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 項 審 查 工 作 是 根 據 政 府 帳 目 委 員 會 主 席 在 一 九 九 八 年 二 月 十 一 日 提 交 臨 時 立 法 會 的 一 套 準 則 進 行 這 套 準 則 由 政 府 帳 目 委 員 會 及 審 計 署 署 長 雙 方 議 定, 並 已 為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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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第 9 章 運 輸 署 在 鐵 路 車 站 毗 鄰 設 置 公 共 運 輸 交 匯 處 香 港 審 計 署 二 零 一 一 年 十 月 二 十 五 日

2 這 項 審 查 工 作 是 根 據 政 府 帳 目 委 員 會 主 席 在 一 九 九 八 年 二 月 十 一 日 提 交 臨 時 立 法 會 的 一 套 準 則 進 行 這 套 準 則 由 政 府 帳 目 委 員 會 及 審 計 署 署 長 雙 方 議 定, 並 已 為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政 府 接 納 審 計 署 署 長 第 五 十 七 號 報 告 書 共 有 12 章, 全 部 載 於 審 計 署 網 頁 ( 網 址 : 香 港 灣 仔 告 士 打 道 7 號 入 境 事 務 大 樓 26 樓 審 計 署 電 話 :(852) 傳 真 :(852) 電 郵 :enquiry@aud.gov.hk

3 在 鐵 路 車 站 毗 鄰 設 置 公 共 運 輸 交 匯 處 目 錄 段 數 第 1 部 分 : 引 言 1.1 背 景 審 查 工 作 1.11 鳴 謝 1.12 第 2 部 分 : 鐵 路 車 站 毗 鄰 的 公 共 運 輸 交 匯 處 的 規 劃 事 宜 2.1 設 置 公 共 運 輸 交 匯 處 審 計 署 的 意 見 及 建 議 當 局 的 回 應 2.10 第 3 部 分 : 調 景 嶺 的 公 共 運 輸 交 匯 處 3.1 調 景 嶺 的 房 屋 及 交 通 發 展 彩 明 商 場 交 匯 處 A 的 使 用 情 況 審 計 署 的 意 見 及 建 議 當 局 的 回 應 3.14 公 共 運 輸 交 匯 處 的 出 入 口 安 排 3.15 審 計 署 的 意 見 及 建 議 當 局 的 回 應 3.18 在 近 距 離 設 置 兩 個 公 共 運 輸 交 匯 處 3.19 審 計 署 的 意 見 及 建 議 當 局 的 回 應 3.23 向 立 法 會 提 供 的 資 料 審 計 署 的 意 見 及 建 議 當 局 的 回 應 第 4 部 分 : 錦 上 路 站 的 公 共 運 輸 交 匯 處 4.1 巴 士 和 專 線 小 巴 總 站 設 施 的 使 用 情 況 審 計 署 的 意 見 及 建 議 當 局 的 回 應 4.12 的 士 站 的 使 用 情 況 4.13 審 計 署 的 意 見 及 建 議 當 局 的 回 應 4.18 i

4 目 錄 ( 續 ) 段 數 第 5 部 分 : 奧 運 站 毗 連 連 翔 道 的 公 共 運 輸 交 匯 處 5.1 在 奧 運 站 設 置 多 個 公 共 運 輸 交 匯 處 審 計 署 的 意 見 及 建 議 當 局 的 回 應 5.11 在 交 匯 處 F 外 設 置 專 線 小 巴 停 車 處 5.12 審 計 署 的 意 見 及 建 議 當 局 的 回 應 5.15 第 6 部 分 : 尖 東 站 ( 麼 地 道 ) 的 公 共 運 輸 交 匯 處 6.1 在 尖 東 站 設 置 交 匯 處 H 審 計 署 的 意 見 及 建 議 當 局 的 回 應 推 展 一 個 旅 遊 項 目 審 計 署 的 意 見 及 建 議 當 局 的 回 應 附 錄 頁 數 A : 鐵 路 線 ( 一 九 九 四 至 二 零 一 一 年 通 車 ) B : 鐵 路 車 站 毗 鄰 的 28 個 公 共 運 輸 交 匯 處 ( 一 九 九 四 至 二 零 一 一 年 啓 用 ) C : 建 造 或 規 劃 中 的 鐵 路 線 ( 二 零 一 一 年 八 月 ) ii

5 第 1 部 分 : 引 言 1.1 本 部 分 闡 述 這 項 審 查 工 作 的 背 景, 並 概 述 其 目 的 及 範 圍 背 景 1.2 公 共 運 輸 交 匯 處 的 設 施 是 供 乘 客 乘 搭 特 定 類 別 交 通 工 具 ( 例 如 鐵 路 巴 士 小 巴 的 士 及 渡 輪 ), 或 由 一 種 交 通 工 具 轉 乘 另 一 種 交 通 工 具 公 共 運 輸 交 匯 處 亦 提 供 地 方, 供 車 輛 上 落 客 輪 候 和 臨 時 停 泊 ( 註 1) 典 型 的 公 共 運 輸 交 匯 處 可 包 括 巴 士 和 公 共 小 巴 的 總 站 的 士 站, 以 及 車 輛 的 一 般 上 落 客 貨 處 根 據 香 港 規 劃 標 準 與 準 則 ( 註 2), 公 共 運 輸 交 匯 處 應 設 在 便 利 的 位 置, 並 盡 可 能 提 供 舒 適 的 環 境, 以 鼓 勵 更 多 人 乘 搭 公 共 交 通 工 具 規 劃 公 共 運 輸 交 匯 處 1.3 運 輸 署 監 督 公 共 運 輸 交 匯 處 的 整 體 規 劃, 並 負 責 為 新 發 展 項 目 規 劃 公 共 運 輸 交 匯 處 規 劃 公 共 運 輸 交 匯 處 工 作 通 常 會 納 入 下 列 範 疇 : 交 通 研 究, 例 如 鐵 路 發 展 研 究 ; 及 (b) 規 劃 署 或 房 屋 署 規 劃 的 新 發 展 及 重 建 項 目 1.4 運 輸 署 表 示 : 公 共 運 輸 交 匯 處 應 盡 可 能 設 於 街 道 以 外 ; (b) 公 共 運 輸 交 匯 處 的 規 劃 工 作 涉 及 : (i) 廣 泛 的 交 通 網 絡 評 估, 以 確 定 對 交 通 服 務 的 需 求 ; (ii) 不 同 交 通 服 務 及 路 線 的 需 求 估 計 ; 及 (iii) 所 需 用 地 面 積 及 停 車 處 數 目 的 評 估 ( 註 3); 及 (c) 設 計 公 共 運 輸 交 匯 處 時, 應 考 慮 可 用 的 土 地 建 造 費 用 道 路 網 絡 規 劃 發 展, 以 及 公 共 交 通 服 務 細 節, 例 如 車 輛 數 目 服 務 班 次 月 台 安 排 和 各 種 交 通 工 具 之 間 的 銜 接 安 排, 以 及 為 乘 客 及 運 輸 服 務 提 供 的 設 施 註 1: 輪 候 處 是 供 車 輛 臨 時 停 泊, 讓 司 機 小 憩 片 刻 註 2: 該 指 引 由 規 劃 署 發 布, 載 列 各 類 土 地 用 途 和 設 施 的 規 模 位 置 及 地 盤 規 定 的 準 則 註 3: 根 據 運 輸 署 運 輸 策 劃 及 設 計 手 冊, 每 條 以 公 共 運 輸 交 匯 處 為 總 站 的 巴 士 線, 應 有 一 個 巴 士 停 車 處, 長 度 相 等 於 三 個 車 位 ( 一 個 供 上 落 客, 兩 個 供 車 輛 輪 候 ) 1

6 引 言 1.5 公 共 運 輸 交 匯 處 項 目 通 常 在 工 務 計 劃 下 推 行, 經 費 從 基 本 工 程 儲 備 基 金 撥 出 政 府 部 門 的 責 任 1.6 除 了 運 輸 署 外, 還 有 數 個 部 門 會 因 應 情 況 就 新 公 共 運 輸 交 匯 處 的 設 計 及 平 面 布 置 提 供 意 見, 包 括 路 政 署 規 劃 署 房 屋 署 土 木 工 程 拓 展 署 及 旅 遊 事 務 署 建 築 署 土 木 工 程 拓 展 署 房 屋 署 及 路 政 署 負 責 為 公 共 運 輸 交 匯 處 項 目 申 請 撥 款 及 推 展 項 目 為 盡 量 減 少 銜 接 問 題, 公 共 運 輸 交 匯 處 的 建 造 工 程 有 時 會 委 託 港 鐵 公 司 或 私 人 發 展 商 進 行, 並 通 常 於 竣 工 後 移 交 政 府 管 理 及 保 養 政 府 擁 有 的 公 共 運 輸 交 匯 處 由 下 列 政 府 部 門 負 責 保 養 : 路 政 署 負 責 保 養 路 面 交 通 和 照 明 設 施 ; (b) 機 電 工 程 署 負 責 保 養 機 電 裝 置 ; 及 (c) 建 築 署 負 責 保 養 公 共 運 輸 交 匯 處 的 建 築 結 構 至 於 在 公 共 屋 邨 範 圍 內 並 設 於 樓 宇 下 方 的 有 蓋 公 共 運 輸 交 匯 處, 由 房 屋 委 員 會 ( 或 房 屋 署 ) 負 責 管 理 及 保 養 1.7 截 至 二 零 一 一 年 八 月, 在 全 港 286 個 公 共 運 輸 交 匯 處 中, 約 有 80 個 (28%) 設 於 鐵 路 車 站 毗 鄰, 為 鐵 路 及 其 他 路 面 公 共 交 通 工 具 的 乘 客 提 供 總 站 中 途 站 及 轉 車 設 施 設 置 公 共 運 輸 交 匯 處 1.8 根 據 一 九 九 九 年 公 布 的 第 三 次 整 體 運 輸 研 究 ( 註 4), 公 共 運 輸 系 統 將 以 鐵 路 為 骨 幹, 另 增 設 公 共 運 輸 交 匯 處 和 相 關 接 駁 巴 士 服 務, 以 鼓 勵 市 民 使 用 客 運 鐵 路 系 統 運 輸 署 表 示, 為 便 利 乘 客 轉 乘 不 同 公 共 交 通 工 具, 各 鐵 路 車 站 毗 鄰 均 會 設 置 公 共 運 輸 交 匯 處, 但 須 視 乎 可 用 的 土 地 情 況 和 附 近 有 否 提 供 交 匯 處 設 施 計 劃 而 定 1.9 自 從 首 份 鐵 路 發 展 策 略 ( 註 5) 於 一 九 九 四 年 發 布 以 來, 至 今 已 有 九 條 鐵 路 線 通 車 ( 見 附 錄 A), 並 設 置 了 28 個 鐵 路 車 站 毗 鄰 的 公 共 運 輸 交 匯 處 註 4: 第 一 次 整 體 運 輸 研 究 在 一 九 七 六 年 完 成, 勾 劃 出 至 一 九 九 一 年 的 運 輸 基 礎 設 施 發 展 大 綱 一 九 八 九 年, 評 估 至 二 零 零 一 年 的 運 輸 需 要 的 第 二 次 整 體 運 輸 研 究 完 成, 研 究 建 議 成 為 一 九 九 零 年 發 表 的 運 輸 政 策 白 皮 書 的 基 礎 為 把 規 劃 期 限 延 展 至 二 零 一 六 年, 第 三 次 整 體 運 輸 研 究 於 一 九 九 七 年 展 開, 並 於 一 九 九 九 年 完 成 註 5: 鐵 路 發 展 策 略 制 定 適 用 至 二 零 一 一 年 的 客 運 及 貨 運 鐵 路 發 展 計 劃 2

7 引 言 ( 見 附 錄 B) 截 至 二 零 一 一 年 八 月, 共 有 八 個 鐵 路 項 目 在 建 造 或 規 劃 中 ( 見 附 錄 C) 因 應 需 要, 當 局 會 為 這 些 新 鐵 路 發 展 項 目 建 造 新 的 公 共 運 輸 交 匯 處 1.10 在 規 劃 及 推 展 鐵 路 發 展 項 目 時, 路 政 署 轄 下 鐵 路 拓 展 處 會 與 運 輸 署 合 作, 負 責 : (b) 聯 絡 有 關 政 府 部 門, 把 與 鐵 路 相 關 公 共 運 輸 交 匯 處 的 初 步 平 面 布 置 和 詳 細 設 計 互 相 傳 閱, 以 徵 詢 意 見 ; 及 擔 任 車 站 及 運 輸 綜 合 委 員 會 ( 註 6) 的 主 席, 以 便 考 慮 及 因 應 情 況 批 准 車 站 設 計 和 相 關 設 施 主 要 基 建 工 程 ( 包 括 設 置 行 人 道 通 路 和 公 共 運 輸 交 匯 處 等 ) 或 會 涵 蓋 與 鐵 路 相 關 的 公 共 運 輸 交 匯 處 主 要 基 建 工 程 是 要 使 鐵 路 車 站 運 作 暢 順, 並 使 鐵 路 發 展 更 為 暢 達 路 政 署 表 示, 如 沒 有 主 要 基 建 工 程, 就 便 利 和 安 全 暢 達 方 面, 以 及 鐵 路 發 展 項 目 所 帶 來 的 成 效 及 經 濟 裨 益, 便 無 法 完 全 實 現 審 查 工 作 1.11 審 計 署 最 近 就 在 鐵 路 車 站 毗 鄰 設 置 公 共 運 輸 交 匯 處 進 行 審 查, 審 查 工 作 集 中 於 : 鐵 路 車 站 毗 鄰 的 公 共 運 輸 交 匯 處 的 規 劃 事 宜 ( 第 2 部 分 ); (b) 調 景 嶺 的 公 共 運 輸 交 匯 處 ( 第 3 部 分 ); (c) 錦 上 路 站 的 公 共 運 輸 交 匯 處 ( 第 4 部 分 ); (d) 奧 運 站 毗 連 連 翔 道 的 公 共 運 輸 交 匯 處 ( 第 5 部 分 ); 及 (e) 尖 東 站 ( 麼 地 道 ) 的 公 共 運 輸 交 匯 處 ( 第 6 部 分 ) 審 計 署 發 現 負 責 的 政 府 部 門 有 可 予 改 善 的 地 方, 並 就 相 關 事 宜 提 出 多 項 建 議 鳴 謝 1.12 在 審 查 工 作 進 行 期 間, 運 輸 署 路 政 署 規 劃 署 土 木 工 程 拓 展 署 房 屋 署 建 築 署 及 旅 遊 事 務 署 人 員 充 分 合 作, 審 計 署 謹 此 致 謝 註 6: 當 局 會 為 每 個 鐵 路 發 展 項 目 設 立 車 站 及 運 輸 綜 合 委 員 會, 主 席 由 路 政 署 首 長 級 人 員 出 任 委 員 會 的 工 作, 包 括 決 定 車 站 入 口 的 數 目 和 位 置, 以 及 議 定 轉 車 設 施, 讓 乘 客 ( 包 括 傷 殘 人 士 ) 在 轉 乘 其 他 交 通 工 具 和 鐵 路 列 車 時, 更 有 效 率 和 更 便 利 3

8 第 2 部 分 : 鐵 路 車 站 毗 鄰 的 公 共 運 輸 交 匯 處 的 規 劃 事 宜 2.1 本 部 分 探 討 鐵 路 車 站 毗 鄰 的 公 共 運 輸 交 匯 處 的 規 劃 事 宜 設 置 公 共 運 輸 交 匯 處 2.2 設 置 公 共 運 輸 交 匯 處 通 常 會 涉 及 龐 大 土 地 資 源 及 建 設 費 用 公 共 運 輸 交 匯 處 的 造 價 由 1,000 萬 元 至 1.5 億 元 不 等, 視 乎 規 模 及 類 別 ( 有 蓋 或 露 天 ) 而 定 2.3 自 從 首 份 鐵 路 發 展 策 略 在 一 九 九 四 年 公 布 後, 至 今 已 設 置 了 28 個 鐵 路 車 站 毗 鄰 的 公 共 運 輸 交 匯 處 ( 見 第 1.9 段 ), 以 配 合 不 同 鐵 路 發 展 運 輸 旅 遊 及 房 屋 項 目 2.4 為 鐵 路 發 展 設 置 公 共 運 輸 交 匯 處 的 主 要 目 的 之 一, 是 便 利 乘 客 轉 乘 鐵 路 列 車 和 其 他 交 通 工 具 提 供 轉 乘 交 通 功 能 的 車 輛, 主 要 為 接 駁 巴 士 綠 色 專 線 小 巴 ( 專 線 小 巴 ) 及 的 士 運 輸 署 表 示, 設 置 與 鐵 路 相 關 的 公 共 運 輸 交 匯 處 的 其 他 目 的, 包 括 為 不 同 交 通 工 具 提 供 街 道 以 外 的 總 站 設 施 重 置 受 鐵 路 發 展 影 響 的 公 共 運 輸 交 匯 處, 以 及 應 付 未 來 交 通 需 要 審 計 署 的 意 見 及 建 議 鐵 路 車 站 毗 鄰 的 公 共 運 輸 交 匯 處 的 使 用 情 況 2.5 審 計 署 挑 選 了 四 個 (28 個 的 14%) 鐵 路 車 站 毗 鄰 的 公 共 運 輸 交 匯 處 進 行 研 究 ( 註 7) 這 四 個 公 共 運 輸 交 匯 處 都 是 在 一 九 九 四 年 後 啓 用, 而 且 使 用 率 普 遍 偏 低, 位 置 如 下 : 將 軍 澳 調 景 嶺 彩 明 商 場 ; (b) 元 朗 錦 上 路 站 ; (c) 大 角 咀 奧 運 站 毗 連 連 翔 道 ; 及 (d) 尖 東 站 ( 麼 地 道 ) 審 計 署 發 現, 這 四 個 公 共 運 輸 交 匯 處 的 規 劃 有 可 改 善 之 處 詳 情 載 於 第 3 至 6 部 分 註 7: 本 署 根 據 互 聯 網 接 獲 的 市 民 投 訴 及 傳 媒 報 道 所 得 的 資 料, 挑 選 這 四 個 公 共 運 輸 交 匯 處 進 行 研 究 4

9 鐵 路 車 站 毗 鄰 的 公 共 運 輸 交 匯 處 的 規 劃 事 宜 達 到 設 置 公 共 運 輸 交 匯 處 的 目 的 2.6 在 一 九 九 四 年 以 後 落 成 的 28 個 公 共 運 輸 交 匯 處 中, 有 17 個 (61%) 是 按 照 主 要 基 建 工 程 項 目 設 置 根 據 這 些 公 共 運 輸 交 匯 處 的 申 請 撥 款 文 件, 公 共 運 輸 交 匯 處 的 落 成 日 期 須 配 合 相 關 鐵 路 項 目 的 通 車 日 期 這 17 個 與 鐵 路 相 關 的 公 共 運 輸 交 匯 處 的 主 要 功 能, 是 便 利 乘 客 轉 乘 鐵 路 列 車 及 其 他 交 通 工 具 2.7 審 計 署 注 意 到, 與 鐵 路 相 關 的 公 共 運 輸 交 匯 處 內 的 部 分 巴 士 停 車 處, 主 要 是 編 配 予 非 接 駁 巴 士 線 使 用 ( 為 非 鐵 路 乘 客 提 供 服 務 ), 而 不 是 接 駁 巴 士 線 或 接 駁 專 線 小 巴 服 務 審 計 署 亦 注 意 到, 很 多 鐵 路 乘 客 徒 步 前 往 鐵 路 車 站, 不 會 乘 搭 接 駁 巴 士 或 專 線 小 巴, 例 如 : 調 景 嶺 站 的 公 共 運 輸 交 匯 處 ( 見 第 3 部 分 ) 根 據 二 零 零 一 年 四 月 的 申 請 撥 款 文 件, 調 景 嶺 站 的 公 共 運 輸 交 匯 處 是 作 為 主 要 的 交 通 中 轉 站, 供 乘 客 轉 乘 將 軍 澳 支 線 列 車 和 其 他 交 通 工 具 審 計 署 注 意 到, 大 部 分 鐵 路 乘 客 徒 步 前 往 鐵 路 車 站, 因 為 區 內 住 宅 樓 宇 均 在 車 站 的 步 行 距 離 之 內 截 至 二 零 一 一 年 八 月, 以 此 公 共 運 輸 交 匯 處 為 總 站 或 中 途 站 的 七 條 巴 士 線 中, 有 兩 條 是 接 駁 巴 士 線 (792M 及 796S 號 ), 餘 下 五 條 均 是 非 接 駁 巴 士 線 ( C 796X 798 及 E22A 號 註 8); 及 (b) 奧 運 站 毗 連 連 翔 道 的 公 共 運 輸 交 匯 處 ( 見 第 5 部 分 ) 根 據 一 九 九 五 年 的 申 請 撥 款 文 件, 奧 運 站 毗 連 連 翔 道 的 公 共 運 輸 交 匯 處 連 同 其 他 兩 個 附 近 的 公 共 運 輸 交 匯 處, 均 為 乘 客 提 供 設 施 轉 乘 東 涌 線 列 車 和 其 他 交 通 工 具, 並 為 奧 運 站 附 近 一 帶 的 新 發 展 提 供 額 外 的 交 通 設 施 審 計 署 注 意 到, 大 部 分 乘 客 徒 步 前 往 奧 運 站 截 至 二 零 一 一 年 八 月, 以 此 公 共 運 輸 交 匯 處 為 總 站 或 中 途 站 的 七 條 巴 士 / 專 線 小 巴 線 中, 有 三 條 是 接 駁 專 線 小 巴 線 (46 70 及 78 號 ), 餘 下 四 條 均 是 非 接 駁 巴 士 線 (13D 43C 87B 及 E21 號 ) 2.8 一 九 九 四 年 以 後 落 成 的 28 個 鐵 路 車 站 毗 鄰 的 公 共 運 輸 交 匯 處, 旨 在 應 付 因 鐵 路 發 展 地 區 及 全 港 發 展 房 屋 及 旅 遊 業 發 展 而 產 生 的 交 通 需 要 由 於 建 造 公 共 運 輸 交 匯 處 涉 及 土 地 資 源, 而 且 造 價 高 昂, 審 計 署 認 為 運 輸 署 需 要 就 這 28 個 鐵 路 車 站 毗 鄰 的 公 共 運 輸 交 匯 處 進 行 效 益 檢 討, 包 括 評 估 其 使 用 情 況 及 達 到 申 請 撥 款 文 件 所 述 目 標 的 成 效 至 於 按 照 主 要 基 建 工 程 項 目 設 置 的 17 個 與 鐵 路 相 關 的 公 共 運 輸 交 匯 處 ( 見 第 2.6 段 ), 運 輸 署 亦 需 要 評 審 它 們 達 到 便 利 乘 客 轉 乘 鐵 路 列 車 和 其 他 路 面 交 通 工 具 的 成 效 由 於 當 局 可 能 在 短 期 內 因 應 註 8: 這 些 巴 士 線 沒 有 納 入 運 輸 署 在 二 零 零 九 年 編 訂 的 接 駁 巴 士 服 務 列 表 5

10 鐵 路 車 站 毗 鄰 的 公 共 運 輸 交 匯 處 的 規 劃 事 宜 新 鐵 路 線 和 其 他 交 通 需 要 而 設 置 新 的 公 共 運 輸 交 匯 處 ( 見 第 1.9 段 ), 上 述 效 益 檢 討 的 結 果 將 可 提 供 有 用 資 料, 有 助 日 後 規 劃 這 些 公 共 運 輸 交 匯 處 審 計 署 的 建 議 2.9 審 計 署 建 議, 運 輸 署 署 長 應 就 一 九 九 四 年 以 後 落 成 的 28 個 鐵 路 車 站 毗 鄰 的 公 共 運 輸 交 匯 處 進 行 效 益 檢 討 當 局 的 回 應 2.10 運 輸 署 署 長 同 意 審 計 署 的 建 議 他 表 示, 運 輸 署 會 不 時 檢 討 公 共 運 輸 交 匯 處 的 使 用 情 況, 包 括 28 個 鐵 路 車 站 毗 鄰 的 公 共 運 輸 交 匯 處, 以 確 保 運 輸 設 施 能 有 效 地 應 付 不 斷 轉 變 的 交 通 服 務 需 求 和 其 他 營 運 需 要 6

11 第 3 部 分 : 調 景 嶺 的 公 共 運 輸 交 匯 處 3.1 本 部 分 探 討 設 置 於 將 軍 澳 調 景 嶺 的 公 共 運 輸 交 匯 處, 探 討 重 點 如 下 : 彩 明 商 場 公 共 運 輸 交 匯 處 ( 交 匯 處 A) 的 使 用 情 況 ( 第 3.6 至 3.14 段 ); (b) 公 共 運 輸 交 匯 處 的 出 入 口 安 排 ( 第 3.15 至 3.18 段 ); (c) 在 近 距 離 設 置 兩 個 公 共 運 輸 交 匯 處 ( 第 3.19 至 3.23 段 ); 及 (d) 向 立 法 會 提 供 的 資 料 ( 第 3.24 至 3.30 段 ) 調 景 嶺 的 房 屋 及 交 通 發 展 3.2 在 上 世 紀 九 十 年 代, 房 屋 署 計 劃 調 景 嶺 的 房 屋 發 展, 包 括 第 73A 區 的 一 個 公 共 房 屋 發 展 項 目 ( 後 稱 健 明 邨 ), 以 及 第 74 區 的 一 個 居 者 有 其 屋 計 劃 項 目 ( 後 稱 彩 明 苑 ) 一 九 九 七 年 九 月, 政 府 在 憲 報 公 布 展 開 港 鐵 將 軍 澳 支 線 工 程, 包 括 設 置 調 景 嶺 站 一 九 九 八 年 五 月, 西 貢 及 離 島 地 區 規 劃 會 議 ( 註 9) 批 准 第 73A 區 公 共 房 屋 發 展 項 目 的 規 劃 大 綱 3.3 第 73A 區 的 規 劃 大 綱 訂 明 : (b) 在 該 址 設 置 一 個 巴 士 總 站 ( 交 匯 處 A), 提 供 最 少 四 個 巴 士 停 車 處 及 一 個 的 士 站, 這 些 設 施 的 大 小 和 位 置 應 與 運 輸 署 議 定 ; 及 港 鐵 調 景 嶺 站 會 設 於 第 73B 區 內, 位 於 第 73A 區 的 東 南 方, 調 景 嶺 站 毗 鄰 會 設 置 另 一 個 公 共 運 輸 交 匯 處 ( 交 匯 處 B), 作 為 乘 客 主 要 的 交 通 中 轉 站 圖 一 顯 示 這 兩 個 公 共 運 輸 交 匯 處 的 位 置 註 9: 地 區 規 劃 會 議 的 主 席 由 規 劃 署 助 理 署 長 擔 任, 其 他 成 員 包 括 規 劃 署 運 輸 署 及 其 他 相 關 政 府 部 門 的 代 表 7

12 調 景 嶺 的 公 共 運 輸 交 匯 處 圖 一 交 匯 處 A 及 交 匯 處 B 的 位 置 資 料 來 源 : 規 劃 署 的 記 錄 設 置 交 匯 處 A 及 交 匯 處 B 3.4 交 匯 處 A 根 據 核 准 規 劃 大 綱 ( 見 第 3.2 段 ), 交 匯 處 A 佔 地 約 平 方 米, 設 有 五 個 停 車 處 ( 四 個 作 為 巴 士 總 站, 一 個 作 為 的 士 站 ) 一 九 九 九 年 三 月, 房 屋 委 員 會 轄 下 建 築 小 組 委 員 會 ( 註 10) 批 准 第 73A 區 的 總 綱 發 展 藍 圖, 其 房 屋 發 展 項 目 包 括 設 置 一 個 有 蓋 公 共 運 輸 交 匯 處 ( 交 匯 處 A), 估 計 造 價 為 2,980 萬 元 房 屋 署 擔 任 項 目 經 理 交 匯 處 A 於 二 零 零 三 年 七 月 竣 工, 二 零 零 四 年 九 月 啓 用 3.5 交 匯 處 B 根 據 於 一 九 九 九 年 十 二 月 向 車 站 及 運 輸 綜 合 委 員 會 ( 見 第 1.10 段 ) 提 交 的 文 件, 交 匯 處 B 佔 地 約 平 方 米, 設 有 九 個 停 車 處 ( 五 個 編 配 予 專 利 巴 士, 兩 個 編 配 予 專 線 小 巴, 一 個 編 配 予 的 士, 一 個 作 一 般 上 落 客 用 途 ) 二 零 零 一 年 四 月, 立 法 會 財 務 委 員 會 批 准 撥 款 2,890 萬 元, 建 造 交 匯 處 B 二 零 零 二 年 八 月, 交 匯 處 B 竣 工, 並 於 同 月 啓 用 ( 較 交 匯 處 A 早 註 10: 建 築 小 組 委 員 會 負 責 審 批 公 共 房 屋 項 目 的 項 目 預 算 總 綱 發 展 藍 圖 及 設 計 8

13 調 景 嶺 的 公 共 運 輸 交 匯 處 兩 年 啓 用 ) 土 木 工 程 拓 展 署 ( 註 11) 擔 任 項 目 經 理 交 匯 處 B 的 建 造 工 程 委 託 港 鐵 公 司 負 責, 以 確 保 啓 用 時 間 配 合 調 景 嶺 站 在 二 零 零 二 年 開 放 使 用 彩 明 商 場 交 匯 處 A 的 使 用 情 況 3.6 根 據 一 九 九 九 年 運 輸 署 委 託 進 行 的 新 鐵 路 與 其 他 公 共 交 通 服 務 協 調 顧 問 研 究 ( 註 12), 四 條 新 的 專 利 巴 士 線 計 劃 以 調 景 嶺 為 總 站, 其 中 兩 條 以 交 匯 處 A 為 總 站, 另 外 兩 條 以 交 匯 處 B 為 總 站 3.7 運 輸 署 表 示, 交 匯 處 A 原 定 於 二 零 零 二 年 七 月 竣 工, 但 卻 到 了 二 零 零 四 年 九 月 才 啓 用 最 終, 原 定 計 劃 使 用 交 匯 處 A 的 巴 士 / 專 線 小 巴 線, 於 二 零 零 二 年 八 月 獲 安 排 使 用 交 匯 處 B 二 零 零 四 年 十 二 月, 交 匯 處 A 啓 用 後 不 久, 房 屋 署 要 求 運 輸 署 盡 快 為 交 匯 處 A 安 排 巴 士 服 務 運 輸 署 表 示 : (b) 運 輸 署 已 與 巴 士 / 專 線 小 巴 營 辦 商 緊 密 商 議, 探 討 可 否 把 部 分 路 線 由 交 匯 處 B 分 流 往 交 匯 處 A; 但 所 有 營 辦 商 和 乘 客 均 滿 意 當 時 的 安 排, 因 為 使 用 交 匯 處 B 的 巴 士 線 和 專 線 小 巴 線 亦 可 服 務 彩 明 苑 及 健 明 邨 的 居 民 ; 及 (c) 沒 有 迫 切 需 要 重 新 編 排 巴 士 線 或 專 線 小 巴 線 往 交 匯 處 A 3.8 交 匯 處 A 自 二 零 零 四 年 九 月 啓 用 後, 使 用 率 一 直 偏 低, 因 為 沒 有 專 利 巴 士 或 專 線 小 巴 使 用 此 公 共 運 輸 交 匯 處 為 善 用 交 匯 處 A 的 剩 餘 容 車 量, 運 輸 署 自 二 零 零 六 年 三 月 起 把 其 中 四 個 停 車 處 改 作 下 列 用 途 : 二 零 零 六 年 三 月, 2 號 停 車 處 編 配 予 校 巴 使 用 ; (b) (c) (d) 二 零 零 九 年 七 月, 3 號 停 車 處 編 配 予 一 條 直 通 過 境 巴 士 線 作 為 總 站 ; 二 零 一 零 年 九 月,5 號 停 車 處 編 配 予 一 家 廣 播 公 司 (A 公 司 ) 的 巴 士 線 ; 二 零 一 零 年 十 一 月, 2 號 停 車 處 編 配 予 一 條 從 交 匯 處 B 調 遷 過 來 的 專 線 小 巴 線 (108A 號 ); 原 本 使 用 2 號 停 車 處 的 校 巴 改 用 5 號 停 車 處 4 號 停 車 處 也 撥 供 校 巴 使 用 ; 註 11: 土 木 工 程 拓 展 署 負 責 推 展 將 軍 澳 新 市 鎮 發 展 的 工 程 註 12: 研 究 旨 在 檢 視 乘 客 的 乘 車 模 式 和 需 求 在 港 鐵 將 軍 澳 支 線 東 鐵 支 線 和 西 鐵 通 車 後 出 現 的 變 化 9

14 調 景 嶺 的 公 共 運 輸 交 匯 處 (e) (f) 二 零 一 一 年 六 月, 5 號 停 車 處 亦 編 配 予 一 條 專 利 巴 士 特 別 路 線 (692P 號 ) 使 用, 每 日 上 午 繁 忙 時 段 內 營 運 28 分 鐘 ( 上 午 七 時 三 十 七 分 至 上 午 八 時 五 分 ); 及 二 零 一 一 年 八 月, 5 號 停 車 處 也 編 配 予 一 條 專 利 巴 士 特 別 路 線 (93M 號 ) 使 用, 每 日 營 運 15 分 鐘 ( 上 午 六 時 五 十 分 至 上 午 七 時 五 分 ) 圖 二 顯 示, 截 至 二 零 一 一 年 八 月, 交 匯 處 A 的 平 面 布 置 圖 及 其 五 個 停 車 處 的 用 途 圖 二 交 匯 處 A 的 用 途 ( 二 零 一 一 年 八 月 ) 資 源 來 源.. 運 輸 署 的 記 錄 附 註 : 1 號 停 車 處 : 的 士 站 2 號 停 車 處 : 專 線 小 巴 108A 號 總 站 3 號 停 車 處 : 直 通 過 境 巴 士 總 站 4 號 停 車 處 : 校 巴 5 號 停 車 處 : 供 93M 和 692P 號 巴 士 ( 早 上 時 段 ) 及 A 公 司 巴 士 ( 晚 間 ) 和 校 巴 使 用 10

15 調 景 嶺 的 公 共 運 輸 交 匯 處 3.9 在 二 零 零 六 至 二 零 一 零 年 間, 西 貢 區 議 會 的 交 通 及 運 輸 委 員 會 和 房 屋 及 環 境 衞 生 委 員 會 均 對 交 匯 處 A 使 用 率 偏 低 情 況 表 示 關 注 ( 見 表 一 ) 表 一 西 貢 區 議 會 對 交 匯 處 A 使 用 情 況 的 意 見 日 期 詳 情 2006 年 一 名 區 議 員 指 交 匯 處 A 閒 置 多 年, 建 議 在 彩 明 街 的 道 4 月 13 日 路 中 央 分 隔 欄 開 設 出 入 通 道, 使 車 輛 可 更 靈 活 地 進 入 交 匯 處 A 2008 年 另 一 名 區 議 員 指 出, 有 居 民 在 公 共 運 輸 交 匯 處 打 羽 毛 12 月 4 日 球 他 詢 問 運 輸 署 會 否 容 許 校 巴 使 用 交 匯 處 A 其 中 一 個 空 置 停 車 處, 讓 學 生 上 落 車 2009 年 交 通 及 運 輸 委 員 會 要 求 運 輸 署 考 慮 編 配 一 個 停 車 處 予 4 月 2 日 直 通 過 境 巴 士 使 用 2009 年 房 屋 及 環 境 衞 生 委 員 會 通 過 動 議, 運 輸 署 及 房 屋 署 需 12 月 1 日 要 考 慮 把 交 匯 處 A 部 分 地 方 改 作 康 樂 用 途 2010 年 房 屋 署 告 知 房 屋 及 環 境 衞 生 委 員 會, 把 交 匯 處 A 部 分 3 月 18 日 地 方 改 作 康 樂 用 途 並 不 可 行, 因 為 未 能 確 定 空 置 停 車 處 日 後 會 否 編 配 予 其 他 公 共 運 輸 設 施 資 料 來 源.. 西 貢 區 議 會 的 記 錄 審 計 署 的 意 見 及 建 議 交 匯 處 A 的 使 用 情 況 3.10 實 地 視 察 審 計 署 在 二 零 一 一 年 五 月 六 月 及 八 月 進 行 數 次 實 地 視 察, 發 現.. 交 匯 處 A 的 使 用 率 仍 然 偏 低 ( 見 表 二 ); 11

16 調 景 嶺 的 公 共 運 輸 交 匯 處 表 二 調 景 嶺 公 共 運 輸 交 匯 處 的 使 用 情 況 ( 二 零 一 一 年 六 月 及 八 月 ) 上 落 乘 客 公 共 運 輸 交 匯 處 審 計 署 的 實 地 視 察 日 期 車 輛 數 目 人 數 ( 註 1) ( 註 2) 交 匯 處 A 2011 年 6 月 7 日 ( 星 期 二 ) ( 五 個 停 車 處 ) ( 上 午 7 時 30 分 至 上 午 8 時 30 分 ) 2011 年 8 月 9 日 ( 星 期 二 ) ( 上 午 7 時 30 分 至 上 午 8 時 30 分 註 3) 交 匯 處 B 2011 年 6 月 3 日 ( 星 期 五 ) ( 九 個 停 車 處 ) ( 上 午 7 時 30 分 至 上 午 8 時 30 分 ) 資 料 來 源 : 二 零 一 一 年 六 月 及 八 月 審 計 署 的 實 地 視 察 註 1: 星 期 一 至 五 上 午 七 時 三 十 分 至 上 午 八 時 三 十 分 是 這 兩 個 公 共 運 輸 交 匯 處 的 繁 忙 時 段 註 2: 審 計 署 視 察 時 觀 察 到 的 巴 士 專 線 小 巴 的 士 和 過 境 巴 士 的 總 數 註 3: 自 二 零 一 一 年 六 月 二 十 日 起, 特 別 巴 士 線 692P 號 開 始 使 用 交 匯 處 A ( 見 第 3.8(e) 段 ) (b) (c) 有 兩 條 專 利 巴 士 線 使 用 交 匯 處 A 的 5 號 停 車 處, 每 日 合 共 少 於 一 小 時 ( 見 第 3.8(e) 及 (f) 段 ), 與 原 定 編 配 兩 個 停 車 處 予 兩 條 巴 士 線 使 用 ( 見 第 3.6 段 ) 的 計 劃 不 符 ; 有 些 人 在 交 匯 處 A 的 4 號 停 車 處 及 5 號 停 車 處 進 行 康 樂 活 動 ( 見 照 片 一 及 二 ); 12

17 調 景 嶺 的 公 共 運 輸 交 匯 處 照 片 一 在 交 匯 處 A 的 4 號 停 車 處 進 行 康 樂 活 動 資 料 來 源 : 審 計 署 於 二 零 一 一 年 五 月 六 日 ( 星 期 五 ) 下 午 五 時 三 十 分 拍 攝 的 照 片 照 片 二 在 交 匯 處 A 的 5 號 停 車 處 進 行 康 樂 活 動 資 料 來 源 : 審 計 署 於 二 零 一 一 年 八 月 九 日 ( 星 期 二 ) 上 午 八 時 三 十 分 ( 繁 忙 時 段 ) 拍 攝 的 照 片 13

18 調 景 嶺 的 公 共 運 輸 交 匯 處 (d) 交 匯 處 A 外 設 有 一 個 巴 士 路 旁 停 車 處 ( 見 照 片 三 ); 及 照 片 三 交 匯 處 A 外 的 巴 士 路 旁 停 車 處 交 匯 處 A 巴 士 路 旁 停 車 處 資 料 來 源 : 審 計 署 於 二 零 一 一 年 七 月 四 日 ( 星 期 一 ) 上 午 七 時 十 五 分 拍 攝 的 照 片 (e) 只 有 數 輛 的 士 使 用 交 匯 處 A 內 的 士 站, 反 觀 交 匯 處 A 外 沿 彩 明 街 卻 有 的 士 輪 候 ( 見 照 片 四 ) 照 片 四 的 士 在 交 匯 處 A 外 沿 彩 明 街 輪 候 資 料 來 源 : 審 計 署 於 二 零 一 一 年 七 月 四 日 ( 星 期 一 ) 上 午 七 時 十 五 分 拍 攝 的 照 片 14

19 調 景 嶺 的 公 共 運 輸 交 匯 處 3.11 在 二 零 一 一 年 五 月 七 月 八 月 及 九 月, 房 屋 署 運 輸 署 及 土 木 工 程 拓 展 署 告 知 審 計 署 下 列 事 宜 : 房 屋 署 導 致 交 匯 處 A 使 用 率 偏 低 的 可 能 成 因 如 下 : (i) 交 匯 處 A 與 交 匯 處 B 相 距 甚 近 ( 見 第 3.3 段 的 圖 一 ); (ii) 交 匯 處 B 較 交 匯 處 A 早 兩 年 啓 用 ( 見 第 3.5 段 ); 及 (iii) 交 匯 處 B 位 於 調 景 嶺 站 毗 鄰, 對 鐵 路 乘 客 較 為 便 利 ; 運 輸 署 (b) (c) 在 上 世 紀 九 十 年 代 規 劃 交 匯 處 A 時, 旨 在 為 第 73A 區 的 新 屋 邨 提 供 服 務, 而 交 匯 處 B 則 是 就 一 九 九 七 年 刊 憲 的 港 鐵 將 軍 澳 支 線 項 目 而 設 置 交 匯 處 B 較 交 匯 處 A 早 兩 年 啓 用 這 兩 個 公 共 運 輸 交 匯 處 的 發 展 與 第 73A 區 和 74 區 的 人 口 增 長 出 現 錯 配, 導 致 交 匯 處 B 獲 充 分 善 用, 而 交 匯 處 A 卻 未 充 分 使 用 運 輸 署 考 慮 過 區 內 居 民 和 巴 士 營 辦 商 的 關 注 事 項 及 營 運 限 制 後, 認 為 沒 有 迫 切 需 要 按 原 定 計 劃 為 交 匯 處 A 編 配 巴 士 線 營 辦 商 和 乘 客 都 滿 意 現 時 的 交 通 安 排 ; 在 交 匯 處 A 提 供 巴 士 服 務, 應 由 需 求 主 導 而 非 按 照 原 定 規 劃 假 設 而 定 為 交 匯 處 A 安 排 公 共 交 通 服 務 是 一 項 持 續 的 工 作, 並 須 考 慮 情 況 變 化 發 展 需 要 及 交 通 需 求 等 因 素 ; 及 土 木 工 程 拓 展 署 (d) 調 景 嶺 的 人 口 仍 未 達 到 原 定 計 劃 水 平 展 望 未 來, 調 景 嶺 站 以 南 的 填 海 區 將 會 發 展 房 屋 及 政 府 機 構 或 社 區 設 施 現 時 沒 有 計 劃 在 該 填 海 區 設 置 公 共 運 輸 交 匯 處 新 發 展 所 產 生 的 交 通 需 求, 會 由 交 匯 處 A 及 交 匯 處 B 應 付 15

20 調 景 嶺 的 公 共 運 輸 交 匯 處 3.12 根 據 原 定 計 劃, 有 兩 條 指 定 專 利 巴 士 線 會 以 交 匯 處 A 的 兩 個 停 車 處 作 為 總 站 截 至 二 零 一 一 年 八 月, 即 交 匯 處 A 啟 用 七 年 後, 交 匯 處 A 內 只 有 一 個 停 車 處 編 配 予 兩 條 專 利 巴 士 線 作 為 總 站, 每 日 合 共 使 用 時 間 少 於 一 小 時 雖 然 運 輸 署 已 把 餘 下 停 車 處 編 配 作 其 他 用 途 ( 見 第 3.8 段 ), 但 交 匯 處 A 仍 然 未 被 充 分 使 用 ( 見 第 3.10 段 的 表 二 ) 二 零 一 一 年 九 月, 運 輸 署 告 知 審 計 署, 運 輸 署 會 積 極 檢 討 交 匯 處 A 的 使 用 情 況, 並 在 顧 及 將 軍 澳 南 未 來 發 展 和 人 口 增 長 等 前 提 下, 考 慮 把 未 編 配 用 途 的 停 車 處 交 予 房 屋 署 撥 作 其 他 用 途 審 計 署 認 為, 運 輸 署 應 借 鑑 此 個 案 的 經 驗, 改 善 日 後 規 劃 公 共 運 輸 交 匯 處 的 工 作 審 計 署 的 建 議 3.13 審 計 署 建 議, 運 輸 署 署 長 應 借 鑑 設 置 交 匯 處 A 的 經 驗, 改 善 日 後 規 劃 公 共 運 輸 交 匯 處 的 工 作 當 局 的 回 應 3.14 運 輸 署 署 長 同 意 審 計 署 的 建 議 他 表 示 運 輸 署 日 後 規 劃 公 共 運 輸 交 匯 處 時, 會 借 鑑 此 個 案 的 經 驗 公 共 運 輸 交 匯 處 的 出 入 口 安 排 3.15 運 輸 署 表 示, 巴 士 營 辦 商 曾 對 交 匯 處 A 的 出 入 口 安 排 提 出 疑 慮 由 於 彩 明 街 沿 線 設 有 中 央 分 隔 欄, 沿 此 街 道 西 行 線 行 走 的 巴 士 須 迂 迴 繞 道 和 掉 頭 才 可 進 入 交 匯 處 A ( 見 圖 三 ), 致 使 車 程 增 加 約 700 米, 行 車 時 間 增 加 三 分 鐘 二 零 一 零 年 十 一 月, 運 輸 署 進 行 安 全 評 估 後, 要 求 路 政 署 進 行 改 善 工 程 ( 註 13), 讓 巴 士 無 須 繞 道 就 可 以 駛 進 交 匯 處 A 有 關 工 程 於 二 零 一 一 年 六 月 竣 工 註 13: 改 善 工 程 包 括 拆 除 部 分 中 央 分 隔 欄 以 便 在 彩 明 街 西 行 線 設 置 右 轉 設 施 16

21 調 景 嶺 的 公 共 運 輸 交 匯 處 圖 三 交 匯 處 A 的 車 輛 出 入 口 資 料 來 源 : 規 劃 署 的 記 錄 審 計 署 的 意 見 及 建 議 須 借 鑑 經 驗 以 規 劃 日 後 公 共 運 輸 交 匯 處 車 輛 出 入 口 的 安 排 3.16 交 匯 處 A 的 改 善 工 程 造 價 為 25 萬 元 二 零 一 一 年 九 月, 運 輸 署 告 知 審 計 署, 交 匯 處 A 的 改 善 工 程 取 得 成 效, 該 署 會 與 公 共 交 通 營 辦 商 緊 密 合 作, 善 加 利 用 交 匯 處 A, 以 配 合 將 軍 澳 南 日 後 的 發 展 和 人 口 增 長 運 輸 署 日 後 規 劃 公 共 運 輸 交 匯 處 時, 須 借 鑑 此 個 案 的 經 驗 審 計 署 的 建 議 3.17 審 計 署 建 議, 運 輸 署 署 長 日 後 規 劃 公 共 運 輸 交 匯 處 車 輛 出 入 口 的 安 排 時, 應 借 鑑 交 匯 處 A 的 經 驗 當 局 的 回 應 3.18 運 輸 署 署 長 同 意 審 計 署 的 建 議 他 表 示 運 輸 署 日 後 規 劃 公 共 運 輸 交 匯 處 行 車 通 道 的 安 排 時, 會 借 鑑 此 個 案 的 經 驗 17

22 調 景 嶺 的 公 共 運 輸 交 匯 處 在 近 距 離 設 置 兩 個 公 共 運 輸 交 匯 處 3.19 一 九 九 七 年 二 月, 房 屋 署 告 知 運 輸 署, 第 73A 區 地 理 條 件 的 限 制 會 影 響 交 匯 處 A 的 用 途, 並 查 詢 可 否 取 消 在 交 匯 處 A 建 設 巴 士 總 站 的 建 議, 改 而 在 區 內 設 置 巴 士 路 旁 停 車 處 同 年 四 月 及 六 月, 運 輸 署 告 知 房 屋 署, 交 匯 處 A 須 予 保 留, 理 由 如 下 : (b) (c) 由 於 發 展 階 段 不 同, 交 匯 處 B 的 巴 士 總 站 應 屬 一 個 為 房 屋 計 劃 而 建 分 開 並 獨 立 的 巴 士 總 站 交 匯 處 A 和 交 匯 處 B 的 巴 士 總 站 各 不 從 屬, 不 能 互 相 替 代 ; 不 能 接 納 以 巴 士 路 旁 停 車 處 代 替 交 匯 處 A 巴 士 總 站 的 建 議 在 商 業 中 心 下 方 設 置 總 站, 可 提 供 較 完 善 的 運 輸 設 施 ; 設 置 兩 個 公 共 運 輸 交 匯 處, 可 避 免 行 人 人 流 往 同 一 地 點 匯 聚 從 長 遠 規 劃 而 言, 在 調 景 嶺 區 進 一 步 發 展 後, 可 能 需 要 提 供 前 往 調 景 嶺 站 的 專 線 小 巴 接 駁 服 務 ; 及 (d) 第 73A 區 的 計 劃 人 口 約 為 人, 從 規 劃 巴 士 服 務 角 度 而 言, 在 交 匯 處 A 設 置 四 個 巴 士 停 車 處 是 可 接 受 的 預 留 一 至 兩 個 巴 士 停 車 處 供 日 後 擴 展, 是 較 為 穩 妥 的 做 法 審 計 署 的 意 見 及 建 議 須 審 慎 檢 視 日 後 在 近 距 離 設 置 多 個 公 共 運 輸 交 匯 處 的 安 排 3.20 交 匯 處 A 及 交 匯 處 B 以 行 人 天 橋 及 地 面 過 路 設 施 連 接, 便 利 乘 客 使 用 這 兩 個 公 共 運 輸 交 匯 處 一 九 九 七 年, 當 房 屋 署 諮 詢 運 輸 署 對 於 設 置 交 匯 處 A 的 意 見 時, 運 輸 署 確 認 有 需 要 設 置 這 兩 個 公 共 運 輸 交 匯 處 二 零 一 一 年 五 月 及 八 月, 運 輸 署 告 知 審 計 署, 當 日 決 定 設 置 交 匯 處 A 是 基 於 以 下 考 慮 因 素 : (b) 第 74 區 及 73A 區 分 別 會 於 二 零 零 一 年 年 初 及 二 零 零 二 年 年 中 有 居 民 入 伙 ; 及 交 匯 處 A 原 定 於 二 零 零 二 年 七 月 竣 工, 而 交 匯 處 B 計 劃 於 二 零 零 二 年 年 底 竣 工 3.21 最 終, 交 匯 處 A 在 二 零 零 四 年 九 月 才 啓 用 由 於 交 匯 處 B 已 於 二 零 零 二 年 八 月 啓 用, 故 此 大 部 分 服 務 調 景 嶺 區 的 巴 士 線 及 專 線 小 巴 線 獲 安 排 使 用 交 匯 處 B 截 至 二 零 一 一 年 八 月, 交 匯 處 A 啓 用 七 年 後, 其 使 用 率 仍 然 偏 低 ( 見 第 3.10 段 的 表 二 ) 18

23 調 景 嶺 的 公 共 運 輸 交 匯 處 審 計 署 的 建 議 3.22 審 計 署 建 議, 運 輸 署 署 長 日 後 規 劃 設 置 公 共 運 輸 交 匯 處 時, 應 審 慎 檢 視 在 近 距 離 設 置 兩 個 公 共 運 輸 交 匯 處 的 安 排 及 理 據 當 局 的 回 應 3.23 運 輸 署 署 長 同 意 審 計 署 的 建 議 他 表 示 運 輸 署 會 借 鑑 此 個 案 的 經 驗, 與 相 關 部 門 合 作, 審 慎 檢 視 在 近 距 離 設 置 及 落 實 多 個 公 共 運 輸 交 匯 處 的 理 據 向 立 法 會 提 供 的 資 料 3.24 二 零 零 一 年 四 月, 運 輸 及 房 屋 局 ( 註 14) 向 立 法 會 交 通 事 務 委 員 會 提 交 資 料 文 件, 載 列 調 景 嶺 站 交 匯 處 B 及 另 外 兩 個 分 別 位 於 將 軍 澳 站 和 坑 口 站 的 公 共 運 輸 交 匯 處 的 設 計 容 車 量, 但 沒 有 提 述 交 匯 處 A 按 該 文 件 所 述, 在 二 零 零 一 年, 調 景 嶺 沒 有 人 居 住, 而 將 軍 澳 市 中 心 的 人 口 為 人 在 二 零 零 一 年 四 月 的 立 法 會 工 務 小 組 委 員 會 會 議 上, 有 一 名 委 員 提 問, 到 了 二 零 一 一 年, 將 軍 澳 市 中 心 的 預 計 人 口 會 達 到 人, 遠 高 於 調 景 嶺 的 人, 為 何 分 設 於 調 景 嶺 站 和 將 軍 澳 站 的 公 共 運 輸 交 匯 處 卻 有 相 同 設 計 容 車 量 ( 各 設 有 九 個 停 車 處 ) 3.25 運 輸 署 回 應 時 表 示 : (b) 尚 德 邨 已 有 一 個 巴 士 總 站 ( 有 五 個 停 車 處 其 中 三 個 編 配 予 專 利 巴 士, 一 個 編 配 予 專 線 小 巴 和 一 個 編 配 予 的 士 ), 服 務 將 軍 澳 市 中 心 的 北 部 ; 及 將 軍 澳 站 的 公 共 運 輸 交 匯 處 設 置 九 個 停 車 處, 是 為 了 應 付 到 了 二 零 一 一 年 的 名 新 增 人 口 ( 即 由 人 增 至 人 ) 審 計 署 的 意 見 及 建 議 須 向 立 法 會 提 供 相 關 資 料 3.26 審 計 署 注 意 到 : 二 零 零 一 年 四 月 向 立 法 會 提 交 的 資 料 文 件, 沒 有 提 述 交 匯 處 A ( 見 第 3.24 段 ); 及 註 14: 二 零 零 二 年 七 月 以 前, 當 時 的 運 輸 局 負 責 運 輸 事 宜 的 決 策 工 作 二 零 零 二 年 七 月, 當 時 的 環 境 運 輸 及 工 務 局 成 立, 接 掌 相 關 的 決 策 職 務 二 零 零 七 年 七 月, 運 輸 及 房 屋 局 成 立, 接 掌 環 境 運 輸 及 工 務 局 的 運 輸 政 策 職 務 為 求 簡 明, 本 報 告 書 稱 運 輸 局 及 環 境 運 輸 及 工 務 局 為 運 輸 及 房 屋 局 19

24 調 景 嶺 的 公 共 運 輸 交 匯 處 (b) 連 同 交 匯 處 A 的 五 個 停 車 處, 共 有 14 個 停 車 處 ( 分 設 於 交 匯 處 A 及 交 匯 處 B) 為 調 景 嶺 區 的 名 居 民 提 供 服 務 3.27 二 零 一 一 年 五 月, 運 輸 署 告 知 審 計 署 : 除 了 調 景 嶺 區 外, 交 匯 處 A 及 交 匯 處 B 亦 作 為 鄰 近 地 區 的 交 通 樞 紐, 服 務 範 圍 涵 蓋 西 貢 清 水 灣 及 將 軍 澳 工 業 邨 等 ; 及 (b) 交 匯 處 A 及 交 匯 處 B 的 服 務 範 圍 涵 蓋 調 景 嶺 以 外 地 區 事 實 上, 交 匯 處 A 及 交 匯 處 B 所 服 務 的 計 劃 人 口 超 過 人 審 計 署 認 為, 運 輸 署 的 上 述 資 料 對 於 考 慮 在 調 景 嶺 設 置 交 匯 處 A 及 交 匯 處 B 而 言 具 參 考 價 值, 應 納 入 二 零 零 一 年 四 月 提 交 立 法 會 交 通 事 務 委 員 會 的 資 料 文 件 內 審 計 署 的 建 議 3.28 審 計 署 建 議, 運 輸 及 房 屋 局 局 長 及 運 輸 署 署 長 日 後 撰 寫 立 法 會 文 件 時, 應 盡 可 能 提 供 所 有 相 關 資 料 當 局 的 回 應 3.29 運 輸 及 房 屋 局 局 長 和 運 輸 署 署 長 同 意 審 計 署 的 建 議 他 們 表 示 : (b) 在 二 零 零 一 年 提 交 立 法 會 的 文 件, 目 的 是 向 立 法 會 申 請 撥 款, 以 便 為 港 鐵 將 軍 澳 支 線 設 置 數 個 公 共 運 輸 交 匯 處, 包 括 交 匯 處 B 運 輸 及 房 屋 局 因 此 針 對 有 關 項 目 提 供 相 關 資 料 ; 及 運 輸 及 房 屋 局 和 運 輸 署 日 後 會 因 應 情 況, 考 慮 提 供 鄰 近 地 方 其 他 已 規 劃 的 公 共 運 輸 交 匯 處 資 料 3.30 財 經 事 務 及 庫 務 局 局 長 表 示 : (b) 當 局 撰 寫 立 法 會 資 料 文 件 時, 已 盡 力 提 供 所 有 相 關 資 料, 而 日 後 亦 會 繼 續 盡 可 能 提 供 相 關 資 料 ; 及 根 據 夾 附 於 財 務 通 告 第 4/2010 號 的 財 務 委 員 會 人 事 編 制 小 組 委 員 會 和 工 務 小 組 委 員 會 使 用 簡 介, 工 務 小 組 委 員 會 文 件 內 的 資 料 應 力 求 詳 盡, 行 文 則 應 簡 明 扼 要 ; 內 容 只 應 臚 列 事 實 和 專 業 意 見, 說 明 真 相, 而 不 應 隱 瞞 實 情 或 歪 曲 事 實 20

25 第 4 部 分 : 錦 上 路 站 的 公 共 運 輸 交 匯 處 4.1 本 部 分 探 討 在 元 朗 錦 田 的 西 鐵 線 錦 上 路 站 設 置 的 公 共 運 輸 交 匯 處 ( 交 匯 處 C), 探 討 重 點 如 下 : 巴 士 和 專 線 小 巴 總 站 設 施 的 使 用 情 況 ( 第 4.2 至 4.12 段 ); 及 (b) 的 士 站 的 使 用 情 況 ( 第 4.13 至 4.18 段 ) 巴 士 和 專 線 小 巴 總 站 設 施 的 使 用 情 況 4.2 根 據 一 九 九 六 年 完 成 的 全 港 發 展 策 略 檢 討 ( 註 15): 到 了 二 零 一 一 年, 錦 田 會 成 為 策 略 性 增 長 區, 預 計 其 土 地 用 途 和 人 口 密 度 都 會 有 重 大 變 化 ; 及 (b) 交 通 網 絡 須 大 幅 改 善, 以 配 合 錦 田 的 發 展 4.3 在 一 九 九 六 及 一 九 九 七 年, 運 輸 署 和 九 廣 鐵 路 公 司 ( 九 鐵 公 司 註 16) 同 意 設 置 交 匯 處 C 一 九 九 九 年 五 月, 西 鐵 線 的 車 站 及 運 輸 綜 合 委 員 會 ( 見 第 1.10 段 ) 批 准 錦 上 路 站 的 設 計 布 置 和 相 關 設 施 ( 包 括 交 匯 處 C) 有 關 設 計 是 建 基 於 下 列 假 設 : (b) 錦 上 路 站 所 有 周 邊 地 區, 包 括 錦 田 八 鄉 和 石 崗, 均 以 公 共 交 通 連 接 該 車 站 ; 錦 上 路 站 會 同 時 作 為 轉 車 站 和 乘 車 站, 讓 乘 客 轉 乘 西 鐵 線 和 規 劃 中 的 北 環 線 ( 註 17); (c) 西 鐵 線 乘 客 約 有 80% 會 乘 搭 巴 士 或 專 線 小 巴 前 往 錦 上 路 站 ; (d) 現 有 巴 士 線 主 要 為 鄉 郊 提 供 長 途 服 務, 不 宜 作 為 短 途 接 駁 線 ; (e) (f) 接 駁 交 通 服 務 應 由 全 新 網 絡 提 供 ; 及 根 據 交 通 預 測, 預 計 有 八 條 新 巴 士 線 和 八 條 新 專 線 小 巴 線 使 用 此 公 共 運 輸 交 匯 處 的 總 站 設 施 註 15: 全 港 發 展 策 略 檢 討 提 供 基 礎, 為 香 港 的 中 期 ( 至 二 零 零 六 年 ) 和 長 期 ( 至 二 零 一 一 年 ) 的 發 展 需 要 制 訂 更 詳 細 計 劃 和 綱 領, 亦 為 香 港 的 長 遠 發 展 確 定 新 的 策 略 性 增 長 區 註 16: 二 零 零 七 年 十 二 月 兩 鐵 合 併 時, 九 鐵 公 司 與 港 鐵 公 司 簽 訂 服 務 經 營 權 協 議, 授 予 港 鐵 公 司 使 用 其 資 產 的 權 利, 以 營 運 九 鐵 路 線, 包 括 興 建 中 的 九 鐵 路 線 註 17: 根 據 鐵 路 發 展 策 略 2000, 北 環 線 會 連 接 西 鐵 線 及 東 鐵 線, 並 把 錦 上 路 站 連 接 至 落 馬 洲 邊 境 管 制 站 截 至 二 零 一 一 年 八 月, 北 環 線 仍 在 規 劃 中 21

26 錦 上 路 站 的 公 共 運 輸 交 匯 處 4.4 一 九 九 九 年 六 月, 立 法 會 財 務 委 員 會 批 准 撥 款 億 元, 為 西 鐵 項 目 的 錦 上 路 站 進 行 主 要 基 建 工 程 ( 見 第 1.10 段 ), 包 括 位 於 地 面 的 露 天 交 匯 處 C, 估 計 造 價 為 億 元 路 政 署 擔 任 項 目 經 理 交 匯 處 C 竣 工 時 的 造 價 為 5,630 萬 元, 並 於 二 零 零 三 年 十 一 月 啓 用 交 匯 處 C 的 設 計 布 置 4.5 交 匯 處 C 分 作 兩 部 分 ( 即 東 部 和 西 部 見 圖 四 ), 設 有 下 列 總 站 和 路 旁 停 車 處 設 施 : 圖 四 交 匯 處 C 的 平 面 布 置 說 明 : 交 匯 處 C 巴 士 / 專 線 小 巴 路 旁 停 車 處 新 界 的 士 站 市 區 的 士 站 資 料 來 源 : 運 輸 署 的 記 錄 22

27 錦 上 路 站 的 公 共 運 輸 交 匯 處 東 部 (12 個 停 車 處 和 一 個 路 旁 停 車 處 ) 八 個 巴 士 停 車 處, 包 括 用 作 巴 士 線 總 站 的 六 個 停 車 處 和 供 途 經 巴 士 線 使 用 的 兩 個 停 車 處 ; (b) 四 個 專 線 小 巴 停 車 處, 用 作 專 線 小 巴 總 站 ; (c) 一 個 路 旁 停 車 處, 供 巴 士 和 專 線 小 巴 上 落 客 ; 西 部 ( 四 個 停 車 處 ) (d) 一 個 停 車 處 用 作 市 區 的 士 站, 可 供 六 部 的 士 同 時 輪 候 ; (e) 一 個 停 車 處 用 作 新 界 的 士 站, 可 供 十 部 的 士 同 時 輪 候 ; 及 (f) 兩 個 停 車 處 供 其 他 車 輛 上 落 客 審 計 署 的 意 見 及 建 議 交 匯 處 C 東 部 總 站 設 施 的 使 用 情 況 4.6 審 計 署 於 二 零 一 一 年 六 月 及 八 月 進 行 實 地 視 察, 發 現 大 部 分 鐵 路 乘 客 使 用 錦 上 路 站 前 方 的 路 旁 停 車 處 ( 見 照 片 五 六 及 圖 五 ), 不 會 在 交 匯 處 C 內 的 巴 士 和 專 線 小 巴 總 站 上 落 車 照 片 五 及 六 錦 上 路 站 前 方 的 路 旁 停 車 處 五. 六. 資 料 來 源 : 審 計 署 於 二 零 一 一 年 六 月 一 日 ( 星 期 三 ) 上 午 七 時 三 十 分 ( 繁 忙 時 段 ) 及 二 零 一 一 年 八 月 五 日 ( 星 期 五 ) 上 午 八 時 正 ( 繁 忙 時 段 ) 拍 攝 的 照 片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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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錦 上 路 站 的 公 共 運 輸 交 匯 處 4.7 審 計 署 在 二 零 一 一 年 八 月 五 日 ( 星 期 五 ) 繁 忙 時 段 ( 上 午 七 時 三 十 分 至 上 午 八 時 三 十 分 ) 實 地 視 察 發 現 : (b) 就 上 落 客 用 途 而 言, 有 人 及 80 部 車 輛 使 用 上 述 路 旁 停 車 處 ( 註 18); 及 只 有 52 人 及 13 部 車 輛 使 用 交 匯 處 C 東 部 的 巴 士 和 專 線 小 巴 總 站 12 個 停 車 處 中, 只 有 四 個 (1 2 3 及 9 號 停 車 處 ) 為 乘 客 使 用 ( 見 照 片 七 及 八 ), 詳 情 如 下 : (i) 1 號 停 車 處 供 巴 士 輪 候 及 間 中 予 乘 客 上 車 ; (ii) 2 號 和 3 號 停 車 處 分 別 供 251M 和 51 號 巴 士 線 上 客 ; (iii) 6 號 停 車 處 供 巴 士 經 過 ; (iv) 9 號 停 車 處 供 專 線 小 巴 線 608 號 上 客 ; (v) 及 12 號 停 車 處 ( 見 照 片 八 ) 編 配 予 專 線 小 巴 線 及 78 號, 但 沒 有 乘 客 使 用 ; 及 (vi) 及 8 號 停 車 處 閒 置 註 18: 該 路 旁 停 車 處 供 下 列 巴 士 和 專 線 小 巴 線 使 用 : 途 經 巴 士 線 54 64K 及 77K 號 ( 供 上 落 乘 客 ); (b) 以 交 匯 處 C 為 總 站 的 巴 士 線 51 及 251M 號 ( 供 落 客 ); (c) 專 線 小 巴 線 A 及 602 號 ( 供 上 落 乘 客 ); 及 (d) 專 線 小 巴 線 608 號 ( 供 落 客 )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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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錦 上 路 站 的 公 共 運 輸 交 匯 處 照 片 九 交 匯 處 C 的 12 號 停 車 處 ( 編 配 予 專 線 小 巴 78 號 ) 請 勿 在 此 候 車 資 料 來 源.. 審 計 署 於 二 零 一 一 年 七 月 二 十 五 日 ( 星 期 一 ) 上 午 八 時 四 十 五 分 拍 攝 的 照 片 4.8 審 計 署 注 意 到, 以 交 匯 處 C 東 部 為 總 站 的 兩 條 巴 士 線 ( 即 251M 及 51 號 ), 是 先 後 於 二 零 零 三 及 二 零 零 八 年 從 錦 田 市 區 遷 置 過 來 這 兩 條 長 途 巴 士 線 分 別 連 接 錦 田 至 青 衣 和 錦 田 至 荃 灣 4.9 在 二 零 一 一 年 八 月 及 九 月, 運 輸 署 和 規 劃 署 告 知 審 計 署 : 運 輸 署 供 巴 士 使 用 的 八 個 停 車 處 中, 除 了 1 至 3 號 停 車 處 編 配 予 巴 士 使 用 外, 另 有 一 個 停 車 處 預 留 給 鐵 路 服 務 中 斷 時 供 緊 急 巴 士 使 用 ; 28

33 錦 上 路 站 的 公 共 運 輸 交 匯 處 (b) 為 西 鐵 線 錦 上 路 站 規 劃 公 共 運 輸 交 匯 處 時, 是 假 設 錦 田 會 成 為 策 略 性 增 長 區 ( 見 第 4.2 段 ) 和 西 鐵 線 與 北 環 線 的 重 要 中 轉 站 因 此, 交 匯 處 C 現 時 的 平 面 布 置, 是 為 了 應 付 隨 鄰 近 地 區 的 發 展 完 成 後 而 激 增 的 乘 客 需 求, 以 及 乘 客 由 道 路 交 通 轉 乘 兩 條 鐵 路 線 的 轉 車 活 動 交 匯 處 C 現 時 的 使 用 率 只 反 映 過 渡 期 的 情 況, 待 區 內 全 面 發 展 後, 需 求 便 會 增 加 ; 規 劃 署 (c) (d) (e) 從 策 略 性 規 劃 層 面 而 言, 一 九 九 六 年 的 全 港 發 展 策 略 檢 討 已 確 認 錦 田 為 具 潛 力 的 策 略 性 增 長 區, 可 容 納 人 口 七 萬 至 十 萬 人 然 而, 當 局 仍 未 有 決 策 落 實 錦 田 作 為 策 略 性 增 長 區 的 發 展, 亦 未 曾 修 訂 顯 示 地 區 層 面 分 區 土 地 用 途 的 錦 田 南 的 法 定 分 區 計 劃 大 綱 圖, 以 反 映 擬 議 發 展 ; 二 零 零 七 年 完 成 的 香 港 2030: 規 劃 遠 景 與 策 略 ( 香 港 2030 研 究 註 19) 已 取 代 一 九 九 六 年 的 全 港 發 展 策 略 檢 討 按 香 港 2030 研 究 所 述, 本 港 的 人 口 增 長 將 會 放 緩, 所 以 不 會 在 二 零 三 零 年 之 前 落 實 錦 田 的 發 展 ; 及 錦 田 八 鄉 及 石 崗 等 地 區 的 長 遠 計 劃 人 口 為 人 截 至 二 零 一 一 年 八 月, 上 述 地 區 的 總 人 口 約 為 人 4.10 在 交 匯 處 C 東 部 內 設 置 的 巴 士 和 專 線 小 巴 總 站 ( 包 括 八 個 巴 士 停 車 處 及 四 個 專 線 小 巴 停 車 處 ), 是 基 於 需 要 建 立 一 套 全 新 接 駁 路 線 網 絡 的 規 劃 假 設 ( 見 第 4.3(e) 段 ) 然 而, 審 計 署 注 意 到, 截 至 二 零 一 一 年 八 月, 交 匯 處 C 啓 用 七 年 後, 交 匯 處 C 東 部 只 有 四 個 停 車 處 有 乘 客 使 用 ( 巴 士 線 佔 用 三 個 及 專 線 小 巴 線 佔 用 一 個 ) 停 車 處 的 實 際 需 求 遠 低 於 估 計 審 計 署 的 建 議 4.11 審 計 署 建 議, 運 輸 署 署 長 應 : 借 鑑 規 劃 交 匯 處 C 的 經 驗, 日 後 規 劃 公 共 運 輸 交 匯 處 時 採 取 措 施, 避 免 設 置 過 多 停 車 處 ; 及 (b) 採 取 措 施, 善 用 交 匯 處 C 的 剩 餘 停 車 處 註 19: 香 港 2030 研 究 為 香 港 未 來 30 年 的 發 展 制 訂 長 遠 的 土 地 用 途 運 輸 及 環 境 規 劃 大 綱 29

34 錦 上 路 站 的 公 共 運 輸 交 匯 處 當 局 的 回 應 4.12 運 輸 署 署 長 同 意 審 計 署 的 建 議 他 表 示 : 運 輸 署 日 後 規 劃 公 共 運 輸 交 匯 處 時, 會 審 慎 檢 視 達 致 短 期 和 長 期 目 的 所 需 的 停 車 處 數 目 ; 及 (b) 在 北 環 線 通 車 及 其 鄰 近 地 區 發 展 之 前, 運 輸 署 會 諮 詢 地 政 總 署, 探 討 可 否 把 交 匯 處 C 西 部 的 部 分 用 地 改 作 其 他 臨 時 用 途, 務 求 善 用 有 關 用 地 的 士 站 的 使 用 情 況 4.13 根 據 已 核 准 的 設 計 布 置 ( 見 第 4.3 段 ), 交 匯 處 C 西 部 設 有 兩 個 的 士 站 ( 分 別 供 市 區 和 新 界 的 士 使 用 ) 二 零 零 四 年 二 月, 一 些 新 界 的 士 商 會 與 運 輸 署 會 晤 時 表 示, 新 界 的 士 站 的 位 置 並 不 便 利 乘 客 由 於 自 二 零 零 三 年 十 一 月 交 匯 處 C 啓 用 後, 的 士 站 的 使 用 率 一 直 偏 低, 運 輸 署 遂 順 應 商 會 要 求, 於 二 零 零 四 年 在 交 匯 處 C 東 部 另 設 一 個 新 界 的 士 站 ( 見 第 4.6 段 的 圖 五 ) 審 計 署 的 意 見 及 建 議 交 匯 處 C 西 部 的 士 站 的 使 用 情 況 4.14 審 計 署 於 二 零 一 一 年 六 月 及 八 月 實 地 視 察 發 現 : 設 於 交 匯 處 C 西 部 的 兩 個 的 士 站 使 用 率 偏 低, 並 且 有 旅 遊 車 在 的 士 站 內 停 泊 ( 見 照 片 十 ); 及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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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錦 上 路 站 的 公 共 運 輸 交 匯 處 4.15 二 零 一 一 年 九 月, 運 輸 署 告 知 審 計 署, 的 士 站 現 時 的 平 面 布 置 是 根 據 區 內 已 全 面 發 展 的 假 設 情 況 而 設 計 由 於 其 後 規 劃 期 限 出 現 改 變, 並 為 了 順 應 乘 客 的 選 擇, 運 輸 署 在 交 匯 處 C 東 部 為 新 界 的 士 增 設 一 個 的 士 站 4.16 審 計 署 認 為, 市 民 對 於 交 匯 處 C 西 部 兩 個 的 士 站 的 服 務 需 求 偏 低 反 觀, 位 於 鄰 近 交 匯 處 C 東 部 巴 士 和 專 線 小 巴 總 站 的 一 個 的 士 站, 由 於 具 地 利 之 便, 市 民 對 其 服 務 需 求 較 高 審 計 署 的 建 議 4.17 審 計 署 建 議, 運 輸 署 署 長 日 後 規 劃 的 士 站 的 位 置 時, 應 考 慮 便 利 乘 客 的 因 素 當 局 的 回 應 4.18 運 輸 署 署 長 同 意 審 計 署 的 建 議 他 表 示 運 輸 署 規 劃 運 輸 設 施, 包 括 在 交 匯 處 C 內 設 置 的 士 站 時, 一 向 有 考 慮 便 利 乘 客 的 因 素 32

37 第 5 部 分 : 奧 運 站 毗 連 連 翔 道 的 公 共 運 輸 交 匯 處 5.1 本 部 分 探 討 在 大 角 咀 奧 運 站 設 置 的 三 個 公 共 運 輸 交 匯 處, 分 別 是 毗 連 櫻 桃 街 ( 交 匯 處 D) 海 泓 道 ( 交 匯 處 E) 及 連 翔 道 ( 交 匯 處 F) 的 公 共 運 輸 交 匯 處 探 討 重 點 如 下 : 在 奧 運 站 設 置 多 個 公 共 運 輸 交 匯 處 ( 第 5.2 至 5.11 段 ); 及 (b) 在 交 匯 處 F 外 設 置 專 線 小 巴 停 車 處 ( 第 5.12 至 5.15 段 ) 在 奧 運 站 設 置 多 個 公 共 運 輸 交 匯 處 5.2 在 上 世 紀 九 十 年 代 初, 政 府 建 議 在 大 角 咀 設 置 三 個 公 共 運 輸 交 匯 處, 配 合 大 角 咀 站 ( 一 九 九 六 年 易 名 為 奧 運 站 ) 啓 用, 以 便 利 乘 客 轉 乘 港 鐵 東 涌 線 列 車 和 其 他 路 面 交 通 工 具 這 三 個 公 共 運 輸 交 匯 處 分 設 於 大 角 咀 三 個 地 點 ( 分 別 為 地 段 A 的 交 匯 處 D 地 段 B 的 交 匯 處 E 及 地 段 C 的 交 匯 處 F 見 圖 六 ) 運 輸 署 表 示 : (b) 建 造 交 匯 處 D, 是 為 了 重 置 前 大 角 咀 巴 士 總 站 ( 提 供 11 個 巴 士 停 車 處 ); 及 建 造 交 匯 處 E 和 交 匯 處 F, 主 要 是 為 西 九 龍 區 內 以 路 旁 巴 士 站 為 總 站 的 巴 士 線 提 供 總 站 設 施, 以 及 擴 展 的 士 專 線 小 巴 和 專 利 巴 士 線 服 務, 配 合 港 鐵 東 涌 線 和 附 近 的 新 發 展 33

38 E F G B E ) G D ( ) ( ) C F

39 奧 運 站 毗 連 連 翔 道 的 公 共 運 輸 交 匯 處 批 准 撥 款 5.3 一 九 九 二 年 十 一 月, 當 局 在 工 務 計 劃 下 開 立 了 一 個 為 設 置 交 匯 處 D 交 匯 處 E 及 交 匯 處 F 的 新 項 目 一 九 九 五 年 三 月, 財 經 事 務 及 庫 務 局 ( 註 20) 批 准 撥 款 1,160 萬 元, 建 造 交 匯 處 D ( 註 21) 一 九 九 六 年 一 月, 立 法 會 財 務 委 員 會 批 准 撥 款 1,860 萬 元, 建 造 交 匯 處 F; 又 於 一 九 九 七 年 一 月 批 准 撥 款 1,880 萬 元, 建 造 交 匯 處 E 路 政 署 擔 任 項 目 經 理 上 述 公 共 運 輸 交 匯 處 於 一 九 九 八 至 二 零 零 零 年 間 竣 工 ( 見 表 三 ) 表 三 設 置 交 匯 處 D 交 匯 處 E 及 交 匯 處 F 公 共 運 輸 交 匯 處 核 准 項 目 預 算 面 積 竣 工 日 期 ( 百 萬 元 ) ( 平 方 米 ) D 年 7 月 E 年 6 月 F 年 7 月 資 料 來 源 : 運 輸 署 的 記 錄 公 共 運 輸 交 匯 處 的 計 劃 用 途 5.4 上 述 三 個 公 共 運 輸 交 匯 處 提 供 合 共 42 個 停 車 處, 其 計 劃 用 途 載 於 表 四 註 20: 一 九 九 七 年 七 月 以 前, 當 時 的 庫 務 科 負 責 庫 務 事 宜 的 決 策 工 作 一 九 九 七 年 七 月, 庫 務 科 改 名 為 當 時 的 庫 務 局 二 零 零 二 年 七 月, 財 經 事 務 及 庫 務 局 成 立, 接 掌 相 關 的 決 策 職 務 為 求 簡 明, 本 報 告 稱 庫 務 科 及 庫 務 局 為 財 經 事 務 及 庫 務 局 註 21: 當 建 造 交 匯 處 D 一 事 在 一 九 九 五 年 獲 得 批 准 時, 財 經 事 務 及 庫 務 局 當 時 獲 授 權 可 批 准 造 價 不 超 過 1,500 萬 元 的 基 本 工 程 項 目 ( 即 丁 級 項 目 ) 截 至 二 零 一 一 年 八 月, 運 輸 及 房 屋 局 常 任 秘 書 長 ( 運 輸 ) 路 政 署 署 長 及 其 他 指 定 官 員 均 獲 授 權 批 准 小 型 運 輸 工 程 項 目 的 撥 款 申 請, 而 丁 級 項 目 的 撥 款 上 限 為 2,100 萬 元 35

40 奧 運 站 毗 連 連 翔 道 的 公 共 運 輸 交 匯 處 表 四 交 匯 處 D 交 匯 處 E 及 交 匯 處 F 的 計 劃 用 途 公 共 運 輸 停 車 處 數 目 交 匯 處 巴 士 紅 色 小 巴 的 士 合 計 ( 註 1) (b) (c) (d)=+(b)+(c) D E F ( 註 2) 合 計 資 料 來 源 : 運 輸 署 及 路 政 署 的 記 錄 註 1: 註 2: 運 輸 署 表 示, 截 至 二 零 一 一 年 八 月, 所 有 設 於 交 匯 處 D 及 交 匯 處 E 的 停 車 處 已 編 配 用 途 ; 但 交 匯 處 F 有 四 個 停 車 處 尚 未 編 配 用 途 根 據 地 段 C 的 批 地 文 件, 除 了 18 個 上 落 客 停 車 處 外, 應 另 設 最 少 24 個 供 巴 士 輪 候 的 車 位 圖 七 顯 示 截 至 二 零 一 一 年 八 月, 交 匯 處 F 的 平 面 布 置 和 停 車 處 用 途 36

41 G ( ) 1 F C E D

42 奧 運 站 毗 連 連 翔 道 的 公 共 運 輸 交 匯 處 表 五 交 匯 處 E 和 交 匯 處 F 外 的 專 線 小 巴 總 站 和 的 士 站 公 共 運 輸 停 車 處 數 目 交 匯 處 專 線 小 巴 的 士 合 計 (b) (c) = +(b) E F 合 計 資 料 來 源 : 運 輸 署 的 記 錄 審 計 署 的 意 見 及 建 議 立 法 會 議 員 的 關 注 事 項 5.6 一 九 九 五 年 十 二 月, 在 立 法 會 工 務 小 組 委 員 會 會 議 上, 委 員 查 詢 在 奧 運 站 設 置 三 個 交 匯 處 和 在 交 匯 處 F 設 置 18 個 巴 士 停 車 處 的 背 景 當 局 回 應 如 下 : (b) 除 了 便 利 乘 客 轉 乘 鐵 路 列 車 外, 該 三 個 公 共 運 輸 交 匯 處 亦 會 為 鐵 路 車 站 附 近 的 住 宅 及 商 業 樓 宇 發 展 項 目 所 需 的 新 交 通 服 務 提 供 配 套 設 施, 並 為 總 站 設 於 大 角 咀 區 路 旁 的 巴 士 線 提 供 總 站 設 施 ; 及 待 交 匯 處 F 啓 用 後, 大 部 分 巴 士 停 車 處 會 全 面 使 用, 只 有 一 至 兩 個 會 留 作 未 來 擴 展 之 用 交 匯 處 F 的 使 用 情 況 5.7 交 匯 處 F 有 18 個 上 落 客 停 車 處 和 一 些 車 輛 輪 候 區 審 計 署 在 二 零 一 一 年 六 月 及 八 月 實 地 視 察 及 調 查 時 發 現 : (b) 只 有 四 條 專 利 巴 士 線 (13D 43C 87B 及 E21 號 ) 和 三 條 專 線 小 巴 線 (46 70 及 78 號 ) 使 用 交 匯 處 F; 曾 有 十 條 巴 士 線 指 定 以 交 匯 處 F 為 總 站 二 零 零 零 年 七 月 至 二 零 零 七 年 五 月 期 間, 當 局 因 應 乘 客 需 求 的 變 化, 把 其 中 六 條 巴 士 線 遷 置 其 他 總 站 或 取 消 截 至 二 零 一 一 年 八 月, 只 有 四 條 巴 士 線 以 交 匯 處 F 為 總 站 ; 及 38

43 奧 運 站 毗 連 連 翔 道 的 公 共 運 輸 交 匯 處 (c) 交 匯 處 F 是 大 型 公 共 運 輸 交 匯 處, 佔 地 平 方 米, 有 頗 大 部 分 地 方 撥 作 輪 候 用 途 ( 見 照 片 十 二 及 十 三 ) 不 在 服 務 的 巴 士 / 專 線 小 巴 會 停 泊 在 空 置 停 車 處 或 車 輛 輪 候 區 照 片 十 二 及 十 三 巴 士 / 專 線 小 巴 在 交 匯 處 F 內 輪 候 十 二. 十 三. 輪 候 輪 候 二 零 一 一 年 六 月 十 日 ( 星 期 五 ) 二 零 一 一 年 七 月 十 六 日 ( 星 期 六 ) 上 午 七 時 正 下 午 一 時 二 十 四 分 資 料 來 源 : 審 計 署 拍 攝 的 照 片 5.8 二 零 一 一 年 八 月 及 九 月, 運 輸 署 告 知 審 計 署 下 列 有 關 交 匯 處 F 的 使 用 情 況 : 每 條 以 交 匯 處 F 作 總 站 的 路 線 獲 編 配 兩 個 停 車 處, 一 個 供 上 客, 另 一 個 供 落 客 及 / 或 讓 下 一 部 巴 士 / 專 線 小 巴 輪 候 ; (b) (c) (d) 現 時, 有 四 條 巴 士 線 和 三 條 專 線 小 巴 線 以 交 匯 處 F 作 為 總 站, 使 用 了 18 個 中 的 14 個 上 落 客 停 車 處 ; 交 匯 處 F 鄰 近 的 住 宅 項 目 有 部 分 仍 在 發 展 中, 另 有 部 分 項 目 仍 未 完 全 入 伙 由 於 或 有 需 要 為 區 內 新 發 展 項 目 增 加 巴 士 服 務, 運 輸 署 會 再 檢 視 上 落 客 停 車 處 的 安 排 及 需 要 ; 及 車 輛 輪 候 區 已 編 配 予 巴 士 營 辦 商, 以 應 付 他 們 的 營 運 需 要, 包 括 作 為 巴 士 車 長 用 膳 時 間 的 臨 時 巴 士 輪 候 處, 以 及 供 約 50 部 巴 士 通 宵 停 泊 39

44 奧 運 站 毗 連 連 翔 道 的 公 共 運 輸 交 匯 處 5.9 交 匯 處 F 於 一 九 九 九 年 八 月 啓 用 按 原 定 計 劃, 所 設 的 18 個 巴 士 停 車 處, 大 部 分 會 編 配 予 專 利 巴 士 使 用 ( 見 第 5.6(b) 段 ) 不 過, 截 至 二 零 一 一 年 八 月 ( 啓 用 12 年 後 ), 只 有 四 條 專 利 巴 士 線 和 三 條 專 線 小 巴 線 以 此 公 共 運 輸 交 匯 處 為 總 站 ( 見 第 5.7 段 ) 審 計 署 的 建 議 5.10 審 計 署 建 議, 運 輸 署 署 長 應 : 借 鑑 規 劃 交 匯 處 F 的 經 驗, 日 後 規 劃 公 共 運 輸 交 匯 處 時 採 取 措 施, 避 免 設 置 過 多 停 車 處 ; 及 (b) 採 取 措 施, 善 用 交 匯 處 F 的 剩 餘 停 車 處 當 局 的 回 應 5.11 運 輸 署 署 長 同 意 審 計 署 的 建 議 他 表 示 : (b) 運 輸 署 會 從 規 劃 不 同 公 共 運 輸 交 匯 處 的 工 作 中 汲 取 經 驗, 力 求 精 確 估 算 所 需 的 巴 士 停 車 處 要 求 不 過, 公 眾 對 公 共 交 通 服 務 的 需 求 會 隨 時 間 變 化, 所 以 未 必 能 確 保 供 求 完 全 匹 配 ; 及 運 輸 署 會 考 慮 採 取 措 施, 善 用 交 匯 處 F 內 剩 餘 的 地 方, 確 保 會 有 效 地 利 用 運 輸 設 施, 以 應 付 不 斷 轉 變 的 交 通 需 求 和 營 運 需 要 在 交 匯 處 F 外 設 置 專 線 小 巴 停 車 處 5.12 如 第 5.5 段 的 表 五 所 示, 交 匯 處 F 外 的 海 輝 道 設 有 四 個 路 旁 專 線 小 巴 停 車 處 二 零 零 八 年 一 月, 運 輸 署 把 三 條 專 線 小 巴 線 總 站 從 海 輝 道 遷 往 交 匯 處 F, 為 乘 客 提 供 更 便 利 和 環 境 更 佳 的 候 車 處 有 兩 條 專 線 小 巴 線 繼 續 使 用 海 輝 道 的 路 旁 專 線 小 巴 停 車 處, 以 應 付 部 分 乘 客 的 需 要 ( 見 照 片 十 四 ) 40

45 奧 運 站 毗 連 連 翔 道 的 公 共 運 輸 交 匯 處 照 片 十 四 交 匯 處 F 外 的 專 線 小 巴 停 車 處 資 料 來 源 : 審 計 署 於 二 零 一 一 年 六 月 十 日 ( 星 期 五 ) 上 午 八 時 四 十 五 分 拍 攝 的 照 片 備 註 : 正 進 行 渠 務 工 程 審 計 署 的 意 見 及 建 議 須 善 用 剩 餘 的 停 車 處 5.13 審 計 署 在 二 零 一 一 年 六 月 實 地 視 察 時 發 現, 把 三 條 專 線 小 巴 總 站 遷 往 交 匯 處 F 後, 海 輝 道 路 旁 專 線 小 巴 停 車 處 的 使 用 率 偏 低 審 計 署 的 建 議 5.14 審 計 署 建 議, 運 輸 署 署 長 應 採 取 措 施, 善 用 海 輝 道 剩 餘 的 專 線 小 巴 停 車 處 當 局 的 回 應 5.15 運 輸 署 署 長 同 意 審 計 署 的 建 議 他 表 示 現 有 兩 條 專 線 小 巴 線 以 海 輝 道 專 線 小 巴 停 車 處 為 中 途 站, 而 運 輸 署 正 考 慮 把 剩 餘 地 方 編 配 作 其 他 交 通 用 途, 例 如 供 車 輛 作 一 般 上 落 客 用 途 41

46 第 6 部 分 : 尖 東 站 ( 麼 地 道 ) 的 公 共 運 輸 交 匯 處 6.1 本 部 分 探 討 設 於 尖 東 站 的 公 共 運 輸 交 匯 處 ( 交 匯 處 H), 探 討 重 點 如 下 : 在 尖 東 站 設 置 交 匯 處 H ( 第 6.2 至 6.18 段 ); 及 (b) 一 個 旅 遊 項 目 的 推 展 安 排 ( 第 6.19 至 6.26 段 ) 在 尖 東 站 設 置 交 匯 處 H 6.2 尖 沙 咀 天 星 小 輪 碼 頭 公 共 運 輸 交 匯 處 ( 交 匯 處 G) 位 於 尖 沙 咀 海 旁 二 零 零 二 年, 商 務 及 經 濟 發 展 局 轄 下 旅 遊 事 務 署 建 議 把 交 匯 處 G 改 建 為 露 天 廣 場 ( 露 天 廣 場 A), 作 為 旅 遊 景 點 和 公 眾 休 憩 用 地 政 府 當 時 計 劃 利 用 尖 東 站 ( 二 零 零 四 年 十 月 啓 用 ) 附 近 的 永 安 廣 場 花 園 用 地 建 設 交 匯 處 H, 以 取 代 交 匯 處 G, 並 於 交 匯 處 H 的 上 蓋 平 台 重 置 花 園 6.3 按 原 定 的 交 通 安 排 計 劃, 以 交 匯 處 G 為 總 站 的 15 條 巴 士 線 中, 有 七 條 將 遷 往 交 匯 處 H 為 盡 量 減 少 對 巴 士 服 務 的 影 響, 須 待 交 匯 處 H 竣 工 後 才 開 始 為 露 天 廣 場 A 施 工 交 匯 處 H 會 設 有 通 道 連 接 尖 東 站 ( 見 圖 八 ) 42

47 尖 東 站 ( 麼 地 道 ) 的 公 共 運 輸 交 匯 處 圖 八 交 匯 處 H 的 位 置 資 料 來 源 : 運 輸 署 的 記 錄 公 眾 諮 詢 6.4 二 零 零 二 年, 商 務 及 經 濟 發 展 局 開 始 就 發 展 露 天 廣 場 A 和 遷 置 交 匯 處 G ( 露 天 廣 場 項 目 ) 的 建 議 諮 詢 公 眾 意 見, 所 諮 詢 的 持 份 者 包 括 公 共 交 通 服 務 營 辦 商 旅 遊 及 酒 店 業 區 議 會, 以 及 地 區 人 士 6.5 二 零 零 三 年 二 月, 油 尖 旺 區 議 會 原 則 上 支 持 露 天 廣 場 項 目, 並 於 二 零 零 四 年 四 月 通 過 交 匯 處 H 的 概 念 設 計 在 二 零 零 四 及 二 零 零 五 年, 運 輸 署 就 涉 及 使 用 交 匯 處 G 的 巴 士 線 的 遷 置 計 劃, 再 次 諮 詢 油 尖 旺 區 議 會 和 其 他 相 關 區 議 會 獲 諮 詢 的 區 議 會 當 時 並 不 反 對 遷 置 計 劃 43

48 尖 東 站 ( 麼 地 道 ) 的 公 共 運 輸 交 匯 處 分 期 發 展 露 天 廣 場 項 目 6.6 二 零 零 三 年 六 月, 當 局 告 知 當 時 的 立 法 會 經 濟 事 務 委 員 會 ( 註 22), 交 匯 處 H 預 計 於 二 零 零 七 年 啓 用, 以 配 合 其 後 遷 移 交 匯 處 G, 而 露 天 廣 場 A 會 在 年 度 或 之 前 啓 用 政 府 亦 計 劃 在 香 港 文 化 中 心 外 鄰 近 交 匯 處 G 的 地 點 建 設 新 迴 轉 處 ( 迴 轉 處 A), 並 設 置 巴 士 站, 供 原 本 以 交 匯 處 G 為 總 站 的 巴 士 線 使 用, 為 求 巴 士 總 站 從 交 匯 處 G 遷 往 交 匯 處 H 後 便 利 巴 士 乘 客 路 政 署 負 責 迴 轉 處 A 的 建 造 工 程 交 匯 處 H 的 撥 款 批 准 及 建 造 6.7 二 零 零 五 年 六 月, 立 法 會 財 務 委 員 會 批 准 撥 款 2.76 億 元, 建 造 尖 沙 咀 東 部 的 運 輸 連 接 系 統 ( 註 23) 項 目, 其 中 包 括 建 設 交 匯 處 H 為 盡 量 減 少 銜 接 問 題 及 對 公 眾 的 干 擾, 當 局 委 託 九 鐵 公 司 負 責 監 督 和 建 造 交 匯 處 H, 而 項 目 經 理 仍 是 由 建 築 署 擔 任 6.8 二 零 零 七 年 四 月, 交 匯 處 H ( 見 照 片 十 五 ) 竣 工, 造 價 為 1.43 億 元 交 匯 處 H 設 有 九 個 巴 士 停 車 處 和 七 個 巴 士 輪 候 車 位 註 22: 自 二 零 零 七 年 十 月 起, 立 法 會 經 濟 發 展 事 務 委 員 會 接 掌 立 法 會 經 濟 事 務 委 員 會 的 職 能 註 23: 該 項 目 包 括 交 匯 處 H 交 匯 處 H 上 蓋 供 重 置 永 安 廣 場 花 園 的 平 台 花 園 兩 條 連 接 行 人 天 橋, 以 及 一 所 公 廁 重 置 永 安 廣 場 花 園 計 劃 由 九 鐵 公 司 自 資 進 行, 作 為 東 鐵 支 線 項 目 的 一 部 分 44

49 尖 東 站 ( 麼 地 道 ) 的 公 共 運 輸 交 匯 處 照 片 十 五 尖 東 站 ( 麼 地 道 ) 的 交 匯 處 H 資 料 來 源 : 審 計 署 於 二 零 一 一 年 六 月 十 日 ( 星 期 五 ) 上 午 八 時 正 ( 繁 忙 時 段 ) 拍 攝 的 照 片 近 期 發 展 6.9 二 零 零 八 年 六 月, 運 輸 署 把 一 條 巴 士 線 (5 號 ) 的 總 站 由 交 匯 處 G 遷 往 交 匯 處 H 二 零 零 九 年 六 月, 迴 轉 處 A 的 建 造 工 程 刊 憲 當 局 收 到 下 列 關 注 迴 轉 處 計 劃 的 意 見 : 日 後 安 排 的 巴 士 服 務 是 否 足 夠 ; (b) (c) 露 天 廣 場 項 目 可 能 對 交 通 流 量 造 成 的 影 響 ; 及 有 需 要 保 留 尖 沙 咀 碼 頭 的 巴 士 總 站, 以 保 存 香 港 市 民 的 集 體 回 憶 6.10 二 零 一 零 年 二 月, 因 應 九 龍 城 區 議 會 的 要 求,5 號 巴 士 線 的 總 站 遷 回 交 匯 處 G 同 年 九 月, 當 局 因 應 刊 憲 期 間 收 到 的 公 眾 意 見, 修 訂 迴 轉 處 計 劃 的 設 計, 並 把 修 訂 計 劃 提 交 油 尖 旺 區 議 會 的 交 通 運 輸 委 員 會 該 委 員 會 委 員 關 注 迴 轉 處 A 及 露 天 廣 場 項 目 可 能 對 尖 沙 咀 一 帶 交 通 流 量 造 成 的 影 響, 並 建 議 運 輸 署 應 根 據 保 持 交 通 暢 順 原 則, 積 極 考 慮 安 排 所 有 現 時 以 尖 沙 咀 碼 頭 為 總 站 或 中 途 站 的 巴 士 線 日 後 使 用 迴 轉 處 A 同 月, 一 名 區 議 員 向 運 輸 署 提 議 : 45

50 尖 東 站 ( 麼 地 道 ) 的 公 共 運 輸 交 匯 處 由 於 區 內 供 旅 遊 車 停 泊 的 設 施 不 足, 應 考 慮 把 交 匯 處 H 的 部 分 地 方 改 作 旅 遊 車 停 泊 區 ; 及 (b) 有 關 安 排 有 助 解 決 尖 沙 咀 海 旁 旅 遊 車 上 落 客 用 地 不 足 的 問 題 審 計 署 在 二 零 一 一 年 五 月 實 地 視 察 時 發 現, 一 些 旅 遊 車 使 用 尖 沙 咀 海 旁 的 巴 士 站 作 臨 時 停 泊 之 用 ( 見 照 片 十 六 ) 照 片 十 六 旅 遊 車 臨 時 停 泊 在 尖 沙 咀 海 旁 的 巴 士 站 資 料 來 源 : 審 計 署 於 二 零 一 一 年 五 月 二 十 八 日 ( 星 期 六 ) 下 午 一 時 四 十 五 分 拍 攝 的 照 片 6.11 二 零 一 零 年 十 月, 修 訂 的 迴 轉 處 計 劃 刊 憲 當 局 收 到 有 關 修 訂 計 劃 的 意 見, 與 上 次 刊 憲 時 接 獲 的 意 見 大 致 相 若 ( 見 第 6.9 段 ) 6.12 旅 遊 事 務 署 考 慮 過 油 尖 旺 區 議 會 轄 下 交 通 運 輸 委 員 會 及 公 眾 的 意 見 後, 決 定 重 新 研 究 露 天 廣 場 項 目 的 發 展 路 向 旅 遊 事 務 署 建 議 採 用 新 的 設 計 概 念, 把 露 天 廣 場 和 尖 沙 咀 天 星 碼 頭 的 活 化 計 劃 合 而 為 一, 目 標 是 把 鄰 近 地 區 發 展 為 旅 遊 中 心, 並 在 區 內 締 造 新 地 標 為 釋 除 交 通 運 輸 委 員 會 對 交 通 安 排 的 疑 慮, 旅 遊 事 務 署 建 議 把 擬 議 迴 轉 處 A 擴 建 為 新 的 公 共 運 輸 交 匯 處, 讓 現 時 使 用 尖 沙 咀 碼 頭 總 站 的 15 條 巴 士 線 日 後 繼 續 途 經 天 星 碼 頭 上 述 安 排 會 便 利 乘 客 乘 搭 巴 士 及 轉 乘 渡 輪 6.13 二 零 一 一 年 六 月, 旅 遊 事 務 署 向 油 尖 旺 區 議 會 提 交 露 天 廣 場 A 及 迴 轉 處 A 的 新 設 計, 迴 轉 處 A 會 成 為 新 的 公 共 運 輸 交 匯 處, 以 便 重 置 以 交 匯 處 G 46

51 尖 東 站 ( 麼 地 道 ) 的 公 共 運 輸 交 匯 處 作 為 總 站 的 所 有 11 條 巴 士 線 和 途 經 交 匯 處 G 的 4 條 巴 士 線 旅 遊 事 務 署 亦 告 知 油 尖 旺 區 議 會 : 當 局 會 研 究 不 同 安 排, 務 求 盡 量 善 用 交 匯 處 H; (b) (c) 露 天 廣 場 A 的 面 積 會 顯 著 減 少, 以 便 騰 出 空 間 在 迴 轉 處 A 建 設 新 的 公 共 運 輸 交 匯 處 ; 及 如 新 設 計 概 念 獲 油 尖 旺 區 議 會 支 持, 旅 遊 事 務 署 會 諮 詢 其 他 相 關 人 士 的 意 見, 並 展 開 露 天 廣 場 項 目 的 設 計 工 作 待 有 較 具 體 的 設 計 建 議 後, 旅 遊 事 務 署 會 再 次 諮 詢 油 尖 旺 區 議 會 6.14 截 至 二 零 一 一 年 八 月, 交 匯 處 H 的 九 個 停 車 處 中, 有 三 個 獲 編 配 予 三 條 巴 士 線, 分 別 作 為 兩 條 巴 士 線 (28 及 234X 號 ) 的 總 站 ( 註 24) 和 一 條 巴 士 線 (5 號 ) 的 中 途 站 二 零 一 一 年 九 月, 當 局 在 憲 報 刊 登 迴 轉 處 A 建 議 工 程 的 再 修 訂 內 容 ( 包 括 擴 大 擬 議 的 迴 轉 處 A), 以 減 輕 有 關 工 程 對 公 眾 造 成 的 影 響 審 計 署 的 意 見 及 建 議 須 善 用 交 匯 處 H 6.15 審 計 署 於 二 零 一 一 年 六 月 十 日 ( 星 期 五 ) 早 上 繁 忙 時 段 ( 上 午 七 時 三 十 分 至 上 午 八 時 三 十 分 ) 實 地 視 察 時, 發 現 只 有 16 名 乘 客 和 29 輛 巴 士 使 用 交 匯 處 H 審 計 署 認 為, 交 匯 處 H 於 二 零 零 七 年 八 月 啓 用 至 今 約 四 年, 但 所 設 的 九 個 巴 士 停 車 處, 只 有 三 個 編 配 予 巴 士 使 用, 而 且 使 用 交 匯 處 的 乘 客 甚 少, 情 況 未 如 理 想 審 計 署 的 建 議 6.16 審 計 署 建 議, 運 輸 署 署 長 應 盡 快 推 行 措 施, 善 用 交 匯 處 H 的 剩 餘 停 車 處 當 局 的 回 應 6.17 運 輸 署 署 長 同 意 審 計 署 的 建 議 他 表 示 會 檢 討 剩 餘 停 車 處 的 用 途 6.18 旅 遊 事 務 專 員 亦 表 示, 旅 遊 事 務 署 會 繼 續 與 運 輸 署 緊 密 合 作, 推 展 露 天 廣 場 項 目 和 確 保 交 匯 處 H 得 到 善 用 註 24: 該 兩 條 以 交 匯 處 H 為 總 站 的 巴 士 線 於 二 零 零 七 年 八 月 從 尖 沙 咀 ( 漢 口 道 ) 總 站 遷 置 過 來 47

52 尖 東 站 ( 麼 地 道 ) 的 公 共 運 輸 交 匯 處 推 展 一 個 旅 遊 項 目 6.19 按 旅 遊 事 務 署 的 原 定 計 劃, 露 天 廣 場 項 目 會 分 三 期 進 行 ( 第 一 期 : 交 匯 處 H; 第 二 期 : 迴 轉 處 A; 及 第 三 期 : 露 天 廣 場 A) 露 天 廣 場 項 目 的 主 要 目 的, 是 在 尖 沙 咀 海 旁 建 設 露 天 廣 場 A ( 主 要 工 程 ), 而 建 設 交 匯 處 H 和 迴 轉 處 A 則 是 附 屬 工 程, 作 為 露 天 廣 場 A 的 配 套 設 施 6.20 二 零 一 一 年 八 月 和 九 月, 運 輸 署 及 旅 遊 事 務 署 告 知 審 計 署 : 運 輸 署 (b) 交 匯 處 H 是 為 了 替 代 交 匯 處 G 而 設 置 在 二 零 零 五 年 交 匯 處 H 動 工 前, 當 局 已 就 露 天 廣 場 項 目 的 概 念 發 展 諮 詢 公 眾, 包 括 交 匯 處 H 的 平 面 布 置 和 相 關 交 通 安 排, 並 獲 相 關 區 議 會 和 立 法 會 議 員 支 持 ; 在 考 慮 過 迴 轉 處 A 刊 憲 後 所 收 到 的 意 見 ( 見 第 6.9 及 6.11 段 ), 須 對 迴 轉 處 A 的 原 定 工 程 範 圍 作 出 修 訂, 以 致 影 響 巴 士 線 遷 往 交 匯 處 H 的 進 度 ; 旅 遊 事 務 署 (c) (d) (e) (f) 關 於 原 定 露 天 廣 場 項 目, 就 發 展 露 天 廣 場 A 和 把 交 匯 處 G 遷 往 交 匯 處 H 的 建 議 進 行 的 公 眾 諮 詢 工 作, 早 於 二 零 零 五 年 九 月 交 匯 處 H 動 工 前 已 完 成 ; 在 規 劃 露 天 廣 場 項 目 時, 為 確 保 把 巴 士 線 由 交 匯 處 G 遷 往 交 匯 處 H 的 安 排 不 會 影 響 對 公 眾 提 供 現 有 的 巴 士 服 務, 當 局 有 需 要 事 先 進 行 交 匯 處 H 的 建 造 工 程, 然 後 才 展 開 迴 轉 處 A 和 露 天 廣 場 A 的 工 程 ; 二 零 零 七 年 四 月, 當 交 匯 處 H 竣 工 後, 旅 遊 事 務 署 便 開 始 露 天 廣 場 A 的 設 計 工 作, 而 運 輸 署 亦 為 遷 置 巴 士 線 和 在 憲 報 刊 登 迴 轉 處 A 事 宜 展 開 準 備 工 作 ; 鑑 於 二 零 零 九 年 六 月 和 二 零 一 零 年 十 月 迴 轉 處 計 劃 刊 憲 後 接 獲 反 對 意 見 ( 見 第 6.9 及 6.11 段 ), 油 尖 旺 區 議 會 對 於 早 前 已 同 意 與 露 天 廣 場 項 目 相 關 的 交 通 安 排, 尤 其 是 巴 士 服 務 的 安 排, 表 示 疑 慮 ; 及 48

53 尖 東 站 ( 麼 地 道 ) 的 公 共 運 輸 交 匯 處 (g) 公 眾 近 年 所 提 出 的 眾 多 疑 慮 和 對 迴 轉 處 計 劃 的 大 量 反 對 意 見, 都 是 始 料 不 及 因 此, 當 局 認 為, 在 此 情 況 下 推 展 原 定 露 天 廣 場 項 目, 既 不 可 行, 亦 不 切 實 際 為 回 應 公 眾 的 關 注 和 重 新 爭 取 公 眾 支 持 擬 議 的 露 天 廣 場 項 目, 當 局 已 提 出 新 設 計 概 念 ( 見 第 6.12 段 ) 審 計 署 的 意 見 及 建 議 須 先 完 成 主 要 工 程 的 設 計 定 案 和 諮 詢 後 才 進 行 附 屬 工 程 6.21 審 計 署 認 為, 如 不 落 實 建 設 露 天 廣 場 A, 可 能 便 無 須 建 設 交 匯 處 H 及 迴 轉 處 A 交 匯 處 H 的 建 造 工 程 於 二 零 零 五 年 開 始, 二 零 零 七 年 竣 工 不 過, 截 至 二 零 一 一 年 八 月, 當 局 仍 就 設 置 迴 轉 處 A 及 露 天 廣 場 A 事 宜 進 行 諮 詢 6.22 二 零 零 八 年 六 月, 旅 遊 事 務 署 為 露 天 廣 場 A 舉 辦 公 開 設 計 比 賽, 並 於 二 零 一 一 年 八 月 公 布 比 賽 結 果 旅 遊 事 務 署 表 示 : 活 化 尖 沙 咀 天 星 碼 頭 及 其 毗 鄰 地 區 的 設 計 概 念 已 改 變 ( 見 第 6.13 段 ); 及 (b) 相 關 參 賽 作 品, 包 括 優 勝 作 品, 最 終 均 未 有 獲 採 納 成 為 旅 遊 中 心 的 設 計, 因 為 作 品 未 有 把 活 化 碼 頭 的 概 念 作 為 整 體 綜 合 設 計 的 核 心 6.23 審 計 署 認 為, 日 後 推 展 包 含 主 要 工 程 及 附 屬 工 程 的 項 目 時, 須 先 行 完 成 主 要 工 程 的 設 計 定 案 和 公 眾 諮 詢, 然 後 才 進 行 附 屬 工 程 這 安 排 有 助 確 保 附 屬 工 程 會 配 合 主 要 工 程 在 設 計 或 安 排 上 的 改 動 審 計 署 的 建 議 6.24 審 計 署 建 議, 日 後 推 展 包 含 主 要 工 程 及 附 屬 運 輸 工 程 的 旅 遊 項 目 時, 旅 遊 事 務 專 員 應 與 運 輸 署 署 長 合 作, 盡 可 能 先 行 完 成 主 要 工 程 的 設 計 定 案 和 公 眾 諮 詢, 然 後 才 進 行 附 屬 運 輸 工 程 當 局 的 回 應 6.25 旅 遊 事 務 專 員 同 意 審 計 署 的 建 議 他 表 示 在 推 展 旅 遊 項 目 時, 先 行 完 成 主 要 工 程 的 公 眾 諮 詢 和 設 計 後 才 進 行 附 屬 運 輸 工 程, 有 時 未 必 切 實 可 行 不 過, 如 情 況 許 可, 旅 遊 事 務 署 會 盡 可 能 落 實 審 計 署 的 建 議 6.26 運 輸 署 署 長 表 示, 運 輸 署 會 繼 續 支 持 旅 遊 事 務 署 的 工 作, 協 助 旅 遊 項 目 規 劃 和 設 置 附 屬 運 輸 設 施 49

54 附 錄 A ( 參 閱 第 1.9 段 ) 鐵 路 線 ( 一 九 九 四 至 二 零 一 一 年 通 車 ) 鐵 路 線 通 車 年 份 1. 機 場 快 線 及 東 涌 線 將 軍 澳 線 西 鐵 線 東 鐵 至 尖 東 延 線 馬 鞍 山 線 廸 士 尼 線 落 馬 洲 支 線 將 軍 澳 支 線 九 龍 南 線 2009 資 料 來 源.. 運 輸 署 的 記 錄 50

55 附 錄 B ( 參 閱 第 1.9 段 ) 鐵 路 車 站 毗 鄰 的 28 個 公 共 運 輸 交 匯 處 ( 一 九 九 四 至 二 零 一 一 年 啓 用 ) 公 共 運 輸 交 匯 處 的 位 置 1. 彩 明 商 場 2. 迪 士 尼 站 3. 尖 東 站 ( 麼 地 道 ) 4. 坑 口 站 5. 香 港 站 6. 錦 上 路 站 7. 九 龍 站 8. 康 城 站 9. 落 馬 洲 站 10. 朗 屏 站 ( 北 ) 11. 朗 屏 站 ( 南 ) 12. 南 昌 站 13. 奧 運 站 毗 連 櫻 桃 街 14. 奧 運 站 毗 連 海 泓 道 15. 奧 運 站 毗 連 連 翔 道 16. 兆 康 站 ( 北 ) 17. 兆 康 站 ( 南 ) 18. 欣 澳 站 19. 大 圍 站 20. 天 水 圍 站 21. 調 景 嶺 站 22. 將 軍 澳 站 23. 青 衣 站 24. 荃 灣 西 站 25. 屯 門 站 26. 烏 溪 沙 站 27. 元 朗 站 ( 北 ) 28. 元 朗 站 ( 南 ) 資 料 來 源.. 運 輸 署 的 記 錄 51

56 附 錄 C ( 參 閱 第 1.9 段 ) 建 造 或 規 劃 中 的 鐵 路 線 ( 二 零 一 一 年 八 月 ) 鐵 路 線 目 標 通 車 年 份 1. 西 港 島 線 廣 深 港 高 速 鐵 路 南 港 島 線 ( 東 段 ) 觀 塘 線 延 線 沙 田 至 中 環 線 大 圍 至 紅 磡 段 2018 紅 磡 至 金 鐘 段 北 港 島 線 規 劃 中 7. 北 環 線 規 劃 中 8. 南 港 島 線 ( 西 段 ) 規 劃 中 資 料 來 源.. 路 政 署 的 記 錄 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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