生輔導人員參考手冊 壹 招生 榜 6月上旬網路報到 一 入學申請 4.101學年度學士班申請規定如下 (一)依據 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就讀專科以上學校辦法第3 7條(附錄一) 大陸地區學 生不得進入涉及國家安全 機密之院 系(科) 所及學位學程修讀之認定 (1)報名資格 需現於大陸江蘇 浙江 福建 廣東 北京及上海六省市設有戶 基準及相關注意事項(附錄三) 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附錄七) 大陸地 籍之大陸地區人民 參加2012 年該六省市之高考取得成績 且持有教育部 區高等學校認可名冊(附錄九) 不予採認之醫療法所稱醫事人員相關之大 認可之高中學歷 高考成績未達該省市本科二批分數線者 各招生學校不予 陸地區高等學歷名單(附錄十)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2條 審查 (2)報名時間 101年5月中旬至6月中旬 (附錄十五) 大學法第25條(附錄十七) 專科學校法第26條(附錄十九) (3)報名手續 至陸生聯招會網頁報名 並備齊資料 轉為pdf檔上傳 並完成 (二)辦理原則 繳費者 始完成報名 1.報考詳細規定 請至大學校院招收大陸地區學生聯合招生委員會 以下簡稱陸 (4)繳交資料 報名表 財力證明 指報名開始日前3個月至報名截止日之間 生聯招會 網址 參閱當年 銀行所開立申請人本人 申請人父母或法定監護人之人民幣10萬元 約等值 度招生簡章 新臺幣45萬元 以上之存款證明 2.101學年度開放陸生就讀之重要規定概述如下 (5)分發錄取 101年7月上旬分發錄取 並進行網路放棄錄取 (1)學制 陸生僅能就讀日間學制 公立大學學士班目前尚未開放陸生就讀 5.採認之大陸地區高等學歷 (2)學系 陸生不得進入經教育部會商各有關機關認定公告涉及國家安全 機密 (1)認可名冊所列學校總計41所 北京大學 清華大學 中國人民大學 北京 之院 系 所及學位學程修讀 另中醫 西醫 牙醫 基於衛生署醫事教育 理工大學 北京航空航天大學 北京師範大學 中央美術學院 中央音樂學 人力及教學 實習資源控管要求 目前暫不開放陸生就讀 (3)戶籍 陸生戶籍(原戶籍 而非陸生就讀大學時之臨時戶口)必須設於江蘇 院 北京體育大學 中國農業大學 中央民族大學 南開大學 天津大學 浙江 福建 廣東 北京及上海六省市 此六省市為試辦陸生來臺初期之試 東北大學 大連理工大學 吉林大學 哈爾濱工業大學 同濟大學 上海交 點 通大學 華東師範大學 復旦大學 南京大學 東南大學 浙江大學 中國 (4)高中以下大陸學歷 臺灣全面採認高中以下大陸學歷(包含職業高中) 惟陸 科學技術大學 廈門大學 山東大學 中國海洋大學 武漢大學 華中科技 生仍須參加六省市之普通高等學校招生統一考試 以下簡稱高考 並取得本 大學 湖南大學 中南大學 中山大學 華南理工大學 四川大學 電子科 科二批分數線以上成績 技大學 重慶大學 西安交通大學 西北工業大學 西北農林科技大學和蘭 州大學 非教育部 大陸地區高等學校認可名冊 所列之大陸地區高等學校 (5)大學以上大陸學歷 學生符合大陸學歷採認辦法相關規範 持有大陸41所大 或機構 不予採認 學非醫事相關學歷 (2)為教育部 大陸地區高等學校認可名冊 所列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不予 3.101學年度碩 博士班申請規定如下 (1)報名資格 應屆畢業生進入學 碩士班時戶籍所在地 非應屆畢業生現在戶 採認 非經正式入學管道入學 採函授或遠距方式教學 經高等教育自學考 籍所在地 為大陸江蘇 浙江 福建 廣東 北京及上海六省市之大陸地區 試方式通過後入學 在分校就讀 大學下設獨立學院授予之學歷 非正規學 人民 且持有教育部認可之學士 碩士學歷 制之高等學校 醫療法所稱醫事人員相關之學歷 未同時取得畢業證 明 書及學位證 明 書 各級學位之修業期間不符規定者 (2)報名時間 101年1月中旬至3月中旬 (3)上揭不予採認之醫療法所稱醫事人員學歷之範圍 依衛生署頒發之執照 包 (3)報名手續 至陸生聯招會網頁報名 並備齊資料 轉為pdf檔上傳 並完成 含以下類別 醫師 牙醫師 中醫師 藥師 醫事檢驗師 醫事放射師 護 繳費者 始完成報名 6 (4)繳交資料 報名表 學歷證明文件 財力證明 指報名開始日前3個月至報 理師 助產師 物理治療師 職能治療師 呼吸治療師 臨床心理師 諮商 名截止日之間 銀行所開立申請人本人 申請人父母或法定監護人之人民幣 心理師 營養師 牙體技術師 語言治療師 聽力師等 詳情請參閱不予採 10萬元 約等值新臺幣45萬元 以上之存款證明 認之醫療法所稱醫事人員相關之大陸地區高等學歷名單(附錄十) (5)分發錄取 101年4月中旬預分發 5月下旬登記正式分發 5月底正式分發放 7 P.28

29 大學校院陸生輔導人員參考手冊 壹 招生 1.於大陸地區製作之文書如學歷 病歷及專業證明等 根據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 二 寄發錄取通知 金會 以下簡稱海基會 與大陸方面所簽署 兩岸公證書使用查證協議 之規 (一)各校依簡章規定時間寄發錄取通知及大陸地區學生新生註冊須知(含 緊急事件授 定 雙方應相互寄送公證書副本以供核對 權同意書 )等資料 2.在大陸 並非任一公證處均可辦理 涉臺公證 可提醒同學先向大陸各省市 (二)陸生聯招會提供錄取陸生資料予各校教務處匯入學籍系統 司法單位或公證協會洽詢 以免向隅 一般而言 學歷公證 應備文件如下 (三)陸生聯招會提供錄取陸生資料予各校所指定之業辦單位 以聯絡錄取陸生確定其 惟大陸各省市地方之公證規定均不同 本項資料僅供參考 就讀意願 (1)當事人的身分證 戶口名簿 如當事人已在境外 則須提供護照影本(照片 頁及有效簽證頁)或綠卡影本或移民證明等 三 學歷採認 (2)各類證書 證明的原件 (一)依據 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就讀專科以上學校辦法第10條(附錄一) 大陸地區學歷 (3)如證書上的學校名稱已經變更 須提供學校出具的更名證明 採認辦法第4條(附錄七) 香港澳門學歷檢覈及採認辦法第4條 大學辦理 (4)如證書遺失 須提供原學校出具的 學歷證明書 國外學歷採認辦法第4條 (5)如非本人申請辦理 應另提供代理人的身分證件及授權書 (二)辦理原則 (6)公證員認為應當提供的其他證明材料 1.陸生入學時 應檢附大陸學校最高學歷 或臺灣 外國 香港及澳門學校最高 3.公證書驗證申請 得由學校統一代辦 或陸生入境後自行送件辦理 學歷或同等學力證明文件及成績單正本 至各校所指定之業辦單位 以辦理學 4.學校代辦公證書驗證 歷驗證 未繳交者取消錄取及入學資格 中 英文以外之語文 應檢附中文或 (1) 海基會文書驗證申請書及辦案進行表 (附表七 p.113) 每一字號公證 英文譯本 書請填一份申請書 2.不同地區學歷應符合教育部相關學歷採認規定 (2)最高學歷證件 畢業證 明 書 公證書正本 (1)大陸地區學歷 應依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辦理採認 (3)每份公證書驗證費用為新臺幣300 元 以實際辦理之費用計算 (2)香港及澳門學歷 應依香港澳門學歷檢覈及採認辦法規定辦理採認 (4)海基會 委託書 (附表八 p.114 須親筆簽名 (3)外國學歷 應依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規定辦理採認 (5)學校公文 陸生名冊 3.大陸地區學歷採認流程 (6)由學校代辦 則到海基會辦理之學校人員為代理人 學校公文建議應載明代 (1)學校需檢視學生之學歷是否符合規定 是否經大陸地區公證處公證 海基會 辦人員職銜姓名 並應出示代辦人員職員證及身分證明文件 若以郵寄方式 驗證 若陸生於來臺後尚未經海基會驗證 可由錄取學校統一收取經公證之 辦理 則不須上述學校代理人程序 學歷文件 代為向海基會申請驗證 5.當事人自行申請驗證申請所需文件如下 (2)學校應彙整陸生完成公(驗)證程序之學歷文件 造冊報陸生聯招會 (1)公證書正本 (3)陸生聯招會將協助各校冊報教育部相關單位核發相關證明文件 (2)入出境許可證 有效身分證明文件 a.大陸高等學校或機構學歷 冊報教育部核發相當學歷證明 (3)驗證費用新臺幣300元 b.大陸高級中等教育學校學歷 冊報教育部中部辦公室 核發高中 職 同 6.文書驗證相關問題 可至海基會網站( 等學力證明 四 學歷公驗證 (一)依據 兩岸公證書使用查證協議(附錄十三) 海基會文書驗證送件須知及手續(附 錄十四) (二)辦理原則 8 9 P.29

30 壹 招生 五 作業流程 各校公告招生簡章 陸生備齊相關申請文件 向陸生聯招會報名 否 通知其資格 或學歷未合格 通知其未達 錄取標準 資格及學歷審查 是否合格 是 否 (說明一) 寄發以下資料給獲錄取者 1.錄取通知書 2.新生註冊須知 3.緊急事件授權同意書 分發或甄試是否錄取 是 寄發錄取通知書(說明一) 註冊入學時應辦理學歷驗證 未繳交 取消錄取及 入學資格 居住大陸地區學生 應備齊下列文件提 出入學申請 (1)入學申請表 (2)大陸居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3)最高學歷證明文件或在學證明 (4)報名前3個月內 人民幣10萬元以上 存款證明 (5)學校所規定之其他文件 驗證無誤 完成註冊 入學時應檢附以下資料至各校指定業辦 單位辦理學歷驗證 1.大陸地區 香港及澳門學校最高學 歷 或外國學校最高學歷或同等學力 證明文件及成績單 中 英文以外之 語文 應檢附中文或英文譯本 2.具備足夠在臺就學之財力證明書 3.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 民間團體驗證之健康檢查合格證明 4.不同地區學歷 應依相關辦法採認 10 P.30

31 大學校院陸生輔導人員參考手冊 貳 入臺 離臺申請 6.上述業務申請處所為就讀學校所在地之入出國及移民署各縣市服務站 其 一 入臺申請 他入出境相關作業規定之諮詢 可至入出國及移民署網站( (一)依據 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就讀專科以上學校辦法第9條(附錄一) 大陸地區人民進 入臺灣地區就學送件須知第4點第1項(附錄四) 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 immigration.gov.tw/mp.asp?mp=1)> 申請須知 > 大陸地區人民 > 停 區就學線上申辦送件須知(附錄五) 留 查詢 亦可逕洽各縣市服務站 其聯絡電話及地址如下表 入出國及移民 署各服務站最新聯絡方式 可至 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 網站 > 各服務站 (二)辦理原則 連結 查詢 1.陸生申請進入臺灣地區 應郵寄下列證件至錄取學校 由錄取學校代辦申請單 次入出境許可證 各縣市入出境服務站一覽表 (1)詳盡填寫 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就學申請書 (附表一 pp.103- 服務站名稱 104) 並貼最近2年內所拍攝 直4.5公分且橫3.5公分 脫帽 未戴有色眼 地址 聯絡電話 傳真 基隆市服務站 基隆市義一路18號11樓(A棟) 臺北市服務站 臺北市中正區廣州街15號 新北市服務站 新北市中和區民安路135號 桃園縣服務站 桃園縣桃園市縣府路106號1樓 (3)大陸地區居民身分證影本或大陸地區護照影本(第三地申請) 新竹市服務站 新竹市中華路三段12號1樓 2樓 (4) 委託學校代為辦理進入臺灣地區申請手續之委託書 (附表四 p.108)影 新竹縣服務站 新竹縣竹北市三民路133號1樓 苗栗縣服務站 苗栗縣苗栗市中正路1291巷8號 (5)學校或指定人員出具之保證書 宜蘭縣服務站 宜蘭縣羅東鎮純精路三段160巷16號4樓 (6)證照費新臺幣600元 花蓮縣服務站 花蓮縣花蓮市中山路371號5樓 若錄取學校以網路身分憑證或帳號密碼至入出國及移民署 大陸地區人民進入 臺中市第一服務站 臺中市南屯區干城街91號1樓 臺灣地區就學線上申辦系統 申請 並將上述應備文件正本掃描為電子檔 上 臺中市第二服務站 臺中市豐原區中山路280號 傳至入出國及移民署線上系統 審核許可由錄取學校完成繳費後 即可下載入 彰化縣服務站 彰化縣員林鎮和平街18號 出境許可證電子檔 相關證照費用是由學校自行墊付或由陸生連同資料將款項 南投縣服務站 南投縣南投市文昌街87號1樓 寄到學校 請學校自行研議 雲林縣服務站 雲林縣斗六市府前街38號1樓 嘉義市服務站 嘉義市吳鳳北路184號2樓 嘉義縣服務站 嘉義縣朴子市祥和二路西段6號1樓 臺南市第一服務站 臺南市府前路二段370號 臺南市第二服務站 臺南市善化區中山路353號1樓 澎湖縣服務站 澎湖縣馬公市新生路177號1樓 高雄市第一服務站 高雄市前金區成功一路436號1樓 7樓 高雄市第二服務站 高雄市岡山區岡山路115號 內 以掛號或快遞抵達時限之日起計算 補正 屆期未補正者 駁回其申請 屏東縣服務站 屏東市中山路60號1樓 入出國及移民署已於首次核發之單次入出境許可證上 直接核發統一證號 以 臺東縣服務站 臺東縣臺東市長沙街59號 利陸生入境後直接處理開戶等事宜 許可證之發放可由學校下載列印後寄送予 金門縣服務站 金門縣金城鎮西海路一段5號2樓 學生或直接將電子檔傳送予學生並自行列印 連江縣服務站 連江縣 馬祖 南竿鄉福澳村135號2樓 鏡 五官清晰 不遮蓋 足資辨識人貌 人像自頭頂至下顎之長度不得小於 3.2公分及超過3.6公分 白色背景之正面半身薄光面紙彩色照片 且不得修 改或使用合成照片 (2)學校發給之錄取通知影本(可由學校統一提供) 本 2.證照費用建議事前收取 以免承辦人個人代墊費用 實際可行方式 例如預借 學校公款墊付(須注意陸生不來報到情形) 或請陸生將資料及款項(須注意匯 差及手續費)一併寄送 請學校依個別情況研議適當作法 3.應於入境後七日內完成入境健康檢查 但教育部得視突發疫情需要 要求於申 請入境時 提出經大陸地區公證處公證之大陸地區醫療機構或國際旅行衛生保 健中心出具之健康檢查合格證明 並於入境後送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 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 4.申請文件不全 得補正者 應通知受委託人(學校)於接到通知之翌日起2個月 P.31

32 大學校院陸生輔導人員參考手冊 貳 入臺 離臺申請 二 入臺時間 錄取學校核發 錄取通知 上各校加註 錄取通知 陸生第一次入境時間 陸生備齊相關申請文件 否 錄取學校收件審查 是 資料缺件 否 是否於2個月內 補件 資料完備 送入出國及移民署審查 是 (一)依據 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就讀專科以上學校辦法第10 12條(附錄一) 大陸地區 陸生申請進入臺灣地區 應郵寄下列證件 至錄取學校 由錄取學校代辦申請單次入 出境許可證 (1)詳盡填寫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 區就學申請書 並貼最近2年內所 拍攝 直4.5公分且橫3.5公分 脫 帽 未戴有色眼鏡 五官清晰 不 遮蓋 足資辨識人貌 人像自頭頂 至下顎之長度不得小於3.2公分及超 過3.6公分 白色背景之正面半身薄 光面紙彩色照片 且不得修改或使 用合成照片 (2)學校發給之錄取通知影本 (3)大陸地區居民身分證影本 (4)委託學校代為辦理進入臺灣地區申請 手續之委託書影本 (5)學校或指定人員出具之保證書 (6)證照費新臺幣600元 錄取學校以網路身分憑證或帳號密碼至 入出國及移民署 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 灣地區就學線上申辦系統 申請 並將 下列應備文件正本掃描為電子檔 上傳 至本署線上系統 審核許可由錄取學校 完成繳費後 即可下載入出境許可證電 子檔 申請處所為就讀學校所在地之入 出國及移民署各縣市服務站 人民進入臺灣地區就學送件須知第5點第4項(附錄四) 移署出 陸雄字第 號函 (二)辦理原則 1.陸生來臺就學 經申請許可第一次進入臺灣地區者 由入出國及移民署依學校 錄取通知 所指定入境期間 發給單次入出境許可證 (1)可入境期間 學校建議陸生可入境首日至學校最後註冊日間 (2)許可停留期限 最後註冊日起算15日 2.陸生來臺時 已逾該學期修業期間三分之一者 保留錄取資格相關規定 應依 學校規定辦理 各校可視情形另予規範 3.大陸地區學生應於所載期間入境 並註冊入學 大陸地區學生入境後 如未依 限註冊入學 申請學校應以書面通知入出國及移民署 大陸地區學生應於入出 境證效期屆滿前離境 違者視同逾期停留 依法應強制出境 (三)作業流程 1.各校於 錄取通知 入出國及移民署核發 單次入出境許可證 上指定入境日期 2.入出國及移民署於許 資格不符 通知資格不符 不退件 否 可證上加註日期並 是否通過 發給單次入出境許 陸生持入出境許可證入境 可證 是 核發單次入出境許可證 入出境許可證 經錄取學校寄交陸生 入出國及移民署依就讀學校於陸 生入境申請書所加註之得入境期 間 核發停留許可之起始日 陸 生經學校錄取後 於委託學校代 為辦理首次入境之單次入出境許 可證上 增賦統一證號1組 並 與後續換發之逐次加簽入出境許 可證之統一證號相同 許可證之 發放可由學校下載列印後寄送予 學生或直接將電子檔傳送予學生 並自行列印 是 是否於規定入境 時間內入境 否 是否於規定時間 內註冊入學 是 否 大陸地區學生辦理 大陸居民往來臺灣通行證 逾該學期修業期 入境來臺並註冊入學 註冊入學 14 應於入出境 證效期屆滿 前離境 於下次註冊入學前重 新申請入出境許可證 方可註冊入學 間三分之一者 不得入境 15 P.32

33 大學校院陸生輔導人員參考手冊 貳 入臺 離臺申請 向學校專責單位人員洽詢 官方填表範例請至入出國及移民署網頁( 三 延長停留 申辦專區 下之 申請書表範例 查詢 (一)依據 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就讀專科以上學校辦法第10條(附錄一) 大陸地區人民 7.健康檢查項目 請參考衛生署 健康檢查證明應檢查項目表 乙表 (附表 進入臺灣地區就學送件須知第4點(附錄四) 五 pp ) 入境健康檢查相關問題 請參考衛生署疾病管制局網頁 (二)辦理原則 ( 出入境健康管理 項下說明 1.許可證申請換發 陸生入學後 應繳回 單次入出境許可證 正本 由就讀學校代向所在地之入 境外人士健康檢查指定醫院一覽表 ( ) 出國及移民署各縣市服務站申請換發 逐次加簽入出境許可證 並應於最後 編號 醫院名稱 醫院所在地 指定效期 2.前項 逐次加簽入出境許可證 之有效期間為發證日起2年 並得視修業情況 1 長庚醫療財團法人基隆長庚紀念醫院 基隆市 至103年6月30日 於有效期間屆滿前申請酌予延長 每次延長時間不得逾2年 但有下列情形之 2 財團法人基督長老教會馬偕紀念醫院 臺北院區 台北市 至103年12月31日 一者 每次延長時間不得逾6個月 3 國泰醫療財團法人國泰綜合醫院 總院 台北市 至104年6月30日 (1)博士班修業已滿5年 4 台北市立聯合醫院 陽明院區 台北市 至104年6月30日 (2)碩士班修業已滿3年 5 台北市立聯合醫院 忠孝院區 台北市 至104年6月30日 (3)學士班修業已滿4年 6 台北市立聯合醫院 仁愛院區 台北市 至104年6月30日 7 臺北市立聯合醫院 和平婦幼院區 (和平) 台北市 至104年6月30日 8 新光醫療財團法人新光吳火獅紀念醫院 台北市 至104年6月30日 9 財團法人基督復臨安息日會臺安醫院 台北市 至101年12月31日 (2)照片1張 10 國軍松山總醫院附設民眾診療服務處 台北市 至103年12月31日 (3)經行政院衛生署指定境外人士體檢之國內醫院(境外人士健康檢查指定醫院 11 台北市立聯合醫院 中興院區 台北市 至104年6月30日 12 台北市立萬芳醫院 台北市 至104年6月30日 13 財團法人基督長老教會馬偕紀念醫院 淡水院區 新北市 至102年6月30日 14 行政院衛生署台北醫院 暫停外國人健檢業務 新北市 暫停外國人 健檢業務 15 財團法人徐元智先生醫藥基金會附設亞東紀念醫院 新北市 至104年6月30日 16 財團法人天主教會耕莘醫院 新店總院 新北市 至104年6月30日 17 行政院衛生署雙和醫院 新北市 至102年6月30日 18 長庚醫療財團法人林口長庚紀念醫院 桃園縣 至103年12月31日 19 行政院衛生署桃園醫院 桃園縣 至103年12月31日 20 國軍桃園總醫院附設民眾診療服務處 桃園縣 至104年6月30日 21 敏盛綜合醫院 三民院區 桃園縣 至103年12月31日 22 臺北榮民總醫院桃園分院 桃園縣 至103年12月31日 6.上述業務申請處所為就讀學校所在地之入出國及移民署各縣市服務站 其 23 壢新醫院 桃園縣 至103年12月31日 他入出境相關作業規定之諮詢 可至入出國及移民署網站( 24 財團法人天主教聖保祿修女會醫院 桃園縣 至104年12月31日 immigration.gov.tw/)> 申請須知 > 大陸地區人民 > 停留 查詢 或 25 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新竹分院 新竹市 至103年12月31日 註冊日起算15天內辦理申請 3.換發 逐次加簽入出境許可證 (以下簡稱入出境許可證)應備文件 (1)填寫 入出境許可證延期/加簽/換證申請書 (附表六 p.112 以下簡稱 入出境申請書 ) 一覽表 pp.17-19)出具之健康檢查合格證明 (4)繳回單次入出境許可證正本 (5)委託書(附表十 p.117) (6)證照費新臺幣300元 4. 逐次加簽入出境許可證 申請延期 陸生依規定申請延長期間者 應於停留期間屆滿1個月前 備齊下列文件 委 託就讀學校代向入出國及移民署申請辦理 (1)填寫 入出境申請書 (附表六 p.112) (2)就讀學校出具之在學證明及公函 (3)委託書(附表十 p.117) (4)加簽費用新臺幣300元 5.如所持大陸居民往來臺灣通行證或大陸地區護照所餘效期未滿7個月者 僅得 加簽至該證照效期屆滿前1個月 P.33

34 貳 入 臺 離 臺 申 請 大 學 校 院 陸 生 輔 導 人 員 參 考 手 冊 編 號 醫 院 名 稱 醫 院 所 在 地 指 定 效 期 26 行 政 院 衛 生 署 苗 栗 醫 院 苗 栗 縣 至 102 年 12 月 31 日 27 財 團 法 人 為 恭 紀 念 醫 院 苗 栗 縣 至 104 年 6 月 30 日 28 行 政 院 國 軍 退 除 役 官 兵 輔 導 委 員 會 台 中 榮 民 總 醫 院 台 中 市 至 104 年 12 月 31 日 29 中 國 醫 藥 大 學 附 設 醫 院 台 中 市 至 104 年 6 月 30 日 30 行 政 院 衛 生 署 台 中 醫 院 台 中 市 至 103 年 12 月 31 日 31 行 政 院 衛 生 署 豐 原 醫 院 台 中 市 至 103 年 12 月 31 日 32 光 田 醫 療 社 團 法 人 光 田 綜 合 醫 院 ( 沙 鹿 總 院 ) 台 中 市 至 104 年 6 月 30 日 33 童 綜 合 醫 療 社 團 法 人 童 綜 合 醫 院 ( 梧 棲 院 區 ) 台 中 市 至 103 年 12 月 31 日 34 仁 愛 醫 療 財 團 法 人 大 里 仁 愛 醫 院 台 中 市 至 104 年 6 月 30 日 35 財 團 法 人 彰 化 基 督 教 醫 院 ( 彰 化 總 院 ) 彰 化 縣 至 103 年 12 月 31 日 36 秀 傳 醫 療 社 團 法 人 秀 傳 紀 念 醫 院 ( 彰 化 院 區 ) 彰 化 縣 至 104 年 6 月 30 日 37 行 政 院 衛 生 署 彰 化 醫 院 彰 化 縣 至 103 年 12 月 31 日 38 財 團 法 人 埔 里 基 督 教 醫 院 南 投 縣 39 國 立 臺 灣 大 學 醫 學 院 附 設 醫 院 雲 林 分 院 ( 斗 六 院 區 ) 雲 林 縣 自 98 年 12 月 29 日 起 受 理 健 檢 自 98 年 12 月 17 日 起 受 理 健 檢 40 戴 德 森 醫 療 財 團 法 人 嘉 義 基 督 教 醫 院 嘉 義 市 至 103 年 12 月 31 日 41 財 團 法 人 天 主 教 聖 馬 爾 定 醫 院 嘉 義 市 至 103 年 12 月 31 日 42 財 團 法 人 佛 教 慈 濟 綜 合 醫 院 大 林 院 區 嘉 義 縣 至 104 年 6 月 30 日 43 長 庚 醫 療 財 團 法 人 嘉 義 長 庚 紀 念 醫 院 嘉 義 縣 至 104 年 12 月 31 日 44 國 立 成 功 大 學 醫 學 院 附 設 醫 院 台 南 市 至 102 年 6 月 30 日 45 行 政 院 衛 生 署 台 南 醫 院 台 南 市 至 104 年 12 月 31 日 46 台 南 市 立 醫 院 台 南 市 至 104 年 6 月 30 日 47 臺 灣 基 督 長 老 教 會 新 樓 醫 療 財 團 法 人 臺 南 新 樓 醫 院 台 南 市 至 104 年 6 月 30 日 48 郭 綜 合 醫 院 台 南 市 至 104 年 6 月 30 日 49 奇 美 醫 療 財 團 法 人 奇 美 醫 院 ( 永 康 院 區 ) 台 南 市 至 104 年 6 月 30 日 50 奇 美 醫 療 財 團 法 人 奇 美 醫 院 ( 柳 營 院 區 ) 台 南 市 至 104 年 6 月 30 日 51 財 團 法 人 私 立 高 雄 醫 學 大 學 附 設 中 和 紀 念 醫 院 高 雄 市 至 104 年 6 月 30 日 52 高 雄 市 立 民 生 醫 院 高 雄 市 至 103 年 12 月 31 日 53 國 軍 左 營 總 醫 院 附 設 民 眾 診 療 服 務 處 高 雄 市 至 103 年 12 月 31 日 54 阮 綜 合 醫 療 社 團 法 人 阮 綜 合 醫 院 高 雄 市 至 104 年 6 月 30 日 55 高 雄 市 立 小 港 醫 院 高 雄 市 至 104 年 6 月 30 日 編 號 醫 院 名 稱 醫 院 所 在 地 指 定 效 期 56 高 雄 市 立 大 同 醫 院 高 雄 市 至 102 年 12 月 31 日 57 長 庚 醫 療 財 團 法 人 高 雄 長 庚 紀 念 醫 院 高 雄 市 至 103 年 12 月 31 日 58 義 大 醫 療 財 團 法 人 義 大 醫 院 高 雄 市 至 103 年 12 月 31 日 59 安 泰 醫 療 社 團 法 人 安 泰 醫 院 屏 東 縣 至 104 年 12 月 31 日 60 財 團 法 人 天 主 教 靈 醫 會 羅 東 聖 母 醫 院 宜 蘭 縣 至 104 年 6 月 30 日 61 財 團 法 人 羅 許 基 金 會 羅 東 博 愛 醫 院 宜 蘭 縣 至 104 年 6 月 30 日 62 國 立 陽 明 大 學 附 設 醫 院 宜 蘭 縣 至 102 年 6 月 30 日 63 財 團 法 人 佛 教 慈 濟 綜 合 醫 院 花 蓮 院 區 花 蓮 縣 至 103 年 12 月 31 日 64 財 團 法 人 臺 灣 基 督 教 門 諾 會 醫 院 花 蓮 縣 至 103 年 12 月 31 日 65 行 政 院 國 軍 退 除 役 官 兵 輔 導 委 員 會 玉 里 榮 民 醫 院 花 蓮 縣 自 99 年 12 月 14 日 起 受 理 健 檢 66 財 團 法 人 基 督 長 老 教 會 馬 偕 紀 念 醫 院 ( 台 東 分 院 ) 台 東 縣 至 104 年 6 月 30 日 67 行 政 院 衛 生 署 澎 湖 醫 院 澎 湖 縣 至 104 年 6 月 30 日 68 三 軍 總 醫 院 澎 湖 分 院 附 設 民 眾 診 療 服 務 處 澎 湖 縣 至 104 年 6 月 30 日 69 行 政 院 衛 生 署 金 門 醫 院 金 門 縣 至 104 年 6 月 30 日 70 連 江 縣 立 醫 院 連 江 縣 至 104 年 6 月 30 日 P.34

35 大學校院陸生輔導人員參考手冊 貳 入臺 離臺申請 (三)作業流程 四 離臺及再入臺申請 (一)依據 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就讀專科以上學校辦法第10條(附錄一) 大陸地區人民 進入臺灣地區就學送件須知第4點第3項 (附錄四) 陸生來臺停留 陸生來臺就學持2年 逐 次加簽入出境許可證 有效期限內辦理加簽* (二)辦理原則 繳回 單次入出境許可證 正本 由就讀學校代向所在地之入出 國及移民署各縣市服務站申請換 發 逐次加簽入出境許可證 應於最後註冊日起算15天內辦理 申請 1. 逐次加簽入出境許可證 於有效期間內辦理加簽後 即可出入境 其加簽效 期 自加簽之翌日起6個月 得出入境1次 但不得逾 逐次加簽入出境許可 證 之有效期間 2. 逐次加簽入出境許可證 申請加簽應備文件如下 可由陸生本人 或由就讀 學校代向所在地之入出國及移民署各縣市服務站申請 停留期間屆滿1個月 前 申請延期加簽 (1)填寫 入出境申請書 (附表六 p.112) 備齊下列文件 (1)填寫入出境申請書 (2)學校出具之在學證明及公函 (3)委託書 (4)延期費用新臺幣300元 (2)學校同意出境文件 蓋有學校負責單位之組處室戳章 (3)委託書(附表十 p.117 由陸生自行辦理者免附) (4)加簽費用新臺幣600元 3.由陸生或就讀學校或陸生向所在地之入出國及移民署各縣市服務站申請 4.上述業務申請處所為就讀學校所在地之入出國及移民署各縣市服務站 其 陸生因學校辦理海外交流 於停 留期間將屆滿1個月前 將入出 境許可證寄回學校 由學校送件 申請延期 由學校統一送件 (加簽陸生可自行辦理) 他入出境相關作業規定之諮詢 可至入出國及移民署網站( immigration.gov.tw/)> 申請須知 > 大陸地區人民 > 停留 查詢 或 向學校專責單位人員洽詢 官方填表範例請至入出國及移民署網頁( 申辦專區 下之 申請書表範例 查詢 入出國及移民署審核 否 是否通過 是 *辦理加簽應備齊下列文件 (1)填寫入出境申請書 (2)學校同意出境文件 (3)委託書(自辦者免附) (4)加簽費新臺幣600元 五 畢業出境 (一)依據 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就讀專科以上學校辦法第21條(附錄一) (二)辦理原則 1.陸生畢業後 因進入臺灣地區事由或目的結束(已非就學) 學校應以書面通知 限期離境 1.延期停留 2.自加簽之翌日起6個 月內 得出入境1次 學生自畢業之日 學校可核發畢業證書之日 起1個月內依限離境 並於事實 博士班修業已滿5年 碩士班修業已滿3年 學士班修業已滿4年 每次延期以6個月為限 發生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通報教育部 陸委會與入出國及移民署 屆期未離境 者 視為逾期停留 學校應負協尋責任 2.學校收回其停留許可證 並視其應離境時間長短 代向所在地之入出國及移民 署各縣市服務站改辦單次入出境許可證 P.35

36 貳 入臺 離臺申請 (三)作業流程 陸生畢業 學校收回其停留許可證 並視其 應離境時間長短 代向所在地之 入出國及移民署各縣市服務站改 辦單次入出境許可證 畢業後應於1個月內離境 1.逾期離境者列入未來入境申請資格之 考量 2.陸生離境屆滿次日起 如未離境 則 請入出國及移民署公告列入行方不明 名單 並由學校通知陸生在大陸聯絡 人協尋 22 P.36

37 大學校院陸生輔導人員參考手冊 參 註冊及課務 (三)作業流程 一 註冊 (一)依據 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就讀專科以上學校辦法第 條(附錄 一) 學校寄送入出境 許可證給陸生 (二)辦理原則 1.陸生於該學年第一學期課程進行三分之一後無法辦理註冊 故應於第二學期開 學前 重新申請入境 並依學校規定辦理註冊入學 陸生取得入出境許可證 2.學校註冊如發現陸生申請資格不符規定 或所繳之證件資料假借 冒用 偽 造 變造或考試舞弊等情事 在錄取後 註冊前即察覺者 撤銷其入學許可 註冊入學後始察覺者 開除其學籍 且不發給與修業有關之任何證明文件 並 於10天內離境 畢業後始察覺者 除依法追繳其學位證書外 並公告註銷其畢 業資料 否 3.學校應於陸生入學時須收繳資料如下 陸生是否於入 出境許可證所 載之時間入境 (1)符合規定之最高學歷證件 並經公驗證程序 (2)健康檢查合格證明 是 (3)入臺後參加由學校辦理之國泰人壽境外學生醫療保險 或陸生於大陸地區投 若該學期課程進行 超過三分之一後擬 辦理註冊 需於次 學期重新入學 保且經公證之醫療傷害保險證明 (4)財力證明(大陸地區人民另應委託金融機構出具足夠在臺就學之財力證明 註冊入學 事實發生之 日起3個工作日內通報 並密封逕寄學校) 4.學校應將大陸地區學生註冊及異動情形 於事實發生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通報 通報教育部 陸委會與 入出國及移民署 教育部 陸委會與入出國及移民署 24 如發現陸生申請資格不符規定 或所繳之證件資料假借 冒用 偽造 變造或考試舞弊等情事 1.在錄取後 註冊前即察覺者 撤銷其入學許可 2.註冊入學後始察覺者 開除其 學籍 且不發給與修業有關之 任何證明文件 3.畢業後始察覺者 除依法追繳 其學位證書外 並公告註銷其 畢業資料 25 P.37

38 大學校院陸生輔導人員參考手冊 參 註冊及課務 三 課程 修課及修業規定 二 修業年限 (一)依據 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就讀專科以上學校辦法第5條(附錄一) 大學法第25 26 (一)依據 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就讀專科以上學校辦法第10條(附錄一) 大陸地區人民 進入臺灣地區就學送件須知第4點 (附錄四) 條(附錄十七) 大學法施行細則第20~24條(附錄十八) 專科學校法第26 條(附錄十九) 專科學校法施行細則第4條(附錄二十) 以及各校選課規 (二)辦理原則 1.學校應於陸生停留期間屆滿1個月前備妥文件 文件包括 入出境申請書 (附 定 表六 p.112) 入出境許可證 就讀學校出具之在學證明及公函等 並視修業 (二)辦理原則 情況於有效期間屆滿前申請酌予延長 每次延長期間不得逾2年 若博士班已 陸生修課規定原則與臺灣學生相同 惟須注意以下事項 修業滿5年 碩士班修業已滿3年 學士班修業已滿4年 每次延長時間不得逾6 1.學校規劃陸生修業及修課相關措施時 須符合比例原則及注意社會觀感 並應 個月 維護臺灣學生權益 避免引起爭議 2.學校針對申請延畢之陸生 應注意其後續學習及生活狀況 避免陸生從事與來 2.經認定不得招收陸生之院 系 科 所 學位學程 遇有陸生跨校 院 系 臺就學目的不符之活動 科 所選修其課程 應評估該生修習相關課程之合宜性 3.招收陸生之系所開設課程及教材 應防止有心人士經由各種管道取得國安機密 (三)作業流程 資訊與技術 教師如從事涉及國安機密資訊和技術之研究 應審慎安排教授課 程 陸生在臺就學 4.學校可開設正體字學習課程 提供陸生修讀 以順利銜接學習 (三)作業流程 博士班修業已滿5年 碩士班修業已滿3年 學士班修業已滿4年 每次延期以6個月為限 陸生於停留期間屆滿1個月 前 向學校申請延期 學校統一送件 課程修習 1.招收陸生之系所開設課程 應避免 涉及我國政治體制或國家政策 2.學校可開設正體字學習課程提供陸 生修讀 入出國及移民署審核 陸生選課 是否許可 否 課堂管理 是 修業年限已滿 每次 延期以6個月為限 陸生不得選擇課程內容有涉及政府機 關所認定國家安全 機密等課程 限期離境(10日內) P.38

39 大學校院陸生輔導人員參考手冊 參 註冊及課務 四 課堂管理 (三)作業流程 (一)依據 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就讀專科以上學校辦法第5 18條(附錄一) 大陸地區 學生不得進入涉及國家安全 機密之院 系(科) 所及學位學程修讀之認 定基準及相關注意事項(附錄三) 各校學則規定 課堂開課 (二)辦理原則 1.學校應提醒教師 遇陸生及臺灣學生於意見交流時態度尖銳 應以教學方法適 度引導 避免激化任一方情緒 2.學校應注意陸生出席狀況 若出席狀況不佳則立即輔導 並提供諮詢服務 注意陸生學習狀況 3.如遇陸生學習狀況不佳時 各校應立即啟動學習預警機制 給予適度的輔導 4.知悉國安機密資訊及技術之教師與研究人員 應瞭解修習學生和旁聽學生之背 景 並評估自身授課內容是否妥適 5.應建立課堂管理制度 教授課程如涉國安機密 遇有須錄音 錄影時 應採取 陸生與國內學生意見 交流日益尖銳時 調整教學方法 避免 激化任一方情緒 適當措施 以防止機密外洩 6.教學及研究如涉及國安機密資訊與技術 應妥善保存 並遵守保密相關規定 出席狀況不佳 通報學校專責單位 立即介入輔導 學習狀況不佳 各校應立即啟動學習預警 機制 給予適度的輔導 包括獨立保密之貯存空間與設備 資料借閱或使用程序和管理人員身分之篩選 等 7.提醒師生 遇陸生與臺灣學生發生衝突時 應立即通報學校有關單位及陸生專 責輔導單位派員處理 是否改善 否 情節輕重 是 輕微 持續注意陸生狀況 嚴重 退學 限期離境 28 依校規處理 回歸課堂學習 29 P.39

40 大學校院陸生輔導人員參考手冊 參 註冊及課務 五 課外輔導 (三) 作業流程 (一)依據 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就讀專科以上學校辦法第21條(附錄一) (二)辦理原則 陸生入學 1.學校應於每學期開學時針對第一次就讀貴校之陸生舉辦陸生說明會 以宣講或 案例分享協助陸生瞭解相關法令 使其儘速融入校園生活 未參加者 學校應 個別輔導 2.學校應要求導師定期召開導生聚會 主動瞭解陸生學習及生活情形 未參加 陸生新生輔導說明會 者 應立即通報各校所指定之業辦單位 遇有適應不良或需要輔導之陸生 應 通報陸生各校所指定之業辦單位 心理輔導單位及其他適當之單位 進行追蹤 輔導 3.陸生專責輔導單位 心理輔導單位 其他相關單位及導師 應密切配合 主動 定期辦理陸生導生會 注意陸生學習狀況 瞭解陸生是否有適應不良或脫序行為 並加以輔導 4.追蹤輔導後 如陸生行為改善 則仍應定期關心及輔導 至其畢業為止 如陸 生行為仍未改善 則以學生獎懲規定處置 最高得依規定處以退學之處分 退 陸生是否適應不良 或行為脫序 學陸生應依規定於退學生效之翌日起10日內離境 屆期未離境者 視為逾期停 留 列入未來入境資格之考量 通報各校所指定之業 辦單位 心理輔導單 位與其他相關單位 進行追蹤輔導 否 視情節 依校規處理 陸生行為 是否改善 是 輕微 嚴重 陸生退學 於10日內離境 30 持續追蹤輔導 31 P.40

41 大學校院陸生輔導人員參考手冊 參 註冊及課務 六 實習課程 (三) 作業流程 (一)依據 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就讀專科以上學校辦法第19條(附錄一) 大學法第26條 (附錄十七) 大學法施行細則第23條(附錄十八) 專科學校法第32條(附 錄十九) 專科學校法施行細則第4條(附錄二十) (二)辦理原則 1.立法院附帶決議認陸生從事專兼職工作不符合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 例 入境許可目的 依法應強制出境 雇主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併 科30萬元以下罰金 另依該條例第11條 第95條規定 大陸人民來臺工作須由 立法院決議後 由勞委會訂定辦法 目前僅有大陸配偶依第17-1條得在臺工 陸生參與課程 實習活動 實習活動為課程 論文研究之 一部分 或為畢業之條件 與國內學生一致前 往校內外單位實習 提醒陸生隨身攜帶身分證明 文件 如入出境許可證 遇衝突或緊急危難時 應立 即與學校聯繫 作 其他大陸地區人士在臺均不得從事工作 2.教育部已會同勞委會 針對上述法令限制 擬定彈性措施如下 專職或兼職工作 指具有勞務之提供或工作之事實 不論有償無償皆屬之 但 不包括課程學習及服務學習 (1)課程學習 a.指為課程 論文研究之一部分 或為畢業之條件 b.前目課程 論文研究之一部分或畢業條件 係學校依大學法 專科學校 法授權自主規範 包括實習課程 田野調查課程 實驗研究或其他學習活 動 實習單位是否另有 相關限制規定 c.該課程 論文研究或畢業條件 應一體適用於臺灣學生 外國學生 僑 是 由學校另行安排其他具替代性 之適當活動或實習場所 生 港澳生及陸生 (2)服務學習 指為增進社會公益 不以獲取報酬為目的之各項輔助性服務 包 否 括依志願服務法之適用範圍 經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主辦 或經其 備查符合公眾利益之服務計畫 參與服務性社團或其他學習活動 3.陸生之課程實習活動如屬必修課程或畢業條件之要求 則應與國內學生一致前 往校內外單位實習 故學校於安排相關課程實習活動前應先行告知該實習單 位 若實習單位另有相關限制規定者 從其規定 並由學校另行安排其他具替 依據各校規定及實習場所 規定辦理 代性之適當實習場所 4.學校實施校外教學或校外實習時 應提醒陸生隨身攜帶身分證明文件(如入出 境許可證) 遇衝突或緊急危難時 應立即與學校聯繫 以提供協助 5.各校不得刻意藉由開設實習課程讓陸生行打工之實 P.41

42 大學校院陸生輔導人員參考手冊 參 註冊及課務 八 學術交流 七 請假 (一)依據 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就讀專科以上學校辦法第16條(附錄一) 各校學則規 (一)依據 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就讀專科以上學校辦法第21條(附錄一) 大陸地區人民 定 進入臺灣地區就學送件須知第4點第5項(附錄四) (二)辦理原則 (二)辦理原則 1.陸生可申請學校與臺灣及境外大學 機構辦理之學術交流 如遊學 交換學 1.陸生請假原則依據各校學生請假規定辦理 生 雙聯學制 論文發表等 但前開交流涉及以中央政府經費補助學生個人 2.惟其請假時數達到應予休學時數時 學校須依陸生辦理休 退學之原則辦理 者 陸生不得支領相關補助 如學海惜珠計畫 學校應於陸生休 退學 變更或喪失學生身份等事實發生日起3個工作日內 以學籍通報機制通報教育部 陸委會與入出國及移民署 並收繳陸生入出境許 2.陸生可自由參與校內外學術性活動 如講習會(seminar) 工作坊 可證 再視該生應離境時間長短 代向入出國及移民署申請單次出境證(換證 workshop 學術會議 symposium 學術研討會 conference 論壇 時間約計4個工作小時) forum 及展演活動 3.學校因學習需求安排陸生至政府或民間機構參訪 應事前告知參訪單位 俾利 3.學校應以書面通知學生於10日內離境 並備齊下列文件 由就讀學校代申請單 次出境證 行程安排 如參訪單位不同意參訪 學校應輔導陸生參加其他具替代性之適當 (1)填寫 入出境申請書 (附表六 p.112) 參訪活動 4.陸生與臺灣學生或與會人士發生衝突 應以議事規則適度引導並介入處理 避 (2)休(退)學證明 免激化任一方情緒 (3)委託書(附表十 p.117) 5.出國交流時 請提醒學生注意下列事項 (4)逐次加簽入出境許可證 (1)目的國簽證 陸生參加海外研習交流活動時 請洽欲前往國家之駐臺領事館 (5)費用 原逐次加簽證上無加簽章 需繳納新臺幣300元 原逐次加簽證上有 或駐臺代表機構辦理入出境該國之簽證手續 惟須注意部分外國駐臺館處不 加簽章 毋須繳費 受理大陸護照辦理簽證 駐臺機構 可至下列網址查詢 (三)作業流程 gov.tw/lp.asp?ctnode=358&ctunit=106&basedsd=7&mp=1 陸生請假 (2)加簽效期 陸生參加海外研修 需於逐次加簽入出境許可證有效期間內 至 入出國及移民署各工作站辦理加簽 陸生應於加簽章戳指定期限前離境 並 依各校學生請假手續辦理 於逐次加簽入出境許可證效期內返臺均屬符合規定 無需另行寄送學校再行 辦理加簽手續 請假時數達到各校規定 之應予休學時數 (3)許可證效期 逐次加簽入出境許可證若將屆期 應於加簽效期屆滿前2個月 前將入出境許可證寄回學校 由學校送件申請延期 再轉送入出國及移民署 勒令休學 審核 (4)加簽及許可證效期相關規定 請參見 移署出陸雄字第 事實發生之日起3個工作日通 報教育部 陸委會與入出國 及移民署 學校收回其入出境許可證 並視其應離境時間長短 改 辦單次出境證 34 學生經就讀學校書面通知 後應於翌日起10日內離境 號函 1.逾期離境者列入未來入境申請資格之 考量 2.陸生離境屆滿次日起 如未離境 則 請入出國及移民署公告列入行方不明 名單 並由學校通知陸生在大陸聯絡 人協尋 35 P.42

43 大學校院陸生輔導人員參考手冊 參 註冊及課務 (三)作業流程 九 轉系 (一)依據 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就讀專科以上學校辦法第4 5 13條(附錄一) 教育部 審查專科以上學校招收大陸地區學生招生計畫作業要點第6點(附錄二) 陸生申請參加學校與臺灣及 境外大學 機構辦理之學術 交流活動 各校學則 (二)辦理原則 1.轉系範圍 活動若認定涉及 國家安全 機密 (1)以陸生入學至申請轉系期間 各學年度曾經教育部核定得招收陸生之院系所 其他學術交流活動 學位學程 例如100學年度入學之陸生 於101學年度申請轉系時 得申請 100及101學年度經核定招收陸生之系所 是 (2)陸生申請校內轉系 不得轉入低於目前就讀年級的學制班次 例如升讀大三 學校因學習需求安排陸生 至公家或民間機構參訪 活動是否支領中 央政府經費 學生 不得申請轉入大二 (3)就讀離島校區系所之陸生 不得申請轉至本島校區之系所 否 否 (4)就讀碩博士班之陸生得否轉系所 依各校學則規定辦理 取得參訪單位同意 2.陸生正式轉系後 學校應立即透過陸生聯招會( 大陸地區輔導專區 即時通報系統 將陸生轉系異動結果通報教育部 陸委 是 會與入出國及移民署 (三)作業流程 輔導陸生參加其他具替代 性之適當參訪活動 陸生參與學術活動 陸生在臺就學欲 辦理轉系 1.各校應注意輔導陸生於活 動中避免與他人發生激 烈衝突 2.若遇境外實習或研修 循 該駐外館處規定辦理該 國簽證 3.陸生若於境外交流時 逐 次加簽入出境許可證若 將屆期 應於加簽效期 屆滿前2個月前將入出境 許可證寄回學 由學校 送件申請延期 再轉送 入出國及移民署審核 1.須於教育部核定得招收陸生之校系範圍內辦 理 惟就讀離島校區系所之陸生 不得申請 於各校轉系報名期間申請 報名校內轉系 轉至本島校區之系所 2.申請校內轉系 不得轉入低於目前就讀年級 的學制班次 3.學校於核准陸生轉系申請後 應立即透過即 繳交申請所需之資料 時通報系統 將陸生轉系異動結果通報教育 部 陸委會與入出國及移民署 4.研究所陸生得否轉系 依各校學則規定辦 各系審核 通過 理 否 是 轉系 36 回原系就讀 37 P.43

44 大學校院陸生輔導人員參考手冊 參 註冊及課務 (三)作業流程 十 轉學 (一)依據 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就讀專科以上學校辦法第4 5 13條 (附錄一) 大陸地 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就學送件須知第4點第6項(附錄四) 陸生在臺 就學欲轉學 (二)辦理原則 1.學校辦理轉學招生 如擬招收陸生 應納入校內轉學相關招生規定 報教育部 核定後始得為之 於各校轉學報名期 間購買簡章 申請 報名轉學考 2.陸生轉學名額規定如下 (1)陸生轉學須於教育部核定得招收陸生之校系有缺額時 始得為之 (2)就讀離島學校之陸生 不得申請轉學至本島學校 (3)陸生申請轉學 不得轉入低於目前就讀年級的學制班次 例如 升讀大二學 生 得提出校外大二轉學申請 而就讀大三學生 則不得提出校外大二轉學 繳交報名費及申請轉 學所需之相關文件 申請 (4)各校轉學招收陸生之名額 以所屬學年度核定招收陸生之學系 因招生 退 學所生之缺額為限 得包含100學年度校內由碩博士班招收缺額流用至學士 班之名額 不含100學年度招收陸生作業報名後調整之名額 不得由招收 參加轉學考試 國內一般學生之名額流用 例如某校100學年度首次核定名額40名 調整名 額後70名 實際招收陸生人數35名 其101學年度轉學招收陸生名額為5名 (5)以陸生入學至申請轉學期間 各學年度曾經教育部核定得招收陸生之學系學 轉入學校核 發錄取通知 位學程為限 例如100學年度入學之陸生 於101學年度申請轉學時 得申請 是 是否通過 100及101學年度經核定招收陸生之系所 否 (6)各校轉學招收陸生之學系 比照校內轉系範圍辦理 (7)就讀碩博士班之陸生 比照本地學生規定 不得轉學 陸生至轉入學校 註冊入學 3.建議各校單獨編製陸生轉學招生簡章 4.陸生報名轉學時 即應出具欲轉出學校之同意證明 相關規定及表件 由兩造 學校規範 5.轉出學校 擬轉入學校於教育部核准陸生轉學並辦妥轉學相關手續後 應立即 經由轉入學校重新 申請陸生之入出境 許可證 (原證須繳回作廢) 透過即時通報系統 將學生轉學異動結果通報教育部 陸委會與入出國及移民 署 6.陸生於轉入學校註冊入學後 須備妥所需文件 含原入出境許可證 由轉入 繼續於原學校就讀 1.學校辦理轉學招生 如擬招收陸 生 應納入校內轉學相關招生規 定 報教育部核定後始得為之 2.陸生轉學名額規定如下 (1)陸生轉學須於教育部核定得 招收陸生之校系有缺額時 始得為之 惟就讀離島學校 之陸生 不得申請轉學至本 島學校 (2)各校轉學招收陸生之名額 以所屬學年度核定招收陸生 之學系 因招生 退學所生 之缺額為限 不含報名後調 整之名額 不得由招收國 內一般學生之名額流用 陸 生轉學之名額 得包含校內 由碩 博士班招收陸生缺 額 流用至學士班之名額 (3)以陸生入學至申請轉學期間 各學年度曾經教育部核定 得招收陸生之院系所學位學 程為限 3.建議各校單獨編製陸生轉學招生 簡章辦理陸生轉學考試 4.陸生申請轉學 不得轉入低於目 前就讀年級的學制班次 例如 升讀大二學生 得提出校外大二 轉學申請 而就讀大三學生 則 不得提出校外大二轉學申請 5.轉出學校 擬轉入學校於教育部 核准陸生轉學並辦妥轉學相關手 續後 應立即透過即時通報系 統 將學生轉學異動結果通報教 育部 陸委會與入出國及移民 署 6.陸生於轉入學校註冊入學後 須 備妥所需文件 含原入出境許可 證 由轉入學校代為申請換發 逐次加簽入出境許可證 學校代為申請換發逐次加簽入出境許可證 P.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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