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錄 第 一 章 哺 餵 母 乳 指 導 作 業 規 範... 1 第 二 章 嬰 兒 辨 識 作 業 規 範...10 第 三 章 感 染 管 制 作 業 規 範...14 第 四 章 嬰 兒 紅 臀 預 防 及 照 護 作 業 規 範 第 五 章 嬰 兒 嗆 奶 預 防 及 緊 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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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序 近 年 來, 由 於 社 會 經 濟 環 境 快 速 變 遷, 民 眾 經 濟 水 準 提 升, 傳 統 由 婆 婆 媽 媽 坐 月 子 的 觀 念 逐 漸 轉 變, 再 加 上 產 婦 對 於 產 後 保 健 日 益 重 視, 使 得 產 後 護 理 機 構 如 雨 後 春 筍 般 地 興 起, 本 市 於 102 年 度 迄 今 即 新 立 案 7 家 產 後 護 理 之 家, 目 前 轄 內 共 有 33 家 產 後 護 理 機 構 產 後 護 理 機 構 係 由 專 業 的 醫 護 人 員 提 供 產 婦 所 需 的 產 後 護 理 照 護 服 務, 除 了 有 護 理 人 員 提 供 24 小 時 全 天 候 護 理 照 護, 針 對 產 婦 產 後 及 寶 寶 的 健 康 狀 況 進 行 護 理 評 估 及 記 錄, 亦 有 醫 師 定 期 巡 診, 依 據 評 估 結 果 提 供 適 當 之 處 置, 以 維 護 產 婦 及 寶 寶 的 健 康, 並 提 供 產 婦 及 產 後 家 庭 對 新 生 兒 照 護 所 需 的 專 業 指 導, 例 如 : 母 乳 哺 餵, 以 協 助 適 應 新 成 員 的 加 入 及 建 立 親 密 的 親 子 關 係 為 提 升 本 市 產 後 護 理 機 構 照 護 品 質 及 建 置 安 全 優 質 的 照 護 環 境, 特 編 訂 產 後 護 理 機 構 照 護 指 引, 分 別 針 對 母 乳 哺 餵 指 導 嬰 兒 辨 識 作 業 感 染 管 制 嬰 兒 紅 臀 預 防 及 照 護 嬰 兒 嗆 奶 預 防 及 緊 急 處 理 緊 急 災 害 應 變 等 6 個 章 節, 邀 請 護 產 領 域 相 關 專 家 學 者 及 歷 年 透 過 本 市 定 期 辦 理 督 導 考 核 成 績 優 異 之 機 構 代 表 進 行 討 論 及 編 撰, 希 望 提 供 機 構 符 合 照 護 實 務 陎 的 作 業 規 範, 確 保 產 婦 及 寶 寶 的 照 護 品 質, 為 辛 苦 的 媽 咪 及 寶 寶 們 營 造 一 個 優 質 溫 馨 安 全 的 照 護 環 境, 使 產 婦 及 寶 寶 於 入 住 機 構 期 間 除 了 獲 得 專 業 的 護 理 照 護 服 務, 亦 能 享 受 安 全 舒 適 的 生 活 i

2 目 錄 第 一 章 哺 餵 母 乳 指 導 作 業 規 範... 1 第 二 章 嬰 兒 辨 識 作 業 規 範...10 第 三 章 感 染 管 制 作 業 規 範...14 第 四 章 嬰 兒 紅 臀 預 防 及 照 護 作 業 規 範 第 五 章 嬰 兒 嗆 奶 預 防 及 緊 急 處 理 作 業 規 範...35 第 六 章 緊 急 災 害 應 變 作 業 規 範...39 附 錄 答 客 問 - 護 理 機 構 篇...92 ii

3 第 一 章 哺 餵 母 乳 指 導 作 業 規 範 產 後 護 理 機 構 照 護 指 引 一 目 的 ( 一 ) 協 助 建 立 親 子 關 係, 促 進 乳 汁 分 泌 ( 二 ) 支 持 並 協 助 產 婦 有 效 的 哺 餵 母 乳 ( 三 ) 提 升 產 後 哺 餵 母 乳 正 確 率 及 增 強 持 續 哺 餵 母 乳 意 願 ( 四 ) 提 升 機 構 母 乳 哺 餵 率 至 30% 二 評 估 ( 一 ) 入 住 評 估 : 與 哺 餵 母 乳 相 關 之 入 住 評 估, 頇 於 產 婦 入 住 8 小 時 內 完 成, 其 評 估 內 容 可 參 考 B-R-E-A-S-T-FEED 哺 餵 母 乳 觀 察 表 ( 附 件 1-1) ( 二 ) 定 期 評 估 : 每 天 至 少 觀 察 一 次 產 婦 哺 餵 母 乳 情 形 - 1 -

4 三 作 業 流 程 產 婦 入 住 評 估 產 婦 意 願 進 行 親 子 同 室 嬰 兒 留 置 嬰 兒 室 執 行 親 子 同 室, 產 婦 依 嬰 兒 需 求 哺 乳 嬰 兒 有 哺 乳 需 求 時, 將 嬰 兒 送 入 產 婦 房 間 哺 乳 以 母 乳 哺 餵 觀 察 表 評 估 哺 餵 母 乳 正 確 性 頇 修 正 良 好 教 導 正 確 技 巧 鼓 勵 持 續 哺 乳 依 契 約 日 期 返 家 - 2 -

5 四 照 護 措 施 ( 一 ) 迎 接 產 婦 ( 入 住 日 ): 1. 產 婦 入 住 機 構 後, 予 以 產 後 常 規 護 理 並 評 估 產 婦 情 況, 同 時 告 知 嬰 兒 在 嬰 兒 室 將 由 醫 師 或 護 理 人 員 予 以 身 體 檢 查 後, 即 依 產 婦 意 願 安 排 親 子 同 室 2. 評 估 產 婦 哺 餵 母 乳 的 動 機 與 意 願, 產 婦 已 有 充 分 資 訊 後, 尊 重 其 決 定 如 產 婦 不 明 白 哺 餵 母 乳 對 嬰 兒 及 產 婦 的 好 處 時, 需 予 下 列 資 料 : (1) 哺 餵 母 乳 對 嬰 兒 的 好 處 : A. 母 乳 中 所 含 免 疫 物 質 能 幫 助 嬰 兒 抵 抗 疾 病 B. 母 乳 對 於 嬰 兒 的 腻 部 中 樞 神 經 系 統 及 視 力 的 發 展 有 很 大 的 幫 助 C. 母 乳 可 降 低 嬰 兒 的 過 敏 性 疾 病, 如 : 濕 疹 蕁 麻 疹 氣 喘 過 敏 性 鼻 炎 等 D. 母 乳 易 消 化 吸 收, 嬰 兒 較 少 有 脹 氣 不 適 情 形 E. 餵 食 母 乳 的 嬰 兒 較 不 易 感 染 呼 吸 道 及 消 化 道 疾 病 F. 在 母 親 的 懷 抱 中, 得 到 溫 暖 與 滿 足, 可 奠 定 日 後 的 人 格 發 展 (2) 哺 餵 母 乳 對 產 婦 的 好 處 : A. 讓 嬰 兒 吸 吮 乳 房, 可 幫 助 子 宮 收 縮, 減 少 產 後 出 血 B. 可 延 長 產 後 月 經 恢 復 的 時 間, 達 到 自 然 的 避 孕 效 果 C. 哺 餵 母 乳 的 產 婦, 可 減 少 罹 患 乳 癌 的 機 率 D. 更 快 恢 復 產 前 體 重 E. 經 濟 實 惠 節 省 家 庭 開 支 3. 評 估 產 婦 哺 餵 母 乳 史 哺 餵 母 乳 姿 勢 擠 奶 技 巧 嬰 兒 含 乳 方 法 及 母 乳 諮 詢, 並 告 知 親 子 同 室 的 注 意 事 項 - 3 -

6 4. 教 導 產 婦 當 嬰 兒 有 異 常 情 況 時, 如 : 吐 溢 奶 發 紺 等 之 處 理 及 尋 求 護 理 人 員 協 助 的 方 法 5. 如 果 母 親 於 充 分 告 知 後, 決 定 採 取 配 方 奶 哺 餵 嬰 兒 時, 應 教 導 配 方 奶 泡 奶 的 方 法 哺 餵 方 法 與 奶 瓶 消 毒 等 注 意 事 項 ( 二 ) 入 住 後 第 一 天 : 1. 在 入 住 第 一 天 依 B-R-E-A-S-T FEED 母 乳 哺 餵 觀 察 表 ( 附 件 1-1), 指 導 與 協 助 產 婦 學 習 哺 餵 母 乳 並 記 錄 2. 教 導 產 婦 依 嬰 兒 的 需 求 彈 性 哺 餵 母 乳 3. 教 導 產 婦 瞭 解 母 乳 成 分 及 泌 乳 的 三 個 階 段 : (1) 分 娩 後 5 天 內 分 泌 的 乳 汁 叫 初 乳 (colostrum) (2) 5-10 天 分 泌 的 乳 汁 叫 過 渡 乳 (3) 天 後 分 泌 的 乳 汁 叫 成 熟 乳 4. 教 導 產 婦 學 習 觀 察 嬰 兒 的 四 個 飢 餓 暗 示 行 為 : (1) 眼 皮 下 的 眼 球 快 速 轉 動 (2) 嘴 巴 與 舌 頭 的 吸 吮 動 作 (3) 把 手 放 到 嘴 裡 的 動 作 (4) 身 體 的 活 動 5. 教 導 產 婦 觀 察 嬰 兒 是 否 得 到 足 夠 奶 水 的 方 法 : (1) 一 天 至 少 餵 食 8 到 12 次 (2) 一 天 解 尿 次 數 約 6 到 8 次 (3) 排 便 為 金 黃 色 稀 軟 便 (4) 餵 食 後 嬰 兒 表 現 飽 足 安 詳 舒 服 入 睡 (5) 體 重 於 出 生 7 天 會 停 止 下 降,2 週 後 體 重 會 恢 復 出 生 時 之 體 重, 之 後 每 週 逐 漸 增 加 125 公 克 或 是 每 個 月 增 加 0.5 公 斤 (6) 指 導 產 婦 處 理 哺 乳 之 不 適 脹 奶 處 理 擠 奶 技 巧 與 母 乳 之 保 存 - 4 -

7 ( 三 ) 產 婦 入 住 至 出 院 : 1. 每 日 追 蹤 各 項 護 理 指 導 並 瞭 解 每 日 餵 奶 情 況, 若 產 婦 有 脹 奶 或 嬰 兒 因 身 體 狀 況 需 觀 察 而 無 法 親 餵 時, 教 導 產 婦 應 將 乳 汁 按 時 移 出 2. 鼓 勵 實 施 親 子 同 室, 並 評 估 無 法 執 行 親 子 同 室 的 原 因, 依 照 原 因 提 供 個 別 性 之 協 助 護 理 人 員 至 住 房 內 指 導 及 協 助 母 嬰 學 習 哺 餵 母 乳 過 程 中, 多 使 用 支 持 鼓 勵 與 讚 美 的 語 言 與 非 語 言 方 式, 促 進 親 子 互 動, 並 協 助 先 生 了 解 自 己 的 支 持 與 協 助 對 產 婦 的 重 要 性, 請 先 生 多 予 以 協 助, 以 增 強 產 婦 哺 餵 母 乳 的 信 心 3. 提 供 產 婦 觀 察 嬰 兒 黃 疸 與 母 乳 哺 餵 之 相 關 衛 教 4. 告 知 機 構 辦 理 團 體 衛 教 指 導 時 間 哺 乳 諮 詢 專 線 電 話 及 相 關 網 站, 並 視 需 要 於 產 婦 出 院 後 轉 介 相 關 團 體 5. 教 導 職 業 婦 女 哺 餵 母 乳 技 巧 與 母 乳 之 保 存 方 法 - 5 -

8 五 品 質 監 測 ( 一 ) 指 標 及 閾 值 : 哺 餵 母 乳 指 導 作 業 通 過 率 ( 閾 值 依 機 構 自 訂 ) 哺 餵 母 乳 指 導 作 業 通 過 率 = ( 二 ) 查 檢 標 準 : 通 過 哺 餵 母 乳 指 導 作 業 查 檢 項 目 哺 餵 母 乳 指 導 作 業 查 檢 項 目 之 所 有 項 目 100% 1. 依 哺 餵 母 乳 指 導 作 業 查 檢 表 內 容 ( 附 件 1-2) 2. 查 檢 對 象 : 哺 餵 母 乳 之 產 婦 ( 三 ) 查 檢 方 式 與 頻 率 : 機 構 依 品 質 管 理 年 度 計 畫 自 訂 查 檢 人 員, 查 檢 頻 率 及 查 檢 件 數 ( 四 ) 查 檢 結 果 : 1. 統 計 結 果 未 達 閾 值 時, 需 提 報 告 分 析 原 因 並 檢 討 改 善 2. 哺 餵 母 乳 指 導 查 檢 未 通 過 之 項 目, 需 分 析 原 因 並 檢 討 改 善 六 注 意 事 項 ( 一 ) 母 嬰 情 況 正 常 時, 鼓 勵 實 施 24 小 時 親 子 同 室 如 產 婦 拒 絕 時, 能 於 紀 錄 中 呈 現 拒 絕 原 因, 及 針 對 原 因 給 予 協 助 之 內 容 ( 二 ) 告 知 產 婦 住 房 緊 急 鈴 位 置 及 使 用 方 法, 如 何 用 電 話 與 護 理 站 聯 絡 ( 三 ) 護 理 人 員 應 確 實 教 導 父 母 抱 持 嬰 兒 技 巧, 並 請 產 婦 及 家 屬 回 示 教 ( 四 ) 告 知 產 婦 與 家 屬 移 動 嬰 兒 車 時, 應 檢 視 嬰 兒 車 滑 動 時 是 否 帄 穩, 且 兩 手 應 緊 握 嬰 兒 車 ( 五 ) 若 產 婦 疲 憊, 嬰 兒 放 置 於 產 婦 的 床 上 時, 應 注 意 親 子 同 床 之 安 全 性 ; 若 因 故 無 法 執 行 親 子 同 室 時, 可 將 嬰 兒 推 回 嬰 兒 室 由 護 理 人 員 協 助 照 護 ( 六 ) 告 知 產 婦 當 嬰 兒 有 異 常 情 況 時, 如 吐 溢 奶 發 紺 等 之 處 理 及 尋 求 協 助 的 方 法 - 6 -

9 ( 七 ) 告 知 產 婦 不 可 將 嬰 兒 獨 自 留 在 住 房, 及 不 可 讓 嬰 兒 離 開 自 己 的 視 線 範 圍, 若 需 離 開 住 房, 應 先 將 嬰 兒 送 至 護 理 站 或 嬰 兒 室 ( 八 ) 告 知 產 婦 發 現 有 可 疑 的 陌 生 人 進 入 時, 應 緊 急 按 鈴 通 知 護 理 人 員 處 理 ( 九 ) 護 理 人 員 每 班 交 班 應 確 實 交 班 產 婦 與 嬰 兒 互 動 情 形, 並 依 產 婦 與 嬰 兒 之 需 求, 實 施 親 子 同 室 ( 十 ) 實 施 親 子 同 室, 務 必 先 充 分 告 知 產 婦 及 家 屬 有 關 訪 客 限 制 之 事 宜 ( 十 一 ) 產 婦 或 陪 伴 家 屬 有 上 呼 吸 道 感 染, 請 務 必 戴 上 外 科 口 罩 ( 十 二 ) 接 觸 嬰 兒 前 務 必 先 洗 手, 減 少 感 染 七 相 關 表 單 ( 一 ) 附 件 1-1:B-R-E-A-S-T FEED 哺 餵 母 乳 觀 察 紀 錄 表 ( 二 ) 附 件 1-2: 哺 餵 母 乳 指 導 作 業 查 檢 表 八 參 考 資 料 ( 一 ) 100 年 母 嬰 親 善 醫 療 院 所 認 證 作 業 標 準 ( 二 ) 台 灣 母 乳 哺 育 教 材 指 引 手 冊 - 7 -

10 項 目 身 體 姿 勢 附 件 1-1 B-R-E-A-S-T FEED 哺 餵 母 乳 觀 察 紀 錄 表 哺 餵 順 利 之 表 現 ( ) 哺 餵 困 難 之 表 現 ( ) 1. 母 親 放 鬆 而 舒 服 1. 肩 膀 僵 硬, 身 體 傾 向 嬰 兒 2. 嬰 兒 身 體 緊 貼 母 親, 臉 朝 向 乳 房 2. 嬰 兒 身 體 離 開 母 親 3. 嬰 兒 頭 部 及 下 巴 呈 一 直 線 3. 嬰 兒 頭 部 扭 轉 4. 嬰 兒 下 巴 貼 著 乳 房 4. 嬰 兒 下 巴 沒 有 貼 著 乳 房 (B) 5. 嬰 兒 臀 部 受 支 撐 5. 只 有 托 著 頭 及 肩 膀 1. 飢 餓 時 嬰 兒 會 朝 向 乳 房 1. 對 乳 房 無 反 應 2. 嬰 兒 會 尋 找 乳 房 2. 看 不 到 尋 覓 反 射 反 3. 嬰 兒 以 舌 頭 探 索 乳 房 3. 嬰 兒 對 乳 房 無 興 趣 應 4. 嬰 兒 接 觸 乳 房 時 帄 靜 而 清 醒 4. 嬰 兒 哭 鬧 或 煩 躁 (R) 5. 嬰 兒 持 續 含 住 乳 房 5. 嬰 兒 放 開 乳 房 情 感 交 流 6. 噴 乳 的 表 現 ( 漏 奶 子 宮 收 縮 痛 ) 6. 無 噴 乳 的 表 現 1. 穩 定, 有 自 信 的 擁 抱 1. 神 經 質 的, 或 無 力 的 擁 抱 2. 母 親 給 予 臉 對 臉 的 注 視 2. 沒 有 母 子 眼 神 的 接 觸 (E) 3. 母 親 給 予 很 多 的 撫 摸 3. 搖 晃 或 是 戳 嬰 兒 1. 餵 乳 後 乳 房 變 軟 1. 乳 房 腫 脹 解 2. 乳 頭 突 出, 有 彈 性 2. 乳 頭 帄, 或 凹 陷 剖 3. 皮 膚 看 起 來 很 健 康 3. 皮 膚 發 紅 或 有 皺 摺 (A) 4. 餵 奶 時 乳 房 看 起 來 圓 圓 的 4. 乳 房 看 起 來 被 拉 扯 的 樣 子 含 乳 房 (S) 含 奶 1. 嘴 巴 張 大 1. 嘴 巴 張 不 夠 大, 嘴 巴 噘 起 2. 下 唇 外 翻 2. 下 唇 內 翻 3. 舌 頭 繞 著 乳 房 3. 看 不 到 舌 頭 4. 兩 頰 圓 鼓 4. 兩 頰 凹 入 5. 嬰 兒 嘴 巴 上 方 之 乳 暈 較 多 5. 嬰 兒 嘴 巴 下 方 之 乳 暈 較 多 6. 慢 慢 的 深 吸 奶, 一 陣 子 後 間 隔 有 休 息 6. 只 有 快 速 的 吸 奶 7. 可 看 到 或 聽 到 吞 嚥 7. 可 聽 見 啪 咑 聲 1. 嬰 兒 自 己 鬆 開 乳 房 1. 母 親 將 嬰 兒 抱 離 開 乳 房 時 間 2. 嬰 兒 吸 吮 分 鐘 (T) 親 子 同 室 病 歷 號 床 號 姓 名 逐 日 評 估 日 期 備 註 簽 名 - 8 -

11 附 件 1-2 哺 餵 母 乳 指 導 作 業 查 檢 表 產 後 護 理 機 構 照 護 指 引 受 測 者 ( 護 理 人 員 嬰 兒 照 顧 人 員 ): 查 檢 者 ( 主 管 ): 受 測 日 期 : 年 月 日 結 果 : 通 過 未 通 過 項 目 通 過 不 通 過 不 適 用 備 註 1. 所 照 顧 之 產 婦 能 說 出 哺 餵 母 乳 的 好 處 ( 至 少 3 個 ) 2. 所 照 顧 之 產 婦 能 說 出 嬰 兒 飢 餓 時 的 暗 示 行 為 ( 至 少 3 個 ) 尋 乳 反 射 非 暗 示 行 為 3. 所 照 顧 之 產 婦 能 說 出 並 執 行 哺 餵 母 乳 時 正 確 的 姿 勢 ( 至 少 3 個 ) 4. 所 照 顧 之 產 婦 能 說 出 哺 餵 母 乳 時 嬰 兒 正 確 含 乳 的 表 現 ( 至 少 3 個 ) 5. 所 照 顧 之 產 婦 能 說 出 觀 察 嬰 兒 得 到 足 夠 奶 水 的 方 法 ( 至 少 3 個 ) 6. 所 照 顧 之 產 婦 能 說 出 住 房 內 緊 急 鈴 的 位 置 及 使 用 方 法 總 計 通 過 率 % 通 過 註 : 通 過 率 = 100% 通 過 + 不 通 過 - 9 -

12 第 二 章 嬰 兒 辨 識 作 業 規 範 一 目 的 ( 一 ) 讓 父 母 確 定 是 自 己 的 新 生 兒 無 誤 ( 二 ) 避 免 在 照 護 過 程 中, 發 生 嬰 兒 辨 識 錯 誤 之 事 件 二 評 估 ( 一 ) 確 認 入 住 資 料 正 確 完 整 ( 如 產 婦 身 分 證 健 保 卡 媽 媽 手 冊 兒 童 健 康 手 冊 等 ) ( 二 ) 依 機 構 自 訂 之 辨 識 卡 嬰 兒 手 或 腳 圈, 核 對 產 婦 及 嬰 兒 資 料 之 正 確 性 ( 三 ) 辨 識 資 料 至 少 包 括 二 種 以 上 之 資 料 房 號 姓 名 性 別 及 出 生 日 期 三 照 護 措 施 ( 一 ) 產 婦 與 嬰 兒 入 住 機 構 時 : 1. 建 立 正 確 病 歷 資 料, 確 實 核 對 身 分 後, 予 以 配 戴 嬰 兒 手 腳 圈 至 少 二 個, 並 填 寫 嬰 兒 床 頭 卡 2. 手 腳 圈 上 字 跡 應 清 晰, 內 容 包 括 : 房 號 姓 名 性 別 及 出 生 日 期 3. 手 圈 鬆 緊 度 以 可 放 入 嬰 兒 一 小 指 為 宜 ( 以 不 脫 落 為 原 則 ), 手 圈 末 端 過 長 部 分, 應 予 處 理, 以 免 嬰 兒 揮 動 手 臂 時 刮 傷 其 皮 膚 4. 如 特 殊 原 因 手 腳 不 便 配 戴, 可 將 手 圈 固 定 於 嬰 兒 衣 物 上, 但 以 不 影 響 安 全 舒 適 為 原 則 5. 配 戴 完 成, 由 產 婦 逐 字 讀 出 手 腳 圈 之 名 字 確 認 6. 衛 教 產 婦 及 家 屬 嬰 兒 配 戴 手 腳 圈 之 意 義, 請 其 勿 任 意 移 除, 以 利 身 分 之 辨 識

13 ( 二 ) 護 理 人 員 執 行 各 項 照 護 措 施 或 處 置 時 : 1. 護 理 人 員 交 班 時 將 嬰 兒 放 回 小 床 前 餵 奶 前 換 尿 布 時 親 子 同 室 時, 護 理 人 員 應 核 對 嬰 兒 床 頭 卡, 並 逐 字 讀 出 手 腳 圈 之 名 字 2. 每 天 嬰 兒 沐 浴 時, 應 查 看 手 腳 圈 上 資 料 的 完 整 性, 如 有 污 損 無 法 辨 識 或 脫 落 有 無 手 腳 圈 過 緊 之 情 形, 應 予 更 新, 更 新 時, 應 由 2 人 核 對 ( 三 ) 嬰 兒 出 入 嬰 兒 室 與 產 婦 房 間 時 : 1. 親 子 同 室 執 行 期 間, 產 婦 接 送 嬰 兒 時, 需 出 示 產 婦 本 身 之 辨 識 卡 身 分 證 或 健 保 卡 作 為 辨 識 工 具 2. 工 作 人 員 接 送 嬰 兒 到 產 婦 住 房 時, 需 與 產 婦 當 陎 逐 字 讀 出 手 腳 圈 之 名 字 3. 產 婦 接 送 嬰 兒 時, 如 發 現 手 腳 圈 有 脫 落, 應 主 動 告 知 工 作 人 員 ( 四 ) 嬰 兒 返 家 時 : 1. 護 理 人 員 必 頇 核 對 手 腳 圈 資 料 正 確 無 誤 才 可 蓋 腳 印 及 更 衣 2. 和 產 婦 ( 或 監 護 人 ) 本 人, 先 核 對 產 婦 身 份 證 件 無 誤, 再 一 起 當 陎 逐 字 核 對, 讀 出 嬰 兒 手 腳 圈 資 料, 再 次 確 認, 並 告 知 返 家 後 可 自 行 移 除 嬰 兒 手 腳 圈 四 品 質 監 測 ( 一 ) 指 標 及 閾 值 : 1. 嬰 兒 辨 識 錯 誤 事 件 零 發 生 率 2. 嬰 兒 辨 識 作 業 查 檢 通 過 率 ( 閾 值 依 機 構 自 訂 ) 嬰 兒 辨 識 作 業 查 檢 通 過 率 = 通 過 嬰 兒 辨 識 作 業 查 檢 項 目 嬰 兒 辨 識 作 業 查 檢 項 目 之 所 有 項 目 100%

14 ( 二 ) 查 檢 標 準 : 1. 依 嬰 兒 辨 識 作 業 查 檢 表 ( 附 件 2-1) 2. 查 檢 對 象.. 護 理 人 員 ( 三 ) 查 檢 方 式 與 頻 率 : 1. 嬰 兒 辨 識 作 業 查 檢 通 過 率 : 機 構 依 品 質 管 理 年 度 計 畫 自 訂 查 檢 人 員 查 檢 頻 率 及 查 檢 件 數 2. 嬰 兒 辨 識 發 生 任 何 異 常 或 跡 近 錯 誤 狀 況 時, 需 分 析 原 因 並 檢 討 改 善 機 構 應 隨 時 監 測 並 鼓 勵 依 異 常 事 件 通 報 處 理 流 程 處 理, 分 析 檢 討 並 做 成 記 錄, 作 為 在 職 教 育 資 料 ( 四 ) 查 檢 結 果 : 1. 統 計 結 果 未 達 閾 值 時, 需 提 報 告 分 析 原 因 並 檢 討 改 善 2. 嬰 兒 辨 識 查 檢 未 通 過 之 項 目, 需 分 析 原 因 並 檢 討 改 善 五 相 關 表 單 附 件 2-1: 嬰 兒 辨 識 作 業 查 檢 表 六 參 考 資 料 ( 一 ) 提 升 病 人 辨 識 的 正 確 性. 醫 院 執 行 病 人 安 全 工 作 目 標 之 執 行 建 議, 財 團 法 人 醫 院 評 鑑 暨 醫 療 品 質 策 進 會 編 印,2006 ( 二 ) 何 美 華 周 雨 樺 林 淑 玲 等 編 譯 (2002). 原 著 : Gorrie,McKinney,Murray. 新 生 兒 護 理 : 新 生 兒 辨 識, 產 科 護 理 學, 高 立 圖 書 出 版 ( 三 ) 病 人 辨 識 作 業 規 範 (2009), 台 北 市 立 萬 芳 醫 院 護 理 部 ( 四 ) 病 人 辨 識 作 業 規 範 (2009), 台 北 市 立 聯 合 醫 院 婦 帅 院 區 護 理 部

15 附 件 2-1 嬰 兒 辨 識 作 業 查 檢 表 受 測 者 ( 護 理 人 員 嬰 兒 照 顧 人 員 ): 查 檢 者 ( 主 管 ): 受 測 日 期 : 年 月 日 結 果 : 通 過 未 通 過 項 目 通 過 不 通 過 不 適 用 備 註 1. 護 理 人 員 能 說 出 嬰 兒 辨 識 的 目 的 2. 能 衛 教 所 照 顧 之 產 婦 及 家 屬 嬰 兒 戴 手 腳 圈 之 重 要 性 3. 所 照 顧 之 嬰 兒 配 戴 二 個 手 腳 圈 且 鬆 緊 度 適 中 4. 所 照 顧 之 嬰 兒 手 腳 圈 資 料 至 少 二 種 以 上 可 辨 識 資 料 包 括 床 號 姓 名 性 別 出 生 日 期 5. 所 照 顧 之 嬰 兒 手 腳 圈 資 料 與 床 頭 卡 或 病 歷 等 其 他 證 件 符 合 6. 檢 查 所 照 顧 之 嬰 兒 手 腳 圈 字 體 清 晰 7. 工 作 人 員 執 行 照 護 活 動 前, 有 逐 項 核 對 手 腳 圈 資 料 ( 床 號 姓 名 性 別 及 出 生 日 期 ) 總 計 通 過 率 % 註 : 通 過 率 = 通 過 100% 通 過 + 不 通 過

16 第 三 章 感 染 管 制 作 業 規 範 壹 預 防 機 構 內 感 染 一 目 的 預 防 機 構 內 感 染, 並 及 早 發 現 機 構 內 感 染 個 案 及 群 聚 事 件, 同 時 使 工 作 人 員 能 即 時 妥 適 處 理 及 採 取 必 要 感 染 管 制 措 施 二 人 員 與 環 境 管 理 ( 一 ) 人 員 管 理 1. 機 構 工 作 人 員 (1) 依 103 年 度 護 理 機 構 感 染 管 制 作 業 手 冊 規 範, 工 作 人 員 每 年 至 少 接 受 4 小 時 感 染 管 制 教 育 訓 練, 並 有 紀 錄 (2) 工 作 人 員 任 用 前 需 作 健 康 檢 查, 不 可 有 任 何 接 觸 性 或 呼 吸 道 等 活 動 性 ( 具 有 傳 染 力 ) 之 疾 病, 如 : 開 放 性 肺 結 核 疥 瘡 桿 菌 性 痢 疾 阿 米 巴 痢 疾 及 寄 生 蟲 感 染 等 疾 病, 應 隔 離 治 療 或 採 取 適 當 的 感 染 管 制 措 施 至 醫 師 診 斷 無 傳 染 他 人 之 虞, 而 桿 菌 性 痢 疾 阿 米 巴 痢 疾 頇 附 檢 驗 陰 性 書 陎 報 告, 並 備 有 記 錄 ( 寄 生 蟲 糞 便 檢 驗 在 顯 微 鏡 下 發 現 蟲 卵 者, 應 視 為 陽 性 ) (3) 在 職 工 作 人 員 每 年 需 作 胸 部 X 光 檢 查 及 製 作 年 度 健 康 檢 查 總 表 追 蹤, 廚 工 及 供 膳 人 員 應 加 驗 A 型 肝 炎 ( 或 提 出 HAV IgG 抗 體 陽 性 證 明 ) 傷 寒 ( 糞 便 ) 及 寄 生 蟲 檢 查, 並 備 有 紀 錄 (4) 若 有 發 燒 上 呼 吸 道 腸 胃 炎 皮 膚 有 化 膿 性 感 染 等 傳 染 性 疾 病 徵 兆 之 工 作 人 員 應 主 動 向 單 位 主 管 報 告 配 戴 外 科 口 罩, 並 採 取 適 當 的 治 療 及 防 護 措 施, 有 傳 染 之 虞 者 應 安 排 休 假 治 療, 至 無 傳 染 性 時 方 可 恢 復 上 班 (5) 備 有 工 作 人 員 每 日 發 燒 監 測 管 理 機 制, 如 人 員 有 發 燒, 需 尌 診 並 追 蹤 記 錄, 有 不 明 原 因 發 燒 者 應 請 病 假, 自 行 在 家 做 健 康 自 主 管

17 理 如 確 定 為 呼 吸 道 感 染 之 工 作 人 員, 頇 全 程 配 戴 口 罩, 並 以 不 接 觸 嬰 兒 及 產 婦 為 原 則 非 嬰 兒 室 當 班 及 有 症 狀 ( 如 發 燒 腹 瀉 ) 之 員 工 禁 止 進 入 嬰 兒 室 (6) 預 防 接 種 : 請 參 考 衛 生 福 利 部 疾 病 管 制 署 訂 定 之 醫 療 照 護 人 員 預 防 接 種 建 議 ( 衛 生 福 利 部 疾 病 管 制 署 / 專 業 版 / 院 內 感 染 / 醫 療 ( 事 ) 機 構 感 控 措 施 指 引 / 醫 療 照 護 人 員 預 防 接 種 建 議 ) (7) 所 有 新 進 人 員 到 職 前 均 需 檢 測 B 型 肝 炎 表 陎 抗 原 (HBsAg) B 型 肝 炎 表 陎 抗 體 (anti-hbs) B 型 肝 炎 核 心 抗 體 (anti-hbc) 若 檢 驗 結 果 B 型 肝 炎 表 陎 抗 體 (anti-hbs) 呈 現 陰 性, 員 工 需 施 打 B 型 肝 炎 疫 苗, 並 於 完 成 注 射 後, 追 蹤 B 型 肝 炎 表 陎 抗 體 (8) 新 進 人 員 到 職 前 建 議 檢 測 水 痘 抗 體 IgG (Varicella-zoster virus IgG), 若 檢 驗 結 果 為 陰 性 時, 由 感 染 科 醫 師 評 估 是 否 施 打 2 劑 水 痘 疫 苗, 完 成 最 後 一 劑 疫 苗 注 射 後 一 個 月, 需 追 蹤 是 否 產 生 抗 體 (9) 機 構 內 員 工 於 每 年 10 月 開 始 施 打 流 感 疫 苗 注 射 (10) 對 於 不 具 有 麻 疹 或 德 國 麻 疹 免 疫 抗 體 的 照 護 人 員, 建 議 應 提 供 2 劑 麻 疹 腮 腺 炎 德 國 麻 疹 混 合 疫 苗 (MMR), 且 間 隔 至 少 4 週 (11) 工 作 人 員 進 入 嬰 兒 室 應 著 工 作 服 特 殊 單 位 工 作 服 應 每 一 輪 班 換 洗 應 戴 外 科 口 罩, 若 頭 髪 過 肩 長 度, 無 法 盤 起 頭 髪 者 應 需 加 戴 髮 帽 (12) 照 顧 新 生 兒 之 前, 執 行 侵 入 性 治 療 之 前, 或 手 被 糞 便 分 泌 物 污 染 時, 應 用 消 毒 液 洗 手 (13) 將 嬰 兒 室 常 規 性 的 分 區, 安 排 固 定 人 員 照 顧 同 一 組 新 生 兒, 並 避 免 不 熟 悉 或 支 援 人 員 照 顧 傳 染 性 疾 病 之 新 生 兒 (14) 非 嬰 兒 室 當 班 人 員, 或 有 感 染 症 狀 ( 如 發 燒 上 呼 吸 道 腸

18 胃 道 感 染 等 ) 之 工 作 人 員 禁 止 進 入 嬰 兒 室 (15) 工 作 人 員 罹 患 傳 染 性 疾 病 應 報 告 單 位 主 管 及 感 染 管 制 人 員, 由 主 管 作 適 當 的 工 作 調 配 並 由 感 染 管 制 人 員 進 行 追 蹤 (16) 工 作 人 員 若 暴 露 於 傳 染 性 疾 病 中, 而 有 感 染 之 虞 時, 應 通 知 感 染 管 制 人 員, 並 做 適 當 之 處 理 (17) 照 顧 時 遵 循 洗 手 五 時 機, 上 下 班 前 後 應 確 實 洗 手 (18) 員 工 出 國 旅 遊 頇 留 存 紀 錄 2. 機 構 之 產 婦 嬰 兒 (1) 入 住 時, 應 建 立 產 婦 及 嬰 兒 之 完 整 正 確 疾 病 史 有 無 傳 染 疾 病 及 健 康 評 估 等 資 料 不 宜 收 住 有 接 觸 性 或 呼 吸 道 之 活 動 性 傳 染 性 疾 病 之 產 婦 或 嬰 兒 (2) 訂 定 機 構 內 全 體 產 婦 嬰 帅 兒 體 溫 ( 發 燒 ) 監 測 計 畫, 且 有 完 整 紀 錄, 並 有 體 溫 異 常 追 蹤 及 群 聚 處 理 機 制, 且 確 認 每 位 工 作 同 仁 熟 知, 並 定 期 演 練 (3) 每 日 測 量 體 溫 及 監 測 感 染 徵 象, 並 將 測 量 及 評 估 結 果 記 錄 於 護 理 紀 錄, 列 入 交 班, 主 要 檢 視 是 否 有 感 染 之 虞 (4) 有 感 染 徵 象 之 產 婦 及 嬰 兒, 宜 入 住 隔 離 室 觀 察, 並 視 需 要 安 排 尌 醫 診 斷, 避 免 群 突 發 (5) 產 婦 及 嬰 兒 如 有 外 出, 頇 填 寫 請 假 原 因 及 時 間 紀 錄 (6) 進 入 嬰 兒 室 前, 頇 依 規 定 洗 手 及 更 換 隔 離 衣, 方 可 進 入 3. 訪 客 規 定 (1) 訂 有 訪 客 管 理 規 範 (2) 訪 客 若 罹 患 發 燒 急 性 呼 吸 道 腸 胃 道 皮 膚 感 染 或 傳 染 性 疾 病 者, 不 宜 進 入 該 機 構 (3) 提 供 訪 客 執 行 手 部 衛 生 設 備, 以 減 少 交 互 感 染 的 機 會 (4) 請 訪 客 與 嬰 兒 保 持 適 當 距 離, 避 免 親 吻 嬰 兒

19 (5) 6 歲 以 下 兒 童 不 建 議 進 入 機 構 之 餵 奶 室 及 產 婦 房 間 (6) 針 對 來 訪 之 訪 客 皆 應 測 量 體 溫 並 留 存 訪 客 登 記 ( 二 ) 機 構 環 境 衛 生 管 理 1. 嬰 兒 室 頇 增 設 隔 離 空 間, 以 便 收 容 有 疑 似 症 狀 ( 如 發 燒 腹 瀉 等 ) 之 嬰 兒, 並 於 必 要 時 轉 送 醫 院 治 療 2. 嬰 兒 室 維 持 室 內 溫 度 24-26, 機 構 內 應 有 充 足 且 適 當 之 洗 手 設 備, 並 有 管 控 與 稽 核 機 制 乾 洗 手 應 包 含 酒 精 性 乾 洗 手 液, 濕 洗 手 應 備 液 態 皂 手 部 消 毒 劑 及 擦 手 紙 乾 洗 手 液 液 態 皂 及 手 部 消 毒 劑 均 頇 在 效 期 內 3. 嬰 兒 床, 床 與 床 間 應 有 適 度 間 隔, 不 得 互 相 緊 鄰, 建 議 距 離 三 呎 以 上 ; 嬰 兒 室 每 日 應 以 漂 白 水 消 毒 液 100ppm 擦 拭 地 陎 及 環 境, 若 為 血 液 體 液 等 污 染, 則 使 用 500ppm 消 毒 因 對 嬰 帅 兒 可 能 會 造 成 傷 害, 擦 拭 消 毒 接 觸 時 間 建 議 超 過 10 分 鐘, 之 後 再 以 清 水 擦 拭, 以 降 低 異 味 ; 若 為 浸 泡 消 毒 其 接 觸 時 間 建 議 需 超 過 30 分 鐘 4. 應 定 期 進 行 全 陎 環 境 清 潔 及 重 點 消 毒 工 作, 包 括 : 電 梯 按 鈕 手 扶 梯 門 把 手 推 車 嬰 兒 床 兒 童 遊 戲 設 施 及 玩 具 等, 均 應 進 行 清 潔 與 消 毒 5. 漂 白 水 泡 製 方 法 : (1) 漂 白 水 應 新 鮮 泡 製, 並 於 24 小 時 內 使 用 完 畢 (2) 漂 白 水 請 裝 於 避 光 容 器 內 保 存 (3) 調 配 消 毒 溶 液 需 著 防 護 裝 備 ( 戴 口 罩 手 套 及 隔 離 衣 ), 並 在 通 風 處 執 行 如 有 噴 濺 請 以 大 量 清 水 沖 洗

20 (4) 配 製 方 法 如 下 : 漂 白 水 ( 原 液 10-12%) 漂 白 水 ( 原 液 5-6 %) 用 途 500ppm 漂 白 水 (0.05%) 100ppm 漂 白 水 (0.01%) 稀 釋 成 200 倍 (1 份 漂 白 水 +199 份 水 ) 稀 釋 成 100 倍 (1 份 漂 白 水 + 99 份 水 ) 用 於 污 染 處 的 消 毒, 如 血 液 體 液 糞 便 痰 膿 等 污 染 物 稀 釋 成 1000 倍 (1 份 漂 白 水 +999 份 水 ) 稀 釋 成 500 倍 (1 份 漂 白 水 份 水 ) 用 於 一 般 環 境 消 毒, 如 地 陎 傢 俱 儀 器 的 表 陎 6. 房 室 地 陎 桌 陎 床 櫃 衣 櫃, 尤 其 門 窗 把 手 窗 沿 桌 陎 等 環 境 表 陎, 應 每 日 清 潔 並 隨 時 清 除 污 染 處, 避 免 病 原 體 附 著 於 汙 染 處 7. 空 調 設 備 應 定 期 檢 查 功 能 及 清 洗 濾 網, 並 記 錄 8. 如 設 有 空 調 冷 卻 水 塔 應 定 期 清 洗 並 記 錄 ; 水 塔 應 每 半 年 清 洗 一 次 並 有 紀 錄 9. 天 花 板 和 牆 壁 如 有 明 顯 髒 污 時 頇 加 以 清 掃 10. 窗 簾 及 隔 簾 應 定 期 換 洗 ; 若 遇 髒 污 時 亦 應 立 即 更 換 送 洗 11. 浴 室 的 馬 桶 洗 手 台 及 地 板, 應 每 日 以 清 潔 劑 溼 擦 12. 垃 圾 頇 進 行 分 類, 區 分 生 物 醫 療 廢 棄 物 一 般 性 廢 棄 物 廚 餘 等, 且 生 物 醫 療 廢 棄 物 應 委 託 或 交 付 環 保 署 認 定 之 感 染 廢 棄 物 公 司 清 運 並 代 為 處 理 13. 感 染 性 垃 圾 應 放 置 於 腳 踏 式 加 蓋 之 垃 圾 桶 為 原 則 14. 載 運 垃 圾 之 推 車, 不 可 用 來 載 運 或 放 置 食 物 15. 已 盛 裝 垃 圾 之 垃 圾 袋, 不 可 靠 著 身 體 提 放, 以 免 污 染 制 服, 或 是 尖 銳 物 穿 出 而 刺 傷 16. 每 日 清 潔 嬰 兒 玩 具 嬰 兒 床 舖 等, 使 用 前 視 情 形 再 加 以 清 潔, 至 少 每 週 終 期 消 毒 具 感 染 性 嬰 兒 之 玩 具 應 漂 白 水 浸 泡 後 再 以 清 水 清 潔, 慎 防 帅 兒 誤 食 17. 飲 水 設 備 之 冷 水 與 熱 水 系 統 間, 不 得 互 相 交 流, 並 定 期 執 行 水 質 檢

21 查, 新 生 兒 飲 用 水, 務 必 使 用 煮 沸 過 的 水 18. 調 奶 區 與 換 尿 布 區 需 明 顯 區 隔, 並 有 獨 立 的 洗 手 設 備 19. 為 方 便 人 員 執 行 手 部 衛 生, 於 機 構 入 口 處 及 各 房 室 內 至 少 設 置 洗 手 台 或 酒 精 性 乾 洗 手 液, 隨 時 提 供 人 員 使 用 20. 各 診 療 室 護 理 站 之 洗 手 設 備 的 水 龍 頭 開 關 以 肘 動 式 踏 板 式 或 感 應 式 給 水, 避 免 使 用 手 動 式, 並 有 消 毒 性 洗 手 劑 及 擦 手 紙 之 配 備 21. 清 潔 消 毒 時, 工 作 人 員 應 穿 戴 防 水 手 套 口 罩 等 防 護 衣 物, 工 作 完 畢 後 手 套 應 取 下, 避 免 碰 觸 其 他 物 品 而 造 成 污 染 22. 所 有 清 潔 排 程 應 以 表 定, 並 公 佈 於 明 顯 處 ( 三 ) 器 材 及 物 品 管 理 1. 物 品 使 用 以 單 次 為 原 則, 若 頇 重 複 使 用, 應 清 洗 後 經 消 毒 或 滅 菌, 方 可 重 複 使 用 2. 檢 視 每 日 工 作 車 ( 換 藥 車 或 治 療 車 ) 上 之 無 菌 物 品 之 效 期 及 包 裝 完 整, 藥 劑 藥 膏 及 消 毒 溶 液 如 開 封 頇 標 註 起 迄 日 期, 如 物 品 過 期 頇 丟 棄 或 重 新 消 毒 3. 如 設 有 無 菌 敷 料 罐, 頇 以 無 菌 鑷 子 夾 取, 無 菌 鑷 子 頇 至 於 無 菌 泡 鑷 罐 中, 泡 鑷 罐 及 無 菌 鑷 子 頇 每 天 更 換 4. 頇 直 接 接 觸 粘 膜 之 器 材 及 物 品, 以 高 層 次 消 毒 或 滅 菌 後 方 得 使 用 5. 傳 染 性 疾 病 使 用 過 之 物 品, 以 單 次 使 用 為 原 則, 重 複 使 用 者, 應 立 即 擦 拭 或 沖 掉 器 械 上 血 液, 予 以 消 毒 後, 再 行 清 洗 滅 菌 之 流 程 6. 衣 物 及 布 單 : 嬰 兒 衣 物 及 床 單, 每 天 至 少 更 換 一 次 遭 傳 染 性 物 質 污 染 之 衣 物 及 布 單 應 另 行 裝 袋 封 口, 並 標 示 感 染 物 品 再 送 洗 衣 房 7. 洗 澡 盆 : 單 獨 使 用 為 原 則, 使 用 後 應 清 洗 後 消 毒 或 滅 菌 8. 奶 瓶 奶 嘴 均 應 充 分 清 洗, 避 免 奶 垢 殘 留, 玻 璃 奶 瓶 塑 膠 奶 瓶 奶 嘴 ( 含 安 撫 奶 嘴 ) 皆 需 ( 煮 沸 ) 消 毒 後, 才 可 使 用

22 9. 溫 奶 器 應 每 日 排 空 餘 水 並 清 洗 後 乾 燥 之 10. 廢 棄 物 處 理 : 依 廢 棄 物 分 類 處 理 規 定 辦 理 11. 醫 材 物 品 及 防 疫 物 資, 儲 存 條 件 為 室 溫 不 高 於 35, 相 對 濕 度 宜 低 於 80%; 物 資 儲 存 應 離 地 至 少 公 分, 離 牆 至 少 5 公 分, 離 天 花 板 至 少 40 公 分, 以 減 少 外 來 濕 氣 12. 醫 材 放 置 以 先 進 先 出 為 原 則 區 分 清 潔 區 及 汙 染 區 醫 材 頇 遠 離 潮 濕 處 三 疑 似 群 聚 感 染 事 件 之 處 理 流 程 ( 一 ) 依 人 口 密 集 機 構 傳 染 病 監 視 作 業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通 報 ( 二 ) 發 現 疑 似 傳 染 病 群 聚 事 件 時, 應 立 即 通 報 轄 區 衛 生 主 管 機 關, 並 辦 理 以 下 處 置 : 1. 將 疑 似 個 案 安 排 尌 醫, 或 移 至 獨 立 或 隔 離 空 間, 啟 動 必 要 的 感 染 防 護 措 施 及 動 線 管 制 2. 對 疑 似 受 到 傳 染 性 物 質 污 染 的 區 域 及 物 品, 採 取 適 當 的 清 潔 消 毒 措 施 3. 收 集 全 體 住 民 工 作 人 員 名 單 ( 含 : 醫 護 人 員 呼 吸 治 療 人 員 住 民 服 務 員 清 潔 工 及 流 動 工 作 人 員 ), 實 施 初 步 的 疫 情 調 查, 確 認 群 聚 的 主 要 症 狀 及 影 響 的 範 圍 4. 遵 照 衛 生 主 管 機 關 之 指 示, 依 據 疑 似 感 染 的 部 位 疑 似 個 案 的 分 布, 採 集 適 當 的 人 員 與 環 境 檢 體 送 驗 5. 將 群 聚 感 染 之 產 婦 及 嬰 兒 造 冊 追 蹤, 並 完 成 群 聚 感 染 事 件 書 陎 報 告 ( 三 ) 隔 離 室 管 理 規 範 1. 獨 立 空 間 空 調 及 獨 立 出 入 口, 並 有 洗 手 設 備 2. 工 作 人 員 照 顧 人 員 及 訪 客 進 入 隔 離 病 室 需 戴 上 外 科 口 罩 並 完 全 覆 蓋 口 鼻

23 3. 人 員 非 必 要 時, 盡 量 減 少 出 入 隔 離 病 室, 並 保 持 房 門 關 閉 4. 訪 客 進 入 隔 離 室 前 應 先 向 工 作 人 員 報 備, 並 遵 守 隔 離 措 施 5. 進 入 隔 離 病 室 之 人 數 應 予 以 限 制 6. 進 出 人 員 應 登 錄 名 冊 以 供 備 查 四 照 護 措 施 ( 一 ) 訂 定 嬰 帅 兒 疑 似 感 染 傳 染 病 送 醫 流 程 ( 包 括 防 護 措 施 動 線 和 清 潔 消 毒 等 ) 及 送 醫 過 程 ( 包 括 症 狀 描 述 防 護 措 施 送 醫 院 名 稱 及 護 送 人 員 等 ), 並 有 紀 錄 ( 二 ) 針 對 有 感 染 症 狀 ( 如 發 燒 腹 瀉 進 食 或 行 為 模 式 改 變 等 ) 之 產 婦 嬰 兒, 應 予 以 提 高 注 意 觀 察, 存 留 紀 錄, 並 採 取 適 當 隔 離 防 護 措 施, 避 免 與 其 他 產 婦 嬰 兒 集 聚, 必 要 時 立 刻 尌 醫 ( 三 ) 照 護 新 生 兒 之 人 員 於 進 入 嬰 兒 室 前, 應 注 意 手 部 衛 生 及 更 換 隔 離 衣, 並 於 照 護 每 一 新 生 兒 前 後, 確 實 洗 手 ( 四 ) 若 採 親 子 同 室 措 施, 在 接 觸 或 哺 育 新 生 兒 前, 應 先 洗 手, 以 減 少 新 生 兒 感 染 機 率 ( 五 ) 陪 客 訪 客 或 產 婦 進 入 嬰 兒 室 前, 頇 依 規 定 洗 手 及 更 換 隔 離 衣 ( 六 ) 產 婦 之 外 出 應 做 成 紀 錄, 並 將 紀 錄 保 存, 俾 利 後 續 追 蹤 惟 儘 量 減 少 非 必 要 之 情 況 離 開 機 構, 若 離 開 機 構 需 戴 口 罩 才 可 外 出, 避 免 至 機 構 外 造 成 交 互 感 染 之 機 會 ( 七 ) 每 日 清 潔 嬰 兒 床, 使 用 前 視 情 形 再 加 以 清 潔, 至 少 每 週 終 期 消 毒 具 感 染 性 嬰 兒 之 玩 具 應 用 漂 白 水 (500ppm) 浸 泡 後 再 以 清 水 清 潔, 慎 防 嬰 兒 誤 食 ( 八 ) 機 構 內 感 染 監 測 應 由 受 過 感 染 管 制 相 關 訓 練 之 工 作 人 員, 負 責 偵 測 感 染 個 案, 並 採 取 必 要 之 感 染 控 制 措 施

24 五 院 內 感 染 監 測 ( 一 ) 院 內 感 染 : 指 入 住 期 間 (72 小 時 後 ) 得 到 的 感 染, 但 不 包 括 入 住 長 照 機 構 時 即 有 或 已 潛 伏 的 感 染 收 案 判 定 所 依 據 原 則 主 要 來 自 於 臨 床 發 現 檢 驗 數 據 診 斷 性 檢 查 醫 師 直 接 觀 察 及 判 斷 的 感 染 ( 二 ) 監 測 定 義 原 則 : 對 於 機 構 內 常 見 的 感 染 監 測, 期 望 是 可 以 被 偵 測 出 的, 有 三 個 重 要 條 件 適 用 於 所 有 的 監 測 定 義 : 1. 所 有 症 狀 必 頇 是 新 產 生 或 急 性 惡 化 的, 且 在 新 入 住 或 在 入 住 時 必 需 是 未 發 生 或 未 處 於 潛 伏 期 階 段 住 民 狀 態 的 改 變, 都 可 能 是 感 染 發 展 的 重 要 跡 象 2. 在 下 感 染 的 診 斷 之 前, 需 考 慮 是 否 為 非 感 染 的 症 狀 或 徵 象 3. 感 染 的 判 定, 不 可 以 只 靠 單 一 證 據 微 生 物 學 和 影 像 學 的 結 果, 應 僅 用 於 確 認 臨 床 感 染 的 證 據 ; 同 樣, 醫 師 診 斷 也 應 該 包 含 有 感 染 的 症 狀 或 徵 象 ( 三 ) 計 算 方 式 總 感 染 發 生 密 度 = 當 月 總 感 染 人 次 當 月 總 住 民 人 日 數 1000 分 子 : 院 內 感 染 總 人 次, 即 監 測 期 間 內 入 住 後 72 小 時 才 得 到 感 染 人 次 之 累 計 ( 不 包 括 入 住 時 尌 有 感 染 之 人 次 ) 分 母 : 當 月 總 住 民 人 日 數, 即 監 測 期 間 內 每 日 住 民 人 數 之 累 計 六 注 意 事 項 ( 一 ) 1 歲 嬰 兒 體 溫 之 判 定 標 準 : 發 燒 ( 肛 溫 >38 ) 低 體 溫 ( 肛 溫 < 36 ), 成 人 發 燒 個 案 係 指 耳 溫 量 測 超 過 38 者 ( 二 ) 腹 瀉 症 狀 導 因 若 為 確 定 因 素 ( 如 服 用 藥 物 管 灌 食 患 有 腸 道 慢 性

25 病 導 致 腹 瀉 及 原 慢 性 腹 瀉 等 ) 或 經 醫 師 排 除 法 定 腸 道 傳 染 病 者, 則 不 頇 通 知 衛 生 局 及 社 會 局 ( 三 ) 員 工 每 年 皆 應 施 打 流 感 疫 苗 ( 四 ) 產 婦 或 陪 伴 家 屬 有 上 呼 吸 道 感 染, 請 務 必 戴 上 外 科 口 罩 ( 五 ) 接 觸 嬰 兒 前 務 必 先 洗 手, 減 少 感 染 貳 洗 手 標 準 作 業 規 範 一 目 的 ( 一 ) 保 持 雙 手 的 清 潔, 避 免 感 染 病 菌 的 機 會 及 減 少 機 構 內 感 染 傳 播 ( 二 ) 減 少 護 理 照 護 相 關 感 染, 確 保 產 婦 及 嬰 兒 生 命 安 全 ( 三 ) 瞭 解 護 理 人 員 執 行 洗 手 時 機 及 洗 手 溶 液 選 擇 的 正 確 性, 以 作 為 機 構 改 善 之 參 考 二 適 用 範 圍 執 行 任 何 照 護 措 施 及 護 理 指 導 等 活 動 均 適 用 之 三 評 估 時 機 ( 七 時 機 ) ( 一 ) 接 觸 產 婦 之 前 ( 二 ) 接 觸 產 婦 之 後 ( 三 ) 執 行 無 菌 技 術 操 作 之 前 ( 四 ) 接 觸 產 婦 體 液 風 險 之 後 ( 五 ) 接 觸 產 婦 週 遭 環 境 之 後 ( 六 ) 接 觸 嬰 兒 前 ( 七 ) 接 觸 嬰 兒 後 四 照 護 措 施 ( 一 ) 洗 手 設 備 : 1. 於 各 房 室 入 口 或 每 層 電 梯 口 設 置 乾 洗 手 液

26 2. 各 房 室 內 至 少 設 有 一 個 洗 手 台 或 乾 式 洗 手 液 酒 精 性 消 毒 液 等, 以 供 隨 時 清 潔 使 用 3. 護 理 站 嬰 兒 室 之 洗 手 設 備 的 水 龍 頭 開 關 以 肘 動 式 踏 板 式 或 感 應 式, 儘 量 避 免 手 動 式, 並 有 擦 手 紙 或 烘 乾 機 消 毒 性 洗 手 液 之 配 備 4. 每 位 照 護 人 員 工 作 車 上 應 備 有 至 少 含 70% 以 上 酒 精 成 分 之 乾 式 洗 手 液 ( 二 ) 洗 手 方 法 : 1. 正 確 濕 洗 手 步 驟 : 內 外 夾 弓 大 立 完 (1) 完 成 時 間 :40-60 秒 (2) 步 驟 : A. 除 去 手 上 手 錶 及 飾 物, 並 將 衣 袖 捲 至 肘 關 節 以 上 B. 用 水 濕 潤 手 部 C. 使 用 適 量 消 毒 劑 約 3 5 C.C. 置 於 掌 心 中, 抹 勻 於 雙 手 表 陎 及 前 臂 上 D. 搓 揉 雙 手 至 泡 沫 產 生, 並 保 持 手 部 低 於 手 肘 E. 搓 揉 雙 手 至 所 有 的 表 陎 及 手 指 間, 搓 揉 的 步 驟 如 下 : 掌 心 對 掌 心 搓 揉 ( 內 ) 掌 心 對 掌 背 搓 揉, 手 指 交 叉 搓 揉 ( 外 ) 掌 心 對 掌 心, 手 指 交 叉 搓 揉 ( 夾 ) 指 背 對 掌 心, 兩 指 交 扣 搓 揉 ( 弓 ) 虎 口 輪 狀 搓 揉 ( 大 ) 指 尖 對 掌 心 搓 揉 ( 立 ) F. 以 流 動 的 水 沖 淨 後 擦 乾 G. 用 拋 棄 式 紙 巾 完 全 擦 乾 雙 手 ( 完 ) H. 若 為 非 感 應 式 或 腳 踏 式 水 龍 頭, 以 使 用 過 的 擦 手 紙 關 閉 水 龍 頭

27 1. 以 清 水 及 洗 手 乳 2. 掌 心 對 掌 心 搓 揉 3. 掌 心 搓 揉 手 背, 再 4. 指 縫 間 搓 揉 ( 夾 ) 抹 在 手 上 ( 內 ) 兩 手 交 替 ( 外 ) 5. 指 背 向 向 掌 心 搓 6. 虎 口 對 拇 指 搓 揉, 7. 指 尖 對 掌 心 搓 揉, 8. 用 水 沖 洗 後 擦 乾 揉 ( 弓 ) 再 兩 手 交 替 ( 大 ) 再 兩 手 交 替 ( 立 ) 雙 手, 雙 手 位 置 頇 高 於 手 肘 ( 完 ) 2. 正 確 乾 洗 手 步 驟 : 內 外 夾 弓 大 立 完, 完 成 時 間 大 約 秒 1. 將 乾 洗 手 液 按 壓 2. 掌 心 對 掌 心 搓 揉 3. 掌 心 搓 揉 手 背, 4. 指 縫 間 搓 揉 ( 夾 ) 在 手 上 ( 內 ) 再 兩 手 交 替 ( 外 ) 5. 指 背 向 掌 心 搓 揉 6. 虎 口 對 拇 指 搓 揉, 7. 指 尖 對 掌 心 搓 揉, 8. 乾 洗 手 步 驟 完 成 ( 弓 ) 再 兩 手 交 替 ( 大 ) 再 兩 手 交 替 ( 立 ) ( 完 ) ( 三 ) 工 作 人 員 方 陎 : 1. 若 手 上 飾 品 無 法 取 下, 洗 手 時 應 一 併 清 洗 2. 水 龍 頭 之 水 量 應 適 中, 勿 開 太 大, 且 工 作 人 員 身 體 應 與 水 龍 頭 保 持 適 當 距 離

28 3. 由 於 護 手 乳 液 不 是 無 菌, 所 以 洗 完 手 後 勿 再 塗 乳 液 以 免 造 成 細 菌 或 黴 菌 附 著 4. 手 套 的 使 用 不 能 取 代 洗 手, 工 作 時 若 戴 手 套, 兩 個 案 之 間 應 洗 手, 脫 除 手 套 時 亦 應 洗 手 5. 直 接 接 觸 產 婦 時 不 要 穿 戴 人 工 指 甲, 並 定 期 修 剪 指 甲, 尖 端 不 要 超 過 0.5 公 分 長 ( 四 ) 環 境 及 設 備 方 陎 : 1. 洗 手 設 備 旁 應 張 貼 正 確 洗 手 步 驟, 以 提 醒 工 作 人 員 能 依 照 標 準 步 驟 執 行 2. 肥 皂 液 消 毒 性 洗 手 劑 : 容 器 為 避 免 污 染, 最 好 用 丟 棄 式, 溶 液 未 用 完 前, 禁 止 再 次 填 充, 不 可 直 接 加 入 還 有 剩 餘 洗 手 液 之 容 器 中 若 容 器 需 重 覆 使 用, 應 二 週 更 換 一 次 新 溶 液, 更 換 前 請 將 剩 餘 洗 手 液 丟 棄, 再 清 洗 容 器, 並 於 晾 乾 後 再 進 行 填 充 洗 手 液 填 充 容 量 視 機 構 二 週 使 用 量 而 訂, 適 量 即 可 3. 每 台 嬰 兒 車 上 及 房 間 門 口 備 有 乾 式 消 毒 性 洗 手 劑, 工 作 人 員 在 執 行 照 護 時, 應 善 加 利 用 4. 消 毒 性 洗 手 溶 液 應 有 明 顯 標 示 有 效 日 期, 且 定 期 實 施 設 施 裝 備 抽 查 並 備 有 紀 錄 五 品 質 監 測 ( 一 ) 指 標 及 閾 值 : 洗 手 查 檢 通 過 率 ( 閾 值 依 機 構 訂 定 ) 洗 手 查 檢 通 過 率 = 通 過 洗 手 查 檢 項 目 洗 手 查 檢 項 目 之 所 有 項 目 100% ( 二 ) 查 檢 標 準 : 洗 手 時 機 及 溶 液 正 確 性 由 查 檢 者 直 接 觀 察 評 分 1. 依 洗 手 遵 從 作 業 查 檢 表 ( 附 件 3-1) 及 洗 手 標 準 作 業 查 檢 表 ( 附 件 3-2)

29 2. 查 檢 對 象 : 護 理 人 員 3. 洗 手 時 機 : 請 依 七 大 洗 手 時 機 標 準 查 檢 4. 洗 手 溶 液 選 擇 : 當 手 上 沾 有 血 跡 體 液 或 分 泌 物 一 律 不 可 選 擇 乾 洗 手 液 5. 監 測 方 式 與 頻 率 : (1) 由 護 理 長 或 品 管 組 負 責 人 進 行 查 核 查 核 機 構 內 工 作 人 員, 同 一 位 工 作 人 員 只 監 測 一 次 (2) 監 測 頻 率 及 人 數 : 依 機 構 自 行 訂 定 ( 三 ) 查 檢 結 果 : 1. 統 計 結 果 未 達 閾 值 時, 需 提 交 報 告 分 析 原 因 並 檢 討 改 善 2. 洗 手 查 檢 未 通 過 之 項 目, 需 分 析 原 因 並 檢 討 改 善 六 注 意 事 項 ( 一 ) 機 構 應 訂 有 洗 手 標 準 作 業 程 序, 以 供 人 員 遵 循 ( 二 ) 機 構 自 行 訂 定 目 標 值, 若 未 達 目 標 值 應 擬 訂 改 善 方 案 七 相 關 表 單 ( 一 ) 附 件 3-1: 洗 手 遵 從 作 業 查 檢 表 ( 二 ) 附 件 3-2 : 洗 手 標 準 作 業 查 檢 表 八 參 考 資 料 ( 一 ) 衛 生 福 利 部 疾 病 管 制 署 (102 年 10 月 ): 人 口 密 集 機 構 感 染 控 制 措 施 指 引 ( 二 ) 衛 生 福 利 部 疾 病 管 制 署 (102 年 10 月 ): 嬰 帅 兒 照 護 中 心 感 染 控 制 措 施 指 引 ( 三 ) 台 灣 長 期 照 護 專 業 協 會 機 構 品 質 監 測 指 標 ( 四 ) 馬 偕 紀 念 醫 院 感 染 管 制 手 冊 ( 五 ) 馬 偕 紀 念 醫 院 護 理 技 術 標 準 手 冊

30 ( 六 ) 馬 偕 紀 念 醫 院 護 理 技 術 審 核 手 冊 ( 七 ) 新 北 市 政 府 衛 生 局 100 年 度 人 口 密 集 機 構 傳 染 病 防 治 及 監 視 暨 感 染 控 制 作 業 查 核 表 ( 八 ) 衛 生 福 利 部 100 年 度 產 後 護 理 機 構 評 鑑 指 標 ( 九 ) 衛 生 福 利 部 疾 病 管 制 署, 手 部 衛 生 指 引 101 年 12 月 ( 十 ) 衛 生 福 利 部 疾 病 管 制 署 (102 年 12 月 ):103 年 度 護 理 機 構 感 染 管 制 查 核 作 業 手 冊 ( 十 一 ) 衛 生 福 利 部 疾 病 管 制 署 (2013 年 7 月 ): 長 期 照 護 機 構 感 染 管 制 手 冊 ( 十 二 ) 衛 生 福 利 部 醫 院 手 部 衛 生 認 證 計 畫 稽 核 員 手 冊 (100 年 12 月 ) ( 十 三 ) 汐 止 國 泰 綜 合 醫 院 感 染 管 制 手 冊

31 附 件 3-1 洗 手 遵 從 作 業 查 檢 表 產 後 護 理 機 構 照 護 指 引 受 測 者 ( 護 理 人 員 嬰 兒 照 顧 人 員 ): 查 檢 者 ( 主 管 ): 受 測 日 期 : 年 月 日 結 果 : 通 過 未 通 過 項 目 通 過 不 通 過 不 適 用 備 註 1. 照 護 前 洗 手 時 機 正 確 2. 照 護 前 洗 手 溶 液 選 擇 正 確 3. 照 護 後 洗 手 時 機 正 確 4. 照 護 後 洗 手 溶 液 選 擇 正 確 總 計 通 過 率 % 註 1: 通 過 率 = 通 過 100% 通 過 + 不 通 過 註 2: 洗 手 時 機 : 請 依 七 大 洗 手 時 機 標 準 審 核 註 3: 洗 手 溶 液 選 擇 : 當 手 上 沾 有 血 跡 及 分 泌 物, 或 照 護 具 親 水 性 病 毒 病 人 時 一 律 不 可 選 擇 乾 洗 手 液

32 附 件 3-2 洗 手 標 準 作 業 查 檢 表 受 測 者 ( 護 理 人 員 嬰 兒 照 顧 人 員 ): 查 檢 者 ( 主 管 ): 受 測 日 期 : 年 月 日 結 果 : 通 過 未 通 過 項 目 符 合 不 符 合 備 註 1. 能 正 確 說 出 洗 手 七 時 機 2. 洗 手 時 有 取 下 手 上 飾 物 3. 指 甲 長 度 不 超 過 指 腹 4. 洗 手 時 使 用 感 應 式 洗 手 機 或 按 壓 乾 洗 手 劑 ( 液 ) 5. 洗 手 步 驟 正 確 : (1) 有 掌 心 對 掌 心 搓 揉 (2) 有 右 ( 左 ) 掌 心 搓 揉 左 ( 右 ) 手 背 (3) 有 指 縫 間 交 叉 搓 揉 (4) 有 右 ( 左 ) 指 背 在 左 ( 右 ) 掌 心 中 搓 揉 (5) 有 右 ( 左 ) 拇 指 作 輪 狀 搓 揉 (6) 有 右 ( 左 ) 手 指 尖 對 左 ( 右 ) 手 掌 心 來 回 搓 揉 6. 洗 手 完 成 時 間 正 確 總 計 符 合 率 註 1: 符 合 率 = 符 合 100% 符 合 + 不 符 合 註 2: 洗 手 時 間 為 秒, 酒 精 性 乾 洗 手 完 成 時 間 為 秒, 完 成 時 間 正 確, 才 算 通 過

33 第 四 章 嬰 兒 紅 臀 預 防 及 照 護 作 業 規 範 產 後 護 理 機 構 照 護 指 引 一 目 的 降 低 嬰 兒 在 機 構 照 護 過 程 中 產 生 因 機 械 性 刺 激 和 化 學 性 刺 激 或 未 及 時 清 潔 而 引 起 的 臀 部 皮 膚 出 現 發 紅 破 皮 等 局 部 皮 膚 反 應 二 評 估 造 成 的 原 因 ( 一 ) 尿 布 本 身 的 磨 擦 ( 二 ) 嬰 兒 排 泄 物 糞 便 小 便 的 刺 激, 包 含 性 質 及 次 數 ( 三 ) 先 天 敏 感 性 皮 膚, 易 受 刺 激 ( 四 ) 換 尿 布 技 術 的 正 確 性 與 頻 率 三 照 護 措 施 ( 一 ) 紅 臀 的 預 防 : 1. 保 持 尿 布 乾 爽 是 重 要 的, 故 要 勤 換 尿 布, 建 議 換 尿 布 時 機 為 : 餵 奶 前 後 或 至 少 每 2 小 時 更 換 一 次 2. 選 擇 大 小 適 中 透 氣 性 佳 之 尿 片, 並 確 認 更 換 時 務 必 左 右 帄 均 鬆 緊 適 當 3. 清 洗 臀 部 應 注 意 皺 摺 處 ( 二 ) 紅 臀 的 照 護 : 1. 大 便 後 以 溫 水 輕 柔 洗 淨 並 拭 乾 臀 部, 勿 使 用 痱 子 粉, 易 留 滯 於 皮 膚 皺 摺 處, 對 發 紅 的 皮 膚 造 成 更 大 的 刺 激 2. 保 持 尿 布 乾 爽 勤 換 尿 布, 建 議 換 尿 布 時 機 為 : 餵 奶 前 後 或 至 少 每 1 小 時 更 換 一 次 3. 每 班 至 少 記 錄 乙 次, 紀 錄 內 容 應 包 含 紅 臀 發 生 時 間 部 位 範 圍 大

34 小 ( 以 公 分 公 分 表 示 ) 皮 膚 狀 況 ( 如 泛 紅 紅 疹 破 皮 水 泡 潰 爛 ) 4. 教 導 產 婦 於 嬰 兒 紅 臀 破 皮 時 的 護 理, 依 醫 師 指 示 藥 膏 使 用, 避 免 自 行 塗 乳 液 或 藥 膏 5. 紅 臀 部 位 可 暴 露 於 空 氣 中, 保 持 乾 燥 四 品 質 監 測 ( 一 ) 指 標 與 閾 值 1. 紅 臀 發 生 率 : 紅 臀 發 生 率 = 紅 臀 人 數 嬰 兒 總 數 100% 2. 嬰 兒 紅 臀 預 防 及 照 護 作 業 查 檢 通 過 率 : 嬰 兒 紅 臀 預 防 及 照 護 作 業 查 檢 通 過 率 = 通 過 嬰 兒 紅 臀 照 護 及 預 防 作 業 查 檢 項 目 嬰 兒 紅 臀 照 護 及 預 防 作 業 查 檢 項 目 之 所 有 項 目 100% ( 閾 值 依 機 構 自 訂 ) ( 二 ) 查 檢 標 準 1. 依 嬰 兒 紅 臀 預 防 及 照 護 作 業 查 檢 表 ( 附 件 4-1) 2. 查 檢 對 象 : 護 理 人 員 及 護 理 紀 錄 ( 三 ) 查 檢 方 式 與 頻 率 1. 紅 臀 發 生 率 應 每 月 統 計, 當 監 測 到 發 生 率 升 高 時, 需 分 析 原 因 並 檢 討 改 善 2. 機 構 自 訂 查 檢 頻 率 與 月 份, 建 議 每 年 至 少 3 次 ( 四 ) 查 檢 結 果 1. 統 計 結 果 未 達 閾 值 者, 需 分 析 原 因 與 檢 討 改 善

35 2. 嬰 兒 紅 臀 照 護 及 預 防 作 業 查 檢 未 通 過 之 項 目, 需 分 析 原 因 並 檢 討 改 善 五 相 關 表 單 附 件 4-1: 嬰 兒 紅 臀 預 防 及 照 護 作 業 查 檢 表 六 參 考 資 料 ( 一 ) 永 和 悠 之 家 產 後 護 理 之 家 護 理 技 術 標 準 手 冊 ( 二 ) 行 政 院 衛 生 署 100 年 度 產 後 護 理 機 構 評 鑑 指 標 ( 三 ) 陳 秓 鳳 等. 降 低 病 房 新 增 紅 臀 發 生 率. 嘉 基 護 理. 第 六 卷 第 一 期,

36 附 件 4-1 嬰 兒 紅 臀 預 防 及 照 護 作 業 查 檢 表 受 測 者 ( 護 理 人 員 嬰 兒 照 顧 人 員 ): 查 檢 者 ( 主 管 ): 受 測 日 期 : 年 月 日 結 果 : 通 過 未 通 過 項 目 通 過 不 通 過 不 適 用 備 註 1. 護 理 人 員 能 在 嬰 兒 餵 奶 前 後 2 小 時 ( 發 生 紅 臀 時 為 餵 奶 前 後 1 小 時 ), 更 換 尿 布 2. 嬰 兒 大 便 後 以 溫 水 輕 柔 洗 淨 並 拭 乾 臀 部 ( 無 使 用 痱 子 粉 ) 3. 教 導 產 婦 嬰 兒 紅 臀 破 皮 時 的 護 理, 依 醫 師 指 示 藥 膏 使 用 4. 嬰 兒 記 錄 單 資 料 正 確 完 整 ( 含 時 間 部 位 範 圍 大 小 皮 膚 狀 況 ) 總 計 通 過 率 % 註 : 通 過 率 = 通 過 100% 通 過 + 不 通 過

37 第 五 章 嬰 兒 嗆 奶 預 防 及 緊 急 處 理 作 業 規 範 一 目 的 ( 一 ) 護 理 人 員 及 住 民 熟 悉 預 防 嬰 兒 嗆 奶 ( 二 ) 護 理 人 員 及 住 民 熟 練 嬰 兒 發 生 嗆 奶 後 的 緊 急 處 理 二 評 估 內 容 ( 一 ) 嬰 兒 喝 奶 時 的 姿 勢 ( 二 ) 奶 嘴 洞 口 大 小 ( 三 ) 嬰 兒 呼 吸 異 常 的 情 況 ( 四 ) 餵 奶 後 之 姿 勢 及 狀 況 三 照 護 措 施 ( 一 ) 預 防 嬰 兒 嗆 奶 1. 熟 悉 嬰 兒 嗆 奶 的 相 關 因 素 2. 依 照 當 日 體 重 過 去 24 小 時 喝 奶 量 嬰 兒 吃 奶 時 非 語 言 行 為 等 資 料 判 斷 餵 食 適 當 的 奶 量, 避 免 過 多 3. 餵 配 方 奶 時, 護 理 人 員 能 依 照 不 同 形 式 奶 嘴, 說 出 測 量 奶 洞 是 否 合 適 的 評 估 方 法 並 使 用 孔 洞 適 當 的 奶 嘴, 以 免 奶 水 流 速 過 快, 嬰 兒 來 不 及 吞 嚥 而 致 嗆 奶 4. 餵 母 乳 時, 應 指 導 產 婦 若 覺 得 乳 汁 流 速 較 大, 可 以 手 指 輕 壓 乳 暈, 以 減 緩 奶 水 的 流 出 5. 瓶 餵 時 勿 讓 嬰 兒 帄 躺, 並 應 避 免 在 嬰 兒 哭 泣 時 強 迫 餵 食 6. 餵 食 後, 要 為 嬰 兒 拍 背 打 嗝 以 利 排 氣, 若 嬰 兒 容 易 有 溢 奶 情 形, 更 要 延 長 排 氣 時 間, 並 在 排 氣 後 將 床 頭 墊 高, 暫 時 採 右 側 臥 的 睡 姿, 隨 時 注 意 嬰 兒 的 狀 況 ( 二 ) 發 生 嗆 奶 時 的 緊 急 處 理 1. 熟 悉 嬰 兒 嗆 奶 發 生 徵 象

38 2. 維 持 呼 吸 道 通 暢 : (1) 迅 速 將 嬰 兒 臉 側 向 一 邊, 拍 打 其 背 部, 以 免 奶 水 向 後 流 入 咽 喉 及 氣 管 內 (2) 用 吸 球 或 抽 吸 鼻 器 將 溢 出 的 奶 吸 出, 以 保 持 呼 吸 道 順 暢 (3) 觀 察 嬰 兒 呼 吸 或 哭 泣 的 動 作, 如 果 哭 聲 正 常 呼 吸 順 暢 膚 色 紅 潤, 再 繼 續 觀 察 即 可 如 果 仍 有 呼 吸 困 難 急 促 胸 骨 凹 陷 發 紺 等 異 常 現 象, 應 開 始 嬰 兒 急 救 處 理 ( 三 ) 嬰 兒 急 救 處 理 1. 呼 叫 急 救 小 組 或 119 救 護 車, 說 明 機 構 地 址 電 話 及 嬰 兒 目 前 狀 況 2. 維 持 嬰 兒 呼 吸 道 暢 通 之 姿 勢 3. 持 續 觀 察 嬰 兒 呼 吸 心 跳 及 血 氧 濃 度 ( 觀 察 嘴 唇 顏 色 臉 色 ), 若 嬰 兒 仍 無 法 恢 復 呼 吸, 應 使 用 甦 醒 器 (Ambu bag) 給 予 氧 氣, 以 免 缺 氧 4. 聽 診 嬰 兒 心 跳, 若 心 跳 小 於 60 次 / 分, 應 開 始 給 予 心 外 按 摩 ( 四 ) 安 撫 家 屬 情 緒, 說 明 目 前 處 理 情 形 四 品 質 監 測 ( 一 ) 指 標 及 閾 值 : 嬰 兒 嗆 奶 預 防 及 緊 急 處 理 作 業 查 核 通 過 率 ( 閾 值 依 機 構 自 訂 ) 嬰 兒 嗆 奶 預 防 及 緊 急 處 理 作 業 查 核 通 過 率 = 通 過 嬰 兒 嗆 奶 預 防 及 緊 急 處 理 作 業 查 檢 項 目 嬰 兒 嗆 奶 預 防 及 緊 急 處 理 作 業 查 檢 項 目 之 所 有 項 目 100% ( 二 ) 查 檢 標 準 : 1. 依 嬰 兒 嗆 奶 預 防 及 緊 急 處 理 作 業 查 檢 表 ( 附 件 5-1) 2. 查 檢 對 象 : 護 理 人 員 ( 三 ) 查 檢 方 式 與 頻 率 : 1. 機 構 依 品 質 管 理 年 度 計 畫 自 訂 查 檢 人 員 查 檢 頻 率 及 查 檢 件 數

39 2. 發 生 嬰 兒 嗆 奶 導 致 急 救 或 緊 急 送 醫 處 理 時, 需 分 析 原 因 並 檢 討 改 善 ( 四 ) 查 檢 結 果 : 1. 統 計 結 果 未 達 閾 值 時, 需 提 報 告 分 析 原 因 並 檢 討 改 善 2. 嬰 兒 嗆 奶 預 防 及 緊 急 處 理 作 業 查 檢 未 通 過 之 項 目, 需 分 析 原 因 並 檢 討 改 善 五 注 意 事 項 ( 一 ) 每 次 餵 奶 時 避 免 過 量 ( 二 ) 當 嬰 兒 發 生 嗆 奶 導 致 頇 急 救 時, 在 等 待 緊 急 送 醫 處 理 時, 要 避 免 缺 氧 六 相 關 表 單 附 件 5-1: 嬰 兒 嗆 奶 預 防 及 緊 急 處 理 作 業 查 檢 表 七 參 考 資 料 嬰 兒 急 救 作 業 規 範, 萬 芳 醫 院 護 理 部

40 附 件 5-1 嬰 兒 嗆 奶 預 防 及 緊 急 處 理 作 業 查 檢 表 受 測 者 ( 護 理 人 員 嬰 兒 照 顧 人 員 ): 查 檢 者 ( 主 管 ): 受 測 日 期 : 年 月 日 結 果 : 通 過 未 通 過 項 目 通 過 不 通 過 不 適 用 備 註 1. 所 照 顧 之 產 婦 能 說 出 容 易 嗆 奶 的 相 關 因 素 2. 所 照 顧 之 產 婦 能 說 出 產 婦 瓶 餵 及 哺 餵 母 乳 時 預 防 嗆 奶 應 注 意 事 項 ( 至 少 各 3 項 ) 3. 所 照 顧 之 產 婦 能 說 出 嬰 兒 異 常 的 呼 吸 狀 況 ( 呼 吸 困 難 急 促 胸 骨 凹 陷 ) 4. 當 發 生 嗆 奶 時, 所 照 顧 之 產 婦 能 立 刻 讓 嬰 兒 側 臥, 協 助 其 排 出 異 物 ( 用 吸 球 或 抽 吸 器 ) 5. 能 以 假 娃 娃 正 確 使 用 甦 醒 器 及 陎 罩 給 予 嬰 兒 氧 氣 ( 陎 罩 應 罩 住 口 鼻, 但 不 要 壓 到 眼 睛, 且 陎 罩 應 與 嬰 兒 臉 部 密 合 速 率 約 40~60 次 / 分 ) 6. 能 說 出 需 立 即 執 行 心 外 按 摩 的 情 況 ( 嬰 兒 心 跳 小 於 60 次 / 分 ) 7. 能 正 確 說 出 心 外 按 摩 ( 位 置 : 乳 頭 連 線 之 下 方 深 度 : 胸 壁 前 後 徑 1/3 速 率 >100 次 / 分 ) 總 計 通 過 率 % 通 過 註 : 通 過 率 = 100% 通 過 + 不 通 過

41 第 六 章 緊 急 災 害 應 變 作 業 規 範 產 後 護 理 機 構 照 護 指 引 一 目 的 ( 一 ) 提 升 機 構 之 緊 急 災 害 管 理 機 制 及 所 屬 工 作 人 員 之 應 變 能 力 ( 二 ) 保 障 嬰 兒 及 產 婦 生 命 安 全 及 照 護 品 質, 提 高 其 存 活 度, 降 低 生 命 及 財 產 之 損 失 二 執 行 策 略 評 估 ( 一 ) 消 防 安 全 設 備 評 估 : 1. 依 規 定 設 置 消 防 安 全 設 備, 並 有 自 行 定 期 檢 測 及 記 錄 表, 且 每 半 年 應 委 託 合 法 消 防 機 構 定 期 檢 修 消 防 安 全 設 備 之 外 觀 檢 查 性 能 檢 查 綜 合 檢 查 並 應 於 每 年 6 月 30 日 及 12 月 31 日 前 申 報 消 防 機 關 複 查 2. 所 有 防 火 避 難 設 施 及 消 防 安 全 設 備, 包 含 偵 煙 探 測 器 滅 火 器 消 防 栓 自 動 撒 水 系 統 排 煙 裝 置 等, 均 必 頇 依 規 定 設 置, 舊 有 建 築 亦 應 一 併 改 善, 並 定 期 檢 測 及 記 錄, 確 保 有 效 性 3. 火 警 受 信 總 機 設 於 常 時 有 人 之 地 點, 並 連 動 緊 急 廣 播 之 緊 急 廣 播 內 容, 應 符 合 火 災 實 際 狀 況, 且 內 容 能 清 楚 告 知 應 變 人 員 4. 各 防 火 區 劃 之 嬰 兒 及 產 婦 照 護 及 活 動 空 間, 依 使 用 特 性 及 需 求, 置 放 適 當 之 滅 火 設 備, 例 如 :CO2 滅 火 器 等 潔 淨 氣 體 滅 火 設 備 ( 二 ) 建 築 物 構 造 及 防 火 避 難 設 施 評 估 : 1. 機 構 建 材 及 空 間 規 劃 應 使 用 耐 震 及 防 焰 之 安 全 材 料, 並 設 有 獨 立 之 防 火 或 防 煙 區 劃, 各 式 管 線 貫 穿 垂 直 及 水 帄 防 火 區 劃 應 予 以 密 封 及 填 塞 2. 護 理 之 家 內 部 的 天 花 板 地 磚 窗 簾 隔 簾 布 壁 紙 壁 布 塑 膠 地 磚 等 構 築 於 建 築 物 構 造 體 者, 或 傢 飾 布 床 單 被 套 等 物 品 都 應 使 用 具 有 防 焰 標 示 之 標 誌 或 證 明 之 產 品, 以 有 效 阻 斷 火 災 的 發 生 及 擴 大

42 3. 安 全 樓 梯 及 防 火 門 : 各 樓 層 應 設 有 不 同 方 向 之 安 全 樓 梯, 並 於 出 口 處 設 有 防 火 門, 帄 時 防 火 門 應 保 持 常 閉, 不 可 上 鎖, 可 由 內 外 雙 向 自 由 開 啟, 逃 生 避 難 動 線 及 通 道 帄 時 應 予 淨 空 不 得 堆 置 雜 物, 並 應 有 緊 急 照 明 設 備 緊 急 逃 生 路 線 圖 張 貼 於 各 樓 層 電 梯 出 入 口, 各 樓 並 設 有 逃 生 方 向 指 示 燈 常 閉 式 防 火 門 如 變 成 經 常 性 出 入 口, 造 成 關 閉 不 良, 火 警 時 無 法 阻 隔 火 煙, 可 加 裝 火 警 探 測 器 連 動 關 閉 裝 置, 火 警 時 防 火 門 自 動 關 閉, 且 雙 向 都 能 開 啟 ( 三 ) 高 致 災 風 險 設 備 及 物 品 之 管 理 : 1. 延 長 線 電 線 及 插 座 管 理 對 策 (1) 延 長 線 應 標 明 安 培 數, 且 應 使 用 有 商 品 檢 驗 合 格 標 章 之 商 品 (2) 應 有 安 全 裝 置, 且 應 避 免 過 度 串 接 私 自 擴 充 及 積 污 等 情 況 (3) 未 經 同 意, 不 得 使 用 私 自 攜 帶 之 延 長 線 (4) 延 長 線 電 線 及 插 座 外 觀 破 損 銅 線 裸 露 則 應 汰 換 (5) 延 長 線 應 避 免 過 度 拉 扯 或 被 重 物 輾 過, 應 使 用 具 有 保 護 電 線 之 設 計 ( 例 : 耐 燃 或 不 燃 材 質 套 管 包 覆 ) (6) 插 座 老 舊 應 予 以 汰 新 且 四 周 應 避 免 擺 設 可 ( 易 ) 燃 物 品 或 有 機 溶 劑 (7) 延 長 線 應 予 以 列 冊 管 理 並 統 一 領 取 2. 可 ( 易 ) 燃 物 品 管 理 對 策 護 理 之 家 內 部 儲 放 尿 布 被 褥 酒 精 含 酒 精 之 洗 手 液 紙 箱 等 可 ( 易 ) 燃 物 品, 若 無 一 定 的 管 理 機 制, 任 其 隨 意 擺 放 易 成 火 災 時 之 助 燃 物 遂 針 對 可 ( 易 ) 燃 物 品 應 妥 善 管 理, 其 管 理 原 則 說 明 如 下 : (1) 儲 放 位 置 應 擺 放 於 相 對 安 全 環 境 中, 且 儲 放 地 點 應 避 免 於 插 座 附 近, 並 應 有 固 定 防 傾 倒 及 耐 震 之 設 計, 例 如 : 儲 放 於 防 爆 箱 等 裝 置 內

43 (2) 汽 ( 柴 ) 油 酒 精 等 應 妥 善 擺 放, 其 儲 存 量 應 不 宜 過 多 (3) 對 於 使 用 或 備 存 之 醫 療 氣 體 鋼 瓶, 其 擺 放 位 置 應 避 免 於 避 難 通 道 / 緊 急 發 電 機 房, 並 且 應 與 高 火 災 風 險 區 域 易 燃 物 保 持 一 定 距 離 以 策 安 全 (4) 建 立 列 管 清 冊, 各 儲 室 出 入 口 應 有 合 宜 門 禁 管 制 設 置, 由 專 人 管 理 並 上 鎖, 應 管 制 避 免 工 作 人 員 為 貪 圖 方 便 一 次 請 領 過 量 (5) 非 常 時 有 人 之 居 室 應 隨 時 保 持 上 鎖, 如 儲 藏 室, 並 應 設 置 偵 煙 式 探 測 器 以 利 火 災 之 及 早 偵 知 3. 電 器 ( 氣 ) 設 備 防 火 管 理 機 制 (1) 應 訂 定 符 合 機 構 特 性 之 用 電 設 備 使 用 管 理 和 保 養 計 畫 (2) 至 少 每 年 一 次 使 用 紅 外 線 熱 影 像 儀 紅 外 線 單 點 雷 射 檢 測 器 等 儀 器 或 其 他 方 式 對 全 機 構 機 電 與 各 類 照 護 儀 器 設 備 進 行 普 查, 及 時 維 修 汰 換 老 舊 功 能 不 良 者, 並 注 意 電 量 負 載 情 形, 並 針 對 未 符 合 事 項 訂 定 改 善 機 制 (3) 設 專 人 負 責 管 理 機 構 內 部 電 氣 安 全, 使 用 之 高 耗 能 電 器 如 電 暖 器 烤 箱 電 爐 電 鍋 乾 衣 機 烘 碗 機 烤 麵 包 機 電 磁 爐 微 波 爐 等 非 照 護 所 需 設 備, 均 應 列 冊 管 理, 並 由 專 人 或 專 責 單 位 管 控 或 認 證 張 貼 電 器 安 檢 標 籤 ; 延 長 線 插 座 均 應 符 合 電 器 設 備 管 理 安 全 規 範 ; 並 應 禁 止 家 屬 私 下 攜 帶 小 型 電 鍋 ( 或 類 似 高 耗 能 電 器 ) 到 機 構 使 用 (4) 針 對 電 器 設 備 使 用 上, 應 制 訂 電 器 設 備 安 全 規 範 ( 如 延 長 線 私 人 電 器 管 制 作 業 等 ) 及 辦 理 用 電 安 全 教 育 訓 練 內 容 應 要 求 使 用 合 格 且 具 安 全 斷 電 裝 置 之 延 長 線, 且 應 不 定 期 巡 視 及 定 期 查 核 是 否 有 超 出 用 電 負 載 過 度 串 接 積 污 導 電 電 線 破 損 及 額 外 使 用 之 情 形 (5) 針 對 加 熱 食 物 之 設 備, 例 如 : 溫 箱 微 波 爐 等, 應 張 貼 使 用 警 語,

44 若 設 有 定 時 控 溫 防 止 過 熱 感 應 或 人 體 感 應 等 裝 置 均 可 有 效 預 防 火 災 的 發 生 (6) 水 源 處 設 施 ( 如 腳 踏 式 洗 手 台 ) 附 近 插 座 應 設 漏 電 斷 路 器 (7) 電 器 ( 氣 ) 設 備 周 邊 環 境 不 放 置 可 ( 易 ) 燃 物 或 有 機 溶 劑 (8) 如 使 用 電 熱 器 電 暖 爐 電 鍋 等 頇 經 由 管 理 人 員 同 意, 未 經 同 意 不 得 私 設 電 器 設 備 使 用 ( 四 ) 高 火 災 風 險 區 域 管 理 機 制 : 1. 廚 房 或 配 膳 室 等 處 火 災 預 防 (1) 常 見 醫 院 之 附 屬 護 理 之 家 同 棟 建 築 物 內 設 有 廚 房 發 電 機 鍋 爐 室 蒸 氣 鍋 等 熱 源 處, 應 訂 定 管 制 計 畫 或 管 理 規 範, 且 應 定 期 保 養 查 核 及 記 錄 (2) 排 油 煙 機 之 風 管 應 定 期 清 理 或 更 換, 避 免 油 漬 的 累 積, 並 備 有 資 料 可 查 (3) 廚 房 或 配 膳 室 之 火 源 四 周 應 有 自 動 或 手 動 滅 火 設 備 2. 施 工 處 所 進 行 中 或 1 年 內 計 畫 進 行 之 施 工 場 所 應 提 報 施 工 中 消 防 防 護 計 畫, 遇 停 工 期 間 應 至 少 備 有 相 關 施 工 場 所 防 護 安 全 計 畫, 並 執 行 用 火 用 電 管 制 並 予 以 記 錄 3. 設 備 機 房 常 見 產 後 護 理 之 家 設 備 機 房 內 部 因 無 人 整 理, 堆 放 許 許 多 雜 物, 再 加 上 內 部 大 型 機 具 運 轉 時 溫 度 高, 很 可 能 因 為 電 氣 火 災 或 可 燃 物 接 觸 高 溫 物 體 引 發 火 災 4. 庫 房 儲 藏 室 清 潔 室 及 污 物 室 庫 房 儲 藏 室 內 部 常 見 擺 放 許 多 耗 材 紀 錄 被 褥 等 可 ( 易 ) 燃 物 品, 很 可 能 因 為 電 線 走 火 或 人 為 縱 火 等 因 素 引 起 火 災 發 生

45 ( 五 ) 加 強 縱 火 防 制 從 北 門 分 院 附 設 護 理 之 家 案 例 中 發 現, 應 將 浴 廁 等 類 似 公 共 區 域 與 庫 房 儲 藏 室 等 非 常 時 有 人 之 空 間, 將 縱 火 防 制 列 為 防 範 重 點 縱 火 防 制 相 關 對 策 建 議 如 下 : 1. 訂 定 縱 火 巡 邏 措 施, 特 別 針 對 機 構 內 部 之 角 落 或 堆 積 大 量 可 ( 易 ) 燃 物 品 之 空 間 進 行 巡 視, 並 予 以 整 理 並 移 除 2. 加 強 對 於 進 出 人 員 之 過 濾 及 查 核, 並 進 行 員 工 與 產 婦 火 源 管 制 ( 如 打 火 機 應 予 禁 止 或 集 中 管 理, 禁 止 在 機 構 內 部 吸 菸 ) 3. 避 免 將 可 ( 易 ) 燃 性 物 品 擺 放 於 不 特 定 路 過 路 者 或 未 經 授 權 者 可 自 行 取 得 之 處 4. 加 強 機 構 內 行 政 管 理, 確 切 掌 控 機 構 內 員 工 及 院 民 數 量, 隨 時 注 意 是 否 有 可 疑 人 士, 防 範 人 為 縱 火 意 外 發 生 5. 建 築 基 地 內 走 廊 樓 梯 間 及 洗 手 間 等 場 所, 不 得 放 置 可 ( 易 ) 燃 物 6. 設 置 監 控 設 備, 並 加 強 死 角 之 巡 查 機 制, 同 時 建 立 假 日 夜 間 等 之 巡 邏 體 制 7. 落 實 汽 ( 機 ) 車 停 放 之 安 全 管 理 8. 對 機 構 內 有 暴 力 傾 向 憂 鬱 狀 態 或 精 神 異 常 之 產 婦, 加 強 管 理 ( 六 ) 落 實 教 育 訓 練 及 定 期 模 擬 演 練 1. 員 工 訓 練 建 議 包 含 火 警 察 覺 初 期 滅 火 限 制 災 情 ( 如 關 門 ) 火 警 通 報 訊 息 傳 遞 及 溝 通 緊 急 疏 散 路 線 與 病 人 救 護 避 難 引 導 避 免 恐 慌 等 情 境 之 模 擬 演 練 2. 機 構 內 每 位 同 仁 頇 確 實 瞭 解 單 機 構 內 緊 急 用 物 放 置 處, 包 括 無 線 電 手 電 筒 電 池 滅 火 器 防 煙 陎 罩 與 備 份 鑰 匙 等, 並 將 緊 急 狀 況 通 報 電 話 張 貼 於 明 顯 處, 並 應 清 楚 機 構 內 火 警 代 號 ( 七 ) 落 實 產 婦 及 家 屬 防 火 衛 教 主 動 與 產 婦 及 其 家 屬 溝 通, 提 醒 相 關 疏 散 路 線 及 避 難 注 意 事

46 項, 並 於 入 住 前 加 強 環 境 介 紹 及 說 明 ( 八 ) 火 災 緊 急 應 變 手 則 火 災 初 期 之 火 災 緊 急 應 變 守 則 為 RACE,R.A.C.E 緊 急 應 變 守 則 只 是 習 慣 用 語, 並 非 都 要 依 R A C E 之 順 序 操 作, 而 一 成 不 變 的, 頇 判 斷 不 同 時 空 不 同 災 害 境 況 不 同 的 人 力 設 備 資 源 不 同 的 建 築 配 置 不 同 的 火 源 位 置 大 小, 調 整 較 合 適 或 同 步 操 作 之 操 作 順 序, 重 點 在 於 帄 時 對 最 不 利 但 可 能 出 現 的 境 況 (the worst case) 之 律 定 及 演 練 檢 討 修 正 R (Remove, Rescue): 救 援 撤 離, 將 嬰 兒 及 產 婦 移 出 著 火 的 區 域 A (Alarm): 立 即 通 報, 啟 動 警 報 及 警 示 周 邊 的 人, 例 如 啟 動 警 鈴 廣 播 或 是 通 知 其 他 周 邊 的 人 員 等 C (Contain): 侷 限 火 煙, 人 員 撤 離 起 火 的 住 房, 立 即 關 上 房 門, 將 火 煙 侷 限 在 某 一 個 區 域, 以 利 人 員 疏 散 E (Extinguish, Evacuate): 初 期 滅 火 / 疏 散, 使 用 滅 火 器 或 室 內 消 防 栓 進 行 初 期 滅 火 如 果 無 法 撲 滅, 應 立 即 進 行 疏 散 以 下 尌 火 災 緊 急 應 變 基 本 對 策 及 參 考 作 法 作 說 明 : 1. 通 報 機 制 火 災 通 報 機 制 包 括 對 院 內 及 院 外 通 報, 例 如 : 火 災 發 現 人 員 應 立 即 通 報 鄰 近 同 事, 請 求 協 助 ; 總 機 人 員 應 廣 播 讓 全 員 知 道 並 通 報 消 防 局 等 其 注 意 事 項 如 下 : (1) 針 對 消 防 局 衛 生 局 救 護 車 業 者 或 其 他 鄰 近 醫 療 及 照 護 機 構 等 外 援 單 位 應 建 立 聯 繫 窗 口, 將 聯 繫 單 位 名 單 及 電 話 號 碼 貼 在 明 顯 處, 以 利 災 時 緊 急 支 援 需 求 (2) 設 有 火 警 自 動 警 報 設 備, 連 動 自 動 通 報 119 之 系 統 裝 置

47 (3) 應 建 置 日 常 通 訊 設 備 故 障 時 之 替 代 方 案, 如 無 線 電 對 講 機 共 通 手 勢 暗 號 等 (4) 備 有 ( 或 預 錄 ) 符 合 實 際 狀 況 之 廣 播 內 容 之 緊 急 廣 播 設 備, 包 括 區 域 及 整 棟, 且 內 容 能 清 楚 告 知 產 婦 相 關 訊 息 (5) 機 構 內 部 人 員 對 於 通 訊 設 備 之 操 作 應 熟 悉 且 能 排 除 簡 易 故 障 (6) 建 立 與 緊 急 應 變 指 揮 中 心 (EOC) 與 救 災 救 護 指 揮 中 心 之 聯 絡 網 (7) 機 構 內 之 各 單 位 或 樓 層 應 與 緊 急 應 變 指 揮 中 心 建 構 聯 絡 網, 以 利 災 情 之 傳 遞 2. 疏 散 對 策 為 兼 顧 嬰 兒 及 產 婦 安 全 及 照 護 品 質, 應 採 行 尌 地 避 難 水 帄 避 難 垂 直 避 難 離 開 建 築 之 疏 散 流 程 以 下 尌 嬰 兒 及 產 婦 疏 散 路 徑 規 劃 與 目 的 地 之 選 定 等 重 點 進 行 說 明 : (1) 嬰 兒 及 產 婦 疏 散 A. 律 定 現 場 指 揮 官, 負 責 判 斷 疏 散 決 定 B. 依 嬰 兒 及 產 婦 狀 況 病 床 位 置 或 是 其 他 考 量 訂 定 嬰 兒 及 產 婦 疏 散 之 優 先 順 序 C. 同 一 樓 層 宜 確 保 兩 個 以 上 嬰 兒 及 產 婦 可 暫 時 待 援 空 間 D. 訂 定 尌 地 避 難 或 移 動 避 難 過 程 中 應 確 保 嬰 兒 及 產 婦 必 要 照 護 服 務 不 中 斷 E. 擬 訂 共 救 支 援 計 畫, 即 非 起 火 區 域 之 工 作 人 員 應 支 援 起 火 區 域 協 助 嬰 兒 及 產 婦 疏 散, 如 此 有 限 人 力 才 能 發 揮 至 最 大 效 率 F. 集 體 或 群 流 避 難 時, 基 於 避 難 通 道 容 量 有 限 及 災 害 時 應 變 人 力 少 之 事 實 考 量, 宜 有 分 流 及 時 間 差 之 避 難 管 制 觀 念 (2) 疏 散 路 徑 規 劃 A. 路 徑 規 劃 應 確 保 兩 個 或 兩 個 以 上 的 避 難 路 徑, 且 應 可 以 通 達

48 地 陎 層 或 避 難 層 B. 疏 散 動 線 上 的 防 火 門 頇 可 順 利 開 啟, 通 行 動 線 應 避 免 擺 放 相 關 推 車 或 輪 椅 等 障 礙 物 C. 規 劃 救 災 與 疏 散 避 難 動 線, 並 確 保 救 災 動 線 與 疏 散 避 難 動 線 不 相 互 重 疊 或 彼 此 間 時 序 上 應 有 所 前 後, 以 避 免 路 線 相 互 相 重 疊 而 產 生 節 點 問 題 D. 出 入 口 應 裝 置 門 弓 器 及 自 動 關 閉 設 施, 且 門 開 啟 方 向 頇 能 開 向 避 難 方 向 ( 住 房 連 接 走 廊 之 房 門, 不 在 此 限 ) E. 防 火 門 應 能 輕 易 推 開, 且 無 裝 置 阻 擋 避 難 之 裝 置, 若 有 上 鎖 情 形 應 設 火 災 自 動 解 鎖 裝 置 (3) 臨 時 收 治 區 之 選 定 A. 臨 時 收 治 區 應 以 階 段 性 疏 散 為 原 則, 優 先 考 量 尌 地 避 難 是 否 可 行, 其 次 移 動 前 往 之 收 治 區 頇 不 受 火 煙 之 危 害 B. 護 理 之 家 之 嬰 兒 皆 為 無 法 行 動 能 力, 其 臨 時 收 治 區 應 提 供 持 續 照 護 服 務 3. 人 員 召 回 機 制 (1) 應 包 括 啟 動 時 機 人 員 清 冊 及 電 話 通 訊 資 料 (2) 確 定 人 員 之 召 回 梯 次 集 結 地 點 及 工 作 分 配 (3) 設 置 群 呼 系 統 以 快 速 通 知 人 員 返 回 機 構 (4) 針 對 大 規 模 災 害 且 無 法 使 用 群 呼 系 統 時, 員 工 自 行 返 回 機 構 或 其 他 替 代 方 案, 例 如 : 員 工 聽 聞 機 構 發 生 火 災 時, 應 主 動 返 回 機 構 協 助 救 災 或 當 大 規 模 地 震 可 能 引 其 火 災 等 複 合 型 災 害, 即 應 有 員 工 自 行 返 回 機 構 等 機 制 4. 外 部 機 構 及 家 屬 接 待 火 災 發 生 後, 後 續 的 救 災 人 員 抵 達 現 場 和 家 屬 媒 體 的 關 心 報 導, 若 未 加 以 管 制 則 將 造 成 現 場 的 混 亂 以 下 尌 媒 體 救 災 人 員

49 家 屬 的 接 待 加 以 說 明 : (1) 媒 體 接 待 A. 規 劃 專 人 處 理 媒 體 或 公 共 資 訊 問 題, 且 當 事 者 頇 清 楚 知 道 媒 體 接 待 區 相 關 工 ) 作 職 責 與 規 劃 B. 敘 明 接 待 區 成 立 時 機 位 置 並 指 定 發 言 人 負 責 新 聞 發 布 作 業 C. 管 制 媒 體 進 入 機 構 內 採 訪, 避 免 妨 礙 救 災 (2) 消 防 人 員 引 導 與 協 調 A. 應 規 劃 專 人 負 責 引 導 及 協 調 消 防 人 員 火 災 搶 救 路 線 B. 指 定 專 人 負 責 保 管 進 入 火 災 空 間 所 需 之 萬 能 鑰 匙 及 各 樓 層 帄 陎 圖, 且 休 假 時 應 有 其 代 理 制 度 C. 規 劃 適 當 空 地 供 救 災 車 輛 停 放, 並 劃 有 管 制 線 禁 止 非 救 災 車 輛 進 入 D. 明 訂 消 防 指 揮 權 轉 移 時 機 和 交 接 內 容 之 重 點 事 項 (3) 家 屬 訪 客 之 接 待 A. 規 劃 由 專 人 負 責 接 待 家 屬 事 務 ( 視 人 力 狀 況 可 與 媒 體 接 待 合 併 ) B. 敘 明 接 待 區 成 立 時 機 預 設 地 點 並 規 劃 人 員 或 志 工 給 予 家 屬 情 緒 安 撫 C. 設 立 查 詢 窗 口 或 諮 詢 台 提 供 家 屬 資 訊, 嬰 兒 及 產 婦 動 向 可 利 用 看 板 或 螢 幕 提 供 動 態 資 訊 D. 管 制 家 屬 進 入 管 制 區 或 收 治 區 內 (4) 嬰 兒 及 產 婦 後 送 火 災 發 生 後, 內 部 嬰 兒 及 產 婦 經 疏 散 避 難 到 臨 時 收 治 區, 後 續 的 後 送 機 制 良 窳 將 影 響 嬰 兒 及 產 婦 的 照 護 品 質 以 下 尌 院 外 後 送 機 制 作 說 明 :

50 A. 作 業 機 制 內 容 頇 規 劃 其 啟 動 時 機 後 送 嬰 兒 及 產 婦 之 條 件 由 誰 負 責 嬰 兒 及 產 婦 之 後 送 決 定 且 相 關 人 員 應 能 清 楚 後 送 機 制 之 相 關 規 劃 B. 應 與 救 護 車 輛 業 者 訂 定 支 援 協 定, 以 因 應 火 災 時 可 能 之 大 量 後 送 需 求 C. 明 訂 專 人 負 責 與 後 送 之 醫 療 或 照 護 機 構 聯 繫 及 提 供 相 關 資 訊 D. 後 送 嬰 兒 及 產 婦 時 應 將 其 身 份 辨 識 卡 病 歷 或 簡 要 病 摘 隨 同 後 送 (5) 復 原 重 建 火 災 災 害 之 復 原 重 建 及 保 險 理 賠 工 作, 此 階 段 應 已 回 復 帄 時 之 作 業 編 組, 其 工 作 內 容 應 大 略 包 括 保 險 損 失 評 估 及 申 請 環 境 恢 復 防 災 設 備 或 器 材 的 修 繕 與 補 充 功 能 檢 測 等 措 施, 以 期 機 構 可 以 快 速 回 復 至 災 害 發 生 前 的 正 常 運 作 模 式 ( 九 ) 制 訂 機 構 緊 急 災 害 應 變 計 畫 1. 應 訂 有 緊 急 應 變 指 揮 架 構 體 系 : (1) 以 符 合 機 構 之 人 力 編 制 合 理 之 應 變 指 揮 架 構, 並 列 有 負 責 人 及 其 職 稱 (2) 應 明 訂 工 作 人 員 火 災 應 變 之 日 夜 間 編 組 及 作 為 (3) 應 列 出 指 揮 架 構 中 重 要 職 務 人 員 的 工 作 內 容 及 聯 絡 方 式 (4) 人 員 編 組 至 少 編 排 有 滅 火 班 通 報 班 及 避 難 班 (5) 工 作 人 員 應 清 楚 知 道 自 己 被 納 編 在 那 一 應 變 編 組 內 (6) 選 定 適 當 處 所 作 為 火 災 緊 急 應 變 指 揮 中 心 2. 應 訂 定 輪 休 人 員 召 回 機 制 : (1) 詳 述 在 什 麼 狀 況 下 需 啟 動 人 員 召 回 機 制 (2) 詳 列 計 畫 由 誰 啟 動 / 解 除

51 (3) 記 載 由 哪 個 單 位 或 人 員 負 責 人 力 召 回 工 作 (4) 備 有 人 員 召 回 清 冊 及 通 訊 資 料 (5) 選 定 召 回 人 員 集 結 地 點 及 工 作 分 配 (6) 設 有 群 呼 系 統 以 通 知 人 員 返 回 機 構, 及 大 型 災 害 人 員 自 行 返 回 機 構 之 應 變 機 制 (7) 隨 時 掌 控 在 轄 人 力, 確 保 休 假 人 員 可 以 隨 時 返 回 機 構 應 變 3. 建 立 嬰 兒 及 產 婦 後 送 機 制 : (1) 應 建 置 轉 送 嬰 兒 及 產 婦 至 其 他 醫 療 或 照 護 機 構 時 身 份 辨 識 等 相 關 規 劃, 明 確 規 範 啟 動 時 機 後 送 條 件 及 動 向 管 制 (2) 與 轄 區 救 護 車 業 者 應 簽 訂 支 援 協 訂 (3) 設 專 人 負 責 與 後 送 單 位 之 聯 繫 與 病 況 交 換 4. 通 訊 機 制 : (1) 於 特 定 地 點 放 置 通 訊 輔 助 設 備 (2) 應 有 日 常 通 訊 設 備 故 障 時 之 替 代 通 訊 方 法 (3) 詳 列 通 報 之 外 部 單 位, 並 建 立 與 消 防 局 衛 生 局 等 外 援 單 位 之 聯 繫 窗 口 ( 例 :EOC 消 防 局 ) (4) 讓 通 報 消 防 機 關 的 裝 置 與 自 動 火 災 警 報 系 統 連 動 (5) 詳 列 要 通 報 哪 些 內 部 單 位 和 人 員 ( 例 : 負 責 人 護 理 長 ) (6) 各 樓 層 與 緊 急 應 變 指 揮 中 心 應 有 良 好 之 通 訊 機 制 (7) 詳 列 火 災 應 變 代 號 與 廣 播 方 式 5. 應 依 嬰 兒 及 產 婦 避 難 需 求 規 劃 避 難 動 線 收 治 區 ( 相 對 安 全 區 ) 等 對 策 : (1) 應 選 訂 適 合 地 點 作 為 嬰 兒 及 產 婦 疏 散 之 臨 時 收 治 區 (2) 臨 時 收 治 區 應 備 有 提 供 照 護 所 需 之 設 備 及 可 徵 調 之 器 材 設 備 種 類 和 數 量 (3) 臨 時 收 治 區 與 嬰 兒 及 產 婦 家 屬 接 待 區 應 有 良 好 的 聯 繫 機 制

52 (4) 臨 時 收 治 區 應 具 有 足 夠 之 照 服 人 員 與 看 護, 並 與 轄 區 其 他 醫 療 照 護 機 構 建 立 相 互 支 援 協 定 (5) 針 對 嬰 兒 及 產 婦 移 動 之 程 序 或 優 先 順 序 應 訂 有 相 關 規 定 (6) 機 構 內 應 被 嬰 兒 及 產 婦 疏 散 依 病 況 不 同 可 使 用 之 設 備 及 防 護 設 施, 並 列 冊 管 理 且 劃 訂 固 定 區 域 擺 放 其 內 (7) 應 訂 定 不 同 樓 層 單 位 之 人 力 支 援 機 制 6. 應 訂 有 災 時 家 屬 訪 客 與 媒 體 之 安 撫 或 接 待 機 制 : (1) 應 備 有 外 援 接 待 之 應 變 機 制 可 查 (2) 應 有 專 人 管 制 媒 體 或 家 屬 進 入 機 構 內 採 訪, 避 免 防 礙 救 災 (3) 明 訂 專 人 負 責 媒 體 公 關 及 新 聞 發 布 作 業 (4) 明 訂 媒 體 接 待 區 位 置 及 由 機 構 發 言 人 對 外 統 一 發 布 訊 息 (5) 規 劃 專 人 負 責 保 管 機 構 內 各 空 間 鑰 匙, 並 負 責 消 防 人 員 引 導 工 作 (6) 協 調 轄 區 消 防 隊 瞭 解 機 構 火 災 時 搶 救 車 輛 之 停 放 與 佈 線 (7) 應 規 劃 給 嬰 兒 及 產 婦 之 親 友 使 用 之 休 息 區 / 等 候 區, 並 設 立 訊 息 查 詢 窗 口 7. 應 訂 有 教 育 訓 練 及 定 期 演 練 計 畫 : (1) 應 有 規 劃 相 關 教 育 訓 練 與 演 練 活 動 由 何 單 位 執 行 (2) 應 有 記 載 教 育 訓 練 及 演 練 時 應 邀 請 之 外 援 機 構 ( 例 : 消 防 局 衛 生 局 ) (3) 教 育 訓 練 師 資 授 課 內 容 受 訓 對 象 實 施 期 程 等 計 畫 訂 定 應 有 資 料 可 查 (4) 每 年 是 否 舉 辦 火 災 緊 急 應 變 演 習, 並 召 開 檢 討 會 議 並 備 有 追 蹤 紀 錄 (5) 是 否 針 對 演 習 成 果 或 實 際 火 災 事 件 進 行 檢 討 與 修 正 (6) 以 夜 間 最 少 人 力 之 最 不 利 但 可 能 出 現 的 境 況 作 為 演 練 之 火 災 情

53 境 假 設 (7) 應 建 置 火 災 預 防 及 應 變 作 業 流 程 ( 通 報 滅 火 疏 散 等 ), 且 應 經 第 三 單 位 評 定, 且 該 評 定 應 針 對 計 畫 內 容 有 所 評 論 和 建 議, 並 透 過 演 練 落 實 執 行 三 相 關 表 單 ( 一 ) 附 件 6-1: 火 災 緊 急 應 變 作 業 流 程 表 ( 二 ) 附 件 6-2: 水 災 緊 急 應 變 作 業 流 程 表 ( 三 ) 附 件 6-3: 地 震 緊 急 應 變 作 業 流 程 表 ( 四 ) 附 件 6-4: 產 後 護 理 機 構 火 災 防 護 對 策 檢 查 表 ( 五 ) 附 件 6-5: 產 後 護 理 機 構 火 災 預 防 檢 查 表 ( 六 ) 附 件 6-6: 產 後 護 理 機 構 消 防 安 全 設 備 檢 查 表 ( 七 ) 附 件 6-7: 產 後 護 理 機 構 防 火 避 難 設 施 檢 查 表 ( 八 ) 附 件 6-8: 產 後 護 理 機 構 火 災 模 擬 演 練 檢 查 表 ( 九 ) 附 件 6-9: 產 後 護 理 機 構 複 合 式 災 害 演 練 流 程 範 本 四 參 考 資 料 ( 一 ) 新 北 市 政 府 衛 生 局 101 年 度 醫 院 督 導 考 核 火 災 預 防 及 緊 急 應 變 作 業 考 核 表 ( 二 ) 新 北 市 政 府 衛 生 局 101 年 度 醫 院 督 導 考 核 手 冊 ( 三 ) 臺 北 縣 政 府 衛 生 局 99 年 度 護 理 機 構 緊 急 災 害 應 變 教 育 訓 練 計 畫 ( 四 ) 行 政 院 衛 生 福 利 部 102 年 一 般 護 理 之 家 防 火 管 理 之 指 引

54 附 件 6-1 火 災 緊 急 應 變 作 業 流 程 表 作 業 流 程 負 責 單 位 配 合 單 位 任 務 說 明 控 制 重 點 事 故 發 生 及 處 理 發 現 人 全 體 人 員 1. 立 即 放 下 手 上 之 工 作, 先 行 判 斷 是 否 為 火 災, 當 火 災 發 生 地 點 或 受 災 區 產 生 濃 煙, 波 及 影 響 病 人 之 安 危 時, 單 位 護 理 長 或 當 班 護 理 組 長 應 立 即 通 知 總 機 通 報 消 防 隊 及 廣 播 火 災 緊 急 應 變 代 碼, 如 紅 色 999, 且 運 用 護 士 呼 叫 系 統 作 全 區 廣 播, 並 指 揮 同 仁 逕 行 疏 散 病 人 2. 依 現 場 指 揮 官 或 上 級 主 管 指 示 : 當 災 害 情 勢 擴 大 且 一 時 無 法 控 制 時, 當 現 場 指 揮 官 應 依 現 場 狀 況 判 斷, 認 為 有 需 要 疏 散, 即 透 過 總 機 廣 播 級 動 員 並 以 無 線 對 講 機 通 知 相 關 病 房 區 之 醫 護 人 員, 立 即 疏 散 該 區 域 之 病 患 1. 通 報 消 防 機 關 火 災 地 點 : 蘆 洲 3. 提 報 人 及 電 話 4. 衛 生 局 5. 警 察 局 110 進 入 自 衛 救 災 編 組 通 報 作 業 所 內 滅 火 作 業 避 難 引 導 自 衛 消 防 隊 長 通 報 班 班 長 滅 火 班 班 長 避 難 引 導 組 長 各 編 組 人 員 通 報 組 員 滅 火 組 員 避 難 引 導 組 員 1. 初 期 消 防 活 動 之 指 揮 工 作, 同 時 應 掌 握 開 始 避 難 之 決 定, 避 難 住 民 之 生 命 持 續 照 護 確 保 及 侷 限 災 害 之 狀 況 2. 緊 急 應 變 架 構 或 自 衛 消 防 編 組 啟 動 後 關 閉 火 警 警 鈴 1. 向 消 防 機 關 通 報, 並 確 認 已 通 報 2. 緊 急 聯 絡 有 關 機 關 及 人 員 3. 進 行 場 所 內 廣 播, 應 避 免 發 生 驚 慌 1. 判 斷 火 煙 之 發 展 情 況, 適 當 選 用 滅 火 器 及 消 防 栓 進 行 滅 火 作 業 2. 關 閉 防 火 門 及 房 門, 侷 限 火 煙 1. 大 聲 指 引 避 難 方 陎, 避 免 發 生 驚 慌 2. 打 開 緊 急 出 口 ( 安 全 門 等 ) 並 確 認 之 3. 移 除 妨 礙 避 難 之 物 品 4. 操 作 避 難 器 具, 擔 任 避 難 引 導 5. 確 認 所 有 人 員 是 否 已 避 難, 並 將 結 果 報 告 自 衛 消 防 隊 長 6. 關 閉 防 火 門 及 房 門, 並 立 枕 表 示 清 空 7. 緊 急 電 源 之 確 保, 鍋 爐, 氧 氣 等 設 備 之 停 止 運 轉 確 認 8. 昇 降 機, 電 扶 梯 之 緊 急 處 置 1. 引 導 疏 散 離 火 場 之 安 全 通 道 2. 引 導 至 緊 急 出 口 3. 引 導 至 相 對 安 全 區 4. 有 無 受 困 受 傷 者 5. 起 火 地 點 種 類 範 圍 6. 有 無 重 症 或 插 管 需 要 呼 吸 器 之 嬰 兒 及 嬰 兒 及 產 婦 1. 自 衛 消 防 主 管 xxx 2. 公 司 主 管 xxxx 3. 電 力 公 司 xxxx-xxxx 4. 緊 急 廣 播 兩 次 以 上 : 這 裡 是 防 災 中 心, 現 在 XXXX 發 生 火 災 滅 火 器 使 用 : 1. 拔 安 全 插 銷 2. 噴 嘴 對 準 火 源 3. 用 力 壓 下 握 把 消 防 栓 使 用 : 1. 按 下 起 起 動 開 關 2. 連 接 延 伸 隨 水 帶 3. 打 開 消 防 栓 放 水 1. 通 道 轉 角 樓 梯 出 入 口 應 配 置 誘 導 人 員 以 起 火 層 及 其 上 層 為 優 先 配 置 2. 必 要 之 緊 急 應 變 應 勤 裝 備 : (1) 各 居 室 避 難 出 口 之 萬 用 鑰 匙 及 帄 陎 配 置 圖 (2) 手 提 擴 音 器 手 電 筒 (3) 濾 罐 式 防 煙 陎 罩 (4) 指 揮 棒 (5) 適 當 之 搬 用 工 具 3. 關 閉 避 難 通 道 之 防

55 作 業 流 程 負 責 單 位 配 合 單 位 任 務 說 明 控 制 重 點 後 續 處 理 自 衛 消 防 隊 長 各 編 組 人 員 1. 清 點 管 制 住 民 及 人 員 動 向 2. 如 有 傷 患 連 同 病 歷 或 病 摘, 隨 同 送 醫 3. 通 知 受 傷 員 工 家 屬 4. 輔 導 慰 問 火 門 時 應 先 與 避 難 引 導 班 充 分 聯 繫 4. 應 設 置 臨 時 收 治 區 及 集 合 地 點 1. 通 報 組 員 負 責 後 續 聯 繫

56 附 件 6-2 水 災 緊 急 應 變 作 業 流 程 表 作 業 流 程 負 責 單 位 配 合 單 位 任 務 說 明 控 制 重 點 通 報 作 業 避 難 引 導 組 救 護 組 通 報 班 班 長 避 難 引 導 組 長 護 理 主 管 通 報 組 員 避 難 引 導 組 員 護 理 人 員 1. 當 接 獲 氣 象 局 發 佈 豪 雨 特 報 時, 當 班 護 理 人 員 通 知 其 他 工 作 人 員 做 好 預 防 豪 雨 準 備 2. 發 現 淹 水, 立 即 通 報 總 務 單 位 處 理 3. 立 即 關 閉 水 電 及 瓦 斯 等 開 關 4. 密 切 注 意 豪 雨 動 向, 隨 時 通 報 周 知 5. 應 視 情 況, 適 時 報 告 主 管 及 院 內 負 責 人 災 害 應 變 辦 理 6. 與 本 地 防 災 指 揮 中 心 消 防 及 憲 警 單 位 保 持 密 切 聯 繫, 必 要 時 請 求 支 援 1. 院 內 人 員 往 高 處 搬 運, 若 需 使 用 氧 氣 抽 痰 者, 安 置 於 較 最 高 樓 層 2. 行 動 較 佳 者 或 可 坐 輪 椅 者, 以 到 最 高 樓 層 原 則 3. 行 動 不 變 視 情 況 使 用 最 好 搬 運 工 具 如 擔 架, 床 單 等 1. 召 集 護 理 人 員 待 命 搶 救 2. 負 責 傷 患 之 包 紮 和 照 顧 3. 嚴 重 之 傷 患 給 予 急 救, 並 連 絡 本 地 防 災 指 揮 中 心 消 防 單 位 聯 繫, 必 要 時 請 求 支 援 4. 人 員 傷 亡 應 迅 速 救 治 處 理, 並 通 知 其 家 屬 5. 護 理 人 員 日 夜 警 戒, 待 命 搶 救 1. 自 衛 消 防 主 管 xxx 2. 公 司 主 管 xxxx 3. 電 力 公 司 xxxx-xxxx 4. 通 報 消 防 機 關 水 災 地 點 : 蘆 洲 6. 提 報 人 及 電 話 7. 警 察 局 緊 急 廣 播 兩 次 以 上 : 這 裡 是 防 災 中 心 現 在 xxx 發 生 水 災 1. 通 道 轉 角 樓 梯 出 入 口 應 配 置 引 導 人 員 以 起 水 災 及 其 下 層 為 優 先 配 置 2. 必 要 搬 運 工 具 及 裝 備 飄 浮 器 具 1. 通 報 消 防 機 關 水 災 地 點 : 蘆 洲 3. 提 報 人 及 電 話 4. 警 察 局 110 安 全 防 護 安 全 防 護 組 長 安 全 防 護 組 員 1. 檢 查 器 材 衛 材 等 物 品 是 否 足 夠 及 是 否 存 放 在 安 全 的 地 方, 並 立 即 搬 移 易 受 水 浸 泡 之 物 品 2. 儲 備 用 水 食 物 照 明 用 品 3. 檢 查 疏 通 屋 頂 陽 台 排 水 管 路 及 四 周 排 水 溝 渠 4. 放 置 室 外 易 受 雨 水 侵 襲 之 物 品, 應 移 放 安 全 處 所 5. 加 強 巡 視 低 窪 地 區, 發 現 進 水, 立 即 搶 救 6. 指 派 人 員 巡 視 各 處 所, 遇 有 危 險 跡 象, 立 即 通 知 護 理 主 管 搶 救, 並 適 時 疏 散 該 處 人 員 物 品 7. 其 他 預 防 水 災 準 備 8. 水 災 後 低 窪 地 區 及 地 下 室 積 水, 應 設 警 告 標 誌, 並 應 迅 速 抽 乾 復 原, 避 免 有 人 陷 溺 總 務 組 總 務 組 長 總 務 組 員 1. 檢 查 緊 急 電 源 水 電 線 路 及 管 道 2. 準 備 抽 水 搶 修 工 具 3. 關 閉 非 必 要 電 源 開 關 4. 水 災 夾 雜 泥 沙, 垃 圾 應 速 清 理 整 潔 並 予 消 毒 避 免 蚊 蟲 病 媒 滋 生

57 附 件 6-3 地 震 緊 急 應 變 作 業 流 程 表 作 業 流 程 負 責 單 位 配 合 單 位 任 務 說 明 控 制 重 點 地 震 時 地 震 後 或 餘 震 傷 害 處 置 所 有 人 員 避 難 引 導 組 長 護 理 主 管 所 有 人 員 避 難 引 導 組 員 護 理 人 員 1. 唸 四 大 口 訣 並 做 動 作 關 電 源 開 門 掩 蔽 疏 散 2. 尌 地 掩 蔽, 用 手 或 書 本 護 頭 躲 在 桌 下 牆 角 樑 柱 旁, 採 低 姿 勢 避 難 3. 在 走 廊 樓 梯 者 尌 近 靠 牆 邊 ( 樑 柱 ) 採 低 姿 勢 抱 頭 掩 蔽 4. 在 室 外 中 應 迅 速 遠 離 建 築 物, 跑 到 空 曠 之 地 方 1. 安 靜 有 序 的 由 護 理 人 員 帶 領 全 體 院 生 可 行 動 人 員 迅 速 離 開 院 內, 2. 二 樓 以 上 人 員 逃 生 路 線, 選 擇 離 樓 梯 最 安 全 之 路 線 逃 生 下 樓 梯 時 應 扶 著 欄 杆 3. 已 到 一 樓 者, 用 手 或 書 本 護 頭, 安 靜 迅 速 到 尌 近 空 曠 處 蹲 下, 跑 到 空 曠 之 地 方 4. 一 樓 者 選 擇 離 操 場 最 短 距 離 之 路 線 逃 生 5. 餘 震 時 仍 在 走 廊 樓 梯 者, 尌 近 靠 牆 邊 ( 樑 柱 ) 低 姿 勢 抱 頭 掩 蔽 1. 召 集 護 理 人 員 待 命 搶 救 2. 負 責 院 內 人 員 避 震 時 受 傷 或 因 建 築 物 倒 塌 被 壓 傷 ( 包 含 受 困 ) 傷 患 之 包 紮 和 照 顧 3. 嚴 重 之 傷 患 給 予 急 救, 並 連 絡 本 地 防 災 指 揮 中 心 消 防 單 位 聯 繫, 必 要 時 請 求 支 援 4. 人 員 傷 亡 應 迅 速 救 治 處 理, 並 通 知 其 家 屬 1. 安 全 防 護 主 管 xxx 2. 公 司 主 管 xxxx 3. 電 力 公 司 xxxx-xxxx 4. 通 報 消 防 機 關 水 災 地 點 : 蘆 洲 6. 提 報 人 及 電 話 7. 警 察 局 緊 急 廣 播 兩 次 以 上 : 這 裡 是 防 災 中 心 現 在 xxxx 發 生 地 震 1. 逃 生 路 線 指 導. 2. 指 定 地 點 集 合 3. 逃 生 時, 保 持 冷 靜 安 靜, 不 慌 張, 不 推 擠 4. 移 動 時, 應 注 意 隨 時 自 身 安 全 5. 本 逃 生 路 線 為 避 難 參 考, 地 震 真 的 發 生 時, 教 師 應 視 實 際 情 況 指 示 適 當 之 逃 生 路 線 1. 通 報 消 防 機 關 地 震 地 點 : 蘆 洲 3. 提 報 人 及 電 話 4. 警 察 局 110 安 全 防 護 安 全 防 護 組 長 安 全 防 護 組 員 1. 檢 查 器 材 衛 材 等 物 品 是 否 足 夠 及 是 否 存 放 在 安 全 的 地 方, 並 立 即 搬 移 受 災 之 物 品 2. 儲 備 用 水 食 物 照 明 用 品 3. 檢 查 所 有 建 築 物, 若 有 危 險 建 物 應 立 即 標 示 加 以 隔 離 4. 指 派 安 全 防 護 員 巡 視 各 處 所, 遇 有 危 險 跡 象, 立 即 通 知 安 全 防 護 組 長, 派 員 標 示 禁 止 所 有 一 般 作 業 並 適 時 疏 散 該 處 人 員 物 品 5. 受 困 人 員 搶 救, 由 安 全 防 護 組 長 向 消 防 單 位 求 援, 請 求 消 防 車 救 護 車 及 人 員 支 援 6. 搶 救 隊 帶 領 消 防 隊 員 進 行 人 員 搶 救 1. 危 險 建 物 應 標 示 加 以 隔 離 2. 派 員 標 示 禁 止 所 有 一 般 作 業 3. 受 困 人 員 搶 救 向 消 防 單 位 求 援, 請 求 消 防 車 救 護 車 及 人 員 支 援 疏 散 人 員 集 結 回 報 1. 引 導 院 內 職 員 養 護 人 員 疏 散 至 指 定, 緊 急 安 置 2. 將 為 受 傷 人 員 集 中 留 置 安 撫, 確 認 人 數, 聯 絡 家 人 3. 護 理 人 員 準 備 足 夠 飲 用 水 及 口 糧 4. 特 別 留 意 行 動 不 便 之 院 內 職 員 院 生 之 留 置 與 安 撫

58 附 件 6-4 產 後 護 理 機 構 火 災 防 護 對 策 檢 查 表 查 核 項 目 : 產 後 護 理 機 構 火 災 防 護 對 策 檢 查 日 期 : 年 月 日 機 構 名 稱 : 本 表 使 用 注 意 事 項 : 獨 立 型 產 後 護 理 機 構 偏 遠 地 區 之 機 構 機 構 內 單 一 直 通 樓 梯 鄰 近 地 區 較 無 支 援 資 源 機 構 之 優 先 查 核 項 目 為 設 置 四 樓 以 上 樓 層 之 機 構, 優 先 查 核 項 目 為 本 表 格 應 至 少 每 年 進 行 全 陎 查 核 一 次 1. 應 訂 有 緊 急 應 變 指 揮 架 構 體 系 : 書 陎 資 料 確 認 內 容 檢 查 結 果 風 險 註 記 (1) 以 符 合 機 構 之 人 力 編 制 合 理 之 應 變 指 揮 架 構, 並 列 有 負 責 人 及 其 職 稱 (2) 應 明 訂 工 作 人 員 火 災 應 變 之 日 夜 間 編 組 及 作 為 (3) 應 列 出 指 揮 架 構 中 重 要 職 務 人 員 的 工 作 內 容 及 聯 絡 方 式 (4) 人 員 編 組 至 少 編 排 有 滅 火 班 通 報 班 及 避 難 班 (5) 工 作 人 員 應 清 楚 知 道 自 己 被 納 編 在 那 一 應 變 編 組 內 (6) 選 定 適 當 處 所 作 為 火 災 緊 急 應 變 指 揮 中 心 2. 應 訂 定 輪 休 人 員 召 回 機 制 : (1) 詳 述 在 什 麼 狀 況 下 需 啟 動 人 員 召 回 機 制 (2) 詳 列 計 畫 由 誰 啟 動 / 解 除 (3) 記 載 由 哪 個 單 位 或 人 員 負 責 人 力 召 回 工 作 (4) 備 有 人 員 召 回 清 冊 及 通 訊 資 料 (5) 選 定 召 回 人 員 集 結 地 點 及 工 作 分 配 (6) 設 有 群 呼 系 統 以 通 知 人 員 返 回 機 構, 及 大 型 災 害 人 員 自 行 返 回 機 構 之 應 變 機 制 (7) 隨 時 掌 控 在 轄 人 力, 確 保 休 假 人 員 可 以 隨 時 返 回 機 構 應 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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