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税 务 公 告 ( 二 ) 农 村 居 民 拥 有 并 主 要 在 农 村 地 区 使 用 的 摩 托 车 三 轮 汽 车 和 低 速 载 货 汽 车 对 受 地 震 洪 涝 等 严 重 自 然 灾 害 影 响 纳 税 困 难, 以 及 其 他 特 殊 原 因 确 需 减 税 免 税 的, 可

Size: px
Start display at page:

Download "2 税 务 公 告 ( 二 ) 农 村 居 民 拥 有 并 主 要 在 农 村 地 区 使 用 的 摩 托 车 三 轮 汽 车 和 低 速 载 货 汽 车 对 受 地 震 洪 涝 等 严 重 自 然 灾 害 影 响 纳 税 困 难, 以 及 其 他 特 殊 原 因 确 需 减 税 免 税 的, 可"

Transcription

1 2012 年 第 3 期 ( 总 第 105 期 ) 1 安 徽 省 车 船 税 实 施 办 法 安 徽 省 人 民 政 府 令 第 241 号 安 徽 省 车 船 税 实 施 办 法 已 经 2012 年 4 月 24 日 省 人 民 政 府 第 97 次 常 务 会 议 通 过, 现 予 公 布, 自 公 布 之 日 起 施 行 省 长 : 李 斌 二 一 二 年 五 月 十 四 日 安 徽 省 车 船 税 实 施 办 法 第 一 条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车 船 税 法 ( 以 下 简 称 车 船 税 法 ) 和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车 船 税 法 实 施 条 例 ( 以 下 简 称 车 船 税 法 实 施 条 例 ) 的 规 定, 结 合 本 省 实 际, 制 定 本 办 法 第 二 条 本 省 行 政 区 域 内 属 于 车 船 税 法 所 附 车 船 税 税 目 税 额 表 规 定 的 车 辆 船 舶 ( 以 下 简 称 车 船 ) 的 所 有 人 或 者 管 理 人, 为 车 船 税 的 纳 税 人, 应 当 依 法 缴 纳 车 船 税 第 三 条 车 辆 的 具 体 适 用 税 额, 依 照 本 办 法 所 附 安 徽 省 车 船 税 车 辆 税 目 税 额 表 执 行 ; 船 舶 的 具 体 适 用 税 额, 依 照 国 务 院 有 关 规 定 执 行 省 人 民 政 府 财 政 地 方 税 务 主 管 部 门 可 以 根 据 经 济 发 展 情 况, 在 车 船 税 法 车 船 税 法 实 施 条 例 规 定 的 税 目 范 围 和 税 额 幅 度 内, 相 应 调 整 本 省 车 辆 车 船 税 的 具 体 适 用 税 额, 报 省 人 民 政 府 批 准 后 执 行 第 四 条 下 列 车 船 免 征 车 船 税 : ( 一 ) 捕 捞 养 殖 渔 船 ; ( 二 ) 军 队 武 装 警 察 部 队 专 用 的 车 船 ; ( 三 ) 警 用 车 船 ; ( 四 ) 依 照 法 律 规 定 应 当 予 以 免 税 的 外 国 驻 华 使 领 馆 国 际 组 织 驻 华 代 表 机 构 及 其 有 关 人 员 的 车 船 ; ( 五 )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规 定 的 其 他 车 船 第 五 条 下 列 车 船 暂 免 征 车 船 税 : ( 一 ) 公 共 交 通 车 船 ;

2 2 税 务 公 告 ( 二 ) 农 村 居 民 拥 有 并 主 要 在 农 村 地 区 使 用 的 摩 托 车 三 轮 汽 车 和 低 速 载 货 汽 车 对 受 地 震 洪 涝 等 严 重 自 然 灾 害 影 响 纳 税 困 难, 以 及 其 他 特 殊 原 因 确 需 减 税 免 税 的, 可 以 在 一 定 期 限 内 减 征 或 者 免 征 车 船 税 具 体 减 免 期 限 和 数 额 由 省 人 民 政 府 另 行 确 定, 并 报 国 务 院 备 案 第 六 条 对 节 约 能 源 使 用 新 能 源 的 车 船 可 以 免 征 或 者 减 半 征 收 车 船 税 免 征 或 者 减 半 征 收 车 船 税 的 范 围, 依 照 国 务 院 有 关 规 定 执 行 第 七 条 按 照 规 定 缴 纳 船 舶 吨 税 的 机 动 船 舶, 自 车 船 税 法 实 施 之 日 起 5 年 内 免 征 车 船 税 依 法 不 需 要 在 车 船 登 记 管 理 部 门 登 记 的 机 场 港 口 铁 路 站 场 内 部 行 驶 或 者 作 业 的 车 船, 自 车 船 税 法 实 施 之 日 起 5 年 内 免 征 车 船 税 第 八 条 从 事 机 动 车 第 三 者 责 任 强 制 保 险 业 务 的 保 险 机 构 为 机 动 车 车 船 税 的 扣 缴 义 务 人, 应 当 在 收 取 保 险 费 时 依 法 代 收 车 船 税, 并 出 具 代 收 税 款 凭 证 第 九 条 扣 缴 义 务 人 已 代 收 代 缴 车 船 税 的, 纳 税 人 不 再 向 车 辆 登 记 地 的 主 管 地 方 税 务 机 关 申 报 缴 纳 车 船 税 没 有 扣 缴 义 务 人 的, 纳 税 人 应 当 向 主 管 地 方 税 务 机 关 自 行 申 报 缴 纳 车 船 税 第 十 条 登 记 地 在 本 省 行 政 区 域 以 外 的 车 辆, 在 本 省 办 理 机 动 车 第 三 者 责 任 强 制 保 险 时, 未 能 提 供 登 记 地 主 管 地 方 税 务 机 关 出 具 的 完 税 凭 证 或 者 免 税 证 明 的, 应 当 依 法 缴 纳 车 船 税 第 十 一 条 车 船 税 纳 税 义 务 发 生 时 间 为 取 得 车 船 所 有 权 或 者 管 理 权 的 当 月, 以 购 买 车 船 的 发 票 或 者 其 他 证 明 文 件 所 载 日 期 的 当 月 为 准 纳 税 人 无 法 提 供 车 船 购 置 发 票 或 者 其 他 证 明 文 件 的, 由 主 管 地 方 税 务 机 关 核 定 纳 税 义 务 发 生 时 间 第 十 二 条 车 船 税 按 年 申 报 分 月 计 算, 纳 税 人 应 当 一 次 性 缴 清 全 年 应 缴 税 款 自 行 申 报 纳 税 的 纳 税 人, 其 纳 税 期 限 为 每 年 12 月 31 日 之 前 ; 由 扣 缴 义 务 人 代 收 代 缴 机 动 车 车 船 税 的, 车 船 税 的 纳 税 期 限 为 纳 税 人 购 买 机 动 车 第 三 者 责 任 强 制 保 险 的 当 日 第 十 三 条 从 事 机 动 车 第 三 者 责 任 强 制 保 险 业 务 的 保 险 机 构, 应 当 依 法 履 行 车 船 税 代 收 代 缴 义 务, 于 每 月 15 日 前 向 主 管 地 方 税 务 机 关 申 报 解 缴 上 月 代 收 代 缴 的 车 船 税 税 款 和 滞 纳 金, 同 时 报 送 代 收 代 缴 车 船 税 报 告 表 代 收 代 缴 车 船 税 明 细 申 报 表 以 及 主 管 地 方 税 务 机 关 要 求 报 送 的 其 他 有 关 资 料 第 十 四 条 地 方 税 务 机 关 应 当 于 每 季 度 终 了 后 按 照 国 家 规 定 的 标 准 向 扣 缴 义 务 人 支 付 代 收 代 缴 税 款 的 手 续 费

3 2012 年 第 3 期 ( 总 第 105 期 ) 3 第 十 五 条 公 安 交 通 运 输 农 业 渔 业 等 车 船 登 记 管 理 部 门 船 舶 检 验 机 构 和 车 船 税 扣 缴 义 务 人 的 行 业 主 管 部 门 应 当 在 提 供 车 船 有 关 信 息 等 方 面, 协 助 地 方 税 务 机 关 加 强 车 船 税 的 征 收 管 理 车 辆 所 有 人 或 者 管 理 人 在 申 请 办 理 车 辆 相 关 登 记 定 期 检 验 手 续 时, 应 当 向 公 安 机 关 交 通 管 理 部 门 提 交 依 法 纳 税 或 者 免 税 证 明 公 安 机 关 交 通 管 理 部 门 核 查 后 办 理 相 关 手 续 免 税 证 明 由 地 方 税 务 机 关 依 法 出 具 第 十 六 条 车 船 税 的 征 收 管 理, 依 照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税 收 征 收 管 理 法 车 船 税 法 车 船 税 法 实 施 条 例 以 及 本 办 法 的 规 定 执 行 第 十 七 条 本 办 法 自 公 布 之 日 起 施 行 2007 年 6 月 11 日 安 徽 省 人 民 政 府 发 布 的 安 徽 省 实 施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车 船 税 暂 行 条 例 办 法 同 时 废 止 转 发 省 财 政 厅 省 地 税 局 省 经 济 和 信 息 化 委 员 会 关 于 节 约 能 源 使 用 新 能 源 车 船 车 船 税 政 策 的 通 知 芜 地 税 函 号 各 县 地 方 税, 市 地 方 税 各 分 局 ( 局 ): 现 将 省 财 政 厅 省 地 税 局 省 经 济 和 信 息 化 委 员 会 转 发 财 政 部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工 业 和 信 息 化 部 关 于 节 约 能 源 使 用 新 能 源 车 船 车 船 税 政 策 的 通 知 ( 财 税 法 [2012]525 号 ) 转 发 给 你 们, 请 遵 照 执 行 二 〇 一 二 年 七 月 二 日 安 徽 省 财 政 厅 安 徽 省 地 方 税 安 徽 省 经 济 和 信 息 化 委 员 会 转 发 财 政 部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工 业 和 信 息 化 部 关 于 节 约 能 源 使 用 新 能 源 车 船 车 船 税 政 策 的 通 知 财 税 法 号 各 市 财 政 局 地 税 局 经 信 委 : 现 将 财 政 部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工 业 和 信 息 化 部 关 于 节 约 能 源 使 用 新 能 源 车

4 4 税 务 公 告 船 车 船 税 政 策 的 通 知 ( 财 税 号 ) 转 发 给 你 们, 请 遵 照 执 行 安 徽 省 财 政 厅 安 徽 省 地 方 税 安 徽 省 经 济 和 信 息 化 委 员 会 二 一 二 年 三 月 二 十 六 日 财 政 部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工 业 和 信 息 化 部 关 于 节 约 能 源 使 用 新 能 源 车 船 车 船 税 政 策 的 通 知 财 税 号 各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计 划 单 列 市 财 政 厅 ( 局 ) 地 方 税 工 业 和 信 息 化 主 管 部 门, 有 关 企 业, 西 藏 宁 夏 自 治 区 国 家 税, 新 疆 生 产 建 设 兵 团 财 务 局 : 为 促 进 节 约 能 源 使 用 新 能 源 的 汽 车 船 舶 产 业 发 展,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车 船 税 法 第 四 条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车 船 税 法 实 施 条 例 第 十 条 有 关 规 定, 经 国 务 院 批 准, 现 就 节 约 能 源 使 用 新 能 源 车 船 车 船 税 政 策 通 知 如 下 : 一 自 2012 年 1 月 1 日 起, 对 节 约 能 源 的 车 船, 减 半 征 收 车 船 税 ; 对 使 用 新 能 源 的 车 船, 免 征 车 船 税 二 对 于 减 免 车 船 税 的 节 约 能 源 使 用 新 能 源 车 船, 由 财 政 部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工 业 和 信 息 化 部 通 过 联 合 发 布 节 约 能 源 使 用 新 能 源 车 辆 ( 船 舶 ) 减 免 车 船 税 的 车 型 ( 船 型 ) 目 录 实 施 管 理 对 于 不 属 于 车 船 税 征 收 范 围 的 纯 电 动 乘 用 车 燃 料 电 池 乘 用 车, 由 财 政 部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工 业 和 信 息 化 部 通 过 联 合 发 布 不 属 于 车 船 税 征 收 范 围 的 纯 电 动 燃 料 电 池 乘 用 车 车 型 目 录 实 施 管 理 三 节 约 能 源 使 用 新 能 源 车 辆 减 免 车 船 税 目 录 管 理 规 定 ( 一 ) 认 定 标 准 1. 节 能 型 乘 用 车 的 认 定 标 准 为 :(1) 获 得 许 可 在 中 国 境 内 销 售 的 燃 用 汽 油 柴 油 的 乘 用 车 ( 含 非 插 电 式 混 合 动 力 乘 用 车 和 双 燃 料 乘 用 车 );(2) 综 合 工 况 燃 料 消 耗 量 优 于 下 一 阶 段 目 标 值, 具 体 要 求 见 附 件 1;(3) 已 通 过 汽 车 燃 料 消 耗 量 标 识 备 案 2. 新 能 源 汽 车 的 认 定 标 准 为 :(1) 获 得 许 可 在 中 国 境 内 销 售 的 纯 电 动 汽 车 插 电 式 混 合 动 力 汽 车 燃 料 电 池 汽 车, 包 括 乘 用 车 商 用 车 和 其 他 车 辆 ; (2) 动 力 电 池 不 包 括 铅 酸 电 池 ;(3) 插 电 式 混 合 动 力 汽 车 最 大 电 功 率 比 大 于 30%;

5 2012 年 第 3 期 ( 总 第 105 期 ) 5 插 电 式 混 合 动 力 乘 用 车 综 合 燃 料 消 耗 量 ( 不 含 电 能 转 化 的 燃 料 消 耗 量 ) 与 现 行 的 常 规 燃 料 消 耗 量 标 准 中 对 应 目 标 值 相 比 应 小 于 60%; 插 电 式 混 合 动 力 商 用 车 ( 含 轻 型 重 型 商 用 车 ) 综 合 工 况 燃 料 消 耗 量 ( 不 含 电 能 转 化 的 燃 料 消 耗 量 ) 与 同 类 车 型 相 比 应 小 于 60%;(4) 通 过 新 能 源 汽 车 专 项 检 测, 符 合 新 能 源 汽 车 标 准 要 求 具 体 要 求 见 附 件 2 3. 节 能 型 商 用 车 和 其 他 车 辆 的 认 定 标 准 另 行 制 定 ( 二 ) 申 报 程 序 符 合 上 述 认 定 标 准 的 节 约 能 源 使 用 新 能 源 的 车 辆, 包 括 目 前 正 在 生 产 ( 进 口 ) 及 已 经 生 产 ( 进 口 ) 的 车 辆, 由 汽 车 生 产 企 业 或 进 口 汽 车 经 销 商 向 工 业 和 信 息 化 部 提 出 列 入 节 约 能 源 使 用 新 能 源 车 辆 减 免 车 船 税 的 车 型 目 录 或 不 属 于 车 船 税 征 收 范 围 的 纯 电 动 燃 料 电 池 乘 用 车 车 型 目 录 ( 以 下 统 一 简 称 为 目 录 ) 的 申 请 申 请 材 料 格 式 见 附 件 3 ( 三 ) 目 录 审 查 发 布 财 政 部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工 业 和 信 息 化 部 将 根 据 申 请 情 况 组 织 审 查, 不 定 期 发 布 目 录 公 告, 明 确 不 属 于 车 船 税 征 收 范 围 的 纯 电 动 燃 料 电 池 乘 用 车 的 车 型, 明 确 属 于 车 船 税 减 免 范 围 的 节 约 能 源 使 用 新 能 源 车 辆 的 车 型 ( 四 ) 目 录 核 查 财 政 部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工 业 和 信 息 化 部 将 组 织 开 展 目 录 车 型 专 项 检 查, 对 目 录 车 型 产 品 质 量 性 能 指 标 进 行 抽 样 核 查 汽 车 生 产 企 业 进 口 汽 车 经 销 商 对 申 报 材 料 的 真 实 性 和 产 品 质 量 负 责 对 产 品 与 申 报 材 料 不 符, 产 品 性 能 指 标 未 达 到 要 求, 或 者 提 供 其 他 虚 假 信 息 骗 取 目 录 资 格 的 汽 车 生 产 企 业 进 口 汽 车 经 销 商, 取 消 该 申 报 车 型 享 受 车 船 税 相 关 优 惠 政 策 资 格, 并 依 照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予 以 处 理 四 节 约 能 源 使 用 新 能 源 船 舶 的 认 定 标 准 目 录 管 理 规 定 另 行 制 定 五 为 促 进 节 能 和 新 能 源 技 术 的 不 断 进 步, 根 据 我 国 车 船 的 标 准 体 系 节 能 评 价 体 系 技 术 进 步 和 型 号 变 化, 财 政 部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工 业 和 信 息 化 部 将 适 时 修 订 调 整 节 约 能 源 使 用 新 能 源 车 船 的 认 定 标 准, 完 善 相 关 认 定 办 法 六 本 通 知 所 称 节 能 汽 车, 是 指 以 内 燃 机 为 主 要 动 力 系 统 综 合 工 况 燃 料 消 耗 量 优 于 下 一 阶 段 目 标 值 的 汽 车 所 称 新 能 源 汽 车, 是 指 采 用 新 型 动 力 系 统, 主 要 或 全 部 使 用 新 型 能 源 的 汽 车, 包 括 纯 电 动 汽 车 插 电 式 混 合 动 力 汽 车 和 燃 料 电 池 汽 车 其 中, 纯 电 动 汽 车, 是 指 由 电 动 机 驱 动, 且 驱 动 电 能 来 源 于 车 载 可 充 电 蓄 电 池 或 其 他 能 量 储 存 装 置 的 汽 车 插 电 式 混 合 动 力 汽 车, 是 指 具 有 一 定 的 纯 电 动 行 驶 里 程, 且 在 正 常 使 用 情 况 下 可 从 非 车 载 装 置 中 获 取 电 能 量 的 混 合 动 力 汽 车 燃 料 电 池 汽 车,

6 6 税 务 公 告 是 指 以 燃 料 电 池 为 动 力 源 的 汽 车 七 各 级 财 政 税 务 部 门 应 当 按 照 本 通 知 要 求 制 订 具 体 落 实 办 法, 认 真 做 好 目 录 车 型 车 船 税 减 免 工 作 各 地 工 业 和 信 息 化 主 管 部 门 要 及 时 将 本 通 知 传 达 到 本 地 区 内 相 关 汽 车 生 产 企 业 进 口 汽 车 经 销 商, 并 督 促 汽 车 生 产 企 业 进 口 汽 车 经 销 商 做 好 目 录 申 报 等 工 作, 积 极 落 实 好 节 约 能 源 使 用 新 能 源 车 辆 车 船 税 优 惠 政 策 请 遵 照 执 行 附 件 :1. 节 能 型 乘 用 车 综 合 工 况 燃 料 消 耗 量 要 求 2. 新 能 源 汽 车 产 品 专 项 检 验 标 准 目 录 3. 节 约 能 源 使 用 新 能 源 车 辆 减 免 车 船 税 的 车 型 目 录 不 属 于 车 船 税 征 收 范 围 的 纯 电 动 燃 料 电 池 乘 用 车 车 型 目 录 申 请 报 告 ( 略 ) 财 政 部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工 业 和 信 息 化 部 二 一 二 年 三 月 六 日 附 件 1: 节 能 型 乘 用 车 综 合 工 况 燃 料 消 耗 量 要 求 整 车 整 备 质 量 (CM) kg 具 有 两 排 及 以 下 座 椅 且 装 有 手 动 挡 变 速 器 的 车 辆 L/100km 具 有 三 排 或 三 排 以 上 座 椅 或 装 有 非 手 动 挡 变 速 器 的 车 辆 L/100km CM <CM <CM <CM <CM <CM CM>

7 2012 年 第 3 期 ( 总 第 105 期 ) 7 附 件 2: 新 能 源 汽 车 产 品 专 项 检 验 标 准 目 录 序 号 标 准 编 号 标 准 名 称 1 GB/T 电 动 汽 车 操 纵 件 指 示 器 及 信 号 装 置 的 标 志 2 GB/T 电 动 汽 车 安 全 要 求 第 1 部 分 : 车 载 储 能 装 置 3 GB/T 电 动 汽 车 安 全 要 求 第 2 部 分 : 功 能 安 全 和 故 障 防 护 4 GB/T 电 动 汽 车 安 全 要 求 第 3 部 分 : 人 员 触 电 防 护 5 GB/T 电 动 汽 车 动 力 性 能 试 验 方 法 6 GB/T 电 动 汽 车 能 量 消 耗 率 和 续 驶 里 程 试 验 方 法 7 GB/T GB/T 电 动 汽 车 定 型 试 验 规 程 电 动 车 辆 的 电 磁 场 辐 射 强 度 的 限 值 和 测 量 方 法 宽 带 9kHz~30MHz 9 GB/T 电 动 汽 车 用 电 机 及 其 控 制 器 第 1 部 分 : 技 术 条 件 10 GB/T 电 动 汽 车 用 电 机 及 其 控 制 器 第 2 部 分 : 试 验 方 法 11 GB/T 混 合 动 力 电 动 汽 车 定 型 试 验 规 程 12 GB/T 混 合 动 力 电 动 汽 车 安 全 要 求 13 GB/T 混 合 动 力 电 动 汽 车 动 力 性 能 试 验 方 法 14 GB/T 轻 型 混 合 动 力 电 动 汽 车 能 量 消 耗 量 试 验 方 法 15 GB/T 重 型 混 合 动 力 电 动 汽 车 能 量 消 耗 量 试 验 方 法 16 GB/T 轻 型 混 合 动 力 电 动 汽 车 污 染 物 排 放 测 量 方 法 17 GB/T 电 动 汽 车 用 仪 表 18 GB/Z 电 动 道 路 车 辆 用 锌 空 气 蓄 电 池 19 QC/T 车 用 超 级 电 容 器 20 QC/T 电 动 汽 车 用 锂 离 子 蓄 电 池 21 QC/T 电 动 汽 车 用 金 属 氢 化 物 镍 蓄 电 池

8 8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税 务 公 告 关 于 企 业 所 得 税 核 定 征 收 有 关 问 题 的 公 告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公 告 2012 年 第 27 号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企 业 所 得 税 法 及 其 实 施 条 例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印 发 企 业 所 得 税 核 定 征 收 办 法 ( 试 行 ) 的 通 知 ( 国 税 发 号 ) 和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企 业 所 得 税 核 定 征 收 若 干 问 题 的 通 知 ( 国 税 函 号 ) 的 相 关 规 定, 现 就 企 业 所 得 税 核 定 征 收 若 干 问 题 公 告 如 下 : 一 专 门 从 事 股 权 ( 股 票 ) 投 资 业 务 的 企 业, 不 得 核 定 征 收 企 业 所 得 税 二 依 法 按 核 定 应 税 所 得 率 方 式 核 定 征 收 企 业 所 得 税 的 企 业, 取 得 的 转 让 股 权 ( 股 票 ) 收 入 等 转 让 财 产 收 入, 应 全 额 计 入 应 税 收 入 额, 按 照 主 营 项 目 ( 业 务 ) 确 定 适 用 的 应 税 所 得 率 计 算 征 税 ; 若 主 营 项 目 ( 业 务 ) 发 生 变 化, 应 在 当 年 汇 算 清 缴 时, 按 照 变 化 后 的 主 营 项 目 ( 业 务 ) 重 新 确 定 适 用 的 应 税 所 得 率 计 算 征 税 三 本 公 告 自 2012 年 1 月 1 日 起 施 行 企 业 以 前 年 度 尚 未 处 理 的 上 述 事 项, 按 照 本 公 告 的 规 定 处 理 ; 已 经 处 理 的, 不 再 调 整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二 一 二 年 六 月 十 九 日 转 发 省 财 政 厅 省 国 税 局 省 地 税 局 关 于 中 小 企 业 信 用 担 保 机 构 有 关 准 备 金 企 业 所 得 税 税 前 扣 除 政 策 的 通 知 芜 地 税 函 号 各 县 地 方 税, 市 地 方 税 各 分 局 ( 局 ): 现 将 省 财 政 厅 省 国 家 税 省 地 方 税 关 于 转 发 财 政 部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中 小 企 业 信 用 担 保 机 构 有 关 准 备 金 企 业 所 得 税 税 前 扣 除 政 策 的 通 知 ( 财 税 法 [2012]611 号 ) 转 发 给 你 们, 请 遵 照 执 行 二 〇 一 二 年 七 月 二 十 三 日

9 2012 年 第 3 期 ( 总 第 105 期 ) 9 安 徽 省 财 政 厅 安 徽 省 国 家 税 安 徽 省 地 方 税 转 发 财 政 部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中 小 企 业 信 用 担 保 机 构 有 关 准 备 金 企 业 所 得 税 税 前 扣 除 政 策 的 通 知 财 税 法 号 各 市 及 广 德 宿 松 县 财 政 局 国 家 税 地 方 税 : 现 将 财 政 部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中 小 企 业 信 用 担 保 机 构 有 关 准 备 金 企 业 所 得 税 税 前 扣 除 政 策 的 通 知 ( 财 税 号 ) 转 发 给 你 们, 请 遵 照 执 行 安 徽 省 财 政 厅 安 徽 省 国 家 税 安 徽 省 地 方 税 二 一 二 年 五 月 一 日 财 政 部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中 小 企 业 信 用 担 保 机 构 有 关 准 备 金 企 业 所 得 税 税 前 扣 除 政 策 的 通 知 财 税 号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企 业 所 得 税 法 和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企 业 所 得 税 法 实 施 条 例 的 有 关 规 定, 现 就 中 小 企 业 信 用 担 保 机 构 有 关 税 前 扣 除 政 策 问 题 通 知 如 下 : 一 符 合 条 件 的 中 小 企 业 信 用 担 保 机 构 按 照 不 超 过 当 年 年 末 担 保 责 任 余 额 1% 的 比 例 计 提 的 担 保 赔 偿 准 备, 允 许 在 企 业 所 得 税 税 前 扣 除, 同 时 将 上 年 度 计 提 的 担 保 赔 偿 准 备 余 额 转 为 当 期 收 入 二 符 合 条 件 的 中 小 企 业 信 用 担 保 机 构 按 照 不 超 过 当 年 担 保 费 收 入 50% 的 比 例 计 提 的 未 到 期 责 任 准 备, 允 许 在 企 业 所 得 税 税 前 扣 除, 同 时 将 上 年 度 计 提 的 未 到 期 责 任 准 备 余 额 转 为 当 期 收 入 三 中 小 企 业 信 用 担 保 机 构 实 际 发 生 的 代 偿 损 失, 符 合 税 收 法 律 法 规 关 于 资 产 损 失 税 前 扣 除 政 策 规 定 的, 应 冲 减 已 在 税 前 扣 除 的 担 保 赔 偿 准 备, 不 足 冲

10 10 税 务 公 告 减 部 分 据 实 在 企 业 所 得 税 税 前 扣 除 四 本 通 知 所 称 符 合 条 件 的 中 小 企 业 信 用 担 保 机 构, 必 须 同 时 满 足 以 下 条 件 : ( 一 ) 符 合 融 资 性 担 保 公 司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 银 监 会 等 七 部 委 令 2010 年 第 3 号 ) 相 关 规 定, 并 具 有 融 资 性 担 保 机 构 监 管 部 门 颁 发 的 经 营 许 可 证 ; ( 二 ) 以 中 小 企 业 为 主 要 服 务 对 象, 当 年 新 增 中 小 企 业 信 用 担 保 和 再 担 保 业 务 收 入 占 新 增 担 保 业 务 收 入 总 额 的 70% 以 上 ( 上 述 收 入 不 包 括 信 用 评 级 咨 询 培 训 等 收 入 ); ( 三 ) 中 小 企 业 信 用 担 保 业 务 的 平 均 年 担 保 费 率 不 超 过 银 行 同 期 贷 款 基 准 利 率 的 50%; ( 四 ) 财 政 税 务 部 门 规 定 的 其 他 条 件 五 申 请 享 受 本 通 知 规 定 的 准 备 金 税 前 扣 除 政 策 的 中 小 企 业 信 用 担 保 机 构, 在 汇 算 清 缴 时, 需 报 送 法 人 执 照 副 本 复 印 件 融 资 性 担 保 机 构 监 管 部 门 颁 发 的 经 营 许 可 证 复 印 件 具 有 资 质 的 中 介 机 构 鉴 证 的 年 度 会 计 报 表 和 担 保 业 务 情 况 ( 包 括 担 保 业 务 明 细 和 风 险 准 备 金 提 取 等 ), 以 及 财 政 税 务 部 门 要 求 提 供 的 其 他 材 料 六 本 通 知 自 2011 年 1 月 1 日 起 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 止 执 行 财 政 部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二 一 二 年 四 月 十 一 日 转 发 省 地 税 局 关 于 印 发 安 徽 省 地 方 税 小 型 微 利 企 业 认 定 管 理 办 法 的 通 知 芜 地 税 函 号 各 县 地 方 税, 市 地 方 税 各 分 局 ( 局 ): 现 将 省 地 税 局 关 于 印 发 < 安 徽 省 地 方 税 小 型 微 利 企 业 认 定 管 理 办 法 > 的 通 知 ( 皖 地 税 函 号 ) 转 发 给 你 们, 请 遵 照 执 行 二 〇 一 二 年 七 月 二 十 四 日

11 2012 年 第 3 期 ( 总 第 105 期 ) 11 安 徽 省 地 方 税 关 于 印 发 安 徽 省 地 方 税 小 型 微 利 企 业 认 定 管 理 办 法 的 通 知 皖 地 税 函 号 各 市 地 方 税, 广 德 宿 松 县 地 方 税, 省 地 方 税 稽 查 局 直 属 局 : 现 将 安 徽 省 地 方 税 小 型 微 利 企 业 认 定 管 理 办 法 印 发 给 你 们, 请 遵 照 执 行 执 行 中 发 现 问 题, 请 及 时 报 告 省 地 方 税 ( 所 得 税 处 ) 附 件 : 安 徽 省 地 方 税 小 型 微 利 企 业 认 定 申 请 表 安 徽 省 地 方 税 二 一 二 年 七 月 四 日 安 徽 省 地 方 税 小 型 微 利 企 业 认 定 管 理 办 法 第 一 条 为 统 一 规 范 小 型 微 利 企 业 认 定 管 理 工 作, 及 时 落 实 支 持 小 型 微 利 企 业 发 展 的 税 收 优 惠 政 策,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企 业 所 得 税 法 及 其 实 施 条 例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税 收 征 收 管 理 法 及 其 实 施 细 则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小 型 微 利 企 业 所 得 税 预 缴 问 题 的 通 知 ( 国 税 函 号 ) 和 财 政 部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小 型 微 利 企 业 所 得 税 优 惠 政 策 有 关 问 题 的 通 知 ( 财 税 号 ) 等 有 关 规 定, 结 合 我 省 企 业 所 得 税 管 理 实 际, 制 定 本 办 法 第 二 条 本 办 法 适 用 于 查 账 征 收 和 核 定 应 税 所 得 率 征 收 企 业 所 得 税 的 小 型 微 利 企 业 第 三 条 本 办 法 所 指 的 小 型 微 利 企 业, 是 指 从 事 国 家 非 限 制 和 禁 止 行 业, 并 符 合 下 列 条 件 之 一 的 企 业 : ( 一 ) 年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不 超 过 30 万 元, 从 业 人 数 不 超 过 100 人 或 80 人, 资 产 总 额 不 超 过 3000 万 元 或 1000 万 元 的 小 型 微 利 企 业 ; ( 二 ) 年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低 于 6 万 元 ( 含 6 万 元 ) 的 小 型 微 利 企 业 第 四 条 小 型 微 利 企 业 享 受 下 列 税 收 优 惠 : ( 一 ) 年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不 超 过 30 万 元, 减 按 20% 税 率 缴 纳 企 业 所 得 税 ; ( 二 ) 对 年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低 于 6 万 元 ( 含 6 万 元 ), 其 所 得 减 按 50% 计 入 应

12 12 税 务 公 告 纳 税 所 得 额, 按 20% 税 率 缴 纳 企 业 所 得 税 第 五 条 年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是 指 企 业 每 一 纳 税 年 度 收 入 总 额, 减 除 不 征 税 收 入 免 税 收 入 各 项 扣 除 以 及 允 许 弥 补 以 前 年 度 亏 损 后 的 余 额 第 六 条 从 业 人 数, 是 指 一 个 纳 税 年 度 内, 与 企 业 形 成 实 际 任 职 和 雇 佣 劳 动 关 系 的 职 工 全 年 平 均 人 数 第 七 条 资 产 总 额, 按 照 上 年 度 资 产 负 债 表 中 的 年 初 年 末 资 产 总 额 平 均 值 计 算 确 定 第 八 条 国 家 禁 止 或 限 制 行 业, 按 照 国 家 产 业 结 构 调 整 指 导 目 录 (2011 年 本 ) ( 发 改 委 第 9 号 令 ) 执 行 国 家 以 后 有 新 规 定 颁 布, 按 照 新 规 定 执 行 第 九 条 纳 税 人 申 请 认 定 为 小 型 微 利 企 业, 必 须 具 备 下 列 条 件 : ( 一 ) 产 权 明 晰, 并 领 有 企 业 法 人 营 业 执 照 和 税 务 登 记 证 ; ( 二 ) 有 三 个 月 以 上 的 营 运 期 ; ( 三 ) 符 合 本 办 法 第 三 条 的 规 定 第 十 条 工 业 和 其 他 行 业 并 存 的 混 合 型 企 业, 按 照 企 业 工 商 登 记 的 主 营 业 务 确 定 第 十 一 条 小 型 微 利 企 业 认 定 管 理 由 主 管 地 税 机 关 负 责 企 业 在 预 缴 申 报 或 年 度 汇 算 清 缴 申 报 企 业 所 得 税 时, 均 可 向 主 管 地 税 机 关 申 请 认 定 小 型 微 利 企 业 事 项 第 十 二 条 纳 税 人 申 请 认 定 小 型 微 利 企 业 时, 需 向 主 管 地 税 机 关 提 供 以 下 资 料 : ( 一 ) 企 业 上 一 年 度 会 计 报 表 ; ( 二 ) 企 业 所 得 税 当 期 或 上 一 年 度 纳 税 申 报 表 ; ( 三 ) 企 业 当 期 或 上 一 年 度 支 付 全 部 职 工 工 资 表 ; ( 四 ) 安 徽 省 地 方 税 小 型 微 利 企 业 认 定 申 请 表 ( 见 附 件 ) 第 十 三 条 新 办 企 业 申 请 认 定 小 型 微 利 企 业, 在 年 度 申 报 时 按 规 定 进 行 认 定, 需 提 供 连 续 三 个 月 ( 含 三 个 月 ) 以 上 企 业 会 计 报 表 及 主 管 地 税 机 关 需 要 的 其 他 资 料 第 十 四 条 经 主 管 地 税 机 关 认 定 符 合 小 型 微 利 企 业 条 件 的, 可 以 在 预 缴 申 报 时, 暂 按 本 办 法 第 四 条 规 定 预 缴 企 业 所 得 税 在 年 度 企 业 所 得 税 汇 算 清 缴 时, 纳 税 人 和 主 管 地 税 机 关 均 应 根 据 当 年 企 业 有 关 指 标 进 行 复 核, 符 合 小 型 微 利 企 业 条 件 的, 按 优 惠 规 定 汇 算 清 缴 年 度 企 业 所 得 税 ; 不 符 合 小 型 微 利 企 业 条 件 的, 按 25% 法 定 税 率 汇 算 清 缴 年 度 企 业 所 得 税, 对 月 ( 季 ) 度 已 按 优 惠 税 率 预 缴 申 报 的, 应 补 缴 已 减 征 的 企 业 所 得 税 第 十 五 条 年 度 汇 算 清 缴 符 合 小 型 微 利 企 业 条 件 的, 下 一 年 度 预 缴 企 业 所

13 2012 年 第 3 期 ( 总 第 105 期 ) 13 得 税 时, 可 按 小 型 微 利 企 业 优 惠 税 率 预 缴 企 业 所 得 税 年 度 中 间 开 业 或 者 终 止 经 营 活 动 的, 以 其 实 际 经 营 期 作 为 一 个 纳 税 年 度 确 定 上 述 相 关 指 标 第 十 六 条 纳 税 人 生 产 经 营 情 况 没 有 发 生 变 化 的, 不 需 要 每 一 年 度 重 新 认 定 小 型 微 利 企 业 纳 税 人 生 产 经 营 情 况 发 生 变 化, 应 当 及 时 向 主 管 地 税 机 关 报 告, 并 按 规 定 税 率 进 行 申 报 纳 税 第 十 七 条 纳 税 人 汇 算 清 缴 结 束 后, 主 管 地 税 机 关 对 企 业 进 行 复 核 或 税 收 检 查 时, 发 现 纳 税 人 不 符 合 小 型 微 利 企 业 条 件 的, 应 追 征 企 业 少 缴 税 款, 并 按 照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企 业 所 得 税 法 及 其 实 施 条 例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税 收 征 收 管 理 法 及 其 实 施 细 则 等 有 关 规 定 进 行 处 理 第 十 八 条 主 管 地 税 机 关 对 享 受 小 型 微 利 企 业 税 收 优 惠 条 件 的 纳 税 人, 应 建 立 健 全 台 账 管 理, 详 细 登 记 纳 税 人 享 受 小 型 微 利 企 业 税 收 优 惠 政 策 基 本 情 况, 并 按 月 ( 季 ) 将 纳 税 人 享 受 小 型 微 利 企 业 税 收 优 惠 减 免 情 况 及 时 纳 入 减 免 税 分 类 统 计 第 十 九 条 本 办 法 由 安 徽 省 地 方 税 负 责 解 释 第 二 十 条 本 办 法 自 发 文 之 日 起 实 施 关 于 印 发 安 徽 省 地 方 税 小 型 微 利 企 业 认 定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的 通 知 ( 皖 地 税 函 号 ) 同 时 废 止

14 14 税 务 公 告 附 件 安 徽 省 地 方 税 小 型 微 利 企 业 认 定 申 请 表 单 位 : 元 企 业 名 称 ( 加 盖 公 章 ) 纳 税 人 识 别 号 工 业 囗 非 工 业 囗 所 属 行 业 是 否 为 国 家 限 制 和 禁 止 行 业 : 是 囗 否 囗 上 年 度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上 年 度 资 产 总 额 年 初 数 年 末 数 资 产 总 额 上 年 度 从 业 人 数 1 月 份 2 月 份 3 月 份 4 月 份 5 月 份 6 月 份 7 月 份 8 月 份 9 月 份 10 月 份 11 月 份 12 月 份 年 度 平 均 职 工 人 数 =( )/ 纳 税 年 度 实 际 经 营 月 份 纳 税 人 备 案 声 明 : 本 表 是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企 业 所 得 税 法 及 其 实 施 条 例 和 国 家 有 关 税 收 规 定 填 报 的, 是 真 实 的 完 整 的 审 核 意 见 : 法 定 代 表 人 ( 签 字 ): 年 月 日 审 核 人 : 主 管 税 务 机 关 ( 公 章 ) 年 月 日 说 明 :1 本 表 一 式 二 份, 地 税 机 关 留 存 一 份, 退 还 纳 税 人 一 份 2 本 表 同 样 适 用 新 办 企 业 小 型 微 利 申 请 认 定 上 年 度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可 按 本 期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填 列, 上 年 度 资 产 总 额 可 按 本 期 资 产 总 额 填 列, 上 年 度 从 业 人 数 按 本 年 实 际 (3 个 月 以 上 ) 月 份 与 企 业 形 成 实 际 任 职 和 雇 佣 劳 动 关 系 的 职 工 平 均 人 数 填 列

15 2012 年 第 3 期 ( 总 第 105 期 ) 15 关 于 明 确 房 地 产 开 发 企 业 从 事 经 济 适 用 房 限 价 房 和 危 改 房 项 目 企 业 所 得 税 预 征 率 的 通 知 芜 地 税 函 号 各 县 地 方 税, 市 地 方 税 各 分 局 ( 局 ): 根 据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印 发 < 房 地 产 开 发 经 营 业 务 企 业 所 得 税 处 理 办 法 > 的 通 知 要 求, 结 合 我 市 实 际, 经 研 究, 自 2012 年 7 月 1 日 起, 对 我 局 征 管 的 房 地 产 开 发 企 业 从 事 经 济 适 用 房 限 价 房 和 危 改 房 项 目 企 业 所 得 税 预 征 率 确 定 为 0.75% 房 地 产 开 发 企 业 开 发 经 济 适 用 房 限 价 房 和 危 改 房 项 目 认 定 采 用 事 先 备 案 管 理, 相 关 企 业 名 单 ( 项 目 名 称 ) 及 相 关 报 备 资 料 须 由 主 管 税 务 机 关 在 纳 税 人 初 始 纳 税 申 报 前 报 市 ( 县 ) 局 备 案 由 市 ( 县 ) 局 传 各 征 管 大 厅 所 属 征 管 单 位 后 方 可 执 行 备 案 资 料 包 括 : ( 一 ) 国 有 土 地 出 让 合 同 国 有 土 地 划 拨 决 定 书 ; ( 二 ) 建 设 项 目 协 议 书 或 合 同, 且 需 注 明 项 目 总 建 筑 面 积 和 经 济 适 用 房 限 价 房 和 危 改 房 建 筑 面 积 单 位 面 积 限 价 金 额 单 套 建 筑 面 积 套 数 等 ;( 三 ) 建 设 用 地 规 划 许 可 证 土 地 使 用 证 建 设 工 程 规 划 许 可 证 及 规 划 总 图 开 工 许 可 证 等 项 目 建 设 的 有 关 批 准 文 件 ;( 四 ) 税 务 机 关 要 求 报 送 的 其 他 资 料 各 主 管 税 务 机 关 应 加 强 房 地 产 开 发 企 业 从 事 经 济 适 用 房 限 价 房 和 危 改 房 项 目 的 日 常 税 收 管 理 从 纳 税 人 取 得 土 地 使 用 权 开 始, 按 项 目 分 别 建 立 档 案 对 纳 税 人 项 目 立 项 规 划 设 计 施 工 预 售 竣 工 验 收 工 程 结 算 项 目 清 盘 等 房 地 产 开 发 全 过 程 及 收 入 成 本 费 用 归 集 核 算 情 况 设 置 台 账 ( 具 体 台 账 内 容 及 表 格 可 与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土 地 增 值 税 清 算 管 理 规 程 中 的 土 地 增 值 税 清 算 表 及 其 附 表 通 用 ) 实 行 跟 踪 监 控, 按 年 度 做 好 年 度 汇 算 清 缴, 项 目 结 束 时 及 时 做 好 清 算 工 作, 并 将 年 度 汇 缴 及 清 算 结 果 报 市 局 备 案, 做 到 税 务 管 理 与 纳 税 人 项 目 开 发 同 步 对 不 能 按 期 报 送 资 料 年 度 汇 缴 核 查 相 关 台 账 未 建 立 或 者 不 完 整, 以 及 经 济 适 用 房 限 价 房 和 危 改 房 项 目 与 非 经 济 适 用 房 限 价 房 和 危 改 房 项 目 收 入 成 本 及 费 用 划 分 不 清 的, 则 统 一 按 非 经 济 适 用 房 限 价 房 和 危 改 房 项 目 预 征 率 预 征 企 业 所 得 税 二 〇 一 二 年 七 月 三 十 一 日

16 16 税 务 公 告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明 天 小 小 科 学 家 奖 金 免 征 个 人 所 得 税 问 题 的 公 告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公 告 2012 年 第 28 号 现 对 明 天 小 小 科 学 家 奖 金 免 征 个 人 所 得 税 问 题 公 告 如 下 : 为 贯 彻 科 教 兴 国 和 可 持 续 发 展 战 略, 加 强 对 青 少 年 创 新 精 神 和 实 践 能 力 的 培 养, 在 青 少 年 科 技 爱 好 者 中 选 拔 和 培 养 科 技 后 备 人 才, 教 育 部 中 国 科 学 技 术 协 会 和 香 港 周 凯 旋 基 金 会 自 2001 年 起 每 年 开 展 一 次 明 天 小 小 科 学 家 奖 励 活 动, 对 内 地 各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以 及 香 港 澳 门 特 别 行 政 区 的 高 中 三 年 级 学 生 在 近 年 来 完 成 的 优 秀 科 技 项 目 和 科 学 研 究 项 目 进 行 奖 励, 所 需 奖 金 由 香 港 周 凯 旋 基 金 会 提 供 2011 年 度, 第 十 一 届 明 天 小 小 科 学 家 奖 励 活 动 已 评 选 结 束 评 出 一 等 奖 13 名, 其 中 前 3 名 获 明 天 小 小 科 学 家 称 号, 每 名 奖 金 10 万 元 人 民 币, 其 中 奖 励 学 生 个 人 5 万 元 人 民 币, 学 生 所 在 学 校 和 辅 导 机 构 5 万 元 人 民 币 ; 其 余 10 名 每 名 奖 金 4 万 元 人 民 币, 其 中 奖 励 学 生 个 人 2 万 元 人 民 币, 学 生 所 在 学 校 和 辅 导 机 构 2 万 元 人 民 币 ; 二 等 奖 35 名, 每 名 奖 金 2 万 元 人 民 币, 其 中 奖 励 学 生 个 人 1 万 元 人 民 币, 学 生 所 在 学 校 和 辅 导 机 构 1 万 元 人 民 币 ; 三 等 奖 47 名, 奖 励 学 生 个 人 1000 元 人 民 币 ( 详 见 附 件 )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个 人 所 得 税 法 第 四 条 第 一 项 关 于 国 务 院 部 委 颁 发 的 教 育 等 方 面 的 奖 金 免 征 个 人 所 得 税 的 规 定, 对 学 生 个 人 参 与 明 天 小 小 科 学 家 活 动 获 得 的 奖 金, 免 予 征 收 个 人 所 得 税 同 时, 为 贯 彻 落 实 国 家 行 政 审 批 制 度 改 革 有 关 要 求, 对 教 育 部 中 国 科 学 技 术 协 会 和 香 港 周 凯 旋 基 金 会 依 照 明 天 小 小 科 学 家 评 奖 办 法, 在 以 后 年 度 评 选 出 的 明 天 小 小 科 学 家 奖 金 收 入, 按 照 个 人 所 得 税 法 的 有 关 规 定 直 接 免 予 征 收 个 人 所 得 税, 无 须 报 送 审 批 ; 如 主 办 单 位 和 评 奖 办 法 以 后 年 度 发 生 变 化, 主 办 单 位 应 重 新 报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审 核 确 认 特 此 公 告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二 一 二 年 六 月 二 十 八 日

17 2012 年 第 3 期 ( 总 第 105 期 ) 17 转 发 省 财 政 厅 省 地 税 局 关 于 工 伤 职 工 取 得 的 工 伤 保 险 待 遇 有 关 个 人 所 得 税 政 策 的 通 知 芜 地 税 函 号 各 县 地 方 税, 市 地 方 税 各 分 局 ( 局 ): 现 将 省 财 政 厅 省 地 税 局 转 发 财 政 部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工 伤 职 工 取 得 的 工 伤 保 险 待 遇 有 关 个 人 所 得 税 政 策 的 通 知 ( 财 税 法 号 ) 转 发 给 你 们, 请 遵 照 执 行 二 〇 一 二 年 七 月 二 十 六 日 安 徽 省 财 政 厅 安 徽 省 地 方 税 转 发 财 政 部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工 伤 职 工 取 得 的 工 伤 保 险 待 遇 有 关 个 人 所 得 税 政 策 的 通 知 财 税 法 号 各 市 及 广 德 宿 松 县 财 政 局 地 方 税 : 现 将 财 政 部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工 伤 职 工 取 得 的 工 伤 保 险 待 遇 有 关 个 人 所 得 税 政 策 的 通 知 ( 财 税 号 ) 转 发 给 你 们, 请 遵 照 执 行 安 徽 省 财 政 厅 安 徽 省 地 方 税 二 一 二 年 六 月 十 一 日

18 18 税 务 公 告 财 政 部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工 伤 职 工 取 得 的 工 伤 保 险 待 遇 有 关 个 人 所 得 税 政 策 的 通 知 财 税 号 各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计 划 单 列 市 财 政 厅 ( 局 ) 地 方 税, 新 疆 生 产 建 设 兵 团 财 : 为 贯 彻 落 实 工 伤 保 险 条 例 ( 国 务 院 令 第 586 号 ), 根 据 个 人 所 得 税 法 第 四 条 中 经 国 务 院 财 政 部 门 批 准 免 税 的 所 得 的 规 定, 现 就 工 伤 职 工 取 得 的 工 伤 保 险 待 遇 有 关 个 人 所 得 税 政 策 通 知 如 下 : 一 对 工 伤 职 工 及 其 近 亲 属 按 照 工 伤 保 险 条 例 ( 国 务 院 令 第 586 号 ) 规 定 取 得 的 工 伤 保 险 待 遇, 免 征 个 人 所 得 税 二 本 通 知 第 一 条 所 称 的 工 伤 保 险 待 遇, 包 括 工 伤 职 工 按 照 工 伤 保 险 条 例 ( 国 务 院 令 第 586 号 ) 规 定 取 得 的 一 次 性 伤 残 补 助 金 伤 残 津 贴 一 次 性 工 伤 医 疗 补 助 金 一 次 性 伤 残 就 业 补 助 金 工 伤 医 疗 待 遇 住 院 伙 食 补 助 费 外 地 就 医 交 通 食 宿 费 用 工 伤 康 复 费 用 辅 助 器 具 费 用 生 活 护 理 费 等, 以 及 职 工 因 工 死 亡, 其 近 亲 属 按 照 工 伤 保 险 条 例 ( 国 务 院 令 第 586 号 ) 规 定 取 得 的 丧 葬 补 助 金 供 养 亲 属 抚 恤 金 和 一 次 性 工 亡 补 助 金 等 三 本 通 知 自 2011 年 1 月 1 日 起 执 行 对 2011 年 1 月 1 日 之 后 已 征 税 款, 由 纳 税 人 向 主 管 税 务 机 关 提 出 申 请, 主 管 税 务 机 关 按 相 关 规 定 予 以 退 还 财 政 部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二 一 二 年 五 月 三 日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认 定 税 收 协 定 中 受 益 所 有 人 的 公 告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公 告 2012 年 第 30 号 根 据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如 何 理 解 和 认 定 税 收 协 定 中 受 益 所 有 人 的 通

19 2012 年 第 3 期 ( 总 第 105 期 ) 19 知 ( 国 税 函 号 ), 现 对 受 益 所 有 人 身 份 的 认 定, 公 告 如 下 : 一 在 判 定 缔 约 对 方 居 民 的 受 益 所 有 人 身 份 时, 应 按 照 国 税 函 号 文 件 第 二 条 规 定 的 各 项 因 素 进 行 综 合 分 析 和 判 断, 不 应 仅 因 某 项 不 利 因 素 的 存 在, 或 者 第 一 条 所 述 逃 避 或 减 少 税 收 转 移 或 累 积 利 润 等 目 的 的 不 存 在, 而 做 出 否 定 或 肯 定 的 认 定 二 对 国 税 函 号 文 件 第 二 条 规 定 的 各 因 素 的 理 解 和 判 断, 可 根 据 不 同 所 得 类 型 通 过 公 司 章 程 公 司 财 务 报 表 资 金 流 向 记 录 董 事 会 会 议 记 录 董 事 会 决 议 人 力 和 物 力 配 备 情 况 相 关 费 用 支 出 职 能 和 风 险 承 担 情 况 贷 款 合 同 特 许 权 使 用 合 同 或 转 让 合 同 专 利 注 册 证 书 版 权 所 属 证 明, 以 及 代 理 合 同 或 指 定 收 款 合 同 等 资 料 进 行 分 析 和 认 定 三 申 请 享 受 协 定 待 遇 的 缔 约 对 方 居 民 ( 以 下 简 称 申 请 人 ) 从 中 国 取 得 的 所 得 为 股 息 的, 如 果 其 为 在 缔 约 对 方 上 市 的 公 司, 或 者 其 被 同 样 为 缔 约 对 方 居 民 且 在 缔 约 对 方 上 市 的 公 司 100% 直 接 或 间 接 拥 有 ( 不 含 通 过 不 属 于 中 国 居 民 或 缔 约 对 方 居 民 的 第 三 方 国 家 或 地 区 居 民 企 业 间 接 持 有 股 份 的 情 形 ), 且 该 股 息 是 来 自 上 市 公 司 所 持 有 的 股 份 的 所 得, 可 直 接 认 定 申 请 人 的 受 益 所 有 人 身 份 四 申 请 人 通 过 代 理 人 或 指 定 收 款 人 等 ( 以 下 统 称 代 理 人 ) 代 为 收 取 所 得 的, 无 论 代 理 人 是 否 属 于 缔 约 对 方 居 民, 都 不 应 据 此 影 响 对 申 请 人 受 益 所 有 人 身 份 的 认 定, 但 代 理 人 应 向 税 务 机 关 声 明 其 本 身 不 具 有 受 益 所 有 人 身 份 代 理 人 的 声 明 样 式 见 附 件 五 税 务 机 关 按 照 本 公 告 第 四 条 的 规 定 认 定 受 益 所 有 人 身 份, 并 批 准 相 关 税 收 协 定 待 遇 的, 如 果 代 理 人 所 属 居 民 国 或 地 区 与 中 国 签 有 税 收 协 定 或 信 息 交 换 协 议, 可 视 需 要 通 过 信 息 交 换 了 解 代 理 人 的 有 关 信 息 通 过 信 息 交 换 可 以 认 定 代 理 人 的 受 益 所 有 人 身 份 的, 税 务 机 关 可 改 变 此 前 的 审 批 结 果, 向 原 受 益 所 有 人 补 征 税 款, 并 按 照 有 关 规 定 加 收 滞 纳 金 六 有 权 审 批 的 税 务 机 关 在 处 理 相 关 审 批 事 项 时, 因 受 益 所 有 人 身 份 难 以 认 定 而 不 能 在 规 定 期 限 内 做 出 决 定 的, 可 以 按 照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印 发 非 居 民 享 受 税 收 协 定 待 遇 管 理 办 法 ( 试 行 ) 的 通 知 ( 国 税 发 号 ) 第 十 七 条 的 规 定, 做 出 暂 不 享 受 税 收 协 定 待 遇 的 处 理 经 过 审 批 后 可 以 享 受 税 收 协 定 待 遇 的, 税 务 机 关 应 将 相 应 税 款 退 还 申 请 人 七 按 照 国 税 发 号 文 件 的 规 定, 有 权 审 批 的 税 务 机 关 在 处 理 相 关 审 批 事 项 时, 涉 及 到 否 定 申 请 人 的 受 益 所 有 人 身 份 的 案 件, 应 报 经 省 级 税 务 机 关 批 准 后 执 行, 省 级 税 务 机 关 应 将 相 关 案 件 处 理 结 果 同 时 报 税 务 总 局 ( 国 际 税 务 司 ) 备 案 八 同 一 纳 税 人 就 类 似 情 形 需 要 向 不 同 税 务 机 关 申 请 认 定 受 益 所 有 人 身 份

20 20 税 务 公 告 并 享 受 税 收 协 定 待 遇 的, 可 向 相 关 税 务 机 关 说 明 情 况, 相 关 税 务 机 关 应 在 相 互 协 商 一 致 后 做 出 处 理 决 定 ; 相 关 税 务 机 关 不 能 协 调 一 致 的, 应 层 报 其 共 同 的 上 级 税 务 机 关 处 理, 并 说 明 协 商 情 况 附 件 九 本 公 告 自 公 布 之 日 起 施 行 附 件 : 代 理 人 等 确 认 自 己 不 具 有 受 益 所 有 人 身 份 的 声 明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二 一 二 年 六 月 二 十 九 日 代 理 人 等 确 认 自 己 不 具 有 受 益 所 有 人 身 份 的 声 明 (Declaration by an Agent and the like Confirming Itself Not Being Beneficial Owner) 我 谨 声 明, ( 个 人 姓 名 或 公 司 名 称 ) 不 是 ( 受 益 所 有 人 姓 名 或 名 称 ) 于 ( 年 月 日 ) 从 中 国 取 得 的 ( 所 得 类 型 ) 的 受 益 所 有 人 (I hereby declare that (name of individual or company) is not the beneficial owner of the (type of income)derived by (name of the beneficial owner)on (year/month/date)from China.) 签 字 (signature): 公 司 印 章 (seal of company): 公 司 名 称 和 签 字 人 职 务 (name of company and title of signatory): 年 月 日 (year/month/date):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1 元 以 下 应 纳 税 额 和 滞 纳 金 处 理 问 题 的 公 告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公 告 2012 年 第 25 号 为 了 提 高 征 收 效 率, 降 低 征 收 成 本 和 纳 税 人 负 担, 现 将 1 元 以 下 应 纳 税 额 和 滞 纳 金 处 理 问 题 公 告 如 下 : 主 管 税 务 机 关 开 具 的 缴 税 凭 证 上 的 应 纳 税 额 和 滞 纳 金 为 1 元 以 下 的, 应 纳

21 2012 年 第 3 期 ( 总 第 105 期 ) 21 税 额 和 滞 纳 金 为 零 本 公 告 自 2012 年 8 月 1 日 起 施 行 特 此 公 告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二 一 二 年 六 月 十 四 日 关 于 公 布 现 行 有 效 部 分 废 止 或 失 效 全 文 废 止 或 失 效 的 税 收 规 范 性 文 件 目 录 的 公 告 公 告 2012 年 第 1 号 根 据 省 地 税 局 关 于 组 织 开 展 市 级 地 税 机 关 税 收 规 范 性 文 件 清 理 工 作 的 通 知 ( 皖 地 税 函 号 ) 要 求, 芜 湖 市 地 税 局 认 真 组 织 开 展 了 税 收 规 范 性 文 件 清 理 工 作, 清 理 范 围 包 括 市 局 成 立 以 来 至 2011 年 12 月 31 日 期 间 制 定 的 税 收 规 范 性 文 件, 共 清 理 文 件 148 份 其 中 : 市 局 2007 年 已 发 文 公 布 的 全 文 废 止 或 失 效 的 文 件 未 列 入 本 次 清 理 范 围, 具 体 文 件 目 录 见 务 局 关 于 发 布 现 行 有 效 全 文 废 止 失 效 以 及 部 分 废 止 失 效 的 税 收 规 范 性 文 件 和 涉 税 文 件 目 录 的 通 知 ( 芜 地 税 号 ); 转 发 上 级 文 件 仅 对 市 局 制 定 的 补 充 内 容 进 行 清 理, 上 级 机 关 制 定 的 文 件, 以 发 文 单 位 清 理 结 果 为 准 现 将 芜 湖 市 地 方 税 现 行 有 效 部 分 废 止 或 失 效 全 文 废 止 或 失 效 的 税 收 规 范 性 文 件 目 录 予 以 发 布 特 此 公 告 附 件 :1. 现 行 有 效 的 税 收 规 范 性 文 件 目 录 2. 部 分 废 止 或 失 效 的 税 收 规 范 性 文 件 目 录 3. 全 文 废 止 或 失 效 的 税 收 规 范 性 文 件 目 录 二 〇 一 二 年 七 月 二 十 四 日

22 22 附 件 1 现 行 有 效 的 税 收 规 范 性 文 件 目 录 税 务 公 告 序 号 文 件 名 称 文 号 发 文 单 位 备 注 1 转 发 省 局 延 期 缴 纳 税 款 审 批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的 通 知 2 关 于 加 强 货 物 运 输 业 税 收 征 收 管 理 的 实 施 意 见 3 关 于 繁 昌 县 芦 南 乡 虎 涝 铁 矿 开 采 的 产 品 适 用 税 率 的 批 复 4 关 于 加 强 货 物 运 输 业 税 收 征 收 管 理 的 实 施 意 见 5 关 于 明 确 货 物 运 输 业 三 个 办 法 和 一 个 方 案 有 关 问 题 的 通 知 6 关 于 继 续 推 广 使 用 税 控 收 款 机 工 作 的 通 知 7 关 于 明 确 部 分 新 设 企 业 所 得 税 征 管 范 围 的 通 知 8 关 于 繁 昌 县 芦 南 草 山 铁 矿 开 采 的 铁 矿 粉 适 用 税 率 的 批 复 芜 地 税 号 芜 地 税 号 芜 地 税 函 号 芜 地 税 号 芜 地 税 号 芜 地 税 函 号 芜 地 税 号 芜 地 税 函 号

23 2012 年 第 3 期 ( 总 第 105 期 ) 23 序 号 文 件 名 称 文 号 发 文 单 位 备 注 9 关 于 印 发 纳 税 评 估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的 通 知 芜 地 税 号 10 关 于 加 强 建 筑 安 装 企 业 所 得 税 征 收 管 理 工 作 的 意 见 芜 地 税 号 11 关 于 芜 湖 市 金 百 川 宾 馆 从 个 人 独 资 企 业 变 更 为 个 体 经 营 户 是 否 享 受 个 人 所 得 税 再 就 业 优 惠 政 策 的 批 复 芜 地 税 函 号 12 转 发 省 地 税 局 关 于 印 发 安 徽 省 地 方 税 税 务 登 记 管 理 实 施 办 法 的 通 知 芜 地 税 号 13 关 于 规 范 教 育 劳 务 税 收 征 管 工 作 的 通 知 芜 地 税 号 芜 湖 市 财 政 局 芜 湖 市 教 育 局 联 合 发 文, 主 办 14 关 于 启 用 芜 湖 市 外 国 企 业 地 方 税 纳 税 申 报 表 和 芜 湖 市 个 人 所 得 税 纳 税 申 报 表 ( 外 籍 人 员 和 港 澳 台 同 胞 适 用 ) 的 通 知 芜 地 税 函 号 15 关 于 印 发 网 上 纳 税 申 报 管 理 办 法 的 暂 行 规 定 芜 地 税 号 16 转 发 省 地 税 局 关 于 印 发 个 体 工 商 户 税 收 定 期 定 额 征 收 管 理 实 施 办 法 的 通 知 芜 地 税 号 17 关 于 印 发 企 业 所 得 税 分 类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的 通 知 芜 地 税 号

24 24 税 务 公 告 序 号 文 件 名 称 文 号 发 文 单 位 备 注 18 转 发 省 地 税 局 保 监 会 安 徽 监 管 局 关 于 车 船 税 代 收 代 缴 有 关 工 作 的 通 知 19 关 于 印 发 税 款 收 款 机 红 冲 发 票 作 废 发 票 管 理 办 法 的 通 知 20 关 于 严 格 执 行 公 路 内 河 货 物 运 输 业 税 收 管 理 规 定 的 通 知 21 转 发 省 地 税 局 省 财 政 厅 关 于 明 确 个 人 所 得 税 若 干 政 策 问 题 的 通 知 22 关 于 进 一 步 加 强 教 育 机 构 税 收 征 管 工 作 的 通 知 23 关 于 印 发 营 业 税 纳 税 人 税 款 核 定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的 通 知 24 关 于 印 发 发 票 违 法 违 规 查 处 暂 行 办 法 的 通 知 25 关 于 印 发 自 印 发 票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的 通 知 26 关 于 印 发 减 免 税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的 通 知 27 关 于 对 残 疾 人 享 受 减 免 税 优 惠 政 策 的 批 复 芜 地 税 函 号 芜 地 税 函 号 芜 地 税 函 号 芜 地 税 号 芜 地 税 函 号 芜 地 税 号 芜 地 税 函 号 芜 地 税 函 号 芜 地 税 号 芜 地 税 函 号

25 2012 年 第 3 期 ( 总 第 105 期 ) 25 序 号 文 件 名 称 文 号 发 文 单 位 备 注 28 转 发 省 局 关 于 印 发 跨 地 区 经 营 汇 总 纳 税 企 业 所 得 税 征 收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的 通 知 芜 国 税 发 号 芜 湖 市 国 家 税 芜 湖 市 地 方 税 联 合 发 文 29 关 于 印 发 芜 湖 市 地 税 局 发 票 保 证 金 及 保 证 人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的 规 定 芜 地 税 号 30 关 于 明 确 建 筑 工 程 分 包 营 业 税 有 关 问 题 的 通 知 芜 地 税 函 号 31 关 于 印 发 芜 湖 市 印 花 税 征 收 管 理 办 法 的 通 知 芜 地 税 号 32 关 于 进 一 步 加 强 我 市 服 务 贸 易 等 项 目 对 外 支 付 出 具 税 务 证 明 工 作 的 通 知 芜 地 税 函 号 33 关 于 进 一 步 加 强 房 地 产 企 业 税 收 征 收 管 理 的 意 见 芜 地 税 号 34 关 于 调 整 企 业 所 得 税 分 行 业 核 定 征 收 应 税 所 得 率 和 预 征 率 的 通 知 芜 地 税 函 号 芜 湖 市 国 家 税 联 合 发 文, 主 办 35 关 于 调 整 个 人 所 得 税 分 行 业 核 定 征 收 应 税 所 得 率 和 预 征 率 的 通 知 芜 地 税 函 号 36 转 发 省 地 税 局 关 于 加 强 土 地 增 值 税 征 管 工 作 的 通 知 芜 地 税 号

26 26 税 务 公 告 序 号 文 件 名 称 文 号 发 文 单 位 备 注 37 关 于 加 强 船 舶 车 船 税 征 收 管 理 工 作 的 通 知 芜 地 税 函 号 芜 湖 市 地 方 海 事 局 联 合 发 文, 主 办 38 关 于 调 整 市 区 城 镇 土 地 使 用 税 土 地 等 级 范 围 和 税 额 标 准 的 通 知 芜 地 税 号 39 转 发 省 国 税 局 省 地 税 局 关 于 跨 地 区 经 营 建 筑 企 业 所 得 税 征 收 管 理 问 题 的 通 知 芜 地 税 号 40 关 于 调 减 生 产 经 营 所 得 和 承 包 承 租 经 营 所 得 个 人 所 得 税 税 负 的 通 知 芜 地 税 号 芜 湖 市 人 力 资 41 芜 湖 市 落 实 国 家 关 于 支 持 和 促 进 就 业 税 收 政 策 的 操 作 办 法 芜 人 社 秘 号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局 芜 湖 市 财 政 局 芜 湖 市 地 方 联 合 发 文 税

27 2012 年 第 3 期 ( 总 第 105 期 ) 27 附 件 2 部 分 废 止 和 失 效 的 税 收 规 范 性 文 件 目 录 序 号 文 件 名 称 文 号 发 文 单 位 部 分 废 止 和 失 效 内 容 备 注 1 关 于 加 强 普 通 发 票 管 理 的 通 知 芜 地 税 号 芜 湖 市 地 方 税 第 二 条 第 三 条 第 四 条 作 废 2 关 于 印 发 芜 湖 市 房 地 产 开 发 企 业 所 得 税 预 缴 管 理 办 法 ( 试 行 ) 的 通 知 芜 地 税 号 芜 湖 市 地 方 税 涉 及 预 缴 率 内 容 第 三 条 3 关 于 印 发 服 务 业 娱 乐 业 有 奖 发 票 兑 奖 的 通 知 芜 地 税 号 芜 湖 市 地 方 税 第 二 条 第 四 条 第 二 款 作 废 4 关 于 推 行 使 用 税 控 收 款 机 和 有 奖 发 票 有 关 问 题 的 通 知 芜 地 税 号 芜 湖 市 地 方 税 第 一 条 第 五 条 作 废 5 关 于 印 发 芜 湖 市 地 税 局 所 得 税 核 定 征 收 暂 行 办 法 的 通 知 芜 地 税 号 芜 湖 市 地 方 税 办 法 第 三 条 第 ( 一 ) ( 二 ) 项 6 关 于 印 发 货 物 运 输 业 发 票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芜 地 税 号 芜 湖 市 地 方 税 第 六 条 第 十 条 作 废 7 关 于 营 业 税 增 值 税 起 征 点 调 整 后 加 强 个 体 税 收 征 管 工 作 的 通 知 芜 地 税 号 芜 湖 市 地 方 税 第 二 条 第 ( 三 ) 项, 第 三 条 第 ( 一 ) ( 四 ) 项 作 废 8 关 于 调 整 房 地 产 开 发 企 业 和 货 物 运 输 企 业 纳 税 申 报 期 限 的 通 知 芜 地 税 号 芜 湖 市 地 方 税 第 一 条 第 二 条 作 废

28 28 税 务 公 告 序 号 文 件 名 称 文 号 发 文 单 位 部 分 废 止 和 失 效 内 容 备 注 9 关 于 明 确 房 地 产 开 发 企 业 土 地 使 用 税 房 产 税 若 干 问 题 的 通 知 芜 地 税 号 芜 湖 市 地 方 税 第 五 条 作 废 10 关 于 加 强 房 地 产 二 级 市 场 税 收 征 管 的 通 知 芜 地 税 号 芜 湖 市 地 方 税 第 一 条 作 废 11 关 于 进 一 步 加 强 土 地 增 值 税 征 管 工 作 的 意 见 芜 地 税 号 芜 湖 市 地 方 税 第 一 条 第 三 条 第 一 款 失 效 12 转 发 省 地 税 局 个 人 住 房 转 让 所 得 征 收 个 人 所 得 税 的 有 关 问 题 的 通 知 芜 地 税 [ 号 芜 湖 市 地 方 税 第 三 条 第 ( 三 ) ( 四 ) 项 13 关 于 加 强 职 工 技 协 组 织 税 收 征 管 的 通 知 芜 地 税 函 号 芜 湖 市 地 方 税 附 件 作 废 14 关 于 进 一 步 加 强 房 地 产 业 税 收 征 管 的 意 见 芜 地 税 号 芜 湖 市 地 方 税 第 三 四 五 条 作 废 15 关 于 印 发 代 开 发 票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的 通 知 芜 地 税 函 号 芜 湖 市 地 方 税 办 法 第 八 条 第 ( 一 ) 项, 第 十 七 条 作 废 16 关 于 明 确 土 地 增 值 税 有 关 问 题 的 通 知 芜 地 税 号 芜 湖 市 地 方 税 第 三 条 第 一 款 第 二 项 作 废 17 转 发 省 地 税 局 关 于 印 发 土 地 增 值 税 清 算 管 理 规 程 的 通 知 芜 地 税 函 号 芜 湖 市 地 方 税 第 三 条 作 废

29 2012 年 第 3 期 ( 总 第 105 期 ) 29 附 件 3 全 文 废 止 和 失 效 的 税 收 规 范 性 文 件 目 录 序 号 文 件 名 称 文 号 发 文 单 位 地 税 政 三 字 1 关 于 改 变 重 点 税 源 户 有 关 税 收 入 库 办 法 的 通 知 1995 第 028 号 转 发 省 地 方 税 关 于 企 业 所 得 税 若 干 政 策 的 2 通 知 关 于 印 发 印 花 税 征 收 管 理 试 3 行 办 法 的 通 知 关 于 印 发 芜 湖 市 个 人 所 得 税 定 额 ( 率 ) 征 税 办 4 法 的 通 知 转 发 省 地 税 局 关 于 支 持 供 销 社 发 展 若 干 税 收 政 5 策 问 题 的 通 知 关 于 芜 湖 发 电 厂 电 网 供 电 手 续 费 应 纳 营 业 税 问 题 6 的 批 复 市 房 地 产 管 理 局 出 租 房 屋 取 得 的 租 金 收 入 征 收 营 7 业 税 问 题 的 批 复 关 于 繁 昌 县 建 筑 工 程 安 全 质 量 监 督 站 收 取 的 质 量 8 监 督 费 征 收 营 业 税 问 题 的 批 复 地 税 政 二 字 1996 第 002 号 地 税 政 三 字 号 地 税 政 二 字 1996 第 154 号 地 税 政 二 字 1996 第 167 号 地 税 政 一 字 号 地 税 政 一 字 号 地 税 政 一 字 号 全 文 废 止 和 失 效 理 由 备 注

30 30 序 号 文 件 名 称 文 号 发 文 单 位 9 关 于 铁 道 部 所 属 单 位 恢 复 征 收 车 船 使 用 税 问 题 的 地 税 政 三 字 通 知 号 10 关 于 加 强 国 际 货 物 运 输 代 理 专 用 发 票 管 理 的 通 知 芜 地 税 函 号 11 关 于 对 三 改 企 业 下 岗 职 工 从 事 个 体 经 营 办 芜 地 税 理 税 务 登 记 收 费 事 宜 实 行 减 免 的 通 知 号 12 转 发 省 地 税 局 关 于 印 发 企 业 财 产 损 失 税 前 扣 除 芜 地 税 管 理 办 法 的 通 知 号 13 关 于 明 确 企 业 所 得 税 若 干 政 策 问 题 的 通 知 芜 地 税 号 14 转 发 省 地 税 局 关 于 印 发 < 安 徽 省 地 方 税 企 业 所 得 芜 地 税 税 减 免 税 管 理 办 法 > 的 通 知 号 15 转 发 省 局 关 于 安 徽 省 地 方 税 发 票 保 证 金 及 保 芜 地 税 证 人 管 理 办 法 的 通 知 号 16 转 发 省 地 税 局 省 国 税 局 关 于 进 一 步 加 强 普 通 发 芜 地 税 票 管 理 的 通 知 的 通 知 号 17 关 于 明 确 血 站 有 关 涉 税 问 题 的 通 知 芜 地 税 号 18 关 于 印 发 芜 湖 市 地 税 局 企 业 所 得 税 预 缴 管 理 暂 芜 地 税 行 办 法 的 通 知 号 税 务 公 告 全 文 废 止 和 备 注 失 效 理 由 管 理 对 象 灭 失

31 2012 年 第 3 期 ( 总 第 105 期 ) 31 序 号 文 件 名 称 文 号 发 文 单 位 19 关 于 印 发 芜 湖 市 建 安 工 程 项 目 税 收 管 理 暂 行 办 芜 地 税 法 的 通 知 号 20 转 发 安 徽 省 地 方 税 交 通 厅 转 发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芜 地 税 交 通 部 关 于 启 用 国 际 海 运 业 运 输 专 用 发 票 和 国 际 号 海 运 业 船 舶 代 理 专 用 发 票 有 关 问 题 的 通 知 21 转 发 省 局 关 于 加 强 邮 政 电 信 行 业 发 票 管 理 的 通 知 芜 地 税 号 22 关 于 扶 持 旅 游 业 发 展 若 干 税 收 政 策 的 通 知 芜 地 税 号 23 转 发 省 局 关 于 印 发 安 徽 省 地 方 税 务 机 关 内 部 普 通 芜 地 税 发 票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的 通 知 号 24 转 发 省 局 关 于 印 发 安 徽 省 地 税 系 统 公 开 办 税 制 度 芜 地 税 2000 的 通 知 274 号 25 转 发 省 地 税 局 关 于 明 确 若 干 企 业 所 得 税 政 策 问 芜 地 税 题 的 通 知 号 全 文 废 止 和 失 效 理 由 管 理 对 象 灭 失 管 理 对 象 灭 失 备 注 26 关 于 印 发 纳 税 人 扣 缴 义 务 人 办 税 员 管 理 实 施 办 法 ( 试 行 ) 的 通 知 芜 地 税 号 27 关 于 加 强 印 花 税 征 收 管 理 工 作 的 通 知 芜 地 税 号

32 32 序 号 文 件 名 称 文 号 发 文 单 位 28 关 于 印 发 饮 食 业 发 票 违 法 违 章 芜 地 税 2001 行 为 举 报 奖 励 暂 行 办 法 的 通 知 78 号 29 关 于 行 政 机 关 事 业 单 位 工 资 发 放 方 式 改 革 后 扣 芜 地 税 2001 缴 个 人 所 得 税 若 干 问 题 的 通 知 208 号 30 关 于 贯 彻 落 实 扶 持 企 业 产 业 化 经 营 重 点 龙 头 企 业 芜 地 税 2001 税 收 优 惠 政 策 的 通 知 254 号 31 转 发 省 地 税 局 关 于 印 发 安 徽 省 电 信 业 营 业 税 税 收 芜 地 税 2002 征 收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的 通 知 37 号 32 关 于 印 发 芜 湖 市 饮 食 业 娱 乐 业 浴 室 业 核 定 征 芜 地 税 2002 税 暂 行 办 法 的 通 知 101 号 33 关 于 加 强 土 地 增 值 税 征 管 工 作 的 意 见 芜 地 税 号 34 关 于 加 强 医 疗 机 构 税 收 征 管 工 作 的 通 知 芜 地 税 号 35 关 于 税 控 收 款 机 使 用 机 打 卷 式 有 奖 发 票 有 关 问 题 芜 地 税 2002 的 通 知 222 号 36 关 于 明 确 土 地 增 值 税 征 管 过 程 中 若 干 政 策 问 题 的 芜 地 税 2002 通 知 265 号 37 转 发 省 局 关 于 印 发 有 奖 发 票 管 理 试 行 办 法 的 通 知 芜 地 税 号 税 务 公 告 全 文 废 止 和 备 注 失 效 理 由 全 部 内 容 重 复 管 理 对 象 灭 失

33 2012 年 第 3 期 ( 总 第 105 期 ) 33 序 号 文 件 名 称 文 号 发 文 单 位 38 关 于 明 确 企 业 所 得 税 若 干 政 策 问 题 的 通 知 芜 地 税 号 39 关 于 印 发 房 地 产 二 级 市 场 税 收 芜 地 税 2003 征 管 暂 行 办 法 的 通 知 36 号 40 关 于 印 发 芜 湖 市 地 税 局 自 印 发 票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的 芜 地 税 2003 通 知 73 号 41 关 于 明 确 涉 外 地 方 税 收 征 收 管 理 若 干 问 题 的 通 知 芜 地 税 号 42 关 于 加 强 公 路 货 物 运 输 税 收 征 管 的 通 知 芜 地 税 号 43 关 于 明 确 企 业 所 得 税 若 干 政 策 业 务 问 题 的 通 知 芜 地 税 号 44 关 于 加 强 房 地 产 企 业 所 得 税 征 收 管 理 的 通 知 芜 地 税 号 45 关 于 确 认 芜 湖 出 口 加 工 区 地 方 税 收 业 务 操 作 实 务 芜 地 税 函 的 函 号 全 文 废 止 和 失 效 理 由 执 行 期 已 过 备 注 46 关 于 贯 彻 实 施 中 共 芜 湖 市 委 芜 湖 市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进 一 步 加 快 发 展 农 业 产 业 化 经 营 的 若 干 意 见 的 通 知 芜 地 税 号

34 34 序 号 文 件 名 称 文 号 发 文 单 位 47 关 于 营 业 税 未 达 起 征 点 纳 税 人 发 票 管 理 问 题 的 通 芜 地 税 知 号 48 关 于 统 一 规 范 全 市 地 税 门 市 发 票 开 具 的 通 知 芜 地 税 号 49 关 于 停 止 使 用 资 源 产 品 销 售 专 用 发 票 的 通 知 芜 地 税 函 号 50 关 于 集 中 受 理 税 务 登 记 工 作 的 通 知 芜 地 税 函 号 51 关 于 调 整 市 区 地 方 税 费 基 金 缴 纳 申 报 期 限 的 芜 地 税 2004 通 知 211 号 52 关 于 新 版 普 通 发 票 工 本 费 收 费 标 准 的 通 知 芜 地 税 号 53 关 于 印 发 机 动 车 辆 车 船 使 用 税 芜 地 税 2004 征 管 暂 行 办 法 的 通 知 234 号 54 关 于 做 好 已 取 消 和 下 放 管 理 的 企 业 所 得 税 审 批 项 芜 地 税 2005 目 后 续 管 理 工 作 的 通 知 10 号 55 转 发 省 地 税 局 关 于 进 一 步 加 强 城 镇 土 地 使 用 税 和 芜 地 税 2005 土 地 增 值 税 征 收 管 理 工 作 的 通 知 15 号 56 关 于 印 发 减 免 税 管 理 暂 行 办 芜 地 税 2005 法 的 通 知 26 号 税 务 公 告 全 文 废 止 和 备 注 失 效 理 由 管 理 对 象 灭 失 执 行 期 已 过 执 行 期 已 过 管 理 对 象 灭 失

35 2012 年 第 3 期 ( 总 第 105 期 ) 35 序 号 文 件 名 称 文 号 发 文 单 位 57 关 于 进 一 步 加 强 房 地 产 业 税 收 征 管 的 意 见 芜 地 税 号 58 关 于 调 整 市 区 城 镇 土 地 使 用 税 土 地 等 级 和 税 额 标 芜 地 税 准 的 通 知 号 59 关 于 进 一 步 加 强 货 物 运 输 业 税 收 征 管 的 通 知 芜 地 税 号 60 关 于 明 确 2006 年 度 所 得 税 分 行 业 核 定 征 收 ( 预 征 ) 芜 地 税 率 和 应 税 所 得 率 的 通 知 号 61 关 于 明 确 划 入 市 区 范 围 内 的 土 地 适 用 土 地 使 用 税 芜 地 税 函 土 地 等 级 和 税 额 标 准 的 通 知 号 62 关 于 2006 年 货 物 运 输 业 自 开 票 纳 税 人 年 审 有 关 问 芜 地 税 题 的 通 知 号 63 芜 湖 市 转 发 省 地 税 局 国 税 局 省 外 汇 管 理 分 局 关 于 芜 地 税 国 家 税 进 一 步 加 强 非 贸 易 及 部 分 资 本 项 目 项 下 售 付 汇 提 号 国 家 外 汇 管 理 交 税 务 凭 证 管 理 的 通 知 的 通 知 局 芜 湖 市 中 心 支 局 64 关 于 建 筑 安 装 企 业 所 得 税 征 收 管 理 的 补 充 通 知 芜 地 税 函 号 全 文 废 止 和 失 效 理 由 执 行 期 已 过 备 注 联 合 发 文, 主 办

36 36 序 号 文 件 名 称 文 号 发 文 单 位 65 关 于 落 实 下 岗 失 业 人 员 再 就 业 税 收 政 策 有 关 问 题 芜 地 税 的 通 知 号 66 关 于 换 发 税 务 登 记 证 件 的 通 知 芜 地 税 号 67 关 于 换 发 税 务 登 记 证 件 有 关 问 题 的 补 充 通 知 芜 地 税 号 68 转 发 省 地 税 局 关 于 太 平 洋 人 寿 保 险 有 限 公 司 安 徽 芜 地 税 函 2006 分 公 司 更 改 首 期 保 费 发 票 式 样 的 通 知 171 号 69 关 于 发 票 工 本 费 收 取 标 准 有 关 问 题 的 函 芜 地 税 函 号 70 关 于 推 行 货 运 发 票 税 控 系 统 工 作 的 通 知 芜 地 税 号 71 转 发 省 地 税 局 关 于 发 票 保 证 金 管 理 的 通 知 芜 地 税 函 号 72 转 发 省 地 税 局 关 于 调 整 邮 政 业 务 发 票 式 样 的 通 知 芜 地 税 函 号 73 转 发 省 地 税 局 关 于 安 徽 省 电 信 有 限 公 司 调 整 电 信 芜 地 税 函 发 票 的 通 知 号 74 转 发 省 地 税 局 关 于 房 地 产 开 发 企 业 土 地 增 值 税 清 芜 地 税 算 管 理 有 关 问 题 的 通 知 号 税 务 公 告 全 文 废 止 和 备 注 失 效 理 由 执 行 期 已 过 执 行 期 已 过 管 理 对 象 灭 失 管 理 对 象 灭 失 管 理 对 象 灭 失

37 2012 年 第 3 期 ( 总 第 105 期 ) 37 序 号 文 件 名 称 文 号 发 文 单 位 75 转 发 省 地 税 局 关 于 加 强 车 船 税 征 收 管 理 工 作 的 通 芜 地 税 函 2007 知 186 号 76 关 于 进 一 步 加 强 车 船 税 征 管 工 作 的 通 知 芜 地 税 函 号 77 关 于 调 整 市 区 城 镇 土 地 使 用 税 土 地 等 级 和 税 额 标 芜 地 税 2008 准 的 通 知 35 号 78 关 于 调 整 我 市 所 得 税 分 行 业 核 定 征 收 ( 预 征 ) 率 和 芜 地 税 芜 湖 市 应 税 所 得 率 的 通 知 号 国 家 税 79 芜 湖 市 国 家 税 关 于 明 确 芜 湖 市 2009 年 度 企 业 所 得 税 分 行 业 核 定 芜 国 税 发 芜 湖 市 应 税 所 得 率 和 预 征 率 的 通 知 号 地 方 税 80 转 发 省 地 税 局 关 于 贯 彻 落 实 省 政 府 促 进 芜 地 税 2008 我 省 经 济 平 稳 较 快 增 长 若 干 意 见 的 通 知 135 号 81 转 发 省 地 税 局 关 于 中 国 网 络 通 讯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发 芜 地 税 函 2008 票 联 次 问 题 的 通 知 209 号 82 转 发 省 地 税 局 关 于 统 一 报 关 代 理 业 专 用 发 票 有 关 芜 地 税 函 2008 问 题 的 通 知 218 号 83 关 于 加 强 电 信 移 动 联 通 等 行 业 委 托 代 征 单 位 税 收 芜 地 税 函 征 管 的 通 知 号 全 文 废 止 和 失 效 理 由 管 理 对 象 灭 失 管 理 对 象 灭 失 备 注 联 合 发 文, 主 办 联 合 发 文

38 38 序 号 文 件 名 称 文 号 发 文 单 位 芜 湖 市 财 政 84 局 芜 湖 市 地 关 于 印 发 芜 湖 市 房 屋 交 易 计 税 价 格 核 定 办 法 财 税 费 2008 方 税 芜 的 通 知 328 号 湖 市 房 地 产 管 理 局 85 关 于 调 整 土 地 增 值 税 预 征 率 的 通 知 芜 地 税 函 号 芜 湖 市 城 乡 建 86 关 于 商 品 房 买 卖 合 同 备 案 注 销 及 购 房 有 关 政 策 执 芜 市 建 2009 行 的 通 知 215 号 87 关 于 明 确 芜 湖 市 2009 年 度 个 人 所 得 税 核 定 征 收 分 芜 地 税 函 行 业 应 税 所 得 率 和 征 收 率 的 通 知 号 88 关 于 调 整 土 地 增 值 税 预 征 率 的 通 知 芜 地 税 函 号 89 转 发 省 地 税 局 关 于 企 业 所 得 税 税 收 优 惠 管 理 问 题 芜 地 税 函 的 补 充 通 知 号 90 关 于 印 发 企 业 资 产 损 失 税 前 芜 地 税 扣 除 管 理 工 作 规 程 的 通 知 号 设 委 员 会 芜 湖 市 财 政 局 税 务 公 告 全 文 废 止 和 备 注 失 效 理 由 联 合 发 文 执 行 时 间 已 联 合 过 期 发 文

39 2012 年 第 3 期 ( 总 第 105 期 ) 39 安 徽 省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印 发 安 徽 省 地 方 水 利 建 设 基 金 筹 集 和 使 用 管 理 办 法 的 通 知 皖 政 号 各 市 县 人 民 政 府, 省 政 府 各 部 门 各 直 属 机 构 : 现 将 安 徽 省 地 方 水 利 建 设 基 金 筹 集 和 使 用 管 理 办 法 印 发 给 你 们, 请 认 真 贯 彻 执 行 安 徽 省 人 民 政 府 二 一 二 年 四 月 十 日 安 徽 省 地 方 水 利 建 设 基 金 筹 集 和 使 用 管 理 办 法 第 一 条 为 加 快 水 利 建 设, 提 高 防 洪 减 灾 和 水 资 源 配 置 能 力, 缓 解 水 资 源 供 需 矛 盾, 促 进 经 济 社 会 可 持 续 发 展, 根 据 财 政 部 发 布 的 政 府 性 基 金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 财 综 [2010]80 号 ) 和 财 政 部 国 家 发 展 改 革 委 水 利 部 关 于 印 发 水 利 建 设 基 金 筹 集 和 使 用 管 理 办 法 的 通 知 ( 财 综 [2011]2 号 ) 要 求, 结 合 我 省 实 际, 制 定 本 办 法 第 二 条 地 方 水 利 建 设 基 金 主 要 用 于 地 方 水 利 工 程 建 设 跨 流 域 跨 省 (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 的 重 大 水 利 建 设 工 程 的 治 理 投 资 由 中 央 和 地 方 共 同 负 担 第 三 条 地 方 水 利 建 设 基 金 的 来 源 : ( 一 ) 从 地 方 收 取 的 政 府 性 基 金 和 行 政 事 业 性 收 费 收 入 中 提 取 3% 应 提 取 地 方 水 利 建 设 基 金 的 地 方 政 府 性 基 金 和 行 政 事 业 性 收 费 项 目 包 括 : 车 辆 通 行 费 城 市 基 础 设 施 配 套 费 征 地 管 理 费 ( 二 ) 凡 有 销 售 收 入 和 营 业 收 入 的 企 事 业 单 位 和 个 体 经 营 者, 按 其 上 年 销 售 收 入 或 营 业 收 入 的 0.6 征 收 地 方 水 利 建 设 基 金 其 中, 银 行 ( 含 信 用 社 ) 按 上 年 利 息 收 入 的 0.4 征 收, 保 险 公 司 按 上 年 保 费 收 入 的 0.4 征 收 ; 各 类 信 托 投 资 公 司 财 务 公 司 等 非 银 行 金 融 机 构 按 上 年 业 务 收 入 的 0.6 征 收 具 体 征 收 工 作 由 各 级 地 税 部 门 负 责 ( 三 ) 新 征 用 ( 含 划 拨 ) 的 各 项 建 设 用 地, 每 公 顷 征 收 7500 元 ( 每 亩 征 收

40 40 税 务 公 告 500 元 ) 地 方 水 利 建 设 基 金, 由 用 地 单 位 在 建 设 用 地 批 准 文 件 下 发 之 前 缴 纳, 由 批 准 用 地 的 人 民 政 府 所 属 国 土 资 源 管 理 部 门 负 责 征 收 ( 四 ) 地 方 各 级 政 府 从 中 央 对 地 方 成 品 油 价 格 和 税 费 改 革 转 移 支 付 资 金 中 足 额 安 排 资 金, 划 入 地 方 水 利 建 设 基 金 ( 五 ) 我 省 有 重 点 防 洪 任 务 的 合 肥 芜 湖 安 庆 淮 南 蚌 埠 阜 阳 市, 每 年 要 从 征 收 的 城 市 维 护 建 设 税 中 划 出 15% 的 资 金, 纳 入 当 地 的 地 方 水 利 建 设 基 金, 用 于 城 市 防 洪 和 水 源 工 程 建 设 第 四 条 各 级 财 政 部 门 按 规 定 提 取 和 划 转 的 地 方 水 利 建 设 基 金 全 额 缴 入 同 级 国 库 各 级 地 方 税 务 国 土 资 源 部 门 征 收 的 地 方 水 利 建 设 基 金 实 行 五 五 分 成, 50% 缴 入 省 级 国 库,50% 缴 入 同 级 国 库 ; 省 地 税 局 直 属 局 征 收 的 地 方 水 利 建 设 基 金 全 额 缴 入 省 级 国 库 第 五 条 各 级 财 政 部 门 应 及 时 足 额 在 地 方 政 府 性 基 金 和 行 政 事 业 性 收 费 中 提 取 划 转 地 方 水 利 建 设 基 金 省 级 财 政 部 门 要 加 强 对 市 县 财 政 部 门 提 取 划 转 工 作 的 监 督 检 查 第 六 条 各 级 财 政 部 门 提 取 划 转 和 国 土 资 源 部 门 征 收 的 地 方 水 利 建 设 基 金, 列 103 类 非 税 收 入 01 款 政 府 性 基 金 收 入 038 项 地 方 水 利 建 设 基 金 收 入 01 目 地 方 水 利 建 设 基 金 划 转 收 入 各 级 地 方 税 务 部 门 征 收 的 地 方 水 利 建 设 基 金, 列 103 类 非 税 收 入 01 款 政 府 性 基 金 收 入 038 项 地 方 水 利 建 设 基 金 收 入 02 目 地 方 其 他 水 利 建 设 基 金 收 入 财 政 部 门 拨 付 地 方 水 利 建 设 基 金, 列 213 类 农 林 水 事 务 64 款 地 方 水 利 建 设 基 金 支 出 第 七 条 地 方 水 利 建 设 基 金 专 项 用 于 : 大 江 大 河 主 要 支 流 中 小 河 流 湖 泊 的 治 理 ; 病 险 水 库 除 险 加 固 ; 城 市 防 洪 设 施 建 设 ; 地 方 水 资 源 配 置 工 程 建 设 ; 地 方 重 点 水 土 流 失 防 治 工 程 建 设 ; 农 村 饮 水 和 灌 区 节 水 改 造 工 程 建 设 ; 地 方 水 利 工 程 维 修 养 护 和 更 新 改 造 ; 防 汛 应 急 度 汛 ; 其 他 经 省 政 府 批 准 的 水 利 工 程 项 目 第 八 条 地 方 水 利 建 设 基 金 收 支 纳 入 政 府 性 基 金 预 算 管 理, 实 行 专 款 专 用, 年 终 结 余 结 转 下 年 度 安 排 使 用 各 级 水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根 据 水 利 建 设 规 划, 编 制 年 度 水 利 建 设 基 金 支 出 预 算, 经 同 级 财 政 部 门 审 核 后, 纳 入 政 府 性 基 金 预 算 财 政 部 门 根 据 批 准 的 水 利 建 设 基 金 预 算 和 基 金 实 际 征 收 入 库 情 况 拨 付 资 金 其 中, 水 利 建 设 基 金 用 于 固 定 资 产 投 资 项 目, 要 纳 入 固 定 资 产 投 资 计 划

41 2012 年 第 3 期 ( 总 第 105 期 ) 41 各 级 水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根 据 年 度 水 利 建 设 基 金 预 算 执 行 情 况, 编 制 水 利 建 设 基 金 决 算, 报 同 级 财 政 部 门 审 核 第 九 条 安 徽 省 地 方 水 利 建 设 基 金 管 理 权 限 属 于 省 人 民 政 府 任 何 部 门 和 单 位 不 得 多 征 减 征 缓 征 停 征, 或 者 侵 占 截 留 挪 用 水 利 建 设 基 金 各 级 财 政 发 展 改 革 审 计 价 格 部 门 要 加 强 对 地 方 水 利 建 设 基 金 筹 集 拨 付 和 使 用 情 况 的 监 督 检 查, 违 反 规 定 的 要 严 肃 处 理 第 十 条 地 方 水 利 建 设 基 金 的 征 收 业 务 费 按 实 际 征 收 缴 入 同 级 国 库 数 的 5% 提 取 提 取 的 征 收 业 务 费 用 于 征 管 中 的 业 务 支 出 代 征 费 用 等 开 支 第 十 一 条 本 办 法 执 行 期 限 为 2011 年 1 月 1 日 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 安 徽 省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印 发 安 徽 省 地 方 水 利 建 设 基 金 筹 集 和 使 用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的 通 知 ( 皖 政 [2000]3 号 ) 同 时 废 止 第 十 二 条 本 办 法 由 省 财 政 厅 会 同 省 发 展 改 革 委 省 水 利 厅 负 责 解 释 转 发 省 地 税 局 关 于 贯 彻 落 实 安 徽 省 地 方 水 利 建 设 基 金 筹 集 和 使 用 管 理 办 法 的 通 知 芜 地 税 函 号 各 县 地 方 税, 市 地 方 税 各 分 局 ( 局 ): 现 将 省 地 税 局 关 于 贯 彻 落 实 安 徽 省 地 方 水 利 建 设 基 金 筹 集 和 使 用 管 理 办 法 的 通 知 ( 皖 地 税 函 [2012]245 号 ) 转 发 给 你 们, 并 针 对 企 业 在 岗 职 工 个 人 已 缴 应 退 费 款 的 抵 缴 退 还 个 人 工 作 提 出 以 下 要 求, 请 一 并 遵 照 执 行 一 认 真 调 查 摸 底 为 有 的 放 矢 开 展 企 业 抵 缴 工 作, 各 单 位 要 根 据 AHTAX2009 征 管 软 件 中 的 实 际 入 库 情 况, 完 整 准 确 地 统 计 应 抵 缴 企 业 的 户 数 金 额 等 数 据, 并 建 立 企 业 抵 缴 水 利 建 设 基 金 清 册 ( 见 附 件 1), 督 促 符 合 条 件 的 企 业 及 时 办 理 抵 缴 退 还 手 续 二 严 格 规 范 操 作 ( 一 ) 抵 缴 退 还 范 围 企 业 职 工 个 人 实 际 缴 纳 入 库 的 水 利 建 设 基 金, 费 款 所 属 期 自 2011 年 1 月 份 起

42 42 税 务 公 告 ( 二 ) 抵 缴 退 还 流 程 1. 企 业 提 出 申 请 符 合 条 件 的 企 业 向 主 管 地 税 机 关 提 出 抵 缴 费 款 申 请 ( 见 附 件 2), 费 款 所 属 期 内 涉 及 户 管 调 整 的, 以 企 业 提 出 申 请 时 的 主 管 地 税 机 关 为 责 任 单 位 统 一 办 理 相 关 手 续 并 跟 踪 管 理 2. 主 管 地 税 机 关 审 核 主 管 地 税 机 关 收 到 企 业 提 出 的 抵 缴 费 款 申 请 后, 须 认 真 审 核 申 请 材 料 的 真 实 性 准 确 性, 并 于 审 核 后 及 时 引 导 企 业 在 2012 年 度 内 完 成 申 报 抵 缴 工 作 3. 企 业 申 报 抵 缴 自 2012 年 7 月 份 起, 企 业 可 根 据 主 管 地 税 机 关 审 核 确 认 的 抵 缴 金 额, 在 申 报 2012 年 度 应 缴 纳 的 单 位 水 利 基 金 中 抵 缴, 申 报 资 料 中 应 据 实 填 列 应 缴 金 额 抵 缴 金 额 实 缴 金 额 等 信 息 4. 数 据 统 计 及 上 报 主 管 地 税 机 关 应 密 切 关 注 企 业 抵 缴 费 款 情 况, 加 强 动 态 监 控 管 理, 认 真 做 好 数 据 统 计 工 作 各 单 位 应 于 2013 年 1 月 10 日 前 将 2012 年 企 业 抵 缴 清 册, 通 过 迈 捷 邮 件 系 统 报 送 至 市 局 基 金 ( 费 ) 科 邮 箱, 并 将 相 关 工 作 开 展 情 况 详 尽 地 反 映 在 年 度 分 费 种 工 作 总 结 中 ( 三 ) 其 他 事 项 1. 自 2012 年 7 月 1 日 起, 全 市 各 办 税 服 务 厅 不 再 受 理 企 业 申 报 职 工 个 人 缴 纳 水 利 建 设 基 金 业 务 2. 各 县 地 税 局 可 结 合 本 地 实 际 情 况, 制 定 具 体 的 费 款 抵 ( 退 ) 操 作 办 法 三 加 强 监 督 检 查 各 单 位 应 高 度 重 视 并 采 取 有 效 措 施, 确 保 各 项 工 作 要 求 落 实 到 位 切 实 加 强 对 抵 缴 退 还 工 作 各 环 节 的 监 管, 严 格 审 核 企 业 抵 缴 申 请, 密 切 关 注 企 业 实 际 抵 缴 情 况, 督 促 企 业 抵 缴 后 及 时 将 费 款 退 还 职 工 个 人 附 件 :1 企 业 抵 缴 水 利 建 设 基 金 清 册 ( 略 ) 2 企 业 抵 缴 水 利 建 设 基 金 申 请 表 二 〇 一 二 年 七 月 十 三 日

43 2012 年 第 3 期 ( 总 第 105 期 ) 43 附 件 2 企 业 抵 缴 水 利 建 设 基 金 申 请 表 地 税 微 机 编 码 主 管 地 税 机 关 企 业 名 称 办 税 员 及 联 系 方 式 申 请 抵 缴 水 利 建 设 基 金 ( 职 工 个 人 已 缴 应 退 部 分 ) 明 细 信 息 序 号 费 款 所 属 期 申 报 缴 费 人 数 入 库 金 额 ( 元 ) 完 税 凭 证 号 码 备 注 合 计 本 企 业 承 诺 : 上 述 申 请 抵 缴 的 职 工 个 人 已 缴 应 退 水 利 建 设 基 金, 将 在 实 际 抵 缴 后 及 时 足 额 退 还 职 工 个 人 若 未 按 规 定 退 还 职 工 个 人, 本 企 业 愿 意 承 担 相 应 的 法 律 责 任 申 请 企 业 盖 章 : 主 管 地 税 机 关 审 核 意 见 : 经 办 人 : 年 月 日 审 核 人 : 年 月 日 ( 章 ) 填 表 说 明 : 本 申 请 表 一 式 二 份, 申 请 企 业 主 管 地 税 机 关 各 一 份

44 44 税 务 公 告 安 徽 省 地 方 税 关 于 贯 彻 落 实 安 徽 省 地 方 水 利 建 设 基 金 筹 集 和 使 用 管 理 办 法 的 通 知 皖 地 税 函 号 各 市 地 方 税, 广 德 县 宿 松 县 地 方 税, 省 地 方 税 直 属 局 : 为 贯 彻 落 实 省 政 府 印 发 的 安 徽 省 地 方 水 利 建 设 基 金 筹 集 和 使 用 管 理 办 法 ( 皖 政 号 )( 以 下 简 称 办 法 ), 经 研 究, 提 出 以 下 要 求, 请 认 真 组 织 学 习 并 贯 彻 执 行 一 切 实 提 高 认 识 水 利 是 现 代 农 业 建 设 的 首 要 条 件, 是 经 济 社 会 发 展 的 基 础 支 撑, 是 生 态 环 境 改 善 的 保 障 系 统 加 快 水 利 改 革 发 展, 必 须 多 方 筹 集 建 设 资 金, 地 方 水 利 建 设 基 金 是 其 重 要 组 成 部 分 做 好 地 方 水 利 建 设 基 金 的 征 收, 对 进 一 步 拓 宽 资 金 来 源 渠 道, 建 立 稳 定 持 续 的 水 利 建 设 筹 资 机 制, 支 持 加 快 水 利 改 革 发 展, 具 有 十 分 重 要 的 现 实 意 义 二 严 格 执 行 政 策 各 级 地 税 机 关 要 深 刻 领 会 办 法 精 神, 抓 紧 贯 彻 落 实 要 严 格 执 行 水 利 基 金 征 收 政 策, 自 觉 地 维 护 水 利 基 金 政 策 的 统 一 性, 不 得 随 意 改 变 征 收 范 围 和 征 收 标 准, 不 得 多 征 减 征 免 征 缓 征, 确 保 地 方 水 利 建 设 基 金 及 时 足 额 征 收 入 库 凡 发 现 擅 自 改 变 水 利 基 金 征 收 政 策 的, 要 依 照 有 关 规 定 严 肃 追 究 当 事 人 的 责 任 三 做 好 衔 接 工 作 办 法 自 2011 年 1 月 1 日 起 实 施, 企 业 在 岗 职 工 个 人 不 再 缴 纳 征 收 水 利 基 金 为 做 好 衔 接 工 作, 对 2011 年 和 2012 年 已 征 收 入 库 的 职 工 个 人 水 利 基 金, 企 业 在 申 报 2012 年 度 应 缴 纳 的 单 位 水 利 基 金 中 抵 缴, 退 给 职 工 个 人 对 企 业 退 还 情 况, 各 级 地 税 机 关 要 有 专 人 负 责, 专 门 统 计 并 逐 户 落 实 附 件 ( 略 ) 安 徽 省 地 方 税 二 〇 一 二 年 四 月 二 十 五 日

45 2012 年 第 3 期 ( 总 第 105 期 ) 43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行 政 监 察 法 (1997 年 5 月 9 日 第 八 届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二 十 五 次 会 议 通 过 根 据 2010 年 6 月 25 日 第 十 一 届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十 五 次 会 议 关 于 修 改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行 政 监 察 法 的 决 定 修 正 ) 目 录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二 章 监 察 机 关 和 监 察 人 员 第 三 章 监 察 机 关 的 职 责 第 四 章 监 察 机 关 的 权 限 第 五 章 监 察 程 序 第 六 章 法 律 责 任 第 七 章 附 则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了 加 强 监 察 工 作, 保 证 政 令 畅 通, 维 护 行 政 纪 律, 促 进 廉 政 建 设, 改 善 行 政 管 理, 提 高 行 政 效 能, 根 据 宪 法, 制 定 本 法 第 二 条 监 察 机 关 是 人 民 政 府 行 使 监 察 职 能 的 机 关, 依 照 本 法 对 国 家 行 政 机 关 及 其 公 务 员 和 国 家 行 政 机 关 任 命 的 其 他 人 员 实 施 监 察 第 三 条 监 察 机 关 依 法 行 使 职 权, 不 受 其 他 行 政 部 门 社 会 团 体 和 个 人 的 干 涉 第 四 条 监 察 工 作 必 须 坚 持 实 事 求 是, 重 证 据 重 调 查 研 究, 在 适 用 法 律 和 行 政 纪 律 上 人 人 平 等 第 五 条 监 察 工 作 应 当 实 行 教 育 与 惩 处 相 结 合 监 督 检 查 与 制 度 建 设 相 结 合 第 六 条 监 察 工 作 应 当 依 靠 群 众 监 察 机 关 建 立 举 报 制 度, 公 民 法 人 或 者 其 他 组 织 对 于 任 何 国 家 行 政 机 关 及 其 公 务 员 和 国 家 行 政 机 关 任 命 的 其 他 人 员 的 违 反 行 政 纪 律 行 为, 有 权 向 监 察 机 关 提 出 控 告 或 者 检 举 监 察 机 关 应 当 受 理 举

46 44 税 务 公 告 报 并 依 法 调 查 处 理 ; 对 实 名 举 报 的, 应 当 将 处 理 结 果 等 情 况 予 以 回 复 监 察 机 关 应 当 对 举 报 事 项 举 报 受 理 情 况 以 及 与 举 报 人 相 关 的 信 息 予 以 保 密, 保 护 举 报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具 体 办 法 由 国 务 院 规 定 第 二 章 监 察 机 关 和 监 察 人 员 第 七 条 国 务 院 监 察 机 关 主 管 全 国 的 监 察 工 作 县 级 以 上 地 方 各 级 人 民 政 府 监 察 机 关 负 责 本 行 政 区 域 内 的 监 察 工 作, 对 本 级 人 民 政 府 和 上 一 级 监 察 机 关 负 责 并 报 告 工 作, 监 察 业 务 以 上 级 监 察 机 关 领 导 为 主 第 八 条 县 级 以 上 各 级 人 民 政 府 监 察 机 关 根 据 工 作 需 要, 经 本 级 人 民 政 府 批 准, 可 以 向 政 府 所 属 部 门 派 出 监 察 机 构 或 者 监 察 人 员 监 察 机 关 派 出 的 监 察 机 构 或 者 监 察 人 员, 对 监 察 机 关 负 责 并 报 告 工 作 监 察 机 关 对 派 出 的 监 察 机 构 和 监 察 人 员 实 行 统 一 管 理, 对 派 出 的 监 察 人 员 实 行 交 流 制 度 第 九 条 监 察 人 员 必 须 遵 纪 守 法, 忠 于 职 守, 秉 公 执 法, 清 正 廉 洁, 保 守 秘 密 第 十 条 监 察 人 员 必 须 熟 悉 监 察 业 务, 具 备 相 应 的 文 化 水 平 和 专 业 知 识 第 十 一 条 县 级 以 上 地 方 各 级 人 民 政 府 监 察 机 关 正 职 副 职 领 导 人 员 的 任 命 或 者 免 职, 在 提 请 决 定 前, 必 须 经 上 一 级 监 察 机 关 同 意 第 十 二 条 监 察 机 关 对 监 察 人 员 执 行 职 务 和 遵 守 纪 律 实 行 监 督 的 制 度 第 十 三 条 监 察 人 员 依 法 执 行 职 务, 受 法 律 保 护 任 何 组 织 和 个 人 不 得 拒 绝 阻 碍 监 察 人 员 依 法 执 行 职 务, 不 得 打 击 报 复 监 察 人 员 第 十 四 条 监 察 人 员 办 理 的 监 察 事 项 与 本 人 或 者 其 近 亲 属 有 利 害 关 系 的, 应 当 回 避 第 三 章 监 察 机 关 的 职 责 第 十 五 条 国 务 院 监 察 机 关 对 下 列 机 关 和 人 员 实 施 监 察 : ( 一 ) 国 务 院 各 部 门 及 其 公 务 员 ; ( 二 ) 国 务 院 及 国 务 院 各 部 门 任 命 的 其 他 人 员 ; ( 三 )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人 民 政 府 及 其 领 导 人 员

47 2012 年 第 3 期 ( 总 第 105 期 ) 45 第 十 六 条 县 级 以 上 地 方 各 级 人 民 政 府 监 察 机 关 对 下 列 机 关 和 人 员 实 施 监 察 : ( 一 ) 本 级 人 民 政 府 各 部 门 及 其 公 务 员 ; ( 二 ) 本 级 人 民 政 府 及 本 级 人 民 政 府 各 部 门 任 命 的 其 他 人 员 ; ( 三 ) 下 一 级 人 民 政 府 及 其 领 导 人 员 县 自 治 县 不 设 区 的 市 市 辖 区 人 民 政 府 监 察 机 关 还 对 本 辖 区 所 属 的 乡 民 族 乡 镇 人 民 政 府 的 公 务 员 以 及 乡 民 族 乡 镇 人 民 政 府 任 命 的 其 他 人 员 实 施 监 察 第 十 七 条 上 级 监 察 机 关 可 以 办 理 下 一 级 监 察 机 关 管 辖 范 围 内 的 监 察 事 项 ; 必 要 时 也 可 以 办 理 所 辖 各 级 监 察 机 关 管 辖 范 围 内 的 监 察 事 项 监 察 机 关 之 间 对 管 辖 范 围 有 争 议 的, 由 其 共 同 的 上 级 监 察 机 关 确 定 第 十 八 条 监 察 机 关 对 监 察 对 象 执 法 廉 政 效 能 情 况 进 行 监 察, 履 行 下 列 职 责 : ( 一 ) 检 查 国 家 行 政 机 关 在 遵 守 和 执 行 法 律 法 规 和 人 民 政 府 的 决 定 命 令 中 的 问 题 ; ( 二 ) 受 理 对 国 家 行 政 机 关 及 其 公 务 员 和 国 家 行 政 机 关 任 命 的 其 他 人 员 违 反 行 政 纪 律 行 为 的 控 告 检 举 ; ( 三 ) 调 查 处 理 国 家 行 政 机 关 及 其 公 务 员 和 国 家 行 政 机 关 任 命 的 其 他 人 员 违 反 行 政 纪 律 的 行 为 ; ( 四 ) 受 理 国 家 行 政 机 关 公 务 员 和 国 家 行 政 机 关 任 命 的 其 他 人 员 不 服 主 管 行 政 机 关 给 予 处 分 决 定 的 申 诉, 以 及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规 定 的 其 他 由 监 察 机 关 受 理 的 申 诉 ; ( 五 )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规 定 由 监 察 机 关 履 行 的 其 他 职 责 监 察 机 关 按 照 国 务 院 的 规 定, 组 织 协 调 检 查 指 导 政 务 公 开 工 作 和 纠 正 损 害 群 众 利 益 的 不 正 之 风 工 作 第 四 章 监 察 机 关 的 权 限 第 十 九 条 监 察 机 关 履 行 职 责, 有 权 采 取 下 列 措 施 : ( 一 ) 要 求 被 监 察 的 部 门 和 人 员 提 供 与 监 察 事 项 有 关 的 文 件 资 料 财 务 帐 目 及 其 他 有 关 的 材 料, 进 行 查 阅 或 者 予 以 复 制 ; ( 二 ) 要 求 被 监 察 的 部 门 和 人 员 就 监 察 事 项 涉 及 的 问 题 作 出 解 释 和 说 明 ; ( 三 ) 责 令 被 监 察 的 部 门 和 人 员 停 止 违 反 法 律 法 规 和 行 政 纪 律 的 行 为

48 46 税 务 公 告 第 二 十 条 监 察 机 关 在 调 查 违 反 行 政 纪 律 行 为 时, 可 以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和 需 要 采 取 下 列 措 施 : ( 一 ) 暂 予 扣 留 封 存 可 以 证 明 违 反 行 政 纪 律 行 为 的 文 件 资 料 财 务 帐 目 及 其 他 有 关 的 材 料 ; ( 二 ) 责 令 案 件 涉 嫌 单 位 和 涉 嫌 人 员 在 调 查 期 间 不 得 变 卖 转 移 与 案 件 有 关 的 财 物 ; ( 三 ) 责 令 有 违 反 行 政 纪 律 嫌 疑 的 人 员 在 指 定 的 时 间 地 点 就 调 查 事 项 涉 及 的 问 题 作 出 解 释 和 说 明, 但 是 不 得 对 其 实 行 拘 禁 或 者 变 相 拘 禁 ; ( 四 ) 建 议 有 关 机 关 暂 停 有 严 重 违 反 行 政 纪 律 嫌 疑 的 人 员 执 行 职 务 第 二 十 一 条 监 察 机 关 在 调 查 贪 污 贿 赂 挪 用 公 款 等 违 反 行 政 纪 律 的 行 为 时, 经 县 级 以 上 监 察 机 关 领 导 人 员 批 准, 可 以 查 询 案 件 涉 嫌 单 位 和 涉 嫌 人 员 在 银 行 或 者 其 他 金 融 机 构 的 存 款 ; 必 要 时, 可 以 提 请 人 民 法 院 采 取 保 全 措 施, 依 法 冻 结 涉 嫌 人 员 在 银 行 或 者 其 他 金 融 机 构 的 存 款 第 二 十 二 条 监 察 机 关 在 办 理 违 反 行 政 纪 律 案 件 中, 可 以 提 请 有 关 行 政 部 门 机 构 予 以 协 助 被 提 请 协 助 的 行 政 部 门 机 构 应 当 根 据 监 察 机 关 提 请 协 助 办 理 的 事 项 和 要 求, 在 职 权 范 围 内 予 以 协 助 第 二 十 三 条 监 察 机 关 根 据 检 查 调 查 结 果, 遇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可 以 提 出 监 察 建 议 : ( 一 ) 拒 不 执 行 法 律 法 规 或 者 违 反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人 民 政 府 的 决 定 命 令, 应 当 予 以 纠 正 的 ; ( 二 ) 本 级 人 民 政 府 所 属 部 门 和 下 级 人 民 政 府 作 出 的 决 定 命 令 指 示 违 反 法 律 法 规 或 者 国 家 政 策, 应 当 予 以 纠 正 或 者 撤 销 的 ; ( 三 ) 给 国 家 利 益 集 体 利 益 和 公 民 合 法 权 益 造 成 损 害, 需 要 采 取 补 救 措 施 的 ; ( 四 ) 录 用 任 免 奖 惩 决 定 明 显 不 适 当, 应 当 予 以 纠 正 的 ; ( 五 ) 依 照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应 当 给 予 行 政 处 罚 的 ; ( 六 ) 需 要 给 予 责 令 公 开 道 歉 停 职 检 查 引 咎 辞 职 责 令 辞 职 免 职 等 问 责 处 理 的 ; ( 七 ) 需 要 完 善 廉 政 勤 政 制 度 的 ; ( 八 ) 其 他 需 要 提 出 监 察 建 议 的 第 二 十 四 条 监 察 机 关 根 据 检 查 调 查 结 果, 遇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可 以 作 出 监 察 决 定 或 者 提 出 监 察 建 议 :

49 2012 年 第 3 期 ( 总 第 105 期 ) 47 ( 一 ) 违 反 行 政 纪 律, 依 法 应 当 给 予 警 告 记 过 记 大 过 降 级 撤 职 开 除 处 分 的 ; ( 二 ) 违 反 行 政 纪 律 取 得 的 财 物, 依 法 应 当 没 收 追 缴 或 者 责 令 退 赔 的 对 前 款 第 ( 一 ) 项 所 列 情 形 作 出 监 察 决 定 或 者 提 出 监 察 建 议 的, 应 当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人 事 管 理 权 限 和 处 理 程 序 的 规 定 办 理 第 二 十 五 条 监 察 机 关 依 法 作 出 的 监 察 决 定, 有 关 部 门 和 人 员 应 当 执 行 监 察 机 关 依 法 提 出 的 监 察 建 议, 有 关 部 门 无 正 当 理 由 的, 应 当 采 纳 第 二 十 六 条 监 察 机 关 对 监 察 事 项 涉 及 的 单 位 和 个 人 有 权 进 行 查 询 第 二 十 七 条 监 察 机 关 应 当 依 法 公 开 监 察 工 作 信 息 第 二 十 八 条 监 察 机 关 的 领 导 人 员 可 以 列 席 本 级 人 民 政 府 的 有 关 会 议, 监 察 人 员 可 以 列 席 被 监 察 部 门 的 与 监 察 事 项 有 关 的 会 议 第 二 十 九 条 监 察 机 关 对 控 告 检 举 重 大 违 法 违 纪 行 为 的 有 功 人 员, 可 以 依 照 有 关 规 定 给 予 奖 励 第 五 章 监 察 程 序 第 三 十 条 监 察 机 关 按 照 下 列 程 序 进 行 检 查 : ( 一 ) 对 需 要 检 查 的 事 项 予 以 立 项 ; ( 二 ) 制 定 检 查 方 案 并 组 织 实 施 ; ( 三 ) 向 本 级 人 民 政 府 或 者 上 级 监 察 机 关 提 出 检 查 情 况 报 告 ; ( 四 ) 根 据 检 查 结 果, 作 出 监 察 决 定 或 者 提 出 监 察 建 议 重 要 检 查 事 项 的 立 项, 应 当 报 本 级 人 民 政 府 和 上 一 级 监 察 机 关 备 案 第 三 十 一 条 监 察 机 关 按 照 下 列 程 序 对 违 反 行 政 纪 律 的 行 为 进 行 调 查 处 理 : ( 一 ) 对 需 要 调 查 处 理 的 事 项 进 行 初 步 审 查 ; 认 为 有 违 反 行 政 纪 律 的 事 实, 需 要 追 究 行 政 纪 律 责 任 的, 予 以 立 案 ; ( 二 ) 组 织 实 施 调 查, 收 集 有 关 证 据 ; ( 三 ) 有 证 据 证 明 违 反 行 政 纪 律, 需 要 给 予 处 分 或 者 作 出 其 他 处 理 的, 进 行 审 理 ; ( 四 ) 作 出 监 察 决 定 或 者 提 出 监 察 建 议 重 要 复 杂 案 件 的 立 案, 应 当 报 本 级 人 民 政 府 和 上 一 级 监 察 机 关 备 案 第 三 十 二 条 监 察 机 关 对 于 立 案 调 查 的 案 件, 经 调 查 认 定 不 存 在 违 反 行 政 纪 律 事 实 的, 或 者 不 需 要 追 究 行 政 纪 律 责 任 的, 应 当 予 以 撤 销, 并 告 知 被 调 查 单 位 及 其 上 级 部 门 或 者 被 调 查 人 员 及 其 所 在 单 位

收 入 支 出 项 目 2016 年 预 算 项 目 2016 年 预 算 预 算 01 表 单 位 : 万 元 ( 保 留 两 位 小 数 ) 一 公 共 财 政 预 算 拨 款 50.06 一 人 员 经 费 23.59 1 一 般 财 力 50.06 1 人 员 支 出 21.95 2 成 品

收 入 支 出 项 目 2016 年 预 算 项 目 2016 年 预 算 预 算 01 表 单 位 : 万 元 ( 保 留 两 位 小 数 ) 一 公 共 财 政 预 算 拨 款 50.06 一 人 员 经 费 23.59 1 一 般 财 力 50.06 1 人 员 支 出 21.95 2 成 品 100.12 2016 年 龙 岩 市 部 门 预 算 表 报 送 日 期 : 年 月 日 单 位 负 责 人 签 章 : 财 务 负 责 人 签 章 : 制 表 人 签 章 : 收 入 支 出 项 目 2016 年 预 算 项 目 2016 年 预 算 预 算 01 表 单 位 : 万 元 ( 保 留 两 位 小 数 ) 一 公 共 财 政 预 算 拨 款 50.06 一 人 员 经 费 23.59

More information

2016年德州市机构编制委员会

2016年德州市机构编制委员会 2016 年 德 州 市 机 构 编 制 委 员 会 办 公 室 部 门 预 算 -1- 第 一 部 分 部 门 概 况 目 录 一 主 要 职 能 二 部 门 预 算 单 位 构 成 第 二 部 分 2016 年 部 门 预 算 表 表 1 2016 年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表 2 2016 2016 年 收 入 预 算 表 ( 科 目 ) 表 3 2016 年 收 入 预 算 表 ( 单 位

More information

书面申请

书面申请 2016 年 度 滨 州 市 地 方 史 志 办 公 室 部 门 预 算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部 门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能 二 部 门 预 算 单 位 构 成 第 二 部 分 2016 年 部 门 预 算 表 一 2016 年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 功 能 科 目 分 类 ) 二 2016 年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 经 济 科 目 分 类 ) 三 2016 年 收 入 预 算

More information

2016年山东省民主党派办公大楼管理处

2016年山东省民主党派办公大楼管理处 2016 年 山 东 省 民 主 党 派 办 公 大 楼 管 理 处 部 门 预 算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部 门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能 二 部 门 预 算 单 位 构 成 第 二 部 分 2016 年 部 门 预 算 表 一 2016 年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 功 能 分 类 科 目 ) 二 2016 年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 经 济 分 类 科 目 ) 三 2016 年 收

More information

关于核对市级部门“三公经费”的通知

关于核对市级部门“三公经费”的通知 济 南 市 政 协 办 公 厅 2016 年 部 门 预 算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能 二 部 门 预 算 单 位 构 成 第 二 部 分 2016 年 部 门 预 算 表 一 2016 年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二 2016 年 预 算 表 三 2016 年 支 出 预 算 表 四 2016 年 财 政 拨 款 收 支 预 算 表 五 2016 年 一 般 公 共 预

More information

0 年 上 半 年 评 价 与 考 核 细 则 序 号 部 门 要 素 值 考 核 内 容 考 核 方 式 考 核 标 准 考 核 ( 扣 原 因 ) 考 评 得 3 安 全 生 产 目 30 无 同 等 责 任 以 上 道 路 交 通 亡 人 事 故 无 轻 伤 责 任 事 故 无 重 大 质 量

0 年 上 半 年 评 价 与 考 核 细 则 序 号 部 门 要 素 值 考 核 内 容 考 核 方 式 考 核 标 准 考 核 ( 扣 原 因 ) 考 评 得 3 安 全 生 产 目 30 无 同 等 责 任 以 上 道 路 交 通 亡 人 事 故 无 轻 伤 责 任 事 故 无 重 大 质 量 0 年 上 半 年 评 价 与 考 核 细 则 序 号 部 门 要 素 值 考 核 内 容 考 核 方 式 考 核 标 准 无 同 等 责 任 以 上 道 路 交 通 亡 人 事 故 3 无 轻 伤 责 任 事 故 目 标 30 及 事 无 重 大 质 量 工 作 过 失 故 管 无 其 他 一 般 责 任 事 故 理 在 公 司 文 明 环 境 创 建 中, 无 工 作 过 失 及 被 追 究 的

More information

第 一 部 分 部 门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能 参 政 议 政 民 主 监 督, 参 加 中 国 共 产 党 领 导 的 政 治 协 商 二 部 门 预 算 单 位 构 成 中 国 民 主 建 国 会 山 东 省 委 员 会 部 门 预 算 包 括 中 国 民 主 建 国 会 山 东 省 委 员

第 一 部 分 部 门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能 参 政 议 政 民 主 监 督, 参 加 中 国 共 产 党 领 导 的 政 治 协 商 二 部 门 预 算 单 位 构 成 中 国 民 主 建 国 会 山 东 省 委 员 会 部 门 预 算 包 括 中 国 民 主 建 国 会 山 东 省 委 员 中 国 民 主 建 国 会 山 东 省 委 员 会 2016 年 部 门 预 算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部 门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能 二 部 门 预 算 单 位 构 成 第 二 部 分 2016 年 部 门 预 算 表 一 2016 年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 功 能 分 类 科 目 ) 二 2016 年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 经 济 分 类 科 目 ) 三 2016 年 收 入

More information

评 委 : 李 炎 斌 - 个 人 技 术 标 资 信 标 初 步 审 查 明 细 表 序 号 投 标 单 位 投 标 函 未 按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填 写 漏 填 或 内 容 填 写 错 误 的 ; 不 同 投 标 人 的 投 标 文 件 由 同 一 台 电 脑 或 同 一 家 投 标 单

评 委 : 李 炎 斌 - 个 人 技 术 标 资 信 标 初 步 审 查 明 细 表 序 号 投 标 单 位 投 标 函 未 按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填 写 漏 填 或 内 容 填 写 错 误 的 ; 不 同 投 标 人 的 投 标 文 件 由 同 一 台 电 脑 或 同 一 家 投 标 单 评 委 : 李 炎 斌 - 个 人 清 标 评 审 明 细 表 评 审 因 素 序 号 投 标 单 位 清 标 评 审 1 深 圳 市 创 捷 科 技 有 限 合 格 2 四 川 川 大 智 胜 软 件 股 份 有 限 合 格 3 北 京 航 天 长 峰 科 技 工 业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合 格 4 深 圳 中 兴 力 维 技 术 有 限 合 格 5 深 圳 键 桥 通 讯 技 术 股 份 有

More information

三门峡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清单公示

三门峡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清单公示 附 件 4 卢 氏 县 财 政 局 行 政 职 权 运 行 流 程 图 一 行 政 处 罚 类 1. 第 1 项 一 般 程 序 流 程 图 案 件 来 源 初 步 确 认 违 法 事 实, 责 令 停 止 违 法 行 为 县 财 政 局 立 案 审 批 综 合 股 登 记 立 案 调 查 取 证 不 予 立 案 综 合 股 撰 写 调 查 终 结 报 告 移 送 有 关 部 门 综 合 股 提 出

More information

二 6 年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 经 济 分 类 科 目 ) 收 入 项 目 6 年 预 算 项 目 6 年 预 算 一 财 政 拨 款 ( 补 助 ) 5,400.02 合 计 5,883.77 一 般 公 共 预 算 5,400.02 工 资 福 利 2,776.72 政 府 性 基 金

二 6 年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 经 济 分 类 科 目 ) 收 入 项 目 6 年 预 算 项 目 6 年 预 算 一 财 政 拨 款 ( 补 助 ) 5,400.02 合 计 5,883.77 一 般 公 共 预 算 5,400.02 工 资 福 利 2,776.72 政 府 性 基 金 一 6 年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 功 能 分 类 科 目 ) 收 入 项 目 6 年 预 算 项 目 6 年 预 算 一 财 政 拨 款 5,400.02 一 般 公 共 服 务 5,270.98 一 般 公 共 预 算 5,400.02 发 展 与 改 革 事 务 5,270.98 政 府 性 基 金 预 算 行 政 运 行 2,516.51 国 有 资 本 经 营 预 算 机 关 服 务

More information

全国建筑市场注册执业人员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试行).doc

全国建筑市场注册执业人员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试行).doc - 1 - - 2 - 附 件 全 国 建 筑 市 场 注 册 执 业 人 员 不 良 记 录 认 定 标 准 ( 试 行 ) 说 明 为 了 完 善 建 筑 市 场 注 册 执 业 人 员 诚 信 体 系 建 设, 规 范 执 业 和 市 场 秩 序, 依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部 门 规 章, 根 据 各 行 业 特 点, 我 部 制 订 了 全 国 建 筑 市 场 注 册 执 业 人

More information

1600 1000 40 50 2030 2000 采 取 行 动 的 机 会 90% 开 拓 成 功 的 道 路 2

1600 1000 40 50 2030 2000 采 取 行 动 的 机 会 90% 开 拓 成 功 的 道 路 2 简 略 版 本 :2015 3 10 2016 2021 全 球 卫 生 部 门 病 毒 性 肝 炎 战 略 2016 2021 2015 3 12 2012 2010 2014 2015 2016 2021 140 55% 35% 5 15% 5 20% 2.4 1.3 1.5 1 1600 1000 40 50 2030 2000 采 取 行 动 的 机 会 90% 开 拓 成 功 的 道 路

More information

2016年市委组织部部门预算

2016年市委组织部部门预算 2016 年 市 委 组 织 部 预 算 -1-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部 门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能 二 部 门 预 算 单 位 构 成 第 二 部 分 2016 年 部 门 预 算 表 表 1 2016 年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表 2 2016 年 收 入 预 算 表 ( 科 目 ) 表 3 2016 年 收 入 预 算 表 ( 单 位 ) 表 4 2016 年 支 出 预 算 表 表

More information

工 程 勘 察 资 质 标 准 根 据 建 设 工 程 勘 察 设 计 管 理 条 例 和 建 设 工 程 勘 察 设 计 资 质 管 理 规 定, 制 定 本 标 准 一 总 则 ( 一 ) 本 标 准 包 括 工 程 勘 察 相 应 专 业 类 型 主 要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配 备 技 术

工 程 勘 察 资 质 标 准 根 据 建 设 工 程 勘 察 设 计 管 理 条 例 和 建 设 工 程 勘 察 设 计 资 质 管 理 规 定, 制 定 本 标 准 一 总 则 ( 一 ) 本 标 准 包 括 工 程 勘 察 相 应 专 业 类 型 主 要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配 备 技 术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部 关 于 印 发 工 程 勘 察 资 质 标 准 的 通 知 建 市 [2013]9 号 各 省 自 治 区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厅, 北 京 市 规 划 委, 天 津 上 海 市 建 设 交 通 委, 重 庆 市 城 乡 建 设 委, 新 疆 生 产 建 设 兵 团 建 设 局, 总 后 基 建 营 房 部 工 程 局, 国 务 院 有 关 部 门 建 设 司,

More information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能 二 部 门 预 算 单 位 构 成 第 二 部 分 2015 年 部 门 预 算 表 一 2015 年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二 2015 年 收 入 预 算 表 三 2015 年 支 出 预 算 表 ( 按 科 目 ) 四 2015 年 支 出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能 二 部 门 预 算 单 位 构 成 第 二 部 分 2015 年 部 门 预 算 表 一 2015 年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二 2015 年 收 入 预 算 表 三 2015 年 支 出 预 算 表 ( 按 科 目 ) 四 2015 年 支 出 2015 年 山 东 省 统 计 局 部 门 预 算 1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能 二 部 门 预 算 单 位 构 成 第 二 部 分 2015 年 部 门 预 算 表 一 2015 年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二 2015 年 收 入 预 算 表 三 2015 年 支 出 预 算 表 ( 按 科 目 ) 四 2015 年 支 出 预 算 表 ( 按 单 位 ) 五 2015

More information

<4D F736F F D D323630D6D0B9FAD3A6B6D4C6F8BAF2B1E4BBAFB5C4D5FEB2DFD3EBD0D0B6AF C4EAB6C8B1A8B8E6>

<4D F736F F D D323630D6D0B9FAD3A6B6D4C6F8BAF2B1E4BBAFB5C4D5FEB2DFD3EBD0D0B6AF C4EAB6C8B1A8B8E6> 中 国 应 对 气 候 变 化 的 政 策 与 行 动 2013 年 度 报 告 国 家 发 展 和 改 革 委 员 会 二 〇 一 三 年 十 一 月 100% 再 生 纸 资 源 目 录 前 言... 1 一 应 对 气 候 变 化 面 临 的 形 势... 3 二 完 善 顶 层 设 计 和 体 制 机 制... 4 三 减 缓 气 候 变 化... 8 四 适 应 气 候 变 化... 20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CEABB7BBB9A4B3CCD6B0D2B5D1A7D4BA32303136C4EAB2BFC3C5D4A4CBE3B9ABBFAA2E646F6378>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CEABB7BBB9A4B3CCD6B0D2B5D1A7D4BA32303136C4EAB2BFC3C5D4A4CBE3B9ABBFAA2E646F6378> 2016 年 潍 坊 工 程 职 业 学 院 部 门 预 算 1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部 门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能 二. 部 门 预 算 单 位 构 成 第 二 部 分. 2016 年 部 门 预 算 表 一.2016 年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 功 能 分 类 科 目 ) 二.2016 年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 经 济 分 类 科 目 ) 三.2016 年 收 入 预 算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文件汇编.doc

Microsoft Word - 文件汇编.doc 北 京 市 中 医 管 理 局 二 一 五 年 四 月 ... 1... 18 2015... 30 京 中 医 政 字 [2014]160 号 1 2 一 充 分 认 识 中 医 健 康 乡 村 建 设 工 作 的 重 要 意 义 二 建 立 健 全 工 作 保 障 机 制 2014 12 15 三 做 好 工 作 启 动 的 准 备 事 宜 1 2014 12 15 5-10 2014 12 15

More information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部 门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能 二 部 门 预 算 单 位 构 成 第 二 部 分 2016 年 部 门 预 算 表 表 1 2016 年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表 2 2016 年 收 入 预 算 表 ( 科 目 ) 表 3 2016 年 收 入 预 算 表 ( 单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部 门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能 二 部 门 预 算 单 位 构 成 第 二 部 分 2016 年 部 门 预 算 表 表 1 2016 年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表 2 2016 年 收 入 预 算 表 ( 科 目 ) 表 3 2016 年 收 入 预 算 表 ( 单 2016 年 禹 城 市 机 构 编 制 委 员 会 办 公 室 预 算 -1-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部 门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能 二 部 门 预 算 单 位 构 成 第 二 部 分 2016 年 部 门 预 算 表 表 1 2016 年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表 2 2016 年 收 入 预 算 表 ( 科 目 ) 表 3 2016 年 收 入 预 算 表 ( 单 位 ) 表 4 2016

More information

抗 战 时 期 国 民 政 府 的 银 行 监 理 体 制 探 析 % # % % % ) % % # # + #, ) +, % % % % % % % %

抗 战 时 期 国 民 政 府 的 银 行 监 理 体 制 探 析 % # % % % ) % % # # + #, ) +, % % % % % % % % 抗 战 时 期 国 民 政 府 的 银 行 监 理 体 制 探 析 王 红 曼 抗 战 时 期 国 民 政 府 为 适 应 战 时 经 济 金 融 的 需 要 实 行 由 财 政 部 四 联 总 处 中 央 银 行 等 多 家 机 构 先 后 共 同 参 与 的 多 元 化 银 行 监 理 体 制 对 战 时 状 态 下 的 银 行 发 展 与 经 营 安 全 进 行 了 大 规 模 的 设 计 与

More information

目 录 -2-

目 录 -2- 2016 年 禹 城 市 城 市 管 理 行 政 执 法 局 部 门 预 算 -1- 目 录 -2- 第 一 部 分 部 门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能 二 部 门 预 算 单 位 构 成 第 二 部 分 2016 年 部 门 预 算 表 表 1 2016 年 支 预 算 总 表 表 2 2016 年 预 算 表 ( 科 目 ) 表 3 2016 年 预 算 表 ( 单 位 ) 表 4 2016 年

More information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能 二 部 门 预 算 单 位 构 成 第 二 部 分 15 年 部 门 预 算 表 一 15 年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二 15 年 收 入 预 算 表 三 15 年 支 出 预 算 表 ( 按 科 目 ) 四 15 年 支 出 预 算 表 ( 按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能 二 部 门 预 算 单 位 构 成 第 二 部 分 15 年 部 门 预 算 表 一 15 年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二 15 年 收 入 预 算 表 三 15 年 支 出 预 算 表 ( 按 科 目 ) 四 15 年 支 出 预 算 表 ( 按 15 年 山 东 省 科 学 院 部 门 预 算 1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能 二 部 门 预 算 单 位 构 成 第 二 部 分 15 年 部 门 预 算 表 一 15 年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二 15 年 收 入 预 算 表 三 15 年 支 出 预 算 表 ( 按 科 目 ) 四 15 年 支 出 预 算 表 ( 按 单 位 ) 五 15 年 财 政 拨 款 支

More information

附件——2015年度部门决算公开表式

附件——2015年度部门决算公开表式 上 海 市 财 务 会 计 管 理 中 心 ( 上 海 市 财 政 干 部 教 育 中 心 上 海 市 事 业 单 位 国 有 资 产 管 理 事 务 中 心 ) 2015 年 度 决 算 第 一 部 分 上 海 市 财 务 会 计 管 理 中 心 ( 上 海 市 财 政 干 部 教 育 中 心 上 海 市 事 业 单 位 国 有 资 产 管 理 事 务 中 心 )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责 受

More information

证监会行政审批事项目录

证监会行政审批事项目录 事 项 目 录 项 目 对 象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法 第 十 一 条 : 保 荐 人 的 资 格 及 其 管 理 办 法 由 国 务 院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规 定 44001 保 荐 机 构 注 册 国 务 院 对 确 需 要 保 留 的 项 目 设 定 的 决 定 ( 国 务 院 令 第 412 号 ) 附 件 第 383 项 保 荐 机 构 和 保 荐 代 表 人

More information

评 委 : 徐 岩 宇 - 个 人 技 术 标 资 信 标 初 步 审 查 明 细 表 序 号 投 标 单 位 投 标 函 未 按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填 写 漏 填 或 内 容 填 写 错 误 的 ; 不 同 投 标 人 的 投 标 文 件 由 同 一 台 电 脑 或 同 一 家 投 标 单

评 委 : 徐 岩 宇 - 个 人 技 术 标 资 信 标 初 步 审 查 明 细 表 序 号 投 标 单 位 投 标 函 未 按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填 写 漏 填 或 内 容 填 写 错 误 的 ; 不 同 投 标 人 的 投 标 文 件 由 同 一 台 电 脑 或 同 一 家 投 标 单 评 委 : 徐 岩 宇 - 个 人 清 标 评 审 明 细 表 评 审 因 素 序 号 投 标 单 位 清 标 评 审 1 深 圳 市 创 捷 科 技 有 限 合 格 2 四 川 川 大 智 胜 软 件 股 份 有 限 合 格 3 北 京 航 天 长 峰 科 技 工 业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合 格 4 深 圳 中 兴 力 维 技 术 有 限 合 格 5 深 圳 键 桥 通 讯 技 术 股 份 有

More information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部 门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能 二. 部 门 预 算 单 位 构 成 第 二 部 分. 2016 年 部 门 预 算 表 一.2016 年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 功 能 分 类 科 目 ) 二.2016 年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 经 济 分 类 科 目 )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部 门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能 二. 部 门 预 算 单 位 构 成 第 二 部 分. 2016 年 部 门 预 算 表 一.2016 年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 功 能 分 类 科 目 ) 二.2016 年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 经 济 分 类 科 目 ) 2016 年 潍 坊 市 石 油 天 然 气 管 道 保 护 服 务 中 心 部 门 预 算 1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部 门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能 二. 部 门 预 算 单 位 构 成 第 二 部 分. 2016 年 部 门 预 算 表 一.2016 年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 功 能 分 类 科 目 ) 二.2016 年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 经 济 分 类 科 目 ) 三.2016

More information

附 件 : 上 海 市 建 筑 施 工 企 业 施 工 现 场 项 目 管 理 机 构 关 键 岗 位 人 员 配 备 指 南 二 一 四 年 九 月 十 一 日 2

附 件 : 上 海 市 建 筑 施 工 企 业 施 工 现 场 项 目 管 理 机 构 关 键 岗 位 人 员 配 备 指 南 二 一 四 年 九 月 十 一 日 2 公 开 上 海 市 城 乡 建 设 和 管 理 委 员 会 文 件 沪 建 管 2014 758 号 上 海 市 城 乡 建 设 和 管 理 委 员 会 关 于 印 发 上 海 市 建 筑 施 工 企 业 施 工 现 场 项 目 管 理 机 构 关 键 岗 位 人 员 配 备 指 南 的 通 知 各 区 县 建 设 和 交 通 委 员 会 : 为 进 一 步 加 强 对 建 设 工 程 施 工 现

More information

一 从 分 封 制 到 郡 县 制 一 从 打 虎 亭 汉 墓 说 起

一 从 分 封 制 到 郡 县 制 一 从 打 虎 亭 汉 墓 说 起 县 乡 两 级 的 政 治 体 制 改 革 如 何 建 立 民 主 的 合 作 新 体 制 县 乡 人 大 运 行 机 制 研 究 课 题 组 引 言 一 从 分 封 制 到 郡 县 制 一 从 打 虎 亭 汉 墓 说 起 二 密 县 在 周 初 是 两 个 小 国 密 国 和 郐 国 三 密 县 的 第 一 任 县 令 卓 茂 四 明 清 时 代 的 密 县 二 从 集 中 的 动 员 体

More information

金 不 少 于 800 万 元, 净 资 产 不 少 于 960 万 元 ; (3) 近 五 年 独 立 承 担 过 单 项 合 同 额 不 少 于 1000 万 元 的 智 能 化 工 程 ( 设 计 或 施 工 或 设 计 施 工 一 体 ) 不 少 于 2 项 ; (4) 近 三 年 每 年

金 不 少 于 800 万 元, 净 资 产 不 少 于 960 万 元 ; (3) 近 五 年 独 立 承 担 过 单 项 合 同 额 不 少 于 1000 万 元 的 智 能 化 工 程 ( 设 计 或 施 工 或 设 计 施 工 一 体 ) 不 少 于 2 项 ; (4) 近 三 年 每 年 工 程 设 计 与 施 工 资 质 标 准 一 总 则 建 筑 智 能 化 工 程 设 计 与 施 工 资 质 标 准 ( 一 ) 为 了 加 强 对 从 事 建 筑 智 能 化 工 程 设 计 与 施 工 企 业 的 管 理, 维 护 建 筑 市 场 秩 序, 保 证 工 程 质 量 和 安 全, 促 进 行 业 健 康 发 展, 结 合 建 筑 智 能 化 工 程 的 特 点, 制 定 本 标

More information

珠江钢琴股东大会

珠江钢琴股东大会 证 券 代 码 :002678 证 券 简 称 : 珠 江 钢 琴 公 告 编 号 :2015-038 广 州 珠 江 钢 琴 集 团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2015 年 年 度 股 东 大 会 决 议 公 告 本 公 司 及 董 事 会 全 体 成 员 保 证 信 息 披 露 的 内 容 真 实 准 确 完 整, 没 有 虚 假 记 载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重 大 遗 漏 特 别 提 示 :

More information

一 单 位 基 本 情 况 2013 年 末, 全 市 共 有 从 事 第 二 产 业 和 第 三 产 业 活 动 的 法 人 单 位 3.57 万 个, 比 2008 年 末 (2008 年 是 第 二 次 全 国 经 济 普 查 年 份 下 同 ) 增 加 1.59 万 个, 增 长 79.7%

一 单 位 基 本 情 况 2013 年 末, 全 市 共 有 从 事 第 二 产 业 和 第 三 产 业 活 动 的 法 人 单 位 3.57 万 个, 比 2008 年 末 (2008 年 是 第 二 次 全 国 经 济 普 查 年 份 下 同 ) 增 加 1.59 万 个, 增 长 79.7% ( 第 一 号 ) 湖 州 市 统 计 局 湖 州 市 人 民 政 府 第 三 次 经 济 普 查 领 导 小 组 办 公 室 2015 年 5 月 27 日 根 据 国 务 院 关 于 开 展 第 三 次 全 国 经 济 普 查 的 通 知 ( 国 发 [2012]60 号 ) 要 求, 我 市 进 行 了 第 三 次 全 国 经 济 普 查 这 次 普 查 的 标 准 时 点 为 2013 年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B9D8D3DAB0BABBAAA3A8C9CFBAA3A3A9D7D4B6AFBBAFB9A4B3CCB9C9B7DDD3D0CFDEB9ABCBBE32303132C4EAC4EAB6C8B9C9B6ABB4F3BBE1B7A8C2C9D2E2BCFBCAE92E646F6378>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B9D8D3DAB0BABBAAA3A8C9CFBAA3A3A9D7D4B6AFBBAFB9A4B3CCB9C9B7DDD3D0CFDEB9ABCBBE32303132C4EAC4EAB6C8B9C9B6ABB4F3BBE1B7A8C2C9D2E2BCFBCAE92E646F6378> 上 海 德 载 中 怡 律 师 事 务 所 关 于 昂 华 ( 上 海 ) 自 动 化 工 程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二 〇 一 二 年 年 度 股 东 大 会 法 律 意 见 书 上 海 德 载 中 怡 律 师 事 务 所 上 海 市 银 城 中 路 168 号 上 海 银 行 大 厦 1705 室 (200120) 电 话 :8621-5012 2258 传 真 :8621-5012 2257

More information

ETF、分级基金规模、份额变化统计20130816

ETF、分级基金规模、份额变化统计20130816 ETF 分 级 基 金 规 模 份 额 变 化 统 计 截 至 上 周 末, 全 市 场 股 票 型 ETF 规 模 约 1451 亿, 份 额 约 1215 亿,ETF 总 份 额 及 规 模 的 周 变 动 值 分 别 为 -23-44 亿, 份 额 与 规 模 均 下 降 ; 分 级 基 金 规 模 约 438 亿, 份 额 572 亿, 总 份 额 及 规 模 的 周 变 动 值 分 别 为

More information

关于修订《沪市股票上网发行资金申购

关于修订《沪市股票上网发行资金申购 关 于 修 订 沪 市 股 票 上 网 发 行 资 金 申 购 实 施 办 法 的 通 知 各 有 关 单 位 : 沪 市 股 票 上 网 发 行 资 金 申 购 实 施 办 法 ( 修 订 稿 ) ( 见 附 件 ) 已 经 中 国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批 准, 现 将 修 订 所 涉 主 要 内 容 公 布 如 下 一 第 二 条 ( 二 ) 申 购 单 位 及 上 限 修 改

More information

深圳市新亚电子制程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新亚电子制程股份有限公司 证 券 代 码 :002388 证 券 简 称 : 新 亚 制 程 公 告 编 号 :2016-053 深 圳 市 新 亚 电 子 制 程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2016 年 第 二 次 临 时 股 东 大 会 决 议 公 告 本 公 司 及 董 事 会 全 体 成 员 保 证 公 告 内 容 真 实 准 确 和 完 整, 不 存 在 虚 假 记 载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者 重 大 遗 漏 特

More information

内部资料,请勿外传

内部资料,请勿外传 2016 年 中 国 民 主 同 盟 山 东 省 委 员 会 部 门 预 算 第 1 页, 共 22 页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部 门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能 二 部 门 预 算 单 位 构 成 第 二 部 分 2016 年 部 门 预 算 表 一 2016 年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 功 能 分 类 科 目 ) 二 2016 年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 经 济 分 类 科 目 ) 三

More information

3 月 30 日 在 中 国 证 券 报 上 海 证 券 报 证 券 时 报 证 券 日 报 和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网 站 上 发 出 召 开 本 次 股 东 大 会 公 告, 该 公 告 中 载 明 了 召 开 股 东 大 会 的 日 期 网 络 投 票 的 方 式 时 间 以 及 审

3 月 30 日 在 中 国 证 券 报 上 海 证 券 报 证 券 时 报 证 券 日 报 和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网 站 上 发 出 召 开 本 次 股 东 大 会 公 告, 该 公 告 中 载 明 了 召 开 股 东 大 会 的 日 期 网 络 投 票 的 方 式 时 间 以 及 审 北 京 市 君 致 律 师 事 务 所 关 于 浪 潮 软 件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2015 年 度 股 东 大 会 的 法 律 意 见 书 致 : 浪 潮 软 件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北 京 市 君 致 律 师 事 务 所 ( 以 下 简 称 本 所 ) 受 浪 潮 软 件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公 司 ) 的 委 托, 指 派 律 师 出 席 2016 年 4 月

More information

湖南金健米业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金健米业股份有限公司 2003 HUMAN JINJIAN CEREALS INDUSTRY CO. LTD 2003 2 2 3 4 6 8 9 11 24 25 27 60 1 2003 2003 2003 HUNAN JINJIAN CEREALS INDUSTRY CO.,LTD. 0736 7308643 0736 7308666 dongmi@600127.cn 415001 http://www.600127.cn

More information

上海证券交易所会议纪要

上海证券交易所会议纪要 附 件 上 海 市 场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网 上 发 行 实 施 细 则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规 范 上 海 市 场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网 上 发 行 行 为, 根 据 证 券 发 行 与 承 销 管 理 办 法 及 相 关 规 定, 制 定 本 细 则 第 二 条 通 过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 以 下 简 称 上 交 所 ) 交 易 系 统 并

More information

说 明 为 了 反 映 教 运 行 的 基 本 状 态, 为 校 和 院 制 定 相 关 政 策 和 进 行 教 建 设 与 改 革 提 供 据 依 据, 校 从 程 资 源 ( 开 类 别 开 量 规 模 ) 教 师 结 构 程 考 核 等 维 度, 对 2015 年 春 季 期 教 运 行 基

说 明 为 了 反 映 教 运 行 的 基 本 状 态, 为 校 和 院 制 定 相 关 政 策 和 进 行 教 建 设 与 改 革 提 供 据 依 据, 校 从 程 资 源 ( 开 类 别 开 量 规 模 ) 教 师 结 构 程 考 核 等 维 度, 对 2015 年 春 季 期 教 运 行 基 内 部 资 料 东 北 师 范 大 教 运 行 基 本 状 态 据 报 告 2015 年 春 季 期 教 务 处 2015 年 10 月 27 日 说 明 为 了 反 映 教 运 行 的 基 本 状 态, 为 校 和 院 制 定 相 关 政 策 和 进 行 教 建 设 与 改 革 提 供 据 依 据, 校 从 程 资 源 ( 开 类 别 开 量 规 模 ) 教 师 结 构 程 考 核 等 维 度,

More information

收 入 决 算 表 公 开 02 表 本 年 收 入 合 计 财 政 拨 款 收 入 上 级 补 助 收 入 事 业 收 入 经 营 收 入 附 属 单 位 上 缴 收 入 其 他 收 入 栏 次 1 2 3 4 5 6 7 合 计 1,131,129.33 1,047,975.67 0.00 30

收 入 决 算 表 公 开 02 表 本 年 收 入 合 计 财 政 拨 款 收 入 上 级 补 助 收 入 事 业 收 入 经 营 收 入 附 属 单 位 上 缴 收 入 其 他 收 入 栏 次 1 2 3 4 5 6 7 合 计 1,131,129.33 1,047,975.67 0.00 30 收 入 支 出 决 算 总 表 公 开 01 表 部 门 : 广 东 省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厅 收 入 支 出 行 次 决 算 数 行 次 决 算 数 栏 次 1 栏 次 2 一 财 政 拨 款 收 入 1 1,047,975.67 一 一 般 公 共 服 务 支 出 27 10,679.54 二 上 级 补 助 收 入 2 0.00 二 外 交 支 出 28 0.00 三 事 业

More information

2 2015 年 8 月 11 日, 公 司 召 开 2015 年 第 五 次 临 时 股 东 大 会, 审 议 通 过 了 关 于 公 司 <2015 年 股 票 期 权 激 励 计 划 ( 草 案 )> 及 其 摘 要 的 议 案 关 于 提 请 股 东 大 会 授 权 董 事 会 办 理 公

2 2015 年 8 月 11 日, 公 司 召 开 2015 年 第 五 次 临 时 股 东 大 会, 审 议 通 过 了 关 于 公 司 <2015 年 股 票 期 权 激 励 计 划 ( 草 案 )> 及 其 摘 要 的 议 案 关 于 提 请 股 东 大 会 授 权 董 事 会 办 理 公 证 券 代 码 :300017 证 券 简 称 : 网 宿 科 技 公 告 编 号 :2016-053 网 宿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调 整 公 司 2015 年 股 票 期 权 激 励 计 划 激 励 对 象 股 票 期 权 数 量 和 行 权 价 格 的 公 告 本 公 司 及 董 事 会 全 体 成 员 保 证 公 告 内 容 真 实 准 确 和 完 整, 没 有 虚 假 记

More information

上海证券交易所会议纪要

上海证券交易所会议纪要 附 件 上 海 市 场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网 下 发 行 实 施 细 则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规 范 拟 在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 以 下 简 称 上 交 所 ) 上 市 的 公 司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网 下 发 行 业 务, 提 高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网 下 申 购 及 资 金 结 算 效 率, 根 据 证 券 发 行 与 承 销

More information

<433A5C446F63756D656E747320616E642053657474696E67735C41646D696E6973747261746F725CD7C0C3E65CC2DBCEC4CFB5CDB3CAB9D3C3D6B8C4CFA3A8BCF2BBAFA3A95CCAB9D3C3D6B8C4CF31302D31392E646F63>

<433A5C446F63756D656E747320616E642053657474696E67735C41646D696E6973747261746F725CD7C0C3E65CC2DBCEC4CFB5CDB3CAB9D3C3D6B8C4CFA3A8BCF2BBAFA3A95CCAB9D3C3D6B8C4CF31302D31392E646F63> ( 一 ) 系 统 整 体 操 作 流 程 简 述 3 ( 二 ) 系 统 中 各 角 色 操 作 功 能 说 明 5 1. 学 院 管 理 员 5 2. 教 学 院 长 8 3. 指 导 教 师 10 4. 答 辩 组 组 长 12 5. 学 生 12 6. 系 统 管 理 员 15 ( 一 ) 论 文 系 统 常 见 问 题 16 ( 二 ) 论 文 查 重 常 见 问 题 22 1 2 主

More information

18 上 报 该 学 期 新 生 数 据 至 阳 光 平 台 第 一 学 期 第 四 周 至 第 六 周 19 督 促 学 习 中 心 提 交 新 增 专 业 申 请 第 一 学 期 第 四 周 至 第 八 周 20 编 制 全 国 网 络 统 考 十 二 月 批 次 考 前 模 拟 题 第 一 学

18 上 报 该 学 期 新 生 数 据 至 阳 光 平 台 第 一 学 期 第 四 周 至 第 六 周 19 督 促 学 习 中 心 提 交 新 增 专 业 申 请 第 一 学 期 第 四 周 至 第 八 周 20 编 制 全 国 网 络 统 考 十 二 月 批 次 考 前 模 拟 题 第 一 学 1 安 排 组 织 全 国 网 络 统 考 九 月 批 次 网 上 考 前 辅 导 第 一 学 期 第 一 周 统 考 考 前 半 个 月 2 下 发 全 国 网 络 统 考 九 月 批 次 准 考 证 第 一 学 期 第 一 周 导 出 下 半 年 成 人 本 科 学 士 学 位 英 语 统 一 考 试 报 考 3 信 息 第 一 学 期 第 一 周 4 教 学 计 划 和 考 试 计 划 上 网,

More information

蚌埠学院2016年部门预算

蚌埠学院2016年部门预算 蚌 埠 学 院 2016 年 部 门 预 算 第 一 部 分 部 门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责 根 据 关 于 蚌 埠 学 院 机 构 编 制 有 关 问 题 的 批 复 ( 皖 编 办 2007 181 号 ) 文 件 规 定, 蚌 埠 学 院 主 要 职 责 是 : 贯 彻 执 行 党 的 教 育 方 针 和 国 家 有 关 教 育 的 法 律 法 规 及 政 策, 培 养 合 格 的 高 等

More information

第 二 部 分 2016 年 部 门 预 算 情 况 说 明 一 2016 年 财 政 拨 款 收 支 预 算 情 况 的 说 明 本 部 门 2016 年 财 政 拨 款 收 支 总 预 算 482.54 万 元 收 入 方 面 : 一 般 公 共 预 算 财 政 拨 款 482.54 万 元,

第 二 部 分 2016 年 部 门 预 算 情 况 说 明 一 2016 年 财 政 拨 款 收 支 预 算 情 况 的 说 明 本 部 门 2016 年 财 政 拨 款 收 支 总 预 算 482.54 万 元 收 入 方 面 : 一 般 公 共 预 算 财 政 拨 款 482.54 万 元, 2016 年 中 共 东 莞 市 委 党 史 研 究 室 部 门 预 算 第 一 部 分 部 门 概 况 一 部 门 主 要 职 责 东 莞 市 委 党 史 研 究 室 的 主 要 职 责 是 ( 一 ) 贯 彻 落 实 党 中 央 省 委 和 市 委 有 关 党 史 工 作 的 方 针 政 策, 制 定 全 市 党 史 工 作 规 划, 指 导 全 市 各 部 门 各 镇 街 的 党 史 工 作

More information

78520132927112910.doc

78520132927112910.doc 泉 州 市 财 政 局 文 件 泉 财 会 2013 86 号 转 发 财 政 部 关 于 印 发 新 旧 事 业 单 位 会 计 制 度 有 关 衔 接 问 题 的 处 理 规 定 的 通 知 市 直 各 有 关 部 门 各 县 ( 市 区 ) 财 政 局 : 修 订 后 的 事 业 单 位 会 计 制 度 ( 财 会 2012 22 号 ) 自 2013 年 1 月 1 日 起 施 行 为 了

More information

河北省人大常委会机关车队

河北省人大常委会机关车队 河 北 省 人 大 常 委 会 机 关 服 务 中 心 2015 年 部 门 决 算 河 北 省 人 大 常 委 会 机 关 服 务 中 心 编 制 河 北 省 人 大 常 委 会 机 关 服 务 中 心 2015 年 部 门 决 算 公 开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部 门 概 况 一 部 门 职 责 二 部 门 情 况 第 二 部 分 2015 年 度 部 门 决 算 报 表 一 收 入 支 出

More information

内部资料,请勿外传

内部资料,请勿外传 2016 年 山 东 省 工 商 业 联 合 会 部 门 预 算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部 门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能 二 部 门 预 算 单 位 构 成 第 二 部 分 2016 年 部 门 预 算 表 一 2016 年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 功 能 分 类 科 目 ) 二 2016 年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 经 济 分 类 科 目 ) 三 2016 年 收 入 预 算 表 四

More information

6008 5606 市 水 务 局 ( 海 洋 局 ) 上 海 市 水 务 局 ( 上 海 市 海 洋 局 ) 5.6 6008 5686 市 水 务 局 ( 海 洋 局 ) 上 海 市 水 务 局 ( 上 海 市 海 洋 局 ).6 6009 556 市 文 广 影 视 局 文 物 保 护 管 理

6008 5606 市 水 务 局 ( 海 洋 局 ) 上 海 市 水 务 局 ( 上 海 市 海 洋 局 ) 5.6 6008 5686 市 水 务 局 ( 海 洋 局 ) 上 海 市 水 务 局 ( 上 海 市 海 洋 局 ).6 6009 556 市 文 广 影 视 局 文 物 保 护 管 理 上 海 市 06 年 公 务 员 录 用 考 试 第 二 轮 首 批 面 试 名 单 - 笔 试 排 名 (A 类 ) 职 位 序 号 注 册 编 号 招 录 机 关 用 人 单 位 笔 试 成 绩 6000 5670 市 委 办 公 厅 业 务 处 室. 6000 56 市 委 办 公 厅 业 务 处 室. 6000 56977 市 委 办 公 厅 业 务 处 室 8. 6000 55686 市

More information

2014年中央财经大学研究生招生录取工作简报

2014年中央财经大学研究生招生录取工作简报 2015 年 中 央 财 经 大 学 研 究 生 招 生 录 取 工 作 简 报 一 硕 士 研 究 生 招 生 录 取 情 况 2015 年 共 有 8705 人 报 考 我 校 硕 士 研 究 生, 其 中 学 术 型 研 究 生 报 考 3657 人, 专 业 硕 士 研 究 生 报 考 5048 人 ; 总 报 考 人 数 较 2014 年 增 长 1.4%, 学 术 型 报 考 人 数 较

More information

公 开 刊 物 须 有 国 内 统 一 刊 (CN), 发 表 文 章 的 刊 物 需 要 在 国 家 新 闻 出 版 广 电 总 局 (www.gapp.gov.cn 办 事 服 务 便 民 查 询 新 闻 出 版 机 构 查 询 ) 上 能 够 查 到 刊 凡 在 有 中 国 标 准 书 公 开

公 开 刊 物 须 有 国 内 统 一 刊 (CN), 发 表 文 章 的 刊 物 需 要 在 国 家 新 闻 出 版 广 电 总 局 (www.gapp.gov.cn 办 事 服 务 便 民 查 询 新 闻 出 版 机 构 查 询 ) 上 能 够 查 到 刊 凡 在 有 中 国 标 准 书 公 开 杭 教 人 2014 7 杭 州 市 教 育 局 关 于 中 小 学 教 师 系 列 ( 含 实 验 教 育 管 理 ) 晋 升 高 级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有 关 论 文 要 求 的 通 知 各 区 县 ( 市 ) 教 育 局 ( 社 发 局 ), 直 属 学 校 ( 单 位 ), 委 托 单 位 : 为 进 一 步 规 范 杭 州 市 中 小 学 教 师 系 列 ( 含 实 验 教 育 管

More information

光明乳业股份有限公司

光明乳业股份有限公司 光 明 乳 业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非 公 开 发 行 A 股 股 票 募 集 资 金 存 放 与 实 际 使 用 情 况 的 专 项 报 告 及 审 核 报 告 截 至 2012 年 12 月 31 日 止 审 核 报 告 光 明 乳 业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全 体 股 东 : 德 师 报 ( 核 ) 字 (13) 第 E0019 号 我 们 审 核 了 后 附 的 光 明 乳 业 股 份

More information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部 门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能 二 部 门 决 算 单 位 构 成 第 二 部 分 2015 年 部 门 决 算 表 一 收 入 支 出 决 算 总 表 二 收 入 决 算 表 三 支 出 决 算 表 四 财 政 拨 款 收 入 支 出 决 算 总 表 五 一 般 公 共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部 门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能 二 部 门 决 算 单 位 构 成 第 二 部 分 2015 年 部 门 决 算 表 一 收 入 支 出 决 算 总 表 二 收 入 决 算 表 三 支 出 决 算 表 四 财 政 拨 款 收 入 支 出 决 算 总 表 五 一 般 公 共 2015 年 山 东 行 政 学 院 部 门 决 算 1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部 门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能 二 部 门 决 算 单 位 构 成 第 二 部 分 2015 年 部 门 决 算 表 一 收 入 支 出 决 算 总 表 二 收 入 决 算 表 三 支 出 决 算 表 四 财 政 拨 款 收 入 支 出 决 算 总 表 五 一 般 公 共 预 算 财 政 拨 款 支 出 决 算 表

More information

<32303136C4EAB2BFC3C5D4A4CBE3B2CEBFBCB1ED2832303430393529BACFB7CACAD0C8CBC3F1D5FEB8AED5FECEF1B7FECEF1D6D0D0C42E786C73>

<32303136C4EAB2BFC3C5D4A4CBE3B2CEBFBCB1ED2832303430393529BACFB7CACAD0C8CBC3F1D5FEB8AED5FECEF1B7FECEF1D6D0D0C42E786C73> 表 一 2016 年 部 门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收 入 支 出 项 目 预 算 数 项 目 预 算 数 一 一 般 公 共 预 算 拨 款 收 入 905.90 一 一 般 公 共 服 务 支 出 842.30 二 外 交 支 出 二 政 府 性 基 金 预 算 拨 款 收 入 三 国 防 支 出 四 公 共 安 全 支 出 三 纳 入 专 户 管 理 政 府 非 税 收 入 五 教 育 支

More information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部 门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能 二 部 门 预 算 单 位 构 成 第 二 部 分 6 年 部 门 预 算 表 一 6 年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 功 能 分 类 科 目 ) 二 6 年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 经 济 分 类 科 目 ) 三 6 年 收 入 预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部 门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能 二 部 门 预 算 单 位 构 成 第 二 部 分 6 年 部 门 预 算 表 一 6 年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 功 能 分 类 科 目 ) 二 6 年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 经 济 分 类 科 目 ) 三 6 年 收 入 预 6 年 中 国 人 民 政 治 协 商 会 议 山 东 省 委 员 会 办 公 厅 部 门 预 算 1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部 门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能 二 部 门 预 算 单 位 构 成 第 二 部 分 6 年 部 门 预 算 表 一 6 年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 功 能 分 类 科 目 ) 二 6 年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 经 济 分 类 科 目 ) 三 6 年 收 入 预

More information

第 一 部 分 :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能 山 东 省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厅 是 省 政 府 组 成 部 门, 主 要 职 责 是 : 拟 订 全 省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发 展 规 划 并 组 织 实 施 ; 负 责 全 省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的 行 业 管 理 ;

第 一 部 分 :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能 山 东 省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厅 是 省 政 府 组 成 部 门, 主 要 职 责 是 : 拟 订 全 省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发 展 规 划 并 组 织 实 施 ; 负 责 全 省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的 行 业 管 理 ; 2014 年 山 东 省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厅 部 门 预 算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能 二 部 门 预 算 单 位 构 成 第 二 部 分 2014 年 部 门 预 算 表 一 2014 年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二 2014 年 收 入 预 算 表 三 2014 年 支 出 预 算 表 四 2014 年 财 政 拨 款 支 出 预 算 表 五 2014 年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B6C0C1A2B6ADCAC2D0ECCCFABEFDCFC8C9FABCB0CCE1C3FBC8CBC9F9C3F72E646F63>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B6C0C1A2B6ADCAC2D0ECCCFABEFDCFC8C9FABCB0CCE1C3FBC8CBC9F9C3F72E646F63> 证 券 代 码 :000420 证 券 简 称 : 吉 林 化 纤 公 告 编 号 :2010-20 吉 林 化 纤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第 六 届 董 事 会 独 立 董 事 提 名 人 声 明 提 名 人 吉 林 化 纤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会 现 提 名 徐 铁 君 先 生 为 本 公 司 第 六 届 董 事 会 独 立 董 事 候 选 人, 并 发 表 公 开 声 明, 被

More information

内部资料,请勿外传

内部资料,请勿外传 2016 年 山 东 财 经 大 学 预 算 2016 年 3 月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概 况 单 位 基 本 情 况 第 二 部 分 2016 年 部 门 预 算 表 一 2016 年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 功 能 分 类 科 目 ) 二 2016 年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 经 济 分 类 科 目 ) 三 2016 年 收 入 预 算 表 四 2016 年 支 出 预 算 表 五

More information

附件2

附件2 嘉 兴 市 交 通 运 输 局 2016 年 部 门 预 算 一 部 门 概 况 ( 一 ) 主 要 职 能 嘉 兴 市 交 通 运 输 局 是 市 人 民 政 府 主 管 交 通 运 输 行 业 的 职 能 部 门 其 主 要 职 能 是 : 1 贯 彻 执 行 国 家 和 省 有 关 公 路 水 路 交 通 行 业 的 发 展 战 略 方 针 政 策 和 法 规 ; 2 制 订 全 市 公 路

More information

1620013 520016 市 环 保 局 科 技 标 准 处 153.1 41 0.00 1 1620013 538671 市 环 保 局 科 技 标 准 处 132.3 52.4 0.00 2 1620013 547607 市 环 保 局 科 技 标 准 处 127.8 54.4 0.00 3

1620013 520016 市 环 保 局 科 技 标 准 处 153.1 41 0.00 1 1620013 538671 市 环 保 局 科 技 标 准 处 132.3 52.4 0.00 2 1620013 547607 市 环 保 局 科 技 标 准 处 127.8 54.4 0.00 3 职 位 序 号 注 册 编 号 招 录 机 关 用 人 单 位 笔 试 成 绩 面 试 成 绩 总 成 绩 排 名 1620001 526343 市 委 办 公 厅 业 务 处 室 132.4 72.4 64.62 1 1620001 531670 市 委 办 公 厅 业 务 处 室 144.4 65.2 62.22 2 1620001 524292 市 委 办 公 厅 业 务 处 室 124.6

More information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部 门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能 二 部 门 决 算 单 位 构 成 第 二 部 分 2015 年 部 门 决 算 表 一 收 入 支 出 决 算 总 表 二 收 入 决 算 表 三 支 出 决 算 表 四 财 政 拨 款 收 入 支 出 决 算 总 表 五 一 般 公 共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部 门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能 二 部 门 决 算 单 位 构 成 第 二 部 分 2015 年 部 门 决 算 表 一 收 入 支 出 决 算 总 表 二 收 入 决 算 表 三 支 出 决 算 表 四 财 政 拨 款 收 入 支 出 决 算 总 表 五 一 般 公 共 2015 年 山 东 省 工 商 业 联 合 会 部 门 决 算 1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部 门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能 二 部 门 决 算 单 位 构 成 第 二 部 分 2015 年 部 门 决 算 表 一 收 入 支 出 决 算 总 表 二 收 入 决 算 表 三 支 出 决 算 表 四 财 政 拨 款 收 入 支 出 决 算 总 表 五 一 般 公 共 预 算 财 政 拨 款 支 出

More information

2016年潍坊市体育局

2016年潍坊市体育局 2016 年 潍 坊 市 坊 子 区 编 办 部 门 预 算 1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部 门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能 二. 部 门 预 算 单 位 构 成 第 二 部 分 2016 年 部 门 预 算 表 一. 2016 年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 功 能 分 类 科 目 ) 二. 2016 年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 经 济 分 类 科 目 ) 三. 2016 年 收 入 预 算

More information

第 四 条 建 设 单 位 对 可 能 产 生 职 业 病 危 害 的 建 设 项 目, 应 当 依 照 本 办 法 向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申 请 职 业 卫 生 三 同 时 的 备 案 审 核 审 查 和 竣 工 验 收 建 设 项 目 职 业 卫 生 三 同 时 工 作 可

第 四 条 建 设 单 位 对 可 能 产 生 职 业 病 危 害 的 建 设 项 目, 应 当 依 照 本 办 法 向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申 请 职 业 卫 生 三 同 时 的 备 案 审 核 审 查 和 竣 工 验 收 建 设 项 目 职 业 卫 生 三 同 时 工 作 可 第 51 号 建 设 项 目 职 业 卫 生 三 同 时 监 督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已 经 2012 年 3 月 6 日 国 家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总 局 局 长 办 公 会 议 审 议 通 过, 现 予 公 布, 自 2012 年 6 月 1 日 起 施 行 国 家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总 局 骆 琳 二 一 二 年 四 月 二 十 七 日 建 设 项 目 职 业

More information

新, 各 地 各 部 门 ( 单 位 ) 各 文 化 事 业 单 位 要 高 度 重 视, 切 实 加 强 领 导, 精 心 组 织 实 施 要 根 据 事 业 单 位 岗 位 设 置 管 理 的 规 定 和 要 求, 在 深 入 调 查 研 究 广 泛 听 取 意 见 的 基 础 上, 研 究 提

新, 各 地 各 部 门 ( 单 位 ) 各 文 化 事 业 单 位 要 高 度 重 视, 切 实 加 强 领 导, 精 心 组 织 实 施 要 根 据 事 业 单 位 岗 位 设 置 管 理 的 规 定 和 要 求, 在 深 入 调 查 研 究 广 泛 听 取 意 见 的 基 础 上, 研 究 提 广 西 壮 族 自 治 区 人 事 厅 广 西 壮 族 自 治 区 文 化 厅 文 件 桂 人 发 2009 42 号 关 于 印 发 广 西 壮 族 自 治 区 文 化 事 业 单 位 岗 位 设 置 结 构 比 例 指 导 标 准 的 通 知 各 市 人 事 局 文 化 局, 区 直 各 部 门 ( 单 位 ): 根 据 人 事 部 印 发 的 事 业 单 位 岗 位 设 置 管 理 试 行 办

More information

2015年度部门决算公开模板

2015年度部门决算公开模板 2015 年 度 中 国 民 主 建 国 会 吉 林 省 委 员 会 部 门 决 算 2016 年 8 月 25 日 1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部 门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能 二 机 构 设 置 及 部 门 决 算 单 位 构 成 第 二 部 分 2015 年 度 部 门 决 算 表 一 收 入 支 出 决 算 总 表 二 收 入 决 算 表 三 支 出 决 算 表 四 财 政 拨 款 收 入

More information

名 称 依 据 使 主 体 5 对 煤 矿 注 册 安 全 工 程 师 注 册 执 业 活 动 的 监 督 规 章 注 册 安 全 工 程 师 管 理 规 定 第 五 条 国 家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总 局 ( 以 下 简 称 安 全 监 管 总 局 ) 对 全 国 注 册 安 全 工

名 称 依 据 使 主 体 5 对 煤 矿 注 册 安 全 工 程 师 注 册 执 业 活 动 的 监 督 规 章 注 册 安 全 工 程 师 管 理 规 定 第 五 条 国 家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总 局 ( 以 下 简 称 安 全 监 管 总 局 ) 对 全 国 注 册 安 全 工 察 局 权 力 清 单 序 名 称 依 据 使 主 体 1 对 煤 矿 安 全 生 产 工 作 的 监 督 法 律 1.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安 全 生 产 法 第 五 十 九 条 县 级 以 上 地 方 各 级 人 民 府 应 当 根 据 本 区 域 内 的 安 全 生 产 状 况, 组 织 有 关 部 门 按 照 职 责 分 工, 对 本 区 域 内 容 易 发 生 重 大 生 产 安

More information

《深圳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上按市值申购实施办法》.doc

《深圳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上按市值申购实施办法》.doc 深 圳 市 场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网 上 按 市 值 申 购 实 施 办 法 深 证 上 2014 158 号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规 范 投 资 者 按 持 有 的 深 圳 市 场 非 限 售 A 股 股 份 市 值 ( 以 下 简 称 市 值 ) 参 与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网 上 资 金 申 购 业 务, 根 据 证 券 发 行 与 承 销 管 理 办

More information

2015年度部门决算公开模板

2015年度部门决算公开模板 附 件 1: 2015 年 度 吉 林 省 地 方 志 编 纂 委 员 会 部 门 决 算 2016 年 8 月 25 日 1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部 门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能 二 机 构 设 置 及 部 门 决 算 单 位 构 成 第 二 部 分 2015 年 度 部 门 决 算 表 一 收 入 支 出 决 算 总 表 二 收 入 决 算 表 三 支 出 决 算 表 四 财 政 拨 款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D0A3B7A2A1B232303135A1B3313135BAC5B9D8D3DAD7E9D6AFBFAAD5B9C8ABD0A3BDCCD6B0B9A4B8DACEBBC6B8D3C3B1E4B6AFB9A4D7F7B5C4CDA8D6AA2E646F63>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D0A3B7A2A1B232303135A1B3313135BAC5B9D8D3DAD7E9D6AFBFAAD5B9C8ABD0A3BDCCD6B0B9A4B8DACEBBC6B8D3C3B1E4B6AFB9A4D7F7B5C4CDA8D6AA2E646F63> 广 西 科 技 大 学 文 件 校 发 2015 115 号 关 于 组 织 开 展 全 校 教 职 工 岗 位 聘 用 变 动 工 作 的 通 知 校 属 各 单 位 : 我 校 首 次 岗 位 聘 用 聘 期 已 满, 根 据 上 级 有 关 岗 位 设 置 与 聘 用 管 理 文 件 精 神, 为 进 一 步 促 进 学 校 人 才 资 源 的 科 学 合 理 配 置, 深 化 岗 位 聘 用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32303136C4EAB6C8B3A4B4BACAD0B2C6D5FEBED6B2BFC3C5D4A4CBE32E646F63>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32303136C4EAB6C8B3A4B4BACAD0B2C6D5FEBED6B2BFC3C5D4A4CBE32E646F63> 2016 年 度 第 一 部 分 长 春 市 财 政 局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责 ( 一 ) 贯 彻 执 行 国 家 和 省 财 税 方 针 政 策 ; 根 据 全 市 国 民 经 济 和 社 会 发 展 规 划, 研 究 拟 订 财 政 中 长 期 发 展 规 划 改 革 方 案 及 其 有 关 政 策 并 组 织 实 施 ; 调 整 完 善 市 对 区 财 政 体 制 ; 分 析 预 测 经

More information

国债回购交易业务指引

国债回购交易业务指引 附 件 1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新 质 押 式 国 债 回 购 交 易 业 务 指 引 一 总 述 根 据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债 券 交 易 实 施 细 则, 上 证 所 将 于 2006 年 5 月 8 日 起 推 出 新 质 押 式 国 债 回 购 新 质 押 式 回 购 与 现 行 质 押 式 回 购 相 比 区 别 主 要 在 以 下 几 个 方 面 :1 新 质 押 式

More information

内部资料,请勿外传

内部资料,请勿外传 2016 年 滨 州 市 统 计 局 部 门 预 算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部 门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能 二 部 门 预 算 单 位 构 成 第 二 部 分 2016 年 部 门 预 算 表 一 2016 年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 功 能 分 类 科 目 ) 二 2016 年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 经 济 分 类 科 目 ) 三 2016 年 收 入 预 算 表 四 2016 年

More information

万 个, 占 17.4%; 制 造 业 30.2 万 个, 占 13.9%( 详 见 表 1-2) 表 1-1 单 位 数 与 有 证 照 个 体 经 营 户 数 单 位 数 ( 万 个 ) 比 重 (%) 一 法 人 单 位 96.4 100.0 企 业 法 人 83.3 86.5 机 关 事 业

万 个, 占 17.4%; 制 造 业 30.2 万 个, 占 13.9%( 详 见 表 1-2) 表 1-1 单 位 数 与 有 证 照 个 体 经 营 户 数 单 位 数 ( 万 个 ) 比 重 (%) 一 法 人 单 位 96.4 100.0 企 业 法 人 83.3 86.5 机 关 事 业 浙 江 省 第 三 次 经 济 普 查 主 要 数 据 公 报 ( 第 一 号 ) 浙 江 省 统 计 局 浙 江 省 人 民 政 府 第 三 次 经 济 普 查 领 导 小 组 办 公 室 2015 年 2 月 4 日 根 据 国 务 院 关 于 开 展 第 三 次 全 国 经 济 普 查 的 通 知 ( 国 发 2012 60 号 ) 和 浙 江 省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在 全 省 开 展

More information

桓政[2003]号

桓政[2003]号 桓 政 发 2016 24 各 乡 镇 人 民 政 府, 开 发 区 管 委 会, 县 直 有 关 部 门 : 为 推 进 简 政 放 权, 加 快 政 府 职 能 转 变, 不 断 优 化 经 济 发 展 环 境, 根 据 本 溪 市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取 消 下 放 和 调 整 一 批 行 政 职 权 事 项 的 决 定 ( 本 政 发 2016 2 ) 精 神, 县 政 府 决 定 保

More information

越秀区□□□(部门)2013年部门预算

越秀区□□□(部门)2013年部门预算 越 秀 区 政 协 2016 年 部 门 预 算 一 部 门 概 况 ( 一 ) 主 要 职 能 1 负 责 政 协 越 秀 区 委 员 会 全 体 会 议 常 委 会 议 主 席 会 议 的 会 务 工 作 ; 2 组 织 实 施 政 协 越 秀 区 委 员 会 全 体 会 议 常 委 会 议 主 席 会 议 的 决 定 决 议 ; 3 负 责 委 员 视 察 参 观 调 查 座 谈 研 讨 等

More information

内部资料,请勿外传

内部资料,请勿外传 2016 年 济 南 市 金 融 办 部 门 预 算 1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能 二 部 门 预 算 单 位 构 成 第 二 部 分 2016 年 部 门 预 算 表 一 2016 年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二 2016 年 收 入 预 算 表 三 2016 年 支 出 预 算 表 四 2016 年 财 政 拨 款 收 支 预 算 表 五 2016 年 一 般 公 共

More information

2016年禹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6年禹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6 年 禹 城 食 品 药 品 监 督 管 理 局 部 门 预 算 -1-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部 门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能 二 部 门 预 算 单 位 构 成 第 二 部 分 2016 年 部 门 预 算 表 表 1 2016 年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表 2 2016 年 收 入 预 算 表 ( 科 目 ) 表 3 2016 年 收 入 预 算 表 ( 单 位 ) 表 4 2016

More information

2006年顺德区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录取分数线

2006年顺德区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录取分数线 2014 年 顺 德 区 高 中 阶 段 学 校 考 试 提 前 批 第 一 批 第 二 批 学 校 录 取 根 据 佛 山 市 办 提 供 的 考 生 数 据, 现 将 我 区 2014 年 高 中 阶 段 学 校 考 试 提 前 批 第 一 批 第 二 批 学 校 的 录 取 公 布 如 下 : 一 顺 德 一 中 录 取 分 第 1 志 愿, 总 分 585, 综 合 表 现 评 价 A, 考

More information

浙 江 天 册 律 师 事 务 所 关 于 杭 州 电 缆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2015 年 年 度 股 东 大 会 的 法 律 意 见 书 发 文 号 :TCYJS2016H0228 致 : 杭 州 电 缆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法 ( 下 称 证

浙 江 天 册 律 师 事 务 所 关 于 杭 州 电 缆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2015 年 年 度 股 东 大 会 的 法 律 意 见 书 发 文 号 :TCYJS2016H0228 致 : 杭 州 电 缆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法 ( 下 称 证 关 于 杭 州 电 缆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2015 年 年 度 股 东 大 会 的 法 律 意 见 书 浙 江 天 册 律 师 事 务 所 浙 江 省 杭 州 市 杭 大 路 1 号 黄 龙 世 纪 广 场 A 座 11 楼 电 话 :+86 571 87901111 传 真 :+86 571 87901501 浙 江 天 册 律 师 事 务 所 关 于 杭 州 电 缆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More information

5 436060469-B-002 行 政 处 罚 在 气 象 探 测 环 境 保 护 范 围 内 从 事 危 害 气 象 探 测 环 境 活 动 的 处 罚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气 象 法 第 三 十 五 条 第 一 款 第 二 项 6 436060469-B-003 行 政 处 罚 在

5 436060469-B-002 行 政 处 罚 在 气 象 探 测 环 境 保 护 范 围 内 从 事 危 害 气 象 探 测 环 境 活 动 的 处 罚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气 象 法 第 三 十 五 条 第 一 款 第 二 项 6 436060469-B-003 行 政 处 罚 在 权 力 清 单 目 录 部 门 ( 公 章 ): 填 表 日 期 :2015-8-10 代 码 权 力 类 型 职 权 名 称 法 定 依 据 工 作 流 程 工 作 时 限 实 施 主 体 承 办 科 室 1 436060469-A-001 行 政 许 可 防 雷 装 置 设 计 审 核 和 竣 工 验 收 国 务 院 对 确 需 保 留 的 行 政 审 批 项 目 设 定 行 政 许 可 的 决

More information

合 并 计 算 配 售 对 象 持 有 多 个 证 券 账 户 的, 多 个 证 券 账 户 市 值 合 并 计 算 确 认 多 个 证 券 账 户 为 同 一 配 售 对 象 持 有 的 原 则 为 证 券 账 户 注 册 资 料 中 的 账 户 持 有 人 名 称 有 效 身 份 证 明 文 件

合 并 计 算 配 售 对 象 持 有 多 个 证 券 账 户 的, 多 个 证 券 账 户 市 值 合 并 计 算 确 认 多 个 证 券 账 户 为 同 一 配 售 对 象 持 有 的 原 则 为 证 券 账 户 注 册 资 料 中 的 账 户 持 有 人 名 称 有 效 身 份 证 明 文 件 深 圳 市 场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网 下 发 行 实 施 细 则 ( 征 求 意 见 稿 )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规 范 深 圳 市 场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网 下 发 行 行 为, 根 据 证 券 发 行 与 承 销 管 理 办 法 及 相 关 规 定, 制 定 本 细 则 第 二 条 本 细 则 所 称 网 下 发 行 是 指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股

More information

证券代码:000066 证券简称:长城电脑 公告编号:2014-000

证券代码:000066         证券简称:长城电脑        公告编号:2014-000 证 券 代 码 :000066 证 券 简 称 : 长 城 电 脑 公 告 编 号 :2016-092 中 国 长 城 计 算 机 深 圳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2016 年 度 第 三 次 临 时 股 东 大 会 决 议 公 告 本 公 司 及 其 董 事 会 全 体 成 员 保 证 信 息 披 露 内 容 的 真 实 准 确 完 整, 没 有 虚 假 记 载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重 大 遗

More information

<4D F736F F D20D6D0B9FABDE1CBE3C9CFBAA3B7D6B9ABCBBECCD8CAE2B7A8C8CBBBFAB9B9D6A4C8AFD5CBBBA7BFAABBA7D2B5CEF1D6B8C4CF2E646F63>

<4D F736F F D20D6D0B9FABDE1CBE3C9CFBAA3B7D6B9ABCBBECCD8CAE2B7A8C8CBBBFAB9B9D6A4C8AFD5CBBBA7BFAABBA7D2B5CEF1D6B8C4CF2E646F63> 中 国 结 算 上 海 分 公 司 特 殊 法 人 机 构 证 券 账 户 开 户 业 务 指 南 本 业 务 指 南 适 用 于 由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上 海 分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本 公 司 ) 负 责 受 理 的 特 殊 法 人 机 构 证 券 账 户 和 专 用 证 券 账 户 的 开 户 业 务 一 受 理 范 围 本 公 司 直 接 受 理

More information

关于实行社会保险费“一票多费”征收办法的通知

关于实行社会保险费“一票多费”征收办法的通知 绵 阳 市 社 会 保 险 事 业 管 理 中 心 文 件 绵 社 险 [2011]8 号 绵 阳 市 社 会 保 险 事 业 管 理 中 心 关 于 在 市 本 级 实 行 社 会 保 险 费 四 险 合 一 一 票 多 费 征 收 工 作 的 通 知 市 本 级 各 参 保 单 位 : 为 了 进 一 步 做 好 社 会 保 险 费 征 收 管 理 工 作, 简 化 申 报 程 序, 方 便 参

More information

2015年中共山东省委老干部局部门决算

2015年中共山东省委老干部局部门决算 2015 年 中 共 山 东 省 委 老 干 部 局 部 门 决 算 1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部 门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能 二 部 门 决 算 单 位 构 成 第 二 部 分 2015 年 部 门 决 算 表 一 收 入 支 出 决 算 总 表 二 收 入 决 算 表 三 支 出 决 算 表 四 财 政 拨 款 收 入 支 出 决 算 总 表 五 一 般 公 共 预 算 财 政 拨 款 支

More information

(2015-2016-2)-0004186-04205-1 140242 信 号 与 系 统 Ⅰ 学 科 基 础 必 修 课 37 37 1 教 203 17 周 2016 年 06 月 13 日 (08:00-09:35) (2015-2016-2)-0004186-04205-1 141011

(2015-2016-2)-0004186-04205-1 140242 信 号 与 系 统 Ⅰ 学 科 基 础 必 修 课 37 37 1 教 203 17 周 2016 年 06 月 13 日 (08:00-09:35) (2015-2016-2)-0004186-04205-1 141011 关 于 2015-2016 学 年 第 二 学 期 期 末 周 内 考 试 时 间 地 点 安 排 选 课 课 号 班 级 名 称 课 程 名 称 课 程 性 质 合 考 人 数 实 际 人 数 考 试 教 室 考 试 段 考 试 时 间 (2015-2016-2)-0006178-04247-1 130101 测 试 技 术 基 础 学 科 基 础 必 修 课 35 35 1 教 401 17 周

More information

境 外 上 市 外 资 股 股 东 持 有 股 份 总 数 (H 股 ) 489,157,907 3 出 席 会 议 的 股 东 所 持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数 占 公 司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64.2869 其 中 :A 股 股 东 持 股 占 股 份 总 数 的 61.390

境 外 上 市 外 资 股 股 东 持 有 股 份 总 数 (H 股 ) 489,157,907 3 出 席 会 议 的 股 东 所 持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数 占 公 司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64.2869 其 中 :A 股 股 东 持 股 占 股 份 总 数 的 61.390 证 券 代 码 :603993 证 券 简 称 : 洛 阳 钼 业 公 告 编 号 :2016-080 洛 阳 栾 川 钼 业 集 团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2016 年 第 三 次 临 时 股 东 大 会 2016 年 第 二 次 A 股 类 别 股 东 大 会 及 2016 年 第 二 次 H 股 类 别 股 东 大 会 决 议 公 告 本 公 司 董 事 会 及 全 体 董 事 保 证 本

More information

年度韶关市 (单位)决算公开

年度韶关市      (单位)决算公开 附 件 4 2015 年 度 乳 源 瑶 族 自 治 县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办 公 室 决 算 公 开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部 门 决 算 基 本 情 况 说 明 ( 一 ) 部 门 基 本 情 况 ( 二 ) 收 入 决 算 说 明 ( 三 ) 支 出 决 算 说 明 ( 四 ) 三 公 经 支 出 说 明 第 二 部 分 部 门 决 算 表 一 部 门 收 支 决

More information

江 西 万 向 昌 河 汽 车 底 盘 系 统 有 限 公 钱 潮 轴 承 有 限 公 万 向 钱 潮 传 动 轴 有 浙 江 万 向 精 工 有 浙 江 万 向 系 统 有 报 告 期 内 审 批 对 子 公 额 度 合 计 (B1) 报 告 期 末 已 审 批 的 对 子 公 额 度 合 计 (

江 西 万 向 昌 河 汽 车 底 盘 系 统 有 限 公 钱 潮 轴 承 有 限 公 万 向 钱 潮 传 动 轴 有 浙 江 万 向 精 工 有 浙 江 万 向 系 统 有 报 告 期 内 审 批 对 子 公 额 度 合 计 (B1) 报 告 期 末 已 审 批 的 对 子 公 额 度 合 计 ( 股 票 简 称 : 万 向 钱 潮 股 票 代 码 :000559 编 号 :2016-010 万 向 钱 潮 股 份 有 关 于 度 报 告 的 更 正 公 告 本 公 及 董 事 会 全 体 成 员 信 息 披 露 内 容 的 真 实 准 确 完 整, 没 有 虚 假 记 载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重 大 遗 漏 万 向 钱 潮 股 份 有 于 2016 年 2 月 27 在 巨 潮 资 讯

More information

1620155 519032 市 监 狱 管 理 局 南 汇 监 狱 124.9 2 1620155 533578 市 监 狱 管 理 局 南 汇 监 狱 120.1 3 1620155 512844 市 监 狱 管 理 局 南 汇 监 狱 117.7 4 1620155 547926 市 监 狱

1620155 519032 市 监 狱 管 理 局 南 汇 监 狱 124.9 2 1620155 533578 市 监 狱 管 理 局 南 汇 监 狱 120.1 3 1620155 512844 市 监 狱 管 理 局 南 汇 监 狱 117.7 4 1620155 547926 市 监 狱 上 海 市 2016 年 公 务 员 录 用 考 试 第 二 轮 首 批 面 试 名 单 - 笔 试 排 名 (B 类 ) 职 位 序 号 注 册 编 号 招 录 机 关 用 人 单 位 笔 试 成 绩 笔 试 排 名 1620138 551720 市 发 展 改 革 委 上 海 市 价 格 监 督 检 查 与 反 垄 断 局 141.8 1 1620138 514966 市 发 展 改 革 委 上

More information

本 报 表 制 度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统 计 法 的 有 关 规 定 制 定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统 计 法 第 七 条 规 定 : 国 家 机 关 企 业 事 业 单 位 和 其 他 组 织 以 及 个 体 工 商 户 和 个 人 等 统 计 调 查 对 象, 必 须 依

本 报 表 制 度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统 计 法 的 有 关 规 定 制 定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统 计 法 第 七 条 规 定 : 国 家 机 关 企 业 事 业 单 位 和 其 他 组 织 以 及 个 体 工 商 户 和 个 人 等 统 计 调 查 对 象, 必 须 依 安 全 生 产 举 报 信 息 统 计 报 表 制 度 国 家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总 局 制 定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家 统 计 局 备 案 2015 年 12 月 本 报 表 制 度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统 计 法 的 有 关 规 定 制 定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统 计 法 第 七 条 规 定 : 国 家 机 关 企 业 事 业 单 位 和 其 他

More information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部 门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能 二 部 门 决 算 单 位 构 成 第 二 部 分 2015 年 部 门 决 算 表 一 收 入 支 出 决 算 总 表 二 收 入 决 算 表 三 支 出 决 算 表 四 财 政 拨 款 收 入 支 出 决 算 总 表 五 一 般 公 共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部 门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能 二 部 门 决 算 单 位 构 成 第 二 部 分 2015 年 部 门 决 算 表 一 收 入 支 出 决 算 总 表 二 收 入 决 算 表 三 支 出 决 算 表 四 财 政 拨 款 收 入 支 出 决 算 总 表 五 一 般 公 共 2015 年 山 东 省 章 丘 市 两 泉 三 河 五 湖 水 系 建 设 管 理 委 员 会 决 算 1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部 门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能 二 部 门 决 算 单 位 构 成 第 二 部 分 2015 年 部 门 决 算 表 一 收 入 支 出 决 算 总 表 二 收 入 决 算 表 三 支 出 决 算 表 四 财 政 拨 款 收 入 支 出 决 算 总 表 五 一 般

More information

十 九 被 提 名 人 不 是 已 经 离 职 和 退 ( 离 ) 休 后 三 年 内, 且 拟 任 独 立 董 事 职 务 未 按 规 定 获 得 本 人 原 所 在 单 位 党 组 ( 党 委 ) 及 中 央 纪 委 中 央 组 织 部 同 意 的 中 央 管 理 干 部 二 十 被 提 名 人

十 九 被 提 名 人 不 是 已 经 离 职 和 退 ( 离 ) 休 后 三 年 内, 且 拟 任 独 立 董 事 职 务 未 按 规 定 获 得 本 人 原 所 在 单 位 党 组 ( 党 委 ) 及 中 央 纪 委 中 央 组 织 部 同 意 的 中 央 管 理 干 部 二 十 被 提 名 人 证 券 代 码 : 000563 证 券 简 称 : 陕 国 投 A 陕 西 省 国 际 信 托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独 立 董 事 提 名 人 声 明 提 名 人 陕 西 省 国 际 信 托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会 现 就 提 名 王 晓 芳 为 陕 西 省 国 际 信 托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第 8 届 董 事 会 独 立 董 事 候 选 人 发 表 公 开 声 明 被 提

More information

21 业 余 制 -- 高 起 专 (12 级 ) 75 元 / 学 分 网 络 学 院 学 生 沪 教 委 财 (2005)49 号 江 西 化 校 工 科 22 业 余 制 -- 高 起 专 (12 级 ) 70 元 / 学 分 网 络 学 院 学 生 沪 教 委 财 (2005)49 号 吉

21 业 余 制 -- 高 起 专 (12 级 ) 75 元 / 学 分 网 络 学 院 学 生 沪 教 委 财 (2005)49 号 江 西 化 校 工 科 22 业 余 制 -- 高 起 专 (12 级 ) 70 元 / 学 分 网 络 学 院 学 生 沪 教 委 财 (2005)49 号 吉 1 普 通 高 校 学 费 5000 元 / 学 年 一 般 专 业 2 普 通 高 校 学 费 5500 元 / 学 年 特 殊 专 业 3 普 通 高 校 学 费 10000 元 / 学 年 艺 术 专 业 4 中 德 合 作 办 学 15000 元 / 学 年 本 科 生 本 科 学 费 5 ( 含 港 澳 修 读 第 二 专 业 辅 修 专 业 及 学 位 学 费 不 超 过 选 读 专 业

More information

CIC 2015-1127_Appendix

CIC 2015-1127_Appendix ( 以 下 附 錄 節 錄 自 國 家 稅 務 總 局 的 網 站, 全 文 可 參 閱 http://www.chinatax.gov.cn/n810341/n810755/c1913743/content.html) 附 錄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贯 彻 落 实 国 务 院 关 于 第 一 批 取 消 62 项 中 央 指 定 地 方 实 施 行 政 审 批 事 项 的 决 定 的 通

More information

2016年中国共产党

2016年中国共产党 2016 年 中 国 共 产 党 潍 坊 市 委 员 会 党 校 部 门 预 算 1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部 门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能 二. 部 门 预 算 单 位 构 成 第 二 部 分. 2016 年 部 门 预 算 表 一.2016 年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 功 能 分 类 科 目 ) 二.2016 年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 经 济 分 类 科 目 ) 三.2016

More information

关于国家统计局2011年部门预算的说明

关于国家统计局2011年部门预算的说明 国 家 统 计 局 部 门 预 算 (2012)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国 家 统 计 局 概 况... 1 一 主 要 职 能... 1 二 部 门 预 算 单 位 构 成... 2 第 二 部 分 国 家 统 计 局 2012 年 部 门 预 算 表... 3 表 1 公 共 预 算 收 支 总 表... 4 表 2 公 共 预 算 收 入 表... 5 表 3 公 共 预 算 支 出 表...

More information

2016 年 荔 湾 区 财 政 核 定 支 出 汇 总 表 表 二 单 位 名 称 : 广 州 文 化 公 园 基 本 支 出 项 目 支 出 科 目 编 码 预 算 科 目 名 称 一 般 公 共 预 算 5,800.54 4,695.54 3,092.96 1,481.18 121.40 1,

2016 年 荔 湾 区 财 政 核 定 支 出 汇 总 表 表 二 单 位 名 称 : 广 州 文 化 公 园 基 本 支 出 项 目 支 出 科 目 编 码 预 算 科 目 名 称 一 般 公 共 预 算 5,800.54 4,695.54 3,092.96 1,481.18 121.40 1, 表 一 2016 年 荔 湾 区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单 位 名 称 : 广 州 文 化 公 园 预 算 收 入 预 算 支 出 项 目 预 算 数 项 目 预 算 数 一 一 般 公 共 预 算 拨 款 5,800.54 一 基 本 支 出 4,695.54 工 资 福 利 支 出 3,092.96 二 政 府 性 基 金 预 算 拨 款 商 品 和 服 务 支 出 121.40 三 国 有

More inform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