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章 : 簡 介 為 進 一 步 促 進 粵 港 兩 地 之 間 的 經 濟 社 會 及 文 化 交 流, 兩 地 政 府 同 意 提 供 一 次 性 特 別 配 額, 讓 未 能 申 請 常 規 配 額 的 私 家 車 車 主 多 一 個 過 境 交 通 選 擇 兩 地 政 府 會 在 深

Size: px
Start display at page:

Download "第 1 章 : 簡 介 為 進 一 步 促 進 粵 港 兩 地 之 間 的 經 濟 社 會 及 文 化 交 流, 兩 地 政 府 同 意 提 供 一 次 性 特 別 配 額, 讓 未 能 申 請 常 規 配 額 的 私 家 車 車 主 多 一 個 過 境 交 通 選 擇 兩 地 政 府 會 在 深"

Transcription

1 廣 東 省 自 駕 遊 過 境 私 家 車 一 次 性 特 別 配 額 申 請 指 引 (2012 年 7 月 11 日 版 本 ) 目 錄 第 1 章 第 2 章 第 3 章 第 4 章 第 5 章 第 6 章 第 7 章 第 8 章 附 錄 簡 介 過 境 私 家 車 一 次 性 特 別 配 額 申 請 資 格 3.1 申 請 人 資 格 3.2 司 機 資 格 3.3 其 他 考 慮 申 請 程 序 4.1 程 序 一 : 向 運 輸 署 預 留 一 次 性 特 別 配 額 4.2 程 序 二 : 向 運 輸 署 申 請 配 額 及 封 閉 道 路 通 行 許 可 證 4.3 程 序 三 : 辦 理 各 內 地 政 府 機 關 所 需 的 手 續 申 請 人 應 注 意 的 重 要 事 項 5.1 配 額 作 廢 的 情 況 5.2 申 請 不 獲 處 理 或 批 准 的 情 況 5.3 防 止 配 額 預 留 制 度 被 濫 用 的 安 排 5.4 遵 守 法 規 出 入 境 物 品 管 制 等 5.5 隨 車 證 明 文 件 封 閉 道 路 通 行 許 可 證 的 使 用 給 駕 駛 者 的 提 示 7.1 駕 駛 人 士 使 用 深 圳 灣 公 路 大 橋 須 知 7.2 深 圳 灣 口 岸 的 交 通 及 過 境 安 排 7.3 深 圳 灣 公 路 大 橋 在 惡 劣 天 氣 下 的 交 通 管 理 措 施 7.4 廣 東 省 境 內 駕 駛 應 注 意 事 項 7.5 查 詢 服 務 常 見 問 題 申 請 程 序 及 隨 車 證 明 文 件 一 覽 表 1

2 第 1 章 : 簡 介 為 進 一 步 促 進 粵 港 兩 地 之 間 的 經 濟 社 會 及 文 化 交 流, 兩 地 政 府 同 意 提 供 一 次 性 特 別 配 額, 讓 未 能 申 請 常 規 配 額 的 私 家 車 車 主 多 一 個 過 境 交 通 選 擇 兩 地 政 府 會 在 深 圳 灣 口 岸 推 出 試 驗 計 劃, 首 先 發 放 香 港 私 家 車 的 一 次 性 特 別 配 額, 讓 符 合 資 格 的 五 座 位 或 以 下 香 港 私 家 車 車 主 使 用 深 圳 灣 口 岸 駕 車 過 境 進 入 廣 東 省, 享 受 自 駕 遊 的 樂 趣 本 申 請 指 引 特 別 為 香 港 私 家 車 車 主 介 紹 有 關 一 次 性 特 別 配 額 的 申 請 程 序 使 用 配 額 駕 車 過 境 進 入 廣 東 省 的 相 關 申 請 手 續, 以 及 提 供 一 些 有 關 跨 境 駕 駛 的 參 考 資 料, 包 括 深 圳 灣 口 岸 的 交 通 及 過 境 安 排 及 在 廣 東 省 駕 駛 應 注 意 的 事 項 本 申 請 指 引 的 內 容 會 不 時 更 新 閣 下 可 以 登 入 運 輸 署 網 站 下 載 最 新 版 本 2

3 第 2 章 : 過 境 私 家 車 一 次 性 特 別 配 額 一 次 性 特 別 配 額 適 用 於 沒 有 常 規 配 額, 但 符 合 資 格 ( 有 關 申 請 資 格 請 參 閱 第 3 章 ) 的 1 香 港 非 商 用 私 家 車 車 主, 讓 他 們 可 以 駕 駛 自 己 的 私 家 車 前 往 廣 東 省 作 短 暫 逗 留 一 次 性 特 別 配 額 的 特 點 如 下 : 2 1. 配 額 的 有 效 期 為 五 天, 香 港 私 家 車 在 這 五 天 內 可 以 經 深 圳 灣 口 岸 進 入 廣 東 省 一 次 2. 配 額 容 許 香 港 私 家 車 在 廣 東 省 內 逗 留 最 多 七 天 3, 並 須 在 離 港 當 日 起 計 七 天 內 經 深 圳 灣 口 岸 返 回 香 港 為 使 到 更 多 合 資 格 的 私 家 車 車 主 可 以 參 與 計 劃, 每 名 車 主 每 次 只 可 申 請 一 個 配 額, 而 再 次 預 留 配 額 的 時 間 必 須 與 上 一 個 配 額 生 效 日 期 相 隔 最 少 六 個 星 期 預 留 及 申 請 配 額 的 細 則 可 參 閱 第 4 章 非 商 用 私 家 車 即 沒 有 有 效 出 租 汽 車 許 可 證 的 私 家 車 有 關 期 限 會 列 印 於 預 留 配 額 的 確 認 文 件 上 包 括 離 境 及 返 回 當 天 即 配 額 有 效 期 的 第 一 天 3

4 第 3 章 : 申 請 資 格 3.1 申 請 人 資 格 5 申 請 人 必 須 為 本 港 登 記 及 領 有 有 效 車 輛 牌 照 的 五 座 位 或 以 下 記 車 主, 並 為 持 有 有 效 港 澳 居 民 來 往 內 地 通 行 證 的 香 港 居 民 6 右 軚 私 家 車 的 登 7 如 登 記 車 主 為 註 冊 公 司, 該 公 司 必 須 在 香 港 註 冊, 並 須 以 書 面 授 權 一 名 人 士 作 為 申 請 人 獲 授 權 人 士 也 必 須 是 持 有 有 效 港 澳 居 民 來 往 內 地 通 行 證 的 香 港 居 民 申 請 人 必 須 隨 同 有 關 私 家 車 前 往 廣 東 省 及 返 回 香 港 3.2 司 機 資 格 有 關 私 家 車 可 以 由 不 多 於 兩 名 指 定 司 機 駕 駛 進 入 廣 東 省, 其 中 一 名 司 機 必 須 為 申 請 人 ( 即 登 記 私 家 車 車 主 本 人, 或 獲 公 司 車 主 授 權 提 出 申 請 的 人 士 ) 如 登 記 車 主 為 註 冊 公 司, 另 一 名 指 定 司 機 亦 須 獲 得 該 公 司 以 書 面 授 權 指 定 司 機 必 須 持 有 有 效 的 香 港 身 份 證 及 港 澳 居 民 來 往 內 地 通 行 證 指 定 司 機 必 須 持 有 可 駕 駛 私 家 車 的 香 港 正 式 駕 駛 執 照 及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機 動 車 駕 駛 證 僅 限 指 定 司 機 駕 駛 有 關 私 家 車, 其 他 人 士 不 得 駕 駛 其 他 考 慮 在 廣 東 省 駕 駛 對 司 機 的 駕 駛 技 術 經 驗 及 能 力 等 方 面 的 要 求 與 在 本 港 駕 駛 不 盡 相 同 因 此, 申 請 人 除 須 符 合 以 上 基 本 申 請 資 格 外, 亦 應 考 慮 本 身 是 否 具 備 在 內 地 駕 駛 的 足 夠 經 驗 知 識 能 力 和 信 心, 才 決 定 是 否 申 請 一 次 性 特 別 配 額 到 內 地 駕 駛, 以 確 保 自 己 和 同 行 乘 客 的 安 全 有 關 車 輛 牌 照 必 須 由 配 額 生 效 日 期 起 計 最 少 十 一 天 內 有 效 包 括 司 機 座 位 該 名 人 士 必 須 是 有 關 公 司 的 董 事 或 僱 員 所 有 獲 提 名 的 司 機 的 駕 駛 執 照 必 須 由 配 額 生 效 日 期 起 計 最 少 十 一 天 內 有 效 4

5 第 4 章 : 申 請 程 序 為 方 便 申 請 人, 所 有 涉 及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政 府 的 手 續 會 由 運 輸 署 統 一 處 理 和 審 批 運 輸 署 亦 會 將 申 請 資 料 代 交 內 地 有 關 機 關 審 批 粵 港 兩 地 政 府 會 各 自 審 批 申 請, 申 請 經 兩 地 審 批 後, 運 輸 署 會 將 結 果 通 知 申 請 人 配 額 申 請 獲 得 兩 地 政 府 批 准 後, 申 請 人 便 可 以 在 香 港 向 內 地 政 府 機 關 委 託 的 機 構 辦 理 內 地 要 求 的 手 續 有 關 程 序 如 下 : 程 序 一 : 向 運 輸 署 預 留 一 次 性 特 別 配 額 程 序 二 : 向 運 輸 署 申 請 配 額 及 封 閉 道 路 通 行 許 可 證 程 序 三 : 辦 理 各 內 地 政 府 機 關 所 需 手 續 有 關 申 請 流 程 可 參 閱 以 下 章 節 5

6 申 請 人 向 運 輸 署 預 留 一 次 性 特 別 配 額 使 用 網 上 配 額 預 留 服 務 使 用 電 話 配 額 預 留 服 務 申 請 人 向 運 輸 署 遞 交 配 額 及 封 閉 道 路 通 行 許 可 證 申 請 及 繳 交 費 用 以 互 聯 網 遞 交 申 請 以 郵 寄 投 遞 箱 親 身 或 經 代 理 人 遞 交 申 請 運 輸 署 及 廣 東 省 公 安 廳 各 自 審 核 申 請 運 輸 署 將 申 請 結 果 通 知 申 請 人, 並 寄 發 封 閉 道 路 通 行 許 可 證 予 成 功 申 請 人 申 請 人 購 買 內 地 機 動 車 交 通 事 故 責 任 強 制 保 險, 並 辦 理 廣 東 省 公 安 廳 及 其 他 內 地 政 府 機 關 所 需 手 續 駕 車 出 發 6

7 4.1 程 序 一 : 向 運 輸 署 預 留 一 次 性 特 別 配 額 申 請 人 可 登 入 香 港 政 府 一 站 通 網 站 或 致 電 配 額 預 留 熱 線 預 留 配 額 可 供 預 留 的 配 額 生 效 日 期 是 在 預 留 配 額 當 日 起 計 的 第 五 至 第 八 個 星 期 內 的 任 何 一 天 為 配 合 內 地 長 假 期, 部 份 配 額 生 效 日 期 可 供 預 留 的 期 限 將 有 所 調 整, 以 確 保 申 請 人 有 足 夠 時 間 完 成 所 需 申 請 程 序 及 辦 理 相 關 手 續 有 關 安 排 會 在 運 輸 署 網 頁 公 佈 ( oss_boundary_pcs/) 例 如 : 申 請 人 可 在 2012 年 6 月 1 日 上 網 或 致 電 熱 線, 預 留 在 2012 年 6 月 29 日 至 7 月 26 日 期 間 開 始 有 效 的 配 額 2012 年 6 月 星 期 日 星 期 一 星 期 二 星 期 三 星 期 四 星 期 五 星 期 六 年 7 月 星 期 日 星 期 一 星 期 二 星 期 三 星 期 四 星 期 五 星 期 六 申 請 人 在 網 上 可 預 留 有 底 線 標 示 的 配 額 生 效 日 期 預 留 配 額 時, 申 請 人 須 提 供 以 下 資 料 : 7

8 以 個 人 名 義 登 記 的 車 主 : 香 港 身 份 證 號 碼 / 護 照 號 碼 9 ( 只 適 用 於 以 護 照 號 碼 登 記 的 私 家 車 車 主 ) 以 公 司 名 義 登 記 的 車 主 : 香 港 公 司 註 冊 證 號 碼 請 注 意 : 每 名 申 請 人 不 可 同 一 時 間 預 留 超 過 一 個 配 額 預 留 配 額 後, 同 一 申 請 人 最 快 可 在 該 配 額 生 效 日 期 的 六 個 星 期 後 預 留 另 一 個 配 額 例 如 : 申 請 人 預 留 了 一 個 有 效 期 為 2012 年 6 月 1 日 至 5 日 的 配 額, 他 最 快 可 以 在 2012 年 7 月 13 日 再 次 預 留 另 一 個 配 額 成 功 預 留 配 額 者 將 即 時 獲 發 一 個 16 數 位 的 配 額 預 留 編 號, 申 請 人 必 須 記 錄 該 編 號, 以 便 日 後 查 詢 及 辦 理 下 一 步 申 請 配 額 及 封 閉 道 路 通 行 許 可 證 手 續 之 用 若 申 請 人 忘 記 該 編 號, 可 登 入 網 站 或 致 電 熱 線, 輸 入 身 份 證 明 文 件 / 公 司 註 冊 證 號 碼 及 配 額 生 效 日 期, 以 查 詢 配 額 預 留 編 號 取 消 已 預 留 配 額 申 請 人 應 先 確 定 出 發 日 期 後 才 預 留 配 額 如 欲 取 消 已 預 留 的 配 額, 申 請 人 可 以 在 成 功 預 留 配 額 當 日 起 計 五 天 內, 登 入 網 站 或 致 電 熱 線 取 消 已 預 留 的 配 額 不 過, 配 額 一 經 取 消, 同 一 申 請 人 只 可 在 取 消 配 額 當 日 起 計 一 星 期 後 才 可 再 次 預 留 配 額 例 如 : 申 請 人 在 2012 年 6 月 1 日 預 留 了 出 境 有 效 期 為 2012 年 6 月 29 日 至 2012 年 7 月 3 日 的 配 額, 他 可 以 在 2012 年 6 月 1 日 至 5 日 期 間 的 任 何 時 間 內, 登 入 網 站 或 致 電 熱 線 取 消 該 配 額 假 設 他 在 2012 年 6 月 3 日 取 消 了 該 配 額, 他 只 可 以 在 6 月 10 日 或 以 後 再 次 預 留 另 一 個 配 額 4.2 程 序 二 : 向 運 輸 署 申 請 配 額 及 封 閉 道 路 通 行 許 可 證 9 以 電 話 預 留 配 額 者 只 須 按 入 香 港 身 份 證 / 護 照 號 碼 的 數 字 部 分, 並 輸 入 出 生 日 期 以 作 核 對 之 用 8

9 至 此 階 段, 申 請 人 仍 未 正 式 獲 得 有 關 配 額 申 請 人 必 須 在 預 留 一 次 性 特 別 配 額 當 10 天 起 計 的 五 天 申 請 限 期 內, 向 運 輸 署 過 境 服 務 分 組 遞 交 申 請 配 額 的 詳 細 資 料 及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 列 於 表 一 ) 倘 若 該 五 天 申 請 限 期 當 中 有 公 眾 假 期, 申 請 人 應 盡 早 遞 交 有 關 申 請, 或 經 網 上 遞 交, 避 免 郵 遞 延 誤, 以 便 有 關 政 府 機 關 適 時 處 理 由 於 通 往 深 圳 灣 口 岸 的 道 路 為 封 閉 道 路, 申 請 人 需 要 同 時 為 進 入 廣 東 省 的 私 家 車 申 請 封 閉 道 路 通 行 許 可 證 ( 簡 稱 許 可 證 ) 一 次 性 特 別 配 額 及 許 可 證 的 申 請 會 一 併 處 理 逾 期 遞 交 的 申 請 概 不 受 理 若 運 輸 署 過 境 服 務 分 組 在 申 請 限 期 內 未 收 到 申 請, 已 預 留 的 配 額 會 被 自 動 取 消, 而 有 關 申 請 人 須 在 申 請 限 期 過 後 的 兩 個 星 期 後 才 可 預 留 另 一 配 額 ( 可 參 閱 第 5.3 段 的 例 子 ) 因 此, 申 請 人 若 在 預 留 配 額 後 發 現 未 能 如 期 成 行, 應 盡 早 在 申 請 限 期 內 取 消 配 額, 以 減 低 對 其 後 預 留 配 額 的 影 響 申 請 費 用 申 請 配 額 費 用 全 免, 申 請 許 可 證 的 費 用 則 為 每 張 港 幣 45 元 申 請 方 法 1. 互 聯 網 登 入 香 港 政 府 一 站 通 網 站 填 妥 有 關 資 料, 並 以 網 上 繳 費 靈 或 信 用 咭 付 款 2. 郵 寄 / 投 遞 / 辦 事 處 櫃 枱 填 妥 申 請 表 格 TD600B 11, 連 同 港 幣 45 元 的 劃 線 支 票 ( 抬 頭 為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政 府 ), 郵 寄 至 運 輸 署 過 境 服 務 分 組 ( 地 址 : 香 港 中 環 統 一 碼 頭 道 38 號 海 港 政 府 大 樓 10 樓 1032 室 ), 或 投 入 設 於 上 址 的 投 遞 箱 內 申 請 人 亦 可 親 身 或 經 代 理 人 遞 交 申 請 申 請 表 格 可 於 運 輸 署 網 頁 下 載, 透 過 1823 電 話 中 心 以 傳 真 方 式 或 在 運 輸 署 過 境 服 務 分 組 及 各 牌 照 事 務 處 索 取 若 以 郵 遞 方 式 提 出 申 請, 則 以 郵 戳 日 期 為 準 申 請 人 亦 可 以 英 文 表 格 TD600A 提 出 申 請 9

10 表 一 : 申 請 人 須 提 供 的 證 明 文 件 登 記 車 主 所 需 文 件 12 以 個 人 名 義 登 記 1. 私 家 車 的 香 港 汽 車 第 三 者 風 險 保 險 證 明 副 本 2. 另 一 名 指 定 司 機 ( 如 適 用 ) 的 聲 明 書 ( 樣 本 附 於 申 請 表 ) 3. 申 請 人 的 香 港 身 份 證 副 本 ( 私 家 車 以 申 請 人 護 照 號 碼 登 記 的 情 形 下 適 用 ) 以 公 司 名 義 登 記 1. 根 據 公 司 條 例 提 交 的 最 新 週 年 申 報 表 首 頁 副 本 2. 公 司 授 權 書 ( 樣 本 附 於 申 請 表 ) 3. 獲 授 權 人 士 的 香 港 身 份 證 副 本 私 家 車 的 香 港 汽 車 第 三 者 風 險 保 險 證 明 副 本 5. 另 一 名 指 定 司 機 ( 如 適 用 ) 的 聲 明 書 ( 樣 本 附 於 申 請 表 ) 所 有 申 請 均 需 要 通 過 運 輸 署 及 廣 東 省 公 安 廳 的 各 自 審 批 運 輸 署 會 在 收 到 申 請 後 14 約 十 個 工 作 天 ( 包 括 廣 東 省 公 安 廳 審 批 的 時 間 ) 以 電 郵 及 郵 寄 方 式 通 知 申 請 人 有 關 審 批 結 果 申 請 人 亦 可 自 行 在 網 上 或 致 電 熱 線 查 詢 審 批 情 況 若 申 請 不 獲 接 納, 所 繳 付 申 請 許 可 證 的 費 用 將 予 以 退 還 成 功 的 申 請 人 會 收 到 由 運 輸 署 寄 出 的 批 准 通 知 書 及 許 可 證 申 請 人 可 隨 即 辦 理 內 地 政 府 機 關 所 需 手 續 若 申 請 人 獲 發 配 額 後 放 棄 使 用 配 額 或 未 能 完 成 各 內 地 政 府 機 關 所 需 的 手 續, 以 致 不 能 使 用 配 額, 已 繳 付 的 費 用 均 不 予 退 還 4.3 程 序 三 : 辦 理 各 內 地 政 府 機 關 所 需 的 手 續 15 申 請 人 取 得 許 可 證 後, 需 根 據 內 地 要 求 為 有 關 私 家 車 購 買 不 少 於 十 一 天 的 內 地 機 動 車 交 通 事 故 責 任 強 制 保 險 ( 交 強 險 ), 並 攜 帶 所 需 證 明 文 件 到 香 港 中 國 旅 行 社 ( 港 中 旅 ) 的 指 定 證 件 服 務 中 心 辦 理 以 下 手 續 及 繳 付 相 關 費 用 : 16 核 驗 交 強 險 憑 證 必 須 在 配 額 生 效 日 期 起 計 最 少 十 一 天 內 有 效 必 須 在 配 額 生 效 日 期 起 計 最 少 十 一 天 內 有 效 如 申 請 人 已 提 供 電 郵 地 址 在 配 額 生 效 日 期 起 計 16 港 中 旅 同 時 接 受 委 託 代 購 中 國 內 地 保 險 公 司 承 保 的 機 動 車 交 通 事 故 責 任 強 制 保 險 10

11 在 港 中 旅 打 印 的 一 次 性 臨 時 來 粵 小 汽 車 牌 證 申 請 表 上 簽 字 確 認 領 取 由 廣 東 省 公 安 廳 發 出 的 一 次 性 臨 時 來 往 粵 港 小 汽 車 及 駕 駛 人 入 出 境 批 准 通 知 書 ( 批 文 ) 及 臨 時 入 境 機 動 車 號 牌 行 駛 證 領 取 一 次 性 臨 時 往 來 粵 港 小 汽 車 入 / 出 境 檢 驗 檢 疫 申 報 卡 此 外, 申 請 人 還 須 到 香 港 總 商 會 辦 理 內 地 海 關 所 需 的 暫 准 進 口 證 申 請 人 需 要 繳 付 申 請 費 及 呈 交 保 證 金 證 明 同 時, 申 請 人 可 選 擇 繳 付 額 外 費 用 要 求 香 港 總 商 會 代 辦 暫 准 進 口 證 預 錄 申 請 人 必 須 確 保 出 發 前 預 留 足 夠 時 間 ( 特 別 在 內 地 長 假 期 期 間 相 關 辦 事 機 構 會 暫 停 辦 公 ) 完 成 所 有 相 關 手 續, 以 便 順 利 按 時 駕 車 過 境 為 節 省 時 間, 申 請 人 在 取 得 封 閉 道 路 通 行 許 可 證 後, 可 考 慮 同 一 天 到 港 中 旅 及 香 港 總 商 會 辦 理 所 需 手 續 有 關 港 中 旅 及 香 港 總 商 會 代 內 地 政 府 機 關 辦 理 的 手 續 可 能 不 時 更 新, 申 請 人 可 在 辦 理 手 續 前 瀏 覽 港 中 旅 及 香 港 總 商 會 的 網 址 或 以 電 話 查 詢 最 新 的 安 排 有 關 網 址 及 查 詢 電 話 如 下 : 港 中 旅 網 址 : 電 話 : 香 港 總 商 會 網 址 : 電 話 : 或 注 意 : 除 粵 港 兩 地 要 求 的 法 定 保 險 外, 申 請 人 亦 應 根 據 個 人 情 況 考 慮 是 否 需 要 投 保 其 他 相 關 保 險, 例 如, 旅 遊 保 險 商 業 第 三 者 責 任 險 及 跨 境 車 主 責 任 保 險, 以 擴 大 保 障 範 圍 及 提 高 保 障 11

12 第 5 章 : 申 請 人 應 注 意 的 重 要 事 項 5.1 配 額 作 廢 的 情 況 粵 港 兩 地 政 府 規 定, 所 有 申 請 須 按 照 申 請 人 司 機 及 車 輛 當 時 的 資 料 而 審 理 如 申 請 在 獲 得 批 准 及 有 關 文 件 ( 包 括 許 可 證 批 文 及 車 牌 號 行 駛 證 等 ) 發 出 後, 有 關 申 請 人 司 機 或 車 輛 的 資 料 與 申 請 時 有 所 變 更, 則 有 關 配 額 即 告 作 廢 兩 地 政 府 有 關 部 門 亦 可 能 拒 絕 讓 有 關 車 輛 過 境 5.2 申 請 不 獲 處 理 或 批 准 的 情 況 所 有 一 次 性 特 別 配 額 的 申 請 由 粵 港 政 府 有 關 單 位 各 自 審 批 兩 地 政 府 會 各 自 根 據 申 請 人 車 輛 或 指 定 司 機 有 關 的 情 况 決 定 是 否 批 准 有 關 申 請 未 能 通 過 粵 港 政 府 任 何 一 方 的 審 批, 有 關 申 請 將 不 獲 接 納 申 請 人 在 提 出 申 請 前 務 必 留 意 5.3 防 止 配 額 預 留 制 度 被 濫 用 的 安 排 為 防 止 配 額 預 留 制 度 被 濫 用, 若 出 現 以 下 情 況, 有 關 申 請 人 不 能 在 特 定 時 間 內 預 留 新 的 配 額 : (i) 如 申 請 人 沒 有 在 已 預 留 配 額 當 日 起 計 的 五 天 限 期 內 向 運 輸 署 過 境 服 務 分 組 遞 交 有 效 申 請, 有 關 申 請 人 須 待 申 請 限 期 過 後 兩 個 星 期 後 才 可 再 次 預 留 配 額 例 子 : 假 設 申 請 人 在 2012 年 6 月 1 日 預 留 了 一 個 配 額, 但 他 並 沒 有 在 2012 年 6 月 5 日 或 之 前 取 消 配 額 或 將 有 效 申 請 遞 交 至 運 輸 署 過 境 服 務 分 組, 該 配 額 會 被 自 動 取 消 有 關 申 請 人 在 2012 年 6 月 20 日 或 之 後 才 可 再 次 預 留 配 額 (ii) 如 有 關 車 輛 沒 有 在 配 額 有 效 期 內 進 入 內 地, 申 請 人 將 不 可 在 該 配 額 生 效 日 期 起 計 八 個 星 期 內 再 次 預 留 任 何 配 額 12

13 例 子 : 假 設 配 額 有 效 期 為 2012 年 6 月 1 日 至 5 日, 但 有 關 車 輛 並 沒 有 在 這 段 期 間 進 入 內 地, 申 請 人 在 2012 年 7 月 27 日 或 之 後 才 可 再 次 預 留 配 額 5.4 遵 守 法 規 出 入 境 物 品 管 制 等 所 有 使 用 一 次 性 特 別 配 額 駕 駛 私 家 車 進 入 廣 東 省 的 車 主 / 司 機 必 須 注 意, 切 勿 利 用 有 關 私 家 車 進 行 任 何 違 反 兩 地 法 規 的 行 為, 包 括 走 私 攜 帶 違 禁 物 品 非 法 載 客 取 酬 或 載 貨 進 出 內 地, 或 以 欺 騙 或 其 他 不 正 當 手 段 獲 取 任 何 與 一 次 性 特 別 配 額 有 關 的 批 准 文 件, 以 免 受 到 檢 控 同 時, 車 主 / 司 機 必 須 注 意 兩 地 對 出 入 境 物 品 的 管 制, 並 正 確 無 訛 地 向 當 地 海 關 及 檢 驗 檢 疫 部 門 申 報 香 港 海 關 負 責 在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的 各 出 入 境 管 制 站 執 行 車 輛 及 旅 客 清 關 工 作, 以 防 止 走 私 或 禁 運 物 品 進 出 香 港 詳 情 可 參 閱 香 港 海 關 網 頁 此 外, 有 關 私 家 車 不 可 超 出 廣 東 省 通 行 區 域 或 者 交 由 非 指 定 司 機 駕 駛 過 境 私 家 車 司 機 須 有 良 好 的 駕 駛 記 錄, 在 內 地 應 遵 守 內 地 相 關 法 律 法 規, 並 在 七 天 的 逗 留 期 限 完 結 前 返 回 香 港 兩 地 政 府 在 審 批 申 請 時, 如 發 現 申 請 人 或 當 事 司 機 曾 違 反 上 述 規 定, 有 關 申 請 概 不 受 理 5.5 隨 車 證 明 文 件 獲 准 以 一 次 性 特 別 配 額 前 往 廣 東 省 的 私 家 車, 必 須 懸 掛 香 港 車 牌, 並 按 規 定 在 車 頭 擋 風 玻 璃 展 示 許 可 證 此 外, 車 廂 內 須 放 置 下 列 文 件, 以 便 兩 地 執 法 人 員 查 閱 : 1. 車 輛 的 香 港 汽 車 第 三 者 風 險 保 險 證 明 副 本 ; 2. 由 香 港 運 輸 署 就 一 次 性 特 別 配 額 發 出 的 批 准 通 知 書 ; 3. 香 港 車 輛 登 記 文 件 副 本 兩 份 ; 4. 內 地 交 強 險 憑 證 ; 5. 廣 東 省 公 安 廳 發 出 的 臨 時 入 境 機 動 車 號 牌 行 駛 證 ( 註 : 按 內 地 規 定 必 須 放 置 在 車 頭 前 擋 風 玻 璃 內 右 側 ); 6. 一 次 性 臨 時 來 往 粵 港 小 汽 車 及 駕 駛 人 入 出 境 批 准 通 知 書 ; 13

14 7. 一 次 性 臨 時 往 來 粵 港 小 汽 車 入 / 出 境 檢 驗 檢 疫 申 報 卡 ; 8. 暫 准 進 口 證 ; 及 9. 兩 地 有 關 政 府 機 關 指 定 的 其 他 文 件 ( 如 有 的 話 ) 有 關 第 4 章 的 申 請 程 序 及 上 述 隨 車 證 明 文 件 的 一 覽 表, 可 參 看 附 錄 申 請 人 提 出 申 請 前, 應 先 查 閱 一 覽 表 上 列 明 的 各 項 申 請 要 求, 並 準 備 好 所 需 文 件, 以 免 因 漏 交 文 件 而 延 誤 審 批 影 響 行 程 14

15 第 6 章 : 封 閉 道 路 通 行 許 可 證 的 使 用 申 請 人 在 封 閉 道 路 上 駕 駛 時 須 遵 守 許 可 證 上 的 條 件, 包 括 : 許 可 證 必 須 展 示 在 車 頭 接 近 行 車 證 之 位 置 警 務 人 員 / 交 通 督 導 員 如 提 出 要 求, 必 須 向 其 出 示 許 可 證 運 輸 署 署 長 發 出 的 批 准 信 必 須 展 示 在 車 頭 當 眼 位 置 警 務 人 員 / 交 通 督 導 員 如 提 出 要 求, 必 須 向 其 出 示 信 件 車 輛 只 可 在 許 可 證 有 效 期 內 的 首 五 天 經 由 深 圳 灣 口 岸 前 往 廣 東 省 一 次, 並 在 出 境 後 七 天 ( 出 境 當 天 作 一 天 計 算 ) 內 經 由 深 圳 灣 口 岸 返 回 香 港 ( 注 意 : 雖 然 許 可 證 的 有 效 期 共 有 十 一 天, 但 這 不 代 表 有 關 車 輛 可 以 在 內 地 逗 留 十 一 天 根 據 一 次 性 特 別 配 額 的 規 定, 車 輛 必 須 在 出 境 當 天 起 計 七 天 內 返 回 香 港, 否 則 一 概 作 逾 期 返 港 論 ) 車 輛 只 可 由 已 核 准 的 指 定 司 機 駕 駛 申 請 人 ( 如 持 證 人 為 公 司, 則 其 授 權 提 出 許 可 證 申 請 的 人 士 ) 必 須 隨 行 若 廣 東 省 公 安 廳 簽 發 予 許 可 證 所 限 轄 車 輛 的 批 文 失 效, 許 可 證 將 同 時 失 效 違 反 許 可 證 使 用 條 件 或 車 輛 在 沒 有 有 效 許 可 證 的 情 形 下 進 入 封 閉 道 路 可 被 檢 控 如 申 請 人 或 司 機 無 合 理 理 由 逾 期 駕 車 回 港, 將 來 的 申 請 可 能 不 獲 受 理 ( 見 第 5.4 段 ) 15

16 第 7 章 : 給 駕 駛 者 的 提 示 駕 駛 人 士 出 發 往 廣 東 省 前 必 須 清 楚 深 圳 灣 公 路 大 橋 及 深 圳 灣 口 岸 的 運 作 時 間 和 交 通 安 排, 並 妥 善 策 劃 行 程 另 外, 粵 港 兩 地 的 道 路 設 計 和 交 通 法 律 法 則 均 有 所 不 同, 駕 駛 人 士 應 加 倍 留 意, 注 意 行 車 安 全 7.1 駕 駛 人 士 使 用 深 圳 灣 公 路 大 橋 須 知 駕 駛 人 士 行 經 深 圳 灣 公 路 大 橋 時 應 遵 從 以 下 指 示 : 在 任 何 情 況 下 須 依 照 警 務 人 員 的 指 示 當 行 車 線 訊 號 啟 動 時, 留 意 並 遵 從 指 示 遵 從 車 速 限 制 ( 車 速 限 制 會 隨 着 天 氣 及 交 通 情 況 而 調 節 ) 當 可 變 訊 息 標 誌 啟 動 時, 留 意 並 配 合 有 關 指 示 留 意 最 新 的 交 通 消 息 黃 色 燈 號 閃 動 時, 要 特 別 小 心 駕 駛 除 非 遇 到 緊 急 事 故, 否 則 不 可 在 路 肩 上 行 駛 或 停 在 路 肩 上 除 非 車 輛 故 障 或 遇 到 緊 急 事 故, 否 則 不 可 在 行 車 道 上 停 車 或 泊 車 7.2 深 圳 灣 口 岸 的 交 通 及 過 境 安 排 開 放 時 間 深 圳 灣 口 岸 的 開 放 時 間 為 每 日 上 午 6 時 30 分 至 午 夜 12 時 由 香 港 前 往 深 圳 灣 口 岸 的 道 路 則 會 在 口 岸 關 閉 前 約 三 十 分 鐘 封 閉 駕 駛 人 士 應 留 意 口 岸 的 開 放 時 間 及 有 關 道 路 的 封 閉 時 間, 深 圳 灣 公 路 大 橋 可 能 會 在 惡 劣 天 氣 或 發 生 嚴 重 交 通 事 故 時 封 閉 ( 詳 情 見 第 7.3 段 ) 駕 駛 人 士 應 留 意 粵 港 兩 地 相 關 部 門 公 布 有 關 大 橋 封 閉 及 解 封 的 消 息, 亦 可 致 電 運 輸 署 熱 線 查 詢 有 關 安 排 過 境 安 排 私 家 車 應 使 用 指 定 的 一 次 性 特 別 配 額 私 家 車 查 驗 亭 辦 理 出 入 境 手 續 駕 駛 人 士 請 留 意 沿 深 圳 灣 公 路 大 橋 設 置 的 交 通 標 誌 當 駛 近 深 圳 灣 口 岸 時, 應 選 用 前 往 旅 檢 區 的 客 車 行 車 線, 並 根 據 查 驗 亭 車 道 上 的 電 子 顯 示 屏 幕 的 指 示, 使 用 適 當 的 查 驗 16

17 亭 辦 理 出 入 境 手 續 運 輸 署 製 作 了 一 條 介 紹 如 何 前 往 深 圳 灣 口 岸 及 有 關 過 境 安 排 的 短 片, 駕 駛 人 士 可 使 用 電 腦 或 智 能 手 機 經 運 輸 署 或 其 他 網 頁 觀 看 往 來 深 圳 灣 口 岸 的 交 通 安 排 17

18 深 圳 灣 口 岸 近 港 方 旅 檢 區 的 交 通 安 排 18

19 7.3 深 圳 灣 公 路 大 橋 在 惡 劣 天 氣 下 的 交 通 管 理 措 施 為 確 保 駕 駛 人 士 的 安 全, 在 惡 劣 天 氣 下 ( 例 如 強 風 濃 霧 ), 深 圳 灣 公 路 大 橋 將 可 能 封 閉 以 下 是 深 圳 灣 公 路 大 橋 在 強 風 情 況 下 實 施 的 特 別 交 通 管 理 措 施 : 階 段 一 二 三 四 風 速 每 小 時 30 公 里 每 小 時 40 公 里 每 小 時 55 公 里 每 小 時 65 公 里 交 通 管 理 措 施 沿 深 圳 灣 公 路 大 橋 及 附 近 道 路 的 黃 色 燈 號 及 可 變 訊 息 標 誌 將 會 啟 動, 以 提 醒 駕 駛 人 士 小 心 強 風 當 天 氣 情 況 漸 趨 惡 劣, 車 速 限 制 將 下 調 至 時 速 50 公 里 來 回 方 向 的 中 線 將 會 封 閉, 車 速 限 制 亦 會 維 持 於 時 速 50 公 里 貨 車 須 靠 最 左 的 行 車 線 行 駛, 而 其 他 車 輛 須 靠 最 右 的 行 車 線 行 駛 深 圳 灣 公 路 大 橋 將 會 全 面 封 閉, 所 有 北 行 車 輛 須 經 廈 村 交 匯 處 折 返 在 深 圳 灣 大 橋 因 惡 劣 天 氣 或 嚴 重 事 故 而 全 綫 封 閉 時, 粵 港 雙 方 會 實 施 以 下 過 境 安 排 : 若 深 圳 灣 大 橋 在 五 天 獲 准 入 粵 期 限 ( 即 配 額 有 效 期 ) 的 最 後 一 天 的 任 何 時 間 全 綫 封 閉, 相 關 入 粵 期 限 將 自 動 順 延 一 天 或 直 至 大 橋 重 開 當 天 ( 以 較 後 者 為 準 ) 同 時, 離 粵 日 期 會 相 應 順 延, 在 粵 可 逗 留 時 間 維 持 七 天 若 深 圳 灣 大 橋 在 七 天 獲 准 逗 留 期 限 的 最 後 一 天 的 任 何 時 間 全 綫 封 閉, 則 獲 准 離 粵 期 限 將 自 動 順 延 一 天 或 直 至 大 橋 重 開 當 天 ( 以 較 後 者 為 準 ) 受 大 橋 封 閉 影 響 的 一 次 性 特 別 配 額 私 家 車 在 獲 順 延 當 天 可 如 常 過 關 而 毋 須 辦 理 相 關 延 期 手 續, 但 有 關 私 家 車 在 延 期 逗 留 期 間 須 具 備 有 效 的 香 港 汽 車 第 三 者 風 險 保 險 及 內 地 機 動 車 交 通 事 故 責 任 強 制 保 險 7.4 廣 東 省 境 內 駕 駛 應 注 意 事 項 由 於 粵 港 兩 地 法 律 法 規 不 同, 以 及 道 路 設 計 車 輛 行 駛 方 向 等 都 有 頗 大 差 別, 駕 駛 人 士 應 在 出 發 前 了 解 當 地 的 交 通 法 例 法 規 及 相 關 駕 駛 知 識, 以 確 保 行 車 安 全 19

20 據 我 們 了 解, 本 港 現 時 已 有 一 些 團 體 提 供 教 授 有 關 內 地 駕 駛 知 識 的 培 訓 課 程 申 請 人 或 司 機 可 按 實 際 需 要, 自 行 報 讀 這 些 培 訓 課 程 此 外, 以 下 機 構 的 網 站 均 有 提 供 有 關 在 廣 東 省 自 駕 遊 的 參 考 材 料 : 廣 東 省 自 駕 旅 遊 協 會 : 廣 東 省 旅 遊 局 : 廣 東 省 人 民 政 府 ( 旅 遊 廣 東 網 頁 ): 此 外, 駕 駛 人 士 在 出 發 前 應 準 備 好 往 來 目 的 地 的 相 關 資 訊, 例 如 地 圖 擬 定 行 車 路 線 等, 亦 可 考 慮 使 用 全 球 衞 星 定 位 系 統, 以 協 助 駕 駛 若 申 請 人 或 隨 行 人 員 沒 有 在 廣 東 省 駕 車 旅 遊 的 經 驗, 可 考 慮 相 約 幾 個 有 經 驗 的 朋 友 一 同 前 往, 以 便 在 旅 途 中 有 所 照 應 申 請 人 在 出 發 前 可 檢 視 載 於 附 錄 的 一 覽 表, 留 意 有 關 出 發 前 須 注 意 的 事 項 及 需 帶 備 的 隨 車 文 件, 避 免 遺 漏 攜 帶 行 程 所 須 文 件 及 個 人 物 件 在 廣 東 省 內 駕 駛 時, 駕 駛 人 士 亦 應 留 意 當 地 最 新 的 交 通 消 息 報 導 若 車 輛 不 幸 在 廣 東 省 境 內 發 生 交 通 事 故, 可 致 電 110 報 警 求 助 申 請 人 有 關 車 輛 及 當 事 司 機 可 能 需 要 留 在 廣 東 省 內, 協 助 當 地 執 法 人 員 就 事 故 進 行 調 查 7.5 查 詢 服 務 如 遇 到 緊 急 事 故 或 需 要 協 助, 可 致 電 以 下 熱 線 : 在 香 港 機 構 名 稱 電 話 號 碼 999 緊 急 電 話 中 心 999 入 境 事 務 處 協 助 在 外 香 港 居 民 小 組 (852) 1868 (24 小 時 熱 線 電 話 ) 深 圳 灣 口 岸 警 察 報 案 中 心 運 輸 署 查 詢 熱 線 ( 非 緊 急 事 項 24 小 時 服 務 ) 電 話 中 心 ( 非 緊 急 事 項 24 小 時 服 務 ) 1823 資 料 來 源 :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政 府 20

21 機 構 名 稱 報 警 電 話 110 火 警 電 話 119 醫 院 急 救 中 心 120 廣 東 省 公 安 廳 交 通 管 理 局 : 電 話 號 碼 1. 一 般 查 詢 1.(8620) 在 廣 東 省 2. 查 詢 有 關 車 輛 遇 上 緊 急 事 故 未 能 如 期 回 港 的 安 排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政 府 駐 粵 經 濟 貿 易 辦 事 處 地 址 : 廣 州 市 天 河 北 路 233 號 中 信 廣 場 71 樓 7101 室 辦 公 時 間 : 星 期 一 至 五 上 午 8 時 30 分 至 下 午 12 時 30 分 及 下 午 1 時 30 分 至 5 時 30 分 內 線 (8620) (8620) 内 線 608 傳 真 : (8620) 資 料 來 源 : 廣 東 省 公 安 廳 / 香 港 特 區 政 府 駐 粵 經 濟 貿 易 辦 事 處 21

22 第 8 章 : 常 見 問 題 1. 如 何 申 請 內 地 駕 駛 執 照? 凡 持 有 有 效 香 港 正 式 私 家 車 駕 駛 執 照 的 本 港 居 民, 均 可 向 廣 東 省 各 地 級 以 上 市 公 安 機 關 交 通 管 理 部 門 申 請 免 試 換 領 內 地 駕 駛 證 申 請 人 必 須 親 自 前 往 廣 東 省 各 地 級 以 上 市 公 安 機 關 車 輛 管 理 所 辦 證 窗 口 申 請 2. 何 謂 申 請 限 期? 申 請 限 期 指 有 關 車 主 在 預 留 配 額 後, 正 式 向 運 輸 署 申 請 配 額 及 封 閉 道 路 通 行 許 可 證 的 期 限 申 請 限 期 為 成 功 預 留 配 額 當 日 起 計 五 天 ( 預 留 配 額 當 天 亦 作 一 天 計 算 在 內 ) 3. 為 什 麼 車 主 再 次 預 留 配 額 的 時 間 必 須 與 上 一 個 配 額 生 效 日 期 相 隔 六 個 星 期? 這 是 為 了 讓 更 多 私 家 車 車 主 可 以 有 機 會 享 用 一 次 性 特 別 配 額 4. 一 次 性 特 別 配 額 及 許 可 證 是 否 可 以 轉 讓? 不 可 以 配 額 及 許 可 證 的 申 請 一 經 遞 交, 便 不 可 以 更 改 有 關 細 節 簽 發 給 特 定 車 輛 的 許 可 證 也 不 可 以 轉 讓 此 外, 粵 港 兩 地 政 府 規 定, 所 有 申 請 須 按 照 申 請 人 司 機 及 車 輛 當 時 的 資 料 而 審 理 如 申 請 在 獲 得 批 准 及 有 關 文 件 ( 包 括 許 可 證 批 文 及 車 牌 號 行 駛 證 等 ) 發 出 後, 有 關 申 請 人 司 機 或 車 輛 的 資 料 與 申 請 時 有 所 變 更, 則 有 關 配 額 即 告 作 廢 兩 地 政 府 有 關 部 門 亦 可 能 拒 絕 讓 有 關 車 輛 過 境 5. 申 請 收 費 為 何? 若 申 請 被 拒 或 申 請 人 其 後 放 棄 使 用 已 預 留 的 配 額, 有 關 款 項 會 否 退 還 給 申 請 人? 預 留 一 次 性 特 別 配 額 是 免 費 的, 而 申 請 許 可 證 則 需 要 繳 付 港 幣 45 元 若 申 請 不 獲 接 納, 有 關 款 項 會 在 稍 後 時 間 退 還 給 申 請 人 倘 申 請 獲 接 納, 運 輸 署 便 會 發 出 許 可 證 即 使 申 請 人 其 後 自 行 放 棄 使 用 配 額 或 因 任 何 原 因 而 未 能 完 成 各 內 地 政 府 機 關 所 需 手 續 而 不 能 使 用 配 額, 有 關 款 項 亦 不 會 退 還 22

23 6. 申 請 許 可 證 複 本 的 手 續 及 收 費 如 何? 申 請 人 若 遺 失 或 損 毁 許 可 證, 可 申 請 許 可 證 複 本 申 請 人 應 以 運 輸 署 表 格 TD600B 17, 連 同 警 方 報 失 紙 或 已 損 毁 的 許 可 證, 向 運 輸 署 過 境 服 務 分 組 申 請 許 可 證 複 本 申 請 費 用 為 港 幣 65 元 在 一 般 情 況 下, 許 可 證 複 本 可 在 申 請 當 天 發 出 7. 申 請 人 獲 發 許 可 證 後, 在 駕 駛 有 關 車 輛 前 往 內 地 前, 還 有 沒 有 其 他 手 續 需 辦 理? 一 次 性 特 別 配 額 與 現 時 其 他 過 境 車 輛 的 配 額 一 樣, 由 粵 港 兩 地 政 府 共 同 管 理 因 此, 申 請 人 獲 發 許 可 證 後, 必 須 購 買 內 地 交 強 險, 並 到 廣 東 省 公 安 廳 及 其 他 內 地 機 關 所 指 定 的 代 理 機 構 ( 即 香 港 中 國 旅 行 社 及 香 港 總 商 會 ) 辦 理 相 關 手 續, 才 可 駕 駛 有 關 車 輛 前 往 內 地 此 外, 申 請 人 及 有 關 車 輛 的 乘 客 過 境 時 須 一 如 其 他 旅 客, 通 過 一 般 的 出 入 境 程 序 8. 申 請 人 如 何 知 悉 申 請 是 否 成 功? 在 一 般 情 況 下, 運 輸 署 會 在 收 到 配 額 及 許 可 證 申 請 後 約 十 個 工 作 天 ( 包 括 廣 東 省 公 安 廳 審 批 的 時 間 ) 完 成 審 批 程 序 若 申 請 人 在 申 請 表 上 提 供 電 郵 地 址, 運 輸 署 會 先 以 電 郵 方 式 將 結 果 通 知 申 請 人, 然 後 再 以 郵 寄 方 式 把 批 准 通 知 書 及 許 可 證 或 申 請 被 拒 的 通 知 書 送 到 申 請 人 所 提 供 的 地 址 如 申 請 人 在 遞 交 申 請 十 個 工 作 天 後 仍 未 收 到 任 何 通 知, 可 致 電 查 詢 申 請 人 亦 可 登 入 香 港 政 府 一 站 通 網 站 或 致 電 查 詢 申 請 的 審 批 進 度 或 結 果 9. 有 沒 有 快 證 的 安 排? 處 理 一 次 性 特 別 配 額 的 申 請 時 間 已 盡 量 縮 短, 當 中 包 括 粵 港 雙 方 的 審 批 程 序, 因 此 沒 有 快 證 安 排 17 申 請 人 亦 可 以 英 文 表 格 TD600A 提 出 申 請 23

24 10. 一 次 性 特 别 配 額 的 申 請 人 及 另 一 名 指 定 司 機 是 否 必 須 隨 同 有 關 車 輛 前 往 內 地? 申 請 一 次 性 特 别 配 額 的 私 家 車 只 能 由 最 多 兩 名 已 獲 事 先 批 准 的 指 定 司 機 駕 駛, 其 中 一 名 司 機 必 須 為 申 請 人 本 人 ( 即 登 記 私 家 車 車 主 或 獲 公 司 車 主 書 面 授 權 提 出 申 請 的 人 士 ) 申 請 人 必 須 隨 同 有 關 車 輛 前 往 廣 東 省 及 返 回 香 港, 但 另 一 名 指 定 司 機 ( 如 有 的 話 ) 則 沒 有 此 規 定 如 違 反 相 關 規 定, 申 請 人 或 司 機 亦 可 能 會 因 違 反 許 可 證 條 件 而 被 警 方 檢 控 11. 一 次 性 特 别 配 額 私 家 車 的 乘 客 資 料 是 否 需 要 在 申 請 時 一 併 呈 交? 乘 客 可 否 持 外 國 護 照? 申 請 人 在 申 請 時 毋 須 呈 交 乘 客 資 料 持 外 國 護 照 的 乘 客, 必 須 符 合 並 遵 守 內 地 現 行 的 簽 證 要 求, 方 可 隨 同 入 境 12. 一 次 性 特 别 配 額 私 家 車 可 否 由 其 他 乘 客 駕 駛? 不 可 以 如 將 赴 粵 私 家 車 交 由 非 指 定 司 機 駕 駛, 一 經 發 現, 其 後 的 申 請 將 不 予 受 理 ( 詳 情 見 第 5.4 段 ) 此 外, 申 請 人 或 司 機 亦 可 能 因 違 反 許 可 證 相 關 條 件 而 被 警 方 檢 控 13. 如 有 關 車 輛 遇 上 緊 急 事 故 未 能 如 期 回 港, 當 局 如 何 處 理 有 關 個 案? 有 關 詳 情 可 致 電 廣 東 省 公 安 廳 交 通 管 理 局 (8620) 內 線 或 (8620) 查 詢 請 注 意, 無 合 理 理 由 逾 期 返 港, 將 來 的 申 請 可 能 不 獲 受 理 ( 詳 情 見 第 5.4 段 ) 申 請 人 或 司 機 亦 可 能 因 沒 有 有 效 許 可 證 或 違 反 許 可 證 相 關 條 件 而 被 警 方 檢 控 14. 一 次 性 特 別 配 額 適 合 哪 些 駕 駛 人 士? 粵 港 兩 地 的 駕 駛 環 境 法 律 法 規, 以 及 道 路 設 計 車 輛 行 駛 方 向 等 都 有 頗 大 差 別 而 廣 東 省 地 域 廣 闊, 不 同 地 區 的 道 路 情 況 也 可 能 有 差 異, 駕 駛 人 士 需 要 長 時 間 駕 駛 的 機 會 亦 較 多, 會 較 易 疲 倦 此 外, 駕 駛 人 士 在 言 語 溝 通 上 亦 可 能 會 遇 到 問 題 因 此, 一 次 性 特 別 配 額 的 申 請 人 除 須 符 合 有 關 基 本 申 請 資 格 外, 亦 應 考 慮 本 身 是 否 具 備 在 內 地 駕 駛 的 足 夠 經 驗 知 識 能 力 和 信 心, 才 決 定 是 否 提 出 申 請 建 議 可 按 自 己 實 際 需 要 報 讀 有 關 內 地 駕 駛 知 識 的 培 訓 課 程 及 邀 約 一 些 有 相 關 經 驗 的 朋 24

25 友 同 遊, 以 便 有 所 照 應 駕 駛 人 士 在 出 發 前 亦 應 準 備 好 往 來 目 的 地 的 相 關 資 訊, 例 如 地 圖 擬 定 行 車 路 線 等, 亦 應 考 慮 使 用 全 球 衞 星 定 位 系 統, 以 協 助 駕 駛 15. 到 廣 東 省 自 駕 遊 有 哪 些 可 取 做 法, 以 提 高 保 障? 參 與 自 駕 遊 的 申 請 人 切 記 要 遵 守 內 地 法 規, 在 出 發 前 做 好 資 料 搜 集 工 作 申 請 人 需 要 向 保 險 公 司 詳 細 了 解 粵 港 兩 地 要 求 的 法 定 保 險 的 保 障 範 圍, 因 應 個 人 情 況 考 慮 是 否 需 要 投 保 其 他 相 關 保 險, 例 如, 旅 遊 保 險 商 業 第 三 者 責 任 險 及 跨 境 車 主 責 任 保 險, 以 擴 大 保 障 範 圍 及 提 高 保 障 現 時 內 地 交 強 險 的 賠 償 額 與 香 港 汽 車 第 三 者 風 險 保 險 有 很 大 差 別, 只 保 障 本 車 以 外 的 財 產 及 人 員 損 傷, 總 賠 償 額 約 為 十 餘 萬 人 民 幣, 而 且 不 能 涵 蓋 一 旦 在 內 地 發 生 交 通 意 外, 而 第 三 者 ( 受 害 人 ) 在 香 港 提 出 訴 訟 所 引 致 的 賠 償 而 香 港 汽 車 第 三 者 風 險 保 險 所 提 供 的 保 障 只 適 用 於 在 香 港 境 內 發 生 的 事 故 因 此, 購 買 足 夠 的 內 地 商 業 第 三 者 責 任 險 及 跨 境 車 主 責 任 保 險 十 分 重 要 據 了 解, 市 場 上 已 有 相 關 的 保 險 產 品, 申 請 人 可 向 提 供 交 強 險 及 辦 理 暫 准 進 口 證 保 證 金 證 明 的 保 險 公 司 查 詢 有 關 詳 情 25

26 附 錄 申 請 程 序 及 隨 車 證 明 文 件 一 覽 表 程 序 辦 理 機 關 手 續 一. 預 留 配 額 運 輸 署 經 互 聯 網 或 以 電 話 預 留 配 額 所 需 資 料 1. 香 港 身 份 證 / 護 照 號 碼 ( 以 電 話 預 留 配 額 者 須 再 輸 入 出 生 日 期 以 作 核 對 ) 或 香 港 公 司 註 冊 證 號 碼 2. 選 擇 配 額 生 效 日 期 二. 提 交 配 額 及 封 閉 道 路 通 行 許 可 證 正 式 申 請 運 輸 署 經 互 聯 網 遞 交 申 請 ; 或 郵 寄 親 身 / 經 代 理 人 或 使 用 投 遞 箱 遞 交 已 填 妥 的 運 輸 署 表 格 TD600A / TD600B 至 運 輸 署 過 境 服 務 分 組 所 需 證 明 文 件 i. 車 主 以 個 人 名 義 登 記 私 家 車 的 香 港 汽 車 第 三 者 風 險 保 險 證 明 副 本 * 第 二 名 指 定 司 機 ( 如 適 用 ) 的 聲 明 書 申 請 人 的 香 港 身 份 證 副 本 ( 只 適 用 於 以 護 照 登 記 的 車 主 ) ii. 車 主 以 公 司 名 義 登 記 私 家 車 的 香 港 汽 車 第 三 者 風 險 保 險 證 明 副 本 * 第 二 名 指 定 司 機 ( 如 適 用 ) 的 聲 明 書 獲 授 權 人 士 的 香 港 身 份 證 副 本 公 司 授 權 書 公 司 最 新 週 年 申 報 表 首 頁 副 本 * 保 險 必 須 由 配 額 生 效 日 期 起 計 最 少 十 一 天 內 有 效 只 須 提 供 顯 示 車 輛 細 節 保 險 種 類 及 有 效 期 的 部 分 經 互 聯 網 遞 交 的 證 明 文 件 影 像 不 可 大 於 300 KB, 並 必 須 為 PDF JPEG 或 JPG 格 式 運 輸 署 建 議 使 用 解 像 度 為 100 dpi 的 JPEG 黑 白 掃 描 影 像 26

27 程 序 三. 辦 理 各 內 地 政 府 機 關 所 需 手 續 ( 申 請 人 取 得 封 閉 道 路 通 行 許 可 證 後, 應 盡 快 辦 理 各 內 地 政 府 機 關 所 需 手 續 為 節 省 時 間, 申 請 人 在 取 得 封 閉 道 路 通 行 許 可 證 後, 可 考 慮 同 一 天 到 港 中 旅 及 香 港 總 商 會 辦 理 所 需 手 續 ) 辦 理 機 關 手 續 香 港 中 國 辦 理 廣 東 省 公 安 廳 及 檢 驗 檢 疫 部 門 所 需 手 續 旅 行 社 委 託 港 中 旅 代 購 中 國 內 地 保 險 公 司 承 保 的 機 動 車 ( 港 中 旅 ) 交 通 事 故 責 任 強 制 保 險 及 / 或 核 驗 有 關 憑 證 在 一 次 性 臨 時 來 往 粵 港 小 汽 車 牌 證 申 請 表 上 簽 字 領 取 一 次 性 臨 時 來 往 粵 港 小 汽 車 及 駕 駛 人 入 出 境 批 准 通 知 書 領 取 臨 時 入 境 機 動 車 號 牌 行 駛 證 領 取 一 次 性 臨 時 往 來 粵 港 小 汽 車 入 / 出 境 檢 驗 檢 疫 申 報 卡 香 港 總 商 會 辦 理 內 地 海 關 所 需 手 續 辦 理 暫 准 進 口 證 呈 交 保 證 金 證 明 可 選 擇 要 求 代 辦 暫 准 進 口 證 預 錄 四. 出 發 前 須 注 意 事 項 申 請 人 可 按 需 要 考 慮 : 投 保 其 他 相 關 保 險 ( 例 如 : 旅 遊 保 險 商 業 第 三 者 責 任 保 險 跨 境 車 主 責 任 保 險 ) 報 讀 教 授 有 關 內 地 駕 駛 知 識 的 培 訓 課 程 使 用 外 遊 提 示 登 記 服 務 搜 集 有 關 自 駕 遊 的 相 關 資 料, 包 括 記 錄 緊 急 求 助 號 碼 使 用 全 球 衞 星 定 位 系 統 經 運 輸 署 網 頁 瀏 覽 介 紹 自 駕 到 深 圳 灣 口 岸 的 短 片 檢 查 是 否 已 帶 備 手 機 ( 可 在 內 地 使 用 ) 足 夠 金 錢 及 / 或 信 用 咭 五. 出 入 境 當 日 需 帶 備 的 隨 車 文 件 私 家 車 的 香 港 汽 車 第 三 者 風 險 保 險 證 明 副 本 香 港 車 輛 登 記 文 件 副 本 兩 份 一 次 性 臨 時 來 往 粵 港 小 汽 車 及 駕 駛 人 入 出 境 批 准 通 知 書 一 次 性 臨 時 往 來 粵 港 小 汽 車 入 / 出 境 檢 驗 檢 疫 申 報 卡 交 強 險 保 單 暫 准 進 口 證 兩 地 有 關 政 府 機 關 指 定 的 其 他 文 件 ( 如 有 的 話 ) 27

28 程 序 辦 理 機 關 手 續 展 示 在 車 頭 擋 風 玻 璃 上 運 輸 署 發 出 的 封 閉 道 路 通 行 許 可 證 ( 貼 於 近 行 車 證 位 置 ) 展 示 在 車 頭 擋 風 玻 璃 內 運 輸 署 就 一 次 性 特 別 配 額 發 出 的 批 准 通 知 書 臨 時 入 境 機 動 車 號 牌 行 駛 證 28

29 備 用 資 料 咭 : 申 請 配 額 及 封 閉 道 路 通 行 許 可 證 ( 配 額 預 留 編 號 / 生 效 日 期 : ) 申 請 人 資 料 司 機 資 料 ( 最 多 2 名 ) 1. 中 英 文 姓 名 : 1. 中 英 文 姓 名 : (1) (2) 2. 香 港 身 份 證 號 碼 / 護 照 號 碼 : 2. 香 港 身 份 證 號 碼 :(1) (2) 3. 車 主 公 司 註 冊 證 號 碼 ( 如 適 用 ): 4. 出 生 日 期 (DD/MM/YYYY)( 如 適 用 ): 3. 港 澳 居 民 來 往 內 地 通 行 證 號 碼 : (1) (2) 5. 電 話 號 碼 : 4. 香 港 駕 駛 執 照 號 碼 :(1) (2) 6. 電 郵 地 址 : 5. 內 地 駕 駛 證 號 : (1) (2) 6. 內 地 駕 駛 證 檔 案 編 號 :(1) (2) 7. 通 訊 地 址 : 7. 電 話 號 碼 : (1) (2) 8. 地 址 : (1) (2) 車 輛 資 料 1. 車 輛 登 記 號 碼 : 3. 保 單 編 號 : 2. 保 險 公 司 名 稱 : 4. 保 單 有 效 期 : / / 至 / / ( 申 請 人 可 將 所 需 的 申 請 資 料 記 錄 於 資 料 咭 上, 以 便 預 留 配 額 或 提 出 正 式 申 請 及 日 後 查 詢 審 批 情 況 時 作 為 參 考 ) 29

30 重 要 告 示 免 責 聲 明 載 於 本 申 請 指 引 的 資 料 只 供 參 考 之 用 你 可 登 入 運 輸 署 網 站 下 載 最 新 版 本 雖 然 本 署 已 盡 力 確 保 小 冊 子 的 資 料 準 確, 但 本 署 不 會 擔 保 該 等 資 料 均 準 確 無 誤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政 府 及 運 輸 署 不 會 對 内 容 的 任 何 錯 誤 或 遺 漏 承 擔 法 律 責 任 資 料 的 收 集 及 使 用 申 請 人 及 指 定 司 機 為 參 加 本 計 劃 而 向 運 輸 署 所 提 供 的 個 人 資 料, 可 能 需 要 向 粵 港 兩 地 有 關 部 門, 包 括 廣 東 省 公 安 廳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政 府 其 他 部 門 及 政 策 局 等 作 出 披 露 在 提 出 申 請 前, 請 仔 細 閱 讀 申 請 表 或 網 上 申 請 系 統 中 關 於 個 人 資 料 的 說 明 的 內 容 30

Microsoft Word - 10100000191.doc

Microsoft Word - 10100000191.doc 臺 灣 集 中 保 管 結 算 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辦 理 認 購 ( 售 ) 權 證 帳 簿 劃 撥 作 業 配 合 事 項 部 分 條 文 修 正 條 文 對 照 表 附 件 1 修 正 條 文 現 行 條 文 說 明 第 五 章 認 購 ( 售 ) 權 證 之 權 利 行 使 第 一 節 認 購 權 證 採 證 券 給 付 或 以 證 券 給 付 之 認 購 權 證 發 行 人 得 選

More information

所 3 學 分 課 程, 及 兩 門 跨 領 域 課 程 共 6 學 分 以 上 課 程 學 生 在 修 課 前, 必 須 填 寫 課 程 修 課 認 定 表, 經 班 主 任 或 指 導 教 授 簽 名 後 始 認 定 此 課 程 學 分 ) 10. 本 規 章 未 盡 事 宜, 悉 依 學 位

所 3 學 分 課 程, 及 兩 門 跨 領 域 課 程 共 6 學 分 以 上 課 程 學 生 在 修 課 前, 必 須 填 寫 課 程 修 課 認 定 表, 經 班 主 任 或 指 導 教 授 簽 名 後 始 認 定 此 課 程 學 分 ) 10. 本 規 章 未 盡 事 宜, 悉 依 學 位 95 年 訂 定 96 年 11 月 修 正 97 年 10 月 修 正 100 年 2 月 修 正 101 年 4 月 修 正 102 年 1 月 修 正 103 年 4 月 修 正 103 學 年 度 入 學 新 生 適 用, 舊 生 可 比 照 適 用 1. 研 究 生 須 於 入 學 後 第 二 學 期 開 學 前 選 定 指 導 教 授, 經 課 程 委 員 會 認 定 後 方 得 繼 續

More information

目 錄 項 目 內 容 頁 數 1 手 機 要 求 3 2 登 記 程 序 3 3 登 入 程 序 4 4 輸 入 買 賣 指 示 6 5 更 改 指 示 14 6 取 消 指 示 18 7 查 詢 股 票 結 存 21 8 查 詢 買 賣 指 示 23 9 更 改 密 碼 24 10 查 詢 股

目 錄 項 目 內 容 頁 數 1 手 機 要 求 3 2 登 記 程 序 3 3 登 入 程 序 4 4 輸 入 買 賣 指 示 6 5 更 改 指 示 14 6 取 消 指 示 18 7 查 詢 股 票 結 存 21 8 查 詢 買 賣 指 示 23 9 更 改 密 碼 24 10 查 詢 股 流 動 股 票 買 賣 服 務 操 作 指 引 目 錄 項 目 內 容 頁 數 1 手 機 要 求 3 2 登 記 程 序 3 3 登 入 程 序 4 4 輸 入 買 賣 指 示 6 5 更 改 指 示 14 6 取 消 指 示 18 7 查 詢 股 票 結 存 21 8 查 詢 買 賣 指 示 23 9 更 改 密 碼 24 10 查 詢 股 價 及 指 數 26 11 切 換 語 言 及 登 出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ch07

Microsoft Word - ch07 五 本 要 點 補 助 款 之 請 撥 及 核 結, 依 下 列 規 定 辦 理 : ( 一 ) 補 助 經 費 由 本 署 直 接 撥 付 至 地 方 政 府 經 費 代 管 學 校 及 其 他 學 校 ( 二 ) 聯 絡 處 及 校 外 會 應 檢 附 收 據, 向 經 費 代 管 學 校 或 地 方 政 府 辦 理 核 銷, 原 始 支 出 憑 證 由 經 費 核 銷 單 位 留 存 備 查

More information

6-1-1極限的概念

6-1-1極限的概念 選 修 數 學 (I-4 多 項 式 函 數 的 極 限 與 導 數 - 導 數 與 切 線 斜 率 定 義. f ( 在 的 導 數 : f ( h 對 實 函 數 f ( 若 極 限 存 在 h h 則 稱 f ( 在 點 可 微 分 而 此 極 限 值 稱 為 f ( 在 的 導 數 以 f ( 表 示 f ( f ( 函 數 f ( 在 的 導 數 也 可 以 表 成 f ( 註 : 為 了

More information

簽 呈

簽      呈 台 新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公 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4 日 台 新 投 (105) 總 發 文 字 第 00116 號 主 旨 : 本 公 司 經 理 之 台 新 亞 美 短 期 債 券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基 金 等 3 檔 基 金 ( 以 下 合 稱 本 基 金 ), 修 正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契 約 暨 配 合 修 正 公 開 說 明

More information

證 券 簡 易 下 單 :2121 證 券 簡 易 下 單 1. 主 工 具 列 的 視 窗 搜 尋 器 直 接 輸 入 2121 2. 點 擊 主 選 單 證 券 專 區 下 單 特 殊 下 單 2121 證 券 簡 易 下 單 畫 面 說 明 1. 下 單 區 2. 個 股 行 情 資 訊 與

證 券 簡 易 下 單 :2121 證 券 簡 易 下 單 1. 主 工 具 列 的 視 窗 搜 尋 器 直 接 輸 入 2121 2. 點 擊 主 選 單 證 券 專 區 下 單 特 殊 下 單 2121 證 券 簡 易 下 單 畫 面 說 明 1. 下 單 區 2. 個 股 行 情 資 訊 與 下 單 :2111 證 券 快 速 下 單 1. 主 工 具 列 的 視 窗 搜 尋 器 直 接 輸 入 2111 2. 點 擊 主 選 單 證 券 專 區 下 單 一 般 下 單 2111 證 券 快 速 下 單 1. 點 擊 後, 可 選 擇 群 組 帳 號 或 單 一 帳 號, 選 擇 後 快 速 點 擊 滑 鼠 左 鍵 兩 下, 可 將 帳 號 完 成 登 錄 並 帶 入 視 窗 2. 點

More information

1010327

1010327 核 算 加 計 利 息 滯 納 金 滯 納 利 息 規 定 及 計 算 範 例 各 稅 法 對 納 稅 義 務 人 逾 期 繳 納 稅 款, 大 多 有 加 徵 滯 納 金 加 計 利 息 之 規 定, 而 逾 期 與 否, 應 以 繳 款 書 所 填 載 之 繳 納 期 間 繳 納 期 限 或 限 繳 日 期 為 準 認 定 之 各 代 收 稅 款 金 融 機 構 對 於 逾 期 繳 納 稅 款

More information

骨 折 別 日 數 表 1. 鼻 骨 眶 骨 ( 含 顴 骨 ) 14 天 11. 骨 盤 ( 包 括 腸 骨 恥 骨 坐 骨 薦 骨 ) 40 天 2. 掌 骨 指 骨 14 天 12. 臂 骨 40 天 3. 蹠 骨 趾 骨 14 天 13. 橈 骨 與 尺 骨 40 天 4. 下 顎 ( 齒

骨 折 別 日 數 表 1. 鼻 骨 眶 骨 ( 含 顴 骨 ) 14 天 11. 骨 盤 ( 包 括 腸 骨 恥 骨 坐 骨 薦 骨 ) 40 天 2. 掌 骨 指 骨 14 天 12. 臂 骨 40 天 3. 蹠 骨 趾 骨 14 天 13. 橈 骨 與 尺 骨 40 天 4. 下 顎 ( 齒 查 詢 本 公 司 資 訊 公 開 說 明 文 件, 請 上 本 公 司 網 站, 南 山 產 物 團 體 傷 害 保 險 傷 害 醫 療 保 險 給 付 ( 日 額 型 ) 附 加 條 款 ( 主 要 給 付 項 目 : 傷 害 醫 療 保 險 金 日 額 保 險 金 ) 100.05.27(100) 美 亞 保 精 字 第 0097 號 函 備 查 101.08.08(101) 美 亞 保 精

More information

(3)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之 稅 務 知 識 及 (4) 商 法 典 ( 二 ) 重 新 批 准 註 冊 為 註 冊 會 計 師 / 專 業 會 計 員 之 筆 試 科 目 如 下 : (1)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之 稅 務 知 識 及 (2) 商 法 典 ( 三 ) 考 試 範

(3)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之 稅 務 知 識 及 (4) 商 法 典 ( 二 ) 重 新 批 准 註 冊 為 註 冊 會 計 師 / 專 業 會 計 員 之 筆 試 科 目 如 下 : (1)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之 稅 務 知 識 及 (2) 商 法 典 ( 三 ) 考 試 範 核 數 師 暨 會 計 師 註 冊 委 員 會 首 次 註 冊 為 註 冊 會 計 師 / 專 業 會 計 員 及 重 新 批 准 註 冊 為 註 冊 會 計 師 / 專 業 會 計 員 之 考 試 規 章 根 據 十 一 月 一 日 第 72/99/M 號 法 令 核 准 之 會 計 師 通 則 第 四 條 第 三 款 之 規 定, 申 請 首 次 註 冊 為 註 冊 會 計 師 / 專 業 會

More information

e-Submission System Quick Reference Guide for Publication Related Matters (Chinese version)

e-Submission System Quick Reference Guide for Publication Related Matters (Chinese version) 有 關 登 載 事 宜 的 電 子 呈 交 系 統 簡 易 參 考 指 南 2016 年 5 月 1.4 版 本 第 1 頁 目 錄 1 登 入 前 要 準 備 的 資 料... 4 2 登 入 電 子 呈 交 系 統... 5 2.1 輸 入 使 用 者 編 號 及 密 碼... 5 2.2 接 受 免 責 聲 明 的 版 頁... 5 2.3 從 主 項 目 單 中 選 擇... 5 3 一 次

More information

實德證券網上交易系統示範

實德證券網上交易系統示範 實 德 證 券 網 上 交 易 系 統 示 範 實 德 證 券 網 上 交 易 系 統 分 別 提 供 增 強 版 及 標 準 版, 使 用 標 準 版 必 須 安 裝 JAVA, 標 準 版 自 動 更 新 戶 口 資 料, 而 使 用 增 強 版 則 不 必 安 裝 JAVA, 但 必 須 按 更 新 鍵 才 能 更 新 戶 口 資 料, 請 用 戶 根 據 實 際 需 要 選 擇 使 用 標

More information

瑞興銀行

瑞興銀行 網 路 銀 行 基 金 服 務 系 統 - 查 詢 類 操 作 手 冊 中 華 民 國 一 零 五 年 版 第 1 頁 目 錄 文 件 導 引 說 明... 3 壹 基 金 服 務 - 查 詢 類... 1 一 我 的 基 金 ( 含 使 用 者 風 險 等 級 )... 1 1.1 更 新 損 益... 2 二 基 金 往 來 明 細 查 詢 ( 含 配 息 )... 5 2.1 基 金 單 筆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Draft circular on Sub Leg - 11 Apr (chi)_Traditional

Microsoft Word - Draft circular on Sub Leg  - 11 Apr (chi)_Traditional 檔 號 : (20) in EDB(SCR) 25/58/11 Pt.4 教 育 局 通 告 第 3/2012 號 2012 年 教 育 ( 修 訂 ) 規 例 2012 年 教 育 ( 豁 免 )( 提 供 非 正 規 課 程 的 私 立 學 校 )( 修 訂 ) 令 2012 年 香 港 考 試 及 評 核 局 條 例 ( 修 訂 附 表 1) 令 [ 注 意 : 本 通 告 應 交 ( a )

More information

校 長 遴 選 者 就 相 關 遴 選 事 項, 有 程 序 外 之 接 觸 遴 選 會 委 員 在 任 期 間 因 故 無 法 執 行 任 務 或 有 不 適 當 之 行 為 者, 由 各 該 主 管 機 關 解 聘 之 ; 其 缺 額, 依 第 一 項 至 第 五 項 規 定 聘 ( 派 ) 委

校 長 遴 選 者 就 相 關 遴 選 事 項, 有 程 序 外 之 接 觸 遴 選 會 委 員 在 任 期 間 因 故 無 法 執 行 任 務 或 有 不 適 當 之 行 為 者, 由 各 該 主 管 機 關 解 聘 之 ; 其 缺 額, 依 第 一 項 至 第 五 項 規 定 聘 ( 派 ) 委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校 長 遴 選 聘 任 及 辦 學 績 效 考 評 辦 法 修 正 對 照 表 中 華 民 國 一 百 零 二 年 十 二 月 二 十 日 教 育 部 臺 教 授 國 部 字 第 1020118431A 號 令 修 正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校 長 遴 選 聘 任 及 任 期 考 評 辦 法, 名 稱 並 修 正 為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校 長 遴 選 聘 任 及 辦

More information

目 錄 一 系 統 登 入... 2 ( 一 ) 系 統 登 入 畫 面... 2 ( 二 ) 首 次 登 入 請 先 註 冊... 3 ( 三 ) 忘 記 單 位 帳 號... 8 ( 四 ) 忘 記 密 碼... 10 ( 五 ) 健 保 卡 更 換... 12 ( 六 ) 重 寄 確 認 信.

目 錄 一 系 統 登 入... 2 ( 一 ) 系 統 登 入 畫 面... 2 ( 二 ) 首 次 登 入 請 先 註 冊... 3 ( 三 ) 忘 記 單 位 帳 號... 8 ( 四 ) 忘 記 密 碼... 10 ( 五 ) 健 保 卡 更 換... 12 ( 六 ) 重 寄 確 認 信. 補 充 保 險 費 網 路 明 細 申 報 及 列 印 繳 款 書 系 統 操 作 手 冊 衛 生 福 利 部 中 央 健 康 保 險 署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04 月 目 錄 一 系 統 登 入... 2 ( 一 ) 系 統 登 入 畫 面... 2 ( 二 ) 首 次 登 入 請 先 註 冊... 3 ( 三 ) 忘 記 單 位 帳 號... 8 ( 四 ) 忘 記 密 碼... 10

More information

修 課 特 殊 規 定 : 一 法 律 系 學 生 最 低 畢 業 學 分 128;101 學 年 度 修 讀 法 律 系 雙 主 修 學 生 應 修 畢 法 律 專 業 目 64 學 分 ( 限 修 習 本 校 法 律 系 開 設 課 程, 不 得 以 原 學 系 或 外 校 課 程 抵 免 -

修 課 特 殊 規 定 : 一 法 律 系 學 生 最 低 畢 業 學 分 128;101 學 年 度 修 讀 法 律 系 雙 主 修 學 生 應 修 畢 法 律 專 業 目 64 學 分 ( 限 修 習 本 校 法 律 系 開 設 課 程, 不 得 以 原 學 系 或 外 校 課 程 抵 免 - 法 律 學 系 學 士 班 基 礎 科 目 一 覽 表 101 學 年 度 入 學 學 生 適 用 科 目 名 稱 必 規 定 第 一 學 年 第 二 學 年 第 三 學 年 第 四 學 年 群 學 分 上 下 上 下 上 下 上 下 備 註 ( 先 修 科 目 ) 刑 法 ( 一 ) 群 3 3 基 礎 科 目 刑 法 ( 二 ) 群 3 3 基 礎 科 目 / 先 修 刑 法 ( 一 ) 刑 事

More information

四 修 正 幼 兒 園 師 資 類 科 應 修 學 分 數 為 四 十 八 學 分, 並 明 定 學 分 數 抵 免 之 相 關 規 定 及 規 範 修 習 幼 兒 園 教 育 專 業 課 程 之 最 低 年 限 ( 修 正 條 文 第 五 條 ) 五 發 給 修 畢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證 明

四 修 正 幼 兒 園 師 資 類 科 應 修 學 分 數 為 四 十 八 學 分, 並 明 定 學 分 數 抵 免 之 相 關 規 定 及 規 範 修 習 幼 兒 園 教 育 專 業 課 程 之 最 低 年 限 ( 修 正 條 文 第 五 條 ) 五 發 給 修 畢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證 明 公 告 及 送 達 教 育 部 公 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1 日 臺 教 師 ( 二 ) 字 第 1030167058A 號 主 旨 : 預 告 修 正 幼 稚 園 及 托 兒 所 在 職 人 員 修 習 幼 稚 園 教 師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課 程 辦 法 草 案 依 據 : 行 政 程 序 法 第 一 百 五 十 一 條 第 二 項 準 用 第 一 百 五 十 四 條

More information

2 2.1 A H 2.2 601288 1288 12 360001 360009 69 100005 86-10-85109619 86-10-85108557 ir@abchina.com 2

2 2.1 A H 2.2 601288 1288 12 360001 360009 69 100005 86-10-85109619 86-10-85108557 ir@abchina.com 2 AGRICULTURAL BANK OF CHINA LIMITED 1288 2016 2016 3 31 571 XIVA 13.09(2) 13.10B 1 1.1 1.2 2016 4 28 2016 5 2016 1414 1.3 1.4 1 2 2.1 A H 2.2 601288 1288 12 360001 360009 69 100005 86-10-85109619 86-10-85108557

More information

???T????????

???T???????? 資 訊 王 資 料 可 於 相 關 網 站 查 詢 對 應 表 系 統 選 項 資 料 選 項 對 應 相 關 網 址 上 櫃 公 司 現 金 增 資 資 料 現 金 增 資 與 股 上 市 股 票 公 開 申 購 資 訊 票 申 購 上 櫃 股 票 公 開 申 購 資 訊 http://www.twse.com.tw/ch/announcement/public.php 合 併 / 個 別 財 務

More information

內 政 統 計 通 報

內 政 統 計 通 報 內 政 統 通 報 一 一 年 第 四 週 100 年 居 家 服 務 使 用 者 度 調 查 結 果 內 政 部 統 處 8 成 5 的 居 家 服 務 使 用 者 對 居 家 服 務 所 提 供 的 各 項 服 務 表 示 有 7 成 5 表 示 會 介 紹 他 人 使 用 有 接 受 居 家 服 務 所 提 供 的 協 助 洗 澡 協 助 換 穿 衣 服 協 助 吃 飯 協 助 起 床 站 立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立法會十四題附件.doc

Microsoft Word - 立法會十四題附件.doc 附 件 一 公 務 員 資 歷 組 別 I. 資 歷 組 別 及 名 稱 資 歷 組 別 名 稱 1 無 需 中 學 會 考 五 科 及 格 2 中 學 會 考 證 書 第 一 組 : 需 要 香 港 中 學 會 考 五 科 及 格 的 第 二 組 : 需 要 香 港 中 學 會 考 五 科 及 格 並 具 相 當 經 驗 的 3 高 級 文 憑 及 文 憑 第 一 組 : 高 級 文 憑 第 二

More information

駛 學 校 順 成 駕 駛 學 校 新 中 華 駕 駛 學 校 新 社 亮 汽 車 電 單 車 教 授 駕 駛 學 校 有 限 公 司 新 順 成 汽 車 駕 駛 學 校 及 新 福 利 駕 駛 學 校 有 限 公 司 其 中 除 新 福 利 只 提 供 輕 型 汽 車 ( 自 動 ) 教 學 課

駛 學 校 順 成 駕 駛 學 校 新 中 華 駕 駛 學 校 新 社 亮 汽 車 電 單 車 教 授 駕 駛 學 校 有 限 公 司 新 順 成 汽 車 駕 駛 學 校 及 新 福 利 駕 駛 學 校 有 限 公 司 其 中 除 新 福 利 只 提 供 輕 型 汽 車 ( 自 動 ) 教 學 課 駕 駛 學 校 收 費 調 查 發 佈 日 期 :2016 年 8 月 9 日 本 澳 近 年 有 不 少 消 費 者 報 讀 輕 型 汽 車 及 摩 托 車 駕 駛 課 程, 但 自 去 (2015) 年 起 本 澳 收 緊 對 輕 型 摩 托 車 的 技 術 規 格 審 批, 避 免 在 原 產 地 單 座 位 的 輕 型 摩 托 車 到 達 本 澳 後 可 申 報 為 兩 座 位, 使 不 少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LongCard_Promo_2013_FAQ_tc_pdf.doc

Microsoft Word - LongCard_Promo_2013_FAQ_tc_pdf.doc 陸 港 通 龍 卡 常 遇 問 題 一 般 問 題 o 甚 麼 是 陸 港 通 龍 卡? o 陸 港 通 龍 卡 具 有 哪 些 特 點? o 陸 港 通 龍 卡 適 合 甚 麼 客 戶 使 用? 陸 港 通 龍 卡 申 請 須 知 o 陸 港 通 龍 卡 的 發 卡 對 象 是 甚 麼? o 聯 名 賬 戶 或 公 司 客 戶 可 以 申 請 陸 港 通 龍 卡 嗎? o 現 時 哪 一 個 建

More information

ART_RAE16_ticket_cn_p.1

ART_RAE16_ticket_cn_p.1 1. 2. 3. 4. 基 础 部 分 - 色 彩 TM TM Premier B2C Sales to China 2014 TM OCR www.divcom.com.hk/ocrc 現 在 開 始 計 劃 訪 問 亞 洲 零 售 博 覽 的 行 程! 交 通 配 套 乘 車 路 線 : 由 機 場 乘 坐 公 共 汽 車 : A11 或 E11 到 灣 仔 (~80 分 鐘 ) 地 鐵 :

More information

期交所規則、規例及程序

期交所規則、規例及程序 黃 金 期 貨 合 約 細 則 下 述 合 約 細 則 適 用 於 黃 金 期 貨 合 約 : 相 關 資 產 合 約 單 位 交 易 貨 幣 合 約 月 份 報 價 最 低 價 格 波 幅 立 約 成 價 立 約 價 值 持 倉 限 額 成 色 不 少 於 995 的 黃 金 100 金 衡 安 士 美 元 現 貨 月 及 下 兩 個 曆 月 集 團 行 政 總 裁 與 證 監 會 會 商 後 可

More information

BOT_BS_audited_96

BOT_BS_audited_96 資 產 1 0 3,343,286,709,539.29 2,697,567,620,133.77 645,719,089,405.52 23.94 流 動 資 產 11-12 8 1,045,693,236,706.49 943,992,407,407.67 101,700,829,298.82 10.77 現 金 110 8 17,472,077,610.79 23,418,517,459.20-5,946,439,848.41-25.39

More information

目 錄 壹 題 目 1: 新 增 商 品 ( 商 品 名 稱 為 玉 井 芒 果 乾 禮 盒 )... 3 貳 題 目 2: 新 增 商 品 ( 商 品 名 稱 為 紅 磚 布 丁 精 選 禮 盒 )... 5 參 題 目 3: 新 增 商 品 ( 商 品 名 稱 為 晶 鑽 XO 醬 禮 盒 ).

目 錄 壹 題 目 1: 新 增 商 品 ( 商 品 名 稱 為 玉 井 芒 果 乾 禮 盒 )... 3 貳 題 目 2: 新 增 商 品 ( 商 品 名 稱 為 紅 磚 布 丁 精 選 禮 盒 )... 5 參 題 目 3: 新 增 商 品 ( 商 品 名 稱 為 晶 鑽 XO 醬 禮 盒 ). 行 動 電 子 商 務 管 理 師 行 動 電 子 商 務 規 劃 師 術 科 考 試 題 解 製 作 單 位 :TMCA 台 灣 行 動 商 務 運 籌 管 理 協 會 證 照 評 測 試 務 中 心 1 目 錄 壹 題 目 1: 新 增 商 品 ( 商 品 名 稱 為 玉 井 芒 果 乾 禮 盒 )... 3 貳 題 目 2: 新 增 商 品 ( 商 品 名 稱 為 紅 磚 布 丁 精 選 禮

More information

PROSPECT EXPLORATION 壹 前 言 20 90 066 第 9 卷 第 2 期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PROSPECT EXPLORATION 壹 前 言 20 90 066 第 9 卷 第 2 期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專 題 研 究 法 律 與 法 制 探 析 中 國 大 陸 現 行 土 地 估 價 法 律 制 度 體 系 探 析 中 國 大 陸 現 行 土 地 估 價 法 律 制 度 體 系 A Study on the Legal Framework of Real Estate Appraisal in China 蔣 國 基 * (Chiang, Kuo-chi) 香 港 鴻 裕 公 司 法 務 長 摘

More information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全球資訊網-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全球資訊網-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4 年 6 月 17 日 修 正 證 券 商 辦 理 財 富 管 理 業 務 應 注 意 事 項 問 答 集 一 證 券 商 於 98 年 9 月 28 日 前 經 本 會 核 准 辦 理 財 富 管 理 業 務 者 ( 辦 理 顧 問 諮 詢 業 務 ), 擬 依 新 修 正 證 券 商 辦 理 財 富 管 理 業 務 應 注 意 事 項 ( 以 下 簡 稱 注 意 事 項 ) 第 2 點 第

More information

102.6.30.xls

102.6.30.xls 之 二 資 產 負 債 權 益 展 開 表 102 年 6 月 30 日 單 位 : 新 臺 幣 千 元 資 產 會 計 項 目 展 開 項 目 現 金 及 約 當 現 金 75,497 75,497 存 放 央 行 及 拆 借 銀 178 178 同 業 透 過 損 益 按 公 允 價 值 衡 量 之 金 融 資 產 139,578 139,578 對 金 融 相 關 事 業 之 資 本 投 資

More information

目 錄 頁 1. 歡 迎 使 用 網 上 預 約 面 談 訪 問 系 統... 3 2. 新 用 戶... 4 2.1 新 用 戶 登 入 帳 戶 程 序... 4 2.2 啟 動 網 上 預 約 面 談 訪 問 帳 戶... 5 2.2.1 核 對 帳 戶 的 地 址 資 料... 5 2.2.2

目 錄 頁 1. 歡 迎 使 用 網 上 預 約 面 談 訪 問 系 統... 3 2. 新 用 戶... 4 2.1 新 用 戶 登 入 帳 戶 程 序... 4 2.2 啟 動 網 上 預 約 面 談 訪 問 帳 戶... 5 2.2.1 核 對 帳 戶 的 地 址 資 料... 5 2.2.2 網 上 預 約 面 談 訪 問 使 用 指 南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政 府 統 計 處 目 錄 頁 1. 歡 迎 使 用 網 上 預 約 面 談 訪 問 系 統... 3 2. 新 用 戶... 4 2.1 新 用 戶 登 入 帳 戶 程 序... 4 2.2 啟 動 網 上 預 約 面 談 訪 問 帳 戶... 5 2.2.1 核 對 帳 戶 的 地 址 資 料... 5 2.2.2 閱

More information

「技術員訓練計劃」小冊子 "Technician Training Scheme" pamphlet

「技術員訓練計劃」小冊子 Technician Training Scheme pamphlet 技 術 員 訓 練 計 劃 01 機 電 工 程 署 簡 介 規 管 服 務 營 運 服 務 6 80 / 6 02 工 程 部 別 簡 介 機 場 及 車 輛 工 程 部 6,000 綜 合 工 程 部 衛 生 工 程 部 03 工 程 部 別 簡 介 市 政 工 程 部 工 程 策 劃 部 運 輸 保 安 及 中 央 工 程 部 X / 04 技 術 員 訓 練 計 劃 ( 前 稱 學 徒 計

More information

文 ( 一 ) 閱 讀 理 解 英 語 數 學 社 會 自 然 及 國 文 ( 二 ) 語 文 表 達 等 各 科 此 外 嘉 義 區 則 另 外 單 獨 辦 理 測 驗 五 專 亦 有 辦 理 特 色 招 生 考 試 分 發 入 學, 與 高 中 高 職 分 開 辦 理, 但 成 績 同 樣 採

文 ( 一 ) 閱 讀 理 解 英 語 數 學 社 會 自 然 及 國 文 ( 二 ) 語 文 表 達 等 各 科 此 外 嘉 義 區 則 另 外 單 獨 辦 理 測 驗 五 專 亦 有 辦 理 特 色 招 生 考 試 分 發 入 學, 與 高 中 高 職 分 開 辦 理, 但 成 績 同 樣 採 想 報 考 103 年 五 專 特 色 招 生 考 試 分 發 入 學 103.2.20 1. 文 藻 外 語 大 學 ( 雙 外 語 跨 領 域 國 際 專 業 人 才 菁 英 班 ) 2. 國 立 臺 中 科 技 大 學 ( 資 訊 應 用 菁 英 班 創 意 商 品 設 計 菁 英 班 ) 3. 國 立 臺 北 商 業 技 術 學 院 ( 企 業 管 理 菁 英 班 國 際 貿 易 科 企 業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A4A4B5D8A448A5C1A640A94DB0EAB5F9A555ABD8BF76AE76B1F8A8D2B9EAAC49B2D3AB682E646F63>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A4A4B5D8A448A5C1A640A94DB0EAB5F9A555ABD8BF76AE76B1F8A8D2B9EAAC49B2D3AB682E646F63>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註 冊 建 築 師 條 例 實 施 細 則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建 設 部 令 第 52 號 目 錄 一 九 九 六 年 七 月 一 日 第 一 章 第 二 章 第 三 章 第 四 章 第 五 章 總 則 考 試 注 冊 執 業 附 則 第 一 章 總 則 第 一 條 根 據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註 冊 建 築 師 條 例 ( 以 下 簡 稱 條 例 )

More information

頁 1 / 8 法 規 名 稱 : 公 務 人 員 俸 給 法 修 正 時 間 :97.1.16 第 一 條 ( 本 法 內 容 ) 公 務 人 員 之 俸 給, 依 本 法 行 之 第 二 條 ( 名 詞 定 義 ) 本 法 所 用 名 詞 意 義 如 下 : 一 本 俸 : 係 指 各 職 等 人 員 依 法 應 領 取 之 基 本 給 與 二 年 功 俸 : 係 指 各 職 等 高 於 本 俸

More information

「家加關愛在長青」計劃完成表現及評估報告

「家加關愛在長青」計劃完成表現及評估報告 - 1 - - 2 - - 3 - - 4 - 註 一 一 般 義 工 : 任 何 人 志 願 貢 獻 個 人 時 間 及 精 神, 在 不 為 任 何 物 質 報 酬 的 情 況 下, 為 改 進 社 會 而 提 供 服 務, 時 數 不 限 ( 參 考 香 港 義 務 工 作 發 展 局 之 定 義 ) 註 二 核 心 義 工 : 由 於 建 立 社 會 資 本 所 重 視 的 是 網 絡 的

More information

前 項 第 三 款 所 定 有 機 農 產 品 及 有 機 農 產 加 工 品 驗 證 基 準, 如 附 件 一 第 七 條 驗 證 機 構 受 理 有 機 農 產 品 及 有 機 農 產 加 工 品 之 驗 證, 應 辦 理 書 面 審 查 實 地 查 驗 產 品 檢 驗 及 驗 證 決 定 之

前 項 第 三 款 所 定 有 機 農 產 品 及 有 機 農 產 加 工 品 驗 證 基 準, 如 附 件 一 第 七 條 驗 證 機 構 受 理 有 機 農 產 品 及 有 機 農 產 加 工 品 之 驗 證, 應 辦 理 書 面 審 查 實 地 查 驗 產 品 檢 驗 及 驗 證 決 定 之 有 機 農 產 品 及 有 機 農 產 加 工 品 驗 證 管 理 辦 法 (101.06.07 修 正 ) 第 一 條 本 辦 法 依 農 產 品 生 產 及 驗 證 管 理 法 ( 以 下 簡 稱 本 法 ) 第 五 條 第 二 項 規 定 訂 定 之 第 二 條 本 辦 法 用 詞, 定 義 如 下 : 一 生 產 廠 ( 場 ): 指 在 國 內 生 產 加 工 分 裝 或 流 通 有 機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A4BDA640BADEB27ABD64C3A5A44AC2BEB4B6B371B67DA6D25FB3F8A6D2B0DDC344B6B05F3134303830365F636E>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A4BDA640BADEB27ABD64C3A5A44AC2BEB4B6B371B67DA6D25FB3F8A6D2B0DDC344B6B05F3134303830365F636E> 公 共 管 理 範 疇 技 術 員 職 程 普 通 對 外 入 職 開 考 第 一 職 階 二 等 技 術 員 職 位 空 缺 報 考 集 有 關 報 考 地 點 日 期 及 時 間 報 考 地 點 在 那 裡? 開 考 通 告 上 所 述 遞 交 投 考 申 請 表 的 期 限 為 二 十 日, 自 本 通 告 在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公 報 公 佈 後 第 一 個 工 作 日 起 計 如

More information

PURPOSE

PURPOSE 檔 號 : HP 656/ 5/ 9 電 話 號 碼 : 2810 3615 公 務 員 事 務 局 通 函 第 5/2016 號 ( 注 意 : 這 是 甲 級 傳 閱 通 函, 全 體 公 務 員 均 應 閱 讀 ) 資 助 出 售 房 屋 項 目 目 的 香 港 房 屋 協 會 已 宣 布 推 售 新 的 資 助 出 售 房 屋 項 目 單 位 該 項 目 是 一 項 公 共 房 屋 福 利

More information

壹、組織編制 代碼:C0101意見反映

壹、組織編制      代碼:C0101意見反映 項 目 編 號 DA14 金 門 縣 政 府 人 事 處 教 師 敘 薪 標 準 作 業 流 程 序 說 明 表 項 目 名 稱 教 師 敘 薪 標 準 作 業 承 辦 單 位 人 事 處 第 一 科 作 業 流 程 說 明 一 起 敘 : ( 一 ) 新 進 教 師 到 職 聘 任 後, 按 其 所 具 資 格 條 件 ( 以 學 歷 為 主 ), 依 公 立 各 級 學 校 教 職 員 敘 薪

More information

臺灣農產品生產追溯管理作業規範草案

臺灣農產品生產追溯管理作業規範草案 臺 灣 農 產 品 生 產 追 溯 管 理 作 業 規 範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7 日 農 糧 字 第 1041060266A 號 令 訂 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7 日 農 糧 字 第 1051060592A 號 令 修 正 一 行 政 院 農 業 委 員 會 ( 以 下 簡 稱 本 會 ) 為 強 化 生 產 者 之 產 品 安 全 責 任, 發 給 臺 灣

More information

第 2 頁 理 由 現 行 計 劃 3. 現 時, 學 生 如 欲 在 考 試 費 減 免 計 劃 下 申 領 考 試 費 減 免, 必 須 符 合 以 下 資 格 - (a) 首 次 應 考 香 港 中 學 會 考 ( 下 稱 會 考 ) 1 或 香 港 高 級 程 度 會 考 ( 下 稱 高 考

第 2 頁 理 由 現 行 計 劃 3. 現 時, 學 生 如 欲 在 考 試 費 減 免 計 劃 下 申 領 考 試 費 減 免, 必 須 符 合 以 下 資 格 - (a) 首 次 應 考 香 港 中 學 會 考 ( 下 稱 會 考 ) 1 或 香 港 高 級 程 度 會 考 ( 下 稱 高 考 財 務 委 員 會 討 論 文 件 2011 年 5 月 27 日 總 目 173- 學 生 資 助 辦 事 處 分 目 228 學 生 資 助 請 各 委 員 批 准 由 2011/ 12 學 年 起 推 行 有 關 考 試 費 減 免 計 劃 的 改 善 建 議 問 題 香 港 中 學 文 憑 考 試 ( 下 稱 文 憑 考 試 ) 將 於 2011/ 12 學 年 首 次 舉 行 我 們 須

More information

BSP 烤箱 - 封面-2

BSP 烤箱 - 封面-2 BSPO615 使 用 及 安 裝 說 明 書 總 代 理 優 氏 集 團 客 林 渥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台 北 市 內 湖 區 行 愛 路 69 號 2 樓 TEL 02-2794 2588 FAX 02-2794 3789 台 中 市 北 屯 區 后 庄 路 1080-12 號 TEL 04-2422 0958 FAX 04-2422 0938 高 雄 市 左 營 區 政 德 路 633

More information

基 金 配 息 資 訊 聯 博 境 外 基 金 2016 AA/AD/AT/BA/BD/BT 月 份 除 息 日 2016 年 01 月 01 月 28 日 01 月 29 日 2016 年 02 月 02 月 26 日 02 月 29 日 2016 年 03 月 03 月 30 日 03 月 31

基 金 配 息 資 訊 聯 博 境 外 基 金 2016 AA/AD/AT/BA/BD/BT 月 份 除 息 日 2016 年 01 月 01 月 28 日 01 月 29 日 2016 年 02 月 02 月 26 日 02 月 29 日 2016 年 03 月 03 月 30 日 03 月 31 基 金 配 息 資 訊 聯 博 基 金 歷 史 配 息 及 報 酬 率 資 訊 境 外 基 金 ( 本 基 金 有 相 當 比 重 投 資 於 非 投 資 等 級 之 高 風 險 債 券 且 配 息 來 源 可 能 為 本 金 ) ( 本 基 金 主 要 係 投 資 於 非 投 資 等 級 之 高 風 險 債 券 且 配 息 來 源 可 能 為 本 金 ) ( 基 金 之 配 息 來 源 可 能 為

More information

一 業 務 內 容 本 公 司 依 郵 政 法 第 5 條 得 經 營 下 列 業 務 : 1. 2. 3. 4. 5. 6. 7. 1 6 單 位 : 新 臺 幣 千 元,% 99 98 5,486,746,426 100.00 5,318,734,633 100.00 3,039,301,167

一 業 務 內 容 本 公 司 依 郵 政 法 第 5 條 得 經 營 下 列 業 務 : 1. 2. 3. 4. 5. 6. 7. 1 6 單 位 : 新 臺 幣 千 元,% 99 98 5,486,746,426 100.00 5,318,734,633 100.00 3,039,301,167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九 年 中 華 郵 政 年 報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九 年 中 華 郵 政 年 報 民 國 九 十 九 年 中 華 郵 政 年 報 陸 營 運 概 況 38 41 43 44 48 53 54 55 56 57 58 58 59 60 61 一 業 務 內 容 ( 一 ) 郵 件 業 務 ( 二 ) 郵 件 運 送 ( 三 ) 儲 金 及 匯 兌 業 務 ( 四 ) 簡

More information

目 錄

目      錄 目 錄 1. 收 回 本 年 度 經 費 1 ~ 2 2. 收 回 以 前 年 度 保 留 經 費 3 ~ 11 3. 新 舊 年 度 期 間 常 生 問 題 集 12 ~ 20 4. 收 款 收 據 錯 誤 之 問 題 集 21 ~ 22 歲 入 類 - 5. 轉 正 通 知 書 及 收 入 退 還 書 23 ~ 25 6. 其 他 26 ~ 26 7. 保 管 款 之 說 明 27 ~ 30 8.

More information

行 政 院 衛 生 署 醫 事 人 員 繼 續 教 育 積 分 管 理 系 統 使 用 手 冊 ( 醫 事 人 員 版 )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5 日 文 件 修 訂 歷 史 版 本 制 / 修 訂 人 員 變 更 內 容 摘 要 頁 數 提 供 日 期 V1.0 蕭 鳴 孙 初 版 制 訂 All 100.1.18 目 錄 壹 登 入 說 明... 3 貳 操 作 描 述...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_3_???????-Ch20140625_???

Microsoft Word - _3_???????-Ch20140625_??? 綠 河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會 議 事 規 則 制 訂 及 修 正 紀 錄 一 本 規 則 初 版 於 2012 年 7 月 21 日 制 訂 二 本 規 則 第 一 次 修 訂 於 2013 年 6 月 29 日 三 本 規 則 第 二 次 修 訂 於 2014 年 6 月 25 日 綠 河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會 議 事 規 則 第 1 條 本 董 事 會 議 事 規 則

More information

教育實習問與答:

教育實習問與答: 問 與 答 集 一 總 則 Q1: 本 校 開 設 的 教 育 學 程 的 類 別 有 那 幾 種? A1: 本 校 開 設 的 教 育 學 程 有 中 等 學 校 師 資 類 科 教 育 學 程 ( 取 得 國 中 高 中 高 職 等 教 師 資 格 ) 國 民 小 學 師 資 類 科 教 育 學 程 取 得 國 小 教 師 資 格 ) 二 修 習 對 象 與 資 格 Q1: 在 何 種 條 件

More information

16

16 序 1 16 序 2 KK KK KK KK KK KK 溫 溫 KK KK 周 婉 芬 博 士 2016 年 5 月 前 言 平 安 健 康 便 好 了 16 10 ICU ICU 26 300 26 10 ICU ICU 曾 錦 強 2016 年 5 月 目 錄 Chapter 1 家 庭 親 子 關 係 1.1 多 存 款 入 關 係 戶 口 2 1.2 不 傷 關 係 管 學 業 12 1.5

More information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全球資訊網-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全球資訊網-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發 行 人 證 券 商 證 券 交 易 所 會 計 主 管 資 格 條 件 及 專 業 進 修 辦 法 暨 發 行 人 證 券 商 證 券 交 易 所 會 計 主 管 進 修 機 構 審 核 辦 法 問 答 集 105 年 5 月 修 訂 一 會 計 主 管 之 定 義 ( 會 計 主 管 資 格 條 件 及 專 業 進 修 辦 法 第 2 條 ) ( 一 ) 何 謂 會 計 主 管? 證 券 交

More information

二零零六至零七年施政報告

二零零六至零七年施政報告 1 3 4 13 14 34 17 19 20 24 2 5 26 27 28 29 3 0 31 32 3 3 3 4 35 50 36 42 43 45 46 48 49 50 51 66 52 57 58 60 61 65 6 6 67 76 1. 2. 3. 1 4. 5. 6. CEPA 7. 8. 9. 2 10. 11. 12. 13. 3 14. 15. 16. 17. 4 18.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2014 CTA Exam Reg Form

Microsoft Word - 2014 CTA Exam Reg Form 2014 年 全 國 註 冊 稅 務 師 執 業 資 格 考 試 - 報 考 條 件 及 有 關 注 意 事 項 ( 一 ) 報 考 對 象 凡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公 民 ( 含 港 澳 居 民 ), 符 合 規 定 報 考 條 件 的, 可 申 請 參 加 全 國 註 冊 稅 務 師 執 業 資 格 考 試 ( 二 ) 報 考 條 件 1 具 備 下 列 任 何 條 件 之 一 的 人

More information

101年度社會福利方案 網路線上操作手冊

101年度社會福利方案     網路線上操作手冊 104 年 度 社 會 福 利 服 務 方 案 網 路 申 請 線 上 操 作 手 冊 中 華 社 會 福 利 聯 合 勸 募 協 會 103 年 8 月 編 製 中 華 社 會 福 利 聯 合 勸 募 協 會 方 案 線 上 申 請 操 作 1 2 4 0-12 104 年 度 社 會 福 利 服 務 方 案 網 路 申 請 線 上 操 作 手 冊 一 方 案 線 上 申 請 流 程 方 案 線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發行CB轉換辦法_1030717_.doc

Microsoft Word - 發行CB轉換辦法_1030717_.doc 振 樺 電 子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國 內 第 一 次 無 擔 保 轉 換 公 司 債 發 行 及 轉 換 辦 法 一 債 券 名 稱 振 樺 電 子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簡 稱 本 公 司 ) 國 內 第 一 次 無 擔 保 轉 換 公 司 債 ( 以 下 簡 稱 本 轉 換 公 司 債 ) 二 發 行 日 期 民 國 103 年 07 月 28 日 ( 以 下 簡 稱 發 行

More information

授 課 老 師 章 節 第 一 章 教 學 教 具 間 3 分 鐘 粉 筆 CNC 銑 床 教 學 內 容 CNC 銑 床 之 基 本 操 作 教 材 來 源 數 值 控 制 機 械 實 習 Ⅰ 1. 了 解 CNC 銑 床 的 發 展 2. 了 解 CNC 銑 床 刀 具 的 選 用 3. 了 解

授 課 老 師 章 節 第 一 章 教 學 教 具 間 3 分 鐘 粉 筆 CNC 銑 床 教 學 內 容 CNC 銑 床 之 基 本 操 作 教 材 來 源 數 值 控 制 機 械 實 習 Ⅰ 1. 了 解 CNC 銑 床 的 發 展 2. 了 解 CNC 銑 床 刀 具 的 選 用 3. 了 解 台 中 市 財 團 法 人 光 華 高 級 工 業 職 業 學 校 專 業 科 目 - 數 值 控 制 機 械 教 案 本 適 用 科 別 : 機 械 科 製 圖 科 編 寫 單 位 : 光 華 高 工 機 械 製 圖 科 授 課 老 師 章 節 第 一 章 教 學 教 具 間 3 分 鐘 粉 筆 CNC 銑 床 教 學 內 容 CNC 銑 床 之 基 本 操 作 教 材 來 源 數 值 控 制 機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第四章.doc

Microsoft Word - 第四章.doc 第 四 章 - 試 分 別 說 明 組 合 邏 輯 電 路 與 序 向 邏 輯 電 路 之 定 義 解 : 組 合 邏 輯 電 路 由 基 本 邏 輯 閘 所 組 成 的 此 種 邏 輯 電 路 之 輸 出 為 電 路 所 有 輸 入 的 組 合 因 此 輸 出 狀 態 可 完 全 由 目 前 之 輸 入 來 決 定 而 組 合 邏 輯 電 路 之 示 意 圖 如 圖 所 a 示 ; 而 序 向 邏

More information

連江縣政府所屬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實施要點(草案)

連江縣政府所屬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實施要點(草案) 連 江 縣 中 小 學 兼 任 代 課 及 代 理 教 師 聘 任 補 充 規 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4 日 連 教 學 字 第 0950012838 號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5 日 連 教 學 字 第 0970022418 號 修 訂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11 日 連 教 學 字 第 0990001112 號 修 訂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More information

untitled

untitled 第 二 章 : 至 今 的 進 展 高 水 平 的 系 統 可 使 用 性.. 建 立 高 水 平 的 系 統 可 使 用 性, 以 確 保 系 統 有 能 力 支 援 醫 療 服 務 需 每 星 期 七 天 每 天 24 小 時 運 作 的 需 要 2.13 我 們 會 為 電 子 健 康 記 錄 互 通 資 料 建 立 中 央 資 料 儲 存 庫, 所 有 由 參 與 計 劃 的 醫 療 服 務

More information

教 師 相 關 ( 升 等, 依 業 務 需 002 交 通 管 科 評 鑑, 評 量, 徵,C031, 聘, 各 項 考 試 委 C051,C054, 員, 通 訊 錄 等 ),C057, C058,C063 各 項 會 議 紀 錄 依 業 務 需 C001,, 002,130 交 通 管 科 (

教 師 相 關 ( 升 等, 依 業 務 需 002 交 通 管 科 評 鑑, 評 量, 徵,C031, 聘, 各 項 考 試 委 C051,C054, 員, 通 訊 錄 等 ),C057, C058,C063 各 項 會 議 紀 錄 依 業 務 需 C001,, 002,130 交 通 管 科 ( 個 資 檔 案 名 稱 保 有 依 據 個 資 類 別 特 定 目 的 保 有 單 位 教 職 員 業 務 聯 絡 資 料 ( 含 教 職 員 工 通 訊 錄 校 安 中 心 通 訊 錄 文 康 活 動 名 冊 ) 電 子 郵 件 管 業 務 需 C001 002 工 業 與 資 訊 管 各 類 申 請 表 相 關 資 料 ( 含 門 禁 磁 卡 申 請 表 汽 機 車 通 行 證 申 請 資 料

More information

第 一 條 : 為 建 立 本 公 司 良 好 董 事 會 治 理 制 度 健 全 監 督 功 能 及 強 化 管 理 機 能, 爰 依 公 開 發 行 公 司 董 事 會 議 事 辦 法 第 二 條 訂 定 本 規 範, 以 資 遵 循 第 二 條 : 本 公 司 董 事 會 之 議 事 規 範,

第 一 條 : 為 建 立 本 公 司 良 好 董 事 會 治 理 制 度 健 全 監 督 功 能 及 強 化 管 理 機 能, 爰 依 公 開 發 行 公 司 董 事 會 議 事 辦 法 第 二 條 訂 定 本 規 範, 以 資 遵 循 第 二 條 : 本 公 司 董 事 會 之 議 事 規 範, 環 瑞 醫 投 資 控 股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內 部 控 制 管 理 辦 法 董 事 會 議 事 規 範 Page 1 of 7 第 一 條 : 為 建 立 本 公 司 良 好 董 事 會 治 理 制 度 健 全 監 督 功 能 及 強 化 管 理 機 能, 爰 依 公 開 發 行 公 司 董 事 會 議 事 辦 法 第 二 條 訂 定 本 規 範, 以 資 遵 循 第 二 條 : 本 公 司

More information

Layout 1

Layout 1 視 為 優 講 燈 1 講 開 場 簡 報 隨 齡 發 視 變 資 訊 討 論 檢 討 會 與 會 將 夠 幾 點 與 變 關 視 變 兩 種 視 習 慣 個 問 專 業 員 問 題 講 1 燈 2 隨 齡 長 會 視 變 視 變 會 動 變 難 閱 讀 電 腦 視 變 會 裡 絆 體 風 險 藥 護 務 駕 車 動 難 會 響 並 導 慮 鬱 過 適 當 應 對 視 變 繼 續 動 並 減 關 慮

More information

總目46-公務員一般開支

總目46-公務員一般開支 管 制 人 員 : 本 總 目 下 的 開 支 會 由 下 列 人 員 交 代 - 公 務 員 事 務 局 常 任 秘 書 長 ( 分 目 001 010 0 11 023 024 025 028 037 041 及 042) 公 司 註 冊 處 處 長 ( 分 目 006) 香 港 金 融 管 理 局 總 裁 ( 分 目 008) 土 地 註 冊 處 處 長 ( 分 目 009) 庫 務 署 署

More information

寫 作 背 景 導 讀 [98] L Lyman Frank Baum 1856-1919 1882 1886 1900 1939

寫 作 背 景 導 讀 [98] L Lyman Frank Baum 1856-1919 1882 1886 1900 1939 綠 野 仙 蹤 繪 本 創 意 教 案 教 案 設 計 / 朱 秀 芳 老 師 28 寫 作 背 景 導 讀 [98] L Lyman Frank Baum 1856-1919 1882 1886 1900 1939 故 事 簡 介 綠 野 仙 蹤 心 得 分 享 [99] 處 處 有 仙 蹤 繪 本 創 意 教 案 設 計 者 : 朱 秀 芳 適 用 年 級 : 授 課 時 間 :200 教 學

More information

代 理 人 者, 由 常 務 董 事 或 董 事 互 推 一 人 代 理 之 第 八 條 本 公 司 董 事 會 召 開 時, 總 經 理 室 應 備 妥 相 關 資 料 供 與 會 董 事 隨 時 查 考 召 開 董 事 會, 得 視 議 案 內 容 通 知 相 關 部 門 或 子 公 司 之 人

代 理 人 者, 由 常 務 董 事 或 董 事 互 推 一 人 代 理 之 第 八 條 本 公 司 董 事 會 召 開 時, 總 經 理 室 應 備 妥 相 關 資 料 供 與 會 董 事 隨 時 查 考 召 開 董 事 會, 得 視 議 案 內 容 通 知 相 關 部 門 或 子 公 司 之 人 南 亞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會 議 事 規 範 民 國 105 年 6 月 22 日 董 事 會 修 正 通 過 第 一 條 為 建 立 本 公 司 良 好 董 事 會 治 理 制 度 健 全 監 督 功 能 及 強 化 管 理 機 能, 爰 依 公 開 發 行 公 司 董 事 會 議 事 辦 法 之 規 定 訂 定 本 規 範, 以 資 遵 循 第 二 條 本 公 司 董 事

More information

105年7月14日糖尿病研討會簡章-衛生局版_docx

105年7月14日糖尿病研討會簡章-衛生局版_docx 105 年 屏 東 縣 糖 尿 病 暨 慢 性 病 共 同 照 護 網 繼 續 教 育 The Conference of Diabetes Joint Care In 本 研 討 為 增 進 慢 性 病 患 之 肺 結 核 與 COPD 疾 病 認 識, 另 針 對 糖 尿 病 胰 島 素 之 臨 床 經 驗 分 享, 讓 學 員 充 分 認 識 胰 島 素 特 性, 以 提 供 良 好 的 醫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PowerPoint - 資料庫正規化(ccchen).ppt

Microsoft PowerPoint - 資料庫正規化(ccchen).ppt 資 料 庫 正 規 化 正 規 化 的 概 念 何 謂 正 規 化 (Normalization)?? 就 是 結 構 化 分 析 與 設 計 中, 建 構 資 料 模 式 所 運 用 的 一 個 技 術, 其 目 的 是 為 了 降 低 資 料 的 重 覆 性 與 避 免 更 新 異 常 的 情 況 發 生 因 此, 就 必 須 將 整 個 資 料 表 中 重 複 性 的 資 料 剔 除, 否 則

More information

PowerPoint 簡報

PowerPoint 簡報 長 庚 科 大 雲 端 硬 碟 ( 進 階 ) 雲 端 硬 碟 ( 進 階 ) 1 招 我 的 雲 端 硬 碟 (1/3) 我 的 雲 端 硬 碟 Google Apps - 雲 端 硬 碟 查 看 使 用 者 自 己 雲 端 硬 碟 中 的 檔 案 注 意 : 離 線 版 雲 端 硬 碟 只 會 同 步 我 的 雲 端 硬 碟 資 料 夾 中 的 檔 案 1) 查 看 雲 端 硬 碟 已 使 用

More information

105 學 年 度 科 技 校 院 四 年 制 及 專 科 學 校 二 年 制 招 收 技 藝 技 能 優 良 學 生 保 送 入 學 招 生 網 路 報 名 作 業 參 考 手 冊 主 辦 單 位 : 技 專 校 院 招 生 委 員 會 聯 合 會 104 年 12 月 105 學 年 度 科 技 校 院 四 年 制 及 專 科 學 校 二 年 制 招 收 技 藝 技 能 優 良 學 生 保 送

More information

標 準 作 業 程 序 的 版 本 說 明 : 制 定 者 版 本 編 碼 日 期 日 期 主 要 秘 書 處 Version 1.0 2010/12/31 2011/12/03 第 一 版 秘 書 處 Version 1.1 2010/12/31 2011/12/31 第 一 版 第 一 次 秘

標 準 作 業 程 序 的 版 本 說 明 : 制 定 者 版 本 編 碼 日 期 日 期 主 要 秘 書 處 Version 1.0 2010/12/31 2011/12/03 第 一 版 秘 書 處 Version 1.1 2010/12/31 2011/12/31 第 一 版 第 一 次 秘 聯 合 人 體 試 驗 委 員 會 Joint Institutional Review Board P-D-01 文 件 與 紀 錄 管 理 程 序 Documentation Management Procedure 標 準 作 業 程 序 的 版 本 說 明 : 制 定 者 版 本 編 碼 日 期 日 期 主 要 秘 書 處 Version 1.0 2010/12/31 2011/12/03

More information

8,530 1,056 52% 951 5.1 94% 1.9 33.3% 730 515 27.2% 179 50.3% 1 30,000 25,000 20,000 15,000 10,000 5,000 0 25,072 24,043 21,950 24,684 17,537 2011 201

8,530 1,056 52% 951 5.1 94% 1.9 33.3% 730 515 27.2% 179 50.3% 1 30,000 25,000 20,000 15,000 10,000 5,000 0 25,072 24,043 21,950 24,684 17,537 2011 201 第 四 章 金 融 財 務 80 246 000 6.5% 16.6% 香 港 的 國 際 金 融 中 心 地 位 總 覽 24 Z/Yen 證 券 及 衍 生 工 具 市 場 蓬 勃 暢 旺 24.7 1 866 2,630 52 8,530 1,056 52% 951 5.1 94% 1.9 33.3% 730 515 27.2% 179 50.3% 1 30,000 25,000 20,000

More information

APPLICATION FORM

APPLICATION FORM 申 請 表 格 附 錄 A 申 請 登 記 參 加 醫 療 券 計 劃 疫 苗 資 助 計 劃 及 基 層 醫 療 指 南 登 記 參 考 編 號 : ( 此 欄 不 必 填 寫 ) 受 文 人 :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政 府 ( 政 府 ) 衞 生 署 署 長 代 收 第 一 部 分 與 此 申 請 有 關 的 計 劃 / 項 目 及 釋 義 本 人 ( 申 請 人 ), 個 人 資 料

More information

1公告[1].rtf

1公告[1].rtf 內 政 部 公 告 發 文 日 期 :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30 日 發 文 字 號 : 台 內 役 字 第 1010830457 號 附 件 : 主 旨 : 預 告 修 正 免 役 禁 役 緩 徵 緩 召 實 施 辦 法 依 據 : 行 政 程 序 法 第 151 條 第 2 項 及 第 154 條 第 1 項 公 告 事 項 : 一 修 正 機 關 : 行 政 院 二 修 正 依

More information

HSBC Holdings plc Interim Report 2015 - Chinese

HSBC Holdings plc Interim Report 2015 - Chinese 聯 繫 客 戶 創 先 機 助 握 商 情 百 五 載 HSBC Holdings plc 滙 豐 控 股 有 限 公 司 2015 年 中 期 業 績 報 告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More information

答客問

答客問 強 積 金 網 上 查 詢 服 務 答 客 問 第 一 部 份 : 登 入 版 面 Q1. 計 劃 編 號 (Scheme No) 是 什 麼? A1. 每 一 個 參 加 強 積 金 計 劃 的 僱 主 或 成 員 均 有 一 個 計 劃 編 號, 您 可 於 交 通 銀 行 強 積 金 計 劃 的 函 件 上 找 到 Q1. 登 入 名 稱 (Login ID) 是 什 麼? A2. 如 果 您

More information

第一篇 公用事業開立電子發票緣起及效益

第一篇  公用事業開立電子發票緣起及效益 公 用 事 業 開 立 電 子 發 票 Q&A 目 錄 第 一 篇 公 用 事 業 開 立 電 子 發 票 緣 起 及 效 益 Q1: 公 用 事 業 範 圍?... 1 Q2: 公 用 事 業 開 立 統 一 發 票 緣 起?... 1 Q3: 公 用 事 業 為 什 麼 要 開 立 電 子 發 票?... 1 第 二 篇 公 用 事 業 開 立 電 子 發 票 之 方 式 Q4: 公 用 事 業

More information

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議事規則(草案)

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議事規則(草案) 兆 豐 國 際 商 業 銀 行 董 事 會 議 事 規 則 第 一 條 第 二 條 為 建 立 本 公 司 良 好 董 事 會 治 理 制 度 健 全 監 督 功 能 及 強 化 管 理 機 能, 爰 依 公 開 發 行 公 司 董 事 會 議 事 辦 法 第 二 條 訂 定 本 規 則 本 公 司 董 事 會 之 主 要 議 事 內 容 作 業 程 序 議 事 錄 應 載 明 事 項 公 告 及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B3E6A4B830312D2D2DBCC6BD75BB50BEE3BCC6AABAA55BB4EEB942BAE22E646F6378>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B3E6A4B830312D2D2DBCC6BD75BB50BEE3BCC6AABAA55BB4EEB942BAE22E646F6378> 國 中 數 學 基 本 學 習 內 容 補 救 教 材 第 一 冊 一 -1 單 元 一 數 線 與 整 數 的 加 減 運 算 主 題 一 正 數 負 數 的 意 義 一 正 數 和 負 數 : 尋 找 寶 藏 北 西 東 小 明 南 小 明 無 意 間 得 到 了 一 張 藏 寶 圖, 圖 上 的 黑 點 代 表 小 明 現 在 站 的 地 方, 每 個 腳 印 都 代 表 1 步 若 要 在

More information

保 健 服 務 領 導 全 球 信 諾 集 團 1 9 8 2 I N A C o r p o r a t i o n Connecticut General Corporation 200 2013 30 8,000 500 103 A.M. Best A () A2 () A+ () A ()

保 健 服 務 領 導 全 球 信 諾 集 團 1 9 8 2 I N A C o r p o r a t i o n Connecticut General Corporation 200 2013 30 8,000 500 103 A.M. Best A () A2 () A+ () A () 保 健 服 務 領 導 全 球 信 諾 集 團 1 9 8 2 I N A C o r p o r a t i o n Connecticut General Corporation 200 2013 30 8,000 500 103 A.M. Best A () A2 () A+ () A () 2013 Connecticut General Life Insurance Company 信 諾

More information

1050328上網單附件_105指_報名常見問題-新0408

1050328上網單附件_105指_報名常見問題-新0408 大 學 入 學 考 試 中 心 106 學 年 度 高 中 英 語 聽 力 測 驗 報 名 常 見 問 題 分 類 編 號 項 目 報 考 資 格 及 報 名 方 式 報 名 資 料 填 寫 繳 費 低 收 / 中 低 收 入 戶 證 明 其 他 1. 報 考 資 格? 1 報 考 資 格? 2 報 名 時 是 否 要 繳 學 力 證 明 文 件? 3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及 進 修 學 校 肄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雲林區_免試平台_國中模擬選填_操作手冊.doc

Microsoft Word - 雲林區_免試平台_國中模擬選填_操作手冊.doc 104 學 年 度 雲 林 區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免 試 入 學 報 名 及 志 願 分 發 系 統 平 臺 國 中 學 校 操 作 說 明 政 高 有 限 公 司 104 年 12 月 25 日 免 試 入 學 報 名 及 志 願 分 發 系 統 平 臺 目 錄 宣 導 事 項... 1 國 中 端 ( 承 辦 人 員 ) 系 統 操 作 流 程 圖... 4 學 生 端 ( 模 擬 選

More information

章節

章節 試 題 阿 財 每 年 年 初 存 入 銀 行 0000 元, 年 利 率 %, 每 年 計 息 一 次, () 若 依 單 利 計 息, 則 第 0 年 年 底 的 本 利 和 多 少? () 若 依 複 利 計 息, 則 第 0 年 年 底 的 本 利 和 約 為 多 少?( 近 似 值 :0 0 計 ) 編 碼 0044 難 易 中 出 處 高 雄 中 學 段 考 題 解 答 ()000 元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AA69AD59ABC2A4BDA571B6C5B56FA6E6A4CEB56FA6E6A4CEC2E0B4ABBFECAA6B31303230363238>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AA69AD59ABC2A4BDA571B6C5B56FA6E6A4CEB56FA6E6A4CEC2E0B4ABBFECAA6B31303230363238> 波 若 威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國 內 第 一 次 無 擔 保 轉 換 公 司 債 發 行 及 轉 換 辦 法 一 債 券 名 稱 波 若 威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簡 稱 本 公 司 ) 國 內 第 一 次 無 擔 保 轉 換 公 司 債 ( 以 下 簡 稱 本 轉 換 公 司 債 ) 二 發 行 日 期 民 國 102 年 7 月 8 日 ( 以 下 簡 稱 發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LCEWA01_080412_00191.doc

Microsoft Word - LCEWA01_080412_00191.doc 收 文 編 號 :1020005805 議 案 編 號 :1020829071000400 立 法 院 議 案 關 係 文 書 ( 中 華 民 國 41 年 9 月 起 編 號 )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7 日 印 發 院 總 第 1393 號 政 府 提 案 第 3033 號 之 13 案 由 : 財 政 部 函, 為 修 正 報 關 業 設 置 管 理 辦 法 部 分 條 文,

More information

托 兒 所 及 幼 稚 園 改 制 幼 兒 園 辦 法 條 文 說 明 第 一 條 本 辦 法 依 幼 兒 教 育 及 照 顧 法 ( 以 下 簡 稱 本 法 ) 第 五 十 五 條 第 三 項 規 定 訂 定 之 第 二 條 本 法 施 行 前 之 公 立 托 兒 所 幼 稚 園 或 經 政 府

托 兒 所 及 幼 稚 園 改 制 幼 兒 園 辦 法 條 文 說 明 第 一 條 本 辦 法 依 幼 兒 教 育 及 照 顧 法 ( 以 下 簡 稱 本 法 ) 第 五 十 五 條 第 三 項 規 定 訂 定 之 第 二 條 本 法 施 行 前 之 公 立 托 兒 所 幼 稚 園 或 經 政 府 托 兒 所 及 幼 稚 園 改 制 幼 兒 園 辦 法 總 說 明 幼 兒 教 育 及 照 顧 法 ( 以 下 簡 稱 本 法 ) 業 於 一 百 年 六 月 二 十 九 日 制 定 公 布, 並 自 一 百 零 一 年 一 月 一 日 施 行, 依 本 法 第 五 十 五 條 規 定 : ( 第 一 項 ) 本 法 施 行 前 之 公 立 托 兒 所 幼 稚 園 或 經 政 府 許 可 設 立 核

More information

二 兒 歌 選 用 情 形 ( ) 2 ( ) ( ) 1. 158 2.

二 兒 歌 選 用 情 形 ( ) 2 ( ) ( ) 1. 158 2. 兒 歌 內 容 分 析 ~ 以 台 灣 省 教 育 廳 發 行 之 大 單 元 活 動 設 計 內 之 兒 歌 為 例 ~ 摘 要 82 76 158 一 兒 歌 類 目 的 分 布 情 形 ( ) 26 23 22 16 61 38.6 16.5 ( ) 二 兒 歌 選 用 情 形 ( ) 2 ( ) ( ) 1. 158 2. 第 一 章 緒 論 第 一 節 研 究 動 機 79 第 二 節 研

More information

檔號:L/M(9) to HP 174(C) Pt IV

檔號:L/M(9) to HP 174(C) Pt IV 檔 號 :L/M (22) to HP 74 (C) Pt VIII 香 港 政 府 總 部 公 務 員 事 務 局 通 告 第 4 /206 號 ( 注 意 : 這 是 甲 級 傳 閱 通 告, 所 有, 包 括 正 在 休 假 或 不 在 本 港 的, 均 應 得 知 通 告 內 容 ) 公 務 員 房 屋 津 貼 目 的 本 通 告 公 布 居 所 資 助 津 貼 自 置 居 所 津 貼 租

More information

認可人士、註冊結構工程師及註冊岩土工程師作業備考 ADM-6

認可人士、註冊結構工程師及註冊岩土工程師作業備考 ADM-6 屋 宇 署 認 可 人 士 註 冊 結 構 工 程 師 及 註 冊 岩 土 工 程 師 作 業 備 考 ADM-6 結 構 及 岩 土 設 計 使 用 的 電 腦 程 式 認 可 人 士 註 冊 結 構 工 程 師 或 註 冊 岩 土 工 程 師 可 以 使 用 電 腦 程 式 作 計 算 分 析 來 輔 助 其 設 計, 或 使 用 電 腦 程 式 製 備 呈 交 予 建 築 事 務 監 督 的

More information

虛擬交易所97年GVE3簡易版.doc

虛擬交易所97年GVE3簡易版.doc 目 錄 一 台 灣 上 市 / 上 櫃 股 票...2 二 台 灣 期 貨...4 三 台 灣 選 擇 權...5 四 台 灣 上 市 / 櫃 權 證...7 五 投 組 清 單...8 六 現 金 帳 戶 轉 移...9 七 掛 單 追 蹤... 11 八 歷 史 交 易 記 錄...13 九 投 組 分 析...15 十 新 舊 版 本 差 異...16 1 一 台 灣 上 市 / 上 櫃 股

More information

第 6. 節 不 定 積 分 的 基 本 公 式 我 們 可 以 把 已 經 知 道 反 導 函 數 之 所 有 函 數 都 視 為 不 定 積 分 的 基 本 公 式 基 本 公 式 涵 蓋 的 範 圍 愈 大, 我 們 求 解 積 分 就 愈 容 易, 但 有 記 憶 不 易 的 情 事 研 讀

第 6. 節 不 定 積 分 的 基 本 公 式 我 們 可 以 把 已 經 知 道 反 導 函 數 之 所 有 函 數 都 視 為 不 定 積 分 的 基 本 公 式 基 本 公 式 涵 蓋 的 範 圍 愈 大, 我 們 求 解 積 分 就 愈 容 易, 但 有 記 憶 不 易 的 情 事 研 讀 第 6. 節 反 導 函 數 與 不 定 積 分 定 義 6.. 反 導 函 數 說 明 : 第 六 章 求 積 分 的 方 法 若 F( ) f ( ), Df, 則 F ( ) 為 f( ) 之 反 導 函 數 (antierivative) () 當 F ( ) 為 f( ) 之 反 導 函 數 時, 則 F( ) C,C 為 常 數, 亦 為 f( ) 之 反 導 函 數 故 若 反 導 函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JOBapp-C.doc

Microsoft Word - JOBapp-C.doc 附 錄 C 航 空 人 員 檢 定 給 證 作 業 程 序 AIRMAN CERTIFICATION ASSESSMENT 目 的 本 章 提 供 對 航 空 人 員 申 請 檢 定 給 證 程 序 之 指 引 本 章 所 指 航 空 人 員 係 指 從 事 民 用 航 空 運 輸 業, 經 民 航 局 檢 定 合 格 並 領 有 相 關 證 書 之 人 員 依 據 A. 民 用 航 空 局 民 用

More information

<30332EAAFEA5F3A440A142A447A142A454A142A57CA147BEC7A5CDB14DB77EC3D2B7D3BEC7B2DFA661B9CF2E786C73>

<30332EAAFEA5F3A440A142A447A142A454A142A57CA147BEC7A5CDB14DB77EC3D2B7D3BEC7B2DFA661B9CF2E786C73> 嶺 東 科 技 大 學 財 務 金 融 系 日 四 技 學 生 專 業 學 習 地 圖 02 年 6 月 28 日 0 學 年 度 第 二 學 期 財 務 金 融 系 課 程 委 會 議 通 過 名 稱 微 積 分 ( 一 ) 微 積 分 ( 二 ) 個 體 經 濟 學 商 業 套 裝 軟 體 ( 二 ) 應 用 統 計 學 ( 一 ) 期 貨 與 選 擇 權 國 際 - 管 理 學 保 險 學 商

More information

五 四 五 說 ( 代 序 ) 李 澤 厚 劉 再 復 I I II IV V VII 第 一 篇 五 四 新 文 化 運 動 批 評 提 綱 001 003 006 009 011 014 019 附 論 一 中 國 貴 族 精 神 的 命 運 ( 提 綱 ) 021 021 022 026 02

五 四 五 說 ( 代 序 ) 李 澤 厚 劉 再 復 I I II IV V VII 第 一 篇 五 四 新 文 化 運 動 批 評 提 綱 001 003 006 009 011 014 019 附 論 一 中 國 貴 族 精 神 的 命 運 ( 提 綱 ) 021 021 022 026 02 劉 再 復 著 與 李 澤 厚 李 歐 梵 等 共 論 五 四 共 鑒 五 四 五 四 五 說 ( 代 序 ) 李 澤 厚 劉 再 復 I I II IV V VII 第 一 篇 五 四 新 文 化 運 動 批 評 提 綱 001 003 006 009 011 014 019 附 論 一 中 國 貴 族 精 神 的 命 運 ( 提 綱 ) 021 021 022 026 028 附 論 二 誰 是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MOODLE990201\266i\266\245\244\342\245U1000804)

(Microsoft Word - MOODLE990201\266i\266\245\244\342\245U1000804) (2011.08.04 修 訂 ) 目 錄 壹 舊 課 程 複 製 到 新 課 程 的 方 法... 1 一 將 舊 課 程 的 課 程 文 件 匯 入 新 課 程... 1 二 編 輯 新 課 程... 5 三 備 份 舊 課 程 資 料 還 原 至 新 課 程... 6 貳 元 課 程 (META COURSE) 說 明 與 應 用... 12 一 元 課 程 說 明... 12 二 利 用 元

More information

漁會總幹事遴選辦法部分條文草案修正對照表

漁會總幹事遴選辦法部分條文草案修正對照表 漁 會 總 幹 事 遴 選 辦 法 部 分 條 文 修 正 草 案 條 文 對 照 表 修 正 條 文 現 行 條 文 說 明 第 六 條 申 請 登 記 為 漁 會 總 幹 事 候 聘 人 者, 應 填 具 申 請 書, 並 檢 附 下 列 文 件 : 一 國 民 身 分 證 正 本 及 影 本 ( 正 本 經 核 對 無 誤 後 退 還 申 請 登 記 二 學 歷 證 件 正 本 及 影 三 經

More information

一 Hot Potatoes 命 題 軟 體 操 作 說 明 一 註 冊 操 作 程 序 1. 進 入 Hot Potatoes 的 官 方 網 站 網 址 http://web.uvic.ca/hrd/hotpot/index.htm 並 點 選 Register 2. 點 選 read the licence terms. 閱 讀 使 用 說 明 3. 點 選 I have read the license

More information

( 第 4 項 ) 第 1 項 及 第 2 項 投 資 抵 減 之 適 用 範 圍 核 定 機 關 申 請 期 限 申 請 程 序 施 行 期 限 抵 減 率 及 其 他 相 關 事 項, 由 行 政 院 定 之 行 為 時 促 進 產 業 升 級 條 例 第 6 條 第 2 項 及 第 4 項 分

( 第 4 項 ) 第 1 項 及 第 2 項 投 資 抵 減 之 適 用 範 圍 核 定 機 關 申 請 期 限 申 請 程 序 施 行 期 限 抵 減 率 及 其 他 相 關 事 項, 由 行 政 院 定 之 行 為 時 促 進 產 業 升 級 條 例 第 6 條 第 2 項 及 第 4 項 分 會 議 錄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102 年 度 6 月 份 第 1 次 庭 長 法 官 聯 席 會 議 會 議 日 期 :102 年 6 月 4 日 相 關 法 條 : 促 進 產 業 升 級 條 例 第 6 條 第 2 項 第 4 項 ( 民 國 92 年 2 月 6 日 修 正 公 布 ) 公 司 研 究 與 發 展 及 人 才 培 訓 支 出 適 用 投 資 抵 減 辦 法 第 3 條 第

More information

本 行 公 司 秘 書 盧 鴻 先 生 不 具 備 上 市 規 則 第 3.28 條 規 定 的 有 關 資 格 本 行 已 經 任 命 李 美 儀 女 士 在 上 市 日 期 之 後 的 最 少 三 年 內 作 為 盧 鴻 先 生 的 助 理, 以 確 保 盧 鴻 先 生

本 行 公 司 秘 書 盧 鴻 先 生 不 具 備 上 市 規 則 第 3.28 條 規 定 的 有 關 資 格 本 行 已 經 任 命 李 美 儀 女 士 在 上 市 日 期 之 後 的 最 少 三 年 內 作 為 盧 鴻 先 生 的 助 理, 以 確 保 盧 鴻 先 生 1. 本 行 已 向 香 港 聯 交 所 申 請 並 獲 得 嚴 格 遵 守 上 市 規 則 應 用 指 引 第 18 項 第 4.2 段 規 定 的 豁 免, 即 可 以 在 申 請 結 束 後 應 用 上 市 規 則 應 用 指 引 第 18 項 第 4.2 段 規 定 的 替 代 回 補 機 制 進 一 步 資 料 請 參 閱 全 球 發 售 的 架 構 - 香 港 公 開 發 售 - 重 新

More information

中文版070630.doc

中文版070630.doc 澳 門 通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S.A. 澳 門 通 卡 發 卡 條 款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Issue of "Macau Pass" Card 6/2007 1. 簡 介 澳 門 通 卡 發 卡 條 款 1.1 本 發 卡 條 款 適 用 於 所 有 使 用 澳 門 通 卡 的 客 戶 澳 門 通 卡 : 指 帶 有 電 子 錢 包 的 智 能 卡 1.2 本 發

More inform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