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政府現金管理之理論與國外實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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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GRB 計 畫 編 號 :100mof009 財 政 部 100 年 度 委 託 研 究 計 畫 提 升 中 央 政 府 非 營 業 特 種 基 金 資 金 運 用 效 能 之 研 究 委 託 單 位 : 財 政 部 國 庫 署 研 究 單 位 : 臺 中 科 技 大 學 會 計 資 訊 系 研 究 主 持 人 : 鄭 如 孜 ( 臺 中 科 技 大 學 會 計 資 訊 系 副 教 授 ) 共 同 主 持 人 : 林 嬋 娟 ( 臺 灣 大 學 會 計 學 系 教 授 ) 研 究 助 理 : 翁 芷 蔓 ( 臺 中 科 技 大 學 會 計 資 訊 系 碩 士 生 ) 賴 旻 君 ( 臺 灣 大 學 會 計 學 系 碩 士 生 ) 李 昀 昇 ( 臺 灣 大 學 會 計 學 系 碩 士 生 )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 提 要 本 研 究 之 目 的 在 探 討 非 營 業 特 種 基 金 之 資 金 運 用 效 能, 並 提 出 改 善 建 議 以 供 作 為 政 府 未 來 改 革 時 之 參 考 研 究 重 心 包 括 : 非 營 業 特 種 基 金 間 資 金 借 貸 基 金 資 金 投 資, 及 基 金 資 金 支 應 自 償 性 公 共 建 設 三 個 層 面 針 對 此 三 層 面, 本 研 究 首 先 以 蒐 集 法 令 規 範 實 際 運 作 及 財 務 資 料 的 方 式, 來 了 解 我 國 非 營 業 特 種 基 金 之 資 金 運 用 現 況 接 著, 整 理 國 外 相 關 規 範 與 文 獻, 以 了 解 國 外 的 資 金 運 用 情 形 最 後, 以 深 度 訪 談 焦 點 團 體 座 談 及 問 卷 調 查 方 式, 探 討 各 界 對 三 項 資 金 運 用 層 面 之 可 行 性 的 看 法 國 內 外 實 務 的 研 究 結 果 顯 示, 我 國 在 基 金 間 資 金 借 貸 基 金 資 金 投 資, 及 基 金 資 金 支 應 自 償 性 公 共 建 設 三 個 層 面 的 法 令 規 範 及 實 際 運 作, 皆 處 於 起 步 階 段, 有 進 一 步 改 進 的 必 要 而 美 國 的 現 金 管 理 促 進 法 案 (CMIA) 與 投 資 法 案, 日 本 的 財 政 投 融 資 制 度 (FILP), 及 澳 洲 紐 西 蘭 與 英 國 的 各 項 機 制 設 計, 皆 可 作 為 我 國 制 定 法 令 與 制 度 之 參 考 國 防 部 深 度 訪 談 結 果 顯 示, 在 同 一 部 會 內 推 動 基 金 間 資 金 借 貸 是 可 行 的 焦 點 團 體 座 談 及 問 卷 調 查 結 果 顯 示, 應 先 推 動 同 一 部 會 基 金 間 資 金 借 貸, 待 各 部 會 執 行 成 熟 後, 再 推 動 跨 部 會 基 金 間 資 金 借 貸 此 外, 基 金 資 金 投 資 應 以 穩 健 為 原 則, 而 基 金 資 金 支 應 自 償 性 公 共 建 設, 首 應 評 估 該 建 設 計 畫 的 未 來 自 償 能 力 本 研 究 綜 合 研 究 結 果 之 後, 建 議 可 將 同 一 部 會 基 金 間 資 金 借 貸 基 金 資 金 投 資, 及 基 金 資 金 支 應 自 償 性 公 共 建 設 之 制 度 建 構, 列 為 短 期 目 標 1. 基 金 間 資 金 借 貸 制 度 之 建 構 : 在 法 令 規 範 面, 應 在 中 央 政 府 特 種 基 金 管 理 準 則 與 各 基 金 收 支 保 管 及 運 用 辦 法 中, 訂 定 有 關 利 率 設 定 借 貸 金 額 限 制 及 還 款 能 力 評 估 等 細 節 規 範 在 媒 合 平 台 面, 應 在 各 部 會 中 設 立 一 個 基 金 借 貸 協 調 委 員 會, 負 責 媒 合 同 一 部 會 基 金 間 資 金 借 貸 在 利 率 設 定 面, 應 在 法 條 中 設 定 利 率 計 算 公 式 在 借 貸 安 全 面, 應 訂 定 有 關 借 貸 金 額 限 制 及 還 款 能 力 評 估 等 法 條, 宜 要 求 借 款 基 金 提 出 還 款 計 劃 書, 及 展 期 借 款 效 益 分 析 報 告 在 資 訊 系 統 面, 應 建 構 現 金 流 量 預 測 及 借 貸 媒 合 的 聯 結 系 統 在 激 勵 機 制 面, 應 設 計 相 關 的 績 效 評 估 指 標, 並 將 執 行 成 效 揭 露 於 政 府 網 站 2. 基 金 資 金 投 資 制 度 之 建 構 : 在 法 令 規 範 面, 應 在 中 央 政 府 特 種 基 金 管 理 準 則 與 各 基 金 收 支 保 管 及 運 用 辦 法 中, 訂 定 有 關 投 資 範 圍 及 投 資 金 額 等 細 節 規 範 在 投 資 範 圍 面, 應 限 定 在 風 險 低 的 標 的 上, 譬 i

3 如 : 政 府 公 債 及 國 庫 券 投 資 之 前 宜 作 財 務 分 析, 並 挑 選 最 適 當 的 金 融 合 作 夥 伴 投 資 時 宜 集 合 同 一 部 會 所 有 基 金 與 銀 行 協 商 最 有 利 的 投 資 條 件 3. 基 金 資 金 支 應 自 償 性 公 共 建 設 制 度 之 建 構 : 在 法 令 規 範 面, 應 在 中 央 政 府 特 種 基 金 管 理 準 則 與 各 基 金 收 支 保 管 及 運 用 辦 法 中, 訂 定 有 關 支 應 範 圍 及 支 應 金 額 等 細 節 規 範 在 支 應 範 圍 面, 應 限 定 在 與 該 基 金 設 立 目 的 相 關 之 公 共 建 設 在 支 應 金 額 面, 應 限 定 在 公 共 建 設 的 自 償 金 額, 宜 要 求 提 供 自 償 率 評 估 報 告 同 一 部 會 基 金 間 資 金 借 貸 基 金 資 金 投 資, 及 基 金 資 金 支 應 自 償 性 公 共 建 設 之 制 度 建 構 完 成 後, 應 選 擇 基 金 規 模 較 大 之 部 會 作 為 試 辦 機 關, 並 進 而 推 行 至 所 有 部 會, 此 為 中 期 目 標 而 長 期 目 標 為 推 動 跨 部 會 基 金 間 資 金 借 貸 此 外, 為 了 提 升 各 基 金 進 行 三 項 資 金 運 用 作 業 之 意 願, 應 在 相 關 法 律 中 訂 明 允 許 非 營 業 特 種 基 金 進 行 基 金 間 資 金 借 貸 基 金 資 金 投 資, 及 基 金 資 金 支 應 自 償 性 公 共 建 設, 並 且 限 縮 經 辦 人 員 責 任 的 條 文 但 是 修 訂 法 律 耗 時 較 久, 故 可 列 為 長 期 目 標 關 鍵 詞 : 基 金 間 資 金 借 貸 基 金 資 金 投 資 基 金 資 金 支 應 自 償 性 公 共 建 設 ii

4 目 錄 第 一 章 緒 論... 1 第 一 節 研 究 動 機 與 目 的... 1 第 二 節 研 究 架 構... 5 第 二 章 我 國 基 金 資 金 管 理 實 務 及 相 關 文 獻 探 討... 6 第 一 節 我 國 中 央 政 府 非 營 業 特 種 基 金 介 紹... 6 第 二 節 我 國 基 金 資 金 管 理 現 況 第 三 節 我 國 政 府 績 效 相 關 文 獻 探 討 第 三 章 政 府 資 金 管 理 理 論 與 國 外 實 務 第 一 節 政 府 資 金 管 理 理 論 第 二 節 美 國 政 府 資 金 管 理 實 務 與 相 關 文 獻 第 三 節 日 本 政 府 資 金 管 理 實 務 第 四 節 其 他 先 進 國 家 政 府 資 金 管 理 實 務 第 四 章 我 國 非 營 業 特 種 基 金 資 金 運 用 之 實 證 分 析 第 一 節 深 度 訪 談 結 果 第 二 節 焦 點 團 體 座 談 結 果 第 三 節 問 卷 結 果 iii

5 第 五 章 結 論 與 建 議 第 一 節 研 究 結 論 第 二 節 研 究 建 議 附 錄 一 非 營 業 特 種 基 金 間 資 金 借 貸 之 相 關 規 範 附 錄 二 非 營 業 特 種 基 金 資 金 投 資 之 相 關 規 範 附 錄 三 非 營 業 特 種 基 金 資 金 運 用 實 況 之 問 卷 附 錄 四 非 營 業 特 種 基 金 資 金 運 用 看 法 之 問 卷 附 錄 五 期 中 及 期 末 報 告 審 查 會 議 紀 錄 與 審 查 意 見 回 覆 參 考 文 獻 iv

6 圖 表 目 錄 圖 年 度 非 營 業 特 種 基 金 構 成 體 系 圖 圖 2-2 自 償 性 公 共 建 設 計 畫 新 設 特 種 基 金 辦 理 之 作 業 流 程 圖 3-1 現 金 和 債 務 管 理 內 容 圖 3-2 FILP 運 作 方 式 圖 3-3 FILP 資 金 流 量 變 化 圖 圖 5-1 現 金 流 量 預 測 及 資 金 借 貸 媒 合 系 統 流 程 圖 表 1-1 愛 台 12 建 設 計 畫 經 費 需 求... 1 表 至 101 年 度 非 營 業 特 種 基 金 支 應 公 共 建 設 金 額 及 比 例... 2 表 2-1 各 職 能 基 金 之 現 金 與 負 債 的 金 額 及 比 率 表 2-2 各 部 會 基 金 之 現 金 與 負 債 的 金 額 及 比 率 表 2-3 各 職 能 基 金 之 現 金 與 投 資 的 金 額 及 比 率 表 2-4 非 營 業 特 種 基 金 間 資 金 借 貸 之 相 關 規 範 - 交 通 部 及 國 防 部 所 管 基 金 表 2-5 非 營 業 特 種 基 金 間 資 金 借 貸 之 實 際 情 況 表 年 度 國 庫 撥 補 政 事 型 基 金 納 入 國 庫 集 中 支 付 效 益 表 表 2-7 非 營 業 特 種 基 金 資 金 投 資 之 相 關 規 範 -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基 金 及 國 民 年 金 保 險 基 金 表 2-8 非 營 業 特 種 基 金 資 金 投 資 之 實 際 情 況 v

7 表 2-9 非 營 業 特 種 基 金 資 金 支 應 自 償 性 公 共 建 設 之 實 際 情 況 表 3-1 現 金 和 債 務 管 理 內 容 及 負 責 機 構 表 3-2 CMIA 規 範 之 利 率 表 表 3-3 路 易 斯 安 那 州 城 市 大 小 與 投 資 工 具 分 析 表 3-4 路 易 斯 安 那 州 城 市 投 資 於 各 投 資 標 的 之 現 金 百 分 比 表 3-5 路 易 斯 安 那 州 城 鎮 投 資 報 酬 率 表 3-6 財 政 困 境 之 指 標 表 4-1 受 試 者 對 基 金 間 資 金 借 貸 的 看 法 表 4-2 受 試 者 對 基 金 間 資 金 借 貸 機 制 的 看 法 表 4-3 受 試 者 對 基 金 投 資 的 看 法 表 4-4 受 試 者 對 基 金 支 應 自 償 性 公 共 建 設 的 看 法 vi

8 第 一 章 緒 論 第 一 節 研 究 動 機 與 目 的 從 2007 年 延 燒 至 2008 年 的 金 融 風 暴, 造 成 全 球 經 濟 恐 慌 及 股 市 暴 跌, 各 國 政 府 紛 紛 提 出 拯 救 方 案 我 國 行 政 院 已 通 過 愛 台 12 建 設 總 體 計 畫, 規 劃 8 年 ( 年 ) 內 投 資 3.99 兆 元 其 中, 民 間 投 資 額 度 約 1.2 兆 元 ( 占 30.1%), 政 府 投 資 額 度 達 2.79 兆 元 ( 占 69.9%), 政 府 財 政 負 擔 頗 重 ( 表 1-1) 政 府 一 方 面 面 臨 財 政 拮 据 的 情 況, 一 方 面 仍 需 推 動 公 共 建 設 以 促 進 經 濟 發 展, 故 多 方 尋 求 資 金, 並 且 有 效 運 用 現 有 資 金, 乃 成 為 目 前 政 府 財 務 管 理 的 重 要 課 題, 而 非 營 業 特 種 基 金 之 閒 置 資 金, 也 成 為 各 界 檢 討 的 對 象 97 年 度 及 98 年 度 中 央 政 府 總 決 算 審 核 報 告 中 均 指 出, 中 央 政 府 未 能 活 化 運 用 非 營 業 特 種 基 金 之 資 金, 且 財 務 調 度 尚 欠 妥 適, 亟 待 檢 討 改 進, 以 促 使 政 府 財 源 有 效 配 置 表 1-1 愛 台 12 建 設 計 畫 經 費 需 求 ( 單 位 : 億 元 ) 公 務 預 算 民 間 投 資 經 費 來 源 2008 年 ( 含 以 前 ) 2009 年 2010 年 2011 年 2012 年 2013 年 ~2016 年 2009 年 ~2016 年 合 計 中 央 2, , , , , , , 地 方 1, , 基 金 2, , , 特 別 預 算 3, , , , , 直 接 參 與 1, , , , 吸 引 投 資 , , 其 他 總 計 11, , , , , , , 民 間 投 資 比 例 13.68% 14.61% 26.85% 25.02% 29.95% 36.30% 30.06% 註 :1. 本 表 所 列 經 費 需 求 為 概 估 數, 各 年 度 預 算 仍 須 依 年 度 預 算 先 期 作 業 相 關 規 定 逐 年 審 定 核 列 2. 其 他 係 指 台 北 捷 運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所 編 列 之 配 合 款, 以 及 高 屏 溪 流 域 整 治 東 港 溪 整 治 待 籌 應 經 費 等 資 料 來 源 : 行 政 院 經 濟 建 設 委 員 會 1

9 我 國 中 央 政 府 非 營 業 特 種 基 金 的 數 目 及 財 務 規 模 是 相 當 龐 大 的 100 年 度 中 央 政 府 總 預 算 報 告 顯 示, 非 營 業 特 種 基 金 的 支 出 預 算 金 額 為 1,901,373,016 千 元, 大 於 普 通 基 金 總 預 算 金 額 1,769,844,184 千 元 99 年 度 中 央 政 府 總 決 算 報 告 顯 示, 非 營 業 特 種 基 金 達 105 個, 基 金 淨 值 合 計 超 過 2 兆 元, 累 積 賸 餘 超 過 3 千 億 元, 現 金 餘 額 超 過 5 千 億 元 但 是 基 金 支 應 公 共 建 設 比 重 逐 年 下 降 ( 表 1-2), 且 部 分 基 金 將 資 金 經 年 存 放 定 存 ( 中 央 銀 行 國 庫 局 一 年 期 存 款 利 率 目 前 為 0.75%) 未 加 運 用, 其 他 基 金 則 為 籌 應 建 設 所 需, 須 以 較 高 利 率 辦 理 中 長 期 貸 款 (5 大 行 庫 資 本 支 出 放 款 利 率 大 於 1%) 若 能 統 籌 調 度 非 營 業 特 種 基 金 之 賸 餘 資 金, 支 應 公 共 建 設 之 支 出, 將 大 為 提 升 政 府 整 體 資 金 運 用 效 率 表 至 101 年 度 非 營 業 特 種 基 金 支 應 公 共 建 設 金 額 ( 單 位 : 億 元 ) 及 比 例 年 度 公 共 建 設 額 度 基 金 預 算 基 金 預 算 所 佔 百 分 比 2,125 1,875 2,109 2,888 2,680 2,854 2, % 11.09% 8.25% 9.11% 8.84% 20.9% 26.4% 註 :1. 本 表 基 金 數 係 為 公 共 建 設 先 期 作 業 經 建 會 核 列 數 2. 本 表 公 共 建 設 額 度 包 含 公 務 預 算 及 特 別 預 算 ; 特 別 預 算 僅 列 計 新 十 大 建 設 易 淹 水 地 區 水 患 治 理 石 門 水 庫 集 水 區 整 治, 以 及 振 興 經 濟 擴 大 公 共 建 設 等 4 項 年 度 公 共 建 設 額 度 係 為 立 法 院 預 算 數,101 年 度 係 為 預 算 案 數 資 料 來 源 : 行 政 院 經 濟 建 設 委 員 會 財 政 部 為 強 化 公 共 建 設 財 務 規 劃, 減 少 不 經 濟 支 出, 並 以 創 新 財 源 籌 措 方 式, 提 升 財 務 效 能, 於 2009 年 研 訂 並 經 行 政 院 會 通 過 強 化 公 共 建 設 財 務 規 劃 方 案, 此 方 案 之 四 大 策 略 及 具 體 措 施 之 一, 即 為 強 化 非 營 業 特 種 基 金 資 金 之 運 用 經 建 會 為 提 升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及 非 營 業 特 種 基 金 承 辦 人 員 之 專 業 知 能, 進 而 強 化 非 營 業 特 種 基 金 之 財 務 效 能 及 支 應 公 共 建 設 之 功 能 與 規 模, 於 2010 年 12 月 舉 辦 提 升 政 府 非 營 業 特 種 基 金 財 務 管 理 講 習 會 政 府 各 機 關 均 希 望 有 效 運 用 非 營 業 特 種 基 金 之 資 金, 以 改 善 政 府 財 政 困 難 的 問 題 我 國 過 去 有 關 政 府 績 效 的 研 究, 多 著 重 於 探 討 政 府 績 效 制 度 的 建 構 ( 譬 如 : 林 嘉 誠,2004; 張 柏 森,2004; 施 宗 英,2004; 林 嬋 娟 與 鄭 如 孜,2004; 李 武 育 與 易 文 生,2007; 郭 昱 瑩,2009; 張 四 明,2008,2009, 2

10 2010), 和 績 效 指 標 的 設 計 ( 譬 如 : 劉 順 仁,2004; 吳 婉 瑜,2004; 張 麗 娟,2006; 王 佳 妙 與 侯 嘉 政,2010), 較 少 探 討 政 府 的 資 金 運 用 績 效 少 數 有 關 政 府 資 金 運 用 的 研 究, 指 出 基 金 之 資 金 運 用 缺 失, 並 對 資 金 活 用 提 出 建 議, 譬 如 : 透 過 海 外 市 場 及 共 同 基 金 投 資 以 增 加 投 資 報 酬 率,( 蔡 憲 唐 韋 端 與 陳 信 宏,2001; 方 清 風,2002; 徐 振 文,2004; 呂 秋 香,2007; 楊 曉 蓓,2011) 點 出 了 基 金 投 資 的 重 要 性, 但 相 關 文 獻 中 較 少 著 墨 基 金 間 資 金 借 貸, 及 基 金 資 金 支 應 自 償 性 公 共 建 設 的 問 題, 故 本 研 究 擬 對 此 三 層 面 作 進 一 步 探 討 本 研 究 以 非 營 業 特 種 基 金 為 對 象, 探 討 其 資 金 運 用 效 能, 並 將 研 究 重 點 放 在 基 金 間 資 金 借 貸 基 金 資 金 投 資, 及 基 金 資 金 支 應 自 償 性 公 共 建 設 的 問 題 研 究 目 的 包 括 :(1) 檢 討 中 央 政 府 非 營 業 特 種 基 金 之 規 模 及 現 況 ;(2) 分 析 各 非 營 業 特 種 基 金 之 資 金 運 用 問 題, 並 蒐 集 比 較 國 內 外 政 府 資 金 運 用 情 形 ;(3) 研 究 如 何 活 化 中 央 政 府 非 營 業 特 種 基 金 之 資 金 運 用 以 提 升 其 財 務 效 能 ;(4) 探 討 以 非 營 業 特 種 基 金 支 應 自 償 性 公 共 建 設 支 出 的 可 行 性, 涵 蓋 法 規 鬆 綁 或 研 修 及 未 來 建 議 方 向 首 先, 本 研 究 以 蒐 集 我 國 法 令 規 範 實 際 運 作 及 財 務 資 料 的 方 式, 來 了 解 非 營 業 特 種 基 金 之 資 金 運 用 現 況 其 次, 整 理 國 外 相 關 規 範 ( 包 括 : 美 國 日 本 澳 洲 紐 西 蘭 及 英 國 對 現 金 管 理 之 相 關 規 範 ), 以 了 解 國 外 的 資 金 運 用 情 形 最 後, 以 深 度 訪 談 焦 點 團 體 座 談 及 問 卷 調 查 方 式, 來 探 討 各 界 對 基 金 間 資 金 借 貸 基 金 資 金 投 資, 及 基 金 資 金 支 應 自 償 性 公 共 建 設 之 可 行 性 的 看 法 本 研 究 在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8 日 赴 國 防 部, 對 主 計 局 特 種 基 金 處 處 長 副 處 長 及 相 關 承 辦 人 員 進 行 深 度 訪 談, 期 能 將 其 基 金 間 資 金 借 貸 的 實 務 經 驗 提 供 給 其 他 部 會 作 為 參 考 其 次, 在 民 國 101 年 1 月 11 日 由 財 政 部 國 庫 署 發 出 公 文 及 問 卷, 以 廣 泛 蒐 集 各 部 會 所 管 非 營 業 特 種 基 金 在 基 金 間 資 金 借 貸 基 金 資 金 投 資, 及 基 金 資 金 支 應 自 償 性 公 共 建 設 三 個 層 面 之 實 際 情 形 及 看 法 最 後, 在 民 國 101 年 2 月 7 日 召 開 座 談 會, 邀 請 張 四 明 ( 臺 北 大 學 公 共 行 政 暨 政 策 學 系 教 授 ) 張 信 一 ( 經 濟 部 會 計 長 ) 楊 明 祥 ( 行 政 院 主 計 總 處 基 金 預 算 處 處 長 ) 蔡 博 賢 ( 輔 仁 大 學 會 計 系 副 教 授 ) 蕭 家 旗 ( 財 政 部 會 計 長 ) 為 與 談 人, 以 瞭 解 實 務 界 及 學 術 界 專 家 對 非 營 業 特 種 基 金 之 資 金 運 用 效 能 的 看 法 本 研 究 之 預 期 貢 獻 如 下 : 1. 過 去 有 關 政 府 績 效 的 研 究 多 著 重 於 探 討 政 府 績 效 制 度 的 建 構, 和 績 效 指 標 的 設 計, 較 少 探 討 政 府 的 資 金 運 用 績 效, 尤 其 是 針 對 政 府 基 金 間 資 金 借 貸, 及 基 金 資 金 支 應 自 償 性 公 共 建 設 的 研 究 更 是 缺 乏, 故 本 研 3

11 究 對 國 外 有 關 現 金 管 理 的 實 務 及 規 範 作 整 理, 並 進 行 深 度 訪 談 焦 點 團 體 座 談 及 問 卷 調 查, 可 增 進 這 方 面 的 瞭 解 2. 近 年 來 各 界 對 非 營 業 特 種 基 金 之 資 金 運 用 有 許 多 的 批 評, 故 本 研 究 彙 總 我 國 實 務 界 與 學 術 界 人 士, 對 非 營 業 特 種 基 金 之 基 金 間 資 金 借 貸 基 金 資 金 投 資, 及 基 金 資 金 支 應 自 償 性 公 共 建 設 支 出 之 可 行 性 的 看 法, 進 而 提 出 改 善 建 議, 可 作 為 政 府 未 來 改 進 之 參 考 3. 本 研 究 若 能 促 使 政 府 建 構 一 套 良 好 的 基 金 間 資 金 借 貸 平 台, 激 勵 非 營 業 特 種 基 金 將 閒 置 資 金 借 給 其 他 資 金 短 缺 的 基 金, 將 能 促 進 中 央 政 府 非 營 業 特 種 基 金 之 資 金 活 化 及 財 務 效 能 提 升 4

12 第 二 節 研 究 架 構 本 研 究 報 告 分 為 五 章, 各 章 內 容 簡 述 如 下 : 第 一 章 緒 論 敘 述 本 研 究 之 動 機 與 目 的 預 期 貢 獻, 並 概 要 介 紹 全 文 架 構 第 二 章 我 國 政 府 資 金 管 理 實 務 及 相 關 文 獻 探 討 本 章 包 括 三 部 分 : 第 一 部 分 介 紹 我 國 政 府 非 營 業 特 種 基 金 ; 第 二 部 分 介 紹 我 國 政 府 資 金 運 用 問 題 及 未 來 改 進 措 施, 重 心 放 在 基 金 間 資 金 借 貸 基 金 資 金 投 資 及 基 金 資 金 支 應 自 償 性 公 共 建 設 方 面 ; 第 三 部 分 則 為 政 府 績 效 相 關 文 獻 探 討 第 三 章 政 府 資 金 管 理 理 論 與 國 外 實 務 本 章 包 括 三 部 分 : 第 一 部 分 介 紹 政 府 現 金 管 理 理 論 ; 第 二 部 分 介 紹 美 國 聯 邦 政 府 所 推 動 之 現 金 管 理 促 進 法 案 (CMIA) 地 方 政 府 的 投 資 實 務, 以 及 其 他 財 務 管 理 機 制 ; 第 三 部 分 介 紹 日 本 政 府 所 推 動 之 財 政 投 融 資 制 度 (FILP); 第 四 部 分 則 介 紹 其 他 先 進 國 家 政 府 ( 包 括 : 澳 洲 紐 西 蘭 及 英 國 ) 之 現 金 管 理 實 務 第 四 章 我 國 非 營 業 特 種 基 金 資 金 運 用 之 實 證 分 析 本 章 彙 整 問 卷 調 查 結 果 焦 點 團 體 座 談, 及 訪 談 專 家 之 卓 見, 提 供 作 為 我 國 政 府 在 改 革 非 營 業 特 種 基 金 資 金 運 用 時 之 參 考 第 五 章 結 論 與 建 議 彙 總 研 究 成 果 作 成 結 論 與 建 議 5

13 第 二 章 我 國 基 金 資 金 管 理 實 務 及 相 關 文 獻 探 討 本 章 第 一 節 依 職 能 別 分 類 我 國 中 央 政 府 非 營 業 特 種 基 金, 並 以 各 類 基 金 之 財 務 數 字 及 比 率, 來 分 析 基 金 間 資 金 借 貸 與 基 金 投 資 之 可 行 性 第 二 節 介 紹 我 國 政 府 資 金 運 用 的 現 況 及 問 題, 並 著 重 於 介 紹 非 營 業 特 種 基 金 間 資 金 借 貸 基 金 資 金 投 資, 及 基 金 資 金 支 應 自 償 性 公 共 建 設 之 實 況 第 三 節 為 政 府 績 效 相 關 文 獻 探 討 第 一 節 我 國 中 央 政 府 非 營 業 特 種 基 金 介 紹 1 一 我 國 中 央 政 府 非 營 業 特 種 基 金 簡 介 非 營 業 特 種 基 金 包 括 作 業 基 金 特 別 收 入 基 金 資 本 計 畫 基 金 及 債 務 基 金 因 為 政 府 會 計 準 則 公 報 將 特 別 收 入 基 金 資 本 計 畫 基 金 及 債 務 基 金 歸 類 於 政 事 型 基 金 2, 此 三 種 基 金 被 稱 為 政 事 型 特 種 基 金 101 年 度 我 國 中 央 政 府 非 營 業 特 種 基 金 計 有 105 個, 包 括 80 個 作 業 基 金 及 25 個 政 事 型 特 種 基 金 圖 2-1 為 101 年 度 非 營 業 特 種 基 金 構 成 體 系 圖 周 玲 臺 與 鄭 如 孜 在 2009 年 完 成 的 主 計 總 處 委 託 研 究 報 告 政 府 會 計 制 度 革 新 效 益 之 探 討, 將 非 營 業 特 種 基 金 依 職 能 別 分 類 為 : 交 通 及 經 濟 發 展 醫 療 及 藥 品 服 務 教 育 及 文 化 推 廣 國 軍 生 產 及 服 務 與 其 他 然 而 隨 著 時 代 變 遷, 基 金 經 過 整 併 或 增 設, 其 名 稱 與 數 量 已 不 盡 相 同, 故 本 研 究 增 加 社 會 福 利 與 通 訊 傳 播 兩 類 別 兹 將 中 央 政 府 非 營 業 特 種 基 金 依 據 職 能 別 分 類 如 下 3 : ( 一 ) 交 通 及 經 濟 發 展 類 : 計 有 18 個 1. 行 政 院 國 家 發 展 基 金 : 以 投 資 補 助 或 貸 款 方 式, 提 供 國 內 產 業 創 新 發 展 改 善 產 業 結 構 有 關 之 重 要 生 產 事 業 及 經 濟 建 設 所 需 資 金, 加 速 產 業 創 新 加 值, 促 進 經 濟 轉 型 及 國 家 發 展 主 管 機 關 為 行 政 院 2. 營 建 建 設 基 金 : 輔 助 人 民 建 購 與 修 繕 住 宅 及 開 發 新 市 鎮 主 管 機 關 為 內 政 部 3. 中 央 都 市 更 新 基 金 : 為 促 進 都 市 土 地 有 計 畫 之 再 開 發 利 用, 復 甦 都 市 機 能, 加 速 推 動 都 市 更 新 示 範 地 區, 辦 理 一 般 都 市 更 新, 及 協 助 民 間 推 動 都 市 更 新 整 建 維 護 與 規 劃 設 計 等 主 管 機 關 為 1 參 考 101 年 度 中 央 政 府 非 營 業 基 金 預 算 案 2 依 政 府 會 計 準 則 公 報 之 規 定, 政 事 型 基 金 尚 包 括 普 通 基 金 3 本 研 究 採 用 周 玲 臺 與 鄭 如 孜 (2009) 對 97 年 度 中 央 政 府 政 事 型 基 金 的 分 類, 至 於 作 業 基 金 及 98 年 度 至 101 年 度 中 新 增 的 基 金, 本 研 究 依 其 主 要 任 務 之 性 質, 將 其 分 類 至 本 文 所 述 之 七 類 中 6

14 內 政 部 4. 地 方 建 設 基 金 : 協 助 推 動 地 方 公 共 建 設, 促 進 地 方 發 展 主 管 機 關 為 財 政 部 5. 國 有 財 產 開 發 基 金 : 加 強 國 有 土 地 開 發 利 用, 提 升 國 有 財 產 運 用 效 益 主 管 機 關 為 財 政 部 6. 經 濟 作 業 基 金 : 加 強 加 工 出 口 區 與 工 業 區 之 開 發 及 管 理, 健 全 中 小 企 業 發 展 及 改 善 中 小 企 業 經 營 環 境 主 管 機 關 為 經 濟 部 7. 水 資 源 作 業 基 金 : 辦 理 水 庫 之 經 營 管 理 保 育 與 中 央 管 河 川 之 疏 濬 災 害 緊 急 搶 修 及 搶 險, 有 效 循 環 運 用 其 收 益, 達 成 水 庫 多 目 標 運 轉 功 能 主 管 機 關 為 經 濟 部 8. 交 通 作 業 基 金 : 促 進 民 航 事 業 之 發 展 與 飛 航 安 全, 加 速 推 動 自 償 性 國 道 公 路 建 設 計 畫, 推 展 國 際 及 國 內 整 體 觀 光 業 務, 辦 理 高 速 鐵 路 車 站 聯 外 道 路 交 通 系 統 建 設 及 車 站 特 定 區 之 開 發, 以 提 升 交 通 服 務 水 準 主 管 機 關 為 交 通 部 9. 科 學 工 業 園 區 管 理 局 作 業 基 金 : 為 健 全 科 學 工 業 園 區 之 設 施 及 服 務, 加 速 科 學 工 業 之 發 展 主 管 機 關 為 國 家 科 學 委 員 會 10. 農 業 作 業 基 金 : 辦 理 種 苗 改 良 繁 殖 及 畜 產 改 良 主 管 機 關 為 農 業 委 員 會 11. 離 島 建 設 基 金 : 加 速 離 島 建 設 主 管 機 關 為 行 政 院 12. 花 東 地 區 永 續 發 展 基 金 : 加 強 花 東 地 區 永 續 發 展 主 管 機 關 為 行 政 院 13. 研 發 替 代 役 基 金 : 配 合 兵 役 制 度 之 調 整, 建 立 研 發 替 代 役 制 度, 以 有 效 運 用 役 男 研 發 專 長 人 力 資 源, 提 升 產 業 研 發 能 力 及 競 爭 力 主 管 機 關 為 內 政 部 14. 經 濟 特 別 收 入 基 金 : 拓 展 對 外 貿 易 積 極 推 動 能 源 研 究 發 展 增 進 再 生 能 源 之 利 用 穩 定 石 油 供 應 及 維 護 油 品 市 場 秩 序 主 管 機 關 為 經 濟 部 15. 地 方 產 業 發 展 基 金 : 為 協 助 各 縣 市 發 展 地 方 特 色 產 業, 針 對 所 得 偏 低 及 人 口 外 移 之 鄉 鎮, 本 一 鄉 一 品 的 精 神, 以 促 進 發 展 落 後 地 區 的 經 濟 繁 榮 主 管 機 關 為 經 濟 部 16. 航 港 建 設 基 金 : 補 助 各 港 灣 擴 建 及 輔 助 港 之 闢 建, 以 增 加 各 商 港 裝 卸 吞 吐 量, 提 升 港 口 對 外 競 爭 力, 確 保 港 埠 持 續 發 展 與 永 續 經 營 主 管 機 關 為 交 通 部 17. 農 業 特 別 收 入 基 金 : 促 進 農 漁 業 發 展 及 增 進 農 民 福 祉 主 管 機 關 為 農 業 委 員 會 18. 中 華 發 展 基 金 : 推 動 大 陸 政 策 及 兩 岸 交 流, 建 立 兩 岸 良 好 互 動 7

15 關 係 主 管 機 關 為 大 陸 委 員 會 ( 二 ) 醫 療 及 藥 品 服 務 類 : 計 有 6 個 1. 國 立 臺 灣 大 學 附 設 醫 院 作 業 基 金 : 培 養 國 家 所 需 各 級 各 類 醫 事 人 才, 從 事 醫 學 研 究, 提 高 醫 療 及 教 學 水 準, 並 配 合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政 策 之 施 行, 加 強 對 全 民 之 醫 療 服 務 主 管 機 關 為 教 育 部 2. 國 立 成 功 大 學 附 設 醫 院 作 業 基 金 : 培 養 國 家 所 需 各 級 各 類 醫 事 人 才, 從 事 醫 學 研 究, 提 高 醫 療 及 教 學 水 準, 辦 理 南 部 地 區 特 殊 醫 療 勞 工 職 業 病 工 業 災 害 等 臨 床 與 基 礎 醫 學 研 究, 協 助 地 區 醫 療 單 位 發 展, 並 配 合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政 策 之 施 行, 加 強 對 全 民 之 醫 療 服 務 主 管 機 關 為 教 育 部 3. 國 立 陽 明 大 學 附 設 醫 院 作 業 基 金 : 培 養 國 家 所 需 各 級 各 類 醫 事 人 才, 從 事 醫 學 研 究, 提 高 醫 療 及 教 學 水 準, 整 合 宜 蘭 地 區 醫 療 資 源, 提 升 當 地 醫 療 水 準 及 服 務 品 質, 建 構 完 善 醫 療 及 健 康 照 護 體 系, 並 配 合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政 策 之 施 行, 加 強 對 全 民 之 醫 療 服 務 主 管 機 關 為 教 育 部 4. 榮 民 醫 療 作 業 基 金 : 辦 理 國 軍 退 除 役 官 兵 就 醫, 並 配 合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提 供 一 般 國 民 醫 療 服 務 與 負 責 醫 學 研 究 及 教 學 訓 練 主 管 機 關 為 國 軍 退 除 役 官 兵 輔 導 委 員 會 5. 醫 療 藥 品 基 金 : 辦 理 國 民 醫 療 及 健 康 服 務, 便 利 地 區 民 眾 醫 療 照 護, 增 進 衛 生 醫 療 事 業 發 展, 提 升 醫 療 服 務 品 質 主 管 機 關 為 衛 生 署 6. 管 制 藥 品 管 理 局 製 藥 工 廠 作 業 基 金 : 辦 理 管 制 藥 品 之 輸 入 輸 出 製 造 品 管 銷 售 保 管 及 製 造 方 法 之 研 究 等 主 管 機 關 為 衛 生 署 ( 三 ) 教 育 及 文 化 推 廣 類 : 計 有 60 個 1. 國 立 大 學 校 院 校 務 基 金 : 因 應 高 等 教 育 發 展 趨 勢, 加 強 各 國 立 大 學 校 院 成 本 及 效 益 觀 念, 妥 善 運 用 教 育 資 源, 促 進 國 立 大 學 校 院 財 務 自 主, 以 提 高 教 育 績 效 主 管 機 關 為 教 育 部 ( 計 有 53 個 ) 2. 國 立 社 教 機 構 作 業 基 金 : 推 動 國 民 終 身 教 育 增 進 學 習 機 會, 及 透 過 企 業 化 經 營 理 念, 加 強 社 教 館 所 功 能 與 行 政 效 率, 提 升 國 民 科 學 知 識 水 準 主 管 機 關 為 教 育 部 3. 國 立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校 務 基 金 : 配 合 中 等 教 育 發 展 政 策 及 適 應 地 區 需 要, 辦 理 普 通 教 育 培 育 各 項 產 業 人 才, 培 養 健 全 公 民 促 進 生 涯 發 展, 奠 定 研 究 學 術 及 學 習 專 門 技 術 知 能 基 礎 主 管 機 關 為 教 育 部 8

16 4. 故 宮 文 物 藝 術 發 展 基 金 : 宣 揚 具 有 美 學 歷 史 教 育 及 文 明 意 義 之 文 物, 辦 理 文 物 仿 製 藝 術 紀 念 品 開 發 及 文 物 收 購 等, 以 加 強 文 化 推 廣 工 作 主 管 機 關 為 國 立 故 宮 博 物 院 5. 考 選 業 務 基 金 : 為 增 進 考 選 業 務 之 發 展, 統 合 試 務 資 源 之 保 管 及 運 用, 導 入 成 本 效 益 評 估, 以 提 升 考 試 報 名 費 收 費 標 準 之 公 信 力 及 試 務 品 質 主 管 機 關 為 考 試 院 考 選 部 6. 行 政 院 國 家 科 學 技 術 發 展 基 金 : 增 進 科 學 技 術 研 究 發 展 能 力, 鼓 勵 傑 出 科 學 技 術 研 究 發 展 人 才, 充 實 科 學 技 術 研 究 設 施 及 資 助 研 究 發 展 成 果 之 運 用 主 管 機 關 為 行 政 院 7. 學 產 基 金 : 獎 助 發 展 有 關 文 教 事 業 及 教 育 公 益 事 業, 加 強 學 產 房 地 管 理, 促 進 教 育 事 業 發 展 主 要 機 關 為 教 育 部 8. 運 動 發 展 基 金 : 為 振 興 體 育, 並 發 掘 培 訓 及 照 顧 運 動 人 才, 促 進 國 家 體 育 運 動 發 展, 並 兼 顧 健 全 運 動 彩 券 盈 餘 管 理 運 用 主 管 機 關 為 體 育 委 員 會 ( 四 ) 國 軍 生 產 及 服 務 類 : 計 有 3 個 1. 國 軍 生 產 及 服 務 作 業 基 金 : 為 推 動 國 防 及 軍 民 通 用 科 技 研 究 發 展, 辦 理 軍 品 生 產, 提 升 醫 學 教 育 及 研 究, 提 供 國 軍 與 民 眾 醫 療 及 官 兵 服 務, 訓 練 軍 事 監 所 受 刑 人 與 被 告 人 謀 生 技 能, 推 展 國 軍 福 利 及 文 教, 提 倡 軍 人 儲 蓄 等 主 管 機 關 為 國 防 部 2. 國 軍 老 舊 眷 村 改 建 基 金 : 辦 理 國 軍 老 舊 眷 村 改 建 工 作 主 管 機 關 為 國 防 部 3. 國 軍 營 舍 及 設 施 改 建 基 金 : 因 應 國 家 各 項 重 大 政 經 建 設, 考 量 國 防 戰 備 任 務, 辦 理 營 區 騰 讓, 加 速 改 善 國 軍 營 舍 及 軍 事 設 施 主 管 機 關 為 國 防 部 ( 五 ) 社 會 福 利 類 : 計 有 10 個 1. 國 民 年 金 保 險 基 金 : 確 保 未 能 於 相 關 社 會 保 險 獲 得 適 足 保 障 之 國 民 於 老 年 及 發 生 身 心 障 礙 時 之 基 本 經 濟 安 全, 並 謀 其 遺 屬 生 活 之 安 定 主 管 機 關 為 內 政 部 2. 法 務 部 矯 正 機 關 作 業 基 金 : 配 合 政 府 行 刑 政 策, 訓 練 受 刑 人 被 告 等 收 容 人 謀 生 技 能, 俾 出 監 所 後, 能 適 應 正 常 社 會 生 活 主 管 機 關 為 法 務 部 3. 國 軍 退 除 役 官 兵 安 置 基 金 : 輔 導 退 除 役 官 兵 就 業, 照 顧 榮 民 榮 眷 之 生 活 主 管 機 關 為 國 軍 退 除 役 官 兵 輔 導 委 員 會 4.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基 金 : 辦 理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業 務, 提 供 國 民 醫 療 保 健 服 務, 建 立 完 善 之 醫 療 健 康 保 險 制 度 主 管 機 關 為 衛 生 署 5. 原 住 民 族 綜 合 發 展 基 金 : 輔 導 原 住 民 從 事 經 濟 事 業, 協 助 原 住 9

17 民 多 元 化 社 會 健 全 發 展 主 管 機 關 為 原 住 民 族 委 員 會 6. 社 會 福 利 基 金 : 增 進 社 會 福 利, 健 全 社 會 安 全 制 度 主 管 機 關 為 內 政 部 7. 外 籍 配 偶 照 顧 輔 導 基 金 : 推 動 整 體 外 籍 配 偶 照 顧 輔 導 服 務, 有 效 整 合 政 府 及 民 間 資 源, 提 高 外 籍 配 偶 教 育 水 平 與 素 養, 完 善 外 籍 配 偶 照 顧 輔 導 網 絡, 達 成 新 人 力 資 源 開 發 及 多 元 文 化 社 會 目 標 主 管 機 關 為 內 政 部 8. 警 察 消 防 海 巡 移 民 空 勤 人 員 及 協 勤 民 力 安 全 基 金 : 保 障 警 察 消 防 海 巡 移 民 空 勤 人 員 及 協 勤 民 力 就 醫 就 養 權 利 及 激 勵 士 氣, 並 建 立 管 理 及 運 作 機 制 主 管 機 關 為 內 政 部 9. 就 業 安 定 基 金 : 推 動 勞 動 供 需 平 衡 保 障 勞 工 權 益, 促 進 國 民 及 協 助 受 貿 易 自 由 化 影 響 之 勞 工 安 定 就 業 主 管 機 關 為 勞 工 委 員 會 10. 健 康 照 護 基 金 : 落 實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制 度, 加 強 國 民 衛 生 保 健 照 顧 弱 勢 族 群 之 醫 療 照 護, 提 供 國 民 健 康 照 護 保 障 主 管 機 關 為 衛 生 署 ( 六 ) 通 訊 傳 播 類 : 計 有 2 個 1. 通 訊 傳 播 監 督 管 理 基 金 : 促 進 通 訊 傳 播 健 全 發 展, 維 護 媒 體 專 業 自 主, 有 效 辦 理 通 訊 傳 播 管 理 事 項, 確 保 通 訊 傳 播 市 場 公 平 有 效 競 爭, 保 障 消 費 者 及 尊 重 弱 勢 權 益, 促 進 多 元 文 化 均 衡 發 展, 提 升 國 家 競 爭 力 主 管 機 關 為 國 家 通 訊 傳 播 委 員 會 2. 有 線 廣 播 電 視 事 業 發 展 基 金 : 促 進 有 線 廣 播 電 視 事 業 之 健 全 發 展, 保 障 公 眾 視 聽 之 權 益 主 管 機 關 為 國 家 通 訊 傳 播 委 員 會 ( 七 ) 其 他 : 計 有 6 個 1. 中 央 政 府 債 務 基 金 : 在 不 增 加 政 府 原 有 債 務 餘 額 之 前 提 下, 籌 措 穩 定 適 足 財 源, 償 還 政 府 債 務 本 金, 並 辦 理 付 息 作 業 ; 轉 換 債 務, 以 符 合 代 際 負 擔 公 平 原 則 及 減 輕 利 息 負 擔 ; 有 效 運 用 已 籌 集 之 未 來 還 本 付 息 資 金, 增 闢 政 府 償 債 財 源 主 管 機 關 為 財 政 部 2. 行 政 院 公 營 事 業 民 營 化 基 金 : 加 速 推 動 公 營 事 業 移 轉 民 營 主 管 機 關 為 行 政 院 3. 核 能 發 電 後 端 營 運 基 金 : 確 保 未 來 核 能 發 電 廠 關 閉 後 所 需 拆 廠, 用 過 核 子 燃 料 之 運 輸 中 期 貯 存 與 最 終 處 置, 拆 廠 及 電 廠 運 轉 期 間 產 生 之 低 放 射 性 廢 棄 物 之 最 終 處 置 等 後 端 工 作 順 利 進 行 主 管 機 關 為 經 濟 部 4. 核 子 事 故 緊 急 應 變 基 金 : 落 實 核 子 事 故 緊 急 應 變 整 備 措 施, 因 10

18 應 事 故 發 生 或 有 發 生 之 虞 時 之 應 變 作 業 需 要, 強 化 緊 急 應 變 功 能, 確 保 人 民 生 命 財 產 之 安 全 主 管 機 關 為 原 子 能 委 員 會 5. 環 境 保 護 基 金 : 維 護 生 態 環 境, 提 升 環 境 品 質, 增 進 國 民 福 祉 主 管 機 關 為 環 境 保 護 署 6. 金 融 監 督 管 理 基 金 : 健 全 金 融 機 構 業 務 經 營, 維 持 金 融 穩 定, 促 進 金 融 市 場 發 展 主 管 機 關 為 金 融 監 督 管 理 委 員 會 11

19 基 金 類 別 主 管 機 關 附 屬 單 位 預 算 (105 單 位 ) 附 屬 單 位 預 算 之 分 預 算 (105 單 位 ) 行 政 院 內 政 部 1. 行 政 院 國 家 發 展 基 金 2. 營 建 建 設 基 金 3. 國 民 年 金 保 險 基 金 住 宅 基 金 新 市 鎮 開 發 基 金 加 工 出 口 區 作 業 基 金 4. 中 央 都 市 更 基 基 金 產 業 園 區 開 發 管 理 基 金 作 國 防 部 5. 國 軍 生 產 及 服 務 作 業 基 金 6. 國 軍 老 舊 眷 村 改 建 基 金 中 小 企 業 發 展 基 金 溫 泉 事 業 發 展 基 金 財 政 部 7. 地 方 建 設 基 金 8. 國 有 財 產 開 發 基 金 民 航 事 業 發 展 基 金 國 道 公 路 建 設 管 理 基 金 法 務 部 9. 法 務 部 矯 正 機 關 作 業 基 金 觀 光 發 展 基 金 業 經 濟 部 10. 經 濟 作 業 基 金 11. 水 資 源 作 業 基 金 高 速 鐵 路 相 關 建 設 基 金 森 林 保 育 事 業 管 理 處 龍 崎 工 廠 2 家 生 產 事 業 機 構 交 通 部 12. 交 通 作 業 基 金 臺 北 榮 民 技 術 勞 務 中 心 基 輔 導 委 員 會 農 業 委 員 會 13. 國 軍 退 除 役 官 兵 安 置 基 金 14. 榮 民 醫 療 作 業 基 金 15. 科 學 工 業 園 區 管 理 局 作 業 基 金 16. 農 業 作 業 基 金 武 陵 農 場 等 3 家 山 地 農 場 及 彰 化 農 場 等 56 家 平 也 農 場 臺 北 榮 民 總 醫 院 作 業 基 金 臺 中 榮 民 總 醫 院 作 業 基 金 高 雄 榮 民 總 醫 院 作 業 基 金 17. 醫 療 藥 品 基 金 榮 民 醫 院 醫 療 作 業 基 金 衛 生 署 18. 管 制 藥 品 製 藥 工 廠 作 業 基 金 種 苗 改 良 作 業 基 金 金 19.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基 金 畜 產 改 良 作 業 基 金 20. 故 宮 文 物 藝 術 發 展 基 金 基 隆 醫 院 等 20 家 醫 院 21. 原 住 民 族 綜 合 發 展 基 金 桃 園 療 養 院 等 6 家 專 科 醫 院 考 試 院 考 選 部 22. 考 選 業 務 基 金 原 住 民 族 就 業 基 金 圖 年 度 非 營 業 特 種 基 金 構 成 體 系 圖 資 料 來 源 : 主 計 總 處 網 站 列 示 之 101 年 度 中 央 政 府 總 預 算 案 附 屬 單 位 預 算 及 綜 計 表 - 非 營 業 部 分 12

20 基 金 類 別 主 管 機 關 附 屬 單 位 預 算 (105 單 位 ) 附 屬 單 位 預 算 之 分 預 算 (105 單 位 ) 作 業 基 金 教 育 部 國 立 臺 灣 大 學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國 立 清 華 大 學 國 立 中 興 大 學 國 立 成 功 大 學 國 立 交 通 大 學 國 立 中 央 大 學 國 立 中 山 大 學 國 立 中 正 大 學 國 立 臺 灣 海 洋 大 學 國 立 陽 明 大 學 國 立 東 華 大 學 國 立 暨 南 國 際 大 學 國 立 臺 北 大 學 國 立 嘉 義 大 學 國 立 高 雄 大 學 國 立 臺 東 大 學 國 立 宜 蘭 大 學 國 立 聯 合 大 學 國 立 臺 南 大 學 國 立 金 門 大 學 國 立 臺 灣 師 範 大 學 國 立 彰 化 師 範 大 學 國 立 高 雄 師 範 大 學 國 立 臺 北 教 育 大 學 國 立 新 竹 教 育 大 學 國 立 臺 中 教 育 大 學 國 立 屏 東 教 育 大 學 國 立 臺 北 藝 術 大 學 國 立 臺 灣 藝 術 大 學 國 立 臺 南 藝 術 大 學 國 立 空 中 大 學 國 立 臺 灣 科 技 大 學 國 立 臺 北 科 技 大 學 國 立 雲 林 科 技 大 學 國 立 虎 尾 科 技 大 學 國 立 高 雄 第 一 科 技 大 學 國 立 高 雄 應 用 科 技 大 學 國 立 高 雄 海 洋 科 技 大 學 國 立 屏 東 科 技 大 學 國 立 澎 湖 科 技 大 學 國 立 勤 益 科 技 大 學 國 立 臺 北 護 理 健 康 大 學 國 立 高 雄 餐 旅 大 學 國 立 體 育 大 學 等 45 所 國 立 大 學 國 立 臺 灣 體 育 學 院 國 立 臺 北 商 業 技 術 學 院 國 立 臺 中 技 術 學 院 國 立 屏 東 商 業 技 術 學 院 國 立 臺 灣 戲 曲 學 院 等 5 所 獨 立 學 院 國 立 臺 中 護 理 專 科 學 校 國 立 臺 南 護 理 專 科 學 校 國 立 臺 東 專 科 學 校 等 3 所 專 科 學 校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國 立 東 華 大 學 國 立 嘉 義 大 學 國 立 臺 東 大 學 國 立 臺 南 大 學 國 立 臺 北 教 育 大 學 國 立 新 竹 教 育 大 學 國 立 臺 中 教 育 大 學 國 立 屏 東 教 育 大 學 等 9 所 附 設 實 驗 國 民 小 學 校 務 基 金 國 立 臺 灣 大 學 附 設 醫 院 雲 林 分 院 作 業 基 金 國 立 臺 灣 大 學 附 設 醫 院 北 護 分 院 作 業 基 金 國 立 臺 灣 大 學 附 設 醫 院 金 山 分 院 作 業 基 金 國 立 臺 灣 大 學 附 設 醫 院 新 竹 分 院 作 業 基 金 國 立 臺 灣 大 學 附 設 醫 院 竹 東 分 院 作 業 基 金 國 立 自 然 科 學 博 物 館 作 業 基 金 國 立 科 學 工 藝 博 物 館 作 業 基 金 國 立 海 洋 生 物 博 物 館 作 業 基 金 76. 國 立 臺 灣 大 學 附 設 醫 院 作 業 基 金 國 立 臺 灣 科 學 教 育 館 作 業 基 金 77. 國 立 成 功 大 學 附 設 醫 院 作 業 基 金 國 立 歷 史 博 物 館 作 業 基 金 78. 國 立 陽 明 大 學 附 設 醫 院 作 業 基 金 79. 國 立 社 教 機 構 作 業 基 金 國 立 中 央 圖 書 館 臺 灣 分 館 作 業 基 金 債 務 基 金 財 政 部 80. 國 立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校 務 基 金 81. 中 央 政 府 債 務 基 金 國 立 中 正 紀 念 堂 管 理 處 作 業 基 金 資 本 計 畫 基 金 國 防 部 82. 國 軍 營 舍 及 設 施 改 建 基 金 國 立 國 父 紀 念 館 作 業 基 金 圖 2-1( 續 ) 101 年 度 非 營 業 特 種 基 金 構 成 體 系 圖 資 料 來 源 : 主 計 總 處 網 站 列 示 之 101 年 度 中 央 政 府 總 預 算 案 附 屬 單 位 預 算 及 綜 計 表 - 非 營 業 部 分 13

21 基 金 類 別 主 管 機 關 附 屬 單 位 預 算 (105 單 位 ) 附 屬 單 位 預 算 之 分 預 算 (105 單 位 ) 行 政 院 83. 行 政 院 國 家 科 學 技 術 發 展 基 金 84. 離 島 建 設 基 金 85. 行 政 院 公 營 事 業 民 營 化 基 金 推 廣 貿 易 基 金 能 源 研 究 發 展 基 金 石 油 基 金 86. 花 東 地 區 永 續 發 展 基 金 再 生 能 源 發 展 基 金 87. 社 會 福 利 基 金 農 業 發 展 基 金 特 內 政 部 88. 外 籍 配 偶 照 顧 輔 導 基 金 89. 研 發 替 代 役 基 金 林 務 發 展 及 造 林 基 金 農 業 天 然 災 害 救 助 基 金 90. 漁 業 發 展 基 金 別 教 育 部 91. 學 產 基 金 92. 經 濟 特 別 收 入 基 金 漁 產 平 準 基 金 農 產 品 受 進 口 損 害 救 助 基 金 經 濟 部 93. 核 能 發 電 後 端 營 運 基 金 農 村 再 生 基 金 收 交 通 部 94. 地 方 產 業 發 展 基 金 95. 航 港 建 設 基 金 勞 工 權 益 基 金 因 應 貿 易 自 由 化 就 業 發 展 及 協 助 基 金 原 子 能 委 員 會 96. 核 子 事 故 緊 急 應 變 基 金 醫 療 發 展 基 金 入 農 業 委 員 會 97. 農 業 特 別 收 入 基 金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紓 困 基 金 勞 工 委 員 會 98. 就 業 安 定 基 金 藥 害 救 濟 基 金 衛 生 署 99. 健 康 照 護 基 金 菸 害 防 制 及 衛 生 保 健 基 金 基 金 環 境 保 護 署 大 陸 委 員 會 100. 環 境 保 護 基 金 101. 中 華 發 展 基 金 102. 金 融 監 督 管 理 基 金 103. 通 訊 傳 播 監 督 管 理 基 金 預 防 接 種 受 害 救 濟 基 金 疫 苗 基 金 空 氣 污 染 防 制 基 金 資 源 回 收 管 理 基 金 土 壤 及 地 下 水 污 染 整 治 基 金 104. 有 線 廣 播 電 視 事 業 發 展 基 金 水 污 染 防 治 基 金 體 育 委 員 會 105. 運 動 發 展 基 金 環 境 教 育 基 金 圖 2-1( 續 ) 101 年 度 非 營 業 特 種 基 金 構 成 體 系 圖 資 料 來 源 : 主 計 總 處 網 站 列 示 之 101 年 度 中 央 政 府 總 預 算 案 附 屬 單 位 預 算 及 綜 計 表 - 非 營 業 部 分 14

22 二 非 營 業 特 種 基 金 財 務 比 率 分 析 ( 一 ) 基 金 間 資 金 借 貸 之 可 行 性 分 析 表 2-1 列 示 各 職 能 基 金 之 現 金 與 負 債 的 金 額 及 比 率, 從 表 2-1 可 發 現, 在 同 一 個 職 能 中, 有 的 基 金 之 現 金 較 多 而 負 債 較 少, 有 的 基 金 之 負 債 較 多 而 現 金 較 少, 似 可 媒 合 雙 方 基 金 進 行 基 金 間 資 金 借 貸 譬 如 : 在 交 通 及 經 濟 發 展 類 中, 現 金 較 多 負 債 較 少 的 行 政 院 國 家 發 展 基 金, 可 以 借 錢 給 負 債 較 多 現 金 較 少 的 科 學 工 業 園 區 管 理 局 作 業 基 金 在 教 育 及 文 化 推 廣 類 中, 現 金 較 多 負 債 較 少 的 學 產 基 金, 可 以 借 錢 給 負 債 較 多 現 金 較 少 的 國 立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校 務 基 金 在 國 軍 生 產 及 服 務 類 中, 現 金 較 多 負 債 較 少 的 國 軍 營 舍 及 設 施 改 建 基 金, 可 以 借 錢 給 負 債 較 多 現 金 較 少 的 國 軍 老 舊 眷 村 改 建 基 金 同 一 職 能 基 金 的 主 管 機 關 可 能 不 同, 故 同 一 職 能 基 金 間 資 金 借 貸, 可 能 會 有 跨 部 會 基 金 間 資 金 借 貸 的 情 形 發 生 但 是, 本 研 究 第 四 章 的 訪 談 座 談 及 問 卷 調 查 結 果 均 顯 示, 跨 部 會 基 金 間 資 金 借 貸, 可 能 面 臨 各 部 會 本 位 主 義 借 貸 時 間 拉 長, 以 致 媒 合 困 難 等 問 題, 似 不 宜 貿 然 進 行 故 另 從 部 門 別 角 度 來 探 討 同 一 部 會 基 金 間 資 金 借 貸 的 可 行 性 表 2-2 列 示 各 部 會 基 金 之 現 金 與 負 債 的 金 額 及 比 率, 從 表 2-2 可 發 現, 在 同 一 個 部 會 中, 有 的 基 金 之 現 金 較 多 而 負 債 較 少, 有 的 基 金 之 負 債 較 多 而 現 金 較 少, 似 可 媒 合 雙 方 基 金 進 行 基 金 間 資 金 借 貸 譬 如 : 在 行 政 院 內, 現 金 較 多 負 債 較 少 的 行 政 院 國 家 發 展 基 金, 可 以 借 錢 給 負 債 較 多 現 金 較 少 的 行 政 院 公 營 事 業 民 營 化 基 金 在 國 防 部 內, 現 金 較 多 負 債 較 少 的 國 軍 營 舍 及 設 施 改 建 基 金, 可 以 借 錢 給 負 債 較 多 現 金 較 少 的 國 軍 老 舊 眷 村 改 建 基 金 在 教 育 部 內, 現 金 較 多 負 債 較 少 的 學 產 基 金, 可 以 借 錢 給 負 債 較 多 現 金 較 少 的 國 立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校 務 基 金 在 交 通 部 內, 現 金 較 多 負 債 較 少 的 航 港 建 設 基 金, 可 以 借 錢 給 負 債 較 多 現 金 較 少 的 交 通 作 業 基 金 在 衛 生 署 內, 現 金 較 多 負 債 較 少 的 健 康 照 護 基 金, 可 以 借 錢 給 負 債 較 多 現 金 較 少 的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基 金 但 是 從 表 2-2 亦 可 發 現, 有 些 部 會 主 管 的 基 金 數 僅 有 1 個, 無 法 進 行 同 一 部 會 基 金 間 資 金 借 貸, 譬 如 : 國 家 科 學 委 員 會 主 管 的 基 金 只 有 科 學 工 業 園 區 管 理 局 作 業 基 金 1 個, 此 基 金 之 負 債 金 額 大 現 金 餘 額 小, 但 是 無 法 進 行 同 一 部 會 基 金 間 資 金 借 貸 故 若 同 一 部 會 基 金 間 資 金 借 貸 能 順 利 推 動, 似 乎 值 得 進 一 步 推 動 跨 部 會 基 金 間 資 金 借 貸 ( 二 ) 基 金 資 金 投 資 之 可 行 性 分 析 15

23 本 研 究 將 基 金 財 務 報 表 中 列 有 投 資 金 額 的 非 營 業 特 種 基 金 整 理 出 來, 並 將 其 現 金 及 投 資 的 金 額 及 比 率 列 示 表 2-3 從 表 2-1 及 表 2-3 可 知, 有 一 半 的 基 金 之 現 金 比 率 大 於 50%, 有 餘 錢 進 行 投 資, 但 實 際 進 行 投 資 的 基 金 只 有 三 成 4 一 般 而 言, 基 金 的 投 資 比 率 不 高, 而 投 資 比 率 較 高 的 基 金, 多 係 因 為 其 主 要 任 務 包 括 投 資 業 務, 譬 如 : 行 政 院 國 家 發 展 基 金 4 此 處 係 以 基 金 數 來 計 算 比 率, 且 把 53 所 大 學 校 院 統 合 視 為 1 個 國 立 大 學 校 院 校 務 基 金 16

24 表 2-1 各 職 能 基 金 之 現 金 與 負 債 的 金 額 ( 單 位 : 元 ) 及 比 率 職 能 主 管 機 關 基 金 名 稱 現 金 負 債 總 額 長 期 負 債 現 金 比 率 流 動 比 率 負 債 比 率 長 期 負 債 比 率 行 政 院 行 政 院 國 家 發 展 基 金 28,900,730, ,172, % 4,592.77% 0.41% 0.00% 離 島 建 設 基 金 10,564,310,024 32,527, % 33,091.79% 0.30% 0.00% 營 建 建 設 基 金 46,696,755,370 13,832,873,452 4,327, % % 9.29% 0.03% 內 政 部 中 央 都 市 更 新 基 金 492,123, , % 0.00% 0.02% 0.00% 研 發 替 代 役 基 金 337,235,234 33,693, % 1,015.64% 9.98% 0.00% 財 政 部 地 方 建 設 基 金 5,470,277,818 4,039, % 107,858,272.36% 0.01% 0.00% 國 有 財 產 開 發 基 金 111,316, % 0.00% 0.00% 0.00% 經 濟 作 業 基 金 14,517,701,900 80,013,374,666 63,585,236, % % 40.68% 32.33% 交 通 及 水 資 源 作 業 基 金 5,085,672,159 3,495,281,317 89,551, % % 7.09% 0.18% 經 濟 部 經 濟 發 展 經 濟 特 別 收 入 基 金 16,881,405,071 3,549,079, % % 13.74% 0.00% 地 方 產 業 發 展 基 金 1,651,569,439 4,536, % 62,273.46% 0.25% 0.00% 交 通 部 交 通 作 業 基 金 36,932,390, ,298,567, ,063,004, % 36.72% 26.60% 15.59% 航 港 建 設 基 金 28,735,470, ,672, % 2,955.76% 2.95% 0.00% 科 學 工 業 園 區 管 理 局 作 業 國 家 科 學 委 員 會 基 金 274,798, ,741,946,079 36,717,626, % 4.58% 63.31% 17.51% 農 業 委 員 會 農 業 作 業 基 金 741,757,729 15,796, % 12,254.86% 1.09% 0.00% 農 業 特 別 收 入 基 金 9,425,377,432 2,973,568, % 1,180.15% 8.25% 0.00% 大 陸 委 員 會 中 華 發 展 基 金 161,053, % 0.00% 0.00% 0.00% 醫 療 及 國 立 臺 灣 大 學 附 設 醫 院 作 教 育 部 藥 品 服 務 業 基 金 15,850,706,347 5,024,355, % % 13.26% 0.00% 17

25 表 2-1( 續 ) 各 職 能 基 金 之 現 金 與 負 債 的 金 額 ( 單 位 : 元 ) 及 比 率 職 能 主 管 機 關 基 金 名 稱 現 金 負 債 總 額 長 期 負 債 現 金 比 率 流 動 比 率 負 債 比 率 長 期 負 債 比 率 國 立 成 功 大 學 附 設 醫 院 作 3,642,136,185 1,578,230, % % 14.23% 0.00% 業 基 金 教 育 部 國 立 陽 明 大 學 附 設 醫 院 作 453,933, ,739, % % 12.23% 0.00% 業 基 金 醫 療 及 國 軍 退 除 役 官 藥 品 服 務 榮 民 醫 療 作 業 基 金 19,367,313,518 18,996,442, % % 26.38% 0.00% 兵 輔 導 委 員 會 醫 療 藥 品 基 金 24,129,575,808 24,123,825, % % 43.64% 0.00% 衛 生 署 管 制 藥 品 管 理 局 製 藥 工 廠 作 業 基 金 346,702,811 46,711, % 1,595.58% 7.03% 0.00% 行 政 院 國 家 科 學 技 術 發 展 行 政 院 基 金 12,157,675,555 6,030,107, % % 41.78% 0.00% 國 立 大 學 校 院 校 務 基 金 73,905,755, ,439,649, ,793, % % 60.08% 0.13% 國 立 社 教 機 構 作 業 基 金 1,062,165,650 9,993,316, % 1,056.22% 57.51% 0.00% 教 育 部 國 立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校 務 基 教 育 及 9,666,463, ,656,269, % % 85.06% 0.00% 金 文 化 推 廣 學 產 基 金 8,196,273, ,180, % 127,634.37% 2.85% 0.00% 體 育 委 員 會 運 動 發 展 基 金 1,327,115, , % 870,135.00% 0.01% 0.00% 國 立 故 宮 博 物 故 宮 文 物 藝 術 發 展 基 金 院 366,327,185 28,244, % 2,367.35% 2.55% 0.00% 考 試 院 考 選 部 考 選 業 務 基 金 313,387, ,671, % % 57.23% 0.00% 18

26 表 2-1( 續 ) 各 職 能 基 金 之 現 金 與 負 債 的 金 額 及 比 率 ( 單 位 : 元 ) 職 能 主 管 機 關 基 金 名 稱 現 金 負 債 總 額 長 期 負 債 現 金 比 率 流 動 比 率 負 債 比 率 長 期 負 債 比 率 國 軍 生 產 及 服 務 作 業 基 金 26,267,437,428 33,850,826,874 5,380,689, % % 36.71% 5.84% 國 軍 生 產 國 防 部 國 軍 老 舊 眷 村 改 建 基 金 787,947, ,835,221,488 35,700,000, % 61.16% 86.70% 19.49% 及 服 務 國 軍 營 舍 及 設 施 改 建 基 金 10,066,584, ,137, % 160,028.47% 0.67% 0.00% 國 民 年 金 保 險 基 金 53,227,999, ,541,288, % 8,733.40% % 0.00% 社 會 福 利 基 金 1,616,895, ,201, % 3,606.58% 6.29% 0.00% 內 政 部 外 籍 配 偶 照 顧 輔 導 基 金 882,255,205 15,189, % 7,905.76% 1.68% 0.00% 警 察 消 防 海 巡 移 民 空 勤 人 員 及 協 勤 民 力 安 全 基 金 371,692, % 0.00% 0.00% 0.00% 法 務 部 法 務 部 矯 正 機 關 作 業 基 金 3,628,265, ,895, % 8,645.50% 8.08% 0.00% 社 會 福 利 國 軍 退 除 役 官 % 國 軍 退 除 役 官 兵 安 置 基 金 7,954,858,056 15,196,394, % 38.55% 0.00% 兵 輔 導 委 員 會 勞 工 委 員 會 就 業 安 定 基 金 15,542,702,529 1,937,510, % 1,280.07% 10.45% 0.00% 衛 生 署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基 金 8,622,256, ,278,818, % 81.32% % 0.00% 健 康 照 護 基 金 8,380,196, ,055, % 1,174.46% 8.46% 0.00% 原 住 民 委 員 會 原 住 民 族 綜 合 發 展 基 金 8,816,468, ,532, % 2,552.74% 7.23% 0.00% 通 訊 傳 播 監 督 管 理 基 金 374,170,266 96,182, % % 25.56% 0.00% 國 家 通 訊 傳 播 通 訊 傳 播 有 線 廣 播 電 視 事 業 發 展 基 委 員 會 478,722,796 5,824, % 8,975.91% 1.21% 0.00% 金 行 政 院 公 營 事 業 民 營 化 基 其 他 行 政 院 金 399,561,665 43,409,515, % 1.51% 6,635.55% 0.00% 19

27 表 2-1( 續 ) 各 職 能 基 金 之 現 金 與 負 債 的 金 額 ( 單 位 : 元 ) 及 比 率 職 能 主 管 機 關 基 金 名 稱 現 金 負 債 總 額 長 期 負 債 現 金 比 率 流 動 比 率 負 債 比 率 長 期 負 債 比 率 其 他 經 濟 部 核 能 發 電 後 端 營 運 基 金 1,341,428,209 1,236,458, % 2,151.22% 0.59% 0.00% 原 子 能 委 員 會 核 子 事 故 緊 急 應 變 基 金 118,510, , % 0.00% 0.11% 0.00% 環 境 保 護 署 環 境 保 護 基 金 9,644,818, ,448, % 1,993.69% 6.60% 0.00% 金 融 監 督 管 理 委 員 會 金 融 監 督 管 理 基 金 1,491,614,352 44,894, % 6,780.25% 2.95% 0.00% 財 政 部 中 央 政 府 債 務 基 金 1,389,305, ,699, % % 70.64% 0.00% 合 計 539,169,168,016 1,601,007,429, ,219,229, % % 41.78% 8.04% 註 : 本 表 財 務 金 額 之 資 料 來 源 為 主 計 總 處 網 站 列 示 之 99 年 度 中 央 政 府 總 決 算 附 屬 單 位 決 算 及 綜 計 表 - 非 營 業 部 分 各 財 務 比 率 的 計 算 公 式 : 現 金 比 率 = 現 金 / 資 產 總 額 ; 流 動 比 率 = 流 動 資 產 / 流 動 負 債 ; 負 債 比 率 = 負 債 總 額 / 資 產 總 額 ; 長 期 負 債 比 率 = 長 期 負 債 總 額 / 資 產 總 額 20

28 表 2-2 各 部 會 基 金 之 現 金 與 負 債 的 金 額 ( 單 位 : 元 ) 及 比 率 行 政 院 內 政 部 主 管 機 關 基 金 名 稱 現 金 負 債 總 額 長 期 負 債 現 金 比 率 流 動 比 率 負 債 比 率 長 期 負 債 比 率 行 政 院 國 家 發 展 基 金 28,900,730, ,172, % 4,592.77% 0.41% 0.00% 行 政 院 國 家 科 學 技 術 發 展 基 金 12,157,675,555 6,030,107, % % 41.78% 0.00% 離 島 建 設 基 金 10,564,310,024 32,527, % 33,091.79% 0.30% 0.00% 行 政 院 公 營 事 業 民 營 化 基 金 399,561,665 43,409,515, % 1.51% 6,635.55% 0.00% 營 建 建 設 基 金 46,696,755,370 13,832,873,452 4,327, % % 9.29% 0.03% 中 央 都 市 更 新 基 金 492,123, , % 0.00% 0.02% 0.00% 國 民 年 金 保 險 基 金 53,227,999, ,541,288, % 8,733.40% % 0.00% 社 會 福 利 基 金 1,616,895, ,201, % 3,606.58% 6.29% 0.00% 研 發 替 代 役 基 金 337,235,234 33,693, % 1,015.64% 9.98% 0.00% 外 籍 配 偶 照 顧 輔 導 基 金 882,255,205 15,189, % 7,905.76% 1.68% 0.00% 警 察 消 防 海 巡 移 民 空 勤 人 員 及 協 勤 民 力 安 全 基 金 371,692, % 0.00% 0.00% 0.00% 國 軍 生 產 及 服 務 作 業 基 金 26,267,437,428 33,850,826,874 5,380,689, % % 36.71% 5.84% 國 防 部 國 軍 老 舊 眷 村 改 建 基 金 787,947, ,835,221,488 35,700,000, % 61.16% 86.70% 19.49% 國 軍 營 舍 及 設 施 改 建 基 金 10,066,584, ,137, % 160,028.47% 0.67% 0.00% 地 方 建 設 基 金 5,470,277,818 4,039, % 107,858,272.36% 0.01% 0.00% 財 政 部 教 育 部 國 有 財 產 開 發 基 金 111,316, % 0.00% 0.00% 0.00% 中 央 政 府 債 務 基 金 1,389,305, ,699, % % 70.64% 0.00% 國 立 大 學 校 院 校 務 基 金 73,905,755, ,439,649, ,793, % % 60.08% 0.13% 國 立 臺 灣 大 學 附 設 醫 院 作 業 基 金 15,850,706,347 5,024,355, % % 13.26% 0.00% 國 立 成 功 大 學 附 設 醫 院 作 業 基 金 3,642,136,185 1,578,230, % % 14.23% 0.00% 21

29 表 2-2( 續 ) 各 部 會 基 金 之 現 金 與 負 債 的 金 額 ( 單 位 : 元 ) 及 比 率 主 管 機 關 基 金 名 稱 現 金 負 債 總 額 長 期 負 債 現 金 比 率 流 動 比 率 負 債 比 率 長 期 負 債 比 率 國 立 陽 明 大 學 附 設 醫 院 作 業 基 金 453,933, ,739, % % 12.23% 0.00% 教 育 部 國 立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校 務 基 金 9,666,463, ,656,269, % % 85.06% 0.00% 國 立 社 教 機 構 作 業 基 金 1,062,165,650 9,993,316, % 1,056.22% 57.51% 0.00% 學 產 基 金 8,196,273, ,180, % 127,634.37% 2.85% 0.00% 經 濟 作 業 基 金 14,517,701,900 80,013,374,666 63,585,236, % % 40.68% 32.33% 水 資 源 作 業 基 金 5,085,672,159 3,495,281,317 89,551, % % 7.09% 0.18% 經 濟 部 經 濟 特 別 收 入 基 金 16,881,405,071 3,549,079, % % 13.74% 0.00% 地 方 產 業 發 展 基 金 1,651,569,439 4,536, % 62,273.46% 0.25% 0.00% 核 能 發 電 後 端 營 運 基 金 1,341,428,209 1,236,458, % 2,151.22% 0.59% 0.00% 交 通 部 交 通 作 業 基 金 36,932,390, ,298,567, ,063,004, % 36.72% 26.60% 15.59% 航 港 建 設 基 金 28,735,470, ,672, % 2,955.76% 2.95% 0.00% 法 務 部 法 務 部 矯 正 機 關 作 業 基 金 3,628,265, ,895, % 8,645.50% 8.08% 0.00% 考 試 院 考 選 部 考 選 業 務 基 金 313,387, ,671, % % 57.23% 0.00% 國 軍 退 除 役 官 兵 國 軍 退 除 役 官 兵 安 置 基 金 7,954,858,056 15,196,394, % % 38.55% 0.00% 輔 導 委 員 會 榮 民 醫 療 作 業 基 金 19,367,313,518 18,996,442, % % 26.38% 0.00% 國 家 科 學 委 員 會 科 學 工 業 園 區 管 理 局 作 業 基 金 274,798, ,741,946,079 36,717,626, % 4.58% 63.31% 17.51% 原 子 能 委 員 會 核 子 事 故 緊 急 應 變 基 金 118,510, , % 0.00% 0.11% 0.00% 農 業 委 員 會 農 業 作 業 基 金 741,757,729 15,796, % 12,254.86% 1.09% 0.00% 農 業 委 員 會 農 業 特 別 收 入 基 金 9,425,377,432 2,973,568, % 1,180.15% 8.25% 0.00% 勞 工 委 員 會 就 業 安 定 基 金 15,542,702,529 1,937,510, % 1,280.07% 10.45% 0.00% 22

30 表 2-2( 續 ) 各 部 會 基 金 之 現 金 與 負 債 的 金 額 ( 單 位 : 元 ) 及 比 率 主 管 機 關 基 金 名 稱 現 金 負 債 總 額 長 期 負 債 現 金 比 率 流 動 比 率 負 債 比 率 長 期 負 債 比 率 衛 生 署 管 制 藥 品 管 理 局 製 藥 工 廠 作 業 基 金 346,702,811 46,711, % 1,595.58% 7.03% 0.00% 醫 療 藥 品 基 金 24,129,575,808 24,123,825, % % 43.64% 0.00%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基 金 8,622,256, ,278,818, % 81.32% % 0.00% 健 康 照 護 基 金 8,380,196, ,055, % 1,174.46% 8.46% 0.00% 環 境 保 護 署 環 境 保 護 基 金 9,644,818, ,448, % 1,993.69% 6.60% 0.00% 國 立 故 宮 博 物 院 故 宮 文 物 藝 術 發 展 基 金 366,327,185 28,244, % 2,367.35% 2.55% 0.00% 原 住 民 委 員 會 原 住 民 族 綜 合 發 展 基 金 8,816,468, ,532, % 2,552.74% 7.23% 0.00% 大 陸 委 員 會 中 華 發 展 基 金 161,053, % 0.00% 0.00% 0.00% 金 融 監 督 管 理 委 員 會 金 融 監 督 管 理 基 金 1,491,614,352 44,894, % 6,780.25% 2.95% 0.00% 國 家 通 訊 傳 播 通 訊 傳 播 監 督 管 理 基 金 374,170,266 96,182, % % 25.56% 0.00% 委 員 會 有 線 廣 播 電 視 事 業 發 展 基 金 478,722,796 5,824, % 8,975.91% 1.21% 0.00% 體 育 委 員 會 運 動 發 展 基 金 1,327,115, , % 870,135.00% 0.01% 0.00% 合 計 539,169,168,016 1,601,007,429, ,219,229, % % 41.78% 8.04% 註 : 本 表 財 務 金 額 之 資 料 來 源 為 主 計 總 處 網 站 列 示 之 99 年 度 中 央 政 府 總 決 算 附 屬 單 位 決 算 及 綜 計 表 - 非 營 業 部 分 各 財 務 比 率 的 計 算 公 式 : 現 金 比 率 = 現 金 / 資 產 總 額 ; 流 動 比 率 = 流 動 資 產 / 流 動 負 債 ; 負 債 比 率 = 負 債 總 額 / 資 產 總 額 ; 長 期 負 債 比 率 = 長 期 負 債 / 資 產 總 額 23

31 表 2-3 各 職 能 基 金 之 現 金 與 投 資 的 金 額 ( 單 位 : 元 ) 及 比 率 職 能 主 管 機 關 基 金 名 稱 現 金 短 期 投 資 長 期 投 資 現 金 比 率 流 動 比 率 短 期 投 資 比 率 長 期 投 資 比 率 交 通 及 行 政 院 行 政 院 國 家 發 展 基 金 28,900,730, ,100,156, % 4,592.77% 0.00% 73.18% 內 政 部 營 建 建 設 基 金 46,696,755, ,226,011, % % 0.00% 2.17% 中 央 都 市 更 新 基 金 492,123, ,519, % 0.00% 0.00% 55.15% 經 濟 發 展 經 濟 部 經 濟 作 業 基 金 14,517,701, ,478,218, % % 0.00% 47.02% 醫 療 及 交 通 部 交 通 作 業 基 金 36,932,390, ,638,032, % 36.72% 0.00% 2.78% 農 業 委 員 會 農 業 特 別 收 入 基 金 9,425,377,432 1,238, % 1,180.15% 0.00% 0.00% 教 育 部 國 立 臺 灣 大 學 附 設 醫 院 作 業 基 金 15,850,706, ,000, % % 0.26% 0.00% 國 立 成 功 大 學 附 設 醫 院 作 業 基 金 3,642,136, ,000, % % 2.25% 0.00% 藥 品 服 務 國 軍 退 除 役 官 榮 民 醫 療 作 業 基 金 19,367,313, ,000, % % 0.00% 0.13% 兵 輔 導 委 員 會 教 育 及 教 育 部 文 化 推 廣 國 立 大 學 校 院 校 務 基 金 73,905,755,066 3,455,802,634 1,568,492, % % 0.67% 0.30% 國 立 社 教 機 構 作 業 基 金 1,062,165, ,309, % 1,056.22% 0.00% 0.70% 國 立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校 務 基 金 9,666,463,016 25,573,329 3,235, % % 0.02% 0.00% 內 政 部 國 民 年 金 保 險 基 金 53,227,999,566 32,369,902,006 3,700,000, % 8,733.40% 26.42% 3.02% 國 軍 退 除 役 官 社 會 福 利 國 軍 退 除 役 官 兵 安 置 基 金 7,954,858, ,448,447, % % 0.00% 21.43% 兵 輔 導 委 員 會 衛 生 署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基 金 8,622,256, ,639, % 81.32% 0.20% 0.00% 其 他 環 境 保 護 署 環 境 保 護 基 金 9,644,818,189 5,050, % 1,993.69% 0.05% 0.00% 合 計 339,909,550,408 36,547,205, ,985,423, % % 1.30% 11.24% 註 : 本 表 財 務 金 額 之 資 料 來 源 為 主 計 總 處 網 站 列 示 之 99 年 度 中 央 政 府 總 決 算 附 屬 單 位 決 算 及 綜 計 表 - 非 營 業 部 分 未 作 長 期 投 資 與 短 期 投 資 之 基 金 即 未 列 示 於 本 表 各 財 務 比 率 的 計 算 公 式 : 現 金 比 率 = 現 金 / 資 產 總 額 ; 流 動 比 率 = 流 動 資 產 / 流 動 負 債 ; 短 期 投 資 比 率 = 短 期 投 資 / 資 產 總 額 ; 長 期 投 資 比 率 = 長 期 投 資 / 資 產 總 額 24

32 第 二 節 我 國 基 金 資 金 管 理 現 況 政 府 最 近 推 動 愛 台 十 二 項 建 設 實 施 租 稅 減 免 或 推 動 各 項 社 會 福 利 及 補 助 等 措 施, 使 政 府 財 政 缺 口 日 益 擴 大, 債 務 也 逐 年 增 加, 財 政 狀 況 已 大 不 如 前 但 整 體 而 言, 我 國 政 府 各 機 關 仍 存 有 龐 大 的 資 金, 但 礙 於 相 關 法 令 的 規 定 或 各 機 關 保 守 的 資 金 運 用, 使 得 龐 大 資 金 無 法 妥 善 運 用, 雖 然 政 府 正 在 積 極 提 升 財 務 運 用 效 能, 但 非 營 業 特 種 基 金 之 資 金 運 用 仍 有 相 當 的 問 題, 故 本 節 第 一 部 分 整 理 目 前 我 國 資 金 運 用 狀 況 不 佳 的 原 因, 及 未 來 改 善 的 措 施 第 二 部 分 至 第 四 部 分 則 針 對 非 營 業 特 種 基 金 間 資 金 借 貸 基 金 資 金 投 資, 及 基 金 資 金 支 應 自 償 性 公 共 建 設 三 個 資 金 運 用 層 面 作 現 況 整 理 一 資 金 運 用 問 題 及 未 來 改 進 措 施 ( 一 ) 基 金 同 一 年 度 由 國 庫 撥 款, 又 將 賸 餘 資 金 繳 回 國 庫 行 政 院 主 計 處 第 二 局 (2006) 及 施 炳 煌 (2007) 指 出, 部 分 非 營 業 特 種 基 金 其 本 身 財 源 已 足 夠, 但 在 編 列 預 算 時, 因 各 業 務 單 位 之 要 求, 又 編 列 足 額 預 算, 而 審 核 單 位 卻 未 嚴 格 查 核, 導 致 部 分 基 金 變 成 同 一 年 度 由 國 庫 撥 款, 而 至 結 算 時, 又 將 賸 餘 資 金 繳 回 國 庫 的 矛 盾 現 象 專 家 學 者 提 出 改 進 措 施 為 在 審 核 非 營 業 特 種 基 金 預 算 時, 應 就 國 庫 撥 款 金 額 與 該 基 金 賸 餘 繳 回 國 庫 之 差 額, 編 列 國 庫 增 撥 數 額 或 賸 餘 解 繳 國 庫 數, 如 此 可 降 低 同 一 年 度 由 國 庫 撥 款, 又 將 賸 餘 資 金 繳 回 國 庫 之 矛 盾 現 象 ( 二 ) 基 金 資 金 充 裕, 部 分 經 費 仍 仰 賴 國 庫 撥 補 行 政 院 主 計 處 第 二 局 (2007) 及 施 炳 煌 (2007,2008) 指 出, 部 分 非 營 業 特 種 基 金 本 身 財 源 已 充 足, 且 累 存 的 現 金 餘 額 相 當 龐 大, 但 僅 僅 存 放 於 金 融 機 構 孳 息 另 一 方 面 國 庫 卻 對 已 有 充 足 資 金 的 基 金, 持 續 撥 款 其 所 需 的 經 費, 使 得 該 基 金 累 存 餘 額 更 加 龐 大, 將 會 造 成 國 庫 的 負 擔, 間 接 使 其 他 真 正 需 要 經 費 的 基 金 無 法 獲 得 幫 助 例 如 : 在 2007 年 度, 教 育 部 衛 生 署 及 退 輔 會 等 所 屬 各 醫 療 院 所 作 業 基 金 曾 發 生 資 金 充 裕, 部 分 經 費 仍 仰 賴 國 庫 撥 補 之 情 況, 但 在 2008 度 預 算 編 列 時, 已 較 2007 年 度 減 少 國 庫 補 助 收 入 2.65 億 元 專 家 學 者 提 出 改 進 措 施 為, 配 合 年 度 預 算 審 查, 將 資 金 充 裕 卻 需 仰 賴 國 庫 撥 補 的 基 金, 減 少 國 庫 對 其 的 撥 補 行 為, 降 低 國 庫 負 擔 ( 三 ) 基 金 同 時 有 高 額 存 款 及 高 額 負 債 25

33 行 政 院 主 計 處 第 二 局 (2007) 施 炳 煌 (2007,2008) 及 楊 明 祥 (2009) 指 出, 部 分 非 營 業 特 種 基 金 在 辦 理 自 償 性 公 共 建 設 時, 須 以 舉 債 方 式 籌 資, 但 由 於 配 合 工 程 施 工 進 度 或 支 付 工 程 款, 需 提 前 舉 債, 導 致 累 存 過 多 的 資 金 存 放 金 融 機 構 孳 息, 賺 取 較 低 的 利 率, 並 負 擔 龐 大 的 利 息, 但 累 存 的 資 金 卻 不 能 償 還 高 額 的 負 債, 故 產 生 同 時 有 高 額 的 存 款 及 高 額 負 債 的 奇 異 現 象 專 家 學 者 提 出 改 進 措 施 為, 同 時 持 有 鉅 額 現 金 及 高 額 負 債 者, 可 充 分 利 用 財 務 槓 桿 原 理, 加 強 償 債 能 力, 降 低 銀 行 存 款 金 額, 提 前 償 還 高 借 款 利 率 之 借 款, 或 與 金 融 機 構 協 商, 提 高 存 款 利 率, 降 低 借 款 利 率, 使 存 款 利 率 高 於 借 款 利 率, 以 減 輕 利 息 負 擔 ( 四 ) 相 同 的 業 務 在 基 金 預 算 及 公 務 預 算 中 重 複 編 列 經 費 行 政 院 主 計 處 第 二 局 (2006) 李 佩 華 (2007) 施 炳 煌 (2007) 及 楊 明 祥 (2009) 指 出, 部 分 機 關 因 經 費 所 需, 同 時 編 有 非 營 業 特 種 基 金 預 算 及 公 務 預 算, 導 致 二 者 預 算 經 費 混 合 運 用 且 因 非 營 業 特 種 基 金 預 算 未 使 用 完, 可 留 存 於 該 基 金, 在 法 令 規 定 不 明 確 下, 優 先 使 用 公 務 預 算 非 營 業 特 種 基 金 累 存 資 金 過 多, 係 起 因 於 非 營 業 特 種 基 金 預 算 及 公 務 預 算 之 業 務 或 經 費 未 能 明 確 劃 分 目 前 已 檢 討 增 ( 修 ) 訂 公 務 預 算 與 非 營 業 特 種 基 金 業 務 劃 分 原 則, 確 實 符 合 基 金 設 立 之 目 的, 與 收 支 保 管 及 運 用 辦 法 所 定 用 途 各 項 業 務 計 畫 於 擬 訂 時 應 明 確 劃 分 其 性 質, 並 據 以 編 列 預 算, 名 稱 或 內 容 相 同 之 計 畫, 視 為 同 一 計 畫, 原 則 上 同 一 計 畫 不 得 重 複 編 列, 避 免 浪 費 或 不 經 濟 支 出 專 家 學 者 提 出 改 進 措 施 為, 在 符 合 非 營 業 特 種 基 金 設 置 目 的, 及 用 途 財 源 足 已 支 應 的 前 提 下, 應 將 公 務 預 算 移 轉 至 非 營 業 特 種 基 金 辦 理, 以 降 低 國 庫 負 擔 ( 五 ) 基 金 多 將 資 金 存 放 銀 行, 極 少 進 行 投 資 行 政 院 主 計 處 第 二 局 (2006,2007) 李 佩 華 (2007) 施 炳 煌 (2007, 2008) 黃 筱 真 (2008) 及 楊 明 祥 (2009,2011) 指 出, 非 營 業 特 種 基 金 設 立 目 的 以 專 款 專 用 為 原 則, 而 當 年 度 如 有 賸 餘 資 金, 僅 能 留 存, 不 可 移 作 他 用, 故 造 成 部 分 非 營 業 特 種 基 金 現 金 餘 額 留 存 甚 多, 例 如 行 政 院 主 計 處 第 二 局 (2006) 提 到, 航 港 建 設 基 金 國 軍 生 產 及 服 務 作 業 基 金, 以 及 國 軍 老 舊 營 舍 改 建 基 金 皆 留 存 龐 大 現 金 餘 額 5, 尚 未 有 效 運 用, 僅 存 年 行 政 院 主 計 處 附 屬 單 位 決 算 ( 非 營 業 部 分 ) 資 料 顯 示 三 個 基 金 之 現 金 餘 額 為 : 航 港 建 設 基 金 287 億 元 國 軍 生 產 及 服 務 作 業 基 金 263 億 元, 及 國 軍 老 舊 營 舍 改 建 基 金 101 億 元 26

34 放 銀 行 孳 息 而 在 低 利 率 的 時 代, 使 得 非 營 業 特 種 基 金 存 款 孳 息 大 幅 減 少, 為 了 因 應 業 務 所 需 之 經 費, 導 致 動 用 過 去 積 存 之 賸 餘 或 對 國 庫 依 賴 逐 日 增 加 行 政 院 早 在 2000 年 已 同 意 非 營 業 特 種 基 金 在 兼 顧 收 益 性 和 安 全 性 的 前 提 下, 可 將 賸 餘 資 金 從 事 購 買 政 府 債 券 國 庫 券 或 其 他 短 期 票 券 等 投 資 行 為, 以 設 法 增 加 基 金 自 主 性 財 源, 減 輕 基 金 對 國 庫 之 依 賴 中 央 政 府 各 部 會 多 已 訂 定 與 基 金 投 資 相 關 之 法 規 ( 附 錄 二 ) 但 大 部 分 的 基 金, 基 於 安 全 性 的 考 量, 仍 將 賸 餘 資 金 存 放 於 金 融 機 構 孳 息, 未 能 妥 善 運 用 專 家 學 者 提 出 改 進 措 施 為, 為 了 避 免 資 金 閒 置, 建 議 扣 除 業 務 上 所 需 之 經 費 後, 將 賸 餘 資 金 全 數 繳 回 國 庫, 由 國 庫 集 中 保 管, 提 供 國 庫 整 合 運 用 調 度, 減 輕 政 府 財 政 負 擔, 降 低 賸 餘 資 金 存 放 金 融 機 構 孳 息, 增 進 資 金 運 用 效 能 此 外, 各 主 管 機 關 應 研 訂 所 屬 基 金 間 資 金 調 度 機 制, 以 達 閒 置 資 金 活 化 運 用 之 目 標 ( 六 ) 不 同 主 管 機 關 之 基 金 辦 理 類 似 業 務, 其 資 金 無 法 互 相 支 援 施 炳 煌 (2006,2008) 李 佩 華 (2007) 黃 筱 真 (2008) 楊 明 祥 (2009,2011) 及 戴 群 芳 (2009) 指 出, 非 營 業 特 種 基 金 設 立 數 目 眾 多, 產 生 同 一 政 事 分 由 不 同 主 管 機 關 之 基 金 辦 理 的 情 況, 例 如 : 中 央 國 民 住 宅 基 金 中 央 公 務 人 員 購 置 住 宅 貸 款 基 金 及 國 軍 官 兵 購 置 住 宅 貸 款 基 金, 此 三 者 都 為 辦 理 住 宅 業 務, 但 分 散 於 各 主 管 機 關, 產 生 資 金 過 於 分 散, 導 致 有 些 資 金 充 裕 的 基 金 礙 於 法 令 限 制, 無 法 支 應 其 他 資 金 不 足 的 基 金, 而 資 金 短 缺 的 基 金 需 向 外 借 貸 之 情 況 目 前 依 據 中 央 政 府 非 營 業 特 種 基 金 存 續 原 則, 迄 今 裁 撤 及 簡 併 20 餘 個 基 金, 而 上 述 中 央 國 民 住 宅 基 金 中 央 公 務 人 員 購 置 住 宅 貸 款 基 金 及 或 國 軍 官 兵 購 置 住 宅 貸 款 基 金 等 3 基 金 已 在 2008 年 整 併 為 住 宅 基 金 專 家 學 者 提 出 改 進 措 施 為, 為 了 提 升 非 營 業 特 種 基 金 經 營 管 理 效 率, 應 持 續 依 中 央 政 府 非 營 業 特 種 基 金 存 續 原 則, 將 同 一 政 事 分 由 不 同 主 管 機 關 辦 理 者, 或 資 源 重 複 之 相 關 基 金 予 以 裁 撤 或 簡 併, 並 配 合 行 政 院 組 織 再 造, 檢 討 非 營 業 特 種 基 金 之 存 續 ( 七 ) 各 基 金 間 缺 乏 能 有 效 統 籌 調 度 資 金 之 平 台 李 佩 華 (2007) 行 政 院 主 計 處 第 二 局 (2007) 施 炳 煌 (2007,2008) 楊 明 祥 (2009) 及 周 麗 芳 (2010) 指 出, 雖 然 各 基 金 可 視 資 金 的 需 求 相 互 調 撥, 但 實 務 運 作 上, 除 營 建 建 設 基 金 及 醫 療 藥 品 基 金 對 其 所 轄 基 金 27

35 間 之 資 金 採 統 籌 調 度 內 部 轉 撥 計 價 方 式, 視 需 要 相 互 調 撥 外, 其 餘 如 交 通 作 業 基 金 雖 於 收 支 保 管 及 運 用 辦 法 內, 明 定 轄 下 基 金 之 資 金 得 視 需 要 統 籌 調 度, 但 實 際 作 業 卻 未 積 極 落 實 因 無 適 當 資 金 調 度 機 制, 導 致 資 金 充 裕 之 基 金, 僅 以 定 存 孳 息, 而 資 金 短 缺 之 資 金, 卻 須 向 外 舉 借 因 應, 雖 然 目 前 只 有 少 數 幾 個 基 金 間 有 辦 理 資 金 融 通 調 度 的 平 台, 但 成 效 仍 需 檢 討 行 政 院 主 計 處 已 於 2007 年 間, 就 基 金 資 金 活 化 提 出 具 體 意 見, 請 各 基 金 主 管 機 關 檢 討 研 議 所 屬 基 金 之 資 金 融 通 機 制, 並 修 正 收 支 保 管 及 運 用 辦 法 程 序 辦 理 目 前 行 政 院 國 家 發 展 基 金 國 軍 退 除 役 官 兵 安 置 基 金 榮 民 醫 療 作 業 基 金 營 建 建 設 基 金 經 濟 作 業 基 金 交 通 作 業 基 金 農 業 作 業 基 金 醫 療 藥 品 基 金 經 濟 特 別 收 入 基 金 農 業 特 別 收 入 基 金 及 健 康 照 護 基 金 等 11 個 基 金, 已 於 其 收 支 保 管 及 運 用 辦 法 中 明 文 規 定, 下 設 分 預 算 各 基 金 間 得 相 互 資 金 融 通 專 家 學 者 提 出 改 進 措 施 為, 在 各 基 金 所 轄 分 基 金 間 相 同 主 管 機 關 基 金 間 相 同 政 事 類 別 基 金 間 及 各 非 營 業 特 種 基 金 間, 應 訂 定 各 基 金 與 基 金 間 資 金 可 以 相 互 融 通 統 籌 調 度 機 制 平 台, 並 利 用 資 金 相 互 融 通 的 平 台, 將 閒 置 資 金 優 先 清 償 高 額 負 債, 降 低 資 金 成 本, 可 達 到 靈 活 運 用 資 金 二 非 營 業 特 種 基 金 間 資 金 借 貸 之 現 況 本 研 究 透 過 法 規 資 料 庫 及 問 卷 調 查, 來 蒐 集 各 基 金 在 基 金 間 資 金 借 貸 層 面 的 法 令 規 範 並 整 理 於 附 錄 一 從 附 錄 一 可 發 現 目 前 中 央 政 府 各 部 會 中, 只 有 交 通 部 及 國 防 部 訂 定 較 為 明 確 的 規 範, 分 別 是 交 通 作 業 基 金 及 航 港 建 設 基 金 資 金 轉 撥 計 價 方 式 與 作 業 程 序 要 點 與 國 防 部 特 種 基 金 資 金 融 通 計 息 方 式 及 作 業 程 序 規 定, 使 其 所 管 非 營 業 特 種 基 金 間 進 行 資 金 借 貸 時, 對 利 率 該 如 何 設 定 借 貸 期 間 多 長 授 權 及 作 業 程 序 為 何, 及 還 本 付 息 方 式 為 何 等 問 題, 均 有 規 範 可 供 遵 循 兹 將 交 通 部 與 國 防 部 所 管 非 營 業 特 種 基 金 間 資 金 借 貸 之 相 關 規 範 列 示 於 表 在 地 方 政 府 方 面, 臺 北 市 政 府 的 臺 北 市 市 庫 自 治 條 例 中, 也 訂 有 資 金 借 貸 之 相 關 規 定 在 第 七 條 中 規 定 :(1) 市 庫 存 款 由 財 政 局 在 市 庫 代 理 銀 行 設 置 市 庫 存 款 戶, 集 中 管 理 (2) 財 政 局 對 於 市 庫 存 款 之 結 存, 得 用 以 墊 還 借 款 或 從 事 各 種 財 務 調 度 事 宜 (3) 特 種 基 金 專 戶 存 款 及 其 他 專 戶 存 款, 由 各 機 關 在 市 庫 代 理 銀 行 設 置 各 該 存 款 專 戶, 分 別 存 管 (4) 特 種 基 金 專 戶 存 款, 財 政 局 得 審 酌 各 專 戶 性 質, 視 庫 款 調 度 需 要, 並 經 市 政 府 核 定 後, 納 入 市 庫 存 款 戶 集 中 支 付, 統 一 調 度 運 用 (5) 特 種 基 金 專 戶 存 款, 財 政 局 得 視 庫 款 調 度 需 要, 於 徵 得 各 該 主 管 機 關 同 意 後 調 借 運 用, 並 免 予 計 息 但 財 政 局 對 於 下 列 專 戶 存 款, 仍 得 參 酌 原 專 戶 利 率 及 金 融 機 構 定 期 存 款 利 率 計 息 : 營 業 基 金 非 由 市 政 府 單 獨 出 資 之 非 營 業 基 金, 及 資 金 之 運 用 涉 及 市 政 府 以 外 機 關 團 體 或 特 定 對 象 權 益 之 非 營 業 基 金 或 其 他 專 戶 存 款 (6) 各 特 種 基 金 之 主 管 機 關 得 相 互 議 定 並 經 市 政 府 核 定 後, 將 資 金 互 為 借 貸 28

36 國 防 部 有 基 金 間 資 金 借 貸 的 明 確 規 範, 也 有 實 際 資 金 借 貸 的 成 功 案 例, 兹 將 其 列 示 於 表 2-5 為 瞭 解 其 實 際 推 動 歷 程, 本 研 究 對 國 防 部 進 行 深 度 訪 談, 並 將 訪 談 結 果 整 理 於 第 四 章 相 對 地, 交 通 部 雖 已 訂 有 基 金 間 資 金 借 貸 的 明 確 規 範, 但 至 今 仍 未 有 實 際 資 金 借 貸 的 成 功 案 例 交 通 部 在 本 研 究 計 畫 的 期 中 審 查 會 議 中 指 出, 未 能 順 利 推 動 的 原 因 有 二, 第 一 個 原 因 是 資 金 充 裕 之 基 金 的 銀 行 存 款 利 率 約 0.8~1.115%, 而 資 金 不 足 之 基 金 向 銀 行 借 款 的 利 率 僅 約 0.78~0.99%, 故 媒 合 雙 方 基 金 進 行 基 金 間 資 金 借 貸 的 誘 因 不 足 另 一 個 原 因 是 借 款 基 金 需 要 的 是 長 期 間 的 鉅 額 資 金, 而 貸 款 基 金 只 有 短 期 閒 置 資 金, 難 以 搭 配 借 貸 雙 方 基 金 的 借 貸 期 間 事 實 上 目 前 已 有 一 些 特 別 收 入 基 金 之 資 金, 已 全 部 或 一 部 分 納 入 國 庫 實 施 集 中 支 付, 以 供 靈 活 國 庫 資 金 統 籌 運 用, 兹 將 這 些 基 金 整 理 如 下 : 1. 行 政 院 國 家 科 學 技 術 發 展 基 金 能 源 研 究 發 展 基 金 農 產 品 受 進 口 損 害 救 助 基 金 推 廣 貿 易 基 金 資 源 回 收 管 理 基 金 空 氣 污 染 防 制 基 金 及 就 業 安 定 基 金 等 7 個 基 金 之 資 金, 已 納 入 國 庫 實 施 集 中 支 付 2. 社 會 福 利 基 金 外 籍 配 偶 照 顧 輔 導 基 金 警 察 消 防 海 巡 移 民 空 勤 人 員 及 協 勤 民 力 安 全 基 金 地 方 產 業 發 展 基 金 農 業 發 展 基 金 漁 業 發 展 基 金 疫 苗 基 金 中 華 發 展 基 金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紓 困 基 金 因 應 貿 易 自 由 化 就 業 發 展 及 協 助 基 金 農 村 再 生 基 金 及 勞 工 權 益 基 金 等 12 個 基 金, 其 財 源 來 自 國 庫 撥 補 之 款 項, 亦 已 納 入 國 庫 實 施 集 中 支 付 有 關 國 庫 撥 補 政 事 型 基 金 款 項 納 入 國 庫 集 中 支 付 作 業, 自 100 年 度 起 實 施 迄 今, 兹 將 已 實 現 之 效 益 整 理 如 下, 並 將 詳 細 金 額 列 示 於 表 納 入 國 庫 集 中 支 付 作 業 基 金 之 執 行 機 關 及 金 額 : 截 至 民 國 100 年 12 月 底 止, 各 政 事 型 基 金 及 執 行 機 關 納 入 國 庫 集 中 支 付 計 41 家, 累 積 納 入 國 庫 集 中 支 付 之 國 庫 撥 補 金 額 達 億 元 2. 墊 高 國 庫 水 位 : 國 庫 撥 補 各 政 事 型 基 金 款 項 納 入 國 庫 實 施 集 中 支 付 作 業, 除 因 應 實 際 付 款 需 要 辦 理 支 付 者 外, 尚 未 支 付 之 款 項 則 留 存 於 國 庫 存 款 戶, 可 墊 高 國 庫 水 位, 供 國 庫 統 籌 運 用, 截 至 民 國 100 年 12 月 底 止, 留 存 國 庫 存 款 戶 可 供 國 庫 統 籌 運 用 款 項 達 億 元 3. 減 少 債 息 支 出 : 前 項 墊 高 國 庫 水 位 金 額 供 國 庫 統 籌 運 用, 即 可 減 29

37 少 國 庫 相 同 舉 債 金 額, 若 按 100 年 12 月 最 近 一 期 國 庫 券 決 標 貼 現 率 0.85% 估 算, 全 年 可 有 效 減 少 國 庫 債 息 負 擔 約 4 千 萬 元, 且 往 後 各 年 均 有 相 當 或 較 高 之 效 益 三 非 營 業 特 種 基 金 資 金 投 資 之 現 況 本 研 究 透 過 法 規 資 料 庫 及 問 卷 調 查, 來 蒐 集 各 基 金 在 基 金 間 資 金 借 貸 層 面 的 法 令 規 範 並 整 理 於 附 錄 二 從 附 錄 二 可 發 現 目 前 中 央 政 府 各 部 會 多 已 於 基 金 收 支 保 管 及 運 用 辦 法 中, 明 訂 基 金 可 進 行 投 資, 投 資 標 的 多 限 制 於 風 險 低 的 政 府 公 債 國 庫 券 或 其 他 短 期 票 券 只 有 少 數 基 金 譬 如 : 行 政 院 國 家 發 展 基 金 國 民 年 金 保 險 基 金 國 立 臺 灣 師 範 大 學 校 務 基 金 等, 可 投 資 風 險 較 高 的 標 的 譬 如 : 公 司 股 票 公 司 債 衍 生 性 金 融 商 品 等 至 於 投 資 期 間 多 長 投 資 金 額 有 無 上 限 等 明 細 規 範, 只 有 少 數 基 金 有 另 訂 作 業 要 點 加 以 規 範 兹 將 規 範 較 詳 細 的 兩 個 作 業 要 點 - 行 政 院 衛 生 署 中 央 健 康 保 險 局 資 金 運 用 作 業 要 點 及 國 民 年 金 保 險 基 金 管 理 及 運 用 作 業 要 點 整 理 於 表 2-7 本 研 究 透 過 問 卷 調 查 來 蒐 集 非 營 業 特 種 基 金 實 際 進 行 投 資 的 案 例 並 列 示 於 表 2-8, 從 表 2-8 可 發 現, 所 蒐 集 到 的 實 例 除 了 核 能 發 電 後 端 營 運 基 金 之 外, 多 為 各 國 立 大 學 校 務 基 金, 其 中, 國 立 成 功 大 學 更 是 投 資 多 家 公 司 除 了 國 立 臺 灣 師 範 大 學 校 務 基 金 發 生 投 資 損 失 之 外, 其 他 投 資 均 有 投 資 收 益 四 非 營 業 特 種 基 金 資 金 支 應 自 償 性 公 共 建 設 之 現 況 自 償 性 公 共 建 設 計 畫 係 指 計 畫 於 完 成 後, 可 於 營 運 期 間 向 使 用 者 受 益 者 收 取 相 當 代 價 或 有 其 他 相 關 收 入, 以 供 全 部 或 部 分 償 付 其 原 投 資 成 本 之 公 共 建 設 計 畫 可 全 部 償 付 原 投 資 成 本 者 為 完 全 自 償 之 公 共 建 設 計 畫, 可 部 分 償 付 其 原 投 資 成 本 者 為 部 分 自 償 公 共 建 設 計 畫 為 了 加 速 推 動 公 共 建 設, 在 民 國 94 年 12 月 訂 定 自 償 性 公 共 建 設 預 算 制 度 實 施 方 案, 其 提 及 公 共 建 設 計 畫 均 應 優 先 鼓 勵 民 間 投 資 為 原 則, 但 針 對 民 間 無 法 獨 立 負 擔 或 不 願 意 投 資, 而 自 償 率 達 20% 以 上 或 自 償 金 額 達 10 億 元 上 之 自 償 性 公 共 建 設, 均 可 納 入 非 營 業 特 種 基 金 附 屬 單 位 預 算 辦 理 因 非 營 業 特 種 基 金 為 一 獨 立 之 財 務 個 體, 可 自 行 對 外 借 款, 資 金 運 用 較 為 靈 活, 並 能 顯 示 長 期 回 收 效 益 及 落 實 計 畫 執 行 機 關 之 財 務 責 任, 適 合 作 為 政 府 辦 理 自 償 性 公 共 建 設 預 算 制 度 之 基 礎 將 可 利 用 或 擴 大 現 有 基 金 或 新 設 基 金, 統 籌 辦 理 計 畫 之 建 設 營 運 維 護 及 自 償 部 分 之 資 金 籌 措 償 還 等 事 宜, 以 符 合 代 際 公 平 負 擔 原 則, 也 減 緩 30

38 普 通 基 金 財 政 壓 力 依 據 提 高 愛 台 12 建 設 計 劃 自 償 性 檢 核 作 業 指 出, 提 升 自 償 性 公 共 建 設 的 具 體 做 法 包 括 公 共 建 設 結 合 土 地 開 發 ( 整 體 開 發 及 委 託 開 發 ), 以 未 來 可 能 之 收 入 成 立 基 金 等 類 型, 其 說 明 如 下 : 1. 公 共 建 設 結 合 土 地 開 發 方 式 (1) 整 體 開 發 方 式 : 計 畫 範 圍 周 邊 土 地 納 入 計 畫 辦 理 整 體 開 發, 再 以 土 地 開 發 收 入 及 附 屬 事 業 收 入 挹 注 計 畫 本 身 其 案 例 如 捷 運 場 站 聯 合 開 發 ( 台 北 車 站 交 九 轉 運 站 機 場 捷 運 雙 子 星 大 樓 南 京 東 路 站 SOGO) 捷 運 萬 大 中 和 線 整 體 開 發 國 道 7 號 高 雄 路 段 結 合 土 地 開 發 等 自 償 經 費 來 源 為 土 地 開 發 收 入 附 屬 事 業 收 入 等 (2) 管 有 土 地 委 託 開 發 或 處 分 方 式 : 事 業 單 位 在 計 畫 範 圍 內 或 周 邊 (500 公 尺 內 ) 所 管 理 土 地 委 託 內 政 部 國 產 局 或 縣 ( 市 ) 政 府 開 發 或 處 分, 再 將 土 地 開 發 或 處 分 收 入 透 過 財 務 規 劃 ( 如 設 立 基 金 ) 挹 注 計 畫 經 費 其 案 例 如 高 鐵 雲 林 站 聯 外 道 路, 雲 林 縣 政 府 以 高 鐵 雲 林 站 特 定 區 土 地 作 價 撥 入 高 鐵 聯 外 道 路 基 金, 支 應 縣 政 府 應 負 擔 經 費, 再 由 高 鐵 局 辦 理 開 發 或 處 分, 挹 注 基 金 收 入 自 償 經 費 來 源 為 土 地 委 託 開 發 或 處 分 收 入 等 2. 以 未 來 可 能 之 收 入 成 立 基 金 方 式 以 計 畫 完 成 後, 若 有 特 定 受 益 對 象 或 地 區, 且 可 明 確 界 定 出 受 益 對 象 群 體 或 地 區, 可 運 用 使 用 者 付 費 機 制 ( 如 可 能 之 稅 費 收 入 受 益 費 票 箱 收 入 等 ), 成 立 基 金 先 以 舉 債 支 應 建 設 經 費 其 案 例 如 國 道 公 路 建 設 管 理 基 金 航 港 建 設 基 金 等 自 償 經 費 來 源 為 通 行 費 票 箱 收 入 受 益 稅 費 等 但 以 非 營 業 特 種 基 金 辦 理 自 償 性 公 共 建 設 產 生 諸 多 潛 在 財 務 問 題, 如 高 速 鐵 路 相 關 建 設 基 金 及 國 道 公 路 建 設 管 理 基 金 高 速 鐵 路 相 關 建 設 基 金 係 以 土 地 開 發 及 聯 外 道 路 計 畫 辦 理 自 償 性 公 共 建 設 如 高 鐵 站 區 可 售 土 地 處 分 未 達 預 期, 或 高 鐵 公 司 營 運 狀 況 較 差 致 影 響 回 饋 金 之 繳 交, 則 高 速 鐵 路 相 關 建 設 基 金 未 來 可 能 有 潛 在 財 務 問 題 而 國 道 公 路 建 設 管 理 基 金 係 以 舉 債 籌 措 國 道 公 路 建 設 資 金, 而 通 行 費 收 入 分 配 之 汽 車 燃 料 使 用 費 收 入 及 服 務 區 之 服 務 收 入 皆 為 國 道 公 路 建 設 管 理 基 金 主 要 償 債 財 源, 但 因 新 增 多 項 不 具 收 入 之 道 路 交 流 道 等 工 程, 使 自 償 率 下 降, 對 於 行 政 院 核 定 78% 自 償 率 之 達 成 產 生 衝 擊 7 7 參 考 行 政 院 主 計 處 第 二 局 (2010) 31

39 由 此 可 鑑, 運 用 非 營 業 特 種 基 金 辦 理 自 償 性 公 共 建 設, 應 妥 善 規 畫 事 前 擬 定 計 畫 時, 應 加 強 財 務 規 劃 及 成 本 效 益 之 評 估, 據 以 訂 定 合 理 之 自 償 比 率, 主 管 機 關 應 審 慎 評 估 該 自 償 率 之 合 理 性 及 可 行 性 在 計 畫 執 行 時, 嚴 加 控 管 成 本 支 用 及 工 程 進 度, 並 密 切 注 意 市 場 動 態 利 率 等 外 在 環 境 之 變 化, 適 時 檢 討 自 償 率 達 成 情 形, 必 要 時 檢 討 停 辦 或 緩 辦 計 畫 完 工 營 運 後, 應 確 實 檢 討 營 運 情 形 及 債 務 負 擔 狀 況, 如 無 法 達 成 原 訂 自 償 率 時, 應 適 時 提 出 改 進 措 施 為 積 極 推 動 各 項 公 共 建 設, 經 濟 建 設 委 員 會 會 同 財 政 部 主 計 總 處 公 共 工 程 委 員 會 交 通 部 等 相 關 機 關 於 民 國 99 年 8 月 成 立 加 速 公 共 建 設 推 動 小 組, 針 對 大 眾 運 輸 導 向 發 展 (Transit-Oriented Development, 簡 稱 TOD) 租 稅 增 額 融 通 (Tax Increment Financing, 簡 稱 TIF) 民 間 財 務 主 導 公 共 建 設 (Private Finance Initiative, 簡 稱 PFI) 及 結 合 基 金 預 算 等 制 度, 研 擬 具 體 可 行 措 施, 以 利 各 部 會 運 用 創 新 財 務 策 略 及 強 化 審 議 之 參 考 該 推 動 小 組 於 民 國 99 年 9 月 的 第 一 次 會 議 中, 已 就 規 劃 具 自 償 性 計 畫 擬 設 置 基 金 作 業 流 程 等 6 項 議 題 進 行 討 論, 玆 將 此 作 業 流 程 列 示 於 圖 2-2 該 推 動 小 組 於 民 國 100 年 已 規 畫 中 長 程 公 共 建 設 財 務 計 畫 ( 含 財 務 策 略 檢 核 評 估 ) 報 核 流 程, 未 來 主 辦 機 關 研 提 新 興 中 長 程 公 共 建 設 計 畫, 應 確 實 檢 附 財 務 計 畫 資 金 籌 措 及 財 務 策 略 專 章, 並 邀 經 濟 建 設 委 員 會 財 政 部 及 主 計 總 處 等 相 關 單 位 審 核 同 意 後, 再 行 陳 報 行 政 院 8 玆 將 本 研 究 所 蒐 集 非 營 業 特 種 基 金 以 資 金 支 應 自 償 性 公 共 建 設 之 實 際 案 例 列 示 於 表 2-9, 從 表 2-9 可 發 現, 航 港 建 設 基 金 支 應 的 高 雄 港 洲 際 貨 櫃 中 心 二 期 工 程 計 畫, 新 市 鎮 開 發 基 金 支 應 的 淡 水 捷 運 延 伸 線 及 機 場 捷 運 A7 站 區, 均 能 為 政 府 帶 來 許 多 量 化 及 不 可 量 化 之 效 益 8 參 考 經 濟 建 設 委 員 會 黃 萬 翔 副 主 任 委 員 於 2011 年 所 製 作 的 公 共 建 設 中 程 規 劃 審 議 與 預 算 審 議 作 業 投 影 片 32

40 表 2-4 非 營 業 特 種 基 金 間 資 金 借 貸 之 相 關 規 範 - 交 通 部 及 國 防 部 所 管 基 金 主 管 機 關 基 金 名 稱 交 通 部 交 通 作 業 基 金 航 港 建 設 基 金 相 關 法 規 法 規 名 稱 相 關 條 文 法 規 名 稱 相 關 條 文 交 通 作 業 基 金 收 支 保 管 及 運 用 辦 法 航 港 建 設 基 金 收 支 保 管 及 運 用 辦 法 1. 依 第 十 三 條 之 規 定, 交 通 作 業 基 金 的 任 務 之 一 為 關 於 交 通 作 業 基 金 下 設 各 基 金 間 財 務 調 度 之 核 定 或 核 轉 2. 依 第 十 五 條 之 規 定, 交 通 作 業 基 金 下 設 各 基 金 之 資 金, 得 於 各 基 金 間 或 與 交 通 部 航 港 建 設 基 金 以 轉 撥 計 價 方 式 互 相 調 撥 依 第 五 條 之 規 定, 航 港 建 設 基 金 之 資 金, 得 以 轉 撥 計 價 方 式 與 本 部 交 通 作 業 基 金 下 設 各 基 金 互 相 調 撥 交 通 作 業 基 金 及 航 港 建 設 基 金 資 金 轉 撥 計 價 方 式 與 作 業 程 序 要 點 1. 借 款 當 日 臺 灣 銀 行 牌 告 一 年 期 一 般 定 期 存 款 固 定 利 率 百 分 之 八 十 五 計 息 2. 利 息 及 本 金 支 付 方 式 為 利 息 按 本 金 實 際 借 款 日 數 借 款 利 率 365 日 計 收 資 金 借 貸 作 業 規 定 作 業 要 點 名 稱 借 款 期 間 以 二 年 為 限 借 貸 利 率 1. 申 請 轉 撥 資 金 之 基 金 管 理 機 關 ( 以 下 簡 稱 申 借 機 關 ) 於 申 借 時 應 述 明 借 款 金 額 期 間 利 息 計 付 撥 款 及 還 款 方 式, 並 填 具 基 金 借 款 申 請 書, 向 資 金 貸 出 基 金 之 管 理 機 關 ( 以 下 簡 稱 貸 出 機 關 ) 申 借 之 2. 貸 出 機 關 審 核 並 考 量 所 管 基 金 之 資 金 運 用 狀 況 後, 應 通 知 申 借 機 關 同 意 情 形 3. 前 項 申 借 及 同 意 情 形, 應 同 時 副 知 交 通 部 借 貸 期 間 1. 申 借 機 關 應 依 借 貸 程 序 所 同 意 之 本 息 償 還 方 式 如 期 清 償 2. 如 需 提 前 清 償 或 展 延 亦 需 事 先 徵 得 貸 出 機 關 同 意 後 辦 理, 並 副 知 交 通 部 33

41 表 2-4( 續 ) 非 營 業 特 種 基 金 間 資 金 借 貸 之 相 關 規 範 - 交 通 部 及 國 防 部 所 管 基 金 主 管 機 關 基 金 名 稱 國 防 部 國 軍 生 產 及 服 務 作 業 基 金 國 軍 老 舊 眷 村 改 建 基 金 相 關 法 規 法 規 名 稱 相 關 條 文 法 規 名 稱 相 關 條 文 國 軍 生 產 及 服 務 作 業 基 金 收 支 保 管 及 運 用 辦 法 國 軍 老 舊 眷 村 改 建 基 金 收 支 保 管 及 運 用 辦 法 依 第 九 之 一 條 之 規 定, 國 軍 生 產 及 服 務 作 業 基 金 之 資 金, 得 與 國 防 部 主 管 國 軍 老 舊 眷 村 改 建 基 金 或 國 軍 老 舊 營 舍 改 建 基 金 以 計 息 方 式 互 相 融 通 ; 其 作 業 程 序, 由 國 防 部 另 定 之 依 第 十 之 二 條 之 規 定, 國 軍 老 舊 眷 村 改 建 基 金 之 資 金, 得 與 本 部 主 管 國 軍 生 產 及 服 務 作 業 基 金 或 國 軍 老 舊 營 舍 改 建 基 金 以 計 息 方 式 互 相 融 通 ; 其 作 業 程 序, 由 本 部 另 定 之 國 防 部 特 種 基 金 資 金 融 通 計 息 方 式 及 作 業 程 序 規 定 依 第 三 條 之 規 定, 本 部 主 管 各 特 種 基 金 ( 事 業 ) 間 資 金 融 通 之 計 息 方 式, 以 低 於 向 金 融 機 構 借 款 利 率 高 於 存 放 金 融 機 構 之 定 期 存 款 利 率 為 原 則 訂 定, 視 市 場 利 率 機 動 檢 討 調 整, 由 借 貸 雙 方 議 定 資 金 借 貸 作 業 規 定 作 業 要 點 名 稱 1. 依 第 三 條 第 二 項 之 規 定, 借 款 期 間 為 二 年 為 限 2. 依 第 六 條 第 二 項 之 規 定, 申 借 機 關 如 需 展 延 償 還, 需 事 先 徵 得 貸 出 機 關 同 意 後 辦 理, 並 副 知 總 管 理 會, 得 展 延 之, 以 二 次 為 原 則, 每 次 二 年 ; 但 有 特 殊 情 形 者, 經 總 管 理 會 核 准, 不 在 此 限 借 貸 利 率 1. 依 第 四 條 之 規 定, 申 請 融 借 資 金 之 基 金 ( 事 業 ) 管 理 機 構 ( 以 下 簡 稱 申 借 機 關 ) 於 申 借 時 應 擬 訂 借 款 計 畫, 述 明 借 款 金 額 期 間 撥 款 還 款 方 式 及 償 還 計 畫 經 本 部 特 種 基 金 總 管 理 會 ( 以 下 簡 稱 總 管 理 會 ) 審 查, 並 召 集 各 基 金 ( 事 業 ) 確 認 可 供 融 資 額 度 後, 由 申 借 機 關 填 具 基 金 借 款 申 請 書 ( 如 附 件 ), 向 資 金 貸 出 之 基 金 ( 事 業 ) 管 理 機 構 ( 以 下 簡 稱 貸 出 機 關 ) 申 借 之 ; 貸 出 機 關 審 核 並 考 量 所 管 基 金 ( 事 業 ) 之 資 金 運 用 狀 況 後, 應 通 知 申 借 機 關 同 意 情 形, 並 副 知 總 管 理 會 但 申 借 機 關 與 貸 出 機 關 同 屬 借 貸 期 間 34

42 表 2-4( 續 ) 非 營 業 特 種 基 金 間 資 金 借 貸 之 相 關 規 範 - 交 通 部 及 國 防 部 所 管 基 金 主 管 機 關 基 金 名 稱 國 防 部 國 軍 營 舍 及 設 施 改 建 基 金 相 關 法 規 法 規 名 稱 相 關 條 文 法 規 名 稱 相 關 條 文 國 軍 營 舍 及 設 施 改 建 基 金 收 支 保 管 及 運 用 辦 法 資 料 來 源 : 本 研 究 問 卷 調 查 結 果 依 第 十 一 之 一 條 之 規 定, 國 軍 營 舍 及 設 施 改 建 基 金 之 資 金, 得 與 本 部 主 管 國 軍 生 產 及 服 務 作 業 基 金 或 國 軍 老 舊 眷 村 改 建 基 金 以 計 息 方 式 互 相 融 通 ; 其 作 業 程 序, 由 本 部 另 定 之 資 金 借 貸 作 業 規 定 作 業 要 點 借 貸 利 率 名 稱 一 管 理 機 構 者, 則 由 該 管 理 機 構 擬 具 基 金 ( 事 業 ) 間 借 款 償 還 計 畫, 通 知 總 管 會 辦 理 2. 前 項 申 借 及 同 意 情 形, 由 總 管 理 會 呈 請 副 主 任 委 員 ( 常 務 次 長 ) 核 定 後, 始 可 辦 理 撥 款 事 宜 借 貸 期 間 35

43 表 2-5 非 營 業 特 種 基 金 間 資 金 借 貸 之 實 際 情 況 會 計 借 款 基 金 年 度 名 稱 94 國 軍 老 舊 眷 村 改 建 基 金 貸 款 基 金 名 稱 營 建 建 設 基 金 之 分 基 金 住 宅 基 金 ( 前 國 軍 官 兵 購 宅 貸 款 基 金 ) 借 貸 金 額 ( 單 位 : 元 ) 借 款 用 途 借 貸 期 間 借 貸 利 率 媒 合 方 式 100 億 元 眷 村 改 建 撥 款 日 至 1. 中 華 郵 政 股 份 由 主 管 機 業 務 需 求 99 年 12 有 限 公 司 二 關 撮 合 借 月 31 日 年 期 定 儲 機 貸 雙 方 動 利 率 固 定 減 碼 0.44% 計 算, 現 行 利 率 為 0.935% 2. 計 息 方 式 : 單 利 3. 利 率 決 定 方 式 : 借 貸 方 基 金 協 商 98 國 軍 老 舊 眷 村 改 建 基 金 國 軍 生 產 及 服 務 作 業 基 金 130 億 元 眷 村 改 建 業 務 需 求 98 年 12 月 15 日 至 100 年 12 月 15 日 1. 中 華 郵 政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二 年 期 定 儲 機 動 利 率 固 定 減 碼 0.44% 計 算, 現 行 利 率 為 0.935% 2. 計 息 方 式 : 單 利 3. 利 率 決 定 方 式 : 借 貸 方 基 金 協 商 由 主 管 機 關 撮 合 借 貸 雙 方 100 國 軍 老 舊 眷 村 改 建 基 金 國 軍 生 產 及 服 務 作 業 基 金 130 億 元 眷 村 改 建 業 務 需 求 100 年 12 月 15 日, 展 延 至 102 年 12 月 15 日 1. 中 華 郵 政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二 年 期 定 儲 機 動 利 率 固 定 減 碼 0.44% 計 算, 現 行 利 率 為 0.935% 2. 計 息 方 式 : 單 利 3. 利 率 決 定 方 式 : 借 貸 方 基 金 協 商 由 主 管 機 關 撮 合 借 貸 雙 方 資 料 來 源 : 本 研 究 問 卷 調 查 結 果 36

44 表 年 度 國 庫 撥 補 政 事 型 基 金 納 入 國 庫 集 中 支 付 效 益 表 ( 單 位 : 元 ) 基 金 名 稱 累 積 納 入 國 庫 集 中 支 付 庫 款 可 支 庫 款 餘 額 地 方 產 業 發 展 基 金 603,000, ,527,890 農 業 發 展 基 金 3,150,397, ,182,346 農 業 發 展 基 金 -- 漁 業 署 171,260, ,847 農 業 發 展 基 金 -- 動 植 物 檢 驗 局 107,680, ,921 農 業 發 展 基 金 -- 農 糧 署 704,231,854 8,484,730 農 業 發 展 基 金 -- 農 糧 署 北 區 分 署 167,346, 農 業 發 展 基 金 -- 農 糧 署 中 區 分 署 1,295,440,015 12,481 農 業 發 展 基 金 -- 農 糧 署 南 區 分 署 589,535,812 45,113 農 業 發 展 基 金 -- 農 糧 署 東 區 分 署 137,849,808 9,947 農 業 發 展 基 金 -- 農 業 金 融 局 4,350,563,000 0 農 村 再 生 基 金 777,610, ,549,912 農 村 再 生 基 金 -- 水 土 保 持 局 4,129,544,245 1,028,576,683 農 村 再 生 基 金 -- 水 土 保 持 局 臺 北 分 局 421,962, ,963,759 農 村 再 生 基 金 -- 水 土 保 持 局 臺 中 分 局 343,266, ,493,317 農 村 再 生 基 金 -- 水 土 保 持 局 南 投 分 局 437,218, ,824,641 農 村 再 生 基 金 -- 水 土 保 持 局 臺 南 分 局 393,184, ,698,782 農 村 再 生 基 金 -- 水 土 保 持 局 臺 東 分 局 146,974,250 94,494,739 農 村 再 生 基 金 -- 水 土 保 持 局 花 蓮 分 局 159,928,537 96,910,755 農 村 再 生 基 金 -- 漁 業 署 67,049,668 46,566,044 漁 業 發 展 基 金 4,601,000 0 因 應 貿 易 自 由 化 就 業 發 展 及 協 助 基 金 40,860,000 40,015,852 因 應 貿 易 自 由 化 就 業 發 展 及 協 助 基 金 -- 勞 委 會 中 辦 10,200,000 10,189,490 因 應 貿 易 自 由 化 就 業 發 展 及 協 助 基 金 -- 職 業 訓 練 局 255,481, ,297,988 因 應 貿 易 自 由 化 就 業 發 展 及 協 助 基 金 -- 泰 山 職 訓 40,577,000 14,103,083 因 應 貿 易 自 由 化 就 業 發 展 及 協 助 基 金 -- 北 區 職 訓 88,012,000 54,948,821 因 應 貿 易 自 由 化 就 業 發 展 及 協 助 基 金 -- 中 區 職 訓 107,513,095 40,996,549 因 應 貿 易 自 由 化 就 業 發 展 及 協 助 基 金 -- 南 區 職 訓 71,965,696 29,330,899 因 應 貿 易 自 由 化 就 業 發 展 及 協 助 基 金 -- 桃 園 職 訓 64,719,000 30,934,608 因 應 貿 易 自 由 化 就 業 發 展 及 協 助 基 金 -- 臺 南 職 訓 66,440,000 36,611,915 因 應 貿 易 自 由 化 就 業 發 展 及 協 助 基 金 -- 北 基 宜 花 66,419,000 66,419,000 因 應 貿 易 自 由 化 就 業 發 展 及 協 助 基 金 -- 桃 竹 苗 區 48,529,000 48,402,335 因 應 貿 易 自 由 化 就 業 發 展 及 協 助 基 金 -- 中 彰 投 區 55,795,000 55,492,012 因 應 貿 易 自 由 化 就 業 發 展 及 協 助 基 金 -- 雲 嘉 南 區 43,883,000 43,858,045 因 應 貿 易 自 由 化 就 業 發 展 及 協 助 基 金 -- 高 屏 澎 東 區 39,979,000 39,902,339 37

45 表 2-6( 續 ) 100 年 度 國 庫 撥 補 政 事 型 基 金 納 入 國 庫 集 中 支 付 效 益 表 ( 單 位 : 元 ) 基 金 名 稱 累 積 納 入 國 庫 集 中 支 付 庫 款 可 支 庫 款 餘 額 勞 工 權 益 基 金 41,590,000 24,276,467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紓 困 基 金 560,718, ,960,400 疫 苗 基 金 531,919, ,346,368 中 華 發 展 基 金 27,000,000 9,295 社 會 福 利 基 金 1,349,940,000 7,668,585 警 察 消 防 海 巡 移 民 空 勤 人 員 及 協 勤 民 力 安 全 基 金 100,000,000 82,835,900 外 籍 配 偶 照 顧 輔 導 基 金 300,000, ,209,702 合 計 數 22,070,186,184 4,751,468,372 資 料 來 源 : 財 政 部 臺 北 區 支 付 處 38

46 表 2-7 非 營 業 特 種 基 金 資 金 投 資 之 相 關 規 範 -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基 金 及 國 民 年 金 保 險 基 金 基 金 名 稱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基 金 國 民 年 金 保 險 基 金 相 關 法 規 資 金 投 資 作 業 規 定 法 規 名 稱 相 關 條 文 規 定 名 稱 投 資 標 的 投 資 期 間 投 資 金 額 其 他 投 資 規 定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基 金 收 支 保 管 及 運 用 辦 法 國 民 年 金 保 險 基 金 管 理 運 用 及 監 督 辦 法 依 第 六 條 之 規 定, 國 民 年 金 保 險 基 金 之 運 用 範 圍 如 下 : 1. 存 放 國 內 外 金 融 機 構 之 存 款 2. 投 資 國 內 外 債 務 證 券 3. 投 資 國 內 外 證 券 集 中 交 易 市 場 店 頭 市 場 交 易 或 承 銷 之 權 益 證 券 ( 以 下 簡 稱 權 益 證 券 ) 4. 投 資 國 內 基 金 管 理 機 構 所 發 行 或 經 理 之 信 託 基 金 受 益 憑 證 ( 以 下 簡 稱 國 內 基 金 ) 5. 投 資 外 國 基 金 管 理 機 構 所 發 行 或 經 理 之 受 益 憑 證 基 金 股 份 行 政 院 衛 生 署 中 央 健 康 保 險 局 資 金 運 用 作 業 要 點 1. 國 民 年 金 保 險 基 金 管 理 及 運 用 作 業 要 點 2. 國 民 年 金 保 險 基 金 委 託 經 營 辦 法 1. 本 國 政 府 公 債 及 國 庫 券 之 投 資 2. 存 放 於 公 營 銀 行 或 主 管 機 關 指 定 之 金 融 機 構 3. 特 約 醫 院 建 物 整 修 及 擴 建 之 貸 款 4. 儲 蓄 券 及 財 政 部 核 准 之 短 期 票 券 5. 其 他 經 主 管 機 關 核 准 有 利 於 本 局 資 金 收 益 之 專 案 運 用 及 公 共 投 資 1. 國 內 外 債 券 2. 國 內 外 權 益 證 券 3. 國 內 基 金 4. 境 外 基 金 5. 衍 生 性 金 融 商 品 1. 投 資 於 本 國 政 府 公 債 國 庫 券 儲 蓄 券 及 財 政 部 核 准 之 短 期 票 券, 應 於 次 月 將 投 資 種 類 金 額 及 收 益 等 提 報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監 理 委 員 會 備 查 2. 投 資 投 資 標 的 三 到 五 項 者, 應 擬 定 投 資 計 畫 書, 包 括 投 資 目 的 地 點 投 資 金 額 經 營 方 式 及 投 資 資 金 收 回 方 式 等 報 請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監 理 委 員 會 審 議 通 過, 陳 報 主 管 機 關 核 准 後 辦 理 1. 依 第 七 條 之 規 定, 國 民 年 金 保 險 基 金 國 內 投 資 之 限 制 為 : (1) 投 資 於 單 一 權 益 證 券 之 總 成 本, 不 得 超 過 投 資 當 時 本 基 金 運 用 總 額 百 分 之 五 ; 單 一 債 務 證 券 單 一 國 內 基 金 或 單 一 資 產 證 券 化 商 品 之 總 成 本, 亦 同 (2) 投 資 於 單 一 債 務 證 券 累 計 總 額, 公 司 債 不 得 超 過 投 資 當 時 發 行 公 司 淨 值 百 分 之 十 ; 金 融 債 券 不 得 超 過 投 資 當 時 發 行 金 融 機 構 淨 值 百 分 之 二 十 (3) 投 資 於 單 一 受 託 機 構 或 特 殊 目 的 公 司 發 行 之 國 內 資 產 證 券 化 商 品, 不 得 超 過 該 次 發 行 總 額 百 分 之 十 (4) 投 資 於 單 一 權 益 證 券 之 總 額, 不 得 超 過 各 該 證 券 發 行 總 額 百 分 之 十 (5) 投 資 於 單 一 國 內 基 金 之 總 額, 不 得 超 過 該 基 金 已 發 行 受 39

47 表 2-7( 續 ) 非 營 業 特 種 基 金 資 金 投 資 之 相 關 規 範 -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基 金 及 國 民 年 金 保 險 基 金 基 金 名 稱 相 關 法 規 資 金 投 資 作 業 規 定 法 規 名 稱 相 關 條 文 規 定 名 稱 投 資 標 的 投 資 期 間 投 資 金 額 其 他 投 資 規 定 資 料 來 源 : 本 研 究 問 卷 調 查 結 果 或 投 資 單 位 ( 以 下 簡 稱 境 外 基 金 ) 6. 投 資 國 內 外 資 產 證 券 化 商 品 7. 投 資 第 一 款 至 第 三 款 及 前 款 之 衍 生 性 金 融 商 品 及 其 他 衍 生 性 金 融 商 品 8. 從 事 有 價 證 券 出 借 交 易 9. 以 貸 款 方 式 供 各 級 政 府 辦 理 有 償 性 或 可 分 年 編 列 預 算 償 還 之 經 濟 建 設 或 經 濟 投 資 支 出 10. 其 他 經 監 理 會 審 議 通 過, 並 報 請 內 政 部 核 准 有 利 於 本 基 金 收 益 之 運 用 項 目 前 項 第 七 款 由 勞 保 局 自 行 投 資 者, 僅 限 於 避 險 之 交 易 第 一 項 各 款 運 用 項 目 涉 及 大 陸 地 區 或 香 港 澳 門 者, 應 符 合 金 融 主 管 機 關 或 其 他 有 關 機 關 所 定 相 關 法 令 之 規 定 益 權 單 位 數 百 分 之 十 單 一 國 內 基 金 為 指 數 股 票 型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基 金 者, 不 得 超 過 各 該 證 券 發 行 總 額 百 分 之 二 十 2. 第 七 條 (2) 及 (3) 之 發 行 公 司 保 證 機 構 或 受 託 機 構, 應 經 國 際 知 名 或 金 融 主 管 機 關 核 准 經 營 信 用 評 等 事 業 之 機 構 評 定 為 一 定 等 級 以 上 者 3. 依 第 八 條 規 定, 國 民 年 金 保 險 基 金 國 外 投 資 之 限 制 為 : (1) 投 資 於 單 一 權 益 證 券 之 總 成 本, 不 得 超 過 投 資 當 時 本 基 金 運 用 總 額 百 分 之 五 ; 單 一 債 務 證 券 單 一 境 外 基 金 或 單 一 資 產 證 券 化 商 品 之 總 成 本, 亦 同 (2) 每 一 委 託 經 營 投 資 於 單 一 國 外 權 益 證 券 及 單 一 債 務 證 券 之 金 額, 均 不 得 超 過 各 委 託 金 額 百 分 之 十 (3) 國 外 債 務 證 券 與 國 外 資 產 證 券 化 商 品 之 發 債 機 構 或 債 券, 應 經 國 際 知 名 或 金 融 主 管 機 關 核 准 經 營 信 用 評 等 事 業 之 機 構 評 定 為 一 定 等 級 以 上 者 (4) 外 幣 存 款 除 存 放 於 本 國 銀 行 海 內 外 分 行 外, 得 存 放 於 經 國 際 知 名 或 金 融 主 管 機 關 核 准 經 營 信 用 評 等 事 業 之 機 構 評 定 為 一 定 等 級 以 上 之 外 國 銀 行 (5) 存 放 於 同 一 銀 行 之 外 幣 存 款 金 額, 不 得 超 過 本 基 金 運 用 總 額 百 分 之 三 但 存 放 於 保 管 銀 行 備 供 委 託 投 資 之 資 金 部 分, 不 在 此 限 4. 第 七 條 (2) 第 八 條 (3) 及 (4) 規 定 之 一 定 等 級, 由 勞 保 局 定 之 5. 依 第 九 條 之 規 定,(1) 存 放 國 內 外 金 融 機 構 之 存 款 ;(2) 投 資 國 內 外 債 務 證 券 ;(3) 投 資 國 內 外 證 券 集 中 交 易 市 場 店 頭 市 場 交 易 或 承 銷 之 權 益 證 券 ;(4) 投 資 外 國 基 金 管 理 機 構 所 發 行 或 經 理 之 受 益 憑 證 ;(5) 基 金 股 份 或 投 資 單 位 ;(6) 投 資 國 內 外 資 產 證 券 化 商 品 ;(7) 投 資 (1) 至 (3) 及 (6) 之 衍 生 性 金 融 商 品 及 其 他 衍 生 性 金 融 商 品 之 國 外 投 資 比 率, 不 得 超 過 本 基 金 運 用 總 額 百 分 之 四 十 五 40

48 表 2-8 非 營 業 特 種 基 金 資 金 投 資 之 實 際 情 況 投 資 基 金 投 資 標 的 投 資 金 額 投 資 期 間 名 稱 名 稱 ( 單 位 : 元 ) 核 能 發 電 後 政 府 公 司 98 年 : 14 億 10 年 端 營 運 基 金 99 年 : 53.5 億 10 年 100 年 : 58.5 億 10 年 投 資 收 益 ( 單 位 : 元 ) 98 年 : 19,250, 年 : 66,562, 年 : 76,562,500 國 立 屏 東 科 技 大 學 校 務 基 金 ( 委 託 合 作 金 庫 代 為 操 作 ) 國 立 臺 灣 師 範 大 學 校 務 基 金 國 立 清 華 大 學 校 務 基 金 國 立 成 功 大 學 校 務 基 金 委 外 債 券 型 基 金 7000 萬 99 年 4 月 -100 年 4 月 4,562,966 公 司 股 票 2.5 億 96 年 8 月 ,598,054 年 2 月 聯 發 科 技 ( 股 ) 公 262, 年 -100 年 92 年 : 7,975 司 93 年 : 11, 年 : 15, 年 : 19, 年 : 28, 年 : 38, 年 : 28, 年 : 53, 年 : 41,029 聯 發 科 技 ( 股 ) 公 62, 年 8 月 95 年 : 0 司 -100 年 12 月 96 年 : 2, 年 : 13,716, 年 : 5,314,578, 99 年 : 8,243, 年 : 6,009,654 成 大 創 業 投 資 20,000, 年 1 月 95 年 : 0 ( 股 ) 公 司 -100 年 12 月 96 年 : 5,347, 年 : 563, 年 : 0 99 年 : 年 : 0 中 華 電 信 ( 股 ) 公 2,983, 年 4 月 99 年 : 198,940 司 -100 年 12 月 100 年 : 216,553 41

49 表 2-8( 續 ) 非 營 業 特 種 基 金 資 金 投 資 之 實 際 情 況 投 資 基 金 名 稱 投 資 標 的 名 稱 投 資 金 額 ( 單 位 : 元 ) 投 資 期 間 投 資 收 益 ( 單 位 : 元 ) 國 立 成 功 大 台 橡 ( 股 ) 公 司 4,858, 年 4 月 99 年 : 352,000 學 校 務 基 金 -100 年 12 月 100 年 : 385,000 台 灣 塑 膠 工 業 4,157, 年 6 月 99 年 : 252,000 ( 股 ) 公 司 -100 年 12 月 100 年 : 428,400 台 灣 大 哥 大 3,173, 年 7 月 99 年 : 125, 年 12 月 100 年 : 203,933 聚 陽 實 業 ( 股 ) 公 2,189, 年 9 月 99 年 : 0 司 -100 年 12 月 100 年 : 137,096 光 寶 科 技 ( 股 ) 公 1,378, 年 9 月 99 年 : 0 司 -100 年 12 月 100 年 : 106,190 中 鼎 工 業 ( 股 ) 公 743, 年 9 月 99 年 : 0 司 -100 年 12 月 100 年 : 53,294 台 灣 塑 膠 工 業 696, 年 9 月 100 年 : 0 ( 股 ) 公 司 -100 年 12 月 中 華 電 信 ( 股 ) 公 司 869, 年 9 月 -100 年 12 月 ( 減 資 ) 中 華 電 信 -98, 年 2 月 ( 減 資 ) 台 灣 大 -49, 年 11 月 100 年 : 0 國 立 東 華 大 學 校 務 基 金 安 家 理 財 12,244,242 自 97 年 起 98 年 : 961,957 金 龍 收 成 2,908, 年 : 6,358,461 神 龍 平 衡 2,908, 年 :-11,291,866 中 國 亮 點 10,028,865 亞 高 收 累 積 17,004,780 復 華 貨 幣 市 場 30,932,649 復 華 人 生 目 標 17,897,634 復 華 奧 林 匹 克 全 球 組 合 復 華 高 益 策 略 組 合 復 華 東 協 世 紀 基 金 10,497,427 18,564,982 5,000,000 資 料 來 源 : 本 研 究 問 卷 調 查 結 果 42

50 準 備 N 計 畫 連 同 財 務 方 案 陳 報 行 政 院 核 定 N 研 提 計 畫 並 就 財 務 方 案, 評 估 是 否 具 自 償 性 計 畫 不 執 行 Y 行 政 院 核 定 後, 編 列 公 務 預 算 執 行 計 畫 Y 民 間 是 否 投 資 辦 理 N Y 由 民 間 執 行, 主 管 機 關 依 規 定 負 責 監 督 N 檢 視 計 畫 自 償 率 是 否 達 20% 或 自 償 部 分 之 投 資 金 額 達 10 億 元 以 上 Y 評 估 是 否 由 現 行 基 金 辦 理 N 成 立 新 基 金 Y 圖 2-2 自 償 性 公 共 建 設 計 畫 新 設 特 種 基 金 辦 理 之 作 業 流 程 資 料 來 源 : 經 濟 建 設 委 員 會 黃 萬 翔 副 主 任 委 員 於 2011 年 所 製 作 的 公 共 建 設 中 程 規 劃 審 議 與 預 算 審 議 作 業 投 影 片 43

51 成 立 新 基 金 計 畫 連 同 財 務 方 案 陳 報 行 政 院 核 定 計 畫 連 同 財 務 方 案, 及 擬 具 收 支 保 管 及 運 用 辦 法 修 正 草 案 陳 報 行 政 院 核 定 Y N 檢 討 是 否 符 合 基 金 用 途 及 設 置 目 的 N 檢 視 擴 大 基 金 用 途 是 否 涉 及 修 正 設 置 法 律 Y 研 議 計 畫 辦 理 業 務 是 否 涉 及 人 民 權 利, 或 需 排 除 相 關 法 律 適 用 情 形 Y 1. 擬 具 設 置 基 金 之 相 關 法 案 2. 計 畫 連 同 財 務 方 案 ( 含 基 金 設 置 法 源 ), 陳 報 行 政 院 核 定 3. 行 政 院 核 定 後, 將 法 案 函 送 立 法 院 審 議 N 1. 計 畫 連 同 財 務 方 案 ( 含 設 置 基 金 ) 陳 報 行 政 院 核 定 2. 行 政 院 核 定 後, 循 年 度 預 算 程 序 編 列 基 金 預 算, 設 立 基 金 擬 具 基 金 之 收 支 保 管 及 運 用 辦 法, 報 請 行 政 院 核 定 發 布, 並 送 立 法 院 行 政 院 核 定 計 畫 後, 編 列 基 金 預 算 1. 計 畫 連 同 財 務 方 案, 及 擬 具 相 關 修 正 法 案 陳 報 行 政 院 核 定 2. 行 政 院 核 定 後, 將 法 案 函 送 立 法 院 審 議 法 案 完 成 立 法 程 序 後, 編 列 基 金 預 算 執 行 法 案 完 成 立 法 程 序 後, 編 列 基 金 預 算 執 行 圖 2-2( 續 ) 自 償 性 公 共 建 設 計 畫 新 設 特 種 基 金 辦 理 之 作 業 流 程 資 料 來 源 : 經 濟 建 設 委 員 會 黃 萬 翔 副 主 任 委 員 於 2011 年 所 製 作 的 公 共 建 設 中 程 規 劃 審 議 與 預 算 審 議 作 業 投 影 片 44

52 表 2-9 非 營 業 特 種 基 金 資 金 支 應 自 償 性 公 共 建 設 之 實 際 情 況 案 例 名 稱 高 雄 港 洲 際 貨 櫃 中 心 二 期 工 程 計 畫 淡 水 捷 運 延 伸 線 辦 理 方 式 計 畫 期 間 投 資 金 額 1. 政 府 與 民 間 合 作 投 資, 興 建 石 化 油 品 儲 運 中 心 新 式 貨 櫃 基 地 港 埠 發 展 用 地 及 台 電 灰 塘 用 地 2. 優 先 引 進 民 間 資 金, 計 投 資 億 元, 興 建 石 化 儲 運 中 心 及 貨 櫃 中 心 3. 政 府 藉 航 港 建 設 基 金 高 雄 港 務 局 營 業 基 金 計 投 資 億 元, 興 建 外 廓 堤 環 港 道 路 等 公 共 設 施 所 需 經 費 分 別 由 內 政 部 營 建 署 新 市 鎮 開 發 基 金 臺 北 縣 政 府 及 交 通 部 共 同 負 擔, 臺 北 縣 政 府 並 允 諾 擔 任 後 續 營 運 主 管 機 關, 自 負 後 續 營 運 盈 虧 之 責 100 年 至 108 年 綠 水 線 : 預 估 2018 年 完 工 藍 海 線 : 未 定, 工 時 約 6 年 主 辦 機 關 906 億 元 交 通 部 高 雄 港 務 局 綠 水 線 : 億 元 藍 海 線 : 億 元 量 化 效 益 減 輕 中 央 財 政 負 擔 : 原 規 劃 擬 由 公 務 預 算 支 應 70 億 元 部 分, 改 列 航 港 建 設 基 金, 透 過 該 基 金 長 期 財 務 規 劃, 達 財 務 完 全 自 償, 減 輕 公 務 預 算 籌 編 壓 力 臺 北 縣 政 府 益 本 比 為 1.676, 財 務 自 償 率 37.1% 不 可 量 化 效 益 1. 使 高 雄 港 碼 頭 功 能 作 整 併 調 整, 以 發 展 親 水 遊 憩, 活 化 港 區 土 地 資 源 促 進 區 域 發 展, 啟 動 港 市 再 造 的 目 標 2. 一 舉 解 決 高 雄 港 土 地 深 水 碼 頭 不 足 舊 港 區 石 化 油 品 儲 運 業 者 搬 遷 安 置 需 求, 並 延 伸 石 化 業 發 展 建 設 最 新 現 代 化 貨 櫃 中 心 及 物 流 基 地, 吸 引 航 商 進 駐 及 大 型 貨 櫃 船 彎 靠, 以 提 升 高 雄 港 競 爭 力, 確 立 亞 太 地 區 貨 櫃 運 輸 樞 紐 港 地 位, 奠 立 高 雄 港 未 來 數 十 年 之 營 運 根 基 可 強 化 淡 海 新 市 鎮 聯 外 機 能 提 升 土 地 之 使 用 效 率, 並 進 而 帶 動 該 地 區 發 展 等 功 能 45

53 表 2-9( 續 ) 非 營 業 特 種 基 金 資 金 支 應 自 償 性 公 共 建 設 之 實 際 情 況 案 例 名 稱 機 場 捷 運 A7 站 區 辦 理 方 式 計 畫 期 間 投 資 金 額 透 過 都 市 變 更 及 區 段 徵 收 方 式 辦 理 ; 開 發 總 費, 規 劃 由 新 市 鎮 開 發 基 金 支 應 資 料 來 源 : 行 政 院 主 計 處 第 二 局 (2010) 99 至 102 年 主 辦 機 關 量 化 效 益 約 245 億 元 內 政 部 1. 開 發 總 經 費 272 億 元, 由 新 市 鎮 開 發 基 金 支 應, 節 省 公 務 預 算 籌 編 壓 力 2. 土 地 標 售 收 入 達 278 億 元, 可 達 完 全 財 務 自 償 不 可 量 化 效 益 1. 促 進 該 區 域 土 地 利 用, 提 供 合 理 平 價 住 宅 2. 引 導 土 地 發 展, 兼 顧 捷 運 營 運 3. 提 供 台 商 鮭 魚 返 鄉 及 廠 商 創 新 投 資 新 腹 地 46

54 第 三 節 我 國 政 府 績 效 相 關 文 獻 探 討 我 國 過 去 有 關 政 府 績 效 的 研 究, 多 著 重 於 探 討 政 府 績 效 制 度 的 建 構 和 績 效 指 標 的 設 計, 較 少 探 討 政 府 的 資 金 運 用 績 效 本 節 第 一 部 分 及 第 二 部 分 彙 整 績 效 制 度 與 績 效 指 標 的 相 關 研 究, 第 三 部 分 則 介 紹 少 數 幾 篇 關 於 政 府 資 金 運 用 的 文 獻 一 政 府 績 效 制 度 方 面 在 政 府 績 效 制 度 的 研 究 方 面, 林 嘉 誠 (2004) 和 張 柏 森 (2004) 介 紹 新 實 施 之 施 政 績 效 評 估 制 度 的 設 計 特 色, 以 及 行 政 機 關 推 動 績 效 評 估 的 具 體 作 法 ; 施 宗 英 (2004) 針 對 施 政 績 效 評 估 推 動 現 況 作 討 論 ; 李 武 育 與 易 文 生 (2007) 探 討 施 政 績 效 評 估 的 運 作 概 況 及 未 來 展 望 ; 張 四 明 (2008,2009,2010) 剖 析 施 政 績 效 評 估 的 推 行 經 過 運 作 實 況 及 利 害 關 係 人 評 價, 並 且 針 對 國 內 外 政 府 機 關 實 施 的 績 效 管 理 活 動 進 行 批 判 與 反 思, 揭 示 政 府 推 動 績 效 管 理 所 面 臨 的 困 境 議 題 ; 林 嬋 娟 與 鄭 如 孜 (2004) 探 討 美 國 聯 邦 政 府 州 及 地 方 政 府 績 效 管 理 制 度 之 優 點, 並 據 此 對 我 國 政 事 型 基 金 之 績 效 管 理 制 度 提 出 建 議 ; 郭 昱 瑩 (2009) 從 我 國 與 英 美 的 績 效 評 估 制 度 比 較, 希 望 提 供 我 國 推 行 績 效 評 估 制 度 不 同 的 思 考 面 向 二 政 府 績 效 指 標 方 面 在 政 府 績 效 指 標 的 研 究 方 面, 多 以 平 衡 計 分 卡 為 基 礎, 設 計 某 部 門 或 某 基 金 的 績 效 衡 量 指 標 譬 如 : 劉 順 仁 (2004) 以 非 營 業 特 種 基 金 為 對 象 ; 吳 婉 瑜 (2004) 以 交 通 部 為 對 象 ; 張 麗 娟 (2006) 以 地 方 政 府 醫 療 作 業 基 金 為 對 象 ; 王 佳 妙 與 侯 嘉 政 (2010) 以 校 務 基 金 為 對 象 三 政 府 資 金 運 用 績 效 方 面 蔡 憲 唐 韋 端 與 陳 信 宏 (2001) 以 制 度 分 析 法 線 性 規 劃 法 及 非 線 性 規 劃 法, 探 討 我 國 退 休 基 金 ( 包 含 郵 政 儲 金 勞 退 基 金 勞 保 基 金 及 退 撫 基 金 ) 資 產 配 置 之 適 當 性 研 究 結 果 顯 示, 勞 退 基 金 及 勞 保 基 金, 對 於 投 資 股 票 市 場 都 有 上 限 限 制, 且 退 撫 基 金 及 勞 退 基 金, 也 因 有 規 定 每 年 投 資 報 酬 率 之 下 限, 導 致 資 產 配 置 偏 於 保 守, 使 期 望 報 酬 率 降 低, 可 能 無 法 達 到 各 基 金 規 定 之 每 年 投 資 報 酬 率 如 果 開 放 海 外 市 場 投 資, 不 但 可 以 提 高 四 大 基 金 之 投 資 報 酬 率, 也 可 分 散 投 資 風 險, 穩 定 基 金 投 資 收 益, 比 限 制 海 外 投 資 更 有 利 9 此 外, 如 能 慎 選 9 根 據 勞 工 保 險 管 理 及 運 用 辦 法 勞 工 退 休 基 金 收 支 保 管 及 運 用 辦 法 目 前 已 開 放 海 外 投 資, 47

55 績 效 優 良 之 共 同 基 金 作 為 投 資 標 的 物, 亦 可 提 升 四 大 基 金 投 資 收 益 方 清 風 (2002) 藉 由 歸 納 相 關 文 獻 比 較 我 國 與 美 國 基 金 之 運 作 方 式, 以 及 對 瞭 解 政 府 預 算 作 業 之 人 士 做 深 度 訪 談, 探 討 我 國 現 行 非 營 業 基 金 的 設 置 運 用 情 形 運 作 規 範 貢 獻 及 缺 失 其 中 比 較 分 析 法 乃 在 於 比 較 我 國 非 營 業 基 金 與 美 國 指 定 用 途 基 金 之 型 態 預 算 編 列 制 度 隨 收 隨 付 制 度 與 理 財 方 式 研 究 結 果 顯 示, 非 營 業 基 金 的 數 量 急 速 增 加, 預 算 規 模 亦 大 幅 擴 張, 但 在 資 金 運 用 方 面 有 許 多 缺 失, 譬 如 : 因 基 金 設 置 浮 濫 而 喪 失 政 府 資 金 調 度 之 功 能 缺 乏 自 主 財 源 分 基 金 之 資 金 未 能 集 中 管 理 基 金 投 資 效 益 欠 佳 等 徐 振 文 (2004) 以 文 獻 探 討 法 專 家 意 見 法 及 比 較 分 析 法 等 研 究 方 法, 探 討 我 國 中 央 政 府 債 務 基 金 的 運 作 效 能, 且 比 較 分 析 法 比 較 法 國 日 本 以 及 臺 灣 的 基 金 制 度, 包 括 基 金 名 稱 財 源 用 途 及 其 運 作 方 式 研 究 結 果 顯 示, 債 務 基 金 以 定 率 撥 入 法 由 總 預 算 撥 入 強 制 還 本 數, 雖 已 達 成 平 滑 政 府 債 務 還 本, 但 採 用 總 預 算 撥 入 強 制 還 本 數 之 方 式 較 為 不 具 彈 性, 將 使 債 務 餘 額 降 低 速 度 減 緩 其 建 議 以 積 極 與 各 界 溝 通 俾 利 基 金 順 利 運 作 總 預 算 撥 入 強 制 還 本 彈 性 增 加 機 制 編 列 溢 價 支 出 預 算 收 回 流 通 性 不 佳 之 高 利 率 公 債 研 議 發 行 可 贖 回 公 債 縮 短 借 款 年 期 及 彈 性 規 劃 還 本 落 點 合 理 調 整 公 債 規 律 發 行 時 程 計 畫 表 與 持 續 研 議 公 債 發 行 種 類 創 新 等 方 式, 藉 以 健 全 基 金 的 運 作 效 能 呂 秋 香 (2007) 針 對 我 國 中 央 政 府 債 務 基 金 之 績 效 運 作 效 率, 分 別 以 指 標 分 析 法 制 度 分 析 法 文 獻 分 析 法 及 國 際 比 較 法 作 為 探 討 其 研 究 目 的 之 方 法, 其 中 國 際 分 析 法 為 比 較 我 國 美 國 法 國 及 日 本 的 中 央 政 府 債 務 基 金 制 度 方 面 作 一 較 為 詳 盡 的 比 較 研 究 結 果 顯 示, 債 務 基 金 的 財 務 運 作 產 生 了 下 列 問 題 : 普 通 債 務 負 擔 有 平 滑 化 之 趨 勢, 主 要 是 因 為 賦 稅 減 免 財 政 紀 律 被 破 壞 ; 公 共 債 務 法 對 未 償 債 務 餘 額 之 規 範 較 一 般 國 際 規 範 小, 讓 人 誤 以 為 公 共 債 務 不 多 而 過 度 舉 債, 導 致 債 務 基 金 債 務 利 息 費 用 負 擔 過 重 ; 債 務 基 金 財 務 操 作 缺 乏 彈 性 公 債 商 品 種 類 較 少, 缺 乏 市 場 誘 因 其 建 議 政 府 可 改 採 舉 債 取 得 資 產 平 均 效 益 年 限 計 算 提 撥 債 務 基 金 之 強 制 還 本 財 源 ; 參 照 日 本 及 法 國 作 法, 賦 予 債 務 基 金 可 提 前 贖 回 公 債 及 利 率 交 換 等 作 法, 增 加 債 務 基 金 財 務 操 作 彈 性 ; 根 據 市 場 不 同 需 求, 研 究 發 行 不 同 種 類 公 債, 吸 引 各 類 投 資 人 投 資 ; 修 正 公 共 債 務 法 公 共 債 務 未 償 餘 額 範 圍 規 定, 增 列 一 年 以 內 之 公 共 債 務 及 自 償 性 公 共 債 務, 俾 與 國 際 規 範 一 致 楊 曉 蓓 (2011) 針 對 我 國 國 民 年 金 保 險 基 金 資 配 置 進 行 研 究, 分 但 海 外 投 資 比 率, 仍 有 上 限 規 定 48

56 別 使 用 Mean-Variance 模 型 與 Mean-VaR 模 型 配 置 國 民 年 金 保 險 基 金 最 適 資 產 配 置 研 究 結 果 顯 示, 以 Mean-VaR 模 型 配 置 國 民 年 金 保 險 基 金 之 最 適 資 產 配 置 比 例, 與 其 實 際 資 產 配 置 相 較, 發 現 國 民 年 金 保 險 基 金 之 約 當 現 金 的 配 置 比 例 太 高, 而 國 外 債 券 的 配 置 比 例 太 低, 建 議 國 民 年 金 保 險 基 金 應 減 少 約 當 現 金 的 配 置 比 例, 增 加 國 外 債 券 的 配 置 比 例 另 外, 如 國 外 投 資 比 例 不 加 以 限 制 下, 以 Mean-VaR 模 型 配 置 國 民 年 金 保 險 基 金 之 最 適 資 產 配 置 比 例, 國 外 債 券 的 配 置 比 例 會 提 高, 投 資 組 合 的 期 望 報 酬 亦 會 提 高, 因 此, 國 民 年 金 法 對 於 國 外 投 資 比 例 的 設 限, 可 能 會 限 制 了 海 外 投 資 增 加 收 益 及 分 散 風 險 的 機 會 以 上 有 關 政 府 資 金 運 用 的 研 究, 指 出 基 金 之 資 金 運 用 缺 失, 並 對 資 金 活 用 提 出 建 議, 譬 如 : 透 過 海 外 市 場 及 共 同 基 金 投 資 以 增 加 投 資 報 酬 率, 點 出 了 基 金 投 資 的 重 要 性, 但 相 關 文 獻 中 較 少 著 墨 基 金 間 資 金 借 貸, 及 基 金 資 金 支 應 自 償 性 公 共 建 設 的 問 題, 故 本 研 究 擬 對 此 三 層 面 作 進 一 步 探 討 49

57 第 三 章 政 府 資 金 管 理 理 論 與 國 外 實 務 近 年 來 各 國 政 府 在 資 金 運 用 方 面, 愈 來 愈 強 調 現 金 管 理 (Cash Management) 的 重 要 性, 本 章 第 一 節 介 紹 政 府 現 金 管 理 理 論, 以 增 進 讀 者 對 此 方 面 的 基 礎 了 解 第 二 節 介 紹 美 國 的 現 金 管 理 實 務, 包 含 現 金 管 理 促 進 法 案 (CMIA) 中 對 政 府 間 資 金 移 轉 機 制 的 規 範 路 易 斯 安 那 州 政 府 的 投 資 情 形 及 其 他 相 關 實 務 第 三 節 介 紹 日 本 的 現 金 管 理 實 務, 聚 焦 於 財 政 投 融 資 制 度 (FILP) 的 運 作 情 形 至 於 其 他 先 進 國 家 政 府 ( 包 括 : 澳 洲 紐 西 蘭 英 國 ) 的 現 金 管 理 實 務 則 介 紹 於 第 四 節 一 源 起 第 一 節 政 府 資 金 管 理 理 論 一 直 以 來, 無 論 是 在 國 際 組 織 各 國 政 府 或 學 者 專 家 的 政 策 或 研 究 範 疇 中, 相 對 於 債 務 管 理 而 言, 現 金 管 理 所 獲 得 之 重 視 較 少 因 為 錯 誤 的 債 務 決 策 成 本 可 能 延 續 好 幾 年, 對 國 家 經 濟 產 生 直 接 且 重 大 的 負 面 影 響 ; 而 相 對 於 債 務 管 理 有 顯 而 易 見 的 嚴 重 後 果, 不 良 的 現 金 管 理 不 會 產 生 直 接 的 現 金 流 出, 且 損 失 影 響 較 為 短 期, 因 而 常 被 忽 略 但 實 際 上, 不 良 的 現 金 管 理 其 實 是 政 府 巨 大 的 機 會 成 本, 不 僅 浪 費 金 錢, 也 抑 制 當 地 金 融 市 場 的 發 展, 並 減 弱 貨 幣 政 策 的 有 效 性 (Williams, 2004) 亞 洲 開 發 銀 行 的 資 料 顯 示 10, 較 大 的 發 展 中 國 家 之 準 備 金 通 常 超 過 十 億 美 元, 若 平 均 借 款 成 本 為 4~6%, 但 賺 取 的 利 率 是 零 或 極 接 近 於 零, 機 會 成 本 可 能 高 達 每 年 五 千 萬 美 元 開 發 中 國 家 各 政 府 機 構 日 常 所 需 現 金 可 以 低 成 本 自 中 央 銀 行 獲 得, 且 預 算 執 行 的 管 理 程 序 和 現 金 流 量 集 中 在 合 規 性 問 題, 因 此 開 發 中 國 家 的 各 政 府 機 構 往 往 不 重 視 現 金 管 理 但 是, 中 央 銀 行 和 政 府 預 算 分 離 的 活 動 日 益 增 加, 使 現 金 管 理 更 為 重 要 (Schiavo-Campo and Tommasi, 1999) 政 府 現 金 管 理 逐 漸 成 為 世 界 各 國 政 府 焦 點, 越 來 越 多 國 家 在 尋 找 與 國 內 債 務 發 行 計 劃 緊 密 結 合 的 政 府 現 金 管 理 制 度 各 國 政 府, 尤 其 是 經 濟 合 作 暨 發 展 組 織 (Organization for Economic Co-operation and Development, 簡 稱 OECD) 的 國 家, 已 經 認 知 到 由 改 善 現 金 管 理 與 整 合 現 金 及 債 務 管 理 所 節 省 的 潛 在 成 本 這 促 使 政 府 明 確 區 隔 政 府 的 現 金 管 理, 與 中 央 銀 行 的 貨 幣 操 作 政 策, 以 避 免 市 場 運 作 可 能 的 利 益 衝 突, 並 確 保 市 場 參 與 者 擁 有 更 佳 的 透 明 度 參 考 Asian Development Bank, 參 考 International Government Cash Management Practices, Storkey & Co Limited,

58 二 何 謂 現 金 管 理? 現 金 管 理 尚 未 有 一 致 公 認 的 定 義, 目 前 最 受 廣 泛 認 可 的 是 Williams(2004) 對 現 金 管 理 的 定 義 : 以 具 成 本 效 益 的 方 式, 管 理 政 府 內 部 或 政 府 與 其 他 行 業 之 短 期 現 金 流 量 及 現 金 餘 額 的 策 略 及 相 關 流 程 根 據 上 述 定 義 可 知 現 金 管 理 包 含 訂 定 政 策 以 及 設 計 流 程 在 管 理 現 金 流 量 或 現 金 餘 額 時 產 生 不 同 的 挑 戰, 皆 需 要 發 展 因 應 之 策 略 政 府 的 現 金 管 理 不 僅 限 於 政 府 部 門 內 部 的 現 金 管 理, 也 包 含 政 府 與 其 他 行 業 的 互 動, 尤 其 是 金 融 業 三 現 金 管 理 之 目 標 Schiavo-Campo and Tommasi(1999) 認 為, 現 金 管 理 除 了 基 本 目 標 為 有 足 夠 資 金 及 時 支 付 其 開 支, 與 及 時 履 行 到 期 義 務 外, 額 外 目 標 為 成 本 效 益 減 少 風 險 及 增 加 效 率 具 體 來 說, 有 效 率 的 政 府 現 金 管 理 目 標 為 控 制 支 出 總 數 額 有 效 率 地 執 行 預 算 最 小 化 政 府 借 貸 成 本 維 持 銀 行 帳 戶 最 少 的 閒 置 餘 額 降 低 營 運 信 用 與 市 場 風 險 增 加 使 現 金 流 入 及 流 出 時 間 相 配 合 的 彈 性, 以 及 支 持 其 他 財 政 政 策 (Schiavo-Campo and Tommasi, 1999; Williams, 2004) Van Eden(2009) 則 整 合 性 地 指 出 現 金 管 理 兩 大 目 標 為 : 獲 得 執 行 年 度 預 算 的 可 用 現 金 與 以 最 少 的 成 本 及 風 險 運 用 所 獲 現 金 通 常 發 展 中 國 家 現 金 管 理 改 革 剛 起 步 時, 改 革 目 標 聚 焦 於 獲 得 執 行 年 度 預 算 的 可 用 現 金, 以 提 供 公 共 產 品 及 服 務 給 公 民 達 成 獲 得 預 算 現 金 的 目 標 後 才 會 進 一 步 強 調 以 最 少 的 成 本 及 風 險 運 用 所 獲 現 金 四 現 金 管 理 之 內 容 基 本 的 現 金 管 理 包 含 監 督 收 支 及 控 制 預 算, 且 重 點 集 中 於 超 支 的 控 制 主 要 特 徵 為 遵 循 政 府 會 計 規 定 而 不 是 有 效 的 現 金 管 理 以 人 工 處 理 絕 大 部 分 為 支 票 及 現 金 付 款 之 交 易 商 業 銀 行 設 有 許 多 準 備 金 帳 戶 大 量 現 金 閒 置 餘 額 存 放 於 銀 行 但 賺 取 很 少 甚 至 未 賺 取 收 入, 以 及 對 於 現 金 流 量 和 餘 額 不 準 確 的 預 測, 發 展 中 國 家 的 現 金 管 理 停 留 在 此 階 段 而 在 已 歷 經 現 金 管 理 改 革 的 國 家, 現 金 管 理 的 內 容 除 了 囊 括 基 本 的 預 算 款 項 及 財 務 控 制 之 外, 更 著 重 於 如 何 有 效 的 管 理 有 效 的 現 金 管 理 包 含 由 各 政 府 自 主 控 制 每 日 的 現 金 管 理 及 銀 行 帳 戶, 以 及 獎 勵 各 政 府 靈 活 運 用 帳 戶 餘 額 產 生 額 外 資 金 ; 降 低 各 政 府 手 邊 持 有 的 現 金 51

59 減 少 支 票 結 算 過 程 中 所 花 費 的 時 間 12, 以 及 減 低 存 放 於 零 利 率 帳 戶 的 存 款, 以 降 低 所 損 失 的 機 會 成 本 ; 使 用 電 子 支 付 代 替 支 票 更 準 確 且 及 時 預 測 現 金 流 量 及 餘 額, 以 及 擁 有 改 變 付 款 時 間 的 能 力 等 13 已 歷 經 現 金 管 理 改 革 的 國 家 也 發 現 協 調 所 有 政 府 現 金 流 量 的 重 要 性 政 府 決 定 資 金 運 用 在 借 款 或 投 資 的 過 程 很 複 雜, 尤 其 是 在 沒 有 設 立 現 金 和 債 務 管 理 單 位 時, 現 金 管 理 的 內 容 和 負 責 機 構 的 複 雜 性 如 圖 3-1 及 表 3-1 所 示 1. 債 務 流 量 借 款 2. 支 出 和 收 入 現 金 流 量 3. 投 資 流 量 現 金 和 債 務 管 理 單 位 貨 幣? 期 間? 工 具? 結 構? 4. 資 本 流 量 借 款 或 投 資 的 決 策 投 資 圖 3-1 現 金 和 債 務 管 理 內 容 資 料 來 源 :Asian Development Bank (2003) 12 支 票 結 算 係 指 顧 客 根 據 其 在 銀 行 的 存 款 和 透 支 限 額 開 出 支 票, 命 令 銀 行 從 其 帳 戶 中 支 付 一 定 款 項 給 受 款 人, 從 而 實 現 資 金 調 撥, 了 結 債 權 債 務 關 係 的 一 種 過 程 13 參 考 Asian Development Bank (2003) 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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