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一、應回收之物品或容器責任業者登記表[□首次登記/□變更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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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責 任 業 者 營 業 量 申 報 相 關 表 單 表 單 種 類 表 單 名 稱 頁 次 登 記 表 營 業 ( 進 口 ) 量 申 報 表 補 修 正 申 報 表 表 一 應 回 收 物 品 或 容 器 責 任 業 者 登 記 表 表 一 附 表 應 回 收 物 品 或 容 器 製 造 業 所 屬 製 造 工 廠 資 料 表 表 二 容 器 商 品 製 造 / 輸 入 業 者 營 業 ( 進 口 ) 量 申 報 表 表 三 平 板 容 器 / 非 平 板 類 免 洗 餐 具 業 者 營 業 ( 進 口 ) 量 申 報 表 表 四 生 質 塑 膠 業 者 營 業 ( 進 口 ) 量 申 報 表 表 五 平 板 容 器 / 非 平 板 類 免 洗 餐 具 / 生 質 塑 膠 銷 售 扣 抵 量 彙 總 表 表 六 不 需 繳 費 容 器 製 造 / 輸 入 業 者 營 業 量 申 報 表 表 七 農 藥 成 品 製 造 ( 原 體 ( 料 ) 輸 入 ) 業 者 營 業 量 申 報 表 表 八 應 回 收 物 品 或 容 器 業 者 營 業 ( 進 口 ) 量 申 報 表 表 九 電 子 電 器 或 資 訊 物 品 業 者 營 業 ( 進 口 ) 量 申 報 總 表 1~3 4~5 6~7 8~9 10~11 12~13 14~15 16~17 18~19 20~21 表 十 電 子 電 器 或 資 訊 物 品 業 者 營 業 ( 進 口 ) 量 申 報 附 表 22~23 出 口 扣 抵 量 彙 總 表 表 十 一 出 口 扣 抵 量 彙 總 表 24~25 受 託 製 造 業 表 十 二 應 回 收 容 器 商 品 受 託 製 造 業 者 營 業 量 申 報 表 26~27 者 營 業 量 申 報 表 表 十 三 應 回 收 物 品 受 託 製 造 業 者 營 業 量 申 報 表 28~29 年 度 申 報 申 請 表 表 十 四 公 告 指 定 責 任 業 者 年 度 申 報 申 請 表 暨 切 結 書 30~31 廢 止 登 記 申 請 表 表 十 五 公 告 指 定 責 任 業 者 廢 止 登 記 申 請 表 暨 切 結 書 32~33 容 器 類 材 質 細 碼 及 費 率 表 下 載 網 址 年 度 費 率 / 容 器 材 質 細 碼 年 度 對 照 表 物 品 類 材 質 細 碼 及 費 率 表 下 載 網 址 年 度 費 率 / 物 品 材 質 細 碼 年 度 對 照 表 - 0 -

3 表 一 應 回 收 物 品 或 容 器 責 任 業 者 登 記 表 [ 首 次 登 記 / 變 更 登 記 ] 填 表 日 期 : 年 月 日 壹 基 本 資 料 ( 變 更 項 目 請 於 左 欄 打 勾 ) 統 一 編 號 : 資 本 額 ( 元 ): 公 司 名 稱 : 公 司 登 記 地 址 : 負 責 人 : 身 分 證 字 號 / 護 照 號 碼 / 居 留 證 號 碼 : 戶 籍 地 址 / 居 留 證 地 址 : 公 司 電 話 :( ) 公 司 傳 真 :( ) 聯 絡 人 : 聯 絡 電 話 :( ) 聯 絡 地 址 : 信 箱 : 所 屬 公 會 : 公 司 及 負 責 人 印 鑑 貳 登 記 類 別 製 造 業 輸 入 業 受 託 代 工 業 容 器 商 品 ( 含 一 般 環 境 用 藥 ) 平 板 容 器 非 平 板 類 免 洗 餐 具 不 需 繳 費 容 器 農 藥 特 殊 環 境 用 藥 乾 電 池 機 動 車 輛 輪 胎 鉛 蓄 電 池 電 子 電 器 資 訊 物 品 照 明 光 源 生 質 塑 膠 容 器 商 品 ( 含 一 般 環 境 用 藥 ) 平 板 容 器 非 平 板 類 免 洗 餐 具 不 需 繳 費 容 器 農 藥 特 殊 環 境 用 藥 乾 電 池 機 動 車 輛 輪 胎 鉛 蓄 電 池 電 子 電 器 資 訊 物 品 照 明 光 源 生 質 塑 膠 參 繳 驗 文 件 一 公 司 商 業 登 記 相 關 文 件 或 目 的 事 業 主 管 機 關 核 發 之 證 明 文 件 影 本 二 負 責 人 身 分 證 明 文 件 影 本 ( 身 分 證 或 護 照 影 本 或 居 留 證 影 本 ) 三 工 廠 登 記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影 本 ( 製 造 業 及 受 託 代 工 業 ) 四 其 他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指 定 文 件 註 肆 條 戳 本 登 記 表 一 式 二 聯 ( 第 一 聯 : 審 核 後, 由 基 金 管 理 委 員 會 存 查 ) 首 次 製 受 輸 造 託 入 代 日 工 : 日 : 年 年 月 月 日 ; 日 ; 含 製 造 工 廠 ( ) 家 請 詳 填 附 表 行 政 院 環 境 保 護 署 容 器 商 品 ( 含 一 般 環 境 用 藥 ) 農 藥 特 殊 環 境 用 藥 乾 電 池 機 動 車 輛 輪 胎 鉛 蓄 電 池 電 子 電 器 資 訊 物 品 照 明 光 源 應 回 收 廢 棄 物 責 任 業 者 管 理 辦 法 第 3 條 規 定, 責 任 業 者 應 於 首 次 製 造 或 輸 入 責 任 物 之 日 起 二 個 月 內, 依 其 責 任 物 項 目, 分 別 向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申 請 登 記 責 任 業 者 應 自 環 保 署 公 告 應 負 回 收 清 除 處 理 責 任 之 日 起, 於 每 單 月 三 十 日 前, 申 報 前 二 個 月 之 營 業 量 或 進 口 量, 並 依 核 定 費 率 繳 納 回 收 清 除 處 理 費 已 依 此 表 辦 理 登 記 之 業 者, 登 記 內 容 有 異 動 時, 應 於 變 更 後 六 十 日 內, 主 動 辦 理 變 更 登 記, 並 檢 附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本 表 如 因 資 料 填 寫 不 全, 而 需 退 件 重 新 辦 理, 致 生 之 一 切 相 關 法 律 責 任, 概 由 業 者 自 行 負 責 - 1 -

4 表 一 應 回 收 物 品 或 容 器 責 任 業 者 登 記 表 [ 首 次 登 記 / 變 更 登 記 ] 填 表 日 期 : 年 月 日 壹 基 本 資 料 ( 變 更 項 目 請 於 左 欄 打 勾 ) 統 一 編 號 : 資 本 額 ( 元 ): 公 司 名 稱 : 公 司 登 記 地 址 : 負 責 人 : 身 分 證 字 號 / 護 照 號 碼 / 居 留 證 號 碼 : 戶 籍 地 址 / 居 留 證 地 址 : 公 司 電 話 :( ) 公 司 傳 真 :( ) 聯 絡 人 : 聯 絡 電 話 :( ) 聯 絡 地 址 : 信 箱 : 所 屬 公 會 : 公 司 及 負 責 人 印 鑑 貳 登 記 類 別 製 造 業 輸 入 業 受 託 代 工 業 容 器 商 品 ( 含 一 般 環 境 用 藥 ) 平 板 容 器 非 平 板 類 免 洗 餐 具 不 需 繳 費 容 器 農 藥 特 殊 環 境 用 藥 乾 電 池 機 動 車 輛 輪 胎 鉛 蓄 電 池 電 子 電 器 資 訊 物 品 照 明 光 源 生 質 塑 膠 容 器 商 品 ( 含 一 般 環 境 用 藥 ) 平 板 容 器 非 平 板 類 免 洗 餐 具 不 需 繳 費 容 器 農 藥 特 殊 環 境 用 藥 乾 電 池 機 動 車 輛 輪 胎 鉛 蓄 電 池 電 子 電 器 資 訊 物 品 照 明 光 源 生 質 塑 膠 參 繳 驗 文 件 一 公 司 商 業 登 記 相 關 文 件 或 目 的 事 業 主 管 機 關 核 發 之 證 明 文 件 影 本 二 負 責 人 身 分 證 明 文 件 影 本 ( 身 分 證 或 護 照 影 本 或 居 留 證 影 本 ) 三 工 廠 登 記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影 本 ( 製 造 業 及 受 託 代 工 業 ) 四 其 他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指 定 文 件 註 肆 條 戳 首 次 製 造 日 : 年 月 日 ; 含 製 造 工 廠 ( ) 家 請 詳 填 附 表 本 登 記 表 一 式 二 聯 ( 第 二 聯 : 審 核 後, 由 業 者 存 查 ) 首 次 受 輸 託 入 代 日 工 : 日 : 年 年 月 月 日 日 ; 行 政 院 環 境 保 護 署 容 器 商 品 ( 含 一 般 環 境 用 藥 ) 農 藥 特 殊 環 境 用 藥 乾 電 池 機 動 車 輛 輪 胎 鉛 蓄 電 池 電 子 電 器 資 訊 物 品 照 明 光 源 應 回 收 廢 棄 物 責 任 業 者 管 理 辦 法 第 3 條 規 定, 責 任 業 者 應 於 首 次 製 造 或 輸 入 責 任 物 之 日 起 二 個 月 內, 依 其 責 任 物 項 目, 分 別 向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申 請 登 記 責 任 業 者 應 自 環 保 署 公 告 應 負 回 收 清 除 處 理 責 任 之 日 起, 於 每 單 月 三 十 日 前, 申 報 前 二 個 月 之 營 業 量 或 進 口 量, 並 依 核 定 費 率 繳 納 回 收 清 除 處 理 費 已 依 此 表 辦 理 登 記 之 業 者, 登 記 內 容 有 異 動 時, 應 於 變 更 後 六 十 日 內, 主 動 辦 理 變 更 登 記, 並 檢 附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本 表 如 因 資 料 填 寫 不 全, 而 需 退 件 重 新 辦 理, 致 生 之 一 切 相 關 法 律 責 任, 概 由 業 者 自 行 負 責

5 表 一 應 回 收 物 品 或 容 器 責 任 業 者 登 記 表 填 表 說 明 欄 位 欄 位 細 項 說 明 登 記 表 首 次 登 記 / 變 更 登 記 新 增 登 記 類 別 應 勾 選 首 次 登 記 已 登 記 之 基 本 資 料 異 動 應 勾 選 變 更 登 記 填 表 日 期 請 填 寫 送 件 之 民 國 年 月 日 公 司 及 負 責 人 印 鑑 請 加 蓋 公 司 大 小 章 變 更 項 目 公 司 名 稱 公 司 登 記 地 址 請 依 變 更 項 目 勾 選 負 責 人 統 一 編 號 請 依 公 司 商 業 登 記 相 關 文 件 或 目 的 事 業 主 管 機 關 核 發 之 證 明 文 件 內 容 填 寫 公 司 統 一 編 號 基 本 資 料 登 記 類 別 公 司 名 稱 請 依 公 司 商 業 登 記 相 關 文 件 或 目 的 事 業 主 管 機 關 核 發 之 證 明 文 件 內 容 填 寫 公 司 全 名 公 司 登 記 地 址 請 依 公 司 商 業 登 記 相 關 文 件 或 目 的 事 業 主 管 機 關 核 發 之 證 明 文 件 內 容 填 寫 公 司 地 址 電 話 與 傳 真 請 填 寫 包 括 區 域 號 碼 之 公 司 電 話 與 傳 真 資 本 額 ( 元 ): 請 依 公 司 商 業 登 記 相 關 文 件 或 目 的 事 業 主 管 機 關 核 發 之 證 明 文 件 內 容 填 寫 登 記 資 本 額 ( 單 位 : 元 ) 負 責 人 姓 名 與 身 分 證 字 號 / 護 照 號 碼 / 居 留 證 號 碼 請 依 公 司 商 業 登 記 相 關 文 件 或 目 的 事 業 主 管 機 關 核 發 之 證 明 文 件 內 容 填 寫 負 責 人, 並 填 其 身 分 證 字 號 ; 負 責 人 若 為 外 藉 人 士, 應 填 寫 護 照 號 碼 或 居 留 證 號 碼 聯 絡 人 姓 名 / 聯 絡 電 話 請 填 寫 聯 絡 人 姓 名 聯 絡 電 話 與 分 機 聯 絡 地 址 / 信 箱 聯 絡 地 址 請 寫 郵 遞 區 號 及 郵 件 收 件 地 址 ; 信 箱 應 填 聯 絡 人 之 信 箱 負 責 人 戶 籍 地 址 / 居 留 證 地 址 若 為 外 籍 人 士 請 填 寫 居 留 證 地 址, 並 檢 附 居 留 証 影 本 所 屬 公 會 請 填 寫 所 屬 公 會 名 稱 製 造 業 製 造 業 者 製 造 公 告 列 管 項 目 物 品 之 業 者, 勾 選 此 項 者 請 檢 附 附 表 首 次 製 造 日 製 造 業 者 首 次 製 造 公 告 列 管 物 品 之 起 始 日 期 ( 請 參 閱 應 回 收 廢 棄 物 責 任 業 者 管 理 辦 法 之 第 3 條 ) 輸 入 業 輸 入 業 者 進 口 公 告 列 管 項 目 物 品 之 業 者 首 次 輸 入 日 輸 入 業 者 首 次 輸 入 公 告 列 管 物 品 之 起 始 日 期 ( 請 參 閱 應 回 收 廢 棄 物 責 任 業 者 管 理 辦 法 之 第 3 條 ) 受 託 代 工 業 受 託 代 工 業 者 受 他 廠 委 託 製 造 公 告 列 管 項 目 物 品 之 業 者, 若 勾 選 此 項 者 請 檢 附 附 表 首 次 受 託 代 工 日 受 託 代 工 業 者 首 次 受 託 代 工 製 造 公 告 列 管 物 品 之 起 始 日 期 表 列 公 告 列 管 物 品 如 下 : 容 器 商 品 平 板 容 器 非 平 板 類 免 洗 餐 具 不 需 繳 費 容 器 農 藥 乾 電 池 特 殊 環 境 用 藥 機 動 車 輛 輪 胎 鉛 蓄 電 池 電 子 電 器 資 訊 物 品 照 明 光 源 生 質 塑 膠 1. 業 者 請 依 登 記 公 告 列 管 物 品 勾 選 2. 容 器 商 品 包 含 一 般 環 境 用 藥 公 司 商 業 登 記 相 關 文 件 或 目 的 事 業 主 管 機 關 核 發 之 證 明 製 造 業 者 受 託 代 工 業 者 需 繳 驗 第 一 二 三 四 項, 輸 入 業 者 需 繳 驗 第 一 二 四 項 文 件 影 本 繳 驗 文 件 如 為 資 料 異 動, 僅 需 檢 附 資 料 異 動 之 證 明 文 件 負 責 人 身 分 證 明 文 件 影 本 註 : 特 殊 環 境 用 藥 業 者 需 繳 驗 環 境 用 藥 許 可 證 明 文 件 工 廠 登 記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影 本 其 他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指 定 文 件 條 戳 此 欄 由 受 理 登 記 單 位 紀 錄, 業 者 請 勿 填 寫 註 :1. 依 應 回 收 廢 棄 物 責 任 業 者 管 理 辦 法 第 3 條 規 定, 經 環 保 署 指 定 公 告 之 物 品 責 任 業 者 於 首 次 製 造 或 輸 入 之 日 起 二 個 月 內, 向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辦 理 登 記 時 填 寫 之 ( 包 含 附 表 ) 2. 依 應 回 收 廢 棄 物 責 任 業 者 管 理 辦 法 第 4 條 規 定, 辦 理 登 記 之 業 者, 登 記 內 容 有 異 動 時, 應 於 變 更 後 六 十 日 內, 檢 具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辦 理 變 更 登 記 3. 本 表 如 因 資 料 填 寫 不 全, 而 需 退 件 重 新 辦 理, 致 生 之 一 切 相 關 法 律 責 任, 概 由 業 者 自 行 負 責 4. 依 廢 棄 物 清 理 法 第 51 條 規 定 未 依 第 16 條 第 一 項 規 定 繳 交 回 收 清 除 處 理 費 者, 經 限 期 繳 納, 屆 期 仍 未 繳 納 者, 移 送 強 制 執 行, 並 處 應 繳 納 費 用 一 倍 至 二 倍 之 罰 鍰, 提 供 不 實 申 報 資 料 者, 除 追 繳 應 繳 納 之 回 收 清 除 處 理 費 外, 並 處 應 繳 納 費 用 一 倍 至 三 倍 或 六 到 三 十 萬 元 罰 鍰, 屆 期 仍 未 繳 納 者, 移 送 強 制 執 行 - 3 -

6 表 一 附 表 : 應 回 收 物 品 或 容 器 製 造 業 所 屬 製 造 工 廠 資 料 表 公 司 名 稱 : 統 一 編 號 : 填 表 日 期 : 年 月 日 製 造 工 廠 所 屬 統 一 編 號 製 造 工 廠 與 登 記 業 者 從 屬 關 係 自 有 代 工 工 廠 登 記 證 號 工 廠 負 責 人 工 廠 登 記 名 稱 聯 絡 電 話 ( ) 工 廠 登 記 地 址 聯 絡 傳 真 ( ) 製 造 工 廠 所 屬 統 一 編 號 製 造 工 廠 與 登 記 業 者 從 屬 關 係 自 有 代 工 工 廠 登 記 證 號 工 廠 負 責 人 工 廠 登 記 名 稱 聯 絡 電 話 ( ) 工 廠 登 記 地 址 聯 絡 傳 真 ( ) 製 造 工 廠 所 屬 統 一 編 號 製 造 工 廠 與 登 記 業 者 從 屬 關 係 自 有 代 工 工 廠 登 記 證 號 本 表 如 不 敷 填 寫, 請 自 行 影 印 填 寫 工 廠 負 責 人 工 廠 登 記 名 稱 聯 絡 電 話 ( ) 工 廠 登 記 地 址 聯 絡 傳 真 ( ) 製 造 工 廠 所 屬 統 一 編 號 製 造 工 廠 與 登 記 業 者 從 屬 關 係 自 有 代 工 工 廠 登 記 證 號 工 廠 負 責 人 工 廠 登 記 名 稱 聯 絡 電 話 ( ) 工 廠 登 記 地 址 聯 絡 傳 真 ( ) 第 頁 共 頁 - 4 -

7 表 一 附 表 : 應 回 收 物 品 或 容 器 製 造 業 所 屬 製 造 工 廠 資 料 表 填 表 說 明 欄 位 說 明 公 司 名 稱 與 統 一 編 號 製 造 工 廠 所 屬 統 一 編 號 製 造 工 廠 與 登 記 業 者 從 屬 關 係 為 辦 理 登 記 業 者 公 司 名 稱 與 統 一 編 號 請 填 寫 該 工 廠 所 屬 公 司 統 一 編 號, 若 無 則 免 填 該 工 廠 為 登 記 業 者 自 有 工 廠 者 勾 選 自 有 一 欄 ; 為 委 託 之 代 工 工 廠 者 勾 選 代 工 一 欄 工 廠 登 記 證 號 請 依 工 廠 登 記 證 內 容 填 寫 工 廠 登 記 證 號 工 廠 負 責 人 請 依 工 廠 登 記 證 內 容 填 寫 負 責 人 姓 名 工 廠 登 記 名 稱 請 依 工 廠 登 記 證 內 容 填 寫 工 廠 登 記 名 稱 工 廠 登 記 地 址 請 依 工 廠 登 記 證 內 容 填 寫 工 廠 登 記 地 址 聯 絡 電 話 與 傳 真 請 填 寫 包 括 區 域 號 碼 之 工 廠 聯 絡 電 話 與 傳 真 號 碼 註 :1. 本 表 為 物 品 或 容 器 製 造 業 者 申 報 所 屬 製 造 工 廠 或 委 託 代 工 工 廠 基 本 資 料 時 所 須 填 寫 表 格 2. 請 檢 附 工 廠 登 記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影 本 作 為 佐 證 資 料 - 5 -

8 表 二 容 器 商 品 製 造 公 司 名 稱 : ( 統 一 編 號 : ) 業 者 營 業 ( 進 口 ) 量 申 報 表 容 器 商 品 輸 入 填 表 用 途 : 營 業 量 申 報 補 申 報 修 正 申 報 重 新 申 報 資 料 期 間 : 年 度 第 期 全 年 申 報 日 期 : 年 月 日 序 號 容 器 供 應 業 受 託 代 工 廠 者 統 一 編 號 統 一 編 號 ( 製 造 業 者 填 寫 )( 委 託 製 造 業 者 填 寫 ) 材 質 細 碼 費 率 ( 元 / 公 斤 ) ( r ) 容 積 ( 毫 升 ) 容 器 本 體 容 器 空 重 ( 公 克 ) 營 業 量 (A1) ( 容 器 購 入 量 / 委 託 代 工 量 ) 附 件 數 量 ( 個 ) 重 量 ( 公 斤 ) 數 量 ( 個 ) 進 口 量 (A2) 出 口 量 (B) ( 重 量 應 計 算 至 小 數 點 下 二 位 ) 重 量 數 量 ( 個 ) ( 公 斤 ) 重 量 ( 公 斤 ) 應 繳 費 量 (C) (C=A1+A2 B) 數 量 ( 個 ) 重 量 ( 公 斤 ) 應 繳 費 用 ( 元 ) (E) ( E= r C ) ( 四 捨 五 入 至 整 數 ) 備 註 本 期 合 計 金 額 (D=E 欄 加 總 ) 累 計 補 ( 抵 ) 金 額 (X) ( 補 繳 為 +, 扣 抵 為 ) 本 期 申 報 應 繳 金 額 (S) (S=D+X) 公 司 及 負 責 人 印 章 : 填 表 人 簽 章 : 第 頁 共 頁 補 修 正 申 報 專 用 欄 原 繳 費 用 ( 元 ) (G) 補 修 正 申 報 表 之 金 額 合 計 (H) ( 補 繳 為 +, 扣 抵 為 ) 應 補 ( 抵 ) 繳 金 額 (F)(F=H- G) 以 上 資 料 均 須 據 實 填 寫 申 報, 如 有 虛 報, 願 負 偽 造 文 書 之 法 律 責 任 ; 如 因 資 料 填 寫 不 全, 而 需 退 件 重 新 申 報, 致 生 之 一 切 相 關 法 律 責 任, 概 由 業 者 自 行 負 責 本 表 如 不 敷 填 寫, 請 自 行 影 印 填 寫

9 表 二 容 器 商 品 製 造 / 輸 入 業 者 營 業 ( 進 口 ) 量 申 報 表 填 表 說 明 1. 責 任 業 者 需 詳 細 勾 選 本 申 報 表 之 填 表 用 途, 並 參 照 下 列 填 表 說 明 規 定 辦 理 2. 填 表 用 途 : 營 業 量 申 報 ( 例 行 每 兩 個 月 為 一 期 之 申 報 ) 補 修 正 申 報 ( 包 括 補 申 報 修 正 申 報 重 新 申 報, 其 中 補 申 報 為 已 申 報 期 別 有 遺 漏 而 需 補 申 報 修 正 申 報 為 修 改 已 申 報 期 別 之 部 分 申 報 資 料 重 新 申 報 為 已 申 報 期 別 所 有 資 料 重 新 填 報 ) 3. 業 者 應 於 每 單 月 30 日 前 檢 具 營 業 量 申 報 表 及 回 收 清 除 處 理 費 繳 費 證 明, 向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申 報 前 兩 個 月 份 之 營 業 量 前 兩 個 月 份 若 無 容 器 購 入 量 或 進 口 量, 仍 需 於 營 業 量 (A1) 處 或 進 口 量 (A2) 處 填 0 申 報 之 ( 每 年 應 申 報 六 期 資 料, 分 別 為 :1,2 月 為 第 1 期,3,4 月 為 第 2 期,5,6 月 為 第 3 期,7,8 月 為 第 4 期,9,10 月 為 第 5 期,11,12 月 為 第 6 期 ) 4. 容 器 供 應 業 者 統 一 編 號 : 請 填 寫 使 用 容 器 來 源 之 供 應 業 者 統 一 編 號 5. 受 託 代 工 廠 統 一 編 號 : 委 託 他 廠 代 購 空 瓶 並 代 工 裝 填 生 產 容 器 商 品 者, 請 填 寫 該 代 工 代 料 之 代 工 業 者 統 一 編 號 6. 材 質 細 碼 : 請 參 照 材 質 細 碼 表 填 寫 7. 費 率 (r): 經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公 告 之 費 率 8. 容 積 : 單 一 容 器 之 容 積 大 小, 單 位 為 毫 升 (cm 3 c.c. ml) 9. 容 器 空 重 : 單 一 容 器 未 裝 填 商 品 之 容 器 本 體 重 量 及 所 使 用 之 附 件 重 量 ; 單 位 為 公 克 (g)( 請 四 捨 五 入 至 小 數 點 以 下 第 五 位 ); 前 述 容 器 附 件 係 指 容 器 商 品 之 蓋 子 提 把 座 噴 頭 壓 嘴 標 籤 及 其 他 附 件, 且 使 用 後 併 容 器 廢 棄 者 10. 營 業 量 (A1): 由 容 器 商 品 製 造 業 者 申 報 前 二 個 月 容 器 商 品 之 容 器 購 入 量 / 委 託 代 工 量, 時 間 切 點 以 發 票 日 期 為 準 11. 進 口 量 (A2): 由 容 器 商 品 輸 入 業 者 申 報 前 二 個 月 容 器 商 品 ( 容 器 ) 之 總 進 口 量, 進 口 量 係 指 輸 入 課 稅 區 之 量, 時 間 切 點 以 報 單 上 之 報 關 日 期 為 準 12. 出 口 量 (B): 申 報 前 二 個 月 之 總 出 口 量, 時 間 切 點 以 報 單 上 之 報 關 日 期 為 準, 另 填 表 十 一 出 口 扣 抵 量 彙 總 表 13. 應 繳 費 量 ( 數 量 )(C=A1 + A2 - B): 營 業 量 (A1) 加 進 口 量 (A2) 扣 除 出 口 量 (B) 所 核 算 之 應 繳 費 數 量, 單 位 為 個 14. 應 繳 費 量 ( 重 量 )(C=A1 + A2 - B): 營 業 量 (A1) 加 進 口 量 (A2) 扣 除 出 口 量 (B) 所 核 算 之 應 繳 費 重 量, 單 位 為 公 斤 (kg)( 請 四 捨 五 入 至 小 數 點 以 下 第 二 位 ) 15. 應 繳 費 用 (E= r C): 依 費 率 及 應 繳 費 量 ( 重 量 ) 計 算 出 申 報 月 份 應 繳 納 之 回 收 清 除 處 理 費 用 ; 單 位 為 元 ( 請 四 捨 五 入 至 整 數 ) 16. 本 期 合 計 金 額 (D): 當 期 應 繳 費 用 (E) 合 計 17. 累 計 補 ( 抵 ) 金 額 (X): 為 累 積 應 補 繳 或 可 抵 扣 之 總 金 額 18. 本 期 申 報 實 際 應 繳 金 額 (S=D+X): 為 本 期 合 計 金 額 (D), 加 入 ( 扣 除 ) 業 者 應 補 繳 (+) 或 扣 抵 (-) 之 金 額 (X) 後 所 得 19. 補 修 正 申 報 表 之 金 額 合 計 (H): 本 欄 位 為 補 修 正 總 金 額 20. 應 繳 補 ( 抵 ) 繳 金 額 (F=H-G): 為 補 修 正 申 報 表 之 金 額 合 計 再 減 去 原 繳 金 額 (G) 後 之 所 得 21. 原 繳 費 用 (G): 為 原 申 報 表 所 填 寫 之 應 繳 費 用 ; 單 位 為 元 22. 填 表 完 成 後, 應 加 蓋 公 司 及 負 責 人 印 鑑 ; 填 表 人 擇 一 簽 名 或 蓋 章, 以 示 負 責 23. 申 報 繳 納 回 收 清 除 處 理 費 後, 經 主 管 機 關 或 自 行 重 新 核 算 致 與 實 際 繳 款 金 額 不 符 時, 應 補 修 正 申 報 及 繳 費 24. 主 管 機 關 依 業 者 所 申 報 營 業 量 表 單 與 基 金 專 戶 核 對 繳 款 情 形, 如 有 違 反 廢 棄 物 清 理 法 第 16 條 之 情 事 者, 依 廢 棄 物 清 理 法 第 51 條 規 定 辦 理 25. 依 應 回 收 廢 棄 物 責 任 業 者 管 理 辦 法 第 15 條 規 定, 責 任 業 者 之 營 業 量 或 進 口 量 申 報 表 及 回 收 清 除 處 理 費 繳 費 證 明, 應 保 存 5 年 備 查

10 表 三 平 板 容 器 公 司 名 稱 : ( 統 一 編 號 : ) 業 者 營 業 ( 進 口 ) 量 申 報 表 非 平 板 類 免 洗 餐 具 業 者 類 別 : 製 造 業 輸 入 業 填 表 用 途 : 營 業 量 申 報 補 申 報 修 正 申 報 重 新 申 報 資 料 期 間 : 年 度 第 期 全 年 申 報 日 期 : 年 月 日 序 號 進 口 報 單 編 號 ( 輸 入 業 者 填 寫 ) 材 質 細 碼 費 率 ( 元 / 公 斤 ) (r) 空 重 ( 公 克 ) 營 業 量 (A1) ( 銷 售 量 ) 數 量 ( 個 ) 重 量 ( 公 斤 ) 數 量 ( 個 ) 進 口 量 (A2) 銷 售 扣 抵 量 (B1) 出 口 量 (B2) 重 量 請 四 捨 五 入 至 小 數 點 以 下 第 二 位 重 量 重 量 數 量 ( 個 ) 數 量 ( 個 ) ( 公 斤 ) ( 公 斤 ) 重 量 ( 公 斤 ) 應 繳 費 量 (C) (C=A1+A2-B1-B2) 數 量 ( 個 ) 重 量 ( 公 斤 ) 應 繳 費 用 (E=r C) ( 四 捨 五 入 至 整 數 ) (E) 備 註 本 期 合 計 金 額 (D=E 欄 加 總 ) 累 計 補 ( 抵 ) 金 額 (X) ( 補 繳 為 +, 扣 抵 為 ) 本 期 申 報 應 繳 金 額 (S) (S=D+X) 公 司 及 負 責 人 印 章 : 填 表 人 簽 章 : 第 頁 共 頁 補 修 正 申 報 專 用 欄 原 繳 費 用 ( 元 ) (G) 補 修 正 申 報 表 之 金 額 合 計 (H) ( 補 繳 為 +, 扣 抵 為 ) 應 補 ( 抵 ) 繳 金 額 (F)(F=H- G) 以 上 資 料 均 須 據 實 填 寫 申 報, 如 有 虛 報, 願 負 偽 造 文 書 之 法 律 責 任 ; 如 因 資 料 填 寫 不 全, 而 需 退 件 重 新 申 報, 致 生 之 一 切 相 關 法 律 責 任, 概 由 業 者 自 行 負 責 本 表 如 不 敷 填 寫, 請 自 行 影 印 填 寫

11 表 三 平 板 容 器 / 非 平 板 類 免 洗 餐 具 業 者 營 業 ( 進 口 ) 量 申 報 表 填 表 說 明 1. 責 任 業 者 需 詳 細 勾 選 本 申 報 表 之 填 表 用 途, 並 參 照 下 列 填 表 說 明 規 定 辦 理 2. 填 表 用 途 : 營 業 量 申 報 ( 例 行 每 兩 個 月 為 一 期 之 申 報 ) 補 修 正 申 報 ( 包 括 補 申 報 修 正 申 報 重 新 申 報, 其 中 補 申 報 為 已 申 報 期 別 有 遺 漏 而 需 補 申 報 修 正 申 報 為 修 改 已 申 報 期 別 之 部 分 申 報 資 料 重 新 申 報 為 已 申 報 期 別 所 有 資 料 重 新 填 報 ) 3. 業 者 應 於 每 單 月 30 日 前 檢 具 營 業 量 申 報 表 及 回 收 清 除 處 理 費 繳 費 證 明, 向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申 報 前 兩 個 月 份 之 營 業 量 前 兩 個 月 份 若 無 銷 售 量 或 進 口 量, 仍 需 於 營 業 量 (A1) 處 或 進 口 量 (A2) 處 填 0 申 報 之 ( 每 年 應 申 報 六 期 資 料, 分 別 為 :1,2 月 為 第 1 期,3,4 月 為 第 2 期,5,6 月 為 第 3 期,7,8 月 為 第 4 期,9,10 月 為 第 5 期,11,12 月 為 第 6 期 ) 4. 若 平 板 容 器 或 非 平 板 類 免 洗 餐 具 業 者 自 行 進 口, 應 填 寫 進 口 報 單 編 號 5. 材 質 細 碼 : 請 參 照 材 質 細 碼 表 填 寫 6. 費 率 (r): 經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公 告 之 費 率 7. 空 重 : 單 一 容 器 未 裝 填 商 品 之 空 重 ; 單 位 為 公 克 (g)( 請 四 捨 五 入 至 小 數 點 以 下 第 五 位 ) 8. 營 業 量 (A1): 申 報 前 二 個 月 於 國 內 製 造 之 平 板 容 器 與 非 平 板 類 免 洗 餐 具 總 銷 售 量 9. 進 口 量 (A2): 申 報 前 二 個 月 平 板 容 器 與 非 平 板 類 免 洗 餐 具 之 總 進 口 量, 進 口 量 係 指 輸 入 課 稅 區 之 量, 時 間 切 點 以 報 單 上 之 報 關 日 期 為 準, 單 位 為 公 斤 (Kg) 10. 銷 售 扣 抵 量 (B1): 申 報 前 二 個 月 之 銷 售 予 容 器 商 品 製 造 業 者 製 成 容 器 商 品 之 總 量, 單 位 為 公 斤 (Kg), 並 應 另 填 表 五 銷 售 扣 抵 量 彙 總 表 11. 出 口 量 (B2): 申 報 前 二 個 月 之 總 出 口 量, 時 間 切 點 以 出 口 報 單 上 之 報 關 日 期 為 準, 單 位 為 公 斤 (Kg), 並 應 另 填 表 十 一 出 口 扣 抵 量 彙 總 表 12. 應 繳 費 量 ( 數 量 )(C=A1+A2 B1 B2): 營 業 量 (A1) 加 進 口 量 (A2), 扣 除 銷 售 扣 抵 量 (B1), 再 扣 除 出 口 量 (B2) 所 核 算 之 應 繳 費 數 量, 單 位 為 個 13. 應 繳 費 量 ( 重 量 )(C=A1+A2 B1 B2): 營 業 量 (A1) 加 進 口 量 (A2), 扣 除 銷 售 扣 抵 量 (B1), 再 扣 除 出 口 量 (B2) 所 核 算 之 應 繳 費 重 量, 單 位 為 公 斤 (kg) ( 請 四 捨 五 入 至 小 數 點 以 下 第 二 位 ) 14. 應 繳 費 用 (E= r C): 依 費 率 及 應 繳 費 量 ( 重 量 ) 計 算 出 申 報 月 份 應 繳 納 之 回 收 清 除 處 理 費 用 ; 單 位 為 元 ( 請 四 捨 五 入 至 整 數 ) 15. 本 期 合 計 金 額 (D): 當 期 應 繳 費 用 (E) 合 計 16. 累 計 補 ( 抵 ) 金 額 (X): 為 累 積 應 補 繳 或 可 抵 扣 之 總 金 額 17. 本 期 申 報 實 際 應 繳 金 額 (S=D+X): 為 本 期 合 計 金 額 (D), 加 入 ( 扣 除 ) 業 者 應 補 繳 (+) 或 扣 抵 (-) 之 金 額 (X) 後 所 得 18. 補 修 正 申 報 表 之 金 額 合 計 (H): 本 欄 位 為 補 修 正 總 金 額 19. 應 繳 補 ( 抵 ) 繳 金 額 (F=H-G): 為 補 修 正 申 報 表 之 金 額 合 計 再 減 去 原 繳 金 額 (G) 後 之 所 得 20. 原 繳 費 用 (G): 為 原 申 報 表 所 填 寫 之 應 繳 費 用 ; 單 位 為 元 21. 填 表 完 成 後, 應 加 蓋 公 司 及 負 責 人 印 鑑 ; 填 表 人 擇 一 簽 名 或 蓋 章, 以 示 負 責 22. 申 報 繳 納 回 收 清 除 處 理 費 後, 經 主 管 機 關 或 自 行 重 新 核 算 致 與 實 際 繳 款 金 額 不 符 時, 應 補 修 正 申 報 及 繳 費 23. 主 管 機 關 依 業 者 所 申 報 營 業 量 表 單 與 基 金 專 戶 核 對 繳 款 情 形, 如 有 違 反 廢 棄 物 清 理 法 第 16 條 之 情 事 者, 依 廢 棄 物 清 理 法 第 51 條 規 定 辦 理 24. 依 應 回 收 廢 棄 物 責 任 業 者 管 理 辦 法 第 15 條 規 定, 責 任 業 者 之 營 業 量 或 進 口 量 申 報 表 及 回 收 清 除 處 理 費 繳 費 證 明, 應 保 存 5 年 備 查

12 表 四 生 質 塑 膠 業 者 營 業 ( 進 口 ) 量 申 報 表 公 司 名 稱 : ( 統 一 編 號 : ) 資 料 期 間 : 年 度 第 期 全 年 申 報 日 期 : 年 月 日 業 者 類 別 : 生 質 塑 膠 原 料 生 質 塑 膠 平 板 容 器 板 材 生 質 塑 膠 容 器 生 質 塑 膠 容 器 商 品 生 質 塑 膠 平 板 容 器 生 質 塑 膠 非 平 板 類 免 洗 餐 具 A1. 生 質 塑 膠 原 料 製 造 / 輸 入 序 號 材 質 細 碼 費 率 銷 售 重 量 ( 公 斤 ) 進 口 重 量 ( 公 斤 ) 銷 售 扣 抵 重 量 ( 公 斤 ) 出 口 重 量 ( 公 斤 ) 應 繳 費 重 量 ( 公 斤 ) 應 繳 費 金 額 ( 元 ) 備 註 小 計 (A) A2. 生 質 塑 膠 原 料 銷 售 量 及 銷 售 對 象 ( 進 口 業 者 及 國 內 製 造 業 ) 序 號 材 質 細 碼 統 一 編 號 / 出 口 報 單 編 號 公 司 名 稱 銷 售 重 量 ( 公 斤 ) 備 註 B1. 生 質 塑 膠 平 板 容 器 板 材 輸 入 序 號 材 質 細 碼 費 率 進 口 重 量 ( 公 斤 ) 銷 售 扣 抵 重 量 ( 公 斤 ) 出 口 重 量 ( 公 斤 ) 應 繳 費 重 量 ( 公 斤 ) 應 繳 費 金 額 ( 元 ) 備 註 小 計 (B) B2. 生 質 塑 膠 平 板 容 器 板 材 銷 售 量 及 銷 售 對 象 ( 進 口 業 者 及 國 內 製 造 業 ) 序 號 材 質 細 碼 統 一 編 號 / 出 口 報 單 編 號 公 司 名 稱 銷 售 重 量 ( 公 斤 ) 備 註 C1 生 質 塑 膠 容 器 及 容 器 商 品 輸 入 容 器 空 重 ( 公 克 ) 進 口 量 出 口 量 應 繳 費 重 量 序 號 材 質 細 碼 費 率 容 器 本 體 附 件 數 量 ( 個 ) 重 量 ( 公 斤 ) 數 量 ( 個 ) 重 量 ( 公 斤 ) 數 量 ( 個 ) 重 量 ( 公 斤 ) 應 繳 費 金 額 ( 元 ) 備 註 小 計 (C) C2. 生 質 塑 膠 容 器 銷 售 量 及 銷 售 對 象 ( 國 內 製 造 業 ) 序 號 材 質 細 碼 統 一 編 號 / 出 口 報 單 編 號 公 司 名 稱 銷 售 重 量 ( 公 斤 ) 備 註 D1. 生 質 塑 膠 平 板 容 器 及 非 平 板 類 免 洗 餐 具 輸 入 進 口 量 出 口 量 應 繳 費 重 量 序 號 材 質 細 碼 費 率 空 重 ( 公 克 ) 數 量 ( 個 ) 重 量 ( 公 斤 ) 數 量 ( 個 ) 重 量 ( 公 斤 ) 數 量 ( 個 ) 重 量 ( 公 斤 ) 應 繳 費 金 額 ( 元 ) 備 註 小 計 (D) D2. 生 質 塑 膠 平 板 容 器 及 非 平 板 類 免 洗 餐 具 銷 售 量 與 銷 售 對 象 ( 國 內 製 造 業 ) 序 號 材 質 細 碼 統 一 編 號 / 出 口 報 單 編 號 公 司 名 稱 銷 售 重 量 ( 公 斤 ) 備 註 本 期 合 計 金 額 E (E=A+B+C+D) 累 計 補 ( 抵 ) 金 額 X ( 補 繳 為 +, 扣 抵 為 ) 本 期 申 報 應 繳 金 額 S (S=E+X) 公 司 及 負 責 人 印 章 : 填 表 人 ( 職 稱 ) 簽 章 : 本 表 如 不 敷 填 寫, 請 自 行 影 印 填 寫

13 表 四 生 質 塑 膠 業 者 營 業 ( 進 口 ) 量 申 報 表 填 表 說 明 1. 業 者 應 於 每 單 月 30 日 前 檢 具 營 業 量 申 報 表 及 回 收 清 除 處 理 費 繳 費 證 明, 向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申 報 前 兩 個 月 份 之 營 業 量 前 兩 個 月 份 若 無 銷 售 量 或 進 口 量, 仍 需 於 營 業 量 (A1) 處 或 進 口 量 (A2) 處 填 0 申 報 之 ( 每 年 應 申 報 六 期 資 料, 分 別 為 :1,2 月 為 第 1 期,3,4 月 為 第 2 期,5,6 月 為 第 3 期,7,8 月 為 第 4 期,9,10 月 為 第 5 期,11,12 月 為 第 6 期 ) 2. 申 報 重 量 單 位 皆 為 公 斤 (kg)( 請 四 捨 五 入 至 小 數 點 以 下 第 二 位 ) 3. 生 質 塑 膠 原 料 製 造 / 輸 入 (A1): 國 內 原 料 製 造 業 者 申 報 前 二 個 月 自 行 製 造 原 料 之 營 業 重 量 ( 總 銷 售 量 ), 原 料 進 口 業 者 申 報 前 二 個 月 進 口 原 料 之 總 進 口 重 量, 進 口 重 量 係 指 輸 入 課 稅 區 之 量, 時 間 切 點 以 報 單 上 之 報 關 日 期 為 準 4. 生 質 塑 膠 原 料 銷 售 量 及 銷 售 對 象 ( 進 口 業 者 及 國 內 製 造 業 )(A2)( 由 進 口 業 者 及 國 內 製 造 業 者 填 報 ) 生 質 塑 膠 平 板 容 器 板 材 銷 售 量 及 銷 售 對 象 ( 進 口 業 者 及 國 內 製 造 業 )(B2)( 由 進 口 業 者 及 國 內 製 造 業 者 填 報 ) 生 質 塑 膠 容 器 銷 售 量 及 銷 售 對 象 ( 國 內 製 造 業 )(C2)( 由 國 內 製 造 業 者 填 報 ) 生 質 塑 膠 平 板 容 器 及 非 平 板 類 免 洗 餐 具 銷 售 量 及 銷 售 對 象 ( 國 內 製 造 業 )(D2)( 由 國 內 製 造 業 者 填 報 ): 應 分 別 依 銷 售 發 票, 填 寫 銷 售 對 象 之 統 一 編 號 ( 內 銷 ) 及 出 口 報 單 號 碼 ( 外 銷 ) 公 司 名 稱 及 銷 售 重 量 5. 生 質 塑 膠 板 材 輸 入 (B1): 為 申 報 前 二 個 月 之 生 質 塑 膠 板 材 進 口 總 重 量, 時 間 切 點 以 報 單 上 之 報 關 日 期 為 準, 並 將 非 銷 售 予 容 器 平 板 容 器 板 材 或 非 平 板 類 免 洗 餐 具 製 造 業 者 之 量 申 報 於 銷 售 扣 抵 重 量 欄 位 進 行 扣 抵, 再 扣 除 出 口 重 量 銷 售 扣 抵 重 量 指 非 銷 售 予 容 器 平 板 容 器 板 材 或 非 平 板 類 免 洗 餐 具 製 造 業 者 之 重 量 出 口 重 量 : 以 1:1 換 算 為 原 料 或 板 材 扣 抵 ; 出 口 扣 抵 重 量 以 製 造 / 輸 入 原 料 或 輸 入 板 材 重 量 為 上 限 6. 生 質 塑 膠 容 器 及 容 器 商 品 輸 入 (C1): 為 申 報 前 二 個 月 進 口 生 質 塑 膠 容 器 及 容 器 商 品 之 空 瓶 總 重 量, 時 間 切 點 以 報 單 上 之 報 關 日 期 為 準 7. 生 質 塑 膠 平 板 容 器 及 非 平 板 類 免 洗 餐 具 輸 入 (D1): 為 申 報 前 二 個 月 進 口 生 質 塑 膠 平 板 容 器 及 非 平 板 類 免 洗 餐 具 之 重 量, 時 間 切 點 以 報 單 上 之 報 關 日 期 為 準 8. 應 繳 費 金 額 : 依 費 率 及 應 繳 費 量 ( 總 營 業 量 ) 計 算 出 應 繳 納 之 回 收 清 除 處 理 費 ; 單 位 為 元 ( 請 四 捨 五 入 至 整 數 位 ) 9. 本 期 合 計 金 額 (E): 當 期 申 報 應 繳 金 額 加 總 (E=A+B+C+D) 10. 本 期 申 報 應 繳 金 額 (S=E+X): 為 本 期 合 計 金 額 (E), 加 入 ( 扣 除 ) 業 者 應 補 繳 (+) 或 扣 抵 (-) 之 金 額 (X) 後 所 得 11. 填 表 完 成 後, 應 加 蓋 公 司 及 負 責 人 印 鑑 ; 填 表 人 擇 一 簽 名 或 蓋 章, 以 示 負 責 12. 申 報 繳 納 回 收 清 除 處 理 費 後, 經 主 管 機 關 或 自 行 重 新 核 算 致 與 實 際 繳 款 金 額 不 符 時, 應 補 修 正 申 報 及 繳 費 13. 主 管 機 關 依 業 者 所 申 報 營 業 量 表 單 與 基 金 專 戶 核 對 繳 款 情 形, 如 有 違 反 廢 棄 物 清 理 法 第 16 條 之 情 事 者, 依 廢 棄 物 清 理 法 第 51 條 規 定 辦 理 14. 依 應 回 收 廢 棄 物 責 任 業 者 管 理 辦 法 第 15 條 規 定, 責 任 業 者 之 營 業 量 或 進 口 量 申 報 表 及 回 收 清 除 處 理 費 繳 費 證 明, 應 保 存 5 年 備 查

14 表 五 平 板 容 器 公 司 名 稱 : ( 統 一 編 號 : ) 非 平 板 類 免 洗 餐 具 銷 售 扣 抵 量 彙 總 表 生 質 塑 膠 資 料 期 間 : 年 度 第 期 全 年 申 報 日 期 : 年 月 日 序 號 1. 銷 售 對 象 統 編 2. 發 票 日 期 3. 發 票 號 碼 4. 材 質 細 碼 5. 可 扣 抵 之 數 量 ( 個 ) 6. 可 扣 抵 之 重 量 ( 公 斤 ) 7. 已 取 具 製 成 容 器 商 品 之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備 註 是 是 是 是 是 是 是 是 公 司 及 負 責 人 印 章 : 填 表 人 簽 章 : 第 頁 共 頁 以 上 資 料 均 須 據 實 填 寫 有 虛 報, 願 負 偽 造 文 書 之 法 律 責 任 ; 如 因 資 料 填 寫 不 全, 而 需 退 件 重 新 申 報, 致 生 之 一 切 相 關 法 律 責 任, 概 由 業 者 自 行 負 責

15 表 五 平 板 容 器 / 非 平 板 類 免 洗 餐 具 / 生 質 塑 膠 銷 售 扣 抵 量 彙 總 表 填 表 說 明 1. 銷 售 對 象 統 編 : 填 寫 銷 售 對 象 統 一 編 號, 除 生 質 塑 膠 以 外, 銷 售 對 象 僅 限 依 廢 棄 物 清 理 法 公 告 之 容 器 商 品 製 造 業 者 2. 發 票 日 期 : 應 填 寫 銷 售 發 票 上 之 發 票 日 期 3. 發 票 號 碼 : 填 寫 發 票 號 碼 4. 材 質 細 碼 : 參 考 材 質 細 碼 對 照 表 5. 可 扣 抵 之 數 量 : 可 扣 抵 物 品 之 總 數 量 ( 個 ) 6. 可 扣 抵 之 重 量 : 可 扣 抵 物 品 總 重 量 ( 公 斤 ) 7. 已 取 具 製 成 容 器 商 品 之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 若 取 得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請 勾 選 是 8. 填 表 完 成 後, 應 加 蓋 公 司 及 負 責 人 印 鑑 ; 填 表 人 擇 一 簽 名 或 蓋 章, 以 示 負 責 9. 責 任 業 者 請 填 寫 銷 售 扣 抵 量 彙 總 表 以 茲 證 明 本 期 申 報 之 銷 售 扣 抵 量 無 訛 10. 申 報 銷 售 扣 抵 量 後, 經 主 管 機 關 或 自 行 重 新 核 算 致 與 實 際 申 報 不 符 時, 應 補 修 正 申 報 11. 主 管 機 關 依 業 者 所 申 報 營 業 量 表 單 與 基 金 專 戶 核 對 繳 款 情 形, 如 有 違 反 廢 棄 物 清 理 法 第 16 條 之 情 事 者, 依 廢 棄 物 清 理 法 第 51 條 規 定 辦 理 12. 依 應 回 收 廢 棄 物 責 任 業 者 管 理 辦 法 第 15 條 規 定, 責 任 業 者 之 營 業 量 或 進 口 量 申 報 表 回 收 清 除 處 理 費 繳 費 證 明 及 扣 抵 證 明 文 件, 應 保 存 5 年 備 查

16 表 六 不 需 繳 費 容 器 製 造 公 司 名 稱 : ( 統 一 編 號 : ) 業 者 營 業 量 申 報 表 不 需 繳 費 容 器 輸 入 填 表 用 途 : 營 業 量 申 報 補 申 報 修 正 申 報 重 新 申 報 資 料 期 間 : 年 度 第 期 全 年 申 報 日 期 : 年 月 日 序 號 統 一 編 號 銷 售 對 象 公 司 名 稱 材 質 細 碼 容 積 ( 毫 升 ) 空 重 銷 售 量 ( 公 克 ) 數 量 ( 個 ) 重 量 ( 公 斤 ) 備 註 公 司 及 負 責 人 印 章 : 填 表 人 簽 章 : 第 頁 共 頁 以 上 資 料 均 須 據 實 填 寫 申 報, 如 有 虛 報, 願 負 偽 造 文 書 之 法 律 責 任 ; 如 因 資 料 填 寫 不 全, 而 需 退 件 重 新 申 報, 致 生 之 一 切 相 關 法 律 責 任, 概 由 業 者 自 行 負 責 本 表 如 不 敷 填 寫, 請 自 行 影 印 填 寫

17 表 六 不 需 繳 費 容 器 製 造 / 輸 入 業 者 營 業 量 申 報 表 填 表 說 明 1. 責 任 業 者 需 詳 細 勾 選 本 申 報 表 之 填 表 用 途, 並 參 照 下 列 填 表 說 明 規 定 辦 理 2. 填 表 用 途 : 營 業 量 申 報 ( 例 行 每 兩 個 月 為 一 期 之 申 報 ) 補 修 正 申 報 ( 包 括 補 申 報 修 正 申 報 重 新 申 報, 其 中 補 申 報 為 已 申 報 期 別 有 遺 漏 而 需 補 申 報 修 正 申 報 為 修 改 已 申 報 期 別 之 部 分 申 報 資 料 重 新 申 報 為 已 申 報 期 別 所 有 資 料 重 新 填 報 ) 3. 業 者 應 於 每 單 月 30 日 前 檢 具 營 業 量 申 報 表, 向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申 報 前 二 個 月 之 營 業 量 前 二 個 月 若 無 銷 售 量, 仍 需 於 銷 售 量 處 填 0 申 報 之 ( 每 年 應 申 報 六 期 資 料, 分 別 為 :1,2 月 為 第 1 期,3,4 月 為 第 2 期,5,6 月 為 第 3 期,7,8 月 為 第 4 期,9,10 月 為 第 5 期,11,12 月 為 第 6 期 ) 4. 容 器 製 造 或 進 口 業 者 應 申 報 之 營 業 量 為 國 內 銷 售 量 5. 銷 售 對 象 : 請 填 寫 容 器 之 銷 售 對 象 的 統 一 編 號 與 公 司 名 稱 6. 材 質 細 碼 : 請 參 照 材 質 細 碼 表 填 寫 7. 容 積 : 單 一 容 器 之 容 積 大 小, 單 位 為 毫 升 (cm 3 c.c. ml) 8. 空 重 : 單 一 容 器 重 量 ; 單 位 為 公 克 (g)( 請 四 捨 五 入 至 小 數 點 以 下 第 五 位 ) 9. 銷 售 量 : 申 報 前 二 個 月 容 器 之 總 銷 售 量, 時 間 切 點 以 發 票 日 期 為 準 10. 業 者 申 報 營 業 量 後, 經 主 管 機 關 或 自 行 重 新 核 算 致 與 實 際 營 業 量 不 符 時, 應 補 修 正 申 報 11. 填 表 完 成 後, 應 加 蓋 公 司 及 負 責 人 印 鑑 ; 填 表 人 擇 一 簽 名 或 蓋 章, 以 示 負 責 12. 主 管 機 關 依 業 者 所 申 報 營 業 量 表 單 填 報 情 形, 如 有 違 反 廢 棄 物 清 理 法 第 16 條 之 情 事 者, 依 廢 棄 物 清 理 法 第 51 條 規 定 辦 理 13. 依 應 回 收 廢 棄 物 責 任 業 者 管 理 辦 法 第 15 條 規 定, 責 任 業 者 之 營 業 量 或 進 口 量 申 報 表, 應 保 存 5 年 備 查

18 表 七 公 司 名 稱 : ( 統 一 編 號 : ) 農 藥 成 品 製 造 ( 原 體 ( 料 ) 輸 入 ) 業 者 營 業 量 申 報 表 填 表 用 途 : 營 業 量 申 報 補 申 報 修 正 申 報 重 新 申 報 資 料 期 間 : 年 度 第 期 全 年 申 報 日 期 : 年 月 日 序 號 材 質 細 碼 費 率 (r) ( 元 / 美 元 ) 營 業 量 (A) 原 體 ( 料 ) 進 口 金 額 ( 美 元 ) 出 口 量 (B) 可 扣 抵 之 金 額 ( 美 元 ) 應 繳 費 量 ( 美 元 )(C) (C=A-B) ( 應 計 算 至 小 數 點 以 下 第 二 位 ) 應 繳 費 用 ( 元 )(E) (E=r C) ( 四 捨 五 入 至 整 數 ) 備 註 本 期 合 計 金 額 (D=E 欄 加 總 ) 累 計 補 ( 抵 ) 金 額 (X) ( 補 繳 為 +, 扣 抵 為 ) 本 期 申 報 應 繳 金 額 (S) (S=D+X) 公 司 及 負 責 人 印 章 : 填 表 人 簽 章 : 第 頁 共 頁 補 修 正 申 報 專 用 欄 原 繳 費 用 ( 元 ) (G) 補 修 正 申 報 表 之 金 額 合 計 (H) ( 補 繳 為 +, 扣 抵 為 ) 應 補 ( 抵 ) 繳 金 額 (F)(F=H- G) 以 上 資 料 均 須 據 實 填 寫 申 報, 如 有 虛 報, 願 負 偽 造 文 書 之 法 律 責 任 ; 如 因 資 料 填 寫 不 全, 而 需 退 件 重 新 申 報, 致 生 之 一 切 相 關 法 律 責 任, 概 由 業 者 自 行 負 責 本 表 如 不 敷 填 寫, 請 自 行 影 印 填 寫

19 表 七 農 藥 成 品 製 造 ( 原 體 ( 料 ) 輸 入 ) 業 者 營 業 量 申 報 表 填 表 說 明 1. 責 任 業 者 需 詳 細 勾 選 本 申 報 表 之 填 表 用 途, 並 參 照 下 列 填 表 說 明 規 定 辦 理 2. 填 表 用 途 : 營 業 量 申 報 ( 例 行 每 兩 個 月 為 一 期 之 申 報 ) 補 修 正 申 報 ( 包 括 補 申 報 修 正 申 報 重 新 申 報, 其 中 補 申 報 為 已 申 報 期 別 有 遺 漏 而 需 補 申 報 修 正 申 報 為 修 改 已 申 報 期 別 之 部 分 申 報 資 料 重 新 申 報 為 已 申 報 期 別 所 有 資 料 重 新 填 報 ) 3. 業 者 應 於 每 單 月 30 日 前 檢 具 營 業 量 申 報 表 及 回 收 清 除 處 理 費 繳 費 證 明, 向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申 報 前 兩 個 月 份 之 農 藥 原 體 ( 料 ) 進 口 量 前 兩 個 月 份 若 無 進 口 量, 仍 需 於 營 業 量 (A) 處 填 0 申 報 之 ( 每 年 應 申 報 六 期 資 料, 分 別 為 :1,2 月 為 第 1 期,3,4 月 為 第 2 期,5,6 月 為 第 3 期,7,8 月 為 第 4 期, 9,10 月 為 第 5 期,11,12 月 為 第 6 期 ) 4. 材 質 細 碼 : 請 參 照 材 質 細 碼 表 填 寫 5. 費 率 (r): 經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公 告 之 費 率 6. 營 業 量 (A): 申 報 二 個 月 進 口 農 藥 原 體 ( 料 ) 之 總 進 口 金 額, 進 口 金 額 為 進 口 報 單 上 之 離 岸 價 格 (FOB)( 總 進 口 金 額 ( 美 元 )= 進 口 數 量 ( 公 斤 ) 進 口 單 價 ( 美 元 / 公 斤 ), 時 間 切 點 以 報 單 上 之 報 關 日 期 為 準 7. 出 口 量 (B): 申 報 二 個 月 出 口 之 可 扣 抵 總 金 額 ( 可 扣 抵 金 額 ( 美 元 )= 出 口 數 量 ( 公 斤 ) 當 期 進 口 之 單 價 ( 美 元 / 公 斤 )) 8. 本 期 如 有 申 請 出 口 扣 抵 之 項 目, 請 續 填 表 十 一 出 口 扣 抵 量 彙 總 表 9. 應 繳 費 量 ( 美 元 ) (C=A-B): 總 進 口 金 額 (A) 扣 除 出 口 可 扣 抵 金 額 (B), 單 位 為 ( 美 元 )( 請 四 捨 五 入 至 小 數 點 以 下 第 二 位 ) 10. 應 繳 費 用 (E=r C): 依 費 率 及 應 繳 費 量 ( 美 元 ) 計 算 出 申 報 月 份 應 繳 納 之 回 收 清 除 處 理 費 ; 單 位 為 元 ( 四 捨 五 入 至 整 數 ) 11. 本 期 合 計 金 額 (D): 當 期 應 繳 費 用 (E) 加 總 12. 累 計 補 ( 抵 ) 金 額 (X): 為 累 積 應 補 繳 或 可 抵 扣 之 總 金 額 13. 本 期 申 報 實 際 應 繳 金 額 (S=D+X): 為 本 期 合 計 金 額 (D), 加 入 ( 扣 除 ) 業 者 應 補 繳 (+) 或 扣 抵 (-) 之 金 額 (X) 後 所 得 ; 單 位 為 元 ( 四 捨 五 入 至 整 數 位 ) 14. 補 修 正 申 報 表 之 金 額 合 計 (H): 本 欄 位 為 本 期 補 修 正 總 金 額 15. 應 補 ( 抵 ) 繳 金 額 (F=H-G): 為 補 修 正 申 報 表 之 金 額 合 計 再 減 去 原 繳 金 額 (G) 後 之 所 得 16. 原 繳 費 用 (G): 為 原 申 報 表 所 填 寫 之 當 期 應 繳 費 用 ; 單 位 為 元 17. 填 表 完 成 後, 應 加 蓋 公 司 及 負 責 人 印 鑑 ; 填 表 人 擇 一 簽 名 或 蓋 章, 以 示 負 責 18. 申 報 繳 納 回 收 清 除 處 理 費 後, 經 主 管 機 關 或 自 行 重 新 核 算 致 與 實 際 繳 款 金 額 不 符 時, 應 補 修 正 申 報 及 繳 費 19. 主 管 機 關 依 業 者 所 申 報 營 業 量 表 單 與 基 金 專 戶 核 對 繳 款 情 形, 如 有 違 反 廢 棄 物 清 理 法 第 16 條 之 情 事 者, 依 廢 棄 物 清 理 法 第 51 條 規 定 辦 理 20. 依 應 回 收 廢 棄 物 責 任 業 者 管 理 辦 法 第 15 條 規 定, 責 任 業 者 之 營 業 量 或 進 口 量 申 報 表 及 回 收 清 除 處 理 費 繳 費 證 明, 應 保 存 5 年 備 查

20 表 八 公 司 名 稱 : ( 統 一 編 號 : ) 應 回 收 物 品 或 容 器 業 者 營 業 ( 進 口 ) 量 申 報 表 業 者 類 別 : 製 造 業 輸 入 業 ( 請 勾 選 下 列 類 別 ) 乾 電 池 機 動 車 輛 輪 胎 鉛 蓄 電 池 照 明 光 源 特 殊 環 境 用 藥 農 藥 成 品 輸 入 填 表 用 途 : 營 業 量 申 報 補 申 報 修 正 申 報 重 新 申 報 資 料 期 間 : 年 度 第 期 全 年 申 報 日 期 : 年 月 日 序 號 材 質 細 碼 費 率 ( 元 / 單 位 數 量 ) (r) 自 行 製 造 銷 售 量 ( 台 / 條 / 個 ) 重 量 ( 公 斤 ) 營 業 量 (A1) 進 口 量 (A2) 出 口 量 (B) 受 託 代 工 廠 商 統 一 編 號 委 託 他 廠 製 造 銷 售 量 ( 台 / 條 / 個 ) 重 量 ( 公 斤 ) 重 量 請 四 捨 五 入 至 小 數 點 下 二 位 應 繳 費 量 (C) (C=A1+A2-B) 數 量 重 量 ( 公 斤 ) 數 量 重 量 ( 公 斤 ) 數 量 重 量 ( 公 斤 ) 應 繳 費 用 ( 元 ) (E) (E=r C) ( 四 捨 五 入 至 整 數 ) 核 准 文 號 ( 採 綠 色 費 率 者 必 填 ) 備 註 本 期 合 計 金 額 (D=E 欄 加 總 ) 累 計 補 ( 抵 ) 金 額 (X) ( 補 繳 為 +, 扣 抵 為 ) 本 期 申 報 應 繳 金 額 (S) (S=D+X) 公 司 及 負 責 人 印 章 : 填 表 人 簽 章 : 第 頁 共 頁 補 修 正 申 報 專 用 欄 原 繳 費 用 ( 元 ) (G) 補 修 正 申 報 表 之 金 額 合 計 (H) ( 補 繳 為 +, 扣 抵 為 ) 應 補 ( 抵 ) 繳 金 額 (F)(F=H- G) 以 上 資 料 均 須 據 實 填 寫 申 報, 如 有 虛 報, 願 負 偽 造 文 書 之 法 律 責 任 ; 如 因 資 料 填 寫 不 全, 而 需 退 件 重 新 申 報, 致 生 之 一 切 相 關 法 律 責 任, 概 由 業 者 自 行 負 責 本 表 如 不 敷 填 寫, 請 自 行 影 印 填 寫

21 表 八 應 回 收 物 品 或 容 器 業 者 營 業 ( 進 口 ) 量 申 報 表 填 表 說 明 1. 責 任 業 者 需 詳 細 勾 選 本 申 報 表 之 填 表 用 途, 並 參 照 下 列 填 表 說 明 規 定 辦 理 2. 填 表 用 途 : 營 業 量 申 報 ( 例 行 每 兩 個 月 為 一 期 之 申 報 ) 補 修 正 申 報 ( 包 括 補 申 報 修 正 申 報 重 新 申 報, 其 中 補 申 報 為 已 申 報 期 別 有 遺 漏 而 需 補 申 報 修 正 申 報 為 修 改 已 申 報 期 別 之 部 分 申 報 資 料 重 新 申 報 為 已 申 報 期 別 所 有 資 料 重 新 填 報 ) 3. 責 任 業 者 應 於 每 單 月 30 日 前 檢 具 營 業 量 申 報 表 及 回 收 清 除 處 理 費 繳 費 證 明, 向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申 報 前 二 個 月 之 營 業 量 ( 或 進 口 量 ) 前 二 個 月 若 無 營 業 量 或 進 口 量, 仍 需 於 營 業 量 (A1) 處 或 進 口 量 (A2) 處 填 0 申 報 之 ( 每 年 應 申 報 六 期 資 料, 分 別 為 :1,2 月 為 第 1 期,3,4 月 為 第 2 期,5,6 月 為 第 3 期,7,8 月 為 第 4 期,9,10 月 為 第 5 期,11,12 月 為 第 6 期 ) 4. 材 質 細 碼 : 請 參 照 材 質 細 碼 表 填 寫 5. 費 率 (r): 經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公 告 之 費 率 6. 營 業 量 (A1): 申 報 前 二 個 月 之 總 銷 售 量 ( 係 指 國 內 外 銷 售 量 ), 時 間 切 點 以 發 票 日 期 為 準 ; 特 殊 環 境 衛 生 用 藥 之 營 業 量 為 成 品 生 產 量 7. 進 口 量 (A2): 申 報 前 二 個 月 之 總 進 口 量, 進 口 量 係 指 輸 入 課 稅 區 之 量, 時 間 切 點 以 報 單 上 之 報 關 日 期 為 準 8. 出 口 量 (B): 申 報 前 二 個 月 之 總 出 口 量, 時 間 切 點 以 報 單 上 之 報 關 日 期 為 準, 並 應 另 填 表 十 一 出 口 扣 抵 量 彙 總 表 9. 應 繳 費 量 ( 數 量 )(C=A1+A2-B): 營 業 量 (A1) 加 進 口 量 (A2) 扣 除 出 口 量 (B) 所 核 算 之 應 繳 費 數 量, 單 位 依 各 申 報 類 別 分 別 為 : 輪 胎 類 : 條 ; 機 動 車 輛 : 輛 10. 應 繳 費 量 ( 重 量 )(C=A1+A2-B): 營 業 量 (A1) 加 進 口 量 (A2) 扣 除 出 口 量 (B) 所 核 算 之 應 繳 費 重 量, 單 位 為 公 斤 (Kg)( 請 四 捨 五 入 至 小 數 點 以 下 第 二 位 ) 單 位 依 各 申 報 類 別 分 別 為 : 照 明 光 源 : 公 斤 (Kg); 特 殊 環 境 衛 生 用 藥 : 公 斤 (Kg); 農 藥 成 品 輸 入 : 公 斤 (Kg); 乾 電 池 及 鉛 蓄 電 池 : 公 斤 (Kg) 11. 應 繳 費 用 (E=r C): 依 費 率 及 應 繳 費 量 ( 數 量 ) 或 應 繳 費 量 ( 重 量 ) 計 算 出 申 報 月 份 應 繳 納 之 回 收 清 除 處 理 費 用 ; 單 位 為 元 ( 四 捨 五 入 至 整 數 位 ) 12. 核 准 文 號 : 乾 電 池 採 用 綠 色 費 率 申 報 者, 需 申 報 環 保 署 核 准 之 文 號 13. 本 期 合 計 金 額 (D): 當 期 應 繳 費 用 (E) 合 計 14. 累 計 補 ( 抵 ) 金 額 (X): 為 累 積 應 補 繳 或 可 抵 扣 之 總 金 額 15. 本 期 申 報 實 際 應 繳 金 額 (S=D+X): 為 本 期 合 計 金 額 (D), 加 入 ( 扣 除 ) 業 者 應 補 繳 (+) 或 扣 抵 (-) 之 金 額 (X) 後 所 得 16. 補 修 正 申 報 表 之 金 額 合 計 (H): 本 欄 位 為 本 期 補 修 正 總 金 額 17. 應 繳 款 金 額 (F=H-G): 為 補 修 正 申 報 表 之 金 額 合 計 再 減 去 原 繳 金 額 (G) 後 之 所 得 18. 原 繳 費 用 (G): 為 原 申 報 表 所 填 寫 之 應 繳 費 用 ; 單 位 為 元 19. 填 表 完 成 後, 應 加 蓋 公 司 及 負 責 人 印 鑑 ; 填 表 人 擇 一 簽 名 或 蓋 章, 以 示 負 責 20. 申 報 繳 納 回 收 清 除 處 理 費 後, 經 主 管 機 關 或 自 行 重 新 核 算 致 與 實 際 繳 款 金 額 不 符 時, 應 補 修 正 申 報 及 繳 費 21. 主 管 機 關 依 業 者 所 申 報 營 業 量 表 單 與 基 金 專 戶 核 對 繳 款 情 形, 如 有 違 反 廢 棄 物 清 理 法 第 16 條 之 情 事 者, 依 廢 棄 物 清 理 法 第 51 條 規 定 辦 理 22. 依 應 回 收 廢 棄 物 責 任 業 者 管 理 辦 法 第 15 條 規 定, 責 任 業 者 之 營 業 量 或 進 口 量 申 報 表 及 回 收 清 除 處 理 費 繳 費 證 明, 應 保 存 5 年 備 查

22 表 九 電 子 電 器 公 司 名 稱 : ( 統 一 編 號 : ) 業 者 營 業 ( 進 口 ) 量 申 報 總 表 資 訊 物 品 填 表 用 途 : 營 業 量 申 報 補 申 報 修 正 申 報 重 新 申 報 資 料 期 間 : 年 度 第 期 全 年 申 報 日 期 : 年 月 日 序 號 材 質 細 碼 費 率 ( 元 / 台 ) (r) 委 託 他 廠 製 造 自 行 製 造 之 之 總 銷 售 量 進 口 總 量 (A3) 總 銷 售 量 (A1) (A2) 受 他 廠 委 託 之 製 造 量 (B1) 出 口 淨 量 與 例 外 扣 除 (B2) 應 繳 費 量 (D) (D=A1+A2+A3-B1- B2) 桌 上 型 個 人 電 腦 / 電 腦 主 機 例 外 扣 除 (C) 應 繳 費 用 ( 元 ) (E) ( E= r D- r C + 綠 色 費 率 C) ( 四 捨 五 入 至 整 數 ) 備 註 本 期 合 計 金 額 (I=E 欄 加 總 ) 累 計 補 ( 抵 ) 金 額 (X) ( 補 繳 為 +, 扣 抵 為 ) 本 期 申 報 應 繳 金 額 (S) (S=I+X) 公 司 及 負 責 人 印 章 : 填 表 人 簽 章 : 第 頁 共 頁 補 修 正 申 報 專 用 欄 原 繳 費 用 ( 元 ) (G) 補 修 正 申 報 表 之 金 額 合 計 (H) ( 補 繳 為 +, 扣 抵 為 ) 應 補 ( 抵 ) 繳 金 額 (F) (F=H-G) 以 上 資 料 均 須 據 實 填 寫 申 報, 如 有 虛 報, 願 負 偽 造 文 書 之 法 律 責 任 ; 如 果 資 料 填 寫 不 全, 而 需 退 件 重 新 申 報, 致 生 之 一 切 相 關 法 律 責 任, 概 由 業 者 自 行 負 責 本 表 如 不 敷 填 寫, 請 自 行 影 印 填 寫

23 表 九 電 子 電 器 或 資 訊 物 品 業 者 營 業 ( 進 口 ) 量 申 報 總 表 填 表 說 明 1. 責 任 業 者 需 詳 細 勾 選 本 申 報 表 之 填 表 用 途, 並 參 照 下 列 填 表 說 明 規 定 辦 理 2. 填 表 用 途 : 營 業 量 申 報 ( 例 行 每 兩 個 月 為 一 期 之 申 報 ) 補 修 正 申 報 ( 包 括 補 申 報 修 正 申 報 重 新 申 報, 其 中 補 申 報 為 已 申 報 期 別 有 遺 漏 而 需 補 申 報 修 正 申 報 為 修 改 已 申 報 期 別 之 部 分 申 報 資 料 重 新 申 報 為 已 申 報 期 別 所 有 資 料 重 新 填 報 ) 3. 業 者 應 於 每 單 月 30 日 前 檢 具 營 業 量 申 報 表 及 回 收 清 除 處 理 費 繳 費 證 明, 向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申 報 前 二 個 月 之 營 業 量 前 二 個 月 若 無 營 業 量 或 進 口 量, 仍 需 於 營 業 量 或 進 口 量 (A1,A2,A3) 處 填 0 申 報 之 ( 每 年 應 申 報 六 期 資 料, 分 別 為 :1,2 月 為 第 1 期,3,4 月 為 第 2 期,5,6 月 為 第 3 期,7,8 月 為 第 4 期,9,10 月 為 第 5 期, 11,12 月 為 第 6 期 ) 4. 材 質 細 碼 : 請 參 照 材 質 細 碼 表 填 寫 5. 費 率 (r): 經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公 告 之 費 率 6. 自 行 製 造 之 總 銷 售 量 (A1): 為 自 行 製 造 之 國 內 外 銷 售 量 扣 除 銷 貨 退 回 加 受 他 廠 委 託 之 製 造 量 及 贈 品 數 量 之 總 數 量 應 依 附 表 所 註 明, 依 品 名 填 寫 之 7. 委 託 他 廠 製 造 之 總 銷 售 量 (A2): 應 分 別 填 寫 受 委 託 之 統 一 編 號 代 工 廠 名, 及 委 託 數 量, 並 計 算 本 期 委 託 他 廠 代 工 製 造 之 數 量 總 和 應 依 附 表 所 註 明, 依 品 名 填 寫 之 8. 進 口 總 量 (A3): 為 申 報 前 二 個 月 之 進 口 總 量, 時 間 切 點 以 報 單 上 之 報 關 日 期 為 準 應 依 附 表 所 註 明, 依 品 名 填 寫 之 9. 受 他 廠 委 託 之 製 造 量 (B1): 為 本 期 申 報 可 扣 抵 之 量, 係 指 受 他 廠 委 託 製 造 之 銷 售 量, 應 分 別 填 寫 受 他 廠 委 託 之 統 一 編 號 工 廠 名 稱, 及 受 委 託 數 量, 並 計 算 本 期 受 他 廠 委 託 製 造 之 總 和 應 依 附 表 所 註 明, 依 品 名 填 寫 之 10. 出 口 淨 量 與 例 外 扣 除 (B2): 為 本 期 申 報 可 扣 抵 之 量, 應 先 計 算 出 口 淨 量, 即 為 直 接 出 口 總 量 加 入 間 接 出 口 總 量 之 所 得 再 者, 計 算 出 口 淨 量 加 例 外 扣 抵 數 量 所 得, 即 為 本 期 申 報 可 抵 扣 之 其 他 減 項 應 依 附 表 所 註 明, 依 品 名 填 寫 之 11. 應 繳 費 量 (D=A1+A2+A3-B1-B2): 為 自 行 製 造 之 總 銷 售 量 (A1) 加 委 託 他 廠 製 造 之 總 銷 售 量 (A2) 再 加 進 口 總 量 (A3), 扣 除 受 他 廠 委 託 製 造 量 (B1) 及 出 口 淨 量 與 例 外 扣 除 (B2) 應 依 附 表 所 註 明, 依 品 名 填 寫 之 12. 桌 上 型 個 人 電 腦 / 電 腦 主 機 例 外 扣 除 (C): 原 依 一 般 費 率 申 報 之 元 件 裝 配 於 取 得 環 保 標 章 或 節 能 標 章 之 桌 上 型 個 人 電 腦 及 電 腦 主 機 後 銷 售, 可 申 報 例 外 扣 除, 即 將 元 件 轉 換 成 綠 色 費 率 申 報, 僅 限 標 章 申 請 者 使 用 13. 應 繳 費 用 (E=r D-r C+ 綠 色 費 率 C): 依 費 率 及 應 繳 費 量 計 算 出 申 報 月 份 應 繳 納 之 回 收 清 除 處 理 費 用, 單 位 為 元 ( 四 捨 五 入 至 整 數 ) 應 依 附 表 所 註 明, 依 品 名 填 寫 之 14. 本 期 合 計 金 額 (I): 當 期 應 繳 費 用 (E) 合 計 15. 累 計 補 ( 抵 ) 金 額 (X): 為 累 積 應 補 繳 或 可 抵 扣 之 總 金 額 16. 本 期 申 報 實 際 應 繳 金 額 (S=I+X): 為 本 期 合 計 金 額 (I), 加 入 ( 扣 除 ) 業 者 應 補 繳 (+) 或 抵 扣 (-) 之 金 額 (X) 後 所 得 ; 單 位 為 元 17. 補 修 正 申 報 表 之 金 額 合 計 (H): 本 欄 位 為 本 期 補 修 正 總 金 額 18. 本 期 應 繳 款 金 額 (F=H-G): 為 補 修 正 申 報 表 之 金 額 合 計 再 減 去 原 繳 金 額 (G) 後 之 所 得 19. 原 繳 費 用 (G): 為 原 申 報 表 所 填 寫 之 應 繳 費 用 ; 單 位 為 元 20. 填 表 完 成 後, 應 加 蓋 公 司 及 負 責 人 印 鑑 ; 填 表 人 擇 一 簽 名 或 蓋 章, 以 示 負 責 21. 申 報 繳 納 回 收 清 除 處 理 費 後, 經 主 管 機 關 或 自 行 重 新 核 算 致 與 實 際 繳 款 金 額 不 符 時, 應 補 修 正 申 報 及 繳 費 22. 主 管 機 關 依 業 者 所 申 報 營 業 量 表 單 與 基 金 專 戶 核 對 繳 款 情 形, 如 有 違 反 廢 棄 物 清 理 法 第 16 條 之 情 事 者, 依 廢 棄 物 清 理 法 第 51 條 規 定 辦 理 23. 依 應 回 收 廢 棄 物 責 任 業 者 管 理 辦 法 第 15 條 規 定, 責 任 業 者 之 營 業 量 或 進 口 量 申 報 表 及 回 收 清 除 處 理 費 繳 費 證 明, 應 保 存 5 年 備 查

24 表 十 電 子 電 器 或 資 訊 物 品 業 者 營 業 ( 進 口 ) 量 申 報 附 表 公 司 名 稱 : ( 統 一 編 號 : ) 資 料 期 間 : 年 度 第 期 全 年 申 報 日 期 : 年 月 日 業 者 類 別 : 電 子 電 器 資 訊 物 品 填 表 用 途 : 營 業 量 申 報 補 申 報 修 正 申 報 項 目 :( 請 勾 選 一 種 申 報 項 目 若 同 一 公 司 經 營 一 種 以 上 項 目, 請 依 項 目 使 用 多 張 申 報 附 表 分 別 填 寫 申 報 ) 電 子 電 器 類 ( 冷 暖 氣 機 電 冰 箱 (250 公 升 以 下 ) 電 冰 箱 ( 超 過 250 公 升 ) 非 液 晶 電 視 機 (27 吋 以 下 ) 非 液 晶 電 視 機 ( 超 過 27 吋 ) 液 晶 電 視 機 (27 吋 以 下 ) 液 晶 電 視 機 ( 超 過 27 吋 ) 非 液 晶 顯 示 器 ( 超 過 27 吋 ) 液 晶 顯 示 器 ( 超 過 27 吋 ) 洗 衣 機 電 風 扇 (12 吋 以 下 ) 電 風 扇 ( 超 過 12 吋 ) 103 年 3 月 1 日 前 適 用 材 質 : 電 視 機 (25 吋 以 下 ) 電 視 機 ( 超 過 25 吋 ) 資 訊 物 品 類 ( 可 攜 式 電 腦 ( 筆 記 型 電 腦 ) 可 攜 式 電 腦 ( 平 板 電 腦 ) 主 機 板 硬 式 磁 碟 機 機 殼 電 源 器 非 液 晶 顯 示 器 (27 吋 以 下 ) 液 晶 顯 示 器 (27 吋 以 下 ) 噴 墨 印 表 機 雷 射 印 表 機 點 矩 陣 印 表 機 鍵 盤 ) 103 年 3 月 1 日 前 適 用 材 質 : 筆 記 型 電 腦 監 視 器 液 晶 監 視 器 (25 吋 以 下 ) 液 晶 監 視 器 ( 超 過 25 吋 ) 申 報 型 號 : ( 採 綠 色 費 率 者 必 填 ) A1. 自 行 製 造 之 總 銷 售 量 序 號 銷 售 量 + 贈 品 數 量 = 自 行 製 造 之 總 銷 售 量 (A1) 備 註 A2. 委 託 他 廠 製 造 之 總 銷 售 量 序 號 統 一 編 號 受 託 廠 名 數 量 小 計 (A2) A2-1. 委 託 他 廠 製 造 之 總 進 貨 量 序 號 統 一 編 號 受 託 廠 名 數 量 小 計 (A2-1) 已 取 具 代 工 合 約 或 其 他 證 明 文 件 是 已 取 具 代 工 合 約 或 其 他 證 明 文 件 是 備 註 備 註 A3. 進 口 總 量 序 號 進 口 總 量 (A3) 備 註 B1. 受 他 廠 委 託 製 造 之 銷 售 量 序 號 統 一 編 號 委 託 廠 名 數 量 小 計 (B1) 已 取 具 代 工 合 約 或 其 他 證 明 文 件 是 備 註 B2. 出 口 淨 量 與 例 外 扣 除 序 號 出 口 淨 量 + 例 外 扣 除 + 零 稅 率 發 票 銷 售 數 量 = 其 他 減 項 (B2) 備 註 總 總 營 業 量 ( 應 繳 費 量 ) = (A1+A2+A3-B1-B2) = ( 數 量 ) C. 桌 上 型 個 人 電 腦 / 電 腦 主 機 綠 色 費 率 例 外 扣 除 序 號 桌 上 型 個 人 電 腦 / 電 腦 主 機 標 章 型 號 數 量 備 註 應 繳 費 用 = 費 率 應 繳 費 量 - 費 率 C + 綠 色 費 率 C = ( 金 額 ) 公 司 及 負 責 人 印 章 : 填 表 人 簽 章 : 本 表 如 不 敷 填 寫, 請 自 行 影 印 填 寫

25 表 十 電 子 電 器 或 資 訊 物 品 業 者 營 業 ( 進 口 ) 量 申 報 附 表 填 表 說 明 1. 申 報 項 目 : 業 者 應 勾 選 一 種 申 報 項 目 若 同 一 公 司 經 營 一 種 以 上 項 目, 請 依 項 目 使 用 多 張 申 報 附 表 分 別 填 寫 申 報 2. 申 報 型 號 : 若 採 用 綠 色 費 率 申 報 者 應 申 報 其 型 號, 且 型 號 填 寫 需 與 證 書 內 容 相 同 3. 申 報 資 料 單 位 皆 為 台 4. 自 行 製 造 之 總 銷 售 量 (A1): 為 自 行 製 造 之 國 內 外 銷 售 量 扣 除 銷 貨 退 回 加 入 受 他 廠 委 託 之 製 造 量 及 贈 品 數 量 之 總 數 量 5. 委 託 他 廠 代 工 製 造 之 總 銷 售 量 (A2): 應 分 別 填 寫 受 委 託 之 統 一 編 號 受 託 廠 名 及 國 內 外 銷 售 數 量, 並 計 算 本 期 委 託 他 廠 代 工 製 造 之 銷 售 數 量 總 和 6. 委 託 他 廠 代 工 製 造 之 總 進 貨 量 (A2-1): 應 分 別 填 寫 受 託 廠 商 之 統 一 編 號 受 託 廠 名, 並 計 算 本 期 委 託 他 廠 代 工 製 造 之 進 貨 數 量 總 和, 以 比 對 委 託 他 廠 代 工 製 造 之 總 銷 售 量 之 合 理 性 7. 進 口 總 量 (A3): 為 申 報 前 二 個 月 之 進 口 總 量, 時 間 切 點 以 報 單 上 之 報 關 日 期 為 準 8. 受 他 廠 委 託 製 造 之 銷 售 量 (B1): 為 本 期 申 報 可 扣 抵 之 量, 係 指 受 他 廠 委 託 製 造 之 銷 售 量, 應 分 別 填 寫 受 他 廠 委 託 之 統 一 編 號 委 託 廠 名 及 受 委 託 數 量, 並 計 算 本 期 受 他 廠 委 託 製 造 之 數 量 總 和 9. 其 他 減 項 (B2): 為 本 期 申 報 可 扣 抵 之 量, 應 先 計 算 出 口 淨 量, 需 另 填 表 十 一 出 口 扣 抵 量 彙 總 表 ( 直 接 出 口 總 量 加 入 間 接 出 口 總 量 ) 再 者, 計 算 出 口 淨 量 加 入 例 外 扣 抵 所 得, 即 為 本 期 申 報 可 抵 扣 之 其 他 減 項 10. 總 營 業 量 (C=A1+A2+A3-B1-B2): 自 行 製 造 之 總 銷 售 量 (A1) 加 入 委 託 他 廠 代 工 製 造 之 總 銷 售 量 (A2) 再 加 入 進 口 總 量 (A3), 扣 除 受 他 廠 委 託 之 製 造 量 (B1), 再 扣 除 其 他 減 項 (B2) 11. 桌 上 型 個 人 電 腦 / 電 腦 主 機 例 外 扣 除 (C): 原 依 一 般 費 率 申 報 之 元 件 裝 配 於 取 得 環 保 標 章 或 節 能 標 章 之 桌 上 型 個 人 電 腦 及 電 腦 主 機 後 銷 售, 可 申 報 例 外 扣 除, 並 轉 換 成 綠 色 費 率 申 報 元 件, 本 項 限 標 章 申 請 者 適 用 12. 應 繳 費 用 : 依 費 率 及 應 繳 費 量 ( 總 營 業 量 ) 計 算 出 申 報 期 別 應 繳 納 之 回 收 清 除 處 理 費 ; 單 位 為 元 ( 請 四 捨 五 入 至 整 數 ) 13. 填 表 完 成 後, 應 加 蓋 公 司 及 負 責 人 印 鑑 ; 填 表 人 擇 一 簽 名 或 蓋 章, 以 示 負 責 14. 電 視 機 (25 吋 ( 含 ) 以 下 ) 電 視 機 (25 吋 以 上 ) 筆 記 型 電 腦 監 視 器 液 晶 監 視 器 (25 吋 以 下 ) 液 晶 監 視 器 (25 吋 以 上 ) 之 材 質 細 碼 為 103 年 3 月 1 日 前 之 營 業 ( 進 口 ) 量 適 用 15. 非 液 晶 電 視 機 (27 吋 以 下 ) 非 液 晶 電 視 機 ( 超 過 27 吋 ) 液 晶 電 視 機 (27 吋 以 下 ) 液 晶 電 視 機 ( 超 過 27 吋 ) 液 晶 顯 示 器 (27 吋 以 下 ) 液 晶 顯 示 器 ( 超 過 27 吋 ) 非 液 晶 顯 示 器 (27 吋 以 下 ) 非 液 晶 顯 示 器 ( 超 過 27 吋 ) 可 攜 式 電 腦 ( 筆 記 型 電 腦 ) 可 攜 式 電 腦 ( 平 板 電 腦 ) 之 材 質 細 碼 為 103 年 3 月 1 日 後 之 營 業 ( 進 口 ) 量 適 用 16. 受 託 製 造 業 者 應 取 具 相 關 受 託 代 工 之 代 工 合 約 或 其 他 證 明 文 件, 以 符 合 法 令 規 定 受 託 代 工 無 須 繳 納 回 收 清 除 處 理 費, 未 取 具 相 關 資 料 且 經 主 管 機 關 查 核 不 符 受 託 代 工 者, 仍 應 由 製 造 業 者 負 繳 費 責 任 17. 申 報 繳 納 回 收 清 除 處 理 費 後, 經 主 管 機 關 或 自 行 重 新 核 算 致 與 實 際 繳 款 金 額 不 符 時, 應 補 修 正 申 報 及 繳 費 18. 主 管 機 關 依 業 者 所 申 報 營 業 量 表 單 與 基 金 專 戶 核 對 繳 款 情 形, 如 有 違 反 廢 棄 物 清 理 法 第 16 條 之 情 事 者, 依 廢 棄 物 清 理 法 第 51 條 規 定 辦 理 19. 依 應 回 收 廢 棄 物 責 任 業 者 管 理 辦 法 第 15 條 規 定, 責 任 業 者 之 營 業 量 或 進 口 量 申 報 表 及 回 收 清 除 處 理 費 繳 費 證 明, 應 保 存 5 年 備 查

26 表 十 一 公 司 名 稱 : ( 統 一 編 號 : ) 出 口 扣 抵 量 彙 總 表 公 告 列 管 物 品 類 別 : 機 動 車 輛 輪 胎 鉛 蓄 電 池 電 子 電 器 資 訊 物 品 容 器 乾 電 池 特 殊 環 境 用 藥 農 藥 成 品 製 造 農 藥 成 品 輸 入 照 明 光 源 生 質 塑 膠 資 料 期 間 : 年 度 第 期 全 年 申 報 日 期 : 年 月 日 序 號 1. 扣 抵 方 式 2. 扣 抵 憑 證 日 期 3. 直 接 出 口 4. 間 接 出 口 扣 抵 憑 證 號 碼 各 階 段 交 易 流 向 銷 貨 發 票 出 具 未 重 複 扣 扣 抵 憑 證 號 碼 ( 如 不 敷 填 寫, 請 自 行 增 加 欄 位 ) (A) 抵 聲 明 書 者 (B) 輸 出 者 銷 售 至 保 稅 區 者 輸 出 者 銷 售 至 保 稅 區 者 輸 出 者 銷 售 至 保 稅 區 者 輸 出 者 銷 售 至 保 稅 區 者 輸 出 者 銷 售 至 保 稅 區 者 銷 貨 者 統 編 (C) 進 貨 者 統 編 (D) 發 票 號 碼 (E) 5. 材 質 細 碼 6. 可 扣 抵 之 數 量 ( 台 / 條 / 個 ) 7. 可 扣 抵 之 重 量 ( 公 斤 ) 8. 可 扣 抵 量 ( 美 元 ) 備 註 公 司 及 負 責 人 印 章 : 填 表 人 簽 章 : 第 頁 共 頁 以 上 資 料 均 須 據 實 填 寫 申 報, 如 有 虛 報, 願 負 偽 造 文 書 之 法 律 責 任 ; 如 因 資 料 填 寫 不 全, 而 需 退 件 且 重 新 申 報, 其 致 生 之 一 切 相 關 法 律 責 任, 概 由 業 者 自 行 負 責 本 表 如 不 敷 填 寫, 請 自 行 影 印 填 寫

27 表 十 一 出 口 扣 抵 量 彙 總 表 填 表 說 明 一 製 造 或 輸 入 業 者 請 填 寫 出 口 扣 抵 量 彙 總 表 以 茲 證 明 本 期 申 報 之 出 口 扣 抵 量 無 訛 二 注 意 事 項 ( 請 依 申 報 類 別 填 寫 ): ( 一 ) 機 動 車 輛 : 單 位 台, 直 接 出 口 應 填 寫 等 五 項 ; 間 接 出 口 應 填 寫 等 五 項 ( 二 ) 輪 胎 : 單 位 條, 直 接 出 口 應 填 寫 等 五 項 ; 間 接 出 口 應 填 寫 等 五 項 ( 三 ) 鉛 蓄 電 池 : 單 位 公 斤, 直 接 出 口 應 填 寫 等 六 項 ; 間 接 出 口 應 填 寫 等 六 項 ( 四 ) 電 子 電 器 : 單 位 台, 直 接 出 口 應 填 寫 等 五 項 ; 間 接 出 口 應 填 寫 等 五 項 ( 五 ) 資 訊 物 品 : 單 位 台, 直 接 出 口 應 填 寫 等 五 項 ; 間 接 出 口 應 填 寫 等 五 項 ( 六 ) 容 器 : 單 位 個, 直 接 出 口 應 填 寫 等 六 項 ; 間 接 出 口 應 填 寫 等 六 項 ( 七 ) 特 殊 環 境 用 藥 : 單 位 公 斤, 直 接 出 口 應 填 寫 等 五 項 ; 間 接 出 口 應 填 寫 等 五 項 ( 八 ) 乾 電 池 : 單 位 公 斤, 直 接 出 口 應 填 寫 等 六 項 ; 間 接 出 口 應 填 寫 等 六 項 ( 九 ) 農 藥 成 品 輸 入 : 單 位 公 斤, 直 接 出 口 應 填 寫 等 五 項 ; 間 接 出 口 應 填 寫 等 五 項 ( 十 ) 農 藥 成 品 製 造 ( 農 藥 原 體 ( 料 ) 輸 入 ): 單 位 美 元, 直 接 出 口 應 填 寫 等 六 項 ; 間 接 出 口 應 填 寫 等 六 項 ( 十 一 ) 照 明 光 源 : 單 位 公 斤, 直 接 出 口 應 填 寫 等 六 項 ; 間 接 出 口 應 填 寫 等 六 項 ( 十 二 ) 生 質 塑 膠 : 單 位 公 斤, 直 接 出 口 應 填 寫 等 六 項 ; 間 接 出 口 應 填 寫 等 六 項 三 主 管 機 關 依 業 者 所 申 報 營 業 量 表 單 與 基 金 專 戶 核 對 繳 款 情 形, 如 有 違 反 廢 棄 物 清 理 法 第 16 條 之 情 事 者, 依 廢 棄 物 清 理 法 第 51 條 規 定 辦 理 四 依 應 回 收 廢 棄 物 責 任 業 者 管 理 辦 法 第 15 條, 責 任 業 者 之 營 業 量 或 進 口 量 申 報 表 回 收 清 除 處 理 費 繳 費 證 明 及 扣 抵 證 明 文 件, 應 保 存 5 年 備 查 1. 扣 抵 方 式 : 填 寫 該 扣 抵 憑 證 之 扣 抵 方 式 為 直 接 出 口 ( 含 銷 往 保 稅 區 者 ) 或 間 接 出 口 ( 含 銷 往 保 稅 區 者 ) 2. 扣 抵 憑 證 日 期 : 填 寫 扣 抵 憑 證 所 載 日 期, 出 口 報 單 填 寫 報 關 日 期, 零 稅 率 發 票 填 寫 發 票 日 期 3. 直 接 出 口 扣 抵 憑 證 : 填 寫 扣 抵 憑 證 所 載 憑 證 號 碼, 出 口 報 單 填 寫 報 單 號 碼, 零 稅 率 發 票 填 寫 發 票 號 碼 4. 間 接 出 口 扣 抵 憑 證 :(A) 填 寫 扣 抵 憑 證 所 載 憑 證 號 碼, 出 口 報 單 填 寫 報 單 號 碼, 零 稅 率 發 票 填 寫 發 票 號 碼 (B) 勾 選 出 具 未 重 複 扣 抵 聲 明 書 者 為 輸 出 者 或 銷 售 至 保 稅 區 者 (C) (D) (E) 依 銷 貨 流 向 依 序 填 寫 責 任 物 銷 售 至 輸 出 ( 含 銷 往 保 稅 區 ) 之 各 階 段 交 易 之 銷 貨 者 及 進 貨 者 之 統 一 編 號 及 發 票 號 碼 5. 材 質 細 碼 : 參 考 材 質 細 碼 對 照 表 6. 可 扣 抵 之 數 量 : 可 扣 抵 物 品 之 總 數 量 ( 台 條 個 ) 7. 可 扣 抵 之 重 量 : 可 扣 抵 物 品 總 重 量 ( 公 斤 ) 8. 可 扣 抵 量 : 可 扣 抵 農 藥 成 品 製 造 / 農 藥 原 體 ( 料 ) 進 口 量 ( 美 元 ) 9. 填 表 完 成 後, 應 加 蓋 公 司 及 負 責 人 印 鑑 ; 填 表 人 簽 名 或 蓋 章, 以 示 負 責

28 表 十 二 公 司 名 稱 : ( 統 一 編 號 : ) 應 回 收 容 器 商 品 受 託 製 造 業 者 營 業 量 申 報 表 業 者 類 別 : 容 器 商 品 ( 含 一 般 環 境 用 藥 ) 填 表 用 途 : 營 業 量 申 報 補 申 報 修 正 申 報 重 新 申 報 資 料 期 間 : 年 度 第 期 申 報 日 期 : 年 月 日 序 號 委 託 製 造 之 責 任 業 者 受 託 製 造 量 已 取 具 代 工 合 約 或 其 他 證 明 文 件 材 質 公 司 名 稱 細 碼 數 量 ( 個 ) 重 量 ( 公 斤 ) 代 工 合 約 其 他 證 明 文 件 統 一 編 號 容 積 ( 毫 升 ) 容 器 本 體 重 量 ( 公 克 ) 附 件 重 量 ( 公 克 ) 備 註 受 託 購 買 容 器 ( 代 工 代 料 ) 者 專 用 欄 容 器 供 應 業 者 序 號 統 一 編 號 公 司 名 稱 材 質 細 碼 容 積 ( 毫 升 ) 容 器 本 體 重 量 ( 公 克 ) 購 入 量 附 件 重 量 ( 公 克 ) 數 量 ( 個 ) 重 量 ( 公 斤 ) 備 註 公 司 及 負 責 人 印 章 : 填 表 人 簽 章 : 第 頁 共 頁 以 上 資 料 均 須 據 實 填 寫 申 報, 如 有 虛 報, 願 負 偽 造 文 書 之 法 律 責 任 ; 如 因 資 料 填 寫 不 全, 而 需 退 件 重 新 申 報, 致 生 之 一 切 相 關 法 律 責 任, 概 由 業 者 自 行 負 責

29 表 十 二 應 回 收 容 器 商 品 受 託 製 造 業 者 營 業 量 申 報 表 填 表 說 明 1. 責 任 業 者 需 詳 細 勾 選 本 申 報 表 之 業 者 類 別 填 表 用 途, 並 參 照 下 列 填 表 說 明 規 定 辦 理 2. 填 表 用 途 : 營 業 量 申 報 ( 例 行 每 兩 個 月 為 一 期 之 申 報 ) 補 修 正 申 報 ( 包 括 補 申 報 修 正 申 報 重 新 申 報, 其 中 補 申 報 為 已 申 報 期 別 有 遺 漏 而 需 補 申 報 修 正 申 報 為 修 改 已 申 報 期 別 之 部 分 申 報 資 料 重 新 申 報 為 已 申 報 期 別 所 有 資 料 重 新 填 報 ) 3. 業 者 應 於 每 單 月 30 日 前 檢 具 營 業 量 申 報 表, 向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申 報 前 二 個 月 之 營 業 量 前 二 個 月 若 無 銷 售 量, 仍 需 於 銷 售 量 處 填 0 申 報 之 ( 每 年 應 申 報 六 期 資 料, 分 別 為 :1,2 月 為 第 1 期,3,4 月 為 第 2 期,5,6 月 為 第 3 期,7,8 月 為 第 4 期,9,10 月 為 第 5 期,11,12 月 為 第 6 期 ) 4. 委 託 製 造 之 責 任 業 者 : 請 填 寫 委 託 製 造 之 責 任 業 者 的 統 一 編 號 與 公 司 名 稱 5. 材 質 細 碼 : 請 參 照 材 質 細 碼 表 填 寫 6. 受 託 製 造 量 : 申 報 前 二 個 月 容 器 之 國 內 總 受 託 製 造 量, 時 間 切 點 以 銷 售 發 票 日 期 為 準 7. 容 器 本 體 重 量 : 單 一 容 器 未 裝 填 商 品 之 容 器 本 體 重 量 ; 單 位 為 公 克 (g)( 請 四 捨 五 入 至 小 數 點 以 下 第 五 位 ) 8. 附 件 重 量 : 係 指 所 使 用 之 附 件 重 量 ; 單 位 為 公 克 (g)( 請 四 捨 五 入 至 小 數 點 以 下 第 五 位 ) 9. 容 器 附 件 包 括 容 器 商 品 之 蓋 子 提 把 座 噴 頭 壓 嘴 標 籤 及 其 他 附 件, 使 用 後 併 容 器 廢 棄 者 10. 受 託 購 買 容 器 ( 代 工 代 料 ) 者 專 用 欄 : 僅 從 事 受 託 製 造, 未 受 託 購 買 裝 填 容 器 ( 代 工 不 代 料 ) 者 免 填 此 欄 11. 容 器 供 應 業 者 : 請 填 寫 使 用 容 器 來 源 之 供 應 業 者 統 一 編 號 與 公 司 名 稱 12. 購 入 量 : 申 報 前 二 個 月 受 託 製 造 容 器 商 品 之 總 空 瓶 購 入 量, 時 間 切 點 以 發 票 日 期 為 準 13. 填 表 完 成 後, 應 加 蓋 公 司 及 負 責 人 印 鑑 ; 填 表 人 擇 一 簽 名 或 蓋 章, 以 示 負 責 14. 受 託 製 造 業 者 應 取 具 相 關 受 託 代 工 之 代 工 合 約 或 其 他 證 明 文 件, 以 符 合 法 令 受 託 代 工 無 須 繳 納 回 收 清 除 處 理 費 之 規 定, 未 取 具 相 關 資 料 且 經 主 管 機 關 查 核 不 符 受 託 代 工 者, 仍 由 製 造 業 者 負 繳 費 責 任 15. 申 報 受 託 製 造 量 購 入 量 後, 經 主 管 機 關 或 自 行 重 新 核 算 致 與 實 際 營 業 量 不 符 時, 應 補 修 正 申 報 16. 主 管 機 關 依 業 者 所 申 報 營 業 量 表 單 填 報 情 形, 如 有 違 反 廢 棄 物 清 理 法 第 16 條 之 情 事 者, 依 廢 棄 物 清 理 法 第 51 條 規 定 辦 理 17. 依 應 回 收 廢 棄 物 責 任 業 者 管 理 辦 法 第 15 條 規 定, 責 任 業 者 之 營 業 量 或 進 口 量 申 報 表, 應 保 存 5 年 備 查

30 表 十 三 公 司 名 稱 : ( 統 一 編 號 : ) 應 回 收 物 品 受 託 製 造 業 者 營 業 量 申 報 表 業 者 類 別 : 農 藥 特 殊 環 境 用 藥 乾 電 池 機 動 車 輛 輪 胎 鉛 蓄 電 池 照 明 光 源 填 表 用 途 : 營 業 量 申 報 補 申 報 修 正 申 報 重 新 申 報 資 料 期 間 : 年 度 第 期 申 報 日 期 : 年 月 日 序 號 委 託 製 造 之 責 任 業 者 受 託 製 造 量 已 取 具 代 工 合 約 或 其 他 證 明 文 件 材 質 細 碼 統 一 編 號 公 司 名 稱 數 量 ( 個 ) 重 量 ( 公 斤 ) 代 工 合 約 其 他 證 明 文 件 核 准 文 號 ( 採 綠 色 費 率 者 必 填 ) 備 註 公 司 及 負 責 人 印 章 : 填 表 人 簽 章 : 第 頁 共 頁 以 上 資 料 均 須 據 實 填 寫 申 報, 如 有 虛 報, 願 負 偽 造 文 書 之 法 律 責 任 ; 如 因 資 料 填 寫 不 全, 而 需 退 件 重 新 申 報, 致 生 之 一 切 相 關 法 律 責 任, 概 由 業 者 自 行 負 責 本 表 如 不 敷 填 寫, 請 自 行 影 印 填 寫

31 表 十 三 應 回 收 物 品 受 託 製 造 業 者 營 業 量 申 報 表 填 表 說 明 1. 責 任 業 者 需 詳 細 勾 選 本 申 報 表 之 業 者 類 別 填 表 用 途, 並 參 照 下 列 填 表 說 明 規 定 辦 理 2. 填 表 用 途 : 營 業 量 申 報 ( 例 行 每 兩 個 月 為 一 期 之 申 報 ) 補 修 正 申 報 ( 包 括 補 申 報 修 正 申 報 重 新 申 報, 其 中 補 申 報 為 已 申 報 期 別 有 遺 漏 而 需 補 申 報 修 正 申 報 為 修 改 已 申 報 期 別 之 部 分 申 報 資 料 重 新 申 報 為 已 申 報 期 別 所 有 資 料 重 新 填 報 ) 3. 業 者 應 於 每 單 月 30 日 前 檢 具 營 業 量 申 報 表, 向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申 報 前 二 個 月 之 營 業 量 前 二 個 月 若 無 受 託 製 造 量, 仍 需 於 受 託 製 造 量 處 填 0 申 報 之 ( 每 年 應 申 報 六 期 資 料, 分 別 為 :1,2 月 為 第 1 期,3,4 月 為 第 2 期,5,6 月 為 第 3 期,7,8 月 為 第 4 期,9,10 月 為 第 5 期,11,12 月 為 第 6 期 ) 4. 委 託 製 造 之 責 任 業 者 : 請 填 寫 委 託 製 造 之 責 任 業 者 的 統 一 編 號 與 公 司 名 稱 5. 材 質 細 碼 : 請 參 照 材 質 細 碼 表 填 寫 6. 受 託 製 造 量 : 申 報 前 二 個 月 物 品 之 國 內 總 受 託 製 造 量, 時 間 切 點 以 銷 貨 發 票 日 期 為 準 7. 填 表 完 成 後, 應 加 蓋 公 司 及 負 責 人 印 鑑 ; 填 表 人 擇 一 簽 名 或 蓋 章, 以 示 負 責 8. 受 託 製 造 業 者 應 取 具 相 關 受 託 代 工 之 代 工 合 約 或 其 他 證 明 文 件, 以 符 合 法 令 受 託 代 工 無 須 繳 納 回 收 清 除 處 理 費 之 規 定, 未 取 具 相 關 資 料 且 經 主 管 機 關 查 核 不 符 受 託 代 工 者, 仍 應 由 製 造 業 者 負 繳 費 責 任 9. 採 用 綠 色 費 率 申 報 替 他 廠 代 工 之 乾 電 池 量, 需 申 報 其 經 環 保 署 核 准 之 文 號 10. 申 報 受 託 製 造 量 後, 經 主 管 機 關 或 自 行 重 新 核 算 致 與 實 際 營 業 量 不 符 時, 應 補 正 申 報 11. 主 管 機 關 依 業 者 所 申 報 營 業 量 表 單 填 報 情 形, 如 有 違 反 廢 棄 物 清 理 法 第 16 條 之 情 事 者, 依 廢 棄 物 清 理 法 第 51 條 規 定 辦 理 12. 依 應 回 收 廢 棄 物 責 任 業 者 管 理 辦 法 第 15 條 規 定, 責 任 業 者 之 營 業 量 或 進 口 量 申 報 表, 應 保 存 5 年 備 查

32 行 政 院 環 境 保 護 署 表 十 四 公 告 指 定 責 任 業 者 年 度 申 報 申 請 表 暨 切 結 書 申 請 自 年 第 期 起 適 用 年 度 申 報 填 表 日 期 : 年 月 日 壹 基 本 資 料 公 司 及 負 責 人 印 鑑 統 一 編 號 : 資 本 額 ( 元 ): 公 司 名 稱 : 公 司 登 記 地 址 : 負 責 人 : 身 分 證 字 號 / 護 照 號 碼 / 居 留 證 號 碼 : 戶 籍 地 址 / 居 留 證 地 址 : 公 司 電 話 :( ) 公 司 傳 真 :( ) 聯 絡 人 ::( ) 聯 絡 電 話 :( ) 聯 絡 地 址 : 信 箱 : 貳 申 請 年 度 申 報 類 別 製 造 業 容 器 商 品 乾 電 池 ( 含 一 般 環 境 用 藥 ) 機 動 車 輛 平 板 容 器 輪 胎 非 平 板 類 免 洗 餐 具 鉛 蓄 電 池 農 藥 電 子 電 器 特 殊 環 境 用 藥 資 訊 物 品 生 質 塑 膠 照 明 光 源 容 器 商 品 ( 含 一 般 環 境 用 藥 ) 平 板 容 器 非 平 板 類 免 洗 餐 具 農 藥 特 殊 環 境 用 藥 生 質 塑 膠 輸 入 業 乾 電 池 機 動 車 輛 輪 胎 鉛 蓄 電 池 電 子 電 器 資 訊 物 品 照 明 光 源 參 繳 驗 文 件 年 第 期 至 年 第 期 回 收 清 除 處 理 費 繳 款 證 明 肆 切 結 書 公 司 ( 以 下 簡 稱 本 公 司 ) 向 貴 署 登 記 項 目 為 ( 製 造 業 輸 入 業 ) 之 年 第 期 至 年 第 期 合 計 6 期 繳 交 回 收 清 除 處 理 費 為 新 臺 幣 元 整, 累 計 未 達 新 臺 幣 10 萬 元, 擬 申 請 適 用 年 度 申 報, 將 申 報 繳 費 頻 率 由 一 年 六 次 改 為 一 年 一 次, 本 公 司 保 證 所 提 資 料 屬 實, 若 有 偽 造 不 實, 願 受 相 關 法 令 處 分 及 負 相 關 法 律 責 任 本 公 司 經 貴 署 審 查 適 用 年 度 申 報 後, 除 將 於 法 定 期 限 彙 整 申 報 外, 也 將 逐 年 自 行 檢 視 當 年 度 全 年 繳 交 回 收 清 除 處 理 費, 若 有 超 過 新 臺 幣 10 萬 元 之 情 形, 將 於 下 年 度 起 自 動 調 整 為 逐 期 申 報, 逾 期 未 申 報, 願 受 廢 棄 物 清 理 法 第 51 條 第 2 項 處 分 伍 審 查 結 果 符 合 年 度 申 報 申 請 條 件 該 業 者 自 年 第 期 起 適 用 年 度 申 報, 應 於 次 年 1 月 30 日 前 彙 整 前 一 年 度 尚 未 申 報 之 營 業 量 資 料 進 行 申 報 後 續 年 度 於 每 年 1 月 30 日 前 申 報 前 一 年 度 營 業 量 不 符 合 年 度 申 報 申 請 條 件 該 業 者 年 第 期 至 年 第 期 回 收 清 除 處 理 費 為 新 臺 幣 元 整, 累 計 超 過 新 臺 幣 10 萬 元, 該 業 者 自 年 第 期 起 營 業 量 仍 應 逐 期 申 報

33 表 十 四 公 告 指 定 責 任 業 者 年 度 申 報 申 請 表 暨 切 結 書 填 表 說 明 欄 位 欄 位 細 項 說 明 責 任 業 者 前 6 期 應 繳 納 之 回 收 清 除 處 理 費 累 計 未 達 新 臺 幣 10 萬 元 申 請 適 用 起 始 者, 得 自 當 年 度 申 請 期 別 起 適 用 年 度 申 報, 請 於 底 線 空 白 處 填 寫 申 年 度 及 期 別 請 適 用 起 始 年 度 及 期 別 填 表 日 期 請 填 寫 送 件 之 民 國 年 月 日 公 司 及 負 責 人 印 鑑 請 加 蓋 公 司 大 小 章 統 一 編 號 請 依 公 司 商 業 登 記 相 關 文 件 或 目 的 事 業 主 管 機 關 核 發 之 證 明 文 件 內 容 填 寫 公 司 統 一 編 號 公 司 名 稱 請 依 公 司 商 業 登 記 相 關 文 件 或 目 的 事 業 主 管 機 關 核 發 之 證 明 文 件 內 容 填 寫 公 司 全 名 公 司 登 記 地 址 請 依 公 司 商 業 登 記 相 關 文 件 或 目 的 事 業 主 管 機 關 核 發 之 證 明 文 件 內 容 填 寫 公 司 地 址 電 話 與 傳 真 請 填 寫 包 括 區 域 號 碼 之 公 司 電 話 與 傳 真 基 本 資 料 申 請 年 度 申 報 類 別 負 責 人 姓 名 與 身 分 證 字 號 請 依 公 司 商 業 登 記 相 關 文 件 或 目 的 事 業 主 管 機 關 核 發 之 證 明 文 件 內 容 填 寫 負 責 人 並 填 其 身 分 證 字 號 ; 負 責 人 若 為 外 藉 人 士, 應 填 寫 護 照 號 碼 或 居 留 證 號 碼 聯 絡 人 姓 名 與 聯 請 填 寫 聯 絡 人 姓 名 聯 絡 電 話 與 分 機 絡 電 話 聯 絡 地 址 / 信 箱 信 箱 聯 絡 地 址 請 寫 郵 遞 區 號 及 郵 件 收 件 地 址 ; 信 箱 應 填 聯 絡 人 之 負 責 人 戶 籍 地 址 若 為 外 籍 人 士 請 填 寫 居 留 證 地 址, 並 檢 附 居 留 證 影 本 製 造 物 品 或 容 器 之 業 者, 請 勾 選 此 項 請 依 製 造 物 品 或 容 器 之 種 類 再 勾 選 乾 電 池 機 動 車 輛 輪 胎 鉛 蓄 電 池 電 子 電 器 資 訊 物 品 製 造 業 農 藥 特 殊 環 境 用 藥 照 明 光 源 容 器 商 品 ( 含 一 般 環 境 用 藥 ) 平 板 容 器 非 平 板 類 免 洗 餐 具 生 質 塑 膠 進 口 物 品 或 容 器 之 業 者, 請 勾 選 此 項 請 依 進 口 物 品 之 種 類 再 勾 選 乾 電 池 機 動 車 輛 輪 胎 鉛 蓄 電 池 電 子 電 器 資 訊 物 品 農 藥 輸 入 業 特 殊 環 境 用 藥 照 明 光 源 容 器 商 品 ( 含 一 般 環 境 用 藥 ) 平 板 容 器 非 平 板 類 免 洗 餐 具 生 質 塑 膠 繳 驗 文 件 請 於 底 線 空 白 處 填 寫 所 檢 附 前 繳 款 證 明 之 年 度 及 期 別 切 結 書 1. 請 於 公 司 二 字 前 之 底 線 空 白 處 填 寫 公 司 名 稱, 公 司 名 稱 中 不 論 有 無 公 司 二 字, 切 結 書 內 容 中 有 關 本 公 司 均 代 表 該 業 者 之 自 稱 2. 請 依 貳 申 請 年 度 申 報 類 別 於 底 線 空 白 處 填 寫 原 向 環 保 署 登 記 項 目, 並 勾 選 製 造 業 或 輸 入 業 3. 請 於 底 線 空 白 處 填 寫 所 統 計 回 收 清 除 處 理 費 之 年 度 期 別 及 金 額 審 查 結 果 此 欄 由 受 理 申 請 單 位 紀 錄, 業 者 請 勿 填 寫 註 :1. 責 任 業 者 前 6 期 應 繳 納 之 回 收 清 除 處 理 費 累 計 未 達 新 臺 幣 10 萬 元 者, 得 檢 具 該 6 期 之 營 業 量 或 進 口 量 申 報 表 及 回 收 清 除 處 理 費 繳 款 證 明, 向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申 請 將 申 報 繳 費 頻 率 改 為 一 年 一 次 2. 本 表 如 因 資 料 填 寫 不 全, 而 需 退 件 重 新 辦 理, 致 生 之 一 切 相 關 法 律 責 任, 概 由 業 者 自 行 負 責

34 行 政 院 環 境 保 護 署 表 十 五 公 告 指 定 責 任 業 者 廢 止 登 記 申 請 表 暨 切 結 書 填 表 日 期 : 年 月 日 壹 基 本 資 料 公 司 及 負 責 人 印 鑑 統 一 編 號 : 公 司 名 稱 : 公 司 登 記 地 址 : 負 責 人 : 身 分 證 字 號 / 護 照 號 碼 / 居 留 證 號 碼 : 戶 籍 地 址 / 居 留 證 地 址 : 公 司 電 話 :( ) 公 司 傳 真 :( ) 聯 絡 人 ::( ) 聯 絡 電 話 :( ) 聯 絡 地 址 : 貳 廢 止 登 記 類 別 製 造 業 輸 入 業 受 託 代 工 業 容 器 商 品 ( 含 一 般 環 境 用 藥 ) 平 板 容 器 非 平 板 類 免 洗 餐 具 不 需 繳 費 容 器 農 藥 特 殊 環 境 用 藥 生 質 塑 膠 參 廢 止 登 記 原 因 乾 電 池 機 動 車 輛 輪 胎 鉛 蓄 電 池 電 子 電 器 資 訊 物 品 照 明 光 源 容 器 商 品 ( 含 一 般 環 境 用 藥 ) 平 板 容 器 非 平 板 類 免 洗 餐 具 不 需 繳 費 容 器 農 藥 特 殊 環 境 用 藥 生 質 塑 膠 乾 電 池 機 動 車 輛 輪 胎 鉛 蓄 電 池 電 子 電 器 資 訊 物 品 照 明 光 源 容 器 商 品 ( 含 一 般 環 境 用 藥 ) 農 藥 特 殊 環 境 用 藥 停 止 製 造 或 輸 入 責 任 物 停 工 或 停 業 解 散 撤 銷 登 記 撤 回 ( 銷 ) 認 許 註 銷 歇 業 或 廢 止 公 司 登 記 製 造 或 輸 入 之 物 品 或 其 包 裝 容 器 未 在 公 告 列 管 範 圍 內 ( 請 檢 具 證 明 文 件 ) 其 他 ( ) 乾 電 池 機 動 車 輛 輪 胎 鉛 蓄 電 池 電 子 電 器 資 訊 物 品 照 明 光 源 肆 證 明 文 件 1. 負 責 人 身 分 證 明 文 件 影 本 2. 公 司 商 業 登 記 相 關 文 件 或 目 的 事 業 主 管 機 關 核 發 之 證 明 文 件 影 本 3. 最 近 一 期 回 收 清 除 處 理 費 繳 費 證 明 4. 停 工 停 業 解 散 撤 銷 登 記 撤 回 ( 銷 ) 認 許 註 銷 歇 業 或 廢 止 公 司 登 記 等 之 證 明 文 件 影 本 5. 其 他 ( ) 伍 切 結 書 公 司 ( 以 下 簡 稱 本 公 司 ) 自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起, 因 上 述 原 因 申 請 廢 止 登 記, 本 公 司 切 結 所 提 資 料 屬 實, 若 有 偽 造 不 實, 願 受 相 關 法 令 處 分 及 負 相 關 法 律 責 任 日 後 本 公 司 如 製 造 或 輸 入 公 告 列 管 項 目, 當 依 規 定 重 新 辦 理 登 記, 並 定 期 申 報 營 業 量 及 繳 交 回 收 清 除 處 理 費 用, 特 此 聲 明 註 :1. 責 任 業 者 停 止 製 造 或 輸 入 責 任 物 者, 得 填 寫 本 表 並 檢 具 相 關 文 件, 向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申 請 廢 止 登 記 2. 本 表 如 因 資 料 填 寫 不 全, 而 需 退 件 重 新 辦 理, 致 生 之 一 切 相 關 法 律 責 任, 概 由 業 者 自 行 負 責

35 表 十 五 公 告 指 定 責 任 業 者 廢 止 登 記 申 請 表 暨 切 結 書 填 表 說 明 欄 位 欄 位 細 項 說 明 填 表 日 期 請 填 寫 送 件 之 民 國 年 月 日 公 司 及 負 責 人 印 鑑 基 本 資 料 廢 止 登 記 類 別 廢 止 登 記 原 因 請 加 蓋 公 司 大 小 章 統 一 編 號 請 依 公 司 商 業 登 記 相 關 文 件 或 目 的 事 業 主 管 機 關 核 發 之 證 明 文 件 內 容 填 寫 公 司 統 一 編 號 業 者 名 稱 請 依 公 司 商 業 登 記 相 關 文 件 或 目 的 事 業 主 管 機 關 核 發 之 證 明 文 件 內 容 填 寫 公 司 全 名 公 司 登 記 地 址 請 依 公 司 商 業 登 記 相 關 文 件 或 目 的 事 業 主 管 機 關 核 發 之 證 明 文 件 內 容 填 寫 公 司 地 址 電 話 與 傳 真 請 填 寫 包 括 區 域 號 碼 之 公 司 電 話 與 傳 真 請 依 公 司 商 業 登 記 相 關 文 件 或 目 的 事 業 主 管 機 關 核 發 之 證 明 文 件 負 責 人 姓 名 與 內 容 填 寫 負 責 人 並 填 其 身 分 證 字 號 ; 負 責 人 若 為 外 藉 人 士, 應 填 寫 身 分 證 字 號 護 照 號 碼 或 居 留 證 號 碼 聯 絡 人 姓 名 與 聯 絡 電 話 請 填 寫 聯 絡 人 姓 名 聯 絡 電 話 與 分 機 聯 絡 地 址 聯 絡 地 址 請 寫 郵 遞 區 號 及 郵 件 收 件 地 址 負 責 人 戶 籍 地 址 若 為 外 籍 人 士 請 填 寫 居 留 證 地 址, 並 檢 附 居 留 證 影 本 製 造 業 輸 入 業 受 託 代 工 業 製 造 物 品 或 容 器 之 業 者, 請 勾 選 此 項 請 依 製 造 物 品 或 容 器 之 種 類 再 勾 選 乾 電 池 機 動 車 輛 輪 胎 鉛 蓄 電 池 電 子 電 器 資 訊 物 品 農 藥 特 殊 環 境 用 藥 照 明 光 源 容 器 商 品 ( 含 一 般 環 境 用 藥 ) 不 需 繳 費 容 器 平 板 容 器 非 平 板 類 免 洗 餐 具 生 質 塑 膠 進 口 物 品 或 容 器 之 業 者, 請 勾 選 此 項 請 依 進 口 物 品 或 容 器 之 種 類 再 勾 選 乾 電 池 機 動 車 輛 輪 胎 鉛 蓄 電 池 電 子 電 器 資 訊 物 品 農 藥 特 殊 環 境 用 藥 照 明 光 源 容 器 商 品 ( 含 一 般 環 境 用 藥 ) 不 需 繳 費 容 器 平 板 容 器 非 平 板 類 免 洗 餐 具 生 質 塑 膠 受 委 託 代 工 之 業 者, 請 勾 選 此 項 請 依 受 委 託 代 工 物 品 之 種 類 再 勾 選 乾 電 池 機 動 車 輛 輪 胎 鉛 蓄 電 池 電 子 電 器 資 訊 物 品 農 藥 特 殊 環 境 用 藥 照 明 光 源 容 器 商 品 ( 含 一 般 環 境 用 藥 ) 1. 公 司 或 商 業 登 記 仍 存 續 中, 惟 不 再 製 造 或 輸 入 責 任 物, 請 勾 選 停 止 製 造 或 輸 入 責 任 物 2. 公 司 或 商 業 登 記 現 況 改 變, 應 依 公 司 或 商 業 登 記 現 況 勾 選 停 工 停 業 解 散 撤 銷 登 記 撤 回 ( 銷 ) 認 許 註 銷 歇 業 或 廢 止 登 記 3. 申 請 廢 止 登 記 原 因 為 製 造 或 輸 入 之 物 品 或 其 包 裝 容 器 未 在 公 告 列 管 範 圍 內 者, 請 檢 具 足 以 證 明 該 責 任 物 未 在 公 告 列 管 範 圍 之 文 件 證 明 文 件 切 結 書 1. 第 1 至 第 4 項 請 逐 一 勾 選 並 備 齊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毋 須 公 司 商 業 登 記 或 目 的 事 業 主 管 機 關 核 發 證 明 文 件 者 得 免 附 第 2 項 證 明 文 件 2. 若 有 其 他 足 以 證 明 停 止 製 造 或 輸 入 責 任 物 之 文 件, 請 於 於 第 5 項 勾 選 檢 附, 並 於 括 弧 中 填 寫 證 明 文 件 之 內 容 請 於 公 司 二 字 前 之 底 線 空 白 處 填 寫 業 者 名 稱, 業 者 名 稱 中 不 論 有 無 公 司 二 字, 切 結 書 內 容 中 有 關 本 公 司 均 代 表 該 業 者 之 自 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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