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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國 立 中 山 大 學 政 治 學 研 究 所 碩 士 論 文 互 惠 懲 罰 與 社 群 中 的 合 作 機 制 研 究 生 : 曾 郁 芳 撰 指 導 教 授 : 劉 正 山 博 士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九 年 七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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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致 謝 辭 很 高 興 能 有 寫 下 這 篇 謝 詞 的 機 會 除 了 論 文 之 路 的 顛 簸 崎 嶇 外, 中 山 政 研 四 年 來 帶 給 我 的 溫 馨 豐 富 而 多 元 的 生 活, 會 是 將 來 無 限 回 味 的 美 好 謝 謝 指 導 教 授 劉 老 師 在 寫 作 技 巧 上 的 指 導 和 研 究 經 費 上 的 協 助 也 謝 謝 兩 位 口 委 陳 老 師 和 大 曾 老 師 在 論 文 上 的 指 正, 讓 我 得 以 重 審 自 己 思 慮 上 的 不 週 到 還 有 廖 老 師 豐 富 風 趣 課 程 上 的 概 念 啟 發, 讓 我 獲 益 良 多 謝 謝 敬 萱 芳 玉 這 幾 年 在 精 神 上 與 實 質 上 的 溫 暖 陪 伴 對 她 們 的 感 謝, 一 言 難 盡 更 謝 謝 致 鈞, 雖 然 平 常 好 像 沒 啥 在 聯 絡, 但 每 次 的 關 鍵 時 刻, 他 總 是 毫 不 吝 伸 出 援 手 這 幾 位 中 山 政 研 的 最 好 夥 伴, 從 碩 一 的 teds 合 作 碩 二 的 研 討 會 寫 作 到 後 來 論 文 上 互 相 打 氣, 真 的 很 榮 幸 可 以 認 識 她 ( 他 ) 們 此 外, 有 兩 位 好 朋 友, 如 果 沒 有 她 們, 我 很 可 能 就 沒 有 寫 下 這 篇 謝 辭 的 機 會 : 謝 謝 嘉 英 與 親 愛 的 室 友 凱 亭 謝 謝 凱 亭, 花 了 許 多 時 間 幫 我 協 調 實 驗 室 夥 伴 與 系 所 學 弟 參 與 實 驗 還 在 畢 業 後 特 地 回 來 幫 忙, 真 的 很 幸 運 能 遇 上 這 麼 善 良 又 好 心 的 室 友 而 嘉 英, 在 我 最 無 助 的 時 候, 幫 我 開 啟 了 另 外 一 個 可 能 讓 我 混 亂 失 序 的 架 構 找 到 了 自 己 的 歸 屬 毫 不 保 留 的 幫 忙, 雖 然 這 明 明 就 不 是 她 的 工 作 沒 有 嘉 英, 或 許 這 篇 論 文 到 現 在 都 還 只 是 一 盤 散 沙 還 有 成 大 好 夥 伴 凱 慧 彥 良 菊 瑩 的 鼓 舞 與 打 氣 ; 政 治 所 美 君 姐 與 鐘 瑩 姐 在 行 政 事 務 上 的 指 點 和 提 醒 ; 中 山 海 工 系 所 同 學 在 實 驗 上 的 幫 忙 ; 可 愛 姪 子 湛 閎 的 溫 暖 笑 容, 千 言 萬 語 化 作 一 句 : 謝 謝 你 們 最 後, 真 的 很 感 激 我 的 父 母, 如 果 不 是 你 們 無 條 件 的 支 持, 讓 我 沒 有 後 顧 之 憂 的 寫 作 論 文, 我 也 沒 有 機 會 完 成 這 篇 論 文 真 的 很 謝 謝 你 們, 我 親 愛 的 爸 媽, 容 忍 我 的 任 性 與 不 成 材 還 有 文 彬, 謝 謝 你 一 直 以 來 的 陪 伴, 讓 我 可 以 安 心 平 和 有 驚 無 險 渡 過 這 一 路 上 的 考 驗! 一 路 走 來, 要 感 謝 的 實 在 太 多 了 只 希 望 這 些 感 謝, 得 以 化 作 平 安 喜 樂, 常 伴 我 身 邊 這 些 好 友 與 家 人 郁 芳 2010 夏

4 摘 要 如 何 讓 社 群 中 的 人 們 選 擇 合 作? 本 文 以 實 驗 探 討 互 惠 與 懲 罰 在 合 作 出 現 過 程 中 扮 演 的 角 色 本 文 指 出, 互 惠 與 懲 罰 有 助 合 作 的 提 昇 首 先, 在 高 度 互 惠 的 情 境 下, 人 們 傾 向 穩 定 地 維 持 合 作, 但 在 低 度 互 惠 的 情 境 下, 人 們 容 易 選 擇 保 守 或 報 復 的 策 略 有 趣 的 是, 當 氣 氛 是 合 作 時, 高 互 惠 更 加 有 助 人 們 的 合 作, 然 而 若 處 於 低 互 惠 的 氣 氛 下, 懲 罰 則 會 抑 制 報 復 傾 向 的 轉 劇 關 鍵 字 : 互 惠 懲 罰 合 作 公 共 財 實 驗 i

5 Abstract Why do people cooperate? Why does not every individuals in their groups choose to be a free-rider all the time? Based on two series of experiments, the author finds that reciprocity and punishment contribute to cooperation. When a group allows positive reciprocity where people can choose to cooperate, positive reciprocity facilitates cooperation. When reciprocity between group members turns to negative, however, group members make little contribution to the group and start to retaliate against their partners. Once punishment is incorporated into the experiment, people's behavior of cooperation varies. In the high positive reciprocity environment where punishment is used, people, as expected, continue to give more of their resources to their group. But it is worth noting that negative reciprocity did not get worse if punishment is used in group dynamics. Keywords: reciprocity, punishment, cooperation, public goods experiment ii

6 互 惠 懲 罰 與 社 群 中 的 合 作 機 制 目 錄 第 一 章 緒 論 第 一 節 研 究 動 機 第 二 節 研 究 問 題 與 目 的 第 三 節 重 要 概 念 界 定 第 四 節 研 究 方 法 簡 介 第 五 節 研 究 限 制 貢 獻 與 章 節 安 排 第 二 章 文 獻 探 討 第 一 節 合 作 的 研 究 與 互 惠 第 二 節 懲 罰 與 合 作 第 三 節 名 聲 與 合 作 第 四 節 研 究 預 期 與 國 內 相 關 文 獻 第 三 章 實 驗 設 計 第 一 節 公 共 財 實 驗 第 二 節 實 驗 設 計 內 容 第 三 節 實 驗 流 程 第 四 章 研 究 發 現 第 一 節 實 驗 甲 : 互 惠 有 無 與 合 作 第 二 節 實 驗 乙 : 互 惠 懲 罰 與 合 作 第 五 章 結 論 與 討 論 第 一 節 結 論 第 二 節 討 論 第 三 節 研 究 建 議 與 展 望 iii

7 參 考 資 料 附 錄 附 錄 一 實 驗 甲 議 題 情 境 與 任 務 附 錄 二 說 明 文 件 一 附 錄 三 說 明 文 件 二 附 錄 四 實 驗 乙 議 題 情 境 與 任 務 附 錄 五 實 驗 甲 實 驗 結 果 附 錄 六 實 驗 乙 實 驗 結 果 iv

8 圖 表 目 錄 圖 次 圖 2-1 研 究 架 構 圖 4-1 實 驗 甲 受 試 者 每 人 每 次 貢 獻 狀 況 平 均 圖 4-2 實 驗 乙 受 試 者 每 人 每 次 貢 獻 狀 況 平 均 表 次 表 2-1 本 研 究 之 預 期 表 3-1 實 驗 對 待 流 程 說 明 表 3-2 參 與 成 員 表 3-3 後 8 次 實 驗 對 待 內 容 與 參 與 成 員 表 4-1 實 驗 甲 受 試 者 每 人 每 次 平 均 貢 獻 狀 況 表 4-2 實 驗 甲 受 試 者 個 人 前 後 8 次 實 驗 之 貢 獻 平 均 點 數 表 4-3 實 驗 乙 兩 個 大 組 (C D) 個 人 每 次 貢 獻 平 均 點 數 與 比 例 對 照 表 4-4 實 驗 乙 受 試 者 個 人 前 後 8 次 平 均 貢 獻 對 照 v

9 第 一 章 緒 論 第 一 節 研 究 動 機 俗 諺 言 : 三 個 臭 皮 匠, 勝 過 一 個 諸 葛 亮 合 作 團 結 力 量 大 的 教 諭 不 分 古 今 都 同 樣 為 人 們 所 熟 知 然 而, 當 合 作 情 境 涉 及 個 人 機 會 成 本 的 選 擇, 與 利 益 的 考 量 時, 人 們 可 能 不 願 意 參 與 合 作 正 如 所 謂 一 個 和 尚 挑 水 喝 兩 個 和 尚 抬 水 喝 三 個 和 尚 沒 水 喝 的 故 事 所 云 筆 者 曾 被 傳 統 理 性 選 擇 理 論, 對 於 人 類 行 動 思 維 之 基 本 假 定 與 邏 輯 推 導 相 當 程 度 的 說 服 (Green & Shapiro, 1994: 14-17) 1 然 而, 對 照 真 實 生 活 中 的 事 件, 像 是 團 體 關 係 中 的 互 動 合 作 甚 至 是 虛 擬 網 絡 世 界 中 的 串 連 合 作 行 為, 筆 者 好 奇, 我 們 真 可 以 如 此 單 一 絕 對 的 方 式 解 釋 社 群 中 合 作 行 為 的 發 生 嗎? 真 實 世 界 中, 人 類 在 社 群 中 非 單 純 基 於 成 本 計 算 的 合 作 行 為, 其 實 不 乏 少 見 以 2008 年 高 雄 在 地 永 安 鄉 光 電 廠 興 建 爭 議 為 例, 環 保 及 社 區 團 體 串 連 抗 爭, 以 拒 絕 在 高 雄 縣 永 安 鄉, 生 態 保 育 區 興 建 光 電 廠 ; 還 有 像 前 幾 年 喧 騰 一 時 的 蘇 花 高 速 公 路 興 建 案 爭 議, 從 新 聞 資 料 中 亦 可 發 現, 其 中 參 與 者 並 未 全 是 在 地 利 害 關 係 人 2 為 何 在 未 有 顯 見 直 接 經 濟 利 益 關 係 中, 人 們 仍 願 意 投 入 政 策 制 定 過 1 這 些 被 普 遍 接 受 的 假 定 (assumptions) 包 括 :1. 理 性 行 動 涉 及 功 效 最 大 化 (utility maximization): 當 人 面 臨 一 連 串 的 選 擇 時, 會 去 選 擇 其 所 相 信, 其 中 最 能 供 應 滿 足 (serve) 自 己 目 標 的 那 個 選 項 2. 連 貫 一 致 性 (connectedness consistency) 及 偏 好 的 遞 移 性 (transitive): 所 有 行 動 者 可 得 的 選 擇 是 可 被 排 列 順 序 的, 而 因 為 其 一 致 一 貫 性 使 其 擁 有 遞 移 性, 如 A 選 項 比 B 選 項 受 歡 迎, 而 B 選 項 比 C 選 項 受 歡 迎, 則 A 自 然 比 C 選 項 受 歡 迎 3. 每 個 個 體 都 會 藉 由 某 些 功 效 的 量 測 尺 度 試 圖 最 大 化 己 身 收 益 (payoff) 的 期 望 值 : 儘 管 因 為 決 策 常 是 在 不 確 定 性 下 做 出, 因 此 只 能 將 焦 點 放 在 期 望 而 非 實 質 的 功 效 上 如 農 夫 欲 決 定 下 年 度 眾 什 麼 作 物, 但 因 天 候 等 各 條 件 並 非 其 所 能 掌 握, 故 其 只 能 就 其 期 望 值 的 最 大 化 而 非 實 質 的 最 大 化 4. 那 些 欲 最 大 化 功 效 的 行 為 者 (agents) 就 是 一 個 一 個 的 個 人 : 理 性 行 為 理 論 是 以 個 體 作 為 基 本 的 最 大 化 單 位 5. 理 性 選 擇 的 模 式 可 同 樣 適 用 在 各 式 研 究 中 : 也 就 是 說, 其 認 為 人 們 間 對 於 決 策 規 則 體 驗 (tastes) 是 相 似 而 長 久 穩 定 的 (Green & Shapiro, 1994:14-17) 2 高 雄 永 安 光 電 廠 興 建 案, 台 電 公 司 欲 在 位 處 溼 地 的 永 安 舊 鹽 田 區 興 建 光 電 廠, 由 於 擔 心 破 壞 當 地 既 有 環 境 生 態 野 鳥 棲 息 以 及 相 關 產 業, 相 關 團 體 展 開 抗 議 行 動, 而 其 中 成 員 並 不 僅 只 地 方 人 士, 還 包 含 環 保 團 體, 如 地 球 公 民 協 會 高 雄 市 野 鳥 學 會 文 化 愛 河 協 會 中 華 民 國 荒 野 保 護 協 會 高 雄 分 會 等 其 除 發 表 聲 明 外 與 台 電 公 司 斡 旋 外, 亦 發 動 連 署 等 各 項 實 際 行 動 1

10 程 社 群 公 同 活 動 中 呢? 如 前 例 中, 是 否 在 當 地 興 建 電 廠 對 於 環 保 團 體 成 員 來 說, 並 未 必 有 顯 見 的 直 接 經 濟 利 益 存 在, 然 其 卻 願 意 放 下 其 他 未 必 較 小 之 機 會 成 本 (opportunity costs) 作 為 其 有 限 時 間 資 源 下 的 選 擇 若 僅 只 以 人 是 自 利 (self-interested), 並 依 人 會 滿 足 完 全 性 和 遞 移 性 之 偏 好 順 序 的 理 性 公 設 (axiom) ( 林 繼 文,2005: 72), 來 推 演 說 明 這 樣 的 行 為, 或 許 未 竟 全 貌 即 使 是 為 了 理 性 以 外 的 動 機, 單 就 參 與 活 動 的 團 體 成 員 來 說, 為 何 其 願 意 參 加 這 些 抗 爭 或 群 體 活 動? 無 論 是 參 與 抗 爭 進 行 反 制, 都 需 要 投 入 一 定 的 時 間 精 神 氣 力 甚 至 是 金 錢 且 無 論 其 本 身 參 與 這 些 活 動 與 否, 最 後 團 體 的 訴 求 仍 有 可 能 因 其 他 因 素 或 其 他 人 的 努 力 被 接 受 被 採 納 即 使 從 頭 至 尾 完 全 搭 便 車, 仍 然 可 能 得 以 坐 享 其 成 即 使 有 著 共 同 信 念, 自 願 參 與 這 些 團 體 的 成 員 們, 搭 便 車 仍 有 可 能 使 其 信 念 得 到 落 實 既 然 如 此, 為 何 身 處 團 體 中 的 成 員 還 願 意 繼 續 待 在 團 體 中 參 與 團 體 之 活 動 呢? 同 樣 的, 在 沒 有 直 接 經 濟 利 益 驅 使 下, 合 作 行 為 不 僅 發 生 在 環 境 或 壓 力 團 體 中, 在 也 發 生 在 我 們 生 活 週 遭, 時 常 可 見 的 社 區 組 織 如 社 區 守 望 相 助 隊 社 區 營 造 發 展 組 織 等 等 其 參 與 組 織 中 的 合 作, 未 必 對 其 本 身 有 實 質 經 濟 物 質 上 的 利 益 或 誘 因, 不 參 與 組 織 活 動 或 許 並 不 會 對 其 成 直 接 影 響 3 而 參 與 社 區 合 作 活 動 的 選 擇 也 未 必 是 其 在 理 性 考 量 下, 遞 移 性 偏 好 中 的 最 優 順 序 然 而 為 何 社 區 中 的 合 作 組 織 或 結 構, 仍 能 不 斷 存 在 於 我 們 生 活 的 世 界 中 呢? 再 如 2009 年 中 波 蘭 醫 學 生 學 歷 認 證 事 件, 這 件 事 在 以 學 生 為 主 要 成 員 的 網 路 社 群 台 大 PTT BBS 電 子 佈 告 欄 中 引 起 踴 躍 討 論, 甚 至 蔓 延 到 真 實 世 界 中, 成 為 實 體 的 抗 爭 行 動 4 就 筆 者 的 觀 察, 一 開 始 對 於 此 事 件 的 關 心, 或 許 僅 止 於 直 接 利 益 相 關 的 本 土 醫 學 生 們 然 而, 在 此 事 件 於 網 路 上 蔓 延 與 討 論 一 段 時 日 後, 漸 漸 的 也 有 越 來 越 多 一 般 3 台 灣 近 年 社 區 自 主 營 造 發 展 組 織 相 關 訊 息 可 見 於 文 建 會 台 灣 社 區 通 網 站 : 居 民 自 主 營 造 互 助 營 造 社 區 發 展 的 實 例 如 台 南 縣 後 壁 鄉 長 安 社 區, 其 社 區 地 理 環 境 原 為 廢 棄 髒 亂 滯 洪 池, 因 社 區 住 民 自 發 性 組 成 發 展 組 織, 使 當 地 廢 棄 埤 塘 成 為 一 景 觀 溼 地 外 移 人 口 造 成 的 空 屋 廢 地, 則 加 以 整 治 成 為 園 圃 造 景 作 為 社 區 景 觀 一 步 份 ( 詳 情 可 見 4 簡 而 言 之, 即 台 灣 醫 學 系 學 生 在 網 路 BBS 台 大 批 踢 踢 電 子 佈 告 欄 (telnet://ptt.cc), 主 動 發 起 對 於 醫 師 法 第 二 條 關 於 九 大 地 區 持 外 國 醫 事 學 歷, 未 完 成 實 習 及 學 歷 甄 試 認 證 者, 不 得 參 與 醫 師 國 家 考 試 的 連 續 討 論 串 此 系 列 討 論 後 續 效 應 迄 今 仍 在 發 展 中, 引 發 考 選 部 衛 生 署 立 法 院 等 相 關 單 位 的 重 視 2

11 非 該 學 科 背 景 的 民 眾 對 此 議 題 關 心 與 討 論 甚 至 付 諸 參 與 真 實 世 界 對 於 醫 師 法 修 法 的 連 署 行 動 與 前 進 政 府 部 門 的 遊 行 抗 爭 5 對 於 種 種 合 作 關 係, 不 斷 在 我 們 日 常 生 活 中 重 現, 是 不 是 有 些 什 麼 樣 情 境 或 條 件 使 得 人 類 在 某 些 時 刻 願 意 放 下 自 己 心 中 那 把 對 於 偏 好 完 全 和 遞 移 性 的 尺? 暫 時 放 下 ( 經 濟 ) 利 益 的 功 效 最 大 化, 而 與 週 遭 甚 至 是 虛 擬 社 群 中 的 其 他 人 進 行 合 作 性 的 互 動 呢? Mancur Olsen 嘗 言 : 經 濟 誘 因 並 非 唯 一 有 關 的 因 素, 人 們 有 時 會 有 想 要 贏 得 像 是 特 權 尊 敬 友 誼 等 種 種 社 會 與 心 理 性 目 標 的 渴 望 (Olsen, 1965: 60 Willer, 2009) 即 使 沒 有 經 濟 誘 因, 社 會 動 機 還 是 可 能 存 在 如 果 大 多 數 人 是 理 性 的, 那 麼 他 們 應 該 會 選 擇 搭 便 車, 而 不 會 參 加 組 織 或 運 動 但 事 實 上, 卻 有 許 多 大 型 團 體 被 組 織 起 來, 許 多 群 眾 捲 入 各 式 各 樣 的 運 動 中 再 回 到 小 團 體 來 說, 其 中 成 員 具 有 共 同 利 益 且 彼 此 也 是 朋 友, 因 其 同 屬 一 個 社 交 圈, 即 使 有 人 逃 避 負 擔 公 共 財 的 責 任, 雖 然 在 金 錢 上 佔 便 宜, 社 交 上 的 損 失 卻 可 能 更 為 嚴 重 他 的 朋 友 們 可 以 用 社 會 壓 力 來 鼓 勵 他 負 起 責 任, 否 則 可 用 將 他 排 除 於 社 交 圈 之 外 的 段 作 為 懲 罰 Olsen 提 出 兩 原 因 來 說 明 這 樣 的 現 象 一 是 強 制, 如 加 強 制 性 的 徵 兵 與 徵 稅, 另 一 則 是 選 擇 性 誘 因 的 提 供 ( 吳 乃 仁,1988: 189) 大 團 體 能 夠 被 組 織 起 來, 是 因 為 組 織 提 供 了 選 擇 性 誘 因 (selective incentives)(olsen: 140) Elinor Ostrom 則 進 一 步 指 出 人 類 行 為 完 全 假 定 為 受 外 在 物 質 誘 因 和 獎 懲 (sanctions) 所 驅 動 這 樣 的 觀 點, 已 經 逐 漸 被 廣 泛 的 經 驗 性 研 究 所 挑 戰 (Ostrom, 2005: 253) 無 論 是 經 由 實 驗 室 重 複 實 驗 的 社 會 囚 徒 困 境 (social dilemma ) 信 任 賽 局 (trust game) 寡 頭 賽 局 (dictator game) 最 後 通 牒 賽 局 (ultimatum game) 公 共 財 ( 貢 獻 ) 實 驗 (public goods experiment) 等 結 果 可 發 現, 如 同 過 去 理 論 所 假 定 人 是 完 全 理 性 自 利 者 (rational egoist) 往 往 只 佔 了 實 驗 者 三 到 四 成 左 右 的 比 例 (Ostrom: 254) 而 剩 下 的 六 到 七 成 受 試 者, 則 呈 現 出 其 參 照 了 更 多 牽 涉 信 任 和 互 惠 性 的 複 雜 策 略 所 以 5 相 關 報 導 可 見 於 如 : 湯 雅 雯,2009 湯 雅 雯 王 宏 舜,2009 李 樹 人,2009 蔡 佩 芳,2009 林 毅 璋,2009, 等 多 篇 報 紙 報 導 3

12 筆 者 相 信, 除 了 理 性 算 計 之 外, 人 與 人 之 間 經 由 互 動 觀 察 所 產 生 的 相 互 影 響 與 制 約, 以 及 心 理 及 社 會 面 向 的 因 素, 是 對 於 探 討 合 作 形 成 的 機 制 時, 所 不 可 小 覷 的 因 素 第 二 節 研 究 問 題 與 目 的 一 研 究 問 題 人 們 在 參 與 活 動 或 進 行 合 作 時 的 計 算, 或 許 並 不 僅 止 於 經 濟 利 益 的 考 量 如 此 單 純 而 還 有 著 其 他 影 響 決 策 的 情 境 因 子 且 若 在 合 作 行 為 中 有 懲 罰 機 制 的 存 在, 對 於 人 們 的 行 動 有 些 什 麼 樣 的 影 響? ( 一 ) 為 什 麼 人 們 不 搭 便 車 (free-riding) 要 合 作? 個 體 社 群 成 員 之 間 彼 此 的 連 結 與 行 為, 既 非 全 然 得 以 理 性 計 算 解 釋, 而 又 是 在 什 麼 情 境 條 件 下, 使 人 們 面 對 選 擇 時 願 意 採 取 合 作 而 非 搭 便 車 或 袖 手 旁 觀 的 策 略 呢? 關 於 互 惠 性 或 懲 罰 性 所 形 成 之 非 正 式 社 會 規 範 或 約 束, 是 否 真 的 有 助 促 進 社 群 中 的 合 作 或 降 低 不 合 作 的 發 生 呢? ( 二 ) 互 惠 規 範 對 合 作 有 何 影 響? 互 惠 性 在 近 年 的 之 社 會 科 學 文 獻 中 屢 見 不 鮮 其 對 於 個 體 之 於 個 體 個 體 之 於 社 群 或 社 群 之 於 社 群 有 什 麼 作 用? 面 對 衝 突 性 之 議 題 時, 互 惠 規 範 對 於 合 作 的 促 進 是 否 依 然 有 正 向 的 提 昇 效 果 呢? ( 三 ) 懲 罰 制 約 對 於 互 惠 合 作 有 何 影 響? 互 惠 用 最 簡 單 的 方 式 來 說 明, 即 你 怎 麼 對 我, 那 我 就 怎 麼 對 你, 也 就 是 Robert Axelrod(1984) 所 論 述 的 以 牙 還 牙, 以 眼 還 眼 策 略 (Tit for Tat) 若 當 懲 罰 制 約 存 在 或 不 存 在 的 狀 況 下, 對 於 互 惠 合 作 的 發 生 是 否 會 產 生 不 同 影 響? 而 若 存 在 懲 罰 制 約 之 機 制, 又 是 否 對 於 不 同 的 互 惠 合 作 狀 況 產 生 不 一 樣 的 變 化 呢? 4

13 二 研 究 目 的 誠 如 Mark Buchanan 所 言, 如 果 弱 的 社 會 物 理 力 量 可 以 把 人 們 連 結 成 一 群 行 動 電 話 的 購 買 者 或 LV 包 包 迷, 那 麼 使 朋 友 家 庭 社 群 凝 聚 在 在 一 起 的, 就 是 與 合 作 和 競 爭 有 關 的 強 的 社 會 物 理 力 量 了 (Buchanan, 2007/2007: 155) 這 樣 的 社 會 物 理 力 量, 著 重 的 即 是 人 與 人 之 間 的 互 動 模 仿 和 學 習, 看 其 他 人 怎 麼 做 怎 麼 選 擇, 繼 而 效 法 之 筆 者 檢 閱 過 去 的 理 論 或 研 究 發 現, 早 年 學 者 研 究 多 著 重 於 理 論 數 理 模 型 的 推 導 近 年 由 於 科 際 整 合 的 擴 大 實 驗 經 濟 學 的 發 展, 可 就 不 同 情 境 變 數 實 驗 次 數 性 別 種 族 等, 或 其 他 社 會 心 理 變 項 的 操 控 來 進 行 合 作 行 為 的 探 究 此 類 研 究 近 年 如 雨 後 春 筍 般 蓬 勃 發 展 中 而 本 文 主 要 研 究 目 的, 即 欲 基 於 前 人 基 礎 上, 在 有 限 的 時 間 能 力 與 經 費 上, 試 圖 藉 由 真 人 參 與 之 社 會 實 驗, 探 索 在 不 同 互 惠 程 度 下, 互 惠 性 造 成 的 規 範 與 懲 罰 機 制 的 存 在 與 否, 對 於 個 體 合 作 行 為 的 變 化 本 文 希 望 藉 由 實 驗 對 待 的 施 予 與 控 制, 進 一 步 了 解 互 惠 與 懲 罰 形 成 的 無 強 制 力 規 範, 是 否 對 於 行 動 者 合 作 行 為 程 度 產 生 變 化 第 三 節 重 要 概 念 界 定 由 於 本 文 中 所 使 用 的 幾 個 重 要 名 詞, 在 概 念 上 不 難 理 解, 但 卻 似 乎 卻 乏 較 明 確 的 界 定, 以 下 即 就 合 作 (cooperation) 互 惠 規 範 (reciprocity) 懲 罰 規 範 (punishment) 幾 個 詞 彙 來 做 一 簡 單 的 澄 清 而 本 文 中 所 稱 之 互 惠 性 規 範, 主 要 以 呈 現 給 參 與 者 之 虛 擬 的 高 低 度 貢 獻 率 作 為 表 達 ; 並 以 公 佈 實 驗 參 與 者 之 貢 獻 最 低 者 作 為 內 在 懲 罰 機 制 的 展 現 至 於 本 文 中 所 指 涉 的 合 作, 並 不 僅 限 於 對 於 個 體 對 個 體 或 群 體 的 配 合, 而 擴 及 所 有 與 他 人 共 同 參 與 行 動 的 範 圍 5

14 一 合 作 本 文 對 合 作 的 定 義, 採 較 廣 義 的 界 定, 並 不 僅 侷 限 於 經 濟 物 質 利 益 上 誘 因 造 成 的 共 同 努 力 本 文 採 取 的 是 如 同 Michael Argyle 界 定 的 : 合 作, 是 在 工 作 閒 暇 社 會 關 係 中, 為 追 求 共 同 的 目 標, 享 受 共 同 活 動 帶 來 的 快 樂, 或 只 為 了 加 深 彼 此 關 係, 而 以 一 種 協 調 的 方 式 一 起 行 動 (1991/1996: 7) 若 將 上 述 定 義 進 行 拆 解, 合 作 的 動 機 大 致 可 源 自 於 三 種 來 源, 即 追 求 外 在 的 報 酬 處 於 各 種 關 係 中 和 進 行 共 同 參 與 的 活 動 三 項 而 實 現 方 式 包 括 了 :( 一 ) 追 求 外 在 報 酬 興 的 合 作, 其 主 要 目 的 通 常 為 時 現 自 己 目 標, 如 努 力 工 作 爭 取 加 薪 等 ;( 二 ) 在 關 係 中 的 合 作, 多 是 為 了 得 到 物 質 性 社 會 性 與 情 感 性 等 複 合 性 的 支 持 ;( 三 ) 共 同 活 動 中 的 合 作, 包 括 需 要 共 同 完 成 任 務 的 協 調 口 語 或 非 口 語 上 的 溝 通 等, 藉 由 自 我 表 達, 獲 得 身 份 認 同 (identity) 的 折 衝 交 涉 過 程 (Argyle, 1996: 29-33) 因 而, 如 同 上 節 提 到 的 關 於 共 同 參 與 政 策 遊 說 參 與 社 區 活 動 小 團 體 決 策 中 的 溝 通 協 調, 甚 至 在 虛 擬 網 路 世 界 參 與 討 論 都 在 本 文 界 定 的 合 作 範 疇 之 內 二 互 惠 性 規 範 本 文 所 探 討 之 規 範, 所 指 並 非 法 律 制 度 等 硬 性 具 強 制 力 的 規 範, 而 是 在 人 群 中 對 個 人 形 成 的 一 種 你 怎 麼 做, 我 就 跟 著 怎 麼 做 的 無 形 規 範 精 確 一 點 來 說, 本 文 探 討 的 這 種 非 正 式 規 範, 是 種 以 互 惠 的 (reciprocal) 行 為 來 達 成 對 行 為 者 規 範 的 機 制 而 互 惠 用 最 簡 單 的 方 式 來 說 明, 即 你 怎 麼 對 我, 那 我 就 怎 麼 對 你 用 負 面 一 點 的 方 式 來 說, 也 就 是 Robert Axelrod(1984) 所 論 述 的 以 牙 還 牙, 以 眼 還 眼 策 略 6

15 (Tit for Tat) 而 近 年 來 互 惠 的 概 念 更 被 進 一 步 的 依 互 惠 的 流 動 方 向 區 分 為 直 接 互 惠 (direct reciprocity) 間 接 互 惠 (indirect reciprocity) 等 概 念 (Molm, Colleet, & Schaefer, 2007 Suzuki & Akiyama, 2007a, b) 直 接 互 惠, 在 動 物 界 十 分 常 見 如 小 丑 魚 幫 珊 瑚 清 理 食 物 殘 渣, 珊 瑚 提 供 小 丑 魚 庇 護 場 所 白 鷺 鷥 站 在 水 牛 背 上, 驅 趕 蚊 蟲, 而 水 牛 身 上 的 寄 生 蟲 則 為 白 鷺 鷥 提 供 食 物 來 源 等, 比 比 可 見 間 接 互 惠 的 定 義 可 簡 單 敘 述 為 : 合 作 的 行 動 由 第 三 者 回 饋 作 成, 即 個 體 A 幫 助 個 體 B, 而 C 幫 助 了 A(Suzuki & Akiyama, 2007b: 539) 人 與 人 之 間 的 互 惠 策 略, 在 大 於 兩 人 互 動 的 條 件 下, 最 單 純 的 區 分 可 以 形 成 雙 向 直 接 網 絡 式 互 惠 與 間 接 互 惠 兩 種 交 換 類 型 然 社 群, 小 團 體 中 的 合 作, 未 必 是 來 自 雙 向 封 閉 式 的 互 惠, 也 可 能 是 經 由 間 接 性 的 互 惠 而 達 成 因 此 兩 種 互 惠 皆 可 能 存 在 社 群 員 間 的 互 動 結 構 中 而 由 於 本 研 究 的 研 究 對 象 乃 是 社 群 中 的 成 員, 將 採 取 的 研 究 方 法 為 公 共 財 實 驗 方 式 ( 詳 見 第 三 章 ) 其 中 行 動 者 無 人 能 直 接 給 予 群 體 中 其 他 單 一 行 動 者 回 饋 的 位 置, 因 此 本 研 究 著 重 的 互 惠 型 態 較 偏 向 於 間 接 互 惠 的 形 式 (Fehr and Fischbacher, 2003: 787) 三 懲 罰 就 本 文 來 說, 社 會 心 理 層 面 造 成 的 非 正 式 規 範 : 互 惠 與 懲 罰 機 制 才 是 主 要 之 關 懷, 金 錢 利 益 的 計 算 並 非 主 要 目 的 因 此 本 文 不 欲 採 取 同 於 正 統 公 共 財 實 驗 使 用 金 錢 ( 點 數 ) 作 為 不 合 作 者 叛 離 者 (defector) 之 懲 罰 方 法, 而 以 公 佈 同 組 貢 獻 最 低 者 姓 名, 使 之 形 成 名 聲 好 壞 的 資 訊, 試 圖 作 為 檢 測 明 確 資 訊 對 於 合 作 狀 況 變 化 的 工 具 (Shinada & Yamagishia, 2007 Fehr & Gintis, 2007) 近 來 的 研 究 顯 示, 名 聲 (reputation), 對 於 是 否 合 作 與 合 作 程 度 是 有 一 定 關 聯 性 的 (Suzuki & Akiyama, 2005) 對 於 只 互 動 幾 次 的 人 來 說, 間 接 互 惠 更 是 解 釋 合 作 演 化 的 重 要 機 制 (mechanism) 而 一 個 人 願 意 幫 助 另 一 個 人, 採 取 合 作 或 7

16 報 復, 名 聲 的 好 壞 成 為 一 個 重 要 因 子 (Shinsuke & Akiyama, 2008) 好 的 名 聲 資 訊 影 響 了 合 作 行 為 提 昇 的 發 生 可 能, 也 就 是 說, 好 的 名 聲 成 為 他 人 是 否 願 意 參 與 合 作 的 一 個 判 斷 標 準 名 聲 好 壞 的 產 生, 成 為 一 種 對 於 他 人 是 否 願 意 與 己 進 行 下 一 次 合 作 的 考 量 標 準 之 一 反 過 來 說, 壞 名 聲 可 能 成 為 對 方 不 欲 與 己 合 作 之 關 鍵 因 素 因 而 不 好 的 名 聲 ( 合 作 程 度 低 不 願 參 與 等 ), 對 參 與 者 形 成 一 種 壓 力, 而 公 佈 姓 名 則 產 生 了 懲 罰 的 效 果 簡 言 之, 本 文 將 以 公 佈 群 體 中 貢 獻 最 低 者 之 方 式, 作 為 提 供 名 聲 好 壞 資 訊 的 方 法, 進 而 對 受 試 者 形 成 壓 力, 而 產 生 懲 罰 效 果 第 四 節 研 究 方 法 簡 介 一 關 於 實 驗 法 本 研 究 欲 採 取 實 驗 法 作 為 研 究 方 法 實 驗 一 字, 在 科 學 革 命 後, 帶 有 先 特 意 採 取 一 項 行 動, 接 著 再 對 其 後 發 生 的 現 象, 做 有 意 義 的 觀 察 的 意 味 ( 楊 孟 麗, 2007:2-3) 而 時 至 今 日, 所 有 實 驗 的 主 要 特 色 仍 是, 特 意 變 化 某 一 事 物 的 程 度, 以 便 了 解 另 項 事 物 接 著 會 出 現 怎 樣 的 狀 況, 亦 即 找 出 事 先 認 定 的 因 所 產 生 的 效 果 ( 楊 孟 麗 :3) 因 此 當 研 究 文 獻 發 展 到 理 論 觀 察 性 研 究 或 對 政 策 關 懷 (policy conc erns) 產 生 大 相 逕 庭 的 因 果 辯 論 或 像 如 雙 向 因 果 關 係 (two-way causation) 遺 漏 性 偏 誤 (omitted variable bias) 進 犯 統 計 分 析 時, 得 以 在 田 野 或 實 驗 室 進 行 的 實 驗 方 法, 則 可 以 提 供 更 加 有 效 的 判 定 實 驗 除 了 擁 有 釐 清 因 果 問 題 的 特 性 外, 近 年 來 更 因 為 隨 著 輔 助 工 具 ( 如 電 腦 軟 體 ) 實 驗 技 術 之 進 步 等 因 素, 使 過 去 不 常 見 於 政 治 學 研 究 的 實 驗 方 法, 近 數 十 年 也 慢 慢 被 接 受, 甚 至 有 應 用 越 來 越 普 遍 而 重 要 之 趨 勢 (Druckman Green & Lupia, 2006) 6 6 如 反 應 潛 伏 (response latency measures) 的 應 用, 可 捕 捉 產 生 刺 激 反 應 的 時 間 : 還 有 像 是 實 驗 8

17 然 而, 不 同 於 自 然 科 學 實 驗 得 以 在 無 其 他 變 項 干 擾 混 淆 下 進 行 實 驗 介 入, 並 觀 察 其 變 化, 社 會 研 究 在 進 行 實 驗 控 制 上 有 更 多 的 問 題 與 限 制 也 更 難 做 到 對 逾 期 他 干 擾 的 完 全 隔 絕 因 此 在 實 驗 中, 採 取 隨 機 分 派, 使 所 觀 察 到 的 結 果 能 被 其 他 原 因 合 理 解 釋 的 可 能 性 降 低 ( 楊 孟 麗 :294) 7 二 實 驗 法 特 色 實 驗 法 有 兩 大 特 色 :1. 隨 機 分 派 ( 或 譯 為 隨 機 化 指 派 random assignment) 角 色 給 參 與 者, 使 實 驗 者 可 把 注 意 力 集 中 在 自 變 項 和 其 影 響 上 2. 具 有 明 確 指 出 造 成 關 係 成 因 的 獨 特 特 徵, 使 實 驗 者 可 把 焦 點 集 中 在 原 因 的 探 究 上 ( 朱 柔 若, 2000: ) 由 於 本 文 主 要 欲 探 究 除 了 理 性 判 斷 之 外, 主 要 聚 焦 在 互 惠 以 及 以 名 聲 資 訊 的 提 供 以 作 為 懲 罰 目 的 在 於 試 圖 探 究 其 對 一 般 社 群 團 體 互 動 中, 成 員 合 作 選 擇 的 可 能 影 響 或 變 化, 並 希 望 藉 由 隨 機 分 派 組 別 以 了 解 社 群 中 合 作 狀 況 的 變 化, 故 而 本 研 究 採 取 實 驗 法 進 行 以 下 將 先 就 實 驗 法 特 色 做 一 說 明, 並 先 就 所 借 用 經 濟 學 賽 局 實 驗 的 文 獻 依 據 做 簡 單 說 明 ( 一 ) 隨 機 分 派 在 任 何 純 粹 基 於 偶 然 而 將 研 究 對 象 分 派 到 不 同 組 的 步 驟, 而 且 每 個 研 究 對 象 被 分 派 到 任 何 一 組 的 機 率 絕 不 為 零, 這 樣 的 步 驟 都 是 隨 機 分 派 ( 楊 孟 麗 : 295) 8 因 此 像 在 沒 有 動 手 腳 的 情 況 下 擲 骰 子 丟 銅 板 使 用 亂 數 表 (tables of 經 濟 學 常 用 的 賦 予 參 數 理 論 (induced value theory), 利 用 模 仿 一 決 策 者 經 常 在 政 治 系 絡 中 遭 遇 的 狀 態 的 創 造, 此 一 理 論 常 隨 其 表 現 附 帶 有 金 錢 報 酬 (financial rewards), 而 在 美 國 政 治 科 學 評 論 (APSR) 期 刊 中 所 使 用 實 驗 方 法 進 行 之 論 文, 有 一 半 應 用 了 這 樣 的 方 法 (Druckman Green and Lupia, 2006) 7 此 段 說 明 目 的 主 要 在 於 解 釋 為 何 使 用 實 驗 法 與 實 驗 法 採 用 的 優 點, 至 於 為 何 實 驗 法 之 操 作 得 以 產 生 以 下 效 果, 屬 於 統 計 理 論 範 疇, 故 不 在 此 深 究 8 隨 機 分 派 和 隨 機 抽 樣 是 不 同 概 念, 其 目 的 亦 不 相 同 做 民 意 調 查 時, 從 母 體 抽 出 隨 機 樣 本, 詢 問 樣 本 意 見, 而 藉 隨 機 樣 本 可 使 樣 本 回 答 趨 近 母 體 群 回 答 使 隨 機 樣 本 的 一 個 樣 本 跟 母 群 類 似 至 於 隨 機 分 派, 則 是 用 來 幫 忙 因 果 的 推 論, 因 為 其 使 各 樣 本 之 間 隨 機 的 彼 此 相 似 但 隨 機 分 派 僅 是 實 驗 設 計 中 之 其 中 一 還, 因 此 其 本 身 並 無 法 保 證 實 驗 設 計 必 然 有 用 處 ( 楊 孟 麗 : ) 9

18 random numbers) 等, 來 決 定 受 試 者 的 分 組, 且 每 個 出 現 的 結 果 均 屬 機 會, 且 機 會 均 等, 這 樣 的 分 派 方 式 為 隨 機 分 派 本 研 究 由 於 每 部 份 實 驗 受 試 者 達 18 人, 故 採 取 亂 數 表 方 式, 進 行 受 試 者 組 別 的 隨 機 分 派 以 進 行 接 下 來 的 實 驗 流 程 ( 二 ) 原 因 探 究 實 驗 研 究 的 獨 特 優 點, 在 於 可 將 結 果 歸 因 於 特 意 使 之 有 所 變 化 的 實 驗 對 待, 而 做 出 因 果 描 述 (causal description) 但 實 驗 研 究 較 的 不 足 處 則 在 於, 其 不 能 澄 清 因 果 關 係 的 機 制, 也 就 是 所 謂 的 因 果 解 釋 (causal explanation) 如 小 孩 開 燈, 而 房 間 燈 亮 了, 可 描 述 為 因 為 小 孩 按 了 開 關, 所 以 房 間 亮 了, 但 小 孩 開 燈 此 一 行 為, 至 多 為 與 因 果 關 係 相 關 的 因, 但 並 無 法 完 整 解 釋 電 燈 本 身 得 以 發 光 的 原 因 也 因 此, 在 社 會 實 驗 的 多 重 限 制 下, 要 求 現 今 的 社 會 科 學 達 成 完 全 的 因 果 解 釋 是 不 合 實 際 的, 且 若 沒 有 因 果 描 述, 就 沒 有 因 果 描 述 只 有 當 所 有 相 關 事 務 都 釐 清 後, 才 能 談 因 ( 楊 孟 麗 :11) 這 也 說 明 了 實 驗 方 法 本 身 雖 有 相 當 不 足, 但 仍 有 其 使 用 上 的 必 要 之 處 故 本 研 究 藉 由 實 驗 法 的 操 作, 試 圖 探 究, 在 設 定 議 題 情 境 下, 互 惠 名 聲 懲 罰 對 於 社 群 中 成 員 合 作 選 擇 之 變 化 三 本 研 究 實 驗 方 法 在 前 段 對 於 實 驗 法 使 用 的 說 明 外, 因 本 文 欲 研 究 問 題 之 對 象, 乃 為 社 群 中 之 成 員, 並 為 涉 及 團 體 成 員 互 動 下 的 個 人 選 擇 而 大 於 二 人 團 體 互 動 下, 個 人 選 擇 的 特 點, 與 近 期 實 驗 經 濟 學 中 所 常 用 之 多 人 賽 局 實 驗 方 法 概 念 多 有 相 仿 之 處 9 故 本 研 究 將 借 用 多 人 賽 局 實 驗 中 之 公 共 財 實 驗 的 概 念 來 作 為 本 研 究 實 驗 設 計 的 基 礎 至 於 詳 細 實 驗 設 計 部 份, 則 留 待 第 三 章 實 驗 設 計 篇 章 再 行 敘 明 以 下 則 先 概 略 說 明 本 研 究 所 欲 借 用 之 公 共 財 實 驗 方 法 關 於 合 作 行 為 的 測 試, 學 界 近 年 來 亦 多 可 見 到 以 公 共 財 貢 獻 實 驗 為 方 式, 來 9 經 濟 學 界 目 前 已 發 展 出 多 種 可 觀 察 兩 人 甚 至 是 多 人 互 動 下 之 個 人 合 作 選 擇 的 社 會 實 驗, 如 寡 頭 賽 局 (dictator game) 最 後 通 牒 遊 戲 (ultimatum game) 公 共 財 貢 獻 實 驗 信 任 賽 局 (trust game) 實 驗 等 其 以 金 錢 分 派, 類 比 為 人 類 面 對 選 擇 時 的 考 量 評 估, 欲 知 當 人 們 面 對 真 實 世 界 利 益 衝 突 時, 如 何 做 出 選 擇 10

19 探 討 在 不 同 心 理 性 社 會 性 變 項 的 影 響 下, 對 於 公 共 財 情 境 之 投 資 意 願 或 合 作 行 為 的 變 化 簡 單 來 說, 公 共 財 實 驗 為 一 多 人 囚 犯 困 境 的 展 現 且 其 由 於 實 驗 對 待 的 給 予 差 異, 可 觀 察 到 面 臨 囚 犯 困 境 時, 不 同 實 驗 對 待 下 受 試 者 選 擇 變 化 其 概 念 為, 當 面 對 需 要 個 人 提 供 貢 獻 之 合 作 情 境, 個 人 可 選 擇 付 出 程 度 付 出 多 者, 相 對 自 己 所 剩 資 源 則 少, 但 群 體 資 源 則 增 加 若 大 家 都 願 意 付 出 合 作, 則 團 體 資 源 則 將 呈 最 大 反 之 若 僅 少 數 人 付 出, 在 實 驗 結 束 後, 此 等 少 數 人 個 人 資 源 將 委 縮, 而 未 付 出 者 不 但 未 有 減 損, 還 可 因 上 述 少 數 人 之 付 出 合 作 而 獲 得 共 同 資 源 而 藉 由 不 同 實 驗 對 待, 可 觀 察 探 究 個 人 理 性 以 及 在 理 性 算 計 外, 其 他 對 合 作 選 擇 可 能 發 生 變 化 的 因 素 此 類 以 公 共 財 實 驗 研 究 探 究 社 會 心 理 層 面 變 項 的 研 究 可 見 於 如 Mari Rege 和 Kjetil Telle(2004), 其 以 公 共 財 投 資 實 驗 探 討 內 化 和 社 會 性 規 範 社 會 讚 許 (social approval) 對 合 作 行 為 的 影 響 Fehr 和 Gintis(2007) 則 多 次 重 複 該 實 驗, 試 圖 藉 自 我 考 量 行 動 者 (self-regarding) 和 考 量 規 範 而 行 動 者 在 實 驗 中 的 變 化, 藉 以 嘹 解 個 人 理 性 的 變 化 此 外, 由 於 這 些 實 驗 中 研 究 目 標 未 必 只 是 單 純 涉 及 金 錢 物 質 性 的 利 益 衝 突, 更 包 含 了 心 理 社 會 環 境 等 層 面 的 衝 突 如 Cristina Bicchieri 等 人 的 研 究 即 提 到, 寡 頭 遊 戲 (dictator game) 被 廣 泛 的 用 來 研 究 公 平 和 慈 善 (beneficence), 而 其 中 因 為 每 個 人 相 信 的 都 不 一 樣 (belief regarding), 而 做 出 不 同 選 擇, 因 此 金 錢 可 以 作 為 善 行 測 量 的 詮 釋 (2009:194) 10 承 以 上 說 明, 本 節 先 點 出 本 研 究 是 以 公 共 財 實 驗 方 法 為 基 礎 所 發 展, 探 究 互 惠 程 度 和 名 聲 懲 罰 之 於 社 群 成 員 選 擇 變 動 之 研 究 詳 細 研 究 設 計, 則 留 待 第 三 章 再 行 詳 述 第 五 節 研 究 限 制 貢 獻 與 章 節 安 排 一 研 究 限 制 10 寡 頭 實 驗 與 公 共 財 貢 獻 實 驗 皆 為 以 金 錢 誘 因 分 派, 來 當 作 測 量 社 會 心 理 面 向 實 驗 對 待 的 工 具 11

20 本 文 的 研 究 限 制 可 由 實 驗 進 行 面 向 與 其 他 面 向 兩 方 面 說 明 首 先, 在 進 行 實 驗 前, 基 於 對 前 人 文 獻 檢 閱, 本 研 究 預 期 在 不 對 受 試 者 行 任 何 操 控 時, 對 公 共 財 貢 獻 的 情 況 應 較 不 踴 躍 而 在 加 入 虛 擬 同 組 貢 獻 率 的 操 控 後, 則 應 隨 貢 獻 率 的 高 低 而 對 其 投 資 貢 獻 行 為 有 所 影 響 至 於 在 後 段 加 入 的 懲 罰 機 制, 則 應 該 會 較 先 前 之 實 驗 有 更 顯 著 之 效 果 然 本 文 之 社 會 實 驗 由 於 時 間 經 費 與 受 試 者 取 得 不 易 的 情 況 下, 對 實 驗 流 程 和 次 數 進 行 的 一 定 程 度 的 壓 縮, 因 此 或 有 諸 多 不 足 之 處, 僅 唯 一 探 索 性 之 研 究, 而 以 下 即 分 別 說 明 之 ( 一 ) 實 驗 方 式 的 有 限 : 無 法 深 入 真 實 ( 政 策 ) 社 群, 僅 能 由 議 題 模 擬, 探 知 合 作 變 化 由 於 本 文 並 非 進 行 長 期 性 田 野 調 查 或 參 與 觀 察, 也 不 存 在 小 組 間 的 對 抗 性 本 實 驗 僅 欲 以 短 期 重 複 實 驗 方 式, 了 解 互 惠 規 範 與 名 聲 懲 罰 對 社 群 中 受 試 者 參 與 合 作 的 影 響 因 而 只 能 對 於 實 驗 主 題 之 結 果 進 行 敘 述, 而 未 必 得 以 擴 及 其 他 主 題, 如 具 對 抗 性 議 題 之 合 作 結 果 因 而 本 研 究 是 為 一 探 索 性 的 研 究 此 外, 由 於 實 驗 進 行 型 態, 情 境 仍 與 真 實 政 策 社 群 中 之 利 害 關 係 人 間 互 動 合 作 型 態 有 差 距, 且 實 驗 對 象 之 來 源 ( 學 生 ) 並 無 法 完 全 反 應 其 他 政 策 社 群 成 員 之 組 成 僅 能 就 參 加 實 驗 對 象 面 臨 之 兩 難 狀 況 下 的 選 擇 加 以 說 明 另 外, 本 實 驗 雖 未 於 實 驗 中 言 明 實 驗 點 數 與 金 錢 報 酬 的 關 聯 性, 但 恐 難 全 然 避 免 受 試 者 將 之 以 連 結 進 行 思 考 這 或 許 仍 多 少 會 對 實 驗 者 決 定 產 生 影 響 但 實 驗 結 束 後 訪 問 隨 機 訪 問 受 試 者, 亦 有 受 者 表 示, 的 確 會 思 考 點 數 與 金 錢 的 兌 換 關 係, 但 由 於 不 知 是 付 出 較 多 好, 還 是 付 出 較 少 好, 因 此 其 實 當 下 的 確 仍 會 依 照 實 驗 者 所 給 的 任 務 安 排 來 進 行 思 考 ( 二 ) 研 究 對 象 的 普 遍 性 本 文 探 討 之 研 究 層 次 鎖 定 在 微 觀 層 次 的 面 向, 而 對 象 主 要 設 定 在 民 眾 對 於 一 般 事 務 或 政 策 議 題 社 群 間 的 合 作, 因 而 不 特 別 著 重 在 主 要 由 文 化 血 緣 種 族 性 別 意 識 型 態 宗 教 等 特 殊 條 件 下 促 進 的 合 作 行 為 而 是 想 試 圖 暸 解 一 般 普 羅 12

21 市 民, 在 面 對 生 活 中 所 屬 或 參 與 社 群 社 團 團 體 時 的 合 作 選 擇, 因 而 以 如 上 述 所 舉, 受 到 特 定 影 響 因 子 為 主 要 促 進 合 作 之 因 素 的 團 體 社 群 個 人 等, 並 不 在 本 文 所 欲 探 究 範 圍 內 此 外, 由 於 本 研 究 實 驗 招 募 所 得 之 群 體 內 成 員 多 為 男 性, 是 否 性 別 差 異 對 研 究 結 果 會 造 成 顯 著 差 異, 也 是 本 文 無 法 避 免 的 限 制 ( 三 ) 實 驗 次 數 與 人 數 的 限 制 在 過 去 文 獻 中 可 發 現, 關 於 實 驗 次 數 可 多 可 少, 有 學 者 進 行 15 至 20 次 的 重 複 實 驗 (Fehr & Gintis, 2007), 進 而 觀 察 其 貢 獻 率 的 走 勢 變 化, 並 做 統 計 分 析 亦 有 研 究 者 做 了 20 次 ( 徐 麗 振,2003) 16 次 ( 黃 裕 舜,2003), 而 從 中 觀 察 其 一 致 性 而 本 研 究 在 考 量 受 試 者 可 能 之 實 驗 疲 乏 下, 參 考 黃 裕 舜 (2003) 之 設 計 ( 共 60 人, 每 人 進 行 16 次 實 驗 ), 做 出 本 研 究 兩 部 份 各 16 次, 共 32 人 參 與 的 實 驗 設 計 本 研 究 採 取 實 驗 時 間 總 計 約 為 一 個 半 小 時 的 16 次 實 驗 另 因 本 研 究 經 費 與 人 力 限 制, 並 無 法 取 得 大 量 受 試 者 進 行 實 驗 故 而 本 研 究 可 能 較 無 法 看 出 更 長 期 更 多 元 不 同 受 試 者 參 與 實 驗 下 的 公 共 財 貢 獻 變 化 至 於 在 實 驗 人 數 的 部 份, 典 型 公 共 財 實 驗 人 數 大 多 介 於 4 至 10 人 之 間 (kurzban and Descioli2008) 但 公 共 財 實 驗 只 要 大 於 兩 人 即 可 進 行, 因 此 如 黃 裕 舜 (2003), 亦 採 取 3 人 為 一 小 組 進 行 實 驗 而 本 研 究 亦 因 有 限 資 源 能 力, 故 亦 以 最 小 規 模 的 3 人 來 進 行 實 驗 是 故, 大 於 3 人 之 分 組 是 否 會 改 變 實 驗 結 果, 筆 者 並 無 法 確 切 預 測 不 過, 也 由 於 典 型 公 共 財 實 驗 皆 是 由 4 至 10 人 為 一 小 組 進 行, 而 其 所 得 實 驗 結 果 與 筆 者 所 發 現 並 無 明 確 歧 異 之 處 因 而, 日 後 有 志 者 或 可 再 對 不 同 規 模 團 體 進 行 檢 驗 ( 四 ) 名 詞 概 念 與 彼 此 間 關 係 的 框 架 在 本 研 究 中 可 發 現 為 數 不 少 專 有 名 詞, 如 規 範 互 惠 規 範 tit-for-tat 間 接 互 惠 互 惠 利 他 者 條 件 性 合 作 者 強 互 惠 利 他 處 罰 利 他 主 義 者 等 然 而 就 筆 者 之 發 現, 隨 著 合 作 相 關 研 究 研 究 者 的 學 科 背 景 差 異, 或 許 其 關 注 的 大 方 向 與 基 本 假 定 是 類 似 而 重 疊 的 ( 如 皆 探 討 互 惠 合 作 中 的 個 體 選 擇 與 關 係, 皆 不 否 認 人 是 會 理 性 策 略 思 考 之 生 物 ) 隨 著 研 究 途 徑 與 背 景 的 不 同, 使 其 對 概 念 界 定 有 13

22 著 或 多 或 少 的 差 異, 這 也 使 得 學 者 所 發 展 出 之 論 點 彼 此 間 或 有 重 疊, 卻 也 存 在 差 異 如 同 是 討 論 懲 罰 一 詞, 然 有 些 著 重 在 懲 罰 之 手 段 與 發 展 有 些 則 著 重 在 懲 罰 之 效 果 ( 如 資 訊 帶 來 受 試 者 之 合 作 與 不 合 作 變 化 ), 因 而 擴 大 了 合 作 相 關 研 究 的 範 圍 而 即 使 僅 就 互 惠 懲 罰 合 作 關 係, 概 念 與 概 念 間 的 關 係 與 其 中 的 機 制 解 釋, 也 似 無 大 一 統 得 以 完 整 詮 釋 或 概 括 整 個 合 作 機 制 的 系 統 型 理 論 框 架 11 在 筆 者 的 觀 察 下, 合 作 之 相 關 研 究 的 邊 界 並 非 相 當 明 確, 而 似 有 百 花 齊 放 各 家 爭 鳴 的 樣 態 而 在 此 狀 況 下, 也 使 筆 者 僅 能 盡 量 就 前 人 發 現 之 共 通 處, 尋 找 本 研 究 的 立 足 點 二 研 究 貢 獻 關 於 本 研 究 之 預 期 與 貢 獻, 以 下 將 從 理 論 與 實 務 兩 面 向 來 表 述 ( 一 ) 理 論 上 合 作 對 於 生 物 而 言, 始 終 是 個 需 要 面 對 的 問 題 蜜 蜂 合 作 採 蜜 而 身 處 民 主 政 治 社 會 中 的 個 體 亦 經 常 得 面 對 與 不 同 人 社 群 之 合 作 如 在 政 策 議 題 中, 利 害 關 係 人 所 屬 的 ( 小 ) 團 體 行 動 或 團 體 間 的 互 動, 亦 常 涉 及 合 作 與 否 的 問 題 而 關 於 合 作 之 研 究, 近 年 來 在 公 共 經 濟 學 實 驗 經 濟 學 演 化 理 論 生 物 學 社 會 學 中 多 可 見 到 相 關 作 品 筆 者 經 由 對 近 年 之 外 文 期 刊 檢 閱 發 現, 關 於 互 惠 在 群 體 互 動 中 的 作 用 算 是 相 當 一 致 的 雖 然 說, 人 基 本 上 仍 是 理 性 而 自 利 思 考 的 生 物, 但 仍 有 一 些 社 會 心 理 性 誘 因, 可 以 對 人 之 合 作 行 為 產 生 影 響 也 就 是 說, 互 惠 的 確 可 以 造 成 合 作 的 加 強 合 作 這 個 亦 應 屬 於 政 治 學 關 鍵 問 題 的 課 題, 國 外 近 年 來 已 有 為 數 不 少 的 驗 證 性 研 究, 但 目 前 在 國 內 似 乎 仍 屬 少 見 而 本 文 欲 藉 由 經 濟 學 及 其 他 領 域 研 究 的 探 索, 從 不 同 方 式 再 度 檢 視 合 作 這 個 老 掉 牙 卻 也 一 直 是 個 待 解 問 題 的 主 題 透 過 實 驗 性 的 研 究, 希 望 再 次 強 化 了 理 論 上 對 於 互 惠 性 影 響 的 確 認 11 如 Robert Axelrod(2006: 683) 提 到, 其 於 1986 年 著 作 中 所 使 用 之 語 彙 : 後 設 規 範 (metanorm), 其 義 與 晚 近 經 濟 學 者 所 稱 之 間 接 互 惠 (indirect reciprocity) 實 為 同 一 所 指, 只 是 被 貼 上 了 不 同 的 語 彙 標 籤 14

23 與 公 佈 名 聲 資 訊 之 懲 罰 效 果 的 探 索 而 關 於 懲 罰 的 效 果, 在 經 濟 學 相 關 期 刊 上 也 不 乏 少 見 (Fehr & Gintis, 2007) 然 經 濟 學 相 關 研 究 中, 懲 罰 概 念 主 要 仍 強 調 在 實 質 金 錢 的 損 失 上 此 外, 關 於 名 聲 資 訊 的 提 供, 對 於 受 試 者 合 作 狀 態 的 影 響, 也 可 見 到 相 當 持 正 向 看 法 之 研 究 因 而 本 研 究 想 要 探 究, 名 聲 資 訊 的 良 窳, 是 否 對 社 群 中 互 動 之 成 員 產 生 了 一 定 的 制 約 和 嚇 阻 效 果, 故 使 名 聲 資 訊 的 公 開 成 為 懲 罰 行 為 的 一 種? 然 而 這 部 份 連 結 卻 似 為 學 者 所 較 少 注 意 到 的 ( 二 ) 實 務 上 互 惠 這 類 非 正 式 社 會 心 理 層 面 的 規 範, 雖 容 易 理 解 其 對 合 作 行 為 可 能 產 生 的 影 響, 但 卻 並 不 容 易 透 過 實 證 的 方 式 來 加 以 驗 證 存 在 與 效 果 在 現 今 公 共 財 實 驗 方 法 的 發 展 下, 除 既 有 文 獻 對 金 錢 報 償 明 確 之 互 惠 對 合 作 行 為 有 所 所 助 益 的 肯 定 外, 本 研 究 也 欲 透 過 借 用 公 共 財 實 驗 的 概 念 來 探 究, 互 惠 是 否 亦 可 在 特 定 議 題 情 境 的 設 定 下, 發 揮 增 加 合 作 的 可 能 以 真 人 試 驗 的 方 式, 在 不 明 確 涉 及 金 錢 誘 因 下, 探 究 人 是 否 可 以 在 互 惠 加 強 的 情 境 下, 產 生 更 多 的 合 作 藉 以 希 求 在 現 實 ( 政 治 ) 生 活 公 共 政 策 形 成 過 程 中, 對 紛 擾 衝 突 不 斷 的 社 群 利 益 團 體 間 溝 通, 找 到 更 多 和 平 相 處 增 進 合 作 的 可 能 三 章 節 安 排 在 前 面 各 節 中, 已 將 本 文 之 研 究 問 題 目 的 限 制 與 貢 獻 等 已 做 說 明, 接 下 來 則 將 介 紹 本 文 的 章 節 安 排 本 章 為 緒 論, 敘 明 研 究 動 機 研 究 問 題 及 目 的 限 制 貢 獻 及 研 究 方 法 簡 介 等, 並 交 代 研 究 問 題 及 文 中 出 現 之 相 關 名 詞 之 定 義 第 二 章 為 文 獻 探 討, 將 前 人 對 於 互 惠 懲 罰 與 合 作 之 探 討 做 一 歸 納 整 理 第 三 章 則 為 實 驗 設 計, 對 所 使 用 之 實 驗 設 計 實 驗 處 置 實 驗 流 程 實 驗 限 制 等 進 行 說 明 第 四 章 為 實 驗 發 現 第 五 章 則 為 結 論, 對 理 論 與 實 驗 結 果 進 行 討 論 也 試 圖 就 實 驗 結 果 對 於 經 驗 世 界 的 應 用 做 一 說 明 15

24 第 二 章 文 獻 探 討 近 年 來 關 於 合 作 研 究 的 文 獻, 並 不 如 同 過 去 僅 限 於 經 濟 學 界 常 見 之 以 理 性 自 利 為 基 礎 各 式 策 略 性 互 動 之 數 理 模 型 推 演 在 外 文 期 刊 中 多 可 見 到 加 入 社 會 心 理 層 面 因 子, 從 不 同 觀 點 來 研 究 合 作 行 為 而 其 中, 筆 者 發 現 互 惠 與 懲 罰 的 探 討 仍 是 近 年 期 刊 所 關 注 的 其 中 一 項 焦 點 此 外, 由 於 科 技 技 術 的 進 步, 近 年 來 實 驗 模 擬 或 其 他 實 證 方 法, 也 成 為 社 會 科 學 界 對 於 該 主 題 常 使 用 之 研 究 方 法, 如 在 實 驗 經 濟 學 賽 局 的 使 用 等 因 此, 本 章 首 先 回 顧 的 即 是 近 年 來 社 會 科 學 界 對 於 合 作 的 關 懷 在 合 作 的 相 關 研 究 中, 筆 者 發 現 互 惠 在 相 關 學 術 論 著 中 佔 有 一 定 的 篇 幅 而 無 論 是 互 惠 或 稱 互 惠 規 範 (reciprocity of norm), 此 類 以 互 惠 作 為 主 要 研 究 主 題, 縱 使 名 稱 不 同, 但 其 關 注 的 重 點 卻 是 雷 同 的 12 對 於 互 惠 性 的 探 討, 微 觀 層 次 的 現 象 主 要 在 於, 人 因 受 到 其 他 人 或 群 體 之 互 相 影 響, 而 對 其 個 人 ( 群 體 ) 選 擇 產 生 從 眾 (conformity) 行 為 及 影 響 13 晚 近 研 究 也 顯 示, 群 體 越 大, 我 們 與 眾 同 流 的 傾 向 就 越 強, 即 使 這 表 示, 我 們 得 以 不 同 於 我 們 真 正 偏 好 的 方 式 去 行 動 (Baron, Byrne & Branscombe 2007/2009: 320) 因 而, 本 章 第 一 節 前 段 將 對 合 作 之 相 關 文 獻 做 較 廣 泛 性 的 回 顧, 並 在 本 章 第 二 節 後 段 進 一 步 對 互 惠 這 個 主 題 做 一 探 討 至 於 互 惠 對 於 合 作 的 影 響, 目 前 在 大 多 數 文 獻 中 的 看 法 是 一 致 的 ; 然 而 關 於 懲 罰 對 於 合 作 的 看 法, 在 經 濟 學 研 究 中, 多 著 重 在 以 金 錢 經 濟 面 向 的 付 出 作 為 懲 罰 的 內 容 基 本 上, 文 獻 認 為 懲 罰 通 常 有 助 合 作 的 增 加, 但 對 於 懲 罰 如 何 導 致 合 作, 學 者 則 有 不 同 看 法 是 故, 本 章 第 二 節 將 著 重 回 顧 懲 罰 在 互 惠 合 作 中 的 角 12 如 Axelrod(2006: 683) 即 提 到, 其 於 1986 年 著 作 中 所 使 用 之 語 彙 : 後 設 規 範 (metanorm), 其 義 與 晚 近 學 者 所 稱 之 間 接 互 惠 (indirect recipeocity) 實 為 同 一 所 指, 只 是 被 貼 上 了 不 同 之 語 彙 標 籤 罷 了 13 社 會 規 範 可 說 是 在 許 多 狀 況 下, 存 在 清 楚 或 隱 微 地 指 示 我 們 該 如 何 舉 措 的 規 矩, 因 此 在 分 類 上 可 分 為 鉅 細 靡 遺 且 清 楚 確 立 成 文 而 詳 細 描 述 的 規 範, 如 憲 法 與 法 律 ; 也 包 括 其 他 未 言 明 而 隱 微, 而 以 非 正 式 方 式 發 展 形 成 之 不 成 文 規 定 (Baron, Byrne, & Branscombe, 2007/ 2009: ) 16

25 色 本 章 第 三 節 將 著 重 在 探 討 名 聲 資 訊 對 於 合 作 行 為 之 相 關 文 獻 的 探 究 本 研 究 所 談 的 懲 罰 機 制, 並 不 是 大 多 數 經 濟 學 家 的 做 法, 即 藉 由 金 錢 經 濟 面 向 的 損 失 來 達 到 懲 罰 效 果 本 研 究 之 懲 罰 效 果 的 達 成, 是 藉 由 名 聲 資 訊 的 提 供, 塑 造 同 組 貢 獻 最 低 之 受 試 者 不 合 群 的 形 象 筆 者 設 計 此 一 環 節, 使 受 試 感 到 尷 尬 不 快 的 心 理 壓 力, 以 此 作 為 對 受 試 者 的 懲 罰 14 第 一 節 合 作 的 研 究 與 互 惠 一 合 作 的 研 究 合 作, 在 真 實 生 活 中, 一 直 是 個 動 物 無 法 避 免 的 議 題 對 於 因 為 血 緣 關 係 而 存 在 的 合 作, 或 可 以 較 為 單 純 的 理 由 來 解 釋, 即 親 屬 選 擇 (kin-selection) 的 作 用 (Hamilton, 1964; Janssen & Bushman, 2008) 然 對 於 非 相 關 的 人 們 為 甚 麼 要 合 作, 則 有 著 眾 多 不 同 的 關 注 面 向, 也 較 無 法 以 單 一 的 因 子 來 做 全 面 解 釋 因 此 近 年 來 合 作 的 研 究 無 論 在 研 究 途 徑 關 注 面 向 都 有 著 較 多 元 的 解 釋 (Janssen & Bushman, 2008) 近 幾 十 年 來, 社 會 科 學 界 跨 學 門 地, 無 論 在 政 治 學 經 濟 學 社 會 學 心 理 學 等 領 域, 都 有 一 定 數 量 的 文 獻, 由 不 同 理 論 途 徑 與 觀 點 來 對 人 們 為 甚 麼 如 何 合 作 等 相 關 問 題 加 以 探 討 而 這 些 研 究 都 有 個 共 通 點, 就 是 著 重 在 社 會 心 理 層 面 變 因 對 於 合 作 的 影 響, 而 有 別 於 傳 統 從 正 式 法 規 制 度 規 範, 如 Thomas Hobbes 倡 導 的 中 央 權 威 ( 引 自 Axelrod, 1984: 4) 法 律 等 面 向 或 由 經 濟 數 理 模 型 推 演, 來 研 究 人 類 的 合 作 行 為 像 是 政 治 學 生 物 學 界 從 演 化 途 徑 (evolution approach ) 模 擬 方 法 出 發, 如 Axelrod( ) 等 社 會 學 界 的 交 換 理 論 則 與 理 性 選 擇 理 論 有 著 相 同 之 基 本 假 定 其 假 定 人 是 理 性 自 利 的, 但 其 將 自 利 的 範 圍 從 物 質 勞 務, 擴 充 到 了 社 會 價 值 精 神 層 次 ( 如 認 可 陪 伴 地 位 等 ) 14 由 於 筆 者 發 現 近 期 國 內 政 治 學 界 對 於 個 體 社 群 層 次 的 合 作 相 關 研 究 並 不 豐 富, 故 國 內 文 獻 回 顧 的 部 份 不 獨 立 成 一 節, 而 放 在 第 四 節 中 一 併 說 明 17

26 該 理 論 認 為 社 會 是 由 多 行 動 者 互 動 交 換 所 構 成, 而 每 個 行 動 者 都 試 圖 找 尋 增 加 自 己 價 值 的 正 向 價 值, 而 降 低 不 利 自 己 之 價 值 社 會 交 換 理 論 也 著 重 在 探 討 社 會 交 換 結 構 中 的 個 體 群 體 互 動 關 係, 而 分 析 層 次 則 從 過 去 單 一 行 動 者 間 的 個 體 分 析, 擴 展 到 以 組 織 關 係 之 鉅 觀 層 次 分 析 來 探 討 交 換 結 構 下 的 合 作 (Molm, 2001) 經 濟 學 界 則 在 過 去 囚 犯 困 境 (prisoner's dilemma) 基 礎 上, 隨 實 驗 技 術 進 步, 蓬 勃 發 展 著 實 驗 賽 局 研 究 這 些 經 濟 學 實 驗 的 使 用 如 Ernst Fehr 與 Herbert Ginits (2007) Willer(2009) 等 也 有 其 他 像 是 從 利 他 主 義 (altruism)(warneken &Tomasello, 2009) 等 觀 點 著 手, 試 圖 為 人 類 合 作 找 出 更 多 的 解 釋 在 合 作 研 究 的 探 討 重 點 則 包 括 如 社 會 資 本 或 信 任 (Lubell, 2004; Sonderskov, 2009) 規 範 (Axelrod, ; Reno, Cialdini, & Kallgren, 1993) 互 惠 性 (Molm, 1995,2000,2007; Keysar, Converse, Wang, & Epley, 2008) 社 會 認 同 (social proof) 或 社 會 讚 許 (social approval)(cheshire, 2007) 也 有 學 者 著 力 於 論 證 關 於 感 激 之 情 對 於 人 類 合 作 所 產 生 的 助 益 (Thye, Lawler, & Yoon, 2008; Cheshire, 2007; McCullough, Kimeldorh, & Cohen, 2008; Cheshire & Antin, 2008) 公 平 (fairness) (Bicchiere & Xiao, 2009; Fehr & Gachter, 2000), 及 情 緒 ( 如 個 體 體 驗 到 的 羞 愧 感 與 憤 怒 ) 以 及 個 人 性 格 (propensity) 在 ( 具 對 抗 性 ) 團 體 存 在 之 合 作 情 境 中 的 重 要 角 色 (Burton-Chellew & Ross-Gillespie, & West, 2010) 諸 如 此 類 之 心 理 社 會 層 面 之 考 量, 皆 為 近 年 社 會 科 學 界 頻 繁 探 討 之 重 點 James A. Kitts 指 出, 選 擇 性 誘 因 和 非 正 式 規 範 (informal norm), 已 進 展 成 為 解 決 集 體 行 動 問 題 的 兩 大 不 同 的 (distinct) 解 案 (Kitts, 2006: 235) 而 在 非 正 式 規 範 面 向 上, 無 論 其 是 否 採 取 金 錢 誘 因 的 方 式 加 以 執 行, 近 年 來 從 不 同 著 重 點 與 不 同 變 因 來 探 討 人 類 合 作 行 為 的 研 究 相 當 盛 行 無 論 從 情 感 (emotion) 規 範 (norms) 互 惠 性 (reciprocity) 感 激 (gratitude) 懲 罰 (punishment) 等 社 會 心 理 因 子 著 手, 此 類 型 的 研 究 目 前 蓬 勃 發 展 中 15 而 在 這 些 不 同 途 徑 不 同 觀 點 的 15 此 處 所 指 之 規 範, 指 涉 的 是 非 正 式 規 範, 而 非 法 律 規 則 有 強 制 力 之 正 式 規 範 18

27 合 作 研 究 中, 其 實 又 有 著 一 些 共 通 的 特 點 如 其 皆 重 視 個 體 的 差 異 性 ( 如 個 性 偏 好 等 )(Fischbacher, Gachter, & Fehr, 2001; Kurzban & Houser, 2001; Kurzban & Descioli, 2008; Burton-Chellew & Ross-Gillespie, 2010), 以 及 個 體 在 群 體 ( 少 則 2 至 3 人 多 為 4 至 10 人 ) 中 的 個 體 選 擇, 而 無 論 其 是 採 取 實 驗 模 擬 或 者 其 他 實 證 方 法 至 於 在 個 體 選 擇 之 外, 群 體 互 動 對 個 體 造 成 的 影 響, 亦 多 被 視 為 一 種 你 來 我 往 的 交 換 關 係 個 體 皆 是 在 這 樣 群 體 交 換 結 構 中 進 行 選 擇 的 由 上 可 發 現, 無 論 從 理 性 選 擇 途 徑 利 他 主 義 或 是 社 會 學 的 社 會 交 換 結 構 出 發, 近 年 來 合 作 研 究 中, 牽 動 了 個 體 選 擇 與 所 屬 群 體 或 其 他 個 體 間 互 動 的 一 個 重 要 連 結 就 是 互 惠 規 範 也 因 此, 近 年 來 社 會 科 學 關 於 合 作 研 究 的 文 獻, 無 論 其 討 論 主 軸 為 何 方 法 為 何, 大 多 不 脫 人 是 理 性 思 考 有 個 體 性 格 偏 好 差 異 之 假 定, 且 肯 定 在 交 換 結 構 中, 互 惠 產 生 的 無 形 規 範, 仍 在 不 同 情 境 中 影 響 著 交 換 結 構 中 個 體 行 為 如 政 治 學 界 生 物 學 界 從 進 化 理 論 (evolutionary theory), 用 電 腦 模 擬 方 式 加 以 探 究 互 惠 性 (Axelrod, 1984; Janssen & Goldstone, 2006; Janssen & Bushman, 2008; Takezawa & Price, 2010) 社 會 學 家 如 Linda D. Molm( ; Molm, Colleet, & Schaefer, 2007) 近 十 多 年 來, 也 立 基 於 社 會 交 換 理 論 (social exchange theory) 之 脈 絡, 致 力 於 發 展 互 惠 性 在 人 類 合 作 中 理 論 因 此, 以 下 將 就 互 惠 之 於 合 作 之 相 關 文 獻 做 一 整 理 二 互 惠 與 合 作 研 究 Ernst Fehr 與 Simon Gachter 指 出, 互 惠 指 的 是 對 友 善 的 行 動 做 回 應, 而 人 們 經 常 會 變 得 較 為 合 作 和 友 善 然 而 對 於 敵 意 的 行 動, 則 會 更 為 下 流 而 殘 忍 的 做 回 應 (2000) 互 惠 也 表 示 了 行 動 者, 即 使 在 缺 乏 物 質 利 益 狀 況 下, 仍 然 對 善 意 回 應 予 善 意, 對 敵 意 回 應 予 敵 意 的 表 現 (Fehr & Gachter, 2000) 而 即 使 在 具 規 模 的 團 體 中, 連 續 的 合 作 在 連 續 的 互 惠 中 仍 是 可 能 出 現 的, 而 持 續 的 互 惠 有 助 合 作 的 延 續 (Takezawa & Price, 2010) 此 外, 也 有 學 者 提 到, 無 論 直 接 或 間 接 的 互 19

28 惠 性 都 在 培 養 合 作 上 扮 演 重 要 角 色 (Bravo & Tamburino, 2008) 而 在 合 作 研 究 中, 互 惠 規 範 或 許 並 非 總 是 主 要 重 點, 但 其 存 在 於 合 作 中 的 重 要 性 已 獲 為 數 不 少 之 實 證 研 究 的 肯 定 (Ohtsuki & Iwasa, 2004; Semmann, Krambeck, & Milinski, 2005; Kurzban & Descioli, 2008: 141) 而 早 在 1960 年 就 有 學 者 提 出 互 惠 規 範 (norm of reciprocity) 是 一 跨 文 化 不 斷 發 生 之 普 世 規 範 (Kurzban & Houser, 2001) 此 外, 由 於 著 重 心 理 社 會 層 面 的 因 素, 個 人 偏 好 (individual preference) 與 個 體 層 次 的 考 量 也 更 進 一 步 在 互 惠 合 作 的 過 程 中 被 關 注 了 在 這 樣 的 考 量 下, 個 體 性 格 (temperament) 偏 好 在 合 作 關 係 中 的 分 類, 也 成 為 學 者 另 一 在 個 體 層 次 關 心 的 部 份 以 下 則 就 過 去 研 究 中 常 見 之 互 惠 概 念 再 做 一 釐 清, 並 就 互 惠 在 合 作 之 相 關 研 究 中 如 何 被 驗 證, 以 及 其 在 合 作 中 的 作 用 做 一 整 理, 並 將 學 者 就 個 體 在 合 作 實 證 研 究 中 常 歸 類 的 三 種 類 型 行 動 者 做 一 說 明 ( 一 ) 合 作 相 關 研 究 中 常 見 的 互 惠 : 強 互 惠 (strong reciprocity) 與 互 惠 : 互 惠 有 時 在 學 者 研 究 中 也 會 被 稱 作 互 惠 規 範 而 互 惠 與 強 互 惠 所 指 則 有 所 差 異 強 互 惠 一 詞 所 指, 較 互 惠 純 粹 以 牙 還 牙 以 眼 還 眼 的 互 動 策 略 外, 還 加 上 了 個 體 對 於 懲 罰 團 體 中 違 背 規 範 被 視 為 背 叛 者 之 懲 罰 的 著 重 (Bowles & Gintis, 2004; Fehr & Schneider, 2010) 而 由 於 此 類 互 惠 合 作 的 研 究 較 著 重 在 懲 罰 機 制 的 運 用 上, 因 此 將 在 本 章 第 二 節 一 併 討 論 ( 二 ) 互 惠 性 在 合 作 研 究 中 的 驗 證 關 於 合 作 研 究 的 發 展, 近 年 由 於 實 驗 經 濟 及 其 他 電 腦 技 術 的 逐 步 發 展, 無 論 在 社 會 心 理 學 經 濟 學 等 相 關 期 刊 都 可 看 到 以 實 驗 經 濟 方 式 加 以 驗 證 研 究 假 設 之 篇 章 實 驗 經 濟 賽 局 通 常 以 金 錢 分 派 籌 碼 投 資 等 方 式 測 試 個 體 選 擇 的 變 化 在 研 究 雙 人 互 惠 的 議 題 上, 寡 頭 實 驗 信 任 實 驗 都 是 常 被 使 用 的 方 式 如 Cristina Bicchiere 和 Erte Xiao(2009) 就 以 寡 頭 遊 戲 (dictator game) 操 縱 對 公 平 或 自 私 的 互 惠 性 此 兩 極 端 面 向 的 期 待, 來 實 驗 其 如 何 對 人 們 是 否 選 擇 遵 從 規 範 造 成 影 響 一 般 的 實 驗 設 計, 如 兩 因 子 乘 兩 因 子 實 驗 也 被 學 者 20

29 設 計 來 比 較 互 惠 型 交 換 與 協 商 型 交 換 (Molm, Schaffer, & Collett, 2009) 也 有 學 者 使 用 模 擬 研 究 方 法, 利 用 電 腦 程 式 的 設 計, 產 生 合 作 過 程 中 正 負 向 互 惠 消 長 的 呈 現 (Janssen & Goldstone, 2006) 另 一 個 相 當 廣 為 被 使 用 的 檢 驗 方 法, 則 是 可 使 用 真 人 進 行 的 公 共 財 實 驗 (public goods game) 近 年 不 僅 公 共 財 實 驗 製 造 了 一 個 可 不 斷 重 複 的 多 人 囚 犯 困 境, 其 使 互 惠 規 範 在 單 次 或 多 次 合 作 關 係 中 的 影 響 得 以 藉 由 貢 獻 度 的 變 化 而 加 以 呈 現 (Fehr & Gachter, 2000; Abele & Ehrhart, 2005; Messer & Zarghamee, 2007; Fehr & Gintis, 2007; Burton-Chellew& Ross-Gillespie, 2010) 而 公 共 財 實 驗 也 將 是 本 研 究 採 取 之 實 驗 方 法 至 於 公 共 財 實 驗 的 詳 細 內 容, 則 請 參 照 第 三 章 實 驗 設 計 的 部 份 ( 三 ) 互 惠 合 作 下, 行 動 者 偏 好 類 型 的 分 類 個 體 差 異 性 在 探 討 互 惠 合 作 研 究 的 篇 章 中, 也 逐 漸 被 重 視 (Fischbacher, Gachter, Gachter,& Fehr, 2001; Kruzban & Houser, 2005) 過 去 經 濟 學 理 論 常 將 人 假 定 為 全 然 的 理 性 利 己 主 義 者 (rational egoists), 也 因 此, 在 政 策 分 析 時 也 往 往 只 能 從 外 在 報 償 (payoff) 作 為 驅 動 政 策 的 誘 因 然 而 越 來 越 多 實 證 研 究, 發 現 了 在 群 體 中, 這 類 利 己 主 義 者 僅 佔 了 成 員 中 的 三 到 四 成 的 比 例, 人 們 往 往 會 隨 面 對 情 況 不 動 而 調 整 其 策 略, 成 為 條 件 性 的 報 答 者 (conditional reciprocator)(ostrom, 2005) Urs Fischbacher 等 三 人 在 其 研 究 則 發 現 有 三 分 之 一 的 研 究 對 象 是 搭 便 車 者, 然 而 卻 有 50% 的 研 究 對 象 是 屬 於 條 件 性 合 作 者 (Fischbacher et al, 2001) 近 年 來 的 研 究, 常 依 照 行 動 者 在 多 次 互 動 下 之 合 作 變 動 結 果 來 分 析, 個 體 行 動 者 通 常 可 被 分 類 為 條 件 性 合 作 者 (conditional cooperator, 或 稱 報 答 者 reciprocators) 完 全 利 他 者 (altruists) 以 及 自 利 搭 便 車 者 (free-riders) 三 類 型 (Fehr & Gintis, 2007; Kurzban & Descioli, 2008) 條 件 性 合 作 者, 也 就 是 互 惠 策 略 合 作 者, 視 同 組 成 員 表 現 加 以 調 整 其 下 次 合 作 程 度 而 此 類 型 行 動 者 在 過 去 實 證 研 究 中 常 屬 於 群 體 中 的 大 多 數 至 於 完 全 利 他 者, 則 無 論 夥 伴 如 何 變 化 始 終 不 改 其 志, 依 己 之 志 對 群 體 做 貢 獻, 至 21

30 於 自 利 搭 便 車 者, 則 是 不 管 群 體 中 其 他 成 員 如 何 表 現, 始 終 只 追 求 自 己 的 最 大 利 得 第 二 節 懲 罰 與 合 作 一 懲 罰 一 詞 在 合 作 之 研 究 中 的 意 義 除 了 純 粹 的 互 惠 規 範 外, 筆 者 發 現 亦 有 學 者 著 重 於 在 互 惠 之 外, 加 入 了 懲 罰 (punishment) 機 制 的 探 究 合 作 來 自 懲 罰 感 消 滅 搭 便 車 者 的 利 益, 保 障 較 低 貢 獻 者 利 益 (Price, Cosmides, & Tooby, 2002) 關 於 需 付 出 代 價 之 懲 罰 (costly punishment) 在 合 作 過 程 中 發 揮 的 功 效, 許 多 以 公 共 財 實 驗 執 行 之 研 究 中 皆 可 見 到 (Fehr& Gintis 2007) 這 類 懲 罰 又 稱 做 利 他 性 懲 罰 (altruistic punishment), 指 的 是 個 體 選 擇 付 出 成 本 以 懲 罰 群 體 中 的 叛 離 者 ( 不 合 作 者 ), 即 使 自 己 不 會 因 此 而 有 任 何 物 質 上 的 利 得 (Fehr & Gachter, 2002 這 種 需 付 出 代 價 的 利 他 性 懲 罰 是 近 年 來 在 實 驗 中 常 被 用 來 作 為 執 行 懲 罰 的 方 式, 也 是 對 所 謂 懲 罰 一 詞 的 通 用 界 定 至 於 懲 罰 在 合 作 中 的 效 果 也 大 多 是 一 致 的, 即 當 需 付 出 代 價 之 懲 罰 存 在 時, 群 體 中 被 懲 罰 之 成 員 會 較 未 有 懲 罰 時 有 較 高 之 貢 獻 程 度 也 有 學 者 將 互 惠 與 懲 罰 的 概 念 結 合, 著 重 強 互 惠, 也 就 是 界 定 行 動 者 會 在 互 惠 利 他 的 策 略 外, 也 強 調 了 對 於 不 合 作 者 懲 罰 的 效 果 強 互 惠 即 強 調 除 原 本 個 體 之 間 互 相 對 等 對 待 外, 群 體 中 成 員 對 於 懲 罰 不 合 作 者 ( 低 貢 獻 者 ) 的 報 復 性, 在 群 體 合 作 中 個 體 選 擇 的 影 響 強 互 惠 一 詞 亦 與 所 謂 利 他 性 懲 罰 有 類 同 之 處, 但 是 利 他 性 處 罰 主 要 僅 強 調 互 惠 策 略 下 的 主 動 懲 罰, 並 不 像 強 互 惠 概 念, 同 時 討 論 互 惠 策 略 下 的 合 作, 與 合 作 者 對 於 不 合 作 者 之 需 付 代 價 的 懲 罰 兩 者 二 合 作 關 係 中 懲 罰 的 研 究 與 驗 證 在 政 治 學 界 中 探 討 規 範 懲 罰 機 制 之 於 合 作 的 研 究, 在 Axelrod (1997) 年 22

31 著 作 中, 以 演 化 理 論 觀 點 出 發 (evolutionary theory), 其 和 同 僚 即 使 用 電 腦 模 擬 研 究, 來 探 討 合 作 何 種 狀 況 下 會 發 生, 而 背 叛 行 為 的 變 化 又 是 為 何 Axelrod 發 現 當 懲 罰 違 背 規 範 者 機 制 存 在, 且 亦 可 懲 罰 那 些 不 懲 罰 違 背 規 範 者 之 人 的 情 況 下, 可 以 建 立 和 維 持 合 作 ( 即 metanorm, 後 設 規 範 ) 然 而 其 著 作 (Axelrod, 1997: 40) 卻 也 提 及, 由 於 其 是 以 兩 人 重 複 囚 犯 困 境 為 其 理 論 基 礎 (two-person iterated prisoner's Dilemma), 是 以 自 利 與 理 性 作 為 行 為 基 準, 故 而 可 能 無 法 清 楚 呈 現 出 道 德 面 向 對 於 規 範 的 發 展 和 維 繫 同 樣 以 懲 罰 機 制 形 成 的 規 範 作 為 研 究 主 題, 近 年 來 亦 可 見 於 Fehr 與 Gintis(2007; Fehr & Fischbacher, 2000, 2004) 這 類 研 究 中 不 乏 引 入 實 驗 經 濟 學 中 之 最 後 通 碟 賽 局 實 驗 (ultimatum game) 寡 頭 賽 局 (dictator game), 或 以 公 共 財 實 驗 (public goods experiment) 方 式, 來 對 互 惠 規 範 和 懲 罰 機 制 存 在 之 合 作 情 況 下 的 行 動 者 選 擇 變 化 做 檢 視 如 有 學 者 使 用 最 後 通 牒 實 驗 及 寡 頭 實 驗 證 明, 在 兩 行 動 者 分 配 一 共 有 資 源 下, 大 多 數 的 行 動 者 都 不 接 受 自 己 被 對 手 配 給 低 於 二 成 五 的 分 配 如 最 後 通 牒 實 驗 為 兩 行 動 者 分 配 同 一 資 源 之 賽 局, 先 行 者 分 配 資 源 比 例, 後 行 者 選 擇 接 受 先 行 者 分 配 或 放 棄 接 收 資 源 若 後 行 者 選 擇 拒 絕 先 行 者 分 配, 則 先 行 者 也 一 無 所 有, 藉 此 以 對 先 行 者 產 生 懲 罰 效 果 而 這 樣 行 為 所 形 成 規 範 作 用, 將 使 先 行 者 在 下 一 次 甚 至 將 來 選 擇 以 較 不 貪 婪 的 策 略 來 分 配 資 源 (Fehr & Fischbacher, 2000) 然 而, 這 些 所 謂 的 處 罰, 無 論 行 動 者 處 罰 動 機 為 何, 其 均 將 懲 罰 的 界 定 限 縮 在 懲 罰 者 付 出 本 身 金 錢 或 利 益 以 選 擇 懲 罰 不 合 作 者 背 叛 者 (defector), 而 造 成 受 罰 者 在 實 驗 中 合 作 情 境 下 之 利 得 減 損 的 機 制 三 懲 罰 的 機 制 與 金 錢 懲 罰 的 問 題 在 過 去 研 究 中, 懲 罰 對 於 合 作 提 昇 的 促 進 效 果 是 毋 庸 置 疑 的 然 而, 對 於 為 何 懲 罰 有 效 的 推 論 著 重 點 卻 是 不 大 相 同 的 有 學 者 認 為, 處 罰 感 (Punitive sentiment) 之 所 以 有 效 乃 因 其 在 合 作 活 動 中, 消 滅 了 搭 便 車 者 的 利 益, 保 障 了 較 低 貢 獻 者, 而 並 非 使 行 動 者 增 加 了 參 與 感 (Price, Cosmides, & Tooby, 2002) 也 有 23

32 學 者 著 認 為 合 作 過 程 中, 對 於 背 叛 者 負 面 情 緒, 才 是 在 懲 罰 這 個 因 子 背 後, 促 使 其 他 行 動 者 即 使 付 出 代 價, 仍 要 對 被 其 視 為 不 合 作 者 進 行 懲 罰, 而 成 為 導 致 合 作 的 重 要 因 子 (Fehr & Gachter, 2002) 然 而, 學 界 先 前 經 常 使 用 之 需 付 出 代 價 之 懲 罰, 即 使 達 到 促 使 整 體 合 作 平 均 提 昇 的 結 果, 卻 引 來 一 個 潛 在 的 副 作 用, 即 所 謂 第 二 輪 的 搭 便 車 (second-order free riding)(kiyonari & Barclay, 2008) 16 尤 其 是 當 行 動 者 在 合 作 過 程 中 可 以 選 擇 背 叛 ( 不 合 作 不 幫 忙 ) 合 作 或 者 不 合 作 也 不 背 叛, 且 選 擇 出 代 價 的 懲 罰 時, 或 許 長 期 來 看 整 體 合 作 程 度 是 上 升 了, 但 群 體 中 最 大 的 贏 家 卻 是 那 些 從 不 額 外 付 出 代 價 處 罰 不 合 作 者 之 行 動 者 (Milinski & Bettina Rockenbach, 2008; Dreber, Rand, Fudenberg, & Nowak, 2008) 由 於 懲 罰 不 合 作 者 需 付 出 代 價, 而 當 不 合 作 者 報 償 被 扣 減, 雖 然 提 昇 整 體 後 續 合 作 情 況, 團 體 中 其 他 未 選 擇 付 出 代 價 懲 罰 不 合 作 者 之 行 動 者, 仍 與 選 擇 付 出 代 價 懲 罰 不 合 作 者 之 行 動 者 共 享 由 於 懲 罰 帶 來 之 團 體 合 作 結 果 因 而, 付 出 代 價 的 懲 罰, 或 許 仍 有 一 些 問 題 需 要 克 服 而 基 於 社 會 中 的 合 作, 未 必 全 是 金 錢 報 酬 之 算 計 的 合 作, 而 有 著 更 多 牽 涉 時 間 精 神 意 願 等 的 合 作 行 為 而 若 用 需 付 出 代 價 之 懲 罰 來 看 待 懲 罰 對 於 整 體 合 作 的 提 昇, 或 許 有 其 他 更 廣 義 的 詮 釋 方 式 因 此, 本 章 第 三 節 欲 從 名 聲 資 訊 提 供, 試 圖 探 討 合 作 情 況 的 改 變, 進 而 希 望 擴 論 負 向 名 聲 資 訊 在 人 類 社 會 行 動 者 中 造 成 的 懲 罰 效 果 第 三 節 名 聲 與 合 作 一 合 作 行 為 中 的 資 訊 與 名 聲 承 上 節 所 述, 筆 者 發 現 過 去 研 究 大 多 將 懲 罰 的 界 定 鎖 定 在 行 動 者 自 身 金 錢 損 16 第 二 輪 搭 便 車 的 概 念 是, 在 一 個 有 處 罰 機 制 的 公 共 財 貢 獻 情 境 中, 不 付 出 代 價 懲 罰 不 合 作 者 之 人, 卻 因 有 其 他 人 願 意 付 出 代 價 懲 罰 不 合 作 者, 提 高 了 社 群 中 整 體 合 作 率, 因 而 受 惠 的 行 為 簡 而 言 之, 即 不 需 付 出 代 價 懲 罰 不 合 作 者 之 人, 卻 同 時 可 以 享 受 到 他 人 付 出 代 價 懲 罰 不 合 作 者 所 帶 來 之 整 體 好 處 24

33 失, 或 利 得 減 少 的 層 面 上 然 而, 在 這 些 文 獻 中, 也 可 發 現, 牽 動 行 動 者 決 定 是 否 對 於 所 屬 群 體 之 其 他 行 動 者 進 行 懲 罰 行 為 的 一 個 要 素, 往 往 是 來 自 於 實 驗 者, 或 模 型 中 對 於 其 他 受 試 者 前 次 合 作 程 度 或 狀 況 的 資 訊 提 供 也 就 是 說, 無 論 從 接 收 貢 獻 資 訊 到 對 合 作 程 度 是 否 產 生 改 變 中 間 之 機 轉 為 何, 由 於 個 體 接 收 到 其 他 行 動 者 先 前 之 合 作 狀 況 的 資 訊, 才 可 能 導 致 後 續 思 考 要 如 何 合 作 的 判 斷 因 而, 資 訊 對 於 群 體 合 作 中 的 行 動 者 顯 然 是 有 一 定 程 度 重 要 性 與 連 結 尤 其 在 現 實 生 活 重 複 非 血 親 關 係 的 互 動 中, 貢 獻 資 訊 提 供 產 生 的 名 聲 資 訊, 可 能 成 為 決 定 其 是 否 改 變 合 作 程 度, 或 進 行 需 付 出 代 價 的 懲 罰 的 基 礎 筆 者 也 發 現, 近 來 也 出 現 著 重 在 資 訊 造 成 影 響 這 個 區 塊 的 探 討 如 以 提 供 予 名 聲 (reputation) 資 訊 的 良 窳 質 量 等 差 異, 來 研 究 其 對 於 互 惠 合 作 行 為 影 響 的 研 究 (Akiyama & Suzuki, 2005 Suzuki & Akiyama, 2007a,b Brandt, Sigmund, 2005 Suzuki & Akiyama, 2008) 也 有 學 者 直 接 點 名 了 名 聲 資 訊 對 於 提 昇 合 作 的 影 響 或 重 要 性 (Semmann, Krambeck, & Milinski, 2005; Ohtsuki H, Iwasa, 2004, 2006; Sommerfeld, Krambeck, Semmann, & Milinski,2007; Rosas, 2010) 二 名 聲 資 訊 對 合 作 的 影 響 與 檢 驗 如 先 前 學 者 所 論 證 的, 當 群 體 中 的 成 員 受 到 彼 此 互 惠 程 度 的 影 響, 會 選 擇 改 變 或 維 持 其 後 之 合 作 表 現 然 而, 當 行 動 者 選 擇 合 作 幫 助 時, 得 付 出 一 定 程 度 的 成 本, 無 論 是 時 間 經 歷 或 風 險 然 而, 若 得 以 得 知 自 己 的 好 的 行 為 得 以 獲 得 回 饋, 自 己 的 成 本 就 可 以 降 低, 甚 至 可 能 得 到 淨 利 (net benefit)(ohtsuki & Iwasa, 2004 ) 因 而, 資 訊 的 取 得 在 個 體 決 策 甚 至 群 體 中 互 助 合 作 時 就 變 的 重 要 了 先 前 的 貢 獻 資 訊, 使 群 體 中 的 行 動 者 形 成 對 其 他 行 動 者 的 好 或 壞 評 價, 也 就 是 形 成 了 名 聲 資 訊 人 們 會 對 所 得 到 之 資 訊 進 行 好 壞 的 判 斷 對 己 有 善 意 願 意 付 出 的 其 他 行 動 者, 將 使 其 較 願 意 付 出 較 願 意 付 出 的 資 訊 也 將 被 視 為 是 好 是 良 善 的, 因 此 這 樣 的 資 訊 所 界 定 的 價 值 也 就 是 正 向 名 聲, 而 反 之 亦 然 有 學 者 不 但 肯 25

34 定 名 聲 資 訊 與 互 惠 在 行 動 者 間 互 動 合 作 的 作 用, 更 進 一 步 用 實 驗 及 數 理 模 型 分 析 在 名 聲 資 訊 中, 好 與 良 善 壞 與 不 良 還 有 合 作 背 叛 與 懲 罰 不 各 種 不 同 組 合 狀 態 下 的 名 聲 動 態 與 策 略 的 組 合 變 化 而 經 由 多 次 重 複 與 不 同 對 手 的 實 驗 結 果, 其 歸 納 出 維 持 合 作 的 確 被 視 為 好, 不 合 作 會 被 視 為 壞 換 句 話 說, 當 與 好 人 合 作 被 視 為 是 好 的 行 為, 而 背 叛 這 些 好 人 則 被 視 為 壞 的 行 為 相 同 的, 背 叛 被 視 為 壞 的 人, 則 是 一 種 好 的 行 為, 因 為 這 就 近 似 於 一 種 制 約 (sanction) 的 作 用 (Ohtsuki & Iwasa, 2004 ) 行 動 者 不 僅 會 對 被 視 為 好 的 名 聲 友 善, 而 傾 向 產 生 更 多 的 合 作 付 出, 也 會 對 於 被 視 為 背 叛 者 的 不 合 作 行 動 者 產 生 敵 意, 而 選 擇 對 其 亦 減 少 付 出 降 低 合 作 的 策 略 人 們 後 續 的 貢 獻 互 相 幫 忙 程 度 之 改 善 的 行 為 動 態, 也 很 可 能 就 是 因 為 受 到 其 欲 取 得 良 好 名 聲 資 訊 的 需 求 所 驅 使 ( Fehr & Fischbacher, 2003) 然 而, 或 許 會 有 人 質 疑, 貢 獻 程 度 的 改 善 是 否 其 實 只 是 因 為 純 然 互 惠 利 他 之 互 動 行 為 所 致 因 而, 也 有 學 者 進 行 幫 助 賽 局 (helping game) 實 驗, 將 實 驗 中 的 受 試 者, 分 成 可 以 取 得 先 前 名 聲 資 訊, 與 無 法 取 得 名 聲 資 訊 兩 個 群 組 而 實 驗 結 果 發 現 了, 可 以 取 得 名 聲 資 訊 的 群 組, 其 成 員 的 幫 助 貢 獻 率 (74%) 遠 高 於 無 法 取 得 資 訊 組 的 37% 也 因 而 加 強 了 名 聲 資 訊 對 於 行 動 者 幫 助 合 作 行 為 改 變 的 看 法 (Fehr & Fischbacher, 2003; Engelmann & Fischbacher, 2009) 由 上 述 文 獻 探 討 筆 者 發 現, 貢 獻 資 訊 的 提 供 的 確 可 能 成 為 行 動 者 決 定 是 否 金 錢 懲 罰 其 他 行 動 者 決 定 合 作 或 選 擇 不 要 合 作 之 重 要 基 礎 經 濟 學 界 常 用 的 需 付 出 代 價 的 懲 罰, 其 懲 罰 的 手 段 是 使 懲 罰 者 與 被 懲 罰 者 雙 雙 受 到 經 濟 利 得 上 的 損 失 結 果 若 從 利 得 層 面 來 看, 懲 罰 者 與 被 懲 罰 者 事 實 上 都 被 懲 罰 了 而 名 聲 資 訊 的 良 窳 造 成 的 影 響 則 在 於, 其 會 使 得 所 謂 的 懲 罰 者 在 其 後 合 作 行 動 中 的 付 出 變 得 保 留 了 (withhoding), 群 體 的 合 作 降 低 了, 也 使 懲 罰 者 的 成 本 降 低 了 金 錢 性 的 懲 罰 與 名 聲 資 訊 因 而 成 了 兩 種 不 同 教 訓 懲 戒 (discipline) 不 合 作 者 的 機 制 (Rockenbach & Milinski M, 2006) 當 群 體 中 形 成 了 合 作 就 是 好, 不 合 作 就 是 壞 的 價 值 規 範 時, 貢 獻 資 訊 的 提 供 使 行 動 者 產 生 了 名 聲 良 窳, 進 而 影 響 了 受 試 者 決 26

35 策 那 名 聲 資 訊 本 身 形 成 的 良 與 劣 價 值, 是 否 也 可 能 成 為 另 一 種 影 響 受 試 者 判 斷 而 立 基 於 貢 獻 資 訊 上 形 成 的 價 值 或 壓 力 型 懲 罰 呢? 只 是 其 不 直 接 牽 涉 到 金 錢 或 利 得 之 損 失 因 而 本 研 究 試 圖 從 另 一 層 面 建 立 界 定 懲 罰 以 最 低 貢 獻 資 訊 的 公 佈 形 成 行 動 者 壞 名 聲 的 建 立, 希 望 對 社 群 中 行 動 者 產 生 壓 力, 使 不 合 作 者 認 為 不 合 作 是 不 好 的 行 為, 因 而 公 佈 其 不 合 作 資 訊 乃 是 對 其 之 一 種 懲 罰 行 為, 而 造 成 行 動 者 改 變 合 作 狀 況 的 懲 罰 效 果 第 四 節 研 究 預 期 與 國 內 相 關 文 獻 在 前 三 節 進 行 外 文 相 關 文 獻 的 回 顧 後, 本 節 首 先 要 在 此 基 礎 之 上 提 出 本 研 究 的 研 究 預 期 此 外, 由 於 筆 者 發 現, 近 年 國 內 關 於 合 作 互 惠 與 懲 罰 之 ( 微 觀 ) 層 次 研 究 並 不 豐 富, 因 而 國 內 文 獻 的 回 顧 將 在 本 節 後 段 一 併 說 明 一 研 究 預 期 與 架 構 承 上 所 述, 關 於 互 惠 在 現 代 合 作 關 係 中 的 角 色, 在 文 獻 探 討 中 以 可 略 窺 一 二 而 懲 罰 與 名 聲 資 訊 的 效 果, 在 合 作 關 係 中 亦 是 得 到 相 當 肯 定 的 然 而 當 在 不 同 互 惠 情 境 中, 以 壞 名 聲 公 佈 作 為 達 成 懲 罰 效 果 之 機 制, 是 否 對 於 社 群 中 的 合 作 與 個 體 選 擇 又 會 產 生 一 些 什 麼 不 一 樣 的 變 化 呢? 而 這 也 是 本 研 究 接 下 來 將 要 探 究 的 幾 個 重 點 而 以 下 則 將 變 項 關 係 敘 述 陳 述 如 下 : ( 一 ) 互 惠 程 度 影 響 合 作 程 度 : 即 群 體 中 互 惠 程 度 較 高 者, 成 員 之 合 作 程 度 較 高 ; 群 體 中 互 惠 程 度 較 低 者, 成 員 之 合 作 程 度 越 低 ( 二 ) 名 聲 懲 罰 機 制 影 響 合 作 程 度 : 施 予 懲 罰 機 制 的 群 體, 其 合 作 程 度 較 未 施 予 懲 罰 機 制 之 群 體 為 高 27

36 ( 三 ) 在 懲 罰 與 互 惠 並 行 的 情 況 下, 本 研 究 預 期, 在 社 群 中 存 在 高 度 互 惠 的 狀 況 下, 對 於 成 員 負 面 名 聲 資 訊 的 提 供, 會 達 成 懲 罰 效 果, 使 合 作 狀 況 較 無 懲 罰 機 制 時 改 善 而 在 社 群 中 存 在 低 互 惠 的 狀 況 時, 則 可 能 產 生 兩 種 結 果 一 是 壞 名 聲 加 上 互 惠 的 雙 重 影 響, 使 得 社 群 中 成 員 更 加 嚴 重 的 彼 此 報 復 第 二 個 可 能 則 是, 壞 名 聲 並 不 會 導 致 成 員 間 彼 此 更 嚴 重 的 互 相 報 復, 反 而 因 壞 名 聲 提 供 導 致 的 懲 罰 效 果, 使 社 群 中 成 員 可 以 維 持 不 較 未 提 供 懲 罰 時 為 差 之 表 現 表 2-1 本 研 究 之 預 期 無 懲 罰 高 互 惠 合 作 狀 況 會 較 無 懲 罰 低 互 惠 時 為 佳 低 互 惠 合 作 程 度 越 來 越 低, 互 相 報 復 有 懲 罰 維 持 高 度 合 作 實 驗 進 行 前 較 難 預 期, 因 有 兩 個 可 能 : 更 加 嚴 重 的 互 相 報 復, 或 報 復 被 抑 制, 維 持 穩 定 合 作 來 源 : 筆 者 自 製 意 圖 表 2-1 則 是 就 上 述 幾 個 預 期 做 一 歸 納, 而 圖 2-1 則 是 本 篇 研 究 架 構 之 示 28

37 無 懲 罰 互 惠 高 低 合 作 有 懲 罰 ( 公 佈 同 組 最 低 貢 獻 者 ) 高 互 惠 低 合 作 圖 2-1 研 究 架 構 來 源 : 筆 者 自 繪 圖 2-1 中 互 惠 方 框 和 合 作 框 內 的 箭 頭, 代 表 是 的 是 實 驗 中 互 惠 性 操 控 導 致 的 實 驗 可 能 結 果 即 想 檢 視 在 同 一 實 驗 空 間 下, 互 惠 度 高 導 致 的 合 作 結 果 與 和 低 惠 度 低 導 致 的 合 作 結 果 而 連 結 上 下 兩 中 型 方 框 之 較 胖 箭 頭 代 表 的 是 研 究 進 行 的 順 序 在 完 成 互 惠 高 低 與 合 作 關 係 的 探 討 後, 進 一 步 探 討 懲 罰 動 作 加 入 研 究 後, 合 作 之 變 化 三 國 內 相 關 文 獻 ( 一 ) 研 究 層 次 與 議 題 29

38 近 年 國 內 政 治 學 相 關 領 域 以 互 惠 性 或 懲 罰 名 聲 資 訊 作 為 探 討 微 觀 層 次 社 群 間 或 個 體 間 的 合 作 研 究 為 數 不 多 多 為 較 鉅 觀 性 的 研 究, 如 探 討 法 人 團 體 間 民 族 國 家 間 或 區 域 ( 組 織 ) 間 合 作 之 研 究 ( 吳 榮 義 江 啟 臣,2003; 許 耿 銘,2008) 或 勞 工 關 係 研 究 ( 劉 仲 矩 劉 梅 君,2007) 在 商 管 領 域, 合 作 研 究 則 著 重 點 或 在 企 業 間 ( 成 員 ) 的 合 作 績 效 獲 利 提 昇 ( 陳 澤 義 洪 廣 朋 曾 建 銘,2008; 何 應 欽 本 范 良 禎,2009) 等 徐 麗 振 (2003) 藉 由 重 複 的 公 共 財 實 驗, 探 討 名 聲 資 訊 有 無 對 於 受 試 者 合 作 行 為 的 變 化 然 其 主 要 標 的 則 是 對 於 陌 生 人 (strangers) 或 夥 伴 (partner) 類 型 的 受 試 者, 在 有 無 提 供 名 聲 資 訊 下 對 合 作 選 擇 的 差 異, 而 未 針 對 互 惠 高 低 的 情 境 差 異 做 探 究 該 研 究 發 現, 無 名 聲 貢 獻 資 訊 下, 夥 伴 型 受 試 者 貢 獻 會 較 陌 生 人 型 受 試 者 為 多 然 而 在 加 入 或 去 貢 獻 資 訊 名 聲 的 提 供 後, 兩 類 型 受 試 者 間 的 貢 獻 差 異, 則 隨 實 驗 次 數 而 趨 緩 ( 二 ) 碩 博 士 論 文 除 上 述 探 討 區 域 合 作 的 主 題 外, 關 於 合 作 議 題 的 研 究, 在 商 管 領 域 不 乏 少 見, 如 許 健 華 (2006) 黃 琡 珺 (2005) 林 秀 霞 (2005) 楊 棍 智 (2002) 等 但 在 政 治 學 相 關 領 域, 除 鉅 觀 層 次 的 跨 民 族 國 家 國 際 關 係 研 究 外, 多 見 於 地 區 性 合 作, 如 跨 域 合 作 與 地 方 治 理, 如 謝 鳳 秋 (2008) 林 哲 全 (2009) 和 非 營 利 組 織, 如 林 子 強 (2007) 等 等 面 向 的 合 作 研 究 上, 而 較 少 涉 及 在 政 治 政 策 議 題 中 參 與 者 個 體 間 或 所 形 成 社 群 間 合 作 交 換 的 關 注 黃 裕 舜 (2003) 則 是 以 社 會 實 驗 方 式, 進 行 公 共 財 貢 獻 投 資 實 驗, 試 圖 驗 證 相 互 性 的 存 在 與 否 其 主 要 探 索 的 部 份 則 在 於 互 惠 性 高 低 差 異 的 兩 極 對 照, 試 圖 檢 證 互 惠 對 於 合 作 程 度 的 重 要 性, 因 而 是 與 本 研 究 最 相 關 之 一 篇 學 位 論 文 由 上 述 檢 閱, 可 發 現 台 灣 社 會 科 學 相 關 領 域, 近 期 對 於 個 體 層 次 的 合 作 研 究 與 理 論 發 展 或 有 相 當 多 值 得 深 入 的 空 間, 個 體 層 次 之 社 會 心 理 研 究 議 題 仍 有 待 開 發 因 此, 本 研 究 可 以 為 以 上 不 足 作 出 貢 獻 而 借 用 自 實 驗 經 濟 學 的 研 究 方 法 也 應 可 為 政 治 學 門 的 研 究 帶 來 不 同 的 視 野 30

39 第 三 章 實 驗 設 計 承 第 一 章 研 究 方 法 簡 介 一 節 所 述, 本 研 究 採 取 之 研 究 方 法 為 實 驗 法 而 所 謂 實 驗 設 計 (experimental design) 指 的 是 如 何 指 派 參 與 者 到 不 同 狀 況 或 處 理 的 作 法 17 本 章 將 就 本 研 究 之 實 驗 設 計 做 說 明 首 先, 筆 者 將 會 在 第 一 節 概 述 本 文 實 驗 設 計 所 借 用 之 公 共 財 實 驗 (public goods game) 概 念, 第 二 節 則 是 說 明 本 研 究 的 實 驗 設 計, 至 於 第 三 節 則 是 對 於 實 驗 執 行 過 程 的 說 明 第 一 節 公 共 財 實 驗 在 進 入 本 研 究 之 實 驗 說 明 前, 筆 者 將 在 下 段 先 對 公 共 財 實 驗 及 本 研 究 以 公 共 財 實 驗 為 概 念 基 礎 所 改 寫 之 實 驗 說 明 一 公 共 財 實 驗 的 說 明 公 共 財 實 驗, 是 20 世 紀 後 半 逐 漸 發 展 成 型 的 一 種 經 濟 學 賽 局 (game), 較 早 期 之 實 驗 設 計 可 見 於 如 Gerald Marwell 與 Ruth E. Ames(1981) 等 人 之 文 其 與 傳 統 賽 局 之 最 大 不 同 點 在 於 其 可 嘗 試 處 理 大 於 兩 人 之 團 體 參 與 者 在 每 次 實 驗 之 初 始, 藉 由 給 定 一 定 數 量 的 籌 碼 (token) 點 數 或 金 錢 的 前 提 下, 進 行 公 共 帳 戶 和 個 人 私 帳 戶 的 投 資 選 擇 每 一 次 實 驗 進 行 時, 受 試 者 都 可 獲 得 等 量 數 額 的 籌 碼 代 幣 或 金 錢 等, 並 以 此 進 行 公 共 帳 戶 或 私 人 帳 戶 的 投 資 貢 獻 選 擇 若 選 擇 保 有 給 定 數 額 在 私 有 帳 戶 時, 即 可 全 數 保 有 給 定 數 額 但 若 選 擇 投 資 部 份 數 額 在 公 共 帳 戶 中, 則 公 帳 戶 中 的 總 金 額 會 在 加 總 後 乘 以 一 個 大 於 0 小 於 1 的 係 數 並 發 予 每 個 團 體 中 的 個 人, 而 無 論 該 個 人 是 否 對 公 共 帳 戶 有 所 貢 獻 皆 可 獲 得 至 於 私 人 帳 戶 中 的 數 額, 則 為 原 始 給 定 數 額 減 去 投 資 到 公 共 帳 戶 的 數 額 即 是 17 狀 況 ( 或 是 自 變 項 的 值 ) 的 指 派 是 操 弄 字 變 項 的 一 部 份, 也 就 是 本 文 所 指 稱 的 實 驗 對 待 31

40 而 關 於 公 共 財 貢 獻 賽 局 的 基 本 實 驗 流 程, 本 文 將 依 Fehr 與 Gintis(2007) 一 文 中 對 於 公 共 財 的 實 驗 介 紹 作 為 此 段 說 明 之 參 考 依 據 在 公 共 財 實 驗 中, 成 員 數 (N) 大 於 等 於 2 人 之 團 體 中 的 每 個 成 員, 在 實 驗 中 被 給 予 Y 元 每 個 團 體 成 員 可 以 保 有 這 些 錢 或 投 資 最 高 Y 元 的 錢 到 代 表 公 共 財 的 團 體 帳 戶 中 (group account) 實 驗 者 將 這 些 投 資 到 團 體 帳 戶 的 數 額 乘 上 一 個 係 數 M, 而 係 數 M 的 範 圍 是 :1<M<N 而 個 人 可 以 從 團 體 帳 戶 中 獲 得 的 數 額 為 ( 公 帳 戶 總 貢 獻 金 額 )*M/N 因 為 M<N, 因 此, 當 個 人 選 擇 貢 獻 數 額 到 共 同 帳 戶 時, 其 所 獲 得 經 濟 償 付 (pay pff), 會 較 選 擇 保 有 來 的 小 因 此, 一 完 全 自 利 之 個 人, 將 不 會 選 擇 貢 獻 任 何 公 共 財 反 之, 若 大 家 都 選 擇 貢 獻 公 共 財, 每 個 人 會 獲 得 較 原 先 為 多 的 數 額, 如 當 M=2,N=10 時, 每 一 塊 錢 投 資 都 可 以 獲 得 0.2 元 回 饋 ( 即 1 元 *2/10=0.2), 也 就 是 說 假 設 10 人 都 全 部 貢 獻 時, 每 人 最 後 可 獲 得 的 金 額 為 2 元, 而 非 選 擇 全 數 保 有 於 私 帳 戶 的 1 元 (Fehr & Gintis, 2007:47-48) 此 實 驗 的 設 計, 因 而 可 以 清 楚 見 到 社 會 財 貨 (social good) 和 自 我 利 益 (self-interest) 的 對 立 狀 態 (Fehr & Gintis, 2007:47) 而 本 文 欲 以 前 人 概 念 為 基 礎, 以 公 共 財 實 驗 為 基 礎, 並 參 考 黃 裕 舜 (2003) 碩 士 論 文 之 實 驗 設 計, 設 計 一 以 金 錢 投 資 作 為 模 擬 社 會 規 範 作 為 合 作 選 擇 變 化 之 實 驗, 試 圖 探 索, 在 不 同 議 題 情 境 設 定 下, 受 試 者 對 於 合 作 意 願 的 變 化 18 二 本 研 究 之 公 共 財 實 驗 本 文 實 驗 是 採 經 筆 者 調 整 過 後 公 共 財 實 驗, 本 質 上 與 公 共 財 的 概 念 不 衝 突, 僅 在 實 驗 程 序 上 進 行 一 些 調 整 本 文 採 公 共 財 實 驗 乃 因 公 共 財 實 驗 可 以 檢 驗 在 一 資 源 有 限 狀 況 下, 個 人 私 利 和 群 體 公 益 間 的 選 擇 而 本 文 欲 探 討 是, 當 個 人 時 間 精 神 等 都 有 限 的 實 況 下, 對 於 所 處 社 群 間 的 合 作 活 動, 在 不 同 情 境 狀 況 下, 會 全 18 黃 裕 舜 一 文 之 實 驗 設 計, 主 要 特 點 在 於 其 將 實 驗 分 為 四 個 場 次, 每 個 小 組 分 別 有 零 2/3 2/3 2/3 比 例 的 虛 擬 組 員 而 第 二 第 三 第 四 三 場 擁 有 虛 擬 組 員 的 三 個 場 次, 則 分 別 將 其 另 兩 名 虛 擬 組 員 的 投 資 率 控 制 在 皆 為 90% 皆 為 10% 及 一 名 90% 但 另 一 名 為 10% 而 該 四 場 次 各 進 行 十 六 次 的 實 驗 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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