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經紀的最低限度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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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保 險 公 司 條 例 ( 第 41 章 ) 保 險 經 紀 的 最 低 限 度 規 定 保 險 業 監 督 生 效 日 期 : 二 零 一 零 年 三 月 一 日

2 目 錄 頁 數 I. 引 言 1 I I. 保 險 經 紀 / 保 險 經 紀 團 體 的 授 權 / 認 可 4 I II. 保 險 經 紀 和 保 險 經 紀 團 體 的 組 成 成 員 須 符 合 的 最 低 限 度 規 定 5 I V. 有 關 衡 量 保 險 經 紀 是 否 適 當 人 選 的 基 本 原 則 1 3 V. 呈 交 周 年 財 務 報 表 和 核 數 師 報 告 2 0 參 考 文 件 附 件 客 戶 通 知 書 A 客 戶 確 認 書 B 公 司 客 戶 通 知 書 C 客 戶 保 障 聲 明 書 D 適 用 於 由 2010 年 3 月 1 日 或 以 後 欲 從 事 / 繼 續 從 事 長 期 保 險 ( 包 括 相 連 長 期 ) 業 務 的 保 險 經 紀 其 行 政 總 裁 及 業 務 代 表 的 指 引 E

3 (I) 引 言 自 從 一 九 九 五 年 六 月 三 十 日 起, 保 險 公 司 條 例 ( 條 例 ) 把 由 保 險 代 理 人 及 經 紀 組 成 的 保 險 業 自 我 規 管 架 構 引 入 規 管 範 圍 之 內 條 例 除 載 有 條 文 處 理 保 險 代 理 人 的 自 我 規 管 制 度 外, 還 在 第 6 9 及 7 0 條 賦 權 予 保 險 業 監 督 授 權 / 認 可 保 險 經 紀 / 保 險 經 紀 團 體 根 據 條 例 的 規 定, 保 險 經 紀 指 作 為 保 單 持 有 人 或 潛 在 的 保 單 持 有 人 的 代 理 人, 經 營 在 香 港 或 從 香 港 洽 談 或 安 排 保 險 合 約 的 業 務 的 人, 或 經 營 就 有 關 保 險 的 事 宜 提 供 意 見 的 業 務 的 人 就 上 文 而 言, 保 險 合 約 是 指 含 有 保 險 成 分 的 合 約 因 此, 當 任 何 人 士 作 為 保 單 持 有 人 或 潛 在 保 單 持 有 人 的 代 理 人, 就 含 有 保 險 成 分 ( 不 管 保 險 成 分 有 多 少 ) 的 合 約 提 供 意 見 或 安 排 此 等 合 約, 即 視 作 經 營 保 險 經 紀 業 務 該 人 須 根 據 條 例 第 69 條 向 保 險 業 監 督 申 請 授 權 或 成 為 根 據 第 70 條 獲 保 險 業 監 督 認 可 的 保 險 經 紀 團 體 的 成 員 保 險 業 監 督 在 根 據 第 69 條 授 權 任 何 保 險 經 紀 之 前, 須 信 納 申 請 的 保 險 經 紀 至 少 符 合 保 險 業 監 督 所 指 明 的 最 低 限 度 規 定 同 樣, 保 險 業 監 督 在 根 據 第 70 條 認 可 任 何 保 險 經 紀 團 體 之 前, 須 信 納 申 請 的 團 體 在 其 規 例 中 有 足 夠 的 條 文 以 使 其 成 員 符 合 所 指 明 的 最 低 限 度 規 定 保 險 業 監 督 所 指 明 的 最 低 限 度 規 定 有.. ( a ) 資 格 及 經 驗 ; ( b ) 資 本 及 淨 資 產 ; ( c ) 專 業 彌 償 保 險 ; ( d ) 備 存 獨 立 客 戶 帳 目 ; ( e ) 備 存 妥 善 的 簿 冊 及 帳 目 ; 申 請 人 亦 須 為 出 任 保 險 經 紀 的 適 當 人 選 如 申 請 人 為 保 險 經 紀 團 體, 則 該 團 體 須 有 完 備 的 規 例, 以 確 保 該 團 體 的 成 員 是 作 為 保 險 經 紀 的 適 當 人 選 1

4 下 列 指 引 是 依 據 上 述 規 定 而 制 訂, 以 協 助 保 險 經 紀 或 保 險 經 紀 團 體 遵 守 條 例 的 規 定, 特 別 是 保 險 業 監 督 所 指 明 的 最 低 限 度 規 定 如 保 險 經 紀 或 保 險 經 紀 團 體 不 遵 守 指 引, 可 能 會 視 乎 情 況, 導 致 該 保 險 經 紀 或 該 保 險 經 紀 團 體 不 獲 授 權 或 認 可, 或 被 撤 銷 其 授 權 / 認 可 本 指 引 會 因 應 市 場 的 發 展 定 期 檢 討, 以 確 保 保 單 持 有 人 及 潛 在 保 單 持 有 人 的 利 益 得 到 充 分 保 障 保 險 經 紀 亦 應 知 道, 其 他 法 例 可 能 會 影 響 其 業 務 活 動, 特 別 是 證 券 及 期 貨 條 例 根 據 證 券 及 期 貨 條 例 的 規 定, 在 某 些 情 況 下, 保 險 產 品 可 能 構 成 一 種 集 體 投 資 計 劃, 因 此 必 須 先 得 到 證 券 及 期 貨 事 務 監 察 委 員 會 的 授 權, 才 可 在 香 港 向 公 眾 提 供 該 產 品 本 指 引 所 用 的 詞 語 及 詞 句, 與 條 例 內 所 給 予 的 涵 義 相 同 就 本 指 引 而 言.. ( a ) 行 政 總 裁.. ( i ) 就 保 險 經 紀 而 言, 是 指 單 獨 或 與 其 他 人 士 共 同 負 責 處 理 該 保 險 經 紀 的 保 險 經 紀 業 務 的 人 士, 但 不 包 括.. ( 1 ) 同 時 負 責 處 理 其 他 業 務 ; 並 且 ( 2 ) 有 下 屬 負 責 整 個 保 險 經 紀 業 務 的 人 士 ; 或 ( ii) 就 香 港 以 外 地 方 成 立 的 保 險 經 紀 而 言, 是 指 單 獨 或 與 其 他 人 士 共 同 負 責 處 理 該 保 險 經 紀 在 香 港 經 營 的 整 個 保 險 經 紀 業 務 的 人 士, 但 不 包 括.. ( 1 ) 同 時 負 責 處 理 該 保 險 經 紀 在 其 他 地 方 經 營 的 保 險 經 紀 業 務 ; 並 且 ( 2 ) 有 下 屬 負 責 該 保 險 經 紀 在 香 港 經 營 的 整 個 保 險 經 紀 業 務 的 人 士 2

5 ( b ) 保 險 業 務 範 圍 指 在 保 險 公 司 條 例 內 界 定 的 : - ( i ) 一 般 保 險 業 務 ; ( ii) 長 期 保 險 ( 不 包 括 相 連 長 期 保 險 ) 業 務 ; 及 / 或 ( iii) 長 期 保 險 ( 包 括 相 連 長 期 保 險 ) 業 務 ( c ) 轉 保 是 指 在 任 何 交 易 出 現 以 下 情 況 : 在 新 購 長 期 保 險 1 保 單 生 效 前 後 的 十 二 個 月 內 : 1 ( i ) 客 戶 現 有 的 長 期 保 險 保 單 或 其 基 本 長 期 保 險 保 障 的 2 大 部 分 保 額 : ( 1 ) 已 失 效 / 將 失 效 ; 或 ( 2 ) 已 被 退 保 / 將 被 退 保 ; 或 ( 3 ) 根 據 保 單 的 不 能 作 廢 條 款, 已 轉 為 / 將 轉 為 減 額 繳 清 或 展 期 保 單 ; 或 2 ( ii) 現 有 長 期 保 險 保 單 內 大 部 分 的 保 證 現 金 價 值 已 被 減 2 少 / 將 被 減 少, 包 括 大 部 分 的 保 證 現 金 價 值 已 被 提 取 / 將 被 提 取 作 為 保 單 借 貸 上 述 情 況, 並 未 涵 蓋 所 有 轉 保 形 式, 有 關 資 料 不 時 會 有 增 補, 以 便 包 括 其 他 形 式 的 轉 保 為 免 生 疑 問, 本 指 引 適 用 於 內 部 轉 保, 即 現 有 及 新 購 的 長 期 保 險 保 單 均 由 同 一 保 險 公 司 簽 發 但 根 據 現 有 保 單 的 條 款 將 定 期 人 壽 保 險 轉 為 終 身 保 險 ( 或 某 些 形 式 的 長 期 保 險 ), 則 不 會 被 視 為 轉 保 ( d ) 業 務 代 表 : 就 保 險 經 紀 而 言, 是 指 就 保 險 事 宜 代 表 保 險 經 紀 向 保 單 持 有 人 或 潛 在 保 單 持 有 人 提 供 意 見, 或 代 表 該 保 險 經 紀 為 保 單 持 有 人 或 潛 在 保 單 持 有 人 在 香 港 或 從 香 港 洽 談 或 安 排 保 險 合 約 的 人 士 1 長 期 保 險 保 單 包 括 所 有 類 型 的 傳 統 人 壽 保 險 年 金 及 其 他 非 傳 統 壽 險 保 單 2 大 部 分 指 5 0 % 或 以 上 3

6 ( e ) 誘 導 轉 保 是 指 作 出 不 正 確 或 有 誤 導 成 分 的 言 論 或 比 較, 誘 使 保 單 持 有 人 以 其 他 長 期 保 險 保 單 取 代 現 有 長 期 保 險 保 單, 令 保 單 持 有 人 蒙 受 損 失 (II) 保 險 經 紀 / 保 險 經 紀 團 體 的 授 權 / 認 可 ( A ) 根 據 第 69 條 獲 授 權 的 保 險 經 紀 任 何 人 士, 不 論 是 獨 資 經 營 合 夥 經 營 或 有 限 公 司, 均 可 向 保 險 業 監 督 申 請 成 為 獲 授 權 保 險 經 紀 保 險 經 紀 在 申 請 授 權 及 其 後 為 授 權 續 期 時, 均 須 令 保 險 業 監 督 信 納 其 符 合 及 繼 續 符 合 所 有 有 關 的 法 例 條 文, 其 中 包 括 保 險 業 監 督 在 以 下 方 面 所 指 明 的 最 低 限 度 規 定 : (a ) 行 政 總 裁 的 提 名 保 險 經 紀 須 提 名 一 名 行 政 總 裁 該 行 政 總 裁 須 為 適 當 人 選, 並 須 在 資 格 及 經 驗 方 面 符 合 保 險 業 監 督 所 指 明 的 最 低 限 度 規 定 在 不 限 制 行 政 總 裁 的 定 義 的 一 般 性 原 則 下.. ( i ) 如 為 獨 資 經 營, 則 該 獨 資 經 營 者 須 被 視 作 行 政 總 裁, 並 須 就 該 獨 資 經 營 的 經 紀 業 務 負 起 全 責 ; ( ii) 如 為 合 夥 經 營, 行 政 總 裁 須 為 監 督 或 經 營 合 夥 業 務 的 合 夥 人 之 一, 並 須 就 該 合 夥 商 行 的 經 紀 業 務 負 起 全 責 ; ( iii) 如 為 有 限 公 司, 行 政 總 裁 須 為 監 督 或 經 營 該 公 司 在 香 港 的 業 務 的 全 職 董 事 或 全 職 僱 員 ( B ) 根 據 第 70 條 獲 認 可 的 保 險 經 紀 團 體 保 險 經 紀 團 體 可 根 據 第 70 條 申 請 成 為 認 可 保 險 經 紀 團 體 保 險 經 紀 團 體 在 申 請 認 可 或 其 後 為 認 可 續 期 時, 均 須 令 保 險 業 監 督 信 納 其 符 合 及 繼 續 符 合 所 有 有 關 的 法 例 條 文, 並 已 訂 定 一 套 適 當 的 規 例, 以 供 其 成 員 遵 守 由 保 險 業 監 督 所 指 明 及 本 文 所 載 的 最 低 限 度 規 定 這 套 規 例 須 載 有 關 於 會 員 資 格 會 員 規 則 會 員 專 業 守 則 及 紀 律 程 序 等 條 文 4

7 (III) 保 險 經 紀 和 保 險 經 紀 團 體 的 組 成 成 員 須 符 合 的 最 低 限 度 規 定 ( A ) 資 格 及 經 驗 保 險 經 紀 或 由 保 險 經 紀 提 名 的 行 政 總 裁, 必 須 (1 ) 年 滿 2 1 歲 或 以 上 ; (2 ) 是 香 港 永 久 性 居 民, 或 香 港 居 民 而 其 工 作 簽 證 條 款 ( 如 有 者 ) 沒 有 限 制 他 從 事 保 險 經 紀 業 務 ; ( 3 ) 至 少 具 有 中 五 教 育 程 度 或 同 等 程 度 學 歷 ; 以 及 (4) 符 合 下 列 (i ) 或 (ii) 其 中 一 項 要 求.. ( i ) 持 有 認 可 的 保 險 資 格, 具 備 至 少 兩 年 在 保 險 業 擔 任 管 理 職 位 的 經 驗, 以 及 如 果 他 打 算 從 事 長 期 保 險 ( 包 括 相 連 長 期 保 險 ) 經 紀 業 務, 除 非 根 據 下 文 第 ( ii)(2) 項 獲 得 豁 免, 必 須 通 過 由 保 險 業 監 督 認 可 的 保 險 中 介 人 資 格 考 試 ( 資 格 考 試 ) 中 的 投 資 相 連 長 期 保 險 試 卷 [ 下 文 (ii) 項 的 試 券 ( d )] 認 可 的 保 險 資 格 包 括.. ( 1 ) 英 國 特 許 保 險 學 院 院 士 或 資 深 院 士 ( A C II 或 FCII) ; ( 2 ) 澳 大 利 亞 及 新 西 蘭 保 險 與 金 融 學 會 資 深 準 會 員 或 高 級 會 員 [ANZIIF ( S nr A ssoc ) 或 A N Z IIF( Fellow) ] ; ( 3 ) 美 國 壽 險 管 理 學 會 會 士 ( FLM I) ; ( 4 ) 特 許 壽 險 承 保 人 ( C LU ) ; ( 5 ) 美 國 特 許 財 產 保 險 學 會 會 士 ( CPCU) ; ( 6 ) 香 港 保 險 學 會 之 保 險 學 - 香 港 文 憑 ; ( 7 ) 英 國 精 算 師 學 會 會 員 ( FIA ) ; ( 8 ) 蘇 格 蘭 精 算 師 學 院 會 員 ( FFA) ; ( 9 ) 澳 洲 精 算 師 學 會 會 員 ( FIA A ) ; 或 ( 1 0 ) 美 國 精 算 師 公 會 會 員 ( FS A) ; 或 其 他 保 險 業 監 督 認 可 的 資 格 ; 或 5

8 ( ii) 如 果 沒 有 持 有 上 文 (i ) 項 中 所 提 及 的 認 可 保 險 資 格 者, 須 具 備 至 少 五 年 在 保 險 業 的 工 作 經 驗, 其 中 兩 年 擔 任 管 理 職 位, 另 須 在 資 格 考 試 中 的 相 關 試 卷 取 得 及 格 成 績, 惟 獲 豁 免 者 除 外 資 格 考 試 包 括 以 下 試 卷 : - 試 卷 ( a ) 必 考 試 卷 - 保 險 原 理 及 實 務 ; 試 卷 (b ) 資 格 試 卷 - 一 般 保 險 ; 試 卷 ( c ) 資 格 試 卷 - 長 期 保 險 ; 以 及 試 卷 (d ) 資 格 試 卷 - 投 資 相 連 長 期 保 險 3 ( 1 ) 下 列 人 士 如 果 於 緊 接 二 零 零 零 年 一 月 一 日 之 前 已 在 香 港 從 事 保 險 中 介 人 業 務, 並 持 有 以 下 其 中 一 項 資 格, 可 獲 豁 免 參 加 資 格 考 試 的 試 卷 (a) (b ) 及 ( c) ( 視 何 者 適 用 而 定 ): - ( a ) 於 緊 接 二 零 零 零 年 一 月 一 日 之 前 的 六 年 內, 具 有 不 少 於 五 年 可 供 驗 證 的 本 地 保 險 業 務 的 相 關 經 驗 ; 或 ( b ) 由 香 港 保 險 業 聯 會 發 出 的 一 般 保 險 業 務 研 習 證 書 ( 2 ) 下 列 人 士 可 獲 豁 免 參 加 資 格 考 試 的 試 卷 (d ): - ( a ) 持 有 以 下 其 中 一 項 認 可 的 保 險 投 資 或 精 算 專 業 資 格 : - ( 1 ) 特 許 壽 險 承 保 人 (CLU ), 並 須 通 過 其 中 一 張 可 供 選 擇 的 C LU 資 格 考 試 試 卷 HS 3 28 投 資 ; ( 2 ) 美 國 特 許 財 務 顧 問 ( C h FC ); 3 由 二 零 一 零 年 三 月 一 日 起, 提 升 版 的 投 資 相 連 長 期 保 險 考 試 已 取 替 之 前 的 版 本 從 此, 所 有 欲 從 事 或 繼 續 從 事 長 期 保 險 ( 包 括 相 連 長 期 保 險 ) 業 務 的 保 險 經 紀 其 行 政 總 裁 及 業 務 代 表 必 須 符 合 有 關 規 定, 包 括 列 載 於 附 件 E 的 規 定 6

9 ( 3 ) 認 可 財 務 策 劃 師 (C FP ); ( 4 ) 英 國 精 算 師 學 會 會 員 ( FIA ) ; ( 5 ) 蘇 格 蘭 精 算 師 學 院 會 員 ( FFA); ( 6 ) 澳 洲 精 算 師 學 會 會 員 ( FIA A ) ; ( 7 ) 美 國 精 算 師 公 會 會 員 ( FS A ); ( 8 ) 通 過 香 港 證 券 專 業 學 會 的 基 本 課 程 考 試 ( FPE) 的 人 士 ; ( 9 ) 通 過 香 港 證 券 專 業 學 會 的 文 憑 課 程 考 試 ( D PE) 的 人 士 ; ( 1 0 ) 香 港 證 券 專 業 學 會 從 業 員 資 格 證 書 ; ( 1 1 ) 香 港 證 券 專 業 學 會 高 級 從 業 員 資 格 證 書 ; 或 ( 1 2 ) 香 港 證 券 專 業 學 會 金 融 市 場 專 業 文 憑 ; 或 其 他 保 險 業 監 督 認 可 的 資 格 ; 或 ( b ) 在 符 合 下 文 第 ( b)(7 ) 項 的 規 定 下, 於 緊 接 二 零 零 二 年 一 月 一 日 之 前 已 在 香 港 從 事 長 期 保 險 中 介 人 業 務, 並 已 符 合 以 下 所 有 要 求 : - ( 1 ) 於 緊 接 二 零 零 二 年 一 月 一 日 之 前 的 八 年 內, 具 有 不 少 於 七 年 可 供 驗 證 的 本 地 長 期 保 險 經 驗 ; 以 及 (2) 於 緊 接 二 零 零 二 年 一 月 一 日 之 前 的 五 年 內, 具 有 每 年 銷 售 不 少 於 四 份 相 連 長 期 保 險 保 單 及 共 銷 售 不 少 於 50 份 相 連 長 期 保 險 保 單 的 可 供 驗 證 的 經 驗 (a) 就 上 文 第 (i) 項, 下 列 條 文 適 用.. (1) 保 險 經 紀 或 其 行 政 總 裁 如 符 合 有 關 規 定, 包 括 經 驗 方 面 的 規 定 及 上 文 第 (i)(1) 至 (6) 項 中 任 何 一 項 資 格 方 面 的 規 定, 則 有 資 格 經 營 或 從 事 一 般 保 險 及 長 期 保 險 ( 不 包 括 相 連 長 期 保 險 ) 經 紀 業 務 7

10 (2) 保 險 經 紀 或 其 行 政 總 裁 如 符 合 有 關 規 定, 包 括 經 驗 方 面 的 規 定 及 上 文 第 (i)(7) 至 (10) 項 中 任 何 一 項 資 格 方 面 的 規 定, 則 有 資 格 經 營 或 從 事 一 般 保 險 及 長 期 保 險 ( 包 括 相 連 長 期 保 險 ) 經 紀 業 務 (3) 在 符 合 列 載 於 附 件 E 的 規 定 下, 除 非 已 符 合 上 文 第 (i) 項 的 規 定 及 根 據 第 (ii)(2)(a) 項 獲 得 豁 免 ( 視 何 者 適 用 而 定 ), 否 則 已 停 止 在 香 港 保 險 界 從 事 與 保 險 有 關 的 工 作 連 續 兩 年 的 保 險 經 紀 或 其 行 政 總 裁, 須 符 合 有 關 規 定, 包 括 再 次 通 過 資 格 考 試 的 試 卷 (d), 方 可 再 獲 授 權 或 登 記 成 為 有 資 格 經 營 或 從 事 長 期 保 險 ( 包 括 相 連 投 資 長 期 保 險 ) 經 紀 業 務 的 保 險 經 紀 或 其 行 政 總 裁 (4) 在 符 合 列 載 於 附 件 E 的 規 定 下, 除 非 已 符 合 上 文 第 (i) 項 的 規 定 及 根 據 第 (ii)(2)(a) 項 獲 得 豁 免 ( 視 何 者 適 用 而 定 ), 否 則 於 通 過 資 格 考 試 的 試 卷 (d) 後 連 續 兩 年 未 在 香 港 保 險 界 從 事 與 保 險 有 關 的 工 作 的 人 士, 須 符 合 有 關 規 定, 包 括 重 考 及 再 次 通 過 資 格 考 試 的 試 卷 (d), 方 可 獲 授 權 或 登 記 成 為 有 資 格 經 營 或 從 事 長 期 保 險 ( 包 括 相 連 投 資 長 期 保 險 ) 經 紀 業 務 的 保 險 經 紀 或 其 行 政 總 裁 ( b ) 就 上 文 第 (ii) 項, 下 列 條 文 適 用.. ( 1 ) 保 險 經 紀 或 其 行 政 總 裁 如 符 合 有 關 規 定, 包 括 經 驗 及 資 格 考 試 方 面 的 規 定, 除 非 根 據 上 文 第 (ii) 項 獲 得 豁 免 ( 視 何 者 適 用 而 定 ), 只 有 資 格 從 事 與 其 在 資 格 考 試 中 取 得 及 格 成 績 科 目 有 關 的 保 險 業 務 範 圍 如 欲 從 事 一 般 保 險 業 務 和 長 期 保 險 ( 不 包 括 相 連 長 期 保 險 ) 業 務, 除 了 必 須 通 過 必 考 的 保 險 原 理 及 實 務 試 卷 外, 還 須 分 別 通 過 一 般 保 險 試 卷 和 長 期 保 險 試 卷 在 符 合 下 文 第 (b ) (6 ) 項 的 規 定 下, 如 欲 從 事 長 期 保 險 ( 包 括 相 連 長 期 保 險 ) 業 務, 除 了 必 須 通 過 必 考 試 卷 之 外, 還 須 通 過 長 期 保 險 試 卷 和 投 資 相 連 長 期 保 險 試 卷 ( 2 ) 保 險 經 紀 或 其 行 政 總 裁 如 符 合 有 關 規 定, 包 括 經 驗 方 面 的 規 定, 且 按 上 文 第 (i i)(1)(a) 項 獲 得 豁 免, 只 有 資 格 從 事 與 其 於 緊 接 二 零 零 零 年 一 月 一 日 之 前 六 年 內 具 有 五 年 經 驗 或 相 當 經 驗 的 保 險 業 務 範 圍 [ 只 限 於 一 般 保 險 業 務 和 長 期 保 險 ( 不 包 括 相 連 長 期 保 險 ) 業 務 ] 8

11 ( 3 ) 保 險 經 紀 或 其 行 政 總 裁 如 符 合 有 關 規 定, 包 括 經 驗 方 面 的 規 定, 且 按 上 文 第 (i i)(1)(b) 項 獲 得 豁 免, 只 有 資 格 從 事 或 經 營 一 般 保 險 經 紀 業 務 ( 4 ) 在 符 合 列 載 於 附 件 E 的 規 定 下, 除 非 已 符 合 上 文 第 (i) 項 的 規 定 及 根 據 第 (ii)(2)(a) 項 獲 得 豁 免 ( 視 何 者 適 用 而 定 ), 否 則 已 停 止 在 香 港 保 險 界 從 事 與 保 險 有 關 的 工 作 連 續 兩 年 的 保 險 經 紀 或 其 行 政 總 裁, 須 符 合 有 關 規 定, 包 括 再 次 通 過 資 格 考 試 的 相 關 試 卷, 方 可 再 獲 授 權 或 登 記 成 為 保 險 經 紀 或 其 行 政 總 裁 ( 5 ) 在 符 合 列 載 於 附 件 E 的 規 定 下, 除 非 已 符 合 上 文 第 (i) 項 的 規 定 及 根 據 第 (ii)(2)(a) 項 獲 得 豁 免 ( 視 何 者 適 用 而 定 ), 否 則 於 通 過 資 格 考 試 後 連 續 兩 年 未 在 香 港 保 險 界 從 事 與 保 險 有 關 的 工 作 的 人 士, 須 符 合 有 關 規 定, 包 括 重 考 及 再 次 通 過 資 格 考 試 的 相 關 試 卷, 方 可 獲 授 權 或 登 記 成 為 保 險 經 紀 或 其 行 政 總 裁 ( 6 ) 由 二 零 一 零 年 三 月 一 日 起, 提 升 版 的 投 資 相 連 長 期 保 險 考 試 已 取 替 之 前 的 版 本 從 此, 所 有 欲 從 事 或 繼 續 從 事 長 期 保 險 ( 包 括 相 連 長 期 保 險 ) 業 務 的 保 險 經 紀 或 其 行 政 總 裁 必 須 符 合 有 關 規 定, 包 括 列 載 於 附 件 E 的 規 定 ( 7 ) 由 二 零 一 零 年 三 月 一 日 起, 上 文 第 (i i)(2)(b ) 項 的 條 文 已 不 再 適 用 從 此, 所 有 欲 從 事 或 繼 續 從 事 長 期 保 險 ( 包 括 相 連 長 期 保 險 ) 業 務 的 保 險 經 紀 或 其 行 政 總 裁 必 須 符 合 有 關 規 定, 包 括 列 載 於 附 件 E 的 規 定 保 險 經 紀 或 其 行 政 總 裁 須 符 合 由 保 險 業 監 督 指 定 的 方 式 及 形 式 的 持 續 專 業 培 訓 計 劃 之 規 定 ( B ) 資 本 及 淨 資 產 不 屬 個 別 人 士 的 保 險 經 紀 只 有 資 格 從 事 其 行 政 總 裁 有 資 格 從 事 的 保 險 業 務 範 圍 並 非 法 團 的 保 險 經 紀 須 任 何 時 間 都 在 其 保 險 經 紀 業 務 中 備 存 最 少 港 幣 100,000 元 的 最 低 資 產 淨 值 法 團 的 保 險 經 紀 須 任 何 時 間 都 備 存 最 少 港 幣 1 00,000 元 的 最 低 資 產 淨 值 及 最 低 繳 足 款 股 本 9

12 釐 定 最 低 資 產 淨 值 時, 不 包 括 所 有 無 形 資 產, 並 須 根 據 在 本 港 公 認 的 會 計 原 則 計 算 ( C ) 專 業 彌 償 保 險 保 險 經 紀 必 須 備 存 一 份 專 業 彌 償 保 單, 為 任 何 一 次 申 索 及 任 何 一 個 十 二 個 月 的 保 險 期 提 供 最 低 彌 償 限 額 最 低 彌 償 限 額 須 為 : ( i ) 以 下 列 方 式 計 算 的 款 額 : 專 業 彌 償 保 單 的 生 效 日 期 之 前 的 十 二 個 月 內 的 保 險 經 紀 收 入 總 額 的 兩 倍 ( 適 用 於 經 營 保 險 業 務 超 逾 一 年 的 保 險 經 紀 ); 專 業 彌 償 保 單 涵 蓋 日 期 內 的 十 二 個 月 的 預 計 保 險 經 紀 收 入 的 兩 倍 ( 適 用 於 經 營 保 險 業 務 不 足 一 年 的 保 險 經 紀 ); 或 ( ii) 港 幣 3,000,000 元 兩 者 以 數 額 較 大 者 為 準, 最 高 款 額 為 港 幣 75,000,000 元 若 保 額 超 逾 上 述 金 額, 當 然 可 另 作 安 排, 以 應 付 個 別 經 紀 的 需 求 如 果 作 出 一 項 理 賠 後, 可 動 用 的 彌 償 限 額 下 跌 至 低 於 上 文 第 ( i) 項 所 訂 定 的 款 額, 便 須 把 保 額 復 效 至 不 少 於 上 文 訂 定 的 最 低 款 額 如 彌 償 限 額 按 上 文 第 ( ii) 項 訂 定, 保 單 須 載 有 一 次 保 額 自 動 復 效 的 條 款, 把 彌 償 限 額 調 整 至 不 少 於 港 幣 3,000,000 元 的 水 平 就 本 文 而 言, 保 險 經 紀 收 入 是 指 就 任 何 含 有 保 險 成 分 ( 不 論 成 分 多 少 ) 的 合 約 提 供 意 見 或 安 排 而 賺 取 的 收 入 ( D ) 備 存 獨 立 客 戶 帳 戶 保 險 經 紀 須 把 客 戶 的 款 項 存 入 一 個 客 戶 的 銀 行 帳 戶 內, 與 其 自 己 的 款 項 分 開 他 不 得 將 客 戶 款 項 用 於 有 關 客 戶 用 途 以 外 的 任 何 其 他 用 途 客 戶 帳 戶 須 界 定 如 下, 並 由 保 險 經 紀 代 其 客 戶 持 有 : ( i ) 客 戶 帳 戶 是 指 一 個 以 保 險 經 紀 的 名 義, 在 一 間 根 據 銀 行 業 條 例 正 式 授 權 的 財 務 機 構 所 開 立, 名 稱 有 客 戶 字 樣 的 來 往 或 儲 蓄 帳 戶 10

13 ( ii) 保 險 經 紀 須 備 有 最 少 一 個 客 戶 帳 戶, 並 可 備 有 他 認 為 合 適 數 目 的 客 戶 帳 戶 ( iii) 保 險 經 紀 倘 若 代 其 客 戶 接 受 或 持 有 涉 及 保 險 經 紀 業 務 的 款 項, 須 迅 速 把 這 些 款 項 存 入 有 關 客 戶 帳 戶 內 保 險 經 紀 同 時 亦 須 有 證 據 證 明, 為 客 戶 開 立 客 戶 帳 戶 的 財 務 機 構 已 確 認 獲 保 險 經 紀 通 知 條 例 第 71 條 的 規 定 在 不 限 制 上 述 規 定 的 一 般 性 的 原 則 下, 下 文 概 括 地 列 出 一 些 指 引, 以 說 明 在 哪 些 情 況 須 把 款 項 存 入 客 戶 帳 戶 或 可 從 該 帳 戶 提 取 款 項 (a ) 須 存 入 客 戶 帳 戶 的 款 項 下 列 款 項 須 被 存 入 客 戶 帳 戶 : ( i ) 從 客 戶 收 取 用 以 購 買 保 險 合 約 的 款 項 ; ( ii) 代 表 客 戶 從 保 險 人 再 保 險 人 保 險 中 介 人 及 任 何 第 三 方 收 取 有 關 支 付 保 險 申 索 的 款 項 ; ( iii) 為 客 戶 收 取 附 帶 於 一 般 性 保 險 經 紀 業 務 交 易 的 款 項 ; 以 及 ( i v) 須 存 入 客 戶 帳 戶, 用 以 支 付 有 關 該 帳 戶 的 銀 行 雜 費 的 款 項 (b ) 可 從 客 戶 帳 戶 提 取 的 款 項 從 客 戶 帳 戶 提 取 的 款 項 須 只 限 於 : ( i ) 須 代 表 客 戶 向 保 險 人 再 保 險 人 或 其 他 保 險 中 介 人 支 付 用 以 購 買 保 險 合 約 的 款 項 ; ( ii) 代 表 客 戶 收 取 以 支 付 給 申 索 人 或 有 權 收 取 有 關 款 項 的 人 士 的 申 索 款 項 ; ( iii) 為 客 戶 支 付 附 帶 於 一 般 性 保 險 經 紀 業 務 交 易 的 款 項 ; ( i v) 獲 客 戶 書 面 授 權 而 提 取 的 款 項 ; 11

14 ( v ) 客 戶 帳 戶 的 存 款 所 收 取 的 利 息 ; ( v i) 須 從 客 戶 帳 戶 提 取, 用 以 支 付 有 關 該 帳 戶 的 銀 行 雜 費 的 款 項 ; 以 及 (vii) 在 不 符 合 第 (D)(a) 項 的 情 況 下, 錯 誤 地 或 意 外 地 存 入 帳 戶 的 款 項 為 免 生 疑 問, 上 文 第 ( D ) ( a)(iii) 及 ( D )(b ) (i ii) 項 所 指 附 帶 於 一 般 性 保 險 經 紀 業 務 的 款 項, 包 括 ( i ) 保 費 續 保 保 費 附 加 保 費 及 各 類 退 回 的 保 費 ; ( ii) 根 據 保 險 合 約 應 支 付 的 申 索 及 其 他 款 項 ; ( iii) 退 還 客 戶 的 款 項 ; ( i v) 保 單 貸 款 及 有 關 利 息 ; ( v ) 有 關 保 險 合 約 的 費 用 收 費 及 徵 款 ; 以 及 ( v i) 折 扣 金 額 佣 金 及 經 紀 佣 金 ( E ) 備 存 妥 善 的 簿 冊 及 帳 目 (a) (i) 並 非 法 團 的 保 險 經 紀 須 備 存 會 計 及 其 他 記 錄 這 些 記 錄 應 對 交 易 有 充 分 說 明, 並 反 映 保 險 經 紀 所 經 營 的 業 務 的 財 政 狀 況, 以 及 可 就 該 保 險 經 紀 業 務 不 時 擬 備 能 真 實 而 公 平 地 反 映 保 險 經 紀 的 財 政 狀 況 及 業 績 的 財 務 報 表 ; (ii) 法 團 的 保 險 經 紀 須 備 存 會 計 及 其 他 記 錄 這 些 記 錄 應 對 交 易 有 充 分 說 明, 並 反 映 保 險 經 紀 的 財 政 狀 況, 以 及 不 時 擬 備 能 真 實 而 公 平 地 反 映 保 險 經 紀 的 財 政 狀 況 及 業 績 的 財 務 報 表 ; 以 及 (iii) 無 論 是 法 團 或 非 法 團 的 保 險 經 紀, 均 須 備 存 妥 善 的 記 錄, 以 便 能 夠 方 便 及 適 當 地 進 行 審 計 12

15 ( b ) 上 文 ( a ) 項 所 述 的 記 錄 須 以 下 列 方 式 備 存 - ( i ) 以 書 面 方 式 或 用 一 個 隨 時 可 以 轉 為 書 面 的 形 式 備 存, 以 及 ( ii) 內 容 充 分, 分 開 載 列 以 下 各 項 資 料 : ( 1 ) 經 紀 與 或 替 下 列 機 構 或 人 士 進 行 的 所 有 交 易 : 保 險 及 再 保 險 公 司 ; 保 險 經 紀 的 客 戶 ; 以 及 保 險 經 紀 自 己 的 交 易 ; ( 2 ) 所 有 來 自 經 紀 費 佣 金 利 息 及 其 他 來 源 的 收 入 ; 以 及 由 保 險 經 紀 支 付 的 所 有 開 支 佣 金 及 利 息 ; 以 及 ( 3 ) 保 險 經 紀 的 所 有 資 產 與 負 債 ( 包 括 或 有 負 債 ) ( c ) 保 險 經 紀 須 保 存 上 文 ( a ) 項 所 述 的 記 錄 不 少 於 七 年 (IV) 有 關 衡 量 保 險 經 紀 是 否 適 當 人 選 的 基 本 原 則 保 險 經 紀 除 了 必 須 符 合 上 述 各 項 最 低 限 度 規 定 外, 還 須 令 保 險 業 監 督 信 納 他 是 獲 授 權 為 保 險 經 紀 的 適 當 人 選, 而 將 來 仍 會 是 適 當 人 選 為 此, 如 出 現 下 列 情 況, 保 險 經 紀 不 能 視 為 適 當 人 選.. ( i ) 如 屬 獨 資 或 合 夥 經 營, 其 東 主 或 合 夥 人 中 任 何 一 位 ( 包 括 行 政 總 裁 ) 不 是 擔 任 其 職 任 的 適 當 人 選 ; ( ii) 如 屬 有 限 公 司, 其 行 政 總 裁 董 事 或 控 權 人 ( 與 保 險 公 司 條 例 第 9 條 所 界 定 的 相 同 ) 中 任 何 一 位 不 是 擔 任 其 職 位 的 適 當 人 選 ; ( iii) 其 行 政 總 裁 或 業 務 代 表 中 任 何 一 位 尚 未 根 據 本 指 引 獲 確 認 及 登 記 13

16 在 這 方 面, 有 關 衡 量 保 險 經 紀 是 否 適 當 人 選 的 基 本 原 則 如 下.. ( A ) 本 着 最 高 誠 信 的 原 則 辦 事 ( a ) 保 險 經 紀 須 有 良 好 的 品 格 及 聲 譽 ( b ) 在 任 何 時 間 都 須 本 最 高 誠 信 及 以 正 直 的 方 式 進 行 業 務 ( c ) 須 向 客 戶 提 供 獨 立 及 不 偏 不 倚 的 意 見 ( d ) 不 得 提 供 任 何 誤 導 性 資 料 或 作 出 任 何 虛 假 聲 明 ( e ) 不 得 自 稱 為 保 險 人 或 其 保 險 代 理 人 ( f ) 須 盡 量 避 免 利 益 衝 突, 並 且 不 得 容 許 其 他 的 業 務 利 益 ( 如 有 的 話 ), 損 害 其 誠 信 獨 立 性 或 能 力 ( g) 不 得 從 事 誘 導 轉 保 ( B ) 謹 慎 及 努 力 的 態 度 ( a ) 保 險 經 紀 須 謹 慎 及 盡 心 盡 力 去 了 解 及 滿 足 客 戶 的 保 險 需 要 及 要 求 ( b ) 須 採 取 一 切 合 理 的 步 驟, 以 確 保 其 與 保 單 持 有 人 或 潛 在 保 單 持 有 人 交 易 的 行 政 總 裁 業 務 代 表 及 僱 員, 是 合 資 格 及 適 當 的 人 選 他 亦 須 確 保 其 行 政 總 裁 或 業 務 代 表 有 資 格 從 事 其 ( 保 險 經 紀 ) 有 資 格 從 事 的 保 險 業 務 範 圍 他 不 得 聘 用 任 何 遭 保 險 業 監 督 撤 銷 授 權 的 保 險 經 紀, 或 正 遭 保 險 代 理 登 記 委 員 會 或 任 何 認 可 保 險 經 紀 團 體 把 其 委 任 保 險 代 理 或 保 險 經 紀 的 身 分 暫 停 或 取 消 登 記 的 人 士 ( c ) 不 得 委 任 任 何 不 適 當 人 選 為 行 政 總 裁 或 業 務 代 表 ( d ) 須 終 止 委 任 被 保 險 業 監 督 或 認 可 保 險 經 紀 團 體 裁 定 為 不 適 當 人 選 的 人 為 行 政 總 裁 或 業 務 代 表 ( e ) 須 向 客 戶 說 明 最 高 誠 信 原 則, 並 聲 明 客 戶 要 為 其 在 投 保 書 申 索 表 格 或 其 他 任 何 重 要 文 件 上 提 供 的 所 有 答 案 和 陳 述 負 責 14

17 ( f ) 須 向 客 戶 指 出, 如 在 投 保 書 申 索 表 格 或 其 他 任 何 重 要 文 件 上 提 供 不 正 確 的 答 案 或 資 料, 可 導 致 保 險 合 約 失 效 或 變 成 無 效, 又 或 申 索 遭 拒 絶 ( g) 須 向 客 戶 說 明 保 險 合 約 的 條 款, 並 須 指 出 合 約 訂 明 的 所 有 免 責 條 款 ( h ) 須 遵 守 所 有 有 關 的 工 作 及 操 守 的 指 引 工 作 守 則 或 類 似 的 指 示 ( i ) 在 從 事 銷 售 強 制 性 公 積 金 計 劃, 或 強 制 性 公 積 金 計 劃 的 成 分 基 金 或 基 礎 核 准 匯 集 投 資 基 金, 或 就 此 向 客 戶 提 供 意 見 時, 須 遵 守 由 強 制 性 公 積 金 管 理 局 ( 積 金 局 ) 發 出 的 強 積 金 中 介 人 操 守 守 則 ( 強 積 金 守 則 ) 的 各 項 規 定 ( j ) 若 其 董 事 或 僱 員 從 事 銷 售 強 制 性 公 積 金 計 劃, 或 強 制 性 公 積 金 計 劃 的 成 分 基 金 或 基 礎 核 准 匯 集 投 資 基 金, 或 就 此 向 客 戶 提 供 意 見, 須 採 取 適 當 的 措 施, 以 確 保 每 一 名 董 事 或 僱 員.. ( i ) 已 在 積 金 局 登 記 為 強 積 金 中 介 人 ; 以 及 ( ii) 遵 從 強 積 金 守 則 的 各 項 規 定 ( C ) 優 先 照 顧 客 戶 利 益 ( a ) 保 險 經 紀 就 保 險 合 約 向 客 戶 提 供 意 見 或 為 此 作 出 安 排 時, 須 把 客 戶 的 利 益 放 在 首 位 ( b ) 不 應 不 合 理 地 限 制 可 供 客 戶 選 擇 的 保 險 人 人 數, 以 致 影 響 客 戶 對 保 險 人 的 選 擇 ( c ) 在 經 營 保 險 經 紀 業 務 時, 不 應 過 分 倚 賴 某 一 保 險 人 ( D ) 從 客 戶 取 得 的 資 料 外.. 保 險 經 紀 不 得 披 露 任 何 從 客 戶 取 得 的 資 料, 惟 下 列 情 況 除 ( a ) 在 為 該 客 戶 洽 談 維 持 或 續 簽 保 險 合 約 的 正 常 程 序 中 必 須 披 露 的 資 料 ; 15

18 ( b ) 向 與 該 客 戶 的 保 險 合 約 有 關 的 其 他 專 業 或 商 業 機 構 披 露 資 料, 包 括 但 不 限 於 理 賠 師 檢 驗 人 安 全 顧 問 及 安 裝 公 司 物 業 及 工 程 檢 驗 員 僱 問 及 銷 售 商 顧 問 工 程 師 及 建 築 師 ; ( c ) 已 取 得 客 戶 的 書 面 同 意 ; 或 ( d ) 法 院 頒 布 命 令 或 按 照 法 例 須 履 行 的 義 務 ( E ) 為 客 戶 提 供 資 料 ( a ) 保 險 經 紀 在 與 客 戶 交 易 時, 須 提 供 足 夠 而 準 確 的 有 關 實 質 資 料 ( b ) 如 保 險 經 紀 因 應 客 戶 要 求, 或 因 香 港 沒 有 合 適 的 產 品, 而 轉 介 或 安 排 保 險 合 約 與 在 其 他 司 法 管 轄 區 內 獲 授 權 而 未 在 香 港 獲 授 權 的 保 險 人, 則 保 險 經 紀 須 告 知 客 戶, 該 保 險 人 的 未 獲 授 權 身 分, 並 要 客 戶 書 面 確 認 知 悉 此 事 如 客 戶 為 法 團, 則 保 險 經 紀 可 隨 暫 保 書 或 投 保 確 認 書 發 出 通 知 書, 以 代 替 上 述 的 確 認 書 附 件 A 及 B 載 有 客 戶 通 知 書 及 客 戶 確 認 書 的 樣 本, 而 發 給 法 團 客 戶 的 通 知 書 樣 本 則 載 於 附 件 C 保 險 經 紀 致 函 客 戶 時 須 採 用 這 些 樣 本 ( c ) 如 保 險 經 紀 與 他 正 向 客 戶 推 薦 的 任 何 保 險 人 有 聯 繫, 而 這 聯 繫 可 能 會 產 生 利 益 衝 突, 則 保 險 經 紀 須 披 露 他 與 保 險 人 的 關 係 在 不 局 限 該 陳 述 的 一 般 性 原 則 下, 保 險 經 紀 必 須 披 露 因 其 普 通 股 東 / 董 事 / 控 權 人 的 身 分 而 與 保 險 人 產 生 的 聯 繫 ( d ) 如 他 是 超 過 一 名 保 險 經 紀 的 董 事 / 行 政 總 裁 / 業 務 代 表 / 僱 員, 則 須 披 露 以 何 種 身 分 與 客 戶 進 行 交 易 ( e ) 保 險 經 紀 須 按 要 求 披 露 其 由 保 險 業 監 督 或 認 可 保 險 經 紀 團 體 ( 視 乎 情 況 而 定 ) 發 出 的 登 記 號 碼 如 使 用 商 務 名 片, 保 險 經 紀 須 於 名 片 上 顯 示 其 登 記 號 碼 16

19 ( f ) 保 險 經 紀 須 確 保 客 戶 在 同 意 或 作 出 決 定 購 買 新 長 期 保 險 保 單 之 前, 已 填 妥 客 戶 保 障 聲 明 書 ( 見 附 件 D) 在 填 寫 客 戶 保 障 聲 明 書 時, 保 險 經 紀 須 依 照 客 戶 保 障 聲 明 書 附 上 的 註 釋 行 事 如 果 要 建 議 客 戶 轉 保, 他 須 向 客 戶 解 釋 轉 保 的 嚴 重 後 果, 以 及 確 保 客 戶 完 全 明 白 有 關 嚴 重 後 果 假 如 他 向 客 戶 解 釋 轉 保 沒 有 弊 端, 他 須 在 客 戶 保 障 聲 明 書 上 盡 量 詳 細 以 書 面 交 代 得 出 有 關 結 論 的 原 因 他 須 隨 後 將 已 填 妥 的 客 戶 保 障 聲 明 書 送 交 銷 售 新 長 期 保 險 保 單 的 保 險 人 ( F ) 能 力 ( g) 須 盡 早 將 由 保 險 人 透 過 他 所 發 出 的 新 長 期 保 險 保 單 連 同 客 戶 保 障 聲 明 書 的 副 本 ( 如 適 用 者 ) 送 交 客 戶 ( a ) 保 險 經 紀 須 能 夠 有 效 率 地 執 行 職 責 就 這 方 面, 除 了 考 慮 其 他 因 素 以 外, 還 須 考 慮 他 是 否 曾 經 宣 布 破 產 或 曾 經 出 任 無 力 償 還 債 務 公 司 的 控 權 人 董 事 高 級 行 政 人 員 或 高 級 經 理 ( b ) 他 須 精 神 健 全 ( c ) 他 不 曾 被 裁 定 犯 了 任 何 或 會 使 其 不 宜 擔 任 保 險 經 紀 的 刑 事 罪 行, 也 不 曾 被 現 時 或 被 過 往 所 屬 的 專 業 團 體 裁 定 有 失 當 行 為 ( d ) 他 須 遵 守 所 有 法 律 義 務 在 這 方 面, 第 ( IV ) ( A ) 至 ( F) 項 的 條 文 會 視 乎 情 況 適 用 於 以 下 人 士, 猶 如 他 是 保 險 經 紀 一 樣 : 獨 資 東 主 ( 如 保 險 經 紀 屬 獨 資 經 營 ); 任 何 一 位 合 夥 人 ( 如 保 險 經 紀 屬 合 夥 經 營 ); 任 何 一 位 董 事 或 控 權 人 ( 與 保 險 公 司 條 例 第 9 條 所 界 定 的 相 同 ) ( 如 保 險 經 紀 屬 有 限 公 司 ) 在 考 慮 對 行 政 總 裁 和 業 務 代 表 的 委 任 能 否 獲 保 險 業 監 督 或 認 可 的 保 險 經 紀 團 體 ( 視 屬 何 情 況 而 定 ) 確 認, 並 能 否 在 保 險 業 監 督 或 認 可 的 保 險 經 紀 團 體 備 存 的 保 險 經 紀 登 記 冊 的 附 屬 登 記 冊 登 記 時, 須 考 慮 下 列 各 項 : ( 1 ) 該 準 行 政 總 裁 或 業 務 代 表 如 申 請 授 權 擔 任 保 險 經 紀, 該 人 是 否 符 合 適 當 人 選 準 則 出 任 該 職 務 據 此, 第 ( IV ) ( A ) 至 (F) 項 的 條 文 會 視 乎 情 況 適 用 於 有 關 準 行 政 總 裁 或 業 務 代 表, 猶 如 他 是 保 險 經 紀 一 樣 ; 17

20 ( 2 ) 該 準 行 政 總 裁 是 否 符 合 第 ( III)(A) 項 所 載 的 要 求 ; ( 3 ) 該 準 業 務 代 表 是 否 : ( i ) 年 滿 1 8 歲 或 以 上 ; ( ii) 屬 以 下 其 中 一 類 人 士 : ( a ) 香 港 永 久 性 居 民 ; 或 ( b ) 香 港 居 民 而 其 工 作 簽 證 條 款 ( 如 有 者 ) 沒 有 限 制 他 從 事 保 險 經 紀 業 務 ; 或 ( c ) 獲 批 准 在 香 港 工 作 及 其 工 作 簽 證 條 款 ( 如 有 者 ) 沒 有 限 制 他 從 事 保 險 經 紀 業 務 ; 以 及 ( iii) 至 少 具 備 中 五 教 育 程 度 或 同 等 程 度 學 歷, 惟 在 緊 接 二 零 零 零 年 一 月 一 日 前 已 在 香 港 從 事 保 險 中 介 人 業 務, 而 未 於 期 間 連 續 兩 年 停 止 在 香 港 保 險 界 從 事 與 保 險 有 關 的 工 作 者 除 外 ; ( 4 ) 在 符 合 列 載 於 附 件 E 的 規 定 下, 該 準 業 務 代 表 是 否 一 如 保 險 經 紀 一 樣, 已 在 資 格 考 試 中 的 相 關 試 卷 取 得 及 格 成 績, 惟 具 備 第 ( III)(A)(i)(1 ) 至 ( 10) 項 所 載 的 認 可 保 險 資 格 者 或 具 備 其 他 保 險 業 監 督 認 可 的 資 格 者 及 根 據 第 ( III) ( A ) (i i )(1) 或 ( 2) 項 ( 視 何 者 適 用 而 定 ) 獲 豁 免 者 則 除 外 ; 以 及 ( 5 ) 該 行 政 總 裁 或 業 務 代 表 是 否 已 經 符 合 由 保 險 業 監 督 指 定 的 方 式 及 形 式 的 持 續 專 業 培 訓 計 劃 之 規 定 在 業 務 代 表 不 得 從 事 委 任 其 的 保 險 經 紀 有 資 格 從 事 以 外 的 保 險 業 務 範 圍 之 大 前 提 下, 有 關 上 文 第 ( 4 ) 項 所 述 考 試 或 豁 免 考 試 的 規 定, 第 ( III) ( A ) ( a ) 和 ( b) 項 的 條 文 適 用 於 業 務 代 表, 猶 如 他 是 保 險 經 紀 或 行 政 總 裁 一 樣 理 : 行 政 總 裁 和 業 務 代 表 的 委 任 及 登 記, 須 按 照 下 述 方 式 辦 ( 1 ) 保 險 經 紀 須 在 取 得 保 險 業 監 督 或 有 關 認 可 保 險 經 紀 團 體 的 確 認 後, 方 能 確 認 委 任 有 關 人 士 成 為 其 行 政 總 裁 或 業 務 代 表 18

21 ( 2 ) 保 險 經 紀 須 負 責 提 交 確 認 其 行 政 總 裁 或 業 務 代 表 的 委 任 及 登 記 的 申 請, 有 關 申 請 必 須 依 照 保 險 業 監 督 或 有 關 認 可 保 險 經 紀 團 體 不 時 訂 定 的 方 式 和 形 式 提 交 ( 3 ) 保 險 經 紀 及 準 行 政 總 裁 或 業 務 代 表 須 向 保 險 業 監 督 或 有 關 認 可 保 險 經 紀 團 體, 提 供 他 們 所 需 與 申 請 有 關 的 附 加 資 料 除 非 有 關 申 請 是 以 指 定 的 方 式 和 形 式 提 交, 並 已 填 妥 所 需 的 全 部 資 料, 否 則 保 險 業 監 督 或 有 關 認 可 保 險 經 紀 團 體 不 必 受 理 有 關 申 請 假 若 保 險 經 紀 於 其 準 行 政 總 裁 或 業 務 代 表 的 申 請 受 理 期 間, 得 悉 該 準 行 政 總 裁 或 業 務 代 表 的 狀 況 有 重 大 改 變, 須 立 刻 知 會 保 險 業 監 督 或 有 關 認 可 保 險 經 紀 團 體 有 關 轉 變 ( 4 ) 申 請 登 記 的 準 行 政 總 裁 或 業 務 代 表, 須 獲 保 險 業 監 督 或 有 關 認 可 保 險 經 紀 團 體 信 納 其 為 擔 任 行 政 總 裁 或 業 務 代 表 的 適 當 人 選, 並 符 合 特 定 的 資 格 及 經 驗 規 定 除 非 保 險 業 監 督 或 有 關 認 可 保 險 經 紀 團 體 已 信 納 該 申 請 人 為 適 當 人 選, 否 則 保 險 經 紀 不 得 確 認 委 任 該 名 人 士 為 行 政 總 裁 或 業 務 代 表, 並 登 記 該 名 人 士 為 有 關 保 險 經 紀 的 行 政 總 裁 或 業 務 代 表 ( 5 ) 行 政 總 裁 或 業 務 代 表 的 登 記 只 在 保 險 業 監 督 或 有 關 認 可 保 險 經 紀 團 體 所 訂 明 的 期 限 內 有 效 保 險 經 紀 可 在 行 政 總 裁 或 業 務 代 表 的 現 有 登 記 期 屆 滿 之 前, 為 該 行 政 總 裁 或 業 務 代 表 申 請 登 記 續 期 ( 6 ) 作 為 再 次 獲 得 登 記 的 條 件, 行 政 總 裁 或 業 務 代 表 須 符 合 由 保 險 業 監 督 指 定 的 方 式 及 形 式 的 持 續 專 業 培 訓 計 劃 之 規 定 如 未 能 符 合 這 項 規 定, 則 有 關 行 政 總 裁 或 業 務 代 表 可 能 不 獲 得 再 次 登 記 或 其 登 記 會 被 註 銷 ( 7 ) 一 旦 保 險 經 紀 的 行 政 總 裁 或 業 務 代 表 停 止 擔 任 有 關 職 務, 有 關 登 記 須 予 以 取 消 保 險 經 紀 須 在 該 行 政 總 裁 或 業 務 代 表 停 止 職 務 後 七 天 內 通 知 保 險 業 監 督 或 有 關 認 可 保 險 經 紀 團 體, 並 向 保 險 業 監 督 或 有 關 認 可 保 險 經 紀 團 體 推 供 他 們 所 需 的 資 料 當 保 險 業 監 督 及 有 關 認 可 保 險 經 紀 團 體 接 到 保 險 經 紀 的 通 知 後, 須 立 刻 在 附 屬 登 記 冊 中 有 關 該 保 險 經 紀 部 分 刪 除 該 行 政 總 裁 或 業 務 代 表 的 登 記 19

22 ( 8 ) 認 可 保 險 經 紀 團 體 會 於 為 行 政 總 裁 或 業 務 代 表 進 行 登 記 或 取 消 登 記 後 七 天 內 ( 視 屬 何 情 況 而 定 ), 須 向 保 險 業 監 督 提 交 有 關 資 料, 並 須 備 存 附 屬 登 記 冊 以 供 保 險 業 監 督 作 查 核 之 用 (V) 呈 交 周 年 財 務 報 表 和 核 數 師 報 告 ( A ) 獲 授 權 保 險 經 紀 根 據 條 例 第 73(1) 條 的 規 定 : ( i ) 屬 非 法 團 的 保 險 經 紀 必 須 向 保 險 業 監 督 呈 交 一 份 與 其 經 營 的 保 險 經 紀 業 務 有 關 的 經 審 計 財 務 報 表 該 財 務 報 表 須 真 實 而 公 平 地 反 映 在 有 關 財 政 年 度 終 結 時, 其 經 營 的 保 險 經 紀 業 務 的 財 務 狀 況, 以 及 該 年 度 的 盈 利 及 虧 損 情 況 ; ( ii) 屬 法 團 的 保 險 經 紀 必 須 向 保 險 業 監 督 呈 交 一 份 經 審 計 的 財 務 報 表 該 財 務 報 表 須 真 實 而 公 平 地 反 映 在 有 關 財 政 年 度 終 結 時, 該 保 險 經 紀 的 財 務 狀 況, 以 及 該 年 度 的 盈 利 及 虧 損 情 況 ; ( iii) 屬 法 團 或 非 法 團 的 保 險 經 紀, 都 須 呈 交 一 份 核 數 師 報 告, 列 明 根 據 該 核 數 師 的 意 見, 在 有 關 財 政 年 度 終 結 時, 以 及 在 另 外 兩 個 由 該 核 數 師 於 有 關 財 政 年 度 內 選 取 的 日 期 ( 惟 該 兩 個 日 期 之 間 相 隔 不 得 短 於 三 個 月 ), 該 保 險 經 紀 在 資 本 及 淨 資 產 專 業 彌 償 保 險 備 存 獨 立 客 戶 帳 目 及 備 存 妥 善 簿 冊 及 帳 目 方 面 是 否 已 符 合 最 低 限 度 規 定 就 為 上 述 目 的 而 另 外 選 取 的 兩 個 日 期 而 提 交 的 報 告, 保 險 業 監 督 認 為, 核 數 師 依 照 香 港 會 計 師 公 會 與 其 磋 商 後 發 出 的 指 引 所 規 定 的 程 序 辦 理 便 已 足 夠 核 數 師 報 告 及 經 審 計 的 財 務 報 表 須 在 與 該 財 務 報 表 有 關 的 期 限 終 結 後 的 六 個 月 內 向 保 險 業 監 督 呈 交 ( B ) 認 可 保 險 經 紀 團 體 根 據 條 例 第 70 條 獲 認 可 的 保 險 經 紀 團 體, 須 在 其 會 員 規 例 中 加 入 一 項 條 文, 規 定 各 成 員 每 年 須 在 其 財 政 年 度 終 結 後 的 六 個 月 內 向 認 可 保 險 經 紀 團 體 提 交 下 列 文 件 : 20

23 ( i ) 屬 非 法 團 的 成 員 須 呈 交 一 份 與 其 經 營 的 保 險 經 紀 業 務 有 關 的 經 審 計 的 財 務 報 表 該 財 務 報 表 須 真 實 而 公 平 地 反 映 在 有 關 財 政 年 終 結 時, 該 成 員 經 營 的 保 險 經 紀 業 務 的 財 務 狀 況, 以 及 該 年 度 的 盈 利 及 虧 損 情 況 ; ( ii) 屬 法 團 的 成 員 須 呈 交 一 份 經 審 計 的 財 務 報 表 該 財 務 報 表 須 真 實 而 公 平 地 反 映 在 有 關 財 政 年 度 終 結 時, 該 成 員 的 財 務 狀 況, 以 及 該 年 度 的 盈 利 及 虧 損 情 況 ; (iii) 一 份 核 數 師 報 告, 列 明 根 據 該 核 數 師 的 意 見, 在 有 關 財 政 年 度 終 結 時, 以 及 在 另 外 兩 個 由 該 核 數 師 於 有 關 財 政 年 度 內 選 取 的 日 期 ( 惟 該 兩 個 日 期 之 間 相 隔 不 得 短 於 三 個 月 ), 該 成 員 在 資 本 及 淨 資 產 專 業 彌 償 保 險 備 存 獨 立 客 戶 帳 目 及 備 存 妥 善 簿 冊 及 帳 目 方 面 是 否 符 合 最 低 限 度 規 定 就 為 上 述 目 的 而 另 外 選 取 的 兩 個 日 期 而 提 交 的 報 告, 保 險 業 監 督 認 為, 核 數 師 依 照 香 港 會 計 師 公 會 與 其 磋 商 後 發 出 的 指 引 所 規 定 的 程 序 辦 理 便 已 足 夠 根 據 條 例 第 70 條 獲 認 可 的 保 險 經 紀 團 體, 須 按 照 條 例 第 73(2 ) 條 的 規 定, 向 保 險 業 監 督 呈 交 一 份 核 數 師 報 告, 列 明 : ( i ) 該 認 可 保 險 經 紀 團 體 是 否 已 按 照 其 成 員 規 例 的 規 定, 收 到 所 有 成 員 提 交 的 財 務 報 表 及 核 數 師 報 告 ; ( ii) 已 審 閱 所 有 由 成 員 的 核 數 師 就 財 務 報 表 和 最 低 限 度 規 定 方 面 的 報 告, 並 除 他 在 其 報 告 中 所 列 的 意 見 外, 該 核 數 師 報 告 並 無 載 述 任 何 否 定 意 見 或 註 釋 上 述 報 告 須 連 同 經 審 計 的 財 務 報 表, 在 與 該 報 表 有 關 的 期 間 結 束 後 的 六 個 月 內 向 保 險 業 監 督 呈 交 保 險 業 監 督 二 零 一 零 年 二 月 21

24 附 件 A 客 戶 通 知 書 閣 下 的 保 險 合 約, 整 份 或 部 分 * 可 能 / * 已 經 被 安 排 與 一 名 在 其 他 司 法 管 轄 區 內 獲 授 權 而 未 獲 保 險 業 監 督 授 權 在 香 港 經 營 業 務 的 保 險 人 ( 未 在 香 港 獲 授 權 的 保 險 人 ) 簽 訂 保 險 公 司 條 例 ( 第 4 1 章 ) 確 立 一 套 審 慎 監 管 香 港 獲 授 權 保 險 人 的 制 度, 而 上 述 保 險 人 則 不 受 該 條 例 的 條 文 規 管 請 你 考 慮 應 否 就 下 列 事 項 向 有 關 的 保 險 經 紀 索 取 更 多 資 料 : - ( a ) 未 在 香 港 獲 授 權 的 保 險 人 的 名 稱 及 地 址 ; ( b ) 未 在 香 港 獲 授 權 的 保 險 人 註 冊 成 立 的 國 家, 及 該 國 家 是 否 有 一 套 相 稱 的 監 管 保 險 人 制 度 ; ( c ) 未 在 香 港 獲 授 權 的 保 險 人 的 財 政 狀 況 ; ( d ) 合 約 下 的 糾 紛 會 以 哪 個 國 家 的 法 律 裁 決 * 請 刪 去 不 適 用 者

25 附 件 B 客 戶 確 認 書 本 人 ( 全 名 ), 地 址 為, 已 閱 讀 以 上 通 知, 現 確 認 有 關 的 保 險 合 約, 整 份 或 部 分 * 可 能 / * 已 經 被 安 排 與 一 名 在 其 他 司 法 管 轄 區 內 獲 授 權 而 未 獲 保 險 業 監 督 授 權 在 香 港 經 營 保 險 業 務 的 保 險 人 簽 訂 日 期 : 年 月 日 ( 客 戶 簽 署 ) * 請 刪 去 不 適 用 者

26 附 件 C 公 司 客 戶 通 知 書 參 與 此 保 險 合 約 的 保 險 人 包 括 在 其 他 司 法 管 轄 區 內 獲 授 權 而 未 獲 保 險 業 監 督 授 權 在 香 港 經 營 業 務 的 保 險 人 ( 未 在 香 港 獲 授 權 的 保 險 人 ) 現 提 醒 閣 下, 保 險 公 司 條 例 ( 第 4 1 章 ) 確 立 一 套 審 慎 監 管 香 港 獲 授 權 保 險 人 的 制 度, 而 上 述 保 險 人 則 不 受 該 條 例 的 條 文 規 管 請 你 考 慮 應 否 就 下 列 事 向 有 關 的 保 險 經 紀 索 取 更 多 資 料 : - ( a ) 未 在 香 港 獲 授 權 的 保 險 人 的 名 稱 及 地 址 ; ( b ) 未 在 香 港 獲 授 權 的 保 險 人 註 冊 成 立 的 國 家 ; ( c ) 未 在 香 港 獲 授 權 的 保 險 人 的 財 政 狀 況 ; ( d ) 合 約 下 的 糾 紛 會 以 哪 個 國 家 的 法 律 裁 決

27 客 戶 保 障 聲 明 書 重 要 文 件! 請 先 行 詳 細 閱 讀 方 可 簽 署! 附 件 D 本 聲 明 書 乃 壽 險 轉 保 守 則 ( 下 稱 守 則 ) 及 保 險 業 監 督 根 據 保 險 公 司 條 例 指 明 的 最 低 限 度 規 定 ( 下 稱 最 低 限 度 規 定 ) 的 重 要 部 分, 但 並 不 是 投 保 申 請 書 / 建 議 書 其 中 一 部 分 填 寫 本 聲 明 書 前, 請 先 詳 閱 註 釋 新 壽 險 保 單 的 保 險 公 司 名 稱 : 投 保 申 請 書 / 建 議 書 編 號 : 申 請 人 / 投 保 人 姓 名 : 申 請 人 / 投 保 人 香 港 身 分 證 / 護 照 號 碼 : A 部 1. a) 閣 下 是 否 於 過 去 12 個 月 內 以 上 述 投 保 申 請 書 / 建 議 書 取 代 * 閣 下 任 何 現 有 壽 險 保 單, 或 取 代 任 何 現 有 壽 險 保 單 內 大 部 分 的 壽 險 成 分? 是 ( 請 填 妥 B 部 ) 否 ( 請 回 答 下 列 問 題 b) b) 閣 下 是 否 打 算 於 未 來 12 個 月 內 以 上 述 投 保 申 請 書 / 建 議 書 取 代 閣 下 任 何 現 有 壽 險 保 單, 或 取 代 任 何 現 有 壽 險 保 單 內 大 部 分 的 壽 險 成 分? 是 ( 請 填 妥 B 部 ) 否 ( 只 需 詳 閱 本 部 分 的 聲 明 及 簽 署 ) 申 請 人 / 投 保 人 聲 明 : 本 人 知 道 如 果 本 人 就 上 述 兩 條 問 題 都 選 擇 否, 而 事 實 上 : i) 上 列 的 投 保 申 請 書 / 建 議 書 卻 於 過 去 12 個 月 內, 取 代 本 人 任 何 現 有 壽 險 保 單 或 任 何 現 有 壽 險 保 單 內 大 部 分 的 壽 險 成 分 ; 或 者 ii) 本 人 現 正 打 算 於 未 來 12 個 月 內, 以 上 列 的 投 保 申 請 書 / 建 議 書 取 代 本 人 任 何 現 有 壽 險 保 單 或 任 何 現 有 壽 險 保 單 內 大 部 分 的 壽 險 成 分, 即 使 日 後 發 現 因 是 次 轉 保 導 致 本 人 蒙 受 損 失, 本 人 或 會 因 此 而 有 損 日 後 的 追 討 權 益 本 人 現 授 權 新 壽 險 保 單 的 保 險 公 司 向 保 險 代 理 登 記 委 員 會 香 港 保 險 顧 問 聯 會 香 港 專 業 保 險 經 紀 協 會 保 險 業 監 督 香 港 保 險 業 聯 會 所 有 已 被 取 代 或 將 會 被 取 代 的 現 有 壽 險 保 單 的 保 險 公 司 ( 如 適 用 者 ), 或 為 了 有 效 管 理 / 執 行 / 履 行 守 則 及 最 低 限 度 規 定 所 需 的 其 他 機 構, 提 供 本 聲 明 書 的 副 本, 以 及 任 何 有 關 紀 錄 或 資 料 申 請 人 投 保 人 簽 署 日 期 ( 日 月 年 ) * 註 : 轉 保 定 義 詳 見 於 註 釋 C 項 ( 生 效 日 期 : 2008 年 10 月 )

28 B 部 請 注 意 : 投 保 人 選 擇 轉 保, 特 別 是 在 現 有 壽 險 保 單 生 效 後 的 首 數 年 內, 通 常 會 蒙 受 損 失 本 聲 明 書 的 目 的 是 確 保 保 險 代 理 / 經 紀 已 經 向 閣 下 詳 細 解 釋 轉 保 會 帶 來 的 任 何 實 質 及 潛 在 損 失 謹 此 建 議 閣 下 填 寫 本 聲 明 書 前, 先 參 考 保 險 代 理 / 經 紀 向 閣 下 提 供 由 保 險 業 監 督 發 出 的 壽 險 轉 保 知 多 少 小 冊 子 保 險 代 理 / 經 紀 必 須 向 閣 下 解 釋 以 新 壽 險 保 單 取 代 現 有 壽 險 保 單 的 所 有 影 響 保 險 代 理 / 經 紀 必 須 協 助 閣 下 填 寫 下 列 各 項, 並 在 適 當 位 置 加 上 號 請 填 妥 已 被 取 代 或 將 會 被 取 代 的 一 份 或 多 份 現 有 壽 險 保 單 資 料, 並 填 妥 第 2 至 6 項 : 所 有 保 險 公 司 名 稱 : 所 有 保 單 編 號 : 謹 此 鄭 重 建 議 閣 下 : a) 向 現 有 壽 險 保 單 的 保 險 公 司 查 詢 進 一 步 資 料 ( 請 注 意 : 本 聲 明 書 副 本 將 送 交 閣 下 在 上 列 填 寫 的 現 有 壽 險 保 單 的 保 險 公 司 ); b) 不 應 在 新 壽 險 保 單 未 獲 簽 發 前 取 消 任 何 現 有 壽 險 保 單 ; 以 及 c) 如 本 聲 明 書 預 留 的 空 格 不 足, 請 附 加 紙 張, 但 切 記 要 於 其 上 簽 署, 並 要 求 保 險 代 理 / 經 紀 同 時 在 所 有 附 加 紙 張 上 簽 署 2. 轉 保 構 成 的 財 務 影 響 : a) 閣 下 或 會 支 付 兩 次 開 立 保 單 的 費 用 - 開 立 保 單 費 用 一 般 為 已 被 取 代 或 將 會 被 取 代 的 基 本 壽 險 保 單 的 兩 年 保 費 或 整 付 保 費 的 10%( 兩 年 保 費 或 整 付 保 費 的 10% 只 作 參 考, 保 險 代 理 / 經 紀 必 須 告 知 閣 下 是 次 轉 保 的 估 計 損 失 ) 估 計 損 失 HK$: 如 無 損 失 或 估 計 損 失 少 於 已 被 取 代 或 將 會 被 取 代 的 基 本 壽 險 保 單 的 兩 年 保 費 或 整 付 保 費 的 10%, 請 詳 述 原 因 及 理 據 : b) 因 閣 下 年 齡 增 長, 閣 下 或 需 為 新 壽 險 保 單 支 付 較 高 的 保 費 就 相 同 的 保 額 而 言, 新 壽 險 保 單 的 年 付 保 費 會 否 較 為 高 昂 會 否 如 否, 請 詳 述 原 因 : c) 新 壽 險 保 單 的 預 計 未 來 價 值 或 會 較 現 有 壽 險 保 單 為 高, 但 預 計 價 值 往 往 受 保 險 公 司 的 業 績 表 現 所 影 響, 而 且 或 非 受 保 證 於 剛 年 滿 65 歲 的 保 單 周 年 日 時 的 保 證 現 金 價 值 ( 如 果 其 中 一 份 保 單 或 所 有 保 單 於 65 歲 前 期 滿, 請 以 最 先 期 滿 的 保 單 的 期 滿 年 度 為 準, 填 寫 各 保 單 於 該 年 度 的 周 年 日 之 保 證 現 金 價 值 ): 於 年 的 保 單 周 年 日 時, 現 有 壽 險 保 單 的 保 證 現 金 價 值 : 於 上 列 填 寫 之 年 份 的 保 單 周 年 日 時, 新 壽 險 保 單 的 保 證 現 金 價 值 : ( 生 效 日 期 : 2008 年 10 月 )

29 3. 轉 保 對 受 保 資 格 構 成 的 影 響 : 下 列 改 變 可 能 會 導 致 部 分 保 障 被 拒 或 需 要 支 付 的 保 費 會 被 提 高 : a) 健 康 狀 況 ; b) 職 業 ; c) 生 活 習 慣 / 嗜 好, 例 如 : 吸 煙 / 飲 酒 ; 或 d) 參 與 的 康 樂 活 動, 例 如 : 高 危 運 動 等 保 險 代 理 / 經 紀 是 否 已 向 閣 下 解 釋 左 列 每 項 改 變 對 是 次 轉 保 產 生 的 影 響? a ) 是 否 b ) 是 否 c) 是 否 d ) 是 否 4. 轉 保 對 索 償 資 格 構 成 的 影 響 : a ) 如 果 受 保 人 在 壽 險 保 單 簽 發 後 某 段 時 間 內 自 殺, 索 償 或 會 被 拒 閣 下 的 新 壽 險 保 單 內 的 自 殺 條 款 期 限 或 需 重 新 計 算 a) 自 殺 條 款 期 限 的 屆 滿 日 期 : 現 有 壽 險 保 單 : ( 日 月 年 ) 新 壽 險 保 單 : b) 如 果 投 保 申 請 書 填 報 的 資 料 不 全, 索 償 或 會 被 拒 ; 但 是 如 果 資 料 不 全 並 非 在 可 爭 議 期 ( 一 般 為 兩 年 ) 內 發 現, 只 要 並 非 欺 詐, 閣 下 在 現 有 壽 險 保 單 下 會 獲 賠 償 閣 下 的 新 壽 險 保 單 內 的 可 爭 議 期 或 需 重 新 計 算 由 新 壽 險 保 單 簽 發 日 起 計 的 月 數 b ) 可 爭 議 期 的 屆 滿 日 期 : 現 有 壽 險 保 單 : ( 日 月 年 ) 新 壽 險 保 單 : 由 新 壽 險 保 單 簽 發 日 起 計 的 月 數 c ) 如 果 閣 下 在 轉 保 後 ( 包 括 因 被 誘 導 而 轉 保 ), 保 險 代 理 / 經 紀 曾 否 向 閣 下 解 釋 轉 保 對 索 償 ( 如 左 並 選 擇 由 非 銷 售 保 單 的 保 險 公 司 恢 復 現 有 壽 邊 所 述 之 情 况 ) 的 影 響? 險 保 單 的 效 力, 現 有 壽 險 保 單 將 不 會 支 付 閣 下 因 轉 保 而 引 致 現 有 壽 險 保 單 失 效 或 被 退 保 期 間 出 現 的 任 何 索 償 有 關 之 索 償, 應 按 照 新 保 單 之 條 款 處 理 是 否 5. 其 他 考 慮 因 素 : a) 詳 列 閣 下 在 現 有 壽 險 保 單 下 享 有 而 新 壽 險 保 單 卻 沒 有 提 供 的 附 加 保 障 利 益 b) 詳 列 新 壽 險 保 單 較 為 切 合 閣 下 需 要 和 目 的 之 原 因 c) 保 險 代 理 / 經 紀 有 否 告 知 閣 下 除 了 取 代 現 有 壽 險 保 單 以 外, 尚 有 其 他 選 擇? 有 否 ( 生 效 日 期 : 2008 年 10 月 )

30 6. 申 請 人 / 投 保 人 聲 明 : 本 人 謹 此 聲 明 本 人 已 經 詳 閱 本 聲 明 書, 並 與 保 險 代 理 / 經 紀 討 論 有 關 項 目 的 內 容 就 保 險 代 理 / 經 紀 的 解 釋, 本 人 明 白 和 接 受 改 動 本 人 現 有 保 險 安 排 所 導 致 的 財 務 及 其 他 影 響 本 人 又 謹 此 聲 明 已 經 收 到 由 保 險 業 監 督 發 出 的 壽 險 轉 保 知 多 少 小 冊 子 本 人 知 道 如 果 在 沒 有 充 分 明 白 本 聲 明 書 的 情 況 下 加 以 簽 署, 即 使 日 後 發 現 因 是 次 轉 保 導 致 本 人 蒙 受 損 失, 本 人 或 會 因 此 而 有 損 日 後 的 追 討 權 益 7. 保 險 代 理 / 經 紀 聲 明 : 本 人 聲 明 本 人 已 經 向 申 請 人 / 投 保 人 全 面 解 釋 上 述 各 項, 以 及 申 請 人 / 投 保 人 就 取 代 現 有 壽 險 保 單 作 出 的 決 定 對 他 / 她 造 成 的 有 關 影 響 ; 又 本 人 並 沒 有 作 出 任 何 不 正 確 或 有 誤 導 成 分 的 言 論 和 比 較, 或 隱 瞞 任 何 資 料, 以 致 影 響 申 請 人 / 投 保 人 的 決 定 本 人 現 授 權 新 壽 險 保 單 的 保 險 公 司 向 保 險 代 理 登 記 委 員 會 香 港 保 險 顧 問 聯 會 香 港 專 業 保 險 經 紀 協 會 保 險 業 監 督 香 港 保 險 業 聯 會 所 有 已 被 取 代 或 將 會 被 取 代 的 現 有 壽 險 保 單 的 保 險 公 司, 或 為 了 有 效 管 理 / 執 行 / 履 行 守 則 及 最 低 限 度 規 定 所 需 的 其 他 機 構, 提 供 本 聲 明 書 的 副 本, 以 及 任 何 有 關 紀 錄 或 資 料 ( 忠 告 : a. 閣 下 必 須 小 心 閱 讀 所 有 項 目, 以 及 確 保 在 簽 署 前, 保 險 代 理 / 經 紀 已 經 在 閣 申 請 人 / 投 保 人 簽 署 下 面 前 填 妥 本 聲 明 書 上 所 有 資 料 b. 切 勿 簽 署 空 白 聲 明 書 或 留 空 任 何 部 分 ) 日 期 ( 日 月 年 ) 保 險 代 理 / 經 紀 簽 署 保 險 代 理 / 經 紀 姓 名 保 險 代 理 / 經 紀 登 記 號 碼 日 期 ( 日 月 年 ) ( 生 效 日 期 : 2008 年 10 月 )

31 客 戶 保 障 聲 明 書 註 釋 (A) 申 請 人 / 投 保 人 申 請 / 投 保 每 一 份 新 個 人 壽 險 保 單 時, 保 險 代 理 / 經 紀 必 須 協 助 申 請 人 / 投 保 人 填 寫 客 戶 保 障 聲 明 書 ( 下 稱 聲 明 書 ) 保 險 代 理 / 經 紀 必 須 告 知 申 請 人 / 投 保 人, 根 據 壽 險 轉 保 守 則 ( 下 稱 守 則 ), 新 壽 險 保 單 的 保 險 公 司 (i) 會 於 保 單 獲 簽 發 後, 將 聲 明 書 的 副 本 隨 保 單 文 件 送 交 申 請 人 / 投 保 人,(ii) 並 會 將 聲 明 書 的 副 本 送 交 所 有 已 被 取 代 或 將 會 被 取 代 的 現 有 壽 險 保 單 的 保 險 公 司 聲 明 書 所 指 的 保 險 代 理 / 經 紀, 均 包 括 其 負 責 人 / 行 政 總 裁 及 業 務 代 表 為 使 新 壽 險 保 單 的 保 險 公 司 能 處 理 申 請 人 / 投 保 人 的 投 保 申 請, 申 請 人 / 投 保 人 應 與 保 險 代 理 / 經 紀 合 作 填 寫 聲 明 書 ; 聲 明 書 將 根 據 守 則 及 保 險 業 監 督 根 據 保 險 公 司 條 例 指 明 的 適 用 於 保 險 經 紀 的 最 低 限 度 規 定 條 文 作 為 監 管 之 用, 而 聲 明 書 的 副 本 或 會 被 轉 交 予 聲 明 書 內 申 請 人 / 投 保 人 聲 明 下 指 定 的 機 構 如 欲 查 閱 及 / 或 更 正 聲 明 書 內 資 料 ( 如 適 用 者 ), 申 請 人 / 投 保 人 可 向 查 閱 及 / 或 更 正 投 保 申 請 書 內 資 料 的 同 一 單 位 提 出 (B) 保 險 代 理 / 經 紀 必 須 協 助 申 請 人 / 投 保 人 填 寫 新 壽 險 保 單 的 保 險 公 司 的 全 名 ( 保 險 公 司 可 以 於 聲 明 書 上 預 先 印 備 商 號 ) 有 關 投 保 申 請 書 / 建 議 書 編 號 新 壽 險 保 單 申 請 人 / 投 保 人 姓 名 以 及 新 壽 險 保 單 申 請 人 / 投 保 人 的 香 港 身 分 證 / 護 照 號 碼, 以 資 識 別 (C) 任 何 購 買 壽 險 的 交 易, 如 涉 及 (i) 任 何 現 有 壽 險 保 單 或 其 基 本 壽 險 保 障 的 大 部 分 保 額 已 被 終 止 或 將 被 終 止, 或 (ii) 現 有 壽 險 保 單 內 大 部 分 的 保 證 現 金 價 值 已 被 減 少 / 將 被 減 少, 包 括 : 大 部 分 的 保 證 現 金 價 值 已 被 提 取 / 將 被 提 取 作 為 保 單 借 貸, 均 會 被 視 為 轉 保 現 有 壽 險 保 單 包 括 在 新 購 壽 險 保 單 生 效 日 前 後 的 12 個 月 內, 申 請 人 / 投 保 人 已 經 終 止 或 將 會 終 止 的 任 何 壽 險 保 單 壽 險 保 單 包 括 所 有 類 型 的 傳 統 壽 險 年 金 及 其 他 非 傳 統 壽 險 保 單 終 止 保 單 包 括 : 讓 保 單 失 效 退 保 或 根 據 現 有 壽 險 保 單 的 不 能 作 廢 條 款, 將 保 單 轉 為 減 額 繳 清 / 展 期 保 單 大 部 分 指 50% 或 以 上 若 根 據 現 有 壽 險 保 單 的 保 單 條 款, 將 定 期 壽 險 保 單 轉 為 終 身 壽 險 保 單 ( 或 某 些 形 式 的 長 期 壽 險 保 單 ), 則 不 會 被 視 為 轉 保 (D) 如 果 申 請 人 / 投 保 人 回 答 A 部 第 1(a) 及 1(b) 項 時 都 選 擇 否, 則 只 須 詳 閱 A 部 的 聲 明 並 簽 署, 而 毋 須 填 寫 其 餘 部 分 (E) 如 何 填 寫 聲 明 書 (1) 如 果 申 請 人 / 投 保 人 回 答 (a) 及 (b) 項 時 都 選 擇 否, 在 申 請 人 / 投 保 人 簽 署 A 部 之 前, 保 險 代 理 / 經 紀 必 須 向 申 請 人 / 投 保 人 解 釋 聲 明 的 內 容 申 請 人 / 投 保 人 毋 須 填 寫 B 部 如 果 申 請 人 / 投 保 人 回 答 (a) 或 (b) 項 時 選 擇 是, 保 險 代 理 / 經 紀 則 必 須 協 助 申 請 人 / 投 保 人 填 妥 第 2 至 5 項, 並 必 須 向 申 請 人 / 投 保 人 解 釋 和 商 討 以 新 壽 險 保 單 取 代 任 何 現 有 壽 險 保 單, 或 取 代 任 何 現 有 壽 險 保 單 內 大 部 分 的 壽 險 成 分, 對 申 請 人 / 投 保 人 在 財 務 受 保 資 格 及 索 償 資 格 產 生 的 所 有 影 響, 以 及 其 他 考 慮 因 素 申 請 人 / 投 保 人 或 需 向 其 現 有 壽 險 保 單 的 保 險 公 司 查 詢 進 一 步 資 料 申 請 人 / 投 保 人 毋 須 簽 署 A 部 (2a) 保 險 代 理 / 經 紀 必 須 協 助 申 請 人 / 投 保 人 填 寫 轉 保 構 成 的 估 計 損 失, 可 用 開 立 保 單 費 用 一 般 為 已 被 取 代 或 將 會 被 取 代 的 基 本 壽 險 保 單 的 兩 年 保 費 或 整 付 保 費 的 10% 作 為 參 考 如 果 保 險 代 理 / 經 紀 填 寫 的 估 計 損 失 等 同 或 高 於 參 考 金 額, 則 保 險 代 理 / 經 紀 毋 須 交 代 原 因 保 險 代 理 / 經 紀 可 用 其 他 方 法 計 算 財 務 損 失, 但 必 須 有 合 理 理 據 支 持 其 估 計 損 失 假 如 保 險 代 理 / 經 紀 認 為 轉 保 對 申 請 人 / 投 保 人 不 會 造 成 任 何 財 務 損 失 或 估 計 損 失 少 於 兩 年 保 費 或 整 付 保 費 的 10%, 則 必 須 交 代 原 因 及 理 據 ( 生 效 日 期 : 2008 年 10 月 )

32 (2b) 保 險 代 理 / 經 紀 必 須 協 助 申 請 人 / 投 保 人 以 相 同 的 保 額 來 比 較 現 有 壽 險 保 單 和 新 壽 險 保 單 的 年 付 保 費 ; 假 如 保 險 代 理 / 經 紀 認 為 新 壽 險 保 單 的 年 付 保 費 不 會 較 現 有 壽 險 保 單 為 高, 則 必 須 交 代 原 因 (2c) 保 險 代 理 / 經 紀 必 須 協 助 申 請 人 / 投 保 人 填 寫 現 有 壽 險 保 單 和 新 壽 險 保 單 於 申 請 人 / 投 保 人 剛 年 滿 65 歲 的 保 單 周 年 日 時 的 保 證 現 金 價 值, 或 如 果 上 述 其 中 一 份 保 單 / 所 有 保 單 於 65 歲 前 期 滿, 則 以 最 先 期 滿 的 保 單 的 期 滿 年 度 為 準, 填 寫 各 保 單 於 該 年 度 的 周 年 日 之 保 證 現 金 價 值 除 非 申 請 人 / 投 保 人 在 現 有 壽 險 保 單 的 保 證 現 金 價 值 下 預 留 的 空 格 上 書 面 聲 明 他 / 她 不 願 意 披 露 該 等 資 料, 否 則 保 險 代 理 / 經 紀 必 須 向 申 請 人 / 投 保 人 索 取 該 等 資 料 (3) 在 申 請 人 / 投 保 人 回 答 此 問 題 之 前, 保 險 代 理 / 經 紀 必 須 向 申 請 人 / 投 保 人 解 釋 健 康 狀 況 職 業 生 活 習 慣 / 嗜 好 及 參 與 的 康 樂 活 動 的 改 變 對 是 次 轉 保 的 影 響 (4a) 保 險 代 理 / 經 紀 必 須 協 助 申 請 人 / 投 保 人 填 寫 現 有 壽 險 保 單 和 新 壽 險 保 單 的 自 殺 條 款 期 限 的 屆 滿 日 期 新 壽 險 保 單 的 自 殺 條 款 期 限 的 屆 滿 日 期 會 是 新 壽 險 保 單 簽 發 日 後 的 月 數 除 非 申 請 人 / 投 保 人 在 現 有 壽 險 保 單 下 預 留 的 空 格 上 書 面 聲 明 他 / 她 不 願 意 披 露 該 等 資 料, 否 則 保 險 代 理 / 經 紀 必 須 向 申 請 人 / 投 保 人 索 取 該 等 資 料 (4b) 保 險 代 理 / 經 紀 必 須 協 助 申 請 人 / 投 保 人 填 寫 現 有 壽 險 保 單 和 新 壽 險 保 單 的 可 爭 議 期 的 屆 滿 日 期 新 壽 險 保 單 的 可 爭 議 期 期 限 的 屆 滿 日 期 會 是 新 壽 險 保 單 簽 發 日 後 的 月 數 除 非 申 請 人 / 投 保 人 在 現 有 壽 險 保 單 下 預 留 的 空 格 上 書 面 聲 明 他 / 她 不 願 意 披 露 該 等 資 料, 否 則 保 險 代 理 / 經 紀 必 須 向 申 請 人 / 投 保 人 索 取 該 等 資 料 (4c) 保 險 代 理 / 經 紀 必 須 向 申 請 人 / 投 保 人 解 釋, 當 保 單 持 有 人 被 誘 導 轉 保 後, 並 選 擇 由 非 銷 售 保 單 的 保 險 公 司 恢 復 原 有 保 單 的 效 力, 現 有 壽 險 保 單 的 保 險 公 司 毋 須 負 責 因 轉 保 而 引 致 現 有 壽 險 保 單 失 效 或 被 退 保 期 間 出 現 的 任 何 索 償 而 銷 售 新 壽 險 保 單 的 保 險 公 司 應 按 照 新 壽 險 保 單 之 條 款 負 責 有 關 賠 償 (5a) 保 險 代 理 / 經 紀 必 須 協 助 申 請 人 / 投 保 人 詳 列 在 現 有 壽 險 保 單 下 享 有 而 新 壽 險 保 單 卻 沒 有 提 供 的 附 加 保 障 利 益, 但 毋 須 填 寫 每 項 附 加 保 障 利 益 的 細 節 除 非 申 請 人 / 投 保 人 在 預 留 的 空 格 上 書 面 聲 明 他 / 她 不 願 意 披 露 該 等 資 料, 否 則 保 險 代 理 / 經 紀 必 須 向 申 請 人 / 投 保 人 索 取 該 等 資 料 (5b) 除 非 申 請 人 / 投 保 人 在 預 留 的 空 格 上 書 面 聲 明 他 / 她 不 介 意 新 壽 險 保 單 是 否 較 為 切 合 他 / 她, 否 則 保 險 代 理 / 經 紀 必 須 協 助 申 請 人 / 投 保 人 詳 列 新 壽 險 保 單 較 為 切 合 申 請 人 / 投 保 人 之 原 因 (5c) 保 險 代 理 / 經 紀 必 須 協 助 申 請 人 / 投 保 人 回 答 此 問 題 (6) 在 申 請 人 / 投 保 人 簽 署 申 請 人 / 投 保 人 聲 明 之 前, 保 險 代 理 / 經 紀 必 須 向 申 請 人 / 投 保 人 解 釋 聲 明 的 內 容 (7) 保 險 代 理 / 經 紀 必 須 簽 署 保 險 代 理 / 經 紀 聲 明, 聲 明 他 / 她 已 經 向 申 請 人 / 投 保 人 全 面 解 釋 申 請 人 / 投 保 人 就 取 代 任 何 現 有 壽 險 保 單 作 出 的 決 定 對 申 請 人 / 投 保 人 造 成 的 有 關 影 響, 並 聲 明 他 / 她 沒 有 作 出 任 何 不 正 確 或 有 誤 導 成 分 的 言 論 和 比 較, 或 隱 瞞 任 何 資 料, 以 致 影 響 申 請 人 / 投 保 人 的 決 定 ( 註 : 如 果 聲 明 書 預 留 的 空 格 不 足, 請 附 加 紙 張, 但 保 險 代 理 / 經 紀 及 申 請 人 / 投 保 人 必 須 在 所 有 附 加 紙 張 上 簽 署 ) ~ 完 ~ ( 生 效 日 期 : 2008 年 10 月 )

33 附 件 E 適 用 於 由 2010 年 3 月 1 日 或 以 後 欲 從 事 / 繼 續 從 事 長 期 保 險 ( 包 括 相 連 長 期 保 險 ) 業 務 的 保 險 經 紀 其 行 政 總 裁 及 業 務 代 表 的 指 引 1. 要 求 (a) 由 2010 年 3 月 1 日 起, 之 前 的 試 卷 ( d) 資 格 試 卷 - 投 資 相 連 保 險 考 試 試 卷 ( 以 下 稱 為 投 資 相 連 試 卷 ) 已 由 提 升 版 投 資 相 連 試 卷 取 代 (b) 所 有 在 緊 接 2010 年 3 月 1 日 前 已 登 記 從 事 長 期 保 險 ( 包 括 相 連 長 期 保 險 ) 業 務 的 保 險 經 紀 其 行 政 總 裁 及 業 務 代 表, 除 非 根 據 本 附 件 第 2 項 的 專 業 資 格 獲 得 豁 免, 否 則 必 須 於 兩 年 的 過 渡 期 內, 即 由 2010 年 3 月 1 日 起 至 2012 年 2 月 29 日 止 ( 過 渡 期 ), 符 合 有 關 規 定, 包 括 通 過 提 升 版 投 資 相 連 試 卷, 方 可 在 2012 年 2 月 29 日 以 後 繼 續 登 記 從 事 有 關 業 務 (c) 在 職 從 業 員 可 以 選 擇 不 參 加 提 升 版 投 資 相 連 試 卷 的 考 試 ; 在 此 情 況 下, 他 們 必 須 於 過 渡 期 內 完 成 額 外 20 小 時 涵 蓋 提 升 版 的 投 資 相 連 試 卷 中 新 增 單 元 的 培 訓 時 數 ( 新 增 20 小 時 培 訓 時 數 ) 這 新 增 20 小 時 培 訓 時 數 是 在 所 有 登 記 人 士 每 年 須 獲 取 10 小 時 培 訓 時 數 以 外 的 額 外 規 定 (d) 對 於 已 通 過 之 前 的 投 資 相 連 試 卷 在 緊 接 其 登 記 日 期 之 前 已 停 止 在 香 港 保 險 業 界 從 事 與 保 險 有 關 的 工 作 少 於 連 續 兩 年, 並 希 望 在 2010 年 3 月 1 日 或 之 後 登 記 從 事 長 期 保 險 ( 包 括 相 連 長 期 保 險 ) 業 務 的 人 士, 他 們 可 以 利 用 過 渡 安 排, 在 過 渡 期 內 符 合 有 關 規 定, 包 括 通 過 提 升 版 投 資 相 連 試 卷, 或 完 成 新 增 20 小 時 培 訓 時 數 如 他 們 在 2012 年 2 月 29 日 後 才 申 請 登 記 從 事 長 期 保 險 ( 包 括 相 連 長 期 保 險 ) 業 務, 在 申 請 登 記 前, 除 了 必 須 符 合 有 關 規 定 之 外, 並 須 通 過 提 升 版 投 資 相 連 試 卷 (e) 對 於 已 通 過 之 前 的 投 資 相 連 試 卷, 但 沒 有 在 香 港 保 險 業 界 從 事 與 保 險 有 關 的 工 作, 而 希 望 在 2010 年 3 月 1 日 或 以 後 登 記 從 事 長 期 保 險 ( 包 括 相 連 長 期 保 險 ) 業 務 的 人 士, 他 們 可 以 利 用 過 渡 安 排, 在 過 渡 期 內 符 合 有 關 規 定, 包 括 通 過 提 升 版 投 資 相 連 試 卷, 或 完 成 新 增 20 小 時 培 訓 時 數, 惟 其 登 記 從 事 長 期 保 險 ( 包 括 相 連 長 期 保 險 ) 業 務 的 日 期 與 之 前 的 投 資 相 連 試 卷 的 考 試 日 期 之 間 相 距 不 能 超 過 連 續 兩 年 如 他 們 在 2012 年 2 月 29 日 後 才 申 請 登 記 從 事 長 期 保 險 ( 包 括 相 連 長 期 保 險 ) 業 務, 在 申 請 登 記 前, 除 了 必 須 符 合 有 關 規 定 之 外, 並 須 通 過 提 升 版 投 資 相 連 試 卷 (f) 對 於 已 通 過 之 前 的 投 資 相 連 試 卷 並 在 香 港 保 險 業 界 從 事 與 保 險 有 關 的 工 作, 但 並 非 登 記 從 事 長 期 保 險 ( 包 括 相 連 長 期 保 險 ) 業 務 的 人 士, 若 要 在 過 渡 期 內 申 請 登 記 從 事 長 期 保 險 ( 包 括 相 連 長 期 保 險 ) 業 務, 他 們 可 以 利 用 過 渡 安 排, 在 過 渡 期 內 符 合 有 關 規 定, 包 括 通 過 提 升 版 投 資 相 連 試 卷, 或 完 成 新 增 20 小 時 培 訓 時 數 如 他 們 在 2012 年 2 月 29 日 後 才 申 請 登 記 從 事 長 期 保 險 ( 包 括 相 連 長 期 保 險 ) 業 務, 在 申 請 登 記 前, 除 了 必 須 符 合 有 關 規 定 之 外, 並 須 通 過 提 升 版 投 資 相 連 試 卷

34 2. 豁 免 (a) 凡 持 有 下 列 保 險 投 資 或 精 算 專 業 資 格 的 人 士 可 獲 豁 免 參 加 提 升 版 投 資 相 連 試 卷 考 試 : - 特 許 壽 險 承 保 人 (CLU), 並 須 通 過 其 中 一 張 可 供 選 擇 的 CLU 資 格 考 試 試 卷 HS328 投 資 ; - 美 國 特 許 財 務 顧 問 (ChFC); - 認 可 財 務 策 劃 師 (CFP); - 英 國 精 算 師 學 會 會 員 (FIA); - 蘇 格 蘭 精 算 師 學 院 會 員 (FFA); - 澳 洲 精 算 師 學 會 會 員 (FIAA); - 美 國 精 算 師 公 會 會 員 (FSA); - 通 過 香 港 證 券 專 業 學 會 基 本 課 程 考 試 (FPE) 的 人 士 ; - 通 過 香 港 證 券 專 業 學 會 文 憑 課 程 考 試 (DPE) 的 人 士 ; - 香 港 證 券 專 業 學 會 從 業 員 資 格 證 書 ; - 香 港 證 券 專 業 學 會 高 級 從 業 員 資 格 證 書 ; 或 - 香 港 證 券 專 業 學 會 金 融 市 場 專 業 文 憑 部 份 專 業 資 格 的 中 文 名 稱 乃 英 文 原 文 之 譯 名 (b) 為 免 生 疑 問, 由 2010 年 3 月 1 日 起, 下 列 保 險 經 紀 的 最 低 限 度 規 定 第 (III)(A)(ii)(2)(b) 項 不 再 適 用 : (2) 下 列 人 士 可 獲 豁 免 參 加 資 格 考 試 的 試 卷 (d): - (a) ; 或 (b), 於 緊 接 二 零 零 二 年 一 月 一 日 之 前 已 在 香 港 從 事 長 期 保 險 中 介 人 業 務, 並 已 經 符 合 以 下 所 有 要 求 : - (1) 於 緊 接 二 零 零 二 年 一 月 一 日 之 前 的 八 年 內, 具 有 不 少 於 七 年 可 供 驗 證 的 本 地 長 期 保 險 經 驗 ; 以 及 (2) 於 緊 接 二 零 零 二 年 一 月 一 日 之 前 的 五 年 內, 具 有 每 年 銷 售 不 少 於 四 份 相 連 長 期 保 險 保 單 及 共 銷 售 不 少 於 50 份 相 連 長 期 保 險 保 單 的 可 供 驗 證 的 經 驗 3. 未 能 符 合 要 求 的 後 果 如 保 險 經 紀 其 行 政 總 裁 或 業 務 代 表 未 能 於 2012 年 2 月 29 日 或 之 前 根 據 本 附 件 第 1 項 通 過 提 升 版 投 資 相 連 試 卷 或 完 成 新 增 20 小 時 培 訓 時 數, 他 將 由 2012 年 3 月 1 日 起 不 合 資 格 從 事 長 期 保 險 ( 包 括 相 連 長 期 保 險 ) 業 務, 但 仍 可 繼 續 從 事 投 資 相 連 長 期 業 務 以 外 的 長 期 保 險 業 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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