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icrosoft PowerPoint - 102醫療法規簡介-勞委會-勞檢指定醫療機構辦法北中南宣導會(講義版)1 [唯讀]

Size: px
Start display at page:

Download "Microsoft PowerPoint - 102醫療法規簡介-勞委會-勞檢指定醫療機構辦法北中南宣導會(講義版)1 [唯讀]"

Transcription

1 醫 療 法 規 簡 介 行 政 院 衛 生 署 ( 醫 事 處 )

2 醫 事 法 規 之 範 圍 壹 法 規 範 的 位 階 性 貳 醫 事 法 的 領 域 醫 事 人 員 管 理 法 規 醫 事 機 構 ( 業 務 ) 管 理 法 規

3 壹 法 規 範 位 階 性 憲 法 法 律 ( 法 律 條 例 或 通 則 ) 命 令 ( 規 程 規 則 細 則 辦 法 綱 要 標 準 或 準 則 ) 基 本 規 範 一 般 規 範 司 法 判 決 契 約 行 政 處 分 個 別 規 範

4 貳 醫 事 法 的 領 域 一 醫 事 人 員 管 理 法 規 以 醫 事 人 員 之 資 格 執 業 業 務 與 義 務 公 會 組 織 等 為 規 範 內 容 二 醫 事 機 構 ( 業 務 ) 管 理 法 規 以 醫 療 機 構 醫 療 業 務 之 管 理, 病 人 權 利 之 保 護, 及 均 衡 醫 療 資 源 等 為 規 範 內 容

5 醫 事 人 員 主 要 管 理 法 規 (1) 醫 師 法 ( 民 國 公 布 ) (2) 藥 師 法 ( 民 國 公 布 ) (3) 助 產 人 員 法 ( 民 國 公 布 ) (4) 營 養 師 法 ( 民 國 公 布 ) (5) 護 理 人 員 法 ( 民 國 公 布 ) (6) 物 理 治 療 師 法 ( 民 國 公 布 ) (7) 職 能 治 療 師 法 ( 民 國 公 布 ) (8) 醫 事 檢 驗 師 法 ( 民 國 公 布 ) (9) 醫 事 放 射 師 法 ( 民 國 公 布 ) (10) 心 理 師 法 ( 民 國 公 布 ) (11) 呼 吸 治 療 師 法 ( 民 國 公 布 ) (12) 語 言 治 療 師 法 ( 民 國 97 年 7 月 2 日 公 布 ) (13) 牙 體 技 術 師 法 ( 民 國 98 年 1 月 23 日 公 布 ) (14) 聽 力 師 法 ( 民 國 98 年 1 月 23 日 公 布 (15) 驗 光 人 員 法 草 案 ( 民 國 101 年 5 月 28 日 送 立 法 院 審 議 中 ) 5

6 醫 療 業 務 管 理 主 要 法 規 ( 一 ) 醫 療 法 ( 民 國 公 布 ) ( 二 ) 人 體 器 官 移 植 條 例 ( 民 國 公 布 ) ( 三 ) 精 神 衛 生 法 ( 民 國 公 布 ) ( 四 ) 優 生 保 健 法 ( 民 國 公 布 ) ( 五 ) 藥 事 法 ( 民 國 公 布 ) ( 六 ) 管 制 藥 品 管 理 條 例 ( 民 國 公 布 ) ( 八 ) 傳 染 病 防 治 法 ( 民 國 公 布 ) ( 九 ) 人 類 免 疫 缺 乏 病 毒 傳 染 防 治 及 感 染 者 權 益 保 障 條 例 ( 民 國 公 布 ) ( 十 )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法 ( 民 國 公 布 ) ( 十 一 ) 緊 急 醫 療 救 護 法 ( 民 國 公 布 ) ( 十 二 ) 安 寧 緩 和 醫 療 條 例 ( 民 國 公 布 ) ( 十 三 ) 解 剖 屍 體 條 例 ( 民 國 公 布 ) ( 十 四 ) 醫 療 糾 紛 處 理 及 醫 療 事 故 補 償 法 草 案 ( 立 法 院 審 議 中 )

7 一 醫 事 人 員 管 理 醫 事 人 員 類 別 所 稱 醫 事 人 員, 目 前 包 括 醫 師 中 醫 師 牙 醫 師 護 理 師 護 士 助 產 師 ( 士 ) 藥 師 ( 藥 劑 生 ) 醫 事 檢 驗 師 ( 生 ) 物 理 治 療 師 ( 生 ) 職 能 治 療 師 ( 生 ) 鑲 牙 生 醫 事 放 射 師 ( 士 ) 營 養 師 心 理 師 ( 臨 床 諮 商 ) 呼 吸 治 療 師 語 言 治 療 師 聽 力 師 牙 體 技 術 師 ( 生 ) 等 14 大 類, 計 26 種 證 書

8 醫 事 人 員 之 定 義 醫 療 法 第 10 條 : 本 法 所 稱 醫 事 人 員, 係 指 領 有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核 發 之 醫 師 藥 師 護 理 師 物 理 治 療 師 職 能 治 療 師 醫 事 檢 驗 師 醫 事 放 射 師 營 養 師 藥 劑 生 護 士 助 產 士 物 理 治 療 生 職 能 治 療 生 醫 事 檢 驗 生 醫 事 放 射 士 及 其 他 醫 事 專 門 職 業 證 書 之 人 員 ( 第 1 項 ) 本 法 所 稱 醫 師, 係 指 醫 師 法 所 稱 之 醫 師 中 醫 師 及 牙 醫 師 ( 第 2 項 )

9 醫 事 人 員 資 格 之 取 得 配 合 國 家 教 考 用 之 一 貫 政 策, 須 完 成 大 專 校 院 專 門 醫 事 職 業 教 育 後, 經 國 家 考 試 及 格, 並 領 有 醫 事 人 員 證 書 者, 方 能 成 為 合 法 的 醫 事 人 員 教 育 : 醫 事 學 校 正 規 教 育 體 系 畢 業 考 試 : 考 試 院 舉 辦 之 國 家 考 試 及 格 執 業 : 向 執 業 所 在 地 衛 生 主 管 機 關 申 請 執 業 / 開 業 執 照

10 專 科 醫 師 資 格 醫 師 經 完 成 專 科 醫 師 訓 練, 並 經 中 央 衛 生 主 管 機 關 甄 審 合 格 者, 得 請 領 專 科 醫 師 證 書 依 上 所 述, 專 科 醫 師 資 格 之 取 得, 必 須 符 合 下 列 四 項 要 件, 始 具 專 科 醫 師 資 格 : 1. 具 有 醫 師 資 格 2. 完 成 專 科 醫 師 訓 練 3. 經 甄 審 合 格 4. 領 有 專 科 醫 師 證 書 參 加 專 科 醫 師 甄 審 之 條 件, 並 非 以 執 業 年 資 為 要 件, 應 以 完 成 專 科 醫 師 訓 練, 始 得 參 加 專 科 醫 師 甄 審

11 專 科 醫 師 定 義 醫 師 法 第 7 條 之 1 第 1 項 規 定 : 醫 師 經 完 成 專 科 醫 師 訓 練, 並 經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甄 審 合 格 者, 得 請 領 專 科 醫 師 證 書 醫 療 業 務 在 性 質 上 本 為 一 體, 無 法 嚴 格 分 割, 專 科 醫 師 制 度 之 規 定, 係 為 提 昇 醫 療 品 質, 對 已 取 得 醫 師 資 格 而 繼 續 接 受 臨 床 專 業 訓 練 者, 所 為 之 一 種 專 長 認 定 依 現 行 法 律, 具 專 科 醫 師 資 格 之 醫 師 固 可 從 事 專 科 範 圍 內 之 醫 療 業 務, 而 非 具 專 科 醫 師 資 格 之 醫 師 亦 無 限 制 其 從 事 專 科 範 圍 內 之 業 務

12 專 科 醫 師 分 科 一 覽 表 1. 家 庭 醫 學 科 2. 內 科 3. 外 科 4. 兒 科 5. 婦 產 科 6. 骨 科 7. 神 經 外 科 8. 泌 尿 科 9. 耳 鼻 喉 科 10. 眼 科 11. 皮 膚 科 12. 神 經 科 13. 精 神 科 14. 復 健 科 15. 麻 醉 科 16. 放 射 線 科 ( 診 斷 ) 17. 放 射 線 科 ( 腫 瘤 ) 18. 病 理 科 ( 解 剖 病 理 ) 19. 病 理 科 ( 臨 床 病 理 ) 20. 核 子 醫 學 科 21. 整 形 外 科 22. 急 診 醫 學 科 23. 口 腔 顎 面 外 科 24. 口 腔 病 理 科 25. 職 業 醫 學 科 26. 齒 顎 矯 正 科

13 專 科 護 理 師 定 義 ( 護 理 人 員 法 第 7 之 1 條 ) 護 理 師 經 完 成 專 科 護 理 師 訓 練, 並 經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甄 審 合 格 者, 得 請 領 專 科 護 理 師 證 書 專 科 護 理 師 設 置 之 目 的, 專 科 護 理 師 制 度 係 為 促 進 護 理 人 員 專 業 職 能 之 進 階 與 提 升, 對 已 取 得 護 理 師 資 格 而 繼 續 接 受 臨 床 專 業 訓 練 者, 所 為 之 一 種 專 長 認 定, 以 強 化 護 理 人 員 之 照 護 品 質 依 護 理 人 員 法 規 定, 具 專 科 護 理 師 資 格 之 護 理 師 固 可 提 供 更 高 品 質 之 專 科 護 理, 惟 並 未 具 其 執 業 分 工 之 功 能, 爰 其 執 行 業 務 仍 不 可 逾 越 護 理 人 員 法 第 24 條 之 規 範

14 醫 事 人 員 資 格 之 廢 止 ( 一 ) 違 法 ( 煙 毒 罪 毒 品 罪 或 違 反 麻 醉 藥 品 管 理 ) ( 二 ) 廢 止 執 業 執 照 繼 續 執 業 ( 三 ) 出 租 ( 借 ) 證 書 醫 師 法 第 28 條 之 4 物 理 治 療 師 法 第 34 條 醫 事 放 射 師 法 第 36 條 醫 事 檢 驗 師 第 35 條

15 醫 事 人 員 之 業 務 範 圍 醫 療 業 務 醫 療 行 為 醫 療 輔 助 行 為 與 民 俗 調 理 行 為 1. 醫 師 法 第 28 條 2. 醫 療 業 務 與 醫 療 行 為

16 醫 療 行 為 示 意 圖 醫 師 親 自 執 行 診 斷 處 方 手 術 麻 醉 及 病 歷 記 載 醫 療 輔 助 行 為 民 俗 調 理 行 為

17 醫 師 法 第 28 條 未 取 得 合 法 醫 師 資 格, 擅 自 執 行 醫 療 業 務 者, 處 6 個 月 以 上 5 年 以 下 有 期 徒 刑, 得 併 科 新 臺 幣 30 萬 元 以 上 150 萬 元 以 下 罰 金, 其 所 使 用 之 藥 械 沒 收 之 但 合 於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不 罰 : 在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認 可 之 醫 療 機 構, 於 醫 師 指 導 下 實 習 之 醫 學 院 校 學 生 或 畢 業 生 在 醫 療 機 構 於 醫 師 指 示 下 之 護 理 人 員 助 產 人 員 或 其 他 醫 事 人 員 合 於 第 11 條 第 1 項 但 書 規 定 ( 醫 師 非 親 自 診 察, 不 得 施 行 治 療 開 給 方 劑 或 交 付 診 斷 書 但 於 山 地 離 島 偏 僻 地 區 或 有 特 殊 急 迫 情 形, 為 應 醫 療 需 要, 得 由 直 轄 市 縣 ( 市 ) 主 管 機 關 指 定 之 醫 師, 以 通 訊 方 式 詢 問 病 情, 為 之 診 察, 開 給 方 劑, 並 囑 由 衛 生 醫 療 機 構 護 理 人 員 助 產 人 員 執 行 治 療 ) 臨 時 施 行 急 救

18 - 醫 療 業 務 : 指 以 醫 療 行 為 為 職 業 者 而 言, 不 問 是 主 要 業 務 或 附 屬 業 務, 凡 職 業 上 予 以 機 會, 為 非 特 定 多 數 人 之 醫 療 行 為 均 屬 之, 但 不 以 收 取 報 酬 為 要 件 - 醫 療 行 為 : 係 為 指 凡 以 治 療 矯 正 或 預 防 人 體 疾 病 傷 害 殘 缺 為 目 的, 所 為 的 診 察 診 斷 及 治 療 ; 或 基 於 診 察 診 斷 結 果, 以 治 療 為 目 的, 所 為 的 處 方 用 藥 施 術 或 處 置 等 行 為 的 全 部 或 一 部 的 總 稱

19 醫 療 輔 助 行 為 ( 衛 署 醫 號 修 正 公 告 ) (1) 輔 助 施 行 侵 入 性 檢 查 (2) 輔 助 施 行 侵 入 性 治 療 處 置 (3) 輔 助 各 項 手 術 (4) 輔 助 分 娩 (5) 輔 助 施 行 放 射 線 檢 查 治 療 (6) 輔 助 施 行 化 學 治 療 (7) 輔 助 施 行 氧 氣 療 法 ( 含 吸 入 療 法 ) 光 線 療 法 (8) 輔 助 藥 物 之 投 與 (9) 輔 助 心 理 行 為 相 關 治 療 (10) 病 人 生 命 徵 象 之 測 量 與 評 估

20 (11) 其 他 經 中 央 衛 生 主 管 機 關 認 定 之 醫 療 輔 助 行 為 ( 護 理 人 員 除 執 行 上 開 醫 療 輔 助 行 為 外, 對 於 住 院 病 人 仍 應 依 病 人 病 情 需 要, 提 供 適 當 之 護 理 服 務 ) (12) 針 灸 療 法 之 取 針 與 灸 法 耳 穴 埋 豆 法 中 藥 超 聲 霧 吸 入 法 中 藥 保 留 灌 腸 坐 藥 法 等 行 為 之 輔 助 施 行

21 各 類 醫 事 人 員 之 業 務 醫 師 中 醫 師 牙 醫 師 ( 第 二 十 八 條 ) 藥 師 ( 第 十 五 條 ) 藥 劑 生 ( 藥 劑 生 資 格 及 管 理 辦 法 第 十 四 條 ) 護 理 師 護 士 ( 第 二 十 四 條 ) 助 產 士 ( 第 十 八 條 ) 醫 事 檢 驗 師 ( 生 )( 第 十 二 條 第 十 七 條 ) 物 理 治 療 師 ( 生 )( 第 十 二 條 第 十 七 條 ) 職 能 治 療 師 ( 生 )( 第 十 二 條 第 十 七 條 ) 醫 事 放 射 師 ( 士 )( 第 十 二 條 第 十 六 條 ) 心 理 師 ( 第 十 三 條 第 十 四 條 ) 呼 吸 治 療 師 ( 第 十 三 條 )

22 醫 事 人 員 執 業 管 理 申 請 執 業 登 記 醫 事 人 員 執 業, 應 向 所 在 地 直 轄 市 縣 ( 市 ) 主 管 機 關 申 請 執 業 登 記, 取 得 執 業 執 照, 始 得 執 業 加 入 公 會 醫 事 人 員 執 業, 應 加 入 所 在 地 該 職 類 公 會 執 業 處 所 登 記 執 業 處 所, 以 一 處 為 限 醫 師 執 業, 應 在 所 在 地 主 管 機 關 核 准 登 記 之 醫 療 機 醫 構 為 之 但 急 救 醫 療 機 構 間 之 會 診 支 援 應 邀 出 診 或 事 先 報 准 者, 不 在 此 限 ( 報 備 支 援 )

23 醫 事 人 員 支 援 未 經 報 備 之 罰 則 醫 師 : 新 台 幣 2 萬 元 以 上 10 萬 元 以 下 罰 鍰, 並 令 限 期 改 善 ; 屆 期 未 改 善 者, 按 次 連 續 處 罰 ( 醫 師 法 第 27 條 ) 護 理 人 員 : 新 台 幣 6 仟 元 以 上 3 萬 元 以 下 罰 鍰, 並 令 限 期 改 善 ; 屆 期 未 改 善 者, 處 1 個 月 以 上 1 年 以 下 之 停 業 處 分 ( 護 理 人 員 法 第 33 條 ) 醫 療 機 構 : 違 反 同 法 第 57 條 規 定, 處 新 台 幣 5 萬 元 以 上 25 萬 元 以 下 罰 鍰 ( 醫 療 法 第 103 條 )

24 醫 事 人 員 之 異 動 報 備 停 業 歇 業, 應 自 事 實 發 生 之 日 起 30 日 內 應 向 所 在 地 主 管 機 關 報 備 停 業 期 間, 以 1 年 為 限 ; 逾 1 年 者, 應 辦 理 歇 業 醫 事 人 員 變 更 執 業 處 所 或 復 業 者, 準 用 關 於 執 業 規 定

25 歇 業 無 離 職 證 明 文 件 之 處 置 查 相 關 醫 事 人 員 法 對 於 向 原 發 執 業 執 照 機 關 申 請 註 銷 執 業 登 記 時, 應 檢 具 何 種 文 件, 法 無 明 文, 惟 地 方 衛 生 主 管 機 關 為 便 於 瞭 解 其 歇 業 停 業 或 復 業 等 之 確 實 日 期, 一 般 均 以 其 服 務 單 位 開 具 之 證 明 文 件 為 憑 至 醫 事 人 員 與 其 服 務 之 醫 療 機 構 發 生 糾 紛, 而 未 能 取 得 離 職 證 明 書 者, 其 於 申 請 執 業 執 照 註 銷 登 記 時, 得 以 其 出 具 之 切 結 書 ( 應 敘 明 離 職 日 期 ) 辦 理 執 業 執 照 之 註 銷 登 記 事 宜, 以 兼 顧 實 情 並 保 障 其 依 法 辦 理 執 業 異 動 之 權 益

26 醫 事 人 員 之 義 務 與 責 任 親 自 執 業 依 業 務 常 規 執 業 ( 業 務 上 違 法 或 不 正 當 行 為 之 禁 止 ) 製 作 業 務 紀 錄 告 知 病 情 治 療 方 針 用 藥 及 預 後 情 形 及 可 能 之 不 良 反 應 交 付 藥 劑, 應 於 容 器 或 包 裝 上 載 明 藥 品 劑 量 數 量 用 法 及 執 業 機 構 名 稱 地 點 與 交 付 日 期

27 交 付 證 明 書 受 衛 生 司 法 警 察 機 關 詢 問 或 委 託 鑑 定 時, 不 得 為 虛 偽 之 陳 述 或 報 告 保 守 因 業 務 知 悉 之 他 人 病 情 或 健 康 資 訊 法 定 傳 染 病 人 之 處 理 及 報 告 遵 從 有 關 機 關 指 揮 辦 理 天 災 事 變 及 法 定 傳 染 病 之 預 防 事 項 依 據 處 方 指 示 醫 囑 執 業 其 他 依 業 務 性 質 應 盡 之 義 務

28 二 醫 事 機 構 ( 業 務 ) 管 理 醫 事 機 構 類 別 醫 療 機 構 醫 院 診 所 其 他 醫 療 機 構 ( 捐 血 機 構 病 理 中 心 )

29 護 理 機 構 物 理 治 療 所 醫 事 檢 驗 所 精 神 復 健 機 構 助 產 所 心 理 治 療 所 - 護 理 之 家 機 構 - 居 家 護 理 機 構 - 產 後 護 理 機 構 職 能 治 療 所 醫 事 放 射 所 藥 局 鑲 牙 所 心 理 諮 商 所

30 醫 事 機 構 體 系 公 立 醫 事 機 構 私 立 醫 事 機 構 醫 療 法 人 法 人 附 設 醫 療 機 構

31 醫 療 機 構 之 屬 性 分 類 公 立 醫 療 機 構 醫 療 機 構 私 立 醫 療 機 構 醫 師 設 立 者 醫 療 財 團 法 人 : 醫 療 財 團 法 人 醫 院 醫 療 法 人 醫 療 社 團 法 人 : 醫 療 社 團 法 人 醫 院 私 立 醫 學 院 附 設 醫 院 法 人 附 設 醫 療 機 構 農 會 漁 會 附 設 醫 療 機 構 事 業 學 校 所 設 醫 務 室

32 醫 療 機 構 之 設 置 應 符 合 醫 療 機 構 設 置 標 準 規 定 負 責 醫 師 1. 醫 師, 應 在 教 學 醫 院 接 受 2 年 以 上 之 醫 師 訓 練 2. 中 醫 師, 應 在 綜 合 醫 院 中 醫 部 門 或 中 醫 醫 院 中 醫 診 所 執 業 2 年 以 上 3. 牙 醫 師, 應 在 醫 院 牙 醫 部 門 或 牙 醫 診 所 執 業 2 年 以 上 4. 專 科 醫 院 專 科 診 所 之 負 責 醫 師, 並 須 具 有 專 科 醫 師 資 格 5. 上 述 2 年 年 資 之 採 認, 除 應 有 服 務 證 明 文 件 外, 並 必 須 以 變 理 執 業 登 記 之 年 資, 始 予 採 認 醫 院 各 診 療 科 別 之 設 置, 至 少 必 須 有 該 科 專 科 醫 師 1 人 以 上, 始 得 登 記 設 置 專 科 診 所 之 醫 師, 均 必 須 具 有 專 科 醫 師 資 格

33 醫 事 機 構 負 責 人 之 年 資 限 制 醫 療 機 構 : 醫 院 或 診 所 2 年 以 上 之 醫 師 訓 練 護 理 機 構 : 臨 床 護 理 年 資 7 年 或 護 理 師 年 資 4 年 助 產 所 : 醫 療 機 構 或 助 產 機 構 2 年 以 上 之 年 資 藥 局 : 藥 師 實 際 調 劑 業 務 2 年 醫 事 檢 驗 機 構 : 醫 療 機 構 或 醫 事 檢 驗 所 之 醫 事 檢 驗 師 2 年 或 醫 事 檢 驗 生 5 年 牙 體 技 術 所 : 牙 體 技 術 業 務 之 牙 體 技 術 師 2 年 或 牙 體 技 術 生 5 年 醫 事 放 射 機 構 物 理 治 療 所 職 能 治 療 所 心 理 諮 商 所 心 理 治 療 所 聽 力 所 語 言 治 療 所 : 醫 療 機 構 2 年 營 養 諮 詢 機 構 : 教 學 醫 院 或 營 養 諮 詢 機 構 3 年 居 家 呼 吸 照 護 機 構 : 醫 療 機 構 5 年

34 醫 療 業 務 管 理 尊 重 病 人 權 益 - 告 知 同 意 保 密 維 護 環 境 衛 生 安 全 提 昇 品 質, 建 立 制 度 適 當 保 存 紀 錄 廣 告 管 理 與 正 當 招 攬 業 務 出 具 證 明 書 及 有 關 資 料 依 規 定 收 費 異 動 報 告 提 出 報 告, 接 受 詢 問 與 檢 查 危 急 病 人 之 先 予 救 治 與 處 理 業 務 過 失 與 糾 紛 處 理

35 告 知 義 務 醫 師 診 治 病 人 時, 應 向 病 人 或 其 家 屬 告 知 其 病 情 治 療 方 針 處 置 用 藥 預 後 情 形 及 可 能 之 不 良 反 應 ( 醫 師 法 12-1) 應 向 病 人 或 其 法 定 代 理 人 配 偶 親 屬 或 關 係 人 告 知 其 病 情 治 療 方 針 處 置 用 藥 預 後 情 形 及 可 能 之 不 良 反 應 (81) 手 術 及 侵 入 性 檢 查 與 治 療 (63 64) 組 織 檢 體 及 手 術 切 取 器 官 病 理 檢 查 (65.1)

36 保 障 病 人 知 的 權 益 交 付 藥 劑, 應 於 容 器 或 包 裝 上 載 明 病 人 姓 名 性 別 藥 名 劑 量 數 量 用 法 作 用 或 適 應 症 警 語 或 副 作 用 執 業 醫 療 機 構 名 稱 與 地 點 及 交 付 年 月 日 ( 醫 師 法 14) 交 付 藥 劑, 應 於 容 器 或 包 裝 上 載 明 病 人 姓 名 性 別 藥 名 劑 量 數 量 用 法 作 用 或 適 應 症 警 語 或 副 作 用 醫 療 機 構 名 稱 與 地 點 及 交 付 年 月 日 (66)

37 保 障 病 人 知 的 權 益 ( 續 ) 提 供 病 歷 複 製 本, 必 要 時 提 供 中 文 病 歷 摘 要, 其 所 需 費 用, 由 病 人 負 擔 (71) 手 術 侵 入 性 檢 查 或 治 療, 應 經 說 明 及 同 意 (63 64) 人 體 試 驗, 並 應 先 取 得 接 受 試 驗 者 之 書 面 同 意, 並 於 接 受 試 驗 者 同 意 前 先 行 告 知 (79)

38 隱 私 保 護 醫 師 對 於 因 業 務 知 悉 或 持 有 他 人 病 情 或 健 康 資 訊, 不 得 無 故 洩 露 ( 醫 師 法 23) 醫 療 機 構 及 其 人 員 因 業 務 而 知 悉 或 持 有 病 人 病 情 或 健 康 資 訊, 不 得 無 故 洩 漏 (72)

39 增 進 醫 療 服 務 品 質 提 升 醫 院 應 建 立 醫 療 品 質 管 理 制 度 (62.1) 施 行 醫 療 技 術 檢 查 檢 驗 或 醫 療 儀 器 管 制 措 施 (62.2) 侵 入 性 檢 查 或 治 療, 應 經 說 明 及 同 意 (64) 組 織 檢 體 或 手 術 切 取 器 官, 應 送 請 病 理 檢 查 (65)

40 病 歷 管 理 明 定 病 歷 之 範 圍 (67) 醫 師 依 醫 師 法 執 行 業 務 所 製 作 之 病 歷 各 項 檢 查 檢 驗 報 告 資 料 其 他 各 類 醫 事 人 員 執 行 業 務 所 製 作 之 紀 錄

41 病 歷 管 理 ( 續 ) 醫 師 執 行 業 務 時, 應 製 作 病 歷, 並 簽 名 或 蓋 章 及 加 註 執 行 年 月 日 病 歷, 除 應 於 首 頁 載 明 病 人 姓 名 出 生 年 月 日 性 別 及 住 址 等 基 本 資 料 外, 其 內 容 至 少 應 載 明 下 列 事 項 : 一 就 診 日 期 二 主 訴 三 檢 查 項 目 及 結 果 四 診 斷 或 病 名 五 治 療 處 置 或 用 藥 等 情 形 六 其 他 應 記 載 事 項 ( 醫 師 法 12)

42 病 歷 管 理 ( 續 ) 醫 事 人 員 親 自 記 載 病 歷 或 製 作 紀 錄, 並 簽 名 或 蓋 章 及 加 註 執 行 年 月 日 (68.1) 病 歷 或 紀 錄 如 有 增 刪, 應 於 增 刪 處 簽 名 或 蓋 章 及 註 明 年 月 日 ; 刪 改 部 分, 應 以 畫 線 去 除, 不 得 塗 燬 (68.2) 醫 囑 應 於 病 歷 載 明 或 以 書 面 為 之 口 頭 方 式 應 於 24 小 時 內 完 成 書 面 紀 錄 (68.3)

43 病 歷 管 理 ( 續 ) 賦 予 電 子 文 件 方 式 製 作 及 貯 存 病 歷 之 依 據 (69) 病 歷 保 存 (70) 至 少 保 存 7 年 未 成 年 者 之 病 歷, 保 存 至 其 成 年 後 7 年 人 體 試 驗 之 病 歷, 應 永 久 保 存 醫 療 機 構 因 故 未 能 繼 續 開 業, 其 病 歷 應 交 由 承 接 者 依 規 定 保 存 無 承 接 者 至 少 應 繼 續 保 存 6 個 月 以 上, 始 得 銷 燬

44 病 歷 儲 放 場 所 規 定 83 年 12 月 9 日 衛 署 醫 字 第 號 函 醫 療 機 構 對 於 前 揭 病 歷 保 存 場 所, 除 應 符 合 建 築 物 使 用 用 途 規 定 外, 如 設 置 於 地 下 室, 並 應 裝 置 必 要 之 防 潮 防 水 設 施 ( 如 緊 急 發 電 機 抽 水 機 消 防 設 施 等 ), 並 有 專 人 定 期 進 行 保 養 維 修 與 緊 急 情 況 處 理 演 習, 以 確 保 該 設 備 隨 時 處 於 堪 用 狀 態 遇 緊 急 情 況 時, 適 時 開 啟 使 用, 始 足 以 認 定 該 護 理 機 構 已 善 盡 保 管 保 存 之 責

45 病 人 就 醫 安 全 為 保 障 病 人 就 醫 安 全, 任 何 人 不 得 以 強 暴 脅 迫 恐 嚇 或 其 他 非 法 之 方 法, 滋 擾 醫 療 機 構 秩 序 或 妨 礙 醫 療 業 務 之 執 行 (24.2) 違 反 前 項 規 定 者, 警 察 機 關 應 協 助 排 除 或 制 止 之 (24.3) 違 反 第 24 條 第 2 項 規 定 者, 處 新 臺 幣 3 萬 元 以 上 5 萬 元 以 下 罰 鍰 其 觸 犯 刑 法 者, 應 移 送 司 法 機 關 辦 理 (106)

46 保 障 病 人 就 醫 權 益 醫 療 機 構 應 依 其 提 供 服 務 之 性 質, 具 備 適 當 之 醫 療 場 所 及 安 全 設 施 (56) 醫 院 於 診 療 時 間 外, 應 依 其 規 模 及 業 務 需 要, 指 派 適 當 人 數 之 醫 師 值 班, 以 照 顧 住 院 及 急 診 病 人 (59) 醫 院 診 所 遇 有 危 急 病 人, 應 先 予 適 當 之 急 救, 並 即 依 其 人 員 及 設 備 能 力 予 以 救 治 或 採 取 必 要 措 施, 不 得 無 故 拖 延 (60)

47 保 障 病 人 就 醫 權 益 ( 續 ) 醫 療 機 構, 不 得 以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公 告 禁 止 之 不 正 當 方 法, 招 攬 病 人 (61.1) 醫 療 機 構 及 其 人 員, 不 得 利 用 業 務 上 機 會 獲 取 不 正 當 利 益 (61.2) 不 得 拒 絕 開 給 出 生 證 明 書 診 斷 書 死 亡 證 明 書 或 死 產 證 明 書 (76.1) 醫 院 診 所 對 於 非 病 死 或 可 疑 為 非 病 死 者, 應 報 請 檢 察 機 關 依 法 相 驗 (76.2)

48 醫 療 法 第 61 條 第 1 項 公 告 醫 療 機 構 禁 止 以 下 列 不 正 當 方 法 招 攬 病 人 一 公 開 宣 稱 就 醫 即 贈 送 各 種 形 式 之 禮 品 折 扣 彩 券 健 康 禮 券 醫 療 服 務, 或 於 醫 療 機 構 慶 祝 活 動 贈 送 免 費 兌 換 券 等 情 形 二 以 多 層 次 傳 銷 或 仲 介 之 方 式 三 未 經 主 管 機 關 核 備, 擅 自 派 員 外 出 辦 理 義 診 巡 迴 醫 療 健 康 檢 查 或 勞 工 健 檢 等 情 形 四 宣 傳 優 惠 付 款 方 式, 如 : 無 息 貸 款 分 期 付 款 低 自 備 款 治 療 完 成 後 再 繳 費 等 本 署 94 年 3 月 17 日 衛 署 醫 字 第 號 函 公 告

49 醫 療 機 構 業 務 可 否 外 包 可 以? 不 可 以? 部 分 可 以?

50 醫 療 業 務 為 何 不 得 外 包 醫 療 機 構 設 立 主 體 限 制 營 利 事 業 變 相 經 營 醫 療 業 務 商 業 介 入 醫 療 誘 發 醫 療 需 求 醫 療 行 為 衝 量 有 悖 醫 學 倫 理

51 指 引 發 布 名 稱 : 醫 療 機 構 業 務 外 包 作 業 指 引 時 間 :99 年 2 月 23 日 內 容 :10 點 定 位 : 對 外 : 行 政 指 導 醫 療 機 構 設 置 標 準 第 21 條 之 1 規 定, 醫 療 機 構 提 供 病 人 醫 療 服 務, 除 前 二 條 ( 報 備 支 援 ) 情 形 外, 應 以 自 行 進 用 之 醫 事 人 員 為 之, 不 得 委 外 辦 理

52 指 引 規 範 重 點 醫 療 機 構 委 託 外 部 承 攬 者 ( 以 下 簡 稱 承 攬 者 ) 經 營 管 理 或 執 行 部 分 業 務 ( 以 下 簡 稱 外 包 業 務 ), 應 以 診 斷 治 療 核 心 護 理 以 外 之 非 醫 療 核 心 業 務 為 原 則 但 於 醫 療 資 源 缺 乏 地 區, 醫 事 人 員 羅 致 顯 有 困 難 之 情 事 者, 不 在 此 限

53 核 心 醫 療 業 務 指 包 括 診 斷 處 方 用 藥 施 術 處 置 等 醫 療 行 為 之 事 項 ( 屬 核 心 醫 療 業 務 ) 洗 腎 呼 吸 照 護 急 診 健 康 檢 查 醫 事 人 員 直 接 服 務 病 人 部 分 常 見 態 樣 ( 不 屬 核 心 醫 療 業 務 ) 單 純 儀 器 租 賃 代 檢 餐 飲 清 潔 廢 棄 物 處 理

54 衛 生 機 關 之 查 處 權 責 醫 療 法 所 定 之 罰 鍰 停 業 及 廢 止 開 業 執 照, 除 本 法 另 有 規 定 外, 由 直 轄 市 縣 ( 市 ) 主 管 機 關 處 罰 之 (116)

55 問 題 提 問

56 敬 請 指 教!

Microsoft Word - ch07

Microsoft Word - ch07 五 本 要 點 補 助 款 之 請 撥 及 核 結, 依 下 列 規 定 辦 理 : ( 一 ) 補 助 經 費 由 本 署 直 接 撥 付 至 地 方 政 府 經 費 代 管 學 校 及 其 他 學 校 ( 二 ) 聯 絡 處 及 校 外 會 應 檢 附 收 據, 向 經 費 代 管 學 校 或 地 方 政 府 辦 理 核 銷, 原 始 支 出 憑 證 由 經 費 核 銷 單 位 留 存 備 查

More information

所 3 學 分 課 程, 及 兩 門 跨 領 域 課 程 共 6 學 分 以 上 課 程 學 生 在 修 課 前, 必 須 填 寫 課 程 修 課 認 定 表, 經 班 主 任 或 指 導 教 授 簽 名 後 始 認 定 此 課 程 學 分 ) 10. 本 規 章 未 盡 事 宜, 悉 依 學 位

所 3 學 分 課 程, 及 兩 門 跨 領 域 課 程 共 6 學 分 以 上 課 程 學 生 在 修 課 前, 必 須 填 寫 課 程 修 課 認 定 表, 經 班 主 任 或 指 導 教 授 簽 名 後 始 認 定 此 課 程 學 分 ) 10. 本 規 章 未 盡 事 宜, 悉 依 學 位 95 年 訂 定 96 年 11 月 修 正 97 年 10 月 修 正 100 年 2 月 修 正 101 年 4 月 修 正 102 年 1 月 修 正 103 年 4 月 修 正 103 學 年 度 入 學 新 生 適 用, 舊 生 可 比 照 適 用 1. 研 究 生 須 於 入 學 後 第 二 學 期 開 學 前 選 定 指 導 教 授, 經 課 程 委 員 會 認 定 後 方 得 繼 續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10100000191.doc

Microsoft Word - 10100000191.doc 臺 灣 集 中 保 管 結 算 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辦 理 認 購 ( 售 ) 權 證 帳 簿 劃 撥 作 業 配 合 事 項 部 分 條 文 修 正 條 文 對 照 表 附 件 1 修 正 條 文 現 行 條 文 說 明 第 五 章 認 購 ( 售 ) 權 證 之 權 利 行 使 第 一 節 認 購 權 證 採 證 券 給 付 或 以 證 券 給 付 之 認 購 權 證 發 行 人 得 選

More information

校 長 遴 選 者 就 相 關 遴 選 事 項, 有 程 序 外 之 接 觸 遴 選 會 委 員 在 任 期 間 因 故 無 法 執 行 任 務 或 有 不 適 當 之 行 為 者, 由 各 該 主 管 機 關 解 聘 之 ; 其 缺 額, 依 第 一 項 至 第 五 項 規 定 聘 ( 派 ) 委

校 長 遴 選 者 就 相 關 遴 選 事 項, 有 程 序 外 之 接 觸 遴 選 會 委 員 在 任 期 間 因 故 無 法 執 行 任 務 或 有 不 適 當 之 行 為 者, 由 各 該 主 管 機 關 解 聘 之 ; 其 缺 額, 依 第 一 項 至 第 五 項 規 定 聘 ( 派 ) 委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校 長 遴 選 聘 任 及 辦 學 績 效 考 評 辦 法 修 正 對 照 表 中 華 民 國 一 百 零 二 年 十 二 月 二 十 日 教 育 部 臺 教 授 國 部 字 第 1020118431A 號 令 修 正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校 長 遴 選 聘 任 及 任 期 考 評 辦 法, 名 稱 並 修 正 為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校 長 遴 選 聘 任 及 辦

More information

四 修 正 幼 兒 園 師 資 類 科 應 修 學 分 數 為 四 十 八 學 分, 並 明 定 學 分 數 抵 免 之 相 關 規 定 及 規 範 修 習 幼 兒 園 教 育 專 業 課 程 之 最 低 年 限 ( 修 正 條 文 第 五 條 ) 五 發 給 修 畢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證 明

四 修 正 幼 兒 園 師 資 類 科 應 修 學 分 數 為 四 十 八 學 分, 並 明 定 學 分 數 抵 免 之 相 關 規 定 及 規 範 修 習 幼 兒 園 教 育 專 業 課 程 之 最 低 年 限 ( 修 正 條 文 第 五 條 ) 五 發 給 修 畢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證 明 公 告 及 送 達 教 育 部 公 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1 日 臺 教 師 ( 二 ) 字 第 1030167058A 號 主 旨 : 預 告 修 正 幼 稚 園 及 托 兒 所 在 職 人 員 修 習 幼 稚 園 教 師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課 程 辦 法 草 案 依 據 : 行 政 程 序 法 第 一 百 五 十 一 條 第 二 項 準 用 第 一 百 五 十 四 條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立法會十四題附件.doc

Microsoft Word - 立法會十四題附件.doc 附 件 一 公 務 員 資 歷 組 別 I. 資 歷 組 別 及 名 稱 資 歷 組 別 名 稱 1 無 需 中 學 會 考 五 科 及 格 2 中 學 會 考 證 書 第 一 組 : 需 要 香 港 中 學 會 考 五 科 及 格 的 第 二 組 : 需 要 香 港 中 學 會 考 五 科 及 格 並 具 相 當 經 驗 的 3 高 級 文 憑 及 文 憑 第 一 組 : 高 級 文 憑 第 二

More information

骨 折 別 日 數 表 1. 鼻 骨 眶 骨 ( 含 顴 骨 ) 14 天 11. 骨 盤 ( 包 括 腸 骨 恥 骨 坐 骨 薦 骨 ) 40 天 2. 掌 骨 指 骨 14 天 12. 臂 骨 40 天 3. 蹠 骨 趾 骨 14 天 13. 橈 骨 與 尺 骨 40 天 4. 下 顎 ( 齒

骨 折 別 日 數 表 1. 鼻 骨 眶 骨 ( 含 顴 骨 ) 14 天 11. 骨 盤 ( 包 括 腸 骨 恥 骨 坐 骨 薦 骨 ) 40 天 2. 掌 骨 指 骨 14 天 12. 臂 骨 40 天 3. 蹠 骨 趾 骨 14 天 13. 橈 骨 與 尺 骨 40 天 4. 下 顎 ( 齒 查 詢 本 公 司 資 訊 公 開 說 明 文 件, 請 上 本 公 司 網 站, 南 山 產 物 團 體 傷 害 保 險 傷 害 醫 療 保 險 給 付 ( 日 額 型 ) 附 加 條 款 ( 主 要 給 付 項 目 : 傷 害 醫 療 保 險 金 日 額 保 險 金 ) 100.05.27(100) 美 亞 保 精 字 第 0097 號 函 備 查 101.08.08(101) 美 亞 保 精

More information

1010327

1010327 核 算 加 計 利 息 滯 納 金 滯 納 利 息 規 定 及 計 算 範 例 各 稅 法 對 納 稅 義 務 人 逾 期 繳 納 稅 款, 大 多 有 加 徵 滯 納 金 加 計 利 息 之 規 定, 而 逾 期 與 否, 應 以 繳 款 書 所 填 載 之 繳 納 期 間 繳 納 期 限 或 限 繳 日 期 為 準 認 定 之 各 代 收 稅 款 金 融 機 構 對 於 逾 期 繳 納 稅 款

More information

前 項 第 三 款 所 定 有 機 農 產 品 及 有 機 農 產 加 工 品 驗 證 基 準, 如 附 件 一 第 七 條 驗 證 機 構 受 理 有 機 農 產 品 及 有 機 農 產 加 工 品 之 驗 證, 應 辦 理 書 面 審 查 實 地 查 驗 產 品 檢 驗 及 驗 證 決 定 之

前 項 第 三 款 所 定 有 機 農 產 品 及 有 機 農 產 加 工 品 驗 證 基 準, 如 附 件 一 第 七 條 驗 證 機 構 受 理 有 機 農 產 品 及 有 機 農 產 加 工 品 之 驗 證, 應 辦 理 書 面 審 查 實 地 查 驗 產 品 檢 驗 及 驗 證 決 定 之 有 機 農 產 品 及 有 機 農 產 加 工 品 驗 證 管 理 辦 法 (101.06.07 修 正 ) 第 一 條 本 辦 法 依 農 產 品 生 產 及 驗 證 管 理 法 ( 以 下 簡 稱 本 法 ) 第 五 條 第 二 項 規 定 訂 定 之 第 二 條 本 辦 法 用 詞, 定 義 如 下 : 一 生 產 廠 ( 場 ): 指 在 國 內 生 產 加 工 分 裝 或 流 通 有 機

More information

1公告[1].rtf

1公告[1].rtf 內 政 部 公 告 發 文 日 期 :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30 日 發 文 字 號 : 台 內 役 字 第 1010830457 號 附 件 : 主 旨 : 預 告 修 正 免 役 禁 役 緩 徵 緩 召 實 施 辦 法 依 據 : 行 政 程 序 法 第 151 條 第 2 項 及 第 154 條 第 1 項 公 告 事 項 : 一 修 正 機 關 : 行 政 院 二 修 正 依

More information

托 兒 所 及 幼 稚 園 改 制 幼 兒 園 辦 法 條 文 說 明 第 一 條 本 辦 法 依 幼 兒 教 育 及 照 顧 法 ( 以 下 簡 稱 本 法 ) 第 五 十 五 條 第 三 項 規 定 訂 定 之 第 二 條 本 法 施 行 前 之 公 立 托 兒 所 幼 稚 園 或 經 政 府

托 兒 所 及 幼 稚 園 改 制 幼 兒 園 辦 法 條 文 說 明 第 一 條 本 辦 法 依 幼 兒 教 育 及 照 顧 法 ( 以 下 簡 稱 本 法 ) 第 五 十 五 條 第 三 項 規 定 訂 定 之 第 二 條 本 法 施 行 前 之 公 立 托 兒 所 幼 稚 園 或 經 政 府 托 兒 所 及 幼 稚 園 改 制 幼 兒 園 辦 法 總 說 明 幼 兒 教 育 及 照 顧 法 ( 以 下 簡 稱 本 法 ) 業 於 一 百 年 六 月 二 十 九 日 制 定 公 布, 並 自 一 百 零 一 年 一 月 一 日 施 行, 依 本 法 第 五 十 五 條 規 定 : ( 第 一 項 ) 本 法 施 行 前 之 公 立 托 兒 所 幼 稚 園 或 經 政 府 許 可 設 立 核

More information

修 課 特 殊 規 定 : 一 法 律 系 學 生 最 低 畢 業 學 分 128;101 學 年 度 修 讀 法 律 系 雙 主 修 學 生 應 修 畢 法 律 專 業 目 64 學 分 ( 限 修 習 本 校 法 律 系 開 設 課 程, 不 得 以 原 學 系 或 外 校 課 程 抵 免 -

修 課 特 殊 規 定 : 一 法 律 系 學 生 最 低 畢 業 學 分 128;101 學 年 度 修 讀 法 律 系 雙 主 修 學 生 應 修 畢 法 律 專 業 目 64 學 分 ( 限 修 習 本 校 法 律 系 開 設 課 程, 不 得 以 原 學 系 或 外 校 課 程 抵 免 - 法 律 學 系 學 士 班 基 礎 科 目 一 覽 表 101 學 年 度 入 學 學 生 適 用 科 目 名 稱 必 規 定 第 一 學 年 第 二 學 年 第 三 學 年 第 四 學 年 群 學 分 上 下 上 下 上 下 上 下 備 註 ( 先 修 科 目 ) 刑 法 ( 一 ) 群 3 3 基 礎 科 目 刑 法 ( 二 ) 群 3 3 基 礎 科 目 / 先 修 刑 法 ( 一 ) 刑 事

More information

頁 1 / 8 法 規 名 稱 : 公 務 人 員 俸 給 法 修 正 時 間 :97.1.16 第 一 條 ( 本 法 內 容 ) 公 務 人 員 之 俸 給, 依 本 法 行 之 第 二 條 ( 名 詞 定 義 ) 本 法 所 用 名 詞 意 義 如 下 : 一 本 俸 : 係 指 各 職 等 人 員 依 法 應 領 取 之 基 本 給 與 二 年 功 俸 : 係 指 各 職 等 高 於 本 俸

More information

簽 呈

簽      呈 台 新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公 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4 日 台 新 投 (105) 總 發 文 字 第 00116 號 主 旨 : 本 公 司 經 理 之 台 新 亞 美 短 期 債 券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基 金 等 3 檔 基 金 ( 以 下 合 稱 本 基 金 ), 修 正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契 約 暨 配 合 修 正 公 開 說 明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LCEWA01_090110_00066.doc

Microsoft Word - LCEWA01_090110_00066.doc 收 文 編 號 :1050000093 議 案 編 號 :1050115071001100 立 法 院 議 案 關 係 文 書 ( 中 華 民 國 41 年 9 月 起 編 號 )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0 日 印 發 院 總 第 703 號 政 府 提 案 第 10511 號 之 2 案 由 : 行 政 院 農 業 委 員 會 函, 為 修 正 犬 貓 及 偶 蹄 類 動 物 進

More information

教 師 相 關 ( 升 等, 依 業 務 需 002 交 通 管 科 評 鑑, 評 量, 徵,C031, 聘, 各 項 考 試 委 C051,C054, 員, 通 訊 錄 等 ),C057, C058,C063 各 項 會 議 紀 錄 依 業 務 需 C001,, 002,130 交 通 管 科 (

教 師 相 關 ( 升 等, 依 業 務 需 002 交 通 管 科 評 鑑, 評 量, 徵,C031, 聘, 各 項 考 試 委 C051,C054, 員, 通 訊 錄 等 ),C057, C058,C063 各 項 會 議 紀 錄 依 業 務 需 C001,, 002,130 交 通 管 科 ( 個 資 檔 案 名 稱 保 有 依 據 個 資 類 別 特 定 目 的 保 有 單 位 教 職 員 業 務 聯 絡 資 料 ( 含 教 職 員 工 通 訊 錄 校 安 中 心 通 訊 錄 文 康 活 動 名 冊 ) 電 子 郵 件 管 業 務 需 C001 002 工 業 與 資 訊 管 各 類 申 請 表 相 關 資 料 ( 含 門 禁 磁 卡 申 請 表 汽 機 車 通 行 證 申 請 資 料

More information

連江縣政府所屬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實施要點(草案)

連江縣政府所屬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實施要點(草案) 連 江 縣 中 小 學 兼 任 代 課 及 代 理 教 師 聘 任 補 充 規 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4 日 連 教 學 字 第 0950012838 號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5 日 連 教 學 字 第 0970022418 號 修 訂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11 日 連 教 學 字 第 0990001112 號 修 訂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More information

桃園市104年國民中學新進教師甄選各校複試方式及需求表

桃園市104年國民中學新進教師甄選各校複試方式及需求表 桃 園 市 105 年 國 民 中 學 新 進 教 師 甄 選 各 校 複 試 方 式 及 需 求 表 編 號 校 名 教 評 會 審 查 方 式 及 學 校 需 求 備 註 1 2 桃 園 青 溪 ( 一 ) 口 試 80% 是 否 符 合 學 校 需 求 度 20% 具 數 學 專 長 者 為 佳 ( 一 ) 口 試 70% 是 否 符 合 學 校 需 求 度 30 % 需 擔 任 資 源 班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B0EAA5C1A470BEC7BB50B0EAA5C1A4A4BEC7AF5AAFC5BD73A8EEA4CEB1D0C2BEADFBADFBC342BD73A8EEB1F8A4E5B9EFB7D3AAED3936303230A14B>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B0EAA5C1A470BEC7BB50B0EAA5C1A4A4BEC7AF5AAFC5BD73A8EEA4CEB1D0C2BEADFBADFBC342BD73A8EEB1F8A4E5B9EFB7D3AAED3936303230A14B> 國 民 小 學 與 國 民 中 學 班 編 制 及 教 職 員 員 額 編 制 準 則 修 正 總 說 明 現 行 國 民 小 學 與 國 民 中 學 班 編 制 及 教 職 員 員 額 編 制 準 則 ( 以 下 簡 稱 本 準 則 ) 係 於 九 十 四 六 月 二 十 三 日 修 正 發 布, 為 配 合 立 法 院 第 六 屆 第 三 會 期 第 五 次 會 議 決 議, 請 教 育 部 (

More information

6-1-1極限的概念

6-1-1極限的概念 選 修 數 學 (I-4 多 項 式 函 數 的 極 限 與 導 數 - 導 數 與 切 線 斜 率 定 義. f ( 在 的 導 數 : f ( h 對 實 函 數 f ( 若 極 限 存 在 h h 則 稱 f ( 在 點 可 微 分 而 此 極 限 值 稱 為 f ( 在 的 導 數 以 f ( 表 示 f ( f ( 函 數 f ( 在 的 導 數 也 可 以 表 成 f ( 註 : 為 了

More information

壹、組織編制 代碼:C0101意見反映

壹、組織編制      代碼:C0101意見反映 項 目 編 號 DA14 金 門 縣 政 府 人 事 處 教 師 敘 薪 標 準 作 業 流 程 序 說 明 表 項 目 名 稱 教 師 敘 薪 標 準 作 業 承 辦 單 位 人 事 處 第 一 科 作 業 流 程 說 明 一 起 敘 : ( 一 ) 新 進 教 師 到 職 聘 任 後, 按 其 所 具 資 格 條 件 ( 以 學 歷 為 主 ), 依 公 立 各 級 學 校 教 職 員 敘 薪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A4A4B5D8A448A5C1A640A94DB0EAB5F9A555ABD8BF76AE76B1F8A8D2B9EAAC49B2D3AB682E646F63>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A4A4B5D8A448A5C1A640A94DB0EAB5F9A555ABD8BF76AE76B1F8A8D2B9EAAC49B2D3AB682E646F63>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註 冊 建 築 師 條 例 實 施 細 則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建 設 部 令 第 52 號 目 錄 一 九 九 六 年 七 月 一 日 第 一 章 第 二 章 第 三 章 第 四 章 第 五 章 總 則 考 試 注 冊 執 業 附 則 第 一 章 總 則 第 一 條 根 據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註 冊 建 築 師 條 例 ( 以 下 簡 稱 條 例 )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教師待遇條例.doc

Microsoft Word - 教師待遇條例.doc 教 師 待 遇 條 例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0 日 華 總 一 義 字 第 10400067391 號 第 一 條 教 師 之 待 遇, 依 本 條 例 行 之 第 二 條 教 師 之 待 遇, 分 本 薪 ( 年 功 薪 ) 加 給 及 獎 金 第 三 條 本 條 例 所 稱 主 管 機 關 如 下 : 一 公 立 學 校 : ( 一 ) 國 立 學 校 為 教 育 部 ( 二

More information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全球資訊網-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全球資訊網-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4 年 6 月 17 日 修 正 證 券 商 辦 理 財 富 管 理 業 務 應 注 意 事 項 問 答 集 一 證 券 商 於 98 年 9 月 28 日 前 經 本 會 核 准 辦 理 財 富 管 理 業 務 者 ( 辦 理 顧 問 諮 詢 業 務 ), 擬 依 新 修 正 證 券 商 辦 理 財 富 管 理 業 務 應 注 意 事 項 ( 以 下 簡 稱 注 意 事 項 ) 第 2 點 第

More information

2 工 礦 衛 生 技 師 證 明 文 件 者 火 災 學 消 防 法 規 警 報 系 統 消 防 安 全 設 備 專 技 人 員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技 師 考 試 高 考 ( 專 技 ) 專 科 三 高 等 檢 定 相 當 類 科 及 格 者 四 消 防 設 備

2 工 礦 衛 生 技 師 證 明 文 件 者 火 災 學 消 防 法 規 警 報 系 統 消 防 安 全 設 備 專 技 人 員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技 師 考 試 高 考 ( 專 技 ) 專 科 三 高 等 檢 定 相 當 類 科 及 格 者 四 消 防 設 備 公 共 衛 生 學 系 相 關 公 職 報 考 資 格 以 下 資 料 係 作 為 報 名 之 參 考, 最 終 仍 須 經 考 選 部 應 考 資 格 審 查 通 過 為 準 類 科 別 種 類 名 稱 等 級 學 歷 資 格 應 考 資 格 特 殊 限 制 條 件 專 技 人 員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高 等 暨 普 通 消 防 設 備 人 員 高 考 ( 專 技 ) 專 科 一

More information

2.報考人數暨錄取或及格率按類科分_1試

2.報考人數暨錄取或及格率按類科分_1試 103 年 公 務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三 級 考 試 暨 普 通 考 試 ( 含 公 職 類 科 第 一 試 ) 報 考 人 數 暨 錄 取 或 及 格 率 按 類 科 分 報 考 人 數 到 考 人 數 類 科 別 需 用 人 數 錄 取 標 準 % % % % 錄 取 或 及 格 人 數 到 考 率 (%) 錄 取 或 及 格 率 (%) % % 總 到 考 率 總 及 格 率 119,959

More information

目    錄

目    錄 總 統 令 中 華 民 國 1 0 2 年 1 月 9 日 華 總 一 義 字 第 1 0 2 0 0 0 00811 號 茲 修 正 安 寧 緩 和 醫 療 條 例 第 一 條 第 三 條 至 第 五 條 及 第 六 條 之 一 至 第 九 條 條 文, 公 布 之 總 統 馬 英 九 行 政 院 院 長 陳 冲 安 寧 緩 和 醫 療 條 例 修 正 第 一 條 第 三 條 至 第 五 條 及

More information

國立屏東師範學院教育心理與輔導研究所

國立屏東師範學院教育心理與輔導研究所 諮 心 組 職 涯 領 域 與 生 涯 徑 路 圖 一 職 涯 領 域 以 下 為 本 所 畢 業 生 就 業 相 關 領 域 與 簡 介 說 明, 各 類 別 修 課 事 項 之 說 明 請 參 照 頁 碼 欄 位, 並 翻 至 該 頁 詳 讀 其 說 明, 以 作 為 未 來 就 業 與 修 業 課 程 安 排 之 參 考 此 外, 同 學 在 思 索 未 來 實 習 或 工 作 之 機 構 時,

More information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全球資訊網-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全球資訊網-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發 行 人 證 券 商 證 券 交 易 所 會 計 主 管 資 格 條 件 及 專 業 進 修 辦 法 暨 發 行 人 證 券 商 證 券 交 易 所 會 計 主 管 進 修 機 構 審 核 辦 法 問 答 集 105 年 5 月 修 訂 一 會 計 主 管 之 定 義 ( 會 計 主 管 資 格 條 件 及 專 業 進 修 辦 法 第 2 條 ) ( 一 ) 何 謂 會 計 主 管? 證 券 交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_3_???????-Ch20140625_???

Microsoft Word - _3_???????-Ch20140625_??? 綠 河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會 議 事 規 則 制 訂 及 修 正 紀 錄 一 本 規 則 初 版 於 2012 年 7 月 21 日 制 訂 二 本 規 則 第 一 次 修 訂 於 2013 年 6 月 29 日 三 本 規 則 第 二 次 修 訂 於 2014 年 6 月 25 日 綠 河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會 議 事 規 則 第 1 條 本 董 事 會 議 事 規 則

More information

牙 科 門 診 診 察 費 1. 每 位 醫 師 每 日 門 診 量 在 二 00122C 230 1999/7/1 十 人 次 以 下 部 分 ( 20) 2) 未 開 處 方 或 處 方 由 本 院 所 自 行 調 劑 牙 科 門 診 診 察 費 2. 每 位 醫 師 每 日 門 診 量 超 過

牙 科 門 診 診 察 費 1. 每 位 醫 師 每 日 門 診 量 在 二 00122C 230 1999/7/1 十 人 次 以 下 部 分 ( 20) 2) 未 開 處 方 或 處 方 由 本 院 所 自 行 調 劑 牙 科 門 診 診 察 費 2. 每 位 醫 師 每 日 門 診 量 超 過 診 療 項 目 代 碼 健 保 支 付 點 數 價 格 參 考 起 日 價 格 參 考 迄 日 中 文 項 目 名 稱 英 文 項 目 名 稱 備 註 一 般 門 診 診 察 費 醫 院 門 診 診 察 費 ( 不 含 00101B 260 2016/4/1 牙 科 門 診 ) 2. 地 區 醫 院 (1) 處 方 交 付 特 約 藥 局 調 劑 一 般 門 診 診 察 費 醫 院 門 診 診 察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Draft circular on Sub Leg - 11 Apr (chi)_Traditional

Microsoft Word - Draft circular on Sub Leg  - 11 Apr (chi)_Traditional 檔 號 : (20) in EDB(SCR) 25/58/11 Pt.4 教 育 局 通 告 第 3/2012 號 2012 年 教 育 ( 修 訂 ) 規 例 2012 年 教 育 ( 豁 免 )( 提 供 非 正 規 課 程 的 私 立 學 校 )( 修 訂 ) 令 2012 年 香 港 考 試 及 評 核 局 條 例 ( 修 訂 附 表 1) 令 [ 注 意 : 本 通 告 應 交 ( a )

More information

代 理 人 者, 由 常 務 董 事 或 董 事 互 推 一 人 代 理 之 第 八 條 本 公 司 董 事 會 召 開 時, 總 經 理 室 應 備 妥 相 關 資 料 供 與 會 董 事 隨 時 查 考 召 開 董 事 會, 得 視 議 案 內 容 通 知 相 關 部 門 或 子 公 司 之 人

代 理 人 者, 由 常 務 董 事 或 董 事 互 推 一 人 代 理 之 第 八 條 本 公 司 董 事 會 召 開 時, 總 經 理 室 應 備 妥 相 關 資 料 供 與 會 董 事 隨 時 查 考 召 開 董 事 會, 得 視 議 案 內 容 通 知 相 關 部 門 或 子 公 司 之 人 南 亞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會 議 事 規 範 民 國 105 年 6 月 22 日 董 事 會 修 正 通 過 第 一 條 為 建 立 本 公 司 良 好 董 事 會 治 理 制 度 健 全 監 督 功 能 及 強 化 管 理 機 能, 爰 依 公 開 發 行 公 司 董 事 會 議 事 辦 法 之 規 定 訂 定 本 規 範, 以 資 遵 循 第 二 條 本 公 司 董 事

More information

七 獎 金 : 指 為 獎 勵 教 學 研 究 輔 導 與 年 度 服 務 績 效 以 激 勵 教 師 士 氣, 而 另 發 之 給 與 第 五 條 本 條 例 於 公 立 及 已 立 案 之 私 立 學 校 編 制 內, 依 法 取 得 教 師 資 格 之 專 任 教 師 適 用 之 第 六 條

七 獎 金 : 指 為 獎 勵 教 學 研 究 輔 導 與 年 度 服 務 績 效 以 激 勵 教 師 士 氣, 而 另 發 之 給 與 第 五 條 本 條 例 於 公 立 及 已 立 案 之 私 立 學 校 編 制 內, 依 法 取 得 教 師 資 格 之 專 任 教 師 適 用 之 第 六 條 轉 載 總 統 令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0 日 華 總 一 義 字 第 10400067391 號 茲 制 定 教 師 待 遇 條 例, 公 布 之 總 統 馬 英 九 行 政 院 院 長 毛 治 國 教 育 部 部 長 吳 思 華 教 師 待 遇 條 例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0 日 公 布 第 一 條 教 師 之 待 遇, 依 本 條 例 行 之 第 二 條 教

More information

漁會總幹事遴選辦法部分條文草案修正對照表

漁會總幹事遴選辦法部分條文草案修正對照表 漁 會 總 幹 事 遴 選 辦 法 部 分 條 文 修 正 草 案 條 文 對 照 表 修 正 條 文 現 行 條 文 說 明 第 六 條 申 請 登 記 為 漁 會 總 幹 事 候 聘 人 者, 應 填 具 申 請 書, 並 檢 附 下 列 文 件 : 一 國 民 身 分 證 正 本 及 影 本 ( 正 本 經 核 對 無 誤 後 退 還 申 請 登 記 二 學 歷 證 件 正 本 及 影 三 經

More information

第 一 條 : 為 建 立 本 公 司 良 好 董 事 會 治 理 制 度 健 全 監 督 功 能 及 強 化 管 理 機 能, 爰 依 公 開 發 行 公 司 董 事 會 議 事 辦 法 第 二 條 訂 定 本 規 範, 以 資 遵 循 第 二 條 : 本 公 司 董 事 會 之 議 事 規 範,

第 一 條 : 為 建 立 本 公 司 良 好 董 事 會 治 理 制 度 健 全 監 督 功 能 及 強 化 管 理 機 能, 爰 依 公 開 發 行 公 司 董 事 會 議 事 辦 法 第 二 條 訂 定 本 規 範, 以 資 遵 循 第 二 條 : 本 公 司 董 事 會 之 議 事 規 範, 環 瑞 醫 投 資 控 股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內 部 控 制 管 理 辦 法 董 事 會 議 事 規 範 Page 1 of 7 第 一 條 : 為 建 立 本 公 司 良 好 董 事 會 治 理 制 度 健 全 監 督 功 能 及 強 化 管 理 機 能, 爰 依 公 開 發 行 公 司 董 事 會 議 事 辦 法 第 二 條 訂 定 本 規 範, 以 資 遵 循 第 二 條 : 本 公 司

More information

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議事規則(草案)

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議事規則(草案) 兆 豐 國 際 商 業 銀 行 董 事 會 議 事 規 則 第 一 條 第 二 條 為 建 立 本 公 司 良 好 董 事 會 治 理 制 度 健 全 監 督 功 能 及 強 化 管 理 機 能, 爰 依 公 開 發 行 公 司 董 事 會 議 事 辦 法 第 二 條 訂 定 本 規 則 本 公 司 董 事 會 之 主 要 議 事 內 容 作 業 程 序 議 事 錄 應 載 明 事 項 公 告 及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附件_table1020328

Microsoft Word - 附件_table1020328 表 1-1: 課 程 名 稱 學 分 數 開 課 時 間 修 訂 表 原 課 程 名 稱 修 改 後 課 程 名 稱 學 分 數 護 理 助 產 學 I 進 階 護 理 助 產 學 I 護 理 助 產 學 II 進 階 護 理 助 產 學 II 護 理 助 產 學 實 習 進 階 護 理 助 產 學 實 習 6 表 1-: 課 程 名 稱 開 課 時 間 修 訂 表 課 程 名 稱 原 開 課 學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附表二-1030714

Microsoft Word - 附表二-1030714 六 條 附 表 公 特 種 應 目 表 壹 本 表 每 年 所 設 類, 仍 需 配 合 當 年 任 用 需 求 予 以 設 置 貳 類 普 通 目 為 : 及 四 國 文 ( 作 文 公 文 與 測 驗 ) 其 占 分 比 重, 分 為 作 文 占 百 分 之 六 十, 公 文 測 驗 占 百 分 之 十, 時 間 小 時 五 國 文 ( 包 括 公 文 格 式 用 語 ) 採 測 驗 式 題,

More information

( 第 4 項 ) 第 1 項 及 第 2 項 投 資 抵 減 之 適 用 範 圍 核 定 機 關 申 請 期 限 申 請 程 序 施 行 期 限 抵 減 率 及 其 他 相 關 事 項, 由 行 政 院 定 之 行 為 時 促 進 產 業 升 級 條 例 第 6 條 第 2 項 及 第 4 項 分

( 第 4 項 ) 第 1 項 及 第 2 項 投 資 抵 減 之 適 用 範 圍 核 定 機 關 申 請 期 限 申 請 程 序 施 行 期 限 抵 減 率 及 其 他 相 關 事 項, 由 行 政 院 定 之 行 為 時 促 進 產 業 升 級 條 例 第 6 條 第 2 項 及 第 4 項 分 會 議 錄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102 年 度 6 月 份 第 1 次 庭 長 法 官 聯 席 會 議 會 議 日 期 :102 年 6 月 4 日 相 關 法 條 : 促 進 產 業 升 級 條 例 第 6 條 第 2 項 第 4 項 ( 民 國 92 年 2 月 6 日 修 正 公 布 ) 公 司 研 究 與 發 展 及 人 才 培 訓 支 出 適 用 投 資 抵 減 辦 法 第 3 條 第

More information

2 2.1 A H 2.2 601288 1288 12 360001 360009 69 100005 86-10-85109619 86-10-85108557 ir@abchina.com 2

2 2.1 A H 2.2 601288 1288 12 360001 360009 69 100005 86-10-85109619 86-10-85108557 ir@abchina.com 2 AGRICULTURAL BANK OF CHINA LIMITED 1288 2016 2016 3 31 571 XIVA 13.09(2) 13.10B 1 1.1 1.2 2016 4 28 2016 5 2016 1414 1.3 1.4 1 2 2.1 A H 2.2 601288 1288 12 360001 360009 69 100005 86-10-85109619 86-10-85108557

More information

「技術員訓練計劃」小冊子 "Technician Training Scheme" pamphlet

「技術員訓練計劃」小冊子 Technician Training Scheme pamphlet 技 術 員 訓 練 計 劃 01 機 電 工 程 署 簡 介 規 管 服 務 營 運 服 務 6 80 / 6 02 工 程 部 別 簡 介 機 場 及 車 輛 工 程 部 6,000 綜 合 工 程 部 衛 生 工 程 部 03 工 程 部 別 簡 介 市 政 工 程 部 工 程 策 劃 部 運 輸 保 安 及 中 央 工 程 部 X / 04 技 術 員 訓 練 計 劃 ( 前 稱 學 徒 計

More information

臺灣農產品生產追溯管理作業規範草案

臺灣農產品生產追溯管理作業規範草案 臺 灣 農 產 品 生 產 追 溯 管 理 作 業 規 範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7 日 農 糧 字 第 1041060266A 號 令 訂 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7 日 農 糧 字 第 1051060592A 號 令 修 正 一 行 政 院 農 業 委 員 會 ( 以 下 簡 稱 本 會 ) 為 強 化 生 產 者 之 產 品 安 全 責 任, 發 給 臺 灣

More information

篇 考 績 察 事 條 例 有 關 額 外 給 與 考 績 獎 金 之 規 定 待 遇 俸 給 現 行 俸 給 及 各 項 加 給 危 勞 降 齡 退 休 具 有 危 險 及 勞 力 等 特 殊 性 質 職 務 降 低 退 休 年 齡 規 定 察 陞 遷 資 積 計 分 察 局 內 部 請 調 或 陞 職, 資 積 計 分 作 業 察 定 期 請 調 作 業 基 層 定 期 請 調 及 特 殊 困

More information

二 具 有 博 士 學 位 或 其 同 等 學 歷 證 書, 成 績 優 良 並 有 專 門 著 作 者, 得 聘 為 助 理 教 授 三 具 有 博 士 學 位 或 其 同 等 學 歷 證 書, 曾 從 事 與 所 習 學 科 有 關 之 研 究 工 作 專 門 職 業 或 職 務 四 年 以 上

二 具 有 博 士 學 位 或 其 同 等 學 歷 證 書, 成 績 優 良 並 有 專 門 著 作 者, 得 聘 為 助 理 教 授 三 具 有 博 士 學 位 或 其 同 等 學 歷 證 書, 曾 從 事 與 所 習 學 科 有 關 之 研 究 工 作 專 門 職 業 或 職 務 四 年 以 上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教 師 聘 任 升 等 評 審 辦 法 86 年 4 月 19 日 第 96 次 校 務 會 議 通 過 第 一 至 第 十 六 條 及 十 八 十 九 條 條 文 87 年 1 月 17 日 第 99 次 校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第 廿 八 條 條 文 並 刪 除 第 十 一 之 一 條 文 教 育 部 87 年 221 日 台 ( 八 七 ) 審 字 第 87008833

More information

PROSPECT EXPLORATION 壹 前 言 20 90 066 第 9 卷 第 2 期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PROSPECT EXPLORATION 壹 前 言 20 90 066 第 9 卷 第 2 期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專 題 研 究 法 律 與 法 制 探 析 中 國 大 陸 現 行 土 地 估 價 法 律 制 度 體 系 探 析 中 國 大 陸 現 行 土 地 估 價 法 律 制 度 體 系 A Study on the Legal Framework of Real Estate Appraisal in China 蔣 國 基 * (Chiang, Kuo-chi) 香 港 鴻 裕 公 司 法 務 長 摘

More information

一 業 務 內 容 本 公 司 依 郵 政 法 第 5 條 得 經 營 下 列 業 務 : 1. 2. 3. 4. 5. 6. 7. 1 6 單 位 : 新 臺 幣 千 元,% 99 98 5,486,746,426 100.00 5,318,734,633 100.00 3,039,301,167

一 業 務 內 容 本 公 司 依 郵 政 法 第 5 條 得 經 營 下 列 業 務 : 1. 2. 3. 4. 5. 6. 7. 1 6 單 位 : 新 臺 幣 千 元,% 99 98 5,486,746,426 100.00 5,318,734,633 100.00 3,039,301,167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九 年 中 華 郵 政 年 報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九 年 中 華 郵 政 年 報 民 國 九 十 九 年 中 華 郵 政 年 報 陸 營 運 概 況 38 41 43 44 48 53 54 55 56 57 58 58 59 60 61 一 業 務 內 容 ( 一 ) 郵 件 業 務 ( 二 ) 郵 件 運 送 ( 三 ) 儲 金 及 匯 兌 業 務 ( 四 ) 簡

More information

<30332EAAFEA5F3A440A142A447A142A454A142A57CA147BEC7A5CDB14DB77EC3D2B7D3BEC7B2DFA661B9CF2E786C73>

<30332EAAFEA5F3A440A142A447A142A454A142A57CA147BEC7A5CDB14DB77EC3D2B7D3BEC7B2DFA661B9CF2E786C73> 嶺 東 科 技 大 學 財 務 金 融 系 日 四 技 學 生 專 業 學 習 地 圖 02 年 6 月 28 日 0 學 年 度 第 二 學 期 財 務 金 融 系 課 程 委 會 議 通 過 名 稱 微 積 分 ( 一 ) 微 積 分 ( 二 ) 個 體 經 濟 學 商 業 套 裝 軟 體 ( 二 ) 應 用 統 計 學 ( 一 ) 期 貨 與 選 擇 權 國 際 - 管 理 學 保 險 學 商

More information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十二日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十二日 公 職 人 員 財 產 申 報 法 (103.01.29 施 行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1 日 華 總 一 義 字 第 09600035231 號 令 修 正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9 日 華 總 一 義 字 第 09700002341 號 令 修 正 公 布 第 4 條 條 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9 日 總 統 華 總 一 義 字 第 10300011831

More information

目 錄 壹 題 目 1: 新 增 商 品 ( 商 品 名 稱 為 玉 井 芒 果 乾 禮 盒 )... 3 貳 題 目 2: 新 增 商 品 ( 商 品 名 稱 為 紅 磚 布 丁 精 選 禮 盒 )... 5 參 題 目 3: 新 增 商 品 ( 商 品 名 稱 為 晶 鑽 XO 醬 禮 盒 ).

目 錄 壹 題 目 1: 新 增 商 品 ( 商 品 名 稱 為 玉 井 芒 果 乾 禮 盒 )... 3 貳 題 目 2: 新 增 商 品 ( 商 品 名 稱 為 紅 磚 布 丁 精 選 禮 盒 )... 5 參 題 目 3: 新 增 商 品 ( 商 品 名 稱 為 晶 鑽 XO 醬 禮 盒 ). 行 動 電 子 商 務 管 理 師 行 動 電 子 商 務 規 劃 師 術 科 考 試 題 解 製 作 單 位 :TMCA 台 灣 行 動 商 務 運 籌 管 理 協 會 證 照 評 測 試 務 中 心 1 目 錄 壹 題 目 1: 新 增 商 品 ( 商 品 名 稱 為 玉 井 芒 果 乾 禮 盒 )... 3 貳 題 目 2: 新 增 商 品 ( 商 品 名 稱 為 紅 磚 布 丁 精 選 禮

More information

(3)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之 稅 務 知 識 及 (4) 商 法 典 ( 二 ) 重 新 批 准 註 冊 為 註 冊 會 計 師 / 專 業 會 計 員 之 筆 試 科 目 如 下 : (1)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之 稅 務 知 識 及 (2) 商 法 典 ( 三 ) 考 試 範

(3)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之 稅 務 知 識 及 (4) 商 法 典 ( 二 ) 重 新 批 准 註 冊 為 註 冊 會 計 師 / 專 業 會 計 員 之 筆 試 科 目 如 下 : (1)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之 稅 務 知 識 及 (2) 商 法 典 ( 三 ) 考 試 範 核 數 師 暨 會 計 師 註 冊 委 員 會 首 次 註 冊 為 註 冊 會 計 師 / 專 業 會 計 員 及 重 新 批 准 註 冊 為 註 冊 會 計 師 / 專 業 會 計 員 之 考 試 規 章 根 據 十 一 月 一 日 第 72/99/M 號 法 令 核 准 之 會 計 師 通 則 第 四 條 第 三 款 之 規 定, 申 請 首 次 註 冊 為 註 冊 會 計 師 / 專 業 會

More information

前 言 民 主 黨 0 9-1 0 施 政 報 告 建 議 書 1 2002 1 2 2 0 0 5 2 0 1 2 1 2 0. 5 3 民 主 黨 立 法 會 議 員 二 零 零 九 年 九 月

前 言 民 主 黨 0 9-1 0 施 政 報 告 建 議 書 1 2002 1 2 2 0 0 5 2 0 1 2 1 2 0. 5 3 民 主 黨 立 法 會 議 員 二 零 零 九 年 九 月 前 言 民 主 黨 0 9-1 0 施 政 報 告 建 議 書 1 2002 1 2 2 0 0 5 2 0 1 2 1 2 0. 5 3 民 主 黨 立 法 會 議 員 二 零 零 九 年 九 月 目 錄 前 言... 1 政 治 1....5 2....7 3....8 4....9 5....10 經 濟 6....12 7....13 8....14 9....15 10....16 11....17

More information

untitled

untitled 第 二 章 : 至 今 的 進 展 高 水 平 的 系 統 可 使 用 性.. 建 立 高 水 平 的 系 統 可 使 用 性, 以 確 保 系 統 有 能 力 支 援 醫 療 服 務 需 每 星 期 七 天 每 天 24 小 時 運 作 的 需 要 2.13 我 們 會 為 電 子 健 康 記 錄 互 通 資 料 建 立 中 央 資 料 儲 存 庫, 所 有 由 參 與 計 劃 的 醫 療 服 務

More information

BOT_BS_audited_96

BOT_BS_audited_96 資 產 1 0 3,343,286,709,539.29 2,697,567,620,133.77 645,719,089,405.52 23.94 流 動 資 產 11-12 8 1,045,693,236,706.49 943,992,407,407.67 101,700,829,298.82 10.77 現 金 110 8 17,472,077,610.79 23,418,517,459.20-5,946,439,848.41-25.39

More information

內 政 統 計 通 報

內 政 統 計 通 報 內 政 統 通 報 一 一 年 第 四 週 100 年 居 家 服 務 使 用 者 度 調 查 結 果 內 政 部 統 處 8 成 5 的 居 家 服 務 使 用 者 對 居 家 服 務 所 提 供 的 各 項 服 務 表 示 有 7 成 5 表 示 會 介 紹 他 人 使 用 有 接 受 居 家 服 務 所 提 供 的 協 助 洗 澡 協 助 換 穿 衣 服 協 助 吃 飯 協 助 起 床 站 立

More information

證 券 簡 易 下 單 :2121 證 券 簡 易 下 單 1. 主 工 具 列 的 視 窗 搜 尋 器 直 接 輸 入 2121 2. 點 擊 主 選 單 證 券 專 區 下 單 特 殊 下 單 2121 證 券 簡 易 下 單 畫 面 說 明 1. 下 單 區 2. 個 股 行 情 資 訊 與

證 券 簡 易 下 單 :2121 證 券 簡 易 下 單 1. 主 工 具 列 的 視 窗 搜 尋 器 直 接 輸 入 2121 2. 點 擊 主 選 單 證 券 專 區 下 單 特 殊 下 單 2121 證 券 簡 易 下 單 畫 面 說 明 1. 下 單 區 2. 個 股 行 情 資 訊 與 下 單 :2111 證 券 快 速 下 單 1. 主 工 具 列 的 視 窗 搜 尋 器 直 接 輸 入 2111 2. 點 擊 主 選 單 證 券 專 區 下 單 一 般 下 單 2111 證 券 快 速 下 單 1. 點 擊 後, 可 選 擇 群 組 帳 號 或 單 一 帳 號, 選 擇 後 快 速 點 擊 滑 鼠 左 鍵 兩 下, 可 將 帳 號 完 成 登 錄 並 帶 入 視 窗 2. 點

More information

教育實習問與答:

教育實習問與答: 問 與 答 集 一 總 則 Q1: 本 校 開 設 的 教 育 學 程 的 類 別 有 那 幾 種? A1: 本 校 開 設 的 教 育 學 程 有 中 等 學 校 師 資 類 科 教 育 學 程 ( 取 得 國 中 高 中 高 職 等 教 師 資 格 ) 國 民 小 學 師 資 類 科 教 育 學 程 取 得 國 小 教 師 資 格 ) 二 修 習 對 象 與 資 格 Q1: 在 何 種 條 件

More information

( 三 ) 走 道 與 建 築 物 結 構 空 間 不 符 規 定 者, 得 降 低 走 道 設 置 位 置 或 空 間 不 足 處 之 部 分 走 道 高 度, 並 視 需 要 採 階 梯 式 設 計, 使 建 築 物 與 其 走 道 間 保 持 1.8 公 尺 以 上, 確 保 人 員 走 行

( 三 ) 走 道 與 建 築 物 結 構 空 間 不 符 規 定 者, 得 降 低 走 道 設 置 位 置 或 空 間 不 足 處 之 部 分 走 道 高 度, 並 視 需 要 採 階 梯 式 設 計, 使 建 築 物 與 其 走 道 間 保 持 1.8 公 尺 以 上, 確 保 人 員 走 行 固 定 式 起 重 機 桁 架 走 道 設 置 處 理 原 則 行 政 院 勞 工 委 員 會 100 年 11 月 10 日 1 勞 檢 2 字 第 1000151267 號 函 發 布 勞 動 部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署 104 年 3 月 3 日 勞 職 安 3 字 第 1041004996 號 函 修 正 一 固 定 式 起 重 機 之 竣 工 檢 查 應 落 實 源 頭 管 理, 檢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LCEWA01_080412_00191.doc

Microsoft Word - LCEWA01_080412_00191.doc 收 文 編 號 :1020005805 議 案 編 號 :1020829071000400 立 法 院 議 案 關 係 文 書 ( 中 華 民 國 41 年 9 月 起 編 號 )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7 日 印 發 院 總 第 1393 號 政 府 提 案 第 3033 號 之 13 案 由 : 財 政 部 函, 為 修 正 報 關 業 設 置 管 理 辦 法 部 分 條 文,

More information

「家加關愛在長青」計劃完成表現及評估報告

「家加關愛在長青」計劃完成表現及評估報告 - 1 - - 2 - - 3 - - 4 - 註 一 一 般 義 工 : 任 何 人 志 願 貢 獻 個 人 時 間 及 精 神, 在 不 為 任 何 物 質 報 酬 的 情 況 下, 為 改 進 社 會 而 提 供 服 務, 時 數 不 限 ( 參 考 香 港 義 務 工 作 發 展 局 之 定 義 ) 註 二 核 心 義 工 : 由 於 建 立 社 會 資 本 所 重 視 的 是 網 絡 的

More information

背書保證作業程序

背書保證作業程序 本 文 件 之 著 作 權 屬 台 灣 高 速 鐵 路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所 有, 非 經 本 公 司 事 先 書 面 同 意, 不 得 以 任 何 電 子 機 器 影 印 紀 錄 或 其 他 方 式 重 製 儲 存 利 用 散 布 或 傳 送 目 次 章 節 名 稱... 頁 次 規 章 名 稱... 封 面 目 次 表... i 1.0 目 的... 1 2.0 範 圍... 1 3.0

More information

及 國 民 中 小 學 組 織 規 程 之 規 定 辦 理, 其 班 級 數 之 計 算 依 實 際 班 級 數 ( 幼 教 班 除 外 ) 四 捨 五 入 計 算 : 1. 十 二 班 以 下 者 : 得 置 教 師 兼 教 導 總 務 主 任, 教 師 兼 教 務 訓 育 組 長 各 一 人 2

及 國 民 中 小 學 組 織 規 程 之 規 定 辦 理, 其 班 級 數 之 計 算 依 實 際 班 級 數 ( 幼 教 班 除 外 ) 四 捨 五 入 計 算 : 1. 十 二 班 以 下 者 : 得 置 教 師 兼 教 導 總 務 主 任, 教 師 兼 教 務 訓 育 組 長 各 一 人 2 臺 北 縣 所 屬 國 民 小 學 教 師 員 額 編 制 要 點 修 正 對 照 表 修 正 規 定 名 稱 : 臺 北 縣 所 屬 國 民 小 學 教 師 員 額 編 制 要 點 一 為 規 範 臺 北 縣 ( 以 下 簡 稱 本 縣 ) 所 屬 國 民 小 學 教 師 員 額 編 制 標 準 設 置 原 則 及 加 置 原 則, 特 訂 定 本 要 點 二 本 縣 教 師 員 額 計 算 標

More information

實德證券網上交易系統示範

實德證券網上交易系統示範 實 德 證 券 網 上 交 易 系 統 示 範 實 德 證 券 網 上 交 易 系 統 分 別 提 供 增 強 版 及 標 準 版, 使 用 標 準 版 必 須 安 裝 JAVA, 標 準 版 自 動 更 新 戶 口 資 料, 而 使 用 增 強 版 則 不 必 安 裝 JAVA, 但 必 須 按 更 新 鍵 才 能 更 新 戶 口 資 料, 請 用 戶 根 據 實 際 需 要 選 擇 使 用 標

More information

頁 次 :4-2 13 團 體 協 約 為 定 期 者, 其 期 限 不 得 超 過 多 少 年? 1 年 2 年 3 年 4 年 14 勞 資 雙 方 應 本 誠 實 信 用 原 則, 進 行 團 體 協 約 之 協 商 ; 對 於 他 方 所 提 團 體 協 約 之 協 商, 無 正 當 理 由

頁 次 :4-2 13 團 體 協 約 為 定 期 者, 其 期 限 不 得 超 過 多 少 年? 1 年 2 年 3 年 4 年 14 勞 資 雙 方 應 本 誠 實 信 用 原 則, 進 行 團 體 協 約 之 協 商 ; 對 於 他 方 所 提 團 體 協 約 之 協 商, 無 正 當 理 由 頁 次 :4-1 105 年 公 務 人 員 初 等 考 試 試 題 等 別 : 初 等 考 試 類 科 : 勞 工 行 政 科 目 : 勞 工 行 政 與 勞 工 法 規 大 意 考 試 時 間 : 1 小 時 座 號 : 注 意 : 本 試 題 為 單 選 題, 請 選 出 一 個 正 確 或 最 適 當 的, 複 選 作 答 者, 該 題 不 予 計 分 本 科 目 共 50 題, 每 題 2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AAFEA5F3322D34BB4FA55FA5ABA5DFB1D0A87CA46ABEC7B1D0AE76B875A5F4BB50A4C9B5A5B5FBBC66BFECAA6BADD7A5BFB1F8A4E5B9EFB7D3AAED2E646F63>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AAFEA5F3322D34BB4FA55FA5ABA5DFB1D0A87CA46ABEC7B1D0AE76B875A5F4BB50A4C9B5A5B5FBBC66BFECAA6BADD7A5BFB1F8A4E5B9EFB7D3AAED2E646F63> 第 一 條 本 辦 法 依 據 大 學 法 教 師 法 教 育 人 員 任 用 條 例 及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教 師 資 格 審 定 辦 法 訂 定 之 第 五 條 本 校 新 聘 專 兼 任 各 級 教 師 應 具 有 教 育 人 員 任 用 條 例 規 定 之 資 格, 新 聘 專 任 講 師 如 未 具 講 師 證 書 者, 應 具 有 博 士 學 位 或 同 等 學 歷 證 書 新 聘

More information

Appendix2

Appendix2 附 錄 二 跨 境 服 務 開 放 措 施 ( 正 面 清 單 ) 部 門 或 分 部 門 具 體 承 諾. 商 務 服 務 A. 專 業 服 務 d. 建 築 設 計 服 務 (CPC867) e. 工 程 服 務 (CPC867) f. 集 中 工 程 服 務 (CPC867) g. 城 市 規 劃 和 風 景 園 林 設 計 服 務 ( 城 市 總 體 規 劃 服 務 和 國 家 級 風 景

More information

格 成 績 證 明 第 六 條 第 七 條 本 系 大 四 課 程 中 規 劃 日 本 韓 國 越 南 專 題 研 究, 學 生 需 於 大 四 時 修 習 該 課 程, 並 於 規 定 期 間 內 提 出 專 題 報 告, 取 得 合 格 成 績 證 明 本 系 規 定 學 生 畢 業 時 需 取

格 成 績 證 明 第 六 條 第 七 條 本 系 大 四 課 程 中 規 劃 日 本 韓 國 越 南 專 題 研 究, 學 生 需 於 大 四 時 修 習 該 課 程, 並 於 規 定 期 間 內 提 出 專 題 報 告, 取 得 合 格 成 績 證 明 本 系 規 定 學 生 畢 業 時 需 取 國 立 高 雄 大 學 東 亞 語 文 學 系 大 學 部 修 業 規 則 (104 學 年 後 入 學 學 生 適 用 ) 修 正 對 照 表 條 文 修 正 後 條 文 原 條 文 備 註 第 二 條 第 三 條 第 四 條 第 五 條 大 學 部 104 學 年 度 入 學 學 生 大 四 上 下 皆 未 選 擇 校 外 實 習 I 及 校 外 實 習 Ⅱ 者 畢 業 學 分 為 128 學

More information

第 七 條 本 行 對 於 下 列 事 項 應 提 董 事 會 討 論 : 一 公 司 之 營 運 計 畫 二 年 度 財 務 報 告 及 半 年 度 財 務 報 告 三 依 證 券 交 易 法 第 十 四 條 之 一 規 定 訂 定 或 修 正 內 部 控 制 制 度 四 依 證 券 交 易 法

第 七 條 本 行 對 於 下 列 事 項 應 提 董 事 會 討 論 : 一 公 司 之 營 運 計 畫 二 年 度 財 務 報 告 及 半 年 度 財 務 報 告 三 依 證 券 交 易 法 第 十 四 條 之 一 規 定 訂 定 或 修 正 內 部 控 制 制 度 四 依 證 券 交 易 法 凱 基 商 業 銀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會 議 事 規 則 管 轄 單 位 : 董 事 會 秘 書 處 初 訂 日 期 :104.4.13 核 定 日 期 :104.4.13 第 一 條 為 建 立 本 行 良 好 董 事 會 治 理 制 度 健 全 監 督 功 能 提 升 董 事 會 之 運 作 效 率 及 決 策 能 力, 爰 依 公 開 發 行 公 司 董 事 會 議 事 辦

More information

( 五 ) 財 務 會 計 理 論 研 討 3 學 分 ( 六 ) 審 計 理 論 研 討 3 學 分 ( 七 ) 管 理 會 計 理 論 研 討 3 學 分 第 四 條 選 修 科 目 : ( 一 ) 數 量 方 法 3 學 分 ( 二 ) 財 務 會 計 專 題 研 討 ( 一 ) 3 學 分

( 五 ) 財 務 會 計 理 論 研 討 3 學 分 ( 六 ) 審 計 理 論 研 討 3 學 分 ( 七 ) 管 理 會 計 理 論 研 討 3 學 分 第 四 條 選 修 科 目 : ( 一 ) 數 量 方 法 3 學 分 ( 二 ) 財 務 會 計 專 題 研 討 ( 一 ) 3 學 分 國 立 雲 林 科 技 大 學 會 計 系 管 理 博 士 班 會 計 組 研 究 生 修 業 要 點 101 年 9 月 19 日 101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第 2 次 系 務 會 議 通 過 第 一 章 訂 定 依 據 第 一 條 會 計 系 管 理 博 士 班 會 計 組 研 究 生 修 業 要 點 ( 以 下 簡 稱 本 修 業 要 點 ) 依 據 國 立 雲 林 科 技 大 學

More information

業 是 國 家 的 根 本, 隨 著 科 技 的 進 步 與 社 會 的 富 裕, 增 加 肥 料 的 施 用 量 與 農 病 蟲 害 防 治 方 法 的 提 升, 使 得 糧 食 產 量 有 大 幅 的 增 長, 但 不 當 的 農 業 操 作, 如 過 量 的 肥 料 農 藥 施 用 等, 對

業 是 國 家 的 根 本, 隨 著 科 技 的 進 步 與 社 會 的 富 裕, 增 加 肥 料 的 施 用 量 與 農 病 蟲 害 防 治 方 法 的 提 升, 使 得 糧 食 產 量 有 大 幅 的 增 長, 但 不 當 的 農 業 操 作, 如 過 量 的 肥 料 農 藥 施 用 等, 對 業 是 國 家 的 根 本, 隨 著 科 技 的 進 步 與 社 會 的 富 裕, 增 加 肥 料 的 施 用 量 與 農 病 蟲 害 防 治 方 法 的 提 升, 使 得 糧 食 產 量 有 大 幅 的 增 長, 但 不 當 的 農 業 操 作, 如 過 量 的 肥 料 農 藥 施 用 等, 對 生 態 環 境 產 生 很 嚴 重 的 傷 害, 為 確 保 農 業 的 永 續 發 展 與 安 全

More information

一、 資格條件:

一、 資格條件: 臺 灣 港 務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新 進 人 員 甄 選 規 範 交 通 部 民 國 102 年 7 月 22 日 交 人 字 第 1025010095 號 函 核 定 交 通 部 民 國 103 年 8 月 4 日 交 授 港 總 人 字 第 10300564431 號 函 核 定 修 正 交 通 部 民 國 104 年 2 月 13 日 交 授 港 總 人 字 第 10401620891

More information

第 2 頁 理 由 現 行 計 劃 3. 現 時, 學 生 如 欲 在 考 試 費 減 免 計 劃 下 申 領 考 試 費 減 免, 必 須 符 合 以 下 資 格 - (a) 首 次 應 考 香 港 中 學 會 考 ( 下 稱 會 考 ) 1 或 香 港 高 級 程 度 會 考 ( 下 稱 高 考

第 2 頁 理 由 現 行 計 劃 3. 現 時, 學 生 如 欲 在 考 試 費 減 免 計 劃 下 申 領 考 試 費 減 免, 必 須 符 合 以 下 資 格 - (a) 首 次 應 考 香 港 中 學 會 考 ( 下 稱 會 考 ) 1 或 香 港 高 級 程 度 會 考 ( 下 稱 高 考 財 務 委 員 會 討 論 文 件 2011 年 5 月 27 日 總 目 173- 學 生 資 助 辦 事 處 分 目 228 學 生 資 助 請 各 委 員 批 准 由 2011/ 12 學 年 起 推 行 有 關 考 試 費 減 免 計 劃 的 改 善 建 議 問 題 香 港 中 學 文 憑 考 試 ( 下 稱 文 憑 考 試 ) 將 於 2011/ 12 學 年 首 次 舉 行 我 們 須

More information

102.6.30.xls

102.6.30.xls 之 二 資 產 負 債 權 益 展 開 表 102 年 6 月 30 日 單 位 : 新 臺 幣 千 元 資 產 會 計 項 目 展 開 項 目 現 金 及 約 當 現 金 75,497 75,497 存 放 央 行 及 拆 借 銀 178 178 同 業 透 過 損 益 按 公 允 價 值 衡 量 之 金 融 資 產 139,578 139,578 對 金 融 相 關 事 業 之 資 本 投 資

More information

「98年度職業學校、高中附設職業類科學校(含特殊學校、綜高專門學程)充實實習教學設備」之學校申請書格式及審查原則

「98年度職業學校、高中附設職業類科學校(含特殊學校、綜高專門學程)充實實習教學設備」之學校申請書格式及審查原則 附 件 1 中 小 學 兼 任 代 課 及 代 理 教 師 聘 任 辦 法 民 國 103 年 08 月 18 日 修 正 第 一 條 本 辦 法 依 教 師 法 ( 以 下 簡 稱 本 法 ) 第 三 五 條 第 二 項 規 定 訂 定 之 第 二 條 本 辦 法 所 稱 兼 任 代 課 及 代 理 教 師, 定 義 如 下 : 一 兼 任 教 師 : 指 以 部 分 時 間 擔 任 學 校 編

More information

類 別 三 方 法 四 材 法 與 實 習 原 理 必 修 2 2 發 展 與 設 計 必 修 2 2 習 評 量 必 修 2 2 輔 導 原 理 與 實 務 2 2 班 級 經 營 必 修 2 2 媒 體 與 運 用 2 2 實 習 必 修 2 2 國 民 小 語 文 材 法 國 民 小 國 語

類 別 三 方 法 四 材 法 與 實 習 原 理 必 修 2 2 發 展 與 設 計 必 修 2 2 習 評 量 必 修 2 2 輔 導 原 理 與 實 務 2 2 班 級 經 營 必 修 2 2 媒 體 與 運 用 2 2 實 習 必 修 2 2 國 民 小 語 文 材 法 國 民 小 國 語 國 立 屏 東 大 國 民 小 師 師 資 職 前 專 業 科 目 及 一 覽 表 部 103 年 1 月 24 日 臺 師 二 字 第 1030010873 號 函 同 意 核 定 本 校 103 年 11 月 12 日 103 年 度 第 1 期 第 1 次 委 員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原 名 稱 : 國 立 屏 東 大 國 民 小 師 師 資 職 前 專 業 科 目 及 一 覽 表 本 校

More information

目 錄 項 目 內 容 頁 數 1 手 機 要 求 3 2 登 記 程 序 3 3 登 入 程 序 4 4 輸 入 買 賣 指 示 6 5 更 改 指 示 14 6 取 消 指 示 18 7 查 詢 股 票 結 存 21 8 查 詢 買 賣 指 示 23 9 更 改 密 碼 24 10 查 詢 股

目 錄 項 目 內 容 頁 數 1 手 機 要 求 3 2 登 記 程 序 3 3 登 入 程 序 4 4 輸 入 買 賣 指 示 6 5 更 改 指 示 14 6 取 消 指 示 18 7 查 詢 股 票 結 存 21 8 查 詢 買 賣 指 示 23 9 更 改 密 碼 24 10 查 詢 股 流 動 股 票 買 賣 服 務 操 作 指 引 目 錄 項 目 內 容 頁 數 1 手 機 要 求 3 2 登 記 程 序 3 3 登 入 程 序 4 4 輸 入 買 賣 指 示 6 5 更 改 指 示 14 6 取 消 指 示 18 7 查 詢 股 票 結 存 21 8 查 詢 買 賣 指 示 23 9 更 改 密 碼 24 10 查 詢 股 價 及 指 數 26 11 切 換 語 言 及 登 出

More information

考選法規彙編目錄

考選法規彙編目錄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考 試 法 公 ( 發 ) 布 日 期 中 華 民 國 75 年 1 月 24 日 總 統 令 制 定 公 布 全 文 24 條 中 華 民 國 84 年 1 月 28 日 總 統 令 修 正 公 布 第 10 條 條 文 中 華 民 國 88 年 12 月 29 日 總 統 (88) 華 總 ( 一 ) 義 字 第 8800310390 號 令 修 正 公 布

More information

???T????????

???T???????? 資 訊 王 資 料 可 於 相 關 網 站 查 詢 對 應 表 系 統 選 項 資 料 選 項 對 應 相 關 網 址 上 櫃 公 司 現 金 增 資 資 料 現 金 增 資 與 股 上 市 股 票 公 開 申 購 資 訊 票 申 購 上 櫃 股 票 公 開 申 購 資 訊 http://www.twse.com.tw/ch/announcement/public.php 合 併 / 個 別 財 務

More information

如何讓台灣的另類療法制度化

如何讓台灣的另類療法制度化 醫 療 相 關 法 規 簡 介 衛 生 福 利 部 醫 事 司 吳 淑 慧 專 員 103 年 3 月 25 日 1 大 綱 醫 事 人 員 管 理 法 規 醫 事 人 員 定 義 及 種 類 醫 師 執 業 管 理 -- 執 業 登 記 -- 執 業 執 照 更 新 及 繼 續 教 育 -- 支 援 報 備 -- 義 務 及 責 任 -- 禁 止 行 為 之 處 分 醫 療 業 務 範 圍 及 分

More information

授 課 老 師 章 節 第 一 章 教 學 教 具 間 3 分 鐘 粉 筆 CNC 銑 床 教 學 內 容 CNC 銑 床 之 基 本 操 作 教 材 來 源 數 值 控 制 機 械 實 習 Ⅰ 1. 了 解 CNC 銑 床 的 發 展 2. 了 解 CNC 銑 床 刀 具 的 選 用 3. 了 解

授 課 老 師 章 節 第 一 章 教 學 教 具 間 3 分 鐘 粉 筆 CNC 銑 床 教 學 內 容 CNC 銑 床 之 基 本 操 作 教 材 來 源 數 值 控 制 機 械 實 習 Ⅰ 1. 了 解 CNC 銑 床 的 發 展 2. 了 解 CNC 銑 床 刀 具 的 選 用 3. 了 解 台 中 市 財 團 法 人 光 華 高 級 工 業 職 業 學 校 專 業 科 目 - 數 值 控 制 機 械 教 案 本 適 用 科 別 : 機 械 科 製 圖 科 編 寫 單 位 : 光 華 高 工 機 械 製 圖 科 授 課 老 師 章 節 第 一 章 教 學 教 具 間 3 分 鐘 粉 筆 CNC 銑 床 教 學 內 容 CNC 銑 床 之 基 本 操 作 教 材 來 源 數 值 控 制 機

More information

行 政 院 衛 生 署 醫 事 人 員 繼 續 教 育 積 分 管 理 系 統 使 用 手 冊 ( 醫 事 人 員 版 )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5 日 文 件 修 訂 歷 史 版 本 制 / 修 訂 人 員 變 更 內 容 摘 要 頁 數 提 供 日 期 V1.0 蕭 鳴 孙 初 版 制 訂 All 100.1.18 目 錄 壹 登 入 說 明... 3 貳 操 作 描 述...

More information

【100年諮商輔導所應考科目】

【100年諮商輔導所應考科目】 ( ) 13 年 類 師 在 職 進 修 專 錄 組 別 別 考 試 科 目 考 試 規 定 及 資 格 限 制 取 人 數 台 北 市 立 大 心 諮 商 位 1. 筆 試 9% 心 ( 含 測 驗 評 量 ) 輔 導 諮 商 2. 服 務 年 資 積 分 1% ( 須 繳 交 服 務 經 歷 證 明 文 件 ) 持 有 國 民 小 或 稚 園 合 格 師 證 書, 並 符 合 下 列 任 一 條

More information

http://glrs.moi.gov.tw/LawContentDetails.aspx?id=FL003882&KeyWo

http://glrs.moi.gov.tw/LawContentDetails.aspx?id=FL003882&KeyWo Page 1 of 10 請 輸 入 關 鍵 字 整 合 查 詢 最 新 訊 息 法 規 體 系 法 規 檢 索 英 譯 法 規 (English) 草 案 預 告 論 壇 相 關 網 站 所 有 條 文 目 前 位 置 : 法 規 內 容 法 規 名 稱 : 建 築 物 室 內 裝 修 管 理 辦 法 ( 民 國 102 年 03 月 01 日 修 正 ) 第 1 條 本 辦 法 依 建 築 法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ATTCH4.docx

Microsoft Word - ATTCH4.docx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多 元 入 學 招 生 辦 法 部 分 條 文 修 正 草 案 總 說 明 現 行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多 元 入 學 招 生 辦 法 ( 以 下 簡 稱 本 辦 法 ) 係 於 一 百 零 二 年 八 月 二 十 三 日 訂 定 發 布, 教 育 部 於 一 百 零 三 學 年 度 實 施 十 二 年 國 民 基 本 教 育, 為 使 十 二 年 國 民 基 本 教 育

More information

文 ( 一 ) 閱 讀 理 解 英 語 數 學 社 會 自 然 及 國 文 ( 二 ) 語 文 表 達 等 各 科 此 外 嘉 義 區 則 另 外 單 獨 辦 理 測 驗 五 專 亦 有 辦 理 特 色 招 生 考 試 分 發 入 學, 與 高 中 高 職 分 開 辦 理, 但 成 績 同 樣 採

文 ( 一 ) 閱 讀 理 解 英 語 數 學 社 會 自 然 及 國 文 ( 二 ) 語 文 表 達 等 各 科 此 外 嘉 義 區 則 另 外 單 獨 辦 理 測 驗 五 專 亦 有 辦 理 特 色 招 生 考 試 分 發 入 學, 與 高 中 高 職 分 開 辦 理, 但 成 績 同 樣 採 想 報 考 103 年 五 專 特 色 招 生 考 試 分 發 入 學 103.2.20 1. 文 藻 外 語 大 學 ( 雙 外 語 跨 領 域 國 際 專 業 人 才 菁 英 班 ) 2. 國 立 臺 中 科 技 大 學 ( 資 訊 應 用 菁 英 班 創 意 商 品 設 計 菁 英 班 ) 3. 國 立 臺 北 商 業 技 術 學 院 ( 企 業 管 理 菁 英 班 國 際 貿 易 科 企 業

More information

105年7月14日糖尿病研討會簡章-衛生局版_docx

105年7月14日糖尿病研討會簡章-衛生局版_docx 105 年 屏 東 縣 糖 尿 病 暨 慢 性 病 共 同 照 護 網 繼 續 教 育 The Conference of Diabetes Joint Care In 本 研 討 為 增 進 慢 性 病 患 之 肺 結 核 與 COPD 疾 病 認 識, 另 針 對 糖 尿 病 胰 島 素 之 臨 床 經 驗 分 享, 讓 學 員 充 分 認 識 胰 島 素 特 性, 以 提 供 良 好 的 醫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PowerPoint - 104年說明會簡報-final-0923.ppt [相容模式]

Microsoft PowerPoint - 104年說明會簡報-final-0923.ppt [相容模式] 主 任 導 師 一 年 級 導 師 系 學 會 導 師 二 年 級 導 師 教 育 專 業 課 26 學 分 教 師 資 格 檢 定 考 試 ( 每 年 3 月 ) 中 等 學 校 教 師 證 書 學 習 護 照 ( 實 地 實 習 研 習 服 務 時 數 心 霊 美 學 與 藝 術 人 文 活 動 ) 修 畢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證 明 書 教 師 甄 試 專 門 課 程 ( 任 教 類

More information

國 立 臺 北 商 業 技 術 學 院

國 立 臺 北 商 業 技 術 學 院 國 立 臺 北 商 業 技 術 學 院 應 用 外 語 系 ( 科 )102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第 1 次 系 學 務 會 議 記 錄 時 地 間 :102 年 10 月 7 日 ( 星 期 一 ) 中 午 12 時 10 分 點 : 六 藝 樓 306 研 討 室 應 出 席 人 員 : 郭 主 任 筱 晴 鄭 美 滿 老 師 周 郁 明 老 師 李 彌 丹 老 師 陸 靜 容 老 師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3130353032A15D3234A15EA4BBA142ADD7A5BFA175AA6BA978BFEEBFEFBFECAA6BA176>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3130353032A15D3234A15EA4BBA142ADD7A5BFA175AA6BA978BFEEBFEFBFECAA6BA176> 臺 南 市 六 日 高 雄 市 八 日 屏 東 縣 八 日 宜 蘭 縣 四 日 花 蓮 縣 七 日 臺 東 縣 八 日 澎 湖 縣 十 九 日 東 沙 島 三 十 四 日 金 門 縣 三 十 日 連 江 縣 三 十 日 烏 坵 鄉 三 十 四 日 第 三 條 再 審 當 事 人 居 住 於 大 陸 地 區 或 港 澳 地 區 者, 其 在 途 期 間 均 為 三 十 七 日 再 審 當 事 人 居

More information

<4D F736F F F696E74202D DC2E5B07CB5FBC5B2A4CEB1D0BEC7C2E5B07CB5FBC5B2B27AA9C0A4CEADABC249BBA1A9FA BACDBAE65BCD2A6A15D>

<4D F736F F F696E74202D DC2E5B07CB5FBC5B2A4CEB1D0BEC7C2E5B07CB5FBC5B2B27AA9C0A4CEADABC249BBA1A9FA BACDBAE65BCD2A6A15D> 醫 院 評 鑑 及 教 學 醫 院 評 鑑 理 念 及 重 點 說 明 醫 事 處 101 年 醫 院 評 鑑 及 教 學 醫 院 評 鑑 說 明 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3~27 日 http://www.doh.gov.tw 1 說 明 大 綱 醫 院 評 鑑 法 源 及 相 關 規 定 醫 院 評 鑑 及 教 學 醫 院 作 業 程 序 說 明 評 鑑 申 請 類 別 評 鑑

More information

目 錄

目      錄 目 錄 1. 收 回 本 年 度 經 費 1 ~ 2 2. 收 回 以 前 年 度 保 留 經 費 3 ~ 11 3. 新 舊 年 度 期 間 常 生 問 題 集 12 ~ 20 4. 收 款 收 據 錯 誤 之 問 題 集 21 ~ 22 歲 入 類 - 5. 轉 正 通 知 書 及 收 入 退 還 書 23 ~ 25 6. 其 他 26 ~ 26 7. 保 管 款 之 說 明 27 ~ 30 8.

More information

附 件 一 2016 年 醫 生 註 冊 ( 修 訂 ) 條 例 草 案 委 員 會 審 議 階 段 由 食 物 及 衞 生 局 局 長 動 議 的 修 正 案 條 次 4 刪 去 該 條 而 建 議 修 正 案 4. 修 訂 第 3 條 ( 醫 務 委 員 會 的 設 立 及 組 成 ) (1)

附 件 一 2016 年 醫 生 註 冊 ( 修 訂 ) 條 例 草 案 委 員 會 審 議 階 段 由 食 物 及 衞 生 局 局 長 動 議 的 修 正 案 條 次 4 刪 去 該 條 而 建 議 修 正 案 4. 修 訂 第 3 條 ( 醫 務 委 員 會 的 設 立 及 組 成 ) (1) 立 法 會 CB(2)1651/15-16(01) 號 文 件 2016 年 醫 生 註 冊 ( 修 訂 ) 條 例 草 案 政 府 擬 議 的 委 員 會 審 議 階 段 修 正 案 (2016 年 6 月 2 日 的 版 本 ) 政 府 擬 議 的 委 員 會 審 議 階 段 修 正 案 的 文 本 及 有 關 醫 生 註 冊 條 例 條 文 的 標 示 版 本 分 別 載 於 附 件 一 及

More information

食 品 檢 驗 機 構 認 證 及 委 託 認 證 管 理 辦 法 修 正 條 文 第 一 章 總 則 第 一 條 本 辦 法 依 食 品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法 ( 以 下 簡 稱 本 法 ) 第 三 十 七 條 第 三 項 規 定 訂 定 之 第 二 條 本 辦 法 用 詞, 定 義 如 下

食 品 檢 驗 機 構 認 證 及 委 託 認 證 管 理 辦 法 修 正 條 文 第 一 章 總 則 第 一 條 本 辦 法 依 食 品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法 ( 以 下 簡 稱 本 法 ) 第 三 十 七 條 第 三 項 規 定 訂 定 之 第 二 條 本 辦 法 用 詞, 定 義 如 下 食 品 檢 驗 機 構 認 證 及 委 託 認 證 管 理 辦 法 修 正 條 文 第 一 章 總 則 第 一 條 本 辦 法 依 食 品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法 ( 以 下 簡 稱 本 法 ) 第 三 十 七 條 第 三 項 規 定 訂 定 之 第 二 條 本 辦 法 用 詞, 定 義 如 下 : 一 檢 驗 機 構 : 指 具 有 食 品 檢 驗 能 力 之 檢 驗 機 關 ( 構 ) 法

More information

1234.pdf

1234.pdf 國 立 臺 南 高 工 各 單 位 內 部 保 有 及 管 理 個 人 資 料 之 項 目 彙 整 表 一 臺 南 高 工 辦 理 業 務 涉 及 蒐 集 個 人 資 料 一 覽 表 項 目 一 二 四 單 位 名 稱 個 人 資 料 檔 案 名 稱 保 有 依 據 個 人 資 料 類 別 中 之 辨 識 者 ) 特 徵 類 (C011 家 庭 公 務 人 員 履 歷 資 料 情 形 人 事 管 理

More information

<4D F736F F D20B14DAE61BEC7AACCABD8C4B3A657B3E6B8EAAEC6AE77ABD8B86DA4CEB0A3A657A740B77EAD6EC2492E646F63>

<4D F736F F D20B14DAE61BEC7AACCABD8C4B3A657B3E6B8EAAEC6AE77ABD8B86DA4CEB0A3A657A740B77EAD6EC2492E646F63> 專 家 學 者 建 議 名 單 資 料 庫 建 置 及 除 名 作 業 要 點 一 行 政 院 公 共 工 程 委 員 會 ( 以 下 簡 稱 工 程 會 ) 為 提 升 政 府 採 購 評 選 委 員 會 及 促 進 民 間 參 與 公 共 建 設 甄 審 委 員 會 專 家 學 者 建 議 名 單 資 料 庫 ( 以 下 簡 稱 本 資 料 庫 ) 之 專 業 性 及 公 正 性, 特 訂 定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發行CB轉換辦法_1030717_.doc

Microsoft Word - 發行CB轉換辦法_1030717_.doc 振 樺 電 子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國 內 第 一 次 無 擔 保 轉 換 公 司 債 發 行 及 轉 換 辦 法 一 債 券 名 稱 振 樺 電 子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簡 稱 本 公 司 ) 國 內 第 一 次 無 擔 保 轉 換 公 司 債 ( 以 下 簡 稱 本 轉 換 公 司 債 ) 二 發 行 日 期 民 國 103 年 07 月 28 日 ( 以 下 簡 稱 發 行

More information

目 錄 一 系 統 登 入... 2 ( 一 ) 系 統 登 入 畫 面... 2 ( 二 ) 首 次 登 入 請 先 註 冊... 3 ( 三 ) 忘 記 單 位 帳 號... 8 ( 四 ) 忘 記 密 碼... 10 ( 五 ) 健 保 卡 更 換... 12 ( 六 ) 重 寄 確 認 信.

目 錄 一 系 統 登 入... 2 ( 一 ) 系 統 登 入 畫 面... 2 ( 二 ) 首 次 登 入 請 先 註 冊... 3 ( 三 ) 忘 記 單 位 帳 號... 8 ( 四 ) 忘 記 密 碼... 10 ( 五 ) 健 保 卡 更 換... 12 ( 六 ) 重 寄 確 認 信. 補 充 保 險 費 網 路 明 細 申 報 及 列 印 繳 款 書 系 統 操 作 手 冊 衛 生 福 利 部 中 央 健 康 保 險 署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04 月 目 錄 一 系 統 登 入... 2 ( 一 ) 系 統 登 入 畫 面... 2 ( 二 ) 首 次 登 入 請 先 註 冊... 3 ( 三 ) 忘 記 單 位 帳 號... 8 ( 四 ) 忘 記 密 碼... 10

More information

二 曾 犯 組 織 犯 罪 防 制 條 例 規 定 之 罪, 經 有 罪 判 決 確 定 三 曾 犯 偽 造 貨 幣 偽 造 有 價 證 券 侵 占 詐 欺 背 信 罪, 經 宣 告 有 期 徒 刑 以 上 之 刑 確 定, 尚 未 執 行 完 畢, 或 執 行 完 畢 緩 刑 期 滿 或 赦 免

二 曾 犯 組 織 犯 罪 防 制 條 例 規 定 之 罪, 經 有 罪 判 決 確 定 三 曾 犯 偽 造 貨 幣 偽 造 有 價 證 券 侵 占 詐 欺 背 信 罪, 經 宣 告 有 期 徒 刑 以 上 之 刑 確 定, 尚 未 執 行 完 畢, 或 執 行 完 畢 緩 刑 期 滿 或 赦 免 名 稱 : 保 險 經 紀 人 管 理 規 則 修 正 日 期 : 民 國 103 年 06 月 24 日 生 效 狀 態 : 本 法 規 部 分 或 全 部 條 文 尚 未 生 效 本 規 則 103.06.24 修 正 之 全 文 54 條 ; 除 第 25 26 條 條 文 自 修 正 發 布 後 一 年 施 行 外, 其 餘 條 文 自 發 布 日 施 行 法 規 類 別 : 行 政 > 金

More information

標 準 作 業 程 序 的 版 本 說 明 : 制 定 者 版 本 編 碼 日 期 日 期 主 要 秘 書 處 Version 1.0 2010/12/31 2011/12/03 第 一 版 秘 書 處 Version 1.1 2010/12/31 2011/12/31 第 一 版 第 一 次 秘

標 準 作 業 程 序 的 版 本 說 明 : 制 定 者 版 本 編 碼 日 期 日 期 主 要 秘 書 處 Version 1.0 2010/12/31 2011/12/03 第 一 版 秘 書 處 Version 1.1 2010/12/31 2011/12/31 第 一 版 第 一 次 秘 聯 合 人 體 試 驗 委 員 會 Joint Institutional Review Board P-D-01 文 件 與 紀 錄 管 理 程 序 Documentation Management Procedure 標 準 作 業 程 序 的 版 本 說 明 : 制 定 者 版 本 編 碼 日 期 日 期 主 要 秘 書 處 Version 1.0 2010/12/31 2011/12/03

More information

項次

項次 1 教 師 職 員 薪 額 2 教 師 學 術 研 究 費 3 工 友 技 工 駕 駛 工 餉 4 雇 員 薪 資 5 主 管 職 務 加 給 6 專 業 加 給 7 地 域 加 給 8 結 婚 補 助 費 按 所 得 稅 法 第 4 條 第 1 項 第 5 款 及 財 政 部 76 年 10 月 5 日 台 財 稅 第 761187694 號 函 規 定, 免 納 所 得 稅 財 政 部 76 年

More inform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