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昌县大市聚象西线集镇段两侧立面改造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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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第 一 章 招 标 公 告 招 标 工 程 项 目 编 号 : (FJ) 1. 招 标 条 件 本 招 标 项 目 年 产 10 万 套 低 压 配 电 柜 建 设 项 目 车 间 一 车 间 二 仓 库 门 卫 消 防 水 池 工 程 已 由 新 昌 县 发 展 和 改 革 局 批 准 建 设 ( 本 地 文 号 : X), 招 标 人 ( 项 目 业 主 ) 为 新 昌 县 新 明 实 业 有 限 公 司, 建 设 资 金 来 自 自 筹 项 目 已 具 备 招 标 条 件, 现 对 该 项 目 的 施 工 进 行 公 开 招 标 2. 项 目 概 况 与 招 标 范 围 2.1 本 工 程 为 年 产 10 万 套 低 压 配 电 柜 建 设 项 目 车 间 一 车 间 二 仓 库 门 卫 消 防 水 池 : 本 工 程 总 建 筑 面 积 为 m2, 其 中 车 间 一 建 筑 面 积 m2, 钢 筋 砼 框 架 结 构, 建 筑 层 数 5 层, 建 筑 高 度 17.4 米 车 间 二 建 筑 面 积 m2, 框 架 结 构, 建 筑 层 数 4 层, 建 筑 高 度 米 仓 库 建 筑 面 积 m2, 框 架 结 构, 建 筑 层 数 3 层, 建 筑 高 度 12.7 米, 门 卫 消 防 水 池 建 筑 面 积 m2, 砖 混 结 构, 地 上 一 层, 建 筑 高 度 3.15 米 ;( 实 际 以 施 工 图 为 准 ) 式 招 标 2.2 工 程 建 设 地 点 为 : 新 昌 县 高 新 园 区 梅 渚 铁 牛 村 2015 年 工 7 号 ; 2.3 施 工 总 工 期 :200 日 历 天 ; 2.4 工 程 质 量 要 求 符 合 工 程 施 工 质 量 验 收 规 范 合 格 标 准 2.5 本 次 招 标 工 程 的 预 算 造 价 为 元 ( 其 中 暂 列 金 万 元 ), 采 用 投 标 资 格 后 审 方 3. 投 标 人 资 格 要 求 3.1 本 次 招 标 要 求 投 标 人 须 具 备 凡 具 备 房 屋 建 筑 工 程 总 承 包 三 级 及 以 上 资 质, 并 在 人 员 设 备 资 金 等 方 面 具 有 相 应 的 施 工 能 力, 其 中, 投 标 人 拟 派 项 目 经 理 须 具 备 房 屋 建 筑 工 程 类 专 业 二 级 ( 含 以 上 级 ) 注 册 建 造 师 执 业 资 格, 具 备 有 效 的 安 全 生 产 考 核 合 格 证 书, 且 未 担 任 其 他 在 施 建 设 工 程 项 目 的 项 目 经 理 3.2 本 次 招 标 不 接 受 联 合 体 投 标 3.3 本 工 程 的 县 外 投 标 单 位 法 定 代 表 人 必 须 参 加 开 标 会 4. 投 标 报 名 4.1 投 标 人 交 易 员 持 交 易 证 到 新 昌 县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中 心 换 取 投 标 保 证 金 收 据 时, 应 携 带 工 程 建 设 项 目 投 标 申 请 书 及 基 本 账 户 开 户 许 可 证 复 印 件 ( 加 盖 单 位 公 章 ), 并 缴 纳 交 易 席 位 费 300 元 基 本 账 户 开 户 许 可 证 复 印 件 已 提 交 新 昌 县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中 心 存 档 的, 则 不 须 另 行 提 供 已 办 理 年 度 投 标 保 证 金 的 投 标 人 在 递 交 投 标 文 件 前 递 交 工 程 建 设 项 目 投 标 申 请 书 并 缴 纳 交 易 席 位 费 5. 招 标 文 件 的 获 取 5.1 投 标 申 请 人 可 在 本 招 标 公 告 附 件 处 下 载 招 标 文 件 及 有 关 资 料 5.2 投 标 人 交 易 员 在 递 交 投 标 文 件 时, 应 携 带 交 易 证, 并 缴 纳 招 标 文 件 工 本 费 100 元 未 办 理 交 易 证 的 投 标 人, 须 在 递 交 投 标 文 件 前 携 带 相 关 资 料 办 理, 否 则 拒 收 投 标 文 件 1

3 5.3 工 程 建 设 项 目 投 标 申 请 书 及 办 理 交 易 证 的 相 关 要 求 可 登 陆 新 昌 县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中 心 网 站 ( 查 询 下 载 6. 投 标 文 件 的 递 交 6.1 本 项 目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及 开 标 时 间 为 2016 年 6 月 1 日 15:30 地 点 为 新 昌 县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中 心 接 标 室 ( 新 昌 大 道 东 路 668 号 四 楼, 客 运 东 站 边 ) 逾 期 送 达 的 或 者 未 送 达 指 定 地 点 的 投 标 文 件, 招 标 人 不 予 受 理 7. 发 布 公 告 的 媒 介 本 次 招 标 公 告 同 时 在 浙 江 省 招 标 投 标 网 和 新 昌 县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中 心 网 站 上 发 布 8. 特 别 注 意 : 本 项 目 招 标 采 用 新 昌 县 建 设 工 程 电 子 辅 助 评 标 系 统, 投 标 人 必 须 使 用 新 昌 县 建 设 工 程 电 子 投 标 工 具 制 作 电 子 投 标 文 件 杭 州 擎 洲 软 件 有 限 公 司 提 供 24 小 时 免 费 技 术 服 务 ( 陈 浩 ) 注 : 请 各 潜 在 投 标 人 随 时 关 注 本 招 标 项 目 ( 新 昌 县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中 心 网 站 : 可 能 有 澄 清 答 疑 等 相 关 信 息 9. 联 系 方 式 招 标 人 : 新 昌 县 新 明 实 业 有 限 公 司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 浙 江 景 成 工 程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地 址 : 新 昌 县 南 明 街 道 环 城 西 路 22 号 地 址 : 新 昌 县 演 溪 路 46 幢 422 室 邮 编 : 邮 编 : 联 系 人 : 吕 先 生 联 系 人 : 张 小 姐 电 话 : 电 话 : 传 真 : 传 真 : 电 子 邮 件 : 电 子 邮 件 : 网 址 : 网 址 : 开 户 银 行 : 开 户 银 行 : 账 号 : 账 号 : 2016 年 4 月 21 日 2

4 第 二 章 投 标 人 须 知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条 款 号 条 款 名 称 编 列 内 容 招 标 人 名 称 : 新 昌 县 新 明 实 业 有 限 公 司 地 址 : 新 昌 县 南 明 街 道 环 城 西 路 22 号 联 系 人 : 吕 先 生 电 话 : 电 子 邮 件 :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项 目 名 称 名 称 : 浙 江 景 成 工 程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地 址 : 新 昌 县 演 溪 路 46 幢 422 室 联 系 人 : 张 小 姐 电 话 : 电 子 邮 件 : 年 产 10 万 套 低 压 配 电 柜 建 设 项 目 车 间 一 车 间 二 仓 库 门 卫 消 防 水 池 ) 建 设 地 点 新 昌 县 高 新 园 区 梅 渚 铁 牛 村 2015 年 工 7 号 资 金 来 源 自 筹 出 资 比 例 / 资 金 落 实 情 况 已 落 实 招 标 范 围 本 工 程 总 建 筑 面 积 为 m2, 其 中 车 间 一 建 筑 面 积 m2, 钢 筋 砼 框 架 结 构, 建 筑 层 数 5 层, 建 筑 高 度 17.4 米 车 间 二 建 筑 面 积 m2, 框 架 结 构, 建 筑 层 数 4 层, 建 筑 高 度 米 仓 库 建 筑 面 积 m2, 框 架 结 构, 建 筑 层 数 3 层, 建 筑 高 度 12.7 米, 门 卫 消 防 水 池 建 筑 面 积 m2, 砖 混 结 构, 地 上 一 层, 建 筑 高 度 3.15 米 ;( 实 际 以 施 工 图 为 准 ) 关 于 招 标 范 围 的 详 细 说 明 见 第 七 章 技 术 标 准 和 要 求 3

5 条 款 号 条 款 名 称 编 列 内 容 计 划 工 期 计 划 工 期 :200 日 历 天 计 划 开 工 日 期 : 年 月 日 计 划 竣 工 日 期 : 年 月 日 除 上 述 总 工 期 外, 发 包 人 还 要 求 以 下 区 段 工 期 : / 有 关 工 期 的 详 细 要 求 见 第 七 章 技 术 标 准 和 要 求 质 量 要 求 质 量 标 准 : 符 合 工 程 施 工 质 量 验 收 规 范 合 格 标 准 关 于 质 量 要 求 的 详 细 说 明 见 第 七 章 技 术 标 准 和 要 求 投 标 人 资 质 条 件 能 力 和 信 誉 资 质 条 件 : 具 备 房 屋 建 筑 工 程 总 承 包 三 级 及 以 上 资 质 若 投 标 人 不 具 备 该 项 目 幕 墙 部 分 的 施 工 资 质 条 件, 幕 墙 绿 化 部 分 必 须 分 包 给 具 有 相 应 资 质 的 专 业 单 位 施 工, 中 标 人 应 提 供 相 关 资 料 经 招 标 人 审 核 同 意, 其 它 的 不 得 分 包 财 务 要 求 :/ 业 绩 要 求 :/ 信 誉 要 求 :/ 项 目 经 理 资 格 : 房 屋 建 筑 工 程 专 业 二 级 ( 含 以 上 级 ) 注 册 建 造 师 执 业 资 格, 具 备 有 效 的 安 全 生 产 考 核 合 格 证 书, 且 不 得 担 任 其 他 在 施 建 设 工 程 项 目 的 项 目 经 理 其 他 要 求 : 是 否 接 受 联 合 体 投 标 不 接 受 踏 勘 现 场 不 组 织 投 标 预 备 会 不 召 开 投 标 人 提 出 问 题 的 截 止 时 间 / 招 标 人 书 面 澄 清 补 充 修 改 的 时 间 / 1.11 分 包 / 1.12 偏 离 不 允 许 2.1 构 成 招 标 文 件 的 其 他 材 料 投 标 人 要 求 澄 清 招 标 文 件 的 截 止 时 间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10 日 前 4

6 条 款 号 条 款 名 称 编 列 内 容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2016 年 6 月 1 日 15 时 30 分 投 标 人 确 认 收 到 招 标 文 件 澄 清 的 时 间 在 收 到 相 应 澄 清 文 件 后 48 小 时 内 投 标 人 确 认 收 到 招 标 文 件 修 改 的 时 间 在 收 到 相 应 修 改 文 件 后 48 小 时 内 构 成 投 标 文 件 的 其 他 材 料 / 投 标 有 效 期 60 日 历 天 投 标 保 证 金 ( 一 ) 投 标 保 证 金 的 递 交 投 标 保 证 金 的 形 式 : 汇 票 电 汇 转 账 投 标 保 证 金 的 金 额 : 贰 拾 陆 万 元 递 交 方 式 : 本 项 目 的 投 标 保 证 金, 招 标 人 已 委 托 新 昌 县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中 心 代 收 代 付 收 款 单 位 : 新 昌 县 财 政 局 新 昌 县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中 心 ; 开 户 银 行 : 浙 江 新 昌 农 村 商 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账 号 : ; 注 : 已 办 理 年 度 投 标 保 证 金 的 则 不 须 另 行 缴 纳 ( 二 ) 投 标 保 证 金 的 退 还 1 中 标 候 选 人 的 投 标 保 证 金 将 在 招 标 人 与 中 标 人 签 订 合 同 后 5 个 工 作 日 内 退 还 ( 按 银 行 同 期 活 期 存 款 利 息 计 息 ), 其 余 投 标 人 的 投 标 保 证 金 在 中 标 候 选 人 公 示 期 满 后 予 以 退 还 ( 按 银 行 同 期 活 期 存 款 利 息 计 息 ) 2 投 标 人 在 办 理 退 还 投 标 保 证 金 手 续 时, 应 同 时 计 取 利 息, 否 则 视 为 放 弃 利 息 ( 三 ) 投 标 保 证 金 不 予 退 还 的 情 形 1 投 标 人 拒 绝 按 本 须 知 第 6.3 条 规 定 修 正 标 价 ; 2 中 标 人 未 能 在 规 定 期 限 内 提 交 履 约 保 证 金 或 签 订 合 同 协 议 ; 3 投 标 单 位 递 送 投 标 文 件 后, 在 投 标 有 效 期 内 撤 回 投 标 文 件 4 投 标 文 件 出 现 本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的 其 他 可 以 没 收 保 证 金 情 形 的 近 年 财 务 状 况 的 年 份 要 求 不 要 求 近 年 完 成 的 类 似 项 目 的 年 份 要 求 不 要 求 5

7 条 款 号 条 款 名 称 编 列 内 容 近 年 发 生 的 诉 讼 及 仲 裁 情 况 的 年 份 要 求 不 要 求 3.6 是 否 允 许 递 交 备 选 投 标 方 案 不 允 许 投 标 文 件 封 面 投 标 函 均 应 加 盖 投 标 人 印 章 并 经 法 定 代 签 字 和 ( 或 ) 盖 章 要 求 投 标 文 件 份 数 装 订 要 求 投 标 文 件 的 密 封 和 标 记 表 人 或 交 易 员 签 字 或 盖 章 由 交 易 员 签 字 或 盖 章 的, 在 投 标 文 件 中 须 提 交 授 权 委 托 书 授 权 委 托 书 格 式 签 字 盖 章 及 内 容 等 应 符 合 本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否 则 授 权 委 托 书 无 效 1 投 标 人 需 提 供 纸 质 投 标 文 件 一 份 正 本, 一 份 副 本 ; 一 份 电 子 投 标 光 盘 2 中 标 候 选 人 在 获 取 中 标 通 知 书 前, 应 当 按 照 招 标 人 要 求 另 行 提 供 若 干 纸 质 投 标 文 件 副 本, 副 本 应 与 投 标 文 件 正 本 完 全 一 致 按 照 投 标 人 须 知 第 项 规 定 的 投 标 文 件 组 成 内 容, 投 标 文 件 应 按 以 下 要 求 装 订 : 分 册 装 订, 共 分 3 册, 分 别 为 : 投 标 函, 包 括 235 至 244 的 内 容 商 务 标, 包 括 245 至 268 的 内 容 资 格 审 查 标, 包 括 269 至 284 的 内 容 每 册 采 用 单 独 方 式 装 订, 装 订 应 牢 固 不 易 拆 散 和 换 页, 不 得 采 用 活 页 装 订 另 电 子 投 标 光 盘 部 分 单 独 密 封, 并 与 正 本 封 在 一 起 投 标 文 件 的 正 本 和 副 本 应 分 开 密 封 包 装, 所 有 正 本 一 个 封 套, 所 有 副 本 一 个 封 套, 然 后 用 外 包 封 套 将 正 副 本 封 在 一 起, 并 在 封 套 口 处 加 盖 投 标 人 单 位 章 招 标 人 地 址 : 新 昌 县 南 明 街 道 环 城 西 路 22 号 封 套 上 写 明 递 交 投 标 文 件 地 点 招 标 人 名 称 : 新 昌 县 新 明 实 业 有 限 公 司 年 产 10 万 套 低 压 配 电 柜 建 设 项 目 车 间 一 车 间 二 仓 库 门 卫 消 防 水 池 ) 投 标 文 件 在 2016 年 6 月 1 日 15 时 30 分 前 不 得 开 启 新 昌 县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中 心 接 标 室 ( 新 昌 大 道 东 路 668 号 四 楼, 客 运 东 站 边 ) 是 否 退 还 投 标 文 件 否 6

8 条 款 号 条 款 名 称 编 列 内 容 5.1 开 标 时 间 和 地 点 开 标 时 间 : 2016 年 6 月 1 日 15:30 昌 县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中 心 交 易 厅 ( 一 ) 开 标 地 点 : 新 5.2 开 标 程 序 招 标 人 根 据 投 标 文 件 的 接 受 情 况, 校 点 参 加 本 次 开 标 会 的 投 标 人 点 到 的 投 标 人 须 按 规 定 向 招 标 人 送 验 参 加 开 标 会 的 投 标 人 法 定 代 表 人 ( 县 外 企 业 ) 投 标 人 的 交 易 员 及 本 工 程 拟 派 的 项 目 经 理 情 况, 并 由 公 证 员 宣 布 校 验 情 况, 招 标 人 做 好 相 关 记 录 ; 由 招 标 人 委 托 的 公 证 机 构 检 查 并 公 证 投 标 文 件 的 密 封 情 况 ; 评 标 委 员 会 的 组 建 评 标 委 员 会 构 成 : 5 人, 其 中 招 标 人 代 表 1 人 ( 限 招 标 人 在 职 人 员, 且 应 当 具 备 评 标 专 家 相 应 的 或 者 类 似 的 条 件 ), 经 济 技 术 类 专 家 4 人 ; 评 标 专 家 确 定 方 式 : 由 招 标 人 从 县 公 管 办 提 供 的 专 家 库 中 随 机 抽 取 6.3 评 标 程 序 及 否 决 投 标 的 情 形 投 标 文 件 存 在 以 下 情 形 之 一 的, 由 评 标 委 员 会 审 核, 其 投 标 文 件 将 被 否 决 : ( 一 ) 投 标 文 件 的 初 步 评 审 开 标 后, 评 标 委 员 会 对 投 标 文 件 按 有 关 规 定 进 行 审 查, 投 标 文 件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由 评 标 委 员 会 初 审 后 否 决 其 投 标 : 1 未 按 招 标 文 件 第 条 规 定 进 行 装 订 的 ; 2 授 权 委 托 人 非 交 易 员 的, 或 投 标 人 法 定 代 表 人 ( 县 外 企 业 ) 投 标 人 交 易 员 项 目 经 理 未 按 规 定 携 带 证 件 参 加 开 标 会 的, 或 参 加 开 标 会 的 项 目 经 理 与 投 标 文 件 中 拟 派 的 项 目 经 理 不 一 致 的 ; 3 有 关 内 容 未 按 有 关 规 定 加 盖 投 标 人 印 章 或 未 经 法 定 代 表 人 ( 或 交 易 员 ) 签 字 或 盖 章 的 ; 由 交 易 员 签 字 或 盖 章, 但 未 在 投 标 文 件 中 提 交 有 效 授 权 委 托 书 的 ; 4 未 按 规 定 的 格 式 填 写, 内 容 不 全 或 关 键 字 迹 模 糊 无 法 辨 认 的 ; 5 未 按 照 招 标 文 件 的 要 求 提 供 投 标 保 证 金 的 ; 6 投 标 人 提 交 两 份 或 多 份 内 容 不 同 的 投 标 文 件, 或 在 一 份 投 标 文 件 中 对 同 一 招 标 项 目 报 有 两 个 或 多 个 报 价, 且 未 声 明 哪 一 个 有 效 的, 按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提 交 备 选 投 标 方 案 的 除 外 ; 7

9 条 款 号 条 款 名 称 编 列 内 容 7 投 标 人 的 投 标 报 价 超 出 报 价 区 间 ; 8 投 标 函 中 的 投 标 报 价 商 务 标 中 的 投 标 总 价 投 标 人 在 投 标 文 件 中 提 出 的 各 项 支 付 金 额 的 总 额, 投 标 人 在 投 标 文 件 中 三 者 表 述 不 一 致 的 ; 9 投 标 人 在 报 价 书 中 变 动 本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的 暂 列 金 额 暂 估 价 部 分 的 ; 10 建 筑 工 程 安 全 文 明 施 工 费 报 价 低 于 省 市 建 设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颁 发 的 取 费 标 准 [ 绍 市 建 管 (2016)14 号 ] 规 定 的 弹 性 费 率 下 限 的 计 算 值, 民 工 工 伤 保 险 费 规 费 税 金 未 按 照 建 设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有 关 规 定 计 取 11 投 标 人 擅 自 改 变 招 标 文 件 工 程 量 清 单 中 确 定 的 项 目 编 码 项 目 名 称 项 目 特 征 计 量 单 位 工 程 量 的 ; 12 投 标 人 或 投 标 项 目 经 理 不 符 合 投 标 要 求 的 ; 13 县 外 投 标 人 未 到 新 昌 县 建 管 局 办 理 新 昌 县 县 外 施 工 企 业 进 新 登 记 备 案 表 手 续, 14 载 明 的 招 标 项 目 完 成 期 限 超 过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的 期 限 的 ; 15 明 显 不 符 合 技 术 规 格 技 术 标 准 的 要 求 的 ; 16 载 明 的 货 物 包 装 方 式 检 验 标 准 和 方 法 等 不 符 合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的 ; 17 附 有 招 标 人 不 能 接 受 的 条 件 的 ; 18 不 符 合 招 标 文 件 中 规 定 的 其 他 实 质 性 要 求 的 ; 19 不 同 投 标 人 的 电 子 投 标 文 件 出 现 相 同 唯 一 标 识 符 ( 同 一 硬 盘, 同 一 加 密 锁 ); 20 投 标 人 的 纸 质 投 标 文 件 商 务 部 分 不 是 由 新 昌 县 建 设 工 程 电 子 投 标 工 具 打 印 的 ; 21 投 标 人 的 纸 质 投 标 文 件 商 务 部 分 与 电 子 投 标 文 件 内 容 或 水 印 码 不 一 致 的 ; 22 在 评 标 过 程 中, 发 现 投 标 文 件 相 互 之 间 有 特 别 相 同 或 相 似 之 处, 经 询 标, 投 标 人 无 令 人 信 服 的 理 由 和 可 靠 证 据 证 明 其 合 理 性 的, 经 评 标 委 员 会 半 数 以 上 成 员 认 定, 并 经 新 昌 县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管 理 委 员 会 办 公 室 确 认, 评 标 委 员 会 可 认 定 其 有 串 通 投 标 嫌 疑 ( 即 使 最 终 无 法 认 定 串 通 投 标 行 为 成 立 的 ), 其 投 标 文 件 按 无 效 标 处 理, 否 决 其 投 标, 评 标 委 员 会 不 再 对 其 进 行 评 审, 也 不 影 响 本 项 目 继 续 评 标 招 标 人 可 没 收 所 有 串 通 投 标 人 的 8

10 条 款 号 条 款 名 称 编 列 内 容 投 标 保 证 金 ; 23 评 标 委 员 会 对 每 份 投 标 文 件 是 否 在 实 质 上 响 应 了 招 标 文 件 的 要 求 进 行 评 审 所 谓 实 质 上 响 应, 是 指 投 标 文 件 应 与 招 标 文 件 的 所 有 实 质 性 条 款 条 件 和 要 求 相 符, 无 显 著 差 异 或 保 留, 或 者 对 合 同 中 约 定 的 招 标 人 的 权 利 和 投 标 人 的 义 务 方 面 造 成 重 大 的 限 制, 纠 正 这 些 显 著 差 异 或 保 留 将 会 对 其 他 实 质 上 响 应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的 投 标 文 件 的 投 标 人 的 竞 争 地 位 产 生 不 公 正 的 影 响 ; 24 如 果 投 标 文 件 实 质 上 不 响 应 招 标 文 件 的 各 项 要 求, 评 标 委 员 会 将 予 以 拒 绝, 并 且 不 允 许 投 标 人 通 过 修 改 或 撤 销 其 不 符 合 要 求 的 差 异 或 保 留, 使 之 成 为 具 有 响 应 性 的 投 标 ; 25 本 项 目 开 标 评 标 过 程 中 如 果 出 现 停 电 自 然 灾 害 系 统 故 障 等 不 可 抗 力 原 因 导 致 无 法 进 行 电 子 辅 助 评 标, 则 仅 按 纸 质 投 标 文 件 进 行 评 审 ; 26 投 标 文 件 的 澄 清 26.1 为 有 助 于 投 标 文 件 的 审 查 评 价 和 比 较, 评 标 委 员 会 可 以 书 面 形 式 要 求 投 标 人 对 投 标 文 件 含 义 不 明 确 的 内 容 作 必 要 的 澄 清 或 说 明, 投 标 人 应 采 用 书 面 形 式 进 行 澄 清 或 说 明, 但 不 得 超 出 投 标 文 件 的 范 围 或 改 变 投 标 文 件 的 实 质 性 内 容 根 据 本 须 知 投 标 文 件 计 算 错 误 的 修 正 规 定, 凡 属 于 评 标 委 员 会 在 评 标 中 发 现 的 计 算 错 误 进 行 核 实 的 修 改 不 在 此 列 27 投 标 文 件 计 算 错 误 的 修 正 27.1 评 标 委 员 会 将 对 确 定 为 实 质 上 响 应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的 投 标 文 件 进 行 校 核, 看 其 是 否 有 计 算 或 表 达 上 的 错 误, 修 正 错 误 的 原 则 如 下 : 当 单 价 与 数 量 的 乘 积 与 合 价 不 一 致 时, 以 单 价 为 准, 除 非 评 标 委 员 会 认 为 单 价 有 明 显 的 小 数 点 错 误, 此 时 应 以 标 出 的 合 价 为 准, 并 修 改 单 价 投 标 报 价 中 如 存 在 算 术 相 加 错 误 或 同 一 项 目 报 价 不 一 致 的, 应 根 据 保 护 招 标 人 利 益 及 维 护 公 平 竞 争 的 原 则, 由 评 标 委 员 会 予 以 修 正 按 上 述 修 正 错 误 的 原 则 及 方 法 调 整 或 修 正 投 标 文 件 的 投 标 报 价, 投 标 人 同 意 后, 调 整 后 的 投 标 报 价 对 投 标 人 起 约 束 作 用 如 果 投 标 人 不 接 受 修 正 后 的 报 价, 则 其 投 标 将 被 拒 绝 并 且 其 投 标 保 证 金 也 将 被 没 收, 9

11 条 款 号 条 款 名 称 编 列 内 容 并 不 影 响 评 标 工 作 修 正 后 的 投 标 总 报 价 与 其 原 投 标 报 价 相 比, 偏 差 超 过 3% 的, 则 否 决 其 投 标 ( 二 ) 投 标 文 件 的 详 细 评 审 1 评 标 委 员 会 仅 对 在 实 质 上 响 应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的 投 标 文 件 进 行 评 估 和 比 较 2 在 评 审 过 程 中, 评 标 委 员 会 可 以 书 面 形 式 要 求 投 标 人 就 投 标 文 件 中 含 义 不 明 确 的 内 容 进 行 书 面 说 明 并 提 供 相 关 材 料 3 在 评 标 过 程 中, 评 标 委 员 会 发 现 投 标 人 的 报 价 明 显 低 于 其 他 投 标 报 价 的, 评 标 委 员 会 可 以 要 求 该 投 标 人 作 出 书 面 说 明 并 提 供 相 关 证 明 材 料 投 标 人 不 能 合 理 说 明 或 者 不 能 提 供 相 关 证 明 材 料 的, 评 标 委 员 会 可 以 认 定 该 投 标 人 以 低 于 成 本 价 竞 价, 否 决 其 投 标 7.1 是 否 授 权 评 标 委 员 会 确 定 中 标 人 否, 推 荐 的 中 标 候 选 人 数 : 1 名 履 约 担 保 履 约 担 保 的 形 式 : 现 金 履 约 担 保 的 金 额 : 壹 佰 叁 拾 万 元 10. 需 要 补 充 的 其 他 内 容 10.1 词 语 定 义 类 似 项 目 类 似 项 目 是 指 :/ 不 良 行 为 公 示 不 良 行 为 公 示 是 指 : 按 浙 江 省 建 设 市 场 不 良 行 为 记 录 和 公 示 办 法 规 定 10.2 工 程 预 算 价 该 工 程 预 算 价 为 : 元 ( 其 中 暂 列 金 额 万 元 ) 本 工 程 项 目 预 算 编 制 的 主 要 依 据 和 基 本 资 料 为 : 施 工 工 程 预 算 价 图 浙 江 省 建 筑 工 程 预 算 定 额 (2010 版 ) 浙 江 省 安 装 工 程 预 算 定 额 (2010 版 ) 浙 江 省 建 设 工 程 施 工 取 费 定 额 (2010 版 ) 及 相 关 定 额 ; 材 料 价 按 2016 年 第 3 期 绍 兴 建 设 工 程 造 价 信 息 管 理 ( 新 昌 ) 信 息 价 近 期 浙 江 造 10

12 条 款 号 条 款 名 称 编 列 内 容 价 管 理 信 息 ( 含 人 工 费 补 差, 差 价 部 分 只 计 取 税 金 ) 10.3 暗 标 评 审 施 工 组 织 设 计 是 否 采 用 暗 标 评 审 方 式 不 采 用 10.4 投 标 人 代 表 出 席 开 标 会 按 照 本 须 知 第 5.1 款 的 规 定, 招 标 人 邀 请 所 有 投 标 人 的 法 定 代 表 人 的 委 托 代 理 人 ( 必 须 为 交 易 员, 下 同 ), 及 项 目 经 理 参 加 开 标 会 并 在 招 标 人 按 开 标 程 序 进 行 点 名 时, 出 示 交 易 员 和 项 目 经 理 的 身 份 证 及 建 造 师 注 册 证 书 ( 或 建 造 师 临 时 执 业 证 书 ), 交 易 员 交 易 证 等 证 件, 以 证 明 其 出 席, 否 则 将 否 决 其 投 标 10.5 中 标 公 示 在 中 标 通 知 书 发 出 前, 招 标 人 将 中 标 候 选 人 的 情 况 在 新 昌 县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中 心 网 站 上 予 以 公 示, 公 示 期 不 少 于 3 个 工 作 日 10.6 知 识 产 权 构 成 本 招 标 文 件 各 个 组 成 部 分 的 文 件, 未 经 招 标 人 书 面 同 意, 投 标 人 不 得 擅 自 复 印 和 用 于 非 本 招 标 项 目 所 需 的 其 他 目 的 招 标 人 全 部 或 者 部 分 使 用 未 中 标 人 投 标 文 件 中 的 技 术 成 果 或 技 术 方 案 时, 需 征 得 其 书 面 同 意, 并 不 得 擅 自 复 印 或 提 供 给 第 三 人 10.7 重 新 招 标 的 其 他 情 形 除 投 标 人 须 知 正 文 第 8 条 规 定 的 情 形 外, 除 非 已 经 产 生 中 标 候 选 人, 在 投 标 有 效 期 内 同 意 延 长 投 标 有 效 期 的 投 标 人 少 于 三 个 的, 招 标 人 应 当 依 法 重 新 招 标 10.8 同 义 词 语 构 成 招 标 文 件 组 成 部 分 的 通 用 合 同 条 款 专 用 合 同 条 款 技 术 标 准 和 要 求 和 工 程 量 清 单 等 章 节 中 出 现 的 措 辞 发 包 人 和 承 包 人, 在 招 标 投 标 阶 段 应 当 分 别 按 招 标 人 和 投 标 人 进 行 理 解 10.9 监 督 本 项 目 的 招 标 投 标 活 动 及 其 相 关 当 事 人 应 当 接 受 有 管 辖 权 的 建 设 工 程 招 标 投 标 行 政 监 督 部 门 依 法 实 施 的 监 督 解 释 权 11

13 条 款 号 条 款 名 称 编 列 内 容 构 成 本 招 标 文 件 的 各 个 组 成 文 件 应 互 为 解 释, 互 为 说 明 ; 如 有 不 明 确 或 不 一 致, 构 成 合 同 文 件 组 成 内 容 的, 以 合 同 文 件 约 定 内 容 为 准, 且 以 专 用 合 同 条 款 约 定 的 合 同 文 件 优 先 顺 序 解 释 ; 除 招 标 文 件 中 有 特 别 规 定 外, 仅 适 用 于 招 标 投 标 阶 段 的 规 定, 按 招 标 公 告 ( 投 标 邀 请 书 ) 投 标 人 须 知 评 标 办 法 投 标 文 件 格 式 的 先 后 顺 序 解 释 ; 同 一 组 成 文 件 中 就 同 一 事 项 的 规 定 或 约 定 不 一 致 的, 以 编 排 顺 序 在 后 者 为 准 ; 同 一 组 成 文 件 不 同 版 本 之 间 有 不 一 致 的, 以 形 成 时 间 在 后 者 为 准 按 本 款 前 述 规 定 仍 不 能 形 成 结 论 的, 由 招 标 人 负 责 解 释 招 标 人 补 充 的 其 他 内 容 县 外 投 标 人 须 在 提 交 投 标 文 件 前 到 新 昌 县 建 管 局 办 理 新 昌 县 县 外 施 工 企 业 进 新 登 记 备 案 表 手 续 1 中 标 人 必 须 高 度 重 视 安 全 施 工, 确 保 施 工 安 全, 并 承 担 安 全 责 任, 中 标 人 施 工 前 必 须 向 保 险 公 司 投 保 工 程 雇 主 责 任 险 第 三 者 责 任 险, 其 费 用 由 中 标 人 负 责 承 担 2 工 程 每 延 期 一 天 扣 500 元 ; 质 量 违 约 则 扣 除 质 量 履 约 保 证 金, 如 果 造 成 质 量 问 题 所 发 生 的 费 用 超 出 质 量 履 约 保 证 金 数 额 的, 超 出 部 分 按 实 支 付 3 中 标 人 自 行 在 投 标 报 价 中 的 下 浮 部 分 属 于 中 标 人 的 风 险 范 围, 招 标 人 不 再 补 偿 此 部 分 的 费 用 4 给 水 燃 气 通 信 电 力 管 线 等 在 施 工 时, 中 标 人 必 须 无 条 件 配 合 5 中 标 人 在 土 方 开 挖 时, 必 须 严 格 按 规 定 及 图 纸 施 工, 未 经 招 标 人 设 计 及 监 理 批 准, 不 得 出 现 超 挖 现 象, 如 果 出 现 超 挖 现 象, 超 挖 部 分 由 中 标 人 用 塘 渣 回 填, 所 造 成 的 经 济 损 失 由 中 标 人 自 行 承 担, 招 标 人 不 承 担 任 何 责 任 及 费 用 6 外 运 土 方 堆 土 点 由 中 标 人 自 行 解 决 7 施 工 范 围 内 设 施 工 安 全 护 栏, 不 得 影 响 厂 区 正 常 运 作 12

14 投 标 人 须 知 正 文 部 分 1. 总 则 1.1 项 目 概 况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招 标 投 标 法 等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规 章 的 规 定, 本 招 标 项 目 已 具 备 招 标 条 件, 现 对 本 标 段 施 工 进 行 招 标 本 招 标 项 目 招 标 人 : 见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本 标 段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 见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本 招 标 项 目 名 称 : 见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本 标 段 建 设 地 点 : 见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1.2 资 金 来 源 和 落 实 情 况 本 招 标 项 目 的 资 金 来 源 : 见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本 招 标 项 目 的 出 资 比 例 : 见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本 招 标 项 目 的 资 金 落 实 情 况 : 见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1.3 招 标 范 围 计 划 工 期 和 质 量 要 求 本 次 招 标 范 围 : 见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本 标 段 的 计 划 工 期 : 见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本 标 段 的 质 量 要 求 : 见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1.4 投 标 人 资 格 要 求 投 标 人 应 具 备 承 担 本 标 段 施 工 的 资 质 条 件 能 力 和 信 誉 (1) 资 质 条 件 : 见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 (2) 财 务 要 求 : 见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 (3) 业 绩 要 求 : 见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 (4) 信 誉 要 求 : 见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 (5) 项 目 经 理 资 格 : 见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 (6) 其 他 要 求 : 见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规 定 接 受 联 合 体 投 标 的, 除 应 符 合 本 章 第 项 和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的 要 求 外, 还 应 遵 守 以 下 规 定 : (1) 联 合 体 各 方 应 按 招 标 文 件 提 供 的 格 式 签 订 联 合 体 协 议 书, 明 确 联 合 体 牵 头 人 和 各 方 权 利 义 务 ; (2) 由 同 一 专 业 的 单 位 组 成 的 联 合 体, 按 照 资 质 等 级 较 低 的 单 位 确 定 资 质 等 级 ; (3) 联 合 体 各 方 不 得 再 以 自 己 名 义 单 独 或 参 加 其 他 联 合 体 在 同 一 标 段 中 投 标 投 标 人 不 得 存 在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 (1) 为 招 标 人 不 具 有 独 立 法 人 资 格 的 附 属 机 构 ( 单 位 ); (2) 为 本 标 段 前 期 准 备 提 供 设 计 或 咨 询 服 务 的, 但 设 计 施 工 总 承 包 的 除 外 ; (3) 为 本 标 段 的 监 理 人 ; (4) 为 本 标 段 的 代 建 人 ; 13

15 1.5 费 用 承 担 (5) 为 本 标 段 提 供 招 标 代 理 服 务 的 ; (6) 与 本 标 段 的 监 理 人 或 代 建 人 或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同 为 一 个 法 定 代 表 人 的 ; (7) 与 本 标 段 的 监 理 人 或 代 建 人 或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相 互 控 股 或 参 股 的 ; (8) 与 本 标 段 的 监 理 人 或 代 建 人 或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相 互 任 职 或 工 作 的 ; (9) 被 责 令 停 业 的 ; (10) 被 暂 停 或 取 消 投 标 资 格 的 ; (11) 财 产 被 接 管 或 冻 结 的 ; (12) 在 最 近 三 年 内 有 骗 取 中 标 或 严 重 违 约 或 重 大 工 程 质 量 问 题 的 投 标 人 准 备 和 参 加 投 标 活 动 发 生 的 费 用 自 理 1.6 保 密 参 与 招 标 投 标 活 动 的 各 方 应 对 招 标 文 件 和 投 标 文 件 中 的 商 业 和 技 术 等 秘 密 保 密, 违 者 应 对 由 此 造 成 的 后 果 承 担 法 律 责 任 1.7 语 言 文 字 除 专 用 术 语 外, 与 招 标 投 标 有 关 的 语 言 均 使 用 中 文 必 要 时 专 用 术 语 应 附 有 中 文 注 释 1.8 计 量 单 位 所 有 计 量 均 采 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法 定 计 量 单 位 1.9 踏 勘 现 场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规 定 组 织 踏 勘 现 场 的, 招 标 人 按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规 定 的 时 间 地 点 组 织 投 标 人 踏 勘 项 目 现 场 投 标 人 踏 勘 现 场 发 生 的 费 用 自 理 除 招 标 人 的 原 因 外, 投 标 人 自 行 负 责 在 踏 勘 现 场 中 所 发 生 的 人 员 伤 亡 和 财 产 损 失 招 标 人 在 踏 勘 现 场 中 介 绍 的 工 程 场 地 和 相 关 的 周 边 环 境 情 况, 供 投 标 人 在 编 制 投 标 文 件 时 参 考, 招 标 人 不 对 投 标 人 据 此 作 出 的 判 断 和 决 策 负 责 1.10 投 标 预 备 会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规 定 召 开 投 标 预 备 会 的, 招 标 人 按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规 定 的 时 间 和 地 点 召 开 投 标 预 备 会, 澄 清 投 标 人 提 出 的 问 题 投 标 人 应 在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规 定 的 时 间 前, 以 书 面 形 式 将 提 出 的 问 题 送 达 招 标 人, 以 便 招 标 人 在 会 议 期 间 澄 清 投 标 预 备 会 后, 招 标 人 在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规 定 的 时 间 内, 将 对 投 标 人 所 提 问 题 的 澄 清, 以 书 面 方 式 通 知 所 有 购 买 招 标 文 件 的 投 标 人 该 澄 清 内 容 为 招 标 文 件 的 组 成 部 分 1.11 偏 离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允 许 投 标 文 件 偏 离 招 标 文 件 某 些 要 求 的, 偏 离 应 当 符 合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的 偏 离 范 围 和 幅 度 2. 招 标 文 件 2.1 招 标 文 件 的 组 成 本 招 标 文 件 包 括 : (1) 招 标 公 告 ( 或 投 标 邀 请 书 ); (2) 投 标 人 须 知 ; 14

16 (3) 评 标 办 法 ; (4) 合 同 条 款 及 格 式 ; (5) 工 程 量 清 单 ; (6) 图 纸 ; (7) 技 术 标 准 和 要 求 ; (8) 投 标 文 件 格 式 ; (9)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规 定 的 其 他 材 料 根 据 本 章 第 1.10 款 第 2.2 款 和 第 2.3 款 对 招 标 文 件 所 作 的 澄 清 修 改, 构 成 招 标 文 件 的 组 成 部 分 2.2 招 标 文 件 的 澄 清 投 标 人 若 对 招 标 文 件 有 任 何 疑 问, 应 于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10 日 前 以 书 面 形 式 向 招 标 人 提 出 澄 清 要 求, 送 至 浙 江 景 成 工 程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 新 昌 县 演 溪 路 46 幢 ), 传 真 号 码 , 招 标 人 应 当 在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5 日 前 将 招 标 文 件 澄 清 内 容 以 书 面 形 式 发 送 给 所 有 投 标 人 招 标 人 根 据 需 要 主 动 对 招 标 文 件 进 行 必 要 的 澄 清 修 改 补 充 的, 应 当 在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15 日 前 以 书 面 形 式 发 送 给 所 有 投 标 人 投 标 人 在 收 到 澄 清 后, 应 在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规 定 的 时 间 内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招 标 人, 确 认 已 收 到 该 澄 清 2.3 招 标 文 件 的 修 改 在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15 天 前, 招 标 人 可 以 书 面 形 式 修 改 招 标 文 件, 并 通 知 所 有 已 购 买 招 标 文 件 的 投 标 人, 如 果 修 改 招 标 文 件 的 时 间 距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不 足 15 天, 相 应 延 长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投 标 人 收 到 修 改 内 容 后, 应 在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规 定 的 时 间 内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招 标 人, 确 认 已 收 到 该 修 改 招 标 文 件 的 澄 清 修 改 补 充 等 内 容 均 以 书 面 形 式 明 确 的 内 容 为 准 当 招 标 文 件 招 标 文 件 的 澄 清 修 改 补 充 等 在 同 一 内 容 的 表 述 上 不 一 致 时, 以 最 后 发 出 的 书 面 文 件 为 准 为 使 投 标 人 在 编 制 投 标 文 件 时 有 充 分 的 时 间 对 招 标 文 件 的 澄 清 修 改 补 充 等 内 容 进 行 研 究, 招 标 人 将 酌 情 延 长 提 交 投 标 文 件 的 截 止 时 间, 具 体 时 间 将 在 招 标 文 件 的 修 改 补 充 通 知 中 予 以 明 确 3. 投 标 文 件 3.1 投 标 文 件 的 组 成 投 标 文 件 由 纸 质 投 标 文 件 和 电 子 投 标 光 盘 二 部 分 组 成 纸 质 投 标 文 件 由 投 标 函 部 分 商 务 部 分 和 资 格 审 查 文 件 三 部 分 组 成 投 标 函 部 分 主 要 包 括 下 列 内 容 : 法 定 代 表 人 身 份 证 明 书 ; 授 权 委 托 书 ( 须 委 托 交 易 员 ); 投 标 函 ; 投 标 函 附 录 ; 新 昌 县 县 外 施 工 企 业 进 新 登 记 备 案 表 ( 县 外 企 业 ); 投 标 保 证 金 或 年 度 投 标 保 证 金 已 缴 纳 的 发 票 复 印 件 ( 新 昌 县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中 心 出 具 的 发 票 ); 15

17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投 标 人 提 交 的 其 他 资 料 商 务 部 分 主 要 包 括 下 列 内 容 ( 特 别 注 意 : 商 务 部 分 必 须 使 用 投 标 工 具 软 件 进 行 打 印, 并 保 证 水 印 码 的 一 致, 否 则 将 导 致 其 投 标 被 否 决 ) 投 标 总 价 ; 总 说 明 ; 工 程 项 目 投 标 报 价 汇 总 表 ; 单 位 ( 专 业 ) 工 程 投 标 报 价 计 算 表 分 部 分 项 工 程 量 清 单 与 计 价 表 ; 工 程 量 清 单 综 合 单 价 计 算 表 ; 工 程 量 清 单 综 合 单 价 工 料 机 分 析 表 ; 施 工 技 术 措 施 项 目 清 单 与 计 价 表 ; 措 施 项 目 清 单 综 合 单 价 计 算 表 ; 措 施 项 目 清 单 综 合 单 价 工 料 机 分 析 表 ; 施 工 组 织 措 施 项 目 清 单 与 计 价 表 ; 其 它 项 目 清 单 与 计 价 汇 总 表 ; 暂 列 金 额 明 细 表 ; 专 业 工 程 暂 估 价 表 ; 计 日 工 报 价 表 ; 总 承 包 服 务 费 报 价 表 ; 主 要 工 日 报 价 表 ; 主 要 材 料 报 价 表 ; 主 要 机 械 台 班 报 价 表 ; 资 格 审 查 申 请 书 包 括 : 1 投 标 人 一 般 情 况 ; 2 近 三 年 竣 工 工 程 及 目 前 在 建 工 程 一 览 表 ; 3 招 标 人 要 求 提 交 的 其 他 资 料 包 括 企 业 营 业 执 照 资 质 证 书 企 业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企 业 法 定 代 表 人 及 技 术 负 责 人 的 施 工 企 业 主 要 负 责 人 安 全 生 产 考 核 合 格 证 书 (A 类 证 书 ) 安 全 员 的 施 工 企 业 专 职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人 员 考 核 合 格 证 书 (C 类 证 书 ) 项 目 经 理 的 施 工 企 业 项 目 负 责 人 安 全 生 产 考 核 合 格 证 书 (B 类 证 书 ) 及 提 供 建 造 师 注 册 证 书 ( 或 建 造 师 临 时 执 业 证 书 ) 复 印 件 等 ; 4 项 目 经 理 无 在 建 工 程 证 明 ; 5 企 业 市 场 行 为 说 明 ; 6 项 目 经 理 市 场 行 为 说 明 ; 7 投 标 人 及 项 目 经 理 到 位 率 承 诺 书 ; 8 投 标 承 诺 书 9 投 标 人 及 拟 派 项 目 经 理 的 检 察 机 关 行 贿 犯 罪 档 案 查 询 结 果 告 知 函 ( 须 由 投 标 企 业 所 在 地 或 工 程 所 在 地 的 检 察 机 关 出 具 ) 电 子 投 标 光 盘 包 含 投 标 工 具 软 件 生 成 的 电 子 投 标 文 件 16

18 注 意 : 电 子 投 标 文 件 的 后 缀 名 为. 加 密 标 书, 若 为 其 他 后 缀 名 将 否 决 其 投 标 ; 电 子 投 标 光 盘 必 须 使 用 CD-R 刻 录 ( 建 议 低 于 16 倍 速 刻 录 ); 电 子 投 标 光 盘 的 印 刷 面 必. 须. 使 用 不 褪 色 的 墨 水 笔 注 明 投 标 人 名 称 项 目 名 称 及 电 子 投 标 文 件 密 码 3.2 投 标 报 价 投 标 人 应 按 第 五 章 工 程 量 清 单 的 要 求 填 写 相 应 表 格 投 标 人 在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前 修 改 投 标 函 中 的 投 标 总 报 价, 应 同 时 修 改 第 五 章 工 程 量 清 单 中 的 相 应 报 价 此 修 改 须 符 合 本 章 第 4.3 款 的 有 关 要 求 投 标 人 必 须 以 招 标 人 的 预 算 价 元 为 基 数, 在 9% 15%( 含 上 下 限 ) 有 效 范 围 内 让 利, 报 价 区 间 为 元 元 ( 含 上 下 限 ), 否 则 否 决 其 投 标 报 价 与 让 利 率 不 相 符 时, 根 据 其 投 标 报 价 修 正 其 投 标 让 利 率, 修 正 办 法 详 见 评 标 办 法 及 标 准 投 标 函 中 的 投 标 报 价 应 为 商 务 标 中 的 投 标 总 价, 也 就 是 投 标 人 在 投 标 文 件 中 提 出 的 各 项 支 付 金 额 的 总 和, 投 标 人 在 投 标 文 件 中 三 者 表 述 不 一 致 的, 其 投 标 将 被 否 决 投 标 人 的 投 标 报 价, 应 是 完 成 本 须 知 第 1.3 条 和 合 同 条 款 上 所 列 招 标 工 程 范 围 及 工 期 的 全 部,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予 以 重 复, 作 为 投 标 人 计 算 单 价 或 总 价 的 依 据 除 非 招 标 人 对 招 标 文 件 予 以 修 改, 投 标 人 应 按 招 标 人 提 供 的 工 程 量 清 单 中 列 出 的 工 程 项 目 和 工 程 量 填 报 单 价 和 合 价 每 一 项 目 只 允 许 有 一 个 报 价 任 何 有 选 择 的 报 价 将 不 予 接 受 投 标 人 未 填 单 价 或 合 价 的 工 程 项 目, 在 实 施 后, 招 标 人 将 不 予 以 支 付, 并 视 为 该 项 费 用 已 包 括 在 其 他 有 价 款 的 单 价 或 合 价 内 建 筑 工 程 安 全 文 明 施 工 费 按 绍 市 建 管 [2016]14 号 执 行 ( 本 工 程 仅 计 该 文 件 规 定 的 基 本 费 ), 报 价 不 得 低 于 省 建 设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颁 发 的 取 费 定 额 规 定 的 弹 性 费 率 下 限 的 计 算 值, 规 费 税 金 必 须 按 照 建 设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有 关 规 定 计 取 本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的 暂 列 金 额 暂 估 价 部 分, 投 标 人 在 报 价 书 中 不 得 变 动, 否 则 否 决 其 投 标 该 部 分 价 款 待 工 程 竣 工 决 算 时 按 实 结 算, 不 作 下 浮 本 招 标 工 程 的 施 工 地 点 为 本 须 知 前 附 表 第 项 所 述, 除 非 合 同 中 另 有 规 定, 投 标 人 在 报 价 中 所 报 的 单 价 和 合 价, 以 及 投 标 报 价 汇 总 表 中 的 价 格 均 包 括 完 成 该 工 程 项 目 的 成 本 利 润 税 金 开 办 费 技 术 措 施 费 大 型 机 械 进 出 场 费 风 险 费 政 策 性 文 件 规 定 费 用 等 所 有 费 用 投 标 人 可 先 到 工 地 踏 勘 以 充 分 了 解 工 地 位 置 情 况 道 路 储 存 空 间 装 卸 限 制 及 任 何 其 他 足 以 影 响 承 包 价 的 情 况, 任 何 因 忽 视 或 误 解 工 地 情 况 而 导 致 的 索 赔 或 工 期 延 长 申 请 将 不 被 批 准 暂 列 金 额 134 万 元, 按 此 价 计 入 投 标 总 报 价 暂 列 金 额 只 有 在 发 生 不 可 预 见 因 素 时, 由 招 标 人 签 证 使 用 本 工 程 投 标 报 价 采 用 的 币 种 为 人 民 币. 3.3 投 标 有 效 期 件 在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规 定 的 投 标 有 效 期 内, 投 标 人 不 得 要 求 撤 销 或 修 改 其 投 标 文 17

19 3.3.2 出 现 特 殊 情 况 需 要 延 长 投 标 有 效 期 的, 招 标 人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所 有 投 标 人 延 长 投 标 有 效 期 投 标 人 同 意 延 长 的, 应 相 应 延 长 其 投 标 保 证 金 的 有 效 期, 但 不 得 要 求 或 被 允 许 修 改 或 撤 销 其 投 标 文 件 ; 投 标 人 拒 绝 延 长 的, 其 投 标 失 效, 但 投 标 人 有 权 收 回 其 投 标 保 证 金 3.4 投 标 保 证 金 投 标 人 在 递 交 投 标 文 件 的 同 时, 应 按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规 定 的 金 额 担 保 形 式 和 第 八 章 投 标 文 件 格 式 规 定 的 投 标 保 证 金 格 式 递 交 投 标 保 证 金, 并 作 为 其 投 标 文 件 的 组 成 部 分 联 合 体 投 标 的, 其 投 标 保 证 金 由 牵 头 人 递 交, 并 应 符 合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的 规 定 投 标 人 不 按 本 章 第 项 要 求 提 交 投 标 保 证 金 的, 其 投 标 将 被 否 决 招 标 人 与 中 标 人 签 订 合 同 后 5 个 工 作 日 内, 向 未 中 标 的 投 标 人 和 中 标 人 退 还 投 标 保 证 金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投 标 保 证 金 将 不 予 退 还 : (1) 投 标 人 在 规 定 的 投 标 有 效 期 内 撤 销 或 修 改 其 投 标 文 件 ; (2) 中 标 人 在 收 到 中 标 通 知 书 后, 无 正 当 理 由 拒 签 合 同 协 议 书 或 未 按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提 交 履 约 担 保 3.5 资 格 审 查 资 料 ( 适 用 于 未 进 行 资 格 预 审 的 ) 投 标 人 基 本 情 况 表 应 附 投 标 人 营 业 执 照 副 本 及 其 年 检 合 格 的 证 明 材 料 资 质 证 书 副 本 和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等 材 料 的 复 印 件 近 年 财 务 状 况 表 应 附 经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或 审 计 机 构 审 计 的 财 务 会 计 报 表, 包 括 资 产 负 债 表 现 金 流 量 表 利 润 表 和 财 务 情 况 说 明 书 的 复 印 件, 具 体 年 份 要 求 见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近 年 完 成 的 类 似 项 目 情 况 表 应 附 中 标 通 知 书 和 ( 或 ) 合 同 协 议 书 工 程 接 收 证 书 ( 工 程 竣 工 验 收 证 书 ) 的 复 印 件, 具 体 年 份 要 求 见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每 张 表 格 只 填 写 一 个 项 目, 并 标 明 序 号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规 定 接 受 联 合 体 投 标 的, 本 章 第 项 至 第 项 规 定 的 表 格 和 资 料 应 包 括 联 合 体 各 方 相 关 情 况 3.6 备 选 投 标 方 案 除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另 有 规 定 外, 投 标 人 不 得 递 交 备 选 投 标 方 案 允 许 投 标 人 递 交 备 选 投 标 方 案 的, 只 有 中 标 人 所 递 交 的 备 选 投 标 方 案 方 可 予 以 考 虑 评 标 委 员 会 认 为 中 标 人 的 备 选 投 标 方 案 优 于 其 按 照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编 制 的 投 标 方 案 的, 招 标 人 可 以 接 受 该 备 选 投 标 方 案 3.7 投 标 文 件 的 编 制 投 标 文 件 应 按 第 八 章 投 标 文 件 格 式 进 行 编 写, 如 有 必 要, 可 以 增 加 附 页, 作 为 投 标 文 件 的 组 成 部 分 其 中, 投 标 函 附 录 在 满 足 招 标 文 件 实 质 性 要 求 的 基 础 上, 可 以 提 出 比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更 有 利 于 招 标 人 的 承 诺 投 标 文 件 应 当 对 招 标 文 件 有 关 工 期 投 标 有 效 期 质 量 要 求 技 术 标 准 和 要 求 招 标 范 围 等 实 质 性 内 容 作 出 响 应 投 标 文 件 应 用 不 褪 色 的 材 料 书 写 或 打 印, 并 由 投 标 人 的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其 委 托 代 理 人 签 字 或 盖 单 位 章 委 托 代 理 人 签 字 的, 投 标 文 件 应 附 法 定 代 表 人 签 署 的 授 权 委 托 书 投 标 文 件 应 尽 量 避 免 涂 改 行 间 插 字 或 删 除 如 果 出 现 上 述 情 况, 改 动 之 处 应 加 盖 单 位 章 或 由 投 标 人 的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其 授 权 的 代 理 人 签 字 确 认 签 字 或 盖 章 的 具 体 要 求 见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18

20 3.7.4 投 标 文 件 正 本 一 份, 副 本 份 数 见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正 本 和 副 本 的 封 面 上 应 清 楚 地 标 记 正 本 或 副 本 的 字 样 当 副 本 和 正 本 不 一 致 时, 以 正 本 为 准 投 标 文 件 的 正 本 与 副 本 应 分 别 装 订 成 册, 并 编 制 目 录, 具 体 装 订 要 求 见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规 定 4. 投 标 4.1 投 标 文 件 的 密 封 和 标 记 投 标 文 件 的 正 本 和 副 本 应 分 开 密 封 包 装, 所 有 正 本 一 个 封 套, 所 有 副 本 一 个 封 套, 然 后 用 外 包 封 套 将 正 副 本 封 在 一 起, 并 在 封 套 口 处 加 盖 投 标 人 单 位 章 投 标 文 件 的 封 套 上 应 清 楚 地 标 记 正 本 或 副 本 字 样, 封 套 上 应 写 明 的 其 他 内 容 见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理 未 按 本 章 第 项 或 第 项 要 求 密 封 和 加 写 标 记 的 投 标 文 件, 招 标 人 不 予 受 4.2 投 标 文 件 的 递 交 投 标 人 应 在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第 项 规 定 的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前 递 交 投 标 文 件 投 标 人 递 交 投 标 文 件 的 地 点 : 见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除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另 有 规 定 外, 投 标 人 所 递 交 的 投 标 文 件 不 予 退 还 逾 期 送 达 的 或 者 未 送 达 指 定 地 点 的 投 标 文 件, 招 标 人 不 予 受 理 4.3 投 标 文 件 的 修 改 与 撤 回 在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第 项 规 定 的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前, 投 标 人 可 以 修 改 或 撤 回 已 递 交 的 投 标 文 件, 但 应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招 标 人 投 标 人 修 改 或 撤 回 已 递 交 投 标 文 件 的 书 面 通 知 应 按 照 本 章 第 项 的 要 求 签 字 或 盖 章 招 标 人 收 到 书 面 通 知 后, 向 投 标 人 出 具 签 收 凭 证 修 改 的 内 容 为 投 标 文 件 的 组 成 部 分 修 改 的 投 标 文 件 应 按 照 本 章 第 3 条 第 4 条 规 定 进 行 编 制 密 封 标 记 和 递 交, 并 标 明 修 改 字 样 5. 开 标 5.1 开 标 时 间 和 地 点 招 标 人 在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规 定 的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 开 标 时 间 ) 和 地 点 公 开 开 标, 并 邀 请 所 有 投 标 人 准 时 参 加 开 标 会 议 在 新 昌 县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中 心 的 协 助 下, 由 招 标 人 组 织 和 主 持, 邀 请 公 证 机 构 参 加 按 规 定 提 交 合 格 的 撤 回 通 知 的 投 标 文 件 不 予 开 封, 并 退 回 给 投 标 人 5.2 开 标 程 序 主 持 人 按 下 列 程 序 进 行 开 标 : 招 标 人 按 本 须 知 前 附 表 所 规 定 的 时 间 和 地 点 公 开 开 标, 并 邀 请 所 有 投 标 人 参 加 开 标 会 议 在 新 昌 县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中 心 的 协 助 下, 由 招 标 人 组 织 和 主 持, 邀 请 公 证 机 构 参 加 投 标 人 的 法 定 代 表 人 ( 县 外 企 业 ) 投 标 人 交 易 员 和 项 目 经 理 随 带 身 份 证 及 建 造 师 注 册 证 书 ( 或 建 造 师 临 时 执 业 证 书 交 易 员 交 易 证 等 证 件 参 加 开 标 会 议 投 标 人 法 定 代 表 人 ( 县 外 企 业 ) 交 易 员 项 目 经 理 未 按 时 参 加 开 标 会 议 的, 视 为 自 动 弃 权, 其 投 标 文 件 将 不 予 开 封, 退 还 给 投 标 人 ( 法 定 代 表 人 可 以 在 递 交 投 标 文 件 时 进 行 验 证, 19

21 验 证 后 可 以 先 行 离 开 ) 按 规 定 提 交 合 格 的 撤 回 通 知 的 投 标 文 件 不 予 开 封, 并 退 回 给 投 标 人 开 标 程 序 : 开 标 由 招 标 人 主 持 ; 招 标 人 简 要 介 绍 本 次 招 标 项 目 的 有 关 情 况 ; 招 标 人 根 据 投 标 文 件 的 接 受 情 况, 校 点 参 加 本 次 开 标 会 的 投 标 人 点 到 的 投 标 人 须 按 规 定 向 招 标 人 送 验 参 加 开 标 会 的 投 标 人 的 法 定 代 表 人 ( 县 外 企 业 ) 交 易 员 及 本 工 程 拟 派 的 项 目 经 理 情 况, 并 由 公 证 员 宣 布 校 验 情 况, 招 标 人 做 好 相 关 记 录 ; 由 招 标 人 委 托 的 公 证 机 构 检 查 并 公 证 投 标 文 件 的 密 封 情 况 ; 由 招 标 人 在 招 标 文 件 确 定 的 基 准 让 利 率 (A) 范 围 内 (9% 9.5% 10% 10.5% 11% 11.5% 12% 12.5% 13% 13.5% 14% 14.5% 15%) 分 三 次 随 机 各 抽 取 一 个 系 数, 算 术 平 均 后 即 为 基 准 让 利 率 (A) 经 确 认 无 误 后, 由 招 标 人 当 众 拆 封, 导 入 投 标 人 电 子 投 标 光 盘 数 据, 宣 读 投 标 人 名 称 投 标 函 内 容 投 标 报 价 和 招 标 人 认 为 应 当 宣 读 的 其 他 内 容 招 标 人 在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提 交 投 标 文 件 的 截 止 时 间 前 收 到 的 投 标 文 件, 开 标 时 都 应 当 众 予 以 拆 封 宣 读 为 了 维 护 投 标 人 权 益, 投 标 人 可 以 携 带 一 份 电 子 投 标 备 份 U 盘 ( 所 含 内 容 应 当 与 电 子 投 标 光 盘 一 致 ) 如 果 开 标 现 场 无 法 导 入 电 子 投 标 光 盘, 投 标 人 可 以 提 交 备 份 U 盘 导 入, 若 备 份 U 盘 中 的 加 密 标 书 也 无 法 导 入, 该 投 标 人 的 投 标 将 被 拒 绝 U 盘 不 予 退 还 招 标 人 对 开 标 过 程 进 行 记 录, 并 存 档 备 查 6. 评 标 6.1 评 标 委 员 会 评 标 由 招 标 人 依 法 组 建 的 评 标 委 员 会 负 责 评 标 委 员 会 由 招 标 人 或 其 委 托 的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熟 悉 相 关 业 务 的 代 表, 以 及 有 关 技 术 经 济 等 方 面 的 专 家 组 成 评 标 委 员 会 成 员 人 数 以 及 技 术 经 济 等 方 面 专 家 的 确 定 方 式 见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评 标 委 员 会 成 员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应 当 回 避 : (1) 招 标 人 或 投 标 人 的 主 要 负 责 人 的 近 亲 属 ; (2) 项 目 主 管 部 门 或 者 行 政 监 督 部 门 的 人 员 ; (3) 与 投 标 人 有 经 济 利 益 关 系, 可 能 影 响 对 投 标 公 正 评 审 的 ; (4) 曾 因 在 招 标 评 标 以 及 其 他 与 招 标 投 标 有 关 活 动 中 从 事 违 法 行 为 而 受 过 行 政 处 罚 或 刑 事 处 罚 的 6.2 评 标 原 则 评 标 活 动 遵 循 公 平 公 正 科 学 和 择 优 的 原 则 6.3 评 标 评 标 委 员 会 按 照 第 三 章 评 标 办 法 规 定 的 方 法 评 审 因 素 标 准 和 程 序 对 投 标 文 件 进 行 评 审 投 标 文 件 的 详 细 评 审 见 本 须 知 前 附 表 第 6.3 项 规 定 7. 合 同 授 予 7.1 定 标 方 式 除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规 定 评 标 委 员 会 直 接 确 定 中 标 人 外, 招 标 人 依 据 评 标 委 员 会 推 荐 的 20

22 中 标 候 选 人 确 定 中 标 人, 评 标 委 员 会 推 荐 中 标 候 选 人 的 人 数 见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7.2 中 标 通 知 在 本 章 第 3.3 款 规 定 的 投 标 有 效 期 内, 招 标 人 以 书 面 形 式 向 中 标 人 发 出 中 标 通 知 书, 同 时 将 中 标 结 果 通 知 未 中 标 的 投 标 人 7.3 履 约 担 保 在 签 订 合 同 前, 中 标 人 应 按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规 定 的 金 额 担 保 形 式 和 招 标 文 件 第 四 章 合 同 条 款 及 格 式 规 定 的 履 约 担 保 格 式 向 招 标 人 提 交 履 约 担 保 联 合 体 中 标 的, 其 履 约 担 保 由 牵 头 人 递 交, 并 应 符 合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规 定 的 金 额 担 保 形 式 和 招 标 文 件 第 四 章 合 同 条 款 及 格 式 规 定 的 履 约 担 保 格 式 要 求 中 标 人 不 能 按 本 章 第 项 要 求 提 交 履 约 担 保 的, 视 为 放 弃 中 标, 其 投 标 保 证 金 不 予 退 还, 给 招 标 人 造 成 的 损 失 超 过 投 标 保 证 金 数 额 的, 中 标 人 还 应 当 对 超 过 部 分 予 以 赔 偿 7.4 签 订 合 同 招 标 人 和 中 标 人 应 当 自 中 标 通 知 书 发 出 之 日 起 10 天 内, 根 据 招 标 文 件 和 中 标 人 的 投 标 文 件 订 立 书 面 合 同 中 标 人 无 正 当 理 由 拒 签 合 同 的, 招 标 人 取 消 其 中 标 资 格, 其 投 标 保 证 金 不 予 退 还 ; 给 招 标 人 造 成 的 损 失 超 过 投 标 保 证 金 数 额 的, 中 标 人 还 应 当 对 超 过 部 分 予 以 赔 偿 发 出 中 标 通 知 书 后, 招 标 人 无 正 当 理 由 拒 签 合 同 的, 招 标 人 向 中 标 人 退 还 投 标 保 证 金 ; 给 中 标 人 造 成 损 失 的, 还 应 当 赔 偿 损 失 8. 重 新 招 标 和 不 再 招 标 8.1 重 新 招 标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招 标 人 将 重 新 招 标 : (1)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止, 投 标 人 少 于 3 个 的 ; (2) 经 评 标 委 员 会 评 审 后 否 决 所 有 投 标 的 8.2 不 再 招 标 重 新 招 标 后 投 标 人 仍 少 于 3 个 或 者 所 有 投 标 被 否 决 的, 属 于 必 须 审 批 或 核 准 的 工 程 建 设 项 目, 经 原 审 批 或 核 准 部 门 批 准 后 不 再 进 行 招 标 9. 纪 律 和 监 督 9.1 对 招 标 人 的 纪 律 要 求 招 标 人 不 得 泄 漏 招 标 投 标 活 动 中 应 当 保 密 的 情 况 和 资 料, 不 得 与 投 标 人 串 通 损 害 国 家 利 益 社 会 公 共 利 益 或 者 他 人 合 法 权 益 9.2 对 投 标 人 的 纪 律 要 求 投 标 人 不 得 相 互 串 通 投 标 或 者 与 招 标 人 串 通 投 标, 不 得 向 招 标 人 或 者 评 标 委 员 会 成 员 行 贿 谋 取 中 标, 不 得 以 他 人 名 义 投 标 或 者 以 其 他 方 式 弄 虚 作 假 骗 取 中 标 ; 投 标 人 不 得 以 任 何 方 式 干 扰 影 响 评 标 工 作 9.3 对 评 标 委 员 会 成 员 的 纪 律 要 求 评 标 委 员 会 成 员 不 得 收 受 他 人 的 财 物 或 者 其 他 好 处, 不 得 向 他 人 透 漏 对 投 标 文 件 的 评 审 和 比 较 中 标 候 选 人 的 推 荐 情 况 以 及 评 标 有 关 的 其 他 情 况 在 评 标 活 动 中, 评 标 委 员 会 成 员 不 得 擅 离 职 守, 影 响 评 标 程 序 正 常 进 行, 不 得 使 用 第 三 章 评 标 办 法 没 有 规 定 的 评 审 因 素 和 标 准 进 行 评 标 21

23 9.4 对 与 评 标 活 动 有 关 的 工 作 人 员 的 纪 律 要 求 与 评 标 活 动 有 关 的 工 作 人 员 不 得 收 受 他 人 的 财 物 或 者 其 他 好 处, 不 得 向 他 人 透 漏 对 投 标 文 件 的 评 审 和 比 较 中 标 候 选 人 的 推 荐 情 况 以 及 评 标 有 关 的 其 他 情 况 在 评 标 活 动 中, 与 评 标 活 动 有 关 的 工 作 人 员 不 得 擅 离 职 守, 影 响 评 标 程 序 正 常 进 行 9.5 投 诉 投 标 人 和 其 他 利 害 关 系 人 认 为 本 次 招 标 活 动 违 反 法 律 法 规 和 规 章 规 定 的, 有 权 向 有 关 行 政 监 督 部 门 投 诉 10. 需 要 补 充 的 其 他 内 容 10.1 补 充 的 其 他 内 容 见 本 须 知 前 附 表 第 项 规 定 22

24 第 三 章 评 标 方 法 及 标 准 第 一 条 本 项 目 采 用 经 评 审 的 合 理 投 标 价 法 ( 结 合 总 造 价 让 利 法 ), 评 审 内 容 为 商 务 部 分 中 标 人 根 据 商 务 部 分 来 确 定 第 二 条 评 标 按 以 下 程 序 进 行 : (1) 熟 悉 招 标 文 件 和 评 标 办 法 ; (2) 确 定 评 标 基 准 让 利 率 (A); (3) 按 评 标 办 法 规 定 确 定 各 投 标 人 的 商 务 得 分, 并 按 商 务 得 分 由 高 到 低 依 次 排 列 ; (4) 对 商 务 得 分 最 高 的 投 标 人 的 投 标 文 件 进 行 评 审 ( 资 格 审 查 部 分 详 见 附 表 一 ); (5) 必 要 时 对 投 标 文 件 中 的 问 题 进 行 询 标 ; (6) 根 据 评 标 办 法 推 荐 中 标 候 选 人 ; (7) 对 评 标 过 程 进 行 书 面 记 录, 递 交 评 标 报 告 第 三 条 商 务 部 分 按 以 下 程 序 进 行 评 审 (1) 基 准 让 利 率 (A) 的 确 定 : 开 标 会 议 开 始 后, 投 标 人 标 书 启 封 前, 由 招 标 人 在 开 标 会 议 现 场 从 9% 9.5% 10% 10.5% 11% 11.5% 12% 12.5% 13% 13.5% 14% 14.5% 15% 十 三 个 系 数 中 分 三 次 随 机 各 抽 取 一 个 系 数, 算 术 平 均 后 即 为 基 准 让 利 率 (A) 百 分 符 号 内 保 留 两 位 小 数, 例 :11.67% (2) 投 标 人 投 标 让 利 率 (B) 的 确 定 : 设 各 投 标 人 的 投 标 报 价 为 (C), 则 B=1 (C/ 招 标 人 预 算 价 ) 100% ( 其 中 C/ 招 标 人 预 算 价 保 留 4 位 小 数, 四 舍 五 入 ) 当 投 标 人 的 投 标 让 利 率 (B) 与 其 投 标 报 价 (C) 不 相 符 时, 则 由 评 标 委 员 会 根 据 其 投 标 报 价 (C) 修 正 其 投 标 让 利 率 (B) (3) 各 投 标 人 的 商 务 得 分 (K) 的 确 定 : 各 投 标 人 的 投 标 让 利 率 (B) 与 基 准 让 利 率 (A) 相 比 较, 相 同 者 为 满 分 100 分, 大 于 基 准 让 利 率 的, 每 大 一 个 百 分 点 扣 2 分 ; 小 于 基 准 让 利 率 的, 每 小 一 个 百 分 点 扣 4 分 不 为 整 数 时 用 插 入 法 计 算, 保 留 两 位 小 数 公 式 如 下 : 1 当 投 标 让 利 率 (B) 等 于 基 准 让 利 率 (A) 时 :K=100 分 2 当 投 标 让 利 率 (B) 大 于 基 准 让 利 率 (A) 时 :K=100 (B-A) 当 投 标 让 利 率 (B) 小 于 基 准 让 利 率 (A) 时 :K=100 (A-B) (4) 各 投 标 人 的 商 务 得 分 确 定 后, 按 得 分 高 低 进 行 排 序 (5) 评 标 委 员 会 从 得 分 最 高 的 投 标 人 开 始, 对 其 投 标 文 件 各 部 分 进 行 评 审 如 出 现 投 标 被 否 决 情 形 的, 由 下 一 家 替 补, 依 次 类 推 第 四 条 评 审 完 毕 后, 评 标 委 员 会 对 有 效 投 标 按 照 商 务 部 分 得 分 自 高 到 低 进 行 排 序, 以 最 高 得 分 者 为 中 标 候 选 人 ; 如 得 分 有 并 列, 由 投 标 报 价 低 者 优 先, 如 投 标 报 价 也 相 同, 则 抽 签 产 生 中 标 候 选 人 本 评 标 办 法 未 尽 事 宜 由 评 标 委 员 会 集 体 讨 论 决 定 第 五 条 评 标 委 员 会 应 根 据 评 标 情 况 和 结 果, 撰 写 评 标 报 告 评 标 报 告 由 评 标 委 员 会 成 员 起 草, 按 少 数 服 从 多 数 的 原 则 通 过 评 标 委 员 会 全 体 成 员 应 在 评 标 报 告 上 签 字 确 认, 评 标 专 家 如 有 保 留 意 见 可 以 在 评 标 报 告 中 阐 明 23

25 附 表 一 : 资 格 审 查 必 要 合 格 条 件 序 号 项 目 内 容 合 格 条 件 备 注 1 营 业 执 照 在 有 效 期 内 提 供 营 业 执 照 复 印 件 2 企 业 资 质 等 级 要 求 房 屋 建 筑 工 程 总 承 包 三 级 及 以 上 资 质 提 供 资 质 证 书 复 印 件 具 有 企 业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并 在 有 效 期 内 提 供 许 可 证 复 印 件 企 业 法 定 代 表 人 及 技 术 负 责 人 必 须 具 备 建 3 筑 施 工 企 业 主 要 负 责 人 安 全 生 产 考 核 合 格 企 业 安 全 生 产 能 力 提 供 证 书 复 印 件 证 书 (A 类 证 书 ) 安 全 员 必 须 具 备 建 筑 施 工 企 业 专 职 安 全 生 提 供 证 书 复 印 件 产 管 理 人 员 考 核 合 格 证 书 (C 类 证 书 ) 4 企 业 市 场 行 为 二 年 内 无 不 良 行 为 公 示 提 供 企 业 市 场 行 为 说 明 具 备 房 屋 建 筑 工 程 类 二 级 及 以 上 注 册 建 造 提 供 建 造 师 注 册 证 书 或 建 师 资 格 造 师 临 时 执 业 证 书 的 复 印 件 具 备 建 筑 施 工 企 业 项 目 负 责 人 安 全 生 产 考 提 供 证 书 复 印 件 核 合 格 证 书 (B 类 证 书 ) 5 项 目 经 理 要 求 无 在 建 工 程 ( 未 进 行 竣 工 验 收 的 工 程 均 作 为 出 具 项 目 经 理 签 字 及 投 标 人 盖 在 建 工 程 处 理, 具 体 以 竣 工 验 收 单 为 准 ) 章 的 证 明 二 年 内 无 不 良 行 为 公 示 提 供 项 目 经 理 市 场 行 为 说 明 提 供 投 标 人 及 项 目 经 理 到 位 率 承 诺 到 位 率 须 在 80% 及 以 上 承 诺 书 提 供 投 标 人 及 拟 派 项 目 经 理 的 检 察 机 关 行 贿 犯 罪 档 案 查 询 6 投 标 人 及 项 目 经 理 2014 年 1 月 1 日 以 来 投 标 人 及 拟 派 项 目 经 理 结 果 告 知 函 行 贿 犯 罪 档 案 记 录 不 存 在 行 贿 犯 罪 档 案 记 录 ( 须 由 投 标 企 业 所 在 地 或 工 程 所 在 地 的 检 察 机 关 出 具 ) 7 投 标 承 诺 书 出 具 承 诺 书 出 具 投 标 人 盖 章 法 定 代 表 人 盖 章 或 签 字 的 证 明 注 : 1 不 得 虚 报 瞞 报, 如 有 虚 报 瞞 报, 一 经 发 现, 将 否 决 其 投 标 ; 2 投 标 人 在 参 加 开 标 会 时 应 携 带 以 上 证 件 原 件 备 查, 需 核 查 时 如 不 能 提 供 原 件 的, 将 否 决 其 投 标 24

26 第 四 章 合 同 条 款 及 格 式 25

27 第 一 节 通 用 合 同 条 款 使 用 建 设 部 国 家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局 印 发 的 建 设 工 程 施 工 合 同 ( 示 范 文 本 ) (GF ) 26

28 第 二 节 专 用 合 同 条 款 27

29 专 用 合 同 条 款 1. 一 般 约 定 1.1 词 语 定 义 合 同 其 他 合 同 文 件 包 括 : 工 程 招 标 文 件 政 府 投 资 项 目 工 程 变 更 审 核 暂 行 规 定 除 投 标 函 及 其 附 录 和 已 标 价 工 程 量 清 单 或 预 算 书 外 的 其 它 投 标 文 件 合 同 当 事 人 及 其 他 相 关 方 监 理 人 : 名 称 : 资 质 类 别 和 等 级 : 联 系 电 话 : 电 子 信 箱 : / ; 通 信 地 址 : 设 计 人 : 名 称 : ; 资 质 类 别 和 等 级 : ; 联 系 电 话 : ; 电 子 信 箱 : ; 通 信 地 址 : ; 工 程 和 设 备 作 为 施 工 现 场 组 成 部 分 的 其 他 场 所 包 括 : 按 合 同 通 用 条 款 永 久 占 地 包 括 : 按 通 用 条 款 临 时 占 地 包 括 : 按 通 用 条 款 1.3 法 律 1. 适 用 于 合 同 的 其 他 规 范 性 文 件 : 建 设 工 程 工 程 量 清 单 计 价 规 范 (GB ); 浙 江 省 建 设 工 程 工 程 量 清 单 计 价 指 引 浙 江 省 建 设 工 程 计 价 规 则 (2013) 等 工 程 所 在 地 现 行 的 有 关 工 程 造 价 方 面 规 定 1.4 标 准 和 规 范 适 用 于 工 程 的 标 准 规 范 包 括 : 按 现 行 的 国 家 省 市 施 工 验 收 规 范 质 量 评 定 28

30 标 准 及 有 关 规 定 合 同 工 期 内 的 标 准 规 范, 招 标 文 件 中 的 技 术 要 求 等 发 包 人 提 供 国 外 标 准 规 范 的 名 称 : / ; 发 包 人 提 供 国 外 标 准 规 范 的 份 数 : / ; 发 包 人 提 供 国 外 标 准 规 范 的 名 称 : / 发 包 人 对 工 程 的 技 术 标 准 和 功 能 要 求 的 特 殊 要 求 : 按 合 同 通 用 条 款 1.5 合 同 文 件 的 优 先 顺 序 合 同 文 件 组 成 及 优 先 顺 序 为 : (1) 合 同 协 议 书 ; (2) 中 标 通 知 书 ; (3) 投 标 函 及 投 标 函 附 录 ; (4) 专 用 合 同 条 款 ; (5) 通 用 合 同 条 款 ; (6) 标 准 规 范 及 有 关 技 术 文 件 ; (7) 施 工 图 纸 ; (8) 已 标 价 工 程 量 清 单 ; (9) 工 程 报 价 或 预 算 书 ; (10) 双 方 有 关 工 程 的 洽 商 和 变 更 等 书 面 协 议 ( 说 明 :(6) (7) (8) 填 空 内 容 分 别 限 于 技 术 标 准 和 要 求 图 纸 已 标 价 工 程 量 清 单 三 者 之 一 ) 1.6 图 纸 和 承 包 人 文 件 图 纸 的 提 供 发 包 人 向 承 包 人 提 供 图 纸 的 期 限 : 施 工 合 同 签 订 后 10 天 内 ; 发 包 人 向 承 包 人 提 供 图 纸 的 数 量 : 提 供 完 整 的 纸 质 施 工 图 纸 4 套, 如 承 包 人 额 外 需 要 提 供 施 工 图 纸 的, 则 额 外 增 加 的 施 工 图 纸 的 制 作 费 由 承 包 人 承 担 ; 发 包 人 向 承 包 人 提 供 图 纸 的 内 容 : 年 产 10 万 套 低 压 配 电 柜 建 设 项 目 车 间 一 车 间 二 仓 库 门 卫 消 防 水 池 承 包 人 文 件 需 要 由 承 包 人 提 供 的 文 件, 包 括 : 施 工 组 织 设 计 专 项 施 工 方 案 工 程 总 进 度 计 划 工 程 月 进 度 计 划 等 ; 承 包 人 提 供 的 文 件 的 期 限 为 : 施 工 组 织 设 计 进 度 计 划 在 接 到 开 工 通 知 ( 或 确 定 开 工 日 期 ) 后 7 天 内, 专 项 施 工 方 案 在 相 应 部 位 施 工 前 7 天 ; 29

31 承 包 人 提 供 的 文 件 的 数 量 为 : 按 发 包 人 要 求 ; 承 包 人 提 供 的 文 件 的 形 式 为 : 纸 质 文 件 及 电 子 版 本 ; 发 包 人 审 批 承 包 人 文 件 的 期 限 : 收 到 相 应 文 件 后 7 天 内 现 场 图 纸 准 备 关 于 现 场 图 纸 准 备 的 约 定 : 由 监 理 人 在 现 场 保 管 一 套 完 整 施 工 图, 供 发 包 人 监 理 人 及 有 关 人 员 进 行 工 程 检 查 等 活 动 时 使 用 1.7 联 络 发 包 人 和 承 包 人 应 当 在 7 天 内 将 与 合 同 有 关 的 通 知 批 准 证 明 证 书 指 示 指 令 要 求 请 求 同 意 意 见 确 定 和 决 定 等 书 面 函 件 送 达 对 方 当 事 人 发 包 人 接 收 文 件 的 地 点 : 发 包 人 现 场 办 公 室 ; 发 包 人 指 定 的 接 收 人 为 : ; 承 包 人 接 收 文 件 的 地 点 : 承 包 人 项 目 部 ; 承 包 人 指 定 的 接 收 人 为 : 监 理 人 接 收 文 件 的 地 点 : 监 理 人 现 场 办 公 室 ; 监 理 人 指 定 的 接 收 人 为 : 1.10 交 通 运 输 出 入 现 场 的 权 利 关 于 出 入 现 场 的 权 利 的 约 定 : 按 合 同 通 用 条 款 场 内 交 通 关 于 场 外 交 通 和 场 内 交 通 的 边 界 的 约 定 : 施 工 所 需 的 场 内 临 时 道 路 和 交 通 设 施 的 修 建 维 护 养 护 和 管 理 人 : 由 承 包 人 负 责 临 时 道 路 和 交 通 设 施 的 修 建 维 护 养 护 和 管 理, 相 关 费 用 由 承 包 人 承 担 关 于 发 包 人 向 承 包 人 免 费 提 供 满 足 工 程 施 工 需 要 的 场 内 道 路 和 交 通 设 施 的 约 定 : 发 包 人 和 监 理 人 有 权 无 偿 使 用 承 包 人 修 建 的 临 时 道 路 和 交 通 设 施, 不 需 要 交 纳 任 何 费 超 大 件 和 超 重 件 的 运 输 运 输 超 大 件 或 超 重 件 所 需 的 道 路 和 桥 梁 临 时 加 固 改 造 费 用 和 其 他 有 关 费 用 由 按 合 同 通 用 条 款 承 担 1.11 知 识 产 权 关 于 发 包 人 提 供 给 承 包 人 的 图 纸 发 包 人 为 实 施 工 程 自 行 编 制 或 委 托 编 制 的 技 术 规 范 以 及 反 映 发 包 人 关 于 合 同 要 求 或 其 他 类 似 性 质 的 文 件 的 著 作 权 的 归 属 : 按 合 同 通 用 条 款 30

32 关 于 发 包 人 提 供 的 上 述 文 件 的 使 用 限 制 的 要 求 : 按 合 同 通 用 条 款 关 于 承 包 人 为 实 施 工 程 所 编 制 文 件 的 著 作 权 的 归 属 : 发 包 人 关 于 承 包 人 提 供 的 上 述 文 件 的 使 用 限 制 的 要 求 : 按 合 同 通 用 条 款 承 包 人 在 施 工 过 程 中 所 采 用 的 专 利 专 有 技 术 技 术 秘 密 的 使 用 费 的 承 担 方 式 : 包 含 在 签 约 合 同 价 内 1.13 工 程 量 清 单 错 误 的 修 正 出 现 工 程 量 清 单 错 误 时, 是 否 调 整 合 同 价 格 : / 允 许 调 整 合 同 价 格 的 工 程 量 偏 差 范 围 : 按 招 标 文 件 专 用 合 同 条 款 10 条 2. 发 包 人 2.2 发 包 人 代 表 发 包 人 代 表 : 姓 名 : 身 份 证 号 : ; 职 务 : / ; 联 系 电 话 : ; 电 子 信 箱 : ; 通 信 地 址 : 发 包 人 对 发 包 人 代 表 的 授 权 范 围 如 下 : 负 责 处 理 该 工 程 施 工 建 设 当 中 的 一 切 事 务 2.4 施 工 现 场 施 工 条 件 和 基 础 资 料 的 提 供 提 供 施 工 现 场 关 于 发 包 人 移 交 施 工 现 场 的 期 限 要 求 : 施 工 场 地 应 当 在 监 理 人 发 出 的 开 工 通 知 中 载 明 的 开 工 日 期 前 10 天 具 备 施 工 条 件 并 移 交 给 承 包 人, 具 体 施 工 条 件 在 第 七 章 技 术 标 准 和 要 求 第 一 节 一 般 要 求 中 约 定 发 包 人 最 迟 应 当 在 移 交 施 工 场 地 的 同 时 向 承 包 人 提 供 施 工 场 地 内 地 下 管 线 和 地 下 设 施 等 有 关 资 料, 并 保 证 资 料 的 真 实 准 确 和 完 整 提 供 施 工 条 件 关 于 发 包 人 应 负 责 提 供 施 工 所 需 要 的 条 件, 包 括 : 按 合 同 通 用 条 款 2.5 资 金 来 源 证 明 及 支 付 担 保 发 包 人 提 供 资 金 来 源 证 明 的 期 限 要 求 : / 发 包 人 是 否 提 供 支 付 担 保 : / 发 包 人 提 供 支 付 担 保 的 形 式 : / 31

33 3. 承 包 人 3.1 承 包 人 的 一 般 义 务 (5) 承 包 人 提 交 的 竣 工 资 料 的 内 容 : 向 发 包 人 提 交 按 规 范 规 定 应 由 承 包 人 编 制 的 竣 工 资 料 并 符 合 建 设 工 程 资 料 存 档 要 求 承 包 人 需 要 提 交 的 竣 工 资 料 套 数 : 肆 套 完 整 的 竣 工 资 料 及 肆 套 竣 工 图 承 包 人 提 交 的 竣 工 资 料 的 费 用 承 担 : 由 承 包 人 承 担 承 包 人 提 交 的 竣 工 资 料 移 交 时 间 : 工 程 竣 工 验 收 合 格 后 15 天 内 承 包 人 提 交 的 竣 工 资 料 形 式 要 求 : 纸 质 及 相 关 电 子 数 据 (6) 承 包 人 应 履 行 的 其 他 义 务 : 1 应 提 供 计 划 报 表 的 名 称 及 完 成 时 间 : 在 合 同 签 署 后 7 天 内, 承 包 人 向 发 包 人 提 供 工 程 总 进 度 计 划, 每 月 20 日 前 提 供 下 月 进 度 计 划 及 当 月 工 程 量 统 计 报 表, 上 报 发 包 人 和 监 理 人 核 定 ; 如 监 理 人 另 有 要 求 时, 还 应 按 监 理 人 指 定 的 进 度 提 交 工 程 的 进 度 计 划 合 同 签 订 后 15 天 内 办 理 好 安 监 手 续 2 承 担 施 工 安 全 保 卫 工 作 及 非 夜 间 施 工 照 明 的 责 任 和 要 求 : 按 有 关 部 门 的 要 求 执 行, 承 包 人 必 须 提 供 和 保 养 维 护 施 工 使 用 的 照 明 围 栏 护 板 警 告 信 号 设 施, 并 负 责 安 全 保 卫, 确 保 场 内 人 员 及 过 路 行 人 的 安 全 因 承 包 人 未 设 置 以 上 照 明 围 栏 导 致 的 安 全 事 故 由 承 包 人 负 责, 并 承 担 可 能 产 生 的 一 切 费 用 承 包 人 须 在 场 地 设 置 围 栏, 并 认 真 维 护 保 管, 除 不 可 抗 力 外 的 所 有 损 坏 均 由 承 包 人 负 责 修 复, 该 部 分 费 用 由 承 包 人 负 责 3 向 发 包 人 ( 包 括 监 理 单 位 ) 提 供 必 要 的 办 公 和 生 活 房 屋 及 设 施 4 需 承 包 人 办 理 的 有 关 施 工 场 地 交 通 环 卫 和 施 工 噪 音 管 理 等 手 续 : 遵 循 地 方 政 府 和 有 关 部 门 的 管 理 规 定 办 理 有 关 手 续, 由 承 包 人 自 行 办 理 有 关 手 续 并 承 担 由 此 产 生 的 相 关 费 用 5 完 工 工 程 成 品 保 护 的 特 殊 要 求 及 费 用 承 担 : 在 工 程 通 过 竣 工 验 收 前, 对 已 完 工 程 成 品 ( 包 含 并 不 仅 限 于 施 工 现 场 建 筑 物 构 筑 物 设 备 管 线 等 ) 的 所 有 保 护 及 费 用 均 由 承 包 人 负 责 对 于 由 于 其 原 因 所 造 成 的 损 伤 损 害, 承 包 人 负 全 部 责 任, 承 担 全 部 费 用 对 采 取 的 保 护 措 施 发 生 的 费 用 列 入 措 施 费 ; 发 现 损 坏 应 及 时 抢 修, 确 保 在 影 响 范 围 内 的 设 备 管 线 苗 木 建 筑 物 构 筑 物 的 正 常 使 用, 并 承 担 有 关 费 用 为 此 增 加 的 技 术 措 施 费 包 含 在 投 标 报 价 中 6 施 工 场 地 周 围 地 下 管 线 和 邻 近 建 筑 物 构 筑 物 ( 含 文 物 保 护 建 筑 ) 古 树 名 木 的 保 护 要 求 及 费 用 承 担 : 采 取 切 实 有 效 措 施, 做 好 施 工 过 程 中 遇 到 的 各 种 管 线 的 施 工 配 合 与 协 调, 以 及 施 工 影 响 范 围 内 外 的 杆 线 现 状 地 下 管 线 邻 近 建 筑 物 构 筑 物 ( 含 文 物 保 护 建 筑 ) 古 树 名 木 的 保 护 除 文 物 保 护 名 树 名 木 保 护 和 不 可 预 见 的 管 线 保 护 工 作 经 发 包 人 认 可 发 生 的 费 用 外, 其 余 工 作 及 因 施 工 不 当 等 承 包 人 原 因, 发 生 的 法 律 责 任 和 经 济 损 失 由 承 包 人 承 担 32

34 如 因 施 工 不 慎 造 成 第 三 方 人 员 或 房 屋 设 备 等 财 产 损 失, 一 切 责 任 由 施 工 方 承 担 7 施 工 现 场 清 洁 卫 生 的 要 求 : 做 到 标 准 化 工 地 材 料 机 具 设 备 堆 放 整 齐, 生 活 污 水 处 理 后 排 放, 生 活 垃 圾 袋 装 化, 消 防 设 施 齐 备, 服 从 业 主 和 社 会 管 理 部 门 上 级 主 管 部 门 的 监 督 检 查 和 管 理, 并 承 担 所 需 交 纳 的 各 项 费 用 8 所 有 施 工 车 辆 必 须 按 发 包 人 指 定 的 行 车 路 线 进 出 施 工 场 地, 承 包 人 必 须 随 时 对 施 工 车 辆 散 落 在 公 共 道 路 上 的 杂 物 进 行 清 扫, 保 持 道 路 整 洁, 避 免 扬 尘 施 工 场 地 做 到 工 完 料 净 场 地 清, 承 担 因 自 身 原 因 违 反 有 关 规 定 造 成 的 损 失 和 罚 款 9 参 加 发 包 人 召 开 的 与 本 工 程 相 关 的 会 议, 并 作 好 会 前 有 关 资 料 的 准 备 在 保 修 期 内 要 及 时 做 好 回 访 工 作, 属 保 修 责 任 范 围 的 事 项 应 及 时 按 质 检 标 准 修 好 10 在 工 程 实 施 过 程 中, 要 自 始 至 终 将 安 全 和 质 量 管 理 放 在 首 位 ; 除 按 发 包 人 要 求 做 好 安 全 质 量 管 理 外, 应 采 取 应 急 预 警 措 施 以 确 保 本 项 目 工 程 的 安 全 和 质 量 以 及 周 边 建 筑 物 构 筑 物 及 市 政 设 施 的 安 全 11 由 于 承 包 人 施 工 原 因, 引 起 第 三 方 与 发 包 人 或 承 包 人 的 纠 纷 或 第 三 方 向 发 包 人 或 承 包 人 提 出 的 索 赔 等, 由 承 包 人 全 权 负 责 解 决 并 承 担 全 部 责 任, 由 此 引 起 的 一 切 后 果 与 发 包 人 无 关 12 在 工 程 实 施 过 程 中, 严 格 执 行 省 市 颁 发 的 相 关 规 定, 切 实 加 强 外 来 务 工 人 员 管 理, 保 障 农 民 工 的 合 法 权 益 按 主 管 部 门 要 求, 如 必 要 设 立 民 工 学 校 应 按 规 定 设 立, 费 用 自 理 若 在 施 工 期 间, 由 于 承 包 人 的 责 任 发 生 违 法 违 规 事 件, 后 果 由 承 包 人 自 负 13 文 明 施 工 按 县 政 府 有 关 部 门 颁 发 的 文 明 施 工 要 求 及 招 标 文 件 中 技 术 条 款 执 行, 施 工 时 不 影 响 经 交 管 部 门 审 批 确 认 的 道 路 交 通 的 正 常 运 行 和 保 证 排 水 畅 通 施 工 区 域 范 围 内 必 须 采 取 全 封 闭 措 施, 搞 好 市 容 环 境 卫 生, 并 接 受 有 关 主 管 部 门 和 发 包 人 监 理 人 的 检 查 ; 环 境 控 制 按 招 标 文 件 的 要 求 执 行 因 承 包 人 原 因 造 成 工 程 损 失 或 人 身 伤 害, 由 承 包 人 承 担 全 部 责 任 及 费 用 14 承 包 人 应 考 虑 自 备 发 电 设 备 和 临 时 蓄 水 池, 以 防 止 施 工 过 程 中 的 临 时 停 电 和 停 水 对 工 程 进 度 和 质 量 等 的 影 响, 费 用 自 理 因 停 水 以 及 电 力 不 足 或 停 电, 给 工 程 造 成 的 一 切 损 失 ( 包 括 工 程 逾 期 责 任 ) 由 承 包 人 承 担 电 力 不 足 或 停 电 时 工 期 不 顺 延 15 承 包 人 应 确 保 工 程 质 量, 确 保 通 过 相 关 专 业 部 门 的 验 收, 并 积 极 配 合 发 包 人 办 理 有 关 手 续 16 上 述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各 条 款 涉 及 的 各 类 费 用 均 已 包 括 在 合 同 价 款 内, 发 包 人 不 再 向 承 包 人 另 行 支 付 且 如 果 因 此 类 原 因 导 致 工 期 延 误, 工 期 不 予 顺 延, 并 由 承 包 人 承 担 相 应 的 责 任 及 费 用 承 包 人 对 其 递 交 的 变 更 签 证 结 算 资 料 的 合 法 性 真 实 性 完 整 性 负 责, 33

35 并 不 由 于 发 包 人 和 监 理 人 的 签 认 免 除 承 包 人 的 责 任 17 工 程 竣 工 验 收 合 格 后 15 天 内 提 供 完 整 的 工 程 竣 工 资 料 18 承 包 人 项 目 经 理 应 按 投 标 书 中 承 诺 到 位 率 及 时 到 位 项 目 经 理 及 技 术 管 理 人 员 应 按 工 程 进 度 要 求 及 时 到 位 未 经 业 主 同 意, 承 包 人 不 得 随 意 调 换 和 撤 离 业 主 有 权 要 求 承 包 人 撤 换 工 作 不 负 责 任 管 理 不 力 贻 误 工 期 和 造 成 严 重 安 全 事 故 和 质 量 事 故 违 法 乱 纪 的 项 目 经 理 技 术 管 理 人 员, 业 主 对 项 目 经 理 与 技 术 负 责 人 实 行 点 名 制 度 ( 由 监 理 负 责 考 核 ) ; 19 各 施 工 机 械 进 场 必 须 符 合 现 行 规 范 技 术 要 求, 并 报 经 监 理 单 位 发 包 人 签 证 认 可 ; 20 承 包 人 必 须 与 工 程 所 在 地 的 派 出 所 签 订 治 安 责 任 承 包 协 议 书, 服 从 治 安 管 理 ; 服 从 社 会 治 安 综 合 治 理 计 划 生 育 交 通 管 理 环 境 保 护 等 管 理 规 定 ; 施 工 时 如 发 生 纠 纷 及 由 此 产 生 的 费 用, 均 由 承 包 人 负 责 解 决 并 承 担 相 应 费 用 3.2 项 目 经 理 项 目 经 理 : 姓 名 : ; 身 份 证 号 : ; 建 造 师 执 业 资 格 等 级 : ; 建 造 师 注 册 证 书 号 : ; 建 造 师 执 业 印 章 号 : ; 安 全 生 产 考 核 合 格 证 书 号 : ; 联 系 电 话 : ; 电 子 信 箱 : ; 通 信 地 址 : ; 承 包 人 对 项 目 经 理 的 授 权 范 围 如 下 : 关 于 项 目 经 理 每 月 在 施 工 现 场 的 时 间 要 求 : 月 到 岗 率 不 低 于 80% 承 包 人 未 提 交 劳 动 合 同, 以 及 没 有 为 项 目 经 理 缴 纳 社 会 保 险 证 明 的 违 约 责 任 : 发 包 人 有 权 要 求 更 换 项 目 经 理, 由 此 增 加 的 费 用 和 ( 或 ) 延 误 的 工 期 由 承 包 人 承 担, 并 承 担 违 约 责 任 项 目 经 理 未 经 批 准, 擅 自 离 开 施 工 现 场 的 违 约 责 任 : 月 到 岗 率 须 达 到 80% 以 上, 不 足 天 数, 每 天 扣 除 1000 元 ; 连 续 三 个 月 达 不 到 要 求 的 且 项 目 经 理 不 能 到 岗 的, 发 包 人 将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上 报 建 筑 业 主 管 部 门 进 行 处 理, 并 有 权 终 止 合 同, 没 收 全 部 履 约 保 证 金, 同 时 由 承 包 人 赔 偿 发 包 人 由 此 造 成 的 损 失. 另 遇 有 工 程 检 查 验 收 或 参 观 等 活 动 时, 无 特 殊 原 因 不 得 离 开 施 工 现 场 34

36 3.2.3 承 包 人 擅 自 更 换 项 目 经 理 的 违 约 责 任 : 项 目 经 理 因 发 生 特 殊 原 因 不 适 合 再 任 生 病 住 院 终 止 劳 动 关 系 ( 提 供 相 关 部 门 或 单 位 证 明 材 料 ) 被 责 令 停 止 执 业 无 法 继 续 担 任 项 目 经 理, 承 包 人 向 发 包 人 提 出 申 请, 发 包 人 同 意 更 换, 并 报 所 在 地 建 设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批 准 备 案, 更 换 的 项 目 经 理 资 质 信 用 等 级 不 低 于 原 项 目 经 理 ; 除 上 述 情 形 外 不 允 许 更 换, 如 承 包 人 擅 自 更 换, 按 每 更 换 一 人 次 扣 除 履 约 保 证 金 的 20%; 及 至 发 包 人 可 通 知 承 包 人 全 部 解 除 合 同, 所 有 履 约 保 证 金 归 发 包 人, 并 赔 偿 发 包 人 相 应 损 失 承 包 人 无 正 当 理 由 拒 绝 更 换 项 目 经 理 的 违 约 责 任 : 发 包 人 可 通 知 承 包 人 全 部 解 除 合 同, 所 有 履 约 保 证 金 归 发 包 人, 同 时 赔 偿 发 包 人 的 相 应 损 失 3.3 承 包 人 人 员 承 包 人 提 交 项 目 管 理 机 构 及 施 工 现 场 管 理 人 员 安 排 报 告 的 期 限 : 接 到 开 工 通 知 ( 或 确 定 开 工 日 期 ) 后 7 天 内 承 包 人 无 正 当 理 由 拒 绝 撤 换 主 要 施 工 管 理 人 员 的 违 约 责 任 : 发 包 人 可 通 知 承 包 人 全 部 解 除 合 同, 所 有 履 约 保 证 金 归 发 包 人, 同 时 赔 偿 发 包 人 的 相 应 损 失 承 包 人 主 要 施 工 管 理 人 员 离 开 施 工 现 场 的 批 准 要 求 : 按 通 用 条 款 执 行, 另 遇 有 工 程 检 查 验 收 或 参 观 等 活 动 时, 无 特 殊 原 因 不 得 请 假 承 包 人 擅 自 更 换 主 要 施 工 管 理 人 员 的 违 约 责 任 : 项 目 经 理 因 发 生 特 殊 原 因 不 适 合 再 任 生 病 住 院 终 止 劳 动 关 系 ( 提 供 相 关 部 门 或 单 位 证 明 材 料 ) 被 责 令 停 止 执 业 无 法 继 续 担 任 项 目 经 理, 承 包 人 向 发 包 人 提 出 申 请, 发 包 人 同 意 更 换, 并 报 所 在 地 建 设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批 准 备 案, 更 换 的 项 目 经 理 资 质 信 用 等 级 不 低 于 原 项 目 经 理 ; 除 上 述 情 形 外 不 允 许 更 换 承 包 人 主 要 施 工 管 理 人 员 擅 自 离 开 施 工 现 场 的 违 约 责 任 : 主 要 管 理 人 员 到 岗 率 必 须 达 到 招 投 标 文 件 与 当 地 相 关 主 管 部 门 规 定 3.5 分 包 分 包 的 一 般 约 定 禁 止 分 包 的 工 程 包 括 : 工 程 主 体 结 构 关 键 性 工 作 主 体 结 构 关 键 性 工 作 的 范 围 : / 分 包 的 确 定 允 许 分 包 的 专 业 工 程 包 括 : 经 过 发 包 人 和 监 理 人 同 意, 承 包 人 可 以 将 其 他 非 主 体 非 关 键 性 工 作 分 包 给 有 相 应 资 质 的 第 三 人, 但 分 包 人 应 当 经 过 发 包 人 和 监 理 人 审 批 发 包 人 和 监 理 人 有 权 拒 绝 承 包 人 的 分 包 请 求 和 承 包 人 选 择 的 分 包 人 其 他 关 于 分 包 的 约 定 : 在 相 关 分 包 合 同 签 订 并 报 送 有 关 建 设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备 案 后 7 天 35

37 内, 承 包 人 应 当 将 一 份 副 本 提 交 给 监 理 人, 承 包 人 应 保 障 分 包 工 作 不 得 再 次 分 包 未 经 发 包 人 和 监 理 人 审 批 同 意 的 分 包 工 程 和 分 包 人, 发 包 人 有 权 拒 绝 验 收 分 包 工 程 和 支 付 相 应 款 项, 由 此 引 起 的 发 包 人 费 用 增 加 和 ( 或 ) 延 误 的 工 期 由 承 包 人 承 担 分 包 合 同 价 款 关 于 分 包 合 同 价 款 支 付 的 约 定 : 分 包 工 程 价 款 由 承 包 人 与 分 包 人 ( 包 括 专 业 分 包 人 ) 结 算 发 包 人 未 经 承 包 人 同 意 不 得 以 任 何 形 式 向 分 包 人 ( 包 括 专 业 分 包 人 ) 支 付 相 关 分 包 合 同 项 下 的 任 何 工 程 款 项 因 发 包 人 未 经 承 包 人 同 意 直 接 向 分 包 人 ( 包 括 专 业 分 包 人 ) 支 付 相 关 分 包 合 同 项 下 的 任 何 工 程 款 项 而 影 响 承 包 人 工 作 的, 所 造 成 的 承 包 人 费 用 增 加 和 ( 或 ) 延 误 的 工 期 由 发 包 人 承 担 3.6 工 程 照 管 与 成 品 半 成 品 保 护 承 包 人 负 责 照 管 工 程 及 工 程 相 关 的 材 料 工 程 设 备 的 起 始 时 间 : 按 合 同 通 用 条 款 3.7 履 约 担 保 承 包 人 是 否 提 供 履 约 担 保 : 是 承 包 人 提 供 履 约 担 保 的 形 式 金 额 及 期 限 的 : 现 金 方 式, 人 民 币 ( 大 写 ) 壹 佰 叁 拾 万 元 整 ( 元 ), 不 计 息 4. 监 理 人 4.1 监 理 人 的 一 般 规 定 关 于 监 理 人 的 监 理 内 容 : 按 本 工 程 监 理 合 同 约 定 内 容 关 于 监 理 人 的 监 理 权 限 : 按 本 工 程 监 理 合 同 约 定 内 容, 涉 及 工 程 变 更 均 需 报 发 包 人 审 批 后 生 效 关 于 监 理 人 在 施 工 现 场 的 办 公 场 所 生 活 场 所 的 提 供 和 费 用 承 担 的 约 定 : 由 承 包 人 免 费 提 供 必 要 的 办 公 和 生 活 房 屋 及 设 施 4.2 监 理 人 员 总 监 理 工 程 师 : 姓 名 : 职 务 : ; 监 理 工 程 师 执 业 资 格 证 书 号 : ; 联 系 电 话 : ; 电 子 信 箱 : / ; 通 信 地 址 : / ; 36

38 关 于 监 理 人 的 其 他 约 定 : 须 经 发 包 人 批 准 行 使 监 理 合 同 中 约 定 的 权 力 : 工 程 设 计 变 更 施 工 方 案 变 更 工 期 顺 延 及 承 包 人 要 求 施 工 变 更 的 签 证 工 程 量 的 增 减 工 程 价 款 的 合 格 支 付 不 管 通 用 合 同 条 款 第 4.1 项 如 何 约 定, 监 理 人 履 行 须 经 发 包 人 批 准 行 使 的 权 力 时, 应 当 向 承 包 人 出 示 其 行 使 该 权 力 已 经 取 得 发 包 人 批 准 的 文 件 或 者 其 他 合 法 有 效 的 证 明 4.4 商 定 或 确 定 在 发 包 人 和 承 包 人 不 能 通 过 协 商 达 成 一 致 意 见 时, 发 包 人 授 权 监 理 人 对 以 下 事 项 进 行 确 定 : (1) / ; (2) / ; (3) / 5. 工 程 质 量 5.1 质 量 要 求 特 殊 质 量 标 准 和 要 求 : / 关 于 工 程 奖 项 的 约 定 : / 5.3 隐 蔽 工 程 检 查 承 包 人 提 前 通 知 监 理 人 隐 蔽 工 程 检 查 的 期 限 的 约 定 : 按 合 同 通 用 条 款 监 理 人 不 能 按 时 进 行 检 查 时, 应 提 前 24 小 时 提 交 书 面 延 期 要 求 关 于 延 期 最 长 不 得 超 过 : 24 小 时 6. 安 全 文 明 施 工 与 环 境 保 护 6.1 安 全 文 明 施 工 项 目 安 全 生 产 的 达 标 目 标 及 相 应 事 项 的 约 定 : 按 合 同 通 用 条 款 关 于 治 安 保 卫 的 特 别 约 定 : 按 合 同 通 用 条 款 关 于 编 制 施 工 场 地 治 安 管 理 计 划 的 约 定 : 按 合 同 通 用 条 款 文 明 施 工 合 同 当 事 人 对 文 明 施 工 的 要 求 : 按 省 市 县 有 关 文 明 施 工 管 理 规 定 执 行 关 于 安 全 文 明 施 工 费 支 付 比 例 和 支 付 期 限 的 约 定 : 安 全 文 明 施 工 费 包 含 在 合 同 价 内 37

39 7. 工 期 和 进 度 7.1 施 工 组 织 设 计 合 同 当 事 人 约 定 的 施 工 组 织 设 计 应 包 括 的 其 他 内 容 : 对 特 殊 工 艺 施 工 危 险 性 较 大 分 部 分 项 工 程 施 工 ( 如 基 坑 支 护 方 案 高 大 支 模 架 方 案 外 墙 悬 挑 架 等 专 项 施 工 方 案 ) 应 按 规 定 办 理 审 批 手 续 和 按 当 地 建 设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要 求 组 织 专 家 论 证 施 工 组 织 设 计 的 提 交 和 修 改 承 包 人 提 交 详 细 施 工 组 织 设 计 的 期 限 的 约 定 : 按 到 开 工 通 知 后 7 天 内 ; 专 项 施 工 安 案 在 相 应 部 位 施 工 前 7 天 ; 发 包 人 对 承 包 人 的 施 工 组 织 设 计 或 方 案 提 出 质 疑 和 合 理 修 正 时, 承 包 人 应 7 天 内 提 供 修 改 完 成 并 重 新 提 交 ; 每 月 20 日 前 向 发 包 方 提 交 下 一 月 进 度 计 划 和 施 工 方 案 发 包 人 和 监 理 人 在 收 到 详 细 的 施 工 组 织 设 计 后 确 认 或 提 出 修 改 意 见 的 期 限 : 按 合 同 通 用 条 款 7.2 施 工 进 度 计 划 施 工 进 度 计 划 的 修 订 发 包 人 和 监 理 人 在 收 到 修 订 的 施 工 进 度 计 划 后 确 认 或 提 出 修 改 意 见 的 期 限 : 自 监 理 人 收 到 承 包 人 报 送 的 相 关 进 度 计 划 和 施 工 方 案 说 明 后 7 天 内 7.3 开 工 开 工 准 备 关 于 承 包 人 提 交 工 程 开 工 报 审 表 的 期 限 : 接 到 开 工 通 知 或 确 定 开 工 日 期 后 7 天 内 关 于 发 包 人 应 完 成 的 其 他 开 工 准 备 工 作 及 期 限 : 开 工 前 7 天 关 于 承 包 人 应 完 成 的 其 他 开 工 准 备 工 作 及 期 限 : 开 工 前 开 工 通 知 因 发 包 人 原 因 造 成 监 理 人 未 能 在 计 划 开 工 日 期 之 日 起 / 天 内 发 出 开 工 通 知 的, 承 包 人 有 权 提 出 价 格 调 整 要 求, 或 者 解 除 合 同 7.4 测 量 放 线 发 包 人 通 过 监 理 人 向 承 包 人 提 供 测 量 基 准 点 基 准 线 和 水 准 点 及 其 书 面 资 料 的 期 限 : 开 工 前 3 天 7.5 工 期 延 误 因 发 包 人 原 因 导 致 工 期 延 误 (7) 因 发 包 人 原 因 导 致 工 期 延 误 的 其 他 情 形 :1 重 大 设 计 变 更 引 起 的 工 期 延 误 ;2 其 他 :a. 38

40 必 须 是 非 承 包 人 自 身 的 原 因 造 成 的 工 期 延 误, 工 程 师 才 可 以 考 虑 是 否 受 理 承 包 人 的 延 期 申 请 ;b. 若 只 是 局 部 工 程 受 到 影 响, 承 包 人 应 采 取 适 当 措 施 予 以 弥 补, 而 不 能 推 迟 工 程 的 总 工 期 ;c. 延 期 工 程 项 目 如 果 不 在 工 程 施 工 进 度 网 络 计 划 的 关 键 线 路 上, 即 使 是 关 键 工 序, 工 程 师 也 不 考 虑 延 长 工 程 总 工 期 d 不 能 按 时 提 供 图 纸 工 程 进 度 款 等 延 误 影 响 工 程 正 常 施 工 24 小 时 以 上 的 等 因 承 包 人 原 因 导 致 工 期 延 误 因 承 包 人 原 因 造 成 工 期 延 误, 逾 期 竣 工 违 约 金 的 计 算 方 法 为 : 超 出 天 数 500 元 因 承 包 人 原 因 造 成 工 期 延 误, 逾 期 竣 工 违 约 金 的 上 限 : 履 约 保 证 金 的 20% 7.6 不 利 物 质 条 件 不 利 物 质 条 件 的 其 他 情 形 和 有 关 约 定 :(1) 施 工 场 地 周 围 地 下 管 线 ;(2) 地 下 障 碍 物 和 污 染 物 ;(3) 邻 近 建 筑 物 构 筑 物 的 保 护 要 求 ;(4) 其 他 7.7 异 常 恶 劣 的 气 候 条 件 发 包 人 和 承 包 人 同 意 以 下 情 形 视 为 异 常 恶 劣 的 气 候 条 件 : (1) 按 合 同 通 用 条 款 7.9 提 前 竣 工 的 奖 励 提 前 竣 工 的 奖 励 : 无 8. 材 料 与 设 备 8.4 材 料 与 工 程 设 备 的 保 管 与 使 用 发 包 人 供 应 的 材 料 设 备 的 保 管 费 用 的 承 担 : / 8.6 样 品 样 品 的 报 送 与 封 存 需 要 承 包 人 报 送 样 品 的 材 料 或 工 程 设 备, 样 品 的 种 类 名 称 规 格 数 量 要 求 : 8.8 施 工 设 备 和 临 时 设 施 承 包 人 提 供 的 施 工 设 备 和 临 时 设 施 关 于 修 建 临 时 设 施 费 用 承 担 的 约 定 : 办 理 申 请 手 续 由 承 包 人 负 责 申 请, 发 包 人 协 助 落 实 ; 相 关 费 用 由 承 包 人 承 担, 相 关 范 围 和 额 度 由 承 包 人 自 行 测 算 并 进 入 包 含 在 合 同 价 格 ( 计 入 投 标 报 价 ) 中, 发 包 人 不 另 行 支 付 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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