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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中 國 醫 藥 大 學 99 學 年 度 教 師 教 學 手 冊 教 師 培 育 暨 發 展 中 心 教 務 處 編 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08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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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目 次 一 行 事 曆 1 二 單 位 電 話 分 機 表 5 三 教 學 綱 要 輸 入 說 明 15 ( 一 ) 教 學 綱 要 輸 入 步 驟 15 ( 二 ) 課 程 複 製 步 驟 20 四 學 生 開 課 清 單 23 五 教 師 教 學 意 見 調 查 實 施 說 明 24 六 教 師 申 請 調 課 作 業 規 定 25 七 學 期 考 試 作 業 說 明 26 八 < 排 考 > 申 請 流 程 暨 相 關 注 意 事 項 27 九 < 協 助 監 考 人 員 > 申 請 流 程 暨 相 關 注 意 事 項 28 十 < 試 卷 印 製 > 申 請 流 程 暨 相 關 注 意 事 項 29 十 一 教 師 授 課 成 績 登 錄 30 十 二 學 期 成 績 更 正 辦 法 34 十 三 學 生 扣 考 辦 理 方 式 35 i

4 附 錄 一 教 學 助 理 遴 選 培 訓 及 考 核 辦 法 ( 學 習 中 心 ) 37 二 教 學 助 理 獎 學 金 設 置 辦 法 ( 學 習 中 心 ) 38 三 課 業 及 預 警 學 生 輔 導 委 員 會 設 置 辦 法 ( 學 習 中 心 ) 39 四 榮 譽 志 工 小 老 師 實 施 辦 法 ( 學 習 中 心 ) 41 五 證 照 輔 導 實 施 要 點 ( 學 習 中 心 ) 42 六 考 試 作 業 準 則 ( 出 版 組 ) 43 七 考 試 規 則 ( 出 版 組 ). 45 八 監 試 人 員 注 意 事 項 ( 出 版 組 ).46 九 教 師 教 學 意 見 調 查 辦 法 ( 課 務 組 ).47 十 課 程 開 授 暨 異 動 管 理 辦 法 ( 課 務 組 )...48 十 一 教 師 授 課 時 數 計 算 辦 法 ( 課 務 組 ). 55 十 二 教 職 員 工 請 假 規 則 ( 人 事 室 ) 59 十 三 課 堂 時 間 表 ( 課 程 查 詢 系 統 ) 62 十 四 校 園 導 覽 63 ii

5 附 件 一 教 學 進 度 表 ( 課 務 組 ) 二 試 卷 印 製 申 請 單 ( 出 版 組 ) 三 協 助 監 考 人 員 申 請 單 ( 出 版 組 ) 四 排 考 申 請 單 ( 出 版 組 ).68 五 出 題 紙 格 式 ( 出 版 組 ).69 六 教 師 調 課 申 請 單 ( 課 務 組 ) 七 學 期 成 績 更 正 申 請 書 ( 註 冊 組 ) 72 八 網 路 帳 號 申 請 單 ( 資 訊 中 心 ). 73 九 圖 書 館 證 申 請 單 ( 圖 書 館 ) i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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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一 中 國 醫 藥 大 學 九 十 九 學 年 度 行 事 曆 顏 色 別 : 教 務 處 學 務 處 研 發 處 行 政 會 議 放 假 99 年 5 月 3 日 本 校 榮 秘 字 第 號 星 期 日 一 二 三 四 五 六 月 / 週 九 十 九 年 八 月 九 月 重 要 行 事 志 工 服 務 月 1 日 : 第 一 學 期 開 始 日 : 台 灣 銀 行 辦 理 學 生 就 學 貸 款 對 保 開 始 日 : 學 校 課 指 組 收 取 貸 款 申 請 書 對 保 單 第 2 聯 開 始 日 : 開 放 立 夫 一 二 樓 儲 存 櫃 登 記 日 : 校 內 新 進 教 師 及 研 究 人 員 專 題 計 畫 申 請 日 : 校 內 新 進 教 師 及 研 究 人 員 計 畫, 動 物 實 驗 計 畫 案 審 核 1-31 日 : 衛 生 署 年 度 委 託 科 技 研 究 計 畫 徵 求 中 央 健 保 局 委 託 研 究 計 畫 第 2 次 徵 求 10 日 : 二 年 制 學 系 及 碩 博 士 班 新 生 到 校 註 冊 11 日 : 行 政 會 議 16 日 : 事 務 用 品 共 同 採 購 第 1 次 申 請 截 止 日 20 日 前 教 師 升 等 作 業 : (1) 升 等 教 師 將 教 學 服 務 及 研 究 資 料 送 達 各 系 所 審 查 (2) 各 系 所 召 開 教 評 會 初 審 歡 喜 迎 新 月 1 日 : 學 士 後 中 醫 學 系 新 生 到 校 註 冊 日 : 轉 學 生 到 校 註 冊 一 日 : 行 政 會 議 10 日 : 大 學 部 新 生 網 路 註 冊 截 止 二 * 新 生 始 業 式 -10 日 : 台 中 校 區 北 港 校 區 三 * 開 始 上 課 -13 日 : 台 中 校 區 北 港 校 區 13 日 : 第 一 學 期 校 內 獎 助 學 金 申 請 開 始 13 日 : 清 寒 僑 生 助 學 金 申 請 開 始 17 日 : 學 分 學 程 輔 系 雙 主 修 申 請 截 止 22 日 : 中 秋 節 放 假 25 日 前 教 師 升 等 作 業 : 初 審 後 資 料 及 紀 錄 送 所 屬 院 教 評 會 承 辦 外 審 業 務 27 日 : 加 退 選 課 截 止 9/27~10/1: 逾 期 加 退 選 9/29~10/2: 新 生 體 檢 30 日 : 台 灣 銀 行 辦 理 學 生 就 學 貸 款 對 保 截 止 30 日 : 第 一 學 期 社 團 器 材 採 購 截 止 十 月 1 2 職 涯 探 索 月 1 日 : 清 寒 僑 生 助 學 金 申 請 截 止 四 日 校 內 計 畫, 動 物 實 驗 計 畫 案 審 核 五 日 : 提 升 教 師 研 究 補 助 計 畫 申 請 1-23 日 : 中 醫 藥 委 員 會 計 畫, 動 物 實 驗 計 畫 案 審 核 六 日 : 中 醫 藥 委 員 會 研 究 計 畫 申 請 七 日 : 國 慶 日 放 假 1

8 31 13 日 : 行 政 會 議 15 日 前 教 師 升 等 作 業 : 各 學 院 召 開 教 評 會 複 審, 通 過 後 資 料 及 紀 錄 送 人 事 室 承 辦 外 審 業 務 15 日 : 事 務 用 品 共 同 採 購 第 2 次 申 請 截 止 日 22 日 : 第 一 學 期 校 內 獎 助 學 金 截 止 收 件 28 日 : 校 課 程 委 員 會 議 31 日 : 校 內 個 別 型 及 整 合 型 計 畫 繳 交 期 末 報 告 八 生 命 教 育 月 九 日 : 行 政 會 議 11/1-12/31 12/31: 國 科 會 跨 領 域 整 合 型 計 畫 受 理 申 請 ( 構 想 書 ) 十 十 一 11/1-12/24 12/24: 國 科 會 跨 領 域 整 合 型 計 畫, 動 物 實 驗 計 畫 案 審 核 十 一 月 11 日 : 教 務 會 議 ~12 日 : 期 中 考 試 週 11/29~12/10 日 : 學 生 停 修 課 程 申 請 1-30 日 : 校 友 流 向 調 查 十 二 永 懷 感 恩 月 十 三 日 : 全 校 運 動 會 8 日 : 行 政 會 議 十 四 /29~12/10 日 : 學 生 停 修 課 程 申 請 十 十 五 二 日 : 博 碩 士 學 位 論 文 考 試 申 請 截 止 月 十 六 日 : 事 務 用 品 共 同 採 購 第 3 次 申 請 截 止 日 12/27~100/1/3:99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第 一 階 段 選 課 開 放 31 日 : 國 科 會 年 度 專 題 研 究 計 畫 申 請 截 止 31 日 : 國 科 會 性 別 與 科 技 研 究 計 畫 申 請 截 止 31 日 : 傑 出 學 者 研 究 計 畫 申 請 截 止 31 日 : 學 輔 補 助 款 社 團 經 費 核 銷 截 止 1 溫 馨 關 懷 月 十 七 日 : 元 旦 放 假 1/1-2/28 日 : 中 央 健 保 局 委 託 研 究 計 畫 第 1 次 徵 求 十 八 日 教 師 升 等 作 業 : 第 二 學 期 升 等 教 師 提 名 表 提 出 收 件 時 間 3 日 : 全 校 各 單 位 自 行 盤 點 財 產 開 始 ~14 日 : 期 末 考 試 週 一 日 : 辦 理 管 制 藥 品 申 報 12 日 : 行 政 會 議 年 15 日 : 台 灣 銀 行 辦 理 學 生 就 學 貸 款 對 保 開 始 一 月 15 日 : 學 校 課 指 組 收 取 貸 款 申 請 書 對 保 單 第 2 聯 開 始 15 日 : 僑 生 春 節 祭 祖 25 日 前 教 師 升 等 作 業 : 校 教 評 會 進 行 決 審 31 日 前 教 師 升 等 作 業 : 第 一 學 期 升 等 資 料 報 部 備 查 31 日 前 教 師 新 聘 作 業 : 第 二 學 期 新 聘 專 兼 任 教 師 聘 定 31 日 : 博 碩 士 研 究 生 學 位 論 文 考 試 成 績 及 論 文 送 教 務 處 截 止 第 一 學 期 結 束 31 日 : 教 育 部 獎 補 助 及 補 助 經 費 辦 理 百 萬 元 以 上 採 購 案 件 彙 報 教 育 部 31 日 : 學 輔 配 合 款 社 團 經 費 核 銷 截 止 2

9 星 期 日 一 二 三 四 五 六 月 / 週 重 要 行 事 交 通 教 育 月 1 日 : 第 二 學 期 開 始 日 : 校 內 新 進 教 師 及 研 究 人 員 專 題 計 畫 申 請 1-28 日 : 教 育 部 防 災 科 技 教 育 人 才 培 育 先 導 型 計 畫 申 請 日 : 農 曆 除 夕,3-5 日 : 農 曆 春 節 放 假 一 一 日 : 行 政 會 議 15 日 -4/30 4/30: 國 科 會 產 學 合 作 計 畫 ( 先 導 型 及 應 用 型 ) 受 理 申 請 二 日 : 事 務 用 品 共 同 採 購 第 4 次 申 請 截 止 日 年 20 日 前 教 師 升 等 作 業 : 二 (1) 升 等 教 師 將 教 學 服 務 及 研 究 資 料 送 達 各 系 所 審 查 月 (2) 各 系 所 召 開 教 評 會 初 審 21 日 : 開 始 上 課 21 日 : 第 二 學 期 校 內 獎 助 學 金 申 請 開 始 25 日 : 學 分 學 程 輔 系 雙 主 修 申 請 截 止 25 日 : 台 灣 銀 行 辦 理 學 生 就 學 貸 款 對 保 截 止 25 日 : 學 校 課 指 組 收 取 貸 款 申 請 書 對 保 單 第 2 聯 截 止 28 日 : 和 平 紀 念 日 放 假 28 日 : 全 校 各 單 位 自 行 盤 點 財 產 結 束 健 康 促 進 月 1-31 日 : 國 科 會 跨 領 域 整 合 型 研 究 計 畫 申 請 三 日 : 新 增 貴 重 儀 器 設 備 申 請 四 日 : 職 涯 促 進 就 業 活 動 五 7 日 : 加 退 選 課 截 止 三 ~11 日 : 逾 期 加 退 選 月 六 日 : 行 政 會 議 10 日 : 國 科 會 大 專 生 參 與 專 題 研 究 計 畫 申 請 截 止 25 日 前 教 師 升 等 作 業 : 初 審 後 資 料 及 紀 錄 送 所 屬 院 教 評 會 承 辦 外 審 業 務 25 日 : 第 二 學 期 校 內 獎 助 學 金 截 止 收 件 31 日 : 第 二 學 期 社 團 幹 部 變 更 截 止 31 日 : 第 二 學 期 社 團 器 材 採 購 截 止 1 2 性 別 平 等 月 1 日 : 財 產 開 始 抽 盤 七 日 : 運 動 會 補 假 ( 暫 訂 ) 八 日 : 民 族 掃 墓 節 放 假 6 日 : 校 課 程 委 員 會 議 九 日 : 社 團 評 鑑 四 十 日 : 行 政 會 議 月 15 日 前 教 師 升 等 作 業 : 各 學 院 召 開 教 評 會 複 審, 通 過 後 資 料 及 紀 錄 送 人 事 室 承 辦 外 審 業 務 15 日 : 事 務 用 品 共 同 採 購 第 5 次 申 請 截 止 日 20 日 : 教 務 會 議 18~22 日 : 期 中 考 試 週 27 日 : 校 園 徵 才 諮 詢 活 動 30 日 : 財 產 抽 盤 結 束 3

10 十 一 職 場 接 軌 月 十 二 日 : 國 科 會 補 助 科 學 與 技 術 人 員 短 期 研 究 申 請 9~20 日 : 學 生 停 修 課 程 申 請 五 十 三 日 : 月 行 政 會 議 十 四 ~20 日 : 畢 結 業 班 學 期 考 試 日 : 校 內 專 題 研 究 計 畫 申 請 27 日 : 畢 結 業 班 學 生 學 期 成 績 登 錄 截 止 27 日 -6/10 日 : 國 衛 院 計 畫 申 請 十 五 微 笑 運 動 月 十 六 /1/8/31 日 : 疾 管 局 年 度 科 技 研 究 計 畫 徵 求 中 醫 藥 健 康 安 全 防 護 網 計 畫 申 請 十 七 日 : 畢 業 典 禮 ( 暫 定 ) 十 八 日 : 校 慶 端 午 節 放 假 六 7~13 日 :100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第 一 階 段 選 課 開 放 月 日 : 行 政 會 議 15 日 : 事 務 用 品 共 同 採 購 第 6 次 申 請 截 止 日 15 日 : 立 夫 教 學 大 樓 汽 車 停 車 位 申 請 截 止 日 10 日 : 博 碩 士 學 位 論 文 考 試 申 請 截 止 20~24 日 : 期 末 考 試 週 30 日 : 立 夫 教 學 大 樓 汽 車 停 車 位 抽 籤 日 七 月 1 2 志 工 服 務 月 1-31 日 : 教 育 部 推 動 人 文 社 會 學 程 補 助 日 教 師 升 等 作 業 : 第 二 學 期 升 等 教 師 提 名 表 提 出 收 件 時 間 日 : 辦 理 管 制 藥 品 申 報 日 : 行 政 會 議 日 : 申 請 國 科 會 專 題 研 究 計 畫 申 覆 日 : 國 科 會 專 題 研 究 計 畫 核 定 通 知 請 款 資 料 建 檔 25 日 前 教 師 升 等 作 業 : 校 教 評 會 進 行 決 審 29 日 : 博 碩 士 研 究 生 學 位 論 文 考 試 成 績 及 論 文 送 教 務 處 截 止 31 日 前 教 師 升 等 作 業 : 第 二 學 期 升 等 資 料 報 部 備 查 31 日 前 教 師 新 聘 作 業 : 第 一 學 期 新 聘 專 兼 任 教 師 聘 定 第 二 學 期 結 束 4

11 行 政 單 位 校 長 室 秘 書 室 董 事 會 會 計 室 人 事 室 教 務 處 卓 越 計 劃 學 習 中 心 學 務 處 二 中 國 醫 藥 大 學 單 位 電 話 分 機 表 (* 符 號 代 表 為 實 驗 室 ) 異 動 更 新 黃 榮 村 吳 聰 能 李 英 雄 校 長 副 校 長 副 校 長 陳 偉 德 1000 副 校 長 吳 永 昌 副 校 長 1223 秘 書 陳 偉 德 1000 呂 小 浣 1012 林 思 甄 1012 廖 淑 鈴 1013 殷 夢 婷 1015 柯 玉 珠 1019 林 怡 君 1223 募 款 委 員 會 1223 董 事 會 1022 柯 玉 珠 1033 張 舜 華 1030 張 文 蘭 1031 郭 嘉 凌 1031 梁 雅 媚 1032 劉 美 杏 1035 賴 釔 蓁 1035 傅 立 志 1055 陳 慧 燕 1051 李 雯 倩 1052 吳 宜 穎 1053 吳 巧 雯 1056 鍾 景 光 郭 昭 麟 1100 教 務 長 副 教 務 長 1126 王 瑞 筠 課 務 組 長 1122 林 玉 鳳 1161 何 麗 容 1120 徐 珮 庭 1125 王 憶 萍 註 冊 組 長 1133 楊 玲 珠 1127 賴 金 花 1130 陳 秀 真 1130 田 海 燕 1121 吳 美 樣 招 生 組 長 1155 洪 育 琳 1150 陳 慧 麗 研 究 生 教 務 組 長 1166 林 清 發 1160 蔣 鎮 中 1160 印 卷 室 1161 吳 聰 能 1000 副 1177 陳 怡 君 1170 謝 雅 如 1170 李 雅 蓉 1171 張 仁 杰 1171 謝 琬 婷 1172 許 詩 穎 1172 林 冠 伶 1173 顏 婉 雯 1175 李 思 佩 1175 楊 新 玲 蔡 馥 羽 1180 劉 廣 泰 1177 林 振 文 學 務 長 1200 緊 急 聯 絡 1119 林 重 榮 生 輔 組 長 1211 許 美 玉 1210 蘇 馨 1210 錢 文 彬 1210 黃 宜 文 1234 嚴 明 智 1280 宿 舍 輔 導 1212 張 黎 明 就 業 組 長 1222 曾 新 光 課 指 組 長 1233 孔 紫 薇 1230 吳 家 凌 1231 謝 幸 順 1233 學 生 會 1235 莊 家 慶

12 服 務 學 習 中 心 軍 訓 室 體 育 室 總 務 處 出 納 研 發 處 醫 研 部 動 物 中 心 環 安 室 推 廣 中 心 何 文 照 衛 保 組 長 1255 許 銘 津 1250 許 儷 絹 心 輔 組 長 1266 王 媄 慧 1260 吳 祖 揚 1267 李 家 蓀 1266 王 天 祥 教 室 1268 侯 曼 貞 1281 黃 文 薇 1281 呂 濬 帆 林 振 文 1211 吉 瑞 珠 1119 楊 可 忠 1280 孔 令 義 1280 鄭 國 平 1277 趙 英 華 1270 器 材 室 1271 黃 文 光 總 務 長 1300 李 奇 學 事 務 組 長 1311 馬 宜 珊 程 自 強 1312 王 姿 文 1315 李 麗 花 1316 李 天 厚 1317 潘 靜 慧 林 佳 樺 1312 吳 世 祿 保 管 組 長 1322 眉 宜 伶 1323 林 伍 祥 1320 陳 怡 臻 1321 連 美 圓 1325 張 理 莉 1326 黃 惠 裕 1325 吳 清 春 文 書 組 長 1333 梁 菊 惠 1330 詹 秀 文 1330 吳 淑 貞 1331 蕭 惠 珍 1331 朱 婉 萍 1331 郵 政 代 辦 1332 谷 鳳 萊 1332 蔡 輔 仁 黃 志 揚 1500 研 發 長 副 研 發 長 3313 陳 慧 娥 1501 陳 淑 媛 1502 貴 重 儀 器 組 戴 如 淳 1503 實 驗 動 物 組 黃 嘉 樂 3562 學 術 研 究 組 徐 媛 曼 2503 組 長 組 長 組 長 儀 器 室 蛋 白 質 * 林 淑 卿 1583 楊 文 光 1511 實 驗 室 1510 實 驗 室 1512 實 驗 室 1513 實 驗 室 1516 實 驗 室 1517 實 驗 室 1518 莊 聲 宏 1519 林 齊 強 1515 染 色 體 動 物 實 驗 招 實 驗 室 集 人 林 子 恩 1522 黃 家 樂 3562 王 文 信 1520 關 智 尤 1521 手 術 室 1523 手 術 室 1525 洗 滌 室 1526 滅 菌 室 1527 檢 疫 室 F 走 道 1529 趙 克 平 1533 楊 日 昇 1530 推 廣 組 行 政 組 廖 世 傑 1555 高 緻 耘 1551 吳 佳 玲 1550 朱 明 川 組 長 組 長

13 王 嬿 晴 1550 圖 書 館 蘇 百 弘 林 時 暖 1566 館 長 副 館 長 1567 鄭 麗 美 1560 張 秀 幸 技 術 服 務 組 曹 麗 美 1562 莊 淑 瓊 1561 邱 子 珍 1563 陳 玉 梅 1565 組 長 讀 者 服 務 組 鄭 麗 美 1568 黃 秀 美 1569 趙 玉 華 1570 組 長 丁 淑 芳 1572 徐 曉 鳳 1573 主 機 房 1575 電 腦 教 室 1576 育 成 中 心 推 廣 組 技 術 授 權 組 姚 俊 旭 1582 林 如 華 2513 林 靜 茹 組 長 組 長 2189 陳 勝 欽 1581 戴 安 琪 1582 陳 志 成 董 事 1588 傳 真 線 1583 培 育 室 培 育 室 培 育 室 培 育 室 培 育 室 培 育 室 培 育 室 培 育 室 培 育 室 產 學 辦 公 室 陳 偉 德 產 學 長 1005 廖 俊 明 1580 邱 垂 呈 1580 龍 談 格 1580 吳 嵩 山 1580 資 訊 中 心 楊 榮 林 1599 辦 公 室 1590 蔡 益 吉 1591 廖 玉 欽 1592 行 政 支 援 組 趙 代 勝 1595 葉 俊 廷 1593 王 暐 淨 組 長 林 宜 蓉 1593 邱 雅 鳳 1595 沈 彥 良 1596 林 裴 妤 1596 采 邑 1597 生 統 中 心 鄭 光 甫 1600 林 保 萱 1601 葉 懿 諄 1602 值 班 老 師 1603 服 務 組 李 采 娟 1601 教 學 組 梁 文 敏 1602 合 聘 老 師 1605 崔 懷 之 1606 組 長 組 長 廖 麗 娜 1607 邱 顯 財 1608 周 玉 媛 1609 蕭 亦 琮 1612 業 務 組 吳 聰 能 學 術 交 流 1610 梁 育 民 1610 組 長 葉 佩 雯 1611 陳 淑 郁 1611 大 陸 工 作 小 組 張 大 為 1610 賴 又 瑄 1611 組 長 執 行 組 關 超 然 教 師 培 育 1610 黃 坤 堆 1622 謝 佩 姍 1622 江 宜 靜 1622 組 長 生 物 多 樣 周 昌 弘 1633 林 慧 雅 1630 實 驗 室 1631 徐 媛 曼

14 基 因 多 樣 性 組 黃 琮 竣 組 長 陳 秋 瑩 語 言 中 心 林 雨 蓉 1655 生 醫 工 程 邱 俊 誠 研 發 中 心 1681 展 示 館 陳 必 誠 館 長 中 草 藥 農 郭 昭 麟 林 實 驗 場 場 長 通 識 中 心 蔡 順 美 藝 術 中 心 藥 安 中 心 中 區 區 域 性 研 究 倫 理 中 心 李 瑞 琪 1803 生 物 技 術 生 態 系 多 樣 性 組 蔡 正 偉 組 長 8103 產 業 組 周 聖 杰 組 長 鄭 宗 諭 組 長 1653 陳 姵 妤 1653 許 忠 浩 1653 Jeffrey Conrad 1577 英 文 角 落 1651 王 婉 靜 6113 段 正 仁 副 1682 林 嘉 思 1683 工 程 師 服 務 台 1670 檔 案 室 1671 辦 公 室 陳 君 萍 1801 曹 秀 卿 1801 徐 玲 珊 1802 通 識 教 育 1803 洪 寶 蓮 1805 廖 宣 惠 1806 學 會 施 秀 燕 1806 陳 中 庸 1807 林 炎 成 1808 洪 武 雄 1809 朱 鴻 洲 1810 洪 美 齡 1811 辜 玉 茹 1812 洪 英 雪 1815 安 東 尼 1816 游 春 淑 1817 蔡 順 美 1818 蕭 玫 1819 陳 素 玲 1209( 北 港 ) 蔡 順 美 組 長 洪 東 榮 林 正 介 1900 張 成 璞 1900 廖 謹 儀 1901 陶 天 麟 曾 瑋 文 陳 冠 蓉 賴 怡 君 2271~2274 其 他 單 位 服 務 台 1111 服 務 台 1112 英 才 門 1113 英 才 門 1115 柳 川 門 1116 醫 學 門 1117 安 康 門 1118 防 災 中 心 1199 互 助 B1 貴 賓 室 貴 賓 室 1236 機 電 室 1440 機 電 室 1441 機 房 1442 機 房 1443 餐 廳 1445 餐 廳 1446 音 響 室 1447 立 夫 B1 貴 賓 室 貴 賓 室 1448 小 房 間 1449 影 印 店 5999 會 議 室 一 1411 會 議 室 二 1411 會 議 室 四 1414 會 議 室 五 1414 PBL 觀 摩 室 1415 會 議 室 三 1416 教 學 單 位 ( 藍 色 部 分 為 附 設 醫 院 分 機, 請 先 撥 777 再 直 播 分 機 號 碼 ) 醫 學 院 林 正 介 院 長 7629 施 寶 茜 7629 黃 雅 卿 7630 醫 學 系 陳 祖 裕 2100 辜 玉 鬆 2101 鄭 亦 軫 2102 解 剖 學 科 蔡 孟 宏 2118 周 永 承 2110 楊 美 芳 2111 高 田

15 社 會 醫 學 科 生 化 學 科 吳 政 訓 2113 顧 國 棟 2115 曾 拓 榮 2116 周 明 加 2117 柯 妙 華 2119 魏 一 華 2120 實 驗 室 A 2122 實 驗 室 B 2123 陳 緋 娜 2131 許 儷 絹 2132 廖 世 傑 2133 林 錦 芬 2158 梁 明 珠 2150 張 乃 文 2151 李 妙 蓉 2152 吳 世 祿 2153 許 美 鳳 2155 詹 淑 秦 F 會 議 室 F 實 驗 室 F 實 驗 室 F 實 驗 室 2154 何 恆 堅 2103 微 生 物 學 科 李 珍 珍 7706 陳 筱 晴 2160 鍾 景 光 2161 細 胞 培 養 室 2162 項 千 芸 2163 項 千 芸 * 2165 劉 昭 君 2167 劉 昭 君 ( 研 ) 2168 吳 禮 字 2169 李 哲 欣 2173 賴 志 河 7729 項 千 芸 2166 生 理 學 科 林 則 彬 7616 劉 惠 華 F 準 備 室 2181 龔 志 力 2182 鄭 雅 興 2183 梁 育 民 2185 研 究 室 2186 林 靜 茹 (*2) 2187 林 靜 茹 2189 林 靜 茹 (*1) 2190 龔 志 力 * 2191 鄭 雅 興 * 2193 黃 怡 萍 2195 黃 怡 萍 * 2196 共 同 實 驗 室 2197 儀 器 室 2198 實 驗 室 2199 陳 雅 雯 7728 寄 生 蟲 學 科 林 雅 玲 2211 郭 秀 滿 2211 準 備 室 2212 林 雅 玲 2213 實 驗 室 2215 實 驗 室 2216 藥 理 學 科 謝 文 聰 2221 柯 毅 文 2121 陳 玉 芳 2222 譚 思 濰 2223 楊 家 欣 7730 陳 玉 芳 * 2226 蔡 輝 彥 2227 蔡 輝 彥 * 2236 湯 智 昕 2228 林 文 川 2229 林 文 川 * 2230 實 驗 室 2231 藥 理 藥 理 2232 準 備 室 準 備 室 2233 實 驗 室 2235 實 驗 室 2236 研 究 生 2220 病 理 學 科 韓 鴻 志 研 究 室 2250 實 驗 室 一 2251 高 大 成 2252 賴 銘 淙 2252 病 理 準 備 室 實 驗 室 二 2258 張 菡 2259 基 醫 所 黃 志 揚 所 長 7701 黃 志 揚 3313 陳 麗 如 7716 馬 明 琪 7708 謝 佳 宏 7712 林 齊 強 1515 關 超 然 1622 林 子 恩 1522 楊 婷 婷 7702 陳 惠 珍 7703 臨 醫 所 藍 先 元 所 長 7620 林 清 淵 1525 葉 純 甫 2203 李 英 雄 1501 李 婉 甄 7620 藍 先 元 5074 楊 文 光 1511 分 統 所 馬 明 琪 所 長 7708 馬 明 琪 7708 張 顥 騰 7721 陳 慧 婕 7722 張 瓈 云 7723 陸 志 豪 7725 楊 育 青 7732 張 乃 文 2151 免 疫 所 徐 偉 成 所 長 7831 許 應 7830 邱 紹 智 7829 傅 如 輝 7826 癌 生 所 謝 嘉 玲 所 長 7923 李 龍 緣 7919 余 永 倫 7933 蘇 振 良

16 牙 醫 系 中 醫 學 院 中 醫 系 後 中 學 系 中 醫 所 中 西 醫 所 針 灸 研 所 針 灸 中 心 謝 嘉 玲 7923 宋 賢 穎 7934 黃 偉 謙 7931 許 霆 琍 7926 涂 明 君 2300 陳 三 餘 2301 游 雨 潔 2302 會 議 室 2303 研 討 教 室 2305 黃 恆 立 2306 沈 嬿 文 2307 許 瑞 廷 2308 講 座 教 授 2309 游 富 順 2310 陳 鄭 賢 2311 傅 立 志 2312 涂 明 君 2313 余 建 宏 2315 劉 德 模 2316 口 腔 生 物 * 2318 材 料 研 究 室 2319 生 物 力 學 * 2320 高 尚 德 院 長 3000 周 美 惠 3001 會 議 室 3002 安 康 會 議 室 3005 蘇 奕 彰 3100 張 美 齡 3101 張 祐 銘 3102 李 世 滄 3103 蘇 奕 彰 3105 蘇 奕 彰 * 3106 洪 宏 杰 3107 洪 宏 杰 * 3108 張 東 迪 3109 林 麗 娟 3110 黃 蕙 棻 3111 張 賢 哲 3112 林 景 彬 3113 唐 娜 櫻 3113 高 尚 德 * 3115 高 尚 德 * 3116 中 醫 系 圖 3118 何 宗 融 3120 李 德 茂 3117 中 西 醫 整 合 學 會 3119 周 淑 媚 3605 李 健 祥 3606 楊 仕 哲 3121 高 尚 德 3200 系 辦 3201 可 晶 晶 3211 何 東 燦 3202 陳 必 誠 3203 呂 明 進 3205 吳 琇 卿 3206 王 敏 弘 3207 陳 立 德 3208 討 論 室 3209 實 驗 室 3210 賴 東 淵 3212 臨 床 技 能 管 理 室 3213 林 伯 欣 3215 實 驗 室 3218 蔡 貴 花 3112 後 中 系 圖 3216 林 瑋 德 2042 童 承 福 1574 陳 榮 興 2010 徐 新 政 楊 中 賢 曹 榮 穎 蘇 珊 玉 楊 哲 彥 蘇 奕 彰 所 長 3300 葉 如 芳 3301 王 文 晴 3329 侯 庭 鏞 3302 侯 庭 鏞 * 3303 江 素 瑛 3305 江 素 瑛 * 3306 林 昭 庚 3311 陳 悅 生 3308 陳 悅 生 * 3309 林 應 如 包 大 靝 3312 黃 志 揚 3313 黃 志 揚 * 3315 黃 志 揚 * 3316 蔡 育 勳 3319 針 灸 醫 學 會 3327 蔡 育 勳 3319 黃 志 揚 3320 靳 子 蓉 3321 林 靖 婷 3322 黃 俊 發 3323 蔡 育 勳 * 3325 萬 磊 2007 許 晉 銓 2037 陳 世 殷 2033 陳 語 謙 3326 陳 汶 吉 所 長 3500 沈 嫦 萍 3501 林 國 瑞 3502 陳 方 周 3503 洪 宏 杰 3507 陳 汶 吉 * 3602 林 國 瑞 * 3511 陳 永 祥 3512 羅 婉 瑜 2044 林 維 勇 2035 謝 慶 良 所 長 3600 辦 公 室 3609 劉 心 萍 3603 林 以 文 3611 劉 旭 然 3609 許 昇 峰 3610 陳 易 宏 3607 張 永 賢 3608 謝 慶 良 3600 謝 慶 良 * 3506 沈 淵 瑤 5014 共 同 實 驗 室 3602 謝 慶 良

17 藥 學 院 藥 學 系 藥 妝 系 中 藥 中 資 系 藥 化 所 都 築 藥 物 研 究 中 心 吳 天 賞 院 長 5000 陳 淑 郁 5001 吳 介 信 5100 賴 萱 薇 5101 張 淑 貞 5102 林 宜 慧 5103 共 同 實 驗 室 5105 翁 武 雄 5106 李 珮 端 5107 吳 玢 玢 5108 蔡 尚 元 5109 陳 鴻 儀 5110 林 文 鑫 5111 林 慧 怡 5112 余 建 志 5113 檔 案 室 5115 邱 泰 惠 5116 李 昭 瑩 5116 邱 泰 惠 * 5118 莊 聲 宏 5119 MS 儀 器 室 5120 黃 太 鴻 5121 李 珮 端 * 5122 侯 曼 貞 5123 李 正 常 5125 鮑 柏 穎 5126 廖 江 川 5127 李 鳳 琴 5128 李 鳳 琴 * 5129 鄭 信 宏 5130 蔡 勝 忠 5131 黃 順 爵 5132 侯 鈺 琪 5133 蕭 育 惠 5135 化 學 室 5136 吳 如 楓 5137 藍 于 璇 5138 陳 建 良 5139 莊 大 賢 5150 林 香 汶 5151 廖 容 君 5152 陳 建 樹 5153 洪 靚 娟 * 室 5156 許 明 志 5158 洪 靚 娟 * 5160 洪 東 榮 7611 林 雲 冰 5802 溫 國 慶 5300 陳 玟 君 5301 溫 國 慶 5302 溫 國 慶 * 5303 吳 錦 生 5305 尤 善 臻 5306 楊 宗 熙 5307 許 游 章 5308 江 秀 梅 5309 陳 信 君 5310 趙 國 評 5311 周 志 謂 5312 郭 昭 麟 5200 阮 雪 紅 5201 劉 夙 真 5501 郭 昭 麟 5202 張 文 德 5203 組 織 室 5205 培 養 室 5206 中 草 藥 生 技 實 驗 室 5207 李 孟 修 5208 陳 昱 璋 5209 游 邦 照 5210 黃 慧 琪 5211 林 民 昆 5212 簡 世 昌 5213 系 學 會 5215 張 永 勳 5502 謝 明 村 5503 彭 文 煌 5505 吳 啟 瑞 5506 吳 啟 瑞 * 5507 黃 冠 中 5508 劉 淑 鈴 5509 植 化 室 5510 植 化 室 5511 植 化 室 5512 品 管 室 5513 品 管 室 5515 儀 器 室 5516 黃 冠 中 * 5517 實 驗 室 5518 實 驗 室 5519 鄭 寶 雲 5520 共 同 實 驗 室 5526 莊 聲 宏 所 長 5600 龔 語 慧 5601 實 驗 室 5602 翁 豐 富 林 宗 平 5606 連 金 城 5607 郭 盛 助 5608 黃 麗 嬌 5609 陳 勝 智 5610 廖 志 中 5611 林 煇 章 5612 張 誌 祥 * 5613 張 誌 祥 5615 NMR NMR 辦 公 室 5700 郭 悅 雄 研 究 室 5701 研 究 室 5702 陸 德 齡 5703 研 究 室 5704 吳 金 濱 研 究 室 研 究 生 組 長 吳 金 濱 * 實 驗 室 5707 共 同 研 究 共 同 研 究 室 共 同 研 究 室 共 同 研 究 室 室 周 志 謂 陸 德 齡 陸 德 齡 郭 悅 雄 黃 慧 琪 5709 共 同 研 究 室 簡 世 昌

18 公 衛 學 院 公 衛 系 環 醫 所 職 安 系 醫 管 系 風 管 系 生 統 所 健 康 學 院 護 理 系 醫 技 系 郭 悅 雄 宋 鴻 樟 院 長 6000 張 彥 華 6001 工 讀 生 6002 工 讀 生 6003 吳 芳 鴦 6100 黃 瑞 玲 郭 錦 堂 6103 練 智 慧 6105 蔡 清 讚 6106 梁 文 敏 6107 宋 玲 娜 6108 謝 英 恆 6109 吳 芳 鴦 * 6110 陳 世 堅 6112 陳 秋 瑩 6113 吳 錦 景 6115 王 瑞 筠 6116 何 文 照 6117 陳 錦 華 6118 李 卓 倫 6119 周 子 傑 6120 李 郁 芬 6121 宋 鴻 樟 * 6122 江 舟 峰 * 6123 儀 器 室 6125 儀 器 室 6126 蔡 政 安 6127 藍 忠 孚 6131 吳 芳 鴦 所 長 6100 賴 孟 璋 6128 趙 克 平 6200 柯 瑞 璋 6201 黃 瑞 隆 6202 張 大 元 6203 趙 克 平 6205 林 文 海 6206 陳 振 菶 6207 黃 彬 芳 6208 廖 宏 章 6209 陳 強 琛 6210 許 文 信 6211 許 文 信 * 6212 賴 俊 雄 6213 賴 俊 雄 * 6215 王 文 忻 6216 中 區 ERC 6217 HPLC 實 驗 室 6218 楊 禮 豪 6219 蔡 文 正 6300 施 婉 菁 6320 李 靜 怡 6301 蔡 文 正 6302 郝 宏 恕 6303 馬 作 鏹 6305 林 正 介 6306 林 正 介 * 6307 林 妍 如 6308 龍 紀 萱 6309 黃 光 華 6310 謝 淑 惠 6311 蔡 興 國 6312 王 中 儀 6313 陳 永 福 6315 楊 文 惠 6316 廖 述 盛 6319 戴 志 展 6321 資 訊 研 究 室 6322 江 鴻 龍 6500 蔡 珮 嘉 6501 許 惠 悰 6502 江 鴻 龍 6503 葉 志 清 6505 林 雪 淳 6506 藍 郁 青 6507 凌 明 沛 6508 李 采 娟 所 長 6600 辦 公 室 6601 鄭 光 甫 陳 玲 翔 7000 副 院 長 7005 陳 韋 如 7001 院 長 洪 巧 臻 7002 陳 妤 涵 7006 黃 宣 宜 7100 洪 鳳 凰 7101 林 綽 娟 7102 施 欣 欣 7105 陳 玉 敏 7106 馬 維 芬 7107 陳 威 麗 7108 陳 麗 麗 7109 劉 淑 娟 7110 辛 幸 珍 7111 曾 雅 玲 7112 邱 美 汝 7113 羅 琦 7115 黃 宣 宜 7116 林 君 黛 7117 涂 秀 琴 7118 蔣 立 琦 黃 立 琪 7120 林 雅 玟 7121 張 雅 雯 7123 張 菁 惠 7124 陳 淑 月 7125 會 議 室 7127 示 範 病 房 7128 王 小 喬 7131 鄧 玉 貴 7132 鄭 睿 芬 7133 劉 小 菁 7134 黃 茜 瑜 7135 客 座 教 授 7145 教 卓 助 理 7129 林 孟 亮 7200 儲 慧 玫 7201 駱 逸 珊 7201 施 木 青

19 物 治 系 營 養 系 楊 翠 青 7203 陳 昭 賢 7205 劉 國 慶 7206 黃 蕙 君 7207 鄭 如 茜 7208 張 益 銍 7209 林 振 文 7210 林 孟 亮 7211 陸 自 利 7212 莊 淨 媛 7213 儀 器 室 I 7215 儀 器 室 II 7216 儀 器 室 III 7217 血 清 免 疫 * 7218 生 物 技 術 * 7219 癌 症 * 7220 生 化 * 7221 分 子 病 理 * 7222 高 壓 滅 菌 室 7223 教 學 準 備 室 7225 病 毒 * 7226 姜 中 人 7227 吳 怡 瑩 7228 李 信 達 7300 李 永 華 7301 辦 公 室 7302 林 秀 真 7303 彭 瓊 琦 7305 郭 美 英 7306 吳 柏 蒼 7307 鄭 宇 容 7308 羅 震 宇 7309 孫 世 恆 7310 朱 育 秀 7311 謝 悅 齡 7312 歐 秀 中 7313 細 胞 生 物 * 7315 系 教 室 7316 實 習 教 室 7317 神 經 行 為 * 7318 兒 童 發 展 * 7319 細 胞 分 子 * 7320 平 衡 功 能 * 7321 神 經 工 程 運 動 生 物 7322 * 力 學 * 7323 臨 床 工 程 * 7325 動 作 分 析 * 7326 陳 郁 文 7327 物 理 治 療 7328 心 肺 生 理 肌 肉 神 經 7329 * 生 理 * 7330 黃 惠 煐 7500 呂 佳 俐 7501 共 同 實 驗 室 7502 楊 新 玲 7503 葉 兆 雲 7505 臨 床 營 養 實 驗 室 7506 辦 公 室 7507 吳 佳 娟 7508 趙 蓓 敏 7509 殷 梅 津 7510 張 毓 芬 7511 曾 政 鴻 7512 唐 烽 堯 7513 黃 俊 瑩 7515 李 宗 貴 研 楊 新 玲 研 7516 究 室 究 室 7517 殷 梅 津 研 究 室 7518 李 宗 貴 7519 陳 暉 雯 7520 蔡 佳 文 7521 徐 國 強 7522 黃 惠 煐 7523 楊 惠 婷 7525 姚 賢 宗 7526 運 醫 系 口 衛 系 醫 放 系 王 慧 如 7600 顏 昆 山 7601 王 慧 如 7602 洪 維 憲 7603 吳 鴻 文 7605 實 驗 室 7606 實 驗 室 7607 實 驗 室 7608 實 驗 室 7609 實 驗 室 7610 陳 卓 昇 7611 林 文 海 7700 田 順 收 7701 林 文 海 7702 林 文 海 7708 實 驗 室 7703 陳 素 鳳 7705 林 殿 傑 7706 謝 宗 明 7707 游 富 順 2310 李 雲 英 7709 涂 筱 培 7710 林 殿 傑 * 2320 謝 宗 明 * 2318 姚 俊 旭 7806 王 毓 萍 7617 蔡 沛 芸 7618 施 子 卿 7624 程 大 川 7625 黃 宗 祺 7623 姚 俊 旭 7806 陳 悅 生 許 世 明 7627 劉 靖 7622 放 射 化 學 * 2490 分 醫 影 像 * 2493 分 醫 影 像 輻 射 度 量 X 光 機 室 電 顯 室 2266 * * * 13

20 呼 吸 學 系 生 科 院 生 科 系 生 態 所 神 科 所 放 射 性 * 2265 杭 良 文 7900 蕭 宇 歆 7901 程 味 兒 7901 朱 家 成 7901 劉 金 蓉 7901 顏 至 慶 7901 陳 志 毅 7901 施 純 明 7901 周 昌 弘 院 長 8000 院 長 秘 書 8001 會 議 室 8002 鄭 志 鴻 2500 謝 秋 鳳 2501 吳 介 信 2502 徐 媛 曼 2503 徐 媛 曼 * 黃 耀 德 2508 魏 宗 德 2509 郭 薇 雯 2510 翁 靖 如 2511 陳 柏 源 2512 林 如 華 2513 鄭 志 鴻 2515 高 銘 欽 2206 兼 任 老 師 2517 蔡 士 彰 2518 吳 介 信 * 2519 魏 宗 德 * 2520 暗 房 2521 細 胞 室 2522 翁 靖 如 * 2523 林 宥 欣 2525 李 守 倫 2526 黃 雯 雯 2527 電 腦 教 室 2528 電 腦 教 室 2529 實 驗 室 2530 實 驗 室 2531 細 胞 培 養 室 2532 暗 房 2533 會 議 室 2534 翁 仁 憲 所 長 8100 淑 惠 8101 翁 仁 憲 8102 蔡 正 偉 8103 黃 琮 竣 8105 梁 育 民 所 長 8200 黃 靖 婷 8201 簡 惠 玲 8202 李 金 鈴 F 實 驗 室 8205 盧 大 宇 8206 蘇 冠 賓 1076 實 驗 室

21 三 教 學 綱 要 輸 入 說 明 教 師 資 訊 系 統 操 作 手 冊 以 資 訊 中 心 網 頁 發 布 為 準 ( 網 頁 連 結 : 教 師 資 訊 系 統 操 作 手 冊 ) 請 該 課 程 之 主 授 課 教 師 於 指 定 期 間 內, 輸 入 該 學 年 度 所 開 設 之 課 程 大 網 資 料, 以 便 學 生 進 行 選 課, 感 謝 各 位 教 師 的 幫 忙 教 學 綱 要 輸 入 步 驟 : 步 驟 1. 進 入 教 學 網 要 輸 入 功 能, 點 選 欲 輸 入 之 課 程 步 驟 2. 依 序 輸 入 各 欄 位 之 內 容 後, 請 點 選 設 定 教 學 進 度, 進 入 教 學 進 度 表 之 畫 面 點 選 設 定 教 學 進 度, 輸 入 每 週 課 程 教 學 進 度 15

22 步 驟 3. 點 選 按 這 裡 新 增 一 週 課 程 內 容, 輸 入 每 週 課 程 教 學 進 度 點 選 按 這 裡 新 增 一 週 課 程 內 容, 輸 入 每 週 課 程 教 學 進 度 步 驟 4. 點 選 ( 選 擇 日 期 ), 畫 面 會 跳 出 日 期 選 擇 畫 面, 請 點 選 該 週 授 課 之 日 期, 系 統 自 動 將 日 期 帶 回 主 畫 面, 及 輸 入 課 程 內 容 «: 表 示 前 一 年 : 表 示 上 個 月 : 表 示 下 個 月»: 表 示 下 一 年 16

23 步 驟 5. 點 選, 畫 面 會 跳 出 教 師 選 擇 查 詢 畫 面, 選 擇 該 週 授 課 之 教 師, 請 依 照 授 課 教 師 1 授 課 教 師 2... 順 序 依 次 選 取 非 本 校 聘 任 之 教 師, 請 於 課 程 內 容 欄 內 註 明 上 課 之 教 師, 不 必 選 取 教 師 及 設 定 時 數 點 選 教 師, 系 統 自 動 將 教 師 名 字 帶 回 主 畫 面 步 驟 6. 全 部 都 填 寫 完 成 後, 按 儲 存 本 週 資 料 若 資 料 有 誤, 可 點 選 刪 除 本 週 資 料 17

24 步 驟 7. 儲 存 完 成 請 重 覆 步 驟 3~ 歩 驟 6 動 作, 進 行 每 週 課 程 內 容 輸 入 步 驟 8. 所 有 課 程 建 檔 完 成 後, 點 選 列 印 教 學 進 度 表 18

25 步 驟 9. 顯 示 印 表 機 列 印 功 能 畫 面, 點 選 即 可 印 出 教 學 進 度 表 19

26 課 程 複 製 步 驟 : 首 先 必 須 先 於 系 統 內 建 立 一 筆 完 整 教 學 課 程 網 要 內 容, 才 能 執 行 從 已 建 立 的 課 程 複 製 功 能 步 驟 1. 點 選 從 已 建 立 的 課 程 複 製 步 驟 2. 進 入 複 製 課 程 畫 面, 可 先 點 選 檢 示 課 程 大 網, 查 看 課 程 內 容 20

27 步 驟 3. 請 先 點 選 一 門 已 建 立 的 課 程 後, 再 點 選 注 意 : 執 行 複 製 功 能, 將 會 刪 除 原 本 課 程 所 有 已 設 定 之 內 容! 步 驟 4. 系 統 自 動 將 課 程 資 料 複 製 完 成 請 注 意, 必 須 進 入 設 定 教 學 進 度, 修 改 本 學 期 授 課 日 期 等 相 關 資 料 21

28 步 驟 5. 請 注 意 必 須 進 入 設 定 教 學 進 度, 修 改 本 學 期 授 課 日 期 等 相 關 資 料 22

29 四 學 生 開 課 清 單 每 位 授 課 教 師 可 於 此 功 能, 查 詢 所 屬 課 程 的 學 生 清 單 點 選 該 課 程, 右 方 會 顯 示 該 門 課 程 所 有 學 生 名 單 23

30 五 教 學 意 見 調 查 實 施 說 明 中 國 醫 藥 大 學 為 提 升 本 校 教 師 教 學 品 質, 增 進 師 生 間 之 互 動, 並 提 供 教 師 評 估 所 需 之 教 學 部 分 佐 證 資 料, 特 訂 定 教 師 教 學 意 見 調 查 辦 法 由 教 師 培 育 暨 發 展 中 心 (Center for Faculty Development) 舉 辦 相 關 教 學 研 習 活 動 並 負 責 設 計 全 校 性 教 學 評 量 問 卷, 資 訊 中 心 協 助 教 務 處 進 行 網 路 施 測 結 果 統 計 教 學 意 見 問 卷 統 計 與 應 用 流 程 如 下 所 示 : 1. 問 卷 統 計 處 理 流 程 學 期 結 束 後 開 放 上 網 填 寫 一 個 月 後 關 閉 網 路 併 進 行 統 計 彙 整 一 個 月 內 完 成 提 供 學 術 單 位 主 管 所 屬 教 師 評 值 資 料 並 發 給 各 別 教 師 學 生 授 課 評 值 製 作 統 計 報 告 並 上 網 公 告 一 週 內 提 出 疑 義 與 修 正 確 認 統 計 資 料 無 疑 義 後 提 供 各 種 評 值 應 用 2. 應 用 層 面 提 供 教 師 晉 級 評 估 指 標 ( 每 3 年 ) 提 供 教 師 精 進 教 學 品 質 之 參 考 ( 每 學 期 第 2 週 ) 教 師 升 等 及 教 學 優 良 教 師 評 量 指 標 ( 每 學 年 結 束 ) 每 年 續 聘 之 教 學 評 量 指 標 ( 每 學 年 結 束 ) 24

31 六 教 師 申 請 調 課 作 業 規 定 中 國 醫 藥 大 學 教 師 申 請 調 課 作 業 規 定 經 校 長 核 定 實 施 第 一 條 : 為 使 本 校 教 師 所 教 授 課 程 之 上 課 時 間 上 課 地 點 或 上 課 教 師 異 動 時 ( 以 下 簡 稱 調 課 ) 有 所 遵 循, 特 訂 定 本 規 定 第 二 條 : 教 師 任 課 時 間 表 致 送 各 任 課 教 師 後, 應 依 排 定 時 間 上 課, 勿 再 更 動 時 間, 以 免 影 響 重 補 選 修 學 生 權 益 同 時 亦 請 各 教 師 協 助, 勿 任 意 答 應 學 生 之 調 課 要 求, 以 免 時 間 教 室 衝 突 或 聯 繫 不 當 而 生 困 擾 第 三 條 : 教 師 申 請 調 課 需 符 合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 一 對 調 上 課 時 間 二 病 假 ( 長 期 需 另 案 簽 准 ) 三 產 假 四 參 加 學 術 研 討 會 議 五 參 加 主 管 會 議 六 校 方 指 派 參 加 會 議 第 四 條 : 教 師 申 請 調 課 需 填 寫 教 師 調 課 申 請 單 ( 如 附 表 一 ), 並 檢 具 證 明 文 件, 經 課 程 負 責 人 同 意, 送 事 務 組 核 查 上 課 教 室 確 無 衝 堂 並 登 記 後, 將 教 師 調 課 申 請 單 送 回 教 務 處 備 查 並 於 上 課 三 日 ( 含 ) 前 ( 扣 除 假 日 後 ) 由 授 課 系 ( 所 ) 通 知 學 生 若 臨 時 之 事 病 假, 請 電 話 告 之 系 所 或 課 務 組, 於 事 後 補 填 寫 教 師 調 課 申 請 表 補 課 為 維 護 學 生 之 受 教 權, 申 請 調 課 之 授 課 教 師 於 填 寫 教 師 調 課 申 請 單 前, 需 確 定 該 課 程 之 所 有 修 課 學 生 於 擬 調 課 時 間 皆 無 任 何 衝 堂 後, 方 可 提 出 申 請 課 程 若 需 更 改 全 學 期 上 課 時 間, 課 程 負 責 人 需 於 收 到 教 師 任 課 時 間 表 後 三 日 內 ( 含 ), 將 簽 准 之 教 師 調 課 申 請 單 送 教 務 處, 逾 期 不 得 再 要 求 更 改, 以 維 護 學 生 選 課 權 益 不 符 合 第 三 條 所 列 情 形 但 確 有 需 要 調 課 者, 另 需 呈 請 授 課 學 所 系 主 管 核 准 已 安 排 好 進 度 表 之 課 程, 若 需 更 換 授 課 教 師 時, 需 由 系 所 簽 准 後, 送 課 務 組 更 正 資 料 第 五 條 : 本 作 業 規 定 經 校 長 核 定 後 實 施, 修 訂 時 亦 同 25

32 七 學 期 考 試 作 業 說 明 一 本 校 學 期 考 試 ( 含 期 中 期 末 暑 修 整 合 課 程 畢 業 考.. 等 ) 作 業 依 中 國 醫 藥 大 學 考 試 規 則 及 中 國 醫 藥 大 學 學 期 考 試 作 業 準 則 辦 理, 全 條 文 請 至 教 務 處 網 頁 / 出 版 組 / 相 關 法 規 辦 法 處 下 載 參 閱 二 中 國 醫 藥 大 學 學 期 考 試 作 業 準 則 重 點 說 明 如 下 : ( 一 ) 學 期 考 試 實 施 教 師 自 考 暨 學 校 排 考 兩 種, 授 課 人 數 72 人 ( 含 ) 以 下 者, 採 自 考 方 式 ; 授 課 人 數 73 人 以 上 ( 或 2 班 以 上 ) 者, 得 申 請 排 考 ( 二 ) 排 考 僅 限 授 課 人 數 73 人 以 上 ( 或 2 班 以 上 ) 於 學 期 考 試 週 ( 第 9 18 週 ) 舉 行 考 試 者, 於 考 試 前 3 週 ( 第 6 15 週 ) 以 前 向 出 版 組 提 出 申 請, 逾 期 不 予 受 理 ( 三 ) 非 於 原 上 課 時 段 及 教 室 舉 行 考 試 者, 考 試 教 室 借 用 時 段 以 每 節 50 分 鐘 為 原 則, 超 過 50 分 鐘 者 借 用 2 節, 依 此 類 推, 避 免 影 響 前 後 節 次 之 教 室 使 用 ( 四 ) 任 課 教 師 於 學 期 考 試 時 間 ( 無 論 自 考 或 排 考 ) 均 需 到 場 負 責 主 試, 並 於 考 試 結 束 後 直 接 收 回 試 卷 評 閱 ( 五 ) 學 生 辦 理 考 試 請 假 獲 准 者, 由 負 責 老 師 與 學 生 約 定 補 考 時 間 地 點, 補 考 成 績 計 算 依 本 校 學 則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三 各 項 考 試 作 業 申 請 時 程 : 四 各 項 考 試 作 業 申 請 流 程 請 至 教 務 處 網 頁 / 出 版 組 / 公 告 處 下 載 參 閱 申 請 項 目 申 請 期 限 平 日 期 中 期 末 考 週 ( 第 9 18 週 ) 排 考 恕 不 受 理 考 試 前 3 週 ( 第 6 15 週 ) 以 前 協 助 監 考 人 員 考 試 前 2 週 以 前 考 試 前 3 週 ( 第 6 15 週 ) 以 前 試 卷 印 製 考 試 前 3 天 以 前 考 試 前 1 週 以 前 五 各 項 考 試 作 業 申 請 單 及 出 題 紙 請 至 教 務 處 網 頁 / 出 版 組 / 各 項 表 單 下 載 處 下 載 六 為 使 學 期 考 試 試 務 得 以 順 利 進 行, 敬 請 全 校 教 師 配 合 辦 理 ; 如 有 任 何 問 題, 請 與 教 務 處 出 版 組 聯 絡 ( 校 內 分 機 : 或 [email protected]) 26

33 八 < 排 考 > 申 請 流 程 暨 相 關 注 意 事 項 一 申 請 流 程 : 請 至 本 校 首 頁 行 政 單 位 教 務 處 出 版 組 各 項 表 單 下 載 下 載 排 考 申 請 單 詳 閱 申 請 單 上 備 註 說 明 資 料 填 妥 並 經 負 責 教 師 簽 章 向 教 務 處 出 版 組 提 出 申 請 取 回 收 執 聯 ( 第 一 聯 ) 以 為 憑 證 二 申 請 時 程 : 平 日 請 於 考 試 前 2 週 提 出 申 請, 逢 期 中 期 末 考 週 請 於 考 試 前 3 週 以 前 提 出 申 請, 逾 期 恕 不 受 理 三 注 意 事 項 : ( 一 ) 排 考 僅 限 授 課 人 數 73 人 以 上 ( 或 2 班 以 上 ) 於 學 期 考 試 週 ( 第 9 18 週 ) 舉 行 考 試 者 申 請 ; 畢 業 考 比 照 辦 理 ( 二 ) 請 於 考 試 前 3 週 ( 第 6 15 週 ) 以 前 提 出 申 請, 逾 期 恕 不 受 理 ( 三 ) 考 試 時 間 請 依 序 填 註 2 個 理 想 時 段 ( 請 先 至 總 務 處 網 頁 / 教 室 租 借 查 詢 系 統 查 詢 教 室 之 使 用 情 形 ), 以 每 節 50 分 鐘 為 原 則, 並 請 配 合 安 排 自 :10 分 至 整 點, 以 避 免 影 響 前 後 節 次 之 教 室 使 用 ; 超 過 50 分 鐘 者 借 用 2 節, 依 此 類 推 ( 四 ) 未 填 寫 考 試 地 點 者, 若 經 查 前 申 請 之 2 個 時 段 皆 無 適 當 教 室 時, 得 由 出 版 組 擇 於 (1) 下 午 5: 30 ~ 6:20 (2) 下 午 6:30 ~ 7:20 等 時 段 安 排 考 試 教 室 ( 五 ) 考 試 教 室 座 位 表 暨 監 考 人 員 等 試 務 由 出 版 組 統 籌 辦 理, 惟 經 排 定 後 不 得 申 請 異 動 ( 六 ) 協 助 監 考 人 員 以 每 間 教 室 1 名 為 原 則, 監 考 人 員 經 排 定 後, 考 試 時 間 如 有 異 動, 由 負 責 教 師 自 行 處 理 ( 七 ) 考 試 時, 監 考 人 員 負 責 監 試 試 務, 負 責 教 師 必 須 到 場 負 責 主 試 ( 八 ) 考 試 結 束, 請 負 責 教 師 當 場 直 接 收 回 試 卷 ( 或 答 案 卡 ) 評 閱 ( 九 ) 請 務 必 配 合 於 規 定 時 程 內 提 出 申 請, 逾 期 恕 不 受 理 ( 十 ) 其 他 未 盡 事 宜, 依 本 校 學 期 考 試 作 業 準 則 或 其 他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感 謝 您 的 支 持 與 配 合! 敬 祝 教 安! 教 務 處 出 版 組 敬 上

34 九 < 協 助 監 考 人 員 > 申 請 流 程 暨 相 關 注 意 事 項 一 申 請 流 程 : 請 至 本 校 首 頁 行 政 單 位 教 務 處 出 版 組 各 項 表 單 下 載 下 載 協 助 監 考 人 員 申 請 單 詳 閱 申 請 單 上 備 註 說 明 資 料 填 妥 並 經 負 責 教 師 簽 章 向 教 務 處 出 版 組 提 出 申 請 取 回 收 執 聯 ( 第 一 聯 ) 以 為 憑 證 二 申 請 時 程 : 平 日 請 於 考 試 前 2 週 提 出 申 請, 逢 期 中 期 末 考 週 請 於 考 試 前 3 週 以 前 提 出 申 請, 逾 期 恕 不 受 理 三 注 意 事 項 : ( 一 ) 協 助 監 考 人 員 僅 限 於 授 課 人 數 73 人 以 上 ( 或 2 班 以 上 ) 者 申 請,72 人 以 下 之 班 級, 請 負 責 教 師 自 行 安 排 隨 堂 考 試 ( 二 ) 協 助 監 考 人 員 以 每 間 教 室 1 名 為 原 則, 監 考 人 員 經 排 定 後, 考 試 時 間 如 有 異 動, 由 負 責 教 師 自 行 處 理 ( 三 ) 考 試 時, 監 考 人 員 負 責 監 試 試 務, 負 責 教 師 必 須 到 場 負 責 主 試 ( 四 ) 考 試 時 間 以 每 節 50 分 鐘 為 原 則, 並 請 配 合 安 排 自 :10 分 至 整 點, 以 避 免 影 響 前 後 節 次 之 教 室 使 用 ; 超 過 50 分 鐘 者 借 用 2 節, 依 此 類 推 ( 五 ) 考 試 結 束, 請 負 責 教 師 當 場 直 接 收 回 試 卷 ( 或 答 案 卡 ) 評 閱 ( 六 ) 請 務 必 配 合 於 規 定 時 程 內 提 出 申 請, 逾 期 恕 不 受 理 ( 七 ) 其 他 未 盡 事 宜, 依 本 校 學 期 考 試 作 業 準 則 或 其 他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感 謝 您 的 支 持 與 配 合! 敬 祝 教 安! 教 務 處 出 版 組 敬 上

35 十 < 試 卷 印 製 > 申 請 流 程 暨 相 關 注 意 事 項 一 申 請 流 程 : 請 至 本 校 首 頁 行 政 單 位 教 務 處 出 版 組 各 項 表 單 下 載 下 載 試 卷 印 製 申 請 單 詳 閱 申 請 單 上 備 註 說 明 資 料 填 妥 並 經 負 責 教 師 簽 章 連 同 試 題 資 料 向 教 務 處 出 版 組 提 出 申 請 取 回 收 執 聯 ( 第 一 聯 ) 以 為 憑 證 憑 收 執 聯 向 教 務 處 出 版 組 領 取 試 卷 ( 最 遲 於 考 試 前 20 分 鐘 ) 二 申 請 時 程 : ( 一 ) 平 時 考 - 所 有 試 題 資 料 請 於 考 試 前 3 天 裝 袋 彌 封 後, 向 教 務 處 出 版 組 提 出 申 請 ( 二 ) 期 中 期 末 考 及 畢 業 考 - 所 有 試 題 資 料 請 於 考 試 前 1 週 裝 袋 彌 封 後, 向 教 務 處 出 版 組 提 出 申 請 三 相 關 表 單 下 載 : ( 一 ) 出 題 紙 - 請 至 本 校 首 頁 行 政 單 位 教 務 處 出 版 組 各 項 表 單 下 載 下 載 校 內 考 試 出 題 紙, 採 用 B4 紙 張, 如 有 圖 檔 請 特 別 注 意 放 大 後 之 尺 寸 與 色 澤 ( 教 務 處 僅 提 供 黑 白 印 刷 ) ( 二 ) 教 室 座 位 表 - 請 至 本 校 首 頁 行 政 單 位 教 務 處 出 版 組 各 項 表 單 下 載 下 載 空 白 座 位 表 四 注 意 事 項 : ( 一 ) 申 請 時, 請 將 所 有 試 題 資 料 裝 袋 彌 封 後, 連 同 申 請 單 ( 一 式 二 聯 ) 向 教 務 處 出 版 組 提 出 申 請, 並 取 回 收 執 聯 ( 第 一 聯 ) 以 為 憑 證 ; 最 遲 請 於 考 試 前 20 分 鐘 取 件 ( 二 ) 考 試 結 束, 請 任 課 教 師 當 場 直 接 收 回 試 卷 ( 或 答 案 卡 ) 評 閱 ( 三 ) 請 務 必 配 合 於 預 定 時 程 內 提 出 申 請, 逾 期 恕 不 受 理 ( 四 ) 其 他 未 盡 事 宜, 依 本 校 學 期 考 試 作 業 準 則 或 其 他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感 謝 您 的 支 持 與 配 合! 敬 祝 教 安! 教 務 處 出 版 組 敬 上

36 十 一 教 師 授 課 成 績 登 錄 本 校 各 課 程 ( 博 士 班 碩 士 班 大 學 部 ) 成 績 一 律 上 學 校 網 頁 進 行 登 錄 ( 一 ) 各 大 學 部 課 程 授 課 負 責 教 師 於 每 學 期 期 中 考 試 後 一 週 內 需 將 學 生 期 中 考 試 成 績 上 網 登 錄 ( 二 ) 學 期 考 後 一 週 內 須 將 學 生 學 期 總 成 績 上 網 登 錄 ( 三 ) 非 畢 業 班 學 生 成 績 輸 入 1. 點 選 欲 輸 入 成 績 之 課 程, 右 方 會 出 現 該 課 程 所 有 學 生 資 料 點 選 該 課 程, 右 方 顯 示 該 課 程 所 有 學 生 資 料 2. 於 學 期 總 成 績 欄 位 輸 入 學 生 輸 入 學 生 成 績 30

37 3. 成 績 輸 入 完 畢, 按 存 檔 4. 成 績 存 檔 後, 處 理 狀 態 欄 位 顯 示 為 表 示 成 績 尚 未 輸 入, 顯 示 為 表 示 成 績 已 輸 入 31

38 ( 四 ) 非 畢 業 班 學 生 成 績 送 教 務 處 1. 所 有 課 程 成 績 輸 入 完 成 並 確 認 無 誤 後, 點 選, 即 可 將 成 績 資 料 送 到 教 務 處 請 注 意 : 執 行 送 成 績 到 教 務 處 功 能 之 後, 成 績 將 無 法 再 做 任 何 修 改!! 2. 成 績 送 到 教 務 處 後, 教 師 只 有 查 詢 成 績 的 權 限, 無 法 再 做 任 何 修 改 完 成 成 績 傳 送 作 業 後, 即 無 法 再 更 改 學 生 成 績 資 料 32

39 3. 課 程 名 稱 顯 示 ( 已 送 ),,,, 表 示 該 科 成 績 已 送 至 教 務 處, 若 無 顯 示 表 示 該 科 成 績 尚 未 送 出 課 程 名 稱 顯 示 已 送, 表 示 該 科 成 績 已 送 出 33

40 十 二 中 國 醫 藥 大 學 學 期 成 績 更 正 辦 法 98 年 6 月 23 日 97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第 3 次 教 務 會 議 審 議 通 過 98 年 8 月 3 日 本 校 榮 教 字 第 號 函 公 布 實 施 第 一 條 為 使 本 校 教 師 更 正 學 期 成 績 有 所 依 循, 俾 確 保 學 生 權 益, 特 訂 定 中 國 醫 藥 大 學 學 期 成 績 更 正 辦 法 ( 以 下 簡 稱 本 辦 法 ) 第 二 條 學 生 學 期 成 績 經 任 課 教 師 評 定 後, 於 教 務 處 規 定 之 成 績 登 錄 截 止 日 前 逕 自 上 網 登 錄, 登 錄 後 不 得 請 求 更 改 如 確 因 教 師 計 算 錯 誤 或 漏 登 成 績 時, 任 課 教 師 應 填 中 國 醫 藥 大 學 學 期 成 績 更 正 申 請 書, 並 檢 附 下 列 資 料, 以 憑 辦 理 : 一 因 試 卷 報 告 有 漏 閱, 或 成 績 計 算 錯 誤 者, 應 檢 附 作 答 試 卷 原 件, 並 註 明 漏 閱 題 號 及 相 關 核 計 資 料 等 二 學 科 成 績 ( 含 實 驗 ) 分 數 核 計 錯 誤, 應 檢 附 學 期 成 績 計 算 原 始 資 料 ; 若 有 比 率 加 分 之 情 形 者, 則 應 檢 附 相 關 加 分 規 定 三 成 績 登 記 錯 誤 者, 應 檢 附 成 績 登 記 原 始 資 料 四 授 課 教 師 其 他 相 關 疏 失 應 附 相 關 資 料 第 三 條 學 期 成 績 更 正 時 間, 最 遲 應 於 每 學 期 開 始 上 課 後 兩 週 內 提 出 書 面 申 請, 逾 期 概 不 受 理 第 四 條 教 師 應 將 申 請 更 改 成 績 案 送 交 系 ( 所 學 位 學 程 通 識 教 育 中 心 ) 院 長 教 務 長 審 核 後, 始 得 更 正 必 要 時 得 經 教 務 長 批 示 後 送 教 務 會 議 審 議 第 五 條 成 績 更 正 案 之 程 序 全 部 完 成 時, 若 已 超 過 排 名 作 業 時 間 者, 當 學 期 不 得 再 重 新 排 名, 以 免 損 及 其 他 學 生 權 益 已 超 過 排 名 作 業 時 間 係 指 教 務 處 提 供 全 班 前 三 名 名 單 至 學 務 處, 其 時 間 點 為 排 名 作 業 截 止 點 第 六 條 為 避 免 學 生 對 學 期 成 績 有 疑 義 時, 因 無 法 聯 絡 授 課 教 授 以 致 錯 過 成 績 更 正 之 期 限, 授 課 教 授 應 於 學 期 結 束 之 前, 告 知 學 生 聯 絡 方 式 第 七 條 本 辦 法 經 教 務 會 議 通 過, 陳 請 校 長 核 准 後 公 布 實 施 34

41 十 三 學 生 扣 考 辦 理 方 式 ( 一 ) 依 據 本 校 學 則 第 四 章 第 三 十 八 條 規 定 : 學 生 每 學 期 之 請 假, 如 一 科 目 達 該 學 期 授 課 總 時 間 五 分 之 一 者, 扣 該 科 學 期 成 績 百 分 之 五 ; 達 四 分 之 一 者, 扣 該 科 學 期 成 績 百 分 之 十 ; 達 三 分 之 一 者, 不 得 參 加 該 科 學 期 考 試, 該 科 學 期 成 績 以 零 分 計 算 惟 學 生 因 懷 孕 或 哺 育 幼 兒 之 照 顧, 而 核 准 之 事 ( 病 ) 假 產 假, 其 缺 席 不 扣 分 ; 致 缺 課 時 數 逾 全 學 期 達 三 分 之 一 者, 該 科 目 成 績 得 視 需 要 與 科 目 性 質 以 補 考 或 其 他 補 救 措 施 彈 性 處 理, 補 考 成 績 並 按 實 際 成 績 計 算 ( 二 ) 教 師 可 進 入 數 位 學 習 系 統, 逕 行 設 定 學 生 扣 考 設 定 登 入 系 統 與 操 作 說 明 如 下 : 1. 首 先 登 入 校 園 入 口 網 站, 進 入 數 位 學 習 系 統 2. 或 直 接 輸 入 網 址 登 入 ICAN-XP 35

42 3. 進 入 系 統 首 頁 後, 可 看 見 當 學 期 老 師 所 開 的 課 程 資 訊 點 擊 科 目 名 稱, 即 可 進 入 課 程 編 輯 的 畫 面, 課 程 簡 介 包 括 了 : (1) 課 程 介 紹 (2) 課 程 簡 介 {Introduction( 中 文 ) (ENGLISH) 欄 位 } (3) 上 課 教 材 { 基 本 教 材 參 考 教 材 } (4) 課 程 要 求 { 上 課 要 求 作 業 要 求 考 試 要 求 討 論 要 求 其 它 要 求 } (5) 輔 導 時 間 顯 示 當 學 期 老 師 所 開 的 課 程 資 訊 4. 教 師 可 在 成 績 進 行 扣 考 設 定 成 績 管 理 36

43 附 錄 一 教 學 助 理 遴 選 培 訓 及 考 核 辦 法 ( 學 習 中 心 ) 中 國 醫 藥 大 學 教 學 助 理 遴 選 培 訓 及 考 核 辦 法 經 97 年 11 月 7 日 法 規 委 員 會 議 討 論 通 過 經 98 年 1 月 16 日 97 學 年 度 第 一 學 期 第 3 次 教 務 會 議 討 論 通 過 中 國 醫 藥 大 學 榮 教 字 第 號 函 第 一 條 為 提 昇 大 學 部 各 學 系 及 通 識 教 育 中 心 主 要 必 修 科 目 及 實 驗 課 程 教 學 助 理 之 素 質, 特 訂 定 本 辦 法 第 二 條 各 學 系 可 甄 選 在 學 研 究 生 或 該 學 系 歷 年 成 績 總 平 均 達 該 班 級 排 名 前 20% 之 三 年 級 以 上 學 生 擔 任 教 學 助 理, 協 助 授 課 教 師 強 化 該 課 程 品 質 第 三 條 教 務 處 學 習 中 心 於 每 學 期 初 舉 辦 兩 次 全 校 性 教 學 助 理 研 習 營, 協 助 教 學 助 理 確 實 瞭 解 該 制 度 之 精 神 與 實 踐 要 點, 就 教 學 助 理 工 作 內 容 及 工 作 須 知, 進 行 培 訓 工 作 第 四 條 學 期 中 不 定 期 舉 辦 各 種 座 談 會 與 工 作 坊, 包 含 : 教 學 經 驗 分 享 多 媒 體 教 材 製 作 e 化 平 台 課 程 實 務 帶 領 學 生 分 組 討 論 協 助 教 師 了 解 學 生 學 習 情 形 及 提 供 課 業 諮 詢 輔 導 等 第 五 條 通 識 課 程 專 業 課 程 及 實 驗 課 程 訓 練, 由 各 學 系 針 對 課 程 之 屬 性 自 行 舉 辦 培 訓 工 作 第 六 條 教 學 助 理 每 週 應 確 實 填 寫 工 作 日 誌, 其 考 核 項 目 包 括 : 工 作 內 容 統 計 學 生 學 習 狀 況 課 後 輔 導 狀 況 整 體 成 效 報 告 遭 遇 困 境 建 議 事 項 及 一 分 鐘 報 告 教 學 執 行 成 效 等 第 七 條 學 期 結 束 後 二 週 內, 教 學 助 理 應 繳 交 教 學 改 進 成 效 及 學 生 回 饋 意 見 之 期 末 心 得 報 告 第 八 條 學 期 結 束 後 二 週 內, 課 程 教 師 應 繳 交 教 學 助 理 考 核 表, 內 容 包 括 : 教 學 助 理 出 勤 狀 況 學 生 反 應 配 合 度 做 事 態 度 工 作 效 率 相 處 氣 氛 待 人 處 事 學 習 態 度 達 成 任 務 及 整 體 表 現 等 第 九 條 學 習 中 心 於 期 末 對 修 課 同 學 進 行 教 學 助 理 服 務 滿 意 度 調 查 表 第 十 條 整 體 考 核 之 權 重 : 教 學 助 理 考 核 表 (30%) 工 作 日 誌 (30%) 期 末 心 得 報 告 (20%) 教 學 助 理 服 務 滿 意 度 調 查 表 (20%), 考 核 結 果 將 作 為 教 學 助 理 申 請 審 核 之 參 考 第 十 一 條 本 辦 法 經 教 務 會 議 通 過, 陳 請 校 長 核 定 後 實 施, 修 正 時 亦 同 37

44 附 錄 二 教 學 助 理 獎 學 金 設 置 辦 法 ( 學 習 中 心 ) 中 國 醫 藥 大 學 教 學 助 理 獎 學 金 設 置 辦 法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8 日 本 校 九 十 四 學 年 度 第 二 學 期 第 二 次 行 政 會 議 討 論 通 過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14 日 本 校 九 十 四 學 年 度 第 二 學 期 第 五 次 行 政 會 議 討 論 通 過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11 日 本 校 九 十 五 學 年 度 第 一 學 期 第 三 次 行 政 會 議 討 論 通 過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0 日 本 校 九 十 七 學 年 度 第 一 學 期 第 二 次 行 政 會 議 討 論 通 過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6 日 榮 教 字 第 號 公 布 第 一 條 為 提 昇 大 學 部 各 學 系 主 要 必 修 課 程 及 實 驗 課 程 之 學 習 效 果 培 養 讀 書 風 氣 及 提 昇 教 學 品 質, 特 訂 定 本 辦 法 第 二 條 各 學 系 可 甄 選 校 內 外 研 究 生 或 該 學 系 3 年 級 以 上 學 生 擔 任 主 要 必 修 課 程 及 實 驗 課 程 之 教 學 助 理, 協 助 授 課 教 師 教 從 事 有 關 強 化 該 課 程 之 教 學 任 務 第 三 條 必 修 課 程 教 學 助 理 甄 選 員 額, 以 申 請 1 名 教 學 助 理 原 則 第 四 條 實 驗 課 程 教 學 助 理 甄 選 員 額, 依 每 班 修 課 學 生 人 數 70 名 ( 含 ) 以 下 可 申 請 1 位 教 學 助 理, 若 修 課 學 生 人 數 達 70 名 以 上, 最 多 可 申 請 2 位 教 學 助 理 為 原 則 第 五 條 敎 學 助 理 遴 選 培 訓 及 考 核 相 關 事 宜 依 本 校 教 學 助 理 遴 選 培 訓 及 考 核 辦 法 辦 理 第 六 條 教 學 助 理 工 作 項 目 依 教 務 處 學 習 中 心 製 作 之 教 學 助 理 工 作 手 冊 實 施 第 七 條 每 位 教 學 助 理 至 多 可 擔 任 2 科 教 學 助 理 工 作 第 八 條 教 學 助 理 必 須 於 每 學 期 初 參 加 本 校 辦 理 之 教 學 助 理 培 訓 營 完 成 相 關 教 育 訓 練 後, 始 得 擔 任 教 學 助 理 工 作 第 九 條 教 學 助 理 獎 學 金 每 學 期 最 多 請 領 4 個 月, 服 務 時 數 最 多 每 週 7 小 時 及 每 月 25 小 時 為 原 則 ; 獎 學 金 金 額, 由 教 務 處 學 習 中 心 依 相 關 經 費 核 算 後, 另 行 於 每 學 期 之 教 學 助 理 申 請 作 業 說 明 公 告 實 施 第 十 條 本 辦 法 經 行 政 會 議 通 過, 陳 請 校 長 核 准 後 公 布 實 施, 修 正 時 亦 同 38

45 附 錄 三 課 業 及 預 警 學 生 輔 導 委 員 會 設 置 辦 法 ( 學 習 中 心 ) 中 國 醫 藥 大 學 課 業 及 預 警 學 生 輔 導 委 員 會 設 置 辦 法 經 97 年 10 月 31 日 97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第 1 次 教 務 會 議 通 過 經 98 年 01 月 16 日 97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第 3 次 教 務 會 議 修 訂 通 過 98 年 2 月 10 日 榮 教 字 第 號 函 公 布 第 一 條 目 的 : 一 為 落 實 各 學 院 ( 系 ) 課 業 輔 導 機 制 並 有 效 輔 導 預 警 學 生 二 為 充 分 提 供 各 學 院 ( 系 ) 輔 導 預 警 學 生 教 學 資 源, 提 升 執 行 效 率 第 二 條 全 校 課 業 及 預 警 學 生 輔 導 委 員 會 ( 以 下 簡 稱 本 會 ) 由 下 列 人 員 組 成 : 一 委 員 : 由 校 長 擔 任 之 二 當 然 委 員 : 由 教 務 長 學 務 長 各 學 院 院 長 通 識 中 心 及 生 統 中 心 擔 任 之 三 本 會 設 執 行 秘 書 一 人, 由 教 務 處 學 習 中 心 兼 任, 綜 理 本 會 日 常 及 專 案 行 政 事 務 第 三 條 各 學 系 應 設 立 系 課 業 及 預 警 學 生 輔 導 委 員 會, 以 系 為 召 集 人 並 遴 選 教 師 若 干 人 為 委 員 各 學 院 應 設 立 院 課 業 及 預 警 學 生 輔 導 委 員 會, 以 院 長 為 召 集 人, 院 內 所 有 學 系 為 當 然 委 員 組 成 之 各 學 系 及 院 課 業 及 預 警 學 生 輔 導 委 員 會 設 置 辦 法, 應 送 教 務 處 審 查, 經 教 務 長 及 校 長 核 准 後 正 式 實 施 第 四 條 各 級 課 業 及 預 警 學 生 輔 導 委 員 會 之 工 作 職 掌 如 下 : 一 系 課 業 及 預 警 學 生 輔 導 委 員 會 : ( 一 ) 依 據 各 學 系 需 求, 於 系 課 業 及 預 警 學 生 輔 導 委 員 會 議 分 別 審 議 第 一 階 段 ( 期 初 ) 及 第 二 階 段 ( 期 中 ) 預 定 開 設 之 輔 導 科 目 ( 二 ) 提 出 課 業 輔 導 計 畫 申 請 表 ( 如 附 表 一 ), 並 經 院 預 警 學 生 輔 導 委 員 會 審 議 結 果 開 設 輔 導 課 程 ( 三 ) 媒 合 授 課 教 師 及 預 警 學 生 上 課 時 間, 每 週 追 蹤 上 課 狀 況 並 建 立 課 業 輔 導 紀 錄 表 ( 如 附 表 二 ), 另 將 課 業 輔 導 紀 錄 表 繳 交 至 學 習 中 心 備 查 ( 四 ) 於 每 學 期 第 9 週 及 17 週 前 完 成 經 費 核 銷 並 繳 交 期 中 及 期 末 輔 導 成 效 表 ( 如 附 表 三 ) 至 院 辦 公 室 彙 辦 二 院 課 業 及 預 警 學 生 輔 導 委 員 會 : ( 一 ) 依 據 學 習 中 心 核 撥 之 補 救 教 學 經 費, 統 籌 分 配 院 內 各 學 系 ( 含 各 教 學 及 專 案 小 組 負 責 科 目 ) 經 費 ( 二 ) 決 議 院 內 各 學 系 第 一 階 段 ( 期 初 ) 及 第 二 階 段 ( 期 中 ) 預 警 學 生 課 業 輔 導 申 請 計 畫 表 ( 三 ) 於 學 期 中 及 期 末 召 集 相 關 委 員, 檢 討 各 學 系 各 階 段 預 警 學 生 課 業 輔 導 執 行 成 效, 正 本 ( 含 會 議 紀 錄 ) 繳 交 至 學 習 中 心 三 全 校 課 業 及 預 警 學 生 輔 導 委 員 會 : ( 一 ) 綜 理 各 學 院 系 課 業 及 預 警 學 生 輔 導 委 員 會 諸 般 事 宜 ( 二 ) 檢 討 各 學 院 系 課 業 及 預 警 學 生 輔 導 委 員 會 執 行 成 效 ( 三 ) 其 他 相 關 事 宜 四 通 識 中 心 及 生 物 統 計 中 心 比 照 各 學 系 工 作 職 掌, 綜 理 所 屬 科 目 之 課 業 輔 導 等 相 關 事 宜, 相 關 資 料 交 由 教 務 處 學 習 中 心 審 理 39

46 第 五 條 各 學 院 系 課 業 及 預 警 學 生 輔 導 委 員 會 每 學 期 應 於 期 初 期 中 及 期 末 定 期 開 會, 必 要 時 得 召 開 臨 時 會 議, 均 由 召 集 人 擔 任 主 席, 主 席 因 故 無 法 出 席 時, 須 指 定 一 名 委 員 為 代 理 人 第 六 條 各 級 課 業 及 預 警 學 生 輔 導 委 員 會 開 會 需 依 下 列 程 序 辦 理 : 一 會 議 必 須 有 過 半 數 以 上 委 員 出 席 始 得 開 會, 表 決 須 有 出 席 委 員 之 過 半 數 同 意, 始 得 通 過 二 主 席 得 視 需 要 邀 請 有 關 人 員 列 席 三 每 次 會 議 決 議 之 紀 錄, 應 於 一 週 內 呈 核 第 七 條 各 學 系 ( 中 心 ) 課 業 輔 導 課 程 申 請 辦 法 : 一 申 請 日 期 : ( 一 ) 第 一 階 段 : 於 開 學 第 3 週 前 完 成 申 請 ( 二 ) 第 二 階 段 : 於 第 12 週 前 完 成 申 請 二 授 課 教 師 : ( 一 ) 由 該 科 預 警 人 數 最 多 之 主 要 授 課 老 師 為 主 ( 二 ) 若 該 科 教 師 無 法 授 課, 須 由 學 生 授 課 ( 以 碩 士 博 士 班 學 生 為 主 ), 須 經 各 學 系 同 意 三 申 請 時 數 : 第 一 階 段 ( 期 初 ) 及 第 二 階 段 ( 期 中 ) 每 週 每 科 各 輔 導 乙 次 每 次 2 小 時, 每 階 段 以 四 週 為 限 第 八 條 各 學 系 整 體 評 比 權 重 : 一 成 立 課 業 及 預 警 學 生 輔 導 委 員 會 及 提 出 課 業 輔 導 課 程 申 請 20% 二 參 加 課 業 輔 導 學 生 總 人 次 排 序 20% 三 預 警 學 生 課 輔 導 參 加 率 25% 四 參 加 課 業 輔 導 學 生 及 格 率 30% 五 課 業 輔 導 紀 錄 表 輔 導 成 效 表 及 滿 意 度 調 查 表 資 料 繳 交 狀 況 5% 第 九 條 獎 勵 辦 法 : 一 每 學 期 依 各 學 系 整 體 評 比 結 果 前 三 名 且 輔 導 及 格 率 達 60% 之 學 系, 由 校 長 於 行 政 會 議 頒 贈 獎 勵 金 及 獎 狀 二 獎 勵 金 額 : 第 一 名 貳 萬 元 第 二 名 壹 萬 元 第 三 名 伍 仟 元 第 十 條 經 費 : 一 授 課 鐘 點 費 : ( 一 ) 未 滿 基 本 授 課 時 數 之 教 師 依 本 校 教 師 授 課 時 數 計 算 辦 法 第 七 條 辦 理, 優 先 補 足 基 本 授 課 時 數 為 原 則 ( 不 支 領 鐘 點 費 ) ( 二 ) 已 滿 基 本 授 課 時 數 之 教 師 依 教 育 部 公 告 之 鐘 點 費 辦 理 ( 三 ) 跨 校 區 授 課 教 師 為 上 述 鐘 點 費 之 1.5 倍 ( 四 ) 博 士 班 級 與 碩 士 班 級 研 究 生 之 鐘 點 費 每 小 時 300 元 ( 五 ) 跨 校 區 授 課 教 師 之 交 通 費 每 次 400 元 及 誤 餐 費 80 元 二 其 他 費 用 : ( 一 ) 印 刷 費 : 依 各 學 系 實 際 需 求 申 請, 學 習 中 心 審 核 ( 二 ) 工 讀 生 時 數 : 每 階 段 可 請 領 20 小 時 第 十 一 條 課 業 輔 導 課 程 增 設 或 變 更 時, 需 知 會 系 課 業 及 預 警 學 生 輔 導 委 員 會 審 查 通 過 第 十 二 條 本 辦 法 經 教 務 會 議 通 過, 報 請 校 長 核 准 後 公 佈 實 施, 修 正 時 亦 同 40

47 附 錄 四 榮 譽 志 工 小 老 師 實 施 辦 法 ( 學 習 中 心 ) 中 國 醫 藥 大 學 榮 譽 志 工 小 老 師 實 施 辦 法 經 本 校 97 學 年 度 第 一 學 期 第 1 次 教 務 會 議 討 論 通 過 經 97 年 12 月 4 日 陳 報 校 長 通 過 97 年 12 月 22 日 榮 教 字 第 號 函 公 布 第 一 條 目 的 : 強 化 教 學 助 理 及 補 救 教 學 制 度, 以 提 升 學 生 課 業 輔 導 成 效, 並 激 發 學 生 服 務 熱 誠, 結 合 志 工 制 度, 發 揮 同 儕 學 習 風 氣, 以 營 造 校 園 良 好 學 習 氛 圍, 特 訂 定 本 辦 法 第 二 條 甄 選 對 象 : 以 各 學 系 為 單 位, 每 學 期 期 初 甄 選 前 學 期 各 班 成 績 前 20% 且 具 服 務 熱 誠 之 學 生 第 三 條 培 訓 : 依 據 各 學 系 甄 選 推 薦 學 生 名 單, 於 每 學 期 期 初 參 加 學 習 中 心 舉 辦 之 榮 譽 志 工 小 老 師 培 訓 營 完 成 相 關 教 育 訓 練 後, 始 得 擔 任 各 學 系 課 業 輔 導 工 作 第 四 條 任 用 : 一 各 學 系 遴 選 榮 譽 志 工 小 老 師 並 安 排 每 週 固 定 課 業 輔 導 時 間 表, 接 受 學 生 課 業 諮 詢 二 有 意 願 參 加 課 業 輔 導 之 學 生, 可 逕 行 至 學 系 辦 公 室 登 記 或 由 學 習 導 師 安 排 接 受 榮 譽 小 老 師 課 業 輔 導 第 五 條 獎 勵 方 式 : 一 無 薪 制, 以 行 政 方 式 獎 勵 二 採 登 記 榮 譽 小 老 師 時 數 ( 有 輔 導 學 生 時 ) 及 志 工 時 數 ( 無 輔 導 學 生 時 ) 雙 軌 實 施 : ( 一 ) 榮 譽 志 工 小 老 師 時 數 : 由 各 學 系 累 計 時 數, 學 生 於 畢 業 前 達 時 數 標 準, 可 分 別 獲 榮 譽 小 老 師 證 書 各 級 獎 項 及 推 薦 函 並 於 重 要 集 會 公 開 表 揚 之, 時 數 標 準 分 述 如 下 : 1. 滿 50 以 上 皆 頒 發 : 榮 譽 小 老 師 證 書 2. 滿 50 以 上 : 系 獎 及 推 薦 函 3. 滿 100 小 時 以 上 : 院 長 獎 及 推 薦 函 4. 滿 200 小 時 以 上 : 教 務 長 獎 及 推 薦 函 5. 滿 250 小 時 以 上 : 副 校 長 獎 及 推 薦 函 6. 滿 300 小 時 以 上 : 校 長 獎 及 推 薦 函 ( 二 ) 志 工 時 數 : 依 本 校 服 務 學 習 課 程 實 施 要 點 第 三 條 第 一 款 第 二 目 辦 理 ( 三 ) 各 級 獎 項 及 推 薦 函 不 重 複 頒 發 ; 服 務 時 數 經 換 發 各 級 獎 項 後 不 重 複 計 算, 未 換 算 之 榮 譽 志 工 小 老 師 時 數, 可 轉 抵 志 願 服 務 時 數 第 六 條 本 辦 法 經 教 務 會 議 通 過, 報 請 校 長 核 准 後 公 佈 實 施, 修 正 時 亦 同 41

48 附 錄 五 證 照 輔 導 實 施 要 點 ( 學 習 中 心 ) 中 國 醫 藥 大 學 證 照 輔 導 實 施 要 點 經 教 學 卓 越 計 畫 辦 公 室 會 議 審 議 通 過 中 華 民 國 99 年 06 月 15 日 榮 教 字 第 號 函 公 布 一 目 的 : ( 一 ) 為 落 實 教 育 部 及 本 校 教 學 卓 越 計 畫 基 本 精 神, 強 化 多 元 學 習 管 道 及 學 習 策 略 ( 二 ) 為 持 續 提 升 本 校 學 生 考 取 證 照 能 力, 特 訂 定 本 要 點 ( 以 下 簡 稱 本 要 點 ) 二 輔 導 對 象 : 需 參 加 證 照 考 試 學 系 ( 包 括 醫 學 系 牙 醫 學 系 中 醫 學 系 學 士 後 中 醫 學 系 藥 學 系 護 理 學 系 醫 學 檢 驗 生 物 技 術 學 系 物 理 治 療 學 系 營 養 學 系 生 物 醫 學 影 像 暨 放 射 科 學 學 系 呼 吸 治 療 學 系 等 ) 之 在 學 雙 主 修 學 生 及 畢 業 校 友 三 申 請 日 期 : 依 各 學 系 規 劃 之 證 照 輔 導 時 程 四 申 請 方 式 : 各 學 系 擬 定 證 照 輔 導 計 畫 申 請 書 後, 向 教 務 處 學 習 中 心 提 出 申 請 五 開 設 課 程 : 以 各 學 系 所 屬 相 關 證 照 課 程 為 主, 參 加 課 程 之 學 生 不 採 計 學 分 六 期 末 成 果 報 告 : 各 學 系 於 輔 導 課 程 結 束 後, 依 教 務 處 學 習 中 心 律 定 格 式 繳 交 成 果 報 告 書 七 經 費 : ( 一 ) 已 滿 基 本 授 課 時 數 之 教 師 : 依 公 立 大 專 院 校 兼 任 教 師 鐘 點 費 支 給 標 準 表 辦 理 ( 二 ) 未 滿 基 本 授 課 時 數 之 教 師 : 依 本 校 教 師 授 課 時 數 計 算 辦 法 辦 理, 以 優 先 補 足 基 本 授 課 時 數 為 原 則 ( 不 支 領 鐘 點 費 ) ( 三 ) 其 他 費 用 : 依 各 學 系 申 請 狀 況, 由 教 務 處 學 習 中 心 審 核 八 本 要 點 經 教 學 卓 越 計 畫 辦 公 室 審 議 通 過, 陳 請 校 長 核 准 後 公 布 施 行, 修 正 時 亦 同 42

49 附 錄 六 考 試 作 業 準 則 ( 出 版 組 ) 中 國 醫 藥 大 學 學 期 考 試 作 業 準 則 98 年 3 月 12 日 97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第 1 次 教 務 會 議 審 議 通 過 98 年 6 月 23 日 97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第 3 次 教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98 年 7 月 30 日 榮 教 字 第 號 函 公 佈 實 施 一 本 校 為 使 學 期 考 試 業 務 順 利 進 行, 特 訂 定 本 準 則 二 辦 理 時 間 地 點 : ( 一 ) 依 據 本 校 行 事 曆 所 訂 定 之 期 中 期 末 考 試 日 期 ( 二 ) 考 試 時 間 地 點 以 原 上 課 時 段 及 教 室 舉 行 考 試 為 原 則 三 試 卷 答 案 卡 ( 卷 ): ( 一 ) 教 師 如 需 申 請 試 卷 印 製, 請 填 寫 試 卷 印 製 申 請 單 一 式 二 聯, 於 考 試 前 3 天 ( 工 作 天 ) 連 同 試 題 向 教 務 處 出 版 組 提 出 申 請 ; 逢 期 中 期 末 考 週, 請 提 早 於 考 試 前 1 週 提 出 申 請 ( 二 ) 如 需 答 案 卡 ( 卷 ) 者, 可 於 考 試 前 向 出 版 組 索 取 四 考 試 方 式 : 本 校 實 施 教 師 自 考 暨 學 校 排 考 兩 種, 授 課 人 數 72 人 ( 含 ) 以 下 者, 採 自 考 方 式 ; 授 課 人 數 73 人 以 上 ( 或 2 班 以 上 ) 者, 得 申 請 排 考 ; 學 期 考 試 視 同 課 程 的 一 部 分, 負 責 教 師 必 須 到 場 負 責 主 試 五 考 程 安 排 : ( 一 ) 自 考 : 由 負 責 教 師 採 隨 堂 測 驗 或 另 與 學 生 協 調 考 試 時 間 地 點 舉 行 之 ( 二 ) 排 考 : 由 出 版 組 負 責 安 排 考 試 教 室 座 位 表 監 考 人 員 暨 連 絡 相 關 試 務 六 排 考 申 請 : ( 一 ) 僅 限 於 學 期 考 試 週 ( 第 9 18 週 ) 舉 行 之 考 試, 其 餘 時 間 之 考 程 由 負 責 教 師 自 行 安 排 ; 整 合 課 程 及 專 業 共 同 課 程, 因 課 程 安 排 特 殊, 考 程 另 訂, 得 不 受 此 限 ( 二 ) 填 寫 排 考 申 請 單 一 式 二 聯, 並 依 序 填 註 2 個 理 想 考 試 時 段 ( 請 先 至 總 務 處 網 頁 / 教 室 租 借 查 詢 系 統 查 詢 教 室 之 使 用 情 形 ), 經 負 責 教 師 簽 章 後, 於 考 試 前 3 週 43

50 ( 第 6 15 週 ) 以 前 向 教 務 處 出 版 組 提 出 申 請 未 填 寫 考 試 地 點 者, 若 經 查 前 申 請 之 2 個 時 段 皆 無 適 當 教 室 時, 由 出 版 組 擇 於 (1) 下 午 5:30 ~ 6:20 (2) 下 午 6:30 ~ 7:20 等 時 段 安 排 考 試 教 室 ( 三 ) 考 試 教 室 座 位 表 暨 監 考 人 員 等 試 務 由 出 版 組 統 籌 辦 理, 經 排 定 後 不 得 再 申 請 異 動 ( 四 ) 考 試 時 由 負 責 教 師 負 責 主 試, 並 於 考 試 結 束 後 直 接 收 回 試 卷 評 閱 七 協 助 監 考 人 員 申 請 : ( 一 ) 授 課 人 數 73 人 以 上 ( 或 2 班 以 上 ), 考 試 教 室 需 安 排 於 2 間 以 上 者, 除 由 負 責 教 師 負 責 主 試 外, 得 另 填 寫 協 助 監 考 人 員 申 請 單 一 式 二 聯, 於 考 試 前 2 週 向 教 務 處 出 版 組 提 出 申 請 ; 逢 期 中 期 末 考 週, 請 提 早 於 考 試 前 3 週 提 出 申 請 ( 二 ) 已 申 請 排 考 者, 監 考 人 員 由 出 版 組 統 籌 安 排, 毋 須 再 提 申 請 ( 三 ) 協 助 監 考 人 數 以 每 間 教 室 1 名 為 原 則, 監 考 人 員 經 排 定 後, 考 試 時 間 如 有 異 動, 由 負 責 教 師 自 行 處 理 ( 四 ) 監 考 人 員 之 監 考 費 由 出 版 組 統 一 辦 理 申 核 八 其 他 注 意 事 項 : ( 一 ) 如 需 借 用 教 室 辦 理 學 期 考 試, 請 逕 上 總 務 處 網 頁 申 請 ; 借 用 時 段 以 每 節 50 分 鐘 為 原 則, 超 過 50 分 鐘 者 借 用 2 節, 依 此 類 推, 以 避 免 影 響 前 後 節 次 之 教 室 使 用 ( 二 ) 考 試 時 間 地 點 經 排 定, 請 事 先 告 知 學 生, 以 避 免 考 程 衝 堂, 影 響 學 生 權 益 ( 三 ) 考 試 時, 負 責 教 師 及 監 考 人 員 應 嚴 格 監 試 ; 如 有 違 規 事 件, 依 本 校 學 則 及 考 試 規 則 等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 四 ) 前 述 申 請 表 單 請 至 教 務 處 出 版 組 網 頁 / 各 項 表 單 下 載 處 下 載, 並 依 各 表 單 上 規 定 之 申 請 時 間 向 出 版 組 提 出 申 請, 逾 期 不 予 受 理 ( 五 ) 學 生 辦 理 考 試 請 假 獲 准 者, 由 負 責 老 師 與 學 生 約 定 補 考 時 間 地 點, 補 考 成 績 計 算 依 本 校 學 則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九 畢 業 考 比 照 前 述 規 定 辦 理 十 其 他 未 盡 事 項, 悉 依 出 版 組 網 頁 公 告 或 本 校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十 一 本 準 則 經 教 務 會 議 通 過, 呈 請 校 長 核 定 後 公 布 實 施, 修 正 時 亦 同 44

51 附 錄 七 考 試 規 則 ( 出 版 組 ) 中 國 醫 藥 大 學 考 試 規 則 教 務 會 議 暨 課 程 委 員 會 議 聯 席 會 議 修 訂 通 過 ; 九 十 二 學 年 度 第 一 學 期 第 二 次 教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九 十 三 學 年 度 第 二 學 期 第 一 次 教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一. 本 規 則 依 據 本 大 學 學 則 第 三 十 五 條 之 規 定 訂 定 之 二. 本 規 則 所 稱 之 考 試 係 指 期 中 考 試 學 期 考 試 與 事 病 假 補 考 而 言 三. 學 生 應 依 本 規 則 參 加 考 試, 如 未 經 請 假 或 請 假 未 予 核 准 而 不 參 加 考 試 者, 以 曠 考 論, 該 科 該 次 考 試 成 績 以 零 分 計 四. 學 生 於 考 試 前 因 重 大 事 故 ( 如 學 生 本 人 或 其 二 等 親 以 內 之 尊 親 屬 婚 喪 大 事 ) 或 因 重 病 不 能 參 加 考 試 者, 須 檢 附 有 效 證 明 ( 如 死 亡 證 明 公 立 或 本 校 附 設 醫 院 診 斷 證 明 書 ), 向 教 務 處 請 假 ( 北 港 分 部 學 生 向 北 港 分 部 教 務 分 組 請 假 ) 經 核 准 者, 得 補 考 一 次 五. 考 試 鈴 響 後, 應 試 學 生 應 即 進 入 試 場, 不 得 逗 留 場 外, 並 須 按 編 定 座 位 入 座 考 試, 不 得 擅 自 變 更 座 位, 並 應 服 從 監 考 人 員 之 指 導, 違 者 視 情 節 輕 重 予 以 懲 處 六. 考 試 遲 到 逾 二 十 分 鐘 者, 不 得 入 場, 以 缺 考 論,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申 請 補 考 但 若 於 當 節 考 試 前 因 突 發 事 件 而 遲 到 者, 若 能 提 出 適 當 證 明, 得 申 請 事 病 假 補 考 七. 考 試 開 始 四 十 分 鐘 內, 應 試 學 生 不 得 離 場 八. 應 試 學 生 除 應 用 文 具 外, 不 得 攜 帶 書 籍 紙 張 及 具 有 計 算 通 訊 記 憶 等 功 能 或 其 他 有 礙 試 場 安 寧 考 試 公 平 之 各 類 器 材 物 品 入 場 ; 計 時 器 之 鬧 鈴 功 能 須 關 閉 違 者 該 次 考 試 該 科 成 績 以 零 分 計 如 有 作 弊 事 實, 另 記 大 過 一 次 若 命 題 教 師 准 予 攜 帶 其 他 輔 助 物 品, 須 事 先 通 知 教 務 處 並 於 試 卷 上 註 明 九. 應 試 學 生 考 試 時, 應 將 學 生 證 或 證 明 身 分 之 證 明 文 件 放 在 考 桌 右 上 角, 以 便 查 驗 未 攜 帶 者 即 令 該 生 出 場, 該 應 試 科 目 成 績 以 零 分 計 十. 應 試 學 生 考 試 時, 應 在 試 卷 上 填 妥 自 己 之 學 號 姓 名, 如 未 填 寫 而 結 果 無 法 考 查 者, 該 次 考 試 該 科 成 績 以 零 分 計 十 一. 應 試 學 生 未 繳 卷 即 行 出 場 者, 以 曠 考 論, 該 次 考 試 該 科 成 績 以 零 分 計 十 二. 如 因 試 卷 分 發 錯 誤 或 考 試 題 目 印 刷 不 明 時, 應 試 學 生 得 於 考 試 後 十 分 鐘 內 舉 手 向 監 試 人 員 詢 問 外, 其 它 問 題 概 不 得 發 問 十 三. 應 試 學 生 不 得 有 交 談 窺 視 他 人 試 卷 故 意 便 利 鄰 座 窺 視 夾 帶 抄 襲 傳 遞 考 卷 與 字 條 或 其 它 確 屬 作 弊 行 為 等 情 事, 違 者 該 科 成 績 以 零 分 計, 並 著 記 大 過 一 次 十 四. 應 試 學 生 如 有 頂 替 考 試 情 事, 其 作 弊 雙 方 均 應 予 以 退 學 處 分 十 五. 本 規 則 經 教 務 會 議 通 過 後 公 布 實 施 45

52 附 錄 八 監 試 人 員 注 意 事 項 ( 出 版 組 ) 校 內 學 期 考 試 監 試 人 員 注 意 事 項 修 正 一 監 考 時 間 : ( 一 ) 監 考 人 員 請 依 通 知 之 監 考 時 間, 提 前 15 分 鐘 至 教 務 處 出 版 組 簽 到 領 取 試 卷, 並 聽 取 監 試 說 明 ( 二 ) 巡 場 人 員 請 依 前 項 規 定 時 間 至 教 務 處 出 版 組 簽 到 領 取 考 場 資 料, 並 聽 取 試 場 相 關 說 明 ( 三 ) 監 考 人 員 / 巡 場 人 員 完 成 報 到 後 請 逕 至 考 場, 並 於 考 試 開 始 前 於 考 場 內 / 外 準 備 就 緒 ( 四 ) 如 因 故 無 法 依 規 定 時 間 到 場 監 試 / 巡 場, 請 務 必 事 先 與 教 務 處 出 版 組 聯 絡 二 試 場 規 則 : ( 一 ) 考 試 開 始 鈴 響 20 分 鐘 後, 應 試 學 生 不 得 入 場 ; 考 試 開 始 40 分 鐘 內, 應 試 學 生 不 得 交 卷 離 場 ( 二 ) 考 試 開 始, 請 確 實 查 驗 學 生 證 記 錄 缺 考 名 單, 並 從 嚴 監 試, 以 維 考 試 公 平 性 ( 三 ) 考 試 中, 考 生 不 得 持 電 子 計 算 機 ( 經 任 課 教 師 同 意 者 除 外 ) 手 機 或 其 他 電 子 通 訊 器 材 等 應 試 ; 如 經 查 獲, 請 關 機 後 沒 收, 並 記 錄 於 考 場 紀 錄 表 ( 四 ) 查 獲 學 生 違 規 事 件, 務 請 據 實 記 錄 於 考 場 紀 錄 表 ( 五 ) 考 試 結 束 時 : 1. 監 考 人 員 需 確 實 收 點 答 卷 或 電 腦 卡, 經 確 認 無 誤 後, 完 整 放 入 袋 中, 並 當 場 繳 交 給 該 任 課 教 師 或 巡 場 人 員, 始 得 離 場 2. 巡 場 人 員 需 將 該 試 場 全 部 試 卷 袋 點 收 完 畢, 當 場 繳 交 給 該 任 課 教 師, 經 教 師 確 認 無 誤 並 簽 章 後, 將 簽 收 單 送 回 教 務 處 出 版 組 三 監 考 費 : 每 節 次 ( 小 時 ) 支 給 監 考 費 200 元 整 ; 於 考 試 結 束 後, 由 教 務 處 出 版 組 統 一 辦 理 申 核, 經 完 成 程 序, 費 用 將 直 接 轉 入 監 考 人 員 已 在 學 校 登 記 之 個 人 帳 戶 ; 巡 場 人 員 支 給 巡 場 費 用, 比 照 前 述 辦 理 四 其 他 注 意 事 項 : ( 一 ) 考 試 中 執 行 試 務, 請 勿 飲 食 聊 天 閱 讀 書 報 趴 在 桌 上 或 發 出 其 他 影 響 考 生 之 聲 響 等 ( 二 ) 監 考 人 員 / 巡 場 人 員 應 負 責 維 持 試 卷 完 整 試 場 秩 序 及 處 理 一 切 試 務 相 關 事 宜 ; 如 有 違 背, 將 無 法 續 任 相 關 試 務 工 作 ( 三 ) 試 場 如 有 無 法 解 決 之 問 題, 請 巡 場 人 員 速 與 教 務 處 出 版 組 連 絡 ( # ) 教 務 處 出 版 組 敬 啟

53 附 錄 九 教 師 教 學 意 見 調 查 辦 法 ( 課 務 組 ) 中 國 醫 藥 大 學 教 師 教 學 意 見 調 查 辦 法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8 日 96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第 3 次 教 務 會 議 審 議 通 過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8 日 96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第 2 次 教 務 會 議 審 議 通 過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6 日 97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第 3 次 教 務 會 議 修 訂 通 過 中 華 民 國 98 年 02 月 12 日 榮 教 字 第 號 函 公 佈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20 日 98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第 1 次 教 務 會 議 修 訂 通 過 中 華 民 國 99 年 04 月 27 日 榮 教 字 第 號 函 公 布 第 一 條 中 國 醫 藥 大 學 ( 以 下 簡 稱 本 校 ) 為 提 升 本 校 教 師 教 學 品 質, 增 進 師 生 間 之 互 動, 並 提 供 教 師 評 估 所 需 之 教 學 部 分 佐 證 資 料, 特 訂 定 本 辦 法 第 二 條 教 師 培 育 暨 發 展 中 心 (Center for Faculty Development) 舉 辦 相 關 教 學 研 習 活 動 並 負 責 設 計 全 校 性 教 學 評 量 問 卷, 及 協 助 教 務 處 進 行 網 路 施 測 結 果 統 計 第 三 條 本 校 於 教 務 處 下 設 置 教 學 意 見 調 查 品 質 提 升 委 員 會, 由 教 務 長 擔 任 召 集 人, 並 與 教 師 培 育 暨 發 展 中 心 為 本 會 當 然 委 員, 其 餘 委 員 由 各 學 院 通 識 教 育 中 心 與 生 物 統 計 中 心 推 薦 一 名 教 師 擔 任, 本 會 得 設 置 顧 問 1~2 名 各 委 員 任 期 一 年, 得 連 任 第 四 條 本 會 職 掌 如 下 : ( 一 ) 研 擬 審 查 與 核 定 本 校 教 師 教 學 意 見 調 查 問 卷 ( 二 ) 檢 討 與 變 更 教 師 教 學 意 見 調 查 問 卷 ( 三 ) 分 析 教 師 教 學 意 見 調 查 問 卷 之 結 果 ( 四 ) 提 供 問 卷 調 查 結 果 供 相 關 單 位 參 考 改 進 ( 五 ) 其 他 有 關 教 學 品 質 提 升 之 建 議 事 項 第 五 條 教 務 處 執 行 教 師 教 學 意 見 調 查 之 相 關 單 位, 應 嚴 守 保 密 原 則, 不 得 對 外 洩 漏 填 答 學 生 身 份 第 六 條 各 教 學 單 位 得 依 需 要, 另 行 設 計 合 適 之 教 學 意 見 調 查 問 卷, 自 行 施 測 分 析, 並 將 結 果 送 交 受 評 教 師 本 人 及 教 師 評 審 委 員 會 參 考 第 七 條 教 學 意 見 調 查 施 測 目 的 如 下 : ( 一 ) 作 為 教 師 本 人 改 進 教 學 之 參 考 ( 二 ) 作 為 教 師 升 等 及 教 學 優 良 教 師 之 教 學 評 量 指 標 ( 三 ) 作 為 專 兼 任 教 師 每 年 續 聘 之 教 學 評 量 指 標 ( 四 ) 其 他 參 考 或 評 審 指 標 第 八 條 本 校 各 專 兼 任 教 師 之 教 學 成 效, 均 須 依 本 辦 法 接 受 全 校 性 教 學 意 見 問 卷 調 查 第 九 條 於 施 測 結 束 後, 由 教 學 意 見 調 查 品 質 提 升 委 員 會 進 行 統 計 分 析, 並 於 四 週 內 將 分 析 結 果, 提 供 受 評 教 師 本 人 及 所 屬 單 位 主 管 參 考 參 與 施 測 分 析 列 印 審 閱 之 人 員, 均 應 謹 守 業 務 機 密 各 系 所 中 心 主 管 非 經 教 務 長 同 意 不 得 要 求 調 閱 他 系 所 中 心 任 教 教 師 之 教 學 意 見 調 查 結 果, 各 學 院 之 間 亦 同 第 十 條 本 校 教 師 培 育 暨 發 展 中 心 舉 辦 之 教 學 研 習 活 動, 各 系 所 教 師 應 主 動 參 加, 以 提 昇 教 學 品 質 第 十 一 條 全 校 調 查 結 果 排 名 後 5% 且 未 達 70 分 之 專 兼 任 教 師, 得 由 該 教 師 所 屬 學 術 單 位 主 管 了 解 原 因 並 進 行 訪 談, 訪 談 紀 錄 以 密 件 做 成 紀 錄 後, 會 簽 教 務 處, 轉 陳 校 長 核 閲 學 生 反 應 之 質 化 意 見, 亦 應 ㄧ 併 納 入 考 量 第 十 二 條 本 辦 法 經 教 務 會 議 通 過, 陳 請 校 長 公 佈 後 實 施, 修 正 時 亦 同 47

54 附 錄 十 課 程 開 授 暨 異 動 管 理 辦 法 ( 課 務 組 ) 中 國 醫 藥 大 學 課 程 開 授 暨 異 動 管 理 辦 法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6 日 97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第 3 次 教 務 會 議 通 過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2 日 榮 教 字 第 號 函 公 佈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2 日 97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第 1 次 教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9 日 97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第 2 次 教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8 日 榮 教 字 第 號 函 公 佈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8 日 98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第 1 次 教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8 日 榮 教 字 第 號 函 公 佈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1 日 98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第 2 次 教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26 日 榮 教 字 第 號 函 公 佈 中 華 民 國 99 年 04 月 20 日 98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第 1 次 教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中 華 民 國 99 年 04 月 27 日 榮 教 字 第 號 函 公 布 第 一 條 目 的 為 使 各 單 位 辦 理 課 程 開 設 停 開 異 動 排 課 與 審 議 等 事 項 有 所 依 循, 並 提 高 教 學 品 質 及 有 效 運 用 教 學 資 源, 依 大 學 法 施 行 細 則 第 二 十 二 條 與 第 二 十 三 條 之 規 定, 訂 定 本 辦 法 第 二 條 本 辦 法 所 稱 之 課 程 包 括 : 一 專 業 課 程 : 各 系 所 學 院 開 授 之 必 修 必 選 修 與 選 修 課 程 二 通 識 暨 共 同 課 程 : 基 礎 科 學 課 程 語 言 課 程 通 識 課 程 體 育 課 程 全 民 國 防 教 育 全 校 共 同 選 修 服 務 學 習 基 礎 科 學 課 程 係 指 普 通 生 物 普 通 物 理 普 通 化 學 微 積 分 四 大 學 科 三 專 業 共 同 課 程 : 各 專 業 課 程 小 組 制 訂 之 課 程 包 含 : 微 生 物 與 免 疫 學 解 剖 學 病 理 學 藥 理 學 生 理 學 生 物 化 學 寄 生 蟲 學 社 會 醫 學 有 機 化 學 分 析 化 學 公 共 衛 生 學 生 物 統 計 學 中 醫 學 概 論 中 藥 概 論 四 遠 距 教 學 課 程 : 依 據 大 學 遠 距 教 學 實 施 辦 法 與 本 校 遠 距 教 學 試 辦 辦 法 之 規 定, 使 得 本 校 與 他 校 得 開 授 之 遠 距 教 學 課 程 第 三 條 課 程 與 審 議 機 制 一 各 教 學 單 位 應 依 據 其 辦 學 之 宗 旨 與 目 標, 並 參 考 其 基 本 能 力 指 標, 規 劃 符 合 學 生 學 習 之 課 程 二 本 校 應 成 立 校 課 程 委 員 會, 以 保 障 學 生 學 習 權 利 提 升 教 學 品 質, 建 立 課 程 開 授 與 異 動 處 理 制 度 三 各 系 ( 所 ) 應 成 立 系 ( 所 ) 課 程 委 員 會, 各 學 院 應 成 立 院 課 程 委 員 會, 進 行 專 業 課 程 與 學 分 學 程 之 課 程 審 查 後, 送 校 課 程 委 員 會 審 議 通 過, 始 得 開 課 四 通 識 教 育 中 心 應 成 立 基 礎 科 學 課 程 規 劃 小 組 及 通 識 教 育 課 程 委 員 會, 進 行 通 識 暨 共 同 課 程 審 查 後, 送 校 課 程 委 員 會 審 議 通 過, 始 得 開 課 五 教 務 處 籌 組 專 業 共 同 課 程 規 劃 小 組 及 專 業 共 同 課 程 委 員 會 分 別 進 行 專 業 共 同 課 程 規 劃 與 審 查, 並 送 校 課 程 委 員 會 審 議 通 過, 始 得 開 課 六 他 校 之 遠 距 教 學 課 程, 包 括 專 業 課 程 通 識 暨 共 同 課 程 與 專 業 共 同 課 程 均 須 經 過 該 課 程 之 相 關 系 所 或 中 心 委 員 會 審 查 後, 送 校 課 程 委 員 會 審 議 通 過, 始 得 開 課 48

55 七 鼓 勵 教 師 至 通 識 中 心 開 授 課 程, 並 經 通 識 教 育 課 程 委 員 會 審 查 後, 送 校 課 程 委 員 會 審 議 通 過, 始 得 開 課 八 各 系 ( 所 ) 應 鼓 勵 學 生 跨 系 選 修 其 他 課 程, 並 在 合 理 的 範 圍 內, 明 列 學 生 跨 系 選 修 之 課 程 九 各 級 課 程 委 員 會 設 立 之 相 關 規 定, 請 參 考 本 校 課 程 規 劃 委 員 會 設 置 辦 法 第 四 條 開 課 與 審 查 一 各 系 ( 所 ) 新 開 課 程 授 課 教 師 須 出 席 系 ( 所 ) 課 程 委 員 會, 說 明 開 課 之 必 要 性 並 提 出 教 務 處 規 定 之 教 學 綱 要 ( 含 : 教 學 目 標 先 修 科 目 教 材 內 容 教 學 方 式 參 考 書 目 教 學 進 度 評 量 方 式 與 講 義 位 址 ), 經 院 課 程 委 員 會 審 查 通 過 後, 送 校 課 程 委 員 會 審 議 通 過, 始 得 開 課 二 各 系 ( 所 ) 新 開 設 之 課 程, 得 辦 理 校 外 專 家 學 者 審 查, 審 查 結 果 供 院 級 課 程 委 員 會 進 行 實 質 內 容 之 審 查, 並 將 審 查 結 果 提 至 校 課 程 委 員 會 審 議 三 連 續 四 年 ( 八 學 期 ) 未 開 授 之 課 程, 重 新 開 授 時, 必 須 依 新 開 設 課 程 之 規 定, 重 新 提 出 審 議, 通 過 後 始 得 開 課 四 系 ( 所 ) 每 學 期 召 開 系 ( 所 ) 課 程 委 員 會, 依 據 教 育 目 標 規 劃 課 程 網 絡 圖 系 ( 所 ) 必 修 與 選 修 課 程 審 議 新 設 與 異 動 課 程 檢 討 課 程 施 作 成 效, 以 及 研 議 其 他 課 程 與 教 學 相 關 事 宜, 負 起 課 程 實 質 審 查 之 責 五 各 學 院 每 學 期 召 開 院 課 程 委 員 會, 依 據 整 體 教 學 發 展 方 向 與 資 源 整 合 之 原 則, 規 劃 與 審 議 核 心 或 共 同 必 修 課 程 協 調 與 審 查 學 院 及 所 屬 系 ( 所 ) 開 設 之 各 類 課 程, 以 及 協 調 整 合 與 改 進 其 他 課 程 與 教 學 相 關 事 宜 六 每 學 期 召 開 通 識 教 育 課 程 委 員 會, 依 據 本 校 整 體 發 展 方 向, 研 議 與 審 查 通 識 暨 共 同 課 程 審 議 新 設 與 異 動 課 程 檢 討 課 程 施 作 成 效, 以 及 研 議 其 他 課 程 與 教 學 相 關 事 宜, 負 起 實 質 課 程 審 查 之 責 七 每 學 期 召 開 專 業 共 同 課 程 委 員 會, 統 整 全 校 專 業 共 同 課 程 資 源, 研 議 與 審 查 專 業 共 同 課 程 審 議 新 設 與 異 動 課 程 檢 討 課 程 施 作 成 效, 以 及 研 議 其 他 課 程 與 教 學 相 關 事 宜, 負 起 實 質 課 程 審 查 之 責 八 每 學 期 召 開 校 課 程 委 員 會, 由 課 務 組 預 審 系 所 提 案 單 之 程 序 審 查 後, 排 入 校 課 程 委 員 會 議 程, 分 院 審 查 新 開 設 新 增 學 分 數 更 改 修 別 與 中 英 文 授 課 方 式 之 課 程, 包 裹 審 查 其 餘 異 動 課 程 九 系 ( 所 ) 必 修 與 選 修 課 程 之 開 課 與 異 動 應 於 前 一 學 年 度 提 校 課 程 委 員 會 審 查 通 過, 不 得 於 當 學 年 度 任 意 異 動 課 程 第 五 條 實 質 審 查 各 級 課 程 委 員 會 應 進 行 實 質 審 查 之 內 容 應 包 含 :1. 教 育 目 標 ;2. 必 修 課 程 生 效 日 ;3. 中 英 文 名 稱 適 當 性 ;4. 課 程 名 稱 與 屬 性 ;5. 必 選 修 與 系 外 選 修 比 例 ;6. 選 修 開 課 比 例 ;7. 學 分 數 適 當 性 ;8. 畢 業 總 學 分 適 當 性 ;9. 課 程 年 級 關 連 性 ;10. 北 港 授 課 安 排 適 當 性 ;11. 教 材 使 用 適 當 性 ;12. 專 任 教 師 授 課 鐘 點 平 均 性 ;13. 遠 距 教 學 之 合 法 與 合 適 性 ;14. 其 他 第 六 條 課 程 刪 除 審 查 通 過 並 予 以 開 授 之 課 程, 若 修 課 人 數 不 足 停 開 次 數 過 多 網 路 授 課 意 見 調 查 反 應 不 佳 開 課 必 要 性 不 足 與 系 所 設 立 目 標 不 符 等 因 素, 各 級 課 程 委 員 會 得 予 以 檢 討 刪 除 49

56 第 七 條 學 分 規 劃 與 開 課 學 分 數 一 畢 業 學 分 數 : 依 本 校 學 則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四 年 之 學 士 班 畢 業 總 學 分 數, 不 得 少 於 教 育 部 規 定 之 128 學 分 ; 修 業 年 限 二 年 制 之 學 士 班 畢 業 總 學 分 數, 不 得 少 於 72 學 分 ; 碩 士 班 畢 業 總 學 分 數, 不 得 少 於 24 學 分 ( 不 含 論 文 學 分 數 ); 博 士 班 畢 業 總 學 分 數, 不 得 少 於 18 學 分 ( 不 含 論 文 學 分 數 ) 二 必 修 學 分 數 : 學 士 班 ( 大 學 部, 不 含 醫 學 系 中 醫 學 系 學 士 後 中 醫 系 牙 醫 系 護 理 系 ) 必 修 學 分 數 以 不 高 於 畢 業 總 學 分 數 70% 為 原 則 ( 不 含 通 識 學 分 數 ), 碩 士 班 ( 研 究 所 ) 以 上 必 修 學 分 數 以 不 高 於 畢 業 總 學 分 數 30% 為 原 則 ( 不 含 論 文 學 分 數 ) 三 學 士 班 ( 大 學 部 ) 之 選 修 總 開 課 學 分, 不 得 超 過 其 畢 業 選 修 學 分 之 3 倍 為 原 則 四 碩 士 班 ( 研 究 所 ) 與 學 士 後 中 醫 學 系 之 選 修 總 開 課 學 分, 不 得 超 過 其 畢 業 選 修 學 分 之 4 倍 為 原 則 五 全 校 學 分 學 程 之 選 修 學 分 開 設 數 以 其 規 定 選 修 學 分 數 之 3 倍 為 原 則 六 大 學 部 各 學 系 至 北 港 校 區 開 授 學 分 數, 每 學 期 不 宜 低 於 6 學 分 (2~3 門 課 ) 為 原 則, 並 以 必 修 為 主 要 開 課 修 別 七 系 所 專 業 課 程 每 學 門 以 2~3 學 分 為 原 則, 如 需 開 設 0 學 分 3 學 分 以 上 之 課 程, 或 是 學 分 數 與 授 課 時 數 不 符 之 課 程, 主 授 課 教 師 應 提 出 書 面 說 明, 一 併 送 各 級 委 員 會 審 查 通 過 後, 始 得 開 課 八 各 系 所 每 學 期 授 課 18 週, 正 課 ( 含 講 授 體 育 ) 每 週 上 課 1 小 時 以 1 學 分 為 原 則 ; 實 習 課 程 每 週 40 小 時 以 1 學 分 為 原 則 ; 專 題 討 論 或 專 題 研 究 實 驗 課 每 週 上 課 2 小 時 以 1 學 分 為 原 則 九 遠 距 課 程 開 課 與 選 修 他 校 遠 距 課 程 依 本 校 遠 距 教 學 試 辦 辦 法 辦 理 第 八 條 排 課 選 課 加 退 選 時 程 與 原 則 一 各 系 ( 所 ) 應 依 據 課 務 組 排 定 之 開 排 課 作 業 時 程 表, 辦 理 任 何 與 課 程 相 關 之 業 務 二 每 學 期 各 系 所 開 設 之 課 程, 應 經 任 課 教 師 確 認 並 簽 章 同 意 後, 方 可 進 行 排 課 三 專 業 課 程 由 各 系 所 自 主 性 排 課 ; 通 識 暨 共 同 課 程 除 體 育 課 程 由 體 育 室 進 行 排 課 之 外, 其 餘 由 通 識 教 育 中 心 排 課 ; 基 礎 課 程 與 專 業 共 同 課 程 由 課 務 組 進 行 排 課 四 課 程 經 審 議 通 過 開 授 時, 主 授 課 教 師 應 於 教 務 處 規 劃 之 時 程 上 傳 課 程 大 綱 進 度 表 於 選 課 系 統, 供 學 生 選 課 之 參 考, 以 及 授 課 鐘 點 之 計 算 五 當 學 期 已 通 過 審 核 得 開 設 之 課 程, 若 因 故 臨 時 停 開 者, 應 於 選 課 前 一 週 以 書 面 提 出 申 請, 並 經 教 務 長 同 意 後, 始 得 停 開 六 學 生 選 課 與 加 退 選 之 相 關 規 定 請 依 本 校 學 生 選 課 作 業 辦 法 辦 理 第 九 條 代 課 調 課 與 授 課 異 動 一 各 級 專 兼 任 教 師 應 依 教 師 法 及 本 校 聘 約 善 盡 授 課 義 務, 如 需 請 假, 請 依 本 校 人 事 室 之 相 關 規 定, 如 需 延 聘 代 課 教 師, 應 依 本 校 申 請 代 課 作 業 規 定 辦 理 二 課 程 時 間 表 排 定 後, 教 師 授 課 時 間 不 得 任 意 更 動, 如 需 申 請 調 課, 請 依 本 校 申 請 調 課 作 業 規 定 辦 理 三 當 學 期 已 通 過 審 核 開 設 之 課 程, 開 課 後 課 程 如 有 異 動 ( 變 動 共 同 授 課 教 師 課 程 負 責 教 師 停 開 課 程 上 課 時 間 上 課 教 室 與 其 他 ), 應 填 寫 本 校 開 課 後 課 程 變 動 申 請 單, 經 該 系 ( 所 ) 主 管 院 長 簽 章 同 意 後, 簽 核 教 務 長 同 意 後, 方 得 變 動 課 程 50

57 第 十 條 合 班 授 課 一 各 系 所 若 欲 合 班 授 課, 應 於 排 課 前, 經 各 系 ( 所 ) 主 管 院 長 簽 核 同 意 後, 簽 請 教 務 長 同 意 二 開 授 課 程 未 經 申 請 審 核 程 序, 不 得 任 意 合 班 授 課 第 十 一 條 課 程 編 碼 課 程 代 碼 共 編 為 9 碼 一 第 1~3 碼 為 開 課 單 位 代 碼, 第 4 碼 為 班 別 碼, 學 士 班 ( 含 二 年 制 ) 為 U (Undergraduate), 碩 士 班 為 M(Master), 博 士 班 為 D(Doctor), 第 5-9 碼 為 課 程 序 號 二 課 程 因 故 停 開 者, 其 課 程 代 碼 仍 予 保 留 三 課 程 名 稱 變 更 者, 需 編 訂 新 課 程 代 碼 若 課 程 名 稱 不 變, 只 變 更 修 別 或 開 課 學 期 者, 不 需 另 編 課 程 代 碼 四 校 際 選 課 遠 距 教 學 等 課 程 代 碼 延 用 本 校 相 同 或 相 似 課 程 之 名 稱 及 其 課 程 代 碼 第 十 二 條 教 室 使 用 原 則 為 使 學 生 在 有 限 的 空 間 充 分 學 習, 統 一 於 排 課 時, 一 併 安 排 教 室 上 課, 教 師 不 得 任 意 更 換 授 課 場 所 第 十 三 條 課 程 中 英 文 對 照 課 程 中 英 文 對 照, 其 相 關 規 定 依 本 校 中 英 文 課 程 名 稱 對 照 表 辦 理 第 十 四 條 授 課 教 材 一 專 業 課 程 專 業 共 同 課 程 : 鼓 勵 使 用 與 國 際 接 軌 之 教 科 書 或 教 材 二 通 識 共 同 課 程 : 包 含 基 礎 課 程 應 鼓 勵 使 用 與 國 際 接 軌 之 教 科 書 或 教 材 ; 語 文 課 程 : 使 用 該 語 文 之 原 文 教 材 三 遠 距 教 學 課 程 : 依 本 校 遠 距 教 學 試 辦 辦 法 之 規 定 辦 理 第 十 五 條 本 辦 法 經 教 務 會 議 通 過, 呈 請 校 長 核 准 後 公 佈 實 施, 修 正 時 亦 同 51

58 99 學 年 度 課 務 組 開 排 課 作 業 時 程 表 附 件 1 週 次 第 1-3 週 第 4 週 第 5 週 製 表 日 期 :99 年 1 月 19 日 開 排 課 相 關 作 業 負 責 單 位 1. 完 成 中 國 醫 大 版 WEB 開 課 操 作 系 統 程 式 修 改 與 測 資 訊 中 心 試 2. 系 ( 所 ) 課 程 委 員 會 議 各 學 系 ( 所 ) 3. 完 成 專 業 共 同 課 程 委 員 會 與 校 課 程 委 員 會 之 委 課 務 組 員 聘 任, 確 定 會 議 時 間 1. 測 試 與 修 訂 中 國 醫 大 版 WEB 開 課 操 作 系 統 課 務 組 2. 各 學 系 ( 所 ) 繳 交 99 學 年 度 配 置 表 ( 依 系 ( 所 ) 課 程 委 員 會 紀 各 學 系 ( 所 ) 錄 修 改 ) 1. 召 開 院 課 程 委 員 會 各 學 院 2. 完 成 配 當 表 課 務 組 1. 召 開 通 識 課 程 委 員 會 專 業 共 同 課 程 委 員 會 等 通 識 教 育 中 心 專 業 會 議 共 同 課 程 委 員 會 2. 分 配 教 室 供 學 系 自 行 排 課, 大 教 室 及 實 驗 室 由 課 務 組 協 課 務 組 助 安 排 第 6 週 非 全 校 性 之 實 驗 課, 請 於 課 程 排 定 時 間 後, 詢 問 課 務 組 實 驗 教 室 是 否 可 使 用 3. 舉 辦 系 所 WEB 開 課 系 統 操 作 及 教 室 排 定 之 教 育 課 務 組 資 訊 中 心 訓 練 4. 各 系 ( 所 ) 至 系 所 課 程 規 劃 設 定 輸 入 課 程 ( 依 院 課 各 學 系 ( 所 ) 程 委 員 會 會 議 紀 錄 ) 第 7 週 1. 校 課 程 委 員 會 議 完 成 審 議 課 務 組 2. 完 成 北 港 分 部 課 程 排 課 與 開 課 作 業 教 務 分 組 1. 完 成 通 識 課 程 排 課 與 開 課 作 業 ( 教 室 珮 庭 協 助 安 排 ) 2. 完 成 專 業 共 同 課 程 排 課 與 開 課 作 業 通 識 教 育 中 心 課 務 組 ( 徐 珮 庭 ) 第 8-9 週 3. 完 成 基 礎 共 同 課 程 排 課 與 開 課 作 業 課 務 組 ( 徐 珮 庭 ) 4. 完 成 西 醫 臨 床 中 醫 臨 床 課 程 排 課 與 開 課 作 業 課 務 組 ( 林 玉 鳳 ) 5. 完 成 共 同 選 修 排 課 與 開 課 作 業 課 務 組 ( 林 玉 鳳 ) ( 依 上 列 優 先 順 序 完 成 排 課 時 間 ) 第 10 週 1. 完 成 體 育 排 課 與 開 課 作 業 2. 完 成 全 民 國 防 教 育 排 課 與 開 課 作 業 3. 課 程 檢 查 體 育 室 軍 訓 室 課 務 組 第 週 大 學 部 開 課 單 位 自 行 安 排 教 師 與 教 室 進 行 開 課 作 業 各 學 系 1. 研 究 所 開 課 單 位 自 行 安 排 教 師 與 教 室 進 行 開 課 作 業 各 研 究 所 2. 舉 辦 學 生 預 選 宣 導 之 說 明 會 ( 參 加 對 象 為 系 ( 所 ) 辦 人 課 務 組 第 13 週 員 導 師 授 課 老 師 及 班 代 ) 海 報 電 子 信 箱 及 電 梯 視 訊 宣 傳 3. 請 各 學 系 ( 所 ) 辦 及 導 師 協 助 宣 導 學 生 預 選 課 程 各 學 系 ( 所 ) 導 師 第 14 週 1. 課 程 檢 查 異 動 處 理 選 課 時 程 公 告 課 務 組 2. 教 師 上 網 輸 入 教 學 綱 要 各 學 系 ( 所 ) 第 15 週 請 各 學 系 ( 所 ) 確 認 學 生 預 選 課 程 宣 導 成 效 各 學 系 ( 所 ) 課 務 組 第 16 週 學 生 進 行 預 選 作 業 課 務 組 52

59 週 次 開 排 課 相 關 作 業 負 責 單 位 第 17 週 課 程 抽 籤 ( 舊 生 ) 課 務 組 寒 假 :2/1~ 開 學 第 一 週 暑 假 :9/1~ 開 學 第 一 週 導 師 / 主 指 導 教 授 進 行 選 課 輔 導 各 系 ( 所 ) 教 師 暑 假 第 5-7 週 新 生 選 課 說 明 課 務 組 各 學 系 ( 所 ) 開 學 前 2 週 新 生 進 行 預 選 作 業 課 務 組 開 學 前 1 週 課 程 抽 籤 ( 新 生 ) 課 務 組 學 生 進 行 第 二 階 段 網 路 加 退 選 各 系 所 課 務 組 資 第 1-2 週 ( 各 學 制 新 生 及 轉 學 ( 系 ) 生 第 一 學 年 第 一 學 期 開 學 第 二 訊 中 心 週 前 完 成 選 課 ) 表 格 內 容 說 明 如 下 : 1. 各 級 課 程 委 員 會 必 須 如 期 召 開 並 完 成 課 程 審 查 作 業 2. 系 所 校 各 開 課 單 位 必 須 如 期 完 成 排 開 課 作 業, 並 且 不 可 任 意 變 更 課 程 3. 資 訊 中 心 必 須 如 期 完 成 電 腦 開 課 系 統 程 式 修 改 與 測 試 53

60 附 件 2 中 國 醫 藥 大 學 中 英 文 課 程 名 稱 對 照 表 中 文 課 程 名 稱 導 ( 概 ) 論 理 論 ( 原 理 ) 特 論 討 論 講 座 普 通 基 礎 高 等 ( 進 階 ) 臨 床 應 用 應 用 專 題 討 論 專 題 研 究 實 習 臨 床 實 習 臨 床 教 學 實 驗 研 究 研 究 法 論 文 寫 作 碩 士 論 文 博 士 論 文 製 訂 時 間 : 英 文 課 程 名 稱 Introduction to Theory of Principles of Special topics on Discussion in Lecture on General Basic Advanced.. Clinical Applied Application of Seminar Independent studies on Practice in Clinical practicum in Clinical instruction in laboratory Research on Research methods on Scientific writing M.S.Thesis Ph.D.Dissertation 備 註 : 1. 第 一 個 字 開 頭 之 英 文 字 母 大 寫 外, 其 餘 皆 小 寫 如 : 普 通 生 物 學 General biology 2. 不 要 使 用 英 文 縮 寫, 除 非 是 公 認 常 用 之 縮 寫 ( 如 ECG RNA DNA); and 一 律 用 & 3. 以 上 中 英 文 課 程 名 稱 為 強 烈 建 議, 若 不 是 此 建 議 名 單 中 之 課 程 名 稱, 請 力 求 英 文 拼 字 文 法 正 確, 及 符 合 課 程 大 綱 和 內 容 54

61 附 錄 十 一 教 師 授 課 時 數 計 算 辦 法 ( 課 務 組 ) 中 國 醫 藥 大 學 教 師 授 課 時 數 計 算 辦 法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1 日 98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第 2 次 教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9 日 98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第 5 次 行 政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1 日 榮 教 字 第 號 函 公 佈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20 日 98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第 1 次 教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12 日 98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第 4 次 行 政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中 華 民 國 99 年 05 月 31 日 榮 教 字 第 號 函 公 布 第 一 條 本 校 為 統 一 規 範 各 所 系 科 中 心 教 師 每 學 期 之 授 課 時 數 計 算 標 準, 使 承 辦 單 位 有 所 遵 循, 特 制 訂 教 師 授 課 時 數 計 算 辦 法 ( 以 下 簡 稱 本 辦 法 ) 第 二 條 專 任 教 師 之 基 本 授 課 時 數 以 教 授 每 週 授 課 八 小 時, 副 教 授 每 週 授 課 九 小 時, 助 理 教 授 每 週 授 課 九 小 時, 講 師 每 週 授 課 十 小 時 為 原 則 教 師 之 授 課 時 數 以 研 究 所 博 士 班 碩 士 班 大 學 部 ( 含 第 二 部 及 授 與 學 位 之 在 職 進 修 部 ) 授 課 時 數 合 併 計 算 第 三 條 各 所 系 科 中 心 於 開 學 前 一 週 送 課 務 組 之 教 學 進 度 表 為 計 算 授 課 時 數 之 依 據 第 四 條 各 正 課 實 驗 課 及 實 習 課 程 悉 以 教 務 處 公 佈 該 科 目 之 學 分 數 為 計 算 基 準, 自 行 加 課 部 份 不 予 計 算 授 課 時 數 第 五 條 計 算 方 式 一 正 課 : 正 課 以 每 週 每 班 授 課 一 小 時 滿 一 學 期 者 為 一 授 課 時 數 每 週 授 課 科 目, 如 全 學 期 由 同 一 人 授 課 者, 以 課 程 表 排 定 之 時 數 計 算 授 課 時 數 ; 如 由 二 人 ( 含 ) 以 上 授 課 者, 依 教 學 進 度 表 計 算 各 人 授 課 時 數 選 課 學 生 人 數 超 過 設 定 基 準 人 數 時, 應 增 加 教 師 之 每 週 授 課 時 數 核 計 如 下 : 每 班 設 定 基 準 人 數 最 多 為 70 人, 修 課 人 數 超 過 設 定 基 準 時, 增 加 授 課 時 數 計 算 方 式 為 : 1) 71 至 100 人 得 計 授 課 時 數 = 科 目 之 學 分 數 x1.2 倍 2) 101 至 140 人 得 計 授 課 時 數 = 科 目 之 學 分 數 x1.4 倍 3) 141 至 199 人 得 計 授 課 時 數 = 科 目 之 學 分 數 x1.6 倍 4) 200 人 以 上 得 計 授 課 時 數 = 科 目 之 學 分 數 x1.8 倍 二 實 驗 課 : 實 驗 課 每 週 每 班 授 課 二 小 時 滿 一 學 期 者 以 一 授 課 時 數 計 算 大 學 部 每 班 35 名 學 生 以 一 位 教 師 計 算 授 課 時 數 為 原 則 三 專 題 討 論 : 各 所 系 採 合 班 討 論 式 教 學 之 專 題 討 論 ( 必 修 )( 分 組 之 專 題 討 論 不 計 ) 授 課 時 數 計 算 依 教 學 進 度 表 之 實 際 全 程 參 與 指 導 之 教 師 以 每 一 小 時 折 算 為 十 八 分 之 一 授 課 時 數 每 班 以 35 名 學 生 由 一 位 教 師 擔 任 教 學 為 原 則, 該 授 課 時 數 最 多 採 計 四 位 教 師, 每 位 教 師 得 平 均 採 計 該 科 目 之 授 課 時 數 四 醫 院 臨 床 實 習 課 程 之 分 組 教 學 科 目, 各 組 應 分 別 安 排 教 學 進 度, 據 以 分 組 核 計, 由 55

62 校 內 專 任 教 師 全 程 參 予 教 學 者 以 每 一 小 時 折 算 為 三 十 分 之 一 授 課 時 數, 但 同 一 時 段 同 時 指 導 兩 組 以 上 學 生 者, 不 得 重 覆 計 算 授 課 時 數 五 體 育 及 軍 訓 課 程 依 教 師 實 際 授 課 時 數 計 算 六 臨 床 技 能 課 程 及 問 題 導 向 小 組 學 習 課 程 (PBL) 以 實 際 參 與 指 導 之 教 師 分 別 計 算, 引 導 教 師 (tutor) 授 課 時 數 比 照 講 演 課 程, 每 學 期 最 多 以 三 學 分 為 限 醫 學 系 及 中 醫 學 系 雙 主 修 之 5 6 年 級 臨 床 醫 學 課 程 中 大 堂 核 心 課 程 及 臨 床 課 程, 指 導 教 師 每 指 導 一 小 時 折 算 為 十 八 分 之 一 授 課 時 數 七 教 師 指 導 或 共 同 指 導 學 生 研 究 之 計 分 方 式 : ( 一 ) 每 指 導 一 名 大 學 部 學 生 之 專 題 研 究 或 論 文 課 程, 得 計 0.2 授 課 時 數, 國 科 會 大 專 生 研 究 計 畫, 得 計 0.5 授 課 時 數, 每 週 最 高 以 1 授 課 時 數 為 限 教 育 部 跨 領 域 研 究 計 畫 之 指 導 教 師 等 同 指 導 國 科 會 大 專 生 研 究 計 畫 ( 二 ) 每 指 導 一 名 碩 士 班 或 博 士 班 研 究 生, 得 計 0.5 授 課 時 數, 每 週 最 高 以 2 授 課 時 數 為 限 ( 三 ) 博 士 班 碩 士 班 及 大 學 部 學 生 之 指 導 教 授 名 單 於 每 學 期 開 學 後 第 五 週 前, 由 系 主 任 ( 所 長 ) 提 出, 經 院 長 核 章, 送 至 教 務 處 審 查 核 定 ( 四 ) 每 名 教 師 每 學 期 指 導 學 生 研 究 之 學 分, 每 週 最 高 以 3 授 課 時 數 採 計, 但 不 得 支 領 超 支 鐘 點 費 八 專 任 教 師 主 持 研 究 計 畫 及 產 學 合 作 計 畫 之 計 算 方 式 : ( 一 ) 主 持 國 家 型 研 究 計 畫 或 國 家 衛 生 研 究 院 研 究 計 畫, 得 計 0.5 授 課 時 數, 每 週 最 高 以 1 授 課 時 數 為 限 ( 二 ) 召 集 國 家 科 學 委 員 會 整 合 型 研 究 計 畫, 得 計 0.5 授 課 時 數, 每 週 最 高 以 1 授 課 時 數 為 限 ( 三 ) 主 持 政 府 機 構 或 合 法 立 案 之 財 團 法 人 研 究 機 構 之 研 究 計 畫, 得 計 0.25 授 課 時 數, 每 週 最 高 以 1 授 課 時 數 為 限 ( 四 ) 主 持 產 學 合 作 計 畫 金 額 累 計 達 50 萬 以 上 者, 得 計 0.25 授 課 時 數, 達 100 萬 以 上 者, 得 計 0.5 授 課 時 數, 每 週 最 高 以 1 授 課 時 數 為 限 ( 五 ) 每 名 教 師 每 學 期 主 持 研 究 計 畫 及 產 學 合 作 計 畫 之 學 分, 每 週 最 高 以 2 授 課 時 數 採 計, 但 不 得 支 領 超 支 鐘 點 費 九 專 任 教 師 參 與 學 生 學 習 輔 導 性 工 作 ( 如 : 協 助 學 習 中 心 之 課 業 輔 導 國 考 證 照 輔 導 等 ), 得 經 學 習 中 心 採 計, 以 每 週 平 均 工 作 二 小 時 採 計 一 小 時 授 課 時 數 為 原 則 另 依 本 校 課 業 及 預 警 學 生 輔 導 委 員 會 設 置 辦 法 第 十 條 經 費 規 定, 未 滿 基 本 授 課 時 數 之 教 師, 應 優 先 補 足 基 本 授 課 時 數 為 原 則 ( 不 支 領 鐘 點 費 ); 已 滿 基 本 授 課 時 數 之 教 師 依 教 育 部 公 告 之 鐘 點 費 辦 理 第 六 條 專 任 教 師 兼 任 副 校 長 秘 書 教 務 長 學 生 事 務 長 總 務 長 研 發 長 學 院 院 長 通 識 教 育 中 心 分 部 人 事 室 及 四 處 各 組 組 長 者, 每 週 授 課 時 數 採 計 四 小 時 兼 任 或 兼 代 學 院 副 院 長 副 教 務 長 副 研 發 長 研 究 所 所 長 系, 每 週 授 課 時 數 採 計 二 小 時, 兼 任 或 兼 代 學 系 副, 每 週 授 課 時 數 採 計 一 小 時 教 師 兼 任 學 校 其 他 行 政 主 管 或 學 術 主 管 工 作 時, 可 依 情 況 由 單 位 主 管 呈 校 長 核 准 採 計 授 課 時 數 本 校 當 學 期 各 項 主 管 資 料 由 人 事 室 於 當 學 期 開 學 後 第 九 週, 送 至 教 務 處 採 計 授 課 時 數 第 七 條 專 任 教 師 參 與 行 政 服 務 ( 如 : 輔 導 學 生 出 國 協 助 行 政 工 作 國 外 文 書 處 理 協 助 專 案 56

63 教 育 計 畫 等 ) 得 經 各 單 位 主 管 簽 請 校 長 核 准 後 採 計, 以 每 週 平 均 工 作 四 小 時 採 計 一 小 時 授 課 時 數 為 原 則 每 學 術 單 位 之 教 師 協 助 行 政 服 務 採 計 以 二 小 時 授 課 時 數 為 上 限 第 八 條 到 任 二 年 內 之 初 任 專 任 教 師, 為 進 行 教 學 準 備 工 作, 每 週 可 採 計 授 課 時 數 二 小 時 初 任 專 任 教 師 資 格 由 人 事 室 認 定, 於 當 學 期 開 學 後 第 九 週, 送 至 教 務 處 採 計 授 課 時 數 第 九 條 開 班 人 數 : 一 本 校 選 修 課 程, 大 學 部 課 程 最 低 開 班 人 數 為 十 人 ; 研 究 所 課 程 博 士 班 最 低 開 班 人 數 為 二 人, 碩 士 班 最 低 開 班 人 數 為 三 人 加 退 選 截 止 後, 大 學 部 課 程 選 課 人 數 低 於 ( 含 ) 五 人 及 兼 任 教 師 選 課 人 數 低 於 十 人 者, 不 予 開 班 二 若 不 足 開 班 人 數, 但 課 程 負 責 人 仍 同 意 開 課 且 經 教 務 長 核 准 後, 則 依 選 課 人 數 比 例 計 算 教 師 之 教 學 授 課 時 數 惟 博 碩 士 班 必 修 課 程 不 受 學 生 人 數 限 制 三 各 系 所 碩 士 班 與 博 士 班 採 併 ( 合 ) 班 上 課 者, 以 一 班 計 算 第 十 條 本 校 不 鼓 勵 專 任 教 師 超 時 授 課, 且 以 不 核 發 超 鐘 點 費 為 原 則 第 十 一 條 兼 任 教 師 每 學 期 授 課 鐘 點 費 以 實 際 授 課 時 數 支 給, 每 學 期 核 發 4.5 月 兼 任 教 師 夜 間 授 課 鐘 點 費 及 暑 修 課 程 教 師 授 課 鐘 點 費, 依 照 教 育 部 公 佈 之 夜 間 授 課 教 師 鐘 點 費 支 給 標 準 發 給 第 十 二 條 全 程 以 英 語 教 學 方 式 開 授 之 課 程, 其 授 課 時 數 計 算 方 式 為 該 科 目 授 課 時 數 之 1.5 倍 第 十 三 條 專 任 教 師 之 夜 間 授 課 課 程, 授 課 學 分 數 計 算 方 式 為 科 目 之 學 分 數 x1.25 倍 選 課 學 生 人 數 超 過 設 定 基 準 人 數 時, 則 依 第 五 條 之 規 定 計 算 專 任 教 師 至 北 港 校 區 授 課, 其 學 分 計 算 方 式 為 該 科 目 之 學 分 數 x1.5 倍 第 十 四 條 本 校 專 任 教 師 於 本 辦 法 第 五 條 第 七 款 ( 指 導 學 生 採 計 ) 第 五 條 第 八 款 ( 研 究 計 畫 採 計 ) 第 七 條 ( 行 政 輔 導 採 計 ) 及 第 八 條 ( 初 任 教 師 採 計 ) 之 加 總 授 課 時 數, 不 得 高 於 基 本 授 課 時 數 之 百 分 之 五 十 第 十 五 條 本 辦 法 經 教 務 會 議 行 政 會 議 審 議 通 過, 陳 請 校 長 發 布 實 施 備 註 : 本 辦 法 經 本 校 91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第 1 次 行 政 會 議 討 論 通 過 本 校 91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第 1 次 教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本 校 91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第 2 次 行 政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本 校 91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第 1 次 教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本 校 91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第 2 次 教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本 校 92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第 1 次 行 政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本 校 92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第 2 次 教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本 校 92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第 5 次 行 政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本 校 92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第 1 次 教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本 校 92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第 4 次 行 政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本 校 93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第 1 次 教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本 校 93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第 6 次 行 政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本 校 94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第 1 次 教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本 校 94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第 5 次 行 政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本 校 94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第 2 次 教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本 校 94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第 6 次 行 政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本 校 94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第 1 次 教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57

64 本 校 94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第 2 次 教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本 校 94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第 4 次 行 政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本 校 96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第 1-4 次 教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本 校 96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第 2 次 行 政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本 校 96 學 年 度 第 7 次 法 規 委 員 會 修 正 通 過 97 年 10 月 31 日 97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第 1 次 教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97 年 11 月 12 日 本 校 97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第 4 次 行 政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98 年 01 月 16 日 97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第 3 次 教 務 會 議 修 訂 通 過 98 年 2 月 11 日 本 校 97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第 1 次 行 政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98 年 2 月 23 日 榮 教 字 第 號 函 公 佈 98 年 3 月 12 日 97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第 1 次 教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98 年 4 月 8 日 97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第 3 次 行 政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98 年 4 月 24 日 榮 教 字 第 號 函 公 佈 98 年 4 月 29 日 97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第 2 次 教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98 年 6 月 10 日 97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第 5 次 行 政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98 年 6 月 24 日 榮 教 字 第 號 函 公 佈 58

65 附 錄 十 二 教 職 員 工 請 假 規 則 ( 人 事 室 ) 中 國 醫 藥 大 學 教 職 員 工 請 假 規 則 第 一 條 本 校 教 職 員 工 之 請 假, 除 法 令 另 有 規 定 外, 依 本 規 則 之 規 定 辦 理 業 經 校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業 經 法 規 會 審 議 通 過 業 經 校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業 經 校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業 經 校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本 校 榮 人 字 第 號 函 公 布 業 經 校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本 校 榮 人 字 第 號 函 公 布 校 務 會 議 通 過 榮 人 字 第 號 函 公 佈 法 規 會 議 通 過 榮 人 字 第 號 校 務 會 議 通 過 本 校 榮 人 字 第 號 函 公 布 校 務 會 議 通 過 本 校 榮 人 字 第 號 函 公 布 第 二 條 教 職 員 工 之 請 假 依 下 列 規 定 : 一 因 有 事 故, 必 須 本 身 處 理 者, 得 請 事 假, 每 學 年 合 計 准 給 7 日, 超 過 規 定 日 數 之 事 假, 應 按 日 扣 除 薪 津 其 家 庭 成 員 預 防 接 種 發 生 嚴 重 之 疾 病 或 其 他 重 大 事 故 須 親 自 照 顧 時, 得 請 家 庭 照 顧 假, 每 學 年 准 給 7 日, 其 請 假 日 數 併 入 事 假 計 算 二 因 疾 病 必 須 治 療 或 休 養 者, 得 請 病 假 ( 含 每 個 月 生 理 假 一 天 ), 每 學 年 合 計 准 給 28 日 三 因 結 婚 者 准 給 婚 假 14 日 除 因 特 殊 事 由, 經 學 校 核 准 延 後 給 假 或 於 結 婚 前 5 日 內 提 前 給 假 者 外, 應 自 結 婚 之 日 起 一 個 月 內 請 畢 四 因 懷 孕 者, 於 分 娩 前, 給 產 前 假 八 日, 得 分 次 申 請, 不 得 保 留 至 分 娩 後 ; 於 分 娩 後, 給 娩 假 42 日 ; 懷 孕 滿 五 個 月 以 上 流 產 者, 給 流 產 假 42 日 ; 懷 孕 三 個 月 以 上 未 滿 五 個 月 流 產 者, 給 流 產 假 21 日 ; 懷 孕 未 滿 三 個 月 流 產 者, 給 流 產 假 14 日 娩 假 及 流 產 假 應 一 次 請 畢 五 因 配 偶 分 娩 者, 准 給 陪 產 假 3 日, 得 分 次 申 請 但 應 於 配 偶 分 娩 日 前 後 三 日 內 請 畢, 例 假 日 順 延 之 六 本 校 教 職 員 工 任 職 滿 一 年 後, 於 每 一 子 女 滿 三 歲 前, 得 申 請 育 嬰 留 職 停 薪, 期 間 至 該 子 女 滿 三 歲 止, 但 不 得 逾 二 年 七 因 親 屬 死 亡 者, 准 給 予 喪 假, 其 假 期 如 下 : 父 母 配 偶 死 亡 者, 給 假 15 日 繼 父 母 配 偶 之 父 母 死 亡 者, 給 假 10 日 曾 祖 父 母 祖 父 母 外 祖 父 母 配 偶 之 祖 父 母 兄 弟 姊 妹 子 女 死 亡 者, 給 假 5 日 喪 假 得 分 次 申 請, 但 應 於 死 亡 之 日 起 百 日 內 請 畢 本 條 第 一 款 所 定 准 給 事 假 日 數, 任 職 未 滿 一 學 年 度 者 依 在 職 月 數 比 例 計 算, 比 例 計 算 後 未 滿 半 日 者, 以 半 日 計 ; 超 過 半 日 未 滿 一 日 者, 以 一 日 計 第 三 個 學 年 度 起 核 給 7 日 本 條 款 所 訂 事 假 病 假 產 前 假, 得 以 時 計 婚 假 陪 產 假 喪 假, 每 次 請 假 應 至 少 半 日 59

66 第 三 條 教 職 員 工 有 下 列 各 款 情 事 之 一 者, 給 予 公 假, 其 期 間 視 實 際 需 要 酌 定 之 一 參 加 政 府 舉 辦 之 考 試 或 與 職 務 有 關 之 訓 練 者 二 奉 派 赴 國 外 進 修 考 察 在 一 年 以 內 者 三 依 法 受 各 種 兵 役 召 集 或 參 加 政 府 舉 辦 之 各 項 活 動 者 四 參 加 與 本 身 職 務 有 關 之 各 項 活 動 者 五 因 執 行 職 務 受 傷, 必 須 休 養 或 醫 療 者 第 四 條 第 五 條 第 六 條 教 職 員 工 請 病 假 逾 第 二 條 第 二 款 規 定 期 限 者, 得 以 事 假 抵 銷, 但 患 重 病 非 短 期 間 所 能 治 癒 經 醫 療 機 構 診 斷 證 明 屬 實 者, 經 核 准 得 延 長 之, 其 延 長 期 限 不 得 超 過 一 年 教 職 員 工 申 請 延 長 病 假 之 日 數, 應 與 上 學 年 度 已 請 延 長 病 假 之 日 數 合 併 計 算, 如 併 計 滿 一 年 尚 未 治 癒 者, 應 予 退 職, 由 學 校 發 給 六 個 月 薪 津 之 醫 藥 補 助 費 依 前 項 退 職 之 教 職 員 工 在 六 個 月 內 恢 復 健 康 者, 得 提 出 醫 療 機 構 證 明 書 申 請 復 職 教 職 員 工 至 學 年 度 結 束 連 續 服 務 滿 一 年 者, 第 二 年 起, 每 年 應 給 休 假 7 日 ; 服 務 滿 三 年 者, 第 四 年 起, 每 年 應 給 休 假 14 日 ; 滿 六 年 者, 第 七 年 起, 每 年 應 給 休 假 21 日 ; 滿 九 年 者, 第 十 年 起, 每 年 應 給 休 假 28 日 初 任 人 員 者, 得 按 當 月 至 學 年 結 束 之 在 職 月 數 比 例 於 次 學 年 起 核 給 休 假 每 次 請 假 應 至 少 半 日 教 職 員 工 符 合 本 休 假 規 定 者, 應 儘 量 在 寒 暑 假 休 畢 為 原 則, 如 須 在 寒 暑 假 以 外 時 間 休 假, 在 以 不 影 響 工 作 狀 況 下 應 經 一 級 單 位 主 管 核 可 後, 方 可 休 假 教 職 員 工 休 假 以 當 年 7 月 21 日 至 次 年 7 月 20 日 為 準 第 七 條 教 職 員 工 在 休 假 前 一 學 年, 有 左 列 各 款 情 事 之 一 者, 不 給 予 年 休 假 : 一 年 終 考 績 列 丙 等 以 下 者 二 曾 受 記 大 過 之 處 分 者 三 因 留 職 停 薪 未 辦 年 終 考 績 者 第 八 條 教 職 員 工 請 假 應 依 規 定 填 具 請 假 單, 經 核 准 後, 始 得 離 開 但 有 急 病 或 緊 急 事 故, 得 由 同 事 或 親 屬 代 辦 或 補 辦 請 假 手 續 請 娩 假 流 產 假 陪 產 假 3 日 以 上 之 病 假 者, 應 檢 具 醫 療 機 構 證 明 書, 一 個 月 以 上 者, 並 應 於 銷 假 時 提 出 醫 療 機 構 之 康 復 證 明 書 第 九 條 職 員 工 請 假, 由 單 位 主 管 同 意, 並 會 簽 人 事 室 教 師 請 假, 由 系 所 院 長 同 意, 並 會 簽 課 務 組 與 人 事 室 請 假 2 日 以 內 者, 由 單 位 主 管 核 准 ;3 日 以 上 或 一 級 主 管 之 請 假, 由 校 長 核 准, 核 准 後 之 請 假 單 應 由 人 事 室 登 錄 存 查 請 假 單 需 於 考 勤 週 期 內 ( 當 月 21 日 至 次 月 20 日 ) 由 人 事 室 登 錄, 逾 期 不 受 理 第 十 條 教 職 員 工 在 規 定 期 限 內, 請 假 或 留 職 停 薪, 其 期 限 仍 應 受 聘 約 有 效 期 間 之 限 制 第 十 一 條 第 十 二 條 請 假 逾 原 核 准 期 限 者, 應 依 第 九 條 規 定 申 請 續 假 未 經 請 假 而 擅 離 職 守 或 假 期 已 滿 而 不 銷 假 工 作 者, 均 以 曠 職 論 並 按 日 扣 除 薪 津 連 續 曠 職 逾 一 星 期 或 一 學 期 曠 職 合 計 逾 10 日 者, 予 以 解 聘 或 免 職 曠 職 以 時 計 算, 累 計 滿 八 小 時 以 一 日 計 ; 其 與 曠 職 期 間 連 續 之 例 假 日 應 予 扣 除, 並 視 為 繼 續 曠 職 第 十 三 條 本 規 定 中 假 期 之 核 給, 扣 除 例 假 日 但 因 病 延 長 假 期 者, 例 假 日 均 不 予 扣 除 第 十 四 條 教 職 員 工 於 休 假 期 間, 如 服 務 單 位 遇 有 緊 急 事 故, 得 隨 時 通 知 其 銷 假, 並 保 留 其 休 假 權 利 60

67 第 十 五 條 教 師 請 假 期 間, 所 遺 課 務 及 職 務 之 處 理, 依 左 列 之 規 定 : 一 教 師 因 事 因 病 請 假 期 間 所 遺 課 務, 應 另 定 時 間 補 授, 或 商 請 學 校 同 意 後 委 託 同 事 代 課, 或 由 學 校 逕 行 指 定 人 員 代 課 但 因 病 須 療 養 在 二 星 期 以 上 者, 得 由 學 校 另 遴 合 格 人 員 代 課 二 教 師 依 第 三 條 請 假 者, 請 假 期 間 所 遺 課 務, 得 由 學 校 另 遴 聘 合 格 人 員 代 課, 並 報 支 代 課 薪 津 三 教 師 因 公 請 假 未 滿 一 星 期 者, 所 遺 課 務 應 另 定 時 間 補 授, 或 由 學 校 就 原 有 教 員 中 指 定 代 課, 不 支 給 代 課 薪 津 在 一 星 期 以 上 者 由 學 校 另 遴 聘 合 格 人 員 代 課, 並 報 支 代 課 薪 津 四 兼 行 政 之 教 師 或 職 員 請 假 期 間 所 遺 職 務, 應 商 請 學 校 同 意 委 託 同 事 代 理, 或 逕 由 學 校 就 現 有 人 員 中 指 定 代 理, 不 支 給 代 理 薪 津, 但 如 有 職 務 加 給 者 應 支 給 代 理 人 第 十 六 條 教 職 員 工 請 假 紀 錄 做 為 年 度 考 核 之 參 考 第 十 七 條 本 規 則 經 校 務 會 議 通 過 後, 陳 請 校 長 發 布 實 施 61

68 附 錄 十 三 課 堂 時 間 表 ( 課 程 查 詢 系 統 ) 課 堂 時 間 表 台 中 本 部 台 中 本 部 北 港 分 部 北 港 分 部 上 課 時 間 : 日 間 上 課 時 間 : 夜 間 上 課 時 間 : 日 間 1 08:10~09:00 A 18:00~18: :40~09:30 A 17:40~18: :10~10:00 B 18:55~19: :35~10:25 B 18:40~19: :10~11:00 C 19:50~20: :35~11:25 C 19:40~20: :10~12:00 D 20:45~21: :30~12:20 D 20:40~21: :10~14:00 E 21:40~22: :30~14:20 E 21:40~22: :10~15: :25~15: :10~16: :25~16: :10~17: :20~17: :05~17:55 62

69 附 錄 十 四 校 園 導 覽 ( 一 ) 台 中 校 本 部 配 置 圖 一 ( 二 ) 台 中 校 本 部 校 園 配 置 圖 二 63

70 ( 三 ) 校 園 景 觀 立 夫 教 學 大 樓 台 中 校 本 部 中 庭 五 權 校 區 建 築 模 型 北 港 分 部 北 港 附 設 醫 院 圖 書 館 人 文 區 育 德 門 動 物 中 心 學 生 活 動 中 心 咖 啡 區 64

71 附 件 一 教 學 進 度 表 ( 課 務 組 ) 科 目 : 系 別 班 級 : 一 教 學 目 標 : 中 國 醫 藥 大 學 學 年 度 第 學 分 數 : 上 課 時 間 : 學 期 教 學 進 度 表 負 責 教 師 : 上 課 教 室 : 二 課 程 內 容 : 次 數 日 期 教 學 內 容 授 課 教 師 三 授 課 方 式 : 職 稱 四 評 分 標 準 : 五 參 考 書 目 系 ( 所 長 ) 簽 章 : 負 責 教 師 請 將 此 課 程 資 料 輸 入 教 師 資 訊 系 統 之 教 學 綱 要 此 事 項 將 列 入 教 學 行 政 配 合 考 核 教 師 須 依 進 度 表 之 時 間 及 地 點 授 課, 調 課 須 知 會 課 務 組 缺 課 教 師 將 被 呈 報 校 長 處 理 系 ( 所 長 ) 簽 章 影 印 後, 正 本 請 務 必 送 回 課 務 組 65

72 附 件 二 試 卷 印 製 申 請 單 ( 出 版 組 ) 中 國 醫 藥 大 學 < 試 卷 印 製 > 申 請 單 試 卷 種 類 期 中 考 期 末 考 平 時 考 畢 業 考 暑 修 考 試 科 目 系 別 / 年 級 考 試 日 期 年 月 日 考 試 時 間 上 午 / 下 午 : 申 請 人 電 話 / 手 機 編 號 : 第 一 聯 : 出 版 組 留 存 負 責 教 師 * 請 簽 章 印 製 需 求 1. 頁 數 : 共 頁 2. 份 數 : 需 份 3. 版 面 大 小 : A4 B4 4. 版 面 配 置 : 單 面 雙 面 5. 需 電 腦 卡 : 張 電 話 / 手 機 收 件 紀 錄 年 月 日 上 午 / 下 午 : 收 件, 簽 收 人 : 中 國 醫 藥 大 學 < 試 卷 印 製 > 申 請 單 編 號 : 試 卷 種 類 考 試 科 目 期 中 考 期 末 考 平 時 考 畢 業 考 暑 修 系 別 / 年 級 考 試 日 期 年 月 日 考 試 時 間 上 午 / 下 午 : 申 請 人 負 責 教 師 * 請 簽 章 電 話 / 手 機 電 話 / 手 機 1. 頁 數 : 共 頁 2. 份 數 : 需 份 印 製 需 求 3. 版 面 大 小 : A4 B4 4. 版 面 配 置 : 單 面 雙 面 5. 需 電 腦 卡 : 張 收 件 紀 錄 年 月 日 上 午 / 下 午 : 收 件, 簽 收 人 : 第 二 聯 : 申 請 人 留 存 備 註 1. 試 題 請 於 考 試 前 3 天 ( 工 作 天 ) 裝 袋 彌 封 後, 向 教 務 處 出 版 組 提 出 申 請 ; 逢 期 中 期 末 考 及 畢 業 考 週, 因 印 卷 數 量 龐 大, 請 提 早 於 考 試 前 1 週 提 出 申 請 2. 請 最 遲 於 考 試 前 20 分 鐘 憑 收 執 聯 ( 第 二 聯 ) 至 出 版 組 取 件 3. 出 題 紙 格 式 請 至 教 務 處 網 頁 / 出 版 組 / 各 項 表 單 下 載 / 校 內 考 試 出 題 紙 處 下 載 ; 請 用 12 級 字 固 定 行 高 16pt 繕 打, 並 儘 量 節 省 版 面 ( 如 : 選 擇 題 選 項 以 接 續 方 式 打 字, 不 分 行 ) 4. 考 試 結 束, 請 負 責 教 師 當 場 直 接 收 回 試 卷 評 閱 製

73 附 件 三 協 助 監 考 人 員 申 請 單 ( 出 版 組 ) 中 國 醫 藥 大 學 < 協 助 監 考 人 員 > 申 請 單 考 試 日 期 年 月 日 ( 星 期 ) 考 試 時 間 編 號 : * 考 試 時 間 以 每 節 50 分 鐘 為 原 則 ( 請 配 合 安 排 自 :10 分 至 整 點 ) 上 午 / 下 午 : 至 : 考 試 科 目 考 試 地 點 大 樓 講 堂 系 別 / 年 級 學 生 人 數 人 第 一 聯 : 出 版 組 留 存 申 請 人 申 請 原 因 合 班 授 課 多 班 同 科 目 負 責 教 師 * 請 簽 章 電 話 / 手 機 出 版 組 收 件 紀 錄 年 月 日 時 分 收 件, 簽 收 人 : 監 考 人 員 中 國 醫 藥 大 學 < 協 助 監 考 人 員 > 申 請 單 編 號 : 考 試 日 期 年 月 日 ( 星 期 ) 考 試 時 間 * 考 試 時 間 以 每 節 50 分 鐘 為 原 則 ( 請 配 合 安 排 自 :10 分 至 整 點 ) 上 午 / 下 午 : 至 : 考 試 科 目 考 試 地 點 大 樓 講 堂 系 別 / 年 級 學 生 人 數 人 第 二 聯 : 申 請 人 留 存 申 請 人 申 請 原 因 合 班 授 課 多 班 同 科 目 負 責 教 師 * 請 簽 章 電 話 / 手 機 出 版 組 收 件 紀 錄 年 月 日 時 分 收 件, 簽 收 人 : 備 註 1. 本 表 僅 限 授 課 人 數 73 人 以 上 ( 或 2 班 以 上 ) 者 申 請 ; 畢 業 考 比 照 辦 理 2. 表 列 資 料 必 須 填 寫 完 整, 並 經 負 責 教 師 簽 章 確 認 3. 平 日 請 於 考 試 前 2 週 提 出 申 請, 逢 期 中 期 末 考 週 請 於 考 試 前 3 週 ( 第 6 15 週 ) 以 前 提 出 申 請, 逾 期 不 予 受 理 4. 協 助 監 考 人 員 以 每 間 教 室 1 名 為 原 則, 監 考 人 員 經 排 定 後, 考 試 時 間 如 有 異 動, 由 負 責 教 師 自 行 處 理 5. 考 試 時 除 監 考 人 員 外, 負 責 教 師 必 須 負 責 主 試, 並 於 考 試 結 束 後 直 接 收 回 試 卷 評 閱 6. 考 試 時 間 以 每 節 50 分 鐘 為 原 則, 並 請 配 合 安 排 自 :10 分 至 整 點, 以 避 免 影 響 前 後 節 次 之 教 室 使 用 ; 超 過 50 分 鐘 者 借 用 2 節, 依 此 類 推 製 67

74 附 件 四 排 考 申 請 單 ( 出 版 組 ) 考 試 日 期 中 國 醫 藥 大 學 < 排 考 > 申 請 單 年 月 日 ( 星 期 ) 考 試 時 間 編 號 : * 請 依 序 填 註 2 個 理 想 時 段 :( 每 節 50 分 鐘 ) 1. 上 午 / 下 午 : 至 : 2. 上 午 / 下 午 : 至 : 考 試 科 目 考 試 地 點 大 樓 講 堂 系 別 / 年 級 學 生 人 數 人 申 請 人 申 請 原 因 合 班 授 課 多 班 同 科 目 負 責 教 師 * 請 簽 章 出 版 組 確 認 電 話 / 手 機 1. 考 試 時 間 : 上 午 / 下 午 : 至 : 2. 考 試 地 點 : 同 上 改 為 大 樓 講 堂 確 認 人 : 中 國 醫 藥 大 學 < 排 考 > 申 請 單 編 號 : 考 試 日 期 年 月 日 ( 星 期 ) 考 試 時 間 * 請 依 序 填 註 2 個 理 想 時 段 :( 每 節 50 分 鐘, 並 請 配 合 安 排 自 :10 分 至 整 點 ) 1. 上 午 / 下 午 : 至 : 2. 上 午 / 下 午 : 至 : 考 試 科 目 考 試 地 點 大 樓 講 堂 系 別 / 年 級 學 生 人 數 人 第 一 聯 : 出 版 組 留 存 第 二 聯 : 申 請 人 留 存 申 請 人 申 請 原 因 合 班 授 課 多 班 同 科 負 責 教 師 * 請 簽 章 電 話 / 手 機 出 版 組 確 認 備 註 1. 考 試 時 間 : 上 午 / 下 午 : 至 : 2. 考 試 地 點 : 同 上 改 為 大 樓 講 堂 確 認 人 : 1. 本 表 僅 限 授 課 人 數 73 人 以 上 ( 或 2 班 以 上 ) 於 學 期 考 試 週 ( 第 9 18 週 ) 舉 行 考 試 者 申 請 ; 畢 業 考 比 照 辦 理 2. 請 於 考 試 前 3 週 ( 第 6 15 週 ) 以 前 提 出 申 請, 逾 期 不 予 受 理 3. 考 試 時 間 請 依 序 填 註 2 個 理 想 時 段 ( 請 先 至 總 務 處 網 頁 / 教 室 租 借 查 詢 系 統 查 詢 教 室 之 使 用 情 形 ), 每 節 以 50 分 鐘 為 原 則, 超 過 50 分 鐘 者 借 用 2 節 課, 依 此 類 推, 以 避 免 影 響 前 後 節 次 之 教 室 使 用 4. 未 填 寫 考 試 地 點 者, 若 經 查 前 申 請 之 2 個 時 段 皆 無 適 當 教 室 時, 得 由 出 版 組 擇 於 (1) 下 午 5:30 ~ 6:20 (2) 下 午 6:30 ~ 7:20 等 時 段 安 排 考 試 教 室 5. 考 試 教 室 座 位 表 暨 監 考 人 員 等 試 務 由 出 版 組 統 籌 辦 理, 經 排 定 後 不 得 再 申 請 異 動 6. 考 試 時 由 負 責 教 師 負 責 主 試, 並 於 考 試 結 束 後 直 接 收 回 試 卷 評 閱 製 68

75 附 件 五 出 題 紙 格 式 ( 出 版 組 ) 出 題 紙 自 下 頁 開 始 一 注 意 事 項 : 1 紙 張 請 設 定 為 A4, 字 型 大 小 為 10 號 字 2 請 勿 變 更 版 面 設 定, 頁 面 不 夠 時 請 自 行 加 頁 3 請 詳 填 試 卷 表 頭 空 白 處 資 料, 並 註 明 是 否 使 用 電 腦 卡 加 白 紙 及 電 腦 卡 作 答 之 試 題 是 否 收 回 4 請 列 印 為 B4( 或 A4) 送 交 出 版 組, 如 有 圖 檔 請 特 別 注 意 放 大 尺 寸 比 例 與 色 澤 ( 教 務 處 僅 提 供 黑 白 列 印 ) 5 申 請 試 卷 印 製 請 至 本 校 首 頁 行 政 單 位 教 務 處 出 版 組 各 項 表 單 下 載 下 載 試 卷 印 製 申 請 單, 並 請 於 規 定 時 間 內 將 考 題 彌 封 後 擲 交 出 版 組 6 考 試 結 束, 請 授 課 教 師 當 場 直 接 收 回 試 卷 ( 或 答 案 卡 ) 評 閱, 監 考 人 員 不 需 將 試 卷 送 回 本 組 後 再 由 本 組 轉 發 7 以 上 感 謝 您 的 配 合, 如 有 任 何 問 題 請 聯 絡 出 版 組 : 轉 1160 蔡 珮 嘉 小 姐 二 出 題 紙 : ( 自 下 頁 開 始 ) 69

76 中 國 醫 藥 大 學 學 年 度 第 學 期 考 試 試 卷 電 腦 卡 作 答 試 題 : 收 回 不 收 回 科 目 名 稱 命 題 教 師 考 試 時 間 系 級 學 號 姓 名 評 分 先 生 60 分 鐘 注 意 : 請 用 正 楷 填 寫 學 號 及 姓 名, 否 則 無 從 查 考, 該 科 以 零 分 計 ( 本 試 題 共 頁 ) 70

77 附 件 六 教 師 調 課 申 請 單 ( 課 務 組 ) 中 國 醫 藥 大 學 學 年 度 第 學 期 教 師 調 課 申 請 單 申 請 日 期 : 年 月 日 原 授 課 時 間 地 點 教 師 擬 調 課 時 間 地 點 教 師 系 級 課 程 名 稱 日 期 星 期 時 間 教 室 授 課 教 師 日 期 星 期 時 間 教 室 授 課 教 師 月 日 月 日 月 日 月 日 月 日 月 日 校 方 指 派 參 加 會 議 參 加 主 管 會 議 參 加 學 術 研 討 會 議 調 課 原 因 病 假 事 假 與 門 診 開 刀 時 間 衝 突 其 他 原 因 : 課 程 負 責 人 申 請 人 ( 授 課 教 師 ) 教 務 處 課 務 組 / 北 港 教 務 分 組 教 務 長 / 北 港 分 部 TEL: TEL: 教 師 申 請 調 課 注 意 事 項 1 為 維 護 學 生 之 受 教 權, 申 請 調 課 之 授 課 教 師 於 填 寫 教 師 調 課 申 請 單 前, 需 確 定 該 課 程 之 所 有 修 課 學 生 於 擬 調 課 時 間 皆 無 任 何 衝 堂 後, 方 可 提 出 申 請 2 教 師 申 請 調 課 需 填 寫 教 師 調 課 申 請 單, 經 課 程 負 責 人 同 意, 將 教 師 調 課 申 請 單 送 回 教 務 處 課 務 組 備 查 並 由 授 課 學 系 於 上 課 三 日 ( 含 ) 前 ( 扣 除 假 日 後 ) 通 知 學 生 3 課 程 若 需 更 改 (1) 非 全 學 期 上 課 時 間 : 請 至 學 校 首 頁 使 用 者 專 區 教 室 租 借 查 詢 系 統 借 用, 網 址 (2) 全 學 期 上 課 時 間 : 請 課 程 負 責 人 於 收 到 教 師 任 課 時 間 表 後 三 日 內 ( 含 ), 上 教 務 處 課 務 組 網 頁 ( 網 址 下 載 開 課 後 課 程 變 動 申 請 單 填 寫 後 送 開 課 學 系, 並 請 開 課 學 系 用 印 後 逕 交 教 務 處 課 務 組, 逾 期 不 得 再 要 求 更 改, 以 維 護 學 生 選 課 權 益 71

78 附 件 七 成 績 更 正 申 請 書 ( 註 冊 組 ) 中 國 醫 藥 大 學 學 期 成 績 更 正 申 請 書 科 目 名 稱 課 程 代 號 更 正 學 年 度 第 學 期 成 績 系 所 學 號 姓 名 原 成 績 更 正 後 成 績 成 績 錯 誤 原 因 1. 原 本 應 有 成 績 而 誤 填 為 零 分 或 缺 考, 並 已 附 試 卷 正 本 以 資 證 明 2. 所 填 成 績 明 顯 為 筆 誤, 已 附 試 卷 成 績 登 記 原 始 憑 證 等 相 關 資 料 正 本 以 資 證 明 3. 成 績 計 算 錯 誤 漏 計 部 分 成 績, 或 其 他 原 因 詳 述 如 下, 已 附 試 卷 成 績 登 記 原 始 憑 證 等 相 關 資 料 正 本 以 資 證 明 ( 本 欄 若 不 敷 使 用, 請 以 另 紙 填 寫 ) ( 請 註 明 各 種 考 試 作 業 報 告 等 所 佔 之 比 例 ) 學 期 總 成 績 計 算 方 式 附 件 試 卷 作 業 報 告 成 績 計 算 原 始 憑 證 其 他 申 請 教 師 簽 名 年 月 日 系 所 學 位 學 程 通 識 中 心 教 務 處 承 辦 人 聯 絡 電 話 院 長 註 冊 組 組 長 教 務 長 不 通 過 通 過 送 交 教 務 會 議 說 明 : 學 期 成 績 更 正 時 間, 最 遲 應 於 每 學 期 開 始 上 課 後 兩 週 內 提 出 申 請, 逾 期 概 不 受 理 72

79 附 件 八 網 路 帳 號 申 請 單 ( 資 訊 中 心 ) 中 國 醫 藥 大 學 C H I N A M E D I C A L U N I V E R S I T Y 網 路 / 主 機 帳 號 使 用 申 請 單 申 請 日 期 : 年 月 日 一 申 請 人 資 料 :( 教 職 員 請 務 必 寫 英 文 名, 學 生 請 務 必 填 寫 學 號,) 1. 姓 名 :( 中 ) ( 英 ) 2. 身 分 證 字 號 ( 僑 生 請 填 居 留 證 號 ): 3. Address : 4. 系 所 / 部 門 名 稱 : 5. 教 職 員 ( 職 稱 ): 研 究 助 理 ( 計 畫 主 持 人 / 計 畫 期 間 ): / 學 生 ( 學 號 ): 6. 聯 絡 電 話 :( 日 ) Ext: ( 夜 ) ( 行 動 電 話 ) 7. 申 請 目 的 : 二 申 請 類 別 : 查 詢 密 碼 電 子 郵 件 ( ) 及 個 人 網 頁 (Web) 期 望 帳 號 名 稱 : ( 請 依 序 填 寫 ) 單 位 系 所 社 團 班 級 網 頁 (Web), 使 用 期 限 : 年 月 日 其 他, 使 用 期 限 : 年 月 日 三 是 否 曾 經 申 請 或 擁 有 學 校 帳 號 :( 請 務 必 填 寫 ) 否 是 ( 帳 號 : ) 四 申 請 人 應 遵 守 下 列 規 範 : 1. 帳 號 僅 限 申 請 者 本 人 使 用, 不 得 借 予 他 人 使 用 2. 申 請 者 須 遵 守 台 灣 學 術 網 路 使 用 規 範 ( 公 佈 於 資 訊 中 心 以 及 網 頁 佈 告 欄 ) 3. 申 請 者 使 用 之 作 業 或 研 究 計 劃, 不 得 直 接 與 營 利 行 為 有 關 4. 申 請 者 應 尊 重 智 惠 財 產 權, 勿 將 非 法 軟 體 拷 貝 至 網 路 上 申 請 人 簽 名 : ( 保 證 遵 守 上 述 規 範, 如 違 反 規 範 願 受 相 關 條 文 及 法 律 責 任 ) ( 以 下 由 資 訊 中 心 填 寫 ) 資 訊 中 心 : 核 給 帳 號 : 密 碼 : : 身 分 不 符 : 申 請 人 資 料 不 全 : 證 件 不 符 : 其 他 : 說 明 :1. 申 請 者 所 應 附 之 相 關 證 件 : a. 教 職 員 聘 書 或 服 務 證 影 印 本 b. 學 生 攜 帶 學 生 證 繳 驗 c. 研 究 助 理 計 畫 主 持 人 簽 章 - 2. 單 位 系 所 社 團 班 級 網 頁 申 請 者 除 須 攜 帶 前 項 所 應 附 證 件, 另 需 經 相 關 人 員 簽 章 : a. 單 位 系 所 網 站 : 加 蓋 單 位 章 主 管 簽 章 b. 社 團 網 站 : 課 外 活 動 組 蓋 章 社 團 章 c. 班 級 網 站 : 系 所 章 系 簽 章 班 導 師 簽 章 3. 教 職 員 及 研 究 助 理 可 放 置 於 資 訊 中 心 信 箱, 學 生 請 親 至 資 訊 中 心 辦 理 4. 本 表 若 不 敷 使 用 時 請 自 行 影 印 使 用 或 由 網 路 上 列 印 ( 網 址 : 資 訊 - 程 序 A 密 73

80 附 件 九 圖 書 館 證 申 請 單 ( 圖 書 館 ) 中 國 醫 藥 大 學 圖 書 館 證 申 請 單 姓 名 : 身 份 證 號 : 申 請 日 期 : 單 位 : 身 份 : 合 聘 教 師 校 友 學 校 代 訓 醫 師 會 員 附 醫 研 究 助 理 其 他 員 工 代 碼 : 單 位 分 機 : PHS: 連 絡 電 話 : 行 動 電 話 : 連 絡 地 址 : 有 效 期 間 : 年 月 日 - 年 月 日 圖 承 單 主 書 辦 位 管 館 人 註 :1. 代 訓 醫 師 研 究 助 理 需 經 由 所 屬 單 位 主 管 簽 章 並 負 連 帶 保 證 之 責 任 2. 需 檢 附 證 明 文 件 影 本 3. 需 附 一 張 一 吋 半 身 照 片 領 證 簽 收 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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