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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浸 信 會 信 仰 精 義 下 的 建 議 : 美 南 浸 信 會 聯 會 1999 年 在 佐 治 亞 州 亞 蘭 特 城 舉 行, 採 納 了 聯 會 主 席 如 我 以 美 南 浸 信 會 聯 會 主 席 身 份 獻 議, 你 們 委 任 一 個 籃 領 帶 委 員 會, 重 溫 浸 信 會 信 仰 精 義, 並 負 責 在 下 屆 六 月 在 亞 蘭 特 聚 會 報 告, 並 看 有 任 何 建 議 柏 德 遜 Paige Patterson 會 長 委 任 的 委 員 會 如 下 : 班 納 特 Max Barmett( 奧 克 拉 荷 馬 州 ), 基 尼 斯 Steve Gaines( 亞 蘭 特 州 ), 侯 健 斯 ( 德 薩 斯 州 ), 許 路 地 Rudy A.Hernandez( 德 薩 斯 州 ), 佳 查 理 Charles S Kelly,Jr. ( 羅 省 ), 京 希 特 Heather King( 印 第 安 拿 州 ), 寧 理 察 Richard D Land( 田 納 西 州 ), 路 腓 勒 Fred Luter( 羅 省 ), 冒 略 R. Albert Mohler,Jr.( 肯 德 基 州 ), 潘 佳 利 T.C. Pinckney ( 維 珍 尼 亞 州 ), 畢 利 思 NelsonPrice 佐 治 亞 州 ), 勞 格 斯 Adrian Rogers( 田 納 西 州 ), 史 匹 典 Roger Spradlin( 加 利 福 尼 亞 州 ), 蔡 漢 良 Simon Tsoi ( 亞 利 桑 拿 州 ), 威 利 斯 Jerry Vines( 佛 羅 理 達 州 ), 勞 艾 迪 安 Adrian Rogers( 田 納 西 州 ) 等 為 主 席 委 員 會 因 此 組 成 提 出 以 下 的 報 告 : 浸 信 會 信 徒 是 一 群 對 信 仰 和 教 義 有 深 度 的 群 體, 從 有 歷 史 以 來, 我 們 已 經 是 認 信 的 子 民, 採 納 聖 經 的 信 仰 作 為 我 們 信 仰 的 見 證, 並 承 諾 對 教 義 的 忠 誠 我 們 的 認 信 建 基 在 久 遠 的 史 實, 作 為 每 個 時 代 的 教 會 為 其 信 仰 詮 釋 辯 護 每 個 時 代 的 基 督 徒 有 責 任 牢 牢 守 住 從 前 所 交 託 給 你 們 的 善 道 ( 提 後 1:14) 面 對 一 個 新 時 代, 美 南 浸 信 會 信 徒 必 須 面 對 現 時 代 的 要 求 和 責 任 每 個 時 代 都 會 出 現 新 的 危 機, 一 種 具 說 服 力 敵 對 超 自 然 主 義 的 文 化 思 想, 當 聯 會 首 次 採 納 浸 信 會 信 仰 精 義 的 時 候, 一 九 二 五 年 美 南 浸 信 會 給 與 答 案 一 九 六 三 年 美 南 浸 信 會 信 徒 回 應 人 們 對 聖 經 權 威 和 忠 誠 的 批 判, 聯 會 採 納 重 整 浸 信 會 信 仰 精 義 聯 會 在 一 九 九 八 年 增 加 家 庭 一 欄, 目 的 答 覆 了 文 化 對 聖 經 清 澈 的 混 淆 現 在, 面 對 文 化 對 真 理 的 擊, 這 時 代 的 浸 信 會 信 徒 必 須 更 新 基

2 督 徒 信 仰 永 恆 的 真 理 你 們 的 委 員 會 尊 重 和 慶 幸 浸 信 會 信 仰 精 義 的 傳 統, 聯 會 採 納 一 九 二 五 年 新 漢 普 夏 認 信 的 決 定, 由 於 某 些 需 要," 修 改 了 某 些 觀 念 和 增 加 一 些 論 文 " 我 們 同 時 尊 重 一 九 二 五 年 和 一 九 六 三 年 浸 信 會 信 仰 精 義 版 本 重 要 的 貢 獻 一 九 六 三 年 委 員 會 的 會 議, 我 們 藉 著 一 九 二 五 年 工 作 的 指 引," 陳 述 具 歷 史 性 浸 信 會 的 觀 點, 有 關 我 們 敬 虔 和 聯 會 生 活 認 信 的 本 質 和 功 能 " 以 下 是 充 分 的 引 證 作 為 聯 會 部 分 的 報 告 : (1), 他 們 不 論 大 小, 組 成 意 見 一 致 浸 信 會 的 群 體, 為 了 普 及 教 導 和 指 引 我 們 的 子 民, 並 他 們 中 間 持 守 的 其 他 基 督 徒 信 仰 的 文 章 他 們 不 至 增 加 任 何 在 新 約 聖 經 有 關 救 恩 的 教 訓, 就 如 向 神 悔 改, 並 信 靠 耶 穌 基 督 為 救 主 為 主 (2), 我 們 不 認 為 那 些 是 完 全 的 信 仰 記 載, 有 任 何 終 極 和 不 朽 的 性 質 正 如 在 過 去 或 將 來, 浸 信 會 信 徒 堅 持 具 有 自 由 修 改 他 們 信 仰 的 記 載, 這 似 乎 對 他 們 而 言, 在 任 何 時 候 是 智 慧 和 權 宜 的 (3), 無 論 何 時 任 何 大 小 浸 信 會 的 群 體 認 為 合 理 這 樣 做 的 時 候, 他 們 具 有 與 生 俱 來 的 權 柄 可 以 草 擬 並 印 刷 他 們 的 認 信 (4), 浸 信 會 信 徒 唯 一 信 仰 和 實 踐 的 權 威 基 於 新 舊 約 聖 經 認 罪 只 是 解 釋 上 的 指 引, 並 無 權 操 縱 良 心 的 (5), 它 們 是 宗 教 信 仰 的 記 載, 取 材 於 聖 經, 不 是 用 作 妨 礙 人 的 自 由 思 想 或 別 的 生 活 領 域 的 研 究 浸 信 會 信 徒 堅 持 維 護 宗 教 的 自 由, 否 定 任 何 世 俗 的 權 柄, 或 任 何 宗 教 權 威 強 迫 教 會 或 眾 教 會 的 認 信 我 們 尊 重 靈 命 資 格 的 原 則, 和 信 徒 祭 司 職 份, 堅 持 在 基 督 裏 的 自 由, 並 在 神 的 話 語 彼 此 之 間 負 有 義 務 或 責 任 浸 信 教 會, 聯 會, 和 普 通 群 體 採 納 認 信 向 世 人 作 見 證, 作 為 教 義 上 負 有 義 務 的 工 具 我 們 不 恥 向 世 人 宣 稱, 這 些 是 我 們 珍 重 的 教 義, 並 且 是 浸 信 會 信 仰 與 實 踐 傳 統 的 因 素

3 作 為 一 個 委 員 會, 我 們 必 須 負 起 向 我 們 的 世 代 宣 講 " 某 些 需 要 " 在 一 個 日 漸 抗 拒 基 督 教 真 理 的 時 代, 我 們 的 挑 戰 是 表 揚 聖 經 啟 示 的 真 理, 為 那 位 是 道 路, 真 理, 生 命 的 耶 穌 基 督 作 見 證 一 九 六 三 年 的 委 員 會 真 正 尋 找 到 認 同 和 肯 定 某 些 明 確 的 教 義 是 浸 信 會 信 徒 堅 守 的, 藉 此 說 明 他 們 的 淵 源 和 更 切 實 的 認 同 " 我 們 活 的 信 仰 建 基 在 永 恆 的 真 理 上," 因 此, 這 時 代 的 美 南 浸 信 會 是 內 容 及 目 的 之 歷 史 繼 承 者, 它 敢 於 為 它 們 的 時 代 說 話, 並 敢 於 為 他 們 持 守 基 督 徒 信 仰 的 文 章 述 說 神 的 氣 候 這 是 浸 信 會 信 仰 精 義 記 載 的 目 的, 為 了 述 說 我 們 相 信 某 些 教 義 浸 信 會 信 仰 精 義 研 究 委 員 會 主 席 : 勞 艾 迪 安 Adrian Roger 委 員 : 班 納 特 Max Barnett 基 尼 斯 Steve Gaines 侯 健 斯 Susie Hawkins 許 路 地 Rudy A. Hernandez 佳 查 理 Charles S. Kelly, Jr. 京 希 特 Heather King 蘭 理 察 Richard D. Land 路 腓 勒 Fred Luter 冒 略 R. Albert Mohler, Jr. 潘 佳 利 T.C. Pinckney 畢 利 思 Nelson Price 史 匹 典 Roger Spradlin 蔡 漢 良 Simon Tsoi 威 利 斯 Jerry Vines 一, 聖 經

4 聖 經 是 由 神 感 動 卻 由 人 寫 成 神 藉 聖 經 向 人 啟 示 祂 自 己, 它 是 神 教 導 完 全 的 寶 庫 神 是 聖 經 的 作 者, 救 恩 是 聖 經 的 終 極 真 理, 聖 經 內 容 全 無 混 淆 錯 誤 因 此, 所 有 經 文 是 完 全 真 實 可 靠 的 它 啟 示 神 審 判 人 的 原 則, 因 此 它 將 存 到 世 界 的 末 了 聖 經 是 基 督 徒 合 一 真 正 的 中 心, 所 有 人 的 行 為, 信 條, 經 歷 過 的 宗 教 觀, 最 崇 高 的 標 準 所 有 經 文 是 見 證 基 督, 祂 是 自 有 永 有, 神 啟 示 的 焦 點 出 埃 及 記 24:4; 申 命 記 4:1-2;17:19; 約 書 亞 記 8:34; 詩 篇 19:7-10;119:11,89,105,140; 以 賽 亞 書 34:16;40:8; 耶 利 米 書 15:16;36:1-32; 馬 太 福 音 5:17-18;22:29; 路 加 福 音 21:33;24:44-46; 約 瀚 福 音 5:39;16:13-15;17:17; 使 徒 行 傳 2:16ff;17:11; 羅 馬 書 15:4;16:25-26; 提 摩 太 後 書 3:15-17; 希 伯 來 書 1:1-2;4:12; 彼 得 前 書 1:25; 彼 得 後 書 1:19-21 一, 神 只 有 一 位 永 活 的 真 神, 祂 是 一 位 智 慧, 屬 靈, 和 永 存 的 個 體, 造 物 主, 救 贖 主, 維 護 者, 和 宇 宙 的 統 治 者 神 是 無 限 聖 潔, 和 無 限 的 完 全 祂 是 全 能, 全 知 ; 祂 的 全 知 超 越 一 切 的 事 物, 過 去, 現 在, 和 將 來, 包 括 受 造 的 人 將 來 的 決 定, 我 們 欠 祂 最 崇 高 的 愛, 尊 敬, 與 順 服 永 恆 的 神 以 父, 子, 聖 靈 啟 示 祂 自 己, 以 個 別 位 格 顯 現, 卻 在 本 性, 本 質, 和 自 存 上 是 不 分 的 ( 一 ), 父 神 神 是 父, 管 轄 祂 的 宇 宙, 受 造 的 人 與 一 切 生 物 人 類 歷 史 源 遠 流 長, 祂 按 著 恩 典 的 目 的 照 顧 他 們 祂 是 全 能, 全 知, 全 愛, 和 全 智 的 祂 是 父 忠 於 那 些 因 信 耶 穌 基 督 而 成 為 神 兒 女 的 人, 祂 對 一 切 受 造 的 人 顯 出 祂 的 父 性 創 世 記 1:1;2:7; 出 埃 及 記 3:14;6:2-3;15:11ff;20:1ff; 利 未 記 22:2; 申 命 記 6:4;32:6; 歷 代 志 上 29:10; 詩 篇 19:1-

5 3; 以 賽 亞 書 43:3,15;64:8; 耶 利 米 書 10:10;17:13; 馬 太 福 音 6:9ff;7: 11;23:9;28:19; 馬 可 福 音 1:9-11; 約 瀚 福 音 4:24;5:26;14:6-13;17:1-8; 使 徒 行 傳 1:7; 羅 馬 書 8:14-15; 哥 林 多 前 書 8:6; 加 拉 太 書 4:6; 以 弗 所 書 4:6; 歌 羅 西 書 1:15; 提 摩 太 前 書 1:17; 希 伯 來 書 11:6;12:9; 彼 得 前 書 1:17; 約 瀚 壹 書 5:7 ( 二 ) 神 子 基 督 是 永 恆 的 神 子 耶 穌 基 督 道 成 肉 身, 祂 藉 著 聖 靈 懷 孕, 從 童 女 馬 利 亞 誕 生 出 來 耶 穌 完 全 啟 示 並 遵 行 神 的 旨 意, 祂 取 了 人 的 樣 式, 完 全 認 同 人 的 要 求 和 需 要, 但 祂 沒 有 犯 罪 祂 尊 重 神, 順 從 祂 的 話, 替 代 人 釘 死 在 十 字 架 上, 為 人 類 預 備 救 恩, 叫 人 脫 離 罪 祂 以 榮 耀 的 身 體 從 死 裏 復 活, 向 祂 的 門 徒 顯 現, 正 如 祂 未 釘 十 字 架 前 與 他 們 同 在 一 樣 祂 升 上 高 天, 現 在 被 高 舉 坐 在 神 的 右 邊 祂 是 唯 一 的 中 保, 完 全 的 神, 完 全 的 人, 藉 著 祂 的 位 格, 人 得 與 神 和 好 祂 將 會 以 能 力 和 榮 耀 再 來, 審 判 世 人, 完 成 祂 救 贖 的 使 命 祂 現 在 入 住 一 切 信 徒 心 中, 祂 是 永 活 和 永 在 的 主 創 世 記 18:1ff; 詩 篇 2:7ff;110:1ff; 以 賽 亞 書 7:14;53; 馬 太 福 音 1:18-23;3:17;8:29;11:27;14:33;16:16,27;17:5;27;28:1-6,19; 馬 可 福 音 1:1;3:11; 路 加 福 音 1:35;4:41;22:70;24:46; 約 瀚 福 音 1:1-18,29;10:30,38;11:25-27;12:44-50;14:7-11;16:15-16,28;17:1-5,21-22;20:1-20,28; 使 徒 行 傳 1:9;2:22-24;7:55-56;9:4-5,20; 羅 馬 書 1:3-4;3:23-26;5:6-21;8:1-3,34;10:4; 哥 林 多 前 書 1:30;2:2;8:6;15:1-8,24-28; 哥 林 多 後 書 5:19-21;8:9; 加 拉 太 書 4:4-5; 以 弗 所 書 1:20;3:11;4:7-10; 腓 立 比 書 2:5-11; 歌 羅 西 書 1:13-22;2:9; 帖 撒 羅 尼 迦 前 書 4:14-18; 提 摩 太 前 書 2:5-6;3:16; 提 多 書 2:13-14; 希 伯 來 書 1:1-3;4:14-15;7:14-28;9:12-15,24-28;12:2;13:8; 彼 得 前 書 2:21-25;3:22; 約 瀚 壹 書 1:7-9;3:2;4:14-15;5:9; 約 瀚 書 7-9; 啟 示 錄 1:13-16;5:9-14;12:10-11;13:8;19:16 ( 三 ) 聖 靈

6 聖 靈 是 神 的 靈, 完 全 的 神 祂 感 動 舊 約 聖 人 寫 成 舊 約 聖 經, 祂 藉 著 光 照 使 人 明 白 真 理 祂 高 舉 基 督, 使 人 為 罪, 為 義, 為 審 判 自 責 祂 呼 召 人 歸 向 救 主, 使 人 重 生 在 重 生 的 時 候, 祂 為 每 位 信 徒 施 浸 歸 入 基 督 祂 孕 育 基 督 徒 的 品 格, 安 慰 他 們, 將 屬 靈 恩 賜 賞 給 他 們, 使 他 們 藉 著 教 會 服 事 神 祂 給 每 位 信 徒 印 記 直 至 最 後 救 贖 的 日 子 祂 活 在 信 徒 心 中, 保 證 信 徒 更 肖 乎 基 督 的 形 像 祂 在 崇 拜, 傳 道, 與 服 事 中 光 照 並 加 力 給 信 徒 和 教 會 創 世 記 1:2; 士 師 記 14:6; 約 伯 記 26:13; 詩 篇 51:11;139:7ff; 以 賽 亞 書 61 :1-3; 約 珥 書 2:28-32; 馬 太 福 音 1:18;3:16;4:1;12:28-32;28:19; 馬 可 福 音 1:10,12; 路 加 福 音 1:35;4:1,18-19;11:13;12:12;24:49; 約 瀚 福 音 4:24;14:16-17,26;15:26;16:7-14; 使 徒 行 傳 1:8;2:1-4,38;4:31;5:3;6:3;7:55;8:17,39;10:44;13:2;15:28;16:6 ;19:1-6; 羅 馬 書 8:9-11,14-16,26-27; 哥 林 多 前 書 2:10-14;3:16;12:3-11,13; 加 拉 太 書 4:6; 以 弗 所 書 1:13-14;4:30;5:18; 帖 撒 羅 尼 迦 前 書 5:19; 提 摩 太 前 書 3:16;4:1; 提 摩 太 後 書 1:14;3:16; 希 伯 來 書 9:8,14; 彼 得 後 書 1:21; 約 瀚 壹 書 4:13;5:6-7; 啟 示 錄 1:10;22:17 二, 人 人 是 按 照 神 的 形 像 特 別 的 創 造 神 造 男 造 女, 人 是 神 創 造 萬 物 中 的 傑 作 性 是 神 創 造 良 善 中 一 份 禮 物 人 起 初 是 無 罪 的, 造 物 主 賜 給 他 們 自 由 意 志, 人 藉 著 自 由 抉 擇 犯 罪 得 罪 神, 罪 因 此 進 入 人 類 中 由 於 撒 但 的 試 探, 人 違 背 神 的 命 令, 他 們 從 最 初 承 受 的 良 善 中 墮 落 了, 掉 入 一 個 傾 向 犯 罪 的 環 境 中 因 此, 當 他 們 有 道 德 行 為 的 時 候, 他 們 就 犯 罪, 落 在 審 判 之 中 只 有 神 的 恩 惠 恢 復 他 們 與 神 聖 潔 的 關 係, 促 使 人 履 行 神 創 造 的 目 的 人 的 品 格 之 所 以 聖 潔, 顯 明 神 按 照 祂 的 形 像 造 人, 因 此 基 督 為 人 而 死 ; 每 一 個 種 族 每 一 個 人 都 享 有 完 全 的 尊 嚴, 值 得 別 人 尊 敬, 並 充 滿 基 督 徒 的 愛

7 創 世 記 1:26-30;2:5,7,18-22;3;9:6; 詩 篇 1;8:3-6;32:1-5;51:5; 以 賽 亞 書 6:5; 耶 利 米 書 17:5; 馬 太 福 音 16:26; 使 徒 行 傳 17:26-31; 羅 馬 書 1:19-32;3:10-18,23;5:6,12,19;6:6;7:14-25;8:14-18,29; 哥 林 多 前 書 1:21-31;15:19,21-22; 以 弗 所 書 2:1-22; 歌 羅 西 書 1:21-22;3:9-11 三, 救 恩 救 恩 包 括 全 人 的 救 贖, 凡 接 受 耶 穌 為 救 主 為 主 的 人, 都 可 以 得 救 基 督 藉 著 祂 的 寶 血 使 信 的 人 蒙 受 永 恆 的 救 贖 從 廣 義 言, 救 恩 包 括 了 重 生, 稱 義, 成 聖, 和 得 榮 人 不 相 信 耶 穌 基 督 為 主, 無 從 獲 得 救 恩 ( 一 ), 重 生, 或 新 生, 是 神 恩 惠 的 工 作, 藉 此 信 徒 在 耶 穌 基 督 裏 成 為 新 造 的 人 這 是 人 認 罪, 聖 靈 在 人 心 作 改 變 的 工 作, 意 即 罪 人 向 神 悔 改, 並 信 靠 主 耶 穌 基 督 悔 改 與 相 信 是 個 人 經 歷 救 恩 不 可 分 的 經 驗 悔 改 是 人 真 正 轉 離 罪 歸 向 神, 相 信 是 接 受 耶 穌 基 督 為 救 主 為 主, 全 人 委 身 給 祂 ( 二 ), 稱 義 是 神 的 恩 典, 充 滿 了 赦 罪 的 原 則, 就 是 祂 的 義 赦 免 一 切 悔 改 並 相 信 基 督 的 罪 人 稱 義 使 信 徒 進 入 與 神 和 好 的 關 係, 蒙 神 的 恩 寵 ( 三 ), 成 聖 是 人 重 生 的 經 歷, 藉 此 信 徒 為 了 神 的 目 的 分 別 為 聖, 並 且 藉 著 聖 靈 入 住 的 大 能 和 同 在, 使 信 徒 的 品 德 和 靈 性 進 入 更 成 熟 的 地 步, 重 生 的 人 會 在 神 的 恩 典 中 繼 續 不 斷 地 成 長 ( 四 ), 得 榮 是 救 贖 的 頂 峰, 最 後 的 祝 福, 蒙 恩 人 的 居 所 創 3:15; 出 埃 及 記 3:14-17;6:2-8; 馬 太 福 音 1:21;4:17;16:21-26;27:22-28:6; 路 加 福 音 1:68-69;2:28-32; 約 瀚 福 音 1:11-14,29;3:3-21,36;5:24;10:9,28-29;15:1-16;17:17; 使 徒 行 傳 2:21;4:12;15:11;16:30-31;17:30-31;20:32; 羅 馬 書 1:16-18;2:4;3:23-25;4:3ff;5:8-10;6:1-

8 23;8:1-18,29-39;10:9-10,13;13:11-14; 哥 林 多 前 書 1:18,30;6:19-20;15:10; 哥 林 多 後 書 5:17-20; 加 拉 太 書 2:20;3:13;5:22-25;6:15; 以 弗 所 書 1:7;2:8-22;4:11-16; 腓 立 比 書 2:12-13; 歌 羅 西 書 1:19-22;3:1ff; 帖 撒 羅 尼 迦 前 書 5:23-24; 提 摩 太 後 書 1:12; 提 多 書 2:11-14; 希 伯 來 書 2:1-3;5:8-9;9:24-28;11:1-12:8,14; 雅 各 書 2:14-26; 彼 得 前 書 1:2-23; 約 瀚 壹 書 1:6-2:11; 啟 3:20;21:1-22:5 四, 神 恩 惠 的 目 的 揀 選 是 神 恩 惠 的 目 的, 神 藉 此 使 罪 人 重 生, 稱 義, 成 聖, 和 得 榮 它 是 前 後 一 致 的, 藉 著 人 自 由 的 抉 擇, 明 白 神 一 切 的 方 法 與 終 極 有 關 它 是 神 主 權 榮 耀 的 彰 顯, 是 神 無 限 智 慧, 聖 潔, 和 不 能 改 變 的 它 除 去 人 的 驕 傲, 卻 要 求 人 謙 卑 所 有 真 正 的 信 徒 必 忍 耐 到 底, 神 在 基 督 裏 接 納 並 藉 祂 的 靈 成 聖 的 人, 永 不 會 從 恩 典 中 墜 落 的, 但 要 存 留 到 永 遠 信 徒 可 能 因 為 疏 忽 受 試 探 而 犯 罪, 使 聖 靈 擔 憂, 損 害 了 他 們 的 恩 惠 與 平 安, 使 他 們 因 此 受 責 罰, 神 會 管 教, 他 們 仍 然 得 著 神 能 力 的 保 守, 藉 著 信 心 而 得 的 救 恩 創 12:1-3; 出 埃 及 記 19:5-8; 撒 母 耳 記 上 8:4-7,19-22; 以 賽 亞 書 5:1-7; 耶 利 米 書 31:31ff; 馬 太 福 音 16:18-19;21:28-45;24:22,31;25:34; 路 加 福 音 1:68-79;2:29-32;19:41-44;24:44-48; 約 瀚 福 音 1:12-14;3:16;5:24;6:44-45,65;10:27-29;15:16;17:6,12,17-18; 使 徒 行 傳 20:32; 羅 馬 書 5:9-10;8:28-29;10:12-15;11:5-7,26-36; 哥 林 多 前 書 1:1-2;15:24-28; 以 弗 所 書 1:4-23;2:1-10;3:1-11; 歌 羅 西 書 1:12-14; 帖 撒 羅 尼 迦 後 書 2:13-14; 提 摩 太 後 書 1:12;2:10,19; 希 伯 來 書 11:39-12:2; 雅 各 書 1:12; 彼 得 前 書 1:2-5,13;2:4-10; 約 瀚 壹 書 1:7-9;2:19;3:2 五, 教 會

9 主 耶 穌 基 督 的 新 約 教 會 是 一 個 由 受 浸 信 徒 組 成 本 地 自 主 的 會 眾, 因 福 音 而 有 的 信 約 和 交 誼 彼 此 聯 繫, 遵 守 基 督 的 兩 個 禮 儀, 接 受 神 律 法 的 管 制, 藉 著 祂 的 話, 行 使 聖 靈 賦 與 的 恩 賜 與 特 權, 尋 求 擴 展 福 音 直 到 地 極 每 個 會 友 在 基 督 的 主 權 和 民 主 的 進 程 下 行 事, 如 此 的 會 眾 每 位 會 友 負 起 責 任, 並 尊 基 督 為 主 教 會 聖 職 人 員 是 牧 師 和 執 事, 當 具 恩 賜 的 男 女 事 奉 教 會 的 時 候, 按 聖 經 的 教 訓, 牧 師 的 職 份 是 男 性 新 約 教 會 同 樣 是 基 督 的 身 體, 包 括 一 切 在 各 時 代 得 贖 的 信 徒, 意 即 每 個 種 族, 言 語 的 信 徒, 子 民, 和 國 家 馬 太 福 音 16:15-19;18:15-20; 使 徒 行 傳 2:41-42,47;5:11-14;6:3-6;13:1-3;14:23,27;15:1-30;16:5;20:28; 羅 馬 書 1:7; 哥 林 多 前 書 1:2;3:16;5:4-5;7:17;9:13-14;12; 以 弗 所 書 1:22-23;2:19-22;3:8-11,21;5:22-32; 腓 立 比 書 1:1; 歌 羅 西 書 1:18; 提 摩 太 前 書 2:9-14;3:1-15;4:14; 希 伯 來 書 11:39-40; 彼 得 前 書 5:1-4; 啟 示 錄 2-3;21:2-3 六, 浸 禮 與 主 餐 基 督 徒 的 浸 禮 是 奉 聖 父, 聖 子, 聖 靈 的 名 為 信 徒 全 身 浸 入 水 中, 這 是 順 服 的 行 動, 象 徵 信 徒 的 信 仰, 與 主 同 釘 死, 同 埋 葬, 和 同 復 活, 浸 入 水 中 指 信 徒 向 罪 而 死, 將 舊 人 埋 葬, 復 活 是 在 基 督 裏 的 新 生 命 與 主 同 行 它 是 見 證 末 期 死 人 復 活 的 信 仰, 作 為 教 會 的 禮 儀, 它 是 教 會 會 友 的 資 格 和 守 主 餐 的 先 決 條 件 主 餐 是 象 徵 順 服 的 行 動, 會 友 藉 此 一 同 領 受 主 的 餅 和 主 的 杯, 紀 念 救 贖 主 受 死 和 期 待 祂 的 再 來 馬 太 福 音 3:13-17;26:26-30;28:19-20; 馬 可 福 音 1:9-11;14:22-26; 路 加 福 音 3:21-22;22:19-20; 約 瀚 福 音 3:23; 使 徒 行 傳 2:41-42;8:35-39;16:30-33;20:7; 羅 馬 書 6:3-5; 哥 林 多 前 書 10:16,21;11:23-

10 29; 歌 羅 西 書 2:12 七, 主 日 每 週 的 第 一 日 是 主 日, 它 是 基 督 徒 經 常 遵 守 的 日 子, 這 日 是 紀 念 主 耶 穌 從 死 裏 復 活 公 眾 和 私 人 聚 會 包 括 崇 拜 和 靈 修 主 日 的 活 動 在 耶 穌 基 督 的 領 導 下, 基 督 徒 的 良 心 是 相 稱 的 出 埃 及 記 20:8-11; 馬 太 福 音 12:1-12;28:1ff; 馬 可 福 音 2:27-28;16:1-7; 路 加 福 音 24:1-3,33-36; 約 瀚 福 音 4:21-24;20:1,19-28; 使 徒 行 傳 20:7; 羅 馬 書 14:5-10; 哥 林 多 前 書 16:1-2; 歌 羅 西 書 2:16;3:16; 啟 示 錄 1:10 八, 神 國 神 國 包 括 的 兩 方 面 : 神 對 宇 宙 的 主 權, 和 祂 特 別 在 那 些 甘 願 承 認 祂 為 王 的 人 心 中 掌 王 權 神 國 是 救 恩 的 領 域, 那 些 因 信 和 活 像 小 孩 子 委 身 給 耶 穌 基 督 的 人 才 可 以 進 入 的 基 督 徒 必 須 祈 禱 努 力 事 主, 使 神 的 國 早 日 降 臨, 祂 的 旨 意 早 日 得 以 成 全 在 地 上 神 國 完 滿 結 束 直 等 到 主 耶 穌 基 督 再 來, 和 這 時 代 的 末 期 創 1:1; 以 賽 亞 書 9:6-7; 耶 利 米 書 23:5-6; 馬 太 福 音 3:2;4:8-10,23;12:25-28;13:1-52;25:31-46;26:29; 馬 可 福 音 1:14-15;9:1; 路 加 福 音 4:43;8:1;9:2;12:31-32;17:20-21;23:42; 約 瀚 福 音 3:3;18:36; 使 徒 行 傳 1:6-7;17:22-31; 羅 馬 書 5:17;8:19; 哥 林 多 前 書 15:24-28; 歌 羅 西 書 1:13; 希 伯 來 書 11:10,16;12:28; 彼 得 前 書 2:4-10;4:13; 啟 示 錄 1:6,9;5:10;11:15;21-22 九, 末 期 的 事 神 有 自 己 的 時 間, 並 用 祂 自 己 的 方 法, 使 這 世 界 有 完 滿 的 結 束 按 照 祂 的 應 許, 耶

11 穌 基 督 會 親 自 再 來, 在 榮 耀 中 顯 現, 地 上 的 人 都 可 以 看 見 祂 ; 死 人 要 復 活 ; 基 督 要 按 公 義 審 判 一 切 的 人 不 義 的 人 將 會 被 交 付 在 地 獄 裏, 就 是 那 永 遠 受 刑 的 地 方 義 人 要 復 活, 接 受 榮 耀 的 身 體, 蒙 神 賞 賜, 永 遠 在 天 堂 與 主 同 在 以 賽 亞 書 2:4;11:9; 馬 太 福 音 16:27;18:8-9;19:28;24:27,30,36,44;25:31-46;26:64; 馬 可 福 音 8:38;9:43-48; 路 加 福 音 12:40,48;16:19-26;17:22-37;21:27-28; 約 瀚 福 音 14:1-3; 使 徒 行 傳 1:11;17:31; 羅 馬 書 14:10; 哥 林 多 前 書 4:5;15:24-28,35-58; 哥 林 多 後 書 5:10; 腓 立 比 書 3:20-21; 歌 羅 西 書 1:5;3:4; 帖 撒 羅 尼 迦 前 書 4:14-18;5:1ff; 帖 撒 羅 尼 迦 後 書 1:7ff;2; 提 摩 太 前 書 6:14; 提 摩 太 後 書 4:1,8; 提 多 書 2:13; 希 伯 來 書 9:27-28; 雅 各 書 5:8; 彼 得 後 書 3:7ff; 約 瀚 壹 書 2:28;3:2; 猶 大 書 14; 啟 示 錄 1: 18;3:11;20:1-22:13 十 一, 傳 道 與 差 傳 這 是 每 個 基 督 跟 從 者 和 每 個 屬 主 耶 穌 基 督 教 會 的 責 任 與 特 權, 他 們 努 力 傳 福 音, 使 萬 民 作 主 的 門 徒 新 人 的 靈 是 聖 靈 的 工 作 使 我 們 去 愛 別 人 傳 教 士 對 世 人 的 努 力, 是 叫 人 的 靈 得 著 新 生, 不 斷 為 基 督 的 大 使 命 而 努 力 主 耶 穌 基 督 囑 咐 我 們 將 福 音 傳 給 萬 民 聽, 這 是 每 個 屬 神 兒 女 的 責 任, 不 斷 尋 求 藉 口 傳 和 基 督 徒 生 活 方 式 將 福 音 傳 給 失 喪 的 人, 或 藉 其 他 與 基 督 和 諧 的 方 法 傳 道 創 世 記 12:1-3; 出 埃 及 記 19:5-6; 以 賽 亞 書 6:1-8; 馬 太 福 音 9:37-38;10:5-15;13:18-30,37-43;16:19;22:9-10;24:14;28:18-20; 路 加 福 音 10:1-18;24:46-53; 約 瀚 福 音 14:11-12;15:7-8,16;17:15;20:21; 使 徒 行 傳 1:8;2;8:26-40;10:42-48;13:2-3; 羅 馬 書 10:13-15; 以 弗 所 書 3:1-11; 帖 撒 羅 尼 迦 前 書 1:8; 提 摩 太 後 書 4:5; 希 伯 來 書 2:1-3;11:39-12:2; 彼 得 前 書 2:4-10; 啟 示 錄 22:17

12 十 二, 教 育 基 督 教 是 啟 蒙 和 理 志 的 信 仰, 在 基 督 裏 儲 藏 了 一 切 智 慧 和 知 識 因 此, 所 有 純 正 的 學 習 是 我 們 基 督 教 遺 產 的 一 部 份 新 人 開 了 一 切 人 類 的 天 賦, 制 造 對 知 識 的 渴 求, 並 且 因 而 獲 得 教 會 慷 慨 的 支 持 一 個 適 當 的 基 督 教 教 育 系 統 必 須 為 了 成 就 基 督 子 民 的 屬 靈 計 劃 的 基 督 教 教 育 需 要 適 度 地 平 衡 學 術 性 的 自 由 和 學 術 性 的 責 任 在 人 間 生 活 有 秩 序 的 自 由 常 是 受 限 制 的 和 永 不 可 能 是 絕 對 的, 一 個 教 師 在 基 督 教 學 校, 大 學, 或 神 學 院 的 自 由, 是 受 耶 穌 基 督 先 存 的 名, 聖 經 的 權 威, 或 學 校 存 在 顯 著 的 目 的 所 限 制 申 命 記 4:1,5,9,14;6:1-10;31:12-13; 尼 希 米 書 8:1-8; 約 伯 記 28:28; 詩 篇 19:7ff;119:11; 箴 言 3:13ff;4:1-10;8:1-7,11;15:14; 雅 歌 書 7:19; 馬 太 福 音 5:2;7:24ff;28:19-20; 路 加 福 音 2:40; 哥 林 多 前 書 1:18-31; 以 弗 所 書 4:11-16; 腓 立 比 書 4:8; 歌 羅 西 書 2:3,8-9; 提 摩 太 前 書 1:3-7; 提 摩 太 後 書 2:15;3:14-17; 希 伯 來 書 5:12-6:3; 雅 各 書 1:5;3:17 十 三, 管 家 職 份 神 是 一 切 暫 時 和 屬 靈 賜 福 的 泉 源 ; 我 們 和 我 們 所 擁 有 的 一 切 都 是 屬 祂 的 基 督 徒 對 全 世 界 欠 了 屬 靈 的 債, 一 種 神 聖 福 音 托 管 的 債, 因 此 在 他 們 擁 有 一 切 的 管 家 職 份 上, 有 責 任 用 他 們 的 時 間, 才 幹, 和 擁 有 的 物 質 事 奉 神 ; 並 且 認 識 這 受 托 的 一 切 為 了 榮 耀 祂 和 幫 助 其 他 的 人 按 照 聖 經 的 話, 為 了 促 進 救 主 在 地 上 的 國 度, 基 督 徒 應 該 快 樂 地, 經 常 地, 系 統 地 貢 獻 他 們 的 一 切 創 世 記 14:20; 利 未 記 27:30-32; 申 命 記 8:18; 瑪 拉 基 書 3:8-12; 馬 太 福 音 6:1-4,19-21;23:23;25:14-29; 路 加 福 音 12:16-21,42;16:1-13; 使 徒 行 傳 2:44-47;5:1-11;17:24-25;20:35; 羅 馬 書 6:6-22;12:1-2; 哥 林 多 前 書 4:1-2;6:19-

13 20;12;16:1-4; 哥 林 多 後 書 8-9;12:15; 腓 立 比 書 4:10-19; 彼 得 前 書 1:18-19 十 四, 合 作 基 督 的 子 民 按 需 求 組 織 聯 會, 為 了 神 國 度 偉 大 的 目 標 取 得 合 作, 如 此 的 聯 會 並 無 權 彼 此 轄 制, 或 轄 制 教 會 他 們 是 自 願 的 和 輔 導 的 群 體, 其 設 計 為 了 引 發, 組 合, 和 集 中 我 們 子 民 的 力 量 作 更 有 效 的 服 務 為 了 擴 展 基 督 的 國 度, 新 約 教 會 應 該 彼 此 合 作, 促 進 傳 教, 教 育 和 慈 善 的 工 作 基 督 徒 合 一 在 新 約 聖 經 的 函 義 是 不 同 組 別 的 基 督 子 民 在 靈 裏 和 諧, 和 為 了 共 同 的 目 的 自 願 合 作 不 同 基 督 教 宗 派 的 合 作 是 可 行 的, 當 他 們 能 夠 達 到 其 本 身 公 義 的 目 的, 或 合 作 不 違 反 良 心, 或 危 及 對 基 督 及 祂 顯 在 新 約 聖 經 話 語 忠 誠 的 時 候 出 埃 及 記 17:12;18:17ff; 士 師 記 7:21; 以 斯 拉 記 1:3-4;2:68-69;5:14-15; 尼 希 米 記 4;8:1-5; 馬 太 福 音 10:5-15;20:1-16;22:1-10;28:19-20; 馬 可 福 音 2:3; 路 加 福 音 10:1ff; 使 徒 行 傳 1:13-14;2:1ff;4:31-37;13:2-3;15:1-35; 哥 林 多 前 書 1:10-17;3:5-15;12; 哥 林 多 後 書 8-9; 加 拉 太 書 1:6-10; 以 弗 所 書 4:1-16; 腓 立 比 書 1:15-18 十 五, 基 督 徒 與 社 會 秩 序 基 督 徒 有 責 任 尋 求 基 督 的 旨 意 超 越 我 們 的 生 活 和 人 類 的 社 會 使 用 策 略 和 方 法 改 良 社 會 和 建 立 人 間 公 義, 當 這 些 藉 著 神 在 基 督 裏 的 救 恩 根 直 在 重 生 者 個 人 心 中, 才 是 真 正 永 久 的 幫 助 基 督 徒 反 對 種 族 主 義, 和 各 種 形 式 的 貪 婪, 自 私, 惡 毒, 和 各 種 性 不 道 德 的 行 為, 包 括 姦 淫, 同 性 戀, 和 一 夫 多 妻 制 我 們 努 力 工 作, 提 供 孤 兒, 需 要 者, 受 虐 待, 年 老, 無 助, 和 有 病 的 幫 助 我 們 為 未 能 誕 生, 不 可 想 像 安 樂 死 的 事 說 話, 因 為 人 的 生 命 是 神 聖 的 每 個 基 督 徒 在 公 義, 真 理, 和 弟 兄 相 愛 的 原 則 支 配 下, 必 須 尋 求 勸 勉, 政 府 和 合 一 的 社 會, 為 了 促 進 這 些 目 標, 基 督 徒 必 須 準 備 與 任 何 有 心 的 人 在 任 何 良 好 的 理 由 下 一 同 工 作, 時 常 小 心 翼 翼 以 愛 的 精 神, 和 對 忠 於 基 督 和 祂 的 真 理 不 妥 協 的 情 況 下 行 動

14 出 埃 及 記 20:3-17; 利 未 記 6:2-5; 申 命 記 10:12;27:17; 詩 篇 101:5; 彌 迦 書 6:8; 撒 迦 利 亞 書 8:16; 馬 太 福 音 5:13-16,43-48;22:36-40;25:35; 馬 可 福 音 1:29-34;2:3ff;10:21; 路 加 福 音 4:18-21;10:27-37;20:25; 約 瀚 福 音 15:12;17:15; 羅 馬 書 12-14; 哥 林 多 前 書 5:9-10;6:1-7;7:20-24;10:23-11:1; 加 拉 太 書 3:26-28; 以 弗 所 書 6:5-9; 歌 羅 西 書 3:12-17; 帖 撒 羅 尼 迦 前 書 3:12; 腓 利 門 書 ; 雅 各 書 1:27-28 十 六, 和 平 與 戰 爭 這 是 基 督 徒 的 責 任, 在 公 義 的 原 則 下 與 眾 人 尋 求 和 平 按 照 基 督 的 精 神 和 教 訓, 他 們 必 須 盡 一 切 的 努 力 停 止 戰 爭 真 正 挽 救 戰 爭 的 精 神 是 主 的 福 音 世 人 在 他 們 的 事 情 和 國 家 的 事 情 上 最 大 的 需 要 是 接 受 祂 的 教 訓, 實 踐 愛 的 律 全 世 界 的 基 督 徒 當 為 和 平 之 子 的 統 治 祈 禱 以 賽 亞 書 2:4; 馬 太 福 音 5:9,38-48;6:33;26:52; 路 加 福 音 22:36,38; 羅 馬 書 12:18-19;13:1-7;14:19; 希 伯 來 書 12:14; 雅 各 書 4:1-2 十 七, 宗 教 自 由 神 是 唯 一 良 心 的 主, 祂 容 讓 人 在 其 教 義 和 誡 命 有 自 由, 甚 至 這 些 與 祂 的 話 語 相 違, 或 不 恆 守 在 其 中 教 會 與 國 家 應 該 分 開, 國 家 對 每 個 教 會 的 保 獲 和 追 求 屬 靈 目 標 的 自 由 負 責 任 為 了 提 供 如 此 的 自 由, 沒 有 一 個 教 會 團 體 或 宗 派 得 到 國 家 的 恩 惠 超 過 其 他 的 人 民 政 府 是 神 所 按 立 的, 基 督 徒 在 凡 事 上 給 與 忠 誠 的 順 服, 卻 不 違 背 神 啟 示 的 旨 意 教 會 不 應 求 助 政 府 的 力 量 行 使 它 的 工 作 基 督 的 福 音 期 待 屬 靈 的 方 法 去 達 到 它 的 目 的, 政 府 為 了 任 何 宗 教 意 見 無 權 加 以 懲 罰, 也 無 權 增 加 稅 收 支 持 任 何 形 式 的 宗 教 一 個 自 由 的 教 會 在 一 個 自 由 的 國 家 是 基 督 徒 的 理 想, 這 暗 示 自 由 的 權 利 並 不 妨 礙 人 進 到 神 的 面 前, 並 有 權 在 宗 教 領 域 內 組 成 和 宣 傳 宗 教 信 仰 而 不 受 政 府 力

15 量 的 干 預 創 世 記 1:27;2:7; 馬 太 福 音 6:6-7,24;16:26;22:21; 約 瀚 福 音 8:36; 使 徒 行 傳 4:19-20; 羅 馬 書 6:1-2;13:1-7; 加 拉 太 書 5:1,13; 腓 立 比 書 3:20; 提 摩 太 前 書 2:1-2; 雅 各 書 4:12; 彼 得 前 書 2:12-17;3:11-17;4:12-19 十 八, 家 庭 神 設 立 家 庭, 使 之 成 為 人 類 社 會 基 礎 的 組 織 家 庭 成 員 藉 婚 姻 血 源 和 領 養 互 為 關 係 婚 姻 是 一 男 一 女 結 合, 終 身 委 身 在 盟 約 上 家 庭 是 神 獨 一 的 禮 物, 啟 示 基 督 與 教 會 的 聯 合, 提 供 男 女 在 婚 姻 上 親 密 伴 侶 的 架 構 按 照 聖 經 的 標 準, 和 繁 衍 人 類 種 族 的 方 法, 性 是 表 達 的 渠 道 丈 夫 與 妻 子 在 神 面 前 是 平 等, 因 為 他 們 是 按 照 神 的 形 像 造 成 婚 姻 的 關 係 是 神 與 其 子 民 關 係 的 模 式, 丈 夫 要 愛 他 的 妻 子, 正 如 基 督 愛 教 會 他 具 有 神 所 賜 的 責 任, 供 給, 保 獲 和 領 導 他 的 家 人 妻 子 如 僕 人 一 樣 順 服 自 己 在 丈 夫 的 領 導 下, 正 如 教 會 甘 願 順 服 基 督 的 領 導 她 具 有 神 的 形 像 如 丈 夫 一 樣, 因 此 與 丈 夫 同 等, 具 有 神 所 賜 的 責 任 尊 敬 她 的 丈 夫, 像 他 的 助 手 服 事 管 理 自 己 的 家, 並 培 育 下 一 代 兒 女 從 孕 育 的 觀 念 看, 是 主 的 祝 福 和 產 業 父 母 對 兒 女 在 婚 姻 上 表 現 出 神 的 樣 式 父 母 要 教 導 兒 女 屬 靈 和 道 德 觀, 藉 著 不 斷 生 活 模 式 的 榜 樣, 愛 的 管 教, 基 於 聖 經 真 理 作 決, 引 導 他 們 的 兒 女, 兒 女 要 尊 敬 和 順 服 他 們 的 父 母 創 世 記 1:26-28;2:15-25;3:1-20; 出 埃 及 記 20:12; 申 命 記 6:4-9; 約 書 亞 記 24:15; 撒 母 耳 記 上 1:26-28; 詩 篇 51:5;78:1-8;127;128;139:13-16; 箴 言 1:8;5:15-20;6:20-22;12:4;13:24;14:1;17:6;18:22;22:6,15;23:13-

16 14;24:3;29:15,17;31:10-31; 雅 歌 書 4:9-12;9:9; 瑪 拉 基 書 2:14-16; 馬 太 福 音 5:31-32;18:2-5;19:3-9; 馬 可 福 音 10:6-12; 羅 馬 書 1:18-32; 哥 林 多 前 書 7:1-16; 以 弗 所 書 5:21-33;6:1-4; 歌 羅 西 書 3:18-21; 提 摩 太 前 書 5:8,14; 提 摩 太 後 書 1:3-5; 提 多 書 2:3-5; 希 伯 來 書 13:4; 彼 得 前 書 3:1-7

所 3 學 分 課 程, 及 兩 門 跨 領 域 課 程 共 6 學 分 以 上 課 程 學 生 在 修 課 前, 必 須 填 寫 課 程 修 課 認 定 表, 經 班 主 任 或 指 導 教 授 簽 名 後 始 認 定 此 課 程 學 分 ) 10. 本 規 章 未 盡 事 宜, 悉 依 學 位

所 3 學 分 課 程, 及 兩 門 跨 領 域 課 程 共 6 學 分 以 上 課 程 學 生 在 修 課 前, 必 須 填 寫 課 程 修 課 認 定 表, 經 班 主 任 或 指 導 教 授 簽 名 後 始 認 定 此 課 程 學 分 ) 10. 本 規 章 未 盡 事 宜, 悉 依 學 位 95 年 訂 定 96 年 11 月 修 正 97 年 10 月 修 正 100 年 2 月 修 正 101 年 4 月 修 正 102 年 1 月 修 正 103 年 4 月 修 正 103 學 年 度 入 學 新 生 適 用, 舊 生 可 比 照 適 用 1. 研 究 生 須 於 入 學 後 第 二 學 期 開 學 前 選 定 指 導 教 授, 經 課 程 委 員 會 認 定 後 方 得 繼 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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