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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噴 漆 及 相 關 噴 塗 工 序 指 引 勞 工 處 職 業 安 全 及 健 康 部

3 本 指 引 由 勞 工 處 職 業 安 全 及 健 康 部 印 製 2003 年 2 月 初 版 本 指 引 可 以 在 職 業 安 全 及 健 康 部 各 辦 事 處 免 費 索 取, 亦 可 於 勞 工 處 網 站 :( 下 載 有 關 各 辦 事 處 的 地 址 及 查 詢 電 話, 可 參 閱 勞 工 處 網 站 歡 迎 複 印 本 指 引, 但 作 廣 告 批 核 或 商 業 用 途 者 除 外 如 需 複 印, 請 註 明 載 錄 自 勞 工 處 印 製 的 工 作 地 點 的 化 學 安 全 噴 漆 及 相 關 噴 塗 工 序 指 引

4 目 錄 1 序 言 1 2 噴 漆 及 相 關 的 噴 塗 工 序 的 危 害 噴 漆 工 序 火 警 及 爆 炸 的 危 害 對 健 康 的 危 害 3 3 化 學 安 全 計 劃 引 言 主 要 項 目 5 4 危 害 資 料 的 傳 達 引 言 危 害 資 料 的 來 源 危 害 資 料 的 傳 達 方 法 7 5 風 險 評 估 概 述 風 險 評 估 風 險 評 估 結 果 的 記 錄 評 估 的 檢 討 14 6 安 全 措 施 整 體 策 略 消 除 替 代 隔 離 工 程 控 制 行 政 控 制 電 氣 設 備 個 人 防 護 裝 備 監 測 及 健 康 監 察 檢 討 安 全 措 施 24

5 7 安 全 工 作 模 式 概 述 混 合 及 傾 注 工 序 儲 存 和 處 理 危 害 性 物 質 維 修 及 清 潔 工 序 噴 漆 工 序 緊 急 應 變 程 序 便 利 設 施 及 個 人 衛 生 29 8 資 料 指 導 及 訓 練 概 述 資 料 及 指 導 爲 僱 員 提 供 訓 練 32 9 專 題 探 討 有 機 溶 劑 鉛 二 液 型 油 漆 在 密 閉 空 間 內 噴 塗 靜 電 噴 塗 的 火 警 危 險 38 附 錄 I 39 參 考 資 料 39 資 料 查 詢 40

6 序 言 1 序 言 受 僱 於 噴 漆 行 業 的 人 士, 在 工 作 時 可 能 會 暴 露 於 不 同 的 危 害 性 物 質 中 這 些 物 質 包 括 有 機 溶 劑 ( 稀 釋 劑 或 沖 淡 劑 ) 樹 脂 顔 料, 以 及 來 自 表 面 處 理 的 物 質, 例 如 去 油 劑 除 銹 劑 及 由 研 磨 引 致 的 塵 埃 如 暴 露 於 這 些 以 蒸 氣 氣 溶 膠 或 霧 氣 形 態 吸 入 或 經 皮 膚 吸 收 的 物 質, 可 能 引 致 受 傷 或 健 康 受 損 這 些 物 質 有 很 多 是 易 燃 的, 不 適 當 處 理 或 使 用 也 可 能 導 致 火 警 或 爆 炸 除 非 採 取 適 當 的 安 全 措 施, 否 則 在 噴 漆 行 業 使 用 和 處 理 這 些 物 質, 涉 及 的 風 險 一 般 頗 高 基 於 安 全 管 理 的 概 念, 有 關 機 構 可 結 合 安 全 管 理 制 度 的 其 他 元 素, 制 定 實 施 和 持 續 推 行 化 學 安 全 計 劃, 以 確 保 工 作 地 點 的 化 學 安 全 化 學 安 全 計 劃 的 主 要 元 素 包 括 危 害 資 料 傳 達 計 劃 化 學 品 及 化 學 工 序 的 風 險 評 估 適 當 的 預 防 措 施, 以 及 個 人 防 護 裝 備 計 劃 與 訓 練 本 指 引 將 詳 述 化 學 安 全 計 劃 的 內 容 本 指 引 旨 在 爲 噴 漆 行 業 的 僱 主 管 理 人 員 專 業 人 士 安 全 人 員 監 督 人 員 及 僱 員 提 供 詳 細 資 料, 以 便 在 噴 漆 和 有 關 操 作 上 制 定 有 系 統 的 化 學 安 全 計 劃 由 於 每 一 工 作 地 點 都 有 其 獨 特 之 處, 僱 主 應 參 照 本 指 引, 並 因 應 其 員 工 所 受 的 訓 練 和 所 具 備 的 經 驗, 以 制 定 最 適 合 自 己 工 作 地 點 的 化 學 安 全 計 劃 讀 者 亦 應 留 意 職 業 安 全 及 健 康 條 例 ( 第 509 章 ) 工 廠 及 工 業 經 營 條 例 ( 第 59 章 ) 及 其 附 屬 法 例 的 相 關 規 定, 尤 其 是 工 廠 及 工 業 經 營 ( 易 燃 液 體 的 噴 塗 ) 規 例 的 特 別 規 定 1

7 噴 漆 及 相 關 噴 塗 工 序 指 引 2 噴 漆 及 相 關 的 噴 塗 工 序 的 危 害 2.1 噴 漆 工 序 噴 漆 指 把 油 漆 霧 化 至 氣 霧 或 氣 溶 膠 的 狀 態, 再 沈 積 於 工 件 表 面 以 形 成 一 層 均 勻 和 平 滑 的 薄 膜 油 漆 主 要 的 成 分 包 括 溶 劑 ( 或 天 拿 水 稀 釋 劑 ) 樹 脂 及 顔 料 其 他 添 加 劑 包 括 硬 化 劑 催 乾 劑 增 稠 劑 增 充 劑 及 防 蠔 劑 除 水 之 外, 大 部 分 用 於 油 漆 的 溶 劑 都 屬 高 度 揮 發 性 的 有 機 化 合 物 在 本 指 引 中, 噴 塗 工 序 指 用 清 漆 光 漆 或 其 他 塗 飾 劑 替 代 油 漆 的 噴 漆 工 序 除 另 有 註 明 外, 本 指 引 噴 漆 一 詞 亦 包 括 相 關 的 噴 塗 工 序 噴 漆 工 序 一 般 以 下 列 其 中 一 個 方 法 進 行 : (a) 無 空 氣 噴 塗 以 高 壓 把 漆 液 體 擠 過 一 個 小 孔 令 其 擴 散 液 壓 通 常 是 由 壓 縮 空 氣 推 動 的 小 型 活 塞 唧 筒 産 生 由 於 油 漆 液 滴 離 開 噴 鎗 嘴 後 速 度 驟 降, 可 能 會 有 20% 的 漆 滴 形 成 不 黏 附 或 回 彈 的 噴 塗 物 這 方 法 主 要 用 於 噴 塗 稠 性 高 固 體 粒 子 的 耐 用 塗 層 (b) 壓 縮 空 氣 噴 塗 這 是 最 常 見 的 噴 漆 方 法, 是 用 壓 縮 空 氣 經 內 部 或 外 部 的 混 合 小 孔 把 漆 液 霧 化 如 果 是 內 部 混 合 噴 嘴, 液 體 與 壓 縮 空 氣 在 噴 嘴 內 的 中 空 部 分 混 合 ; 如 果 是 外 部 混 合 噴 嘴, 液 體 與 壓 縮 空 氣 分 別 經 由 不 同 的 小 孔 射 出, 在 噴 嘴 外 混 合 這 方 法 的 缺 點 是 通 常 有 超 過 50% 的 漆 液 會 因 爲 不 能 噴 至 物 件 上 或 從 物 件 表 面 回 彈 而 流 失 (c) 靜 電 方 法 使 液 滴 ( 或 固 體 粒 子 ) 帶 電 荷, 附 於 已 接 地 的 導 電 工 件 上 電 荷 可 在 漆 液 噴 出 前 加 上, 或 在 霧 化 的 液 滴 通 過 電 離 場 時 加 上 使 用 這 方 法,90% 的 塗 飾 劑 可 塗 在 工 件 表 面 上 (d) 以 上 各 方 法 的 混 合 2

8 噴 漆 及 相 關 噴 塗 工 序 的 危 害 2.2 火 警 及 爆 炸 的 危 害 噴 漆 時 使 用 易 燃 物 品, 會 增 加 火 警 及 爆 炸 的 危 害 在 噴 漆 過 程 中, 油 漆 噴 霧 向 四 周 擴 散, 迅 速 填 滿 整 個 空 間, 如 噴 霧 接 觸 到 潛 在 的 火 源, 例 如 靜 電 火 花 及 火 焰, 火 警 或 爆 炸 便 會 發 生 在 噴 漆 過 程 中, 不 是 所 有 噴 出 的 液 體 都 會 黏 附 在 工 件 上, 有 些 可 能 會 濺 落 在 其 他 表 面 上, 例 如 牆 身 地 面 及 衣 物 上, 成 爲 易 燃 的 附 著 物 這 些 附 著 物 一 旦 被 點 燃, 便 會 引 致 嚴 重 火 警 油 漆 風 乾 時 釋 出 的 易 燃 蒸 氣 也 會 構 成 嚴 重 的 火 警 及 爆 炸 危 害 有 些 塗 飾 劑 ( 尤 其 是 光 漆 ) 含 揮 發 性 溶 劑 達 80%, 會 在 風 乾 時 釋 放 出 來 2.3 對 健 康 的 危 害 危 害 健 康 的 化 學 品 可 經 由 以 下 三 種 主 要 途 徑 進 入 人 體 : (a) 吞 食 ; (b) 吸 入 ; 以 及 (c) 皮 膚 吸 收 噴 漆 工 序 可 對 人 體 健 康 帶 來 多 種 危 害, 主 要 因 爲 油 漆 含 有 損 害 健 康 的 物 質, 例 如 溶 劑 樹 脂 和 顏 料 有 些 顔 料 ( 例 如 鉻 黃 鉻 紅 ) 和 底 漆 含 有 鉛 或 其 他 重 金 屬, 可 能 會 危 害 健 康 此 外, 在 噴 漆 前 或 須 進 行 工 件 表 面 處 理 程 序, 例 如 清 潔 除 脂 除 漆 或 除 銹 等, 這 些 工 序 都 可 能 須 要 使 用 有 毒 的 溶 劑 或 腐 蝕 性 的 化 學 品 ; 在 研 磨 工 序 中, 也 可 能 産 生 有 害 的 塵 埃 工 人 在 噴 漆 時 暴 露 於 危 害 性 物 質 中, 可 導 致 急 性 或 慢 性 健 康 問 題 3

9 噴 漆 及 相 關 噴 塗 工 序 指 引 長 期 ( 慢 性 ) 的 健 康 問 題 可 包 括 : (a) 慢 性 阻 塞 氣 管 疾 病 ; (b) 慢 性 皮 膚 炎 ; (c) 肺 癌 ; (d) 因 長 期 接 觸 有 機 溶 劑 以 致 腦 部 受 損 的 漆 工 綜 合 症 ; 以 及 (e) 對 生 殖 系 統 造 血 系 統 腎 臟 和 肝 臟 的 損 害 即 時 ( 急 性 ) 的 健 康 問 題 可 包 括 : (a) 職 業 性 皮 膚 炎 ; (b) 皮 膚 或 眼 睛 灼 傷 ; (c) 嘔 吐 和 腹 瀉 ; (d) 對 鼻 喉 頭 和 肺 部 的 刺 激 ; (e) 頭 痛 暈 眩 作 嘔 和 疲 倦 ; 以 及 (f) 職 業 性 哮 喘 4

10 化 學 安 全 計 劃 3 化 學 安 全 計 劃 3.1 引 言 爲 確 保 僱 員 在 使 用 危 害 性 塗 料 及 進 行 噴 塗 時 的 安 全 及 健 康, 僱 主 必 須 有 一 個 周 詳 的 化 學 安 全 計 劃, 以 找 出 工 作 地 點 的 物 料 及 工 序 可 造 成 的 危 害, 並 知 會 所 有 受 影 響 的 僱 員 僱 主 應 評 估 這 些 危 害 所 引 致 的 風 險, 並 制 訂 相 應 的 控 制 措 施 和 監 察 措 施 的 成 效 化 學 安 全 計 劃 亦 包 括 其 他 項 目, 例 如 個 人 防 護 裝 備 緊 急 應 變 計 劃 和 僱 員 培 訓 等 對 上 述 化 學 安 全 計 劃 的 範 疇, 應 有 周 詳 的 組 織, 並 與 工 作 地 點 的 安 全 管 理 制 度 結 合 ; 換 言 之, 公 司 應 有 本 身 的 安 全 政 策 負 責 人 員 及 資 源, 以 發 展 實 施 和 維 持 該 化 學 安 全 計 劃 3.2 主 要 項 目 噴 漆 的 化 學 安 全 計 劃 應 包 括 以 下 主 要 項 目 : (a) 危 害 資 料 的 傳 達 定 出 適 當 的 方 法, 把 有 關 噴 漆 的 化 學 品 和 工 序 的 安 全 及 健 康 資 料 傳 達 給 僱 員 ; (b) 風 險 評 估 評 估 在 該 經 營 中 的 風 險 ; (c) 安 全 措 施 採 取 和 持 續 實 行 預 防 及 控 制 措 施 ; (d) 緊 急 應 變 制 定 緊 急 應 變 的 計 劃 及 程 序 ; (e) 資 料 指 示 及 培 訓 使 員 工 可 安 全 地 工 作 ; 以 及 (f) 監 察 和 檢 討 化 學 安 全 計 劃 監 察 安 全 措 施 的 成 效, 定 期 作 檢 討 和 修 訂, 以 配 合 新 規 定 或 噴 漆 工 業 的 重 大 改 變 僱 主 可 視 乎 工 作 地 點 的 個 別 情 況, 在 化 學 安 全 計 劃 中 可 加 入 其 他 項 目, 例 如 視 察 計 劃 健 康 保 障 計 劃, 或 把 化 學 安 全 計 劃 引 入 其 他 安 全 計 劃 5

11 噴 漆 及 相 關 噴 塗 工 序 指 引 4 危 害 資 料 的 傳 達 4.1 引 言 職 業 安 全 及 健 康 條 例 規 定, 僱 主 有 責 任 提 供 所 需 的 資 料, 以 確 保 其 僱 員 的 工 作 安 全 及 健 康 危 害 資 料 傳 達 計 劃 的 作 用, 就 是 向 僱 員 傳 達 有 關 的 物 質 及 工 序 的 危 害 資 料 首 先 僱 主 應 識 別 和 列 出 所 有 在 工 作 地 點 用 於 噴 漆 或 在 該 工 序 中 釋 出 的 危 害 性 化 學 品 所 列 的 清 單 應 包 含 所 有 危 害 性 化 學 品 僱 主 應 憑 該 清 單, 核 對 從 化 學 品 供 應 商 或 其 他 的 來 源 所 得 的 物 料 安 全 資 料 單 或 相 等 的 資 料 僱 主 亦 應 透 過 適 當 的 訓 練 或 其 他 合 適 方 法, 確 保 能 有 效 向 僱 員 傳 達 有 關 化 學 品 標 籤 及 標 準 工 作 程 序 的 資 料 4.2 危 害 資 料 的 來 源 物 質 容 器 上 的 標 籤 可 提 供 的 危 害 資 料 雖 然 有 限, 卻 很 重 要 更 多 的 資 料, 可 參 閱 化 學 品 供 應 商 ( 化 學 品 製 造 商 入 口 商 或 分 銷 商 ) 提 供 的 物 料 安 全 資 料 單 其 他 資 料 來 源 還 包 括 化 學 品 目 錄 化 學 期 刊 化 學 手 冊 及 網 上 資 料 庫 危 害 資 料 傳 達 計 劃 的 成 效 取 決 於 有 否 對 工 作 地 點 進 行 充 分 和 準 確 的 風 險 評 估 因 此, 在 評 估 物 質 的 風 險 時, 僱 主 應 盡 可 能 向 供 應 商 取 得 足 夠 和 最 新 的 危 害 性 物 質 資 料 6

12 危 害 資 料 的 傳 達 4.3 危 害 資 料 的 傳 達 方 法 僱 主 應 確 保 僱 員 知 道 和 明 白 工 作 中 噴 漆 涉 及 的 化 學 品 的 危 害 典 型 的 危 害 資 料 傳 達 方 法 包 括 標 籤 物 料 安 全 資 料 單 標 準 工 作 程 序 及 訓 練 僱 主 也 可 在 工 作 地 點 內 使 用 標 語 牌, 告 示 及 佈 告 板 傳 達 危 害 資 料 標 籤 在 裝 載 危 害 物 質 的 容 器 上 加 上 標 籤, 是 最 直 接 傳 達 危 害 信 息 的 方 法 標 籤 上 應 載 列 以 下 危 害 資 料 : (a) 物 質 的 標 識 化 學 品 名 稱 或 通 用 名 稱 ; (b) 危 害 分 類 及 危 害 符 號 ; (c) 物 質 的 固 有 風 險 ; 以 及 (d) 所 需 的 安 全 措 施 如 果 在 裝 載 危 害 物 質 的 容 器 上 不 合 理 可 行 地 加 上 標 籤, 即 須 展 示 一 份 就 該 危 害 物 質 附 以 下 資 料 的 告 示 : (a) 以 中 英 文 述 明 ; (b) 能 識 別 盛 載 該 物 質 的 容 器 ; (c) 以 不 能 消 除 的 方 式 清 晰 地 列 出 工 廠 及 工 業 經 營 ( 危 險 物 質 ) 規 例 所 訂 明 的 詳 情 ; (d) 放 置 在 接 近 該 危 害 物 質 的 顯 眼 地 方 ; 以 及 (e) 規 定 須 標 明 符 號, 其 大 小 須 不 小 於 告 示 面 積 的 十 分 之 一 有 關 為 危 險 物 質 加 上 標 籤 的 詳 細 規 定, 見 工 廠 及 工 業 經 營 ( 危 險 物 質 ) 規 例 7

13 噴 漆 及 相 關 噴 塗 工 序 指 引 物 料 安 全 資 料 單 物 料 安 全 資 料 單 可 提 供 詳 細 的 危 害 資 料 一 份 標 準 物 料 安 全 資 料 單 ( 例 如 符 合 國 際 標 準 ISO ) 包 括 以 下 資 料, 而 其 中 多 項, 在 進 行 風 險 評 估 時 是 不 可 或 缺 的 : (i) 產 品 及 公 司 的 識 別 資 料 ; (ii) 成 份 信 息 ; (iii) 危 害 辨 識 ; (iv) 急 救 措 施 ; (v) 消 防 措 施 ; (vi) 意 外 洩 漏 的 應 變 措 施 ; (vii) 處 理 及 貯 存 ; (viii) 暴 露 量 控 制 / 個 人 防 護 ; (ix) 物 理 及 化 學 性 質 ; (x) 穩 定 性 及 活 躍 性 ; (xi) 毒 性 資 料 ; (xii) 生 態 資 料 ; (xiii) 廢 棄 需 考 慮 的 事 項 ; (xiv) 運 輸 資 料 ; (xv) 法 規 資 料 ; 以 及 (xvi) 其 他 資 料 應 在 工 作 地 點 存 放 每 種 危 害 物 質 的 物 料 安 全 資 料 單 一 份, 以 便 僱 員 隨 手 取 用 在 評 估 有 關 使 用 及 處 理 危 害 物 質 的 風 險 時, 這 些 安 全 資 料 單 至 為 重 要 8

14 危 害 資 料 的 傳 達 標 準 工 作 程 序 俾 員 工 遵 從 的 噴 漆 標 準 工 作 程 序, 應 列 明 有 關 的 危 害 資 料 訓 練 ( 參 閱 第 8.3 節 ) 應 提 供 有 關 如 何 實 施 危 害 資 料 傳 達 計 劃 的 訓 練 同 時, 應 向 僱 員 提 供 訓 練, 以 確 保 他 們 知 道 如 何 取 得 所 需 的 危 害 資 料, 並 且 認 識 和 明 白 化 學 品 標 籤 及 物 料 安 全 資 料 單 上 的 資 料 9

15 噴 漆 及 相 關 噴 塗 工 序 指 引 5 風 險 評 估 5.1 概 述 風 險 評 估 是 一 個 過 程, 藉 以 評 估 在 工 作 中 有 關 的 化 學 品 或 工 序 引 致 損 害 的 可 能 性 及 嚴 重 性, 從 而 採 取 適 當 的 控 制 措 施 以 減 低 風 險 勞 工 處 印 製 的 工 作 地 點 的 化 學 安 全 風 險 評 估 指 引 及 制 訂 安 全 措 施 的 基 本 原 則 指 引, 列 出 化 學 危 害 風 險 評 估 的 一 些 基 本 及 系 統 化 原 則 風 險 評 估 應 由 對 有 關 噴 漆 工 作 具 備 適 當 經 驗 及 受 過 訓 練 的 合 資 格 人 士 進 行 該 等 人 士 應 對 受 評 估 的 噴 漆 用 化 學 品 及 工 序 有 足 夠 的 理 解, 並 對 所 需 的 安 全 守 則 有 充 分 的 認 識 他 們 在 有 需 要 時, 也 可 以 尋 求 專 家 的 意 見 5.2 風 險 評 估 僱 主 應 確 保 就 噴 漆 工 作 中 暴 露 於 危 害 性 物 質 及 危 險 工 序 的 可 能 性 進 行 風 險 評 估 在 考 慮 危 害 性 物 質 對 健 康 的 潛 在 影 響 時, 空 氣 中 該 物 質 的 暴 露 量 須 低 於 勞 工 處 的 控 制 工 作 地 點 空 氣 雜 質 ( 化 學 品 ) 工 作 守 則 訂 明 的 有 關 職 業 衛 生 標 準 職 業 衛 生 標 準 指 空 氣 中 個 別 化 學 品 的 濃 度, 在 這 個 濃 度 之 下, 在 附 近 的 絶 大 部 分 工 人 不 會 因 吸 入 這 些 化 學 品 而 健 康 受 損 爲 達 至 這 標 準, 或 須 進 行 空 氣 監 測 10

16 風 險 評 估 職 業 衛 生 標 準 並 不 表 示 達 至 這 水 平, 僱 員 的 健 康 便 保 證 不 會 受 損, 因 此, 僱 主 也 應 考 慮 如 何 : (a) 確 保 在 任 何 情 況 下, 不 會 超 過 暴 露 標 準 ; (b) 在 合 理 地 切 實 可 行 的 情 況 下, 把 暴 露 水 平 盡 量 降 低 ; 以 及 (c) 日 後 在 合 理 地 切 實 可 行 的 情 況 下, 消 除 或 進 一 步 減 低 暴 露 水 平 進 行 噴 漆 工 序 風 險 評 估 的 可 行 方 法 包 括 以 下 步 驟 : 步 驟 一 第 一 步 是 列 出 在 噴 漆 工 序 中 使 用 或 産 生 的 所 有 物 質, 例 如 油 漆 溶 劑 樹 脂 粉 末, 以 及 表 面 處 理 物 質, 如 膠 水 除 油 劑 轉 銹 劑 除 銹 劑 及 在 磨 研 過 程 中 産 生 的 塵 埃 步 驟 二 第 二 步 是 從 容 器 上 的 標 籤 及 物 料 安 全 資 料 單 讀 取 和 審 核 物 質 的 危 害 資 料 危 害 性 物 質 可 分 爲 高 中 低 三 個 危 害 類 別 : (a) 高 度 危 害 : 這 些 物 質 含 有 或 是 : (i) 致 癌 化 學 品, 例 如 煤 焦 油 ; (ii) 皮 膚 或 呼 吸 敏 化 劑, 例 如 聚 亞 胺 酯 油 漆 中 的 異 氰 酸 鹽 ; (iii) 誘 變 因 素 或 生 殖 危 害, 例 如 乙 酸 乙 氧 基 乙 酯 ; (iv) 在 重 復 或 長 期 暴 露 後 可 引 致 嚴 重 後 果 的 物 質, 例 如 苯 乙 烯 ; (v) 金 屬 性 危 害 性 物 質, 例 如 鎘 ; (vi) 單 次 暴 露 即 急 性 致 命 或 即 使 非 致 命 但 會 造 成 不 可 復 原 後 果 的 物 質 ; 11

17 噴 漆 及 相 關 噴 塗 工 序 指 引 (vii) 引 致 急 性 刺 激 反 應 的 物 質 ; (viii) 列 爲 有 毒 的 物 質 ; (ix) 列 爲 腐 蝕 性 的 物 質 ; (x) 列 爲 強 烈 助 燃 劑 的 物 質 ; 或 (xi) 二 或 多 液 型 油 漆, 例 如 聚 亞 胺 酯 油 漆 及 其 硬 化 劑 (b) 中 度 危 害 : 任 可 不 屬 於 高 度 危 害 類 別 的 物 質, 包 括 含 有 有 機 溶 劑 的 物 質, 或 本 身 是 易 燃 液 體 (c) 低 度 危 害 : 不 在 上 列 的 任 何 其 他 物 質 步 驟 三 第 三 步 是 檢 視 工 作 地 點 及 程 序, 以 找 出 誰 人 暴 露 於 該 危 害 中 這 步 驟 包 括 : (a) 與 僱 員 討 論 他 們 的 工 作 模 式 程 序 及 環 境 ; (b) 評 定 工 作 地 點 是 否 釋 出 危 害 性 物 質, 應 特 別 注 意 (i) 受 污 染 的 迹 象 ; 以 及 (ii) 僱 員 暴 露 於 危 害 的 經 驗 或 徵 兆 ; (c) 顧 及 其 他 有 可 能 暴 露 於 危 害 中 的 人 士, 包 括 經 過 的 人 清 潔 工 人 及 維 修 工 人 ; (d) 考 慮 任 何 不 正 常 或 特 別 情 況 的 後 果 ; (e) 考 慮 兩 種 或 更 多 危 害 性 物 質 的 複 合 性 後 果 ; (f) 估 計 暴 露 的 程 度, 例 如 暴 露 的 水 平 密 度 和 時 間, 以 及 不 同 的 進 入 途 徑 ; 以 及 (g) 考 慮 現 有 的 控 制 措 施, 以 找 出 : (i) 是 否 已 有 適 當 的 控 制 措 施 和 是 否 有 效 地 持 續 實 行 這 些 措 施 ; 以 及 (ii) 僱 員 是 否 已 接 受 採 取 這 些 控 制 措 施 的 訓 練 12

18 風 險 評 估 步 驟 四 第 四 步 是 評 估 噴 漆 用 的 危 害 性 物 質 及 噴 漆 工 序 的 風 險, 即 風 險 有 多 高 風 險 的 程 度 取 決 於 危 害 估 計 的 出 現 機 會 及 潛 在 嚴 重 性 另 一 方 面, 危 害 的 嚴 重 性 或 損 害 程 度 取 決 於 不 同 因 素, 例 如 危 害 類 別 ( 高 中 低 ) 及 化 學 品 的 使 用 量 風 險 的 程 度 一 般 可 藉 下 表 概 述 : 輕 微 有 害 有 害 嚴 重 有 害 極 不 可 能 低 風 險 中 等 風 險 至 低 風 險 中 等 風 險 不 大 可 能 中 等 風 險 中 等 風 險 至 高 風 險 高 風 險 很 有 可 能 中 等 風 險 至 高 風 險 高 風 險 高 風 險 危 害 性 物 質 和 工 序 的 風 險 可 分 爲 高 中 低 三 個 類 別, 舉 例 如 下 : (a) 高 風 險 嚴 重 的 潛 在 傷 害 及 暴 露 的 可 能 性 遍 高, 例 如 高 危 害 性 的 物 質 或 工 序 空 氣 中 可 見 的 塵 埃 霧 氣 或 煙 霧 僱 員 普 遍 稱 病 不 適 及 受 刺 激 濺 潑 物 質, 以 及 僱 員 沒 有 受 過 訓 練 等 (b) 中 等 風 險 物 質 或 工 序 帶 有 中 等 的 危 害, 而 且 每 天 都 有 一 些 僱 員 可 能 受 影 響 ; 此 外, 在 使 用 該 物 質 時, 須 嚴 格 根 據 物 料 安 全 資 料 單 和 採 取 有 效 的 工 程 控 制 措 施 (c) 低 風 險 而 且 風 險 不 大 可 能 增 加 : (i) 不 大 可 能 有 任 何 風 險, 例 如 物 質 的 使 用 量 太 少, 盡 管 控 制 措 施 不 能 發 揮 作 用, 也 不 會 造 成 很 大 傷 害 (ii) 物 質 或 工 序 能 引 致 輕 微 的 後 果, 但 已 經 嚴 格 根 據 物 料 安 全 資 料 單 或 適 當 的 職 業 衛 生 規 定 使 用 該 物 質, 而 僱 員 也 曾 受 過 訓 練 13

19 噴 漆 及 相 關 噴 塗 工 序 指 引 完 成 上 述 的 評 估 步 驟 後, 便 要 作 出 決 定 : (a) 計 劃 制 訂 和 採 取 適 當 的 控 制 措 施, 以 符 合 下 列 各 方 面 的 規 定 : (i) 本 地 法 例 及 有 關 的 工 作 守 則 ;(ii) 由 勞 工 處 或 其 他 認 可 機 構 出 版 的 指 引 ; 及 (iii) 最 佳 的 行 業 常 規 及 表 現 ; (b) 確 保 可 實 施 和 持 續 實 行 足 夠 的 控 制 措 施 ; (c) 爲 員 工 安 排 指 導 及 訓 練 ; (d) 確 定 是 否 須 要 進 行 監 測 或 身 體 健 康 監 察 ; (e) 提 供 適 當 的 急 救 及 緊 急 應 變 程 序 ; 以 及 (f) 檢 討 或 制 訂 適 當 的 標 準 操 作 程 序, 視 何 者 適 用 而 定 如 風 險 定 爲 高 風 險, 在 使 用 危 害 性 化 學 品 或 進 行 危 險 工 序 前, 必 須 找 出 採 取 和 實 行 所 需 的 控 制 措 施 在 需 要 時, 要 進 行 監 測 及 身 體 健 康 監 察, 以 確 保 措 施 有 效 此 外, 應 制 定 長 期 控 制 方 面 的 規 定 如 風 險 定 爲 中 等, 應 在 適 當 時 採 取 補 救 的 安 全 措 施 如 風 險 屬 於 低 風 險, 可 視 爲 可 容 忍 的 情 況, 酌 情 作 進 一 步 改 善 5.3 風 險 評 估 結 果 的 記 錄 僱 主 應 保 存 風 險 評 估 結 果 的 記 錄 這 些 記 錄 有 助 追 溯 早 前 所 作 結 論 的 依 據, 並 爲 未 來 檢 討 風 險 評 估 提 供 重 要 的 資 料 5.4 評 估 的 檢 討 應 定 期 檢 討 風 險 評 估, 每 當 有 證 據 懷 疑 評 估 結 果 不 再 有 效, 或 有 關 的 作 業 有 重 大 改 變 時, 也 應 進 行 檢 討 14

20 風 險 評 估 以 下 資 料 能 提 示 風 險 評 估 結 果 可 能 不 再 有 效 : (a) 定 期 檢 查 設 備 性 能 的 結 果 ; (b) 工 作 地 點 空 氣 污 染 物 的 監 測 結 果 ; (c) 重 大 事 故 或 意 外 ; (d) 身 體 健 康 監 察 的 結 果 ; 以 及 (e) 有 關 健 康 危 害 的 新 資 料 噴 漆 工 序 重 大 的 轉 變 包 括 : (a) 改 變 使 用 的 危 害 性 物 質, 包 括 物 質 的 物 理 型 態 及 來 源 ; (b) 變 更 作 業 裝 置, 包 括 控 制 措 施 所 用 的 設 備 ; (c) 改 變 工 作 方 法 或 工 作 程 序 ; 以 及 (d) 改 變 工 序 的 規 模 15

21 噴 漆 及 相 關 噴 塗 工 序 指 引 6 安 全 措 施 6.1 整 體 策 略 在 選 擇 合 適 的 安 全 措 施 時, 應 按 照 以 下 優 先 次 序 作 首 要 的 考 慮 : (a) 消 除 危 害 ; (b) 以 危 害 性 較 低 的 選 擇 作 替 代 ; (c) 以 隔 離 方 式 進 行 噴 漆 工 序 ; (d) 工 程 控 制 ; (e) 行 政 控 制 ; 以 及 (f) 使 用 個 人 防 護 裝 備 最 優 先 的 是 徹 底 消 除 危 害, 如 不 可 行, 便 應 按 上 述 優 先 次 序 考 慮 次 選 的 替 代 措 施, 如 此 類 推 只 有 在 較 優 先 的 安 全 措 施 不 可 行 或 不 足 以 應 付 需 要 時, 才 應 考 慮 使 用 個 人 防 護 裝 備 作 爲 最 終 的 安 全 措 施 在 一 些 情 況 下, 適 宜 結 合 兩 種 或 以 上 的 安 全 措 施, 以 確 保 消 除 或 減 少 風 險 致 最 低 水 平 長 遠 而 言, 僱 主 應 盡 可 能 採 用 次 序 較 優 先 的 安 全 措 施, 舉 例 來 說, 雖 然 現 在 不 能 消 除 或 替 代 某 有 危 害 性 的 物 質, 但 隨 着 科 學 及 技 術 改 進, 這 措 施 將 來 或 會 可 行 6.2 消 除 這 是 最 有 效 的 安 全 措 施 停 止 採 用 某 些 經 評 估 爲 引 致 中 等 或 以 上 程 度 風 險 的 物 質 或 作 業 裝 置 16

22 安 全 措 施 6.3 替 代 替 代 是 採 用 危 害 性 較 低 的 物 質 作 業 裝 置 或 工 序, 來 進 行 同 樣 的 工 作 替 代 措 施 包 括 : (a) 以 危 害 性 較 低 的 物 質 或 工 序, 取 代 危 害 性 物 質 或 帶 有 危 害 的 工 序 例 如 以 易 燃 性 較 低 或 水 溶 性 漆 液 替 代 易 燃 漆 液, 或 用 滾 筒 擦 掃 及 浸 沾 的 方 法 替 代 噴 塗 工 序 ; 或 (b) 用 危 害 性 較 低 的 作 業 裝 置 替 代 帶 有 危 害 的 作 業 裝 置 6.4 隔 離 隔 離 指 利 用 屏 障 或 在 距 離 上 或 時 間 上 把 員 工 與 危 害 分 隔 開 來 可 從 自 動 化 或 分 開 以 達 致 隔 離 的 效 果 工 序 自 動 化 藉 着 自 動 化 工 序, 可 完 全 以 隔 離 方 式 進 行 噴 漆 工 序 這 是 最 有 效 的 隔 離 方 法, 因 爲 噴 漆 工 序 完 全 受 到 控 制, 而 且 所 有 員 工 可 與 危 害 隔 離 工 序 分 開 使 用 易 燃 液 體 的 噴 塗 工 序 可 在 一 噴 塗 室 內 進 行, 該 室 之 樓 面 牆 壁 及 天 花 板 應 以 耐 火 期 不 少 於 1 小 時 的 物 料 構 造 而 窗 及 門 則 應 以 耐 火 期 不 少 於 30 分 鐘 的 物 料 構 造 當 提 供 噴 塗 室 是 不 可 行 時, 噴 塗 工 序 應 在 為 供 此 用 途 而 專 設 的 噴 塗 地 點 進 行, 而 噴 塗 工 序 應 在 一 個 完 全 圍 封 的 蓬 罩 或 櫃 內 進 行 該 蓬 罩 或 櫃 可 設 有 適 當 尺 碼 及 形 狀 的 開 口 以 供 工 作 或 通 風 之 用 17

23 噴 漆 及 相 關 噴 塗 工 序 指 引 噴 塗 室 或 包 括 任 何 蓬 罩 或 櫃 的 噴 塗 地 點, 應 有 以 機 械 方 式 進 行 的 有 效 通 風, 通 至 露 天 地 方, 並 須 促 以 將 該 噴 塗 地 點 蓬 罩 或 櫃 中 因 噴 塗 工 序 而 產 生 的 易 燃 或 危 害 性 氣 霧 抽 掉 6.5 工 程 控 制 工 程 控 制 包 括 使 用 工 程 學 的 原 理 和 作 業 模 式, 以 減 低 風 險 噴 漆 工 序 的 工 程 控 制 措 施 包 括 : (a) 通 風 ; (b) 電 力 安 全 ; 以 及 (c) 高 壓 喉 管 的 位 置 及 設 計 工 程 控 制 可 減 少 遏 止 或 控 制 在 噴 漆 過 程 中 釋 出 危 害 性 物 質, 並 且 在 發 生 濺 溢 及 洩 漏 事 故 時, 限 制 污 染 的 範 圍 通 風 保 持 通 風, 可 減 少 在 噴 漆 工 序 中 蒸 氣 及 氣 溶 膠 造 成 的 風 險, 並 防 止 吸 入 危 害 性 物 質 通 風 也 是 減 少 皮 膚 或 眼 睛 與 危 害 性 物 質 接 觸, 以 及 控 制 火 警 或 爆 炸 危 害 的 重 要 方 法 此 外, 保 持 通 風, 可 把 不 黏 附 的 噴 塗 物 抽 走, 避 免 觸 及 操 作 員, 並 在 排 氣 前 過 濾 或 以 洗 滌 方 式 靜 化 空 氣 噴 漆 工 作 的 通 風 裝 置 有 以 下 幾 類 : (a) 噴 漆 蓬 罩 ; (b) 局 部 抽 風 ; 以 及 (c) 稀 釋 性 通 風 18

24 安 全 措 施 通 風 噴 漆 蓬 罩 噴 漆 蓬 罩 是 最 有 效 的 噴 漆 工 作 通 風 裝 置, 所 以 應 盡 可 能 在 噴 漆 蓬 罩 內 進 行 噴 漆 工 作 常 見 的 噴 漆 蓬 罩 有 以 下 兩 類 : (a) 側 面 通 風 蓬 罩 蓬 罩 內 的 通 風 氣 流 呈 水 平 方 向 這 類 蓬 罩 可 用 於 噴 塗 中 小 型 物 品 及 在 轉 盤 上 轉 動 的 物 品 圍 封 的 程 度 可 有 不 同, 但 圍 封 範 圍 越 廣, 便 越 容 易 控 制 噴 漆 飛 濺 的 範 圍 (b) 向 下 通 風 蓬 罩 這 類 蓬 罩 向 下 通 風, 適 用 於 須 噴 塗 四 周 且 不 宜 放 在 轉 盤 上 的 大 型 物 品 這 類 蓬 罩 可 使 空 氣 流 經 物 品 四 周, 而 操 作 員 不 會 處 於 氣 霧 的 下 方 空 氣 經 由 開 口 的 頂 部 或 空 氣 替 代 系 統 進 入 蓬 罩, 通 常 經 地 面 抽 往 蓬 罩 側 邊 的 清 洗 室 排 放 噴 漆 蓬 罩 應 按 照 國 家 或 國 際 標 準 設 計 構 造 安 裝 和 保 養, 並 設 有 抽 風 系 統, 使 氣 流 連 續 地 平 穩 地 和 均 勻 地 流 經 噴 塗 地 點 至 抽 風 出 口 的 位 置 無 論 在 任 何 種 類 的 噴 漆 蓬 罩 工 作, 噴 漆 工 人 均 不 可 處 於 噴 鎗 與 抽 風 出 口 之 間 的 位 置 應 由 沒 有 污 染 的 來 源 抽 入 清 新 空 氣, 並 把 污 染 的 空 氣 引 往 不 會 造 成 危 害 或 進 一 步 污 染 工 作 地 點 的 位 置 排 放 通 風 局 部 抽 風 在 噴 漆 工 作 中, 局 部 通 風 系 統 通 常 用 於 控 制 污 染 物, 並 盡 量 從 源 頭 抽 走 不 黏 附 的 噴 塗 物 及 溶 劑 的 蒸 氣 這 些 系 統 應 有 粒 子 過 濾 設 備, 以 過 濾 不 黏 附 的 噴 塗 物 局 部 抽 風 設 備 把 污 染 物 引 進 抽 風 罩, 以 抽 走 不 黏 附 的 噴 塗 物 及 溶 劑 蒸 氣 由 於 抽 風 罩 有 不 同 的 設 計, 僱 主 應 就 相 關 工 作 程 序 選 擇 最 有 效 和 最 適 當 的 抽 風 罩 19

25 噴 漆 及 相 關 噴 塗 工 序 指 引 在 室 內 噴 漆 時, 如 不 能 使 用 噴 漆 蓬 罩 時, 應 使 用 局 部 抽 風 設 備 ; 這 類 設 備 可 與 其 他 控 制 措 施 ( 例 如 隔 離 ) 並 用 通 風 稀 釋 性 通 風 稀 釋 性 通 風 是 把 清 新 空 氣 帶 入 工 作 地 點, 以 稀 釋 和 置 換 污 染 的 空 氣 清 新 空 氣 可 以 是 機 械 風 扇 産 生 的 清 風, 或 者 是 經 工 作 地 點 的 門 窗 或 其 他 孔 道 引 入 的 自 然 氣 流 污 染 的 空 氣 在 強 力 推 動 下 經 排 氣 口 排 放, 或 以 抽 氣 扇 抽 走 這 方 法 只 適 用 於 置 換 不 流 動 的 空 氣, 應 與 其 他 有 效 的 通 風 方 法 一 併 使 用, 以 除 去 噴 漆 工 序 釋 出 的 空 氣 污 染 物 如 不 能 使 用 噴 漆 蓬 罩, 亦 可 採 用 局 部 抽 風 加 上 稀 釋 抽 風 的 方 法, 以 減 低 火 警 風 險, 以 及 噴 漆 蒸 氣 及 和 氣 霧 等 危 害 性 物 質 的 風 險 稀 釋 通 風 系 統 應 在 設 計 構 造 安 裝 及 保 養 上, 達 到 系 統 的 最 大 效 能 電 力 安 全 液 壓 無 空 氣 噴 塗 可 産 生 靜 電, 引 致 火 花 因 此, 無 空 氣 噴 鎗 及 任 何 正 在 噴 塗 的 導 電 物 件 ( 包 括 噴 鎗 的 容 器 ), 均 應 接 上 地 線 高 壓 喉 管 的 位 置 及 設 計 僱 主 應 確 保 喉 管 的 位 置, 以 : (a) 防 止 喉 管 洩 漏 或 破 裂 ; 以 及 (b) 當 喉 管 洩 漏 或 破 裂 時, 易 燃 物 品 不 會 排 放 至 有 火 源 的 地 方 20

26 安 全 措 施 6.6 行 政 控 制 行 政 控 制 指 實 行 措 施, 透 過 編 排 工 作 以 提 高 安 全, 例 如 減 少 員 工 暴 露 於 危 害 性 物 質 和 噴 塗 工 序, 或 經 行 政 安 排, 例 如 輪 班 制 定 時 休 息 等 安 全 工 作 模 式 的 詳 情 載 於 第 七 章 6.7 電 氣 設 備 噴 漆 工 作 地 點 的 電 氣 設 備 包 括 風 扇 轉 盤 烘 乾 燈 固 定 照 明 設 備 及 電 掣 加 熱 設 備 在 清 潔 及 維 修 工 作 中 使 用 的 設 備, 以 及 攪 拌 油 漆 的 設 備 所 有 電 氣 設 備 都 有 可 能 暴 露 於 噴 漆 工 序 引 致 充 滿 易 燃 氣 體 的 環 境 中, 因 此, 這 些 設 備 應 在 構 造 設 計 安 裝 及 維 修 上, 防 止 在 充 滿 易 燃 氣 體 的 環 境 中 引 火 所 有 手 攜 式 電 氣 設 備 ( 如 手 提 電 力 工 具 ) 須 有 漏 電 斷 路 器, 以 提 供 接 地 漏 電 防 護 6.8 個 人 防 護 裝 備 個 人 防 護 裝 備 提 供 屏 障 作 用, 以 免 工 人 暴 露 於 化 學 性 質 的 危 害 不 過, 只 應 在 其 他 安 全 措 施 不 可 行, 或 個 人 防 護 裝 備 與 其 他 措 施 並 用 以 增 加 保 護 的 程 度 的 情 況 下, 才 使 用 個 人 防 護 裝 備 作 爲 安 全 措 施, 例 如 在 噴 漆 時, 如 不 能 完 全 清 除 不 黏 附 的 噴 塗 物, 便 需 在 工 程 控 制 措 施 之 外, 採 用 個 人 防 護 裝 備 ( 呼 吸 器 和 保 護 服 ) 雖 然 使 用 個 人 防 護 裝 備 是 保 護 僱 員 的 被 動 方 法, 但 只 要 從 深 思 熟 慮 的 安 全 管 理 角 度 來 制 訂 有 效 的 個 人 防 護 裝 備 計 劃, 這 項 被 動 措 施 也 可 變 得 積 極 進 取 的 詳 情 應 參 閱 勞 工 處 的 工 作 地 點 的 化 學 安 全 使 用 及 處 理 化 學 品 的 個 人 防 護 裝 備 指 引 21

27 噴 漆 及 相 關 噴 塗 工 序 指 引 個 人 防 護 裝 備 應 : (a) 妥 爲 選 擇, 以 切 合 工 作 地 點 及 工 作 所 需 ; (b) 保 持 清 潔 能 起 保 護 作 用 和 隨 時 可 用 ; (c) 以 適 當 方 式 存 放, 不 可 留 在 噴 漆 工 作 地 點 ; (d) 根 據 製 造 商 的 指 示 正 確 使 用 和 定 期 維 修 ; (e) 屬 個 人 物 品, 並 應 加 上 獲 分 配 者 的 姓 名 ; 以 及 (f) 在 使 用 前 給 予 足 夠 的 訓 練 僱 員 應 按 照 訓 練 及 指 示 以 配 戴 存 放 和 維 修 其 個 人 防 護 裝 備 當 選 擇 個 人 防 護 裝 備 及 計 劃 使 用 個 人 防 護 裝 備 的 工 作 程 序 時, 應 考 慮 個 人 防 護 裝 備 的 局 限 性, 以 及 如 何 控 制 個 人 防 護 裝 備 可 引 致 的 任 何 風 險, 例 如 熱 壓 力, 視 線 限 制 行 動 及 溝 通 上 的 障 礙 在 噴 漆 工 作 中, 呼 吸 防 護 設 備 的 選 擇 取 決 於 : (a) 不 同 油 漆 成 分 的 職 業 衛 生 標 準 ; (b) 製 造 商 的 安 全 資 料 單, 或 化 學 品 的 物 料 安 全 資 料 單 ; (c) 使 用 油 漆 的 地 方 的 通 風 情 況 ; (d) 暴 露 水 平 及 暴 露 的 時 間 ; (e) 呼 吸 器 的 防 護 係 數 ; 以 及 (f) 與 使 用 個 人 防 護 裝 備 有 關 的 國 際 或 國 家 標 準 一 般 而 言, 對 油 漆 及 有 機 溶 劑 的 最 低 防 護 要 求 是 使 用 可 隔 離 粒 子 / 有 機 蒸 氣 的 呼 吸 器 如 使 用 半 面 式 面 罩, 應 考 慮 對 眼 睛 及 面 部 的 額 外 防 護 在 噴 漆 蓬 罩 內 噴 塗 大 型 物 品 時 ( 例 如 噴 塗 汽 車 ), 會 産 生 大 量 不 黏 附 的 噴 塗 物 因 此, 除 其 他 所 需 的 通 風 設 備 外, 應 一 併 使 用 通 風 氣 喉 式 呼 吸 器 22

28 安 全 措 施 就 噴 漆 工 作 所 選 擇 以 保 護 皮 膚 的 個 人 防 護 裝 備, 視 乎 所 需 的 化 學 品 耐 抗 性 而 定 在 這 方 面, 應 參 考 製 造 商 提 供 有 關 個 人 防 護 裝 備 的 化 學 品 耐 抗 性 及 物 理 特 性 的 資 料 6.9 監 測 及 健 康 監 察 監 測 可 確 保 所 採 用 的 安 全 措 施 足 以 有 效 保 護 從 事 噴 漆 工 作 的 僱 員, 使 他 們 免 因 化 學 品 及 工 序 的 危 害 而 受 傷 或 患 病 在 噴 漆 工 作 中, 工 作 環 境 的 監 測 包 括 在 工 作 範 圍 的 策 略 性 地 點 或 員 工 的 呼 吸 範 圍 測 量 空 氣 污 染 物 的 濃 度 監 測 可 以 是 連 續 監 測 或 間 歇 監 測 適 當 的 監 測 設 備 包 括 感 應 器 ( 附 警 報 裝 置 ) 直 接 讀 數 儀 錶 靜 態 取 樣 器 及 個 人 取 樣 器 等 僱 主 應 根 據 工 作 的 活 動 及 風 險 評 估 的 結 果, 制 定 和 實 施 監 測 計 劃, 按 爆 炸 性 下 限 或 化 學 品 的 職 業 暴 露 限, 以 測 定 空 氣 中 污 染 物 水 平 是 否 有 效 受 到 控 制 監 測 計 劃 應 包 括 : (a) 監 測 參 數 ; (b) 監 測 次 數 ; (c) 監 測 的 地 點 與 方 法 ; (d) 按 可 接 受 限 度 訂 定 的 警 報 水 平 ; 以 及 (e) 跟 進 行 動 如 監 測 結 果 顯 示 已 超 過 可 接 受 的 限 度, 應 中 止 有 關 的 工 序, 調 查 超 出 限 度 的 原 因, 並 採 取 補 救 措 施, 包 括 檢 討 相 應 的 標 準 工 作 程 序 和 安 全 措 施, 並 作 適 當 的 修 正 不 論 任 何 情 況, 均 不 應 讓 員 工 暴 露 於 超 過 可 接 受 限 度 的 空 氣 污 染 物 中 噴 塗 工 作 範 圍 內 所 有 涉 及 化 學 品 及 有 關 工 序 的 意 外 或 危 險 事 故, 均 應 作 出 調 查, 並 應 視 作 前 車 可 鑒 的 例 子, 從 中 學 習 調 查 應 由 對 噴 漆 工 作 有 足 夠 認 識 的 前 線 管 理 人 員 安 全 從 業 人 員 或 專 業 人 士 帶 領 進 行, 以 找 出 : 23

29 噴 漆 及 相 關 噴 塗 工 序 指 引 (a) 意 外 或 危 險 事 故 的 成 因 ; (b) 低 於 表 現 標 準 的 原 因 ; 以 及 (c) 導 致 失 誤 的 根 本 原 因 調 查 員 亦 應 建 議 措 施, 防 止 事 故 重 演, 而 管 理 人 員 應 確 保 有 關 的 建 議 得 以 落 實 施 行 對 經 常 暴 露 於 危 害 化 學 品 的 員 工 而 言, 健 康 監 察 是 及 早 偵 測 出 化 學 品 對 健 康 的 不 良 效 應 的 有 效 方 法, 從 而 防 止 健 康 進 一 步 受 損 此 外, 健 康 監 測 的 結 果 有 助 : (a) 核 查 安 全 措 施 的 效 能 ; (b) 就 風 險 評 估 的 準 確 性 作 出 回 應 ; 以 及 (c) 找 出 及 保 護 正 處 於 高 風 險 的 員 工 健 康 監 察 包 括 ( 視 乎 是 否 適 用 ) 生 物 性 監 測 分 配 工 作 前 和 定 期 的 醫 療 檢 查 爲 因 健 康 理 由 長 時 間 離 開 後 復 工 所 作 的 醫 療 檢 查, 及 終 止 涉 及 危 害 化 學 品 的 工 作 後 所 作 的 醫 療 檢 查 如 發 現 或 懷 疑 因 暴 露 於 危 害 性 化 學 品 而 引 致 健 康 受 損 的 個 案, 應 停 止 噴 漆 工 作, 查 明 原 因, 並 採 取 補 救 行 動, 包 括 檢 討 相 應 的 標 準 工 作 程 序 控 制 措 施 及 防 護 措 施, 並 作 適 當 的 修 正 6.10 檢 討 安 全 措 施 應 檢 討 所 有 安 全 措 施, 確 保 這 些 措 施 能 有 效 運 作, 並 找 出 可 進 一 步 改 善 的 地 方 在 檢 討 時, 應 常 抓 緊 機 會 消 除 危 害 僱 主 應 審 察 所 實 施 的 措 施 不 會 造 成 更 大 的 危 害 僱 員 如 發 現 任 何 與 安 全 措 施 裝 置 機 械 設 備 及 標 籤 有 關 的 損 毀, 應 即 向 僱 主 或 主 管 報 告 應 逐 步 把 預 防 措 施 併 入 管 理 制 度, 並 採 取 較 高 層 次 的 控 制 方 法, 以 制 訂 促 進 工 作 的 安 全 及 健 康 的 長 遠 計 劃 24

30 安 全 工 作 模 式 7 安 全 工 作 模 式 7.1 概 述 僱 主 應 設 定 安 全 工 作 模 式, 以 減 少 僱 員 在 噴 漆 時 面 對 的 危 害 有 關 的 工 作 模 式 應 涵 蓋 下 列 各 方 面 : (a) 混 合 及 傾 注 工 序 ; (b) 儲 存 及 處 理 工 序 ; (c) 保 養 及 清 潔 工 序 ; (d) 一 般 操 作 ; (e) 緊 急 應 變 程 序 ; 以 及 (f) 便 利 設 施 與 個 人 衛 生 7.2 混 合 及 傾 注 工 序 當 進 行 油 漆 混 合 及 傾 注 工 序 時, 僱 主 應 確 保 : (a) 通 風 良 好 ; (b) 所 有 容 器 均 已 適 當 接 地 ; (c) 員 工 已 配 戴 適 當 的 防 護 裝 備 ; 以 及 (d) 如 有 任 何 濺 溢, 特 別 是 濺 溢 物 觸 及 員 工 身 體 時, 立 即 加 以 清 洗 噴 漆 物 質 如 濺 在 衣 物 上, 應 即 脫 去 受 污 染 的 衣 物 ; 如 濺 到 身 上, 應 立 即 用 肥 皂 和 水 徹 底 清 潔 皮 膚, 切 勿 用 有 機 溶 劑 清 潔 皮 膚 25

31 噴 漆 及 相 關 噴 塗 工 序 指 引 不 用 的 或 剩 餘 的 液 體 應 放 回 特 定 的 容 器 內 避 免 不 必 要 地 或 意 外 地 混 合 不 同 的 液 體 空 的 容 器 或 空 罐 有 可 能 仍 含 有 溶 劑 蒸 氣 或 殘 餘 溶 劑, 在 一 些 情 況 下, 可 引 致 爆 炸, 因 此, 這 些 容 器 應 該 淨 化 或 密 封, 再 移 到 安 全 的 地 方 棄 置 7.3 儲 存 和 處 理 危 害 性 物 質 噴 塗 行 業 儲 存 和 處 理 危 害 性 物 質 的 安 全 工 作 模 式 應 包 括 : (a) 容 器 每 次 使 用 後, 應 該 蓋 好 ; (b) 儲 存 易 燃 物 品 的 地 方 應 該 通 風 良 好 ; (c) 當 傾 倒 易 燃 溶 劑 時, 容 器 應 適 當 接 地, 以 防 靜 電 ; (d) 在 噴 塗 地 點 存 放 的 噴 漆 物 質 應 盡 可 能 減 至 最 少 ; (e) 易 燃 液 體 應 以 特 定 的 容 器 存 放 並 附 有 適 當 標 籤 ; (f) 易 燃 液 體 的 容 器 不 可 直 接 受 陽 光 照 射 或 置 於 熱 源 或 火 源 附 近 ; (g) 小 型 容 器 應 儲 存 在 易 燃 物 品 儲 存 櫃 內 ; 以 及 (h) 在 儲 存 櫃 上 及 儲 存 地 點 外 圍, 應 有 警 告 標 誌, 示 明 儲 存 物 料 的 危 害 性 質 噴 漆 物 質 不 應 儲 存 或 存 放 在 非 原 裝 容 器 中, 但 噴 漆 或 噴 塗 時 使 用 的 容 器, 或 用 作 混 合 油 漆 以 即 時 使 用 的 容 器 除 外 在 噴 漆 室 或 噴 塗 地 點 內, 不 應 存 放 不 需 要 的 裝 置 及 設 備 26

32 安 全 工 作 模 式 7.4 維 修 及 清 潔 工 序 應 設 定 維 修 計 劃, 俾 能 及 早 發 現 控 制 措 施 不 足 之 處, 以 免 影 響 防 護 效 能 使 用 危 害 性 物 質 時, 適 當 的 內 務 管 理 至 爲 重 要 所 有 噴 漆 設 備, 包 括 喉 管 在 內, 應 定 期 檢 查 以 保 持 狀 態 良 好 設 備 如 有 任 何 損 壞, 或 控 制 措 施 有 任 何 不 足 之 處, 應 立 即 修 正 所 有 噴 漆 設 備 應 按 照 製 造 商 的 指 示 定 期 清 潔 和 保 養, 以 保 障 操 作 員 的 安 全 及 健 康 清 潔 程 序 應 在 良 好 的 通 風 情 況 下 進 行 任 何 可 累 積 可 燃 殘 餘 物 的 地 方, 包 括 牆 身 地 面 及 工 作 表 面, 應 經 常 清 潔 如 有 由 砂 磨 或 磨 研 工 序 産 生 的 塵 埃, 應 用 濕 布 吸 水 機 或 其 他 清 洗 設 備 除 塵 工 作 地 點 應 保 持 整 潔, 以 免 增 添 危 害 此 外, 清 洗 設 施 更 衣 室 及 進 食 地 方 應 遠 離 危 險, 保 養 妥 善 爲 除 去 噴 漆 蓬 罩 內 的 剩 餘 物, 可 在 蓬 罩 表 面 塗 上 易 與 剩 餘 物 一 起 剝 落 的 塗 層 爲 減 低 某 些 物 質 剩 餘 物 因 相 互 反 應 而 自 燃 的 風 險, 應 清 潔 蓬 罩 及 喉 管 等 設 施, 並 在 更 換 另 一 物 料 前, 換 上 乾 淨 的 過 濾 器 7.5 噴 漆 工 序 噴 漆 時, 工 件 應 置 於 操 作 員 及 抽 風 出 口 之 間, 使 未 受 污 染 的 空 氣 持 續 流 經 操 作 員 的 呼 吸 範 圍, 然 後 經 過 工 件 從 抽 風 出 口 向 外 排 放 噴 漆 應 盡 可 能 引 往 蓬 罩 的 抽 風 出 口 排 放 要 特 別 注 意, 不 可 讓 噴 槍 指 向 其 他 員 工, 並 確 保 他 們 不 會 暴 露 在 噴 漆 中 27

33 噴 漆 及 相 關 噴 塗 工 序 指 引 不 需 要 的 設 備 應 移 離 蓬 罩, 並 小 心 處 理 和 使 用 壓 力 設 備 當 使 用 壓 縮 空 氣 噴 塗 時, 空 氣 和 液 體 保 持 正 確 比 例 是 相 當 重 要 的, 可 減 少 不 落 在 工 件 上 的 噴 漆 形 成 液 滴, 並 減 少 " 回 彈 " 氣 流 引 致 液 滴 偏 射 在 噴 塗 室 噴 塗 地 點 包 括 噴 漆 蓬 罩 或 噴 塗 地 點 6 米 範 圍 內, 不 可 吸 煙 或 有 明 火 或 任 何 其 他 可 點 燃 易 燃 液 體 的 火 種 7.6 緊 急 應 變 程 序 即 使 採 用 所 有 可 行 的 控 制 措 施, 仍 有 可 能 出 現 緊 急 情 況, 例 如 危 害 性 物 質 有 可 能 洩 漏 濺 溢 或 不 受 控 制 地 釋 出, 引 致 火 警, 所 以 應 制 訂 緊 急 應 變 計 劃, 以 應 付 所 有 可 預 見 的 緊 急 情 況 有 關 的 計 劃 應 包 括 : (a) 責 任 的 指 定 及 通 報 程 序 ; (b) 警 報 系 統 ; (c) 緊 急 應 變 程 序 ; 以 及 (d) 緊 急 應 變 演 習, 以 測 試 準 備 狀 態 針 對 危 害 性 物 質 的 洩 漏 或 濺 溢, 緊 急 應 變 程 序 應 包 括 : (a) 由 指 定 人 士 配 戴 合 適 的 個 人 防 護 裝 備, 在 安 全 情 況 下, 找 出 洩 漏 或 濺 溢 的 源 頭, 並 進 行 維 修 ; (b) 從 受 污 染 的 地 方 疏 散 所 有 與 緊 急 事 故 不 相 干 的 人 ; 以 及 (c) 安 全 棄 置 危 害 性 物 質 在 策 劃 緊 急 應 變 程 序 時, 應 參 閱 工 作 地 點 所 有 危 害 性 物 質 的 標 籤 及 物 料 安 全 資 料 單 28

34 安 全 工 作 模 式 針 對 火 警 事 故 制 訂 的 緊 急 應 變 程 序 應 包 括 : (a) 發 出 警 報 ; (b) 如 有 需 要, 要 求 政 府 部 門 如 警 務 處 消 防 處 等 增 援 ; (c) 在 安 全 情 況 下, 用 適 當 滅 火 設 備 滅 火 ; 以 及 (d) 安 全 疏 散 滅 火 設 備 包 括 滅 火 喉 滅 火 筒 滅 火 氈 及 灑 水 系 統 針 對 涉 及 易 燃 液 體 的 火 警, 建 議 採 用 乾 粉 劑 或 泡 沫 劑 滅 火 筒 應 以 書 面 形 式 列 出 各 項 緊 急 應 變 程 序, 並 在 工 作 地 點 的 當 眼 處 張 貼 緊 急 應 變 程 序, 以 便 員 工 查 閱 其 他 緊 急 設 備 包 括 緊 急 照 明 設 備 抽 除 煙 霧 系 統 的 後 備 電 源 裝 置 花 灑 及 洗 眼 設 備 急 救 設 施, 以 及 用 於 清 理 小 量 化 學 濺 溢 物 的 吸 收 物 料 所 有 緊 急 設 備 應 作 適 當 保 養 及 定 期 作 性 能 檢 查 過 期 用 品 在 有 需 要 時 應 該 棄 置 或 更 換 此 外, 應 通 知 所 有 僱 員 工 作 地 點 的 緊 急 設 備 的 擺 放 位 置 7.7 便 利 設 施 及 個 人 衛 生 應 提 供 洗 手 設 施 及 其 他 便 利 設 施 休 息 室 應 免 受 噴 漆 工 序 的 污 染 物 及 噪 音 影 響 危 害 性 物 質 如 濺 在 衣 物 上, 應 立 即 脫 去 受 污 染 的 衣 物 ; 如 濺 到 身 上, 應 立 即 用 水 或 水 性 清 潔 劑 徹 底 清 潔 皮 膚 大 部 分 有 機 溶 劑 均 可 經 皮 膚 吸 收 進 入 人 體, 所 以 不 應 用 以 清 潔 皮 膚 29

35 噴 漆 及 相 關 噴 塗 工 序 指 引 僱 主 應 確 保 在 任 何 噴 漆 室 或 噴 塗 地 點 混 合 或 傾 注 油 漆 的 地 方 或 任 何 可 能 受 噴 漆 物 質 污 染 的 地 方, 嚴 禁 飲 食 在 飲 食 前, 噴 漆 工 人 應 除 去 個 人 防 護 裝 備, 並 且 洗 手 和 清 潔 面 部 30

36 資 料 指 導 及 訓 練 8 資 料 指 導 及 訓 練 8.1 概 述 在 評 估 風 險 及 在 工 作 場 地 內 採 取 適 當 的 安 全 措 施 之 後, 僱 主 應 確 保 僱 員 知 悉 並 理 解 工 作 地 點 存 在 的 危 害, 以 及 所 採 取 的 安 全 工 作 模 式 爲 此, 應 爲 僱 員 提 供 所 需 的 安 全 資 料 指 導 及 訓 練 有 關 的 資 料 指 導 及 訓 練 須 有 助 處 理 人 類 行 爲 的 多 方 面 問 題 僱 主 應 在 諮 詢 僱 員 後, 制 定 有 效 的 計 劃, 以 進 行 下 列 工 作 : (a) 訂 定 噴 漆 工 作 的 內 部 安 全 規 則 及 指 引 ; (b) 爲 僱 員 提 供 所 需 的 安 全 資 料, 例 如 工 作 場 地 內 化 學 品 的 危 害 特 性 及 所 需 的 安 全 預 防 措 施 ; (c) 爲 僱 員 訂 定 訓 練 政 策 ; 以 及 (d) 以 下 列 方 法 加 強 爲 僱 員 提 供 資 料 指 導 及 訓 練 : 觀 察 監 督 和 視 察 僱 員 的 工 作 ; 以 及 舉 辦 宣 傳 活 動, 促 進 安 全 意 識 8.2 資 料 及 指 導 應 爲 僱 員 提 供 資 料 及 指 導, 使 他 們 知 悉 並 理 解 : (a) 僱 員 可 能 會 暴 露 於 其 中 的 危 害 性 物 質 的 資 料, 例 如 危 害 的 性 質 對 健 康 的 風 險 衛 生 標 準 及 進 入 身 體 的 途 徑 等 ; (b) 作 業 裝 置 與 工 作 系 統 各 項 危 害 的 性 質, 以 及 有 相 關 資 料 可 供 使 用 和 使 用 的 方 法 ; (c) 危 害 性 物 質 的 正 確 標 籤 ; (d) 有 這 些 物 質 的 物 料 安 全 資 料 單 可 供 使 用 ; 31

37 噴 漆 及 相 關 噴 塗 工 序 指 引 (e) 各 項 用 以 控 制 暴 露 於 危 害 性 物 質 及 作 業 裝 置 的 風 險 的 措 施 ; (f) 緊 急 應 變 程 序 ; (g) 急 救 與 報 告 事 故 的 程 序 ; 以 及 (h) 僱 員 應 妥 爲 保 存 和 保 養 個 人 防 護 裝 備 可 採 用 以 下 方 法 爲 僱 員 提 供 資 料 及 指 導 : (a) 主 要 的 方 法 是 制 訂 安 全 手 冊 工 作 程 序 及 緊 急 應 變 程 序 有 關 的 文 件 應 放 置 在 工 作 場 地 內 當 眼 的 位 置, 以 便 僱 員 取 閱 ; 以 及 (b) 透 過 告 示 海 報 及 視 像 節 目 ( 如 適 用 ), 提 高 工 人 的 安 全 意 識, 使 他 們 認 識 處 理 化 學 品 及 噴 漆 工 序 的 危 害 8.3 爲 僱 員 提 供 訓 練 透 過 訓 練, 僱 員 可 獲 得 所 需 的 技 能 與 知 識, 懂 得 應 用 安 全 措 施 和 個 人 防 護 裝 備, 並 能 遵 從 緊 急 應 變 程 序 僱 員 在 受 訓 後, 也 能 在 工 作 地 點 的 安 全 與 健 康 方 面 參 與 決 策 僱 主 應 確 保 所 有 直 接 或 間 接 參 與 噴 漆 作 業 的 人 員, 在 開 始 作 業 前 已 接 受 足 夠 的 訓 練 訓 練 應 包 括 : (a) 實 施 現 行 的 或 計 劃 的 控 制 措 施 的 原 因, 以 及 這 些 措 施 的 性 質 ; (b) 使 用 處 理 貯 存 運 載 清 理 和 棄 置 任 何 危 害 性 物 質 所 須 遵 從 的 工 作 守 則 及 程 序 ; (c) 操 作 噴 漆 裝 置 和 進 行 噴 漆 工 序 的 安 全 工 作 模 式 ; (d) 故 障 及 事 故 的 報 告 ; (e) 個 人 防 護 裝 備 的 選 擇 使 用 及 保 養 ; 以 及 (f) 緊 急 應 變 設 備 的 使 用 32

38 資 料 指 導 及 訓 練 訓 練 應 該 持 續 進 行, 以 便 僱 員 學 習 新 事 物, 不 斷 增 進 知 識 和 改 善 技 能 此 外, 應 為 僱 員 提 供 複 修 訓 練, 尤 其 應 為 那 些 由 於 在 放 取 長 假 期 後 復 工, 或 長 時 期 離 開 工 作 崗 位 後 復 工, 或 工 作 地 點 有 轉 變 等 原 因 致 使 以 往 所 接 受 的 訓 練 變 得 過 時 的 僱 員, 提 供 複 修 訓 練 應 檢 討 訓 練 內 容, 以 確 保 僱 員 獲 得 他 們 所 需 的 最 新 技 能 與 知 識 僱 主 也 應 確 保 他 們 的 僱 員 在 接 受 訓 練 後, 能 夠 明 白 所 學 到 的 東 西 僱 主 應 保 存 訓 練 記 錄, 該 記 錄 應 包 括 下 列 資 料 : (a) 受 訓 僱 員 的 姓 名 及 出 席 日 期 ; (b) 課 程 大 綱 ; 以 及 (c) 訓 練 人 員 的 姓 名 及 證 明 文 件 33

39 噴 漆 及 相 關 噴 塗 工 序 指 引 9 專 題 探 討 9.1 有 機 溶 劑 除 水 之 外, 所 有 用 於 噴 漆 的 溶 劑 ( 天 拿 水 及 稀 釋 劑 ) 均 為 揮 發 性 有 機 化 合 物 最 常 用 有 機 溶 劑 包 括 有 甲 苯 二 甲 苯 甲 乙 酮 丙 酮 苯 乙 二 醇 衍 生 物 松 節 油 及 白 電 油 有 機 溶 劑 能 以 溶 劑 蒸 氣 或 噴 霧 的 形 態, 循 呼 吸 途 徑 進 入 人 體, 也 能 透 過 與 工 人 的 手 部 和 臂 部 直 接 接 觸, 經 皮 膚 吸 收 進 入 人 體 短 暫 暴 露 於 有 機 溶 劑 中 可 引 致 多 類 症 狀, 例 如 眼 睛 喉 嚨 肺 部 及 胃 部 不 適, 也 可 引 致 頭 痛 作 嘔 醉 酒 的 感 覺 及 錯 覺 如 暴 露 情 況 極 爲 嚴 重, 更 會 引 致 昏 迷 甚 至 死 亡 長 期 暴 露 可 影 響 身 體 製 造 血 液 的 功 能, 以 及 肝 臟 腎 臟 及 神 經 系 統 的 功 能 皮 膚 多 次 接 觸 有 機 溶 劑, 也 可 引 致 皮 膚 脫 脂 及 慢 性 皮 膚 炎 應 爲 處 理 溶 劑 的 僱 員 提 供 適 當 的 個 人 防 護 裝 備, 例 如 手 套 靴 袖 套 及 圍 裙 此 外, 應 向 供 應 商 取 得 每 種 溶 劑 的 物 料 安 全 資 料 單, 以 便 獲 得 詳 儘 的 安 全 及 健 康 資 料, 包 括 如 何 選 擇 適 當 的 個 人 防 護 裝 備 的 資 料 如 未 能 即 時 採 取 工 程 控 制 措 施, 可 暫 時 使 用 適 當 的 呼 吸 防 護, 例 如 考 慮 選 用 附 有 合 適 有 機 蒸 氣 吸 收 體 的 全 面 式 或 半 面 式 呼 吸 器 切 勿 使 用 有 機 溶 劑 清 潔 手 部 如 皮 膚 與 溶 劑 接 觸, 應 立 即 以 肥 皂 及 水 清 洗 34

40 專 題 探 討 9.2 鉛 用 含 鉛 的 油 漆 噴 塗, 可 引 致 工 人 暴 露 於 大 量 鉛 之 中 這 些 鉛 能 透 過 呼 吸 攝 食 及 皮 膚 吸 收, 進 入 人 體 使 用 壓 縮 空 氣 噴 塗 設 備 的 工 人 可 能 會 由 於 含 鉛 油 漆 不 黏 附 或 回 彈, 增 加 吸 入 鉛 的 危 險 鉛 可 引 致 以 下 急 性 的 健 康 問 題 : (a) 貧 血 ; (b) 皮 膚 受 刺 激 ; (c) 腸 胃 不 適 ; (d) 眼 睛 受 刺 激 ; (e) 上 支 氣 管 黏 膜 受 刺 激 ; 以 及 (f) 神 經 系 統 受 干 擾 鉛 可 引 致 以 下 慢 性 的 健 康 問 題 : (a) 生 殖 失 調 ; (b) 貧 血 ; 以 及 (c) 神 經 系 統 及 腎 臟 受 損 空 氣 中 含 鉛 及 鉛 的 無 機 化 合 物 的 職 業 衛 生 標 準 ( 時 間 加 權 平 均 值 ) 爲 0.05 mg/m 3 ( 以 含 鉛 量 計 算 ) 僱 主 應 採 取 所 需 的 措 施, 確 保 在 工 人 的 呼 吸 範 圍 內, 空 氣 中 含 鉛 量 低 於 這 個 標 準 以 下 的 措 施, 可 減 少 或 消 除 工 人 在 進 行 噴 漆 或 有 關 的 噴 塗 工 序 時 暴 露 於 鉛 的 可 能 性 : (a) 使 用 不 含 鉛 的 油 漆 ; (b) 以 鋅 取 代 鉻 酸 鉛 ; (c) 以 掃 子 或 滾 輥 髹 上 含 鉛 的 油 漆, 而 非 使 用 噴 塗 方 法 ; 以 及 (d) 使 用 配 備 適 當 過 濾 裝 置 的 局 部 抽 風 系 統 35

41 噴 漆 及 相 關 噴 塗 工 序 指 引 應 爲 進 行 噴 漆 及 有 關 噴 塗 工 序 的 工 人 提 供 適 當 的 個 人 防 護 裝 備 僱 主 應 就 鉛 中 毒 的 危 害 及 有 關 的 預 防 措 施, 爲 僱 員 提 供 足 夠 的 資 料 及 訓 練 僱 員 應 使 用 僱 主 提 供 的 設 備 及 設 施, 並 與 僱 主 合 作, 限 制 鉛 污 染 的 擴 散 9.3 二 液 型 油 漆 二 液 型 油 漆 指 包 括 基 體 (A 液 ) 及 硬 化 劑 或 催 化 劑 (B 液 ) 在 內 的 各 類 聚 氨 酯 環 氧 樹 脂 及 丙 烯 酸 系 統 例 如 聚 氨 酯, 就 是 二 異 氰 酸 酯 與 多 元 醇 作 用 而 產 生 的 複 雜 蜂 巢 狀 聚 合 物 含 二 異 氰 酸 酯 的 二 液 型 油 漆 及 清 漆 常 用 於 噴 塗 以 形 成 堅 硬 耐 用 及 易 於 清 潔 的 飾 面, 在 過 程 中, 會 把 異 氰 酸 酯 硬 化 劑 加 進 樹 脂 液 與 顔 料, 形 成 聚 氨 酯 薄 膜 含 有 異 氰 酸 酯 的 蒸 氣 及 噴 霧 可 對 眼 睛 及 氣 管 造 成 極 大 刺 激, 這 些 物 質 可 導 致 職 業 性 哮 喘 工 人 應 穿 著 保 護 全 身 的 防 護 衣 物, 例 如 用 後 即 棄 的 連 身 工 服 及 應 戴 上 丁 腈 橡 膠 手 套, 以 防 噴 霧 及 蒸 氣 被 皮 膚 吸 收 由 於 這 些 油 漆 黏 性 很 強, 因 此 應 在 外 露 的 皮 膚 上 塗 上 防 護 膏 使 用 二 液 型 聚 氨 酯 油 漆 時, 應 配 戴 通 風 氣 喉 式 呼 吸 器 在 使 用 二 液 型 環 氧 或 丙 烯 酸 油 漆 時, 如 没 有 通 風 氣 喉 式 呼 吸 器 可 供 使 用, 應 短 暫 使 用 配 備 有 機 蒸 氣 濾 筒 及 預 過 濾 器 的 全 面 式 呼 吸 器 二 液 型 油 漆 作 業 系 統 只 應 由 受 過 訓 練 和 獲 授 權 的 人 操 作 二 液 型 油 漆 的 噴 塗 工 序 只 應 在 噴 漆 蓬 罩 內 進 行 除 此 之 外, 只 應 用 掃 子 或 滾 輥 髹 上 二 液 型 油 漆 36

42 專 題 探 討 9.4 在 密 閉 空 間 內 噴 塗 密 閉 空 間 ( 如 貯 存 缸 或 密 閉 的 房 間 或 地 方 ) 內 部 表 層, 很 多 時 須 要 噴 上 塗 料 在 空 氣 不 流 通 的 密 閉 場 所 內, 蒸 氣 可 在 開 始 噴 塗 後 數 秒 內 達 至 有 害 的 濃 度, 並 在 數 分 鐘 內 形 成 充 滿 易 燃 氣 體 的 環 境 工 廠 及 工 業 經 營 ( 密 閉 空 間 ) 規 例 規 管 在 工 業 經 營 內 的 密 閉 空 間 進 行 的 噴 塗 工 作 此 外, 工 作 守 則 : 密 閉 空 間 工 作 的 安 全 與 健 康 爲 工 業 經 營 的 東 主 承 建 商 及 有 關 人 士 提 供 實 務 指 引 及 技 術 性 資 料, 以 確 保 進 入 密 閉 空 間 或 在 密 閉 空 間 內 工 作 的 人 員 的 安 全 與 健 康 在 密 閉 空 間 內 進 行 噴 塗 工 序 的 僱 員, 應 接 受 特 定 的 安 全 訓 練 和 知 悉 有 關 的 危 害 此 外, 進 入 密 閉 空 間 的 人, 必 須 持 有 正 式 的 書 面 進 入 許 可 證 或 工 作 許 可 證 應 提 供 機 械 式 抽 風 設 備, 以 確 保 密 閉 空 間 內 各 處 的 危 害 性 物 質 的 濃 度 均 處 於 安 全 水 平 由 於 噴 塗 工 序 的 蒸 氣 很 可 能 在 地 面 積 聚, 必 須 從 地 面 抽 走 蒸 氣, 而 且 排 放 點 應 設 在 遠 離 任 何 建 築 物 工 作 地 點 或 火 源 的 安 全 地 方 當 噴 塗 工 作 的 條 件 有 所 改 變 ( 例 如 增 加 噴 槍 數 目 或 使 用 揮 發 性 更 高 的 塗 層 物 料 ), 或 須 重 新 評 估 通 風 的 效 能 狀 況 在 整 個 噴 塗 過 程 中, 須 連 續 進 行 空 氣 監 測, 以 探 測 易 燃 蒸 氣 的 含 量 有 否 超 逾 特 定 的 上 限 一 般 使 用 的 儀 器 有 氣 體 探 測 器 或 易 燃 氣 體 探 測 器 ( 以 具 備 警 報 功 能 者 爲 佳 ) 在 密 閉 空 間 內, 嚴 禁 有 任 何 火 源, 所 使 用 的 照 明 裝 置 也 應 加 以 防 護 至 於 沒 有 防 護 的 裝 置, 例 如 風 扇 馬 達 壓 縮 機 電 掣 及 警 報 器, 應 設 於 密 閉 空 間 以 外 的 安 全 地 方, 以 免 暴 露 於 易 燃 蒸 氣 中 密 閉 空 間 必 須 保 持 通 風, 直 至 塗 層 乾 透, 空 氣 中 再 沒 有 易 燃 蒸 氣 的 風 險 為 止 注 意 在 密 閉 空 間 內 積 聚 的 易 燃 蒸 氣, 可 能 會 因 為 在 外 面 進 行 的 高 溫 工 作 而 點 燃 37

43 噴 漆 及 相 關 噴 塗 工 序 指 引 9.5 靜 電 噴 塗 的 火 警 危 險 在 靜 電 噴 塗 系 統 中, 噴 槍 噴 射 出 來 的 霧 化 液 滴 會 因 為 電 荷 作 用 而 附 於 組 件 上 這 系 統 的 優 點 是 可 以 減 少 回 彈 和 不 黏 附 的 噴 塗 物 溶 劑 蒸 氣 因 放 電 而 點 燃, 這 是 靜 電 噴 塗 的 特 有 危 害 一 般 而 言, 點 燃 是 由 於 噴 槍 直 接 向 組 件 放 電, 或 是 一 件 因 感 應 或 接 觸 而 帶 電 荷 的 物 件 未 接 地 而 放 電 所 致 因 此, 在 噴 槍 的 噴 嘴 及 工 件 的 濕 潤 面 上, 均 存 電 火 花 點 燃 的 風 險 由 於 有 點 燃 的 危 險, 應 採 取 以 下 預 防 措 施 : (a) 有 關 的 設 備 只 應 由 受 過 訓 練 的 人 員 操 作 (b) 靜 電 噴 塗 只 應 在 專 爲 該 工 作 而 設 的 噴 塗 室 或 噴 塗 地 點 內 進 行 應 清 除 工 作 地 點 鄰 近 範 圍 內 所 有 可 能 會 使 溶 劑 蒸 氣 及 固 體 殘 餘 物 點 燃 的 火 源 (c) 噴 塗 用 的 蓬 罩 及 類 似 的 圍 封 物 應 能 耐 火 和 通 風 裝 置 良 好 (d) 噴 塗 室 或 噴 塗 地 點 內 只 可 放 置 噴 槍 及 連 接 噴 槍 的 電 線, 其 他 相 關 的 電 氣 設 備, 例 如 貯 電 裝 置 電 機 驅 動 的 壓 縮 機 及 主 電 源 接 頭 等, 除 非 經 適 當 證 明 可 在 危 害 地 點 內 使 用, 否 則 應 置 於 噴 塗 室 或 噴 塗 地 點 以 外, 或 以 耐 火 的 結 構 物 圍 封 (e) 在 噴 槍 帶 電 噴 頭 三 米 半 徑 範 圍 內 的 所 有 設 備 及 金 屬 表 面 均 應 接 地, 以 防 積 聚 靜 電, 引 致 點 燃 (f) 在 噴 塗 室 或 噴 塗 地 點 內, 任 何 可 能 於 工 作 時 帶 有 電 荷 的 人 均 不 應 穿 戴 金 屬 物 件 他 們 亦 應 小 心 選 擇 衣 物, 以 防 産 生 或 積 聚 靜 電 (g) 工 人 應 穿 上 抗 靜 電 及 導 電 的 鞋, 以 防 靜 電 在 身 上 積 聚 (h) 在 進 行 噴 塗 工 序 時, 噴 塗 室 或 噴 塗 地 點 內 不 應 存 放 一 罐 罐 的 油 漆 或 清 潔 溶 劑 (i) 噴 槍 清 潔 溶 劑 的 閃 點 不 應 小 於 攝 氏 23 度 ( 如 能 高 於 周 圍 的 溫 度, 則 更 佳 ) 只 可 使 用 已 適 當 接 地 的 金 屬 製 溶 劑 容 器 在 打 開 高 壓 電 源 開 啟 關 後, 不 可 清 洗 噴 槍 38

44 附 錄 I 附 錄 I 參 考 資 料 1. 安 全 管 理 工 作 守 則, 控 制 工 作 地 點 空 氣 雜 質 ( 化 學 品 ) 的 工 作 守 則, 工 作 地 點 的 化 學 安 全 : 風 險 評 估 指 引 及 制 訂 安 全 措 施 的 基 本 原 則, 工 作 地 點 的 化 學 安 全 : 使 用 及 處 理 化 學 品 的 個 人 防 護 裝 備 指 引, ISO "Safety Data Sheet for Chemical Products", 1994, Geneva, Switzerland 6. Five Steps to Risk Assessment, 1999, HSE, UK 7. The Spraying of Flammable Liquids, 1998, HSG178, HSE, UK 8. Spraying of Highly Flammable Liquids, 1987, Guidance Note EH9, HSE, UK 9. National Guidance Material for Paint Spraying, 1999, NOHSC, Australia 10. Code of Practice: Spray Painting, 2000, WorkSafe Western Australia Commission, Australia 39

45 噴 漆 及 相 關 噴 塗 工 序 指 引 資 料 查 詢 如 對 本 指 南 有 任 何 查 詢, 或 欲 徴 詢 職 業 安 全 與 健 康 事 宜 的 意 見, 請 與 勞 工 處 職 業 安 全 及 健 康 部 聯 絡 : 電 話 : ( 辦 公 時 間 後 設 有 自 動 錄 音 留 言 服 務 ) 傳 真 : 電 郵 : enquiry@labour.gov.hk 你 也 可 以 瀏 覽 勞 工 處 的 網 頁 ( 查 閱 勞 工 處 各 項 服 務 及 主 要 勞 工 法 例 的 資 料 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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