牡丹白金卡使用指南封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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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牡 丹 白 金 卡 使 用 指 南

2 牡 丹 白 金 卡 使 用 指 南 牡 丹 白 金 卡 使 用 指 南 产 品 概 述 篇 1 牡 丹 白 金 卡 产 品 简 介 1 领 卡 后 注 意 事 项 1 牡 丹 白 金 卡 的 使 用 3 牡 丹 白 金 卡 对 账 单 及 利 息 计 算 6 牡 丹 白 金 卡 的 还 款 10 增 值 服 务 篇 12 特 享 理 财 金 账 户 贵 宾 通 道 服 务 牡 丹 白 金 卡 专 线 客 户 经 理 服 务 12 专 享 手 续 费 减 免 12 即 时 生 效 的 临 时 调 额 服 务 13 白 金 卡 服 务 绿 色 通 道 13 指 定 专 人 代 办 服 务 13 争 议 账 款 垫 付 服 务 14 紧 急 补 换 卡 服 务 14 紧 急 取 现 服 务 15 白 金 卡 挂 失 及 撤 销 挂 失 15 积 分 兑 换 年 费 15 贵 宾 版 网 上 银 行 16 保 险 服 务 篇 17 航 空 意 外 伤 害 险 17 旅 行 不 便 险 23 尊 贵 服 务 篇 30 国 际 SOS 服 务 30 国 内 机 场 贵 宾 室 服 务 40 高 尔 夫 畅 打 服 务 41 附 录 1: 安 全 用 卡 须 知 43 附 录 2: 机 场 贵 宾 室 服 务 指 引 47 附 录 3: 高 尔 夫 优 惠 服 务 明 细 60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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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牡 丹 白 金 卡 使 用 指 南 产 品 概 述 篇 牡 丹 白 金 卡 产 品 简 介 牡 丹 白 金 卡 ( 银 联 标 准 )( 以 下 简 称 牡 丹 白 金 卡 ) 是 我 行 与 中 国 银 联 合 作 发 行 的 国 内 首 款 符 合 PBOC2.0 芯 片 标 准 的 白 金 信 用 卡 采 用 芯 片 磁 条 复 合 介 质, 提 供 人 民 币 单 账 户, 可 在 境 内 及 境 外 带 有 银 联 标 识 的 特 约 商 户 和 自 动 取 款 机 使 用 牡 丹 白 金 卡 全 面 承 袭 了 牡 丹 人 民 币 贷 记 卡 的 产 品 特 点, 并 在 此 基 础 上, 专 为 牡 丹 白 金 卡 客 户 量 身 设 计 一 系 列 高 附 加 值 的 服 务, 使 您 享 有 至 尊 礼 遇 牡 丹 白 金 卡 尊 贵 礼 遇 要 项 机 场 贵 宾 室 服 务 高 额 航 空 意 外 险 全 球 SOS 紧 急 救 援 服 务 特 惠 商 户 尊 贵 礼 遇 高 尔 夫 优 惠 预 定 服 务 境 内 用 卡 紧 急 支 援 服 务 全 年 无 休 的 白 金 卡 专 线 客 户 经 理 服 务 享 受 理 财 金 账 户 贵 宾 通 道 服 务 积 分 兑 换 年 费 七 项 服 务 费 用 减 免 即 时 生 效 的 临 时 调 额 服 务 争 议 垫 款 服 务 指 定 专 人 委 托 代 办 服 务 白 金 卡 服 务 绿 色 通 道 领 卡 后 注 意 事 项 一 检 查 您 应 收 到 我 行 寄 送 的 牡 丹 白 金 卡 牡 丹 白 金 卡 使 用 指 南 及 牡 丹 白 金 卡 特 惠 商 户 手 册 二 核 对 当 您 收 到 牡 丹 白 金 卡 后, 请 您 仔 细 核 对 如 下 内 容 : 1

5 牡 丹 白 金 卡 卡 片 信 息 是 否 正 确 姓 名 称 谓 是 否 正 确 ( 姓 名 以 汉 语 拼 音 表 示 称 谓 以 英 文 缩 写 表 示,MR. 表 示 先 生,MS. 表 示 女 士 ); 有 效 期 是 否 正 确, 卡 面 上 有 效 期 以 MM/YY( 月 / 年 ) 标 明, 如 09/14 表 示 有 效 期 到 2014 年 9 月 底 以 上 信 息 如 有 错 误, 请 您 致 电 我 行 24 小 时 白 金 卡 服 务 热 线 ( 注 : 预 计 2010 年 1 月 开 通, 之 前 请 拨 打 24 小 时 客 服 专 线 ), 我 行 将 及 时 为 您 处 理 三 启 用 领 到 卡 片 后, 您 可 致 电 我 行 24 小 时 白 金 卡 服 务 热 线 ( 注 : 预 计 2010 年 1 月 开 通, 之 前 请 拨 打 24 小 时 客 服 专 线 ) 或 通 过 营 业 网 点 网 上 银 行 办 理 卡 片 启 用, 之 后 才 能 正 常 用 卡 四 密 码 牡 丹 白 金 卡 的 密 码 是 为 保 证 您 安 全 用 卡, 由 您 自 行 设 定 的 6 位 数 字 自 行 设 置 密 码 时, 建 议 您 最 好 不 要 使 用 出 生 日 期 电 话 号 码 等 易 被 他 人 破 译 的 数 字, 并 敬 请 牢 记, 避 免 泄 露 如 需 修 改 密 码, 您 可 在 我 行 本 异 地 ATM 机 上 操 作 如 果 您 遗 忘 了 密 码, 请 持 本 人 身 份 证 件 和 卡 片 到 我 行 营 业 网 点 办 理 密 码 重 置 业 务 五 关 于 副 卡 您 可 以 为 您 具 有 完 全 民 事 行 为 能 力 的 父 母 配 偶 或 子 女 申 请 总 共 不 超 过 两 张 的 白 金 卡 副 卡 副 卡 和 主 卡 的 种 类 相 同, 信 用 额 度 共 享 六 卡 片 保 管 请 妥 善 保 管 卡 片, 避 免 折 损 卡 片, 不 要 将 卡 片 与 身 份 证 件 密 码 放 在 一 起 请 定 期 检 查 卡 片 是 否 遗 失, 不 要 将 卡 片 借 给 他 人 使 用 避 免 将 卡 片 置 于 手 机 等 磁 场 附 近 2

6 牡 丹 白 金 卡 使 用 指 南 牡 丹 白 金 卡 的 使 用 一 消 费 1 刷 卡 消 费 您 可 持 牡 丹 白 金 卡 在 境 内 及 境 外 有 银 联 约 商 户 刷 卡 消 费 标 识 的 特 备 注 : 此 处 境 内 指 中 国 内 地, 境 外 指 香 港 澳 门 台 湾 地 区 及 其 他 国 家 下 同 2 网 上 购 物 您 可 以 通 过 注 册 我 行 网 上 银 行, 充 分 享 受 足 不 出 户 轻 松 购 物 的 乐 趣 网 上 商 户 类 型 境 内 B2C 网 上 商 户 网 银 注 册 方 式 柜 面 注 册 静 态 密 码 柜 面 注 册 口 令 卡 柜 面 注 册 U 盾 交 易 金 额 是 否 受 限 是 是 否 3 积 分 使 用 牡 丹 白 金 卡 每 消 费 1 元 人 民 币 积 1 分, 购 车 购 房 批 发 公 益 网 上 购 物 等 交 易 和 其 他 我 行 认 定 不 享 受 积 分 的 交 易 不 累 计 积 分 积 分 可 参 加 我 行 积 分 兑 换 活 动 消 费 注 意 事 项 我 行 为 您 提 供 刷 卡 消 费 输 密 自 选 服 务 并 可 设 置 输 密 限 额 ( 消 费 金 额 大 于 或 等 于 输 密 限 额 时 需 要 输 入 密 码 ) 如 果 您 选 择 刷 卡 输 密 消 费 方 式, 在 境 内 商 户 和 境 外 银 联 商 户 消 费, 且 消 费 金 额 大 于 等 于 消 费 输 密 限 额 时, 需 要 输 入 密 码 为 了 您 的 用 卡 安 全, 建 议 选 择 此 种 交 易 方 式 ; 如 果 您 未 选 择 刷 卡 输 密 消 费 方 式, 则 无 需 输 入 密 码 您 可 通 过 我 行 营 业 网 点 24 小 时 白 金 卡 服 务 热 线 ( 注 : 预 计 2010 年 1 月 开 通, 之 前 请 拨 打 24 小 时 客 服 专 线 ) 和 网 上 银 行 办 理 此 项 服 务 如 您 对 使 用 牡 丹 白 金 卡 购 买 的 商 品 不 满 意 而 要 求 退 货 时, 可 持 牡 丹 白 金 卡 和 消 费 单 据 与 商 户 协 商 办 理 退 货 手 续, 一 旦 退 货 成 功, 我 行 会 主 动 将 这 部 分 款 项 划 回 您 的 账 户 3

7 当 您 在 宾 馆 酒 店 或 租 车 公 司 等 类 型 商 户 消 费 时, 商 户 消 费 与 结 算 不 在 同 一 时 间 完 成 商 户 会 选 择 使 用 预 授 权 交 易 操 作, 向 发 卡 机 构 索 要 授 权, 并 在 结 账 时 根 据 结 算 金 额 向 持 卡 人 收 款 ( 称 为 预 授 权 确 认 ) 商 户 索 要 授 权 后, 您 的 信 用 卡 账 户 会 以 授 权 金 额 为 限 冻 结 信 用 额 度 或 账 户 资 金, 预 授 权 有 效 期 为 自 交 易 日 ( 对 追 加 预 授 权 金 额 的, 以 追 加 交 易 日 为 准 ) 起 30 天 如 果 在 结 算 时, 您 以 其 他 方 式 支 付 或 取 消 了 该 笔 授 权 消 费, 则 应 要 求 商 户 同 步 撤 销 该 笔 预 授 权 交 易 超 过 预 授 权 有 效 期 的 或 预 授 权 撤 销 交 易 完 成 后, 将 自 动 解 除 原 预 授 权 的 信 用 额 度 或 账 户 资 金 冻 结 当 您 由 于 某 种 原 因, 未 能 采 取 当 面 结 账 时, 商 户 将 在 预 授 权 有 效 期 内, 且 在 预 授 权 金 额 115% 的 范 围 内, 依 据 您 的 消 费 记 录 或 单 据, 按 实 际 应 结 账 金 额 通 过 发 卡 机 构 自 动 扣 收 您 的 交 易 款 项 对 预 授 权 消 费 款 项 结 算 记 账 时, 原 预 授 权 将 会 自 动 取 消 请 您 妥 善 保 管 交 易 单 据 并 及 时 与 账 单 核 对 如 对 交 易 有 疑 问, 请 在 记 账 日 起 60 天 内 向 24 小 时 白 金 卡 服 务 热 线 ( 注 : 预 计 2010 年 1 月 开 通, 之 前 请 拨 打 24 小 时 客 服 专 线 ) 或 网 点 提 出 查 询, 并 请 您 积 极 配 合 我 行 业 务 人 员 进 行 相 关 调 查 安 全 验 证 码 (CVV2) 是 在 白 金 卡 背 面 的 签 名 栏 上, 紧 跟 在 卡 号 末 四 位 后 的 3 位 数 字, 用 于 安 全 管 理 当 您 使 用 白 金 卡 进 行 非 联 机 交 易 或 进 行 电 视 电 话 网 上 购 物 等 特 殊 交 易 时, 特 约 商 户 会 以 安 全 验 证 码 来 核 实 您 的 身 份 二 取 现 1 境 内 取 现 1) 境 内 ATM 取 现 您 可 以 凭 牡 丹 白 金 卡 和 卡 片 密 码 在 我 行 或 有 银 联 标 识 的 ATM 上 提 取 人 民 币 2) 境 内 网 点 取 现 您 可 持 牡 丹 白 金 卡 凭 有 效 身 份 证 件 或 密 码 在 我 行 营 业 网 点 办 4

8 牡丹白金卡使用指南 理人民币取现 3 境内取现注意事项 在ATM上取现每天最多5次 累计金额不超过5000元 牡丹白金卡账户内余额不足时 可以利用信用额度透支取现 使用信用额度取现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 且每天累计不超 过2000元人民币 使用信用额度取现 从记账日起至还款日止 按日利率万分之 五计收透支利息 在境内本异地我行营业网点或ATM上取现 一律免收手续费 在他行ATM上取现 需另外支付跨行取现手续费 银行将从您 的账户中自动扣收这部分款项 具体费率参见牡丹卡业务收 费标准 2 境外取现 1 境外ATM取现 您持牡丹白金卡 可在泰国 新西兰 美国 意大利 俄罗 斯等多个国家或地区 详情咨询24小时白金卡服务热线 注 预计2010年1月开通 之前请拨打24小时客服专线 标识的ATM上提取当地货币 具有 银联 以人民币结算不加收外汇兑换手续费 但系统会按标准扣收人民 币账户/卡跨境ATM取现手续费 具体费率参见牡丹卡业务收费 标准 2 境外取现注意事项 当您持牡丹白金卡在香港 澳门地区取现时参照境外标准收费 标识的ATM取现时 每天 牡丹白金卡在境外有 银联 累计取现金额不超过等值5000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 使用信用额度取现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 需按规定支付利息 取现常见问题解答 卡片被吞 当您在ATM每次交易步骤超时或使用止付卡会造成吞卡 在境内 请您立即与ATM所属行联系 并于吞卡次日持 有效身份证件和ATM打印单据到ATM所属行领回卡片 5

9 在 境 外, 请 立 即 到 ATM 所 属 行 寻 求 帮 助, 还 可 向 中 国 银 联 服 务 热 线 查 询 扣 账 未 吐 钞 如 您 发 现 ATM 已 扣 账 但 未 吐 钞, 请 立 即 与 ATM 所 属 行 联 系, 或 直 接 致 电 24 小 时 白 金 卡 服 务 热 线 ( 注 : 预 计 2010 年 1 月 开 通, 之 前 请 拨 打 24 小 时 客 服 专 线 ) 进 行 查 询 处 理 三 网 上 银 行 及 电 话 银 行 服 务 您 可 登 录 自 助 办 理 网 上 银 行 注 册 查 询 账 户 交 易 明 细 网 上 银 行 密 码 重 置 等 业 务 ; 您 可 致 电 24 小 时 白 金 卡 服 务 热 线 ( 注 : 预 计 2010 年 1 月 开 通, 之 前 请 拨 打 24 小 时 客 服 专 线 ) 依 照 语 音 提 示 注 册 电 话 银 行, 办 理 卡 片 启 用 挂 失 账 务 查 询 等 业 务 四 分 期 付 款 您 使 用 牡 丹 白 金 卡 消 费 可 享 受 我 行 提 供 的 免 息 分 期 付 款 服 务 只 要 您 单 笔 消 费 人 民 币 600 元 以 上, 就 可 以 通 过 我 行 特 约 商 户 具 有 分 期 付 款 功 能 的 POS 机 直 接 进 行 分 期 付 款 消 费 ; 也 可 以 通 过 我 行 营 业 网 点 24 小 时 白 金 卡 服 务 热 线 ( 注 : 预 计 2010 年 1 月 开 通, 之 前 请 拨 打 24 小 时 客 服 专 线 ) 网 上 银 行 将 在 免 息 期 内 的 普 通 消 费 转 为 分 期 付 款 分 期 付 款 手 续 费 按 指 定 期 限 和 费 率 扣 收, 费 率 请 参 见 我 行 网 站 ( 遇 有 优 惠 活 动, 请 以 各 分 行 宣 传 为 准 ) 牡 丹 白 金 卡 对 账 单 及 利 息 计 算 一 名 词 释 义 1 信 用 额 度 指 发 卡 机 构 根 据 您 的 资 信 状 况 等 为 您 核 定 在 卡 片 有 效 期 内 可 循 环 使 用 的 最 高 授 信 限 额 6

10 牡 丹 白 金 卡 使 用 指 南 2 可 用 额 度 指 您 当 前 实 际 可 使 用 的 额 度, 包 括 可 取 现 额 度 和 可 消 费 额 度 3 透 支 指 您 使 用 发 卡 机 构 为 您 核 定 的 信 用 额 度 进 行 支 付 的 方 式, 包 括 消 费 透 支 取 现 透 支 转 账 透 支 和 透 支 扣 收 等 4 银 行 记 账 日 指 发 卡 机 构 根 据 您 发 生 的 交 易 将 交 易 款 项 记 入 您 牡 丹 白 金 卡 账 户, 或 根 据 规 定 将 费 用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超 限 费 滞 纳 金 年 费 手 续 费 追 索 费, 下 同 ) 利 息 等 记 入 您 牡 丹 白 金 卡 账 户 的 日 期 5 对 账 单 日 指 发 卡 机 构 定 期 对 您 的 交 易 款 项 费 用 等 进 行 汇 总, 结 计 利 息, 计 算 出 您 应 还 款 的 日 期 6 还 款 日 指 您 向 发 卡 机 构 偿 还 欠 款 的 银 行 记 账 日 期 7 到 期 还 款 日 指 发 卡 机 构 规 定 的 您 应 该 偿 还 全 部 应 付 款 项 或 最 低 还 款 额 的 最 后 日 期 8 免 息 还 款 期 除 取 现 及 转 账 透 支 交 易 外, 其 他 透 支 交 易 从 银 行 记 账 日 起 至 到 期 还 款 日 ( 含 ) 之 间 可 享 受 免 息 待 遇 的 时 间 段 9 全 部 应 付 款 项 指 截 至 当 前 对 账 单 日, 累 计 发 卡 机 构 已 经 记 账 但 未 偿 还 的 交 易 款 项, 以 及 利 息 费 用 等 的 总 和 10 最 低 还 款 额 指 发 卡 机 构 规 定 的 在 到 期 还 款 日 ( 含 ) 前 应 该 偿 还 的 最 低 金 额, 是 上 一 期 账 单 中 最 低 还 款 额 未 还 部 分 和 当 前 对 账 单 日 账 户 透 支 余 额 10% 的 总 和 7

11 11 还款顺序 还款顺序为先偿还已过免息还款期透支款项 后偿还未过免 息还款期透支款项 还款均以银行记账日先后顺序为准 12 超限费 指您超额使用发卡机构为您核定的账户信用额度 且在账户 超限当日 即发卡机构对该笔交易金额的记账日 未偿还超额部 分 按规定应向发卡机构支付的款项 目前按超额部分5 支 付超限费 13 滞纳金 未能在到期还款日 含 前偿还最低还款额 按规定应向发 卡机构支付的款项 滞纳金=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 5% 二 如何查看牡丹白金卡对账单 8

12 牡 丹 白 金 卡 使 用 指 南 1 还 款 提 示 栏 还 款 提 示 栏 简 要 列 出 您 当 期 最 重 要 的 账 务 信 息, 并 提 示 您 还 款 金 额 和 还 款 时 限 上 期 余 额 即 上 期 账 单 中 的 本 期 余 额 本 期 收 入 合 计 即 本 期 账 单 交 易 明 细 栏 中 收 入 金 额 汇 总 数, 如 您 本 期 存 入 的 各 笔 金 额 商 户 退 款 调 账 金 额 等 本 期 支 出 合 计 即 本 期 账 单 交 易 明 细 栏 中 支 出 金 额 汇 总 数, 如 您 本 期 消 费 或 取 现 金 额 异 地 或 跨 行 取 现 手 续 费 透 支 利 息 滞 纳 金 超 限 费 调 账 金 额 等 本 期 余 额 即 本 期 存 款 余 额 或 本 期 欠 款, 计 算 方 式 为 : 本 期 余 额 = 本 期 收 入 合 计 - 本 期 支 出 合 计 + 上 期 存 款 余 额 ( 或 - 上 期 欠 款 余 额 ) 2 交 易 明 细 栏 交 易 明 细 栏 列 示 各 笔 交 易 的 相 关 信 息, 包 括 交 易 日 记 账 日 卡 号 交 易 类 型 商 户 名 称 / 城 市 交 易 金 额 / 币 种 记 账 金 额 和 币 种, 您 可 以 结 合 这 些 信 息 逐 笔 对 账 3 积 分 栏 积 分 栏 列 示 综 合 积 分 余 额 特 定 活 动 积 分 余 额 信 用 卡 积 分 余 额 以 及 联 名 积 分 余 额 等 信 息 积 分 可 参 加 我 行 积 分 兑 换 活 动 4 客 户 通 知 栏 在 此 栏 中, 我 们 会 将 促 销 商 户 信 息 积 分 兑 换 提 示 逾 期 信 息 提 示 和 永 久 额 度 提 升 提 示 等 最 新 使 用 信 息 通 知 您, 敬 请 留 意 三 牡 丹 白 金 卡 的 利 息 计 算 如 您 在 到 期 还 款 日 前 未 能 全 额 还 款, 我 行 只 对 您 未 偿 还 的 透 支 消 费 部 分 每 日 按 万 分 之 五 计 收 从 银 行 记 账 日 起 至 还 款 日 止 的 透 9

13 支 利 息, 已 归 还 的 透 支 消 费 部 分 不 计 算 利 息, 仍 可 享 受 免 息 还 款 期 透 支 取 现 及 转 账 部 分 每 日 按 万 分 之 五 计 收 利 息 透 支 利 息 计 算 : 上 期 对 账 单 的 每 笔 透 支 金 额 为 计 息 本 金, 自 该 笔 透 支 交 易 的 记 账 日 起 至 还 款 日 为 计 息 天 数, 按 日 利 率 万 分 之 五 计 息, 按 月 计 收 复 利 如 : 陈 先 生 4 月 初 收 到 对 账 单, 打 印 对 账 单 日 为 4 月 1 日, 到 期 还 款 日 为 4 月 25 日, 欠 款 余 额 为 1000 元, 最 低 还 款 额 为 100 元, 陈 先 生 的 上 次 对 账 单 余 额 为, 从 上 次 对 账 单 日 到 本 次 对 账 单 日 期 间 陈 先 生 只 消 费 1 笔 --3 月 31 日, 金 额 为 1000 元 不 同 还 款 情 况 下, 陈 先 生 的 透 支 利 息 分 别 为 : 若 陈 先 生 于 4 月 25 日 前, 全 额 还 款 1000 元, 则 在 5 月 份 收 到 的 对 账 单 中 透 支 利 息 为 0 若 陈 先 生 于 4 月 25 日 前, 比 如 在 4 月 20 日 只 偿 还 了 最 低 还 款 额 100 元, 则 5 月 份 对 账 单 中 的 透 支 利 息 为 元 透 支 利 息 :( ) 元 0.05% 31 天 (3 月 31 日 -4 月 30 日 )=13.95 元 如 果 陈 先 生 在 到 期 还 款 日 前 所 还 金 额 低 于 最 低 还 款 额 ( 例 如 还 款 为 0), 则 除 了 支 付 利 息 外 还 要 支 付 滞 纳 金, 滞 纳 金 为 最 低 还 款 额 未 还 部 分 的 5% 5 月 份 对 账 单 中 透 支 利 息 为 15.5 元, 滞 纳 金 为 5 元 透 支 利 息 : 1000 元 0.05% 31 天 (3 月 31 日 -4 月 30 日 )=15.5 元 滞 纳 金 :100 5%=5 元 请 您 妥 善 保 存 对 账 单 如 果 对 账 单 未 及 时 收 到, 您 可 致 电 24 小 时 白 金 卡 服 务 热 线 ( 注 : 预 计 2010 年 1 月 开 通, 之 前 请 拨 打 24 小 时 客 服 专 线 ) 要 求 补 寄 我 行 将 为 您 免 费 提 供 补 打 及 邮 寄 对 账 单 服 务 牡 丹 白 金 卡 的 还 款 牡 丹 白 金 卡 为 人 民 币 单 账 户, 如 果 您 使 用 了 账 户 信 用 额 度, 则 需 要 以 人 民 币 还 款, 具 体 还 款 方 式 有 如 下 几 种 : 10

14 牡 丹 白 金 卡 使 用 指 南 一 自 动 还 款 您 可 通 过 我 行 发 卡 机 构 指 定 网 点 网 上 银 行 或 电 话 银 行 办 理 自 动 还 款 注 册 修 改 和 注 销, 每 月 到 期 还 款 日 前 我 行 将 按 约 定 日 期 自 动 从 指 定 账 户 扣 款 为 您 还 款 温 馨 提 示 : 转 出 账 户 与 转 入 账 户 不 要 求 为 同 一 人 自 动 还 款 成 功 注 册 后, 人 民 币 自 动 还 款 在 月 初 至 当 月 自 动 扣 款 日 前 一 日 注 册 的 当 月 生 效, 自 动 扣 款 日 以 后 注 册 的 下 月 起 生 效 二 如 果 您 开 通 电 话 银 行, 还 可 通 过 电 话 银 行 转 账 还 款 三 网 上 银 行 转 账 还 款 如 您 是 我 行 个 人 网 上 银 行 客 户 ( 灵 通 卡 / 准 贷 记 卡 / 贷 记 卡 / 理 财 金 客 户 ), 还 可 以 通 过 网 上 银 行 的 转 账 功 能 还 款, 即 您 将 资 金 从 以 上 卡 种 的 基 本 账 户 转 入 牡 丹 白 金 卡 账 户, 就 可 偿 还 人 民 币 欠 款 四 柜 面 ATM 存 款 或 转 账 还 款 如 在 柜 面 存 款 的, 您 还 可 委 托 他 人 凭 卡 号 无 卡 存 款 本 异 地 存 款 不 收 取 存 款 手 续 费 柜 面 大 额 存 款 ( 五 万 元 ( 含 ) 以 上 ) 须 出 示 本 人 及 代 办 人 身 份 证 件 五 从 他 行 汇 款 还 款 填 写 汇 款 单 据 时, 收 款 单 位 全 称 填 写 持 卡 人 姓 名, 收 款 单 位 账 号 填 写 白 金 卡 卡 号, 开 户 银 行 填 写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牡 丹 卡 中 心, 备 注 / 附 言 处 注 明 信 用 卡 还 款 如 汇 出 行 要 求 提 供 收 款 行 行 号, 则 请 客 户 将 我 行 行 号 告 知 汇 出 银 行 11

15 增 值 服 务 篇 牡 丹 白 金 卡 在 保 障 您 享 有 我 行 原 有 白 金 信 用 卡 服 务 水 平 的 同 时, 更 通 过 一 系 列 的 基 础 服 务 提 升 举 措, 使 您 尽 享 白 金 卡 卓 越 品 质 特 享 理 财 金 账 户 贵 宾 通 道 服 务 当 您 持 牡 丹 白 金 卡 到 我 行 各 营 业 网 点 办 理 业 务 时, 可 享 受 到 等 同 于 我 行 理 财 金 账 户 的 优 质 服 务 或 理 财 金 贵 宾 室 服 务 牡 丹 白 金 卡 专 线 客 户 经 理 服 务 我 行 为 牡 丹 白 金 卡 客 户 特 别 增 设 了 白 金 卡 贵 宾 服 务 专 线, 您 只 需 致 电 , 按 语 音 提 示 输 入 您 的 白 金 卡 卡 号, 即 可 获 得 由 专 业 的 白 金 卡 客 户 经 理 为 您 提 供 的 优 质 服 务 专 享 手 续 费 减 免 作 为 我 行 白 金 卡 客 户, 您 在 使 用 白 金 卡 办 理 相 关 业 务 时, 将 会 享 受 我 行 专 为 您 提 供 的 七 项 手 续 费 减 免 服 务, 使 您 在 日 常 用 卡 中 也 能 尽 显 白 金 卡 客 户 特 有 的 尊 崇 地 位 费 用 减 免 项 目 包 括 : 一 重 置 密 码 手 续 费 二 境 内 异 地 取 现 三 境 内 异 地 存 款 四 调 单 手 续 费 五 补 制 账 单 费 六 信 函 手 续 费 12

16 牡 丹 白 金 卡 使 用 指 南 七 开 具 证 明 手 续 费 即 时 生 效 的 临 时 调 额 服 务 牡 丹 白 金 卡 主 卡 客 户 可 致 电 24 小 时 白 金 卡 服 务 热 线 ( 注 : 预 计 2010 年 1 月 开 通, 之 前 请 拨 打 24 小 时 客 服 专 线 ) 申 请 临 时 调 额 服 务, 若 您 的 牡 丹 白 金 卡 账 户 状 态 正 常 且 无 不 良 信 用 记 录, 额 度 调 高 金 额 在 2 万 人 民 币 以 内 的, 我 行 将 即 时 对 您 的 临 时 调 额 申 请 进 行 处 理, 并 及 时 通 知 您 最 终 审 批 结 果 白 金 卡 服 务 绿 色 通 道 对 于 您 使 用 牡 丹 白 金 卡 涉 及 的 各 项 业 务, 均 可 通 过 我 行 专 设 的 牡 丹 白 金 卡 服 务 绿 色 通 道 办 理, 以 提 高 服 务 效 率 与 质 量 保 证 您 的 正 常 用 卡 对 于 无 法 即 时 解 决 的 问 题, 我 行 均 将 在 最 短 的 时 间 内 向 您 作 呼 出 答 复 指 定 专 人 代 办 服 务 我 行 专 为 牡 丹 白 金 卡 客 户 推 出 了 指 定 专 人 代 办 相 关 业 务 的 特 别 服 务 代 办 业 务 范 围 包 括 : 一 预 约 换 卡 二 还 款 提 醒 三 信 用 额 度 调 整 四 账 务 查 询 五 补 打 对 账 单 13

17 六 积 分 兑 换 七 电 话 挂 失 白 金 卡 客 户 可 通 过 指 定 一 个 亲 属 或 秘 书 作 为 其 上 述 业 务 的 专 属 代 办 人 当 您 指 定 业 务 代 办 人 并 签 署 代 办 业 务 委 托 书 后, 在 您 所 选 择 的 上 述 业 务 范 围 内, 凡 是 您 的 指 定 代 办 人 提 出 的 业 务 请 求, 我 行 均 视 同 为 您 本 人 提 供 服 务, 使 您 不 再 为 用 卡 过 程 中 的 琐 碎 事 务 而 烦 心 特 别 提 示 : 以 上 服 务 的 申 请 和 办 理 须 致 电 白 金 卡 服 务 热 线 ( 注 : 预 计 2010 年 1 月 开 通, 之 前 请 拨 打 24 小 时 客 服 专 线 ), 签 署 并 回 邮 代 办 业 务 委 托 书 邮 寄 地 点 : 北 京 西 城 区 宣 武 门 西 大 街 丙 121 号 重 点 客 户 科 收, 邮 编 争 议 账 款 垫 付 服 务 当 您 在 使 用 白 金 卡 的 过 程 中, 对 交 易 和 账 户 情 况 有 疑 问 的, 应 自 交 易 日 起 60 天 内 向 我 行 进 行 查 询, 并 按 规 定 签 署 争 议 扣 款 承 诺 书, 我 行 在 为 您 进 行 拒 付 调 单 处 理 时, 将 首 先 把 该 交 易 的 争 议 款 项 划 回 您 的 白 金 卡 账 户, 以 保 证 您 的 正 常 用 卡 我 行 将 根 据 最 终 调 单 拒 付 结 果 所 认 定 的 责 任 归 属 来 判 断 该 笔 账 款 的 损 失 应 由 谁 承 担 如 果 最 终 认 定 该 笔 损 失 与 白 金 卡 持 卡 人 无 关, 则 本 次 拒 付 调 单 业 务 不 会 对 您 的 用 卡 造 成 任 何 影 响 ; 如 果 最 终 认 定 该 笔 损 失 应 由 持 卡 人 承 担, 则 我 行 将 直 接 从 您 的 白 金 卡 账 户 或 在 我 行 开 立 的 任 何 其 它 账 户 中 扣 收 您 可 通 过 致 电 24 小 时 白 金 卡 服 务 热 线 ( 注 : 预 计 2010 年 1 月 开 通, 之 前 请 拨 打 24 小 时 客 服 专 线 ) 申 请 此 项 服 务 温 馨 提 示 : 为 切 实 保 护 您 的 权 益, 请 您 妥 善 保 管 使 用 牡 丹 白 金 卡 的 交 易 凭 据 紧 急 补 换 卡 服 务 我 行 为 牡 丹 白 金 卡 客 户 提 供 境 内 的 紧 急 补 换 卡 服 务 当 您 使 14

18 牡 丹 白 金 卡 使 用 指 南 用 牡 丹 白 金 卡 因 卡 片 遗 失 或 损 坏 而 有 紧 急 用 卡 需 要 时 均 可 通 过 致 电 24 小 时 白 金 卡 服 务 热 线 ( 注 : 预 计 2010 年 1 月 开 通, 之 前 请 拨 打 24 小 时 客 服 专 线 ) 申 请 办 理 紧 急 补 换 卡 服 务 如 果 因 为 挂 失 而 申 请 本 业 务 的, 需 先 进 行 挂 失 处 理 同 时, 为 保 证 您 能 及 时 收 到 新 卡, 您 需 向 客 服 人 员 提 供 您 的 正 确 地 址 我 行 在 为 您 制 作 新 卡 后 将 免 费 为 您 邮 寄 紧 急 取 现 服 务 如 果 您 在 使 用 牡 丹 白 金 卡 过 程 中 因 卡 片 损 坏 或 挂 失 而 又 有 紧 急 用 款 需 要 的, 我 行 将 为 您 提 供 境 内 的 紧 急 取 现 服 务, 在 牡 丹 白 金 卡 可 用 额 度 之 内, 您 可 享 受 最 高 10,000 元 人 民 币 的 紧 急 取 现 额 度 温 馨 提 示 : 紧 急 取 现 业 务 将 不 收 取 您 任 何 费 用 白 金 卡 挂 失 及 撤 销 挂 失 为 保 证 您 的 资 金 安 全, 通 过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网 上 银 行 电 话 银 行 等 电 子 银 行 或 到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营 业 网 点 办 理 挂 失, 挂 失 手 续 办 妥, 挂 失 即 生 效, 您 将 不 再 承 担 白 金 卡 遗 失 造 成 的 风 险 同 时, 若 您 挂 失 后 又 找 到 您 的 牡 丹 白 金 卡, 我 行 提 供 了 更 为 灵 活 的 撤 销 挂 失 服 务 无 论 您 在 境 内 还 是 境 外, 如 果 您 因 故 无 法 到 柜 面 办 理 撤 销 挂 失 的, 可 由 您 本 人 通 过 致 电 24 小 时 白 金 卡 服 务 热 线 ( 注 : 预 计 2010 年 1 月 开 通, 之 前 请 拨 打 24 小 时 客 服 专 线 ) 办 理 撤 销 挂 失 手 续 在 办 理 撤 销 挂 失 手 续 时, 您 须 将 清 晰 的 白 金 卡 正 反 面 复 印 件 办 卡 时 使 用 的 身 份 证 件 复 印 件 和 撤 销 挂 失 申 请 说 明 通 过 传 真 的 方 式 提 供 给 24 小 时 白 金 卡 服 务 热 线 ( 注 : 预 计 2010 年 1 月 开 通, 之 前 请 拨 打 24 小 时 客 服 专 线 ) 积 分 兑 换 年 费 当 您 使 用 牡 丹 白 金 卡 消 费, 积 分 累 计 达 到 140,000 分 的 可 兑 换 白 金 卡 主 卡 一 年 年 费 ; 积 分 达 到 70,000 分 的 可 兑 换 白 金 卡 副 卡 一 年 年 费 积 分 一 次 可 兑 换 多 年 年 费 15

19 贵 宾 版 网 上 银 行 您 可 通 过 我 行 网 站 ( 登 录 贵 宾 版 网 上 银 行 办 理 牡 丹 白 金 卡 业 务 贵 宾 版 网 上 银 行 为 您 提 供 专 属 界 面 专 享 通 道 专 享 优 惠 专 属 产 品 专 属 服 务 五 专 服 务 其 中, 专 属 产 品 是 针 对 贵 宾 客 户 单 独 发 行 理 财 产 品, 只 有 贵 宾 客 户 才 有 资 格 购 买 专 属 服 务 是 我 行 特 组 织 专 业 团 队 为 您 提 供 在 线 服 务, 您 在 贵 宾 网 银 任 意 页 面 点 击 在 线 服 务, 即 刻 可 与 客 户 经 理 在 线 进 行 文 字 交 流 温 馨 提 示 : 本 指 南 未 尽 事 宜 及 您 在 用 卡 过 程 的 其 它 问 题, 请 您 致 电 24 小 时 白 金 卡 服 务 热 线 ( 注 : 预 计 2010 年 1 月 开 通, 之 前 请 拨 打 24 小 时 客 服 专 线 ) 进 行 咨 询 本 指 南 的 最 终 解 释 权 归 属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牡 丹 卡 中 心, 如 遇 业 务 变 化, 请 以 最 新 宣 传 为 准 16

20 牡 丹 白 金 卡 使 用 指 南 保 险 服 务 篇 牡 丹 白 金 卡 为 您 提 供 一 系 列 专 属 的 保 险 服 务, 全 方 位 保 障 您 的 权 益 与 安 全, 让 您 安 心 享 受 旅 行 的 乐 趣, 实 现 无 忧 旅 程 航 空 意 外 伤 害 险 牡 丹 白 金 卡 客 户 无 须 事 先 办 理 任 何 手 续, 便 可 获 得 我 行 为 您 投 保 的 高 额 航 空 意 外 伤 害 险 一 投 保 方 式 无 须 事 先 办 理 任 何 手 续, 当 您 成 功 申 请 牡 丹 白 金 卡 之 时, 即 视 同 您 已 接 受 本 行 的 赠 送, 便 可 免 费 获 得 本 行 为 您 送 出 的 高 额 航 空 意 外 伤 害 险 二 被 保 险 人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牡 丹 白 金 卡 客 户 为 被 保 险 人, 主 副 卡 客 户 均 同 等 享 受 本 服 务 三 保 险 责 任 有 效 期 限 在 客 户 ( 即 被 保 险 人 ) 乘 坐 民 航 客 机 期 间, 自 被 保 险 人 到 达 机 场 通 过 安 全 检 查 时 始, 至 被 保 险 人 抵 达 目 的 地 走 出 所 乘 航 班 班 机 的 舱 门 时 止 四 保 险 金 额 主 副 卡 均 为 人 民 币 400 万 元 五 保 险 费 用 本 项 保 险 是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为 客 户 提 供 的 一 项 服 务, 保 费 由 我 行 支 付 给 保 险 公 司, 您 无 需 另 行 付 费 六 保 险 期 间 本 项 保 险 自 我 行 系 统 产 生 相 应 的 牡 丹 白 金 卡 卡 号 次 日 的 零 时 17

21 起 至 次 年 对 应 日 的 零 时 止, 有 效 期 为 一 年 保 险 期 间 届 满 后, 如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客 户 及 保 险 公 司 之 间 均 无 异 议, 本 保 险 将 自 动 展 期 一 年, 并 可 多 次 展 期 被 保 险 人 所 购 机 票 上 载 明 的 出 发 时 间 在 保 险 期 间 之 内, 但 航 班 延 误 发 生 在 或 延 续 至 保 险 期 间 结 束 之 后 的, 则 航 班 延 误 保 险 部 分 的 保 险 责 任 继 续 有 效, 但 仅 限 于 该 次 飞 机 航 班 如 果 被 保 险 人 还 要 搭 乘 后 续 航 班 的, 保 险 人 不 再 承 担 责 任 七 保 险 人 华 泰 财 产 保 险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北 京 分 公 司 八 保 险 内 容 以 下 保 险 内 容 中 的 商 业 客 运 大 众 交 通 工 具 仅 限 于 飞 机 ( 一 ) 保 险 责 任 1 意 外 身 故 保 险 金 被 保 险 人 持 有 效 客 票 乘 坐 商 业 客 运 大 众 交 通 工 具 期 间 遭 受 意 外 伤 害 事 故, 并 自 事 故 发 生 之 日 起 一 百 八 十 日 内 因 该 次 意 外 伤 害 事 故 直 接 导 致 身 故 的, 保 险 人 按 保 险 单 或 保 险 凭 证 中 列 明 的 每 人 保 险 金 额 给 付 身 故 保 险 金, 对 该 被 保 险 人 的 保 险 责 任 终 止 被 保 险 人 身 故 前 已 按 照 本 条 第 二 款 领 取 意 外 伤 残 保 险 金 的, 意 外 身 故 保 险 金 为 保 险 单 或 保 险 凭 证 中 对 应 每 人 保 险 金 额 扣 除 已 给 付 意 外 伤 残 保 险 金 后 的 金 额 2 意 外 伤 残 保 险 金 被 保 险 人 持 有 效 客 票 乘 坐 商 业 客 运 大 众 交 通 工 具 期 间 遭 受 意 外 伤 害 事 故, 并 自 事 故 发 生 之 日 起 一 百 八 十 日 内 因 该 次 意 外 伤 害 事 故 直 接 导 致 本 合 同 所 附 残 疾 程 度 与 给 付 比 例 表 所 列 残 疾 程 度 之 一 者, 保 险 人 按 表 中 所 列 给 付 比 例 乘 以 保 险 单 或 保 险 凭 证 中 列 明 的 每 人 保 险 金 额 给 付 伤 残 保 险 金 如 治 疗 仍 未 结 束 的, 按 自 事 故 发 生 之 日 起 第 一 百 八 十 日 的 身 体 情 况 进 行 伤 残 鉴 定, 并 据 此 给 付 伤 残 保 险 金 被 保 险 人 因 同 一 次 意 外 伤 害 事 故 造 成 残 疾 程 度 与 给 付 比 例 表 所 列 残 疾 程 度 两 项 以 上 者, 保 险 人 给 付 各 该 项 伤 残 18

22 牡 丹 白 金 卡 使 用 指 南 保 险 金 之 和 但 不 同 残 疾 项 目 属 于 同 一 手 或 同 一 足 时, 仅 给 付 一 项 伤 残 保 险 金, 若 残 疾 项 目 所 属 残 疾 等 级 不 同 时, 给 付 较 严 重 项 目 的 伤 残 保 险 金 该 次 意 外 伤 害 事 故 导 致 的 残 疾 合 并 以 往 因 意 外 伤 害 事 故 所 致 残 疾, 可 领 较 严 重 项 目 伤 残 保 险 金 者, 按 较 严 重 残 疾 项 目 标 准 给 付 保 险 金, 但 以 往 伤 残 保 险 金 ( 投 保 前 被 保 险 人 已 患 或 因 责 任 免 除 事 项 所 致 残 疾 程 度 与 给 付 比 例 表 所 列 的 残 疾 所 对 应 的 伤 残 保 险 金 或 保 险 人 已 给 付 的 意 外 伤 害 事 故 伤 残 保 险 金 均 为 以 往 伤 残 保 险 金 ) 应 予 以 扣 除 3 保 险 人 对 被 保 险 人 所 负 给 付 保 险 金 的 责 任 以 保 险 单 或 保 险 凭 证 所 载 的 保 险 金 额 为 限, 一 次 或 累 计 给 付 的 保 险 金 达 到 保 险 金 额 时, 本 保 险 合 同 对 被 保 险 人 的 保 险 责 任 终 止 4 被 保 险 人 持 有 效 客 票 乘 坐 商 业 客 运 大 众 交 通 工 具 期 间 遭 受 意 外 伤 害 事 故 并 进 行 治 疗, 保 险 人 就 其 事 故 发 生 之 日 起 一 百 八 十 日 内 实 际 支 出 的 符 合 当 地 社 会 医 疗 保 险 主 管 部 门 规 定 的 合 理 必 要 的 医 疗 费 用 超 过 人 民 币 100 元 部 分 在 保 险 金 额 限 额 内 ( 主 险 保 险 金 额 的 10% 的 限 额 内 ) 给 付 意 外 伤 害 医 疗 保 险 金 被 保 险 人 须 在 县 级 或 县 级 以 上 医 院 或 保 险 人 认 可 的 医 疗 机 构 进 行 治 疗 意 外 伤 害 急 救 不 受 此 限, 但 经 急 救 情 况 稳 定 后, 须 转 入 规 定 级 别 或 保 险 人 认 可 的 医 疗 机 构 治 疗 保 险 事 故 发 生 时, 被 保 险 人 支 出 的 医 疗 费 已 部 分 得 到 社 会 医 疗 保 险 管 理 部 门 其 他 保 险 单 或 其 他 途 径 给 付 的, 保 险 人 可 根 据 医 疗 费 凭 证 复 印 件 及 社 会 医 疗 保 险 管 理 部 门 或 其 他 保 险 单 的 承 保 公 司 或 有 关 单 位 出 具 的 相 关 报 销 或 给 付 金 额 证 明, 在 意 外 伤 害 医 疗 保 险 金 额 的 限 额 内 承 担 剩 余 部 分 的 赔 付 责 任 ( 二 ) 责 任 免 除 1 因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直 接 或 间 接 造 成 被 保 险 人 身 故 或 伤 残 的, 保 险 人 不 承 担 给 付 保 险 金 责 任 : 1) 投 保 人 受 益 人 故 意 杀 害 伤 害 被 保 险 人 ; 2) 被 保 险 人 犯 罪 或 拒 捕 自 杀 或 故 意 自 伤 ; 3) 因 受 酒 精 毒 品 管 制 药 品 的 影 响 ; 4) 被 保 险 人 因 精 神 错 乱 或 失 常 而 导 致 的 意 外 ; 5) 被 保 险 人 未 遵 医 嘱, 私 自 服 用 涂 用 注 射 药 物 ; 19

23 6) 被 保 险 人 受 细 菌 病 毒 或 寄 生 虫 感 染 ( 但 因 受 伤 以 致 伤 口 脓 肿 者 除 外 ), 或 被 保 险 人 中 暑 ; 7) 被 保 险 人 因 意 外 事 故 自 然 灾 害 以 外 的 原 因 失 踪 而 被 法 院 宣 布 死 亡 的 ; 8) 被 保 险 人 或 承 运 人 违 反 有 关 安 全 乘 坐 或 安 全 承 运 的 规 章 制 度 ; 9) 原 子 核 或 核 能 爆 炸 辐 射 或 污 染 上 述 原 因 导 致 被 保 险 人 身 故 的, 保 险 人 对 该 被 保 险 人 保 险 责 任 终 止, 并 退 还 该 被 保 险 人 的 未 满 期 保 险 费 2 在 下 列 情 形 下 或 期 间 内, 被 保 险 人 遭 受 意 外 伤 害 事 故, 直 接 或 间 接 导 致 被 保 险 人 身 故 或 伤 残 的, 保 险 人 不 承 担 给 付 保 险 金 责 任 : 1) 被 保 险 人 殴 斗 醉 酒 服 用 吸 食 或 注 射 毒 品 ; 2) 非 法 搭 乘 交 通 工 具 或 搭 乘 未 当 地 相 关 政 府 部 门 登 记 许 可 的 交 通 工 具 ; 3) 被 保 险 人 中 途 离 开 所 乘 交 通 工 具 至 重 新 登 上 该 交 通 工 具 期 间 ; 4) 被 保 险 人 妊 娠 流 产 分 娩 期 间 ; 5) 被 保 险 人 患 艾 滋 病 (AIDS) 或 感 染 艾 滋 病 病 毒 (HIV 呈 阳 性 ) 期 间 ; 6) 战 争 ( 无 论 宣 战 与 否 ) 内 战 军 事 行 动 恐 怖 活 动 暴 乱 或 其 他 类 似 的 武 装 叛 乱 期 间 上 述 情 形 下 或 期 间 内, 被 保 险 人 身 故 的, 保 险 人 对 该 被 保 险 人 保 险 责 任 终 止, 并 退 还 该 被 保 险 人 的 未 满 期 保 险 费 3 因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直 接 或 间 接 导 致 被 保 险 人 发 生 医 疗 费 用 支 出 的, 保 险 人 不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1) 主 险 合 同 约 定 的 责 任 免 除 事 由 ; 2) 被 保 险 人 身 患 疾 病 所 支 付 的 医 疗 费 用 ; 3) 用 于 矫 形 整 容 美 容 心 理 咨 询 器 官 移 植, 或 修 复 安 装 及 购 买 残 疾 用 具 ( 如 轮 椅 假 肢 助 听 器 假 眼 配 镜 等 ) 的 费 用 ; 20

24 牡 丹 白 金 卡 使 用 指 南 4) 被 保 险 人 健 康 体 检 疗 养 康 复 治 疗 妊 娠 流 产 及 分 娩 等 费 用 ; 5) 被 保 险 人 发 生 的 交 通 费 食 宿 费 生 活 补 助 费 误 工 补 贴 费 护 理 费 ; 6) 当 地 基 本 医 疗 保 险 支 付 范 围 之 外 的 药 品 检 查 治 疗 材 料 等 费 用 ( 三 ) 保 险 事 故 通 知 投 保 人 被 保 险 人 或 受 益 人 应 于 知 道 或 应 当 知 道 保 险 事 故 的 发 生 之 日 起 十 五 日 内 通 知 保 险 人, 否 则 投 保 人 被 保 险 人 或 受 益 人 应 承 担 通 知 迟 延 致 使 保 险 人 因 此 而 增 加 的 勘 查 调 查 等 项 费 用 投 保 人 被 保 险 人 或 受 益 人 通 知 迟 延 致 使 必 要 的 证 据 丧 失 或 事 故 原 因 性 质 无 法 认 定 时 应 承 担 相 应 的 责 任 但 上 述 两 项 约 定, 不 包 括 因 不 可 抗 力 而 导 致 的 迟 延 ( 四 ) 保 险 金 的 申 请 在 保 险 责 任 期 间 内, 被 保 险 人 发 生 保 险 责 任 范 围 内 的 保 险 事 故, 被 保 险 人 或 其 受 益 人 继 承 人 可 以 携 带 有 关 的 证 明 文 件 向 保 险 公 司 申 请 领 取 保 险 金 1 意 外 身 故 保 险 金 的 申 请 由 受 益 人 作 为 索 赔 申 请 人 填 写 保 险 金 给 付 申 请 书, 并 提 供 下 列 证 明 文 件 资 料 向 保 险 人 申 请 给 付 保 险 金 : 1) 受 益 人 户 籍 证 明 或 身 份 证 明 ; 2) 公 安 部 门 或 保 险 人 认 可 的 医 疗 机 构 出 具 的 被 保 险 人 死 亡 证 明 书 ; 3) 公 安 交 通 等 有 关 部 门 出 具 的 意 外 伤 害 事 故 证 明 ; 4) 如 被 保 险 人 为 宣 告 死 亡, 受 益 人 须 提 供 人 民 法 院 出 具 的 宣 告 死 亡 证 明 文 件 ; 5) 被 保 险 人 户 籍 注 销 证 明 ; 6) 其 他 与 确 认 保 险 事 故 的 性 质 原 因 损 失 程 度 等 有 关 的 证 明 和 资 料 2 伤 残 保 险 金 的 申 请 由 被 保 险 人 作 为 索 赔 申 请 人 填 写 保 险 金 给 付 申 请 书, 并 21

25 提 供 下 列 证 明 文 件 资 料 向 保 险 人 申 请 给 付 保 险 金 : 1) 被 保 险 人 户 籍 证 明 或 身 份 证 明 ; 2) 公 安 航 空 等 有 关 部 门 出 具 的 意 外 伤 害 事 故 证 明 ; 3) 保 险 人 认 可 的 伤 残 鉴 定 机 构 出 具 的 被 保 险 人 残 疾 程 度 鉴 定 书 ; 4) 其 他 与 确 认 保 险 事 故 的 性 质 原 因 损 失 程 度 等 有 关 的 证 明 和 资 料 九 赔 付 方 式 保 险 公 司 在 理 赔 时 效 内 将 保 险 金 转 入 受 益 人 指 定 账 户 十 名 词 解 释 意 外 伤 害 : 指 外 来 的 突 然 的 非 本 意 的 非 疾 病 的 使 被 保 险 人 身 体 受 到 剧 烈 伤 害 的 客 观 事 件, 并 以 此 客 观 事 件 为 直 接 且 单 独 原 因 导 致 被 保 险 人 身 体 蒙 受 伤 害 或 身 故 受 益 人 : 指 享 有 保 险 金 请 求 权 的 人 意 外 身 故 保 险 金 受 益 人 为 被 保 险 人 的 第 一 顺 序 法 定 继 承 人 ( 但 被 保 险 人 的 遗 嘱 中 另 有 意 思 的 除 外 ) 如 被 保 险 人 有 异 议, 可 直 接 到 华 泰 财 产 保 险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办 理 身 故 保 险 金 受 益 人 变 更 手 续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不 受 理 变 更 受 益 人 的 委 托 事 宜 意 外 残 疾 保 险 金 的 受 益 人 为 被 保 险 人 本 人, 保 险 公 司 不 受 理 其 他 指 定 或 变 更 不 可 抗 力 : 指 不 能 预 见 不 能 避 免 且 不 能 克 服 的 客 观 事 实 自 然 灾 害 : 是 指 雷 击 飓 风 台 风 龙 卷 风 风 暴 暴 雨 洪 水 冻 灾 冰 雹 地 崩 山 崩 雪 崩 火 山 爆 发 地 面 突 然 下 沉 下 陷 以 及 其 他 人 力 不 可 抗 拒 的 破 坏 力 强 大 的 自 然 现 象, 但 不 包 括 地 震 海 啸 十 一 服 务 电 话 华 泰 保 险 公 司 全 国 报 案 咨 询 电 话

26 牡 丹 白 金 卡 使 用 指 南 十 二 附 加 说 明 1 有 关 保 险 条 款 未 尽 事 宜, 以 华 泰 财 产 保 险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向 中 国 保 监 会 报 备 的 交 通 工 具 意 外 伤 害 保 险 条 款 为 准 对 于 涉 及 航 空 意 外 险 的 任 何 咨 询 投 诉 报 案 理 赔 等 事 项 均 由 华 泰 财 产 保 险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北 京 分 公 司 负 责 处 理 您 因 航 空 意 外 险 所 产 生 的 任 何 纠 纷 均 与 我 行 无 关, 您 须 直 接 与 华 泰 财 产 保 险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北 京 分 公 司 协 商 解 决 2 您 可 通 过 我 行 网 站 ( 查 看 华 泰 财 产 保 险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向 中 国 保 监 会 报 备 的 交 通 工 具 意 外 伤 害 保 险 条 款 3 若 您 的 牡 丹 白 金 卡 注 销 或 被 我 行 取 消 用 卡 资 格 的, 则 从 牡 丹 白 金 卡 正 式 销 户 或 取 消 用 卡 资 格 之 日 起, 您 将 不 再 享 受 我 行 提 供 的 以 上 保 险 服 务 4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保 留 此 项 免 费 保 险 服 务 的 解 释 权 华 泰 财 产 保 险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北 京 分 公 司 保 留 涉 及 保 险 业 务 的 专 用 名 词 的 解 释 权 旅 行 不 便 险 牡 丹 白 金 卡 客 户 在 用 卡 ( 含 通 过 各 种 渠 道 和 机 具 用 卡 消 费 行 为, 下 同 ) 为 其 本 人 支 付 全 额 商 业 客 运 大 众 交 通 工 具 的 票 款 或 不 低 于 80% 的 旅 行 团 费 的 票 款 时, 可 以 获 得 我 行 赠 送 的 旅 行 不 便 险 本 旅 行 不 便 险 包 括 航 班 延 误 保 险 行 李 延 误 保 险 行 李 遗 失 保 险 三 部 分 一 投 保 方 式 只 要 您 使 用 牡 丹 白 金 卡 支 付 您 本 人 的 : 1. 全 额 飞 机 票 款 ; 2. 不 低 于 80% 的 旅 行 团 费 无 须 事 先 办 理 任 何 手 续, 便 可 免 费 获 得 本 行 为 您 送 出 的 旅 行 不 便 险 23

27 二 被 保 险 人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牡 丹 白 金 卡 客 户 为 被 保 险 人, 主 副 卡 客 户 均 同 等 享 受 本 服 务 三 保 险 金 额 航 班 延 误 (6 小 时 以 上 ): 境 内 500 元 / 次, 境 外 1000 元 / 次, 全 年 累 计 5000 元 / 年 ; 行 李 延 误 (6 小 时 以 上 ): 境 内 200 元 / 次, 境 外 500 元 / 次, 全 年 累 计 1000 元 / 年 ; 行 李 丢 失 (24 小 时 以 上 ): 境 内 500 元 / 次, 境 外 1000 元 / 次, 全 年 累 计 5000 元 / 年 四 保 险 费 用 本 项 保 险 是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为 牡 丹 白 金 卡 客 户 提 供 的 一 项 服 务, 保 费 由 我 行 支 付 给 保 险 公 司, 您 无 需 另 行 付 费 五 保 险 期 间 本 项 保 险 自 我 行 系 统 产 生 相 应 的 牡 丹 白 金 卡 卡 号 次 日 的 零 时 起 至 次 年 对 应 日 的 零 时 止, 有 效 期 为 一 年 保 险 期 满 后, 如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客 户 及 保 险 公 司 之 间 均 无 异 议, 本 保 险 将 自 动 展 期 一 年, 并 可 多 次 展 期 被 保 险 人 所 购 机 票 上 载 明 的 出 发 时 间 在 保 险 期 间 之 内, 但 航 班 延 误 发 生 在 或 延 续 至 保 险 期 间 结 束 之 后 的, 则 航 班 延 误 保 险 部 分 的 保 险 责 任 继 续 有 效, 但 仅 限 于 该 次 飞 机 航 班 如 果 被 保 险 人 还 要 搭 乘 后 续 航 班 的, 保 险 人 不 再 承 担 责 任 被 保 险 人 所 购 机 票 上 载 明 的 出 发 时 间 和 被 保 险 人 抵 达 目 的 地 的 时 间 均 在 保 险 期 间 之 内, 但 行 李 延 误 行 李 丢 失 保 险 事 故 发 生 在 或 延 续 至 保 险 期 间 结 束 之 后 的, 则 保 险 期 间 自 动 延 长 48 小 时 六 保 险 人 华 泰 财 产 保 险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北 京 分 公 司 24

28 牡 丹 白 金 卡 使 用 指 南 七 保 险 内 容 ( 一 ) 保 险 责 任 1 航 班 延 误 保 险 责 任 被 保 险 人 已 定 妥 座 位 的 航 班, 由 于 发 生 下 列 事 故 之 一 造 成 预 定 的 航 班 延 误 事 故 超 过 六 小 时 ( 含, 下 同 ) 者, 保 险 人 按 约 定 给 付 保 险 金 : 1) 被 保 险 人 已 定 妥 座 位 的 航 班 被 航 空 公 司 取 消, 且 航 空 公 司 在 同 一 机 场 无 法 安 排 其 他 航 班 供 被 保 险 人 搭 乘 ; 2) 航 空 公 司 因 超 额 定 位 致 使 被 保 险 人 无 法 登 上 其 已 定 妥 的 座 位 的 航 班, 且 航 空 公 司 在 同 一 机 场 无 法 安 排 其 他 航 班 供 被 保 险 人 搭 乘 2 行 李 延 误 保 险 责 任 被 保 险 人 搭 乘 航 班 抵 达 目 的 地 机 场 六 小 时 以 上 ( 含, 下 同 ), 仍 未 能 领 到 其 登 机 前 已 登 记 托 运 的 行 李, 保 险 人 按 约 定 给 付 保 险 金 3 行 李 遗 失 保 险 责 任 被 保 险 人 搭 乘 航 班 抵 达 目 的 地 机 场 二 十 四 小 时 以 上 ( 含, 下 同 ), 仍 未 能 领 到 其 登 机 前 已 登 记 托 运 的 行 李, 则 视 为 行 李 遗 失 保 险 人 对 被 保 险 人 到 达 目 的 地 二 十 四 小 时 后 至 九 十 六 小 时 内 或 领 回 行 李 前 ( 以 较 早 者 为 准 ) 所 支 付 的 下 列 合 理 且 必 要 的 费 用, 按 照 被 保 险 人 的 实 际 支 出, 在 相 应 保 险 金 额 限 额 内 负 责 赔 偿 : 1) 被 保 险 人 因 紧 急 需 要 而 购 买 衣 物 及 其 他 日 用 必 需 品 的 费 用 ; 2) 为 领 取 行 李 直 接 往 返 于 机 场 及 住 宿 地 点 间 发 生 的 交 通 费 用 ( 二 ) 责 任 免 除 1 航 班 延 误 保 险 责 任 免 除 由 于 下 列 原 因 直 接 或 间 接 导 致 被 保 险 人 已 定 妥 的 航 班 延 误, 保 险 人 不 承 担 给 付 保 险 金 责 任 : 25

29 1) 战 争 ( 不 论 宣 战 与 否 ) 内 战 军 事 行 动 暴 动, 其 他 类 似 的 武 装 叛 乱 恐 怖 活 动 ; 2) 被 保 险 人 非 以 缴 费 乘 客 身 份 搭 乘 航 班 ; 3) 国 家 机 关 的 执 法 或 司 法 行 为 ; 4) 被 保 险 人 搭 乘 航 班 所 属 的 航 空 公 司 破 产 或 倒 闭 ; 5) 被 险 人 故 意 制 造 保 险 事 故 行 为, 隐 瞒 欺 诈 行 为 或 其 它 非 法 行 为 ; 6) 原 子 能 或 核 能 装 置 导 致 的 爆 炸 辐 射 或 污 染 2 行 李 延 误 保 险 责 任 免 除 由 于 下 列 原 因 直 接 或 间 接 导 致 托 运 行 李 延 误 事 故, 保 险 人 不 承 担 给 付 保 险 金 责 任 : 1) 战 争 ( 不 论 宣 战 与 否 ) 内 战 军 事 行 动 暴 动, 其 他 类 似 的 武 装 叛 乱 恐 怖 活 动 ; 2) 被 保 险 人 非 以 缴 费 乘 客 身 份 搭 乘 航 班 ; 3) 海 关 或 其 他 政 府 机 关 的 没 收 扣 留 检 疫 隔 离 征 收 或 销 毁 行 为 ; 4) 被 保 险 人 非 托 运 的 行 李 或 将 托 运 行 李 置 留 在 航 空 公 司 或 航 空 公 司 的 代 理 人 处 ; 5) 被 保 险 人 搭 乘 的 航 班 所 属 航 空 公 司 破 产 或 倒 闭 ; 6) 被 保 险 人 故 意 制 造 保 险 事 故 行 为, 隐 瞒 欺 诈 行 为 或 其 它 非 法 行 为 ; 7) 被 保 险 人 未 能 及 时 向 目 的 地 的 机 场 或 航 空 公 司 通 知 托 运 行 李 延 误 情 况 并 取 得 机 场 或 航 空 公 司 出 具 的 有 关 行 李 延 误 的 证 明 文 件 ; 8) 被 保 险 人 返 回 原 出 发 地 的 机 场 时 发 生 的 行 李 延 误 ; 9) 原 子 能 或 核 能 装 置 导 致 的 爆 炸 辐 射 或 污 染 3 行 李 遗 失 责 任 免 除 由 于 下 列 原 因 直 接 或 间 接 导 致 托 运 行 李 遗 失 事 故 造 成 被 保 险 人 额 外 费 用 支 出 的, 保 险 人 不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1) 战 争 ( 不 论 宣 战 与 否 ) 内 战 军 事 行 动 暴 动, 其 他 类 似 的 武 装 叛 乱 恐 怖 活 动 ; 26

30 牡 丹 白 金 卡 使 用 指 南 2) 被 保 险 人 非 以 缴 费 乘 客 身 份 搭 乘 航 班 ; 3) 海 关 或 其 他 政 府 机 关 的 没 收 扣 留 检 疫 隔 离 征 收 或 销 毁 行 为 ; 4) 被 保 险 人 非 托 运 的 行 李 或 将 托 运 行 李 置 留 在 航 空 公 司 或 航 空 公 司 的 代 理 人 处 ; 5) 被 保 险 人 搭 乘 的 航 班 所 属 航 空 公 司 破 产 或 倒 闭 ; 6) 被 保 险 人 故 意 制 造 保 险 事 故 行 为, 隐 瞒 欺 诈 行 为 或 其 它 非 法 行 为 ; 7) 被 保 险 人 未 能 及 时 向 目 的 地 的 机 场 或 航 空 公 司 通 知 托 运 行 李 遗 失 情 况 并 取 得 机 场 或 航 空 公 司 出 具 的 有 关 行 李 遗 失 的 证 明 文 件 ; 8) 被 保 险 人 返 回 原 出 发 地 机 场 时 发 生 的 行 李 遗 失 ; 9) 原 子 能 或 核 能 装 置 导 致 的 爆 炸 辐 射 或 污 染 ( 三 ) 保 险 金 的 申 请 1 航 班 延 误 被 保 险 人 申 请 保 险 金 应 向 保 险 公 司 出 示 下 列 文 件 : 1) 被 保 险 人 身 份 证 件 的 原 件 或 复 印 件 ; 2) 航 空 公 司 或 机 场 出 具 的 航 班 延 误 原 因 航 班 延 误 时 间 及 航 空 公 司 在 同 一 机 场 安 排 的 最 早 可 供 被 保 险 人 搭 乘 的 其 他 航 班 的 编 号 及 时 间 的 保 险 事 故 证 明 文 件 正 本 ; 3) 飞 机 票 原 件 或 复 印 件 ; 4) 被 保 险 人 的 刷 卡 购 买 机 票 证 明 文 件 : 被 保 险 人 刷 卡 购 买 机 票 的 签 购 单 或 由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出 具 刷 卡 购 买 机 票 的 证 明 书 2 行 李 延 误 被 保 险 人 申 请 保 险 金 应 向 保 险 公 司 出 示 下 列 文 件 : 1) 被 保 险 人 身 份 证 明 的 原 件 或 复 印 件 ; 2) 行 李 托 运 凭 证 及 由 航 空 公 司 或 机 场 出 具 的 详 诉 行 李 延 误 原 因 及 领 回 托 运 行 李 的 时 间 等 信 息 的 托 运 延 误 的 证 明 文 件 正 本 ; 3) 飞 机 票 及 登 机 牌 的 原 件 或 复 印 件 ; 27

31 (4) 被 保 险 人 的 刷 卡 购 买 机 票 证 明 文 件 : 被 保 险 人 刷 卡 购 买 机 票 的 签 购 单 或 由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出 具 刷 卡 购 买 机 票 的 证 明 书 3 行 李 遗 失 1) 被 保 险 人 身 份 证 明 的 原 件 或 复 印 件 ; 2) 行 李 托 运 凭 证 及 由 航 空 公 司 或 机 场 出 具 的 详 诉 遗 失 行 李 原 因 及 领 回 托 运 行 李 的 时 间 等 信 息 的 托 运 遗 失 的 证 明 文 件 正 本 ; 3) 飞 机 票 及 登 机 牌 的 原 件 或 复 印 件 ; 4) 被 保 险 人 的 刷 卡 购 买 机 票 证 明 文 件 : 被 保 险 人 刷 卡 购 买 机 票 的 签 购 单 或 由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出 具 刷 卡 购 买 机 票 的 证 明 书 八 赔 付 方 式 保 险 公 司 在 理 赔 时 效 内 将 保 险 金 转 入 受 益 人 指 定 账 户 九 名 词 解 释 行 李 : 指 旅 客 在 旅 行 中 为 了 穿 着 使 用 舒 适 或 者 便 利 而 携 带 的 必 要 或 者 适 量 的 物 品 和 其 他 个 人 财 物 除 另 有 规 定 外, 包 括 旅 客 的 托 运 行 李 和 非 托 运 行 李 托 运 行 李 : 指 被 保 险 人 搭 乘 班 机 时 交 由 承 运 人 负 责 照 管 和 运 输 并 已 经 填 开 行 李 票 的 行 李, 但 不 包 括 托 运 的 商 业 货 物 已 定 妥 座 位 的 航 班 : 指 客 户 完 成 了 信 用 卡 签 付 手 续 且 ( 航 空 公 司 或 通 过 旅 行 社 签 付 旅 游 费 用 ) 已 经 出 具 机 票, 则 为 已 定 妥 座 位 的 航 班 十 服 务 电 话 华 泰 保 险 公 司 全 国 报 案 咨 询 电 话 十 一 附 加 说 明 1 有 关 保 险 条 款 未 尽 事 宜, 以 华 泰 财 产 保 险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向 中 国 保 监 会 报 备 的 附 加 航 班 延 误 保 险 条 款 附 加 行 李 延 28

32 牡 丹 白 金 卡 使 用 指 南 误 保 险 条 款 附 加 行 李 遗 失 保 险 条 款 为 准 对 于 涉 及 旅 行 不 便 险 的 任 何 咨 询 投 诉 报 案 理 赔 等 事 项 均 由 华 泰 财 产 保 险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北 京 分 公 司 负 责 处 理 您 因 旅 行 不 便 险 所 产 生 的 任 何 纠 纷 均 与 我 行 无 关, 您 须 直 接 与 华 泰 财 产 保 险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北 京 分 公 司 协 商 解 决 2 您 可 通 过 我 行 网 站 ( 查 看 华 泰 财 产 保 险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向 中 国 保 监 会 报 备 的 附 加 航 班 延 误 保 险 条 款 附 加 行 李 延 误 保 险 条 款 附 加 行 李 遗 失 保 险 条 款 3 若 您 的 牡 丹 白 金 卡 注 销 或 被 我 行 取 消 用 卡 资 格 的, 则 从 牡 丹 白 金 卡 正 式 销 户 或 取 消 用 卡 资 格 之 日 起, 您 将 不 再 享 受 我 行 提 供 的 以 上 保 险 服 务 4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保 留 此 项 免 费 保 险 服 务 的 解 释 权 华 泰 财 产 保 险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北 京 分 公 司 保 留 涉 及 保 险 业 务 的 专 用 名 词 的 解 释 权 特 别 提 示 : 以 上 保 险 均 为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为 牡 丹 白 金 卡 客 户 提 供 的 免 费 增 值 服 务 本 指 南 未 尽 事 宜 及 您 在 用 卡 过 程 的 其 它 问 题, 请 您 致 电 我 行 24 小 时 白 金 卡 服 务 热 线 ( 注 : 预 计 2010 年 1 月 开 通, 之 前 请 拨 打 24 小 时 客 服 专 线 ) 本 指 南 的 最 终 解 释 权 归 属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牡 丹 卡 中 心 29

33 尊 贵 服 务 篇 牡 丹 白 金 卡 为 您 量 身 设 计 了 一 系 列 专 属 礼 遇, 让 您 尽 享 尊 贵 快 捷 安 全 周 到 的 顶 级 尊 崇 服 务 国 际 SOS 服 务 我 行 与 著 名 的 国 际 SOS 救 援 中 心 合 作, 为 您 提 供 24 小 时 电 话 家 庭 医 生 国 际 和 国 内 紧 急 医 疗 救 援 以 及 国 际 旅 行 服 务 服 务, 使 您 在 任 何 时 间 任 何 地 点 都 能 得 到 贴 心 的 健 康 关 怀 和 有 效 的 紧 急 救 助 一 特 别 定 义 1. 以 下 国 际 医 疗 服 务 和 国 际 旅 行 服 务 提 供 服 务 的 范 围 限 于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境 外 且 单 次 旅 行 连 续 不 超 过 90 天 的 情 况, 香 港 澳 门 及 台 湾 均 在 此 范 围 内 2. 以 下 国 内 医 疗 服 务 提 供 服 务 的 范 围 限 于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境 内, 离 开 长 期 居 住 地 150 公 里 外 且 单 次 旅 行 连 续 不 超 过 90 天 的 情 况 3. 以 下 服 务 项 目 中 所 称 的 持 卡 人 是 指 我 行 牡 丹 白 金 卡 持 卡 人, 包 括 主 副 卡 持 卡 人 4. 服 务 提 供 商 为 : 国 际 SOS 救 援 中 心 二 服 务 提 供 无 论 您 身 在 何 处, 如 果 您 需 要 使 用 国 际 SOS 服 务, 您 都 可 以 直 接 致 电 24 小 时 牡 丹 白 金 卡 SOS 服 务 专 线 寻 求 帮 助 标 准 服 务 语 言 为 中 文 普 通 话 或 英 语 在 您 要 求 的 情 况 下, 也 竭 诚 为 您 提 供 其 他 语 种 的 服 务 当 您 致 电 牡 丹 白 金 卡 SOS 服 务 专 线 时, 您 需 要 向 接 线 人 员 提 供 您 的 姓 名 和 信 用 卡 卡 号 前 8 位, 以 便 身 份 核 实 核 实 完 上 述 信 息 后, 您 就 能 享 受 国 际 SOS 服 务 所 带 给 您 的 尊 贵 体 验 30

34 牡 丹 白 金 卡 使 用 指 南 三 费 用 收 取 对 于 国 际 SOS 依 据 其 专 业 经 验 通 过 电 话 传 真 电 子 邮 件 等 通 讯 手 段 提 供 的 服 务, 我 行 已 经 为 您 支 付 费 用 对 于 救 援 过 程 中 实 际 发 生 的 费 用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救 护 车 费 用 医 护 人 员 费 用 航 空 交 通 费 用 等 ) 需 要 由 您 承 担, 国 际 SOS 会 在 提 供 服 务 前 向 您 明 确 告 知, 您 可 以 自 行 决 定 是 否 承 担 费 用 并 接 受 服 务 对 于 需 要 支 付 费 用 的 服 务, 费 用 支 付 方 式 包 括 : 用 卡 支 付 ( 不 限 于 牡 丹 白 金 卡 ) 银 行 转 账 现 金 一 般 情 况 下, 只 有 您 预 先 担 保 或 支 付 费 用, 国 际 SOS 才 会 为 您 提 供 需 要 另 外 收 费 的 相 关 服 务 四 服 务 取 消 若 您 的 牡 丹 白 金 卡 已 注 销 或 被 我 行 取 消 用 卡 资 格, 则 从 牡 丹 白 金 卡 正 式 销 户 或 取 消 用 卡 资 格 次 日 起, 您 将 不 再 享 受 我 行 提 供 的 牡 丹 白 金 卡 国 际 SOS 服 务 五 特 别 说 明 您 使 用 国 际 SOS 服 务 须 遵 守 国 际 SOS 具 体 规 定 除 会 员 使 用 费 外, 我 行 不 承 担 您 使 用 国 际 SOS 服 务 的 任 何 其 他 费 用 您 在 使 用 国 际 SOS 服 务 过 程 中 产 生 的 任 何 纠 纷 均 与 我 行 无 关, 您 应 直 接 与 国 际 SOS 协 商 解 决 六 服 务 项 目 ( 一 )7 24 小 时 电 话 家 庭 医 生 服 务 国 际 SOS 的 专 业 医 护 人 员 通 过 服 务 专 线 提 供 每 周 7 天 每 天 24 小 时 的 医 疗 咨 询 和 建 议, 为 您 建 立 身 边 的 医 疗 专 业 平 台 当 您 受 到 意 外 伤 害 身 体 不 适 或 体 检 指 标 异 常 时, 无 论 在 居 住 地 或 在 旅 途 中, 都 可 以 随 时 拨 打 牡 丹 白 金 卡 SOS 专 线 寻 求 帮 助 : (1) 意 外 伤 害 处 理 建 议 : 肌 肉 拉 伤 骨 折 烫 伤 出 血 等 ; (2) 常 见 急 性 病 症 处 理 建 议 : 如 儿 童 发 烧, 腹 泻 ; 成 人 胸 痛, 晕 厥 等 31

35 (3) 居 家 医 疗 问 题 咨 询, 如 失 眠, 慢 性 头 痛, 食 欲 不 振 等 身 体 不 适 等 ; (4) 常 见 药 物 使 用 指 导 建 议 ; (5) 健 康 促 进, 如 控 制 体 重 合 理 运 动 健 康 饮 食 戒 烟 等 ; (6) 常 见 慢 性 病 防 治 : 高 血 压 高 血 脂 糖 尿 病 等 ; (7) 常 规 体 检 项 目 建 议 (8) 体 检 报 告 异 常 结 论 咨 询 ; (9) 儿 童 专 区 : 儿 童 护 理 常 识 及 常 见 病 处 理 建 议, 儿 童 疫 苗 注 射 计 划 ; (10) 女 性 保 健 : 如 宫 颈 癌 预 防, 怀 孕 前 或 怀 孕 期 间 常 见 问 题 咨 询 精 神 类 疾 病 和 心 理 咨 询 等 不 在 该 服 务 的 范 围 之 内 本 服 务 主 要 针 对 全 科 医 疗 问 题 本 服 务 不 等 同 为 电 话 诊 疗 或 120 服 务 上 述 服 务 的 性 质 仅 为 咨 询 意 见 提 供, 其 目 的 不 能 被 解 释 为 要 求 任 何 接 受 咨 询 的 持 卡 人 施 行 或 放 弃 任 何 医 疗 行 为 ( 二 ) 国 际 紧 急 医 疗 服 务 只 有 当 持 卡 人 在 中 国 境 外 旅 行 途 中 遭 受 意 外 事 故 或 突 发 疾 病 时 方 可 使 用 如 下 各 项 服 务 1 电 话 医 疗 咨 询 当 持 卡 人 在 中 国 境 外 旅 行 时, 如 身 体 不 适 或 遇 到 紧 急 医 疗 状 况, 可 拨 打 国 际 SOS 电 话 得 到 国 际 SOS 医 生 的 医 疗 咨 询 服 务 此 服 务 不 应 被 视 为 电 话 诊 疗 120 或 911 服 务 2 医 疗 机 构 介 绍 和 建 议 经 持 卡 人 要 求, 国 际 SOS 公 司 应 向 持 卡 人 提 供 医 生 医 院 诊 所 牙 医 和 牙 医 诊 所 ( 合 称 医 疗 服 务 提 供 者 ) 的 姓 名 或 名 称 地 址 电 话 号 码 及 其 工 作 时 间 国 际 SOS 公 司 不 负 责 为 持 卡 人 提 供 任 何 医 疗 诊 断 和 治 疗 服 务 虽 然 国 际 SOS 公 司 负 责 向 持 卡 人 介 绍 医 疗 服 务 提 供 者 的 情 况, 但 是 国 际 SOS 公 司 并 不 能 保 证 医 疗 服 务 提 供 者 的 服 务 质 量, 而 且 选 择 医 疗 服 务 提 供 者 的 最 终 决 定 权 在 于 持 卡 人 本 人 国 际 SOS 公 司 在 医 疗 服 务 提 供 者 的 选 择 过 程 32

36 牡 丹 白 金 卡 使 用 指 南 中 将 充 分 履 行 其 谨 慎 和 勤 勉 的 职 责, 尽 可 能 提 供 符 合 持 卡 人 权 益 的 医 疗 服 务 提 供 者 的 信 息 国 际 SOS 公 司 的 服 务 基 于 协 助 安 排 或 者 转 介 绍 的 基 础, 国 际 SOS 公 司 将 不 支 付 任 何 第 三 方 费 用, 所 有 第 三 方 费 用 需 由 持 卡 人 承 担 3 协 助 安 排 就 医 住 院 根 据 持 卡 人 身 体 状 况 病 情 等, 国 际 SOS 公 司 可 协 助 持 卡 人 在 当 地 尽 可 能 符 合 治 疗 要 求 的 经 国 际 SOS 公 司 审 查 认 证 及 / 或 与 国 际 SOS 公 司 有 合 作 关 系 的 医 疗 机 构 ( 医 生 医 院 诊 所 牙 医 等 ) 就 医 如 病 情 严 重, 国 际 SOS 公 司 将 协 助 安 排 该 持 卡 人 住 院 治 疗 4 住 院 期 间 医 疗 费 用 的 担 保 和 / 或 垫 付, 及 住 院 期 间 医 疗 情 况 的 跟 踪 观 察 和 监 控 当 持 卡 人 在 中 国 境 外 旅 行 因 疾 病 或 者 意 外 需 要 住 院 治 疗 时, 在 持 卡 人 的 要 求 下, 国 际 SOS 公 司 会 协 助 持 卡 人 并 担 保 其 住 院 期 间 的 相 关 医 疗 费 用, 在 为 持 卡 人 担 保 了 住 院 期 间 的 相 关 医 疗 费 用 的 情 况 下, 并 且 在 符 合 保 密 及 授 权 条 件 和 可 能 的 情 况 下, 国 际 SOS 公 司 医 生 会 联 系 持 卡 人 的 主 治 医 生, 在 持 卡 人 住 院 期 间 对 其 医 疗 情 况 进 行 跟 踪 监 控, 在 可 能 的 情 况 下, 国 际 SOS 公 司 应 尽 力 协 助 获 取 持 卡 人 的 医 疗 报 告 出 院 小 结 账 单 和 收 据 等 文 件, 方 便 持 卡 人 索 赔 鉴 于 国 际 SOS 公 司 为 持 卡 人 提 供 此 医 疗 服 务, 持 卡 人 应 向 国 际 SOS 公 司 支 付 相 关 服 务 费 用 同 时, 国 际 SOS 公 司 向 持 卡 人 提 供 住 院 费 用 的 财 务 担 保 需 基 于 如 下 前 提 : 国 际 SOS 公 司 需 事 先 从 持 卡 人 的 信 用 卡 或 者 从 持 卡 人 家 属 处 获 得 充 分 的 财 务 支 付 的 保 证 后 方 可 进 行 5 医 疗 翻 译 服 务 国 际 SOS 公 司 可 安 排 为 持 卡 人 提 供 通 过 电 话 方 式 的 医 疗 翻 译 服 6 递 送 必 需 药 物 和 医 疗 用 品 在 有 医 疗 必 要 且 国 际 SOS 公 司 尽 可 能 的 情 况 下, 如 应 持 卡 人 要 求, 国 际 SOS 公 司 应 安 排 为 持 卡 人 递 送 该 持 卡 人 护 理 治 疗 所 必 需 的 而 在 该 持 卡 人 所 在 地 无 法 获 得 的 药 物 药 品 及 医 疗 用 品 药 物 药 品 或 医 疗 用 品 的 递 送 须 遵 守 当 地 的 法 律 规 定, 并 且, 该 类 物 品 及 其 递 送 的 费 用 需 由 持 卡 人 承 担 33

37 7 安 排 紧 急 医 疗 转 送 当 持 卡 人 在 中 国 境 外 旅 行 时, 一 旦 处 于 严 重 病 情 并 经 国 际 SOS 公 司 的 医 师 判 断 所 在 医 院 无 法 提 供 适 当 处 理 时, 国 际 SOS 公 司 将 安 排 适 当 的 通 讯 交 通 工 具 及 医 疗 护 送 小 组 将 持 卡 人 转 移 至 可 提 供 适 当 医 疗 保 健 服 务 的 最 近 医 院 但 不 一 定 位 于 国 内 相 关 费 用 需 由 持 卡 人 承 担 8 安 排 医 疗 转 运 回 国 当 持 卡 人 于 中 国 境 外 接 受 了 由 国 际 SOS 公 司 提 供 的 紧 急 医 疗 转 送 并 住 院 和 初 步 治 疗 后, 国 际 SOS 公 司 将 安 排 正 常 航 班 或 其 它 国 际 SOS 公 司 认 为 适 当 的 交 通 工 具 转 移 该 持 卡 人 返 回 国 内 继 续 治 疗 国 际 SOS 公 司 将 提 供 适 当 的 通 讯 和 语 言 翻 译 支 持, 移 动 医 疗 器 材, 轮 椅 担 架 及 其 它 辅 助 设 备, 及 / 或 专 业 医 疗 护 理 人 员 持 卡 人 应 当 支 付 必 要 的 与 医 疗 转 送 有 关 的 交 通 费 用 以 及 在 其 安 排 的 该 服 务 过 程 中 通 常 发 生 的 附 属 费 用 相 关 费 用 需 由 持 卡 人 承 担 9 安 排 遗 体 运 送 回 国 若 持 卡 人 在 中 国 境 外 不 幸 因 意 外 伤 害 或 突 发 疾 病 而 致 身 故, 国 际 SOS 公 司 将 根 据 持 卡 人 的 遗 愿 或 其 直 系 亲 属 的 愿 望, 安 排 运 送 其 遗 体 或 骨 灰 返 回 国 内 若 情 况 允 许 并 合 法, 国 际 SOS 公 司 可 安 排 在 事 发 当 地 安 葬 相 关 费 用 需 由 持 卡 人 承 担 10 安 排 亲 友 探 病 及 住 宿 若 持 卡 人 在 中 国 境 外 单 独 旅 行, 因 连 续 住 院 七 天 以 上 而 需 其 亲 友 前 往 探 视 时, 国 际 SOS 公 司 可 代 为 安 排 该 持 卡 人 的 一 位 亲 友 一 张 往 返 经 济 舱 机 票 从 国 内 到 持 卡 人 入 住 的 医 院 探 望 并 同 时 代 为 安 排 其 在 当 地 的 住 宿 相 关 费 用 需 由 持 卡 人 承 担 国 际 SOS 公 司 不 承 诺 该 亲 友 可 以 获 得 该 国 的 签 证, 并 且 签 证 及 旅 行 的 相 关 费 用 需 由 持 卡 人 承 担 11 安 排 未 成 年 子 女 回 国 若 持 卡 人 在 中 国 境 外 旅 行 因 遭 受 意 外 伤 害 突 发 疾 病 紧 急 医 疗 转 运 或 遭 遇 身 故 而 导 致 随 行 未 满 十 六 周 岁 ( 含 ) 之 未 成 年 子 女 无 人 照 料, 国 际 SOS 公 司 将 安 排 其 未 成 年 子 女 经 最 近 途 径 的 一 张 单 程 经 济 舱 机 票 返 回 国 内 必 要 时, 国 际 SOS 公 司 将 安 排 护 送 人 员 随 行 返 国 相 关 费 用 需 由 持 卡 人 承 担 12 紧 急 口 讯 传 递 34

38 牡 丹 白 金 卡 使 用 指 南 持 卡 人 发 生 紧 急 情 况 或 伤 病 事 故 时, 在 持 卡 人 的 要 求 下, 国 际 SOS 公 司 应 按 要 求 将 情 况 尽 快 通 知 其 亲 属 和 / 或 雇 主 注 :1 虽 然 国 际 SOS 公 司 审 慎 地 选 择 服 务 提 供 商, 但 并 无 权 力 担 保 第 三 方 医 疗 机 构 的 服 务 质 量 等 2 以 上 服 务 基 于 协 助 安 排 的 基 础, 国 际 SOS 公 司 不 支 付 任 何 第 三 方 费 用, 所 有 第 三 方 费 用 需 由 持 卡 人 承 担 国 际 SOS 公 司 向 持 卡 人 提 供 上 述 第 4 项 和 第 6 至 第 11 项 服 务 需 基 于 如 下 前 提 : 国 际 SOS 公 司 需 事 先 从 持 卡 人 的 信 用 卡 或 者 从 持 卡 人 家 属 处 获 得 充 分 的 财 务 支 付 的 保 证 后 方 可 进 行 ( 三 ) 国 内 紧 急 医 疗 援 助 1 电 话 医 疗 咨 询 持 卡 人 在 国 内 旅 行 时, 如 身 体 不 适 或 遇 到 紧 急 医 疗 状 况, 可 拨 打 国 际 SOS 公 司 电 话 得 到 国 际 SOS 公 司 医 生 的 医 疗 咨 询 服 务 此 服 务 不 应 被 视 为 电 话 诊 疗 120 或 911 服 务 2 医 疗 机 构 介 绍 推 荐 建 议 经 持 卡 人 请 求, 国 际 SOS 公 司 应 向 持 卡 人 提 供 医 生 医 院 诊 所 牙 医 和 牙 医 诊 所 ( 合 称 医 疗 服 务 提 供 者 ) 的 姓 名 或 名 称 地 址 电 话 号 码 及 其 工 作 时 间 国 际 SOS 公 司 不 负 责 为 持 卡 人 提 供 任 何 医 疗 诊 断 和 治 疗 服 务 虽 然 国 际 SOS 公 司 负 责 向 持 卡 人 介 绍 医 疗 服 务 提 供 者 的 情 况, 但 是 国 际 SOS 公 司 并 不 能 保 证 医 疗 服 务 提 供 者 的 服 务 质 量, 而 且 选 择 医 疗 服 务 提 供 者 的 最 终 决 定 权 在 于 持 卡 人 本 人 国 际 SOS 公 司 在 医 疗 服 务 提 供 者 的 选 择 过 程 中 将 充 分 履 行 其 谨 慎 和 勤 勉 的 职 责, 尽 可 能 提 供 符 合 持 卡 人 权 益 的 医 疗 服 务 提 供 者 的 信 息 国 际 SOS 公 司 的 服 务 基 于 协 助 安 排 或 者 转 介 绍 的 基 础, 国 际 SOS 公 司 将 不 支 付 任 何 第 三 方 费 用, 所 有 第 三 方 费 用 需 由 持 卡 人 承 担 3 协 助 安 排 就 医 住 院 在 持 卡 人 的 要 求 下, 根 据 持 卡 人 身 体 状 况 病 情 等, 国 际 SOS 公 司 应 协 助 持 卡 人 在 当 地 尽 可 能 符 合 治 疗 要 求 的 经 国 际 SOS 公 司 审 查 认 证 及 / 或 与 国 际 SOS 公 司 有 合 作 关 系 的 医 疗 机 构 ( 医 生 医 院 诊 所 牙 医 等 ) 就 医 如 病 情 严 重, 国 际 SOS 公 司 将 协 助 安 排 该 持 卡 人 住 院 治 疗 4 安 排 紧 急 医 疗 转 送 35

39 在 国 内 旅 行 途 中, 当 持 卡 人 处 于 严 重 病 情 并 经 国 际 SOS 公 司 的 医 师 判 断 所 在 医 院 无 法 提 供 适 当 处 理 时, 国 际 SOS 公 司 将 安 排 空 中 和 / 或 水 陆 运 输 把 持 卡 人 转 移 至 可 提 供 适 当 医 疗 保 健 服 务 的 最 近 医 院 相 关 费 用 需 由 持 卡 人 承 担 5 安 排 医 疗 转 送 回 居 住 地 在 持 卡 人 被 紧 急 医 疗 救 援 并 住 院 初 步 治 疗 后, 国 际 SOS 公 司 应 安 排 正 常 航 班 或 其 它 适 当 的 交 通 工 具 转 送 持 卡 人 返 回 其 居 住 地 继 续 治 疗 国 际 SOS 公 司 将 提 供 适 当 的 通 讯 支 持, 移 动 医 疗 器 材, 轮 椅 担 架 及 其 它 辅 助 设 备, 及 / 或 专 业 医 疗 陪 护 人 员 相 关 费 用 需 由 持 卡 人 承 担 6 安 排 骨 灰 转 运 服 务 如 持 卡 人 发 生 意 外 身 故, 在 持 卡 人 家 属 的 要 求 下, 国 际 SOS 公 司 应 协 助 安 排 持 卡 人 的 骨 灰 由 事 发 地 转 运 回 居 住 地 7 紧 急 口 讯 传 递 持 卡 人 发 生 紧 急 情 况 或 伤 病 事 故 时, 在 持 卡 人 的 要 求 下, 国 际 SOS 公 司 应 按 要 求 将 情 况 尽 快 通 知 其 亲 属 和 / 或 雇 主 注 :1 虽 然 国 际 SOS 公 司 审 慎 地 选 择 服 务 提 供 商, 但 并 无 权 力 担 保 第 三 方 医 疗 机 构 的 服 务 质 量 等 2 以 上 服 务 基 于 协 助 安 排 的 基 础, 国 际 SOS 公 司 不 支 付 任 何 第 三 方 费 用, 所 有 第 三 方 费 用 需 由 持 卡 人 承 担 国 际 SOS 公 司 向 持 卡 人 提 供 第 4 至 第 6 项 服 务 需 基 于 如 下 前 提 : 国 际 SOS 公 司 需 事 先 从 持 卡 人 的 信 用 卡 或 者 从 持 卡 人 家 属 处 获 得 充 分 的 财 务 支 付 的 保 证 后 方 可 进 行 行 ( 四 ) 国 际 旅 行 援 助 1 旅 行 信 息 咨 询 服 务 持 卡 人 可 在 旅 行 前 和 旅 行 中 联 络 国 际 SOS 公 司 获 得 如 下 信 息 : 护 照 和 签 证 要 求 当 地 疫 苗 接 种 的 要 求 和 需 要 天 气 当 地 语 言 汇 率 36

40 牡 丹 白 金 卡 使 用 指 南 2 大 使 馆 领 事 馆 信 息 在 持 卡 人 的 要 求 下, 国 际 SOS 公 司 应 提 供 中 国 驻 目 的 地 国 家 大 使 馆 领 事 馆 的 电 话 地 址 及 目 的 地 国 家 驻 中 国 大 使 馆 领 事 馆 的 电 话 地 址 3 行 李 延 误 遗 失 援 助 当 持 卡 人 搭 乘 商 业 航 班 旅 行 时, 如 在 旅 途 中 丢 失 或 延 误 行 李, 在 持 卡 人 的 要 求 下, 国 际 SOS 公 司 应 介 绍 相 关 部 门 如 航 空 公 司 海 关 等, 以 协 助 持 卡 人 找 回 行 李 4 护 照 遗 失 援 助 如 持 卡 人 在 境 外 旅 行 时 遗 失 或 被 盗 重 要 的 身 份 证 件 如 护 照 旅 行 证 件 等, 在 持 卡 人 的 要 求 下, 国 际 SOS 公 司 应 向 持 卡 人 提 供 与 补 发 手 续 相 关 的 信 息, 并 介 绍 适 当 的 部 门 或 机 构, 以 便 补 发 相 关 文 件 补 发 费 用 需 由 持 卡 人 承 担 5 重 新 安 排 旅 行 计 划 如 持 卡 人 因 紧 急 情 况 不 能 按 原 计 划 的 线 路 继 续 旅 行, 在 持 卡 人 的 要 求 下, 国 际 SOS 公 司 应 协 助 持 卡 人 重 新 安 排 航 班 酒 店 及 旅 行 计 划 发 生 的 费 用 由 持 卡 人 承 担 6 协 助 安 排 酒 店 住 宿 持 卡 人 在 境 外 住 院 时, 如 需 亲 友 的 陪 同, 在 持 卡 人 的 要 求 下, 国 际 SOS 公 司 应 协 助 安 排 该 亲 友 在 境 外 的 酒 店 住 宿 7 紧 急 电 话 翻 译 服 务 / 介 绍 当 地 翻 译 服 务 持 卡 人 在 境 外 旅 行 途 中 遇 紧 急 情 况 时, 可 拨 打 国 际 SOS 公 司 电 话, 得 到 免 费 的 短 时 紧 急 的 电 话 翻 译 服 务 国 际 SOS 公 司 也 可 协 助 介 绍 当 地 翻 译, 包 括 地 址 电 话 和 工 作 时 间 等 信 息, 但 雇 佣 翻 译 的 费 用 需 由 持 卡 人 承 担 8 紧 急 法 律 援 助 在 持 卡 人 的 要 求 下, 国 际 SOS 公 司 应 协 助 介 绍 当 地 的 律 师 事 务 所, 甚 至 协 助 安 排 保 释 等, 费 用 需 由 持 卡 人 承 担 9 紧 急 口 讯 传 递 和 文 件 递 送 持 卡 人 或 其 家 属 发 生 紧 急 伤 病 事 故 时, 可 要 求 国 际 SOS 公 司 将 情 况 尽 快 通 知 其 家 属 或 本 人 等 在 持 卡 人 要 求 时, 国 际 SOS 公 37

41 司 将 协 助 安 排 将 紧 急 文 件 递 送 给 持 卡 人 的 亲 友 或 同 事, 费 用 需 由 持 卡 人 承 担 以 上 服 务 基 于 协 助 安 排 或 者 转 介 绍 的 基 础, 国 际 SOS 公 司 不 支 付 任 何 第 三 方 费 用, 所 有 第 三 方 费 用 需 由 客 户 承 担 七 费 用 列 示 下 列 费 用 仅 在 持 卡 人 授 权 国 际 SOS 介 入 时 适 用, 一 切 第 三 方 费 用 ( 指 救 援 等 服 务 过 程 中 实 际 发 生 的 费 用,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救 护 车 费 用 医 药 费 用 交 通 费 用 等 ) 均 由 持 卡 人 承 担 对 于 因 其 介 入 而 应 由 其 提 供 的 服 务, 国 际 SOS 有 权 转 包 给 其 子 公 司 或 关 联 机 构 ( 一 ) 医 疗 转 运 及 送 返 回 国 / 居 住 地 1 包 机 方 式 如 果 国 际 SOS 安 排 装 备 一 架 包 机 并 安 排 医 护 人 员 使 该 包 机 适 于 医 疗 运 送, 则 将 按 照 从 转 出 地 医 院 病 床 到 转 入 地 医 院 病 床 的 条 件, 视 个 案 情 况 报 价 国 际 SOS 付 费 通 知 项 下 的 医 疗 转 运 或 医 疗 送 返 回 国 的 费 用 报 价 包 含 一 切 费 用 在 内 2 救 护 机 方 式 如 果 国 际 SOS 从 第 三 方 获 得 已 配 备 了 医 疗 小 组 和 医 疗 装 备 的 救 护 机 时, 报 价 将 包 括 以 下 项 目 : 1) 第 三 方 费 用 为 持 卡 人 目 的 而 发 生 的 救 护 机 费 用 及 其 他 第 三 方 费 用 ( 附 上 付 费 通 知 收 据 或 凭 证 等 ) 将 按 成 本 计 付 2) 医 疗 转 运 及 送 返 回 国 / 居 住 地 的 协 调 费 用 3 定 期 航 班 1) 第 三 方 费 用 为 持 卡 人 目 的 而 发 生 的 第 三 方 费 用 ( 附 上 付 费 通 知 收 据 或 凭 证 等 ) 将 按 成 本 计 付, 该 等 第 三 方 费 用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患 者 护 送 队 和 陪 同 人 员 的 机 票 ; 包 括 机 场 税 在 内 的 所 适 用 的 税 收 ; 38

42 牡 丹 白 金 卡 使 用 指 南 患 者 护 送 队 和 陪 同 人 员 的 食 宿 费 用 ; 救 护 车 和 汽 车 运 输 费 用 ; 国 际 SOS 以 外 的 服 务 提 供 者 因 协 助 本 行 动 而 收 取 的 费 用 2) 医 疗 费 用 将 收 取 按 日 计 付 的 费 用, 用 于 偿 付 医 疗 护 送 人 员 的 参 与 补 偿 国 际 SOS 急 救 医 疗 设 备 药 品 一 次 性 用 品 的 费 用 以 及 医 疗 事 故 责 任 保 险 等 费 用 该 等 按 日 计 付 的 费 用 基 于 护 送 人 员 的 类 别 计 付, 以 半 天 为 单 位 计 算 但 最 短 不 少 于 一 天 (24 小 时 ) 本 协 议 双 方 当 事 人 同 意, 国 际 SOS 有 权 根 据 患 者 的 病 情 完 全 自 主 地 决 定 医 疗 护 送 队 的 类 别 医 疗 费 用 将 基 于 护 送 队 的 类 别 和 所 需 设 施 收 取 3) 地 面 服 务 费 用 国 际 SOS 提 供 机 场 报 关 办 理 医 疗 状 况 证 明 机 场 人 员 或 其 他 各 项 机 场 服 务 时, 将 收 取 地 面 服 务 费 用 此 类 收 费 适 用 于 各 个 提 供 此 类 服 务 的 机 场 4) 国 际 医 疗 转 运 及 送 返 回 国 的 协 调 费 用 国 内 医 疗 转 运 及 送 返 回 居 住 地 的 协 调 费 用 4 陆 上 救 护 车 及 其 他 水 陆 运 输 方 式 视 个 案 情 况 另 外 报 价 ( 二 ) 医 疗 费 用 担 保 1 第 三 方 费 用 为 使 用 者 目 的 而 发 生 的 第 三 方 费 用 ( 附 上 付 费 通 知 收 据 或 凭 证 等 ) 将 按 成 本 计 付 2 医 疗 监 控 费 用 医 疗 监 控 服 务 可 以 使 国 际 SOS 能 够 管 理 医 疗 成 本, 因 为 国 际 SOS 的 医 师 将 审 查 治 疗 建 议 医 师 费 用 以 及 医 院 的 付 费 通 知 等 该 等 服 务 还 包 括 下 述 由 国 际 SOS 提 供 的 服 务 : 入 院 安 排 ; 患 者 住 院 治 疗 期 间 病 情 监 控 ; 制 作 医 疗 报 告 ; 履 行 患 者 的 报 告 手 续 39

43 ( 三 ) 遗 体 送 返 视 个 案 情 况 另 外 报 价 ( 四 ) 除 上 述 1 2 和 3 项 外 的 其 他 服 务 ( 仅 在 国 际 SOS 支 付 第 三 方 费 用 时 适 用 ) 1 第 三 方 费 用 为 持 卡 人 目 的 而 发 生 的 救 护 机 费 用 及 其 他 第 三 方 费 用 ( 附 上 付 费 通 知 收 据 或 凭 证 等 ) 将 按 成 本 计 付 2 协 调 费 用 视 个 案 情 况 另 外 报 价 3 交 易 费 用 ( 只 有 当 客 户 申 请 现 金 预 支 的 服 务 时 使 用 ) 国 内 机 场 贵 宾 室 服 务 我 行 为 您 提 供 免 费 机 场 贵 宾 室 服 务 只 要 您 出 示 牡 丹 白 金 卡, 无 论 选 乘 任 何 航 空 公 司 的 任 何 等 级 航 班 均 可 尽 享 全 国 指 定 机 场 的 贵 宾 室 服 务, 让 您 的 旅 程 倍 添 尊 贵 与 舒 适 温 馨 提 示 : 1 本 项 免 费 增 值 服 务 仅 限 牡 丹 白 金 卡 客 户 本 人 使 用, 转 让 无 效 2 我 行 提 供 的 机 场 贵 宾 室 数 量 及 服 务 范 围 有 可 能 发 生 变 更, 欲 了 解 详 情 请 您 致 电 白 金 卡 服 务 专 线 ( 注 : 预 计 2010 年 1 月 开 通, 之 前 请 拨 打 24 小 时 客 服 专 线 ) 3 机 场 贵 宾 室 服 务 内 容 以 机 场 实 际 提 供 的 服 务 为 准 4 详 细 机 场 贵 宾 室 名 录 请 参 见 附 录 2 一 使 用 手 续 当 您 莅 临 指 定 机 场 的 贵 宾 休 息 室 时, 须 出 示 您 的 牡 丹 白 金 卡 身 份 证 件 机 票 ( 或 登 机 牌 ) 接 待 人 员 采 用 压 卡 方 式 受 理 的, 压 卡 单 填 写 您 的 到 访 日 期 等 信 息 如 果 您 对 压 卡 单 没 有 异 义, 请 您 签 署 压 卡 单, 签 署 后 即 表 示 您 接 受 其 记 载 内 容 您 在 使 用 过 程 中, 须 遵 守 机 场 贵 宾 室 的 相 关 规 定 40

44 牡 丹 白 金 卡 使 用 指 南 二 费 用 处 理 我 们 为 您 免 费 提 供 机 场 贵 宾 室 服 务 但 上 述 免 费 服 务 仅 限 于 牡 丹 白 金 卡 主 卡 副 卡 客 户 使 用 在 当 地 机 场 贵 客 室 允 许 的 前 提 下, 如 果 您 有 同 行 人 员 一 起 进 入 机 场 贵 宾 室, 请 遵 从 当 地 机 场 规 定 缴 纳 您 的 同 行 人 员 使 用 机 场 贵 宾 室 的 费 用 各 地 机 场 贵 宾 室 的 规 定 及 收 费 标 准 详 见 附 录 2 如 果 您 在 机 场 贵 宾 室 享 用 其 非 免 费 提 供 的 服 务 或 产 品, 您 须 自 行 承 担 该 项 费 用 三 争 议 投 诉 为 更 好 地 维 护 您 的 正 当 权 益 及 合 理 请 求, 若 您 对 机 场 贵 宾 室 或 服 务 本 身 有 任 何 异 议 及 投 诉, 请 您 致 电 白 金 卡 服 务 专 线 ( 注 : 预 计 2010 年 1 月 开 通, 之 前 请 拨 打 24 小 时 客 服 专 线 ) 四 服 务 取 消 若 您 的 牡 丹 白 金 卡 已 注 销 或 被 我 行 取 消 用 卡 资 格, 您 将 无 权 享 受 我 行 提 供 的 机 场 贵 宾 室 服 务 高 尔 夫 畅 打 服 务 我 行 为 您 提 供 了 高 尔 夫 畅 打 优 惠 服 务, 包 括 优 惠 订 场 特 惠 商 户 知 名 教 练 及 商 务 打 球 等 四 项 内 容 : 优 惠 订 场 服 务 在 全 国 范 围 内, 您 可 享 受 到 超 过 200 家 高 尔 夫 球 场 的 优 惠 订 场 服 务 ( 详 见 附 录 3-1) 优 惠 商 户 服 务 在 全 国 范 围 内, 提 供 不 少 于 100 家 高 尔 夫 用 品 优 惠 商 户 服 务 ( 详 见 牡 丹 白 金 卡 特 惠 商 户 手 册 ) 知 名 教 练 培 训 服 务 在 全 国 范 围 内, 提 供 不 少 于 50 个 知 名 教 练 的 预 约 培 训 服 务 ( 详 见 附 录 3-2) 商 务 打 球 服 务 每 个 季 度 提 供 不 同 的 商 务 打 球 线 路 ( 其 中 包 含 一 条 海 外 线 路 ), 提 供 包 括 住 宿 打 球 等 一 条 龙 服 务, 并 可 根 据 您 的 需 求, 提 供 往 返 机 票 服 务 ( 详 见 附 录 3-3) 41

45 温 馨 提 示 : 此 项 服 务 内 容 将 于 每 季 度 更 新 一 次, 欲 了 解 最 新 信 息 请 拨 打 银 联 华 彩 俱 乐 部 高 尔 夫 预 订 服 务 热 线 或 登 陆 中 国 银 联 华 彩 俱 乐 部 网 站 ( 预 定 方 式 您 可 选 择 登 陆 中 国 银 联 华 彩 俱 乐 部 网 站 ( pay.com) 进 行 在 线 预 订, 也 可 选 择 拨 打 银 联 华 彩 俱 乐 部 高 尔 夫 预 订 服 务 热 线 进 行 电 话 预 订 注 : 具 体 服 务 内 容 及 标 准 以 中 国 银 联 华 彩 俱 乐 部 网 站 (www. chinaunionpay.com) 公 布 为 主 温 馨 提 示 : 本 指 南 未 尽 事 宜 及 您 在 用 卡 过 程 的 其 它 问 题, 请 您 致 电 24 小 时 白 金 卡 服 务 热 线 ( 注 : 预 计 2010 年 1 月 开 通, 之 前 请 拨 打 24 小 时 客 服 专 线 ) 进 行 咨 询 本 指 南 的 最 终 解 释 权 归 属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牡 丹 卡 中 心 42

46 牡 丹 白 金 卡 使 用 指 南 附 录 1: 安 全 用 卡 须 知 ATM 安 全 操 作 六 招 数 : 招 一 : 在 ATM 上 查 询 取 现 时, 要 留 意 ATM 上 是 否 有 多 余 的 装 置 或 摄 像 头 ; 输 入 密 码 时 应 尽 量 快 速 并 用 身 体 遮 挡 操 作 手 势, 以 防 不 法 分 子 窥 视 ; 不 要 随 便 接 受 热 心 人 的 帮 助, 被 其 他 人 引 开 注 意 力 时, 应 用 手 捂 住 插 卡 口, 防 范 骗 子 将 卡 掉 包 ; 银 行 工 作 人 员 绝 对 不 会 询 问 您 的 取 现 密 码, 遇 到 这 样 的 工 作 人 员 一 定 要 小 心 招 二 : 不 要 向 他 人 透 露 您 的 密 码 ; 也 不 要 设 定 简 单 数 字 排 列 ( 如 ) 或 本 人 生 日 日 期 作 为 密 码 ; 刷 卡 进 入 自 助 银 行 的 门 禁 无 需 输 入 密 码 招 三 : 选 择 打 印 ATM 交 易 单 据 后, 不 要 将 它 们 随 手 丢 弃, 应 妥 善 保 管 或 及 时 处 理 销 毁 单 据 招 四 : 操 作 ATM 时, 如 果 出 现 机 器 吞 卡 或 不 吐 钞 故 障, 不 要 轻 易 离 开, 可 在 原 地 直 接 致 电 我 行 24 小 时 白 金 卡 服 务 热 线 进 行 求 助 招 五 : 认 真 识 别 银 行 公 告, 千 万 不 要 相 信 要 求 客 户 将 钱 转 到 指 定 账 户 的 公 告, 发 现 此 类 公 告 应 尽 快 向 银 行 和 公 安 机 关 举 报 招 六 : 警 惕 银 行 卡 短 信 诈 骗 收 到 可 疑 手 机 短 信 时, 应 谨 慎 确 认, 如 有 疑 问 应 直 接 致 电 我 行 24 小 时 白 金 卡 服 务 热 线 ( 注 : 预 计 2010 年 1 月 开 通, 之 前 请 拨 打 24 小 时 客 服 专 线 ) 进 行 查 询, 不 要 致 电 短 信 中 的 联 系 电 话 安 全 刷 卡 消 费 五 招 数 : 招 一 : 申 请 到 银 行 卡 后, 务 必 在 卡 背 面 签 名 在 商 场 刷 卡 消 费 时, 不 要 让 银 行 卡 离 开 视 线 范 围, 留 意 收 银 员 的 刷 卡 次 数 招 二 : 商 场 刷 卡 消 费 输 入 密 码 时, 应 尽 可 能 用 身 体 或 另 一 只 手 遮 挡 操 作 手 势, 以 防 不 法 分 子 窥 视 招 三 : 拿 到 收 银 员 交 回 的 签 购 单 及 卡 片 时, 应 认 真 核 对 签 购 单 上 的 金 额 是 否 正 确, 卡 片 是 否 确 为 本 人 的 卡 片 招 四 : 妥 善 保 管 交 易 单 据, 刷 卡 消 费 时 若 发 生 异 常 情 况 如 发 生 卡 重 复 扣 款 等 现 象, 可 凭 交 易 单 据 及 对 账 单 及 时 与 我 行 联 系 43

47 如 已 取 消 刷 卡 交 易 改 用 现 金 付 款, 应 要 求 商 户 撕 毁 其 保 留 的 刷 卡 签 购 单 并 妥 善 保 管 好 现 金 付 款 凭 据 招 五 : 在 收 到 银 行 卡 对 账 单 后 应 及 时 核 对 用 卡 情 况, 如 有 疑 问, 应 及 时 致 电 我 行 24 小 时 白 金 卡 服 务 热 线 ( 注 : 预 计 2010 年 1 月 开 通, 之 前 请 拨 打 24 小 时 客 服 专 线 ) 查 询 安 全 网 上 支 付 六 大 技 巧 : 技 巧 一 : 申 请 进 行 境 外 网 上 交 易 前, 应 提 前 开 通 网 上 交 易 开 关 完 成 境 外 交 易 后, 应 及 时 关 闭, 避 免 发 生 后 续 风 险 交 易 技 巧 二 : 在 境 内 进 行 网 上 交 易 时 尽 量 使 用 我 行 个 人 客 户 证 书 (U 盾 ) 或 电 子 口 令 卡 进 行 交 易 ; 不 要 使 用 不 明 链 接 或 电 子 邮 件 提 供 的 银 行 网 站 ; 对 以 异 常 账 户 活 动 等 理 由, 要 求 您 提 供 银 行 卡 卡 号 及 密 码 的 电 子 邮 件 或 银 行 网 站 保 持 警 惕 技 巧 三 : 不 要 在 网 吧 等 公 共 上 网 场 所 进 行 网 上 交 易, 防 范 卡 号 及 密 码 等 信 息 被 他 人 盗 取 技 巧 四 : 选 择 信 誉 好 运 营 时 间 长 的 网 站 进 行 银 行 卡 网 上 支 付 业 务, 防 范 不 法 网 上 商 户 盗 取 卡 号 或 其 他 个 人 资 料 技 巧 五 : 保 留 网 上 消 费 的 记 录, 以 备 查 询 ; 经 常 检 查 银 行 账 户 交 易 明 细, 发 现 不 明 支 出 款 项, 应 立 即 联 络 我 行 善 用 个 人 信 用 六 招 数 : 招 一 : 不 要 通 过 非 法 中 介 机 构 办 理 信 用 卡, 也 不 要 通 过 提 供 非 真 实 资 料 进 行 办 卡 申 请, 以 免 对 个 人 资 信 状 况 造 成 负 面 影 响 招 二 : 不 要 申 请 超 过 您 所 能 负 担 的 信 用 卡 数 量, 应 根 据 自 己 的 经 济 能 力 进 行 信 用 卡 消 费, 以 免 背 上 无 法 承 担 的 债 务 招 三 : 在 办 理 信 用 卡 贷 款 或 透 支 取 现 前, 应 先 仔 细 评 估 所 需 支 付 的 成 本 和 利 息, 合 理 使 用 信 用 卡 透 支 功 能 招 四 : 养 成 理 性 的 付 款 习 惯, 按 时 归 还 信 用 卡 透 支 款 项, 以 免 因 账 户 逾 期 拖 欠 或 未 足 额 偿 还 最 低 还 款 额 而 产 生 不 良 信 用 记 录, 给 个 人 信 用 带 来 负 面 影 响 招 五 : 及 时 核 对 账 单 数 据 的 正 确 性 若 有 疑 问, 请 立 即 向 我 行 询 问 44

48 牡 丹 白 金 卡 使 用 指 南 招 六 : 设 置 账 户 变 动 短 信 提 醒 服 务, 第 一 时 间 了 解 自 己 账 户 的 情 况, 做 到 心 中 有 数, 如 发 现 交 易 非 本 人 所 为, 应 及 时 联 系 我 行 24 小 时 白 金 卡 服 务 热 线 ( 注 : 预 计 2010 年 1 月 开 通, 之 前 请 拨 打 24 小 时 客 服 专 线 ) 解 决 问 题 保 护 个 人 信 息 五 招 数 : 招 一 : 为 降 低 个 人 资 料 被 盗 用 的 风 险, 请 尽 可 能 直 接 到 银 行 柜 台 办 理 信 用 卡 申 请 手 续, 不 要 委 托 他 人 或 非 法 中 介 机 构 代 办 信 用 卡 招 二 : 提 供 个 人 身 份 证 件 复 印 件 申 办 信 用 卡 时, 可 在 复 印 件 上 注 明 使 用 用 途, 例 如 : 谨 供 申 办 工 商 银 行 信 用 卡 用, 以 防 止 身 份 证 件 复 印 件 被 移 作 他 用 招 三 : 接 到 自 称 银 行 人 员 的 电 话 向 您 询 问 有 关 信 用 卡 卡 号 银 行 账 号 及 密 码 等 个 人 账 户 资 料 时, 要 提 高 警 惕 招 四 : 不 要 把 您 的 身 份 证 信 用 卡 转 借 给 他 人 使 用, 更 不 要 泄 露 自 己 银 行 卡 的 卡 号 及 其 有 效 期, 妥 善 保 管 好 取 现 密 码 和 卡 片 招 五 : 若 发 现 非 法 中 介 或 套 现 商 户, 请 致 电 我 行 24 小 时 白 金 卡 服 务 热 线 ( 注 : 预 计 2010 年 1 月 开 通, 之 前 请 拨 打 24 小 时 客 服 专 线 ) 或 银 联 卡 反 欺 诈 服 务 中 心 热 线 95516*1 予 以 举 报, 共 同 维 护 银 行 卡 健 康 良 好 的 发 展 环 境 维 护 个 人 权 益 五 招 数 : 招 一 : 手 机 单 位 电 话 对 账 单 地 址 和 邮 编 等 联 系 方 式 发 生 变 动 时 请 及 时 通 知 银 行 进 行 更 新, 保 持 顺 畅 的 信 息 沟 通, 以 便 银 行 随 时 与 您 取 得 联 系 招 二 : 积 极 开 通 账 户 变 动 短 信 提 醒 服 务 建 议 在 境 外 用 卡 时 开 通 手 机 跨 国 接 受 短 信 或 电 话 漫 游 功 能, 以 便 及 时 接 收 银 行 发 送 的 交 易 信 息 提 醒 如 主 卡 持 卡 人 的 孩 子 或 亲 属 持 副 卡 在 境 外 长 期 留 学 工 作 时 用 卡, 建 议 将 副 卡 的 交 易 提 醒 短 信 接 收 人 设 置 为 在 境 内 的 主 卡 持 卡 人, 以 便 主 卡 持 卡 人 及 时 关 注 副 卡 发 生 的 交 易, 更 有 效 地 管 理 副 卡 财 务 支 出 招 三 : 发 现 卡 片 丢 失 被 盗 等 情 况 立 即 联 系 我 行 24 小 时 白 金 卡 服 务 热 线 ( 注 : 预 计 2010 年 1 月 开 通, 之 前 请 拨 45

49 打 24 小 时 客 服 专 线 ) 进 行 挂 失 招 四 : 每 月 初 注 意 查 收 上 月 对 账 单, 如 自 己 的 对 账 单 中 出 现 异 常 交 易, 请 及 时 联 系 我 行 查 询 招 五 : 积 极 配 合 银 行 对 交 易 的 短 信 电 话 提 醒 确 认 工 作, 发 现 异 常 交 易 及 时 查 询 提 出 拒 付, 并 积 极 协 助 有 关 方 面 的 调 查 必 要 时 报 案 请 警 方 处 理 主 卡 持 卡 人 若 发 现 副 卡 出 现 异 常 大 额 多 笔 交 易, 应 及 时 联 系 副 卡 持 卡 人 核 实 情 况, 如 确 认 交 易 异 常 请 及 时 联 系 银 行 提 出 止 付 46

50 牡 丹 白 金 卡 使 用 指 南 附 录 2: 机 场 贵 宾 室 服 务 指 引 北 京 首 都 机 场 T3 航 站 楼 贵 宾 室 贵 宾 室 位 置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贵 宾 休 息 厅 北 京 首 都 机 场 T3C 航 站 楼 国 内 出 发 区 西 指 廊 二 层 南 端 工 行 专 用 乘 机 登 记 柜 台 位 置 (C57 C58 登 机 口 二 层 ) 高 端 旅 客 乘 机 登 记 区 H26 号 柜 台 贵 宾 室 路 线 由 乘 机 登 记 柜 台 经 过 国 内 安 检 进 入 北 京 首 都 机 场 T3C 航 站 楼 国 内 旅 客 出 发 区 (3 层 ), 由 前 往 C57 C58 登 机 口 的 步 梯 ( 或 电 梯 ) 下 至 2 层, 转 弯 即 到 服 务 对 象 营 业 时 间 工 商 银 行 白 金 卡 客 户 每 日 第 一 个 出 港 航 班 起 飞 前 60 分 钟 开 始, 至 当 日 最 后 一 个 出 港 航 班 起 飞 后 服 务 结 束 服 务 内 容 1. 我 行 为 白 金 卡 客 户 免 费 提 供 专 用 乘 机 登 记 柜 台 (H26) 办 理 登 机 和 行 李 托 运 手 续 ; 2. 白 金 卡 客 户 免 费 进 入 我 行 贵 宾 休 息 厅 休 息 时, 需 向 服 务 人 员 出 示 本 人 白 金 卡 ; 3. 白 金 卡 客 户 可 免 费 携 带 一 名 同 行 人 员 及 一 名 18 岁 以 下 儿 童 进 入 我 行 贵 宾 休 息 厅 ; 4. 我 行 贵 宾 休 息 厅 为 白 金 卡 客 户 免 费 提 供 茶 点 饮 料 商 务 服 务 航 班 提 醒 上 网 和 应 急 药 箱 等 贵 宾 服 务 ; 5. 白 金 客 户 卡 若 需 电 瓶 车 服 务, 贵 宾 厅 服 务 人 员 可 协 助 预 定 ( 电 瓶 车 使 用 费 用 需 白 金 卡 客 户 自 理 ) 47

51 山 西 省 太 原 市 武 宿 国 际 机 场 贵 宾 室 位 置 营 业 时 间 服 务 流 程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贵 宾 厅 机 场 2 号 航 站 楼 T2-107 贵 宾 厅 全 天 24 小 时 在 2 楼 出 发 厅 专 门 的 机 场 贵 宾 厅 服 务 台 ( 大 概 位 置 在 东 航 号 窗 口 斜 对 面 ), 请 出 示 牡 丹 白 金 卡 身 份 证 件, 并 提 供 姓 名 所 乘 航 班, 经 核 实 无 误 后 由 工 作 人 员 引 导 安 检 并 至 贵 宾 室 相 关 规 定 我 行 提 供 牡 丹 白 金 卡 1+1 服 务 优 惠 项 目 即 除 牡 丹 白 金 卡 客 户 本 人 使 用 外, 还 可 免 费 携 带 1 人 享 受 贵 宾 厅 服 务 禁 止 吸 烟 ( 有 专 门 的 吸 烟 室 ) 上 海 市 浦 东 国 际 机 场 贵 宾 室 位 置 机 场 贵 宾 室 浦 东 国 际 机 场 一 号 航 站 楼 国 内 出 发 8 号 门 或 二 号 航 站 楼 出 发 25 号 门 爱 立 特 接 待 点 ( 冠 名 地 点 ) 营 业 时 间 服 务 流 程 相 关 规 定 全 天 24 小 时 出 示 牡 丹 白 金 卡 身 份 证 件 以 及 机 票 同 航 班 其 他 同 行 人 员 按 国 内 航 班 150 元 / 人 次, 国 际 航 班 300 元 / 人 次, 由 接 受 服 务 对 象 自 理 ( 只 接 收 现 金 ) 上 海 市 虹 桥 国 际 机 场 贵 宾 室 位 置 营 业 时 间 服 务 流 程 相 关 规 定 机 场 贵 宾 室 虹 桥 机 场 出 发 6 号 门 爱 立 特 接 待 点 ( 冠 名 地 点 ) 全 天 24 小 时 出 示 牡 丹 白 金 卡 身 份 证 件 以 及 机 票 同 航 班 其 他 同 行 人 员 按 国 内 航 班 150 元 / 人 次, 国 际 航 班 300 元 / 人 次, 由 接 受 服 务 对 象 自 理 ( 只 接 收 现 金 ) 48

52 牡 丹 白 金 卡 使 用 指 南 浙 江 省 杭 州 市 萧 山 国 际 机 场 贵 宾 室 位 置 营 业 时 间 服 务 流 程 相 关 规 定 机 场 贵 宾 室 机 场 候 机 楼 1 楼 右 侧 每 日 06:30-22:00 出 示 牡 丹 白 金 卡 身 份 证 件, 并 提 供 姓 名 所 乘 航 班 仅 限 牡 丹 白 金 卡 客 户 本 人 使 用 浙 江 省 温 州 市 永 强 国 际 机 场 贵 宾 室 位 置 营 业 时 间 服 务 流 程 相 关 规 定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贵 宾 休 息 室 机 场 贵 宾 大 楼 每 日 06:30-22:00 出 示 牡 丹 白 金 卡 身 份 证 件, 并 提 供 姓 名 所 乘 航 班 同 航 班 其 他 同 行 人 员 按 120 元 / 人 次, 由 接 受 服 务 对 象 自 理 浙 江 省 宁 波 市 栎 社 国 际 机 场 贵 宾 室 位 置 营 业 时 间 服 务 流 程 相 关 规 定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贵 宾 休 息 室 2 楼 候 机 厅 7 号 廊 桥 旁 头 等 舱 休 息 厅 全 天 24 小 时 客 户 进 入 机 场 大 厅, 到 贵 宾 接 待 中 心 ( 办 理 领 取 登 机 牌 的 8 号 柜 台 旁 ), 向 贵 宾 服 务 员 提 供 牡 丹 白 金 卡, 由 贵 宾 服 务 员 代 为 办 理 领 取 登 机 牌 并 陪 同 进 入 VIP 安 检 通 道, 到 工 行 VIP 贵 宾 室 内 候 机 休 息, 提 醒 登 机 每 人 每 次 可 免 费 携 带 一 名 随 行 人 员 安 徽 省 合 肥 市 骆 岗 机 场 贵 宾 室 位 置 营 业 时 间 服 务 流 程 相 关 规 定 机 场 头 等 舱 休 息 室 一 楼 服 务 中 心 工 行 接 待 站 每 日 07:00-19:00, 国 内 航 班 办 理 登 机 手 续 前 五 分 钟 开 放, 并 于 最 后 一 班 航 班 起 飞 后 关 闭 出 示 牡 丹 白 金 卡 身 份 证 件, 并 提 供 姓 名 所 乘 航 班 仅 限 牡 丹 白 金 卡 客 户 本 人 使 用 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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