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H 四 川 交 通 职 业 技 术 学 院 实 训 室 安 全 保 障 制 度 及 应 急 预 案 ( 编 号 :SVTCC-C-20-01) 103H H 教 学 管 理 文 件 H H 四 川 交 通 职 业 技 术 学 院 精 品 资 源 共 享 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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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目 录 0H 综 合 管 理 文 件... 76H- 5-1H 四 川 交 通 职 业 技 术 学 院 公 文 处 理 规 定 ( 编 号 :SVTCC-C-11-01) 77H- 5-2H 四 川 交 通 职 业 技 术 学 院 档 案 工 作 条 例 ( 编 号 :SVTCC-C-11-02) 78H- 8-3H 四 川 交 通 职 业 技 术 学 院 目 标 管 理 实 施 办 法 ( 编 号 :SVTCC-C-11-03) 79H- 14-4H 四 川 交 通 职 业 技 术 学 院 档 案 实 体 分 类 实 施 细 则 ( 试 行 )( 编 号 :SVTCC-C-11-04) 80H- 18-5H 四 川 交 通 职 业 技 术 学 院 保 密 工 作 规 定 ( 编 号 :SVTCC-C-11-05) 81H- 34-6H 四 川 交 通 职 业 技 术 学 院 全 员 聘 用 制 实 施 办 法 ( 编 号 :SVTCC-C-13-01) 82H- 38-7H 四 川 交 通 职 业 技 术 学 院 教 师 岗 位 管 理 及 考 核 办 法 的 通 知 ( 编 号 :SVTCC-C-13-02) 83H- 47-8H 四 川 交 通 职 业 技 术 学 院 行 政 人 员 岗 位 设 置 及 分 配 办 法 ( 编 号 :SVTCC-C-13-03) 84H- 63-9H 四 川 交 通 职 业 技 术 学 院 引 进 高 学 历 和 急 需 专 业 人 才 暂 行 规 定 ( 编 号 :SVTCC-C-13-04)85H H 四 川 交 通 职 业 技 术 学 院 外 聘 兼 职 教 师 管 理 办 法 ( 编 号 :SVTCC-C-13-05) 86H H 四 川 交 通 职 业 技 术 学 院 外 聘 人 员 管 理 办 法 ( 编 号 :SVTCC-C-13-06) 87H H 四 川 交 通 职 业 技 术 学 院 教 职 工 年 度 考 核 暂 行 办 法 ( 编 号 :SVTCC-C-13-07) 88H H 四 川 交 通 职 业 技 术 学 院 教 职 工 进 修 学 习 管 理 办 法 ( 编 号 :SVTCC-C-13-08) 89H H 四 川 交 通 职 业 技 术 学 院 关 于 进 一 步 加 强 突 发 公 共 事 件 信 息 报 告 工 作 的 通 知 ( 编 号 : SVTCC-C-14-01) 90H H 四 川 交 通 职 业 技 术 学 院 教 职 员 工 安 全 责 任 事 故 追 究 办 法 ( 试 行 )( 编 号 :SVTCC-C-14-02) 91H- 16H 四 川 交 通 职 业 技 术 学 院 安 全 事 故 预 防 措 施 17H( 93 - 编 号 :SVTCC-C-14-03) 92H H 四 川 交 通 职 业 技 术 学 院 招 生 与 录 取 工 作 指 导 书 ( 编 号 :SVTCC-C-15-01) 93H H 四 川 交 通 职 业 技 术 学 院 毕 业 生 就 业 工 作 实 施 细 则 ( 编 号 :SVTCC-C-15-02) 94H H 四 川 交 通 职 业 技 术 学 院 毕 业 生 选 聘 录 用 工 作 实 施 细 则 ( 编 号 :SVTCC-C-15-03) 95H H 四 川 交 通 职 业 技 术 学 院 固 定 资 产 管 理 办 法 ( 编 号 :SVTCC-C-17-01) 96H H 四 川 交 通 职 业 技 术 学 院 物 资 管 理 办 法 ( 编 号 :SVTCC-C-17-02) 97H H 四 川 交 通 职 业 技 术 院 仪 器 设 备 管 理 办 法 ( 编 号 :SVTCC-C-17-03) 98H H 四 川 交 通 职 业 技 术 学 院 大 型 精 密 贵 重 仪 器 设 备 管 理 办 法 ( 编 号 :SVTCC-C-17-04) 99H H 四 川 交 通 职 业 技 术 学 院 物 资 采 购 管 理 办 法 ( 编 号 :SVTCC-C-17-05) 100H H 四 川 交 通 职 业 技 术 学 院 图 书 馆 规 章 制 度 ( 编 号 :SVTCC-C-18-01) 101H H 四 川 交 通 职 业 技 术 学 院 图 书 馆 图 书 资 料 分 类 规 则 ( 编 号 :SVTCC-C-18-02) 102H

2 28H 四 川 交 通 职 业 技 术 学 院 实 训 室 安 全 保 障 制 度 及 应 急 预 案 ( 编 号 :SVTCC-C-20-01) 103H H 教 学 管 理 文 件 H H 四 川 交 通 职 业 技 术 学 院 精 品 资 源 共 享 课 建 设 管 理 办 法 ( 编 号 :SVTCC-D-12-01) 105H H 四 川 交 通 职 业 技 术 学 院 关 于 进 一 步 加 强 教 学 工 作 全 面 提 高 教 学 质 量 的 若 干 意 见 32H( 编 号 : SVTCC-D-12-02) 106H H 四 川 交 通 职 业 技 术 学 院 人 才 培 养 方 案 管 理 办 法 ( 编 号 :SVTCC-D-12-03) 107H H 四 川 交 通 职 业 技 术 学 院 教 师 教 学 工 作 规 范 35H( 编 号 :SVTCC-D-12-04) 108H H 四 川 交 通 职 业 技 术 学 院 实 验 实 习 经 费 管 理 办 法 37H( 编 号 :SVTCC-D-12-05) 109H H 四 川 交 通 职 业 技 术 学 院 教 学 仪 器 设 备 维 修 管 理 办 法 39H( 编 号 :SVTCC-D-12-06) 110H H 四 川 交 通 职 业 技 术 学 院 教 研 室 建 设 与 管 理 办 法 41H( 编 号 :SVTCC-D-12-07) 111H H 四 川 交 通 职 业 技 术 学 院 学 业 导 师 管 理 办 法 43H( 编 号 :SVTCC-D-12-08) 112H H 教 学 工 作 目 标 绩 效 考 核 暂 行 管 理 办 法 45H( 编 号 :SVTCC-D-12-09) 113H H 实 践 教 学 运 行 管 理 办 法 47H( 编 号 :SVTCC-D-12-10) 114H H 学 生 实 践 技 能 竞 赛 暂 行 管 理 办 法 49H( 编 号 :SVTCC-D-12-11) 115H H 四 川 交 通 职 业 技 术 学 院 学 分 制 管 理 制 度 51H( 52H 四 川 交 通 职 业 技 术 学 院 学 生 学 籍 管 理 办 法 53H( 编 号 :SVTCC-D-12-12) 116H 编 号 :SVTCC-D-12-13) 117H H 四 川 交 通 职 业 技 术 学 院 学 生 课 程 考 核 管 理 办 法 55H( 编 号 :SVTCC-D-12-14) 118H H 四 川 交 通 职 业 技 术 学 院 课 程 重 修 管 理 办 法 57H( 编 号 :SVTCC-D-12-15) 119H H 四 川 交 通 职 业 技 术 学 院 考 场 管 理 办 法 59H( 编 号 :SVTCC-D-12-16) 120H H 四 川 交 通 职 业 技 术 学 院 电 子 考 场 管 理 办 法 ( 编 号 :SVTCC-D-19-01) 121H H 学 生 管 理 文 件 H H 四 川 交 通 职 业 技 术 学 院 半 军 事 化 管 理 规 定 ( 编 号 :SVTCC-E-14-01) 123H H 四 川 交 通 职 业 技 术 学 院 学 生 奖 资 助 办 法 ( 编 号 :SVTCC-E-14-02) 124H H 四 川 交 通 职 业 技 术 学 院 学 生 考 勤 与 请 销 假 规 定 ( 编 号 :SVTCC-E-14-03) 125H H 四 川 交 通 职 业 技 术 学 院 学 生 违 纪 处 理 规 定 ( 编 号 :SVTCC-E-14-04) 126H H 四 川 交 通 职 业 技 术 学 院 学 生 档 案 管 理 办 法 ( 编 号 :SVTCC-E-14-05) 127H H 四 川 交 通 职 业 技 术 学 院 大 学 生 职 业 素 养 与 职 业 发 展 教 育 培 养 计 划 ( 编 号 :SVTCC-E-14-06) 128H H 四 川 交 通 职 业 技 术 学 院 培 训 学 员 证 书 管 理 制 度 ( 编 号 :SVTCC-E-19-01) 129H H 四 川 交 通 职 业 技 术 学 院 学 生 体 检 协 议 书 ( 编 号 :SVTCC-E-22-01) 130H

3 程 序 编 号 : SVTCC-C,SVTCC-D,SVTCC-E 文 件 名 : 制 度 汇 编 (05/0) 版 主 要 负 责 部 门 : 党 委 行 政 办 公 室 质 量 管 理 办 公 室 相 关 负 责 部 门 : 各 受 控 部 门 主 要 编 写 人 : 张 春 明 舒 畅 审 核 人 : 李 全 文 审 核 时 间 :2015 年 9 月 - 3 -

4 编 号 :SVTCC-I 质 量 体 系 文 件 会 签 表 会 签 文 件 名 称 制 度 汇 编 SVTCC-C,SVTCC-D,SVTCC-E 文 件 编 号 制 度 汇 编 (05/0) 版 文 件 会 签 目 的 是 请 质 量 体 系 最 高 管 理 者 管 理 者 代 表 和 各 部 门 主 要 领 导 : 1. 审 订 质 量 手 册 内 容 是 否 符 合 国 际 国 内 相 关 公 约 和 法 律 规 定 的 要 求 ; 2. 确 认 程 序 文 件 岗 位 工 作 指 导 书 的 规 定 符 合 标 准 要 求 ; 3. 确 认 程 序 文 件 岗 位 工 作 指 导 书 的 规 定 能 满 足 保 证 质 量 的 要 求 ; 4. 确 认 程 序 文 件 岗 位 工 作 指 导 书 的 规 定 能 够 完 全 执 行 ; 5. 确 认 岗 位 工 作 指 导 书 上 岗 位 职 责 明 确 工 作 接 口 清 楚 ; 6. 其 他 需 确 认 的 内 容 部 门 名 称 签 名 及 日 期 部 门 名 称 签 名 及 日 期 最 高 管 理 者 魏 庆 曜 船 员 培 训 中 心 彭 家 祥 管 理 者 代 表 李 全 文 组 织 人 事 处 杨 鹏 辉 分 管 党 政 办 / 招 就 处 / 航 运 / 船 培 中 心 / 质 管 办 副 院 长 分 管 教 务 处 / 财 务 ( 国 资 ) 处 副 院 长 分 管 图 书 馆 副 院 长 分 管 组 织 人 事 处 副 院 长 分 管 学 工 / 公 共 课 教 学 部 副 院 长 李 全 文 教 务 处 杨 桦 王 永 莲 学 生 工 作 部 刘 有 星 唐 涌 招 生 就 业 处 余 治 逊 任 康 秀 公 共 课 教 学 部 徐 川 彭 谦 计 划 财 务 处 ( 国 有 资 产 管 理 处 ) 蒋 小 虎 分 管 后 勤 副 院 长 权 全 图 书 馆 李 敏 党 委 行 政 办 公 室 张 春 明 后 勤 ( 基 建 ) 处 童 贵 祥 质 量 管 理 办 公 室 张 春 明 ( 兼 ) 航 运 工 程 系 凤 勇 备 注 : - 4 -

5 综 合 管 理 文 件 四 川 交 通 职 业 技 术 学 院 公 文 处 理 规 定 ( 编 号 :SVTCC-C-11-01) 关 于 印 发 四 川 交 通 职 业 技 术 学 院 公 文 处 理 规 定 的 通 知 ( 川 交 职 院 函 办 号 ) 各 校 区, 各 部 门 : 为 使 我 院 党 政 机 关 的 公 文 处 理 工 作 规 范 化 制 度 化 科 学 化, 提 高 公 文 处 理 工 作 的 效 率 和 公 文 质 量, 学 院 特 制 定 四 川 交 通 职 业 技 术 学 院 公 文 处 理 规 定, 现 印 发 给 你 们, 请 遵 照 执 行 特 此 通 知 附 件 : 四 川 交 通 职 业 技 术 学 院 公 文 处 理 规 定 二 〇 一 三 年 十 一 月 九 日 附 件 : 四 川 交 通 职 业 技 术 学 院 公 文 处 理 规 定 一 总 则 1. 为 使 我 院 党 政 机 关 的 公 文 处 理 工 作 规 范 化 制 度 化 科 学 化, 提 高 公 文 处 理 工 作 的 效 率 和 公 文 质 量, 制 定 本 办 法 2. 党 政 领 导 机 关 的 公 文 处 理 工 作, 是 传 达 贯 彻 党 和 国 家 的 路 线 方 针 政 策, 指 导 工 作, 交 流 经 验, 沟 通 情 况, 处 理 问 题 的 重 要 工 具, 是 机 关 工 作 的 重 要 组 成 部 分 必 须 认 真 做 好 公 文 处 理 工 作, 为 社 会 主 义 现 代 化 建 设 服 务 3. 公 文 处 理 的 基 本 要 求 是 准 确 及 时 安 全 保 密 公 文 处 理 要 坚 持 实 事 求 是 的 原 则, 力 戒 官 僚 主 义 形 式 主 义 和 文 牍 主 义, 提 高 公 文 处 理 的 效 率 和 质 量 4. 我 院 公 文 处 理 工 作 由 院 党 政 办 公 室 领 导, 院 属 各 单 位 应 指 定 兼 职 人 员 办 理 公 文 处 理 工 作 - 5 -

6 二 公 文 种 类 1. 决 议 : 经 会 议 讨 论 通 过 并 要 求 贯 彻 执 行 的 重 要 决 策 事 项 2. 决 定 : 对 重 要 问 题 和 重 大 行 动 作 出 的 决 定 及 采 取 的 措 施 3. 指 示 : 对 下 级 机 关 布 置 重 要 工 作, 阐 明 工 作 活 动 的 指 导 原 则 4. 意 见 : 发 布 对 重 大 问 题 的 主 张, 要 求 下 级 机 关 贯 彻 执 行 5. 条 例 : 由 领 导 机 关 制 定 或 批 准, 规 定 某 些 事 项 或 机 关 团 体 的 组 织 职 权 等 带 有 规 章 制 度 性 质 的 公 文 6. 规 定 : 对 特 定 范 围 内 的 工 作 和 事 务 制 定 带 有 约 束 性 的 措 施 7. 通 知 : 发 布 规 章, 任 免 干 部, 传 达 上 级 机 关 的 指 示, 向 下 级 机 关 布 置 工 作, 批 转 下 级 机 关 的 公 文, 发 布 要 求 下 级 机 关 办 理 通 知 或 共 同 执 行 的 事 项 8. 通 报 : 表 彰 先 进, 批 评 错 误, 交 流 经 验, 传 达 重 要 精 神 情 况 9. 请 示 : 向 上 级 机 关 请 求 指 示 批 准 10. 报 告 : 向 上 级 机 关 汇 报 工 作 反 映 情 况 提 出 建 议, 答 复 上 级 机 关 的 询 问 或 要 求 11. 批 复 : 答 复 下 级 机 关 的 请 示 事 项 12. 函 : 不 相 隶 属 机 关 之 间 相 互 告 知 事 项, 商 洽 工 作, 询 问 和 答 复 问 题 13. 会 议 纪 要 : 记 载 和 表 达 会 议 主 要 精 神 和 议 事 事 项 三 发 文 1. 以 党 委 和 学 院 名 义 发 出 的 文 件, 由 业 务 主 管 部 门 拟 稿, 经 单 位 负 责 同 志 核 签 ( 有 会 办 单 位 者, 须 会 签 ) 后, 交 党 政 办 公 室 编 号 处 理, 主 任 审 阅 并 经 书 记 ( 副 书 记 ) 院 长 ( 副 院 长 ) 阅 签 后, 方 可 发 出 2. 党 政 办 公 室 对 以 党 委 和 学 院 名 义 发 出 的 文 件, 要 做 好 审 核 工 作, 审 核 是 否 需 要 行 文, 公 文 内 容 文 字 表 述 文 种 使 用 格 式 等 是 否 符 合 有 关 规 定, 然 后 送 分 管 院 领 导 签 发, 拟 稿 核 签 人 须 对 文 稿 的 内 容 和 文 字 负 责 3. 文 稿 签 发 后, 文 书 工 作 人 员 要 做 好 文 件 的 编 号 缮 写 打 印 盖 印 和 分 发 等 工 作, 如 遇 有 疑 问 或 发 现 错 漏 时, 应 向 拟 核 稿 人 查 明 修 正, 缮 印 文 件 一 律 由 拟 稿 单 位 负 责 校 对, 力 求 做 到 缮 印 清 晰 整 洁, 不 出 差 错 公 文 除 会 议 纪 要 外, 应 当 加 盖 印 章 联 合 上 报 的 文 件, 由 主 办 机 关 加 盖 印 章, 联 合 下 发 的 文 件, 联 合 发 文 机 关 都 应 加 盖 印 章 文 件 用 纸 一 般 用 A4 型 (297mmX210mm) 4. 以 院 党 委 和 院 行 政 名 义 发 出 的 文 件 和 底 稿, 应 留 存 党 政 办 公 室 5. 草 拟 公 文 应 注 意 问 题 : - 6 -

7 (1) 要 符 合 国 家 的 法 律 法 规, 符 合 党 和 政 府 的 方 针 政 策 及 有 关 规 定 (2) 情 况 要 属 实, 观 点 要 明 确, 条 理 要 清 楚, 层 次 要 分 明, 文 字 要 精 练, 书 写 要 工 整, 标 点 要 准 确, 篇 幅 要 力 求 简 短 (3) 人 名 地 名 数 字 引 文 要 准 确, 时 间 应 写 具 体 的 年 月 日 用 词 要 准 确 规 范, 在 使 用 简 称 时, 应 先 用 全 称, 并 加 以 说 明, 不 写 不 规 范 的 字 (4) 公 文 中 的 数 字, 除 成 文 时 间 部 分 结 构 层 次 序 数 和 词 词 组 惯 用 语 缩 略 词 具 有 修 辞 色 彩 语 句 中 作 为 词 素 的 数 字 必 须 使 用 汉 字 外, 应 当 使 用 阿 拉 伯 数 码 (5) 引 用 公 文, 应 注 明 发 文 时 间 机 关 标 题 和 文 号 (6) 正 式 文 件, 均 应 使 用 发 文 稿 纸 拟 稿, 并 准 确 确 定 文 体 的 体 式, 应 写 明 文 件 的 标 题 主 送 或 抄 送 机 关 印 发 份 数 拟 稿 或 部 门 负 责 人 均 应 签 字 文 件 应 当 标 注 主 题 词, 上 报 的 文 件, 应 当 按 照 上 级 机 关 的 要 求 标 注 主 题 词 (7) 起 草 修 改 或 签 批 公 文 应 使 用 规 定 的 书 写 工 具 (8) 党 委 或 行 政 转 发 的 文 件, 由 党 政 办 公 室 起 草 批 语 四 收 文 1. 院 内 外 专 送 给 学 院 院 党 委 及 院 领 导 的 公 文, 均 由 党 政 办 公 室 办 理 登 记 编 号 送 批 专 办 等 手 续 2. 院 领 导 业 务 部 门 参 加 上 级 召 开 的 会 议 带 回 的 文 件 及 声 像 资 料, 应 根 据 文 件 内 容 和 机 密 程 度, 交 党 政 办 公 室 或 有 关 部 门 专 人 登 记 保 管 3. 院 属 各 单 位 接 到 院 内 外 来 文, 也 应 由 文 书 处 理 人 员 办 理 登 记 手 续, 及 时 送 系 处 负 责 同 志 批 阅 处 理 4. 处 理 来 文, 应 附 上 处 理 单, 经 党 政 办 公 室 负 责 人 提 出 处 理 意 见, 分 送 给 主 办 单 位 进 行 处 理 重 要 文 件 的 处 理 应 分 别 请 示 书 记 或 院 长 批 阅, 一 般 事 务 性 文 件 ( 如 一 般 公 函 咨 询 信 报 表 收 据 等 ) 由 系 处 文 书 工 作 人 员 直 接 送 往 有 关 单 位 办 理 5. 凡 属 几 个 单 位 会 办 的 文 件, 由 批 办 人 指 定 主 办 单 位, 由 主 办 单 位 会 同 有 关 单 位 研 究 办 理 几 个 部 门 传 阅 的 文 件, 请 有 关 人 员 到 党 政 办 公 室 阅 看, 如 须 借 用, 办 理 借 用 手 续 6. 公 文 办 理 应 按 轻 重 缓 急 处 理, 急 件 应 随 来 随 办, 重 要 文 件 应 请 示 领 导 或 由 领 导 亲 自 办 理 办 理 公 文 应 规 定 期 限, 一 般 不 超 过 七 至 十 天 7. 文 书 处 理 人 员 应 定 期 检 查 催 办 文 件 处 理 情 况, 了 解 处 理 结 果, 做 到 事 事 有 交 待, 件 件 有 着 落, 对 于 拖 延 积 压 屡 催 不 办 的 单 位 或 个 人 应 给 予 批 评 - 7 -

8 四 川 交 通 职 业 技 术 学 院 档 案 工 作 条 例 ( 编 号 :SVTCC-C-11-02) 关 于 印 发 四 川 交 通 职 业 技 术 学 院 档 案 工 作 条 例 的 通 知 ( 川 交 职 院 函 办 号 ) 各 校 区, 各 部 门 : 为 做 好 我 院 档 案 工 作, 使 档 案 工 作 制 度 化 规 范 化, 学 院 特 制 定 四 川 交 通 职 业 技 术 学 院 档 案 工 作 条 例, 现 印 发 给 你 们, 请 遵 照 执 行 特 此 通 知 附 件 : 四 川 交 通 职 业 技 术 学 院 档 案 工 作 条 例 二 〇 一 四 年 十 月 二 十 三 日 附 件 : 四 川 交 通 职 业 技 术 学 院 档 案 工 作 条 例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做 好 我 院 档 案 工 作, 使 档 案 工 作 制 度 化 规 范 化, 不 断 提 高 档 案 工 作 的 科 学 管 理 水 平, 更 好 地 为 院 领 导 教 学 科 研 和 机 关 工 作 服 务,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档 案 法 和 国 家 教 委 普 通 高 等 学 校 档 案 管 理 办 法 的 有 关 规 定, 结 合 我 院 档 案 工 作 实 际, 制 定 本 条 例 第 二 条 档 案 工 作 作 为 我 院 各 项 工 作 的 一 个 组 成 部 分, 是 学 院 管 理 水 平 的 重 要 标 志, 是 教 学 教 科 研 和 党 政 管 理 工 作 的 依 据 和 必 要 条 件, 是 记 载 我 校 历 史 真 实 全 貌 的 一 项 重 要 工 作 第 三 条 院 内 各 系 部 处 室 在 工 作 活 动 中 形 成 的 全 部 档 案 ( 除 人 事 档 案 外 ), 由 院 综 合 档 案 室 和 二 级 档 案 室 分 别 管 理, 全 院 所 有 部 门 和 个 人 依 法 均 负 有 保 护 档 案 的 义 务 第 四 条 档 案 室 的 基 本 任 务 一 贯 彻 执 行 党 和 国 家 关 于 档 案 工 作 的 方 针 政 策 法 规 和 国 家 档 案 行 政 部 门 的 规 定 办 法, 在 院 办 公 室 领 导 下 制 定 我 院 档 案 工 作 计 划 管 理 办 法 和 业 务 性 规 范 二 负 责 管 理 我 院 各 种 门 类 和 载 体 的 档 案, 不 断 提 高 科 学 管 理 水 平, 以 维 护 档 案 的 完 整 与 安 全, 积 极 提 供 利 用, 为 教 学 科 研 和 行 政 等 各 项 工 作 服 务 - 8 -

9 三 对 院 内 各 系 ( 部 ) 处 室 形 成 的 各 种 文 件 材 料 的 收 集 整 理 立 卷 和 归 档 工 作 进 行 监 督 和 业 务 指 导 四 负 责 档 案 材 料 保 管 期 限 的 确 定 核 查 和 档 案 的 定 期 鉴 定 第 五 条 本 条 例 所 指 的 档 案 是 指 本 院 从 事 教 学 科 研 党 政 管 理 及 其 他 活 动 中 形 成 的 对 学 院 和 社 会 有 保 存 价 值 的 各 种 文 字 图 表 声 像 等 不 同 形 式 的 历 史 资 料 第 六 条 本 条 例 适 用 于 我 院 任 何 单 位 和 个 人 第 二 章 档 案 工 作 体 制 机 构 和 人 员 第 七 条 我 院 的 档 案 工 作 受 院 党 委 行 政 办 公 室 统 一 领 导, 各 系 ( 部 ) 处 室 应 根 据 工 作 需 要 配 备 兼 职 档 案 人 员, 设 立 专 柜, 切 实 搞 好 本 部 门 档 案 的 收 集 整 理 立 卷 和 归 档 工 作 第 八 条 配 备 档 案 工 作 人 员 的 基 本 条 件 是 : 政 治 素 质 好, 责 任 心 强, 具 有 大 专 及 以 上 学 历, 掌 握 了 档 案 专 业 基 础 理 论 和 专 业 知 识 工 作 方 法 和 技 能 第 九 条 档 案 工 作 人 员 应 保 持 相 对 稳 定 经 过 专 门 教 育 和 培 训 的 专 业 档 案 人 员, 以 及 具 有 中 级 专 业 职 称 的 档 案 人 员, 无 特 殊 情 况 一 般 不 要 随 意 调 离 档 案 部 门 第 三 章 档 案 的 立 卷 和 接 收 第 十 一 条 在 我 院 各 项 活 动 中 直 接 形 成 的 具 有 保 存 价 值 的 各 种 门 类 和 载 体 的 档 案 材 料, 全 员 性 综 合 性 的 由 党 委 行 政 办 公 室 负 责 立 卷 归 档, 其 余 按 职 能 部 门 分 工 负 责 相 应 门 类 的 立 卷 归 档, 并 定 期 向 档 案 室 归 档 第 十 二 条 归 档 范 围 : 一 综 合 档 案 室 归 档 范 围 1. 上 级 及 本 院 颁 布 的 指 示 命 令 决 议 决 定 规 章 制 度 办 法 规 定 等 ; 2. 请 示 报 告 和 批 复 ; 3. 党 委 会 议 院 长 办 公 会 议 工 会 和 团 委 召 集 的 重 要 会 议 的 文 件 材 料 和 纪 录 ; 4. 学 院 评 估 校 庆 材 料 ; 5. 学 期 学 年 或 年 度 季 度 各 项 工 作 计 划 统 计 报 表 ; 6. 本 院 各 重 要 工 作 总 结 ; 7. 财 务 账 册 预 决 算 会 计 报 表 ; 8. 人 事 机 构 人 员 编 制 学 生 成 绩 名 册 奖 惩 资 料 ; 9. 师 资 队 伍 建 设 材 料 ; 10. 图 书 馆 有 关 材 料 ; 11. 科 教 研 成 果 相 关 资 料 ; - 9 -

10 12. 基 本 建 设 仪 器 设 备 材 料 ; 13. 国 际 合 作 与 会 议 材 料 ; 14. 校 办 企 业 的 重 要 资 料 ; 15. 各 类 工 作 简 报 学 院 大 事 记 16. 有 保 存 价 值 的 其 它 重 要 文 件 材 料 二 各 教 学 处 室 归 档 范 围 : 1. 专 任 教 师 兼 职 教 师 外 聘 教 师 基 本 信 息 ; 2. 教 学 计 划 教 学 大 纲 实 验 实 习 指 导 书 题 库 教 师 参 考 书 ; 3. 新 专 业 开 发 材 料 ; 4. 教 学 任 务 书 授 课 计 划 ; 5. 日 常 教 学 检 查 记 录 期 中 期 末 教 学 检 查 记 录 教 学 督 导 记 录 学 生 评 教 记 录 ; 教 师 ( 室 ) 日 志 周 报 表 ; 6. 试 卷 试 卷 分 析 ; 7. 教 研 室 计 划 记 录 总 结 ; 8. 教 改 活 动 计 划 记 录 总 结 论 文 成 果 ; 9. 综 合 实 践 训 练 项 目 安 排 计 划 记 录 ; 10. 毕 业 实 习 安 排 计 划 ; 11. 学 生 实 验 实 习 报 告 ; 12. 课 程 设 计 毕 业 设 计 ; 13. 毕 业 生 反 馈 信 息 ; 14. 其 它 有 保 存 价 值 的 重 要 文 件 资 料 第 十 三 条 归 档 案 卷 质 量 要 求 是 : 遵 循 文 件 材 料 的 形 成 规 律 和 特 点, 保 持 文 件 之 间 的 有 机 联 系, 区 别 不 同 价 值, 便 于 保 管 和 利 用 具 体 应 符 合 下 列 要 求 : 一 归 档 的 文 件 材 料 种 类 份 数 以 及 每 份 文 件 的 页 数 均 应 齐 全 完 整 二 在 归 档 的 文 件 材 料 中, 应 当 将 每 份 文 件 的 正 件 与 附 件 印 件 与 定 稿 请 示 与 批 复 转 发 文 件 与 原 件 多 种 文 字 形 成 的 同 一 文 件, 分 别 立 在 一 起, 不 得 分 开 ; 文 电 应 合 一 立 卷 三 不 同 年 度 的 文 件 一 般 不 得 放 在 一 起 立 卷, 跨 年 度 的 请 示 与 批 复, 放 在 复 文 年 立 卷 ; 没 有 复 文 的, 放 在 请 示 年 立 卷 ; 跨 年 度 的 计 划 放 在 文 件 内 容 所 针 对 的 第 一 年 立 卷 ; 跨 年 度 的 总 结 放 在 文 件 内 容 所 针 对 的 最 后 一 年 立 卷 ; 跨 年 度 的 会 议 文 件 放 在 会 议 开 幕 年 立 卷 ; 非 诉 讼 案 件 放 在 结 案 年 立 卷 ; 其 它 文 件 材 料 的 立 卷 应 按 有 关 规 定 执 行

11 四 卷 内 文 件 材 料 应 区 别 不 同 情 况 进 行 排 列, 密 不 可 分 的 文 件 材 料 应 依 序 排 列 在 一 起, 即 批 复 在 前, 请 示 在 后 ; 正 件 在 前, 附 件 在 后 ; 印 件 在 前, 定 稿 在 后 ; 重 要 法 定 性 文 件 的 历 次 稿 件 依 次 排 列 在 定 稿 之 后 ; 非 诉 讼 案 件 卷 的 结 论 决 定 结 案 处 理 性 文 件 在 前, 依 据 材 料 在 后 ; 其 它 文 件 材 料 依 其 形 成 规 律 或 特 点, 按 有 关 规 定 排 列 五 卷 内 文 件 应 按 材 料 排 列 顺 序, 依 次 编 写 页 号 和 件 号 装 订 的 案 卷, 应 统 一 在 有 文 字 的 每 页 材 料 正 面 的 右 上 角 或 背 面 的 左 上 角 填 写 页 号 ; 不 装 订 的 案 卷, 应 在 卷 内 每 份 文 件 材 料 的 右 上 方 加 盖 档 号 章, 并 逐 件 编 号 ; 图 表 和 声 像 材 料 也 应 在 装 具 上 或 在 声 像 材 料 的 背 面 逐 件 编 号 六 永 久 长 期 和 短 期 案 卷 必 须 按 规 定 的 格 式 逐 件 填 写 卷 内 文 件 目 录, 对 文 件 材 料 的 题 名 不 要 随 意 更 改 和 简 化 ; 没 有 题 名 应 拟 定 题 名, 虽 有 题 名 但 无 实 质 性 内 容 的 应 重 新 填 写 ; 没 有 责 任 者 年 月 日 的 文 件 材 料 要 考 证 清 楚, 填 入 有 关 项 内 ; 会 议 记 录 应 填 写 每 次 会 议 的 时 间 和 主 要 内 容 ; 填 写 的 字 迹 要 工 整 卷 内 文 件 目 录 放 在 卷 首 七 声 像 档 案 材 料 应 以 文 字 标 出 摄 像 或 录 音 的 对 象 时 间 地 点 中 心 内 容 和 责 任 者 八 有 关 卷 内 文 件 材 料 情 况 的 说 明, 都 应 逐 项 填 写 在 备 考 表 内, 若 无 情 况 可 说 明 的, 也 应 将 立 卷 人 检 查 人 的 姓 名 和 时 间 填 上 以 示 负 责 备 考 表 应 置 卷 尾 九 案 卷 封 皮, 应 逐 项 按 规 定 填 写 清 楚, 案 卷 题 名 要 简 明, 确 切 地 反 映 卷 内 文 件 材 料 内 容, 一 般 包 括 责 任 者 内 容 和 名 称 等, 体 式 一 致, 文 字 简 练, 使 用 简 称 应 通 用 易 懂, 并 用 毛 笔 或 钢 笔 书 写, 字 迹 要 工 整 清 晰 十 卷 内 文 件 材 料 要 去 掉 金 属 物, 对 破 损 的 文 件 材 料 应 按 裱 糊 技 术 要 求 托 裱, 字 迹 已 扩 散 的 应 复 制 并 与 原 件 一 并 立 卷 ; 案 卷 应 采 取 三 孔 一 线 的 方 法 装 订 ; 不 装 订 的 案 卷, 卷 中 的 文 件 材 料 应 逐 件 用 细 线 装 订 第 十 四 条 有 综 合 档 案 室 归 档 的 文 书 档 案 应 按 要 求 在 规 定 的 时 间 内 向 院 综 合 档 案 室 移 交, 交 接 双 方 根 据 移 交 目 录 清 点 核 对, 并 履 行 签 字 手 续 其 它 门 类 和 载 体 的 档 案 的 接 收, 按 有 关 规 定 执 行 第 十 五 条 院 内 处 室 撤 销 或 合 并 时, 应 将 其 未 归 档 的 全 部 案 卷 进 行 认 真 整 理, 妥 善 保 管, 不 得 分 散, 并 按 下 列 办 法 处 理 : 一 撤 销 单 位 的 档 案, 应 及 时 向 院 综 合 档 案 室 交 接 二 一 个 单 位 并 入 另 一 个 单 位 或 几 个 单 位 合 并 为 一 个 新 的 单 位, 其 档 案 材 料 应 移 交 给 合 并 后 的 单 位 或 向 院 综 合 档 案 室 交 接

12 三 一 个 单 位 内 的 一 部 分 业 务 或 者 一 个 机 构 划 给 另 一 个 单 位 接 收, 其 档 案 材 料 不 得 带 入 接 收 单 位, 如 果 接 收 单 位 需 要 利 用, 可 以 借 阅 或 者 复 制 四 单 位 撤 销 或 者 合 并 时, 没 有 处 理 完 毕 的 文 件 材 料, 可 以 移 交 给 新 的 单 位 继 续 处 理, 并 作 为 新 的 单 位 的 案 卷 整 理 立 卷 和 归 档 第 十 六 条 各 种 临 时 工 作 机 构 撤 销 时, 其 档 案 应 向 院 综 合 档 案 室 交 接 第 四 章 档 案 的 整 理 第 十 七 条 对 已 接 收 的 档 案, 档 案 室 应 按 照 其 内 容 和 载 体 的 不 同, 在 文 书 或 业 务 部 门 立 卷 的 基 础 上, 根 据 一 定 的 要 求 进 行 分 类 和 加 工 整 理 第 十 八 条 案 卷 的 排 列, 应 以 全 宗 为 单 位, 按 不 同 的 门 类 载 体 和 不 同 的 保 管 期 限 分 别 排 列 案 卷 排 列 方 法 应 统 一, 前 后 保 持 一 致, 不 可 任 意 改 动 第 十 九 条 按 照 案 卷 的 排 列 顺 序 编 制 卷 号, 在 一 册 案 卷 目 录 内 不 得 出 现 重 复 的 案 卷 号 ; 案 卷 目 录 应 区 别 不 同 保 管 期 限, 分 年 度 或 混 年 编 制 目 录 号, 在 一 个 全 宗 内 不 得 出 现 重 复 的 案 卷 目 录 号 第 五 章 档 案 的 保 管 第 二 十 条 档 案 保 管 应 建 立 在 科 学 管 理 的 基 础 上, 所 需 的 档 案 专 用 设 施 和 装 具 应 根 据 各 种 门 类 或 载 体 档 案 的 不 同 要 求 和 保 存 档 案 资 料 的 数 量 设 置, 并 根 据 需 要 和 可 能, 采 用 先 进 技 术 设 备, 逐 步 实 现 我 院 档 案 管 理 的 科 学 化 现 代 化 第 二 十 一 条 档 案 库 房 应 坚 固, 并 做 到 有 防 盗 防 光 防 高 温 防 火 防 潮 防 尘 防 鼠 防 虫 等 设 施 第 二 十 二 条 档 案 室 应 建 立 全 宗 卷, 以 积 累 我 院 案 卷 的 立 卷 说 明, 分 类 方 案, 鉴 定 报 告, 交 接 凭 证, 销 毁 清 册, 检 查 记 录, 全 宗 介 绍 等 材 料 第 二 十 三 条 档 案 室 应 定 期 对 档 案 保 管 的 状 况 进 行 全 面 检 查, 并 作 记 录, 发 现 问 题 要 及 时 向 分 管 领 导 汇 报, 采 取 积 极 有 效 措 施, 保 护 档 案 的 安 全 如 遇 特 殊 情 况 应 及 时 检 查, 对 破 损 或 变 质 的 档 案 应 及 时 修 补 复 制 或 作 其 它 技 术 处 理 第 二 十 四 条 对 重 要 的 档 案 材 料, 可 根 据 需 要 和 可 能 保 存 重 份 或 复 印 件, 以 保 证 重 要 档 案 的 安 全 和 方 便 利 用 第 二 十 五 条 对 声 像 档 案 等 特 殊 档 案 的 保 管, 应 按 国 家 及 我 院 有 关 的 档 案 管 理 办 法 执 行 第 二 十 六 条 档 案 室 应 按 规 定 对 档 案 的 接 收 移 交 保 管 等 情 况 进 行 统 计 第 六 章 档 案 的 利 用

13 第 二 十 七 条 我 院 档 案 室 所 保 管 的 档 案 是 现 行 档 案, 主 要 为 院 领 导 教 学 科 研 和 行 政 后 勤 等 校 内 工 作 服 务, 不 属 于 开 放 范 围 档 案 室 应 根 据 档 案 的 机 密 程 度, 确 定 不 同 的 利 用 范 围, 规 定 不 同 的 审 批 手 续 ; 对 外 提 供 利 用 需 经 学 院 分 管 领 导 管 批 准 第 二 十 八 条 档 案 工 作 人 员 要 熟 悉 所 藏 档 案 的 情 况, 根 据 工 作 需 要 编 制 必 要 的 目 录 卡 片 索 引 等 检 索 工 具, 主 动 了 解 院 内 各 项 工 作 对 利 用 档 案 的 需 要, 积 极 做 好 提 供 利 用 工 作 第 二 十 九 条 档 案 室 应 开 展 档 案 史 料 的 编 研 工 作, 积 极 配 合 有 关 部 门 编 写 全 宗 介 绍 组 织 沿 革 重 要 会 议 提 要 大 事 记 重 要 文 件 和 专 题 文 件 汇 集 各 种 参 考 资 料 等 第 三 十 条 凡 利 用 我 院 档 案 者 应 按 规 定 办 理 有 关 手 续, 并 填 写 档 案 查 阅 登 记 簿 或 档 案 借 阅 登 记 簿 使 用 后 及 时 将 档 案 归 还 档 案 室 第 七 章 档 案 的 鉴 定 第 三 十 一 条 档 案 室 应 根 据 国 家 有 关 档 案 保 管 期 限 的 规 定, 制 定 我 院 的 档 案 保 管 期 限 表, 定 期 地 对 已 超 过 保 管 期 限 的 档 案 进 行 鉴 定, 准 确 地 判 定 档 案 的 存 毁 第 三 十 二 条 档 案 的 鉴 定 工 作, 由 院 党 委 行 政 办 公 室 负 责 同 志 档 案 室 和 有 关 业 务 部 门 的 人 员 共 同 组 成 鉴 定 小 组, 按 规 定 执 行 第 三 十 三 条 销 毁 失 去 保 存 价 值 的 档 案 须 由 鉴 定 小 组 提 出 意 见, 登 记 造 册, 经 主 管 负 责 人 批 准 后, 由 二 人 在 指 定 地 点 监 销, 并 在 销 毁 清 册 上 签 名 情 况 特 殊 的 专 门 档 案 另 有 销 毁 规 定 的, 按 有 关 规 定 执 行 第 八 章 附 则 第 三 十 四 条 本 条 例 由 院 党 委 行 政 办 公 室 负 责 解 释

14 四 川 交 通 职 业 技 术 学 院 目 标 管 理 实 施 办 法 ( 编 号 :SVTCC-C-11-03)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进 一 步 加 强 和 完 善 学 院 目 标 管 理 工 作, 做 到 任 务 明 确, 重 点 突 出, 科 学 考 核, 促 进 学 院 各 项 工 作 勤 政 廉 洁 高 效 务 实, 确 保 政 令 畅 通, 促 进 学 院 工 作 目 标 的 完 成, 特 制 定 本 细 则 第 二 条 学 院 目 标 管 理 的 范 围 为 各 校 区, 学 院 各 部 门 第 三 条 目 标 管 理 工 作 的 原 则 ( 一 ) 突 出 中 心 工 作, 促 进 学 院 发 展 各 项 目 标 的 制 订 实 施 要 与 当 年 省 交 通 厅 省 教 育 厅 的 总 体 工 作 安 排 相 一 致, 突 出 年 度 工 作 重 点, 促 进 学 院 教 育 事 业 健 康 发 展 ( 二 ) 坚 持 实 事 求 是, 确 保 客 观 公 正 目 标 的 制 订 分 解 和 实 施 中 的 监 控 检 查 及 年 终 的 考 评 奖 惩, 都 要 做 到 实 事 求 是, 客 观 公 正, 以 确 保 目 标 管 理 工 作 的 有 效 实 施 ( 三 ) 分 级 负 责, 规 范 管 理, 加 强 督 促 检 查 各 单 位 目 标 责 任 人 必 须 对 所 承 担 的 目 标 负 责, 应 按 要 求 将 学 院 下 达 的 目 标 进 一 步 分 解 落 实 各 综 合 职 能 部 门 要 加 强 督 促 检 查, 及 时 发 现 和 解 决 问 题, 按 时 按 质 完 成 目 标 任 务, 确 保 政 令 畅 通 第 二 章 目 标 管 理 体 系 第 四 条 目 标 管 理 责 任 体 系 学 院 目 标 管 理 工 作 实 行 党 委 书 记 院 长 负 责 制, 党 委 书 记 院 长 为 学 院 目 标 管 理 的 总 责 任 人 其 他 副 书 记 副 院 长 对 党 委 书 记 院 长 负 责, 按 职 责 分 工 组 织 所 联 系 部 门 目 标 的 实 施 各 单 位 主 要 负 责 人 为 本 单 位 目 标 责 任 人 第 五 条 目 标 管 理 组 织 体 系 ( 一 ) 成 立 学 院 目 标 管 理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负 责 目 标 管 理 工 作 的 组 织 领 导 目 标 的 制 订 考 核 结 果 的 审 定 和 奖 惩, 由 党 委 书 记 院 长 任 组 长, 其 余 院 领 导 担 任 成 员 领 导 小 组 下 设 办 公 室, 由 分 管 院 领 导 担 任 办 公 室 主 任 办 公 室 成 员 由 党 委 行 政 办 公 室 组 织 人 事 处 教 务 处 科 技 教 育 研 究 发 展 中 心 学 生 工 作 部 招 生 就 业 处 财 务 审 计 处 国 有 资 产 管 理 处 和 保 卫 处 等 部 门 负 责 人 组 成, 负 责 年 度 目 标 的 制 订 分 解 实 施 考 评 奖 惩 工 作 ( 二 ) 学 院 目 标 管 理 日 常 工 作 由 党 委 行 政 办 公 室 负 责, 分 管 副 院 长 负 责 此 项 工 作 的 组 织 协 调 ( 三 ) 学 院 各 校 区 各 部 门 为 目 标 责 任 单 位 各 目 标 责 任 单 位 应 将 目 标 管 理 工 作 列 入 议 事 日 程, 组 织 实 施 承 担 的 目 标 任 务, 建 立 健 全 管 理 制 度, 落 实 人 员 负 责 目 标 管 理 的 日 常 工 作,

15 及 时 研 究 解 决 目 标 执 行 中 存 在 的 问 题 第 三 章 目 标 的 制 订 与 实 施 第 六 条 制 订 依 据 ( 一 ) 省 交 通 厅 省 教 育 厅 当 年 工 作 要 点 ( 二 ) 学 院 确 定 的 发 展 目 标 和 当 年 主 要 工 作 第 七 条 目 标 制 订 的 原 则 ( 一 ) 突 出 重 点 与 全 面 性 相 结 合 各 目 标 责 任 单 位 所 制 订 的 目 标 既 要 体 现 本 单 位 的 职 能 职 责, 又 要 突 出 重 点, 确 保 全 面 工 作 任 务 的 完 成 ( 二 ) 科 学 性 与 可 操 作 性 相 结 合 各 单 位 工 作 目 标 的 制 订 要 坚 持 经 过 努 力 可 以 达 到 的 原 则, 确 定 相 应 的 发 展 速 度 一 定 的 增 长 幅 度, 定 性 定 量 ( 数 量 质 量 时 限 ), 不 能 量 化 的 目 标 要 尽 量 形 象 化 第 八 条 目 标 管 理 的 内 容 目 标 分 为 保 证 目 标 共 同 目 标 和 业 务 目 标 三 部 分 保 证 目 标 指 思 想 建 设 组 织 建 设 和 党 风 廉 政 建 设 目 标 ; 共 同 目 标 指 行 政 管 理 财 务 管 理 物 资 管 理 和 综 合 治 理 目 标 ; 业 务 目 标 为 各 单 位 当 年 主 要 工 作 目 标, 按 党 政 教 辅 部 门 教 学 系 ( 部 ) 和 校 区 三 大 系 列 制 定 不 同 的 目 标 内 容 第 九 条 目 标 的 制 订 ( 一 ) 当 年 2 月 1 日 前, 各 目 标 责 任 单 位 应 按 本 细 则 的 要 求, 制 定 本 单 位 当 年 工 作 目 标 初 步 方 案, 经 本 单 位 认 真 讨 论 后 报 学 院 党 委 行 政 办 公 室 ( 二 ) 党 委 行 政 办 公 室 在 对 各 单 位 制 定 的 目 标 初 步 方 案 进 行 初 审 和 汇 总 的 基 础 上, 征 求 各 单 位 意 见, 组 织 分 管 院 领 导 和 有 关 单 位 进 行 审 核, 确 认 目 标, 提 交 院 长 办 公 室 审 定 后 下 达 ( 三 ) 保 证 目 标 和 共 同 目 标 由 学 院 统 一 制 定 第 十 条 目 标 的 下 达 与 分 解 ( 一 ) 目 标 任 务 以 签 定 目 标 责 任 书 的 形 式 下 达, 由 各 目 标 责 任 单 位 负 责 人 与 分 管 院 领 导 签 定 目 标 责 任 书 ( 二 ) 各 目 标 责 任 单 位 在 接 到 学 院 下 达 的 二 级 目 标 任 务 后, 应 结 合 实 际, 将 目 标 逐 级 分 解 落 实, 制 定 三 级 目 标 任 务 书, 并 将 分 解 情 况 报 党 委 行 政 办 公 室 备 案 第 十 一 条 目 标 的 调 整 为 保 证 目 标 的 严 肃 性, 在 目 标 实 施 过 程 中, 一 般 不 对 各 单 位 工 作 目 标 进 行 调 整 如 因 客 观 情 况 变 化, 确 需 调 整 单 位 工 作 目 标, 必 须 充 分 说 明 理 由 并 附 上 有 关 文 件 依 据, 专 题 报 学 院 审 查 后 确 定

16 第 四 章 检 查 与 考 评 第 十 二 条 对 目 标 实 施 情 况 的 检 查 考 评, 按 照 日 常 检 查 半 年 自 查 和 年 终 考 核 相 结 合 的 原 则 进 行 ( 一 ) 日 常 检 查 各 目 标 责 任 单 位 应 按 目 标 要 求, 制 定 工 作 进 程 表, 每 月 填 报 一 次 月 工 作 计 划 表 月 工 作 总 结 表 交 党 委 行 政 办 公 室 同 时, 各 单 位 按 档 案 管 理 要 求 规 范 日 常 工 作 中 形 成 的 资 料 党 委 行 政 办 公 室 要 随 时 抽 查 各 单 位 目 标 任 务 执 行 情 况, 并 予 以 通 报 ( 二 ) 半 年 自 查 各 目 标 责 任 单 位 在 每 年 7 月 15 日 前, 应 对 半 年 目 标 执 行 情 况 开 展 自 查, 并 形 成 自 查 报 告 报 党 委 行 政 办 公 室 ( 三 ) 年 终 考 核 次 年 1 月 20 日 前, 各 单 位 按 要 求 对 上 年 度 目 标 完 成 情 况 进 行 自 查, 并 写 出 自 查 报 告 报 党 委 行 政 办 公 室 1. 考 核 原 则 : 统 一 标 准 客 观 公 正 考 评 结 合 奖 惩 逗 硬 2. 考 核 办 法 (1) 目 标 年 终 考 核 以 年 初 下 达 的 目 标 责 任 书 为 依 据 (2) 保 证 目 标 和 共 同 目 标 由 综 合 部 门 考 核 和 群 众 测 评 两 部 份 组 成 综 合 部 门 考 核 由 党 委 行 政 办 公 室 牵 头, 纪 委 办 公 室 财 务 ( 国 资 ) 处 教 务 处 学 生 工 作 部 保 卫 处 等 部 门 参 与, 综 合 部 门 考 核 占 70% 群 众 测 评 分 全 校 师 生 对 各 单 位 工 作 质 量 服 务 水 平 的 评 价 和 部 门 之 间 的 互 评, 占 30% (3) 业 务 目 标 考 核 由 院 领 导 考 核 目 标 管 理 办 公 室 考 核 和 单 位 自 评 三 部 分 组 成 其 中 院 领 导 考 核 占 20%; 目 标 管 理 办 公 室 考 核 占 70%; 自 评 占 10% 3. 计 分 办 法 (1) 保 证 共 同 目 标 和 业 务 目 标 考 核 分 值 所 占 比 例 分 别 为 10% 20% 70% (2) 对 量 化 的 目 标 项 目, 按 该 项 目 的 基 本 分 值 与 完 成 实 绩 的 比 例 计 分, 得 分 不 超 过 该 项 目 分 值 (3) 对 不 能 量 化 的 目 标 项 目, 按 优 良 一 般 较 差 三 个 等 次 进 行 评 定, 分 别 按 该 项 目 基 本 分 值 的 80% 60% 40% 计 分 (4) 因 不 可 抵 御 的 外 部 因 素 影 响, 经 过 努 力 而 未 完 成 目 标 的 项 目, 可 不 扣 分 4. 加 减 分 办 法 (1) 凡 获 得 国 家 各 部 委 ( 不 含 司 局 ) 或 省 委 省 政 府 表 彰 且 有 正 式 文 件 ( 或 荣 誉 证 书 ) 的 全 面 性 工 作 奖 励 加 计 1 分, 单 项 工 作 奖 励 加 计 0.5 分 (2) 凡 获 得 国 家 各 部 委 内 司 局 省 级 各 部 门 或 地 市 党 委 政 府 表 彰 且 有 正 式 文 件 ( 或

17 荣 誉 证 书 ) 的 全 面 性 工 作 奖 励 加 计 0.5 分, 单 项 工 作 奖 励 加 计 0.1 分 (3) 凡 获 得 院 级 奖 励 的 全 面 性 工 作 奖 励 加 计 0.2 分, 单 项 工 作 奖 励 加 计 0.1 分 (4) 发 展 改 革 创 新 奖 励 加 分 为 鼓 励 各 单 位 创 造 性 工 作, 争 创 优 异 成 绩, 学 院 每 年 对 在 工 作 中 有 重 大 改 革 创 新, 为 学 院 发 展 作 出 突 出 贡 献 的 单 位 给 予 1-3 分 的 奖 励 加 分 (5) 加 分 要 写 出 加 分 原 因 并 提 供 相 关 材 料, 经 学 院 目 标 管 理 领 导 小 组 研 究 确 定, 最 高 加 5 分 (6) 凡 发 生 重 大 安 全 责 任 事 故 或 单 位 负 责 人 出 现 违 法 违 纪 违 规 行 为 并 受 到 警 告 以 上 处 分 或 单 位 人 员 有 触 犯 刑 律 的, 安 全 工 作 或 廉 政 建 设 不 得 分, 并 与 评 比 先 进 挂 钩, 实 行 一 票 否 决, 取 消 目 标 先 进 评 选 资 格 (7) 其 它 减 分 项 目 受 到 上 级 部 门 通 报 批 评 的, 一 次 扣 0.5 分 年 度 工 作 目 标 因 主 协 办 单 位 配 合 不 好 而 未 完 成 的, 该 项 目 扣 减 分 由 主 协 办 单 位 分 别 按 60% 40% 的 比 例 扣 分 5. 考 核 等 级 评 定 目 标 考 核 结 果 分 优 秀 合 格 和 不 合 格 三 个 等 级 目 标 考 核 60 分 ( 不 含 60 分 ) 以 下 为 完 成 目 标 任 务 不 合 格 单 位 ; 目 标 考 核 60 分 以 上, 为 完 成 目 标 任 务 合 格 单 位 ; 原 则 上 合 格 单 位 中 的 30% 为 完 成 目 标 任 务 优 秀 单 位 以 教 学 系 部 党 政 教 辅 部 门 和 校 区 三 条 线 按 照 目 标 考 核 分 数 从 高 到 低 排 名, 确 定 优 秀 等 级 第 五 章 奖 惩 第 十 三 条 奖 惩 方 式 奖 惩 实 行 物 质 与 精 神 奖 惩 结 合 的 办 法, 即 发 放 奖 金 和 通 报 表 扬 相 结 合, 扣 减 奖 金 和 通 报 批 评 相 结 合 ; 将 目 标 管 理 考 核 结 果 作 为 考 核 领 导 班 子 和 干 部 政 绩 以 及 对 干 部 晋 升 调 级 使 用 的 重 要 依 据 第 十 四 条 奖 金 的 计 发 ( 一 ) 年 度 目 标 管 理 奖 金 标 准 按 当 年 省 交 通 厅 对 学 院 的 考 评 结 果 和 学 院 财 力 确 定 凡 目 标 管 理 考 核 为 合 格 的 单 位, 均 可 获 得 目 标 管 理 奖 ( 二 ) 目 标 考 核 不 合 格 单 位 不 发 目 标 管 理 奖, 并 责 令 其 向 学 院 写 出 书 面 检 查, 由 学 院 进 行 通 报 批 评 ( 三 ) 对 各 目 标 责 任 单 位 的 违 法 违 纪 人 员 扣 发 其 全 年 目 标 管 理 奖 ( 四 ) 校 区 的 目 标 管 理 奖 由 本 校 区 自 筹 解 决, 并 严 格 遵 守 有 关 财 务 管 理 制 度 第 六 章 附 则 第 十 五 条 本 细 则 由 学 院 党 委 行 政 办 公 室 负 责 解 释 第 十 六 条 本 细 则 自 印 发 之 日 起 执 行

18 四 川 交 通 职 业 技 术 学 院 档 案 实 体 分 类 实 施 细 则 ( 试 行 ) ( 编 号 :SVTCC-C-11-04) 关 于 印 发 四 川 交 通 职 业 技 术 学 院 档 案 实 体 分 类 实 施 细 则 ( 试 行 ) 的 通 知 川 交 职 院 函 办 号 为 规 范 学 院 档 案 工 作, 提 高 档 案 管 理 水 平, 有 效 保 护 和 利 用 档 案,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档 案 法 四 川 省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档 案 法 > 实 施 办 法 高 等 学 校 档 案 管 理 办 法 ( 教 育 部 国 家 档 案 局 令 第 27 号 ) 四 川 省 < 高 等 学 校 档 案 管 理 办 法 > 实 施 细 则 ( 四 川 省 教 育 厅 四 川 省 档 案 局 川 教 号 ) 国 家 档 案 局 归 档 文 件 整 理 规 则 (DA/T ) 原 国 家 教 委 中 国 高 等 学 校 档 案 工 作 规 范 中 国 高 等 学 校 档 案 实 体 分 类 法 等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结 合 学 院 实 际, 制 定 本 实 施 细 则 本 实 施 细 则 适 用 于 学 院 档 案 工 作 各 个 环 节, 是 学 院 档 案 工 作 标 准 化 规 范 化 科 学 化 的 基 本 规 章 制 度, 也 是 学 院 档 案 工 作 检 查 评 比 的 标 准 和 依 据, 各 部 门 要 切 实 遵 照 执 行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本 实 施 细 则 所 称 的 高 校 档 案, 是 指 高 校 从 事 招 生 教 学 科 研 管 理 等 活 动 直 接 形 成 的 对 学 生 学 校 和 社 会 具 有 保 存 价 值 的 各 种 文 字 图 表 声 像 等 不 同 形 式 载 体 的 历 史 记 录 第 二 条 学 院 档 案 工 作 是 学 院 重 要 的 基 础 性 工 作 之 一, 也 是 衡 量 学 院 教 育 质 量 和 管 理 水 平 的 一 个 重 要 标 志, 学 院 必 须 加 强 管 理, 将 之 纳 入 学 院 整 体 发 展 规 划 ( 一 ) 学 院 档 案 必 须 实 行 集 中 统 一 管 理, 确 保 档 案 材 料 的 齐 全 完 整 准 确 系 统 和 安 全, 便 于 开 发 利 用 ( 二 ) 做 到 三 纳 入 ( 纳 入 学 院 计 划 和 规 划, 纳 入 学 院 各 项 管 理 制 度 和 工 作 程 序, 纳 入 有 关 人 员 的 职 责 范 围 ) 四 同 步 ( 在 布 置 检 查 总 结 验 收 各 项 工 作 的 同 时, 布 置 检 查 总 结 验 收 档 案 工 作 ) 四 参 加 ( 参 加 基 建 工 程 竣 工 验 收 会 设 备 开 箱 会 科 研 课 题 鉴 定 会 和 有 关 业 务 工 作 会 ) ( 三 ) 学 院 要 把 档 案 工 作 列 入 学 院 总 体 规 划 和 年 度 计 划, 在 人 员 经 费 库 房 设 备 各 方 面 给 予 保 证, 使 档 案 工 作 从 经 验 管 理 转 向 科 学 管 理, 逐 步 采 用 先 进 技 术, 大 力 开 发 档 案 信 息 资 源, 满 足 学 校 各 项 工 作 和 社 会 的 需 要 第 三 条 学 院 档 案 工 作 业 务 由 四 川 省 档 案 局 指 导 监 督 和 检 查

19 第 四 条 学 院 档 案 工 作 由 院 长 领 导, 其 主 要 职 责 是 : ( 一 ) 贯 彻 执 行 有 关 档 案 管 理 的 法 律 法 规 和 方 针 政 策, 批 准 学 院 档 案 工 作 规 章 制 度 ; ( 二 ) 将 档 案 工 作 纳 入 学 院 整 体 发 展 规 划, 促 进 档 案 信 息 化 建 设 与 学 院 其 他 工 作 同 步 发 展 ; ( 三 ) 建 立 健 全 与 办 学 规 模 相 适 应 的 档 案 机 构, 落 实 人 员 编 制 档 案 库 房 发 展 档 案 事 业 所 需 设 备 以 及 经 费, 及 时 解 决 档 案 工 作 中 的 重 大 问 题 和 困 难, 使 档 案 工 作 与 学 院 的 各 项 工 作 协 调 发 展 ; ( 四 ) 研 究 决 定 学 院 档 案 工 作 中 的 重 要 奖 惩 和 其 他 重 大 问 题 第 五 条 分 管 档 案 工 作 的 院 办 主 任 协 助 分 管 院 长 具 体 负 责 学 院 档 案 工 作 第 六 条 学 院 成 立 由 院 长 为 主 任 委 员 分 管 院 领 导 和 相 关 院 领 导 为 副 主 任 委 员 相 关 职 能 部 门 负 责 人 组 成 的 院 档 案 工 作 委 员 会, 作 为 学 院 档 案 工 作 的 组 织 协 调 和 咨 询 机 构 第 七 条 学 院 应 当 设 立 档 案 专 项 经 费, 为 档 案 部 门 配 置 档 案 管 理 现 代 化 信 息 化 智 能 化 所 需 的 设 备 设 施, 加 快 数 字 档 案 建 设, 保 证 档 案 信 息 化 建 设 与 学 院 数 字 化 校 园 建 设 ( 含 OA 系 统 建 设 ) 同 步 进 行, 并 互 联 互 通 第 八 条 学 院 应 建 立 健 全 档 案 工 作 的 考 核 与 评 估 制 度, 定 期 布 置 检 查 总 结 验 收 档 案 工 作 按 照 四 川 省 人 民 政 府 四 川 省 档 案 工 作 规 范 化 管 理 办 法 ( 川 办 函 [2005]103 号 ) 及 四 川 省 高 等 学 校 档 案 工 作 规 范 化 管 理 考 核 标 准 ( 见 附 件 ) 的 要 求, 开 展 档 案 工 作 规 范 化 管 理, 提 高 档 案 管 理 水 平 第 二 章 机 构 设 置 与 人 员 配 备 第 九 条 学 院 应 设 置 相 适 应 的 档 案 机 构, 配 备 足 够 的 专 职 档 案 干 部 学 院 综 合 档 案 室 是 具 有 一 定 行 政 管 理 职 能 的 业 务 管 理 部 门, 对 全 院 档 案 工 作 进 行 组 织 协 调 监 督 和 管 理 其 主 要 职 责 是 : ( 一 ) 贯 彻 执 行 国 家 关 于 档 案 工 作 的 法 律 法 规 和 方 针 政 策, 综 合 规 划 全 院 档 案 工 作 ; ( 二 ) 拟 订 学 院 档 案 工 作 规 章 制 度, 并 负 责 贯 彻 落 实 ; ( 三 ) 组 织 协 调 院 内 档 案 工 作, 对 各 部 门 和 档 案 分 室 进 行 业 务 指 导 监 督 和 检 查 ; ( 四 ) 负 责 征 集 接 收 整 理 鉴 定 统 计 保 管 学 院 的 各 类 档 案 资 料 ; ( 五 ) 编 制 检 索 工 具, 编 研 出 版 档 案 和 校 史 资 料, 开 发 档 案 信 息 资 源 ; ( 六 ) 组 织 实 施 档 案 信 息 化 建 设 和 电 子 文 件 归 档 工 作 ; ( 七 ) 开 展 档 案 的 开 放 和 利 用 工 作 ;

20 ( 八 ) 组 织 全 院 档 案 工 作 人 员 的 业 务 培 训 ; ( 九 ) 利 用 档 案 和 校 史 资 料 开 展 多 种 形 式 的 宣 传 教 育 活 动, 充 分 发 挥 其 文 化 教 育 功 能 ; ( 十 ) 参 加 国 内 外 档 案 管 理 校 史 工 作 学 术 研 究 和 业 务 交 流 活 动 第 十 条 针 对 需 要 特 殊 保 管 条 件 或 者 利 用 频 繁 且 具 有 一 定 独 立 性 的 档 案, 学 院 根 据 实 际 需 要 设 立 人 事 档 案 分 室 学 生 档 案 分 室 实 物 档 案 分 室 和 声 像 档 案 分 室, 单 独 保 管 相 关 档 案, 并 指 定 专 人 负 责 管 理 工 作 档 案 分 室 是 学 院 综 合 档 案 室 的 分 支 机 构, 接 受 学 院 综 合 档 案 室 的 业 务 指 导 监 督 和 检 查 第 十 一 条 学 院 综 合 档 案 室 应 配 备 政 治 可 靠 年 龄 结 构 合 理 与 工 作 任 务 相 当 的 专 职 档 案 人 员 专 职 档 案 人 员 实 行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聘 任 制 或 者 职 员 职 级 制, 享 受 学 院 教 学 科 研 和 管 理 人 员 同 等 待 遇 第 十 二 条 学 院 遵 照 规 定 实 行 部 门 立 卷 归 档 制 度 各 立 档 单 位 要 明 确 一 位 负 责 人 分 管 本 部 门 的 档 案 工 作, 并 确 定 一 名 人 员 具 体 承 办 第 十 三 条 学 院 档 案 工 作 人 员 应 当 遵 纪 守 法, 爱 岗 敬 业, 忠 于 职 守, 具 备 档 案 业 务 知 识 和 相 应 的 科 学 文 化 知 识 以 及 现 代 化 管 理 技 能, 不 断 提 高 业 务 能 力 和 学 术 水 平, 积 极 参 加 档 案 工 作 协 会 学 会 和 研 究 会 的 活 动, 积 极 开 展 档 案 学 术 研 究 第 三 章 业 务 建 设 规 范 第 十 四 条 根 据 中 国 高 等 学 校 档 案 工 作 规 范 制 定 有 关 配 套 制 度 规 定 和 办 法 第 十 五 条 按 照 中 国 高 等 学 校 档 案 工 作 规 范 的 工 作 流 程 和 高 等 学 校 档 案 管 理 办 法 的 要 求, 组 织 本 院 档 案 工 作 ( 详 见 附 件 一 : 四 川 交 通 职 业 技 术 学 院 归 档 工 作 流 程 图 ) 第 十 六 条 档 案 整 理 必 须 按 全 宗 进 行, 同 一 个 全 宗 的 档 案 不 能 分 散, 不 同 全 宗 的 档 案 不 能 混 杂 ( 一 ) 建 国 后 学 院 形 成 的 包 括 各 门 类 和 载 体 的 档 案, 全 宗 名 称 不 因 学 校 名 称 变 动 而 改 变 ( 二 ) 按 照 高 等 学 校 档 案 实 体 分 类 归 档 文 件 整 理 规 则 和 机 关 文 件 材 料 归 档 范 围 和 文 书 档 案 保 管 期 限 规 定 进 行 档 案 的 分 类 整 理 编 号 排 架 组 织 馆 藏 ( 三 ) 按 照 中 国 档 案 分 类 法 教 育 档 案 分 类 表 中 国 档 案 主 题 词 表 进 行 档 案 的 信 息 分 类, 组 织 信 息 检 索 工 具 ( 四 ) 按 照 档 案 著 录 规 则 要 求 进 行 档 案 著 录, 编 制 各 类 卡 片 ( 五 ) 根 据 不 同 门 类 分 年 度 编 制 案 卷 目 录, 从 实 际 出 发 编 制 配 套 的 其 它 检 索 和 参 考 工 具 : 档 案 室 指 南 全 宗 介 绍 全 引 目 录 专 题 目 录 文 件 字 号 索 引 等

21 第 十 七 条 学 院 实 行 档 案 材 料 形 成 部 门 立 卷 归 档 的 制 度 ( 详 见 四 川 省 交 通 职 业 技 术 学 院 档 案 管 理 网 络 图 ) 未 经 档 案 验 收 或 档 案 验 收 不 合 格 的 科 研 课 题 和 基 本 建 设 项 目, 不 得 鉴 定 结 题 ( 项 ) 和 竣 工 验 收 学 院 各 立 档 单 位 分 管 档 案 工 作 的 负 责 人 应 当 按 照 归 档 要 求, 组 织 本 部 门 教 学 科 研 和 管 理 等 人 员 及 时 整 理 档 案 材 料, 由 部 门 档 案 干 部 按 照 纸 质 和 电 子 文 件 材 料 的 自 然 形 成 规 律, 对 文 件 材 料 系 统 整 理, 编 制 页 号 或 件 号, 录 入 目 录 数 据, 上 传 全 文 数 据, 制 作 卷 内 目 录 或 盒 内 目 录, 并 按 规 范 进 行 装 订, 经 本 部 门 分 管 档 案 工 作 的 负 责 人 检 查 合 格, 并 签 字 后 向 综 合 档 案 室 移 交 学 院 综 合 档 案 室 工 作 人 员 应 积 极 协 助 和 配 合 各 部 门 做 好 上 述 工 作 第 十 八 条 根 据 规 定 要 求 学 院 各 部 门 归 档 的 档 案 材 料 应 实 行 纸 质 和 非 纸 质 档 案 材 料 同 步 归 档 归 档 的 材 料 一 般 应 包 括 纸 质 电 子 照 ( 胶 ) 片 录 像 ( 录 音 ) 以 及 实 物 ( 存 放 在 实 物 档 案 分 室 的 实 物 除 外 ) 等 各 种 形 式 的 载 体 归 档 的 档 案 材 料 应 质 地 优 良, 书 绘 工 整, 声 像 清 晰, 符 合 有 关 规 范 和 标 准 的 要 求 其 中, 电 子 文 件 的 归 档 要 求 按 照 国 家 档 案 局 发 布 的 电 子 公 文 归 档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以 及 电 子 文 件 归 档 与 管 理 规 范 (GB/T ) 执 行 第 十 九 条 学 院 教 职 工 个 人 在 从 事 教 学 科 研 管 理 等 职 务 活 动 中 所 形 成 的 各 种 载 体 形 式 的 档 案 材 料, 应 当 按 照 规 定 及 时 归 档, 任 何 个 人 不 得 据 为 己 有 对 于 教 职 工 个 人 在 其 非 职 务 活 动 中 形 成 的 重 要 档 案 材 料, 综 合 档 案 室 可 以 通 过 征 集 代 管 等 形 式 进 行 管 理 第 二 十 条 学 院 与 其 他 单 位 分 工 协 作 完 成 的 项 目, 综 合 档 案 室 应 当 至 少 保 存 一 整 套 档 案 协 作 单 位 除 保 存 与 自 己 承 担 任 务 有 关 的 档 案 正 本 以 外, 应 当 将 复 制 件 送 交 综 合 档 案 室 保 存 第 二 十 一 条 综 合 档 案 室 应 当 按 照 四 川 省 重 大 活 动 档 案 管 理 办 法 ( 试 行 ) ( 川 委 厅 [2007]26 号 ) 的 要 求, 加 强 学 院 重 大 活 动 的 档 案 管 理 工 作, 及 时 与 相 关 部 门 沟 通, 指 导 活 动 材 料 的 收 集 积 累 保 管 和 归 档, 以 确 保 重 大 活 动 档 案 材 料 的 完 整 收 集 安 全 管 理 和 有 效 利 用 第 二 十 二 条 学 院 应 当 加 强 档 案 资 源 建 设, 对 于 与 学 院 有 关 的 各 种 档 案 史 料 的 征 集, 应 当 制 定 专 门 的 制 度 和 办 法 对 既 是 文 物 和 图 书 资 料 又 是 档 案 史 料 的 各 类 材 料, 学 院 综 合 档 案 室 应 与 校 史 馆 图 书 馆 等 部 门 开 展 业 务 协 作, 相 互 提 供 重 复 件 复 制 件 和 目 录 第 二 十 三 条 建 立 健 全 档 案 的 借 ( 查 ) 阅 制 度, 对 外 单 位 或 个 人 利 用 ( 不 是 本 人 形 成 归 档 的 档 案 ), 按 照 国 家 规 定 提 供 利 用, 并 如 实 填 写 档 案 利 用 效 果, 以 备 存 查 设 立 档 案 阅 览 室, 配 备 复 制 设 备, 为 查 阅 者 的 利 用 提 供 方 便 对 珍 贵 档 案 应 以 复 制 件 提

22 供 利 用, 档 案 材 料 一 般 不 外 借, 特 殊 情 况 需 经 相 关 领 导 批 准 后 借 出, 综 合 档 案 室 应 对 借 出 的 档 案 定 期 催 还, 发 现 损 坏 或 丢 失, 由 责 任 人 书 面 说 明 情 况 相 关 部 门 负 责 人 提 出 处 理 意 见 并 签 字 后 上 报 学 院 档 案 工 作 委 员 会, 根 据 损 毁 情 况 按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档 案 法 实 施 办 法 的 规 定 予 以 严 肃 处 理, 并 上 报 相 关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第 二 十 四 条 档 案 部 门 应 加 强 档 案 编 研 工 作, 对 库 藏 档 案 材 料 进 行 研 究 整 理 编 辑 出 版, 配 合 有 关 部 门 编 写 重 要 参 考 资 料 对 各 种 汇 编 要 注 意 把 关, 保 证 质 量, 必 要 时 应 报 有 关 部 门 或 分 管 院 领 导 审 查 第 二 十 五 条 档 案 的 保 管 要 标 准 化 规 范 化 现 代 化 ( 一 ) 档 案 用 房 新 建 要 符 合 国 家 档 案 局 建 设 部 发 布 的 档 案 馆 建 设 标 准 ( 建 标 ) 和 档 案 馆 建 筑 设 计 规 范 (JGJ ), 对 不 符 合 规 定 的 档 案 用 房, 应 参 照 档 案 馆 建 筑 设 计 规 范 和 档 案 馆 建 设 标 准 及 时 进 行 改 扩 建 或 新 建 ( 二 ) 学 院 档 案 部 门 应 当 采 用 先 进 的 档 案 保 护 技 术, 防 止 档 案 的 破 损 褪 色 霉 变 和 散 失 对 已 经 破 损 或 字 迹 褪 色 的 档 案, 应 当 及 时 修 复 或 复 制 对 重 要 档 案 和 破 损 褪 色 修 复 的 档 案 应 当 及 时 数 字 化, 加 工 成 电 子 档 案 保 管 ( 三 ) 学 院 应 视 需 要 配 备 相 应 的 现 代 化 管 理 设 备 配 备 复 印 机 计 算 机 照 相 机 摄 像 机 除 湿 机 空 调 机 扫 描 仪 密 集 柜 防 磁 柜 温 湿 度 计 等, 以 保 证 档 案 科 学 管 理 需 要 和 信 息 联 网 要 求, 提 高 开 发 利 用 档 案 信 息 资 源 的 能 力 ( 四 ) 学 院 档 案 部 门 应 对 档 案 和 资 料 的 保 管 情 况 定 期 检 查, 消 除 安 全 隐 患, 遇 有 重 要 情 况, 应 当 立 即 向 院 长 和 分 管 院 领 导 报 告, 及 时 处 理 第 二 十 六 条 建 立 健 全 档 案 统 计 制 度, 掌 握 档 案 的 收 进 整 理 利 用 移 出 销 毁 和 档 案 室 内 各 种 数 据, 及 时 报 送 各 种 报 表 定 期 进 行 综 合 或 专 项 统 计 分 析, 找 出 存 在 的 问 题, 提 出 改 进 措 施 和 建 议, 同 时 报 告 学 院 领 导 第 二 十 七 条 综 合 档 案 室 应 根 据 国 家 有 关 保 管 期 限 的 规 定, 对 保 管 期 限 已 满 的 档 案 提 出 鉴 定 要 求, 由 学 院 组 织 鉴 定 工 作 小 组 对 期 满 档 案 进 行 鉴 定 鉴 定 工 作 小 组 应 对 期 满 文 件 材 料 鉴 定 后 提 出 销 毁 或 延 长 保 管 期 限 的 意 见, 编 制 销 毁 清 册 并 签 字, 待 分 管 院 领 导 批 准 后 方 可 销 毁 销 毁 档 案 时 必 须 有 两 人 监 销, 监 销 人 员 亦 应 在 销 毁 清 册 上 签 字 未 经 鉴 定 和 批 准, 不 得 销 毁 任 何 档 案 第 二 十 八 条 学 院 各 部 门 分 管 档 案 工 作 的 负 责 人 和 档 案 干 部 要 严 格 执 行 安 全 保 密 制 度, 妥 善 保 管 学 院 档 案 网 络 管 理 系 统 的 登 陆 账 号 和 密 码, 确 保 档 案 信 息 的 安 全 第 二 十 九 条 学 院 档 案 一 般 由 综 合 档 案 室 永 久 保 管 但 在 国 家 需 要 时, 学 院 应 当 提 供 所

23 需 的 档 案 原 件 或 者 复 制 件 第 四 章 各 门 类 档 案 归 档 范 围 第 三 十 条 归 档 的 文 件 材 料, 必 须 是 对 学 院 和 社 会 当 前 或 长 远 具 有 一 定 的 参 考 作 用 凭 证 作 用 和 研 究 价 值 ; 通 过 归 档 文 件 材 料 能 反 映 学 院 各 职 能 部 门 活 动 的 全 过 程, 保 证 其 完 整 准 确 系 统 ; 归 档 文 件 材 料 必 须 遵 循 自 然 形 成 规 律, 保 持 彼 此 间 的 有 机 联 系 第 三 十 一 条 学 院 档 案 的 收 集 范 围, 根 据 中 国 高 等 学 校 档 案 工 作 规 范 和 高 等 学 校 档 案 管 理 办 法 ( 教 育 部 国 家 档 案 局 令 第 27 号 ) 及 四 川 省 < 高 等 学 校 档 案 管 理 办 法 > 实 施 细 则 的 规 定, 主 要 是 在 教 学 科 研 党 政 等 各 项 管 理 活 动 中 直 接 形 成 的, 具 有 保 存 价 值 的 各 种 文 字 图 表 声 像 等 不 同 载 体 的 文 件 材 料 和 实 物, 以 及 并 入 学 院 和 上 级 决 定 本 室 保 管 的 已 撤 销 单 位 的 档 案 结 合 我 院 具 体 情 况 主 要 有 : ( 一 ) 党 群 类 : 主 要 包 括 学 院 党 委 工 会 团 委 民 主 党 派 等 组 织 的 各 种 会 议 文 件 会 议 记 录 及 纪 要 ; 各 党 群 部 门 的 工 作 计 划 总 结 ; 上 级 机 关 与 学 院 关 于 党 群 管 理 的 文 件 材 料 ( 二 ) 行 政 类 : 主 要 包 括 学 院 行 政 工 作 的 各 种 会 议 文 件 会 议 纪 录 及 纪 要 ; 上 级 机 关 与 学 院 关 于 人 事 管 理 行 政 管 理 的 材 料 ( 三 ) 教 学 类 : 主 要 包 括 学 院 在 教 学 管 理 教 学 实 践 和 教 学 研 究 等 活 动 中 形 成 的 文 件 材 料 按 原 国 家 教 委 国 家 档 案 局 发 布 的 高 等 学 校 教 学 文 件 材 料 归 档 范 围 ((87) 教 办 字 016 号 ) 的 相 关 规 定 执 行 ( 四 ) 科 研 类 : 按 原 国 家 科 委 国 家 档 案 局 发 布 的 科 学 技 术 研 究 档 案 管 理 暂 行 规 定 ( 国 档 发 [1987]6 号 ) 执 行 ( 五 ) 基 本 建 设 类 : 按 国 家 档 案 局 原 国 家 计 委 发 布 的 基 本 建 设 项 目 档 案 资 料 管 理 暂 行 规 定 ( 国 档 发 [1988]4 号 ) 执 行 重 大 建 设 项 目 按 国 家 重 大 建 设 项 目 文 件 归 档 要 求 与 档 案 整 理 规 范 (DA/T ) 和 四 川 省 重 大 建 设 项 目 档 案 管 理 办 法 ( 川 档 发 [2008]45 号 ) 执 行 ( 六 ) 仪 器 设 备 类 : 主 要 包 括 各 种 国 产 和 国 外 引 进 的 精 密 贵 重 稀 缺 仪 器 设 备 ( 价 值 在 10 万 元 以 上 ) 的 全 套 随 机 技 术 文 件, 以 及 在 接 收 使 用 维 修 和 改 进 工 作 中 产 生 的 文 件 材 料 ( 七 ) 出 版 物 类 : 主 要 包 括 学 院 自 行 编 辑 出 版 的 学 报 其 他 学 术 刊 物 等 出 版 物 的 审 稿 单 原 稿 样 书 及 出 版 发 行 记 录 等

24 ( 八 ) 外 事 类 : 主 要 包 括 学 院 派 遣 有 关 人 员 出 席 国 际 会 议 出 国 考 察 讲 学 合 作 研 究 学 习 进 修 的 材 料 ; 聘 请 的 境 外 专 家 教 师 在 教 学 科 研 等 活 动 中 形 成 的 材 料 ; 开 展 校 际 交 流 中 外 合 作 办 学 境 外 办 学 及 管 理 外 国 或 者 港 澳 台 地 区 专 家 教 师 国 际 学 生 港 澳 台 学 生 等 的 材 料 及 授 予 境 外 人 士 名 誉 职 务 学 位 称 号 等 的 材 料 ( 九 ) 财 会 类 : 按 财 政 部 国 家 档 案 局 发 布 的 会 计 档 案 管 理 办 法 ( 财 会 字 [1998]32 号 ) 执 行 ( 十 ) 学 生 类 : 主 要 包 括 高 校 培 养 的 学 历 教 育 学 生 的 入 校 前 档 案 入 学 登 记 表 体 检 表 学 籍 档 案 奖 惩 记 录 党 团 组 织 档 案 毕 业 生 登 记 表 等, 按 四 川 省 教 育 厅 四 川 省 普 通 高 等 学 校 学 生 档 案 管 理 办 法 ( 川 教 [2007]26 号 ) 的 相 关 规 定 执 行 ( 十 一 ) 人 事 类 : 纳 入 学 院 管 理 的 教 职 工 人 事 档 案 按 照 中 共 中 央 组 织 部 干 部 人 事 档 案 材 料 收 集 归 档 规 定 ( 组 通 字 (1996)14 号 ) 执 行 ( 十 二 ) 实 物 类 : 主 要 包 括 各 级 领 导 及 社 会 名 流 为 学 院 的 题 词 和 赠 送 的 字 画 ; 学 院 从 事 教 学 科 研 管 理 等 活 动 产 生 的 印 章 奖 章 奖 杯 奖 牌 奖 状 奖 励 证 书 锦 旗 等 ; 在 国 际 交 往 中, 国 际 友 人 赠 送 的 纪 念 品 ; 中 外 校 友 赠 送 给 母 校 的 各 种 有 利 用 价 值 且 便 于 保 管 的 物 品 ; 学 院 通 过 征 集 等 方 式 获 得 的 具 有 保 存 和 利 用 价 值 的 特 定 物 品 ; 学 院 各 阶 段 的 工 作 证 学 生 证 毕 业 证 书 学 位 证 书 等 的 样 品 ; 校 徽 纪 念 章 及 优 秀 毕 业 设 计 作 品 等 其 他 有 保 存 价 值 的 实 物 等 具 体 归 档 范 围 和 保 管 期 限 详 见 四 川 省 交 通 职 业 技 术 学 院 各 门 类 档 案 归 档 范 围 及 保 管 期 限 表 人 事 档 案 管 理 办 法 学 生 档 案 管 理 办 法 和 实 物 档 案 管 理 办 法 第 三 十 二 条 不 归 档 的 文 件 材 料 主 要 包 括 : ( 一 ) 上 级 机 关 普 发 供 参 阅 不 办 的 文 件 材 料 ; ( 二 ) 上 级 机 关 发 来 供 工 作 参 考 的 抄 件 ; ( 三 ) 上 级 机 关 征 求 意 见 和 未 定 稿 的 文 件 ( 本 单 位 提 出 修 改 意 见 的 除 外 ); ( 四 ) 重 份 文 件 和 图 纸, 无 查 考 利 用 价 值 的 事 务 性 临 时 性 文 件 ; ( 五 ) 未 经 会 议 讨 论, 未 经 学 院 领 导 审 阅 签 发 的 未 生 效 文 件 电 报 草 稿 一 般 性 文 件 的 历 次 修 改 稿, 铅 印 文 件 的 各 次 校 对 稿 ( 学 院 主 要 领 导 人 亲 笔 修 改 稿 和 负 责 人 签 字 的 最 后 定 稿 除 外 ); ( 六 ) 从 正 式 文 件 电 报 上 摘 录 的 供 工 作 参 阅 的 非 证 明 材 料 ; ( 七 ) 无 特 殊 保 存 价 值 的 信 封, 一 般 性 表 态 询 问 一 般 性 问 题 提 出 一 般 性 建 设 意 见 的 人 民 来 信 ;

25 ( 八 ) 学 院 内 部 互 相 抄 送 的 文 件 材 料, 不 应 履 行 公 文 的 行 文 介 绍 信 等 ; ( 九 ) 本 院 负 责 人 兼 任 外 单 位 职 务 形 成 的 与 本 院 无 关 的 文 件 材 料 ; ( 十 ) 为 参 考 目 的 从 各 方 面 收 集 的 文 件 材 料 和 外 单 位 交 换 来 的 材 料 ; ( 十 一 ) 非 隶 属 机 关 抄 送 的 不 需 要 办 理 的 文 件 材 料 ; ( 十 二 ) 未 生 效 的 合 同 协 议 书 单 据 ; ( 十 三 ) 未 按 科 研 管 理 程 序 列 入 计 划 未 经 鉴 定 和 未 正 式 发 表 出 版 的 个 人 项 目 ; ( 十 四 ) 正 式 施 工 前 的 草 图, 未 定 型 图 纸 ; ( 十 五 ) 仪 器 设 备 广 告 宣 传 材 料 订 货 会 展 销 会 宣 传 品 ; ( 十 六 ) 不 退 不 用 的 稿 件, 非 定 稿 的 稿 件 ; ( 十 七 ) 不 能 反 映 本 院 工 作 活 动 的 以 及 音 响 画 面 严 重 失 真 内 容 残 缺, 无 使 用 价 值 的 声 像 材 料 以 上 某 些 方 面 如 果 需 要 暂 存 用 以 参 考, 由 各 部 门 自 行 选 择 作 为 资 料 保 存 第 五 章 案 卷 ( 文 件 ) 的 归 档 及 质 量 要 求 第 三 十 三 条 根 据 高 等 学 校 档 案 管 理 办 法 ( 教 育 部 国 家 档 案 局 令 第 27 号 ) 及 归 档 文 件 整 理 规 则 (DA/T ) 等 相 关 规 定, 并 结 合 学 院 实 际 情 况 确 定 科 研 基 建 设 备 三 类 档 案 实 行 按 卷 整 理 归 档, 其 他 门 类 档 案 实 行 按 件 整 理 归 档 第 三 十 四 条 全 院 性 综 合 性 的 文 件 分 别 由 党 委 行 政 办 公 室 整 理 归 档, 其 余 文 件 材 料 由 各 职 能 部 门 负 责 整 理 归 档 以 学 院 名 义 行 文 的 正 式 文 件 和 签 批 稿 由 经 办 部 门 归 档, 党 委 行 政 办 公 室 每 年 可 将 发 文 的 正 式 文 件 按 文 号 排 列, 统 一 编 制 文 件 汇 集 作 资 料 查 询 第 三 十 五 条 各 部 门 ( 课 题 组 ) 应 按 规 范 整 理 归 档 文 件, 保 证 归 档 材 料 齐 全 完 整 准 确 系 统 整 理 时 要 遵 循 文 件 的 形 成 规 律, 保 持 文 件 彼 此 之 间 的 有 机 联 系, 区 分 不 同 价 值, 便 于 保 管 和 利 用 归 档 文 件 材 料 应 内 容 真 实 手 续 完 备 用 纸 规 范, 格 式 符 合 公 文 要 求, 不 使 用 铅 笔 红 笔 圆 珠 笔 起 草 文 件 对 已 破 损 的 文 件 应 予 以 修 整, 字 迹 模 糊 或 易 褪 变 的 文 件 应 予 以 复 制 归 档 文 件 所 使 用 的 书 写 材 料 纸 张 装 订 材 料 等 将 应 符 合 档 案 保 护 要 求 各 门 类 档 案 材 料 的 整 理 原 则 : 1 跨 年 度 文 件 一 般 以 文 件 签 发 日 期 为 准 对 于 计 划 总 结 预 算 统 计 报 表 表 彰 先 进 以 及 法 规 性 文 件 等 内 容 涉 及 不 同 年 度 的 文 件, 统 一 按 文 件 签 发 日 期 判 定 所 属 年 度 跨 年 度 办 理 的 文 件, 归 入 结 束 年 整 理 归 档 ; 跨 年 度 的 会 议 文 件, 归 入 会 议 闭 幕 的 年 度 整 理 归 档 ; 跨 年 度 的 非 诉 讼 案 件, 归 入 结 案 年 度 整 理 归 档 ; 法 规 性 文 件 归 入 公 布 或 批 准 年 度 整 理 归 档 ;

26 按 学 年 处 理 的 文 件 材 料, 归 入 专 门 年 度 对 形 成 年 度 无 法 考 证 时, 年 度 为 其 归 档 年 度, 并 在 附 注 项 加 以 说 明 2 各 门 类 档 案 产 生 的 照 片 ( 含 数 码 照 片 ) 不 立 卷, 在 照 片 后 注 明 摄 影 时 间 地 点 摄 影 者 被 摄 影 人 和 事, 与 入 选 底 片 一 并 归 入 相 关 年 度 数 码 照 片 亦 应 编 写 照 片 事 件 人 物 地 点 拍 摄 时 间 和 拍 摄 者 等 相 关 说 明 第 三 十 六 条 按 卷 整 理 的 科 研 基 建 设 备 等 门 类 的 档 案, 其 卷 内 文 件 材 料 的 排 列, 首 先 按 保 管 期 限 然 后 按 重 要 程 度 最 后 按 时 间 顺 序 排 列 ; 文 字 材 料 在 前, 图 样 在 后 ( 需 按 规 范 折 叠 成 A4 大 小 ); 批 复 在 前, 请 示 在 后 ; 正 件 在 前, 附 件 在 后 ; 结 论 性 材 料 在 前, 依 据 性 材 料 在 后 ; 印 件 在 前, 定 稿 在 后, 且 须 注 意 : 1 综 合 类 文 件 材 料 按 年 度 以 问 题 为 主, 兼 顾 其 它 特 征 进 行 立 卷 组 合, 每 卷 一 般 不 超 过 200 页, 不 少 于 30 页 2 项 目 类 材 料 按 阶 段 或 项 目 分 别 组 卷, 每 卷 一 般 不 超 过 300 页, 不 少 于 30 页 3 基 建 工 程 图 纸 分 项 立 卷, 更 改 图 纸 排 在 同 项 图 纸 之 后 ; 同 项 图 纸 超 过 40 张 组 两 卷, 超 过 60 张 组 三 卷 ; 红 线 图 总 体 平 面 图 建 筑 平 面 图 室 外 工 程 竣 工 图 组 为 一 卷 4 图 纸 按 规 范 折 叠 成 A4 大 小, 依 次 编 写 张 号, 并 加 盖 归 档 章, 由 相 关 人 员 在 对 应 栏 目 签 字 5 卷 内 文 件 顺 序 排 列 后, 对 有 文 字 的 页 面, 依 次 在 非 装 订 线 一 侧 下 角 用 打 号 机 编 写 页 号 6 在 档 案 管 理 系 统 中 录 入 归 档 文 件 材 料 的 案 卷 级 和 文 件 级 目 录 数 据, 并 上 传 电 子 全 文 数 据, 无 电 子 版 的 重 要 来 文 或 批 文 需 将 原 文 扫 描 成 电 子 版 上 传 7 打 印 文 件 封 面 : 正 确 选 用 与 文 件 相 同 规 格 的 文 件 封 面, 文 件 封 面 上 应 包 含 立 卷 单 位 文 件 标 题 ( 密 不 可 分 的 文 件 材 料 要 在 标 题 上 清 楚 表 述 ) 文 件 序 号 页 号 文 件 日 期 保 管 期 限 密 级 档 号 等 栏 目 8 打 印 卷 内 文 件 目 录 9 打 印 备 考 表 备 考 表 一 般 应 有 档 号 保 管 期 限 密 级 案 卷 名 称 以 及 案 卷 情 况 说 明, 若 有 特 殊 情 况 应 在 情 况 说 明 中 特 别 注 明, 立 卷 人 ( 各 部 门 或 课 题 组 的 档 案 工 作 人 员 ) 签 字, 并 填 上 立 卷 时 间 然 后 由 本 部 门 分 管 负 责 人 ( 或 课 题 组 负 责 人 ) 审 查 后, 在 审 查 人 栏 签 字 10 打 印 移 交 目 录 第 三 十 七 条 其 他 门 类 档 案 根 据 归 档 文 件 整 理 规 则 的 要 求 整 理 单 位 为 件 按 文

27 件 材 料 的 自 然 件 为 件, 首 先 按 二 级 类 目 分 类, 然 后 按 问 题 相 对 集 中, 注 意 文 件 的 密 不 可 分 性 和 保 管 期 限, 最 后 按 时 间 顺 序 排 列, 排 列 时 要 注 意 : 1 归 档 文 件 一 般 以 每 份 文 件 为 一 件, 但 文 件 的 正 本 与 定 稿 为 一 件, 正 文 与 附 件 为 一 件, 原 件 与 复 制 件 为 一 件, 转 发 文 与 被 转 发 文 为 一 件, 正 文 与 文 件 处 理 单 ( 包 括 文 件 处 理 单 拟 办 单 发 文 稿 纸 签 批 条 等 ) 合 为 一 件, 报 表 名 册 图 册 等 一 册 ( 本 ) 为 一 件, 简 报 周 报 等 材 料 一 期 为 一 件, 会 议 纪 要 会 议 记 录 一 般 一 次 会 议 为 一 件, 会 议 记 录 一 年 一 本 的, 一 本 为 一 件, 请 示 与 批 复 各 为 一 件, 来 文 与 复 文 各 为 一 件 2 件 内 文 件 排 序 方 法 : 正 本 在 前, 附 件 在 后 ; 正 本 在 前, 定 稿 在 后 ; 正 文 在 前, 附 件 在 后 ; 原 件 在 前, 复 制 件 在 后 ; 转 发 文 在 前, 被 转 发 文 在 后 ; 不 同 文 字 的 文 本, 无 特 殊 规 定 的, 汉 文 文 本 在 前, 少 数 民 族 文 字 文 本 在 后 ; 中 文 文 本 在 前, 外 文 文 本 在 后 ; 有 文 件 处 理 单, 文 件 处 理 单 在 前, 收 文 在 后 ; 有 发 文 稿 纸 的 正 本 在 前, 发 文 稿 纸 和 定 稿 在 后 3 件 与 件 之 间 的 排 序 方 法 : 将 反 映 本 部 门 主 要 职 能 或 本 部 门 重 要 活 动 形 成 的 文 件 材 料 排 在 前 面, 其 他 工 作 形 成 的 文 件 材 料 排 在 后 面 ; 将 综 合 性 工 作 形 成 的 文 件 材 料 排 在 前 面, 具 体 业 务 工 作 形 成 的 文 件 材 料 排 在 后 面 首 先 按 内 容 相 关 的 成 套 性 的 文 件 材 料 集 中 排 列, 然 后 按 照 永 久 长 期 短 期 的 顺 序 排 列, 最 后 按 时 间 顺 序 排 列 4 将 本 部 门 当 年 归 档 的 文 件 材 料 排 序 后, 根 据 需 要 分 盒 5 归 档 文 件 需 在 有 文 字 的 页 面, 按 件 在 非 装 订 一 侧 的 下 角 用 打 号 机 编 写 页 码 6 在 档 案 信 息 管 理 系 统 中 录 入 归 档 文 件 材 料 的 目 录 数 据, 并 上 传 电 子 全 文 数 据 无 电 子 版 的 重 要 来 文 须 扫 描 后 上 传 7 打 印 归 档 目 录 和 盒 内 备 考 表 8 打 印 移 交 目 录 第 三 十 八 条 综 合 档 案 室 应 按 照 中 国 高 等 学 校 档 案 工 作 规 范, 参 照 国 家 档 案 局 机 关 文 件 材 料 归 档 范 围 和 文 书 档 案 保 管 期 限 规 定 ( 国 家 档 案 局 2007 第 8 号 令 ), 根 据 学 院 工 作 和 文 件 材 料 的 保 存 价 值, 确 定 档 案 材 料 的 保 管 期 限 1 凡 反 映 学 院 主 要 职 能 活 动 和 基 本 历 史 面 貌, 具 有 长 远 利 用 价 值 的 列 为 永 久 保 管 ; 2 凡 反 映 学 院 一 般 工 作 活 动, 在 长 期 内 有 利 用 价 值 的 列 为 长 期 保 管 ; 3 凡 在 短 期 内 对 学 院 工 作 有 查 考 价 值 的 列 为 短 期 保 管 ( 详 见 四 川 省 交 通 职 业 技 术 学 院 各 门 类 档 案 材 料 归 档 范 围 及 保 管 期 限 表 ) 第 三 十 九 条 归 档 文 件 材 料 的 装 订 规 范 : 去 掉 文 件 上 的 金 属 物, 无 装 订 线 的 应 另 接 纸 条 补 齐, 超 过 A4 纸 型 的 材 料, 按 规 范 折 叠 成 A4 纸 型 大 小, 用 缝 纫 机 或 装 订 机 装 订 图 纸 可

28 不 装 订, 但 须 按 规 定 折 叠 成 风 琴 式 第 四 十 条 各 职 能 部 门 档 案 工 作 人 员 按 规 定 将 归 档 文 件 装 订 后, 及 时 向 综 合 档 案 室 办 理 移 交 手 续 各 门 类 档 案 的 归 档 时 间 : 1 党 政 部 门 和 按 年 度 归 档 的 文 件 ( 含 重 大 活 动 档 案 ), 在 次 年 的 6 月 30 日 前 归 档 ; 2 按 学 年 度 归 档 的 文 件 材 料, 在 当 年 的 11 月 30 日 前 归 档 ; 3 科 研 课 题 在 项 目 完 成, 通 过 鉴 定 ( 或 完 成 发 表 ) 后 两 个 月 内 归 档 ; 4 基 建 工 程 在 项 目 完 成, 通 过 验 收 后 三 个 月 内 归 档 ; 5 根 据 财 政 部 国 家 档 案 局 发 布 的 会 计 档 案 管 理 办 法 ( 财 会 字 [1998]32 号 ) 规 定, 财 会 档 案 的 业 务 性 材 料 在 财 务 部 门 存 满 一 年 后 的 次 年 6 月 30 日 前 归 档 第 六 章 档 案 实 体 的 分 类 编 号 及 排 架 第 四 十 一 条 党 群 行 政 教 学 科 研 基 建 仪 器 设 备 出 版 外 事 财 会 等 档 案 实 体 严 格 按 照 中 国 高 等 学 校 档 案 实 体 分 类 法 进 行 分 类 编 号 ( 详 见 四 川 交 通 职 业 技 术 学 院 档 案 实 体 分 类 方 案 ) 第 四 十 二 条 声 像 实 物 等 门 类 档 案 参 照 中 国 高 等 学 校 档 案 实 体 分 类 法 进 行 分 类 编 号 第 四 十 三 条 1 按 卷 管 理 门 类 的 档 号 模 式 : 年 度 号 - 一 级 类 目 + 二 级 类 目 - 案 卷 号 ( 二 级 类 目 下 1~n)- 件 号 ( 卷 内 1~n) 2 按 件 管 理 门 类 的 档 号 模 式 : 年 度 号 - 一 级 类 目 + 二 级 类 目 - 盒 号 - 件 号 ( 二 级 类 目 下 1~n) 3 声 像 和 实 物 档 案 参 照 上 述 模 式 : 1) 声 像 : 年 度 号 - 一 级 类 目 ( 声 像 档 案 代 码 SX)+ 二 级 类 目 ( 载 体 代 码 )- 顺 序 号 2) 实 物 : 年 度 号 - 一 级 类 目 ( 实 物 档 案 代 码 SW)+ 二 级 类 目 - 顺 序 号 第 四 十 四 条 档 案 实 体 按 档 案 号 排 架 具 体 排 列 方 式 如 下. 1 一 般 采 取 以 各 门 类 档 案 的 最 下 位 类 目 排 列, 即 : 档 案 的 二 级 类 目 - 年 度 - 案 卷 号 / 盒 号 2 亦 可 采 取 按 门 类 分 类 排 列, 即 : 档 案 一 级 类 目 - 年 度 - 二 级 类 目 - 案 卷 号 / 盒 号

29 根 据 档 案 库 房 的 具 体 情 况, 选 择 一 种 方 式 实 施, 但 排 列 方 式 应 全 库 一 致 第 七 章 档 案 保 管 第 四 十 五 条 库 房 要 求 ( 详 见 第 三 章 第 二 十 五 条 第 一 款 ) 第 四 十 六 条 档 案 入 库 时 应 检 查 账 物 是 否 相 符 第 四 十 七 条 档 案 实 体 以 全 宗 为 单 位, 按 不 同 门 类 载 体, 依 档 号 顺 序 排 列 按 档 号 顺 序 在 档 案 柜 内 依 次 自 上 而 下, 从 左 到 右 竖 立 排 放 库 房 柜 架 应 按 档 案 门 类 编 制 顺 序 号, 并 张 贴 标 示, 同 时 应 编 制 档 案 存 放 示 意 图 第 四 十 八 条 综 合 档 案 室 应 当 采 用 先 进 的 档 案 保 护 技 术, 防 止 档 案 的 破 损 褪 色 霉 变 和 散 失 档 案 库 房 应 当 配 备 防 虫 防 火 防 尘 防 潮 防 晒 防 高 温 防 盗 防 有 害 气 体 的 必 要 设 施, 以 确 保 库 藏 档 案 的 安 全 ( 详 见 附 件 三 四 川 省 交 通 职 业 技 术 学 院 档 案 库 房 管 理 制 度 ) 涉 密 档 案 应 设 立 专 库 或 专 柜 存 放, 并 指 定 专 人 负 责 管 理 ( 详 见 附 件 二 四 川 省 交 通 职 业 技 术 学 院 档 案 安 全 保 密 制 度 ) 第 四 十 九 条 综 合 档 案 室 应 对 库 藏 档 案 和 资 料 的 保 管 情 况 进 行 定 期 检 查, 遇 有 特 殊 情 况 应 立 即 向 院 长 和 分 管 档 案 工 作 的 院 办 主 任 报 告, 并 及 时 处 理, 消 除 安 全 隐 患 对 于 档 案 库 房 突 发 的 安 全 事 件, 应 按 照 四 川 交 通 职 业 技 术 学 院 档 案 管 理 应 急 预 案 进 行 处 置 和 报 告 第 五 十 条 对 长 期 在 外 存 放 的 档 案, 在 接 收 入 库 前 要 进 行 杀 虫 处 理, 对 已 经 破 损 或 字 迹 褪 色 的 档 案, 应 当 及 时 修 复 或 复 制 对 重 要 档 案 和 破 损 褪 色 修 复 的 档 案 应 当 及 时 数 字 化, 加 工 成 电 子 档 案 保 管 第 八 章 档 案 编 研 及 提 供 利 用 第 五 十 一 条 学 院 应 采 取 多 种 形 式 ( 如 举 办 档 案 展 览 建 设 档 案 网 站 等 ), 积 极 开 展 档 案 宣 传 和 校 史 研 究 工 作 第 五 十 二 条 综 合 档 案 室 应 当 积 极 开 展 档 案 的 编 研 工 作, 为 学 校 中 心 工 作 和 院 内 各 部 门 提 供 有 效 利 用 应 根 据 需 要 编 辑 参 考 资 料 和 各 种 汇 编, 学 院 历 史 沿 革 表, 历 任 院 领 导 ( 含 副 职 ) 职 务 名 称 及 任 免, 学 院 各 种 基 础 数 据 汇 编, 年 鉴 学 院 大 事 记, 以 及 重 要 档 案 史 料 汇 编 重 要 专 题 档 案 汇 编 重 要 会 议 简 介 等 等 第 五 十 三 条 综 合 档 案 室 应 当 设 立 专 门 的 阅 览 室, 编 制 必 要 的 检 索 工 具 ( 著 录 标 准 按 档

30 案 著 录 规 则 (DA/T ) 执 行 ), 提 供 开 放 档 案 目 录 全 宗 指 南 档 案 馆 指 南 计 算 机 查 询 系 统 等, 为 社 会 利 用 档 案 创 造 便 利 条 件 第 五 十 四 条 综 合 档 案 室 应 当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公 布 档 案 未 经 学 校 授 权, 其 他 任 何 组 织 或 者 个 人 无 权 公 布 学 校 档 案 属 下 列 情 况 之 一 者, 不 对 外 公 布 : ( 一 ) 涉 及 国 家 秘 密 的 ; ( 二 ) 涉 及 专 利 或 者 技 术 秘 密 的 ; ( 三 ) 涉 及 个 人 隐 私 的 ; ( 四 ) 档 案 形 成 单 位 按 规 定 限 制 利 用 的 出 版 档 案 史 料 和 公 布 档 案, 应 当 经 档 案 材 料 形 成 单 位 同 意, 并 报 请 院 长 批 准 第 五 十 五 条 对 持 有 合 法 证 明 的 单 位 或 者 持 有 合 法 身 份 证 明 的 个 人, 在 表 明 利 用 档 案 的 目 的 和 范 围 并 履 行 相 关 登 记 手 续 后, 均 可 以 利 用 已 公 布 的 档 案 第 五 十 六 条 综 合 档 案 室 应 当 为 社 会 利 用 已 开 放 的 档 案 创 造 便 利 条 件, 用 于 公 益 目 的 的, 不 得 收 取 费 用 ; 用 于 个 人 或 者 商 业 目 的 的, 可 以 按 照 有 关 规 定 合 理 收 取 费 用, 其 收 费 标 准 应 经 有 关 部 门 审 查 批 准 社 会 组 织 和 个 人 利 用 其 所 移 交 捐 赠 的 档 案, 综 合 档 案 室 应 当 无 偿 和 优 先 提 供 境 外 组 织 或 者 个 人 利 用 档 案 的, 按 照 国 家 和 学 院 的 有 关 规 定 办 理 第 五 十 七 条 本 单 位 利 用 未 开 放 的 档 案, 应 当 经 档 案 形 成 部 门 负 责 人 批 准, 综 合 档 案 室 负 责 人 同 意 ; 外 单 位 利 用 未 开 放 的 档 案, 应 当 经 分 管 档 案 工 作 的 院 办 主 任 批 准 ; 涉 及 未 公 开 的 技 术 档 案, 应 当 经 档 案 形 成 部 门 或 本 人 同 意, 必 要 时 报 请 分 管 院 长 审 查 批 准 ; 利 用 的 档 案 涉 及 重 大 问 题 或 者 国 家 秘 密, 应 当 经 学 院 保 密 工 作 部 门 审 查 批 准 后, 方 可 利 用 第 五 十 八 条 珍 贵 档 案 应 以 复 制 件 或 电 子 版 代 替 原 件 提 供 利 用 如 有 特 殊 需 要, 应 当 经 综 合 档 案 室 负 责 人 同 意, 并 上 报 分 管 领 导 批 准 第 五 十 九 条 综 合 档 案 室 是 学 院 出 具 档 案 证 明 的 唯 一 机 构 加 盖 综 合 档 案 室 公 章 的 档 案 复 制 件, 与 原 件 具 有 同 等 效 力 第 六 十 条 借 查 阅 档 案 应 按 照 四 川 省 交 通 职 业 技 术 学 院 综 合 档 案 室 借 查 阅 制 度 的 规 定, 履 行 借 查 阅 手 续, 填 写 档 案 材 料 借 查 阅 登 记 台 账, 并 认 真 填 写 利 用 效 果 第 六 十 一 条 综 合 档 案 室 应 对 借 出 档 案 定 期 催 还, 发 现 损 坏 或 丢 失, 借 档 人 和 所 在 部 门 应 写 出 书 面 报 告, 经 由 档 案 形 成 部 门 签 署 意 见, 报 学 院 按 规 定 严 肃 处 理

31 第 九 章 岗 位 责 任 制 第 六 十 二 条 分 管 档 案 工 作 的 院 办 主 任 的 岗 位 职 责 : ( 一 ) 制 订 实 施 学 院 档 案 工 作 中 长 期 发 展 规 划 和 年 度 计 划 ; ( 二 ) 组 织 协 调 学 院 档 案 机 构 和 全 院 各 单 位 的 档 案 工 作, 确 保 档 案 管 理 工 作 的 有 效 运 行 和 科 学 发 展 ; ( 三 ) 贯 彻 执 行 学 院 档 案 工 作 各 项 规 章 制 度, 为 学 院 档 案 工 作 的 发 展 创 造 良 好 条 件 ; ( 四 ) 监 督 检 查 总 结 学 院 档 案 工 作, 组 织 开 展 学 院 档 案 工 作 检 查 评 估 ; ( 五 ) 协 调 落 实 档 案 工 作 发 展 所 需 经 费 第 六 十 三 条 综 合 档 案 室 负 责 人 职 责 : ( 一 ) 负 责 本 室 各 门 类 档 案 的 总 体 工 作 ; ( 二 ) 协 助 分 管 档 案 工 作 的 办 公 室 主 任 拟 制 学 院 档 案 工 作 规 章 制 度 ; ( 三 ) 负 责 编 制 本 院 档 案 工 作 报 表 和 上 报 工 作 ; ( 四 ) 对 本 室 人 员 进 行 合 理 分 工, 随 时 掌 握 档 案 工 作 情 况, 按 计 划 完 成 任 务 ; ( 五 ) 组 织 院 内 档 案 干 部 的 业 务 学 习 和 培 训 ; ( 六 ) 负 责 接 待 处 理 来 访 来 函 及 相 关 档 案 业 务 工 作 的 对 外 联 系 ; ( 七 ) 积 极 参 加 省 档 案 局 和 主 管 机 关 及 档 案 工 作 协 会 等 各 种 档 案 工 作 会 议, 传 达 贯 彻 档 案 工 作 精 神 ; ( 八 ) 协 助 分 管 档 案 工 作 的 办 公 室 主 任 组 织 召 开 学 院 档 案 工 作 会 议, 布 置 全 院 档 案 工 作 ; ( 九 ) 调 查 了 解 本 院 档 案 工 作 动 态, 就 档 案 工 作 中 的 问 题 提 出 意 见 和 建 议 ; ( 十 ) 协 助 分 管 档 案 工 作 的 办 公 室 主 任 组 织 学 院 档 案 工 作 的 检 查 评 比 和 上 级 对 学 院 档 案 工 作 的 检 查 评 估 第 六 十 四 条 综 合 档 案 室 工 作 人 员 职 责 : ( 一 ) 指 导 监 督 检 查 并 协 助 相 关 部 门 的 档 案 干 部 做 好 分 管 门 类 文 件 材 料 的 形 成 收 集 和 归 档 工 作 ; ( 二 ) 审 核 各 立 档 单 位 录 入 的 档 案 数 据 ; ( 三 ) 对 接 收 的 档 案 材 料 进 行 检 查 编 目 编 号 装 盒 排 架, 编 制 检 索 工 具 ; ( 四 ) 积 极 做 好 档 案 信 息 资 源 的 开 发 工 作, 提 供 档 案 利 用 服 务 ; ( 五 ) 严 格 执 行 党 和 国 家 的 各 项 保 密 规 定, 维 护 涉 密 档 案 的 安 全 ;

32 ( 六 ) 做 好 八 防 工 作, 确 保 档 案 材 料 的 完 整 安 全 ; ( 七 ) 对 馆 藏 档 案 数 量 利 用 率 等 情 况 进 行 准 确 的 统 计 ; ( 八 ) 对 期 满 档 案 提 出 鉴 定 要 求, 协 助 有 关 部 门 组 织 开 展 档 案 鉴 定 工 作, 对 经 鉴 定 需 销 毁 的 档 案 进 行 登 记 造 册, 报 批 后 监 销 ; ( 九 ) 积 极 参 加 档 案 业 务 和 学 术 交 流 活 动, 撰 写 学 术 论 文, 提 高 档 案 管 理 和 学 术 水 平 第 六 十 五 条 各 部 门 分 管 负 责 人 职 责 : ( 一 ) 组 织 本 部 门 工 作 人 员 学 习 档 案 法 律 法 规, 执 行 学 院 档 案 工 作 各 项 规 章 制 度 ; ( 二 ) 将 档 案 工 作 纳 入 本 部 门 工 作 计 划 管 理 制 度 和 有 关 人 员 的 职 责 范 围, 在 布 置 检 查 总 结 验 收 各 项 工 作 的 同 时, 布 置 检 查 总 结 验 收 本 部 门 档 案 工 作 ; ( 三 ) 加 强 与 综 合 档 案 室 的 联 系, 共 同 做 好 本 部 门 档 案 材 料 归 档 的 监 督 和 检 查 工 作, 保 证 归 档 材 料 的 质 量 ; ( 四 ) 对 本 部 门 档 案 工 作 提 出 具 体 要 求, 并 解 决 本 部 门 档 案 干 部 工 作 中 的 实 际 困 难 第 六 十 六 条 各 部 门 档 案 干 部 职 责 : ( 一 ) 平 时 注 意 文 件 材 料 的 收 集 积 累, 保 证 归 档 文 件 材 料 的 齐 全 完 整 准 确 系 统 ; ( 二 ) 做 到 规 范 整 理 文 件 或 组 卷, 清 晰 准 确 的 编 制 页 码 文 件 标 题 案 卷 题 名 及 备 考 表 ; ( 三 ) 负 责 在 档 案 管 理 信 息 系 统 中 对 本 部 门 的 档 案 数 据 进 行 录 入, 打 印 文 件 封 面 归 档 文 件 目 录 ( 卷 内 目 录 ) 备 考 表 移 交 目 录 等 ; ( 四 ) 按 照 要 求 对 归 档 文 件 材 料 进 行 装 订 ; ( 五 ) 归 档 材 料 经 部 门 分 管 档 案 工 作 的 负 责 人 检 查 合 格 后, 及 时 向 学 院 综 合 档 案 室 移 交, 并 办 理 移 交 登 记 手 续 ; ( 六 ) 主 动 接 受 综 合 档 案 室 的 业 务 指 导 和 检 查, 积 极 参 加 业 务 培 训 和 学 习, 不 断 提 高 档 案 管 理 水 平 第 六 十 七 条 课 题 组 长 职 责 : ( 一 ) 主 持 科 研 课 题 文 件 材 料 的 整 理 和 归 档 工 作 ( 或 指 定 专 人 负 责 ), 提 出 建 档 计 划 ; ( 二 ) 明 确 课 题 组 成 员 在 科 研 活 动 中 有 积 累 科 研 文 件 材 料 的 义 务 ; ( 三 ) 课 题 研 究 结 束 后, 要 求 课 题 组 成 员 及 时 将 本 人 负 责 的 相 关 部 分 科 研 文 件 材 料, 移 交 到 课 题 组 档 案 人 员 处 ; ( 四 ) 对 归 档 的 科 研 课 题 档 案 的 保 管 期 限 和 密 级 提 出 建 议 ; ( 五 ) 敦 促 课 题 组 档 案 人 员 按 规 范 整 理 立 卷, 做 到 质 量 符 合 完 整 准 确 系 统 的 要 求, 及 时 向 科 研 管 理 部 门 移 交 课 题 档 案 材 料

33 第 六 十 八 条 科 研 人 员 职 责 : 按 规 定 做 好 科 研 文 件 材 料 平 时 的 形 成 积 累 工 作 ; 课 题 完 成 后, 整 理 出 本 人 承 担 科 研 任 务 形 成 的 文 件 材 料, 质 量 要 符 合 规 范 要 求 ; 若 只 承 担 课 题 中 的 一 部 分, 则 需 先 将 文 件 材 料 移 交 到 本 课 题 的 课 题 负 责 人 ( 或 课 题 负 责 人 指 定 的 课 题 组 档 案 人 员 ) 处 汇 总, 统 一 向 科 研 管 理 部 门 移 交 ; 若 单 独 承 担 院 级 以 上 的 课 题, 则 应 及 时 将 档 案 材 料 移 交 到 科 研 管 理 部 门 第 六 十 九 条 编 辑 出 版 部 门 责 任 编 辑 职 责 : 负 责 所 编 辑 的 报 纸 或 刊 物 的 归 档 材 料 样 报 样 书 的 收 集 工 作, 并 及 时 将 归 档 材 料 移 交 本 部 门 档 案 人 员 第 十 章 奖 励 与 处 罚 第 七 十 条 学 院 对 在 档 案 工 作 中 做 出 下 列 贡 献 的 部 门 或 个 人, 应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档 案 法 及 其 实 施 办 法 给 予 表 彰 奖 励 : 1 在 档 案 管 理 和 服 务 各 项 业 务 工 作 中 成 绩 显 著 的 ; 2 在 校 史 研 究 展 览 和 教 育 活 动 中 成 绩 显 著 的 ; 3 在 档 案 理 论 技 术 和 方 法 研 究 中 成 绩 显 著 的 ; 4 将 重 要 或 珍 贵 档 案 捐 赠 给 学 院 档 案 机 构 的 ; 5 在 同 违 反 档 案 法 律 法 规 行 为 斗 争 中 表 现 突 出 的 第 七 十 一 条 对 于 在 档 案 管 理 中 有 违 法 违 纪 行 为 的, 学 院 应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档 案 法 及 其 实 施 办 法 和 监 察 部 档 案 管 理 违 法 违 纪 行 为 处 分 规 定 (2013 年 第 30 号 令 ), 对 直 接 负 责 的 主 管 人 员 和 其 他 直 接 责 任 人 员, 按 四 川 交 通 职 业 技 术 学 院 档 案 管 理 违 法 违 纪 行 为 处 分 规 定 处 理 第 十 一 章 附 录 第 七 十 二 条 : 该 细 则 从 公 布 之 日 起 开 始 执 行 第 七 十 三 条 : 该 细 则 由 综 合 档 案 室 负 责 解 释

34 四 川 交 通 职 业 技 术 学 院 保 密 工 作 规 定 ( 编 号 :SVTCC-C-11-05) 关 于 印 发 四 川 交 通 职 业 技 术 学 院 保 密 工 作 规 定 的 通 知 ( 川 交 职 院 函 办 号 ) 各 校 区, 各 部 门 : 为 做 好 我 院 保 密 工 作, 学 院 特 制 定 四 川 交 通 职 业 技 术 学 院 保 密 工 作 规 定, 现 印 发 给 你 们, 请 遵 照 执 行 特 此 通 知 附 件 : 四 川 交 通 职 业 技 术 学 院 保 密 工 作 规 定 二 〇 一 四 年 七 月 九 日 附 件 : 四 川 交 通 职 业 技 术 学 院 保 密 工 作 规 定 根 据 上 级 保 密 机 关 的 有 关 精 神, 为 保 守 党 和 国 家 的 秘 密, 做 好 我 院 的 保 密 工 作, 特 制 定 本 规 定 一 保 密 工 作 的 组 织 机 构 1. 成 立 院 保 密 委 员 会, 作 为 保 密 工 作 的 领 导 机 构, 保 密 委 员 会 下 设 保 密 办 公 室, 负 责 保 密 工 作 的 具 体 安 排 保 密 委 员 会 由 主 管 保 密 工 作 的 院 领 导 和 主 要 部 门 负 责 人 组 成 保 密 办 公 室 设 在 党 政 办 公 室 保 密 委 员 会 的 任 务 : (1) 认 真 传 达 和 贯 彻 上 级 部 署 的 保 密 工 作 意 见 和 精 神, 并 将 落 实 结 果 及 时 上 报 ; (2) 经 常 向 职 工 进 行 保 守 党 和 国 家 机 密 的 教 育, 增 强 其 保 守 机 密 工 作 任 务 保 密 纪 律 的 意 识 ; (3) 定 期 召 开 保 密 人 员 工 作 会 议, 学 习 保 密 知 识, 部 署 学 院 保 密 工 作 任 务, 树 立 保 密 观 念 责 任 感 ; (4) 重 大 节 日 前, 检 查 保 密 部 门 文 件 管 理 及 执 行 保 密 制 度 的 情 况, 并 及 时 汇 报 ; (5) 监 督 检 查 各 级 领 导 干 部 及 广 大 教 职 工 执 行 保 密 纪 律 的 情 况 ;

35 (6) 每 年 进 行 一 次 保 密 工 作 的 总 结, 表 扬 先 进, 批 评 落 后, 对 泄 密 丢 失 文 件 责 任 者, 要 严 肃 查 处, 并 及 时 向 上 级 汇 报 2. 建 立 二 级 保 密 网 各 部 门 要 指 派 本 部 门 的 兼 职 保 密 员, 和 经 常 接 触 保 密 文 件 人 员 兼 职 档 案 员 资 料 员 打 字 员 通 迅 员 电 话 员 在 院 保 密 委 员 会 的 领 导 下, 形 成 保 密 网, 积 极 做 好 保 密 工 作 二 我 院 保 密 基 本 范 围 1. 党 和 国 家 尚 未 公 开 的 重 大 方 针 政 策 决 策 和 国 家 政 治 活 动 中 的 秘 密 事 项 ; 2. 上 级 机 关 下 发 的 标 注 秘 密 及 以 上 的 文 件 资 料 及 规 定 的 秘 密 事 项 ; 3. 我 院 资 料 室 地 质 地 形 图 地 质 储 量 及 基 建 设 计 图 纸 和 试 卷 试 题 等 ; 4. 院 党 委 会 议 院 长 办 公 会 议 中 需 要 保 密 的 事 项 ; 5. 人 事 档 案 及 文 书 档 案 中 有 关 秘 密 级 以 上 的 资 料 案 卷 ; 6. 我 院 科 技 科 研 项 目 的 有 关 图 纸 资 料 及 技 术 诀 窍 技 术 引 进 等 秘 密 项 目 ; 7. 有 关 涉 外 活 动 中 的 秘 密 事 项 ; 8. 我 院 保 卫 工 作 中 的 秘 密 事 项 ; 9. 我 院 有 线 无 线 通 信 计 算 机 使 用 复 印 翻 印 打 印 等 方 面 的 秘 密 事 项 ; 10. 宣 传 报 道 方 面 应 注 意 的 秘 密 事 项 三 秘 密 等 级 的 划 分 和 审 批 权 限 1. 国 家 秘 密 等 级 分 为 绝 密 机 密 秘 密 三 级 绝 密 是 最 重 要 的 国 家 秘 密, 泄 露 会 使 国 家 的 安 全 和 利 益 遭 受 特 别 严 重 的 损 害 ; 机 密 是 重 要 的 国 家 秘 密, 泄 露 会 使 国 家 的 安 全 和 利 益 遭 受 严 重 的 损 害 ; 秘 密 是 一 般 的 国 家 秘 密, 泄 露 会 使 国 家 的 安 全 益 遭 受 损 害 2. 审 批 权 限, 凡 是 符 合 国 家 三 级 秘 密 项 目 的 均 报 上 级 批 准, 属 我 院 掌 握 的 机 密 秘 密 级 的 认 定 由 各 单 位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而 定, 报 院 保 密 委 员 会 审 批 四 文 件 保 密 文 件 是 党 和 国 家 各 种 秘 密 的 聚 集 点, 是 保 密 工 作 的 重 点 对 象, 历 来 是 保 密 与 窃 密 的 焦 点 各 级 党 政 机 关 和 文 书 部 门 一 定 要 加 强 文 件 的 管 理, 做 到 万 无 一 失 1. 凡 属 保 密 的 文 件 报 表 资 料 等, 必 须 按 有 关 规 定 标 注 密 级 ( 绝 密 机 密 秘 密 ) 2. 凡 属 保 密 的 文 件 资 料 报 表 均 必 须 妥 善 保 管, 不 得 随 意 存 放 处 理 完 毕 的 文 件 按 立 卷 要 求, 及 时 立 卷 管 理, 不 得 在 个 人 手 中 长 期 保 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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