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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基 線 資 料 填 報 (EMS) 操 作 說 明 ~ 製 造 業 再 利 用 機 構 處 理 機 構 製 程 與 營 運 狀 況 資 料 表 ( 表 M) 資 料 完 成 確 認 送 出 最 後 確 認 送 出 76

2 基 線 資 料 填 報 (EMS) 操 作 說 明 ~ 空 氣 污 染 防 制 設 備 資 料 表 ( 表 A) 點 選 空 氣 污 染 防 制 設 備 資 料 表 點 選 點 選 編 輯 將 顯 示 此 防 制 設 備 之 資 料 77

3 基 線 資 料 填 報 (EMS) 操 作 說 明 ~ 空 氣 污 染 防 制 設 備 資 料 表 ( 表 A) 點 選 點 選 編 輯 後 將 顯 示 防 制 設 備 之 資 料, 將 帶 出 目 前 此 事 業 之 空 污 防 制 設 備 資 料, 因 此 為 空 污 所 專 用, 如 帶 出 資 料 無 誤, 則 僅 需 進 行 確 認, 不 需 修 正, 如 需 修 則 請 依 空 污 許 可 申 請 表 AP-A 之 格 式 填 報, 新 列 管 事 業 請 依 AP-A 填 寫 如 事 業 需 做 單 筆 防 制 設 備 之 修 改 時, 請 點 選 資 料 修 改, 將 可 以 進 行 單 筆 空 污 防 制 設 備 資 料 之 修 正 如 事 業 需 新 增 時, 請 點 選 新 增 空 污 防 制 設 備, 將 可 以 新 增 單 筆 空 污 防 制 設 備 資 料 78

4 基 線 資 料 填 報 (EMS) 操 作 說 明 ~ 空 氣 污 染 防 制 設 備 資 料 表 ( 表 A) 依 上 頁 步 驟 點 選 編 輯 後 將 可 以 進 行 資 料 修 正, 依 照 固 定 污 染 源 設 置 許 可 證 中 公 私 場 所 防 制 設 備 資 料 表 ( 表 AP-A) 之 填 寫 規 則 進 行 修 正 操 作 條 件 與 廢 氣 所 含 污 染 物 及 其 處 理 效 率 請 再 點 選 編 輯 按 鈕, 方 能 進 行 資 料 之 修 正 79

5 基 線 資 料 填 報 (EMS) 操 作 說 明 ~ 空 氣 污 染 防 制 設 備 資 料 表 ( 表 A) 如 欲 修 改 請 點 選 編 輯 進 行 修 正 請 於 此 新 增 操 作 條 件 請 於 此 新 增 物 燃 料 條 件 完 成 作 業 後 請 點 選 完 成 80

6 基 線 資 料 填 報 (EMS) 操 作 說 明 ~ 空 氣 污 染 防 制 設 備 資 料 表 ( 表 A) 如 欲 修 改 請 點 選 編 輯 進 行 修 正 請 於 此 新 增 污 染 物 資 料 完 成 作 業 後 請 點 選 完 成 81

7 基 線 資 料 填 報 (EMS) 操 作 說 明 ~ 空 氣 污 染 防 制 設 備 資 料 表 ( 表 A) 選 擇 完 成 選 項 完 成 空 氣 污 染 防 制 設 備 資 料 表 確 認 後, 點 選 完 成 按 鈕 並 送 出 82

8 基 線 資 料 填 報 (EMS) 操 作 說 明 ~ 水 污 染 處 理 設 施 資 料 表 ( 表 T) 點 選 水 污 染 處 理 設 施 資 料 表 點 選 下 一 頁 進 行 水 污 染 處 理 設 施 之 檢 視 83

9 基 線 資 料 填 報 (EMS) 操 作 說 明 ~ 水 污 染 處 理 設 施 資 料 表 ( 表 T) 此 水 污 染 處 理 設 施 資 料 表 ( 表 T) 即 水 污 表 單 中 廢 ( 污 ) 水 ( 前 ) 處 理 設 施 資 料 表 (95 年 版 ), 此 表 單 僅 提 供 檢 視, 不 需 進 行 確 認 ; 如 需 修 正 水 處 理 設 施 資 料 請 依 水 換 證 時 程 及 規 定 進 入 水 系 統 填 寫 新 表 T 申 請 許 可 變 更 可 選 取 處 理 設 施 編 號 以 檢 視 各 處 理 設 施 資 料 84

10 基 線 資 料 填 報 (EMS) 操 作 說 明 ~ 水 污 染 處 理 設 施 資 料 表 ( 表 T) 選 擇 完 成 選 項 完 成 水 污 染 處 理 設 施 資 料 表 確 認 後, 點 選 完 成 按 鈕 並 送 出 85

11 基 線 資 料 填 報 (EMS) 操 作 說 明 ~ 污 染 關 聯 表 ( 表 PR) 點 選 污 染 關 聯 表 如 事 業 僅 受 廢 列 管 而 無 空 氣 污 染 防 制 設 備 及 水 污 染 處 理 設 施 時, 則 請 直 接 於 表 PR 填 寫 資 料 即 可 ( 無 需 填 表 A 及 表 T) 點 選 下 一 頁 進 行 污 染 關 聯 表 之 填 寫 86

12 基 線 資 料 填 報 (EMS) 操 作 說 明 ~ 污 染 關 聯 表 ( 表 PR) 空 污 排 放 管 道 資 料 請 依 照 固 定 污 染 源 設 置 許 可 證 中 公 私 場 所 廢 氣 排 放 量 估 算 資 料 表 ( 表 AP-G) 之 填 寫 說 明 進 行 填 寫 87

13 基 線 資 料 填 報 (EMS) 操 作 說 明 ~ 污 染 關 聯 表 ( 表 PR) 需 填 寫 總 防 制 設 備 所 產 生 之 廢 水 量 填 寫 空 氣 污 染 防 制 設 備 之 濕 基 廢 氣 最 大 處 理 量 及 空 氣 污 染 物 需 填 寫 各 防 制 設 備 所 產 生 之 廢 棄 物, 並 用 廢 棄 物 代 碼 填 寫 88

14 基 線 資 料 填 報 (EMS) 操 作 說 明 ~ 污 染 關 聯 表 ( 表 PR) 空 氣 污 染 物 流 向 關 聯 為 表 示 工 廠 內 空 氣 污 染 流 向 之 關 聯 性, 請 依 右 圖 範 例 方 式 進 行 填 寫, 製 程 編 號 (M) 防 制 設 備 編 號 (A) 排 放 管 道 編 號 (P) 皆 會 採 用 下 拉 式 選 單 供 選 取 以 便 此 關 聯 表 之 填 寫 第 1 條 第 2 條 第 3 條 第 4 條 M01 A001 P001 M01 A001 A002 P001 M02 A003 P002 M03 A004 A005 P003 89

15 基 線 資 料 填 報 (EMS) 操 作 說 明 ~ 污 染 關 聯 表 ( 表 PR) 廢 ( 污 ) 水 排 放 口 資 料 請 依 照 水 污 染 防 治 措 施 計 畫 填 寫 排 放 口 相 關 水 質 檢 測 項 目 資 料 即 可 點 選 資 料 編 輯 將 顯 示 詳 細 資 料 90

16 基 線 資 料 填 報 (EMS) 操 作 說 明 ~ 污 染 關 聯 表 ( 表 PR) 點 選 新 增 污 泥 量 將 顯 示 詳 細 資 料, 並 新 增 污 泥 資 料 填 寫 廢 ( 污 ) 水 資 料 之 處 理 前 與 處 理 後 之 水 質 資 料 污 泥 量 資 料 則 請 事 業 進 行 資 料 之 填 寫, 請 依 照 廢 棄 物 之 代 碼 進 行 污 泥 資 料 之 填 寫 91

17 基 線 資 料 填 報 (EMS) 操 作 說 明 ~ 污 染 關 聯 表 ( 表 PR) 水 污 染 流 向 關 聯 為 表 示 工 廠 內 水 污 染 流 向 之 關 聯 性, 請 依 下 圖 範 例 方 式 進 行 填 寫, 並 依 水 定 義 之 製 程 編 號 M01 填 寫 ( 與 空 不 同 ), 而 處 理 設 施 (T) 排 放 管 道 (D) 皆 會 採 用 下 拉 式 選 單 供 選 取 以 便 此 關 聯 表 之 填 寫 第 1 條 第 2 條 第 3 條 M01 T01 D01 M01 T01 T02 D01 M02 T03 D02 槽 車 運 送 量 貯 留 / 回 收 廢 水 量 管 線 溝 渠 委 託 量 及 納 入 污 水 下 水 道 名 稱 則 請 事 業 針 對 各 欄 位 進 行 資 料 之 填 寫 92

18 基 線 資 料 填 報 操 作 說 明 ~ 污 染 關 聯 表 ( 表 PR) 請 填 寫 製 程 所 產 生 廢 棄 物 請 依 照 事 業 廢 棄 物 清 理 計 畫 書 之 廢 棄 物 清 理 方 式, 填 寫 廢 棄 物 之 清 理 方 式 產 出 量 及 清 除 頻 率 93

19 基 線 資 料 填 報 (EMS) 操 作 說 明 ~ 污 染 關 聯 表 ( 表 PR) 若 事 業 無 空 氣 污 染 防 制 設 備 及 水 污 染 處 理 設 施 則 可 直 接 填 寫 PR 表 步 驟 七 請 填 寫 製 程 所 產 生 廢 棄 物 如 果 有 產 生 廢 液 之 製 程 方 需 進 行 填 報, 請 依 空 氣 污 染 物 流 向 關 聯 之 製 程 編 號 進 行 填 寫, 如 無 則 填 寫 M00 94

20 基 線 資 料 填 報 (EMS) 操 作 說 明 ~ 製 程 質 量 平 衡 流 程 圖 ( 圖 MB) 點 選 製 程 質 量 平 衡 流 程 圖 ( 圖 MB) 進 行 上 傳 95

21 基 線 資 料 填 報 (EMS) 操 作 說 明 ~ 製 程 質 量 平 衡 流 程 圖 ( 圖 MB) 附 件 來 源 選 擇 附 件 並 上 傳 96

22 製 程 流 程 圖 上 傳 附 件 資 料 與 檢 送 資 料 是 否 相 符 檢 核 製 程 流 程 圖 質 能 平 衡, 並 與 填 報 資 料 核 對 前 後 數 據 原 料 及 添 加 物 製 程 廢 水 / 廢 液 廢 氣 廢 棄 物 樹 脂 攪 拌 含 浸 烘 乾 基 層 熱 壓 D-0699 廢 紙 混 合 物 2 噸 / 月 第 二 章 2621 有 線 通 信 機 械 器 材 製 造 業 原 料 及 添 加 物 製 造 流 程 廢 水 / 廢 液 廢 氣 積 體 電 路 (IC) 0.5 噸 / 月 印 刷 電 路 板 1 噸 / 月 其 他 電 子 零 組 件 0.5 噸 / 月 絕 緣 線 電 線 0.5 噸 / 月 電 晶 體 0.05 噸 / 月 電 阻 0.05 噸 / 月 鐵 合 金 0.5 噸 / 月 塑 膠 材 料 印 刷 品 1 噸 / 月 範 錫 0.5 頓 / 月 助 焊 劑 0.1 噸 / 月 稀 釋 劑 0.1 噸 / 月 組 裝 焊 接 以 管 線 溝 渠 廠 內 輸 送 D-1506 廢 ( 污 ) 水 ph 值 介 於 噸 / 月 廢 棄 物 E-0222 附 零 組 件 之 廢 印 刷 電 路 板 0.01 噸 / 月 E-0217 廢 電 子 零 組 件 下 腳 品 及 不 良 品 0.01 噸 / 月 R-1908 其 他 資 訊 產 品 廢 棄 物 ( 主 機 板 硬 式 磁 碟 機 電 源 器 機 殼 鍵 盤 等 ) 0.01 噸 / 月 E-0201 廢 電 線 電 纜 ( 以 非 物 理 處 理 法 處 理 者 ) 0.01 噸 / 月 D-2507 不 含 多 氯 聯 苯 ( 低 於 50ppm) 及 油 脂 之 廢 變 壓 器 廢 電 容 器 0.01 噸 / 月 D-2601 廢 電 線 電 纜 ( 以 物 理 處 理 法 處 理 者 ) 0.01 噸 / 月 C-0301 廢 液 閃 火 點 小 於 60 ( 不 包 含 乙 醇 體 積 濃 度 小 於 24% 之 酒 類 廢 棄 物 )0.2 噸 / 月 水 5 頓 / 月 異 丙 醇 0.1 噸 / 月 清 洗 廢 水 處 理 D-0902 無 機 性 污 泥 0.5 噸 / 月 裁 邊 D-0799 廢 木 材 混 合 物 2 噸 / 月 測 試 E-0222 附 零 組 件 之 廢 印 刷 電 路 板 0.01 噸 / 月 磨 底 成 品 合 板 90 噸 / 月 D-0799 廢 木 材 混 合 物 1 噸 / 月 未 填 寫 原 物 料 代 碼 名 稱 使 用 量 ( 公 噸 / 月 ) 及 產 品 產 量, 故 未 有 質 能 平 衡 其 他 ( 傳 真 機 ) 4.53 噸 / 月 非 製 造 程 序 產 出 之 事 業 廢 棄 物 D-1801 生 活 垃 圾 5 公 噸 / 月 D-0701 廢 木 材 棧 板 5 公 噸 / 月 R-0201 廢 塑 膠 5 公 噸 / 月 R-0601 廢 紙 5 公 噸 / 月 R-0701 廢 木 材 5 公 噸 / 月 R-1306 廢 鐵 容 器 5 公 噸 / 月 傳 真 機 製 造 程 序 流 程 圖 97

23 基 線 資 料 填 報 (EMS) 操 作 說 明 ~ 事 業 廢 水 處 理 流 程 圖 ( 圖 WF) 點 選 事 業 廢 水 處 理 流 程 圖 ( 圖 WF) 進 行 上 傳 98

24 基 線 資 料 填 報 (EMS) 操 作 說 明 ~ 事 業 廢 水 處 理 流 程 圖 ( 圖 WF) 附 件 來 源 選 擇 附 件 並 上 傳 99

25 進 入 廢 棄 物 系 統 : 方 式 一 於 環 境 保 護 許 可 管 理 資 訊 網 (EMS) 進 行 基 線 資 料 填 報 後, 點 選 許 可 申 請 變 更 / 異 動 可 直 接 進 入 清 理 計 畫 書 100

26 進 入 廢 棄 物 系 統 : 方 式 一 101

27 進 入 廢 棄 物 系 統 : 方 式 二 於 環 境 保 護 許 可 管 理 資 訊 網 (EMS) 進 行 基 線 資 料 填 報 後, 點 選 廢 棄 物 系 統 進 行 清 理 計 畫 書 設 定 102

28 登 入 環 境 保 護 許 可 管 理 資 訊 網 (EMS) ( 進 行 基 線 資 料 填 報 由 環 境 保 護 許 可 管 理 資 訊 網 連 結 進 入 廢 棄 物 系 統 ( 事 業 廢 棄 物 申 報 及 管 理 系 統 IWR&MS, 進 入 清 理 計 畫 書 填 報, 只 需 按 下 同 步 EMS 資 料, 清 理 計 畫 書 之 資 料 就 會 與 環 境 保 護 許 可 管 理 資 訊 網 (EMS) 之 基 線 資 料 相 符 合 ( 事 業 基 本 資 料 主 要 產 品 種 類 及 產 量 主 要 原 料 及 添 加 物 之 種 類 及 用 量 事 業 廢 棄 物 之 清 理 方 式 遷 廠 停 歇 業 宣 告 破 產 之 廢 棄 物 清 理 計 畫 有 害 事 業 廢 棄 物 緊 急 應 變 計 畫 等 六 項 逐 一 資 料 確 認 ) 點 選 左 方 附 件 上 傳 確 認 附 件 已 由 EMS 帶 入 填 報 完 成 確 認 無 誤 後 回 主 畫 面 點 選 正 式 申 報 介 面, 進 入 後 選 擇 檢 具 / 變 更 正 式 申 報 事 業 於 正 式 申 報 作 業 完 成 後, 即 可 列 印 事 業 廢 棄 物 清 理 計 畫 書 正 式 提 送 審 查 之 書 面 資 料, 送 審 查 機 關 進 行 審 查 103

29 提 供 十 種 行 業 別 申 報 格 式 製 造 業 再 利 用 機 構 及 公 民 營 廢 棄 物 處 理 及 清 理 機 構 ( 麵 條 粉 條 類 食 品 製 造 業, 選 用 此 格 式 ) 農 業 及 屠 宰 業 廢 水 污 水 淨 水 處 理 廠 醫 療 院 所 及 長 期 照 護 養 護 機 構 電 信 業 電 力 供 應 業 百 貨 公 司 量 販 店 超 級 市 場 餐 廳 連 鎖 速 食 店 ( 西 式 連 鎖 速 食 店, 選 用 此 格 式 ) 營 造 業 旅 館 業 ( 不 含 民 宿 ) 104

30 填 報 清 理 計 畫 書 時 應 先 按 下 同 步 EMS 資 料, 清 理 計 畫 書 之 資 料 就 會 與 環 境 保 護 許 可 管 理 資 訊 網 (EMS) 之 基 線 資 料 相 符 合, 再 逐 一 確 認 資 料 是 否 正 確 事 業 廢 棄 物 列 管 事 業 若 需 修 改 請 進 入 環 境 保 護 許 可 管 理 資 訊 網, 進 行 基 線 資 料 修 改 作 業, 按 下 同 步 EMS 資 料 鈕, 清 理 計 畫 書 之 資 料 就 會 與 環 境 保 護 管 理 許 可 資 訊 網 (EMS) 之 基 線 資 料 相 一 致 先 按 下 同 步 EMS 資 料 再 逐 一 確 認 105

31 填 報 項 目 依 原 物 料 及 產 品 資 料 或 事 業 營 業 資 料 分 十 種 不 同 格 式, 其 餘 填 寫 項 目 皆 相 同 事 業 基 本 資 料 點 選 填 報 事 業 廢 棄 物 列 管 事 業 若 需 修 改 請 進 入 環 境 保 護 許 可 管 理 資 訊 網, 進 行 基 線 資 料 修 改 作 業, 按 下 同 步 EMS 資 料 鈕, 清 理 計 畫 書 之 資 料 就 會 與 環 境 保 護 許 可 管 理 資 訊 網 (EMS) 之 基 線 資 料 相 一 致 106

32 原 物 料 及 產 品 資 料 或 事 業 營 業 資 料 ( 製 造 業 再 利 用 公 民 營 清 除 處 理 專 用 格 式 ) 點 選 EMS 同 步 後 所 帶 入 的 資 料 事 業 廢 棄 物 列 管 事 業 若 需 修 改 請 進 入 環 境 保 護 許 可 管 理 資 訊 網, 進 行 基 線 資 料 修 改 作 業, 按 下 同 步 EMS 資 料 鈕, 清 理 計 畫 書 之 資 料 就 會 與 環 境 保 護 許 可 管 理 資 訊 網 (EMS) 之 基 線 資 料 相 一 致 107

33 原 物 料 及 產 品 資 料 或 事 業 營 業 資 料 ( 製 造 業 再 利 用 公 民 營 清 除 處 理 專 用 格 式 ) 點 選 EMS 同 步 後 所 帶 入 的 資 料 事 業 廢 棄 物 列 管 事 業 若 需 修 改 請 進 入 環 境 保 護 許 可 管 理 資 訊 網, 進 行 基 線 資 料 修 改 作 業, 按 下 同 步 EMS 資 料 鈕, 清 理 計 畫 書 之 資 料 就 會 與 環 境 保 護 許 可 管 理 資 訊 網 (EMS) 之 基 線 資 料 相 一 致 108

34 事 業 廢 棄 物 清 理 方 式 點 選 EMS 同 步 後 所 帶 入 的 資 料 事 業 廢 棄 物 列 管 事 業 若 需 修 改 請 進 入 環 境 保 護 許 可 管 理 資 訊 網, 進 行 基 線 資 料 修 改 作 業, 按 下 同 步 EMS 資 料 鈕, 清 理 計 畫 書 之 資 料 就 會 與 環 境 保 護 許 可 管 理 資 訊 網 (EMS) 之 基 線 資 料 相 一 致 109

35 填 報 項 目 事 業 於 遷 廠 停 ( 歇 ) 業 宣 告 破 產 之 廢 棄 物 清 理 計 畫 及 有 害 事 業 廢 棄 物 緊 急 應 變 計 畫 皆 相 同 確 認 簡 要 說 明, 已 由 EMS 帶 入 確 認 簡 要 說 明, 已 由 EMS 帶 入 110

36 附 件 上 傳 方 式 10 種 格 式 皆 相 同 確 認 附 件 已 由 EMS 帶 入 確 認 所 有 附 件 已 上 傳 ( 如 製 程 流 程 圖 廠 區 配 置 圖 ), 已 由 EMS 帶 入 111

37 逐 一 點 選 各 項 目, 再 度 確 認 資 料 之 完 整 性 及 正 確 性 ; 並 確 認 附 件 已 由 EMS 帶 入, 即 可 列 印 正 式 提 送 審 查 之 書 面 資 料, 送 審 查 機 關 進 行 審 查 112

38 ( 送 審 作 業 ) 問 事 業 至 何 處 填 報 事 業 廢 棄 物 清 理 計 畫 書 或 異 動 申 請 書, 並 應 提 送 幾 份 送 審, 如 須 補 件 修 正 或 提 出 說 明 如 何 辦 理? 答..( 一 ) 請 事 業 至 環 境 保 護 許 可 管 理 資 訊 網 (EMS) 單 一 入 口 網 站 後 ( 連 線 至 廢 棄 物 系 統 ( 即 事 業 廢 棄 物 申 報 及 管 理 系 統 ) 清 理 計 畫 書 申 報 介 面, 選 擇 適 用 之 格 式 填 報 事 業 廢 棄 物 清 理 計 畫 書 或 異 動 申 請 書, 填 報 完 成 後 列 印 二 份 用 印 送 審 查 機 關 審 查 ( 並 繳 納 審 查 費 ) 或 備 查 事 業 將 事 業 廢 棄 物 清 理 計 畫 書 或 異 動 申 請 書 送 至 審 查 機 關 收 件 後, 審 查 機 關 即 將 事 業 於 前 開 廢 棄 物 系 統 填 報 之 資 料 鎖 住, 事 業 不 得 修 改, 而 審 查 機 關 於 審 查 通 過 後, 需 至 前 開 廢 棄 物 系 統, 將 事 業 填 報 之 事 業 廢 棄 物 清 理 計 畫 書 ( 鍵 入 核 准 字 號 ) 或 異 動 申 請 書, 確 認 上 傳 該 系 統 ( 二 ) 審 查 機 關 於 審 查 過 程 如 認 事 業 提 報 之 資 料 有 不 足 缺 漏 或 需 修 正 者, 即 通 知 事 業 補 件 修 正 或 提 出 說 明, 審 查 機 關 即 會 再 開 放 事 業 於 前 開 管 制 資 訊 網 修 改 原 填 報 之 資 料, 事 業 於 修 改 完 成 後 需 再 列 印 送 審, 審 查 機 關 於 收 件 後, 會 再 將 事 業 於 前 開 管 制 資 訊 網 修 改 之 資 料 鎖 住 如 事 業 未 依 審 查 機 關 要 求 期 限 內 補 件 修 正 或 提 出 說 明, 或 經 數 次 補 件 仍 未 能 審 查 通 過, 遭 致 審 查 機 關 駁 回 退 件, 事 業 於 下 次 再 送 件 審 查 時, 需 再 繳 納 審 查 費 不 符 合 登 入 環 境 保 護 許 可 管 理 資 訊 網 ( EMS ) 進 行 基 線 資 料 填 報 由 EMS 資 訊 網 連 結 進 入 廢 棄 物 系 統 系 統 同 步 並 上 傳 附 件 列 印 兩 份 用 印 送 繳 費 用 審 查 機 關 核 對 書 面 及 系 統 資 料 通 知 補 正 鎖 住 申 報 資 料 113 符 合

39 四 審 查 費 收 費 標 準 95 年 8 月 17 日 環 署 廢 字 第 號 事 業 廢 棄 物 清 理 計 畫 書 審 查 費 收 費 標 準 ( 一 般 業 別 ) 提 報 原 由 產 出 廢 棄 物 種 類 數 產 出 一 般 事 業 廢 棄 物 產 出 有 害 事 業 廢 棄 物 種 類 數 一 ~ 三 種 四 ~ 六 種 七 種 以 上 重 提 新 設 新 提 審 查 費 單 位 : 新 台 幣 ( 元 ) 1,500 元 3,000 元 5,000 元 8,000 元 變 更 500 元 1,000 元 2,000 元 3,000 元 ( 特 定 業 別 ) 全 自 動 沖 洗 設 備 之 相 片 沖 洗 業 乾 洗 衣 業 長 期 照 護 機 構 或 養 護 機 構 或 護 理 之 家 提 報 原 由 產 出 廢 棄 物 種 類 數 產 出 一 般 事 業 廢 棄 物 產 出 有 害 事 業 廢 棄 物 種 類 數 一 ~ 三 種 四 ~ 六 種 七 種 以 上 重 提 新 設 新 提 審 查 費 單 位 : 新 台 幣 ( 元 ) 200 元 700 元 1,200 元 2,200 元 變 更 100 元 300 元 500 元 800 元 舉 例 一 般 業 別 之 新 設 新 提 事 業, 產 出 五 種 一 般 事 業 廢 棄 物, 無 論 有 幾 種 一 般 事 業 廢 棄 物 之 種 類, 均 需 繳 納 1,500 元 審 查 費, 同 時 該 事 業 也 產 出 四 種 有 害 事 業 廢 棄 物, 需 繳 納 5,000 元 審 查 費, 因 此 該 事 業 需 向 所 在 地 主 管 機 關 ( 環 保 局 ) 繳 交 之 審 查 費 為 6,500 元 114

40 參 事 業 廢 棄 物 清 理 計 畫 書 審 查 作 業 115

41 事 業 廢 棄 物 清 理 計 畫 書 審 查 作 業 (1/2) 環 保 署 於 100 年 10 月 31 日 函 示 事 業 廢 棄 物 清 理 計 畫 書 審 查 作 業 參 考 指 引, 予 相 關 審 查 機 關 知 照 參 考 指 引 之 內 容 主 要 含 : 1. 事 業 廢 棄 物 清 理 計 畫 書 審 查 作 業 相 關 法 令 依 據 2. 事 業 廢 棄 物 清 理 計 畫 書 填 報 參 考 指 引 3. 事 業 廢 棄 物 清 理 計 畫 書 審 查 作 業 原 則 4. 事 業 廢 棄 物 清 理 計 畫 書 審 查 注 意 事 項 彙 編 5. 事 業 廢 棄 物 清 理 計 畫 書 審 查 常 見 問 題 116

42 事 業 廢 棄 物 清 理 計 畫 書 審 查 作 業 (2/2) 審 查 機 關 於 進 行 審 查 作 業 時, 依 已 完 成 製 作 之 公 告 33 大 類 別 事 業 廢 棄 物 清 理 計 畫 書 審 查 標 準 作 業 手 冊 據 以 執 行, 相 關 資 料 均 已 登 載 於 事 業 廢 棄 物 申 報 及 管 理 系 統 ( 之 事 業 廢 棄 物 清 理 計 畫 書 專 區 中 供 各 界 查 詢 117

43 審 查 作 業 程 序 (1/5) 事 業 連 線 申 報 系 統 填 製 清 理 計 畫 書 提 報 或 變 更 資 料 內 容, 並 列 印 二 份 書 面 資 料 用 印 送 審 登 入 審 查 作 業 介 面 確 認 無 誤, 關 閉 事 業 修 改 事 業 廢 棄 物 清 理 收 件 事 業 提 具 用 印 後 之 書 面 資 料, 向 所 在 地 主 管 機 關 或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委 託 之 機 關 申 請 審 查, 並 繳 納 審 查 費 計 畫 書 之 權 限 若 收 受 之 申 請 文 件 經 初 步 檢 核 收 件 確 認 ( 關 閉 權 限 ) 不 通 過 通 知 事 業 補 正 判 定 因 故 無 法 審 查, 應 予 以 要 求 補 正 於 收 件 後, 依 據 事 業 廢 棄 物 清 理 計 畫 書 審 查 費 收 費 標 準 審 查 通 知 事 業 補 正 審 查 作 業 1. 書 面 完 整 性 審 查, 事 業 廢 棄 物 申 報 及 管 理 系 統 (IWR&MS) 維 護 書 面 初 審 審 查 表 資 料, 並 列 印 報 表 陳 判 2. 實 質 合 理 性 及 合 法 性 審 查 作 業, 連 線 事 業 廢 棄 物 申 報 及 管 理 系 統 (IWR&MS) 維 護 實 質 複 審 審 查 表 資 料, 並 列 印 報 表 陳 判 45 日 內 通 知 及 確 認 事 業 單 位 繳 交 費 用 之 正 確 性 核 發 審 查 通 過 ( 資 料 建 檔 及 核 發 清 理 計 畫 書 核 准 字 號 ) 函 文 回 覆 事 業 通 過 審 查 7 日 內 執 行 後 續 稽 查 與 追 蹤 查 核 工 作 118

44 審 查 作 業 程 序 (2/5) 事 業 連 線 申 報 系 統 填 製 清 理 計 畫 書 提 報 或 變 更 資 料 內 容, 並 列 印 二 份 書 面 資 料 用 印 送 審 提 報 原 由 之 判 別 文 件 完 整 性 之 確 認, 針 對 書 面 收 件 事 業 提 具 用 印 後 之 書 面 資 料, 向 所 在 地 主 管 機 關 或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委 託 之 機 關 申 請 審 查, 並 繳 納 審 查 費 完 整 性 與 實 質 合 理 / 合 法 性 併 同 審 查 審 查 費 用 之 核 算 通 知 事 收 件 確 認 ( 關 閉 權 限 ) 不 通 過 通 知 事 業 補 正 審 查 業 補 正 審 查 作 業 1. 書 面 完 整 性 審 查, 連 線 事 業 廢 棄 物 申 報 及 管 理 系 統 (IWR&MS) 維 護 書 面 初 審 審 查 表 資 料, 並 列 印 報 表 陳 判 2. 實 質 合 理 性 及 合 法 性 審 查 作 業, 連 線 事 業 廢 棄 物 申 報 及 管 理 系 統 (IWR&MS) 維 護 實 質 複 審 審 查 表 資 料, 並 列 印 報 表 陳 判 45 日 內 審 查 通 過 核 ( 資 料 建 檔 及 核 發 清 理 計 畫 書 核 准 字 號 ) 發 函 文 回 覆 事 業 通 過 審 查 7 日 內 執 行 後 續 稽 查 與 追 蹤 查 核 工 作 119

45 審 查 作 業 程 序 (3/5) 事 業 提 報 之 廢 清 書, 審 查 單 位 應 於 受 理 收 件 日 起 45 日 內 ( 異 動 申 請 於 15 日 內 ) 應 完 成 實 質 複 審 作 業, 並 收 件 事 業 連 線 申 報 系 統 填 製 清 理 計 畫 書 提 報 或 變 更 資 料 內 容, 並 列 印 二 份 書 面 資 料 用 印 送 審 事 業 提 具 用 印 後 之 書 面 資 料, 向 所 在 地 主 管 機 關 或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委 託 之 機 關 申 請 審 查, 並 繳 納 審 查 費 於 審 查 通 過 後 7 日 內 行 文 回 覆 事 業 申 請 書 備 查 作 業 審 查 要 點 包 括 : 收 件 確 認 ( 關 閉 權 限 ) 不 通 過 通 知 事 業 補 正 審 視 事 業 檢 送 之 異 動 申 請 書 與 環 保 署 事 業 廢 棄 物 管 制 中 心 連 線 申 報 系 統 內 之 填 報 內 容 是 否 一 致 填 報 之 異 動 資 料 是 否 符 合 公 告 規 定 之 異 動 條 件 審 查 通 知 事 業 補 正 審 查 作 業 1. 書 面 完 整 性 審 查, 連 線 事 業 廢 棄 物 申 報 及 管 理 系 統 (IWR&MS) 維 護 書 面 初 審 審 查 表 資 料, 並 列 印 報 表 陳 判 2. 實 質 合 理 性 及 合 法 性 審 查 作 業, 連 線 事 業 廢 棄 物 申 報 及 管 理 系 統 (IWR&MS) 維 護 實 質 複 審 審 查 表 資 料, 並 列 印 報 表 陳 判 45 日 內 審 查 通 過 核 ( 資 料 建 檔 及 核 發 清 理 計 畫 書 核 准 字 號 ) 發 函 文 回 覆 事 業 通 過 審 查 7 日 內 執 行 後 續 稽 查 與 追 蹤 查 核 工 作 120

46 審 查 作 業 程 序 (4/5) 事 業 廢 棄 物 清 理 計 畫 書 現 場 查 對 紀 錄 表 收 件 日 期 : 年 月 日 現 勘 日 期 : 年 月 日 無 論 是 由 審 查 單 位 自 行 審 查 或 以 召 開 專 家 學 者 審 查 會 方 式 進 行 實 質 複 審, 審 查 人 員 如 認 為 有 必 要 進 行 現 場 查 對 作 業 時, 應 派 員 前 往 廠 場 查 對, 其 現 場 查 對 情 形 應 載 入 實 質 複 審 審 查 表 中, 以 為 審 核 參 考 管 制 编 號 : 廠 名 : 電 話 : 聯 絡 人 : 地 址 : 行 業 分 類 及 代 碼 : 一 提 報 原 由 項 目 內 容 查 核 結 果 說 明 新 設 重 提 新 提 變 更 異 動 正 確 有 誤 二 事 業 基 本 資 料 工 廠 登 記 事 項 正 確 有 誤 缺 免 三 原 物 料 及 產 品 資 料 ( 含 製 程 資 料 ) 四 事 業 廢 棄 物 之 清 理 方 式 ( 貯 存 清 除 中 間 處 理 再 利 用 最 終 處 置 ) 五 遷 廠 停 ( 歇 ) 業 或 宣 告 破 產 ( 關 廠 ) 之 剩 餘 廢 棄 物 清 理 計 畫 1. 製 程 流 程 圖 正 確 有 誤 缺 免 2. 原 料 名 稱 使 用 量 正 確 有 誤 缺 免 3. 產 品 名 稱 產 量 正 確 有 誤 缺 免 1. 廢 棄 物 名 稱 代 碼 產 量 成 分 正 確 有 誤 缺 免 2. 有 害 特 性 判 定 資 料 正 確 有 誤 缺 免 3. 貯 存 數 量 及 類 別 正 確 有 誤 缺 免 4. 貯 存 設 施 及 場 地 正 確 有 誤 缺 免 5. 清 除 數 量 及 類 別 正 確 有 誤 缺 免 6. 清 除 頻 率 及 機 具 正 確 有 誤 缺 免 7. 處 理 數 量 及 類 別 正 確 有 誤 缺 免 8. 處 理 設 施 及 方 式 正 確 有 誤 缺 免 1. 剩 餘 廢 棄 物 處 理 處 置 正 確 有 誤 缺 免 2. 廠 區 配 置 圖 正 確 有 誤 缺 免 六 有 害 事 業 廢 棄 物 之 1. 應 變 組 織 正 確 有 誤 缺 免 緊 急 應 變 計 畫 2. 應 變 措 施 正 確 有 誤 缺 免 七 其 他 規 定 事 項 備 註 : 1. 有 害 事 業 廢 棄 物 檢 測 頻 率 及 紀 錄 正 確 有 誤 缺 免 2. 清 除 處 理 業 合 約 正 確 有 誤 缺 免 3. 廢 棄 物 申 報 及 紀 錄 正 確 有 誤 缺 免 4. 事 業 對 廢 棄 物 清 理 廠 商 稽 核 紀 綠 正 確 有 誤 缺 免 現 場 查 核 結 論 : 工 廠 會 同 人 員 簽 名 : 現 勘 人 員 簽 名 : 121

47 審 查 作 業 程 序 (5/5) 審 查 完 成 後 由 審 查 人 員 連 線 事 業 廢 棄 物 申 報 及 管 理 系 統 (IWR&MS) 收 件 事 業 連 線 申 報 系 統 填 製 清 理 計 畫 書 提 報 或 變 更 資 料 內 容, 並 列 印 二 份 書 面 資 料 用 印 送 審 事 業 提 具 用 印 後 之 書 面 資 料, 向 所 在 地 主 管 機 關 或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委 託 之 機 關 申 請 審 查, 並 繳 納 審 查 費 ( 於 審 查 作 業 系 統 功 能 之 清 理 計 畫 書 審 查 作 業 資 料 維 護 介 面 中 通 知 事 收 件 確 認 ( 關 閉 權 限 ) 不 通 過 通 知 事 業 補 正 進 行 初 審 審 查 結 果 實 質 複 審 審 查 結 果 建 檔 事 業 提 報 之 廢 清 書, 審 查 單 位 應 於 審 查 業 補 正 審 查 作 業 1. 書 面 完 整 性 審 查, 連 線 事 業 廢 棄 物 申 報 及 管 理 系 統 (IWR&MS) 維 護 書 面 初 審 審 查 表 資 料, 並 列 印 報 表 陳 判 2. 實 質 合 理 性 及 合 法 性 審 查 作 業, 連 線 事 業 廢 棄 物 申 報 及 管 理 系 統 (IWR&MS) 維 護 實 質 複 審 審 查 表 資 料, 並 列 印 報 表 陳 判 45 日 內 受 理 收 件 日 起 45 日 內 ( 異 動 申 請 於 15 日 內 ) 應 完 成 實 質 複 審 作 業, 並 核 審 查 通 過 ( 資 料 建 檔 及 核 發 清 理 計 畫 書 核 准 字 號 ) 審 查 通 過 後 7 日 內 行 文 回 覆 事 業 發 函 文 回 覆 事 業 通 過 審 查 7 日 內 執 行 後 續 稽 查 與 追 蹤 查 核 工 作 122

48 肆 事 業 廢 棄 物 清 理 計 畫 書 審 查 注 意 事 項 彙 編 一 共 通 性 原 則 二 各 業 別 特 殊 注 意 事 項 123

49 一 共 通 性 原 則 (1/6) ( 一 ) 事 業 名 稱 事 業 若 有 分 廠 名 應 於 事 業 名 稱 後 加 註, 且 不 需 加 上 括 號 ( 二 ) 事 業 地 址 場 ( 廠 ) 地 址 及 UTM 座 標 事 業 地 址 及 場 ( 廠 ) 地 址 內 容 應 依 照 申 報 系 統 新 格 式 填 寫 如 事 業 地 址 及 場 ( 廠 ) 地 址 相 同 則 無 需 填 寫 場 ( 廠 ) 地 址 及 場 ( 廠 )UTM 座 標 ( 三 ) 資 本 額 應 填 寫 登 記 資 本 額 ( 四 ) 行 業 別 代 碼 儘 量 不 以 其 他 行 業 代 碼 填 寫, 應 以 較 相 符 之 行 業 代 碼 為 優 先 行 業 代 碼 應 與 製 程 代 碼 有 相 關 性 ( 五 ) 提 報 原 由 事 業 如 為 新 設 立 則 填 寫 新 設 已 經 審 核 通 過 者, 重 提 因 基 本 資 料 原 物 料 產 品 或 營 運 資 料 異 動 或 產 品 製 造 過 程 作 業 流 程 或 處 理 流 程 新 增 或 改 變, 而 未 致 廢 棄 物 性 質 改 變 或 數 量 增 加 逾 10% 者, 應 選 擇 異 動 因 基 本 資 料 原 物 料 產 品 或 營 運 資 料 異 動 或 產 品 製 造 過 程 作 業 流 程 或 處 理 流 程 新 增 或 改 變, 而 致 廢 棄 物 性 質 改 變 或 數 量 增 加 逾 10% 者, 應 選 擇 變 更 124

50 一 共 通 性 原 則 (2/6) ( 一 ) 製 程 代 碼 儘 量 不 以 其 他 製 造 程 序 之 製 程 代 碼 填 寫 若 以 其 他 製 造 程 序 之 製 程 代 碼 填 寫, 應 於 其 他 製 程 說 明 欄 中 說 明 為 何 種 製 程 ( 二 ) 原 物 料 代 碼 盡 量 不 以 其 他 之 產 品 原 物 料 代 碼 填 寫 屬 毒 列 管 事 業 應 填 列 相 關 毒 性 化 學 物 質 為 原 物 料 ( 三 ) 原 物 料 使 用 數 量 每 月 最 大 使 用 量 應 大 於 月 平 均 使 用 量 若 無 法 以 公 噸 為 單 位 計 算 時 應 填 寫 重 量 換 算 單 位 及 換 算 值 ( 四 ) 原 物 料 項 目 填 寫 注 意 事 項 若 有 廢 水 處 理 程 序 且 有 添 加 處 理 藥 品 或 吸 附 材 者, 應 填 寫 使 用 藥 品 及 吸 附 材 名 稱 與 數 量 若 有 廢 氣 處 理 程 序 且 有 使 用 吸 附 材 者, 亦 應 填 寫 使 用 吸 附 材 名 稱 及 數 量 ( 五 ) 產 品 項 目 填 寫 注 意 事 項 產 品 點 選 其 他 者, 應 於 其 他 產 品 說 明 欄 位 說 明 產 品 不 應 填 報 為 廢 棄 物 代 碼 ( 六 ) 重 量 換 算 值 單 位 需 換 算 之 欄 位, 請 於 換 算 欄 位 將 相 關 之 數 據 填 上 125

51 一 共 通 性 原 則 (3/6) ( 一 ) 空 氣 污 染 流 向 關 聯 水 污 染 流 向 關 聯 依 據 固 定 污 染 源 設 置 與 操 作 許 可 及 水 污 染 防 治 措 施 計 畫 及 許 可 填 寫 關 聯 流 向 ( 一 ) 製 程 代 碼 生 活 垃 圾 廢 紙 廢 塑 膠 廢 鐵 廚 餘 等 廢 棄 物 若 並 非 由 製 造 流 程 中 所 產 生, 建 議 選 填 ( 非 製 造 程 序 產 出 類 別 ) 空 污 防 制 設 備 產 出 廢 水 者, 製 程 代 碼 以 廢 氣 處 理 程 序 填 報 ( 二 ) 空 污 防 制 設 備 於 空 污 防 制 設 備 所 產 出 之 廢 棄 物 種 類, 需 填 載 於 廢 棄 物 欄 位 中, 廢 棄 物 量 值 應 與 固 定 污 染 源 設 置 與 操 作 許 可 中 表 AP-A 之 廢 棄 物 質 排 出 量 相 符 ( 三 ) 廢 ( 污 ) 水 排 放 口 ( 排 入 口 ) 於 廢 ( 污 ) 水 排 放 口 ( 排 入 口 ) 所 填 載 之 廢 水 量, 應 與 該 廠 之 納 管 量 或 排 放 許 可 量 相 符 ( 二 ) 廢 棄 物 代 碼 廢 棄 物 應 依 有 害 事 業 廢 棄 物 認 定 標 準 判 定 是 否 為 有 害 事 業 廢 棄 物, 並 選 擇 合 適 之 代 碼 填 報 表 列 製 程 者 應 填 報 對 應 之 A 類 製 程 有 害 事 業 廢 棄 物 毒 列 管 事 業 於 其 毒 性 化 學 物 質 聲 明 廢 棄 時 應 填 列 為 廢 棄 物 126

52 一 共 通 性 原 則 (4/6) ( 三 ) 廢 棄 物 產 生 數 量 最 大 月 產 出 量 應 大 於 平 均 月 產 出 量 若 同 一 種 廢 棄 物 同 時 採 取 不 同 之 清 理 方 式, 如 部 分 採 焚 化 處 理, 部 分 採 掩 埋 處 理, 則 應 將 該 廢 棄 物 分 兩 項 填 報, 分 別 填 入 其 清 理 量 及 清 理 方 式 ( 四 ) 廢 棄 物 項 目 漏 填 有 廢 水 處 理 程 序 且 有 產 生 污 泥 類 廢 棄 物 者, 應 填 寫 污 泥 名 稱 產 生 數 量 與 貯 存 及 清 理 方 式 有 廢 氣 處 理 程 序 且 有 使 用 吸 附 材 者, 亦 應 填 寫 產 生 之 報 廢 吸 附 材 名 稱 產 生 數 量 與 貯 存 及 清 理 方 式 有 製 程 廢 水 產 出 者, 應 於 廢 清 書 中 交 代 其 產 生 數 量 與 貯 存 及 清 理 方 式 裝 卸 貨 所 產 生 之 廢 包 裝 材 亦 應 填 寫 ( 五 ) 廢 棄 物 清 除 方 式 應 依 事 業 廢 棄 物 貯 存 清 除 處 理 方 法 及 設 施 標 準 規 定 審 視 之 委 託 公 民 營 清 除 或 清 理 業 者 運 輸 公 司 及 再 利 用 者 清 運 事 業 廢 棄 物 至 處 理 者 廠 區 內, 應 填 寫 委 託 清 除 選 填 其 他 者, 請 於 其 他 說 明 欄 中 詳 述 清 除 情 形 ( 六 ) 廢 棄 物 處 理 方 式 採 通 案 個 案 試 驗 計 畫 進 行 再 利 用 者, 應 填 寫 委 託 處 理 ; 事 業 廢 棄 物 為 公 告 可 直 接 再 利 用 及 公 告 應 回 收 者, 應 填 寫 委 託 處 理 採 廠 內 自 行 處 理 者 應 填 寫 自 行 處 理 委 託 公 民 營 處 理 清 理 業 者 或 經 濟 部 輔 導 設 置 之 處 理 機 構 進 行 中 間 處 理 或 最 終 處 置 者 應 填 寫 委 託 處 理 127

53 一 共 通 性 原 則 (5/6) ( 七 ) 廢 棄 物 中 間 處 理 方 法 滅 菌 化 學 處 理 堆 肥 熱 處 理 ( 焚 化 除 外 ) 焚 化 物 理 處 理 固 化 處 理 穩 定 化 處 理 及 資 源 化 等 中 間 處 理 方 式 者, 分 別 選 擇 相 對 應 之 處 理 方 法 填 寫 若 無, 請 填 寫 無 須 中 間 處 理 ( 八 ) 廢 棄 物 再 利 用 管 理 方 式 R 類 廢 棄 物 中 屬 公 告 可 直 接 再 利 用 者, 應 填 寫 公 告 再 利 用 之 一 般 事 業 廢 棄 物 ; 屬 公 告 應 回 收 之 事 業 廢 棄 物 者, 應 填 寫 其 他 並 於 其 他 說 明 欄 中 註 明 採 資 源 回 收 處 理 ( 九 ) 廢 棄 物 最 終 處 置 方 式 採 再 利 用 行 為 者, 應 填 寫 無 最 終 處 理 最 終 處 置 方 式 應 於 前 述 處 理 方 法 中 選 填 ( 十 ) 廢 棄 物 貯 存 設 施 密 閉 性 廢 棄 物 以 不 露 天 貯 存 為 原 則 貯 存 容 器 有 頂 蓋 不 致 造 成 露 天 貯 存 情 形 者 屬 半 密 閉 ( 十 一 ) 產 生 廢 液 製 程 編 號 依 據 固 定 污 染 源 製 程 編 號 填 報, 若 無 請 填 報 為 M00 ( 十 二 ) 清 運 頻 率 清 除 頻 率 則 依 實 際 清 除 頻 率 填 寫 填 報 D-1505 D-1506 D-1507 等 廢 水, 其 清 除 方 式 為 Y21: 以 管 線 溝 渠 廠 內 輸 送 Y22: 非 以 管 線 溝 渠 廠 內 投 入 或 Y24: 以 管 線 溝 渠 輸 送 至 廠 外 者, 其 清 除 頻 率 填 寫 方 式 為 每 1 個 月 至 少 清 除 0 次 廠 內 自 行 處 理 或 廠 內 再 利 用 者, 清 除 頻 率 為 每 1 個 月 至 少 清 除 0 次 128

54 一 共 通 性 原 則 (6/6) ( 一 ) 附 件 一 製 程 流 程 圖 原 物 料 之 月 平 均 使 用 量 及 製 程 投 入 單 元 ; 產 品 ( 廢 棄 物 ) 之 月 平 均 生 產 ( 產 出 ) 量 及 單 元 ( 二 ) 附 件 二 廠 區 平 面 圖 標 明 各 類 廢 棄 物 於 廠 區 內 之 貯 存 位 置 與 樓 層 ( 三 ) 附 件 三 於 遷 廠 停 ( 歇 ) 業 宣 告 破 產 之 廢 棄 物 清 理 計 畫 ( 一 ) 專 責 人 員 未 簽 名 及 蓋 章 ( 二 ) 未 設 置 專 責 人 員 卻 於 專 責 人 員 簽 章 處 簽 章 ( 三 ) 填 寫 人 未 簽 名 及 蓋 章 並 填 寫 日 期 具 縣 市 環 保 局 核 發 專 責 人 員 設 置 核 備 函 之 事 業 需 於 此 欄 簽 名 或 蓋 章 簽 名 或 蓋 章 及 填 寫 日 期 三 者 均 應 具 備 ( 一 ) 送 審 份 數 所 有 申 請 書 及 證 明 文 件 均 應 檢 附 乙 式 二 份 ( 或 依 審 查 機 關 要 求 辦 理 ) ( 二 ) 公 司 設 立 登 記 文 件 暨 工 廠 登 記 證 建 議 於 上 加 蓋 與 正 本 無 誤 章 ( 三 ) 文 件 未 蓋 騎 縫 章 尚 未 清 運 完 竣 之 廢 棄 物 數 量 估 計 及 預 計 採 取 之 清 理 方 法 或 計 畫 說 明 ( 四 ) 附 件 四 有 害 事 業 廢 棄 物 緊 急 應 變 計 畫 產 生 有 害 事 業 廢 棄 物 之 事 業 應 檢 附 應 有 完 備 之 組 織 及 架 構, 並 需 註 明 緊 急 情 形 時 對 內 及 對 外 之 聯 絡 單 位 或 連 絡 人 送 審 文 件 應 蓋 騎 縫 章 ( 四 ) 附 件 未 檢 附 無 論 以 何 種 原 由 提 報 廢 棄 物 清 理 計 畫 書 審 查 均 應 檢 附 129

55 二 各 業 別 特 殊 注 意 事 項 (1/2) 公 告 類 別 行 業 別 注 意 事 項 內 登 記 資 本 額 新 臺 幣 一 百 萬 元 以 上, 或 一 般 事 業 廢 棄 物 實 際 或 設 計 最 大 月 產 量 十 公 噸 以 上, 或 產 出 有 害 事 業 廢 棄 物 之 電 子 零 組 件 製 造 業 2611 積 體 電 路 製 造 業 2612 分 離 式 元 件 製 造 業 2613 半 導 體 封 裝 及 測 試 業 2620 被 動 電 子 元 件 製 造 業 2630 印 刷 電 路 板 製 造 業 2641 液 晶 面 板 及 其 組 件 製 造 業 2649 其 他 光 電 材 料 及 元 件 製 造 業 2691 印 刷 電 路 板 組 件 製 造 業 2692 電 子 管 製 造 業 2699 未 分 類 其 他 電 子 零 組 件 製 造 業 填 報 製 程 代 碼 應 以 260*** 為 主 2630 印 刷 電 路 板 製 造 業, 若 其 具 有 電 鍍 程 序 所 產 生 之 污 泥, 依 據 有 害 事 業 廢 棄 物 認 定 應 申 報 為 A-8801 電 鍍 製 程 之 廢 水 處 理 污 泥, 但 下 述 製 程 所 產 生 者 除 外 :(1) 鋁 之 硫 酸 電 鍍 (2) 碳 鋼 鍍 錫 (3) 碳 銅 鍍 鋁 (4) 伴 隨 清 洗 或 汽 提 之 碳 鋼 鍍 錫 鋁 (5) 鋁 之 蝕 刻 及 研 磨 ; 若 使 用 氰 化 物 進 行 電 鍍 程 序, 應 申 報 廢 棄 物 A-9001 電 鍍 廢 棄 之 氰 化 物 電 鍍 液 容 130

56 二 各 業 別 特 殊 注 意 事 項 (2/2) 注 意 事 項 內 特 殊 製 程 其 原 物 料 具 單 一 特 性, 應 報 未 報, 如 : 晶 片 製 造 程 序 應 填 報 原 物 料 MOS 類 比 式 IC( 含 晶 片 ); 其 他 半 導 體 封 裝 及 測 試 程 序 應 填 報 磊 晶 矽 晶 圓 ( 材 料 ); 印 刷 電 路 板 製 造 程 序 應 申 報 基 ( 極 ) 板 電 子 零 組 件 - 印 刷 電 路 板 等 於 製 造 程 序 中 主 要 產 品 應 報 未 報, 如 積 體 電 路 製 造 程 序 應 申 報 產 品 塑 膠 積 體 電 路 ; 發 光 二 極 體 製 造 程 序 應 申 報 產 品 發 光 二 極 體 晶 粒 ; 晶 圓 製 造 程 序 應 申 報 產 品 磊 晶 矽 晶 圓 ( 材 料 ); 其 他 被 動 電 子 元 件 製 造 程 序 應 填 報 陶 瓷 電 容 器 晶 片 電 阻 器 其 他 變 壓 器 等 填 報 之 再 利 用 廢 棄 物 應 符 合 目 的 事 業 主 管 機 關 再 利 用 管 理 辦 法, 例 如 :R-2201 廢 攝 影 膠 片 ( 卷 ), 係 為 事 業 產 生 之 廢 攝 影 膠 片 ( 卷 ) ( 含 X 光 膠 片 及 以 PET 為 片 基 材 質 的 廢 攝 影 膠 片 ) 屬 目 的 事 業 主 管 機 關 衛 生 署 所 公 告 不 應 在 此 業 別 填 報 容 131

57 伍 事 業 廢 棄 物 清 理 計 畫 書 常 見 問 題 及 回 覆 132

58 盛 裝 原 物 料 之 廢 棄 容 器 處 理 方 式 認 定 產 出 盛 裝 化 學 原 料 溶 液 之 空 桶 ( 瓶 罐 ), 如 於 廢 棄 前 由 原 料 供 應 商 回 收 並 作 為 盛 裝 原 用 品 之 用 途, 則 非 屬 廢 棄 物, 不 受 廢 棄 物 清 理 法 之 規 範 ; 該 原 料 供 應 商 如 擬 水 洗, 應 設 置 廢 水 處 理 設 施, 並 符 合 水 污 染 防 治 法 之 相 關 規 定 另 非 屬 原 料 供 應 商 回 收 之 廢 盛 裝 容 器, 屬 事 業 廢 棄 物 範 疇, 其 清 除 處 理 方 法, 除 再 利 用 外 應 依 廢 棄 物 清 理 法 第 28 條 第 1 項 規 定, 採 自 行 清 除 處 理, 或 共 同 清 除 處 理, 或 委 託 清 除 處 理, 或 其 他 經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許 可 之 方 式 辦 理 如 非 回 收 盛 裝 原 物 質 而 擬 以 事 業 廢 棄 物 進 行 再 利 用 者, 應 依 中 央 目 的 事 業 主 管 機 關 之 事 業 廢 棄 物 再 利 用 管 理 辦 法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及 於 事 業 廢 棄 物 清 理 計 畫 書 載 明, 並 上 網 申 報 產 出 情 形 133

59 盛 裝 原 物 料 之 廢 棄 容 器 處 理 方 式 認 定 指 定 公 告 事 業 若 將 盛 裝 過 化 學 原 物 料 之 廢 盛 裝 容 器, 依 規 定 於 廠 內 自 行 清 洗, 仍 需 依 本 署 96 年 2 月 27 日 公 告 以 網 路 傳 輸 方 式 申 報 廢 棄 物 之 產 出 貯 存 清 除 處 理 再 利 用 輸 出 及 輸 入 情 形 之 申 報 格 式 項 目 內 容 及 頻 率 公 告 事 項 二 ( 四 )2 規 定 上 網 申 報 自 行 處 理 情 形, 而 清 洗 乾 淨 之 廢 盛 裝 容 器, 可 依 廢 棄 物 清 理 法 第 39 條 規 定 進 行 再 利 用, 至 清 洗 後 產 生 之 廢 水, 則 需 依 水 污 染 防 治 法 相 關 規 定 處 理 指 定 公 告 事 業 若 將 盛 裝 過 化 學 原 物 料 之 廢 棄 容 器, 依 規 定 於 廠 內 自 行 清 洗, 需 於 事 業 廢 棄 物 清 理 計 畫 書 填 報 該 廢 鐵 桶 自 行 處 理, 及 填 報 清 洗 乾 淨 後 之 廢 盛 裝 容 器 清 理 或 再 利 用 流 向 134

60 廠 外 貯 存 注 意 事 項 事 業 若 欲 將 所 產 生 之 事 業 廢 棄 物 清 除 至 廠 外 貯 存 地 點 貯 存, 依 本 署 96 年 2 月 27 日 公 告 以 網 路 傳 輸 方 式 申 報 廢 棄 物 之 產 出 貯 存 清 除 處 理 再 利 用 輸 出 及 輸 入 情 形 之 申 報 格 式 項 目 內 容 及 頻 率 規 定, 該 貯 存 地 點 應 為 相 同 法 人 所 屬 其 他 分 廠 或 廠 外 經 主 管 機 關 核 准 之 地 點 應 先 向 貯 存 場 所 之 所 在 地 環 保 局 提 出 申 請, 經 該 局 核 准 後, 再 辦 理 事 業 廢 棄 物 清 理 計 畫 變 更, 載 明 事 業 廢 棄 物 之 貯 存 地 點, 送 至 台 端 所 在 地 之 環 保 局 送 審, 經 審 查 核 准, 始 得 清 除 至 該 貯 存 場 所 貯 存 若 廠 外 貯 存 地 點 已 經 主 管 機 關 同 意 後, 廢 棄 物 清 除 至 廠 外 經 主 管 機 關 核 准 之 地 點 貯 存, 應 依 前 開 公 告 事 項 二 ( 三 )2 規 定, 申 報 廠 外 貯 存 遞 送 三 聯 單, 清 除 者 及 貯 存 者 亦 需 配 合 確 認 點 選 接 受 該 筆 聯 單, 另 台 端 尚 需 依 前 開 公 告 事 項 二 ( 三 )1 規 定, 應 於 每 月 五 日 前 連 線 申 報 其 前 月 月 底 廢 棄 物 貯 存 於 廠 外 地 點 之 貯 存 情 形 資 料 135

61 清 除 頻 率 填 報 方 式 清 除 頻 率 是 填 報 至 少 清 除 幾 次, 請 儘 可 能 依 其 大 小 月 營 運 產 出 之 事 業 廢 棄 物 量, 填 報 與 實 際 清 除 相 符 合 之 清 除 頻 率 次 數 請 參 考 事 業 廢 棄 物 清 理 計 畫 書 之 廢 棄 物 清 除 頻 率 填 報 原 則 若 業 者 填 報 某 項 廢 棄 物 每 月 至 少 清 除 5 次, 若 其 中 某 個 月 只 清 4 次 或 多 清 至 6 次, 相 關 資 訊 係 提 供 各 環 保 機 關 管 制 人 員 勾 稽 參 考, 未 必 將 其 視 為 異 常 業 者 若 因 景 氣 因 素, 致 訂 單 增 加 或 減 少, 相 對 影 響 事 業 廢 棄 物 之 產 出 量 及 清 除 頻 率, 若 使 清 除 事 業 廢 棄 物 未 達 或 超 出 原 填 報 於 事 業 廢 棄 物 清 理 計 畫 書 之 清 除 頻 率, 則 可 適 時 辦 理 事 業 廢 棄 物 清 理 計 畫 書 異 動 調 整, 以 免 造 成 勾 稽 異 常 非 經 常 性 產 出 之 廢 棄 物, 若 係 半 年 才 清 除 1 次, 其 即 填 報 每 半 年 清 除 1 次 即 可, 即 由 業 者 視 其 清 除 狀 況 選 填 136

62 申 報 規 定 ( 一 ) 代 工 廠 因 受 委 託 生 產 非 該 公 司 產 品, 所 產 生 之 事 業 廢 棄 物 究 應 由 代 工 廠 或 委 託 公 司 申 報, 且 應 如 何 申 報? 答 : 代 工 廠 雖 受 委 託 生 產 非 該 公 司 產 品, 惟 所 產 生 之 事 業 廢 棄 物 仍 係 由 該 廠 所 產 出, 自 應 由 該 廠 負 責 清 理 責 任 及 上 網 申 報 產 出 貯 存 情 形 及 清 理 流 向 ( 遞 送 三 聯 單 ) ( 二 ) 集 塵 灰 或 灰 渣 應 以 何 製 程 代 碼 填 報 或 申 報? 答 : 如 是 主 要 製 程 後 接 空 氣 污 染 防 治 設 備 產 生 之 集 塵 灰 或 灰 渣, 其 製 程 代 碼 應 以 主 製 程 代 碼 填 報 若 為 多 個 不 同 製 程 共 同 使 用 空 氣 污 染 防 治 設 備 產 出 之 集 塵 灰 或 灰 渣, 其 製 程 代 碼 才 需 以 廢 氣 處 理 程 序 (000004) 填 報 137

63 申 報 規 定 ( 三 ) 多 重 角 色 事 業 廢 棄 物 清 理 計 畫 書 應 依 何 製 程 代 碼 填 報 及 申 報? 答 : 如 同 時 具 有 製 造 業 應 回 收 處 理 業 及 處 理 機 構 之 身 分, 因 製 造 業 才 是 主 要 身 分, 故 填 報 之 製 程 代 碼 還 是 以 製 造 業 之 製 程 代 碼 為 主 138

64 申 報 規 定 ( 四 ) 某 事 業 機 構 某 項 廢 棄 物 其 事 業 廢 棄 物 清 理 計 畫 書 填 報 之 處 理 方 式 為 物 理 處 理, 但 所 送 交 之 處 理 機 構 之 處 理 許 可 證 所 登 載 該 項 廢 棄 物 之 處 理 方 式 為 其 他 處 理, 為 分 類 磁 選 破 碎 ( 前 處 理 ) 及 高 溫 熔 煉 處 理, 試 問 該 項 廢 棄 物 是 否 可 交 由 該 處 理 機 構 處 理 答 : 該 事 業 機 構 欲 委 託 處 理 之 事 業 廢 棄 物, 其 事 業 廢 棄 物 清 理 計 畫 書 之 處 理 方 式 經 環 保 局 審 查 核 准 為 物 理 處 理 者, 即 應 以 物 理 處 理 上 網 申 報 處 理 方 式 若 交 付 處 理 之 處 理 機 構 其 該 項 廢 棄 物 之 處 理 許 可 證 核 准 之 處 理 方 式 為 其 他 處 理, 與 事 業 機 構 廢 清 書 核 准 之 處 理 方 式 不 符, 即 在 與 處 理 機 構 簽 約 前 就 該 詢 問 當 地 主 管 機 關, 釐 清 該 處 理 機 構 是 否 可 收 受 處 理 該 項 廢 棄 物, 如 可, 應 請 該 處 理 機 構 洽 當 地 主 管 管 機 關 將 該 處 理 許 可 證 之 處 理 方 式 予 以 變 更, 才 進 行 簽 約 動 作, 及 將 此 廢 棄 物 交 由 該 處 理 機 構 處 理 139

65 FAQ 問 答 集 環 保 署 已 定 期 更 新 事 業 廢 棄 物 申 報 及 管 理 系 統 ( 中 FAQ 問 答 集, 並 提 供 問 題 模 糊 查 詢, 以 供 使 用 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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