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 种 作 业 人 员 安 全 技 术 培 训 考 核 管 理 规 定 (2010 年 5 月 24 日 国 家 安 全 监 管 总 局 令 第 30 号 公 布, 根 据 2013 年 8 月 29 日 国 家 安 全 监 管 总 局 令 第 63 号 第 一 次 修 正, 根 据 2015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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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国 家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总 局 令 第 30 号 特 种 作 业 人 员 安 全 技 术 培 训 考 核 管 理 规 定 已 经 2010 年 4 月 26 日 国 家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总 局 局 长 办 公 会 议 审 议 通 过, 现 予 以 公 布, 自 2010 年 7 月 1 日 起 施 行 1999 年 7 月 12 日 原 国 家 经 济 贸 易 委 员 会 发 布 的 特 种 作 业 人 员 安 全 技 术 培 训 考 核 管 理 办 法 同 时 废 止 局 长 骆 琳 二 一 年 五 月 二 十 四 日 本 文 档 由 安 全 启 见 微 信 公 众 号 整 理, 微 信 扫 一 扫 上 方 二 维 码 关 注 安 全 启 见, 即 可 下 载 更 多 安 全 生 产 相 关 资 料

2 特 种 作 业 人 员 安 全 技 术 培 训 考 核 管 理 规 定 (2010 年 5 月 24 日 国 家 安 全 监 管 总 局 令 第 30 号 公 布, 根 据 2013 年 8 月 29 日 国 家 安 全 监 管 总 局 令 第 63 号 第 一 次 修 正, 根 据 2015 年 5 月 29 日 国 家 安 全 监 管 总 局 令 第 80 号 第 二 次 修 正 )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了 规 范 特 种 作 业 人 员 的 安 全 技 术 培 训 考 核 工 作, 提 高 特 种 作 业 人 员 的 安 全 技 术 水 平, 防 止 和 减 少 伤 亡 事 故, 根 据 安 全 生 产 法 行 政 许 可 法 等 有 关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制 定 本 规 定 第 二 条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特 种 作 业 人 员 的 安 全 技 术 培 训 考 核 发 证 复 审 及 其 监 督 管 理 工 作, 适 用 本 规 定 有 关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和 国 务 院 对 有 关 特 种 作 业 人 员 管 理 另 有 规 定 的, 从 其 规 定 第 三 条 本 规 定 所 称 特 种 作 业, 是 指 容 易 发 生 事 故, 对 操 作 者 本 人 他 人 的 安 全 健 康 及 设 备 设 施 的 安 全 可 能 造 成 重 大 危 害 的 作 业 特 种 作 业 的 范 围 由 特 种 作 业 目 录 规 定 本 规 定 所 称 特 种 作 业 人 员, 是 指 直 接 从 事 特 种 作 业 的 从 业 人 员 第 四 条 特 种 作 业 人 员 应 当 符 合 下 列 条 件 : ( 一 ) 年 满 18 周 岁, 且 不 超 过 国 家 法 定 退 休 年 龄 ; ( 二 ) 经 社 区 或 者 县 级 以 上 医 疗 机 构 体 检 健 康 合 格, 并 无 妨 碍 从 事 相 应 特 种 作 业 的 器 质 性 心 脏 病 癫 痫 病 美 尼 尔 氏 症 眩 晕 症 癔 病 震 颤 麻 痹 症 精 神 病 痴 呆 症 以 及 其 他 疾 病 和 生 理 缺 陷 ; ( 三 ) 具 有 初 中 及 以 上 文 化 程 度 ; ( 四 ) 具 备 必 要 的 安 全 技 术 知 识 与 技 能 ; ( 五 ) 相 应 特 种 作 业 规 定 的 其 他 条 件

3 危 险 化 学 品 特 种 作 业 人 员 除 符 合 前 款 第 一 项 第 二 项 第 四 项 和 第 五 项 规 定 的 条 件 外, 应 当 具 备 高 中 或 者 相 当 于 高 中 及 以 上 文 化 程 度 第 五 条 特 种 作 业 人 员 必 须 经 专 门 的 安 全 技 术 培 训 并 考 核 合 格, 取 得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特 种 作 业 操 作 证 ( 以 下 简 称 特 种 作 业 操 作 证 ) 后, 方 可 上 岗 作 业 第 六 条 特 种 作 业 人 员 的 安 全 技 术 培 训 考 核 发 证 复 审 工 作 实 行 统 一 监 管 分 级 实 施 教 考 分 离 的 原 则 第 七 条 国 家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总 局 ( 以 下 简 称 安 全 监 管 总 局 ) 指 导 监 督 全 国 特 种 作 业 人 员 的 安 全 技 术 培 训 考 核 发 证 复 审 工 作 ;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人 民 政 府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指 导 监 督 本 行 政 区 域 特 种 作 业 人 员 的 安 全 技 术 培 训 工 作, 负 责 本 行 政 区 域 特 种 作 业 人 员 的 考 核 发 证 复 审 工 作 ; 县 级 以 上 地 方 人 民 政 府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负 责 监 督 检 查 本 行 政 区 域 特 种 作 业 人 员 的 安 全 技 术 培 训 和 持 证 上 岗 工 作 国 家 煤 矿 安 全 监 察 局 ( 以 下 简 称 煤 矿 安 监 局 ) 指 导 监 督 全 国 煤 矿 特 种 作 业 人 员 ( 含 煤 矿 矿 井 使 用 的 特 种 设 备 作 业 人 员 ) 的 安 全 技 术 培 训 考 核 发 证 复 审 工 作 ;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人 民 政 府 负 责 煤 矿 特 种 作 业 人 员 考 核 发 证 工 作 的 部 门 或 者 指 定 的 机 构 指 导 监 督 本 行 政 区 域 煤 矿 特 种 作 业 人 员 的 安 全 技 术 培 训 工 作, 负 责 本 行 政 区 域 煤 矿 特 种 作 业 人 员 的 考 核 发 证 复 审 工 作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人 民 政 府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和 负 责 煤 矿 特 种 作 业 人 员 考 核 发 证 工 作 的 部 门 或 者 指 定 的 机 构 ( 以 下 统 称 考 核 发 证 机 关 ) 可 以 委 托 设 区 的 市 人 民 政 府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和 负 责 煤 矿 特 种 作 业 人 员 考 核 发 证 工 作 的 部 门 或 者 指 定 的 机 构 实 施 特 种 作 业 人 员 的 考 核 发 证 复 审 工 作 第 八 条 对 特 种 作 业 人 员 安 全 技 术 培 训 考 核 发 证 复 审 工 作 中 的 违 法 行 为, 任 何 单 位 和 个 人 均 有 权 向 安 全 监 管 总 局 煤 矿 安 监 局 和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及 设 区 的 市 人 民 政 府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负 责 煤 矿 特 种 作 业 人 员 考 核 发 证 工 作 的 部 门 或 者 指 定 的 机 构 举 报 第 二 章 培 训 第 九 条 特 种 作 业 人 员 应 当 接 受 与 其 所 从 事 的 特 种 作 业 相 应 的 安 全 技 术 理 论 培 训 和 实 际 操 作 培 训 已 经 取 得 职 业 高 中 技 工 学 校 及 中 专 以 上 学 历 的 毕 业 生 从 事 与 其 所 学 专 业 相 应 的 特 种 作 业, 持 学 历 证 明 经 考 核 发 证 机 关 同 意, 可 以 免 予 相 关 专 业 的 培 训

4 跨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从 业 的 特 种 作 业 人 员, 可 以 在 户 籍 所 在 地 或 者 从 业 所 在 地 参 加 培 训 第 十 条 对 特 种 作 业 人 员 的 安 全 技 术 培 训, 具 备 安 全 培 训 条 件 的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应 当 以 自 主 培 训 为 主, 也 可 以 委 托 具 备 安 全 培 训 条 件 的 机 构 进 行 培 训 训 不 具 备 安 全 培 训 条 件 的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应 当 委 托 具 备 安 全 培 训 条 件 的 机 构 进 行 培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委 托 其 他 机 构 进 行 特 种 作 业 人 员 安 全 技 术 培 训 的, 保 证 安 全 技 术 培 训 的 责 任 仍 由 本 单 位 负 责 第 十 一 条 从 事 特 种 作 业 人 员 安 全 技 术 培 训 的 机 构 ( 以 下 统 称 培 训 机 构 ), 应 当 制 定 相 应 的 培 训 计 划 教 学 安 排, 并 按 照 安 全 监 管 总 局 煤 矿 安 监 局 制 定 的 特 种 作 业 人 员 培 训 大 纲 和 煤 矿 特 种 作 业 人 员 培 训 大 纲 进 行 特 种 作 业 人 员 的 安 全 技 术 培 训 第 三 章 考 核 发 证 第 十 二 条 特 种 作 业 人 员 的 考 核 包 括 考 试 和 审 核 两 部 分 考 试 由 考 核 发 证 机 关 或 其 委 托 的 单 位 负 责 ; 审 核 由 考 核 发 证 机 关 负 责 安 全 监 管 总 局 煤 矿 安 监 局 分 别 制 定 特 种 作 业 人 员 煤 矿 特 种 作 业 人 员 的 考 核 标 准, 并 建 立 相 应 的 考 试 题 库 考 核 发 证 机 关 或 其 委 托 的 单 位 应 当 按 照 安 全 监 管 总 局 煤 矿 安 监 局 统 一 制 定 的 考 核 标 准 进 行 考 核 第 十 三 条 参 加 特 种 作 业 操 作 资 格 考 试 的 人 员, 应 当 填 写 考 试 申 请 表, 由 申 请 人 或 者 申 请 人 的 用 人 单 位 持 学 历 证 明 或 者 培 训 机 构 出 具 的 培 训 证 明 向 申 请 人 户 籍 所 在 地 或 者 从 业 所 在 地 的 考 核 发 证 机 关 或 其 委 托 的 单 位 提 出 申 请 考 核 发 证 机 关 或 其 委 托 的 单 位 收 到 申 请 后, 应 当 在 60 日 内 组 织 考 试 特 种 作 业 操 作 资 格 考 试 包 括 安 全 技 术 理 论 考 试 和 实 际 操 作 考 试 两 部 分 考 试 不 及 格 的, 允 许 补 考 1 次 经 补 考 仍 不 及 格 的, 重 新 参 加 相 应 的 安 全 技 术 培 训 第 十 四 条 考 核 发 证 机 关 委 托 承 担 特 种 作 业 操 作 资 格 考 试 的 单 位 应 当 具 备 相 应 的 场 所 设 施 设 备 等 条 件, 建 立 相 应 的 管 理 制 度, 并 公 布 收 费 标 准 等 信 息

5 第 十 五 条 考 核 发 证 机 关 或 其 委 托 承 担 特 种 作 业 操 作 资 格 考 试 的 单 位, 应 当 在 考 试 结 束 后 10 个 工 作 日 内 公 布 考 试 成 绩 第 十 六 条 符 合 本 规 定 第 四 条 规 定 并 经 考 试 合 格 的 特 种 作 业 人 员, 应 当 向 其 户 籍 所 在 地 或 者 从 业 所 在 地 的 考 核 发 证 机 关 申 请 办 理 特 种 作 业 操 作 证, 并 提 交 身 份 证 复 印 件 学 历 证 书 复 印 件 体 检 证 明 考 试 合 格 证 明 等 材 料 第 十 七 条 收 到 申 请 的 考 核 发 证 机 关 应 当 在 5 个 工 作 日 内 完 成 对 特 种 作 业 人 员 所 提 交 申 请 材 料 的 审 查, 作 出 受 理 或 者 不 予 受 理 的 决 定 能 够 当 场 作 出 受 理 决 定 的, 应 当 当 场 作 出 受 理 决 定 ; 申 请 材 料 不 齐 全 或 者 不 符 合 要 求 的, 应 当 当 场 或 者 在 5 个 工 作 日 内 一 次 告 知 申 请 人 需 要 补 正 的 全 部 内 容, 逾 期 不 告 知 的, 视 为 自 收 到 申 请 材 料 之 日 起 即 已 被 受 理 第 十 八 条 对 已 经 受 理 的 申 请, 考 核 发 证 机 关 应 当 在 20 个 工 作 日 内 完 成 审 核 工 作 符 合 条 件 的, 颁 发 特 种 作 业 操 作 证 ; 不 符 合 条 件 的, 应 当 说 明 理 由 第 十 九 条 特 种 作 业 操 作 证 有 效 期 为 6 年, 在 全 国 范 围 内 有 效 特 种 作 业 操 作 证 由 安 全 监 管 总 局 统 一 式 样 标 准 及 编 号 第 二 十 条 特 种 作 业 操 作 证 遗 失 的, 应 当 向 原 考 核 发 证 机 关 提 出 书 面 申 请, 经 原 考 核 发 证 机 关 审 查 同 意 后, 予 以 补 发 特 种 作 业 操 作 证 所 记 载 的 信 息 发 生 变 化 或 者 损 毁 的, 应 当 向 原 考 核 发 证 机 关 提 出 书 面 申 请, 经 原 考 核 发 证 机 关 审 查 确 认 后, 予 以 更 换 或 者 更 新 第 四 章 复 审 第 二 十 一 条 特 种 作 业 操 作 证 每 3 年 复 审 1 次 特 种 作 业 人 员 在 特 种 作 业 操 作 证 有 效 期 内, 连 续 从 事 本 工 种 10 年 以 上, 严 格 遵 守 有 关 安 全 生 产 法 律 法 规 的, 经 原 考 核 发 证 机 关 或 者 从 业 所 在 地 考 核 发 证 机 关 同 意, 特 种 作 业 操 作 证 的 复 审 时 间 可 以 延 长 至 每 6 年 1 次 第 二 十 二 条 特 种 作 业 操 作 证 需 要 复 审 的, 应 当 在 期 满 前 60 日 内, 由 申 请 人 或 者 申 请 人 的 用 人 单 位 向 原 考 核 发 证 机 关 或 者 从 业 所 在 地 考 核 发 证 机 关 提 出 申 请, 并 提 交 下 列 材 料 :

6 ( 一 ) 社 区 或 者 县 级 以 上 医 疗 机 构 出 具 的 健 康 证 明 ; ( 二 ) 从 事 特 种 作 业 的 情 况 ; ( 三 ) 安 全 培 训 考 试 合 格 记 录 特 种 作 业 操 作 证 有 效 期 届 满 需 要 延 期 换 证 的, 应 当 按 照 前 款 的 规 定 申 请 延 期 复 审 第 二 十 三 条 特 种 作 业 操 作 证 申 请 复 审 或 者 延 期 复 审 前, 特 种 作 业 人 员 应 当 参 加 必 要 的 安 全 培 训 并 考 试 合 格 安 全 培 训 时 间 不 少 于 8 个 学 时, 主 要 培 训 法 律 法 规 标 准 事 故 案 例 和 有 关 新 工 艺 新 技 术 新 装 备 等 知 识 第 二 十 四 条 申 请 复 审 的, 考 核 发 证 机 关 应 当 在 收 到 申 请 之 日 起 20 个 工 作 日 内 完 成 复 审 工 作 复 审 合 格 的, 由 考 核 发 证 机 关 签 章 登 记, 予 以 确 认 ; 不 合 格 的, 说 明 理 由 申 请 延 期 复 审 的, 经 复 审 合 格 后, 由 考 核 发 证 机 关 重 新 颁 发 特 种 作 业 操 作 证 第 二 十 五 条 特 种 作 业 人 员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复 审 或 者 延 期 复 审 不 予 通 过 : ( 一 ) 健 康 体 检 不 合 格 的 ; ( 二 ) 违 章 操 作 造 成 严 重 后 果 或 者 有 2 次 以 上 违 章 行 为, 并 经 查 证 确 实 的 ; ( 三 ) 有 安 全 生 产 违 法 行 为, 并 给 予 行 政 处 罚 的 ; ( 四 ) 拒 绝 阻 碍 安 全 生 产 监 管 监 察 部 门 监 督 检 查 的 ; ( 五 ) 未 按 规 定 参 加 安 全 培 训, 或 者 考 试 不 合 格 的 ; ( 六 ) 具 有 本 规 定 第 三 十 条 第 三 十 一 条 规 定 情 形 的 第 二 十 六 条 特 种 作 业 操 作 证 复 审 或 者 延 期 复 审 符 合 本 规 定 第 二 十 五 条 第 二 项 第 三 项 第 四 项 第 五 项 情 形 的, 按 照 本 规 定 经 重 新 安 全 培 训 考 试 合 格 后, 再 办 理 复 审 或 者 延 期 复 审 手 续 再 复 审 延 期 复 审 仍 不 合 格, 或 者 未 按 期 复 审 的, 特 种 作 业 操 作 证 失 效

7 第 二 十 七 条 申 请 人 对 复 审 或 者 延 期 复 审 有 异 议 的, 可 以 依 法 申 请 行 政 复 议 或 者 提 起 行 政 诉 讼 第 五 章 监 督 管 理 第 二 十 八 条 考 核 发 证 机 关 或 其 委 托 的 单 位 及 其 工 作 人 员 应 当 忠 于 职 守 坚 持 原 则 廉 洁 自 律,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的 规 定 进 行 特 种 作 业 人 员 的 考 核 发 证 复 审 工 作, 接 受 社 会 的 监 督 第 二 十 九 条 考 核 发 证 机 关 应 当 加 强 对 特 种 作 业 人 员 的 监 督 检 查, 发 现 其 具 有 本 规 定 第 三 十 条 规 定 情 形 的, 及 时 撤 销 特 种 作 业 操 作 证 ; 对 依 法 应 当 给 予 行 政 处 罚 的 安 全 生 产 违 法 行 为, 按 照 有 关 规 定 依 法 对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及 其 特 种 作 业 人 员 实 施 行 政 处 罚 考 核 发 证 机 关 应 当 建 立 特 种 作 业 人 员 管 理 信 息 系 统, 方 便 用 人 单 位 和 社 会 公 众 查 询 ; 对 于 注 销 特 种 作 业 操 作 证 的 特 种 作 业 人 员, 应 当 及 时 向 社 会 公 告 第 三 十 条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考 核 发 证 机 关 应 当 撤 销 特 种 作 业 操 作 证 : ( 一 ) 超 过 特 种 作 业 操 作 证 有 效 期 未 延 期 复 审 的 ; ( 二 ) 特 种 作 业 人 员 的 身 体 条 件 已 不 适 合 继 续 从 事 特 种 作 业 的 ; ( 三 ) 对 发 生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负 有 责 任 的 ; ( 四 ) 特 种 作 业 操 作 证 记 载 虚 假 信 息 的 ; ( 五 ) 以 欺 骗 贿 赂 等 不 正 当 手 段 取 得 特 种 作 业 操 作 证 的 证 特 种 作 业 人 员 违 反 前 款 第 四 项 第 五 项 规 定 的,3 年 内 不 得 再 次 申 请 特 种 作 业 操 作 第 三 十 一 条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考 核 发 证 机 关 应 当 注 销 特 种 作 业 操 作 证 : ( 一 ) 特 种 作 业 人 员 死 亡 的 ; ( 二 ) 特 种 作 业 人 员 提 出 注 销 申 请 的 ; ( 三 ) 特 种 作 业 操 作 证 被 依 法 撤 销 的

8 第 三 十 二 条 离 开 特 种 作 业 岗 位 6 个 月 以 上 的 特 种 作 业 人 员, 应 当 重 新 进 行 实 际 操 作 考 试, 经 确 认 合 格 后 方 可 上 岗 作 业 第 三 十 三 条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人 民 政 府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和 负 责 煤 矿 特 种 作 业 人 员 考 核 发 证 工 作 的 部 门 或 者 指 定 的 机 构 应 当 每 年 分 别 向 安 全 监 管 总 局 煤 矿 安 监 局 报 告 特 种 作 业 人 员 的 考 核 发 证 情 况 第 三 十 四 条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应 当 加 强 对 本 单 位 特 种 作 业 人 员 的 管 理, 建 立 健 全 特 种 作 业 人 员 培 训 复 审 档 案, 做 好 申 报 培 训 考 核 复 审 的 组 织 工 作 和 日 常 的 检 查 工 作 第 三 十 五 条 特 种 作 业 人 员 在 劳 动 合 同 期 满 后 变 动 工 作 单 位 的, 原 工 作 单 位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扣 押 其 特 种 作 业 操 作 证 跨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从 业 的 特 种 作 业 人 员 应 当 接 受 从 业 所 在 地 考 核 发 证 机 关 的 监 督 管 理 第 三 十 六 条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不 得 印 制 伪 造 倒 卖 特 种 作 业 操 作 证, 或 者 使 用 非 法 印 制 伪 造 倒 卖 的 特 种 作 业 操 作 证 特 种 作 业 人 员 不 得 伪 造 涂 改 转 借 转 让 冒 用 特 种 作 业 操 作 证 或 者 使 用 伪 造 的 特 种 作 业 操 作 证 第 六 章 罚 则 第 三 十 七 条 考 核 发 证 机 关 或 其 委 托 的 单 位 及 其 工 作 人 员 在 特 种 作 业 人 员 考 核 发 证 和 复 审 工 作 中 滥 用 职 权 玩 忽 职 守 徇 私 舞 弊 的, 依 法 给 予 行 政 处 分 ; 构 成 犯 罪 的, 依 法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第 三 十 八 条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未 建 立 健 全 特 种 作 业 人 员 档 案 的, 给 予 警 告, 并 处 1 万 元 以 下 的 罚 款 第 三 十 九 条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使 用 未 取 得 特 种 作 业 操 作 证 的 特 种 作 业 人 员 上 岗 作 业 的, 责 令 限 期 改 正, 可 以 处 5 万 元 以 下 的 罚 款 ; 逾 期 未 改 正 的, 责 令 停 产 停 业 整 顿, 并 处 5 万 元 以 上 10 万 元 以 下 的 罚 款, 对 直 接 负 责 的 主 管 人 员 和 其 他 直 接 责 任 人 员 处 1 万 元 以 上 2 万 元 以 下 的 罚 款 煤 矿 企 业 使 用 未 取 得 特 种 作 业 操 作 证 的 特 种 作 业 人 员 上 岗 作 业 的, 依 照 国 务 院 关 于 预 防 煤 矿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的 特 别 规 定 的 规 定 处 罚

9 第 四 十 条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非 法 印 制 伪 造 倒 卖 特 种 作 业 操 作 证, 或 者 使 用 非 法 印 制 伪 造 倒 卖 的 特 种 作 业 操 作 证 的, 给 予 警 告, 并 处 1 万 元 以 上 3 万 元 以 下 的 罚 款 ; 构 成 犯 罪 的, 依 法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第 四 十 一 条 特 种 作 业 人 员 伪 造 涂 改 特 种 作 业 操 作 证 或 者 使 用 伪 造 的 特 种 作 业 操 作 证 的, 给 予 警 告, 并 处 1000 元 以 上 5000 元 以 下 的 罚 款 特 种 作 业 人 员 转 借 转 让 冒 用 特 种 作 业 操 作 证 的, 给 予 警 告, 并 处 2000 元 以 上 1 万 元 以 下 的 罚 款 第 七 章 附 则 第 四 十 二 条 特 种 作 业 人 员 培 训 考 试 的 收 费 标 准, 由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人 民 政 府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会 同 负 责 煤 矿 特 种 作 业 人 员 考 核 发 证 工 作 的 部 门 或 者 指 定 的 机 构 统 一 制 定, 报 同 级 人 民 政 府 物 价 财 政 部 门 批 准 后 执 行, 证 书 工 本 费 由 考 核 发 证 机 关 列 入 同 级 财 政 预 算 第 四 十 三 条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人 民 政 府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和 负 责 煤 矿 特 种 作 业 人 员 考 核 发 证 工 作 的 部 门 或 者 指 定 的 机 构 可 以 结 合 本 地 区 实 际, 制 定 实 施 细 则, 报 安 全 监 管 总 局 煤 矿 安 监 局 备 案 第 四 十 四 条 本 规 定 自 2010 年 7 月 1 日 起 施 行 1999 年 7 月 12 日 原 国 家 经 贸 委 发 布 的 特 种 作 业 人 员 安 全 技 术 培 训 考 核 管 理 办 法 ( 原 国 家 经 贸 委 令 第 13 号 ) 同 时 废 止 附 件 : 特 种 作 业 目 录 1 电 工 作 业 指 对 电 气 设 备 进 行 运 行 维 护 安 装 检 修 改 造 施 工 调 试 等 作 业 ( 不 含 电 力 系 统 进 网 作 业 ) 1.1 高 压 电 工 作 业 指 对 1 千 伏 (kv) 及 以 上 的 高 压 电 气 设 备 进 行 运 行 维 护 安 装 检 修 改 造 施 工 调 试 试 验 及 绝 缘 工 器 具 进 行 试 验 的 作 业

10 1.2 低 压 电 工 作 业 指 对 1 千 伏 (kv) 以 下 的 低 压 电 器 设 备 进 行 安 装 调 试 运 行 操 作 维 护 检 修 改 造 施 工 和 试 验 的 作 业 1.3 防 爆 电 气 作 业 指 对 各 种 防 爆 电 气 设 备 进 行 安 装 检 修 维 护 的 作 业 适 用 于 除 煤 矿 井 下 以 外 的 防 爆 电 气 作 业 2 焊 接 与 热 切 割 作 业 指 运 用 焊 接 或 者 热 切 割 方 法 对 材 料 进 行 加 工 的 作 业 ( 不 含 特 种 设 备 安 全 监 察 条 例 规 定 的 有 关 作 业 ) 2.1 熔 化 焊 接 与 热 切 割 作 业 指 使 用 局 部 加 热 的 方 法 将 连 接 处 的 金 属 或 其 他 材 料 加 热 至 熔 化 状 态 而 完 成 焊 接 与 切 割 的 作 业 适 用 于 气 焊 与 气 割 焊 条 电 弧 焊 与 碳 弧 气 刨 埋 弧 焊 气 体 保 护 焊 等 离 子 弧 焊 电 渣 焊 电 子 束 焊 激 光 焊 氧 熔 剂 切 割 激 光 切 割 等 离 子 切 割 等 作 业 2.2 压 力 焊 作 业 指 利 用 焊 接 时 施 加 一 定 压 力 而 完 成 的 焊 接 作 业 适 用 于 电 阻 焊 气 压 焊 爆 炸 焊 摩 擦 焊 冷 压 焊 超 声 波 焊 锻 焊 等 作 业 2.3 钎 焊 作 业 指 使 用 比 母 材 熔 点 低 的 材 料 作 钎 料, 将 焊 件 和 钎 料 加 热 到 高 于 钎 料 熔 点, 但 低 于 母 材 熔 点 的 温 度, 利 用 液 态 钎 料 润 湿 母 材, 填 充 接 头 间 隙 并 与 母 材 相 互 扩 散 而 实 现 连 接 焊 件 的 作 业 适 用 于 火 焰 钎 焊 作 业 电 阻 钎 焊 作 业 感 应 钎 焊 作 业 浸 渍 钎 焊 作 业 炉 中 钎 焊 作 业, 不 包 括 烙 铁 钎 焊 作 业

11 3 高 处 作 业 指 专 门 或 经 常 在 坠 落 高 度 基 准 面 2 米 及 以 上 有 可 能 坠 落 的 高 处 进 行 的 作 业 3.1 登 高 架 设 作 业 指 在 高 处 从 事 脚 手 架 跨 越 架 架 设 或 拆 除 的 作 业 3.2 高 处 安 装 维 护 拆 除 作 业 指 在 高 处 从 事 安 装 维 护 拆 除 的 作 业 适 用 于 利 用 专 用 设 备 进 行 建 筑 物 内 外 装 饰 清 洁 装 修, 电 力 电 信 等 线 路 架 设, 高 处 管 道 架 设, 小 型 空 调 高 处 安 装 维 修, 各 种 设 备 设 施 与 户 外 广 告 设 施 的 安 装 检 修 维 护 以 及 在 高 处 从 事 建 筑 物 设 备 设 施 拆 除 作 业 4 制 冷 与 空 调 作 业 指 对 大 中 型 制 冷 与 空 调 设 备 运 行 操 作 安 装 与 修 理 的 作 业 4.1 制 冷 与 空 调 设 备 运 行 操 作 作 业 指 对 各 类 生 产 经 营 企 业 和 事 业 等 单 位 的 大 中 型 制 冷 与 空 调 设 备 运 行 操 作 的 作 业 适 用 于 化 工 类 ( 石 化 化 工 天 然 气 液 化 工 艺 性 空 调 ) 生 产 企 业, 机 械 类 ( 冷 加 工 冷 处 理 工 艺 性 空 调 ) 生 产 企 业, 食 品 类 ( 酿 造 饮 料 速 冻 或 冷 冻 调 理 食 品 工 艺 性 空 调 ) 生 产 企 业, 农 副 产 品 加 工 类 ( 屠 宰 及 肉 食 品 加 工 水 产 加 工 果 蔬 加 工 ) 生 产 企 业, 仓 储 类 ( 冷 库 速 冻 加 工 制 冰 ) 生 产 经 营 企 业, 运 输 类 ( 冷 藏 运 输 ) 经 营 企 业, 服 务 类 ( 电 信 机 房 体 育 场 馆 建 筑 的 集 中 空 调 ) 经 营 企 业 和 事 业 等 单 位 的 大 中 型 制 冷 与 空 调 设 备 运 行 操 作 作 业 4.2 制 冷 与 空 调 设 备 安 装 修 理 作 业 指 对 4.1 所 指 制 冷 与 空 调 设 备 整 机 部 件 及 相 关 系 统 进 行 安 装 调 试 与 维 修 的 作 业 5 煤 矿 安 全 作 业 5.1 煤 矿 井 下 电 气 作 业

12 指 从 事 煤 矿 井 下 机 电 设 备 的 安 装 调 试 巡 检 维 修 和 故 障 处 理, 保 证 本 班 机 电 设 备 安 全 运 行 的 作 业 适 用 于 与 煤 共 生 伴 生 的 坑 探 矿 井 建 设 开 采 过 程 中 的 井 下 电 钳 等 作 业 5.2 煤 矿 井 下 爆 破 作 业 指 在 煤 矿 井 下 进 行 爆 破 的 作 业 5.3 煤 矿 安 全 监 测 监 控 作 业 作 业 指 从 事 煤 矿 井 下 安 全 监 测 监 控 系 统 的 安 装 调 试 巡 检 维 修, 保 证 其 安 全 运 行 的 适 用 于 与 煤 共 生 伴 生 的 坑 探 矿 井 建 设 开 采 过 程 中 的 安 全 监 测 监 控 作 业 5.4 煤 矿 瓦 斯 检 查 作 业 指 从 事 煤 矿 井 下 瓦 斯 巡 检 工 作, 负 责 管 辖 范 围 内 通 风 设 施 的 完 好 及 通 风 瓦 斯 情 况 检 查, 按 规 定 填 写 各 种 记 录, 及 时 处 理 或 汇 报 发 现 的 问 题 的 作 业 适 用 于 与 煤 共 生 伴 生 的 矿 井 建 设 开 采 过 程 中 的 煤 矿 井 下 瓦 斯 检 查 作 业 5.5 煤 矿 安 全 检 查 作 业 指 从 事 煤 矿 安 全 监 督 检 查, 巡 检 生 产 作 业 场 所 的 安 全 设 施 和 安 全 生 产 状 况, 检 查 并 督 促 处 理 相 应 事 故 隐 患 的 作 业 5.6 煤 矿 提 升 机 操 作 作 业 业 指 操 作 煤 矿 的 提 升 设 备 运 送 人 员 矿 石 矸 石 和 物 料, 并 负 责 巡 检 和 运 行 记 录 的 作 适 用 于 操 作 煤 矿 提 升 机, 包 括 立 井 暗 立 井 提 升 机, 斜 井 暗 斜 井 提 升 机 以 及 露 天 矿 山 斜 坡 卷 扬 提 升 的 提 升 机 作 业 5.7 煤 矿 采 煤 机 ( 掘 进 机 ) 操 作 作 业

13 指 在 采 煤 工 作 面 掘 进 工 作 面 操 作 采 煤 机 掘 进 机, 从 事 落 煤 装 煤 掘 进 工 作, 负 责 采 煤 机 掘 进 机 巡 检 和 运 行 记 录, 保 证 采 煤 机 掘 进 机 安 全 运 行 的 作 业 适 用 于 煤 矿 开 采 掘 进 过 程 中 的 采 煤 机 掘 进 机 作 业 5.8 煤 矿 瓦 斯 抽 采 作 业 指 从 事 煤 矿 井 下 瓦 斯 抽 采 钻 孔 施 工 封 孔 瓦 斯 流 量 测 定 及 瓦 斯 抽 采 设 备 操 作 等, 保 证 瓦 斯 抽 采 工 作 安 全 进 行 的 作 业 作 业 适 用 于 煤 矿 与 煤 共 生 和 伴 生 的 矿 井 建 设 开 采 过 程 中 的 煤 矿 地 面 和 井 下 瓦 斯 抽 采 5.9 煤 矿 防 突 作 业 指 从 事 煤 与 瓦 斯 突 出 的 预 测 预 报 相 关 参 数 的 收 集 与 分 析 防 治 突 出 措 施 的 实 施 与 检 查 防 突 效 果 检 验 等, 保 证 防 突 工 作 安 全 进 行 的 作 业 业 适 用 于 煤 矿 与 煤 共 生 和 伴 生 的 矿 井 建 设 开 采 过 程 中 的 煤 矿 井 下 煤 与 瓦 斯 防 突 作 5.10 煤 矿 探 放 水 作 业 指 从 事 煤 矿 探 放 水 的 预 测 预 报 相 关 参 数 的 收 集 与 分 析 探 放 水 措 施 的 实 施 与 检 查 效 果 检 验 等, 保 证 探 放 水 工 作 安 全 进 行 的 作 业 适 用 于 煤 矿 与 煤 共 生 和 伴 生 的 矿 井 建 设 开 采 过 程 中 的 煤 矿 井 下 探 放 水 作 业 6 金 属 非 金 属 矿 山 安 全 作 业 6.1 金 属 非 金 属 矿 井 通 风 作 业 指 安 装 井 下 局 部 通 风 机, 操 作 地 面 主 要 扇 风 机 井 下 局 部 通 风 机 和 辅 助 通 风 机, 操 作 维 护 矿 井 通 风 构 筑 物, 进 行 井 下 防 尘, 使 矿 井 通 风 系 统 正 常 运 行, 保 证 局 部 通 风, 以 预 防 中 毒 窒 息 和 除 尘 等 的 作 业 6.2 尾 矿 作 业 指 从 事 尾 矿 库 放 矿 筑 坝 巡 坝 抽 洪 和 排 渗 设 施 的 作 业

14 适 用 于 金 属 非 金 属 矿 山 的 尾 矿 作 业 6.3 金 属 非 金 属 矿 山 安 全 检 查 作 业 指 从 事 金 属 非 金 属 矿 山 安 全 监 督 检 查, 巡 检 生 产 作 业 场 所 的 安 全 设 施 和 安 全 生 产 状 况, 检 查 并 督 促 处 理 相 应 事 故 隐 患 的 作 业 6.4 金 属 非 金 属 矿 山 提 升 机 操 作 作 业 指 操 作 金 属 非 金 属 矿 山 的 提 升 设 备 运 送 人 员 矿 石 矸 石 和 物 料, 及 负 责 巡 检 和 运 行 记 录 的 作 业 适 用 于 金 属 非 金 属 矿 山 的 提 升 机, 包 括 竖 井 盲 竖 井 提 升 机, 斜 井 盲 斜 井 提 升 机 以 及 露 天 矿 山 斜 坡 卷 扬 提 升 的 提 升 机 作 业 6.5 金 属 非 金 属 矿 山 支 柱 作 业 指 在 井 下 检 查 井 巷 和 采 场 顶 帮 的 稳 定 性, 撬 浮 石, 进 行 支 护 的 作 业 6.6 金 属 非 金 属 矿 山 井 下 电 气 作 业 指 从 事 金 属 非 金 属 矿 山 井 下 机 电 设 备 的 安 装 调 试 巡 检 维 修 和 故 障 处 理, 保 证 机 电 设 备 安 全 运 行 的 作 业 6.7 金 属 非 金 属 矿 山 排 水 作 业 指 从 事 金 属 非 金 属 矿 山 排 水 设 备 日 常 使 用 维 护 巡 检 的 作 业 6.8 金 属 非 金 属 矿 山 爆 破 作 业 指 在 露 天 和 井 下 进 行 爆 破 的 作 业 7 石 油 天 然 气 安 全 作 业 7.1 司 钻 作 业 指 石 油 天 然 气 开 采 过 程 中 操 作 钻 机 起 升 钻 具 的 作 业 适 用 于 陆 上 石 油 天 然 气 司 钻 ( 含 钻 井 司 钻 作 业 司 钻 及 勘 探 司 钻 ) 作 业

15 8 冶 金 ( 有 色 ) 生 产 安 全 作 业 8.1 煤 气 作 业 指 冶 金 有 色 企 业 内 从 事 煤 气 生 产 储 存 输 送 使 用 维 护 检 修 的 作 业 9 危 险 化 学 品 安 全 作 业 指 从 事 危 险 化 工 工 艺 过 程 操 作 及 化 工 自 动 化 控 制 仪 表 安 装 维 修 维 护 的 作 业 9.1 光 气 及 光 气 化 工 艺 作 业 指 光 气 合 成 以 及 厂 内 光 气 储 存 输 送 和 使 用 岗 位 的 作 业 适 用 于 一 氧 化 碳 与 氯 气 反 应 得 到 光 气, 光 气 合 成 双 光 气 三 光 气, 采 用 光 气 作 单 体 合 成 聚 碳 酸 酯, 甲 苯 二 异 氰 酸 酯 (TDI) 制 备,4,4'- 二 苯 基 甲 烷 二 异 氰 酸 酯 (MDI) 制 备 等 工 艺 过 程 的 操 作 作 业 9.2 氯 碱 电 解 工 艺 作 业 指 氯 化 钠 和 氯 化 钾 电 解 液 氯 储 存 和 充 装 岗 位 的 作 业 适 用 于 氯 化 钠 ( 食 盐 ) 水 溶 液 电 解 生 产 氯 气 氢 氧 化 钠 氢 气, 氯 化 钾 水 溶 液 电 解 生 产 氯 气 氢 氧 化 钾 氢 气 等 工 艺 过 程 的 操 作 作 业 9.3 氯 化 工 艺 作 业 指 液 氯 储 存 气 化 和 氯 化 反 应 岗 位 的 作 业 适 用 于 取 代 氯 化, 加 成 氯 化, 氧 氯 化 等 工 艺 过 程 的 操 作 作 业 9.4 硝 化 工 艺 作 业 指 硝 化 反 应 精 馏 分 离 岗 位 的 作 业 适 用 于 直 接 硝 化 法, 间 接 硝 化 法, 亚 硝 化 法 等 工 艺 过 程 的 操 作 作 业 9.5 合 成 氨 工 艺 作 业

16 指 压 缩 氨 合 成 反 应 液 氨 储 存 岗 位 的 作 业 适 用 于 节 能 氨 五 工 艺 法 (AMV), 德 士 古 水 煤 浆 加 压 气 化 法 凯 洛 格 法, 甲 醇 与 合 成 氨 联 合 生 产 的 联 醇 法, 纯 碱 与 合 成 氨 联 合 生 产 的 联 碱 法, 采 用 变 换 催 化 剂 氧 化 锌 脱 硫 剂 和 甲 烷 催 化 剂 的 三 催 化 气 体 净 化 法 工 艺 过 程 的 操 作 作 业 9.6 裂 解 ( 裂 化 ) 工 艺 作 业 指 石 油 系 的 烃 类 原 料 裂 解 ( 裂 化 ) 岗 位 的 作 业 适 用 于 热 裂 解 制 烯 烃 工 艺, 重 油 催 化 裂 化 制 汽 油 柴 油 丙 烯 丁 烯, 乙 苯 裂 解 制 苯 乙 烯, 二 氟 一 氯 甲 烷 (HCFC-22) 热 裂 解 制 得 四 氟 乙 烯 (TFE), 二 氟 一 氯 乙 烷 (HCFC-142b) 热 裂 解 制 得 偏 氟 乙 烯 (VDF), 四 氟 乙 烯 和 八 氟 环 丁 烷 热 裂 解 制 得 六 氟 乙 烯 (HFP) 工 艺 过 程 的 操 作 作 业 9.7 氟 化 工 艺 作 业 指 氟 化 反 应 岗 位 的 作 业 适 用 于 直 接 氟 化, 金 属 氟 化 物 或 氟 化 氢 气 体 氟 化, 置 换 氟 化 以 及 其 他 氟 化 物 的 制 备 等 工 艺 过 程 的 操 作 作 业 9.8 加 氢 工 艺 作 业 指 加 氢 反 应 岗 位 的 作 业 适 用 于 不 饱 和 炔 烃 烯 烃 的 三 键 和 双 键 加 氢, 芳 烃 加 氢, 含 氧 化 合 物 加 氢, 含 氮 化 合 物 加 氢 以 及 油 品 加 氢 等 工 艺 过 程 的 操 作 作 业 9.9 重 氮 化 工 艺 作 业 指 重 氮 化 反 应 重 氮 盐 后 处 理 岗 位 的 作 业 作 业 适 用 于 顺 法 反 加 法 亚 硝 酰 硫 酸 法 硫 酸 铜 触 媒 法 以 及 盐 析 法 等 工 艺 过 程 的 操 作 9.10 氧 化 工 艺 作 业 指 氧 化 反 应 岗 位 的 作 业

17 适 用 于 乙 烯 氧 化 制 环 氧 乙 烷, 甲 醇 氧 化 制 备 甲 醛, 对 二 甲 苯 氧 化 制 备 对 苯 二 甲 酸, 异 丙 苯 经 氧 化 - 酸 解 联 产 苯 酚 和 丙 酮, 环 己 烷 氧 化 制 环 己 酮, 天 然 气 氧 化 制 乙 炔, 丁 烯 丁 烷 C4 馏 分 或 苯 的 氧 化 制 顺 丁 烯 二 酸 酐, 邻 二 甲 苯 或 萘 的 氧 化 制 备 邻 苯 二 甲 酸 酐, 均 四 甲 苯 的 氧 化 制 备 均 苯 四 甲 酸 二 酐, 苊 的 氧 化 制 1,8- 萘 二 甲 酸 酐,3- 甲 基 吡 啶 氧 化 制 3- 吡 啶 甲 酸 ( 烟 酸 ),4- 甲 基 吡 啶 氧 化 制 4- 吡 啶 甲 酸 ( 异 烟 酸 ),2- 乙 基 已 醇 ( 异 辛 醇 ) 氧 化 制 备 2- 乙 基 己 酸 ( 异 辛 酸 ), 对 氯 甲 苯 氧 化 制 备 对 氯 苯 甲 醛 和 对 氯 苯 甲 酸, 甲 苯 氧 化 制 备 苯 甲 醛 苯 甲 酸, 对 硝 基 甲 苯 氧 化 制 备 对 硝 基 苯 甲 酸, 环 十 二 醇 / 酮 混 合 物 的 开 环 氧 化 制 备 十 二 碳 二 酸, 环 己 酮 / 醇 混 合 物 的 氧 化 制 己 二 酸, 乙 二 醛 硝 酸 氧 化 法 合 成 乙 醛 酸, 以 及 丁 醛 氧 化 制 丁 酸 以 及 氨 氧 化 制 硝 酸 等 工 艺 过 程 的 操 作 作 业 9.11 过 氧 化 工 艺 作 业 指 过 氧 化 反 应 过 氧 化 物 储 存 岗 位 的 作 业 适 用 于 双 氧 水 的 生 产, 乙 酸 在 硫 酸 存 在 下 与 双 氧 水 作 用 制 备 过 氧 乙 酸 水 溶 液, 酸 酐 与 双 氧 水 作 用 直 接 制 备 过 氧 二 酸, 苯 甲 酰 氯 与 双 氧 水 的 碱 性 溶 液 作 用 制 备 过 氧 化 苯 甲 酰, 以 及 异 丙 苯 经 空 气 氧 化 生 产 过 氧 化 氢 异 丙 苯 等 工 艺 过 程 的 操 作 作 业 9.12 胺 基 化 工 艺 作 业 指 胺 基 化 反 应 岗 位 的 作 业 适 用 于 邻 硝 基 氯 苯 与 氨 水 反 应 制 备 邻 硝 基 苯 胺, 对 硝 基 氯 苯 与 氨 水 反 应 制 备 对 硝 基 苯 胺, 间 甲 酚 与 氯 化 铵 的 混 合 物 在 催 化 剂 和 氨 水 作 用 下 生 成 间 甲 苯 胺, 甲 醇 在 催 化 剂 和 氨 气 作 用 下 制 备 甲 胺,1- 硝 基 蒽 醌 与 过 量 的 氨 水 在 氯 苯 中 制 备 1- 氨 基 蒽 醌,2,6- 蒽 醌 二 磺 酸 氨 解 制 备 2,6- 二 氨 基 蒽 醌, 苯 乙 烯 与 胺 反 应 制 备 N- 取 代 苯 乙 胺, 环 氧 乙 烷 或 亚 乙 基 亚 胺 与 胺 或 氨 发 生 开 环 加 成 反 应 制 备 氨 基 乙 醇 或 二 胺, 甲 苯 经 氨 氧 化 制 备 苯 甲 腈, 以 及 丙 烯 氨 氧 化 制 备 丙 烯 腈 等 工 艺 过 程 的 操 作 作 业 9.13 磺 化 工 艺 作 业 指 磺 化 反 应 岗 位 的 作 业 适 用 于 三 氧 化 硫 磺 化 法, 共 沸 去 水 磺 化 法, 氯 磺 酸 磺 化 法, 烘 焙 磺 化 法, 以 及 亚 硫 酸 盐 磺 化 法 等 工 艺 过 程 的 操 作 作 业 9.14 聚 合 工 艺 作 业

18 指 聚 合 反 应 岗 位 的 作 业 适 用 于 聚 烯 烃 聚 氯 乙 烯 合 成 纤 维 橡 胶 乳 液 涂 料 粘 合 剂 生 产 以 及 氟 化 物 聚 合 等 工 艺 过 程 的 操 作 作 业 9.15 烷 基 化 工 艺 作 业 指 烷 基 化 反 应 岗 位 的 作 业 适 用 于 C- 烷 基 化 反 应,N- 烷 基 化 反 应,O- 烷 基 化 反 应 等 工 艺 过 程 的 操 作 作 业 9.16 化 工 自 动 化 控 制 仪 表 作 业 指 化 工 自 动 化 控 制 仪 表 系 统 安 装 维 修 维 护 的 作 业 10 烟 花 爆 竹 安 全 作 业 指 从 事 烟 花 爆 竹 生 产 储 存 中 的 药 物 混 合 造 粒 筛 选 装 药 筑 药 压 药 搬 运 等 危 险 工 序 的 作 业 10.1 烟 火 药 制 造 作 业 指 从 事 烟 火 药 的 粉 碎 配 药 混 合 造 粒 筛 选 干 燥 包 装 等 作 业 10.2 黑 火 药 制 造 作 业 指 从 事 黑 火 药 的 潮 药 浆 硝 包 片 碎 片 油 压 抛 光 和 包 浆 等 作 业 10.3 引 火 线 制 造 作 业 指 从 事 引 火 线 的 制 引 浆 引 漆 引 切 引 等 作 业 10.4 烟 花 爆 竹 产 品 涉 药 作 业 指 从 事 烟 花 爆 竹 产 品 加 工 中 的 压 药 装 药 筑 药 褙 药 剂 已 装 药 的 钻 孔 等 作 业 10.5 烟 花 爆 竹 储 存 作 业 指 从 事 烟 花 爆 竹 仓 库 保 管 守 护 搬 运 等 作 业

19 11 安 全 监 管 总 局 认 定 的 其 他 作 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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