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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第 三 篇 設 計 專 利 實 體 審 查 1. 說 明 書 及 圖 式 之 揭 露 原 則 說 明 書 設 計 名 稱 設 計 名 稱 之 記 載 原 則 設 計 名 稱 不 符 記 載 原 則 之 示 例 物 品 用 途 設 計 說 明 圖 式 揭 露 內 容 包 含 不 主 張 設 計 之 部 分 者 圖 像 設 計 有 連 續 動 態 變 化 者 各 視 圖 間 因 相 同 對 稱 或 其 他 事 由 而 省 略 者 具 變 化 外 觀 之 設 計 者 有 輔 助 圖 或 參 考 圖 者 成 組 設 計 之 構 成 物 品 圖 式 圖 式 應 備 具 之 視 圖 一 般 原 則 輔 助 圖 圖 式 之 揭 露 方 式 一 般 原 則 設 計 有 主 張 色 彩 者 主 張 設 計 之 部 分 的 揭 露 方 式 不 主 張 設 計 之 部 分 的 揭 露 方 式 輔 助 圖 的 揭 露 方 式 參 考 圖 的 揭 露 方 式 申 請 專 利 之 設 計 的 解 釋 審 查 注 意 事 項 說 明 書 及 圖 式 之 揭 露 原 則 說 明 書 設 計 名 稱 I

2 2.1.1 設 計 名 稱 之 記 載 原 則 設 計 名 稱 不 符 記 載 原 則 之 示 例 物 品 用 途 設 計 說 明 圖 式 揭 露 內 容 包 含 不 主 張 設 計 之 部 分 者 圖 像 設 計 有 連 續 動 態 變 化 者 各 視 圖 間 因 相 同 對 稱 或 其 他 事 由 而 省 略 者 具 變 化 外 觀 之 設 計 者 有 輔 助 圖 或 參 考 圖 者 成 組 設 計 之 構 成 物 品 圖 式 圖 式 應 備 具 之 視 圖 一 般 原 則 輔 助 圖 或 參 考 圖 圖 式 之 揭 露 方 式 一 般 原 則 設 計 有 主 張 色 彩 者 不 主 張 設 計 之 部 分 的 揭 露 方 式 參 考 圖 的 揭 露 方 式 申 請 專 利 之 設 計 的 解 釋 審 查 注 意 事 項 II

3 第 三 篇 設 計 專 利 實 體 審 查 專 利 申 請 人 向 專 利 專 責 機 關 申 請 設 計 專 利, 須 備 具 申 請 書 說 明 書 及 圖 式, 其 中 所 提 出 之 說 明 書 及 圖 式 係 取 得 申 請 日 之 文 件 專 利 制 度 旨 在 鼓 勵 保 護 利 用 發 明 新 型 及 設 計 之 創 作, 以 促 進 產 業 發 展 設 計 經 由 申 請 審 查 程 序, 授 予 申 請 人 專 有 排 他 之 專 利 權, 以 鼓 勵 保 護 其 設 計 另 一 方 面, 在 授 予 專 利 權 時, 亦 確 認 該 設 計 專 利 之 保 護 範 圍, 使 公 眾 能 經 由 說 明 書 及 圖 式 之 揭 露 得 知 該 設 計 內 容, 進 而 利 用 該 設 計 開 創 新 的 設 計, 促 進 產 業 之 發 展 為 達 成 前 述 立 法 目 的, 端 賴 說 明 書 及 圖 式 明 確 且 充 分 揭 露 設 計, 使 該 設 計 所 屬 技 藝 領 域 中 具 有 通 常 知 識 者 能 瞭 解 其 內 容, 並 可 據 以 實 現 ( 參 照 本 章 1. 說 明 書 及 圖 式 之 揭 露 原 則 ), 以 作 為 公 眾 利 用 之 技 藝 文 獻 ; 並 明 確 界 定 申 請 專 利 之 技 藝 設 計 的 範 圍, 以 作 為 保 護 專 利 權 之 專 利 文 件 本 章 係 就 說 明 書 及 圖 式 之 共 通 性 規 定 予 以 說 明, 其 他 有 關 物 品 之 部 分 設 計 ( 本 章 以 下 稱 部 分 設 計 ) 應 用 於 物 品 之 電 腦 圖 像 及 圖 形 化 使 用 者 介 面 設 計 ( 本 章 以 下 稱 圖 像 設 計 ) 成 組 物 品 設 計 ( 本 章 以 下 稱 成 組 設 計 ) 或 衍 生 設 計 之 相 關 部 分, 詳 細 請 參 照 本 篇 第 八 九 十 十 一 章 1. 說 明 書 及 圖 式 之 揭 露 原 則 申 請 設 計 專 利 應 備 具 說 明 書 及 圖 式, 以 明 確 且 充 分 揭 露 申 請 專 利 之 設 計 (claimed design), 使 該 設 計 所 屬 技 藝 領 域 中 具 有 通 常 知 識 者, 能 瞭 解 其 內 容, 並 可 據 以 實 現 ; 其 中, 申 請 專 利 之 設 計, 指 揭 露 於 說 明 書 及 圖 式 中 請 求 保 護 之 申 請 標 的 (subject matter) 說 明 書 應 載 明 設 計 名 稱 物 品 用 途 及 設 計 說 明 專 利 法 規 定 使 該 設 計 所 屬 技 藝 領 域 中 具 有 通 常 知 識 者, 能 瞭 解 其 內 容, 並 可 據 以 實 現 ( 以 下 簡 稱 可 據 以 實 現 要 件 ), 指 說 明 書 及 圖 式 應 明 確 且 充 分 揭 露 申 請 專 利 之 設 計, 使 該 設 計 所 屬 技 藝 領 域 中 具 有 通 常 知 識 者, 在 說 明 書 及 圖 式 二 者 整 體 之 基 礎 上, 參 酌 申 請 時 之 通 常 知 識, 無 須 額 外 臆 測, 即 能 瞭 解 其 內 容, 據 以 製 造 申 請 專 利 之 設 計 該 設 計 所 屬 技 藝 領 域 中 具 有 通 常 知 識 者, 係 一 虛 擬 之 人, 指 具 有 申 請 時 該 設 計 所 屬 技 藝 領 域 中 之 一 般 知 識 (general knowledge) 及 普 通 技 能 (ordinary skill) 之 人, 且 能 理 解 利 用 申 請 時 的 先 前 技 藝 申 請 時 指 申 請 日, 有 主 張 優 先 權 者, 指 該 優 先 權 日 一 般 知 識, 指 該 設 計 所 屬 技 藝 領 域 中 已 知 的 知 識, 包 括 習 知 或 普 遍 使 用 的 資 訊 以 及 教 科 書 或 工 具 書 內 所 載 之 資 訊, 或 從 經 驗 法 則 所 瞭 解 的 年 專 125.Ⅰ 125.Ⅱ 專 Ⅰ 專 施 47.Ⅰ 版 專 施 50.Ⅰ 專 126.Ⅰ 施 47.Ⅱ

4 專 施 50 專 129.Ⅲ 專 施 51.Ⅰ 第 三 篇 設 計 專 利 實 體 審 查 年 事 項 普 通 技 能, 指 執 行 設 計 工 作 之 普 通 能 力 申 請 時 之 一 般 知 識 及 普 通 技 能, 本 章 簡 稱 申 請 時 之 通 常 知 識 設 計 為 應 用 於 物 品 之 形 狀 花 紋 色 彩 或 其 結 合 ( 本 章 以 下 稱 外 觀 ), 透 過 視 覺 訴 求 之 創 作, 申 請 專 利 之 設 計 的 實 質 內 容 係 以 圖 式 所 揭 露 物 品 之 外 觀 為 準, 並 得 參 審 酌 說 明 書 中 所 記 載 有 關 物 品 及 外 觀 之 說 明, 以 界 定 申 請 專 利 之 設 計 的 範 圍 製 作 設 計 專 利 之 說 明 書 及 圖 式, 除 應 於 圖 式 明 確 且 充 分 揭 露 設 計 之 外 觀, 並 應 於 說 明 書 之 設 計 名 稱 中 明 確 指 定 所 施 予 之 物 品, 以 利 於 設 計 之 分 類 及 前 案 檢 索 若 圖 式 或 設 計 名 稱 無 法 明 確 且 充 分 揭 露 申 請 專 利 之 設 計 的 內 容 時, 應 於 說 明 書 之 物 品 用 途 欄 及 設 計 說 明 欄 記 載 有 關 該 設 計 所 應 用 之 物 品 及 外 觀 特 徵 之 說 明, 使 該 設 計 所 屬 技 藝 領 域 中 具 有 通 常 知 識 者 能 瞭 解 其 內 容, 並 可 據 以 實 現 審 查 時, 若 說 明 書 或 圖 式 揭 露 不 符 可 據 以 實 現 之 要 件 者, 應 以 違 反 專 利 法 第 126 條 第 1 項 規 定 為 理 由, 通 知 申 請 人 申 復 或 修 正 說 明 書 或 圖 式 修 正 是 否 超 出 申 請 時 說 明 書 或 圖 式 所 揭 露 之 範 圍, 應 依 本 篇 第 六 章 修 正 誤 譯 之 訂 正 及 更 正 審 查 2. 說 明 書 申 請 設 計 專 利 之 說 明 書 應 載 明 設 計 名 稱 物 品 用 途 及 設 計 說 明, 應 依 所 定 順 序 及 方 式 撰 寫, 並 附 加 標 題 ; 若 物 品 用 途 或 設 計 說 明 已 於 設 計 名 稱 或 圖 式 表 達 清 楚 者, 得 不 記 載 以 下 分 別 就 各 事 項 說 明 2.1 設 計 名 稱 申 請 專 利 之 設 計 不 能 脫 離 其 所 應 用 之 物 品, 單 獨 以 形 狀 花 紋 色 彩 或 其 結 合 為 專 利 標 的 ; 因 此, 專 利 法 規 定 : 申 請 設 計 專 利, 應 指 定 所 施 予 之 物 品 即 係 於 設 計 名 稱 指 定 所 施 予 之 物 品 設 計 名 稱 之 記 載 原 則 設 計 名 稱 係 界 定 設 計 所 應 用 之 物 品 的 主 要 依 據 之 一, 其 應 明 確 簡 要 指 定 所 施 予 之 物 品, 且 不 得 冠 以 無 關 之 文 字 設 計 名 稱 原 則 上 應 依 國 際 工 業 設 計 分 類 (International Classification for Industrial Designs) 第 三 階 所 列 之 物 品 名 稱 擇 一 指 定, 或 以 一 般 公 知 或 業 界 慣 用 之 名 稱 指 定 版 3 之 設 計 為 物 品 之 組 件 者, 為 使 設 計 名 稱 所 指 定 的 物 品 與 申 請 專 利 之 設 計 的 實 質 內 容 一 致, 並 使 人 瞭 解 其 具 體 用 途, 其 應 載 明 為 何 物 品 之 何 組 件 例 如 打 火 機 之 防 風 罩, 其 名 稱 不 應 僅 指 定 為 打 火 機 或 防 風 罩, 而 應 指 定 為 打 火 機 之 防 風 罩, 以 避 免 產 生 申 請 專 利 之 設 計 所 欲 主 張 的 - 1-2

5 第 三 篇 設 計 專 利 實 體 審 查 標 的 不 明 確, 或 誤 認 該 物 品 之 用 途 為 烤 肉 架 之 防 風 罩 或 其 他 物 品 之 防 風 罩, 使 審 查 人 員 指 定 錯 誤 的 類 別 惟 若 設 計 名 稱 未 明 確 指 定 為 何 物 品 之 組 件 而 僅 記 載 為 該 組 件 名 稱, 但 在 說 明 書 之 物 品 用 途 欄 載 明 其 用 途, 或 以 圖 式 揭 露 其 使 用 狀 態 者, 只 要 足 以 使 該 設 計 所 屬 技 藝 領 域 中 具 有 通 常 知 識 者 能 瞭 解 其 內 容, 並 可 據 以 實 現 者, 亦 得 以 認 可 此 外, 申 請 設 計 專 利, 應 就 每 一 設 計 提 出 申 請, 設 計 名 稱 不 得 指 定 一 個 以 上 之 物 品, 例 如 指 定 為 汽 車 及 汽 車 玩 具 或 鋼 筆 與 原 子 筆, 應 以 不 符 合 一 設 計 一 申 請 為 理 由, 通 知 申 請 人 限 期 修 正 或 分 割 申 請 另 審 查 人 員 應 依 設 計 名 稱 所 指 定 之 物 品, 並 對 照 圖 式 之 內 容 及 物 品 用 途 之 記 載, 依 國 際 工 業 設 計 分 類 表 指 定 其 類 別 編 號, 該 類 別 編 號 應 包 括 大 分 類 號 (classes) 次 分 類 (subclasses) 號 及 英 文 版 物 品 序 號, 如 B0609 若 該 設 計 為 物 品 之 組 件 者, 應 指 定 該 組 件 之 類 別 編 號, 但 國 際 工 業 設 計 分 類 表 未 有 明 訂 特 定 之 類 別 時, 其 類 別 編 號 應 與 該 物 品 相 同 設 計 名 稱 不 符 記 載 原 則 之 示 例 設 計 名 稱 未 明 確 或 未 充 分 指 定 所 施 予 之 物 品, 應 以 違 反 可 據 以 實 現 要 件 通 知 申 請 人 限 期 修 正, 例 如 : (1) 指 定 物 品 錯 誤 而 與 申 請 內 容 不 符 者, 例 如 計 算 機, 卻 指 定 為 計 時 器 (2) 空 泛 不 具 體 者, 例 如 小 夜 燈, 卻 指 定 為 情 境 製 造 用 具 (3) 省 略 名 稱 用 途 不 明 確 者, 或 為 物 品 之 組 件 而 未 載 明 為 何 物 品 之 組 件 者, 例 如 防 風 罩 ; 應 指 定 為 打 火 機 之 防 風 罩 (4) 使 用 外 國 文 字 或 外 來 語, 而 非 一 般 公 知 或 業 界 慣 用 者, 例 如 KIOSK 打 印 機 ; 應 指 定 為 多 媒 體 資 訊 站 列 表 機 (5) 兩 種 以 上 用 途 並 列, 例 如 收 音 機 及 錄 音 機, 若 該 物 品 為 單 一 物 品 兼 具 該 兩 種 用 途 時, 應 指 定 為 收 錄 音 機 ; 但 例 如 汽 車 及 汽 車 玩 具, 因 該 物 品 不 可 能 單 一 物 品 兼 具 該 兩 種 用 途, 應 以 不 符 合 一 設 計 一 申 請 之 規 定, 通 知 申 請 人 限 期 修 正 或 分 割 申 請, 並 分 別 指 定 為 汽 車 汽 車 玩 具 另 設 計 名 稱 雖 已 明 確 且 充 分 指 定 所 施 予 之 物 品, 但 卻 冠 以 無 關 之 說 明 文 字 者, 仍 應 以 專 利 法 施 行 細 則 之 規 定, 通 知 申 請 人 限 期 修 正, 例 如 : (1) 冠 以 商 標 或 特 殊 編 號, 例 如 王 氏 PC034A (2) 冠 以 形 容 詞 者, 例 如 新 穎 的 輕 便 (3) 冠 以 造 形 風 格 等 之 說 明 文 字 者, 例 如 夏 威 夷 唐 風 (4) 冠 以 技 術 或 效 果 之 文 字 者, 例 如 具 有 節 能 效 果 的 具 有 高 功 率 的 具 有 醫 療 效 果 的 (5) 冠 以 外 觀 用 語 之 文 字 者, 例 如 之 形 狀 之 花 紋 年 專 129.Ⅰ 專 126.Ⅰ 專 129.Ⅰ 專 施 51.Ⅰ 版

6 前 後 施 51.Ⅱ 專 專 專 專 施 50.Ⅱ 51.Ⅲ 51.Ⅲ 施 51.Ⅳ 施 50.Ⅱ 施 53.Ⅴ 51.Ⅲ(1) 第 三 篇 設 計 專 利 實 體 審 查 年 版 之 色 彩 之 形 狀 及 花 紋 之 形 狀 花 紋 及 色 彩 2.2 物 品 用 途 物 品 用 途, 係 用 以 輔 助 說 明 設 計 所 施 予 物 品 之 使 用 或 功 能 等 敘 述, 使 該 設 計 所 屬 技 藝 領 域 中 具 有 通 常 知 識 者 能 瞭 解 其 內 容, 並 可 據 以 實 現 尤 其 對 於 新 開 發 的 設 計 或 設 計 為 其 他 物 品 之 組 件 者, 應 特 予 說 明 之 若 該 物 品 用 途 已 於 設 計 名 稱 或 圖 式 表 達 清 楚 者, 得 不 記 載 ; 惟 申 請 人 省 略 撰 寫, 若 專 利 專 責 機 關 認 為 設 計 名 稱 或 圖 式 未 能 清 楚 表 達 該 設 計 所 應 用 之 物 品 的 用 途 時, 將 依 職 權 限 期 通 知 申 請 人 修 正 2.3 設 計 說 明 設 計 說 明, 係 輔 助 說 明 設 計 之 形 狀 花 紋 色 彩 或 其 結 合 等 敘 述, 包 括 新 穎 設 計 特 徵 ( 即 申 請 專 利 之 設 計 對 照 先 前 技 藝 之 創 新 部 分 ), 及 與 圖 式 所 揭 露 之 設 計 有 關 的 情 事, 使 該 設 計 所 屬 技 藝 領 域 中 具 有 通 常 知 識 者 能 瞭 解 其 內 容, 並 可 據 以 實 現 若 圖 式 所 揭 露 之 設 計 有 下 列 情 事 之 一 者, 應 於 設 計 說 明 欄 敘 明 之 : (1) 圖 式 揭 露 內 容 包 含 不 主 張 設 計 之 部 分 (2) 圖 像 設 計 有 連 續 動 態 變 化 者, 應 敘 明 變 化 順 序 (3) 各 圖 間 因 相 同 對 稱 或 其 他 事 由 而 省 略 者 另 有 下 列 情 事 之 一 者, 必 要 時 亦 得 於 設 計 說 明 欄 簡 要 敘 明 之 : (1) 有 因 材 料 特 性 機 能 調 整 或 使 用 狀 態 之 變 化, 而 使 設 計 之 外 觀 產 生 變 化 者 ( 以 下 簡 稱 具 變 化 外 觀 之 設 計 ) (2) 有 輔 助 圖 或 參 考 圖 者 (3) 以 成 組 設 計 申 請 專 利 者, 其 各 構 成 物 品 之 名 稱 若 該 設 計 說 明 已 於 圖 式 表 達 清 楚 者, 得 不 記 載 ; 惟 申 請 人 省 略 撰 寫, 若 專 利 專 責 機 關 認 為 圖 式 未 能 清 楚 表 達 該 設 計 時, 將 依 職 權 限 期 通 知 申 請 人 修 正 以 下 就 與 圖 式 所 揭 露 之 設 計 有 關 的 情 事, 分 節 詳 細 說 明 如 下 : 圖 式 揭 露 內 容 包 含 不 主 張 設 計 之 部 分 者 若 圖 式 揭 露 內 容 包 含 主 張 設 計 之 部 分 與 不 主 張 設 計 之 部 分 時, 其 二 者 應 以 可 明 確 區 隔 之 表 示 方 式 呈 現, 例 如 實 虛 線 半 透 明 填 色 灰 階 單 色 填 色 圈 選 或 其 他 等 方 式, 而 該 不 主 張 設 計 之 部 分 之 表 示 方 式 應 於 設 計 說 明 簡 要 說 明, 例 如 記 載 為 圖 式 所 揭 露 之 虛 線 部 分, 為 本 案 不 主 張 設 計 之 部 分 ( 參 照 本 章 節 之 圖 1-167); 圖 式 所 揭 露 之 虛 線 係 表 示 所 應 用 之 球 鞋, 為 本 案 不 主 張 設 計 之 部 分 ; 圖 式 中 一 點 鏈 線 所 圍 繞 者, 係 界 定 本 案 所 欲 主 張 之 範 圍, 該 一 點 鏈 線 本 身 為 本 案 不 主 張 設 計 之 部 分 ( 參 照 本 章 節 之 圖 1-178); 圖 式 所 揭 露 之 灰 階 色

7 第 三 篇 設 計 專 利 實 體 審 查 第 一 章 說 明 書 及 圖 填 色, 為 本 案 不 主 張 設 計 之 部 分 ( 參 照 本 章 節 之 圖 1-189); 圖 式 所 揭 露 之 半 透 明 填 色, 為 本 案 不 主 張 設 計 之 部 分 ( 參 照 本 章 節 之 圖 及 圖 1-201) ( 有 關 不 主 張 設 計 之 部 分 的 其 他 說 明 詳 見 本 篇 第 八 章 部 分 設 計 及 第 九 章 圖 像 設 計 ) 圖 像 設 計 有 連 續 動 態 變 化 者 以 具 變 化 外 觀 之 圖 像 設 計 申 請 專 利, 若 圖 式 所 揭 露 之 多 張 視 圖 係 為 表 示 具 連 續 動 態 變 化 之 圖 像 設 計 者, 應 於 設 計 說 明 中 敘 明 其 變 化 順 序, 例 如 記 載 為 圖 式 所 揭 露 之 各 視 圖 係 依 前 視 圖 1 至 前 視 圖 5 之 順 序 係 依 序 產 生 連 續 動 態 變 化 外 觀 之 圖 像 設 計 ( 參 照 圖 1-1) ( 有 關 具 連 續 動 態 變 化 外 觀 之 圖 像 設 計, 詳 見 本 篇 第 九 章 圖 像 設 計 ) 式 專 施 51.Ⅲ(2) 圖 各 視 圖 間 因 相 同 對 稱 或 其 他 事 由 而 省 略 者 設 計 之 圖 式, 應 備 具 足 夠 之 視 圖, 以 充 分 揭 露 所 主 張 設 計 之 外 觀 ; 設 計 為 立 體 者, 應 包 含 立 體 圖 ; 設 計 為 連 續 平 面 者, 應 包 含 單 元 圖 因 此, 對 於 具 三 度 空 間 之 立 體 設 計, 通 常 必 須 備 具 立 體 圖 及 多 張 其 他 視 圖 ( 例 如 另 一 立 體 圖, 或 前 視 圖 後 視 圖 左 側 視 圖 右 側 視 圖 俯 視 圖 仰 視 圖 等 視 圖 ) 以 充 分 揭 露 申 請 專 利 之 設 計 的 各 個 視 面, 惟 對 於 各 圖 間 因 相 同 對 稱 或 其 他 事 由 者, 得 省 略 部 分 視 圖, 並 於 圖 式 設 計 說 明 簡 要 說 明 之 (1) 各 視 圖 間 因 相 同 或 對 稱 之 事 由 而 省 略 視 圖 者 為 充 分 揭 露 申 請 專 利 之 設 計 的 外 觀, 圖 式 所 備 具 之 視 圖 通 常 必 須 能 揭 露 該 設 計 的 各 個 視 面, 惟 各 視 圖 間 因 相 同 或 對 稱 者, 因 其 得 以 由 其 一 視 圖 直 接 得 知 另 一 視 圖 之 內 容, 故 得 省 略 該 視 圖, 惟 必 須 於 設 計 說 明 簡 年 施 53.Ⅰ 專 施 51.Ⅲ(3) 版

8 第 三 篇 設 計 專 利 實 體 審 查 要 說 明 之, 例 如 : 仰 視 圖 與 俯 視 圖 相 同, 故 省 略 仰 視 圖 ; 或 右 側 視 圖 與 左 側 視 圖 對 稱, 故 省 略 右 側 視 圖 ( 參 照 圖 1-2) 圖 1-2 (2) 因 其 他 事 由 而 省 略 視 圖 者 若 申 請 專 利 之 設 計 為 大 型 物 品, 的 其 部 分 視 面 為 普 通 消 費 者 於 選 購 時 或 使 用 時 不 會 注 意, 或 且 其 為 全 然 平 面 而 不 具 設 計 特 徵 者, 該 視 面 之 視 圖 亦 得 省 略 之, 如 工 具 機 機 車 或 汽 車 等 物 品 之 底 部 ( 參 照 圖 1-3) 如 圖 1-2 之 掛 鐘, 其 背 底 部 為 普 通 消 費 者 選 購 時 或 使 用 時 不 會 注 意 且 不 具 設 計 特 徵, 後 仰 視 圖 得 省 略 之, 並 且 應 於 設 計 說 明 中 簡 要 說 明 之, 例 如 : 後 仰 視 圖 為 普 通 消 費 者 於 選 購 時 或 使 用 時 不 會 注 意 之 視 面, 且 不 具 設 計 特 徵, 故 省 略 之 年 版

9 第 三 篇 設 計 專 利 實 體 審 查 圖 年 版

10 第 三 篇 設 計 專 利 實 體 審 查 又 如 某 些 物 品 之 厚 度 極 薄, 該 極 薄 之 視 面 通 常 為 普 通 消 費 者 選 購 或 使 用 時 不 會 注 意, 或 且 其 為 簡 單 截 面 而 不 具 設 計 特 徵 者, 該 視 面 之 視 圖 得 省 略 之, 如 圖 1-34 所 示 之 薄 板 材 物 品, 其 得 省 略 極 薄 部 分 之 視 圖, 並 且 應 於 設 計 說 明 中 簡 要 說 明 之, 例 如 : 前 後 左 側 右 側 視 圖 為 厚 度 極 薄 之 簡 單 截 面 而 不 具 設 計 特 徵, 故 省 略 之 年 圖 1-34 以 部 分 設 計 或 圖 像 設 計 申 請 專 利 者, 若 部 分 視 圖 所 揭 露 之 內 容 均 未 包 含 主 張 設 計 之 部 分 者, 亦 得 省 略 該 視 圖, 惟 該 省 略 事 由 無 須 於 設 計 說 明 特 別 載 明 具 變 化 外 觀 之 設 計 者 若 申 請 專 利 之 設 計 係 因 材 料 特 性 機 能 調 整 或 使 用 狀 態 而 為 具 變 化 外 觀 之 設 計 者, 必 要 時 得 就 圖 式 中 所 揭 露 之 變 化 狀 態 圖 或 使 用 狀 態 圖 為 簡 要 說 明, 例 如 記 載 為 使 用 狀 態 圖 為 本 設 計 取 出 USB 接 頭 之 使 用 狀 態 ( 參 照 本 章 節 圖 1-134) 版 有 輔 助 圖 或 參 考 圖 者 (1) 有 輔 助 圖 者 圖 式 中 另 有 繪 製 輔 助 圖 ( 如 剖 視 圖 放 大 圖 ) 或 有 參 考 圖 者, 必 要 專 施 51.Ⅳ(1) 專 施 51.Ⅳ(2)

11 第 三 篇 設 計 專 利 實 體 審 查 第 一 章 說 明 書 及 圖 時 得 於 設 計 說 明 簡 要 說 明 該 圖 所 欲 表 示 之 內 容, 例 如 記 載 為 : A-A 端 面 剖 視 圖 中 所 揭 露 斜 線 部 分, 係 表 示 前 視 圖 中 A-A 端 面 之 凹 面 特 徵 ( 參 照 本 章 節 圖 1-101) 參 考 圖 為 本 設 計 裝 設 耳 機 之 使 用 狀 態 或 參 考 圖 為 本 設 計 裝 置 於 牆 面 之 使 用 狀 態 ( 參 照 本 章 節 圖 1-14 及 圖 1-15) (2) 有 參 考 圖 者 圖 式 中 另 有 繪 製 參 考 圖 者, 必 要 時 得 於 設 計 說 明 簡 要 說 明 該 圖 所 欲 表 示 之 內 容, 例 如 記 載 為 : 參 考 圖 為 本 設 計 裝 設 耳 機 之 使 用 狀 態 或 參 考 圖 為 本 設 計 裝 置 於 牆 面 之 使 用 狀 態 ( 參 照 本 章 節 圖 1-15 及 圖 1-16) 成 組 設 計 之 構 成 物 品 以 成 組 設 計 申 請 設 計 專 利 者, 必 要 時 得 於 設 計 說 明 載 明 各 構 成 物 品 之 名 稱, 例 如 記 載 為 圖 式 立 體 圖 所 揭 露 之 物 品 包 含 左 喇 叭 播 放 器 及 右 喇 叭 ( 參 照 圖 1-45) ( 詳 見 本 篇 第 十 章 成 組 設 計 第 節 ) 式 專 施 51.Ⅳ(3) 圖 圖 式 設 計 之 圖 式 必 須 符 合 可 據 以 實 現 要 件, 亦 即 設 計 之 圖 式 必 須 備 具 足 夠 之 視 圖 以 充 分 揭 露 所 主 張 設 計 之 外 觀, 且 各 視 圖 應 符 合 明 確 之 揭 露 方 式, 使 該 設 計 所 屬 技 藝 領 域 中 具 有 通 常 知 識 者 能 瞭 解 申 請 專 利 之 設 計 的 內 容, 並 可 據 以 實 現 以 下 就 圖 式 應 備 具 之 視 圖 及 其 揭 露 方 式 分 述 如 下 : 年 專 126.Ⅰ 版

12 前 中 後 施 53.Ⅰ 專 專 53.Ⅱ 54.Ⅰ 施 53.Ⅰ 施 53.Ⅰ 53.Ⅰ 第 三 篇 設 計 專 利 實 體 審 查 3.1 圖 式 應 備 具 之 視 圖 一 般 原 則 設 計 之 圖 式, 應 備 具 足 夠 之 視 圖, 以 充 分 揭 露 所 主 張 設 計 之 外 觀 ; 該 視 圖 得 為 立 體 圖 六 面 視 圖 ( 前 視 圖 後 視 圖 左 側 視 圖 右 側 視 圖 俯 視 圖 仰 視 圖 ) 平 面 圖 單 元 圖 或 其 他 輔 助 圖 ; 且 圖 式 之 各 圖 應 標 示 其 名 稱 所 稱 足 夠 之 視 圖, 係 指 圖 式 所 包 含 之 視 圖 應 足 以 充 分 表 現 該 設 計 的 各 個 視 面, 以 構 成 申 請 專 利 之 設 計 的 整 體 外 觀 ; 又 設 計 為 立 體 者, 為 使 該 圖 式 能 明 確 表 現 該 設 計 之 空 間 立 體 感, 所 稱 足 夠 之 視 圖 外 尚 應 包 含 立 體 圖, 以 明 確 揭 露 該 立 體 設 計 因 此, 無 論 是 以 立 體 圖 及 六 面 視 圖 ( 如 圖 1-56 之 mp3 耳 機 設 計 ) 立 體 圖 搭 配 部 分 六 面 視 圖 ( 如 圖 1-67 之 硬 碟 外 接 盒 設 計 ) 或 以 二 個 上 之 立 體 圖 ( 如 圖 1-78 之 耳 機 理 線 器 設 計 ) 等 方 式, 只 要 其 能 明 確 且 充 分 揭 露 該 立 體 設 計 之 空 間 立 體 形 狀 及 其 各 個 視 面, 均 符 合 專 利 法 施 行 細 則 之 規 定 設 計 為 平 面 者 ( 如 圖 1-89 之 小 方 巾 設 計 ), 由 於 其 設 計 特 點 在 於 該 物 品 上 之 平 面 設 計, 申 請 設 計 專 利 之 圖 式 得 省 略 立 體 圖, 僅 以 前 後 二 視 圖 呈 現 ; 若 設 計 特 點 僅 在 於 單 面 者, 亦 得 僅 以 前 視 圖 或 平 面 圖 呈 現 設 計 為 連 續 平 面 者 ( 如 圖 之 布 料 設 計 ), 則 應 包 含 構 成 該 平 面 設 計 之 單 元 圖 圖 1-67 立 體 圖 搭 配 部 分 六 面 視 圖 年 版 3 圖 1-56 立 體 圖 及 六 面 視 圖

13 第 三 篇 設 計 專 利 實 體 審 查 立 體 圖 1( 代 表 圖 ) 立 體 圖 1-78 二 個 以 上 之 立 體 圖 圖 2 圖 1-89 前 後 視 圖 圖 平 面 圖 及 單 元 圖 輔 助 圖 或 參 考 圖 設 計 之 圖 式, 亦 得 繪 製 其 他 輔 助 圖 或 參 考 圖 以 幫 助 充 分 揭 露 申 請 專 利 之 設 計, 例 如 : 為 表 現 設 計 之 表 面 特 徵 所 繪 製 的 剖 視 面 圖 ( 如 圖 1-101) 為 強 調 設 計 之 局 部 特 徵 的 局 部 放 大 圖 ( 如 圖 及 圖 1-123) 為 表 現 具 變 化 外 觀 之 設 計 的 使 用 狀 態 圖 ( 如 圖 1-134) 為 表 現 設 計 與 其 他 物 品 或 使 用 環 境 之 關 係 的 參 考 圖 ( 如 圖 1-14 及 圖 1-15) 等 若 圖 式 包 含 有 輔 助 圖 或 參 考 圖 時, 必 要 時 得 於 設 計 說 明 中 簡 要 敘 明 之 參 考 圖 設 計 之 圖 式, 亦 得 繪 製 參 考 圖 以 幫 助 充 分 揭 露 申 請 專 利 之 設 計, 例 如 : 為 表 現 設 計 與 其 他 物 品 或 使 用 環 境 之 關 係 的 參 考 圖 ( 如 圖 1-15 及 圖 1-16) 等 若 圖 式 包 含 有 參 考 圖 時, 必 要 時 得 於 設 計 說 明 中 簡 要 敘 明 之 年 專 施 51.Ⅳ(2) 版

14 第 三 篇 設 計 專 利 實 體 審 查 圖 高 爾 夫 球 桿 之 桿 頭 立 體 圖 局 部 放 大 圖 圖 輪 胎 年 版

15 第 三 篇 設 計 專 利 實 體 審 查 前 視 圖 圖 像 放 大 圖 圖 洗 衣 機 之 圖 形 化 使 用 者 介 面 立 體 圖 使 用 狀 態 圖 圖 隨 身 碟 年 版

16 第 三 篇 設 計 專 利 實 體 審 查 立 體 圖 參 考 圖 圖 耳 機 集 線 器 立 體 圖 參 考 圖 專 施 53.Ⅲ 年 版 3 圖 掛 鐘 3.2 圖 式 之 揭 露 方 式 一 般 原 則 圖 式 應 參 照 工 程 製 圖 方 法, 以 墨 線 圖 電 腦 繪 圖 或 以 照 片 呈 現, 於 各 圖 縮 小 至 三 分 之 二 時, 仍 得 清 晰 分 辨 圖 式 中 各 項 細 節 為 表 示 設 計 中 主 張 設 計 之 部 分, 以 墨 線 圖 呈 現 者 之 視 圖, 必 須 以 實 線 繪 製 各 視 圖 具 體 寫 實 地 描 繪 申 請 專 利 之 設 計 所 呈 現 之 實 際 形 狀 及 花 紋, 隱 藏 在 物 品 內 部 的 假 想 線, 不 得 繪 製 於 圖 式 ; 以 電 腦 繪 圖 或 以 照 片 呈 現 者, 亦 必 須 參 照 工 程 製 圖 方 法 呈 現 各 視 圖, 且 應 符 合 明 確 且 清 晰 之 解 晰 程 度 以 表 示 申 請 專 利 之 設 計 的 所 有 細 節, 該 背 景 應 以 單 色 為 之, 不 得 混 雜 非 設 計 申 請 標 的 之 其 他 物 品 或 設 計 有 關 主 張 設 計 之 部 分 的 詳 細 說 明 見 本 章 主 張 設 計 之 部 分 的 揭 露 方 式 惟 若 為 表 示 設 計 中 不 主 張 設 計 之 部 分 時, 方 得 為 虛 線 或 其 他 斷 線 ( 如 一 點 鏈 線

17 式 專 施 53.Ⅳ 第 三 篇 設 計 專 利 實 體 審 查 第 一 章 說 明 書 及 圖 二 點 鏈 線 等 ) 或 半 透 明 填 色 表 現, 有 關 不 主 張 設 計 之 部 分 的 詳 細 說 明 見 本 章 不 主 張 設 計 之 部 分 的 揭 露 方 式 此 外, 圖 式 中 不 得 出 現 與 設 計 申 請 標 的 無 關 之 文 字, 以 免 混 淆 亦 不 得 將 六 面 視 圖 以 墨 線 圖 電 腦 繪 圖 或 照 片 之 其 中 二 者 或 三 者 混 合 使 用 設 計 有 主 張 色 彩 者 申 請 專 利 之 設 計 有 主 張 色 彩 者, 圖 式 應 具 體 呈 現 其 色 彩 由 於 解 釋 申 請 專 利 之 設 計 係 以 圖 式 所 揭 露 之 內 容 為 準, 因 此 若 設 計 有 主 張 色 彩 者, 圖 式 必 須 能 具 體 且 明 確 呈 現 其 所 要 主 張 之 色 彩, 以 利 於 製 作 專 利 公 報 後 能 清 晰 呈 現 申 請 專 利 之 設 計, 並 作 為 日 後 實 施 設 計 專 利 權 之 依 據 另 申 請 人 亦 得 於 設 計 說 明 敘 明 所 指 定 色 彩 之 工 業 色 票 編 號 或 檢 附 色 卡, 以 輔 助 明 確 呈 現 其 所 要 主 張 之 色 彩 惟 若 申 請 專 利 之 設 計 不 主 張 色 彩 者, 則 圖 式 應 以 墨 線 圖 灰 階 電 腦 繪 圖 或 黑 白 照 片 之 方 式 呈 現 主 張 設 計 之 部 分 的 揭 露 方 式 以 墨 線 圖 呈 現 之 各 視 圖, 一 般 必 須 以 實 線 具 體 寫 實 地 描 繪 申 請 專 利 之 設 計 所 主 張 設 計 之 部 分 實 際 可 見 的 形 狀 及 花 紋, 凡 是 被 遮 蔽 且 無 法 窺 見 之 物 品 內 部 或 其 他 部 分 的 隱 藏 線, 無 須 依 工 程 製 圖 方 法 以 虛 線 形 式 繪 製 於 圖 式 若 係 為 表 示 透 明 材 質 之 物 品 內 部 者, 因 其 仍 屬 可 見 之 外 觀 的 一 部 分, 仍 須 以 一 般 實 線 或 以 較 細 較 淡 之 實 線 表 示 之 ( 如 圖 1-17 所 示 ) 此 外, 若 為 表 現 物 品 實 際 表 面 所 呈 現 之 車 縫 線 接 合 線 折 線 等 主 張 設 計 之 部 分 的 形 狀 及 花 紋 時, 則 得 以 虛 線 形 式 呈 現, 必 要 時 得 於 設 計 說 明 中 簡 要 敘 明 之, 例 如 記 載 為 圖 式 所 揭 露 虛 線 部 分 是 表 示 本 物 品 手 提 袋 之 車 縫 線 ( 如 圖 1-18 所 示 ) 以 電 腦 繪 圖 或 以 照 片 呈 現 者, 亦 必 須 參 照 工 程 製 圖 方 法 呈 現 各 視 圖, 且 應 符 合 明 確 且 清 晰 之 解 晰 程 度 以 表 示 申 請 專 利 之 設 計 的 所 有 細 節, 該 背 景 應 以 單 色 為 之, 且 不 得 混 雜 非 設 計 申 請 標 的 之 其 他 物 品 或 設 計 此 外, 背 景 顏 色 應 與 申 請 標 的 有 所 區 隔, 使 申 請 標 的 之 外 圍 輪 廓 與 背 景 可 清 晰 分 辨 若 申 請 專 利 之 設 計 其 表 面 具 有 陰 影 及 層 次 變 化 者, 宜 使 用 具 三 度 空 間 之 電 腦 繪 圖 方 式 表 現 年 版

18 第 三 篇 設 計 專 利 實 體 審 查 圖 1-17 具 透 明 材 質 之 物 品 的 表 示 方 式 專 施 53.Ⅴ 專 施 51.Ⅲ(1) 年 圖 1-18 虛 線 表 示 車 縫 線 之 形 式 不 主 張 設 計 之 部 分 的 揭 露 方 式 圖 式 中 不 主 張 設 計 之 部 分 的 作 用 係 用 於 表 示 設 計 所 應 用 之 物 品 所 欲 排 除 主 張 之 部 分 或 解 釋 其 環 境 或 所 欲 排 除 主 張 之 部 分, 而 非 用 來 表 示 設 計 中 無 關 緊 要 或 不 重 要 之 部 分, 不 主 張 設 計 之 部 分 本 身 的 外 觀 並 非 申 請 專 利 之 設 計 的 內 容 ; 另 以 其 他 斷 線 方 式 所 繪 製 之 邊 界 線 (boundary) 亦 屬 不 主 張 設 計 之 部 分 因 此, 若 圖 式 中 包 含 主 張 設 計 之 部 分 與 不 主 張 設 計 之 部 分 者, 其 應 以 可 明 確 區 隔 之 表 示 方 式 呈 現 ; 以 墨 線 圖 呈 現 者, 不 主 張 設 計 之 部 分 應 以 虛 線 或 其 他 斷 線 ( 如 一 點 鏈 線 二 點 鏈 線 等 ) 方 式 ( 如 圖 圖 所 示 ), 或 以 灰 階 色 填 色 方 式 呈 現 ( 如 圖 所 示 ); 以 電 腦 繪 圖 或 以 照 片 表 現 部 分 設 計 者, 不 主 張 設 計 之 部 分 則 應 以 半 透 明 填 色 等 方 式 呈 現 ( 如 圖 圖 所 版 3 示 ) 該 等 不 主 張 設 計 之 部 分 的 表 示 方 式 並 應 於 設 計 說 明 欄 敘 明 之

19 第 三 篇 設 計 專 利 實 體 審 查 圖 圖 圖 圖 圖 繪 製 虛 線 或 其 他 斷 線 時, 應 避 免 干 擾 或 越 過 主 張 設 計 之 部 分, 且 不 得 較 所 要 表 現 主 張 設 計 之 部 分 的 實 線 為 粗 黑, 以 避 免 造 成 申 請 專 利 之 設 計 不 明 確 另 虛 線 或 其 他 斷 線 不 得 用 於 表 示 隱 藏 在 物 品 內 部 之 形 狀 或 花 紋, 若 係 為 表 示 透 明 材 質 之 物 品 內 部 者, 因 其 仍 屬 可 視 之 外 觀 的 一 部 分, 仍 須 以 一 般 實 線 或 以 較 細 較 淡 之 實 線 表 示 之 ( 如 圖 1-21 所 示 ) 年 版

20 第 三 篇 設 計 專 利 實 體 審 查 若 圖 式 雖 已 利 用 實 虛 線 或 其 他 上 述 方 式 區 隔 主 張 設 計 之 部 分 和 不 主 張 設 計 之 部 分, 但 仍 未 能 具 體 明 確 表 現 主 張 設 計 之 部 分 的 範 圍 時, 申 請 人 得 以 其 他 斷 線 方 式 ( 例 如 一 點 鏈 線 ) 繪 製 邊 界 線 ( 如 圖 1-20 所 示 ), 該 邊 界 線 (boundary) 是 一 條 虛 擬 的 假 想 線, 實 際 上 並 不 存 在 於 所 應 用 之 物 品 上, 其 僅 做 為 區 隔 主 張 設 計 之 部 分 和 不 主 張 設 計 之 部 分, 該 邊 界 線 的 作 用 係 用 於 表 示 申 請 專 利 之 設 計 所 主 張 設 計 之 部 分 會 延 伸 至 該 邊 界 範 圍, 但 不 包 括 該 邊 界 線 本 身, 因 此, 該 邊 界 線 本 身 亦 屬 不 主 張 設 計 之 部 分 圖 1-21 具 透 明 材 質 之 物 品 的 表 示 方 式 輔 助 圖 的 揭 露 方 式 年 若 圖 式 所 揭 露 之 視 圖 有 標 示 為 剖 面 圖 局 部 放 大 圖 或 使 用 狀 態 圖 者, 該 圖 之 目 的 是 作 為 更 進 一 步 充 分 揭 露 申 請 專 利 之 設 計 內 容, 例 如 當 申 請 專 利 之 設 計 之 造 形 複 雜, 僅 以 立 體 圖 及 六 面 視 圖 尚 不 能 充 分 表 現 該 設 計, 或 為 表 現 其 特 定 之 斷 面 輪 廓 特 徵 者, 則 可 輔 以 剖 面 圖 或 例 如 為 輔 助 表 現 設 計 之 細 節 或 表 現 特 定 局 部 特 徵 者, 則 可 輔 以 局 部 放 大 圖 或 例 如 申 請 專 利 之 設 計 因 材 料 特 性 機 能 調 整 或 使 用 狀 態 之 變 化, 而 改 變 外 觀 或 增 加 新 的 視 覺 特 徵 者, 則 可 繪 製 變 化 狀 態 圖 使 用 狀 態 圖 或 其 他 輔 助 圖 其 所 呈 現 之 內 容 仍 應 以 立 體 圖 及 六 面 視 圖 所 規 定 之 揭 露 方 式 一 致, 惟 若 該 視 圖 有 包 含 其 他 物 品 使 用 環 境 或 操 作 說 明 時, 則 應 通 知 申 請 人 修 正 並 將 該 視 圖 標 示 為 參 考 圖 版 參 考 圖 的 揭 露 方 式 若 圖 式 所 揭 露 之 視 圖 有 標 示 為 參 考 圖 使 用 狀 態 參 考 圖 或 OO 參 考 圖 者, 該 圖 之 目 的 僅 作 為 提 供 審 查 人 員 審 查 時 之 參 考, 其 所 呈 現

21 專 136.Ⅱ 第 三 篇 設 計 專 利 實 體 審 查 之 內 容 則 無 須 侷 限 於 實 線 或 虛 線 等 上 述 所 規 定 之 揭 露 方 式, 亦 無 須 審 究 該 視 圖 是 否 包 含 與 申 請 專 利 之 設 計 無 關 之 其 他 物 品 或 使 用 環 境 ; 惟 若 參 考 圖 所 揭 露 之 內 容 完 全 與 申 請 專 利 之 設 計 無 關 時, 應 通 知 申 請 人 刪 除 該 視 圖 4. 申 請 專 利 之 設 計 的 解 釋 設 計 專 利 權 範 圍, 以 圖 式 為 準, 並 得 審 酌 說 明 書 因 此 設 計 之 圖 式 係 界 定 申 請 專 利 之 設 計 的 主 要 基 礎, 於 解 釋 申 請 專 利 之 設 計 時, 應 綜 合 圖 式 中 各 視 圖 ( 包 含 立 體 圖 六 面 視 圖 平 面 圖 單 元 圖 或 其 他 輔 助 圖 ) 所 揭 露 之 內 容 以 點 線 面 所 構 成 一 具 體 設 計, 並 得 審 酌 說 明 書 中 文 字 記 載 之 內 容, 據 以 界 定 申 請 專 利 之 設 計 的 範 圍 茲 就 圖 式 及 說 明 書 之 各 項 內 容 詳 細 說 明 如 下 : (1) 圖 式 所 揭 露 之 內 容 : 認 定 申 請 專 利 之 設 計, 主 要 係 以 圖 式 所 揭 露 之 物 品 及 外 觀 為 之 圖 式 所 揭 露 之 內 容 包 含 主 張 設 計 之 部 分 及 不 主 張 設 計 之 部 分 者, 申 請 專 利 之 設 計 的 外 觀 係 以 主 張 設 計 之 部 分 予 以 界 確 定, 不 主 張 設 計 之 部 分 不 得 用 於 界 定 申 請 專 利 之 設 計 的 外 觀, 但 可 用 於 解 釋 與 主 張 設 計 之 部 分 的 位 置 大 小 分 布 關 係, 該 外 觀 與 或 解 釋 其 環 境 間 之 位 置 大 小 分 布 關 係, 亦 可 用 於 解 釋 申 請 專 利 之 設 計 所 應 用 之 物 品 (2) 說 明 書 之 設 計 名 稱 : 設 計 名 稱 係 用 於 記 載 設 計 所 施 予 之 物 品, 故 設 計 名 稱 亦 為 認 定 設 計 所 應 用 之 物 品 的 依 據 (3) 說 明 書 之 物 品 用 途 : 物 品 用 途 如 有 記 載 者, 於 認 定 設 計 所 應 用 之 物 品 時 亦 得 參 審 酌 之 (4) 說 明 書 之 設 計 說 明 : 設 計 說 明 如 有 記 載 者, 於 認 定 設 計 所 呈 現 之 外 觀 時 亦 得 參 審 酌 之 簡 言 之, 解 釋 申 請 專 利 之 設 計 時, 認 定 設 計 所 主 張 之 外 觀 係 以 圖 式 所 揭 露 之 內 容 為 基 礎, 若 圖 式 之 內 容 包 含 主 張 設 計 之 部 分 及 不 主 張 設 計 之 部 分 時, 則 應 以 主 張 設 計 之 部 分 為 主, 另 設 計 說 明 有 記 載 者 亦 得 參 審 酌 之 ; 認 定 設 計 所 應 用 之 物 品 則 係 以 圖 式 中 所 揭 露 之 內 容 並 對 照 設 計 名 稱 所 載 之 物 品 據 以 認 定, 物 品 用 途 有 記 載 者 亦 得 參 審 酌 之 ; 綜 上 而 構 成 申 請 專 利 之 設 計 的 整 體 範 圍 惟 應 注 意 者, 圖 式 中 若 標 示 為 參 考 圖 者, 則 不 得 用 於 解 釋 申 請 專 利 之 設 計 的 範 圍 5. 審 查 注 意 事 項 (1) 說 明 書 及 圖 式 中 之 文 字 敘 述 應 用 中 文, 技 術 用 語 之 譯 名 經 國 家 教 育 研 究 院 編 譯 者, 應 以 該 譯 名 為 原 則 ; 未 經 該 院 編 譯 或 專 利 專 責 機 關 認 有 必 要 時, 得 通 知 申 請 人 附 註 外 文 原 名 年 專 施 3.Ⅰ 版

22 第 三 篇 設 計 專 利 實 體 審 查 (2) 審 查 設 計 名 稱 物 品 用 途 及 設 計 說 明 之 記 載 時, 應 審 究 其 文 字 敘 述 是 否 一 致, 且 與 圖 式 所 揭 露 之 內 容 相 符, 以 及 圖 式 所 揭 露 之 內 容 是 否 能 依 設 計 說 明 再 構 成 一 明 確 完 整 的 設 計 (3) 說 明 書 或 圖 式 不 符 合 可 據 以 實 現 要 件 者, 應 敘 明 理 由 通 知 申 請 人 專 限 期 申 復 或 修 正 ; 屆 期 未 申 復 或 修 正 者, 應 以 違 反 專 利 法 第 126 條 第 1 項 規 定 為 理 由, 不 予 專 利 說 明 書 或 圖 式 揭 露 的 內 容 不 符 合 專 利 法 施 行 細 則 第 50 條 至 第 54 條 之 規 定 者, 亦 須 通 知 申 請 人 限 期 申 復 或 修 正 ; 屆 期 未 申 復 或 修 正 者, 應 以 違 反 專 利 法 第 126 條 第 1 項 第 2 項 規 定 為 理 由, 不 予 專 利 惟 若 僅 係 說 明 書 或 圖 式 之 文 字 或 符 號 的 明 顯 錯 誤, 專 利 專 責 機 關 得 依 職 權 訂 正, 並 通 知 申 請 人 專 施 52.Ⅰ 施 準 61 用 年 版

所 3 學 分 課 程, 及 兩 門 跨 領 域 課 程 共 6 學 分 以 上 課 程 學 生 在 修 課 前, 必 須 填 寫 課 程 修 課 認 定 表, 經 班 主 任 或 指 導 教 授 簽 名 後 始 認 定 此 課 程 學 分 ) 10. 本 規 章 未 盡 事 宜, 悉 依 學 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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