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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湖 南 省 普 通 高 等 学 校 特 色 专 业 建 设 成 果 展 示 之 湖 南 警 察 学 院 公 安 学 治 安 管 理 专 业 建 设 文 件 序 号 1 2 文 件 类 别 立 项 通 知 材 料 名 称 页 码 关 于 公 布 湖 南 省 普 通 高 等 学 校 第 一 批 特 色 专 业 的 通 知 3-7 湖 南 警 察 学 院 特 色 专 业 申 报 评 审 及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湖 南 警 察 学 院 教 学 日 常 检 查 制 度 湖 南 警 察 学 院 学 生 信 息 员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湖 南 警 察 学 院 教 师 听 评 课 管 理 制 度 专 业 建 设 政 湖 南 警 察 学 院 关 于 编 制 学 期 授 课 计 划 的 规 定 湖 南 警 察 学 院 关 于 课 表 编 排 的 有 关 规 定 湖 南 警 察 学 院 关 于 教 师 上 新 课 和 新 教 师 上 课 的 若 干 规 定 湖 南 警 察 学 院 关 于 调 课 和 更 换 老 师 的 若 干 规 定 湖 南 警 察 学 院 关 于 教 学 事 故 的 认 定 与 处 理 办 法 策 湖 南 警 察 学 院 教 案 管 理 暂 行 规 定 措 湖 南 警 察 学 院 关 于 考 试 组 织 工 作 的 若 干 规 定 施 湖 南 警 察 学 院 生 毕 业 论 文 ( 设 计 )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规 章 制 度 等 文 件 湖 南 警 察 学 院 精 品 课 程 建 设 工 作 实 施 办 法 湖 南 警 察 学 院 关 于 试 题 ( 卷 ) 库 建 设 与 管 理 的 规 定 湖 南 警 察 学 院 课 程 考 核 办 法 湖 南 警 察 学 院 学 生 毕 业 实 习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湖 南 警 察 学 院 专 业 人 才 培 养 方 案 修 订 及 实 施 管 理 若 干 规 定 湖 南 警 察 学 院 学 分 制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 试 行 ) 湖 南 警 察 学 院 教 学 改 革 研 究 立 项 课 题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湖 南 警 察 学 院 考 试 违 规 处 理 办 法 湖 南 警 察 学 院 职 称 评 审 工 作 实 施 办 法 湖 南 警 察 学 院 学 籍 管 理 细 则 88-96

2 24 湖 南 警 察 学 院 教 学 督 导 实 施 办 法 湖 南 警 察 学 院 教 学 质 量 工 程 项 目 经 费 使 用 与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湖 南 警 察 学 院 院 级 教 学 成 果 奖 评 审 及 奖 励 暂 行 办 法 湖 南 警 察 学 院 关 于 规 范 考 试 试 卷 批 改 评 分 回 收 的 规 定 湖 南 警 察 学 院 教 师 进 修 培 训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总 结 材 料 申 报 材 料 湖 南 省 高 等 学 校 特 色 专 业 建 设 情 况 报 告 表 湖 南 省 普 通 高 等 学 校 资 助 建 设 专 业 申 报 表 治 安 管 理 专 业 获 奖 情 况 一 览 表 治 安 管 理 专 业 精 品 课 程 统 计 表 治 安 系 年 研 课 题 统 计 表 年 治 安 系 教 改 课 题 一 览 表 年 治 安 系 教 师 著 作 ( 含 教 材 教 参 ) 出 版 情 况 治 安 系 2008 年 教 师 发 表 研 论 文 一 览 表 建 37 治 安 系 2009 教 师 发 表 研 论 文 一 览 表 设 38 治 安 系 2010 教 师 发 表 研 论 文 一 览 表 144 成 39 治 安 系 年 教 师 发 表 教 改 论 文 一 览 表 果 治 安 管 理 学 课 程 改 革 与 建 设 研 究 荣 获 2010 年 度 湖 南 省 材 高 等 教 育 省 级 教 学 成 果 奖 三 等 奖 文 件 41 料 治 安 查 处 教 研 室 获 湖 南 省 普 通 高 等 学 校 优 秀 教 研 室 的 文 件 治 安 管 理 教 研 室 获 湖 南 省 普 通 高 等 学 校 优 秀 教 研 室 的 文 件 治 安 秩 序 管 理 被 批 准 为 2009 年 度 湖 南 省 普 通 高 等 学 校 省 级 精 品 课 程 通 知 治 安 秩 序 管 理 被 批 准 为 2009 年 度 国 家 级 精 品 课 程 通 知 治 安 管 理 学 被 批 准 为 2010 年 度 湖 南 省 普 通 高 等 学 校 省 级 精 品 课 程 通 知 周 定 平 老 师 被 评 为 2008 年 湖 南 省 普 通 高 校 青 年 教 师 教 学 能 手 的 通 知

3 湘 教 通 [2008]214 号 关 于 公 布 湖 南 省 普 通 高 等 学 校 第 一 批 特 色 专 业 的 通 知 各 普 通 高 等 学 校 : 根 据 我 厅 关 于 申 报 湖 南 省 普 通 高 等 学 校 特 色 专 业 的 通 知 ( 湘 教 通 号 ) 部 署, 各 高 校 积 极 组 织 了 申 报 我 厅 经 组 织 专 家 认 真 评 审, 确 定 专 业 104 个 ( 名 单 见 附 件 1), 确 认 2007 年 已 确 定 和 规 划 申 报 教 育 部 财 政 部 高 等 学 校 特 色 专 业 建 设 点 94 个 ( 名 单 见 附 件 2), 合 计 198 个 专 业 为 第 一 批 湖 南 省 普 通 高 等 学 校 特 色 专 业, 现 予 公 布, 并 就 有 关 事 项 通 知 如 下 : 一 建 设 高 等 学 校 特 色 专 业 是 优 化 专 业 结 构, 提 高 专 业 办 学 水 平, 提 炼 办 学 特 色, 提 高 人 才 培 养 质 量 的 重 要 措 施 为 加 强 特 色 专 业 的 建 设 和 管 理, 我 厅 将 定 期 组 织 对 特 色 专 业 建 设 情 况 进 行 检 查 和 验 收, 检 查 和 验 收 不 合 格 的 予 以 取 消 资 格 二 学 校 和 专 业 负 责 人 要 高 度 重 视 特 色 专 业 点 的 建 设, 要 对 照 特 色 专 业 建 设 目 标 内 容 和 要 求, 大 力 加 强 课 程 体 系 和 教 材 建 设, 改 革 人 才 培 养 方 案, 强 化 实 践 教 学, 加 强 教 师 队 伍 建 设, 紧 密 结 合 国 家 经 济 社 会 发 展 需 要 推 进 专 业 建 设 与 人 才 培 养, 努 力 在 同 类 型 高 校 相 关 专 业 建 设 和 改 革 中 起 到 示 范 和 带 动 作 用 三 各 高 等 学 校 要 负 责 指 导 检 查 监 督 校 特 色 专 业 的 建 设 工 作, 切 实 保 证 专 业 建 设 经 费 附 件 :1 第 一 批 湖 南 省 普 通 高 等 学 校 特 色 专 业 名 单 一 2 第 一 批 湖 南 省 普 通 高 等 学 校 特 色 专 业 名 单 二 湖 南 省 教 育 厅 二 OO 八 年 五 月 二 十 七 日 3

4 附 件 1: 第 一 批 湖 南 省 普 通 高 等 学 校 特 色 专 业 名 单 一 序 号 学 校 名 称 专 业 名 称 学 制 备 注 1 中 南 大 学 预 防 医 学 5 2 中 南 大 学 思 想 政 治 教 育 4 3 中 南 大 学 信 息 与 计 算 学 4 4 中 南 大 学 无 机 非 金 属 材 料 工 程 4 5 中 南 大 学 电 子 信 息 学 与 技 术 4 6 中 南 大 学 英 语 4 7 中 南 大 学 护 理 学 5 8 湖 南 大 学 工 商 管 理 4 9 湖 南 大 学 通 信 工 程 4 10 湖 南 大 学 金 融 学 4 11 湖 南 大 学 软 件 工 程 4 12 湖 南 大 学 数 学 与 应 用 数 学 4 13 湖 南 大 学 会 计 学 4 14 湖 南 大 学 日 语 4 15 湖 南 师 范 大 学 地 理 学 4 16 湖 南 师 范 大 学 物 理 学 4 17 湖 南 师 范 大 学 音 乐 学 4 18 湖 南 师 范 大 学 心 理 学 4 19 湖 南 师 范 大 学 法 学 4 20 湖 南 师 范 大 学 医 学 检 验 5 21 湘 潭 大 学 金 融 学 4 22 湘 潭 大 学 新 闻 学 4 23 湘 潭 大 学 物 理 学 4 24 湘 潭 大 学 材 料 成 型 与 控 制 工 程 4 4

5 25 湘 潭 大 学 通 信 工 程 4 26 湘 潭 大 学 环 境 工 程 4 27 湖 南 农 业 大 学 动 物 医 学 4 28 湖 南 农 业 大 学 农 林 经 济 管 理 4 29 湖 南 农 业 大 学 园 艺 4 30 湖 南 农 业 大 学 环 境 工 程 4 31 湖 南 农 业 大 学 市 场 营 销 4 32 长 沙 理 工 大 学 电 子 信 息 工 程 4 33 长 沙 理 工 大 学 机 械 设 计 制 造 及 其 自 动 化 4 34 长 沙 理 工 大 学 应 用 化 学 4 35 长 沙 理 工 大 学 建 筑 环 境 与 设 备 工 程 4 36 长 沙 理 工 大 学 计 算 机 学 与 技 术 4 37 长 沙 理 工 大 学 市 场 营 销 4 38 南 华 大 学 会 计 学 4 39 南 华 大 学 护 理 学 4 40 南 华 大 学 卫 生 检 验 4 41 南 华 大 学 化 学 工 程 与 工 艺 4 42 南 华 大 学 生 物 技 术 4 43 湖 南 技 大 学 建 筑 环 境 与 设 备 工 程 4 44 湖 南 技 大 学 测 控 技 术 及 仪 器 4 45 湖 南 技 大 学 计 算 机 学 与 技 术 4 46 湖 南 技 大 学 汉 语 言 文 学 4 47 湖 南 技 大 学 英 语 4 48 吉 首 大 学 体 育 教 育 4 49 吉 首 大 学 舞 蹈 学 4 50 吉 首 大 学 工 商 管 理 4 51 中 南 林 业 技 大 学 木 材 学 与 工 程 4 5

6 52 中 南 林 业 技 大 学 农 林 经 济 管 理 4 53 中 南 林 业 技 大 学 环 境 学 4 54 湖 南 中 医 药 大 学 中 西 医 临 床 医 学 5 55 湖 南 中 医 药 大 学 药 学 4 56 湖 南 工 业 大 学 材 料 成 型 及 控 制 工 程 4 57 湖 南 工 业 大 学 土 木 工 程 4 58 湖 南 工 业 大 学 建 筑 环 境 与 设 备 工 程 4 59 湖 南 工 业 大 学 计 算 机 学 与 技 术 4 60 湖 南 商 学 院 会 计 学 4 61 湖 南 商 学 院 经 济 学 4 62 湖 南 商 学 院 艺 术 设 计 4 63 湖 南 理 工 学 院 思 想 政 治 教 育 4 64 湖 南 理 工 学 院 音 乐 学 4 65 湖 南 理 工 学 院 电 子 信 息 工 程 4 66 衡 阳 师 范 学 院 化 学 4 67 衡 阳 师 范 学 院 汉 语 言 文 学 4 68 衡 阳 师 范 学 院 美 术 学 4 69 湖 南 文 理 学 院 生 物 学 4 70 湖 南 文 理 学 院 音 乐 学 4 71 湖 南 工 程 学 院 自 动 化 4 72 湖 南 工 程 学 院 机 械 设 计 制 造 及 其 自 动 化 4 73 湖 南 工 程 学 院 化 学 工 程 与 工 艺 4 74 湖 南 城 市 学 院 工 程 管 理 4 75 湖 南 城 市 学 院 化 学 工 程 与 工 艺 4 76 湖 南 城 市 学 院 土 木 工 程 4 77 邵 阳 学 院 机 械 设 计 制 造 及 其 自 动 化 4 78 邵 阳 学 院 思 想 政 治 教 育 4 6

7 79 邵 阳 学 院 电 子 信 息 工 程 4 80 怀 化 学 院 体 育 教 育 4 81 怀 化 学 院 生 物 工 程 4 82 怀 化 学 院 电 子 信 息 学 与 技 术 4 83 湖 南 技 学 院 数 学 与 应 用 数 学 4 84 湖 南 技 学 院 法 学 4 85 湖 南 技 学 院 国 际 经 济 与 贸 易 4 86 湘 南 学 院 数 学 与 应 用 数 学 4 87 湘 南 学 院 体 育 教 育 4 88 湖 南 人 文 技 学 院 物 理 学 4 89 长 沙 学 院 公 共 事 业 管 理 4 90 湖 南 涉 外 经 济 学 院 国 际 经 济 与 贸 易 4 91 长 沙 医 学 院 医 学 检 验 4 92 湖 南 工 学 院 工 商 管 理 4 93 湖 南 省 第 一 师 范 学 校 语 文 教 育 3 94 湖 南 省 第 一 师 范 学 校 数 学 教 育 3 95 湖 南 财 经 高 等 专 学 校 会 计 3 96 湖 南 财 经 高 等 专 学 校 市 场 营 销 3 97 湖 南 公 安 高 等 专 学 校 治 安 管 理 3 98 株 洲 师 范 高 等 专 学 校 物 理 教 育 3 99 湖 南 女 子 职 业 大 学 服 装 设 计 怀 化 医 学 高 等 专 学 校 护 理 湖 南 中 医 药 高 等 专 学 校 中 药 邵 阳 医 学 高 等 专 学 校 护 理 长 沙 师 范 学 校 动 漫 设 计 与 制 作 湖 南 商 学 院 北 津 学 院 财 务 管 理 4 7

8 湖 南 警 察 学 院 特 色 专 业 申 报 评 审 及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专 业 建 设 是 高 校 教 学 基 建 设 的 重 要 组 成 部 分 以 及 各 项 教 学 建 设 的 核 心 为 进 一 步 加 强 我 院 专 业 建 设 和 管 理 工 作, 深 化 教 学 改 革, 拓 宽 办 学 思 路, 促 进 教 育 创 新, 彰 显 时 代 特 色, 丰 富 专 业 内 涵, 提 升 建 设 水 平, 强 化 质 量 意 识, 提 高 办 学 效 益, 建 设 一 批 具 有 高 水 平 的 特 色 专 业, 并 在 此 基 础 上 打 造 学 院 的 专 业 品 牌 效 应, 更 好 的 提 高 学 院 的 知 名 度, 扩 大 学 院 的 社 会 影 响 力, 根 据 湖 南 省 教 育 厅 关 于 特 色 专 业 申 报 及 评 审 办 法 有 关 文 件 精 神, 结 合 我 院 实 际, 特 制 定 办 法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特 色 专 业 是 指 办 学 思 路 和 人 才 培 养 方 案 符 合 时 代 发 展 要 求, 积 极 进 行 教 育 创 新, 专 业 办 学 条 件 建 设 水 平 和 管 理 水 平 教 学 改 革 成 果 研 成 果 和 人 才 培 养 质 量 在 省 内 或 院 内 达 到 领 先 水 平, 且 具 有 良 好 的 社 会 声 誉, 得 到 社 会 公 认 的 专 业 第 二 条 特 色 专 业 的 建 设 要 有 利 于 创 新 型 人 才 应 用 型 人 才 职 业 技 能 型 人 才 复 合 型 人 才 等 各 类 人 才 的 培 养, 有 利 于 带 动 我 院 专 业 建 设 整 体 水 平 的 提 高 要 根 据 社 会 技 经 济 发 展 及 公 安 工 作 的 需 要 和 学 院 发 展 规 划, 坚 持 优 化 专 业 结 构 和 提 高 专 业 建 设 水 平 相 结 合 第 三 条 学 院 重 点 建 设 和 扶 持 学 术 水 平 较 高 师 资 力 量 较 强 教 学 质 量 较 高 教 学 基 础 条 件 较 好 社 会 适 应 面 广 具 有 广 阔 发 展 前 景 和 社 会 效 益 的 优 势 专 业 第 四 条 各 系 部 要 根 据 系 部 的 学 建 设 状 况, 以 专 业 人 才 培 养 模 式 改 革 为 突 破 口, 结 合 社 会 发 展 及 公 安 工 作 的 实 际 需 要, 制 定 专 业 建 设 规 划, 确 定 重 点 建 设 的 特 色 专 业 第 二 章 特 色 专 业 的 申 报 与 评 审 第 五 条 特 色 专 业 每 两 年 申 报 一 次 第 六 条 特 色 专 业 申 报 条 件 ( 一 ) 申 报 院 级 特 色 专 业, 应 是 成 立 时 间 达 三 年 以 上 各 项 建 设 比 较 成 熟 的 专 业 ( 二 ) 专 业 学 带 头 人 具 有 较 高 的 教 学 研 水 平 和 知 名 度, 专 业 师 资 队 伍 的 8

9 年 龄 结 构 职 称 结 构 学 缘 结 构 合 理, 有 良 好 的 研 背 景 或 专 业 技 术 背 景 ( 三 ) 重 视 和 加 强 课 程 建 设, 申 报 的 专 业 至 少 有 一 门 院 级 以 上 精 品 课 程, 专 业 必 修 课 采 用 多 媒 体 教 学 的 课 程 达 到 20% 以 上 ( 四 ) 专 业 建 设 方 案 具 有 先 进 的 办 学 理 念 明 确 的 建 设 目 标 清 晰 的 改 革 思 路 人 才 培 养 目 标 符 合 社 会 发 展 需 要, 注 重 知 识 能 力 素 质 协 调 发 展, 注 重 创 新 精 神 实 践 能 力 和 创 业 能 力 的 培 养 人 才 培 养 方 案 具 有 创 新 性 学 性 可 操 作 性 ( 五 ) 按 照 新 世 纪 高 素 质 人 才 培 养 要 求, 深 化 教 学 改 革, 优 化 课 程 体 系, 加 强 教 材 建 设, 更 新 教 学 内 容, 努 力 开 展 教 学 方 法 教 学 手 段 和 教 学 模 式 的 改 革, 积 极 开 展 综 合 性 设 计 性 或 创 新 性 实 践 实 验 教 学 ( 六 ) 专 业 教 学 基 础 设 施 条 件 良 好, 经 费 投 入 有 足 够 保 证, 院 内 外 的 实 验 实 习 条 件 能 够 满 足 实 践 教 学 的 要 求, 与 相 关 行 业 有 比 较 密 切 的 联 系 和 有 效 合 作 ( 七 ) 人 才 培 养 质 量 较 高, 毕 业 生 初 次 就 业 率 大 学 英 语 四 六 级 通 过 率 较 高, 社 会 和 用 人 单 位 对 毕 业 生 的 综 合 评 价 好, 专 业 发 展 前 景 好 第 七 条 特 色 专 业 评 审 程 序 为 : ( 一 ) 成 立 特 色 专 业 评 审 领 导 小 组, 主 管 教 学 的 副 院 长 任 组 长, 教 务 处 处 长 任 副 组 长 ( 二 ) 教 务 处 组 织 专 家 进 行 评 审, 专 家 由 特 色 专 业 领 导 小 组 研 究 产 生 评 审 结 束 后 将 结 果 报 教 学 工 作 指 导 委 员 会 审 核 ( 三 ) 评 审 结 果 经 教 学 工 作 指 导 委 员 会 审 核 后 报 院 长 办 公 会 议 通 过, 公 示 结 果 第 三 章 特 色 专 业 的 组 织 管 理 第 八 条 学 院 教 学 工 作 指 导 委 员 会 负 责 学 院 特 色 专 业 建 设 的 总 体 规 划 立 项 评 审 教 务 处 负 责 项 目 初 审 经 费 拨 发 经 费 预 算 的 审 批 年 度 检 查 与 验 收 工 作 第 九 条 各 系 部 负 责 系 部 特 色 专 业 建 设 的 规 划, 组 织 申 报 与 推 荐, 并 负 责 解 决 专 业 建 设 中 遇 到 的 重 大 问 题 成 立 由 系 部 领 导 学 带 头 人 专 业 骨 干 教 师 等 组 成 的 特 色 专 业 建 设 委 员 会, 组 织 协 调 部 门 的 特 色 专 业 建 设 工 作 系 部 特 色 专 业 建 设 委 员 会 的 主 要 职 责 是 : 负 责 审 批 特 色 专 业 建 设 整 体 方 案 及 专 业 建 设 子 9

10 项 目 ; 明 确 建 设 目 标, 着 力 加 强 师 资 队 伍 学 课 程 教 学 基 础 设 施 教 材 和 教 学 基 地 等 方 面 的 建 设 ; 审 核 年 度 经 费 支 出 预 算 ; 审 议 专 业 人 才 培 养 方 案 和 教 学 计 划 ; 指 导 专 业 建 设 和 教 学 改 革 ; 监 督 专 业 教 学 质 量 ; 对 专 业 支 撑 学 的 研 技 术 开 发 和 服 务 提 供 咨 询 ; 对 专 业 学 生 实 习 实 践 提 供 指 导 和 帮 助 ; 为 专 业 毕 业 生 提 供 就 业 指 导 第 十 条 教 务 处 高 教 研 究 室 为 学 院 特 色 专 业 建 设 与 质 量 评 估 工 作 的 办 事 机 构, 其 主 要 职 责 是 : ( 一 ) 起 草 学 院 特 色 专 业 建 设 管 理 办 法 ; ( 二 ) 起 草 特 色 专 业 建 设 评 估 指 标 体 系 方 案 ; ( 三 ) 组 织 实 施 特 色 专 业 质 量 检 查 评 估 工 作 ; ( 四 ) 草 拟 特 色 专 业 建 设 专 项 经 费 的 分 配 方 案 并 监 督 实 施 ; ( 五 ) 组 织 实 施 与 特 色 专 业 建 设 和 评 估 工 作 相 配 套 的 各 项 工 作 ; ( 六 ) 对 各 系 部 审 批 的 特 色 专 业 进 行 初 审 第 四 章 特 色 专 业 的 建 设 管 理 第 十 一 条 特 色 专 业 的 建 设 期 限 一 般 为 3 年 凡 列 入 学 院 建 设 的 特 色 专 业, 学 院 将 给 予 专 项 建 设 经 费, 并 制 定 相 关 政 策, 在 师 资 队 伍 建 设 教 学 条 件 改 善 教 学 改 革 和 管 理 等 方 面 给 予 倾 斜 和 重 点 支 持 特 色 专 业 建 设 经 费 分 三 批 下 拨 : 第 一 批 为 启 动 经 费, 在 项 目 立 项 后 拨 给 ; 第 二 三 批 分 别 为 建 设 经 费, 在 年 度 检 查 合 格 后 拨 给 第 十 二 条 特 色 专 业 建 设 经 费 管 理, 严 格 按 照 湖 南 警 察 学 院 教 学 质 量 工 程 项 目 经 费 使 用 与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执 行 第 十 三 条 特 色 专 业 建 设 实 行 专 业 建 设 带 头 人 负 责 制, 各 特 色 专 业 要 明 确 专 业 建 设 目 标, 理 清 专 业 建 设 思 路, 切 实 制 定 和 完 善 专 业 建 设 实 施 计 划, 加 强 师 资 队 伍 建 设, 在 课 程 建 设 教 材 建 设 实 验 实 习 实 训 基 地 建 设 教 学 改 革 与 管 理 等 方 面 落 实 相 关 人 员 责 任, 落 实 专 业 建 设 经 费, 保 证 按 期 达 到 或 超 过 专 业 建 设 预 期 目 标 第 十 四 条 特 色 专 业 带 头 人 每 年 12 月 底 以 前 填 写 湖 南 警 察 学 院 特 色 专 业 年 10

11 度 检 查 表, 并 连 同 当 年 经 费 决 算 及 下 年 度 经 费 预 算 表 交 教 务 处, 教 务 处 组 织 人 员 实 地 检 查 建 设 进 展 情 况, 根 据 检 查 结 果 拨 发 缓 发 或 取 消 第 二 或 第 三 批 建 设 经 费 第 五 章 特 色 专 业 的 验 收 第 十 五 条 特 色 专 业 的 验 收 程 序 : ( 一 ) 建 设 任 务 完 成 后, 特 色 专 业 带 头 人 根 据 湖 南 警 察 学 院 特 色 专 业 评 估 指 标 写 出 自 评 报 告 ( 二 ) 系 部 向 学 院 提 出 书 面 验 收 申 请 ( 三 ) 验 收 以 专 家 实 地 考 察 为 主 的 方 式 进 行 ( 四 ) 经 验 收 达 到 特 色 专 业 验 收 标 准 的 专 业, 由 学 院 行 文 予 以 确 认 第 十 六 条 教 务 处 组 织 有 关 专 家 按 照 湖 南 警 察 学 院 特 色 专 业 评 估 指 标 的 标 准 进 行 验 收 验 收 评 定 分 为 三 个 等 级 : 优 秀 合 格 不 合 格 第 十 七 条 建 设 期 满, 经 验 收 未 达 要 求 者, 一 年 内 可 申 请 再 次 验 收 1 次, 验 收 费 自 理, 仍 达 不 到 特 色 专 业 标 准, 视 作 未 通 过 验 收 未 按 时 完 成 建 设 者, 经 申 请 最 多 可 延 长 1 年, 延 长 期 满 仍 不 申 请 验 收 者, 按 未 通 过 验 收 处 理 未 通 过 验 收 者, 所 在 系 部 不 得 申 报 下 一 次 特 色 专 业 建 设 项 目, 建 设 经 费 收 回 50% 第 十 八 条 申 报 特 色 专 业 经 过 验 收 合 格 后, 学 院 确 定 为 特 色 专 业 称 号 特 色 专 业 建 成 后 二 年 内 教 务 处 将 组 织 人 员 对 特 色 专 业 进 行 复 查, 复 查 不 合 格 的 取 消 特 色 专 业 称 号 第 六 章 附 则 第 十 九 条 办 法 从 印 发 之 日 起 执 行, 由 教 务 处 负 责 解 释 11

12 湖 南 警 察 学 院 教 学 日 常 检 查 制 度 第 一 条 为 了 维 护 正 常 的 教 学 秩 序, 确 保 教 学 工 作 的 良 性 运 行, 加 强 教 学 日 常 检 查, 根 据 湖 南 警 察 学 院 院 系 两 级 教 学 管 理 实 施 办 法, 特 制 定 制 度 第 二 条 教 务 处 负 责 全 院 教 学 秩 序 的 宏 观 管 理 和 抽 查, 各 教 学 系 部 负 责 系 部 教 学 秩 序 的 日 常 检 查 和 登 记 第 三 条 各 教 学 系 部 和 学 生 大 队 必 须 派 专 人 对 系 所 辖 区 队 学 生 和 系 任 课 教 师 进 行 每 日 两 查 即 在 每 天 第 一 节 课 上 课 前 或 第 四 节 课 下 课 前 第 五 节 课 上 课 前 这 几 个 时 间 段 进 行 检 查 第 四 条 教 学 日 常 检 查 的 内 容 包 括 教 师 到 位 情 况 仪 表 情 况, 学 生 到 课 听 课 情 况 课 堂 纪 律 对 教 师 迟 到 早 退 是 否 备 课 授 课 是 否 认 真 课 堂 组 织 是 否 严 密 等 情 况 要 如 实 详 细 作 好 记 载 第 五 条 坚 持 每 学 期 首 日 首 周 查 课 制 度 即 开 学 第 一 天, 由 学 院 领 导 带 队, 教 务 处 和 教 学 系 部 有 关 领 导 和 工 作 人 员 参 与, 全 面 检 查 教 学 秩 序 ; 第 一 周, 教 务 处 和 教 学 系 部 领 导 教 务 全 体 人 员 进 行 查 课 第 六 条 每 周 星 期 五 下 午, 各 教 学 系 部 要 将 每 周 教 学 检 查 的 情 况 汇 总, 将 有 关 情 况 在 教 学 例 会 上 以 书 面 形 式 向 教 务 处 系 部 和 大 队 通 报 反 馈 一 次 第 七 条 教 务 处 要 加 强 对 全 校 教 学 秩 序 的 宏 观 监 控, 组 织 定 期 不 定 期 的 教 学 秩 序 抽 查 第 八 条 教 学 日 常 检 查 的 情 况, 由 各 教 学 系 部 及 时 通 报 反 馈 给 各 位 任 课 教 师, 并 作 为 任 课 教 师 年 度 任 职 考 核 的 重 要 依 据 第 九 条 制 度 自 印 发 之 日 起 执 行, 由 教 务 处 负 责 解 释 12

13 附 件 : 湖 南 警 察 学 院 教 学 日 志 管 理 制 度 第 一 条 教 学 日 志 管 理 是 我 院 教 学 常 规 管 理 的 重 要 内 容, 也 是 加 强 教 学 监 督, 沟 通 师 生 教 学 信 息 的 重 要 手 段 第 二 条 加 强 教 学 日 志 管 理, 有 利 于 学 生 及 时 反 馈 教 学 中 存 在 的 困 难 和 问 题, 及 对 任 课 教 师 的 评 价 意 见 和 要 求, 有 利 于 教 学 管 理 部 门 了 解 全 院 教 学 动 态, 对 收 集 教 学 信 息, 反 馈 教 学 意 见 与 要 求, 督 促 有 关 部 门 和 任 课 老 师 突 出 教 学 中 心, 完 善 后 勤 服 务, 改 进 教 学 方 法, 充 实 教 学 内 容, 维 护 正 常 的 教 学 秩 序, 全 面 提 高 教 学 质 量, 具 有 重 要 意 义 第 三 条 教 学 日 志 的 管 理, 由 教 务 处 负 责, 教 务 具 体 指 导 督 促, 院 学 生 会 学 习 部 组 织 落 实 第 四 条 教 学 日 志 由 学 习 区 队 长 广 泛 收 集 学 生 意 见, 认 真 填 写 要 对 学 生 到 课 情 况 任 课 教 师 到 位 情 况 课 堂 纪 律 情 况 和 学 生 的 意 见 和 要 求, 详 细 如 实 地 做 好 记 载, 并 在 每 两 节 课 下 课 时 请 任 课 教 师 签 名 第 五 条 填 写 教 学 日 志 一 定 要 严 肃 认 真 字 迹 清 楚, 每 个 栏 目 要 具 体 准 确, 特 别 是 对 教 学 的 意 见 和 要 求 要 做 到 客 观 公 正 实 事 求 是 第 六 条 每 学 期 开 学 前, 教 学 日 志 由 教 材 随 教 材 一 起, 以 区 队 为 单 位, 发 放 到 学 习 区 队 长 手 中 每 双 周 星 期 五 下 午 第 六 节 课 后, 由 学 习 区 队 长 及 时 送 交 至 院 学 生 会 学 习 部 办 公 室, 院 学 生 会 学 习 部 值 班 干 部 负 责 检 查 登 记 查 阅 并 抄 录, 汇 总 有 关 数 据, 于 次 周 星 期 一 上 午 将 摘 录 结 果 交 教 务 第 七 条 教 务 应 派 专 人 将 教 学 日 志 中 所 反 映 的 任 课 教 师 情 况 有 关 教 学 方 面 的 各 类 意 见 和 建 议 及 时 向 教 师 人 有 关 部 门 和 院 领 导 汇 报, 进 行 处 理 和 解 决, 并 每 月 按 系 部 教 研 室 归 类 整 理, 打 印 成 册, 分 送 院 领 导 教 务 处 各 教 学 系 部 教 研 室 教 务 有 义 务 向 学 院 提 出 教 学 意 见 及 建 议 的 区 队 同 学 反 馈 处 理 意 见 第 八 条 期 末 考 试 前 一 周, 教 学 日 志 统 一 由 教 务 处 全 部 收 回, 整 理 后, 归 入 教 学 档 案 以 备 查 阅 13

14 湖 南 警 察 学 院 学 生 信 息 员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第 一 条 为 了 加 强 对 教 学 活 动 的 监 控 与 管 理, 及 时 准 确 全 面 地 掌 握 教 学 动 态, 收 集 教 学 运 行 过 程 和 日 常 教 学 管 理 的 重 要 信 息, 充 分 发 挥 学 生 参 与 教 学 管 理 和 自 我 管 理 自 我 教 育 的 主 体 作 用, 学 院 决 定 建 立 学 生 信 息 员 制 度, 为 使 学 生 信 息 员 管 理 工 作 学 化 规 范 化, 特 制 定 办 法 第 二 条 机 构 设 置 1. 学 院 设 立 学 生 信 息 中 心, 隶 属 教 务 处 学 生 信 息 中 心 主 任 由 教 务 处 教 务 副 长 兼 任 2. 各 系 部 设 立 教 学 信 息 站, 站 长 原 则 上 由 系 部 学 习 部 部 长 兼 任, 负 责 系 部 教 学 信 息 的 收 集 整 理 统 计 上 报 及 学 生 信 息 员 的 日 常 管 理 工 作 3. 学 生 信 息 中 心 负 责 对 教 学 信 息 站 的 日 常 管 理, 收 集 整 理 核 实 教 学 信 息, 向 有 关 部 门 反 馈 学 生 的 合 理 意 见 及 建 议, 开 展 有 关 调 研 活 动, 发 布 教 学 状 态 信 息 第 三 条 学 生 信 息 员 的 任 职 条 件 学 生 信 息 员 原 则 上 由 学 生 会 学 习 部 成 员 各 区 队 学 习 区 队 长 担 任, 亦 可 选 拔 聘 任 其 他 学 生, 但 必 需 符 合 以 下 条 件 : 1. 品 学 兼 优, 有 良 好 的 学 习 方 法 和 学 习 习 惯 2. 具 有 较 强 的 责 任 感, 有 参 与 教 学 管 理 的 积 极 性, 能 够 客 观 公 正 地 反 映 教 学 一 线 情 况 3. 有 团 结 协 作 精 神, 善 于 联 系 老 师 和 同 学 4. 有 较 强 的 观 察 综 合 分 析 能 力 以 及 较 好 的 文 字 表 达 能 力 第 四 条 学 生 信 息 员 的 聘 任 管 理 与 解 聘 1. 学 生 信 息 员 的 聘 任 工 作 由 学 工 处 会 同 各 系 部 进 行, 每 学 年 聘 任 一 次, 学 生 毕 业 时 自 动 解 聘 2. 教 务 处 教 学 信 息 中 心 和 各 系 部 教 学 信 息 站 根 据 工 作 需 要, 定 期 召 开 教 学 信 息 员 工 作 会 议, 组 织 学 习, 部 署 工 作, 交 流 反 馈 相 关 信 息 3. 对 于 在 学 生 教 学 信 息 员 工 作 中 表 现 出 色 成 绩 突 出 的 信 息 员, 授 予 优 秀 信 息 员 称 号 ; 对 任 期 内 违 反 有 关 规 定 或 工 作 不 认 真 负 责 的 学 生 信 息 员, 学 生 信 息 中 心 将 予 以 解 聘 14

15 第 五 条 学 生 信 息 员 工 作 职 责 1. 收 集 汇 总 学 生 对 学 校 课 程 设 置 教 学 内 容 教 学 管 理 教 学 条 件 等 的 意 见 及 建 议 2. 收 集 汇 总 学 生 对 任 课 教 师 教 学 态 度 教 学 水 平 教 学 过 程 的 各 环 节 ( 备 课 课 堂 教 学 实 验 教 学 作 业 批 改 课 外 辅 导 实 践 环 节 课 程 设 计 考 试 等 ) 的 意 见 和 建 议 3. 收 集 汇 总 学 生 的 学 籍 听 课 实 验 实 习 作 业 考 试 等 各 方 面 的 状 态 4. 认 真 客 观 地 填 报 湖 南 警 察 学 院 教 学 信 息 员 反 馈 意 见 表, 通 过 信 函 电 话 电 子 邮 件 等 渠 道 不 定 期 地 向 学 院 教 务 处 系 部 反 馈 信 息 5 关 注 学 院 教 务 处 网 页, 了 解 并 宣 传 学 院 相 关 政 策 与 改 革 信 息 6 参 加 学 生 信 息 中 心 和 教 学 信 息 站 组 织 的 会 议 及 各 项 活 动, 及 时 将 学 院 教 学 方 面 的 文 件 会 议 精 神 有 关 工 作 要 求 传 达 给 学 生 7 通 过 各 种 形 式 积 极 宣 传 和 报 道 教 风 和 学 风 方 面 的 好 典 型, 参 与 学 院 大 型 教 学 活 动 的 组 织 和 服 务 工 作 8 协 助 教 务 处 和 系 部 进 行 教 师 课 堂 教 学 质 量 评 价 学 生 座 谈 会 及 其 他 教 学 综 合 调 查 第 六 条 办 法 自 印 发 之 日 起 施 行, 由 教 务 处 负 责 解 释 15

16 湖 南 警 察 学 院 教 师 听 评 课 管 理 制 度 第 一 条 课 堂 教 学 是 学 院 的 中 心 工 作, 学 院 领 导 和 有 关 管 理 人 员 要 深 入 教 学 第 一 线, 及 时 了 解 教 学 情 况 为 了 切 实 提 高 教 学 质 量, 形 成 具 有 学 特 色 的 课 堂 教 学, 同 时 也 为 了 使 教 师 加 强 相 互 学 习 与 交 流, 促 进 教 学 改 革, 提 高 教 学 质 量, 特 制 定 规 定 第 二 条 院 党 委 成 员 每 学 期 听 课 不 得 少 于 8 节 ; 教 务 处 正 副 处 长 及 教 学 管 理 人 员 每 学 期 听 课 不 得 少 于 10 节 ; 专 职 院 教 学 督 导 组 成 员 每 学 期 听 课 不 得 少 于 40 节 ; 各 教 学 系 部 主 任 副 主 任 教 研 室 正 副 主 任 每 学 期 听 课 不 得 少 于 10 节 专 职 教 师 每 学 期 听 课 不 得 少 于 8 节 听 课 人 员 应 按 要 求 完 成 听 课 定 额, 听 课 的 时 间 自 定 第 三 条 听 课 分 为 检 查 性 听 课 学 习 交 流 性 听 课 和 指 导 性 听 课 听 课 内 容 包 括 : 课 堂 讲 授 实 验 实 训 等 教 学 环 节 听 课 人 员 必 须 认 真 填 写 听 课 评 议 表 第 四 条 各 教 学 系 部 主 任 副 主 任 教 研 室 正 副 主 任 专 职 教 师 原 则 上 在 所 在 部 门 听 课, 听 课 后 一 周 内 将 听 课 评 议 表 交 到 所 属 系 部 教 务 秘 书, 由 教 务 秘 书 统 一 进 行 归 纳 整 理, 并 分 别 在 每 学 期 期 中 期 末 向 教 学 系 部 和 教 务 处 报 告 具 体 听 课 情 况 及 教 学 信 息, 并 将 听 课 评 议 表 存 档 第 五 条 院 领 导 教 务 处 正 副 处 长 及 教 学 管 理 人 员 教 学 督 导 组 成 员 填 写 的 听 课 评 议 表 由 教 务 处 教 务 按 上 述 规 定 的 时 间 收 齐 整 理 第 六 条 教 务 处 教 务 在 每 学 期 期 中 期 末 分 别 根 据 反 馈 的 有 关 教 学 信 息, 进 行 书 面 整 理 小 结, 向 院 长 和 分 管 教 学 的 副 院 长 报 告, 并 向 全 院 通 报 第 七 条 教 学 系 部 领 导 每 学 期 要 对 通 过 听 课 而 获 取 的 信 息 进 行 分 析 与 研 究, 并 及 时 向 教 师 反 馈 有 关 信 息, 同 时 提 出 加 强 教 学 工 作 提 高 教 学 质 量 的 具 体 意 见 第 八 条 规 定 所 涉 及 的 有 关 人 员 的 听 评 课 情 况 纳 入 学 期 考 核 范 围 16

17 附 件 1: 湖 南 警 察 学 院 听 课 评 议 表 ( 理 论 课 ) 听 课 时 间 : 年 月 日 星 期 第 节 课 授 课 老 师 在 职 ( ) 聘 用 ( ) 区 队 课 程 名 称 授 课 内 容 评 议 项 目 评 议 内 容 评 分 标 准 分 值 评 分 教 学 准 备 备 课 认 真 充 分, 讲 稿 齐 全, 符 合 大 纲 要 求 8 课 堂 组 织 课 堂 组 织 严 密, 对 学 生 严 格 要 求, 课 堂 秩 序 纪 律 好 教 学 语 言 声 音 清 晰, 音 量 语 速 适 中, 普 通 话 标 准, 表 达 能 力 较 强 教 学 进 度 按 授 课 计 划 授 课, 进 度 未 出 现 提 前 或 滞 后 的 现 象 6 教 态 精 神 饱 满, 按 规 定 着 装, 肢 体 语 言 表 达 恰 当 5 板 书 板 书 规 范, 正 副 板 书 设 计 合 理 ; 多 媒 体 课 件 制 作 美 观 清 楚, 符 合 要 求 教 学 内 容 熟 悉, 基 概 念 讲 解 准 确 无 误, 基 技 能 要 求 明 确 教 学 基 功 扎 实, 讲 解 深 入 浅 出, 条 理 清 楚, 突 出 教 学 内 容 重 点, 突 破 难 点 内 容 充 实, 课 堂 信 息 量 大, 能 反 映 学 的 新 思 想, 新 成 果 教 学 方 法 注 意 理 论 联 系 实 际, 操 作 或 实 例 针 对 性 强 7 注 意 开 展 双 边 交 流, 注 重 启 发 思 维, 注 意 培 养 学 生 能 力 能 合 理 有 效 地 利 用 各 种 教 学 媒 体 或 教 学 手 段 6 时 间 分 配 各 教 学 环 节 时 间 分 配 合 理, 课 时 计 划 完 成 良 好 6 教 学 效 果 课 堂 气 氛 活 跃, 学 生 一 致 反 映 良 好 听 课 评 教 总 评 分 : 听 课 人 : 17

18 附 件 2: 湖 南 警 察 学 院 听 课 评 议 表 ( 体 育 课 ) 听 课 时 间 : 年 月 日 星 期 第 节 课 授 课 老 师 课 程 名 称 授 课 内 容 在 职 ( ) 聘 用 ( ) 区 队 评 议 项 目 评 议 内 容 评 分 标 准 分 值 评 分 教 学 准 备 备 课 认 真, 器 材 场 地 准 备 充 分, 教 学 内 容 熟 悉 5 教 学 语 言 声 音 清 晰, 音 量 语 速 适 中, 普 通 话 标 准, 口 令 准 确 规 范 教 态 按 规 定 着 装 教 态 大 方 精 神 饱 满 肢 体 语 言 恰 当 5 5 讲 解 示 范 教 学 内 容 讲 解 精 练 生 动, 通 俗 易 懂, 注 意 讲 解 的 时 机 和 效 果 7 动 作 示 范 正 确 规 范 熟 练 优 美, 示 范 位 置 规 范, 方 向 恰 当 基 概 念 基 理 论 基 技 能 要 求 明 确 8 学 性 7 系 统 性 7 8 突 出 重 点, 突 破 难 点 8 内 容 熟 练 条 理 清 楚 7 教 学 方 法 课 堂 组 织 严 密 8 及 时 纠 正 学 生 动 作 7 运 动 量 适 当 8 时 间 分 配 各 教 学 环 节 时 间 分 配 合 理, 课 时 计 划 完 成 良 好 5 教 学 效 果 课 堂 气 氛 活 跃, 学 生 反 映 良 好 5 听 课 评 教 总 评 分 : 听 课 人 : 18

19 湖 南 警 察 学 院 关 于 编 制 学 期 授 课 计 划 的 规 定 第 一 条 学 期 授 课 计 划 是 课 堂 教 学 的 基 依 据 为 了 使 编 制 的 学 期 授 课 计 划 更 加 规 范, 特 制 定 规 定 第 二 条 编 制 学 期 授 课 计 划 的 基 要 求 : ( 一 ) 详 细 熟 悉 教 学 大 纲, 了 解 教 学 大 纲 对 各 部 分 内 容 的 要 求 以 及 理 论 课 实 验 实 训 课 等 教 学 时 数 的 安 排 ; ( 二 ) 详 细 熟 悉 教 材, 以 大 纲 规 定 的 内 容 为 基 础, 研 究 对 教 材 的 增 删 先 后 顺 序 的 安 排 等 处 理 意 见 ; ( 三 ) 根 据 学 期 的 教 学 任 务 书 校 历 和 课 表, 确 定 实 际 授 课 时 数 的 安 排 ( 应 减 去 节 假 日 等 占 用 的 时 数 ) 第 三 条 完 成 以 上 三 项 准 备 工 作 之 后, 以 教 学 大 纲 为 依 据, 把 一 学 期 规 定 的 全 部 教 学 内 容 分 成 章 节 或 专 题, 同 时 列 出 每 一 章 节 或 专 题 的 时 数, 使 各 章 节 或 专 题 合 计 总 时 数 与 实 际 授 课 时 数 一 致 教 师 可 以 根 据 各 个 章 节 或 专 题 的 难 易 程 度 和 其 份 量 适 当 变 更 大 纲 规 定 的 时 数, 也 可 以 根 据 教 学 的 连 贯 性 和 教 学 内 容 的 联 系 调 换 专 题 的 顺 序, 但 这 种 变 更 或 调 换 必 须 经 教 研 室 同 意 和 系 ( 部 ) 主 任 审 定 第 四 条 原 则 上 每 两 个 学 时 为 一 个 序 号, 在 计 划 中 应 写 明 每 一 序 号 的 内 容, 且 至 少 应 以 章 节 或 专 题 的 标 题 为 内 容 在 教 具 及 参 考 资 料 栏 内, 应 填 写 所 用 教 具 或 参 考 书 目, 在 课 外 作 业 栏 内 应 标 明 课 外 作 业 或 其 他 安 排 第 五 条 同 一 名 教 师 教 同 一 门 课 程, 且 教 材 时 数 计 划 都 一 样, 可 以 只 编 制 一 个 教 学 授 课 计 划, 否 则 应 分 别 编 制 第 六 条 机 动 课 时 不 得 超 过 教 学 时 数 的 5% 第 七 条 学 期 授 课 计 划 由 教 研 室 主 任 签 字 同 意 系 部 主 任 批 准, 教 务 处 审 核 存 档 在 教 学 过 程 中 如 进 行 某 些 必 要 的 改 变 时, 由 教 研 室 事 先 提 出 变 动 理 由 和 申 请, 经 系 部 主 任 报 教 务 处 批 准 后 实 行 第 八 条 授 课 计 划 一 式 三 份, 由 任 课 教 师 系 部 教 务 处 各 存 一 份 第 九 条 规 定 自 印 发 之 日 起 施 行, 由 教 务 处 负 责 解 释 19

20 湖 南 警 察 学 院 关 于 课 表 编 排 的 有 关 规 定 第 一 条 课 表 是 学 院 组 织 教 学 安 排 教 学, 实 施 专 业 教 育 的 基 依 据, 它 是 组 织 实 施 教 学 计 划 和 落 实 开 课 计 划 的 制 度 化 文 件 课 表 把 教 师 学 生 和 学 院 全 体 工 作 人 员 组 织 起 来, 确 定 了 每 天 每 周 每 学 期 的 各 项 活 动 安 排, 它 的 合 理 性 和 稳 定 性 直 接 关 系 到 学 院 教 学 秩 序 的 稳 定 和 教 学 质 量 的 提 高 为 确 保 全 院 教 学 工 作 正 常 运 行, 建 立 合 理 而 稳 定 的 教 学 秩 序, 保 证 课 表 编 排 的 学 性, 特 制 定 规 定? 第 二 条 编 排 课 表 坚 持 严 格 执 行 专 业 人 才 培 养 方 案 的 原 则 专 业 人 才 培 养 方 案 是 高 等 院 校 实 现 人 才 培 养 目 标 和 基 规 格 要 求 的 具 体 体 现 和 实 施 方 案, 是 学 院 全 部 教 学 工 作 的 基 纲 领, 也 是 组 织 教 学 和 管 理 教 育 教 学 过 程 的 主 要 依 据 如 需 变 更 培 养 方 案, 需 履 行 严 格 的 审 批 程 序, 再 按 更 改 后 的 方 案 编 排 课 表 课 表 的 编 排 要 按 照 培 养 方 案 学 地 安 排 学 的 先 后 秩 序 和 连 续 授 课 时 数, 统 筹 全 局, 合 理 安 排 第 三 条 编 排 课 表 坚 持 自 觉 遵 循 教 学 规 律 的 原 则 : 教 学 规 律 是 教 与 学 的 各 要 素 在 教 学 过 程 中 的 内 在 联 系, 体 现 在 课 表 编 排 上, 就 是 要 使 课 表 编 排 有 利 于 提 高 教 师 的 教 学 效 果 和 学 生 的 学 习 效 率 教 务 处 应 根 据 课 程 性 质 和 特 点 及 教 师 的 具 体 情 况 学 安 排 课 表, 充 分 考 虑 师 生 的 身 心 健 康 工 作 强 度 及 学 生 的 接 受 能 力 等 因 素, 保 证 学 生 在 一 天 一 周 和 一 学 期 中 学 习 的 高 效 率, 在 排 课 中 应 遵 循 以 下 规 定 : ( 一 ) 每 天 上 午 安 排 难 度 较 大 的 学 基 础 课 或 较 为 重 要 的 基 础 课 或 专 业 课, 下 午 安 排 一 些 教 学 活 动 和 较 易 理 解 的 课 程, 如 实 验 课 体 育 课 综 合 训 练 课 选 修 课 等 ; ( 二 ) 每 门 课 程 在 排 课 时, 原 则 上 以 2 节 课 为 限, 两 次 课 之 间 应 有 天 数 上 的 间 隔 特 殊 课 程 经 批 准 后 除 外 ; ( 三 ) 文 方 面 课 程 与 理 工 方 面 课 程 公 共 基 础 课 与 专 业 课, 形 象 思 维 为 主 的 课 与 抽 象 思 维 为 主 的 课 要 适 当 搭 配, 交 错 编 排 一 般 将 抽 象 思 维 为 主 的 课 排 在 上 午 ; ( 四 ) 一 门 课 中 理 论 课 和 实 验 实 训 课 的 编 排 时 间 不 要 相 隔 太 长, 在 每 门 理 论 课 的 同 一 天 或 第 二 天 安 排 实 验 实 训 课, 以 利 于 保 证 所 学 知 识 的 完 整 性, 使 学 生 加 深 对 所 学 理 论 知 识 的 理 解 ; 20

21 ( 五 ) 一 周 中 每 天 的 排 课 时 间 应 合 理 和 大 致 均 等, 上 课 时 间 和 学 生 自 习 时 间 应 合 理 安 排, 周 二 四 下 午 为 师 生 活 动 时 间, 原 则 上 不 排 课 ; ( 六 ) 同 一 门 课 程 如 果 学 时 较 多, 排 课 时 要 有 适 当 的 间 隔, 以 便 学 生 有 时 间 复 习 消 化 理 解 知 识, 从 而 保 证 有 较 高 的 教 学 质 量 ; ( 七 ) 不 同 层 次 学 生 的 相 近 课 程 或 课 程 编 码 不 同 的 课 程 不 允 许 合 班 上 课 ; ( 八 ) 同 一 教 师 一 天 中 原 则 上 不 排 6 节 以 上 ( 含 ) 课 第 四 条 编 排 课 表 坚 持 充 分 利 用 教 学 资 源 的 原 则 在 教 学 过 程 中, 有 些 课 程 需 要 共 同 使 用 学 校 的 场 地 多 媒 体 教 室 等, 对 此 要 合 理 安 排, 提 高 利 用 率 因 教 室 资 源, 尤 其 是 多 媒 体 教 室 资 源 相 对 短 缺, 要 求 编 排 课 表 时 尽 量 根 据 班 级 人 数 确 定 教 室 大 小 ; 学 生 开 展 活 动 要 使 用 教 学 设 备, 需 经 严 格 的 审 批 程 序, 不 能 对 上 课 形 成 干 扰 为 保 证 多 媒 体 教 室 使 用 的 合 理 和 高 效 率, 各 系 ( 部 中 心 ) 应 着 眼 于 全 院 大 局, 根 据 教 学 所 需 和 上 课 学 生 人 数 向 教 务 处 提 出 使 用 多 媒 体 教 室 的 申 请, 教 务 处 有 权 对 各 系 ( 部 中 心 ) 使 用 多 媒 体 教 室 进 行 控 制, 以 避 免 无 序 抢 占 多 媒 体 教 室 的 现 象 发 生 第 五 条 编 排 课 表 坚 持 团 结 协 作 相 互 配 合 的 原 则 首 先 是 各 系 ( 部 中 心 ) 与 教 务 处 之 间 要 相 互 配 合, 教 务 处 在 尊 重 各 系 ( 部 ) 意 见 的 基 础 上 排 课, 在 不 违 背 排 课 原 则 的 情 况 下, 充 分 考 虑 教 师 的 合 理 要 求, 若 因 条 件 限 制 不 能 满 足 时, 各 系 ( 部 中 心 ) 要 服 从 学 院 大 局, 任 课 教 师 应 该 服 从 整 体 安 排, 以 确 保 教 学 活 动 的 正 常 进 行 第 六 条 规 定 自 印 发 之 日 起 施 行, 由 教 务 处 负 责 解 释 21

22 湖 南 警 察 学 院 关 于 教 师 上 新 课 和 新 教 师 上 课 的 若 干 规 定 第 一 条 为 适 应 学 院 教 学 的 要 求, 规 范 教 学 行 为, 严 格 教 学 管 理, 确 保 教 学 质 量, 特 制 定 规 定 第 二 条 学 院 要 求 讲 师 以 上 的 专 职 教 师 必 须 能 够 承 担 两 门 以 上 课 程 的 教 学 任 务 结 合 学 院 实 际 情 况 与 需 要, 能 够 积 极 承 担 新 开 课 程 的 教 学 任 务, 即 指 教 师 上 新 课 第 三 条 教 师 上 新 课 的 条 件 及 要 求 : ( 一 ) 已 通 过 教 师 岗 前 培 训 等 并 取 得 高 等 学 校 教 师 任 职 资 格 ; ( 二 ) 原 则 上 应 外 出 进 修 学 习 新 任 教 课 程 一 学 期 或 一 学 年 若 是 承 担 公 安 类 基 础 课 专 业 基 础 课 专 业 课 的, 原 则 上 须 分 别 到 公 安 机 关 实 习 两 个 月 半 年 一 年 以 上 ; ( 三 ) 任 课 前 必 须 按 照 新 任 教 课 程 教 学 大 纲 的 要 求, 熟 练 掌 握 课 程 的 基 内 容 重 点 和 难 点, 熟 悉 教 材 并 掌 握 一 定 数 量 的 教 学 参 考 资 料 若 新 开 课 程 没 有 教 学 大 纲, 应 先 编 制 教 学 大 纲 ; ( 四 ) 做 好 全 课 程 教 学 方 案 的 总 体 安 排 及 教 学 法 准 备, 完 成 该 课 程 详 细 的 讲 授 提 纲, 制 定 学 期 授 课 计 划, 并 做 好 实 验 实 训 或 上 机 操 作 等 准 备 工 作 ; ( 五 ) 由 系 部 组 织 试 讲, 对 试 讲 效 果 进 行 综 合 评 价, 并 结 合 教 研 室 推 荐 意 见, 对 新 开 课 教 师 能 否 独 立 担 任 该 门 课 程 主 讲 工 作 的 能 力 作 出 判 断, 并 将 结 果 报 至 教 务 处 ; ( 六 ) 上 新 课 的 教 师 应 主 动 向 其 系 部 报 告 教 学 进 展 情 况, 虚 心 请 教, 各 系 部 教 研 室 要 对 上 新 课 教 师 的 教 学 效 果 进 行 全 过 程 的 重 点 监 督 检 查, 如 发 现 问 题 应 及 时 反 馈 给 新 开 课 教 师 如 发 现 该 教 师 不 能 很 好 完 成 教 学 任 务 或 教 学 效 果 很 差, 经 系 部 研 究, 报 教 务 处 审 核, 撤 销 其 独 立 讲 授 一 门 课 程 的 资 格, 重 新 参 加 培 训 或 建 议 人 事 部 门 调 离 教 师 岗 位 第 四 条 新 进 教 师 在 条 件 许 可 的 情 况 下, 应 根 据 教 研 室 的 安 排, 跟 班 听 课 一 轮 以 上, 并 须 经 过 对 拟 开 课 程 的 辅 导 答 疑 讨 论 课 实 验 课 指 导 学 生 实 习 等 教 学 环 节 的 严 格 训 练, 由 教 研 室 和 系 部 领 导 考 核 合 格 方 可 任 教 其 培 养 程 序 可 以 22

23 参 考 第 三 条 第 五 条 教 师 上 新 课, 课 时 酬 金 按 一 个 标 准 区 队 课 时 数 1.1 计 算 第 六 条 办 法 自 印 发 之 日 起 施 行, 由 教 务 处 负 责 解 释 23

24 湖 南 警 察 学 院 关 于 调 课 和 更 换 教 师 的 若 干 规 定 第 一 条 为 了 强 化 教 学 常 规 管 理, 进 一 步 确 保 我 院 教 学 秩 序 的 正 常 运 行, 特 制 定 规 定 第 二 条 教 学 课 表 是 综 合 各 种 教 学 因 素 维 系 全 院 教 学 活 动 的 总 体 安 排 和 时 间 保 证 课 表 一 经 下 达, 全 院 师 生 必 须 严 格 执 行, 不 得 擅 自 改 动 和 调 整 确 有 必 要 调 课 ( 请 人 代 课 ) 更 换 教 师 的, 必 须 按 规 定 办 理 相 关 手 续 第 三 条 符 合 下 列 条 件 之 一 的, 可 以 申 请 调 课 ( 含 临 时 请 人 代 课 ): ( 一 ) 人 因 病 无 法 坚 持 教 学 的 ; ( 二 ) 出 公 差 或 按 程 序 经 批 准 参 加 学 术 会 议 的 ; ( 三 ) 因 结 婚 丧 事 等 原 因 的 ; ( 四 ) 父 母 配 偶 小 孩 患 病 确 需 照 顾 又 无 他 人 照 顾 的 ; 第 四 条 非 特 殊 原 因,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原 则 上 不 予 调 课 : ( 一 ) 教 师 人 周 课 表 排 有 8 课 时 以 上 教 学 任 务 的 ; ( 二 ) 会 导 致 某 区 队 一 天 内 自 习 课 达 到 四 节 以 上 的 ; ( 三 ) 教 师 人 调 课 已 达 学 期 课 时 总 数 的 4% 的 第 五 条 需 调 课 ( 请 人 代 课 ) 的 教 师 应 提 前 二 天 ( 突 发 情 况 除 外 ) 到 教 务 领 取 并 填 好 调 课 申 请 单, 经 教 研 室 主 任 和 系 部 主 任 签 署 意 见, 教 务 处 处 长 或 分 管 教 务 副 处 长 同 意 ( 一 次 性 调 课 6 课 时 或 6 课 时 以 上 者, 需 主 管 院 长 批 准 ), 再 到 教 务 办 理 调 课 手 续 调 课 手 续 可 由 教 学 系 部 教 务 秘 书 代 为 办 理 第 六 条 因 突 发 情 况 ( 生 病 丧 事 等 ) 未 来 得 及 办 理 调 课 手 续 而 不 得 不 调 课 的, 调 课 者 人 须 电 话 请 示 教 研 室 系 部 及 教 务 处 负 责 人 同 意 后 方 可 调 课 调 课 手 续 必 须 予 以 补 办 ( 凡 病 假 调 课 必 须 有 县 级 以 上 医 院 医 生 的 证 明 ) 第 七 条 凡 外 出 参 加 会 议 需 要 调 课 的 教 师, 必 须 凭 系 部 主 任 教 务 处 长 和 主 管 院 长 签 字 同 意 的 会 议 通 知 单 到 教 务 登 记 办 理 调 课 手 续 第 八 条 统 一 调 课 第 九 条 经 院 长 办 公 会 议 决 定 的, 学 院 统 一 安 排 的 大 型 活 动, 由 教 务 处 负 责 补 课 原 则 上 安 排 在 自 习 课 和 晚 自 习 时 间 内, 按 教 务 处 开 具 的 补 课 24

25 通 知 单 进 行, 缺 多 少 补 多 少 任 课 教 师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少 补 或 不 补 第 十 条 教 务 处 对 调 课 情 况 ( 包 括 调 课 者 姓 名 调 课 时 间 区 队 调 课 课 程 和 调 课 原 因 ) 和 补 课 情 况 进 行 详 细 登 记 以 备 查, 并 作 为 教 师 考 核 和 系 部 评 估 的 依 据 之 一 第 十 一 条 符 合 下 列 条 件 之 一 的, 按 规 定 办 理 有 关 手 续 后, 可 以 更 换 教 师 : ( 一 ) 学 生 反 映 强 烈, 并 核 实 确 实 不 胜 任 教 学 工 作 的 ; ( 二 ) 任 课 教 师 人 生 病 或 家 属 子 女 生 病 需 要 陪 护, 请 假 一 个 月 以 上 的 ; ( 三 ) 原 任 课 教 师 因 指 令 性 公 务 外 出 一 个 月 以 上 的 第 十 二 条 需 更 换 教 师 的 系 部 或 教 研 室, 须 提 前 一 周 到 教 务 处 领 取 并 填 写 任 课 教 师 变 动 申 请 单, 经 系 部 主 任 同 意, 教 务 处 审 核 报 主 管 院 长 批 准 后 方 可 执 行 第 十 三 条 凡 申 请 调 课 或 更 换 老 师 者, 按 规 定 办 完 手 续 后, 原 则 上 由 任 课 教 师 或 所 在 系 部 及 时 将 调 课 通 知 单 送 达 学 生 所 在 区 队 第 十 四 条 未 按 规 定 程 序 办 理 审 批 手 续, 不 得 擅 自 调 课 请 人 代 课 停 课 更 换 教 师 否 则, 按 湖 南 警 察 学 院 关 于 教 学 事 故 的 认 定 及 处 理 办 法 的 有 关 条 款 论 处 第 十 五 条 调 课 ( 含 临 时 请 人 代 课 ) 总 课 时 数 超 过 该 学 期 总 课 时 4% 的 教 师, 原 则 上 不 得 再 申 请 调 课 ( 学 院 统 一 调 课 的 因 病 住 院 的 除 外 ), 否 则, 在 编 教 师 不 得 参 加 当 年 的 评 优 评 先, 不 得 参 加 当 年 或 下 一 年 度 的 各 种 学 术 会 议 聘 任 教 师 调 课 ( 含 代 课 ) 总 课 时 数 超 过 4% 的, 则 每 超 两 课 时 扣 10 元 第 十 六 条 一 学 期 内 各 教 师 ( 包 括 聘 任 教 师 ) 调 课 ( 请 人 代 课 ) 时 数 总 和 超 过 系 部 ( 教 研 室 ) 该 期 承 担 教 学 总 课 时 的 4%, 取 消 系 部 ( 教 研 室 ) 及 系 部 ( 教 研 室 ) 主 要 负 责 人 年 度 评 优 评 先 资 格, 系 部 ( 教 研 室 ) 主 要 负 责 人 不 得 参 加 当 年 或 下 一 年 度 的 各 种 学 术 会 议 第 十 七 条 规 定 自 印 发 之 日 起 施 行, 原 规 定 自 动 废 止 由 教 务 处 负 责 解 释 25

26 湖 南 警 察 学 院 关 于 教 学 事 故 的 认 定 及 处 理 办 法 第 一 条 为 了 进 一 步 规 范 教 学 管 理, 严 肃 教 学 纪 律, 维 护 正 常 的 教 学 秩 序, 不 断 提 高 教 师 的 责 任 心 和 规 范 意 识, 提 高 教 学 质 量, 特 制 定 办 法 第 二 条 教 学 事 故 是 指 教 师 教 学 辅 助 人 员 教 学 管 理 人 员 和 后 勤 服 务 保 障 人 员 由 于 责 任 心 不 强 工 作 失 误 等 人 为 因 素, 致 使 正 常 教 学 秩 序 受 到 影 响 的 事 件 教 学 事 故 依 据 对 教 学 秩 序 造 成 的 影 响 程 度 分 一 般 教 学 事 故 和 重 大 教 学 事 故 第 三 条 凡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属 于 一 般 教 学 事 故 : ( 一 ) 上 课 经 查 有 4 课 时 ( 含 ) 以 下 无 教 案 的 ; ( 二 ) 提 前 下 课 3-15 分 钟 或 上 课 迟 到 3-15 分 钟 ; ( 三 ) 不 按 教 学 授 课 计 划 组 织 教 学, 提 前 结 束 新 课 或 滞 后 4-6 课 时 的 ; ( 四 ) 因 教 师 管 理 课 堂 不 力, 课 堂 教 学 秩 序 混 乱 的 ; ( 五 ) 上 课 时 接 打 电 话 或 做 其 他 无 关 事 情 的 第 四 条 考 试 与 监 考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属 于 一 般 教 学 事 故 : ( 一 ) 任 课 教 师 或 管 理 人 员 在 考 试 前 给 学 生 暗 示 考 试 范 围 和 考 试 题 目, 产 生 不 良 影 响 的 ; ( 二 ) 考 题 出 错 或 考 卷 准 备 不 足, 导 致 学 生 不 能 正 常 答 题 的 ; ( 三 ) 监 考 教 师 未 办 理 申 请 批 准 手 续 私 自 请 他 人 代 替 监 考 的 ; ( 四 ) 监 考 人 员 监 考 迟 到 早 退, 或 工 作 不 负 责 任 导 致 试 卷 分 发 回 收 出 现 失 误 的 ; ( 五 ) 开 考 前, 监 考 教 师 不 按 规 定 清 场 检 查 考 生 座 位, 考 试 过 程 中, 不 履 行 监 考 职 责, 造 成 考 场 秩 序 混 乱 的 ; ( 六 ) 监 考 时 打 瞌 睡 聊 天 或 做 其 他 与 监 考 无 关 事 情 的 ; ( 七 ) 对 学 生 考 试 舞 弊 行 为 视 而 不 见, 甚 至 给 违 纪 学 生 说 情 或 在 考 试 过 程 中 给 个 别 学 生 的 解 题 作 暗 示 的 ; ( 八 ) 不 按 规 定 评 分 阅 卷, 随 意 提 分 压 分 或 私 自 更 改 成 绩 的 ; ( 九 ) 漏 登 学 生 考 试 成 绩 或 因 责 任 心 不 强 错 登 成 绩 的 第 五 条 管 理 与 服 务 保 障 工 作 中,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属 于 一 般 教 学 事 故 : 26

27 ( 一 ) 未 按 规 定 程 序 办 理 手 续, 擅 自 变 更 教 学 计 划 的 ; ( 二 ) 射 击 课 其 他 实 践 操 作 课, 因 管 理 人 员 不 按 时 到 位 发 放 教 学 器 材 而 延 误 上 课 5 分 钟 以 上 的 ; ( 三 ) 学 生 管 理 干 部 对 学 生 集 体 训 话 等 原 因 耽 误 学 生 上 课 在 3-15 分 钟 的 ; ( 四 ) 学 生 管 理 干 部 上 课 期 间 未 经 任 课 教 师 同 意 抽 调 学 生 出 教 室 的 ; ( 五 ) 指 导 老 师 错 误 指 导 或 对 学 生 要 求 不 严 和 擅 离 工 作 岗 位, 导 致 学 生 造 成 仪 器 设 备 等 损 坏, 价 值 在 1000 元 以 内 的 第 六 条 课 堂 教 学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属 于 重 大 教 学 事 故 : ( 一 ) 上 课 经 查 有 4 课 时 以 上 无 教 案 的 ; ( 二 ) 教 师 上 课 迟 到 或 提 前 下 课 超 过 15 分 钟 或 空 堂 的 ; ( 三 ) 严 重 违 反 教 学 进 度 计 划, 提 前 结 束 新 课 或 进 度 滞 后 达 6 课 时 以 上 的 ; ( 四 ) 因 教 师 组 织 或 管 理 工 作 不 负 责, 在 教 学 过 程 中 发 生 人 身 伤 亡 事 故 的 ; ( 五 ) 未 按 规 定 程 序 办 理 有 关 手 续, 系 部 或 教 师 随 意 通 知 全 体 ( 或 全 区 队 ) 学 生 停 课 的 ; ( 六 ) 未 按 规 定 程 序 办 理 有 关 手 续, 擅 自 调 课 请 人 代 课 或 擅 自 改 自 习 达 2 课 时 以 上 的 第 七 条 考 试 与 监 考 中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属 于 重 大 教 学 事 故 : ( 一 ) 教 师 或 管 理 人 员 泄 露 试 题, 造 成 重 大 影 响 的 ; ( 二 ) 教 师 或 教 管 人 员 擅 自 更 改 成 绩, 造 成 较 坏 影 响 的 ; ( 三 ) 考 试 结 束 后, 阅 卷 教 师 不 按 时 上 交 试 卷 致 使 试 卷 丢 失 的 ; ( 四 ) 未 经 批 准 无 故 不 参 加 监 考 的 ; ( 五 ) 考 试 结 束, 监 考 教 师 不 清 点 试 卷, 造 成 试 卷 丢 失 又 未 追 回 的 第 八 条 管 理 与 服 务 保 障 工 作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属 于 重 大 教 学 事 故 ; ( 一 ) 由 于 教 师 指 导 严 重 失 误 或 组 织 管 理 不 善, 造 成 教 学 仪 器 设 备 损 失 1000 元 以 上 的 ; ( 二 ) 教 管 人 员 未 将 课 表 送 交 系 部 或 教 师, 或 系 部 未 将 课 表 及 时 送 交 任 课 教 师, 致 使 教 师 缺 课 在 4 课 时 以 上 的 ; 27

28 ( 三 ) 因 主 观 原 因 未 及 时 购 置 实 验 用 品, 使 实 验 内 容 被 迫 更 改 以 致 停 课 的 ; ( 四 ) 因 管 理 原 因, 上 课 时 学 生 未 达 到 半 数 的 第 九 条 教 学 中 散 布 违 反 党 的 基 路 线 和 方 针, 违 背 教 书 育 人 基 宗 旨 的 言 论, 散 布 封 建 及 淫 秽 内 容, 造 成 较 恶 劣 影 响 的, 除 按 重 大 教 学 事 故 处 理 外, 同 时 按 党 纪 政 纪 处 分 条 例 处 理 第 十 条 教 学 事 故 的 处 理 程 序 : ( 一 ) 凡 检 查 中 发 现 上 述 教 学 事 故 的 人 员, 应 立 即 实 事 求 是 地 向 所 在 系 部 和 教 务 处 或 培 训 部 报 告 事 故 经 过 ; ( 二 ) 教 学 事 故 发 生 后, 由 教 务 处 或 成 教 部 协 同 有 关 系 ( 部 ) 负 责 人 对 事 故 进 行 调 查 核 实, 并 提 出 初 步 处 理 意 见 ; ( 三 ) 教 学 事 故 认 定 后, 由 教 务 处 或 成 教 部 填 写 教 学 事 故 通 知 单, 呈 主 管 院 领 导 批 示 后, 发 至 当 事 人 及 当 事 人 所 在 单 位 ; ( 四 ) 处 理 意 见 由 教 务 处 或 成 教 部 交 政 治 部 计 财 处, 并 通 报 全 院 第 十 二 条 对 教 学 事 故 的 责 任 追 究 ; ( 一 ) 教 师 发 生 一 般 教 学 事 故 1 次, 进 行 书 面 通 报, 并 扣 发 责 任 人 500 元 岗 位 津 贴 ; 发 生 重 大 教 学 事 故 1 次, 给 予 通 报 批 评, 并 扣 发 责 任 人 1000 元 的 岗 位 津 贴 ; 发 生 2 次 以 上 ( 含 2 次 ) 一 般 教 学 事 故, 给 予 行 政 警 告 处 分, 并 扣 发 责 任 人 三 个 月 岗 位 津 贴 ; 发 生 2 次 以 上 重 大 教 学 事 故 或 3 次 一 般 教 学 事 故, 给 予 行 政 记 大 过 处 分, 并 扣 发 半 年 岗 位 津 贴 ; ( 二 ) 管 理 人 员 发 生 教 学 事 故, 比 照 教 学 人 员 处 理 办 法 执 行 ; ( 三 ) 发 生 一 般 教 学 事 故 者, 取 消 当 事 人 当 年 评 先 评 优 资 格 ; ( 四 ) 发 生 重 大 教 学 事 故 者, 取 消 当 事 人 当 年 评 先 评 优 晋 升 职 称 资 格, 当 事 人 所 在 系 ( 部 处 室 ) 及 其 主 要 负 责 人 不 得 参 与 当 年 评 先 评 优 ; ( 五 ) 对 教 学 事 故 中 造 成 经 济 损 失 的, 按 有 关 规 定 赔 偿 部 分 或 全 部 经 济 损 失, 并 视 情 况 给 予 相 应 的 行 政 处 分 第 十 三 条 聘 任 教 师 发 生 教 学 事 故 比 照 办 法 第 十 二 条 第 一 三 五 款 扣 除 相 同 金 额 的 课 酬 其 他 聘 请 人 员 出 现 一 般 教 学 事 故, 扣 除 一 个 月 三 分 之 一 的 工 资, 出 现 重 大 教 学 事 故, 扣 除 一 个 月 三 分 之 二 的 工 资 一 年 内 出 现 两 次 以 上 教 学 事 故 28

29 的, 给 予 辞 退 处 理 释 第 十 四 条 办 法 自 印 发 之 日 起 施 行, 原 办 法 自 动 废 止, 由 教 务 处 负 责 解 29

30 湖 南 警 察 学 院 教 案 管 理 暂 行 规 定 第 一 条 教 案 是 实 现 教 学 大 纲 的 具 体 细 化, 是 教 师 为 实 施 课 堂 教 学 而 制 订 的 教 学 方 案 精 心 设 计 的 授 课 框 架, 是 教 师 授 课 思 路 教 学 内 容 教 学 技 能 的 客 观 反 映, 是 课 堂 教 学 的 重 要 组 成 部 分 为 进 一 步 规 范 教 师 教 案 的 撰 写, 加 强 教 案 的 建 设 与 管 理, 切 实 提 高 课 堂 教 学 质 量, 特 制 订 规 定 第 二 条 教 案 编 写 的 原 则 1. 教 案 的 编 写 应 以 教 学 大 纲 为 依 据, 在 广 泛 收 集 有 关 国 内 外 最 新 研 究 成 果 与 动 态, 深 入 钻 研 教 材 和 了 解 学 生 实 际 的 基 础 上, 根 据 每 门 课 程 的 内 容 和 特 点, 结 合 教 师 多 年 积 累 的 教 学 经 验 和 形 成 的 教 学 风 格 来 编 写 2. 教 案 的 编 写 必 须 与 教 学 进 度 表 对 应, 在 章 节 表 述 学 时 安 排 授 课 内 容 等 方 面 应 与 教 学 进 度 表 一 致 3. 教 案 的 编 写 应 充 分 贯 彻 教 师 主 导 和 学 生 主 体 作 用 相 结 合 的 教 学 原 则 在 教 学 设 计 时, 要 注 重 案 例 材 料 的 引 用 和 师 生 互 动 的 设 计 4. 教 案 编 写 应 以 教 学 大 纲 的 学 时 分 配 为 基 础, 以 每 一 次 课 (2 学 时 ) 为 单 位 编 写 5. 每 一 次 课 的 教 案 必 须 具 备 如 下 基 要 素 : 教 学 目 的 与 要 求 教 学 内 容 重 点 难 点 教 学 过 程 设 计 ( 方 法 手 段 ) 参 考 书 目 与 资 料 ( 可 以 章 为 单 位 ) 作 业 布 置 与 思 考 题 教 学 后 记 ( 可 以 章 为 单 位 ) 实 践 性 较 强 的 课 程 如 体 育 课 射 击 课 实 验 课 等, 在 教 案 设 计 中 要 进 一 步 明 确 各 教 学 环 节 的 设 计 与 时 间 分 配 6. 书 写 工 整 字 迹 清 晰 第 三 条 教 案 建 设 的 要 求 1. 每 名 教 师 必 须 编 写 所 承 担 的 每 门 全 日 制 专 课 程 ( 含 理 论 课 和 实 验 课 ) 的 教 案, 且 同 一 课 程 的 教 案 应 针 对 不 同 专 业 不 同 层 次 授 课 对 象 的 教 学 要 求 而 有 所 区 别 2. 由 于 课 程 类 别 教 学 内 容 教 学 风 格 的 差 异, 教 案 的 书 写 格 式 多 种 多 样, 教 师 可 根 据 教 学 实 际 情 况 自 身 个 性 和 特 点 来 确 定 但 合 格 的 教 案 必 须 包 括 上 述 30

31 基 要 素 3. 各 系 部 要 组 织 经 验 丰 富 的 中 老 年 教 师 对 青 年 教 师 进 行 示 范, 并 指 派 专 人 具 体 指 导 新 进 教 师 开 授 新 课 程 教 师 编 写 教 案 新 进 教 师 和 开 授 新 课 程 的 教 师 在 授 课 前 必 须 提 交 符 合 要 求 的 教 案, 经 指 导 教 师 或 教 研 室 主 任 认 可 后 方 能 授 课 4. 教 师 每 讲 授 一 次 课 程 均 需 及 时 对 教 案 进 行 修 改 和 补 充, 每 章 内 容 讲 授 结 束 后 要 进 行 总 结 分 析, 做 到 每 轮 内 容 有 所 更 新 5. 在 教 材 变 换 或 讲 授 内 容 变 化 较 大 时, 教 案 需 要 重 新 编 写, 适 用 时 间 一 般 为 3 年 编 写 时 间 超 过 3 年 的 教 案 应 重 新 编 写 6. 教 师 组 织 课 堂 教 学 时 应 以 纸 质 教 案 为 主, 可 根 据 教 学 内 容 的 需 要, 制 作 Powerpoint 演 示 文 稿 CAI 课 件 和 网 络 课 件 等 多 媒 体 课 件 辅 助 教 学, 但 不 能 用 多 媒 体 课 件 代 替 教 案, 不 能 用 多 媒 体 课 件 代 替 教 师 的 板 书 和 讲 解 第 四 条 教 案 的 检 查 与 评 比 ( 一 ) 检 查 1. 学 院 每 学 年 要 定 期 对 任 课 教 师 的 教 案 进 行 集 中 检 查, 做 好 检 查 记 录, 对 不 合 格 的 教 案 进 行 具 体 指 导 2. 教 务 处 组 织 专 家 不 定 期 抽 查 教 案, 并 将 抽 查 结 果 通 报 全 校 3. 教 师 授 课 必 须 携 带 教 案, 对 于 无 教 案 授 课 的 教 师, 一 经 发 现, 按 教 学 事 故 的 认 定 及 处 理 办 法 有 关 规 定 处 理 ( 二 ) 评 比 1. 为 促 进 教 师 教 学 经 验 交 流, 学 院 每 两 年 组 织 一 次 优 秀 教 案 的 评 选 工 作, 评 选 时 间 由 教 务 处 根 据 具 体 情 况 确 定 2. 推 荐 参 评 优 秀 教 案 的 教 师, 必 须 教 学 效 果 优 良 教 案 应 符 合 以 下 条 件 : (1) 符 合 上 述 教 案 编 写 基 要 求 (2) 教 学 目 标 明 确 教 学 重 点 难 点 突 出, 内 容 能 反 映 教 师 教 学 设 计 思 想, 体 现 教 师 的 教 学 经 验 及 教 学 改 革 的 优 秀 成 果 31

32 (3) 设 计 应 有 自 己 的 风 格 和 特 点, 思 路 清 晰 有 新 意 (4) 常 备 常 新, 根 据 学 动 态, 及 时 注 入 最 新 知 识 与 信 息 3. 优 秀 教 案 评 选 按 教 师 申 请 系 部 自 评 与 推 荐 专 家 组 评 审 主 管 院 长 审 批 公 示 发 文 公 布 的 程 序 进 行 4. 凡 承 担 我 院 教 学 任 务 且 从 事 教 学 工 作 年 满 两 年 的 教 师, 可 将 已 完 成 授 课 任 务 的 一 门 课 程 的 全 部 纸 制 教 案 ( 不 含 Powerpoint 演 示 文 稿 CAI 课 件 和 网 络 课 件 等 多 媒 体 课 件 的 打 印 稿 ) 申 请 参 加 优 秀 教 案 的 评 选 5. 优 秀 教 案 的 奖 励 设 一 等 奖 二 等 奖 三 等 奖 以 及 优 秀 组 织 奖, 由 学 院 颁 发 荣 誉 证 书 和 奖 金 荣 获 一 等 奖 的 优 秀 教 案 ( 复 印 ) 将 留 存 教 务 处, 教 务 处 将 在 适 当 时 候 举 行 优 秀 教 案 展 览 第 五 条 暂 行 规 定 自 印 发 之 日 起 施 行, 由 教 务 处 负 责 解 释 32

33 湖 南 警 察 学 院 关 于 加 强 考 试 组 织 工 作 的 若 干 规 定 第 一 条 为 进 一 步 贯 彻 国 家 教 育 部 关 于 加 强 高 等 学 校 学 风 建 设, 抓 好 考 试 管 理 工 作 精 神, 严 格 考 风 考 纪, 严 密 做 好 考 试 组 织 的 各 项 工 作, 切 实 加 强 我 院 的 考 试 管 理, 特 制 定 规 定 式 第 二 条 课 程 考 试 根 据 课 程 自 身 特 点 考 试 条 件 等 情 况 确 定 考 试 形 式 与 方 采 用 笔 试 考 试 的 试 卷 一 般 按 120 分 钟 的 考 试 时 间 拟 题, 试 题 内 容 应 符 合 教 学 大 纲 和 考 试 大 纲 的 要 求, 拟 题 要 具 有 针 对 性 学 性 和 导 向 性, 试 题 整 体 的 难 易 度 ( 深 度 ) 知 识 点 能 力 点 覆 盖 的 广 度 和 学 评 价 的 信 度 ( 包 括 基 础 题 和 能 力 题 的 搭 配, 主 客 观 试 题 比 例 等 ) 及 效 度 要 合 理 第 三 条 建 立 试 题 或 试 卷 库 制 度, 加 强 对 题 ( 卷 ) 库 的 管 理 和 建 设 教 务 处 要 对 试 题 ( 卷 ) 库 实 行 专 人 管 理, 定 期 清 理 淘 汰 不 合 格 试 题 ( 卷 ) 第 四 条 所 有 试 题 或 试 卷 实 行 专 人 铁 门 铁 窗 铁 柜 保 管, 各 种 试 题 试 卷 一 经 封 装, 考 试 前 任 何 人 不 得 拆 封 第 五 条 每 次 考 试 组 卷, 应 注 意 试 卷 的 内 容 分 值 适 用 对 象, 防 止 出 现 差 错 制 卷 前, 由 教 务 处 分 管 副 处 长 进 行 审 核 把 关 第 六 条 参 加 试 卷 命 题 及 试 卷 印 刷 保 管 的 教 师 及 有 关 工 作 人 员 必 须 对 试 卷 严 格 保 密, 不 得 以 任 何 形 式 向 学 生 或 其 他 无 关 人 员 泄 露 试 卷 内 容 第 七 条 各 系 部 和 学 生 管 理 部 门 在 每 次 考 试 前 要 召 开 学 生 考 前 动 员 大 会, 强 调 考 风 考 纪 和 注 意 事 项, 对 学 生 进 行 考 试 纪 律 教 育 和 诚 信 教 育, 提 醒 学 生 准 备 有 关 证 件 和 考 试 用 品, 做 好 考 试 准 备 第 八 条 学 生 必 须 持 有 效 学 生 证 参 加 各 类 考 试 第 九 条 校 内 考 试, 在 第 一 堂 考 试 开 始 前, 由 教 务 处 组 织 全 体 监 考 老 师 进 行 考 前 培 训 省 级 国 家 级 等 由 我 校 承 办 的 考 试, 由 教 务 处 按 有 关 规 定 组 织 全 体 监 考 老 师 和 考 务 人 员 进 行 专 门 培 训 第 十 条 每 个 考 场 的 监 考 人 员 不 得 少 于 2 人 监 考 教 师 由 各 系 部 根 据 教 师 人 数 比 例 确 定 派 出, 报 送 教 务 处 后, 一 经 排 定, 原 则 上 不 得 更 换, 确 系 特 殊 困 难 不 33

34 能 监 考 者, 须 提 前 一 天 以 上 提 出 书 面 申 请, 经 系 部 领 导 教 务 处 领 导 和 主 管 院 长 同 意 后, 由 所 在 系 部 安 排 教 师 代 替 监 考, 不 得 无 故 缺 席 或 私 自 请 人 代 监 第 十 一 条 监 考 教 师 必 须 按 照 监 考 守 则 要 求 做 好 考 场 组 织 工 作 第 十 二 条 实 行 巡 考 制 度 院 领 导 教 务 处 系 部 学 生 管 理 部 门 领 导 担 任 考 试 巡 考 员, 随 时 了 解 和 处 理 考 试 过 程 中 出 现 的 问 题 第 十 三 条 统 一 命 题 的 试 卷, 评 阅 都 应 在 教 研 室 或 指 定 地 点 集 中 进 行, 由 各 系 部 组 织 采 用 流 水 作 业 的 方 式, 集 体 评 阅 教 师 应 严 格 按 照 评 分 标 准 认 真 评 阅 试 卷, 做 到 学 准 确 公 正 合 理 第 十 四 条 试 卷 应 在 考 试 结 束 后 的 三 天 内 评 阅 完 毕 任 课 教 师 应 及 时 将 学 生 成 绩 在 教 务 网 上 录 入, 并 将 评 阅 的 试 卷 学 生 成 绩 册 和 试 卷 分 析 表 交 系 部, 系 部 审 核 汇 总 后 在 规 定 时 间 统 一 交 教 务 处 释 第 十 五 条 规 定 从 颁 布 之 日 起 执 行, 原 规 定 自 行 废 止, 由 教 务 处 负 责 解 附 件 :1 湖 南 警 察 学 院 试 卷 保 密 室 工 作 制 度 2 湖 南 警 察 学 院 监 考 守 则 3 湖 南 警 察 学 院 考 场 规 则 34

35 附 件 1: 湖 南 警 察 学 院 试 卷 保 密 室 工 作 制 度 一 试 卷 保 密 室 系 学 校 考 试 机 要 重 地, 无 关 人 员 不 得 进 入 值 班 巡 逻 人 员 值 班 期 间 严 禁 在 试 卷 保 密 室 会 客 吸 烟 饮 酒 娱 乐 或 私 自 使 用 保 密 室 专 用 电 话 二 试 卷 保 密 室 的 钥 匙 和 密 码 应 由 两 人 或 两 人 以 上 分 别 掌 管, 不 得 由 一 人 同 时 掌 管 钥 匙 和 密 码 三 试 卷 保 密 室 在 非 试 卷 保 存 期 间, 原 则 上 不 得 挪 作 他 用 四 试 卷 保 密 室 使 用 期 间, 考 点 负 责 人 和 值 班 巡 逻 人 员 ( 四 人 以 上 ) 应 坚 守 岗 位, 忠 于 职 守, 做 好 试 卷 的 保 密 守 护 工 作 五 值 班 巡 逻 人 员 应 该 由 坚 持 原 则 忠 于 职 守 严 守 纪 律 工 作 认 真 负 责 责 任 心 强 身 体 健 康 且 无 直 系 亲 属 参 加 当 次 考 试 的 正 式 在 编 人 员 担 任 六 值 班 人 员 在 考 试 期 间 必 须 坚 持 24 小 时 值 班, 实 时 监 控 试 卷 保 密 室 的 情 况, 不 得 擅 离 职 守 七 值 班 人 员 应 当 如 实 详 细 作 好 值 班 巡 逻 记 录 八 值 班 巡 逻 人 员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开 启 试 卷 密 封 包 装 九 值 班 人 员 对 任 何 人 索 要 钥 匙 密 码 或 代 领 试 卷, 必 须 予 以 拒 绝 十 试 卷 保 密 室 使 用 期 间 发 生 考 试 试 题 泄 密 被 盗 损 毁 涂 改 等 重 大 事 件, 应 立 即 报 告 校 领 导 或 省 级 教 育 考 试 机 构 公 安 和 安 全 保 密 部 门, 并 立 即 采 取 措 施, 保 护 现 场, 防 止 扩 散 35

36 附 件 2: 湖 南 警 察 学 院 监 考 守 则 第 一 条 监 考 工 作 是 教 学 工 作 的 一 个 重 要 环 节 全 校 教 职 工 特 别 是 任 课 教 师 都 有 监 考 的 义 务, 应 在 教 务 处 的 统 一 安 排 下, 积 极 参 加 监 考 第 二 条 监 考 人 员 一 经 教 务 处 排 定, 无 特 殊 原 因, 不 得 更 改 确 有 特 殊 原 因 不 能 监 考 者, 须 提 出 书 面 申 请, 经 教 务 处 领 导 和 主 管 院 领 导 同 意, 由 所 在 系 部 安 排 教 师 代 替 监 考, 不 得 无 故 缺 席 或 私 自 请 人 代 监, 否 则 按 教 学 事 故 论 处 第 三 条 监 考 教 师 必 须 在 规 定 时 间 到 达 考 务 办 公 室 接 受 考 前 培 训, 领 取 试 卷 和 考 试 用 品 第 四 条 组 织 学 生 进 入 考 场 后, 监 考 教 师 应 按 学 号 或 考 号 顺 序 清 点 人 数 并 指 导 考 生 按 顺 序 就 座 进 行 四 查 号 一 对 照, 严 格 检 查 学 生 的 有 效 证 件, 宣 读 考 场 纪 律, 要 求 学 生 将 所 携 带 的 课 笔 记 纸 条 和 手 机 等 交 给 监 考 教 师 保 管, 要 求 学 生 按 规 定 调 整 座 位, 清 理 课 桌 第 五 条 监 考 老 师 必 须 站 位 正 确, 一 前 一 后, 呈 对 角 线, 不 得 随 意 离 开 考 场, 不 得 在 考 场 内 打 瞌 睡 看 书 报 闲 聊 抽 烟, 不 得 长 时 间 坐 着 不 动 或 过 多 的 来 回 走 动 监 考 老 师 监 考 过 程 中, 不 得 接 听 拨 打 手 机 第 六 条 监 考 人 员 对 试 卷 中 字 迹 不 清 楚 的, 可 当 众 说 明, 但 不 得 向 考 生 对 试 题 内 容 题 意 或 答 案 作 任 何 解 释 和 暗 示 第 七 条 每 门 课 程, 在 考 试 ( 查 ) 结 束 前 十 五 分 钟 时, 监 考 老 师 应 提 醒 学 生 掌 握 好 时 间 学 生 交 卷 后, 监 考 教 师 不 得 在 考 场 内 与 学 生 谈 论 试 题 第 八 条 考 试 ( 查 ) 期 间, 学 校 将 组 织 巡 考 组, 检 查 考 场 情 况, 掌 握 考 场 动 态 监 考 老 师 如 发 现 较 为 严 重 的 问 题, 可 及 时 向 巡 考 人 员 反 映, 以 便 妥 善 解 决 考 试 时 间 内, 每 个 考 场 应 将 前 门 敞 开, 以 便 巡 考 人 员 出 入 第 九 条 考 试 结 束 前 5 分 钟, 应 提 醒 考 生 填 写 好 个 人 信 息, 准 备 交 卷 考 试 终 了 信 号 发 出 后, 监 考 人 员 要 求 考 生 立 即 停 止 答 题, 将 试 卷 翻 放 在 桌 面 上, 应 严 防 考 生 带 走 任 何 一 份 试 卷 答 题 卡 和 草 稿 纸 监 考 人 员 应 检 查 考 生 试 卷 所 填 写 的 项 目 试 卷 页 数 是 否 完 整, 然 后 以 学 号 ( 包 括 缺 考 考 生 ) 从 小 到 大 ( 小 号 在 上, 36

37 大 号 在 下 ) 清 点 整 理 考 生 答 卷 到 达 考 务 办 公 室 后, 应 按 操 作 要 求, 配 齐 封 底 封 面, 规 范 地 装 订 密 封 试 卷, 认 真 填 写 封 面 项 目 内 容, 要 谨 防 名 号 外 露 及 倒 装 错 装 漏 装 试 卷 装 订 密 封 试 卷 应 在 考 务 办 工 作 人 员 的 指 导 下 进 行, 经 考 务 办 工 作 人 员 验 收 后, 监 考 教 师 方 可 离 开 第 十 条 监 考 教 师 必 须 严 格 执 行 考 场 纪 律 对 考 试 违 纪 作 弊 的 学 生, 应 严 格 按 有 关 规 定 予 以 处 理 任 何 单 位 和 个 人 不 得 姑 息 纵 容 有 意 袒 护 或 隐 瞒 不 报 学 生 的 违 纪 作 弊 行 为, 不 得 说 情 以 干 扰 应 作 出 的 处 理 第 十 一 条 任 课 教 师 的 监 考 堂 数 和 监 考 情 况 应 作 为 教 师 任 职 考 核 的 依 据 对 于 监 考 教 师 不 认 真 履 行 工 作 职 责 徇 私 舞 弊 的, 学 校 将 按 照 考 试 违 规 处 理 办 法 教 学 事 故 的 认 定 与 处 理 办 法 及 有 关 规 定 给 予 处 理 37

38 附 件 3: 湖 南 警 察 学 院 考 场 规 则 第 一 条 考 生 必 须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进 入 考 场, 按 指 定 的 座 位 坐 好 考 生 迟 到 15 分 钟, 不 得 再 进 入 考 场 参 加 考 试 考 生 必 须 将 准 考 证 ( 省 级 以 上 考 试 ) 学 生 证 ( 正 副 须 同 时 使 用 ) 居 民 身 份 证 等 有 效 证 件 放 在 桌 子 的 左 上 角, 以 备 检 查 考 生 不 得 擅 自 挪 动 座 位, 一 切 行 动 服 从 监 考 教 师 的 指 挥 第 二 条 考 生 在 答 题 之 前, 应 在 规 定 栏 目 内 填 写 年 级 区 队 学 号 姓 名 等 项 答 题 一 律 用 蓝 黑 墨 水 签 字 笔 或 圆 珠 笔 书 写 用 红 笔 或 铅 笔 答 题 在 草 稿 纸 上 答 题 以 及 在 试 卷 上 做 明 显 标 记, 其 试 卷 作 零 分 处 理 第 三 条 考 生 只 准 将 笔 尺 等 考 试 ( 查 ) 必 备 文 具 带 入 考 场, 草 稿 纸 由 监 考 老 师 统 一 发 放 闭 卷 考 试 不 准 把 教 书 讲 义 复 习 资 料 带 有 存 储 功 能 的 电 子 工 具 等 带 入 考 场 开 卷 考 查, 学 生 可 带 指 定 教 材 资 料, 但 不 得 交 头 接 耳, 互 相 抄 袭 第 四 条 考 生 在 考 试 过 程 中, 严 禁 携 带 通 讯 工 具, 已 经 携 带 的, 必 须 在 开 考 前 交 监 考 老 师 保 管 第 五 条 考 生 应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独 立 答 题, 不 得 请 人 代 考 或 替 他 人 考 试, 考 试 ( 查 ) 中 不 得 交 头 接 耳 左 顾 右 盼 抄 袭 他 人 试 卷, 不 得 将 试 卷 给 他 人 抄 袭, 不 得 做 手 势 递 条 子 夹 带 资 料 看 书 看 笔 记 等 第 六 条 考 场 内 应 保 持 肃 静, 考 生 除 试 卷 文 字 不 清, 可 举 手 请 监 考 老 师 指 明 外, 不 得 以 任 何 借 口 要 求 教 师 回 答 其 他 问 题 第 七 条 在 考 试 ( 查 ) 过 程 中, 考 生 确 因 病 或 其 他 特 殊 情 况 不 能 坚 持 考 试 ( 查 ) 者, 可 举 手 说 明, 并 由 一 名 监 考 人 员 带 至 考 务 办 公 室, 经 巡 考 领 导 同 意 后, 方 可 中 止 考 试, 同 时 办 理 缓 考 手 续 如 果 在 短 期 内 身 体 恢 复 正 常, 经 验 证 无 作 弊 迹 象, 可 进 入 考 场 继 续 参 加 考 试 ( 查 ), 但 不 得 延 长 考 试 ( 查 ) 时 间, 考 试 ( 查 ) 成 绩 按 实 际 分 数 计 第 八 条 考 生 必 须 考 满 60 分 钟, 方 可 提 前 交 卷 参 加 英 语 过 级 考 试, 必 须 考 满 全 场, 不 得 提 前 交 卷 考 生 提 前 交 卷, 必 须 举 手 示 意, 经 监 考 老 师 批 准 后, 方 38

39 可 离 开 考 试 考 场, 交 卷 后 不 得 在 考 场 附 近 逗 留 喧 闹 第 九 条 考 试 ( 查 ) 结 束 铃 声 一 响, 考 生 必 须 立 即 停 止 答 卷, 全 体 起 立, 并 将 试 卷 连 同 草 稿 纸 反 扣 在 桌 面 上, 迅 速 有 序 地 从 前 门 退 出 考 场 考 生 交 卷, 不 得 带 走 任 何 一 张 试 卷 答 题 卡 或 草 稿 纸 39

40 湖 南 警 察 学 院 生 毕 业 论 文 ( 设 计 )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毕 业 论 文 ( 设 计 ) 是 高 等 学 校 教 学 计 划 的 重 要 组 成 部 分, 是 培 养 学 生 研 能 力 和 创 新 能 力 的 重 要 实 践 环 节 为 保 证 毕 业 论 文 ( 设 计 ) 工 作 的 顺 利 完 成, 加 强 规 范 化 管 理, 提 高 毕 业 论 文 ( 设 计 ) 质 量, 根 据 教 育 部 有 关 规 定 要 求, 结 合 我 院 实 际, 特 制 定 办 法 第 一 章 毕 业 论 文 ( 设 计 ) 的 组 织 管 理 第 一 条 毕 业 论 文 ( 设 计 ) 工 作 由 主 管 教 学 的 副 院 长 领 导, 实 行 院 系 两 级 管 理 第 二 条 教 务 处 在 主 管 副 院 长 的 领 导 下, 负 责 毕 业 论 文 ( 设 计 ) 工 作 的 宏 观 组 织 管 理 其 主 要 职 责 是 贯 彻 落 实 教 育 部 及 省 教 育 厅 指 导 性 文 件 的 要 求 和 精 神, 制 订 我 院 毕 业 论 文 ( 设 计 ) 管 理 规 章 制 度 ; 负 责 组 织 毕 业 论 文 ( 设 计 ) 工 作 的 开 展 和 总 结, 协 调 解 决 系 部 在 毕 业 论 文 ( 设 计 ) 工 作 过 程 中 出 现 的 问 题 ; 编 印 湖 南 警 察 学 院 生 优 秀 毕 业 论 文 ( 设 计 ) 选 集 ; 组 织 开 展 毕 业 论 文 ( 设 计 ) 工 作 的 教 学 研 究 与 改 革 第 三 条 各 系 部 成 立 由 系 部 分 管 教 学 副 主 任 任 组 长 的 毕 业 论 文 ( 设 计 )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负 责 系 部 毕 业 论 文 ( 设 计 ) 工 作 的 全 过 程 管 理 其 主 要 职 责 是 组 织 贯 彻 执 行 学 院 有 关 毕 业 论 文 ( 设 计 ) 管 理 规 定 和 要 求, 结 合 系 部 专 业 培 养 目 标 和 特 点, 拟 订 毕 业 论 文 ( 设 计 ) 具 体 工 作 计 划 和 实 施 措 施 ; 布 置 毕 业 论 文 ( 设 计 ) 任 务, 进 行 毕 业 论 文 ( 设 计 ) 动 员 ; 审 定 毕 业 论 文 ( 设 计 ) 指 导 教 师 毕 业 论 文 ( 设 计 ) 题 目, 组 织 学 生 的 选 题 工 作 ; 定 期 检 查 毕 业 论 文 ( 设 计 ) 工 作 进 展 情 况, 抓 好 初 期 检 查 中 期 检 查 评 阅 答 辩 等 环 节, 开 展 质 量 检 查 与 工 作 评 估 ; 组 织 毕 业 论 文 ( 设 计 ) 工 作 总 结, 做 好 毕 业 论 文 ( 设 计 ) 归 档 工 作, 负 责 向 学 院 推 荐 优 秀 毕 业 40

41 论 文 ( 设 计 ) 第 四 条 各 系 部 成 立 由 系 主 任 任 组 长 的 毕 业 论 文 ( 设 计 ) 指 导 小 组, 负 责 毕 业 论 文 ( 设 计 ) 工 作 的 具 体 组 织 和 实 施 其 主 要 职 责 是 贯 彻 执 行 学 院 系 部 毕 业 论 文 ( 设 计 ) 的 规 定 和 要 求 ; 选 配 毕 业 论 文 ( 设 计 ) 指 导 教 师, 召 开 指 导 教 师 会 议, 就 指 导 要 求 日 程 安 排 评 阅 标 准 等 统 一 思 想 和 认 识 ; 组 织 毕 业 论 文 ( 设 计 ) 题 目 的 选 定 和 编 写 毕 业 论 文 ( 设 计 ) 任 务 书 ; 检 查 毕 业 论 文 ( 设 计 ) 的 进 度 和 质 量, 按 照 学 院 评 估 工 作 要 求 和 部 署 开 展 工 作, 进 行 毕 业 论 文 ( 设 计 ) 工 作 的 总 结, 并 及 时 将 学 生 毕 业 论 文 ( 设 计 ) 及 相 关 材 料 整 理 上 交 学 院 等 第 五 条 各 学 院 毕 业 论 文 ( 设 计 ) 工 作 时 间 不 少 于 16 周, 具 体 工 作 内 容 及 进 度 由 各 系 部 根 据 教 务 处 总 体 安 排 执 行 第 六 条 毕 业 论 文 ( 设 计 ) 的 文 档 管 理 ( 一 ) 毕 业 论 文 ( 设 计 ) 资 料 ( 含 电 子 档 ) 由 学 生 所 在 系 部 资 料 室 统 一 保 存, 优 秀 毕 业 论 文 ( 设 计 ) 资 料 ( 含 电 子 档 ) 由 学 校 图 书 馆 保 存 毕 业 论 文 ( 设 计 ) 资 料 包 括 任 务 书 开 题 报 告 毕 业 论 文 ( 设 计 ) 文 外 文 资 料 及 译 文 成 绩 评 定 表 ( 二 ) 湖 南 警 察 学 院 生 毕 业 论 文 ( 设 计 ) 选 题 落 实 情 况 统 计 表 湖 南 警 察 学 院 生 毕 业 论 文 ( 设 计 ) 题 目 一 览 表 湖 南 警 察 学 院 ** 系 生 毕 业 论 文 ( 设 计 ) 总 结 报 告 等 由 教 务 处 备 案 第 二 章 毕 业 论 文 ( 设 计 ) 的 选 题 第 七 条 选 题 原 则 ( 一 ) 应 符 合 专 业 培 养 目 标 的 要 求, 达 到 综 合 训 练 的 目 的, 研 究 内 容 或 设 计 力 求 有 利 于 学 生 巩 固 深 化 扩 大 和 消 化 所 学 知 识, 使 学 生 在 毕 业 论 文 ( 设 计 ) 中 得 到 创 新 意 识 学 研 究 能 力 的 培 养 和 工 程 设 计 能 力 的 基 训 练 ( 二 ) 应 体 现 理 论 联 系 实 际 的 原 则, 密 切 联 系 公 安 工 作 研 实 验 室 建 设 或 社 会 实 际, 促 进 产 学 研 的 结 合, 增 加 课 题 的 应 用 价 值 论 文 类 题 目 应 具 有 41

42 一 定 的 理 论 和 现 实 意 义, 有 一 定 学 术 价 值 设 计 类 工 程 类 专 业 毕 业 论 文 ( 设 计 ) 要 求 80% 能 与 生 产 实 际 相 结 合 ( 三 ) 应 贯 彻 因 材 施 教 的 原 则, 能 充 分 发 挥 不 同 水 平 学 生 的 创 造 潜 能 ( 四 ) 题 目 的 深 度 广 度 和 难 度 要 适 中, 使 学 生 经 过 努 力 能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完 成 任 务 第 八 条 选 题 程 序 ( 一 ) 选 题 类 型 一 般 分 为 论 文 类 和 设 计 类 选 题 一 般 来 源 于 指 导 教 师 的 研 或 学 术 探 讨 课 题 政 法 机 关 的 委 托 课 题 教 师 或 学 生 富 有 创 新 和 实 际 意 义 的 自 拟 课 题 等 ( 二 ) 选 题 需 填 写 湖 南 警 察 学 院 生 毕 业 论 文 ( 设 计 ) 选 题 申 请 表 系 部 毕 业 论 文 ( 设 计 ) 指 导 小 组 组 织 专 家 进 行 审 题, 并 填 写 审 题 意 见, 审 核 通 过 者 方 可 列 入 选 题 计 划 ( 三 ) 选 题 计 划 确 定 后 向 学 生 公 布, 学 生 根 据 自 己 的 实 际 情 况 和 兴 趣, 申 报 选 题 意 向 选 题 分 配 采 取 师 生 双 向 选 择 的 方 法 进 行, 对 双 向 选 择 不 能 落 实 的 选 题 由 系 部 毕 业 论 文 ( 设 计 ) 领 导 小 组 负 责 协 调 落 实 选 题 分 配 原 则 上 一 人 一 题, 独 立 完 成 如 选 题 内 容 过 多, 需 若 干 名 学 生 共 同 完 成 的, 须 由 指 导 教 师 提 出, 经 院 领 导 批 准, 且 要 明 确 每 个 学 生 的 具 体 任 务, 并 应 力 争 使 每 个 学 生 都 经 历 该 选 题 的 全 过 程, 但 论 文 ( 设 计 ) 内 容 不 能 相 同 ( 四 ) 各 专 业 学 生 毕 业 论 文 ( 设 计 ) 题 目 确 定 后, 指 导 教 师 应 填 写 湖 南 警 察 学 院 生 毕 业 论 文 ( 设 计 ) 任 务 书, 经 系 部 审 核 后 向 学 生 下 发 执 行 已 经 批 准 的 选 题 不 得 随 意 更 改, 确 实 需 要 更 换 题 目 必 须 按 相 应 程 序 审 批 ( 五 ) 选 题 结 束 时, 由 系 部 汇 总 情 况 并 填 写 湖 南 警 察 学 院 生 毕 业 论 文 ( 设 计 ) 课 题 落 实 情 况 统 计 表 报 教 务 处 备 案 第 九 条 实 习 调 研 ( 一 ) 学 生 应 根 据 毕 业 论 文 ( 设 计 ) 选 题 或 选 题 意 向 进 行 毕 业 实 习 调 研, 深 入 政 法 战 线, 深 入 经 济 建 设 主 战 场, 深 入 社 会 前 沿 阵 地, 了 解 现 实 问 题, 积 累 第 一 手 资 料, 理 论 联 系 实 际, 完 成 毕 业 论 文 ( 设 计 ) ( 二 ) 学 生 应 结 合 选 题 进 行 文 献 资 料 的 检 索 和 查 阅, 了 解 选 题 的 研 究 背 景 42

43 已 有 成 果 达 到 的 水 平 以 及 当 前 动 态 等 ( 三 ) 学 生 经 过 毕 业 实 习 调 研 和 文 献 检 索 后, 完 成 调 研 报 告 或 文 献 综 述 第 三 章 毕 业 论 文 ( 设 计 ) 的 指 导 第 十 条 毕 业 论 文 ( 设 计 ) 实 行 指 导 教 师 负 责 制 指 导 教 师 对 毕 业 论 文 ( 设 计 ) 工 作 的 各 阶 段 教 学 活 动 全 面 负 责 第 十 一 条 对 指 导 教 师 的 要 求 ( 一 ) 毕 业 论 文 ( 设 计 ) 的 指 导 教 师 由 具 有 较 丰 富 的 理 论 和 实 践 教 学 经 验 的 中 级 及 以 上 职 称 或 有 硕 士 及 以 上 学 位 并 经 学 院 批 准 的 教 师 担 任 聘 请 校 外 指 导 教 师 必 须 符 合 学 校 规 定, 由 学 院 审 查 批 准 指 导 教 师 的 学 专 业 领 域 须 符 合 论 文 内 容 要 求 ( 二 ) 指 导 教 师 要 端 正 指 导 思 想, 把 培 养 人 才 放 在 首 位, 注 重 培 养 学 生 的 创 造 能 力 创 新 能 力 和 实 践 能 力 严 格 要 求 学 生, 培 养 学 生 严 谨 的 学 态 度 和 实 事 求 是 的 工 作 作 风 ( 三 ) 指 导 教 师 应 定 期 安 排 时 间 与 学 生 见 面, 对 每 位 学 生 的 指 导 和 答 疑 不 少 于 5 次 ( 四 ) 指 导 教 师 在 指 导 毕 业 论 文 ( 设 计 ) 期 间 一 般 不 得 外 出 超 过 一 周 请 假 二 周 以 上 者, 须 经 学 院 毕 业 论 文 ( 设 计 ) 领 导 小 组 组 长 批 准 同 意, 并 向 学 生 布 置 好 任 务 或 委 托 他 人 代 为 指 导 超 过 四 周 者, 应 向 学 院 申 请 及 时 调 整 指 导 教 师 第 十 二 条 每 位 指 导 教 师 指 导 的 学 生 原 则 上 不 超 过 10 人 第 十 三 条 对 学 生 的 要 求 ( 一 ) 申 请 做 毕 业 论 文 ( 设 计 ) 的 学 生 必 须 修 完 所 学 专 业 教 学 计 划 规 定 的 全 部 课 程, 并 达 到 规 定 的 学 分 ( 二 ) 学 生 要 高 度 重 视 毕 业 论 文 ( 设 计 ) 工 作, 严 格 遵 守 院 系 及 实 验 室 的 各 项 规 章 制 度, 在 校 外 进 行 论 文 ( 设 计 ) 工 作 的 要 遵 守 所 在 单 位 的 有 关 规 章 制 度, 按 时 完 成 各 个 阶 段 的 任 务, 保 质 保 量 完 成 毕 业 论 文 ( 设 计 ) 的 任 务 ( 三 ) 学 生 接 受 毕 业 论 文 ( 设 计 ) 任 务 后, 应 在 指 导 教 师 指 导 下 制 定 工 作 计 43

44 划, 进 行 文 献 查 阅 资 料 收 集 实 习 调 研 实 验 研 究 撰 写 开 题 报 告 论 文 或 设 计 说 明 书 等 学 生 应 主 动 并 定 期 向 指 导 教 师 汇 报 毕 业 论 文 ( 设 计 ) 工 作 情 况, 主 动 接 受 指 导 教 师 的 检 查 和 指 导 完 成 毕 业 论 文 ( 设 计 ) 之 后, 应 按 统 一 规 范 将 毕 业 论 文 ( 设 计 ) 整 理 好 交 由 指 导 教 师 评 阅, 并 按 时 参 加 答 辩 ( 四 ) 学 生 必 须 独 立 完 成 毕 业 论 文 ( 设 计 ) 工 作, 严 禁 抄 袭 他 人 毕 业 论 文 ( 设 计 ) 和 已 发 表 的 成 果 或 请 人 代 替 完 成, 违 者 按 作 弊 论 处 第 四 章 毕 业 论 文 ( 设 计 ) 的 撰 写 要 求 第 十 四 条 毕 业 论 文 ( 设 计 ) 应 中 心 突 出, 内 容 充 实, 立 论 正 确, 论 据 充 分, 结 构 严 谨, 格 式 规 范, 结 论 正 确 设 计 图 纸 的 各 项 内 容 应 符 合 制 图 标 准, 做 到 结 构 合 理, 视 图 正 确, 尺 寸 齐 全 第 十 五 条 毕 业 论 文 ( 设 计 ) 文 一 般 由 题 目 中 英 文 摘 要 关 键 词 目 录 正 文 谢 辞 参 考 文 献 注 释 附 录 几 部 分 构 成 第 十 六 条 毕 业 论 文 ( 设 计 ) 全 文 字 数 一 般 需 在 5000 字 以 上 开 题 报 告 字 数 不 少 于 1500 字 参 考 文 献 不 少 于 15 篇, 其 中 至 少 参 考 一 篇 以 上 外 文 文 献 第 五 章 毕 业 论 文 ( 设 计 ) 的 答 辩 与 成 绩 评 定 第 十 七 条 系 部 成 立 毕 业 论 文 答 辩 委 员 会, 由 副 教 授 及 以 上 职 称 教 师 或 者 具 博 士 以 上 学 位 的 教 师 5 7 人 组 成 答 辩 委 员 会 根 据 需 要 可 决 定 组 成 若 干 答 辩 小 组, 答 辩 小 组 由 3~5 人 组 成, 设 组 长 1 人, 秘 书 1 人, 答 辩 小 组 组 长 由 副 教 授 及 以 上 职 称 教 师 担 任, 成 员 必 须 由 中 级 及 以 上 职 称 教 师 担 任 第 十 八 条 答 辩 委 员 会 主 要 工 作 职 能 是 审 定 学 生 答 辩 资 格, 公 布 答 辩 日 程 安 排 和 答 辩 学 生 名 单 ; 制 定 答 辩 工 作 程 序 和 要 求, 组 织 全 系 答 辩 工 作 ; 审 核 评 定 学 生 成 绩 等 第 十 九 条 学 生 答 辩 资 格 审 查 在 毕 业 论 文 ( 设 计 ) 答 辩 前, 各 系 部 应 根 据 毕 业 论 文 ( 设 计 ) 答 辩 资 格 审 查 要 求 对 学 生 答 辩 资 格 进 行 审 查, 凡 有 下 列 行 为 之 一 者 取 消 答 辩 资 格 : 44

45 ( 一 ) 未 完 成 毕 业 论 文 ( 设 计 ) 工 作 任 务 者 ; ( 二 ) 学 生 缺 勤 ( 包 括 病 事 假 ) 累 计 超 过 毕 业 论 文 ( 设 计 ) 时 间 1/3 以 上 者 ; ( 三 ) 毕 业 论 文 ( 设 计 ) 有 较 大 错 误, 经 指 导 教 师 指 出 而 未 修 改 者 ; ( 四 ) 毕 业 论 文 ( 设 计 ) 格 式 不 符 合 规 范 要 求 者 ; ( 五 ) 毕 业 论 文 ( 设 计 ) 中 有 抄 袭 他 人 成 果 或 请 他 人 代 做 者 ; ( 六 ) 其 他 应 取 消 答 辩 资 格 的 行 为 第 二 十 条 答 辩 前 指 导 教 师 评 阅 教 师 根 据 毕 业 论 文 ( 设 计 ) 评 定 标 准 完 成 毕 业 论 文 ( 设 计 ) 的 评 阅, 写 出 评 语, 给 出 成 绩 评 阅 教 师 由 答 辩 小 组 指 定, 指 导 教 师 不 能 兼 任 所 指 导 学 生 论 文 ( 设 计 ) 的 评 阅 教 师 第 二 十 一 条 毕 业 论 文 ( 设 计 ) 成 绩 采 用 优 良 中 及 格 不 及 格 五 级 记 分 制 评 定, 由 答 辩 委 员 会 根 据 指 导 教 师 评 阅 教 师 和 答 辩 小 组 的 评 分, 最 终 确 定 等 级 优 秀 的 比 例 一 般 控 制 在 15% 以 内 各 系 部 根 据 湖 南 警 察 学 院 生 毕 业 论 文 ( 设 计 ) 评 分 标 准 制 定 指 导 教 师 评 阅 教 师 答 辩 小 组 的 评 分 细 则 第 六 章 毕 业 论 文 ( 设 计 ) 工 作 的 检 查 与 评 估 第 二 十 二 条 各 系 部 成 立 毕 业 论 文 ( 设 计 ) 质 量 检 查 与 评 估 专 家 小 组, 对 毕 业 论 文 ( 设 计 ) 工 作 全 过 程 进 行 普 查 普 查 内 容 包 括 : 课 题 质 量, 毕 业 论 文 ( 设 计 ) 工 作 进 度, 教 师 到 位 及 指 导 作 用, 学 生 出 勤 情 况, 答 辩 成 绩 评 定 情 况, 论 文 水 平 与 质 量 等 对 发 现 的 问 题, 应 责 成 相 关 人 员 及 时 进 行 整 改 毕 业 论 文 ( 设 计 ) 答 辩 结 束 后, 对 系 部 学 生 的 毕 业 论 文 ( 设 计 ) 进 行 评 估, 写 出 评 估 分 析 报 告 评 估 可 采 取 抽 样 评 估, 抽 样 评 估 比 例 为 学 院 毕 业 生 人 数 的 40% 左 右 第 二 十 三 条 毕 业 论 文 ( 设 计 ) 工 作 结 束 后, 各 系 部 在 质 量 检 查 与 评 估 基 础 上 认 真 总 结 工 作 中 的 经 验 存 在 的 问 题 以 及 对 此 项 工 作 的 意 见 和 建 议, 并 将 书 面 总 结 报 告 于 每 年 10 月 底 前 报 教 务 处 备 案 第 二 十 四 条 学 院 在 各 系 部 自 评 的 基 础 上 组 织 专 家 组 对 学 生 毕 业 论 文 ( 设 计 ) 进 行 抽 查 学 生 毕 业 论 文 ( 设 计 ) 以 专 业 为 评 估 单 元, 按 一 定 比 例 采 取 随 机 抽 取 的 方 式 进 行 第 二 十 五 条 对 抽 查 中 发 现 的 问 题, 在 全 院 通 报 ; 对 论 文 指 导 和 撰 写 质 量 差, 45

46 受 到 教 育 厅 通 报 的, 取 消 该 论 文 指 导 教 师 3 年 指 导 毕 业 论 文 资 格 及 当 年 度 评 优 评 先 资 格 第 七 章 附 则 第 二 十 六 条 办 法 自 印 发 之 日 起 实 施, 由 教 务 处 负 责 解 释 46

47 湖 南 警 察 学 院 精 品 课 程 建 设 工 作 实 施 办 法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了 切 实 推 进 我 校 的 精 品 课 程 建 设 与 管 理, 积 极 培 育 校 级 省 级 和 国 家 级 精 品 课 程, 根 据 教 育 部 关 于 启 动 高 等 学 院 教 学 质 量 和 教 学 改 革 工 程 精 品 课 程 建 设 工 作 的 通 知 ( 教 高 [2003]1 号 ) 和 国 家 精 品 课 程 建 设 工 作 实 施 办 法 ( 教 高 厅 [2003]3 号 ) 等 有 关 文 件 精 神, 结 合 我 院 实 际, 特 制 定 办 法 第 二 条 学 院 精 品 课 程 建 设 采 用 教 研 室 课 程 组 先 行 建 设 系 部 择 优 推 荐 学 院 组 织 评 审 授 予 荣 誉 称 号 后 补 助 建 设 经 费 的 方 式 进 行 第 三 条 办 法 适 用 于 校 级 精 品 课 程 项 目, 省 级 和 国 家 级 精 品 课 程 按 照 上 级 有 关 文 件 并 参 照 办 法 执 行 第 二 章 建 设 内 容 第 四 条 精 品 课 程 是 具 有 一 流 教 师 队 伍 一 流 教 学 内 容 一 流 教 学 方 法 一 流 教 材 一 流 教 学 管 理 等 特 点 的 示 范 性 课 程 具 体 标 准 是 : ( 一 ) 逐 步 形 成 一 支 以 主 讲 教 授 ( 副 教 授 ) 负 责 结 构 合 理 人 员 稳 定 教 学 水 平 高 教 学 效 果 好 的 教 师 梯 队, 并 按 一 定 比 例 配 备 辅 导 教 师 和 实 验 教 师 ( 二 ) 教 学 内 容 具 有 经 典 性 先 进 性 和 学 性, 在 保 证 必 要 的 基 础 理 论 知 识 的 基 础 上, 及 时 反 映 学 领 域 的 最 新 技 成 果 同 时, 应 广 泛 吸 收 先 进 的 教 学 经 验, 积 极 整 合 优 秀 教 改 成 果, 体 现 新 时 期 社 会 政 治 经 济 技 的 发 展 对 人 才 培 养 提 出 的 新 要 求 ( 三 ) 注 重 使 用 先 进 的 教 学 方 法 和 手 段, 合 理 运 用 现 代 信 息 技 术 等 手 段, 改 革 传 统 的 教 学 思 想 观 念 教 学 方 法 教 学 手 段 和 教 学 管 理 模 式 ( 四 ) 精 品 课 程 应 选 用 系 列 化 的 国 家 级 优 秀 教 材 或 规 划 教 材 鼓 励 建 设 一 体 化 设 计 多 种 媒 体 有 机 结 合 的 立 体 化 教 材 ( 五 ) 建 立 健 全 而 规 范 的 课 程 教 学 管 理 模 式 47

48 第 三 章 申 报 方 式 第 五 条 申 报 范 围 申 报 课 程 原 则 上 应 是 发 展 成 熟 覆 盖 面 广 有 推 广 价 值 的 课 程 第 六 条 申 报 条 件 课 程 负 责 人 应 具 有 副 教 授 以 上 职 称, 教 学 经 验 丰 富, 教 学 效 果 显 著, 并 承 担 和 组 织 该 门 课 程 的 理 论 教 学 和 实 践 教 学 ( 二 ) 申 报 的 课 程 应 有 一 个 相 对 稳 定 结 构 合 理 并 不 少 于 3 人 的 教 师 梯 队 ( 三 ) 申 报 的 课 程 应 教 学 条 件 较 好, 教 学 建 设 和 改 革 有 特 色, 成 效 显 著, 包 括 : 优 秀 教 材 使 用 参 考 图 书 教 学 管 理 实 验 室 与 教 学 设 备 教 学 态 度 教 学 方 法 与 技 巧 考 试 制 度 与 题 库 建 设 等 因 素 ( 四 ) 申 报 的 课 程 应 教 学 资 料 齐 全, 包 括 : 教 学 大 纲 授 课 教 案 习 题 实 验 指 导 参 考 文 献 目 录 等 ( 五 ) 申 报 的 课 程 应 有 配 套 的 课 程 教 学 多 媒 体 演 示 课 件 1-2 套 ( 六 ) 申 报 的 课 程 应 有 不 少 于 45 分 钟 的 现 场 教 学 录 像, 并 要 求 上 传 校 园 网 ( 七 ) 申 报 课 程 所 在 系 部 重 视 和 支 持 精 品 课 程 建 设, 并 提 供 相 应 的 教 学 条 件 第 七 条 申 报 步 骤 ( 一 ) 教 研 室 申 请 由 教 研 室 课 程 负 责 人 填 写 湖 南 公 安 高 等 专 学 院 精 品 课 程 建 设 项 目 申 请 表 一 式 三 份, 同 时 提 交 参 评 材 料 多 媒 体 演 示 课 件 和 现 场 教 学 录 像 的 光 盘 ( 二 ) 系 部 初 审 系 部 组 织 初 审, 向 学 院 择 优 推 荐, 并 出 具 推 荐 意 见 第 四 章 评 审 方 式 第 九 条 由 学 院 组 织 专 家 组 对 系 部 推 荐 的 课 程 进 行 评 审, 评 审 过 程 分 为 四 个 阶 段, 即 : 资 格 审 查, 网 上 教 学 资 源 评 审, 教 学 效 果 评 价 ( 系 部 举 证 审 看 录 像 网 上 学 生 评 价 ) 和 公 示 资 料 ( 包 括 申 请 表 格 说 明 材 料 上 网 资 源 系 部 举 证 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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