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录 第 一 章 安 全 生 产 法 律 法 规... 4 第 一 节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行 政 强 制 法... 4 第 二 节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职 业 病 防 治 法... 9 第 三 节 危 险 化 学 品 安 全 管 理 条 例 第 四 节 危 险 化 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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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深 圳 市 安 全 生 产 监 管 监 察 人 员 继 续 教 育 培 训 教 材 深 圳 人 民 政 府 应 急 管 理 办 公 室

2 目 录 第 一 章 安 全 生 产 法 律 法 规... 4 第 一 节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行 政 强 制 法... 4 第 二 节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职 业 病 防 治 法... 9 第 三 节 危 险 化 学 品 安 全 管 理 条 例 第 四 节 危 险 化 学 品 经 营 许 可 证 管 理 办 法 第 五 节 第 六 节 危 险 化 学 品 安 全 使 用 许 可 证 实 施 办 法 安 全 生 产 非 法 违 法 行 为 查 处 办 法 第 七 节 非 法 违 法 较 大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查 处 跟 踪 督 办 暂 行 办 法 第 八 节 建 设 项 目 安 全 设 施 三 同 时 监 督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第 九 节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应 急 预 案 管 理 办 法 第 十 节 工 作 场 所 职 业 卫 生 监 督 管 理 规 定 第 十 一 节 安 全 生 产 监 管 监 察 职 责 和 行 政 执 法 责 任 追 究 的 暂 行 规 定 第 十 二 节 第 十 三 节 安 全 生 产 行 政 处 罚 自 由 裁 量 适 用 规 则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办 理 行 政 处 罚 案 件 的 工 作 指 引 第 二 章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行 政 执 法 文 书 第 一 节 安 全 生 产 行 政 执 法 文 书 的 含 义 和 特 点 第 二 节 第 三 节 安 全 生 产 行 政 执 法 文 书 的 使 用 规 范 新 旧 安 全 生 产 执 法 文 书 对 比 第 三 章 安 全 生 产 监 管 监 察 基 础 知 识 第 一 节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概 述 第 二 节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体 制 第 三 节 安 全 生 产 监 管 监 察 方 式 与 内 容 第 四 节 安 全 生 产 监 管 监 察 人 员 第 五 节 新 形 势 下 对 安 全 监 管 监 察 的 要 求

3 第 四 章 安 全 生 产 监 管 监 察 新 模 式 第 一 节 安 全 生 产 标 准 化 建 设 第 二 节 安 全 生 产 事 故 隐 患 排 查 治 理 体 系 第 五 章 安 全 生 产 技 术 第 一 节 电 气 安 全 技 术 第 二 节 机 械 安 全 管 理 第 三 节 易 燃 易 爆 安 全 技 术 第 四 节 涂 层 烘 干 室 安 全 技 术 第 六 章 现 代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知 识 第 一 节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基 本 概 念 第 二 节 现 代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理 论 第 三 节 我 国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现 状 第 四 节 安 全 生 产 五 要 素 及 其 关 系

4 前 言 为 了 提 高 我 市 安 全 生 产 监 察 队 伍 素 质 和 监 督 检 查 行 政 执 法 水 平, 打 造 一 支 作 风 扎 实 业 务 精 通 严 格 执 法 廉 洁 奉 公 的 安 全 监 管 队 伍, 探 索 与 新 形 势 新 任 务 相 适 应 的 安 全 管 理 和 监 督 模 式, 有 效 打 击 安 全 生 产 经 营 建 设 非 法 违 法 行 为, 促 进 我 市 安 全 生 产 形 势 全 面 好 转, 预 防 和 减 少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保 障 人 民 群 众 生 命 和 财 产 安 全, 促 进 经 济 发 展 和 社 会 和 谐 根 据 国 家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局 关 于 做 好 安 全 生 产 监 察 员 培 训 考 核 和 证 书 管 理 工 作 的 通 知 ( 安 监 管 人 字 号 ) 的 要 求, 不 同 专 业 ( 或 行 业 ) 的 在 岗 安 全 生 产 监 察 员, 每 年 进 行 一 次 专 业 培 训, 深 圳 市 人 民 政 府 应 急 管 理 办 公 室 根 据 通 知 中 关 于 安 全 生 产 监 管 监 察 人 员 年 度 轮 训 的 培 训 要 求, 组 织 相 关 专 家 编 写 了 这 本 培 训 教 材 教 材 的 编 写 是 遵 循 国 家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局 关 于 印 发 安 全 生 产 监 察 员 培 训 大 纲 的 通 知 ( 安 监 管 人 字 2002 第 77 号 ) 中 年 度 轮 训 的 培 训 要 求, 内 容 的 主 要 依 据 是 国 家 相 关 部 门 近 几 年 颁 布 的 法 律 法 规, 国 务 院 安 委 会 办 公 室 关 于 印 发 工 贸 行 业 企 业 安 全 生 产 标 准 化 建 设 和 安 全 生 产 事 故 隐 患 排 查 治 理 体 系 建 设 实 施 指 南 的 通 知 ( 安 委 办 号 ) 希 望 通 过 此 项 工 作 的 开 展, 使 安 全 生 产 监 管 监 察 人 员 了 解 最 新 的 安 全 生 产 的 方 针 政 策, 熟 知 国 家 安 全 生 产 法 律 法 规, 掌 握 安 全 生 产 监 管 监 督 的 最 新 模 式 和 方 法, 促 进 安 全 生 产 监 管 监 察 人 员 执 法 能 力 和 水 平 的 进 一 步 提 升, 达 到 预 防 和 减 少 安 全 生 产 事 故 发 生 保 障 企 业 安 全 生 产 保 护 员 工 安 全 健 康 的 目 的, 落 实 以 人 为 本 的 执 政 理 念, 实 现 生 产 和 安 全 双 赢, 促 进 深 圳 和 谐 健 康 可 持 续 发 展 本 书 编 写, 参 考 了 许 多 专 家 的 著 作, 以 及 国 际 互 联 网 上 大 量 的 相 关 资 料, 在 此, 向 原 作 者 表 示 诚 挚 的 谢 意 由 于 编 者 的 水 平 有 限, 缺 点 在 所 难 免, 恳 请 批 评 指 正 本 书 编 委 会 2013 年 5 月 20 日 1

5 第 一 章 安 全 生 产 法 律 法 规 安 全 生 产 法 律 法 规 是 安 全 生 产 监 管 监 察 的 法 律 基 础 和 依 据, 为 了 适 应 新 形 势 下 对 安 全 生 产 监 管 监 察 工 作 的 需 要, 持 续 依 法 严 厉 打 击 安 全 生 产 经 营 建 设 非 法 违 法 行 为, 切 实 加 强 职 业 危 害 防 治 工 作,2011 年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制 定 并 颁 布 了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行 政 强 制 法 修 订 了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职 业 病 防 治 法, 国 务 院 修 订 了 危 险 化 学 品 安 全 管 理 条 例, 国 家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总 局 制 定 了 安 全 生 产 非 法 违 法 行 为 查 处 办 法 等 有 关 安 全 生 产 的 法 律 法 规 第 一 节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行 政 强 制 法 2011 年 6 月 30, 第 十 一 届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二 十 一 次 会 议 通 过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行 政 强 制 法 ( 以 下 简 称 行 政 强 制 法 ), 自 2012 年 1 月 1 日 起 施 行 行 政 强 制 法 的 立 法 目 的 是 为 了 规 范 行 政 强 制 的 设 定 和 实 施, 保 障 和 监 督 行 政 机 关 依 法 履 行 职 责, 维 护 公 共 利 益 和 社 会 秩 序, 保 护 公 民 法 人 和 其 他 组 织 的 合 法 权 益 一 行 政 强 制 的 概 念 ( 一 ) 行 政 强 制 的 含 义 行 政 强 制, 包 括 行 政 强 制 措 施 和 行 政 强 制 执 行 行 政 强 制 措 施, 是 指 行 政 机 关 在 行 政 管 理 过 程 中, 为 制 止 违 法 行 为 防 止 证 据 损 毁 避 免 危 害 发 生 控 制 危 险 扩 大 等 情 形, 依 法 对 公 民 的 人 身 自 由 实 施 暂 时 性 限 制, 或 者 对 公 民 法 人 或 者 其 他 组 织 的 财 物 实 施 暂 时 性 控 制 的 行 为 行 政 强 制 执 行, 是 指 行 政 机 关 或 者 行 政 机 关 申 请 人 民 法 院, 对 不 履 行 行 政 决 定 的 公 民 法 人 或 者 其 他 组 织, 依 法 强 制 履 行 义 务 的 行 为 ( 二 ) 行 政 强 制 的 原 则 行 政 强 制 涉 及 公 民 法 人 的 人 身 权 财 产 权, 实 施 行 政 强 制 必 须 遵 循 一 定 的 原 则 4

6 本 法 为 此 规 定 了 以 下 原 则 : 行 1. 法 定 原 则 行 政 强 制 的 设 定 和 实 施, 适 用 本 法, 并 应 当 依 照 法 定 的 权 限 范 围 条 件 和 程 序 进 2. 适 当 原 则 行 政 强 制 的 设 定 和 实 施, 应 当 适 当, 采 用 非 强 制 手 段 可 以 达 到 行 政 管 理 目 的 的, 不 得 设 定 和 实 施 行 政 强 制 从 实 体 上 说, 行 政 主 体 依 法 实 施 行 政 强 制, 应 当 以 实 现 行 政 管 理 所 要 求 的 目 标 为 限, 应 该 冻 结 部 分 资 金 的, 不 能 冻 结 整 个 账 户 从 程 序 上 说, 行 政 强 制 主 体 所 采 取 的 手 段 与 要 达 到 的 目 标 之 间 必 须 有 对 应 关 系, 要 扣 押 商 店 里 的 违 禁 品, 不 能 扣 押 违 禁 品 以 外 的 其 他 商 品 3. 坚 持 教 育 与 强 制 相 结 合 原 则 实 施 行 政 强 制, 应 当 坚 持 教 育 与 强 制 相 结 合 行 政 强 制 只 是 促 使 当 事 人 履 行 法 定 义 务 的 一 种 手 段, 不 是 目 的 当 事 人 经 教 育 自 觉 改 正 违 法 行 为, 履 行 法 定 义 务 的, 就 不 应 再 采 取 行 政 强 制 4. 不 得 为 单 位 和 个 人 谋 利 原 则 行 政 机 关 及 其 工 作 人 员 不 得 利 用 行 政 强 制 权 为 单 位 或 者 个 人 谋 取 利 益 公 民 法 人 或 者 其 他 组 织 对 行 政 机 关 实 施 行 政 强 制, 享 有 陈 述 权 申 辩 权 ; 有 权 依 法 申 请 行 政 复 议 或 者 提 起 行 政 诉 讼 ; 因 行 政 机 关 违 法 实 施 行 政 强 制 受 到 损 害 的, 有 权 依 法 要 求 赔 偿 公 民 法 人 或 者 其 他 组 织 因 人 民 法 院 在 强 制 执 行 中 有 违 法 行 为 或 者 扩 大 强 制 执 行 范 围 受 到 损 害 的, 有 权 依 法 要 求 赔 偿 二 行 政 强 制 的 设 定 和 种 类 为 了 防 止 行 政 强 制 实 践 中 的 散 乱 和 滥 的 问 题, 规 范 行 政 强 制, 避 免 公 权 力 滥 用 措 施 ( 一 ) 行 政 强 制 的 设 定 行 政 强 制 措 施 由 法 律 设 定, 法 律 法 规 以 外 的 其 他 规 范 性 文 件 不 得 设 定 行 政 强 制 5

7 ( 二 ) 行 政 强 制 的 种 类 1. 限 制 公 民 人 身 自 由 ; 2. 查 封 场 所 设 施 或 者 财 物 ; 3. 扣 押 财 物 ; 4. 冻 结 存 款 汇 款 ; 5. 其 他 行 政 强 制 措 施 ( 三 ) 行 政 强 制 的 方 式 1. 加 处 罚 款 或 者 滞 纳 金 ; 2. 划 拨 存 款 汇 款 ; 3. 拍 卖 或 者 依 法 处 理 查 封 扣 押 的 场 所 设 施 或 者 财 物 ; 4. 排 除 妨 碍 恢 复 原 状 ; 5. 代 履 行 ; 6. 其 他 强 制 执 行 方 式 三 实 施 行 政 强 制 措 施 的 程 序 依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行 政 处 罚 法 的 规 定 行 使 相 对 集 中 行 政 处 罚 权 的 行 政 机 关 行 政 机 关 具 备 资 格 的 行 政 执 法 人 员, 可 以 实 施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与 行 政 处 罚 权 有 关 的 行 政 强 制 措 施 行 政 强 制 措 施 权 不 得 委 托, 其 他 机 关 和 人 员 不 得 实 施 ( 一 ) 一 般 程 序 1. 报 告 并 经 批 准 情 况 紧 急, 需 要 当 场 实 施 行 政 强 制 措 施 的, 行 政 执 法 人 员 应 当 在 二 十 四 小 时 内 向 行 政 机 关 负 责 人 报 告, 并 补 办 批 准 手 续 2. 两 人 以 上 执 行 并 出 示 证 件 3. 通 知 当 事 人 或 见 证 人 到 场 4. 告 知 理 由 依 据 权 利 和 救 济 途 径 6

8 5. 听 取 当 事 人 的 陈 述 和 申 辩 6. 制 作 现 场 笔 录 7. 执 法 人 员 与 当 事 人 签 名 确 认 ( 二 ) 具 体 程 序 1. 限 制 公 民 人 身 自 由 的 程 序 除 应 遵 循 一 般 规 定 外, 还 应 通 知 当 事 人 家 属 实 施 行 政 强 制 措 施 的 行 政 机 关 地 点 和 期 限 ; 限 制 公 民 人 身 自 由 不 得 超 过 法 定 的 期 限 等 2. 查 封 扣 押 的 程 序 查 封 和 扣 押 限 于 与 违 法 行 为 相 关 的, 涉 案 的 场 所 设 施 或 财 物, 并 遵 循 以 下 规 定 : (l) 制 作 和 交 付 决 定 书 及 清 单 ; (2) 不 得 重 复 查 封 ; (3) 查 封 扣 押 期 一 般 不 超 30 日 情 况 复 杂 的, 经 行 政 机 关 负 责 人 批 准, 可 以 延 长, 但 是 延 长 期 限 不 得 超 过 三 十 日 ; (4) 妥 善 保 管 被 查 封 扣 押 的 物 品, 造 成 损 失 应 补 偿 ; (5) 不 应 或 不 需 查 封 扣 押 的 应 立 即 解 除 3. 冻 结 依 照 法 律 规 定 冻 结 存 款 汇 款 的, 作 出 决 定 的 行 政 机 关 应 当 在 三 日 内 向 当 事 人 交 付 冻 结 决 定 书 四 强 制 执 行 程 序 行 政 机 关 依 法 作 出 行 政 决 定 后, 当 事 人 在 行 政 机 关 决 定 的 期 限 内 不 履 行 义 务 的, 具 有 行 政 强 制 执 行 权 的 行 政 机 关 依 照 本 章 规 定 强 制 执 行 ( 一 ) 行 政 强 制 执 行 的 一 般 规 则 : 1. 事 先 书 面 摧 告 ; 2. 当 事 人 陈 述 申 辩 ; 3. 作 出 强 制 执 行 决 定 并 交 付 或 送 达 ; 7

9 4. 中 止 执 行 与 终 结 执 行 ; 5. 可 与 当 事 人 达 成 执 行 协 议 ; 6. 一 般 不 得 夜 间 或 节 假 日 执 行 ; 不 得 以 停 水 电 热 气 等 方 式 迫 使 当 事 人 履 行 ; 7. 违 建 在 限 期 后 可 依 法 强 拆 ( 二 ) 金 钱 给 付 义 务 的 执 行 1. 行 政 机 关 依 法 作 出 金 钱 给 付 义 务 的 行 政 决 定, 当 事 人 逾 期 不 履 行 的, 行 政 机 关 可 以 依 法 加 处 罚 款 或 者 滞 纳 金 2. 依 法 加 处 罚 款 或 滞 纳 金 不 得 超 出 原 给 付 义 务 数 额 3. 执 行 罚 超 30 日 后 可 行 政 强 制 执 行 ( 可 查 封 扣 押 冻 结 ), 没 有 执 行 权 的 行 政 机 关 应 申 请 法 院 执 行, 但 对 当 事 人 不 复 议 诉 讼, 经 催 告 仍 不 履 行 的, 可 拍 卖 原 查 封 扣 押 的 财 物 4. 划 拨 由 法 定 行 政 机 关 决 定 后 通 知 金 融 机 构 实 施 5. 划 拨 拍 卖 和 依 法 处 理 所 得 款 项 上 缴 国 库 或 划 入 财 政 专 户, 不 得 截 留 私 分 或 变 相 私 分 ( 三 ) 代 履 行 1. 当 事 人 不 履 行 排 除 妨 碍 恢 复 原 状 等 义 务, 经 催 告 仍 不 履 行, 其 后 果 已 经 或 者 将 危 害 交 通 安 全 造 成 环 境 污 染 或 者 破 坏 自 然 资 源 的, 行 政 机 关 可 代 履 行, 或 委 托 没 有 利 害 关 系 的 第 三 人 代 履 行 ; 2. 代 履 行 决 定 应 送 达 当 事 人 ; 代 履 行 3 日 前 催 告 当 事 人, 其 自 履 行 的, 停 止 代 履 行 ; 3. 代 履 行 不 得 采 用 暴 力 及 其 他 非 法 方 式 ; 4. 代 履 行 费 用 按 成 本 合 理 确 定 ; 5. 清 除 道 路 河 道 航 道 或 公 共 场 所 的 遗 洒 物 障 碍 物 或 污 染 物, 可 即 时 代 履 行 五 行 政 强 制 违 法 的 法 律 责 任 行 政 强 制 机 关 及 其 工 作 人 员 在 行 政 执 法 过 程 中, 有 违 反 本 法 及 其 他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给 予 行 政 处 分 ; 构 成 犯 罪 的, 依 法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8

10 1. 违 法 行 政 强 制 行 为 (l) 没 有 法 律 法 规 依 据 的 ; (2) 改 变 行 政 强 制 对 象 条 件 方 式 的 ; (3) 违 反 法 定 程 序 实 施 行 政 强 制 的 2. 野 蛮 行 政 强 制 行 为 (l) 在 夜 间 或 者 法 定 节 假 日 实 施 行 政 强 制 执 行 的 ; (2) 对 居 民 生 活 采 取 非 常 手 段 迫 使 当 事 人 履 行 相 关 行 政 决 定 的 3. 以 行 政 强 制 谋 取 私 利 的 行 为 行 政 机 关 及 其 工 作 人 员 在 强 制 过 程 中 有 截 留 私 分 变 相 私 分 侵 占 以 权 谋 私 行 为 的, 给 予 直 接 负 责 的 主 管 人 员 和 其 他 直 接 责 任 人 员 依 法 给 予 记 大 过 降 级 撤 职 或 者 开 除 的 处 分 第 二 节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职 业 病 防 治 法 2011 年 12 月 31, 第 十 一 届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二 十 四 次 会 议 于 通 过 并 公 布 了 修 订 后 的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职 业 病 防 治 法 ( 以 下 简 称 职 业 病 防 治 法 ) 职 业 病 防 治 法 的 立 法 目 的 是 为 了 预 防 控 制 和 消 除 职 业 病 危 害, 防 治 职 业 病, 保 护 劳 动 者 健 康 及 其 相 关 权 益, 促 进 经 济 社 会 发 展 该 法 适 用 于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领 域 内 的 职 业 病 防 治 活 动, 确 立 了 职 业 病 防 治 法 律 制 度, 为 职 业 病 防 治 提 供 了 法 律 保 障 一 职 业 病 的 范 围 依 据 职 业 病 防 治 法 第 二 条 的 规 定, 职 业 病 是 指 企 业 事 业 单 位 和 个 体 经 济 组 织 等 用 人 单 位 的 劳 动 者 在 职 业 活 动 中, 因 接 触 粉 尘 放 射 性 物 质 和 其 他 有 毒 有 害 因 素 而 引 起 的 疾 病 职 业 病 的 分 类 和 目 录 由 国 务 院 卫 生 行 政 部 门 会 同 国 务 院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劳 动 保 障 行 政 部 门 制 定 调 整 并 公 布 依 据 职 业 病 防 治 法 第 七 十 七 条 的 规 定, 职 业 病 危 害 是 指 对 从 事 职 业 活 动 的 劳 动 者 可 能 导 致 职 业 病 的 各 种 危 害 职 业 病 危 害 因 素 包 括 : 职 业 活 动 中 存 在 的 各 种 有 害 的 化 9

11 学 物 理 生 物 因 素 以 及 在 作 业 过 程 中 产 生 的 其 他 职 业 有 害 因 素 二 职 业 病 防 治 的 基 本 方 针 基 本 制 度 职 业 病 防 治 法 的 总 则 部 分 对 职 业 病 防 治 的 基 本 方 针 基 本 制 度 作 出 了 规 定 这 些 基 本 方 针 基 本 制 度 主 要 有 : 1. 预 防 为 主 防 治 结 合 这 是 职 业 病 防 治 工 作 中 必 须 坚 持 的 基 本 方 针 它 是 根 据 职 业 病 可 以 预 防, 但 是 难 治 这 个 特 点 提 出 来 的, 是 一 个 对 劳 动 者 健 康 负 责 的 积 极 的 主 动 的 方 针, 是 职 业 卫 生 工 作 长 期 经 验 的 总 结 所 证 实 应 当 采 取 的 正 确 方 针 预 防 可 以 减 少 职 业 病 的 发 生, 减 轻 职 业 病 的 危 害 程 度, 但 是 对 已 经 引 起 的 疾 病 仍 要 重 视 治 疗, 救 治 病 人, 减 少 痛 苦, 所 以 预 防 为 主 防 治 结 合 是 一 个 全 面 的 方 针, 概 括 了 职 业 病 防 治 的 基 本 要 求 2. 劳 动 者 依 法 享 有 职 业 卫 生 保 护 的 权 利 这 是 劳 动 者 的 基 本 权 利, 也 是 制 定 职 业 病 防 治 法 的 前 提, 或 者 说 是 这 部 法 律 产 生 的 基 础 和 最 充 足 的 理 由 劳 动 者 参 与 职 业 活 动, 创 造 社 会 财 富, 有 理 由 要 求 其 健 康 受 到 保 护, 从 国 家 来 说, 保 护 劳 动 者 的 健 康, 让 劳 动 者 获 得 一 个 符 合 国 家 职 业 卫 生 标 准 和 卫 生 要 求 的 工 作 环 境 和 条 件, 是 合 理 的 而 且 是 必 要 的, 有 利 于 社 会 的 发 展 进 步, 有 利 于 保 障 各 种 合 法 的 职 业 活 动 正 常 进 行, 因 此 制 定 职 业 病 防 治 法, 使 劳 动 者 享 有 职 业 卫 生 保 护 韵 权 利, 是 这 部 法 律 的 中 心 内 容 3. 实 行 用 人 单 位 职 此 病 防 治 责 任 制 这 是 在 立 法 过 程 中 确 立 的 职 业 病 防 治 的 一 项 基 本 的 制 度, 它 的 核 心 是 用 人 单 位 对 职 业 病 防 治 负 有 法 定 的 责 任 因 为 职 业 活 动 是 以 用 人 单 位 为 基 础 组 织 的, 用 人 单 位 对 其 职 业 活 动 有 支 配 作 用, 在 职 业 活 动 中 创 造 出 来 的 成 果 首 先 由 用 人 单 位 来 体 现, 而 职 业 活 动 中 职 业 病 的 危 害 因 素 又 是 用 人 单 位 能 控 制 的 所 以 对 于 职 业 病 的 防 治 首 先 的 责 任 应 当 由 用 人 单 位 承 担, 并 建 立 相 应 的 制 度, 因 而 在 职 业 病 防 治 法 中 作 出 了 如 下 规 定 : 用 人 单 位 应 当 建 立 健 全 职 业 病 防 治 责 任 制, 加 强 对 职 业 病 防 治 的 管 理, 提 高 职 业 病 防 治 10

12 水 平, 对 本 单 位 产 生 的 职 业 病 危 害 承 担 责 任 这 项 规 定 不 但 确 定 了 用 人 单 位 的 责 任, 而 且 从 法 律 上 要 求 用 人 单 位 建 立 起 健 全 的 制 度 4. 单 位 主 要 负 责 人 负 责 制 企 业 主 要 负 责 人 是 该 企 业 各 项 方 针 制 度 的 确 定 者, 决 定 着 企 业 安 全 生 产 各 项 工 作 的 顺 利 开 展 用 人 单 位 的 主 要 负 责 人 不 仅 对 本 单 位 的 安 全 生 产 工 作 全 面 负 责, 根 据 职 业 病 防 治 法 的 规 定, 用 人 单 位 的 主 要 负 责 人 还 要 对 本 单 位 的 职 业 病 防 治 工 作 全 面 负 责 5. 依 法 参 加 工 伤 保 险 这 是 职 业 病 防 治 中 保 护 劳 动 者 的 一 项 基 本 措 施 工 伤 是 指 劳 动 者 由 于 工 作 原 因 受 到 事 故 伤 害 和 职 业 病 伤 害 的 总 称, 将 职 业 病 列 入 工 伤 的 直 接 理 由 就 是 劳 动 者 是 在 用 人 单 位 中 引 致 的 疾 病 和 蒙 受 的 损 害 将 职 业 病 纳 人 工 伤 保 险, 不 仅 有 利 于 保 障 职 业 病 病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同 时 也 分 担 了 用 人 单 位 的 风 险, 有 利 于 生 产 经 营 的 稳 定 所 以 在 职 业 病 防 治 法 中 规 定 了 应 当 加 强 对 工 伤 社 会 保 险 的 监 督 管 理, 确 保 劳 动 者 依 法 享 受 工 伤 保 险 待 遇 6. 国 家 实 行 职 业 卫 生 监 督 制 度 职 业 病 防 治 法 明 确 了 职 业 卫 生 监 督 制 度 是 由 国 家 实 行 的 制 度, 对 职 业 卫 生 实 施 的 监 督 管 理 是 国 家 管 理 职 能 的 体 现 职 业 病 防 治 是 职 业 卫 生 监 督 管 理 的 重 要 组 成 部 分, 有 关 监 督 管 理 的 体 制 原 则 权 限 程 序 行 为 规 则 等 在 法 律 上 都 作 出 了 规 定, 具 有 权 威 性, 对 社 会 上 有 关 的 各 方 面 都 具 有 约 束 力 7. 加 强 社 会 监 督 这 是 由 于 职 业 病 危 害 在 社 会 中 许 多 地 方 都 存 在, 在 加 强 卫 生 行 政 部 门 监 督 管 理 的 同 时, 还 要 依 靠 社 会 的 力 量, 尤 其 是 对 分 散 存 在 于 城 乡 各 地 的 职 业 病 危 害 的 现 象, 更 需 要 社 会 各 界 的 监 督, 鼓 励 劳 动 者 知 情 者 主 张 社 会 公 正 的 人 进 行 检 举 和 控 告, 对 违 法 者 施 加 压 力, 在 社 会 力 量 的 支 持 下 加 大 查 处 力 度, 所 以 在 职 业 病 防 治 法 第 十 三 条 规 定, 任 何 单 位 和 个 人 有 权 对 违 法 的 行 为 进 行 检 举 和 控 告 这 项 规 定 表 明, 防 治 职 业 病 需 要 全 社 会 的 关 注, 也 需 要 动 员 和 支 持 社 会 公 众 热 心 地 参 与 防 治 职 业 病 活 动, 支 持 社 会 中 的 弱 势 群 体, 与 损 害 劳 动 者 健 康 的 违 法 行 为 作 斗 争 11

13 当 然, 职 业 病 防 治 法 也 从 另 一 个 方 面 作 出 了 规 定, 就 是 给 防 治 职 业 病 成 绩 显 著 的 单 位 和 个 人 予 以 奖 励 职 业 病 防 治 法 第 十 三 条 第 二 款 规 定, 对 防 治 职 业 病 成 绩 显 著 的 单 位 和 个 人, 给 予 奖 励 这 种 奖 励 既 应 当 是 政 府 奖 励, 也 应 当 是 用 人 单 位 奖 励, 更 不 排 除 来 自 其 他 方 面 的 奖 励 三 用 人 单 位 在 职 业 病 防 治 方 面 的 职 责 和 职 业 病 的 前 期 预 防 的 规 定 ( 一 ) 用 人 单 位 在 职 业 病 防 治 方 面 的 职 责 1. 用 人 单 位 应 当 为 劳 动 者 创 造 符 合 国 家 职 业 卫 生 标 准 和 卫 生 要 求 的 工 作 环 境 和 条 件, 并 采 取 措 施 保 障 劳 动 者 获 得 职 业 卫 生 保 护 2. 职 业 病 防 治 责 任 制 职 业 病 防 治 法 第 五 条 规 定, 用 人 单 位 应 当 建 立 健 全 职 业 病 防 治 责 任 制, 加 强 对 职 业 病 防 治 的 管 理, 提 高 职 业 病 防 治 水 平, 对 本 单 位 产 生 的 职 业 病 危 害 承 担 责 任 3. 职 业 病 预 防 责 任 职 业 病 防 治 法 第 十 四 条 规 定, 用 人 单 位 应 当 依 照 法 律 法 规 要 求, 严 格 遵 守 国 家 职 业 卫 生 标 准, 落 实 职 业 病 预 防 措 施, 从 源 头 上 控 制 和 消 除 职 业 病 危 害 4. 工 伤 保 险 职 业 病 防 治 法 第 七 条 规 定, 用 人 单 位 必 须 依 法 参 加 工 伤 保 险 ( 二 ) 职 业 病 的 前 期 预 防 1. 工 作 场 所 的 职 业 卫 生 要 求 职 业 病 防 治 法 第 十 三 条 规 定, 产 生 职 业 病 危 害 的 用 人 单 位 的 设 立 除 应 当 符 合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规 定 的 设 立 条 件 外, 其 工 作 场 所 还 应 当 符 合 下 列 职 业 卫 生 要 求 : (1) 职 业 病 危 害 因 素 的 强 度 或 者 浓 度 符 合 国 家 职 业 卫 生 标 准 (2) 有 与 职 业 病 危 害 防 护 相 适 应 的 设 施 (3) 生 产 布 局 合 理, 符 合 有 害 与 无 害 作 业 分 开 的 原 则 (4) 有 配 套 的 更 衣 间 洗 浴 间 孕 妇 休 息 间 等 卫 生 设 施 (5) 设 备 工 具 用 具 等 设 施 符 合 保 护 劳 动 者 生 理 心 理 健 康 的 要 求 (6)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和 国 务 院 卫 生 行 政 部 门 关 于 保 护 劳 动 者 健 康 的 其 他 要 求 12

14 2. 职 业 病 危 害 项 目 申 报 职 业 病 防 治 法 第 十 六 条 规 定, 国 家 建 立 职 业 病 危 害 申 报 制 度 用 人 单 位 工 作 场 所 存 在 职 业 病 目 录 所 列 职 业 病 的 危 害 因 素 的, 应 当 及 时 如 实 向 所 在 地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申 报 危 害 项 目, 接 受 监 督 3. 建 设 项 目 职 业 病 危 害 预 评 价 新 建 扩 建 改 建 建 设 项 目 和 技 术 改 造 技 术 引 进 项 目 ( 以 下 统 称 建 设 项 目 ) 可 能 产 生 职 业 病 危 害 的, 建 设 单 位 在 可 行 性 论 证 阶 段 应 当 向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提 交 职 业 病 危 害 预 评 价 报 告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应 当 自 收 到 职 业 病 危 害 预 评 价 报 告 之 日 起 三 十 日 内, 作 出 审 核 决 定 并 书 面 通 知 建 设 单 位 未 提 交 预 评 价 报 告 或 者 预 评 价 报 告 未 经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审 核 同 意 的, 有 关 部 门 不 得 批 准 该 建 设 项 目 职 业 病 危 害 预 评 价 报 告 应 当 对 建 设 项 目 可 能 产 生 的 职 业 病 危 害 因 素 及 其 对 工 作 场 所 和 劳 动 者 健 康 的 影 响 作 出 评 价, 确 定 危 害 类 别 和 职 业 病 防 护 措 施 4. 职 业 病 危 害 防 护 设 施 建 设 项 目 的 职 业 病 防 护 设 施 所 需 经 费 应 当 纳 入 建 设 工 程 预 算, 并 与 主 体 工 程 同 时 设 计 同 时 施 工 同 时 投 入 生 产 和 使 用 职 业 病 危 害 严 重 的 建 设 项 目 的 防 护 设 施 设 计, 应 当 经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审 查, 符 合 国 家 职 业 卫 生 标 准 和 卫 生 要 求 的, 方 可 施 工 建 设 项 目 在 竣 工 验 收 前, 建 设 单 位 应 当 进 行 职 业 病 危 害 控 制 效 果 评 价 建 设 项 目 竣 工 验 收 时, 其 职 业 病 防 护 设 施 经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验 收 合 格 后, 方 可 投 入 正 式 生 产 和 使 用 5. 职 业 卫 生 技 术 服 务 机 构 职 业 病 防 治 法 第 十 九 条 规 定, 职 业 病 危 害 预 评 价 职 业 病 危 害 控 制 效 果 评 价 由 依 法 设 立 的 取 得 国 务 院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或 者 设 区 的 市 级 以 上 地 方 人 民 政 府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按 照 职 责 分 工 给 予 资 质 认 可 的 职 业 卫 生 技 术 服 务 机 构 进 行 职 业 卫 生 技 术 服 务 机 构 所 作 评 价 应 当 客 观 真 实 四 劳 动 过 程 中 职 业 病 的 防 护 与 管 理 职 业 病 诊 断 与 职 业 病 病 人 保 障 的 规 定 13

15 ( 一 ) 用 人 单 位 职 业 病 防 治 措 施 职 业 病 防 治 法 第 二 十 一 条 规 定, 用 人 单 位 应 当 采 取 下 列 职 业 病 防 治 管 理 措 施 : 1. 设 置 或 者 指 定 职 业 卫 生 管 理 机 构 或 者 组 织, 配 备 专 职 或 者 兼 职 的 职 业 卫 生 管 理 人 员, 负 责 本 单 位 的 职 业 病 防 治 工 作 ; 2. 制 定 职 业 病 防 治 计 划 和 实 施 方 案 ; 3. 建 立 健 全 职 业 卫 生 管 理 制 度 和 操 作 规 程 ; 4. 建 立 健 全 职 业 卫 生 档 案 和 劳 动 者 健 康 监 护 档 案 ; 5. 建 立 健 全 工 作 场 所 职 业 病 危 害 因 素 监 测 及 评 价 制 度 ; 6. 建 立 健 全 职 业 病 危 害 事 故 应 急 救 援 预 案 ( 二 ) 职 业 病 防 治 资 金 职 业 病 防 治 法 第 二 十 二 条 规 定, 用 人 单 位 应 当 保 障 职 业 病 防 治 所 需 的 资 金 投 入, 不 得 挤 占 挪 用, 并 对 因 资 金 投 入 不 足 导 致 的 后 果 承 担 责 任 ( 三 ) 职 业 病 防 护 设 施 和 防 护 用 品 职 业 病 防 治 法 第 二 十 三 条 规 定, 用 人 单 位 必 须 采 用 有 效 的 职 业 病 防 护 设 施, 并 为 劳 动 者 提 供 个 人 使 用 的 职 业 病 防 护 用 品 用 人 单 位 为 劳 动 者 个 人 提 供 的 职 业 病 防 护 用 品 必 须 符 合 防 治 职 业 病 的 要 求 ; 不 符 合 要 求 的, 不 得 使 用 ( 四 ) 用 人 单 位 职 业 病 管 理 1. 职 业 危 害 公 告 和 警 示 职 业 病 防 治 法 第 二 十 五 条 规 定, 产 生 职 业 病 危 害 的 用 人 单 位, 应 当 在 醒 目 位 置 设 置 公 告 栏, 公 布 有 关 职 业 病 防 治 的 规 章 制 度 操 作 规 程 职 业 病 危 害 事 故 应 急 救 援 措 施 和 工 作 场 所 职 业 病 危 害 因 素 检 测 结 果 对 产 生 严 重 职 业 病 危 害 的 作 业 岗 位, 应 当 在 其 醒 目 位 置, 设 置 警 示 标 识 和 中 文 警 示 说 明 警 示 说 明 应 当 载 明 产 生 职 业 病 危 害 的 种 类 后 果 预 防 以 及 应 急 救 治 措 施 等 内 容 二 十 六 条 规 定, 对 可 能 发 生 急 性 职 业 损 伤 的 有 毒 有 害 工 作 场 所, 用 人 单 位 应 当 设 置 报 警 装 置, 配 置 现 场 急 救 用 品 冲 洗 设 备 应 急 撤 离 通 道 和 必 要 的 泄 区 对 放 射 工 14

16 作 场 所 和 放 射 性 同 位 素 的 运 输 贮 存, 用 人 单 位 必 须 配 置 防 护 设 备 和 报 警 装 置, 保 证 接 触 放 射 线 的 工 作 人 员 佩 戴 个 人 剂 量 计 对 职 业 病 防 护 设 备 应 急 救 援 设 施 和 个 人 使 用 的 职 业 病 防 护 用 品, 用 人 单 位 应 当 进 行 经 常 性 的 维 护 检 修, 定 期 检 测 其 性 能 和 效 果, 确 保 其 处 于 正 常 状 态, 不 得 擅 自 拆 除 或 者 停 止 使 用 2. 职 业 病 危 害 因 素 的 监 测 检 测 评 价 及 治 理 职 业 病 防 治 法 第 二 十 七 条 规 定, 用 人 单 位 应 当 实 施 由 专 人 负 责 的 职 业 病 危 害 因 素 日 常 监 测, 并 确 保 监 测 系 统 处 于 正 常 运 行 状 态 用 人 单 位 应 当 按 照 国 务 院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的 规 定, 定 期 对 工 作 场 所 进 行 职 业 病 危 害 因 素 检 测 评 价 检 测 评 价 结 果 存 入 用 人 单 位 职 业 卫 生 档 案, 定 期 向 所 在 地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报 告 并 向 劳 动 者 公 布 职 业 病 危 害 因 素 检 测 评 价 由 依 法 设 立 的 取 得 国 务 院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或 者 设 区 的 市 级 以 上 地 方 人 民 政 府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按 照 职 责 分 工 给 予 资 质 认 可 的 职 业 卫 生 技 术 服 务 机 构 进 行 职 业 卫 生 技 术 服 务 机 构 所 作 检 测 评 价 应 当 客 观 真 实 发 现 工 作 场 所 职 业 病 危 害 因 素 不 符 合 国 家 职 业 卫 生 标 准 和 卫 生 要 求 时, 用 人 单 位 应 当 立 即 采 取 相 应 治 理 措 施, 仍 然 达 不 到 国 家 职 业 卫 生 标 准 和 卫 生 要 求 的, 必 须 停 止 存 在 职 业 病 危 害 因 素 的 作 业 ; 职 业 病 危 害 因 素 经 治 理 后, 符 合 国 家 职 业 卫 生 标 准 和 卫 生 要 求 的, 方 可 重 新 作 业 3. 职 业 健 康 监 护 档 案 职 业 病 防 治 法 第 三 十 七 条 规 定, 用 人 单 位 应 当 为 劳 动 者 建 立 职 业 健 康 监 护 档 案, 并 按 照 规 定 的 期 限 妥 善 保 存 职 业 健 康 监 护 档 案 应 当 包 括 劳 动 者 的 职 业 史 职 业 病 危 害 接 触 史 职 业 健 康 检 查 结 果 和 职 业 病 诊 疗 等 有 关 个 人 健 康 资 料 劳 动 者 离 开 用 人 单 位 时, 有 权 索 取 本 人 职 业 健 康 监 护 档 案 复 印 件, 用 人 单 位 应 当 如 实 无 偿 提 供, 并 在 所 提 供 的 复 印 件 上 签 章 4. 急 性 职 业 病 危 害 事 故 职 业 病 防 治 法 第 三 十 八 条 规 定, 发 生 或 者 可 能 发 生 急 性 职 业 病 危 害 事 故 时, 用 人 单 位 应 当 立 即 采 取 应 急 救 援 和 控 制 措 施, 并 及 时 报 告 所 在 地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和 15

17 有 关 部 门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接 到 报 告 后, 应 当 及 时 会 同 有 关 部 门 组 织 调 查 处 理 ; 必 要 时, 可 以 采 取 临 时 控 制 措 施 卫 生 行 政 部 门 应 当 组 织 做 好 医 疗 救 治 工 作 对 遭 受 或 者 可 能 遭 受 急 性 职 业 病 危 害 的 劳 动 者, 用 人 单 位 应 当 及 时 组 织 救 治 进 行 健 康 检 查 和 医 学 观 察, 所 需 费 用 由 用 人 单 位 承 担 5. 对 未 成 年 工 和 女 职 工 劳 动 保 护 职 业 病 防 治 法 第 三 十 九 条 规 定, 用 人 单 位 不 得 安 排 未 成 年 工 从 事 接 触 职 业 病 危 害 的 作 业 ; 不 得 安 排 孕 期 哺 乳 期 的 女 职 工 从 事 对 本 人 和 胎 儿 婴 儿 有 危 害 的 作 业 6. 劳 动 者 享 有 的 职 业 卫 生 保 护 权 利 职 业 病 防 治 法 第 四 十 条 规 定, 劳 动 者 享 有 下 列 职 业 卫 生 保 护 权 利 : (1) 获 得 职 业 卫 生 教 育 培 训 ; (2) 获 得 职 业 健 康 检 查 职 业 病 诊 疗 康 复 等 职 业 病 防 治 服 务 ; (3) 了 解 工 作 场 所 产 生 或 者 可 能 产 生 的 职 业 病 危 害 因 素 危 害 后 果 和 应 当 采 取 的 职 业 病 防 护 措 施 ; (4) 要 求 用 人 单 位 提 供 符 合 防 治 职 业 病 要 求 的 职 业 病 防 护 设 施 和 个 人 使 用 的 职 业 病 防 护 用 品, 改 善 工 作 条 件 ; (5) 对 违 反 职 业 病 防 治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危 及 生 命 健 康 的 行 为 提 出 批 评 检 举 和 控 告 ; (6) 拒 绝 违 章 指 挥 和 强 令 进 行 没 有 职 业 病 防 护 措 施 的 作 业 ; (7) 参 与 用 人 单 位 职 业 卫 生 工 作 的 民 主 管 理, 对 职 业 病 防 治 工 作 提 出 意 见 和 建 议 用 人 单 位 应 当 保 障 劳 动 者 行 使 前 款 所 列 权 利 因 劳 动 者 依 法 行 使 正 当 权 利 而 降 低 其 工 资 福 利 等 待 遇 或 者 解 除 终 止 与 其 订 立 的 劳 动 合 同 的, 其 行 为 无 效 ( 五 ) 职 业 病 诊 断 与 职 业 病 病 人 保 障 1. 职 业 病 诊 断 职 业 病 诊 断 应 当 由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人 民 政 府 卫 生 行 政 部 门 批 准 且 对 外 公 布 的 医 疗 卫 生 机 构 承 担 劳 动 者 可 以 在 用 人 单 位 所 在 地 本 人 户 籍 所 在 地 或 者 经 常 居 住 地 依 法 承 担 职 业 病 诊 断 的 医 疗 卫 生 机 构 进 行 职 业 病 诊 断 职 业 病 诊 断, 应 当 综 合 分 析 病 人 的 职 16

18 业 史 职 业 病 危 害 接 触 史 和 现 场 危 害 调 查 与 评 价 临 床 表 现 以 及 辅 助 检 查 结 果 等 因 素 2. 职 业 病 病 人 保 障 用 人 单 位 应 当 保 障 职 业 病 病 人 依 法 享 受 国 家 规 定 的 职 业 病 待 遇 用 人 单 位 应 当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安 排 职 业 病 病 人 进 行 治 疗 康 复 和 定 期 检 查 用 人 单 位 对 不 适 宜 继 续 从 事 原 工 作 的 职 业 病 病 人, 应 当 调 离 原 岗 位, 并 妥 善 安 置 用 人 单 位 对 从 事 接 触 职 业 病 危 害 的 作 业 的 劳 动 者, 应 当 给 予 适 当 岗 位 津 贴 职 业 病 病 人 的 诊 疗 康 复 费 用, 伤 残 以 及 丧 失 劳 动 能 力 的 职 业 病 病 人 的 社 会 保 障,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工 伤 保 险 的 规 定 执 行 职 业 病 病 人 除 依 法 享 有 工 伤 保 险 外, 依 照 有 关 民 事 法 律, 尚 有 获 得 赔 偿 的 权 利 的, 有 权 向 用 人 单 位 提 出 赔 偿 要 求 劳 动 者 被 诊 断 患 有 职 业 病, 但 用 人 单 位 没 有 依 法 参 加 工 伤 保 险 的, 其 医 疗 和 生 活 保 障 由 该 用 人 单 位 承 担 职 业 病 病 人 变 动 工 作 单 位, 其 依 法 享 有 的 待 遇 不 变 用 人 单 位 在 发 生 分 立 合 并 解 散 破 产 等 情 形 时, 应 当 对 从 事 接 触 职 业 病 危 害 的 作 业 的 劳 动 者 进 行 健 康 检 查, 并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妥 善 安 置 职 业 病 病 人 五 职 业 病 防 治 监 督 检 查 的 规 定 国 务 院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卫 生 行 政 部 门 劳 动 保 障 行 政 部 门 依 照 本 法 和 国 务 院 确 定 的 职 责, 负 责 全 国 职 业 病 防 治 的 监 督 管 理 工 作 县 级 以 上 地 方 人 民 政 府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卫 生 行 政 部 门 劳 动 保 障 行 政 部 门 依 据 各 自 职 责, 负 责 本 行 政 区 域 内 职 业 病 防 治 的 监 督 管 理 工 作 ( 一 )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的 职 责 1. 起 革 职 业 卫 生 监 管 有 关 法 规, 制 定 用 人 单 位 职 业 卫 生 监 管 相 关 规 章 组 织 拟 订 国 家 职 业 卫 生 标 准 中 的 用 人 单 位 职 业 危 害 因 素 工 程 控 制 职 业 防 护 设 施 个 体 职 业 防 护 等 相 关 标 准 2. 负 责 用 人 单 位 职 业 卫 生 监 督 检 查 工 作, 依 法 监 督 用 人 单 位 贯 彻 执 行 国 家 有 关 职 业 病 防 治 法 律 法 规 和 标 准 情 况 组 织 查 处 职 业 危 害 事 故 和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3. 负 责 新 建 改 建 扩 建 工 程 项 目 和 技 术 改 造 技 术 引 进 项 目 的 职 业 卫 生 三 同 时 审 查 及 监 督 检 查 负 责 监 督 管 理 用 人 单 位 职 业 危 害 项 目 申 报 工 作 17

19 4. 负 责 依 法 管 理 职 业 卫 生 安 全 许 可 证 的 颁 发 工 作 负 责 职 业 卫 生 检 测 评 价 技 术 服 务 机 构 的 资 质 认 定 和 监 督 管 理 工 作 组 织 指 导 并 监 督 检 查 有 关 职 业 卫 生 培 训 工 作 5. 负 责 监 督 检 查 和 督 促 用 人 单 位 依 法 建 立 职 业 危 害 因 素 检 测 评 价 劳 动 者 职 业 健 康 监 护 相 关 职 业 卫 生 检 查 等 管 理 制 度 ; 监 督 检 查 和 督 促 用 人 单 位 提 供 劳 动 者 健 康 损 害 与 职 业 史 职 业 危 害 接 触 关 系 等 相 关 证 明 材 料 6. 负 责 汇 总 分 析 职 业 危 害 因 素 检 测 评 价 劳 动 者 职 业 健 康 监 护 等 信 息, 向 相 关 部 门 和 机 构 提 供 职 业 卫 生 监 督 检 查 情 况 ( 二 ) 职 业 病 防 治 的 监 督 检 查 1. 日 常 监 督 检 查 权 职 业 病 防 治 法 第 六 十 四 条 规 定,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履 行 监 督 检 查 职 责 时, 有 权 采 取 下 列 措 施 : (1) 进 入 被 检 查 单 位 和 职 业 病 危 害 现 场, 了 解 情 况, 调 查 取 证 ; (2) 查 阅 或 者 复 制 与 违 反 职 业 病 防 治 法 律 法 规 的 行 为 有 关 的 资 料 和 采 集 样 品 ; (3) 责 令 违 反 职 业 病 防 治 法 律 法 规 的 单 位 和 个 人 停 止 违 法 行 为 2. 临 时 控 制 措 施 职 业 病 防 治 法 第 六 十 五 条 规 定, 发 生 职 业 病 危 害 事 故 或 者 有 证 据 证 明 危 害 状 态 可 能 导 致 职 业 病 危 害 事 故 发 生 时,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可 以 采 取 下 列 临 时 控 制 措 施 : (l) 责 令 暂 停 导 致 职 业 病 危 害 事 故 的 作 业 ; (2) 封 存 造 成 职 业 病 危 害 事 故 或 者 可 能 导 致 职 业 病 危 害 事 故 发 生 的 材 料 和 设 备 ; (3) 组 织 控 制 职 业 病 危 害 事 故 现 场 在 职 业 病 危 害 事 故 或 者 危 害 状 态 得 到 有 效 控 制 后,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应 当 及 时 解 除 控 制 措 施 六 职 业 病 防 治 违 法 行 为 应 负 的 法 律 责 任 ( 一 ) 建 设 单 位 的 法 律 责 任 职 业 病 防 治 法 第 七 十 条 规 定, 建 设 单 位 有 违 反 本 法 规 定 的 行 为, 由 安 全 生 产 监 18

20 督 管 理 部 门 给 予 警 告, 责 令 限 期 改 正 ; 逾 期 不 改 正 的, 处 10 万 元 以 上 50 元 以 下 的 罚 款 ; 情 节 严 重 的, 责 令 停 止 产 生 职 业 病 危 害 的 作 业, 或 者 提 请 有 关 人 民 政 府 按 照 国 务 院 规 定 的 权 限 责 令 停 建 关 闭 的 行 政 处 罚 ( 二 ) 用 人 单 位 的 法 律 责 任 职 业 病 防 治 法 第 七 十 二 条 第 七 十 三 条 第 七 十 五 条 第 七 十 六 条, 第 七 十 八 条 规 定, 用 人 单 位 有 违 反 本 法 规 定 的 行 为, 分 别 给 予 警 告 责 令 限 期 整 改 1 万 元 以 上 50 万 元 以 下 的 罚 款 责 令 停 止 产 生 职 业 病 危 害 的 作 业, 或 是 提 请 有 关 人 民 政 府 按 照 国 务 院 规 定 的 权 限 给 予 责 令 停 建 关 闭 的 行 政 处 罚 对 有 直 接 责 任 的 主 管 人 员 和 其 他 直 接 责 任 人 员, 依 法 给 予 降 级 或 者 撤 职 的 行 政 处 分 ( 三 ) 职 业 卫 生 技 术 服 务 机 构 的 法 律 责 任 职 业 病 防 治 法 第 八 十 条 第 八 十 一 条 规 定, 职 业 卫 生 技 术 服 务 和 医 疗 卫 生 机 构 有 违 反 本 法 规 的 行 为, 分 别 给 予 责 令 立 即 停 止 违 法 行 为 没 收 违 法 所 得 取 消 其 相 应 资 格 的 行 政 处 罚 对 直 接 负 责 的 主 管 人 员 和 其 他 直 接 责 任 人 员, 依 法 给 予 降 级 撤 职 或 者 开 除 的 处 分 ; 构 成 犯 罪 的, 依 法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 四 ) 行 政 机 关 的 法 律 责 任 职 业 病 防 治 法 第 八 十 三 条 规 定, 卫 生 行 政 部 门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不 按 照 规 定 报 告 职 业 病 和 职 业 病 危 害 事 故 的, 由 上 一 级 行 政 部 门 责 令 改 正, 通 报 批 评, 给 予 警 告 ; 虚 报 瞒 报 的, 对 单 位 负 责 人 直 接 负 责 的 主 管 人 员 和 其 他 直 接 责 任 人 员 依 法 给 予 降 级 撤 职 或 者 开 除 的 处 分 七 职 业 病 防 治 违 法 行 为 行 政 处 罚 的 决 定 机 关 对 于 职 业 病 防 治 法 规 定 的 职 业 病 防 治 违 法 行 为 的 行 政 处 罚, 应 当 按 照 国 务 院 关 于 卫 生 行 政 部 门 与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的 职 责 分 工, 分 别 由 卫 生 行 政 部 门 和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在 各 自 的 职 权 范 围 内 决 定 其 违 法 责 任 主 体 是 建 设 单 位 用 人 单 位 的, 由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做 出 处 罚 决 定 ; 违 法 责 任 主 体 是 职 业 卫 生 技 术 服 务 和 医 疗 卫 生 机 构 的, 由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和 卫 生 行 政 部 门 依 据 职 责 分 工 做 出 处 罚 决 定 19

21 第 三 节 危 险 化 学 品 安 全 管 理 条 例 2011 年 3 月 2 日 国 务 院 重 新 修 订 发 布 了 危 险 化 学 品 安 全 管 理 条 ( 例 国 务 院 令 第 591 号 ), 自 2011 年 12 月 1 日 起 施 行 2002 年 1 月 26 日 国 务 院 发 布 的 危 险 化 学 品 安 全 管 理 条 例 同 时 废 止 危 险 化 学 品 安 全 管 理 条 例 的 立 法 目 的 是 为 了 加 强 对 危 险 化 学 品 的 安 全 管 理, 预 防 和 减 少 危 险 化 学 品 事 故, 保 证 人 民 群 众 生 命 财 产 安 全, 保 护 环 境 一 危 险 化 学 品 安 全 管 理 的 基 本 规 定 ( 一 ) 危 险 化 学 品 的 范 围 根 据 全 球 化 学 品 统 一 分 类 和 标 签 制 度 (GHS) 的 要 求, 一 是 对 化 学 品 按 其 健 康 环 境 和 物 理 危 险 对 物 质 和 混 合 物 进 行 统 一 分 类 ; 二 是 对 每 种 化 学 品 进 行 统 一 危 险 公 示 要 素, 包 括 标 签 和 安 全 数 据 单 什 么 是 危 险 化 学 品 : 一 是 具 有 毒 害 腐 蚀 爆 炸 燃 烧 助 燃 等 特 性 的 化 学 品 ; 二 是 具 有 对 人 体 设 施 环 境 造 成 危 害 的 化 学 品 危 险 化 学 品 的 种 类 要 根 据 化 学 品 的 危 险 特 性 的 鉴 别 和 分 类 标 准 确 定 危 险 化 学 品 安 全 管 理 条 例 第 三 条 规 定 : 本 条 例 所 称 危 险 化 学 品, 是 指 具 有 毒 害 腐 蚀 爆 炸 燃 烧 助 燃 等 性 质, 对 人 体 设 施 环 境 具 有 危 害 的 剧 毒 化 学 品 和 其 他 化 学 品 危 险 化 学 品 目 录, 由 国 务 院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会 同 国 务 院 工 业 和 信 息 化 公 安 环 境 保 护 卫 生 质 量 监 督 检 验 检 疫 交 通 运 输 铁 路 民 用 航 空 农 业 主 管 部 门, 根 据 化 学 品 危 险 特 性 的 鉴 别 和 分 类 标 准 确 定 公 布, 并 适 时 调 整 ( 二 ) 危 险 化 学 品 安 全 管 理 条 例 的 适 用 范 围 1. 适 用 范 围 危 险 化 学 品 安 全 管 理 条 例 第 二 条 规 定 : 危 险 化 学 品 生 产 储 存 使 用 经 营 和 运 输 的 安 全 管 理, 适 用 本 条 例 废 弃 危 险 化 学 品 的 处 置, 依 照 有 关 环 境 保 护 的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和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执 行 第 九 十 八 条 : 危 险 化 学 品 的 进 出 口 管 理, 依 照 有 关 对 外 贸 易 的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规 章 的 规 定 执 行 ; 进 口 的 危 险 化 学 品 的 储 存 使 用 经 营 运 输 的 安 全 管 理, 依 照 本 条 例 的 规 定 执 行 20

22 本 条 例 适 用 的 主 体 范 围,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境 内 一 切 从 事 危 险 化 学 品 生 产 储 存 使 用 经 营 运 输 的 自 然 人 法 人 和 其 他 组 织 即 国 有 企 业 事 业 单 位 集 体 所 有 制 的 企 业 股 份 制 企 业 中 外 合 资 经 营 企 业 中 外 合 作 经 营 企 业 外 资 企 业, 合 伙 企 业 个 人 独 资 企 业 自 然 人 等, 不 论 其 经 济 性 质 如 何, 规 模 大 小, 还 是 自 然 人, 只 要 从 事 生 产 储 存 使 用 经 营 运 输 危 险 化 学 品 的 活 动. 都 必 须 遵 守 本 条 例 的 各 项 规 定 2. 排 除 适 用 危 险 化 学 品 安 全 管 理 条 例 第 九 十 七 条 规 定, 监 控 化 学 品 属 于 危 险 化 学 品 的 药 品 和 农 药 的 安 全 管 理, 依 照 本 条 例 的 规 定 执 行 ;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另 有 规 定 的, 依 照 其 规 定 民 用 爆 炸 物 品 烟 花 爆 竹 放 射 性 物 品 核 能 物 质 以 及 用 于 国 防 科 研 生 产 的 危 险 化 学 品 的 安 全 管 理, 不 适 用 本 条 例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对 燃 气 的 安 全 管 理 另 有 规 定 的, 依 照 其 规 定 危 险 化 学 品 容 器 属 于 特 种 设 备 的, 其 安 全 管 理 依 照 有 关 特 种 设 备 安 全 的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的 规 定 执 行 ( 三 ) 危 险 化 学 品 单 位 的 安 全 责 任 依 据 危 险 化 学 品 安 全 管 理 条 例 的 规 定, 危 险 化 学 品 安 全 管 理, 应 当 坚 持 安 全 第 一 预 防 为 主 综 合 治 理 的 方 针, 强 化 和 落 实 企 业 的 主 体 责 任 生 产 储 存 使 用 经 营 运 输 危 险 化 学 品 的 单 位 ( 以 下 统 危 险 化 学 品 单 位 ) 的 主 要 负 责 人 对 本 单 位 的 危 险 化 学 品 安 全 管 理 工 作 全 面 负 责 危 险 化 学 品 单 位 应 当 具 备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规 定 和 国 家 标 准 行 业 标 准 要 求 的 安 全 条 件, 建 立 健 全 安 全 管 理 规 章 制 度 和 岗 位 安 全 责 任 制 度, 对 从 业 人 员 进 行 安 全 教 育 法 制 教 育 和 岗 位 技 术 培 训 从 业 人 员 应 当 接 受 教 育 和 培 训, 考 核 合 格 后 上 岗 作 业 ; 对 有 资 格 要 求 的 岗 位, 应 当 配 备 依 法 取 得 相 应 资 格 的 人 员 任 何 单 位 和 个 人 不 得 生 产 经 营 使 用 国 家 禁 止 生 产 经 营 使 用 的 危 险 化 学 品 国 家 对 危 险 化 学 品 的 使 用 有 限 制 性 规 定 的, 任 何 单 位 和 个 人 不 得 违 反 限 制 性 规 定 使 21

23 用 危 险 化 学 品 ( 四 ) 危 险 化 学 品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的 职 责 依 照 危 险 化 学 品 安 全 管 理 条 例 第 六 条 的 规 定, 对 危 险 化 学 品 的 生 产 储 存 使 用 经 营 运 输 实 施 安 全 监 督 管 理 的 有 关 部 门 ( 以 下 统 称 负 有 危 险 化 学 品 安 全 监 督 管 理 职 责 的 部 门 ), 侬 照 下 列 规 定 履 行 职 责 : 1.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负 责 危 险 化 学 品 安 全 监 督 管 理 综 合 工 作, 组 织 确 定 公 布 调 整 危 险 化 学 品 目 录, 对 新 建 改 建 扩 建 生 产 储 存 危 险 化 学 品 ( 包 括 使 用 长 输 送 管 道 输 送 危 险 化 学 品, 下 同 ) 的 建 设 项 目 进 行 安 全 条 件 审 查, 核 发 危 险 化 学 品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危 险 化 学 品 安 全 使 用 许 可 证 和 危 险 化 学 品 经 营 许 可 证, 并 负 责 危 险 化 学 品 登 记 工 作 2. 公 安 机 关 负 责 危 险 化 学 品 的 公 共 安 全 管 理, 核 发 剧 毒 化 学 品 购 买 许 可 证 剧 毒 化 学 品 道 路 运 输 通 行 证, 并 负 责 危 险 化 学 品 运 输 车 辆 的 道 路 交 通 安 全 管 理 3. 质 量 监 督 检 验 检 疫 部 门 负 责 核 发 危 险 化 学 品 及 其 包 装 物 容 器 ( 不 包 括 储 存 危 险 化 学 品 的 固 定 式 大 型 储 罐, 下 同 ) 生 产 企 业 的 工 业 产 品 生 产 许 可 证, 并 依 法 对 其 产 品 质 量 实 施 监 督, 负 责 对 进 出 口 危 险 化 学 品 及 其 包 装 实 施 检 验 4. 环 境 保 护 主 管 部 门 负 责 废 弃 危 险 化 学 品 处 置 的 监 督 管 理, 组 织 危 险 化 学 品 的 环 境 危 害 性 鉴 定 和 环 境 风 险 程 度 评 估, 确 定 实 施 重 点 环 境 管 理 的 危 险 化 学 品, 负 责 危 险 化 学 品 环 境 管 理 登 记 和 新 化 学 物 质 环 境 管 理 登 记 ; 依 照 职 责 分 调 查 相 关 危 险 化 学 品 环 境 污 染 事 故 和 生 态 破 坏 事 件, 负 责 危 险 化 学 品 事 故 现 场 的 应 急 环 境 监 测 5. 交 通 运 输 主 管 部 门 负 责 危 险 化 学 品 道 路 运 输 水 路 运 输 的 许 可 以 及 运 输 工 具 的 安 全 管 理, 对 危 险 化 学 品 水 路 运 输 安 全 实 施 监 督, 负 责 危 险 化 学 品 道 路 运 输 企 业 水 路 运 输 企 业 驾 驶 人 员 船 员 装 卸 管 理 人 员 押 运 人 员 申 报 人 员 集 装 箱 装 箱 现 场 检 查 员 的 资 格 认 定 6. 铁 路 主 管 部 门 负 责 危 险 化 学 品 铁 路 运 输 的 安 全 管 理, 负 责 危 险 化 学 品 铁 路 运 输 承 运 人 托 运 人 的 资 质 审 批 及 其 运 输 工 具 的 安 全 管 理 22

24 7. 民 用 航 空 主 管 部 门 负 责 危 险 化 学 品 航 空 运 输 以 及 航 空 运 输 企 业 及 其 运 输 工 具 的 安 全 管 理 8. 卫 生 主 管 部 门 负 责 危 险 化 学 品 毒 性 鉴 定 的 管 理, 负 责 组 织 协 调 危 险 化 学 品 事 故 受 伤 人 员 的 医 疗 卫 生 救 援 工 作 9.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依 据 有 关 部 门 的 许 可 证 件, 核 发 危 险 化 学 品 生 产 储 存 经 营 运 输 企 业 营 业 执 照, 查 处 危 险 化 学 品 经 营 企 业 违 法 采 购 危 险 化 学 品 的 行 为 10. 邮 政 管 理 部 门 负 责 依 法 查 处 寄 递 危 险 化 学 品 的 行 为 ( 五 ) 危 险 化 学 品 安 全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的 监 督 检 查 权 依 据 危 险 化 学 品 安 全 管 理 条 例 第 七 条 的 规 定, 负 有 危 险 化 学 品 安 全 监 督 管 理 职 责 的 部 门 依 法 进 行 监 督 检 查, 可 以 采 取 下 列 5 项 措 施 : 1. 进 入 危 险 化 学 品 作 业 场 所 实 施 现 场 检 查, 向 有 关 单 位 和 人 员 了 解 情 况, 查 阅 复 印 有 关 文 件 资 料 2. 发 现 危 险 化 学 品 事 故 隐 患, 责 令 立 即 消 除 或 者 限 期 消 除 3. 对 不 符 合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规 章 规 定 或 者 国 家 标 准 行 业 标 准 要 求 的 设 施 设 备 装 置 器 材 运 输 工 具, 责 令 立 即 停 止 使 用 4. 经 本 部 门 主 要 负 责 人 批 准, 查 封 违 法 生 产 储 存 使 用 经 营 危 险 化 学 品 的 场 所, 扣 押 违 法 生 产 储 存 使 用 经 营 运 输 的 危 险 化 学 品 以 及 用 于 违 法 生 产 使 用 运 输 危 险 化 学 品 的 原 材 料 设 备 运 输 工 具 5. 发 现 影 响 危 险 化 学 品 安 全 的 违 法 行 为, 当 场 予 以 纠 正 或 者 责 令 限 期 整 改 负 有 危 险 化 学 品 安 全 监 督 管 理 职 责 的 部 门 依 法 进 行 监 督 检 查, 监 督 检 查 人 员 不 得 少 于 2 人, 并 应 当 出 示 执 法 证 件 ; 有 关 单 位 和 个 人 对 依 法 进 行 的 监 督 检 查 应 当 予 以 配 合, 不 得 拒 绝 阻 碍 ( 六 ) 危 险 化 学 品 安 全 监 管 的 协 调 机 制 依 据 危 险 化 学 品 安 全 管 理 条 例 第 八 条 的 规 定,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应 当 建 立 危 险 化 学 品 安 全 监 督 管 理 工 作 协 调 机 制, 支 持 督 促 负 有 危 险 化 学 品 安 全 监 督 管 理 职 责 的 部 23

25 门 依 法 履 行 职 责, 协 调 解 决 危 险 化 学 品 安 全 监 督 管 理 工 怍 中 的 重 大 问 题 负 有 危 险 化 学 品 安 全 监 督 管 理 职 责 的 部 门 应 当 相 互 配 合 密 切 协 作, 依 法 加 强 地 危 险 化 学 品 的 安 全 监 督 管 理 ( 七 ) 对 违 反 危 险 化 学 品 安 全 管 理 行 为 的 举 报 依 据 危 险 化 学 品 安 全 管 理 条 例 第 九 条 的 规 定, 任 何 单 位 和 个 人 对 违 反 本 条 例 规 定 的 行 为, 有 权 向 负 有 危 险 化 学 品 安 全 监 督 管 理 职 责 的 部 门 举 报 负 有 危 险 化 学 品 安 全 监 督 管 理 职 责 的 部 门 接 到 举 报, 应 当 及 时 依 法 处 理 ; 对 不 属 于 本 部 门 职 责 的, 应 当 及 时 移 送 有 关 部 门 处 理 ( 八 ) 国 家 鼓 励 采 取 新 技 术 新 工 艺 新 设 备 依 据 危 险 化 学 品 安 全 管 理 条 例 第 十 条 的 规 定, 国 家 鼓 励 危 险 化 学 品 生 产 企 业 和 使 用 危 险 化 学 品 从 事 生 产 的 企 业 采 用 有 利 于 提 高 安 全 保 障 水 平 的 先 进 技 术 工 艺 设 备 以 及 自 动 控 制 系 统, 鼓 励 对 危 险 化 学 品 实 行 专 门 储 存 统 一 配 送 集 中 销 售 二 危 险 化 学 品 生 产 储 存 安 全 管 理 的 规 定 ( 一 ) 生 产 储 存 的 规 划 依 据 危 险 化 学 品 安 全 管 理 条 例 第 十 一 条 的 规 定, 国 家 对 危 险 化 学 品 的 生 产 储 存 实 行 统 筹 规 划 合 理 布 局 国 务 院 工 业 和 信 息 化 主 管 部 门 以 及 国 务 院 其 他 有 关 部 门 依 据 各 自 职 责, 负 责 危 险 化 学 品 生 产 储 存 的 行 业 规 划 和 布 局 地 方 人 民 政 府 组 织 编 制 城 乡 规 划, 应 当 根 据 本 地 区 的 实 际 情 况, 按 照 确 保 安 全 的 原 则, 规 划 适 当 区 域 专 门 用 于 危 险 化 学 品 的 生 产 储 存 ( 二 ) 新 建 改 建 扩 建 生 产 储 存 建 设 项 目 的 安 全 条 件 审 查 依 据 危 险 化 学 品 安 全 管 理 条 例 第 十 二 条 的 规 定, 新 建 改 建 扩 建 生 产 储 存 危 险 化 学 品 的 建 设 项 目 ( 以 下 简 称 建 设 项 目 ), 应 当 由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进 行 安 全 条 件 审 查 建 设 单 位 应 当 对 建 设 项 目 进 行 安 全 条 件 论 证, 委 托 具 备 国 家 规 定 的 资 质 条 件 的 机 构 24

26 对 建 设 项 目 进 行 安 全 评 价, 并 将 安 全 条 件 论 证 和 安 全 评 价 的 情 况 报 告 报 建 设 项 目 所 在 地 设 区 的 市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应 当 自 收 到 报 告 之 日 起 45 天 内 作 出 审 查 决 定, 并 书 面 通 知 建 设 单 位 具 体 办 法 由 国 务 院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制 定 新 建 改 建 扩 建 储 存 装 卸 危 险 化 学 品 的 港 口 建 设 项 目, 由 港 口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按 照 国 务 院 交 通 运 输 主 管 部 门 的 规 定 进 行 安 全 条 件 审 查 ( 三 ) 生 产 储 存 危 险 化 学 品 单 位 管 道 的 安 全 标 志 及 检 查 依 据 危 险 化 学 品 安 全 管 理 条 例 第 十 三 条 的 规 定, 生 产 储 存 危 险 化 学 品 的 单 位, 应 当 对 其 铺 设 的 危 险 化 学 品 管 道 设 置 明 显 标 志, 并 对 危 险 化 学 品 管 道 定 期 检 查 检 测 进 行 可 能 危 及 危 险 化 学 品 管 道 安 全 的 施 工 作 业, 施 工 单 位 应 当 在 开 工 的 7 日 前 书 面 知 管 道 所 属 单 位, 并 与 管 道 所 属 单 位 共 同 制 定 应 急 预 案, 采 取 相 应 的 安 全 防 护 措 施 管 道 所 属 单 位 应 当 指 派 专 门 人 员 到 现 场 进 行 管 道 安 全 保 护 指 导 ( 四 ) 生 产 危 险 化 学 品 单 位 依 法 取 得 相 应 许 可 证 依 据 危 险 化 学 品 安 全 管 理 条 例 第 十 四 条 的 规 定, 危 险 化 学 品 生 产 企 业 进 行 生 产 前, 应 当 依 照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条 例 的 规 定, 取 得 危 险 化 学 品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生 产 列 入 国 家 实 行 生 产 许 可 证 制 度 的 工 业 产 品 目 录 的 危 险 化 学 品 的 企 业, 应 当 依 照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工 业 产 品 生 产 许 可 证 管 理 条 例 的 规 定, 取 得 工 业 产 品 生 产 许 可 证 负 责 颁 发 危 险 化 学 品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工 业 产 品 生 产 许 可 证 的 部 门, 应 当 将 其 颁 发 许 可 证 的 情 况 及 时 向 同 级 工 业 和 信 息 化 主 管 部 门 环 境 保 护 主 管 部 门 和 公 安 机 关 通 报 ( 五 ) 安 全 技 术 说 明 书 依 据 危 险 化 学 品 安 全 管 理 条 例 第 十 五 条 的 规 定, 危 险 化 学 品 生 产 企 业 应 当 提 供 与 其 生 产 的 危 险 化 学 品 相 符 的 化 学 品 安 全 技 术 说 明 书, 并 在 危 险 化 学 品 包 装 ( 包 括 外 包 装 件 ) 上 粘 贴 或 者 拴 挂 与 包 装 内 危 险 化 学 品 相 符 的 化 学 品 安 全 标 签 化 学 品 安 全 技 术 说 明 书 和 化 学 品 安 全 标 签 所 载 明 的 内 容 应 当 符 合 国 家 标 准 的 要 求 危 险 化 学 品 生 产 企 业 发 现 其 生 产 的 危 险 化 学 品 有 新 的 危 险 特 性 的, 应 当 立 即 公 告, 25

27 并 及 时 修 订 其 化 学 品 安 全 技 术 说 明 书 和 化 学 品 安 全 标 签 ( 六 ) 生 产 实 施 重 点 环 境 管 理 的 危 险 化 学 品 的 环 境 要 求 依 据 危 险 化 学 品 安 全 管 理 条 例 第 十 六 条 的 规 定, 生 产 实 施 重 点 环 境 管 理 的 危 险 化 学 品 的 企 业, 应 当 按 照 国 务 院 环 境 保 护 主 管 部 门 的 规 定, 将 该 危 险 化 学 品 向 环 境 中 释 放 等 相 关 信 息 向 环 境 保 护 主 管 部 门 报 告 环 境 保 护 主 管 部 门 可 以 根 据 情 况 采 取 相 应 的 环 境 风 险 控 制 措 施 ( 七 ) 危 险 化 学 品 包 装 物 容 器 的 安 全 管 理 依 据 危 险 化 学 品 安 全 管 理 条 例 的 规 定, 危 险 化 学 品 的 包 装 应 当 符 合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规 章 的 规 定 以 及 国 家 标 准 行 业 标 准 的 要 求 危 险 化 学 品 包 装 物 容 器 的 材 质 以 及 危 险 化 学 品 包 装 的 型 式 规 格 方 法 和 单 件 质 量 ( 重 量 ), 应 当 与 所 包 装 的 危 险 化 学 品 的 性 质 和 用 途 相 适 应 生 产 列 入 国 家 实 行 生 产 许 可 证 制 度 的 工 业 产 品 日 录 的 危 险 化 学 品 包 装 物 容 器 的 企 业, 应 当 依 照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工 业 产 品 生 产 许 可 证 管 理 条 例 的 规 定, 取 得 工 业 产 品 生 产 许 可 证 ; 其 生 产 的 危 险 化 学 品 包 装 物 容 器 经 国 务 院 质 量 监 督 检 验 检 疫 部 门 认 定 的 检 验 机 构 检 验 合 格, 方 可 出 厂 销 售 运 输 危 险 化 学 品 的 船 舶 及 其 配 载 的 容 器, 应 当 按 照 国 家 船 舶 检 验 规 范 进 行 生 产, 并 经 海 事 管 理 机 构 认 定 的 船 舶 检 验 机 构 检 验 合 格, 方 可 投 入 使 用 对 重 复 使 用 品 包 装 物 容 器, 使 用 单 位 在 重 复 使 用 前 应 当 进 行 检 查 ; 发 现 存 在 安 全 隐 患 的, 应 当 维 修 或 者 更 换 使 用 单 位 应 当 对 检 查 情 况 作 出 记 录, 记 录 的 保 存 期 限 不 得 少 于 2 年 ( 八 ) 生 产 装 置 和 储 存 设 施 的 选 址 依 据 危 险 化 学 品 安 全 管 理 条 例 第 十 九 条 的 规 定, 危 险 化 学 品 生 产 装 置 或 者 储 存 数 量 构 成 重 大 危 险 源 的 危 险 化 学 品 储 存 设 施 ( 运 输 工 具 加 油 站 加 气 站 除 外 ), 与 下 列 场 所 设 施 区 域 的 距 离 应 当 符 合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 1. 居 住 区 以 及 商 业 中 心 公 园 等 人 员 密 集 场 所 26

28 2. 学 校 医 院 影 剧 院 体 育 场 ( 馆 ) 等 公 共 设 施 3. 饮 用 水 源 水 厂 以 及 水 源 保 护 区 4. 车 站 码 头 ( 依 法 经 许 可 从 事 危 险 化 学 品 装 卸 作 业 的 除 外 ) 机 场 以 及 : 通 信 干 线 通 信 枢 纽 铁 路 线 路 道 路 交 通 干 线 水 路 交 通 干 线 地 铁 风 亭 以 及 地 铁 站 出 入 口 5. 基 本 农 田 保 护 区 基 本 草 原 畜 禽 遗 传 资 源 保 护 区 畜 禽 规 模 化 养 殖 场 场 ( 养 殖 小 区 ) 渔 业 水 域 以 及 种 子 种 畜 禽 水 产 苗 种 生 产 基 地 6. 河 流 湖 泊 风 景 名 胜 区 自 然 保 护 区 7. 军 事 禁 区 军 事 管 理 区 8.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规 定 的 其 他 场 所 设 施 区 域 已 建 的 危 险 化 学 品 生 产 装 置 或 者 储 存 数 量 构 成 重 大 危 险 源 的 危 险 化 学 品 储 溶 设 施 不 符 合 前 款 规 定 的, 由 所 在 地 设 区 的 市 级 人 民 政 府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会 同 有 关 部 门 监 督 其 所 属 单 位 在 规 定 期 限 内 进 行 整 改 ; 需 要 转 产 停 产 搬 迁 关 闭 的, 由 本 级 人 民 政 府 决 定 并 组 织 实 施 储 存 数 量 构 成 重 大 危 险 源 的 危 险 化 学 品 储 存 设 施 的 选 址, 应 当 避 开 地 震 活 动 断 层 和 容 易 发 生 洪 灾 地 质 灾 害 的 区 域 ( 九 ) 生 产 储 存 危 险 化 学 品 单 位 安 全 设 备 设 施 的 设 置 依 据 危 险 化 学 品 安 全 管 理 条 例 第 二 十 条 第 二 十 一 条 的 规 定, 生 产 储 存 危 险 化 学 品 的 单 位, 应 当 根 据 其 生 产 储 存 的 危 险 化 学 品 的 种 类 和 危 险 特 性, 在 作 业 场 所 设 置 相 应 的 监 测 监 控 通 风 防 晒 调 温 防 火 灭 火 防 爆 泄 压 防 毒 防 雷 防 静 电 防 腐 防 泄 漏 以 及 防 护 围 堤 或 者 隔 离 操 作 等 安 全 设 施 设 备, 并 按 照 国 家 标 准 行 业 标 准 或 者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对 安 全 设 施 设 备 进 行 经 常 性 维 护 保 养, 保 证 安 全 设 施 设 备 的 正 常 使 用 生 产 储 存 危 险 化 学 品 的 单 位, 应 当 在 其 作 业 场 所 和 安 全 设 施 设 备 上 设 置 明 显 的 安 全 警 示 标 志 生 产 储 存 危 险 化 学 品 的 单 位, 应 当 在 其 作 业 场 所 设 置 通 信 报 警 装 置, 并 保 证 处 27

29 于 适 用 状 态 ( 十 ) 生 产 储 存 危 险 化 学 品 的 安 全 评 价 依 据 危 险 化 学 品 安 全 管 理 条 例 第 二 十 二 条 的 规 定, 生 产 储 存 危 险 化 学 品 的 企 业, 应 当 委 托 具 备 国 家 规 定 的 资 质 条 件 的 机 构, 对 本 企 业 的 安 全 生 产 条 件 每 3 年 进 行 一 次 安 全 评 价, 提 出 安 全 评 价 报 告 安 全 评 价 报 告 的 内 容 应 当 包 括 对 安 全 生 产 条 件 存 在 的 问 题 进 行 整 改 的 方 案 生 产 储 存 危 险 化 学 品 的 企 业, 应 当 将 安 全 评 价 报 告 以 及 整 改 方 案 的 落 实 情 况 报 所 在 地 县 级 人 民 政 府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备 案 在 港 区 内 储 存 危 险 的 企 业, 应 当 将 安 全 评 价 报 告 以 及 整 改 方 案 的 落 实 情 况 报 港 口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备 案 ( 十 一 ) 生 产 储 存 剧 毒 化 学 品 和 易 制 爆 危 险 化 学 品 的 专 项 管 理 依 据 危 险 化 学 品 安 全 管 理 条 例 的 规 定, 生 产 储 存 剧 毒 化 学 品 或 者 国 务 院 公 安 部 门 规 定 的 可 用 于 制 造 爆 炸 物 品 的 危 险 化 学 品 ( 以 下 简 称 易 制 爆 危 险 化 学 品 ) 的 单 位, 应 当 如 实 记 录 其 生 产 储 存 的 剧 毒 化 学 品 易 制 爆 危 险 化 学 品 的 数 量 流 向, 并 采 取 安 全 防 范 措 施, 防 止 剧 毒 化 学 品 易 制 爆 危 险 化 学 品 丢 失 或 者 被 盗 ; 发 现 剧 毒 化 学 品 易 制 爆 危 险 化 学 品 丢 失 或 者 被 盗 的, 应 当 立 即 向 当 地 公 安 机 关 报 告 生 产 储 存 剧 毒 化 学 品 易 制 爆 危 险 化 学 品 的 单 位 ; 应 当 设 置 治 安 保 卫 机 构, 配 备 专 职 治 安 保 卫 人 员 ( 十 二 ) 危 险 化 学 品 仓 库 的 安 全 管 理 依 据 危 险 化 学 品 安 全 管 理 条 例 的 规 定, 生 产 储 存 危 险 化 学 品 的 仓 库 应 当 遵 循 下 列 要 求 : 1. 危 险 化 学 品 应 当 储 存 在 专 用 仓 库 专 用 场 地 或 者 专 用 储 存 室 ( 以 下 统 称 专 用 金 库 ) 内, 并 由 专 人 负 责 管 理 ; 剧 毒 化 学 品 以 及 储 存 数 量 构 成 重 大 危 险 源 的 其 他 危 险 化 学 品, 应 当 在 专 用 仓 库 内 单 独 存 放, 并 实 行 双 人 收 发 双 人 保 管 制 度 2. 危 险 化 学 品 的 储 存 方 式 方 法 以 及 储 存 数 量 应 当 符 合 国 家 标 准 或 者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28

30 3. 储 存 危 险 化 学 品 的 单 位 应 当 建 立 危 险 化 学 品 出 入 库 核 查 登 记 制 度 4. 对 剧 毒 化 学 品 以 及 储 存 数 量 构 成 重 大 危 险 源 的 其 他 危 险 化 学 品, 储 存 单 位 应 当 将 其 储 存 数 量 储 存 地 点 以 及 管 理 人 员 的 情 况, 报 所 在 地 县 级 人 民 政 府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 在 港 区 内 储 存 的, 报 港 口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 和 公 安 机 关 备 案 5. 危 险 化 学 品 专 用 仓 库 应 当 符 合 国 家 标 准 行 业 标 准 的 要 求, 并 设 置 明 显 的 标 志 储 存 剧 毒 化 学 品 易 制 爆 危 险 化 学 品 的 专 用 仓 库, 应 当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设 置 相 应 的 技 术 防 范 设 施 6. 储 存 危 险 化 学 品 的 单 位 应 当 对 其 危 险 化 学 品 专 用 仓 库 的 安 全 设 施 设 备 定 规 进 行 检 测 检 验 ( 十 三 ) 危 险 化 学 品 单 位 转 产 停 产 停 业 或 者 解 散 的 安 全 管 理 依 据 危 险 化 学 品 安 全 管 理 条 例 的 规 定, 生 产 储 存 危 险 化 学 品 的 单 位 转 产 停 产 停 业 或 者 解 散 的, 应 当 采 取 有 效 措 施, 及 时 妥 善 处 置 其 危 险 化 学 品 生 产 装 置 储 存 设 施 以 及 库 存 的 危 险 化 学 品, 不 得 丢 弃 危 险 化 学 品 ; 处 置 方 案 应 当 报 所 在 地 县 级 人 民 政 府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工 业 和 信 息 化 主 管 部 门 环 境 保 护 主 管 部 门 和 公 安 机 关 备 案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应 当 会 同 环 境 保 护 主 管 部 门 和 公 安 机 关 对 处 置 情 况 进 行 监 督 检 查, 发 现 未 依 照 规 定 处 置 的, 应 当 责 令 其 立 即 处 置 三 危 险 化 学 品 使 用 的 安 全 管 理 规 定 ( 一 ) 使 用 危 险 化 学 品 的 单 位 基 本 安 全 要 求 依 据 危 险 化 学 品 安 全 管 理 条 例 的 规 定, 使 用 危 险 化 学 品 的 单 位 应 当 遵 循 下 列 要 求 : 1. 使 用 危 险 化 学 品 的 单 位, 其 使 用 条 件 ( 包 括 工 艺 ) 应 当 符 合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的 规 定 和 国 家 标 准 行 业 标 准 的 要 求, 并 根 据 所 使 用 的 危 险 化 学 品 的 种 类 危 险 特 性 以 及 使 用 量 和 使 用 方 式, 建 立 健 全 使 用 危 险 化 学 品 的 安 全 管 理 规 章 制 度 和 安 全 操 作 规 程, 保 证 危 险 化 学 品 的 安 全 使 用 2. 使 用 实 施 重 点 环 境 管 理 的 危 险 化 学 品 从 事 生 产 的 企 业, 应 当 按 照 国 务 院 环 境 保 护 29

31 主 管 部 门 的 规 定, 将 该 危 险 化 学 品 向 环 境 中 释 放 等 相 关 信 息 向 环 境 保 护 主 管 部 门 报 告 3. 使 用 危 险 化 学 品 的 单 位, 应 当 遵 守 危 险 化 学 品 安 全 管 理 条 例 第 二 十 条 关 于 安 全 设 备 设 施 的 设 置 的 规 定 4. 使 用 危 险 化 学 品 的 单 位, 应 当 遵 守 危 险 化 学 品 安 全 管 理 条 例 第 二 十 三 条 第 一 款 关 于 生 产 储 存 剧 毒 化 学 品 和 易 制 爆 危 险 化 学 品 的 专 项 管 理 规 定 5. 使 用 危 险 化 学 品 的 单 位, 应 当 遵 守 危 险 化 学 品 安 全 管 理 条 例 第 二 十 七 条 关 于 生 产 储 存 危 险 化 学 品 单 位 的 转 产 停 产 停 业 或 者 解 散 的 规 定 6. 使 用 危 险 化 学 品 的 单 位, 应 当 遵 守 危 险 化 学 品 安 全 管 理 条 例 第 二 十 二 条 关 于 生 产 储 存 危 险 化 学 品 单 位 的 安 全 评 价 的 规 定 ( 二 ) 安 全 使 用 许 可 证 依 据 危 险 化 学 品 安 全 管 理 条 例 的 规 定, 使 用 危 险 化 学 品 从 事 生 产 并 且 使 用 数 量 达 到 规 定 数 量 的 化 工 企 业 ( 属 于 危 险 化 学 品 生 产 企 业 的 除 外 ), 应 当 依 照 本 条 例 的 规 定 取 得 危 险 化 学 品 安 全 使 用 许 可 证 具 体 规 定 的 危 险 化 学 品 使 用 量 的 数 量 标 准, 由 国 务 院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会 同 国 务 院 公 安 部 门 农 业 主 管 部 门 确 定 并 公 布 1. 安 全 条 件 依 据 危 险 化 学 品 安 全 管 理 条 例 的 规 定, 申 请 危 险 化 学 品 安 全 使 用 许 可 证 的 化 工 企 业, 除 应 当 符 合 本 条 例 第 二 十 八 条 的 规 定 外, 还 应 当 具 备 下 列 条 件 : (l) 有 与 所 使 用 的 危 险 化 学 品 相 适 应 的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 (2) 有 安 全 管 理 机 构 和 专 职 安 全 管 理 人 员 ; (3) 有 符 合 国 家 规 定 的 危 险 化 学 品 事 故 应 急 预 案 和 必 要 的 应 急 救 援 器 材 设 备 ; (4) 依 法 进 行 了 安 全 评 价 2. 申 办 程 序 依 据 危 险 化 学 品 安 全 管 理 条 例 的 规 定, 使 用 危 险 化 学 品 的 单 位, 申 请 危 险 化 学 品 安 全 使 用 许 可 证 的 化 工 企 业, 应 当 向 所 在 地 设 区 的 市 级 人 民 政 府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提 出 申 请, 并 提 交 其 符 合 申 办 规 定 条 件 的 证 明 材 料 没 区 的 市 级 人 民 政 府 安 全 生 产 监 30

32 督 管 理 部 门 应 当 依 法 进 行 审 查, 自 收 到 证 明 材 料 之 日 起 45 日 内 作 出 批 准 或 者 不 予 批 准 的 决 定 予 以 批 准 的, 颁 发 危 险 化 学 品 安 全 使 用 许 可 证 ; 不 予 批 准 的, 书 面 通 知 申 请 人 并 说 明 理 由 ( 三 ) 安 全 使 用 许 可 证 的 信 息 共 享 依 据 危 险 化 学 品 安 全 管 理 条 例 的 规 定,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应 当 将 其 颁 发 危 险 化 学 品 安 全 使 用 许 可 证 的 情 况 及 时 向 同 级 环 境 保 护 主 管 部 门 和 公 安 机 关 通 报 四 危 险 化 学 品 经 营 的 安 全 管 理 规 定 ( 一 ) 经 营 许 可 证 依 据 危 险 化 学 品 安 全 管 理 条 例 的 规 定, 国 家 对 危 险 化 学 品 经 营 ( 包 括 仓 储 经 营, 下 同 ) 实 行 许 可 制 度 未 经 许 可, 任 何 单 位 和 个 人 不 得 经 营 危 险 化 学 品 依 法 设 立 的 危 险 化 学 品 生 产 企 业 在 其 厂 区 范 围 内 销 售 本 企 业 生 产 的 危 险 化 学 品, 不 需 要 取 得 危 险 化 学 品 经 营 许 可 依 照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港 口 法 的 规 定 取 得 港 口 经 营 许 可 证 的 港 口 经 营 人, 在 港 区 内 从 事 危 险 化 学 品 仓 储 经 营, 不 需 要 取 得 危 险 化 学 品 经 营 许 可 申 请 人 持 危 险 化 学 品 经 营 许 可 证 向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办 理 登 证 手 续 后, 方 可 从 事 危 险 化 学 品 经 营 活 动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或 者 国 务 院 规 定 经 营 危 险 化 学 品 还 需 要 经 其 他 有 关 部 门 许 可 的, 申 请 人 向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办 理 登 记 手 续 时 还 应 当 持 相 应 的 许 可 证 件 1. 安 全 条 件 依 据 危 险 化 学 品 安 全 管 理 条 例 的 规 定, 从 事 危 险 化 学 品 经 营 的 企 业 应 当 具 备 下 列 条 件 : (1) 有 符 合 国 家 标 准 行 业 标 准 的 经 营 场 所, 储 存 危 险 化 学 品 的, 还 应 当 有 符 合 国 家 标 准 行 业 标 准 的 储 存 设 施 (2) 从 业 人 员 经 过 专 业 技 术 培 训 并 经 考 核 合 格 (3) 有 健 全 的 安 全 管 理 规 章 制 度 (4) 有 专 职 安 全 管 理 人 员 31

33 (5) 有 符 合 国 家 规 定 的 危 险 化 学 品 事 故 应 急 预 案 和 必 要 的 应 急 救 援 器 材 设 备 (6)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其 他 条 件 2. 申 办 程 序 依 据 危 险 化 学 品 安 全 管 理 条 例 的 规 定, 从 事 剧 毒 化 学 品 易 制 爆 危 险 化 学 器 经 营 的 企 业, 应 当 向 所 在 地 设 区 的 市 级 人 民 政 府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提 出 申 请, 从 事 其 他 危 险 化 学 品 经 营 的 企 业, 应 当 向 所 在 地 县 级 人 民 政 府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提 出 申 请 ( 有 储 存 设 施 的, 应 当 向 所 在 地 设 区 的 市 级 人 民 政 府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提 出 申 请 ) 申 请 人 应 当 提 交 其 符 合 申 办 规 定 条 件 的 证 适 明 材 料 设 区 的 市 级 人 民 政 府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或 者 县 级 人 民 政 府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应 当 依 法 进 行 审 查, 并 对 申 请 人 的 经 营 场 所 储 存 设 施 进 行 现 场 核 查, 自 收 到 证 明 材 料 之 日 起 30 日 内 作 出 批 准 或 者 不 予 批 准 的 决 定 予 以 批 准 的, 颁 发 危 险 化 学 品 经 营 许 可 证 ; 不 予 批 准 的, 书 面 通 知 申 请 人 并 说 明 理 由 ( 二 ) 经 营 许 可 证 的 信 息 共 享 依 据 危 险 化 学 品 安 全 管 理 条 例 的 规 定, 设 区 的 市 级 人 民 政 府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和 县 级 人 民 政 府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应 当 将 其 颁 发 危 险 化 学 品 经 营 许 可 证 的 情 况 及 时 向 同 级 环 境 保 护 主 管 部 门 和 公 安 机 关 通 报 ( 三 ) 危 险 化 学 品 经 营 企 业 的 安 全 管 理 依 据 危 险 化 学 品 安 全 管 理 条 例 的 规 定, 危 险 化 学 品 经 营 企 业 应 当 遵 守 下 规 定 : 1. 危 险 化 学 品 经 营 企 业 储 存 危 险 化 学 品 的, 应 当 遵 守 本 条 例 第 二 章 关 于 储 存 危 险 化 学 品 的 规 定 2. 危 险 化 学 品 商 店 内 只 能 存 放 民 用 小 包 装 的 危 险 化 学 品 3. 危 险 化 学 品 经 营 企 业 不 得 向 未 经 许 可 从 事 危 险 化 学 品 生 产 经 营 活 动 的 企 业 采 购 危 险 化 学 品, 不 得 经 营 没 有 化 学 品 安 全 技 术 说 明 书 或 者 化 学 品 安 全 标 签 的 危 险 化 学 品 ( 四 ) 剧 毒 化 学 品 购 买 许 可 证 1. 申 办 条 件 32

34 依 据 危 险 化 学 品 安 全 管 理 条 例 的 规 定, 申 请 取 得 剧 毒 化 学 品 购 买 许 可 证, 申 请 人 应 当 向 所 在 地 县 级 人 民 政 府 公 安 机 关 提 交 下 列 材 料 : (1) 营 业 执 照 或 者 法 人 证 书 ( 登 记 证 书 ) 的 复 印 件 (2) 拟 购 买 的 剧 毒 化 学 品 品 种 数 量 的 说 明 (3) 购 买 剧 毒 化 学 品 用 途 的 说 明 (4) 经 办 人 的 身 份 证 明 2. 申 办 程 序 县 级 人 民 政 府 公 安 机 关 应 当 自 收 到 申 办 条 件 规 定 的 材 之 日 起 3 日 内, 作 出 批 准 或 者 不 予 批 准 的 决 定 予 以 批 准 的, 颁 发 剧 毒 化 学 品 购 买 许 可 证 ; 不 予 批 准 的, 书 面 通 知 申 请 人 并 说 明 理 由 剧 毒 化 学 品 购 买 许 可 证 管 理 办 法 由 国 务 院 公 安 部 门 制 定 ( 五 ) 购 买 剧 毒 化 学 品 易 制 爆 危 险 化 学 品 的 安 全 规 定 依 据 危 险 化 学 品 安 全 管 理 条 例 的 规 定, 对 购 买 剧 毒 化 学 品 易 制 爆 危 险 化 学 品 作 出 如 下 规 定 : 1. 依 法 取 得 危 险 化 学 品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危 险 化 学 品 安 全 使 用 证 危 险 化 学 品 经 营 许 可 证 的 企 业, 凭 相 关 的 许 可 证 件 购 买 剧 毒 化 学 品 易 制 爆 危 险 化 学 品 民 用 爆 炸 物 品 生 产 企 业 凭 民 用 爆 炸 物 品 生 产 许 可 证 购 买 易 制 爆 危 险 化 学 品 2. 除 依 法 取 得 危 险 化 学 品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危 险 化 学 品 安 全 使 用 证 危 险 化 学 品 经 营 许 可 证 的 企 业 民 用 爆 炸 物 品 生 产 企 业 以 外, 其 他 单 位 购 买 剧 毒 化 学 品 的, 应 当 向 所 在 地 县 级 人 民 政 府 公 安 机 关 申 请 取 得 剧 毒 化 学 品 购 买 许 可 证 ; 购 买 易 制 爆 危 险 化 学 品 的, 应 当 持 本 位 出 具 的 合 法 用 途 说 明 3. 个 人 不 得 购 买 剧 毒 化 学 品 ( 属 于 剧 毒 化 学 品 的 农 药 除 外 ) 和 易 制 爆 危 险 化 学 品 ( 六 ) 销 售 剧 毒 化 学 品 易 制 爆 危 险 化 学 品 的 安 全 规 定 依 据 危 险 化 学 晶 安 全 管 理 条 例 对 销 售 剧 毒 化 学 品 易 制 爆 危 险 化 学 品 作 出 如 下 规 定 : 33

35 1. 危 险 化 学 品 生 产 企 业 经 营 企 业 销 售 剧 毒 化 学 品 易 制 爆 危 险 化 学 品, 应 当 查 验 本 条 例 第 三 十 八 条 第 一 款 第 二 款 规 定 的 相 关 许 可 证 件 或 者 证 明 文 件, 不 得 向 不 具 有 相 关 许 可 证 件 或 者 证 明 文 件 的 单 位 销 售 剧 毒 化 学 品 易 制 爆 危 险 化 学 品 对 持 剧 毒 化 学 品 购 买 许 可 证 购 买 剧 毒 化 学 品 的, 应 当 按 照 许 可 证 载 明 的 品 种 数 量 销 售 2. 禁 止 向 个 人 销 售 剧 毒 化 学 品 ( 属 于 剧 毒 化 学 品 的 农 药 除 外 ) 和 易 制 爆 危 险 化 学 品 3. 危 险 化 学 品 生 产 企 业 经 营 企 业 销 售 剧 毒 化 学 品 易 制 爆 危 险 化 学 品, 应 当 如 实 记 录 购 买 单 位 的 名 称 地 址 经 办 人 的 姓 名 身 份 证 号 码 以 及 所 购 买 的 剧 毒 化 学 品 易 制 爆 危 险 化 学 品 的 品 种 数 量 用 途 销 售 记 录 以 及 经 办 人 的 身 份 证 明 复 印 件 相 关 许 可 证 件 复 印 件 或 者 证 明 文 件 的 保 存 期 限 不 得 少 于 1 年 4. 剧 毒 化 学 品 易 制 爆 危 险 化 学 品 的 销 售 企 业 购 买 单 位 应 当 在 销 售 购 买 后 5 日 内, 将 所 销 售 购 买 的 剧 毒 化 学 品 易 制 爆 危 险 化 学 品 的 品 种 数 量 以 及 流 向 信 息 报 所 在 地 县 级 人 民 政 府 公 安 机 关 备 案, 并 输 入 计 算 机 系 统 ( 七 ) 出 借 转 让 其 购 买 的 剧 毒 化 学 品 易 制 爆 危 的 禁 止 规 定 依 据 危 险 化 学 品 安 全 管 理 条 例 的 规 定, 使 用 剧 毒 化 学 品 易 制 爆 危 险 化 学 品 的 单 位 不 得 出 借 转 让 其 购 买 的 剧 毒 化 学 品 易 制 爆 危 险 化 学 品 ; 因 转 产 停 产 搬 迁 关 闭 等 确 需 转 让 的, 应 当 向 具 有 本 条 例 第 三 十 八 条 第 一 款 第 二 款 规 定 的 相 关 许 可 证 件 或 者 证 明 文 件 的 单 位 转 让, 并 在 转 让 后 将 有 关 情 况 及 时 向 所 在 地 县 级 人 民 政 府 公 安 机 关 报 告 五 危 险 化 学 品 运 输 的 安 全 管 理 规 定 ( 一 ) 道 路 水 路 运 输 的 资 质 和 资 格 1. 企 业 资 质 依 据 危 险 化 学 品 安 全 管 理 条 例 的 规 定, 从 事 危 险 化 学 品 道 路 运 输 水 路 运 输 的, 应 当 分 别 依 照 有 关 道 路 运 输 水 路 运 输 的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的 规 定, 取 得 危 险 货 物 道 路 运 输 许 可 危 险 货 物 水 路 运 输 许 可, 并 向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办 理 登 记 手 续 危 险 化 学 品 道 路 运 输 企 业 水 路 运 输 企 业 应 当 配 备 专 职 安 全 管 理 人 员 34

36 2. 人 员 资 格 依 据 危 险 化 学 品 安 全 管 理 条 例 的 规 定, 危 险 化 学 品 道 路 运 输 企 业 水 路 运 输 企 业 的 驾 驶 人 员 船 员 装 卸 管 理 人 员 押 运 人 员 申 报 人 员 集 装 箱 装 箱 现 场 检 查 员 应 当 经 交 通 运 输 主 管 部 门 考 核 合 格, 取 得 从 业 资 格 具 体 办 法 由 国 务 院 交 通 运 输 主 管 部 门 制 定 ( 二 ) 装 卸 的 安 全 管 理 依 据 危 险 化 学 品 安 全 管 理 条 例 的 规 定, 危 险 化 学 品 的 装 卸 作 业 应 当 遵 守 安 全 作 业 标 准 规 程 和 制 度, 并 在 装 卸 管 理 人 员 的 现 场 指 挥 或 者 监 控 下 进 行 水 路 运 输 危 险 化 学 品 的 集 装 箱 装 箱 作 业 应 当 在 集 装 箱 装 箱 现 场 检 查 员 的 指 挥 或 者 监 控 下 进 行, 并 符 合 积 载 隔 离 的 规 范 和 要 求 ; 装 箱 作 业 完 毕 后, 集 装 箱 装 箱 现 场 检 查 员 应 当 签 署 装 箱 证 明 书 ( 三 ) 道 路 运 输 途 中 的 安 全 管 理 依 据 危 险 化 学 品 安 全 管 理 条 例 的 规 定, 危 险 化 学 品 运 输 途 中 应 当 遵 守 下 列 规 定 : 1. 运 输 危 险 化 学 品, 应 当 根 据 危 险 化 学 品 的 危 险 特 性 采 取 相 应 的 安 全 防 护 措 施, 并 配 备 必 要 的 防 护 用 品 和 应 急 救 援 器 材 2. 用 于 运 输 危 险 化 学 品 的 槽 罐 以 及 其 他 容 器 应 当 封 口 严 密, 能 够 防 止 危 险 化 学 品 在 运 输 过 程 中 因 温 度 湿 度 或 者 压 力 的 变 化 发 生 渗 漏 洒 漏 ; 槽 罐 以 及 其 他 容 器 的 溢 流 和 泄 压 装 置 应 当 设 置 准 确 起 闭 灵 活 3. 运 输 危 险 化 学 品 的 驾 驶 人 员 船 员 装 卸 管 理 人 员 押 运 人 员 申 报 人 员 集 装 箱 装 箱 现 场 检 查 员, 应 当 了 解 所 运 输 的 危 险 化 学 品 的 危 险 特 性 及 其 包 装 物 容 器 的 使 用 要 求 和 出 现 危 险 情 况 时 的 应 急 处 置 方 法 4. 通 过 道 路 运 输 危 险 化 学 品 的, 托 运 人 应 当 委 托 依 法 取 得 危 险 货 物 道 路 运 输 许 可 的 企 业 承 运 5. 通 过 道 路 运 输 危 险 化 学 品 的, 应 当 按 照 运 输 车 辆 的 核 定 载 质 量 装 载 危 险 化 学 品, 不 得 超 载 6. 危 险 化 学 品 运 输 车 辆 应 当 符 合 国 家 标 准 要 求 的 安 全 技 术 条 件, 并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35

37 定 定 期 进 行 安 全 技 术 检 验 7. 危 险 化 学 品 运 输 车 辆 应 当 悬 挂 或 者 喷 涂 符 合 国 家 标 准 要 求 的 警 示 标 志 8. 通 过 道 路 运 输 危 险 化 学 品 的, 应 当 配 备 押 运 人 员, 并 保 证 所 运 输 的 危 险 化 学 品 处 于 押 运 人 员 的 监 控 之 下 9. 运 输 危 险 化 学 品 途 中 因 住 宿 或 者 发 生 影 响 正 常 运 输 的 情 况, 需 要 较 长 时 间 停 车 的, 驾 驶 人 员 押 运 人 员 应 当 采 取 相 应 的 安 全 防 范 措 施 ; 运 输 剧 毒 化 学 品 或 者 易 制 爆 危 险 化 学 品 的, 还 应 当 向 当 地 公 安 机 关 报 告 10. 未 经 公 安 机 关 批 准, 运 输 危 险 化 学 品 的 车 辆 不 得 进 入 危 险 化 学 品 运 输 车 辆 限 制 通 行 的 区 域 危 险 化 学 品 运 输 车 辆 限 制 通 行 的 区 域 由 县 级 人 民 政 府 公 安 机 关 划 定, 并 设 置 明 显 的 标 志 ( 四 ) 剧 毒 化 学 品 道 路 运 输 通 行 证 依 据 危 险 化 学 品 安 全 管 理 条 例 的 规 定, 通 过 道 路 运 输 剧 毒 化 学 品 的, 托 运 人 应 当 向 运 输 始 发 地 或 者 目 的 地 县 级 人 民 政 府 公 安 机 关 申 请 剧 毒 化 学 品 道 路 运 输 通 行 证 1. 申 办 条 件 申 请 剧 毒 化 学 品 道 路 运 输 通 行 证, 托 运 人 应 当 向 县 级 人 民 政 府 公 安 机 关 提 交 下 列 材 料 : (1) 拟 运 输 的 剧 毒 化 学 品 品 种 数 量 的 说 明 (2) 运 输 始 发 目 的 地 运 输 时 间 和 运 输 路 线 的 说 明 (3) 承 运 人 取 得 危 险 货 物 道 路 运 输 许 可 运 输 车 辆 取 得 营 运 证 以 及 加 强 人 员 押 运 人 员 取 得 上 岗 资 格 的 证 明 文 件 (4) 本 条 例 第 三 十 八 条 第 一 款 第 二 款 规 定 的 购 买 剧 毒 化 学 品 的 相 关 许 可 证 件, 或 者 海 关 出 具 的 进 出 口 证 明 文 件 2. 申 办 程 序 县 级 人 民 政 府 公 安 机 关 应 当 自 收 到 前 款 规 定 的 材 料 之 日 起 7 日 内, 作 出 批 准 或 不 予 批 准 的 决 定 予 以 批 准 的, 颁 发 剧 毒 化 学 品 道 路 运 输 通 行 证 ; 不 予 批 准 的, 书 面 通 知 申 36

38 请 人 并 说 明 理 由 剧 毒 化 学 品 道 路 运 输 通 行 证 管 理 办 法 由 国 务 院 公 安 部 门 制 定 ( 五 ) 剧 毒 化 学 品 易 制 爆 危 险 化 学 品 丢 失 被 盗 被 抢 的 安 全 管 理 依 据 危 险 化 学 品 安 全 管 理 条 例 的 规 定, 剧 毒 化 学 品 易 制 爆 危 险 化 学 品 在 道 路 运 输 途 中 丢 失 被 盗 被 抢 或 者 出 现 流 散 泄 漏 等 情 况 的, 驾 驶 人 员 押 运 人 员 应 当 立 即 采 取 相 应 的 警 示 措 施 和 安 全 措 施, 并 向 当 地 公 安 机 关 报 告 公 安 机 关 接 到 报 告 后, 应 当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立 即 向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环 境 保 护 主 管 部 门 卫 生 主 管 部 门 通 报 有 关 部 门 应 当 采 取 必 要 的 应 急 处 置 措 施 ( 六 ) 内 河 运 输 剧 毒 化 学 品 和 其 他 危 险 化 学 品 的 禁 止 规 定 依 据 危 险 化 学 品 安 全 管 理 条 例 的 规 定, 禁 止 通 过 内 河 封 闭 水 域 运 输 剧 毒 化 学 品 以 及 国 家 规 定 禁 止 通 过 内 河 运 输 的 其 他 危 险 化 学 品 除 内 河 封 闭 水 域 以 外 的 内 河 水 域, 禁 止 运 输 国 家 规 定 禁 止 通 过 内 河 运 输 的 剧 毒 化 学 品 以 及 其 他 危 险 化 学 品 禁 止 通 过 内 河 运 输 的 剧 毒 化 学 品 以 及 其 他 危 险 化 学 品 的 范 围, 由 国 务 院 交 通 运 输 主 管 部 门 会 同 国 务 院 环 境 保 护 主 管 部 门 工 业 和 信 息 化 主 管 部 门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根 据 危 险 化 学 品 的 危 险 特 性 危 险 化 学 品 对 人 体 和 水 环 境 的 危 害 程 度 以 及 清 除 危 害 后 果 的 难 易 程 度 等 因 素 规 定 并 公 布 ( 七 ) 水 路 运 输 的 安 全 管 理 依 据 危 险 化 学 品 安 全 管 理 条 例 的 规 定, 水 路 运 输 危 险 化 学 品 应 当 遵 守 下 列 规 定 : 1. 通 过 水 路 运 输 危 险 化 学 品 的, 应 当 遵 守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以 及 国 务 院 交 通 运 输 主 管 部 门 关 于 危 险 货 物 水 路 运 输 安 全 的 规 定 2. 海 事 管 理 机 构 应 当 根 据 危 险 化 学 品 的 种 类 和 危 险 特 性, 确 定 船 舶 运 输 危 险 化 学 品 的 相 关 安 全 运 输 条 件 拟 交 付 船 舶 运 输 的 化 学 品 的 相 关 安 全 运 输 条 件 不 明 确 的, 应 当 经 国 家 海 事 管 理 机 构 认 定 的 机 构 进 行 评 估, 明 确 相 关 安 全 运 输 条 件 并 经 海 事 管 理 机 构 确 认 后, 方 可 交 付 船 舶 运 输 37

39 3. 通 过 内 河 运 输 危 险 化 学 品, 应 当 由 依 法 取 得 危 险 货 物 水 路 运 输 许 可 的 水 路 运 输 企 业 承 运, 其 他 单 位 和 个 人 不 得 承 运 托 运 人 应 当 委 托 依 法 取 得 危 险 货 物 水 路 运 输 许 可 的 水 路 运 输 企 业 承 运, 不 得 委 托 其 他 单 位 和 个 人 承 运 4. 通 过 内 河 运 输 危 险 化 学 品, 应 当 使 用 依 法 取 得 危 险 货 物 适 装 证 书 的 运 输 船 舶 水 路 运 输 企 业 应 当 针 对 所 运 输 的 危 险 化 学 品 的 危 险 特 性, 制 定 运 输 船 舶 危 险 化 学 品 事 故 应 急 救 援 预 案, 并 为 运 输 船 舶 配 备 充 足 有 效 的 应 急 救 援 器 材 和 设 备 5. 通 过 内 河 运 输 危 险 化 学 品 的 船 舶, 其 所 有 人 或 者 经 营 人 应 当 取 得 船 舶 污 染 损 害 责 任 保 险 证 书 或 者 财 务 担 保 证 明 船 舶 污 染 损 害 责 任 保 险 证 书 或 者 财 务 担 保 证 明 的 副 本 应 当 随 船 携 带 6. 通 过 内 河 运 输 危 险 化 学 品, 危 险 化 学 品 包 装 物 的 材 质 型 式 强 度 以 及 包 装 方 法 应 当 符 合 水 路 运 输 危 险 化 学 品 包 装 规 范 的 要 求 国 务 院 交 通 运 输 主 管 部 门 对 单 船 运 输 的 危 险 化 学 品 数 量 有 限 制 性 规 定 的, 承 运 人 应 当 按 照 规 定 安 排 运 输 数 量 7. 用 于 危 险 化 学 品 运 输 作 业 的 内 河 码 头 泊 位 应 当 符 合 国 家 有 关 安 全 规 范, 与 饮 用 水 取 水 口 保 持 国 家 规 定 的 距 离 有 关 管 理 单 位 应 当 制 定 码 头 泊 位 危 险 化 学 品 事 故 应 急 预 案, 并 为 码 头 泊 位 配 备 充 足 有 效 的 应 急 救 援 器 材 和 设 备 用 于 危 险 化 学 品 运 输 作 业 的 内 河 码 头 泊 位, 经 交 通 运 输 主 管 部 门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验 收 合 格 后 方 可 投 入 使 用 8. 船 舶 载 运 危 险 化 学 品 进 出 内 河 港 口, 应 当 将 危 险 化 学 品 的 名 称 危 险 特 性 包 装 以 及 进 出 港 时 间 等 事 项, 事 先 报 告 海 事 管 理 机 构 海 事 管 理 机 构 接 到 报 告 后, 应 当 在 国 务 院 交 通 运 输 主 管 部 门 规 定 的 时 间 内 作 出 是 否 同 意 的 决 定, 通 知 报 告 人, 同 时 通 报 港 口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定 船 舶 定 航 线 定 货 种 的 船 舶 可 以 定 期 报 告 9. 在 内 河 港 口 内 进 行 危 险 化 学 品 的 装 卸 过 驳 作 业, 应 当 将 危 险 货 物 的 名 称 特 性 包 装 和 作 业 的 时 间 地 点 等 事 项 报 告 港 口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港 口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接 到 报 告 后, 应 当 在 国 务 院 交 通 运 输 主 管 部 门 规 定 的 时 间 内 作 出 是 否 同 意 的 决 定, 通 知 报 告 人, 同 时 通 报 海 事 管 理 机 构 10. 载 运 危 险 化 学 品 的 船 舶 在 内 河 航 行, 通 过 过 船 建 筑 物 的, 应 当 提 前 向 交 通 主 管 38

40 部 门 申 报, 并 接 受 交 通 运 输 主 管 部 门 的 管 理 11. 载 运 危 险 化 学 品 的 船 舶 在 内 河 航 行 装 卸 或 者 停 泊, 应 当 悬 挂 专 用 的 警 示 标 志, 按 照 规 定 显 示 专 用 信 号 12. 载 运 危 险 化 学 品 的 船 舶 在 内 河 航 行, 按 照 国 务 院 交 通 运 输 主 管 部 门 的 规 定 需 要 引 航 的, 应 当 申 请 引 航 13. 载 运 危 险 化 学 品 的 船 舶 在 内 河 航 行, 应 当 遵 守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和 国 家 其 他 有 关 饮 用 水 水 源 保 护 的 规 定 内 河 航 道 发 展 规 划 应 当 与 依 法 经 批 准 的 饮 用 水 水 源 保 护 区 划 定 方 案 相 协 调 ( 八 ) 托 运 人 的 责 任 依 据 危 险 化 学 品 安 全 管 理 条 例 的 规 定, 托 运 危 险 化 学 品 的, 托 运 人 应 当 向 承 运 人 说 明 所 托 运 的 危 险 化 学 品 的 种 类 数 量 危 险 特 性 以 及 发 生 危 险 情 况 的 应 急 处 置 措 施, 并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对 所 托 运 的 危 险 化 学 品 妥 善 包 装, 在 外 包 装 上 设 置 相 应 的 标 志 运 输 危 险 化 学 品 需 要 添 加 抑 制 剂 或 者 稳 定 剂 的, 托 运 人 应 当 添 加, 并 将 有 关 情 况 告 知 承 运 人 托 运 人 不 得 在 托 运 的 普 通 货 物 中 夹 带 危 险 化 学 品, 不 得 将 危 险 化 学 品 匿 报 或 者 谎 报 为 普 通 货 物 托 运 任 何 单 位 和 个 人 不 得 交 寄 危 险 化 学 品 或 者 在 邮 件 快 件 内 夹 带 危 险 化 学 品, 不 得 将 危 险 化 学 品 匿 报 或 者 谎 报 为 普 通 货 物 交 寄 六 危 险 化 学 品 登 记 与 事 故 应 急 救 援 ( 一 ) 危 险 化 学 品 登 记 管 理 依 据 危 险 化 学 品 安 全 管 理 条 例 的 规 定, 国 家 实 行 危 险 化 学 品 登 记 制 度, 为 危 险 化 学 品 安 全 管 理 以 及 危 险 化 学 品 事 故 预 防 和 应 急 救 援 提 供 技 术 信 息 支 持 危 险 化 学 品 生 产 企 业 进 口 企 业, 应 当 向 国 务 院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负 责 危 险 化 学 品 登 记 的 机 构 ( 以 下 简 称 危 险 化 学 品 登 记 机 构 ) 办 理 危 险 化 学 品 登 记 危 险 化 学 品 登 记 包 括 下 列 内 容 : 39

41 1. 分 类 和 标 签 信 息 2. 物 理 化 学 性 质 3. 主 要 用 途 4. 危 险 特 性 5. 储 存 使 用 运 输 的 安 全 要 求 6. 出 现 危 险 情 况 的 应 急 处 置 措 施 对 同 一 企 业 生 产 进 口 的 同 一 品 种 的 危 险 化 学 品, 不 进 行 重 复 登 记 危 险 化 学 品 生 产 企 业 进 口 企 业 发 现 其 生 产 进 口 的 危 险 化 学 品 有 新 的 危 险 特 性 的, 应 当 及 时 向 危 险 化 学 品 登 记 机 构 办 理 登 记 内 容 变 更 手 续 ( 二 ) 危 险 化 学 品 事 故 应 急 预 案 依 据 危 险 化 学 品 安 全 管 理 条 例 的 规 定, 县 级 以 上 地 方 人 民 政 府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应 当 会 同 工 业 和 信 息 化 环 境 保 护 公 安 卫 生 交 通 运 输 铁 路 质 量 监 督 检 验 检 疫 等 部 门, 根 据 本 地 区 实 际 情 况, 制 定 危 险 化 学 品 事 故 应 急 预 案, 报 本 级 人 民 政 府 批 准 危 险 化 学 品 单 位 应 当 制 定 本 单 位 危 险 化 学 品 事 故 应 急 预 案, 配 备 应 急 救 援 人 员 和 必 要 的 应 急 救 援 器 材 设 备, 并 定 期 组 织 应 急 救 援 演 练 危 险 化 学 品 单 位 应 当 将 其 危 险 化 学 品 事 故 应 急 预 案 报 所 在 地 设 区 的 市 级 人 民 政 府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备 案 ( 三 ) 危 险 化 学 品 事 故 应 急 救 援 依 据 危 险 化 学 品 安 全 管 理 条 例 的 规 定, 发 生 危 险 化 学 品 事 故, 事 故 单 位 主 要 负 责 人 应 当 立 即 按 照 本 单 位 危 险 化 学 品 应 急 预 案 组 织 组 织 救 援, 并 向 当 地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和 环 境 保 护 公 安 卫 生 主 管 部 门 报 告 ; 道 路 运 输 水 路 运 输 过 程 中 发 生 危 险 化 学 品 事 故 的, 驾 驶 人 员 船 员 或 者 押 运 人 员 还 应 当 向 事 故 发 生 地 交 通 运 输 主 管 部 门 报 告 发 生 危 险 化 学 品 事 故, 有 关 地 方 人 民 政 府 应 当 立 即 组 织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环 境 保 护 公 安 卫 生 交 通 运 输 等 有 关 部 门, 按 照 本 地 区 危 险 化 学 品 事 故 应 急 预 案 组 织 实 施 40

收 入 支 出 项 目 2016 年 预 算 项 目 2016 年 预 算 预 算 01 表 单 位 : 万 元 ( 保 留 两 位 小 数 ) 一 公 共 财 政 预 算 拨 款 50.06 一 人 员 经 费 23.59 1 一 般 财 力 50.06 1 人 员 支 出 21.95 2 成 品

收 入 支 出 项 目 2016 年 预 算 项 目 2016 年 预 算 预 算 01 表 单 位 : 万 元 ( 保 留 两 位 小 数 ) 一 公 共 财 政 预 算 拨 款 50.06 一 人 员 经 费 23.59 1 一 般 财 力 50.06 1 人 员 支 出 21.95 2 成 品 100.12 2016 年 龙 岩 市 部 门 预 算 表 报 送 日 期 : 年 月 日 单 位 负 责 人 签 章 : 财 务 负 责 人 签 章 : 制 表 人 签 章 : 收 入 支 出 项 目 2016 年 预 算 项 目 2016 年 预 算 预 算 01 表 单 位 : 万 元 ( 保 留 两 位 小 数 ) 一 公 共 财 政 预 算 拨 款 50.06 一 人 员 经 费 23.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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