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50729醫用非密封放射性物質-杜高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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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輻 射 的 種 類 ( 依 物 質 分 類 ) 醫 用 非 密 封 放 射 性 物 質 之 輻 射 防 護 介 紹 輻 射 的 性 質. 帶 電 粒 子 (α,β): 能 使 物 質 的 原 子 游 離 ( 電 子 脫 離 原 子 成 為 一 對 正 負 離 子 ) α 使 原 子 游 離 的 本 領 遠 較 β 為 大, 但 穿 透 力 卻 比 β 小 的 多, 00一 張 紙 即 可 把 α 擋 000 住 0000 如 放 射 α 的 核 種 在 我 們 身 體 外 面, 當 然 也 穿 不 過 我 們 皮 膚 的 表 皮, 所 以 α 不 會 構 成 體 外 危 害 但 如 果 發 射 α 的 核 種 侵 入 人 體 內, 因 其 所 發 射 的 α 射 程 短, 破 壞 力 強, 故 將 造 成 嚴 重 局 部 傷 害 β 粒 子 之 體 內 危 害 雖 較 輕 微, 但 卻 會 構 成 體 外 皮 膚 的 傷 害 2. 光 子 (γ,x): 經 由 下 列 三 途 徑 與 物 質 發 生 交 互 作 用, 而 把 能 量 傳 交 給 物 質 () 光 電 效 應 : 物 質 之 原 子 吸 收 光 子 後 放 出 電 子 (2) 康 普 吞 效 應 : 光 子 與 物 質 原 子 中 之 電 子 發 生 彈 性 碰 撞, 使 電 子 脫 離 軌 道 並 散 射 出 一 個 較 低 能 量 的 光 子 (3) 成 對 發 生 : 光 子 能 量 轉 化 成 物 質, 生 成 一 對 正 負 電 子 以 上 三 種 作 用 的 實 質 結 果 乃 係 使 原 子 游 離, 不 過 游 離 本 領 甚 弱, 相 反 的 其 穿 透 力 就 特 強 了 所 以 γ 或 X 光 的 體 外 危 害 遠 比 α 或 β 為 甚 但 正 因 其 穿 透 力 強, 射 程 遠, 其 能 量 不 致 為 局 部 組 織 吸 收, 故 其 體 內 危 害 卻 遠 較 α 或 β 為 小 3. 中 子 : 不 帶 電, 不 會 直 接 使 物 質 游 離 但 正 因 其 不 帶 電, 不 致 受 阻 於 原 子 電 場, 故 極 易 進 入 原 子 核 內 與 其 起 核 反 應. 阿 爾 伐 (α) 粒 子 : 帶 正 電, 由 兩 個 質 子 與 兩 個 中 子 形 成 的 原 子 核 2. 貝 他 (β) 粒 子 : 帶 負 電, 是 快 速 運 動 的 電 子 3. 伽 馬 (γ) 射 線 及 Χ 射 線 : 是 高 能 量 電 磁 波, 或 稱 高 能 光 子 此 兩 者 具 有 相 同 性 質, 只 是 來 源 不 同 而 已,γ 是 原 子 核 放 射 的,X 則 是 由 原 子 核 外 所 產 生 的. 中 子 (n): 是 質 量 約 與 質 子 相 等 卻 不 帶 電 的 中 性 粒 子 游 離 輻 射 與 非 游 離 輻 射 游 離 輻 射 : 當 原 子 中 的 電 子, 自 輻 射 獲 得 的 能 量, 大 於 原 子 核 對 它 的 束 縛 能 量, 電 子 就 會 離 開 原 子 而 射 出, 使 原 來 呈 中 性 的 原 子, 變 為 一 帶 正 電 ( 少 掉 一 個 電 子 的 原 子 本 身 ) 和 一 帶 負 電 ( 射 出 的 電 子 ) 的 離 子 對 (ion pair), 此 即 稱 為 游 離 (ionization) 能 造 成 游 離 作 用 的 輻 射 稱 為 游 離 輻 射 (ionizing radiation) 2. 非 游 離 輻 射 : 如 電 子 自 輻 射 所 獲 得 的 能 量, 不 足 以 使 電 子 離 開 原 子 核 的 束 縛, 此 即 為 非 游 離 輻 射 3. 能 使 一 般 物 質 產 生 游 離 的 能 量 大 概 是 0keV, 所 以 就 以 0keV 作 為 游 離 輻 射 與 非 游 離 輻 射 的 分 界 點 直 接 游 離 輻 射 與 間 接 游 離 輻 射 帶 電 粒 子 ( 如 α,β) 極 易 直 接 與 物 質 原 子 核 外 圍 之 電 子 發 生 庫 侖 相 斥 或 相 吸 作 用, 是 為 直 接 游 離 輻 射 而 間 接 游 離 輻 射 是 指 不 帶 電 粒 子 ( 如 中 子 ) 或 電 磁 波 ( 如 γ,x), 不 易 與 原 子 核 外 之 電 子 直 接 作 用 而 產 生 游 離, 通 常 它 們 先 與 物 質 發 生 某 種 交 互 作 用, 而 放 出 荷 電 粒 子, 再 由 此 荷 電 粒 子 與 物 質 作 用 輻 射 劑 量 的 測 定. 輻 射 單 位 () 曝 露 : 專 用 單 位 侖 琴 (Roentgen,R), 新 國 際 單 位 庫 侖 / 公 斤 為 X 或 γ 曝 露 量 之 單 位, 係 使 一 立 方 公 分 的 空 氣 游 離 後 產 生 一 靜 電 單 位 的 電 量 所 需 的 輻 射 場 強 度 (2) 吸 收 劑 量 : 專 用 單 位 雷 得 (rad), 新 國 際 單 位 戈 雷 (Gy) 係 每 克 物 質 吸 收 00 爾 格 的 能 量 稱 為 一 雷 得, 或 每 公 斤 物 質 吸 收 焦 耳 能 量 稱 為 一 戈 雷

2 輻 射 劑 量 的 測 定 (3) 等 效 劑 量 : 專 用 單 位 侖 目 (rem), 新 國 際 單 位 西 弗 (Sv) 係 吸 收 劑 量 與 射 質 因 數 (Q) 的 乘 積, 可 表 示 人 體 受 傷 害 的 程 度 自 然 背 景 輻 射 劑 量 人 類 生 存 的 自 然 環 境, 會 產 生 天 然 輻 射 照 射 劑 量, 稱 為 自 然 背 景 輻 射 劑 量, 通 常 其 來 源 000 可 略 分 0000 如 下 :. 宇 宙 線 : 自 外 太 空 射 向 地 球 的 高 能 輻 射 與 由 其 所 產 生 的 二 次 輻 射, 隨 高 度 與 緯 度 而 異, 平 均 每 年 約 造 成 0.3mSv (msv=/000 Sv) 的 輻 射 劑 量 2. 地 表 輻 射 : 來 自 地 球 所 含 的 鈾 釷 鉀 蛻 變 及 逸 入 空 氣 中 之 氡, 平 均 每 年 約 造 成.5mSv 的 輻 射 劑 量, 但 因 各 地 含 量 不 同, 變 化 極 大 3. 體 內 輻 射 : 人 體 所 需 的 礦 物 質 含 有 放 射 性 同 位 素 0K, 平 均 每 年 約 造 成 0.2mSv 的 輻 射 劑 量 因 此 不 管 任 何 人, 即 令 不 沾 輻 射 工 作, 只 要 生 活 在 天 地 之 間, 自 成 為 胎 兒 時 起, 即 承 受 著 自 然 背 景 輻 射, 每 年 約 共 接 受 2mSv 的 輻 射 劑 量 游 離 輻 射 的 傷 害 非 機 率 性 效 應 (Nonstochastic effects ): 此 類 效 應 傷 害 的 嚴 重 性 與 所 受 輻 射 劑 量 有 正 比 例 函 數 關 係, 且 有 下 限 劑 量, 即 所 接 受 輻 射 劑 量 低 於 某 下 限, 則 此 類 效 應 造 成 身 體 傷 害 的 嚴 重 性 可 忽 略 不 計 若 接 受 劑 量 大 於 低 限 劑 量, 則 傷 害 效 應 就 會 發 生, 且 劑 量 越 大 傷 害 效 應 也 越 嚴 重 例 如 由 輻 射 照 射 引 發 的 眼 球 白 內 障, 皮 膚 紅 腫, 或 因 性 腺 細 胞 受 損 而 造 成 不 孕 症 等, 皆 屬 此 類 效 應 因 生 物 個 體 體 質 及 生 理 狀 況 的 差 異, 有 時 使 此 類 效 應 的 下 限 劑 量, 個 體 間 的 差 異 十 分 懸 殊 輻 射 劑 量 的 測 定 () 放 射 度 ( 活 性 ): 專 用 單 位 居 里 (Ci), 新 國 際 單 位 巴 克 (Bq) 為 輻 射 活 性 單 位, 係 放 射 性 物 質 每 秒 的 蛻 變 數 游 離 輻 射 的 傷 害 機 率 性 效 應 (Stochastic effects): 此 類 傷 害 效 應 發 生 機 會 率 與 所 受 輻 射 劑 量 成 正 比 例 的 函 數 關 係 : 即 接 受 的 劑 量 越 高, 則 傷 害 發 生 的 機 率 性 越 大 但 效 應 的 嚴 重 程 度 與 劑 量 無 關, 且 無 下 限 劑 量, 即 不 論 所 接 受 的 輻 射 劑 量 多 低, 都 有 發 生 傷 害 效 應 的 機 會, 只 是 發 生 的 機 率 較 低 而 已 如 輻 射 照 射 引 發 的 癌 症 及 遺 傳 疾 病 皆 屬 此 類 效 應 人 員 輻 射 防 護 人 員 輻 射 防 護, 可 分 為 體 外 曝 露 與 體 內 曝 露 人 體 接 受 自 體 外 放 射 源 的 曝 露 照 射 稱 為 體 外 曝 露 如 人 體 接 受 自 稍 遠 處, 穿 透 力 強 的 高 能 量 γ 照 射, 則 會 造 成 該 人 全 身 曝 露 當 放 射 源 距 人 體 相 當 近 時, 則 只 有 人 體 的 局 部 遭 受 γ 輻 射 曝 露 前 者 稱 為 全 身 曝 露, 後 者 稱 為 局 部 曝 露 又 如 α 及 β 輻 射 線 等 穿 透 力 較 小 者 只 會 照 射 身 體 表 面 局 部 當 放 射 核 種 攝 入 人 體 內 而 使 體 內 受 輻 射 照 射 時 稱 為 體 內 曝 露 2

3 人 員 輻 射 防 護 體 外 輻 射 防 護 的 TSDD 原 則 () 時 間 (time): 時 間 係 指 受 曝 露 的 時 間 儘 可 能 縮 短, 任 何 涉 及 游 離 輻 射 的 操 作, 事 先 要 作 充 份 的 準 備, 必 要 時 要 作 模 擬 操 作, 以 減 少 受 曝 露 的 機 會 (2) 屏 蔽 (shield): 屏 蔽 係 指 加 屏 蔽 體,β 屏 蔽 可 用 鋁 或 壓 克 力,γ 屏 蔽 則 用 鉛 (3) 距 離 (distance): 劑 量 與 距 離 的 平 方 成 反 比, 即 距 離 輻 射 源 越 遠 越 安 全 () 蛻 變 (decay): 如 時 間 允 許, 可 俟 其 輻 射 強 度 自 然 衰 變 減 弱 後 再 進 行 工 作 自 我 防 護 人 員 輻 射 防 護 () 飲 食 : 輻 射 工 作 區 內 禁 止 飲 食 (2) 抽 煙 : 抽 煙 前 應 洗 手 偵 檢, 輻 射 工 作 區 內 不 得 吸 煙 (3) 洗 手 : 從 事 輻 射 工 作 後 即 應 洗 手 並 經 偵 檢, 未 洗 手 前 不 得 直 接 使 用 電 話 或 任 意 觸 摸 物 品 () 傷 口 : 皮 膚 有 傷 口 時 要 特 別 注 意 放 射 性 物 質 的 侵 入 除 輻 射 污 染 的 方 法. 凡 不 應 有 放 射 性 物 質 出 現 的 地 方 而 有 放 射 性 物 質 則 稱 為 污 染 2. 污 染 型 式 區 分 : 固 定 污 染 : 固 著 於 物 體 上, 不 會 傳 播 鬆 釋 污 染 : 附 著 於 物 體 上, 可 構 成 傳 播 者 3. 輻 射 污 染 造 成 的 危 害 : () 空 浮 污 染 導 致 吸 入 體 內 (2) 污 染 工 作 中 易 傳 至 手 上 而 由 食 物 吃 入 體 內, 另 手 部 也 接 受 劑 量 (3) 污 染 皮 膚, 遇 有 傷 口 流 入 體 內 () 污 染 傳 播 至 非 管 制 區 ( 即 非 輻 射 工 作 區 ) 使 危 害 更 形 擴 大 (5) 污 染 時 間 越 久, 除 污 越 困 難 表 面 污 染 過 高, 即 會 產 生 空 浮 污 染 人 員 輻 射 防 護 體 內 輻 射 防 護 四 原 則 : () 儘 量 避 免 攝 入 輻 射 物 質 (2) 減 少 吸 收 : 如 有 攝 入 放 射 性 物 質 之 可 能 時, 應 大 量 服 用 流 質 液 體, 藉 以 充 份 稀 釋, 減 少 吸 收 (3) 增 加 排 泄 : 使 用 泄 藥 催 吐 劑 或 利 尿 劑 () 防 止 污 染 發 生 使 用 人 員 劑 量 計 應 注 意 事 項. 佩 章 使 用 人 員 工 作 時 應 將 佩 章 戴 於 胸 前 衣 著 上, 如 果 穿 著 防 護 衣 ( 如 鉛 衣 ), 應 將 佩 章 配 戴 於 防 護 衣 內 2. 使 用 人 必 須 使 用 自 己 的 佩 章, 不 得 轉 借 或 與 他 人 交 換 使 用 3. 使 用 人 不 得 私 自 將 佩 章 打 開, 或 故 意 曝 露 輻 射 工 作 完 畢 後, 應 將 佩 章 放 置 於 不 易 受 潮 熱 烤 及 不 致 受 到 輻 射 照 射 之 場 所. 工 作 人 員 如 以 病 人 身 份 接 受 輻 射 曝 露 時, 不 得 配 戴 佩 章 5. 慎 防 佩 章 污 染, 以 免 累 積 不 實 劑 量 污 染 偵 測 的 方 法 直 接 偵 測 : 直 接 以 偵 檢 器 偵 測 ( 如 蓋 格 計 數 器 ) a. 偵 測 α 時 聲 音 反 應 較 指 針 為 快, 故 聽 到 偵 測 儀 器 音 響, 立 刻 對 該 處 測 久 些, 其 偵 測 管 不 超 過 表 面 0.5 cm, 移 動 速 度 不 超 過 5cm/sec b. 偵 測 β 時, 蓋 格 偵 檢 器 距 表 面 2.5 0cm, 偵 測 管 移 動 速 度 0 5cm/s c. 如 有 γ β 同 時 存 在 時 以 偵 測 器 之 蓋 子 來 區 別, 蓋 上 蓋 子 只 測 γ, 打 開 蓋 子 是 γ β 同 時 測, 二 值 相 減 則 為 β 污 染 值, 另 如 無 蓋 子 則 可 以 拉 長 距 離 來 區 別 β 與 γ 輻 射 d. 直 接 污 染 偵 測 其 劑 量 限 值 不 得 超 過 0.5mR/hr 3

4 污 染 偵 測 的 方 法 間 接 偵 測 : 直 接 偵 測 常 用 於 大 面 積, 長 凳, 長 桌 等, 而 間 接 偵 測 用 於 直 接 偵 測 法 無 法 偵 測 處, 如 凹 處 及 偵 測 器 不 便 進 入 處, 其 偵 測 方 式 即 以 約 3 平 方 公 分 之 濾 紙 用 水 溼 潤 後, 來 回 擦 拭 約 00 平 方 公 分 之 污 染 物 表 面, 再 將 此 濾 紙 放 入 counting vial 中, 加 入 約 3cc 之 閃 爍 液, 以 β counter 測 得 污 染 值 ( 可 採 多 點 取 樣, 此 法 又 稱 為 擦 拭 偵 測 smear test) 污 染 偵 測 的 方 法 a. 間 接 法 中 污 染 被 擦 下 之 量 很 難 決 定, 一 般 約 為 20% b. 間 接 污 染 偵 測 其 劑 量 限 值 不 得 超 過 300cp m c. 間 接 擦 拭 如 無 污 染, 並 非 表 示 無 輻 射 污 染, 因 可 能 有 固 定 污 染 d. 間 接 擦 拭 發 現 污 染, 除 污 完 畢 後, 應 再 擦 拭 偵 測 e. 擦 拭 偵 測 應 防 自 己 手 部 污 染, 且 擦 拭 之 紙 樣 應 分 開 放 置, 不 可 相 互 污 染 除 污 作 業 原 則 () 液 體 污 染 易 造 成 滲 透, 腐 蝕, 擴 散 等, 應 立 即 處 理 (2) 除 污 時 宜 把 握 由 高 處 向 低 處, 外 向 內, 低 污 染 區 向 高 污 染 區 的 方 向 進 行 (3) 要 在 輻 射 安 全 的 容 許 條 件 下 進 行 除 污, 並 應 考 慮 除 污 後 之 廢 料 處 理 問 題 除 污 器 材 除 污 : 噴 灑 經 吸 釋 過 之 除 污 專 用 清 洗 液 ( 如 Radiacwash) 後, 再 用 紗 布 或 棉 花 擦 拭 污 染 面, 切 忌 來 回 擦 拭, 應 以 一 面 擦 拭 一 次, 換 面 或 對 摺 後 再 擦 拭 一 次 ( 與 第 一 次 擦 拭 過 之 面 積 不 可 重 疊 ), 餘 此 類 推 直 至 整 個 污 染 面 除 污 效 果 達 到 規 定 限 值 以 下 儀 器 除 污 : 以 無 水 酒 精 除 污, 方 法 與 器 材 除 污 相 同 凡 能 以 除 污 液 除 污 之 實 驗 器 材, 請 勿 以 大 量 水 沖 洗 稀 釋 除 污, 以 免 造 成 稀 釋 不 足, 而 致 使 環 境 遭 受 污 染 除 污 人 體 除 污 a. 人 體 除 污 如 用 熱 水 易 使 污 染 經 由 毛 細 孔 滲 入 體 內, 如 用 冷 水 將 使 毛 細 孔 收 縮 不 易 除 污, 因 此 宜 用 溫 水 (35 5 ) b. 皮 膚 污 染 時 則 以 水 沖 洗, 再 以 中 性 清 潔 劑 或 中 性 肥 皂 輕 輕 刷 洗, 切 忌 將 皮 膚 刷 紅 或 擦 破, 反 覆 數 次 後 偵 檢 c. 污 染 在 指 甲 部 位, 則 儘 量 修 剪 指 甲 後, 再 依 皮 膚 污 染 除 污 方 式 除 污 d. 傷 口 發 生 污 染 時, 要 在 5 秒 鐘 內 以 大 量 自 來 水 沖 洗, 並 將 傷 口 撥 開 將 血 液 擠 出 輻 射 管 制 非 管 制 區 : 非 從 事 輻 射 之 地 區, 輻 射 實 驗 室 及 工 廠 以 外 之 地 區 謂 之, 所 有 輻 射 物 質 及 可 疑 污 染 物 品 均 不 得 任 意 進 入 此 區 管 制 區 : 凡 從 事 輻 射 工 作 之 實 驗 室 謂 之 一 經 進 入 管 制 區 內 之 人 員 及 物 件 皆 視 為 可 能 污 染, 故 人 員 離 開 管 制 區 時 皆 應 自 行 偵 檢 手 足, 攜 出 之 物 件 亦 應 偵 檢

5 輻 射 管 制 輻 射 物 質 管 制 : () 輻 射 物 質 運 送 包 裝 及 儲 藏 時 表 面 接 觸 劑 量 不 得 超 過 2 00mR/hr, 公 尺 處 不 得 超 過 0mR/hr, 如 有 超 過, 則 須 另 以 適 當 屏 蔽 之 材 質 包 裝, 包 裝 物 外 表 不 得 有 污 染 (2) 每 次 使 用 時, 均 應 詳 細 填 寫 放 射 性 同 位 素 進 出 帳 料 記 錄 表, 以 便 能 隨 時 查 核 管 制 (3) 儲 存 放 射 物 質 專 用 冰 箱 或 專 用 櫃, 須 以 輻 射 標 籤 標 示, 並 有 專 人 負 責 管 理 ( 或 須 上 鎖 管 制 ) 一 定 活 度 或 比 活 度 以 下 放 射 性 廢 棄 物 管 理 辦 法 00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三 年 十 二 000 月 二 十 0000 九 日 會 物 字 第 號 函 發 文 實 施 第 一 條 本 辦 法 依 放 射 性 物 料 管 理 法 第 三 十 一 條 第 二 項 規 定 訂 定 之 第 二 條 本 辦 法 用 詞 定 義 如 下 : 一 活 度 : 指 一 定 量 之 放 射 性 核 種 在 某 一 時 間 內 發 生 之 自 發 衰 變 數 目 二 比 活 度 : 指 單 位 質 量 之 活 度 三 外 釋 : 指 固 體 放 射 性 廢 棄 物 釋 出 設 施 外 回 收 掩 埋 或 焚 化 之 行 為 第 四 條 放 射 性 廢 棄 物 之 活 度 或 比 活 度 符 合 前 條 規 定 限 値 以 下 者, 得 予 外 釋 廢 棄 物 之 外 釋, 申 請 者 應 提 出 載 明 下 列 事 項 之 外 釋 計 畫, 報 請 主 管 機 關 核 准 後, 始 得 為 之 : 一 管 理 組 織 及 權 責 二 廢 棄 物 之 來 源 及 特 性 三 廢 棄 物 之 活 度 或 比 活 度 量 測 及 分 析 方 法 四 廢 棄 物 之 外 釋 方 式 及 場 所 五 品 質 保 證 方 案 六 其 他 經 主 管 機 關 公 告 之 事 項 前 項 外 釋 計 畫 得 併 入 輻 射 防 護 計 畫 內 提 出 放 射 性 廢 棄 物 處 理 相 關 法 令 游 離 輻 射 之 放 射 性 廢 棄 物 之 處 理, 是 依 據 行 政 院 原 子 能 委 員 會 訂 定 之 原 子 能 法 第 二 十 六 條 第 十 款 放 射 性 物 質 及 可 發 生 游 離 輻 射 設 備 之 轉 讓 廢 棄 及 放 射 性 廢 料 之 處 理, 均 應 申 報 原 子 能 委 員 會 核 准, 原 子 能 委 員 會 並 應 派 員 稽 核 之 ; 及 游 離 輻 射 防 護 法 放 射 性 物 料 管 理 法 第 二 十 一 條 低 放 射 性 廢 棄 物 最 終 處 置 及 其 設 施 安 全 管 理 規 則 辦 理, 醫 療 院 所 則 依 據 一 定 活 度 或 比 活 度 以 下 放 射 性 廢 棄 物 管 理 辦 法 處 理 放 射 性 廢 棄 物 第 三 條 本 辦 法 規 定 之 一 定 活 度 或 比 活 度 以 下 放 射 性 廢 棄 物 ( 以 下 簡 稱 廢 棄 物 ), 指 下 列 規 定 以 外 之 固 體 放 射 性 廢 棄 物 : 一 天 然 放 射 性 物 質 衍 生 之 廢 棄 物 二 經 核 子 醫 學 診 斷 治 療 之 離 院 病 患 所 產 生 之 放 射 性 廢 棄 物 前 項 廢 棄 物 之 限 値, 依 附 表 之 規 定 第 五 條 前 條 第 二 項 第 二 款 至 第 四 款 事 項 之 作 業 紀 錄, 應 保 存 十 年 備 查 第 六 條 放 射 性 廢 棄 物 依 輻 射 劑 量 評 估, 一 年 內 所 造 成 個 人 之 有 效 劑 量 不 超 過 O٠O 一 毫 西 弗, 且 集 體 劑 量 不 超 過 一 人 西 弗 者, 經 提 出 輻 射 劑 量 評 估 報 告 及 外 釋 計 畫, 報 請 主 管 機 關 核 准 後, 始 得 外 釋

6 第 七 條 放 射 性 廢 棄 物 不 得 為 符 合 第 三 條 規 定 之 比 活 度 限 值 而 採 混 合 稀 釋 但 經 主 管 機 關 同 意 者, 不 在 此 限 第 八 條 本 辦 法 自 發 布 日 施 行 現 行 放 射 性 廢 棄 物 及 廢 水 處 置 方 式 ( 一 ). 放 置 衰 變 : 含 短 半 衰 期 (T/2<30 天 ) 放 射 性 同 位 素 的 廢 水 廢 物, 依 其 屬 性 集 中 分 類 處 理 放 置 適 當 之 半 衰 期 後, 以 污 染 偵 檢 器 偵 測 為 背 景 值, 即 可 按 照 一 般 廢 物 處 理, 並 紀 錄 備 查 其 分 類 處 理 方 式 如 下 : 現 行 放 射 性 廢 棄 物 及 廢 水 處 置 方 式 00. 固 態 廢 棄 物 現 行 放 射 性 廢 棄 物 及 廢 水 處 置 方 式 (). 造 影 類 : 包 括 放 射 性 製 劑 瓶 I-V Set 針 筒 及 針 頭, 半 衰 期 為 二 小 時 至 七 十 三 小 時 (2). 放 射 免 疫 分 析 實 驗 類 : 分 為 放 射 性 試 劑 瓶 實 驗 試 管 及 吸 附 放 射 性 試 劑 之 吸 水 紙, 半 衰 期 為 六 十 天 a. 放 射 性 試 劑 瓶 : 於 廢 水 槽 以 自 來 水 沖 洗 瓶 內, 減 少 放 射 性 試 劑 殘 留 以 縮 短 放 置 時 間, 以 玻 璃 及 塑 膠 分 類 收 集 b. 實 驗 試 管 : 分 可 減 容 及 不 可 減 容 (a). 可 減 容 試 管 : 以 絞 碎 機 絞 碎 後 集 中 收 集 (b). 不 可 減 容 試 管 : 以 有 洗 滌 (wash) 試 管 及 沒 有 洗 滌 試 管 分 類 收 集 c. 放 射 性 試 劑 吸 水 紙 : 收 集 後 放 置 衰 變, 以 自 動 試 管 清 洗 儀 (washer) 之 方 式 取 代 傳 統 洗 滌 法, 以 減 少 吸 水 紙 之 用 量 攪 碎 機 自 動 試 管 清 洗 儀 (washer) 現 行 放 射 性 廢 棄 物 及 廢 水 處 置 方 式 固 態 廢 棄 物 儲 存 ( 熱 核 室 ) 射 源 孳 生 器 存 放 櫃 ( 熱 核 室 ) 6

7 2. 液 態 廢 棄 物 : 經 由 依 本 科 之 放 射 性 同 位 素 使 用 量 詳 細 計 算 後 設 計 而 成 的 放 射 性 廢 液 控 制 系 統 來 監 控, 實 驗 所 產 生 之 放 射 性 廢 液, 經 由 專 屬 之 配 線 配 管 排 放 至 廢 液 槽 貯 存, 廢 液 槽 設 置 於 地 下 三 樓 採 三 槽 式 設 計, 每 槽 最 大 有 效 貯 存 量 為 立 方 000 米 (( )mx2.m= 立 方 米 ), 約 5-7 個 月 貯 滿, 其 貯 存 及 排 放 方 式 如 下 : (). 將 廢 液 槽 控 制 面 板 之 第 一 貯 存 槽 進 水 閥 打 開, 開 始 貯 存 廢 水 (2). 當 第 一 貯 存 槽 貯 滿 時 ( 高 度 約.80m), 關 閉 第 一 貯 存 槽 進 水 閥 (3). 打 開 第 二 貯 存 槽 進 水 閥, 貯 滿 時 關 閉 第 二 貯 存 槽 進 水 閥 (). 打 開 第 三 貯 存 槽 進 水 閥, 當 廢 水 高 度 約 0.9m(/2 槽 ) 時, 將 第 一 槽 之 廢 水 取 樣, 送 至 行 政 院 原 子 能 委 員 會 核 能 研 究 所 保 健 物 理 組 或 行 政 院 原 子 能 委 員 會 高 雄 輻 射 偵 測 中 心 做 放 射 核 種 活 度 檢 測 檢 測 結 果 低 於 排 放 標 準 (7X00Bq/L), 請 院 方 專 屬 負 責 工 務 管 理 單 位 協 助 排 放 第 一 槽 之 廢 水, 排 空 後 備 用, 並 紀 錄 排 放 時 間 及 保 存 檢 測 報 告 備 查 現 行 放 射 性 廢 棄 物 及 廢 水 處 置 方 式 廢 液 槽 控 制 器 地 下 三 樓 廢 水 儲 存 槽 ( 二 ). 稀 釋 排 放 : 稀 釋 排 放 低 活 性 廢 水 經 稀 釋, 放 射 性 濃 度 不 超 過 露 天 水 源 限 制 濃 度 的 00 倍, 可 直 接 排 入 下 水 道, 但 應 保 證 在 本 單 位 總 排 出 口 濃 度 不 大 於 露 天 水 源 限 制 濃 度 未 來 因 應 0000 主 管 機 關 法 規 規 定 7

8 每 年 外 釋 小 於 一 公 噸 之 一 定 活 度 或 比 活 度 以 下 固 體 放 射 性 廢 棄 物 ( 醫 療 固 體 廢 棄 物 及 學 校 研 究 固 體 廢 棄 物 ) 之 外 釋 計 畫 導 則 ( 草 案 ) 壹 依 據 依 據 一 定 活 度 或 比 活 度 以 下 放 射 性 廢 棄 物 管 理 辦 法 ( 以 下 簡 稱 廢 棄 物 管 理 辦 法 ) 第 四 條 規 定 訂 定 貳 目 的 本 導 則 旨 在 提 供 內 容 格 式, 供 業 者 依 據 廢 棄 物 管 理 辦 法 第 四 條 規 定, 申 請 一 定 活 度 或 比 活 度 以 下 放 射 性 廢 棄 物 ( 以 下 簡 稱 廢 棄 物 ) 解 除 管 制 外 釋, 所 提 外 釋 計 畫 之 編 撰 依 循 肆 外 釋 計 畫 內 容 應 依 管 理 組 織 及 權 責 來 源 及 特 性 量 測 及 分 析 方 法 外 釋 方 式 及 場 所 品 質 保 證 方 案 及 其 使 經 主 管 機 關 指 定 之 事 項 詳 加 說 明, 詳 如 附 錄 伍 本 導 則 如 有 未 盡 事 宜, 得 視 需 要 修 訂 之 陸 本 導 則 經 主 管 機 關 核 定 後 實 施 參 適 用 範 圍 本 導 則 適 用 於 每 年 外 釋 小 於 一 公 噸 之 一 定 活 度 或 比 活 度 以 下 固 體 放 射 性 廢 棄 物 ( 醫 療 院 所 及 學 校 每 年 所 產 生 之 放 射 性 廢 棄 物 ), 其 比 活 度 或 活 度 含 量 符 合 廢 棄 物 管 理 辦 法 附 表 規 定 之 限 值, 但 不 包 含 下 列 兩 者 : 一 天 然 放 射 性 物 質 衍 生 之 廢 棄 物 二 經 核 子 醫 學 診 斷 治 療 之 離 院 病 患 所 產 生 之 放 射 性 廢 棄 物 每 年 外 釋 小 於 一 公 噸 之 一 定 活 度 或 比 活 度 以 下 固 體 放 射 性 廢 棄 物 ( 醫 療 固 體 廢 棄 物 及 學 校 研 究 固 體 廢 棄 物 ) 之 外 釋 計 畫 內 容 概 要 第 一 章 前 言 第 二 章 管 理 組 織 及 權 責 第 三 章 來 源 及 特 性 第 四 章 量 測 及 分 析 方 法 第 五 章 外 釋 方 式 及 場 所 第 六 章 品 質 保 證 方 案 醫 療 廢 棄 物 解 除 管 制 表 面 劑 量 率 之 評 估 核 種 名 稱 半 衰 期 000 解 除 0000 管 制 值 廢 棄 物 包 表 面 劑 量 率 卡 車 表 面 劑 量 率 備 註 F-8 Rb-8 Ga-67 Sr-89 Tc-99m In- I-23 I-3 Tl-20 7 min..58 h 3.26 d 50.5 d 6.02 h 2.83 d 3.3 h 8.0 d h 0 Bq/g 0 Bq/g 00Bq/g 00Bq/g 00Bq/g 00Bq/g 00Bq/g 00Bq/g 00Bq/g μsv/h 0.50 μsv/h.308 μsv/h 0.0 μsv/h.95 μsv/h 3.7 μsv/h.565 μsv/h 3.66 μsv/h.008 μsv/h 2.98 μsv/h.600 μsv/h 2.25 μsv/h μsv/h.062 μsv/h μsv/h.869 μsv/h μsv/h μsv/h Rb/Kr Citrate SrCl 2 MDP DTPA 醫 療 廢 棄 物 包 : 假 設 重 0 kg, 成 球 形 狀, 所 含 各 核 種 比 活 度 符 合 少 量 廢 棄 物 解 除 管 制 限 值 載 運 卡 車 : 假 設 卡 車 長 50cm, 寬 260 cm, 高 50cm, 車 斗 材 質 為 鐵 板 厚 0.3 cm, 裝 載 符 合 少 量 廢 棄 物 解 除 管 制 限 值 之 醫 療 廢 棄 物 包 Sr-89 為 pure β;rb-8 之 γ 能 量 (0.9MeV,0.6MeV) ;F-8 之 γ 能 量 (0.5 MeV) ; Tl-20 之 γ 能 量 (0.35MeV,0.67 MeV) FDG NaI TlCl

9 附 件 D 量 測 之 記 載 事 項 輻 射 劑 量 率 量 測 須 記 載 下 列 事 項 : (a) 量 測 日 期 (b) 廢 棄 物 所 含 核 種 名 稱 及 其 解 除 管 制 外 釋 標 準 (c) 廢 棄 物 種 類 重 量 包 裝 方 式 及 特 性 (d) 量 測 地 點 及 其 背 景 輻 射 劑 量 率 (e) 使 用 之 儀 器 名 稱 校 正 日 期 校 正 單 位 儀 器 功 能 最 低 可 測 值 (f) 廢 棄 物 包 最 大 輻 射 劑 量 率 量 測 結 果 (g) 量 測 者 簽 名 及 量 測 者 之 輻 防 員 或 輻 防 師 之 證 照 號 碼 (h) 審 核 者 簽 名 2. 比 活 度 量 測 須 記 載 下 列 事 項 : (a) 量 測 日 期 (b) 廢 棄 物 可 能 所 含 之 核 種 名 稱 及 其 解 除 管 制 外 釋 標 準 (c) 廢 棄 物 種 類 重 量 包 裝 方 式 及 特 性 (d) 能 譜 校 正 之 射 源 及 校 正 結 果 (e) 使 用 之 儀 器 名 稱 校 正 日 期 校 正 單 位 儀 器 功 能 最 低 可 測 值 (f) 量 測 地 點 及 背 景 輻 射 量 測 (g) 廢 棄 物 樣 品 重 量 (h) 廢 棄 物 樣 品 各 核 種 活 度 量 測 分 析 結 果 ( 包 括 放 射 性 核 種 混 合 之 組 成 ) (i) 廢 棄 物 之 比 活 度 及 總 活 度 (j) 量 測 者 簽 名 及 量 測 者 之 輻 防 員 或 輻 防 師 之 證 照 號 碼 (k) 審 核 者 簽 名 放 射 性 同 位 素 輻 射 防 護 措 施 人 員 工 作 時 應 配 戴 個 人 佩 章 穿 著 專 用 工 作 衣, 離 開 工 作 場 所 時 即 應 換 下, 並 不 得 與 其 它 衣 物 混 合 存 放 6. 操 作 放 射 性 物 質 實 驗 時, 桌 面 上 及 襯 盤 內 要 鋪 上 吸 水 紙 以 防 止 污 染 7. 廢 料 處 理 須 切 實 依 照 放 射 性 廢 料 處 理 管 制 規 則 處 理 8. 工 作 人 員 應 經 常 檢 查 手 衣 服 及 鞋 子 是 否 有 污 染, 工 作 完 畢 後 應 把 雙 手 徹 底 洗 淨 9. 受 污 染 之 實 驗 器 具 如 無 法 以 除 污 液 清 洗 除 污, 而 須 以 水 大 量 稀 釋 除 污 時, 清 洗 前 後 請 用 水 流 放 五 分 鐘, 以 減 少 水 槽 及 管 道 之 污 染 放 射 性 同 位 素 輻 射 防 護 措 施 放 射 性 同 位 素 輻 射 防 護 措 施. 嚴 禁 在 放 射 性 物 質 操 作 場 所 飲 食 吸 煙 存 放 食 物 或 施 用 化 妝 品 2. 不 可 用 嘴 或 吸 管 吸 取 放 射 性 物 質 操 作 時 應 戴 防 水 手 套, 以 避 免 皮 膚 污 染, 並 須 有 適 當 之 屏 蔽 操 作 mci 量 時 應 戴 安 全 眼 鏡 3. 儲 有 放 射 性 物 質 之 冰 箱 中, 絕 不 可 存 放 食 物. 使 用 或 處 理 具 揮 發 性 或 有 昇 華 性 之 放 射 性 物 質 或 廢 料 時, 一 定 要 在 各 樓 層 放 射 性 專 用 實 驗 室 的 hood 中 操 作 放 射 性 同 位 素 輻 射 防 護 措 施 0. 孕 婦 應 避 免 操 作 放 射 性 物 質 實 驗, 以 確 保 胎 兒 之 正 常 發 育 凡 是 在 手 腕 以 下 部 分 有 皮 膚 外 傷 者, 不 得 繼 續 從 事 放 射 性 同 位 素 實 驗. 凡 盛 裝 或 儲 存 放 射 性 物 質 之 一 切 器 具 及 操 作 器 材, 以 及 放 射 性 物 質 操 作 場 所 或 區 域, 均 要 用 輻 射 專 用 標 籤 加 以 標 示, 不 可 使 用 代 號 或 其 他 符 號, 以 免 他 人 誤 用 2. 使 用 放 射 性 物 質 時, 務 必 確 實 將 使 用 情 形 登 記 在 放 射 性 同 位 素 進 出 帳 料 紀 錄 表 上, 列 入 統 計 管 制 3. 個 人 劑 量 佩 章 請 依 規 定 使 用, 每 月 劑 量 計 讀 值 將 會 公 佈 於 各 樓 公 佈 欄 內. 污 染 地 區 除 污 時, 須 使 用 吸 水 材 料 吸 取 溢 出 物, 再 依 除 污 作 業 規 定 除 污 避 免 使 污 染 擴 大

10 放 射 性 同 位 素 輻 射 防 護 措 施 在 各 樓 層 專 門 從 事 放 射 性 同 位 素 實 驗 室 內 工 作 前 後 要 確 實 執 行 偵 檢 清 理 工 作 ( 例 如 使 用 蓋 格 偵 檢 器 或 smear test 偵 測 工 作 抬 面 或 地 面 是 否 有 污 染 ), 並 在 各 項 登 記 簿 上 登 記 使 用 狀 況 6. 嚴 禁 戴 手 套 進 入 電 梯 洗 手 間 辦 公 室 及 其 他 非 管 制 區, 並 嚴 禁 戴 手 套 開 關 門 開 關 電 燈 或 推 推 車 7. 放 射 性 物 質 移 動 的 次 數 及 空 間 越 少 越 好, 如 需 移 動, 請 盛 入 容 器 內 以 確 保 安 全 總 結 輻 射 防 護 兩 大 目 的 :. 防 止 非 機 率 性 效 應 的 發 生 2. 限 制 機 率 性 效 應 的 發 生 在 可 接 受 的 程 度 THE END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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