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icrosoft Word - SAR 第五章_TPC_9711.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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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聊侨鸡 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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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第 五 章 設 施 運 轉 計 畫 目 錄 ㄧ 作 業 程 序 ( 一 ) 吊 卸 裝 填 欲 裝 填 之 用 過 核 子 燃 料 完 整 性 檢 測 方 法 及 判 定 標 準 燃 料 束 識 別 確 認 程 序 裝 備 接 收 及 準 備 裝 填 燃 料 及 查 驗 安 裝 屏 蔽 上 蓋 由 燃 料 池 移 出 傳 送 護 箱 銲 接 屏 蔽 上 蓋 排 水 乾 燥 及 充 填 氦 氣 銲 接 排 水 與 排 氣 接 頭 封 口 蓋 (seal cap) 及 氦 氣 測 漏 銲 接 結 構 上 蓋 並 執 行 非 破 壞 檢 測 ( 二 ) 運 搬 傳 送 護 箱 與 運 搬 輔 助 機 具 之 檢 查 裝 載 除 污 吊 卸 操 作 維 持 熱 移 除 能 力 及 次 臨 界 與 輻 射 防 護 之 措 施 運 搬 規 劃 路 線 地 下 埋 設 物 種 類 及 埋 設 深 度 運 搬 方 法 現 有 廠 房 樓 板 結 構 評 估 反 應 器 廠 房 內 作 業 防 傾 倒 措 施 運 搬 吊 卸 作 業 人 員 及 車 輛 之 污 染 管 制 措 施 ( 三 ) 接 收 及 貯 存 接 收 貯 存 再 取 出 作 業 二 貯 存 期 間 之 檢 視 作 業 三 作 業 流 程 四 輔 助 系 統 及 設 備 之 運 轉 五 公 用 系 統 及 設 備 之 運 轉 六 設 施 各 項 系 統 及 設 備 之 驗 收 測 試 與 維 護 保 養 計 畫 七 申 請 運 轉 執 照 時, 須 檢 附 設 施 運 轉 程 序 書 清 單 八 參 考 文 獻 附 錄 5.A 本 系 統 主 要 組 件 驗 收 測 試 計 畫...5.A-1 5-i
2 附 圖 目 錄 圖 運 搬 規 劃 路 線 圖 圖 一 樓 平 面 配 置 圖 圖 五 樓 平 面 配 置 圖 圖 燃 料 池 剖 面 配 筋 圖 圖 作 業 流 程 圖 ii
3 附 表 目 錄 表 運 轉 限 制 條 件 (LCO 3.1.1) 表 運 轉 限 制 條 件 (LCO 3.1.2) 表 運 轉 限 制 條 件 (LCO 3.1.3) 表 運 轉 限 制 條 件 (LCO 3.1.4) 表 運 轉 限 制 條 件 (LCO 3.1.5) 表 鎖 磅 扭 力 值 表 運 轉 限 制 條 件 (LCO 3.2.1) 表 運 轉 限 制 條 件 (LCO 3.2.2) 表 核 一 廠 房 內 樓 板 活 載 重 分 析 表 表 核 一 廠 房 內 樓 板 最 大 載 重 分 析 表 表 核 一 廠 房 內 樓 板 剪 力 檢 核 分 析 表 表 運 轉 限 制 條 件 (LCO 3.1.6) i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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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文 件 修 訂 紀 錄 表 第 1 頁 / 共 2 頁 文 件 編 號 ISFSI-06-REP 修 訂 日 期 文 件 名 稱 核 一 廠 用 過 核 子 燃 料 乾 式 貯 存 設 施 安 全 分 析 報 告 章 節 頁 次 原 文 內 容 變 更 內 容 變 更 理 由 裝 填 燃 料 前, 應 針 對 傳 送 護 箱 密 封 鋼 筒 及 相 關 輔 助 設 備, 進 行 下 列 接 收 及 準 備 作 業 : 5.A-1 無 安 裝 三 爪 吊 掛, 將 屏 蔽 上 蓋 吊 運 安 放 在 傳 送 護 箱 內 之 密 封 鋼 筒 上, 並 確 認 定 位 本 系 統 主 要 組 件 之 驗 收 測 試 計 畫 如 附 錄 5.A 裝 填 燃 料 前, 應 針 對 傳 送 護 箱 密 封 鋼 筒 及 相 關 輔 助 設 備, 進 行 下 列 接 收 及 準 備 作 業 : 新 增 附 錄 5.A: 本 系 統 主 要 組 件 驗 收 測 試 計 畫 安 裝 吊 具, 將 屏 蔽 上 蓋 吊 運 安 放 在 傳 送 護 箱 內 之 密 封 鋼 筒 上, 並 確 認 定 位 依 第 2 次 審 查 意 見 修 訂 (A ) 依 第 2 次 審 查 意 見 修 訂 (A , 附 件 2) 依 第 4 次 審 查 意 見 修 訂 (A ; I ; A , 附 件 116) 依 內 部 意 見 修 訂 將 傳 送 護 箱 緩 慢 吊 出 將 傳 送 護 箱 緩 慢 吊 出 水 面, 依 內 部 意 見 修 訂 水 面, 使 用 吸 水 幫 浦 吸 使 用 吸 水 幫 浦 吸 除 頂 部 積 除 頂 部 積 水 傳 送 護 箱 水 傳 送 護 箱 離 開 水 池 後, 離 開 水 池 後, 須 於 45 h 須 於 一 定 時 間 內 完 成 至 密 封 內 完 成 至 密 封 鋼 筒 排 水 之 所 有 步 驟 ( 以 裝 填 用 過 核 子 燃 料 總 熱 負 載 小 於 7 kw 估 算 ) 鋼 筒 開 始 排 水 之 所 有 步 驟 ( 依 裝 填 用 過 核 子 燃 料 總 熱 負 載 不 同 而 異 ), 時 間 限 制 列 於 表 自 密 封 鋼 筒 吊 出 燃 料 池 水 面 至 完 成 密 封 1. 自 密 封 鋼 筒 吊 出 燃 料 池 水 依 內 部 意 見 修 訂 面 至 開 始 執 行 密 封 鋼 筒 排 鋼 筒 排 水, 時 間 不 得 超 水, 時 間 不 得 超 過 超 過 下 列 過 限 制 : FOM-02-QAP i
6 文 件 修 訂 紀 錄 表 ( 續 ) 第 2 頁 / 共 2 頁 章 節 頁 次 原 文 內 容 變 更 內 容 變 更 理 由 無 新 增 總 熱 負 載 (L)(kW) 時 間 限 制 (h) L <L <L 自 完 成 密 封 鋼 筒 排 水 2. 自 開 始 執 行 密 封 鋼 筒 至 完 成 密 封 鋼 筒 抽 真 空 排 水 至 完 成 密 封 鋼 筒 抽 真 乾 燥 測 試 及 氦 氣 回 填, 時 空 乾 燥 測 試 及 氦 氣 回 填, 間 不 得 超 過 下 列 限 制 : 時 間 不 得 超 過 下 列 限 制 : 總 熱 負 載 總 熱 負 載 時 間 限 制 (L)(kW) (h) 20<L 時 間 限 制 (h) (L)(kW) L <L <L 總 熱 負 載 時 間 限 制 (L)(kW) (h) 7<L 依 第 4 次 意 見 修 訂 (A , 附 件 110) 依 內 部 意 見 修 訂 依 第 4 次 意 見 修 訂 (A ) 無 新 增 依 第 1 次 審 查 意 見 (5) 執 行 燃 料 裝 填 時, 燃 料 修 訂 池 水 溫 度 不 得 超 過 41 (D ) 全 文 焊 銲 依 內 部 意 見 修 訂 FOM-02-QAP ii
7 第 五 章 設 施 運 轉 計 畫 ㄧ 作 業 程 序 本 節 將 敘 述 INER-HPS 系 統 之 運 轉 操 作, 內 容 依 序 包 含 吊 卸 裝 填 運 搬 接 收 及 貯 存 等 情 境 ; 未 來 試 運 轉 作 業 前, 將 另 行 建 立 操 作 程 序 書, 俾 供 實 際 操 作 者 遵 循 ( 一 ) 吊 卸 裝 填 以 下 依 作 業 程 序 分 別 敘 述 吊 卸 裝 填 燃 料 至 完 成 密 封 鋼 筒 密 封 銲 接 為 止 之 各 項 步 驟 1. 欲 裝 填 之 用 過 核 子 燃 料 完 整 性 檢 測 方 法 及 判 定 標 準 用 過 核 子 燃 料 完 整 性, 將 依 據 ISG-1 之 定 義, 先 依 燃 料 運 轉 紀 錄 進 行 貯 存 燃 料 篩 選, 搭 配 其 他 檢 驗 方 法 如 啜 吸 試 驗, 對 乾 式 貯 存 前 之 燃 料 進 行 檢 驗 本 案 將 僅 進 行 完 整 燃 料 之 運 貯 作 業, 凡 經 相 關 檢 測 認 定 有 破 損 或 不 完 整 之 虞 者, 均 暫 不 予 以 運 貯 另 為 確 保 燃 料 完 整 性 及 各 項 檢 測 時 程, 原 則 上 所 有 待 運 貯 燃 料 規 劃 於 開 始 運 貯 前, 完 成 相 關 檢 測 2. 燃 料 束 識 別 確 認 程 序 燃 料 裝 填 前, 須 先 建 立 每 一 密 封 鋼 筒 ( 燃 料 提 籃 ) 之 裝 載 表, 詳 列 每 個 貯 存 位 置 裝 載 燃 料 束 之 識 別 編 碼 實 際 裝 填 作 業 時, 燃 料 池 內 須 備 妥 充 足 之 水 下 照 明, 並 藉 水 下 攝 影 機 或 其 他 工 具, 以 監 控 作 業 進 行, 逐 一 驗 證 燃 料 束 之 識 別 編 碼 裝 填 完 畢 後, 再 執 行 一 次 全 部 裝 填 燃 料 束 識 別 編 碼 之 目 視 檢 查, 確 認 實 際 裝 填 內 容 符 合 裝 載 表, 詳 實 登 錄 並 錄 影 存 證 3. 裝 備 接 收 及 準 備 本 系 統 主 要 組 件 之 驗 收 測 試 計 畫 如 附 錄 5.A 裝 填 燃 料 前, 應 針 對 傳 送 護 箱 密 封 鋼 筒 及 相 關 輔 助 設 備, 進 行 下 列 接 收 及 準 備 作 業 : (1) 傳 送 護 箱 接 收 檢 查 豎 直 移 入 反 應 器 廠 房
8 (2) 密 封 鋼 筒 接 收 水 平 移 入 反 應 器 廠 房 檢 查 豎 直 (3) 上 蓋 組 排 水 管 等 接 收 移 入 反 應 器 廠 房 檢 查 試 組 裝, 並 吊 運 至 五 樓 預 備 位 置 (4) 目 前 規 劃 在 反 應 器 廠 房 一 樓 將 密 封 鋼 筒 裝 入 傳 送 護 箱, 整 組 吊 運 至 五 樓 操 作 區 (5) 密 封 鋼 筒 灌 水, 在 密 封 鋼 筒 外 壁 與 傳 送 護 箱 內 壁 間 之 環 狀 間 隙 處 裝 設 防 止 異 物 裝 置 (foreign material exclusion, FME) (6) 傳 送 護 箱 裝 設 環 狀 間 隙 進 水 管 4. 裝 填 燃 料 及 查 驗 (1) 將 燃 料 池 裝 載 區 底 部 墊 板 安 放 定 位, 以 防 污 染 附 著 (2) 將 傳 送 護 箱 吊 運 至 燃 料 池 上 方, 淋 溼 外 表 (3) 將 傳 送 護 箱 緩 慢 下 降 至 燃 料 池 裝 載 區 定 位, 同 時 將 環 狀 間 隙 注 入 除 礦 水, 並 連 續 注 入 保 持 正 壓, 以 避 免 燃 料 池 池 水 污 染 密 封 鋼 筒 外 壁 與 傳 送 護 箱 內 壁 並 將 增 設 環 狀 間 隙 除 礦 水 之 輻 射 偵 測 設 備, 以 驗 證 環 狀 間 隙 確 無 污 染 (4) 逐 一 完 成 56 束 用 過 核 子 燃 料 之 裝 填 編 號 檢 查 與 記 錄 (5) 執 行 燃 料 裝 填 時, 燃 料 池 水 溫 度 不 得 超 過 安 裝 屏 蔽 上 蓋 認 定 位 安 裝 吊 具, 將 屏 蔽 上 蓋 吊 運 安 放 在 傳 送 護 箱 內 之 密 封 鋼 筒 上, 並 確 6. 由 燃 料 池 移 出 傳 送 護 箱 (1) 將 傳 送 護 箱 緩 慢 吊 升, 保 持 傳 送 護 箱 頂 部 在 水 面 下, 使 用 加 壓 除 礦 水 沖 洗 傳 送 護 箱 表 面, 以 防 污 染 附 著 (2) 將 傳 送 護 箱 緩 慢 吊 出 水 面, 使 用 吸 水 幫 浦 吸 除 頂 部 積 水 傳 送 護 箱 離 開 水 池 後, 須 於 一 定 時 間 內 完 成 至 密 封 鋼 筒 開 始 排 水 之 所 有 步 驟 ( 依 裝 填 用 過 核 子 燃 料 總 熱 負 載 不 同 而 異 ), 時 間 限 制 列 於 表 本 計 畫 將 此 限 制 視 為 運 轉 限 制 條 件 (LCO)3.1.1( 如 表
9 ) 第 1 項, 若 不 符 合 運 轉 限 制 條 件 之 時 間 限 制, 則 須 依 運 轉 限 制 條 件 所 述 之 採 行 措 施, 將 密 封 鋼 筒 充 填 氦 氣 後 進 行 冷 卻, 才 可 再 行 操 作 (3) 吊 升 過 程 中, 噴 灑 除 礦 水 去 污 傳 送 護 箱 表 面 (4) 傳 送 護 箱 完 全 脫 離 水 面 後, 關 閉 環 狀 間 隙 供 水, 拆 除 水 管 (5) 將 傳 送 護 箱 吊 至 五 樓 操 作 區, 定 位, 安 裝 工 作 架 (6) 進 行 傳 送 護 箱 外 表 除 污 7. 銲 接 屏 蔽 上 蓋 (1) 安 裝 排 水 管 及 排 氣 管, 排 水 約 260 L (2) 架 設 自 動 銲 機 與 臨 時 屏 蔽, 對 心 定 位 (3) 經 排 氣 管 取 樣 量 測 密 封 鋼 筒 內 部 氫 含 量, 確 認 低 於 2.4%, 否 則 以 真 空 泵 排 除, 並 全 程 檢 測 (4) 執 行 底 道 (root pass) 及 表 面 (final pass) 共 兩 道 之 銲 接 程 序, 以 及 分 別 對 底 道 及 表 面 銲 道 執 行 液 滲 非 破 壞 檢 測, 檢 測 合 格 後 拆 除 銲 機 (5) 執 行 氣 壓 測 漏, 壓 力 須 達 35 psia 且 維 持 10 min 不 降 8. 排 水 乾 燥 及 充 填 氦 氣 (1) 使 用 水 泵 排 水, 或 將 密 封 鋼 筒 加 壓 排 水, 完 成 後 拆 除 管 線 (2) 安 裝 真 空 乾 燥 系 統, 排 氣 導 至 HEPA 系 統, 進 行 真 空 乾 燥 真 空 乾 燥 作 業 須 在 運 轉 限 制 條 件 3.1.1( 如 表 ) 第 2 項 所 定 時 限 內 完 成, 若 不 符 合 運 轉 限 制 條 件 之 時 間 限 制, 則 須 依 運 轉 限 制 條 件 所 述 之 採 行 措 施, 將 密 封 鋼 筒 充 填 氦 氣 後 進 行 冷 卻, 才 可 再 行 操 作 (3) 抽 真 空 至 壓 力 小 於 10 torr(mm-hg) 時, 執 行 真 空 壓 力 測 試 依 據 運 轉 限 制 條 件 (LCO 3.1.2),( 如 表 ) 所 定 測 試 標 準, 系 統 須 保 持 壓 力 小 於 10 torr(mm-hg), 維 持 10 min 若 作 業 時 周 圍 溫 度 低 於 18.3 (65 F), 則 抽 真 空 壓 力 測 試 標 準 須 保 持 壓 力 小 於
10 torr(mm-hg), 維 持 10 min (4) 繼 續 抽 真 空 至 壓 力 小 於 3 torr(mm-hg), 充 填 純 度 99.9% 氦 氣, 依 據 運 轉 限 制 條 件 (LCO 3.1.3),( 如 表 ) 所 定 氦 氣 填 充 壓 力 標 準, 密 封 鋼 筒 須 保 持 壓 力 0 (+1, -0)psig; 重 複 抽 真 空 至 壓 力 小 於 3 torr(mm-hg) 及 填 充 氦 氣 一 次 (5) 填 充 氦 氣 後, 須 於 運 轉 限 制 條 件 (LCO 3.1.4),( 如 表 ) 所 定 時 限 內, 完 成 將 密 封 鋼 筒 傳 送 至 混 凝 土 護 箱 9. 銲 接 排 水 與 排 氣 接 頭 封 口 蓋 (seal cap) 及 氦 氣 測 漏 (1) 安 裝 封 口 蓋, 進 行 銲 接 與 液 滲 等 非 破 壞 檢 測, 移 開 銲 機 等 裝 備 (2) 進 行 氦 氣 洩 漏 測 試 密 封 鋼 筒 屏 蔽 上 蓋 銲 道 氦 氣 洩 漏 率, 不 得 大 於 運 轉 限 制 條 件 (LCO 3.1.5),( 如 表 ) 規 定 之 cc/s 限 值, 測 試 儀 器 精 度 應 達 cc/s 10. 銲 接 結 構 上 蓋 並 執 行 非 破 壞 檢 測 (1) 架 設 自 動 銲 機, 對 心 定 位 (2) 進 行 銲 接 與 液 滲 非 破 壞 檢 測 ; 合 格 後 移 開 銲 機 等 裝 備
11 表 運 轉 限 制 條 件 (LCO 3.1.1) LCO 密 封 鋼 筒 抽 真 空 時 間 限 制 1. 自 密 封 鋼 筒 吊 出 燃 料 池 水 面 至 開 始 執 行 密 封 鋼 筒 排 水, 時 間 不 得 超 過 超 過 下 列 限 制 : 總 熱 負 載 時 間 限 制 (h) (L)(kW) L <L <L 自 開 始 執 行 密 封 鋼 筒 排 水 至 完 成 密 封 鋼 筒 抽 真 空 乾 燥 測 試 及 氦 氣 回 填, 時 間 不 得 超 過 下 列 限 制 : 總 熱 負 載 時 間 限 制 (h) (L)(kW) L <L <L ( 下 頁 續 )
12 行 動 表 運 轉 限 制 條 件 (LCO 3.1.1)( 續 ) 註 個 別 之 項 目 條 件 適 用 每 組 INER-HPS 系 統 狀 態 採 行 措 施 完 成 時 間 A. 不 符 合 LCO 之 時 間 限 制 檢 查 要 求 SR A.1 對 密 封 鋼 筒 進 行 氦 氣 填 充 2 h 以 及 A 將 傳 送 護 箱 連 同 已 填 充 氦 氣 之 密 封 鋼 筒 置 入 燃 料 池 以 及 A 將 傳 送 護 箱 與 密 封 鋼 筒 留 置 於 燃 料 池 中 至 少 24 h 檢 查 監 測 自 完 成 密 封 鋼 筒 排 水 作 業 至 完 成 氦 氣 回 填 所 花 費 的 時 間 2 h 26 h 頻 率 依 必 須 符 合 之 時 間 限 制 執 行 SR 監 測 自 池 中 冷 卻 結 束 至 完 成 氦 氣 回 填 所 花 費 的 時 間 依 必 須 符 合 之 時 間 限 制 執 行 註 : 燃 料 池 冷 卻 於 必 要 時 可 以 藉 由 充 水 至 傳 送 護 箱 與 密 封 鋼 筒 間 之 環 狀 間 隙 循 環 冷 卻 取 代, 惟 循 環 冷 卻 所 需 時 間 及 冷 卻 後 尚 可 作 業 時 間 應 另 行 評 估
13 LCO 表 運 轉 限 制 條 件 (LCO 3.1.2) 密 封 鋼 筒 抽 真 空 乾 燥 壓 力 密 封 鋼 筒 抽 真 空 乾 燥 達 壓 力 不 高 於 10 mm Hg 後, 關 閉 抽 真 空 幫 浦 及 隔 離 閥, 應 維 持 至 少 10 min 壓 力 不 高 於 10 mm Hg 若 作 業 時 周 圍 溫 度 低 於 18.3 (65 ºF ), 則 抽 真 空 壓 力 測 試 標 準 須 保 持 壓 力 小 於 5 mm-hg, 維 持 10 min 適 用 : 裝 填 作 業 行 動 註 個 別 之 項 目 條 件 適 用 每 個 INER-HPS 系 統 狀 態 採 行 措 施 完 成 時 間 A. 不 符 合 密 封 鋼 筒 真 空 乾 燥 壓 力 B. 不 符 合 採 行 措 施 之 完 成 時 間 檢 查 要 求 A.1 確 使 密 封 鋼 筒 抽 真 空 乾 燥 壓 力 符 合 限 值 B.1 由 INER-HPS 系 統 移 除 所 有 燃 料 束 檢 查 SR 驗 證 密 封 鋼 筒 真 空 乾 燥 壓 力 符 合 限 值 25 d 5 d 頻 率 於 運 搬 作 業 前
14 LCO 表 運 轉 限 制 條 件 (LCO 3.1.3) 密 封 鋼 筒 氦 氣 回 填 壓 力 密 封 鋼 筒 之 氦 氣 回 填 壓 力 應 為 0 (+1, -0)psig 適 用 : 裝 載 作 業 行 動 註 個 別 之 項 目 條 件 適 用 每 個 INER-HPS 系 統 狀 態 採 行 措 施 完 成 時 間 A. 不 符 合 氦 氣 回 填 壓 力 A.1 確 使 密 封 鋼 筒 氦 氣 回 填 壓 力 符 合 限 值 B. 不 符 合 採 行 措 施 之 完 成 時 間 檢 查 要 求 B.1 由 INER-HPS 系 統 移 除 所 有 燃 料 束 檢 查 SR 驗 證 密 封 鋼 筒 氦 氣 回 填 壓 力 符 合 限 值 25 d 5 d 頻 率 於 運 搬 作 業 前
15 表 運 轉 限 制 條 件 (LCO 3.1.4) LCO 密 封 鋼 筒 於 傳 送 護 箱 內 最 長 留 置 時 間 限 制 對 已 裝 填 燃 料 並 回 填 氦 氣 而 留 置 於 傳 送 護 箱 內 之 密 封 鋼 筒, 在 無 冷 卻 之 情 況 下, 應 實 施 下 述 時 間 限 制 密 封 鋼 筒 之 總 熱 負 載 低 於 下 述 限 制 者, 僅 受 限 於 600 h 總 累 積 時 間 限 制 總 熱 負 載 時 間 限 制 (L)(kW) (h) 7<L 適 用 : 裝 填 作 業 傳 送 作 業 及 卸 載 作 業 行 動 註 個 別 之 項 目 條 件 適 用 每 個 INER-HPS 系 統 狀 態 採 行 措 施 完 成 時 間 A 註 於 狀 態 A 所 花 費 之 時 間 須 計 入 600 h 總 累 積 時 間 之 一 部 分 不 符 合 時 間 限 制 A.1.1 將 傳 送 護 箱 連 同 裝 於 其 中 之 密 封 鋼 筒 置 入 燃 料 池 中 以 及 A.1.2 將 傳 送 護 箱 及 密 封 鋼 筒 留 置 於 燃 料 池 中 至 少 24 h 2 h 26 h B. 不 符 合 600 h 總 累 積 時 間 限 制 B.1 將 密 封 鋼 筒 裝 載 入 混 凝 土 護 箱 或 B.2 由 密 封 鋼 筒 中 移 除 所 有 燃 料 束 5 d 5 d 檢 查 要 求 檢 查 SR 監 測 完 成 LCO 所 花 費 的 時 間 頻 率 依 必 須 符 合 之 時 間 限 制 執 行
16 表 運 轉 限 制 條 件 (LCO 3.1.5) LCO 密 封 鋼 筒 氦 氣 洩 漏 率 檢 驗 密 封 鋼 筒 屏 蔽 上 蓋 至 密 封 鋼 筒 殼 體 銲 道, 其 氦 氣 洩 漏 率 不 得 高 於 2 x 10-7 cm 3 /s( 氦 氣 ), 氦 氣 洩 漏 測 試 之 靈 敏 度 為 1 x 10-7 cm 3 /s( 氦 氣 ) 適 用 : 裝 填 作 業 行 動 註 個 別 之 項 目 條 件 適 用 每 個 INER-HPS 系 統 狀 態 採 行 措 施 完 成 時 間 A. 不 符 合 密 封 鋼 筒 氦 氣 A.1 確 認 密 封 鋼 筒 氦 氣 洩 漏 率 25 d 洩 漏 率 符 合 限 值 B. 不 符 合 採 行 措 施 之 完 B.1 由 INER-HPS 系 統 移 除 所 5 d 成 時 間 有 燃 料 束 檢 查 要 求 檢 查 頻 率 SR 驗 證 密 封 鋼 筒 氦 氣 洩 漏 率 符 合 限 值 於 運 送 作 業 前
17 文 件 修 訂 紀 錄 表 第 1 頁 / 共 4 頁 文 件 編 號 ISFSI-06-REP 修 訂 日 期 文 件 名 稱 核 一 廠 用 過 核 子 燃 料 乾 式 貯 存 設 施 安 全 分 析 報 告 章 節 頁 次 原 文 內 容 變 更 內 容 變 更 理 由 (1) 混 凝 土 護 箱 於 反 應 器 廠 房 一 樓 定 位, 安 裝 並 測 試 銜 接 器 及 屏 蔽 門 液 壓 驅 動 設 備 (2) 傳 送 護 箱 裝 妥 保 護 環, 鎖 磅 時 依 據 表 所 訂 方 式 執 行 (1) 混 凝 土 護 箱 座 於 多 軸 油 壓 板 車 上, 在 反 應 器 廠 房 一 樓 定 位, 安 裝 並 測 試 銜 接 器 及 屏 蔽 門 液 壓 驅 動 設 備 (2) 傳 送 護 箱 裝 妥 保 護 環 及 密 封 鋼 筒 連 接 座, 鎖 磅 時 依 據 表 所 訂 方 式 執 行 依 內 部 意 見 修 訂 依 內 部 意 見 修 訂 (5) 將 傳 送 護 箱 吊 軛 卸 (5) 將 傳 送 護 箱 吊 軛 卸 下, 放 至 依 內 部 意 見 修 下, 放 至 備 用 位 置 ; 更 換 備 用 位 置 ; 更 換 密 封 鋼 筒 吊 具 訂 密 封 鋼 筒 吊 具 ( 目 前 規 劃 ( 目 前 規 劃 使 用 可 遙 控 脫 鉤 密 結 構 上 蓋 有 兩 組 3 爪 之 封 鋼 筒 吊 具 ), 使 用 吊 車 將 吊 具 吊 環 索 具 ), 將 吊 具 裝 妥 與 密 封 鋼 筒 連 接 與 密 封 鋼 筒 連 接, 安 裝 時 依 據 表 所 訂 鎖 磅 方 式 執 行 (6) 略 為 吊 起 密 封 鋼 筒 約 1 cm 高, 開 啟 傳 送 護 箱 屏 蔽 門, (6) 略 為 吊 起 密 封 鋼 筒 約 1 cm 依 內 部 意 見 修 高, 開 啟 傳 送 護 箱 屏 蔽 門, 就 訂 每 個 屏 蔽 門 上 密 封 鋼 筒 座 落 區 域, 擦 拭 取 樣 計 測 輻 射 污 染 無 新 增 (7) 若 計 測 結 果 均 符 合 運 轉 限 制 條 件 (LCO 3.2.1) ( 如 表 ) 之 限 值, 則 採 用 吊 車 之 慢 速 降 下 密 封 鋼 筒 依 內 部 意 見 修 訂 (7) 將 密 封 鋼 筒 吊 具 自 吊 車 取 下, 暫 置 密 封 鋼 筒 上 關 屏 蔽 門 (8) 將 可 遙 控 脫 鉤 密 封 鋼 筒 吊 依 內 部 意 見 修 具 與 密 封 鋼 筒 連 接 座 脫 離, 吊 訂 至 五 樓 暫 存 區 放 置 關 屏 蔽 門 FOM-02-QAP i
18 文 件 修 訂 紀 錄 表 ( 續 ) 第 2 頁 / 共 4 頁 章 節 頁 次 原 文 內 容 變 更 內 容 變 更 理 由 (8) 取 用 傳 送 護 箱 吊 軛, 吊 (9) 取 用 傳 送 護 箱 吊 軛, 吊 住 依 內 部 意 見 修 住 傳 送 護 箱, 移 開 傳 送 護 傳 送 護 箱, 移 開 傳 送 護 箱 至 訂 箱 至 五 樓 操 作 區 定 位 五 樓 操 作 區 定 位 (9) 偵 檢 污 染 情 形, 密 封 鋼 筒 表 面 污 染 不 得 超 過 運 轉 限 制 條 件 (LCO 3.2.1),( 如 表 ) 所 定 限 值 在 裝 填 作 業 期 間, (10) 拆 除 可 遙 控 脫 鉤 密 封 鋼 筒 吊 具 連 接 座 偵 檢 污 染 情 形, 密 封 鋼 筒 表 面 污 染 不 得 超 過 運 轉 限 制 條 件 (LCO 3.2.1) ( 如 表 ) 所 定 限 因 密 封 鋼 筒 外 壁 與 傳 送 值 若 密 封 鋼 筒 表 面 污 染 不 護 箱 內 壁 間 之 環 狀 間 符 合 運 轉 限 制 條 件 (LCO 隙, 已 藉 連 續 注 入 清 潔 除 3.2.1) ( 如 表 ) 所 定 限 礦 水 保 持 正 壓, 可 使 密 封 值, 則 使 用 傳 送 護 箱 將 密 封 鋼 筒 外 壁 與 傳 送 護 箱 內 鋼 筒 吊 運 至 五 樓 操 作 區 除 壁 同 樣 避 免 受 燃 料 池 池 污 水 或 殘 渣 污 染 ; 故 此 時 係 以 偵 檢 傳 送 護 箱 內 壁 之 結 果, 驗 證 密 封 鋼 筒 外 壁 確 無 污 染 (10) 安 裝 混 凝 土 護 箱 屏 蔽 塞 及 屏 蔽 上 蓋 本 程 序 描 述 使 用 混 凝 土 護 箱 運 送 車 (Vertical Cask Transporter, VCT), 搭 配 氣 墊 系 統 及 牽 引 夾 車, 作 為 將 混 凝 土 護 箱 從 一 樓 密 封 鋼 筒 裝 載 區, 移 出 反 應 器 廠 房, 並 送 至 貯 存 場 之 工 具 氣 墊 系 統 亦 可 採 用 滾 輪 (roller) 系 統 取 代, 無 論 採 何 種 系 統, 將 於 操 作 程 序 書 中 敘 明 作 業 方 法 混 凝 土 護 箱 運 送 車, 將 遵 照 核 一 廠 對 10 噸 以 上 吊 車 進 廠 之 特 別 管 制 程 序 (11) 安 裝 混 凝 土 護 箱 屏 蔽 塞 及 屏 蔽 上 蓋 本 程 序 描 述 使 用 多 軸 油 壓 板 車, 搭 配 氣 墊 系 統 及 牽 引 夾 車, 作 為 將 混 凝 土 護 箱 從 一 樓 密 封 鋼 筒 裝 載 區, 移 出 反 應 器 廠 房, 並 送 至 貯 存 場 之 工 具 ; 詳 細 作 業 方 法 將 明 訂 於 相 關 操 作 程 序 書 中 依 內 部 意 見 修 訂 依 內 部 意 見 修 訂 依 第 2 次 審 查 意 見 修 訂 (A ) FOM-02-QAP ii
19 文 件 修 訂 紀 錄 表 ( 續 ) 第 3 頁 / 共 4 頁 章 節 頁 次 原 文 內 容 變 更 內 容 變 更 理 由 (2) 吊 起 混 凝 土 護 箱, (2) 使 用 多 軸 油 壓 板 車, 將 混 凝 土 依 內 部 意 見 修 將 混 凝 土 護 箱 緩 慢 運 護 箱 緩 慢 運 送 至 貯 存 場 定 位 ; 相 訂 送 至 貯 存 場 定 位 ; 相 鄰 混 凝 土 護 箱 之 中 心, 距 離 將 不 鄰 混 凝 土 護 箱 之 中 小 於 580 cm 心, 距 離 將 不 小 於 580 (3) 出 管 制 站 前, 應 辦 理 混 凝 土 護 cm 箱 外 表 之 污 染 偵 檢, 合 格 始 可 放 (3) 出 管 制 站 前, 應 辦 行 理 混 凝 土 護 箱 外 表 之 (4) 運 送 全 程 由 警 衛 及 輻 射 防 護 污 染 偵 檢, 合 格 始 可 人 員 隨 行 監 控 放 行 (5) 將 多 軸 油 壓 板 車 移 動 至 貯 存 (4) 運 送 全 程 由 警 衛 及 場 的 指 定 位 置, 並 將 低 板 降 至 地 輻 射 防 護 人 員 隨 行 監 面 控 (6) 移 除 混 凝 土 護 箱 之 固 定 裝 置 (5) 確 認 貯 存 場 基 座 平 (7) 在 混 凝 土 護 箱 進 氣 孔 安 裝 液 整 且 無 異 物, 降 下 混 壓 千 斤 頂 共 四 座 凝 土 護 箱, 拆 解 吊 升 (8) 使 用 液 壓 千 斤 頂 將 混 凝 土 護 裝 置 ; 混 凝 土 護 箱 運 箱 舉 高 約 10 cm (4 in) 送 車 駛 離 貯 存 場 (9) 將 氣 墊 放 在 混 凝 土 護 箱 之 下, 充 氣 (10) 使 用 液 壓 千 斤 頂 系 統 緩 慢 的 將 混 凝 土 護 箱 降 置 懸 浮 氣 墊 上 移 除 四 座 液 壓 千 斤 頂 (11) 以 牽 引 夾 車 控 制 方 向, 將 混 凝 土 護 箱 移 送 至 貯 存 場 之 指 定 位 置 (12) 在 混 凝 土 護 箱 進 氣 孔 安 裝 液 壓 千 斤 頂 共 四 座 (13) 使 用 液 壓 千 斤 頂 將 混 凝 土 護 箱 舉 高 約 10 cm (4 in) (14) 氣 墊 洩 氣, 移 除 氣 墊 及 管 線 (15) 使 用 液 壓 千 斤 頂 系 統 緩 慢 的 將 混 凝 土 護 箱 降 置 貯 存 場 地 面 移 除 四 座 液 壓 千 斤 頂 FOM-02-QAP iii
20 文 件 修 訂 紀 錄 表 ( 續 ) 第 4 頁 / 共 4 頁 章 節 頁 次 原 文 內 容 變 更 內 容 變 更 理 由 防 傾 倒 措 施 : 初 步 評 估 將 防 傾 倒 措 施 : 評 估 將 增 設 防 依 內 部 意 見 修 增 設 防 傾 倒 裝 置 將 於 試 傾 倒 裝 置 其 規 劃 設 計 將 於 訂 運 轉 作 業 前 提 出 評 估 結 試 運 轉 作 業 前 提 出 果, 如 經 確 認 需 安 裝 防 傾 倒 措 施, 其 規 劃 設 計 結 果 將 一 併 提 出 表 鎖 磅 扭 力 值 更 新 表 內 容 依 內 部 意 見 修 訂 密 封 鋼 筒 外 表 面 之 鬆 散 污 染 應 不 超 過 : Bq/100 cm 2, 貝 他 及 加 馬 射 源 ;1.6 Bq/100 cm 2, 阿 伐 射 源 密 封 鋼 筒 外 表 面 之 鬆 散 污 染 應 不 超 過 : 180 Bq/100 cm 2, 貝 他 及 加 馬 射 源 ;1 Bq/100 cm 2, 阿 伐 射 源 依 內 部 意 見 修 訂 FOM-02-QAP iv
21 ( 二 ) 運 搬 以 下 將 依 作 業 程 序 分 別 敘 述 將 已 完 成 銲 接 密 封 之 密 封 鋼 筒 由 傳 送 護 箱 吊 運 至 混 凝 土 護 箱, 直 至 運 搬 至 貯 存 場 之 各 項 步 驟 1. 傳 送 護 箱 與 運 搬 輔 助 機 具 之 檢 查 裝 載 除 污 吊 卸 操 作 (1) 混 凝 土 護 箱 座 於 多 軸 油 壓 板 車 上, 在 反 應 器 廠 房 一 樓 定 位, 安 裝 並 測 試 銜 接 器 及 屏 蔽 門 液 壓 驅 動 設 備 (2) 傳 送 護 箱 裝 妥 保 護 環 及 密 封 鋼 筒 連 接 座, 鎖 磅 時 依 據 表 所 訂 方 式 執 行 (3) 將 傳 送 護 箱 外 表 去 污 拆 除 工 作 架, 裝 妥 傳 送 護 箱 吊 軛 (4) 將 傳 送 護 箱 經 由 反 應 器 廠 房 天 井 吊 至 混 凝 土 護 箱 上 定 位, 並 在 二 樓 天 井 附 近 加 設 傳 送 護 箱 支 撐 架 ; 將 屏 蔽 門 接 合, 移 除 插 銷 (5) 將 傳 送 護 箱 吊 軛 卸 下, 放 至 備 用 位 置 ; 更 換 密 封 鋼 筒 吊 具 ( 目 前 規 劃 使 用 可 遙 控 脫 鉤 密 封 鋼 筒 吊 具 ), 使 用 吊 車 將 吊 具 與 密 封 鋼 筒 連 接 (6) 略 為 吊 起 密 封 鋼 筒 約 1 cm 高, 開 啟 傳 送 護 箱 屏 蔽 門, 就 每 個 屏 蔽 門 上 密 封 鋼 筒 座 落 區 域, 擦 拭 取 樣 計 測 輻 射 污 染 (7) 若 計 測 結 果 均 符 合 運 轉 限 制 條 件 (LCO 3.2.1) ( 如 表 ) 之 限 值, 則 採 用 吊 車 之 慢 速 降 下 密 封 鋼 筒 (8) 將 可 遙 控 脫 鉤 密 封 鋼 筒 吊 具 與 密 封 鋼 筒 連 接 座 脫 離, 吊 至 五 樓 暫 存 區 放 置 關 屏 蔽 門 (9) 取 用 傳 送 護 箱 吊 軛, 吊 住 傳 送 護 箱, 移 開 傳 送 護 箱 至 五 樓 操 作 區 定 位 (10) 拆 除 可 遙 控 脫 鉤 密 封 鋼 筒 吊 具 連 接 座 偵 檢 污 染 情 形, 密 封 鋼 筒 表 面 污 染 不 得 超 過 運 轉 限 制 條 件 (LCO 3.2.1) ( 如 表 ) 所 定 限 值 若 密 封 鋼 筒 表 面 污 染 不 符 合 運 轉 限 制 條 件 (LCO 3.2.1) ( 如 表 ) 所 定 限 值, 則 使 用 傳 送 護 箱 將 密 封 鋼 筒 吊 運 至 五 樓 操 作 區 除 污 (11) 安 裝 混 凝 土 護 箱 屏 蔽 塞 及 屏 蔽 上 蓋
22 2. 維 持 熱 移 除 能 力 及 次 臨 界 與 輻 射 防 護 之 措 施 本 系 統 設 計 具 作 業 安 全 之 特 性, 針 對 臨 界 安 全, 可 確 保 燃 料 束 在 吊 卸 裝 填 運 搬 及 貯 存 作 業 時, 都 保 持 次 臨 界 狀 態, 無 須 另 行 監 測 ; 而 在 各 階 段 操 作 模 式 中, 都 能 提 供 有 效 之 熱 移 除 能 力, 並 依 合 理 抑 低 原 則, 提 供 輻 射 防 護 措 施 (1) 臨 界 安 全,INER-HPS 系 統 之 設 計 可 確 保 燃 料 束 在 搬 運 吊 卸 及 貯 存 作 業 時, 都 保 持 次 臨 界 狀 態 (2) 衰 變 熱 移 除,INER-HPS 系 統 之 設 計 納 入 燃 料 束 在 運 搬 及 貯 存 作 業 期 間 之 熱 行 為 分 析, 分 作 業 階 段 訂 定 適 當 之 管 制 配 合 措 施, 以 確 保 貯 存 之 用 過 核 子 燃 料 不 至 受 損 依 據 核 一 廠 運 轉 經 驗 顯 示, 運 轉 期 間 ( 歲 修 期 間 除 外 ) 燃 料 池 水 溫 未 曾 高 於 41, 若 逾 41 亦 可 藉 燃 料 池 輔 助 冷 卻 系 統 降 溫 後, 再 進 行 INER-HPS 系 統 裝 填 操 作, 故 熱 傳 分 析 池 水 溫 度 採 41, 分 析 方 法 詳 見 第 六 章 三 節 熱 傳 評 估 內 容 管 制 配 合 措 施 如 運 轉 限 制 條 件 及 行 政 管 制 等, 已 在 本 章 作 業 程 序 中 敘 述 (3) 輻 射 防 護 措 施, 本 系 統 所 採 用 降 低 職 業 曝 露 的 基 本 設 計 考 量 與 操 作 考 量, 詳 見 第 三 章 一 ( 六 ) 節 輻 射 安 全 設 計 內 容 實 際 執 行 吊 卸 裝 填 運 搬 及 貯 存 作 業 時 所 採 措 施, 依 作 業 場 所 不 同 分 述 如 下 A. 反 應 器 廠 房 此 作 業 區 域 平 時 都 已 屬 輻 射 區, 但 基 於 輻 安 考 量 仍 將 於 反 應 器 廠 房 五 樓 燃 料 池 附 近 建 立 臨 時 管 制 區 域, 並 加 以 圍 籬, 人 員 進 出 需 穿 著 防 護 衣 物 並 執 行 污 染 管 制 以 隔 離 放 射 性 污 染 執 行 本 案 作 業 時, 將 視 需 要 在 反 應 器 廠 房 五 樓 訂 定 臨 時 管 制 範 圍, 並 執 行 下 列 輻 射 管 制 措 施 : (a) 臨 時 管 制 區 域 四 周 加 以 圍 籬, 並 懸 掛 標 示 牌 (b) 明 顯 地 標 示 劑 量 率 與 污 染 值 (c) 對 於 高 輻 射 區, 將 採 取 安 裝 臨 時 活 動 屏 蔽 或 行 政 管 制 等 因 應 措 施 ( 例 如 執 行 上 蓋 銲 接 時, 在 密 封 鋼 筒 頂 部 加 裝 臨 時 屏 蔽 以 降 低 輻 射 ; 或 進 行 人 員 管 制 )
23 (d) 工 作 人 員 穿 著 防 護 衣 物 ( 含 手 套 橡 膠 手 套 與 鞋 套 ), 並 佩 帶 人 員 劑 量 佩 章 及 電 子 劑 量 計 等 監 測 裝 備 B. 貯 存 場 貯 存 場 位 於 核 一 廠 內, 已 採 取 實 體 圍 籬 等 有 效 措 施, 能 有 效 防 止 人 員 誤 入 或 非 法 的 侵 入 此 外, 本 案 已 規 劃 用 過 核 子 燃 料 貯 存 設 施 之 配 置, 各 混 凝 土 護 箱 之 間 保 持 適 當 的 間 隔, 便 利 工 作 人 員 執 行 例 行 偵 測 與 維 修 保 養 3. 運 搬 規 劃 路 線 地 下 埋 設 物 種 類 及 埋 設 深 度 運 搬 規 劃 路 線 如 圖 所 示 地 下 埋 設 物 種 類 及 埋 設 深 度, 依 據 核 一 廠 下 列 圖 面 分 段 敘 述 如 後, 並 將 於 試 運 轉 作 業 前 適 當 時 間, 進 行 查 勘 加 以 確 認 並 辦 理 必 要 之 道 路 補 強 工 作 (1) 參 考 圖 面 A. 核 一 廠 全 廠 區 地 下 管 線 第 六 分 區 組 合 圖 FNPS-P-140, 第 4 版 B. 核 一 廠 全 廠 區 地 下 管 線 第 三 分 區 組 合 圖 FNPS-P-137, 第 1 版 C. 核 一 廠 全 廠 區 地 下 管 線 第 四 分 區 組 合 圖 FNPS-P-138, 第 1 版 D. 火 力 發 電 工 程 處 金 山 分 處 第 一 二 部 汽 機 間 結 構 圖 電 纜 管 溝 道 及 排 水 系 統 等 工 程 峻 工 圖 電 纜 管 溝 道 平 面 及 斷 面 圖 SPF-16-C883 E. 火 力 發 電 工 程 處 核 能 一 廠 第 一 二 部 機 廠 區 排 水 系 統 平 面 SPP F. 火 力 發 電 工 程 處 金 山 分 處 第 一 二 部 汽 機 間 結 構 圖 電 纜 管 溝 道 及 排 水 系 統 等 工 程 峻 工 圖 電 纜 管 溝 道 平 面 及 斷 面 圖 SPF-16-C886 G. 火 力 發 電 工 程 處 金 山 分 處 進 廠 道 路 第 二 期 工 程 峻 工 圖 SPF-16-C907 (2) 埋 設 物 種 類 及 埋 設 深 度 A. 反 應 器 廠 房 周 邊 圍 牆 內 道 路 (a) 海 水 進 水 管, 埋 設 深 度 約 8 m
24 (b) 電 纜 管 溝, 蓋 板 與 路 面 平 行, 混 凝 土 鋼 筋 結 構 厚 度 約 25 cm (c) 生 水 及 消 防 管, 埋 設 深 度 約 0.9 m (d) 排 水 管, 埋 設 深 度 約 0.6 m B. 反 應 器 廠 房 外 警 衛 室 至 乾 華 溪 邊 段 運 送 道 路 (a) 導 線 管, 埋 設 深 度 約 1.5 m (b) 消 防 管, 埋 設 深 度 約 1.2 m (c) 電 纜 管 道, 埋 設 深 度 3 m C. 沿 乾 華 溪 至 貯 存 場 橋 前 運 送 道 路 (a) 電 纜 管 道, 埋 設 深 度 約 0.5 m (b) 油 污 廢 水 排 水 管, 埋 設 深 度 約 0.4 m (c) 排 水 管, 埋 設 深 度 約 0.6 m 4. 運 搬 方 法 本 程 序 描 述 使 用 多 軸 油 壓 板 車, 搭 配 氣 墊 系 統 及 牽 引 夾 車, 作 為 將 混 凝 土 護 箱 從 一 樓 密 封 鋼 筒 裝 載 區, 移 出 反 應 器 廠 房, 並 送 至 貯 存 場 之 工 具 ; 詳 細 作 業 方 法 將 明 訂 於 相 關 操 作 程 序 書 中 混 凝 土 護 箱 表 面 劑 量 率, 必 須 經 確 認 不 超 過 運 轉 限 制 條 件 (LCO 3.2.2),( 如 表 ) 限 制, 此 項 偵 檢 須 在 運 送 之 前 執 行 (1) 偵 檢 混 凝 土 護 箱 表 面 劑 量 率, 確 認 不 超 過 運 轉 限 制 條 件 (LCO 3.2.2),( 如 表 ) 限 值 (2) 使 用 多 軸 油 壓 板 車, 將 混 凝 土 護 箱 緩 慢 運 送 至 貯 存 場 定 位 ; 相 鄰 混 凝 土 護 箱 之 中 心, 距 離 將 不 小 於 580 cm (3) 出 管 制 站 前, 應 辦 理 混 凝 土 護 箱 外 表 之 污 染 偵 檢, 合 格 始 可 放 行 (4) 運 送 全 程 由 警 衛 及 輻 射 防 護 人 員 隨 行 監 控 (5) 將 多 軸 油 壓 板 車 移 動 至 貯 存 場 的 指 定 位 置, 並 將 低 板 降 至 地 面 (6) 移 除 混 凝 土 護 箱 之 固 定 裝 置 (7) 在 混 凝 土 護 箱 進 氣 孔 安 裝 液 壓 千 斤 頂 共 四 座 (8) 使 用 液 壓 千 斤 頂 將 混 凝 土 護 箱 舉 高 約 10 cm(4 in) (9) 將 氣 墊 放 在 混 凝 土 護 箱 之 下, 充 氣
25 (10) 使 用 液 壓 千 斤 頂 系 統 緩 慢 的 將 混 凝 土 護 箱 降 置 懸 浮 氣 墊 上 移 除 四 座 液 壓 千 斤 頂 (11) 以 牽 引 夾 車 控 制 方 向, 將 混 凝 土 護 箱 移 送 至 貯 存 場 之 指 定 位 置 (12) 在 混 凝 土 護 箱 進 氣 孔 安 裝 液 壓 千 斤 頂 共 四 座 (13) 使 用 液 壓 千 斤 頂 將 混 凝 土 護 箱 舉 高 約 10 cm(4 in) (14) 氣 墊 洩 氣, 移 除 氣 墊 及 管 線 (15) 使 用 液 壓 千 斤 頂 系 統 緩 慢 的 將 混 凝 土 護 箱 降 置 貯 存 場 地 面 移 除 四 座 液 壓 千 斤 頂 5. 現 有 廠 房 樓 板 結 構 評 估 用 過 核 子 燃 料 乾 式 貯 存 的 反 應 器 廠 房 作 業, 主 要 在 於 廠 房 一 樓 及 五 樓, 其 廠 房 結 構 分 述 如 下 一 樓 平 面 配 置 一 樓 分 析 評 估 之 區 域, 依 樓 板 結 構 不 同 厚 度 與 尺 寸, 計 分 操 作 區 艙 口 蓋 板 區 雙 道 門 A 區 及 雙 道 門 B 區 等 四 個 區 域 討 論 雙 道 門 A 區 及 雙 道 門 B 區 之 間 並 無 實 體 隔 間, 係 車 輛 進 出 廠 房 時 為 維 持 廠 房 負 壓 而 設 置 之 緩 衝 空 間, 由 於 結 構 不 同, 故 將 其 分 為 兩 區 詳 細 之 平 面 配 置 如 圖 所 示 五 樓 平 面 配 置 五 樓 為 全 廠 房 開 闊 之 操 作 區 域, 但 本 次 分 析 評 估 為 5X-5Z 與 V -P 之 操 作 運 送 區 域, 依 樓 板 結 構 不 同 厚 度 與 尺 寸, 計 分 操 作 區 燃 料 池 裝 載 區 等 兩 個 區 域 五 樓 平 面 配 置 如 圖 所 示 評 估 結 果 各 區 域 之 載 重 能 力 評 估 結 果, 列 於 表 核 一 廠 房 內 樓 板 活 載 重 分 析 表, 雙 道 門 A 區 與 B 區 之 最 大 載 重 分 析 如 表 , 樓 板 剪 力 檢 核 分 析 如 表
26 另 在 燃 料 池 護 箱 裝 載 區 樓 板 原 設 置 有 加 強 RC 三 角 拱 腰 式 結 構 增 厚 至 284 cm(9ft-4in), 此 增 厚 區 由 護 箱 裝 載 區 角 落 向 外 延 伸 488 cm(16ft), 並 加 強 配 斜 筋 雙 層 雙 向 ( 如 圖 ), 依 建 廠 結 構 計 算 書 顯 示, 設 計 可 承 受 護 箱 4,173 MT(9200 kips) 之 衝 擊 荷 重, 是 引 用 核 一 廠 FSAR 節 之 描 述 70 噸 ( 指 短 噸, 等 於 63.6 MT) 重 之 護 箱, 自 40.5 ft 的 最 大 高 度 意 外 事 故 墜 落 效 應 但 因 傳 送 護 箱 係 由 核 一 廠 廠 房 內 具 有 單 一 失 效 防 止 功 能 之 吊 車 進 行 吊 運, 依 NUREG-0612 無 須 考 慮 墜 落 之 分 析, 故 不 須 考 量 傳 送 護 箱 墜 落 之 意 外 事 故 分 析 故 可 將 上 述 衝 擊 荷 重 模 擬 為 此 局 部 區 域 可 承 受 之 額 外 荷 重 又 滿 載 時 之 傳 送 護 箱 重 保 守 估 計 約 85 MT, 此 值 遠 小 於 上 述 模 擬 載 重 (4,173 MT), 故 評 估 燃 料 池 底 符 合 載 重 需 求 綜 合 以 上 所 述, 因 系 統 操 作 增 加 之 活 載 重, 除 雙 道 門 A 區 與 B 區, 須 以 強 度 設 計 法 考 量, 惟 仍 在 最 大 允 許 載 重 內 以 外 ; 其 餘 各 區 樓 板 之 所 有 載 重 ( 含 本 計 畫 之 外 加 載 重 ), 皆 在 樓 板 原 設 計 活 載 重 之 內, 且 樓 板 局 部 穿 孔 剪 力 亦 在 法 規 範 圍 內, 符 合 規 定, 故 可 不 必 再 對 廠 房 結 構 之 彎 距 變 位 力 量 傳 遞 路 徑 及 可 能 之 破 壞 機 制 等 進 行 分 析 6. 反 應 器 廠 房 內 作 業 防 傾 倒 措 施 在 反 應 器 廠 房 內 吊 卸 裝 填 及 運 搬 作 業 期 間, 主 要 作 業 場 所 包 含 燃 料 池 五 樓 操 作 區 及 一 樓 密 封 鋼 筒 裝 載 區 以 下 分 別 敘 述 針 對 傳 送 護 箱 在 此 三 作 業 場 所 之 防 傾 倒 措 施 (1) 燃 料 池 裝 載 區 適 用 操 作 期 間 : 用 過 核 子 燃 料 裝 填 ; 此 時 密 封 鋼 筒 安 置 在 傳 送 護 箱 內, 傳 送 護 箱 座 於 燃 料 池 裝 載 區 定 位 防 傾 倒 措 施 : 燃 料 池 內 既 有 之 防 傾 倒 裝 置 將 評 估 燃 料 池 防 傾 倒 裝 置 之 安 全 性, 並 於 試 運 轉 作 業 前 提 出 (2) 五 樓 操 作 區
27 適 用 操 作 期 間 : 用 過 核 子 燃 料 裝 填 前 準 備 傳 送 護 箱 除 污 密 封 鋼 筒 屏 蔽 上 蓋 銲 接 與 檢 驗 密 封 鋼 筒 排 水 乾 燥 與 充 填 氦 氣 及 密 封 鋼 筒 結 構 上 蓋 銲 接 與 檢 驗 ; 此 期 間 密 封 鋼 筒 安 置 在 傳 送 護 箱 內, 傳 送 護 箱 坐 於 五 樓 操 作 區 定 位 防 傾 倒 措 施 : 評 估 將 增 設 防 傾 倒 裝 置 其 規 劃 設 計 將 於 試 運 轉 作 業 前 提 出 (3) 一 樓 密 封 鋼 筒 裝 載 區 適 用 操 作 期 間 : 密 封 鋼 筒 裝 載 ; 此 期 間 開 始 時, 已 裝 填 用 過 核 子 燃 料 之 密 封 鋼 筒 安 置 在 傳 送 護 箱 內, 傳 送 護 箱 座 於 混 凝 土 護 箱 之 上, 混 凝 土 護 箱 座 於 一 樓 密 封 鋼 筒 裝 載 區 定 位 ; 作 業 期 間 密 封 鋼 筒 將 由 傳 送 護 箱 緩 慢 下 降 至 混 凝 土 護 箱 內 防 傾 倒 措 施 : 初 步 評 估 將 於 二 樓 天 井 區 域 增 設 防 傾 倒 裝 置, 並 視 需 要 於 一 樓 對 混 凝 土 護 箱 進 行 固 定 措 施 7. 運 搬 吊 卸 作 業 本 系 統 主 要 裝 備 密 封 鋼 筒 傳 送 護 箱 及 混 凝 土 護 箱, 其 在 吊 運 狀 況 下 吊 運 組 件 之 結 構, 皆 經 分 析 安 全 無 虞, 分 析 計 算 及 結 果 請 見 第 六 章 二 ( 六 ) 節 結 構 評 估 內 容 各 階 段 運 搬 吊 卸 作 業, 並 將 遵 照 核 一 廠 相 關 規 定 或 程 序 書 執 行 8. 人 員 及 車 輛 之 污 染 管 制 措 施 反 應 器 廠 房 之 地 區 管 制, 遵 照 核 一 廠 輻 射 防 護 計 畫 第 五 編 規 定 辦 理 混 凝 土 護 箱 運 出 反 應 器 廠 房 前, 須 執 行 表 面 污 染 偵 檢 表 面 劑 量 率 偵 檢 及 1 m 處 劑 量 率 偵 檢 裝 載 燃 料 後, 將 遵 照 核 一 廠 放 射 性 物 質 運 輸 管 制 程 序 書 執 行 作 業 貯 存 場 劃 為 輻 射 區 其 進 出 管 制 依 核 一 廠 903 作 業 程 序 書 執 行
28 澆 置 場 2 號 機 1 號 機 ISFSI Pad 圖 運 搬 規 劃 路 線 圖
29 操 作 區 艙 口 蓋 板 區 雙 道 門 A 區 雙 道 門 B 區 圖 一 樓 平 面 配 置 圖 A A: 設 備 出 入 天 井 B: 五 樓 操 作 區 C: 燃 料 池 裝 載 區 B C 圖 五 樓 平 面 配 置 圖
30 圖 燃 料 池 剖 面 配 筋 圖 護 箱 裝 載 區
31 表 鎖 磅 扭 力 值 固 定 物 鎖 磅 扭 力 值 ( 呎 - 磅 ) 鎖 磅 順 序 空 密 封 鋼 筒 之 吊 環 無 密 封 鋼 筒 屏 蔽 上 蓋 吊 環 無 密 封 鋼 筒 結 構 上 蓋 吊 環 - 吊 運 結 構 上 蓋 - 吊 運 已 裝 填 燃 料 之 密 封 鋼 筒 可 遙 控 脫 鉤 密 封 鋼 筒 吊 具 - 連 接 座 吊 環 - 連 接 座 固 定 螺 栓 無 無 密 封 鋼 筒 排 水 管 密 封 鋼 筒 結 構 上 蓋 塞 密 封 鋼 筒 屏 蔽 上 蓋 塞 (Furon 金 屬 封 環 ) 或 (EPDM 或 Viton 封 環 ) 手 鎖 緊 手 鎖 緊 無 無 傳 送 護 箱 吊 耳 軸 蓋 螺 栓 無 傳 送 護 箱 銜 接 器 螺 栓 無 傳 送 護 箱 保 護 環 吊 環 無 傳 送 護 箱 保 護 環 各 兩 次 傳 送 護 箱 屏 蔽 門 螺 栓 手 鎖 緊 無 混 凝 土 護 箱 上 蓋 吊 環 無 混 凝 土 護 箱 屏 蔽 塞 環 首 螺 栓 手 鎖 緊 無
32 表 運 轉 限 制 條 件 (LCO 3.2.1) LCO 密 封 鋼 筒 表 面 污 染 密 封 鋼 筒 外 表 面 之 鬆 散 污 染 應 不 超 過 : a. 180 Bq/100 cm 2, 貝 他 及 加 馬 射 源 ; b. 1 Bq/100 cm 2, 阿 伐 射 源 適 用 : 裝 填 作 業 行 動 註 個 別 之 項 目 條 件 適 用 每 個 INER-HPS 系 統 狀 態 採 行 措 施 完 成 時 間 A. 不 符 合 密 封 鋼 筒 表 面 鬆 散 污 染 限 制 A.1 使 密 封 鋼 筒 表 面 鬆 散 污 染 減 低 至 限 值 內 於 運 搬 作 業 前 檢 查 要 求 檢 查 SR 透 過 直 接 或 間 接 之 方 法, 確 使 密 封 鋼 筒 外 表 面 之 鬆 散 污 染 未 超 過 限 制 頻 率 於 運 搬 作 業 前
33 LCO 表 運 轉 限 制 條 件 (LCO 3.2.2) 混 凝 土 護 箱 之 平 均 表 面 劑 量 率 每 個 混 凝 土 護 箱 之 平 均 表 面 劑 量 率 應 低 於 下 述 限 制, 除 非 符 合 採 行 措 施 A.1 及 A.2 a. 0.5 msv/h ( 中 子 及 加 馬 ), 於 側 表 面 ( 於 混 凝 土 表 面 ); b. 0.5 msv/h ( 中 子 及 加 馬 ), 於 上 表 面 ; c. 1 msv/h ( 中 子 及 加 馬 ), 於 進 氣 口 與 排 氣 口 適 用 : 貯 存 作 業 行 動 註 個 別 之 項 目 條 件 適 用 每 個 INER-HPS 系 統 狀 態 採 行 措 施 完 成 時 間 A. 不 符 合 混 凝 土 護 箱 平 均 表 面 劑 量 率 限 制 B. 不 符 合 採 行 措 施 之 完 成 時 間 A.1 行 政 驗 證 裝 填 之 燃 料 正 確 以 及 A.2 執 行 分 析 確 認 ISFSI 場 外 輻 射 防 護 符 合 游 離 輻 射 防 護 安 全 標 準 及 放 射 性 物 料 管 理 法 施 行 細 則 及 廠 界 年 劑 量 0.05 msv 之 要 求 B.1 由 INER-HPS 系 統 移 除 所 有 燃 料 束 24 h 7 d 30 d 檢 查 要 求 檢 查 SR 驗 證 已 裝 載 包 含 燃 料 束 之 密 封 鋼 筒 的 混 凝 土 護 箱 之 平 均 表 面 劑 量 率 未 超 過 限 制 劑 量 率 應 於 下 圖 所 標 示 之 位 置 進 行 量 測 頻 率 於 貯 存 作 業 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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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表 核 一 廠 房 內 樓 板 活 載 重 分 析 表 版 編 號 雙 道 門 B 區 雙 道 門 A 區 艙 口 蓋 板 區 1F 操 作 區 5F 除 污 區 燃 料 池 底 短 邊 La= 長 邊 Lb= , ,219 版 面 積 A (m 2 ) 靜 載 重 W DL (kg/m 2 ) 1,536 2, , , , ,904.8 原 設 計 WSD 活 載 重 W L1 (kg/m 2 ) , ,876 4,876 2,438 P 1 =W L1 *A ( 公 噸 ) 假 設 裝 修 活 載 重 W L4 (kg/m 2 ) ( 註 1) ( 註 1) P 4 =W L4 *A( 公 噸 ) ( 註 2) 操 作 護 箱 重 P 5 ( 公 噸 ) 載 重 需 求 P R =P 4 +P 5 ( 公 噸 ) 是 否 在 原 設 計 載 重 範 圍 內 否 否 是 是 是 是 註 1: 燃 料 池 的 容 許 燃 料 及 設 備 靜 載 重 (Dead Load) 為 MT/m 2 (2.77ksf), 大 型 模 組 貯 存 架 區 域 的 靜 載 重 為 MT/m 2 (4.432ksf) ( 依 據 益 鼎 公 司 83 年 4 月 核 一 廠 用 過 核 燃 料 池 貯 存 容 量 再 次 擴 充 工 成 可 行 性 研 究 期 終 報 告 書 ) 前 者 面 積 約 57.7 m 2 (89436 in 2 = 480x312 x2/3-102x102), 後 者 面 積 約 m 2 (45056 in 2 =480x312/3-152x 32), 兩 區 容 許 燃 料 及 設 備 靜 載 重 合 計 為 MT 註 2: 燃 料 池 中 Fuel 燃 料 一 束 kg(700 lbs), 一 號 機 到 2008 年 9 月 約 有 2,660 束, 二 號 機 到 2009 年 9 月 有 2,644 束, 以 2,660 束 為 基 準 考 量 計 MT(1,862,000 lbs); 格 架 重 約 MT(290,390 lbs) 合 計 燃 料 與 設 備 重 MT
36 表 核 一 廠 房 內 樓 板 最 大 載 重 分 析 表 版 編 號 雙 道 門 B 區 雙 道 門 A 區 短 邊 La= 長 邊 Lb= 1,403 1, 版 面 積 A (m 2 ) 靜 載 重 W DL (kg/m 2 ) 1,536 2,104.8 原 設 計 WSD 活 載 重 W L1 (kg/m 2 ) ,950.4 P 1 =W L1 *A ( 公 噸 ) USD 設 計 最 大 活 載 重 W L2 (kg/m 2 ) 2,722 5,294 P 2 =W L2 *A ( 公 噸 ) 土 壤 承 載 力 W L3 (kg/m 2 ) 26,831 0 允 許 安 全 活 載 重 W LL (kg/m 2 ) ( 註 1) 29,553 5,294 [=W L2 +W L3 ] P L =W LL *A ( 公 噸 ) 3, 假 設 裝 修 活 載 重 W L4 (kg/m 2 ) P 4 =W L4 *A( 公 噸 ) 操 作 護 箱 重 P 5 ( 公 噸 ) 載 重 需 求 P R =P 4 +P 5 ( 公 噸 ) 是 否 在 USD 載 重 範 圍 內 是 是 註 1: 此 W LL 載 重 係 依 現 有 配 筋 量 以 強 度 設 計 法 (USD) 反 算 樓 板 之 安 全 活 載 重, 而 原 設 計 之 活 載 重 W L1, 係 以 工 作 應 力 法 (WSD) 計 算 所 得
37 表 核 一 廠 房 內 樓 板 剪 力 檢 核 分 析 表 版 編 號 雙 道 門 B 區 雙 道 門 A 區 艙 口 蓋 板 區 1F 操 作 區 5F 除 污 區 燃 料 池 底 雙 向 版 短 向 承 擔 剪 力 係 數 雙 向 版 長 向 承 擔 剪 力 係 數 短 向 承 擔 剪 力 Vua(kg/m) 23,659 36,096 59,591 59,454 30, ,577 每 米 混 凝 土 抗 剪 力 Vu= Vc(kg/m) 43,911 61,776 60,985 60,985 31, ,070 混 凝 土 強 度 fc'(kg/cm2)= 鋼 筋 強 度 fy(kg/cm2)= 4,200 4,200 4,200 4,200 4,200 4,200 操 作 護 箱 重 P 5 (kg)= 155, , , ,000 99,000 75,000 地 板 每 米 貫 穿 剪 力 V (kg/m)=p 5 / 圓 周 12,063 11,402 11,402 14,713 12,106 6,410 評 估 結 果 符 合 符 合 符 合 符 合 符 合 符 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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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文 件 修 訂 紀 錄 表 文 件 編 號 ISFSI-06-REP 修 訂 日 期 第 1 頁 / 共 1 頁 文 件 名 稱 核 一 廠 用 過 核 子 燃 料 乾 式 貯 存 設 施 安 全 分 析 報 告 章 節 頁 次 原 文 內 容 變 更 內 容 變 更 理 由 混 凝 土 護 箱 通 風 出 口 與 混 凝 土 護 箱 通 風 出 口 與 周 依 第 2 次 審 查 意 見 周 圍 溫 度 溫 差 不 得 高 於 圍 溫 度 溫 差 不 得 高 於 36.6 修 訂 51.1 (98 ) (66 ) (A , 附 件 75) 每 日 仍 應 定 時 檢 視 監 測 每 日 仍 應 定 時 檢 視 監 測 數 依 第 2 次 審 查 意 見 數 據 至 少 一 次, 溫 差 需 據 至 少 一 次, 溫 差 需 小 於 修 訂 小 於 51.1 (98 ) 36.6 (66 ) (A , 附 件 75) 持 續 監 測 出 口 水 溫, 待 持 續 監 測 出 口 水 溫 並 紀 依 內 部 意 見 修 訂 降 至 93.3 (200 ) 錄, 待 降 至 93.3 (200 ) 時, 停 止 水 流, 拆 除 注 時, 停 止 水 流, 拆 除 注 水 水 管 管 FOM-02-QAP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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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 三 ) 接 收 及 貯 存 1. 接 收 (1) 混 凝 土 護 箱 在 貯 存 場 基 座 定 位 後, 安 裝 外 加 屏 蔽 (2) 安 裝 通 氣 孔 道 欄 網 (3) 安 裝 並 連 接 溫 度 監 測 儀 器, 依 據 運 轉 限 制 條 件 (LCO 3.1.6),( 如 表 ), 確 認 混 凝 土 護 箱 散 熱 系 統 正 常 混 凝 土 護 箱 通 風 出 口 與 周 圍 溫 度 溫 差 不 得 高 於 36.6 ( 66 ) (4) 將 混 凝 土 護 箱 裝 填 資 訊 標 誌 在 標 示 牌 上 2. 貯 存 混 凝 土 護 箱 通 氣 出 口 溫 度 監 測 器 配 有 連 續 記 錄 器, 每 日 仍 應 定 時 檢 視 監 測 數 據 至 少 一 次, 溫 差 需 小 於 36.6 ( 66 ) 如 發 現 任 何 異 狀, 應 立 即 至 貯 存 場, 確 認 各 貯 存 護 箱 通 氣 孔 道 之 通 暢, 並 應 將 巡 視 後 之 異 常 狀 況 處 置 方 式 及 結 果 記 錄 3. 再 取 出 作 業 已 裝 填 用 過 核 子 燃 料 之 密 封 鋼 筒, 僅 預 期 在 將 用 過 核 子 燃 料 運 離 貯 存 場 進 行 再 處 理 或 最 終 處 置 時, 才 須 由 混 凝 土 護 箱 再 取 出 另 外, 在 極 低 微 的 機 率 下, 若 須 開 啟 已 封 銲 的 密 封 鋼 筒, 以 取 出 其 內 貯 存 之 用 過 核 子 燃 料, 亦 須 依 照 再 取 出 作 業 程 序 執 行 本 程 序 描 述 將 混 凝 土 護 箱 送 回 反 應 器 廠 房 密 封 鋼 筒 裝 載 區, 將 密 封 鋼 筒 置 入 傳 送 護 箱, 再 將 傳 送 護 箱 移 至 五 樓 操 作 區, 打 開 密 封 鋼 筒, 移 出 用 過 核 子 燃 料 等 作 業 之 通 則 移 出 用 過 核 子 燃 料, 須 在 燃 料 池 進 行, 亦 可 採 類 似 程 序 在 其 他 適 合 之 設 施 執 行 (1) 移 除 混 凝 土 護 箱 監 控 儀 具 外 加 屏 蔽 及 進 出 氣 口 之 護 網 (2) 依 照 五 ( 二 ) 節 運 搬 方 法, 反 時 序 執 行, 將 混 凝 土 護 箱 送 回 反 應 器 廠 房 密 封 鋼 筒 裝 載 區, 將 密 封 鋼 筒 送 入 傳 送 護 箱, 再 將 傳 送 護 箱 移 至 五 樓 操 作 區 (3) 拆 除 傳 送 護 箱 保 護 環
42 (4) 偵 檢 結 構 上 蓋 頂 部 輻 射 及 污 染 程 度 (5) 安 裝 銲 道 切 除 機, 視 需 要 架 設 防 止 污 染 擴 散 帳 篷 (6) 切 除 結 構 上 蓋 銲 道 (7) 偵 檢 後, 移 除 帳 篷, 移 開 銲 道 切 除 機 (8) 安 裝 三 爪 吊 掛, 將 結 構 上 蓋 吊 離 (9) 偵 檢 屏 蔽 上 蓋 頂 部 輻 射 及 污 染 程 序, 必 要 時 去 污 並 使 用 臨 時 屏 蔽 (10) 架 設 防 止 污 染 擴 散 帳 篷, 切 除 排 水 及 排 氣 封 口 蓋 銲 道 (11) 移 除 封 口 蓋, 檢 測 接 頭 處 有 無 外 洩 氣 體 及 輻 射 強 度 (12) 在 排 水 接 頭 安 裝 氮 氣 管, 在 排 氣 接 頭 安 裝 排 氣 管 溫 度 計 壓 力 計 及 排 氣 處 理 系 統, 排 氣 並 連 續 偵 檢 排 氣 管 之 輻 射 強 度 (13) 灌 沖 氮 氣, 最 少 沖 刷 10 min, 持 續 監 測 排 氣 溫 度 及 輻 射 強 度 ; 停 氮 氣, 拆 除 管 線 注 意 排 氣 初 溫 可 能 高 於 204 (399.2 ) 以 上 (14) 更 換 排 水 及 排 氣 接 頭 密 封 環, 或 更 換 整 組 接 頭 鎖 磅 時 依 據 表 所 訂 方 式 執 行 (15) 執 行 密 封 鋼 筒 灌 水 及 冷 卻 作 業, 在 排 水 接 頭 接 上 溫 度 高 於 21 (69 ) 之 除 礦 水 源, 壓 力 不 大 於 25 (+10,-0) psig; 在 排 氣 接 頭 接 上 可 耐 高 溫 高 壓 附 隔 熱 層 之 管 線, 導 入 燃 料 池 中 緩 慢 注 入 乾 淨 水 或 過 濾 池 水 至 5 (+3,-0) gpm 流 量 持 續 監 測 出 口 壓 力, 當 出 口 壓 力 超 過 45 psig 時 停 止 注 水 ; 待 出 口 壓 力 降 回 35 psig 後 再 行 注 水 出 口 管 線 一 開 始 會 排 出 熱 汽, 繼 之 為 熱 水 ; 若 密 封 鋼 筒 內 有 破 損 燃 料, 則 出 口 管 線 輻 射 劑 量 會 急 遽 升 高, 應 持 續 監 測 (16) 持 續 監 測 出 口 水 溫 並 記 錄, 待 降 至 93.3 (200 ) 時, 停 止 水 流, 拆 除 注 水 管 (17) 裝 設 吸 水 泵, 吸 出 約 260 L 水 ; 拆 除 水 泵 (18) 安 裝 銲 道 切 除 設 備, 架 設 防 止 污 染 擴 散 帳 篷, 人 員 視 需 要 穿 戴 呼 吸 裝 具, 安 裝 臨 時 屏 蔽 (19) 安 裝 氫 氣 濃 度 偵 測 儀, 確 認 密 封 鋼 筒 內 氫 氣 濃 度 低 於 2.4 % 若 濃 度 超 過 2.4 %, 則 以 真 空 泵 排 除
43 (20) 切 除 屏 蔽 上 蓋 銲 道, 全 程 監 測 氫 氣 濃 度 (21) 移 開 帳 篷 銲 道 切 除 設 備 墊 片 及 臨 時 屏 蔽 等, 安 裝 屏 蔽 上 蓋 吊 環 及 吊 具, 並 加 裝 輔 助 索 (22) 安 裝 傳 送 護 箱 環 狀 間 隙 注 水 管 線 (23) 將 傳 送 護 箱 吊 至 燃 料 池 上 方, 淋 濕 外 表, 充 水 至 環 狀 間 隙, 同 時 緩 慢 下 降 至 裝 載 區, 移 開 傳 送 護 箱 吊 軛 (24) 將 屏 蔽 上 蓋 吊 具 掛 在 吊 車 吊 鉤 上, 吊 開 屏 蔽 上 蓋, 吊 升 時 保 持 垂 直, 確 認 排 水 管 完 全 脫 離 傳 送 護 箱 (25) 依 需 求 執 行 目 視 檢 查 用 過 核 子 燃 料 或 其 他 操 作, 此 時 亦 可 將 用 過 核 子 燃 料 由 密 封 鋼 筒 吊 至 燃 料 架 貯 放 (26) 空 密 封 鋼 筒 依 核 一 廠 廢 棄 物 處 理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44 表 運 轉 限 制 條 件 (LCO 3.1.6) LCO 混 凝 土 護 箱 熱 移 除 系 統 混 凝 土 護 箱 熱 移 除 系 統 必 須 為 正 常 適 用 : 裝 填 作 業 行 動 註 個 別 之 項 目 條 件 適 用 每 個 INER-HPS 系 統 狀 態 採 行 措 施 完 成 時 間 A. 不 符 合 運 轉 限 制 條 件 A.1 確 保 適 當 之 熱 移 除, 以 預 防 溫 度 超 越 短 期 限 值 以 及 A.2 驗 證 燃 料 裝 填 符 合 認 可 內 容 之 要 求 以 及 A.3 恢 復 混 凝 土 護 箱 熱 移 除 系 立 即 7 d 25 d 統 至 可 用 狀 態 B. 不 符 合 採 行 措 施 B.1 執 行 工 程 估 算 以 確 定 混 凝 5 d A.1 A.2 A.3 之 完 成 土 護 箱 熱 移 除 系 統 為 正 常 時 間 或 B.2 將 INER-HPS 系 統 置 於 安 5 d 全 之 狀 態 下 檢 查 要 求 檢 查 頻 率 SR 確 認 ISFSI 環 境 溫 度 及 混 凝 土 護 箱 排 氣 口 平 均 24 h 氣 溫 之 差 異 不 高 於 36.6 或 目 視 確 認 全 部 共 四 個 進 氣 口 與 排 氣 口 之 欄 網 未 受 障 礙 SR 確 認 ISFSI 環 境 溫 度 及 排 氣 口 平 均 氣 溫 之 差 異 不 高 於 h 於 貯 存 作 業 開 始 後 5~30 d 進 行
45 文 件 修 訂 紀 錄 表 第 1 頁 / 共 1 頁 文 件 編 號 ISFSI-06-REP 修 訂 日 期 文 件 名 稱 核 一 廠 用 過 核 子 燃 料 乾 式 貯 存 設 施 安 全 分 析 報 告 章 節 頁 次 原 文 內 容 變 更 內 容 變 更 理 由 每 日 仍 應 定 時 檢 視 監 測 每 日 仍 應 定 時 檢 視 監 測 數 依 第 2 次 審 查 意 見 數 據 至 少 一 次, 溫 差 需 據 至 少 一 次, 溫 差 需 小 於 修 訂 小 於 36.6 (98 ) 36.6 (66 ) (A , 附 件 75) FOM-02-QAP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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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二 貯 存 期 間 之 檢 視 作 業 貯 存 期 間, 主 要 藉 目 視 檢 視 包 含 混 凝 土 護 箱 之 熱 移 除 功 能 與 混 凝 土 護 箱 外 觀 結 構, 另 並 就 貯 存 場 進 行 輻 射 監 測 ( 一 ) 檢 視 混 凝 土 護 箱 之 熱 移 除 功 能 混 凝 土 護 箱 通 氣 出 口 溫 度 監 測 器 配 有 連 續 記 錄 器, 每 日 仍 應 定 時 檢 視 監 測 數 據 至 少 一 次, 溫 差 需 小 於 36.6 ( 66 ) 如 發 現 任 何 異 狀, 應 立 即 至 貯 存 場, 確 認 各 貯 存 護 箱 通 氣 孔 道 之 通 暢, 並 應 將 巡 視 後 之 異 常 狀 況 處 置 方 式 及 結 果 記 錄 ( 二 ) 檢 視 混 凝 土 護 箱 外 加 屏 蔽 外 觀 結 構 每 年 目 視 檢 查 混 凝 土 護 箱 外 加 屏 蔽 外 觀, 若 發 現 依 一 般 工 程 判 斷 可 能 影 響 輻 射 屏 蔽 的 瑕 疵, 將 進 行 補 填 或 以 裂 縫 探 針 監 測 ( 三 ) 輻 射 監 測 輻 射 監 測 方 面, 俟 貯 存 場 完 成 前, 場 址 周 邊 將 增 設 2 台 高 壓 游 離 腔 (HPIC) 偵 檢 器, 連 續 監 測 背 景 輻 射 與 貯 存 場 對 環 境 的 影 響 所 用 的 儀 器, 必 須 與 核 一 廠 現 有 之 Reuter-Stokes RSS-120/121 型 高 壓 游 離 腔 相 容, 以 利 輸 出 訊 號 並 加 以 處 理 INER-HPS 系 統 係 以 銲 接 方 式 密 封, 不 會 有 放 射 性 物 質 外 釋, 依 規 定 不 需 要 設 置 監 測 放 射 性 空 浮 污 染 的 空 氣 監 測 器 此 外, 場 址 四 周 亦 準 備 增 設 環 境 TLD 佈 點, 以 監 測 貯 存 場 對 環 境 劑 量 的 影 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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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三 作 業 流 程 全 程 作 業 之 操 作 順 序 重 要 步 驟 及 相 關 系 統 設 備 之 操 作 特 性 與 限 制 條 件, 詳 述 於 本 章 一 節 作 業 程 序 中, 作 業 流 程 示 如 圖
50 圖 作 業 流 程 圖
51 文 件 修 訂 紀 錄 表 第 1 頁 / 共 1 頁 文 件 編 號 ISFSI-06-REP 修 訂 日 期 文 件 名 稱 核 一 廠 用 過 核 子 燃 料 乾 式 貯 存 設 施 安 全 分 析 報 告 章 節 頁 次 原 文 內 容 變 更 內 容 變 更 理 由 用 來 驗 證 密 封 鋼 筒 與 屏 用 來 驗 證 密 封 鋼 筒 與 屏 蔽 依 內 部 意 見 修 訂 蔽 上 蓋 間 封 焊 之 品 質, 上 蓋 間 封 銲 之 品 質, 確 認 確 認 密 封 鋼 筒 沒 有 洩 漏 密 封 鋼 筒 沒 有 洩 漏 之 虞 ; 之 虞 ; 系 統 包 含 管 路 系 統 包 含 管 路 壓 力 錶 壓 力 錶 卸 壓 閥 及 隔 離 卸 壓 閥 及 隔 離 閥 等 氣 源 閥 等 氣 源 可 選 用 一 般 規 劃 使 用 氦 氣 空 氣 或 氦 氣 混 凝 土 護 箱 運 送 車 多 軸 油 壓 板 車 依 內 部 意 見 修 訂 FOM-02-QAP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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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四 輔 助 系 統 及 設 備 之 運 轉 輔 助 系 統 設 備 功 能 在 配 合 密 封 鋼 筒 傳 送 護 箱 及 混 凝 土 護 箱 等 主 要 裝 備, 於 反 應 器 廠 房 內 及 貯 存 場, 完 成 吊 卸 裝 填 運 搬 及 接 收 貯 存 等 作 業 ; 主 要 輔 助 系 統 設 備 及 功 能 略 述 於 下 輔 助 系 統 設 備 操 作 方 法, 將 配 合 相 關 作 業 詳 述 於 程 序 書 中 ( 一 ) 傳 送 護 箱 吊 軛 承 吊 傳 送 護 箱 的 吊 軛, 須 符 合 ANSI N14.6 及 NUREG 0612 法 規 要 求 依 照 ANSI N14.6 要 求, 在 運 送 到 現 場 前, 先 經 組 裝 測 試 與 檢 查 並 要 有 維 護 保 養 每 年 檢 查 與 檢 查 計 畫 之 要 求 吊 軛 應 配 合 核 一 廠 反 應 器 廠 房 吊 車 (90 MT) 與 傳 送 護 箱 吊 耳 軸 運 作 ( 二 ) 遙 控 或 自 動 銲 接 機 用 來 執 行 密 封 鋼 筒 屏 蔽 上 蓋 及 結 構 上 蓋 之 銲 接 ( 三 ) 現 場 銲 接 用 屏 蔽 板 銲 接 用 屏 蔽 板 為 遙 控 或 自 動 銲 接 機 的 基 座, 用 來 降 低 密 封 鋼 筒 屏 蔽 上 蓋 及 結 構 上 蓋 銲 接 時 的 表 面 輻 射 劑 量 率 ( 四 ) 密 封 鋼 筒 排 水 與 吹 洩 系 統 功 能 有 二, 分 別 為 : 在 密 封 鋼 筒 屏 蔽 上 蓋 銲 接 前, 先 將 密 封 鋼 筒 裡 的 水 面 抽 至 屏 蔽 上 蓋 以 下 ( 約 抽 水 260 L); 完 成 屏 蔽 上 蓋 銲 接 並 通 過 壓 力 測 試 後, 藉 由 本 系 統 排 除 密 封 鋼 筒 內 其 餘 水 份 ( 五 ) 氫 氣 偵 測 系 統 功 能 為 偵 測 密 封 鋼 筒 內 氣 體 空 間 的 氫 氣 濃 度, 確 保 屏 蔽 上 蓋 銲 接 作 業 安 全, 氫 氣 濃 度 若 高 於 2.4 %, 則 不 可 執 行 屏 蔽 上 蓋 的 銲 接
54 ( 六 ) 真 空 乾 燥 系 統 用 來 在 密 封 鋼 筒 排 水 後, 移 除 密 封 鋼 筒 內 殘 餘 之 水 汽 及 其 他 氣 體 ; 由 真 空 泵 軟 管 控 制 閥 等 與 密 封 鋼 筒 銜 接 組 成, 並 有 真 空 壓 力 表 指 示 所 有 壓 力 範 圍 等 本 系 統 亦 可 作 為 氦 氣 回 填 使 用 ( 七 ) 氦 氣 測 漏 系 統 用 來 確 認 密 封 鋼 筒 屏 蔽 上 蓋 及 排 水 與 排 氣 封 口 蓋 的 銲 道 符 合 規 範 要 求 ( 八 ) 密 封 鋼 筒 翻 轉 架 與 吊 索 功 能 為 使 密 封 鋼 筒 由 水 平 轉 成 垂 直 安 放 的 座 架 ( 九 ) 密 封 鋼 筒 吊 掛 系 統 由 兩 組 三 爪 吊 索 組 成, 用 來 吊 運 結 構 上 蓋, 或 當 密 封 鋼 筒 已 銲 接 結 構 上 蓋 後, 吊 運 整 個 密 封 鋼 筒 ( 十 ) 氣 壓 測 漏 系 統 用 來 驗 證 密 封 鋼 筒 與 屏 蔽 上 蓋 間 封 銲 之 品 質, 確 認 密 封 鋼 筒 沒 有 洩 漏 之 虞 ; 系 統 包 含 管 路 壓 力 錶 卸 壓 閥 及 隔 離 閥 等 氣 源 規 劃 使 用 氦 氣 ( 十 一 ) 輔 助 油 壓 系 統 ( 傳 送 護 箱 屏 蔽 門 動 力 ) 傳 送 護 箱 底 部 屏 蔽 門 的 開 關 驅 動 系 統, 系 統 架 設 在 銜 接 器 上, 藉 T 型 連 接 器 與 屏 蔽 門 接 合, 傳 送 作 業 前 務 須 先 行 功 能 測 試, 並 且 確 認 定 位 ( 十 二 ) 傳 送 護 箱 環 狀 間 隙 充 水 系 統 提 供 傳 送 護 箱 與 密 封 鋼 筒 間 環 狀 間 隙 除 礦 水 之 管 路 系 統, 配 合 傳 送 護 箱 進 出 水 池, 本 系 統 實 施 注 水 與 排 水 排 水 可 直 接 排 入 燃 料 池
55 ( 十 三 ) 多 軸 油 壓 板 車 在 反 應 器 廠 房 與 貯 存 場 間 運 搬 混 凝 土 護 箱 之 用 ( 十 四 ) 防 震 設 備 使 用 於 裝 載 作 業 時, 功 能 為 萬 一 發 生 地 震 時, 防 止 豎 立 的 混 凝 土 護 箱 滑 動 與 傳 送 護 箱 傾 倒 ( 十 五 ) 雜 項 吊 索 與 吊 具 附 件 各 項 操 作 過 程 所 需 之 一 般 性 吊 索 吊 具 及 工 作 平 台 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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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五 公 用 系 統 及 設 備 之 運 轉 本 節 針 對 運 貯 作 業 及 貯 存 場 營 運 期 間, 各 相 關 公 用 系 統 及 設 備 之 初 步 運 轉 規 劃, 分 別 說 明 如 後 : ( 一 ) 通 訊 反 應 器 廠 房 內 於 裝 填 操 作 期 間, 通 訊 將 利 用 核 一 廠 內 既 有 通 訊 設 施, 並 依 照 核 一 廠 通 訊 作 業 規 定 使 用 貯 存 場 營 運 期 間, 警 衛 人 員 於 巡 視 時, 使 用 適 當 通 訊 工 具 與 保 安 監 控 中 心 值 班 人 員 聯 繫 ( 二 ) 電 力 反 應 器 廠 房 內 於 貯 存 燃 料 裝 填 及 運 送 作 業 期 間, 電 力 將 利 用 核 一 廠 內 既 有 電 力 供 應 設 備, 並 依 照 核 一 廠 廠 內 公 用 電 力 使 用 規 定 辦 理 貯 存 場 電 力 主 要 供 應 施 工 期 臨 時 需 要 貯 存 場 之 照 明 出 氣 口 溫 度 偵 測, 以 及 環 境 監 測 系 統 監 視 系 統 各 監 控 中 心 儀 器 及 控 制 設 施 使 用, 電 力 將 利 用 核 一 廠 內 既 有 電 力 供 應 設 備, 並 依 照 核 一 廠 廠 內 公 用 電 力 使 用 規 定 辦 理 ( 三 ) 供 水 在 貯 存 場 進 行 混 凝 土 基 座 建 造, 或 於 核 一 廠 澆 置 場 進 行 混 凝 土 護 箱 及 其 外 加 屏 蔽 灌 造 時, 需 要 使 用 一 般 自 來 水, 將 依 核 一 廠 使 用 規 定 辦 理 反 應 器 廠 房 內 於 核 子 燃 料 吊 卸 裝 填 作 業 期 間, 須 連 續 供 應 除 礦 水 注 入 密 封 鋼 筒 外 壁 與 傳 送 護 箱 內 壁 之 環 狀 間 隙, 供 應 流 量 在 15 L/min 以 下, 若 連 續 作 業, 每 次 約 需 時 20 h 傳 送 護 箱 吊 運 出 水 池 面 前, 將 使 用 加 壓 水 ( 如 除 礦 水 ) 沖 洗 傳 送 護 箱 表 面, 供 應 流 量 在 30 L/min 左 右, 每 次 約 需 4 h; 另 於 每 筒 次 傳 送 護 箱 吊 運 進 出 水 池 面 時, 其 表 面 須 以 除 礦 水 噴 灑 以 降 低 表 面 污 染 除 礦 水 將 由 核 一 廠 既 有 供 應 設 施 供 應, 並 依 核 一 廠 規 定 辦 理 貯 存 場 營 運 期 間 無 供 水 需 求 ( 四 ) 供 氣 反 應 器 廠 房 內 於 貯 存 燃 料 裝 填 及 運 送 作 業 期 間, 壓 縮 空 氣 將 使 用 核 一 廠 既 有 供 氣 設 施, 使 用 時 將 依 核 一 廠 規 定 辦 理 ; 若 廠 內 可 供 氣 量 不 符 使 用 時, 將 另 備 空 氣 壓 縮 設 施 貯 存 場 例 行 運 轉 期 間, 則 無 供 氣 之 需 求
58 ( 五 ) 照 明 反 應 器 廠 房 內 及 燃 料 池 內 已 有 照 明 設 施, 若 有 特 殊 需 要 輔 助 照 明 區 域, 將 另 備 燈 具, 燈 具 使 用 將 依 核 一 廠 規 定 辦 理 貯 存 場 圍 籬 內 設 有 照 明 設 施 ( 六 ) 一 般 廢 棄 物 處 理 反 應 器 廠 房 內 於 貯 存 燃 料 裝 填 及 運 送 作 業 期 間, 產 生 的 一 般 廢 棄 物, 將 依 照 核 一 廠 一 般 廢 棄 物 處 理 規 定 辦 理 貯 存 場 營 運 期 間, 並 無 一 般 放 射 性 廢 棄 物 產 生, 無 需 處 理 ( 七 ) 通 風 與 排 氣 反 應 器 廠 房 內 於 貯 存 燃 料 裝 填 及 運 送 作 業 期 間, 將 使 用 核 一 廠 反 應 器 廠 既 有 通 風 與 排 氣 設 施, 遇 有 特 殊 廢 氣 須 排 除 時, 將 另 備 排 風 設 施 與 導 管 引 至 既 有 通 風 與 排 氣 進 口 附 近, 由 既 有 設 施 排 至 廠 外 貯 存 場 為 露 天 貯 存 設 施, 燃 料 貯 存 用 的 密 封 鋼 筒 外 表, 採 用 空 氣 對 流 的 冷 卻 方 式, 沒 有 通 風 與 排 氣 設 備 之 需 要 ( 八 ) 接 地 反 應 器 廠 房 內 之 貯 存 燃 料 裝 填 及 運 送 作 業 用 電 器 設 備 皆 有 接 地 裝 置, 將 聯 結 至 核 一 厰 反 應 器 廠 房 既 有 之 接 地 線 路, 接 地 之 執 行 將 依 照 核 一 厰 電 器 接 地 規 定 辦 理 貯 存 場 於 營 運 期 間, 除 了 電 器 設 備 會 有 適 當 的 接 地 設 施 外, 在 貯 存 場 高 處 將 設 有 避 雷 裝 置, 避 雷 之 接 地 設 施 將 於 混 凝 土 基 座 施 工 時 預 埋 接 地 線 及 預 留 導 電 接 點
59 文 件 修 訂 紀 錄 表 第 1 頁 / 共 1 頁 文 件 編 號 ISFSI-06-REP 修 訂 日 期 文 件 名 稱 核 一 廠 用 過 核 子 燃 料 乾 式 貯 存 設 施 安 全 分 析 報 告 章 節 頁 次 原 文 內 容 變 更 內 容 變 更 理 由 六 設 施 各 項 系 統 及 設 備 之 維 護 保 養 本 節 將 說 明 設 施 主 要 系 統 及 設 備 的 維 護 保 養 導 則, 包 含 週 期 檢 查 與 年 度 保 養 涵 蓋 的 主 要 系 統 及 設 備 有 混 凝 土 護 箱 傳 送 護 箱 銜 接 器 傳 送 護 箱 吊 軛, 以 及 輔 助 吊 索 與 吊 具 組 等 六 設 施 各 項 系 統 及 設 備 之 驗 收 測 試 與 維 護 保 養 計 畫 本 節 將 說 明 設 施 主 要 系 統 及 設 備 的 驗 收 測 試 與 維 護 保 養 導 則 本 系 統 主 要 組 件 驗 收 測 試 計 畫 列 如 附 錄 5.A 維 護 保 養 計 畫 包 含 週 期 檢 查 與 年 度 保 養, 涵 蓋 的 主 要 系 統 及 設 備 有 混 凝 土 護 箱 傳 送 護 箱 銜 接 器 傳 送 護 箱 吊 軛, 以 及 輔 助 吊 索 與 吊 具 組 等 依 第 2 次 審 查 意 見 修 訂 (A ) 每 日 仍 應 定 時 檢 視 監 測 數 每 日 仍 應 定 時 檢 視 監 測 依 第 2 次 審 查 意 據 至 少 一 次, 溫 差 需 小 於 數 據 至 少 一 次, 溫 差 需 小 見 修 訂 36.6 (98 ) 於 36.6 (66 ) (A , 附 件 75) 無 本 貯 存 設 施 第 一 個 貯 存 依 第 2 次 審 查 意 護 箱 之 熱 負 載 小 於 等 於 4 見 修 訂 kw, 護 箱 搬 運 至 貯 存 場 (A 後, 開 始 執 行 護 箱 通 氣 出 3) 口 與 周 圍 溫 度 之 監 測, 以 建 立 本 貯 存 系 統 熱 移 除 能 力 資 料 庫 數 據 FOM-02-QAP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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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六 設 施 各 項 系 統 及 設 備 之 驗 收 測 試 與 維 護 保 養 計 畫 本 節 將 說 明 設 施 主 要 系 統 及 設 備 的 驗 收 測 試 與 維 護 保 養 導 則 本 系 統 主 要 組 件 驗 收 測 試 計 畫 列 如 附 錄 5.A 維 護 保 養 計 畫 包 含 週 期 檢 查 與 年 度 保 養, 涵 蓋 的 主 要 系 統 及 設 備 有 混 凝 土 護 箱 傳 送 護 箱 銜 接 器 傳 送 護 箱 吊 軛, 以 及 輔 助 吊 索 與 吊 具 組 等 ; 至 於 輔 助 系 統 如 真 空 乾 燥 系 統 氦 氣 測 漏 系 統 加 壓 測 試 系 統 及 運 搬 車 輛 等, 將 依 照 製 造 商 提 供 之 操 作 維 護 程 序 進 行 維 護 保 養 本 貯 存 設 施 第 一 個 貯 存 護 箱 之 熱 負 載 小 於 等 於 4 kw, 護 箱 搬 運 至 貯 存 場 後, 開 始 執 行 護 箱 通 氣 出 口 與 周 圍 溫 度 之 監 測, 以 建 立 本 貯 存 系 統 熱 移 除 能 力 資 料 庫 數 據 ( 一 ) 混 凝 土 護 箱 1 週 期 檢 查 混 凝 土 護 箱 通 氣 出 口 溫 度 監 測 器 配 有 連 續 記 錄 器, 每 日 仍 應 定 時 檢 視 監 測 數 據 至 少 一 次, 溫 差 需 小 於 36.6 ( 66 ) 如 發 現 任 何 異 狀, 應 立 即 至 貯 存 場, 確 認 各 貯 存 護 箱 通 氣 孔 道 之 通 暢, 並 應 將 巡 視 後 之 異 常 狀 況 處 置 方 式 及 結 果 記 錄 2 年 度 保 養 每 年 目 視 檢 查 混 凝 土 護 箱 外 加 屏 蔽 外 觀, 若 發 現 依 一 般 工 程 判 斷 可 能 影 響 輻 射 屏 蔽 的 瑕 疵, 將 進 行 補 填 或 以 裂 縫 探 針 監 測 ( 二 ) 密 封 鋼 筒 密 封 鋼 筒 裝 填 燃 料 並 完 成 封 銲 後, 屬 符 合 ASME III, 1, NB 級 壓 力 容 器, 且 經 符 合 ANSI N14.5 規 範 洩 漏 測 試 合 格, 故 不 需 週 期 檢 查 或 年 度 保 養
62 ( 三 ) 傳 送 護 箱 和 銜 接 器 1. 週 期 檢 查 每 一 次 操 作 前, 應 由 運 轉 人 員 目 視 檢 查 下 列 項 目 : (1) 傳 送 護 箱 本 體 A. 檢 查 塗 裝 層 有 無 銹 蝕 毀 損 B. 檢 查 吊 耳 及 防 護 板 有 無 損 傷 變 形 或 銹 蝕 C. 檢 查 注 排 水 孔 有 無 螺 牙 毀 傷 髒 污 或 碎 屑 D. 檢 查 保 護 環 保 護 環 螺 栓 及 保 護 環 螺 栓 孔, 有 無 螺 牙 毀 傷 銹 蝕 變 形 髒 污 或 碎 屑 E. 檢 查 傳 送 護 箱 外 圓 與 底 板 銲 道 有 無 毀 傷 或 裂 隙 (2) 傳 送 護 箱 屏 蔽 門 A. 檢 查 門 及 門 軌 有 無 毀 傷 銹 蝕 或 塗 層 起 泡 剝 落, 並 確 認 接 合 面 有 使 用 適 當 潤 滑 劑 B. 檢 查 門 鎖 螺 栓 擋 板 及 螺 栓 孔, 有 無 螺 牙 毀 傷 或 銹 蝕 變 形 (3) 銜 接 器 A. 檢 查 有 無 毀 傷 銹 蝕 或 塗 層 起 泡 剝 落, 並 確 認 各 組 件 安 裝 妥 適 B. 檢 查 確 認 油 壓 缸 之 功 能 正 常 2. 年 度 保 養 運 貯 作 業 期 間, 傳 送 護 箱 應 在 不 超 過 12 個 月 的 期 間 內, 執 行 目 視 尺 寸 量 測 及 非 破 壞 檢 驗 等 年 度 保 養, 保 養 檢 查 項 目 同 週 期 檢 查 項 目, 另 外 須 對 吊 耳 軸 與 內 外 箱 體 銲 道 屏 蔽 門 內 軌 道 銲 道 等, 執 行 液 滲 (PT) 或 磁 粉 (MT) 檢 測, 接 受 準 則 須 分 別 符 合 ASME, III, NF, NF-5350 或 NF-5340 所 述 ; 各 物 件 表 面 塗 層 之 修 補, 應 依 據 核 准 工 程 圖 規 範 及 製 造 商 施 工 說 明 執 行 傳 送 護 箱 若 未 連 續 服 役, 在 重 新 使 用 前, 應 依 年 度 保 養 要 求 執 行 檢 查 維 護
63 銜 接 器 應 依 週 期 檢 查 項 目 執 行 年 度 保 養, 並 視 需 要 更 換 合 格 零 組 件 ; 各 物 件 表 面 塗 層 之 修 補, 應 依 據 核 准 工 程 圖 規 範 及 製 造 商 施 工 說 明 執 行 ( 四 ) 傳 送 護 箱 吊 軛 1. 週 期 檢 查 (1) 每 一 次 使 用 前, 須 由 運 轉 操 作 人 員 對 吊 軛 及 連 接 插 銷, 目 視 檢 查 有 無 損 傷 或 變 形 (2) 每 三 個 月, 須 由 維 護 人 員 或 其 他 非 運 轉 操 作 人 員, 目 視 檢 查 吊 軛 及 連 接 插 銷 有 無 損 傷 或 變 形 2. 年 度 保 養 運 貯 作 業 期 間, 傳 送 護 箱 吊 軛 應 在 不 超 過 12 個 月 的 期 間 內, 執 行 目 視 檢 查, 並 另 執 行 下 列 負 重 測 試 或 非 破 壞 檢 測 項 目 之 ㄧ 傳 送 護 箱 若 未 連 續 服 役, 在 重 新 使 用 前, 若 距 離 前 次 年 度 保 養 已 超 過 一 年, 則 應 依 年 度 保 養 要 求 執 行 檢 查 維 護 (1) 負 重 測 試 對 吊 軛 及 連 接 插 銷, 施 予 300 %(+5 %/-0 %) 設 計 載 重 之 負 重 測 試 至 少 10 min, 負 重 須 平 均 分 布 於 兩 支 吊 勾 上 測 試 後 須 對 所 有 主 要 承 重 組 件 如 吊 勾 連 接 插 銷 強 化 主 體 及 接 合 面 等, 目 視 檢 查 有 無 損 傷 或 永 久 變 形 (2) 非 破 壞 檢 測 對 所 有 主 要 承 重 組 件 如 吊 勾 連 接 插 銷 強 化 主 體 及 接 合 面 等, 目 視 檢 查 有 無 損 傷 或 永 久 變 形, 尺 寸 量 測 值 須 與 製 造 圖 比 對, 並 依 據 ASME V, Article 6 執 行 液 滲 檢 測, 接 受 準 則 須 符 合 ASME, III, NF, NF-5350 所 述
64 ( 五 ) 輔 助 吊 索 與 吊 具 組 ( 含 吊 耳 ) 1. 週 期 檢 查 (1) 每 一 次 使 用 前, 須 由 運 轉 操 作 人 員 目 視 檢 查 有 無 磨 耗 變 形 或 螺 孔 損 傷 (2) 每 三 個 月, 須 由 維 護 人 員 或 其 他 非 運 轉 操 作 人 員, 目 視 檢 查 有 無 磨 耗 斷 線 變 形 或 螺 孔 損 傷 2. 年 度 保 養 服 役 前 間, 應 由 專 門 檢 查 人 員 依 據 ASME/ANSI B30.9 吊 索 規 範, 每 年 執 行 檢 查 若 未 連 續 服 役, 在 重 新 使 用 前 亦 須 執 行 同 級 保 養 檢 查
65 文 件 修 訂 紀 錄 表 第 1 頁 / 共 1 頁 文 件 編 號 ISFSI-06-REP 修 訂 日 期 文 件 名 稱 核 ㄧ 廠 用 過 核 子 燃 料 乾 式 貯 存 設 施 安 全 分 析 報 告 章 節 頁 次 原 文 內 容 變 更 內 容 變 更 理 由 核 一 廠 乾 式 貯 存 系 統 : 反 應 5. 核 一 廠 乾 式 貯 存 系 依 第 1 次 審 查 器 廠 房 內 操 作 程 序 書 ( 含 防 止 統 : 反 應 器 廠 房 內 操 作 程 意 見 修 訂 異 物 入 侵 ); 序 書 ; (A ) 10. 核 一 廠 乾 式 貯 存 系 統 : 貯 存 10. 核 一 廠 乾 式 貯 存 系 依 第 1 次 審 查 場 作 業 程 序 書 ( 含 VCC 裂 縫 監 統 : 貯 存 場 作 業 程 序 書 ; 意 見 修 訂 測 ); (A ) 14. 核 一 廠 乾 式 貯 存 系 統 : 輻 防 14. 核 一 廠 乾 式 貯 存 系 依 第 1 次 審 查 管 制 作 業 程 序 書 ( 含 熱 粒 子 防 統 : 輻 射 防 護 作 業 程 序 意 見 修 訂 護 ); 書 ; (A ) 全 文 焊 銲 依 內 部 意 見 修 訂 FOM-02-QAP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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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 七 申 請 運 轉 執 照 時, 須 檢 附 設 施 運 轉 程 序 書 清 單 本 章 各 節 所 述 為 一 般 性 操 作 導 則, 針 對 實 際 作 業 所 需, 將 另 行 建 立 運 轉 操 作 程 序 書, 並 向 主 管 機 關 申 請 運 轉 執 照, 預 定 建 立 之 程 序 書 如 下 : 1. 核 一 廠 乾 式 貯 存 系 統 : 現 場 作 業 組 織 架 構 與 行 政 作 業 管 制 程 序 書 2. 核 一 廠 乾 式 貯 存 系 統 : 密 封 鋼 筒 前 置 作 業 程 序 書 ; 3. 核 一 廠 乾 式 貯 存 系 統 : 傳 送 護 箱 前 置 作 業 程 序 書 ; 4. 核 一 廠 乾 式 貯 存 系 統 : 燃 料 啜 吸 檢 驗 作 業 程 序 書 ; 5. 核 一 廠 乾 式 貯 存 系 統 : 反 應 器 廠 房 內 操 作 程 序 書 ; 6. 核 一 廠 乾 式 貯 存 系 統 : 密 封 鋼 筒 上 蓋 銲 接 操 作 程 序 書 ; 7. 核 一 廠 乾 式 貯 存 系 統 : 密 封 鋼 筒 上 蓋 銲 道 非 破 壞 檢 測 程 序 書 ; 8. 核 一 廠 乾 式 貯 存 系 統 : 密 封 鋼 筒 上 蓋 銲 道 洩 漏 測 試 程 序 書 ; 9. 核 一 廠 乾 式 貯 存 系 統 : 混 凝 土 護 箱 前 置 及 運 送 作 業 程 序 書 ; 10. 核 一 廠 乾 式 貯 存 系 統 : 貯 存 場 作 業 程 序 書 ; 11. 核 一 廠 乾 式 貯 存 系 統 : 再 取 出 作 業 程 序 書 ; 12. 核 一 廠 乾 式 貯 存 系 統 : 異 常 作 業 程 序 書 ; 13. 核 一 廠 乾 式 貯 存 系 統 : 輔 助 設 備 操 作 手 冊 ; 14. 核 一 廠 乾 式 貯 存 系 統 : 輻 射 防 護 作 業 程 序 書 ; 15. 核 一 廠 乾 式 貯 存 系 統 : 工 安 作 業 程 序 書 前 述 各 作 業 程 序 書 將 於 試 運 轉 前 提 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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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 八 參 考 文 獻 1. NAC International, Inc., Final Safety Analysis Report for the UMS Universal Storage System, Rev. 5, October NAC International, Inc., UNIVERSAL MPC SYSTEM (UMS) Operating Manual For The NAC-UMS Storage System, Rev. 2, Jul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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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附 錄 5.A 本 系 統 主 要 組 件 驗 收 測 試 計 畫 本 文 主 要 說 明 INER-HPS 系 統 主 要 組 件 -- 混 凝 土 護 箱 密 封 鋼 筒 及 傳 送 護 箱 之 驗 收 標 準 及 維 護 計 畫 本 系 統 主 要 組 件 包 含 混 凝 土 護 箱 內 襯 底 座 及 空 氣 進 出 口 通 道 ; 密 封 鋼 筒 外 殼 ( 含 底 板 ) 提 籃 屏 蔽 上 蓋 及 結 構 上 蓋 ; 以 及 傳 送 護 箱 銜 接 器 屏 蔽 門 驅 動 系 統 等 在 工 廠 製 造 之 組 件 混 凝 土 護 箱 為 鋼 筋 混 凝 土 結 構, 內 襯 為 結 構 鋼 板, 置 於 碳 鋼 底 座 上 ; 內 襯 與 底 座 間 有 空 氣 進 口 通 道, 連 至 混 凝 土 護 箱 腔 體 中 心 空 氣 以 自 然 對 流 方 式 由 空 氣 進 口 通 道, 流 經 密 封 鋼 筒 外 表 面, 並 由 護 箱 頂 部 之 空 氣 出 口, 將 用 過 核 子 燃 料 所 產 生 之 衰 變 熱 帶 出 混 凝 土 護 箱 底 座 支 撐 座 (pedestal), 主 要 提 供 密 封 鋼 筒 之 支 撐 護 箱 所 需 之 鋼 筋 於 工 廠 成 型 後, 運 送 至 護 箱 澆 置 場 ; 內 襯 與 底 座 分 別 製 造 完 成 後, 運 至 澆 置 場 組 裝, 開 始 執 行 混 凝 土 護 箱 建 造 工 程 首 先, 執 行 紮 筋 工 作, 隨 後 組 裝 外 鋼 模, 再 進 行 澆 置 澆 置 完 成 之 混 凝 土 護 箱, 將 利 用 垂 直 式 護 箱 運 送 車 拖 車 或 其 他 形 式 的 運 送 機 具 搬 運 傳 送 護 箱 主 要 功 能, 為 提 供 裝 載 燃 料 後 之 密 封 鋼 筒 從 燃 料 池 運 送 到 混 凝 土 護 箱 時 之 輻 射 防 護 1.1 驗 收 標 準 混 凝 土 護 箱 ( 包 括 內 襯 底 座 ) 密 封 鋼 筒 及 傳 送 護 箱, 於 驗 收 之 前, 應 執 行 必 要 之 測 試 (test) 檢 測 (examination) 及 檢 查 (inspection), 並 確 認 確 實 符 合 本 安 全 分 析 報 告 與 設 計 圖 之 要 求 目 視 檢 查 及 非 破 壞 檢 測 前 述 組 件 於 建 / 製 造 完 成 後 之 檢 測 及 驗 收 標 準, 如 下 所 述 : 所 有 組 件 須 執 行 目 視 檢 查, 以 確 認 符 合 設 計 圖 之 要 求 密 封 鋼 筒 組 件 須 執 行 組 裝 測 試, 以 檢 驗 其 配 合 性 其 組 件 包 含 不 銹 鋼 外 殼 底 板 提 籃 孔 蓋 及 蓋 板 等 建 造 及 次 組 件 (subcomponents) 材 料, 應 執 行 目 視 檢 查 尺 寸 驗 證 或 材 料 認 證 等 查 核, 以 確 認 符 合 規 範 要 求 5.A-1
72 密 封 鋼 筒 及 提 籃 組 件 銲 接, 應 符 合 ASME Code, Section IX 所 規 定 之 程 序 密 封 鋼 筒 及 提 籃 組 件 銲 接 須 執 行 目 視 檢 查, 檢 查 方 法 應 依 照 ASME Code, Section V, Articles 1 and 9 所 規 定 之 程 序 執 行 密 封 鋼 筒 外 殼 銲 接 件 合 格 標 準, 係 依 據 ASME Code, Section III, Subsection NB, Articles NB-4424, NB-4426, 及 NB-4427 與 Section VIII, Articles UW-35 及 UW-36 提 籃 銲 件 燃 料 方 管 合 格 標 準, 係 依 據 ASME Code, Section III, Subsection NG, Article NG-5360 密 封 鋼 筒 外 殼 與 底 板 之 銲 接 修 理, 應 符 合 ASME Code, Section III, Subsection NB, Article NB-4450 之 要 求 ; 提 籃 銲 件 燃 料 方 管 之 銲 接 修 理, 應 符 合 ASME Code, Section III, Subsection NG, Article NG-4450 之 要 求, 再 檢 測 之 合 格 標 準 與 原 標 準 同 混 凝 土 護 箱 鋼 材 銲 接 件 目 視 檢 查 合 格 標 準, 應 依 據 ASME Code, Section V, Articles 1 and 9 或 ANSI/AWS D1.1, Section6.9, 合 格 標 準 則 依 據 ASME Code, Section VIII, Articles UW-35 and UW-36 或 ANSI/AWS D1.1 之 Table 6.1 傳 送 護 箱 全 部 銲 道 表 面 都 應 執 行 目 視 檢 測, 檢 測 方 法 及 合 格 標 準 應 依 據 AWS D1.1 之 規 定 製 造 完 成 之 組 件 應 與 竣 工 圖 之 內 容 一 致 所 有 組 件 應 檢 查 其 清 潔 性, 須 無 油 漬 污 垢 溶 劑 金 屬 碎 屑 或 其 他 污 染 物 質 之 殘 留 製 造 完 成 之 組 件, 於 裝 運 前 應 有 適 當 之 包 裝 銲 接 過 程 中, 銲 工 應 以 目 視 方 式 檢 視 所 有 銲 層 或 銲 道, 在 外 觀 上 不 可 有 任 何 銲 渣 雜 質 裂 紋 不 可 接 受 之 孔 隙 或 不 完 全 熔 合 之 現 象 存 在 銲 接 之 非 破 壞 檢 測 密 封 鋼 筒 ( 不 含 提 籃 ) 之 設 計 製 造, 係 依 據 ASME Code, Section Ⅲ, Subsection NB 之 規 定 ; 內 部 提 籃 元 件 之 設 計 製 造, 係 依 據 ASME Code, 5.A-2
73 Section Ⅲ, Subsection NG之 規 定 ; 上 述 規 定 不 適 用 於 本 計 畫 之 處, 則 採 替 代 方 案 進 行, 詳 如 本 報 告 第 三 章 表 密 封 鋼 筒 所 有 完 成 銲 接 之 表 面 應 執 行 液 滲 檢 測, 其 方 法 依 照 ASME Code, Section V, Articles 1 與 6, 及 Section III, Subsection NB, Article NB-5000, 合 格 標 準 應 依 照 ASME Code, Section III, Subsection NB, Article NB-5350 密 封 鋼 筒 外 殼 縱 向 與 圓 周 方 向 之 銲 接, 應 執 行 放 射 線 檢 測, 其 方 法 依 照 ASME Code, Section V, Articles 1 與 2, 以 及 Section III, Subsection NB, Article NB-5000, 合 格 標 準 應 依 照 ASME Code, Section III, Subsection NB, Article NB-5320 密 封 鋼 筒 外 殼 及 底 板 之 銲 接 應 執 行 超 音 波 檢 測, 其 方 法 依 照 ASME Code, Section V, Articles 1 與 5, 以 及 Section III, Subsection NB, Article NB-5000, 合 格 標 準 應 依 照 ASME Code, Section III, Subsection NB, Article NB-5330 屏 蔽 上 蓋 與 密 封 鋼 筒 外 殼, 以 及 孔 蓋 與 屏 蔽 上 蓋 之 銲 接, 應 於 底 道 (root pass) 及 表 面 (final pass) 銲 道 執 行 液 滲 檢 測, 其 方 法 依 照 ASME Code, Section V, Article 6, 合 格 標 準 應 依 ASME Code, Section III, Subsection NB-5350 混 凝 土 護 箱 鋼 材 銲 件, 銲 接 完 成 之 表 面 如 應 執 行 液 滲 檢 測 時, 應 依 ASME Code, Section V, Articles 1 與 6 之 規 定, 驗 收 標 準 則 應 依 照 ANSI/AWS D1.1 混 凝 土 護 箱 鋼 材 銲 件, 銲 接 完 成 之 表 面 如 應 執 行 磁 粒 檢 測 時, 應 依 ASME Code, Section V, Articles 1 與 7 之 規 定, 驗 收 標 準 則 應 依 照 ANSI/AWS D1.1 傳 送 護 箱 應 執 行 液 滲 檢 測 之 銲 道 表 面, 其 檢 測 方 法 應 依 照 ASME Sec. V, Article 6 之 規 定, 而 合 格 標 準 則 應 依 照 ASME Sec. III, NF-5350 傳 送 護 箱 應 執 行 磁 粉 探 傷 檢 測 之 銲 道 表 面, 其 檢 測 方 法 應 依 照 ASME Sec. V, Article 7 之 規 定, 而 合 格 標 準 則 應 依 照 ASME Sec. III, NF A-3
74 建 造 檢 查 為 確 保 建 造 品 質, 施 工 前 之 材 料 驗 證 建 造 期 間 之 試 驗 及 尺 寸 檢 驗 等, 皆 須 逐 項 檢 查, 茲 分 別 概 述 如 下 : 施 工 前 之 材 料 驗 證 分 別 對 混 凝 土 材 料 及 鋼 筋 進 行 材 料 驗 證 1. 混 凝 土 試 驗 之 執 行 應 符 合 [ASTM C1077] 規 定, 分 別 說 明 如 下 : (1) 水 泥 (cement): 應 依 [ASTM C150] 或 [CNS 61 R2001] 進 行 物 理 與 化 學 試 驗 (2) 骨 材 (aggregates): 粗 細 骨 材 依 據 [ASTM C33] 及 [ASTM C637] 規 定 試 驗, 業 主 認 為 必 要 時, 應 依 業 主 指 示 進 行 [CNS A3354] 及 [CNS A3355] 或 [ASTM C227] [ASTM C289] 及 [ASTM C586] 等 骨 材 鹼 質 試 驗 骨 材 膨 脹 性 則 依 據 [CNS M3208] 或 [ASTM D4792] 進 行 試 驗 (3) 拌 合 水 及 冰 (mixing water and ice): 水 中 氯 離 子 含 量 依 據 [ASTM D512] 或 [CNS 1237 A3050] 之 試 驗 或 相 當 之 實 驗 室 試 驗 (4) 掺 料 不 須 測 試, 但 材 料 符 合 證 明 (CoC) 應 由 製 造 商 提 供, 各 掺 料 均 符 合 ASTM 或 CNS 標 準 (5) 卜 作 嵐 掺 料 (Pozzolanic admixtures): 物 理 與 化 學 性 質 試 驗 參 考 [CNS R2182 ] [CNS A3207 ] 或 [ASTM C618] 之 規 定 (6) 對 於 水 淬 爐 石 (ground granulated blast-furnace slag) 之 物 理 與 化 學 性 質 試 驗 參 考 [CNS A2202 ] [CNS A2204] 或 [ASTM C989] 之 規 定 2. 鋼 筋 : 鋼 筋 依 據 [ASTM A615] 或 [CNS 560] 材 料 規 定 進 行 物 理 與 化 學 試 驗, 除 原 廠 所 提 出 之 檢 驗 試 驗 報 告 外, 各 尺 度 每 批 各 1 次 5.A-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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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 力 資 源 推 算 報 告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政 府 二 零 一 二 年 四 月 此 頁 刻 意 留 空 - 2 - 目 錄 頁 前 言 詞 彙 縮 寫 及 注 意 事 項 摘 要 第 一 章 : 第 二 章 : 第 三 章 : 第 四 章 : 附 件 一 : 附 件 二 : 附 件 三 : 附 件 四 : 附 件 五 : 附 件 六 : 附 件 七 : 引 言 及 技 術 大 綱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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