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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015 年 江 苏 省 第 十 一 期 住 院 医 师 规 范 化 培 训 带 教 师 资 培 训 班 资 料 汇 编 江 苏 省 医 师 协 会 2015 年 12 月 11 日 南 京

2 2015 年 江 苏 省 第 十 一 期 住 院 医 师 规 范 化 培 训 带 教 师 资 培 训 班 日 程 时 间 :2015 年 12 月 11 日 下 午 13:30-18:00 地 点 : 南 京 鼓 楼 医 院 科 学 会 堂 内 容 : 下 午 13:30-13:40 开 幕 式 主 持 : 杨 光 主 任 江 苏 省 住 院 医 师 规 范 化 培 训 核 医 学 科 专 家 组 组 长 王 跃 涛 教 授 江 苏 省 医 师 协 会 副 会 长 兼 秘 书 长 刘 彦 群 教 授 江 苏 省 卫 生 计 生 委 科 教 处 孙 宁 生 处 长 致 辞 13:40-15:40 主 持 : 朱 虹 南 京 军 区 总 医 院 13:40-14:10 核 医 学 科 住 院 医 师 规 范 化 培 训 的 相 关 规 章 制 度 解 读 杜 明 华 江 苏 省 中 医 院 14:10-14:40 核 医 学 科 住 院 医 师 规 范 化 培 训 内 容 和 标 准 解 读 郭 万 华 南 京 鼓 楼 医 院 14:40-15:10 核 医 学 科 住 院 医 师 规 范 化 培 训 考 试 内 容 解 读 王 峰 南 京 市 第 一 医 院 15:10-15:40 核 医 学 科 住 院 医 师 规 范 化 培 训 基 地 建 设 经 验 与 体 会 王 跃 涛 常 州 市 第 一 人 民 医 院 15:40-15:50 会 间 休 息 15:50-17:10 主 持 : 张 玮 苏 州 大 学 附 属 第 一 医 院 15:50-16:10 PET/CT 读 片 及 报 告 书 写 带 教 示 范 李 天 女 江 苏 省 人 民 医 院 16:10-16:30 SPECT 读 片 及 报 告 书 写 带 教 示 范 冯 雪 凤 南 京 鼓 楼 医 院 16:30-16:50 核 素 治 疗 病 房 查 房 带 教 示 范 李 少 华 南 京 市 第 一 医 院 16:50-17:10 体 外 检 测 带 教 示 范 李 智 勇 徐 州 医 学 院 附 院 17:10-17:40 考 试 17:40-18:00 发 证

3 目 录 1 住 院 医 师 规 范 化 培 训 基 地 认 定 标 准 ( 试 行 ) 总 则 核 医 学 科 细 则 1 2 住 院 医 师 规 范 化 培 训 内 容 与 标 准 ( 试 行 ) 总 则 核 医 学 科 细 则 7 3 国 家 卫 生 计 生 委 等 7 部 门 关 于 建 立 住 院 医 师 规 范 化 培 训 制 度 的 指 导 意 见 及 解 读 17 4 中 国 住 院 医 师 规 范 化 培 训 制 度 发 展 报 告 (2014) 31 5 教 育 部 等 六 部 门 关 于 医 教 协 同 深 化 临 床 医 学 人 才 培 养 改 革 的 意 见 48 6 教 育 部 国 家 卫 生 计 生 委 有 关 负 责 人 就 关 于 医 教 协 同 深 化 临 床 医 学 人 才 培 养 改 革 的 意 见 答 记 者 问 54 7 住 院 医 师 规 范 化 培 训 管 理 办 法 ( 试 行 ) 70 8 住 院 医 师 规 范 化 培 训 招 收 实 施 办 法 ( 试 行 ) 85 9 住 院 医 师 规 范 化 培 训 考 核 实 施 办 法 ( 试 行 ) 解 读 住 院 医 师 规 范 化 培 训 招 收 实 施 办 法 ( 试 行 ) 和 住 院 医 师 规 范 化 培 训 考 核 实 施 办 法 ( 试 行 ) 关 于 印 发 全 省 住 院 医 师 规 范 化 培 训 年 工 作 方 案 等 有 关 文 件 的 通 知 ( 苏 卫 办 科 教 号 ) 省 委 省 计 生 委 省 中 医 药 局 管 印 发 江 苏 省 住 院 医 师 规 范 化 培 训 学 员 培 训 时 间 认 定 方 案 ( 试 行 ) 的 通 知 ( 苏 卫 科 教 [2015]13 号 ) 关 于 成 立 江 苏 省 住 院 医 师 规 范 化 培 训 专 家 委 员 会 的 通 知 关 于 建 立 江 苏 省 住 院 医 师 规 范 化 培 训 专 家 库 的 通 知 关 于 对 我 省 国 家 级 住 院 医 师 规 范 化 培 训 基 地 开 展 专 项 评 估 工 作 的 通 知 ( 苏 卫 办 科 教 号 ) 江 苏 省 住 院 医 师 规 范 化 培 训 基 地 评 估 督 导 工 作 手 册 ( 管 理 部 分 ) 137

4 17 江 苏 省 住 院 医 师 规 范 化 培 训 基 地 评 估 督 导 工 作 手 册 ( 临 床 部 分 ) 关 于 下 达 2015 年 中 央 财 政 补 助 住 院 医 师 规 范 化 培 训 专 项 资 金 的 通 知 国 家 卫 生 计 生 委 办 公 厅 关 于 加 强 住 院 医 师 规 范 化 培 训 能 力 建 设 项 目 中 央 财 政 补 助 资 金 使 用 的 通 知 ( 国 卫 办 科 教 函 号 ) 国 家 卫 生 计 生 委 办 公 厅 关 于 住 院 医 师 规 范 化 培 训 工 作 评 估 情 况 的 通 报 ( 国 卫 办 科 教 函 [2015]812 号 ) 国 家 卫 生 计 生 委 办 公 厅 关 于 公 布 住 院 医 师 规 范 化 培 训 示 范 基 地 名 单 的 通 知 江 苏 省 卫 生 计 生 委 关 于 加 强 我 省 国 家 级 住 院 医 师 规 范 化 培 训 基 地 与 协 同 医 院 管 理 的 通 知 ( 苏 卫 科 教 [2015]19 号 ) 省 卫 生 计 生 委 关 于 调 整 我 省 国 家 级 住 院 医 师 规 范 化 培 训 基 地 ( 含 协 同 医 院 ) 专 业 基 地 名 单 的 通 知 ( 苏 卫 科 教 号 ) 深 化 医 改 背 景 下 的 住 院 医 师 培 训 制 度 建 设 207

5 住 院 医 师 规 范 化 培 训 基 地 认 定 标 准 ( 试 行 ) 总 则 根 据 «关 于 建 立 住 院 医 师 规 范 化 培 训 制 度 的 指 导 意 见» 和 «住 院 医 师 规 范 化 培 训 管 理 办 法 ( 试 行 )» 的 有 关 要 求, 为 加 强 住 院 医 师 规 范 化 培 训 工 作, 制 订 本 标 准. 一 基 地 设 置 ( 一 ) 基 地 分 类 基 地 分 为 培 训 基 地 和 专 业 基 地. 培 训 基 地 是 承 担 住 院 医 师 规 范 化 培 训 的 医 疗 卫 生 机 构. 培 训 基 地 由 符 合 条 件 的 专 业 基 地 组 成, 专 业 基 地 由 符 合 条 件 的 专 业 科 室 牵 头, 组 织 协 调 相 关 科 室, 共 同 完 成 培 训 任 务. ( 二 ) 专 业 基 地 类 别 本 标 准 的 培 训 专 业 基 地 类 别 共 34 个 : 内 科 儿 科 急 诊 科 皮 肤 科 精 神 科 神 经 内 科 全 科 康 复 医 学 科 外 科 外 科 G 神 经 外 科 外 科 G 胸 心 外 科 外 科 G 泌 尿 外 科 外 科 G 整 形 外 科 骨 科 儿 外 科 妇 产 科 眼 科 耳 鼻 咽 喉 科 麻 醉 科 临 床 病 理 科 检 验 医 学 科 放 射 科 超 声 医 学 科 核 医 学 科 放 射 肿 瘤 科 医 学 遗 传 科 预 防 医 学 科 口 腔 全 科 口 腔 内 科 口 腔 颌 面 外 科 口 腔 修 复 科 口 腔 正 畸 科 口 腔 病 理 科 口 腔 颌 面 影 像 科. ( 三 ) 设 置 原 则 培 训 基 地 应 设 在 三 级 甲 等 医 院. 培 训 基 地 间 可 建 立 协 同 协 作 机 制, 共 同 承 担 培 训 任 务. 根 据 培 训 内 容 需 要, 可 将 符 合 专 业 培 训 条 件 的 其 他 三 级 医 院 妇 幼 保 健 院 和 二 级 甲 等 医 院 及 基 层 医 疗 卫 生 机 构 专 业 公 共 卫 生 机 构 等 作 为 协 同 单 位, 形 成 培 训 基 地 网 络. ( 四 ) 其 他 要 求 1 拟 申 报 专 业 基 地 的 单 位 必 须 达 到 «住 院 医 师 规 范 化 培 训 基 地 认 定 标 准 ( 试 行 )» 各 专 业 基 地 细 则 规 定 的 要 求. 1 1

6 住 院 医 师 规 范 化 培 训 基 地 认 定 标 准 ( 试 行 ) 2 专 业 基 地 所 在 医 院 的 相 关 科 室 缺 如 或 疾 病 种 类 数 量 不 符 合 «住 院 医 师 规 范 化 培 训 基 地 认 定 标 准 ( 试 行 )» 相 应 要 求 的, 可 联 合 符 合 条 件 的 三 级 医 院 或 二 级 甲 等 医 院 作 为 协 同 医 院, 协 同 医 院 数 量 不 超 过 3 家. 3 相 关 专 业 科 室 不 具 备 培 训 条 件 的 专 科 医 院, 须 联 合 区 域 内 培 训 相 关 专 业 基 地 所 在 医 院 作 为 协 同 医 院. 二 培 训 基 地 基 本 条 件 ( 一 ) 医 院 资 质 1 依 法 取 得 «医 疗 机 构 执 业 许 可 证». 2 近 3 年 来 未 发 生 省 级 及 以 上 卫 生 计 生 行 政 部 门 通 报 批 评 的 重 大 医 疗 事 件. ( 二 ) 培 训 设 施 设 备 1 培 训 基 地 的 科 室 设 置 诊 疗 能 力 和 专 业 设 备 等 条 件 能 够 满 足 «住 院 医 师 规 范 化 培 训 基 地 认 定 标 准 ( 试 行 )» 各 专 业 基 地 细 则 的 要 求. 2 有 满 足 培 训 需 要 的 教 学 设 备 示 范 教 室 及 临 床 技 能 模 拟 训 练 中 心 等 教 学 设 施. 3 图 书 馆 馆 藏 资 源 种 类 齐 全, 有 满 足 培 训 需 要 的 专 业 书 刊 计 算 机 信 息 检 索 系 统 与 网 络 平 台. ( 三 ) 培 训 制 度 建 设 1 住 院 医 师 规 范 化 培 训 组 织 管 理 机 构 健 全. 培 训 基 地 主 要 行 政 负 责 人 作 为 培 训 工 作 的 第 一 责 任 人 全 面 负 责 基 地 的 培 训 工 作, 分 管 院 领 导 具 体 负 责 住 院 医 师 规 范 化 培 训 工 作 ; 教 育 培 训 管 理 职 能 部 门 作 为 协 调 领 导 机 制 办 公 室, 具 体 负 责 培 训 工 作 的 日 常 管 理 与 监 督 ; 承 担 培 训 任 务 的 科 室 实 行 科 室 主 任 责 任 制, 健 全 组 织 管 理 机 制, 切 实 履 行 对 培 训 对 象 的 带 教 和 管 理 职 能. 2 有 3 年 以 上 住 院 医 师 规 范 化 培 训 组 织 实 施 经 验 ; 有 系 统 的 培 训 方 案 实 施 计 划 培 训 人 员 名 单 及 考 核 成 绩 等 记 录. 3 有 培 训 基 地 和 专 业 基 地 动 态 管 理 评 估 机 制, 及 时 评 价 培 训 对 象 的 培 训 效 果 和 指 导 医 师 的 带 教 质 量 ; 住 院 医 师 规 范 化 培 训 任 务 作 为 考 核 科 室 建 设 和 指 导 医 师 绩 效 的 重 要 指 标. ( 四 ) 其 他 要 求 1 贯 彻 «关 于 建 立 住 院 医 师 规 范 化 培 训 制 度 的 指 导 意 见» 精 神, 落 实 培 训 对 象 有 关 待 遇 和 培 训 期 间 的 有 关 人 员 管 理 工 作. 2 落 实 «住 院 医 师 规 范 化 培 训 管 理 办 法 ( 试 行 )» 要 求, 严 格 培 训 标 准 培 训 考 核, 加 强 医 疗 安 全 教 育 监 督 和 培 训 指 导, 创 新 培 训 方 法, 确 保 培 训 质 量 和 效 果. 2 2

7 总 则 三 专 业 基 地 基 本 条 件 ( 一 ) 师 资 队 伍 条 件 1 专 业 基 地 指 导 医 师 的 中 高 级 职 称 的 比 例 应 达 到 «住 院 医 师 规 范 化 培 训 基 地 认 定 标 准 ( 试 行 )» 各 专 业 基 地 细 则 的 要 求. 每 名 指 导 医 师 同 时 带 教 的 培 训 对 象 不 超 过 3 名. 2 指 导 医 师 由 任 职 主 治 医 师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3 年 以 上 的 医 师 担 任, 熟 悉 本 专 业 系 统 的 理 论 知 识, 具 有 丰 富 的 临 床 经 验, 较 强 的 指 导 带 教 能 力, 严 谨 的 治 学 态 度, 熟 悉 住 院 医 师 规 范 化 培 训 的 相 关 规 定 ; 有 良 好 的 职 业 道 德 和 医 患 沟 通 能 力 团 队 合 作 能 力, 能 以 身 作 则, 为 人 师 表. 3 专 业 基 地 负 责 人 除 应 具 备 指 导 医 师 的 上 述 条 件 外, 还 应 具 备 相 应 的 管 理 及 科 研 能 力. ( 二 ) 科 室 建 设 条 件 1 专 业 基 地 的 总 床 位 数 年 收 治 病 人 数 年 门 诊 量 和 急 诊 量 配 备 的 专 业 诊 疗 设 备 等 达 到 «住 院 医 师 规 范 化 培 训 基 地 认 定 标 准 ( 试 行 )» 各 专 业 基 地 细 则 要 求. 2 专 业 基 地 收 治 的 疾 病 种 类 基 本 覆 盖 本 专 业 常 见 多 发 疾 病, 诊 治 数 量 满 足 «住 院 医 师 规 范 化 培 训 基 地 认 定 标 准 ( 试 行 )» 各 专 业 基 地 细 则 要 求. 3 能 按 照 相 关 医 疗 制 度 要 求, 规 范 开 展 疑 难 疾 病 和 死 亡 病 例 讨 论 定 期 查 房 转 诊 会 诊 医 疗 差 错 防 范 等 教 学 诊 疗 和 科 研 活 动. ( 三 ) 其 他 要 求 1 牵 头 组 织 协 调 相 关 专 业 科 室 制 订 和 落 实 本 专 业 具 体 培 训 计 划, 做 好 培 训 全 过 程 管 理 和 培 训 考 核 相 关 工 作, 并 配 合 做 好 其 他 专 业 培 训 对 象 的 指 导 带 教 管 理 工 作. 2 培 训 过 程 管 理 落 实 科 室 主 任 总 负 责 制 和 指 导 医 师 负 责 制. 科 室 主 任 统 筹 落 实 入 科 教 育 过 程 考 核 出 科 考 核 和 定 期 评 估, 并 定 期 检 查 评 价 指 导 医 师 带 教 工 作, 确 保 培 训 质 量. 指 导 医 师 负 责 落 实 培 训 计 划, 将 医 德 医 风 医 患 沟 通 和 职 业 素 质 等 内 容 贯 穿 培 训 全 过 程, 指 导 督 促 培 训 对 象 完 成 培 训 内 容 并 如 实 填 写 «住 院 医 师 规 范 化 培 训 登 记 手 册». 3 3

8 住 院 医 师 规 范 化 培 训 基 地 认 定 标 准 ( 试 行 ) 核 医 学 科 专 业 基 地 认 定 细 则 按 照 国 家 卫 生 和 计 划 生 育 委 员 会 «住 院 医 师 规 范 化 培 训 内 容 与 标 准 ( 试 行 ) 核 医 学 科 培 训 细 则» 要 求 和 培 训 基 地 认 定 标 准 总 则 规 定, 制 订 本 细 则. 一 核 医 学 科 专 业 基 地 基 本 条 件 1 核 医 学 科 专 业 基 地 所 在 医 院 基 本 条 件 (1) 原 则 上 应 为 医 学 院 校 的 附 属 医 院 或 教 学 医 院, 并 且 是 各 相 关 科 室 齐 全 的 综 合 性 三 级 甲 等 医 院, 符 合 条 件 的 三 级 医 院 和 二 级 甲 等 医 院 作 为 补 充. 专 科 医 院 可 与 区 域 内 符 合 条 件 的 综 合 医 院 作 为 协 作 医 院, 协 作 医 院 原 则 上 不 超 过 1 家. (2) 日 门 诊 量 1500 人 次. (3) 日 急 诊 量 100 人 次. (4) 床 位 数 500 张. (5) 各 相 关 科 室 提 供 的 检 查 病 种 能 够 满 足 «住 院 医 师 规 范 化 培 训 内 容 与 标 准 ( 试 行 ) 核 医 学 培 训 细 则» 的 要 求, 即 包 括 各 系 统 的 常 见 病 多 发 病 和 疑 难 病. (6) 须 有 国 家 有 关 部 门 签 发 的 «辐 射 安 全 许 可 证»«放 射 诊 疗 许 可 证» 和 «放 射 性 药 品 使 用 许 可 证». 2 核 医 学 科 专 业 基 地 基 本 条 件 (1) 独 立 科 室. (2) 科 室 规 模 : 月 检 查 700 例 次, 治 疗 5 例 次, 具 体 要 求 如 下. 1 单 光 子 显 像 检 查 300 例 次. 2 正 电 子 显 像 检 查 50 例 次. 3 体 外 分 析 检 查 500 例 次. 4 功 能 测 定 检 查 20 例 次. 5 放 射 性 核 素 治 疗 5 例 次. (3) 基 本 设 施 1 按 高 中 低 无 放 射 性 分 区 的 符 合 核 医 学 放 射 防 护 和 工 作 流 程 的 工 作 场 所, 如 高 活 室 核 素 显 像 和 功 能 测 定 设 备 机 房 放 射 性 药 物 注 射 前 和 注 射 后 候 诊 室 等. 4 97

9 住 院 医 师 规 范 化 培 训 基 地 认 定 标 准 ( 试 行 ) 2 高 活 性 实 验 室 : 配 备 放 射 性 标 记 相 关 试 剂 和 检 测 仪 器 通 风 橱 放 射 废 物 处 理 和 储 藏 设 施. 3 负 荷 试 验 室 : 配 备 放 射 防 护 和 心 电 监 护 急 救 设 备 和 药 品 吸 氧 装 置. 4 核 医 学 专 科 门 诊 诊 室. 5 放 射 性 废 物 处 理 和 排 放 系 统. 6 阅 片 室 :PACS 系 统, 图 像 分 析 和 报 告 工 作 站, 集 体 阅 片 系 统. (4) 诊 疗 疾 病 范 围 1 核 医 学 诊 断 ( 包 括 单 光 子 和 正 电 子 显 像 功 能 测 定 及 体 外 分 析 ) 病 种 要 涉 及 神 经 呼 吸 循 环 消 化 泌 尿 生 殖 内 分 泌 血 液 骨 骼 等 各 个 系 统 的 核 医 学 常 见 病 和 疑 难 病, 且 比 例 要 适 宜, 疑 难 病 不 小 于 5%. 2 开 展 甲 状 腺 疾 病 [ 包 括 甲 状 腺 功 能 亢 进 症 和 ( 或 ) 分 化 型 甲 状 腺 癌 术 后 ], 恶 性 肿 瘤 骨 转 移 瘤 骨 痛 或 难 治 性 恶 性 肿 瘤 的 放 射 性 核 素 粒 子 组 织 间 植 入 等 核 素 治 疗. 3 甲 状 腺 吸 碘 ( 131 I) 功 能 试 验. 4 体 外 分 析, 如 甲 状 腺 等 各 种 内 分 泌 激 素 蛋 白 质 和 肿 瘤 标 志 物 等 的 检 测. (5) 医 疗 设 备 1SPECT( 包 括 SPECT/CT) 1 台. 2 正 电 子 显 像 设 备 ( 包 括 PET/CT PET/MRI PET 符 合 线 路 SPECT) 1 台. 3 甲 状 腺 功 能 测 定 仪 1 台. 4 体 外 分 析 技 术 设 备 1 台. 5 活 度 计 1 台. 6 放 射 性 污 染 检 测 或 监 测 仪 1 台. 7 通 风 橱 1 套. 8 衰 变 池 1 套. (6) 医 疗 质 量 1 影 像 诊 断 符 合 率 90%, 包 括 病 变 发 现 率, 定 位 和 定 性 诊 断 符 合 率, 以 及 与 手 术 病 理 对 照 和 临 床 最 终 诊 断 对 照 等. 2 核 素 治 疗 有 效 率 90%. (7) 辐 射 防 护 及 安 全 1 具 有 国 家 规 定 的 放 射 诊 疗 场 所 相 关 证 件 及 有 关 辐 射 防 护 的 规 章 制 度. 2 院 科 两 级 的 辐 射 防 护 专 门 机 构 及 人 员 ( 可 兼 职 ). 3 放 射 工 作 人 员 的 培 训 体 检 休 假 个 人 剂 量 监 测. 98 5

10 核 医 学 科 专 业 基 地 认 定 细 则 二 核 医 学 科 专 业 基 地 师 资 条 件 1 人 员 配 备 (1) 指 导 医 师 与 培 训 对 象 比 例 : 主 任 医 师 ( 或 教 授 ) 副 主 任 医 师 ( 或 副 教 授 ) 主 治 医 师 ( 或 讲 师 ) 与 培 训 对 象 比 例 为 (2) 至 少 4 名 拥 有 核 医 学 大 型 设 备 上 岗 证 和 核 医 学 专 业 职 务 的 医 师, 其 中, 至 少 1 名 从 事 核 医 学 10 年 及 以 上 的 高 级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医 师,2 名 从 事 核 医 学 至 少 5 年 以 上 的 中 级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医 师. (3) 科 主 任 : 具 备 核 医 学 专 业 副 主 任 医 师 或 以 上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从 事 核 医 学 专 业 10 年 及 以 上. (4) 其 他 人 员 : 至 少 4 名 拥 有 核 医 学 大 型 设 备 上 岗 证 和 核 医 学 专 业 职 务 的 技 师 护 师 ( 其 中 至 少 2 名 中 级 职 务 ). 2 指 导 医 师 条 件 (1) 为 具 有 医 学 本 科 及 以 上 学 历 的 主 治 医 师 ( 或 讲 师 )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3 年 以 上, 或 取 得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的 主 任 医 师 ( 或 教 授 ) 副 主 任 医 师 ( 或 副 教 授 ). (2) 从 事 本 专 业 临 床 工 作 在 5 年 以 上. (3) 主 任 医 师 ( 或 教 授 ) 和 副 主 任 医 师 ( 或 副 教 授 ) 应 有 自 己 专 业 研 究 特 长, 并 在 最 近 5 年 内 于 专 业 核 心 刊 物 上 发 表 过 相 关 论 文. 主 治 医 师 亦 应 在 最 近 5 年 内 于 专 业 核 心 刊 物 或 全 国 大 型 专 业 会 议 上 发 表 过 论 文. 3 专 业 基 地 负 责 人 条 件 (1) 应 具 有 医 学 本 科 及 以 上 学 历, 并 已 取 得 主 任 医 师 ( 或 教 授 ) 职 务. (2) 已 从 事 核 医 学 专 业 医 疗 教 学 和 科 研 工 作 超 过 10 年. 有 自 己 的 研 究 方 向, 最 近 3 年 在 国 内 外 重 要 专 业 期 刊 上 发 表 临 床 学 术 论 文 1 篇 以 上. (3) 获 得 过 地 市 级 以 上 ( 含 地 市 级 ) 与 核 医 学 相 关 的 科 研 成 果 鉴 定 或 奖 励, 且 目 前 仍 在 承 担 地 市 级 以 上 ( 含 地 市 级 ) 的 科 研 项 目, 并 有 独 立 科 研 经 费. (4) 在 本 地 区 核 医 学 学 界 具 有 较 高 知 名 度. 6 99

11 住 院 医 师 规 范 化 培 训 内 容 与 标 准 ( 试 行 ) 总 则 根 据 «关 于 建 立 住 院 医 师 规 范 化 培 训 制 度 的 指 导 意 见» 和 «住 院 医 师 规 范 化 培 训 管 理 办 法 ( 试 行 )» 的 有 关 规 定, 为 加 强 和 规 范 住 院 医 师 培 训 工 作, 制 订 本 标 准. 一 培 训 目 标 住 院 医 师 规 范 化 培 训 的 目 标 是 为 各 级 医 疗 机 构 培 养 具 有 良 好 的 职 业 道 德 扎 实 的 医 学 理 论 知 识 和 临 床 技 能, 能 独 立 规 范 地 承 担 本 专 业 常 见 多 发 疾 病 诊 疗 工 作 的 临 床 医 师. 主 要 体 现 在 以 下 四 个 方 面. ( 一 ) 职 业 道 德 热 爱 祖 国, 热 爱 医 学 事 业, 遵 守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弘 扬 人 道 主 义 的 职 业 精 神, 恪 守 为 人 民 健 康 服 务 的 宗 旨 和 救 死 扶 伤 的 社 会 责 任, 坚 持 以 病 人 为 中 心 的 服 务 理 念, 遵 守 医 学 伦 理 道 德, 尊 重 生 命 平 等 仁 爱 患 者 至 上 真 诚 守 信 精 进 审 慎 廉 洁 公 正. ( 二 ) 专 业 能 力 掌 握 本 专 业 及 相 关 专 业 的 临 床 医 学 基 础 理 论 基 本 知 识 和 基 本 技 能, 能 够 了 解 和 运 用 循 证 医 学 的 基 本 方 法, 具 有 疾 病 预 防 的 观 念 和 整 体 临 床 思 维 能 力 解 决 临 床 实 际 问 题 的 能 力 自 主 学 习 和 提 升 的 能 力. ( 三 ) 人 际 沟 通 与 团 队 合 作 能 力 能 够 运 用 语 言 和 非 语 言 方 式 进 行 有 效 的 信 息 交 流, 具 备 良 好 的 人 际 沟 通 能 力 和 团 队 合 作 精 神, 善 于 协 调 和 利 用 卫 生 系 统 的 资 源, 提 供 合 理 的 健 康 指 导 和 医 疗 保 健 服 务. ( 四 ) 教 学 与 科 研 能 够 参 与 见 习 / 实 习 医 生 和 低 年 资 住 院 医 师 的 临 床 带 教 工 作, 具 备 基 本 的 临 床 研 究 和 论 文 撰 写 能 力, 能 够 阅 读 本 专 业 外 文 文 献 资 料. 7 1

12 住 院 医 师 规 范 化 培 训 内 容 与 标 准 ( 试 行 ) 二 培 训 内 容 住 院 医 师 规 范 化 培 训 以 培 育 岗 位 胜 任 能 力 为 核 心, 依 据 住 院 医 师 规 范 化 培 训 内 容 与 标 准 分 专 业 实 施. 培 训 内 容 包 括 医 德 医 风 政 策 法 规 临 床 实 践 能 力 专 业 理 论 知 识 人 际 沟 通 交 流 等, 重 点 提 高 临 床 规 范 诊 疗 能 力, 适 当 兼 顾 临 床 教 学 和 科 研 素 养. ( 一 ) 专 业 理 论 专 业 理 论 学 习 应 以 临 床 实 际 需 求 为 导 向, 内 容 主 要 包 括 公 共 理 论 和 临 床 专 业 理 论. 1 公 共 理 论 包 括 医 德 医 风 政 策 法 规 相 关 人 文 知 识 等, 重 点 学 习 相 关 卫 生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制 度 和 标 准, 医 学 伦 理 学, 医 患 沟 通, 重 点 和 区 域 性 传 染 病 防 治 突 发 公 共 卫 生 事 件 的 应 急 处 理 以 及 预 防 医 学 社 区 卫 生 循 证 医 学 和 临 床 教 学 临 床 科 研 的 有 关 基 础 知 识. 2 临 床 专 业 理 论 主 要 学 习 本 专 业 及 相 关 专 业 的 临 床 医 学 基 础 理 论 和 基 本 知 识, 应 融 会 贯 通 于 临 床 实 践 培 训 的 全 过 程. ( 二 ) 临 床 实 践 住 院 医 师 在 上 级 医 师 的 指 导 下, 学 习 本 专 业 和 相 关 专 业 的 常 见 病 和 多 发 病 的 病 因 发 病 机 制 临 床 表 现 诊 断 与 鉴 别 诊 断 处 理 方 法 和 临 床 路 径, 危 重 病 症 的 识 别 与 紧 急 处 理 技 能, 基 本 药 物 和 常 用 药 物 的 合 理 使 用. 达 到 各 专 业 培 训 标 准 细 则 的 要 求. 掌 握 临 床 通 科 常 用 的 基 本 知 识 和 技 能, 包 括 临 床 合 理 用 血 原 则 心 肺 复 苏 技 术 突 发 性 疾 病 院 前 急 救 姑 息 医 疗 重 点 和 区 域 性 传 染 病 的 防 治 知 识 与 正 确 处 理 流 程. 在 培 训 第 一 年 能 够 达 到 医 师 资 格 考 试 对 临 床 基 本 知 识 和 技 能 的 要 求. 熟 练 并 规 范 书 写 临 床 病 历, 在 轮 转 每 个 必 选 科 室 时 至 少 手 写 完 成 2 份 系 统 病 历. 三 培 训 年 限 与 方 式 ( 一 ) 培 训 年 限 住 院 医 师 规 范 化 培 训 年 限 一 般 为 3 年 ( 在 校 医 学 专 业 学 位 研 究 生 实 际 培 训 时 间 应 不 少 于 33 个 月 ). 已 具 有 医 学 专 业 学 位 研 究 生 学 历 的 人 员, 和 已 从 事 临 床 医 疗 工 作 的 医 师 参 加 培 训, 由 培 训 基 地 及 专 业 基 地 依 据 本 培 训 标 准, 结 合 其 临 床 经 历 和 实 践 能 力, 确 定 2 8

13 接 受 培 训 的 具 体 时 间 和 内 容.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未 按 照 要 求 完 成 培 训 任 务 或 考 核 不 合 格 者, 培 训 时 间 可 顺 延. 顺 延 时 间 最 长 为 3 年. ( 二 ) 培 训 方 式 培 训 对 象 在 认 定 的 住 院 医 师 规 范 化 培 训 基 地 完 成 培 训 任 务. 培 训 基 地 负 责 住 院 医 师 的 专 业 理 论 学 习 和 临 床 实 践 培 训, 主 要 采 取 在 本 专 业 和 相 关 专 业 科 室 轮 转 的 方 式 进 行. 公 共 理 论 主 要 采 取 集 中 面 授 远 程 教 学 和 有 计 划 的 自 学 等 方 式 进 行, 可 分 散 在 整 个 培 训 过 程 中 完 成. 四 其 他 ( 一 ) 各 专 业 按 照 相 应 专 业 培 训 细 则 实 施. ( 二 ) 各 省 ( 区 市 ) 可 根 据 本 地 区 疾 病 谱 适 当 调 整 相 关 专 业 培 训 内 容, 原 则 上 不 得 低 于 相 应 专 业 培 训 细 则 的 要 求. ( 三 ) 中 医 类 别 住 院 医 师 规 范 化 培 训 内 容 与 标 准 由 国 家 中 医 药 管 理 局 另 行 制 定. 9 3

14 住 院 医 师 规 范 化 培 训 内 容 与 标 准 ( 试 行 ) 核 医 学 科 培 训 细 则 核 医 学 是 一 门 应 用 放 射 性 核 素 诊 断 治 疗 疾 病 和 进 行 医 学 研 究 的 独 立 临 床 医 学 学 科. 它 分 为 实 验 核 医 学 和 临 床 核 医 学. 核 医 学 科 住 院 医 师 规 范 化 培 训 的 主 要 内 容 是 临 床 核 医 学, 具 体 由 影 像 核 医 学, 包 括 伽 马 照 相 单 光 子 发 射 计 算 机 断 层 显 像 (SPECT 和 SPECT/CT) 正 电 子 发 射 计 算 机 断 层 显 像 (PET PET/CT 和 PET/MR); 治 疗 核 医 学, 包 括 内 照 射 治 疗 和 外 照 射 治 疗 ; 功 能 测 定 技 术 和 体 外 分 析 技 术 四 部 分 组 成. 其 自 身 特 点 是 集 功 能 / 解 剖 影 像 分 子 影 像 靶 向 治 疗 为 一 体. 核 医 学 科 既 与 其 他 影 像 学 科 临 床 各 学 科 关 系 密 切, 同 时 又 涉 及 核 物 理 学 核 药 学 计 算 机 等 多 学 科 技 术. 一 培 训 目 标 能 够 掌 握 核 医 学 科 常 见 疾 病 的 诊 疗 常 规 和 临 床 路 径 ; 熟 悉 各 轮 转 科 室 的 诊 疗 技 术 ; 了 解 核 医 学 和 放 射 学 的 现 状 及 发 展 前 景. 参 加 省 级 卫 生 行 政 部 门 组 织 的 医 学 放 射 工 作 人 员 放 射 防 护 知 识 培 训, 并 通 过 考 核, 获 得 证 书. 培 训 结 束 时, 住 院 医 师 具 有 良 好 的 职 业 道 德 和 人 际 沟 通 能 力, 具 有 独 立 从 事 核 医 学 科 临 床 日 常 工 作 的 能 力. 二 培 训 方 法 采 取 在 核 医 学 科 及 其 他 相 关 科 室 轮 转 的 形 式 进 行. 培 训 内 容 和 难 易 度 逐 步 递 增. 通 过 参 加 门 诊 病 房 工 作 和 各 种 教 学 活 动, 完 成 规 定 数 量 的 病 种 和 基 本 技 能 操 作, 学 习 专 业 理 论 知 识 ; 认 真 填 写 «住 院 医 师 规 范 化 培 训 登 记 手 册»; 规 范 书 写 诊 断 报 告 及 病 历 ; 低 年 资 住 院 医 师 参 与 见 习 / 实 习 医 生 的 核 医 学 科 临 床 教 学 工 作, 高 年 资 医 师 指 导 低 年 资 医 师. 核 医 学 科 住 院 医 师 培 训 分 为 3 个 阶 段 进 行, 各 阶 段 轮 转 科 室 及 时 间 安 排 见 表 1. ( 一 ) 第 一 阶 段 ( 综 合 临 床 能 力 培 训 ) 第 1-6 月, 在 与 核 医 学 相 关 的 临 床 科 室 轮 转. 要 求 在 内 分 泌 科 肿 瘤 科 各 轮 转 2 个 月 ; 根 据 住 院 医 师 和 临 床 培 训 基 地 的 具 体 情 况, 从 心 内 科 呼 吸 科 和 神 经 内

15 住 院 医 师 规 范 化 培 训 内 容 与 标 准 ( 试 行 ) 科 选 择 一 个 科 室 轮 转 2 个 月. ( 二 ) 第 二 阶 段 ( 核 医 学 与 放 射 学 知 识 基 础 培 训 ) 第 7-16 月, 巩 固 在 校 期 间 已 学 过 的 理 论 基 础, 通 读 国 内 外 出 版 的 有 关 专 著 1 ~2 本, 阅 读 国 内 外 核 医 学 杂 志, 认 真 参 加 科 内 组 织 的 业 务 学 习 与 讲 座. 在 放 射 科 和 核 医 学 科 各 轮 转 5 个 月. 放 射 科 轮 转 全 部 在 影 像 诊 断, 包 括 神 经 骨 关 节 组 各 1 个 月, 胸 部 腹 部 组 各 1 5 个 月 ; 核 医 学 科 包 括 核 医 学 高 活 性 室 1 个 月, 体 外 分 析 1 个 月, 核 素 治 疗 和 功 能 测 定 1 个 月,SPECT 或 SPECT/CT2 个 月. ( 三 ) 第 三 阶 段 ( 核 医 学 与 放 射 学 知 识 加 强 培 训 ) 第 月, 进 一 步 深 入 学 习 核 医 学 与 放 射 学 的 基 础 理 论 和 临 床 知 识, 包 括 图 像 采 集 与 处 理 图 像 融 合 技 术 多 模 式 分 子 显 像. 参 加 科 室 组 织 的 有 关 业 务 学 习 和 专 题 讲 座. 先 在 放 射 影 像 诊 断 科 轮 转 5 个 月, 包 括 神 经 组 1 个 月, 胸 部 腹 部 组 各 2 个 月 ; 核 医 学 科 轮 转 12 个 月, 包 括 图 像 采 集 与 处 理 1 个 月,SPECT 或 SPECT/CT5 个 月,PET( 含 符 合 线 路 ) 或 PET/CT3 个 月, 核 素 治 疗 和 功 能 测 定 3 个 月. 表 1 轮 转 科 室 和 时 间 安 排 表 阶 段 轮 转 科 室 时 间 ( 月 ) 第 一 阶 段 ( 第 1-6 月 ) 第 二 阶 段 ( 第 7-16 月 ) 第 三 阶 段 ( 第 月 ) 内 分 泌 科 肿 瘤 科 非 指 定 科 室 ( 心 内 科 呼 吸 科 和 神 经 内 科 选 其 一 ) 放 射 影 像 诊 断 专 业 组 ( 神 经 骨 关 节 组 各 1 个 月, 胸 部 腹 部 组 各 1 5 个 月 ) 核 医 学 科 ( 高 活 性 室 1 个 月, 体 外 分 析 1 个 月, 核 素 治 疗 和 功 能 测 定 1 个 月,SPECT 或 SPECT/CT2 个 月 ) 放 射 影 像 诊 断 ( 神 经 组 1 个 月, 胸 部 腹 部 组 各 2 个 月 ) 核 医 学 科 ( 技 术 组 1 个 月,SPECT 或 SPECT/CT5 个 月, 核 素 治 疗 和 功 能 测 定 3 个 月,PET( 含 符 合 线 路 ) 或 PET/CT3 个 月 ) 三 培 训 内 容 与 要 求 ( 一 ) 第 一 阶 段 ( 第 1-6 个 月 ) 根 据 住 院 医 师 和 基 地 具 体 情 况, 安 排 到 相 关 临 床 科 室 轮 转, 其 中 内 分 泌 科

16 核 医 学 科 培 训 细 则 个 月, 肿 瘤 科 2 个 月, 非 指 定 科 室 2 个 月 ). 1 轮 转 目 的 掌 握 : 最 基 本 的 临 床 急 救 技 能 和 方 法 ; 明 确 核 医 学 在 临 床 疾 病 诊 治 过 程 中 的 价 值 和 限 度. 熟 悉 : 与 核 医 学 影 像 领 域 相 关 的 临 床 知 识, 核 医 学 诊 断 中 各 种 常 见 病 的 临 床 表 现 ( 症 状 体 征 和 实 验 室 检 查 ), 明 确 核 医 学 对 这 些 病 变 的 诊 断 和 鉴 别 诊 断 价 值. 了 解 : 适 于 影 像 诊 断 的 各 种 疾 病 之 临 床 表 现 及 影 像 学 应 用 价 值. 2 基 本 要 求 (1) 内 分 泌 科 和 肿 瘤 科 : 掌 握 常 规 问 诊 和 物 理 检 查 技 术 ; 熟 悉 表 2 所 列 疾 病 的 临 床 表 现 体 征 实 验 室 检 查 和 诊 断 要 点. 表 2 内 分 泌 科 肿 瘤 科 学 习 的 病 种 要 求 科 室 病 种 内 分 泌 科 甲 状 腺 疾 病 ( 包 括 甲 状 腺 功 能 亢 进 症 甲 状 腺 功 能 减 退 症 甲 状 腺 炎 甲 状 腺 肿 肿 瘤 科 甲 状 腺 腺 瘤 甲 状 腺 癌 ) 肾 上 腺 疾 病 糖 尿 病 肺 癌 乳 腺 癌 前 列 腺 癌 淋 巴 瘤 食 管 癌 胃 癌 肠 癌 肝 癌 胰 腺 癌 (2) 非 指 定 科 室 : 掌 握 常 规 问 诊 和 物 理 检 查 技 术 ; 熟 悉 表 3 所 列 疾 病 的 临 床 表 现 体 征 实 验 室 检 查 和 诊 断 要 点. 表 3 心 内 科 呼 吸 科 或 神 经 内 科 学 习 的 病 种 要 求 科 室 心 内 科 呼 吸 科 神 经 内 科 病 种 冠 心 病 心 绞 痛 急 性 心 肌 梗 死 高 血 压 心 肌 病 慢 性 心 力 衰 竭 心 律 失 常 常 见 心 脏 病 急 诊 的 诊 断 与 处 理 肺 动 脉 栓 塞 慢 性 阻 塞 性 肺 病 肺 动 脉 高 压 肺 结 核 肺 炎 肺 癌 支 气 管 扩 张 结 节 病 脑 出 血 脑 梗 死 阿 尔 茨 海 默 病 帕 金 森 病 脑 肿 瘤 癫 痫 ( 二 ) 第 二 阶 段 ( 第 7-16 月 ) 1 放 射 诊 断 (5 个 月 ) (1) 轮 转 目 的 掌 握 : 诊 断 报 告 书 的 书 写 原 则, 并 完 成 表 4 所 列 疾 病 报 告 书 的 书 写 例 数, 要 求 住 院 医 师 每 周 至 少 书 写 诊 断 报 告 书 50 份, 不 同 地 区 和 医 院 可 以 根 据 具 体 情 况 适 当 上 调 报 告 数 量. 熟 悉 : 放 射 学 的 基 本 理 论, 包 括 X 射 线 CT 和 MRI 的 成 像 原 理 和 检 查 方 法 ;

17 住 院 医 师 规 范 化 培 训 内 容 与 标 准 ( 试 行 ) 影 像 学 图 像 分 析 及 其 诊 断 原 则 ; 放 射 性 防 护 原 则 外 照 射 防 护 措 施. 了 解 :X 射 线 投 照 和 CT MRI 检 查 操 作 方 法 ; 放 射 学 诊 断 的 临 床 应 用 价 值 和 限 度 ; 电 离 辐 射 的 生 物 学 效 应. (2) 基 本 要 求 : 见 表 4. 表 4 第 7-11 月 放 射 诊 断 书 写 报 告 书 的 病 种 及 例 数 要 求 系 统 ( 检 查 技 术 ) 操 作 技 术 名 称 最 低 例 数 神 经 系 统 脑 出 血 10 脑 梗 死 15 脑 肿 瘤 10 脑 外 伤 10 呼 吸 循 环 系 统 肺 结 核 15 肺 肿 瘤 10 支 气 管 扩 张 10 肺 炎 10 纵 隔 肿 瘤 5 胸 腔 积 液 10 心 包 积 液 5 消 化 泌 尿 系 统 肝 肿 瘤 9 肝 硬 化 8 胰 腺 炎 及 肿 瘤 10 胆 系 肿 瘤 5 肾 肿 瘤 8 膀 胱 肿 瘤 5 消 化 道 肿 瘤 及 溃 疡 ( 造 影 检 查 ) 10 骨 关 节 系 统 骨 折 15 骨 肿 瘤 和 结 核 10 骨 关 节 病 20 放 射 性 检 测 工 作 场 所 放 射 性 水 平 检 测 2 2 核 医 学 科 (5 个 月 ) (1) 轮 转 目 的 掌 握 : 核 医 学 基 础 理 论 和 基 本 知 识, 包 括 核 医 学 的 内 容 和 特 点 ; 放 射 性 核 素 示 踪 技 术 的 原 理 ; 放 射 性 核 素 显 像 的 原 理 类 型 和 图 像 分 析 方 法 ; 核 医 学 仪 器 设 备 的 分 类,SPECT 和 正 电 子 核 素 显 像 设 备 的 工 作 原 理 和 临 床 价 值 ; 常 用 放 射 性 药 物 的 定 位 机 制, 放 射 性 药 品 临 床 使 用 的 基 本 要 求 及 制 备 的 基 本 原 理 和 方 法, 放 射 性 核 素 体 内 外 治 疗 的 基 本 原 理 ; 放 射 防 护 基 本 原 则, 核 医 学 中 的 放 射 性 污 染 及 防 护 措

18 核 医 学 科 培 训 细 则 施 ; 高 活 性 实 验 室 的 放 射 性 药 品 显 像 剂 的 制 备 标 记 分 装 和 使 用, 活 性 实 验 室 设 备 操 作, 放 射 性 废 物 放 射 性 污 染 的 处 理, 开 放 性 放 射 源 防 护. 熟 悉 : 甲 状 腺 吸 碘 ( 131 I) 率 测 定 的 原 理 方 法 及 临 床 意 义 ; 骨 显 像 甲 状 腺 显 像 肾 动 态 显 像 心 肌 血 流 灌 注 显 像 和 心 肌 存 活 检 测 脑 血 流 灌 注 显 像 肺 通 气 / 灌 注 显 像 肝 胆 显 像 涎 腺 动 态 显 像 甲 状 旁 腺 显 像 和 FDG 肿 瘤 显 像 等 核 素 显 像 的 原 理 方 法 图 像 分 析 及 临 床 应 用 ; 碘 ( 131 I) 治 疗 甲 状 腺 功 能 亢 进 症 的 原 理 方 法 及 适 应 证 和 禁 忌 证. 了 解 : 核 医 学 常 用 检 查 和 治 疗 方 法 与 其 他 影 像 技 术 诊 断 及 治 疗 手 段 的 比 较 ; 核 医 学 体 外 分 析 技 术 的 特 点 和 基 本 原 理, 体 外 放 射 分 析 的 基 本 类 型 和 基 本 操 作 技 术 ; 医 学 影 像 图 像 融 合 技 术 的 优 势 ; 电 离 辐 射 的 生 物 效 应. (2) 基 本 要 求 : 完 成 表 5 所 列 的 技 术 操 作 和 报 告 书 的 书 写 例 次. 表 5 第 月 核 医 学 科 书 写 报 告 书 的 项 目 和 例 数 要 求 技 术 操 作 或 检 查 项 目 名 称 最 低 例 次 放 射 性 核 素 分 装 5 显 像 剂 制 备 5 放 射 性 药 物 注 射 50 每 日 工 作 场 所 污 染 检 测 5 参 与 全 程 碘 ( 131 I) 治 疗 甲 亢 5 参 与 体 外 分 析 实 验 400 甲 状 腺 吸 碘 ( 131 I) 率 测 定 操 作 及 指 导 下 书 写 报 告 20 骨 显 像 指 导 下 书 写 报 告 50 甲 状 腺 显 像 指 导 下 书 写 报 告 40 甲 状 旁 腺 显 像 指 导 下 书 写 报 告 5 肾 动 态 显 像 指 导 下 书 写 报 告 40 心 肌 血 流 灌 注 显 像 指 导 下 书 写 报 告 20 脑 血 流 灌 注 显 像, 或 肝 胆 显 像, 或 涎 腺 动 态 显 像 指 导 下 书 写 报 告 20 肺 通 气 / 灌 注 显 像 指 导 下 书 写 报 告 5 工 作 场 所 放 射 性 污 染 检 测 2 ( 三 ) 第 三 阶 段 ( 第 月 ) 1 放 射 影 像 诊 断 科 (5 个 月, 其 中 神 经 组 1 个 月, 胸 腹 部 组 各 2 个 月 ) (1) 轮 转 目 的 掌 握 : 放 射 学 的 基 本 理 论, 包 括 X 射 线 CT 和 MRI 的 成 像 原 理 和 检 查 方 法 ; 影 像 学 图 像 分 析 及 其 诊 断 原 则 ; 本 专 科 常 见 病 的 诊 断 和 鉴 别 诊 断, 并 对 本 专 科 治

19 住 院 医 师 规 范 化 培 训 内 容 与 标 准 ( 试 行 ) 疗 项 目 的 指 征 技 术 操 作 有 一 定 的 认 识 和 实 践 经 验. 熟 悉 : 放 射 学 常 见 病 的 诊 断 和 鉴 别 诊 断 及 其 最 佳 影 像 检 查 方 法, 放 射 学 诊 断 的 临 床 应 用 价 值 和 限 度. 了 解 :X 射 线 投 照 和 CT MRI 检 查 操 作 方 法 ; 本 专 科 国 内 外 发 展 的 最 新 动 态 ; 学 习 本 专 科 的 科 研 方 法, 并 能 在 上 级 医 师 指 导 下, 进 行 简 单 的 科 研 工 作. (2) 基 本 要 求 : 完 成 表 6 所 列 疾 病 报 告 书 的 书 写 例 数. 表 6 第 月 放 射 影 像 诊 断 书 写 报 告 书 的 病 种 及 例 数 要 求 系 统 病 种 最 低 例 数 头 颈 部 胶 质 瘤 脑 膜 瘤 垂 体 瘤 转 移 瘤 15 脑 出 血 脑 外 伤 10 脑 梗 死 20 椎 管 内 肿 瘤 胆 脂 瘤 鼻 窦 肿 瘤 5 鼻 咽 癌 甲 状 腺 癌 5 痴 呆 2 胸 部 胸 腔 积 液 气 胸 液 气 胸 30 肺 肿 瘤 胸 膜 肿 瘤 乳 腺 肿 瘤 20 冠 状 动 脉 狭 窄 10 肺 动 脉 栓 塞 5 支 气 管 扩 张 20 肺 炎 肺 结 核 40 慢 性 阻 塞 性 肺 病 20 胸 腺 瘤 淋 巴 瘤 神 经 源 性 肿 瘤 5 风 湿 性 心 脏 瓣 膜 病 主 动 脉 瘤 大 动 脉 炎 或 夹 层 5 心 包 积 液 冠 状 动 脉 钙 化 10 腹 盆 部 胃 肠 道 穿 孔 肠 梗 阻 胰 腺 炎 10 食 管 静 脉 曲 张 食 管 癌 胃 和 十 二 指 肠 溃 疡 胃 癌 结 直 肠 癌 10 肝 癌 肝 血 管 瘤 肝 硬 化 胰 腺 癌 肾 癌 胆 囊 炎 胆 囊 结 石 10 肾 囊 肿 肾 结 石 20 膀 胱 癌 前 列 腺 增 生 前 列 腺 癌 子 宫 肿 瘤 卵 巢 肿 瘤 10 血 液 系 统 淋 巴 瘤 多 发 性 骨 髓 瘤 10 骨 关 节 系 统 骨 折 骨 关 节 病 40 骨 肿 瘤 骨 结 核 8 2 核 医 学 科 (12 个 月 ) 其 中 图 像 采 集 与 处 理 1 个 月,SPECT 或 SPECT/CT5 个 月,PET 或 PET/

20 核 医 学 科 培 训 细 则 CT3 个 月, 核 素 治 疗 和 功 能 测 定 3 个 月. (1) 轮 转 目 的 掌 握 : 甲 状 腺 吸 碘 ( 131 I) 率 测 定 的 原 理 方 法 及 临 床 意 义 ; 骨 显 像 甲 状 腺 显 像 甲 状 旁 腺 显 像 肾 动 态 显 像 心 肌 血 流 灌 注 显 像 脑 血 流 灌 注 显 像 肺 通 气 / 灌 注 显 像 肝 胆 显 像 涎 腺 动 态 显 像 等 核 素 显 像 的 原 理 方 法 图 像 分 析 诊 断 和 鉴 别 诊 断 ;FDG 肿 瘤 显 像 和 脑 代 谢 显 像 的 原 理 方 法 图 像 分 析 临 床 应 用 ; 碘 ( 131 I) 治 疗 甲 状 腺 功 能 亢 进 症 的 原 理 方 法 适 应 证 和 禁 忌 证, 正 确 估 算 给 药 剂 量 ; 核 医 学 体 外 分 析 技 术 的 特 点 基 本 原 理 基 本 类 型 和 基 本 操 作 技 术 ; 甲 状 腺 疾 病 体 外 分 析 结 果 的 临 床 意 义 ; 核 医 学 常 用 检 查 和 治 疗 方 法 与 其 他 影 像 技 术 诊 断 及 治 疗 手 段 的 比 较. 熟 悉 : 心 肌 存 活 检 测 方 法 及 临 床 意 义 ; 前 哨 淋 巴 结 显 像 下 肢 深 静 脉 显 像 淋 巴 系 统 显 像 肾 静 态 显 像 和 骨 髓 显 像 原 理 及 方 法 ;FDG 肿 瘤 显 像 诊 断 和 鉴 别 诊 断 ; 碘 ( 131 I) 治 疗 甲 状 腺 癌 的 原 理 适 应 证 和 禁 忌 证 ; 心 脏 负 荷 试 验. 了 解 : 常 见 病 的 诊 断 和 治 疗 中 各 种 医 学 影 像 技 术 的 优 化 选 择 ; 多 模 式 分 子 影 像. (2) 基 本 要 求 : 完 成 表 7 中 所 列 的 技 术 操 作 和 报 告 书 的 书 写 例 数. 表 7 第 月 期 间 核 医 学 专 业 书 写 报 告 书 的 项 目 及 例 数 要 求 技 术 操 作 或 检 查 项 目 名 称 最 低 例 次 SPECT 或 SPECT/CT 图 像 采 集 与 处 理 80 PET( 含 符 合 线 路 ) 或 PET/CT 图 像 采 集 与 处 理 20 骨 显 像 书 写 报 告 200 甲 状 腺 显 像 书 写 报 告 80 甲 状 旁 腺 显 像 书 写 报 告 10 肾 动 态 显 像 书 写 报 告 150 心 肌 血 流 灌 注 显 像 书 写 报 告 60 肺 通 气 / 灌 注 显 像 书 写 报 告 20 脑 血 流 灌 注 显 像 或 肝 胆 显 像 或 涎 腺 动 态 显 像 书 写 报 告 50 心 肌 存 活 检 测 或 前 哨 淋 巴 结 显 像 或 下 肢 深 静 脉 显 像 或 淋 巴 系 统 显 像 或 肾 静 态 显 像 或 骨 髓 显 像 书 写 报 告 5 甲 状 腺 吸 碘 ( 131 I) 率 测 定 操 作 和 报 告 书 写 40 全 程 碘 ( 131 I) 治 疗 甲 状 腺 功 能 亢 进 症 15 FDG 肿 瘤 显 像 书 写 报 告 60 FDG 脑 代 谢 显 像 书 写 报 告

21 国 家 卫 生 计 生 委 等 7 部 门 关 于 建 立 住 院 医 师 规 范 化 培 训 制 度 的 指 导 意 见 ( 国 卫 科 教 发 号 ) 关 于 建 立 住 院 医 师 规 范 化 培 训 制 度 的 指 导 意 见 国 卫 科 教 发 号 各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卫 生 计 生 委 ( 卫 生 厅 局 ) 编 办 发 展 改 革 委 教 育 厅 ( 教 委 ) 财 政 厅 ( 局 )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厅 ( 局 ) 中 医 药 管 理 局, 新 疆 生 产 建 设 兵 团 卫 生 局 编 办 发 展 改 革 委 教 育 局 财 务 局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局 : 住 院 医 师 规 范 化 培 训 是 培 养 合 格 临 床 医 师 的 必 经 途 径, 是 加 强 卫 生 人 才 队 伍 建 设 提 高 医 疗 卫 生 工 作 质 量 和 水 平 的 治 本 之 策, 是 深 化 医 药 卫 生 体 制 改 革 和 医 学 教 育 改 革 的 重 大 举 措 为 贯 彻 中 共 中 央 国 务 院 关 于 深 化 医 药 卫 生 体 制 改 革 的 意 见 ( 中 发 号 ) 和 国 家 中 长 期 人 才 发 展 规 划 纲 要 ( 年 ) 精 神, 培 养 和 建 设 一 支 适 应 人 民 群 众 健 康 保 障 需 要 的 临 床 医 师 队 伍, 现 就 建 立 住 院 医 师 规 范 化 培 训 制 度 提 出 如 下 意 见, 请 结 合 本 地 实 际 认 真 执 行 一 指 导 思 想 基 本 原 则 和 工 作 进 程 ( 一 ) 指 导 思 想 深 入 贯 彻 落 实 科 学 发 展 观, 实 施 科 教 兴 国 人 才 强 国 战 略, 紧 密 结 合 我 国 经 济 社 会 发 展 要 求, 按 照 深 化 医 药 卫 生 体 制 改 革 的 总 体 部 署, 立 足 基 本 国 情, 借 鉴 国 际 经 验, 遵 循 医 学 教 育 和 医 学 人 才 成 长 规 律, 从 制 度 建 设 入 手, 完 善 政 策, 健 全 体 系, 严 格 管 理, 建 立 健 全 住 院 医 师 规 范 化 培 训 制 度, 全 面 提 高 我 国 医 师 队 伍 的 综 合 素 质 和 专 业 水 平 ( 二 ) 基 本 原 则 坚 持 政 府 主 导 部 门 协 同 行 业 牵 头 多 方 参 与, 建 立 健 全 住 院 医 师 规 范 化 培 训 工 作 机 制 坚 持 统 筹 规 划 需 求 导 向 稳 妥 推 进 逐 步 完 善, 积 极 开 展 住 院 医 师 规 范 化 培 训 工 作 坚 持 统 一 标 准 突 出 实 践 规 范 管 理 注 重 实 效, 切 实 提 高 医 师 队 伍 执 业 素 质 和 实 际 诊 疗 能 力 ( 三 ) 工 作 进 程 到 2015 年, 各 省 ( 区 市 ) 全 面 启 动 住 院 医 师 规 范 化 培 训 工 作 ; 到 2020 年, 基 本 建 立 住 院 医 师 规 范 化 培 训 制 度, 所 有 新 进 医 疗 岗 位 的 本 科 及 以 上 学 历 临 床 医 师 均 接 受 住 院 医 师 规 范 化 培 训 17

22 二 逐 步 建 立 健 全 住 院 医 师 规 范 化 培 训 制 度 ( 四 ) 制 度 内 涵 住 院 医 师 规 范 化 培 训 是 指 医 学 专 业 毕 业 生 在 完 成 医 学 院 校 教 育 之 后, 以 住 院 医 师 的 身 份 在 认 定 的 培 训 基 地 接 受 以 提 高 临 床 能 力 为 主 的 系 统 性 规 范 化 培 训 住 院 医 师 规 范 化 培 训 制 度 是 对 招 收 对 象 培 训 模 式 培 训 招 收 培 训 基 地 培 训 内 容 和 考 核 认 证 等 方 面 的 政 策 性 安 排 ( 五 ) 招 收 对 象 拟 从 事 临 床 医 疗 工 作 的 高 等 院 校 医 学 类 专 业 ( 指 临 床 医 学 类 口 腔 医 学 类 中 医 学 类 和 中 西 医 结 合 类, 下 同 ) 本 科 及 以 上 学 历 毕 业 生, 或 已 从 事 临 床 医 疗 工 作 并 取 得 执 业 医 师 资 格 证 书, 需 要 接 受 培 训 的 人 员 ( 六 ) 培 训 模 式 5+3 是 住 院 医 师 规 范 化 培 训 的 主 要 模 式, 即 完 成 5 年 医 学 类 专 业 本 科 教 育 的 毕 业 生, 在 培 训 基 地 接 受 3 年 住 院 医 师 规 范 化 培 训 ( 七 ) 培 训 招 收 卫 生 计 生 行 政 部 门 会 同 有 关 部 门 制 订 中 长 期 规 划 和 年 度 培 训 计 划 培 训 基 地 依 据 核 定 规 模, 按 照 公 开 公 平 双 向 选 择 择 优 录 取 的 原 则, 主 要 通 过 招 收 考 试 形 式, 招 收 符 合 条 件 的 医 疗 卫 生 单 位 委 派 人 员 和 社 会 人 员 参 加 培 训 根 据 医 疗 保 健 工 作 需 求, 适 当 加 大 全 科 以 及 儿 科 精 神 科 等 紧 缺 专 业 的 招 收 规 模 ( 八 ) 培 训 基 地 培 训 基 地 是 承 担 住 院 医 师 规 范 化 培 训 的 医 疗 卫 生 机 构, 依 据 培 训 需 求 和 基 地 标 准 进 行 认 定, 实 行 动 态 管 理, 原 则 上 设 在 三 级 甲 等 医 院, 并 结 合 当 地 医 疗 资 源 实 际 情 况, 将 符 合 条 件 的 其 他 三 级 医 院 和 二 级 甲 等 医 院 作 为 补 充, 合 理 规 划 布 局 区 域 内 培 训 基 地 可 协 同 协 作, 共 同 承 担 有 关 培 训 工 作 全 科 医 生 规 范 化 培 养 基 地 除 临 床 基 地 外 还 应 当 包 括 基 层 医 疗 卫 生 机 构 和 专 业 公 共 卫 生 机 构 ( 九 ) 培 训 内 容 包 括 医 德 医 风 政 策 法 规 临 床 实 践 技 能 专 业 理 论 知 识 人 际 沟 通 交 流 等, 重 点 提 高 临 床 诊 疗 能 力 ( 十 ) 考 核 认 证 包 括 过 程 考 核 和 结 业 考 核 合 格 者 颁 发 统 一 制 式 的 住 院 医 师 规 范 化 培 训 合 格 证 书 三 完 善 保 障 措 施 ( 十 一 ) 编 制 保 障 机 构 编 制 部 门 在 制 订 医 疗 卫 生 机 构 编 制 标 准 时, 将 有 关 机 构 承 担 的 住 院 医 师 规 范 化 培 训 任 务 作 为 核 定 编 制 时 统 筹 考 虑 的 因 素 18

23 ( 十 二 ) 人 员 管 理 与 待 遇 培 训 对 象 是 培 训 基 地 住 院 医 师 队 伍 的 一 部 分, 应 遵 守 培 训 基 地 的 有 关 管 理 规 定, 并 依 照 规 定 享 受 相 关 待 遇 单 位 委 派 的 培 训 对 象, 培 训 期 间 原 人 事 ( 劳 动 ) 工 资 关 系 不 变, 委 派 单 位 培 训 基 地 和 培 训 对 象 三 方 签 订 委 托 培 训 协 议, 委 派 单 位 发 放 的 工 资 低 于 培 训 基 地 同 等 条 件 住 院 医 师 工 资 水 平 的 部 分 由 培 训 基 地 负 责 发 放 面 向 社 会 招 收 的 培 训 对 象 与 培 训 基 地 签 订 培 训 协 议, 其 培 训 期 间 的 生 活 补 助 由 培 训 基 地 负 责 发 放, 标 准 参 照 培 训 基 地 同 等 条 件 住 院 医 师 工 资 水 平 确 定 具 有 研 究 生 身 份 的 培 训 对 象 执 行 国 家 研 究 生 教 育 有 关 规 定, 培 训 基 地 可 根 据 培 训 考 核 情 况 向 其 发 放 适 当 生 活 补 贴 临 床 医 学 专 科 学 历 毕 业 生 参 加 2 年 毕 业 后 培 训 (3+2), 培 训 期 间 的 有 关 人 员 管 理 和 待 遇 参 照 上 述 原 则 并 结 合 当 地 实 际 执 行, 培 训 内 容 及 标 准 等 另 行 制 订 ( 十 三 ) 经 费 保 障 建 立 政 府 投 入 基 地 自 筹 社 会 支 持 的 多 元 投 入 机 制 政 府 对 按 规 划 建 设 设 置 的 培 训 基 地 基 础 设 施 建 设 设 备 购 置 教 学 实 践 活 动 以 及 面 向 社 会 招 收 和 单 位 委 派 培 训 对 象 给 予 必 要 补 助, 中 央 财 政 通 过 专 项 转 移 支 付 予 以 适 当 支 持 各 地 要 充 分 利 用 已 支 持 建 设 的 全 科 医 生 规 范 化 培 养 基 地 的 条 件, 在 住 院 医 师 规 范 化 培 训 中 发 挥 应 有 的 作 用 四 密 切 相 关 政 策 衔 接 ( 十 四 ) 学 位 衔 接 探 索 住 院 医 师 规 范 化 培 训 与 医 学 硕 士 专 业 学 位 ( 指 临 床 口 腔 中 医, 下 同 ) 研 究 生 教 育 有 机 衔 接 的 办 法, 逐 步 统 一 住 院 医 师 规 范 化 培 训 和 医 学 硕 士 专 业 学 位 研 究 生 培 养 的 内 容 和 方 式 取 得 住 院 医 师 规 范 化 培 训 合 格 证 书 并 符 合 国 家 学 位 要 求 的 临 床 医 师, 可 授 予 医 学 硕 士 专 业 学 位 ; 符 合 住 院 医 师 规 范 化 培 训 管 理 要 求, 按 照 住 院 医 师 规 范 化 培 训 标 准 内 容 进 行 培 训 并 考 核 合 格 的 医 学 硕 士 专 业 学 位 研 究 生, 可 取 得 住 院 医 师 规 范 化 培 训 合 格 证 书 ( 十 五 ) 执 业 注 册 规 范 化 培 训 前 已 取 得 执 业 医 师 资 格 证 书 的 培 训 对 象, 应 当 将 培 训 基 地 注 册 为 执 业 地 点, 可 不 限 执 业 范 围 培 训 期 间 尚 未 取 得 执 业 医 师 资 格 证 书 的, 可 在 具 有 执 业 资 格 的 带 教 师 资 指 导 下 进 行 临 床 诊 疗 工 作 培 训 期 间, 可 依 照 执 业 医 师 法 相 关 规 定 参 加 国 家 医 师 资 格 考 试, 取 得 执 业 医 师 资 格 后, 医 师 执 业 证 书 应 当 注 明 类 别, 可 不 限 执 业 范 围, 但 应 当 按 照 有 关 规 定 填 写 相 应 规 范 化 培 训 信 息 培 训 结 束 后,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确 定 执 业 范 围 和 地 点, 依 法 办 理 相 应 执 业 注 册 变 更 手 续 19

24 ( 十 六 ) 政 策 引 导 在 全 面 启 动 住 院 医 师 规 范 化 培 训 的 省 ( 区 市 ), 将 取 得 住 院 医 师 规 范 化 培 训 合 格 证 书 作 为 临 床 医 学 专 业 中 级 技 术 岗 位 聘 用 的 条 件 之 一 住 院 医 师 规 范 化 培 训 合 格 者 到 基 层 医 疗 卫 生 机 构 工 作, 可 提 前 1 年 参 加 全 国 卫 生 专 业 技 术 中 级 资 格 考 试, 同 等 条 件 下 优 先 聘 用 培 训 对 象 到 基 层 实 践 锻 炼 的 培 训 时 间, 可 计 入 本 人 晋 升 中 高 级 职 称 前 到 基 层 卫 生 单 位 累 计 服 务 年 限 申 请 个 体 行 医, 在 符 合 规 定 条 件 的 前 提 下, 卫 生 计 生 行 政 部 门 应 当 予 以 优 先, 并 逐 步 将 参 加 住 院 医 师 规 范 化 培 训 合 格 作 为 必 备 条 件 ( 十 七 ) 建 立 培 训 供 需 匹 配 机 制 加 强 部 门 协 同, 逐 步 建 立 临 床 医 学 专 业 毕 业 生 数 量 住 院 医 师 规 范 化 培 训 基 地 培 训 容 量 与 临 床 医 师 岗 位 需 求 量 相 匹 配 的 机 制 五 强 化 组 织 领 导 ( 十 八 ) 抓 好 组 织 落 实 各 省 ( 区 市 ) 要 按 照 本 指 导 意 见, 制 订 适 合 本 地 区 情 况 的 具 体 实 施 方 案 卫 生 计 生 编 制 发 展 改 革 教 育 财 政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中 医 药 等 部 门 要 健 全 工 作 协 调 机 制, 制 订 政 策, 发 布 相 关 实 施 细 则, 并 及 时 研 究 解 决 贯 彻 实 施 中 的 有 关 问 题, 不 断 探 索 完 善 相 关 政 策 措 施, 推 动 本 地 区 住 院 医 师 规 范 化 培 训 工 作 扎 实 稳 妥 有 效 推 进 ( 十 九 ) 促 进 各 地 均 衡 发 展 发 达 地 区 要 积 极 支 持 欠 发 达 地 区 开 展 住 院 医 师 规 范 化 培 训 工 作, 在 师 资 队 伍 建 设 基 地 建 设 培 训 名 额 等 方 面 给 予 帮 扶 年 度 招 收 计 划 要 有 一 定 比 例 的 培 训 名 额 用 于 支 持 欠 发 达 地 区 ( 二 十 ) 发 挥 有 关 行 业 组 织 作 用 加 强 行 业 协 会 专 业 学 会 及 相 关 机 构 能 力 建 设, 在 制 订 培 训 标 准 开 展 考 核 认 证 等 方 面 充 分 发 挥 行 业 组 织 的 优 势 与 作 用 ( 二 十 一 ) 做 好 舆 论 宣 传 通 过 多 种 形 式 加 强 宣 传, 增 强 全 社 会 对 住 院 医 师 规 范 化 培 训 必 要 性 及 重 要 性 的 认 识, 为 全 面 建 立 住 院 医 师 规 范 化 培 训 制 度 营 造 良 好 氛 围 国 家 卫 生 计 生 委 中 央 编 办 国 家 发 展 改 革 委 教 育 部 财 政 部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部 国 家 中 医 药 管 理 局 2013 年 12 月 31 日 20

25 文 件 解 读 1: 文 件 链 接 : 关 于 建 立 住 院 医 师 规 范 化 培 训 制 度 的 指 导 意 见 ( 国 家 卫 生 计 生 委 解 读 ) 关 于 建 立 住 院 医 师 规 范 化 培 训 制 度 的 指 导 意 见 文 件 解 读 一 什 么 是 住 院 医 师 规 范 化 培 训? 住 院 医 师 规 范 化 培 训, 是 指 高 等 院 校 医 学 类 专 业 本 科 及 以 上 学 生, 即 临 床 医 学 类 口 腔 医 学 类 中 医 学 类 和 中 西 医 结 合 类 学 生, 在 5 年 医 学 院 校 毕 业 后, 以 住 院 医 师 身 份 接 受 的 系 统 化 规 范 化 培 训 住 院 医 师 规 范 化 培 训 按 内 科 外 科 全 科 儿 科 精 神 科 等 不 同 专 业 方 向 进 行, 全 科 医 生 规 范 化 培 养 是 住 院 医 师 规 范 化 培 训 的 重 要 组 成 部 分 住 院 医 师 规 范 化 培 训 属 于 毕 业 后 教 育, 主 要 模 式 是 5+3, 即 5 年 医 学 类 专 业 本 科 教 育 后, 进 行 3 年 住 院 医 师 规 范 化 培 训 培 训 在 省 级 及 以 上 卫 生 计 生 行 政 部 门 认 定 的 具 备 良 好 临 床 医 疗 和 教 育 培 训 条 件 的 培 训 基 地 进 行, 以 在 临 床 有 关 科 室 轮 转 为 主, 培 训 对 象 在 经 验 丰 富 的 上 级 医 师 指 导 下 从 事 临 床 诊 疗, 接 受 理 论 与 实 践 紧 密 结 合 的 教 育 培 训, 着 重 培 育 和 提 高 临 床 医 疗 预 防 保 健 康 复 能 力, 达 到 能 够 独 立 正 确 规 范 地 处 理 临 床 常 见 问 题, 并 为 今 后 具 备 处 理 复 杂 疑 难 问 题 的 能 力 奠 定 基 础, 培 训 内 容 主 要 包 括 医 德 医 风 临 床 实 践 技 能 专 业 理 论 知 识 政 策 法 规 人 际 沟 通 交 流 等 完 成 培 训 并 通 过 过 程 考 核 和 结 业 考 核 者, 可 获 得 全 国 统 一 的 住 院 医 师 规 范 化 培 训 合 格 证 书 二 为 什 么 要 建 立 住 院 医 师 规 范 化 培 训 制 度? 国 内 外 长 期 的 医 疗 卫 生 工 作 实 践 证 明, 院 校 医 学 教 育 的 任 务 是 培 养 合 格 的 医 学 毕 业 生, 医 学 毕 业 生 成 长 为 合 格 的 临 床 医 师 需 要 经 过 住 院 医 师 规 范 化 培 训 等 毕 业 后 医 学 教 育 目 前, 世 界 各 国 普 遍 把 医 学 教 育 分 为 院 校 教 育 毕 业 后 教 育 和 继 续 教 育 ( 即 终 身 教 育 ) 三 个 阶 段, 住 院 医 师 规 范 化 培 训 属 于 毕 业 后 教 育 住 院 医 师 培 训 萌 芽 于 19 世 纪 末, 推 行 于 20 世 纪 五 六 十 年 代 目 前, 发 达 国 家 及 我 国 台 湾 香 港 澳 门 地 区 已 建 立 了 住 院 医 师 规 范 化 培 训 制 度 推 行 住 院 医 师 规 范 化 培 训, 既 需 要 对 招 收 对 象 培 训 模 式 培 训 招 收 培 训 基 地 培 训 内 容 和 考 核 认 证 等 医 学 教 育 措 施 做 出 规 范 的 制 度 性 安 排, 也 需 要 明 确 财 政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发 展 改 革 等 相 关 政 策 保 障 本 次 7 部 门 联 合 印 发 关 于 建 立 住 院 医 师 规 范 化 培 训 制 度 的 指 导 意 见, 对 上 述 内 容 进 行 了 统 一 设 计, 做 出 了 基 本 的 制 度 性 安 排, 有 利 于 实 现 我 国 医 师 培 养 的 标 准 化 规 范 化 同 质 化, 有 利 于 为 13 亿 人 民 群 众 提 供 安 全 有 效 高 水 平 的 医 疗 预 防 保 健 康 复 服 务, 特 别 是 有 利 于 把 全 科 医 生 规 范 化 培 养 落 到 实 处, 从 人 才 培 养 方 面 为 实 行 分 级 诊 疗 奠 定 坚 实 基 础 因 此, 建 立 住 院 医 师 规 范 化 培 训 制 度, 是 我 国 深 化 医 药 卫 生 体 制 改 革 和 医 学 教 育 改 革 的 重 大 举 措, 是 保 障 和 改 善 民 生 的 务 实 之 举, 是 建 立 符 合 行 业 特 点 的 人 才 培 养 制 度 的 有 益 探 索 和 重 要 组 成 部 分, 也 是 我 国 医 学 教 育 赶 超 国 际 先 进 水 平 逐 步 实 现 现 代 化 的 必 然 选 择 21

26 三 我 国 为 推 行 住 院 医 师 培 训 开 展 过 哪 些 工 作? 我 国 住 院 医 师 培 训 始 于 上 世 纪 二 十 年 代 初, 当 时 北 京 协 和 医 学 院 实 行 24 小 时 住 院 医 师 负 责 制 和 总 住 院 医 师 负 责 制 自 八 十 年 代 起, 原 卫 生 部 从 部 分 大 学 附 属 医 院 开 始 试 点 住 院 医 师 规 范 化 培 训 工 作, 后 试 点 范 围 逐 步 扩 大,1993 年 原 卫 生 部 颁 发 临 床 住 院 医 师 规 范 化 培 训 试 行 办 法,1995 年 颁 发 临 床 住 院 医 师 规 范 化 培 训 大 纲, 对 于 提 高 临 床 医 师 队 伍 素 质 保 障 医 疗 质 量 起 到 了 重 要 作 用 限 于 以 往 经 济 社 会 发 展 水 平 及 医 学 教 育 发 展 水 平, 一 些 地 方 的 住 院 医 师 规 范 化 培 训 工 作 顶 层 设 计 不 够 完 善, 培 训 工 作 缺 乏 必 要 的 人 事 财 政 等 配 套 政 策 支 撑, 工 作 推 进 过 程 中 还 面 临 着 不 少 困 难 和 问 题, 主 要 表 现 为 培 训 体 系 不 健 全, 培 训 水 平 和 规 范 程 度 不 一, 区 域 之 间 发 展 不 平 衡, 城 乡 基 层 的 医 生 普 遍 缺 乏 接 受 高 水 平 住 院 医 师 规 范 化 培 训 的 机 会 等 2009 年 中 共 中 央 国 务 院 关 于 深 化 医 药 卫 生 体 制 改 革 的 意 见 中 明 确 提 出 建 立 住 院 医 师 规 范 化 培 训 制 度,2010 年 国 家 中 长 期 人 才 发 展 规 划 纲 要 ( 年 ) 规 定 开 展 住 院 医 师 规 范 化 培 训 工 作, 为 推 进 住 院 医 师 规 范 化 培 训 制 度 建 立 工 作 提 供 了 有 力 的 保 障 四 建 立 住 院 医 师 规 范 化 培 训 制 度 工 作 的 进 度 安 排 是 怎 样 的? 2014 年, 结 合 指 导 意 见 的 贯 彻 落 实, 各 省 ( 区 市 ) 要 抓 紧 建 立 完 善 本 地 培 训 体 系 和 工 作 保 障 机 制, 结 合 本 地 实 际 制 订 出 台 相 应 的 实 施 办 法 考 核 管 理 规 定 等 各 项 具 体 的 政 策 措 施, 建 立 健 全 财 政 补 助 机 制 ; 国 家 层 面 将 开 展 有 中 央 和 地 方 财 政 专 项 经 费 支 持 的 培 训 工 作, 对 参 加 培 训 的 学 员 基 地 等 给 予 适 当 补 助 2015 年 起, 各 省 ( 区 市 ) 要 在 本 辖 区 范 围 内 全 面 实 施 住 院 医 师 规 范 化 培 训, 提 高 培 训 能 力 和 水 平, 扩 大 培 训 覆 盖 面, 鼓 励 有 条 件 的 地 区 率 先 实 现 培 训 对 象 基 本 全 覆 盖 到 2020 年, 在 全 国 范 围 内 基 本 建 立 住 院 医 师 规 范 化 培 训 制 度, 形 成 较 为 完 善 的 政 策 体 系 和 培 训 体 系, 所 有 新 进 医 疗 岗 位 的 本 科 及 以 上 学 历 临 床 医 师 均 接 受 住 院 医 师 规 范 化 培 训, 使 全 国 各 地 新 一 代 医 师 的 临 床 诊 疗 水 平 和 综 合 能 力 得 到 切 实 提 高 与 保 障, 造 福 亿 万 人 民 群 众 五 哪 些 人 员 需 要 参 加 住 院 医 师 规 范 化 培 训? 凡 是 准 备 从 事 临 床 医 疗 工 作 的 高 等 院 校 医 学 类 专 业 本 科 及 以 上 学 历 毕 业 生, 或 已 从 事 临 床 医 疗 工 作 并 取 得 执 业 医 师 资 格 证 书 需 要 提 高 临 床 诊 疗 水 平 和 相 关 业 务 能 力 等 而 接 受 培 训 的 人 员, 均 是 培 训 对 象 培 训 对 象 的 身 份 有 单 位 委 派 人 员 面 向 社 会 招 收 人 员 和 研 究 生 三 类 单 位 委 派 人 员 是 指 已 与 用 人 单 位 确 立 了 人 事 ( 劳 动 ) 工 资 关 系, 再 参 加 住 院 医 师 规 范 化 培 训 的 人 员 面 向 社 会 招 收 人 员 是 指 没 与 单 位 确 立 人 事 ( 劳 动 ) 工 资 关 系, 而 只 是 与 培 训 基 地 签 订 培 训 协 议 的 人 员 研 究 生 是 指 通 过 国 家 全 日 制 医 学 硕 士 专 业 研 究 生 考 试 而 招 录 的, 是 院 校 的 学 生 22

27 六 在 哪 里 接 受 住 院 医 师 规 范 化 培 训? 培 训 对 象 在 省 级 及 以 上 卫 生 计 生 行 政 部 门 认 定 的 培 训 基 地 接 受 培 训 培 训 基 地 原 则 上 设 在 三 级 甲 等 医 院, 也 可 结 合 当 地 医 疗 资 源 实 际, 将 符 合 条 件 的 其 他 三 级 医 院 和 二 级 甲 等 医 院 作 为 补 充 区 域 内 培 训 基 地 可 协 同 协 作, 共 同 承 担 培 训 任 务 省 级 及 以 上 卫 生 计 生 行 政 部 门 依 据 培 训 需 求 和 培 训 基 地 标 准 进 行 认 定, 实 行 动 态 管 理, 合 理 规 划 布 局 全 科 医 生 规 范 化 培 养 基 地 除 临 床 基 地 外 还 包 括 基 层 医 疗 卫 生 机 构 和 专 业 公 共 卫 生 机 构 七 住 院 医 师 在 规 范 化 培 训 期 间 享 有 哪 些 基 本 待 遇? 参 加 规 范 化 培 训 的 住 院 医 师 是 培 训 基 地 住 院 医 师 队 伍 的 一 部 分, 应 遵 守 培 训 基 地 的 有 关 管 理 规 定, 并 依 照 规 定 享 受 相 关 待 遇 单 位 委 派 的 培 训 对 象, 培 训 期 间 原 人 事 ( 劳 动 ) 工 资 关 系 不 变, 委 派 单 位 培 训 基 地 和 培 训 对 象 三 方 签 订 委 托 培 训 协 议, 委 派 单 位 发 放 的 工 资 如 低 于 培 训 基 地 同 等 条 件 住 院 医 师 工 资 水 平, 不 足 部 分 由 培 训 基 地 负 责 发 放, 财 政 给 予 适 当 补 助 面 向 社 会 招 收 的 培 训 对 象 与 培 训 基 地 签 订 培 训 协 议, 其 培 训 期 间 的 生 活 补 助 由 培 训 基 地 负 责 发 放, 标 准 参 照 培 训 基 地 同 等 条 件 住 院 医 师 工 资 水 平 确 定, 财 政 给 予 适 当 补 助 具 有 研 究 生 身 份 的 培 训 对 象 执 行 国 家 研 究 生 教 育 有 关 规 定, 培 训 基 地 可 根 据 培 训 考 核 情 况 向 其 发 放 适 当 生 活 补 贴 八 如 何 有 效 发 挥 培 训 基 地 的 作 用? 建 立 政 府 投 入 基 地 自 筹 社 会 支 持 的 多 元 投 入 机 制 政 府 对 按 规 划 建 设 设 置 的 培 训 基 地 基 础 设 施 建 设 设 备 购 置 教 学 实 践 活 动 面 向 社 会 招 收 和 单 位 委 派 培 训 对 象 给 予 必 要 补 助, 中 央 财 政 通 过 专 项 转 移 支 付 予 以 适 当 支 持 基 地 承 担 住 院 医 师 规 范 化 培 训 任 务, 机 构 编 制 部 门 核 定 基 地 编 制 时, 将 统 筹 予 以 考 虑 九 住 院 医 师 规 范 化 培 训 合 格 者 享 受 哪 些 优 惠 政 策? 在 全 面 启 动 住 院 医 师 规 范 化 培 训 的 省 ( 区 市 ), 只 有 取 得 住 院 医 师 规 范 化 培 训 合 格 证 书, 才 具 备 临 床 医 学 专 业 中 级 技 术 岗 位 聘 用 的 条 件 到 基 层 医 疗 卫 生 机 构 工 作, 可 提 前 1 年 参 加 全 国 卫 生 专 业 中 级 资 格 考 试, 同 等 条 件 下 优 先 聘 用 培 训 对 象 到 基 层 实 践 锻 炼 的 时 间, 可 计 入 本 人 晋 升 中 高 级 职 称 前 到 基 层 卫 生 单 位 累 计 服 务 年 限 申 请 个 体 行 医, 在 符 合 规 定 的 前 提 下 予 以 优 先, 并 逐 步 将 参 加 住 院 医 师 规 范 化 培 训 合 格 作 为 必 备 条 件 在 学 位 衔 接 方 面, 探 索 住 院 医 师 规 范 化 培 训 与 医 学 硕 士 专 业 学 位 ( 临 床 口 腔 中 医 ) 研 究 生 教 育 有 机 衔 接 的 办 法, 逐 步 统 一 两 者 培 训 的 内 容 和 方 式 取 得 住 院 医 师 规 范 化 培 训 合 格 证 书 并 符 合 国 家 学 位 要 求 的, 可 授 予 医 学 硕 士 专 业 学 位 按 照 住 院 医 师 规 范 化 培 训 标 准 内 容 进 行 培 训 并 考 核 合 格 的 医 学 硕 士 专 业 学 位 研 究 生, 符 合 住 院 医 师 规 范 化 培 训 管 理 要 求 的, 可 取 得 住 院 医 师 规 范 化 培 训 合 格 23

28 证 书 十 中 医 住 院 医 师 规 范 化 培 训 有 哪 些 特 点? 中 医 住 院 医 师 规 范 化 培 训 是 住 院 医 师 规 范 化 培 训 工 作 的 重 要 组 成 部 分, 在 关 于 建 立 住 院 医 师 规 范 化 培 训 制 度 的 指 导 意 见 指 导 下, 结 合 自 身 特 点 加 以 推 进 中 医 住 院 医 师 规 范 化 培 训 对 象 是 拟 从 事 临 床 医 疗 工 作 的 中 医 中 西 医 结 合 民 族 医 类 专 业 本 科 及 以 上 学 历 毕 业 生, 或 已 从 事 临 床 医 疗 工 作 并 取 得 执 业 医 师 资 格 证 书, 需 要 接 受 培 训 的 中 医 医 师 其 中, 国 家 中 医 药 管 理 局 将 组 织 专 家 制 定 出 台 针 对 中 医 ( 含 中 西 医 结 合 ) 专 业 本 科 及 以 上 学 历 毕 业 生 的 规 范 化 培 训 标 准, 民 族 医 类 专 业 规 范 化 培 训 标 准 则 由 民 族 地 区 省 级 中 医 ( 民 族 医 ) 管 理 部 门 参 照 中 医 住 院 医 师 规 范 化 培 训 标 准 自 行 制 定 中 医 住 院 医 师 规 范 化 培 训 基 地 主 要 建 立 在 三 级 甲 等 中 医 中 西 医 结 合 民 族 医 医 院, 其 他 符 合 条 件 的 三 级 或 二 甲 医 院 作 为 补 充 中 医 类 别 全 科 医 生 规 范 化 培 养 工 作 将 按 照 国 务 院 关 于 建 立 全 科 医 生 制 度 的 指 导 意 见 开 展, 目 前, 国 家 中 医 药 管 理 局 已 会 同 卫 生 计 生 委 教 育 部, 出 台 了 中 医 类 别 全 科 医 生 规 范 化 培 养 标 准 和 中 医 类 别 助 理 全 科 医 生 培 训 标 准 中 医 住 院 医 师 规 范 化 培 训 有 别 于 其 他 专 业 ( 类 别 ) 住 院 医 师 规 范 化 培 训 的 方 面 主 要 有 两 点, 一 是 中 医 住 院 医 师 规 范 化 培 训 注 意 遵 循 中 医 药 理 论 体 系 特 点 和 中 医 药 人 才 成 长 规 律, 在 三 年 的 培 训 过 程 中, 采 取 2+1 的 模 式, 即 先 接 受 2 年 的 中 医 内 科 外 科 妇 科 儿 科 针 灸 推 拿 骨 伤 等 中 医 所 有 科 室 及 辅 助 科 室 的 通 科 大 轮 转 ; 第 三 年 (9 个 月 ) 再 根 据 学 员 即 将 从 事 的 临 床 专 科 情 况 进 入 相 关 科 室 轮 训 二 是 引 入 中 医 师 承 教 育 模 式, 由 学 员 根 据 所 学 专 业 及 今 后 发 展 方 向 选 择 所 在 培 训 基 地 符 合 条 件 的 临 床 带 教 老 师 作 为 自 己 的 师 承 指 导 老 师 进 行 跟 师 学 习, 跟 师 时 间 是 每 周 半 天 24

29 文 件 解 读 2: 建 立 国 家 住 院 医 师 规 范 化 培 训 制 度 ( 江 苏 省 卫 生 厅 解 读 ) 近 日, 国 家 卫 生 计 生 委 召 开 建 立 国 家 住 院 医 师 规 范 化 培 训 制 度 工 作 会 议, 标 志 着 我 国 住 院 医 师 规 范 化 培 训 制 度 建 设 已 正 式 启 动 国 家 卫 生 计 生 委 主 任 李 斌 出 席 会 议 并 讲 话, 国 家 卫 生 计 生 委 副 主 任 刘 谦 主 持 会 议 国 家 卫 生 计 生 委 国 家 发 改 委 教 育 部 国 务 院 学 位 办 财 政 部 人 社 部 国 家 中 医 药 局 相 关 司 局 和 各 省 ( 区 市 ) 卫 生 计 生 行 政 部 门 负 责 人 及 培 训 基 地 代 表 有 关 专 家 等 出 席 会 议 李 斌 指 出, 住 院 医 师 规 范 化 培 训 是 临 床 医 师 成 长 的 必 由 之 路, 建 立 住 院 医 师 规 范 化 培 训 制 度 是 加 强 临 床 医 师 队 伍 建 设 的 一 项 重 大 基 础 工 程, 是 深 化 医 改 和 医 学 教 育 改 革 的 重 大 举 措, 是 提 高 医 疗 服 务 质 量 和 水 平 的 治 本 之 策 推 进 公 立 医 院 改 革, 建 立 科 学 合 理 的 分 级 诊 疗 制 度, 与 临 床 医 师 的 培 养 和 使 用 机 制 密 切 相 关 全 面 建 立 国 家 住 院 医 师 规 范 化 培 训 制 度, 实 现 与 国 际 医 学 教 育 培 训 模 式 接 轨, 从 根 本 上 提 升 我 国 临 床 医 师 队 伍 的 整 体 素 质 和 水 平, 才 能 更 好 地 满 足 人 民 群 众 日 益 增 长 的 医 疗 服 务 需 求 李 斌 强 调, 各 地 在 制 度 建 设 中, 要 坚 持 面 向 医 疗 需 求 的 方 向 不 偏 离, 坚 持 严 守 培 训 质 量 的 底 线 不 突 破, 坚 持 制 度 机 制 创 新 的 重 点 不 放 松, 坚 持 医 学 人 文 教 育 的 根 基 不 动 摇 李 斌 要 求, 各 地 要 加 强 组 织 领 导 完 善 配 套 政 策 加 强 基 地 建 设 提 高 培 训 质 量 加 强 督 导 检 查 加 大 宣 传 力 度, 扎 实 稳 妥 推 进 住 院 医 师 规 范 化 培 训 工 作, 确 保 到 2015 年, 全 国 各 地 全 面 启 动 住 院 医 师 规 范 化 培 训 工 作 ; 到 2020 年, 基 本 建 立 住 院 医 师 规 范 化 培 训 制 度, 所 有 新 进 医 疗 岗 位 的 本 科 及 以 上 学 历 临 床 医 师 全 部 接 受 住 院 医 师 规 范 化 培 训 国 家 卫 生 计 生 委 科 技 教 育 司 王 辰 副 司 长 在 会 议 上 通 报 了 建 立 国 家 住 院 医 师 规 范 化 培 训 制 度 进 展 情 况 2009 年, 国 家 出 台 深 化 医 改 方 案, 明 确 要 求 建 立 国 家 层 面 的 住 院 医 师 规 范 化 培 训 制 度 从 2010 年 开 始, 原 卫 生 部 积 极 协 调 有 关 部 委, 力 求 推 出 制 度 性 文 件 2013 年, 新 组 建 的 国 家 卫 生 计 生 委 三 定 方 案 中 明 确 将 建 立 国 家 住 院 医 师 规 范 化 培 训 制 度 列 入 政 府 职 能, 全 面 加 大 工 作 力 度 历 经 四 年, 在 2013 年 12 月 31 日, 国 务 院 七 部 委 联 合 发 布 关 于 建 立 住 院 医 师 规 范 化 培 训 制 度 的 指 导 意 见 这 是 我 国 医 疗 卫 生 领 域 重 要 的 国 家 政 策, 对 提 高 医 疗 卫 生 人 才 队 伍 的 水 平 具 有 重 大 意 义 25

30 一 住 院 医 师 规 范 化 培 训 的 内 涵 与 建 立 国 家 制 度 的 意 义 临 床 医 学 是 一 门 理 论 与 实 践 紧 密 结 合 的 重 要 科 学 完 整 的 现 代 医 学 人 才 培 养 体 系 应 包 括 院 校 医 学 教 育 毕 业 后 医 学 教 育 和 继 续 医 学 教 育 (Continuing Medical Education, CME; 持 续 职 业 发 展 Continuing Professional Development, CPD) 三 个 部 分, 构 成 终 身 医 学 教 育 体 系 根 据 临 床 医 学 人 才 的 培 养 规 律 及 国 际 通 行 做 法, 毕 业 后 医 学 教 育 主 要 指 住 院 医 师 规 范 化 培 训, 包 括 全 科 方 向 ( 培 养 全 科 医 生 家 庭 医 生 ) 专 科 方 向 ( 培 养 内 外 妇 儿 等 普 通 专 科 医 生 ) 以 及 亚 专 科 方 向 ( 培 养 心 脏 呼 吸 消 化 内 科 神 经 外 科 胸 外 科 骨 科 等 亚 专 科 医 生 ) 住 院 医 师 规 范 化 培 训 特 指 临 床 医 学 专 业 毕 业 生 在 完 成 院 校 教 育 之 后, 以 住 院 医 师 的 身 份 在 经 认 定 的 培 训 基 地 接 受 以 提 高 临 床 实 际 能 力 为 主 的 系 统 性 规 范 化 培 训 住 院 医 师 规 范 化 培 训 使 医 学 毕 业 生 在 标 准 化 的 实 践 环 境 下 逐 步 具 备 独 立 行 医 所 必 备 的 职 业 精 神 专 业 知 识 临 床 技 能 沟 通 能 力 医 疗 法 规 等 基 本 要 求, 是 实 现 从 医 学 生 向 合 格 执 业 医 师 转 变 的 重 要 过 程, 是 造 就 高 水 平 临 床 医 师 的 必 由 之 路 其 过 程 重 在 规 范, 其 结 果 体 现 同 质 在 当 前 历 史 背 景 之 下, 建 立 国 家 住 院 医 师 规 范 化 培 训 制 度, 是 提 高 我 国 医 师 队 伍 整 体 素 质 和 医 疗 水 平 的 治 本 之 策, 刻 不 容 缓 二 住 院 医 师 规 范 化 培 训 的 探 索 试 点 现 状 和 问 题 我 国 住 院 医 师 培 训 始 于 1921 年 北 京 协 和 医 院 的 24 小 时 住 院 医 师 负 责 制 和 总 住 院 医 师 负 责 制 上 世 纪 80 年 代, 原 卫 生 部 从 部 分 医 科 大 学 附 属 医 院 开 始 试 点, 此 后 试 点 范 围 逐 步 扩 大 1993 年, 原 卫 生 部 印 发 关 于 实 施 临 床 住 院 医 师 规 范 化 培 训 试 行 办 法 的 通 知 此 后, 各 地 逐 步 开 展 不 同 规 模 不 同 水 平 的 住 院 医 师 规 范 化 培 训 前 期 探 索 我 省 自 1992 年 开 展 试 点, 组 织 制 定 江 苏 省 卫 生 系 统 临 床 住 院 医 师 培 训 暂 行 办 法,1995 年 制 定 了 市 级 以 上 医 院 县 级 医 院 住 院 医 师 培 训 计 划, 初 步 建 立 了 全 省 统 一 的 培 训 制 度 和 培 训 标 准 同 时, 结 合 原 卫 生 部 有 关 要 求, 我 省 先 后 对 住 院 医 师 规 范 化 培 训 标 准 进 行 了 多 次 修 订 2007 年, 我 省 全 面 推 开 面 向 城 乡 基 层 的 全 科 医 师 规 范 化 培 训 工 作, 颁 布 了 培 训 基 地 管 理 办 法, 并 制 定 了 统 一 的 培 训 细 则 理 论 教 学 大 纲 和 考 核 登 记 手 册 2010 年, 我 省 明 确 规 定 自 2010 年 起, 新 进 入 江 苏 省 医 疗 卫 生 机 构 从 事 临 床 工 作 的 本 科 及 以 上 学 历 医 学 专 业 毕 业 生 必 须 接 受 住 院 医 师 规 范 化 培 训 年, 我 厅 连 续 三 年 出 台 政 策, 将 住 院 医 师 规 范 化 培 训 与 主 治 医 师 晋 升 考 试 挂 钩, 得 到 国 家 卫 生 计 生 委 充 分 肯 定 我 省 在 培 住 院 医 师 数 量 培 训 合 格 住 院 医 师 数 量 培 训 基 地 数 量 位 居 全 国 第 一 26

31 但 从 全 国 面 上 看, 我 国 以 往 的 住 院 医 师 培 训, 虽 有 培 训, 但 欠 缺 统 一 规 范 培 训 制 度 内 容 水 平 因 单 位 而 异, 地 区 之 间 的 差 异 显 著 从 管 理 层 面, 缺 乏 严 格 的 培 训 制 度, 缺 乏 支 撑 条 件 和 经 费 保 障, 缺 乏 统 一 考 核 认 证 制 度 总 体 而 言, 所 培 训 医 师 水 平 参 差 不 齐, 不 具 备 同 质 性 即 便 是 目 前 已 经 参 加 住 院 医 师 规 范 化 培 训 的 学 员, 依 然 面 临 培 训 质 量 不 能 同 质 化 的 诸 多 障 碍 因 素, 简 单 分 析 如 下 : 一 是 培 养 对 象 差 异 住 院 医 师 规 范 化 培 训 的 主 要 对 象 为 刚 毕 业 的 临 床 专 业 医 学 生 从 全 国 招 收 医 学 专 业 的 高 等 院 校 毕 业 生 首 次 参 加 执 业 医 师 考 试 的 通 过 率, 可 以 看 见 其 中 的 差 异 医 学 院 校 通 过 率 最 高 的 可 达 到 90% 左 右, 最 低 的 仅 15%, 院 校 间 医 师 资 格 考 试 通 过 率 差 异 性 显 著, 充 分 表 明 不 同 院 校 间 存 在 着 明 显 的 质 量 差 异 其 次, 目 前 医 学 学 制 存 在 差 异, 有 3 年 制 5 年 制 6 年 制 7 年 制 8 年 制 并 存, 且 教 学 标 准 不 同, 培 养 出 来 的 医 学 毕 业 生 千 差 万 别, 是 其 必 然 结 果 再 次, 也 是 最 重 要 的 一 点, 每 个 医 学 生 本 身 存 在 个 体 能 力 水 平 综 合 素 质 方 面 差 异 二 是 工 作 基 础 差 异 目 前 全 国 各 地 住 院 医 师 规 范 化 培 训 工 作 开 展 情 况 可 简 单 概 括 为 三 类 : 一 是 东 部 发 达 地 区, 如 上 海 北 京 江 苏 浙 江 等 地, 在 地 方 财 政 支 持 下, 即 积 极 探 索, 又 相 对 稳 妥 地 推 动 住 院 医 师 规 范 化 培 训 二 是 西 部 除 四 川 重 庆 外, 大 部 分 尚 未 全 面 开 展 规 范 化 培 训 工 作 三 是 中 部 地 区 和 部 分 西 部 地 区, 目 前 仅 启 动 试 点 工 作, 并 未 全 面 推 开 住 院 医 师 规 范 化 培 训 主 要 原 因 是, 国 家 层 面 的 指 导 意 见 尚 未 出 台, 对 全 面 推 动 此 项 工 作, 持 观 望 态 度 三 是 管 理 水 平 不 一 培 养 基 地 层 次 不 一, 培 养 基 地 负 责 人 或 管 理 者 对 住 院 医 师 规 范 化 培 训 认 识 程 度 不 一 教 学 管 理 机 制 不 同, 管 理 能 力 水 平 差 异 也 是 影 响 住 院 医 师 规 范 化 培 训 质 量 的 重 要 因 素 之 一 住 院 医 师 规 范 化 培 训 过 程 管 理 直 接 关 系 着 培 训 质 量 和 效 果 即 便 是 同 一 地 区, 甚 至 是 同 一 培 训 基 地 同 一 科 室, 由 于 带 教 师 资 的 差 异, 教 学 方 式 的 差 异, 日 常 管 理 的 差 异, 都 直 接 或 间 接 对 学 员 培 训 质 量 造 成 影 响 四 是 考 核 标 准 不 一 以 往, 住 院 医 师 规 范 化 培 训 考 核 无 国 家 统 一 标 准 和 大 纲, 考 核 内 容 标 准 不 一, 方 式 方 法 不 一, 严 格 程 度 不 一, 其 培 训 出 的 住 院 医 师 必 然 存 在 差 异, 这 一 状 况 也 将 给 下 一 步 全 国 证 书 互 认 带 来 了 障 碍 可 能 表 面 上, 出 于 对 有 关 文 件 规 定 的 尊 重, 各 地 不 会 对 证 书 效 力 采 取 直 接 推 翻 的 态 度, 但 在 实 际 执 行 中, 可 能 通 过 其 他 技 术 手 段, 排 斥 非 本 地 培 训 学 员 五 是 培 训 环 境 差 异 教 学 条 件 不 同, 教 学 资 源 不 同, 支 撑 保 障 不 同, 甚 27

32 至 教 学 环 境 基 地 文 化 等 软 环 境 不 同, 都 会 对 学 员 培 训 产 生 影 响, 造 成 培 训 质 量 差 异 由 此 可 见, 目 前 影 响 住 院 医 师 规 范 化 培 训 质 量 的 因 素 是 多 方 面 的 这 种 差 异 性 体 现 了 中 国 特 色, 也 是 最 基 本 的 国 情 因 此, 建 立 住 院 医 师 规 范 化 培 训 制 度 路 径 的 选 择, 不 可 能 绕 开 这 一 国 情, 只 能 结 合 当 前 实 际, 分 阶 段, 分 步 骤 来 开 展 截 至 目 前, 全 国 大 部 分 省 市 已 先 后 开 展 不 同 程 度 不 同 水 平 不 同 层 次 的 住 院 医 师 规 范 化 培 训 工 作, 年 均 招 收 培 训 对 象 在 3 万 人 左 右 ( 据 不 全 完 统 计, 目 前 我 国 每 年 约 有 7 万 多 名 临 床 医 学 本 科 毕 业 生, 而 全 国 年 均 招 录 参 加 规 范 化 培 训 的 住 院 医 师 不 足 3 万 人, 约 2/3 的 毕 业 生 没 有 被 纳 入 培 训 体 系 ) 20 多 年 来, 各 地 各 单 位 对 培 训 工 作 进 行 了 艰 辛 的 探 索 和 实 践, 取 得 了 部 分 成 效, 积 累 了 相 关 经 验, 但 远 远 未 达 成 熟 规 范 其 主 要 问 题 在 于 : 1 专 业 种 类 覆 盖 不 全, 许 多 专 科 尚 未 设 置 2 开 展 地 区 有 限, 各 地 进 展 程 度 不 一 3 基 地 审 核 不 严 格, 培 训 水 平 差 异 大, 难 以 保 证 培 训 规 范 化 同 质 化 4 多 数 省 ( 市 区 ) 缺 乏 相 应 的 人 事 财 政 政 策 保 障, 难 以 形 成 系 统 的 配 套 支 持 基 于 以 上 存 在 的 问 题, 目 前 急 需 建 立 国 家 住 院 医 师 规 范 化 培 训 制 度, 从 国 家 层 面 制 定 政 策, 推 进 住 院 医 师 规 范 化 培 训 工 作 三 国 务 院 七 部 委 联 合 发 布 指 导 意 见 的 主 要 内 容 去 年 底, 国 家 卫 生 计 生 委 等 7 部 委 联 合 印 发 指 导 意 见, 并 制 订 配 发 一 系 列 操 作 性 文 件, 包 括 管 理 办 法 基 地 标 准 招 收 管 理 培 训 内 容 培 训 标 准 考 核 办 法 信 息 系 统 建 设 等 细 则, 及 建 立 住 院 医 师 规 范 化 培 训 制 度 工 作 规 划 ( 年 ) 等 指 导 意 见 明 确 了 建 立 国 家 住 院 医 师 规 范 化 培 训 制 度 的 主 要 内 容, 包 括 对 住 院 医 师 培 训 基 地 培 训 对 象 培 训 招 收 培 训 模 式 培 训 内 容 考 核 认 证 等 方 面 的 政 策 安 排 在 培 训 对 象 及 其 招 收 部 分 中 规 定, 培 训 招 收 对 象 包 括 医 学 类 专 业 本 科 及 以 上 毕 业 生, 及 已 从 事 临 床 诊 疗 工 作 医 生 中 的 申 请 培 训 者 培 训 招 收 的 规 模, 需 要 符 合 国 家 和 各 地 区 制 定 的 中 长 期 规 划 年 度 培 训 计 划 建 立 住 院 医 师 规 范 化 培 训 供 需 匹 配 机 制, 全 国 统 筹 分 配 培 训 名 额, 建 立 匹 配 信 息 系 统 通 过 招 收 考 试 录 28

33 取 人 员, 本 着 公 平 公 正 双 向 选 择 择 优 录 取 的 原 则 进 行, 同 时, 适 当 加 大 紧 缺 专 业 招 收 规 模, 如 全 科 儿 科 及 精 神 科 等 严 格 掌 握 培 训 基 地 入 选 标 准, 以 三 甲 医 院 为 主 体 区 域 内 基 地 之 间 可 协 同 协 作, 优 势 互 补, 实 行 资 源 统 筹 全 科 医 师 培 训 基 地 应 为 医 院 基 层 医 疗 机 构 公 共 卫 生 机 构 的 组 合 体 在 基 地 认 证 方 面, 须 实 行 严 格 考 核, 动 态 管 理, 优 胜 劣 汰 在 培 训 模 式 和 培 训 内 容 部 分 中, 指 出 结 合 五 年 制 医 学 本 科 教 育 及 三 年 住 院 医 师 规 范 化 培 训, 即 5+3, 是 我 国 建 立 国 家 住 院 医 师 规 范 化 培 训 制 度 的 主 要 模 式 七 年 制 八 年 制 等 长 学 制 医 学 类 专 业 毕 业 生, 酌 减 或 维 持 培 训 年 限 培 训 内 容 需 包 括 医 疗 道 德 作 风 临 床 实 践 技 能 专 业 理 论 知 识 人 际 沟 通 交 流 医 疗 政 策 法 规 等 工 作 进 程 要 求, 到 2015 年, 各 省 区 全 面 启 动 住 院 医 师 规 范 化 培 训 工 作 ; 到 2020 年, 基 本 建 立 住 院 医 师 规 范 化 培 训 制 度, 即 各 省 区 全 面 开 展 住 院 医 师 规 范 化 培 训 工 作, 所 有 新 进 医 疗 岗 位 的 本 科 及 以 上 学 历 临 床 医 师 均 接 受 住 院 医 师 规 范 化 培 训, 培 训 基 本 涵 盖 各 学 科 领 域 四 支 持 保 障 指 导 意 见 的 贯 彻 落 实 为 保 证 以 上 规 范 化 培 训 制 度 的 实 施, 同 时 还 制 定 了 一 系 列 保 障 政 策 与 措 施, 落 实 人 员 管 理 与 待 遇 方 面 保 障 在 经 费 保 障 方 面, 建 立 政 府 投 入 基 地 自 筹 社 会 支 持 的 多 元 投 入 机 制 政 府 对 按 规 划 设 置 的 培 训 基 地 和 培 训 对 象 给 予 必 要 补 助, 中 央 财 政 通 过 专 项 转 移 支 付 予 以 适 当 支 持 在 相 关 政 策 衔 接 和 政 策 导 向 方 面, 一 方 面 完 善 学 位 政 策 与 住 院 医 师 规 范 化 培 训 制 度 的 衔 接 规 范 化 培 训 合 格 住 院 医 师 符 合 学 位 要 求 者, 授 予 专 业 硕 士 学 位 ; 规 范 化 培 训 合 格 的 专 业 学 位 研 究 生, 颁 发 住 院 医 师 规 范 化 培 训 合 格 证 书 另 一 方 面 加 强 导 向 性 政 策, 例 如 在 全 面 启 动 住 院 医 师 规 范 化 培 训 的 地 区, 要 将 取 得 合 格 证 书 作 为 临 床 医 学 专 业 中 级 技 术 岗 位 聘 用 的 必 备 条 件 之 一 ; 住 院 医 师 规 范 化 培 训 合 格 者 申 请 个 体 行 医, 在 符 合 规 定 的 条 件 下, 可 予 以 优 先, 并 逐 步 将 住 院 医 师 规 范 化 培 训 合 格 作 为 其 必 要 条 件 强 化 组 织 领 导 要 求 各 省 市 在 国 家 统 一 政 策 框 架 下, 依 据 本 地 情 况, 制 订 适 宜 的 具 体 操 作 办 法 努 力 健 全 工 作 协 调 机 制, 卫 生 计 生 部 门 要 发 挥 好 行 业 主 管 部 门 的 作 用, 积 极 协 调 编 办 发 改 教 育 财 政 人 社 中 医 等 相 关 部 门, 明 确 职 责 分 工, 合 力 推 进 住 院 医 师 规 范 化 培 训 工 作 从 组 织 层 面 促 进 住 院 医 师 规 范 29

34 化 培 训 工 作 在 全 国 各 地 的 均 衡 发 展, 要 求 发 达 地 区 在 师 资 队 伍 基 地 建 设 培 训 名 额 等 方 面 帮 扶 欠 发 达 地 区 总 之, 建 立 住 院 医 师 规 范 化 培 训 制 度 是 深 化 医 改 的 必 然 选 择, 是 临 床 医 学 人 才 成 长 规 律 的 内 在 要 求 国 家 指 导 意 见 的 出 台 是 我 国 长 期 以 来 探 索 建 立 国 家 制 度, 由 量 变 到 质 变 的 里 程 碑 今 后 将 继 续 推 进 各 级 各 类 医 学 人 才 培 养, 为 促 进 卫 生 计 生 行 业 发 展 提 供 支 撑, 为 更 好 地 满 足 人 民 群 众 健 康 需 求 做 好 保 障 五 近 期 我 省 拟 开 展 的 几 项 工 作 1 学 习 宣 传 国 家 卫 生 计 生 委 等 七 部 委 关 于 建 立 住 院 医 师 规 范 化 培 训 制 度 的 指 导 意 见 通 过 多 种 形 式 加 强 宣 传, 增 强 全 社 会 对 住 院 医 师 规 范 化 培 训 必 要 性 及 重 要 性 的 认 识, 为 全 面 建 立 住 院 医 师 规 范 化 培 训 制 度 营 造 良 好 氛 围 2 建 立 多 部 门 参 加 的 联 席 会 议 制 度, 健 全 工 作 机 制, 制 订 政 策, 完 善 措 施, 并 及 时 研 究 解 决 贯 彻 实 施 中 的 有 关 问 题, 推 动 我 省 培 训 工 作 扎 实 稳 妥 有 效 推 进 3 按 照 指 导 意 见, 联 合 省 有 关 部 门, 如 编 制 发 展 改 革 教 育 财 政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中 医 药 等, 制 订 符 合 我 省 省 情 的 具 体 实 施 方 案 和 相 关 实 施 细 则 4 加 强 行 业 协 会 专 业 学 会 及 有 关 机 构 能 力 建 设, 在 制 订 培 训 标 准 开 展 考 核 认 证 评 估 等 方 面 充 分 发 挥 其 优 势 与 作 用 5 在 以 往 工 作 基 础 上, 依 据 培 训 需 要 和 基 地 标 准, 对 现 有 培 训 基 地 进 行 重 新 认 定 合 理 规 划 基 地 布 局, 加 强 基 地 内 涵 建 设, 实 行 动 态 管 理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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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教 育 部 等 六 部 门 关 于 医 教 协 同 深 化 临 床 医 学 人 才 培 养 改 革 的 意 见 教 研 [2014]2 号 各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教 育 厅 ( 教 委 ) 卫 生 计 生 委 ( 卫 生 厅 局 ) 中 医 药 管 理 局 发 展 改 革 委 财 政 厅 ( 局 )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厅 ( 局 ), 新 疆 生 产 建 设 兵 团 教 育 局 卫 生 局 发 展 改 革 委 财 务 局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局, 教 育 部 国 家 卫 生 计 生 委 直 属 有 关 高 等 学 校 : 为 深 入 贯 彻 党 的 十 八 大 和 十 八 届 三 中 全 会 精 神, 全 面 落 实 教 育 规 划 纲 要, 建 立 适 应 行 业 特 点 的 人 才 培 养 制 度, 更 好 地 服 务 医 药 卫 生 体 制 改 革 和 卫 生 计 生 事 业 发 展, 现 就 深 化 临 床 医 学 ( 含 口 腔 中 医 等, 以 下 同 ) 人 才 培 养 改 革 提 出 如 下 意 见 一 指 导 思 想 以 邓 小 平 理 论 三 个 代 表 重 要 思 想 科 学 发 展 观 为 指 导, 立 足 基 本 国 情, 借 鉴 国 际 经 验, 遵 循 医 学 教 育 规 律, 以 服 务 需 求, 提 高 质 量 为 主 线, 医 教 协 同, 深 化 改 革, 强 化 标 准, 加 强 建 设, 全 面 提 高 临 床 医 学 人 才 培 养 质 量, 为 卫 生 计 生 事 业 发 展 和 提 高 人 民 健 康 水 平 提 供 坚 实 的 人 才 保 障 二 总 体 目 标 到 2020 年, 基 本 建 成 院 校 教 育 毕 业 后 教 育 继 续 教 育 三 阶 段 有 机 衔 接 的 具 有 中 国 特 色 的 标 准 化 规 范 化 临 床 医 学 人 才 培 养 体 系 院 校 教 育 质 量 显 著 提 高, 毕 业 后 教 育 得 到 普 及, 继 续 教 育 实 现 全 覆 盖 近 期 任 务, 加 快 构 建 以 5+3 (5 年 临 床 医 学 本 科 教 育 +3 年 住 院 医 师 规 范 化 培 训 或 3 年 临 床 医 学 硕 士 专 业 学 位 研 究 生 教 育 ) 为 主 体 以 3+2 (3 年 临 48

53 床 医 学 专 科 教 育 +2 年 助 理 全 科 医 生 培 训 ) 为 补 充 的 临 床 医 学 人 才 培 养 体 系 三 主 要 举 措 ( 一 ) 深 化 院 校 教 育 改 革, 提 高 人 才 培 养 质 量 1. 建 立 临 床 医 学 人 才 培 养 与 卫 生 计 生 行 业 人 才 需 求 的 供 需 平 衡 机 制 国 家 和 各 省 级 卫 生 计 生 行 政 部 门 ( 含 中 医 药 管 理 部 门, 下 同 ) 根 据 卫 生 计 生 事 业 发 展 需 要, 研 究 提 出 全 国 和 本 地 区 不 同 层 次 各 专 业 人 才 需 求 规 划 计 划 ; 国 家 和 各 省 级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及 高 等 医 学 院 校, 根 据 人 才 需 求 及 医 学 教 育 资 源 状 况, 合 理 确 定 临 床 医 学 专 业 招 生 规 模 及 结 构, 对 临 床 医 学 专 业 招 生 规 模 过 大 或 教 育 资 源 不 能 满 足 现 有 培 养 规 模 的 地 区 和 高 等 医 学 院 校, 调 减 招 生 规 模 加 强 对 医 学 院 校 设 置 区 域 布 局 专 业 结 构 招 生 规 模 教 学 资 源 配 置 的 宏 观 调 控 提 升 人 才 培 养 质 量, 重 点 加 大 对 中 西 部 地 区 高 等 医 学 院 校 的 支 持, 缩 小 区 域 院 校 和 学 科 专 业 之 间 培 养 水 平 的 差 距 大 力 支 持 中 医 ( 含 中 西 医 结 合 民 族 医 ) 人 才 培 养 2. 深 化 临 床 医 学 专 业 五 年 制 本 科 生 培 养 改 革 加 大 教 学 改 革 力 度, 加 强 医 学 人 文 教 育 和 职 业 素 质 培 养, 推 进 医 学 基 础 与 临 床 课 程 整 合, 完 善 以 能 力 为 导 向 的 评 价 体 系, 严 格 临 床 实 习 实 训 管 理, 强 化 临 床 实 践 教 学 环 节, 提 升 医 学 生 临 床 思 维 和 临 床 实 践 能 力 过 渡 期 内, 在 有 条 件 的 地 区 和 高 校, 探 索 举 办 临 床 医 学 ( 儿 科 方 向 ) 临 床 医 学 ( 精 神 医 学 方 向 ) 等 专 业, 加 强 儿 科 精 神 科 等 急 需 紧 缺 人 才 培 养 力 度 鼓 励 各 地 和 高 等 医 学 院 校 制 定 相 关 政 策, 采 取 有 效 措 施, 加 大 力 度 吸 引 优 秀 生 源 3. 推 进 临 床 医 学 硕 士 专 业 学 位 研 究 生 培 养 改 革 逐 步 扩 大 临 床 医 学 硕 士 专 业 学 位 研 究 生 招 生 规 模, 加 快 临 床 医 学 硕 士 专 业 学 位 研 究 生 考 试 招 生 制 度 改 革 2015 年 起, 所 有 新 招 收 的 临 床 医 学 硕 士 专 业 学 位 研 究 生, 同 时 也 是 参 加 住 院 医 师 规 范 化 培 训 的 住 院 医 师, 其 临 床 培 养 按 照 国 家 统 一 制 定 的 住 院 医 师 规 范 化 培 训 要 求 进 行 入 学 前 未 取 得 执 业 医 师 资 格 证 书 的 临 床 医 学 硕 士 专 业 学 位 研 究 生, 在 学 期 间 可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以 相 关 本 科 学 历 报 名 参 加 国 家 医 师 资 格 考 试 按 照 49

54 住 院 医 师 规 范 化 培 训 标 准 内 容 进 行 培 训 并 考 核 合 格 的 临 床 医 学 硕 士 专 业 学 位 研 究 生, 可 取 得 住 院 医 师 规 范 化 培 训 合 格 证 书 2015 年 起, 将 七 年 制 临 床 医 学 专 业 招 生 调 整 为 5+3 一 体 化 临 床 医 学 人 才 培 养 模 式 ; 转 入 硕 士 生 学 习 阶 段 时, 纳 入 招 生 单 位 当 年 硕 士 生 招 生 计 划 及 管 理 ; 在 招 生 计 划 管 理 上, 对 招 生 单 位 临 床 医 学 硕 士 专 业 学 位 研 究 生 予 以 积 极 支 持 4. 探 索 临 床 医 学 博 士 专 业 学 位 人 才 培 养 模 式 改 革 推 进 临 床 医 学 博 士 专 业 学 位 研 究 生 教 育 与 专 科 医 师 规 范 化 培 训 有 机 衔 接 在 具 备 条 件 的 地 区 或 高 等 医 学 院 校, 组 织 开 展 5+3+X (X 为 专 科 医 师 规 范 化 培 训 或 临 床 医 学 博 士 专 业 学 位 研 究 生 教 育 所 需 年 限 ) 临 床 医 学 人 才 培 养 模 式 改 革 试 点 改 革 创 新 八 年 制 临 床 医 学 人 才 培 养 模 式, 鼓 励 举 办 八 年 制 医 学 教 育 的 高 等 医 学 院 校 积 极 探 索 有 效 途 径, 培 养 多 学 科 背 景 的 高 层 次 医 学 拔 尖 创 新 人 才 5. 推 进 临 床 医 学 高 职 ( 专 科 ) 人 才 培 养 改 革 加 强 专 业 理 论 知 识 基 础 教 育, 强 化 临 床 实 践 教 学 建 立 高 职 院 校 与 基 层 医 疗 卫 生 机 构 的 合 作 机 制, 合 理 安 排 学 生 到 有 条 件 的 社 区 卫 生 服 务 中 心 和 乡 镇 卫 生 院 进 行 实 习 实 践, 提 升 基 本 医 疗 卫 生 服 务 能 力 推 进 临 床 医 学 高 职 ( 专 科 ) 教 育 教 学 标 准 与 助 理 全 科 医 生 培 训 标 准 有 机 衔 接 积 极 开 展 面 向 农 村 基 层 的 订 单 定 向 免 费 医 学 教 育 ( 二 ) 建 立 健 全 毕 业 后 教 育 制 度, 培 养 合 格 临 床 医 师 1. 建 立 住 院 医 师 规 范 化 培 训 制 度 落 实 关 于 建 立 住 院 医 师 规 范 化 培 训 制 度 的 指 导 意 见, 全 面 实 施 住 院 医 师 规 范 化 培 训 加 强 培 训 体 系 建 设 及 培 训 过 程 管 理, 严 格 培 训 考 核, 不 断 提 高 培 训 能 力 和 培 训 质 量, 积 极 扩 大 全 科 及 儿 科 精 神 科 等 急 需 紧 缺 专 业 的 培 训 规 模 到 2015 年, 各 省 ( 区 市 ) 全 面 启 动 住 院 医 师 规 范 化 培 训, 鼓 励 有 条 件 的 地 区 在 确 保 培 训 质 量 的 基 础 上 加 快 推 进 ; 到 2020 年, 在 全 国 范 围 内 基 本 建 立 住 院 医 师 规 范 化 培 训 制 度, 所 有 未 取 得 住 院 医 师 规 范 化 培 训 合 格 证 书 的 新 进 医 疗 岗 位 的 本 科 及 以 上 学 历 临 床 医 师 均 须 接 受 住 院 医 师 规 范 化 培 训 取 得 住 院 医 师 规 范 化 培 训 合 格 证 书 并 达 到 学 位 授 予 标 准 的 临 50

55 床 医 师, 可 以 研 究 生 毕 业 同 等 学 力 申 请 并 授 予 临 床 医 学 硕 士 专 业 学 位 2. 建 立 专 科 医 师 规 范 化 培 训 制 度 积 极 研 究 建 立 专 科 医 师 规 范 化 培 训 制 度, 在 培 训 对 象 专 科 设 置 培 训 标 准 培 训 基 地 培 训 师 资 考 核 监 督 经 费 保 障 等 方 面 作 出 统 一 制 度 安 排, 并 做 好 与 住 院 医 师 规 范 化 培 训 制 度 的 衔 接, 完 善 政 策 稳 步 推 进, 不 断 提 升 培 训 质 量 到 2020 年, 基 本 建 立 专 科 医 师 规 范 化 培 训 制 度, 所 有 符 合 条 件 应 参 加 培 训 的 临 床 医 师 均 接 受 专 科 医 师 规 范 化 培 训 3. 开 展 助 理 全 科 医 生 培 训 贯 彻 落 实 国 务 院 关 于 建 立 全 科 医 生 制 度 的 指 导 意 见 全 国 乡 村 医 生 教 育 规 划 ( 年 ), 作 为 过 渡 期 的 补 充 措 施, 面 向 经 济 欠 发 达 的 农 村 地 区 乡 镇 卫 生 院 和 村 卫 生 室, 开 展 助 理 全 科 医 生 培 训, 培 养 高 职 ( 专 科 ) 起 点 的 3+2 执 业 助 理 医 师, 提 高 基 层 适 用 人 才 教 育 培 训 层 次, 努 力 提 高 基 层 医 疗 水 平 ( 三 ) 完 善 继 续 教 育 体 系, 提 升 卫 生 计 生 人 才 队 伍 整 体 素 质 1. 开 展 面 向 全 员 的 继 续 医 学 教 育 以 岗 位 职 责 为 依 据, 以 个 人 实 际 素 质 能 力 为 基 础, 以 岗 位 胜 任 能 力 为 核 心, 通 过 适 宜 方 式, 有 针 对 性 地 开 展 面 向 全 体 卫 生 计 生 人 员 的 职 业 综 合 素 质 教 育 和 业 务 技 术 培 训, 不 断 提 升 全 体 卫 生 计 生 人 员 的 职 业 素 质 能 力 2. 优 化 继 续 教 育 实 施 方 式 加 强 培 训 工 作 的 统 筹 管 理, 充 分 利 用 高 等 医 学 院 校 医 疗 卫 生 机 构 教 学 资 源, 发 挥 卫 生 计 生 专 业 学 会 行 业 协 会 组 织 的 优 势 和 作 用, 创 新 教 育 模 式 及 管 理 方 法, 将 传 统 教 育 培 训 方 式 与 网 络 数 字 化 学 习 相 结 合, 加 快 课 件 教 材 开 发, 提 高 继 续 教 育 的 针 对 性 有 效 性 和 便 捷 性 3. 强 化 继 续 教 育 基 地 和 师 资 队 伍 建 设 集 成 各 类 优 势 资 源, 探 索 完 善 多 元 筹 资 机 制, 构 建 专 业 覆 盖 广 泛 区 域 布 局 合 理 满 足 各 级 各 类 卫 生 计 生 人 员 培 训 需 求 的 继 续 教 育 基 地 体 系 鼓 励 优 秀 卫 生 计 生 人 才 承 担 继 续 教 育 教 学 工 作, 加 强 项 目 负 责 人 和 教 学 骨 干 培 养, 重 点 培 养 一 批 高 素 质 的 全 科 医 学 师 资, 提 高 继 续 教 51

56 育 质 量 四 保 障 措 施 ( 一 ) 加 强 组 织 领 导 健 全 有 关 部 门 之 间 中 央 和 地 方 之 间 教 育 和 卫 生 计 生 系 统 内 部 的 医 学 教 育 工 作 协 调 机 制, 加 强 对 临 床 医 学 人 才 培 养 的 宏 观 规 划 政 策 保 障 工 作 指 导 和 检 查 评 估 各 级 教 育 卫 生 计 生 行 政 部 门 及 高 等 医 学 院 校 医 疗 卫 生 机 构 要 高 度 重 视 临 床 医 学 人 才 培 养 工 作, 加 强 组 织 领 导 教 育 卫 生 计 生 行 政 部 门 要 积 极 主 动 协 调 发 展 改 革 财 政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等 相 关 部 门, 加 大 相 关 配 套 政 策 的 支 持 力 度, 为 各 级 各 类 卫 生 计 生 人 才 培 养 提 供 必 要 的 政 策 支 持 和 制 度 保 障 积 极 推 进 教 育 部 国 家 卫 生 计 生 委 国 家 中 医 药 管 理 局 等 与 地 方 省 级 人 民 政 府 共 建 高 等 医 学 院 校 ( 二 ) 完 善 教 育 培 训 体 系 建 设 修 订 完 善 各 阶 段 临 床 医 学 人 才 培 养 标 准 和 临 床 实 践 教 学 培 训 基 地 标 准, 逐 步 规 范 临 床 医 学 人 才 培 养 培 训 工 作 加 快 认 定 一 批 住 院 医 师 规 范 化 培 训 基 地 ( 含 全 科 医 生 规 范 化 培 养 基 地 ) 专 科 医 师 规 范 化 培 训 基 地 及 继 续 医 学 教 育 基 地 ; 对 达 到 基 地 标 准 的 高 等 医 学 院 校 附 属 医 院 教 学 医 院 及 实 习 医 院 等 医 疗 卫 生 机 构, 优 先 认 定 加 强 临 床 医 学 专 业 学 位 授 权 点 建 设, 优 先 支 持 高 等 医 学 院 校 增 列 临 床 医 学 硕 士 专 业 学 位 授 权 点 ; 在 具 备 条 件 的 地 区 和 高 等 医 学 院 校, 积 极 推 进 临 床 医 学 博 士 专 业 学 位 授 权 点 建 设 ( 三 ) 健 全 投 入 机 制 统 筹 利 用 政 府 学 校 医 院 社 会 等 各 方 面 资 源, 健 全 多 渠 道 筹 措 经 费 的 机 制 各 地 要 根 据 临 床 医 学 人 才 培 养 的 特 点, 进 一 步 加 大 对 医 学 教 育 的 投 入 力 度 落 实 普 通 高 校 本 专 科 生 和 研 究 生 奖 助 政 策, 加 大 对 临 床 医 学 专 业 学 生 奖 助 力 度 政 府 对 按 规 划 建 设 设 置 的 住 院 医 师 规 范 化 培 训 基 地 基 础 设 施 建 设 设 备 购 置 教 学 实 践 活 动 以 及 面 向 社 会 招 收 和 单 位 委 派 培 训 对 象 给 予 必 要 补 助, 中 央 财 政 通 过 专 项 转 移 支 付 予 以 适 当 支 持 临 床 医 学 硕 士 专 业 学 位 研 究 生 参 加 住 院 医 师 规 范 化 培 训, 培 训 基 地 可 根 据 培 训 考 核 情 况 向 其 发 放 适 当 生 活 补 助 52

57 ( 四 ) 强 化 激 励 措 施 积 极 推 动 完 善 医 疗 技 术 劳 务 价 格 人 事 分 配 等 相 关 政 策, 改 善 医 生 职 业 发 展 前 景, 多 途 径 切 实 提 高 卫 生 计 生 岗 位 吸 引 力 完 善 基 层 和 急 需 紧 缺 专 业 岗 位 卫 生 计 生 人 才 收 入 分 配 激 励 约 束 机 制, 向 全 科 医 生 和 到 中 西 部 农 村 地 区 就 业 的 人 员 倾 斜 通 过 学 费 补 偿 助 学 贷 款 代 偿 等 措 施, 吸 引 临 床 医 学 专 业 毕 业 生 到 中 西 部 基 层 医 疗 卫 生 机 构 就 业 面 向 农 村 地 区 的 订 单 定 向 免 费 医 学 教 育 毕 业 生, 参 加 住 院 医 师 规 范 化 培 训 助 理 全 科 医 生 培 训 的 时 间 可 计 入 基 层 服 务 时 间 教 育 部 国 家 卫 生 计 生 委 国 家 中 医 药 管 理 局 国 家 发 展 改 革 委 财 政 部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部 2014 年 6 月 30 日 53

58 教 育 部 国 家 卫 生 计 生 委 有 关 负 责 人 就 关 于 医 教 协 同 深 化 临 床 医 学 人 才 培 养 改 革 的 意 见 答 记 者 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家 卫 生 和 计 划 生 育 委 员 会 近 日, 教 育 部 国 家 卫 生 计 生 委 国 家 中 医 药 管 理 局 国 家 发 展 改 革 委 财 政 部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部 等 六 部 门 印 发 关 于 医 教 协 同 深 化 临 床 医 学 人 才 培 养 改 革 的 意 见 ( 以 下 简 称 意 见 ), 提 出 要 加 快 构 建 标 准 化 规 范 化 医 学 人 才 培 养 体 系 教 育 部 国 家 卫 生 计 生 委 有 关 负 责 人 就 相 关 问 题 接 受 了 记 者 采 访 问 1: 请 简 要 介 绍 意 见 出 台 的 背 景 答 :2011 年, 教 育 部 原 卫 生 部 联 合 召 开 了 全 国 医 学 教 育 改 革 工 作 会 议, 对 医 学 教 育 综 合 改 革 进 行 了 系 统 推 动 三 年 来, 医 学 教 育 改 革 发 展 提 速, 取 得 了 显 著 成 绩, 形 成 了 一 批 改 革 成 果 上 海 市 等 地 5+3 人 才 培 养 模 式 改 革 试 点 取 得 突 破 性 进 展, 面 向 基 层 的 全 科 医 生 培 养 工 作 取 得 明 显 进 展, 学 生 医 德 素 养 和 临 床 实 践 能 力 培 养 进 一 步 加 强, 医 学 教 育 管 理 体 制 改 革 进 一 步 深 入, 医 学 教 育 投 入 不 足 问 题 得 到 缓 解 ; 特 别 是 2013 年 底, 国 家 卫 生 计 生 委 教 育 部 等 七 部 门 联 合 印 发 了 关 于 建 立 住 院 医 师 规 范 化 培 训 制 度 的 指 导 意 54

59 见, 为 加 强 临 床 医 学 人 才 培 养 提 供 了 根 本 性 和 基 础 性 的 制 度 保 障 在 充 分 肯 定 成 绩 的 同 时, 从 医 学 教 育 改 革 发 展 医 药 卫 生 体 制 改 革 需 要 以 及 面 向 两 个 一 百 年 奋 斗 目 标 和 满 足 人 民 群 众 日 益 增 长 的 医 疗 服 务 需 求 看, 医 学 教 育 仍 存 在 一 些 深 层 次 问 题 和 困 难 突 出 表 现 在 : 一 是 医 学 教 育 学 制 学 位 多 轨 并 存, 体 系 有 待 进 一 步 优 化 二 是 临 床 医 学 人 才 标 准 化 规 范 化 培 养 制 度 建 设, 特 别 是 职 业 素 养 和 临 床 实 践 能 力 培 养 有 待 进 一 步 加 强 三 是 支 撑 标 准 化 规 范 化 医 学 人 才 培 养 制 度 的 育 人 机 制 条 件 保 障 亟 待 完 善 此 外, 医 学 教 育 如 何 全 面 适 应 医 药 卫 生 事 业 发 展 需 要, 把 握 发 展 节 奏, 优 化 调 整 结 构, 提 高 教 育 质 量, 也 需 要 我 们 不 断 努 力, 加 大 力 度, 推 动 各 项 改 革 不 断 深 入 党 中 央 国 务 院 高 度 重 视 医 学 教 育 改 革 和 医 学 人 才 培 养 工 作 习 近 平 总 书 记 系 列 重 要 讲 话 特 别 是 关 于 教 育 改 革 人 才 培 养 和 医 疗 卫 生 事 业 改 革 发 展 的 重 要 论 述, 为 全 面 推 进 医 教 协 同 深 化 医 学 人 才 培 养 改 革 指 明 了 方 向 李 克 强 总 理 对 医 改 和 医 学 人 才 培 养 十 分 关 心, 强 调 指 出, 医 教 协 同 是 培 养 临 床 医 学 人 才 的 有 效 途 径, 人 民 群 众 需 要 更 高 水 平 的 健 康 卫 生, 要 加 大 改 革 创 新 力 度, 加 快 构 建 具 有 中 国 特 色 的 医 学 人 才 培 养 体 系 刘 延 东 副 总 理 多 次 就 医 教 协 同 推 动 医 学 教 育 55

60 改 革 作 出 重 要 批 示 中 央 领 导 同 志 一 系 列 重 要 指 示 和 批 示 精 神, 为 深 化 医 学 人 才 培 养 改 革 提 供 了 根 本 遵 循 针 对 医 学 教 育 中 存 在 的 突 出 问 题, 教 育 部 国 家 卫 生 计 生 委 国 家 中 医 药 管 理 局 会 同 国 务 院 有 关 部 门, 广 泛 开 展 调 研, 总 结 试 点 经 验, 借 鉴 国 际 经 验, 系 统 谋 划, 顶 层 设 计, 形 成 了 关 于 医 教 协 同 深 化 临 床 医 学 人 才 培 养 改 革 的 意 见, 明 确 了 构 建 中 国 特 色 标 准 化 规 范 化 临 床 医 学 人 才 培 养 体 系 的 指 导 思 想 总 体 目 标 近 期 任 务 主 要 举 措 路 线 图 和 时 间 表 问 2: 此 次 意 见 提 出 的 医 教 协 同 深 化 临 床 医 学 人 才 培 养 改 革 的 指 导 思 想 总 体 目 标 和 近 期 任 务 是 什 么? 答 : 指 导 思 想 是 : 立 足 基 本 国 情, 借 鉴 国 际 先 进 经 验, 遵 循 医 学 教 育 规 律, 以 服 务 需 求, 提 高 质 量 为 主 线, 医 教 协 同, 深 化 改 革, 强 化 标 准, 加 强 建 设, 全 面 提 高 临 床 医 学 人 才 培 养 质 量, 为 医 药 卫 生 事 业 发 展 和 人 民 健 康 水 平 提 高 提 供 坚 实 的 人 才 保 障 总 体 目 标 是 : 到 2020 年, 基 本 建 成 院 校 教 育 毕 业 后 教 育 继 续 教 育 三 阶 段 有 机 衔 接 的 具 有 中 国 特 色 的 标 准 化 规 范 化 临 床 医 学 人 才 培 养 体 系 院 校 教 育 质 量 显 著 提 高, 毕 业 后 教 育 得 到 普 及, 继 续 教 育 实 现 全 覆 盖 近 期 任 务 是 : 加 快 构 建 以 5+3 为 主 体 (5 年 临 床 医 学 本 科 教 育 +3 年 临 床 医 学 硕 士 专 业 学 位 研 究 生 教 育 或 3 年 住 56

61 院 医 师 规 范 化 培 训 ) 以 3+2 (3 年 临 床 医 学 专 科 教 育 +2 年 助 理 全 科 医 生 培 训 ) 为 补 充 的 临 床 医 学 人 才 培 养 体 系 问 3: 如 何 认 识 此 次 医 教 协 同 深 化 临 床 医 学 人 才 培 养 改 革 工 作 的 重 大 意 义? 答 : 当 前, 我 国 正 处 于 全 面 建 成 小 康 社 会 的 关 键 时 期, 提 高 人 民 健 康 水 平, 实 现 人 人 享 有 基 本 医 疗 卫 生 服 务 是 社 会 改 革 与 建 设 的 重 要 内 容, 也 是 实 现 中 华 民 族 伟 大 复 兴 中 国 梦 的 必 然 要 求 实 现 上 述 目 标, 人 才 培 养 尤 为 关 键 此 次 医 教 协 同 深 化 临 床 医 学 人 才 培 养 改 革, 明 确 了 中 国 特 色 标 准 化 规 范 化 临 床 医 学 人 才 培 养 体 系 目 标, 明 确 了 建 立 院 校 教 育 毕 业 后 教 育 继 续 教 育 的 医 学 人 才 培 养 体 系, 统 一 了 5+3 培 养 路 径 模 式, 突 出 了 医 学 理 论 与 临 床 实 践 相 结 合 临 床 能 力 与 人 文 沟 通 相 结 合 专 业 素 质 与 医 德 素 养 相 结 合 的 培 养 内 容 与 方 式, 是 构 建 中 国 特 色 现 代 临 床 医 学 教 育 制 度 的 重 大 突 破, 是 实 现 医 教 协 同 深 化 临 床 医 学 人 才 培 养 机 制 改 革 的 重 大 创 新, 标 志 着 我 国 临 床 医 学 教 育 发 展 进 入 到 新 的 历 史 阶 段, 意 义 重 大, 影 响 深 远 首 先, 这 是 深 化 改 革 办 好 人 民 满 意 的 教 育 和 卫 生 计 生 事 业 的 必 然 要 求 维 护 亿 万 人 民 的 健 康 离 不 开 一 支 医 术 精 湛 医 德 高 尚 的 医 务 人 员 队 伍 加 强 医 教 协 同 深 化 临 床 医 学 人 才 培 养 改 革, 努 力 建 设 一 支 人 民 群 众 可 以 信 赖 的 合 格 的 临 床 医 师 队 伍, 既 是 早 日 实 现 医 改 目 标 从 根 本 上 解 决 群 众 看 57

62 病 就 医 问 题 长 久 惠 及 人 民 健 康 要 求, 也 是 深 化 教 育 体 制 改 革 提 高 教 育 现 代 化 水 平 和 建 设 人 力 资 源 强 国 的 应 有 之 义 其 次, 这 是 遵 循 人 才 成 长 规 律 培 养 高 素 质 临 床 医 学 人 才 的 必 然 要 求 医 学 是 一 门 实 践 性 很 强 的 科 学, 医 学 教 育 具 有 周 期 长 分 阶 段 细 连 续 性 强 等 特 点, 合 格 的 高 素 质 的 临 床 医 师 培 养 必 须 遵 循 特 殊 的 医 学 教 育 规 律 和 人 才 成 长 规 律, 需 要 经 过 严 格 的 院 校 医 学 教 育 规 范 化 的 毕 业 后 医 学 教 育 以 及 终 身 的 继 续 医 学 教 育 这 些 阶 段 各 有 侧 重, 都 是 从 迈 入 医 学 殿 堂 到 成 长 为 合 格 临 床 医 师 的 必 由 之 路 5+3 的 医 学 人 才 培 养 体 系, 更 加 注 重 临 床 实 践 训 练, 体 现 了 医 教 相 长, 学 以 致 用, 是 参 照 国 际 主 流 医 师 教 育 培 训 模 式 行 业 惯 例 和 中 国 国 情 基 础 上 的 重 大 制 度 创 新 第 三, 这 是 提 升 基 层 医 疗 卫 生 服 务 能 力 建 立 分 级 诊 疗 体 系 的 必 然 要 求 目 前, 我 国 基 层 医 疗 卫 生 机 构 在 分 流 病 人 缓 解 看 病 难 等 方 面 发 挥 了 重 要 作 用, 但 基 层 医 疗 卫 生 资 源 总 体 上 短 缺, 尤 其 是 医 务 人 员 数 量 不 足 素 质 不 高 的 状 况 没 有 发 生 根 本 改 变, 执 业 医 师 尤 其 是 全 科 医 师 数 量 严 重 不 足, 而 且 大 多 未 接 受 过 规 范 化 的 住 院 医 师 培 训 建 立 分 级 诊 疗 制 度, 需 要 建 设 一 支 技 术 过 硬 群 众 信 赖 的 合 格 的 基 层 医 疗 卫 生 人 才 队 伍, 医 教 协 同 深 化 临 床 医 学 人 才 培 养 改 革, 有 利 于 实 现 基 层 医 师 与 城 市 大 医 院 医 师 临 床 诊 疗 水 平 统 一 标 准 统 58

63 一 规 范 统 一 考 核, 让 人 民 群 众 就 近 获 得 较 高 质 量 较 低 价 格 的 医 疗 服 务 问 4: 国 家 建 立 实 施 了 住 院 医 师 规 范 化 培 训 制 度, 请 问 什 么 是 住 院 医 师 规 范 化 培 训? 答 : 住 院 医 师 规 范 化 培 训, 是 指 高 等 院 校 医 学 类 专 业 本 科 及 以 上 学 生, 即 临 床 医 学 类 口 腔 医 学 类 中 医 学 类 和 中 西 医 结 合 类 学 生, 在 5 年 院 校 医 学 毕 业 后, 以 住 院 医 师 身 份 接 受 的 系 统 化 规 范 化 培 训 住 院 医 师 规 范 化 培 训 按 内 科 外 科 全 科 儿 科 精 神 科 等 不 同 专 业 方 向 进 行 住 院 医 师 规 范 化 培 训 属 于 毕 业 后 教 育, 主 要 模 式 是 5+3, 即 5 年 医 学 类 专 业 本 科 教 育 后, 进 行 3 年 住 院 医 师 规 范 化 培 训 培 训 在 省 级 及 以 上 卫 生 计 生 行 政 部 门 认 定 的 具 备 良 好 临 床 医 疗 和 教 育 培 训 条 件 的 培 训 基 地 进 行, 以 在 临 床 有 关 科 室 轮 转 为 主, 参 加 培 训 者 在 经 验 丰 富 的 上 级 医 师 指 导 下 从 事 临 床 诊 疗, 接 受 理 论 与 实 践 紧 密 结 合 的 教 育 培 训, 着 重 培 育 和 提 高 临 床 医 疗 能 力, 达 到 能 够 独 立 正 确 规 范 地 处 理 临 床 常 见 问 题, 并 为 今 后 具 备 处 理 复 杂 疑 难 问 题 的 能 力 奠 定 基 础 培 训 内 容 主 要 包 括 医 德 医 风 临 床 实 践 技 能 专 业 理 论 知 识 政 策 法 规 人 际 沟 通 交 流 等 完 成 培 训 并 通 过 过 程 考 核 和 结 业 考 核 者, 可 获 得 全 国 统 一 的 住 院 医 师 规 范 化 培 训 合 格 证 书 问 5: 为 什 么 要 建 立 住 院 医 师 规 范 化 培 训 制 度? 59

64 答 : 目 前, 世 界 各 国 普 遍 把 医 学 教 育 分 为 院 校 教 育 毕 业 后 教 育 和 继 续 教 育 ( 即 终 身 教 育 ) 三 个 阶 段, 住 院 医 师 规 范 化 培 训 属 于 毕 业 后 教 育 国 内 外 长 期 的 医 疗 卫 生 工 作 实 践 证 明, 院 校 医 学 教 育 的 任 务 是 培 养 合 格 的 医 学 毕 业 生, 医 学 毕 业 生 成 长 为 合 格 的 临 床 医 师 必 须 经 过 住 院 医 师 规 范 化 培 训 等 毕 业 后 医 学 教 育 住 院 医 师 培 训 萌 芽 于 19 世 纪 末, 推 行 于 20 世 纪 五 六 十 年 代 目 前, 发 达 国 家 及 我 国 香 港 澳 门 台 湾 地 区 均 已 建 立 了 住 院 医 师 规 范 化 培 训 制 度 推 行 住 院 医 师 规 范 化 培 训, 既 需 要 对 招 收 对 象 培 训 模 式 培 训 招 收 培 训 基 地 培 训 内 容 和 考 核 认 证 等 医 学 教 育 措 施 做 出 规 范 的 制 度 性 安 排, 也 需 要 明 确 财 政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发 展 改 革 等 相 关 政 策 保 障 2013 年 底, 国 家 卫 生 计 生 委 中 央 编 办 国 家 发 展 改 革 委 教 育 部 财 政 部 人 社 部 和 国 家 中 医 药 管 理 局 7 部 门 联 合 印 发 关 于 建 立 住 院 医 师 规 范 化 培 训 制 度 的 指 导 意 见, 对 上 述 内 容 进 行 了 统 一 设 计, 做 出 了 基 本 的 制 度 性 安 排, 有 利 于 实 现 我 国 医 师 培 养 的 标 准 化 规 范 化 同 质 化, 有 利 于 为 13 亿 人 民 群 众 提 供 安 全 有 效 高 水 平 的 医 疗 卫 生 服 务, 特 别 是 有 利 于 把 全 科 医 生 规 范 化 培 养 落 到 实 处, 从 人 才 培 养 方 面 为 实 行 分 级 诊 疗 奠 定 坚 实 基 础 建 立 住 院 医 师 规 范 化 培 训 制 度, 是 深 化 医 药 卫 生 体 制 改 革 和 医 学 教 育 改 革 的 重 大 举 措, 是 保 障 和 改 善 民 生 的 务 实 之 举, 是 建 立 符 合 行 业 特 点 的 人 才 培 养 制 度 的 有 益 探 索 和 重 要 组 60

65 成 部 分, 是 培 养 人 民 满 意 的 好 医 生 提 高 医 疗 卫 生 服 务 质 量 与 水 平 的 必 然 选 择 问 6: 住 院 医 师 规 范 化 培 训 制 度 主 要 包 括 哪 些 方 面? 答 : 一 是 工 作 目 标 到 2015 年, 各 省 ( 区 市 ) 全 面 启 动 住 院 医 师 规 范 化 培 训 工 作 ; 到 2020 年, 基 本 建 立 住 院 医 师 规 范 化 培 训 制 度, 所 有 新 进 医 疗 岗 位 的 本 科 及 以 上 学 历 临 床 医 师 均 接 受 住 院 医 师 规 范 化 培 训 二 是 招 收 对 象 拟 从 事 临 床 医 疗 工 作 的 高 等 院 校 医 学 类 专 业 ( 指 临 床 医 学 类 口 腔 医 学 类 中 医 学 类 和 中 西 医 结 合 类, 下 同 ) 本 科 及 以 上 学 历 毕 业 生, 或 已 从 事 临 床 医 疗 工 作 并 取 得 执 业 医 师 资 格 证 书, 需 要 接 受 培 训 的 人 员 三 是 培 训 基 地 培 训 基 地 是 承 担 住 院 医 师 规 范 化 培 训 的 医 疗 卫 生 机 构, 依 据 培 训 需 求 和 基 地 标 准 进 行 认 定, 实 行 动 态 管 理, 原 则 上 设 在 三 级 甲 等 医 院, 全 科 医 生 规 范 化 培 养 基 地 除 临 床 基 地 外 还 应 当 包 括 基 层 医 疗 卫 生 机 构 和 专 业 公 共 卫 生 机 构 四 是 人 员 管 理 和 待 遇 培 训 对 象 是 培 训 基 地 住 院 医 师 队 伍 的 一 部 分, 依 照 规 定 享 受 相 关 待 遇 单 位 委 派 的 培 训 对 象, 培 训 期 间 原 人 事 ( 劳 动 ) 工 资 关 系 不 变, 委 派 单 位 发 放 的 工 资 低 于 培 训 基 地 同 等 条 件 住 院 医 师 工 资 水 平 的 部 分 由 培 训 基 地 负 责 发 放 面 向 社 会 招 收 的 培 训 对 象 与 培 训 基 地 签 订 培 训 协 议, 其 培 训 期 间 的 生 活 补 助 由 培 训 基 地 负 责 发 放, 标 准 参 照 培 训 基 地 同 等 条 件 住 院 医 师 工 资 水 平 确 定 具 有 研 究 生 身 份 的 培 训 对 象 执 行 国 家 研 究 生 61

66 教 育 有 关 规 定 五 是 经 费 保 障 建 立 政 府 投 入 基 地 自 筹 社 会 支 持 的 多 元 投 入 机 制 政 府 对 按 规 划 建 设 设 置 的 培 训 基 地 基 础 设 施 建 设 设 备 购 置 教 学 实 践 活 动 以 及 面 向 社 会 招 收 和 单 位 委 派 培 训 对 象 给 予 必 要 补 助, 中 央 财 政 通 过 专 项 转 移 支 付 予 以 适 当 支 持 六 是 学 位 衔 接 探 索 住 院 医 师 规 范 化 培 训 与 医 学 硕 士 专 业 学 位 ( 指 临 床 口 腔 中 医, 下 同 ) 研 究 生 教 育 有 机 衔 接 的 办 法, 逐 步 统 一 住 院 医 师 规 范 化 培 训 和 医 学 硕 士 专 业 学 位 研 究 生 培 养 的 内 容 和 方 式 取 得 住 院 医 师 规 范 化 培 训 合 格 证 书 并 符 合 国 家 学 位 要 求 的 临 床 医 师, 可 授 予 医 学 硕 士 专 业 学 位 ; 符 合 住 院 医 师 规 范 化 培 训 管 理 要 求, 按 照 住 院 医 师 规 范 化 培 训 标 准 内 容 进 行 培 训 并 考 核 合 格 的 医 学 硕 士 专 业 学 位 研 究 生, 可 取 得 住 院 医 师 规 范 化 培 训 合 格 证 书 七 是 政 策 引 导 在 全 面 启 动 住 院 医 师 规 范 化 培 训 的 省 ( 区 市 ), 将 取 得 住 院 医 师 规 范 化 培 训 合 格 证 书 作 为 临 床 医 学 专 业 中 级 技 术 岗 位 聘 用 的 条 件 之 一 住 院 医 师 规 范 化 培 训 合 格 者 到 基 层 医 疗 卫 生 机 构 工 作, 可 提 前 1 年 参 加 全 国 卫 生 专 业 技 术 中 级 资 格 考 试, 同 等 条 件 下 优 先 聘 用 培 训 对 象 到 基 层 实 践 锻 炼 的 培 训 时 间, 可 计 入 本 人 晋 升 中 高 级 职 称 前 到 基 层 卫 生 单 位 累 计 服 务 年 限 申 请 个 体 行 医, 在 符 合 规 定 条 件 的 前 提 下, 卫 生 计 生 行 政 部 门 应 当 予 以 优 先, 并 逐 步 将 参 加 住 院 医 师 规 范 化 培 训 合 格 作 为 必 备 条 件 62

67 问 7: 建 立 实 施 住 院 医 师 规 范 化 培 训 制 度 的 当 前 进 展 怎 样? 答 : 一 是 政 策 体 系 框 架 初 步 构 建 继 7 部 委 联 合 印 发 关 于 建 立 住 院 医 师 规 范 化 培 训 制 度 的 指 导 意 见 后, 近 期 又 下 发 了 住 院 医 师 规 范 化 培 训 管 理 办 法 ( 试 行 ), 住 院 医 师 规 范 化 培 训 基 地 认 定 标 准 ( 试 行 ), 住 院 医 师 规 范 化 培 训 内 容 与 标 准 ( 试 行 ) 二 是 培 训 基 地 建 设 有 序 推 进 按 照 住 院 医 师 规 范 化 培 训 基 地 认 定 标 准 ( 试 行 ) 等 文 件 要 求, 在 各 地 精 选 认 定 的 基 础 上, 国 家 卫 生 计 生 委 等 公 布 了 一 批 住 院 医 师 规 范 化 培 训 培 训 基 地 名 录, 以 高 水 平 的 培 训 基 地 推 动 培 训 过 程 规 范 结 果 同 质 三 是 中 央 财 政 给 予 专 项 资 金 支 持 从 今 年 起, 中 央 财 政 将 按 照 3 万 元 / 人 / 年 的 标 准 对 培 训 对 象 和 培 训 基 地 教 学 实 践 活 动 进 行 补 助 日 前, 财 政 部 卫 生 计 生 委 和 国 家 中 医 药 局 联 合 印 发 了 关 于 下 达 2014 年 住 院 医 师 规 范 化 培 训 补 助 资 金 的 通 知,2014 年 中 央 财 政 15 亿 元 补 助 经 费 已 经 拨 付, 计 划 补 助 5 万 人 ( 含 1 万 名 全 科 ) 四 是 培 训 招 收 稳 妥 起 步 目 前, 绝 大 部 分 地 区 已 经 完 成 协 同 单 位 和 专 业 基 地 名 录 的 认 定 以 及 培 训 容 量 等 信 息 的 公 布, 正 在 积 极 开 展 培 训 招 收 相 关 工 作, 北 京 上 海 浙 江 江 苏 等 东 部 地 区 已 进 入 培 训 实 施 阶 段, 四 川 贵 州 等 中 西 部 地 区 也 已 超 额 完 成 培 训 招 收 工 作 从 全 国 面 上 看, 今 年 的 培 训 招 收 工 作 预 计 12 月 完 成, 实 际 招 收 人 数 可 望 突 破 5 万 人 63

68 问 8: 作 为 5+3 培 养 模 式 的 基 础, 如 何 深 化 临 床 医 学 专 业 五 年 制 本 科 生 培 养 改 革? 答 :5 年 制 医 学 本 科 教 育 是 医 学 教 育 连 续 统 一 体 的 第 一 阶 段, 是 医 学 人 才 培 养 体 系 的 基 础 构 建 5+3 人 才 培 养 体 系, 深 化 临 床 医 学 本 科 生 培 养 改 革 至 关 重 要 因 此, 一 是 要 深 化 以 岗 位 胜 任 力 为 导 向 的 教 育 教 学 改 革, 把 医 学 生 职 业 素 养 和 临 床 能 力 培 养 作 为 改 革 关 键 点, 积 极 推 进 基 础 医 学 与 临 床 课 程 整 合, 优 化 课 程 体 系 ; 积 极 推 进 以 问 题 为 导 向 的 启 发 式 研 讨 式 的 教 学 方 法 改 革 ; 积 极 推 进 以 能 力 为 导 向 的 学 生 评 价 方 式 ; 强 化 临 床 实 践 教 学, 严 格 临 床 实 习 实 训 管 理, 着 力 提 升 医 学 生 临 床 思 维 能 力 和 解 决 临 床 实 际 问 题 的 能 力 二 是 要 加 强 医 学 生 的 全 科 医 学 教 育 这 既 是 医 学 生 知 识 能 力 结 构 的 内 在 要 求, 也 是 培 养 全 科 医 生 的 重 要 基 础 要 强 化 全 体 医 学 生 的 全 科 医 学 理 念 和 专 业 素 质 培 养, 着 力 提 升 学 生 医 患 沟 通 团 队 合 作 健 康 教 育 预 防 保 健 卫 生 管 理 等 方 面 的 能 力 三 是 要 切 实 加 强 医 学 教 育 质 量 监 控, 到 2020 年 建 立 具 有 中 国 特 色 国 际 实 质 等 效 的 医 学 教 育 认 证 制 度 要 探 索 分 阶 段 执 业 医 师 资 格 考 试 办 法, 切 实 保 障 临 床 实 践 教 学 要 探 索 实 施 实 习 医 师 执 照 制 度, 为 医 学 生 临 床 实 践 教 学 活 动 提 供 法 律 保 障 64

69 问 9: 建 设 专 业 学 位 研 究 生 教 育 与 住 院 医 生 规 范 化 培 训 有 机 衔 接 的 制 度, 是 这 轮 医 学 教 育 改 革 的 重 点 请 问 有 哪 些 重 大 创 新? 答 : 专 业 学 位 研 究 生 教 育 与 住 院 医 生 规 范 化 培 训 的 有 机 衔 接 是 临 床 医 学 教 育 制 度 的 重 大 突 破, 是 这 次 改 革 的 着 力 点 有 四 项 重 点 推 进 工 作 一 是 在 各 人 才 培 养 环 节 上 实 现 专 业 学 位 研 究 生 教 育 与 住 院 医 师 规 范 化 培 训 制 度 有 机 衔 接 2015 年 起, 新 招 收 的 临 床 医 学 硕 士 专 业 学 位 研 究 生, 同 时 也 是 参 加 住 院 医 师 规 范 化 培 训 的 住 院 医 师, 他 们 具 有 双 重 身 份, 其 临 床 实 践 训 练 与 参 加 住 院 医 师 规 范 化 培 训 的 住 院 医 师 要 求 一 致 实 现 招 生 与 招 录 培 养 过 程 与 培 训 过 程 学 历 学 位 授 予 与 规 范 化 培 训 合 格 证 书 发 放 相 结 合, 确 保 合 格 的 毕 业 生 可 获 得 执 业 医 师 资 格 证 住 院 医 师 规 范 化 培 训 合 格 证 书 硕 士 研 究 生 毕 业 证 和 硕 士 学 位 证 4 证 二 是 调 整 7 年 制 临 床 医 学 专 业 招 生 培 养 工 作 从 2015 年 招 生 起, 7 年 制 临 床 医 学 教 育 将 全 面 调 整 为 5+3 一 体 化 临 床 医 学 人 才 培 养 模 式, 学 生 在 完 成 5 年 相 关 课 程 学 习 并 考 核 合 格 后, 可 免 试 进 入 临 床 医 学 硕 士 专 业 学 位 研 究 生 学 习 阶 段, 纳 入 培 养 单 位 当 年 硕 士 研 究 生 招 生 计 划 和 管 理 三 是 改 革 同 等 学 力 人 员 申 请 硕 士 学 位 办 法 针 对 5 年 制 医 学 本 科 毕 业 并 取 得 住 院 医 师 规 范 化 培 训 合 格 证 书 的 临 床 医 师, 创 造 条 件, 使 住 院 医 师 规 范 化 培 训 与 同 等 学 力 申 请 临 床 医 学 硕 士 专 业 学 位 65

70 工 作 有 机 衔 接, 为 医 学 毕 业 生 多 样 化 选 择 多 途 径 成 才 搭 建 立 交 桥 四 是 探 索 临 床 医 学 博 士 专 业 学 位 研 究 生 培 养 模 式 改 革 开 展 将 临 床 医 学 博 士 专 业 学 位 研 究 生 培 养 与 专 科 医 师 规 范 化 培 训 制 度 紧 密 衔 接 的 改 革 试 点, 逐 步 建 立 5+3+X 培 养 高 水 平 临 床 专 科 医 师 的 制 度 问 10: 在 建 设 标 准 化 规 范 化 临 床 医 学 人 才 培 养 体 系 中, 为 何 还 要 提 出 3+2 为 补 充? 如 何 加 强 面 向 基 层 的 全 科 医 师 培 养 改 革? 答 : 基 于 我 国 城 乡 区 域 间 经 济 社 会 发 展 不 平 衡 的 现 实 国 情, 在 过 渡 期 内, 还 要 因 地 制 宜 因 校 制 宜 开 展 3 年 临 床 医 学 专 科 教 育 加 2 年 助 理 全 科 医 生 培 训 一 是 要 培 养 医 学 生 能 够 下 得 去 积 极 开 展 多 种 形 式 的 国 情 民 情 医 情 教 育, 充 分 利 用 社 会 实 践 等 方 式, 加 强 医 学 生 的 职 业 价 值 观 教 育, 用 基 层 医 疗 工 作 中 涌 现 出 的 先 进 个 人 典 型 事 迹 教 育 学 生 感 染 学 生, 增 强 学 生 为 保 障 基 层 群 众 健 康 贡 献 力 量 的 责 任 感 荣 誉 感 和 使 命 感 二 是 要 培 养 医 学 生 能 够 用 得 上 加 快 推 进 培 养 模 式 改 革, 推 动 教 学 标 准 与 助 理 全 科 医 生 培 训 标 准 有 机 衔 接 要 紧 密 围 绕 基 层 医 疗 卫 生 服 务 的 基 本 要 求 和 工 作 特 点, 深 化 教 育 教 学 改 革, 强 化 到 基 层 医 疗 卫 生 机 构 见 习 实 习 实 践, 着 力 提 高 医 学 生 的 基 本 诊 疗 能 力 和 公 共 卫 生 服 务 能 力 三 是 要 使 医 学 毕 业 生 留 得 住 加 强 医 学 毕 业 66

71 生 服 务 基 层 的 政 策 保 障, 既 要 用 感 情 留 人, 还 要 用 待 遇 留 人 事 业 留 人 问 11: 医 学 生 的 医 德 及 职 业 素 养 教 育 极 为 重 要, 这 次 改 革 提 出 了 哪 些 新 要 求? 答 : 医 师 职 业 的 特 点 要 求 从 业 者 必 须 具 有 崇 高 理 想 高 尚 品 德 和 仁 爱 之 心, 医 学 教 育 尤 其 强 调 以 德 为 先 此 次 改 革 要 求 将 医 德 教 育 贯 穿 于 人 才 培 养 全 过 程, 融 入 课 堂 教 学 融 入 校 园 文 化 建 设 融 入 临 床 实 习 等, 教 育 引 导 医 学 生 树 立 正 确 的 世 界 观 人 生 观 价 值 观 ; 着 力 加 强 职 业 道 德 医 学 伦 理 社 会 学 法 律 等 职 业 素 质 教 育 ; 注 重 人 文 关 怀 精 神 和 人 际 沟 通 能 力 的 培 养, 使 医 学 生 具 有 高 尚 的 职 业 道 德 情 操 和 关 爱 病 人 尊 重 他 人 尊 重 生 命 团 队 合 作 的 良 好 职 业 素 养 问 12: 在 这 次 改 革 中, 如 何 全 面 促 进 医 学 教 育 更 好 地 适 应 卫 生 计 生 行 业 需 求? 答 : 目 前 卫 生 计 生 部 门 正 在 编 制 全 国 医 疗 卫 生 服 务 体 系 规 划 纲 要 ( ), 医 学 教 育 在 规 模 类 型 结 构 等 方 面 也 都 要 更 加 主 动 地 适 应 行 业 发 展 需 求 一 是 要 把 握 好 医 学 教 育 发 展 规 模 控 制 医 学 本 科 招 生 规 模, 逐 步 扩 大 临 床 医 学 硕 士 专 业 学 位 研 究 生 招 生 规 模, 逐 渐 增 加 临 床 医 学 博 士 专 业 学 位 研 究 生 招 生 规 模 二 是 要 进 一 步 加 强 中 医 药 教 育 教 学 改 革 体 现 中 医 药 特 色 与 规 律, 深 化 传 承 与 创 新 并 举 的 中 医 药 人 才 培 养 模 式 改 革 三 是 要 统 筹 各 类 医 学 专 业 协 调 发 67

72 展 加 强 护 理 学 药 学 预 防 医 学 等 学 科 专 业 建 设, 当 前 特 别 要 加 强 儿 科 精 神 科 等 临 床 急 需 紧 缺 人 才 培 养 四 是 要 充 分 发 挥 高 等 医 学 院 校 教 育 资 源 优 势, 创 新 教 学 模 式 和 管 理 方 法, 使 高 等 学 校 成 为 医 学 继 续 教 育 的 重 要 基 地 问 13: 围 绕 主 要 目 标 和 近 期 任 务, 教 育 和 卫 生 计 生 部 门 将 重 点 在 哪 几 方 面 推 动 实 施? 答 : 医 教 协 同 构 建 标 准 化 规 范 化 人 才 培 养 体 系, 是 一 项 系 统 工 程, 任 务 艰 巨, 必 须 全 力 以 赴, 攻 坚 克 难 一 是 建 立 有 效 的 医 教 协 同 工 作 机 制 加 强 各 级 各 部 门 之 间 的 医 学 教 育 工 作 协 调, 形 成 定 期 沟 通 协 商 机 制, 及 时 研 究 解 决 医 学 人 才 培 养 工 作 中 的 重 大 问 题 各 医 学 院 校 加 强 与 医 疗 卫 生 机 构 合 作, 相 互 支 持, 密 切 合 作, 形 成 医 教 协 同 育 人 机 制 二 是 加 快 标 准 化 规 范 化 临 床 教 学 基 地 建 设 根 据 国 家 住 院 医 师 规 范 化 培 训 基 地 标 准, 加 强 附 属 医 院 教 学 医 院 等 基 础 设 施 建 设 和 师 资 队 伍 建 设, 保 障 专 业 学 位 研 究 生 和 住 院 医 师 规 范 化 培 训 人 员 不 同 阶 段 学 习 的 顺 利 实 施 三 是 完 善 临 床 医 学 专 业 学 位 研 究 生 经 费 保 障 机 制 统 筹 资 源, 加 大 对 医 学 教 育 的 投 入 力 度, 加 大 对 临 床 医 学 专 业 学 位 研 究 生 的 奖 助 力 度 四 是 及 时 出 台 配 套 政 策 推 动 各 地 深 入 实 施 有 关 部 门 将 按 照 6 部 委 意 见 的 要 求 和 时 间 表, 及 时 出 台 配 套 文 件, 细 化 改 革 的 各 项 政 策 措 施 同 时, 鼓 励 各 地 教 育 卫 生 计 生 行 政 部 门 在 坚 持 统 一 要 求 的 前 提 下, 因 地 因 校 制 宜, 创 造 性 地 开 展 68

73 工 作, 推 动 本 地 区 医 教 协 同 深 化 改 革, 加 快 构 建 中 国 特 色 标 准 化 规 范 化 医 学 人 才 培 养 体 系 69

74 住 院 医 师 规 范 化 培 训 管 理 办 法 ( 试 行 )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贯 彻 关 于 建 立 住 院 医 师 规 范 化 培 训 制 度 的 指 导 意 见, 规 范 住 院 医 师 规 范 化 培 训 实 施 工 作, 培 养 一 支 高 素 质 的 临 床 医 师 队 伍, 制 定 本 办 法 第 二 条 住 院 医 师 规 范 化 培 训 是 毕 业 后 医 学 教 育 的 重 要 组 成 部 分, 目 的 是 为 各 级 医 疗 机 构 培 养 具 有 良 好 的 职 业 道 德 扎 实 的 医 学 理 论 知 识 和 临 床 技 能, 能 独 立 规 范 地 承 担 本 专 业 常 见 多 发 疾 病 诊 疗 工 作 的 临 床 医 师 第 三 条 住 院 医 师 规 范 化 培 训 对 象 为 : ( 一 ) 拟 从 事 临 床 医 疗 工 作 的 高 等 院 校 医 学 类 相 应 专 业 ( 指 临 床 医 学 类 口 腔 医 学 类 中 医 学 类 和 中 西 医 结 合 类, 下 同 ) 本 科 及 以 上 学 历 毕 业 生 ; ( 二 ) 已 从 事 临 床 医 疗 工 作 并 获 得 执 业 医 师 资 格, 需 要 接 受 培 训 的 人 员 ; ( 三 ) 其 他 需 要 接 受 培 训 的 人 员 第 二 章 组 织 管 理 第 四 条 卫 生 计 生 行 政 部 门 ( 含 中 医 药 管 理 部 门, 下 同 ) 对 住 院 医 师 规 范 化 培 训 实 行 全 行 业 管 理 分 级 负 责, 充 分 发 挥 相 关 行 业 协 会 专 业 学 会 和 有 关 单 位 的 优 势 和 作 用 70

75 第 五 条 国 务 院 卫 生 计 生 行 政 部 门 负 责 全 国 住 院 医 师 规 范 化 培 训 的 统 筹 管 理, 健 全 协 调 机 制, 制 订 培 训 政 策, 编 制 培 训 规 划, 指 导 监 督 各 地 培 训 工 作 第 六 条 国 务 院 卫 生 计 生 行 政 部 门 根 据 需 要 组 建 专 家 委 员 会 或 指 定 有 关 行 业 组 织 单 位 负 责 全 国 住 院 医 师 规 范 化 培 训 的 具 体 业 务 技 术 建 设 和 日 常 管 理 工 作, 其 职 责 是 : ( 一 ) 研 究 提 出 培 训 专 业 设 置 建 议 ; ( 二 ) 研 究 提 出 培 训 内 容 与 标 准 培 训 基 地 认 定 标 准 和 管 理 办 法 的 方 案 建 议 ; ( 三 ) 对 培 训 基 地 和 专 业 基 地 建 设 认 定 和 管 理 工 作 进 行 检 查 指 导 ; ( 四 ) 建 立 住 院 医 师 规 范 化 培 训 招 收 匹 配 机 制, 对 培 训 招 收 工 作 进 行 区 域 间 统 筹 协 调 ; ( 五 ) 对 培 训 实 施 情 况 进 行 指 导 监 督, 对 培 训 效 果 进 行 评 价 ; ( 六 ) 制 定 考 核 标 准 和 要 求, 检 查 指 导 考 核 工 作 ; ( 七 ) 承 担 国 务 院 卫 生 计 生 行 政 部 门 委 托 的 其 他 相 关 工 作 第 七 条 省 级 卫 生 计 生 行 政 部 门 负 责 本 地 住 院 医 师 规 范 化 培 训 的 组 织 实 施 和 管 理 监 督 按 照 国 家 政 策 规 定, 制 订 本 地 实 施 方 案 和 措 施, 编 制 落 实 培 训 规 划 和 年 度 培 训 计 划 ; 按 照 国 家 规 划 与 标 准, 建 设 认 定 和 管 理 培 训 基 地 专 业 基 地, 71

76 并 报 告 国 务 院 卫 生 计 生 行 政 部 门 予 以 公 布 ; 根 据 需 要 组 建 专 家 委 员 会 或 指 定 有 关 行 业 组 织 单 位 负 责 本 地 住 院 医 师 规 范 化 培 训 的 具 体 业 务 技 术 建 设 和 日 常 管 理 工 作 省 级 以 下 卫 生 计 生 行 政 部 门 根 据 各 自 职 责, 配 合 做 好 当 地 住 院 医 师 规 范 化 培 训 有 关 工 作 第 八 条 培 训 基 地 接 受 上 级 卫 生 计 生 行 政 部 门 监 督 指 导, 具 体 做 好 培 训 招 收 实 施 和 考 核 及 培 训 对 象 的 管 理 工 作 第 三 章 培 训 基 地 第 九 条 培 训 基 地 是 承 担 住 院 医 师 规 范 化 培 训 的 医 疗 卫 生 机 构 国 务 院 卫 生 计 生 行 政 部 门 根 据 培 训 需 求 及 各 地 的 培 训 能 力, 统 筹 规 划 各 地 培 训 基 地 数 量 培 训 基 地 应 当 具 备 以 下 基 本 条 件 : ( 一 ) 为 三 级 甲 等 医 院 ; ( 二 ) 达 到 住 院 医 师 规 范 化 培 训 基 地 认 定 标 准 ( 试 行 ) 要 求 ; ( 三 ) 经 所 在 地 省 级 卫 生 计 生 行 政 部 门 组 建 的 专 家 委 员 会 或 其 指 定 的 行 业 组 织 单 位 认 定 合 格 根 据 培 训 内 容 需 要, 可 将 符 合 专 业 培 训 条 件 的 其 他 三 级 医 院 妇 幼 保 健 院 和 二 级 甲 等 医 院 及 基 层 医 疗 卫 生 机 构 专 业 公 共 卫 生 机 构 等 作 为 协 同 单 位, 发 挥 其 优 势 特 色 科 室 作 用, 形 成 培 训 基 地 网 络 72

77 第 十 条 培 训 基 地 由 符 合 条 件 的 专 业 基 地 组 成 专 业 基 地 由 本 专 业 科 室 牵 头, 会 同 相 关 科 室 制 订 和 落 实 本 专 业 培 训 对 象 的 具 体 培 训 计 划, 实 施 轮 转 培 训, 并 对 培 训 全 过 程 进 行 严 格 质 量 管 理 第 十 一 条 对 培 训 基 地 及 专 业 基 地 实 行 动 态 管 理 培 训 基 地 专 业 基 地 应 当 定 期 向 所 在 地 省 级 卫 生 计 生 行 政 部 门 或 其 指 定 的 行 业 组 织 单 位 报 告 培 训 工 作 情 况, 接 受 检 查 指 导 根 据 工 作 需 要 遴 选 建 设 部 分 示 范 性 的 培 训 基 地 专 业 基 地, 发 挥 引 领 作 用 对 达 不 到 培 训 基 地 认 定 标 准 要 求 或 培 训 质 量 难 以 保 证 的 培 训 基 地 及 专 业 基 地, 取 消 其 基 地 资 格, 并 视 情 况 削 减 所 在 省 ( 区 市 ) 培 训 基 地 分 配 名 额 第 十 二 条 培 训 基 地 必 须 高 度 重 视 并 加 强 对 住 院 医 师 规 范 化 培 训 工 作 的 领 导, 建 立 健 全 住 院 医 师 规 范 化 培 训 协 调 领 导 机 制, 制 订 并 落 实 确 保 培 训 质 量 的 管 理 制 度 和 各 项 具 体 措 施, 切 实 使 住 院 医 师 规 范 化 培 训 工 作 落 到 实 处 培 训 基 地 主 要 行 政 负 责 人 作 为 培 训 工 作 的 第 一 责 任 人 全 面 负 责 基 地 的 培 训 工 作, 分 管 院 领 导 具 体 负 责 住 院 医 师 规 范 化 培 训 工 作 ; 教 育 培 训 管 理 职 能 部 门 作 为 协 调 领 导 机 制 办 公 室, 具 体 负 责 培 训 工 作 的 日 常 管 理 与 监 督 承 担 培 训 任 务 的 科 室 实 行 科 室 主 任 负 责 制, 健 全 组 织 管 理 机 制, 切 实 履 行 对 培 训 对 象 的 带 教 和 管 理 职 能 73

78 第 十 三 条 培 训 基 地 应 当 落 实 培 训 对 象 必 要 的 学 习 生 活 条 件 和 有 关 人 事 薪 酬 待 遇, 做 好 对 培 训 对 象 的 管 理 工 作 ; 专 业 基 地 应 当 具 备 满 足 本 专 业 和 相 关 专 业 培 训 要 求 的 师 资 队 伍 诊 疗 规 模 病 种 病 例 病 床 规 模 模 拟 教 学 设 施 等 培 训 条 件 第 十 四 条 培 训 基 地 应 当 选 拔 职 业 道 德 高 尚 临 床 经 验 丰 富 具 有 带 教 能 力 和 经 验 的 临 床 医 师 作 为 带 教 师 资, 其 数 量 应 当 满 足 培 训 要 求 带 教 师 资 应 当 严 格 按 照 住 院 医 师 规 范 化 培 训 内 容 与 标 准 的 要 求 实 施 培 训 工 作, 认 真 负 责 地 指 导 和 教 育 培 训 对 象 培 训 基 地 要 将 带 教 情 况 作 为 医 师 绩 效 考 核 的 重 要 指 标, 对 带 教 医 师 给 予 补 贴 第 十 五 条 培 训 基 地 应 当 按 照 国 家 统 一 制 定 的 住 院 医 师 规 范 化 培 训 内 容 与 标 准 ( 试 行 ), 结 合 本 单 位 具 体 情 况, 制 订 科 学 严 谨 的 培 训 方 案, 建 立 严 格 的 培 训 管 理 制 度 并 规 范 地 实 施, 强 化 全 过 程 监 管 与 培 训 效 果 激 励, 确 保 培 训 质 量 第 十 六 条 培 训 基 地 应 当 依 照 执 业 医 师 法 相 关 规 定, 组 织 符 合 条 件 的 培 训 对 象 参 加 医 师 资 格 考 试, 协 助 其 办 理 执 业 注 册 和 变 更 手 续 第 四 章 培 训 招 收 第 十 七 条 探 索 建 立 国 家 住 院 医 师 规 范 化 培 训 招 收 匹 配 机 制, 逐 步 推 进 区 域 间 招 收 统 筹 协 调 74

79 第 十 八 条 省 级 卫 生 计 生 行 政 部 门 会 同 相 关 部 门 依 据 本 地 医 疗 卫 生 工 作 对 临 床 医 师 的 培 养 需 求 和 住 院 医 师 规 范 化 培 训 能 力, 制 订 年 度 培 训 计 划, 向 培 训 基 地 下 达 培 训 任 务, 并 在 培 训 名 额 分 配 方 面 向 全 科 以 及 儿 科 精 神 科 等 紧 缺 专 业 以 及 县 级 及 以 下 基 层 医 疗 卫 生 机 构 倾 斜 第 十 九 条 省 级 卫 生 计 生 行 政 部 门 或 其 指 定 的 行 业 组 织 单 位 应 当 及 时 将 培 训 基 地 基 本 情 况 招 收 计 划 报 名 条 件 招 收 程 序 招 收 结 果 等 信 息 通 过 网 络 或 其 他 适 宜 形 式 予 以 公 布, 向 申 请 培 训 人 员 提 供 信 息, 接 受 社 会 监 督 有 关 情 况 同 时 报 告 国 务 院 卫 生 计 生 行 政 部 门 或 其 指 定 的 有 关 行 业 组 织 单 位 第 二 十 条 单 位 委 派 的 培 训 对 象 由 培 训 基 地 委 派 单 位 和 培 训 对 象 三 方 签 订 委 托 培 训 协 议 ; 面 向 社 会 招 收 的 培 训 对 象 与 培 训 基 地 签 订 培 训 协 议 培 训 基 地 要 做 好 培 训 档 案 资 料 的 管 理 工 作 申 请 培 训 人 员 根 据 省 级 卫 生 计 生 行 政 部 门 或 其 指 定 的 行 业 组 织 单 位 公 布 的 招 收 信 息, 选 择 培 训 基 地 及 其 专 业 基 地, 填 报 培 训 志 愿, 并 按 要 求 提 交 申 请 材 料 单 位 委 派 培 训 对 象 填 报 培 训 志 愿, 应 当 取 得 委 派 单 位 同 意 第 二 十 一 条 培 训 基 地 对 申 请 培 训 人 员 的 申 请 材 料 进 行 审 核, 对 审 核 合 格 者 组 织 招 收 考 核, 依 照 公 开 公 平 择 优 录 取 双 向 选 择 的 原 则 确 定 培 训 对 象 75

80 第 二 十 二 条 培 训 基 地 要 及 时 向 当 地 省 级 卫 生 计 生 行 政 部 门 或 其 指 定 的 行 业 组 织 单 位 报 送 招 收 录 取 信 息, 各 省 ( 区 市 ) 可 在 招 收 计 划 剩 余 名 额 内 对 未 被 录 取 的 申 请 培 训 人 员 进 行 调 剂 招 收, 重 点 补 充 有 名 额 空 缺 的 全 科 以 及 儿 科 精 神 科 等 紧 缺 专 业 第 二 十 三 条 国 家 统 筹 协 调 发 达 地 区 省 ( 市 ) 支 援 欠 发 达 地 区 省 ( 区 市 ) 的 住 院 医 师 规 范 化 培 训 工 作 各 有 关 省 级 卫 生 计 生 行 政 部 门 之 间 应 当 签 定 对 口 支 援 协 议, 发 达 地 区 的 培 训 基 地 及 专 业 基 地, 每 年 应 当 面 向 欠 发 达 地 区 招 收 一 定 数 量 的 培 训 对 象, 培 训 招 收 重 点 向 边 远 地 区 民 族 地 区 集 中 连 片 特 殊 困 难 地 区 及 其 地 市 级 以 下 医 疗 卫 生 机 构 倾 斜 在 起 步 阶 段, 年 招 收 数 量 原 则 上 不 低 于 发 达 地 区 培 训 招 收 数 的 10%, 随 着 培 训 工 作 的 推 进, 适 当 增 加 招 收 规 模 招 收 对 象 培 训 期 满 后 依 协 议 回 原 派 出 地 区 工 作 第 五 章 培 训 实 施 第 二 十 四 条 培 训 对 象 是 培 训 基 地 住 院 医 师 队 伍 的 一 部 分, 在 培 训 基 地 接 受 以 提 高 职 业 素 养 及 临 床 规 范 诊 疗 能 力 为 主 的 系 统 性 规 范 化 培 训 第 二 十 五 条 培 训 年 限 一 般 为 3 年 已 具 有 医 学 类 相 应 专 业 学 位 研 究 生 学 历 的 人 员 和 已 从 事 临 床 医 疗 工 作 的 医 师 参 加 培 训, 由 培 训 基 地 根 据 其 临 床 经 历 和 诊 疗 能 力 确 定 接 受 培 训 的 具 体 时 间 及 内 容 76

81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未 按 照 要 求 完 成 培 训 或 考 核 不 合 格 者, 培 训 时 间 可 顺 延, 顺 延 时 间 一 般 不 超 过 3 年 顺 延 期 间 费 用 由 个 人 承 担 第 二 十 六 条 住 院 医 师 规 范 化 培 训 以 培 育 岗 位 胜 任 能 力 为 核 心, 依 据 住 院 医 师 规 范 化 培 训 内 容 与 标 准 分 专 业 实 施 培 训 内 容 包 括 医 德 医 风 政 策 法 规 临 床 实 践 能 力 专 业 理 论 知 识 人 际 沟 通 交 流 等, 重 点 提 高 临 床 规 范 诊 疗 能 力, 适 当 兼 顾 临 床 教 学 和 科 研 素 养 第 二 十 七 条 实 行 培 训 信 息 登 记 管 理 制 度 国 家 建 立 住 院 医 师 规 范 化 培 训 信 息 管 理 系 统, 逐 步 实 现 住 院 医 师 培 训 招 收 培 训 实 施 监 测 评 估 培 训 考 核 等 全 过 程 的 信 息 化 管 理 培 训 基 地 和 培 训 对 象 应 当 及 时 准 确 详 实 地 将 培 训 过 程 和 培 训 内 容 记 录 在 住 院 医 师 规 范 化 培 训 登 记 和 考 核 手 册 并 妥 善 保 存, 同 时 将 有 关 信 息 及 时 录 入 信 息 管 理 系 统, 作 为 培 训 考 核 的 重 要 依 据 第 六 章 培 训 考 核 第 二 十 八 条 住 院 医 师 规 范 化 培 训 考 核 包 括 过 程 考 核 和 结 业 考 核, 以 过 程 考 核 为 重 点 过 程 考 核 合 格 和 通 过 医 师 资 格 考 试 是 参 加 结 业 考 核 的 必 备 条 件 培 训 对 象 申 请 参 加 结 业 考 核, 须 经 培 训 基 地 初 审 合 格 并 报 省 级 卫 生 计 生 行 政 部 门 或 其 指 定 的 行 业 组 织 单 位 核 准 77

82 第 二 十 九 条 过 程 考 核 是 对 住 院 医 师 轮 转 培 训 过 程 的 动 态 综 合 评 价 过 程 考 核 一 般 安 排 在 完 成 某 专 业 科 室 轮 转 培 训 后 进 行, 内 容 包 括 医 德 医 风 出 勤 情 况 临 床 实 践 能 力 培 训 指 标 完 成 情 况 和 参 加 业 务 学 习 情 况 等 方 面 过 程 考 核 由 培 训 基 地 依 照 各 专 业 规 范 化 培 训 内 容 和 标 准, 严 格 组 织 实 施 第 三 十 条 结 业 考 核 包 括 理 论 考 核 和 临 床 实 践 能 力 考 核 国 务 院 卫 生 计 生 行 政 部 门 或 其 指 定 的 有 关 行 业 组 织 单 位 制 订 结 业 考 核 要 求, 建 立 理 论 考 核 题 库, 制 订 临 床 实 践 能 力 考 核 标 准, 提 供 考 核 指 导 ; 各 省 级 卫 生 计 生 行 政 部 门 或 其 指 定 的 行 业 组 织 单 位 负 责 组 织 实 施 结 业 考 核, 从 国 家 建 立 的 理 论 考 核 题 库 抽 取 年 度 理 论 考 核 试 题 组 织 理 论 考 核, 安 排 实 施 临 床 实 践 能 力 考 核 第 三 十 一 条 对 通 过 住 院 医 师 规 范 化 培 训 结 业 考 核 的 培 训 对 象, 颁 发 统 一 制 式 的 住 院 医 师 规 范 化 培 训 合 格 证 书 ( 样 式 附 后 ) 第 七 章 附 则 第 三 十 二 条 中 医 类 别 住 院 医 师 规 范 化 培 训 实 施 办 法 由 国 家 中 医 药 管 理 局 另 行 制 订 第 三 十 三 条 本 办 法 自 印 发 之 日 起 施 行 第 三 十 四 条 本 办 法 由 国 务 院 卫 生 计 生 行 政 部 门 负 责 解 释 附 件 : 住 院 医 师 规 范 化 培 训 合 格 证 书 ( 样 式 ) 78

83 附 件 79

84 住 院 医 师 规 范 化 培 训 合 格 证 书 编 号 规 则 1. 住 院 医 师 规 范 化 培 训 合 格 证 书 编 号 16 位, 按 照 年 份 代 码 (4 位 )+ 省 (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 代 码 (2 位 )+ 专 业 代 码 (4 位 )+ 培 训 基 地 代 码 (3 位 )+ 该 培 训 基 地 该 年 度 结 业 人 员 顺 序 号 (3 位 ) 的 顺 序 制 定 各 代 码 之 间 留 半 角 空 格 2. 年 份 代 码 为 培 训 对 象 通 过 住 院 医 师 规 范 化 培 训 结 业 考 核 的 年 份 3. 省 (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 代 码 ( 表 1) 依 照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行 政 区 划 代 码 的 前 两 位 编 写 4. 住 院 医 师 规 范 化 培 训 专 业 代 码 统 一 设 置 为 4 位 数, 专 业 代 码 详 见 表 2 表 3 表 4 5. 培 训 基 地 代 码 及 该 培 训 基 地 该 年 度 结 业 人 员 顺 序 号 由 各 地 根 据 给 定 的 代 码 位 数 规 范 地 编 写 按 照 上 述 规 则, 以 北 京 市 2017 年 通 过 内 科 专 业 住 院 医 师 规 范 化 培 训 结 业 考 核 的 某 学 员 为 例, 其 住 院 医 师 规 范 化 培 训 合 格 证 书 编 号 为 , 共 16 位 数 字 80

85 表 1. 各 省 ( 区 市 ) 行 政 区 划 的 前 两 位 代 码 省 ( 区 市 ) 名 称 代 码 北 京 市 11 天 津 市 12 河 北 省 13 山 西 省 14 内 蒙 古 自 治 区 15 辽 宁 省 21 吉 林 省 22 黑 龙 江 省 23 上 海 市 31 江 苏 省 32 浙 江 省 33 安 徽 省 34 福 建 省 35 江 西 省 36 山 东 省 37 河 南 省 41 湖 北 省 42 湖 南 省 43 广 东 省 44 81

86 广 西 壮 族 自 治 区 45 海 南 省 46 重 庆 市 50 四 川 省 51 贵 州 省 52 云 南 省 53 西 藏 自 治 区 54 陕 西 省 61 甘 肃 省 62 青 海 省 63 宁 夏 回 族 自 治 区 64 新 疆 维 吾 尔 自 治 区 65 表 2. 临 床 医 学 住 院 医 师 规 范 化 培 训 专 业 代 码 专 业 名 称 培 训 专 业 代 码 内 科 0100 儿 科 0200 急 诊 科 0300 皮 肤 科 0400 精 神 科 0500 神 经 内 科 0600 全 科

87 康 复 医 学 科 0800 外 科 0900 外 科 ( 神 经 外 科 方 向 ) 1000 外 科 ( 胸 心 外 科 方 向 ) 1100 外 科 ( 泌 尿 外 科 方 向 ) 1200 外 科 ( 整 形 外 科 方 向 ) 1300 骨 科 1400 儿 外 科 1500 妇 产 科 1600 眼 科 1700 耳 鼻 咽 喉 科 1800 麻 醉 科 1900 临 床 病 理 科 2000 检 验 医 学 科 2100 放 射 科 2200 超 声 医 学 科 2300 核 医 学 科 2400 放 射 肿 瘤 科 2500 医 学 遗 传 科 2600 预 防 医 学 科

88 表 3. 口 腔 医 学 住 院 医 师 规 范 化 培 训 专 业 代 码 专 业 名 称 培 训 专 业 代 码 口 腔 全 科 2800 口 腔 内 科 2900 口 腔 颌 面 外 科 3000 口 腔 修 复 科 3100 口 腔 正 畸 科 3200 口 腔 病 理 科 3300 口 腔 颌 面 影 像 科 3400 表 4. 中 医 学 住 院 医 师 规 范 化 培 训 专 业 代 码 专 业 名 称 培 训 专 业 代 码 中 医 3500 中 医 全 科

89 住 院 医 师 规 范 化 培 训 招 收 实 施 办 法 ( 试 行 )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加 强 住 院 医 师 规 范 化 培 训 招 收 ( 以 下 简 称 培 训 招 收 ) 管 理, 规 范 培 训 招 收 工 作, 保 证 培 训 招 收 质 量, 根 据 关 于 建 立 住 院 医 师 规 范 化 培 训 制 度 的 指 导 意 见 和 住 院 医 师 规 范 化 培 训 管 理 办 法 ( 试 行 ), 制 定 本 办 法 第 二 条 培 训 招 收 工 作 以 需 求 为 导 向, 推 动 区 域 协 同, 兼 顾 专 业 均 衡, 遵 循 公 开 公 平 双 向 选 择 择 优 录 取 的 原 则 第 三 条 本 办 法 适 用 的 培 训 招 收 对 象 包 括 单 位 委 派 的 培 训 人 员 和 面 向 社 会 招 收 的 培 训 人 员 第 二 章 职 责 分 工 第 四 条 培 训 招 收 工 作 实 行 分 级 管 理 国 务 院 卫 生 计 生 行 政 部 门 ( 含 中 医 药 管 理 部 门, 下 同 ) 负 责 全 国 培 训 招 收 工 作 的 政 策 制 定 和 监 督 指 导, 省 级 卫 生 计 生 行 政 部 门 负 责 本 辖 区 培 训 招 收 工 作 的 组 织 协 调 和 监 督 管 理, 培 训 基 地 落 实 培 训 招 收 主 体 责 任, 负 责 本 基 地 培 训 招 收 工 作 的 组 织 实 施 第 五 条 国 务 院 卫 生 计 生 行 政 部 门 的 主 要 职 责 是 : 研 究 制 定 全 国 培 训 招 收 工 作 的 有 关 政 策 ; 研 究 下 达 全 国 培 训 招 收 年 度 计 划 ; 统 筹 培 训 资 源, 推 动 各 地 各 专 业 均 衡 发 展 ; 指 导 监 督 各 省 ( 区 市 ) 工 作 实 施 根 据 需 要, 国 务 院 卫 生 计 生 行 政 部 门 可 指 定 有 关 行 业 组 织 单 位 协 助 开 展 相 关 具 体 工 1 85

90 作 第 六 条 省 级 卫 生 计 生 行 政 部 门 的 主 要 职 责 是 : 贯 彻 执 行 国 务 院 卫 生 计 生 行 政 部 门 培 训 招 收 工 作 的 有 关 规 定 ; 制 订 本 省 ( 区 市 ) 年 度 招 收 计 划 ; 落 实 省 域 间 工 作 协 同 任 务 ; 指 导 监 督 本 省 ( 区 市 ) 培 训 基 地 的 招 收 实 施 工 作 根 据 需 要, 省 级 卫 生 计 生 行 政 部 门 可 指 定 有 关 行 业 组 织 单 位 协 助 开 展 相 关 具 体 工 作 第 七 条 培 训 基 地 的 主 要 职 责 是 : 落 实 上 级 卫 生 计 生 行 政 部 门 的 有 关 要 求 ; 开 展 本 基 地 培 训 招 收 工 作 并 及 时 上 报 工 作 信 息 第 三 章 招 收 计 划 第 八 条 国 家 根 据 医 疗 卫 生 事 业 发 展 需 要, 探 索 建 立 培 训 招 收 匹 配 机 制, 综 合 考 虑 岗 位 需 求 以 及 培 训 能 力 保 障 条 件 毕 业 生 供 给 等 因 素 确 定 年 度 招 收 计 划, 招 收 名 额 向 全 科 等 紧 缺 专 业 和 县 级 及 以 下 医 疗 卫 生 机 构 倾 斜 第 九 条 国 务 院 卫 生 计 生 行 政 部 门 协 调 各 有 关 方 面 的 力 量, 加 大 对 中 西 部 地 区 的 支 持 力 度, 依 据 需 求 和 东 部 地 区 培 训 能 力, 每 年 将 东 部 地 区 招 收 名 额 的 一 定 比 例 用 于 帮 助 中 西 部 地 区 培 训 部 分 学 员 第 十 条 省 级 卫 生 计 生 行 政 部 门 在 深 入 调 查 研 究 本 辖 区 培 训 需 求 的 基 础 上, 于 每 年 9 月 向 国 务 院 卫 生 计 生 行 政 部 门 上 报 下 一 年 度 培 训 招 收 需 求 计 划 2 86

91 第 十 一 条 省 级 卫 生 计 生 行 政 部 门 要 发 挥 医 学 教 育 工 作 协 调 机 制 作 用, 推 进 医 教 协 同, 探 索 做 好 住 院 医 师 规 范 化 培 训 招 收 与 临 床 医 学 硕 士 专 业 学 位 研 究 生 招 生 的 有 机 衔 接 有 条 件 的 培 训 基 地 经 所 在 地 省 级 卫 生 计 生 行 政 部 门 同 意, 可 试 行 提 前 批 招 收 第 四 章 报 名 第 十 二 条 省 级 卫 生 计 生 行 政 部 门 根 据 国 家 下 达 的 培 训 招 收 计 划, 向 社 会 公 布 培 训 基 地 情 况 各 专 业 招 收 人 数 招 收 工 作 流 程 等 相 关 信 息 第 十 三 条 申 请 参 加 住 院 医 师 规 范 化 培 训 的 人 员, 须 符 合 下 列 条 件 : ( 一 ) 热 爱 医 疗 卫 生 事 业, 品 德 良 好, 遵 纪 守 法 ; ( 二 ) 符 合 临 床 中 医 口 腔 类 别 医 师 资 格 考 试 报 考 条 件 规 定 专 业 范 围 的 应 往 届 本 科 及 以 上 学 历 医 学 毕 业 生, 或 已 取 得 医 师 资 格 证 书 需 要 接 受 培 训 的 人 员, 以 应 届 毕 业 生 为 主 ; ( 三 ) 培 训 基 地 所 在 地 省 级 卫 生 计 生 行 政 部 门 规 定 的 其 他 培 训 招 收 条 件 第 十 四 条 符 合 报 名 条 件 的 人 员 应 当 根 据 省 级 卫 生 计 生 行 政 部 门 公 布 的 招 收 计 划 选 报 培 训 基 地 与 培 训 专 业 第 十 五 条 培 训 申 请 人 应 当 按 要 求 提 供 有 关 报 名 材 料, 单 位 委 派 人 员 还 需 出 具 本 单 位 同 意 报 考 的 证 明 材 料, 申 请 人 3 87

92 需 通 过 网 络 或 现 场 报 名 等 方 式 提 交 相 关 信 息 培 训 基 地 依 据 国 家 对 培 训 对 象 资 质 条 件 的 有 关 规 定 对 申 请 材 料 进 行 审 核, 确 定 申 请 人 的 报 考 资 格 第 五 章 考 核 与 调 剂 第 十 六 条 培 训 基 地 根 据 所 在 地 省 级 卫 生 计 生 行 政 部 门 的 规 定, 自 主 对 培 训 申 请 人 进 行 招 收 考 核, 重 点 为 非 培 训 基 地 医 疗 卫 生 机 构 招 收 培 训 住 院 医 师 第 十 七 条 培 训 基 地 在 组 织 招 收 考 核 时 可 采 取 笔 试 面 试 相 结 合 等 形 式 进 行, 通 过 对 培 训 申 请 人 的 综 合 素 质 和 临 床 实 践 能 力 的 测 评, 确 定 拟 录 取 的 培 训 对 象 及 其 接 受 培 训 的 具 体 时 间 和 内 容 第 十 八 条 培 训 基 地 要 按 时 完 成 培 训 招 收 工 作, 及 时 向 所 在 地 省 级 卫 生 计 生 行 政 部 门 报 送 拟 招 收 录 取 信 息, 各 省 ( 区 市 ) 可 在 招 收 计 划 剩 余 名 额 内 对 未 被 录 取 的 申 请 培 训 人 员 进 行 调 剂, 优 先 满 足 全 科 等 紧 缺 专 业 和 县 级 及 以 下 医 疗 卫 生 机 构 需 求, 确 保 完 成 国 家 下 达 的 招 收 计 划 第 六 章 公 示 与 录 取 第 十 九 条 培 训 基 地 根 据 培 训 申 请 人 填 报 志 愿 的 顺 序 及 招 收 考 核 结 果, 择 优 确 定 拟 招 收 名 单, 并 通 过 省 级 卫 生 计 生 行 政 部 门 规 定 的 网 络 平 台 或 其 他 适 宜 形 式 对 拟 招 收 名 单 进 行 公 示, 公 示 时 间 不 少 于 7 个 工 作 日 4 88

93 第 二 十 条 培 训 基 地 根 据 公 示 结 果 确 定 培 训 招 收 人 员, 并 将 录 取 结 果 通 知 相 关 培 训 对 象 第 二 十 一 条 新 招 收 培 训 对 象 按 录 取 通 知 要 求, 在 规 定 时 限 内 到 培 训 基 地 报 到, 原 则 上 从 9 月 开 始 接 受 培 训 无 故 逾 期 2 周 不 报 到 者, 视 为 自 动 放 弃 本 次 培 训 资 格 第 二 十 二 条 新 招 收 对 象 到 培 训 基 地 报 到 时, 应 当 按 规 定 签 订 培 训 协 议 对 于 单 位 委 派 的 培 训 对 象, 由 培 训 基 地 委 派 单 位 和 培 训 对 象 三 方 签 订 委 托 培 训 协 议 ; 面 向 社 会 招 收 的 培 训 对 象, 由 培 训 基 地 与 培 训 对 象 双 方 签 订 培 训 协 议 第 二 十 三 条 培 训 招 收 工 作 结 束 后, 省 级 卫 生 计 生 行 政 部 门 将 本 地 本 年 度 的 招 收 结 果 向 社 会 公 布, 并 于 每 年 9 月 底 前 将 本 年 度 实 际 招 收 情 况 报 告 国 务 院 卫 生 计 生 行 政 部 门 培 训 基 地 要 做 好 培 训 招 收 工 作 有 关 资 料 的 归 档 与 管 理, 建 立 培 训 对 象 信 息 库 第 七 章 监 督 管 理 第 二 十 四 条 将 东 部 省 ( 市 ) 落 实 支 持 中 西 部 地 区 培 训 招 收 情 况, 作 为 下 一 年 度 相 关 省 ( 区 市 ) 培 训 招 收 名 额 分 配 的 重 要 依 据 将 各 培 训 基 地 招 收 计 划 特 别 是 全 科 等 紧 缺 专 业 计 划 完 成 情 况 以 及 非 培 训 基 地 学 员 招 收 完 成 情 况, 作 为 培 训 基 地 动 态 管 理 财 政 补 助 创 先 争 优 和 下 一 年 度 招 收 名 额 分 配 的 重 要 依 据 第 二 十 五 条 对 在 培 训 招 收 工 作 中 出 现 违 纪 违 规 的 培 训 5 89

94 基 地, 视 情 节 轻 重 给 予 通 报 批 评 直 至 取 消 其 基 地 资 格, 并 根 据 有 关 规 定 提 请 其 主 管 机 关 单 位 对 当 事 人 予 以 相 应 处 分 第 二 十 六 条 对 在 培 训 招 收 工 作 中 弄 虚 作 假 的 培 训 申 请 人, 取 消 其 本 次 报 名 录 取 资 格 ; 对 录 取 后 无 故 不 报 到 或 报 到 后 无 故 自 行 退 出 等 情 节 严 重 者,3 年 内 不 得 报 名 参 加 住 院 医 师 规 范 化 培 训 第 八 章 附 则 第 二 十 七 条 本 办 法 由 国 务 院 卫 生 计 生 行 政 部 门 负 责 解 释 第 二 十 八 条 本 办 法 自 发 布 之 日 起 施 行 6 90

95 住 院 医 师 规 范 化 培 训 考 核 实 施 办 法 ( 试 行 )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加 强 住 院 医 师 规 范 化 培 训 考 核 ( 以 下 简 称 培 训 考 核 ) 管 理, 确 保 培 训 考 核 工 作 公 平 公 正 科 学 有 效, 根 据 关 于 建 立 住 院 医 师 规 范 化 培 训 制 度 的 指 导 意 见 和 住 院 医 师 规 范 化 培 训 管 理 办 法 ( 试 行 ), 制 定 本 办 法 第 二 条 培 训 考 核 包 括 过 程 考 核 和 结 业 考 核 两 部 分, 目 的 是 评 估 培 训 对 象 是 否 达 到 住 院 医 师 规 范 化 培 训 内 容 与 标 准 ( 试 行 ) 规 定 的 要 求 第 二 章 职 责 分 工 第 三 条 培 训 考 核 工 作 实 行 分 级 管 理 国 务 院 卫 生 计 生 行 政 部 门 ( 含 中 医 药 管 理 部 门, 下 同 ) 负 责 全 国 培 训 考 核 工 作 的 统 筹 管 理, 省 级 卫 生 计 生 行 政 部 门 负 责 本 辖 区 培 训 考 核 工 作 的 组 织 管 理, 培 训 基 地 负 责 过 程 考 核 及 相 关 工 作 的 具 体 落 实, 考 核 基 地 负 责 结 业 考 核 工 作 的 具 体 落 实 第 四 条 国 务 院 卫 生 计 生 行 政 部 门 的 主 要 职 责 是 : 研 究 确 定 考 核 模 式, 制 定 考 核 标 准, 建 立 考 核 题 库, 规 范 考 务 管 理, 公 布 考 核 信 息, 统 筹 管 理 住 院 医 师 规 范 化 培 训 合 格 证 书, 指 导 监 督 各 省 ( 区 市 ) 的 考 核 工 作 根 据 需 要, 国 务 院 卫 生 计 生 行 政 部 门 可 指 定 有 关 行 业 组 织 单 位 协 助 负 责 相 关 具 体 工 作 1 91

96 第 五 条 省 级 卫 生 计 生 行 政 部 门 的 主 要 职 责 是 : 贯 彻 执 行 国 务 院 卫 生 计 生 行 政 部 门 培 训 考 核 工 作 的 有 关 规 定, 制 定 本 省 ( 区 市 ) 考 核 实 施 方 案, 遴 选 建 设 考 核 基 地, 组 建 和 培 训 管 理 考 官 队 伍, 组 织 实 施 培 训 考 核, 公 布 本 省 ( 区 市 ) 考 核 结 果, 颁 发 住 院 医 师 规 范 化 培 训 合 格 证 书, 管 理 监 督 本 辖 区 的 考 核 工 作 根 据 需 要, 省 级 卫 生 计 生 行 政 部 门 可 指 定 有 关 行 业 组 织 单 位 协 助 负 责 相 关 具 体 工 作 第 六 条 培 训 基 地 的 主 要 职 责 是 : 落 实 上 级 卫 生 计 生 行 政 部 门 的 有 关 要 求, 组 织 实 施 培 训 过 程 考 核, 组 织 结 业 考 核 报 名, 协 助 申 领 住 院 医 师 规 范 化 培 训 合 格 证 书 考 核 基 地 由 省 级 卫 生 计 生 行 政 部 门 遴 选 认 定 并 报 国 务 院 卫 生 计 生 行 政 部 门 备 案, 承 担 结 业 考 核 任 务 第 三 章 过 程 考 核 第 七 条 过 程 考 核 是 对 培 训 对 象 在 培 训 期 间 临 床 能 力 水 平 与 素 质 的 动 态 评 价, 由 培 训 基 地 组 织 实 施, 主 要 包 括 日 常 考 核 出 科 考 核 年 度 考 核, 内 容 涉 及 医 德 医 风 临 床 职 业 素 养 出 勤 情 况 临 床 实 践 能 力 培 训 指 标 完 成 情 况 和 参 加 业 务 学 习 情 况 等 方 面 培 训 基 地 应 当 按 照 住 院 医 师 规 范 化 培 训 内 容 与 标 准 ( 试 行 ) 的 规 定, 严 格 过 程 考 核 第 八 条 日 常 考 核 和 出 科 考 核 主 要 由 培 训 轮 转 科 室 负 责, 出 科 考 核 原 则 上 应 当 在 培 训 对 象 出 科 前 完 成, 并 由 专 业 基 地 审 核 其 真 实 性 和 有 效 性 年 度 考 核 由 培 训 基 地 组 织 实 施, 应 2 92

97 当 在 培 训 对 象 完 成 每 一 年 度 培 训 后 进 行 过 程 考 核 结 果 需 及 时 记 录 在 住 院 医 师 规 范 化 培 训 考 核 手 册 第 四 章 结 业 考 核 第 九 条 结 业 考 核 是 衡 量 培 训 整 体 效 果 的 结 果 性 综 合 评 价, 由 省 级 卫 生 计 生 行 政 部 门 组 织 实 施, 分 为 临 床 实 践 能 力 考 核 和 专 业 理 论 考 核 两 部 分 临 床 实 践 能 力 考 核 主 要 检 验 培 训 对 象 是 否 具 有 规 范 的 临 床 操 作 技 能 和 独 立 处 理 本 专 业 常 见 多 发 疾 病 的 能 力, 采 取 模 拟 操 作 或 临 床 操 作 等 形 式 进 行, 各 地 应 当 严 格 要 求,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确 定 考 核 通 过 率 专 业 理 论 考 核 主 要 评 价 培 训 对 象 综 合 运 用 临 床 基 本 知 识 经 验, 安 全 有 效 规 范 地 从 事 临 床 诊 疗 活 动 的 能 力, 原 则 上 采 用 人 机 对 话 形 式 进 行, 考 核 试 题 应 当 从 国 家 设 立 的 理 论 考 核 题 库 中 抽 取 第 十 条 结 业 考 核 在 省 级 卫 生 计 生 行 政 部 门 认 定 的 考 核 基 地 进 行 第 十 一 条 结 业 考 核 原 则 上 每 年 6 月 底 前 完 成, 省 级 卫 生 计 生 行 政 部 门 要 提 前 3 个 月 公 布 考 核 工 作 安 排 第 十 二 条 取 得 医 师 资 格 证 书 且 培 训 过 程 考 核 合 格 者, 可 根 据 省 级 卫 生 计 生 行 政 部 门 公 布 的 结 业 考 核 有 关 安 排, 申 请 参 加 结 业 考 核 第 十 三 条 考 核 申 请 人 应 当 按 要 求 通 过 网 络 或 现 场 报 名 等 方 式 提 供 有 关 报 名 材 料 培 训 基 地 对 报 名 材 料 进 行 初 审, 3 93

98 报 省 级 卫 生 计 生 行 政 部 门 核 准, 向 合 格 者 发 放 结 业 考 核 准 考 证 第 十 四 条 承 担 结 业 考 核 任 务 的 考 官 应 当 具 有 高 级 专 业 技 术 职 称 和 住 院 医 师 规 范 化 培 训 指 导 带 教 经 历, 经 省 级 卫 生 计 生 行 政 部 门 组 织 的 考 官 培 训 并 认 定 第 五 章 结 果 评 定 与 使 用 第 十 五 条 省 级 卫 生 计 生 行 政 部 门 应 当 于 每 年 6 月 底 前 公 布 本 辖 区 结 业 考 核 结 果, 对 本 人 考 核 结 果 有 异 议 者, 可 于 结 果 公 布 之 日 起 7 个 工 作 日 内 通 过 培 训 基 地 提 出 复 核 申 请, 复 核 工 作 由 省 级 卫 生 计 生 行 政 部 门 负 责 第 十 六 条 通 过 结 业 考 核 者, 由 省 级 卫 生 计 生 行 政 部 门 颁 发 国 家 统 一 制 式 的 住 院 医 师 规 范 化 培 训 合 格 证 书, 逐 步 将 参 加 住 院 医 师 规 范 化 培 训 并 考 核 合 格 作 为 二 级 以 上 医 疗 卫 生 机 构 新 进 入 医 师 的 必 备 条 件 ; 到 2020 年, 所 有 新 进 医 疗 岗 位 的 本 科 及 以 上 学 历 临 床 医 师 均 接 受 住 院 医 师 规 范 化 培 训 第 十 七 条 各 省 ( 区 市 ) 可 将 取 得 住 院 医 师 规 范 化 培 训 合 格 证 书 作 为 申 请 参 加 相 应 专 科 医 师 规 范 化 培 训 的 优 先 条 件 ; 在 全 面 启 动 住 院 医 师 规 范 化 培 训 的 省 ( 区 市 ), 作 为 临 床 医 学 专 业 中 级 技 术 岗 位 聘 用 的 条 件 之 一 第 十 八 条 未 通 过 临 床 实 践 能 力 考 核 专 业 理 论 考 核 或 其 中 任 一 项 者, 根 据 培 训 基 地 所 在 地 省 级 卫 生 计 生 行 政 部 门 有 关 规 定 可 申 请 参 加 次 年 结 业 考 核 4 94

99 3 年 内 未 通 过 结 业 考 核 者, 如 再 次 申 请 结 业 考 核, 需 重 新 参 加 住 院 医 师 规 范 化 培 训, 培 训 相 关 费 用 由 个 人 承 担 第 六 章 监 督 管 理 第 十 九 条 对 培 训 考 核 中 违 纪 违 规 行 为 的 处 理, 参 照 医 师 资 格 考 试 违 纪 违 规 处 理 规 定 有 关 精 神 执 行 第 二 十 条 省 级 卫 生 计 生 行 政 部 门 对 在 培 训 考 核 工 作 中 有 违 纪 违 规 行 为 的 培 训 基 地 或 考 核 基 地, 给 予 通 报 批 评 和 限 期 整 改 的 处 理, 情 节 严 重 的 取 消 其 培 训 基 地 或 考 核 基 地 资 格 对 有 关 当 事 工 作 人 员, 根 据 情 节 轻 重, 提 请 其 上 级 主 管 部 门 单 位 根 据 有 关 规 定 予 以 相 应 处 分 第 二 十 一 条 培 训 基 地 对 在 过 程 考 核 中 弄 虚 作 假 的 培 训 对 象 予 以 批 评 训 诫, 并 责 成 其 重 新 考 核, 情 节 严 重 的 延 长 培 训 时 间 或 取 消 培 训 资 格 省 级 卫 生 计 生 行 政 部 门 对 在 结 业 考 核 中 弄 虚 作 假 的 培 训 对 象, 取 消 其 考 核 资 格 和 成 绩, 情 节 严 重 的 取 消 次 年 参 加 考 核 资 格 第 二 十 二 条 因 疾 病 等 特 殊 原 因 不 能 参 加 结 业 考 核 的, 需 提 交 相 应 证 明 材 料, 经 所 在 地 省 级 卫 生 计 生 行 政 部 门 审 核 同 意, 可 顺 延 一 年 参 加 结 业 考 核 第 七 章 附 则 第 二 十 三 条 本 办 法 由 国 务 院 卫 生 计 生 行 政 部 门 负 责 解 释 5 95

100 第 二 十 四 条 本 办 法 自 发 布 之 日 起 施 行 抄 送 : 国 家 发 展 改 革 委 教 育 部 财 政 部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部 国 家 中 医 药 管 理 局 国 家 卫 生 计 生 委 办 公 厅 2015 年 9 月 14 日 印 发 校 对 : 王 波 6 96

101 解 读 住 院 医 师 规 范 化 培 训 招 收 实 施 办 法 ( 试 行 ) 和 住 院 医 师 规 范 化 培 训 考 核 实 施 办 法 ( 试 行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家 卫 生 和 计 划 生 育 委 员 会 一 为 什 么 要 制 定 住 院 医 师 规 范 化 培 训 招 收 考 核 实 施 办 法? 招 收 考 核 工 作 是 住 院 医 师 规 范 化 培 训 体 系 的 重 要 组 成 部 分, 对 于 满 足 各 地 培 训 需 求 保 证 培 训 质 量 具 有 重 要 意 义 前 期 出 台 的 关 于 建 立 住 院 医 师 规 范 化 培 训 制 度 的 指 导 意 见 和 住 院 医 师 规 范 化 培 训 管 理 办 法 ( 试 行 ) 虽 已 对 招 收 考 核 工 作 提 出 了 原 则 性 要 求, 但 在 实 际 工 作 中 发 现, 各 地 培 训 招 收 考 核 存 在 工 作 安 排 时 间 不 统 一 全 科 等 紧 缺 专 业 招 收 难 标 准 不 一 致 等 问 题, 为 把 好 培 训 入 口 关 和 出 口 关 确 保 培 训 质 量, 细 化 措 施 与 具 体 要 求, 提 高 政 策 的 可 行 性 与 操 作 性, 特 制 定 招 收 考 核 实 施 办 法 以 进 一 步 推 动 制 度 落 实 二 国 家 在 住 院 医 师 规 范 化 培 训 招 收 考 核 工 作 实 施 中 的 主 要 职 责 是 什 么? 国 家 卫 生 计 生 行 政 部 门 在 培 训 招 收 工 作 中 研 究 下 达 全 国 培 训 招 收 年 度 计 划, 统 筹 培 训 资 源, 推 动 各 地 各 专 业 均 衡 发 展 并 指 导 监 督 各 地 招 收 工 作 实 施 97

102 在 培 训 考 核 工 作 中 负 责 研 究 制 定 考 核 标 准, 建 立 考 核 题 库, 规 范 考 务 管 理, 公 布 考 核 信 息, 统 筹 管 理 住 院 医 师 规 范 化 培 训 合 格 证 书 根 据 需 要, 可 指 定 有 关 行 业 组 织 单 位 协 助 负 责 相 关 具 体 工 作 三 各 省 和 培 训 基 地 在 招 收 考 核 工 作 实 施 中 的 主 要 职 责 是 什 么? 各 省 卫 生 计 生 行 政 部 门 根 据 国 家 政 策 规 定, 负 责 制 订 本 省 ( 区 市 ) 年 度 招 收 计 划 考 核 方 案 ; 落 实 省 域 间 招 收 工 作 协 同 任 务 ; 遴 选 建 设 考 核 基 地, 组 建 和 培 训 管 理 考 官 队 伍 ; 监 督 指 导 本 省 ( 区 市 ) 培 训 基 地 的 招 收 考 核 实 施 工 作 ; 公 布 本 省 ( 区 市 ) 考 核 结 果, 颁 发 住 院 医 师 规 范 化 培 训 合 格 证 书 根 据 需 要, 省 级 卫 生 计 生 行 政 部 门 可 指 定 有 关 行 业 组 织 单 位 协 助 开 展 相 关 具 体 工 作 各 培 训 基 地 要 落 实 上 级 卫 生 计 生 行 政 部 门 的 有 关 要 求, 开 展 本 基 地 具 体 招 收 工 作 进 行 培 训 过 程 考 核, 组 织 结 业 考 核 报 名, 并 协 助 申 领 住 院 医 师 规 范 化 培 训 合 格 证 书 四 招 收 计 划 分 配 原 则 是 什 么? 国 家 根 据 各 地 需 求 培 训 能 力 等 因 素 确 定 年 度 招 收 计 划, 要 求 东 部 省 ( 市 ) 要 支 持 中 西 部 地 区 开 展 培 训 招 收, 强 调 将 全 科 等 紧 缺 专 业 计 划 完 成 情 况 作 为 培 训 招 收 名 额 分 配 的 重 要 依 据 五 何 时 开 展 培 训 招 收 工 作? 98

103 省 级 卫 生 计 生 行 政 部 门 在 深 入 调 查 研 究 本 辖 区 培 训 需 求 的 基 础 上, 于 上 一 年 度 9 月 底 前 向 国 家 卫 生 计 生 行 政 部 门 上 报 下 一 年 培 训 需 求 各 地 要 在 当 年 8 月 底 前 完 成 培 训 招 收, 并 于 9 月 底 前 将 本 年 度 实 际 招 收 情 况 报 告 国 家 卫 生 计 生 行 政 部 门 六 参 加 住 院 医 师 规 范 化 培 训 的 报 名 条 件 是 什 么? 凡 热 爱 医 疗 卫 生 事 业, 品 德 良 好, 遵 纪 守 法 且 符 合 临 床 中 医 口 腔 类 别 医 师 资 格 考 试 报 考 条 件 规 定 专 业 范 围 的 应 往 届 本 科 及 以 上 学 历 医 学 毕 业 生, 或 已 取 得 医 师 资 格 证 书 需 要 接 受 培 训 的 人 员, 以 及 满 足 培 训 基 地 所 在 地 省 级 卫 生 计 生 行 政 部 门 规 定 的 其 他 培 训 招 收 条 件, 培 训 招 收 以 应 届 本 科 毕 业 生 为 主 七 招 收 工 作 的 具 体 流 程 是 什 么? 符 合 报 名 条 件 的 人 员 根 据 规 定 自 主 报 名, 培 训 基 地 按 照 要 求 进 行 资 格 审 核 并 组 织 招 收 考 核, 按 照 培 训 申 请 人 填 报 志 愿 的 顺 序 及 招 收 考 核 结 果, 择 优 确 定 拟 招 收 名 单, 并 通 过 省 级 卫 生 计 生 行 政 部 门 规 定 的 网 络 平 台 或 其 他 适 宜 形 式 对 拟 招 收 名 单 进 行 公 示, 公 示 时 间 不 少 于 7 个 工 作 日 各 省 ( 区 市 ) 可 在 招 收 计 划 剩 余 名 额 内 对 未 被 录 取 的 申 请 培 训 人 员 进 行 调 剂, 调 剂 时 要 优 先 满 足 全 科 和 基 层 需 求, 确 保 完 成 国 家 下 达 的 招 收 计 划 八 培 训 中 的 过 程 考 核 包 括 哪 些 内 容? 99

104 过 程 考 核 主 要 包 括 日 常 考 核 出 科 考 核 年 度 考 核, 内 容 涉 及 医 德 医 风 临 床 职 业 素 养 出 勤 情 况 临 床 实 践 能 力 培 训 指 标 完 成 情 况 和 参 加 业 务 学 习 情 况 等 方 面, 由 培 训 基 地 严 格 组 织 实 施, 过 程 考 核 结 果 需 及 时 记 录 在 住 院 医 师 规 范 化 培 训 考 核 手 册 九 结 业 考 核 的 内 容 有 哪 些? 结 业 考 核 是 衡 量 培 训 整 体 效 果 的 结 果 性 综 合 评 价, 分 为 临 床 实 践 能 力 考 核 和 专 业 理 论 考 核 两 部 分 临 床 实 践 能 力 考 核 主 要 检 验 培 训 对 象 是 否 具 有 规 范 的 临 床 操 作 技 能 和 独 立 处 理 本 专 业 常 见 多 发 疾 病 的 能 力 专 业 理 论 考 核 主 要 评 价 培 训 对 象 综 合 运 用 临 床 基 本 知 识 经 验, 安 全 有 效 地 从 事 临 床 诊 疗 活 动 的 能 力 国 家 卫 生 计 生 行 政 部 门 或 其 指 定 的 有 关 行 业 组 织 单 位 制 订 考 核 要 求, 建 立 专 业 理 论 考 核 题 库, 制 订 临 床 实 践 能 力 考 核 标 准, 提 供 考 核 指 导 十 如 何 组 织 实 施 结 业 考 核? 结 业 考 核 由 各 省 ( 区 市 ) 组 织 实 施, 原 则 上 要 于 每 年 6 月 底 前 完 成 取 得 医 师 资 格 证 书 且 培 训 过 程 考 核 合 格 者, 按 要 求 通 过 网 络 或 现 场 报 名 等 方 式 提 供 有 关 报 名 材 料 培 训 基 地 对 报 名 材 料 进 行 初 审, 报 省 级 卫 生 计 生 行 政 部 门 核 准 后, 在 省 级 卫 生 计 生 行 政 部 门 认 定 的 考 核 基 地 参 加 结 业 考 核 各 省 级 卫 生 计 生 行 政 部 门 或 其 指 定 的 行 业 组 织 单 位 负 责 组 织 实 施 结 业 考 核, 从 国 家 建 立 的 理 论 考 核 题 库 抽 取 年 度 100

105 理 论 考 核 试 题 组 织 专 业 理 论 考 核, 安 排 实 施 临 床 实 践 能 力 考 核 合 格 者 颁 发 国 家 统 一 制 式 的 住 院 医 师 规 范 化 培 训 合 格 证 书 未 通 过 临 床 实 践 能 力 考 核 专 业 理 论 考 核 或 其 中 任 一 项 者, 根 据 培 训 基 地 所 在 地 省 级 卫 生 计 生 行 政 部 门 有 关 规 定 可 申 请 参 加 次 年 结 业 考 核 十 一 如 何 保 证 培 训 考 核 质 量? 为 了 加 强 培 训 过 程 管 理, 国 家 卫 生 计 生 行 政 部 门 将 对 培 训 组 织 实 施 工 作 的 落 实 情 况, 定 期 组 织 专 项 督 导, 对 工 作 不 到 位 地 区 和 单 位 予 以 通 报 批 评 ; 为 了 确 保 培 训 结 业 考 核 质 量, 严 把 出 口 关, 专 业 理 论 考 核 将 从 国 家 建 立 的 理 论 考 核 题 库 中 抽 取 试 题, 以 确 保 标 准 一 致 ; 同 时, 国 家 将 严 格 对 临 床 实 践 技 能 考 核 的 指 导, 各 地 应 综 合 运 用 考 核 工 作 形 成 不 合 格 者 淘 汰 机 制, 促 进 培 训 质 量 提 升 十 二 如 何 使 用 住 院 医 师 规 范 化 培 训 合 格 证 书? 逐 步 将 参 加 住 院 医 师 规 范 化 培 训 并 考 核 合 格 作 为 二 级 以 上 医 疗 卫 生 机 构 新 进 入 医 师 的 必 备 条 件, 同 时 作 为 申 请 参 加 相 应 专 科 医 师 规 范 化 培 训 的 优 先 条 件 和 临 床 医 学 专 业 中 级 技 术 岗 位 聘 用 的 条 件 之 一 十 三 在 培 训 招 收 和 考 核 中 出 现 违 纪 违 规 情 况 的 处 理 原 则 是 什 么? 对 在 培 训 招 收 工 作 中 出 现 违 纪 违 规 的 培 训 基 地, 视 情 节 轻 重 给 予 通 报 批 评 直 至 取 消 其 基 地 资 格, 并 根 据 有 关 规 定 提 101

106 请 其 主 管 机 关 单 位 对 当 事 人 予 以 相 应 处 分 ; 对 在 培 训 考 核 工 作 中 有 违 纪 违 规 行 为 的 培 训 基 地 或 考 核 基 地, 给 予 通 报 批 评 和 限 期 整 改 的 处 理, 情 节 严 重 的 取 消 其 培 训 基 地 或 考 核 基 地 资 格 对 有 关 当 事 工 作 人 员, 根 据 情 节 轻 重, 提 请 其 上 级 主 管 部 门 单 位 根 据 有 关 规 定 予 以 相 应 处 分 对 在 培 训 招 收 工 作 中 弄 虚 作 假 的 培 训 申 请 人, 取 消 其 本 次 报 名 录 取 资 格 ; 对 录 取 后 无 故 不 报 到 或 报 到 后 无 故 自 行 退 出 等 情 节 严 重 者,3 年 内 不 得 报 名 参 加 住 院 医 师 规 范 化 培 训 ; 对 在 过 程 考 核 中 弄 虚 作 假 的 培 训 对 象 予 以 批 评 训 诫, 并 责 成 其 重 新 考 核, 情 节 严 重 的 延 长 培 训 时 间 或 取 消 培 训 资 格 对 在 结 业 考 核 中 弄 虚 作 假 的 培 训 对 象, 取 消 其 考 核 资 格 和 成 绩, 情 节 严 重 的 取 消 次 年 参 加 考 核 资 格 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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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 : ( ) ( ) ( ) D / 9 115

120 ( ) 7 ( ) 5 6 ) 5 ( ) ( o ) 17 ) ( ) 3 ( ) ( ) ( ) ( ) 1 ( ) ( ) 116

121 ( ) 3 2 ( ) 2 3 ( ) 1 4 ( 2 ) 1 3 ( ) 3 ( ) ( 117

122 ) ( ) ( ) 1 ( ) ( ) ( )

123 3 l ( ) ( ) ( ) ( ) ( ) ( ) ( ) ( ) 2 119

124 / / ( ) 1 ( / ) 2 ( / ) 3 ( / ) ( ) ( ) ( ) 1 2 ( / ) 3 ( / ) ( ) 120

125 # I J / / / / / / ( / ) 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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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 江 苏 省 医 师 协 会 苏 医 协 [2015] 9 号 关 于 建 立 江 苏 省 住 院 医 师 规 范 化 培 训 专 家 库 的 通 知 各 市 及 昆 山 泰 兴 沭 阳 县 ( 市 ) 卫 生 计 生 委 ( 卫 生 局 ), 各 市 医 师 协 会, 各 有 关 医 院 : 为 进 一 步 推 进 我 省 住 院 医 师 规 范 化 培 训 工 作, 加 强 对 各 培 训 基 地 的 师 资 培 训 和 巡 视 督 导, 受 江 苏 省 卫 生 计 生 委 委 托, 江 苏 省 医 师 协 会 决 定 建 立 江 苏 省 住 院 医 师 规 范 化 培 训 专 家 库 专 家 库 由 34 个 专 科 专 家 组 成 员 组 成, 其 主 要 职 责 是 制 定 各 专 科 带 教 师 资 培 训 细 则 和 考 核 办 法, 结 合 各 自 专 科 学 术 活 动, 开 展 住 院 医 师 规 范 化 培 训 师 资 培 训 工 作, 培 养 合 格 带 教 老 师, 提 升 师 资 队 伍 整 体 带 教 水 平 ; 制 定 本 专 科 基 地 评 估 督 导 方 案, 组 织 对 培 训 医 院 各 专 科 基 地 进 行 专 业 资 质 的 复 核 定 期 巡 视 督 导 工 作, 遴 选 省 级 住 院 医 师 规 范 化 培 训 专 科 示 范 基 地, 确 保 住 培 工 作 全 面 规 范 展 开 附 件 : 江 苏 省 住 院 医 师 规 范 化 培 训 专 家 库 成 员 名 单 江 苏 省 医 师 协 会 2015 年 7 月 8 日 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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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 江 苏 省 住 院 医 师 规 范 化 培 训 基 地 评 估 督 导 ( 管 理 部 分 ) 工 作 手 册 江 苏 省 卫 生 计 生 委 科 教 处 监 制 2015 年 8 月 137

142 目 录 1 住 院 医 师 规 范 化 培 训 基 地 评 估 督 导 流 程 2 江 苏 省 住 院 医 师 规 范 化 培 训 基 地 评 估 指 标 3 住 院 医 师 规 范 化 培 训 专 业 规 模 4 江 苏 省 首 批 32 家 国 家 级 住 院 医 师 规 范 化 培 训 基 地 各 专 业 2014 年 度 学 员 招 生 情 况 统 计 表 5-1 培 训 对 象 和 指 导 老 师 访 谈 提 纲 5-2 江 苏 省 住 院 医 师 规 范 化 培 训 基 地 评 估 打 分 表 138

143 住 院 医 师 规 范 化 培 训 基 地 评 估 督 导 流 程 ( 一 ) 现 场 评 估 前, 培 训 基 地 应 准 备 以 下 材 料 1 培 训 基 地 自 评 报 告 ( 含 逐 条 打 分 依 据 或 扣 分 说 明 ); 2 培 训 基 地 住 院 医 师 在 培 学 员 统 计 名 册 ( 分 年 级 分 专 业, 含 姓 名 毕 业 院 校 及 专 业 手 机 等 信 息 ); 3 培 训 基 地 带 教 师 资 统 计 名 册 ( 分 专 业, 含 姓 名 职 称 手 机 等 信 息 ); 4 医 院 等 级 证 明 和 医 院 总 床 位 数 分 科 床 位 数 报 表 ;( 对 应 指 标 1.1) 5 医 院 图 书 馆 首 页 和 信 息 检 索 界 面 截 图 ; 学 员 借 书 证 统 计 表 或 学 员 借 书 证 2-3 份 ;( 对 应 指 标 1.2) 6 培 训 基 地 训 模 拟 训 练 中 心 设 备 清 单 ; 模 拟 培 训 计 划 和 2014 年 实 施 记 录 ;( 对 应 指 标 1.3) 7 医 院 执 业 范 围 批 文 复 印 件 ;( 对 应 指 标 1.4) 8 医 院 主 要 领 导 和 分 管 领 导 研 究 部 署 或 参 加 住 院 医 师 培 训 工 作 的 文 件 或 相 关 记 录 ; 医 院 培 训 管 理 部 门 和 专 业 基 地 负 责 人 专 ( 兼 ) 职 管 理 人 员 名 册 ;( 对 应 指 标 2.1) 9 医 院 住 院 医 师 培 训 相 关 规 章 制 度 ( 岗 位 职 责 人 事 管 理 日 常 管 理 考 核 奖 惩 经 费 管 理 );( 对 应 指 标 2.2) 10 培 训 基 地 带 教 师 资 培 训 上 岗 和 评 估 制 度 落 实 情 况 ; 师 资 培 训 计 划 ; 师 资 培 训 记 录 材 料 ; 师 资 激 励 机 制 有 关 文 件 ( 带 教 纳 入 绩 效 考 评 与 职 称 晋 升 挂 钩 );( 对 应 指 标 2.3) 11 培 训 基 地 2014 级 住 院 医 师 学 员 招 收 情 况 统 计 ( 含 全 科 儿 科 精 神 等 紧 缺 专 业 招 生 统 计 );2014 年 招 收 外 单 位 学 员 统 计 ; 社 会 化 招 收 培 训 学 员 情 况 ;( 对 应 指 标 2.4) 12 培 训 基 地 近 3 年 培 训 学 员 参 加 理 论 省 统 考 和 临 床 技 能 考 核 通 过 率 统 计 ; 培 训 基 地 近 3 年 培 训 学 员 参 加 国 家 医 师 139

144 资 格 考 试 通 过 率 统 计 ;( 对 应 指 标 3.5) 13 培 训 基 地 2014 年 中 央 省 级 专 项 补 助 资 金 使 用 明 细 或 使 用 计 划 ;2014 级 培 训 学 员 ( 本 院 人 员 社 会 化 招 录 学 员 )2015 年 5 月 份 工 资 发 放 明 细 2014 级 培 训 学 员 ( 本 院 人 员 社 会 化 招 录 学 员 委 托 培 养 )2015 年 5 月 份 奖 金 津 贴 发 放 明 细 ;( 对 应 指 标 4.1) 14 培 训 基 地 提 供 住 院 医 师 学 员 住 宿 房 间 照 片 1-2 张 或 2014 年 学 员 住 宿 补 贴 发 放 明 细 ;( 对 应 指 标 4.2) 15 培 训 基 地 对 培 训 学 员 ( 社 会 化 招 录 委 托 培 养 ) 提 供 协 议 签 订 医 师 资 格 考 试 报 考 执 业 注 册 人 事 管 理 等 记 录 资 料 ;( 对 应 指 标 4.3) 16 培 训 基 地 住 院 医 师 培 训 过 程 管 理 系 统 演 示 ; 培 训 基 地 模 拟 训 练 中 心 预 约 统 计 系 统 演 示 ; 优 秀 教 师 优 秀 学 员 奖 励 制 度 文 件 及 实 施 记 录 ; 培 训 基 地 住 院 医 师 培 训 学 员 集 中 管 理 文 件 2015 年 5 月 份 集 中 考 核 记 录 和 奖 金 集 中 发 放 明 细 ; 培 训 专 职 行 政 管 理 人 员 名 单 ;( 对 应 指 标 五 ) ( 二 ) 现 场 评 估 前, 培 训 基 地 应 准 备 以 下 现 场 1 培 训 模 拟 训 练 中 心 ; 2 图 书 馆 及 信 息 检 索 系 统 ; 3 培 训 过 程 管 理 档 案 资 料 收 集 保 管 室 ; 4 医 院 院 区 内 的 学 员 宿 舍 ; ( 三 ) 现 场 评 估 前, 被 抽 查 的 专 业 基 地 应 准 备 以 下 材 料 ( 所 需 提 供 材 料 未 注 明 日 期 的 均 为 2015 年 上 半 年 ) 1 本 科 室 负 责 人 专 ( 兼 ) 职 培 训 管 理 人 员 和 培 训 指 导 小 组 人 员 ( 本 科 室 带 教 师 资 ) 名 册 ; 2 本 科 室 在 培 学 员 名 册 ; 要 求 学 员 在 岗, 以 备 抽 查 ; 3 本 科 室 床 位 数 报 表 2014 年 门 急 诊 和 住 院 统 计 报 表 ; ( 对 应 指 标 3.1) 4 本 科 室 住 院 医 师 培 训 计 划 ; 入 科 教 育 记 录 资 料 ; 在 140

145 核 打 分 ; 查 看 该 学 员 培 训 记 录 手 册, 从 培 训 记 录 手 册 本 专 业 基 地 登 记 内 容 中 随 机 调 取 1-2 份 既 往 病 历 (2015 年 5 月 ), 核 查 学 员 签 名 主 要 诊 断 记 录 等 信 息, 时 间 30 分 钟 ; 4 现 场 评 估 专 家 组 单 独 集 中 讨 论, 并 形 成 书 面 专 家 反 馈 意 见 ( 涵 括 培 训 管 理 和 被 抽 查 的 各 专 业 基 地 工 作 亮 点 不 足 和 建 议 ), 时 间 40 分 钟 ;( 请 医 院 在 讨 论 会 场 提 供 一 台 电 脑 和 打 印 机 ) 5 现 场 评 估 专 家 组 就 书 面 专 家 反 馈 意 见 主 要 内 容 与 培 训 基 地 主 要 领 导 和 被 抽 查 的 各 专 业 基 地 主 要 负 责 人 当 面 反 馈, 并 交 由 培 训 基 地 主 要 领 导 签 字 确 认, 时 间 10 分 钟 ; ( 五 ) 现 场 评 估 后, 待 本 轮 专 项 培 训 工 作 评 估 全 部 结 束, 省 医 师 协 会 将 统 一 反 馈 书 面 评 估 意 见 141

146 培 学 员 轮 转 登 记 考 核 手 册 ; 近 期 教 学 活 动 记 录 资 料 ;( 对 应 指 标 3.2) 5 本 科 室 住 院 医 师 培 训 相 关 课 程 安 排 记 录 ; 教 学 查 房 小 讲 课 疑 难 病 例 讨 论 等 记 录 资 料 ; 日 常 考 核 出 科 考 核 等 记 录 资 料 ;( 对 应 指 标 3.3) ( 四 ) 现 场 评 估 阶 段, 具 体 评 估 安 排 培 训 基 地 应 安 排 2 名 行 政 管 理 人 员 和 各 有 关 被 抽 查 的 专 业 基 地 1 名 教 学 人 员 作 为 现 场 联 络 员 1 现 场 评 估 专 家 组 到 达 培 训 基 地 后, 集 中 听 取 培 训 基 地 简 要 情 况 介 绍, 时 间 10 分 钟 ; 2 现 场 评 估 管 理 专 家 由 行 政 管 理 现 场 联 络 员 负 责 指 引, 现 场 查 阅 资 料, 并 对 应 一 级 指 标 ( 一 二 四 五 ) 和 二 级 指 标 3.5, 进 行 逐 项 打 分, 时 间 120 分 钟 ; 根 据 医 院 提 供 的 学 员 和 师 资 名 单, 对 照 培 训 对 象 和 指 导 老 师 访 谈 提 纲, 随 机 选 择 6 名 学 员 和 2 名 师 资 进 行 电 话 访 谈, 时 间 60 分 钟 ; 3 现 场 评 估 临 床 专 家 由 各 有 关 被 抽 查 的 专 业 基 地 现 场 联 络 员 负 责 指 引, 赴 各 专 业 基 地 进 行 考 核, 并 对 应 一 级 指 标 ( 三 培 训 质 量 ), 进 行 逐 项 打 分 对 应 指 标 3.1 教 学 资 源 3.2 培 训 计 划 3.3 教 学 活 动, 查 阅 资 料 并 打 分, 时 间 30 分 钟 ; 对 应 指 标 教 学 查 房, 随 机 抽 取 1 名 带 教 师 资 进 行 教 学 查 房, 并 对 照 指 导 老 师 临 床 带 教 评 分 表 考 核 打 分, 时 间 60 分 钟 ; 对 应 指 标 技 能 操 作, 随 机 抽 取 1 名 学 员, 按 照 本 专 业 应 掌 握 的 技 能 操 作, 要 求 其 进 行 体 格 检 查 病 史 采 集 技 能 操 作 或 模 拟 手 术, 并 对 照 临 床 能 力 考 核 评 分 表 ( 体 格 检 查 + 病 史 采 集 + 技 能 操 作 ) 考 核 打 分, 时 间 60 分 钟 ; 对 应 指 标 病 历 书 写, 随 机 抽 取 该 学 员 正 在 运 行 病 历 1-2 份, 对 照 住 院 医 师 病 历 书 写 考 核 评 分 表, 进 行 考 142

147 一 级 指 标 一 基 本 条 件 (10 分 ) 二 培 训 管 理 (50 分 ) 二 级 指 标 为 核 心 指 标 1.1 医 院 情 况 (1 分 ) 1.2 图 书 馆 及 信 息 检 索 系 统 (3 分 ) 1.3 模 拟 训 练 (4 分 ) 三 级 指 标 标 分 评 估 内 容 与 内 涵 评 估 方 式 评 分 标 准 打 分 医 院 等 级 专 业 设 置 和 床 位 数 面 向 培 训 对 象 开 放 情 况 面 向 培 训 对 象 开 放 模 拟 培 训 计 划 1.4 全 科 医 学 发 建 立 全 科 展 情 况 (2 分 ) 医 学 科 2.1 组 织 机 构 (15 分 ) 2.2 管 理 制 度 (10 分 ) 院 级 管 理 培 训 主 管 部 门 为 三 级 甲 等 医 院 医 院 专 业 设 置 和 床 位 数 符 合 基 地 认 定 标 准 要 求 对 培 训 对 象 开 放 的 网 络 资 源 和 信 息 检 索 系 统, 满 足 培 训 对 象 临 床 思 维 循 证 医 学 和 科 研 能 力 等 的 培 训 需 要 模 拟 训 练 空 间 充 足 设 备 配 置 完 善 且 向 所 有 培 训 对 象 开 放 3 有 完 整 的 模 拟 培 训 计 划, 并 真 正 实 施 2 建 立 全 科 医 学 科 室 并 投 入 使 用 专 业 基 地 规 章 制 度 重 点 制 度 落 实 情 况 4 江 苏 省 住 院 医 师 规 范 化 培 训 基 地 评 估 指 标 培 训 基 地 实 行 一 把 手 负 责 制, 将 住 培 工 作 情 况 作 为 主 要 负 责 同 志 工 作 考 核 内 容, 并 有 具 体 举 措 ; 参 加 住 培 相 关 的 重 大 工 作 重 要 活 动 帮 助 解 决 重 大 问 题 分 管 院 领 导 具 体 负 责 住 院 医 师 规 范 化 培 训 工 作, 并 有 实 施 措 施 有 负 责 培 训 的 职 能 部 门, 有 专 职 管 理 人 员 科 室 主 任 担 任 专 业 基 地 负 责 人, 有 指 定 人 员 管 理 教 学 活 动, 专 业 基 地 有 培 训 小 组 培 训 基 地 有 健 全 的 规 章 制 度 岗 位 职 责 人 事 管 理 制 度 日 常 管 理 制 度 考 核 制 度 奖 惩 制 度 经 费 管 理 制 度 等 院 级 和 职 能 部 门 有 明 确 的 会 议 制 度 培 训 制 度 质 量 评 价 制 度 师 资 培 训 制 度 评 价 体 系 等, 并 有 实 施 办 法 和 记 录 查 看 医 院 等 级 证 明 总 床 位 数 和 分 科 床 位 数 报 表, 对 照 培 训 基 地 认 定 标 准 现 场 考 察 网 络 资 源 及 管 理 文 件, 访 谈 师 资 和 培 训 对 象, 学 员 借 书 证 统 计 表 访 谈 师 资 和 培 训 对 象 查 看 培 训 计 划 和 实 施 记 录, 访 谈 师 资 和 培 训 对 象 现 场 考 察 全 科 医 学 科 室 及 有 关 文 件 ( 执 业 范 围 文 件 ) 查 看 培 训 基 地 工 作 会 议 记 录 文 件 查 看 文 件 查 看 专 业 基 地 分 工 负 责 名 单, 现 场 访 谈 管 理 人 员 师 资 及 培 训 对 象 查 看 文 件 及 相 关 资 料, 现 场 访 谈 管 理 人 员 师 资 及 培 训 对 象 查 看 相 关 资 料, 可 抽 查 3-4 个 制 度 文 件 一 项 不 符 合 要 求, 不 得 分 无 基 本 硬 件, 扣 1 分 ; 无 网 络 学 习 资 源, 扣 1 分 ; 无 临 床 医 学 数 据 库, 扣 1 分 ; 不 对 非 本 院 培 训 对 象 开 放, 不 得 分 有 空 间 设 备 部 分 开 放, 扣 1 分 ; 没 有 空 间 设 备 不 开 放, 不 得 分 有 计 划 无 实 施, 扣 1 分 ; 无 计 划 无 实 施, 不 得 分 没 有 全 科 医 学 科 室, 不 得 分 有 一 把 手 负 责 无 举 措, 扣 2 分 ; 无 一 把 手 负 责, 不 得 分 ; 参 加 住 培 相 关 活 动, 扣 2 分 ; 未 参 与 住 培 相 关 活 动, 不 得 分 有 负 责, 无 措 施, 扣 2 分 ; 无 负 责, 不 得 分 有 职 能 部 门, 无 专 职 管 理 人 员, 扣 2 分 ; 无 职 能 部 门, 不 得 分 缺 一 项, 扣 1 分 缺 一 项 扣 1 分, 扣 完 为 止 缺 一 项 扣 1 分, 扣 完 为 止 档 案 管 理 2 培 训 实 施 的 档 案 资 料 齐 全, 有 专 人 管 理 查 看 相 关 资 料 缺 一 项, 扣 1 分 143

148 一 级 指 标 二 培 训 管 理 (50 分 ) 三 培 训 质 量 (100 分 ) 二 级 指 标 为 核 心 指 标 2.3 师 资 建 设 (15 分 ) 2.4 培 训 招 收 (10 分 ) 3.1 教 学 资 源 (10 分 ) 3.2 培 训 计 划 (10 分 ) 三 级 指 标 标 分 评 估 内 容 与 内 涵 评 估 方 式 评 分 标 准 打 分 师 资 职 责 与 培 训 计 划 师 资 上 岗 培 训 师 资 评 估 与 激 励 招 收 与 容 量 2 各 级 师 资 明 确 培 训 职 责 查 阅 文 件, 座 谈 与 访 谈 有 一 级 不 明 确, 扣 1 分, 扣 完 为 止 完 成 任 务 学 员 类 型 师 资 结 构 培 训 对 象 独 立 管 理 床 位 数 住 院 病 例 病 种 技 能 操 作 的 保 障 制 定 培 训 计 划 完 成 培 训 计 划 有 院 级 师 资 培 训 计 划 和 要 求, 并 有 实 施 记 录, 且 记 录 详 实 师 资 经 过 培 训 基 地 的 资 格 认 定, 有 培 训 上 岗 制 度, 并 有 培 训 记 录, 且 记 录 详 实 落 实 师 资 评 估 制 度, 有 评 价 原 始 资 料, 有 评 估 结 果, 并 及 时 反 馈 有 师 资 激 励 机 制, 将 带 教 活 动 纳 入 绩 效 考 评 并 在 晋 升 职 称 时 优 先 考 虑, 有 落 实 的 原 始 记 录 查 阅 文 件 查 阅 文 件, 座 谈 与 访 谈 查 阅 文 件, 座 谈 与 访 谈 有 计 划 和 要 求 记 录 不 详 实, 扣 1 分 ; 无 计 划 和 要 求 或 无 记 录, 不 得 分 有 制 度 无 记 录, 扣 2 分 ; 有 制 度 记 录 不 完 整, 扣 1 分 ; 无 制 度, 不 得 分 有 制 度 无 落 实, 扣 2 分 ; 有 制 度 落 实 记 录 不 详 实, 扣 1 分 ; 无 制 度, 不 得 分 有 机 制 无 落 实, 扣 2 分 ; 无 机 制, 不 得 分 2 带 教 活 动 作 为 职 称 晋 升 的 必 备 条 件 无, 不 得 分 3 各 专 业 基 地 实 际 招 收 人 数 与 核 定 的 培 训 容 量 相 匹 配 有 一 个 专 业 不 匹 配 扣 1 分, 扣 完 为 止 完 成 国 家 下 达 的 招 收 任 务, 尤 其 全 科 儿 科 精 神 等 紧 缺 专 业 招 收 任 务 的 完 成 情 况, 并 与 核 定 的 培 训 容 量 相 匹 配 招 收 外 单 位 委 培 学 员, 面 向 社 会 招 收 学 员 各 级 师 资 资 质 能 满 足 住 院 医 师 规 范 化 培 训 基 地 认 定 标 准 ( 试 行 ) 各 专 业 细 则 的 要 求 各 专 业 基 地 培 训 对 象 管 理 床 位 数 能 够 达 到 住 院 医 师 规 范 化 培 训 基 地 认 定 标 准 ( 试 行 ) 各 专 业 细 则 的 要 求 门 急 诊 以 及 收 住 院 病 例 病 种 技 能 操 作 应 满 足 各 专 业 住 院 医 师 规 范 化 培 训 内 容 与 标 准 ( 试 行 ) 要 求 的 85% 以 上 制 定 培 训 目 标 明 确 的 培 训 计 划, 有 入 科 教 育 并 符 合 各 专 业 住 院 医 师 规 范 化 培 训 内 容 与 标 准 ( 试 行 ) 的 要 求 轮 转 科 室 的 完 成 情 况 符 合 各 专 业 住 院 医 师 规 范 化 培 训 内 容 与 标 准 ( 试 行 ) 要 求 查 阅 文 件, 座 谈 与 访 谈 查 看 实 际 招 收 人 员 名 单, 核 对 各 专 业 招 收 人 数 及 培 训 容 量 查 看 抽 查 专 业 基 地 的 师 资 名 单 随 机 抽 查 2-3 个 专 业 基 地, 根 据 专 业 基 地 学 员 名 单, 随 机 访 谈 2-3 名 培 训 对 象 随 机 抽 查 2-4 个 专 业 基 地, 查 看 门 急 诊 和 住 院 统 计 报 表 随 机 抽 查 2-3 个 专 业 基 地, 查 看 专 业 基 地 培 训 计 划 入 科 教 育 记 录 等 随 机 抽 查 2-3 个 专 业 基 地, 查 看 轮 转 登 记 手 册 和 教 学 活 动 记 录 有 一 个 紧 缺 专 业 基 地 未 完 成 任 务, 不 得 分 只 招 收 本 单 位 学 员 未 招 收 委 培 或 社 会 化 学 员, 扣 2 分 ; 有 一 个 专 业 不 满 足 扣 1 分, 扣 完 为 止 管 理 床 位 数 未 达 到 相 关 专 业 细 则 要 求, 扣 2 分 ; 未 安 排 独 立 管 床, 不 得 分 有 一 个 专 业 未 满 足 扣 1 分, 扣 完 为 止 有 计 划 不 符 合 标 准 要 求, 扣 1 分 ; 无 计 划, 不 得 分 有 一 个 专 业 不 符 合 标 准 要 求 扣 3 分, 扣 完 为 止 144

149 一 级 指 标 二 级 指 标 为 核 心 指 标 三 级 指 标 标 分 评 估 内 容 与 内 涵 评 估 方 式 评 分 标 准 打 分 住 培 相 关 课 程 5 专 业 基 地 专 门 开 设 住 院 医 师 规 范 化 培 训 的 相 关 课 程, 并 有 实 施 记 录, 且 记 录 详 实 随 机 抽 查 2-3 个 专 业 基 地, 查 看 专 业 基 地 课 程 安 排 等 相 关 资 料, 有 课 程 但 实 施 记 录 不 详 实, 扣 1 分 ; 有 课 程 无 记 录, 扣 2 分 ; 无 课 程 或 无 实 施 记 录, 不 得 分 ; 3.3 教 学 活 动 (25 分 ) 住 培 相 关 教 学 情 况 10 专 业 基 地 应 开 展 以 下 教 学 活 动, 内 容 形 式 完 全 符 合 培 训 要 求, 并 有 实 施 记 录, 且 记 录 内 容 详 实 : 教 学 查 房 ( 至 少 每 2 周 1 次 ); 小 讲 课 ( 至 少 每 2 周 1 次 ); 疑 难 病 例 讨 论 ; 指 导 培 训 对 象 病 历 书 写 及 技 能 操 作 ( 手 术 ) 的 完 成 情 况 随 机 抽 查 2-3 个 专 业 基 地, 查 看 专 业 基 地 教 学 查 房 小 讲 课 疑 难 病 例 讨 论 等 相 关 资 料 记 录 和 轮 转 手 册, 访 谈 师 资 和 培 训 对 象 教 学 查 房 不 符 合 要 求, 扣 3 分 ; 小 讲 课 不 符 合 要 求, 扣 3 分 ; 无 疑 难 病 例 讨 论, 扣 2 分 ; 病 历 与 操 作 未 完 成, 扣 2 分 ; 有 一 个 专 业 出 现 上 述 情 况 即 扣 分 三 培 训 质 量 (100 分 ) 3.4 带 教 能 力 (45 分 ) 3.5 培 训 效 果 (10 分 ) 轮 转 科 室 考 核 管 理 教 学 查 房 20 每 个 轮 转 科 室 有 针 对 培 训 对 象 的 日 常 考 核 和 出 科 考 核 制 度, 并 有 实 施 记 录, 且 记 录 详 实 能 够 针 对 住 院 医 师 开 展 规 范 的 教 学 查 房, 并 指 导 培 训 对 象 病 历 书 写 15 指 导 培 训 对 象 规 范 的 书 写 病 历 技 能 操 作 10 能 够 指 导 培 训 对 象 的 技 能 操 作 或 手 术 结 业 考 核 通 过 率 医 师 资 格 考 试 通 过 率 学 员 满 意 度 培 训 对 象 第 一 次 参 加 结 业 考 核 的 通 过 率 ( 通 过 率 = 当 年 第 一 次 参 加 结 业 考 核 通 过 的 人 数 / 当 年 结 业 总 人 数 ) 培 训 对 象 第 一 次 参 加 医 师 资 格 考 试 的 通 过 率 对 各 项 保 障 措 施 的 满 意 度 对 专 业 基 地 培 训 质 量 的 满 意 度 随 机 抽 查 2-3 个 专 业 基 地, 查 看 专 业 基 地 日 常 考 核 出 科 考 核 记 录 等 相 关 资 料, 访 谈 师 资 和 培 训 对 象 随 机 抽 查 2-3 个 专 业 基 地, 根 据 专 业 基 地 带 教 师 资 名 单, 现 场 考 核 1-2 名 带 教 师 资 随 机 抽 查 2-3 个 专 业 基 地, 现 场 考 核 1-2 名 培 训 对 象 的 运 行 病 历, 并 查 阅 其 培 训 记 录 手 册, 调 取 其 中 登 记 的 2015 年 度 5 份 既 往 病 历 随 机 抽 查 2-3 个 专 业 基 地, 现 场 考 核 1-2 名 培 训 对 象 的 实 际 操 作 查 看 近 3 年 结 业 考 核 ( 理 论 + 技 能 ) 成 绩 记 录 查 看 近 3 年 医 师 资 格 考 试 成 绩 记 录 结 合 现 场 抽 取 2-3 名 培 训 对 象 进 行 访 谈 有 制 度 无 记 录, 扣 3 分 ; 有 制 度 记 录 不 完 整, 扣 2 分 ; 无 制 度, 不 得 分 ; 日 常 考 核 与 出 科 考 核 各 占 5 分 有 一 个 专 业 出 现 上 述 情 况 即 扣 分 使 用 统 一 评 分 表 90 分 :20 分 ; 85 分 :15 分 ; 80 分 :10 分 ;<80 分 :0 分 ; 其 中 一 名 带 教 师 资 的 考 核 成 绩 <80 分 : 不 得 分 运 行 病 历 : 使 用 统 一 评 分 表 90 分 :15 分 ; 85 分 :10 分 ; 80 分 :5 分 ; 其 中 一 份 病 历 <80 分 : 不 得 分 既 往 病 历 : 若 出 现 查 不 到 该 病 例 住 院 病 历 主 要 诊 断 与 登 记 手 册 中 记 录 的 不 一 致 病 历 中 没 有 培 训 对 象 签 名 等, 有 一 项 扣 5 分 使 用 统 一 评 分 表 90 分 :10 分 ; 85 分 :8 分 ; 80 分 :6 分 其 中 最 低 分 <80 分 : 不 得 分 每 年 通 过 率 85%:2 分 ; 每 年 通 过 率 80%:1 分 ; 出 现 一 年 通 过 率 <80%: 不 得 分 每 年 平 均 通 过 率 < 江 苏 平 均 通 过 率 45%: 不 得 分 有 一 项 满 意 度 <80%: 扣 4 分 145

150 一 级 指 标 四 保 障 措 施 (40 分 ) 五 附 加 部 分 二 级 指 标 为 核 心 指 标 4.1 经 费 落 实 (20 分 ) 4.2 住 宿 条 件 (6 分 ) 4.3 相 关 管 理 (14 分 ) 三 级 指 标 标 分 评 估 内 容 与 内 涵 评 估 方 式 评 分 标 准 打 分 落 实 财 政 补 助 资 金, 专 款 专 用 培 训 对 象 待 遇 相 同 提 供 住 宿 或 住 宿 补 贴 5.1 信 息 化 建 设 部 分 (2 分 ) 5.2 模 拟 训 练 部 分 (2 分 ) 补 助 培 训 对 象 补 助 培 训 基 地 教 学 实 践 活 动 面 向 社 会 招 收 和 委 托 培 训 对 象 均 享 受 本 基 地 住 院 医 师 同 等 待 遇 为 培 训 对 象 提 供 住 宿 或 住 宿 补 贴 等 ( 人 均 住 宿 面 积 不 低 于 4m2, 月 住 宿 补 贴 不 低 于 医 院 周 边 单 室 套 月 租 金 的 一 半 或 双 室 套 月 租 金 的 1/4) 协 议 签 订 5 录 取 的 培 训 对 象 与 培 训 基 地 按 规 定 签 订 协 议 医 师 资 格 考 试 报 名 3 协 助 培 训 对 象 报 名 参 加 医 师 资 格 考 试 执 业 注 册 3 协 助 培 训 对 象 办 理 有 关 执 业 注 册 事 宜 人 事 管 理 3 规 范 人 事 管 理, 提 供 社 会 保 障 5.3 带 教 师 资 (1.5 分 ) 和 培 训 学 员 (0.5 分 ) 激 励 部 分 5.4 学 员 管 理 待 遇 保 障 部 分 (2 分 ) 省 标 10 查 看 2014 年 中 央 省 级 专 项 补 助 资 金 使 用 明 细 等 财 务 记 录 查 看 人 事 工 资 等 记 录, 随 机 抽 查 2-3 名 培 训 对 象 进 行 一 对 一 访 谈 实 地 考 察, 查 看 2014 年 学 员 住 宿 补 贴 发 放 明 细 ; 访 谈 培 训 对 象 有 住 院 医 师 规 范 化 培 训 过 程 管 理 ( 轮 转 内 容 登 记 评 价 带 教 老 师 等 功 能 ) 信 息 平 台 模 拟 训 练 中 心 场 地 面 积 超 过 3000m2, 设 备 能 满 足 培 训 需 求 ; 模 拟 训 练 中 心 管 理 规 范 使 用 有 连 续 登 记 ; 有 预 约 使 用 管 理 系 统 和 学 员 使 用 统 计 分 析 有 优 秀 带 教 老 师 和 优 秀 培 训 学 员 年 度 遴 选 奖 励 制 度 现 场 查 看 相 关 资 料 协 议 原 件, 访 谈 培 训 对 象 面 向 社 会 招 收 学 员 委 托 培 训 对 象 和 本 基 地 住 院 医 师 做 到 同 工 同 酬, 相 应 待 遇 由 医 院 有 关 部 门 集 中 考 核 后 统 一 发 放 一 项 未 落 实, 不 得 分 发 现 待 遇 不 同 等 情 况, 不 得 分 只 为 部 分 培 训 对 象 提 供 住 宿 或 补 助, 扣 3 分 ; 完 全 不 提 供, 不 得 分 一 项 不 符 合 要 求, 不 得 分 现 场 系 统 演 示 ; 查 验 系 统 信 息 实 地 察 看 ; 抽 查 部 分 模 拟 设 备 近 1 个 月 内 的 使 用 记 录 查 看 制 度 文 件 和 2014 年 表 彰 文 件 ( 含 奖 金 领 取 签 名 或 发 放 明 细 ) 带 教 师 资 奖 励 制 度 应 涵 括 日 常 带 教 补 贴 和 年 度 遴 选 奖 励 补 贴 ( 年 度 遴 选 奖 励 比 例 不 少 于 带 教 师 资 总 数 的 30% 人 均 奖 励 额 度 不 少 于 带 教 师 资 全 年 补 贴 的 30%) 查 看 医 院 有 关 文 件 ; 医 院 提 供 2015 年 4 月 份 学 员 集 中 考 核 和 奖 金 集 中 发 放 明 细 5.5 专 职 管 理 人 员 数 (2 分 ) 医 院 培 训 管 理 部 门 工 作 人 员 数 满 足 日 常 培 训 管 理 需 求 ; 按 照 在 培 住 院 医 师 学 员 数, 至 少 每 100 名 学 员 配 备 1 名 专 职 行 政 管 理 人 员 ( 中 层 领 导 不 统 计 ); 各 专 业 基 地 至 少 配 备 一 名 专 职 培 训 管 理 人 员 查 看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和 专 业 基 地 管 理 人 员 名 单 使 用 说 明 : 1. 本 指 标 在 国 家 卫 生 计 生 委 有 关 基 地 评 估 指 标 基 础 上 设 置, 共 有 一 级 指 标 5 项, 总 分 210 分 ( 含 附 加 分 10 分 ) 2. 本 指 标 主 要 面 向 综 合 医 院 培 训 基 地, 在 现 场 评 估 专 科 医 院 培 训 基 地 时, 部 分 具 体 指 标 打 分 请 专 家 综 合 考 虑 146

151 附 件 2: 住 院 医 师 规 范 化 培 训 专 业 规 模 代 码 名 称 亚 专 科 总 床 位 数 床 位 使 用 率 平 均 住 院 日 年 收 治 住 院 病 人 数 年 出 院 病 人 数 年 门 诊 量 年 急 诊 量 % 内 科 儿 科 心 血 管 内 科 40 呼 吸 内 科 30 消 化 内 科 30 内 分 泌 科 15 肾 脏 内 科 15 风 湿 免 疫 科 12 感 染 科 % 新 生 儿 专 业 12 呼 吸 专 业 15 心 血 管 专 业 15 消 化 专 业 10 肾 脏 专 业 10 神 经 专 业 10 血 液 肿 瘤 专 业 急 诊 科 ( 急 诊 医 学 科 ) 20 90% 皮 肤 科 / 日 0500 精 神 科 ( 三 甲 综 合 医 院 ) 精 神 科 ( 三 甲 专 科 医 院 ) 神 经 内 科 60 85% 全 科 ( 全 科 医 疗 科 ) 康 复 医 学 科 ( 综 合 医 院 ) 20 85% 康 复 医 学 科 ( 专 科 医 院 )

152 代 码 名 称 亚 专 科 总 床 位 数 床 位 使 用 率 平 均 住 院 日 年 收 治 住 院 病 人 数 年 出 院 病 人 数 年 门 诊 量 年 急 诊 量 % 普 通 外 科 60 骨 科 外 科 泌 尿 外 科 20 胸 心 外 科 25 神 经 外 科 25 SICU 10 >60 >1300 >5000 >800 颅 脑 创 伤 > 外 科 - 神 经 外 科 方 向 ( 神 经 外 科 ) 颅 脑 肿 瘤 >15 脑 血 管 病 >15 脊 柱 脊 髓 > 外 科 - 胸 心 外 科 方 向 ( 胸 外 科 ) 胸 外 科 心 血 管 外 科 外 科 - 泌 尿 外 科 方 向 ( 泌 尿 外 科 ) 外 科 - 整 形 外 科 方 向 ( 整 形 外 科 ) % 创 伤 科 骨 科 关 节 外 科 10 脊 柱 外 科 10 运 动 医 学 科 儿 外 科 ( 小 儿 外 科 )( 专 科 医 院 ) % 儿 外 科 ( 小 儿 外 科 )( 综 合 医 院 ) 妇 产 科 眼 科 40 85% <

153 代 码 名 称 亚 专 科 总 床 位 数 床 位 使 用 率 平 均 住 院 日 年 收 治 住 院 病 人 数 年 出 院 病 人 数 年 门 诊 量 年 急 诊 量 30 85% 耳 鼻 咽 喉 科 鼻 科 10 耳 科 10 咽 喉 头 颈 外 科 麻 醉 科 2000 临 床 病 理 科 ( 病 理 科 ) 2100 检 验 医 学 科 ( 医 学 检 验 科 ) 2200 放 射 科 ( 医 学 影 像 科 ) 2300 超 声 医 学 科 ( 超 声 科 ) 2400 核 医 学 科 2500 放 射 肿 瘤 科 ( 放 疗 科 ) 30 85% > 医 学 遗 传 科 ( 无 ) 预 防 医 学 科 ( 预 防 保 健 科 ) 2800 口 腔 全 科 ( 口 腔 科 ) 口 腔 内 科 口 腔 颌 面 外 科 口 腔 修 复 科 口 腔 正 畸 科 3300 口 腔 病 理 科 3400 口 腔 颌 面 影 像 科 149

154 代 码 名 称 江 苏 省 人 民 医 院 南 京 医 科 大 学 第 二 附 属 医 院 东 南 大 学 附 属 中 大 医 院 南 京 鼓 楼 医 院 南 京 市 第 一 医 院 江 苏 省 口 腔 医 院 南 京 市 口 腔 医 院 江 苏 省 肿 瘤 医 院 南 京 市 儿 童 医 院 无 锡 市 人 民 医 院 无 锡 市 第 二 人 民 医 院 无 锡 市 第 四 人 民 医 院 徐 州 医 学 院 附 属 医 院 徐 州 市 中 心 医 院 100 内 科 儿 科 急 诊 科 ( 急 诊 医 学 科 ) 皮 肤 科 精 神 科 神 经 内 科 全 科 ( 全 科 医 疗 科 ) 康 复 医 学 科 外 科 外 科 - 神 经 外 科 方 向 ( 神 经 外 科 ) 1100 外 科 - 胸 心 外 科 方 向 ( 胸 外 科 ) 1200 外 科 - 泌 尿 外 科 方 向 ( 泌 尿 外 科 ) 1300 外 科 - 整 形 外 科 方 向 ( 整 形 外 科 ) 1400 骨 科 儿 外 科 ( 小 儿 外 科 ) 妇 产 科 眼 科 耳 鼻 咽 喉 科 麻 醉 科 临 床 病 理 科 ( 病 理 科 ) 检 验 医 学 科 ( 医 学 检 验 科 ) 放 射 科 ( 医 学 影 像 科 ) 超 声 医 学 科 ( 超 声 科 ) 核 医 学 科 放 射 肿 瘤 科 ( 放 疗 科 ) 医 学 遗 传 科 ( 无 ) 预 防 医 学 科 ( 预 防 保 健 科 ) 口 腔 全 科 ( 口 腔 科 ) 口 腔 内 科 口 腔 颌 面 外 科 口 腔 修 复 科 口 腔 正 畸 科 口 腔 病 理 科 口 腔 颌 面 影 像 科 协 同 医 院 1 协 同 医 院 2 协 同 医 院 3 江 苏 省 首 批 32 家 国 家 级 住 院 医 师 规 范 化 培 训 基 地 各 专 业 2014 年 度 学 员 招 生 情 况 统 计 表 ( 注 :0 为 未 完 成 招 生 专 业, 灰 色 仿 宋 体 数 字 为 非 国 家 认 定 专 业 招 生, 灰 色 黑 体 数 字 为 修 改 实 际 专 业 人 数 ) 苏 州 盛 泽 医 院 南 京 市 妇 幼 保 健 院 南 京 市 第 二 医 院 南 京 同 仁 医 院 南 京 脑 科 医 院 南 京 市 胸 科 医 院 南 京 市 妇 幼 保 健 院 南 京 市 胸 科 医 院 无 锡 市 传 染 病 医 院 无 锡 市 精 神 卫 生 中 心 无 锡 市 第 九 人 民 医 院 无 锡 市 妇 幼 保 健 院 无 锡 市 第 八 人 民 医 院 无 锡 市 第 三 人 民 医 院 无 锡 市 精 神 卫 生 中 心 徐 州 市 口 腔 医 院 徐 州 市 东 方 人 民 医 院 徐 州 市 肿 瘤 医 院 徐 州 市 妇 幼 保 健 院 徐 州 市 传 染 病 医 院 徐 州 市 儿 童 医 院 常 州 市 第 一 人 民 医 院 常 州 市 妇 幼 保 健 院 常 州 市 第 三 人 民 医 院 常 州 市 德 安 医 院 150 常 州 市 第 二 人 民 医 院 常 州 市 妇 幼 保 健 院 解 放 军 第 102 医 院 苏 州 大 学 附 属 第 一 医 院 苏 州 市 广 济 医 院 苏 州 市 立 医 院 苏 州 市 广 济 医 院 苏 州 市 第 五 人 民 医 院 苏 州 大 学 附 属 第 二 医 院 苏 州 市 广 济 医 院 苏 州 市 第 五 人 民 医 院 苏 州 大 学 附 属 儿 童 医 院 南 通 大 学 附 属 医 院 南 通 市 肿 瘤 医 院 南 通 市 妇 幼 保 健 院 南 通 市 口 腔 医 院 南 通 市 第 一 人 民 医 院 南 通 市 第 二 人 民 医 院 南 通 市 第 三 人 民 医 院 南 通 市 第 四 人 民 医 院 连 云 港 市 第 一 人 民 医 院 连 云 港 市 妇 幼 保 健 院 连 云 港 市 第 四 人 民 医 院 淮 安 市 第 一 人 民 医 院 淮 安 市 第 三 人 民 医 院 淮 安 市 第 四 人 民 医 院 淮 安 市 第 二 人 民 医 院 淮 安 市 妇 幼 保 健 院 淮 安 市 第 三 人 民 医 院 盐 城 市 第 一 人 民 医 院 盐 城 市 妇 幼 保 健 院 盐 城 市 第 四 人 民 医 院 盐 城 市 第 二 人 民 医 院 盐 城 市 第 三 人 民 医 院 盐 城 市 妇 幼 保 健 院 盐 城 市 口 腔 医 院 苏 北 人 民 医 院 扬 州 市 妇 幼 保 健 院 江 苏 省 扬 州 五 台 山 医 院 扬 州 市 第 三 人 民 医 院 扬 州 市 第 一 人 民 医 院 江 苏 省 扬 州 五 台 山 医 院 扬 州 市 第 三 人 民 医 院 江 苏 大 学 附 属 医 院 镇 江 市 妇 幼 保 健 院 镇 江 市 传 染 病 医 院 镇 江 市 精 神 卫 生 中 心 镇 江 市 第 一 人 民 医 院 镇 江 市 妇 幼 保 健 院 镇 江 市 传 染 病 医 院 镇 江 市 精 神 卫 生 中 心 泰 州 市 人 民 医 院

155 培 训 对 象 访 谈 提 纲 一 基 本 信 息 培 训 基 地 : 姓 名 :( 可 以 不 询 问 ) 性 别 : 年 龄 : 毕 业 院 校 : 毕 业 专 业 : 培 训 年 限 : 现 处 于 住 院 医 师 培 训 第 阶 段 第 年 学 员 身 份 : 培 训 基 地 职 工 社 会 人 其 他 单 位 委 托 培 养 二 相 关 信 息 ( 共 性 ) 1 是 否 组 织 入 院 教 育 ( 是 否 ); 内 容 有 哪 些 ( 培 训 政 策 培 训 待 遇 管 理 规 定 ); 2 是 否 有 专 职 培 训 管 理 人 员 ( 是 否 ); 3 进 入 专 业 基 地 ( 入 科 ) 是 否 有 专 人 负 责 培 训 工 作 ( 是 否 ), 是 否 有 日 常 考 核 ( 是 否 ); 4 是 否 安 排 严 格 的 科 室 轮 转 ( 是 否 ); 医 院 图 书 馆 ( 是 否 ) 提 供 借 阅 书 籍 和 信 息 检 索 ; 5 是 否 有 出 科 考 核 ( 是 否 ), 出 科 考 核 内 容 ( 理 论 技 能 操 作 病 例 分 析 ); 6 各 科 ( 是 否 ) 有 教 学 查 房 小 讲 课 和 疑 难 危 重 病 例 讨 论 ; 7 是 否 在 医 院 模 拟 训 练 中 心 进 行 过 训 练 ( 是 否 ), 最 近 一 次 大 概 时 间 和 培 训 内 容 : 8 是 否 有 开 展 优 秀 指 导 老 师 培 训 学 员 遴 选 ( 是 否 ), 是 否 有 经 费 表 彰 ( 是 否 ); 9 是 否 提 供 住 宿 ( 是 否 ), 若 否, 是 否 提 供 住 宿 交 通 补 贴 ( 是 否 ), 每 月 多 少 ( ); 10 是 否 发 放 过 夜 班 费 ( 是 否 ) 加 班 费 ( 是 否 ); 11 指 导 老 师 是 否 指 导 你 接 诊 新 病 人 ( 是 否 ) 是 否 指 导 你 书 写 病 历 ( 是 否 ); 12 是 否 有 对 指 导 老 师 开 展 过 评 价 ( 是 否 ); 三 满 意 度 对 医 院 整 体 培 训 安 排 是 否 满 意 ( 是 否 ); 不 满 意 部 分 ( 入 院 教 育 经 费 保 障 入 科 教 育 轮 转 安 排 老 师 带 教 ); ( ) 四 社 会 人 调 查 信 息 1 是 否 与 培 训 基 地 签 订 培 训 合 同 或 协 议 ; 2 培 训 基 地 是 否 协 助 参 加 国 家 医 师 资 格 考 试 办 理 执 业 注 册 变 更 等 ( 是 否 ); 3 培 训 基 地 是 否 协 助 办 理 人 事 档 案 和 相 关 社 会 保 险 ( 是 否 ); 4 工 资 奖 金 是 否 与 培 训 基 地 同 年 资 住 院 医 师 同 等 待 遇 ( 是 否 ); 五 委 托 培 养 调 查 信 息 1 原 单 位 工 资 ( 有 无 ); 2 培 训 基 地 是 否 提 供 与 培 训 基 地 同 年 资 住 院 医 师 同 等 待 遇 ( 奖 金 部 分 )( 是 否 ); 六 意 见 和 建 议 指 导 老 师 访 谈 提 纲 一 基 本 信 息 培 训 基 地 : 科 室 : 姓 名 :( 可 以 不 询 问 ) 职 称 : 二 其 他 信 息 1 医 院 是 否 组 织 过 住 院 医 师 专 项 师 资 培 训 和 资 格 认 定 ( 是 否 ); 2 专 业 基 地 ( 科 室 ) 开 设 住 院 医 师 规 范 化 培 训 相 关 课 程 ( 是 否 ); 3 专 业 基 地 ( 科 室 )( 是 否 ) 组 织 教 学 查 房 小 讲 课 和 疑 难 危 重 病 例 讨 论 ; 4 专 业 基 地 ( 科 室 ) 针 对 培 训 学 员 进 行 日 常 考 核 ( 是 否 ) 出 科 考 核 ( 是 否 ); 5 专 业 基 地 ( 科 室 )( 是 否 ) 有 模 拟 培 训 计 划,( 是 否 ) 真 正 实 施 ; 6 医 院 是 否 将 住 院 医 师 培 训 带 教 情 况 纳 入 绩 效 考 核 ( 是 否 ), 是 否 发 放 补 贴 ( 是 否 ); 7 医 院 是 否 有 优 秀 指 导 老 师 评 选 ( 是 否 ), 是 否 发 放 经 费 奖 励 ( 是 否 ); 8 医 院 是 否 有 对 指 导 老 师 评 价 ( 是 否 ), 评 价 对 象 ( 学 员 同 级 医 师 上 级 医 师 ); 三 满 意 度 对 医 院 培 训 安 排 带 教 奖 励 等 是 否 满 意 ( 是 否 ); 不 满 意 部 分 ( 培 训 安 排 带 教 奖 励 学 员 质 量 其 他 : ) 四 意 见 和 建 议 151

156 一 级 指 标 一 基 本 条 件 (10 分 ) 二 培 训 管 理 (50 分 ) 二 级 指 标 为 核 心 指 标 1.1 医 院 情 况 (1 分 ) 1.2 图 书 馆 及 信 息 检 索 系 统 (3 分 ) 1.3 模 拟 训 练 (4 分 ) 三 级 指 标 医 院 等 级 专 业 设 置 和 床 位 数 面 向 培 训 对 象 开 放 情 况 面 向 培 训 对 象 开 放 模 拟 培 训 计 划 1.4 全 科 医 学 发 建 立 全 科 展 情 况 (2 分 ) 医 学 科 2.1 组 织 机 构 (15 分 ) 2.2 管 理 制 度 (10 分 ) 江 苏 省 住 院 医 师 规 范 化 培 训 基 地 评 估 指 标 ( 管 理 部 分 评 估 打 分 表 ) 院 级 管 理 培 训 主 管 部 门 标 分 为 三 级 甲 等 医 院 1 医 院 专 业 设 置 和 床 位 数 符 合 基 地 认 定 标 准 要 求 2 2 评 估 内 容 与 内 涵 评 估 方 式 评 分 标 准 打 分 扣 分 原 因 对 培 训 对 象 开 放 的 网 络 资 源 和 信 息 检 索 系 统, 满 足 培 训 对 象 临 床 思 维 循 证 医 学 和 科 研 能 力 等 的 培 训 需 要 模 拟 训 练 空 间 充 足 设 备 配 置 完 善 且 向 所 有 培 训 对 象 开 放 3 有 完 整 的 模 拟 培 训 计 划, 并 真 正 实 施 2 建 立 全 科 医 学 科 室 并 投 入 使 用 专 业 基 地 规 章 制 度 重 点 制 度 落 实 情 况 4 培 训 基 地 实 行 一 把 手 负 责 制, 将 住 培 工 作 情 况 作 为 主 要 负 责 同 志 工 作 考 核 内 容, 并 有 具 体 举 措 ; 参 加 住 培 相 关 的 重 大 工 作 重 要 活 动 帮 助 解 决 重 大 问 题 分 管 院 领 导 具 体 负 责 住 院 医 师 规 范 化 培 训 工 作, 并 有 实 施 措 施 有 负 责 培 训 的 职 能 部 门, 有 专 职 管 理 人 员 科 室 主 任 担 任 专 业 基 地 负 责 人, 有 指 定 人 员 管 理 教 学 活 动, 专 业 基 地 有 培 训 小 组 培 训 基 地 有 健 全 的 规 章 制 度 岗 位 职 责 人 事 管 理 制 度 日 常 管 理 制 度 考 核 制 度 奖 惩 制 度 经 费 管 理 制 度 等 院 级 和 职 能 部 门 有 明 确 的 会 议 制 度 培 训 制 度 质 量 评 价 制 度 师 资 培 训 制 度 评 价 体 系 等, 并 有 实 施 办 法 和 记 录 查 看 医 院 等 级 证 明 总 床 位 数 和 分 科 床 位 数 报 表, 对 照 培 训 基 地 认 定 标 准 现 场 考 察 网 络 资 源 及 管 理 文 件, 访 谈 师 资 和 培 训 对 象, 学 员 借 书 证 统 计 表 访 谈 师 资 和 培 训 对 象 查 看 培 训 计 划 和 实 施 记 录, 访 谈 师 资 和 培 训 对 象 现 场 考 察 全 科 医 学 科 室 及 有 关 文 件 ( 执 业 范 围 文 件 ) 查 看 培 训 基 地 工 作 会 议 记 录 文 件 查 看 文 件 查 看 专 业 基 地 分 工 负 责 名 单, 现 场 访 谈 管 理 人 员 师 资 及 培 训 对 象 查 看 文 件 及 相 关 资 料, 现 场 访 谈 管 理 人 员 师 资 及 培 训 对 象 查 看 相 关 资 料, 可 抽 查 3-4 个 制 度 文 件 一 项 不 符 合 要 求, 不 得 分 无 基 本 硬 件, 扣 1 分 ; 无 网 络 学 习 资 源, 扣 1 分 ; 无 临 床 医 学 数 据 库, 扣 1 分 ; 不 对 非 本 院 培 训 对 象 开 放, 不 得 分 有 空 间 设 备 部 分 开 放, 扣 1 分 ; 没 有 空 间 设 备 不 开 放, 不 得 分 有 计 划 无 实 施, 扣 1 分 ; 无 计 划 无 实 施, 不 得 分 没 有 全 科 医 学 科 室, 不 得 分 有 一 把 手 负 责 无 举 措, 扣 2 分 ; 无 一 把 手 负 责, 不 得 分 ; 参 加 住 培 相 关 活 动, 扣 2 分 ; 未 参 与 住 培 相 关 活 动, 不 得 分 有 负 责, 无 措 施, 扣 2 分 ; 无 负 责, 不 得 分 有 职 能 部 门, 无 专 职 管 理 人 员, 扣 2 分 ; 无 职 能 部 门, 不 得 分 缺 一 项, 扣 1 分 缺 一 项 扣 1 分, 扣 完 为 止 缺 一 项 扣 1 分, 扣 完 为 止 档 案 管 理 2 培 训 实 施 的 档 案 资 料 齐 全, 有 专 人 管 理 查 看 相 关 资 料 缺 一 项, 扣 1 分 152

157 一 级 指 标 二 级 指 标 为 核 心 指 标 三 级 指 标 师 资 职 责 与 培 训 计 划 标 分 评 估 内 容 与 内 涵 评 估 方 式 评 分 标 准 打 分 扣 分 原 因 2 各 级 师 资 明 确 培 训 职 责 查 阅 文 件, 座 谈 与 访 谈 有 一 级 不 明 确, 扣 1 分, 扣 完 为 止 2 有 院 级 师 资 培 训 计 划 和 要 求, 并 有 实 施 记 录, 且 记 录 详 实 查 阅 文 件 有 计 划 和 要 求 记 录 不 详 实, 扣 1 分 ; 无 计 划 和 要 求 或 无 记 录, 不 得 分 师 资 上 岗 培 训 3 师 资 经 过 培 训 基 地 的 资 格 认 定, 有 培 训 上 岗 制 度, 并 有 培 训 记 录, 且 记 录 详 实 查 阅 文 件, 座 谈 与 访 谈 有 制 度 无 记 录, 扣 2 分 ; 有 制 度 记 录 不 完 整, 扣 1 分 ; 无 制 度, 不 得 分 二 培 训 管 理 (50 分 ) 2.3 师 资 建 设 (15 分 ) 师 资 评 估 与 激 励 3 3 落 实 师 资 评 估 制 度, 有 评 价 原 始 资 料, 有 评 估 结 果, 并 及 时 反 馈 有 师 资 激 励 机 制, 将 带 教 活 动 纳 入 绩 效 考 评 并 在 晋 升 职 称 时 优 先 考 虑, 有 落 实 的 原 始 记 录 查 阅 文 件, 座 谈 与 访 谈 查 阅 文 件, 座 谈 与 访 谈 有 制 度 无 落 实, 扣 2 分 ; 有 制 度 落 实 记 录 不 详 实, 扣 1 分 ; 无 制 度, 不 得 分 有 机 制 无 落 实, 扣 2 分 ; 无 机 制, 不 得 分 三 培 训 质 量 (10 分 ) 2.4 培 训 招 收 (10 分 ) 3.5 培 训 效 果 (10 分 ) 4.1 经 费 落 实 (20 分 ) 招 收 与 容 量 完 成 任 务 学 员 类 型 结 业 考 核 通 过 率 医 师 资 格 考 试 通 过 率 学 员 满 意 度 落 实 财 政 补 助 资 金, 专 款 专 用 培 训 对 象 待 遇 相 同 2 带 教 活 动 作 为 职 称 晋 升 的 必 备 条 件 无, 不 得 分 3 各 专 业 基 地 实 际 招 收 人 数 与 核 定 的 培 训 容 量 相 匹 配 有 一 个 专 业 不 匹 配 扣 1 分, 扣 完 为 止 完 成 国 家 下 达 的 招 收 任 务, 尤 其 全 科 儿 科 精 神 等 紧 缺 专 业 招 收 任 务 的 完 成 情 况, 并 与 核 定 的 培 训 容 量 相 匹 配 招 收 外 单 位 委 培 学 员, 面 向 社 会 招 收 学 员 培 训 对 象 第 一 次 参 加 结 业 考 核 的 通 过 率 ( 通 过 率 = 当 年 第 一 次 参 加 结 业 考 核 通 过 的 人 数 / 当 年 结 业 总 人 数 ) 培 训 对 象 第 一 次 参 加 医 师 资 格 考 试 的 通 过 率 对 各 项 保 障 措 施 的 满 意 度 对 专 业 基 地 培 训 质 量 的 满 意 度 补 助 培 训 对 象 补 助 培 训 基 地 教 学 实 践 活 动 面 向 社 会 招 收 和 委 托 培 训 对 象 均 享 受 本 基 地 住 院 医 师 同 等 待 遇 查 看 实 际 招 收 人 员 名 单, 核 对 各 专 业 招 收 人 数 及 培 训 容 量 查 看 近 3 年 结 业 考 核 ( 理 论 + 技 能 ) 成 绩 记 录 查 看 近 3 年 医 师 资 格 考 试 成 绩 记 录 结 合 现 场 抽 取 2-3 名 培 训 对 象 进 行 访 谈 查 看 2014 年 中 央 省 级 专 项 补 助 资 金 使 用 明 细 等 财 务 记 录 查 看 人 事 工 资 等 记 录, 随 机 抽 查 2-3 名 培 训 对 象 进 行 一 对 一 访 谈 有 一 个 紧 缺 专 业 基 地 未 完 成 任 务, 不 得 分 只 招 收 本 单 位 学 员 未 招 收 委 培 或 社 会 化 学 员, 扣 2 分 ; 每 年 通 过 率 85%:2 分 ; 每 年 通 过 率 80%:1 分 ; 出 现 一 年 通 过 率 < 80%: 不 得 分 每 年 平 均 通 过 率 < 江 苏 平 均 通 过 率 45%: 不 得 分 有 一 项 满 意 度 <80%: 扣 4 分 一 项 未 落 实, 不 得 分 发 现 待 遇 不 同 等 情 况, 不 得 分 153

158 一 级 指 标 四 保 障 措 施 (40 分 ) 二 级 指 标 为 核 心 指 标 4.2 住 宿 条 件 (6 分 ) 4.3 相 关 管 理 (14 分 ) 总 计 三 级 指 标 提 供 住 宿 或 住 宿 补 贴 协 议 签 订 5 标 分 为 培 训 对 象 提 供 住 宿 或 住 宿 补 贴 等 ( 人 均 住 宿 面 积 不 低 于 4m2, 月 住 宿 补 贴 不 6 低 于 医 院 周 边 单 室 套 月 租 金 的 一 半 或 双 室 套 月 租 金 的 1/4) 录 取 的 培 训 对 象 与 培 训 基 地 按 规 定 签 订 协 议 医 师 资 格 考 试 报 名 3 协 助 培 训 对 象 报 名 参 加 医 师 资 格 考 试 执 业 注 册 3 协 助 培 训 对 象 办 理 有 关 执 业 注 册 事 宜 人 事 管 理 3 规 范 人 事 管 理, 提 供 社 会 保 障 110 评 估 内 容 与 内 涵 评 估 方 式 评 分 标 准 打 分 扣 分 原 因 实 地 考 察, 查 看 2014 年 学 员 住 宿 补 贴 发 放 明 细 ; 访 谈 培 训 对 象 现 场 查 看 相 关 资 料 协 议 原 件, 访 谈 培 训 对 象 实 际 打 分 只 为 部 分 培 训 对 象 提 供 住 宿 或 补 助, 扣 3 分 ; 完 全 不 提 供, 不 得 分 一 项 不 符 合 要 求, 不 得 分 5.1 信 息 化 建 设 部 分 (2 分 ) 有 住 院 医 师 规 范 化 培 训 过 程 管 理 ( 轮 转 内 容 登 记 评 价 带 教 老 师 等 功 能 ) 信 息 平 台 现 场 系 统 演 示 ; 查 验 系 统 信 息 五 附 加 部 分 5.2 模 拟 训 练 部 分 (2 分 ) 5.3 带 教 师 资 和 培 训 学 员 激 励 部 分 (2 分 ) 5.4 学 员 管 理 待 遇 保 障 部 分 (2 分 ) 5.5 专 职 管 理 人 员 数 (2 分 ) 省 标 10 模 拟 训 练 中 心 场 地 面 积 超 过 3000m2, 设 备 能 满 足 培 训 需 求 ; 模 拟 训 练 中 心 管 理 规 范 使 用 有 连 续 登 记 ; 有 预 约 使 用 管 理 系 统 和 学 员 使 用 统 计 分 析 有 优 秀 带 教 老 师 遴 选 奖 励 制 度 有 优 秀 培 训 学 员 遴 选 奖 励 制 度 面 向 社 会 招 收 学 员 委 托 培 训 对 象 和 本 基 地 住 院 医 师 相 应 待 遇 由 医 院 有 关 部 门 集 中 考 核 统 一 发 放 医 院 培 训 管 理 部 门 工 作 人 员 数 满 足 日 常 培 训 管 理 需 求 ; 各 专 业 基 地 至 少 配 备 一 名 专 职 培 训 管 理 人 员 实 地 察 看 ; 抽 查 部 分 模 拟 设 备 近 1 个 月 内 的 使 用 记 录 查 看 制 度 文 件 和 2014 年 表 彰 文 件 ( 含 奖 金 领 取 签 名 或 发 放 明 细 ) 带 教 师 资 奖 励 制 度 应 涵 括 日 常 带 教 补 贴 和 年 度 遴 选 奖 励 补 贴 查 看 医 院 有 关 文 件 ; 医 院 提 供 2015 年 4 月 份 学 员 集 中 考 核 和 奖 金 集 中 发 放 明 细 按 照 在 培 住 院 医 师 学 员 数, 至 少 每 100 名 学 员 配 备 1 名 专 职 行 政 管 理 人 员 ; 查 看 行 政 部 门 和 专 业 基 地 管 理 人 员 名 单 说 明 :1. 管 理 部 分 考 核 总 分 110 分 +10 分 ;2. 本 指 标 主 要 面 向 综 合 医 院 培 训 基 地, 在 现 场 评 估 专 科 医 院 培 训 基 地 时, 部 分 具 体 指 标 打 分 请 专 家 综 合 考 虑 存 在 问 题 请 详 细 填 写 : 专 家 签 名 : 年 月 日 154

159 江 苏 省 住 院 医 师 规 范 化 培 训 基 地 评 估 督 导 ( 临 床 部 分 ) 工 作 手 册 江 苏 省 卫 生 计 生 委 科 教 处 监 制 2015 年 8 月 155

160 目 录 1 住 院 医 师 规 范 化 培 训 基 地 评 估 督 导 流 程 2 江 苏 省 住 院 医 师 规 范 化 培 训 基 地 评 估 指 标 3 住 院 医 师 规 范 化 培 训 专 业 规 模 4 江 苏 省 首 批 32 家 国 家 级 住 院 医 师 规 范 化 培 训 基 地 各 专 业 2014 年 度 学 员 招 生 情 况 统 计 表 5-1 住 院 医 师 病 历 书 写 考 核 评 分 表 5-2 指 导 老 师 临 床 带 教 评 分 表 5-3 住 院 医 师 临 床 能 力 考 核 评 分 表 ( 体 格 检 查 + 病 史 采 集 + 技 能 操 作 ) 5-4 江 苏 省 住 院 医 师 规 范 化 培 训 基 地 评 估 打 分 表 156

161 住 院 医 师 规 范 化 培 训 基 地 评 估 督 导 流 程 ( 一 ) 现 场 评 估 前, 培 训 基 地 应 准 备 以 下 材 料 1 培 训 基 地 自 评 报 告 ( 含 逐 条 打 分 依 据 或 扣 分 说 明 ); 2 培 训 基 地 住 院 医 师 在 培 学 员 统 计 名 册 ( 分 年 级 分 专 业, 含 姓 名 毕 业 院 校 及 专 业 手 机 等 信 息 ); 3 培 训 基 地 带 教 师 资 统 计 名 册 ( 分 专 业, 含 姓 名 职 称 手 机 等 信 息 ); 4 医 院 等 级 证 明 和 医 院 总 床 位 数 分 科 床 位 数 报 表 ;( 对 应 指 标 1.1) 5 医 院 图 书 馆 首 页 和 信 息 检 索 界 面 截 图 ; 学 员 借 书 证 统 计 表 或 学 员 借 书 证 2-3 份 ;( 对 应 指 标 1.2) 6 培 训 基 地 训 模 拟 训 练 中 心 设 备 清 单 ; 模 拟 培 训 计 划 和 2014 年 实 施 记 录 ;( 对 应 指 标 1.3) 7 医 院 执 业 范 围 批 文 复 印 件 ;( 对 应 指 标 1.4) 8 医 院 主 要 领 导 和 分 管 领 导 研 究 部 署 或 参 加 住 院 医 师 培 训 工 作 的 文 件 或 相 关 记 录 ; 医 院 培 训 管 理 部 门 和 专 业 基 地 负 责 人 专 ( 兼 ) 职 管 理 人 员 名 册 ;( 对 应 指 标 2.1) 9 医 院 住 院 医 师 培 训 相 关 规 章 制 度 ( 岗 位 职 责 人 事 管 理 日 常 管 理 考 核 奖 惩 经 费 管 理 );( 对 应 指 标 2.2) 10 培 训 基 地 带 教 师 资 培 训 上 岗 和 评 估 制 度 落 实 情 况 ; 师 资 培 训 计 划 ; 师 资 培 训 记 录 材 料 ; 师 资 激 励 机 制 有 关 文 件 ( 带 教 纳 入 绩 效 考 评 与 职 称 晋 升 挂 钩 );( 对 应 指 标 2.3) 11 培 训 基 地 2014 级 住 院 医 师 学 员 招 收 情 况 统 计 ( 含 全 科 儿 科 精 神 等 紧 缺 专 业 招 生 统 计 );2014 年 招 收 外 单 位 学 员 统 计 ; 社 会 化 招 收 培 训 学 员 情 况 ;( 对 应 指 标 2.4) 12 培 训 基 地 近 3 年 培 训 学 员 参 加 理 论 省 统 考 和 临 床 技 能 考 核 通 过 率 统 计 ; 培 训 基 地 近 3 年 培 训 学 员 参 加 国 家 医 师 157

162 资 格 考 试 通 过 率 统 计 ;( 对 应 指 标 3.5) 13 培 训 基 地 2014 年 中 央 省 级 专 项 补 助 资 金 使 用 明 细 或 使 用 计 划 ;2014 级 培 训 学 员 ( 本 院 人 员 社 会 化 招 录 学 员 )2015 年 5 月 份 工 资 发 放 明 细 2014 级 培 训 学 员 ( 本 院 人 员 社 会 化 招 录 学 员 委 托 培 养 )2015 年 5 月 份 奖 金 津 贴 发 放 明 细 ;( 对 应 指 标 4.1) 14 培 训 基 地 提 供 住 院 医 师 学 员 住 宿 房 间 照 片 1-2 张 或 2014 年 学 员 住 宿 补 贴 发 放 明 细 ;( 对 应 指 标 4.2) 15 培 训 基 地 对 培 训 学 员 ( 社 会 化 招 录 委 托 培 养 ) 提 供 协 议 签 订 医 师 资 格 考 试 报 考 执 业 注 册 人 事 管 理 等 记 录 资 料 ;( 对 应 指 标 4.3) 16 培 训 基 地 住 院 医 师 培 训 过 程 管 理 系 统 演 示 ; 培 训 基 地 模 拟 训 练 中 心 预 约 统 计 系 统 演 示 ; 优 秀 教 师 优 秀 学 员 奖 励 制 度 文 件 及 实 施 记 录 ; 培 训 基 地 住 院 医 师 培 训 学 员 集 中 管 理 文 件 2015 年 5 月 份 集 中 考 核 记 录 和 奖 金 集 中 发 放 明 细 ; 培 训 专 职 行 政 管 理 人 员 名 单 ;( 对 应 指 标 五 ) ( 二 ) 现 场 评 估 前, 培 训 基 地 应 准 备 以 下 现 场 1 培 训 模 拟 训 练 中 心 ; 2 图 书 馆 及 信 息 检 索 系 统 ; 3 培 训 过 程 管 理 档 案 资 料 收 集 保 管 室 ; 4 医 院 院 区 内 的 学 员 宿 舍 ; ( 三 ) 现 场 评 估 前, 被 抽 查 的 专 业 基 地 应 准 备 以 下 材 料 ( 所 需 提 供 材 料 未 注 明 日 期 的 均 为 2015 年 上 半 年 ) 1 本 科 室 负 责 人 专 ( 兼 ) 职 培 训 管 理 人 员 和 培 训 指 导 小 组 人 员 ( 本 科 室 带 教 师 资 ) 名 册 ; 2 本 科 室 在 培 学 员 名 册 ; 要 求 学 员 在 岗, 以 备 抽 查 ; 3 本 科 室 床 位 数 报 表 2014 年 门 急 诊 和 住 院 统 计 报 表 ; ( 对 应 指 标 3.1) 4 本 科 室 住 院 医 师 培 训 计 划 ; 入 科 教 育 记 录 资 料 ; 在 158

163 培 学 员 轮 转 登 记 考 核 手 册 ; 近 期 教 学 活 动 记 录 资 料 ;( 对 应 指 标 3.2) 5 本 科 室 住 院 医 师 培 训 相 关 课 程 安 排 记 录 ; 教 学 查 房 小 讲 课 疑 难 病 例 讨 论 等 记 录 资 料 ; 日 常 考 核 出 科 考 核 等 记 录 资 料 ;( 对 应 指 标 3.3) ( 四 ) 现 场 评 估 阶 段, 具 体 评 估 安 排 培 训 基 地 应 安 排 2 名 行 政 管 理 人 员 和 各 有 关 被 抽 查 的 专 业 基 地 1 名 教 学 人 员 作 为 现 场 联 络 员 1 现 场 评 估 专 家 组 到 达 培 训 基 地 后, 集 中 听 取 培 训 基 地 简 要 情 况 介 绍, 时 间 10 分 钟 ; 2 现 场 评 估 管 理 专 家 由 行 政 管 理 现 场 联 络 员 负 责 指 引, 现 场 查 阅 资 料, 并 对 应 一 级 指 标 ( 一 二 四 五 ) 和 二 级 指 标 3.5, 进 行 逐 项 打 分, 时 间 120 分 钟 ; 根 据 医 院 提 供 的 学 员 和 师 资 名 单, 对 照 培 训 对 象 和 指 导 老 师 访 谈 提 纲, 随 机 选 择 6 名 学 员 和 2 名 师 资 进 行 电 话 访 谈, 时 间 60 分 钟 ; 3 现 场 评 估 临 床 专 家 由 各 有 关 被 抽 查 的 专 业 基 地 现 场 联 络 员 负 责 指 引, 赴 各 专 业 基 地 进 行 考 核, 并 对 应 一 级 指 标 ( 三 培 训 质 量 ), 进 行 逐 项 打 分 对 应 指 标 3.1 教 学 资 源 3.2 培 训 计 划 3.3 教 学 活 动, 查 阅 资 料 并 打 分, 时 间 30 分 钟 ; 对 应 指 标 教 学 查 房, 随 机 抽 取 1 名 带 教 师 资 进 行 教 学 查 房, 并 对 照 指 导 老 师 临 床 带 教 评 分 表 考 核 打 分, 时 间 60 分 钟 ; 对 应 指 标 技 能 操 作, 随 机 抽 取 1 名 学 员, 按 照 本 专 业 应 掌 握 的 技 能 操 作, 要 求 其 进 行 体 格 检 查 病 史 采 集 技 能 操 作 或 模 拟 手 术, 并 对 照 临 床 能 力 考 核 评 分 表 ( 体 格 检 查 + 病 史 采 集 + 技 能 操 作 ) 考 核 打 分, 时 间 60 分 钟 ; 对 应 指 标 病 历 书 写, 随 机 抽 取 该 学 员 正 在 运 行 病 历 1-2 份, 对 照 住 院 医 师 病 历 书 写 考 核 评 分 表, 进 行 考 159

164 核 打 分 ; 查 看 该 学 员 培 训 记 录 手 册, 从 培 训 记 录 手 册 本 专 业 基 地 登 记 内 容 中 随 机 调 取 1-2 份 既 往 病 历 (2015 年 5 月 ), 核 查 学 员 签 名 主 要 诊 断 记 录 等 信 息, 时 间 30 分 钟 ; 4 现 场 评 估 专 家 组 单 独 集 中 讨 论, 并 形 成 书 面 专 家 反 馈 意 见 ( 涵 括 培 训 管 理 和 被 抽 查 的 各 专 业 基 地 工 作 亮 点 不 足 和 建 议 ), 时 间 40 分 钟 ;( 请 医 院 在 讨 论 会 场 提 供 一 台 电 脑 和 打 印 机 ) 5 现 场 评 估 专 家 组 就 书 面 专 家 反 馈 意 见 主 要 内 容 与 培 训 基 地 主 要 领 导 和 被 抽 查 的 各 专 业 基 地 主 要 负 责 人 当 面 反 馈, 并 交 由 培 训 基 地 主 要 领 导 签 字 确 认, 时 间 10 分 钟 ; ( 五 ) 现 场 评 估 后, 待 本 轮 专 项 培 训 工 作 评 估 全 部 结 束, 省 医 师 协 会 将 统 一 反 馈 书 面 评 估 意 见 160

165 一 级 指 标 一 基 本 条 件 (10 分 ) 二 培 训 管 理 (50 分 ) 二 级 指 标 为 核 心 指 标 1.1 医 院 情 况 (1 分 ) 1.2 图 书 馆 及 信 息 检 索 系 统 (3 分 ) 1.3 模 拟 训 练 (4 分 ) 三 级 指 标 标 分 评 估 内 容 与 内 涵 评 估 方 式 评 分 标 准 打 分 医 院 等 级 专 业 设 置 和 床 位 数 面 向 培 训 对 象 开 放 情 况 面 向 培 训 对 象 开 放 模 拟 培 训 计 划 1.4 全 科 医 学 发 建 立 全 展 情 况 (2 分 ) 科 医 学 科 2.1 组 织 机 构 (15 分 ) 2.2 管 理 制 度 (10 分 ) 院 级 管 理 培 训 主 管 部 门 专 业 基 地 规 章 制 度 重 点 制 度 落 实 情 况 档 案 管 理 为 三 级 甲 等 医 院 医 院 专 业 设 置 和 床 位 数 符 合 基 地 认 定 标 准 要 求 对 培 训 对 象 开 放 的 网 络 资 源 和 信 息 检 索 系 统, 满 足 培 训 对 象 临 床 思 维 循 证 医 学 和 科 研 能 力 等 的 培 训 需 要 模 拟 训 练 空 间 充 足 设 备 配 置 完 善 且 向 所 有 培 训 对 象 开 放 3 有 完 整 的 模 拟 培 训 计 划, 并 真 正 实 施 2 建 立 全 科 医 学 科 室 并 投 入 使 用 江 苏 省 住 院 医 师 规 范 化 培 训 基 地 评 估 指 标 培 训 基 地 实 行 一 把 手 负 责 制, 将 住 培 工 作 情 况 作 为 主 要 负 责 同 志 工 作 考 核 内 容, 并 有 具 体 举 措 ; 参 加 住 培 相 关 的 重 大 工 作 重 要 活 动 帮 助 解 决 重 大 问 题 分 管 院 领 导 具 体 负 责 住 院 医 师 规 范 化 培 训 工 作, 并 有 实 施 措 施 有 负 责 培 训 的 职 能 部 门, 有 专 职 管 理 人 员 科 室 主 任 担 任 专 业 基 地 负 责 人, 有 指 定 人 员 管 理 教 学 活 动, 专 业 基 地 有 培 训 小 组 培 训 基 地 有 健 全 的 规 章 制 度 岗 位 职 责 人 事 管 理 制 度 日 常 管 理 制 度 考 核 制 度 奖 惩 制 度 经 费 管 理 制 度 等 院 级 和 职 能 部 门 有 明 确 的 会 议 制 度 培 训 制 度 质 量 评 价 制 度 师 资 培 训 制 度 评 价 体 系 等, 并 有 实 施 办 法 和 记 录 查 看 医 院 等 级 证 明 总 床 位 数 和 分 科 床 位 数 报 表, 对 照 培 训 基 地 认 定 标 准 现 场 考 察 网 络 资 源 及 管 理 文 件, 访 谈 师 资 和 培 训 对 象, 学 员 借 书 证 统 计 表 访 谈 师 资 和 培 训 对 象 查 看 培 训 计 划 和 实 施 记 录, 访 谈 师 资 和 培 训 对 象 现 场 考 察 全 科 医 学 科 室 及 有 关 文 件 ( 执 业 范 围 文 件 ) 查 看 培 训 基 地 工 作 会 议 记 录 文 件 查 看 文 件 查 看 专 业 基 地 分 工 负 责 名 单, 现 场 访 谈 管 理 人 员 师 资 及 培 训 对 象 查 看 文 件 及 相 关 资 料, 现 场 访 谈 管 理 人 员 师 资 及 培 训 对 象 查 看 相 关 资 料, 可 抽 查 3-4 个 制 度 文 件 一 项 不 符 合 要 求, 不 得 分 无 基 本 硬 件, 扣 1 分 ; 无 网 络 学 习 资 源, 扣 1 分 ; 无 临 床 医 学 数 据 库, 扣 1 分 ; 不 对 非 本 院 培 训 对 象 开 放, 不 得 分 有 空 间 设 备 部 分 开 放, 扣 1 分 ; 没 有 空 间 设 备 不 开 放, 不 得 分 有 计 划 无 实 施, 扣 1 分 ; 无 计 划 无 实 施, 不 得 分 没 有 全 科 医 学 科 室, 不 得 分 有 一 把 手 负 责 无 举 措, 扣 2 分 ; 无 一 把 手 负 责, 不 得 分 ; 参 加 住 培 相 关 活 动, 扣 2 分 ; 未 参 与 住 培 相 关 活 动, 不 得 分 有 负 责, 无 措 施, 扣 2 分 ; 无 负 责, 不 得 分 有 职 能 部 门, 无 专 职 管 理 人 员, 扣 2 分 ; 无 职 能 部 门, 不 得 分 缺 一 项, 扣 1 分 缺 一 项 扣 1 分, 扣 完 为 止 缺 一 项 扣 1 分, 扣 完 为 止 2 培 训 实 施 的 档 案 资 料 齐 全, 有 专 人 管 理 查 看 相 关 资 料 缺 一 项, 扣 1 分 161

166 一 级 指 标 二 培 训 管 理 (50 分 ) 三 培 训 质 量 (100 分 ) 二 级 指 标 为 核 心 指 标 师 资 职 责 与 培 训 计 划 2.3 师 资 建 设 (15 分 ) 2.4 培 训 招 收 (10 分 ) 3.1 教 学 资 源 (10 分 ) 3.2 培 训 计 划 (10 分 ) 三 级 指 标 标 分 评 估 内 容 与 内 涵 评 估 方 式 评 分 标 准 打 分 师 资 上 岗 培 训 师 资 评 估 与 激 励 招 收 与 容 量 完 成 任 务 学 员 类 型 师 资 结 构 培 训 对 象 独 立 管 理 床 位 数 住 院 病 例 病 种 技 能 操 作 的 保 障 制 定 培 训 计 划 完 成 培 训 计 划 2 各 级 师 资 明 确 培 训 职 责 查 阅 文 件, 座 谈 与 访 谈 有 一 级 不 明 确, 扣 1 分, 扣 完 为 止 有 院 级 师 资 培 训 计 划 和 要 求, 并 有 实 施 记 录, 且 记 录 详 实 师 资 经 过 培 训 基 地 的 资 格 认 定, 有 培 训 上 岗 制 度, 并 有 培 训 记 录, 且 记 录 详 实 落 实 师 资 评 估 制 度, 有 评 价 原 始 资 料, 有 评 估 结 果, 并 及 时 反 馈 有 师 资 激 励 机 制, 将 带 教 活 动 纳 入 绩 效 考 评 并 在 晋 升 职 称 时 优 先 考 虑, 有 落 实 的 原 始 记 录 查 阅 文 件 查 阅 文 件, 座 谈 与 访 谈 查 阅 文 件, 座 谈 与 访 谈 有 计 划 和 要 求 记 录 不 详 实, 扣 1 分 ; 无 计 划 和 要 求 或 无 记 录, 不 得 分 有 制 度 无 记 录, 扣 2 分 ; 有 制 度 记 录 不 完 整, 扣 1 分 ; 无 制 度, 不 得 分 有 制 度 无 落 实, 扣 2 分 ; 有 制 度 落 实 记 录 不 详 实, 扣 1 分 ; 无 制 度, 不 得 分 有 机 制 无 落 实, 扣 2 分 ; 无 机 制, 不 得 分 2 带 教 活 动 作 为 职 称 晋 升 的 必 备 条 件 无, 不 得 分 3 各 专 业 基 地 实 际 招 收 人 数 与 核 定 的 培 训 容 量 相 匹 配 有 一 个 专 业 不 匹 配 扣 1 分, 扣 完 为 止 完 成 国 家 下 达 的 招 收 任 务, 尤 其 全 科 儿 科 精 神 等 紧 缺 专 业 招 收 任 务 的 完 成 情 况, 并 与 核 定 的 培 训 容 量 相 匹 配 招 收 外 单 位 委 培 学 员, 面 向 社 会 招 收 学 员 各 级 师 资 资 质 能 满 足 住 院 医 师 规 范 化 培 训 基 地 认 定 标 准 ( 试 行 ) 各 专 业 细 则 的 要 求 各 专 业 基 地 培 训 对 象 管 理 床 位 数 能 够 达 到 住 院 医 师 规 范 化 培 训 基 地 认 定 标 准 ( 试 行 ) 各 专 业 细 则 的 要 求 门 急 诊 以 及 收 住 院 病 例 病 种 技 能 操 作 应 满 足 各 专 业 住 院 医 师 规 范 化 培 训 内 容 与 标 准 ( 试 行 ) 要 求 的 85% 以 上 制 定 培 训 目 标 明 确 的 培 训 计 划, 有 入 科 教 育 并 符 合 各 专 业 住 院 医 师 规 范 化 培 训 内 容 与 标 准 ( 试 行 ) 的 要 求 轮 转 科 室 的 完 成 情 况 符 合 各 专 业 住 院 医 师 规 范 化 培 训 内 容 与 标 准 ( 试 行 ) 要 求 查 阅 文 件, 座 谈 与 访 谈 查 看 实 际 招 收 人 员 名 单, 核 对 各 专 业 招 收 人 数 及 培 训 容 量 查 看 抽 查 专 业 基 地 的 师 资 名 单 随 机 抽 查 2-3 个 专 业 基 地, 根 据 专 业 基 地 学 员 名 单, 随 机 访 谈 2-3 名 培 训 对 象 随 机 抽 查 2-4 个 专 业 基 地, 查 看 门 急 诊 和 住 院 统 计 报 表 随 机 抽 查 2-3 个 专 业 基 地, 查 看 专 业 基 地 培 训 计 划 入 科 教 育 记 录 等 随 机 抽 查 2-3 个 专 业 基 地, 查 看 轮 转 登 记 手 册 和 教 学 活 动 记 录 有 一 个 紧 缺 专 业 基 地 未 完 成 任 务, 不 得 分 只 招 收 本 单 位 学 员 未 招 收 委 培 或 社 会 化 学 员, 扣 2 分 ; 有 一 个 专 业 不 满 足 扣 1 分, 扣 完 为 止 管 理 床 位 数 未 达 到 相 关 专 业 细 则 要 求, 扣 2 分 ; 未 安 排 独 立 管 床, 不 得 分 有 一 个 专 业 未 满 足 扣 1 分, 扣 完 为 止 有 计 划 不 符 合 标 准 要 求, 扣 1 分 ; 无 计 划, 不 得 分 有 一 个 专 业 不 符 合 标 准 要 求 扣 3 分, 扣 完 为 止 162

167 一 级 指 标 二 级 指 标 为 核 心 指 标 3.3 教 学 活 动 (25 分 ) 三 级 指 标 标 分 评 估 内 容 与 内 涵 评 估 方 式 评 分 标 准 打 分 住 培 相 关 课 程 住 培 相 关 教 学 情 况 5 10 专 业 基 地 专 门 开 设 住 院 医 师 规 范 化 培 训 的 相 关 课 程, 并 有 实 施 记 录, 且 记 录 详 实 专 业 基 地 应 开 展 以 下 教 学 活 动, 内 容 形 式 完 全 符 合 培 训 要 求, 并 有 实 施 记 录, 且 记 录 内 容 详 实 : 教 学 查 房 ( 至 少 每 2 周 1 次 ); 小 讲 课 ( 至 少 每 2 周 1 次 ); 疑 难 病 例 讨 论 ; 指 导 培 训 对 象 病 历 书 写 及 技 能 操 作 ( 手 术 ) 的 完 成 情 况 随 机 抽 查 2-3 个 专 业 基 地, 查 看 专 业 基 地 课 程 安 排 等 相 关 资 料, 随 机 抽 查 2-3 个 专 业 基 地, 查 看 专 业 基 地 教 学 查 房 小 讲 课 疑 难 病 例 讨 论 等 相 关 资 料 记 录 和 轮 转 手 册, 访 谈 师 资 和 培 训 对 象 有 课 程 但 实 施 记 录 不 详 实, 扣 1 分 ; 有 课 程 无 记 录, 扣 2 分 ; 无 课 程 或 无 实 施 记 录, 不 得 分 ; 教 学 查 房 不 符 合 要 求, 扣 3 分 ; 小 讲 课 不 符 合 要 求, 扣 3 分 ; 无 疑 难 病 例 讨 论, 扣 2 分 ; 病 历 与 操 作 未 完 成, 扣 2 分 ; 有 一 个 专 业 出 现 上 述 情 况 即 扣 分 轮 转 科 室 考 核 管 理 10 每 个 轮 转 科 室 有 针 对 培 训 对 象 的 日 常 考 核 和 出 科 考 核 制 度, 并 有 实 施 记 录, 且 记 录 详 实 随 机 抽 查 2-3 个 专 业 基 地, 查 看 专 业 基 地 日 常 考 核 出 科 考 核 记 录 等 相 关 资 料, 访 谈 师 资 和 培 训 对 象 有 制 度 无 记 录, 扣 3 分 ; 有 制 度 记 录 不 完 整, 扣 2 分 ; 无 制 度, 不 得 分 ; 日 常 考 核 与 出 科 考 核 各 占 5 分 有 一 个 专 业 出 现 上 述 情 况 即 扣 分 三 培 训 质 量 (100 分 ) 3.4 带 教 能 力 (45 分 ) 教 学 查 房 病 历 书 写 20 能 够 针 对 住 院 医 师 开 展 规 范 的 教 学 查 房, 并 指 导 培 训 对 象 15 指 导 培 训 对 象 规 范 的 书 写 病 历 随 机 抽 查 2-3 个 专 业 基 地, 根 据 专 业 基 地 带 教 师 资 名 单, 现 场 考 核 1-2 名 带 教 师 资 随 机 抽 查 2-3 个 专 业 基 地, 现 场 考 核 1-2 名 培 训 对 象 的 运 行 病 历, 并 查 阅 其 培 训 记 录 手 册, 调 取 其 中 登 记 的 2015 年 度 5 份 既 往 病 历 使 用 统 一 评 分 表 90 分 :20 分 ; 85 分 :15 分 ; 80 分 :10 分 ;<80 分 :0 分 ; 其 中 一 名 带 教 师 资 的 考 核 成 绩 <80 分 : 不 得 分 运 行 病 历 : 使 用 统 一 评 分 表 90 分 :15 分 ; 85 分 :10 分 ; 80 分 :5 分 ; 其 中 一 份 病 历 <80 分 : 不 得 分 既 往 病 历 : 若 出 现 查 不 到 该 病 例 住 院 病 历 主 要 诊 断 与 登 记 手 册 中 记 录 的 不 一 致 病 历 中 没 有 培 训 对 象 签 名 等, 有 一 项 扣 5 分 3.5 培 训 效 果 (10 分 ) 技 能 操 作 结 业 考 核 通 过 率 医 师 资 格 考 试 通 过 率 10 能 够 指 导 培 训 对 象 的 技 能 操 作 或 手 术 2 2 培 训 对 象 第 一 次 参 加 结 业 考 核 的 通 过 率 ( 通 过 率 = 当 年 第 一 次 参 加 结 业 考 核 通 过 的 人 数 / 当 年 结 业 总 人 数 ) 培 训 对 象 第 一 次 参 加 医 师 资 格 考 试 的 通 过 率 随 机 抽 查 2-3 个 专 业 基 地, 现 场 考 核 1-2 名 培 训 对 象 的 实 际 操 作 查 看 近 3 年 结 业 考 核 ( 理 论 + 技 能 ) 成 绩 记 录 查 看 近 3 年 医 师 资 格 考 试 成 绩 记 录 163 使 用 统 一 评 分 表 90 分 :10 分 ; 85 分 :8 分 ; 80 分 :6 分 其 中 最 低 分 <80 分 : 不 得 分 每 年 通 过 率 85%:2 分 ; 每 年 通 过 率 80%:1 分 ; 出 现 一 年 通 过 率 <80%: 不 得 分 每 年 平 均 通 过 率 < 江 苏 平 均 通 过 率 45%: 不 得 分

168 一 级 指 标 四 保 障 措 施 (40 分 ) 二 级 指 标 为 核 心 指 标 学 员 满 意 度 4.1 经 费 落 实 (20 分 ) 4.2 住 宿 条 件 (6 分 ) 4.3 相 关 管 理 (14 分 ) 三 级 指 标 标 分 评 估 内 容 与 内 涵 评 估 方 式 评 分 标 准 打 分 落 实 财 政 补 助 资 金, 专 款 专 用 培 训 对 象 待 遇 相 同 提 供 住 宿 或 住 宿 补 贴 协 议 签 订 医 师 资 格 考 试 报 名 执 业 注 册 人 事 管 理 对 各 项 保 障 措 施 的 满 意 度 对 专 业 基 地 培 训 质 量 的 满 意 度 补 助 培 训 对 象 补 助 培 训 基 地 教 学 实 践 活 动 面 向 社 会 招 收 和 委 托 培 训 对 象 均 享 受 本 基 地 住 院 医 师 同 等 待 遇 为 培 训 对 象 提 供 住 宿 或 住 宿 补 贴 等 ( 人 均 住 宿 面 积 不 低 于 4m2, 月 住 宿 补 贴 不 低 于 医 院 周 边 单 室 套 月 租 金 的 一 半 或 双 室 套 月 租 金 的 1/4) 录 取 的 培 训 对 象 与 培 训 基 地 按 规 定 签 订 协 议 3 协 助 培 训 对 象 报 名 参 加 医 师 资 格 考 试 3 协 助 培 训 对 象 办 理 有 关 执 业 注 册 事 宜 3 规 范 人 事 管 理, 提 供 社 会 保 障 结 合 现 场 抽 取 2-3 名 培 训 对 象 进 行 访 谈 查 看 2014 年 中 央 省 级 专 项 补 助 资 金 使 用 明 细 等 财 务 记 录 查 看 人 事 工 资 等 记 录, 随 机 抽 查 2-3 名 培 训 对 象 进 行 一 对 一 访 谈 实 地 考 察, 查 看 2014 年 学 员 住 宿 补 贴 发 放 明 细 ; 访 谈 培 训 对 象 现 场 查 看 相 关 资 料 协 议 原 件, 访 谈 培 训 对 象 有 一 项 满 意 度 <80%: 扣 4 分 一 项 未 落 实, 不 得 分 发 现 待 遇 不 同 等 情 况, 不 得 分 只 为 部 分 培 训 对 象 提 供 住 宿 或 补 助, 扣 3 分 ; 完 全 不 提 供, 不 得 分 一 项 不 符 合 要 求, 不 得 分 5.1 信 息 化 建 设 部 分 (2 分 ) 有 住 院 医 师 规 范 化 培 训 过 程 管 理 ( 轮 转 内 容 登 记 评 价 带 教 老 师 等 功 能 ) 信 息 平 台 现 场 系 统 演 示 ; 查 验 系 统 信 息 5.2 模 拟 训 练 部 分 (2 分 ) 模 拟 训 练 中 心 场 地 面 积 超 过 3000m2, 设 备 能 满 足 培 训 需 求 ; 模 拟 训 练 中 心 管 理 规 范 使 用 有 连 续 登 记 ; 有 预 约 使 用 管 理 系 统 和 学 员 使 用 统 计 分 析 实 地 察 看 ; 抽 查 部 分 模 拟 设 备 近 1 个 月 内 的 使 用 记 录 五 附 加 部 分 5.3 带 教 师 资 (1.5 分 ) 和 培 训 学 员 (0.5 分 ) 激 励 部 分 省 标 10 有 优 秀 带 教 老 师 和 优 秀 培 训 学 员 年 度 遴 选 奖 励 制 度 查 看 制 度 文 件 和 2014 年 表 彰 文 件 ( 含 奖 金 领 取 签 名 或 发 放 明 细 ) 带 教 师 资 奖 励 制 度 应 涵 括 日 常 带 教 补 贴 和 年 度 遴 选 奖 励 补 贴 ( 年 度 遴 选 奖 励 比 例 不 少 于 带 教 师 资 总 数 的 30% 人 均 奖 励 额 度 不 少 于 带 教 师 资 全 年 补 贴 的 30%) 164

169 一 级 指 标 二 级 指 标 为 核 心 指 标 三 级 指 标 标 分 评 估 内 容 与 内 涵 评 估 方 式 评 分 标 准 打 分 5.4 学 员 管 理 待 遇 保 障 部 分 (2 分 ) 面 向 社 会 招 收 学 员 委 托 培 训 对 象 和 本 基 地 住 院 医 师 做 到 同 工 同 酬, 相 应 待 遇 由 医 院 有 关 部 门 集 中 考 核 后 统 一 发 放 查 看 医 院 有 关 文 件 ; 医 院 提 供 2015 年 4 月 份 学 员 集 中 考 核 和 奖 金 集 中 发 放 明 细 5.5 专 职 管 理 人 员 数 (2 分 ) 医 院 培 训 管 理 部 门 工 作 人 员 数 满 足 日 常 培 训 管 理 需 求 ; 按 照 在 培 住 院 医 师 学 员 数, 至 少 每 100 名 学 员 配 备 1 名 专 职 行 政 管 理 人 员 ( 中 层 领 导 不 统 计 ); 各 专 业 基 地 至 少 配 备 一 名 专 职 培 训 管 理 人 员 查 看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和 专 业 基 地 管 理 人 员 名 单 使 用 说 明 : 1. 本 指 标 在 国 家 卫 生 计 生 委 有 关 基 地 评 估 指 标 基 础 上 设 置, 共 有 一 级 指 标 5 项, 总 分 210 分 ( 含 附 加 分 10 分 ) 2. 本 指 标 主 要 面 向 综 合 医 院 培 训 基 地, 在 现 场 评 估 专 科 医 院 培 训 基 地 时, 部 分 具 体 指 标 打 分 请 专 家 综 合 考 虑 165

170 住 院 医 师 规 范 化 培 训 专 业 规 模 代 码 名 称 亚 专 科 总 床 位 数 床 位 使 用 率 平 均 住 院 日 年 收 治 住 院 病 人 数 年 出 院 病 人 数 年 门 诊 量 年 急 诊 量 % 内 科 儿 科 心 血 管 内 科 40 呼 吸 内 科 30 消 化 内 科 30 内 分 泌 科 15 肾 脏 内 科 15 风 湿 免 疫 科 12 感 染 科 % 新 生 儿 专 业 12 呼 吸 专 业 15 心 血 管 专 业 15 消 化 专 业 10 肾 脏 专 业 10 神 经 专 业 10 血 液 肿 瘤 专 业 急 诊 科 ( 急 诊 医 学 科 ) 20 90% 皮 肤 科 / 日 0500 精 神 科 ( 三 甲 综 合 医 院 ) 精 神 科 ( 三 甲 专 科 医 院 ) 神 经 内 科 60 85% 全 科 ( 全 科 医 疗 科 ) 康 复 医 学 科 ( 综 合 医 院 ) 20 85% 康 复 医 学 科 ( 专 科 医 院 )

171 代 码 名 称 亚 专 科 总 床 位 数 床 位 使 用 率 平 均 住 院 日 年 收 治 住 院 病 人 数 年 出 院 病 人 数 年 门 诊 量 年 急 诊 量 % 普 通 外 科 60 骨 科 外 科 泌 尿 外 科 20 胸 心 外 科 25 神 经 外 科 25 SICU 10 >60 >1300 >5000 >800 颅 脑 创 伤 > 外 科 - 神 经 外 科 方 向 ( 神 经 外 科 ) 颅 脑 肿 瘤 >15 脑 血 管 病 >15 脊 柱 脊 髓 > 外 科 - 胸 心 外 科 方 向 ( 胸 外 科 ) 胸 外 科 心 血 管 外 科 外 科 - 泌 尿 外 科 方 向 ( 泌 尿 外 科 ) 外 科 - 整 形 外 科 方 向 ( 整 形 外 科 ) % 创 伤 科 骨 科 关 节 外 科 10 脊 柱 外 科 10 运 动 医 学 科 儿 外 科 ( 小 儿 外 科 )( 专 科 医 院 ) % 儿 外 科 ( 小 儿 外 科 )( 综 合 医 院 ) 妇 产 科 眼 科 40 85% <

172 代 码 名 称 亚 专 科 总 床 位 数 床 位 使 用 率 平 均 住 院 日 年 收 治 住 院 病 人 数 年 出 院 病 人 数 年 门 诊 量 年 急 诊 量 30 85% 耳 鼻 咽 喉 科 鼻 科 10 耳 科 10 咽 喉 头 颈 外 科 麻 醉 科 2000 临 床 病 理 科 ( 病 理 科 ) 2100 检 验 医 学 科 ( 医 学 检 验 科 ) 2200 放 射 科 ( 医 学 影 像 科 ) 2300 超 声 医 学 科 ( 超 声 科 ) 2400 核 医 学 科 2500 放 射 肿 瘤 科 ( 放 疗 科 ) 30 85% > 医 学 遗 传 科 ( 无 ) 预 防 医 学 科 ( 预 防 保 健 科 ) 2800 口 腔 全 科 ( 口 腔 科 ) 口 腔 内 科 口 腔 颌 面 外 科 口 腔 修 复 科 口 腔 正 畸 科 3300 口 腔 病 理 科 3400 口 腔 颌 面 影 像 科 168

173 代 码 名 称 江 苏 省 人 民 医 院 南 京 医 科 大 学 第 二 附 属 医 院 东 南 大 学 附 属 中 大 医 院 南 京 鼓 楼 医 院 南 京 市 第 一 医 院 江 苏 省 口 腔 医 院 南 京 市 口 腔 医 院 江 苏 省 肿 瘤 医 院 南 京 市 儿 童 医 院 无 锡 市 人 民 医 院 无 锡 市 第 二 人 民 医 院 无 锡 市 第 四 人 民 医 院 徐 州 医 学 院 附 属 医 院 徐 州 市 中 心 医 院 100 内 科 儿 科 急 诊 科 ( 急 诊 医 学 科 ) 皮 肤 科 精 神 科 神 经 内 科 全 科 ( 全 科 医 疗 科 ) 康 复 医 学 科 外 科 外 科 - 神 经 外 科 方 向 ( 神 经 外 科 ) 1100 外 科 - 胸 心 外 科 方 向 ( 胸 外 科 ) 1200 外 科 - 泌 尿 外 科 方 向 ( 泌 尿 外 科 ) 1300 外 科 - 整 形 外 科 方 向 ( 整 形 外 科 ) 1400 骨 科 儿 外 科 ( 小 儿 外 科 ) 妇 产 科 眼 科 耳 鼻 咽 喉 科 麻 醉 科 临 床 病 理 科 ( 病 理 科 ) 检 验 医 学 科 ( 医 学 检 验 科 ) 放 射 科 ( 医 学 影 像 科 ) 超 声 医 学 科 ( 超 声 科 ) 核 医 学 科 放 射 肿 瘤 科 ( 放 疗 科 ) 医 学 遗 传 科 ( 无 ) 预 防 医 学 科 ( 预 防 保 健 科 ) 口 腔 全 科 ( 口 腔 科 ) 口 腔 内 科 口 腔 颌 面 外 科 口 腔 修 复 科 口 腔 正 畸 科 口 腔 病 理 科 口 腔 颌 面 影 像 科 协 同 医 院 1 协 同 医 院 2 协 同 医 院 3 江 苏 省 首 批 32 家 国 家 级 住 院 医 师 规 范 化 培 训 基 地 各 专 业 2014 年 度 学 员 招 生 情 况 统 计 表 ( 注 :0 为 未 完 成 招 生 专 业, 灰 色 仿 宋 体 数 字 为 非 国 家 认 定 专 业 招 生, 灰 色 黑 体 数 字 为 修 改 实 际 专 业 人 数 ) 苏 州 盛 泽 医 院 南 京 市 妇 幼 保 健 院 南 京 市 第 二 医 院 南 京 同 仁 医 院 南 京 脑 科 医 院 南 京 市 胸 科 医 院 南 京 市 妇 幼 保 健 院 南 京 市 胸 科 医 院 无 锡 市 传 染 病 医 院 无 锡 市 精 神 卫 生 中 心 无 锡 市 第 九 人 民 医 院 无 锡 市 妇 幼 保 健 院 无 锡 市 第 八 人 民 医 院 无 锡 市 第 三 人 民 医 院 无 锡 市 精 神 卫 生 中 心 徐 州 市 口 腔 医 院 徐 州 市 东 方 人 民 医 院 徐 州 市 肿 瘤 医 院 徐 州 市 妇 幼 保 健 院 徐 州 市 传 染 病 医 院 徐 州 市 儿 童 医 院 常 州 市 第 一 人 民 医 院 常 州 市 妇 幼 保 健 院 常 州 市 第 三 人 民 医 院 常 州 市 德 安 医 院 169 常 州 市 第 二 人 民 医 院 常 州 市 妇 幼 保 健 院 解 放 军 第 102 医 院 苏 州 大 学 附 属 第 一 医 院 苏 州 市 广 济 医 院 苏 州 市 立 医 院 苏 州 市 广 济 医 院 苏 州 市 第 五 人 民 医 院 苏 州 大 学 附 属 第 二 医 院 苏 州 市 广 济 医 院 苏 州 市 第 五 人 民 医 院 苏 州 大 学 附 属 儿 童 医 院 南 通 大 学 附 属 医 院 南 通 市 肿 瘤 医 院 南 通 市 妇 幼 保 健 院 南 通 市 口 腔 医 院 南 通 市 第 一 人 民 医 院 南 通 市 第 二 人 民 医 院 南 通 市 第 三 人 民 医 院 南 通 市 第 四 人 民 医 院 连 云 港 市 第 一 人 民 医 院 连 云 港 市 妇 幼 保 健 院 连 云 港 市 第 四 人 民 医 院 淮 安 市 第 一 人 民 医 院 淮 安 市 第 三 人 民 医 院 淮 安 市 第 四 人 民 医 院 淮 安 市 第 二 人 民 医 院 淮 安 市 妇 幼 保 健 院 淮 安 市 第 三 人 民 医 院 盐 城 市 第 一 人 民 医 院 盐 城 市 妇 幼 保 健 院 盐 城 市 第 四 人 民 医 院 盐 城 市 第 二 人 民 医 院 盐 城 市 第 三 人 民 医 院 盐 城 市 妇 幼 保 健 院 盐 城 市 口 腔 医 院 苏 北 人 民 医 院 扬 州 市 妇 幼 保 健 院 江 苏 省 扬 州 五 台 山 医 院 扬 州 市 第 三 人 民 医 院 扬 州 市 第 一 人 民 医 院 江 苏 省 扬 州 五 台 山 医 院 扬 州 市 第 三 人 民 医 院 江 苏 大 学 附 属 医 院 镇 江 市 妇 幼 保 健 院 镇 江 市 传 染 病 医 院 镇 江 市 精 神 卫 生 中 心 镇 江 市 第 一 人 民 医 院 镇 江 市 妇 幼 保 健 院 镇 江 市 传 染 病 医 院 镇 江 市 精 神 卫 生 中 心 泰 州 市 人 民 医 院

174 培 训 对 象 姓 名 : 所 在 科 室 : 培 训 基 地 ( 医 院 ): 考 核 项 目 考 核 内 容 及 评 分 标 准 标 准 分 得 分 1 主 要 症 状 有 错 误 扣 2 分 一 主 诉 2 发 病 时 间 有 遗 漏 或 错 误 扣 1 分 (5 分 ) 3 主 诉 叙 述 不 符 合 要 求 ( 如 主 诉 用 诊 断 用 语, 主 诉 过 于 繁 琐 ) 扣 2 分 5 1 起 病 情 况 及 患 病 时 间 叙 述 不 清, 未 说 明 有 无 诱 因 与 可 能 的 病 因 扣 1-2 分 2 发 病 经 过 顺 序 不 清, 条 理 性 差 或 有 遗 漏 扣 1 分 3 主 要 症 状 特 点 未 加 描 述 或 描 述 不 清 扣 2-3 分 二 现 病 4 伴 随 症 状 描 述 不 清 扣 1-2 分 史 及 其 他 5 有 关 鉴 别 的 症 状 或 重 要 的 阴 性 症 状 描 述 不 清 扣 1-2 分 病 史 6 诊 疗 经 过 叙 述 不 全 面 扣 1-2 分 15 (15 分 ) 7 一 般 状 况 未 叙 述 扣 1 分 8 现 病 史 与 主 诉 内 容 不 一 致 扣 1-2 分 9 有 关 阴 性 病 史 未 提 及 扣 1-2 分 10 其 他 病 史 项 目 有 遗 漏 扣 1-2 分 三 体 格 1 项 目 有 遗 漏 扣 1 分 检 查 2 重 要 体 征 特 点 描 述 不 全 或 不 确 切 扣 1 分 5 (5 分 ) 3 顺 序 错 误 扣 1 分 1 项 目 有 遗 漏 扣 1-2 分 五 精 神 2 顺 序 错 误 扣 1 分 检 查 3 精 神 症 状 识 别 结 果 错 误 扣 1-2 分 (10 分 ) 4 重 要 精 神 症 状 特 点 描 述 不 全 或 不 确 切 扣 1-2 分 10 四 辅 助 检 查 (5 分 ) 六 诊 断 (10 分 ) 七 首 次 病 程 日 志 病 例 特 点 八 诊 断 分 析 (10 分 ) 九 诊 疗 计 划 十 病 程 记 录 (15 分 ) 十 一 提 问 (15 分 ) 考 核 专 家 签 名 : 住 院 医 师 病 历 书 写 考 核 评 分 表 血 尿 便 常 规 重 要 化 验 X 射 线 心 电 图 B 超 心 理 测 验 等 相 关 检 查 遗 漏 或 描 述 不 正 确 每 项 扣 1 分 5 1 主 要 诊 断 有 错 误 或 有 遗 漏 诊 断 不 规 范 ( 如 精 分 焦 虑 症 等 ) 扣 2-5 分 2 次 要 诊 断 遗 漏 或 有 错 误 不 规 范 扣 1-3 分 3 诊 断 主 次 顺 序 错 误 扣 1-2 分 1 内 容 有 遗 漏 遗 漏 1 项 扣 2 条 理 性 差 ( 未 逐 条 写 出, 叙 述 过 繁 ) 扣 1-2 分 3 顺 序 错 误 ( 一 般 项 目 症 状 体 征 辅 助 检 查 精 神 检 查 ) 扣 1-2 分 1 诊 断 依 据 不 足 扣 1-2 分 2 未 作 必 要 的 鉴 别 诊 断 缺 少 鉴 别 的 依 据 或 方 法 扣 2-4 分 3 仅 罗 列 书 本 内 容 缺 少 对 本 病 例 实 际 情 况 的 具 体 分 析 与 联 系 扣 2-4 分 1 有 错 误 有 遗 漏 扣 2-3 分 2 针 对 性 差 扣 1-2 分 1 病 程 记 录 不 及 时 入 院 后 3 天 无 病 程 记 录, 长 期 住 院 病 人 超 过 一 周 无 病 程 记 录 扣 1-2 分 2 病 程 记 录 不 能 反 映 三 级 查 房 的 意 见 扣 1-2 分 3 病 程 不 能 反 映 病 情 变 化 无 病 情 分 析 对 重 要 化 验 及 其 他 辅 助 检 查 结 果 无 分 析 评 价 未 记 录 病 情 变 化 后 治 疗 措 施 变 更 的 理 由 扣 1-2 分 4 危 重 症 病 例 无 抢 救 记 录 或 记 录 不 及 时 不 准 确 扣 1-2 分 5 长 期 住 院 病 人 无 阶 段 小 结, 无 交 接 班 记 录 扣 1-2 分 6 会 诊 记 录 单 及 各 种 记 录 检 查 单 填 写 有 缺 项 ( 姓 名 病 历 号 日 扣 1-2 分 期 诊 断 签 名 等 ) 结 合 本 病 例 提 3 个 问 题 1 问 题 1 扣 2-5 分 2 问 题 2 扣 2-5 分 3 问 题 3 扣 2-5 分 合 计 年 月 日 170

175 培 训 基 地 ( 医 院 ): 专 业 基 地 ( 科 室 ): 指 导 老 师 姓 名 :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 患 者 病 历 号 : 疾 病 名 称 : 考 核 项 目 考 核 内 容 标 准 分 得 分 准 备 工 作 充 分, 认 真 组 织 临 床 教 学 5 教 学 准 备 病 例 选 择 合 适 5 15 分 熟 悉 患 者 病 情, 全 面 掌 握 近 期 病 情 演 变 5 有 教 书 育 人 意 识, 尊 重 和 关 心 患 者, 注 意 医 德 医 风 教 育 和 爱 伤 观 念 教 育, 体 现 严 肃 严 谨 严 格 的 医 疗 作 风 4 与 患 者 核 实 补 充 病 史, 指 导 培 训 对 象 认 真 询 问 病 史 5 临 床 检 查 ( 查 体 ) 示 范 准 确 标 准, 及 时 纠 正 培 训 对 象 不 正 确 手 法 并 指 导 规 范 检 查 8 临 床 带 教 操 作 50 分 带 教 方 法 20 分 带 教 效 果 10 分 指 导 培 训 对 象 正 确 判 读 附 属 检 查 结 果, 分 析 各 种 辅 助 检 查 报 告 单, 并 提 供 个 人 见 解 点 评 培 训 对 象 病 历 书 写 并 指 出 不 足, 指 导 规 范 书 写 病 历 及 总 结 病 例 特 点 指 导 培 训 对 象 做 出 正 确 的 诊 断 鉴 别 诊 断, 并 提 出 相 应 依 据 5 指 导 培 训 对 象 提 出 正 确 的 诊 疗 计 划 8 认 真 及 时 检 查 培 训 对 象 的 每 一 个 主 要 操 作 步 骤 8 结 合 病 例, 联 系 理 论 基 础, 讲 解 疑 难 问 题 和 介 绍 医 学 新 进 展, 并 指 导 培 训 对 象 阅 读 有 关 书 籍 文 献 参 考 资 料 等 2 结 核 病 例 有 层 次 地 设 疑 提 问, 启 发 培 训 对 象 独 立 思 考 问 题 训 练 独 立 诊 疗 疾 病 的 思 维 能 力 5 鼓 励 培 训 对 象 主 动 提 问, 并 耐 心 解 答 各 种 问 题 5 合 理 使 用 病 例 资 源, 鼓 励 培 训 对 象 临 床 实 践, 提 高 动 手 能 力 5 用 语 专 业 规 范, 合 理 教 授 专 业 英 语 词 汇 2 及 时 归 纳 临 床 教 学 内 容, 指 导 培 训 对 象 小 结 学 习 内 容 3 通 过 临 床 教 学 训 练 培 训 对 象 医 患 沟 通 采 集 病 史 技 巧 体 格 检 查 手 法 临 床 思 维 临 床 教 学 内 容 及 形 式 充 实, 重 点 突 出, 时 间 安 排 合 理, 培 训 对 象 能 掌 握 或 理 解 大 部 分 查 房 内 容 临 床 教 学 基 本 模 式 过 程 效 果 达 到 预 期 目 的 2 指 导 医 师 总 体 印 象 态 度 严 肃 认 真, 仪 表 端 正, 行 为 得 体, 着 装 大 方, 谈 吐 文 明 5 5 分 考 核 专 家 签 名 : 指 导 老 师 临 床 带 教 评 分 表 合 计 年 月 日 171

176 住 院 医 师 临 床 能 力 评 分 表 ( 体 格 检 查 部 分 ) 培 训 对 象 姓 名 : 所 在 科 室 : 培 训 医 院 : 检 查 项 目 考 核 内 容 标 准 分 得 分 整 体 印 象 仪 表 仪 容 沟 通 能 力 3 血 压 测 定 操 作 规 范 : 病 人 体 位 袖 带 捆 绑 位 置 松 紧 注 / 放 气 速 度 准 确 性 3 视 诊 呼 吸 运 动 ( 形 式 节 律 幅 度 ) 5 触 诊 胸 廓 扩 张 度 胸 膜 摩 擦 感 触 觉 语 颤 10 叩 诊 音 ( 手 法 正 确 各 部 位 无 遗 漏 ) 肺 部 检 查 叩 诊 肺 下 界 10 下 界 移 动 度 听 诊 视 诊 触 诊 心 脏 检 查 叩 诊 听 诊 视 诊 触 诊 腹 部 检 查 叩 诊 听 诊 呼 吸 音 啰 音 语 音 传 导 胸 膜 摩 擦 音 心 前 区 隆 起 与 凹 陷 心 前 区 异 常 搏 动 心 尖 搏 动 心 尖 搏 动 震 颤 心 包 摩 擦 感 MCL 测 定 标 准 叩 诊 手 法 正 确 准 确 性 听 诊 顺 序 心 率 节 律 心 音 (S1 A2 P2 的 强 度, 心 音 分 裂 ) 额 外 心 音 杂 音 心 包 摩 擦 音 外 形 呼 吸 运 动 肠 胃 形 及 蠕 动 波 腹 壁 静 脉 曲 张 皮 肤 ( 皮 疹 色 素 腹 纹 瘢 痕 脐 部 疝 ) 腹 壁 腹 壁 紧 张 度 压 痛 包 块 麦 氏 点 压 痛 反 跳 痛 肝 脏 手 法 正 确 报 告 内 容 完 整 胆 囊 手 法 正 确 Murphy 征 判 断 正 确 脾 脏 手 法 正 确 报 告 内 容 完 整 其 他 夜 波 震 颤 肝 脏 肝 区 叩 击 痛 脾 脏 脾 区 叩 击 痛 肾 脏 肾 区 叩 击 痛 其 他 移 动 性 浊 音 肠 鸣 音 振 水 音 其 他 腹 围 测 定 2 完 成 时 间 过 快 或 超 时 ( 要 求 20 分 钟 内 完 成 ) 合 计 考 核 专 家 签 名 : 172

177 住 院 医 师 临 床 能 力 考 核 评 分 表 ( 病 史 采 集 部 分 ) 培 训 对 象 姓 名 : 所 在 科 室 : 培 训 医 院 : 考 核 项 目 内 容 标 准 分 得 分 一 般 项 目 姓 名 年 龄 职 业 0.5 起 病 情 况 ( 急 缓 ) 与 患 病 时 间 病 因 及 诱 因 主 要 症 状 的 特 点 出 现 的 部 位 性 质 持 续 时 间 5 现 病 史 程 度 加 重 与 缓 解 因 素 病 情 的 发 展 与 演 变 ( 主 要 症 状 变 化 及 新 出 现 的 症 状 ) 伴 随 症 状 ( 包 括 重 要 的 阴 性 症 状 ) 诊 治 经 过 ( 诊 疗 单 位 诊 治 措 施 用 药 剂 量 及 效 果 ) 病 后 的 一 般 状 况 ( 精 神 食 欲 体 重 大 小 便 睡 眠 ) 既 往 史 个 人 史 既 往 健 康 状 况 曾 患 疾 病 ( 特 别 是 与 现 病 史 有 关 的 疾 病 ) 外 伤 手 术 过 敏 史 职 业 ( 有 血 液 呼 吸 系 统 疾 病 者 ) 吸 烟 饮 酒 史 月 经 生 育 史 婚 姻 史 家 族 史 与 本 疾 病 相 关 的 疾 病 1.5 总 体 效 果 医 德 医 风 2 合 计 20 考 核 专 家 签 名 : 173

178 住 院 医 师 技 能 操 作 评 分 表 ( 非 手 术 科 室 ) 培 训 对 象 姓 名 : 所 在 科 室 : 培 训 基 地 : 评 分 项 目 评 分 要 素 标 准 分 得 分 术 前 准 备 ( 包 括 病 人 准 备 戴 帽 子 口 罩 洗 手 物 品 准 备 操 作 准 备 等 ) 10 技 能 操 作 名 称 : 无 菌 观 念 ( 包 括 带 手 套 方 法 消 毒 铺 巾 等 ) 部 位 ( 包 括 体 位 选 择 穿 刺 部 位 及 麻 醉 方 法 等 ) 手 术 或 诊 疗 技 术 操 作 程 序 及 熟 练 程 度 器 械 的 合 理 使 用 观 察 病 人 反 应 及 处 理 术 后 处 理 ( 敷 料 及 金 属 用 品 的 处 理 记 录 是 否 完 整 送 检 项 目 是 否 齐 全 等 ) 辅 助 检 查 基 本 操 作 规 范, 技 术 娴 熟 10 其 他 人 文 沟 通 及 回 答 提 问 10 考 核 专 家 签 名 : 合 计 100 住 院 医 师 技 能 操 作 评 分 表 ( 手 术 科 室 ) 培 训 对 象 姓 名 : 所 在 科 室 : 培 训 基 地 : 评 分 项 目 评 分 要 素 满 分 得 分 无 菌 操 作 严 密 15 手 术 操 作 名 称 : 基 本 操 作 规 范 手 术 技 巧 熟 练 解 剖 层 次 清 晰 术 野 显 露 清 楚 器 械 使 用 合 理 应 变 能 力 敏 捷 基 本 操 作 规 范, 无 菌 观 念 强, 技 术 熟 练 考 核 专 家 签 名 : 合 计

179 一 级 指 标 三 培 训 质 量 (90 分 ) 二 级 指 标 为 核 心 指 标 3.1 教 学 资 源 (10 分 ) 3.2 培 训 计 划 (10 分 ) 江 苏 省 住 院 医 师 规 范 化 培 训 基 地 评 估 指 标 ( 专 业 基 地 评 估 打 分 表 ) 三 级 指 标 师 资 结 构 培 训 对 象 独 立 管 理 床 位 数 住 院 病 例 病 种 技 能 操 作 的 保 障 制 定 培 训 计 划 完 成 培 训 计 划 住 培 相 关 课 程 标 分 评 估 内 容 与 内 涵 评 估 方 式 评 分 标 准 打 分 扣 分 原 因 各 级 师 资 资 质 能 满 足 住 院 医 师 规 范 化 3 培 训 基 地 认 定 标 准 ( 试 行 ) 各 专 业 细 查 看 抽 查 专 业 基 地 的 师 资 名 单 有 一 个 专 业 不 满 足 扣 1 分, 扣 完 为 止 则 的 要 求 各 专 业 基 地 培 训 对 象 管 理 床 位 数 能 够 达 到 住 院 医 师 规 范 化 培 训 基 地 认 定 标 准 ( 试 行 ) 各 专 业 细 则 的 要 求 门 急 诊 以 及 收 住 院 病 例 病 种 技 能 操 作 应 满 足 各 专 业 住 院 医 师 规 范 化 培 训 内 容 与 标 准 ( 试 行 ) 要 求 的 85% 以 上 制 定 培 训 目 标 明 确 的 培 训 计 划, 有 入 科 教 育 并 符 合 各 专 业 住 院 医 师 规 范 化 培 训 内 容 与 标 准 ( 试 行 ) 的 要 求 轮 转 科 室 的 完 成 情 况 符 合 各 专 业 住 院 医 师 规 范 化 培 训 内 容 与 标 准 ( 试 行 ) 要 求 专 业 基 地 专 门 开 设 住 院 医 师 规 范 化 培 训 的 相 关 课 程, 并 有 实 施 记 录, 且 记 录 详 实 随 机 抽 查 2-3 个 专 业 基 地, 根 据 专 业 基 地 学 员 名 单, 随 机 访 谈 2-3 名 培 训 对 象 随 机 抽 查 2-4 个 专 业 基 地, 查 看 门 急 诊 和 住 院 统 计 报 表 随 机 抽 查 2-3 个 专 业 基 地, 查 看 专 业 基 地 培 训 计 划 入 科 教 育 记 录 等 随 机 抽 查 2-3 个 专 业 基 地, 查 看 轮 转 登 记 手 册 和 教 学 活 动 记 录 随 机 抽 查 2-3 个 专 业 基 地, 查 看 专 业 基 地 课 程 安 排 等 相 关 资 料, 管 理 床 位 数 未 达 到 相 关 专 业 细 则 要 求, 扣 2 分 ; 未 安 排 独 立 管 床, 不 得 分 有 一 个 专 业 未 满 足 扣 1 分, 扣 完 为 止 有 计 划 不 符 合 标 准 要 求, 扣 1 分 ; 无 计 划, 不 得 分 有 一 个 专 业 不 符 合 标 准 要 求 扣 3 分, 扣 完 为 止 有 课 程 但 实 施 记 录 不 详 实, 扣 1 分 ; 有 课 程 无 记 录, 扣 2 分 ; 无 课 程 或 无 实 施 记 录, 不 得 分 ; 3.3 教 学 活 动 (25 分 ) 住 培 相 关 教 学 情 况 10 专 业 基 地 应 开 展 以 下 教 学 活 动, 内 容 形 式 完 全 符 合 培 训 要 求, 并 有 实 施 记 录, 且 记 录 内 容 详 实 : 教 学 查 房 ( 至 少 每 2 周 1 次 ); 小 讲 课 ( 至 少 每 2 周 1 次 ); 疑 难 病 例 讨 论 ; 指 导 培 训 对 象 病 历 书 写 及 技 能 操 作 ( 手 术 ) 的 完 成 情 况 随 机 抽 查 2-3 个 专 业 基 地, 查 看 专 业 基 地 教 学 查 房 小 讲 课 疑 难 病 例 讨 论 等 相 关 资 料 记 录 和 轮 转 手 册, 访 谈 师 资 和 培 训 对 象 教 学 查 房 不 符 合 要 求, 扣 3 分 ; 小 讲 课 不 符 合 要 求, 扣 3 分 ; 无 疑 难 病 例 讨 论, 扣 2 分 ; 病 历 与 操 作 未 完 成, 扣 2 分 ; 有 一 个 专 业 出 现 上 述 情 况 即 扣 分 轮 转 科 室 考 核 管 理 10 每 个 轮 转 科 室 有 针 对 培 训 对 象 的 日 常 考 核 和 出 科 考 核 制 度, 并 有 实 施 记 录, 且 记 录 详 实 随 机 抽 查 2-3 个 专 业 基 地, 查 看 专 业 基 地 日 常 考 核 出 科 考 核 记 录 等 相 关 资 料, 访 谈 师 资 和 培 训 对 象 有 制 度 无 记 录, 扣 3 分 ; 有 制 度 记 录 不 完 整, 扣 2 分 ; 无 制 度, 不 得 分 ; 日 常 考 核 与 出 科 考 核 各 占 5 分 有 一 个 专 业 出 现 上 述 情 况 即 扣 分 175

180 一 级 指 标 三 培 训 质 量 (90 分 ) 二 级 指 标 为 核 心 指 标 3.4 带 教 能 力 (45 分 ) 三 级 指 标 教 学 查 房 病 历 书 写 技 能 操 作 标 分 20 评 估 内 容 与 内 涵 评 估 方 式 评 分 标 准 打 分 扣 分 原 因 能 够 针 对 住 院 医 师 开 展 规 范 的 教 学 查 房, 并 指 导 培 训 对 象 15 指 导 培 训 对 象 规 范 的 书 写 病 历 10 能 够 指 导 培 训 对 象 的 技 能 操 作 或 手 术 随 机 抽 查 2-3 个 专 业 基 地, 根 据 专 业 基 地 带 教 师 资 名 单, 现 场 考 核 1-2 名 带 教 师 资 随 机 抽 查 2-3 个 专 业 基 地, 现 场 考 核 1-2 名 培 训 对 象 的 运 行 病 历, 并 查 阅 其 培 训 记 录 手 册, 调 取 其 中 登 记 的 2015 年 度 5 份 既 往 病 历 随 机 抽 查 2-3 个 专 业 基 地, 现 场 考 核 1-2 名 培 训 对 象 的 实 际 操 作 使 用 统 一 评 分 表 90 分 :20 分 ; 85 分 :15 分 ; 80 分 :10 分 ;<80 分 :0 分 ; 其 中 一 名 带 教 师 资 的 考 核 成 绩 <80 分 : 不 得 分 运 行 病 历 : 使 用 统 一 评 分 表 90 分 :15 分 ; 85 分 :10 分 ; 80 分 :5 分 ; 其 中 一 份 病 历 <80 分 : 不 得 分 既 往 病 历 : 若 出 现 查 不 到 该 病 例 住 院 病 历 主 要 诊 断 与 登 记 手 册 中 记 录 的 不 一 致 病 历 中 没 有 培 训 对 象 签 名 等, 有 一 项 扣 5 分 使 用 统 一 评 分 表 90 分 :10 分 ; 85 分 :8 分 ; 80 分 :6 分 其 中 最 低 分 <80 分 : 不 得 分 合 计 存 在 问 题 请 详 细 填 写 : 90 实 际 打 分 专 家 签 名 : 年 月 日 1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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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 国 家 卫 生 计 生 委 办 公 厅 关 于 公 布 住 院 医 师 规 范 化 培 训 示 范 基 地 名 单 的 通 知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家 卫 生 和 计 划 生 育 委 员 会 国 卫 办 科 教 函 号 各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卫 生 计 生 委, 新 疆 生 产 建 设 兵 团 卫 生 局, 各 住 院 医 师 规 范 化 培 训 示 范 基 地 : 为 贯 彻 落 实 国 务 院 7 部 门 关 于 建 立 住 院 医 师 规 范 化 培 训 制 度 的 指 导 意 见 ( 国 卫 科 教 发 号 ) 精 神, 根 据 住 院 医 师 规 范 化 培 训 管 理 办 法 ( 试 行 ) ( 国 卫 科 教 发 号 ) 相 关 要 求, 我 委 组 织 遴 选 了 一 批 住 院 医 师 规 范 化 培 训 示 范 基 地, 现 将 名 单 予 以 公 布, 并 提 出 以 下 工 作 要 求 : 一 有 关 省 级 卫 生 计 生 行 政 部 门 要 继 续 加 强 对 住 院 医 师 规 范 化 培 训 示 范 基 地 的 指 导, 加 大 支 持 力 度, 进 一 步 发 挥 示 范 基 地 在 做 好 培 训 组 织 管 理 培 养 高 素 质 住 院 医 师 培 训 骨 干 师 资 等 方 面 的 示 范 引 领 作 用 二 各 示 范 基 地 要 进 一 步 增 强 责 任 感 使 命 感, 瞄 准 国 际 高 水 平 基 地 的 住 院 医 师 规 范 化 培 训 体 系, 严 格 落 实 一 把 手 负 责 制, 加 强 培 训 全 过 程 管 理, 有 效 调 动 培 训 学 员 和 带 教 师 193

198 资 的 积 极 性, 确 保 培 训 质 量 要 认 真 做 好 对 口 支 援 骨 干 师 资 培 训 等 工 作, 积 极 帮 助 其 他 培 训 基 地 提 升 培 训 质 量 三 对 住 院 医 师 规 范 化 培 训 示 范 基 地 实 行 动 态 管 理, 我 委 将 会 同 示 范 基 地 所 在 省 ( 区 市 ) 卫 生 计 生 行 政 部 门 加 强 监 督 和 检 查, 对 工 作 质 量 滑 坡 达 不 到 示 范 要 求 的, 撤 销 其 示 范 基 地 资 格 我 委 将 委 托 第 三 方 加 强 督 导 评 估, 推 动 示 范 基 地 建 设 水 平 不 断 提 高 国 家 卫 生 计 生 委 办 公 厅 2015 年 10 月 13 日 住 院 医 师 规 范 化 培 训 示 范 基 地 名 单 ( 共 24 家 ) 中 国 医 学 科 学 院 北 京 协 和 医 院 北 京 大 学 第 一 医 院 首 都 医 科 大 学 宣 武 医 院 天 津 医 科 大 学 总 医 院 中 国 医 科 大 学 附 属 第 一 医 院 吉 林 大 学 第 一 医 院 哈 尔 滨 医 科 大 学 附 属 第 一 医 院 复 旦 大 学 附 属 中 山 医 院 上 海 交 通 大 学 医 学 院 附 属 瑞 金 医 院 第 二 军 医 大 学 长 海 医 院 194

199 江 苏 省 人 民 医 院 浙 江 大 学 医 学 院 附 属 第 一 医 院 福 建 省 立 医 院 山 东 大 学 齐 鲁 医 院 华 中 科 技 大 学 同 济 医 学 院 附 属 协 和 医 院 中 南 大 学 湘 雅 医 院 中 山 大 学 附 属 第 一 医 院 重 庆 医 科 大 学 附 属 儿 童 医 院 四 川 大 学 华 西 医 院 第 四 军 医 大 学 西 京 医 院 新 疆 医 科 大 学 第 一 附 属 医 院 北 京 中 医 药 大 学 东 直 门 医 院 ( 中 医 ) 上 海 中 医 药 大 学 附 属 龙 华 医 院 ( 中 医 ) 江 苏 省 中 医 院 ( 中 医 ) 1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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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1 深 化 医 改 背 景 下 住 院 医 师 培 训 制 度 建 设 江 苏 省 卫 生 计 生 委 科 教 处 2015 年 11 月 20 日 一 二 三 四 江 苏 省 省 级 医 改 综 合 试 点 工 作 江 苏 省 住 院 医 师 培 训 工 作 概 况 江 苏 省 住 院 医 师 培 训 工 作 举 措 江 苏 省 建 立 培 训 制 度 当 前 做 法 2 一 江 省 苏 级 省 医 省 改 级 试 综 点 合 医 改 试 点 工 作 2014 年 12 月 13 日, 习 近 平 总 书 记 视 察 江 苏 时 指 出 : 没 有 全 民 健 康, 就 没 有 全 面 小 康 医 疗 卫 生 服 务 直 接 关 系 人 民 身 体 健 康, 要 推 动 医 疗 卫 生 工 作 重 心 下 移, 医 疗 卫 生 资 源 下 沉, 为 群 众 提 供 更 高 水 平 的 医 疗 卫 生 服 务 一 江 省 苏 级 省 医 省 改 级 试 综 点 合 医 改 试 点 工 作 2015 年 1 月 15 日, 国 务 院 医 改 领 导 小 组 明 确, 在 江 苏 安 徽 福 建 青 海 4 省 开 展 省 级 综 合 医 改 试 点 3 4 一 江 省 苏 级 省 医 省 改 级 试 综 点 合 医 改 试 点 工 作 2015 年 1 月 21 日, 江 苏 省 成 立 深 化 医 改 暨 省 级 综 合 医 改 试 点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省 委 书 记 罗 志 军 省 长 李 学 勇 担 任 双 组 长 一 江 省 苏 级 省 医 省 改 级 试 综 点 合 医 改 试 点 工 作 2015 年 2 月 27 日, 省 委 省 政 府 召 开 全 省 推 动 民 生 建 设 迈 上 新 台 阶 暨 综 合 医 改 试 点 工 作 动 员 大 会, 对 综 合 医 改 试 点 工 作 进 行 具 体 部 署 省 政 府 与 13 个 省 辖 市 政 府 签 订 了 试 点 工 作 责 任 书

212 一 江 省 苏 级 省 医 省 改 级 试 综 点 合 医 改 试 点 工 作 江 苏 省 省 级 综 合 医 改 试 点 工 作 江 苏 出 台 省 委 省 政 府 关 于 深 化 改 建 设 现 代 医 疗 卫 生 体 系 的 意 见 和 江 苏 省 综 合 医 改 试 点 方 案 等 文 件 针 对 一 些 难 点 问 题, 江 苏 明 确 在 南 京 苏 州 镇 江 和 新 沂 启 东 建 湖 等 3 市 3 县 开 展 先 行 先 试 自 今 年 年 初 启 动 试 点 以 来, 江 苏 省 陆 续 出 台 了 医 改 试 点 考 核 评 价 分 级 诊 疗 城 市 公 立 医 院 医 药 价 格 综 合 改 革 等 30 多 个 配 套 文 件 7 江 苏 省 省 级 综 合 医 改 试 点 工 作 江 苏 省 省 级 综 合 医 改 试 点 工 作 总 体 目 标 6 个 进 一 步 1 医 疗 卫 生 资 源 配 置 进 一 步 优 化 ; 2 全 民 医 疗 保 障 制 度 运 行 效 率 进 一 步 提 升 ; 3 药 品 供 应 保 障 机 制 进 一 步 完 善 ; 4 公 共 卫 生 和 基 本 医 疗 服 务 公 平 性 与 可 及 性 进 一 步 增 强 ; 5 医 务 人 员 积 极 性 与 创 造 力 进 一 步 激 发 ; 6 人 民 群 众 对 医 疗 卫 生 服 务 的 满 意 度 进 一 步 提 高 时 间 节 点 2 个 阶 段 第 一 阶 段 : 到 2017 年, 率 先 完 成 中 共 中 央 国 务 院 关 于 深 化 医 药 卫 生 体 制 改 革 的 意 见 明 确 的 医 改 任 务, 个 人 卫 生 支 出 占 卫 生 总 费 用 的 比 重 控 制 在 25% 以 内 第 二 阶 段 : 到 2020 年, 医 疗 卫 生 发 展 整 体 水 平 位 于 全 国 前 列, 城 乡 居 民 健 康 主 要 指 标 达 到 国 际 先 进 水 平, 建 立 覆 盖 城 乡 制 度 完 善 规 范 高 效 服 务 优 良 的 现 代 医 疗 卫 生 体 系 框 架 结 构 个 人 卫 生 支 出 占 卫 生 总 费 用 的 比 重 控 制 在 20% 左 右 一 江 省 苏 级 省 医 省 改 级 试 综 点 合 医 改 试 点 工 作 深 化 医 改 取 得 的 初 步 成 效 : 江 苏 省 省 级 综 合 医 改 试 点 工 作 一 新 型 农 村 合 作 医 疗 实 现 大 病 保 险 制 度 全 覆 盖 大 病 保 险 制 度 公 立 医 院 综 合 改 革 5 个 全 全 覆 覆 盖 盖 基 本 药 物 制 度 全 科 医 生 公 共 卫 生 服 务 新 农 合 参 合 率 继 续 保 持 在 98% 以 上, 各 级 财 政 最 低 补 助 标 准 不 低 于 380 元, 县 乡 两 级 政 策 范 围 内 住 院 费 用 报 销 比 例 保 持 在 76% 以 上 2014 年 底, 所 有 县 ( 市 ) 全 面 建 立 大 病 保 险 制 度, 较 新 农 合 基 本 补 偿 提 高 10 个 百 分 点 左 右 省 人 大 出 台 全 国 第 一 部 新 农 合 地 方 性 法 规 2011 年 新 农 合 信 息 系 统 实 现 了 省 市 县 乡 村 五 级 联 网, 方 便 群 众 异 地 结 算

213 江 苏 省 省 级 综 合 医 改 试 点 工 作 江 苏 省 省 级 综 合 医 改 试 点 工 作 二 公 立 医 院 综 合 改 革 实 现 全 覆 盖 2014 年 底, 所 有 县 级 公 立 医 院 全 部 取 消 药 品 加 成 ; 省 级 财 政 按 照 450 万 元 标 准 予 以 补 助, 年 补 助 达 到 万 元 10 月 31 日, 江 苏 所 有 城 市 公 立 医 院 全 部 实 施 综 合 改 革 今 年, 江 苏 省 级 一 般 公 共 预 算 医 疗 卫 生 支 出 比 去 年 增 长 22.1%, 远 超 省 级 一 般 公 共 预 算 收 入 10.7% 的 增 幅, 到 2017 年, 江 苏 各 级 财 政 卫 生 投 入 要 达 到 1000 亿 元 三 基 本 药 物 制 度 实 现 全 覆 盖 基 层 医 疗 卫 生 机 构 基 本 药 物 制 度 实 现 全 覆 盖, 基 本 药 物 向 二 三 级 医 院 推 广 今 年, 率 先 将 国 家 规 定 的 十 大 类 高 值 医 用 耗 材 全 部 纳 入 招 标, 与 省 部 属 医 疗 机 构 上 报 的 采 购 价 格 相 比, 第 一 批 降 幅 16.57%; 第 二 批 降 幅 23.41% 江 苏 省 省 级 综 合 医 改 试 点 工 作 江 苏 省 省 级 综 合 医 改 试 点 工 作 四 全 科 医 生 实 现 全 覆 盖 今 年, 省 政 府 办 公 厅 出 台 关 于 进 一 步 加 强 乡 村 医 生 队 伍 建 设 实 施 卫 生 人 才 强 基 工 程 的 意 见 实 施 家 庭 医 生 制 度 的 社 区 中 心 比 例 达 75% 以 上 创 新 开 展 乡 村 医 生 签 约 服 务, 被 国 家 卫 生 计 生 委 在 全 国 推 广 实 施 基 层 机 构 提 档 升 级 工 程 所 有 政 府 办 乡 镇 卫 生 院 和 社 区 中 心 都 达 到 了 国 家 标 准 目 前, 全 省 有 注 册 为 全 科 医 学 专 业 的 执 业 ( 助 理 ) 医 师 近 2.5 万 人, 有 经 过 三 年 规 范 化 培 训 两 年 全 科 技 能 训 练 和 一 年 全 科 转 岗 的 合 格 全 科 医 生 近 0.5 万 人 合 格 全 科 医 生 实 现 基 层 机 构 全 覆 盖,90% 以 上 的 机 构 拥 有 2 名 合 格 全 科 医 生 15 五 公 共 卫 生 服 务 实 现 全 覆 盖 基 本 公 共 卫 生 服 务 覆 盖 包 括 流 动 人 口 在 内 的 全 体 居 民 基 本 公 共 卫 生 服 务 人 均 经 费 标 准 提 高 到 40 元 以 上, 项 目 增 加 到 12 类 45 项 食 品 安 全 风 险 监 测 点 覆 盖 所 有 县 ( 市 区 ) 和 全 部 人 口 全 省 孕 产 妇 死 亡 率 万, 婴 儿 死 亡 率 3.36, 连 续 多 年 位 居 全 国 前 列 16 江 苏 省 省 级 综 合 医 改 试 点 工 作 10 月 中 旬, 国 家 卫 生 计 生 委 主 任 李 斌 带 队, 深 入 江 苏 调 研 指 导 医 改 工 作 李 斌 主 任 指 出, 江 苏 医 改, 尤 其 是 南 京 医 改, 具 有 典 型 的 示 范 意 义 李 斌 主 任 要 求, 江 苏 医 改 要 落 准 落 细 落 实, 通 过 系 统 整 体 协 同 推 进, 重 点 下 好 公 立 医 院 改 革 这 盘 棋, 趟 出 一 条 医 改 的 路 径, 为 全 国 树 起 一 面 旗 帜 一 二 三 四 江 苏 省 省 级 综 合 医 改 试 点 工 作 江 苏 省 住 院 医 师 培 训 工 作 概 况 江 苏 省 住 院 医 师 培 训 工 作 举 措 江 苏 省 建 立 培 训 制 度 当 前 做 法

214 江 苏 省 住 院 医 师 培 训 工 作 概 况 江 苏 省 住 院 医 师 培 训 工 作 概 况 江 苏 的 住 院 医 师 培 训 工 作, 在 全 国 开 展 较 早 且 较 为 规 范 1990 年 在 原 省 工 人 医 院 试 点 住 院 医 师 培 训,1992 年 在 34 家 三 级 医 院 推 开,1995 年 普 及 到 全 省 县 级 以 上 医 院 江 苏 先 后 建 设 省 级 住 院 医 师 培 训 基 地 159 家 19 江 苏 开 展 住 院 医 师 规 范 化 培 训 第 一 阶 段 19 个 专 业 第 二 阶 段 31 个 专 业 2014 年 起, 按 照 国 家 建 立 住 院 医 师 培 训 制 度 要 求, 全 部 采 用 国 家 新 版 本 34 个 专 业 培 训 标 准 和 细 则 1998 年 首 批 培 训 合 格 二 阶 段 住 院 医 师 199 人, 截 至 2014 年 底, 连 续 17 年, 培 训 合 格 二 阶 段 住 院 医 师 人 20 江 苏 省 住 院 医 师 培 训 工 作 概 况 江 苏 省 住 院 医 师 培 训 工 作 概 况 2006 年 试 点 全 科 医 生 培 训, 2007 年 全 面 推 开 2009 年 首 批 培 训 合 格 全 科 医 生 26 人 截 至 2015 年 底, 连 续 7 年, 经 3 年 规 范 化 培 训 合 格 全 科 医 生 1183 人 2014 年, 国 家 卫 生 计 生 委 下 达 江 苏 住 院 医 师 培 训 招 录 计 划 3400 人, 其 中 全 科 1200 人, 江 苏 实 际 完 成 招 录 并 在 培 住 院 医 师 4669 人, 其 中 全 科 1207 人 ( 占 全 国 实 际 招 录 的 1/5 以 上 ) 2015 年, 国 家 卫 生 计 生 委 下 达 江 苏 住 院 医 师 培 训 招 录 计 划 5400 人 ( 总 数 全 科 儿 科 精 神 全 国 最 多 ), 其 中, 中 医 1000 人 目 前 学 员 招 录 工 作 正 在 有 序 进 行 江 苏 省 住 院 医 师 培 训 工 作 概 况 10 月 18 日, 国 家 卫 生 计 生 委 办 公 厅 关 于 公 布 住 院 医 师 规 范 化 培 训 示 范 基 地 名 单 的 通 知 ( 国 卫 办 科 教 函 [2015]864 号 ), 全 国 共 24 家, 江 苏 有 2 家 医 院 榜 上 有 名, 被 评 为 国 家 级 示 范 基 地 一 二 三 四 江 苏 省 省 级 综 合 医 改 试 点 工 作 江 苏 省 住 院 医 师 培 训 工 作 概 况 江 苏 省 住 院 医 师 培 训 工 作 举 措 江 苏 省 建 立 培 训 制 度 当 前 做 法

215 一 江 省 苏 级 省 医 住 改 院 试 医 点 师 培 训 工 作 举 措 一 江 省 苏 级 省 医 住 改 院 试 医 点 师 培 训 工 作 举 措 一 是 在 培 训 整 体 推 进 方 面, 强 化 政 府 责 任, 凝 聚 部 门 合 力 1 江 苏 省 政 府 和 省 有 关 部 门 住 院 医 师 培 训 文 件 明 确 要 求 各 级 政 府 将 住 院 医 师 培 训 工 作 纳 入 本 地 卫 生 事 业 发 展 规 划 2 江 苏 省 同 时 将 住 院 医 师 培 训 工 作 列 入 省 政 府 与 各 市 政 府 签 订 的 医 改 责 任 状 和 省 级 卫 生 行 政 部 门 对 各 市 卫 生 行 政 部 门 的 目 标 管 理 责 任 制 考 核 指 标 体 系 年, 江 苏 省 将 住 院 医 师 规 范 化 培 训 工 作 纳 入 现 代 医 疗 卫 生 体 系 建 设 和 省 级 综 合 医 改 试 点 方 案 4 江 苏 省 建 立 了 住 院 医 师 培 训 省 有 关 部 门 联 席 会 议 制 度, 加 强 培 训 政 策 沟 通 和 协 调 这 其 中, 培 训 经 费 补 助 住 院 医 师 海 外 研 修 住 院 医 师 培 训 合 格 证 书 与 中 级 职 称 报 考 挂 钩 住 院 医 师 培 训 与 专 业 学 位 研 究 生 教 育 双 向 接 轨 试 点 等 均 得 到 较 好 落 实 一 江 省 苏 级 省 医 住 改 院 试 医 点 师 培 训 工 作 举 措 一 江 省 苏 级 省 医 住 改 院 试 医 点 师 培 训 工 作 举 措 二 是 在 培 训 工 作 保 障 方 面, 强 化 政 策 支 撑, 落 实 补 助 经 费 1 江 苏 省 住 院 医 师 培 训 文 件 明 确 住 院 医 师 培 训 是 临 床 医 师 培 养 所 特 有 和 必 经 的 毕 业 后 教 育 阶 段, 要 求 所 有 新 进 入 江 苏 省 医 疗 卫 生 机 构 临 床 岗 位 的 医 师 都 必 须 接 受 住 院 医 师 培 训, 并 强 调 用 人 单 位 有 责 任 选 送 新 录 用 医 师 参 加 住 院 医 师 培 训 27 2 江 苏 省 2012 年 起 将 取 得 住 院 医 师 培 训 合 格 证 书 作 为 报 考 临 床 中 医 和 口 腔 执 业 类 别 主 治 医 师 资 格 的 必 备 条 件 同 时 还 将 持 有 住 院 医 师 培 训 合 格 证 书 作 为 中 级 以 下 医 师 申 请 多 点 执 业 的 必 备 条 件 28 一 江 省 苏 级 省 医 住 改 院 试 医 点 师 培 训 工 作 举 措 一 江 省 苏 级 省 医 住 改 院 试 医 点 师 培 训 工 作 举 措 3 江 苏 省 建 立 了 以 政 府 投 入 为 主 多 元 投 入 的 住 院 医 师 培 训 经 费 保 障 机 制, 要 求 各 级 财 政 对 本 地 住 院 医 师 培 训 工 作 给 予 经 费 支 持 省 财 政 对 省 级 以 及 基 层 住 院 医 师 培 训 工 作 给 予 补 助 十 二 五 期 间, 江 苏 省 级 财 政 共 补 助 经 费 万 元 三 是 在 培 训 任 务 落 实 方 面, 强 化 组 织 管 理, 侧 重 能 力 建 设 1 江 苏 省 在 2006 年 和 2008 年 先 后 成 立 省 毕 业 后 医 学 教 育 委 员 会 和 毕 业 后 医 学 教 育 研 究 室 住 院 医 师 培 训 日 常 事 务 管 理 工 作 由 江 苏 省 医 师 协 会 具 体 承 担 2 依 靠 优 质 资 源, 择 优 遴 选 高 等 医 学 院 校 临 床 教 学 基 地 建 立 省 级 住 院 医 师 培 训 基 地

216 一 江 省 苏 级 省 医 住 改 院 试 医 点 师 培 训 工 作 举 措 一 江 省 苏 级 省 医 住 改 院 试 医 点 师 培 训 工 作 举 措 3 江 苏 省 积 极 争 取 国 家 层 面 支 持, 先 后 选 送 80 名 师 资 参 加 国 家 级 全 科 师 资 培 训 2011 年 起, 先 后 有 26 家 培 训 基 地 建 设 成 为 国 家 发 改 委 全 科 医 生 临 床 培 养 基 地 建 设 项 目 单 位 2014 年,38 家 医 院 ( 含 中 医 6 家 ) 建 设 成 为 国 家 级 住 院 医 师 培 训 基 地 2007 年 起 至 今, 江 苏 省 先 后 省 级 培 训 住 院 医 师 培 训 带 教 师 资 4306 人 年 至 2013 年 期 间, 江 苏 省 遴 选 并 建 设 省 级 全 科 医 生 培 养 临 床 示 范 基 地 25 家 社 区 实 践 示 范 基 地 74 家 5 江 苏 省 积 极 倡 导 培 训 基 地 开 展 优 秀 师 资 评 选 表 彰 学 员 评 议 师 资 等 活 动, 调 动 带 教 师 资 积 极 性 一 江 省 苏 级 省 医 住 改 院 试 医 点 师 培 训 工 作 举 措 一 江 省 苏 级 省 医 住 改 院 试 医 点 师 培 训 工 作 举 措 四 是 在 培 训 质 量 把 关 方 面, 强 化 统 一 标 准, 实 施 集 中 考 核 1 江 苏 省 先 后 3 次 按 照 原 卫 生 部 和 国 家 卫 生 计 生 委 要 求 对 各 专 业 培 训 细 则 进 行 制 定 和 修 订, 各 培 训 基 地 按 照 统 一 标 准 落 实 完 成 培 训 任 务 2 江 苏 省 建 立 了 培 训 基 地 巡 视 督 导 制 度 2009 年 开 发 启 用 省 级 住 院 医 师 培 训 管 理 平 台, 对 培 训 基 地 过 程 管 理 实 施 监 控 一 江 省 苏 级 省 医 住 改 院 试 医 点 师 培 训 工 作 举 措 一 江 省 苏 级 省 医 住 改 院 试 医 点 师 培 训 工 作 举 措 3 在 对 住 院 医 师 培 训 结 业 学 员 专 业 理 论 成 绩 培 训 记 录 考 核 册 进 行 审 验 基 础 上, 江 苏 省 住 院 医 师 培 训 出 口 把 关 采 取 理 论 省 统 考 和 临 床 技 能 市 统 考 双 统 考 模 式 其 中, 临 床 技 能 市 统 考 实 行 考 核 模 式 考 核 方 案 考 核 时 段 和 评 分 要 求 四 个 统 一 为 了 体 现 临 床 技 能 统 考 的 公 平 性, 在 限 定 通 过 率 的 同 时, 江 苏 省 制 定 了 住 院 医 师 临 床 技 能 考 核 考 官 培 训 标 准,2011 年 起 先 后 省 级 培 训 临 床 技 能 考 官 1499 人 35 理 论 省 统 考 委 托 国 家 卫 生 人 才 交 流 中 心 出 题, 以 人 机 对 话 形 式 进 行 技 能 市 统 考 以 客 观 结 构 化 多 站 式 模 式 进 行, 由 各 省 辖 市 组 织

217 江 苏 省 建 立 培 训 制 度 当 前 做 法 一 二 三 四 江 苏 省 省 级 综 合 医 改 试 点 工 作 江 苏 省 住 院 医 师 培 训 工 作 概 况 江 苏 省 住 院 医 师 培 训 工 作 举 措 江 苏 省 建 立 培 训 制 度 当 前 做 法 37 住 院 医 师 规 范 化 培 训 是 国 际 公 认 的 医 学 教 育 特 有 阶 段 完 整 的 临 床 医 学 人 才 培 养 体 系 38 江 苏 省 建 立 培 训 制 度 当 前 做 法 江 苏 省 建 立 培 训 制 度 当 前 做 法 建 立 住 院 医 师 规 范 化 培 训 制 度, 是 当 前 深 化 医 药 卫 生 体 制 改 革 和 医 教 协 同 深 化 医 学 人 才 培 养 模 式 改 革 的 一 项 重 大 举 措, 对 于 从 根 本 上 提 高 临 床 医 师 队 伍 整 体 素 质 和 水 平, 具 有 划 时 代 的 意 义 李 斌 主 任 在 重 庆 住 院 医 师 会 议 上 指 出 : 建 全 和 完 善 住 院 医 师 规 范 化 培 训 制 度, 是 建 设 人 民 满 意 的 卫 生 计 生 事 业, 打 造 健 康 中 国 的 必 然 要 求 ; 是 深 化 医 改, 破 解 人 才 瓶 颈 难 题 的 必 然 要 求 ; 是 加 快 建 立 分 级 诊 疗 制 度, 发 展 壮 大 全 科 医 生 队 伍 的 必 然 要 求 江 苏 省 建 立 培 训 制 度 当 前 做 法 江 苏 省 建 立 培 训 制 度 当 前 做 法 建 立 住 院 医 师 培 训 制 度 有 4 个 坚 持 : 坚 持 面 向 医 疗 需 求 的 方 向 不 偏 离 坚 持 严 守 培 训 质 量 的 底 线 不 突 破 坚 持 制 度 机 制 创 新 的 重 点 不 放 松 坚 持 医 学 人 文 教 育 的 根 基 不 动 摇 在 面 向 医 疗 需 求 方 面 : 1 着 力 构 建 医 学 教 育 省 级 部 门 协 商 机 制, 加 强 对 医 学 院 校 设 置 区 域 布 局 专 业 结 构 招 生 规 模 教 学 资 源 配 置 的 宏 观 调 控 2 深 化 医 学 教 育 改 革, 按 照 国 家 医 教 协 同 有 关 要 求, 积 极 推 进 5+3 人 才 培 养 模 式 改 革 和 专 业 学 位 研 究 生 教 育 与 住 院 医 师 培 训 双 向 接 轨 工 作 围 绕 着 这 四 个 方 面, 江 苏 当 前 主 要 做 法 是 :

218 江 苏 省 建 立 培 训 制 度 当 前 做 法 江 苏 省 建 立 培 训 制 度 当 前 做 法 3 加 强 临 床 医 学 ( 专 科 层 次 ) 专 业 点 布 局 和 专 业 师 资 实 训 条 件 等 建 设, 按 照 3+2 模 式 要 求, 推 进 临 床 医 学 高 职 ( 专 科 ) 人 才 培 养 改 革 4 侧 重 基 层 医 学 人 才 培 养, 继 续 开 展 农 村 订 单 定 向 医 学 生 免 费 培 养 工 作, 并 与 全 科 医 生 和 助 理 全 科 医 生 培 养 相 衔 接 在 严 守 培 训 质 量 方 面 : 1 重 点 加 强 培 训 能 力 建 设, 合 理 规 划 调 整 培 训 基 地 布 局, 重 点 加 强 培 训 基 地 实 践 技 能 模 拟 训 练 中 心 建 设 和 带 教 师 资 队 伍 建 设 2 提 升 学 员 培 训 质 量, 依 托 信 息 化 手 段, 加 强 培 训 过 程 管 理 继 续 开 展 优 秀 学 员 评 比, 并 选 送 优 秀 住 院 医 师 海 外 研 修 3 强 化 培 训 基 地 巡 视 督 导 和 培 训 学 员 结 业 省 统 考 工 作 44 江 苏 省 建 立 培 训 制 度 当 前 做 法 江 苏 省 建 立 培 训 制 度 当 前 做 法 今 年 7 月, 我 省 南 京 鼓 楼 医 院 镇 江 一 院 两 家 基 地 接 受 并 通 过 了 国 家 层 面 的 检 查 8-9 月, 我 委 委 托 省 医 师 协 会 组 织 专 家 对 我 省 所 有 国 家 级 培 训 基 地 完 成 专 项 评 估 我 委 计 划 撤 销 2 家 培 训 基 地 共 2 个 专 业 基 地 培 训 资 质, 对 2 家 培 训 基 地 共 2 个 专 业 基 地 作 出 黄 牌 警 告, 对 5 家 培 训 基 地 共 8 个 专 业 基 地 作 出 点 名 提 醒 ( 手 机 APP 版 轮 转 手 册 登 录 界 面 ) 近 期, 对 江 苏 省 住 院 医 师 规 范 化 培 训 管 理 平 台 进 行 了 更 新, 增 加 了 APP 版 轮 转 手 册 结 业 资 质 审 核 管 理 等 功 能 江 苏 省 建 立 培 训 制 度 当 前 做 法 江 苏 省 建 立 培 训 制 度 当 前 做 法 在 制 度 机 制 创 新 方 面 : 1 积 极 推 进 省 级 医 改 试 点, 切 实 加 大 住 院 医 师 培 训 政 策 支 撑 和 财 政 投 入 力 度 2 加 强 国 家 级 培 训 基 地 和 协 同 医 院 管 理 国 家 基 地 和 协 同 医 院 签 署 合 作 协 议 2015 年 起, 江 苏 所 有 住 院 医 师 培 训 工 作 必 须 在 国 家 级 培 训 基 地 ( 含 协 同 医 院 ) 进 行 3 结 合 江 苏 培 训 工 作, 探 索 制 定 江 苏 省 毕 业 后 医 学 教 育 条 例, 争 取 为 国 家 层 面 将 建 立 住 院 医 师 规 范 化 培 训 制 度 上 升 到 立 法 层 面 先 行 先 试, 积 累 经 验 4 通 过 公 立 医 院 改 革 人 事 薪 酬 制 度 改 革 国 家 级 培 训 基 地 能 力 建 设 等 举 措, 提 高 住 院 医 师 培 训 学 员 相 应 待 遇, 保 障 他 们 的 合 法 权 益 5 积 极 推 进 江 苏 住 院 医 师 培 训 对 象 由 单 位 人 向 社 会 人 转 变 按 照 要 求 做 好 专 科 医 师 培 训 试 点 工 作

219 江 苏 省 建 立 培 训 制 度 当 前 做 法 江 苏 省 建 立 培 训 制 度 当 前 做 法 在 医 学 人 文 教 育 方 面 : 1 在 学 校 教 育 阶 段 医 学 生 培 养 中 增 加 人 文 课 程 部 分 高 校 已 经 开 设 医 学 史 医 学 哲 学 医 学 伦 理 卫 生 经 济 学 等 相 关 课 程 2 在 南 京 试 点 住 院 医 师 公 共 课 中 增 加 人 文 素 质 课 程 3 南 京 市 在 南 京 医 科 大 学 设 立 住 院 医 师 培 训 人 文 素 质 培 训 基 地 率 先 对 住 院 医 师 增 加 在 人 文 素 质 方 面 的 考 核 内 容, 从 仪 容 仪 态 言 谈 举 止 爱 伤 观 念 心 理 疏 导 人 文 关 怀 等 五 个 方 面 对 考 生 进 行 考 核 4 正 在 将 南 京 在 住 院 医 师 培 训 人 文 教 育 方 面 的 课 程 安 排 教 学 内 容 和 考 核 形 式 等 标 准 化 5 计 划 将 南 京 在 住 院 医 师 培 训 人 文 教 育 方 面 的 做 法 向 全 省 所 有 国 家 级 培 训 基 地 进 行 推 广 6 在 苏 州 试 点 成 立 全 科 医 生 俱 乐 部 的 基 础 上, 计 划 搭 建 江 苏 省 住 院 医 师 规 范 化 培 训 学 员 相 关 的 组 织 和 交 流 学 习 平 台 100 多 年 前, 一 位 著 名 医 学 大 师 就 曾 指 出, 医 学 实 践 的 弊 端 在 于 : 历 史 洞 察 的 贫 乏 ; 科 学 与 人 文 的 断 裂 ; 技 术 进 步 与 人 道 主 义 的 疏 离 威 廉 奥 斯 勒 这 三 道 难 题 至 今 依 然 困 惑 着 我 们 现 代 医 学 的 发 展! 十 九 世 纪 末, 约 翰 霍 普 金 斯 医 院 的 威 廉 奥 斯 勒 医 生 开 创 了 现 代 医 师 培 训 制 度 他 强 调 : 好 医 生 的 培 养 绝 不 是 在 大 学 校 园 里, 而 是 在 医 院, 在 病 床 边 进 行, 是 由 病 人 开 始, 自 病 人 引 申, 于 病 人 完 成 时 至 今 日, 百 年 之 后, 霍 普 金 斯 医 院 仍 然 稳 居 美 国 医 院 排 行 榜 的 前 列 合 格 的 医 生 合 格 的 医 生 敬 畏 生 命 生 命 属 于 每 个 人 只 有 一 次 而 已 敬 畏 病 人 病 人 把 生 命 交 给 你 他 就 是 你 的 老 师 敬 畏 医 学 一 个 未 知 数 最 多 的 瀚 海 如 临 深 渊. 如 履 薄 冰 有 时 去 治 愈 Sometime To Cure 经 常 去 帮 助 Often To Help 总 是 去 安 慰 Always To Console 215 9

220 也 许 我 们 不 缺 乏 相 应 的 知 识 与 技 术, 或 者 我 们 太 看 重 知 识 与 技 术, 而 我 们 的 职 业 洞 察 职 业 智 慧 职 业 精 神 则 相 形 见 绌 或 是 苍 白 空 洞, 需 向 我 们 向 病 人 学 习, 需 要 临 床 积 累, 需 要 实 践 锤 炼 合 格 的 全 科 医 生 仁 性 : 仁 心 仁 术 ; 爱 人 爱 业 悟 性 : 反 省 思 索 ; 推 理 演 绎 理 性 : 冷 静 沉 稳 ; 客 观 循 证 灵 性 : 随 机 应 变 ; 技 巧 创 新 行 医, 是 一 种 以 科 学 人 文 为 基 础 的 艺 术, 是 一 种 专 业, 而 非 一 种 交 易, 是 一 种 使 命, 而 非 一 种 行 当 医 生 都 必 须 有 整 体 的 眼 光 与 宁 静 的 心 灵 临 床 工 作 三 条 基 线 是 心 路 清 晰 心 地 善 良 心 灵 平 静 威 廉 奥 斯 勒, 生 活 之 道

48 南华大学学报( 社会科学版) 2016 年 为逻辑ꎬ并进而将 明道 与 修德 升华到 尊道 与 贵德 ꎬ无疑是抓住了认识与人化世界的关键与 根本ꎮ 用现代观点看ꎬ 尊道 是科学精神的核心ꎬ 大ꎬ人亦大ꎮ 域中有四大ꎬ而人居其一焉ꎮ 人法地ꎬ 地法天ꎬ天法道ꎬ道法自然ꎮ 从这些论述中可见ꎬ 道

48 南华大学学报( 社会科学版) 2016 年 为逻辑ꎬ并进而将 明道 与 修德 升华到 尊道 与 贵德 ꎬ无疑是抓住了认识与人化世界的关键与 根本ꎮ 用现代观点看ꎬ 尊道 是科学精神的核心ꎬ 大ꎬ人亦大ꎮ 域中有四大ꎬ而人居其一焉ꎮ 人法地ꎬ 地法天ꎬ天法道ꎬ道法自然ꎮ 从这些论述中可见ꎬ 道 第 17 卷第 2 期 2016 年 4 月 南华大学学报( 社会科学版) Journal of University of South China( Social Science Edition) Vol.17 No.2 Apr.2016 明道 与 修德 并行 中华传统思想文化演进的内在逻辑与核心价值 凌 均 卫 ( 南华大学 老科协ꎬ湖南 衡阳 421001) [摘 要] 通过对中华传统思想文化两大主要流派儒家与道家学说的研习可见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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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其 他 机 构 中国科学报社 加强报道策划性ꎬ 推动国家创新发展ꎮ 2014 年ꎬ «中国科学报» 注重加强新闻产品策划性ꎬ 围绕科技界热点话题ꎬ 结合中国科学院 率先 社 长: 陈 鹏 党委书记: 刘峰松 地 址: 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一 条 乙 3号 邮政编码: 100190 电 话: 010 62580800 传 真: 010 62580899 电子信箱: bangongshi stim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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