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录 第 1 部 分 : 撮 要 审 计 发 现 及 意 见 审 计 署 的 建 议 卫 生 局 的 回 应... 5 第 2 部 分 : 引 言 审 计 背 景 基 本 资 料 审 计 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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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目 录 第 1 部 分 : 撮 要 审 计 发 现 及 意 见 审 计 署 的 建 议 卫 生 局 的 回 应... 5 第 2 部 分 : 引 言 审 计 背 景 基 本 资 料 审 计 目 的 及 范 围... 9 第 3 部 分 : 审 计 发 现 实 习 医 生 的 招 聘 安 排 实 习 医 生 的 培 训 第 4 部 分 : 审 计 对 象 的 回 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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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第 1 部 分 : 撮 要 审 计 署 对 卫 生 局 的 实 习 医 生 招 聘 及 培 训 工 作 进 行 了 衡 工 量 值 式 审 计, 审 查 范 围 包 括 实 习 医 生 招 聘 的 规 划 招 聘 工 作 的 具 体 执 行 情 况 实 习 医 生 培 训 的 课 程 规 范, 以 及 培 训 过 程 中 的 协 调 监 督 工 作 并 分 析 有 关 工 作 在 效 率 及 效 益 方 面 是 否 存 在 可 改 善 的 地 方, 以 及 所 投 入 的 公 帑 是 否 得 到 合 理 运 用, 提 出 意 见 及 建 议 1.1 审 计 发 现 及 意 见 实 习 医 生 的 招 聘 安 排 实 习 医 生 课 程 的 开 办 频 率 实 习 医 生 培 训 课 程 的 开 办 频 率 及 培 训 人 数, 于 回 归 后 出 现 明 显 下 降 全 科 实 习 及 专 科 培 训 课 程 分 别 于 2006 及 2005 年 后 出 现 了 3 及 4 年 的 断 层, 导 致 人 力 资 源 市 场 上 具 备 资 格 投 考 卫 生 局 正 式 医 生 的 人 数 不 足 卫 生 局 欠 缺 长 远 的 医 生 人 力 资 源 规 划, 未 有 因 应 未 来 的 正 式 医 生 需 求, 适 当 地 提 前 开 展 实 习 医 生 的 培 训 工 作 ( 报 告 第 页 ) 卫 生 局 对 于 为 何 没 有 定 期 开 办 实 习 医 生 培 训 课 程, 其 回 应 存 在 若 干 矛 盾 的 地 方, 显 示 局 方 对 开 办 实 习 医 生 培 训 课 程 的 立 场 摇 摆 不 定, 缺 乏 清 晰 定 位 ( 报 告 第 页 ) 实 习 医 生 的 具 体 招 聘 工 作 卫 生 局 于 2006 年 开 展 的 专 科 培 训 招 聘, 连 续 两 次 因 接 获 投 诉 而 撤 销, 令 该 批 专 科 培 训 医 生 从 开 考 至 正 式 入 职 需 时 逾 3 年, 直 接 影 响 了 实 习 医 生 的 有 效 填 补 虽 然 卫 生 局 已 提 出 改 善 措 施, 于 往 后 各 类 医 生 开 考 均 会 向 典 试 委 员 会 建 议 安 排 一 名 人 事 处 人 员 担 任 秘 书 工 作, 以 协 助 有 关 程 序 的 进 行 但 由 于 有 关 措 施 主 要 视 乎 典 试 委 员 会 的 意 愿, 在 实 际 执 行 上 带 有 随 意 性, 难 以 杜 絶 开 考 无 效 的 情 况 再 次 出 现 ( 报 告 第 页 ) 医 生 人 力 资 源 规 划 与 实 习 医 生 需 求 评 估 卫 生 局 没 有 因 应 未 来 发 展, 制 订 长 远 及 整 体 的 医 生 人 力 资 源 规 划 此 外, 在 审 查 过 程 中, 卫 生 局 无 法 提 供 未 来 医 生 需 求 的 明 确 预 计 人 数, 反 映 卫 生 局 对 于 未 来 医 生 需 求 与 当 前 实 习 医 生 人 数 之 间 缺 乏 科 学 化 的 连 系, 难 以 评 估 现 时 所 订 的 实 习 医 生 培 训 人 数, 是 否 能 满 足 未 来 正 式 医 生 的 需 求 同 时, 医 生 人 力 资 源 规 划 不 完 善, 亦 将 间 接 影 响 外 聘 专 科 医 生 资 源 的 有 效 运 用 ( 报 告 第 页 ) 3

6 1.1.2 实 习 医 生 的 培 训 培 训 计 划 的 制 订 审 查 发 现 卫 生 局 存 在 未 曾 制 订 专 科 培 训 计 划, 以 及 长 时 间 未 有 更 新 计 划 的 情 况 按 照 卫 生 局 目 前 凡 有 科 室 新 开 办 课 程 时 才 去 重 新 制 订 相 关 培 训 计 划 的 做 法, 由 于 以 往 没 有 持 续 有 序 地 开 办 实 习 医 生 培 训 课 程, 因 此 出 现 1 个 专 科 科 室 至 今 仍 没 有 专 科 培 训 计 划, 以 及 10 个 专 科 科 室 出 现 超 过 十 年 以 上 仍 没 有 更 新 专 科 培 训 计 划 的 情 况 ( 报 告 第 37 页 ) 培 训 计 划 的 审 批 在 专 科 培 训 方 面, 只 有 2010 年 开 办 专 科 培 训 课 程 的 9 个 科 室 所 制 订 之 培 训 计 划, 是 按 第 8/99/M 号 法 令 第 八 条 第 一 款 的 规 定 取 得 卫 生 局 局 长 审 批, 其 余 年 度 编 制 的 培 训 计 划 则 欠 奉 ; 至 于 全 科 实 习 方 面, 培 训 计 划 亦 没 有 取 得 卫 生 局 局 长 审 批, 反 映 卫 生 局 在 实 习 医 生 的 培 训 监 察 方 面 有 欠 谨 慎 ( 报 告 第 38 页 ) 培 训 计 划 应 载 有 的 项 目 卫 生 局 于 1999 年 至 2010 年 间 曾 开 办 专 科 培 训 课 程 的 科 室 共 有 27 个, 其 中 15 个 科 室 只 提 交 了 时 间 表 形 式 的 培 训 计 划, 所 占 比 率 超 过 五 成 有 关 计 划 欠 缺 了 第 8/99/M 号 法 令 第 八 条 第 二 款 所 要 求 之 e) 项 f) 项 及 g) 项 应 载 有 的 项 目, 如 培 训 目 标 应 掌 握 的 诊 断 及 治 疗 方 法, 以 及 评 核 方 法 等 可 作 为 培 训 评 价 指 标 的 重 要 资 料 ( 报 告 第 38 页 ) 评 核 成 绩 及 实 习 报 告 的 提 交 卫 生 局 存 在 没 有 按 照 第 8/99/M 号 法 令 要 求 提 交 评 核 成 绩 及 实 习 报 告 的 情 况 在 2000 年 至 2010 年 间,84% 的 全 科 实 习 评 核 成 绩 未 能 于 实 习 结 束 后 8 日 内 提 交 ;57.43% 的 专 科 培 训 实 习 报 告 亦 未 能 于 实 习 结 束 后 30 日 内 提 交, 显 示 卫 生 局 对 实 习 报 告 及 评 核 成 绩 提 交 时 间 的 重 视 程 度 不 足, 导 致 管 理 单 位 未 能 及 时 掌 握 实 习 医 生 的 培 训 情 况 ( 报 告 第 页 ) 1.2 审 计 署 的 建 议 适 当 加 大 实 习 医 生 课 程 开 办 的 力 度, 确 保 实 习 医 生 的 招 聘 得 以 持 续 有 序 地 开 展, 避 免 出 现 医 生 断 层 的 不 利 情 况 加 快 第 8/99/M 号 法 令 实 习 医 生 培 训 法 律 制 度 的 修 订 进 度, 及 早 完 善 实 习 医 生 的 法 例 规 范 4

7 1.2.3 谨 慎 处 理 有 关 实 习 医 生 的 具 体 招 聘 工 作, 避 免 因 开 考 出 现 问 题 而 延 误 招 聘 程 序, 影 响 实 习 医 生 投 入 培 训 的 时 间 完 善 医 生 人 力 资 源 规 划 与 实 习 医 生 需 求 评 估 机 制, 综 合 分 析 实 习 医 生 与 未 来 正 式 医 生 的 需 求, 制 订 整 体 医 生 的 长 远 人 力 资 源 规 划, 使 目 前 培 训 的 实 习 医 生 人 数, 可 满 足 未 来 各 类 正 式 医 生 的 需 求 检 讨 现 行 制 订 修 正 及 更 新 培 训 计 划 的 做 法, 积 极 完 善 实 习 医 生 培 训 的 制 度 及 规 范 确 实 履 行 法 例 要 求, 确 保 培 训 计 划 依 法 审 批, 并 载 有 法 定 要 件, 以 加 强 对 培 训 计 划 内 容 及 质 量 之 监 督 工 作 制 订 有 效 监 督 机 制, 确 保 实 习 医 生 培 训 的 相 关 评 核 成 绩 及 实 习 报 告 均 按 照 法 例 要 求, 并 在 合 理 的 时 间 内 提 交, 避 免 影 响 实 习 医 生 的 培 训 进 度 1.3 卫 生 局 的 回 应 卫 生 局 在 回 应 中 感 谢 审 计 署 对 实 习 医 生 的 培 训 工 作 提 出 宝 贵 的 意 见, 并 将 认 真 和 深 入 检 讨, 不 断 完 善 相 关 的 培 训 机 制 和 工 作 卫 生 局 的 回 应 简 述 如 下 : 实 习 医 生 的 招 聘 安 排 卫 生 局 表 示 对 于 实 习 医 生 的 培 训 非 常 重 视, 经 过 回 归 前 较 为 密 集 式 的 开 考 后, 回 归 后 卫 生 局 的 专 科 医 生 人 员 需 求 已 有 所 缓 和, 而 根 据 香 港 医 院 管 理 局 的 标 准, 现 时 医 院 的 专 科 医 生 人 数 已 充 分 满 足 需 求 根 据 资 料 显 示, 医 生 退 休 潮 直 至 2026 年 才 出 现, 而 透 过 卫 生 局 的 内 部 评 估, 可 于 2017 年 才 开 始 培 训 专 科 医 生, 以 应 付 填 补 退 休 医 生 而 出 现 的 人 力 资 源 问 题 但 实 际 上 为 应 付 突 发 情 况 并 不 能 如 此 作 人 力 资 源 规 划, 因 此 将 与 整 体 规 划 统 一 考 虑 关 于 第 8/99/M 号 实 习 医 生 培 训 法 律 制 度 的 修 改 工 作, 回 归 后 卫 生 部 门 面 对 多 种 严 重 传 染 病 的 威 胁, 以 及 执 行 国 际 卫 生 条 例 的 实 施, 在 轻 重 缓 急 的 原 则 下, 优 先 处 理 上 述 公 共 卫 生 等 相 关 工 作 此 外, 修 订 实 习 医 生 培 训 制 度 是 一 个 质 和 量 的 转 变, 预 计 有 关 法 律 制 度 可 于 短 期 内 完 成 并 获 得 通 过 5

8 对 于 开 考 实 习 医 生 所 出 现 的 问 题, 是 由 于 负 责 实 习 医 生 招 聘 的 典 试 委 员 会 缺 乏 相 关 行 政 经 验 和 法 律 知 识 所 造 成 卫 生 局 己 制 订 了 完 善 开 考 的 机 制, 包 括 直 接 委 派 法 律 顾 问 及 人 力 资 源 厅 人 员 协 助 典 试 委 员 会 运 作 从 最 近 的 医 生 开 考 成 功 经 验 来 看, 运 作 上 已 不 存 在 审 计 报 告 所 指 的 问 题 在 医 生 需 求 方 面, 卫 生 局 认 同 有 需 要 制 订 一 份 高 度 综 合 的 整 体 医 生 人 力 资 源 规 划 文 件, 但 有 关 规 划 工 作 存 在 一 定 困 难 目 前 卫 生 部 门 暂 时 主 要 根 据 病 床 数 目 粗 略 推 算 未 来 所 需 的 医 生 数 目, 于 有 关 建 设 方 案 落 实 后 再 作 切 合 实 际 的 考 虑 近 期, 卫 生 局 已 收 集 和 评 估 各 部 门 未 来 的 人 员 配 备 需 求, 结 合 未 来 发 展 及 医 生 年 龄 结 构 等 因 素 综 合 考 虑, 制 订 了 一 个 初 步 的 医 生 人 力 资 源 规 划 文 件 卫 生 局 医 生 人 力 资 源 整 体 初 步 规 划 简 明 报 告 但 由 于 有 关 规 划 并 非 容 易 之 事, 往 后 仍 需 视 乎 社 会 发 展 人 口 变 化 因 素 因 时 制 宜 地 作 出 修 订 实 习 医 生 的 培 训 卫 生 局 现 正 修 订 实 习 医 生 培 训 制 度 草 案, 进 一 步 理 顺 和 完 善 相 关 的 规 范 ; 同 时 亦 将 加 大 培 训 工 作 的 监 督 力 度 对 于 部 分 全 科 及 专 科 实 习 医 生 在 培 训 结 束 后 1 至 3 个 月 内 才 提 交 报 告, 卫 生 局 表 示 不 会 对 医 生 的 培 训 质 量 造 成 影 响, 不 过, 将 继 续 检 讨 有 关 的 规 定, 以 进 一 步 完 善 培 训 制 度 6

9 第 2 部 分 : 引 言 2.1 审 计 背 景 卫 生 局 是 负 责 澳 门 特 别 行 政 区 医 疗 卫 生 领 域 工 作 的 专 责 部 门, 各 项 医 疗 卫 生 领 域 工 作 都 与 市 民 息 息 相 关, 其 中 医 生 的 数 量 一 直 备 受 社 会 关 注 卫 生 局 于 2009 年 回 复 议 员 的 书 面 质 询 表 示, 为 培 养 本 地 专 科 医 疗 人 才, 会 持 续 及 有 序 地 开 展 全 科 实 习 和 专 科 培 训 课 程, 并 修 订 有 关 实 习 医 生 培 训 法 律 制 度, 以 配 合 本 澳 的 医 疗 发 展 截 至 2010 年 底, 卫 生 局 医 生 总 人 数 为 399 名, 其 中 普 通 科 医 生 107 名 专 科 医 生 204 名 外 聘 医 生 52 名, 以 及 实 习 医 生 36 名 ( 包 括 全 科 实 习 医 生 23 名 及 专 科 培 训 医 生 13 名 ) 两 类 实 习 医 生 于 2010 年 度 人 员 开 支 金 额 分 别 为 7,734, 澳 门 元 及 6,585, 澳 门 元 实 习 医 生 培 训 课 程 于 1989 年 开 办, 截 至 2010 年, 参 与 全 科 实 习 及 专 科 培 训 的 累 计 人 数 分 别 为 281 及 193 人, 审 计 署 就 历 年 实 习 医 生 的 招 聘 安 排 及 培 训 情 况 进 行 了 审 查, 主 要 审 查 了 2000 至 2010 年 间 的 资 料 2.2 基 本 资 料 法 律 制 度 根 据 第 81/99/M 号 法 令 卫 生 局 组 织 法, 卫 生 局 的 行 政 架 构 划 分 为 四 个 体 系, 包 括 : 领 导 层 副 体 系.. 负 责 整 个 卫 生 局 的 领 导 及 决 策 工 作 ; 专 科 卫 生 护 理 副 体 系 : 负 责 管 理 医 院 范 畴, 如 专 科 科 室 医 院 急 诊 等 ; 一 般 卫 生 护 理 副 体 系 : 负 责 管 理 卫 生 中 心 等 范 畴 ; 支 援 及 一 般 行 政 副 体 系 : 负 责 管 理 如 人 力 资 源 厅 电 脑 部 工 程 部 等 行 政 单 位 实 习 医 生 培 训 法 律 制 度 方 面, 主 要 是 根 据 1999 年 3 月 15 日 颁 布 第 8/99/M 号 法 令 执 行, 当 中 第 三 条 规 定, 在 实 习 医 生 培 训 期 间, 有 关 的 医 学 培 训 工 作 由 卫 生 局 负 责 ; 第 四 条 则 规 定, 实 习 医 生 培 训 之 组 织 协 调 及 监 督, 属 实 习 医 生 培 训 委 员 会 之 权 限 实 习 医 生 培 训 委 员 会 是 领 导 层 副 体 系 内 其 中 一 个 附 属 单 位, 其 运 作 由 卫 生 局 局 长 负 责 监 督 7

10 2.2.2 卫 生 局 医 生 的 简 介 在 卫 生 局 的 医 生 类 型 可 分 成 实 习 医 生 及 正 式 医 生 两 大 类 别 : 实 习 医 生 全 科 实 习 医 生 专 科 培 训 医 生 正 式 医 生 普 通 科 医 生 专 科 医 生 按 照 现 行 第 8/99/M 号 法 令 实 习 医 生 培 训 法 律 制 度 的 规 定, 医 科 毕 业 生 需 透 过 卫 生 局 招 聘 并 接 受 培 训, 培 训 期 间 属 于 实 习 医 生, 完 成 培 训 并 考 试 合 格 后 取 得 报 考 正 式 医 生 资 格 参 考 各 专 科 科 室 培 训 之 要 求, 一 名 合 资 格 人 士 由 取 得 学 士 学 位 直 至 取 得 资 格 投 考 专 科 医 生 的 培 训 期 约 为 4.5 至 6.5 年, 有 关 阶 段 及 过 程 可 参 考 下 图 : 图 一 : 成 为 卫 生 局 专 科 医 生 的 阶 段 拥 有 卫 生 局 认 可 的 医 学 学 士 学 位 报 读 全 科 实 习 课 程 ( 获 录 取 后 须 完 成 18 个 月 课 程 ) 考 取 成 为 普 通 科 医 生 ( 于 卫 生 中 心 或 急 诊 工 作 ) 报 读 专 科 培 训 课 程 ( 获 录 取 后 须 完 成 3 至 5 年 课 程 ) 申 请 同 等 学 历 认 可 ( 获 确 认 为 等 同 于 全 科 实 习 或 专 科 培 训 的 资 格 ) 考 取 成 为 专 科 医 生 ( 担 任 仁 伯 爵 综 合 医 院 专 科 科 室 医 生 或 于 卫 生 中 心 担 任 全 科 专 科 医 生 ) 资 料 来 源.. 整 理 自 第 8/99/M 号 法 令 实 习 医 生 培 训 法 律 制 度 8

11 要 成 为 卫 生 局 的 正 式 医 生, 除 通 过 实 习 医 生 培 训 并 投 考 正 式 医 生 职 位 外, 尚 有 两 个 途 径 一 是 通 过 同 等 学 历 认 可, 取 得 投 考 正 式 医 生 资 格, 待 卫 生 局 招 聘 正 式 医 生 时 投 考,2000 年 至 2010 年 通 过 同 等 学 历 认 可 并 获 聘 成 为 正 式 医 生 的 本 地 人 数 为 7 人 另 外, 卫 生 局 亦 会 透 过 协 议 机 构 推 荐, 并 经 卫 生 局 相 关 委 员 会 审 查 后 直 接 聘 用 外 地 医 生, 其 性 质 属 于 专 科 医 生 在 2010 年 底, 卫 生 局 所 聘 用 外 地 专 科 医 生 数 目 为 52 人 因 此, 透 过 投 考 实 习 医 生 而 成 为 正 式 医 生, 是 卫 生 局 医 生 人 力 资 源 的 主 要 来 源 2.3 审 计 目 的 及 范 围 是 次 审 计 目 的, 旨 在 评 估 卫 生 局 在 实 习 医 生 招 聘 及 培 训 工 作 的 效 率 及 效 益 上 是 否 存 在 可 改 善 的 地 方, 以 及 所 投 入 的 资 源 是 否 得 到 合 理 运 用 及 用 得 其 所 审 查 范 围 包 括 实 习 医 生 招 聘 的 规 划 及 具 体 执 行 情 况 实 习 医 生 培 训 的 课 程 规 范, 以 及 培 训 过 程 中 的 协 调 监 督 工 作, 并 提 出 相 应 建 议, 以 期 进 一 步 提 高 有 关 工 作 的 效 益 及 达 至 善 用 公 帑 的 目 的 有 关 的 分 析 内 容 主 要 包 括 以 下 几 方 面 : 实 习 医 生 招 聘 的 次 数 及 人 数 是 否 适 切 合 理, 以 配 合 医 疗 发 展 所 需, 以 及 如 何 有 序 落 实 有 关 实 习 医 生 的 招 聘 工 作 此 外, 亦 探 讨 卫 生 局 对 于 医 生 人 力 资 源 安 排 有 否 作 出 良 好 而 长 远 的 规 划, 从 而 制 订 实 习 医 生 的 需 求 人 数 实 习 医 生 培 训 的 课 程 内 容 是 否 具 有 良 好 规 范, 以 及 培 训 过 程 中 的 协 调 监 督 工 作 是 否 完 善 到 位, 以 确 保 各 单 位 按 照 既 定 规 范 执 行 培 训 工 作 9

12 第 3 部 分 : 审 计 发 现 3.1 实 习 医 生 的 招 聘 安 排 本 部 分 探 讨 与 卫 生 局 实 习 医 生 招 聘 相 关 的 工 作, 包 括 历 年 实 习 医 生 课 程 的 开 办 情 况 具 体 招 聘 工 作 的 落 实 情 形, 以 及 实 习 医 生 需 求 的 订 定 机 制 实 习 医 生 课 程 的 开 办 情 况 实 习 医 生 课 程 的 历 年 开 办 趋 势 实 习 医 生 培 训 委 员 会 工 作 报 告 显 示, 于 1989 至 2010 年 间, 参 与 全 科 实 习 人 数 为 281 名, 其 中 257 名 已 完 成 有 关 课 程,23 名 仍 在 培 训 1 ; 参 与 专 科 培 训 人 数 共 193 名, 其 中 180 名 已 完 成 有 关 课 程,13 名 仍 在 培 训 历 年 开 始 全 科 实 习 及 专 科 培 训 的 人 数 详 见 下 表.. 表 一 至 2010 年 开 始 全 科 实 习 人 数 年 份 开 始 平 均 每 年 年 份 开 始 ( 回 归 前 11 年 ) 培 训 人 数 开 始 培 训 人 数 * ( 回 归 后 11 年 ) 培 训 人 数 回 归 前 名 历 年 参 与 全 科 实 习 总 人 数..281 名 * 计 算 结 果 以 四 舍 五 入 方 式 调 整 至 整 数 平 均 每 年 开 始 培 训 人 数 * 回 归 后 7 名 资 料 来 源 : 整 理 自 实 习 医 生 培 训 委 员 会 2010 年 工 作 报 告 1 仍 在 培 训 的 全 科 实 习 医 生 原 为 24 名, 但 其 中 一 名 因 私 人 理 由 离 职, 故 实 际 人 数 为 23 名 10

13 表 二 至 2010 年 开 始 专 科 培 训 人 数 年 份 年 份 开 始 平 均 每 年 开 始 ( 回 归 后 11 ( 回 归 前 11 年 ) 培 训 人 数 开 始 培 训 人 数 * 培 训 人 数 年 ) # 回 归 前 # 14 名 # 历 年 参 与 专 科 培 训 总 人 数..193 名 * 计 算 结 果 以 四 舍 五 入 方 式 调 整 至 整 数 # 表 示 在 该 年 度 实 习 医 生 重 新 改 修 另 一 专 科, 因 此 并 非 新 增 实 习 医 生 数 目 平 均 每 年 开 始 培 训 人 数 * 回 归 后 4 名 资 料 来 源 : 整 理 自 实 习 医 生 培 训 委 员 会 2010 年 工 作 报 告 表 一 及 表 二 显 示, 回 归 后 的 全 科 实 习 及 专 科 培 训 在 开 考 频 率 整 体 人 数 及 平 均 人 数 方 面, 均 较 回 归 前 下 降 回 归 后 的 11 年 间 (2000 至 2010 年 ), 分 别 开 办 了 4 批 全 科 实 习 及 5 批 专 科 培 训 医 生 的 培 训 每 年 平 均 培 训 人 数 方 面, 全 科 实 习 从 回 归 前 的 18 名 下 降 至 回 归 后 7 名, 专 科 培 训 则 从 14 名 下 降 至 4 名 上 表 亦 显 示, 全 科 实 习 于 2007 至 2009 年 ( 共 3 年 ) 及 专 科 培 训 于 2006 至 2009 年 ( 共 4 年 2 ) 连 续 几 个 年 度 没 有 开 办 实 习 医 生 课 程 开 办 频 率 下 降 的 原 因 卫 生 局 表 示, 回 归 后 实 习 医 生 课 程 开 办 频 率 下 降 的 原 因, 主 要 有 以 下 几 项 : 回 归 初 期 经 济 环 境 较 差, 以 及 受 非 典 型 肺 炎 (SARS) 影 响 而 导 致 预 算 缩 减, 因 而 减 少 该 段 期 间 的 实 习 医 生 开 考 同 时, 考 虑 到 回 归 前 11 年 间 (1989 至 1999 年 ), 实 习 医 生 培 训 课 程 每 年 均 有 开 办, 已 累 积 了 一 定 数 量 的 实 习 医 2 卫 生 局 于 2006 及 2007 年 均 有 尝 试 进 行 11 名 专 科 培 训 医 生 的 开 考, 但 因 开 考 过 程 存 在 瑕 疵 而 两 次 被 投 诉 撤 销 ( 有 关 撤 销 个 案 详 见 本 报 告 第 点 ), 该 次 开 考 的 11 名 专 科 培 训 医 生 最 终 于 2010 年 入 职 11

14 3, 以 仁 伯 爵 综 合 医 院 现 有 549 张 病 床 计 算, 即 只 需 要 153 名 专 科 医 生, 直 至 2010 年 12 月 31 日 仁 伯 爵 综 合 医 院 有 204 名 专 科 医 生, 已 充 分 满 足 现 时 需 求 按 照 有 关 标 准 与 2000 年 的 病 床 数 目 比 对, 显 示 当 时 的 专 科 医 生 数 目 已 近 饱 和 4, 出 现 完 成 培 训 的 医 生 未 能 入 职 卫 生 局 的 现 象, 故 开 始 暂 缓 实 习 医 生 的 招 聘 2004 至 2005 年 间 卫 生 局 已 认 为 需 增 加 本 澳 病 床 数 目, 但 由 于 当 时 仍 处 于 争 取 阶 段, 故 该 段 期 间 不 敢 贸 然 大 量 进 行 实 习 医 生 的 培 训, 担 心 进 行 培 训 后 未 能 为 有 关 医 生 提 供 入 职 机 会, 才 暂 缓 有 关 实 习 医 生 的 开 考 至 2010 年 4 月, 当 卫 生 局 得 悉 获 批 兴 建 离 岛 医 院 大 楼 后, 已 从 速 进 行 相 关 的 实 习 医 生 招 聘 及 培 训 工 作 领 导 层 期 望 待 第 8/99/M 号 法 令 实 习 医 生 培 训 法 律 制 度 完 成 修 改 后 才 进 行 开 考 例 如 一 项 于 2006 年 开 始 建 议 的 24 名 全 科 实 习 开 考, 便 因 本 项 原 因 延 至 2008 年 才 获 批 准 具 体 情 况 如 下 年 12 月, 实 习 医 生 培 训 委 员 会 因 应 当 时 唯 一 一 批 全 科 实 习 医 生 将 于 2007 年 6 月 毕 业, 建 议 启 动 新 一 批 24 名 全 科 实 习 医 生 的 开 考 程 序, 以 便 该 批 全 科 实 习 医 生 毕 业 后, 即 有 新 一 批 补 上 就 有 关 建 议, 实 习 医 生 培 训 委 员 会 共 提 交 了 4 份 建 议 书 作 出 申 请 5 其 中 一 份 于 2007 年 2 月 提 交 予 当 时 的 局 长 之 建 议 书 显 示, 就 有 关 开 考 建 议 卫 生 局 内 部 曾 进 行 讨 论, 结 论 为.. 待 第 8/99/M 号 法 令 更 改 后, 再 招 考 全 科 实 习 医 生 参 考 有 关 讨 论 结 果 后, 当 时 的 局 长 在 该 建 议 书 上 批 示.. 加 快 第 8/99/M 号 法 令 之 修 改 其 后 因 卫 生 局 预 计 有 关 法 例 的 修 改 仍 有 一 段 时 间 才 能 完 成, 现 任 局 长 于 2008 年 6 月 12 日 再 提 交 另 一 份 建 议 书 建 议 开 考, 获 上 级 批 示.. 同 意 建 议, 请 加 紧 法 律 制 度 修 订 工 作 ( 有 关 第 8/99/M 号 法 令 的 修 改 过 程 及 进 度, 将 在 本 报 告 再 作 陈 述 ) 卫 生 局 考 虑 到, 实 习 医 生 进 行 培 训 后 不 一 定 全 数 进 入 卫 生 局 担 任 正 式 医 生 工 作, 会 造 成 培 训 资 源 的 浪 费, 因 此 现 时 主 要 按 照 局 方 内 部 需 求 为 培 训 人 数 依 据 例 如 按 照 卫 生 局 专 科 医 生 的 年 龄 结 构 资 料,2020 至 2025 年 将 有 超 过 约 根 据 卫 生 局 提 供 之 补 充 文 件, 有 关 标 准 来 源 自 香 港 医 院 管 理 局 综 合 人 力 资 源 计 划 文 件, 当 中 指 出 每 100 张 病 床 所 需 的 医 生 人 数 介 乎 28 至 32 名 参 照 卫 生 局 统 计 年 刊 资 料,2000 年 仁 伯 爵 综 合 医 院 的 病 床 数 为 427 张, 而 于 该 院 任 职 的 专 科 医 生 人 数 为 123 名 卫 生 局 局 长 一 职 于 2008 年 4 月 9 日 出 现 人 事 变 更 12

15 就 上 述 各 项 实 习 医 生 培 训 课 程 开 办 频 率 下 降 的 原 因, 卫 生 局 作 出 以 下 补 充.. 卫 生 局 强 调 对 于 医 生 的 招 聘 及 培 训 工 作 已 不 断 作 出 完 善, 尤 其 在 2008 年 局 长 职 位 作 出 更 替 后, 已 即 时 开 始 增 聘 实 习 医 生, 并 同 时 向 审 计 署 提 供 了 一 份 于 2008 年 6 月 12 日 上 呈 予 司 长 的 第 287/SS/P/08 号 全 科 实 习 医 生 开 考 建 议 书, 显 示 现 任 局 长 上 任 后, 已 即 时 要 求 进 行 全 科 实 习 医 生 的 招 聘 此 外, 参 照 上 述 第 287/SS/P/08 号 建 议 书, 卫 生 局 于 2008 年 是 基 于 以 下 两 项 理 由, 向 上 级 解 释 为 何 于 第 8/99/M 号 法 令 实 习 医 生 培 训 法 律 制 度 未 完 成 修 改 的 情 况 下, 仍 建 议 尽 快 进 行 全 科 实 习 医 生 开 考 : 鉴 于 卫 生 局 本 地 专 科 医 生 平 均 年 龄 较 年 青, 主 要 集 中 在 35 至 49 岁, 可 预 见 在 未 来 年 左 右, 将 有 超 过 120 名 专 科 医 生 达 到 60 至 65 岁 退 休 年 龄 有 必 要 考 虑 进 行 全 科 实 习 医 生 开 考, 逐 步 填 补 有 关 的 空 缺, 以 避 免 出 现 卫 生 局 专 科 医 生 的 断 层 在 未 来 10 年 内 需 要 200 名 医 生 接 替 将 要 退 休 的 医 生 若 大 量 年 青 医 生 未 接 受 过 适 当 的 毕 业 后 培 训, 将 导 致 私 人 执 业 医 生 整 体 医 疗 水 平 下 降 完 成 全 科 实 习 的 年 青 医 生 加 入 私 人 执 业 医 生 市 场, 可 提 高 整 个 私 人 执 业 医 生 市 场 的 医 疗 技 术 水 平 实 习 医 生 课 程 开 办 频 率 下 降 所 构 成 的 影 响 正 式 医 生 招 聘 的 准 考 人 数 从 表 一 及 表 二 反 映, 全 科 实 习 及 专 科 培 训 医 生 分 别 在 2006 及 2005 年 开 始 停 止 招 考, 于 2010 年 才 再 次 开 办 实 习 医 生 必 须 经 过 培 训, 毕 业 后 才 合 资 格 投 考 正 式 医 生.. 全 科 实 习 毕 业 才 具 备 投 考 普 通 科 医 生 资 格 ; 专 科 培 训 毕 业 才 具 备 投 考 专 科 医 生 资 格 考 虑 到 实 习 医 生 的 培 训 期 ( 参 阅 2.2.2), 上 述 停 止 招 考 实 习 医 生 情 况 的 影 响 将 会 出 现 在 往 后 年 度 的 正 式 医 生 招 聘 当 中, 本 署 选 取 了 2010 年 普 通 科 医 生 及 专 科 医 生 开 考 的 投 考 情 况 作 个 案 探 讨, 以 了 解 实 习 医 生 课 程 开 办 频 率 下 降 对 正 式 医 生 招 聘 所 构 成 的 影 响, 详 见 下 表.. 13

16 表 三 年 普 通 科 医 生 开 考 的 投 考 情 况 * 开 考 人 数 投 考 人 数 准 考 人 数 不 合 资 格 参 与 考 试 的 人 数 及 其 原 因 人 数 原 因 29 名 投 考 人 因 不 具 备 全 科 实 习 资 格 或 同 等 学 历 认 可 ; 1 名 投 考 人 欠 缺 学 历 成 绩 表 副 本 * 截 至 2011 年 4 月 审 计 期 间, 有 关 开 考 程 序 仍 在 进 行 中, 因 此 是 项 招 聘 没 有 最 终 聘 请 人 数 资 料 资 料 来 源 : 整 理 自 卫 生 局 提 供 普 通 科 医 生 的 开 考 资 料 表 三 显 示, 卫 生 局 拟 招 聘 15 名 普 通 科 医 生, 但 合 资 格 的 投 考 人 只 得 6 名, 即 使 全 数 获 聘 亦 不 足 以 填 补 所 需 人 数 另 外, 不 合 资 格 参 与 考 试 的 人 数 为 30 名, 当 中 29 名 ( 即 96.67%) 均 由 于 不 具 备 全 科 实 习 资 格 而 被 淘 汰 对 于 上 述 情 况, 卫 生 局 表 示 镜 湖 医 院 曾 于 1995 及 1996 年 进 行 了 两 批 全 科 实 习 医 生 的 培 训, 约 有 30 名 医 生, 故 市 场 上 的 合 资 格 投 考 人 数 实 际 上 不 只 6 名, 只 是 有 关 人 士 自 1995 及 1996 年 在 镜 湖 医 院 工 作 至 今, 基 本 上 已 晋 升 至 专 科 医 生 级 别, 不 会 来 投 考 卫 生 局 的 普 通 科 医 生 职 位 表 四 年 专 科 医 生 开 考 的 投 考 情 况 专 科 开 考 人 数 投 考 人 数 准 考 人 数 不 合 资 格 参 与 考 试 的 最 终 聘 请 人 数 及 其 原 因 人 数 人 数 原 因 全 科 专 科 妇 产 科 不 具 备 专 科 普 通 外 科 培 训 资 格 或 急 症 医 学 科 同 等 学 历 认 可 内 科 资 料 来 源 : 整 理 自 卫 生 局 提 供 专 科 医 生 的 开 考 资 料 表 四 显 示, 在 专 科 医 生 招 聘 方 面, 每 个 科 室 均 拟 招 聘 1 名 专 科 医 生, 最 终 聘 请 的 则 为 唯 一 一 名 合 资 格 的 投 考 人 此 外, 所 有 不 合 资 格 参 与 考 试 的 投 考 人 均 由 于 不 具 备 专 科 培 训 资 格 而 被 淘 汰 卫 生 局 表 示 出 现 上 述 情 况 是 基 于 现 时 对 于 专 科 医 生 招 聘 的 做 法, 虽 然 以 公 开 招 聘 方 式 执 行, 但 实 际 上 是 以 等 额 转 入 方 式 进 行 所 致 即 有 一 名 专 科 培 训 医 生 将 完 成 培 训, 才 会 安 排 相 关 的 专 科 医 生 招 聘 开 考 卫 生 局 并 补 充, 采 用 上 述 方 式 是 因 为 培 训 一 名 专 科 培 训 医 生 成 本 不 低, 故 不 会 同 时 培 训 多 名 专 科 培 训 医 生, 以 竞 争 一 名 专 科 医 生 的 名 额 此 外, 透 过 公 开 招 聘, 若 有 其 他 合 资 格 人 士 亦 可 透 过 同 等 学 历 认 可 机 制 投 考 14

17 卫 生 局 表 示, 已 完 成 培 训 的 实 习 医 生 超 过 95% 已 入 职 卫 生 局, 因 此 人 力 资 源 市 场 上 符 合 资 格 投 考 正 式 医 生 的 人 数 较 少 同 时 如 上 所 述, 部 分 合 资 格 人 士 正 于 私 人 执 业 或 于 镜 湖 医 院 任 职, 亦 可 能 因 满 足 于 目 前 的 工 作 状 况, 无 意 投 考 卫 生 局 的 正 式 医 生 职 位 因 应 卫 生 局 所 述, 本 署 整 理 了 卫 生 局 所 提 供 有 关 实 习 医 生 在 过 去 10 年 间 的 入 职 及 离 职 人 数, 以 了 解 在 人 力 资 源 市 场 上 尚 余 之 合 资 格 投 考 正 式 医 生 人 数, 结 果 见 下 表.. 表 五 至 2010 年 取 得 投 考 正 式 医 生 资 格 的 人 数 资 料 实 习 培 训 类 别 通 过 实 习 培 训 及 同 等 学 历 认 可 的 总 人 数 A 完 成 培 训 或 取 得 同 等 学 历 后 入 职 卫 生 局 人 数 仍 在 职 已 离 职 B C 人 力 资 源 市 场 上 合 资 格 投 考 卫 生 局 正 式 医 生 的 人 数 D=A-B+C 全 科 实 习 专 科 培 训 资 料 来 源 : 整 理 自 卫 生 局 提 供 的 统 计 资 料 上 表 显 示,2000 至 2010 年 间, 取 得 全 科 实 习 及 专 科 培 训 资 格 的 人 数 分 别 为 56 名 及 44 名 而 截 至 2010 年 底, 上 述 两 类 人 士 中 尚 未 入 职 卫 生 局 的 人 数 分 别 为 2 名 及 11 名 实 习 医 生 研 讨 会 实 习 医 生 培 训 委 员 会 在 2004 年 以 前, 每 年 均 会 举 办 一 次 实 习 医 生 研 讨 会 该 研 讨 会 为 期 一 天, 主 要 就 特 定 的 医 学 主 题, 邀 请 现 职 专 科 医 生 讲 授 有 关 方 面 的 知 识 及 经 验, 此 外, 全 科 实 习 及 专 科 培 训 医 生 亦 会 透 过 演 讲 或 海 报 展 示 等 形 式, 发 表 其 所 完 成 的 医 学 调 查 及 研 究 实 习 医 生 培 训 委 员 会 认 为 该 研 讨 会 有 助 促 进 实 习 医 生 之 间 的 学 术 交 流, 亦 可 加 强 他 们 的 医 学 知 识 然 而, 实 习 医 生 培 训 委 员 会 2010 年 度 工 作 报 告 指 出, 上 述 研 讨 会 在 2004 年 举 办 了 第 九 届 之 后, 由 于 实 习 医 生 人 数 太 少, 因 此 停 办 多 年, 直 至 2010 年 有 新 一 批 实 习 医 生 开 始 培 训 才 有 条 件 复 办, 第 十 届 实 习 医 生 研 讨 会 计 划 在 2011 年 再 次 举 行 卫 生 局 表 示, 研 讨 会 停 办 的 原 因 是 基 于 专 科 医 生 人 数 呈 现 饱 和, 因 此 于 回 归 后 降 低 了 实 习 医 生 的 开 考 频 率, 故 出 现 实 习 医 生 人 数 太 少 而 停 办 多 年 的 情 况 此 外, 卫 生 局 认 为 停 办 有 关 研 讨 会 不 会 对 培 训 质 量 构 成 任 何 影 响 15

18 第 8/99/M 号 法 令 实 习 医 生 培 训 法 律 制 度 修 订 进 度 卫 生 局 表 示 实 习 医 生 培 训 频 率 下 降 的 其 中 一 项 原 因, 在 于 领 导 层 期 望 待 第 8/99/M 号 法 令 实 习 医 生 培 训 法 律 制 度 完 成 修 改 后 才 进 行 开 考 为 此, 本 署 对 上 述 法 令 的 修 改 过 程 进 行 了 解, 具 体 情 况 见 下 表 : 表 六.. 第 8/99/M 号 法 令 实 习 医 生 培 训 法 律 制 度 修 订 过 程 年 度 具 体 情 况 于 10 月 卫 生 局 发 表 名 为 新 千 年 新 澳 门 澳 门 卫 生 体 制 的 研 究 与 评 估 报 告 书, 此 份 由 外 聘 顾 问 公 司 编 制 的 报 告 书, 提 出 了 多 项 意 见 及 建 议, 成 为 卫 生 局 在 往 后 改 革 医 疗 系 统 时 的 参 考 依 据, 实 习 医 生 培 训 方 面 的 意 见 及 建 议 亦 包 括 在 内 参 照 实 习 医 生 培 训 委 员 会 主 任 于 2002 年 5 月 编 制 的 第 18/DIM/2002 号 建 议 书, 当 中 指 出 实 习 医 生 培 训 委 员 会 曾 向 上 级 提 交 修 订 全 科 实 习 法 律 制 度 的 草 案, 原 文 摘 录 如 下.. 本 委 员 会 于 之 前 已 向 上 级 提 交 修 订 全 科 实 习 法 律 制 度 的 草 案, 暂 未 知 进 展 如 何 于 10 月 卫 生 局 委 任 实 习 医 生 培 训 委 员 会 负 责 对 以 下 三 项 法 律 作 出 修 改 并 订 出 优 先 次 序 如 下 : 第 68/92/M 号 法 令 医 生 职 程 及 职 程 前 培 训 法 律 制 度 第 8/99/M 号 法 令 实 习 医 生 培 训 法 律 制 度 及 第 84/90/M 号 法 令 管 制 私 人 提 供 卫 生 护 理 活 动 的 准 照 实 习 医 生 培 训 委 员 会 主 要 针 对 修 改 第 68/92/M 号 法 令 收 集 意 见, 并 曾 向 卫 生 局 领 导 提 交 法 律 修 改 部 分 之 建 议 同 年 4 月, 实 习 医 生 培 训 委 员 会 以 法 律 衔 接 性 为 由, 曾 向 卫 生 局 领 导 层 建 议 改 由 起 草 医 务 委 员 会 法 律 之 人 员 负 责 跟 进 第 8/99/M 号 法 令 之 修 改, 但 文 件 没 有 得 到 回 应 于 3 月 卫 生 局 与 外 聘 律 师 行 签 订 总 金 额 38 万 澳 门 元 的 顾 问 服 务 合 同, 外 聘 律 师 行 提 供 的 服 务 包 括 草 拟 医 生 职 程 法 律 制 度 实 习 医 生 培 训 法 律 制 度 及 从 事 医 生 中 医 师 及 牙 科 医 师 的 执 业 许 可 之 相 关 规 范, 以 及 研 究 护 理 人 员 和 医 务 助 理 员 职 务 的 区 别 之 立 法 方 案 于 7 月 外 聘 律 师 行 完 成 实 习 医 生 培 训 法 律 制 度 的 草 案 并 已 向 卫 生 局 提 交 文 本 于 8 月 卫 生 局 把 实 习 医 生 培 训 法 律 制 度 行 政 法 规 草 案 送 交 法 律 改 革 办 公 室 及 行 政 暨 公 职 局 征 询 法 律 意 见 于 11 月 法 律 改 革 办 公 室 经 分 析 实 习 医 生 培 训 法 律 制 度 行 政 法 规 草 案 后 向 卫 生 局 提 交 了 意 见 书 于 1 月 行 政 暨 公 职 局 经 分 析 实 习 医 生 培 训 法 律 制 度 行 政 法 规 草 案 后 向 卫 生 局 提 交 了 意 见 书 资 料 来 源 : 整 理 自 卫 生 局 提 供 有 关 法 例 修 改 进 度 的 资 料 16

19 从 上 表 2002 年 所 提 及 的 文 件 反 映, 卫 生 局 于 该 年 已 开 展 第 8/99/M 号 法 令 实 习 医 生 培 训 法 律 制 度 的 修 订 工 作, 有 关 的 修 订 工 作 至 今 尚 未 完 成 就 上 述 从 文 件 观 察 到 的 情 况, 卫 生 局 表 示, 第 8/99/M 号 法 令 自 1999 年 才 正 式 生 效, 需 要 执 行 一 段 时 间, 才 能 发 现 施 行 过 程 中 存 在 的 操 作 性 问 题, 故 实 际 开 始 修 改 工 作 的 时 间 为 2005 年 对 于 开 办 实 习 医 生 课 程 的 诉 求 在 审 查 过 程 中 本 署 了 解 到, 近 年 实 习 医 生 课 程 的 开 办 频 率 及 人 数 下 降 期 间, 卫 生 局 内 部 不 同 单 位, 包 括 实 习 医 生 培 训 委 员 会 及 仁 伯 爵 综 合 医 院 院 长, 一 直 存 在 对 开 办 实 习 医 生 课 程 的 诉 求, 有 关 情 况 如 下 年 4 月, 实 习 医 生 培 训 委 员 会 在 卫 生 局 医 生 培 训 未 来 策 略 文 件 中 指 出, 卫 生 局 在 未 来 年 左 右, 将 有 超 过 100 名 专 科 医 生 年 龄 达 到 65 岁 退 休 年 龄, 但 一 名 专 科 医 生 的 培 训 最 少 需 5-7 年, 因 此 必 须 考 虑 逐 步 填 补 有 关 的 空 缺 2007 年 2 月, 实 习 医 生 培 训 委 员 会 在 建 议 2007 年 开 展 全 科 实 习 开 考 建 议 书 上, 作 如 下 陈 述 年 度 15 名 全 科 实 习 医 生 于 2007 年 6 月 将 完 成 18 个 月 实 习, 届 时 卫 生 局 将 没 有 全 科 实 习 医 生 随 着 澳 门 经 济 畅 旺, 私 人 医 生 执 业 条 件 亦 趋 好 转, 加 上 政 府 推 行 公 积 金 制 度, 预 计 有 少 部 分 卫 生 局 医 生 离 职 转 投 私 人 执 业 市 场, 届 时 卫 生 局 更 缺 乏 有 经 验 医 生 此 外, 部 分 新 毕 业 医 生 亦 会 转 投 其 他 行 业 工 作, 将 使 受 训 医 生 的 来 源 减 少 现 时 绝 大 部 分 完 成 全 科 实 习 的 医 生 均 在 卫 生 局 工 作, 在 私 人 市 场 中 少 于 10 人 6, 因 此 卫 生 局 在 招 聘 普 通 科 医 生 时 会 出 现 困 难 2008 年 4 月, 仁 伯 爵 综 合 医 院 院 长 及 实 习 医 生 委 员 会 分 别 在 全 科 实 习 开 考 资 料 内 部 工 作 备 注 及 卫 生 局 培 训 医 生 现 况 两 份 文 件 中, 表 达 了 以 下 类 似 意 见.. 卫 生 局 在 未 来 年 左 右, 将 有 超 过 120 名 专 科 医 生 年 龄 达 到 岁 退 休 年 龄 随 着 政 府 公 积 金 制 度 推 行, 部 分 医 生 可 能 提 早 退 休 或 离 职, 6 卫 生 局 表 示, 实 习 医 生 培 训 委 员 会 在 该 建 议 书 内 所 指, 有 关 私 人 市 场 中 合 资 格 投 考 全 科 实 习 医 生 的 人 数, 并 没 有 包 括 在 回 归 前 与 镜 湖 医 院 合 作 培 训 的 约 30 名 实 习 医 生, 因 有 关 医 生 已 在 镜 湖 医 院 任 职 多 年, 预 计 投 考 卫 生 局 医 生 职 位 的 机 会 很 微 17

20 进 入 私 人 执 业 市 场, 考 虑 到 培 训 一 名 专 科 医 生 最 少 需 要 5-7 年 时 间, 因 此 必 须 逐 步 填 补 有 关 的 空 缺, 以 避 免 出 现 卫 生 局 专 科 医 生 断 层 的 情 况 就 私 人 市 场 而 言, 于 2007 年 注 册 执 业 医 生 当 中,65 岁 以 上 私 人 执 业 医 生 占 27%, 该 批 医 生 已 步 入 高 龄 并 预 计 在 10 年 内 相 继 退 休, 如 要 维 持 现 时 私 人 执 业 医 生 的 数 目, 在 未 来 10 年 需 要 200 名 医 生 接 替 将 要 退 休 的 医 生 若 大 量 的 年 青 医 生 未 接 受 过 适 当 的 毕 业 后 培 训, 临 床 经 验 相 对 不 足, 将 导 致 私 人 执 业 医 生 整 体 水 平 下 降 完 成 全 科 实 习 的 年 青 医 生 加 入 私 人 执 业 医 生 市 场, 可 提 高 整 个 私 人 市 场 的 医 疗 技 术 水 平 2009 年 10 月, 实 习 医 生 培 训 委 员 会 在 卫 生 局 医 生 培 训 5 年 计 划 中 指 出.. 卫 生 局 本 地 专 科 医 生 年 龄 层 集 中 在 40 至 50 岁 之 间, 合 共 有 136 人 因 此, 未 来 年 将 是 医 生 退 休 高 峰 潮, 有 超 过 160 名 医 生 达 到 退 休 年 龄, 占 现 时 专 科 医 生 85% 为 对 应 医 生 退 休 高 峰 潮 来 临, 必 须 采 取 果 断 有 效 的 措 施 来 保 证 医 生 培 训 计 划 顺 利 落 实 必 须 有 足 够 大 量 的 全 科 实 习 医 生 的 前 提 下, 才 能 以 竞 争 择 优 方 式 培 养 专 科 人 才 因 此 持 续 不 断 培 养 全 科 实 习 医 生 是 首 要 重 点 2010 年 3 月, 人 事 处 在 未 来 5 年 全 科 实 习 及 专 科 实 习 医 生 培 训 计 划 建 议 书 中 指 出, 由 于 卫 生 局 的 专 科 医 生 主 要 由 普 通 科 医 生 透 过 考 取 专 科 培 训 而 晋 升, 预 计 未 来 两 年 因 开 展 专 科 培 训, 将 有 一 定 数 量 的 现 职 普 通 科 医 生 因 考 取 专 科 培 训 而 流 失 因 此, 必 须 有 大 量 已 完 成 全 科 实 习 医 生 的 大 前 提 下, 才 有 条 件 培 训 专 科 实 习 医 生 总 括 而 言, 全 科 实 习 医 生 专 科 培 训 医 生 及 普 通 科 医 生 的 开 考 及 招 聘 工 作 应 在 整 体 规 划 下, 系 统 性 及 具 衔 接 性 地 开 展, 以 确 保 本 地 全 科 及 专 科 医 疗 服 务 的 持 续 发 展 及 质 素 2010 年 3 月, 实 习 医 生 培 训 委 员 会 在 未 来 5 年 全 科 实 习 及 专 科 实 习 医 生 培 训 计 划 内 部 工 作 备 注 中 指 出, 过 去 10 年 内 只 开 考 招 收 了 55 名 全 科 实 习 医 生 及 30 名 专 科 培 训 医 生, 按 此 进 度 难 以 满 足 现 时 要 求 而 实 习 医 生 开 考 未 能 持 续 有 序 进 行 主 要 有 以 下 两 个 原 因 : 一 上 级 基 于 各 方 面 因 素, 不 批 准 搁 置 或 减 少 实 习 医 生 数 目 二 开 考 程 序 冗 长 繁 复 投 诉 处 理 所 费 需 时, 引 致 开 考 过 程 延 误 因 此 如 需 要 确 保 实 习 医 生 开 考 持 续 有 序 进 行, 必 须 解 决 上 述 两 大 难 题 18

21 专 科 培 训 开 考 连 续 两 次 被 撤 销 的 个 案 除 了 上 述 有 关 实 习 医 生 的 课 程 开 办 情 况 外, 本 署 亦 对 实 习 医 生 的 具 体 招 聘 工 作 进 行 了 解, 在 审 查 过 程 中 发 现, 卫 生 局 曾 出 现 专 科 培 训 开 考 连 续 两 次 被 撤 销 的 情 况, 详 情 如 下.. 卫 生 局 于 2006 年 6 月 招 考 11 名 专 科 培 训 医 生, 是 次 开 考 曾 接 获 两 次 投 诉 而 导 致 需 要 撤 销, 最 后 于 2009 年 完 成 考 核, 并 于 2010 年 6 月 签 署 合 同 正 式 入 职 有 关 招 考 专 科 培 训 连 续 两 次 被 撤 销 的 原 因 归 纳 如 下 : 第 一 次 开 考 及 其 撤 销 (2006 年 6 月 至 2007 年 1 月 期 间 ): 由 于 典 试 委 员 会 未 有 适 当 及 适 时 记 载 开 考 审 核 标 准 于 会 议 记 录 或 其 他 文 件 内 ; 此 外, 因 典 试 委 员 会 参 考 外 国 医 学 院 的 面 试 方 法, 设 置 三 名 考 官 在 三 个 独 立 考 室, 安 排 考 生 以 流 水 式 进 入 每 个 考 室 面 试, 及 后 被 考 生 投 诉 此 方 式 未 能 同 一 时 间 与 三 名 考 官 进 行 面 试, 认 为 有 欠 公 平 第 二 次 开 考 及 其 撤 销 (2007 年 3 月 至 2008 年 3 月 期 间 ): 第 一 次 开 考 备 有 中 文 英 文 或 葡 文 的 考 卷 供 考 生 自 由 选 择, 在 第 二 次 开 考 时 典 试 委 员 会 听 取 法 律 顾 问 意 见 后, 只 提 供 中 文 或 葡 文 考 卷 为 此, 典 试 委 员 会 以 电 邮 通 知 在 第 一 次 开 考 时 选 择 了 英 文 考 卷 的 考 生, 在 第 二 次 开 考 需 改 选 中 文 或 葡 文 考 卷, 在 同 一 电 邮 中 也 告 知 了 考 试 日 期, 导 致 出 现 没 有 统 一 发 布 考 试 日 期 的 过 失, 同 样 被 考 生 投 诉 有 欠 公 平 卫 生 局 经 总 结 上 述 连 续 两 次 开 考 撤 销 的 经 验 后, 认 为 开 考 撤 销 其 中 一 项 主 因, 是 负 责 开 考 的 典 试 委 员 会 成 员 主 要 由 医 务 人 员 担 任, 可 能 对 开 考 法 例 和 行 政 程 序 熟 悉 程 度 不 足 故 此, 于 2008 年 12 月 卫 生 局 透 过 由 局 长 签 批 的 内 部 工 作 备 注, 订 定 了 相 应 改 善 措 施, 主 要 指 示 人 事 处 派 出 熟 悉 招 聘 程 序 的 人 员, 在 医 生 招 聘 中 担 任 典 试 委 员 会 秘 书, 为 有 关 的 招 聘 开 考 提 供 协 助, 有 关 措 施 于 2009 年 及 其 后 的 招 聘 中 开 始 实 施 因 应 上 述 改 善 措 施, 本 署 向 卫 生 局 索 取 2009 至 2010 年 间, 在 各 类 医 生 招 聘 当 中 由 人 事 处 担 任 典 试 委 员 会 秘 书 的 个 案 数, 以 了 解 其 执 行 情 况, 详 见 下 表.. 表 七 :2009 及 2010 年 由 人 事 处 人 员 担 任 各 类 医 生 招 聘 典 试 委 员 会 秘 书 之 个 案 数 由 人 事 处 人 员 担 任 秘 书 个 案 数 开 考 年 份 总 数 有 没 有 总 数 资 料 来 源 : 卫 生 局 提 供 的 数 据 19

22 就 上 述 改 善 措 施 的 执 行 情 况 方 面, 人 事 处 在 每 次 开 考 均 会 向 典 试 委 员 会 发 出 内 部 工 作 备 注, 指 出 若 典 试 委 员 会 有 需 要, 可 向 卫 生 局 局 长 建 议 要 求 人 事 处 人 员 担 任 秘 书 卫 生 局 表 示, 开 考 撤 销 事 件 发 生 后, 所 有 实 习 医 生 的 招 聘 均 会 安 排 人 事 处 人 员 担 任 秘 书 ; 至 于 其 他 类 别 的 医 生 开 考, 则 有 部 分 没 有 相 关 安 排, 主 要 基 于 两 种 原 因, 其 一 是 有 关 安 排 属 于 人 事 处 的 建 议, 并 非 强 制 性, 典 试 委 员 会 可 按 其 需 要 选 择 是 否 接 纳 有 关 建 议 其 二 是 有 关 之 开 考 只 得 一 个 招 考 名 额, 而 且 合 资 格 投 考 人 士 不 多, 基 于 行 政 成 本 考 量, 典 试 委 员 会 没 有 要 求 人 事 处 派 员 担 任 秘 书 卫 生 局 亦 表 示, 即 使 没 有 人 事 处 人 员 担 任 秘 书 的 开 考, 在 开 考 过 程 中 该 处 人 员 亦 会 与 典 试 委 员 会 成 员 保 持 沟 通 及 提 供 协 助 医 生 人 力 资 源 规 划 每 类 医 生 招 聘 的 时 间 及 人 数, 均 源 于 卫 生 局 对 医 生 的 人 力 资 源 规 划, 当 中 亦 包 括 了 实 习 医 生 的 需 求 规 划 本 部 分 主 要 探 讨 卫 生 局 就 医 生 人 力 资 源 规 划, 以 及 实 习 医 生 的 需 求 评 估 方 面 的 工 作 整 体 医 生 的 人 力 资 源 规 划 就 整 体 医 生 的 人 力 资 源 规 划 机 制 方 面, 卫 生 局 表 示 会 不 定 期 进 行 有 关 工 作 领 导 层 因 应 医 生 人 力 需 求 的 分 析 需 要 ( 例 如 将 兴 建 离 岛 医 院 大 楼 新 急 诊 大 楼 等 ), 要 求 各 相 关 单 位 ( 包 括 实 习 医 生 培 训 委 员 会 卫 生 局 各 副 体 系 及 研 究 暨 策 划 室 等 ) 编 制 人 力 资 源 的 需 求 分 析 文 件, 然 后 经 领 导 层 汇 总 及 讨 论 本 署 向 卫 生 局 索 取 2000 至 2010 年 与 医 生 人 力 资 源 有 关 的 整 体 规 划 文 件, 经 审 查 卫 生 局 提 供 的 文 件 资 料, 属 于 整 体 规 划 文 件 的 为 研 究 暨 策 划 室 于 2008 年 12 月 编 制 的 政 府 医 疗 卫 生 设 施 之 十 年 发 展 规 划 计 划 书, 而 有 关 计 划 书 并 非 为 人 力 资 源 规 划 作 出, 主 要 为 因 应 卫 生 局 未 来 发 展 需 要 的 硬 件 需 求 作 出 分 析 此 外, 卫 生 局 亦 向 本 署 提 供 了 分 别 由 专 科 卫 生 护 理 副 体 系 以 及 一 般 卫 生 护 理 副 体 系 编 制 的 两 类 文 件, 并 指 出 相 关 文 件 属 于 人 力 资 源 规 划 资 料 经 本 署 审 阅, 发 现 有 关 文 件 主 要 属 于 相 关 副 体 系 就 其 范 围 内 有 关 年 度 招 聘 计 划 的 分 析 文 件, 以 及 个 别 医 护 人 员 招 聘 的 建 议 书 及 补 充 文 件 等 从 卫 生 局 提 供 的 资 料 当 中, 没 有 发 现 根 据 卫 生 局 所 述 机 制, 由 领 导 层 讨 论 及 汇 总 而 成 高 度 综 合 的 整 体 医 生 人 力 资 源 规 划 文 件 卫 生 局 表 示, 医 生 人 力 资 源 受 很 多 不 确 定 因 素 影 响, 因 此 订 定 长 远 整 体 的 人 力 资 源 规 划 并 不 符 合 实 际 情 况, 更 为 务 实 的 做 法 是 按 当 前 所 需 订 出 每 段 时 期 的 医 生 人 数 需 求 另 外, 卫 生 局 亦 表 示, 该 局 于 2010 年 4 月 开 始 实 施 新 的 机 制 建 立 整 体 医 生 的 人 力 资 源 规 划, 领 导 层 因 应 其 需 要, 要 求 各 相 关 单 位 编 制 人 力 资 源 需 求 分 析 文 件, 然 后 经 领 导 层 讨 论 及 汇 总, 由 于 此 机 制 运 作 的 时 间 尚 短, 因 此 至 今 并 未 有 形 成 相 关 的 正 式 20

23 文 件 但 卫 生 局 强 调 有 关 医 生 人 力 资 源 规 划 的 汇 总 文 件 一 直 都 存 在, 只 是 暂 未 有 跨 年 度 长 期 的 规 划, 而 是 体 现 在 年 度 招 聘 计 划 当 中 年 度 招 聘 计 划 卫 生 局 表 示, 由 于 医 生 的 人 力 资 源 具 有 独 特 性, 以 致 在 规 划 上 存 在 限 制, 有 关 限 制 主 要 包 括.. 市 场 上 合 资 格 投 考 正 式 医 生 的 人 数 不 足 ; 社 会 变 化 快 速, 医 疗 需 求 较 难 预 计 ; 涉 及 跨 年 度 人 员 开 支 的 安 排 因 此, 现 时 就 医 生 的 人 力 资 源 规 划 主 要 以 年 度 计 划 为 主 卫 生 局 对 于 正 式 医 生 及 实 习 医 生 人 数 的 年 度 规 划 工 作, 主 要 体 现 于 年 度 招 聘 计 划 的 编 制 上, 有 关 机 制 于 2005 年 开 始 实 行 卫 生 局 每 年 的 8 至 9 月 开 始 编 制 翌 年 的 年 度 招 聘 计 划 人 力 资 源 厅 向 各 副 体 系 发 出 内 部 工 作 备 注, 要 求 提 交 翌 年 的 各 体 系 每 类 员 工 ( 包 括 各 类 医 生 护 士 文 职 人 员 等 ) 的 预 计 招 聘 人 数, 各 副 体 系 再 向 辖 下 单 位 收 集 资 料 经 各 副 体 系 负 责 人 整 理 资 料 后, 交 予 人 力 资 源 厅 整 合 及 编 制 年 度 招 聘 计 划, 当 中 主 要 列 出 当 年 度 的 各 类 人 员 增 聘 名 额 卫 生 局 领 导 层 经 讨 论 后 向 上 级 建 议 批 准 执 行 实 习 医 生 的 需 求 评 估 实 习 医 生 需 求 评 估 工 作 及 相 关 文 件 卫 生 局 会 不 定 期 对 实 习 医 生 需 求 进 行 评 估, 主 要 因 应 未 来 重 大 医 疗 发 展 项 目 施 政 方 针, 以 及 退 休 人 数 等 因 素 进 行 研 究 于 2009 年 以 前, 有 关 的 需 求 评 估 工 作 主 要 由 实 习 医 生 培 训 委 员 会 自 行 计 划, 并 直 接 呈 交 领 导 层 审 阅, 但 不 一 定 获 得 领 导 层 的 书 面 回 复, 审 查 发 现 实 习 医 生 培 训 委 员 会 分 别 于 2005 及 2008 年 提 交 了 卫 生 局 医 生 培 训 工 作 的 未 来 策 略 及 卫 生 局 培 训 医 生 现 况 两 份 分 析 文 件 ( 见 表 八 序 号 1 及 2), 并 没 有 获 得 上 级 回 复 对 于 上 述 情 况, 卫 生 局 表 示 领 导 层 有 对 相 关 文 件 的 内 容 进 行 分 析 及 讨 论, 只 是 没 有 透 过 正 式 文 件 书 面 回 复 较 为 具 体 的 回 应, 可 体 现 于 卫 生 局 局 长 在 对 有 关 文 件 进 行 讨 论 后, 已 向 上 级 建 议 开 展 全 科 实 习 医 生 的 开 考, 并 于 2008 年 6 月 正 式 获 得 批 准 卫 生 局 认 为, 领 导 层 是 透 过 行 动 对 实 习 医 生 培 训 委 员 会 的 文 件 作 出 回 应, 并 非 完 全 没 有 回 应 卫 生 局 表 示 现 已 优 化 了 有 关 工 作, 目 前 的 处 理 方 式 为, 在 实 习 医 生 培 训 委 员 会 编 制 分 析 文 件 后, 会 交 予 各 副 体 系 给 予 意 见, 最 后 再 由 领 导 层 一 并 讨 论, 以 便 能 就 卫 生 局 的 整 体 医 生 人 员 需 求 作 综 合 评 估, 订 出 合 适 的 实 习 医 生 培 训 人 数 按 照 上 述 处 理 方 式, 实 习 医 生 培 训 委 员 会 于 2009 年 10 月 编 制 了 21

24 卫 生 局 医 生 培 训 5 年 计 划 ( 表 八 序 号 3), 对 实 习 医 生 的 需 求 进 行 了 分 析, 并 建 议 了 往 后 5 年 间 所 需 的 实 习 医 生 人 数 其 后 领 导 层 指 示 人 事 处 就 该 卫 生 局 医 生 培 训 5 年 计 划 向 各 副 体 系 收 集 意 见, 人 事 处 汇 总 有 关 意 见 后 编 制 未 来 5 年 全 科 实 习 及 专 科 实 习 培 训 计 划 建 议 书 ( 见 表 八 序 号 4), 建 议 由 实 习 医 生 培 训 委 员 会 与 各 副 体 系 共 同 研 究 及 制 订 培 训 实 习 医 生 的 具 体 开 展 时 间 及 人 数 该 建 议 书 由 局 长 签 核, 并 送 交 实 习 医 生 培 训 委 员 会 提 供 意 见 最 后, 实 习 医 生 培 训 委 员 会 于 2010 年 3 月 向 局 长 呈 交 内 部 工 作 备 注 ( 见 表 八 序 号 5), 对 未 来 5 年 全 科 实 习 及 专 科 实 习 医 生 培 训 计 划 作 出 补 充, 主 要 为 落 实 2010 至 2014 年 5 年 间, 全 科 实 习 及 专 科 培 训 的 预 计 人 数 分 别 为 180 名 及 126 名 综 合 卫 生 局 对 实 习 医 生 需 求 评 估 方 面 的 工 作, 共 产 生 了 5 份 主 要 文 件, 详 见 下 表.. 表 八 : 有 关 实 习 医 生 的 人 力 资 源 规 划 文 件 序 号 文 件 名 称 编 制 年 份 主 要 内 容 1 卫 生 局 医 生 培 训 工 作 的 未 来 策 略 2005 实 习 医 生 培 训 委 员 会 经 分 析 后, 向 上 级 建 议 各 类 实 习 医 生 的 未 来 培 训 安 排, 具 体 情 况 如 下.. 就 全 科 实 习 方 面, 未 来 15 年 至 20 年 内 需 培 训 360 名 全 科 实 习 医 生, 为 私 人 执 业 医 生 培 训 人 才 及 专 科 培 训 作 准 备 至 于 专 科 培 训 方 面, 未 来 20 年 内 需 培 训 100 名 专 科 医 生 作 正 常 退 休 的 填 补,60 名 作 为 配 合 施 政 方 针 的 建 议, 合 共 160 名 2 卫 生 局 培 训 医 生 现 况 2008 以 截 至 2007 年 的 数 据 进 行 分 析, 再 次 强 调 未 来 15 至 20 年 将 超 过 120 名 专 科 医 生 达 到 60 至 65 歳 退 休 年 龄, 必 须 考 虑 逐 步 填 补 有 关 空 缺 3 卫 生 局 医 生 培 训 5 年 计 划 2009 因 应 新 医 院 大 楼 预 计 于 2014 年 投 入 运 作, 订 出 2010 至 2014 年 5 年 间 每 年 需 增 聘 的 全 科 实 习 及 专 科 培 训 医 生 名 额, 包 括 全 科 实 习 医 生 共 114 名 及 专 科 培 训 医 生 共 66 名 4 未 来 5 年 全 科 实 习 及 专 科 实 习 医 生 培 训 计 划 建 议 书 2010 局 长 指 示 人 事 处 就 序 号 3 的 卫 生 局 医 生 培 训 5 年 计 划 向 各 副 体 系 收 集 意 见 经 整 合 有 关 意 见, 最 后 建 议 由 实 习 医 生 培 训 委 员 会 与 各 副 体 系 再 共 同 研 究 及 制 订 实 习 医 生 的 具 体 开 展 时 间 及 人 数 5 未 来 5 年 全 科 实 习 及 专 科 实 习 医 生 培 训 计 划 内 部 工 2010 经 卫 生 局 再 次 展 开 内 部 讨 论 后, 最 后 对 序 号 3 卫 生 局 医 生 培 训 5 年 计 划 之 培 训 人 数 作 出 如 下 修 订, 全 科 实 习 及 专 科 培 训 人 数 分 别 增 至 180 名 及 126 名 作 备 注 资 料 来 源 : 整 理 自 卫 生 局 提 供 的 实 习 医 生 规 划 文 件 资 料 22

25 卫 生 局 提 供 有 关 未 来 5 年 的 医 生 需 求 资 料 就 表 八 序 号 5 所 述 的 未 来 5 年 全 科 实 习 及 专 科 实 习 医 生 培 训 计 划, 全 科 实 习 及 专 科 培 训 总 人 数 分 别 为 180 名 及 126 名, 卫 生 局 表 示 正 按 计 划 执 行 例 如 2010 年 预 计 招 聘 的 24 名 全 科 实 习 医 生 及 11 名 专 科 培 训 医 生 已 于 当 年 开 始 进 行 实 习 至 于 往 后 的 全 科 实 习 及 专 科 培 训 开 考 程 序 亦 将 按 进 度 进 行 在 审 查 期 间, 卫 生 局 未 能 提 供 因 应 未 来 5 年 各 项 新 设 施 及 新 服 务 所 需 的 正 式 医 生 人 数 资 料, 亦 没 有 资 料 说 明 卫 生 局 所 订 的 实 习 医 生 人 数 是 否 能 满 足 未 来 正 式 医 生 的 需 求 卫 生 局 在 本 署 审 查 期 间 提 供 了 一 份 卫 生 局 未 来 5 年 新 增 的 医 疗 设 施 及 卫 生 中 心 预 计 落 成 时 间 文 件, 当 中 列 出 了 2012 至 2016 年 间 各 项 硬 件 医 疗 设 施 的 预 计 落 成 时 间 及 相 应 之 病 床 数, 例 如 仁 伯 爵 综 合 医 院 急 诊 大 楼 预 计 于 2012 年 落 成, 病 床 数 96 张 ; 仁 伯 爵 综 合 医 院 专 科 大 楼 预 计 于 2014 年 落 成, 病 床 数 100 张 对 于 从 病 床 数 转 化 为 每 类 正 式 医 生 人 数 的 具 体 数 字, 卫 生 局 表 示 截 至 2011 年 2 月 审 计 期 间 的 资 料 只 研 究 至 病 床 数 的 估 算, 对 于 医 生 人 数 的 预 计 虽 然 有 作 讨 论, 但 尚 未 得 出 较 确 实 的 预 计 数 字 卫 生 局 其 后 于 2011 年 2 月 28 日 公 布 完 善 医 疗 系 统 建 设 方 案 十 年 规 划, 向 公 众 介 绍 医 疗 系 统 未 来 发 展 2011 年 4 月 15 日 卫 生 局 局 长 因 应 上 述 方 案 回 应 传 媒 时, 指 出 了 有 关 未 来 医 生 人 数 的 资 讯.. 因 应 离 岛 医 院 和 新 卫 生 中 心 投 入 服 务, 估 计 未 来 需 要 增 聘 医 生 人 数 为 250 名 实 习 医 生 需 求 的 考 虑 因 素 至 于 订 定 实 习 医 生 需 求 的 考 虑 因 素 方 面, 卫 生 局 表 示 根 据 施 政 方 针 ( 例 如 近 年 施 政 方 针 表 示 长 远 将 卫 生 中 心 医 生 全 科 专 科 化 7, 便 需 加 大 培 训 力 度 ) 未 来 新 医 疗 需 求 8 ( 如 兴 建 离 岛 新 医 院 大 楼 仁 伯 爵 综 合 医 院 新 急 诊 大 楼 及 增 建 卫 生 中 心 等 ) 及 退 休 人 数 而 订 定 此 外, 亦 要 考 虑 医 院 方 面 的 承 载 能 力, 例 如 开 办 全 科 实 习 便 要 考 虑 相 关 科 室 担 任 培 训 导 师 的 人 数 及 科 室 空 间 ; 至 于 专 科 培 训 方 面, 由 于 投 考 人 士 多 为 现 时 任 职 于 卫 生 中 心 及 急 诊 的 普 通 科 医 生, 若 一 次 招 考 人 数 过 多, 便 等 于 同 一 时 间 从 卫 生 中 心 及 急 诊 挖 角 医 生 到 医 院 专 科 工 作, 将 会 对 相 关 单 位 的 服 务 构 成 影 响 为 此, 卫 生 局 医 生 培 训 5 年 计 划 ( 表 八 序 号 3) 内 的 预 计 培 训 人 数, 除 了 从 整 体 医 生 需 求 订 定 外, 亦 要 考 虑 上 述 的 挖 角 情 况 7 8 以 往 卫 生 中 心 的 医 生 以 普 通 科 医 生 为 主, 按 照 2001 年 的 施 政 方 针, 为 提 高 前 线 医 疗 水 平, 卫 生 中 心 将 逐 步 全 科 专 科 化, 即 加 大 培 训 力 度, 增 加 修 读 全 科 专 业 的 专 科 医 生 于 卫 生 中 心 工 作 离 岛 新 医 院 大 楼 及 新 急 诊 大 楼 的 医 生 需 求 如 何 量 化, 卫 生 局 表 示 主 要 的 指 标 为 病 床 数 的 增 加 数 量 例 如 离 岛 新 医 院 大 楼 预 计 新 增 500 张 病 床 数, 新 急 诊 大 楼 则 会 新 增 96 张 病 床 数 但 卫 生 局 同 时 补 充, 不 同 单 位 的 病 床 会 对 应 不 同 程 度 的 医 生 需 求, 例 如 急 诊 的 病 床 需 24 小 时 严 密 跟 进, 便 会 需 要 较 多 医 生 23

26 此 外, 实 习 医 生 培 训 委 员 会 在 卫 生 局 医 生 培 训 5 年 计 划 内, 指 出 在 制 订 实 习 医 生 需 求 计 划 时 存 在 不 明 确 因 素, 主 要 关 于 卫 生 局 的 未 来 发 展, 相 关 原 文 如 下.. 卫 生 局 发 展 方 向.. 人 力 资 源 的 培 养, 必 须 具 有 前 瞻 性 因 此 卫 生 局 将 来 的 发 展 整 体 方 向, 优 先 次 序, 重 点 投 放 一 定 要 清 晰 如 是 否 对 一 些 常 见 多 发 病 或 严 重 致 死 性 疾 病 加 强 预 防 治 疗 防 治 策 略 是 采 取 一 级 病 因 预 防, 或 二 级 预 防, 以 早 期 发 现 早 期 诊 断 早 期 治 疗 为 目 标, 又 或 者 采 用 第 三 级 预 防 以 预 防 疾 病 的 并 发 症 及 康 复 为 主 等 不 同 取 向 决 定 培 养 不 同 专 科 医 生 仁 伯 爵 综 合 医 院 的 发 展.. 仁 伯 爵 综 合 医 院 已 经 有 扩 建 计 划, 是 否 以 加 强 急 症 和 传 染 病 服 务 为 重 点? 因 此 需 培 养 相 关 专 科 医 生 医 生 培 训 的 策 略 转 移.. 卫 生 局 培 训 医 生 的 目 的 是 否 会 由 以 往 为 卫 生 局 培 养 人 材, 转 移 为 澳 门 整 体 医 疗, 包 括 私 人 机 构, 私 人 执 业 培 训 专 科 医 生 外 聘 专 科 医 生 卫 生 局 每 年 均 会 聘 请 外 地 专 科 医 生 来 澳 提 供 服 务, 由 于 外 聘 专 科 医 生 亦 属 于 整 体 医 生 人 力 资 源 的 组 成 部 分, 并 且 对 实 习 医 生 起 带 教 及 学 术 交 流 作 用, 因 此 在 本 部 分 进 行 探 讨 就 外 聘 专 科 医 生 之 目 的 方 面, 卫 生 局 表 示 主 要 为 促 进 学 术 交 流, 与 本 地 专 科 医 生 交 流 经 验, 提 高 卫 生 局 各 专 科 的 技 术 水 平, 以 及 协 助 培 训 本 地 专 科 医 生 和 进 行 带 教 工 作 其 次, 亦 会 用 作 纾 缓 本 地 专 科 医 生 外 出 受 训 而 导 致 的 人 手 紧 张 问 题, 以 及 当 出 现 本 地 专 科 医 生 不 足 时, 作 为 人 力 资 源 的 补 充 外 聘 专 科 医 生 的 聘 用 过 程 为.. 科 室 提 出 有 关 需 求, 由 院 长 向 国 内 的 合 作 协 议 机 构 ( 以 国 内 著 名 医 院 为 主, 如 北 京 协 和 医 院 及 广 东 省 人 民 医 院 ) 要 求 推 荐 人 选 收 到 资 料 后, 由 科 室 主 管 及 医 生 委 员 会 作 专 业 评 估, 主 要 按 被 推 荐 医 生 的 学 历 工 作 经 验 过 往 处 理 病 例 的 表 现 等, 评 估 有 关 医 生 是 否 合 适 完 成 评 估 后 向 院 长 提 出 建 议, 经 院 长 批 核 后 会 由 人 力 资 源 厅 编 制 建 议 书 提 交 司 长 审 批 而 外 聘 专 科 医 生 的 薪 酬 订 定 方 面, 是 按 照 卫 生 局 局 长 及 院 长 签 核 的 成 文 标 准 执 行, 主 要 审 视 医 生 在 国 内 任 职 的 级 别, 再 参 考 本 地 医 生 的 薪 酬 而 订 定 外 聘 专 科 医 生 人 数 方 面, 卫 生 局 提 供 的 2000 至 2010 年 间 外 聘 及 本 地 专 科 医 生 人 数 统 计 资 料 见 下 表.. 24

27 表 九 至 2010 年 每 年 外 聘 及 本 地 专 科 医 生 人 数 年 度 外 聘 专 科 医 生 人 数 A 占 专 科 医 生 总 人 数 百 分 比 A/C 本 地 专 科 医 生 人 数 B 占 专 科 医 生 总 人 数 百 分 比 B/C 专 科 医 生 总 人 数 C=A+B % % % % % % % % % % % % % % % % % % % % % % 256 资 料 来 源.. 卫 生 局 提 供 之 医 生 人 数 统 计 资 料 按 上 表 的 数 据 计 算, 卫 生 局 外 聘 专 科 医 生 与 本 地 专 科 医 生 的 平 均 人 数 分 别 为 43 人 及 175 人 9 在 过 往 11 年 间, 外 聘 专 科 医 生 占 整 体 专 科 医 生 的 每 年 平 均 比 例 为 19.7% 审 计 署 的 意 见 实 习 医 生 课 程 的 开 办 频 率 根 据 第 8/99/M 号 法 令 规 定, 开 展 医 学 培 训 是 卫 生 局 的 职 责, 此 外, 参 照 图 一, 医 科 毕 业 生 如 欲 获 聘 为 卫 生 局 正 式 医 生, 包 括 普 通 科 医 生 及 专 科 医 生, 必 须 完 成 实 习 医 生 培 训 或 取 得 同 等 学 历 认 可, 而 卫 生 局 则 是 开 办 实 习 医 生 培 训 课 程 及 给 予 同 等 学 历 认 可 的 唯 一 机 构 由 此 可 见, 卫 生 局 对 于 实 习 医 生 培 训 课 程 的 开 办 可 谓 责 无 旁 贷 且 任 重 道 远, 一 方 面 需 要 在 目 前 本 澳 没 有 医 科 学 院 培 养 本 地 医 生 的 情 况 下, 提 供 医 学 学 士 学 位 后 之 培 训, 以 保 障 本 地 医 疗 服 务 质 素 ; 另 一 方 面 则 需 为 正 式 医 生 的 招 聘 提 供 合 资 格 投 考 人 士, 确 保 卫 生 局 能 聘 请 足 够 医 生 维 持 其 医 疗 系 统 的 正 常 运 作 9 10 外 聘 及 本 地 专 科 医 生 的 平 均 人 数, 是 根 据 表 九 该 类 别 医 生 的 历 年 人 数 总 和, 除 以 年 度 总 和 ( 共 11 年 ) 所 得 计 算 方 式 为.. 外 聘 专 科 医 生 过 去 11 年 的 平 均 人 数, 除 以 专 科 医 生 过 去 11 年 的 平 均 人 数, 即 43 / (43+175) 25

28 参 照 有 关 实 习 医 生 历 年 培 训 人 数 及 趋 势 数 据 可 见, 与 回 归 前 的 情 况 相 比, 实 习 医 生 培 训 工 作 无 论 在 课 程 开 办 频 率, 以 致 培 训 人 数 方 面, 均 出 现 明 显 下 降.. 全 科 实 习 方 面, 回 归 前 11 年 间 共 开 办 了 9 届, 平 均 每 年 培 训 人 数 为 18 名, 但 回 归 后 11 年 间 则 只 开 办 4 届, 平 均 每 年 培 训 人 数 下 降 逾 两 倍 至 7 名 ; 专 科 培 训 方 面 情 况 相 若, 从 回 归 前 开 办 9 届, 平 均 每 年 培 训 人 数 14 名, 大 幅 下 降 至 开 办 5 届, 平 均 人 数 4 名 更 为 显 著 的 情 况 在 于, 全 科 实 习 及 专 科 培 训 课 程 的 开 办 分 别 在 2006 年 及 2005 年 后, 出 现 3 年 及 4 年 的 断 层 此 外, 审 计 结 果 显 示, 实 习 医 生 培 训 课 程 开 办 频 率 下 降 的 现 象, 对 于 卫 生 局 运 作 已 构 成 了 实 质 影 响 参 照 有 关 正 式 医 生 的 实 际 招 聘 情 况, 以 及 从 取 得 投 考 正 式 医 生 资 格 的 人 数 资 料 ( 参 阅 表 五 ) 均 可 反 映, 在 以 往 没 有 开 办 足 够 的 实 习 医 生 培 训 课 程, 导 致 人 力 资 源 市 场 上 具 备 资 格 投 考 卫 生 局 正 式 医 生 的 人 数 不 足, 对 人 力 资 源 的 稳 定 供 应 构 成 影 响 例 如 2010 年 欲 招 考 15 名 普 通 科 医 生 ( 参 阅 表 三 ), 但 具 备 全 科 实 习 资 格 的 准 考 人 数 只 有 6 人, 远 低 于 卫 生 局 预 计 招 聘 名 额 虽 然 回 归 前 于 镜 湖 医 院 完 成 全 科 实 习 的 人 士 约 有 30 名, 但 由 于 有 关 人 士 基 本 上 已 晋 升 至 专 科 医 生 级 别, 不 会 前 来 投 考 有 关 职 位 正 如 卫 生 局 于 2007 年 的 开 考 建 议 文 件 亦 明 确 表 示 私 人 市 场 中 完 成 全 科 实 习 而 会 投 考 的 人 数 少 于 10 人 ( 参 阅 ), 显 示 人 力 资 源 市 场 上 的 普 通 科 医 生 供 应 已 出 现 断 层, 难 以 满 足 卫 生 局 的 当 前 需 求 ; 至 于 2010 年 的 专 科 医 生 招 聘 方 面, 在 5 个 专 科 的 开 考 当 中 ( 参 阅 表 四 ), 每 个 专 科 均 只 得 1 名 合 资 格 投 考 人 可 供 选 择, 显 示 有 关 开 考 虽 以 公 开 招 聘 形 式 进 行, 但 在 卫 生 局 同 时 减 低 实 习 医 生 开 考 频 率 及 以 等 额 转 入 方 式 填 补 专 科 医 生 空 缺 的 双 重 限 制 下, 令 到 每 次 专 科 医 生 开 考 基 本 上 只 有 一 名 合 资 格 投 考 人, 根 本 无 法 达 到 公 开 招 聘 的 择 优 取 录 精 神 ( 参 阅 ) 此 外, 亦 显 示 培 训 频 率 下 降 令 实 习 医 生 人 数 减 少, 直 接 导 致 相 关 的 培 训 项 目 实 习 医 生 研 讨 会 无 法 开 展, 影 响 了 具 体 培 训 工 作 的 执 行 卫 生 局 表 示, 全 科 实 习 及 专 科 培 训 课 程 均 出 现 断 层 的 其 中 一 项 原 因 在 于 需 等 待 第 8/99/M 号 法 令 实 习 医 生 培 训 法 律 制 度 修 改 完 成, 但 从 的 修 改 进 度 显 示, 有 关 法 令 修 改 至 今 已 历 时 超 过 9 年 尚 未 完 成, 即 使 以 卫 生 局 领 导 层 所 表 示 的 法 令 修 改 起 始 时 间 2005 年 计 算, 至 今 亦 已 超 过 5 年, 卫 生 局 应 从 速 完 成 有 关 法 例 的 修 订 此 外, 从 有 关 卫 生 局 内 部 诉 求 的 资 料 显 示, 专 门 负 责 实 习 医 生 培 训 工 作 的 实 习 医 生 培 训 委 员 会, 以 及 负 责 管 理 医 疗 团 队 的 仁 伯 爵 综 合 医 院 院 长, 均 明 确 表 达 了 开 办 实 习 医 生 培 训 课 程 的 需 要 性 及 迫 切 性, 例 如 需 为 未 来 出 现 的 退 休 潮 培 训 医 生 以 填 补 空 缺 ; 全 科 实 习 医 生 人 数 不 足 会 导 致 招 聘 普 通 科 医 生 时 出 现 困 难 等 等 面 对 有 关 诉 求, 卫 生 局 对 于 为 何 仍 没 有 定 期 开 办 实 习 医 生 培 训 课 程, 其 回 应 存 在 矛 盾 的 地 方 ( 参 阅 ), 例 如.. 卫 生 局 一 方 面 指 出 专 科 医 生 已 出 现 饱 和, 以 及 不 急 于 培 训 专 科 医 生 以 应 付 退 休 医 生 潮, 以 避 免 实 习 医 生 进 行 培 训 后 未 能 入 职 卫 生 局 但 另 一 方 面 又 表 示 26

29 于 2008 年 局 长 更 替 后, 便 马 上 以 应 付 退 休 医 生 人 潮 及 提 升 私 人 执 业 医 生 的 技 术 水 平 进 行 24 名 的 全 科 实 习 医 生 的 开 考 卫 生 局 既 表 示 主 要 按 内 部 需 求 为 培 训 人 数 依 据, 以 避 免 因 实 习 医 生 进 行 培 训 后 未 能 进 入 卫 生 局 成 为 正 式 医 生 而 导 致 浪 费 资 源 但 在 2008 年 提 交 司 长 的 建 议 书 上 又 表 示, 在 未 来 10 年 内 需 要 200 名 医 生 接 替 将 要 退 休 的 医 生, 同 时, 若 大 量 年 青 医 生 未 接 受 过 适 当 的 毕 业 后 培 训, 将 导 致 私 人 执 业 医 生 整 体 医 疗 水 平 下 降, 完 成 全 科 实 习 的 年 青 医 生 加 入 私 人 执 业 医 生 市 场, 可 提 高 整 个 私 人 执 业 医 生 市 场 的 医 疗 反 映 实 习 医 生 的 人 数 并 非 只 考 虑 卫 生 局 内 部 需 求 上 述 种 种 事 例, 显 示 卫 生 局 既 缺 乏 长 远 的 医 生 人 力 资 源 规 划 ( 就 卫 生 局 的 医 生 人 力 资 源 规 划 于 本 报 告 有 更 详 细 的 评 论 ), 又 欠 缺 对 现 时 每 次 招 聘 实 习 医 生 的 清 晰 定 位 同 时, 亦 凸 显 对 于 应 加 紧 或 减 少 开 办 实 习 医 生 培 训 课 程 的 立 场 摇 摆 不 定, 显 示 卫 生 局 未 有 因 应 未 来 的 正 式 医 生 需 求, 适 当 地 提 前 开 展 实 习 医 生 的 培 训 工 作 适 时 开 办 实 习 医 生 培 训 课 程, 可 确 保 人 力 资 源 市 场 上 有 足 够 合 资 格 的 实 习 医 生 作 为 人 才 储 备, 供 卫 生 局 招 聘 正 式 医 生 时 得 以 择 优 取 录, 填 补 所 需 的 人 力 资 源, 因 此, 卫 生 局 应 适 当 加 大 实 习 医 生 培 训 的 力 度, 以 应 付 本 澳 的 医 疗 发 展 需 要 同 时, 卫 生 局 亦 应 加 快 实 习 医 生 培 训 法 律 制 度 的 修 订 进 度, 及 早 完 善 实 习 医 生 的 培 训 工 作 实 习 医 生 的 具 体 招 聘 工 作 实 习 医 生 须 经 过 公 开 招 聘 录 取, 需 要 进 行 法 定 的 行 政 程 序, 如 开 考 公 布 履 历 审 查 笔 试 或 面 试 等 等, 行 政 当 局 必 须 对 有 关 招 聘 工 作 加 倍 谨 慎 处 理, 尽 力 减 低 出 现 问 题 的 机 会, 以 免 需 花 费 额 外 的 行 政 资 源 进 行 补 救 及 修 正, 亦 避 免 对 人 员 录 取 的 时 间 造 成 延 误 审 计 结 果 显 示, 卫 生 局 就 实 习 医 生 的 招 聘 过 程 曾 屡 次 出 现 瑕 疵, 反 映 有 关 的 招 聘 工 作 存 在 可 改 善 的 地 方 参 照 , 卫 生 局 于 2006 年 开 展 的 专 科 培 训 招 聘, 连 续 两 次 因 接 获 投 诉 而 撤 销, 最 后 于 2009 年 重 新 开 考, 并 于 2010 年 6 月 才 能 完 成 招 聘 因 应 有 关 开 考 撤 销 的 情 况, 令 该 批 专 科 培 训 医 生 从 开 考 至 正 式 入 职 需 时 逾 3 年, 直 接 影 响 了 实 习 医 生 人 数 的 有 效 填 补 在 审 查 过 程 中, 卫 生 局 已 对 上 述 开 考 被 撤 销 的 个 案 总 结 经 验, 分 析 了 问 题 成 因 及 提 出 改 善 措 施, 于 往 后 各 类 医 生 开 考 均 会 向 典 试 委 员 会 建 议 安 排 一 名 人 事 处 人 员 担 任 秘 书 工 作, 以 协 助 有 关 程 序 的 进 行, 从 而 弥 补 典 试 委 员 会 成 员 皆 为 医 护 人 员, 对 行 政 程 序 的 规 范 可 能 熟 悉 程 度 不 足 的 问 题 但 由 于 有 关 措 施 主 要 视 乎 典 试 委 员 会 的 意 愿, 在 实 际 执 行 上 带 有 随 意 性, 难 以 杜 絶 开 考 无 效 的 情 况 再 次 出 现 卫 生 局 应 重 新 检 讨 实 27

30 习 医 生 的 招 聘 过 程, 避 免 同 类 事 件 再 次 发 生, 以 防 止 因 招 聘 过 程 执 行 不 善, 而 导 致 行 政 资 源 的 浪 费 及 进 一 步 加 剧 医 生 人 力 资 源 失 衡 的 情 况 医 生 人 力 资 源 规 划 与 实 习 医 生 需 求 评 估 卫 生 局 对 于 医 生 的 培 训, 包 括 全 科 实 习 及 专 科 培 训, 均 根 据 卫 生 局 的 服 务 开 展 或 未 来 需 求 决 定 因 此 实 习 医 生 的 需 求 与 未 来 正 式 医 生 的 所 需 人 数 息 息 相 关 卫 生 局 的 医 生 人 力 资 源 规 划, 需 要 与 实 习 医 生 的 需 求 紧 密 配 合, 是 一 项 具 有 重 要 性 及 前 瞻 性 的 工 作, 卫 生 局 必 须 对 有 关 方 面 制 订 良 好 规 范 参 照 及 , 卫 生 局 没 有 建 立 长 远 及 整 体 的 医 生 人 力 资 源 规 划 文 件, 对 于 各 类 医 生 的 人 力 资 源 规 划 主 要 以 年 度 招 聘 计 划 为 主 卫 生 局 在 年 度 招 聘 计 划 内 只 是 汇 总 了 各 副 体 系 当 年 度 医 生 需 求 名 额, 未 有 显 示 医 生 的 中 长 期 人 力 资 源 需 求 分 析, 缺 乏 前 瞻 性 事 实 上, 医 生 人 力 资 源 规 划 作 为 医 护 范 畴 内 的 一 项 重 要 管 理 项 目, 且 培 训 一 名 专 科 医 生 需 时 约 7 年, 因 此 需 要 及 早 制 订 长 远 而 系 统 性 的 规 范 此 外, 一 份 经 汇 总 后 由 领 导 层 签 核 的 规 划 文 件 是 管 理 上 基 本 的 元 素, 透 过 有 关 正 式 文 件, 才 能 有 效 向 卫 生 局 内 各 个 相 关 单 位 传 达 领 导 层 的 考 虑 及 决 定, 再 者, 即 使 所 规 划 的 事 项 随 各 方 因 素 影 响 而 有 所 转 变, 一 份 正 式 规 划 文 件 亦 是 往 后 调 整 的 依 据, 让 下 级 单 位 继 任 的 领 导 层, 以 致 监 督 者 能 有 效 知 悉 有 关 调 整 的 考 虑 因 素 及 调 整 结 果, 提 高 管 理 的 规 范 性 参 照 , 在 本 署 的 审 查 过 程 中, 卫 生 局 无 法 提 供 未 来 医 生 需 求 的 明 确 预 计 人 数 例 如 对 于 新 设 施 及 新 服 务 的 需 求 只 研 究 至 病 床 数, 尚 未 得 出 医 生 人 数 ; 即 使 后 期 指 出 离 岛 医 院 和 新 卫 生 中 心 预 计 新 增 医 生 人 数 为 250 名, 但 却 没 有 提 供 其 他 新 项 目 的 所 需 医 生 人 数, 亦 没 有 进 一 步 指 出 该 250 名 医 生 当 中 的 明 细 资 料, 例 如 是 否 包 括 实 习 医 生 正 式 医 生 当 中 普 通 科 及 专 科 医 生 分 别 所 占 人 数 等 等 再 者, 参 照 , 实 习 医 生 培 训 委 员 会 亦 曾 表 示 未 能 掌 握 卫 生 局 未 来 发 展 的 相 关 资 讯, 例 如 不 清 楚 防 治 疾 病 的 策 略 仁 伯 爵 综 合 医 院 的 发 展, 以 及 医 生 培 训 的 策 略 转 移, 对 于 实 习 医 生 需 求 计 划 的 制 订 存 在 不 明 确 因 素 此 外, 审 计 结 果 显 示 卫 生 局 实 习 医 生 需 求 评 估 机 制 亦 存 在 可 改 善 地 方 参 照 , 卫 生 局 于 2009 年 之 前 没 有 就 实 习 医 生 的 需 求 作 定 期 性 的 评 估 工 作, 只 是 不 定 期 应 领 导 层 要 求 进 行, 实 习 医 生 培 训 委 员 会 提 交 分 析 文 件 后, 领 导 层 亦 没 有 就 分 析 内 容 作 出 书 面 回 应 或 批 覆, 需 求 评 估 工 作 欠 缺 规 范 卫 生 局 表 示 领 导 层 是 在 分 析 及 讨 论 后, 于 2008 年 向 司 长 提 交 开 展 全 科 实 习 医 生 开 考 的 建 议 书, 并 于 同 年 6 月 获 司 长 批 准, 视 为 透 过 行 动 以 另 一 种 形 式 回 应 实 习 医 生 培 训 委 员 会 所 提 交 的 分 析 文 件 但 根 据 资 料 显 示, 实 习 医 生 培 训 委 员 会 早 于 2005 年 已 提 交 了 第 一 份 分 析 文 件 卫 生 局 医 生 培 训 工 作 的 未 来 策 略, 而 卫 生 局 所 述 开 展 全 科 实 习 医 生 开 考 的 建 议 书 则 是 在 2008 年 才 提 交 司 长 换 言 之 领 导 层 是 在 事 隔 超 过 2 28

31 年, 才 透 过 另 一 种 形 式 间 接 回 应, 有 关 做 法 实 在 不 利 上 下 级 之 间 的 有 效 沟 通, 更 重 要 的 是 会 导 致 主 管 实 习 医 生 培 训 的 专 责 单 位 无 法 适 时 有 效 知 悉 领 导 层 的 想 法 及 决 定, 影 响 实 习 医 生 需 求 评 估 工 作 的 绩 效 虽 然 卫 生 局 经 检 讨 后, 自 2010 年 开 始 以 较 系 统 化 的 方 式 制 订 出 未 来 5 年 全 科 实 习 及 专 科 实 习 医 生 培 训 计 划, 惟 参 照 本 意 见 第 三 段 内 容, 卫 生 局 未 能 提 供 未 来 医 生 需 求 预 计 人 数 资 料 以 评 估 实 习 医 生 5 年 计 划 内 的 人 数 是 否 能 配 合 发 展 需 要, 加 上 实 习 医 生 培 训 委 员 会 在 制 订 计 划 时 亦 未 能 掌 握 卫 生 局 未 来 发 展 的 相 关 资 讯, 从 有 关 事 例 可 以 反 映, 卫 生 局 新 建 立 的 实 习 医 生 需 求 评 估 机 制 仍 有 待 完 善 从 另 一 角 度 审 视, 参 照 , 卫 生 局 引 入 外 聘 专 科 医 生 的 主 要 目 的 为 促 进 学 术 交 流 以 提 升 本 地 医 生 水 平, 其 次 方 为 填 补 本 地 医 生 的 人 力 资 源 不 足 然 而, 若 实 习 医 生 的 需 求 考 虑 不 周, 将 导 致 未 来 本 地 医 生 的 需 求 人 数 无 法 有 效 填 补, 在 此 情 况 下, 外 聘 专 科 医 生 将 无 可 避 免 需 分 担 更 多 本 地 医 生 日 常 工 作 以 填 补 人 力 资 源 不 足, 对 于 学 术 交 流 的 质 素 亦 会 构 成 影 响, 降 低 卫 生 局 投 放 外 聘 专 科 医 生 资 源 所 产 生 的 效 益 归 纳 上 述 各 项 分 析, 可 见 卫 生 局 没 有 因 应 未 来 发 展 制 订 长 远 及 整 体 医 生 人 力 资 源 规 划, 未 能 有 效 建 立 未 来 医 生 需 求 的 具 体 预 计 人 数, 即 使 订 定 实 习 医 生 需 求 的 专 责 单 位 亦 未 能 掌 握 卫 生 局 未 来 发 展 策 略 等 资 讯 未 来 医 生 需 求 与 当 前 实 习 医 生 人 数 之 间 未 能 建 立 科 学 化 的 连 系, 难 以 评 估 所 订 的 实 习 医 生 人 数 是 否 能 满 足 未 来 正 式 医 生 的 需 求, 亦 降 低 了 实 习 医 生 需 求 人 数 订 定 的 准 确 性 同 时, 医 生 人 力 资 源 规 划 不 完 善, 亦 将 间 接 影 响 外 聘 专 科 医 生 资 源 的 有 效 运 用 医 生 人 力 资 源 规 划 以 及 实 习 医 生 需 求 评 估, 是 整 个 实 习 医 生 招 聘 安 排 的 重 要 工 作, 卫 生 局 应 完 善 有 关 机 制, 将 实 习 医 生 与 未 来 正 式 医 生 的 需 求 综 合 分 析, 使 每 批 实 习 医 生 的 人 数, 能 有 计 划 地 对 应 未 来 各 类 正 式 医 生 的 需 求 为 此, 卫 生 局 应 制 订 整 体 医 生 的 长 远 人 力 资 源 规 划, 以 确 保 本 地 医 疗 服 务 的 持 续 发 展 审 计 署 的 建 议 因 应 上 述 对 于 实 习 医 生 招 聘 安 排 的 审 计 意 见, 本 署 建 议 卫 生 局 应.. (1) 适 当 加 大 实 习 医 生 课 程 开 办 的 力 度, 确 保 实 习 医 生 的 招 聘 得 以 持 续 有 序 地 开 展, 避 免 出 现 医 生 断 层 的 不 利 情 况 (2) 加 快 第 8/99/M 号 法 令 实 习 医 生 培 训 法 律 制 度 的 修 订 进 度, 及 早 完 善 实 习 医 生 的 法 例 规 范 (3) 谨 慎 处 理 有 关 实 习 医 生 的 具 体 招 聘 工 作, 避 免 因 开 考 出 现 问 题 而 延 误 招 聘 程 序, 影 响 实 习 医 生 投 入 培 训 的 时 间 29

32 (4) 完 善 医 生 人 力 资 源 规 划 与 实 习 医 生 需 求 评 估 机 制, 综 合 分 析 实 习 医 生 与 未 来 正 式 医 生 的 需 求, 制 订 整 体 医 生 的 长 远 人 力 资 源 规 划, 使 目 前 培 训 的 实 习 医 生 人 数, 可 满 足 未 来 各 类 正 式 医 生 的 需 求 3.2 实 习 医 生 的 培 训 本 部 分 探 讨 卫 生 局 在 实 习 医 生 培 训 过 程 中 的 课 程 规 范 及 协 调 监 督 工 作 是 否 完 善, 相 关 的 审 计 结 果 如 下 实 习 医 生 培 训 法 律 制 度 首 届 实 习 医 生 培 训 委 员 会 成 立 于 1988 年 现 届 实 习 医 生 培 训 委 员 会 于 2009 年 12 月 10 日 根 据 第 502/2009 号 行 政 长 官 批 示 委 任 七 名 卫 生 局 医 生 组 成, 包 括 内 科 医 生 普 通 外 科 医 生 妇 产 科 医 生 儿 科 医 生 公 共 卫 生 医 生 各 一 名 及 全 科 医 生 两 名 卫 生 局 表 示, 实 习 医 生 培 训 委 员 一 直 以 来 就 实 习 医 生 培 训 工 作 制 订 了 多 项 措 施, 以 持 续 完 善 有 关 工 作, 例 如 从 2001 年 开 始 对 全 科 实 习 医 生 加 入 系 统 性 培 训, 举 办 全 科 实 习 课 程 及 医 学 英 语 课 程 ; 于 2003 年 制 订 全 科 实 习 手 册 ; 于 2004 年 开 始 邀 请 香 港 医 学 专 科 学 院 一 名 专 家 代 表 为 专 科 培 训 医 生 最 后 评 核 考 试 委 员 会 成 员 ; 以 及 于 2010 年 制 订 专 科 培 训 医 生 医 学 继 续 教 育 计 划 等 等 现 行 实 习 医 生 培 训 法 律 制 度 是 根 据 1999 年 3 月 15 日 颁 布 第 8/99/M 号 法 令 执 行, 当 中 第 四 条 规 定 实 习 医 生 培 训 之 组 织 协 调 及 监 督, 属 实 习 医 生 培 训 委 员 会 之 权 限 根 据 第 8/99/M 号 法 令 第 二 条 规 定, 实 习 医 生 之 专 业 培 训 是 分 成 两 个 阶 段 进 行, 完 成 全 科 实 习 且 成 绩 合 格, 经 考 核 甄 选 后 进 入 专 科 培 训 全 科 实 习 的 培 训 期, 根 据 第 8/99/M 号 法 令 第 二 十 条 第 四 款 所 指 之 附 件 一 规 定, 全 科 实 习 医 生 的 培 训 课 程 需 要 完 成 全 部 五 个 科 室 的 实 习, 为 期 18 个 月, 相 关 之 科 室 及 实 习 期 如 下 : 表 十 :5 个 全 科 实 习 的 科 室 及 实 习 期 全 科 实 习 的 科 室 实 习 月 数 * 内 科 5 外 科 3 儿 科 / 新 生 儿 科 3 产 科 / 妇 科 3 基 本 卫 生 护 理 3 * 实 习 医 生 在 培 训 期 间 有 权 享 受 22 个 工 作 日 之 年 假, 故 实 际 之 实 习 期 为 17 个 月 资 料 来 源.. 摘 录 自 第 8/99/M 号 法 令 实 习 医 生 培 训 法 律 制 度 30

33 专 科 培 训 的 培 训 期, 根 据 第 8/99/M 号 法 令 第 三 十 五 条 第 三 款 所 指 之 附 件 二 及 第 69/2001 号 行 政 长 官 批 示, 能 够 举 办 专 科 培 训 的 科 室 共 有 30 个, 培 训 课 程 为 期 三 至 五 年 不 等 实 习 医 生 培 训 委 员 会 的 日 常 运 作 由 一 名 主 任 及 两 名 行 政 助 理 人 员 负 责, 主 要 处 理 实 习 医 生 转 换 科 室 通 知 科 室 提 交 评 核 成 绩 组 织 培 训 活 动 等 工 作, 每 月 会 举 行 全 体 成 员 会 议, 如 讨 论 培 训 活 动 的 检 讨 评 核 准 则 及 评 核 表 格 等 事 项 培 训 计 划 的 制 订 审 批 及 应 载 有 的 项 目 根 据 1992 年 9 月 21 日 颁 布 之 第 68/92/M 号 法 令 医 生 职 程 及 职 程 前 培 训 法 律 制 度, 当 时 对 于 实 习 医 生 只 规 定 其 培 训 须 按 计 划 进 行, 但 没 有 具 体 要 求 计 划 当 中 应 载 有 之 项 目 内 容 及 后, 在 1999 年 3 月 15 日 颁 布 第 8/99/M 号 法 令 实 习 医 生 培 训 法 律 制 度 后, 对 第 68/92/M 号 法 令 有 关 培 训 计 划 的 规 定 进 行 优 化, 主 要 内 容 如 下 : 按 照 第 8/99/M 号 法 令 实 习 医 生 培 训 法 律 制 度 第 八 条 第 一 款 规 定, 培 训 计 划 系 经 实 习 医 生 培 训 委 员 会 建 议, 由 澳 门 卫 生 司 司 长 ( 即 现 今 卫 生 局 局 长 ) 以 批 示 核 准 修 正 及 修 改 按 照 第 8/99/M 号 法 令 第 八 条 第 二 款 规 定, 有 关 的 培 训 计 划 应 载 有 : a) 培 训 期 之 总 时 间 ; b) 各 项 实 习 之 次 序 ; c) 每 项 实 习 之 时 间 ; d) 每 项 实 习 之 培 训 地 点 ; e) 为 工 作 表 现 及 知 识 学 习 设 定 之 目 标 ; f) 对 工 作 表 现 之 说 明 ; g) 工 作 表 现 及 知 识 之 评 核, 尤 其 指 出 评 核 之 类 别 及 时 间 须 评 核 之 参 数 加 权 系 数, 以 及 评 核 之 辅 助 文 件 按 照 第 8/99/M 号 法 令 第 八 条 第 三 款 规 定, 培 训 计 划 应 定 期 修 正 及 更 新 就 全 科 实 习 方 面, 培 训 计 划 是 由 实 习 医 生 培 训 委 员 会 制 订, 其 目 的 是 希 望 为 全 科 实 习 课 程 订 出 成 文 规 范, 确 保 负 责 全 科 实 习 的 5 个 科 室 按 既 定 目 标 及 进 度 提 供 培 训 经 审 阅 卫 生 局 最 近 期 (2010 年 编 制 ) 的 全 科 实 习 培 训 计 划, 当 中 包 含 了 培 训 总 时 间 安 排 各 项 实 习 的 时 间 实 习 医 生 的 专 业 操 守 实 习 课 程 的 目 标 实 习 医 生 的 工 作 指 引 培 训 导 师 的 责 任 科 室 主 管 的 责 任 评 估 机 制 及 培 训 课 程 等 具 体 内 容 资 料 31

34 同 时, 文 件 显 示 有 关 培 训 计 划 没 有 按 照 第 8/99/M 号 法 令 呈 交 卫 生 局 局 长 作 出 审 批, 而 实 习 医 生 培 训 委 员 会 亦 承 认 这 方 面 未 有 依 法 执 行 至 于 专 科 培 训 方 面, 实 习 医 生 培 训 委 员 会 表 示, 现 时 没 有 常 规 性 的 制 订 或 更 新 机 制, 主 要 是 每 当 开 办 专 科 培 训 课 程 时, 便 会 制 订 或 更 新 既 有 的 培 训 计 划 为 此, 未 曾 开 办 专 科 培 训 的 科 室 则 没 有 制 订 此 外, 考 虑 到 科 室 的 专 业 范 围 各 有 不 同, 所 以 制 订 专 科 培 训 的 培 训 计 划 会 交 由 相 关 的 科 室 负 责 根 据 实 习 医 生 培 训 委 员 会 所 提 供 的 各 专 科 培 训 科 室 最 近 期 的 培 训 计 划 资 料, 在 30 个 专 科 科 室 当 中, 工 作 医 学 科 因 从 未 开 办 专 科 培 训 课 程 而 未 有 制 订 培 训 计 划 ; 而 法 医 科 及 物 理 治 疗 康 复 科 的 培 训 计 划 最 近 制 订 之 年 份 则 分 别 为 1996 及 1997 年, 故 上 述 三 个 科 室 于 1999 年 第 8/99/M 号 法 令 生 效 后 均 没 有 制 订 或 更 新 培 训 计 划 本 署 对 其 余 27 个 专 科 科 室 最 近 制 订 的 培 训 计 划 进 行 审 视, 与 现 行 第 8/99/M 号 法 令 的 相 关 规 定 进 行 比 对 具 体 情 况 详 见 下 表 : 32

35 表 十 一 :27 个 科 室 之 专 科 培 训 计 划 的 制 订 情 况 序 号 是 否 按 照 按 照 第 8/99/M 号 法 令 是 否 包 含 第 8/99/M 号 法 令 科 室 最 近 制 订 核 准 开 办 专 科 培 训 之 第 8/99/M 号 法 令 规 定 呈 卫 生 局 培 训 计 划 之 年 份 专 科 科 室 规 定 之 所 有 项 目 局 长 审 批 1 心 科 2 泌 尿 科 3 皮 肤 科 4 神 经 外 科 否 否 耳 鼻 喉 科 6 整 形 及 重 建 外 科 7 矫 型 外 科 及 创 伤 科 8 眼 科 否 否 胃 肠 科 10 体 育 医 学 科 否 否 血 液 科 / 免 疫 血 液 治 疗 科 12 肾 科 是 13 口 腔 科 否 神 经 科 否 15 放 射 及 影 像 学 科 是 16 麻 醉 科 否 否 肺 科 18 临 床 病 理 科 是 否 内 科 20 全 科 21 儿 科 22 妇 产 科 是 23 精 神 科 是 公 共 卫 生 科 25 病 理 解 剖 科 26 普 通 外 科 27 急 症 医 学 否 资 料 来 源 : 整 理 自 实 习 医 生 培 训 委 员 会 提 供 的 专 科 培 训 计 划 上 表 显 示,27 个 科 室 中, 其 中 15 个 科 室 的 培 训 计 划 没 有 包 含 第 8/99/M 号 法 令 第 八 条 第 二 款 规 定 的 e) 项 f) 项 及 g) 项 的 内 容, 包 括 为 工 作 表 现 及 知 识 学 习 设 定 之 目 33

36 标 对 工 作 表 现 之 说 明, 以 及 工 作 表 现 及 知 识 之 评 核 至 于 签 批 情 况 方 面, 共 有 18 个 科 室 的 培 训 计 划 未 有 取 得 卫 生 局 局 长 的 审 批 实 习 医 生 培 训 委 员 会 对 于 上 述 未 能 符 合 法 例 的 情 况, 表 示 在 开 展 专 科 培 训 前, 均 会 以 书 面 通 知 相 关 培 训 科 室 须 遵 照 第 8/99/M 号 法 令 制 订 培 训 计 划, 信 函 内 详 细 说 明 了 须 具 备 的 要 件 此 外, 基 于 本 澳 没 有 医 学 院, 在 制 订 教 学 材 料 方 面, 卫 生 局 的 专 科 医 生 或 因 工 作 关 系 而 未 能 兼 顾 制 订 详 细 之 培 训 计 划, 以 致 未 能 符 合 法 例 的 要 求 同 时, 实 习 医 生 培 训 委 员 会 承 认, 自 1999 年 第 8/99/M 号 法 令 生 效 后 所 编 制 之 培 训 计 划 ( 涉 及 27 个 专 科 科 室 ), 除 2010 年 曾 开 办 专 科 培 训 课 程 的 9 个 科 室 获 局 长 签 批 外, 余 下 的 18 个 科 室 均 存 在 未 有 依 法 取 得 签 批 的 情 况, 并 表 示 自 2010 年 起 将 严 格 遵 从 有 关 规 定 此 外, 参 照 2001 年 10 月 发 表 之 澳 门 卫 生 体 制 的 研 究 与 评 估 报 告, 亦 曾 就 实 习 医 生 的 培 训 规 范 作 出 如 下 建 议.. 第 23 项 开 发 标 准 化 的 专 科 训 练, 和 以 年 为 基 础 的 既 定 目 标 本 署 审 视 了 卫 生 局 对 有 关 建 议 的 跟 进 情 况, 根 据 卫 生 局 提 供 的 澳 门 卫 生 体 制 的 研 究 与 评 估 跟 进 报 告 2010 年, 有 关 跟 进 工 作 已 完 成, 摘 录 原 文 如 下.. 现 行 法 律 规 定, 应 按 实 习 期 间 订 定 知 识 学 习 和 工 作 表 现 目 标 实 习 医 生 培 训 委 员 每 年 均 建 议 专 科 培 训 的 卫 生 局 遵 照 法 例 规 定 制 订 专 门 的 培 训 计 划, 并 明 确 要 求 订 明 每 一 实 习 期 间 的 培 训 活 动 和 目 标 提 交 评 核 成 绩 及 实 习 报 告 的 相 关 规 定 及 监 控 措 施 第 8/99/M 号 法 令 规 定, 在 每 个 科 室 完 成 有 关 实 习 时, 科 室 及 实 习 医 生 分 别 须 向 实 习 医 生 培 训 委 员 会 提 交 评 核 成 绩 及 实 习 报 告, 让 实 习 医 生 培 训 委 员 会 了 解 在 不 同 培 训 阶 段 的 实 习 结 果 及 成 效, 具 体 的 规 定 如 下.. 表 十 二.. 第 8/99/M 号 法 令 有 关 评 核 成 绩 及 实 习 报 告 的 法 例 规 定 提 交 项 目 法 例 规 定 的 提 交 时 间 提 交 单 位 法 例 条 文 全 科 实 习 评 核 成 绩 实 习 结 束 后 8 日 内 科 室 第 三 十 二 条 第 二 款 专 科 培 训 评 核 成 绩 评 分 后 8 日 内 科 室 第 五 十 二 条 条 第 二 款 实 习 报 告 实 习 结 束 后 30 日 内 实 习 医 生 第 五 十 条 第 三 款 资 料 来 源.. 整 理 自 第 8/99/M 号 法 令 实 习 医 生 培 训 法 律 制 度 就 全 科 实 习 方 面, 实 习 医 生 须 在 5 个 科 室 之 间 轮 转 接 受 培 训 每 个 科 室 之 主 管 须 在 实 习 医 生 完 成 其 科 室 之 实 习 后 8 日 内 提 交 评 核 成 绩 34

37 专 科 培 训 共 有 30 个 科 室, 基 本 上 在 整 个 实 习 期 间 实 习 医 生 均 隶 属 同 一 专 科, 惟 第 8/99/M 号 法 令 规 定 部 分 专 科 的 实 习 医 生 须 前 往 其 他 相 关 科 室 实 习, 例 如 胃 肠 科 实 习 医 生 在 4 年 实 习 期 间, 除 胃 肠 科 外, 尚 须 前 往 放 射 科 临 床 病 理 科 及 内 科 进 行 实 习 当 实 习 医 生 在 每 一 科 室 完 成 实 习 后, 科 室 主 管 须 进 行 评 分, 并 于 评 分 后 8 日 内 提 交 评 核 成 绩 同 时, 第 8/99/M 号 法 令 第 十 六 条 第 一 款 指 出, 如 实 习 医 生 在 任 何 评 核 中 成 绩 不 及 格, 须 重 复 其 未 能 取 得 及 格 成 绩 之 培 训 阶 段 ; 同 一 条 文 第 四 款 亦 指 出 在 第 二 次 重 复 培 训 中 成 绩 不 及 格, 导 致 立 即 终 止 合 同 或 定 期 委 任 因 应 上 述 各 项 规 定, 实 习 医 生 培 训 委 员 会 对 有 关 提 交 评 核 成 绩 及 实 习 报 告 的 监 控 过 程 如 下.. 在 每 一 科 室 的 实 习 期 结 束 前, 实 习 医 生 培 训 委 员 会 整 理 出 即 将 需 要 提 交 评 核 成 绩 及 实 习 报 告 的 实 习 医 生 名 单, 并 向 有 关 科 室 发 出 内 部 工 作 备 注, 提 醒 其 于 限 期 前 提 交 评 核 成 绩 及 实 习 报 告 ; 若 不 按 时 提 交, 实 习 医 生 培 训 委 员 会 再 次 发 出 内 部 工 作 备 注, 指 出 若 再 不 提 交, 将 影 响 实 习 医 生 的 培 训 进 度 卫 生 局 表 示, 若 未 收 到 回 复, 仍 会 按 既 定 时 间 安 排 实 习 医 生 前 往 其 他 科 室 实 习, 期 间 会 不 定 期 发 出 内 部 工 作 备 注 催 促, 大 部 分 成 绩 及 报 告 会 于 此 阶 段 交 齐 当 实 习 医 生 将 完 成 所 有 科 室 的 实 习 并 进 入 最 终 评 核 阶 段, 尚 有 科 室 仍 未 提 交 评 核 成 绩 及 实 习 报 告, 实 习 医 生 培 训 委 员 会 主 任 会 透 过 内 部 工 作 备 注 电 话 甚 至 直 接 前 往 科 室, 寻 找 有 关 科 室 主 管 或 实 习 医 生 作 出 最 后 催 促, 明 确 指 出 若 再 不 提 交 将 会 无 法 进 行 后 续 之 评 核 或 考 试, 影 响 实 习 医 生 的 毕 业 时 间 卫 生 局 表 示, 各 单 位 最 迟 均 会 在 此 阶 段 提 交, 至 今 并 没 有 因 迟 交 评 核 成 绩 或 实 习 报 告 影 响 毕 业 时 间 的 情 况 实 习 医 生 培 训 委 员 会 亦 表 示, 过 往 曾 出 现 没 有 按 时 提 交 评 核 成 绩 或 实 习 报 告 的 情 况 此 外, 就 专 科 培 训 的 评 核 成 绩 部 分, 法 例 只 规 定 于 评 分 后 提 交, 但 却 没 有 规 定 专 科 科 室 应 于 何 时 进 行 评 分, 因 此 会 出 现 科 室 于 实 习 结 束 后 数 月 仍 未 评 分 并 提 交 评 核 成 绩 的 情 况 对 此 实 习 医 生 培 训 委 员 会 将 不 定 期 进 行 催 促, 一 般 为 隔 月 一 次 向 科 室 发 出 内 部 工 作 备 注 内 部 工 作 备 注 内 亦 会 订 出 合 理 时 间 ( 一 般 为 15 日 ), 要 求 科 室 于 限 期 前 提 交 资 料, 否 则 将 影 响 医 生 的 实 习 进 度 评 核 成 绩 及 实 习 报 告 的 实 际 提 交 情 况 根 据 法 例 的 要 求 以 及 卫 生 局 所 指 出 的 情 况, 本 署 审 查 了 2000 至 2010 年 间 已 完 成 全 科 实 习 及 专 科 培 训 医 生 的 相 关 资 料, 对 每 名 实 习 医 生 在 各 科 室 完 成 实 习 后 的 评 核 成 绩 及 实 习 报 告 提 交 情 况 进 行 了 整 理, 具 体 情 况 见 以 下 两 表.. 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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