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總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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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淡 水 區 地 區 災 害 防 救 計 畫 淡 水 區 公 所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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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目 錄 目 錄 圖 目 錄 表 目 錄...I IV VI 第 1 章 計 畫 概 述 計 畫 依 據 計 畫 目 的 位 階 與 定 位 計 畫 架 構 與 內 容 淡 水 區 災 害 防 救 體 系 現 況... 5 第 2 章 環 境 及 災 害 潛 勢 分 析 自 然 環 境 人 文 環 境 歷 史 災 例 各 類 型 災 害 潛 勢 分 析 第 3 章 各 單 位 災 害 防 救 分 工 及 職 責 權 責 分 工 建 立 完 整 防 救 災 體 系 與 機 制 第 4 章 各 階 段 災 害 防 救 對 策 減 災 工 作 整 備 工 作 應 變 工 作 復 原 重 建 工 作 I

4 第 5 章 防 救 災 重 點 工 作 事 項 風 災 與 水 災 坡 地 災 害 地 震 災 害 海 嘯 災 害 輻 射 災 害 其 他 災 害 火 災 與 爆 炸 旱 災 海 難 災 害 陸 上 交 通 事 故 公 用 氣 體 與 油 料 管 線 輸 電 線 路 災 害 毒 性 化 學 物 質 災 害 寒 害 第 6 章 災 害 潛 勢 地 區 改 善 對 策 災 害 潛 勢 調 查 與 處 置 情 形 災 害 潛 勢 短 中 長 期 改 善 對 策 第 7 章 預 算 管 控 與 考 核 災 害 防 救 預 算 籌 措 管 考 機 制 附 件 1 淡 水 區 防 救 災 資 源 附 件 2 淡 水 泥 區 土 石 流 潛 勢 溪 流 位 置 圖 附 件 3 淡 水 區 坡 地 災 害 易 致 災 區 位 或 路 段 II

5 附 件 4 淡 水 區 弱 勢 族 群 社 福 機 構 ( 如 安 養 中 心 ) 社 會 服 務 團 體 志 願 服 務 團 體 資 料 名 冊 附 件 5 新 北 市 淡 水 區 防 災 民 生 物 資 供 應 及 運 補 計 畫 附 件 6 新 北 市 政 府 因 災 故 可 申 請 相 關 補 助 附 件 7 淡 水 區 各 項 防 救 災 相 關 標 準 作 業 程 序 III

6 圖 目 錄 圖 1.1 各 級 災 害 防 救 計 畫 位 階 架 構 圖... 2 圖 1.2 淡 水 區 災 害 防 救 體 系 架 構 圖... 7 圖 2.1 淡 水 區 地 理 位 置 圖... 8 圖 2.2 淡 水 區 坡 度 圖... 9 圖 2.3 淡 水 區 高 程 圖 圖 2.4 淡 水 區 滬 尾 休 閒 農 業 區 導 覽 圖 圖 2.5 淡 水 區 主 要 道 路 分 布 圖 圖 暴 雨 期 間 所 引 發 的 土 石 流 災 害 圖 2.7 柯 羅 莎 颱 風 時 中 正 東 路 淹 水 情 形 圖 2.8 柯 羅 莎 颱 風 時 淡 水 區 崩 塌 地 區 位 置 圖 圖 2.9 柯 羅 莎 颱 風 時 淡 水 區 崩 塌 情 形 圖 2.10 淡 水 區 土 石 流 潛 勢 溪 流 位 置 圖 圖 2.11 淡 水 區 山 崩 與 順 向 坡 分 布 圖 圖 2.12 淡 水 區 全 區 淹 水 潛 勢 圖 圖 2.13 淡 水 區 小 區 域 淹 水 潛 勢 圖 圖 2.14 淡 水 區 小 區 域 淹 水 潛 勢 圖 圖 2.15 淡 水 區 小 區 域 淹 水 潛 勢 圖 圖 2.16 震 央 位 置 圖 圖 2.17 地 震 模 擬 潛 勢 圖 ( 最 大 地 表 加 速 度 ) 圖 2.18 臺 灣 地 震 損 失 評 估 系 統 (TELES) 模 擬 結 果 示 意 圖 圖 2.19 淡 水 區 地 震 模 擬 潛 勢 圖 ( 房 屋 全 倒 與 半 倒 總 棟 數 ) 圖 2.20 淡 水 區 地 震 模 擬 潛 勢 圖 ( 日 間 時 段 里 傷 亡 人 數 ) IV

7 圖 2.21 淡 水 區 地 震 模 擬 潛 勢 圖 ( 夜 間 時 段 里 傷 亡 人 數 ) 圖 2.22 淡 水 區 地 震 模 擬 潛 勢 圖 ( 通 勤 時 段 里 傷 亡 人 數 ) 圖 2.23 淡 水 區 公 路 橋 梁 的 損 害 推 估 圖 2.24 淡 水 區 土 壤 液 化 沉 陷 量 潛 勢 圖 圖 2.25 淡 水 區 地 震 收 容 場 所 分 布 圖 圖 2.26 T8 海 嘯 源 之 位 置 圖 圖 2.27 淡 水 區 海 嘯 溢 淹 潛 勢 圖 圖 2.28 淡 水 區 海 嘯 溢 淹 潛 勢 圖 小 區 域 圖 2.29 淡 水 區 海 嘯 溢 淹 潛 勢 圖 小 區 域 圖 2.30 核 電 廠 緊 急 應 變 區 及 應 變 區 外 距 電 廠 半 徑 8 至 16 公 里 範 圍 圖 圖 2.31 核 一 廠 緊 急 應 變 計 畫 區 半 徑 8-16 公 里 範 圍 行 政 區 圖 圖 2.32 核 二 廠 緊 急 應 變 計 畫 區 半 徑 8-16 公 里 範 圍 行 政 區 圖 圖 3.1 淡 水 區 災 害 應 變 中 心 組 織 架 構 圖 3.2 地 區 災 害 防 救 計 畫 備 查 程 序 流 程 圖 圖 4.1 淡 水 區 災 害 應 變 中 心 組 織 架 構 圖 4.2 淡 水 區 災 害 應 變 中 心 基 本 作 業 流 程 圖 V

8 VI 表 目 錄 表 年 區 級 地 區 災 害 防 救 計 畫 修 正 架 構... 4 表 2.1 淡 水 區 各 里 住 戶 與 人 口 數 統 計 表 表 2.2 淡 水 區 土 石 流 潛 勢 溪 流 一 覽 表 表 2.3 淹 水 潛 勢 圖 中 歷 史 災 點 位 置 分 布 表 表 2.4 震 源 參 數 表 2.5 淡 水 區 房 屋 半 倒 與 全 倒 推 估 數 值 ( 單 位 : 棟 ) 表 2.6 淡 水 區 受 損 橋 梁 列 表 表 2.7 淡 水 區 土 壤 液 化 推 估 表 表 2.8 淡 水 區 避 難 收 容 處 所 容 納 人 數 統 計 ( 單 位 : 人 ) 表 2.9 防 災 公 園 收 容 能 量 及 避 難 收 容 處 所 受 損 後 容 納 人 數 統 計 ( 單 位 : 人 ) 表 2.10 淡 水 區 海 嘯 溢 淹 深 度 及 影 響 戶 數 一 覽 表 表 2.11 淡 水 區 海 嘯 避 難 處 所 位 置 一 覽 表 表 2.12 核 能 電 廠 整 備 規 劃 表 表 2.13 核 能 一 廠 半 徑 8 至 16 公 里 範 圍 內 各 村 里 戶 政 人 口 數 調 查 表 2.14 核 能 二 廠 電 廠 半 徑 8 至 16 公 里 範 圍 內 各 村 里 戶 政 人 口 數 調 查 56 表 3.1 市 府 與 區 公 所 防 救 災 分 工 表 表 3.2 淡 水 區 災 害 應 變 中 心 各 編 組 任 務 表 表 3.3 平 時 及 災 時 概 略 防 救 災 工 作 表 3.4 防 災 體 系 內 各 機 關 任 務 分 工 表 4.1 新 北 市 政 府 消 防 局 104 年 度 社 區 防 災 環 境 檢 核 自 評 表 表 4.2 區 公 所 災 害 應 變 中 心 應 有 資 通 設 備 圖 表 及 通 訊 測 試 檢 核 表 表 5.1 淡 水 區 所 面 臨 災 害 潛 勢 類 型 表...106

9 表 6.1 災 害 潛 勢 調 查 及 處 理 情 形 ( 一 ) 表 6.2 淡 水 區 災 害 潛 勢 地 區 改 善 對 策 表 ( 一 ) 表 6.3 淡 水 區 災 害 潛 勢 地 區 改 善 對 策 表 ( 二 ) 表 6.4 淡 水 區 災 害 潛 勢 地 區 改 善 對 策 表 ( 三 ) 表 6.5 淡 水 區 災 害 潛 勢 地 區 改 善 對 策 表 ( 四 ) 表 7.1 淡 水 區 災 害 防 救 預 算 經 費 編 列 表 表 7.2 淡 水 區 地 區 災 害 防 救 計 畫 自 評 表 表 7.3 淡 水 區 災 害 潛 勢 地 區 短 中 長 期 改 善 對 策 辦 理 情 形 表 ( 風 災 與 水 災 )169 表 7.4 淡 水 區 災 害 潛 勢 地 區 短 中 長 期 改 善 對 策 辦 理 情 形 表 ( 土 石 流 ) 表 7.5 淡 水 區 災 害 潛 勢 地 區 短 中 長 期 改 善 對 策 辦 理 情 形 表 ( 地 震 ) 表 7.6 新 北 市 災 害 防 救 深 耕 第 2 期 計 畫 103 年 度 執 行 績 效 管 考 分 工 表.180 V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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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第 1 章 計 畫 概 述 1.1 計 畫 依 據 一 災 害 防 救 法 第 20 條 第 3 項 二 災 害 防 救 法 施 行 細 則 第 9 條 三 災 害 防 救 基 本 計 畫 四 災 害 防 救 業 務 計 畫 五 新 北 市 地 區 災 害 防 救 計 畫 六 新 北 市 各 區 地 區 災 害 防 救 計 畫 備 查 程 序 1.2 計 畫 目 的 災 害 的 發 生, 往 往 造 成 人 民 生 命 財 產 莫 大 的 損 失, 因 此, 地 區 災 害 防 救 計 畫 的 訂 定 目 的, 乃 期 望 藉 由 計 畫 落 實 規 劃 與 建 立 完 善 的 災 害 防 救 處 置 制 度, 使 各 單 位 之 間 能 夠 密 切 協 調 與 配 合, 俾 於 災 前 發 揮 事 情 預 防 之 功 能, 災 時 則 能 快 速 動 員 辦 理 各 項 搶 救 災 工 作, 災 後 進 行 各 項 復 原 重 建 工 作 爰 此, 為 健 全 淡 水 區 整 體 災 害 防 救 體 系, 強 化 淡 水 區 災 害 防 救 應 變 能 力 及 相 關 措 施, 有 效 落 實 於 執 行 災 害 防 救 之 減 災 整 備 應 變 及 復 原 重 建 各 階 段 工 作, 特 訂 定 淡 水 區 地 區 災 害 防 救 計 畫 ( 以 下 簡 稱 本 計 畫 ), 以 淡 水 區 災 害 特 性 及 災 害 規 模 設 定 下, 擬 定 適 用 於 本 地 的 災 害 防 救 計 畫, 冀 望 有 效 減 少 災 害 損 失, 保 障 區 域 民 眾 生 命 財 產 之 安 全 1.3 位 階 與 定 位 依 地 方 制 度 法 第 18 條 第 11 款 第 2 目 第 19 條 第 11 款 第 2 目 第 20 條 第 7 款 第 1 目 及 災 害 防 救 法 規 定, 各 級 地 方 政 府 應 分 別 辦 理 其 災 害 防 救 自 治 事 項 ; 災 害 防 救 法 規 定, 行 政 院 訂 頒 災 害 防 救 基 本 計 畫, 中 央 災 害 防 救 業 務 主 管 機 關 及 公 共 事 業 就 其 掌 理 業 務 或 事 務 擬 訂 災 害 防 救 業 務 計 畫, 新 北 市 政 府 ( 以 下 簡 稱 市 府 ) 依 災 害 防 救 基 本 計 畫 及 相 關 災 害 防 救 業 務 計 畫 擬 訂 新 北 市 地 區 災 害 防 救 計 畫 依 據 新 北 市 地 區 災 害 防 救 計 畫, 區 公 所 應 擬 訂 各 該 地 區 災 害 防 救 計 畫 據 此, 區 級 地 區 災 害 防 救 計 畫 須 與 中 央 及 新 北 市 的 災 害 防 救 計 畫 緊 密 整 合, 構 成 為 1

12 一 體 連 貫 的 防 救 災 計 畫 體 系 ( 詳 如 圖 1.1 所 示 ) 本 計 畫 依 據 災 害 防 救 法 第 20 條 及 參 考 災 害 防 救 基 本 計 畫 中 央 各 災 害 防 救 業 務 計 畫 及 本 市 地 區 災 害 防 救 計 畫 訂 定, 性 質 屬 本 市 地 區 災 害 防 救 計 畫 之 下 位 計 畫, 並 參 照 新 北 市 地 區 災 害 防 救 計 畫 內 有 關 公 所 應 辦 理 事 項 進 行 編 定, 為 淡 水 區 各 項 災 害 防 救 工 作 推 動 之 總 計 畫 其 內 容 除 規 範 區 災 害 應 變 中 心 各 編 組 於 各 階 段 災 害 防 救 工 作 方 面 的 權 責 分 工 外, 並 針 對 淡 水 區 所 可 能 面 臨 的 災 害, 依 循 災 害 防 救 之 減 災 整 備 應 變 及 復 原 重 建 等 四 階 段 擬 定, 各 編 組 應 根 據 本 計 畫 內 各 工 作 項 目, 依 重 要 性 及 優 先 順 序, 籌 編 所 需 經 費, 規 劃 推 動 落 實 各 項 防 救 災 工 作 行 政 院 災 害 防 救 基 本 計 畫 中 央 各 災 害 防 救 業 務 主 管 機 關 災 害 防 救 業 務 計 畫 直 轄 市 縣 ( 市 ) 政 府 直 轄 市 縣 ( 市 ) 層 級 地 區 災 害 防 救 計 畫 鄉 ( 鎮 市 區 ) 公 所 鄉 ( 鎮 市 區 ) 層 級 地 區 災 害 防 救 計 畫 圖 1.1 各 級 災 害 防 救 計 畫 位 階 架 構 圖 1.4 計 畫 架 構 與 內 容 本 計 畫 依 據 104 年 4 月 2 日 本 市 災 害 防 救 會 報 核 定 之 新 北 市 地 區 災 害 防 救 計 畫 及 淡 水 區 各 項 災 害 類 型, 修 正 原 本 102 年 地 區 災 害 防 救 計 畫 相 關 章 節 與 內 容, 其 章 節 架 構 比 較 如 表 1.1 所 示 本 新 訂 計 畫 (104 年 ) 架 構 與 各 章 節, 主 要 修 訂 重 點 為 參 照 全 災 害 (All-hazard) 管 理 之 概 念, 於 第 4 章 針 對 地 區 災 害 減 災 整 備 應 變 及 復 原 重 建 等 四 階 段 工 作 之 共 通 性 內 容 撰 寫 ; 另 依 各 區 之 個 別 性 防 救 災 重 點 工 作 事 項 內 容 於 第 5 章 分 述 說 明, 以 精 實 計 畫 ; 並 增 列 第 7 章 預 算 管 控 與 考 核 機 制, 掌 握 區 公 所 相 關 災 害 防 救 工 作 之 執 行 績 效 與 成 果 其 計 畫 架 構 與 內 容 包 括 下 列 內 容 : 一 計 畫 概 述 : 說 明 淡 水 區 地 區 災 害 防 救 計 畫 的 依 據 目 的 架 構 與 內 容 等 相 關 2

13 內 容 二 環 境 及 災 害 潛 勢 分 析 : 內 容 係 依 淡 水 區 轄 區 內 的 環 境 背 景 地 理 環 境 社 會 人 文 環 境 等 進 行 說 明 ; 另 也 針 對 淡 水 區 進 行 災 害 潛 勢 分 析, 包 括 過 去 曾 發 生 之 各 類 型 歷 史 災 害 資 料, 及 具 有 哪 些 災 害 潛 勢, 這 些 災 害 的 特 性 及 可 能 影 響 範 圍 與 可 能 的 損 害 等, 俾 利 於 掌 握 淡 水 區 面 臨 的 災 害 類 別, 以 利 於 推 動 地 區 災 害 防 救 計 畫 內 各 項 工 作 時, 能 夠 參 考 應 用, 特 別 注 意 易 致 災 的 災 害 熱 點, 強 化 各 項 防 救 災 工 作 三 各 單 位 災 害 防 救 任 務 分 工 及 職 責 : 說 明 各 課 室 在 防 救 災 工 作 上 面 的 分 工 與 職 責, 並 規 範 淡 水 區 防 救 災 工 作 推 動 之 機 制, 於 平 時 即 召 開 防 救 災 工 作 會 報, 將 相 關 工 作 納 入 管 考, 並 將 相 關 資 料 送 交 市 府, 以 利 市 府 掌 握 各 公 所 推 動 防 救 災 工 作 的 執 行 情 形 四 各 階 段 災 害 防 救 對 策 : 說 明 各 課 室 於 減 災 整 備 應 變 復 原 重 建 等 四 階 段 應 負 責 工 作 項 目, 以 及 未 來 應 加 強 的 地 方 五 防 救 災 重 點 工 作 事 項 : 依 據 災 害 防 救 法 律 定 災 害 類 別 及 依 淡 水 區 地 理 特 性, 本 計 畫 納 入 海 嘯 輻 射 災 害 2 種 災 害, 然 風 災 與 水 災 火 災 與 爆 炸 合 併, 礦 災 災 害 暫 且 不 列 入, 故 共 計 有 14 種 災 害 類 型 為 因 應 淡 水 區 所 面 臨 較 特 殊 類 型 的 災 害, 或 較 需 注 意 的 地 點, 其 所 應 推 動 之 防 救 災 工 作, 分 述 個 別 災 害 重 點 工 作 與 各 課 室 於 減 災 整 備 應 變 復 原 重 建 應 辦 工 作 事 項 六 災 害 潛 勢 地 區 改 善 對 策 : 蒐 集 近 年 來 淡 水 區 易 致 災 潛 勢 災 害 地 點 與 類 型, 增 列 103 年 度 深 耕 計 畫 潛 勢 調 查 內 容 與 邀 集 學 者 專 家 及 相 關 權 責 單 位 協 助 勘 查 災 點 提 具 建 議 之 處 置 情 形, 及 區 公 所 配 合 災 害 潛 勢 分 析 所 研 擬 短 中 長 期 改 善 對 策 七 預 算 管 控 與 考 核 : 為 賡 續 辦 理 與 執 行 區 級 地 區 災 害 防 救 計 畫 所 列 之 各 項 重 點 工 作 說 明 災 害 防 救 經 費 之 來 源 與 運 用 情 形, 按 照 工 程 非 工 程 本 預 算 補 助 預 算 辦 理 期 程 其 他 等 與 預 算 籌 措 填 寫 ; 並 評 估 相 關 災 害 防 救 工 作 之 執 行 績 效, 依 據 所 建 立 之 評 核 標 準, 並 納 入 區 公 所 災 害 防 救 會 報 列 管 作 為 市 府 各 相 關 局 處 交 辦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等 進 行 填 寫 ; 針 對 市 府 實 地 評 核 區 公 所 相 關 災 害 防 救 工 作 之 執 行 績 效 與 成 果 ; 以 及 災 害 防 救 深 耕 第 2 期 計 畫 績 效 管 考 實 施 計 畫, 區 公 所 落 實 深 耕 計 畫 執 行 各 項 工 作 項 目 及 管 控 相 關 成 果 說 明 3

14 4 表 年 區 級 地 區 災 害 防 救 計 畫 修 正 架 構 102 年 地 區 災 害 防 救 計 畫 104 年 地 區 災 害 防 救 計 畫 第 1 章 計 畫 概 述 第 1 章 計 畫 概 述 1.1 依 據 1.1 計 畫 依 據 1.2 目 的 1.2 計 畫 目 的 1.3 架 構 與 內 容 1.3 位 階 與 定 位 1.4 災 害 防 救 體 系 現 況 1.4 計 畫 架 構 與 內 容 第 2 章 環 境 背 景 及 災 害 潛 勢 分 析 1.5 淡 水 區 災 害 防 救 體 系 現 況 2.1 地 理 環 境 第 2 章 環 境 及 災 害 潛 勢 分 析 2.2 社 會 人 文 環 境 2.1 自 然 環 境 2.3 歷 史 災 害 2.2 人 文 環 境 2.4 災 害 潛 勢 2.3 歷 史 災 例 第 3 章 各 單 位 災 害 防 救 分 工 及 職 責 2.4 各 類 型 災 害 潛 勢 分 析 3.1 權 責 分 工 第 3 章 各 單 位 災 害 防 救 分 工 及 職 責 3.2 建 立 完 整 防 救 災 體 系 與 機 制 3.1 權 責 分 工 第 4 章 減 災 與 整 備 工 作 3.2 建 立 完 整 防 救 災 體 系 與 機 制 ( 含 原 有 4.1 防 救 災 組 織 的 建 構 ) 第 5 章 應 變 工 作 第 4 章 各 階 段 災 害 防 救 對 策 5.1 公 所 應 變 中 心 開 設 4.1 減 災 工 作 5.2 應 變 工 作 分 工 4.2 整 備 工 作 第 6 章 復 原 工 作 4.3 應 變 工 作 第 7 章 防 救 災 資 源 4.4 復 原 重 建 工 作 7.1 救 災 資 源 主 分 類 : 人 員 第 5 章 防 救 災 重 點 工 作 事 項 7.2 救 災 資 源 主 分 類 : 物 資 5.1 風 災 與 水 災 7.3 救 災 資 源 主 分 類 : 場 所 5.2 坡 地 災 害 7.4 救 災 資 源 主 分 類 : 載 具 5.3 地 震 災 害 7.5 救 災 資 源 主 分 類 : 裝 備 機 具 5.4 海 嘯 災 害 第 8 章 特 別 或 重 點 工 作 事 項 5.5 輻 射 災 害 8.1 地 震 災 害 5.6 其 他 災 害 ( 包 括 火 災 與 爆 炸 災 害 旱 災 災 害 海 難 災 害 陸 上 交 通 事 故 公 用 氣 體 與 油 料 管 線 輸 電 線 路 災 害 毒 性 化 學 物 質 災 害 寒 災 ) ( 配 合 深 耕 計 畫 加 入 教 育 訓 練 防 災 社 區 防 災 公 園 防 災 避 難 看 板 兵 棋 推 演 等 項 目 ) 8.2 颱 洪 災 害 第 6 章 災 害 潛 勢 地 區 改 善 對 策 8.3 火 災 6.1 災 害 潛 勢 調 查 與 處 置 情 形 第 9 章 潛 勢 地 區 改 善 對 策 6.2 災 害 潛 勢 短 中 長 期 改 善 對 策 附 件 一 臨 時 災 民 收 容 場 所 基 本 資 料 第 7 章 預 算 管 控 與 考 核 附 件 二 醫 療 院 所 7.1 災 害 防 救 預 算 籌 措 附 件 三 社 區 防 救 災 團 隊 運 作 檢 核 自 評 7.2 管 考 機 制 表 附 件 四 公 所 應 變 中 心 應 有 之 圖 表 與 配 附 件 置 附 件 五 防 救 災 能 量 分 佈 圖 附 件 1 淡 水 區 防 救 災 資 源 ( 人 員 物

15 102 年 地 區 災 害 防 救 計 畫 104 年 地 區 災 害 防 救 計 畫 附 件 六 人 口 統 計 資 料 (101 年 12 月 ) 附 件 七 淡 水 區 近 3 年 重 大 淹 水 地 區 調 查 表 附 件 八 防 救 災 資 源 統 計 資 料 附 件 九 新 北 市 淡 水 區 災 害 應 變 中 心 防 災 整 備 工 作 檢 核 表 ( ) 級 資 場 所 載 具 裝 備 載 具 等 ) 附 件 2 淡 水 區 土 石 流 潛 勢 溪 流 位 置 圖 附 件 3 淡 水 區 坡 地 災 害 易 致 災 區 位 或 路 段 附 件 4 淡 水 區 弱 勢 族 群 社 福 機 構 ( 如 安 養 中 心 ) 社 會 服 務 團 體 志 願 服 務 團 體 資 料 名 冊 ) 附 件 5 新 北 市 淡 水 區 防 災 民 生 物 資 供 應 及 運 補 計 畫 附 件 6 新 北 市 政 府 因 災 故 可 申 請 相 關 補 助 附 件 7 淡 水 區 各 項 防 救 災 相 關 標 準 作 業 程 序 1.5 淡 水 區 災 害 防 救 體 系 現 況 在 淡 水 區 防 救 災 體 系 方 面, 根 據 災 害 防 救 法 第 10 及 11 條, 區 公 所 得 設 立 災 害 防 救 會 報, 其 任 務 如 下 : 一 核 定 公 所 地 區 災 害 防 救 計 畫 二 核 定 重 要 災 害 防 救 措 施 及 對 策 三 推 動 疏 散 收 容 安 置 災 情 通 報 災 後 緊 急 搶 通 環 境 清 理 等 災 害 緊 急 應 變 及 整 備 措 施 四 推 動 社 區 災 害 防 救 事 宜 五 其 他 依 法 令 規 定 事 項 災 害 防 救 會 報 置 召 集 人 副 召 集 人 各 1 人, 委 員 15 人 召 集 人 由 區 長 擔 任 ; 副 召 集 人 由 公 所 主 任 秘 書 擔 任 ; 委 員 由 區 長 就 區 公 所 地 區 災 害 防 救 計 畫 中 指 定 之 單 位 代 表 派 兼 或 聘 兼 而 為 執 行 災 害 防 救 會 報 各 項 事 務, 本 所 於 100 年 度 成 立 役 政 災 防 課, 用 以 統 籌 災 害 防 救 組 織 及 災 害 防 救 整 備 工 作, 惟 各 項 防 救 災 業 務 仍 依 權 責 歸 屬 由 各 權 管 單 位 負 責 辦 理, 各 單 位 則 於 平 時 針 對 其 權 責 範 圍 內 之 災 害, 推 動 減 災 與 整 備 工 作, 並 於 災 害 防 救 會 報 召 開 時, 向 災 害 防 救 會 報 召 集 人 報 告 防 救 災 業 務 與 工 作 推 動 狀 況 而 在 會 報 上 所 做 成 之 決 議, 各 單 位 則 應 列 為 工 作 重 點 並 納 入 管 考, 速 予 著 手 研 議 與 推 動, 並 於 災 害 防 救 會 報 召 開 時 報 告 辦 理 進 度 在 災 害 應 變 時, 由 役 政 災 防 課 負 責 應 變 中 心 開 設 與 撤 除, 其 並 擔 任 指 揮 官 幕 僚, 由 於 公 所 人 力 及 救 災 能 量 有 限, 部 分 災 害 並 非 公 所 能 夠 處 理 者, 則 需 要 其 他 5

16 單 位 協 助, 包 括 震 災 火 災 等, 而 消 防 分 隊 警 察 分 局 清 潔 隊 等 單 位 應 派 遣 人 員 進 駐 公 所 應 變 中 心 來 協 助 救 災, 其 他 單 位 如 自 來 水 公 司 電 力 公 司 瓦 斯 公 司 電 信 公 司 等, 公 所 應 於 平 時 建 立 起 連 絡 機 制, 確 認 在 災 害 時 能 夠 迅 速 聯 繫, 以 請 求 其 支 援, 下 圖 是 淡 水 區 防 救 災 體 系 架 構 圖 6

17 淡 水 區 公 所 災 害 防 救 會 報 召 集 人 : 區 長 副 召 集 人 : 主 任 秘 書 委 員 : 各 課 室 主 管 成 立 派 員 進 駐 派 員 進 駐 或 協 助 向 召 集 人 報 告 災 害 防 救 業 務 主 管 單 位 役 政 災 防 課 派 員 進 駐 統 籌 災 害 防 救 業 務 相 關 單 位 消 防 分 隊 警 察 分 局 衛 生 所 非 隸 屬 公 所 之 防 救 災 機 關 單 位 爆 炸 震 災 重 大 火 災 毒 性 化 學 物 質 災 害 核 子 事 故 陸 上 交 通 事 故 生 物 病 原 災 害 災 害 應 變 中 心 指 揮 官 : 區 長 副 指 揮 官 : 主 任 秘 書 分 局 組 長 進 駐 單 位 : 相 關 機 關 單 位 工 務 課 風 災 水 災 建 築 工 程 災 害 民 政 課 社 會 人 文 課 清 潔 隊 電 力 公 司 電 信 公 司 經 建 課 旱 災 寒 害 土 石 流 動 物 疫 災 公 用 氣 體 與 油 料 管 線 輸 電 線 路 災 害 人 事 室 會 計 室 秘 書 室 政 風 室 瓦 斯 公 司 自 來 水 公 司 圖 1.2 淡 水 區 災 害 防 救 體 系 架 構 圖 7

18 第 2 章 環 境 及 災 害 潛 勢 分 析 本 章 說 明 淡 水 區 的 環 境 背 景, 包 括 自 然 環 境 人 文 環 境 等 之 介 紹 此 外, 也 針 對 過 去 的 歷 史 災 害 進 行 說 明, 並 透 過 潛 勢 圖 資 來 呈 現 淡 水 區 所 可 能 面 臨 的 災 害 潛 勢 而 透 過 歷 史 災 害 與 潛 勢 圖 資 等 相 關 資 料, 可 進 一 步 掌 握 淡 水 區 所 可 能 面 臨 的 災 害 之 類 型 發 生 地 點 等, 有 利 於 各 項 防 救 災 工 作 的 規 劃 與 推 動 2.1 自 然 環 境 一 地 理 環 境 淡 水 區 位 於 台 灣 西 北 端, 淡 水 河 下 游 北 岸, 大 屯 山 群 西 側, 北 鄰 三 芝 區, 東 以 關 渡 埔 頂 和 台 北 市 相 接, 西 瀕 台 灣 海 峽, 南 隔 淡 水 河 與 八 里 區 及 公 尺 之 觀 音 山 相 望 東 西 長 公 里, 南 北 寬 公 里, 總 面 積 為 平 方 公 里, 全 區 劃 分 為 42 個 里 圖 2.1 淡 水 區 地 理 位 置 圖 8

19 二 地 形 地 質 境 內 除 淡 水 河 口 狹 小 平 原 及 外 環 坡 地 形 成 市 區 外, 大 屯 山 山 陵 被 覆 淡 水 區 一 半, 形 成 山 城 河 港 圖 2.2 淡 水 區 坡 度 圖 9

20 三 水 文 圖 2.3 淡 水 區 高 程 圖 淡 水 區 位 於 淡 水 河 河 口 右 岸, 並 以 該 河 與 八 里 區 為 界 淡 水 河 流 域 發 源 於 中 央 山 脈 北 端 標 高 3,529 公 尺 的 品 田 山, 由 大 漢 溪 新 店 溪 與 基 隆 河 3 條 支 流 共 同 匯 集 而 成, 支 流 大 漢 溪 與 新 店 溪 於 江 子 翠 匯 流 後 下 游 稱 為 淡 水 河 主 流, 淡 水 河 主 流 於 關 渡 再 與 基 隆 河 匯 流, 最 後 由 淡 水 區 油 車 口 附 近 流 入 臺 灣 海 峽 主 流 長 度 為 159 公 里 ( 包 括 本 流 與 大 漢 溪 ), 流 域 面 積 達 2,726 平 方 公 里, 為 臺 灣 第 三 大 河 川 北 部 第 一 大 河 川 關 渡 獅 子 頭 附 近 河 寬 約 550 公 尺 過 了 關 渡 與 獅 子 頭 隘 口 後, 淡 水 河 河 床 豁 然 寬 廣, 於 淡 水 一 帶 寬 度 達 1,250 公 尺, 直 至 河 口 除 淡 水 河 外, 境 內 尚 有 大 屯 火 山 群 彙 散 河 川 流 貫 淡 水 區 北 部, 河 流 圍 繞 大 屯 火 山 群 呈 放 射 狀, 這 些 溪 流 切 割 紅 土 階 地 形 成 山 谷 供 給 水 源, 為 早 期 及 目 前 人 類 生 活 及 農 業 灌 溉 用 水 的 來 源 境 內 的 溪 流 屬 於 大 屯 山 群 周 圍 的 火 山 碎 屑 岩 低 緩 裙 狀 地 形, 表 面 受 到 放 射 狀 溪 流 切 割 後, 形 成 一 山 一 溪 嶺 谷 相 間 的 水 系 特 色 溪 流 都 是 東 西 走 向, 其 中 樹 梅 坑 溪 高 厝 溪 八 勢 溪 竿 蓁 林 溪 黃 高 溪 鼻 頭 10

21 溪 庄 子 內 溪 及 米 粉 寮 溪 等 溪 流 向 南 注 入 淡 水 河 ; 而 公 司 田 溪 圭 柔 山 溪 興 化 店 溪 後 洲 子 溪 灰 磘 溪 及 大 屯 溪 等 溪 流 向 西 直 接 注 入 臺 灣 海 峽, 溪 流 長 度 短 促, 無 法 作 為 航 行 之 用, 但 對 農 耕 灌 溉 極 為 有 利, 許 多 灌 溉 使 用 埤 圳 早 在 乾 隆 時 期 已 經 闢 建 四 氣 候 型 態 冬 季 (12 月 至 次 年 3 月 ) 時 由 於 寒 潮 籠 罩 下, 淡 水 區 盛 行 強 勁 東 北 季 風 當 東 北 季 風 吹 至 大 屯 山 系 時 淡 水 區 首 當 其 衝, 因 此 降 雨 日 數 及 雨 量 均 多, 且 較 台 北 盆 地 稍 寒 冬 季 全 台 最 低 溫 時 常 出 現 在 淡 水 區 7 至 9 月 的 夏 日 時, 白 天 盛 行 海 風, 格 外 涼 爽, 而 夏 天 特 有 的 午 後 雷 陣 雨 則 多 下 在 台 北 盆 地, 淡 水 區 較 少 受 到 影 響, 夏 季 又 為 颱 風 季, 由 於 淡 水 河 河 口 朝 西 北 向, 每 遇 西 北 向 的 颱 風 ( 俗 稱 西 北 颱 ), 海 水 倒 灌 而 入, 低 窪 地 區 易 造 成 水 災 淡 水 區 夏 季 高 溫 常 在 攝 氏 30 到 35 度 之 間, 嚴 寒 冬 季 多 出 現 在 1 月 至 3 月 之 間, 最 低 溫 可 達 攝 氏 5 度, 又 因 潮 溼 而 酷 寒 2.2 人 文 環 境 淡 水 區 過 去 曾 是 東 南 亞 海 路 的 中 途 站, 大 屯 山 又 是 極 好 的 航 途 指 標, 因 此 至 今 數 千 年 來 一 直 有 人 類 入 居 淡 水 區, 而 河 光 山 水 風 景 秀 麗, 自 古 為 台 灣 八 景 之 一, 淡 水 區 亦 曾 為 全 台 灣 最 大 的 貿 易 港, 且 不 但 在 貿 易 上 獨 佔 鰲 頭, 也 成 為 西 方 文 化 的 登 陸 台 灣 的 門 戶 昔 日 並 有 東 方 威 尼 斯 之 稱 17 世 紀 時 西 班 牙 人 及 荷 蘭 人 輪 流 佔 領 台 灣 北 部, 並 在 淡 水 區 修 築 城 樓 進 行 殖 民, 西 班 牙 人 更 以 此 做 為 據 點, 沿 淡 水 河 進 入 臺 北 盆 地, 降 服 沿 河 諸 番 社, 闢 淡 水 至 基 隆 之 陸 路 ( 約 今 陽 金 公 路 ), 或 航 由 基 隆 河 通 往 基 隆, 並 也 擴 及 勢 力 至 新 竹 一 帶 而 天 主 教 神 父 也 隨 行 到 此 宣 教, 建 教 堂 教 化 番 民, 且 以 此 做 為 與 中 日 的 貿 易 中 途 站, 後 來 荷 蘭 人 趁 西 班 牙 人 於 呂 宋 有 事, 攻 佔 基 隆 及 淡 水 區 一 帶, 並 重 新 築 城, 至 1644 年 底 完 工, 城 名 安 東 尼 堡 由 於 中 國 人 稱 荷 蘭 人 為 紅 毛 紅 夷, 此 城 因 而 被 民 間 稱 為 紅 毛 城 迄 今, 後 來 鄭 成 功 驅 趕 台 灣 南 部 的 荷 蘭 人 後, 方 才 結 束 西 班 牙 人 與 荷 蘭 人 的 殖 民 統 治 後 來 清 朝 由 於 防 務 上 的 需 要, 曾 數 次 修 葺 紅 毛 城, 但 也 曾 任 其 荒 廢 不 用, 直 至 英 法 聯 軍, 中 國 戰 敗 簽 訂 條 約 進 行 五 口 通 商, 英 國 人 大 事 修 整 紅 毛 城, 將 領 事 館 設 於 此 處, 之 後 經 過 日 據 時 代, 一 直 到 民 國 69 年, 紅 毛 城 方 由 我 國 收 歸 及 整 修 11

22 如 上 段 所 言, 淡 水 區 早 自 17 世 紀 初 即 有 洋 人 殖 民 並 進 行 開 發, 是 北 台 灣 最 早 開 發 的 港 口, 由 於 位 處 台 北 盆 地 淡 水 河 系 出 口, 成 了 北 台 灣 的 大 門, 在 台 灣 四 百 年 的 歷 史 文 化 中 佔 有 特 殊 之 地 位, 到 今 日 仍 遺 留 豐 富 的 建 築 歷 史 文 物 和 寺 廟 洋 樓 古 蹟 等, 以 及 秀 麗 的 河 光 山 色, 是 民 眾 采 風 尋 古 和 休 閒 活 動 的 最 熱 門 的 地 點 之 一, 包 括 老 街 漁 人 碼 頭 紅 毛 城 達 觀 樓 禮 拜 堂 滬 尾 砲 臺 公 園 牛 津 學 堂 等 著 名 景 點, 由 此 可 知 淡 水 區 在 文 化 及 觀 光 產 業 的 發 展 上 具 有 一 定 之 潛 力 一 人 口 概 況 淡 水 區 轄 下 有 42 個 里, 計 有 6 萬 餘 戶,15 萬 8 千 多 人, 近 年 因 社 區 住 宅 在 淡 水 區 大 量 開 發, 吸 引 外 來 通 勤 人 口 進 駐, 成 為 人 口 漸 密 的 文 化 城 鎮, 以 下 是 淡 水 區 各 里 住 戶 及 人 數 統 計 ( 統 計 至 103 年 12 月 ) 12

23 里 別 面 積 ( 平 方 公 里 ) 表 2.1 淡 水 區 各 里 住 戶 與 人 口 數 統 計 表 鄰 數 戶 數 男 女 人 口 數 人 口 密 度 ( 人 / 平 方 公 里 ) 中 和 里 屯 山 里 , 賢 孝 里 , 興 仁 里 , 蕃 薯 里 , 義 山 里 ,179 1,574 1,431 3, 忠 山 里 崁 頂 里 ,725 3,580 3,943 7,523 1,727 埤 島 里 , 新 興 里 ,017 3,402 3,806 7,208 44,069 水 碓 里 ,280 3,067 3,186 6,253 42,550 北 投 里 ,072 4,431 4,823 9,254 3,373 水 源 里 ,310 1,125 2, 忠 寮 里 , 樹 興 里 , 坪 頂 里 , 福 德 里 ,312 3,178 3,461 6,639 8,156 竹 圍 里 ,929 2,888 3,427 6,315 14,420 民 生 里 ,335 3,324 3,895 7,219 5,028 八 勢 里 ,713 2,298 2,919 5,217 1,309 竿 蓁 里 ,080 4,552 5,364 9,916 3,673 鄧 公 里 ,603 2,941 3,345 6,286 17,319 中 興 里 ,718 2,096 2,249 4,345 10,068 長 庚 里 ,599 25,725 清 文 里 ,271 29,552 草 東 里 ,275 協 元 里 ,664 22,086 永 吉 里 ,002 33,595 民 安 里 ,872 新 生 里 ,086 2,054 文 化 里 ,066 2,002 6,862 油 車 里 ,303 2,837 2,988 5,825 3,225 沙 崙 里 ,511 1,852 1,925 3,777 1,815 新 義 里 ,547 2,231 2,299 4,530 32,818 新 春 里 ,941 3,610 3,937 7,547 26,657 新 民 里 ,959 2,394 2,569 4,963 36,400 正 德 里 ,953 2,147 2,556 4,703 37,533 北 新 里 ,346 1,394 1,581 2,975 9,922 13

24 民 權 里 ,968 2,000 2,312 4,312 15,482 幸 福 里 ,646 2,166 2,282 4,448 17,437 學 府 里 ,041 2,216 2,422 4,638 3,532 大 庄 里 ,821 2,851 3,235 6,086 9,681 總 計 ,253 76,614 82, ,953 2,250 資 料 來 源 : 新 北 市 民 政 局 民 國 103 年 12 月 人 口 資 料 二 產 業 淡 水 區 位 於 亞 熱 帶 氣 候 區, 冬 季 受 大 陸 冷 氣 團 影 響, 年 降 雨 量 頗 豐, 夏 季 燠 熱 而 多 陣 雨 海 拔 50 公 尺 以 下 可 作 一 般 農 地 利 用,50 公 尺 以 上 則 為 雜 林 地 長 久 以 來, 農 業 生 產 是 本 區 最 依 賴 的 產 業 活 動 淡 水 目 前 栽 種 的 各 類 蔬 菜, 以 地 瓜 葉 蕹 菜 白 莧 紅 莧 等 葉 菜, 供 應 季 節 較 長, 而 夏 季 產 量 最 大, 冬 季 菜 蔬 則 有 高 麗 菜 茼 蒿 大 白 菜 紅 鳳 菜 等 果 實 類 蔬 菜 以 冬 瓜 南 瓜 瓠 瓜 等 幾 種 培 養 很 好, 成 長 漂 亮, 此 外, 絲 瓜 苦 瓜 茄 子 菜 豆 敏 豆 等 類, 也 有 相 當 數 量, 根 莖 類 蔬 菜 則 以 地 瓜 白 蘿 葡 竽 頭 茭 白 筍 等 幾 種 最 為 常 見 近 年 來, 農 業 生 產 在 區 公 所 倡 導 下, 積 極 走 向 觀 光 與 精 緻 農 業 發 展 1979 年 (68), 本 區 於 楓 樹 湖 設 立 全 省 第 一 座 觀 光 果 園,1980 年 代 開 始, 漸 走 向 特 產 農 作 觀 賞 農 作 等 休 閒 農 業, 結 合 自 然 生 態 及 鄉 土 文 化, 致 力 推 展 樂 活 觀 光 農 業 本 區 位 在 臺 北 大 都 會 郊 區, 交 通 便 捷, 因 此 觀 光 農 業, 發 展 迅 速, 吸 引 大 量 人 潮, 成 果 十 分 顯 著 此 外, 隨 著 國 人 環 保 與 健 康 意 識 的 提 升, 有 機 農 產 品 的 食 用 人 口 越 來 越 多, 消 費 力 增 強, 有 機 無 毒 的 精 緻 農 業 是 現 代 農 業 生 產 的 新 趨 勢, 也 是 本 區 農 產 方 式 的 轉 型 方 向 之 一 臺 灣 農 業 發 展 因 成 本 提 高 及 WTO 的 衝 擊 下, 長 期 面 臨 巨 大 壓 力, 若 要 與 低 成 本 高 產 量 的 進 口 農 業 競 爭, 勢 必 改 變 以 往 的 生 產 方 式, 朝 向 無 毒 有 機 的 精 緻 農 業 發 展 區 公 所 經 建 課 積 極 規 畫 落 實 方 案, 迎 接 這 一 農 業 新 機 運 的 到 來 自 2010 年 9 月 起, 公 所 舉 辦 為 期 2 個 月 的 無 毒 農 業 講 座 課 程, 內 容 有 理 論 講 授 和 實 地 操 作 兩 部 份, 邀 請 專 家 學 者 傳 授 無 毒 農 業 知 識, 並 在 淡 水 山 區 租 用 土 地 實 習 操 作, 其 目 的 在 透 過 有 機 無 毒 栽 培 法 的 學 習 與 實 踐, 來 建 立 環 境 倫 理 觀 念, 改 變 既 有 耕 作 方 式, 採 用 生 態 防 治 有 機 施 肥 等 新 方 法, 使 耕 作 者 受 種 地 獲 得 合 理 的 平 衡, 這 對 淡 水 農 業 與 土 地 的 永 續 發 展 助 益 深 遠 14

25 淡 水 區 自 榮 列 臺 灣 健 康 城 市 後, 區 內 各 項 措 施 莫 不 以 健 康 為 取 向, 因 此 如 何 吃 得 健 康 成 為 要 緊 的 課 題, 有 機 無 毒 的 栽 培 方 式 更 顯 重 要 因 此, 公 所 此 後 均 定 期 聘 請 無 毒 栽 培 專 家, 前 來 開 辦 相 關 講 座 培 訓 種 子 教 師, 至 淡 水 各 社 區 宣 導 無 毒 健 康 新 耕 法, 使 有 機 無 毒 農 業 的 概 念 與 技 術, 擴 展 至 全 區 的 農 地 上 施 作, 使 淡 水 的 自 然 資 源 ( 土 地 水 等 ) 得 以 循 環 利 用, 落 實 環 境 的 永 續 經 營 淡 水 位 在 河 海 交 界 之 處, 有 港 灣 水 岸, 崗 巒 蜿 蜒 起 伏, 景 色 秀 麗, 自 古 是 文 人 雅 士 所 歌 詠 的 勝 境, 也 是 歷 來 遊 客 喜 愛 訪 尋 的 幽 閒 小 鎮 1920 年 以 後, 淡 水 即 擁 有 海 水 浴 場 高 爾 夫 球 場 等 新 式 休 憩 場 所, 加 上 眾 多 自 然 名 勝 人 文 古 蹟, 淡 水 已 發 展 出 階 級 區 隔 臺 日 有 別 的 休 閒 觀 光 處 所 前 來 觀 光 的 人 口, 也 呈 現 逐 年 增 加 的 趨 勢 由 於 觀 光 景 點 與 新 設 施 的 逐 年 推 出, 淡 水 觀 光 人 次 不 斷 爬 升,1997 年, 位 居 國 內 旅 遊 前 十 大 到 訪 據 點 的 第 7 名,2 年 後 已 居 全 國 第 4 名,2001 年, 跳 升 為 第 2 名,2003 年 更 躍 居 全 國 第 1, 往 後 長 期 獨 佔 鰲 頭 樂 活 觀 光 農 業 的 發 展, 為 本 區 村 落 產 業 展 露 新 機 運 鍳 於 舊 城 區 人 口 密 度 過 高, 為 平 衡 城 鄉 產 業 發 展, 核 心 計 劃 為 休 耕 農 田 遍 地 開 花, 其 目 標 在 於 活 化 在 地 產 業 資 源, 調 整 觀 光 結 構, 以 開 創 出 新 市 場 本 區 為 促 使 農 業 轉 型, 乃 結 合 自 然 景 色 農 業 生 態 農 作 特 產 農 村 景 觀 鄉 土 文 化 等 各 項 資 源, 提 供 民 眾 體 驗 休 閒 農 業 遊 憩 休 閒 場 所 及 套 裝 旅 遊 行 程 等 方 式, 積 極 開 拓 樂 活 觀 光 農 業, 進 而 組 成 滬 尾 休 閒 農 業 區 推 動 籌 備 委 員 會, 努 力 推 展 淡 水 河 沿 岸 以 外 地 區 的 觀 光 產 業 滬 尾 休 閒 農 業 區 則 經 行 政 院 農 業 委 員 會 於 2010 年 11 月 18 日 所 公 告, 是 全 臺 灣 選 定 的 四 個 休 閒 農 業 區 之 一 它 的 範 圍 包 括 淡 水 坪 頂 里 樹 興 里 忠 寮 里 和 水 源 里, 以 及 竿 蓁 里 部 份 地 區 等, 佔 地 598 公 頃 區 內 以 山 區 溪 谷 地 形 為 主, 為 中 低 海 拔 動 植 物 的 棲 息 之 所, 可 觀 察 原 始 森 林 野 生 動 植 物 魚 類 和 鳥 類 等, 如 大 冠 鷲 黃 嘴 鳥 梟 領 角 梟 藍 鵲 及 鉛 色 水 鶇 等 保 育 鳥 類 區 內 人 為 破 壞 少, 保 有 豐 富 的 自 然 人 文 與 農 業 生 產 景 觀, 配 合 在 地 資 源 特 色, 規 劃 成 古 老 文 化 休 閒 區 自 然 生 態 景 觀 區 湧 泉 及 有 機 農 業 體 驗 區 等 三 個 區 塊, 整 合 淡 水 傳 統 農 業 與 休 閒 產 業, 融 合 在 地 鄉 村 景 色 生 態 及 故 事 人 文 等 元 素, 帶 動 淡 水 休 閒 農 業 的 發 展, 以 下 圖 2.4 是 淡 水 區 滬 尾 休 閒 農 業 區 導 覽 圖 15

26 三 道 路 交 通 圖 2.4 淡 水 區 滬 尾 休 閒 農 業 區 導 覽 圖 淡 水 區 聯 外 的 交 通 主 要 仍 以 陸 運 為 主, 早 年 的 航 運 目 前 已 經 式 微, 以 下 是 淡 水 區 的 交 通 狀 況 ( 一 ) 聯 外 道 路 1. 台 2 線 : 屬 於 台 灣 濱 海 公 路 系 統 之 一 環, 為 沿 北 海 岸 地 區 所 興 建 的 道 路, 西 起 關 渡 大 橋, 東 迄 宜 蘭 縣 蘇 澳 鎮, 總 長 公 里 其 中 淡 水 區 至 金 山 路 段 稱 為 淡 金 公 路, 台 2 線 繞 經 淡 水 區 外 圍, 與 多 條 重 要 道 路 相 接, 可 藉 由 此 路 線 快 速 出 入 淡 水 區 2. 台 2 乙 線 : 全 長 25.7 公 里, 為 台 2 線 舊 主 線 ( 台 北 市 民 權 重 慶 路 口 -- 淡 水 林 子 ) 自 台 北 市 大 同 區 台 1 甲 線 ( 民 權 西 路, 台 北 橋 路 口 ), 沿 重 慶 北 路 北 上, 經 國 道 一 號 台 北 交 流 道 至 士 林, 後 轉 百 齡 橋 承 德 路 經 北 投 關 渡 進 入 淡 水 區, 再 經 淡 水 漁 人 碼 頭 沙 崙 等 地, 終 點 為 林 子 台 2 線 淡 水 外 環 道 路 口, 路 線 名 為 北 淡 公 路, 為 台 北 市 士 林 北 投 區 與 新 北 市 淡 水 地 區 之 重 要 交 通 動 脈 台 2 乙 線 貫 穿 淡 水 區 最 繁 榮 的 市 區, 沿 線 商 家 林 立, 並 連 接 學 府 路 中 16

27 山 路 等 區 內 要 道 3. 縣 道 101 號 : 北 起 三 芝 區 台 2 線 外 環 道 東 端, 南 至 淡 水 區 淡 水 國 小 前, 全 長 公 里, 是 連 接 淡 水 區 與 三 芝 區 間 的 重 要 道 路 4. 縣 道 101 甲 線 : 在 縣 道 101 號 興 華 國 小 處 分 支 通 往 陽 明 山 小 油 坑 陽 金 公 路 ( 台 2 線 甲 線 ) 的 道 路, 又 稱 巴 拉 卡 公 路, 長 公 里, 可 經 由 此 路 前 往 金 山 地 區, 不 過 由 於 此 路 線 路 面 狹 窄 且 彎 道 坡 度 亦 大, 所 以 禁 止 甲 類 大 客 車 通 行, 一 般 駕 駛 人 亦 較 少 行 駛 此 一 路 段 5. 北 3 線 : 別 稱 小 坪 頂 路, 北 起 淡 水 區 水 源 里, 南 至 吳 仔 厝, 全 長 公 里, 雖 然 北 3 線 為 一 鄉 道, 但 可 連 接 淡 水 區 與 台 北 市 北 投 區 ( 二 ) 區 內 要 道 淡 水 區 區 內 要 道 受 到 住 宅 商 圈 分 佈 影 響, 靠 近 中 心 商 圈 部 分 略 呈 放 射 狀, 外 圍 則 由 於 地 形 影 響, 略 呈 平 行 1. 民 權 路 : 銜 接 北 投 區 大 度 路, 以 及 關 渡 大 橋, 至 竹 圍 國 小 止, 為 進 入 淡 水 區 的 要 道 2. 淡 金 路 : 屬 台 2 線 的 一 部 份, 穿 越 淡 水 區 的 重 要 道 路 之 一, 為 淡 水 區 的 外 環 道 路, 也 與 許 多 民 眾 常 出 入 的 道 路 相 連 接, 包 括 坪 頂 路 鄧 公 路 北 新 路 濱 海 路 商 工 路 等 3. 中 正 路 : 本 路 段 雖 然 狹 小 且 短, 但 中 正 路 兩 旁 為 淡 水 區 最 繁 華 熱 鬧 的 商 圈, 各 種 店 家 林 立, 往 來 的 遊 客 多 會 在 此 購 物 或 飲 食 4. 中 山 北 路 : 連 接 淡 水 區 市 區 中 山 路 一 帶 至 台 2 線 與 台 2 乙 線, 透 過 此 道 路 可 以 快 速 進 入 市 區 5. 北 新 路 : 屬 縣 道 101 號 一 部 份, 與 中 山 北 路 相 接, 同 樣 為 連 接 市 區 與 台 2 線 之 道 路 ( 三 ) 捷 運 捷 運 是 淡 水 區 民 眾 出 入 的 重 要 交 通 工 具 之 一, 透 過 捷 運 可 以 免 於 道 路 壅 塞 而 快 速 抵 達 台 北 市 或 其 他 地 區, 台 北 捷 運 淡 水 信 義 線 ( 簡 稱 淡 水 信 義 線 ) 17

28 是 台 灣 首 條 由 傳 統 鐵 路 改 建 而 成 的 捷 運 路 線 ( 前 身 為 台 灣 鐵 路 管 理 局 淡 水 線 ), 屬 於 高 運 量 系 統 ; 圓 山 站 以 南 ( 不 含 圓 山 站 ) 皆 為 地 下 路 線, 以 北 至 北 投 站 ( 含 北 投 站 ) 為 高 架 路 線 ; 北 投 站 至 紅 樹 林 站 為 平 面 路 線 ( 淡 水 站 為 高 架 車 站 ) 路 線 北 起 淡 水 站, 沿 關 渡 站 北 投 站 石 牌 站 士 林 站 圓 山 站 台 北 車 站, 經 東 門 大 安 到 終 點 象 山 站 捷 運 淡 水 信 義 線 在 淡 水 區 設 置 3 個 車 站, 分 別 是 位 於 竹 圍 地 區 的 捷 運 竹 圍 站, 位 於 紅 樹 林 地 區 的 捷 運 紅 樹 林 站, 以 及 淡 水 線 的 最 後 一 站 : 捷 運 淡 水 站, 利 用 此 3 個 捷 運 站, 淡 水 區 民 眾 可 以 節 省 不 少 時 間 圖 2.5 淡 水 區 主 要 道 路 分 布 圖 18

29 2.3 歷 史 災 例 本 節 主 要 針 對 淡 水 區 過 去 曾 發 生 之 各 類 型 重 大 歷 史 災 害, 而 導 致 傷 亡 之 情 事 進 行 說 明 這 些 災 害 的 致 災 原 因 及 所 造 成 之 受 災 或 受 損 害 範 圍 等, 以 利 於 後 續 在 推 動 地 區 災 害 防 救 計 畫 內 各 項 工 作 時, 特 別 注 意 這 些 歷 史 災 害 或 易 致 災 之 地 區, 強 化 各 項 防 救 災 工 作 一 2001 年 95 暴 雨 2001 年 9 月 間 的 95 暴 雨 期 間, 由 於 時 雨 量 過 大, 累 積 雨 量 超 過 900 毫 米 造 成 樹 興 里 興 福 寮 地 區 土 石 流 潛 勢 溪 流 編 號 新 北 DF009 及 新 北 DF010 爆 發 土 石 流 災 情, 有 三 處 災 情 較 為 嚴 重 地 區, 土 石 除 掩 埋 道 路, 十 餘 處 產 業 道 路 坍 方 外, 土 石 也 沖 入 民 宅, 造 成 5 位 民 眾 死 亡, 有 15 位 民 眾 自 土 堆 中 被 救 出, 送 醫 急 救 超 過 24 人, 民 宅 受 損 而 程 度 不 一, 警 方 一 度 疏 散 兩 三 百 人, 部 分 疏 散 民 眾 收 容 於 收 容 所 內 圖 暴 雨 期 間 所 引 發 的 土 石 流 災 害 二 2007 年 柯 羅 莎 颱 風 2007 年 柯 羅 莎 颱 風 侵 襲 本 島 時, 對 淡 水 區 民 生 里 福 德 里 造 成 不 小 之 災 害, 其 挾 帶 的 大 量 雨 水, 使 得 樹 梅 坑 溪 上 游 至 中 游 段, 溪 水 暴 漲 溪 岸 損 毀, 部 分 農 田 遭 石 頭 覆 蓋, 大 量 雨 水 使 得 河 水 暴 漲, 造 成 河 道 滿 佈 從 上 游 沖 刷 下 的 石 塊, 石 塊 滾 落 到 中 下 游 時, 造 成 排 水 溝 橋 梁 都 堵 塞, 河 水 無 處 可 流, 便 溢 出 堤 防 往 河 岸 兩 旁 流 竄, 造 成 不 少 住 家 淹 水, 主 要 的 淹 水 地 區 為 竹 圍 至 19

30 紅 樹 林 一 帶, 而 雨 水 沖 刷 山 坡 地, 更 造 成 民 權 路 215 巷 130 號 住 宅 後 方 土 石 流 入 民 宅 ; 自 強 路 巷 後 方 邊 坡 崩 塌 ; 民 權 路 92 巷 23 號 邊 坡 土 石 坍 方 ; 另 外, 在 市 區 中 也 有 中 正 東 路 北 新 路 老 街 等 地 淹 水 的 災 情 圖 2.7 柯 羅 莎 颱 風 時 中 正 東 路 淹 水 情 形 圖 2.8 柯 羅 莎 颱 風 時 淡 水 區 崩 塌 地 區 位 置 圖 20

31 圖 2.9 柯 羅 莎 颱 風 時 淡 水 區 崩 塌 情 形 三 2008 年 辛 樂 克 颱 風 2008 年 9 月 間 的 辛 樂 克 颱 風, 原 本 預 期 會 帶 來 大 量 的 雨 水, 然 因 其 路 線 改 變 且 強 度 減 弱, 故 未 釀 成 重 大 災 害, 但 其 雨 水 仍 然 造 成 捷 運 竹 圍 站 一 帶 小 規 模 淹 水 災 情 21

32 2.4 各 類 型 災 害 潛 勢 分 析 一 土 石 流 災 害 潛 勢 土 石 流 潛 勢 溪 流 係 引 用 行 政 院 農 業 委 員 會 水 土 保 持 局 調 查 之 土 石 流 潛 勢 溪 流 之 成 果 在 災 害 應 變 期 間, 應 搭 配 農 委 會 水 保 局 研 訂 之 土 石 流 警 戒 基 準 值 ; 當 中 央 氣 象 局 發 布 地 區 之 預 測 雨 量 大 於 土 石 流 警 戒 基 準 值 時, 由 農 委 會 水 保 局 發 布 該 地 區 為 土 石 流 黃 色 警 戒, 即 應 進 行 疏 散 避 難 勸 告 ; 當 實 際 降 雨 已 達 土 石 流 警 戒 基 準 值 時, 由 農 委 會 水 保 局 發 布 該 地 區 為 土 石 流 紅 色 警 戒, 立 即 應 勸 告 或 強 制 其 撤 離, 並 作 適 當 之 安 置 淡 水 區 近 年 來 因 建 商 過 度 開 發, 原 有 規 劃 已 開 闢 之 雨 水 下 水 道 系 統 及 路 側 溝 已 不 敷 使 用 ; 另 因 氣 候 變 遷, 颱 風 災 害 帶 來 大 量 豪 雨, 降 雨 暴 增, 對 原 已 不 敷 使 用 之 排 水 系 統 不 啻 雪 上 加 霜 ; 排 水 不 及 除 造 成 雨 水 地 表 逕 流 外, 其 逕 流 流 經 邊 坡 更 不 利 於 水 土 保 持, 在 淡 水 區 人 口 逐 漸 密 集 增 加 的 狀 況 下, 災 害 的 防 患 準 備 工 作 實 為 必 要 之 措 施 淡 水 區 境 內 除 淡 水 河 口 有 狹 小 的 平 原 外, 多 半 由 大 屯 形 成 的 丘 陵 所 被 覆, 由 於 多 坡 地 且 人 口 眾 多 不 少 民 宅 其 實 都 依 著 山 坡 而 建, 而 淡 水 區 目 前 有 4 條 土 石 流 潛 勢 溪 流, 有 不 少 民 宅 其 實 緊 鄰 著 潛 勢 溪 流, 一 旦 雨 量 過 大, 引 發 土 石 崩 塌 或 土 石 流, 極 易 發 生 災 情 在 災 害 之 後, 本 公 所 針 對 該 潛 勢 溪 流 進 行 整 治, 迄 今 未 再 發 生 過 災 情, 經 實 地 勘 查 後, 原 先 整 治 的 溪 流 內 目 前 乾 涸, 雜 草 叢 生, 另 有 為 數 不 少 民 宅 仍 緊 鄰 潛 勢 溪 流, 未 來 若 大 雨 引 發 上 游 發 生 崩 塌 或 土 石 流, 仍 可 能 對 鄰 近 住 戶 造 成 損 害 表 2.2 係 為 淡 水 區 轄 內 土 石 流 潛 勢 溪 流 列 表, 其 中 包 含 各 潛 勢 溪 流 分 布 里 別 及 保 全 住 戶 實 際 居 住 人 數 與 行 動 不 便 人 數 等 資 料, 另 有 關 區 內 各 條 土 石 流 潛 勢 溪 流 位 置 及 影 響 範 圍 詳 如 附 件 2 所 示 22

33 表 2.2 淡 水 區 土 石 流 潛 勢 溪 流 一 覽 表 實 際 居 編 號 村 里 地 標 發 生 潛 勢 保 全 住 戶 住 人 數 行 動 不 便 人 數 雨 量 警 戒 值 新 北 DF008 八 勢 里 海 天 山 莊 高 5 戶 以 上 mm 新 北 DF009 樹 興 里 真 聖 宮 中 5 戶 以 上 mm 新 北 DF010 樹 興 里 觀 山 橋 低 5 戶 以 上 mm 新 北 DF007 水 源 里 秀 明 宮 高 5 戶 以 上 mm 資 料 來 源 : 農 委 會 水 土 保 持 局,2015/03 23

34 二 山 崩 與 順 向 坡 災 害 潛 勢 圖 2.10 淡 水 區 土 石 流 潛 勢 溪 流 位 置 圖 淡 水 區 山 崩 與 順 向 坡 分 布 圖 係 根 據 經 濟 部 中 央 地 質 調 查 所 之 環 境 地 質 基 本 圖 之 成 果 所 繪 製, 在 民 國 90 年 經 行 政 院 核 定 後 即 負 責 辦 理 坡 地 環 境 地 質 調 查 與 地 質 災 害 潛 勢 分 析 等 工 作 環 境 地 質 基 本 圖 是 藉 由 各 種 地 質 地 形 地 貌 山 崩 24

35 侵 蝕 與 堆 積 等 自 然 作 用 與 人 為 作 用 結 果 呈 現 之 表 徵, 經 由 遙 測 判 釋 與 野 外 調 查 測 繪 而 完 成, 由 於 地 質 作 用 是 持 續 不 斷 地 在 進 行, 環 境 地 質 資 料 也 會 因 時 空 之 不 同 而 有 所 改 變 ; 其 內 容 包 含 : 落 石 岩 體 滑 動 岩 屑 崩 滑 順 向 坡 由 於 淡 水 區 境 內 多 屬 坡 地, 轄 內 亦 有 不 少 民 眾 聚 居 於 坡 地 社 區, 如 淡 水 區 興 福 寮 糞 箕 湖 一 帶, 位 於 大 屯 山 系 面 天 山 之 西 南 側 山 麓, 興 福 寮 地 勢 平 均 坡 度 多 在 55% 以 上, 地 質 屬 五 指 山 層 的 安 山 岩 及 凝 灰 角 礫 岩, 坡 度 陡 峭 加 上 土 質 鬆 散 極 易 崩 塌 爰 此, 因 應 淡 水 區 災 害 特 性 本 節 所 繪 製 之 山 崩 與 順 向 坡 分 布 位 置 圖, 如 圖 2.11 所 示, 有 關 淡 水 區 易 致 災 區 位 或 路 段 詳 如 附 件 3 所 示, 其 山 崩 與 順 向 坡 之 災 害 潛 勢 地 區 與 易 致 災 區 位 或 路 段, 可 作 為 災 害 防 救 工 作 等 作 業 之 參 考 依 據 25

36 26 圖 2.11 淡 水 區 山 崩 與 順 向 坡 分 布 圖

37 三 淹 水 災 害 潛 勢 本 計 畫 淹 水 模 擬 劃 分 條 件 係 根 據 經 濟 部 水 利 署 2010 年 淡 水 河 流 域 及 臺 北 市 新 北 市 桃 園 縣 與 基 隆 市 淹 水 潛 勢 圖 更 新 計 畫 中, 臺 北 地 區 高 程 50m 以 下, 坡 度 平 緩 之 地 區 模 擬 24 小 時 累 積 雨 量 達 450 毫 米, 假 設 條 件 :(1) 所 有 河 堤 皆 無 破 壞 損 毀 (2) 所 有 抽 水 站 皆 正 常 運 作 (3) 所 有 堤 防 閘 門 皆 關 閉 (4) 所 有 下 水 道 系 統 皆 正 常 運 作 之 情 況 下, 模 擬 所 可 能 造 成 之 影 響 範 圍 由 於 全 球 極 端 氣 候, 近 年 颱 風 來 襲 常 帶 來 豪 雨 或 超 大 豪 雨, 造 成 區 域 排 水 不 及 而 導 致 積 淹 水 之 情 形 針 對 淡 水 區 所 模 擬 繪 製 之 淹 水 潛 勢 圖 資, 其 中 包 括 淡 水 區 全 區 完 整 淹 水 潛 勢 圖, 以 及 劃 分 為 數 個 區 域 較 小 區 域 淹 水 潛 勢 圖, 如 圖 2.12 至 2.15 所 示, 依 圖 顯 示 其 模 擬 之 淹 水 潛 勢 地 區 以 八 勢 里 中 興 里 水 源 里 北 投 里 正 德 里 民 生 里 民 安 里 民 權 里 竹 圍 里 清 文 里 長 庚 里 油 車 里 義 山 里 福 德 里 沙 崙 里 竿 蓁 里 新 興 里 賢 孝 里 學 府 里 樹 興 里 及 興 仁 里 淹 水 較 為 嚴 重 之 區 域 27

38 表 2.3 淹 水 潛 勢 圖 中 歷 史 災 點 位 置 分 布 表 里 位 置 里 位 置 八 勢 里 淡 金 路 與 中 正 東 路 交 叉 口 紅 樹 林 捷 運 站 對 面 中 興 里 水 源 街 一 段 31 號 水 源 里 北 新 路 櫻 花 村 號 北 投 里 淡 金 路 二 段 393 號 淡 金 路 與 商 工 路 口 淡 金 路 與 新 市 一 路 路 口 北 新 路 一 段 15 號 北 新 路 一 段 163 號 正 德 里 北 新 路 69 巷 油 車 里 義 山 里 福 德 里 沙 崙 里 竿 蓁 里 高 爾 夫 球 場 至 蘇 府 王 爺 廟 中 正 路 一 段 8 巷 1 弄 11 號 淡 金 路 三 段 30 號 淡 金 路 三 段 170 號 淡 金 路 三 段 461 巷 22 號 民 權 路 215 巷 關 渡 橋 往 台 北 機 車 引 道 中 正 路 二 段 301 號 淡 海 路 280 巷 36 號 中 正 路 一 段 87 巷 中 正 路 二 段 55 號 ( 中 廣 ) 前 沙 崙 海 水 浴 場 中 正 東 路 一 段 號 台 北 雪 梨 社 區 民 生 里 淡 水 馬 偕 醫 院 新 興 里 新 民 街 120 巷 6 號 民 安 里 中 正 路 福 佑 宮 賢 孝 里 淡 金 路 四 段 596 號 新 埔 子 8 號 淡 金 路 四 段 542 號 民 權 里 民 權 路 179 號 學 府 里 鄧 公 路 278 巷 口 竹 圍 里 民 權 路 與 民 權 一 街 口 ( 地 下 道 ) 樹 興 里 樹 林 口 24 號 清 文 里 中 山 路 90 巷 興 仁 里 興 仁 里 頂 田 寮 20 號 長 庚 里 華 南 銀 行 路 口 至 寶 島 鐘 錶 行 前 28

39 圖 2.12 淡 水 區 全 區 淹 水 潛 勢 圖 29

40 30 圖 2.13 淡 水 區 小 區 域 淹 水 潛 勢 圖 -1

41 圖 2.14 淡 水 區 小 區 域 淹 水 潛 勢 圖 -2 31

42 32 圖 2.15 淡 水 區 小 區 域 淹 水 潛 勢 圖 -3

43 四 地 震 災 害 潛 勢 經 濟 部 中 央 地 質 調 查 所 公 布 之 活 動 斷 層 圖, 臺 北 都 會 區 範 圍 內 僅 有 一 條 活 動 斷 層 - 山 腳 斷 層 然 而, 本 計 畫 引 用 2013 年 消 防 署 委 託 研 究 計 畫 大 臺 北 地 區 發 生 大 規 模 地 震 可 能 面 臨 之 問 題 及 整 備 作 為 評 估 報 告, 根 據 各 專 家 委 員 選 定 山 腳 斷 層 為 大 臺 北 地 區 可 能 發 生 最 嚴 重 狀 況 的 震 源 區, 及 運 用 國 家 地 震 工 程 研 究 中 心 研 發 之 臺 灣 地 震 損 失 評 估 系 統 (TELES), 因 國 家 地 震 工 程 研 究 中 心 已 整 合 台 灣 地 區 本 土 化 資 料 和 分 析 模 式 與 參 數, 研 發 台 灣 地 震 損 失 評 估 系 統 -TELES, TELES 系 統 包 含 震 災 境 況 模 擬 所 需 的 各 項 基 本 資 料, 亦 整 合 國 內 專 家 的 研 究 成 果, 改 進 本 土 化 分 析 模 式 資 料 分 類 與 參 數 值 TELES 的 評 估 項 目 包 含 地 震 災 害 潛 勢 工 程 結 構 物 的 損 害 地 震 引 致 的 二 次 災 害 社 會 經 濟 損 失 等 ( 葉 錦 勳, 2003) 故 本 計 畫 即 擬 以 TELES 進 行 模 擬 評 估 地 震 所 造 成 損 傷 情 形, 進 行 最 大 地 表 加 速 度 人 員 傷 亡 ( 日 間 時 段 夜 間 時 段 通 勤 時 段 ) 建 物 毀 損 等 災 損 推 估, 可 供 公 所 針 對 較 易 受 災 的 地 區 優 先 推 動 防 救 災 工 作, 作 為 減 災 整 備 應 變 及 復 原 重 建 之 避 難 收 容 處 所 避 難 路 線 物 資 運 送 路 線 耐 震 補 強 等 規 劃, 並 一 併 檢 視 淡 水 區 之 防 救 能 量 是 否 足 夠 ( 一 ) 災 害 規 模 設 定 利 用 TELES 進 行 地 震 境 況 模 擬 推 估, 選 定 以 山 腳 斷 層 作 為 主 要 的 情 境 設 定, 且 擬 定 合 理 範 圍 之 震 源 參 數, 包 括 震 央 位 置 地 震 規 模 震 源 深 度 斷 層 傾 角 斷 層 破 裂 長 度 及 寬 度 ( 表 2.4 圖 2.16 所 示 ), 予 以 假 定 大 臺 北 地 區 發 生 大 規 模 地 震 時, 可 能 發 生 的 狀 況 及 災 損, 並 透 過 TELES 模 擬 各 項 災 損 數 據 及 圖 資, 檢 視 現 有 規 劃 對 策 及 分 析 檢 討 現 有 防 救 災 能 量, 使 其 減 災 整 備 應 變 及 復 原 重 建 等 工 作 更 加 周 全 及 完 善 表 2.4 震 源 參 數 項 目 參 數 震 央 位 置 經 度 度 緯 度 度 ( 臺 北 市 士 林 區 ) 地 震 規 模 ( 芮 氏 規 模 ) 6.9 震 源 深 度 8 公 里 破 裂 長 度 / 寬 度 56 公 里 /20 公 里 斷 層 傾 角 50 度 33

44 ( 二 ) 最 大 地 表 加 速 度 (PGA) 圖 2.16 震 央 位 置 圖 山 腳 斷 層 由 東 北 方 往 西 南 方 貫 穿 新 北 市, 依 據 前 述 模 擬 之 參 數 設 定, 考 慮 震 源 深 度 8 公 里 斷 層 破 裂 長 度 56 公 里 及 斷 層 傾 角 50 度 等 震 源 參 數 進 行 模 擬, 新 北 市 最 大 地 表 加 速 度 可 達 618 gal, 震 度 高 達 七 級, 在 圖 2.17 顯 示 在 想 定 狀 況 下 之 推 估 結 果, 淡 水 區 最 大 地 表 加 速 度 達 556 gal, 震 度 為 七 級 34

45 圖 2.17 地 震 模 擬 潛 勢 圖 ( 最 大 地 表 加 速 度 ) 35

46 ( 三 ) 建 物 倒 塌 在 模 擬 情 境 設 定 下, 綜 合 前 提 的 斷 層 錯 動 及 地 質 相 互 影 響 下, 導 致 土 質 鬆 動 建 築 物 造 成 損 害, 建 物 損 害 程 度 可 分 為 全 倒 及 半 倒, 半 倒 棟 數 對 應 於 建 築 物 嚴 重 損 害 下 之 棟 數 ; 全 倒 棟 數 為 對 應 於 建 築 物 完 全 損 害 下 之 棟 數 其 中, 再 將 建 物 依 樓 層 高 低 分 為 3 類, 分 別 為 低 樓 層 (1-3 樓 ) 中 樓 層 (4-7 樓 ) 及 高 樓 層 (8 樓 以 上 ) 依 據 前 述 模 擬 之 參 數 設 定,TELES 模 擬 推 估 ( 圖 2.18), 淡 水 區 房 屋 半 倒 總 棟 數 650 棟, 其 中 低 層 樓 1-3 樓 計 有 535 棟 中 層 樓 4-7 樓 88 棟 高 層 樓 8 樓 以 上 27 棟 ; 而 房 屋 全 倒 總 棟 數 125 棟, 其 中 低 層 樓 1-3 樓 計 有 107 棟 中 層 樓 4-7 樓 14 棟 高 層 樓 8 樓 以 上 4 棟 ( 如 表 2.5 圖 2.19 所 示 ) 其 中 以 民 權 里 竹 圍 里 民 生 里 學 府 里 及 鄧 公 里 等 里 房 屋 倒 塌 情 形 較 為 嚴 重 圖 2.18 臺 灣 地 震 損 失 評 估 系 統 (TELES) 模 擬 結 果 示 意 圖 表 2.5 淡 水 區 房 屋 半 倒 與 全 倒 推 估 數 值 ( 單 位 : 棟 ) 建 物 倒 塌 低 層 樓 1-3 樓 中 層 樓 4-7 樓 高 層 樓 8 樓 以 上 總 棟 數 房 屋 半 倒 房 屋 全 倒

47 圖 2.19 淡 水 區 地 震 模 擬 潛 勢 圖 ( 房 屋 全 倒 與 半 倒 總 棟 數 ) 37

48 ( 四 ) 傷 亡 人 數 依 據 TELES 模 擬 推 估, 人 員 傷 亡 可 分 為 日 間 傷 亡 夜 間 傷 亡 及 通 勤 時 段 傷 亡, 分 為 三 種 時 段 進 行 分 析 : 日 間 時 段 - 上 午 8 時 至 下 午 5 時 ; 夜 間 時 段 - 晚 上 8 時 至 早 上 6 時 ; 通 勤 時 段 - 上 午 6 時 至 8 時 及 下 午 5 時 至 8 時, 而 傷 亡 程 度 概 分 為 四 級 : 第 一 級 ( 輕 傷 ): 僅 需 基 本 治 療, 不 需 住 院 第 二 級 ( 中 傷 ): 需 較 多 的 醫 療 手 續 且 需 住 院, 但 無 生 命 危 險 第 三 級 ( 重 傷 ): 若 無 適 當 且 迅 速 的 醫 療 將 有 立 即 的 生 命 危 險 第 四 級 ( 死 亡 ): 則 是 立 即 死 亡 在 日 間 時 段 可 能 因 人 口 活 動 之 特 性, 學 校 辦 公 大 樓 及 醫 療 院 所 等 地 區 之 人 口 密 集 度 較 高, 若 於 震 時 發 生 房 屋 倒 塌, 造 成 傷 亡 之 情 況 更 加 嚴 重, 但 考 慮 日 間 時 段 民 眾 多 數 於 戶 外 行 動 或 反 應 較 為 敏 捷, 能 盡 快 跑 到 室 外 避 難, 比 起 夜 間 時 段 之 傷 亡 大 幅 降 低 ( 如 圖 2.20 所 示 ); 淡 水 區 夜 間 時 段 人 員 傷 亡 ( 如 圖 2.21 所 示 ), 惟 可 能 因 學 生 上 班 族 皆 已 返 家, 且 若 震 災 發 生 於 半 夜, 民 眾 多 數 正 於 熟 睡 階 段, 意 識 較 為 模 糊, 無 法 及 時 躲 避, 因 房 屋 倒 塌 而 造 成 傷 亡 之 人 數 將 會 提 升 ; 通 勤 時 段 人 員 傷 亡 ( 如 圖 2.22 所 示 ), 考 慮 可 能 因 學 生 上 班 族 或 家 族 外 出 等 通 勤 途 中, 大 量 通 勤 人 口 進 行 移 動, 使 其 地 震 發 生 時, 因 交 通 事 故 產 生 的 人 員 傷 亡 將 更 為 嚴 重 有 關 人 員 傷 亡 評 估 模 式 係 以 考 慮 因 地 震 引 致 人 員 傷 亡 的 數 量 與 傷 亡 程 度 一 般 建 築 物 的 結 構 系 統 非 結 構 構 建 的 損 害 程 度 及 在 建 築 物 的 人 口 動 態 分 布 作 為 評 估 其 他 因 山 崩 震 後 火 災 有 毒 物 質 外 洩 或 水 壩 等 高 危 險 設 施 損 害 等 所 引 致 的 傷 亡, 因 資 料 不 足 且 無 妥 善 評 估 模 式, 尚 未 納 入 人 員 傷 亡 評 估 模 組 淡 水 區 在 各 時 段 人 員 傷 亡 推 估 部 分, 三 種 時 段 皆 有 造 成 人 員 傷 亡 情 形, 係 因 在 模 擬 推 估 中 無 法 掌 握 地 震 所 引 發 之 其 他 災 害, 或 其 他 致 災 因 素 及 資 料 數 據 皆 有 所 不 同, 故 淡 水 區 所 模 擬 之 傷 亡 係 為 防 災 之 參 考 用, 以 加 強 強 化 相 關 災 害 防 救 工 作 及 訂 定 對 策 之 考 量 38

49 圖 2.20 淡 水 區 地 震 模 擬 潛 勢 圖 ( 日 間 時 段 里 傷 亡 人 數 ) 39

50 40 圖 2.21 淡 水 區 地 震 模 擬 潛 勢 圖 ( 夜 間 時 段 里 傷 亡 人 數 )

51 圖 2.22 淡 水 區 地 震 模 擬 潛 勢 圖 ( 通 勤 時 段 里 傷 亡 人 數 ) 41

52 ( 五 ) 避 難 收 容 人 數 建 物 損 壞 倒 塌 之 估 算 可 用 於 推 估 臨 時 避 難 人 口 之 收 容 需 求 該 區 域 可 能 因 住 家 發 生 建 物 損 害 倒 塌 基 礎 設 施 停 擺 震 後 火 災 或 二 次 災 害 等 因 素, 導 致 無 法 於 原 有 之 住 宅 居 住 活 動 或 維 持 生 活 機 能 之 運 作, 而 需 進 行 搬 遷, 推 估 出 之 需 搬 遷 人 數, 推 估 全 市 需 搬 遷 人 數 有 332,987 人, 全 市 共 有 87,949 人 進 行 避 難 收 容, 而 淡 水 區 需 搬 遷 人 數 則 有 6,964 人, 臨 時 避 難 收 容 人 數 1,811 人, 有 關 淡 水 區 避 難 收 容 場 所 可 參 考 附 件 1 所 示 ( 六 ) 橋 梁 TELES 目 前 採 用 易 損 性 曲 線 的 概 念 進 行 公 路 橋 梁 的 損 害 推 估, 易 損 性 曲 線 指 在 不 同 最 大 地 表 運 動 下, 橋 梁 產 生 不 同 損 害 狀 況 的 機 率 值, 而 損 壞 程 度 概 分 為 無 輕 微 損 壞 中 度 損 壞 嚴 重 損 壞 完 全 損 壞 等 五 級, 損 壞 程 度 說 明 如 下 : 1. 無 : 無 損 壞 2. 輕 微 損 壞 : 橋 台 處 產 生 細 微 之 裂 縫 並 發 生 輕 微 之 混 凝 土 剝 落 現 象, 橋 台 剪 力 鋼 棒 及 橋 面 版 產 生 細 微 之 裂 縫, 橋 柱 有 輕 微 混 凝 土 剝 落 現 象 3. 中 度 損 壞 : 橋 柱 出 現 中 度 之 剪 力 裂 縫 及 混 凝 土 剝 落, 橋 柱 結 構 似 仍 安 全 ; 橋 台 發 生 中 度 之 位 移 ( 小 於 5cm); 剪 力 鋼 棒 出 現 嚴 重 之 裂 縫 及 混 凝 土 剝 落 現 象 ; 橋 台 連 結 鋼 筋 破 壞, 失 去 錨 錠 作 用 ; 剛 性 支 承 破 壞 或 發 生 中 度 沈 陷 現 象 4. 嚴 重 損 壞 : 橋 柱 因 剪 力 破 壞 造 成 強 度 嚴 重 下 降, 橋 柱 結 構 屬 不 安 全 狀 態, 但 尚 未 崩 塌 ; 在 交 接 處 產 生 明 顯 之 殘 餘 移 動 量 或 發 生 明 顯 之 沈 陷 ; 橋 台 產 生 垂 直 之 位 移 ; 剛 性 支 承 破 壞 或 發 生 中 度 沈 陷 5. 完 全 損 壞 : 橋 柱 傾 倒 崩 塌, 連 接 處 失 去 支 承 能 力, 並 可 能 造 成 橋 面 版 之 崩 塌 ; 基 礎 之 破 壞 造 成 下 部 結 構 嚴 重 傾 斜 依 據 模 擬 評 估 結 果 新 北 市 內 橋 梁 共 有 145 處 受 損, 而 淡 水 區 境 內 有 3 座 橋 梁 受 到 損 壞 ( 如 圖 2.23), 其 損 壞 情 形 詳 如 表 2.6 所 示 由 於 部 分 橋 梁 為 主 要 交 通 要 道, 可 聯 絡 至 其 他 行 政 區 域, 若 橋 梁 受 損 會 導 致 交 通 阻 斷, 亦 會 影 響 用 路 人 之 安 全 性, 甚 至 造 成 救 災 或 支 援 行 動 上 的 困 難 42

53 表 2.6 淡 水 區 受 損 橋 梁 列 表 行 政 區 受 損 程 度 受 損 橋 梁 淡 水 區 輕 微 損 壞 中 度 損 壞 竹 圍 橋 金 龍 橋 大 屯 橋 圖 2.23 淡 水 區 公 路 橋 梁 的 損 害 推 估 ( 七 ) 土 壤 液 化 國 家 地 震 工 程 研 究 中 心 蒐 集 中 央 地 質 調 查 所 等 單 位 於 工 程 地 質 鑽 探 研 究 成 果 資 料, 分 析 各 地 土 壤 液 化 的 敏 感 度, 建 立 土 壤 液 化 敏 感 類 別 圖, 藉 此 由 TELES 分 析 結 果 可 得 知 淡 水 區 土 壤 液 化 機 率 為 9%, 屬 液 化 敏 感 類 別 中 之 地 區 ( 如 圖 2.24 及 表 2.7 所 示 ) 表 2.7 淡 水 區 土 壤 液 化 推 估 表 鄉 鎮 區 液 化 敏 感 類 別 液 化 機 率 (%) 土 壤 液 化 沉 陷 量 (cm) 淡 水 區 中

54 44 圖 2.24 淡 水 區 土 壤 液 化 沉 陷 量 潛 勢 圖

55 ( 八 ) 收 容 能 量 評 估 1. 避 難 收 容 處 所 定 義 (1) 短 期 避 難 收 容 處 所 :2 週 -1 個 月 內 為 原 則, 以 學 校 活 動 中 心 等 場 所 為 主, 可 做 為 中 危 險 區 及 低 危 險 區 之 第 一 收 容 處 所, 或 是 集 合 點 物 資 運 送 集 散 點, 亦 可 做 為 高 危 險 區 或 是 中 低 危 險 區 之 弱 勢 民 眾 事 先 收 容 地 點 超 過 此 期 間 表 示 返 家 有 困 難, 則 轉 中 期 安 置 (2) 中 期 避 難 收 容 處 所 : 以 6 個 月 為 原 則, 應 規 劃 組 合 屋 或 轄 區 內 之 營 區 為 收 容 安 置 地 點, 收 容 條 件 為 房 屋 毀 損 至 不 堪 居 住, 或 道 路 中 斷 無 法 返 家, 或 危 險 區 域 不 適 居 住 者 (3) 長 期 避 難 收 容 處 所 : 須 居 住 半 年 以 上 或 確 定 無 法 返 家 者, 應 規 劃 永 久 屋 之 設 置 地 點 2. 短 期 避 難 收 容 能 量 ( 折 損 率 0%) 藉 由 前 項 避 難 人 數 之 推 估, 檢 視 本 市 現 有 收 容 能 量 是 否 符 合 收 容 之 需 求, 目 前 本 市 規 劃 18 區 19 處 防 災 公 園, 故 優 先 以 防 災 公 園 為 收 容 原 則, 避 難 收 容 處 所 次 之 而 尚 未 規 劃 防 災 公 園 之 行 政 區 域, 則 依 據 市 府 社 會 局 提 供 避 難 收 容 處 所 可 支 援 收 容 的 災 害 類 型, 選 擇 各 行 政 區 適 用 於 震 災 的 避 難 收 容 處 所, 作 為 檢 討 之 項 目, 目 前 各 行 政 區 之 避 難 收 容 處 所 皆 為 短 期 臨 時 避 難 使 用 根 據 過 去 國 內 外 震 災 水 災 或 風 災 之 經 驗, 被 迫 遷 離 住 所 的 災 民 多 數 會 尋 求 親 友 協 助 收 容, 但 部 分 災 民 仍 需 尋 求 由 政 府 民 間 救 難 組 織 所 提 供 之 短 期 公 共 避 難 收 容 處 所, 或 選 擇 暫 住 旅 館 或 承 租 公 寓 在 臺 灣 地 震 損 失 評 估 系 統 (TELES) 所 進 行 災 損 推 估 之 臨 時 避 難 收 容 人 數 需 求, 係 為 在 震 災 發 生 後 之 臨 時 避 難 生 活, 以 提 供 大 面 積 之 開 放 空 間 作 為 安 全 停 留 之 處 所, 待 災 害 穩 定 後, 再 進 行 必 要 之 避 難 生 活, 所 維 持 之 時 間 約 為 震 災 發 生 後 1 日 至 1 個 月 簡 言 之,TELES 推 估 之 人 數 已 排 除 依 親 之 人 數 下 列 所 探 討 的 短 期 避 難 收 容 能 量 乃 針 對 震 後 尋 求 公 共 避 難 收 容 處 所 之 災 民, 依 此 進 行 收 容 人 數 分 析 與 評 估 防 災 公 園 收 容 能 量 計 算 為 因 已 規 劃 之 防 災 公 園 所 扣 除 硬 體 設 施 及 樹 木 植 栽 等 面 積 比 例 皆 不 同, 取 其 平 均 值 呈 現 40% 進 行 計 算, 作 為 公 園 實 際 可 容 納 之 面 45

56 積, 公 園 空 地 應 提 供 之 避 難 安 全 面 積 為 每 人 4 平 方 公 尺, 以 下 以 每 人 4 平 方 公 尺 計 算, 進 而 推 估 各 避 難 收 容 能 量 其 中, 防 災 公 園 及 避 難 收 容 處 所 以 半 徑 2 公 里 為 服 務 半 徑 ( 如 圖 2.25 所 示 ), 經 過 公 園 實 際 可 容 納 空 間 之 計 算 後, 並 針 對 淡 水 區 進 行 容 納 人 數 能 量 評 估, 評 估 能 量 結 果 顯 示, 淡 水 區 以 防 災 公 園 優 先 收 容 之 容 納 空 間 已 足 夠 收 容 民 眾, 詳 如 表 2.8 避 難 收 容 處 所 容 納 人 數 統 計 圖 2.25 淡 水 區 地 震 收 容 場 所 分 布 圖 行 政 區 表 2.8 淡 水 區 避 難 收 容 處 所 容 納 人 數 統 計 ( 單 位 : 人 ) 臨 時 避 難 收 容 人 數 防 災 公 園 容 納 人 數 統 計 收 容 能 量 是 否 足 夠 避 難 收 容 處 所 容 納 人 數 統 計 收 容 能 量 是 否 足 夠 淡 水 區 1,811 2,175 是 4,052 是 3. 短 期 避 難 收 容 處 所 能 量 評 估 ( 折 損 率 70%) 依 據 新 北 市 地 區 災 害 防 救 計 畫, 依 所 假 設 情 況 下 保 守 估 計 新 北 市 的 短 期 避 難 收 容 處 所 折 損 率 定 為 70% 藉 由 前 項 避 難 收 容 處 所 之 分 析 結 果, 淡 水 區 收 容 能 量 皆 符 合 需 求, 為 檢 視 收 容 能 量 不 足 之 困 境, 假 定 導 致 全 區 有 70% 之 避 難 收 容 處 所 受 損, 無 法 收 容 災 民, 僅 剩 於 30% 之 避 難 收 容 處 所 能 進 行 災 民 收 容 安 置 之 評 估, 若 不 足 之 能 量 建 議 以 鄰 近 行 政 區 域 為 優 先 收 容, 其 次 以 國 軍 營 區 及 異 地 收 容 為 考 量 淡 水 區 為 已 建 置 防 災 公 園 之 行 政 區 : 依 據 表 2.9 中 所 載 收 容 能 量 及 避 難 收 容 46

57 處 所 受 損 之 推 估 結 果, 防 災 公 園 收 容 能 量 已 足 夠 ; 若 以 受 損 70% 之 條 件 進 行 能 量 評 估, 淡 水 區 亦 能 收 容 滿 足 需 求 表 2.9 防 災 公 園 收 容 能 量 及 避 難 收 容 處 所 受 損 後 容 納 人 數 統 計 ( 單 位 : 人 ) 扣 除 受 損 之 70% 避 臨 時 避 難 防 災 公 園 防 災 公 園 收 容 避 難 收 容 處 所 行 政 區 難 收 容 處 所 後 可 容 收 容 人 數 收 容 人 數 能 量 是 否 足 夠 收 容 能 量 是 否 足 夠 納 人 數 統 計 淡 水 區 1,811 2,175 是 1,216 是 47

58 五 海 嘯 災 害 潛 勢 依 循 交 通 部 中 央 氣 象 局 海 嘯 資 訊 發 布 作 業 要 點 ( 民 國 100 年 4 月 16 日 ), 公 布 臺 澎 金 馬 沿 海 地 區 海 嘯 危 險 性 分 級 表 指 出 新 北 市 過 去 資 料 中 顯 示 有 海 嘯 災 害, 其 分 級 為 最 危 險 等 級 I 淡 水 區 位 處 臺 灣 西 北 角 海 岸 臨 海, 並 位 於 環 太 平 洋 地 震 帶 上, 因 此 須 特 別 注 意 可 能 遭 受 因 地 震 所 引 起 的 海 嘯 侵 襲 ( 一 ) 境 況 模 擬 之 應 用 因 新 北 市 具 有 極 高 的 海 嘯 潛 勢, 依 據 市 級 地 區 災 害 防 救 計 畫 模 擬, 參 考 採 用 行 政 院 災 防 應 用 科 技 方 案 - 臺 灣 潛 在 高 於 預 期 之 海 嘯 模 擬 與 研 究 報 告 ( 吳 祚 任,2011) 與 專 家 之 建 議, 選 定 亞 普 海 溝 為 震 源 產 生 之 海 嘯 為 情 境, 利 用 水 理 模 式 計 算 海 嘯 之 侵 襲 範 圍 與 溢 淹 深 度 吳 祚 任 (2011) 之 研 究 指 出, 造 成 臺 灣 本 島 的 18 個 海 溝 型 海 嘯 情 境, 其 中 T1( 花 蓮 外 海 ) 及 T2( 馬 尼 拉 海 溝 1) T3( 馬 尼 拉 海 溝 ) T8( 亞 普 海 溝 ) 之 海 嘯 對 臺 灣 沿 海 影 響 最 大 以 新 北 市 而 言,T8( 亞 普 海 溝 ) 情 境 所 造 成 之 波 高, 整 體 而 言 最 高, 新 北 市 北 海 岸 之 波 高 約 為 1.78m~2.6m 為 保 守 估 計, 經 專 家 會 議 決 定 將 最 大 波 高 提 高 至 3.5 m, 選 定 亞 普 海 溝 為 本 市 之 海 嘯 情 境 帛 琉 東 側 的 亞 普 (Yap) 海 溝 ( 如 圖 2.26 所 示 ) 距 離 臺 灣 約 2,000 公 里, 係 位 於 馬 里 亞 納 海 溝 西 側, 該 情 境 海 嘯 震 源 參 數 設 定 如 下 : 1. 地 震 矩 規 模 (Mw): 地 震 破 裂 長 度 (L): km 3. 破 裂 寬 度 (W):50 km 4. 破 裂 深 度 (H): 假 設 其 為 35 km 以 內, 並 考 慮 最 糟 情 境, 其 破 裂 至 地 表 5. 破 裂 面 積 (A): 31, km 2 6. 滑 移 量 (D):10.15 m 7. 地 震 矩 (Mo): 1.35E+22 Nm 48

59 圖 2.26 T8 海 嘯 源 之 位 置 圖 資 料 來 源 : 吳 祚 任 (2011), 行 政 院 災 防 應 用 科 技 方 案 - 臺 灣 潛 在 高 於 預 期 之 海 嘯 模 擬 與 研 究 行 政 院 災 防 應 用 科 技 方 案 - 臺 灣 潛 在 高 於 預 期 之 海 嘯 模 擬 與 研 究 ( 吳 祚 任,2011) 指 出 主 要 潛 在 引 發 侵 臺 海 嘯 之 海 嘯 源, 包 括 菲 律 賓 海 板 塊 周 圍 18 個 海 溝 (Nankai,Kyushu,Ryukyu,Manila,PhilippineMain,Yap( 亞 普 ),Mariana,Izu-Bonin) 及 臺 灣 周 圍 4 個 斷 層 帶 其 中, 對 新 北 市 影 響 較 大 者 為 亞 普 海 溝 與 山 腳 斷 層 為 保 守 估 計, 除 上 述 亞 普 海 溝 造 成 之 海 嘯 溢 淹 範 圍 外, 並 將 國 家 災 害 防 救 科 技 中 心 提 供 之 海 嘯 溢 淹 範 圍 圖 資 ( 其 為 吳 祚 任 教 授 科 技 部 應 用 科 技 方 案 模 擬 結 果 ), 以 聯 集 方 式 產 出 最 大 影 響 範 圍 淡 水 區 受 海 嘯 侵 襲 的 可 能 淹 水 高 度 以 及 受 到 波 及 沿 海 各 里 範 圍 如 圖 2.27 至 圖 2.29 所 示, 溢 淹 深 度 最 高 為 2~3 公 尺, 且 淡 水 區 因 觀 光 人 口 眾 多, 沿 岸 漁 港 吸 引 遊 客 及 釣 客 前 往 活 動, 若 海 嘯 發 生, 易 導 致 遊 客 及 釣 客 受 災 人 員 傷 亡 及 損 害 影 響 情 形 嚴 重 依 據 模 擬 結 果, 海 嘯 到 達 臺 灣 的 時 間 約 為 數 分 鐘 至 數 小 時 不 等, 疏 散 避 難 措 施 應 搭 配 預 警 系 統 並 行 實 施 因 實 際 海 嘯 源 位 置 及 地 震 規 模 可 能 與 模 擬 條 件 不 同, 應 變 操 作 應 根 據 中 央 氣 象 局 發 布 之 海 嘯 警 報 及 潮 位 監 測 資 料, 進 行 情 資 研 49

60 判 疏 散 避 難 等 應 變 作 業 另, 若 發 生 地 震, 亞 普 海 溝 (Yap) 距 離 臺 灣 約 2,000 公 里, 屬 遠 距 離 之 情 形, 海 嘯 平 均 波 速 為 500 ~1,000 公 里 / 小 時 (kph), 據 此 推 算 海 嘯 侵 襲 至 臺 灣 平 均 約 為 3 小 時 後, 而 民 眾 步 行 至 避 難 處 所 平 均 需 約 20~79 分 鐘 若 為 近 海 之 地 震 時, 民 眾 恐 無 法 及 時 至 避 難 處 所 進 行 避 難, 則 採 以 垂 直 避 難 之 方 式 在 海 嘯 潛 勢 中 所 模 擬 的 資 料 為 波 高 15 米, 未 來 若 地 震 規 模 較 模 擬 地 震 為 大, 則 很 可 能 引 發 更 嚴 重 的 損 失 與 傷 亡, 因 此 淡 水 區 有 必 要 針 對 海 嘯 災 害 採 取 一 定 的 防 救 災 工 作, 然 而 由 於 公 所 的 資 源 有 限, 對 於 海 嘯 如 此 具 有 破 壞 性 的 災 害, 採 取 工 程 的 方 式 來 防 範 其 衝 擊 的 效 果 可 能 有 限, 因 此 在 防 救 災 工 作 上 主 要 仍 以 早 期 預 警 及 疏 散 撤 離 沿 海 地 區 居 民 為 主 ( 一 ) 避 難 人 數 依 據 情 境 模 擬 結 果 顯 示, 淡 水 區 受 影 響 的 村 里 為 沙 崙 里 (3 戶 ), 總 影 響 戶 數 3 戶, 詳 如 表 2.10 所 示 村 里 表 2.10 淡 水 區 海 嘯 溢 淹 深 度 及 影 響 戶 數 一 覽 表 溢 淹 深 度 溢 淹 深 度 溢 淹 深 度 溢 淹 深 度 溢 淹 深 度 公 尺 公 尺 1-2 公 尺 2-3 公 尺 >3 公 尺 影 響 戶 數 影 響 戶 數 影 響 戶 數 影 響 戶 數 影 響 戶 數 總 影 響 戶 數 沙 崙 里 總 計 針 對 海 嘯 避 難 ( 逃 生 ) 與 收 容 的 時 序 上 應 有 所 區 隔, 若 為 近 岸 之 海 嘯, 如 30 分 鐘 內 到 達, 建 議 民 眾 於 第 一 時 間 之 避 難 原 則 應 為 就 近 就 高 處 避 難 亦 即, 於 第 一 時 間 避 難 逃 生 應 選 擇 鄰 近 高 地 或 較 具 抗 海 嘯 衝 擊 之 構 造 物 如 鋼 筋 混 凝 土 (RC) 或 鋼 骨 鋼 筋 混 凝 土 結 構 (SRC) 的 高 樓 後 續 依 其 必 要 性, 再 前 往 避 難 處 所 進 行 收 容 安 置 若 為 遠 地 海 嘯, 則 以 遠 處 高 地 避 難 為 原 則 ; 淡 水 區 海 嘯 避 難 處 所 位 置 詳 如 表 2.11 淡 水 區 海 嘯 避 難 處 所 位 置 一 覽 表, 另 有 關 海 嘯 防 災 指 引 可 參 照 附 件 7 所 示 50

61 表 2.11 淡 水 區 海 嘯 避 難 處 所 位 置 一 覽 表 避 難 處 所 預 計 收 容 名 稱 人 數 地 址 服 務 範 圍 民 生 活 動 中 心 73 民 生 里 民 生 路 27 號 竹 圍 地 區 ( 竹 圍 里 福 德 里 民 權 里 民 生 里 ) 中 興 活 動 中 心 57 水 源 街 一 段 29 號 淡 水 區 內 淡 水 國 小 729 淡 水 區 中 山 路 160 號 協 元 里 竹 圍 國 小 700 中 正 東 路 二 段 145 號 八 勢 里 坪 頂 國 小 197 坪 頂 路 757 號 坪 頂 里 樹 興 里 忠 山 國 小 120 椿 子 林 16-8 號 忠 山 里 忠 寮 里 水 源 國 小 457 北 新 路 二 段 15 號 水 源 里 忠 寮 里 屯 山 國 小 249 淡 金 路 五 段 111 號 屯 山 里 淡 水 商 工 1,395 商 工 路 307 號 埤 島 里 天 生 國 小 327 淡 海 路 72 巷 26 號 沙 崙 里 油 車 里 大 庄 里 新 興 國 小 463 淡 水 區 新 興 街 123 號 新 興 里 新 春 里 新 民 里 中 泰 國 小 174 北 勢 子 5 號 中 和 里 竹 圍 國 小 自 強 分 校 208 福 德 里 自 強 路 33 號 淡 水 地 區 ( 福 德 里 ) 竹 圍 高 中 1,327 竹 林 路 35 號 竹 圍 地 區 八 勢 里 正 德 國 中 1,600 北 新 路 109 號 正 德 里 淡 水 國 中 1,628 真 理 街 10 號 淡 水 區 文 化 里 51

62 52 圖 2.27 淡 水 區 海 嘯 溢 淹 潛 勢 圖

63 圖 2.28 淡 水 區 海 嘯 溢 淹 潛 勢 圖 小 區 域 -1 53

64 54 圖 2.29 淡 水 區 海 嘯 溢 淹 潛 勢 圖 小 區 域 -2

65 六 輻 射 災 害 潛 勢 依 據 臺 灣 電 力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2013 年 7 月 公 布 之 核 能 一 二 三 廠 緊 急 應 變 計 畫 區 內 民 眾 防 護 措 施 分 析 及 規 劃 檢 討 修 正 報 告 中 指 出, 於 2011 年 10 月 27 日 核 定 公 告 核 能 一 二 三 廠 緊 急 應 變 計 畫 區 從 現 有 5 公 里 擴 大 為 8 公 里 ; 然 而, 緊 急 應 變 計 畫 區 範 圍 之 擴 大, 代 表 平 時 整 備 所 需 執 行 的 事 項 亦 相 對 的 增 加, 而 對 於 緊 急 應 變 計 畫 區 外, 距 電 廠 半 徑 8 至 16 公 里 範 圍 ( 如 圖 2.30 所 示 ), 則 視 需 要 結 合 地 方 災 害 防 救 體 系, 將 民 眾 防 護 措 施 規 劃 納 入 地 方 政 府 地 區 災 害 防 救 計 畫 中 由 於 核 災 導 致 輻 射 外 洩 不 會 瞬 間 發 生, 一 般 有 足 夠 時 間 進 行 民 眾 防 護 措 施, 原 能 會 對 緊 急 應 變 計 畫 區 內 外 平 時 整 備 進 行 完 善 整 備 規 劃, 例 如 : 已 建 立 國 家 碘 片 儲 存 庫, 規 劃 臨 時 及 較 長 期 收 容 所 增 購 防 護 裝 備 擴 大 輻 射 偵 測 範 圍 及 溝 通 宣 傳 等, 其 防 護 規 劃 區 域 整 備 規 劃 詳 如 表 2.12 所 示 表 2.12 核 能 電 廠 整 備 規 劃 表 整 備 規 劃 區 別 預 警 系 統 碘 片 演 習 輻 射 偵 測 預 防 疏 散 區 (3 公 里 範 圍 內 ) 緊 急 應 變 計 畫 區 (8 公 里 範 圍 內 ) 防 護 準 備 區 (8~16 公 里 ) 1. 建 置 核 災 專 用 預 警 警 報 系 統 2. 民 政 村 里 廣 播 系 統 1. 建 置 核 災 專 用 預 警 警 報 系 統 2. 民 政 村 里 廣 播 系 統 結 合 民 防 警 報 系 統 每 位 民 眾 預 先 發 放 2 日 份 每 位 民 眾 預 先 發 放 2 日 份 國 家 碘 片 儲 存 庫 集 中 庫 存 方 式 保 管, 視 需 要 分 發 辦 理 民 眾 防 護 行 動 應 變 演 練 辦 理 民 眾 防 護 行 動 應 變 演 練 辦 理 觀 摩 及 必 要 演 練 預 先 規 劃 偵 測 站 及 路 線 預 先 規 劃 偵 測 站 及 路 線 預 先 完 成 輻 射 偵 測 佈 點 規 劃 及 路 線 圖 集 結 疏 散 收 容 規 劃 執 行 防 護 相 關 作 業 ( 含 接 待 學 校 規 劃 ) 執 行 防 護 相 關 作 業 ( 含 接 待 學 校 規 劃 ) 以 掩 蔽 為 優 先 結 合 天 然 災 害 之 收 容 規 劃 作 整 備 依 據 核 能 一 二 三 廠 緊 急 應 變 計 畫 區 內 民 眾 防 護 措 施 分 析 及 規 劃 檢 討 修 正 報 告 審 查 評 估 報 告 (102 年 7 月 ), 淡 水 區 有 12 個 里 別 位 於 新 北 市 核 一 廠 緊 急 應 變 計 畫 區 以 及 水 源 里 位 於 新 北 市 核 二 廠 緊 急 應 變 計 畫 區 半 徑 8-16 公 里 範 圍 行 政 區 內 ( 如 圖 2.31 及 圖 2.32 所 示 ), 其 中 核 能 一 廠 及 核 能 二 廠 電 廠 半 徑 8 至 16 公 里 範 圍 內 各 村 里 戶 政 人 口 數 調 查, 如 表 2.13 表 2.14 所 示 55

66 表 2.13 核 能 一 廠 半 徑 8 至 16 公 里 範 圍 內 各 村 里 戶 政 人 口 數 調 查 里 人 口 數 里 人 口 數 里 人 口 數 中 和 里 670 屯 山 里 1,202 賢 孝 里 1,704 興 仁 里 1,772 蕃 薯 里 1,091 義 山 里 3,032 忠 山 里 977 埤 島 里 1,497 北 投 里 7,541 水 源 里 2,447 忠 寮 里 1,287 樹 興 里 1,281 表 2.14 核 能 二 廠 電 廠 半 徑 8 至 16 公 里 範 圍 內 各 村 里 戶 政 人 口 數 調 查 里 人 口 數 水 源 里 2,447 爰 此, 因 應 淡 水 區 災 害 特 性 本 節 所 繪 製 之 核 電 廠 緊 急 應 變 區 及 應 變 區 外 距 電 廠 半 徑 8 至 16 公 里 範 圍, 作 為 災 害 防 救 工 作 等 作 業 之 參 考 依 據 56

67 圖 2.30 核 電 廠 緊 急 應 變 區 及 應 變 區 外 距 電 廠 半 徑 8 至 16 公 里 範 圍 圖 57

68 58 圖 2.31 核 一 廠 緊 急 應 變 計 畫 區 半 徑 8-16 公 里 範 圍 行 政 區 圖

69 圖 2.32 核 二 廠 緊 急 應 變 計 畫 區 半 徑 8-16 公 里 範 圍 行 政 區 圖 59

70 第 3 章 各 單 位 災 害 防 救 分 工 及 職 責 本 章 主 要 律 定 淡 水 區 災 害 應 變 中 心 各 編 組 單 位 於 防 救 災 工 作 之 分 工 與 職 責, 以 及 可 能 與 哪 些 單 位 需 要 合 作 與 協 調, 若 在 權 責 分 工 內 雖 有 該 項 工 作, 但 主 要 並 非 由 其 負 責 者, 則 該 單 位 仍 需 協 助 其 他 單 位 進 行 該 項 工 作 另 外, 由 於 市 府 及 區 公 所 於 防 救 災 工 作 上 亦 有 分 工, 有 部 分 需 要 釐 清, 表 3.1 即 針 對 市 府 及 公 所 防 救 災 工 作 分 工 上 需 釐 清 處 列 表 說 明 表 3.1 市 府 與 區 公 所 防 救 災 分 工 表 工 作 事 項 市 府 區 公 所 防 災 社 區 1. 提 撥 經 費 2. 提 供 專 業 人 力 支 援 1. 協 助 遴 選 社 區 2. 實 際 進 行 推 動 3. 辦 理 成 果 展 示 防 災 演 習 1. 辦 理 市 層 級 大 規 模 演 習 或 兵 棋 推 演 1. 配 合 市 府 參 與 演 習 2. 辦 理 區 公 所 層 級 演 習 或 兵 棋 推 演 潛 勢 圖 資 1. 繪 製 潛 勢 圖 資 2. 修 正 潛 勢 圖 資 3. 發 放 潛 勢 圖 資 給 公 所 勘 查 受 災 地 區, 協 助 潛 勢 圖 資 修 正 潛 勢 地 區 改 善 抽 水 站 與 抽 水 機 管 理 維 護 開 口 合 約 違 反 土 地 使 用 管 制 查 察 下 水 道 及 側 溝 清 淤 1. 針 對 區 公 所 所 提 潛 勢 改 善 計 畫 進 行 評 估 2. 編 列 經 費 協 助 區 公 所 進 行 改 善 措 施 1. 抽 水 站 管 理 維 護 2. 大 型 抽 水 機 組 管 理 維 護 1. 簽 訂 市 府 層 級 所 需 開 口 合 約 2. 動 員 開 口 合 約 廠 商 進 行 搶 修 搶 險 等 工 作 進 行 違 反 土 地 使 用 管 制 行 政 裁 罰 後 續 複 查 1. 辦 理 雨 水 下 水 道 人 孔 巡 查 及 維 護 下 水 道 檢 查 結 構 修 補 及 清 疏 纜 線 暫 掛 管 理 2. 辦 理 側 溝 清 淤 彙 整 土 石 流 保 全 戶 相 關 資 料 土 石 流 保 全 戶 災 情 查 通 報 1. 派 遣 消 防 警 察 等 人 員 查 報 災 情 2. 彙 整 災 情 資 訊 1. 針 對 潛 勢 地 區 提 出 改 善 計 畫 2. 申 請 市 府 經 費 進 行 改 善 措 施 小 型 抽 水 機 組 ( 非 市 轄 80 座 抽 水 站 ) 之 管 理 維 護 1. 簽 訂 公 所 層 級 所 需 開 口 合 約 2. 動 員 開 口 合 約 廠 商 進 行 搶 修 搶 險 等 工 作 協 助 違 反 土 地 使 用 管 制 行 政 裁 罰 後 續 複 查 辦 理 側 溝 養 護 及 巡 檢 清 淤 管 理 土 石 流 保 全 戶 與 保 全 對 象 的 清 查, 以 及 相 關 資 料 更 新 1. 派 遣 公 所 人 員 里 長 里 幹 事 進 行 災 情 查 通 報 2. 災 情 查 報 教 育 訓 練 收 容 安 置 1. 提 供 資 源 協 助 區 公 所 收 容 災 民 2. 中 長 期 收 容 安 置 1. 規 劃 與 選 擇 避 難 處 所 收 容 場 所 2. 辦 理 災 民 收 容 安 置 及 相 關 措 施 60

71 工 作 事 項 市 府 區 公 所 土 石 流 警 報 發 布 與 疏 散 撤 離 1. 通 知 公 所 土 石 流 警 戒 發 布 2. 派 遣 支 援 人 員 及 車 輛 協 助 疏 散 撤 離 1. 通 知 保 全 戶 土 石 流 警 戒 訊 息 2. 派 遣 人 員 及 車 輛 進 行 保 全 戶 疏 散 撤 離 災 害 救 助 1. 審 核 申 請 救 助 資 料 2. 提 撥 經 費 1. 彙 整 申 請 資 料 移 送 給 市 府 2. 發 放 救 助 3.1 權 責 分 工 防 救 災 工 作 的 每 一 階 段 均 需 要 各 單 位 分 工 合 作, 本 節 略 述 本 公 所 在 開 設 災 害 應 變 中 心 時 各 編 組 單 位 及 任 務, 俾 使 各 單 位 了 解 職 責 所 在, 以 及 可 能 需 要 與 其 他 單 位 合 作 的 部 分 一 災 害 應 變 中 心 各 編 組 單 位 及 任 務 ( 一 ) 本 中 心 係 災 害 發 生 或 有 發 生 之 虞 時 所 成 立 之 任 務 編 組, 設 指 揮 官 一 人, 副 指 揮 官 一 人 下 設 作 業 組 民 政 組 工 務 組 社 會 組 經 建 組 環 保 組 秘 書 組 消 防 組 警 政 組 衛 生 組 自 來 水 組 電 力 組 電 信 組 瓦 斯 組 國 軍 組 等 15 組 ( 詳 如 圖 3.1 淡 水 區 災 害 應 變 中 心 組 織 架 構 圖 ) ( 二 ) 指 揮 官 由 區 長 兼 任, 副 指 揮 官 由 本 公 所 主 任 秘 書 或 警 分 局 組 長 兼 任 ( 三 ) 各 編 組 組 長 由 編 組 單 位 指 派 課 長 或 組 長 層 級 以 上 主 管 ( 官 ) 兼 任 各 編 組 於 災 害 應 變 中 心 成 立 時 由 組 長 指 派 熟 悉 業 務 之 人 員 進 駐 作 業, 除 執 行 該 組 與 災 害 有 關 事 項 外, 並 與 其 他 各 編 組 保 持 聯 繫, 採 取 必 要 應 變 措 施 ( 四 ) 各 編 組 任 務 如 表 3.2:( 依 據 新 北 市 各 級 災 害 應 變 中 心 作 業 要 點 編 製 ) 61

72 62 圖 3.1 淡 水 區 災 害 應 變 中 心 組 織 架 構 表 3.2 淡 水 區 災 害 應 變 中 心 各 編 組 任 務 表 編 組 名 稱 編 組 單 位 ( 人 員 ) 任 務 指 揮 官 區 長 兼 任 綜 理 本 區 災 害 防 救 工 作 副 指 揮 官 主 任 秘 書 兼 任 淡 水 分 局 組 長 層 級 以 上 人 員 兼 任 襄 助 指 揮 官 處 理 本 區 災 害 防 救 工 作 作 業 組 役 政 災 防 課 課 長 兼 組 長 組 員 : 役 政 災 防 課 人 事 室 會 計 室 政 風 室 1. 淡 水 區 公 所 災 害 應 變 中 心 之 設 置 作 業 及 災 害 防 救 整 備 災 害 蒐 集 及 通 報 等 事 宜 2. 災 害 防 救 整 備 會 議 之 召 開 及 決 議 之 執 行 事 項 與 通 報 各 有 關 單 位 成 立 處 理 重 大 災 害 緊 急 應 變 處 理 小 組 事 項 3. 公 所 內 部 課 室 與 市 府 應 變 中 心 等 相 關 單 位 協 調 聯 繫 之 事 項, 災 情 傳 遞 彙 整 統 計 事 項 及 災 情 指 示 等 聯 絡 事 項 4. 必 要 時 協 調 聯 繫 開 口 合 約 廠 商 民 間 團 體 及 其 他 區 公 所 支 援 救 災 事 項 指 揮 官 ( 區 長 ) 電 力 組 ( 台 灣 電 力 公 司 臺 北 北 區 營 業 處 ) 電 信 組 ( 中 華 電 信 台 北 營 運 處 ) 自 來 水 組 ( 自 來 水 公 司 淡 水 營 運 所 ) 瓦 斯 組 ( 欣 芝 瓦 斯 公 司 ) 其 他 協 助 應 變 單 位 作 業 組 ( 役 政 災 防 課 人 事 室 會 計 室 政 風 室 ) 民 政 組 ( 民 政 課 ) 秘 書 組 ( 秘 書 室 ) 經 建 組 ( 經 建 課 ) 工 務 組 ( 工 務 課 ) 社 會 組 ( 社 會 人 文 課 ) 公 所 進 駐 單 位 環 保 組 ( 環 保 局 淡 水 區 清 潔 隊 ) 警 政 組 ( 淡 水 警 察 分 局 ) 消 防 組 ( 淡 水 消 防 分 隊 ) 國 軍 組 ( 新 北 市 後 備 指 揮 部 ) 衛 生 組 ( 淡 水 衛 生 所 ) 其 他 進 駐 單 位 襄 助 協 助 應 變 協 助 應 變 指 揮 副 指 揮 官 ( 主 任 秘 書 淡 水 分 局 組 長 )

73 民 政 組 秘 書 組 經 建 組 工 務 組 民 政 課 課 長 兼 組 長 組 員 : 民 政 課 5. 配 合 市 應 變 中 心 劃 定 之 危 險 潛 勢 區 域 範 圍, 提 供 資 料 予 相 關 分 組 執 行 疏 散 撤 離 及 收 容 等 事 宜 之 參 考 6. 應 變 中 心 成 立 與 撤 除 等 相 關 通 報 作 業 7. 辦 理 疏 散 撤 離 人 數 統 計 及 輪 值 人 員 EMIS 教 育 訓 練 8. 其 他 有 關 業 務 權 責 事 項 1. 督 導 里 長 對 於 具 有 危 險 潛 勢 區 域, 執 行 勸 導 撤 離 ; 協 同 警 消 民 政 及 國 軍 等 單 位 執 行 疏 散, 限 制 或 禁 止 人 民 進 入 或 命 其 離 去 措 施 事 宜, 並 協 助 執 行 災 害 警 訊 廣 播 作 業 事 項 2. 處 理 民 眾 通 報 電 話, 並 適 時 反 應 報 告 民 情 事 項 3. 其 他 外 駐 單 位 人 員 之 接 待 事 項 4. 協 助 辦 理 疏 散 撤 離 人 數 統 計 及 輪 值 人 員 EMIS 教 育 訓 練 5. 其 他 有 關 業 務 權 責 事 項 1. 災 害 應 變 中 心 辦 公 處 所 之 佈 置 電 訊 之 裝 備 維 護 及 照 明 設 備 之 維 持 等 事 項 2. 災 害 應 變 中 心 工 作 人 員 飲 食 給 養 及 寢 具 供 應 秘 書 室 主 任 兼 組 長 事 項 組 員 : 秘 書 室 3. 救 災 器 材 儲 備 供 應 事 項 經 建 課 課 長 兼 組 長 組 員 : 經 建 課 工 務 課 課 長 兼 組 長 4. 相 關 災 害 新 聞 資 訊 發 布 5. 其 他 有 關 業 務 權 責 事 項 1. 公 民 營 事 業 有 關 公 用 氣 體 與 油 料 管 線 輸 電 線 路 等 防 災 措 施 及 災 情 查 報 傳 遞 統 計 彙 整 聯 繫 等 事 項 2. 辦 理 農 漁 林 牧 業 災 情 查 報 設 施 防 護 搶 修 與 善 後 處 理 工 作 等 事 宜 3. 配 合 新 北 市 政 府 農 業 局, 依 據 降 雨 量 變 化, 劃 定 土 石 流 危 險 區 域 土 石 崩 塌 地 區, 並 通 報 相 關 單 位 進 行 疏 散 撤 離 避 難 措 施 4. 協 調 本 區 綠 化 班 進 駐 區 應 變 中 心 協 助 處 理 相 關 災 情 5. 其 他 有 關 業 務 權 責 事 項 1. 辦 理 道 路 橋 梁 水 壩 堤 防 河 川 等 設 施 之 災 情 查 報 傳 遞 統 計 事 宜 2. 必 要 時 聯 繫 開 口 合 約 廠 商, 進 行 搶 救 搶 修 63

74 社 會 組 環 保 組 警 政 組 消 防 組 組 員 : 工 務 課 社 會 人 文 課 課 長 兼 組 長 組 員 : 社 會 人 文 課 清 潔 隊 隊 長 兼 組 長 組 員 : 清 潔 隊 警 察 局 淡 水 分 局 派 員 兼 組 長 組 員 : 警 察 分 局 第 三 救 災 救 護 大 隊 淡 水 分 隊 分 隊 長 兼 組 長 組 員 : 消 防 分 隊 等 事 宜 3. 配 合 新 北 市 政 府 水 利 局, 執 行 河 川 觀 察 及 積 淹 水 之 災 情 查 報 傳 遞 事 項 4. 配 合 新 北 市 政 府 工 務 局, 執 行 目 視 橋 梁 水 位 高 度 作 業 之 提 供 與 通 報 事 項 5. 其 他 有 關 業 務 權 責 事 項 1. 災 民 收 容 之 規 劃 及 臨 時 災 民 收 容 所 之 指 定 分 配 佈 置 事 項 2. 臨 時 災 民 收 容 所 受 災 民 眾 之 登 記 接 待 及 管 理 事 項 3. 臨 時 災 民 收 容 所 受 災 民 眾 統 計 查 報 及 其 他 有 關 事 故 之 處 理 事 項 4. 受 災 民 眾 之 救 濟 物 資 救 濟 金 發 放 等 事 宜 5. 各 界 捐 贈 物 資 之 接 受 與 轉 發 事 項 6. 其 他 有 關 業 務 權 責 事 項 1. 災 區 環 境 清 潔 與 消 毒 等 之 整 理 事 項 2. 區 側 溝 堵 塞 及 道 路 廢 棄 物 清 除 事 項 3. 災 區 飲 用 水 水 質 抽 驗 事 項 4. 災 區 廢 棄 物 之 清 除 事 項 5. 其 他 有 關 業 務 權 責 事 項 1. 掌 理 陸 上 交 通 事 故 等 災 害 應 變 事 宜 2. 負 責 災 區 屍 體 處 理 現 場 警 戒 治 安 維 護 交 通 管 制 秩 序 維 持 相 關 事 項 3. 對 於 具 有 危 險 潛 勢 區 域, 執 行 強 制 撤 離 ; 或 依 指 揮 官 劃 定 區 域 範 圍, 執 行 限 制 或 禁 止 人 民 進 入 或 命 其 離 去 措 施 及 公 告 事 宜 4. 負 責 轄 內 山 地 警 戒 管 制 區 之 劃 定 與 公 告 區 域 及 其 周 邊 人 車 管 制 強 制 疏 散 5. 車 船 航 空 器 等 重 大 交 通 事 故 現 場 協 助 搶 救 處 理 之 相 關 事 宜 6. 負 責 災 區 與 交 通 狀 況 之 查 報 船 筏 疏 散 至 安 全 地 帶 應 變 戒 備 協 調 支 援 等 相 關 事 宜 7. 其 他 有 關 業 務 權 責 事 項 1. 重 大 爆 裂 物 爆 炸 事 故 現 場 搶 救 處 理 之 相 關 事 項 2. 機 動 配 合 災 害 應 變 中 心 與 救 生 任 務 3. 災 害 現 場 消 防 搶 救 人 命 搶 救 及 緊 急 救 護 事 宜 64

75 4. 其 他 有 關 業 務 權 責 事 項 衛 生 組 電 信 組 電 力 組 瓦 斯 組 自 來 水 組 國 軍 組 淡 水 區 衛 生 所 派 員 兼 組 長 組 員 : 衛 生 所 中 華 電 信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台 北 營 運 處 台 灣 電 力 公 司 臺 北 北 區 營 業 處 欣 芝 瓦 斯 公 司 自 來 水 公 司 淡 水 營 運 所 新 北 市 後 備 指 揮 部 關 渡 指 揮 部 1. 掌 理 傳 染 病 疫 災 應 變 事 宜 ; 災 區 救 護 站 之 規 劃 設 立 運 作 與 藥 品 衛 材 調 度 事 項 2. 醫 療 機 構 之 指 揮 調 配 及 提 供 災 區 緊 急 醫 療 與 後 續 醫 療 照 顧 事 項 3. 災 區 民 眾 心 理 創 傷 輔 導 相 關 事 宜 4. 災 區 防 疫 之 監 測 通 報 調 查 及 相 關 處 理 工 作 5. 督 導 各 醫 院 衛 生 所 及 衛 生 機 構 發 生 災 害 應 變 處 理 6. 其 他 相 關 業 務 權 責 事 項 1. 負 責 電 信 緊 急 搶 修 及 災 後 迅 速 恢 復 通 訊 等 事 宜 2. 災 區 架 設 緊 急 通 訊 設 備 器 材 設 施 事 宜 3. 其 他 相 關 業 務 權 責 事 項 1. 負 責 電 力 供 應 災 害 緊 急 搶 修 截 斷 電 源 與 災 後 迅 速 恢 復 供 電 之 復 原 等 事 宜 2. 其 他 有 關 業 務 權 責 事 項 1. 負 責 瓦 斯 管 線 路 緊 急 搶 修 截 斷 瓦 斯 漏 氣 偵 測 處 理 及 災 後 恢 復 供 氣 等 復 原 工 作 2. 其 他 有 關 業 務 權 責 事 項 1. 自 來 水 輸 配 水 管 線 緊 急 搶 修 與 復 原 等 事 宜 2. 緊 急 調 配 供 水 事 項 3. 有 關 本 區 自 來 水 搶 修 之 動 員 調 配 聯 繫 事 項 4. 有 關 災 區 缺 水 之 供 應 自 來 水 所 受 災 害 損 失 及 善 後 處 理 事 項 5. 自 來 水 處 理 及 水 質 之 抽 驗 事 項 6. 其 他 應 變 處 理 及 有 關 業 務 權 責 事 項 1. 必 要 時 提 供 營 區 作 為 災 民 收 容 處 所 2. 協 助 強 堵 堤 防 搶 修 交 通 災 民 急 救 及 災 區 重 建 復 原 工 作 等 事 宜 3. 協 調 動 員 國 軍 支 援 各 項 災 害 之 搶 救 危 險 區 域 災 民 疏 散 及 災 區 復 原 等 事 宜 4. 其 他 有 關 業 務 權 責 事 項 65

76 3.2 建 立 完 整 防 救 災 體 系 與 機 制 一 防 救 災 組 織 之 運 作 機 制 建 立 以 區 公 所 為 核 心 的 地 區 防 救 災 體 系, 係 因 應 大 規 模 災 害 發 生 時 重 要 的 自 救 措 施, 由 於 大 規 模 災 害 發 生 後, 受 災 的 區 域 可 能 相 當 廣 闊, 被 動 等 待 中 央 及 市 府 等 外 界 的 救 災 支 援 可 能 緩 不 濟 急, 為 掌 握 搶 救 時 效, 唯 有 自 力 自 助 的 防 救 災 組 織, 始 可 能 於 災 害 發 生 第 一 時 間 內, 投 入 搶 救 行 列, 發 揮 即 時 的 救 命 功 能 其 救 災 體 系 與 機 制 的 運 作 方 式 說 明 如 下 : ( 一 ) 召 開 災 害 防 救 會 報 依 災 害 防 救 法 第 10 及 11 條, 區 公 所 得 設 立 災 害 防 救 會 報 按 照 災 害 防 救 會 報 的 設 置 要 點, 原 則 上 每 半 年 召 開 會 議 一 次, 必 要 時, 得 召 開 臨 時 會 議, 另 外, 每 年 防 汛 期 前 亦 應 召 開 會 議, 針 對 各 項 防 汛 準 備 工 作 進 行 報 告 協 調 與 討 論 會 議 召 開 均 由 區 長 擔 任 召 集 人, 並 擔 任 主 席, 由 主 任 秘 書 擔 任 副 召 集 人, 各 科 室 主 管 擔 任 委 員 ; 召 集 人 未 能 出 席 時, 則 由 副 召 集 人 擔 任 主 席, 召 集 人 及 副 召 集 人 均 未 能 出 席 時, 由 出 席 委 員 互 推 一 人 擔 任 主 席 在 會 議 召 開 前 一 週, 各 單 位 應 將 報 告 與 討 論 事 項 準 備 妥 當, 並 送 交 至 役 政 災 防 課 彙 整, 彙 整 後 之 資 料 應 預 先 呈 報 給 會 報 召 集 人 會 議 召 開 時, 各 單 位 針 對 其 防 救 災 工 作 推 動 情 形 進 行 報 告 或 提 案, 經 協 調 與 討 論 後, 由 主 席 決 議, 各 單 位 依 決 議 辦 理 工 作 事 項, 役 政 災 防 課 則 需 針 對 決 議 事 項 進 行 管 考 每 次 會 議 開 始 時, 首 先 應 要 求 各 單 位 報 告 上 次 決 議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 二 ) 修 訂 地 區 災 害 防 救 計 畫 地 區 災 害 防 救 計 畫 是 公 所 推 動 各 項 災 害 防 救 工 作 的 依 據, 在 計 畫 中 應 掌 握 轄 區 內 之 災 害 潛 勢, 並 針 對 潛 勢 地 點 擬 定 對 策, 按 此 推 動 各 項 防 救 災 工 作, 計 畫 中 亦 詳 述 各 單 位 於 防 救 災 工 作 上 的 權 責 分 工, 按 照 災 害 防 救 法 施 行 細 則 第 9 條 規 定, 鄉 ( 鎮 市 ) 公 所 每 二 年 應 依 規 定 災 害 防 救 計 畫 地 區 災 害 發 生 狀 況 災 害 潛 勢 特 性 等, 進 行 勘 查 評 估, 檢 討 地 區 災 害 防 救 計 畫 ; 必 要 時, 得 隨 時 辦 理 之, 而 區 公 所 亦 應 比 照 鄉 ( 鎮 市 ) 公 所 來 辦 理, 每 兩 年 針 對 災 害 防 救 計 畫 檢 討, 若 有 需 要 時 則 進 行 修 正, 並 依 據 新 66

77 北 市 各 區 地 區 災 害 防 救 計 畫 備 查 程 序 辦 理 地 區 計 畫 增 修 及 提 報 新 北 市 災 害 防 救 會 報 備 查, 備 查 前 須 依 照 備 查 程 序 辦 理 ( 如 下 圖 3.2 所 示 ), 修 正 後 之 計 畫 應 提 報 給 市 府, 以 利 市 府 掌 握 各 公 所 防 救 災 工 作 推 動 的 情 況 由 役 政 災 防 課 邀 集 民 政 課 工 務 課 經 建 課 社 會 人 文 課 秘 書 室 等 單 位 來 共 同 修 訂 地 區 災 害 防 救 計 畫, 各 單 位 就 其 權 責 範 圍 的 工 作 進 行 檢 視, 於 修 訂 計 畫 交 由 役 政 災 防 課 彙 整, 並 送 交 災 害 防 救 會 報 核 定 後 報 請 市 級 災 害 防 救 會 報 備 查, 之 後 函 頒 至 各 單 位, 各 單 位 即 按 照 計 畫 推 動 各 項 災 害 防 救 工 作 67

78 68 圖 3.2 地 區 災 害 防 救 計 畫 備 查 程 序 流 程 圖

79 ( 三 ) 修 正 公 所 災 害 應 變 中 心 作 業 要 點 為 健 全 公 所 災 害 應 變 中 心 運 作 機 制, 區 公 所 應 檢 討 修 正 災 害 應 變 中 心 作 業 要 點, 其 內 容 應 包 括 災 害 應 變 中 心 開 設 與 撤 除 標 準 開 設 及 管 制 作 業 程 序 進 駐 單 位 編 組 與 單 位 任 務 分 工 等 項 目, 各 單 位 據 此 作 業 要 點 及 災 害 應 變 中 心 作 業 手 冊 災 害 標 準 作 業 程 序 等 採 取 應 變 行 動 區 級 災 害 應 變 中 心 作 業 要 點 由 役 政 災 防 課 研 擬, 並 於 災 害 防 救 會 報 時 提 出, 以 供 各 單 位 檢 視 與 討 論, 之 後 再 次 進 行 修 正, 並 函 頒 至 各 單 位, 各 單 位 即 按 照 此 作 業 要 點 來 執 行 災 害 應 變 中 心 各 項 工 作 ( 四 ) 編 訂 災 害 應 變 標 準 作 業 程 序 ( 詳 如 附 件 7) 除 根 據 災 害 應 變 中 心 作 業 要 點 外, 各 單 位 在 處 理 各 項 災 情 及 事 故 時, 應 有 一 套 可 依 循 的 作 業 程 序, 便 於 相 關 人 員 能 夠 按 此 程 序, 有 效 率 地 採 取 應 變 行 動, 標 準 作 業 程 序 應 包 括 基 本 的 災 情 查 通 報 各 項 災 情 處 置 災 民 疏 散 避 難 等 由 於 不 同 的 應 變 工 作 分 屬 不 同 單 位 來 負 責, 因 此 應 由 各 主 政 單 位 各 自 編 訂, 而 共 通 性 的 作 業 程 序 則 應 由 役 政 災 防 課 來 編 訂, 各 單 位 編 訂 完 成 後, 應 於 災 害 防 救 會 報 進 行 檢 視 與 討 論, 在 修 訂 後 函 頒 至 各 單 位, 以 此 做 為 執 行 各 項 災 害 事 故 應 變 標 準 作 業 程 序 ( 五 ) 建 立 複 式 緊 急 通 報 系 統 及 機 制 由 於 災 害 應 變 牽 涉 不 同 層 級 與 不 同 單 位, 因 此 建 立 起 緊 急 通 報 系 統 與 機 制 有 相 當 之 必 要 性, 公 所 內 各 單 位 應 就 其 應 變 工 作 可 能 牽 涉 到 的 單 位, 建 立 起 聯 繫 機 制, 包 括 窗 口 與 其 聯 絡 方 式 等, 並 將 相 關 資 料 送 交 至 役 政 災 防 課, 由 其 彙 整 ( 六 ) 定 期 更 新 災 害 應 變 中 心 編 組 名 冊 災 害 應 變 時 需 聯 繫 各 單 位 編 組 人 員 進 駐 災 害 應 變 中 心, 因 此 需 定 期 更 新 災 害 應 變 中 心 編 組 名 冊, 以 利 聯 繫 事 宜, 各 單 位 應 定 期 或 在 人 員 異 動 時 將 名 冊 與 聯 繫 等 相 關 資 料 更 新, 送 交 役 政 災 防 課 進 行 彙 整 ( 七 ) 辦 理 各 災 害 相 關 教 育 訓 練 / 講 習 69

80 1. 災 情 查 通 報 教 育 訓 練 : 依 據 新 北 市 災 情 查 報 通 報 執 行 計 畫, 訂 定 淡 水 區 災 情 查 報 通 報 執 行 規 定, 每 年 定 期 辦 理, 針 對 里 長 里 幹 事 辦 理 所 屬 災 情 查 報 人 員 教 育 訓 練 事 宜 並 製 作 相 關 成 果 檔 案 2. 衛 星 電 話 教 育 訓 練 : 每 年 定 期 辦 理, 增 強 本 所 具 備 抗 災 性 及 無 遠 弗 界 的 通 訊 能 力, 以 彌 補 傳 統 有 線 電 無 線 電 通 訊 網 路 系 統 抗 災 能 力 之 不 足, 建 立 完 善 的 防 救 災 專 用 通 訊 網 路 3. 應 變 管 理 資 訊 系 統 (EMIS) 及 應 變 管 理 資 訊 雲 端 服 務 (EMIC) 教 育 訓 練 : 每 年 定 期 辦 理, 加 強 本 所 災 害 防 救 人 員 於 汛 期 前 熟 悉 EMIS 及 EMIC 系 統 運 作 方 式, 以 因 應 災 害 發 生 時, 能 即 時 運 用 該 系 統 通 報 災 情 與 整 合 救 災 資 源, 以 達 迅 速 救 災 及 減 輕 災 害 損 失, 特 辦 理 本 訓 練 4. 里 長 災 害 防 救 教 育 講 習 : 每 年 定 期 辦 理, 提 升 淡 水 區 各 里 辦 公 處 對 災 害 防 救 防 災 避 難 地 圖 之 認 知, 並 強 化 里 長 災 害 防 救 實 務 作 為 及 應 變 能 力, 進 以 落 實 淡 水 區 災 害 防 救 體 制 運 作 深 化 災 害 防 救 教 育 訓 練 及 觀 念 宣 導 ( 八 ) 辦 理 各 災 害 相 關 避 難 演 練 1. 前 進 指 揮 所 演 練 : 每 年 定 期 辦 理, 提 升 運 作 效 率 並 強 化 轄 內 災 害 防 搶 救 能 力, 俾 於 災 時 即 時 掌 握 災 害 現 場 最 新 狀 況, 就 近 統 籌 監 督 協 調 指 揮 調 度 及 迅 速 執 行 各 項 緊 急 應 變 措 施, 保 障 民 眾 生 命 財 產 安 全 2. 土 石 流 防 災 疏 散 避 難 演 練 : 每 年 定 期 辦 理, 強 化 淡 水 區 各 界 救 災 資 源 之 聯 繫, 並 結 合 現 有 單 位 救 災 能 力 統 一 指 揮 及 分 項 演 練, 以 提 升 淡 水 區 土 石 流 災 害 應 變 能 力 在 災 情 發 生 時, 期 望 將 人 命 財 產 之 損 失 降 至 最 低 3. 廳 舍 防 火 防 震 演 練 : 每 年 定 期 辦 理, 強 化 本 所 全 體 職 員 對 於 震 災 之 防 救 應 變 能 力, 並 透 過 教 育 宣 導 及 實 際 演 練 方 式, 增 益 同 仁 防 震 常 識, 進 以 提 高 防 震 警 覺, 並 熟 稔 防 震 措 施 及 避 難 方 法 二 社 區 自 主 防 救 災 組 織 之 建 構 區 級 災 害 防 救 組 織 雖 為 落 實 淡 水 區 災 害 防 救 業 務 之 重 要 推 手, 惟 僅 依 靠 區 公 所 等 單 位 推 動 建 置 相 關 設 備 與 設 施, 其 效 果 仍 是 有 限 爰 以 本 計 畫 亦 研 擬 推 展 地 區 之 自 主 防 災 組 織, 除 平 時 可 以 提 升 居 民 防 災 知 識 與 防 災 70

81 意 識, 強 化 其 對 災 害 與 風 險 的 認 知 外, 災 時 則 可 發 揮 初 期 搶 救 功 效, 為 災 後 復 原 工 作 提 供 支 援 及 協 助 ( 詳 表 3.3 所 示 ) 據 此, 淡 水 區 轄 內 各 社 區 組 織 公 寓 大 廈 及 公 司 行 號 應 建 立 消 防 自 衛 編 組 或 社 區 救 援 隊, 且 事 先 與 醫 院 等 其 他 救 援 機 關 約 定 相 互 配 合 體 制 居 民 及 上 開 組 織 則 應 定 期 辦 理 自 主 救 災 演 練, 俾 於 災 害 發 生 初 期, 秉 持 自 己 的 家 園, 自 己 捍 衛 防 護 之 防 災 意 識, 自 力 進 行 初 期 滅 火 救 助 救 護 避 難 誘 導 等 活 動, 以 大 幅 降 低 災 情 帶 來 之 損 害 有 關 推 動 自 主 防 災 體 系 之 各 政 府 機 關 的 任 務 分 工, 詳 如 表 3.4 所 示 平 時 防 災 知 識 的 推 廣 地 區 的 安 全 檢 查 地 區 的 情 報 收 集 防 災 器 材 的 準 備 防 災 訓 練 的 實 施 表 3.3 平 時 及 災 時 概 略 防 救 災 工 作 災 害 時 受 災 區 情 報 的 傳 達 相 關 防 災 機 關 連 絡 地 區 安 全 方 位 確 認 避 難 引 導 警 告 居 民 注 意 二 次 危 害 初 期 滅 火 救 助 救 援 救 護 行 動 建 立 初 期 救 援 物 資 來 源 71

82 各 機 關 / 單 位 表 3.4 防 災 體 系 內 各 機 關 任 務 分 工 任 務 分 工 市 政 府 區 公 所 里 辦 公 處 消 防 大 ( 分 ) 隊 1. 策 動 企 業 民 間 成 立 地 區 自 主 防 救 災 組 織 2. 提 供 自 主 防 救 災 活 動 的 相 關 資 訊 器 材 方 面 等 協 助 3. 辦 理 教 育 訓 練 及 演 練, 提 供 公 所 鄰 里 企 業 志 工 一 般 民 眾 參 與 4. 協 助 公 所 擬 定 地 區 災 害 防 救 計 畫 1. 擬 定 公 所 地 區 災 害 防 救 計 畫, 確 認 各 單 位 權 責 與 分 工 2. 協 助 各 里 規 劃 防 救 災 工 作 3. 加 強 宣 導, 使 各 鄰 里 社 區 能 建 立 自 主 防 救 災 組 織 4. 掌 握 各 自 主 防 救 災 組 織 與 的 訓 練 與 活 動 情 形 5. 協 調 區 內 防 救 災 組 織 與 單 位 辦 理 演 練 或 演 習 1. 提 供 鄰 里 防 救 災 相 關 資 訊, 以 及 編 組 計 畫 為 參 考 2. 辦 理 自 主 防 救 災 組 織 與 團 體 之 教 育 訓 練 3. 鼓 勵 鄰 里 相 關 組 織 及 團 體 參 與 自 主 防 救 災 活 動 1. 支 援 淡 水 區 轄 內 各 防 救 災 教 育 訓 練 防 救 災 演 習 2. 提 供 防 救 災 資 訊 器 材 方 面 之 協 助 3. 支 援 自 主 防 救 災 組 織 之 教 育 訓 練 4. 鼓 勵 地 區 企 業 團 體 及 組 織 參 與 防 救 災 工 作 義 消 及 救 難 團 體 協 調 參 與 消 防 大 ( 分 ) 隊 的 各 項 防 救 災 演 訓 其 他 相 關 機 構 支 援 各 企 業 團 體 防 救 災 相 關 的 資 訊 資 源 72

83 第 4 章 各 階 段 災 害 防 救 對 策 本 章 說 明 淡 水 區 災 害 應 變 中 心 各 單 位 於 減 災 整 備 應 變 及 復 原 重 建 階 段 應 負 責 哪 些 工 作 項 目, 以 及 未 來 應 加 強 的 地 方, 各 單 位 除 本 身 所 負 責 的 工 作 項 目 外, 亦 應 配 合 其 他 單 位 來 推 動 災 害 防 救 工 作 4.1 減 災 工 作 為 降 低 災 害 之 規 模 及 危 害 程 度, 在 減 災 工 作 階 段 透 過 實 際 行 動 的 實 施, 如 工 程 技 術 抗 災 建 築, 改 良 等 改 善 結 構 物 的 結 構 式 減 災 措 施 ; 以 及 透 過 計 畫 土 地 管 理 公 共 防 災 意 識 教 育 等 非 結 構 式 的 措 施 以 下 說 明 本 公 所 內 各 單 位 在 各 項 災 前 減 災 準 備 工 作 之 預 防 措 施, 並 述 明 其 防 災 上 之 作 用 所 在 一 役 政 災 防 課 ( 一 ) 協 助 針 對 較 脆 弱 地 區 ( 點 ) 進 行 踏 勘 調 查 由 役 政 災 防 課 邀 集 相 關 單 位 前 往 較 脆 弱 地 區 ( 點 ) 進 行 踏 勘 調 查, 通 知 該 地 區 ( 點 ) 所 屬 鄰 里 長 來 配 合 踏 勘, 提 供 引 導 或 相 關 災 情 說 明, 使 踏 勘 調 查 的 資 料 能 更 為 精 確 及 詳 盡, 並 應 調 查 地 區 災 害 潛 勢 特 性, 訂 定 防 災 因 應 對 策, 並 積 極 規 劃 避 難 收 容 場 所 避 難 路 線 防 災 據 點 等 防 災 因 應 措 施 ( 二 ) 辦 理 防 救 災 相 關 教 育 訓 練, 以 及 宣 導 與 組 訓 ( 減 災 ) 針 對 本 公 所 內 相 關 業 務 人 員 辦 理 防 救 災 教 育 訓 練, 以 提 升 其 對 於 災 害 的 認 知 與 瞭 解, 可 讓 相 關 業 務 人 員 將 所 學 的 運 用 至 災 害 防 救 各 階 段 的 工 作 上, 並 提 升 災 害 應 變 中 心 的 能 力, 以 應 付 不 同 規 模 與 類 型 的 災 害 每 年 應 於 汛 期 前 針 對 風 災 水 災 土 石 流 等 辦 理 相 關 教 育 訓 練, 使 受 訓 人 員 瞭 解 災 害 形 成 的 原 因, 應 變 中 心 輪 值 編 排 及 作 業 應 變 救 災 處 理 流 程, 當 汛 期 來 臨 或 有 颱 風 等 災 害 需 進 行 應 變 工 作 時 即 可 派 上 用 場 另 外, 應 定 期 針 對 轄 區 內 學 校 社 區 企 業 民 間 團 體 等 舉 行 地 震 防 災 教 育 訓 練, 提 供 減 災 應 變 簡 易 急 救 疏 散 避 難 等 相 關 常 識, 學 童 應 變 能 力 之 訓 練 利 用 每 年 春 安 工 作 防 災 週 民 防 常 訓 期 間, 重 點 加 強 防 颱 火 災 防 震 等 宣 導, 培 養 民 間 重 視 消 防 及 防 颱 常 識, 並 增 強 其 應 變 能 力, 並 不 定 73

84 期 配 合 學 校 民 間 團 體, 辦 理 颱 風 防 範 宣 導 工 作 並 於 颱 風 來 臨 前 或 警 報 發 布 時 利 用 村 里 民 廣 播 系 統 播 放 颱 風 訊 息, 請 住 戶 做 好 居 家 防 颱 準 備 工 作 ( 三 ) 推 動 防 災 社 區 工 作 為 了 將 防 救 災 工 作 落 實 至 基 層, 使 民 眾 瞭 解 防 災 工 作, 應 加 速 防 災 社 區 工 作 的 推 動, 近 年 來 政 府 相 關 部 門 學 術 單 位 以 及 民 間 組 織 團 體 均 相 當 重 視 災 害 防 救, 然 而 以 災 害 情 況 或 救 災 形 式 可 知, 災 害 發 生 時 要 完 全 依 賴 政 府 部 門 或 外 界 協 助 救 災 是 有 困 難 的, 社 區 防 災 的 意 識 與 自 救 有 助 於 降 低 災 害 的 損 失 與 提 升 重 建 復 原 的 效 能, 因 此 行 政 院 災 害 防 救 委 員 會 (NDPPC, 2006) 提 到 減 災 工 作 應 先 加 強 建 立 社 區 之 自 救 而 後 人 救 的 觀 念, 強 調 以 社 區 為 主 體 由 下 而 上 的 精 神, 強 化 社 區 自 主 防 災 能 力 新 北 市 政 府 在 過 去 98 至 103 年 期 間, 透 過 經 費 的 挹 注, 分 別 在 新 店 區 新 莊 區 汐 止 區 中 和 區 瑞 芳 區 淡 水 區 金 山 區 及 泰 山 區 等 地 區, 推 動 防 災 社 區, 其 中 區 公 所 應 協 助 以 下 事 務 進 行 1. 進 行 宣 導 本 公 所 應 自 行 或 配 合 市 府, 在 推 動 防 災 社 區 工 作 前 進 行 宣 導, 包 括 張 貼 與 公 布 訊 息 或 詢 問 過 去 曾 受 災 之 社 區 的 參 與 意 願, 並 說 明 防 災 社 區 辦 理 的 優 點 及 方 式, 鼓 勵 社 區 自 行 準 備 與 整 合 意 見, 先 透 過 檢 核 自 評 表 ( 表 4.1) 來 檢 視 社 區 本 身 是 否 已 準 備 好 推 動 防 災 社 區 工 作 2. 評 核 與 遴 選 適 合 之 社 區 若 社 區 有 意 願 參 與 防 災 社 區 工 作 的 推 動, 本 公 所 應 檢 視 其 檢 核 自 評 表, 以 瞭 解 各 社 區 是 否 已 經 凝 聚 共 識, 並 已 準 備 好 參 與 及 投 入 防 災 社 區 工 作, 公 所 檢 視 後 彙 整 資 料, 並 視 經 費 及 需 求 後, 遴 選 適 合 的 社 區 來 參 與 防 災 社 區 另 外, 在 遴 選 上 以 高 災 害 潛 勢 有 意 願 參 與 且 具 有 一 定 社 團 組 織 的 社 區 為 優 先 考 量 3. 與 市 府 配 合 推 動 防 災 社 區 由 於 市 府 近 幾 年 均 會 編 列 一 定 經 費 來 推 動 防 災 社 區, 也 會 透 過 遴 選 來 74

85 選 擇 適 合 的 社 區 來 推 動 防 災 社 區 工 作, 因 此, 本 公 所 應 有 義 務 協 助 市 府 災 害 防 救 辦 公 室 或 消 防 局 減 災 規 劃 科 等 單 位 來 遴 選 社 區, 以 及 配 合 來 共 同 推 動 防 災 社 區 4. 成 立 防 災 社 區 在 遴 選 合 適 社 區 後 應 儘 速 推 動 防 災 社 區 工 作, 本 公 所 可 透 過 市 府 協 助 或 自 行 辦 理, 可 邀 集 曾 有 推 動 防 災 社 區 工 作 經 驗 的 團 隊 與 學 者, 透 過 簽 約 等 方 式 提 供 一 定 之 經 費, 來 針 對 所 遴 選 的 社 區 推 動 相 關 的 防 救 災 工 作, 防 災 社 區 工 作 包 括 : 啟 蒙 啟 動 社 區 工 作 坊 的 建 立 環 境 踏 勘 對 策 研 擬 社 區 防 災 應 變 編 組 防 救 災 應 變 演 練 等 5. 檢 討 防 災 社 區 推 動 成 效 並 製 作 成 果 資 料 每 年 度 針 對 防 災 社 區 辦 理 情 形 進 行 檢 討, 針 對 不 足 或 待 改 善 之 處, 研 擬 相 關 改 善 措 施 或 辦 法 另 為 了 提 高 社 區 居 民 的 參 與 意 願, 並 加 強 宣 導, 使 其 他 社 區 也 能 瞭 解 推 動 防 災 社 區 的 方 式 與 優 點, 可 辦 理 相 關 成 果 展 示, 邀 請 鄰 近 或 曾 參 與 遴 選 的 社 區, 來 參 觀 學 習 檢 視 瞭 解 防 災 社 區 推 動 的 情 形 表 4.1 新 北 市 政 府 消 防 局 104 年 度 社 區 防 災 環 境 檢 核 自 評 表 評 核 方 向 評 核 項 目 評 核 重 點 評 核 成 果 配 分 自 評 分 數 是 否 附 佐 證 資 料 一 組 織 編 組 (15%) 組 織 管 理 a. 組 織 成 員 人 數 ( 請 檢 附 編 組 名 冊 組 織 規 章 等 相 關 資 料 )? (10 人 以 上 4 分, 15 人 以 上 8 分,20 人 以 上 一 律 10 分 ) b. 成 員 編 組 是 否 確 實 ( 有 無 不 當 充 數 ) 及 有 效 運 作?( 請 檢 附 運 作 相 關 成 果 照 片 或 相 關 資 料 ) 是 否 是 否 10 5 二 基 本 環 境 (35%) 社 區 環 屬 境 性 之 脆 掌 弱 度 握 與 人 口 a. 社 區 環 境 潛 勢 調 查 表 是 否 確 實 填 寫? b. 社 區 是 否 位 於 複 合 型 天 然 災 害 潛 勢 區 ( 無 災 害 0 分 ;1 種 災 害 4 分 ;2 種 災 害 8 分 ;3 種 以 上 災 害 12 分 ;4 種 以 上 災 害 15 分 ) b. 社 區 弱 勢 人 口 之 掌 握? ( 請 檢 附 相 關 文 件 ) 是 否 是 否 是 否 c. 社 區 保 全 住 戶 之 掌 握? ( 請 檢 附 相 關 文 件 ) 是 否 5 75

86 三 防 災 能 力 (40%) 社 區 基 本 參 防 與 災 熱 能 誠 力 與 活 動 a. 社 區 組 織 成 員 是 否 具 體 具 備 自 主 防 災 意 識, 如 取 得 : 防 災 專 員 民 間 緊 救 援 隊 睦 鄰 救 援 隊 義 消 義 警 社 區 規 劃 師 等 身 份 人 員?( 每 人 次 2 分,5 人 以 上 一 律 10 分 ) d. 是 否 有 其 他 居 民 具 備 前 項 身 份 人 員 資 格?( 每 人 次 2 分,5 人 以 上 一 律 10 分 ) e. 近 5 年 來 社 區 是 否 曾 辦 理 防 災 演 練 ( 演 練 人 數 20 人 以 上 並 檢 附 相 關 成 果 : 每 1 場 次 4 分,3 場 以 上 一 律 10 分 ) 是 否 是 否 是 否 d. 社 區 里 民 對 於 參 與 防 災 相 關 活 動 ( 演 練 宣 導 教 育 訓 練 ) 是 否 積 極? 是 否 10 四 其 他 作 為 (10%) 其 他 之 有 事 利 蹟 審 查 a. 其 他 有 助 於 表 現 社 區 防 救 災 能 力 參 與 本 活 動 熱 誠 或 推 動 防 災 社 區 之 創 新 想 法 b. 持 續 性 的 參 與 國 內 和 國 際 的 安 全 社 區 網 絡 活 動 c. 社 區 安 全 計 畫 的 修 正 與 持 續 推 動 的 具 體 事 實 是 否 10 檢 核 評 語 總 分 100 社 區 檢 核 人 員 : 應 確 實 知 悉 中 央 市 府 相 關 防 災 教 育 計 畫 與 施 行 策 略, 並 配 合 市 府 相 關 教 育 單 位 透 過 學 校 教 育 社 會 教 育 及 社 區 教 育 宣 導 與 教 授 民 眾 基 本 防 救 災 觀 念, 使 民 眾 熟 悉 災 害 預 防 措 施 及 避 難 方 法 等 二 民 政 課 ( 一 ) 協 助 辦 理 社 區 防 災 工 作 在 本 公 所 自 行 或 配 合 市 府 推 動 防 災 社 區 工 作 前 應 進 行 宣 導, 而 民 政 課 與 鄰 里 及 社 區 有 業 務 上 的 往 來, 也 接 觸 較 頻 繁, 因 此 民 政 課 應 透 過 民 政 系 統 來 協 助 防 災 社 區 的 各 項 宣 導 工 作 另 外, 若 防 災 社 區 推 動 已 有 成 果, 欲 辦 理 成 果 展 示 時, 亦 可 由 民 政 課 來 通 知 里 長 等, 使 邀 集 其 參 觀 成 果 展 示, 達 到 宣 導 及 激 烈 其 他 鄰 里 或 社 區 參 與 防 災 社 區 的 效 果 ( 二 ) 協 助 針 對 較 脆 弱 地 區 ( 點 ) 進 行 踏 勘 調 查 76

87 於 役 政 災 防 課 邀 集 相 關 單 位 前 往 較 脆 弱 地 區 ( 點 ) 進 行 踏 勘 調 查 時, 民 政 課 應 適 時 給 予 協 助, 通 知 該 地 區 ( 點 ) 所 屬 鄰 里 長 來 配 合 踏 勘, 提 供 引 導 或 相 關 災 情 說 明, 使 踏 勘 調 查 的 資 料 能 更 為 精 確 及 詳 盡 三 工 務 課 ( 一 ) 針 對 較 脆 弱 地 區 ( 點 ) 進 行 踏 勘 調 查 邀 集 本 公 所 內 相 關 課 室 或 市 府 單 位, 至 轄 區 內 較 脆 弱 地 區 ( 點 ) 或 較 可 能 遭 受 災 害 侵 襲 地 點 ( 災 害 熱 點 ), 進 行 現 場 踏 勘 調 查, 並 拍 照 存 證, 檢 討 分 析 災 害 發 生 之 可 能 原 因, 製 成 勘 查 報 告, 並 可 在 災 害 防 救 會 報 上, 針 對 該 地 點 討 論 及 研 擬 改 善 對 策 及 措 施, 以 減 少 災 害 發 生 的 頻 率 與 所 可 能 造 成 的 損 害 ( 二 ) 更 新 轄 內 災 害 潛 勢 圖 資 透 過 歷 史 災 害 資 料 的 蒐 集 與 災 害 發 生 地 點 之 定 位, 可 將 相 關 資 料 交 由 市 府 或 專 家 學 者 等, 用 於 更 新 轄 內 災 害 潛 勢 圖 資, 並 可 利 用 潛 勢 圖 資 做 為 各 項 減 災 工 作 規 劃 上 的 參 考 資 料 ( 三 ) 在 災 害 潛 勢 地 區 設 立 警 告 標 誌 確 認 災 害 潛 勢 地 區, 選 擇 適 當 位 置 設 立 警 告 標 誌, 避 免 民 眾 接 近 ( 四 ) 違 反 土 地 使 用 管 制 行 政 裁 罰 後 續 複 查 有 關 違 反 都 市 計 畫 土 地 使 用 管 制 行 政 裁 罰 業 務, 依 都 市 計 畫 法 第 79 條 規 定, 由 當 地 地 方 政 府 及 鄉 鎮 縣 轄 市 公 所 執 行 該 項 業 務, 在 改 制 直 轄 市 後, 本 公 所 非 屬 執 行 機 關, 該 項 業 務 由 新 北 市 政 府 城 鄉 發 展 局 執 行 裁 罰, 並 由 公 所 就 近 協 助 辦 理 後 續 複 查, 以 利 該 項 業 務 之 推 動 ( 五 ) 加 強 工 地 抽 查 工 作, 並 規 範 安 全 施 工 方 法 及 救 災 程 序 作 業 針 對 本 公 所 辦 理 之 公 共 工 程 應 加 強 其 工 地 的 抽 查 工 作, 要 求 廠 商 採 取 安 全 的 施 工 方 式, 並 嚴 格 執 行 相 關 預 防 措 施, 俾 有 效 確 保 工 地 及 臨 近 民 眾 生 命 財 產 安 全, 另 外, 針 對 工 地 所 可 能 發 生 的 災 害, 亦 應 建 立 起 標 準 作 業 程 序, 讓 救 災 過 程 能 夠 更 為 有 效 率 ( 六 ) 協 助 雨 水 下 水 道 人 孔 巡 查 及 維 護 下 水 道 檢 查 結 構 修 補 及 清 疏 纜 線 暫 掛 77

88 管 理 受 市 府 水 利 局 委 託, 辦 理 雨 水 下 水 道 與 人 孔 之 設 施 操 作 檢 查 結 構 修 補 清 疏 及 修 繕 等 工 程, 避 免 因 設 施 損 害 而 無 法 於 災 害 時 發 揮 其 正 常 公 用, 以 至 於 造 成 嚴 重 災 情 ( 七 ) 針 對 道 路 交 通 路 況 及 設 施 運 作 進 行 管 理 維 護 針 對 公 所 所 負 責 的 市 區 道 路 的 交 通 路 況 設 施 運 作, 進 行 維 護 管 理, 若 有 發 生 任 何 災 情, 應 立 即 通 報 市 府, 使 其 便 於 掌 握 ( 八 ) 協 助 市 府 對 於 轄 內 道 路 路 口 設 備 號 誌 進 行 檢 修 與 維 護 等 工 作 針 對 非 本 公 所 所 負 責 之 道 路 及 其 設 備 與 號 誌 等 設 備, 則 協 助 市 府 進 行 檢 修 與 維 護 工 作, 若 有 發 生 任 何 災 情, 亦 應 立 即 通 報 市 府 相 關 單 位 ( 九 ) 協 助 市 府 加 強 巡 查 易 塌 方 路 段 橋 梁 堤 防 擋 土 設 施 各 溪 流 溝 渠 排 水 狀 況, 以 及 進 行 道 路 橋 梁 建 築 物 安 全 監 測, 與 對 重 要 或 高 層 建 築 物 ( 或 結 構 體 ) 之 定 期 安 全 檢 查 ( 十 ) 應 加 強 推 動 國 宅 重 要 供 公 眾 使 用 建 築 物 及 災 害 防 救 設 施 設 備 之 檢 查 補 強 維 護 工 作 ( 十 一 ) 應 配 合 確 保 下 水 道 工 業 用 水 道 自 來 水 電 力 瓦 斯 油 料 管 線 電 信 及 廢 棄 物 處 理 設 施 之 安 全, 並 協 助 規 劃 多 元 替 代 方 案 及 都 市 災 害 防 救 機 能 之 改 善 措 施 ( 十 二 ) 公 共 事 業 機 關 或 單 位 應 配 合 加 強 相 關 設 施 區 位 選 擇 之 防 災 能 力 供 應 能 力 之 強 化 機 能 之 確 保 緊 急 應 變 體 系 之 建 置 安 全 管 理 及 設 施 檢 查 之 加 強 等 措 施 ( 十 三 ) 配 合 中 央 市 府 以 及 相 關 災 害 權 責 業 務 單 位 之 各 項 管 理 規 範, 針 對 各 災 害 之 發 生 可 能, 加 強 其 安 全 防 護 措 施, 並 確 保 各 項 災 害 之 查 通 報 系 統 正 常 運 作 ( 十 四 ) 針 對 可 能 產 生 之 二 次 災 害, 加 強 各 項 預 防 措 施, 例 如 危 險 交 通 號 誌 等 之 處 理 78

89 四 經 建 課 ( 一 ) 土 石 流 保 全 戶 與 保 全 對 象 的 清 查, 以 及 相 關 資 料 更 新 調 查 本 公 所 轄 內 土 石 流 潛 勢 溪 流 之 保 全 戶 與 保 全 對 象, 建 立 清 冊 並 於 汛 期 前 完 成 更 新, 必 要 時 則 隨 時 更 新 之 ( 二 ) 土 石 流 潛 勢 溪 流 現 況 勘 查 與 周 遭 環 境 調 查 調 查 土 石 流 潛 勢 溪 流 周 遭 環 境, 包 括 可 能 影 響 的 道 路 設 施 民 宅 等, 據 此 蒐 集 資 料 可 做 為 相 關 防 救 災 工 作 規 劃 時 的 參 考 ( 三 ) 山 坡 地 違 規 查 報 制 止 業 務 為 遏 阻 各 項 山 坡 地 違 規 行 為, 減 免 人 為 恣 意 破 壞 山 坡 地 以 維 國 土 保 安 按 照 新 北 市 山 坡 地 保 育 利 用 管 理 查 報 與 取 締 要 點, 本 公 所 應 參 照 行 政 區 域 或 保 育 利 用 管 理 之 需 要, 將 一 般 山 坡 地 及 原 住 民 保 留 地 分 別 劃 定 以 村 里 為 單 元 之 巡 查 區, 指 派 巡 查 人 員 巡 視 檢 查 水 土 保 持 之 處 理 與 維 護 情 形, 並 負 責 查 報 制 止 山 坡 地 違 法 或 違 規 行 為, 並 於 颱 風 豪 雨 季 節, 加 強 上 述 之 巡 視 檢 查 ( 四 ) 林 地 違 規 擅 ( 盜 ) 伐 查 報 依 據 森 林 法, 本 公 所 應 協 助 主 管 機 關, 針 對 國 公 或 私 有 林 地 內 違 規 及 盜 伐 行 為 進 行 查 報 工 作, 以 避 免 林 地 遭 到 破 壞 而 可 能 導 致 災 害 發 生 ( 五 ) 防 災 公 園 的 規 劃 設 置 與 維 護 工 作 防 災 公 園 的 規 劃 有 助 於 提 供 民 眾 於 災 害 發 生 時 避 難 與 臨 時 收 容 之 場 所, 或 者 設 置 前 進 指 揮 所 等 應 變 救 災 單 位, 而 公 園 平 時 亦 可 做 為 民 眾 休 憩 的 場 所, 未 來 本 公 所 應 詳 細 調 查 轄 區 內 停 車 場 空 地 及 公 園, 評 估 設 置 防 災 公 園 的 可 行 性 ( 六 ) 水 土 保 持 教 育 宣 導 水 土 保 持 教 育 宣 導 是 持 續 性 經 常 性 的 工 作, 同 時 亦 是 防 災 工 作 重 要 的 一 環, 良 好 的 水 土 保 持 教 育 宣 導 可 提 升 民 眾 對 於 災 害 的 認 知, 進 而 重 視 水 土 保 持 工 作, 也 能 夠 減 少 因 水 土 保 持 不 佳 所 可 能 引 起 的 災 害, 本 公 所 應 自 行 或 協 助 市 府 農 業 局, 對 山 坡 地 等 較 需 要 進 行 水 土 保 持 的 地 區, 針 對 民 79

90 眾 等 進 行 水 土 保 持 教 育 宣 導 ( 七 ) 通 知 各 公 用 事 業 單 位 進 行 管 線 與 設 施 維 護 措 施 有 鑑 於 災 害 發 生 時, 可 能 造 成 民 生 基 礎 維 生 設 施 的 損 壞, 平 時 應 建 立 起 聯 繫 機 制 與 備 妥 聯 絡 名 冊, 並 協 助 通 報 管 線 與 設 施 損 壞 情 形 至 各 公 用 事 業 單 位, 以 利 其 維 護 措 施 ( 八 ) 配 合 市 府 農 業 局 辦 理 水 土 保 持 及 農 田 維 護 措 施 本 公 所 應 配 合 市 府 農 業 局 辦 理 水 土 保 持 及 農 田 維 護 措 施, 包 括 山 坡 地 水 土 保 持 宣 導 農 田 災 害 防 護 措 施 等 ( 九 ) 提 供 有 關 崩 塌 地 滑 土 石 流 潛 在 危 險 區 域 等 相 關 資 料 本 公 所 應 建 置 有 關 於 崩 塌 地 滑 土 石 流 潛 在 危 險 區 域 等 相 關 資 料, 在 民 眾 有 需 求 並 提 出 申 請 時, 經 審 核 無 虞 後 可 提 供 給 民 眾 做 為 防 救 災 工 作 上 的 參 考 五 社 會 人 文 課 ( 一 ) 協 助 推 動 防 災 社 區 工 作 在 推 動 社 區 防 災 工 作 時, 除 役 政 災 防 課 外, 社 會 人 文 課 亦 應 著 眼 於 社 區 發 展 及 社 區 營 造 等 目 的, 協 助 推 動 防 災 社 區 工 作, 並 將 有 助 於 社 區 發 展 或 社 區 營 造 的 其 他 工 作 事 項 納 入, 以 使 其 多 元 化, 將 有 助 於 延 續 防 災 社 區 工 作 的 推 動 ( 二 ) 針 對 弱 勢 族 群 社 福 機 構 ( 如 安 養 中 心 ) 社 會 服 務 團 體 志 願 服 務 團 隊 進 行 調 查, 更 新 其 資 料 名 冊 ( 詳 如 附 件 所 示 ) 由 於 在 災 害 發 生 時, 弱 勢 族 群 極 容 易 成 為 高 風 險 的 族 群, 因 其 弱 勢 而 無 法 避 免 災 害, 或 在 災 害 時 蒙 受 較 大 損 失, 因 此, 有 必 要 投 入 較 多 關 注 與 資 源, 以 避 免 其 遭 受 災 害, 本 公 所 應 於 平 時 針 對 弱 勢 族 群 社 福 機 構 ( 如 安 養 中 心 ) 進 行 調 查, 建 立 包 括 聯 繫 資 料 等 名 冊, 以 利 於 災 害 發 生 時 採 取 各 項 行 動 另 外, 對 於 社 會 服 務 團 體 志 願 服 務 團 等 亦 可 建 立 聯 絡 名 冊, 於 災 害 發 生 後 而 有 需 求 時, 在 安 全 無 虞 狀 況 下 請 求 其 協 助 救 災 與 復 原 工 作 ( 三 ) 協 助 規 劃 防 災 公 園 80

91 由 於 防 災 公 園 的 規 劃 中, 可 能 包 括 物 資 儲 備 場 所 或 臨 時 收 容 所 等 設 施, 社 會 人 文 課 應 就 其 權 責 範 圍 及 專 業 來 協 助 防 災 公 園 的 規 劃 4.2 整 備 工 作 以 下 說 明 本 公 所 內 各 單 位 為 因 應 災 害 而 所 需 進 行 之 準 備 工 作, 透 過 準 備 工 作, 能 夠 預 先 規 劃 各 項 應 變 與 復 原 事 宜, 使 應 變 及 復 原 工 作 能 夠 迅 速 進 行, 避 免 因 災 情 過 大 造 成 混 亂 之 狀 況 一 役 政 災 防 課 ( 一 ) 舉 行 防 災 演 習 本 公 所 應 配 合 中 央 市 府 及 相 關 防 救 災 業 務 單 位 定 期 進 行 防 救 災 宣 導 訓 練 與 演 習, 並 應 舉 辦 或 委 請 公 訓 中 心 學 校 或 民 間 團 體 舉 辦 災 害 防 救 活 動, 亦 可 視 演 練 項 目 需 要, 申 請 國 軍 協 助 參 與 防 災 演 練 另 本 公 所 應 視 需 要 或 可 能 面 臨 的 災 情, 辦 理 各 項 防 災 演 習, 配 合 教 育 訓 練, 使 相 關 業 務 人 員 能 夠 熟 習 救 災 工 作, 以 協 調 各 單 位 救 災 資 源 裝 備 人 力, 充 分 發 揮 整 體 救 災 能 力, 另 外, 本 公 所 亦 可 針 對 民 眾 社 區 企 業 民 間 團 體 等 來 舉 辦 演 習, 以 強 化 其 本 身 防 災 應 變 的 能 力, 達 到 自 救 的 目 的, 演 習 的 種 類 可 包 括 下 列 : 1. 疏 散 避 難 逃 生 演 習 : 針 對 土 石 流 風 災 水 災 地 震 等 天 然 災 害, 或 其 他 人 為 災 害, 可 辦 理 疏 散 避 難 逃 生 演 習, 使 防 救 災 相 關 業 務 人 員 能 夠 熟 悉 疏 散 民 眾 進 行 避 難 的 程 序 與 方 式, 也 可 使 民 眾 瞭 解 疏 散 避 難 逃 生 路 線 2. 應 變 中 心 開 設 運 作 : 透 過 境 況 模 擬 或 兵 棋 推 演, 假 定 災 害 狀 況, 應 變 人 員 進 行 應 變 中 心 開 設 運 作, 並 針 對 災 害 事 故 採 取 應 變 行 動, 以 訓 練 及 測 試 應 變 與 協 調 能 力, 透 過 演 習 後 的 檢 討 來 強 化 應 變 能 力 3. 救 災 演 練 : 透 過 實 際 出 動 人 員 裝 備 車 輛, 至 指 定 地 點 進 行 救 災 演 練, 可 以 檢 視 人 員 訓 練 是 否 足 夠, 裝 備 及 車 輛 是 否 有 妥 善 保 養, 以 及 應 變 救 災 程 序 是 否 符 合 需 求 4. 防 汛 演 習 : 建 立 緊 急 通 報 系 統 平 時 演 練, 使 災 害 發 生 後 災 情 ( 建 築 物 公 共 設 施 之 損 毀 道 路 橋 梁 河 川 堤 防 溝 渠 等 受 災 情 形 ) 能 立 即 上 傳 及 通 報, 或 配 合 市 府 辦 理 水 難 防 救 高 司 作 業 及 搶 救 演 習 81

92 ( 二 ) 檢 查 各 項 救 災 裝 備 是 否 保 持 機 動 堪 用 督 促 各 救 災 單 位, 加 強 車 輛 器 材 等 搶 救 機 具 保 養 與 操 作 力, 保 持 最 佳 狀 態, 並 要 求 各 救 災 單 位 應 將 救 災 ( 生 ) 應 急 之 車 輛 及 裝 備 器 材 擺 放 至 出 勤 救 災 易 取 用 位 置, 並 事 先 加 以 檢 查 其 功 能 是 否 可 正 常 使 用, 同 時 充 滿 需 用 之 油 水 電 等 ( 三 ) 建 置 與 規 劃 應 變 中 心 所 需 設 備 及 圖 資 考 量 到 災 害 應 變 時 的 需 求, 應 建 置 與 規 劃 開 設 災 害 應 變 中 心 開 設 所 需 的 各 項 資 通 設 備 圖 表 及 通 訊 測 試, 可 參 考 表 4.2 來 採 購 或 建 置 表 4.2 區 公 所 災 害 應 變 中 心 應 有 資 通 設 備 圖 表 及 通 訊 測 試 檢 核 表 編 號 名 稱 是 否 具 備 編 號 名 稱 是 否 具 備 1 市 內 有 線 電 話 是 23 桌 上 型 麥 克 風 是 2 警 用 電 話 是 24 與 市 府 連 線 ( 視 訊 ) 設 備 是 3 衛 星 電 話 是 25 影 像 分 配 放 大 器 是 4 桌 上 型 電 腦 是 26 數 位 攝 影 機 是 5 筆 記 型 電 腦 是 27 影 像 伺 服 器 是 6 固 定 式 單 槍 投 影 機 是 28 不 斷 電 系 統 是 7 投 影 屏 幕 是 29 任 務 編 組 表 是 8 辦 公 椅 是 30 災 情 查 報 表 是 9 辦 公 桌 是 31 避 難 收 容 所 一 覽 表 ( 或 位 置 分 布 圖 ) 10 坐 式 麥 克 風 是 32 行 政 區 域 圖 是 11 無 線 麥 克 風 是 33 颱 風 動 向 圖 是 12 喇 叭 是 34 防 災 地 圖 是 13 音 控 設 備 是 35 崩 塌 潛 勢 地 圖 是 14 白 板 是 36 水 災 潛 勢 地 圖 是 15 滅 火 器 是 37 土 石 流 潛 勢 地 圖 是 16 緊 急 照 明 燈 設 備 是 38 地 震 潛 勢 地 圖 是 17 傳 真 機 是 39 直 升 機 起 降 及 物 資 空 投 點 地 圖 是 否 82

93 編 號 名 稱 是 否 具 備 編 號 名 稱 是 否 具 備 18 影 印 機 是 40 衛 星 電 話 操 作 說 明 是 19 液 晶 電 視 是 20 無 線 電 對 講 機 是 21 無 線 電 固 定 台 是 22 移 動 式 單 槍 投 影 機 是 ( 四 ) 研 擬 各 項 應 變 及 復 原 階 段 工 作 之 作 業 程 序 研 擬 各 項 應 變 及 復 原 階 段 工 作 之 作 業 程 序, 包 括 災 害 應 變 中 心 開 設 及 運 作 災 情 查 通 報 與 統 計 前 進 指 揮 所 成 立 等 ( 五 ) 與 國 軍 部 隊 建 立 起 聯 繫 機 制, 並 規 劃 支 援 部 隊 駐 紮 地 點 平 時 應 與 國 軍 單 位 建 立 起 聯 繫 機 制, 包 括 聯 繫 人 員 及 方 式, 必 要 時 可 邀 其 列 席 災 害 防 救 會 報, 以 利 於 災 時 請 求 國 軍 部 隊 出 動 協 助 救 災 及 各 項 復 原 工 作, 另 外 考 慮 其 支 援 時 之 災 情 嚴 重 而 救 災 與 復 原 工 作 時 程 相 當 長, 則 有 需 要 提 供 其 駐 紮 地 點, 因 此 應 先 行 規 劃, 在 避 免 干 擾 原 有 作 息 與 活 動 的 前 提 下, 自 轄 內 的 空 地 廣 場 學 校 活 動 中 心 等 處 擇 適 合 場 所 做 為 支 援 部 隊 的 駐 紮 地 點 ( 六 ) 研 擬 及 規 劃 各 里 災 情 查 通 報 流 程 在 面 臨 災 害 時, 災 情 的 查 通 報 將 影 響 其 處 理 的 速 度, 而 本 公 所 本 身 的 人 力 有 限, 因 此 應 研 擬 及 規 劃 災 情 查 通 報 流 程, 透 過 鄰 里 長 來 協 助 災 情 的 查 通 報, 並 透 過 教 育 訓 練 及 宣 導 的 方 式, 使 鄰 里 長 能 夠 瞭 解 相 關 流 程 另, 役 政 災 防 課 應 於 災 害 來 臨 前 應 主 動 通 知 里 鄰 長 及 里 幹 事 注 意 災 情 查 報, 於 災 害 發 生 時, 災 情 查 報 員 里 鄰 長 里 幹 事 除 主 動 前 往 災 區 查 報 外, 並 應 將 獲 知 之 災 情 利 用 各 種 通 訊 進 行 通 報, 如 有 通 訊 中 斷 時, 應 主 動 前 往 派 出 所 及 各 消 防 分 隊 利 用 無 線 電 逐 級 通 報 ( 七 ) 災 害 應 變 中 心 之 設 置 規 劃 應 確 實 完 成 淡 水 區 災 害 應 變 中 心 之 整 備 編 組 工 作 人 員 講 習 造 冊 相 關 資 訊 蒐 集 與 傳 遞 之 硬 體 設 施 的 補 強 測 試 維 修 通 訊 設 備 等 各 項 準 備 工 作, 以 確 保 淡 水 83

94 區 災 害 應 變 中 心 能 充 分 發 揮 危 機 處 理 的 應 變 功 能 ( 八 ) 災 害 防 救 人 員 之 整 備 編 組 訂 定 應 變 人 員 緊 急 動 員 計 畫 並 強 化 運 作 機 制, 註 明 災 害 應 變 人 員 緊 急 聯 絡 方 法 集 合 方 式 集 中 地 點 任 務 分 配 作 業 流 程 及 緊 急 注 意 事 項, 並 將 聯 絡 名 冊 等 資 料 妥 善 建 檔 與 定 期 更 新 ( 九 ) 應 變 機 制 及 標 準 作 業 程 序 之 研 訂 淡 水 區 依 據 新 北 市 區 級 災 害 應 變 中 心 作 業 要 點 執 行 災 害 應 變 中 心 之 各 項 作 業, 並 擬 訂 各 災 害 發 生 時 本 中 心 之 標 準 作 業 流 程, 以 作 為 防 救 災 人 員 執 行 之 準 則 ( 十 ) 避 難 收 容 場 所 與 設 施 之 設 置 管 理 依 據 各 災 害 之 特 性 以 及 其 潛 勢 危 險 區 域, 對 安 全 避 難 處 所 與 緊 急 避 難 處 等 進 行 評 估 與 重 新 檢 討 其 地 點 之 適 切 性, 以 減 少 災 害 發 生 時 可 能 造 成 之 損 害 ( 十 一 ) 避 難 救 災 路 徑 規 劃 及 設 定 依 據 各 災 害 的 潛 勢 危 險 區 域, 選 擇 適 當 之 避 難 救 災 路 線 選 擇, 並 區 分 責 任 區 域 而 避 難 路 徑 以 遠 離 劃 定 危 險 範 圍 之 現 有 道 路 為 考 量, 救 災 路 線 以 快 速 到 達 避 難 處 所 及 危 險 區 域 範 圍 之 現 有 安 全 道 路 為 考 量 ( 十 二 ) 建 置 危 險 地 區 保 全 資 料 庫 配 合 市 府 及 災 害 業 務 權 責 單 位 調 查 提 供 危 險 地 區 保 全 對 象 戶 數 人 數 清 冊, 規 劃 其 避 難 收 容 場 所 避 難 路 線 並 建 立 緊 急 聯 絡 人 資 料, 以 提 昇 災 害 發 生 時 的 疏 散 效 率, 確 保 人 民 生 命 財 產 安 全 ( 十 三 ) 防 災 地 圖 製 作 與 宣 導 針 對 各 災 害 建 構 其 防 災 地 圖, 有 效 顯 示 出 淡 水 區 各 里 之 現 有 防 救 災 相 關 資 源 可 能 致 災 地 區 及 防 災 疏 散 避 難 處 所, 以 備 災 害 發 生 時, 居 民 得 藉 以 獲 得 疏 散 避 難 方 向 之 引 導, 安 全 抵 達 避 難 處 所 或 安 全 地 點 ( 十 四 ) 災 情 查 報 與 通 報 系 統 之 建 置 依 災 情 查 報 之 消 防 警 察 與 民 政 體 系 與 旱 災 業 管 機 關 水 利 局 進 行 查 報 作 業, 84

95 統 一 災 害 應 變 中 心 之 表 單 ; 強 化 災 情 聯 繫 處 理 作 業, 各 組 單 位 輪 值 人 員 接 獲 災 害 後 立 即 聯 絡 緊 急 應 變 小 組 人 員 派 員 搶 救, 對 重 大 災 情 之 處 置, 編 組 單 位 應 調 度 相 關 配 合 搶 救 人 員 至 現 場 協 助 處 理, 處 理 情 形 隨 時 向 指 揮 官 報 告 二 民 政 課 ( 一 ) 協 助 辦 理 防 災 宣 導 及 組 訓 配 合 役 政 災 防 課 利 用 每 年 春 安 工 作 防 災 週 民 防 常 訓 期 間, 協 助 進 行 各 項 防 災 宣 導, 包 括 防 颱 火 災 地 震 等, 也 可 不 定 期 針 對 一 般 民 眾 社 區 鄰 里 長 等 進 行 宣 導 工 作 另 外, 當 颱 風 來 臨 或 警 報 發 佈 時, 應 配 合 役 政 災 防 課 的 要 求, 利 用 里 民 廣 播 系 統 來 傳 遞 訊 息 及 宣 導 ( 二 ) 協 助 舉 行 防 災 演 習 在 各 項 演 習 當 中, 凡 牽 涉 到 一 般 民 眾, 而 需 動 員 民 眾 參 與 者, 民 政 課 應 主 動 協 助 聯 繫 鄰 里 長, 對 民 眾 進 行 宣 導 與 溝 通, 並 參 與 相 關 工 作 的 協 調 ( 三 ) 協 助 管 理 與 維 護 避 難 處 所 收 容 場 所 物 資 儲 備 場 所 由 於 本 公 所 所 規 劃 的 災 民 收 容 所 與 物 資 儲 存 場 所 包 含 不 少 活 動 中 心, 因 此 民 政 課 應 協 助 社 會 人 文 課 來 管 理 與 維 護 避 難 處 所 收 容 場 所 物 資 儲 備 場 所, 使 其 內 的 設 備 與 設 施 保 持 良 好 堪 用 ( 四 ) 研 擬 及 規 劃 各 里 災 情 查 通 報 流 程 在 面 臨 災 害 時, 災 情 的 查 通 報 將 影 響 其 處 理 的 速 度, 而 本 公 所 本 身 的 人 力 有 限, 因 此 應 研 擬 及 規 劃 災 情 查 通 報 流 程, 透 過 鄰 里 長 來 協 助 災 情 的 查 通 報, 並 透 過 教 育 訓 練 及 宣 導 的 方 式, 使 鄰 里 長 能 夠 瞭 解 相 關 流 程 另 民 政 課 應 於 災 害 來 臨 前 應 主 動 通 知 里 鄰 長 及 里 幹 事 注 意 災 情 查 報, 於 災 害 發 生 時, 災 情 查 報 員 里 鄰 長 里 幹 事 除 主 動 前 往 災 區 查 報 外, 並 應 將 獲 知 之 災 情 利 用 各 種 通 訊 進 行 通 報, 如 有 通 訊 中 斷 時, 應 主 動 前 往 派 出 所 及 各 消 防 分 隊 利 用 無 線 電 逐 級 通 報 ( 五 ) 辦 理 民 防 業 務 為 配 合 災 害 防 救 法 規 定 來 支 援 災 害 防 救 工 作, 本 公 所 應 配 合 市 府 執 行 各 動 員 準 備 分 類 計 畫, 以 及 各 項 動 員 準 備 業 務 ( 六 ) 研 擬 各 項 應 變 及 復 原 階 段 工 作 之 作 業 程 序 85

96 研 擬 各 項 應 變 及 復 原 階 段 工 作 之 作 業 程 序, 包 括 警 訊 發 佈 災 情 查 通 報 與 統 計 執 行 疏 散 與 撤 離 工 作 動 員 守 望 相 助 巡 守 組 織 及 村 里 巡 守 隊 人 員 配 合 搶 救 工 作 等 ( 七 ) 掌 握 區 內 殯 葬 等 業 者 相 關 資 訊, 研 擬 遺 體 安 葬 相 關 程 序 掌 握 區 內 殯 葬 業 者 相 關 資 訊, 包 括 位 置 負 責 人 聯 絡 電 話 安 置 空 間 大 小 設 備 與 設 施 等, 並 研 擬 大 規 模 災 害 時, 遺 體 運 送 安 置 保 存 認 領 火 化 安 葬 等 相 關 程 序 與 公 車 業 者 建 立 聯 繫 機 制 8. 平 時 應 與 公 車 業 者 建 立 起 聯 繫 機 制, 並 邀 集 業 者 針 對 災 害 時 可 能 發 生 狀 況 研 擬 因 應 對 策, 包 括 因 災 害 需 調 整 行 車 路 線 調 用 車 輛 協 助 救 災 工 作 等, 在 研 擬 的 過 程 中 也 可 針 對 業 者 支 援 救 災 工 作 之 花 費 進 行 協 商 討 論 ( 八 ) 協 助 與 國 軍 部 隊 建 立 起 聯 繫 機 制, 並 規 劃 支 援 部 隊 駐 紮 地 點 民 政 課 應 協 助 役 政 災 防 課 於 平 時 應 與 國 軍 單 位 建 立 起 聯 繫 機 制, 包 括 聯 繫 人 員 及 方 式, 必 要 時 可 邀 其 列 席 災 害 防 救 會 報, 以 利 於 災 時 請 求 國 軍 部 隊 出 動 協 助 救 災 及 各 項 復 原 工 作, 另 外 考 慮 其 支 援 時 之 災 情 嚴 重 而 救 災 與 復 原 工 作 時 程 相 當 長, 則 有 需 要 提 供 其 駐 紮 地 點, 因 此 應 先 行 規 劃, 在 避 免 干 擾 原 有 作 息 與 活 動 的 前 提 下, 自 轄 內 的 空 地 廣 場 學 校 活 動 中 心 等 處 擇 適 合 場 所 做 為 支 援 部 隊 的 駐 紮 地 點 三 工 務 課 ( 一 ) 小 型 抽 水 機 組 ( 非 市 轄 80 座 抽 水 站 ) 之 管 理 維 護 針 對 本 公 所 自 有 的 小 型 抽 水 機 組 進 行 管 理 維 護, 若 有 故 障 時 應 予 簡 化 作 業 緊 急 報 修, 以 因 應 隨 即 再 發 生 的 颱 風 或 水 患 侵 襲 時, 能 正 常 操 作 運 轉 另 外, 可 透 過 開 口 合 約 簽 訂, 要 求 廠 商 整 備 抽 水 機 組, 以 因 應 可 能 發 生 的 積 淹 水 災 情 ( 二 ) 簽 訂 工 程 類 開 口 合 約 工 務 課 應 考 量 到 災 害 發 生 時 所 可 能 導 致 的 災 情, 並 參 考 過 去 歷 史 災 害 的 災 情 嚴 重 性, 規 劃 與 確 認 救 災 可 能 需 要 的 人 力 裝 備 機 具 車 輛 等 數 量, 並 按 此 規 劃 來 辦 理 災 害 工 程 搶 救 開 口 合 約 之 招 標 工 作, 透 過 招 標 遴 選 適 合 廠 商 來 協 助 災 害 搶 救 工 作 86

97 ( 三 ) 建 立 災 害 搶 救 標 準 作 業 程 序 工 務 課 應 就 其 權 責 範 圍, 如 抽 水 機 調 度 開 口 合 約 廠 商 聯 繫 救 災 等 工 作, 建 立 起 災 害 搶 救 標 準 作 業 程 序, 以 及 聯 繫 與 通 報 機 制, 便 於 災 時 能 夠 按 照 程 序, 即 刻 聯 繫 相 關 人 員, 動 員 裝 備 機 具 車 輛 等 立 即 進 行 災 害 搶 救 工 作 ( 四 ) 協 助 辦 理 防 災 演 習 工 務 課 應 就 其 權 責 範 圍 協 助 役 政 災 防 課 辦 理 各 項 防 災 演 習, 包 括 調 度 人 員 裝 備 機 具 等 ( 五 ) 協 助 舉 辦 防 汛 期 前 講 習 工 務 課 應 協 助 防 汛 期 前 講 習, 針 對 其 權 責 範 圍 內 的 設 施, 建 立 災 時 緊 急 通 報 機 制, 使 災 害 發 生 後 能 夠 立 即 將 災 情 上 傳 及 通 報, 或 調 度 人 員 裝 備 機 具 等 進 行 搶 修 工 作 ( 六 ) 災 害 應 變 資 源 整 備 平 時 應 積 極 進 行 救 災 物 資 機 具 設 備 與 器 材 之 整 備, 存 放 於 適 當 地 點, 並 擬 訂 災 時 運 輸 路 徑 及 設 備, 於 災 害 發 生 時 確 實 掌 握 救 災 物 資 及 設 備 並 適 當 調 度 四 經 建 課 ( 一 ) 簽 訂 土 石 流 搶 救 開 口 合 約 根 據 土 石 流 災 害 等 之 防 救 災 需 求, 與 廠 商 簽 訂 開 口 合 約, 載 明 出 動 協 助 救 災 各 項 工 作 之 花 費 ( 二 ) 研 擬 各 項 應 變 及 復 原 階 段 工 作 之 作 業 程 序 研 擬 各 項 應 變 及 復 原 階 段 工 作 之 作 業 程 序, 包 括 規 劃 臨 時 住 宅 搭 建 場 所 及 登 記 入 住 程 序, 聯 繫 公 用 事 業 單 位 進 行 災 害 搶 救 與 災 情 查 通 報 及 統 計 調 用 民 間 車 輛, 以 及 協 助 民 眾 復 原 重 建 等 各 項 作 業 程 序 ( 三 ) 協 助 規 劃 支 援 部 隊 駐 紮 地 點 經 建 課 應 協 助 役 政 災 防 課 挑 選 適 合 各 單 位 支 援 部 隊 前 來 支 援 時, 所 需 駐 紮 的 地 點 ( 四 ) 預 先 規 劃 臨 時 住 宅 可 能 搭 建 位 置 87

98 掌 握 轄 區 內 空 地 等 相 關 資 訊, 包 括 位 置 面 積 周 遭 環 境 等, 挑 選 較 為 適 合 之 空 地 做 為 日 後 面 臨 大 規 模 災 害 時, 若 需 搭 建 臨 時 住 宅 的 場 所 ( 五 ) 與 公 車 業 者 建 立 聯 繫 機 制 平 時 應 與 公 車 業 者 建 立 起 聯 繫 機 制, 並 邀 集 業 者 針 對 災 害 時 可 能 發 生 狀 況 研 擬 因 應 對 策, 包 括 因 災 害 需 調 整 行 車 路 線 調 用 車 輛 協 助 救 災 工 作 等, 在 研 擬 的 過 程 中 也 可 針 對 業 者 支 援 救 災 工 作 之 花 費 進 行 協 商 討 論 五 社 會 人 文 課 ( 一 ) 研 擬 各 項 應 變 及 復 原 階 段 工 作 之 作 業 程 序 研 擬 各 項 應 變 及 復 原 階 段 工 作 之 作 業 程 序, 包 括 收 容 所 開 設 與 管 理 災 民 收 容 安 置 救 濟 金 與 物 資 發 放 捐 助 物 資 接 受 與 發 放 志 工 派 遣 支 援 辦 理 災 民 短 期 安 置 及 中 長 期 安 置 銜 接 救 助 金 發 放 協 助 勞 工 局 派 駐 窗 口 辦 理 受 災 戶 免 費 職 業 訓 練 及 輔 導 就 業 弱 勢 族 群 或 社 福 機 構 災 情 統 計 與 協 助 復 原 等 各 項 工 作 之 流 程 序 及 要 點 ( 二 ) 規 劃 與 選 擇 避 難 收 容 處 所 社 會 人 文 課 應 針 對 不 同 類 型 災 害 來 規 劃 避 難 收 容 處 所 的 位 置, 並 針 對 收 容 場 所 應 有 的 設 備 與 設 施, 如 飲 水 設 備 衛 浴 設 備 等 進 行 改 善 或 補 強 ( 三 ) 辦 理 救 災 物 資 之 籌 備 及 儲 存 事 項 為 因 應 災 民 收 容 等 狀 況 所 需, 在 評 估 公 所 自 身 的 需 求 後, 社 會 人 文 課 應 辦 理 救 災 物 資 籌 備 或 儲 存 工 作, 本 公 所 應 儲 備 少 量 物 資 以 應 付 緊 急 狀 況 所 需, 另 外, 可 選 擇 適 合 之 廠 商, 如 大 賣 場 量 販 店 等, 與 其 簽 訂 物 資 開 口 合 約, 便 於 災 時 調 度 相 關 資 源 ( 四 ) 規 劃 各 項 物 資 集 中 地 點 及 各 界 捐 助 物 資 之 接 收 及 發 放 事 項 為 使 民 間 捐 助 物 資, 或 開 口 合 約 廠 商 所 提 供 物 資, 能 夠 集 中 儲 放 便 於 管 理, 應 預 先 規 劃 各 項 物 資 集 中 地 點, 以 及 接 收 各 界 捐 助 物 資 與 發 放 給 災 民 各 項 準 備 工 作 ( 五 ) 與 志 工 團 體 建 立 聯 繫 機 制, 並 研 擬 派 遣 志 工 參 與 救 災 相 關 程 序 與 規 範 88

99 社 會 人 文 課 應 與 民 間 志 工 團 體 建 立 起 聯 繫 機 制, 並 研 擬 派 遣 志 工 協 助 應 變 救 災 相 關 程 序 與 規 範 ( 六 ) 於 災 害 發 生 前 針 對 弱 勢 族 群 或 社 福 機 構 ( 如 安 養 中 心 ) 進 行 宣 導 在 颱 風 等 可 先 行 預 防 的 災 害 來 臨 前, 應 針 對 轄 內 弱 勢 族 群 或 社 福 機 構 進 行 宣 導, 要 求 其 針 對 災 害 來 加 強 各 項 整 備 工 作 ( 七 ) 民 生 物 資 儲 備 建 立 救 濟 物 資 儲 存 作 業 機 制, 訂 定 淡 水 區 救 災 物 資 儲 備 與 調 度 計 畫 六 秘 書 室 1. 依 照 需 求, 添 購 公 所 災 害 應 變 中 心 所 需 之 設 備 秘 書 室 應 協 助 役 政 災 防 課, 針 對 應 變 中 心 開 設 所 需 各 項 設 備 進 行 添 購 4.3 應 變 工 作 災 害 應 變 工 作 乃 是 防 救 災 工 作 中 重 要 的 一 環, 本 節 說 明 本 公 所 各 單 位 於 應 變 階 段 應 負 責 哪 些 工 作, 以 及 未 來 應 加 強 的 地 方, 針 對 災 害 發 生 後 之 各 種 應 變 措 施 加 以 探 討, 本 公 所 內 各 單 位 能 在 災 害 發 生 的 第 一 時 間, 迅 速 展 開 正 確 而 有 效 率 的 應 變 作 為, 使 災 害 損 失 降 至 最 低 程 度, 以 下 說 明 災 害 應 變 之 啟 動 災 害 搶 救 行 動 與 災 害 現 場 應 變 措 施 災 害 應 變 中 心 之 組 織 架 構 災 害 發 生 時, 由 役 政 災 防 課 負 責 開 設 及 撤 除 應 變 中 心, 並 擔 任 指 揮 官 幕 僚 ; 由 於 公 所 人 力 及 救 災 能 量 有 限, 發 生 震 災 重 大 火 災 等 重 大 災 害, 公 所 能 力 及 資 源 不 足 時, 必 須 由 其 他 單 位 支 援 協 助, 因 此 消 防 分 隊 警 察 分 局 清 潔 隊 等 單 位 應 派 遣 人 員 進 駐 公 所 應 變 中 心 協 助 救 災, 至 於 其 他 單 位 如 自 來 水 公 司 電 力 公 司 瓦 斯 公 司 電 信 公 司 等, 公 所 應 於 平 時 建 立 並 暢 通 聯 絡 機 制, 確 認 在 災 害 時 能 迅 速 聯 繫, 請 求 其 支 援 89

100 90 指 揮 官 ( 區 長 ) 社 會 組 ( 社 會 人 文 課 ) 工 務 組 ( 工 務 課 ) 環 保 組 ( 環 保 局 淡 水 區 清 潔 隊 ) 秘 書 組 ( 秘 書 室 ) 經 建 組 ( 經 建 課 ) 消 防 組 ( 新 北 市 政 府 消 防 局 淡 水 竹 圍 分 隊 ) 警 政 組 ( 新 北 市 政 府 警 察 局 淡 水 分 局 ) 衛 生 組 ( 淡 水 衛 生 所 ) 自 來 水 組 ( 自 來 水 公 司 淡 水 營 運 所 ) 電 力 組 ( 臺 灣 電 力 公 司 臺 北 北 區 營 業 處 ) 瓦 斯 組 ( 欣 芝 瓦 斯 公 司 ) 電 信 組 ( 中 華 電 信 台 北 營 運 處 ) 副 指 揮 官 ( 主 任 秘 書 淡 水 分 局 組 長 ) 公 所 進 駐 單 位 其 他 進 駐 單 位 其 他 協 助 應 變 單 位 指 揮 協 助 應 變 協 助 應 變 襄 助 國 軍 組 ( 新 北 市 後 備 指 揮 部 ) 作 業 組 ( 役 政 災 防 課 人 事 室 政 風 室 會 計 室 ) 民 政 組 ( 民 政 課 ) 圖 4.1 淡 水 區 災 害 應 變 中 心 組 織 架 構 淡 水 區 災 害 應 變 中 心 的 主 要 任 務 如 下 : 一 指 揮 督 導 及 協 調 處 理 各 項 災 害 應 變 措 施 二 隨 時 瞭 解 並 掌 握 各 種 災 害 狀 況 動 態, 即 時 通 報 相 關 單 位 及 傳 遞 災 情 三 災 情 及 損 失 之 蒐 集 評 估 彙 整 報 告 管 制 處 理 等 事 項 四 在 災 區 內 需 實 施 災 害 應 變 措 施 時, 向 市 府 及 有 關 機 關 提 出 支 援 申 請 五 加 強 防 救 災 有 關 機 關 之 縱 向 橫 向 聯 繫 六 推 動 災 害 防 救 相 關 事 宜 淡 水 區 災 害 應 變 中 心 係 一 臨 時 成 立 之 任 務 編 組, 設 指 揮 官 一 人, 副 指 揮 官 一

101 人 及 各 任 務 編 組 所 組 成 指 揮 官 由 區 長 兼 任, 副 指 揮 官 一 人 由 本 所 主 任 秘 書 兼 任 以 下 是 本 公 所 災 害 應 變 中 心 基 本 作 業 流 程 災 害 應 變 中 心 開 設 各 單 位 人 員 進 駐 進 駐 人 員 簽 到 通 報 市 府 應 變 中 心 聯 繫 警 察 分 局 及 消 防 大 隊 通 知 各 里 長 輪 值 結 束 人 員 簽 退 召 開 防 救 災 整 備 會 議 輪 值 應 變 災 情 掌 握 災 情 彙 整 及 通 報 市 府 配 合 市 府 EMIS 每 三 小 時 上 傳 災 情 管 制 ( 每 8 小 時 ) 視 情 況 召 開 應 變 會 議 災 害 應 變 中 心 撤 除 彙 整 災 情 管 制 表 並 建 檔 保 存 圖 4.2 淡 水 區 災 害 應 變 中 心 基 本 作 業 流 程 圖 以 下 針 對 本 公 所 各 課 室 在 應 變 階 段 所 應 負 責 的 工 作 進 行 說 明 一 役 政 災 防 課 ( 一 ) 災 害 應 變 中 心 之 成 立 與 運 作 淡 水 區 應 在 災 害 發 生 或 有 災 害 發 生 之 虞 時, 依 據 新 北 市 區 級 災 害 應 變 中 心 作 業 要 點, 開 設 淡 水 區 災 害 應 變 中 心 淡 水 區 應 變 體 制 主 要 是 作 為 地 方 上 緊 急 事 件 處 理 的 橋 梁, 在 緊 急 應 變 中 協 助 蒐 集 災 情 小 規 模 災 情 的 處 理, 以 及 大 規 模 災 情 通 報 的 優 先 處 置 ( 二 ) 災 害 蒐 集 通 及 訊 息 傳 遞 1. 應 接 收 中 央 市 府 及 相 關 災 害 業 務 權 責 單 位 所 發 布 之 淡 水 區 相 關 災 害 警 戒 資 訊, 並 透 過 會 議 簡 訊 傳 真 電 話 等 傳 達 方 式, 在 第 一 時 間 發 送 91

102 到 所 有 相 關 人 員 手 中 2. 多 方 面 蒐 集 災 害 現 場 災 害 狀 況 維 生 管 線 受 損 情 形 醫 療 機 構 收 治 因 災 害 受 傷 人 數 情 形 等 相 關 資 訊 3. 淡 水 區 相 關 災 害 警 戒 資 訊 及 經 查 通 報 之 災 情 資 訊 應 第 一 時 間 透 過 網 路 群 傳 傳 真 電 話 廣 播 等 方 式 將 災 情 通 報 上 級 機 關 發 布, 並 發 布 給 民 眾, 使 民 眾 有 所 防 範 ( 三 ) 災 情 查 報 通 報 應 依 內 政 部 所 頒 之 執 行 災 情 查 報 通 報 措 施, 根 據 災 害 狀 況 及 緊 急 處 置 情 形 通 報 本 市 災 害 應 變 中 心 ( 四 ) 注 意 各 類 災 害 徵 兆, 蒐 集 相 關 資 訊 注 意 各 類 災 害 的 徵 兆, 包 括 颱 風 水 災 土 石 流 地 震 等, 透 過 不 同 管 道 蒐 集 相 關 資 訊, 包 括 : 1. 中 央 氣 象 局 : 2. 經 濟 部 水 利 署 : 3. 經 濟 部 水 利 署 第 十 河 川 局 : 4. 農 委 會 水 土 保 持 局 : 5. 新 北 市 政 府 水 利 局 : 6. 新 北 市 政 府 消 防 局 : ( 五 ) 瞭 解 颱 風 及 洪 水 警 報 發 布 作 業 自 中 央 氣 象 局 或 第 十 河 川 局 掌 握 颱 風 與 洪 水 警 報 發 布 情 形 與 動 態, 另 外 也 可 透 過 市 府 應 變 中 心 掌 握 相 關 訊 息 ( 六 ) 公 所 災 害 應 變 中 心 成 立 與 撤 除, 以 及 開 設 所 需 相 關 簿 冊 之 準 備 根 據 本 公 所 災 害 應 變 中 心 作 業 要 點, 按 照 不 同 災 害 類 型 及 等 級 來 開 設 應 變 中 心, 利 用 簡 訊 電 話 口 頭 傳 真 等 方 式 通 知 各 單 位 人 員 進 駐 輪 值, 並 辦 理 簽 到, 在 應 變 中 心 成 立 後 一 小 時 內 完 成 人 員 簽 到 作 業, 並 由 指 揮 官 召 開 整 備 ( 防 救 災 ) 92

103 工 作 會 議 另 外, 在 開 設 前 應 先 行 準 備 開 設 所 需 使 用 的 各 項 簿 冊 或 表 單 ( 七 ) 公 所 應 變 中 心 開 設 時, 擔 任 指 揮 官 之 幕 僚 在 應 變 中 心 開 設 時, 役 政 災 防 課 應 扮 演 指 揮 官 幕 僚 的 角 色, 協 助 各 單 位 進 行 協 調 與 救 災 工 作, 並 在 召 開 工 作 會 報 時 進 行 記 錄, 以 及 追 蹤 各 項 災 情 之 後 續 處 理 情 形 ( 八 ) 勘 查 與 彙 整 查 報 災 情 並 進 行 記 錄 與 通 報 在 災 害 造 成 災 情 後, 各 進 駐 單 位 應 聯 繫 相 關 單 位 與 人 員, 盡 可 能 掌 握 轄 區 內 之 災 情, 必 要 時 進 行 實 地 勘 查 以 確 認 詳 細 災 情, 役 政 災 防 課 應 透 過 其 他 進 駐 單 位, 掌 握 整 體 災 情, 並 進 行 記 錄 與 追 蹤 等 相 關 工 作 ( 九 ) 成 立 前 進 指 揮 所 在 災 情 重 大 需 要 成 立 前 進 指 揮 所, 以 統 合 各 救 災 單 位 人 員 裝 備 機 具 車 輛 來 進 行 救 災 工 作 時, 役 政 災 防 課 應 按 照 指 揮 官 指 示 來 成 立 前 進 指 揮 所, 包 括 指 揮 所 設 置 地 點 所 需 裝 備 等, 並 協 助 協 調 各 單 位 救 災 工 作 的 進 行 ( 十 ) 疏 散 避 難 指 示 當 接 收 中 央 市 府 相 關 災 害 業 務 權 責 單 位 或 淡 水 區 災 害 應 變 中 心 研 判 下 達 之 疏 散 避 難 指 示, 應 立 即 透 過 電 話 廣 播 等 方 式 傳 達 疏 散 避 難 訊 息 給 里 長 及 民 眾, 並 調 派 人 員 進 行 疏 散 避 難 勸 告 或 強 制 勸 離, 儘 速 完 成 災 害 潛 勢 區 內 民 眾 之 撤 離 與 後 續 工 作 ( 十 一 ) 協 助 聯 繫 國 軍 請 求 支 援 救 災 工 作 按 照 先 前 與 國 軍 單 位 所 建 立 起 之 聯 繫 機 制, 於 災 害 發 生 時, 在 有 需 要 的 情 況 底 下, 透 過 聯 繫 或 與 國 軍 單 位 進 駐 公 所 應 變 中 心 人 員 協 調, 請 求 國 軍 出 動 協 助 救 災, 而 本 公 所 應 將 兵 力 需 求 任 務 內 容 事 故 地 點 等 明 確 告 知 國 軍 部 隊, 並 為 其 安 排 飲 食 等 後 勤 相 關 事 項 ( 十 二 ) 協 助 志 工 團 體 的 支 援 派 遣 協 助 社 會 人 文 課 進 行 志 工 團 體 的 支 援 派 遣 工 作, 包 括 確 認 執 行 防 救 災 工 作 的 地 點 所 需 支 援 人 數 工 作 內 容 對 口 單 位 與 人 員 對 於 志 工 團 體 之 後 勤 支 援 應 注 意 事 項 等 93

104 ( 十 三 ) 進 行 危 險 區 域 或 災 區 現 場 管 制 聯 繫 警 政 單 位 等, 針 對 危 險 區 域 或 災 區 進 行 現 場 管 制 ( 十 四 ) 負 責 向 民 眾 發 布 各 項 警 訊 依 氣 象 水 情 預 報 等 警 訊, 優 先 對 可 能 受 災 地 區 內 的 弱 勢 族 群 聚 集 之 場 所 實 施 避 難 勸 導, 必 要 時 則 應 向 區 內 較 可 能 受 災 的 鄰 里 居 民 進 行 廣 播 或 宣 導, 呼 籲 其 加 強 防 災 整 備 ( 十 五 ) 文 教 機 構 災 情 查 報 統 計 協 助 應 變 救 災 工 作 針 對 轄 區 內 的 文 教 機 構 進 行 災 情 查 報 統 計 工 作, 並 通 報 相 關 單 位, 在 有 立 即 與 迫 切 需 要 時, 協 調 派 遣 人 員 裝 備 機 具 車 輛, 協 助 其 進 行 應 變 救 災 工 作 二 民 政 課 ( 一 ) 負 責 向 民 眾 發 佈 各 項 警 訊 依 氣 象 水 情 預 報 等 警 訊, 優 先 對 可 能 受 災 地 區 內 的 弱 勢 族 群 聚 集 之 場 所 實 施 避 難 勸 導, 必 要 時 則 應 向 區 內 較 可 能 受 災 的 鄰 里 居 民 進 行 廣 播 或 宣 導, 呼 籲 其 加 強 防 災 整 備 ( 二 ) 負 責 與 里 長 聯 繫 進 行 災 情 查 通 報 與 統 計 事 宜 應 負 責 聯 繫 各 里 里 長, 以 掌 握 各 地 災 情 狀 況, 並 協 助 聯 繫 相 關 單 位 進 行 應 變 工 作, 另 外 也 應 統 計 災 情, 並 交 由 役 政 災 防 課 進 行 彙 整 ( 三 ) 執 行 災 民 疏 散 與 撤 離 工 作 在 土 石 流 發 生 或 洪 水 警 報 後 或 民 眾 可 能 面 臨 災 害 的 危 險, 而 決 定 進 行 疏 散 與 撤 離 工 作 時, 公 所 災 害 應 變 中 心 應 透 過 民 政 系 統, 儘 速 通 知 危 險 地 區 居 民 進 行 疏 散 與 撤 離 工 作, 此 外 也 可 請 求 警 政 與 消 防 單 位 派 遣 人 員 及 車 輛, 協 助 疏 散 與 撤 離 工 作, 而 針 對 較 為 弱 勢 的 族 群, 如 老 人 行 動 不 便 者 等, 應 特 別 注 意 其 是 否 能 夠 安 全 地 疏 散 撤 離 ( 四 ) 協 助 辦 理 災 民 收 容 安 置 工 作 協 助 社 會 人 文 課 辦 理 災 民 收 容 與 安 置 工 作, 確 認 收 容 安 置 民 眾 的 基 本 資 料 ( 五 ) 動 員 民 防 團 守 望 相 助 巡 守 組 織 及 村 里 巡 守 隊 人 員 配 合 搶 救 工 作 94

105 在 狀 況 許 可 及 安 全 無 虞 的 情 形 下, 可 動 員 民 防 團 守 望 相 助 巡 守 組 織 及 村 里 巡 守 隊 人 員 配 合 搶 救 工 作 ( 六 ) 文 教 機 構 災 情 查 報 統 計 協 助 應 變 救 災 工 作 針 對 轄 區 內 的 文 教 機 構 進 行 災 情 查 報 統 計 工 作, 並 通 報 相 關 單 位, 在 有 立 即 與 迫 切 需 要 時, 協 調 派 遣 人 員 裝 備 機 具 車 輛, 協 助 其 進 行 應 變 救 災 工 作 ( 七 ) 罹 難 者 屍 體 安 置 通 報 臺 灣 基 隆 地 方 法 院 檢 察 署, 指 派 檢 察 官 及 法 醫 師 進 行 罹 難 者 屍 體 相 驗 工 作, 並 協 調 殯 葬 業 者 協 助 家 屬 進 行 遺 體 殯 葬 事 宜, 必 要 時 得 請 求 新 北 市 災 害 應 變 中 心 支 援 協 助 1. 公 所 資 源 統 籌 與 民 間 軍 方 人 力 物 力 的 充 分 相 互 支 援 2. 針 對 罹 難 者 遺 體 的 編 冊 管 理 及 相 關 鑑 識 蒐 集 事 務 的 完 成 3. 各 殯 儀 館 的 物 資 補 充 及 臨 時 安 置 場 所 的 設 立 三 工 務 課 ( 一 ) 動 員 工 程 搶 險 隊 或 開 口 合 約 廠 商, 進 行 道 路 路 燈 橋 梁 房 屋 建 築 公 共 設 施 營 建 工 程 等 災 害 防 備 搶 救 及 災 情 查 報 傳 遞 在 道 路 路 燈 橋 梁 房 屋 建 築 公 共 設 施 營 建 工 程 等 遭 受 災 害 而 出 現 災 情 時, 若 其 可 能 造 成 立 即 危 險, 或 影 響 民 眾 生 活 者, 經 分 析 研 判 與 決 策 後, 由 工 務 課 聯 繫 開 口 合 約 廠 商, 出 動 人 員 裝 備 機 具 車 輛 等 進 行 搶 救 工 作, 並 掌 握 搶 救 情 形 與 進 行 災 情 查 報 傳 遞 等 工 作 ( 二 ) 動 員 工 程 搶 險 隊 或 開 口 合 約 廠 商, 進 行 水 利 堤 防 河 川 設 施 災 害 維 護 與 防 備 搶 修 及 災 情 查 報 傳 遞 統 計 在 水 利 堤 防 河 川 設 施 等 遭 受 災 害 而 出 現 災 情 時, 若 其 可 能 造 成 立 即 危 險, 或 影 響 民 眾 生 活 者, 經 分 析 研 判 與 決 策 後, 由 工 務 課 聯 繫 開 口 合 約 廠 商, 出 動 人 員 裝 備 機 具 車 輛 等 進 行 搶 救 工 作, 並 掌 握 搶 救 情 形 與 進 行 災 情 查 報 傳 遞 等 工 作 ( 三 ) 負 責 災 害 路 面 清 理 清 除 道 路 障 礙 物 工 作 95

106 在 災 害 造 成 路 面 損 害 或 有 障 礙 物 的 情 況 中, 包 括 招 牌 廣 告 看 板 旗 幟 等, 若 嚴 重 影 響 民 眾 生 活, 經 分 析 研 判 與 決 策 後, 應 聯 繫 開 口 合 約 廠 商 協 助 路 面 清 理 與 清 除 障 礙 物 之 工 作 ( 四 ) 針 對 下 水 道 的 受 損, 排 除 障 礙 之 迅 速 緊 急 應 變 措 施 對 於 下 水 道 設 施 之 受 損, 應 設 法 在 不 致 造 成 污 水 雨 水 渲 洩 的 情 形 下, 採 取 排 除 障 礙 之 緊 急 措 施, 期 能 回 復 下 水 道 機 能, 在 支 線 亦 受 損 的 情 形 下, 以 主 要 幹 線 之 修 復 為 原 則 ( 五 ) 協 調 相 關 技 師 公 會 派 技 師 支 援 搶 修 搶 險 及 相 關 技 術 事 宜 在 有 需 要 的 情 況 底 下, 可 協 調 相 關 技 師 工 會 派 遣 技 師 來 支 援 各 項 搶 修 搶 險, 以 及 各 相 關 工 作 ( 六 ) 淹 水 地 區 之 積 水 排 除, 調 派 大 型 泵 浦 協 助 地 下 室 進 行 抽 水 在 颱 風 或 水 災 來 臨 時, 若 因 降 雨 過 多 而 造 成 局 部 地 區 淹 水, 而 可 能 影 響 民 眾 安 全 或 生 活 時, 應 立 即 調 度 人 員 及 抽 水 機 進 行 積 淹 水 排 除 工 作 ( 七 ) 協 助 成 立 前 進 指 揮 所 協 助 役 政 災 防 課 成 立 前 進 指 揮 所, 參 與 現 場 救 災 工 作 ( 八 ) 緊 急 救 災 路 線 的 確 保 在 面 臨 大 規 模 災 害 時, 確 保 緊 急 救 災 路 線 的 安 全 與 暢 通, 使 救 災 車 輛 能 夠 順 利 進 出 災 區 ( 九 ) 都 市 計 畫 內 外 之 市 區 道 路 養 護 與 搶 修 工 作 針 對 都 市 計 畫 內 外 之 市 區 道 路 進 行 養 護 與 搶 救 工 作, 在 道 路 受 損 時, 聯 繫 開 口 合 約 廠 商 進 行 搶 救 工 作 ( 十 ) 受 災 區 域 管 理 與 管 制 1. 受 災 區 域 交 通 管 制 維 持 交 通 運 輸 通 暢 2. 受 災 民 眾 疏 散 暨 救 災 人 員 器 材 物 資 之 運 輸 3. 受 災 區 域 應 在 最 短 時 間 內 恢 復 交 通 管 制 設 施 正 常 之 運 作 96

107 四 經 建 課 ( 一 ) 掌 理 旱 災 寒 害 公 用 氣 體 與 油 料 管 線 輸 電 線 路 災 害 動 物 疫 災 等 災 害 及 災 情 查 報 傳 遞 統 計 經 建 課 應 負 責 掌 理 旱 災 寒 害 公 用 氣 體 與 油 料 管 線 輸 電 線 路 災 害 動 物 疫 災 等 災 害 及 災 情 查 報 傳 遞 統 計, 於 上 述 災 害 發 生 時, 聯 繫 各 相 關 單 位 以 進 行 災 情 查 報 統 計 傳 遞 等 工 作 ( 二 ) 負 責 聯 繫 與 協 助 公 用 事 業 單 位 進 行 災 害 搶 救 及 災 情 查 報 傳 遞 等 事 宜 在 公 用 事 業 單 位 之 設 施 與 管 線 等 遭 受 災 害 時, 經 建 課 應 負 責 聯 繫 與 協 助 其 進 行 災 害 搶 救 及 災 情 查 報 傳 遞 等 事 宜, 並 使 應 變 中 心 能 夠 迅 速 掌 握 災 情 與 其 影 響 範 圍 ( 三 ) 於 災 時 聯 繫 公 車 業 者, 調 用 車 輛 配 合 災 民 疏 散 接 運 救 災 人 員 器 材 物 資 之 運 輸 藉 由 平 時 所 建 立 起 的 聯 繫 機 制, 於 災 時 聯 繫 公 車 業 者, 調 用 車 輛 配 合 災 民 疏 散 接 運 救 災 人 員 器 材 物 資 之 運 輸 ( 四 ) 協 助 農 漁 林 牧 業 設 施 防 護 搶 修, 並 進 行 災 情 查 報 與 協 助 復 原 工 作 針 對 轄 內 國 有 農 漁 林 牧 協 助 其 進 行 防 護 搶 修 工 作, 並 進 行 災 情 查 報 統 計 與 協 助 復 原 工 作 ( 五 ) 聯 繫 開 口 合 約 廠 商 移 除 倒 伏 之 路 樹, 以 確 保 道 路 交 通 順 暢 若 路 樹 倒 伏 而 影 響 交 通 或 行 車 安 全 時, 應 立 即 聯 繫 開 口 合 約 廠 商 移 除 路 樹 五 社 會 人 文 課 ( 一 ) 辦 理 收 容 所 開 設 與 管 理 等 事 宜, 以 及 災 民 收 容 安 置 及 遣 散 工 作 在 災 時 若 因 疏 散 與 撤 離 等 狀 況 而 需 收 容 與 安 置 民 眾 時, 社 會 人 文 課 應 辦 理 收 容 所 開 設 災 民 報 到 物 資 發 放 災 民 收 容 安 置 收 容 所 管 理 災 民 遣 散 等 工 作 ( 二 ) 災 民 救 濟 口 糧 應 急 物 資 發 放, 食 物 飲 用 水 及 民 生 必 需 品 緊 急 供 應 在 情 況 需 要 時 可 利 用 預 先 儲 備 的 物 資, 或 聯 繫 物 資 開 口 合 約 廠 商 調 用 物 資, 針 對 災 民 發 放 救 濟 口 糧 應 急 物 資 食 物 飲 用 水 民 生 必 需 品 等 97

108 ( 三 ) 主 動 查 報 與 統 計 弱 勢 族 群 或 社 福 機 構 ( 如 安 養 中 心 ) 受 災 情 形, 並 協 助 其 緊 急 應 變 工 作 在 災 害 發 生 後, 主 動 查 報 與 統 計 弱 勢 族 群 或 社 福 機 構 ( 如 安 養 中 心 ) 之 受 災 情 形, 並 協 助 其 進 行 緊 急 應 變 工 作, 包 括 協 調 志 工 協 助 看 護 必 要 時 派 遣 人 員 進 行 疏 散 與 轉 介 安 置 ( 四 ) 辦 理 各 界 捐 助 物 資 之 接 收 及 發 放 事 項 按 照 平 時 所 擬 訂 的 程 序 來 辦 理 各 界 捐 助 物 資 的 接 收 與 發 放 工 作 ( 五 ) 災 民 救 濟 金 應 急 發 放 事 項 針 對 受 災 災 民 建 置 名 冊, 並 發 放 救 濟 金 以 供 應 急 ( 六 ) 志 工 的 支 援 派 遣 依 照 平 時 與 志 工 團 體 所 建 立 的 聯 繫 機 制, 以 及 派 遣 志 工 協 助 應 變 救 災 的 流 程, 在 狀 況 許 可 下, 考 慮 安 全 性 及 其 性 質 與 能 量, 將 各 災 害 救 助 相 關 的 志 工 個 人 或 團 體 納 入 任 務 編 組 中, 特 別 是 各 專 科 醫 師 護 士 精 通 外 語 翻 譯 者, 與 建 築 土 木 大 地 結 構 等 專 業 技 師 公 會, 以 及 與 避 難 所 運 作 相 關 的 供 應 商 及 志 工 團 體 災 害 發 生 後, 應 立 即 成 立 依 本 府 社 會 局 指 示 或 災 情 狀 況 成 立 志 工 人 力 調 度 中 心 以 接 受 各 志 工 個 人 或 團 體 支 援 時 的 報 到 及 任 務 的 派 遣 調 度 並 協 調 開 放 淡 水 區 各 社 會 福 利 設 施 供 其 進 駐, 以 下 是 志 工 可 協 助 應 變 救 災 的 工 作 事 項 1. 醫 療 救 護 活 動 2. 建 築 物 危 險 度 的 判 定 受 災 戶 的 調 查 3. 維 生 管 線 的 復 原 4. 收 容 場 所 的 營 運 支 援 5. 救 援 物 資 的 受 理 及 整 理 以 下 是 派 遣 志 工 之 相 關 概 略 程 序 1. 開 設 志 工 團 體 受 理 窗 口 2. 掌 握 專 業 志 工 團 體 3. 掌 握 所 需 的 志 工 團 體 人 力 98

109 4. 開 設 志 工 團 體 作 業 據 點 5. 提 供 災 害 情 報 6. 長 時 間 駐 守 志 工 的 飲 食 及 住 宿 地 點 7. 成 立 志 工 團 體 社 會 福 利 機 構 的 工 作 協 調 小 組 ( 七 ) 避 難 收 容 與 弱 勢 族 群 照 護 1. 當 疏 散 避 難 指 示 確 定 後, 應 依 淡 水 區 緊 急 疏 散 避 難 收 容 計 畫 開 設 避 難 收 容 所, 需 特 別 注 意 弱 勢 族 群 照 護, 並 進 行 災 民 安 置 作 業 2. 依 內 政 部 所 頒 之 執 行 災 情 查 報 通 報 措 施 將 民 眾 收 容 安 置 情 形 通 報 至 本 市 災 害 應 變 中 心, 以 利 採 取 相 關 災 害 應 變 措 施 ( 八 ) 救 災 物 資 之 調 度 供 應 1. 依 據 淡 水 區 救 災 物 資 儲 備 與 調 度 計 畫, 調 度 供 應 災 區 民 眾 及 避 難 收 容 所 糧 食 飲 用 水 及 維 持 民 生 必 需 品 2. 若 遇 物 資 不 足 需 調 度 情 況 下, 得 視 災 情 規 模 大 小 及 所 需 資 源 請 求 本 市 災 害 應 變 中 心 支 援 協 助 六 秘 書 室 ( 一 ) 協 助 公 所 災 害 應 變 中 心 開 設 相 關 事 宜 秘 書 室 應 協 助 役 政 災 防 課 辦 理 應 變 中 心 開 設 事 宜, 包 括 場 地 整 理 設 備 架 設 資 料 印 製 等 相 關 工 作 ( 二 ) 辦 理 公 所 災 害 應 變 中 心 開 設 時 後 勤 支 援 ( 如 伙 食 ) 等 事 項 在 公 所 應 變 中 心 開 設 期 間, 應 由 秘 書 室 辦 理 進 駐 人 員 後 勤 支 援 相 關 工 作 ( 如 伙 食 ) ( 三 ) 採 買 公 所 災 害 應 變 中 心 開 設 所 需 各 項 物 品 在 公 所 應 變 中 心 開 設 期 間, 視 其 需 要 採 買 各 項 所 需 物 品 ( 四 ) 新 聞 發 布 與 宣 導 在 必 需 的 情 況 時, 擬 妥 新 聞 稿, 針 對 災 情 及 救 災 進 度 等 相 關 發 布 新 聞, 或 聯 99

110 繫 有 線 電 視 系 統 ( 第 四 台 ) 業 者, 將 相 關 訊 息 或 欲 宣 導 事 項 以 跑 馬 燈 形 式, 在 電 視 上 進 行 播 放 七 會 計 室 ( 一 ) 協 助 作 業 組 作 業 協 助 辦 理 作 業 組 所 應 負 責 之 任 務 分 工, 包 括 災 害 應 變 中 心 開 設 與 撤 除, 災 情 查 通 報 統 計 與 彙 整, 開 口 廠 商 與 民 間 志 工 團 體 聯 繫 與 協 調 工 作 ( 二 ) 協 助 秘 書 組 作 業 協 助 辦 理 秘 書 組 所 應 負 責 之 任 務 分 工, 包 括 應 變 中 心 開 設 之 設 備 設 施 準 備 工 作, 應 變 中 心 後 勤 工 作, 如 飲 食 給 養 與 寢 具 供 應, 以 及 其 他 相 關 工 作 八 人 事 室 政 風 室 協 助 辦 理 作 業 組 所 應 負 責 之 任 務 分 工, 包 括 應 變 中 心 開 設 與 撤 除, 災 情 查 通 報 統 計 與 彙 整, 開 口 廠 商 與 民 間 志 工 團 體 聯 繫 與 協 調 工 作 4.4 復 原 重 建 工 作 本 章 主 要 說 明 各 單 位 於 復 原 階 段 的 分 工, 應 早 先 規 劃 復 原 工 作, 以 利 於 災 後 儘 速 執 行, 幫 助 災 民 恢 復 正 常 生 活 另 外 說 明 本 公 所 內 各 單 位 於 復 原 階 段 應 負 責 哪 些 工 作, 以 及 未 來 應 加 強 的 地 方, 復 原 工 作 並 非 於 應 變 階 段, 甚 至 是 復 原 階 段 方 開 始 進 行, 乃 是 要 透 過 早 先 的 規 劃, 並 研 擬 相 關 程 序, 可 使 復 原 工 作 盡 快 進 行, 縮 短 復 原 時 間 而 讓 民 眾 生 活 恢 復 正 常 一 役 政 災 防 課 ( 一 ) 災 後 復 原 重 建 基 本 方 向 1. 協 助 復 原 重 建 計 畫 之 訂 定 2. 配 合 復 原 重 建 之 計 畫 性 實 施 3. 為 確 保 工 作 人 員 於 復 原 重 建 過 程 之 安 全 及 健 康, 應 督 導 重 建 單 位 採 取 適 當 之 安 全 衛 生 措 施 ; 如 涉 及 重 大 公 共 工 程 之 重 建 時, 得 請 該 工 程 目 的 事 業 主 管 機 關 及 公 共 工 程 主 管 機 關 提 供 協 助 及 督 導, 以 防 止 職 業 災 害 ( 二 ) 協 助 成 立 市 府 聯 合 服 務 中 心 100

111 如 遇 突 發 災 害, 於 現 場 架 設 聯 合 服 務 中 心, 並 處 理 該 中 心 各 項 庶 務 工 作, 並 搭 配 市 府 人 員 進 駐 運 行 ( 三 ) 緊 急 復 原 配 合 作 業 程 序 之 簡 化 : 為 立 即 處 理 及 協 助 攸 關 受 災 區 災 民 生 活 之 維 生 管 線 交 通 運 送 等 設 施, 應 在 可 能 範 圍 內 設 法 簡 化 執 行 修 復 之 作 業 程 序 手 續 等 事 項 ( 四 ) 彙 整 各 項 災 情 及 應 變 資 料, 並 造 冊 列 管 彙 整 應 變 中 心 開 設 時 各 項 災 情 及 應 變 資 料, 編 成 災 害 日 誌 ( 五 ) 調 查 災 害 成 因, 做 成 檢 討 報 告 召 開 災 害 防 救 會 報, 並 調 查 災 害 成 因, 瞭 解 其 中 是 否 有 值 得 改 善 之 處, 以 完 成 檢 討 報 告, 並 可 做 為 災 害 防 救 會 報 上 討 論 與 推 動 防 救 災 工 作 時 的 參 考 ( 六 ) 協 助 受 災 者 申 請 受 災 救 助 在 地 震 等 災 害 發 生 後, 受 損 建 築 物 經 損 害 調 查 後, 儘 速 將 災 情 分 類, 並 將 受 災 民 眾 資 料 轉 介 社 會 人 文 課 建 檔 管 理, 受 理 民 眾 申 請 各 項 救 助 或 幫 助 凡 民 眾 遭 受 災 害 致 有 人 傷 亡 房 屋 倒 塌 或 財 物 受 損 致 影 響 生 計 者, 根 據 相 關 災 害 救 助 法 令 及 單 行 法 規, 對 其 發 放 各 項 補 助 ( 七 ) 協 助 衛 生 保 健 及 環 境 衛 生 之 通 報 及 宣 導 事 項 協 助 衛 生 所 辦 理 衛 生 保 健 及 環 境 衛 生 之 通 報 及 宣 導 事 項 ( 八 ) 協 助 災 民 身 分 證 明 遺 失 製 發 役 政 災 防 課 會 同 市 府 民 政 局 警 察 分 局, 協 助 戶 政 事 務 所 針 對 災 民 有 遺 失 身 分 證 明 者 提 供 補 發 服 務, 以 辨 明 其 身 分, 並 方 便 其 接 洽 辨 理 其 他 各 種 證 件 的 需 要 ( 九 ) 協 助 罹 難 者 家 屬 辦 理 喪 葬 善 後 有 關 事 宜 協 助 於 災 害 中 罹 難 者 的 家 屬 辦 理 喪 葬 善 後 等 有 關 事 宜 ( 十 ) 災 民 生 活 重 建 之 支 援 1. 受 災 證 明 書 之 核 發 : 應 在 災 害 發 生 後, 立 即 派 遣 專 門 職 業 技 術 人 員 進 行 災 情 勘 查 鑑 定, 並 儘 速 建 立 核 發 受 災 証 明 書 的 體 制, 將 受 災 証 明 書 發 予 受 災 者 ; 專 業 技 術 人 員 不 足 時, 得 向 中 央 有 關 機 關 請 求 或 協 調 相 關 公 會 支 援 協 助 101

112 2. 生 活 必 需 資 金 之 核 發 : 應 對 受 災 區 居 民 受 災 情 形 逐 一 清 查 登 錄, 依 相 關 法 規 發 予 災 害 慰 問 金 生 活 補 助 金 等, 藉 以 支 援 災 民 生 活 重 建 3. 配 合 災 民 負 擔 減 輕 之 措 施 : 應 視 狀 況, 得 協 調 保 險 業 者 對 災 區 採 取 保 險 費 之 延 期 繳 納 優 惠, 醫 療 健 保 費 用 補 助 等 措 施, 以 減 輕 受 災 民 眾 之 負 擔 至 對 受 災 之 勞 動 者, 採 取 維 持 雇 用 或 辦 理 職 業 仲 介 等 措 施 4. 災 後 重 建 對 策 之 宣 導 : 對 災 區 實 施 之 災 後 重 建 對 策 等 相 關 措 施, 應 廣 為 宣 導 使 災 民 周 知 ; 必 要 時 建 立 綜 合 性 諮 詢 窗 口 二 民 政 課 ( 一 ) 受 理 受 災 證 明 申 請 在 地 震 等 災 害 發 生 後, 受 損 建 築 物 經 損 害 調 查 後, 儘 速 將 災 情 分 類, 並 將 受 災 民 眾 資 料 建 檔 管 理, 開 始 受 理 受 災 證 明 申 請, 使 民 眾 能 依 受 災 證 明 申 請 各 項 補 助 或 幫 助 ( 二 ) 協 助 衛 生 保 健 及 環 境 衛 生 之 通 報 及 宣 導 事 項 協 助 衛 生 所 辦 理 衛 生 保 健 及 環 境 衛 生 之 通 報 及 宣 導 事 項 ( 三 ) 協 助 災 民 身 分 證 明 遺 失 製 發 民 政 課 會 同 市 府 民 政 局 警 察 分 局 戶 政 事 務 所, 針 對 災 民 有 遺 失 身 分 證 明 者 提 供 補 發 服 務, 以 辨 明 其 身 分, 並 方 便 其 接 洽 辨 理 其 他 各 種 證 件 的 需 要 ( 四 ) 協 助 學 校 進 行 復 原 工 作 協 調 相 關 單 位 派 遣 人 員 裝 備 機 具 車 輛 等 協 助 學 校 受 災 後 的 復 原 工 作 ( 五 ) 協 助 罹 難 者 家 屬 辦 理 喪 葬 善 後 有 關 事 宜 協 助 於 災 害 中 罹 難 者 的 家 屬 辦 理 喪 葬 善 後 等 有 關 事 宜 三 工 務 課 ( 一 ) 協 助 文 教 設 施 之 緊 急 復 原 重 建 當 本 公 所 轄 內 文 教 設 施 如 學 校 托 兒 所 等 受 災 後, 為 避 免 學 童 學 習 活 動 遭 受 中 斷, 應 儘 早 展 開 復 原 重 建 工 作, 首 先 應 實 施 管 制 以 避 免 二 次 災 害 發 生, 接 著 應 透 過 與 各 方 面 專 家 合 作 來 掌 握 受 損 狀 況, 評 估 其 是 否 可 繼 續 使 用, 之 後 按 評 估 採 102

113 取 各 項 復 原 重 建 工 作 ( 二 ) 受 理 產 權 登 記 土 地 整 地 開 發 合 法 建 築 物 之 重 建 原 地 重 建 修 繕 補 強 建 築 物 安 全 鑑 定 申 請 負 責 擬 訂 住 宅 重 建 方 案 並 協 助 受 災 民 眾 受 理 產 權 登 記 土 地 整 地 開 發 合 法 建 築 物 之 重 建 原 地 重 建 修 繕 補 強 建 築 物 安 全 鑑 定 等 申 請 ( 三 ) 廢 棄 土 方 及 殘 骸 之 處 理 在 大 規 模 災 害 後 若 因 災 害 造 成 大 量 廢 棄 土 方 與 殘 骸, 工 務 課 應 協 調 人 力 機 具 車 輛 來 將 之 儘 速 處 理 完 畢 四 經 建 課 ( 一 ) 協 助 辦 理 農 漁 林 牧 業, 以 及 相 關 公 共 設 施 復 原 工 作 協 助 辦 理 農 漁 林 牧 業 之 復 原 工 作, 包 括 災 情 調 查 與 統 計 受 理 受 災 補 助 申 請 等, 並 調 查 公 共 設 施 受 災 情 形, 進 行 各 項 復 舊 工 作 ( 二 ) 協 助 臨 時 住 宅 的 搭 建 集 合 住 宅 的 緊 急 修 護 臨 時 住 宅 的 建 設 用 地 應 選 擇 安 全 無 虞 之 位 置, 且 保 健 衛 生 上 適 當 之 場 所, 首 先 應 進 行 災 區 的 調 查 以 掌 握 必 要 戶 數, 此 外, 因 受 害 而 住 家 半 倒 塌 半 燒 毀, 而 無 法 自 力 修 復, 在 日 常 生 活 經 營 上 已 具 困 難 者, 進 行 居 室 廚 房 廁 所 等 必 要 處 做 最 小 限 度 的 整 修 必 要 時 對 於 建 物 的 緊 急 修 理 之 相 關 技 術 指 導 融 資 制 度, 可 設 置 窗 口 來 進 行 諮 商 指 導 在 臨 時 住 宅 搭 建 完 成 後, 應 辦 理 災 民 入 住 登 記 等 相 關 程 序, 以 下 是 輔 導 優 先 遷 入 臨 時 住 宅 之 對 象 : 1. 住 家 全 倒 燒 毀 半 倒 2. 無 家 可 歸 者 3. 住 家 毀 損 程 度 致 居 住 困 難 者 ( 三 ) 公 共 設 施 復 舊 措 施 調 查 公 共 設 施 受 災 情 形, 並 進 行 各 項 復 舊 工 作 ( 四 ) 協 助 觀 光 飯 店 旅 賓 館 災 害 善 後 復 原 之 處 理 事 項 在 必 要 情 況 下, 協 助 公 所 轄 內 觀 光 飯 店 旅 賓 館 進 行 災 害 善 後 復 原 之 處 理 事 103

114 項 ( 五 ) 協 助 辦 理 住 宅 重 建 融 資 受 災 企 業 貸 款 信 用 保 證 基 金 緊 急 急 難 低 利 貸 款 等 在 必 要 情 況 下, 協 助 辦 理 住 宅 重 建 融 資 受 災 企 業 貸 款 信 用 保 證 基 金 緊 急 急 難 低 利 貸 款 等 ( 有 關 新 北 市 政 府 因 災 故 可 申 請 相 關 補 助, 詳 如 附 件 6 所 示 ) 五 社 會 人 文 課 ( 一 ) 辦 理 或 協 助 辦 理 天 然 災 害 救 助 災 民 慰 問 馬 上 關 懷 急 難 救 助 等 事 宜 針 對 受 災 家 庭 與 民 眾 辦 理 或 協 助 辦 理 天 然 災 害 救 助 災 民 慰 問 馬 上 關 懷 急 難 救 助 等 相 關 工 作 ( 二 ) 查 報 與 統 計 弱 勢 族 群 或 社 福 機 構 ( 如 安 養 中 心 ) 受 災 情 形, 並 協 助 其 復 原 工 作 查 報 與 統 計 弱 勢 族 群 或 社 福 機 構 ( 如 安 養 中 心 ) 之 受 災 情 形, 並 協 助 其 進 行 應 變 工 作 以 及 事 後 所 需 復 原 事 項 ( 三 ) 設 立 安 心 關 懷 區, 提 供 災 民 心 理 輔 導 可 與 衛 生 所 協 調 合 作, 設 立 安 心 關 懷 區, 提 供 災 民 心 理 諮 詢 與 輔 導 ( 四 ) 協 助 辦 理 災 民 短 期 安 置 及 中 長 期 安 置 銜 接 對 災 區 災 民 住 宅 遭 受 毀 損 而 一 時 無 法 修 復 者 或 嚴 重 毀 損 已 無 法 修 復 重 建 者, 協 助 市 府 提 出 短 期 或 長 期 性 安 置 方 案, 以 解 決 其 居 住 的 問 題 ( 五 ) 協 助 勞 工 局 派 駐 窗 口 辦 理 受 災 戶 免 費 職 業 訓 練 及 輔 導 就 業 ( 六 ) 協 助 學 校 進 行 復 原 工 作 協 調 相 關 單 位 派 遣 人 員 裝 備 機 具 車 輛 等 協 助 學 校 受 災 後 的 復 原 工 作 六 環 保 組 : ( 一 ) 災 區 之 整 潔 ( 清 潔 隊 ) 1. 環 境 消 毒 : 災 後 應 針 對 淹 水 或 環 境 衛 生 較 差 之 敏 感 地 區 儘 速 進 行 環 境 消 毒 工 作, 並 應 視 災 損 情 形 協 請 國 軍 支 援 104

115 2. 建 立 廢 棄 物 垃 圾 瓦 礫 等 處 理 方 法, 設 置 臨 時 放 置 場 最 終 處 理 場 所, 循 序 進 行 蒐 集 搬 運 及 處 置, 以 迅 速 恢 復 災 區 之 整 潔, 並 避 免 製 造 環 境 污 染 ; 另 應 採 取 適 當 措 施 維 護 居 民 作 業 人 員 之 健 康 3. 受 災 地 區 的 廢 棄 物 由 轄 內 清 潔 隊 及 清 潔 車 輛 將 倒 塌 的 建 築 物 等 廢 棄 物 運 送 至 適 當 地 點 處 理, 而 當 淡 水 區 無 法 自 行 處 理 者, 則 向 國 軍 請 求 支 援 或 由 鄰 近 鄉 鎮 市 區 相 互 支 援 協 助 4. 災 區 各 式 清 潔 車 輛 應 迅 速 將 廢 棄 物 載 往 合 法 之 公 民 營 廢 棄 物 清 除 處 理 機 構 進 行 處 理, 避 免 造 成 二 次 污 染 105

116 第 5 章 防 救 災 重 點 工 作 事 項 本 章 主 要 針 對 本 公 所 轄 內 較 為 特 別 需 要 加 強 的 防 救 災 工 作 進 行 說 明, 主 要 因 應 地 區 自 然 或 人 文 環 境 等, 或 可 能 所 面 臨 較 特 殊 類 型 的 災 害, 所 應 推 動 之 防 救 災 工 作, 以 下 的 內 容 主 要 乃 是 各 類 型 災 害 推 動 防 救 災 工 作 時, 較 為 需 要 注 意 與 強 化 之 處, 而 與 其 他 類 型 災 害 相 近 之 防 救 災 工 作 事 項, 已 於 前 述 章 節 敘 述 依 據 災 害 防 救 法 第 2 條 及 中 央 災 害 防 救 會 報 指 定 之 災 害 類 別 ( 風 災 水 災 震 災 旱 災 寒 害 土 石 流 災 害 火 災 爆 炸 公 用 氣 體 與 油 料 管 線 輸 電 線 路 災 害 礦 災 空 難 海 難 陸 上 交 通 事 故 森 林 火 災 毒 性 化 學 物 質 災 害 生 物 病 原 災 害 輻 射 災 害, 計 16 種 ), 另 依 據 新 北 市 地 區 災 害 防 救 計 畫 內 容, 將 風 災 與 水 災 火 災 與 爆 炸 災 害 編 章 合 併, 而 礦 災 災 害 因 本 市 已 無 開 採 故 暫 不 列 入 ; 並 依 本 市 地 理 環 境 災 害 特 性 納 入 海 嘯 輻 射 2 種 災 害 而 淡 水 區 所 面 臨 災 害 潛 勢 類 型 計 有 12 種, 以 下 將 先 針 對 淡 水 區 所 面 臨 的 災 害 潛 勢 類 型 進 行 分 析 表 5.1 淡 水 區 所 面 臨 災 害 潛 勢 類 型 表 災 害 類 別 類 別 數 量 災 害 類 型 天 然 災 害 人 為 災 害 風 水 災 震 災 旱 災 1. 淡 水 區 為 過 去 有 颱 風 侵 襲 且 致 災 地 區 2. 依 2.4 節 淹 水 災 害 潛 勢, 淡 水 區 24 小 時 累 積 雨 量 達 450 毫 米 之 淹 水 比 例 占 3.9% 1. 依 2.4 節 地 震 災 害 潛 勢, 境 況 模 擬 震 度 達 七 級 2. 依 2.4 節 地 震 災 害 潛 勢 模 擬, 土 壤 液 化 沉 陷 量 為 44 公 分 淡 水 區 位 處 基 隆 區 - 臺 灣 自 來 水 公 司 第 一 區 管 理 處 轄 區 之 供 水 區 域 寒 害 屬 於 農 地 資 源 分 級 分 區 土 石 流 火 災 與 爆 炸 區 內 共 有 2 條 高 潛 勢 溪 流 1 條 中 潛 勢 溪 流 及 1 條 低 潛 勢 溪 流 分 布, 潛 勢 範 圍 內 並 有 保 全 住 戶 1. 區 內 設 有 91 家 違 章 工 廠 及 196 家 鐵 皮 屋 2. 區 內 設 有 7 間 製 造 儲 存 或 處 理 六 類 物 品 達 管 制 量 30 倍 以 上 之 場 所 15 間 液 化 石 油 氣 廠 商 及 50 間 爆 竹 煙 火 販 賣 場 所 ( 未 達 管 制 量 ) 及 1 間 爆 竹 煙 火 販 賣 場 所 ( 達 管 制 量 ) 海 難 位 於 沿 海 之 地 區 106

117 災 害 類 別 類 別 數 量 災 害 類 型 其 他 災 害 陸 上 交 通 事 故 區 內 設 有 公 路 及 捷 運 公 用 氣 體 與 油 料 管 線 輸 電 線 路 災 害 毒 性 化 學 物 質 災 害 區 內 設 有 10 間 加 油 ( 氣 ) 站 3 座 變 電 所, 且 有 供 氣 系 統 經 過 區 內 設 有 32 間 毒 性 化 學 物 質 廠 商 海 嘯 位 於 沿 海 之 地 區 輻 射 位 於 核 一 廠 緊 急 應 變 計 畫 區 (EPZ)16 公 里 內 5.1 風 災 與 水 災 一 減 災 與 整 備 工 作 ( 一 ) 調 查 與 掌 握 易 淹 水 地 區 ( 役 政 災 防 課 ) 根 據 歷 史 災 害 的 資 料, 以 及 學 術 單 位 或 專 家 學 者 所 模 擬 的 潛 勢 資 料, 掌 握 易 淹 水 地 區 之 範 圍, 做 為 推 動 防 救 災 工 作 的 參 考 ( 二 ) 針 對 易 淹 水 地 區 進 行 整 治 等 減 災 工 作 ( 工 務 課 ) 針 對 易 淹 水 地 區, 檢 討 其 淹 水 的 成 因, 與 市 府 水 利 局 合 作 推 動 各 項 整 治 工 作, 另 外, 受 市 府 委 託, 進 行 轄 區 內 下 水 道 排 水 溝 及 車 人 行 地 下 道 之 清 理 疏 濬 與 相 關 水 利 設 施 的 管 理 維 護 工 作 ( 三 ) 抽 水 機 之 保 養 與 維 護 ( 工 務 課 ) 對 於 本 公 所 現 有 之 小 型 抽 水 機 組 ( 計 2 組 ) 平 時 予 以 保 養 及 維 護, 並 定 期 辦 理 操 作 教 育 訓 練 ( 四 ) 規 劃 避 難 收 容 處 所 ( 社 會 人 文 課 ) 主 要 針 對 易 淹 水 地 區 民 眾 避 難 及 收 容, 來 規 劃 颱 洪 災 害 的 避 難 收 容 處 所 ( 五 ) 規 劃 避 難 逃 生 路 線 ( 工 務 課 民 政 課 役 政 災 防 課 社 會 人 文 課 ) 根 據 淹 水 潛 勢 圖 及 歷 史 災 害 等 相 關 資 料, 針 對 易 淹 水 地 區 規 劃 避 難 逃 生 路 線 等, 應 依 收 容 所 擇 定 位 址 先 行 進 行 規 劃 ( 六 ) 規 劃 災 害 應 變 中 心 備 援 場 所 ( 役 政 災 防 課 ) 107

118 為 防 颱 洪 災 害 發 生 時 導 致 災 害 應 變 中 心 損 害, 而 無 法 正 常 運 作, 應 預 先 規 劃 備 援 場 所, 備 妥 各 樣 設 備 及 器 材 ( 七 ) 舉 行 防 災 演 習 ( 各 課 室 ) 視 需 要 或 配 合 市 府 不 定 期 辦 理 防 汛 演 習, 建 立 緊 急 通 報 體 系, 以 及 訓 練 各 單 位 靈 活 調 度 救 災 資 源 裝 備 人 力 之 能 力 二 應 變 工 作 ( 一 ) 掌 握 颱 風 動 向 預 測 降 雨 量 河 川 水 位 等 水 情 資 訊 ( 作 業 組 工 務 組 ) 在 颱 風 警 報 發 布 後, 應 密 切 注 意 颱 風 動 向 預 測 降 雨 量 河 川 水 位 等 水 情 資 訊, 並 採 取 必 要 的 防 範 措 施 ( 二 ) 協 助 防 颱 宣 導 與 廣 播 ( 作 業 組 民 政 組 ) 在 颱 風 警 報 發 布 後, 透 過 民 政 系 統, 要 求 鄰 里 長 宣 導 與 廣 播 颱 風 警 報 等 相 關 訊 息, 提 醒 民 眾 加 強 防 範 工 作 ( 三 ) 清 除 排 水 系 統 內 之 堵 塞 物 ( 工 務 組 環 保 組 ) 針 對 易 淹 水 地 區, 進 行 轄 區 內 下 水 道 排 水 溝 及 車 人 行 地 下 道 之 清 理 疏 濬 與 相 關 水 利 設 施 的 管 理 維 護 工 作, 另 協 調 清 潔 隊 針 對 側 溝 內 污 泥 及 垃 圾 進 行 清 除 工 作 ( 四 ) 危 險 區 域 及 災 區 現 場 管 制 ( 警 政 組 工 務 組 民 政 組 ) 警 政 單 位 等 針 對 積 淹 水 地 區 或 危 險 區 域 進 行 人 車 管 制, 並 可 透 過 有 線 電 視 頻 道 業 者, 以 跑 馬 燈 的 方 式 來 宣 導 與 警 告 民 眾 注 意 ( 五 ) 注 意 河 川 水 位 高 度 及 橋 梁 安 全 ( 工 務 組 ) 與 水 利 署 第 十 河 川 局 保 持 聯 繫, 並 注 意 其 網 站 上 的 淡 水 河 水 位 訊 息, 在 雨 勢 大 而 河 川 水 位 有 超 過 警 戒 值 之 虞 時, 聯 繫 市 府 應 變 中 心 及 警 政 單 位, 派 員 至 橋 梁 採 取 封 鎖 行 動, 避 免 意 外 發 生 ( 六 ) 協 調 公 車 業 者 班 次 或 行 駛 路 線 之 調 整 事 宜 ( 經 建 組 ) 在 颱 洪 災 害 時, 由 於 風 雨 過 大 或 淹 水 的 關 係, 應 與 公 車 業 者 協 調 是 否 調 整 班 次 或 改 變 行 駛 路 線 108

119 三 復 原 重 建 工 作 ( 一 ) 調 查 災 害 成 因, 做 成 檢 討 報 告 ( 役 政 災 防 課 ) 針 對 颱 洪 災 害 案 例, 調 查 其 災 害 成 因, 並 做 成 檢 討 報 告, 做 為 日 後 推 動 相 關 防 救 災 工 作 時 改 善 的 參 考 項 目 ( 二 ) 環 境 清 理 工 作 ( 清 潔 隊 ) 為 迅 速 恢 復 災 區 整 潔, 避 免 製 造 環 境 污 染, 應 聯 繫 與 協 調 清 潔 隊 等 單 位 進 行 下 列 環 境 清 理 工 作, 包 括 路 面 清 理 水 溝 淤 泥 垃 圾 清 理 垃 圾 堆 髒 亂 點 清 理 一 般 廢 棄 物 清 理 ; 另 應 視 災 害 規 模 請 求 市 府 相 關 單 位 支 援 協 助 ( 三 ) 環 境 消 毒 工 作 ( 清 潔 隊 衛 生 所 ) 除 環 境 清 理 外, 由 於 積 淹 水 地 區 往 往 髒 亂 不 堪, 可 能 滋 生 病 媒 蚊 等, 因 此 應 聯 繫 與 協 調 清 潔 隊 等 單 位, 針 對 淹 水 或 環 境 衛 生 較 差 之 地 區 儘 速 進 行 環 境 消 毒 工 作 另 外, 也 可 透 過 宣 導, 教 育 民 眾 於 災 後 針 對 淹 水 的 地 下 室 廢 棄 輪 胎 空 瓶 罐 挈 積 水 容 器 等 排 除 積 水 狀 況, 或 以 漂 白 水 進 行 消 毒 滅 菌 工 作 ( 四 ) 社 會 救 助 措 施 之 支 援 ( 社 會 人 文 課 ) 1. 依 新 北 市 政 府 災 害 救 助 金 核 發 要 點 辦 理 災 害 救 助 金 發 放 2. 災 民 救 助 金 之 核 發 應 對 受 災 區 居 民 受 災 情 形 逐 一 清 查 登 錄, 依 相 關 法 令 規 定 發 予 災 害 救 助 金 3. 災 民 生 活 之 安 置 依 據 內 政 部 營 建 署 所 頒 布 之 重 大 災 害 災 民 安 置 及 住 宅 重 建 原 則 辦 理 5.2 坡 地 災 害 一 減 災 與 整 備 工 作 ( 一 ) 推 動 坡 地 災 害 相 關 減 災 工 作 ( 工 務 課 經 建 課 ) 對 於 坡 地 災 害 進 行 相 關 減 災 工 作, 包 括 : 1. 針 對 山 坡 地 開 發 中 個 案, 會 同 相 關 專 業 技 師 公 會 進 行 檢 查 2. 加 強 本 區 山 坡 地 亟 須 治 理 或 有 潛 在 災 害 地 區 作 防 範 措 施, 如 放 置 防 砂 壩 護 坡 整 治 工 程 等 水 土 保 持 設 施, 以 及 山 坡 地 擋 土 牆 及 排 水 狀 況 109

120 3. 嚴 格 取 締 山 坡 地 濫 墾 濫 建 濫 挖 情 形 4. 評 估 與 劃 定 危 害 警 戒 區 域, 豎 立 土 石 流 或 崩 塌 地 潛 在 危 險 地 區 警 告 標 誌, 警 告 與 勸 導 民 眾 注 意 5. 妥 善 規 劃 與 設 置 排 水 系 統, 避 免 雨 水 沖 刷 坡 地 導 致 土 石 崩 落 6. 定 期 疏 浚 土 石 流 潛 勢 地 區 或 坡 地 災 害 潛 勢 地 區 的 溪 流 及 溝 渠, 使 其 保 持 暢 通, 避 免 因 大 雨 夾 帶 土 石 堵 塞 水 路, 而 引 發 土 石 流 或 崩 塌 的 災 情 ( 二 ) 掌 握 潛 勢 溪 流 位 置 保 全 戶 及 保 全 對 象 等 相 關 資 料 ( 經 建 課 ) 透 過 農 委 會 水 土 保 持 局 市 府 農 業 局, 或 學 術 團 隊 與 專 家 學 者 等 的 協 助, 來 確 認 潛 勢 溪 流 位 置, 並 調 查 保 全 戶 與 保 全 對 象 相 關 資 料 ( 三 ) 加 強 防 救 災 宣 導 ( 役 政 災 防 課 經 建 課 ) 針 對 土 石 流 潛 勢 地 區 的 保 全 戶 與 保 全 對 象, 以 及 坡 地 社 區 的 居 民 進 行 防 災 宣 導, 包 括 認 識 土 石 流 防 範 土 石 流 坡 地 災 害 警 戒 發 布 疏 散 避 難 等 資 訊 ( 四 ) 辦 理 防 救 災 演 練 ( 各 課 室 ) 針 對 土 石 流 保 全 戶 與 保 全 對 象 可 能 發 生 的 地 滑 災 害 的 地 區, 以 及 坡 地 社 區 住 戶 進 行 各 項 防 災 演 練, 包 括 疏 散 避 難 收 容 安 置 等, 並 特 別 注 意 災 情 的 查 通 報, 與 市 府 建 立 起 緊 急 應 變 時 的 聯 繫 管 道, 在 災 害 發 生 時 可 以 儘 速 請 求 支 援 ( 五 ) 規 劃 避 難 收 容 處 所 ( 社 會 人 文 課 役 政 災 防 課 經 建 課 ) 針 對 土 石 流 保 全 戶 與 保 全 對 象, 以 及 坡 地 社 區 住 戶 等, 規 劃 避 難 收 容 處 所, 並 在 經 費 許 可 範 圍 內, 準 備 部 分 緊 急 使 用 的 民 生 物 資 與 用 品 ( 六 ) 規 劃 避 難 逃 生 路 線 ( 民 政 課 役 政 災 防 課 社 會 人 文 課 經 建 課 ) 根 據 農 委 會 水 土 保 持 局 所 規 劃 的 避 難 逃 生 路 線 進 行 勘 查, 確 認 其 路 線 與 安 全 性, 若 有 疑 慮 時, 可 向 水 保 局 反 映, 並 邀 集 專 家 學 者 針 對 路 線 進 行 重 新 評 估 與 規 劃, 而 避 難 逃 生 路 線 的 規 劃 應 依 收 容 所 擇 定 位 址 先 行 進 行 規 劃 ( 七 ) 研 擬 各 項 流 程 並 進 行 演 練 ( 各 課 室 ) 針 對 土 石 流 與 坡 地 災 害 發 生 時 可 能 採 取 的 應 變 行 動 或 復 原 工 作 研 擬 各 項 流 程, 並 進 行 演 練 以 檢 視 其 是 否 合 理 可 行, 之 後 再 進 行 修 正 110

121 ( 八 ) 定 期 派 員 巡 察 潛 勢 溪 流 及 坡 地 之 狀 況 ( 經 建 課 ) 定 期 派 員 前 往 潛 勢 溪 流 巡 察, 或 訪 問 鄰 近 居 民, 瞭 解 在 下 雨 時, 是 否 有 土 石 流 發 生 的 徵 兆, 以 及 潛 勢 溪 流 上 是 否 有 堆 積 土 石 等 狀 況 派 員 前 往 坡 地 社 區 鄰 近, 針 對 擋 土 牆 邊 坡 排 水 系 統 等 進 行 巡 察, 觀 察 是 否 有 損 害 或 災 害 徵 兆, 若 有 任 何 徵 兆 應 及 早 處 理, 避 免 災 情 發 生 ( 九 ) 協 助 整 治 土 石 流 潛 勢 溪 流 ( 工 務 課 ) 在 土 石 流 發 生 的 源 頭, 可 先 依 照 地 形 和 現 況 進 行 治 理, 減 少 土 石 流 的 土 沙 材 料 來 源 包 括 防 止 堆 積 物 危 石 移 除 危 木 截 短 裂 縫 填 補 打 樁 編 柵 等 工 作 ( 十 ) 配 合 市 府 辦 理 坡 地 治 理 計 畫 ( 經 建 課 工 務 課 ) 配 合 市 府 農 業 局 辦 理 坡 地 治 理 計 畫 ( 十 一 ) 定 期 檢 測 排 水 設 施 ( 經 建 課 工 務 課 ) 配 合 市 府 農 業 局 或 派 員 定 期 針 對 易 地 滑 地 區 的 集 水 井 集 水 管 排 水 管 進 行 檢 測 工 作, 檢 查 其 是 否 通 暢 而 能 正 常 運 作, 若 有 堵 塞 則 應 儘 速 清 理 疏 通 ( 十 二 ) 掌 握 坡 地 滑 動 狀 況 ( 經 建 課 ) 與 市 府 農 業 局 保 持 聯 繫, 確 實 掌 握 坡 地 滑 動 的 狀 況 ( 十 三 ) 規 劃 直 昇 機 起 降 地 點 ( 役 政 災 防 課 民 政 課 經 建 課 社 會 人 文 課 ) 為 了 在 地 滑 災 害 發 生 後, 能 夠 儘 速 搶 救 受 困 地 區 的 居 民, 應 預 先 規 劃 直 昇 機 起 降 地 點, 便 於 直 昇 機 起 降 救 援 民 眾 二 應 變 工 作 ( 一 ) 掌 握 土 石 流 警 戒 發 布 ( 經 建 組 ) 掌 握 公 所 轄 區 內 各 土 石 流 潛 勢 溪 流 之 警 戒 基 準 值, 並 於 颱 風 或 豪 雨 時, 留 心 水 土 保 持 局 及 市 府 農 業 局 的 土 石 流 警 戒 發 布 情 形 ( 二 ) 進 行 疏 散 與 撤 離 ( 經 建 組 警 政 組 民 政 組 作 業 組 社 會 組 ) 在 土 石 流 警 戒 發 布 後 或 地 滑 災 害 發 生 後, 為 避 免 造 成 重 大 傷 亡, 應 立 即 聯 繫 里 長 警 察 分 局 消 防 分 隊 等 單 位 派 員 協 助, 針 對 警 戒 地 區 的 保 全 戶 及 保 全 對 象 或 地 滑 地 區 鄰 近 的 住 戶 與 居 民, 儘 速 進 行 疏 散 與 避 難 行 動, 透 過 平 時 的 編 組 與 預 111

122 先 規 劃 的 避 難 逃 生 路 線, 將 民 眾 撤 離 至 避 難 處 所 或 收 容 場 所 ( 三 ) 即 時 掌 握 災 情 ( 作 業 組 經 建 組 ) 在 坡 地 災 害 發 生 時, 公 所 應 儘 速 掌 握 災 害 位 置 與 面 積, 應 主 動 且 即 時 掌 握 災 情, 並 調 查 是 否 有 人 員 傷 亡 或 失 蹤 惟 因 於 公 所 救 災 資 源 有 限, 在 坡 地 災 害 發 生 後 應 立 刻 通 報 市 府 或 相 關 單 位 請 求 支 援 ( 四 ) 收 容 與 安 置 災 民 ( 社 會 組 ) 在 針 對 保 全 戶 與 保 全 對 象 進 行 完 疏 散 避 難 行 動 後, 若 民 眾 無 處 可 去 或 無 法 依 親 者, 公 所 應 辦 理 災 民 收 容 與 安 置 工 作 ( 五 ) 災 區 封 鎖 與 管 制 ( 警 政 組 經 建 組 工 務 組 民 政 組 作 業 組 ) 警 政 單 位 針 對 地 滑 的 災 區 進 行 封 鎖 與 管 制 ( 六 ) 進 行 新 聞 發 布 與 宣 導 ( 秘 書 組 ) 發 布 新 聞 訊 息, 使 民 眾 瞭 解 災 情, 以 安 定 民 心, 並 宣 導 各 類 事 項, 包 括 危 險 管 制 區 域 危 險 建 物 鑑 定 方 式 等, 使 民 眾 亦 能 配 合 各 項 措 施 三 復 原 重 建 工 作 ( 一 ) 調 查 災 害 成 因, 做 成 檢 討 報 告 ( 各 單 位 役 政 災 防 課 ) 針 對 土 石 流 災 害 案 例, 調 查 其 災 害 成 因, 並 做 成 檢 討 報 告, 做 為 日 後 推 動 相 關 防 救 災 工 作 時 改 善 的 參 考 項 目 ( 二 ) 廢 棄 土 方 及 殘 骸 之 處 理 ( 工 務 課 ) 針 對 土 石 流 或 坡 地 災 害 所 造 成 的 土 石 堆 積 或 殘 骸 等 進 行 處 理 工 作 ( 三 ) 協 助 罹 難 者 家 屬 辦 理 喪 葬 善 後 有 關 事 宜 ( 社 會 人 文 課 民 政 課 ) 協 助 於 災 害 中 罹 難 者 的 家 屬 辦 理 喪 葬 善 後 等 有 關 事 宜, 並 適 度 給 予 補 助, 且 應 關 注 其 心 理 層 面, 可 透 過 與 市 府 衛 生 局 及 社 會 局 的 合 作, 派 遣 專 業 人 員 透 過 關 懷 或 心 理 諮 商 與 輔 導 等 方 式, 來 減 輕 其 壓 力 與 哀 痛 ( 四 ) 配 合 市 府 辦 理 坡 地 整 治 工 作 ( 經 建 課 工 務 課 ) 災 害 發 生 後, 市 府 針 對 坡 地 災 害 發 生 的 地 區 辦 理 相 關 整 治 工 作, 公 所 應 配 合 112

123 辦 理 ( 五 ) 受 理 申 請 各 項 補 助 ( 社 會 人 文 課 民 政 課 ) 在 地 滑 災 害 發 生 後, 受 損 建 築 物 經 損 害 調 查 後, 儘 速 將 災 情 分 類, 並 將 受 災 民 眾 資 料 建 檔 管 理, 開 始 受 理 受 災 民 眾 申 請 各 項 補 助 或 幫 助 ( 六 ) 受 理 產 權 登 記 土 地 整 地 開 發 合 法 建 築 物 之 重 建 原 地 重 建 修 繕 補 強 建 築 物 安 全 鑑 定 等 申 請 ( 工 務 課 ) 負 責 擬 訂 住 宅 重 建 方 案 並 協 助 受 災 民 眾 受 理 產 權 登 記 土 地 整 地 開 發 合 法 建 築 物 之 重 建 原 地 重 建 修 繕 補 強 建 築 物 安 全 鑑 定 等 申 請 ( 七 ) 廢 棄 土 方 及 殘 骸 之 處 理 ( 工 務 課 ) 若 因 地 滑 造 成 大 量 廢 棄 土 方 與 殘 骸, 工 務 課 應 協 調 人 力 機 具 車 輛 將 其 儘 速 處 理 完 畢 以 恢 復 民 眾 正 常 生 活 ( 八 ) 協 助 辦 理 災 民 短 期 安 置 及 中 長 期 安 置 銜 接 ( 社 會 人 文 課 ) 配 合 收 容 所 開 設 與 臨 時 住 宅 搭 建, 協 助 辦 理 災 民 短 期 安 置 及 中 長 期 安 置 銜 接, 除 基 本 規 範 與 要 求 外, 可 開 放 民 眾 自 主 管 理, 以 減 輕 公 部 門 人 力 負 擔 ( 九 ) 協 助 辦 理 住 宅 重 建 融 資 受 災 企 業 貸 款 信 用 保 證 基 金 緊 急 急 難 低 利 貸 款 等 ( 經 建 課 ) 在 必 要 情 況 下, 協 助 辦 理 住 宅 重 建 融 資 受 災 企 業 貸 款 信 用 保 證 基 金 緊 急 急 難 低 利 貸 款 等 ( 十 ) 辦 理 或 協 助 辦 理 天 然 災 害 救 助 災 民 慰 問 馬 上 關 懷 急 難 救 助 等 事 宜 ( 社 會 人 文 課 ) 針 對 受 災 家 庭 與 民 眾 辦 理 或 協 助 辦 理 天 然 災 害 救 助 災 民 慰 問 馬 上 關 懷 急 難 救 助 等 相 關 工 作 並 照 應 其 生 活, 並 透 過 與 市 府 衛 生 局 及 社 會 局, 或 民 間 單 位 的 合 作, 動 員 社 工 師 心 理 諮 商 等 專 業 人 員 成 立 安 心 關 懷 區, 主 動 提 供 災 民 心 理 諮 詢 與 輔 導 的 管 道, 以 減 輕 其 受 災 後 的 心 理 創 傷 5.3 地 震 災 害 一 減 災 與 整 備 工 作 113

124 ( 一 ) 應 變 機 制 之 建 立 ( 役 政 災 防 課 社 會 人 文 課 各 單 位 ) 1. 平 時 應 蒐 集 防 救 災 所 需 基 本 資 料, 並 建 置 資 料 庫, 配 合 市 級 地 區 災 害 防 救 計 畫 之 震 災 境 況 模 擬 分 析 結 果, 充 分 掌 握 地 震 可 能 引 致 災 害 的 規 模 和 災 損 數 量 分 布 2. 應 訂 定 緊 急 動 員 機 制, 明 定 執 行 災 害 應 變 人 員 緊 急 聯 絡 方 法 集 合 方 式 集 合 地 點 任 務 分 配 作 業 流 程 及 注 意 事 項 等, 模 擬 各 種 狀 況 定 期 實 施 演 練 3. 應 加 強 災 害 應 變 中 心 設 施 設 備 之 充 實 及 抗 震 性 ; 且 應 考 慮 食 物 飲 用 水 等 供 給 困 難 時 之 調 度 機 制, 並 應 確 保 停 電 時 也 能 繼 續 正 常 運 作 4. 應 規 劃 震 災 避 難 動 線 及 避 難 收 容 處 所, 並 每 年 定 期 辦 理 演 練 5. 將 國 軍 與 民 間 力 量 納 入 搶 救 應 變 之 編 組, 當 地 震 災 害 發 生 後, 主 動 聯 繫 其 參 與 救 援 工 作, 協 助 政 府 搶 救 災 民, 彌 補 救 災 單 位 人 力 之 不 足, 發 揮 災 害 應 變 之 整 合 功 能 ( 二 ) 災 情 蒐 集 通 報 與 分 析 應 用 ( 各 單 位 役 政 災 防 課 ) 1. 應 建 立 多 元 化 災 情 通 報 管 道, 建 立 各 單 位 間 災 情 蒐 集 及 通 報 聯 繫 體 制, 與 標 準 化 之 防 災 資 訊 平 臺, 並 確 立 相 互 間 之 責 任 與 分 工 2. 應 視 需 要 規 劃 衛 星 通 訊 資 訊 網 路 無 線 通 訊 等 設 施 之 運 用, 以 蒐 集 來 自 民 間 企 業 傳 播 媒 體 及 民 眾 等 多 方 面 之 災 情 3. 為 確 保 災 害 時 通 訊 之 暢 通, 應 視 需 要 規 劃 通 訊 系 統 停 電 損 壞 替 代 方 案 通 訊 線 路 數 位 化 多 元 化 CATV 電 纜 地 下 化 有 線 無 線 衛 星 傳 輸 等 對 策 4. 應 定 期 辦 理 通 訊 設 施 檢 查 測 試 操 作 訓 練, 並 模 擬 斷 訊 或 大 量 使 用 時 之 應 變 作 為 5. 運 用 及 落 實 警 政 民 政 及 消 防 三 大 災 情 查 報 系 統 之 人 員 快 速 進 行 查 通 報 作 業, 民 眾 則 可 透 過 及 119 系 統 通 報 災 情 6. 建 立 本 區 的 天 然 氣 單 位 聯 絡 名 冊, 以 因 應 瓦 斯 外 洩 或 爆 炸 時, 能 立 即 快 速 通 知 所 轄 天 然 氣 公 司 前 往 處 理 7. 遇 有 成 立 災 害 應 變 中 心 時, 消 防 局 依 編 組 名 冊 能 快 速 順 利 通 知 各 單 位 作 業 人 114

125 員 立 即 進 駐 各 該 單 位 作 業 人 員 亦 能 迅 速 通 知 其 他 編 組 成 員 ( 三 ) 配 合 市 府 緊 急 動 員 計 畫 ( 各 單 位 ) 配 合 新 北 市 各 級 地 震 災 害 應 變 中 心 緊 急 動 員 測 試 計 畫, 進 行 電 話 回 報 測 試, 每 半 年 1 次 針 對 災 害 應 變 中 心 編 組 人 員 ( 全 體 ) 接 獲 簡 訊 通 知 後, 應 於 10 分 鐘 內 以 電 話 方 式 回 報 市 府 災 害 應 變 中 心 ( 四 ) 重 要 建 物 設 施 之 減 災 與 補 強 對 策 ( 工 務 課 經 建 課 ) 建 築 物 與 設 施 的 損 害 往 往 是 地 震 後 最 嚴 重 的 災 害, 且 災 前 無 法 判 定 哪 些 建 築 物 或 設 施 受 災 與 否, 因 此 地 震 災 害 發 生 前, 可 運 用 TELES 模 擬 可 能 之 地 震, 針 對 可 能 受 災 範 圍 內 易 損 或 強 度 不 足 之 建 築 物 及 設 施, 進 行 逐 年 減 災 補 強 之 策 略 1. 配 合 市 府 權 責 單 位 辦 理 平 日 維 護 檢 測, 俾 於 地 震 災 害 發 生 時, 發 揮 其 應 有 功 能 2. 配 合 協 助 市 府 權 責 單 位 落 實 相 關 建 築 消 防 法 規, 以 維 護 重 要 建 物 設 施 安 全, 減 少 災 情 ( 五 ) 坡 地 工 程 設 施 之 減 災 與 補 強 對 策 ( 工 務 課 ) 有 關 坡 地 工 程 與 設 施, 包 含 擋 土 設 施 邊 坡 穩 定 設 施 等, 為 維 護 山 坡 地 安 全, 應 定 期 配 合 對 上 述 設 施 進 行 保 養 與 補 強 1. 針 對 可 能 因 地 震 因 素 產 生 崩 塌 之 區 域, 配 合 制 定 減 災 或 補 強 計 畫, 並 強 化 擋 土 牆 防 砂 壩 等 相 關 坡 地 工 程 或 設 施 2. 針 對 可 能 因 地 震 因 素 產 生 崩 塌 之 區 域, 其 坡 地 工 程 設 施, 平 日 應 配 合 做 好 查 報 巡 查 及 通 報 工 作, 預 防 可 能 之 危 害 ( 六 ) 維 生 管 線 設 施 維 護 管 理 ( 經 建 課 各 公 共 事 業 單 位 ) 配 合 市 府 及 相 關 公 共 事 業 機 關 ( 構 ) 監 測 與 檢 測 維 生 管 線 設 施 安 全 狀 況, 主 動 向 相 關 公 共 事 業 機 關 ( 構 ) 通 報 維 生 管 線 安 全 狀 況, 並 提 供 在 地 性 之 相 關 協 助 1. 協 助 加 強 公 用 氣 體 與 油 料 管 線 輸 電 線 路 事 業 單 位 之 風 險 意 識 落 實 管 線 內 外 部 檢 測 及 巡 管 2. 配 合 針 對 地 震 時 可 能 造 成 之 管 線 洩 漏, 應 針 對 高 危 害 區 域 進 行 檢 測 及 補 強 措 115

126 施 ( 七 ) 一 般 道 路 設 施 維 護 管 理 ( 工 務 課 ) 有 關 一 般 道 路 設 施, 包 括 號 誌 標 誌 人 行 天 橋 及 人 行 地 下 道 等, 於 地 震 發 生 可 能 易 導 致 道 路 阻 斷 人 員 損 傷 等 危 害, 故 平 日 應 注 重 維 護 檢 測 及 減 災 措 施, 務 期 於 震 災 事 件 發 生 時 減 少 損 壞, 避 免 影 響 其 原 有 功 能 1. 本 區 所 屬 一 般 道 路 設 施, 應 考 量 其 受 地 震 影 響 之 程 度, 確 保 其 使 用 功 能 2. 考 量 一 般 道 路 設 施 之 可 能 危 害 及 影 響 情 形, 針 對 可 能 災 害 擬 訂 減 災 策 略 3. 考 慮 地 震 災 害 高 潛 勢 區, 研 擬 各 項 設 施 之 檢 測 補 強 計 畫 ( 八 ) 二 次 災 害 預 防 ( 工 務 課 消 防 局 淡 水 分 隊 消 防 局 竹 圍 分 隊 各 公 共 事 業 單 位 ) 歷 年 的 地 震 災 害, 瓦 斯 外 洩 及 火 災 為 二 次 災 害 中 發 生 率 最 高 者, 往 往 造 成 嚴 重 的 人 員 傷 亡 與 財 產 損 失, 由 於 通 常 為 建 築 物 倒 塌 造 成 瓦 斯 管 斷 裂, 起 火 源 不 易 掌 控, 因 此 必 須 借 助 大 型 施 工 機 具 配 合 進 行 救 災, 各 瓦 斯 管 線 分 區 務 必 事 先 整 合 相 關 救 援 系 統 1. 加 強 民 眾 防 火 避 火 及 救 火 之 觀 念 2. 配 合 為 因 應 地 震 所 造 成 之 瓦 斯 外 洩 及 火 災, 各 瓦 斯 管 線 分 區 應 對 搜 救 滅 火 緊 急 醫 療 救 護 工 作 及 瓦 斯 外 洩 火 災 搶 救 作 為 等 事 項 進 行 妥 善 的 作 業 準 備 3. 震 後 可 能 發 生 大 規 模 停 電 及 輸 電 線 路 災 害 之 防 救 工 作 4. 針 對 可 能 之 輸 電 線 路 災 害, 配 合 做 好 相 關 配 套 及 防 範 措 施, 預 防 可 能 之 危 害 ( 九 ) 防 災 教 育 之 落 實 ( 役 政 災 防 課 社 會 人 文 課 消 防 組 ) 本 區 應 確 實 知 悉 市 府 相 關 防 災 教 育 計 畫 與 施 行 策 略, 並 配 合 中 央 市 府 相 關 教 育 單 位 透 過 學 校 教 育 社 會 教 育 及 社 區 教 育 宣 導 與 教 授 民 眾 基 本 防 救 災 觀 念, 使 民 眾 熟 悉 災 害 預 防 措 施 及 避 難 方 法 等 1. 廣 泛 蒐 集 相 關 地 震 災 害 知 識 相 關 資 料, 規 劃 融 入 式 防 災 教 育 課 程 2. 製 作 防 災 教 育 教 材, 包 括 講 義 文 宣 宣 導 影 片 及 網 頁 製 作 等 116

127 3. 舉 辦 或 配 合 中 央 及 本 市 各 目 的 事 業 行 政 主 管 單 位 之 相 關 施 政 計 畫 與 重 點 工 作 項 目, 辦 理 相 關 演 練 ( 習 ) 及 活 動 ( 十 ) 地 震 災 害 防 救 科 技 與 對 策 ( 消 防 組 役 政 災 防 課 ) 1. 市 府 朝 向 以 現 地 型 地 震 感 知 器, 結 合 中 央 氣 象 局 之 區 域 型 即 時 警 報 方 式, 使 現 地 型 及 區 域 型 地 震 預 警 系 統, 得 以 分 別 彌 補 其 使 用 上 之 限 制, 並 優 先 強 化 已 建 置 現 地 型 地 震 預 警 感 知 器 之 全 市 共 55 所 國 小 擴 充 其 後 端 設 備, 使 地 震 預 警 感 知 器 連 動 校 園 廣 播 系 統, 目 前 本 區 已 建 置 2 處 現 地 型 地 震 預 警 感 知 器, 分 別 位 於 坪 頂 國 小 及 竹 圍 國 小 2. 當 地 震 感 知 器 偵 測 到 波 速 較 快 的 地 震 波 (P 波 ) 時, 不 需 要 透 過 人 工 廣 播 方 式 將 警 訊 發 送 至 全 校, 提 升 預 警 系 統 使 用 功 能 性 3. 未 來 配 合 市 府 擴 大 推 廣 現 地 型 地 震 預 警 感 知 系 統 至 本 區 其 他 所 公 立 國 中 小 學 裝 設 運 用, 爭 取 學 童 更 多 逃 生 應 變 時 間, 學 校 更 可 利 用 此 系 統 進 行 例 行 性 地 震 教 育 宣 導 與 應 變 演 練, 藉 以 強 化 學 童 地 震 防 災 知 識, 並 透 過 學 童 將 地 震 防 災 科 技 新 知 推 廣 至 家 庭 成 員, 提 升 國 人 地 震 防 災 意 識 及 應 變 能 力 ( 十 一 ) 災 害 防 救 相 關 機 關 之 演 習 訓 練 ( 役 政 災 防 課 各 單 位 ) 1. 配 合 市 府 應 實 施 大 規 模 震 災 之 模 擬 演 習 訓 練, 強 化 應 變 處 置 能 力 ; 並 於 演 練 後 檢 討 評 估, 供 作 災 害 防 救 之 參 考 2. 應 於 每 年 自 行 選 定 1 天 辦 理 轄 區 災 害 防 救 演 習, 靈 活 協 調 各 單 位 救 災 資 源 裝 備 人 力, 以 發 揮 整 體 救 災 能 力, 加 強 防 災 教 育 宣 導, 提 升 全 民 災 害 應 變 能 力, 保 障 全 民 生 命 財 產 安 全 3. 配 合 市 府 之 規 劃 舉 辦 全 民 防 衛 動 員 及 災 害 防 救 演 習 或 全 國 地 區 性 大 型 防 震 示 範 演 習, 以 強 化 動 員 整 備 及 災 害 應 變 能 力 4. 自 行 辦 理 震 災 演 習 兵 棋 推 演 訓 練, 邀 集 相 關 公 共 事 業 機 關 ( 構 ) 參 與 5. 對 於 各 項 演 習 與 推 演 進 後 災 行 檢 討 與 評 估, 透 過 完 整 推 演 紀 錄, 分 析 各 單 位 進 駐 人 員 判 斷 應 變 與 協 調 能 力 及 檢 視 防 救 災 資 源 應 變 程 序 等, 不 應 力 求 演 習 或 推 演 完 美, 而 是 從 中 找 出 修 正 與 精 進 的 方 向, 並 據 以 檢 討 未 來 策 進 方 向 117

128 二 應 變 工 作 ( 一 ) 警 戒 資 訊 及 預 報 之 發 布 傳 遞 ( 作 業 組 秘 書 組 各 編 組 ) 1. 接 收 中 央 市 府 及 相 關 災 害 業 務 權 責 單 位 所 發 布 之 本 區 相 關 災 害 警 戒 資 訊, 並 透 過 會 議 簡 訊 傳 真 電 話 等 傳 達 方 式, 在 第 一 時 間 發 送 到 所 有 相 關 人 員 手 中 2. 本 區 相 關 災 害 警 戒 資 訊 及 經 查 通 報 之 災 情 資 訊 應 第 一 時 間 透 過 網 路 電 話 廣 播 等 方 式 發 布 給 民 眾, 使 民 眾 有 所 防 範 ( 二 ) 疏 散 避 難 指 示 ( 經 建 組 作 業 組 民 政 組 社 會 組 警 政 組 ) 1. 當 接 收 中 央 市 府 相 關 災 害 業 務 權 責 單 位 或 本 區 災 害 應 變 中 心 研 判 下 達 之 疏 散 避 難 指 示, 應 立 即 透 過 電 話 廣 播 等 方 式 傳 達 疏 散 避 難 訊 息 給 里 長 及 民 眾, 並 調 派 人 員 進 行 疏 散 避 難 勸 告 或 強 制 勸 離, 儘 速 完 成 災 害 潛 勢 區 內 民 眾 之 撒 離 與 後 續 工 作 2. 大 地 震 發 生 後, 應 依 據 避 難 疏 散 路 線 規 劃 疏 散 民 眾 至 鄰 近 避 難 場 地, 以 利 政 府 部 門 更 進 一 步 之 避 難 疏 散 調 度 ( 三 ) 避 難 收 容 與 弱 勢 族 群 照 護 ( 社 會 組 ) 1. 應 訂 定 淡 水 區 緊 急 疏 散 避 難 收 容 計 畫, 當 疏 散 避 難 指 示 確 定 後, 應 依 計 畫 開 設 避 難 收 容 所, 並 進 行 災 民 安 置 作 業 2. 需 特 別 注 意 弱 勢 族 群 照 護, 針 對 本 區 老 人 照 顧 安 養 機 構, 應 予 協 助 其 優 先 撤 離 3. 依 內 政 部 所 頒 之 執 行 災 情 查 報 通 報 措 施, 將 民 眾 收 容 安 置 情 形 通 報 至 本 市 災 害 應 變 中 心, 以 利 採 取 相 關 災 害 應 變 措 施 4. 避 難 地 點 秩 序 之 維 護 與 管 理 5. 若 遇 避 難 收 容 場 所 不 足 需 調 度 情 況 下, 得 視 災 情 規 模 大 小 及 所 需 資 源, 啟 動 區 域 合 作 機 制 或 請 求 本 市 與 中 央 支 援 協 助 ( 四 ) 救 災 物 資 之 調 度 供 應 ( 社 會 組 秘 書 組 ) 1. 訂 定 淡 水 區 救 災 物 資 儲 備 與 調 度 計 畫, 依 計 畫 調 度 供 應 災 區 民 眾 及 避 難 收 容 118

129 所 糧 食 飲 用 水 及 維 持 民 生 必 需 品 2. 若 遇 物 資 不 足 需 調 度 情 況 下, 得 視 災 情 規 模 大 小 及 所 需 資 源, 啟 動 區 域 合 作 機 制 或 請 求 本 市 與 中 央 支 援 協 助 ( 五 ) 災 情 查 報 通 報 ( 作 業 組 各 編 組 ) 藉 由 資 訊 的 快 速 蒐 集 與 彙 整, 協 助 災 害 應 變 中 心 之 指 揮 迅 速 做 出 正 確 的 判 斷, 以 降 低 不 必 要 之 傷 亡 損 失 ( 六 ) 搜 救 滅 火 ( 消 防 組 ) 1. 應 依 消 防 搜 救 搶 救 相 關 方 法 程 序 進 行 災 民 搜 救 2. 研 判 災 害 規 模, 請 求 本 市 災 害 應 變 中 心 支 援 協 助 或 發 動 社 區 災 害 防 救 團 體 及 民 間 災 害 防 救 志 願 組 識 協 助 有 關 機 關 進 行 災 民 搜 救 及 緊 急 救 護 3. 應 依 消 防 滅 火 相 關 方 法 程 序 進 行 災 區 滅 火 救 援 4. 應 研 判 災 害 規 模, 請 求 本 市 災 害 應 變 中 心 支 援 協 助, 必 要 時 得 請 求 市 政 府 消 防 局 統 一 調 派 未 受 災 區 之 消 防 機 關 協 助 災 區 滅 火 行 動, 並 整 合 協 調 滅 火 事 宜 ( 七 ) 醫 療 救 護 ( 衛 生 組 ) 1. 防 疫 : 將 現 場 衛 生 ( 食 品 飲 水 ) 狀 況, 回 報 區 級 及 市 級 災 害 應 變 中 心 ; 並 執 行 疾 病 管 制 及 食 品 飲 水 衛 生 管 理 工 作 2. 緊 急 醫 療 救 護 (1) 由 現 場 醫 療 指 揮 組 組 長 指 揮 醫 護 人 員 執 行 傷 患 之 醫 療 處 置 (2) 評 估 災 難 現 場 狀 況, 執 行 醫 療 人 員 及 救 護 車 之 支 援 派 遣 及 協 助 現 場 傷 病 患 之 醫 療 處 置, 並 將 情 形 回 報 災 害 應 變 中 心 (3) 專 業 心 理 衛 生 人 員 進 駐 安 心 關 懷 區, 對 現 場 受 困 災 民 及 救 災 人 員 提 供 心 理 諮 詢 輔 導 服 務 (4) 醫 護 人 員 輪 班 安 排 (5) 協 助 統 計 現 場 及 後 送 醫 院 處 置 之 傷 病 患 數, 向 災 害 應 變 中 心 通 報 119

130 3. 支 援 補 給 (1) 急 救 醫 藥 器 材 物 品 及 車 輛 之 調 度 (2) 支 援 醫 療 救 護 人 員 之 簽 到 退 管 制 登 記 (3) 協 助 現 場 急 救 站 之 建 置 (4) 急 救 站 秩 序 與 安 全 之 維 護 (5) 急 救 站 工 作 人 員 之 膳 食 供 應 ( 八 ) 受 災 區 域 管 理 與 管 制 ( 經 建 組 消 防 組 警 政 組 國 軍 組 ) 災 變 現 場 透 過 交 通 管 制 措 施 及 有 系 統 的 指 揮 調 度 來 實 施 搶 救, 可 達 迅 速 順 利 救 災, 以 減 輕 民 眾 生 命 財 產 損 失, 迅 速 恢 復 民 生 正 常 運 作 並 依 災 害 防 救 運 輸 對 策 之 需 求, 根 據 規 模 的 大 小 發 生 位 置 時 間 等 地 區 特 性 的 不 同, 因 應 其 需 求, 除 將 受 災 者 送 往 安 全 區 域 外, 並 將 緊 急 應 變 人 員 及 器 材 快 速 投 入 必 要 區 域 1. 受 災 區 域 交 通 管 制 維 持 交 通 運 輸 通 暢 2. 受 災 民 眾 疏 散 暨 救 災 人 員 器 材 物 資 之 運 輸 3. 受 災 區 域 應 在 最 短 時 間 內 恢 復 交 通 管 制 設 施 正 常 之 運 作 4. 考 慮 受 災 區 域 之 受 災 狀 況 輸 送 優 先 順 序 及 對 象 擬 訂 緊 急 對 應 方 法 5. 各 業 務 單 位 在 進 行 所 負 責 的 業 務 時, 除 調 派 本 身 之 交 通 工 具 人 力 器 材 外, 也 可 依 所 訂 定 之 動 員 計 畫 進 行 動 員 ( 九 ) 罹 難 者 屍 體 相 驗 與 安 置 ( 作 業 組 民 政 組 警 政 組 ) 通 報 臺 灣 士 林 地 方 法 院 檢 察 署, 指 派 檢 察 官 及 法 醫 師 進 行 罹 難 者 屍 體 相 驗 工 作, 並 協 調 殯 葬 業 者 協 助 家 屬 進 行 遺 體 殯 葬 事 宜, 必 要 時 得 請 求 新 北 市 災 害 應 變 中 心 支 援 協 助 1. 公 所 資 源 統 籌 與 民 間 軍 方 人 力 物 力 的 充 分 相 互 支 援 2. 針 對 罹 難 者 遺 體 的 編 冊 管 理 及 相 關 鑑 識 蒐 集 事 務 的 完 成 3. 各 殯 儀 館 的 物 資 補 充 及 臨 時 安 置 場 所 的 設 立 120

131 三 復 原 重 建 工 作 ( 一 ) 災 情 勘 查 與 緊 急 處 理 ( 工 務 課 民 政 課 警 察 局 淡 水 分 局 消 防 局 淡 水 分 隊 消 防 局 竹 圍 分 隊 ) 應 配 合 中 央 與 市 府 單 位 就 受 災 狀 況 進 行 全 面 性 勘 查 與 緊 急 處 理, 並 將 受 災 情 況 整 理 回 報 至 各 災 害 防 救 業 務 單 位, 並 視 災 情 需 要 考 量 地 區 特 性 災 區 受 損 情 形 有 關 公 共 設 施 所 屬 機 關 的 權 責 與 居 民 的 願 景 等 因 素 申 請 復 原 重 建 計 畫 1. 災 害 發 生 後, 在 確 保 勘 查 人 員 安 全 條 件 下, 應 配 合 中 央 與 市 府 單 位 進 行 災 情 蒐 集 勘 查 與 統 計 包 含 : 受 災 情 況 描 述 人 員 傷 亡 統 計 產 業 損 失 統 計 道 路 公 共 設 施 損 失 統 計 私 人 建 物 財 產 損 失 統 計 2. 針 對 受 損 建 築 物 進 行 安 全 評 估 3. 必 要 時 得 請 求 市 府 或 邀 集 專 家 學 者 協 助 勘 災 作 業 ( 二 ) 協 助 復 原 重 建 計 畫 實 施 ( 工 務 課 ) 1. 應 依 本 區 道 路 災 害 搶 險 搶 通 及 復 原 工 程 開 口 合 約 進 行 復 原 措 施, 並 視 災 害 規 模 請 求 市 府 協 助 訂 定 復 原 重 建 申 請 計 畫, 協 商 重 建 經 費 來 源 與 分 配 ; 計 畫 通 過 後, 根 據 計 畫 所 規 劃 之 時 程 儘 快 完 成 重 建 復 原 之 工 作 項 目 2. 配 合 復 原 重 建 之 計 畫 性 實 施 ( 三 ) 社 會 救 助 措 施 之 支 援 1. 應 配 合 市 府 公 開 說 明 相 關 重 建 救 助 補 助 辦 法 及 管 道, 並 代 收 ( 代 辦 ) 申 請 手 續 相 關 事 宜, 進 行 社 會 救 助 措 施 ( 社 會 人 文 課 民 政 課 ) 2. 受 災 證 明 書 之 核 發 ( 經 建 課 工 務 課 民 政 課 社 會 人 文 課 ) 關 於 下 列 各 項 救 助, 應 於 災 害 發 生 三 個 月 內, 備 齊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向 各 里 辦 公 處 或 本 所 各 承 辦 課 室 提 出 申 請 但 遇 有 不 可 預 料 或 不 可 抗 力 之 情 事, 得 延 展 之 前 項 之 延 展 以 一 次 為 限, 且 不 得 逾 兩 週 (1) 災 害 證 明 A. 災 區 證 明 書 : 檢 具 全 戶 戶 籍 謄 本 印 章 里 長 證 明 書 ( 需 經 當 地 派 出 所 管 區 核 章 ) 121

132 B. 農 業 天 然 災 害 證 明 : 檢 具 身 分 證 印 章 土 地 所 有 權 狀 或 土 地 登 記 簿 謄 本 災 害 照 片 C. 其 他 災 情 勘 查 鑑 定 : 關 於 專 業 技 術 之 鑑 定, 得 經 本 所 依 業 管 權 責 向 市 政 府 有 關 機 關 或 建 築 師 公 會 土 木 技 師 公 會 申 請 調 查 (2) 災 害 救 助 金 : 依 新 北 市 政 府 災 害 救 助 金 核 發 要 點 辦 理 A. 災 害 救 助 勘 查 : 應 備 災 害 救 助 勘 查 表 全 戶 戶 籍 謄 本 災 害 照 片, 經 里 幹 事 里 長 管 區 員 警 查 報 後, 由 本 所 受 理 審 查 及 撥 款 B. 農 業 天 然 災 害 救 助 : 身 分 證 印 章 土 地 所 有 權 狀 或 土 地 登 記 簿 謄 本 農 會 帳 戶 災 害 照 片 (3) 災 害 減 免 A. 教 育 費 用 : 逕 向 區 公 所 申 請 開 立 天 然 災 害 證 明 書, 經 核 定 後 由 各 該 學 校 辦 理 之 B. 稅 捐 減 免 : 應 備 身 分 證 印 章 災 害 照 片 逕 向 稅 捐 單 位 辦 理 C. 健 保 費 用 : 應 視 狀 況, 由 本 所 社 會 人 文 課 向 主 管 單 位 統 一 申 請 延 期 繳 納 優 惠 或 分 期 繳 納 3. 災 民 救 助 金 之 核 發 應 對 受 災 區 居 民 受 災 情 形 逐 一 清 查 登 錄, 依 相 關 法 令 規 定 發 予 災 害 救 助 金 4. 災 民 負 擔 之 減 輕 應 視 狀 況, 得 協 調 保 險 業 者 對 災 區 採 取 保 險 費 之 延 期 繳 納 優 惠, 醫 療 健 保 費 用 補 助 等 措 施, 以 減 輕 受 災 民 眾 之 負 擔 至 於 受 災 之 勞 動 者, 採 取 維 持 雇 用 或 辦 理 職 業 仲 介 等 措 施 5. 災 民 生 活 之 安 置 依 據 內 政 部 營 建 署 所 頒 布 之 重 大 災 害 災 民 安 置 及 住 宅 重 建 原 則 辦 理 6. 財 源 之 籌 措 : 為 有 效 推 動 受 災 區 綜 合 性 復 原 與 重 建, 參 照 災 害 防 救 法 第 43 條 及 其 施 行 細 則 等 相 關 規 定, 本 移 緩 濟 急 原 則 籌 措 財 源 因 應 7. 災 後 重 建 對 策 之 宣 導 對 受 災 區 實 施 之 災 後 重 建 對 策 等 相 關 措 施, 應 廣 為 宣 導 使 災 民 周 知 ; 必 要 時 建 立 綜 合 性 諮 詢 窗 口 ( 四 ) 損 毀 設 施 之 修 復 ( 工 務 課 經 建 課 各 公 共 事 業 單 位 ) 122

133 1. 應 依 本 區 道 路 災 害 搶 險 搶 通 及 復 原 工 程 開 口 合 約 進 行 復 原 措 施 2. 聯 繫 公 共 事 業 依 其 災 害 應 變 計 畫 進 行 公 共 事 業 設 施 之 修 復 ( 五 ) 廢 棄 物 清 除 ( 淡 水 區 清 潔 隊 ) 迅 速 恢 復 災 區 整 潔, 避 免 製 造 環 境 污 染, 應 聯 繫 與 協 調 清 潔 隊 進 行 下 列 環 境 清 理 工 作, 包 括 路 面 清 理 水 溝 淤 泥 垃 圾 清 理 垃 圾 堆 髒 亂 點 清 理 一 般 廢 棄 物 清 理 ; 另 應 視 災 害 規 模 請 求 市 府 相 關 單 位 支 援 協 助 ( 六 ) 衛 生 保 健 ( 淡 水 區 衛 生 所 ) 1. 應 供 應 災 區 藥 品 醫 材 需 求, 必 要 時 得 請 求 本 市 災 害 應 變 中 心 支 援 協 助 2. 應 提 供 或 協 調 急 救 責 任 醫 院 醫 護 人 員 提 供 災 區 巡 迴 保 健 服 務 ( 七 ) 防 疫 ( 淡 水 區 衛 生 所 淡 水 區 清 潔 隊 ) 應 採 取 室 內 外 的 消 毒 防 疫 措 施, 以 防 止 疫 情 孳 生 ; 至 於 防 疫 人 員 之 派 遣 及 防 疫 藥 品 之 供 應, 必 要 時 得 請 求 本 市 災 害 應 變 中 心 支 援 協 助 1. 疫 情 監 視 環 境 消 毒 預 防 污 染 及 二 次 災 害 之 防 治 2. 傳 染 病 通 報 及 處 置 ( 八 ) 災 民 安 置 ( 社 會 人 文 課 ) 每 當 重 大 災 害 發 生 時, 災 民 生 活 安 置 之 工 作 相 顯 重 要, 而 從 安 置 人 數 地 點 到 安 置 地 區 的 興 設, 均 需 藉 由 市 府 與 各 區 公 所 的 互 相 配 合 來 予 以 完 成, 其 主 要 工 作 在 協 助 暫 時 無 法 返 家 之 居 民 或 因 居 住 場 所 毀 損 且 無 力 重 建 者, 區 公 所 應 將 災 區 受 災 民 眾 的 需 求 性 調 查 安 置 方 式 及 安 置 地 點 的 研 擬 選 定 5.4 海 嘯 災 害 一 減 災 與 整 備 工 作 ( 一 ) 瞭 解 海 嘯 警 報 發 布 相 關 資 訊 ( 役 政 災 防 課 ) 瞭 解 目 前 環 太 平 洋 地 區 海 嘯 警 報 發 布 的 相 關 資 訊, 包 括 太 平 洋 海 嘯 警 報 中 心 PTWC(Pacific Tsunami Warning Center) 中 央 氣 象 局 等 單 位 均 可 提 供 相 關 資 訊, 123

134 於 平 時 熟 悉 海 嘯 警 報 發 布, 當 地 震 發 生 時 可 迅 速 查 詢 警 報 發 布 情 形, 儘 早 採 取 相 關 行 動 ( 二 ) 掌 握 沿 海 地 區 可 能 受 災 情 形 ( 役 政 災 防 課 工 務 課 ) 依 據 市 府 所 劃 定 之 海 嘯 潛 勢 地 區, 或 透 過 現 地 勘 查 與 資 料 蒐 集 的 方 式, 掌 握 沿 海 地 區 較 可 能 受 海 嘯 衝 擊 的 地 區, 一 般 而 言 深 V 字 形 海 灣 內, 容 易 造 成 海 嘯 能 量 集 中 而 波 高 升 高, 應 予 以 特 別 注 意 ( 三 ) 掌 握 可 能 受 災 之 弱 勢 族 群 資 料 ( 民 政 課 役 政 災 防 課 社 會 人 文 課 ) 調 查 潛 勢 地 區 內 可 能 受 衝 擊 之 居 民 人 數 與 其 相 關 資 料, 並 建 置 資 料 庫 並 透 過 民 政 系 統 等 方 式 來 掌 握 可 能 受 災 的 弱 勢 族 群 資 料, 包 括 獨 居 老 人 身 心 障 礙 人 士 幼 童 等, 利 於 疏 散 撤 離 時 能 為 有 需 要 的 弱 勢 族 群 進 行 交 通 運 輸 車 輛 協 助 人 員 等 安 排 ( 四 ) 針 對 沿 海 地 區 民 眾 進 行 宣 導 ( 役 政 災 防 課 民 政 課 工 務 課 ) 針 對 市 府 所 製 作 海 嘯 危 險 警 戒 地 圖 淹 水 潛 勢 圖 及 手 冊 等 資 料, 透 過 宣 導 的 方 式, 讓 沿 海 地 區 的 住 戶 與 民 眾 瞭 解 海 嘯 潛 在 的 威 脅 與 應 注 意 的 災 害 徵 兆, 提 升 其 防 救 災 意 識 與 認 知, 有 助 於 推 動 各 項 防 救 災 工 作, 並 可 使 其 在 地 震 發 生 後 迅 速 採 取 避 難 行 動 ( 五 ) 災 情 蒐 集 通 報 體 制 之 建 立 ( 役 政 災 防 課 各 單 位 ) 1. 建 立 災 害 現 場 蒐 集 通 報 機 制, 視 需 要 整 備 衛 星 電 話 無 線 電 等 無 線 通 訊 設 施 之 運 用, 以 蒐 集 來 自 民 間 企 業 傳 播 媒 體 及 民 眾 等 多 方 面 之 災 情 2. 建 立 多 元 化 災 情 通 報 管 道, 並 建 立 各 單 位 間 災 情 蒐 集 及 通 報 聯 繫 體 制 應 活 用 各 種 聯 絡 管 道 通 信 設 施 等 各 種 方 式, 迅 速 確 實 蒐 集 正 確 的 災 害 情 報, 並 適 時 向 上 級 傳 達 考 慮 因 為 災 害 的 發 生 導 致 境 內 對 外 聯 繫 均 中 斷 的 地 區, 這 些 形 同 孤 島 地 區 聯 絡 手 段 的 確 保 ( 六 ) 通 訊 設 施 之 確 保 ( 役 政 災 防 課 工 務 課 ) 1. 為 確 保 災 害 時 通 訊 之 暢 通, 視 需 要 規 劃 通 訊 系 統 停 電 損 壞 替 代 方 案 通 訊 線 路 數 位 化 多 元 化 CATV 電 纜 地 下 化 有 線 無 線 衛 星 傳 輸 對 策 124

135 2. 定 期 辦 理 通 訊 設 施 檢 查 測 試 操 作 訓 練, 並 模 擬 斷 訊 或 大 量 使 用 時 之 應 變 作 為 災 害 應 變 對 策 活 動 要 能 圓 滿 實 施, 必 須 於 平 時 加 強 災 害 防 救 知 識 的 普 及 與 災 害 防 救 訓 練 3. 建 構 防 災 通 訊 網 路, 以 確 保 將 災 害 現 場 的 資 料 傳 達 給 各 級 災 害 應 變 中 心 及 防 災 有 關 機 關 ( 七 ) 災 情 分 析 應 用 ( 新 北 市 災 害 應 變 中 心 役 政 災 防 課 秘 書 室 ) 建 置 災 害 防 救 資 訊 系 統, 並 透 過 網 路 及 各 種 資 訊 傳 播 管 道, 供 民 眾 參 考 查 閱 ( 八 ) 規 劃 疏 散 避 難 處 所 避 難 逃 生 路 線 ( 社 會 人 文 課 工 務 課 役 政 災 防 課 民 政 課 ) 會 同 里 長 當 地 人 員 與 專 家 和 沿 海 地 區 的 住 戶 與 民 眾, 特 別 針 對 海 嘯 災 害 來 規 劃 疏 散 避 難 處 所, 以 及 避 難 逃 生 路 線, 選 擇 離 海 岸 較 遠 之 高 處 來 設 置, 在 規 劃 路 線 時 也 應 避 開 海 嘯 可 能 溯 溪 而 上 的 河 川 ( 九 ) 辦 理 疏 散 避 難 演 練 ( 消 防 局 社 會 人 文 課 民 政 課 役 政 災 防 課 ) 在 規 劃 疏 散 避 難 處 所 與 避 難 逃 生 路 線 後, 應 向 當 地 住 戶 與 民 眾 進 行 說 明, 使 其 瞭 解 疏 散 避 難 處 所 位 置 與 逃 生 路 線 為 何, 同 時 可 以 邀 集 民 眾 進 行 小 規 模 疏 散 避 難 演 練, 使 居 民 能 夠 更 進 一 步 認 識 逃 生 路 線, 當 災 害 真 正 發 生 時, 便 可 依 據 預 先 規 劃 的 路 線 進 行 疏 散 避 難 ( 十 ) 組 織 與 編 制 疏 散 與 撤 離 小 組 ( 民 政 課 經 建 課 ) 針 對 沿 海 地 區 的 住 戶 與 居 民, 在 疏 散 避 難 時 可 能 需 要 人 員 與 車 輛 的 協 助, 因 此 可 邀 集 消 防 分 隊 警 察 派 出 所 等 相 關 人 員, 組 織 與 編 制 疏 散 與 撤 離 小 組, 以 利 於 災 時 儘 速 出 動 協 助 民 眾 疏 散 避 難 ( 十 一 ) 針 對 重 要 設 施 採 取 防 護 工 程 ( 工 務 課 ) 針 對 沿 海 地 區 的 重 要 設 施, 如 漁 港 學 校 公 所 等 施 做 防 護 工 程, 例 如 防 波 堤 閘 門, 或 種 植 防 風 林 等, 藉 此 阻 斷 海 水 或 減 少 其 所 帶 來 的 衝 擊 ( 十 二 ) 針 對 災 害 應 變 中 心 加 強 防 護 措 施 ( 工 務 課 ) 125

136 由 於 本 公 所 的 災 害 應 變 中 心 距 離 海 岸 僅 千 餘 公 尺, 若 發 生 大 規 模 地 震 而 引 發 海 嘯, 則 災 害 應 變 中 心 可 能 遭 受 損 害 而 無 法 運 作, 因 此 應 特 別 針 對 災 害 應 變 中 心 採 取 防 護 措 施, 包 括 設 置 防 水 閘 門, 將 通 訊 與 電 力 設 備 設 置 於 較 不 易 受 災 之 處, 強 化 通 訊 與 電 路 的 管 線, 並 於 災 害 應 變 中 心 儲 備 糧 食 及 飲 水 ( 十 三 ) 利 用 廣 播 與 警 報 系 統 發 布 預 警 訊 息 ( 民 政 課 ) 沿 海 地 區 裝 設 之 廣 播 與 警 報 系 統, 在 地 震 發 生 而 有 引 發 海 嘯 之 虞 時, 可 利 用 廣 播 與 警 報 系 統 向 居 民 發 布 預 警 訊 息, 用 以 警 告 民 眾 採 取 避 難 逃 生 行 動, 或 指 示 其 疏 散 方 向 與 方 式 ( 十 四 ) 設 置 相 關 防 災 看 板 ( 工 務 課 ) 在 沿 海 地 區 人 潮 密 集 處 設 置 防 災 看 板, 上 面 圖 示 與 說 明 避 難 逃 生 方 向 與 路 線 避 難 處 所 等 相 關 資 訊, 供 民 眾 參 考 ( 十 五 ) 生 活 必 需 品 等 物 資 供 給 計 畫 ( 社 會 人 文 課 ) 1. 掌 握 受 災 地 區 內 生 活 必 需 品 缺 乏 之 優 先 順 序 及 囤 積 場 所 之 狀 況 2. 所 轄 範 圍 無 法 進 行 民 生 物 資 之 調 配 及 運 送 時, 請 求 市 政 府 支 援 協 助 3. 訂 定 生 活 必 需 品 之 調 配 及 運 送 計 畫 二 應 變 工 作 在 應 變 工 作 方 面, 主 要 乃 是 針 對 地 震 發 生 後, 掌 握 海 嘯 警 報 訊 息, 儘 速 針 對 沿 海 地 區 住 戶 與 民 眾 採 取 疏 散 避 難 措 施, 使 其 能 前 往 預 先 規 劃 的 避 難 處 所 暫 時 進 行 避 難 ( 一 ) 儘 速 掌 握 地 震 及 海 嘯 等 相 關 資 訊 ( 作 業 組 ) 在 地 震 發 生 後 應 立 即 透 過 網 路 媒 體 中 央 氣 象 局 等 管 道 來 掌 握 地 震 震 央 位 置, 以 及 其 是 否 可 能 引 發 海 嘯 等 相 關 資 訊, 並 與 市 府 聯 繫 確 認 發 生 海 嘯 之 可 能 性 抵 達 時 間 影 響 範 圍 等 ( 二 ) 對 沿 海 地 區 住 民 居 民 及 遊 客 發 布 海 嘯 警 報 訊 息 ( 作 業 組 民 政 組 警 政 組 ) 在 確 認 地 震 可 能 有 引 發 海 嘯 之 虞 時, 市 府 於 接 獲 氣 象 局 海 嘯 警 報 通 知 轄 區 警 察 局 民 防 管 制 中 心, 警 察 局 民 防 管 制 中 心 受 命 後, 針 對 警 戒 區 域, 透 過 區 域 之 警 126

137 報 臺, 發 布 海 嘯 警 報, 並 同 步 聯 絡 本 公 所, 應 立 即 對 沿 海 地 區 住 戶 居 民 遊 客 發 布 海 嘯 警 報 訊 息, 提 醒 其 注 意 有 發 生 海 嘯 之 可 能, 並 立 即 採 取 疏 散 避 難 行 動 ( 三 ) 派 員 進 行 疏 散 與 撤 離 ( 災 害 應 變 中 心 各 組 ) 根 據 平 時 整 備 時 所 掌 握 可 能 受 災 地 區 的 相 關 資 料, 立 即 分 配 責 任 區 域, 動 員 人 員 與 車 輛, 並 聯 繫 消 防 警 政 單 位 派 員 協 助 與 引 導 民 眾 遊 客 弱 勢 族 群 進 行 疏 散 與 避 難 行 動 另 外, 在 派 員 時 也 要 考 慮 人 員 的 安 全, 若 海 嘯 抵 達 時 間 過 短, 則 應 採 取 較 為 安 全 的 方 式 來 通 知 民 眾 疏 散 避 難 ( 四 ) 與 市 府 災 害 應 變 中 心 保 持 聯 繫 ( 作 業 組 ) 在 地 震 有 引 發 海 嘯 之 虞 時, 應 立 即 與 市 府 災 害 應 變 中 心 保 持 聯 繫, 通 報 目 前 處 置 狀 況, 包 括 警 報 發 布 疏 散 撤 離 等 情 形, 若 人 員 與 車 輛 不 足 而 有 必 要 時, 可 請 求 市 府 災 害 應 變 中 心 調 度 鄰 近 地 區 人 員 及 車 輛 協 助 ( 五 ) 收 容 與 安 置 災 民 ( 社 會 組 ) 在 進 行 疏 散 撤 離 行 動 的 同 時, 亦 可 視 狀 況 派 遣 人 員 前 往 安 全 之 處 開 設 避 難 處 所, 用 以 收 容 無 處 可 去 或 無 法 依 親 者 的 民 眾 ( 六 ) 疏 散 港 區 船 隻 ( 經 建 組 ) 在 地 震 可 能 有 引 發 海 嘯 之 虞 時, 應 立 即 聯 繫 相 關 單 位, 如 市 府 農 業 局 漁 業 及 漁 港 事 業 管 理 處 漁 會 等 單 位, 立 即 聯 繫 港 內 外 船 隻, 視 海 嘯 抵 達 的 時 間 長 短, 若 時 間 較 長 則 可 疏 散 船 隻 到 外 海 地 區 避 難, 若 時 間 較 短 則 應 立 即 將 船 隻 駛 回 港 口, 船 上 人 員 遠 離 港 口 至 高 處 避 難 三 復 原 重 建 工 作 ( 一 ) 調 查 與 掌 握 受 災 情 形 並 通 報 市 府 ( 各 單 位 ) 在 海 嘯 侵 襲 後, 應 儘 速 調 查 與 掌 握 受 災 情 形, 包 括 死 亡 失 蹤 人 員 名 單, 公 共 設 施 道 路 交 通 等 受 災 狀 況, 在 彙 整 資 料 後 通 報 市 府, 並 請 求 其 提 供 援 助 以 進 行 復 原 工 作 ( 二 ) 環 境 清 理 與 工 作 ( 清 潔 隊 經 建 課 工 務 課 ) 由 於 海 嘯 所 可 能 帶 來 的 破 壞 遠 大 於 土 石 流, 災 害 過 後 所 留 下 的 垃 圾 殘 骸 127

138 廢 棄 物 等 數 量 均 多, 為 迅 速 恢 復 災 區 整 潔, 避 免 製 造 環 境 污 染, 應 協 調 清 潔 隊 等 單 位 進 行 下 列 環 境 清 理 工 作, 包 括 路 面 清 理 水 溝 淤 泥 垃 圾 清 理 垃 圾 堆 髒 亂 點 清 理 一 般 廢 棄 物 清 理, 另 應 整 合 各 單 位 資 源, 動 員 人 力 車 輛 機 具 儘 速 來 清 除 垃 圾 殘 骸 廢 棄 物 ( 三 ) 環 境 消 毒 工 作 ( 清 潔 隊 衛 生 所 ) 除 環 境 清 理 外, 由 於 積 淹 水 地 區 往 往 髒 亂 不 堪, 可 能 滋 生 病 媒 蚊 等, 因 此 應 針 對 淹 水 或 環 境 衛 生 較 差 之 地 區 儘 速 進 行 環 境 消 毒 工 作 另 外, 也 可 透 過 宣 導, 教 育 民 眾 於 災 後 針 對 淹 水 的 地 下 室 廢 棄 輪 胎 空 瓶 罐 挈 積 水 容 器 等 排 除 積 水 狀 況, 或 以 漂 白 水 進 行 消 毒 滅 菌 工 作 ( 四 ) 各 項 設 施 復 原 與 復 健 ( 各 單 位 ) 由 於 海 嘯 的 破 壞 力 極 大, 在 海 嘯 過 後 往 往 許 多 設 施 均 遭 受 破 壞, 各 單 位 應 詳 細 調 查 權 責 範 圍 內 設 施 設 備 受 損 情 形, 並 評 估 何 者 應 優 先 予 以 復 原 與 復 健, 透 過 市 府 補 助 等 方 式, 儘 速 展 開 復 原 工 作 5.5 輻 射 災 害 一 減 災 與 整 備 工 作 ( 一 ) 與 台 電 及 核 電 廠 建 立 聯 繫 機 制 ( 各 單 位 ) 平 時 應 與 台 電 公 司 及 核 電 廠 建 立 聯 繫 機 制 與 管 道, 在 可 能 有 事 故 發 生 之 虞 時, 利 於 聯 繫 並 確 實 掌 握 事 故 狀 況, 做 為 決 策 之 參 考 及 依 據 ( 二 ) 配 合 台 電 與 市 府 辦 理 宣 導 與 演 練 ( 各 單 位 ) 於 每 年 度 中 配 合 台 電 與 市 府 進 行 核 能 電 廠 相 關 的 防 救 災 宣 導 與 演 練, 使 民 眾 清 楚 明 白 核 子 事 故 的 類 別 及 等 級, 以 及 相 關 的 常 識 防 護 工 作 疏 散 時 之 集 結 點 與 收 容 站 等 ( 三 ) 建 立 相 關 應 變 機 制 ( 各 單 位 ) 由 於 輻 射 災 害 非 屬 一 般 天 然 災 害, 其 特 性 及 影 響 均 有 別 於 其 他 災 害, 因 此 公 所 應 針 對 輻 射 災 害 應 變 工 作 妥 善 規 劃 各 項 機 制 ( 四 ) 確 認 碘 片 存 放 數 量 及 品 質 ( 淡 水 衛 生 所 役 政 災 防 課 ) 128

139 確 認 目 前 存 放 的 碘 片 數 量 與 品 質 是 否 足 以 應 付 緊 急 事 故 發 生 時 的 應 變 所 需 ( 五 ) 整 備 各 項 所 需 物 資 ( 社 會 人 文 課 ) 針 對 在 輻 射 災 害 發 生, 若 需 進 行 民 眾 收 容 安 置 時, 應 提 供 給 民 眾 的 物 資 進 行 整 備 工 作, 包 含 民 生 物 資 與 一 般 生 活 用 品 等 ( 六 ) 確 保 收 容 站 之 設 備 與 設 施 ( 社 會 人 文 課 役 政 災 防 課 民 政 課 ) 針 對 預 先 規 劃 的 收 容 站 進 行 檢 視, 確 保 其 有 足 夠 的 設 備 設 施 物 資, 以 供 暫 時 避 難 的 民 眾 使 用 ( 七 ) 擬 訂 民 政 廣 播 系 統 與 疏 散 撤 離 機 制 ( 民 政 課 役 政 災 防 課 經 建 課 ) 配 合 市 府 協 助 各 里 設 置 民 政 廣 播 系 統 在 發 生 嚴 重 的 核 子 事 故 後, 需 進 行 廣 播 與 警 報, 其 所 需 的 廣 播 設 備 編 組 人 力 車 輛, 以 及 疏 散 撤 離 的 路 線 等, 應 先 依 收 容 所 擇 定 位 址 先 行 規 劃, 方 能 在 事 故 發 生 的 第 一 時 間 採 取 行 動 可 透 過 里 長 熱 線 電 話 ( 市 話 或 手 機 ) 區 公 所 發 話 機 管 理 器 或 新 北 市 災 害 應 變 中 心 專 用 電 腦 及 電 話 等 方 式, 執 行 廣 播, 發 布 預 警 警 報 與 相 關 之 應 變 行 動 指 示 ( 八 ) 負 責 更 新 及 保 管 應 變 資 料 ( 包 括 地 圖 圖 表 緊 急 應 變 計 畫 程 序 書 及 通 訊 聯 絡 簿 冊 等 ) ( 役 政 災 防 課 ) ( 九 ) 負 責 管 理 及 維 護 緊 急 電 源 及 照 明 設 備, 並 於 每 年 定 期 辦 理 測 試 ( 秘 書 室 ) 二 應 變 工 作 ( 一 ) 確 認 事 故 類 型 與 等 級 ( 作 業 組 ) 於 事 故 發 生 或 接 獲 警 報 時, 儘 速 聯 繫 台 電 與 核 電 廠, 確 認 事 故 類 型 與 等 級, 以 做 為 採 取 後 續 決 策 及 行 動 的 依 據 ( 二 ) 與 市 府 進 行 聯 繫 ( 作 業 組 ) 在 確 認 核 子 事 故 類 型 與 等 級 後, 應 儘 速 與 市 府 聯 繫, 請 求 其 支 援 ( 三 ) 進 行 廣 播 發 布 掩 蔽 訊 息 ( 作 業 組 民 政 組 警 政 組 ) 在 接 獲 原 能 會 ( 中 央 災 害 應 變 中 心 ) 或 新 北 市 災 害 應 變 中 心 下 令 掩 蔽 及 發 放 預 警 警 報 通 知 或 接 獲 輻 射 偵 測 中 心 預 警 警 報 發 放 通 知, 下 令 由 民 政 組 組 利 用 民 政 廣 播 系 統 通 報 轄 內 各 里 民, 並 由 警 政 組 進 行 巡 邏 車 廣 播 作 業, 使 民 眾 瞭 解 目 前 狀 129

140 況 以 減 少 其 恐 慌 另 外, 也 應 在 廣 播 中 說 明 碘 片 服 用 時 機, 使 民 眾 能 按 照 情 況 服 用 碘 片 ( 四 ) 確 認 事 故 嚴 重 性 ( 各 編 組 ) 在 核 電 廠 發 生 事 故 時, 立 即 聯 繫 台 電 核 電 廠 或 市 府, 儘 速 蒐 集 相 關 情 報, 確 認 事 故 嚴 重 程 度, 瞭 解 是 否 有 輻 射 外 洩 的 情 形, 以 做 為 採 取 進 一 步 行 動 的 參 考 ( 五 ) 疏 散 撤 離 民 眾 ( 經 建 組 作 業 組 民 政 組 警 政 組 各 編 組 ) 當 核 電 廠 發 生 事 故, 確 認 有 輻 射 外 洩, 且 可 能 須 執 行 核 子 事 故 民 眾 防 護 行 動 者 時, 需 與 市 府 保 持 密 切 聯 繫, 確 認 影 響 範 圍, 並 考 慮 到 民 眾 可 能 恐 慌 的 情 形, 應 動 員 公 所 內 各 單 位 人 員, 按 事 先 所 規 劃 之 編 組, 儘 速 前 往 各 處 疏 散 撤 離 民 眾, 以 減 少 其 受 輻 射 污 染 的 可 能, 在 進 行 疏 散 撤 離 時 也 應 特 別 注 意 弱 勢 族 群 的 撤 離 狀 況 ( 六 ) 收 容 民 眾 ( 社 會 組 ) 在 核 子 事 故 發 生 而 民 眾 無 法 返 家 與 依 親 時, 公 所 應 開 設 收 容 所 進 行 臨 時 性 之 收 容, 開 設 收 容 所 前 需 與 市 府 或 台 電 確 認 輻 射 影 響 範 圍, 選 擇 範 圍 外 之 地 點 進 行 開 設, 並 發 放 所 需 物 資 給 民 眾 使 用 另 外 也 需 注 意 管 理 民 眾 減 少 外 出, 避 免 受 到 輻 射 塵 影 響 ( 七 ) 進 行 交 通 管 制 ( 警 政 組 ) 在 核 子 事 故 發 生, 公 所 進 行 廣 播 與 警 報 發 布 後, 為 避 免 民 眾 因 恐 慌, 駕 車 逃 離 事 故 影 響 範 圍, 而 造 成 交 通 堵 塞 或 事 故 等 狀 況, 公 所 應 儘 速 聯 繫 警 政 單 位, 請 求 其 派 員 至 各 重 要 路 口 或 路 段, 進 行 交 通 管 制 與 疏 導 工 作 另 外, 也 應 避 免 區 外 民 眾 進 入 事 故 影 響 範 圍 ( 八 ) 發 放 碘 片 ( 衛 生 組 ) 在 事 故 發 生 後, 密 切 注 意 原 能 會 或 市 府 災 害 應 變 中 心 所 發 布 之 消 息, 當 原 能 會 確 認 民 眾 需 服 用 碘 片 時, 確 認 民 眾 是 否 有 足 夠 之 碘 片 可 以 服 用, 可 設 置 窗 口 發 放 給 有 需 要 而 缺 少 碘 片 的 民 眾, 並 在 服 用 碘 片 的 指 令 時 間 已 達 2 日, 民 眾 所 備 碘 片 已 服 用 完 後, 應 將 庫 存 碘 片 取 出 進 行 發 放 ( 九 ) 協 助 民 眾 就 醫 ( 衛 生 組 ) 130

141 在 民 眾 可 能 遭 受 輻 射 污 染 或 有 任 何 傷 病 痛 時, 應 協 助 其 儘 速 就 醫, 並 掌 握 狀 況 回 報 至 市 府 災 害 應 變 中 心 ( 十 ) 物 資 管 理 與 行 政 支 援 ( 各 編 組 ) 協 助 市 府 針 對 民 眾 所 需 物 資 進 行 管 理 與 發 放, 以 及 各 項 相 關 行 政 作 業 的 支 援 工 作 三 復 原 重 建 工 作 由 於 核 子 事 故 所 造 成 的 輻 射 災 害, 其 災 後 復 原 遠 非 公 所 能 力 與 資 源 所 及, 因 此 在 此 階 段 的 工 作 當 中, 公 所 主 要 扮 演 配 合 及 協 助 的 角 色 ( 一 ) 協 助 環 境 除 污 ( 清 潔 隊 國 軍 組 ) 協 助 國 軍 及 其 他 專 業 單 位 進 行 環 境 除 污 工 作, 派 遣 人 員 引 導 等 ( 二 ) 廣 播 與 警 報 解 除 ( 民 政 組 作 業 組 警 政 組 ) 在 確 認 各 項 除 污 工 作 進 行 完 畢 後, 進 行 廣 播 與 警 報 解 除 ( 三 ) 統 計 與 調 查 傷 亡 情 形 ( 役 政 災 防 課 民 政 課 衛 生 所 ) 聯 繫 衛 生 所, 請 求 其 協 助 與 配 合 統 計 與 調 查 傷 亡 情 形, 並 將 之 回 報 至 市 府 5.6 其 他 災 害 火 災 與 爆 炸 一 減 災 與 整 備 工 作 ( 一 ) 設 施 設 備 減 災 與 補 強 對 策 ( 各 單 位 ) ( 二 ) 對 於 學 校 醫 院 地 下 建 築 物 及 高 層 建 築 物 等 供 公 眾 使 用 建 築 物, 擬 定 重 大 火 災 與 爆 炸 災 害 補 強 對 策 ( 消 防 組 ) ( 三 ) 加 強 易 燃 性 液 體 之 安 全 管 理 ( 消 防 組 ) 加 強 易 燃 性 高 壓 氣 體 之 儲 存 管 理, 並 避 免 洩 漏 及 阻 絕 火 源 產 生 危 害 ( 四 ) 落 實 公 共 危 險 物 品 安 全 管 理 ( 消 防 組 ) 1. 加 強 液 化 石 油 氣 之 承 銷 業 者 及 鋼 瓶 機 構 列 冊 管 理 131

142 2. 不 定 期 針 對 液 化 石 油 氣 之 分 裝 場 所 及 分 銷 商 執 行 消 防 安 全 檢 查 3. 定 期 針 對 公 共 危 險 物 品 實 施 安 全 檢 查 4. 針 對 危 險 物 品 及 高 潛 在 危 險 場 所 應 加 強 實 施 勞 工 安 全 之 監 督 檢 查 宣 導 及 輔 導 ( 五 ) 加 強 爆 竹 煙 火 之 安 全 管 理 ( 消 防 組 ) 1. 定 期 針 對 爆 竹 煙 火 工 廠 內 之 工 作 場 所 檢 查, 並 加 強 煙 火 爆 竹 工 廠 之 防 爆 2. 加 強 違 章 爆 竹 煙 火 工 廠 及 違 規 販 賣 業 者 之 取 締, 嚴 控 爆 竹 煙 火 原 料 之 管 制 ( 六 ) 提 昇 安 全 檢 查 能 力 ( 消 防 組 ) 辦 理 消 防 安 全 檢 查 實 務 講 習, 調 訓 消 防 分 隊 實 際 進 行 消 防 安 全 檢 查 作 業 人 員 ( 七 ) 加 強 公 共 場 所 聯 合 稽 查 ( 消 防 組 ) 對 於 經 張 貼 危 險 標 誌 之 場 所 經 常 遭 業 者 撕 毀 或 用 廣 告 海 報 遮 蓋, 仍 繼 續 營 業 者, 應 採 取 強 制 措 施 使 其 歇 業, 以 伸 張 公 權 力 及 維 護 民 眾 公 共 安 全 ( 八 ) 強 化 取 締 行 為 之 能 力 ( 消 防 組 警 政 組 ) 各 業 務 主 管 應 依 社 會 發 展 狀 況, 隨 時 檢 視 有 關 法 規 及 公 共 安 全 維 護 設 施, 加 強 執 法 人 員 對 於 違 反 公 共 安 全 取 締 ( 九 ) 民 眾 災 害 防 救 意 識 推 廣 ( 消 防 組 各 單 位 ) 1. 加 強 宣 導 民 眾 防 火 及 初 期 滅 火 之 觀 念 2. 加 強 民 眾 社 區 企 業 公 司 行 號 及 民 間 組 織 對 火 災 與 爆 炸 災 害 防 救 宣 導, 並 邀 請 其 積 極 參 與 各 項 災 害 防 救 演 練, 以 強 化 災 害 防 救 意 識 3. 運 用 大 眾 媒 體 加 強 防 災 宣 導, 並 編 印 防 災 宣 導 資 料 及 手 冊, 普 及 防 災 知 識 4. 定 期 實 施 防 災 月 防 災 週 之 運 動, 以 提 升 民 眾 防 災 觀 念 ( 十 ) 加 強 全 民 防 災 體 系 ( 消 防 組 役 政 災 防 課 ) 1. 積 極 透 過 學 校 教 育 社 會 教 育 村 里 民 社 團 之 各 種 活 動, 加 強 對 民 眾 消 防 安 全 教 育 與 防 火 輔 導 132

143 2. 建 立 社 區 學 校 團 體 公 司 行 號 機 關 之 火 災 預 防 體 系, 平 日 執 行 火 災 預 防 管 理 工 作 ( 十 一 ) 加 強 災 害 防 救 人 員 專 業 知 識 及 能 力 ( 消 防 組 ) 1. 定 期 安 排 火 災 與 爆 炸 災 害 防 救 課 程 教 育 及 訓 練 2. 加 強 義 消 及 社 區 災 害 防 救 組 織 編 組 與 訓 練 3. 加 強 高 層 危 險 建 築 物 內 員 工 救 災 演 練 與 消 防 安 全 講 習 等 ( 十 二 ) 建 立 防 災 資 料 庫 ( 消 防 組 ) 1. 消 防 安 全 檢 查 2. 甲 乙 種 防 護 計 畫 3. 檢 修 申 報 4. 消 防 設 施 設 備 及 戰 力 5. 消 防 栓 6. 其 他 消 防 水 源 7. 搶 救 困 難 地 區 ( 十 三 ) 推 動 火 災 預 防 管 理 對 策 ( 消 防 組 ) 1. 檢 修 申 報 制 度 2. 防 焰 制 度 3. 防 火 管 理 制 度 ( 十 四 ) 災 害 搶 救 設 備 整 備 ( 消 防 組 ) 1. 各 編 組 單 位 應 加 強 整 備 單 位 內 所 管 理 之 車 輛 及 救 災 裝 備 器 材 2. 督 促 各 救 災 單 位, 加 強 車 輛 器 材 等 搶 救 機 具 保 養 與 操 作 能 力, 以 保 持 最 佳 堪 用 狀 態 3. 要 求 救 災 單 位 將 應 急 之 車 輛 及 裝 備 器 材 取 出 擺 放 於 出 勤 救 災 取 用 位 置, 並 事 133

144 先 加 以 檢 測 該 功 能 可 正 常 使 用, 同 時 充 滿 需 用 之 油 水 電 等 4. 聯 繫 民 間 可 資 調 度 之 救 災 團 體 預 先 整 備 器 材, 隨 時 配 合 因 應 準 備 救 災 5. 聯 繫 各 類 開 口 合 約 廠 商 就 所 簽 訂 事 項 進 行 準 備 6. 逐 年 充 實 消 防 設 施 設 備 及 人 命 救 助 設 施 設 備 之 整 備 7. 逐 年 充 實 災 害 警 戒 搶 救 用 裝 備 器 材 之 整 備 8. 建 立 警 察 消 防 與 民 政 單 位 有 線 電 緊 急 聯 絡 名 冊 ( 十 五 ) 落 實 火 災 防 救 業 務 ( 消 防 組 ) 1. 火 災 預 防 業 務 : 包 含 消 防 安 全 檢 查 會 審 會 勘 管 理 檢 修 申 報 防 焰 規 制 防 火 宣 導 危 險 物 品 等 工 作 層 面 2. 火 災 搶 救 業 務 : 包 含 水 源 管 理 救 災 演 習 戰 技 戰 術 火 災 檢 討 裝 備 器 材 使 用 義 消 運 用 等 工 作 層 面 3. 教 育 訓 練 業 務 : 包 含 常 年 訓 練 車 輛 器 材 操 作 訓 練 救 助 隊 訓 練 駕 駛 訓 練 在 職 訓 練 等 工 作 層 面 ( 十 六 ) 設 施 檢 查 與 維 護 ( 消 防 組 各 單 位 ) 1. 對 防 火 巷 進 行 定 期 檢 查, 並 對 火 災 搶 救 困 難 地 區 進 行 造 冊 列 管 2. 協 請 管 線 單 位 定 期 進 行 管 線 檢 修 維 護 工 作, 並 填 寫 定 期 檢 修 項 目 檢 查 表 3. 定 期 對 責 任 醫 院 學 校 消 防 與 警 察 等 重 要 建 物 設 施 進 行 管 理 檢 核 與 維 護, 並 列 冊 管 理 二 應 變 工 作 ( 一 ) 搜 救 滅 火 及 醫 療 救 護 ( 消 防 組 衛 生 組 ) 1. 應 依 消 防 搜 救 搶 救 相 關 方 法 程 序 進 行 災 民 搜 救 2. 應 研 判 災 害 規 模, 請 求 本 市 災 害 應 變 中 心 支 援 協 助 或 發 動 社 區 災 害 防 救 團 體 及 民 間 災 害 防 救 志 願 組 識 協 助 有 關 機 關 進 行 災 民 搜 救 及 緊 急 救 護 3. 應 研 判 災 害 規 模, 請 求 本 市 災 害 應 變 中 心 支 援 協 助, 必 要 時 得 請 求 市 政 府 消 防 局 統 一 調 派 未 受 災 區 之 消 防 機 關 協 助 災 區 滅 火 行 動, 並 整 合 協 調 滅 火 事 134

145 宜 三 復 原 重 建 工 作 ( 一 ) 災 後 受 損 地 區 調 查 ( 工 務 課 ) 1. 房 屋 鑑 定 (1) 成 立 專 責 單 位, 並 統 籌 災 區 建 物 鑑 定 (2) 召 集 相 關 課 室 人 員 及 村 里 長 辦 理 建 物 安 全 鑑 定 講 習 (3) 成 立 諮 詢 專 線, 提 供 民 眾 建 築 物 安 全 相 關 資 訊 2. 建 物 補 強 與 拆 遷 重 建 建 物 經 鑑 定 修 復 補 強 或 拆 除 重 建 均 可 時, 得 由 區 分 所 有 權 人 會 議 決 議 是 否 修 復 補 強 或 拆 除 重 建 ( 二 ) 廢 棄 物 清 運 ( 清 潔 隊 ) 1. 設 置 臨 時 放 置 場 轉 運 站 及 最 終 處 理 場 所, 循 序 進 行 蒐 集 搬 運 及 處 置 2. 對 於 災 後 廢 棄 物 垃 圾 瓦 礫 等 立 即 展 開 災 後 環 境 清 理 及 消 毒 工 作 3. 廢 棄 物 臨 時 放 置 場 應 注 意 環 境 衛 生 及 安 全, 避 免 造 成 二 次 公 害 旱 災 一 減 災 與 整 備 工 作 ( 一 ) 推 動 節 水 措 施 ( 公 用 事 業 單 位 秘 書 組 ) 推 動 使 用 雨 水 貯 留 系 統, 以 作 為 農 業 工 業 及 民 生 用 水 之 替 代 性 補 充 水 源 ; 以 及 加 強 公 共 給 水 分 區 聯 絡 供 水 調 配, 實 施 分 區 聯 絡 供 水 計 畫 以 調 節 豐 枯, 將 有 限 之 水 資 源 做 有 效 利 用, 依 據 各 地 區 用 水 需 要 及 配 合 水 源 開 發 時 程, 增 設 或 改 善 聯 絡 管 線, 以 提 高 水 源 支 援 調 度 能 力 ; 及 逐 年 汰 換 舊 漏 管 線, 以 減 少 漏 水 率 ( 二 ) 管 網 改 善 防 止 發 生 二 次 災 害, 利 用 水 壓 管 理 管 線 汰 換 漏 水 檢 測 修 漏 作 業 等 配 水 管 網 改 善 措 施, 有 效 改 善 漏 水 ( 公 用 事 業 單 位 經 建 組 ) ( 三 ) 緊 急 運 水 規 劃, 為 辦 理 旱 災 應 變 之 緊 急 用 水, 應 規 劃 運 送 設 施 臨 時 供 水 站 及 載 水 點 與 有 關 替 代 方 案, 並 建 立 緊 急 運 水 網 路 與 運 輸 業 者 訂 定 協 議, 於 災 時 協 助 緊 急 運 水 ( 消 防 局 市 府 相 關 單 位 公 用 事 業 單 位 ) 135

146 二 應 變 工 作 ( 一 ) 臨 時 用 水 之 水 質 檢 測 ( 旱 災 時 如 使 用 其 他 水 源, 檢 測 其 水 質 )( 自 來 水 專 責 單 位 環 保 局 ) 1. 執 行 臨 時 供 水 站 取 水 點 之 水 質 檢 測 2. 由 各 自 來 水 營 業 處 管 線 專 業 人 員 至 水 質 異 常 用 戶 處 進 行 現 場 勘 驗 診 斷, 找 出 水 質 汙 染 原 因 ( 二 ) 緊 急 供 水 ( 公 用 事 業 單 位 市 府 相 關 單 位 ) 設 置 臨 時 供 水 站, 對 於 用 水 人 數 眾 多 用 戶 集 中 地 區 管 線 末 端 及 高 地, 採 取 地 點 設 置 臨 時 供 水 站 方 式, 民 眾 取 用 方 便 ( 三 ) 緊 急 送 水 運 送 ( 公 用 事 業 單 位 消 防 局 ) 1. 與 當 地 用 戶 代 表 或 里 長 協 調, 經 評 估 有 需 要 後, 確 認 送 水 時 間 與 地 點 2. 對 於 小 範 圍 之 停 水 民 眾, 因 應 其 緊 急 需 求, 經 評 估 有 需 要 後, 以 水 車 直 接 載 運 至 需 求 地 點 3. 協 調 道 路 運 輸 業 者 海 運 業 者 空 運 業 者 國 軍 及 民 間 公 司 水 車 協 助 緊 急 運 送 4. 運 用 可 用 的 各 式 車 輛 實 施 緊 急 運 送 5. 為 確 保 生 活 用 水 之 緊 急 運 送, 應 規 劃 運 輸 路 線 並 實 施 交 通 管 制, 且 於 實 施 前 告 知 民 眾 ( 四 ) 社 會 秩 序 之 維 持 ( 警 政 組 ) 限 水 地 區 警 察 機 關 應 實 施 巡 邏 警 戒 及 維 持 社 會 治 安 之 必 要 措 施, 以 確 保 輸 水 供 水 等 水 利 設 施 之 正 常 安 全 運 作 ( 五 ) 救 濟 物 資 供 應 ( 社 會 組 ) 1. 救 濟 物 資 及 水 源, 日 常 必 需 品 之 供 給, 應 考 量 災 區 人 口 數 量 及 地 區 特 性, 優 先 儲 備, 以 避 免 災 時 物 資 供 應 的 短 缺 2. 災 害 應 變 中 心 應 辦 理 食 物 飲 用 水 醫 藥 器 材 及 生 活 必 需 品 調 度 供 應 之 存 放 等 事 宜, 應 以 集 中 統 一 調 度 為 原 則 136

147 3. 進 行 救 濟 物 資 發 放 的 規 劃, 並 調 查 日 用 品 需 求 量 分 配 物 資 及 提 供 茶 水 4. 呈 報 災 民 人 數 請 求 發 放 救 濟 物 資 5. 獨 居 老 人 送 水 ( 六 ) 物 資 調 度 供 應 ( 社 會 組 ) 1. 依 事 先 規 劃 之 救 濟 物 資 調 度 與 供 應 計 畫 及 開 口 契 約, 進 行 救 濟 物 資 調 度 與 供 應, 另 由 各 區 啟 動 跨 區 合 作 之 機 制, 提 供 災 民 救 濟 物 資 2. 依 事 前 已 擬 定 之 供 應 物 資 處 理 原 則, 必 要 時 各 區 需 啟 動 跨 區 合 作 之 機 制, 提 供 受 災 民 眾 救 濟 物 資 3. 聯 繫 市 級 災 害 應 變 中 心, 確 認 各 災 區 災 民 迫 切 需 要 物 資 之 種 類 數 量 與 指 定 送 達 地 區 集 中 地 點 等 資 訊, 協 調 各 物 品 捐 贈 單 位 進 行 援 助 4. 聯 繫 行 政 院 農 業 委 員 會 農 糧 署 北 區 分 署 供 應 調 節 救 災 糧 食 ( 七 ) 設 施 設 備 緊 急 修 復 ( 公 用 事 業 單 位 經 建 組 ) 1. 自 來 水 輸 配 水 管 線 緊 急 搶 修 2. 若 調 查 發 現 管 線 破 損 所 造 成 之 水 汙 染 事 件, 將 予 以 緊 急 搶 修 三 復 原 重 建 工 作 ( 一 ) 協 助 辦 理 農 漁 林 牧 業, 以 及 相 關 公 共 設 施 復 原 工 作 ( 經 建 組 ) 協 助 辦 理 農 漁 林 牧 業 之 復 原 工 作, 包 括 災 情 調 查 與 統 計 受 理 受 災 補 助 申 請 等, 並 調 查 公 共 設 施 受 災 情 形, 進 行 各 項 復 舊 工 作 ( 二 ) 辦 理 或 協 助 辦 理 天 然 災 害 救 助 災 民 慰 問 馬 上 關 懷 急 難 救 助 等 事 宜 ( 社 會 組 ) 針 對 受 災 家 庭 與 民 眾 辦 理 或 協 助 辦 理 天 然 災 害 救 助 災 民 慰 問 馬 上 關 懷 急 難 救 助 等 相 關 工 作 ( 三 ) 災 區 疾 病 監 測 ( 環 保 組 衛 生 組 ) 執 行 各 區 環 境 衛 生 清 理 防 疫 消 毒 及 民 眾 身 心 健 康 檢 查 等 工 作, 得 視 實 際 需 要 設 置 社 區 巡 迴 醫 療 站, 主 動 協 助 災 區 民 眾 健 康 諮 詢 及 醫 療 137

148 1. 協 助 建 置 社 區 巡 迴 醫 療 救 護 網, 設 有 統 合 性 窗 口, 負 責 協 助 災 後 衛 生 保 健 2. 災 區 民 眾 衛 生 保 健 消 毒 防 疫 及 心 理 輔 導 工 作 之 進 行, 應 採 取 複 查 及 持 續 追 蹤 方 式 辦 理 (1) 衛 生 醫 療 社 會 福 利 相 關 機 構 之 密 切 聯 繫 (2) 有 關 衛 生 醫 療 設 施 之 災 害 損 失 狀 況 掌 握 (3) 協 助 民 眾 之 健 康 諮 詢 (4) 食 品 健 康 衛 生 管 理 (5) 視 需 要 由 醫 生 護 士 及 志 義 工 組 成 服 務 隊, 進 行 社 區 巡 迴 健 檢 諮 詢 活 動 (6) 其 他 有 關 災 區 民 眾 之 衛 生 保 健 重 點 工 作 3. 加 強 防 疫 措 施 (1) 與 衛 生 局 環 保 局 醫 療 院 所 及 相 關 機 構 聯 繫 及 疫 情 交 換 (2) 協 助 調 查 疫 病 種 類 程 度 範 圍 (3) 協 助 進 行 飲 用 水 檢 驗 收 容 場 所 消 毒 災 區 消 毒 病 媒 清 除 (4) 健 康 諮 詢 防 疫 指 導 緊 急 醫 療 預 防 感 染 (5) 病 患 隔 離 居 所 消 毒 (6) 防 疫 器 材 物 資 藥 品 儲 備 (7) 防 疫 工 作 必 要 時 協 請 醫 師 相 關 組 織 提 供 協 助 (8) 其 他 防 疫 相 關 工 作 海 難 災 害 一 減 災 與 整 備 工 作 ( 一 ) 配 合 海 難 中 央 災 害 應 變 中 心 及 本 市 災 害 應 變 中 心 運 作, 建 立 緊 急 應 變 機 制, 辦 理 或 配 合 辦 理 業 務 人 員 教 育 講 習 訓 練 及 演 練 ( 消 防 組 役 政 災 防 課 ) ( 二 ) 針 對 海 難 建 立 與 災 害 防 救 單 位 間 之 通 聯 管 道 及 執 行 搶 救 任 務 電 信 通 訊 設 施, 及 所 屬 單 位 可 資 運 用 救 災 能 量 ( 列 冊 ) 管 理 與 更 新 ( 消 防 組 役 政 災 防 課 社 會 人 文 課 ) ( 三 ) 協 調 建 立 海 難 緊 急 應 變 機 制 與 程 序, 配 合 實 施 業 務 人 員 海 難 防 救 及 協 助 民 眾 海 難 防 災 觀 念 宣 導 ( 消 防 組 役 政 災 防 課 民 政 課 ) 138

149 二 應 變 工 作 ( 一 ) 協 助 受 污 染 海 岸 地 區 污 染 物 質 廢 棄 物 清 除 處 理 以 及 協 助 海 岸 管 制 區 警 戒 及 秩 序 維 護 ( 環 保 組 衛 生 組 ) ( 二 ) 協 助 海 洋 油 污 染 應 變 ( 消 防 組 作 業 組 ) 污 染 源 通 報, 提 供 事 故 現 場 前 進 指 揮 所 相 關 設 施 及 設 置 場 地, 以 及 即 時 將 最 新 處 理 情 形 回 報 新 北 市 災 害 緊 急 應 變 中 心 三 復 原 重 建 工 作 ( 一 ) 環 境 污 染 防 治 ( 各 單 位 ) 若 有 海 洋 油 污 染 事 件 發 生, 協 調 調 度 各 公 私 單 位 支 援 人 力 機 具 及 除 污 設 備, 研 討 清 除 處 理 計 畫 ; 災 區 成 立 前 進 指 揮 中 心 進 行 油 污 染 場 所 除 污 工 作 垃 圾 清 理 轉 運 等 相 關 工 作, 並 填 報 新 北 市 海 洋 油 污 染 事 件 通 報 表 及 新 北 市 海 洋 油 污 染 事 件 處 理 情 形 回 報 表 傳 真 環 保 局 彙 整 陳 報 環 保 署 及 災 害 應 變 中 心 陸 上 交 通 事 故 一 減 災 與 整 備 工 作 ( 一 ) 加 強 毒 性 化 學 物 質 運 輸 之 安 全 管 理, 定 期 實 施 檢 驗 檢 查, 以 確 實 掌 握 其 運 輸 動 線 與 安 全 以 及 加 強 毒 性 化 學 物 質 運 輸 槽 車 監 控 異 常 管 理 與 通 報 機 制 ( 經 建 組 ) ( 二 ) 加 強 陸 上 大 眾 運 輸 車 輛 之 管 理, 督 導 與 檢 討 營 業 大 客 車 車 輛 檢 驗 制 度, 擬 定 查 核 營 業 大 客 車 業 者 安 全 管 理 計 畫, 以 及 加 強 營 業 大 客 車 消 防 安 全 設 備 檢 查 ( 經 建 組 ) ( 三 ) 興 建 交 通 運 輸 工 程 及 設 施 時, 應 有 耐 災 之 考 量 ( 經 建 組 工 務 組 ) ( 四 ) 鐵 路 與 公 路 之 災 害 搶 救 設 備 整 備 ( 工 務 組 ) 應 與 鐵 路 與 公 路 之 業 務 主 管 機 關 密 切 聯 繫, 整 備 各 項 防 救 災 設 備 與 裝 備, 並 定 期 檢 驗 更 新 檢 核 鐵 路 與 公 路 主 管 機 關 應 充 實 有 關 耐 高 溫 消 防 衣 長 效 型 空 氣 呼 吸 器 等 長 隧 道 救 災 專 用 設 備 器 材 及 車 輛 等 資 源, 以 及 聯 繫 民 間 可 資 調 度 之 救 災 團 體 預 先 整 備 器 材 隨 時 配 合 因 應 準 備 救 災 139

150 ( 五 ) 鐵 路 公 路 設 施 檢 查 與 維 護 ( 工 務 組 ) 對 橋 梁 與 道 路 設 施 進 行 管 理 檢 修 與 維 護, 並 定 期 填 寫 檢 修 項 目 檢 查 表, 列 冊 管 理, 定 期 進 行 鐵 路 公 路 設 施 與 設 備 之 檢 修 與 維 護, 洽 請 台 鐵 及 高 鐵 公 司 落 實 鐵 路 日 常 軌 道 系 統 營 運 維 修 工 作, 包 含 每 日 軌 道 巡 檢 沿 線 設 施 圍 籬 安 全 檢 查 與 維 修 土 建 結 構 體 檢 各 類 機 電 設 備 之 檢 修 與 故 障 維 修 等, 以 及 協 請 管 線 單 位 定 期 進 行 管 線 檢 修 維 護 工 作, 並 填 寫 定 期 檢 修 項 目 檢 查 表 二 應 變 工 作 ( 一 ) 現 場 管 制 及 交 通 疏 散 ( 警 政 組 ) 1. 災 區 警 戒 管 制 之 執 行 2. 蒐 集 來 自 災 害 現 場 之 交 通 路 況 與 有 關 災 害 資 訊 外, 應 迅 速 掌 握 災 區 搶 險 所 需 的 道 路 或 交 通 狀 況, 對 於 救 災 路 線 及 應 變 路 線 應 全 線 保 持 暢 通 3. 為 確 保 緊 急 活 動, 警 察 機 關 得 採 取 禁 止 一 般 車 輛 通 行 之 交 通 管 制, 並 在 災 區 外 周 邊 警 察 或 義 交 協 助 下, 實 施 全 面 性 之 交 通 管 制 ( 二 ) 災 區 治 安 維 護 ( 警 政 組 ) 1. 劃 定 災 區 周 圍 相 關 地 理 位 置 實 施 縱 深 佈 署 2. 規 劃 小 區 域 巡 邏 區 3. 對 重 點 地 區 域 有 治 安 顧 慮 場 所 派 警 員 實 施 全 天 候 守 望 勤 務 ( 三 ) 障 礙 物 處 置 對 策 : 去 除 道 路 上 的 障 礙 物, 以 利 恢 復 交 通 行 進 ( 交 通 組 環 保 組 ) ( 四 ) 民 眾 與 機 具 之 運 輸 ( 工 務 組 ) 1. 調 用 車 輛 配 合 災 民 疏 散 接 運 救 災 人 員 器 材 物 資 之 運 輸 事 項 2. 協 調 客 運 業 者, 於 災 時 動 員 人 車 前 往 災 區 接 運 民 眾 至 避 難 收 容 場 所 3. 依 實 際 救 災 所 需, 通 知 各 公 車 業 者 所 需 之 人 車 數 量 用 車 時 間 及 救 災 地 點, 即 時 前 往 接 運 災 區 民 眾 4. 考 慮 受 災 區 域 之 受 災 狀 況 輸 送 優 先 順 序 及 對 象 擬 訂 緊 急 對 應 方 法 140

151 ( 五 ) 緊 急 動 員 ( 大 規 模 陸 上 交 通 事 故 災 害 須 重 機 械, 如 : 吊 車 切 割 器 材 等 )( 工 務 組 經 建 組 ) 1. 災 時 動 員 各 類 專 家 技 術 人 員 及 營 繕 機 械 等 協 助 救 災 有 關 事 宜 2. 對 各 單 位 所 擁 有 可 供 救 災 之 人 力 機 具 車 輛 等 所 有 資 源, 統 一 動 員 指 揮 調 派 3. 接 獲 緊 急 徵 用 命 令 後, 應 依 據 救 災 機 具 表, 緊 急 調 派 車 輛 支 援 4. 各 業 務 單 位 在 進 行 所 負 責 的 業 務 時, 除 調 派 本 身 之 交 通 工 具 人 力 器 材 外, 也 可 依 所 訂 定 之 動 員 計 畫 進 行 動 員 三 復 原 重 建 工 作 ( 一 ) 建 物 補 強 與 拆 遷 重 建 ( 工 務 組 ) 交 通 事 故 影 響 之 建 物 經 鑑 定 修 復 補 強 或 拆 除 重 建 均 可 時, 得 由 區 分 所 有 權 人 會 議 決 議 是 否 修 復 補 強 或 拆 除 重 建 公 用 氣 體 與 油 料 管 線 輸 電 線 路 災 害 一 減 災 與 整 備 工 作 ( 一 ) 設 施 機 能 之 確 保 ( 各 公 用 事 業 ) 1. 公 用 事 業 對 於 輸 用 公 用 氣 體 油 料 管 線 與 輸 電 線 路 等 設 施, 應 有 系 統 多 元 化 緊 急 供 應 措 施 之 規 劃 與 建 置 2. 加 強 辦 理 公 用 氣 體 與 油 料 管 線 輸 電 線 路 設 施 之 檢 查 與 更 新 3. 掌 握 及 建 置 公 用 氣 體 與 油 料 管 線 高 壓 電 塔 及 電 線 迴 路 等 圖 資 系 統 及 其 規 劃 設 計 等 4. 建 設 公 用 氣 體 油 料 管 線 及 輸 電 線 路 設 施, 應 儘 量 以 共 同 管 溝 之 方 式, 同 時 應 有 替 代 措 施 之 規 劃 與 建 置 ( 二 ) 管 線 之 維 護 ( 經 建 組 工 務 組 各 公 共 事 業 ) 1. 應 加 強 公 用 氣 體 油 料 管 線 及 輸 電 線 路 操 作 維 護 人 員 之 風 險 意 識, 指 定 專 人 巡 管 ( 各 公 用 事 業 ) 141

152 2. 定 期 針 對 埋 設 之 公 用 氣 體 油 料 管 線 及 輸 電 線 路 實 施 檢 查 ( 各 公 用 事 業 ) 3. 道 路 管 理 單 位 應 建 立 施 工 協 調 及 預 防 機 制, 於 各 項 建 設 工 程 開 挖 道 路 前, 應 與 管 線 單 位 先 行 聯 繫 套 繪 確 認 管 線 位 置, 防 範 道 路 施 工 挖 損 公 用 氣 體 油 料 管 線 及 輸 電 線 路 ( 經 建 組 工 務 組 各 公 用 事 業 ) ( 三 ) 災 害 防 救 宣 導 ( 經 建 組 工 務 組 各 公 共 事 業 ) 1. 加 強 民 眾 社 區 企 業 公 司 行 號 及 民 間 組 織 對 災 害 防 救 宣 導, 並 邀 請 其 積 極 參 與 各 項 災 害 防 救 演 練, 以 強 化 災 害 防 救 意 識 2. 運 用 大 眾 媒 體 加 強 防 災 宣 導, 並 編 印 防 災 宣 導 資 料 及 手 冊, 普 及 防 災 知 識 3. 定 期 實 施 防 災 月 防 災 週 之 運 動, 以 提 升 民 眾 防 災 觀 念 4. 加 強 災 害 防 救 人 員 專 業 知 識 及 能 力 ( 四 ) 災 害 搶 救 設 備 整 備 ( 經 建 組 工 務 組 ) 1. 依 據 可 供 緊 急 徵 調 之 機 具 名 單, 確 認 實 際 可 調 動 之 機 具 與 數 量 2. 聯 繫 民 間 可 資 調 度 之 救 災 團 體 預 先 整 備 器 材 隨 時 配 合 因 應 準 備 救 災 ( 五 ) 各 項 設 施 設 備 之 管 理 與 維 護 ( 經 建 組 工 務 組 各 公 共 事 業 ) 1. 協 請 管 線 單 位 定 期 進 行 管 線 檢 修 維 護 工 作, 並 填 寫 定 期 檢 修 項 目 調 查 表 2. 協 調 持 續 進 行 維 生 管 線 之 管 理, 檢 修 維 護 與 汰 換 二 應 變 工 作 ( 一 ) 成 立 災 區 現 場 指 揮 所 ( 作 業 組 ) 現 場 指 揮 所 成 立 時, 由 區 長 擔 任 現 場 指 揮 官, 統 一 指 揮 災 害 現 場 搶 救 事 宜 ( 二 ) 災 區 管 理 與 管 制 ( 警 政 組 ) 1. 現 場 管 制 及 交 通 疏 散, 執 行 災 區 警 戒 管 制 及 交 通 疏 導 管 制 2. 對 於 救 災 路 線 及 應 變 路 線 應 全 線 保 持 暢 通 3. 對 各 項 管 制 措 施 應 隨 時 以 利 管 制 ( 三 ) 災 情 蒐 集 通 報 及 通 訊 之 確 保 ( 作 業 組 民 政 組 警 政 組 消 防 組 各 公 用 事 業 ) 142

153 1. 設 立 各 相 關 單 位 及 機 關 間 災 情 蒐 集 體 系, 以 期 能 迅 速 掌 握 災 情 狀 況 2. 災 害 來 臨 前 應 主 動 聯 繫 里 鄰 長 里 幹 事 等 注 意 災 情 查 報 3. 建 立 民 政 人 員 緊 急 聯 絡 名 冊 4. 依 據 警 政 消 防 與 民 政 查 報 災 情 速 報 市 級 災 害 應 變 中 心 相 關 業 管 單 位 經 發 局 5. 災 害 應 變 中 心 或 救 災 指 揮 中 心 直 接 受 理 民 眾 報 案 ( 四 ) 避 難 疏 散 通 知 引 導 ( 作 業 組 民 政 組 警 政 組 消 防 組 各 公 用 事 業 ) 1. 配 合 市 府 消 防 局 警 察 局 警 備 指 揮 車 上 加 裝 移 動 式 緊 急 廣 播 及 警 報 設 備 強 力 擴 音 器 等 設 備 如 須 疏 散, 立 即 開 放 警 察 消 防 與 民 政 專 用 頻 道 及 電 話 專 線 2. 動 員 民 政 體 系 之 里 長 及 里 幹 事, 進 行 民 眾 避 難 疏 散 勸 導 工 作, 並 協 調 警 察 消 防 單 位 協 助 進 行 避 難 疏 散 作 業 加 強 各 里 廣 播 宣 導 與 告 知 民 眾 避 難 需 要 注 意 事 項 之 通 知 ( 五 ) 公 共 設 施 工 程 ( 含 施 工 中 ) 災 害 搶 險 與 搶 修 協 調 聯 繫 ( 含 所 需 機 具 人 員 調 配 ) 等 事 宜 ( 工 務 組 經 建 組 ) 三 復 原 重 建 工 作 ( 一 ) 災 後 受 損 地 區 調 查 ( 經 建 組 工 務 組 交 通 組 警 政 組 各 公 用 事 業 ) 1. 全 面 檢 修 號 誌 控 制 系 統 供 電 通 訊 恢 復 至 常 態 運 作 ( 交 通 組 各 公 用 事 業 ) 2. 發 現 重 大 交 通 事 故 道 路 損 毀 時, 應 即 通 報 交 通 隊 及 警 察 分 局 ( 經 建 組 工 務 組 交 通 組 警 政 組 ) 3. 調 查 自 來 水 電 力 電 信 受 損 情 形, 成 立 處 理 小 組 ( 作 業 組 各 公 用 事 業 ) 4. 協 調 電 力 電 信 自 來 水 營 業 處 前 往 處 理 ( 作 業 組 各 公 用 事 業 ) ( 二 ) 災 後 環 境 復 原 ( 清 潔 隊 各 公 用 事 業 ) 1. 緊 急 應 變 小 組 協 調 各 支 援 人 力 機 具 至 災 區 進 行 清 理 轉 運 消 毒 等 工 作 143

154 2. 進 行 災 區 油 料 公 用 氣 體 洩 漏 狀 況 之 監 測 及 控 制 毒 性 化 學 物 質 災 害 一 減 災 與 整 備 工 作 ( 一 ) 加 強 毒 性 化 學 物 質 運 作 工 廠 之 毒 性 化 學 物 質 儲 存 管 制 措 施 ( 各 單 位 ) 督 導 毒 性 化 學 物 質 運 作 廠 商 學 校 實 驗 場 所 毒 化 物 質 之 存 放 廠 ( 場 ) 及 毒 性 化 學 物 質 運 送 廠 商, 充 實 各 項 災 害 防 救 必 要 之 物 資 器 材 及 設 備 ( 二 ) 加 強 災 害 防 救 人 員 專 業 知 識 及 能 力 ( 各 單 位 ) 負 責 毒 性 化 學 物 質 災 害 防 救 業 務 人 員, 應 了 解 各 地 區 災 害 潛 勢 與 特 性, 定 期 安 排 毒 性 化 學 物 質 災 害 防 救 課 程 教 育 及 訓 練 以 及 辦 理 毒 性 化 學 物 質 災 害 區 域 聯 防 之 防 災 訓 練, 並 進 行 各 項 毒 性 化 學 物 質 災 害 案 例 研 討 分 析 與 災 害 預 防 觀 念 宣 導 ( 三 ) 災 害 防 救 宣 導, 民 眾 災 害 防 救 意 識 推 廣 ( 各 單 位 ) 1. 加 強 民 眾 社 區 企 業 公 司 行 號 及 民 間 組 織 對 毒 性 化 學 物 質 災 害 防 救 宣 導, 並 邀 請 其 積 極 參 與 各 項 災 害 防 救 演 練, 以 強 化 災 防 救 意 識 2. 編 印 防 災 宣 導 資 料 及 手 冊, 以 加 強 民 眾 防 災 觀 念 3. 運 用 大 眾 媒 體 加 強 防 災 宣 導, 普 及 防 災 知 識 ( 四 ) 加 強 災 害 防 救 人 員 專 業 知 識 及 能 力 ( 各 單 位 ) 1. 負 責 毒 性 化 學 物 質 災 害 防 救 業 務 人 員, 應 了 解 各 地 區 災 害 潛 勢 與 特 性 2. 定 期 安 排 毒 性 化 學 物 質 災 害 防 救 課 程 教 育 及 訓 練 3. 辦 理 毒 性 化 學 物 質 災 害 區 域 聯 防 之 防 災 訓 練, 並 進 行 各 項 毒 性 化 學 物 質 災 害 案 例 研 討 分 析 與 災 害 預 防 觀 念 宣 導 二 應 變 工 作 ( 一 ) 災 情 勘 查 與 回 報 ( 作 業 組 工 務 組 ) 1. 調 查 毒 災 災 區 農 作 物 汙 染 檢 驗 工 作 2. 辦 理 區 內 都 市 計 畫 區 外 道 路 橋 梁 堤 防 建 築 物 營 建 工 程 及 其 他 工 程 設 144

155 施 搶 修 搶 險 復 救 及 災 情 查 報 彙 整 三 復 原 重 建 工 作 ( 一 ) 環 境 污 染 防 治 ( 清 潔 隊 ) 1. 緊 急 應 變 小 組 協 調 各 支 援 人 力 機 具 至 災 區 進 行 清 理 轉 運 消 毒 等 工 作 2. 進 行 環 境 清 理 3. 進 行 災 區 環 境 消 毒 ( 二 ) 災 區 防 疫 ( 衛 生 所 ) 1. 飲 水 環 境 衛 生 設 施 病 媒 蚊 指 數 等 調 查 2. 病 例 追 蹤 3. 必 要 時 災 區 消 毒 劑 之 發 放 及 其 使 用 方 法 之 指 導 4. 災 區 民 眾 傳 染 病 防 治 衛 生 教 育 5. 透 過 家 戶 衛 生 監 視 系 統 進 行 疫 病 監 視 病 媒 監 測 家 戶 衛 生 調 查 發 放 消 毒 藥 品 及 教 導 民 眾 環 境 消 毒 方 法 ( 三 ) 廢 棄 物 清 運 ( 清 潔 隊 ) 1. 設 置 臨 時 放 置 場 轉 運 站 及 最 終 處 理 場 所, 循 序 進 行 蒐 集 搬 運 及 處 置 2. 對 於 災 後 廢 棄 物 垃 圾 瓦 礫 等 立 即 展 開 災 後 環 境 清 理 及 消 毒 工 作 廢 棄 物 臨 時 放 置 場 應 注 意 環 境 衛 生 及 安 全, 避 免 造 成 二 次 公 害 寒 害 一 減 災 與 整 備 工 作 ( 一 ) 設 施 減 災 與 補 強 對 策 ( 經 建 課 ) 利 用 簡 易 塑 膠 棚 防 風 罩 塑 膠 布 不 織 布 或 採 隧 道 棚 栽 培 等 方 法, 降 低 寒 害 所 帶 來 的 損 失 ( 二 ) 災 害 防 救 宣 導 : 十 二 月 初 開 始 防 寒 宣 導 ( 經 建 課 ) 1. 避 免 水 稻 在 寒 流 過 境 時 之 青 插 秧 作 業 俟 寒 流 離 境 後 再 進 行 插 秧 145

156 2. 已 插 秧 田 區 田 間 灌 溉 水 深 不 得 淹 沒 秧 苗 保 護 秧 苗 俟 氣 溫 回 升 後 則 恢 復 減 水 位 之 灌 溉 3. 受 寒 流 嚴 重 田 區 及 早 補 植 以 免 生 育 參 差 不 齊 4. 預 估 寒 流 來 襲 前 加 強 果 園 灌 水 5. 果 實 達 採 收 期 可 提 早 採 收 避 免 損 失 6. 加 強 果 園 覆 蓋 7. 包 裹 樹 幹 或 果 實 減 少 受 害 8. 加 強 防 風 措 施 9. 可 採 收 蔬 菜 立 即 採 收 10. 短 期 葉 菜 類, 採 用 塑 膠 布 ( 網 ) 不 織 布 直 接 覆 蓋 11. 養 殖 漁 業 在 冬 季 期 間 從 事 水 產 養 殖 時 應 加 強 防 寒 措 施 12. 因 投 飼 料 而 致 水 質 汙 濁 時 應 予 常 換 水 13. 寒 流 來 襲 或 滯 留 時 如 水 溫 在 攝 氏 15 度 以 下 應 採 緊 急 措 施, 如 加 溫 提 高 水 溫 及 打 氣 增 加 溶 氧 以 減 少 死 亡 14. 畜 牧 業 將 所 有 畜 禽 圈 入 畜 舍 內 以 免 凍 死 ( 三 ) 建 立 防 災 資 料 庫 ( 經 建 課 ) 1. 農 產 品 種 植 資 料 : 如 農 產 種 類 種 植 面 積 種 植 地 點 所 有 人 聯 絡 方 式 等 2. 養 殖 漁 等 資 料 : 如 養 殖 魚 種 類 魚 塭 面 積 養 殖 地 點 所 有 人 聯 絡 方 式 等 3. 畜 牧 等 資 料 : 如 禽 畜 種 類 養 殖 面 積 養 殖 地 點 所 有 人 聯 絡 方 式 等 ( 四 ) 災 害 防 救 知 識 宣 導 ( 役 政 災 防 課 經 建 課 ) 災 前 透 過 傳 播 媒 體 之 協 助, 將 災 害 相 關 應 變 知 識 利 用 統 一 窗 口 發 布 二 應 變 工 作 ( 一 ) 災 情 勘 查 與 緊 急 處 理 ( 作 業 組 民 政 組 經 建 組 環 保 組 ) 1. 辦 理 農 漁 林 牧 業 災 情 查 報 設 施 防 護 搶 修 與 善 後 處 理 工 作 等 事 宜 2. 因 寒 流 來 襲 造 成 畜 禽 類 死 亡, 為 避 免 造 成 環 境 汙 染 及 疫 病 蟲 傳 播, 動 員 相 關 機 關 辦 理 掩 埋 燒 毀 管 制 或 採 取 其 他 適 當 因 應 措 施 3. 如 果 大 規 模 水 產 類 死 亡, 應 立 即 掩 埋, 焚 毀, 並 進 行 消 毒, 或 協 調 由 發 生 地 146

157 點 之 權 責 單 位 負 責 清 理 與 消 毒 工 作 三 復 原 重 建 工 作 ( 一 ) 災 民 慰 助 及 補 助 ( 經 建 組 ) 1. 應 協 助 與 輔 導 救 災 申 請 (1) 於 災 後 設 立 受 災 民 眾 綜 合 性 單 一 諮 詢 窗 口, 提 供 受 災 民 眾 政 府 相 關 補 助 資 訊, 協 助 受 災 民 眾 申 請 (2) 於 緊 急 安 置 所 設 置 服 務 處, 以 電 話 或 面 談 方 式 提 供 受 災 民 眾 資 訊 2. 受 災 證 明 書 及 災 害 補 助 金 之 核 發 (1) 發 放 名 單 確 認 (2) 籌 措 經 費 來 源 (3) 依 農 業 天 然 災 害 救 助 辦 法 發 放 慰 助 金 ( 二 ) 協 助 災 後 紓 困 服 務 ( 經 建 組 ) 1. 代 收 賑 災 物 資 及 發 放 (1) 調 查 受 賑 地 區 收 容 救 濟 站 之 需 求 (2) 選 擇 適 當 地 點 作 為 集 中 賑 災 物 資 的 地 點, 並 代 為 分 送 災 民 2. 稅 捐 減 免 或 緩 繳 (1) 依 據 財 政 部 頒 布 及 相 關 稅 法 規 定 辦 理 災 害 稅 捐 減 免 (2) 對 需 經 鑑 定 之 受 災 部 分, 經 相 關 單 位 鑑 定 結 果 確 定 後 在 再 核 定 減 免 稅 額 3. 協 調 提 供 紓 困 貸 款 及 現 金 補 助 : 依 受 災 情 形 統 一 由 農 委 會 核 定 補 勵 項 目 及 金 額 ( 三 ) 災 後 環 境 復 原 ( 環 保 組 ) 環 境 汙 染 防 治 : 環 境 清 理 環 境 消 毒 147

158 第 6 章 災 害 潛 勢 地 區 改 善 對 策 蒐 集 近 年 來 淡 水 區 易 致 災 潛 勢 災 害 地 點 與 類 型, 蒐 集 範 圍 包 括 :103 年 度 災 害 防 救 深 耕 第 2 期 計 畫 災 害 潛 勢 調 查 與 邀 集 學 者 專 家 及 相 關 權 責 單 位 協 助 勘 查 提 具 相 關 建 議 之 處 置 情 形 (6.1 節 ); 區 公 所 配 合 轄 區 之 水 災 保 全 計 畫 及 土 石 流 潛 勢 溪 流 保 全 對 象 等 各 類 型 災 害 潛 勢 地 區 (6.2 節 ) 最 後, 配 合 第 2 章 災 害 潛 勢 分 析 研 擬 短 中 長 期 改 善 對 策 6.1 災 害 潛 勢 調 查 與 處 置 情 形 歷 史 災 害 潛 勢 調 查 係 由 103 年 度 災 害 防 救 深 耕 第 2 期 計 畫 針 對 各 區 災 害 特 性 研 提 災 害 潛 勢 地 區 調 查 表, 經 蒐 集 彙 整 後, 針 對 各 災 害 潛 勢 類 型, 如 坡 地 災 害 水 災 災 害 及 其 他 類 型 災 害 等 進 行 現 地 勘 查 與 訪 談, 瞭 解 各 區 歷 史 災 害 之 情 形, 及 邀 集 相 關 權 責 單 位 協 助 進 行 現 場 勘 查 與 訪 談, 並 提 具 相 關 建 議 與 處 置 情 形, 透 過 實 地 踏 勘 瞭 解 淡 水 區 歷 史 災 害 情 形 ( 如 表 6.1 所 示 ), 區 公 所 可 依 據 潛 勢 地 區 後 續 提 擬 改 善 及 因 應 對 策 調 查 項 目 地 區 / 項 次 淡 水 區 /001 表 6.1 災 害 潛 勢 調 查 及 處 理 情 形 ( 一 ) 內 容 災 情 概 述 事 件 發 生 時 間 淹 水 範 圍 淹 水 深 度 災 損 說 明 原 因 103 年 豪 大 雨 造 成 積 淹 水 2014 年 5 月 29 日 淡 水 區 民 權 路 B2 橋 涵 積 淹 水 達 0.2 公 尺 無 人 員 傷 亡, 死 亡 : 共 人 / 受 傷 : 共 人 / 失 蹤 : 共 人 建 物 受 損, 共 棟 農 林 漁 牧 損 失, 說 明 : 補 充 說 明 : 雨 量 過 大, 有 效 累 積 雨 量 達 約 50 mm 地 勢 低 窪 排 水 不 良 其 他 補 充 說 明 :2014 年 5 月 29 日 淡 水 河 漲 潮 導 致 樹 梅 坑 溪 下 水 出 河 口 水 位 比 民 權 路 B2 橋 涵 抽 水 水 位 高 造 成 抽 水 不 及 現 象 148

159 2014 年 5 月 29 日 災 害 現 場 照 片 最 大 水 位 線 2014 年 6 月 6 日 災 害 潛 勢 現 勘 紀 錄 說 明 及 處 理 情 形 一 103 年 5 月 29 日 淡 水 河 漲 潮 導 致 樹 梅 坑 溪 下 水 出 河 口 水 位 比 民 權 路 B2 橋 涵 抽 水 水 位 高, 造 成 抽 水 不 及 現 象 二 目 前 已 設 置 2 台 抽 水 機, 當 水 位 到 達 警 戒 時, 抽 水 機 將 立 即 啟 動 並 請 開 口 合 約 廠 商 儘 速 到 達 現 場 封 閉 涵 洞 備 註 本 災 害 潛 勢 地 區 已 完 成 改 善, 並 排 除 該 區 為 潛 勢 地 區 已 完 成 改 善, 但 該 區 仍 為 潛 勢 地 區 未 完 成 改 善, 原 因 : 149

160 改 善 對 策 本 案 地 點 每 逢 大 潮, 水 位 將 升 高 至 箱 涵 頂 部, 導 致 水 流 停 滯 若 適 逢 樹 梅 坑 溪 上 游 集 水 區 大 雨, B2 橋 下 將 有 積 淹 水 情 事 建 議 水 利 局 評 估 是 否 設 置 抽 水 站, 如 淡 水 河 道 潮 位 高 於 樹 梅 坑 溪 水 位 時, 以 抽 水 方 式 排 水, 以 解 決 此 地 淹 水 疑 慮 150

161 6.2 災 害 潛 勢 短 中 長 期 改 善 對 策 本 節 係 針 對 淡 水 區 轄 內 災 害 潛 勢 地 區, 根 據 其 成 因, 邀 集 公 所 相 關 人 員 共 同 擬 訂 改 善 對 策, 做 為 未 來 公 所 推 動 防 救 災 工 作 時, 實 際 推 動 與 落 實 的 目 標, 另 外, 在 部 分 改 善 對 策 中, 由 於 公 所 資 源 與 財 源 可 能 有 不 足 之 狀 況, 此 時 可 透 過 協 調, 請 求 市 府 協 助 或 提 撥 經 費 辦 理 相 關 工 程, 並 根 據 災 害 潛 勢 地 區 來 擬 訂 短 中 長 程 改 善 計 畫 另 淡 水 區 因 位 於 新 北 市 西 北 隅, 地 形 臨 山 面 海, 轄 內 多 丘 陵 地 形 雨 量 豐 沛, 常 見 之 災 害 潛 勢 除 上 述 淹 水 外, 另 有 土 石 流 崩 塌 地 及 海 嘯 等 潛 勢 災 害 其 中 淡 水 區 因 地 質 敏 感 坡 地 眾 多, 又 以 土 石 崩 落 及 土 石 流 最 為 常 見 爰 此, 本 計 畫 除 蒐 集 近 年 來 淡 水 區 致 災 紀 錄 外, 另 針 對 淡 水 區 易 致 災 潛 勢 災 害 地 點 與 類 型, 定 期 邀 集 學 者 專 家 協 助 勘 查 並 提 具 建 議, 並 依 權 屬 事 項 於 防 救 會 報 中 提 請 權 責 單 位 進 行 補 強 與 改 善 此 外, 本 計 畫 工 作 重 點 亦 針 對 淡 水 區 可 能 因 地 震 因 素 產 生 崩 塌 之 區 域, 由 公 所 擬 定 減 災 或 補 強 計 畫, 逐 年 編 列 預 算 設 置 擋 土 牆 防 砂 壩 等 設 施, 並 於 平 日 落 實 查 報 巡 查 及 通 報 等 工 作, 以 預 防 並 減 輕 可 能 發 生 之 危 害 一 水 災 災 害 潛 勢 地 區 短 中 長 期 改 善 對 策 依 據 經 濟 部 水 利 署 2010 年 淡 水 河 流 域 及 臺 北 市 新 北 市 桃 園 縣 與 基 隆 市 淹 水 潛 勢 圖 更 新 計 畫 ( 淹 水 潛 勢 圖 ), 淡 水 區 並 未 位 於 淹 水 潛 勢 範 圍 上 述 淹 水 潛 勢 圖 之 模 擬 條 件 為 : 臺 北 地 區 高 程 50m 以 下, 坡 度 平 緩 之 地 區 ; 模 擬 24 小 時 累 積 雨 量 達 450 毫 米, 假 設 條 件 包 括 :(1) 所 有 河 堤 皆 無 破 壞 損 毀 (2) 所 有 抽 水 站 皆 正 常 運 作 (3) 所 有 堤 防 閘 門 皆 關 閉 (4) 所 有 下 水 道 系 統 皆 正 常 運 作 之 情 況 下, 模 擬 所 可 能 造 成 之 影 響 範 圍 依 過 去 淹 水 點 位 並 參 酌 近 年 排 水 改 善 工 程, 近 3 年 易 淹 水 潛 勢 範 圍 為 :(1) 中 正 東 路 1 段 135 號 前 (2) 馬 偕 上 岸 處 (3) 金 色 水 岸 (4) 竹 圍 民 權 路 B2 橋 涵 (5) 北 新 路 69 巷 真 工 社 區 ( 6) 中 山 路 90 巷 (7) 下 奎 柔 山 83 號 (8) 淡 金 路 3 段 (9) 北 投 子 11 鄰 73 號 (10) 台 2 乙 ( 海 尾 公 車 站 ) (11) 第 八 公 墓 由 本 所 里 幹 事 加 強 日 常 道 路 側 溝 巡 檢 及 環 保 局 所 屬 清 潔 隊 加 強 清 淤 地 區, 並 依 新 北 市 淡 水 區 道 路 151

162 測 溝 自 主 檢 查 計 畫 辦 理 相 關 工 作 另 有 關 淹 水 潛 勢 地 區 短 中 長 期 改 善 對 策 詳 如 表 6.2 所 示 表 6.2 淡 水 區 災 害 潛 勢 地 區 改 善 對 策 表 ( 一 ) 改 善 措 施 地 區 / 項 次 淡 水 區 001 災 害 類 別 風 水 災 (1) 中 正 東 路 1 段 135 號 前 (2) 馬 偕 上 岸 處 (3) 金 色 水 岸 (4) 竹 圍 民 權 路 B2 橋 涵 (5) 北 新 路 69 巷 真 工 社 區 ( 6) 中 山 路 90 巷 (7) 下 奎 柔 山 83 號 地 點 (8) 淡 金 路 3 段 (9) 北 投 子 11 鄰 73 號 (10) 台 2 乙 ( 海 尾 公 車 站 ) (11) 第 八 公 墓 1. 說 明 : (1) 搶 險 修 機 具 之 整 備 ( 工 務 課 ) (2) 汛 期 來 臨 前, 加 強 巡 查 雨 水 下 水 道, 並 針 對 淤 積 及 結 構 破 損 之 處 進 行 修 補 改 善 及 清 淤 ( 工 務 課 ) (3) 豪 大 雨 發 生 時, 區 公 所 迅 速 與 市 府 申 請 抽 水 機 與 沙 包 支 援 ( 工 務 課 ) 短 程 (4) 提 升 自 主 防 災, 推 動 防 災 社 區 志 工 進 行 宣 導 與 防 災 教 育 ( 消 防 組 役 104 年 01 月 政 災 防 課 ) 至 104 年 12 月 (5) 參 與 水 患 自 主 防 災 社 區 防 災 與 防 災 專 員 之 培 訓 ( 工 務 課 ) (6) 持 續 配 合 市 府 於 易 淹 水 潛 勢 區 及 危 險 橋 梁 設 置 與 維 護 水 情 監 測 系 統 ( 工 務 課 ) (7) 配 合 市 府 進 行 易 淹 水 地 區 及 高 淹 水 潛 勢 地 區 設 置 避 難 看 板 ( 役 政 災 防 課 工 務 課 ) 2. 主 管 單 位 : 淡 水 區 公 所 中 程 104 年 01 月 至 106 年 12 月 1. 說 明 : (1) 配 合 市 府 評 估 該 處 排 水 系 統 改 善 方 案, 對 排 水 系 統 做 整 體 性 調 查 ( 工 務 課 ) 2. 主 管 單 位 : 新 北 市 政 府 水 利 局 長 程 104 年 01 月 至 108 年 12 月 1. 說 明 : (1) 協 助 相 關 單 位 並 配 合 市 府 進 行 排 水 系 統 擴 充 與 雨 水 下 水 道 整 治 計 畫 ( 工 務 課 ) (2) 配 合 市 府 推 動 之 透 水 城 市 目 標, 強 化 鋪 面 不 透 水 率 的 改 善 及 雨 水 貯 留 等 透 水 相 關 設 施 的 設 置 ( 工 務 課 ) 2. 主 管 單 位 : 新 北 市 政 府 水 利 局 二 土 石 流 災 害 潛 勢 地 區 短 中 長 期 改 善 對 策 依 據 行 政 院 農 業 委 員 會 水 土 保 持 局 針 對 各 級 政 府 提 報 新 增 疑 似 土 石 流 災 害 及 已 公 開 土 石 流 潛 勢 溪 流 進 行 調 查 與 檢 討, 淡 水 區 有 4 條 土 石 流 潛 勢 溪 流, 其 中 以 水 源 里 八 勢 里 樹 興 里 為 土 石 流 潛 勢 溪 流 分 布 之 里 別, 針 對 各 里 土 石 流 潛 勢 152

163 溪 流 保 全 住 戶 部 分, 提 擬 土 石 流 潛 勢 地 區 短 中 長 期 改 善 對 策 詳 如 表 6.3 所 示 表 6.3 淡 水 區 災 害 潛 勢 地 區 改 善 對 策 表 ( 二 ) 地 區 / 項 次 淡 水 區 002 災 害 類 別 土 石 流 水 源 里 八 勢 里 樹 興 里 等 3 個 具 有 土 石 流 潛 勢 溪 流 分 布 之 里 位 置 改 善 措 施 短 程 104 年 01 月 至 104 年 12 月 中 程 104 年 01 月 至 106 年 12 月 長 程 104 年 01 月 至 108 年 12 月 1. 說 明 : (1) 現 地 調 查 地 區 土 石 流 潛 勢 溪 流 狀 況 及 河 道 整 治 情 形 ( 經 建 課 ) (2) 宣 導 土 石 流 疏 散 避 難 路 線 ; 疏 散 避 難 路 線 演 練, 公 告 避 難 路 線 並 進 行 實 際 演 練 ( 經 建 課 ) (3) 保 全 清 冊 之 調 查 與 資 料 建 立, 建 立 資 料 包 括 : 住 戶 地 址 人 員 及 聯 絡 電 話 ( 經 建 課 ) (4) 土 石 流 防 災 專 員 培 訓 ( 經 建 課 ) (5) 推 動 防 災 社 區 ( 經 建 課 役 政 災 防 課 ) 2. 主 管 單 位 : 淡 水 區 公 所 1. 說 明 : (1) 配 合 市 府 集 水 區 整 體 保 育 治 理 規 劃 ( 經 建 課 ) (2) 協 助 監 測 系 統 之 評 估 建 置 ( 經 建 課 ) 2. 主 管 單 位 : 新 北 市 政 府 農 業 局 1. 說 明 : (1) 配 合 市 府 實 施 保 育 治 理 措 施 ( 經 建 課 ) 2. 主 管 單 位 : 新 北 市 政 府 農 業 局 三 海 嘯 災 害 潛 勢 地 區 短 中 長 期 改 善 對 策 依 據 第 2 章 災 害 潛 勢 分 析 情 境 模 擬 結 果 顯 示, 淡 水 區 可 能 受 海 嘯 影 響 的 村 里 為 屯 山 里 沙 崙 里 崁 頂 里 賢 孝 里 及 興 仁 里 針 對 海 嘯 避 難 ( 逃 生 ) 與 收 容 的 時 序 上 應 有 所 區 隔, 若 為 近 岸 之 海 嘯, 如 30 分 鐘 內 到 達, 建 議 民 眾 於 第 一 時 間 之 避 難 原 則 應 為 就 近 就 高 處 避 難 亦 即, 於 第 一 時 間 避 難 逃 生 應 選 擇 鄰 近 高 地 或 153

164 較 具 抗 海 嘯 衝 擊 之 構 造 物 如 鋼 筋 混 凝 土 (RC) 或 鋼 骨 鋼 筋 混 凝 土 結 構 (SRC) 的 高 樓, 後 續 依 其 必 要 性, 再 前 往 避 難 處 所 進 行 收 容 安 置 若 為 遠 地 海 嘯, 則 以 遠 處 高 地 避 難 為 原 則 以 下 具 以 提 擬 海 嘯 潛 勢 地 區 短 中 長 期 改 善 對 策 詳 如 表 6.4 所 示 表 6.4 淡 水 區 災 害 潛 勢 地 區 改 善 對 策 表 ( 三 ) 地 區 / 項 次 淡 水 區 003 災 害 類 別 海 嘯 屯 山 里 沙 崙 里 崁 頂 里 賢 孝 里 及 興 仁 里 等 5 里 位 置 改 善 措 施 短 程 104 年 01 月 至 104 年 12 月 中 程 104 年 01 月 至 106 年 12 月 1. 說 明 : (1) 建 置 易 致 災 地 點 與 成 因 清 冊 ( 消 防 組 役 政 災 防 課 ) (2) 定 期 掌 握 海 嘯 避 難 弱 勢 族 群 ( 社 會 人 文 課 ) (3) 海 嘯 避 難 處 所 劃 設 及 整 備,( 社 會 人 文 課 ) (4) 海 嘯 避 難 疏 散 之 規 劃, 透 過 兵 棋 推 演 或 疏 散 避 難 路 線 演 練, 公 告 避 難 路 線 進 行 實 際 演 練 ( 消 防 組 役 政 災 防 課 民 政 組 ) (5) 市 頒 海 嘯 避 難 指 引 的 宣 導, 並 配 合 市 府 進 行 易 受 海 嘯 侵 襲 地 區 設 置 避 難 看 板 ( 役 政 災 防 課 ) (6) 配 合 市 府 持 續 更 新 防 災 避 難 地 圖 ( 消 防 組 役 政 災 防 課 ) 2. 主 管 單 位 : 淡 水 區 公 所 1. 說 明 : (1) 海 嘯 避 難 處 所 劃 設 及 整 備, 避 難 處 所 適 震 性 評 估 ( 社 會 人 文 課 ) 2. 主 管 單 位 : 淡 水 區 公 所 154

165 四 地 震 災 害 潛 勢 地 區 短 中 長 期 改 善 對 策 依 據 第 2 章 災 害 潛 勢 分 析 TELES 模 擬 結 果, 淡 水 區 房 屋 半 倒 總 棟 數 650 棟, 其 中 低 層 樓 1-3 樓 計 有 535 棟 中 層 樓 4-7 樓 88 棟 高 層 樓 8 樓 以 上 27 棟 ; 而 房 屋 全 倒 總 棟 數 125 棟, 其 中 低 層 樓 1-3 樓 計 有 107 棟 中 層 樓 4-7 樓 14 棟 高 層 樓 8 樓 以 上 4 棟, 其 中 以 民 權 里 竹 圍 里 民 生 里 學 府 里 及 鄧 公 里 等 5 個 里 房 屋 倒 塌 情 形 較 為 嚴 重 ; 以 下 具 以 提 擬 地 震 潛 勢 地 區 短 中 長 期 改 善 對 策 詳 如 表 6.5 所 示 表 6.5 淡 水 區 災 害 潛 勢 地 區 改 善 對 策 表 ( 四 ) 地 區 / 項 次 淡 水 區 004 災 害 類 別 地 震 民 權 里 竹 圍 里 民 生 里 學 府 里 及 鄧 公 里 等 5 里 位 置 改 善 措 施 短 程 104 年 01 月 至 104 年 12 月 中 程 104 年 01 月 至 106 年 12 月 長 程 104 年 01 月 至 108 年 12 月 1. 說 明 : (1) 避 難 收 容 場 所 劃 設, 避 難 收 容 場 所 管 理 及 維 護 ( 社 會 人 文 課 役 政 災 防 課 ) (2) 配 合 市 府 規 劃 防 災 公 園, 繪 製 防 災 避 難 地 圖 及 公 告, 及 持 續 更 新 防 災 避 難 地 圖 ( 經 建 課 消 防 組 役 政 災 防 課 ) (3) 山 區 道 路 阻 斷 因 應 措 施 ( 經 建 課 工 務 課 ) (4) 搶 救 設 備 調 度 與 供 應 措 施 ( 工 務 課 經 建 課 ) (5) 避 難 路 線 整 合 規 劃 ( 工 務 課 役 政 災 防 課 ) (6) 弱 勢 族 群 及 建 築 物 分 布 調 查 ( 社 會 人 文 課 工 務 課 ) (7) 持 續 推 展 地 震 災 害 防 救 觀 念 及 教 育 ( 消 防 組 役 政 災 防 課 ) (8) 防 災 社 區 推 動 ( 消 防 組 役 政 災 防 課 ) 2. 主 管 單 位 : 淡 水 區 公 所 1. 說 明 : (1) 避 難 收 容 場 所 耐 震 性 評 估 ( 社 會 人 文 課 ) (2) 協 助 推 廣 國 小 現 地 型 地 震 預 警 感 知 器 ( 役 政 災 防 課 ) 2. 主 管 單 位 : 新 北 市 政 府 各 權 責 單 位 1. 說 明 : (1) 配 合 新 北 市 安 居 城 市 都 市 更 新 策 略 計 畫, 應 積 極 加 強 推 動 老 舊 建 築 物 密 集 地 區 之 都 市 更 新 (2) 配 合 市 府 規 劃 並 執 行 建 築 物 實 施 耐 震 能 力 評 估 及 補 強 執 行 計 畫 2. 主 管 單 位 : 新 北 市 政 府 城 鄉 發 展 局 工 務 局 155

166 第 7 章 預 算 管 控 與 考 核 為 賡 續 辦 理 與 執 行 淡 水 區 災 害 防 救 計 畫 所 列 之 各 項 重 點 工 作, 並 評 估 相 關 災 害 防 救 工 作 之 執 行 績 效, 說 明 災 害 防 救 經 費 之 來 源 與 運 用 情 形, 按 照 工 程 非 工 程 本 預 算 補 助 預 算 辦 理 期 程 其 他 等 與 預 算 籌 措 填 寫 ; 並 評 估 相 關 災 害 防 救 工 作 之 執 行 績 效, 依 據 所 建 立 之 評 核 標 準, 並 納 入 區 災 害 防 救 會 報 列 管 作 為 及 市 府 各 相 關 局 處 交 辦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等 進 行 填 寫 ; 針 對 市 府 實 地 評 核 區 公 所 相 關 災 害 防 救 工 作 之 執 行 績 效 與 成 果 ; 以 及 災 害 防 救 深 耕 第 2 期 計 畫 績 效 管 考 實 施 計 畫, 區 公 所 落 實 深 耕 執 行 各 項 工 作 項 目 及 管 控 相 關 成 果 說 明 7.1 災 害 防 救 預 算 籌 措 依 災 害 防 救 法 第 43 條 第 2 項 規 定, 各 級 政 府 編 列 之 災 害 防 救 經 費, 如 有 不 敷 支 應 災 害 發 生 時 之 應 變 措 施 及 災 後 之 復 原 重 建 所 需, 應 視 需 要 情 形 調 整 當 年 度 收 支 移 緩 濟 急 支 應, 不 受 預 算 法 第 62 條 及 第 63 條 規 定 之 限 制 各 單 位 應 依 各 級 政 府 災 害 救 助 緊 急 搶 救 及 復 建 經 費 處 理 作 業 要 點 規 定 事 先 與 廠 商 簽 訂 相 關 開 口 契 約, 發 生 災 害 時, 為 緊 急 救 災 復 建, 立 即 勘 查 災 害 實 際 狀 況, 對 於 搶 險 及 搶 修 工 作, 依 開 口 契 約 即 行 搶 修, 並 由 工 程 單 位 填 製 災 害 報 告 災 害 明 細 表 及 照 片, 必 要 時 得 以 電 話 請 示 行 之 如 因 災 害 規 模 過 大, 致 簽 訂 之 開 口 契 約 無 法 有 效 履 行, 且 依 政 府 採 購 法 規 定 另 行 辦 理 招 標 程 序 未 能 及 時 因 應 時, 得 依 政 府 採 購 法 第 105 條 第 1 項 第 2 款 與 特 別 採 購 招 標 決 標 處 理 辦 法 及 重 大 天 然 災 害 搶 救 復 建 經 費 簡 化 會 計 手 續 處 理 要 點 等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為 編 列 災 害 防 救 之 經 費, 強 化 災 害 發 生 前 之 預 防 整 備 措 施, 或 是 災 害 發 生 時 之 應 變 措 施 及 災 後 之 復 原 重 建 所 需, 提 升 整 體 災 害 防 救 之 能 力, 降 低 災 害 所 造 成 之 風 險, 依 照 工 程 非 工 程 本 預 算 補 助 預 算 辦 理 期 程 及 其 他 等 項 目 進 行 預 算 編 列, 故 淡 水 區 規 劃 104 年 至 108 年 針 對 災 害 防 救 之 各 項 防 災 工 作 內 容, 其 所 需 經 費, 由 區 公 所 本 預 算 或 申 請 補 助 預 算 編 列 相 關 預 算 支 應, 如 下 表 7.1 所 示 156

167 表 7.1 淡 水 區 災 害 防 救 預 算 經 費 編 列 表 單 位 : 仟 元 工 程 類 項 目 細 項 主 辦 單 位 協 辦 單 位 本 預 算 補 助 預 算 辦 理 期 程 災 害 準 備 金 - 水 利 工 務 水 土 保 持 天 然 災 害 搶 修 復 建 工 程 淡 水 區 公 所 ( 工 務 組 ) 0 12, ~ 水 利 業 務 雨 水 下 水 道 及 水 利 溝 渠 清 淤 纜 線 附 掛 處 理 及 其 他 排 水 維 護 環 境 整 理 相 關 工 程 淡 水 區 公 所 ( 工 務 組 ) 52, ~ ( 每 年 預 算 : 10,559 ) 區 政 業 務 辦 理 轄 區 道 路 路 面 養 護 及 改 善 工 程 淡 水 區 公 所 ( 工 務 組 ) 280, ~ ( 每 年 預 算 : 56,164 ) 區 政 業 務 辦 理 轄 區 道 路 橋 梁 及 附 屬 設 施 改 善 工 程 淡 水 區 公 所 ( 工 務 組 ) 181, ~ ( 每 年 預 算 : 36,254 ) 區 政 業 務 路 燈 維 護 及 新 設 工 程 淡 水 區 公 所 ( 工 務 組 ) 17, ~ ( 每 年 預 算 : 3,500 ) 區 政 業 務 全 區 基 礎 工 程 淡 水 區 公 所 ( 工 務 組 ) 37, ~ ( 每 年 預 算 : 7,400 ) 治 山 防 災 農 路 山 區 道 路 零 星 工 程 辦 理 本 區 編 定 農 路 修 樹 除 草 維 護 及 協 助 野 溪 清 淤 等 作 業 淡 水 區 公 所 ( 經 建 組 ) 5, ~ ( 每 年 預 算 : 1,000 ) 區 政 業 務 廣 播 系 統 新 增 修 繕 及 維 護 費 用 淡 水 區 公 所 ( 民 政 組 ) 2, ~ ( 每 年 預 算 : 500 ) 小 計 1,980,985 12,000 非 工 程 類 項 目 細 項 主 辦 單 位 協 辦 單 位 本 預 算 補 助 預 算 辦 理 期 程 災 害 準 備 金 - 交 通 運 輸 為 辦 理 淡 水 區 於 發 生 豪 雨 颱 風 土 石 流 等 臨 時 或 緊 急 情 況 需 疏 散 撤 離 轄 區 內 民 眾 運 送 物 資 等 準 備 事 宜 淡 水 區 公 所 ( 經 建 組 ) ~

168 工 程 類 項 目 細 項 主 辦 單 位 協 辦 單 位 本 預 算 補 助 預 算 辦 理 期 程 土 石 流 防 災 疏 散 避 難 演 練 機 關 消 防 安 檢 及 申 報 費 用 災 害 準 備 金 - 收 容 所 及 物 資 每 年 度 於 防 汛 期 前 就 本 區 土 石 流 潛 勢 溪 里 辦 理 土 石 流 演 練 及 宣 導 事 宜 針 對 本 所 消 防 安 全 進 行 檢 查 以 及 申 報 辦 理 收 容 所 設 備 更 新 維 護 及 天 然 災 害 物 資 採 購 淡 水 區 公 所 ( 經 建 課 ) 淡 水 區 公 所 ( 秘 書 室 ) 淡 水 區 公 所 ( 社 會 組 ) 各 編 組 ~ ( 每 年 預 算 :100 ) ~ ( 每 年 預 算 :100 ) 區 政 業 務 辦 理 民 防 團 教 育 訓 練 相 關 事 宜 淡 水 區 公 所 ( 民 政 組 ) 3, ~ ( 每 年 預 算 :720 ) 區 政 業 務 辦 理 活 動 中 心 ( 避 難 收 容 所 ) 設 備 修 繕 及 維 護 費 淡 水 區 公 所 ( 民 政 組 ) 17, ~ ( 每 年 預 算 : 3,447 ) 區 政 業 務 防 救 災 專 線 通 訊 費 淡 水 區 公 所 ( 作 業 組 ) ~ ( 每 年 預 算 :75) 區 政 業 務 災 害 應 變 中 心 運 作 相 關 費 用 淡 水 區 公 所 ( 作 業 組 ) ~ ( 每 年 預 算 :90) 區 政 業 務 辦 理 防 災 會 報 防 災 演 習 相 關 經 費 淡 水 區 公 所 ( 作 業 組 ) ~ ( 每 年 預 算 :100) 區 政 業 務 防 災 教 育 訓 練 相 關 費 用 淡 水 區 公 所 ( 作 業 組 ) ~ ( 每 年 預 算 :88) 區 政 業 務 災 害 應 變 中 心 設 備 維 護 費 淡 水 區 公 所 ( 作 業 組 ) ~ ( 每 年 預 算 :26) 小 計 20, 合 計 2,001,259 12,

169 7.2 管 考 機 制 一 辦 理 評 核 本 區 災 害 防 救 會 報 應 每 年 定 期 召 開 防 救 災 工 作 自 評 會 議, 並 得 邀 集 市 府 災 害 防 救 權 責 機 關 或 專 家 學 者 與 會 列 席, 就 本 區 災 害 防 救 工 作 自 評 表 進 行 成 效 評 估 並 提 出 改 善 建 議 評 核 方 式 說 明 如 下 ( 一 ) 填 報 自 評 表 : 由 公 所 自 行 填 報 淡 水 區 災 害 防 救 計 劃 自 評 表 ( 二 ) 評 鑑 團 隊 審 查 : 公 所 依 自 評 表 內 容, 準 備 相 關 審 查 文 件, 復 由 淡 水 區 災 害 防 救 業 務 績 效 評 鑑 團 隊 依 既 定 之 日 期 及 地 點 完 成 審 查 評 核 工 作 本 區 災 害 防 救 工 作 之 績 效 評 估 之 實 行, 主 要 以 風 水 災 害 坡 地 災 害 的 評 核 作 業 為 主, 除 透 過 地 區 災 害 防 救 計 畫 自 評 表 之 書 面 檢 視, 並 透 過 評 鑑 團 隊 參 與 訪 評 的 過 程, 掌 握 本 區 各 項 災 害 防 救 業 務 執 行 成 效, 進 而 研 擬 未 來 績 效 評 估 制 度 改 進 的 對 策 方 向 與 實 施 要 領 ( 三 ) 評 分 基 準 說 明 1. 評 分 方 式 的 等 級 以 共 五 等 給 分, 以 利 於 評 分 進 行 以 及 成 績 計 算 2. 平 時 (A) 滿 分 48 分, 占 總 分 25%; 災 前 (B) 滿 分 120 分, 占 總 分 35%; 災 中 (C) 滿 分 84 分, 占 總 分 30%; 災 後 (D) 滿 分 24 分, 占 總 分 10%; 加 權 計 算 後 合 計 為 總 分 (E), 滿 分 為 100 分 3. 評 分 等 級 如 下 : (1)4 分 : 有 且 完 整 ( 完 成 100%) (2)3 分 : 已 完 成, 但 仍 須 改 善 ( 完 成 70~100%) (3)2 分 : 部 分 已 完 成 ( 完 成 50~70%) (4)1 分 : 正 在 研 擬 中 ( 完 成 50% 以 下 ) (5)0 分 : 無 此 項 目 ( 不 列 入 計 分,A 加 權 計 算 之 分 母 自 48 分 每 次 向 下 調 整 4 分,B 加 權 計 算 之 分 母 自 128 分 每 次 向 下 調 整 4 分,C 加 權 計 算 之 分 母 自 120 分 每 次 向 下 調 整 4 分,D 加 權 計 算 之 分 母 自 24 分 每 次 向 下 調 整 4 分 ) 159

170 ( 一 ) 平 時 表 7.2 淡 水 區 地 區 災 害 防 救 計 畫 自 評 表 整 備 項 目 內 容 自 評 分 數 辦 理 情 形 1. 政 策 2. 法 規 3. 組 織 於 4 月 30 日 前 召 開 區 災 害 防 救 會 報, 並 請 本 府 派 員 列 席 於 區 災 害 防 救 會 報 中 討 論 災 害 防 救 整 備 應 變 作 為 或 檢 討 改 進 措 施, 並 做 成 會 議 紀 錄, 函 送 各 編 組 單 位 知 照 並 配 合 辦 理 平 時 已 彙 整 相 關 災 害 防 救 法 規 ( 如 規 則 要 點 計 畫 作 業 規 定 或 SOP 等 ) 已 律 定 災 害 防 救 工 作 之 作 業 單 位 ( 含 分 工 作 業 規 定 及 組 織 分 工 圖 ) 本 所 已 於 104 年 3 月 27 日 假 本 所 2 樓 會 議 室 由 巫 宗 仁 區 長 主 持 召 開 本 區 災 害 防 救 會 報, 共 計 有 34 人 參 加, 並 邀 請 市 府 災 害 防 救 辦 公 室 何 謹 余 技 正 及 國 立 臺 灣 大 學 氣 候 天 氣 災 害 研 究 中 心 林 永 峻 博 士 列 席 指 導, 研 商 各 項 災 害 防 救 事 宜, 照 片 詳 如 附 件 本 次 災 害 防 救 會 報 共 研 商 討 論 修 正 區 級 災 害 防 救 計 畫 推 動 社 區 災 害 防 救 現 況 討 論 推 動 疏 散 收 容 安 置 災 情 查 ( 通 ) 報 災 後 緊 急 搶 通 環 境 清 理 等 災 害 緊 急 應 變 及 整 備 措 施 等 3 項 議 題, 並 由 本 區 各 編 組 單 位 依 序 報 告 相 關 颱 洪 災 害 防 災 整 備 應 變 作 為 及 檢 討 改 進 措 施, 並 由 本 所 派 員 記 錄, 業 於 104 年 4 月 2 日 函 送 各 單 位 配 合 辦 理, 資 料 詳 如 附 件 一 為 利 於 各 項 防 救 災 措 施 之 推 動, 本 區 訂 有 16 項 標 準 作 業 程 序 本 區 地 區 災 害 防 救 計 畫 1 項 作 業 規 定 並 彙 整 相 關 災 害 防 救 法 規 等 二 配 合 市 府 今 年 度 多 項 法 令 更 新 修 正, 本 區 亦 修 訂 多 項 作 業 程 序, 如 本 區 災 害 應 變 中 心 作 業 組 民 政 組 秘 書 組 經 建 組 社 會 組 工 務 組 等 標 準 作 業 程 序 本 區 災 害 應 變 中 心 標 準 作 業 程 序 本 區 災 害 應 變 中 心 前 進 指 揮 作 業 規 定 三 配 合 本 市 各 級 災 害 應 變 中 心 作 業 要 點 之 修 正, 本 區 亦 修 訂 區 災 害 應 變 中 心 相 關 作 業 程 序, 如 風 水 災 開 設 時 機 四 上 述 資 料 詳 如 附 件 本 區 業 依 相 關 法 令 規 定, 訂 定 淡 水 區 災 害 應 變 中 心 標 準 作 業 程 序 等 作 業 規 定, 以 為 各 編 組 單 位 執 行 依 據, 資 料 詳 如 附 件 160

171 已 律 定 區 災 害 應 變 中 心 之 防 救 任 務 編 組 運 作 成 立 防 災 服 務 團 隊, 藉 由 實 施 里 鄰 互 助 訓 練, 加 強 民 眾 防 災 觀 念, 辦 理 防 災 講 習 會 議 教 導 民 眾 防 災 能 力, 以 落 實 社 區 防 災 4. 預 算 編 列 防 災 演 練 經 費 5. 演 習 規 劃 辦 理 區 域 應 變 演 習 本 區 災 害 應 變 中 心 編 組 單 位 計 有 作 業 組 民 政 組 工 務 組 社 會 組 經 建 組 環 保 組 秘 書 組 消 防 組 警 政 組 衛 生 組 自 來 水 組 電 力 組 電 信 組 瓦 斯 組 國 軍 組 等 15 組, 各 有 其 相 關 負 責 任 務, 資 料 詳 如 附 件 本 區 分 別 於 104 年 6 月 9 日 配 合 市 府 於 民 生 市 民 活 動 中 心 辦 理 防 災 教 育 - 社 區 鄰 里 班, 參 與 教 育 訓 練 80 人, 另 於 104 年 8 月 25 日 於 樹 興 市 民 活 動 中 心 辦 理 防 災 種 子 教 育 訓 練 課 程, 參 與 教 育 訓 練 80 人, 教 導 民 眾 防 災 能 力, 以 落 實 社 區 防 災 一 為 配 合 本 府 辦 理 年 度 跨 區 災 害 防 救 綜 合 演 習, 本 區 共 計 編 列 相 關 經 費 10 萬 元 二 本 區 已 於 104 年 度 配 合 水 保 局 辦 理 土 石 流 疏 散 避 難 演 練 演 練 一 針 對 坡 地 災 害, 於 104 年 4 月 16 日 辦 理 土 石 流 複 合 式 疏 散 避 難 演 練 二 該 演 練 項 目 包 含 應 變 中 心 運 作 動 員 進 駐 土 石 流 勸 導 疏 散 災 區 交 通 管 制 強 制 疏 散 災 民 收 容 開 設 前 進 指 揮 動 員 演 練 封 橋 封 路 演 練 道 路 搶 通 及 醫 療 救 援 演 練, 環 境 衛 生 決 策 資 源 系 統 應 用 災 情 蒐 報 等 實 兵 演 練, 相 關 照 片 資 料 詳 如 附 件 減 災 項 目 內 容 自 評 分 數 辦 理 情 形 1. 災 害 潛 勢 掌 握 掌 握 轄 內 淹 水 土 石 流 潛 勢 區 域 掌 握 轄 內 易 發 生 坡 地 災 害 區 域 一 本 區 參 考 本 市 地 區 災 害 防 救 計 畫 水 利 局 及 農 業 局 網 站 及 水 保 局 土 石 流 資 料, 業 已 掌 握 本 區 轄 內 易 淹 水 地 區 共 有 12 處, 土 石 流 潛 勢 區 域 計 有 4 處, 均 已 詳 加 記 錄 調 查, 備 妥 相 關 照 片 紀 錄 等, 資 料 詳 如 附 件 二 依 相 關 規 定, 本 區 配 合 本 府 水 利 局 農 業 局 及 消 防 局 調 查 轄 內 可 能 因 強 震 強 風 豪 雨 地 滑 坍 方 泥 流 土 石 流 等 易 造 成 危 害 之 地 區, 並 已 將 建 築 物 及 居 民 人 數 列 冊 完 畢, 資 料 詳 如 附 件 161

172 對 災 害 潛 勢 區 域 住 戶 建 立 資 料 弱 勢 族 群 建 立 轄 內 獨 居 長 者 及 身 心 之 名 冊 建 檔 障 礙 者 名 冊 小 計 分 (A) 一 已 請 里 鄰 長 里 幹 事 清 查, 並 請 社 會 局 協 助 提 供 獨 居 老 人 及 身 心 障 礙 者 名 冊 二 上 述 姓 名 地 址 等 資 料 詳 如 附 件 ( 二 ) 災 前 整 備 項 目 內 容 自 評 分 數 辦 理 情 形 1. 應 變 整 備 機 制 明 確 訂 定 災 害 應 變 中 心 各 進 駐 單 位 分 工 作 業 規 範 各 相 關 單 位 緊 急 聯 繫 電 話 及 編 組 人 員 聯 絡 名 冊 建 立, 並 保 持 常 新 災 害 應 變 中 心 作 業 所 需 文 件 整 備 : 領 取 災 害 警 戒 區 域 劃 設 管 制 公 告 勸 導 告 發 等 各 項 表 單 並 由 專 人 保 管 災 害 應 變 中 心 設 備 整 備 : 檢 查 災 害 應 變 中 心 設 備 並 做 紀 錄 一 本 區 業 依 災 害 應 變 中 心 作 業 要 點 及 相 關 法 令 等 規 定, 訂 定 各 編 組 等 8 項 作 業 規 定, 以 為 本 區 各 編 組 單 位 進 駐 執 行 相 關 防 救 作 業 及 任 務 權 責 分 工 之 依 據 二 配 合 本 市 災 害 應 變 中 心 作 業 要 點, 本 區 亦 修 訂 區 災 害 應 變 中 心 相 關 作 業 程 序, 如 風 水 災 開 設 時 機 三 上 述 資 料 詳 如 附 件 本 區 每 月 完 成 更 新 相 關 緊 急 聯 繫 電 話 及 編 組 人 員 聯 絡 名 冊, 並 於 檢 送 本 所 各 相 關 編 組 單 位 知 照, 資 料 詳 如 附 件 本 區 已 向 市 府 消 防 局 領 取 完 畢, 並 由 專 人 妥 善 管 理, 如 需 進 行 災 害 警 戒 區 域 管 制 時, 即 由 本 所 民 政 組 人 員 負 責 執 行 一 為 使 區 災 害 應 變 中 心 設 備 正 常 勘 用, 達 到 隨 時 待 命 開 設 之 狀 態, 本 區 業 已 訂 有 緊 急 應 變 設 備 管 理 維 護 計 畫, 並 依 規 定 每 月 定 期 檢 查 各 項 設 備, 備 有 相 關 紀 錄 可 供 查 核, 資 料 詳 如 附 件 二 本 區 每 月 辦 理 例 行 性 自 主 檢 查, 並 無 故 障 損 形, 資 料 詳 如 附 件 162

173 2. 災 情 分 析 研 判 於 災 害 應 變 中 心 內 可 匯 集 氣 象 水 災 土 石 流 等 資 訊 訊 息 及 傳 真 ( 例 如 應 變 中 心 內 可 連 結 氣 象 預 報 水 災 災 害 防 救 資 訊 系 統 土 石 流 監 測 系 統 等 網 頁 ) 經 研 判 需 發 布 警 報, 告 知 民 眾 之 應 變 機 制 ( 如 避 難 疏 散 ) 建 立 一 本 區 災 害 應 變 中 心 計 有 電 腦 2 台, 每 台 電 腦 皆 可 上 網 查 詢 相 關 資 料, 並 安 裝 建 置 本 府 防 救 災 資 訊 系 統 及 其 他 系 統, 另 外 並 設 置 電 子 信 箱, 可 接 受 查 詢 相 關 訊 息 二 本 區 業 已 建 置 傳 真 機 1 具 電 話 10 具, 可 隨 時 接 收 聯 絡 來 自 市 災 害 應 變 中 心 之 相 關 災 情 資 訊 一 本 區 業 已 建 置 各 災 害 防 救 人 員 及 里 長 里 幹 事 各 編 組 人 員 土 石 流 保 全 戶 水 災 保 全 戶 之 緊 急 聯 繫 電 話 名 冊, 遇 有 緊 急 狀 況 時, 即 立 即 聯 繫 相 關 應 變 人 員, 執 行 應 變 疏 散 措 施, 資 料 詳 如 附 件 二 本 區 災 害 應 變 中 心 接 獲 相 關 災 情 訊 息 時, 將 立 即 動 員 相 關 編 組 人 員 至 災 害 現 場, 以 廣 播 發 放 傳 單 刊 登 紅 樹 林 有 線 電 視 公 司 跑 馬 燈 資 訊 看 板 本 所 跑 馬 燈 全 球 資 訊 網 FACE BOOK 及 應 變 中 心 LINE 群 組 等 方 式 告 知 民 眾 加 強 應 變, 必 要 時, 即 執 行 劃 定 警 戒 區 管 制 勸 告 撤 離 強 制 撤 離 等 措 施, 立 即 疏 散 安 置 民 眾 3. 減 少 水 災 災 害 整 備 建 立 淹 水 潛 勢 區 域 事 先 勘 查 機 制, 並 劃 定 有 淹 水 潛 勢 圖 事 先 勘 查 淹 水 影 響 範 圍 內 之 住 家, 並 備 有 保 全 對 象 清 冊 事 先 選 定 臨 時 收 容 所, 備 有 臨 時 收 容 所 圖 事 先 規 劃 避 難 路 線 一 本 區 參 考 本 市 地 區 災 害 防 救 計 畫 水 利 局 網 站, 於 平 時 掌 握 本 區 轄 內 淹 水 地 區 共 有 12 處, 並 詳 加 記 錄 調 查, 備 妥 相 關 照 片 紀 錄 等, 資 料 詳 如 附 件 二 本 區 配 合 市 府 水 利 局 派 員 勘 查 淹 水 影 響 範 圍 內 之 住 家, 並 備 有 保 全 對 象 清 冊, 資 料 詳 如 附 件 一 業 於 4 月 10 日 4 月 22 日 配 合 市 府 教 育 局 社 會 局 選 定 本 區 轄 內 優 先 收 容 學 校, 並 協 助 學 校 辦 理 各 項 相 關 開 設 整 備 事 宜, 備 有 相 關 照 片 等 資 料 可 供 查 閱, 資 料 詳 如 附 件 二 各 收 容 學 校 相 關 開 設 準 備 之 文 件 資 料, 本 所 均 自 行 保 留 一 份, 以 供 緊 急 時 運 用, 資 料 詳 如 附 件 三 本 區 依 市 府 交 通 局 規 劃 之 緊 急 避 難 路 163

174 應 變 ( 避 難 疏 散 ) 計 畫 ( 保 全 計 畫 ) 擬 訂 : 為 立 即 啟 動 避 難 疏 散 機 制, 已 先 規 劃 分 工 執 行 機 制 與 方 式, 並 律 定 於 應 變 計 畫 內 事 先 勘 查 土 石 流 潛 勢 溪 流 及 影 響 範 圍 事 先 勘 查 土 石 流 影 響 範 圍 內 住 家, 並 備 有 建 立 保 全 對 象 清 冊 事 先 選 定 緊 急 安 置 所, 備 有 緊 急 安 置 所 圖 4. 減 少 土 石 流 災 害 整 備 事 先 規 劃 避 難 路 線 應 變 ( 避 難 疏 散 ) 計 畫 ( 保 全 計 畫 ) 擬 訂 : 為 立 即 啟 動 避 難 疏 散 機 制, 已 先 規 劃 分 工 執 行 機 制 與 方 式, 並 律 定 於 應 變 計 畫 內 彙 整 及 更 新 完 成 轄 內 救 災 車 輛 機 具 人 力 物 資 動 員 能 量 總 表 建 立 可 動 員 專 業 技 術 人 力 5. 救 災 機 具 ( 如 技 師 建 築 師 等 ) 之 聯 器 材 人 力 整 絡 資 料 ( 備 有 動 員 專 業 技 術 備 人 員 名 冊 ) 建 立 相 關 救 災 人 員 組 織 ( 民 間 團 體 組 織 救 難 協 會 等 ) 之 聯 絡 資 料 ( 備 有 民 間 救 災 團 體 組 織 名 冊 ) 6. 應 變 通 訊 器 材 整 備 定 期 不 定 期 實 施 傳 真 電 話 無 線 電 及 衛 星 電 話 維 修 測 試, 並 有 紀 錄 可 循 災 害 來 臨 時 ( 前 ) 通 知 衛 星 電 話 聯 絡 人 確 實 啟 動 聯 絡 機 制 線, 據 以 規 劃 本 區 轄 內 之 重 要 疏 散 避 難 引 導 路 線, 如 土 石 流 疏 散 避 難 路 線 等, 另 已 備 有 相 關 圖 資, 以 供 緊 急 時 使 用, 資 料 詳 如 附 件 四 為 執 行 相 關 避 難 疏 散 機 制, 本 區 業 已 規 劃 相 關 編 組 人 員 之 業 務 權 責 及 任 務 分 工, 如 民 政 組 即 執 行 通 報 傳 達 等 工 作, 相 關 任 務 分 工 均 明 訂 於 本 區 地 區 災 害 防 救 計 畫 當 中, 資 料 詳 如 附 件 一 本 區 參 考 本 市 地 區 災 害 防 救 計 畫 水 利 局 及 農 業 局 網 站 及 水 保 局 土 石 流 資 料, 於 平 時 掌 握 本 區 轄 內 土 石 流 潛 勢 區 域 計 有 4 處, 並 詳 加 記 錄 調 查, 備 妥 相 關 照 片 紀 錄 等, 可 供 查 考, 資 料 詳 如 附 件 二 本 區 分 別 於 104 年 4 月 7 日 4 月 8 日 配 合 本 府 農 業 局 派 員 勘 查 土 石 流 影 響 範 圍 內 之 住 家, 並 備 有 保 全 對 象 清 冊, 資 料 詳 如 附 件 一 本 區 於 104 年 4 月 30 日 前 訂 定 各 類 開 口 合 約, 並 彙 整 及 更 新 完 成 轄 內 救 災 車 輛 機 具 人 力 物 資 動 員 能 量 總 表 二 本 區 業 已 建 立 建 立 可 動 員 專 業 技 術 人 力 ( 如 技 師 建 築 師 等 ) 之 聯 絡 資 料 ( 備 有 動 員 專 業 技 術 人 員 名 冊 ) 三 本 區 建 立 相 關 救 災 人 員 組 織 ( 民 間 團 體 組 織 救 難 協 會 等 ) 之 聯 絡 資 料 ( 備 有 民 間 救 災 團 體 組 織 名 冊 ), 並 每 月 更 新 名 冊 本 區 皆 依 規 定 於 定 期 不 定 期 實 施 傳 真 電 話 無 線 電 及 衛 星 電 話 維 修 測 試, 並 有 紀 錄 可 循 164

175 備 有 轄 內 民 生 物 資 儲 備 處 所 一 覽 表 儲 備 物 資 至 少 3 個 月 檢 查 一 次 7. 應 變 物 資 指 定 專 人 負 責 儲 備 物 資 之 管 理 8. 臨 時 收 容 所 整 備 已 指 定 物 資 集 中 輸 送 地 點 彙 整 完 成 轄 內 緊 急 安 置 所 一 覽 表 掌 握 每 個 緊 急 安 置 所 可 收 容 的 人 數 已 訂 定 緊 急 安 置 所 開 設 運 作 等 任 務 分 工 及 權 責 分 工 各 個 緊 急 安 置 所 已 分 別 指 定 專 人 負 責 管 理 及 開 設 事 宜 定 期 檢 查 緊 急 安 置 所 設 施 及 設 備 小 計 本 區 備 有 轄 內 民 生 物 資 儲 備 處 所 一 覽 表, 並 至 少 每 3 個 月 檢 查 一 次, 並 指 定 物 資 集 中 輸 送 地 點 一 本 區 彙 整 完 成 轄 內 緊 急 安 置 所 一 覽 表 二 掌 握 每 個 緊 急 安 置 所 可 收 容 的 人 數 三 已 訂 定 緊 急 安 置 所 開 設 運 作 等 任 務 分 工 及 權 責 分 工 分 (B) 四 各 個 緊 急 安 置 所 已 分 別 指 定 專 人 負 責 管 理 及 開 設 事 宜, 定 期 檢 查 緊 急 安 置 所 設 施 及 設 備 ( 三 ) 災 時 應 變 項 目 內 容 自 評 分 數 辦 理 情 形 1. 應 變 中 心 作 業 災 害 應 變 中 心 成 立 期 間 定 時 由 指 揮 官 召 開 工 作 會 議, 並 備 有 會 議 紀 錄 災 害 應 變 中 心 工 作 會 議 指 揮 官 指 示 事 項 確 實 交 由 各 相 關 單 位 落 實 辦 理, 並 追 蹤 管 制 災 害 應 變 中 心 成 立 期 間 能 隨 時 彙 整 新 增 災 情, 並 立 即 通 報 市 災 害 應 變 中 心 一 本 區 災 害 應 變 中 心 成 立 期 間 皆 有 定 時 由 指 揮 官 召 開 工 作 會 議, 並 備 有 會 議 紀 錄 二 災 害 應 變 中 心 工 作 會 議 指 揮 官 指 示 事 項 皆 有 確 實 交 由 各 相 關 單 位 落 實 辦 理, 並 追 蹤 管 制, 並 作 成 紀 錄, 可 供 查 考 三 於 災 害 應 變 中 心 成 立 期 間 皆 能 隨 時 彙 整 新 增 災 情, 並 立 即 通 報 市 災 害 應 變 中 心 四 災 害 應 變 中 心 成 立 期 間, 對 於 物 資 機 具 人 力, 視 需 求 先 行 處 理 調 度 支 援, 不 足 時 再 向 市 災 害 應 變 中 心 請 求 支 援, 並 保 持 視 訊 隨 時 可 開 啟 165

176 2. 災 情 查 報 3. 臨 時 收 容 災 害 應 變 中 心 成 立 期 間, 對 於 物 資 機 具 人 力, 視 需 求 先 行 處 理 調 度 支 援, 不 足 時 再 向 市 災 害 應 變 中 心 請 求 支 援 將 視 訊 會 議 設 備 設 於 災 害 應 變 中 心 開 設 場 所, 並 於 災 害 應 變 中 心 成 立 期 間 保 持 隨 時 可 開 啟 狀 態 訂 定 災 情 查 報 作 業 規 定 及 災 情 查 報 流 程 完 成 災 情 查 報 人 員 名 冊 聯 絡 名 冊 並 保 持 更 新 與 災 情 查 證 相 關 機 關 是 否 設 有 橫 向 聯 繫 窗 口, 並 建 立 聯 絡 清 冊 完 成 執 行 疏 散 避 難 人 員 編 組 設 置 避 難 引 導 設 施 緊 急 安 置 所 標 示 提 供 臨 時 收 容 所 資 訊 ( 收 容 人 數 人 員 聯 絡 電 話 聯 絡 人 地 址 等 資 訊 ) 訂 定 臨 時 收 容 所 開 設 運 作 等 作 業 手 冊 訂 定 臨 時 收 容 所 開 設 運 作 等 權 責 分 工 訂 定 臨 時 收 容 所 之 開 設 基 準 提 出 臨 時 收 容 所 之 開 設 方 法 設 有 臨 時 收 容 所 開 設 時 管 理 人 提 出 臨 時 收 容 所 管 理 維 護 的 方 法 提 供 災 民 相 關 災 害 情 報 親 人 聯 絡 等 資 訊 的 機 制 提 出 臨 時 收 容 所 的 防 火 防 止 犯 罪 及 衛 生 管 理 等 相 關 對 策 一 本 區 訂 定 災 情 查 報 作 業 規 定 及 災 情 查 報 流 程 完 成 災 情 查 報 人 員 名 冊 聯 絡 名 冊 並 保 持 更 新 二 與 災 情 查 證 相 關 機 關 設 有 橫 向 聯 繫 窗 口, 並 建 立 聯 絡 清 冊 三 業 已 完 成 執 行 疏 散 避 難 人 員 編 組 四, 皆 依 俔 定 設 置 避 難 引 導 設 施 緊 急 安 置 所 標 示 提 供 臨 時 收 容 所 資 訊 ( 收 容 人 數 人 員 聯 絡 電 話 聯 絡 人 地 址 等 資 訊 ) 一 本 區 訂 定 臨 時 收 容 所 開 設 運 作 等 作 業 手 冊 權 責 分 工 開 設 基 準 二 訂 有 臨 時 收 容 所 之 開 設 方 法 有 設 管 理 人 及 維 護 方 法 並 提 供 災 民 相 關 災 害 情 報 親 人 聯 絡 等 資 訊 的 機 制 三 皆 有 提 出 臨 時 收 容 所 的 防 火 防 止 犯 罪 及 衛 生 管 理 等 相 關 對 策, 及 保 障 臨 時 收 容 所 生 活 環 境 品 質 ( 如 空 調 清 掃 隔 音 等 ) 的 方 法 166

177 4. 維 生 應 急 物 資 供 給 提 出 保 障 臨 時 收 容 所 生 活 環 境 品 質 ( 如 空 調 清 掃 隔 音 等 ) 的 方 法 維 生 應 急 物 資 考 量 人 口 數 量 及 地 區 特 性 優 先 儲 備, 儲 備 地 點 應 有 耐 災 考 量, 以 免 物 資 受 損 並 於 災 中 進 行 緊 急 調 度 小 計 分 (C) 本 區 維 生 應 急 物 資 皆 有 考 量 人 口 數 量 及 地 區 特 性 優 先 儲 備, 儲 備 地 點 應 有 耐 災 考 量, 以 免 物 資 受 損 並 於 災 中 進 行 緊 急 調 度 ( 四 ) 災 後 復 原 項 目 內 容 自 評 分 數 辦 理 情 形 設 立 綜 合 性 單 一 諮 詢 窗 口, 提 供 1. 提 供 災 民 受 災 民 眾 政 府 相 關 補 助 資 訊, 協 各 項 重 建 與 助 民 眾 申 請, 並 聽 取 民 眾 需 求 補 助 資 訊 期 望 及 改 善 建 議, 彙 整 提 交 相 關 單 位 參 考 辦 理 2. 出 具 受 災 證 明 書 3. 災 害 救 助 金 發 放 4. 捐 款 及 捐 贈 物 資 5. 環 境 復 原 派 員 會 同 相 關 主 管 機 關 勘 災 及 鑑 定 受 災 情 形, 就 受 災 事 實 經 申 請 後 出 具 受 災 證 明 書 依 據 風 災 震 災 重 大 火 災 爆 炸 災 害 救 助 種 類 及 標 準, 調 查 轄 區 受 災 情 形, 將 受 災 民 眾 進 行 造 冊, 發 放 救 助 金 予 居 民 若 有 不 符 合 發 放 標 準 之 情 形, 考 量 予 以 急 難 救 助 金 之 幫 助 根 據 各 種 災 害 潛 勢 分 析, 預 估 年 度 災 害 救 助 金 之 需 求, 並 適 時 檢 討 相 關 災 害 救 助 金 發 放 標 準 及 原 則, 以 符 合 當 前 社 會 經 濟 條 件 訂 定 處 理 各 界 捐 贈 救 濟 物 資, 並 妥 善 分 配 與 管 理, 對 於 捐 贈 者 可 簽 報 褒 獎 表 揚 之 計 畫 或 作 業 規 定 訂 定 配 合 衛 生 局 及 環 境 保 護 局 執 行 消 毒 噴 藥 污 染 防 治 疫 情 監 控 家 戶 衛 生 調 查 發 放 藥 品 及 一 般 廢 棄 物 清 運 之 計 畫 或 作 業 規 定 小 計 分 (D) 本 區 設 立 綜 合 性 單 一 諮 詢 窗 口, 提 供 受 災 民 眾 政 府 相 關 補 助 資 訊, 協 助 民 眾 申 請, 並 聽 取 民 眾 需 求 期 望 及 改 善 建 議, 彙 整 提 交 相 關 單 位 參 考 辦 理 本 區 皆 有 派 員 會 同 相 關 主 管 機 關 勘 災 及 鑑 定 受 災 情 形, 就 受 災 事 實 經 申 請 後 出 具 受 災 證 明 書 本 區 皆 有 依 據 風 災 震 災 重 大 火 災 爆 炸 災 害 救 助 種 類 及 標 準, 調 查 轄 區 受 災 情 形, 將 受 災 民 眾 進 行 造 冊, 發 放 救 助 金 予 居 民 若 有 不 符 合 發 放 標 準 之 情 形, 考 量 予 以 急 難 救 助 金 之 幫 助 本 區 皆 有 根 據 各 種 災 害 潛 勢 分 析, 預 估 年 度 災 害 救 助 金 之 需 求, 並 適 時 檢 討 相 關 災 害 救 助 金 發 放 標 準 及 原 則, 以 符 合 當 前 社 會 經 濟 條 件 本 區 訂 定 處 理 各 界 捐 贈 救 濟 物 資, 並 妥 善 分 配 與 管 理, 對 於 捐 贈 者 可 簽 報 褒 獎 表 揚 之 計 畫 或 作 業 規 定 本 區 皆 有 配 合 衛 生 局 及 環 境 保 護 局 執 行 消 毒 噴 藥 污 染 防 治 疫 情 監 控 家 戶 衛 生 調 查 發 放 藥 品 及 一 般 廢 棄 物 清 運 之 計 畫 或 作 業 規 定 167

178 總 計 100 分 (E) (A*25/48)+ (B*35/120)+ (C*30/84)+ (D*10/24)=E 168

179 二 本 區 災 害 潛 勢 地 區 短 中 長 期 改 善 對 策 辦 理 情 形 針 對 淡 水 區 災 害 潛 勢 地 區 短 中 長 期 改 善 對 策 之 管 制 事 項 及 各 單 位 辦 理 情 形, 以 及 預 計 完 成 期 限 說 明, 詳 如 表 7.3 至 表 7.5 所 示 表 7.3 淡 水 區 災 害 潛 勢 地 區 短 中 長 期 改 善 對 策 辦 理 情 形 表 ( 風 災 與 水 災 ) 期 程 項 次 管 制 事 項 單 位 辦 理 情 形 短 程 104 年 01 月 至 104 年 12 月 1 搶 險 修 機 具 之 整 備 工 務 課 汛 期 來 臨 前, 加 強 巡 查 雨 水 下 水 道, 並 針 對 淤 積 及 結 構 破 損 之 處 進 行 修 補 改 善 及 清 淤 豪 大 雨 發 生 時, 區 公 所 迅 速 與 市 府 申 請 抽 水 機 與 沙 包 支 援 提 升 自 主 防 災, 推 動 防 災 社 區 志 工 進 行 宣 導 與 防 災 教 育 參 與 水 患 自 主 防 災 社 區 防 災 與 防 災 專 員 之 培 訓 持 續 配 合 市 府 於 易 淹 水 潛 勢 區 及 危 險 橋 梁 設 置 與 維 護 水 情 監 測 系 統 配 合 市 府 進 行 易 淹 水 地 區 及 高 淹 水 潛 勢 地 區 設 置 避 難 看 板 工 務 課 工 務 課 消 防 組 役 政 災 防 課 工 務 課 工 務 課 役 政 災 防 課 各 年 度 開 口 合 約 災 害 搶 修 復 建 完 成 發 包 後, 本 所 皆 會 要 求 廠 商 於 得 標 後 15 日 內 完 成 搶 險 修 機 具 之 提 報 與 整 備 本 所 已 訂 立 本 區 雨 水 下 水 道 巡 查 及 修 繕 合 約, 每 月 皆 會 針 對 權 屬 之 雨 水 下 水 道 進 行 檢 查 並 修 繕 本 所 備 有 沙 包 3,985 包, 符 合 本 區 安 全 庫 存 量, 以 供 民 眾 不 時 之 需, 另 已 訂 立 沙 包 回 收 機 制, 與 市 府 互 相 調 派 沙 包 支 援 已 有 相 關 程 序 訂 立 1. 規 劃 每 年 補 助 經 費 予 里 辦 公 處 對 里 民 辦 理 風 水 災 教 育 講 習 2. 於 各 項 活 動 中 宣 導 風 水 災 害 防 救 觀 念, 如 配 合 櫻 花 健 行 活 動 等 本 所 皆 有 專 責 負 責 水 利 防 災 業 務 之 主 管 承 辦 人 技 術 服 務 廠 商 及 廠 商, 如 市 府 有 相 關 教 育 訓 練, 皆 會 定 期 派 員 受 訓 本 所 每 年 皆 有 針 對 本 區 易 淹 水 地 區 做 潛 勢 區 域 調 整, 並 撰 寫 水 災 保 全 計 畫, 另 本 所 每 個 月 皆 有 對 轄 區 內 所 有 橋 梁 請 技 服 公 司 進 行 觀 測 判 讀, 並 提 供 專 業 意 見 供 本 修 繕 參 考 本 區 截 至 104 年 4 月 已 完 成 3 處 防 災 避 難 看 板 設 置 預 計 完 成 期 限 各 年 度 3 月 底 前 持 續 辦 理 持 續 辦 理 持 續 辦 理 持 續 辦 理 持 續 辦 理 持 續 辦 理 169

180 期 程 項 次 管 制 事 項 單 位 辦 理 情 形 工 務 課 預 計 完 成 期 限 中 程 104 年 01 月 至 106 年 12 月 1 配 合 市 府 評 估 該 處 排 水 系 統 改 善 方 案, 對 排 水 系 統 做 整 體 性 調 查 工 務 課 本 所 已 於 104 年 6 月 完 成 淡 水 竹 圍 2 都 市 計 畫 區 雨 水 下 水 道 縱 走 調 查 持 續 辦 理 經 調 查 為 中 正 東 路 35 巷 與 民 族 路 1 協 助 相 關 單 位 並 配 合 市 府 進 行 排 水 系 統 擴 充 與 雨 水 下 水 道 整 治 計 畫 工 務 課 之 溝 渠 頂 板 有 鏽 蝕, 本 所 已 完 成 中 正 東 路 之 設 計, 待 廠 商 提 供 發 包 資 料 後 即 辦 理 上 網 招 標 作 業 民 族 路 則 已 完 成 基 本 設 計, 並 於 104 年 7 持 續 辦 理 長 程 104 年 01 月 至 108 年 12 月 2 配 合 市 府 推 動 之 透 水 城 市 目 標, 強 化 鋪 面 不 透 水 率 的 改 善 及 雨 水 貯 留 等 透 水 相 關 設 施 的 設 置 工 務 課 月 14 日 辦 理 基 本 設 計 審 查 會 議 本 所 皆 會 配 合 市 府 推 動 之 透 水 城 市 目 標, 及 相 關 法 制 規 範, 在 未 來 規 定 各 公 共 工 程 或 民 間 建 案 採 取 透 水 工 法, 公 共 空 地 的 八 成 以 上 面 積 必 須 施 作 透 水 鋪 面 ; 透 水 工 法 包 括 設 雨 水 滯 蓄 設 施 雨 水 貯 集 利 用 地 面 貯 集 滲 透 設 計 雨 花 園 持 續 辦 理 綠 屋 頂 草 溝 透 水 鋪 面 滲 透 排 水 管 側 溝 等 表 7.4 淡 水 區 災 害 潛 勢 地 區 短 中 長 期 改 善 對 策 辦 理 情 形 表 ( 土 石 流 ) 期 程 項 次 管 制 事 項 單 位 辦 理 情 形 1. 配 合 行 政 院 農 業 委 員 會 水 土 保 持 局 臺 北 分 局, 於 104 年 2 月 5 日 1 短 程 104 年 01 月 至 104 年 12 月 2 現 地 調 查 地 區 土 石 流 潛 勢 溪 流 狀 況 及 河 道 經 建 課 整 治 情 形 宣 導 土 石 流 疏 散 避 難 路 線 ; 經 建 課 疏 散 避 難 路 線 演 練 : 公 告 避 難 路 線 並 進 行 完 成 提 報 本 區 104 年 度 野 溪 瓶 頸 段 重 要 保 全 聚 落 及 易 致 災 區 位 調 查 表 2. 完 成 本 區 各 里 辦 公 處 不 定 期 提 報 土 石 流 潛 勢 溪 流 河 道 清 淤 案 件 1. 本 所 已 於 104 年 4 月 16 日 辦 理 於 本 區 水 源 里 辦 理 土 石 流 防 災 演 練 2. 本 所 已 於 104 年 4 月 7 日 及 104 預 計 完 成 期 限 持 續 辦 理 持 續 辦 理 170

181 期 程 項 次 管 制 事 項 單 位 辦 理 情 形 中 程 104 年 01 月 至 106 年 12 月 3 實 際 演 練 保 全 清 冊 之 調 查 與 資 料 建 立, 建 立 資 料 包 括 : 住 戶 地 址 人 員 及 聯 絡 電 話 經 建 課 4 土 石 流 防 災 專 員 培 訓 經 建 課 5 推 動 防 災 社 區 經 建 課 1 配 合 市 府 集 水 區 整 體 保 育 治 理 規 劃 經 建 課 年 4 月 8 日 分 別 於 本 區 樹 興 里 及 八 勢 里 辦 理 土 石 流 宣 導 活 動 3. 每 年 依 行 政 院 農 業 委 員 會 水 土 保 持 局 土 石 流 防 災 演 練 及 宣 導 之 補 助, 進 行 疏 散 避 難 路 線 之 演 練 未 選 定 補 助 之 土 石 流 潛 勢 溪 里, 以 本 所 經 費 自 籌 辦 理 疏 散 避 難 路 線 宣 導 或 演 練, 以 及 發 函 會 請 各 里 辦 公 處 協 助 發 放 及 宣 導 疏 散 避 難 地 圖 並 請 保 全 戶 簽 收 於 每 年 防 汛 期 前 (5 月 前 ) 於 行 政 院 農 業 委 員 會 水 土 保 持 局 防 災 整 備 系 統, 更 新 保 全 清 冊 資 料 及 相 關 資 料 配 合 行 政 院 農 業 委 員 會 水 土 保 持 局 防 災 專 員 培 訓 課 程, 轉 知 本 區 土 石 流 潛 勢 溪 里 參 與 培 訓, 並 於 每 年 度 土 石 流 演 練 或 宣 導 活 動, 邀 請 防 災 專 員 參 與 或 進 行 防 災 經 驗 分 享 1. 配 合 行 政 院 農 業 委 員 會 水 土 保 持 局 及 新 北 市 政 府 農 業 局 不 定 期 辦 理 自 主 防 災 社 區 宣 導 活 動 2. 每 年 依 行 政 院 農 業 委 員 會 水 土 保 持 局 土 石 流 防 災 演 練 及 宣 導 之 補 助, 宣 逹 防 災 社 區 之 意 識 及 必 要 性 3. 配 合 水 土 保 持 局 及 新 北 市 政 府 農 業 局 辦 理 防 災 社 區 宣 導, 如 年 度 中 未 排 定 土 石 流 潛 勢 溪 里, 排 定 期 程 於 三 年 內 宣 導 完 畢 對 於 本 區 土 石 流 影 響 範 圍 內 之 水 域, 經 各 里 不 定 期 提 報 進 行 野 溪 清 淤 或 其 他 相 關 保 育 治 理 措 施, 如 有 必 要, 配 合 提 報 野 溪 瓶 頸 段 重 要 保 全 聚 落 及 易 致 災 區 位 調 查 表 另 外, 本 區 各 土 石 流 潛 勢 溪 流 影 響 範 預 計 完 成 期 限 持 續 辦 理 持 續 辦 理 持 續 辦 理 持 續 辦 理 171

182 期 程 項 次 管 制 事 項 單 位 辦 理 情 形 長 程 104 年 01 月 至 108 年 12 月 2 1 協 助 監 測 系 統 之 評 估 建 置 配 合 市 府 實 施 保 育 治 理 措 施 經 建 課 經 建 課 圍, 各 里 辦 公 處 就 現 地 勘 查, 如 需 調 整, 協 助 函 知 市 府 農 業 局 轉 知 行 政 院 農 業 委 員 會 水 土 保 持 局 邀 集 專 家 學 者 或 廠 商 評 估 影 響 範 圍 不 定 期 配 合 新 北 市 政 府 農 業 局, 聯 繫 本 區 土 石 流 潛 勢 溪 里, 協 助 本 區 土 石 流 監 測 系 統 評 估 建 置 地 點 或 相 關 措 施 對 於 本 區 土 石 流 影 響 範 圍 內 之 水 域, 經 各 里 不 定 期 提 報 進 行 野 溪 清 淤 或 其 他 相 關 保 育 治 理 措 施, 如 有 必 要, 配 合 提 報 野 溪 瓶 頸 段 重 要 保 全 聚 落 及 易 致 災 區 位 調 查 表 另 外, 本 區 各 土 石 流 潛 勢 溪 流 影 響 範 圍, 各 里 辦 公 處 就 現 地 勘 查, 如 需 調 整, 協 助 函 知 市 府 農 業 局 轉 知 行 政 院 農 業 委 員 會 水 土 保 持 局 邀 集 專 家 學 者 或 廠 商 評 估 影 響 範 圍 預 計 完 成 期 限 持 續 辦 理 持 續 辦 理 172

183 表 7.5 淡 水 區 災 害 潛 勢 地 區 短 中 長 期 改 善 對 策 辦 理 情 形 表 ( 地 震 ) 期 程 項 次 管 制 事 項 單 位 辦 理 情 形 短 程 104 年 01 月 至 104 年 12 月 避 難 收 容 場 所 劃 設, 避 難 收 容 場 所 管 理 及 維 護 配 合 市 府 規 劃 防 災 公 園, 繪 製 防 災 避 難 地 圖 及 公 告, 及 持 續 更 新 防 災 避 難 地 圖 山 區 道 路 阻 斷 因 應 措 施 搶 救 設 備 調 度 與 供 應 措 施 社 會 人 文 課 役 政 災 防 課 經 建 課 消 防 組 役 政 災 防 課 經 建 課 工 務 課 工 務 課 經 建 課 1. 本 區 已 先 行 規 劃 避 難 收 容 所 26 間, 另 行 規 劃 公 八 公 園 為 ( 地 震 ) 避 難 收 容 所 2. 已 訂 定 收 容 場 所 管 理 需 知 3. 定 期 打 掃 維 護 環 境 清 潔, 並 定 期 填 寫 檢 查 表 1. 防 災 公 園 : 本 區 防 災 公 園 於 公 八 公 園 2. 防 災 避 難 地 圖 及 公 告 :104 年 防 災 避 難 地 圖 經 1 月 及 3 月 2 次 校 稿 完 成 勘 誤, 並 將 結 果 函 送 市 府 消 防 局 彙 辦 3. 依 本 區 規 劃 之 防 災 避 難 資 訊, 通 報 市 府 消 防 局 協 助 更 新 防 災 避 難 地 圖 4. 於 各 項 活 動 中 宣 導 防 災 避 難 地 圖 應 用 方 式 1. 經 建 課 : 對 於 本 區 土 石 流 潛 勢 溪 里, 由 於 避 難 路 線 過 於 單 一, 可 能 造 成 孤 島 效 應 納 入 土 石 流 疏 散 避 難 計 畫 中, 必 要 時 於 颱 風 期 間, 提 前 進 行 疏 散 避 難 或 協 調 其 他 單 位 進 行 空 中 支 援 載 送 保 全 對 象 及 提 供 必 要 之 物 資, 以 提 升 複 合 型 災 害 之 應 變 能 力 2. 工 務 課 : 將 針 對 本 區 山 區 與 興 仁 里 蕃 薯 里 義 山 里 之 主 要 道 路 ( 如 北 12 鄉 道 北 10 鄉 道 北 5 鄉 道 ) 如 有 阻 斷 時 之 緊 急 導 引 替 代 道 路 作 相 關 規 劃 依 本 所 之 搶 災 合 約, 於 颱 風 或 豪 大 雨 時, 於 可 能 發 生 土 石 流 之 區 域, 進 行 重 機 械 待 命, 並 針 對 複 合 型 災 害, 如 土 石 流 及 地 震 同 時 發 生, 對 於 該 災 害 之 緊 急 情 況 優 先 處 置 預 計 完 成 期 限 持 續 辦 理 持 續 辦 理 持 續 辦 理 持 續 辦 理 173

184 期 程 項 次 管 制 事 項 單 位 辦 理 情 形 中 程 104 年 01 月 至 106 年 12 月 長 程 104 年 01 月 至 108 年 12 月 避 難 路 線 整 合 規 劃 弱 勢 族 群 及 建 築 物 分 布 調 查 持 續 推 展 地 震 災 害 防 救 觀 念 及 教 育 8 防 災 社 區 推 動 避 難 收 容 場 所 耐 震 性 評 估 協 助 推 廣 國 小 現 地 型 地 震 預 警 感 知 器 配 合 新 北 市 安 居 城 市 都 市 更 新 策 略 計 畫 配 合 市 府 規 劃 並 執 行 建 築 物 實 施 耐 震 能 力 評 估 及 補 強 執 行 計 畫 工 務 課 役 政 災 防 課 社 會 人 文 課 工 務 課 消 防 組 役 政 災 防 課 秘 書 組 消 防 組 役 政 災 防 課 社 會 人 文 課 役 政 災 防 課 各 單 位 各 單 位 工 務 課 : 提 供 主 要 道 路 寬 度 長 度 等 資 訊, 以 利 於 區 域 性 災 害 發 生 時 提 供 民 眾 基 本 避 難 方 向 之 觀 念 與 指 引 工 務 課 : 搜 集 相 關 戶 政 地 政 及 建 管 資 料, 並 針 對 較 高 樓 層 或 房 屋 密 集 處 造 冊 供 查 詢 1. 每 年 對 所 內 人 員 辦 理 廳 舍 防 火 防 震 教 育 訓 練 2. 未 來 規 劃 每 年 補 助 經 費 予 里 辦 公 處 對 里 民 辦 理 防 震 教 育 講 習 3. 於 各 項 活 動 中 宣 導 防 震 觀 念, 如 櫻 花 健 行 活 動 等 102 年 度 本 區 民 生 里 獲 選 為 防 災 示 範 社 區 103 年 度 防 災 示 範 社 區 本 所 遴 薦 油 車 里 參 選 104 年 度 防 災 示 範 社 區 本 所 遴 薦 樹 興 里 參 選 後 續 依 市 府 規 定 期 程 參 與 其 它 示 範 防 災 社 區 的 活 動 本 區 臨 時 避 難 收 容 所 共 26 所, 預 計 於 104 年 7 月 至 105 年 9 月 先 行 評 估 7 所 收 容 所 耐 震 性 協 助 市 府 建 置 本 區 2 所 公 立 國 中 小 地 震 預 警 感 知 器, 以 爭 取 學 童 逃 生 應 變 時 間 配 合 新 北 市 安 居 城 市 都 市 更 新 策 略 計 畫, 應 積 極 加 強 推 動 老 舊 建 築 物 密 集 地 區 之 都 市 更 新 配 合 市 府 規 劃 並 執 行 建 築 物 實 施 耐 震 能 力 評 估 及 補 強 執 行 計 畫, 將 相 關 建 築 師 公 會 或 相 關 專 業 技 師 公 會 專 業 機 構 或 學 術 團 隊 組 成 諮 詢 小 組, 進 行 建 築 物 耐 震 能 力 之 初 步 評 估 及 詳 細 評 估, 補 強 設 計 及 竣 工 報 告 等 結 果 進 行 管 理, 並 委 由 該 項 學 識 及 經 驗 之 學 術 機 構 或 公 會 整 理 預 計 完 成 期 限 持 續 辦 理 持 續 辦 理 持 續 辦 理 持 續 辦 理 持 續 辦 理 持 續 辦 理 持 續 辦 理 持 續 辦 理 174

185 期 程 項 次 管 制 事 項 單 位 辦 理 情 形 建 立 資 料 庫, 提 供 民 眾 查 詢 預 計 完 成 期 限 三 公 所 災 害 防 救 會 報 列 管 作 為 淡 水 區 災 害 防 救 會 報 會 議 列 管 事 項 進 行 案 件 管 制 與 追 蹤, 由 災 防 會 報 指 ( 裁 ) 示 事 項 及 列 管 辦 理 單 位 等, 提 出 最 新 辦 理 情 形 說 明 四 市 府 各 相 關 局 處 交 辦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淡 水 區 災 害 應 變 中 心 各 單 位 於 防 救 災 工 作 上 面 之 分 工 與 職 責, 與 市 府 在 防 救 災 工 作 上 即 有 分 工, 應 配 合 市 府 各 相 關 局 處 或 單 位 在 防 救 災 工 作 交 辦 事 項, 針 對 各 工 作 事 項 之 辦 理 情 形 說 明 五 公 所 業 務 訪 評 ( 一 ) 評 核 方 式 依 據 災 害 防 救 法 第 8 條 第 4 款, 直 轄 市 縣 ( 市 ) 災 害 防 救 會 報 任 務 為 督 導 考 核 轄 區 內 災 害 防 救 相 關 事 項 為 落 實 執 行 災 害 防 救 法, 藉 由 考 核 各 區 公 所 各 項 防 災 預 防 措 施, 做 好 汛 期 前 減 災 及 整 備 工 作, 及 強 化 各 項 防 災 應 變 效 能, 降 低 災 損 確 保 生 命 財 產 安 全 ; 督 導 災 害 防 救 業 務 之 規 劃 推 行 執 行 績 效 與 檢 討 改 善 ( 二 ) 辦 理 機 關 : 1. 主 辦 機 關 : 新 北 市 政 府 2. 承 辦 機 關 : 新 北 市 災 害 防 救 辦 公 室 3. 協 辦 機 關 : 新 北 市 政 府 民 政 局 水 利 局 工 務 局 農 業 局 社 會 局 環 境 保 護 局 交 通 局 警 察 局 衛 生 局 教 育 局 研 究 發 展 考 核 委 員 會 及 消 防 局 等 局 會 ( 三 ) 評 核 對 象 : 甲 組 : 行 政 區 人 口 數 10 萬 人 以 上, 包 含 板 橋 三 重 中 和 永 和 新 莊 新 店 土 城 蘆 洲 汐 止 樹 林 淡 水 及 三 峽 等 12 個 區 公 所 175

186 乙 組 : 行 政 區 人 口 數 未 滿 10 萬 人, 包 含 鶯 歌 瑞 芳 泰 山 五 股 林 口 八 里 深 坑 石 碇 坪 林 三 芝 石 門 金 山 萬 里 平 溪 雙 溪 貢 寮 及 烏 來 等 17 個 區 公 所 ( 四 ) 評 核 方 式 及 地 點 : 書 面 評 核 : 新 北 市 各 區 公 所 實 地 訪 查 : 訪 查 地 點 ( 五 ) 獎 懲 1. 各 機 關 評 核 項 目 所 佔 權 重 比 例, 依 項 目 多 寡 及 與 災 害 防 救 業 務 關 聯 性, 佔 不 同 權 重 (3% 至 15%), 民 政 局 水 利 局 農 業 局 社 會 局 及 消 防 局 各 佔 15% 工 務 局 佔 8% 環 境 保 護 局 佔 5% 交 通 局 衛 生 局 教 育 局 及 研 究 發 展 考 核 委 員 會 各 佔 3% 2. 評 核 總 成 績 : 由 新 北 市 災 害 防 救 辦 公 室 彙 算 考 核 總 成 績, 並 以 特 優 優 甲 乙 排 序 公 布, 甲 組 名 額 分 配 為 , 乙 組 為 ; 惟 總 成 績 達 到 80 分 ( 含 ) 以 上 者, 即 不 評 列 為 乙 等, 名 額 分 配 改 為 甲 組 3 3 6, 乙 組 為 獎 勵 方 式 : (1) 本 府 各 區 公 所 經 評 核 結 果 績 效 良 好 者, 依 評 核 總 成 績 予 以 敘 獎 ; 另 特 優 區 公 所 給 予 獎 牌 獎 勵 (2) 行 政 獎 勵 : 按 其 總 成 績 之 級 距 就 執 行 評 核 有 關 人 員 核 實 分 別 依 下 列 之 標 準 辦 理 : 特 優 : 主 要 承 辦 人 記 功 2 次, 區 長 承 辦 課 課 長 各 予 記 功 1 次, 協 辦 人 員 依 出 力 程 度, 分 別 予 記 功 1 次 (2 人 以 下 ) 及 嘉 獎 2 次 (8 人 以 下 ) 優 等 : 主 要 承 辦 人 記 功 1 次, 區 長 承 辦 課 課 長 各 予 嘉 獎 2 次, 協 辦 人 員 依 出 力 程 度, 分 別 予 嘉 獎 2 次 (2 人 以 下 ) 及 嘉 獎 1 次 (8 人 以 下 ) 甲 等 : 主 要 承 辦 人 嘉 獎 2 次, 區 長 承 辦 課 課 長 各 予 嘉 獎 1 次, 協 辦 人 員 5 人 以 內, 分 別 予 嘉 獎 1 次 之 獎 勵 176

187 (3) 獎 牌 : 依 評 核 總 成 績 評 定 為 特 優 之 區 公 所 各 頒 發 獎 牌 一 面 (4) 承 辦 機 關 執 行 本 案 人 員, 視 執 行 情 形, 就 承 辦 人 及 督 導 人 員 以 2 人 為 限 予 以 記 功 1 次, 另 協 辦 人 員 依 實 際 出 席 評 核 次 數 及 辛 勞 程 度 每 人 最 高 予 以 嘉 獎 2 次 (5) 市 府 各 協 辦 機 關 執 行 本 案 人 員, 依 實 際 出 席 評 核 次 數 及 辛 勞 程 度 每 人 最 高 予 以 嘉 獎 2 次 4. 懲 處 : 本 案 評 核 總 成 績 未 達 80 分 之 區 公 所, 新 北 市 災 害 防 救 辦 公 室 將 另 訂 期 程 邀 評 核 小 組 前 往 複 查, 若 複 查 仍 未 改 善 者, 將 另 以 專 案 簽 請 懲 處 177

188 六 災 害 防 救 深 耕 第 2 期 計 畫 績 效 管 考 實 施 計 畫 ( 一 ) 目 的 災 害 防 救 深 耕 第 2 期 計 畫 為 一 具 有 複 雜 性 專 業 性 特 殊 性 之 專 案 計 畫, 為 使 新 北 市 災 害 防 救 深 耕 第 2 期 計 畫 區 公 所 落 實 執 行 各 項 工 作 項 目 及 管 控 相 關 成 果 產 出, 透 過 績 效 管 考 之 機 制, 確 保 深 耕 計 畫 推 動 之 進 度 成 效, 以 提 升 防 救 災 效 能 ( 二 ) 管 考 對 象 1. 管 考 單 位 : (1) 新 北 市 政 府 幕 僚 單 位 (2) 新 北 市 災 害 防 救 深 耕 計 畫 考 評 小 組 ( 以 下 簡 稱 考 評 小 組 ) 2. 受 評 單 位 : 各 區 公 所 ( 三 ) 區 公 所 管 考 機 制 1. 區 公 所 之 評 核 訂 於 10~12 月 間 擇 日 於 市 府 辦 理, 評 核 工 作 以 書 面 資 料 檢 核 方 式 進 行, 由 本 計 畫 考 評 小 組 依 分 工 表 ( 如 表 7.6) 所 列 分 工 進 行 評 分 2. 本 計 畫 考 評 小 組, 由 消 防 局 李 副 局 長 清 安 擔 任 召 集 人, 成 員 由 市 府 民 政 局 社 會 局 水 利 局 農 業 局 工 務 局 環 保 局 衛 生 局 經 發 局 交 通 局 警 察 局 消 防 局 派 任 代 表 組 成 3. 區 公 所 評 核 與 災 害 防 救 深 耕 第 2 期 計 畫 內 政 部 期 末 評 鑑 預 檢 合 併 辦 理, 評 核 時 間 訂 於 內 政 部 期 末 評 鑑 前 半 個 月, 待 內 政 部 公 布 期 末 評 鑑 確 切 日 期 後, 將 另 函 通 知 各 單 位 區 公 所 評 核 辦 理 日 期 4. 由 各 區 公 所 依 據 評 核 項 目 製 作 書 面 資 料, 考 評 小 組 針 對 書 面 資 料 進 行 評 核, 評 核 結 果 為 特 優 ( 評 分 90 分 以 上 ) 及 優 等 ( 評 分 85 分 以 上 ) 之 區 公 所, 由 市 府 頒 發 獎 盃 乙 座, 並 擇 公 開 場 合 表 揚 評 核 結 果 不 佳 之 區 公 所 ( 評 分 低 於 60 分 ), 將 由 市 府 及 協 力 團 隊 加 強 輔 導 改 善 ( 四 ) 獎 勵 額 度 因 內 政 部 已 針 對 推 動 災 害 防 救 深 耕 第 2 期 計 畫 之 區 公 所 訂 有 敘 獎 標 準, 為 符 178

189 合 同 一 事 件 不 重 覆 敘 獎 之 原 則, 本 管 考 計 畫 不 另 訂 敘 獎 額 度, 統 一 依 據 內 政 部 規 定 辦 理 敘 獎 ( 五 ) 本 計 畫 如 有 未 盡 事 宜, 得 隨 時 修 正 並 周 知 各 受 評 單 位 179

190 表 7.6 新 北 市 災 害 防 救 深 耕 第 2 期 計 畫 103 年 度 執 行 績 效 管 考 分 工 表 資 料 冊 評 核 項 目 負 責 評 核 局 處 地 區 災 針 對 災 害 潛 勢 地 區, 進 行 通 盤 性 調 查 分 析 (4 分 ) 消 防 局 水 利 局 工 務 局 農 害 潛 勢 業 局 特 性 評 蒐 集 彙 整 相 關 潛 勢 資 料 及 圖 說 (5 分 ) 消 防 局 水 利 局 工 務 局 農 估 業 局 (12 分 ) 繪 製 各 里 防 災 避 難 地 圖 並 定 期 更 新 地 圖 資 訊 (3 分 ) 消 防 局 區 公 所 各 課 室 災 害 管 理 任 務 分 工 及 國 軍 進 駐 機 制 (4 分 ) 消 防 局 民 政 局 與 志 工 團 體 NGO 和 民 間 企 業 之 間 防 救 災 能 量 之 整 合 (5 分 ) 各 局 處 災 害 防 針 對 公 所 災 害 防 救 整 備 能 量 提 出 計 畫 執 行 前 後 之 比 較 評 消 防 局 救 體 系 估 (3 分 ) (27 分 ) 依 據 災 害 潛 勢 調 查 結 果 提 出 改 善 對 策 (6 分 ) 消 防 局 水 利 局 工 務 局 農 業 局 區 公 所 地 區 災 害 防 救 計 畫 (6 分 ) 消 防 局 培 植 災 害 防 救 能 力 (10 分 ) 災 時 緊 急 應 變 處 置 機 制 (20 分 ) 蒐 集 各 類 災 害 標 準 作 業 程 序 資 料 並 彙 整 (3 分 ) 里 長 講 習 辦 理 成 果 (4 分 ) 防 救 災 相 關 教 育 講 習 及 訓 練 成 果 (6 分 ) 區 級 災 害 應 變 中 心 開 設 場 所 資 料 (3 分 ) 區 級 災 害 應 變 中 心 編 組 人 員 名 冊 及 緊 急 連 絡 通 訊 (3 分 ) 區 級 災 害 應 變 中 心 表 單, 包 括 簽 到 ( 退 ) 表 排 班 輪 值 表 會 議 紀 錄 表 疏 散 撤 離 收 容 人 數 統 計 表 等 (3 分 ) 編 訂 災 害 應 變 中 心 作 業 手 冊 (5 分 ) 區 級 災 害 應 變 中 心 開 設 資 料 (6 分 ) 落 實 調 查 災 害 防 救 人 員 物 資 場 所 載 具 及 裝 備 機 具 等 資 源, 並 將 資 源 資 料 上 傳 至 防 救 災 資 源 資 料 庫, 另 備 妥 書 面 清 冊 (3 分 ) 彙 整 民 生 物 資 儲 備 處 所 清 單 (3 分 ) 各 局 處 消 防 局 消 防 局 消 防 局 消 防 局 消 防 局 消 防 局 消 防 局 民 政 局 水 利 局 工 務 局 農 業 局 消 防 局 消 防 局 社 會 局 災 害 防 救 資 源 (26 分 ) 其 他 創 新 作 為 (5 分 ) 民 生 物 資 儲 備 處 所 安 全 性 檢 查 (4 分 ) 指 定 物 資 儲 備 管 理 人 員 與 建 立 維 護 管 理 機 制 (3 分 ) 彙 整 轄 內 避 難 收 容 場 所 資 料, 包 括 收 容 面 積 收 容 能 量 設 備, 並 訂 定 最 大 收 容 容 量 等 資 訊 (3 分 ) 建 立 避 難 收 容 場 所 管 理 人 相 關 資 訊 清 冊 並 定 期 更 新 (3 分 ) 避 難 收 容 場 所 安 全 性 檢 查 (4 分 ) 擇 定 一 處 示 範 點 設 置 防 災 避 難 看 板 (3 分 ) 消 防 局 社 會 局 消 防 局 社 會 局 消 防 局 社 會 局 消 防 局 社 會 局 消 防 局 社 會 局 消 防 局 各 局 處 180

191 附 件 1 淡 水 區 防 救 災 資 源 181

192 本 附 件 主 要 列 出 本 區 轄 內 有 哪 些 防 救 災 資 源 種 類, 包 括 人 員 裝 備 機 具 設 施 等, 便 於 掌 握 本 區 境 內 防 救 災 資 源 的 情 況, 一 方 面 可 於 推 動 防 救 災 工 作, 或 是 災 害 應 變 時, 利 用 這 些 資 源, 另 一 方 面 可 以 思 考 目 前 是 否 掌 握 足 夠 之 資 源, 以 應 付 一 定 程 度 的 災 害 或 事 故 詳 細 的 防 救 災 資 源 數 量 與 分 佈 情 形 則 詳 見 附 件 1 的 資 料, 本 公 所 各 單 位 應 定 期 更 新 相 關 資 料, 包 括 聯 絡 人 聯 絡 電 話 數 量 分 佈 位 置 等 一 救 災 資 源 防 救 災 資 源 項 目 之 分 類, 依 據 內 政 部 風 災 震 災 火 災 爆 炸 災 害 防 救 災 資 源 資 料 庫 管 理 規 定, 其 防 救 災 資 源 分 類 包 含 主 分 類 次 分 類 及 細 分 類 等 3 種, 並 定 期 登 錄 防 救 災 入 口 網 站 更 新 各 項 資 源 內 容, 以 利 相 關 單 位 確 實 掌 握 轄 區 內 之 防 救 災 資 源, 以 便 災 害 發 生 時 之 調 度 與 運 用 二 物 資 儲 備 場 所 及 儲 備 物 資 主 要 說 明 物 資 儲 備 場 所 及 其 所 儲 備 的 物 資 有 哪 些, 包 含 開 口 合 約 廠 商 之 儲 備 情 形, 用 於 災 民 收 容 安 置 等 狀 況 時, 可 以 儘 速 掌 握 物 資 儲 備 狀 況 而 進 行 發 放 等 工 作 三 民 生 物 資 儲 備 場 所 安 全 性 檢 查 針 對 民 生 物 資 儲 備 場 所 的 安 全 性 予 以 檢 查, 避 免 因 災 害 導 致 儲 備 場 所 受 災, 而 物 資 損 毀 無 法 使 用 182

193 保 管 場 所 鄉 鎮 市 區 : 淡 水 區 更 新 日 期 :104 年 7 月 救 災 資 源 查 詢 統 計 表 主 分 類 次 分 類 細 分 類 資 源 項 目 保 管 單 位 可 用 量 計 量 單 位 一 般 災 害 搶 救 裝 備 器 材 一 般 災 害 搶 救 裝 備 器 材 一 般 災 害 搶 救 裝 備 器 材 一 般 災 害 搶 救 裝 備 器 材 一 般 災 害 搶 救 裝 備 器 材 一 般 災 害 搶 救 裝 備 器 材 一 般 災 害 搶 救 裝 備 器 材 一 般 災 害 搶 救 裝 備 器 材 一 般 災 害 搶 救 裝 備 器 材 一 般 災 害 搶 救 裝 備 器 材 一 般 災 害 搶 救 裝 備 器 材 一 般 災 害 搶 救 裝 備 器 材 一 般 災 害 搶 救 裝 備 器 材 一 般 災 害 搶 救 裝 備 器 材 一 般 災 害 搶 救 裝 備 器 材 一 般 災 害 搶 救 裝 備 器 材 一 般 災 害 搶 救 裝 備 器 材 一 般 災 害 搶 救 裝 備 器 材 一 般 災 害 搶 救 裝 備 器 材 個 人 防 護 裝 備 救 命 器 救 命 器 淡 水 中 隊 2 組 個 人 防 護 裝 備 救 命 器 救 命 器 新 北 市 政 府 消 防 局 淡 水 分 隊 32 組 個 人 防 護 裝 備 救 命 器 救 命 器 新 北 市 政 府 消 防 局 竹 圍 分 隊 16 組 個 人 防 護 裝 備 消 防 衣 帽 鞋 消 防 衣 帽 鞋 淡 水 中 隊 2 組 個 人 防 護 裝 備 消 防 衣 帽 鞋 消 防 衣 帽 鞋 新 北 市 政 府 消 防 局 淡 水 分 隊 87 組 個 人 防 護 裝 備 消 防 衣 帽 鞋 消 防 衣 帽 鞋 新 北 市 政 府 消 防 局 竹 圍 分 隊 41 組 個 人 防 護 裝 備 空 氣 呼 吸 器 (6 公 升 ) 個 人 防 護 裝 備 空 氣 呼 吸 器 (6 公 升 ) 個 人 防 護 裝 備 空 氣 呼 吸 器 (6 公 升 ) 空 氣 呼 吸 器 (6 公 升 ) 淡 水 中 隊 2 組 空 氣 呼 吸 器 (6 公 新 北 市 政 府 消 升 ) 防 局 淡 水 分 隊 45 組 空 氣 呼 吸 器 (6 公 新 北 市 政 府 消 升 ) 防 局 竹 圍 分 隊 28 組 個 人 防 護 裝 備 空 氣 呼 吸 器 面 罩 空 氣 呼 吸 器 面 罩 淡 水 中 隊 2 組 個 人 防 護 裝 備 空 氣 呼 吸 器 面 罩 空 氣 呼 吸 器 面 罩 新 北 市 政 府 消 防 局 淡 水 分 隊 32 組 個 人 防 護 裝 備 空 氣 呼 吸 器 面 罩 空 氣 呼 吸 器 面 罩 新 北 市 政 府 消 防 局 竹 圍 分 隊 16 組 勤 務 ( 輔 助 ) 裝 備 勤 務 ( 輔 助 ) 裝 備 勤 務 ( 輔 助 ) 裝 備 勤 務 ( 輔 助 ) 裝 備 勤 務 ( 輔 助 ) 裝 備 勤 務 ( 輔 助 ) 裝 備 勤 務 ( 輔 助 ) 裝 備 Thuraya 手 持 式 衛 Thuraya 手 持 式 衛 新 北 市 淡 水 區 1 具 星 行 動 電 話 星 行 動 電 話 公 所 個 人 無 線 電 對 講 機 個 人 無 線 電 對 講 機 淡 水 中 隊 4 組 新 北 市 政 府 消 個 人 無 線 電 對 講 機 個 人 無 線 電 對 講 機 防 局 淡 水 分 隊 19 組 新 北 市 政 府 消 個 人 無 線 電 對 講 機 個 人 無 線 電 對 講 機 防 局 竹 圍 分 隊 14 組 新 北 市 淡 水 區 個 人 無 線 電 對 講 機 個 人 無 線 電 對 講 機 1 組 公 所 固 定 式 空 氣 瓶 灌 充 固 定 式 空 氣 瓶 灌 充 新 北 市 政 府 消 機 機 防 局 淡 水 分 隊 應 變 通 訊 系 統 基 地 應 變 通 訊 系 統 基 地 新 北 市 政 府 消 台 台 防 局 淡 水 分 隊 1 組 2 組 183

194 主 分 類 次 分 類 細 分 類 資 源 項 目 保 管 單 位 可 用 量 計 量 單 位 一 般 災 害 搶 救 裝 備 器 材 一 般 災 害 搶 救 裝 備 器 材 一 般 災 害 搶 救 裝 備 器 材 一 般 災 害 搶 救 裝 備 器 材 一 般 災 害 搶 救 裝 備 器 材 一 般 災 害 搶 救 裝 備 器 材 一 般 災 害 搶 救 裝 備 器 材 一 般 災 害 搶 救 裝 備 器 材 一 般 災 害 搶 救 裝 備 器 材 一 般 災 害 搶 救 裝 備 器 材 一 般 災 害 搶 救 裝 備 器 材 一 般 災 害 搶 救 裝 備 器 材 一 般 災 害 搶 救 裝 備 器 材 一 般 災 害 搶 救 裝 備 器 材 一 般 災 害 搶 救 裝 備 器 材 一 般 災 害 搶 救 裝 備 器 材 一 般 災 害 搶 救 裝 備 器 材 一 般 災 害 搶 救 裝 備 器 材 一 般 災 害 搶 救 裝 備 器 材 一 般 災 害 搶 救 裝 備 器 材 勤 務 ( 輔 助 ) 裝 備 勤 務 ( 輔 助 ) 裝 備 勤 務 ( 輔 助 ) 裝 備 勤 務 ( 輔 助 ) 裝 備 勤 務 ( 輔 助 ) 裝 備 勤 務 ( 輔 助 ) 裝 備 勤 務 ( 輔 助 ) 裝 備 勤 務 ( 輔 助 ) 裝 備 勤 務 ( 輔 助 ) 裝 備 應 變 通 訊 系 統 基 地 應 變 通 訊 系 統 基 地 新 北 市 政 府 消 台 台 防 局 竹 圍 分 隊 望 遠 鏡 望 遠 鏡 新 北 市 政 府 消 防 局 竹 圍 分 隊 測 距 儀 測 距 儀 新 北 市 政 府 消 防 局 淡 水 分 隊 測 距 儀 測 距 儀 新 北 市 政 府 消 防 局 竹 圍 分 隊 瓦 斯 測 定 器 瓦 斯 測 定 器 新 北 市 政 府 消 防 局 淡 水 分 隊 衛 星 定 位 儀 衛 星 定 位 儀 新 北 市 政 府 消 防 局 竹 圍 分 隊 2 組 2 組 2 具 3 具 1 組 2 具 車 裝 無 線 電 裝 備 車 裝 無 線 電 裝 備 淡 水 中 隊 1 組 車 裝 無 線 電 裝 備 車 裝 無 線 電 裝 備 新 北 市 政 府 消 防 局 淡 水 分 隊 8 組 車 裝 無 線 電 裝 備 車 裝 無 線 電 裝 備 新 北 市 政 府 消 防 局 竹 圍 分 隊 9 組 救 火 裝 備 三 用 橇 棒 三 用 橇 棒 新 北 市 政 府 消 防 局 淡 水 分 隊 5 組 救 火 裝 備 三 用 橇 棒 三 用 橇 棒 新 北 市 政 府 消 防 局 竹 圍 分 隊 4 組 救 火 裝 備 射 水 砲 塔 射 水 砲 塔 新 北 市 政 府 消 防 局 淡 水 分 隊 1 架 救 火 裝 備 沉 水 式 幫 浦 沉 水 式 幫 浦 新 北 市 政 府 消 防 局 淡 水 分 隊 1 組 救 火 裝 備 泡 沫 瞄 子 泡 沫 瞄 子 新 北 市 政 府 消 防 局 淡 水 分 隊 5 組 救 火 裝 備 泡 沫 瞄 子 泡 沫 瞄 子 新 北 市 政 府 消 防 局 竹 圍 分 隊 2 組 救 火 裝 備 瞄 子 瞄 子 新 北 市 政 府 消 防 局 淡 水 分 隊 13 組 救 火 裝 備 瞄 子 瞄 子 新 北 市 政 府 消 防 局 竹 圍 分 隊 11 組 救 火 裝 備 移 動 式 幫 浦 移 動 式 幫 浦 新 北 市 政 府 消 防 局 淡 水 分 隊 2 組 救 火 裝 備 移 動 式 幫 浦 移 動 式 幫 浦 新 北 市 政 府 消 防 局 竹 圍 分 隊 2 組 救 災 裝 備 移 動 式 抽 水 機 移 動 式 抽 水 機 ( 入 出 口 口 徑 75mm) 淡 水 區 公 所 2 組 184

195 一 般 災 害 搶 救 裝 備 器 材 救 災 裝 備 圓 盤 切 割 器 圓 盤 切 割 器 新 北 市 政 府 消 防 局 淡 水 分 隊 2 組 主 分 類 次 分 類 細 分 類 資 源 項 目 保 管 單 位 可 用 量 計 量 單 位 一 般 災 害 搶 救 裝 備 器 材 救 災 裝 備 圓 盤 切 割 器 圓 盤 切 割 器 新 北 市 政 府 消 防 局 竹 圍 分 隊 3 組 一 般 災 害 搶 救 裝 備 器 材 救 災 裝 備 大 型 救 生 氣 墊 大 型 救 生 氣 墊 新 北 市 政 府 消 防 局 淡 水 分 隊 1 組 一 般 災 害 搶 救 裝 備 器 材 救 災 裝 備 拋 繩 槍 ( 筒 ) 拋 繩 槍 ( 筒 ) 新 北 市 政 府 消 防 局 淡 水 分 隊 1 具 一 般 災 害 搶 救 裝 備 器 材 救 災 裝 備 拋 繩 槍 ( 筒 ) 拋 繩 槍 ( 筒 ) 新 北 市 政 府 消 防 局 竹 圍 分 隊 1 具 一 般 災 害 搶 救 裝 備 器 材 救 災 裝 備 排 煙 機 排 煙 機 新 北 市 政 府 消 防 局 淡 水 分 隊 2 架 一 般 災 害 搶 救 裝 備 器 材 救 災 裝 備 排 煙 機 排 煙 機 新 北 市 政 府 消 防 局 竹 圍 分 隊 2 架 一 般 災 害 搶 救 裝 備 器 材 救 災 裝 備 掛 梯 掛 梯 新 北 市 政 府 消 防 局 淡 水 分 隊 3 組 一 般 災 害 搶 救 裝 備 器 材 救 災 裝 備 掛 梯 掛 梯 新 北 市 政 府 消 防 局 竹 圍 分 隊 2 組 一 般 災 害 搶 救 裝 備 器 材 救 災 裝 備 破 壞 器 材 組 破 壞 器 材 組 新 北 市 政 府 消 防 局 淡 水 分 隊 1 組 一 般 災 害 搶 救 裝 備 器 材 救 災 裝 備 避 電 剪 避 電 剪 新 北 市 政 府 消 防 局 淡 水 分 隊 3 組 一 般 災 害 搶 救 裝 備 器 材 救 災 裝 備 避 電 剪 避 電 剪 新 北 市 政 府 消 防 局 竹 圍 分 隊 2 組 一 般 災 害 搶 救 裝 備 器 材 救 災 裝 備 鏈 鋸 鏈 鋸 新 北 市 政 府 消 防 局 淡 水 分 隊 3 具 一 般 災 害 搶 救 裝 備 器 材 救 災 裝 備 開 門 器 開 門 器 新 北 市 政 府 消 防 局 淡 水 分 隊 1 組 一 般 災 害 搶 救 裝 備 器 材 救 災 裝 備 開 門 器 開 門 器 新 北 市 政 府 消 防 局 竹 圍 分 隊 3 組 一 般 災 害 搶 救 裝 備 器 材 救 災 裝 備 頂 舉 氣 袋 組 頂 舉 氣 袋 組 新 北 市 政 府 消 防 局 竹 圍 分 隊 1 組 一 般 災 害 搶 救 裝 備 器 材 救 生 裝 備 救 生 圈 救 生 圈 新 北 市 政 府 消 防 局 淡 水 分 隊 3 組 一 般 災 害 搶 救 裝 備 器 材 救 生 裝 備 救 生 圈 救 生 圈 新 北 市 政 府 消 防 局 竹 圍 分 隊 4 組 一 般 災 害 搶 救 裝 備 器 材 救 生 裝 備 救 生 衣 救 生 衣 新 北 市 政 府 消 防 局 淡 水 分 隊 20 件 一 般 災 害 搶 救 裝 備 器 材 救 生 裝 備 救 生 衣 救 生 衣 新 北 市 政 府 消 防 局 竹 圍 分 隊 13 件 185

196 一 般 災 害 搶 救 裝 備 器 材 救 生 裝 備 橡 皮 艇 橡 皮 艇 新 北 市 政 府 消 防 局 淡 水 分 隊 2 艘 主 分 類 次 分 類 細 分 類 資 源 項 目 保 管 單 位 可 用 量 計 量 單 位 一 般 災 害 搶 救 裝 備 器 材 一 般 災 害 搶 救 裝 備 器 材 一 般 災 害 搶 救 裝 備 器 材 一 般 災 害 搶 救 裝 備 器 材 一 般 災 害 搶 救 裝 備 器 材 一 般 災 害 搶 救 裝 備 器 材 一 般 災 害 搶 救 裝 備 器 材 一 般 災 害 搶 救 裝 備 器 材 一 般 災 害 搶 救 裝 備 器 材 一 般 災 害 搶 救 裝 備 器 材 一 般 災 害 搶 救 裝 備 器 材 一 般 災 害 搶 救 裝 備 器 材 一 般 災 害 搶 救 裝 備 器 材 一 般 災 害 搶 救 裝 備 器 材 一 般 災 害 搶 救 裝 備 器 材 一 般 災 害 搶 救 裝 備 器 材 一 般 災 害 搶 救 裝 備 器 材 一 般 災 害 搶 救 裝 備 器 材 一 般 災 害 搶 救 裝 備 器 材 救 生 裝 備 橡 皮 艇 橡 皮 艇 新 北 市 政 府 消 防 局 竹 圍 分 隊 1 艘 救 生 裝 備 浮 水 編 織 繩 浮 水 編 織 繩 新 北 市 政 府 消 防 局 竹 圍 分 隊 3 具 救 生 裝 備 潛 水 用 裝 備 潛 水 用 裝 備 新 北 市 政 府 消 防 局 淡 水 分 隊 2 組 救 生 裝 備 船 外 機 船 外 機 新 北 市 政 府 消 防 局 淡 水 分 隊 2 具 救 生 裝 備 船 外 機 船 外 機 新 北 市 政 府 消 防 局 竹 圍 分 隊 1 具 救 生 裝 備 防 寒 衣 防 寒 衣 淡 水 中 隊 2 件 救 生 裝 備 防 寒 衣 防 寒 衣 新 北 市 政 府 消 防 局 淡 水 分 隊 32 件 救 生 裝 備 防 寒 衣 防 寒 衣 新 北 市 政 府 消 防 局 竹 圍 分 隊 16 件 救 生 裝 備 防 滑 鞋 防 滑 鞋 淡 水 中 隊 2 雙 救 生 裝 備 防 滑 鞋 防 滑 鞋 新 北 市 政 府 消 防 局 淡 水 分 隊 32 雙 救 生 裝 備 防 滑 鞋 防 滑 鞋 新 北 市 政 府 消 防 局 竹 圍 分 隊 16 雙 救 生 裝 備 魚 雷 浮 標 魚 雷 浮 標 新 北 市 政 府 消 防 局 淡 水 分 隊 7 組 救 生 裝 備 魚 雷 浮 標 魚 雷 浮 標 新 北 市 政 府 消 防 局 竹 圍 分 隊 3 組 照 明 裝 備 大 型 移 動 式 發 電 機 大 型 移 動 式 發 電 機 新 北 市 政 府 消 (1000 瓦 以 上 ) (1000 瓦 以 上 ) 防 局 淡 水 分 隊 3 組 照 明 裝 備 小 型 移 動 式 發 電 機 小 型 移 動 式 發 電 機 新 北 市 政 府 消 (1000 瓦 以 下 ) (1000 瓦 以 下 ) 防 局 淡 水 分 隊 1 組 照 明 裝 備 小 型 移 動 式 發 電 機 小 型 移 動 式 發 電 機 新 北 市 政 府 消 (1000 瓦 以 下 ) (1000 瓦 以 下 ) 防 局 竹 圍 分 隊 2 組 照 明 裝 備 手 提 強 力 照 明 燈 手 提 強 力 照 明 燈 淡 水 中 隊 1 組 照 明 裝 備 手 提 強 力 照 明 燈 手 提 強 力 照 明 燈 新 北 市 政 府 消 防 局 淡 水 分 隊 10 組 照 明 裝 備 手 提 強 力 照 明 燈 手 提 強 力 照 明 燈 新 北 市 政 府 消 防 局 竹 圍 分 隊 6 組 186

197 一 般 災 害 搶 救 裝 備 器 材 照 明 裝 備 移 動 式 照 明 燈 組 移 動 式 照 明 燈 組 新 北 市 政 府 消 防 局 淡 水 分 隊 12 組 主 分 類 次 分 類 細 分 類 資 源 項 目 保 管 單 位 可 用 量 計 量 單 位 一 般 災 害 搶 救 裝 備 器 材 照 明 裝 備 移 動 式 照 明 燈 組 移 動 式 照 明 燈 組 一 般 災 害 搶 救 裝 備 器 材 照 明 裝 備 防 爆 手 電 筒 防 爆 手 電 筒 一 般 災 害 搶 救 裝 備 器 材 照 明 裝 備 防 爆 手 電 筒 防 爆 手 電 筒 人 員 協 勤 民 力 婦 女 防 火 宣 導 隊 婦 女 防 火 宣 導 隊 新 北 市 政 府 消 防 局 竹 圍 分 隊 新 北 市 政 府 消 防 局 淡 水 分 隊 新 北 市 政 府 消 防 局 竹 圍 分 隊 新 北 市 政 府 消 防 局 淡 水 分 隊 4 組 32 組 2 組 25 人 人 員 協 勤 民 力 義 消 分 隊 義 消 分 隊 淡 水 中 隊 3 人 人 員 協 勤 民 力 義 消 分 隊 義 消 分 隊 人 員 協 勤 民 力 義 消 分 隊 義 消 分 隊 人 員 協 勤 民 力 鳳 凰 志 工 鳳 凰 志 工 化 學 災 害 搶 救 裝 備 器 材 個 人 防 護 裝 備 A 級 化 學 防 護 衣 A 級 化 學 防 護 衣 化 學 災 害 搶 救 裝 備 器 材 個 人 防 護 裝 備 B 級 防 護 衣 B 級 防 護 衣 化 學 災 害 搶 救 裝 備 器 材 偵 檢 器 材 CO 氣 體 偵 測 器 CO 氣 體 偵 測 器 化 學 災 害 搶 救 裝 備 器 材 偵 檢 器 材 CO 氣 體 偵 測 器 CO 氣 體 偵 測 器 化 學 災 害 搶 救 裝 備 器 材 偵 檢 器 材 五 用 氣 體 偵 測 器 五 用 氣 體 偵 測 器 化 學 災 害 搶 救 裝 備 器 材 偵 檢 器 材 五 用 氣 體 偵 測 器 五 用 氣 體 偵 測 器 化 學 災 害 搶 救 裝 備 器 材 偵 檢 器 材 其 他 氣 體 偵 測 器 其 他 氣 體 偵 測 器 化 學 災 害 搶 救 裝 偵 檢 器 材 四 用 氣 體 偵 測 器 四 用 氣 體 偵 測 器 備 器 材 化 學 災 害 搶 救 裝 危 險 物 品 阻 隔 帶 / 危 險 物 品 阻 隔 帶 / 搶 救 裝 備 器 材 備 器 材 警 示 帶 警 示 帶 化 學 災 害 搶 救 裝 危 險 物 品 阻 隔 帶 / 危 險 物 品 阻 隔 帶 / 搶 救 裝 備 器 材 備 器 材 警 示 帶 警 示 帶 化 學 災 害 搶 救 裝 備 器 材 搶 救 裝 備 器 材 泡 沫 原 液 ( 公 升 ) 泡 沫 原 液 ( 公 升 ) 救 災 物 資 防 汛 物 料 沙 包 沙 包 新 北 市 政 府 消 防 局 淡 水 分 隊 新 北 市 政 府 消 防 局 竹 圍 分 隊 新 北 市 政 府 消 防 局 淡 水 分 隊 新 北 市 政 府 消 防 局 淡 水 分 隊 新 北 市 政 府 消 防 局 淡 水 分 隊 新 北 市 政 府 消 防 局 淡 水 分 隊 新 北 市 政 府 消 防 局 竹 圍 分 隊 新 北 市 政 府 消 防 局 淡 水 分 隊 新 北 市 政 府 消 防 局 竹 圍 分 隊 新 北 市 政 府 消 防 局 竹 圍 分 隊 新 北 市 政 府 消 防 局 淡 水 分 隊 新 北 市 政 府 消 防 局 淡 水 分 隊 新 北 市 政 府 消 防 局 竹 圍 分 隊 新 北 市 政 府 消 防 局 竹 圍 分 隊 新 北 市 淡 水 區 公 所 30 人 25 人 21 人 2 套 3 組 2 組 1 組 2 組 1 組 1 組 1 組 3 件 6 件 10 公 升 3985 包 187

198 車 船 資 料 救 災 車 救 助 器 材 車 救 助 器 材 車 新 北 市 政 府 消 防 局 竹 圍 分 隊 1 輛 主 分 類 次 分 類 細 分 類 資 源 項 目 保 管 單 位 可 用 量 計 量 單 位 車 船 資 料 救 災 車 救 災 指 揮 車 救 災 指 揮 車 淡 水 中 隊 1 輛 車 船 資 料 救 災 車 災 情 勘 查 車 災 情 勘 查 車 淡 水 中 隊 1 輛 車 船 資 料 救 生 船 艇 水 上 摩 托 車 水 上 摩 托 車 車 船 資 料 救 護 車 一 般 救 護 車 一 般 救 護 車 車 船 資 料 救 護 車 一 般 救 護 車 一 般 救 護 車 新 北 市 政 府 消 防 局 淡 水 分 隊 新 北 市 政 府 消 防 局 淡 水 分 隊 新 北 市 政 府 消 防 局 竹 圍 分 隊 1 輛 2 輛 2 輛 車 船 資 料 救 護 車 一 般 救 護 車 一 般 救 護 車 北 新 醫 院 0 輛 車 船 資 料 救 護 車 一 般 救 護 車 一 般 救 護 車 車 船 資 料 救 護 車 一 般 救 護 車 一 般 救 護 車 新 北 市 政 府 消 防 局 淡 水 分 隊 新 北 市 政 府 消 防 局 竹 圍 分 隊 0 輛 0 輛 車 船 資 料 救 護 車 一 般 救 護 車 一 般 救 護 車 泓 安 醫 院 0 輛 車 船 資 料 救 護 車 一 般 救 護 車 一 般 救 護 車 長 青 醫 院 0 輛 車 船 資 料 救 護 車 一 般 救 護 車 一 般 救 護 車 車 船 資 料 消 防 勤 務 車 消 防 後 勤 車 消 防 後 勤 車 車 船 資 料 消 防 勤 務 車 消 防 後 勤 車 消 防 後 勤 車 車 船 資 料 消 防 車 化 學 消 防 車 化 學 消 防 車 車 船 資 料 消 防 車 小 型 水 箱 消 防 車 小 型 水 箱 消 防 車 車 船 資 料 消 防 車 小 型 水 箱 消 防 車 小 型 水 箱 消 防 車 車 船 資 料 消 防 車 屈 折 雲 梯 消 防 車 屈 折 雲 梯 消 防 車 (50m 以 上 ) (50m 以 上 ) 車 船 資 料 消 防 車 屈 折 雲 梯 消 防 車 屈 折 雲 梯 消 防 車 ( 未 達 30m) ( 未 達 30m) 車 船 資 料 消 防 車 水 庫 消 防 車 水 庫 消 防 車 車 船 資 料 消 防 車 水 箱 消 防 車 水 箱 消 防 車 車 船 資 料 消 防 車 水 箱 消 防 車 水 箱 消 防 車 馬 偕 紀 念 醫 院 淡 水 院 區 新 北 市 政 府 消 防 局 淡 水 分 隊 新 北 市 政 府 消 防 局 竹 圍 分 隊 新 北 市 政 府 消 防 局 淡 水 分 隊 新 北 市 政 府 消 防 局 淡 水 分 隊 新 北 市 政 府 消 防 局 竹 圍 分 隊 新 北 市 政 府 消 防 局 淡 水 分 隊 新 北 市 政 府 消 防 局 竹 圍 分 隊 新 北 市 政 府 消 防 局 淡 水 分 隊 新 北 市 政 府 消 防 局 淡 水 分 隊 新 北 市 政 府 消 防 局 竹 圍 分 隊 0 輛 3 輛 2 輛 1 輛 1 輛 1 輛 1 輛 1 輛 1 輛 1 輛 1 輛 188

199 車 船 資 料 環 境 或 廢 棄 物 清 理 車 輛 垃 圾 車 垃 圾 車 淡 水 區 清 潔 隊 45 輛 主 分 類 次 分 類 細 分 類 資 源 項 目 保 管 單 位 可 用 量 計 量 單 位 車 船 資 料 環 境 或 廢 棄 物 清 理 車 輛 抓 斗 車 抓 斗 車 淡 水 區 清 潔 隊 2 輛 車 船 資 料 環 境 或 廢 棄 物 清 理 車 輛 掃 街 車 掃 街 車 淡 水 區 清 潔 隊 2 輛 車 船 資 料 環 境 或 廢 棄 物 清 理 車 輛 清 溝 車 清 溝 車 淡 水 區 清 潔 隊 1 輛 車 船 資 料 環 境 或 廢 棄 物 清 理 車 輛 資 源 回 收 車 資 源 回 收 車 淡 水 區 清 潔 隊 42 輛 車 船 資 料 警 車 警 備 車 ( 廂 型 車 ) 警 備 車 ( 廂 型 車 ) 淡 水 分 局 1 輛 車 船 資 料 警 車 警 車 ( 小 客 車 ) 警 車 ( 小 客 車 ) 淡 水 分 局 10 輛 車 船 資 料 警 車 警 車 ( 小 客 車 ) 警 車 ( 小 客 車 ) 中 山 路 派 出 所 3 輛 車 船 資 料 警 車 警 車 ( 小 客 車 ) 警 車 ( 小 客 車 ) 中 正 路 派 出 所 3 輛 車 船 資 料 警 車 警 車 ( 小 客 車 ) 警 車 ( 小 客 車 ) 新 北 市 政 府 警 察 局 淡 水 分 局 11 輛 車 船 資 料 警 車 警 車 ( 小 客 車 ) 警 車 ( 小 客 車 ) 水 源 派 出 所 1 輛 車 船 資 料 警 車 警 車 ( 小 客 車 ) 警 車 ( 小 客 車 ) 水 碓 派 出 所 3 輛 車 船 資 料 警 車 警 車 ( 小 客 車 ) 警 車 ( 小 客 車 ) 竹 圍 派 出 所 3 輛 車 船 資 料 警 車 警 車 ( 小 客 車 ) 警 車 ( 小 客 車 ) 興 仁 派 出 所 1 輛 車 船 資 料 警 車 警 車 ( 小 客 車 ) 警 車 ( 小 客 車 ) 賢 孝 派 出 所 1 輛 物 資 民 生 物 資 餅 乾 餅 乾 淡 水 區 公 所 120 包 物 資 民 生 物 資 罐 頭 罐 頭 淡 水 區 公 所 246 罐 物 資 民 生 物 資 飲 用 水 飲 用 水 淡 水 區 公 所 43 公 升 物 資 民 生 物 資 棉 被 棉 被 淡 水 區 公 所 31 床 物 資 民 生 物 資 枕 頭 枕 頭 淡 水 區 公 所 74 個 物 資 民 生 物 資 睡 墊 睡 墊 淡 水 區 公 所 28 個 物 資 民 生 物 資 睡 袋 睡 袋 淡 水 區 公 所 94 個 物 資 民 生 物 資 草 席 草 席 淡 水 區 公 所 42 件 物 資 民 生 物 資 涼 被 涼 被 淡 水 區 公 所 27 床 物 資 民 生 物 資 毛 巾 毛 巾 淡 水 區 公 所 87 包 物 資 民 生 物 資 臉 盆 臉 盆 淡 水 區 公 所 80 個 物 資 民 生 物 資 衛 生 紙 衛 生 紙 淡 水 區 公 所 62 袋 物 資 民 生 物 資 拖 鞋 拖 鞋 淡 水 區 公 所 257 雙 物 資 民 生 物 資 香 皂 香 皂 淡 水 區 公 所 6 盒 189

200 物 資 民 生 物 資 牙 刷 牙 刷 淡 水 區 公 所 159 盒 主 分 類 次 分 類 細 分 類 資 源 項 目 保 管 單 位 可 用 量 計 量 單 位 物 資 民 生 物 資 沐 浴 乳 沐 浴 乳 淡 水 區 公 所 1000 包 物 資 民 生 物 資 洗 髮 乳 洗 髮 乳 淡 水 區 公 所 1000 瓶 物 資 民 生 物 資 抽 取 式 衛 生 紙 抽 取 式 衛 生 紙 淡 水 區 公 所 37 袋 物 資 民 生 物 資 衛 生 棉 衛 生 棉 淡 水 區 公 所 22 包 物 資 民 生 物 資 免 洗 內 褲 免 洗 內 褲 淡 水 區 公 所 280 件 物 資 民 生 物 資 紙 尿 片 紙 尿 片 淡 水 區 公 所 18 包 物 資 民 生 物 資 急 救 箱 急 救 箱 淡 水 區 公 所 2 組 物 資 民 生 物 資 床 墊 床 墊 淡 水 區 公 所 14 組 物 資 民 生 物 資 墊 子 墊 子 淡 水 區 公 所 1 組 物 資 民 生 物 資 電 鍋 電 鍋 淡 水 區 公 所 2 個 物 資 民 生 物 資 手 電 筒 手 電 筒 淡 水 區 公 所 60 支 物 資 民 生 物 資 引 擎 發 電 機 引 擎 發 電 機 淡 水 區 公 所 1 部 物 資 民 生 物 資 緊 急 照 明 燈 緊 急 照 明 燈 淡 水 區 公 所 3 部 物 資 民 生 物 資 衛 生 衣 衛 生 衣 淡 水 區 公 所 15 件 物 資 民 生 物 資 休 閒 瓦 斯 爐 休 閒 瓦 斯 爐 淡 水 區 公 所 4 組 物 資 民 生 物 資 鍋 瓢 鍋 瓢 淡 水 區 公 所 2 個 物 資 民 生 物 資 折 疊 床 折 疊 床 淡 水 區 公 所 16 張 物 資 民 生 物 資 水 杯 水 杯 淡 水 區 公 所 210 箱 場 所 災 民 收 容 所 活 動 中 心 活 動 中 心 淡 水 區 公 所 1093 人 場 所 災 民 收 容 所 學 校 學 校 學 校 人 190

201 物 資 儲 備 場 所 位 置 調 查 表 淡 水 區 物 資 儲 備 場 所 位 置 調 查 表 填 表 日 期 104 年 7 月 7 日 填 表 人 洪 沂 瑩 場 所 名 稱 水 碓 活 動 中 心 儲 備 清 冊 無 有, 附 件 地 址 淡 水 區 中 山 北 路 一 段 158 號 場 所 座 標 聯 絡 人 / 維 護 管 理 人 洪 沂 瑩 聯 絡 電 話 分 機 276 屋 齡 11 年 總 樓 層 數 8 樓 儲 備 所 在 之 樓 層 B1 1F 2F 3F 4F 5F 其 它 _8F_, 總 儲 備 面 積 13 坪 設 計 年 度 ( 核 發 建 照 日 期, 非 完 工 年 度 ) 場 所 建 物 結 構 屋 頂 加 建 場 所 圖 說 資 料 歷 史 災 害 紀 錄 63 年 2 月 前 63 年 2 月 ~71 年 6 月 71 年 6 月 ~78 年 5 月 78 年 5 月 ~86 年 5 月 86 年 5 月 後 木 構 造 磚 造 ( 含 加 強 磚 造 ) 輕 鋼 構 造 鋼 構 造 鋼 筋 混 凝 土 造 鋼 骨 鋼 筋 混 凝 土 造 預 鑄 混 凝 土 造 其 他 無 有, 材 質 : ; 佔 頂 樓 面 積 : 建 築 圖 ( 如 平 立 面 剖 面 圖 ) 結 構 圖 ( 如 結 構 平 面 圖 配 筋 圖 鋼 骨 立 面 圖 ) 無 資 料 或 不 全 無 1. 年 月 2. 年 月 3. 年 月 外 觀 ( 震 / 水 / 火 ) 災 ( 震 / 水 / 火 ) 災 ( 震 / 水 / 火 ) 災 物 資 儲 備 場 所 圖 說 內 部 191

202 物 資 儲 備 場 所 安 全 性 初 步 評 估 安 全 性 初 步 評 估 項 目 條 件 分 數 勾 選 V 得 分 設 計 年 度 ( 核 發 建 照 日 期, 非 完 工 年 度 ) 場 所 建 物 結 構 地 下 室 補 強 工 程 未 請 照 屋 頂 加 建 程 度 是 否 因 地 震 造 成 建 物 受 損 63 年 2 月 前 年 2 月 ~71 年 6 月 年 6 月 ~78 年 5 月 年 5 月 ~86 年 5 月 年 5 月 ~88 年 12 月 5 88 年 12 月 以 後 0 磚 造 ( 含 加 強 磚 造 ) 25 預 鑄 混 凝 土 造 20 鋼 筋 混 凝 土 造 15 輕 鋼 構 造 10 鋼 構 造 5 鋼 骨 鋼 筋 混 凝 土 造 0 無 10 有 0 無 10 有 0 加 建 物 面 積 佔 全 屋 頂 面 積 50% 以 上 (RC) 15 加 建 物 面 積 佔 全 屋 頂 面 積 50% 以 下 (RC) 10 鋼 架 雨 棚 5 無 0 有 15 無 總 分

203 物 資 儲 備 場 所 位 置 調 查 表 淡 水 區 物 資 儲 備 場 所 位 置 調 查 表 填 表 日 期 104 年 7 月 7 日 填 表 人 洪 沂 瑩 場 所 名 稱 民 生 市 民 活 動 中 心 儲 備 清 冊 無 有, 附 件 地 址 淡 水 區 民 生 路 27 號 場 所 座 標 聯 絡 人 / 維 護 管 理 人 洪 沂 瑩 聯 絡 電 話 分 機 276 屋 齡 17 總 樓 層 數 6F 儲 備 所 在 之 樓 層 B1 1F 2F 3F 4F 5F 其 它, 總 儲 備 面 積 設 計 年 度 ( 核 發 建 照 日 期, 非 完 工 年 度 ) 場 所 建 物 結 構 屋 頂 加 建 場 所 圖 說 資 料 歷 史 災 害 紀 錄 63 年 2 月 前 63 年 2 月 ~71 年 6 月 71 年 6 月 ~78 年 5 月 78 年 5 月 ~86 年 5 月 86 年 5 月 後 木 構 造 磚 造 ( 含 加 強 磚 造 ) 輕 鋼 構 造 鋼 構 造 鋼 筋 混 凝 土 造 鋼 骨 鋼 筋 混 凝 土 造 預 鑄 混 凝 土 造 其 他 無 有, 材 質 : ; 佔 頂 樓 面 積 : 建 築 圖 ( 如 平 立 面 剖 面 圖 ) 結 構 圖 ( 如 結 構 平 面 圖 配 筋 圖 鋼 骨 立 面 圖 ) 無 資 料 或 不 全 無 1. 年 月 2. 年 月 3. 年 月 外 觀 ( 震 / 水 / 火 ) 災 ( 震 / 水 / 火 ) 災 ( 震 / 水 / 火 ) 災 物 資 儲 備 場 所 圖 說 內 部 193

204 物 資 儲 備 場 所 安 全 性 初 步 評 估 安 全 性 初 步 評 估 項 目 條 件 分 數 勾 選 V 得 分 設 計 年 度 ( 核 發 建 照 日 期, 非 完 工 年 度 ) 場 所 建 物 結 構 地 下 室 補 強 工 程 未 請 照 屋 頂 加 建 程 度 是 否 因 地 震 造 成 建 物 受 損 63 年 2 月 前 年 2 月 ~71 年 6 月 年 6 月 ~78 年 5 月 年 5 月 ~86 年 5 月 年 5 月 ~88 年 12 月 5 88 年 12 月 以 後 0 磚 造 ( 含 加 強 磚 造 ) 25 預 鑄 混 凝 土 造 20 鋼 筋 混 凝 土 造 15 輕 鋼 構 造 10 鋼 構 造 5 鋼 骨 鋼 筋 混 凝 土 造 0 無 10 有 0 無 10 有 0 加 建 物 面 積 佔 全 屋 頂 面 積 50% 以 上 (RC) 15 加 建 物 面 積 佔 全 屋 頂 面 積 50% 以 下 (RC) 10 鋼 架 雨 棚 5 無 0 有 15 無 總 分

205 物 資 儲 備 場 所 位 置 調 查 表 淡 水 區 物 資 儲 備 場 所 位 置 調 查 表 填 表 日 期 104 年 7 月 7 日 填 表 人 洪 沂 瑩 場 所 名 稱 長 庚 市 民 活 動 中 心 儲 備 清 冊 無 有, 附 件 地 址 淡 水 區 中 山 路 72 巷 10 號 場 所 座 標 聯 絡 人 / 維 護 管 理 人 洪 沂 瑩 聯 絡 電 話 分 機 276 屋 齡 14 年 總 樓 層 數 5 儲 備 所 在 之 樓 層 B1 1F 2F 3F 4F 5F 其 它, 總 儲 備 面 積 設 計 年 度 ( 核 發 建 照 日 期, 非 完 工 年 度 ) 場 所 建 物 結 構 屋 頂 加 建 場 所 圖 說 資 料 歷 史 災 害 紀 錄 63 年 2 月 前 63 年 2 月 ~71 年 6 月 71 年 6 月 ~78 年 5 月 78 年 5 月 ~86 年 5 月 86 年 5 月 後 木 構 造 磚 造 ( 含 加 強 磚 造 ) 輕 鋼 構 造 鋼 構 造 鋼 筋 混 凝 土 造 鋼 骨 鋼 筋 混 凝 土 造 預 鑄 混 凝 土 造 其 他 無 有, 材 質 : ; 佔 頂 樓 面 積 : 建 築 圖 ( 如 平 立 面 剖 面 圖 ) 結 構 圖 ( 如 結 構 平 面 圖 配 筋 圖 鋼 骨 立 面 圖 ) 無 資 料 或 不 全 無 1. 年 月 2. 年 月 3. 年 月 外 觀 ( 震 / 水 / 火 ) 災 ( 震 / 水 / 火 ) 災 ( 震 / 水 / 火 ) 災 物 資 儲 備 場 所 圖 說 內 部 195

206 物 資 儲 備 場 所 安 全 性 初 步 評 估 安 全 性 初 步 評 估 項 目 條 件 分 數 勾 選 V 得 分 設 計 年 度 ( 核 發 建 照 日 期, 非 完 工 年 度 ) 場 所 建 物 結 構 地 下 室 補 強 工 程 未 請 照 屋 頂 加 建 程 度 是 否 因 地 震 造 成 建 物 受 損 63 年 2 月 前 年 2 月 ~71 年 6 月 年 6 月 ~78 年 5 月 年 5 月 ~86 年 5 月 年 5 月 ~88 年 12 月 5 88 年 12 月 以 後 0 磚 造 ( 含 加 強 磚 造 ) 25 預 鑄 混 凝 土 造 20 鋼 筋 混 凝 土 造 15 輕 鋼 構 造 10 鋼 構 造 5 鋼 骨 鋼 筋 混 凝 土 造 0 無 10 有 0 無 10 有 0 加 建 物 面 積 佔 全 屋 頂 面 積 50% 以 上 (RC) 15 加 建 物 面 積 佔 全 屋 頂 面 積 50% 以 下 (RC) 10 鋼 架 雨 棚 5 無 0 有 15 無 總 分

207 197

208 198

209 附 件 2 淡 水 區 土 石 流 潛 勢 溪 流 位 置 圖 199

210 200

211 附 圖 2-1 新 北 DF007 土 石 流 潛 勢 溪 流 位 置 圖 201

212 202 附 圖 2-2 新 北 DF008 土 石 流 潛 勢 溪 流 位 置 圖

213 附 圖 2-3 新 北 DF009 土 石 流 潛 勢 溪 流 位 置 圖 203

214 204 附 圖 2-4 新 北 DF010 土 石 流 潛 勢 溪 流 AD01 位 置 圖

215 附 圖 2-5 新 北 DF010 土 石 流 潛 勢 溪 流 CD01 位 置 圖 205

216 206 附 件 3 淡 水 區 坡 地 易 致 災 區 位 或 路 段

217 岩 體 滑 動 - 易 致 災 區 位 或 路 段 里 名 鄰 街 路 段 地 區 巷 門 牌 號 樹 興 里 003 鄰 糞 箕 湖 號 樹 興 里 003 鄰 糞 箕 湖 號 207

218 附 件 4 淡 水 區 弱 勢 族 群 社 福 機 構 ( 如 安 養 中 心 ) 社 會 服 務 團 體 志 願 服 務 團 體 資 料 名 冊 208

219 209

220 新 北 市 淡 水 區 公 所 災 時 服 務 後 勤 支 援 志 願 團 體 名 冊 1. 服 務 項 目 請 自 以 下 項 目 選 填 ( 請 填 該 服 務 編 號 ) [ 一 般 服 務 ]1. 烹 飪 2. 救 難 人 員 3. 清 潔 打 掃 4. 文 書 工 作 5. 司 機 6. 生 活 管 理 7. 電 話 接 聽 8. 一 般 性 服 務 9. 關 懷 陪 伴 10. 其 他 [ 專 業 服 務 ]1. 社 工 2. 醫 師 3. 護 士 4. 律 師 5. 其 他 2. 服 務 地 區 請 排 列 本 市 3 個 行 政 區 之 優 先 順 序, 空 白 者 視 同 不 限 服 務 地 點 序 號 志 願 團 體 名 稱 團 體 基 本 資 料 可 提 供 支 援 所 在 縣 市 所 在 區 所 在 村 里 地 址 捐 款 物 資 一 般 服 務 專 業 服 務 服 務 地 區 1 淡 水 惜 福 關 懷 促 進 協 會 新 北 市 淡 水 區 新 春 新 春 街 40 號 v v v 淡 水 2. 三 芝 3. 八 里 2 淡 水 清 水 巖 新 北 市 淡 水 區 清 文 清 水 街 87 號 v v v 淡 水 2. 三 芝 3. 八 里 3 佛 教 慈 濟 基 金 會 台 北 分 會 台 北 市 大 安 區 昌 隆 忠 孝 東 路 三 段 217 巷 7 弄 31 號 v v v 淡 水 2. 三 芝 3. 八 里 4 淡 水 志 願 服 務 團 新 北 市 淡 水 區 新 民 新 民 街 76 巷 15 號 三 樓 v v v 淡 水 2. 三 芝 3. 八 里 210

221 社 福 機 構 名 稱 名 稱 地 址 電 話 傳 真 北 海 岸 社 會 福 利 服 務 中 淡 水 區 沙 崙 路 心 羅 督 導 惠 玲 號 淡 水 清 水 巖 祖 師 廟 淡 水 區 清 水 街 87 號 白 總 幹 事 志 烈 淡 水 福 佑 宮 淡 水 區 中 正 路 謝 主 任 委 員 安 棋 號 財 團 法 人 華 山 社 會 福 利 淡 水 區 清 水 街 34 巷 慈 善 事 業 基 金 會 淡 水 社 區 愛 心 天 使 站 李 若 慈 站 長 24 弄 7 號 1 樓 伊 甸 社 會 福 利 基 金 會 淡 水 區 沙 崙 路 新 北 基 區 何 區 長 天 元 號 6 樓 淡 江 教 會 淡 水 區 學 府 路 36 號 莊 育 銘 牧 師 台 灣 婦 女 展 業 協 會 淡 水 區 新 生 街 28 號 陳 瑪 利 秘 書 長 1 樓 愛 鄰 社 區 服 務 協 會 淡 水 辦 事 處 黃 聰 吉 主 任 淡 水 區 英 專 路 10 號 3 樓 淡 水 無 極 天 元 宮 淡 水 區 北 新 路 三 段 李 常 務 董 事 兼 總 幹 事 李 碧 霞 36 號 淡 水 惜 福 關 懷 促 進 協 會 淡 水 區 新 春 街 40 號 涂 玉 惠 會 長 行 忠 堂 仙 公 廟 淡 水 區 忠 山 里 椿 子 李 永 標 先 生 林 18 號 新 北 市 佛 理 慈 善 功 德 會 謝 玉 惠 小 姐 淡 水 區 北 新 路 33 號 4 樓

222 土 石 流 潛 勢 溪 流 影 響 範 圍 弱 勢 族 群 調 查 調 查 或 更 新 日 期 : 土 石 流 潛 勢 溪 流 影 響 範 圍 弱 勢 族 群 調 查 里 別 實 際 居 住 弱 勢 族 群 人 數 避 難 處 所 樹 興 87 人 25 人 樹 興 活 動 中 心 八 勢 54 人 15 人 竹 圍 國 小 水 源 15 人 3 人 水 源 活 動 中 心 212

223 附 件 5 新 北 市 淡 水 區 防 災 民 生 物 資 供 應 及 運 補 計 畫 213

224 新 北 市 淡 水 區 防 災 民 生 物 資 供 應 及 運 補 計 畫 壹 目 的 : 為 健 全 本 市 災 害 防 救 體 系, 強 化 災 害 應 變 措 施 及 復 原 重 建 效 能, 遇 有 災 害 發 生 時, 能 迅 速 提 供 災 區 及 災 害 應 變 中 心 防 救 災 民 生 物 資, 以 利 災 害 搶 救 與 災 後 復 原 工 作, 特 訂 定 本 計 畫 貳 依 據 : 內 政 部 101 年 12 月 17 日 台 內 社 字 第 號 函 頒 直 轄 市 縣 ( 市 ) 危 險 區 域 ( 村 里 部 落 ) 因 應 天 然 災 害 緊 急 救 濟 物 資 儲 存 作 業 要 點 範 例 及 內 政 部 99 年 5 月 3 日 台 內 社 字 第 號 函 辦 理 參 民 生 物 資 供 應 及 運 補 原 則 : 一 供 應 對 象 災 區 受 困 及 於 臨 時 收 容 所 安 置 之 民 眾 二 民 生 物 資 供 應 種 類 及 數 量 ( 一 ) 食 品 類 : 1. 食 米 : 每 人 每 日 以 0.4 公 斤 計 算 2. 飲 用 水 : 每 人 每 日 4 公 升 計 算 3. 其 他 如 罐 頭 奶 粉 ( 嬰 兒 成 人 ) 餅 乾 口 糧 等, 應 實 際 需 求 對 象 人 數 進 行 配 給 ( 二 ) 寢 具 類 : 帳 篷 睡 袋 毛 毯 或 棉 被 等, 應 實 際 需 求 對 象 人 數 進 行 配 給 ( 三 ) 衣 物 類 : 視 實 際 需 要 酌 量 購 置 或 配 置 ( 四 ) 日 用 品 類 : 牙 刷 牙 膏 衛 生 紙 衛 生 棉 尿 布 ( 褲 ) 急 救 箱 手 電 筒 及 電 池 等, 均 應 至 少 儲 備 保 全 對 象 之 人 口 數 量 所 需 ( 五 ) 其 他 類 : 依 地 域 特 性 及 實 際 供 給 對 象 需 求, 準 備 如 : 發 電 機 電 器 用 品 炊 事 用 具 奶 嘴 及 奶 瓶 等 進 行 供 應 三 直 升 機 起 降 地 點 214

225 以 內 政 部 空 中 勤 務 總 隊 公 告 之 本 市 轄 內 適 當 地 點 為 起 降 點, 以 因 應 道 路 中 斷 時, 民 生 物 資 空 中 運 補 調 度 四 供 應 及 運 補 時 間 ( 一 ) 糧 食 民 生 用 品 之 配 發, 平 時 由 各 區 公 所 指 定 專 人 負 責, 先 行 將 糧 食 及 民 生 用 品 分 送 至 各 區 域 之 固 定 地 點 存 放, 並 責 由 專 人 定 期 盤 點, 依 擬 定 分 送 計 畫 辦 理 ( 二 ) 如 因 道 路 中 斷 無 法 及 時 搶 通, 糧 食 及 民 生 用 品 或 捐 贈 物 資 依 第 二 點 所 訂 原 則 供 應, 其 運 補 日 數 由 各 災 區 公 所 自 行 視 狀 況 決 定, 並 報 本 府 社 會 局 備 查 ( 三 ) 各 區 公 所 應 於 糧 食 及 民 生 用 品 安 全 使 用 期 限 屆 滿 前 完 成 盤 點, 並 得 以 下 列 方 式 處 理 : 1. 公 開 拍 賣, 其 拍 賣 所 得 作 為 補 充 購 置 費 用 2. 轉 入 實 物 銀 行 ( 或 逕 為 轉 贈 ) 贈 予 低 收 入 戶 等 弱 勢 族 群 或 社 會 福 利 機 構 五 業 務 權 責 ( 一 ) 平 時 管 理 : 在 各 區 公 所 為 天 然 災 害 業 務 承 辦 人 員 及 業 務 課 室 主 管 ; 在 市 府 為 社 會 局 災 害 業 務 承 辦 人 員 及 業 務 單 位 主 管 ( 二 ) 災 時 管 理 : 在 市 府 及 各 區 均 應 成 立 重 大 災 難 物 資 管 理 小 組, 予 以 明 確 分 組 確 立 職 掌, 以 利 災 時 物 資 盤 點 裝 運 配 送 等 運 補 任 務 能 有 效 運 作, 設 組 長 副 組 長 一 人 及 行 政 組 總 務 組 機 動 組 志 工 組 分 配 組 等 若 干 人 各 組 任 務 如 下 : 甲 組 長 : 負 責 各 組 人 員 編 列 及 指 揮 乙 副 組 長 : 負 責 各 組 之 協 調 及 統 籌 物 資 分 配 丙 行 政 組 : 負 責 工 作 人 員 及 支 援 志 工 之 任 務 分 派 管 理 ; 物 資 215

226 之 登 錄 造 冊 及 公 開 徵 信, 並 作 成 運 補 配 送 紀 錄 ; 行 政 及 媒 合 物 資 聯 繫 事 宜 丁 總 務 組 : 負 責 物 資 採 購 盤 點 分 類 儲 放 及 媒 合 物 資 接 收 開 立 收 據 事 宜 戊 分 配 組 : 負 責 物 資 分 配 發 放 及 物 資 需 求 調 查 提 報 事 宜 己 機 動 組 : 調 撥 車 輛 進 行 災 區 物 資 配 送 216

227 新 北 市 淡 水 區 公 所 104 年 度 防 災 民 生 物 資 自 儲 情 形 一 覽 表 聯 絡 人 資 料 ( 儲 放 點 鑰 匙 管 理 人 ) 儲 放 點 基 本 資 訊 物 資 品 項 物 資 儲 放 點 編 號 物 資 儲 放 點 名 稱 姓 名 辦 公 室 電 話 手 機 傳 真 所 在 里 別 詳 細 地 址 樓 層 服 務 範 圍 主 分 類 次 分 類 品 名 單 位 數 量 保 存 期 限 備 註 GF 長 庚 市 民 活 動 中 心 洪 沂 瑩 分 機 長 庚 新 北 市 淡 水 區 中 山 路 72 巷 1 弄 10 號 2 樓 竹 圍 地 區 以 外 之 淡 水 ( 長 庚 里 ) 泡 麵 包 / 碗 GF 民 生 市 民 活 動 中 心 洪 沂 瑩 分 機 民 生 新 北 市 淡 水 區 民 生 路 27 號 6 樓 竹 圍 地 區 ( 竹 圍 里 福 德 里 民 權 里 民 生 理 ) 嬰 兒 奶 粉 罐 GF 水 碓 市 民 活 動 中 心 洪 沂 瑩 分 機 水 碓 新 北 市 淡 水 區 中 山 北 路 一 段 158 號 8 樓 淡 水 區 內 ( 水 碓 里 正 德 里 北 新 里 中 興 里 ) 食 品 類 主 食 品 成 人 奶 粉 肉 類 罐 頭 魚 類 罐 頭 蔬 菜 罐 頭 其 他 罐 頭 餅 乾 口 糧 罐 罐 罐 罐 罐 包

228 飲 品 類 瓶 裝 礦 泉 水 瓶 睡 袋 個 年 寢 具 類 寢 具 類 行 軍 床 床 年 睡 墊 床 年 枕 頭 個 年 草 蓆 床 年 涼 被 條 年 棉 被 條 年 氣 墊 床 個 年 衣 物 類 成 人 用 衣 物 組 合 墊 ( 巧 拼 ) 長 袖 上 衣 男 用 內 衣 女 用 內 衣 男 用 內 褲 女 用 內 褲 組 1 10 年 件 年 件 6 10 年 件 9 10 年 件 年 件 年 拖 鞋 雙 年 運 動 服 組 0 218

229 兒 童 衣 物 類 兒 童 長 袖 上 衣 兒 童 短 袖 上 衣 兒 童 外 套 兒 童 長 褲 兒 童 短 褲 兒 童 用 內 衣 兒 童 用 內 褲 兒 童 用 拖 鞋 件 5 10 年 件 年 件 0 件 5 10 年 件 0 件 0 件 年 雙 年 日 用 品 類 衛 生 用 品 牙 刷 枝 年 牙 膏 條 年 沐 浴 乳 罐 1, 年 肥 皂 個 0 衛 生 紙 包 年 衛 生 棉 包 年 盥 洗 包 包 年 臉 盆 個 年 洗 髮 精 罐 1, 年 219

230 毛 巾 條 年 浴 巾 條 1 10 年 成 人 口 罩 個 年 成 人 尿 布 兒 童 尿 布 洗 衣 粉 ( 精 ) 包 3 10 年 包 4 10 年 包 2 10 年 漱 口 杯 個 年 免 洗 餐 具 碗 個 年 筷 子 雙 年 杯 子 個 年 盤 子 個 10 其 他 類 其 他 類 雨 衣 件 年 手 電 筒 支 年 急 救 箱 個 2 10 年 鍋 子 個 2 10 年 湯 杓 枝 1 10 年 220

231 卡 式 爐 具 4 10 年 奶 瓶 個 年 奶 嘴 個 年 發 電 機 具 1 10 年 油 料 公 升 年 221

232 222 附 件 6 新 北 市 政 府 因 災 故 可 申 請 相 關 補 助

233 新 北 市 政 府 因 災 故 可 申 請 補 助 名 稱 項 次 災 害 局 處 區 申 請 名 稱 對 象 窗 口 金 額 備 註 1 火 災 消 防 局 新 北 市 政 府 辦 理 特 殊 重 大 住 宅 火 災 建 築 物 災 後 復 建 處 理 原 則 為 協 助 遭 遇 特 殊 重 大 住 宅 火 災 建 築 物 復 建, 及 促 進 受 災 戶 回 歸 正 常 生 活 消 防 局 新 台 幣 1 萬 至 8 萬 本 府 災 害 準 備 金 支 應 2 各 類 災 故 3 意 外 與 重 大 變 故 社 會 局 社 會 局 馬 上 關 懷 急 難 救 助 作 業 要 點 新 北 市 政 府 急 難 救 助 金 ( 設 籍 新 北 市 市 民 ) 新 北 市 政 府 急 難 救 助 作 業 要 點 新 北 市 市 民 意 外 救 助 實 施 計 畫 1. 負 擔 家 庭 主 要 生 計 責 任 者 死 亡 失 蹤 或 罹 患 重 傷 病 失 業 或 因 其 他 原 因 無 法 工 作, 致 家 庭 生 活 陷 於 困 境 2. 其 他 因 遭 逢 變 故, 致 家 庭 生 活 陷 於 困 境 1. 戶 內 人 口 發 生 意 外 事 故 致 死 2. 其 他 遭 遇 重 大 變 故, 致 生 活 陷 於 困 境, 經 本 府 社 會 局 或 本 市 區 公 所 訪 視 評 估, 認 定 確 有 救 助 需 要 區 公 所 新 台 幣 1 至 3 萬 或 每 年 最 高 10 萬 ( 同 一 家 庭 每 年 領 取 政 府 發 給 之 急 難 救 助 金 總 額, 最 高 以 新 臺 幣 十 萬 元 為 限 ) 1. 死 亡 :1 至 3 萬 元 2. 失 蹤 :1 至 2 萬 元 3. 罹 患 重 傷 病 :1 至 3 萬 元 4. 失 業 :1 至 3 萬 元 5. 其 他 原 因 無 法 工 作 :1 至 2 6. 其 他 變 故 :1 至 2 萬 元 區 公 所 1. 喪 葬 救 助 : (1) 低 收 入 戶 : 最 高 3 萬 元 (2) 一 般 市 民 : 最 高 2 萬 元, 但 非 負 擔 家 庭 主 要 生 計 責 任 者 死 亡, 最 高 補 助 1 萬 元 2. 意 外 事 故 致 死 救 助 : (1) 低 收 入 戶 :50 萬 元 (2) 中 低 收 入 223

234 新 北 市 政 府 因 災 故 可 申 請 補 助 名 稱 項 次 災 害 局 處 區 申 請 名 稱 對 象 窗 口 金 額 備 註 戶 :30 萬 元 (3) 一 般 市 民 :15 萬 元 4 水 火 雹 旱 地 其 他 社 會 局 新 北 市 政 府 災 害 救 助 金 新 北 市 政 府 災 害 救 助 金 核 發 要 點 新 北 市 轄 內 之 民 眾 區 公 所 1. 死 亡 ( 失 蹤 ) 救 助 20 萬 2. 重 傷 救 助 10 萬 3. 安 遷 救 助 2 萬 5 口 為 限 4. 住 戶 淹 水 救 助 1 至 2 萬 發 生 年 度 內 災 害 救 助 金 預 算 224

235 新 北 市 政 府 因 災 故 可 申 請 補 助 名 稱 項 次 災 害 局 處 區 申 請 名 稱 對 象 窗 口 金 額 備 註 5 職 災 勞 工 局 勞 工 職 業 災 害 慰 助 金 實 施 計 畫 6 風 火 震 爆 災 城 鄉 局 都 市 更 新 整 建 維 護 協 助 因 遭 遇 職 業 災 害 致 死 勞 工 之 家 屬 及 因 職 業 災 害 致 失 能 或 受 傷 住 院 之 勞 工, 減 低 其 災 害 事 件 導 致 之 生 活 危 機, 並 安 定 職 場 因 風 災 火 災 地 震 及 爆 炸 致 遭 受 損 害 之 合 法 建 築 物 勞 工 局 城 鄉 局 新 台 幣 1 萬 至 10 萬 1. 每 案 以 核 准 補 助 項 目 總 經 費 百 分 之 五 十 為 上 限 2. 每 案 之 建 築 物 立 面 修 繕 工 程 補 助 額 度, 應 達 補 助 總 經 費 百 分 之 五 十 以 上 但 四 五 層 樓 集 合 住 宅 僅 增 設 昇 降 設 備 者, 不 在 此 限 7 工 務 局 災 害 準 備 金 受 災 戶 ( 建 築 物 ) 工 務 局 1. 由 災 害 準 備 金 預 先 支 應 相 關 修 繕 復 原 費 用, 再 行 代 位 求 償 2. 例 如 本 次 安 康 氣 爆 案, 建 物 毀 損 相 關 部 分 由 工 務 局 先 行 請 廠 商 修 繕 復 原, 再 由 欣 欣 瓦 斯 支 付 相 關 修 繕 費 用 8 各 類 災 害 財 政 局 稅 捐 處 房 屋 稅 減 免 受 災 戶 稅 捐 處 依 房 屋 稅 條 例 第 15 條 第 1 項 第 7 款 房 屋 毀 損 5 成 以 上 房 屋 稅 全 免, 另 同 條 第 2 項 第 4 款 房 屋 新 北 市 勞 工 權 益 基 金 新 北 市 都 市 更 新 基 金 災 害 準 備 金 225

236 新 北 市 政 府 因 災 故 可 申 請 補 助 名 稱 項 次 災 害 局 處 區 申 請 名 稱 對 象 窗 口 金 額 備 註 毀 損 3 至 5 成 房 屋 稅 減 半 9 各 類 災 害 原 民 局 原 住 民 族 委 員 會 輔 助 原 住 民 急 難 救 助 實 施 要 點 設 籍 本 市 具 有 原 住 民 身 分 者 區 公 所 1. 失 蹤 致 家 庭 生 活 陷 於 困 境 者, 最 高 補 助 5 萬 元 2. 其 受 重 傷 致 家 庭 生 活 陷 於 困 境 者, 最 高 補 助 3 萬 元 3. 雖 無 人 傷 亡 卻 致 家 庭 生 計 陷 於 困 境 者 最 高 補 助 1 萬 元 226

237 新 北 市 政 府 因 災 故 可 申 請 補 助 名 稱 項 次 災 害 局 處 區 申 請 名 稱 對 象 窗 口 金 額 備 註 10 民 政 局 新 北 市 公 立 殯 儀 館 設 施 及 服 務 費 用 減 免 本 市 市 民 民 政 局 費 用 減 免 相 關 事 項 : 一 亡 者 設 籍 本 市 且 有 以 下 情 形 之 一 者, 其 家 屬 得 於 出 殯 或 火 化 前, 檢 附 相 關 證 件, 申 請 費 用 減 免 : ( 一 ) 本 市 仁 愛 之 家 之 公 費 院 民 使 用 場 地 服 務 項 目 十 五 日 內, 免 收 費 用 ; 禮 廳 使 用, 於 減 價 日 之 丙 ( 丁 ) 級 廳 免 收 費 用, 甲 ( 乙 ) 級 廳 減 半 收 費, 均 以 一 次 為 限 ( 二 ) 本 市 列 冊 有 案 之 低 收 入 戶, 免 收 費 用 ; 本 市 原 住 民 列 冊 之 中 低 收 入 戶 請 領 本 市 中 低 收 入 老 人 生 活 津 貼 中 低 收 入 身 心 障 礙 者 生 活 補 助 或 中 低 收 入 兒 童 及 少 年 生 活 扶 助 者, 減 半 收 費 ( 三 ) 設 籍 板 橋 區 中 正 里 宏 翠 里 新 海 里 吉 翠 里 朝 陽 里 德 翠 里 仁 翠 里 及 三 峽 區 溪 北 里 土 城 區 祖 田 里 頂 福 里 與 頂 227

238 新 北 市 政 府 因 災 故 可 申 請 補 助 名 稱 項 次 災 害 局 處 區 申 請 名 稱 對 象 窗 口 金 額 備 註 新 里 達 六 個 月 以 上 之 居 民 死 亡, 使 用 場 地 服 務 項 目 十 五 日 內, 免 收 費 用 ; 禮 廳 部 分, 使 用 丙 ( 丁 ) 級 廳 者 免 收 費 用, 使 用 甲 ( 乙 ) 級 廳 者 減 半 收 費, 加 價 日 費 用 以 原 價 日 計 ( 四 ) 參 加 聯 合 奠 祭 者, 免 收 使 用 場 地 服 務 項 目 費 用 但 退 出 聯 合 奠 祭 者, 應 依 本 表 收 費 標 準 補 繳 相 關 費 用 ( 五 ) 因 本 府 進 行 公 共 工 程 所 起 掘 之 骨 骸, 經 報 准 送 場 地 火 化 者, 免 收 費 用 ( 六 ) 因 公 殉 職 之 軍 公 教 人 員, 免 收 費 用 ( 七 ) 於 醫 療 院 所 捐 贈 器 官 者, 免 收 費 用 ( 八 ) 其 他 特 殊 情 形 經 本 府 專 案 核 准 者, 依 本 府 核 准 金 額 減 免 之 二 外 國 人 其 居 留 地 為 本 市 者, 比 照 本 市 市 民 身 分 計 費 228

239 新 北 市 政 府 因 災 故 可 申 請 補 助 名 稱 項 次 災 害 局 處 區 申 請 名 稱 對 象 窗 口 金 額 備 註 11 人 事 處 新 北 市 政 府 所 屬 各 機 關 學 校 公 教 人 員 急 難 貸 款 實 施 要 點 12 部 分 公 所 急 難 救 助 新 北 市 政 府 及 所 屬 機 關 學 校 編 制 內 公 教 員 工 1. 限 設 籍 該 區 區 民 服 務 機 關 學 校 及 人 事 處 中 和 永 和 新 店 三 重 土 城 五 股 泰 山 八 里 深 坑 金 山 萬 里 平 溪 石 碇 1. 傷 病 住 院 貸 款 : 每 一 員 工 最 高 新 臺 幣 50 萬 元 2. 疾 病 醫 護 貸 款 : 每 一 員 工 最 高 新 臺 幣 50 萬 元 3. 喪 葬 貸 款 : 每 一 員 工 最 高 新 臺 幣 50 萬 元 4. 重 大 災 害 貸 款 : 每 一 員 工 最 高 新 臺 幣 50 萬 元 1. 救 助 金 額 : 視 個 案 情 況 或 比 照 新 北 市 政 府 急 難 救 助 作 業 要 點 提 供 2. 由 各 公 所 負 責 審 核 3. 同 一 救 助 事 項, 已 向 公 所 或 本 府 其 他 機 關 申 請 救 助 者 不 得 重 複 申 請 民 眾 捐 贈 救 濟 金 專 戶 13 板 橋 區 公 所 急 難 救 助 限 設 籍 該 區 區 民 板 橋 區 1. 喪 葬 補 助 5,000 元 2. 醫 療 補 助 3,000 元 3. 生 活 補 助 2,000 元 4. 由 公 所 負 責 審 核 5. 同 一 救 助 事 項, 已 向 公 所 或 本 府 其 他 機 關 申 請 救 助 者 不 民 眾 捐 贈 救 濟 金 專 戶 229

240 新 北 市 政 府 因 災 故 可 申 請 補 助 名 稱 項 次 災 害 局 處 區 申 請 名 稱 對 象 窗 口 金 額 備 註 得 重 複 申 請 14 林 口 區 公 所 15 八 里 區 公 所 16 萬 里 金 山 區 公 所 急 難 救 助 限 設 籍 該 區 區 民 喪 葬 補 助 保 險 1. 限 設 籍 該 區 區 民 喪 葬 補 助 保 險 限 設 籍 該 區 區 民 林 口 區 1. 醫 療 補 助 :1 萬 元, 每 人 每 年 申 請 一 次 為 限 2. 急 難 救 助 :2 萬 元, 同 一 事 由 申 請 一 次 為 限 3. 由 公 所 負 責 審 核 4. 同 一 救 助 事 項, 已 向 公 所 或 本 府 其 他 機 關 申 請 救 助 者 不 得 重 複 申 請 八 里 區 1. 喪 葬 補 助 :3 萬 元 2. 區 民 意 外 保 險 : 因 意 外 事 故 致 重 度 殘 障 或 身 故 者,50 萬 3. 由 公 所 負 責 審 核 4. 同 一 救 助 事 項, 已 向 公 所 或 本 府 其 他 機 關 申 請 救 助 者 不 得 重 複 申 請 萬 里 金 山 區 公 所 1. 喪 葬 補 助 :2 萬 元 2. 區 民 意 外 保 險 : 死 亡 30 萬, 殘 廢 依 等 級 理 賠 3. 由 公 所 負 責 審 新 北 市 區 域 性 垃 圾 處 理 場 ( 廠 ) 營 運 階 段 回 饋 金 下 罟 子 垃 圾 廠 回 饋 金 台 電 電 協 會 發 電 年 度 協 助 金 及 後 端 回 饋 金 ( 核 電 廠 ) 230

241 新 北 市 政 府 因 災 故 可 申 請 補 助 名 稱 項 次 災 害 局 處 區 申 請 名 稱 對 象 窗 口 金 額 備 註 核 17 石 門 區 公 所 18 貢 寮 區 公 所 喪 葬 補 助 限 設 籍 該 區 區 民 喪 葬 補 助 保 險 1. 限 設 籍 該 區 區 民 石 門 區 公 所 1. 喪 葬 補 助 :2 萬 元 2. 由 公 所 負 責 審 核 貢 寮 區 1. 喪 葬 補 助 : 5,000 元 2. 區 民 意 外 保 險 : 死 亡 60 萬, 殘 廢 依 等 級 理 賠 3. 由 公 所 負 責 審 核 台 電 電 協 會 發 電 年 度 協 助 金 及 後 端 回 饋 金 ( 核 電 廠 ) 台 電 電 協 會 發 電 年 度 協 助 金 ( 核 電 廠 ) 19 雙 溪 區 公 所 20 坪 林 區 公 所 喪 葬 醫 療 補 助 1. 限 設 籍 該 區 區 民 保 險 1. 限 設 籍 該 區 區 民 雙 溪 區 1. 喪 葬 補 助 : 3,000 元 2. 醫 療 補 助 : 1,000~5,000 元 3. 由 公 所 負 責 審 核 坪 林 區 公 所 1. 意 外 死 亡 及 殘 廢 險 金 :2 萬 元 2. 意 外 傷 害 醫 療 險 :5 萬 元 ( 實 支 實 付 ) 3. 由 公 所 負 責 審 核 台 電 電 協 會 發 電 年 度 協 助 金 ( 核 電 廠 ) 台 電 電 協 會 發 電 年 度 協 助 金 ( 核 電 廠 ) 231

242 232 附 件 7 淡 水 區 各 項 防 救 災 相 關 標 準 作 業 程 序

243 淡 水 區 各 項 防 救 災 相 關 標 準 作 業 程 序 臚 列 如 后, 並 呈 現 各 項 標 準 作 業 流 程 圖 : 項 次 標 準 作 業 程 序 名 稱 1 新 北 市 淡 水 區 級 災 害 應 變 中 心 作 業 組 標 準 作 業 程 序 2 新 北 市 淡 水 區 級 災 害 應 變 中 心 民 政 組 標 準 作 業 程 序 3 新 北 市 淡 水 區 級 災 害 應 變 中 心 秘 書 組 標 準 作 業 程 序 4 新 北 市 淡 水 區 級 災 害 應 變 中 心 經 建 組 標 準 作 業 程 序 5 新 北 市 淡 水 區 級 災 害 應 變 中 心 社 會 組 標 準 作 業 程 序 6 新 北 市 淡 水 區 級 災 害 應 變 中 心 工 務 組 標 準 作 業 程 序 7 新 北 市 各 區 公 所 颱 風 豪 雨 期 間 封 路 標 準 作 業 程 序 8 新 北 市 政 府 封 橋 標 準 作 業 程 序 9 新 北 市 淡 水 區 防 汛 砂 包 發 放 及 回 收 作 業 機 制 10 新 北 市 各 區 災 害 應 變 中 心 前 進 指 揮 所 作 業 規 定 11 新 北 市 政 府 辦 理 災 害 救 助 金 核 發 標 準 作 業 程 序 ( 含 公 所 ) 12 新 北 市 政 府 辦 理 馬 上 關 懷 急 難 救 助 標 準 作 業 程 序 ( 含 公 所 ) 13 新 北 市 政 府 辦 理 急 難 救 助 標 準 作 業 程 序 ( 含 公 所 ) 14 新 北 市 政 府 辦 理 意 外 事 故 致 死 救 助 標 準 作 業 程 序 ( 含 公 所 ) 15 新 北 市 政 府 農 田 及 魚 塭 埋 沒 流 失 海 水 倒 灌 救 助 工 作 標 準 作 業 程 序 ( 含 公 所 ) 16 新 北 市 政 府 農 業 天 然 災 害 低 利 貸 款 標 準 作 業 程 序 ( 含 公 所 ) 17 新 北 市 政 府 農 業 天 然 災 害 現 金 救 助 標 準 作 業 程 序 ( 含 公 所 ) 233

244 壹 新 北 市 淡 水 區 級 災 害 應 變 中 心 作 業 組 標 準 作 業 流 程 圖 新 北 市 淡 水 區 級 災 害 應 變 中 心 作 業 組 標 準 作 業 程 序 災 害 發 生 或 有 發 生 之 虞 時 災 害 整 備 依 指 示 成 立 區 級 災 害 應 變 中 心 聯 繫 各 編 組 人 員 進 駐 及 設 備 清 點 召 開 災 害 整 備 會 議 及 決 議 事 項 災 害 發 生 依 指 揮 官 指 示 進 行 災 害 應 變 災 害 應 變 1. 災 情 彙 整 統 計 指 示 與 聯 絡 並 紀 錄 搶 救 情 形 2. 提 供 參 考 資 料 予 分 組 執 行 應 變 相 關 事 宜 災 情 過 大 請 求 市 級 應 變 中 心 或 其 他 區 公 所 / 民 間 團 體 / 國 軍 支 援 災 情 處 置 彙 整 與 回 報 市 府 應 變 中 心 災 後 復 原 重 建 依 指 示 撤 除 區 級 災 害 應 變 中 心 檢 討 災 害 應 變 處 置 情 形 完 成 災 害 整 備 日 誌 234

245 貳 新 北 市 淡 水 區 級 災 害 應 變 中 心 民 政 組 標 準 作 業 流 程 圖 新 北 市 淡 水 區 級 災 害 應 變 中 心 民 政 組 標 準 作 業 程 序 區 級 災 害 應 變 中 心 成 立 災 害 整 備 編 組 人 員 進 駐 及 設 備 清 點 其 他 外 駐 單 位 人 員 之 接 待 災 害 發 生 依 指 揮 官 指 示 進 行 災 害 應 變 災 害 應 變 協 助 執 行 災 害 警 訊 廣 播 處 理 民 眾 通 報 電 話 1. 通 知 里 長 進 行 勸 導 撤 離 2. 協 同 警 消 軍 等 相 關 單 位 執 行 疏 散 撤 離 作 業 回 報 災 害 應 變 中 心 作 業 組 協 助 加 強 巡 邏 守 望 防 止 趁 火 打 劫 災 後 復 原 重 建 撤 除 區 級 災 害 應 變 中 心 輪 值 檢 討 災 害 應 變 處 置 情 形 並 完 成 報 告 235

246 參 新 北 市 淡 水 區 級 災 害 應 變 中 心 秘 書 組 標 準 作 業 流 程 圖 新 北 市 淡 水 區 級 災 害 應 變 中 心 秘 書 組 標 準 作 業 程 序 區 級 災 害 應 變 中 心 成 立 災 害 整 備 編 組 人 員 進 駐 及 設 備 清 點 電 訊 照 明 設 備 之 維 持 災 害 發 生 依 指 揮 官 指 示 進 行 災 害 應 變 災 害 應 變 救 災 器 材 儲 備 供 應 管 理 災 害 新 聞 資 訊 發 布 人 員 飲 食 給 養 及 寢 具 供 應 回 報 區 級 災 害 應 變 中 心 作 業 組 災 後 復 原 重 建 撤 除 區 級 災 害 應 變 中 心 輪 值 檢 討 災 害 應 變 處 置 情 形 並 完 成 報 告 236 秘 書 組 任 務 : 1. 災 害 應 變 中 心 辦 公 處 所 之 佈 置 電 訊 之 裝 備 維 護 及 照 明 設 備 之 維 持 等 事 項 2. 災 害 應 變 中 心 工 作 人 員 飲 食 給 養 及 寢 具 供 應 事 項 3. 救 災 器 材 儲 備 供 應 事 項 4. 相 關 災 害 新 聞 資 訊 發 布 5. 其 他 有 關 業 務 權 責 事 項

247 肆 新 北 市 淡 水 區 級 災 害 應 變 中 心 經 建 組 標 準 作 業 流 程 圖 新 北 市 淡 水 區 級 災 害 應 變 中 心 經 建 組 標 準 作 業 程 序 區 級 災 害 應 變 中 心 成 立 災 害 整 備 編 組 人 員 進 駐 及 設 備 清 點 災 害 發 生 依 指 揮 官 指 示 進 行 災 害 應 變 災 害 應 變 公 / 民 營 事 業 災 情 查 報 統 計 彙 整 聯 繫 農 漁 林 牧 業 災 情 查 報 統 計 彙 整 聯 繫 1. 配 合 新 北 市 政 府 農 業 局 降 雨 量 變 化 進 行 通 報 2. 協 調 各 區 綠 化 班 進 駐 並 處 理 相 關 災 情 回 報 區 級 災 害 應 變 中 心 作 業 組 協 助 民 政 組 執 行 勸 導 撤 離 災 後 復 原 重 建 撤 除 區 級 災 害 應 變 中 心 輪 值 檢 討 災 害 應 變 處 置 情 形 並 完 成 報 告 237

248 伍 新 北 市 淡 水 區 級 災 害 應 變 中 心 社 會 組 標 準 作 業 流 程 圖 新 北 市 淡 水 區 級 災 害 應 變 中 心 社 會 組 標 準 作 業 程 序 區 級 災 害 應 變 中 心 成 立 災 害 整 備 1. 編 組 人 員 進 駐 2. 備 妥 收 容 場 所 與 物 資 災 害 發 生 依 指 揮 官 指 示 進 行 災 害 應 變 1. 開 設 臨 時 避 難 收 容 所 2. 協 調 調 度 車 輛 運 送 受 災 民 眾 物 資 集 中 / 發 放 之 地 點 指 定 與 物 資 管 理 災 害 應 變 1. 受 災 民 眾 之 登 記 接 待 2. 救 災 物 資 發 放 物 資 之 接 受 與 轉 發 臨 時 避 難 收 容 所 受 災 民 眾 統 計 查 報 回 報 區 級 災 害 應 變 中 心 作 業 組 收 容 量 過 大 請 求 市 級 應 變 中 心 或 其 他 區 公 所 / 民 間 團 體 / 國 軍 單 位 之 收 容 支 援 災 後 復 原 重 建 238 撤 除 區 級 災 害 應 變 中 心 輪 值 檢 討 災 害 應 變 處 置 情 形 並 完 成 報 告 辦 理 臨 時 避 難 收 容 所 受 災 民 眾 災 後 安 頓 作 業 臨 時 避 難 收 容 所 受 災 民 眾 返 家

249 陸 新 北 市 淡 水 區 級 災 害 應 變 中 心 工 務 組 標 準 作 業 流 程 圖 新 北 市 淡 水 區 級 災 害 應 變 中 心 工 務 組 標 準 作 業 程 序 災 害 整 備 區 級 災 害 應 變 中 心 成 立 編 組 人 員 進 駐 及 設 備 清 點 災 害 發 生 依 指 揮 官 指 示 進 行 災 害 應 變 災 害 應 變 聯 繫 開 口 合 約 廠 商 進 行 搶 救 搶 修 道 路 橋 樑 設 施 之 災 情 查 報 配 合 執 行 水 位 預 警 檢 查 通 報 執 行 封 路 封 橋 作 業 事 項 執 行 目 視 橋 樑 水 位 高 度 通 報 回 報 區 級 災 害 應 變 中 心 作 業 組 回 報 新 北 市 災 害 應 變 中 心 災 後 復 原 重 建 撤 除 區 級 災 害 應 變 中 心 輪 值 檢 討 災 害 應 變 處 置 情 形 並 完 成 報 告 239

250 柒 新 北 市 各 區 公 所 颱 風 豪 雨 期 間 封 路 標 準 作 業 流 程 圖 作 業 階 段 作 業 流 程 作 業 期 限 颱 風 及 豪 雨 特 報 發 布 警 戒 階 段 警 戒 範 圍 勘 查 區 長 或 指 定 代 理 人 認 定 警 戒 範 圍 YES NO( 再 度 勘 查 確 認 ) 30 分 鐘 持 續 警 戒 公 所 監 控 雨 量 及 不 定 時 派 員 巡 查 通 知 警 察 單 位 同 步 警 戒 待 命 NO 是 否 到 達 封 路 標 準 YES 區 長 或 指 定 代 理 人 下 達 封 路 命 令 依 現 場 情 況 判 定 封 路 階 段 橫 向 聯 繫 相 關 機 關, 並 通 知 本 府 災 害 應 變 中 心 公 所 同 仁 立 即 至 現 場 辦 理 第 一 階 段 簡 易 封 路 並 電 洽 搶 災 廠 商 進 場 搶 災 廠 商 進 場 辦 理 第 二 階 段 簡 易 封 路, 並 視 情 形 進 行 搶 災 作 業 每 3 小 時 檢 查 現 場 搶 災 進 度 及 現 場 雨 量 及 狀 況 檢 查 現 場 確 認 安 全 無 虞 NO 同 時 通 知 警 察 單 位 配 合 交 通 維 持 及 第 一 階 段 交 接 30 分 鐘 依 現 場 情 況 判 定 開 放 階 段 區 長 下 達 開 放 通 行 YES 恢 復 通 行 30 分 鐘 240

251 捌 新 北 市 政 府 封 橋 標 準 作 業 流 程 圖 用 路 人 當 地 居 民 警 政 單 位 或 上 游 水 利 設 施 管 理 單 位 放 水 通 報 養 路 單 位 巡 查 或 網 路 監 看 ( 預 警 系 統 或 河 川 水 位 ) 回 報 ( 註 1) 中 央 氣 象 局 發 布 陸 上 颱 風 警 報 或 豪 雨 特 報 區 長 或 指 定 代 理 人 認 定 警 戒 範 圍 持 續 警 戒 1. 警 戒 及 封 橋 管 制 組 24 小 時 輪 班 警 戒 2. 警 戒 及 封 橋 管 制 組 判 斷 及 每 整 點 回 報 水 位 狀 況 及 是 否 有 異 常 河 床 變 動 或 流 況 ( 註 2) 通 知 警 察 勤 務 指 揮 中 心 待 命 警 察 單 位 同 步 警 戒 封 橋 作 業 NO 是 否 達 到 封 橋 標 準? YES 區 長 或 其 指 定 代 理 人 立 即 下 達 封 橋 命 令 後 立 即 轉 報 封 橋 組 組 長 進 行 封 橋 作 業 聯 繫 橫 向 機 關 ( 通 報 組 ) 轄 區 地 方 機 關 消 防 單 位 ( 視 需 要 ) 醫 療 單 位 ( 視 需 要 ) 民 間 救 難 單 位 ( 視 需 要 ) 阻 絶 設 施 佈 設 ( 封 橋 管 制 組 ) 警 察 單 位 配 合 協 助 維 持 交 通 第 一 階 段 簡 易 封 橋 ( 原 則 橋 梁 兩 端 同 時 佈 設, 警 示 帶 交 通 錐 警 示 燈 蜂 鳴 器 ) 第 二 階 段 完 全 阻 絶 設 施 ( 充 水 式 或 RC 護 欄 拒 馬 交 通 錐 警 示 燈 ) 設 置 封 橋 告 示 牌 替 代 路 線 告 示 牌 按 規 定 程 序 通 報 ( 通 報 組 ), 依 序 : 1. 發 送 簡 訊 2. 災 情 傳 真 3. 登 錄 網 站 災 害 應 變 小 組 發 布 新 聞 路 況 語 音 錄 製 開 放 作 業 檢 查 確 認 安 全 無 虞 ( 註 3) ( 必 要 時 請 專 業 人 員 協 助 確 認 ) 區 長 或 其 指 定 代 理 人 指 示 後 開 放 通 行 YES NO 恢 復 通 行 安 全 設 施 撤 除 按 規 定 程 序 通 報 持 續 現 場 觀 察 警 戒, 特 241 別 注 意 橋 基 沖 刷 情 形 註 1: 封 橋 橋 梁 上 游 最 近 水 位 站 網 址 (htt p://gweb.wra.gov.tw/wrweb/ ) 中 由 水 資 源 資 料 之 水 文 資 訊 之 水 位 查 詢 註 2: 颱 風 期 間 判 斷 封 橋 時 機 原 則 : 1. 水 位 達 封 橋 標 準 時 2. 下 列 情 形 橋 址 水 位 未 達 封 橋 水 位 時 如 有 需 要 仍 得 提 前 辦 理 封 橋 : (1) 橋 梁 欄 杆 伸 縮 縫 或 其 他 部 位 有 異 樣 時 (2) 觀 察 橋 基 附 近 水 流 流 況 如 有 特 殊 流 況 ( 如 橋 梁 上 下 游 側 突 然 產 生 水 躍 繞 流 跌 水 及 向 源 或 側 向 侵 蝕 ) 或 有 異 常 河 床 變 動 時 (3) 橋 梁 上 游 如 有 水 位 站 之 水 位 雨 量 資 訊 於 過 去 數 小 時 內 水 位 急 遽 上 漲 且 上 游 集 水 區 持 續 降 下 豪 雨 註 3: 檢 查 項 目 應 至 少 包 括 河 川 水 位 降 至 警 戒 水 位 以 下 水 流 流 況 橋 梁 欄 杆 伸 縮 縫 大 梁 橋 墩 柱 橋 台 等 構 件 有 無 變 化 受 損 情 形

252 玖 新 北 市 淡 水 區 防 汛 砂 包 發 放 及 回 收 作 業 機 制 標 準 作 業 流 程 圖 新 北 市 政 府 防 汛 砂 包 發 放 機 制 ( 含 公 所 ) 標 準 作 業 流 程 圖 242

253 新 北 市 政 府 防 汛 砂 包 回 收 機 制 ( 含 公 所 ) 標 準 作 業 流 程 圖 243

254 壹 拾 新 北 市 各 區 災 害 應 變 中 心 前 進 指 揮 所 作 業 規 定 一 依 據 本 規 定 依 據 新 北 市 災 害 應 變 中 心 前 進 指 揮 所 作 業 規 定, 及 新 北 市 政 府 102 年 1 月 23 日 北 府 消 整 字 第 號 函 訂 定 之 二 目 的 災 害 發 生 預 期 達 一 定 損 失 規 模 時, 為 即 時 掌 握 事 故 現 場 最 新 狀 況, 迅 速 執 行 各 項 應 變 措 施 而 須 開 設 各 區 災 害 應 變 中 心 前 進 指 揮 所 ( 以 下 簡 稱 前 進 指 揮 所 ), 以 就 近 統 籌 監 督 協 調 指 揮 調 度 及 處 理 應 變 相 關 事 宜, 為 使 前 進 指 揮 所 架 設 作 業 有 所 遵 循 並 提 升 效 率, 特 訂 定 本 規 定 三 啟 動 時 機 當 本 區 發 生 颱 風 地 震 ( 海 嘯 ) 火 災 爆 炸 及 其 他 等 重 大 災 害 達 一 定 損 失 規 模 時, 區 公 所 ( 以 下 簡 稱 本 所 ) 災 害 防 救 業 務 單 位 認 為 有 必 要 整 合 本 區 資 源 投 入 救 災 工 作, 應 立 即 陳 報 區 長 開 設 前 進 指 揮 所, 並 由 本 中 心 通 報 相 關 編 組 進 駐 四 設 置 地 點 選 定 為 使 相 關 應 變 機 關 ( 單 位 ) 於 災 害 現 場 得 有 明 確 地 點 進 行 相 互 協 調 接 受 工 作 派 遣 統 一 應 變 工 作 步 調, 前 進 指 揮 所 位 置 應 於 應 變 工 作 展 開 之 初 就 迅 速 成 立, 其 設 置 原 則 如 下 : ( 一 ) 位 置 決 定 原 則 1. 居 上 風 處 2. 視 界 清 楚 3. 交 通 便 利 4. 場 地 寬 闊 5. 不 易 受 緊 急 狀 況 干 擾 ( 二 ) 處 所 選 定 原 則 244

255 1. 避 免 設 於 有 發 生 二 次 災 害 之 虞 之 室 內 場 所 或 戶 外 地 點 2. 作 業 空 間 至 少 可 容 納 三 十 人 以 上, 可 提 供 水 電 之 地 點 3. 交 通 便 捷 且 利 於 與 地 方 災 害 應 變 中 心 協 調 聯 繫 4. 堅 固 且 附 設 有 洗 手 間 等 作 業 空 間 足 夠 之 建 築 物 5. 可 停 放 具 機 動 性 之 車 輛 ( 如 指 揮 車 或 大 型 巴 士 ) 或 室 外 空 地 五 指 揮 官 及 副 指 揮 官 前 進 指 揮 所 置 指 揮 官 一 人, 由 本 中 心 指 揮 官 指 定 主 任 秘 書 擔 任, 綜 理 前 進 指 揮 所 災 害 應 變 事 宜 ; 副 指 揮 官 一 人, 由 本 中 心 指 揮 官 指 定 災 害 業 管 單 位 課 長 層 級 以 上 人 員 擔 任, 襄 助 指 揮 官 處 理 前 進 指 揮 所 災 害 應 變 事 宜 六 編 組 ( 一 ) 前 進 指 揮 所 編 組 依 任 務 分 組 設 有 作 業 組 民 政 組 秘 書 組 經 建 組 工 務 組 社 會 組 環 保 組 警 政 組 消 防 組 衛 生 組 國 軍 組 等 任 務 分 組 ( 二 ) 本 中 心 指 揮 官 得 視 實 際 情 形 彈 性 啟 動 任 務 分 組, 並 派 員 進 駐 前 進 指 揮 所 或 增 派 其 他 機 關 ( 單 位 ) 派 員 進 駐 前 進 指 揮 所 ; 各 編 組 之 主 管 機 關 ( 單 位 ) 亦 得 視 實 際 需 要, 報 請 本 中 心 指 揮 官 同 意 後, 通 知 其 他 機 關 ( 單 位 ) 派 員 參 與 前 進 指 揮 所 運 作 七 進 駐 人 員 及 任 務 前 進 指 揮 所 各 任 務 分 組 進 駐 機 關 ( 單 位 ) 應 相 互 支 援, 執 行 各 項 應 變 處 置 事 宜, 參 與 各 任 務 分 組 單 位 應 指 派 相 關 人 員 一 名 進 駐, 並 得 派 幕 僚 人 員 ( 進 駐 人 數 及 開 設 模 式 ), 執 行 各 進 駐 機 關 之 任 務 及 下 列 工 作 事 項 : ( 一 ) 作 業 組 1 掌 握 全 盤 應 變 處 置, 研 判 提 供 指 揮 官 應 變 決 策 2 擔 任 本 中 心 前 進 指 揮 所 災 害 現 場 新 北 市 政 府 之 聯 絡 窗 口, 進 245

256 行 相 關 單 位 協 調 聯 繫 工 作, 隨 時 傳 達 因 應 最 新 訊 息 災 情 統 計 及 災 情 指 示 等 事 項 3 災 情 蒐 集 及 通 報 傳 遞 各 項 災 害 緊 急 應 變 處 理 訊 息 4 災 情 之 掌 握 5 備 妥 相 關 救 災 簿 冊 6 通 訊 設 備 ( 含 衛 星 電 話 ) 電 腦 ( 桌 上 型 筆 記 型 ) 傳 真 網 路 電 子 郵 件 等 通 訊 方 式 之 建 立 7 必 要 時 協 助 聯 繫 開 口 合 約 廠 商 民 間 團 體 及 其 他 區 公 所 支 援 救 災 事 項 8 對 劃 定 之 災 害 現 場 範 圍, 提 供 資 料 予 相 關 分 組 執 行 疏 散 撤 離 及 收 容 等 事 宜 之 參 考 9 前 進 指 揮 所 成 立 架 設 與 撤 除 等 相 關 作 業 10 前 進 指 揮 所 辦 公 室 環 境 之 整 備 管 理 與 維 護 11 辦 理 庶 務 及 經 費 核 銷 等 事 項 ( 二 ) 民 政 組 1 協 調 里 長 對 於 災 害 現 場 危 險 區 域, 執 行 勸 導 撤 離 ; 協 同 警 消 民 政 及 國 軍 等 單 位 執 行 疏 散, 限 制 或 禁 止 人 民 進 入 或 命 其 離 去 措 施 事 宜 2 協 助 執 行 災 害 現 場 廣 播 作 業, 並 適 時 反 應 報 告 民 情 事 項 3 執 行 災 情 查 報 相 關 工 作, 並 彙 整 相 關 資 料 4 啟 動 當 地 地 方 鄰 里 組 織 協 助 投 入 相 關 救 災 事 宜 5 其 他 有 關 業 務 權 責 事 項 ( 三 ) 秘 書 組 : 1. 前 進 指 揮 所 辦 公 室 佈 置 及 其 電 力 網 路 照 明 之 裝 備 提 供 維 護 等 事 項 2 前 進 指 揮 所 工 作 人 員 飲 食 給 養 及 寢 具 供 應 事 項 246

257 3 提 供 必 要 物 資 器 材 設 備 食 宿 及 其 他 庶 務 4 相 關 災 害 新 聞 資 訊 發 布 5 其 他 有 關 業 務 權 責 事 項 ( 四 ) 經 建 組 1. 配 合 新 北 市 政 府 農 業 局, 依 據 降 雨 量 變 化, 隨 時 調 整 劃 定 土 石 流 危 險 區 域 土 石 崩 塌 地 區 野 溪 危 害 警 戒 管 制 區 域, 並 通 報 相 關 編 組 進 行 疏 散 撤 離 避 難 措 施 2. 公 民 營 事 業 有 關 公 用 氣 體 與 油 料 管 線 輸 電 線 路 電 信 設 備 及 民 生 用 水 等 設 施 聯 繫 搶 修 等 事 項 3. 必 要 時 調 度 車 輛 運 送 受 災 民 眾 至 收 容 場 所 4. 視 情 況 指 揮 調 度 綠 化 班 進 駐 前 進 指 揮 所 協 助 處 理 相 關 災 情 5. 必 要 時 聯 繫 開 口 合 約 廠 商, 進 行 搶 救 搶 修 等 事 宜 6. 其 他 有 關 業 務 權 責 事 項 ( 五 ) 工 務 組 1. 災 害 搶 險 與 搶 修 協 調 聯 繫 ( 含 所 需 機 具 人 員 調 配 ) 及 復 原 執 行 事 宜 2. 必 要 時 聯 繫 開 口 合 約 廠 商, 進 行 搶 救 搶 修 等 事 宜 3. 災 害 時 動 員 各 類 專 家 技 術 人 員 及 營 繕 機 械 協 助 救 災 有 關 事 宜 4. 辦 理 道 路 橋 梁 設 施 搶 修 災 情 查 報 傳 遞 統 計 事 宜 5. 執 行 水 利 設 施 搶 修 搶 險 作 業, 協 助 水 災 災 害 復 原 工 作 6. 其 他 有 關 業 務 權 責 事 項 ( 六 ) 社 會 組 1. 收 容 處 所 人 員 安 置 情 形 之 掌 握 2. 受 災 地 區 物 資 需 求 及 協 助 運 補 作 業 之 掌 握 3. 聯 繫 社 福 中 心 之 社 工 人 員 安 撫 及 陪 伴 4. 其 他 有 關 業 務 權 責 事 項 ( 七 ) 環 保 組 247

258 1. 前 進 指 揮 所 及 災 害 現 場 等 地 點 之 清 潔 維 護 2. 毒 性 化 學 物 質 等 災 害 應 派 遣 相 關 專 業 處 理 人 員 及 毒 化 物 專 家 至 災 區 採 樣 分 析 研 判 毒 化 物 及 相 關 毒 化 物 之 應 變 處 置 3. 其 他 有 關 業 務 權 責 事 項 ( 八 ) 警 政 組 1. 管 制 交 通 限 制 或 禁 止 人 車 進 入 管 制 區 域 2. 現 場 安 全 秩 序 維 持 及 管 理 3. 其 他 有 關 業 務 權 責 事 項 ( 九 ) 消 防 組 1. 協 助 前 進 指 揮 所 開 設 相 關 事 宜 2. 機 動 配 合 災 害 應 變 中 心 與 救 生 任 務 3. 災 害 現 場 消 防 搶 救 人 命 搶 救 及 緊 急 救 護 事 宜 4. 其 他 有 關 業 務 權 責 事 項 ( 十 ) 衛 生 組 1. 傷 患 特 性 及 醫 療 救 護 資 源 之 掌 握 2. 臨 時 傷 病 患 處 置 站 之 建 立 3. 醫 療 後 送 之 規 劃 及 運 輸 路 徑 之 掌 握 4. 前 進 指 揮 所 之 防 疫 措 施 管 制 及 消 毒 作 業 5. 其 他 有 關 業 務 權 責 事 項 ( 十 一 ) 國 軍 組 1. 掌 握 及 協 調 國 軍 單 位 之 應 變 處 置 作 為 2. 受 理 災 區 之 支 援 請 求 整 合 及 調 度 派 遣 救 災 部 隊 及 車 輛 裝 備 3. 其 他 有 關 業 務 權 責 事 項 八 運 作 時 機 前 進 指 揮 所 應 與 本 中 心 及 新 北 市 災 害 應 變 中 心 保 持 緊 密 聯 繫, 並 依 本 中 心 之 指 揮 及 授 權, 執 行 相 關 災 害 應 變 事 宜 248

259 九 後 勤 支 援 前 進 指 揮 所 運 作 之 場 地 食 宿 及 行 政 庶 務 事 項, 得 由 本 所 先 行 協 助, 並 由 消 防 局 簽 請 動 用 市 府 災 害 準 備 金 支 應 相 關 經 費 十 撤 除 時 機 災 害 狀 況 緩 和 或 已 解 除, 各 項 救 災 協 調 事 項 已 辦 理 完 成 或 可 逕 以 電 話 聯 繫 公 文 傳 遞 方 式 處 理 時, 本 中 心 指 揮 官 得 下 令 縮 小 前 進 指 揮 所 之 編 組 或 撤 除 之 十 一 演 練 上 本 所 平 時 得 辦 理 本 規 定 所 定 各 項 作 業 之 相 關 演 練, 每 年 應 辦 理 至 少 1 場 以 249

260 壹 拾 壹 所 ) 新 北 市 政 府 辦 理 災 害 救 助 金 核 發 標 準 作 業 流 程 圖 ( 含 公 250

261 壹 拾 貳 新 北 市 政 府 辦 理 馬 上 關 懷 急 難 救 助 標 準 作 業 流 程 圖 ( 含 公 所 ) 251

262 壹 拾 參 新 北 市 政 府 辦 理 急 難 救 助 標 準 作 業 流 程 圖 ( 含 公 所 ) 252

263 壹 拾 肆 新 北 市 政 府 辦 理 意 外 事 故 致 死 救 助 標 準 作 業 流 程 圖 ( 含 公 所 ) 253

264 壹 拾 伍 新 北 市 政 府 農 田 及 魚 塭 埋 沒 流 失 海 水 倒 灌 救 助 工 作 標 準 作 業 流 程 圖 ( 含 公 所 ) 作 業 階 段 作 業 流 程 作 業 期 限 / 權 責 機 關 受 理 申 請 階 段 1. 通 知 申 請 救 助 2.1 受 理 申 請 救 助 資 料 不 齊 2.2 通 知 補 正 1. 災 害 停 止 後 立 即 辦 理 / 區 公 所 里 辦 公 處 2.1 隨 到 隨 辦 / 區 公 所 天 / 區 公 所 3.( 府 ) 農 農 牧 01 逾 期 未 補 正 4.1 勘 查 結 果 不 合 格 4.2 退 件 於 災 後 30 天 內 完 成 / 區 公 所 勘 查 及 審 核 階 段 合 格 5. 統 計 造 冊 6. 層 報 市 府 補 助 7. 於 接 到 公 所 申 報 翌 日 起 7 天 內 辦 理 / 農 業 局 新 北 市 漁 業 及 漁 港 事 業 管 理 處 財 政 局 主 計 處 7. 抽 查 作 業 撥 付 階 段 8. 救 濟 金 撥 付 農 民 漁 民 並 呈 報 市 府 核 備 8. 款 項 撥 入 後 立 即 辦 理 並 報 市 府 備 查 / 區 公 所 254

265 壹 拾 陸 新 北 市 政 府 農 業 天 然 災 害 低 利 貸 款 標 準 作 業 流 程 圖 ( 含 公 所 ) 作 業 階 段 作 業 流 程 作 業 期 限 / 權 責 機 關 受 理 申 請 階 段 1. 公 告 2.1 受 理 災 害 證 明 書 申 請 文 件 不 齊 2.2 補 正 1. 農 委 會 公 告 災 害 低 利 貸 款 救 助 後 即 辦 理 / 區 公 所 2. 受 理 ( 含 補 正 ) 期 間 為 公 告 低 利 貸 款 翌 日 起 10 天 內 / 區 公 所 3.1 資 格 查 核 不 合 格 3.2 退 件 勘 查 及 核 發 階 段 4.1 勘 查 不 合 格 4.2 退 件 3.~5. 於 公 告 日 起 30 天 內 完 成 / 區 公 所 合 格 5. 核 發 農 業 天 然 災 害 受 災 證 明 書 255

266 壹 拾 柒 新 北 市 政 府 農 業 天 然 災 害 現 金 救 助 標 準 作 業 流 程 圖 ( 含 公 所 ) 作 業 階 段 作 業 流 程 作 業 期 限 / 權 責 機 關 公 告 申 請 階 段 1. 公 告 2.1 受 理 申 請 現 金 救 助 文 件 不 齊 2.2 補 正 1. 農 委 會 公 告 或 核 定 災 害 救 助 後 即 辦 理 / 區 公 所 2. 受 理 ( 含 補 正 ) 期 間 為 公 告 或 核 定 救 助 翌 日 起 10 天 內 / 區 公 所 3.1 資 料 查 核 不 符 3.2 退 件 勘 查 及 審 核 階 段 不 合 格 ( 二 次 為 限 ) 符 合 4.1 勘 查 合 格 5. 統 計 造 冊 6. 抽 查 作 業 不 合 格 4.2 退 件 ( 一 次 為 限 ) 4.3 申 請 復 查 於 公 告 救 助 翌 日 起 30 天 內 完 成 / 區 公 所 6. 於 接 到 公 所 申 報 翌 日 起 7 天 內 辦 理 / 農 業 局 合 格 7. 層 報 市 府 核 轉 農 委 會 7. 依 抽 查 結 果 分 批 分 次 報 送 / 區 公 所 核 撥 轉 發 階 段 8. 救 助 金 撥 付 農 民 8. 隨 到 隨 辦 / 區 公 所 農 ( 漁 ) 會 2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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