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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部 关 于 印 发 建 筑 业 企 业 资 质 管 理 规 定 和 资 质 标 准 实 施 意 见 的 通 知 各 省 自 治 区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厅, 直 辖 市 建 委, 新 疆 生 产 建 设 兵 团 建 设 局, 国 务 院 有 关 部 门 建 设 司 ( 局 ), 总 后 基 建 营 房 部 工 程 管 理 局, 国 资 委 管 理 的 有 关 企 业 : 根 据 建 筑 业 企 业 资 质 管 理 规 定 (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部 令 第 22 号 ) 建 筑 业 企 业 资 质 标 准 ( 建 市 [2014]159 号 ), 我 部 组 织 制 定 了 建 筑 业 企 业 资 质 管 理 规 定 和 资 质 标 准 实 施 意 见, 现 印 发 你 们, 请 遵 照 执 行 执 行 中 有 何 问 题, 请 与 我 部 建 筑 市 场 监 管 司 联 系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部 2015 年 1 月 31 日 建 筑 业 企 业 资 质 管 理 规 定 和 资 质 标 准 实 施 意 见 为 规 范 建 筑 业 企 业 资 质 管 理, 依 据 建 筑 业 企 业 资 质 管 理 规 定 (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部 令 第 22 号, 以 下 简 称 规 定 ) 和 建 筑 业 企 业 资 质 标 准 ( 建 市 [2014]159 号, 以 下 简 称 标 准 ) 及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制 定 本 实 施 意 见 一 资 质 申 请 和 许 可 程 序 ( 一 ) 申 请 建 筑 业 企 业 资 质 的, 应 依 法 取 得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颁 发 的 公 司 法 人 营 业 执 照 ( 二 ) 企 业 申 请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部 许 可 的 建 筑 业 企 业 资 质 应 按 照 规 定 第 十 二 条 规 定 的 申 请 程 序 提 出 申 请 军 队 所 属 企 业 可 由 总 后 基 建 营 房 部 工 程 管 理 局 向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部 提 出 申 请 ( 三 ) 企 业 申 请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人 民 政 府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主 管 部 门 ( 以 下 简 称 省 级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主 管 部 门 ) 许 可 的 建 筑 业 企 业 资 质, 按 照 省 级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主 管 部 门 规 定 的 程 序 提 出 申 请 省 级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主 管 部 门 应 在 其 门 户 网 站 公 布 有 关 审 批 程 序 ( 四 ) 企 业 申 请 设 区 的 市 人 民 政 府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主 管 部 门 许 可 的 建 筑 业 企 业 资 质, 按 照 设 区 的 市 人 民 政 府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主 管 部 门 规 定 的 程 序 提 出 申 请 设 区 的 市 人 民 政 府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主 管 部 门 应 在 其 门 户 网 站 公 布 有 关 审 批 程 序 ( 五 ) 企 业 首 次 申 请 或 增 项 申 请 建 筑 业 企 业 资 质, 其 资 质 按 照 最 低 等 级 资 质 核 定 企 业 可 以 申 请 施 工 总 承 包 专 业 承 包 施 工 劳 务 资 质 三 个 序 列 的 各 类 别 资 质, 申 请 资 质 数 量 不 受 限 制 ( 六 ) 企 业 申 请 资 质 升 级 ( 含 一 级 升 特 级 ) 资 质 增 项 的, 资 质 许 可 机 关 应 当 核 查 其 申 请 之 日 起 前 一 年 至 资 质 许 可 决 定 作 出 前 有 无 规 定 第 二 十 三 条 所 列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并 将 核 查 结 果 作 为 资 质 许 可 的 依 据 ( 七 ) 企 业 申 请 资 质 升 级 不 受 年 限 限 制 ( 八 ) 资 质 许 可 机 关 应 当 在 其 门 户 网 站 公 布 企 业 资 质 许 可 结 果 ( 九 ) 资 质 许 可 机 关 对 建 筑 业 企 业 的 所 有 申 请 审 查 等 书 面 材 料 应 当 至 少 保 存 5 年 ( 十 ) 标 准 中 特 种 工 程 专 业 承 包 资 质 包 含 的 建 筑 物 纠 偏 和 平 移 结 构 补 强 特 殊 设 备 起 重 吊 装 特 种 防 雷 等 工 程 内 容, 可 由 省 级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主 管 部 门 根 据 企 业 拥 有 的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和 技 术 负 责 人 个 人 业 绩 情 况, 批 准 相 应 的 资 质 内 容 省 级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主 管 部 门 根 据 本 地 区 特 殊 情 况, 需 要 增 加 特 种 工 程 专 业 承 包 资 质 标 准 的, 可 参 照 特 种 工 程 专 业 承 包

2 资 质 标 准 的 条 件 提 出 申 请, 报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部 批 准 后, 由 提 出 申 请 的 省 级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主 管 部 门 予 以 颁 布, 并 限 在 本 省 级 行 政 区 域 内 实 施 已 取 得 工 程 设 计 综 合 资 质 行 业 甲 级 资 质, 但 未 取 得 建 筑 业 企 业 资 质 的 企 业, 可 以 直 接 申 请 相 应 类 别 施 工 总 承 包 一 级 资 质, 企 业 完 成 的 相 应 规 模 工 程 总 承 包 业 绩 可 以 作 为 其 工 程 业 绩 申 报 工 程 设 计 资 质 与 施 工 总 承 包 资 质 类 别 对 照 表 见 附 件 4-1 其 它 工 程 设 计 企 业 申 请 建 筑 业 企 业 资 质 按 照 首 次 申 请 的 要 求 办 理 ( 十 一 )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部 负 责 许 可 的 建 筑 业 企 业 资 质 的 中 级 及 以 上 职 称 人 员 ( 涉 及 公 路 水 运 水 利 通 信 铁 路 民 航 等 方 面 资 质 除 外 ) 现 场 管 理 人 员 技 术 工 人 企 业 资 产 的 审 核, 由 企 业 工 商 注 册 地 省 级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主 管 部 门 负 责, 其 中 通 过 国 务 院 国 有 资 产 管 理 部 门 直 接 监 管 的 建 筑 企 业 ( 以 下 简 称 中 央 建 筑 企 业 ) 直 接 申 报 的, 由 中 央 建 筑 企 业 审 核 ; 省 级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主 管 部 门 以 及 中 央 建 筑 企 业 将 审 核 结 果 与 企 业 申 报 材 料 一 并 上 报,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部 将 审 核 结 果 与 企 业 基 本 信 息 一 并 在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部 网 站 公 示, 并 组 织 抽 查 ( 十 二 ) 企 业 发 生 合 并 分 立 改 制 重 组 以 及 跨 省 变 更 等 事 项, 企 业 性 质 由 内 资 变 为 外 商 投 资 或 由 外 商 投 资 变 为 内 资 的, 承 继 原 资 质 的 企 业 应 当 同 时 申 请 重 新 核 定, 并 按 照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部 关 于 建 设 工 程 企 业 发 生 重 组 合 并 分 立 等 情 况 资 质 核 定 有 关 问 题 的 通 知 ( 建 市 [2014]79 号 ) 有 关 规 定 办 理 二 申 报 材 料 有 关 要 求 ( 十 三 ) 企 业 首 次 申 请 资 质, 申 请 资 质 升 级 增 项 延 续 简 单 变 更 遗 失 补 办 证 书, 以 及 发 生 合 并 分 立 改 制 重 组 跨 省 变 更 等 事 项 后 申 请 资 质 的, 分 别 按 照 以 下 有 关 要 求 和 建 筑 业 企 业 资 质 申 报 材 料 清 单 ( 附 件 2) 要 求, 提 交 相 应 材 料 : 1. 不 具 有 建 筑 业 企 业 资 质 的 企 业, 申 请 建 筑 业 企 业 资 质 的, 按 照 首 次 申 请 要 求 提 交 材 料 2. 已 具 有 建 筑 业 企 业 资 质 的 企 业, 申 请 同 类 别 高 一 等 级 资 质 的, 以 及 具 有 工 程 设 计 综 合 资 质 行 业 甲 级 资 质 的 企 业 直 接 申 请 一 级 施 工 总 承 包 资 质 的, 按 照 升 级 要 求 提 交 材 料 3. 已 具 有 建 筑 业 企 业 资 质 的 企 业, 申 请 增 加 其 他 类 别 的 建 筑 业 企 业 资 质 的, 按 照 增 项 要 求 提 交 材 料 4. 资 质 证 书 有 效 期 届 满 的 企 业, 申 请 延 续 证 书 有 效 期 的, 按 照 延 续 要 求 提 交 材 料 5. 企 业 发 生 合 并 分 立 改 制 重 组 跨 省 变 更 等 事 项, 企 业 性 质 由 内 资 变 为 外 商 投 资 或 由 外 商 投 资 变 为 内 资 的, 按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部 关 于 建 设 工 程 企 业 发 生 重 组 合 并 分 立 等 情 况 资 质 核 定 有 关 问 题 的 通 知 ( 建 市 [2014]79 号 ) 中 所 列 情 形 提 交 材 料 6. 企 业 因 企 业 名 称 注 册 资 本 法 定 代 表 人 注 册 地 址 ( 本 省 级 区 域 内 ) 等 发 生 变 化 需 变 更 资 质 证 书 内 容 的, 按 简 单 变 更 要 求 提 交 材 料 7. 企 业 遗 失 资 质 证 书, 需 补 办 资 质 证 书, 按 照 遗 失 补 办 要 求 提 交 材 料 ( 十 四 ) 企 业 应 提 交 建 筑 业 企 业 资 质 申 请 表 ( 附 件 1-1) 一 式 一 份, 附 件 材 料 一 套 其 中 涉 及 公 路 水 运 水 利 通 信 铁 路 民 航 等 方 面 专 业 资 质 的, 每 涉 及 一 个 方 面 专 业, 须 另 增 加 建 筑 业 企 业 资 质 申 请 表 一 份 附 件 材 料 一 套 ( 十 五 ) 资 质 受 理 机 关 负 责 核 对 企 业 提 供 的 材 料 原 件, 核 对 后 退 还 企 业 资 质 受 理 机 关 受 理 后, 申 报 材 料 不 得 修 改 更 换 ( 十 六 ) 资 质 许 可 机 关 对 企 业 申 报 材 料 存 疑 的, 企 业 应 当 提 供 相 关 材 料 原 件 和 证 明 材 料, 必 要 时 须 配 合 相 关 部 门 进 行 实 地 核 查 ( 十 七 ) 附 件 材 料 应 按 综 合 资 料 人 员 资 料 工 程 业 绩 资 料 的 顺 序 装 订, 规 格 为 A4(210mm 297mm) 型 纸, 并 有 标 明 页 码 的 总 目 录 及 申 报 说 明, 采 用 软 封 面 封 底, 逐 页 编 写 页 码 ( 十 八 ) 企 业 的 申 报 材 料 必 须 使 用 中 文, 材 料 原 文 是 其 它 文 字 的, 须 同 时 附 翻 译 准 确 的 中 文 译 本 申 报 材 料 必 须 数 据 齐 全 填 表 规 范 印 鉴 齐 全 字 迹 清 晰, 附 件 材 料 必 须 清 晰 可 辨 ( 十 九 ) 实 行 电 子 化 申 报 资 质 的 具 体 要 求 另 行 制 定

3 三 资 质 证 书 ( 二 十 ) 建 筑 业 企 业 资 质 证 书 分 为 正 本 和 副 本, 由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部 统 一 印 制 新 版 建 筑 业 企 业 资 质 证 书 正 本 规 格 为 297mm 420mm(A3); 副 本 规 格 为 210mm 297mm(A4) 资 质 证 书 增 加 二 维 码 标 识, 公 众 可 通 过 二 维 码 查 询 企 业 资 质 情 况 资 质 证 书 实 行 全 国 统 一 编 码, 由 资 质 证 书 管 理 系 统 自 动 生 成, 新 版 建 筑 业 企 业 资 质 证 书 编 码 规 则 见 附 件 5 ( 二 十 一 ) 每 套 建 筑 业 企 业 资 质 证 书 包 括 1 个 正 本 和 1 个 副 本 同 一 资 质 许 可 机 关 许 可 的 资 质 打 印 在 一 套 资 质 证 书 上 ; 不 同 资 质 许 可 机 关 做 出 许 可 决 定 后, 分 别 打 印 资 质 证 书 各 级 资 质 许 可 机 关 不 得 增 加 证 书 副 本 数 量 ( 二 十 二 ) 企 业 名 称 注 册 资 本 法 定 代 表 人 注 册 地 址 ( 本 省 级 区 域 内 ) 等 发 生 变 化 的, 企 业 应 向 资 质 许 可 机 关 提 出 变 更 申 请 ( 二 十 三 ) 企 业 遗 失 资 质 证 书, 应 向 资 质 许 可 机 关 申 请 补 办 ( 二 十 四 ) 企 业 因 变 更 升 级 注 销 等 原 因 需 要 换 发 或 交 回 资 质 证 书 的, 企 业 应 将 资 质 证 书 交 原 资 质 许 可 机 关 收 回 并 销 毁 ( 二 十 五 ) 建 筑 业 企 业 资 质 证 书 有 效 期 为 5 年 证 书 有 效 期 是 指 自 企 业 取 得 本 套 证 书 的 首 个 建 筑 业 企 业 资 质 时 起 算, 期 间 企 业 除 延 续 重 新 核 定 外, 证 书 有 效 期 不 变 ; 重 新 核 定 资 质 的, 有 效 期 自 核 定 之 日 起 重 新 计 算 ( 按 简 化 审 批 手 续 办 理 的 除 外 ) ( 二 十 六 ) 资 质 证 书 的 延 续 1. 企 业 应 于 资 质 证 书 有 效 期 届 满 3 个 月 前, 按 原 资 质 申 报 途 径 申 请 资 质 证 书 有 效 期 延 续 企 业 净 资 产 和 主 要 人 员 满 足 现 有 资 质 标 准 要 求 的, 经 资 质 许 可 机 关 核 准, 更 换 有 效 期 5 年 的 资 质 证 书, 有 效 期 自 批 准 延 续 之 日 起 计 算 2. 企 业 在 资 质 证 书 有 效 期 届 满 前 3 个 月 内 申 请 资 质 延 续 的, 资 质 受 理 部 门 应 受 理 其 申 请 ; 资 质 证 书 有 效 期 届 满 之 日 至 批 准 延 续 之 日 内, 企 业 不 得 承 接 相 应 资 质 范 围 内 的 工 程 3. 企 业 不 再 满 足 资 质 标 准 要 求 的, 资 质 许 可 机 关 不 批 准 其 相 应 资 质 延 续, 企 业 可 在 资 质 许 可 结 果 公 布 后 3 个 月 内 申 请 重 新 核 定 低 于 原 资 质 等 级 的 同 类 别 资 质 超 过 3 个 月 仍 未 提 出 申 请, 从 最 低 等 级 资 质 申 请 4. 资 质 证 书 有 效 期 届 满, 企 业 仍 未 提 出 延 续 申 请 的, 其 资 质 证 书 自 动 失 效 如 需 继 续 开 展 建 筑 施 工 活 动, 企 业 应 从 最 低 等 级 资 质 重 新 申 请 四 监 督 管 理 ( 二 十 七 ) 各 级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主 管 部 门 及 其 他 有 关 部 门 应 对 从 事 建 筑 施 工 活 动 的 建 筑 业 企 业 建 立 信 用 档 案, 制 定 动 态 监 管 办 法, 按 照 企 业 诚 信 情 况 实 行 差 别 化 管 理, 积 极 运 用 信 息 化 手 段 对 建 筑 业 企 业 实 施 监 督 管 理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主 管 部 门 和 其 他 有 关 部 门 应 当 对 企 业 取 得 建 筑 业 企 业 资 质 后, 资 产 和 主 要 人 员 是 否 满 足 资 质 标 准 条 件 和 市 场 行 为 进 行 定 期 或 不 定 期 核 查 ( 二 十 八 ) 企 业 申 请 资 质 升 级 ( 含 一 级 升 特 级 ) 资 质 增 项 的, 资 质 许 可 机 关 应 对 其 既 有 全 部 建 筑 业 企 业 资 质 要 求 的 资 产 和 主 要 人 员 是 否 满 足 标 准 要 求 进 行 检 查 ( 二 十 九 ) 企 业 应 当 接 受 资 质 许 可 机 关, 以 及 企 业 注 册 所 在 地 承 接 工 程 项 目 所 在 地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主 管 部 门 和 其 他 有 关 部 门 的 监 督 管 理 ( 三 十 ) 对 于 发 生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的 企 业, 违 法 行 为 发 生 地 县 级 以 上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主 管 部 门 应 当 依 法 查 处, 将 违 法 事 实 处 罚 结 果 或 处 理 建 议 告 知 资 质 许 可 机 关, 并 逐 级 上 报 至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部, 同 时 将 处 罚 结 果 记 入 建 筑 业 企 业 信 用 档 案, 在 全 国 建 筑 市 场 监 管 与 诚 信 平 台 公 布 企 业 工 商 注 册 地 不 在 本 省 区 域 的, 违 法 行 为 发 生 地 县 级 以 上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主 管 部 门 应 通 过 省 级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主 管 部 门 告 知 该 企 业 的 资 质 许 可 机 关 ( 三 十 一 ) 对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部 许 可 资 质 的 建 筑 业 企 业, 需 处 以 停 业 整 顿 降 低 资 质 等 级 吊 销 资 质 证 书 等 行 政 处 罚 的, 省 级 及 以 下 地 方 人 民 政 府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主 管 部 门 或 者 其 他 有 关 部 门, 在 违 法 事 实 查 实 认 定 后 30 个 工 作 日 内, 应 通 过 省 级 住

4 房 城 乡 建 设 主 管 部 门 或 国 务 院 有 关 部 门, 将 违 法 事 实 处 理 建 议 报 送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部 ;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部 依 法 作 出 相 应 行 政 处 罚 ( 三 十 二 ) 各 级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主 管 部 门 应 及 时 将 有 关 处 罚 信 息 向 社 会 公 布, 并 报 上 一 级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主 管 部 门 备 案 五 有 关 说 明 和 指 标 解 释 ( 三 十 三 ) 对 于 原 建 筑 业 企 业 资 质 等 级 标 准 ( 建 建 [2001]82 号, 以 下 简 称 原 标 准 ) 中 被 取 消 的 土 石 方 混 凝 土 预 制 构 件 电 梯 安 装 金 属 门 窗 预 应 力 无 损 检 测 体 育 场 地 设 施 工 程 等 7 个 专 业 承 包 资 质, 在 相 应 专 业 工 程 承 发 包 过 程 中, 不 再 作 资 质 要 求 施 工 总 承 包 企 业 进 行 专 业 工 程 分 包 时, 应 将 上 述 专 业 工 程 分 包 给 具 有 一 定 技 术 实 力 和 管 理 能 力 且 取 得 公 司 法 人 营 业 执 照 的 企 业 拆 除 作 业 按 工 程 性 质 由 具 有 相 应 资 质 类 别 的 企 业 承 担 专 业 承 包 资 质 修 订 情 况 对 照 表 见 附 件 4-3 ( 三 十 四 ) 对 于 原 标 准 中 并 入 了 相 应 施 工 总 承 包 资 质 的 高 耸 构 筑 物 电 信 水 工 建 筑 物 基 础 处 理 堤 防 水 工 大 坝 水 工 隧 洞 火 电 设 备 安 装 炉 窑 冶 炼 机 电 设 备 安 装 化 工 石 油 设 备 管 道 安 装 管 道 城 市 轨 道 交 通 工 程 等 12 个 专 业 承 包 资 质, 在 相 应 工 程 承 发 包 过 程 中, 可 按 工 程 性 质 和 规 模 由 具 有 相 应 类 别 和 等 级 的 施 工 总 承 包 资 质 的 企 业 承 担 其 中, 城 市 轨 道 交 通 工 程 由 具 有 市 政 公 用 工 程 施 工 总 承 包 特 级 一 级 资 质 的 企 业 承 担 ; 城 市 轨 道 交 通 工 程 中 车 站 建 筑 由 具 有 建 筑 工 程 施 工 总 承 包 特 级 一 级 资 质 的 企 业 承 担 ( 三 十 五 ) 涉 及 公 路 水 运 水 利 通 信 铁 路 民 航 等 方 面 资 质 及 涉 及 多 个 专 业 资 质 情 况 如 下 : 1. 涉 及 公 路 方 面 的 资 质 : 公 路 工 程 施 工 总 承 包 资 质 公 路 路 面 工 程 专 业 承 包 资 质 公 路 路 基 工 程 专 业 承 包 资 质 公 路 交 通 工 程 专 业 承 包 资 质 2. 涉 及 水 运 方 面 的 资 质 : 港 口 与 航 道 工 程 施 工 总 承 包 资 质 港 口 与 海 岸 工 程 专 业 承 包 资 质 航 道 工 程 专 业 承 包 资 质 通 航 建 筑 物 工 程 专 业 承 包 资 质 港 航 设 备 安 装 及 水 上 交 管 工 程 专 业 承 包 资 质 3. 涉 及 水 利 方 面 的 资 质 : 水 利 水 电 工 程 施 工 总 承 包 资 质 水 工 金 属 结 构 制 作 与 安 装 工 程 专 业 承 包 资 质 河 湖 整 治 工 程 专 业 承 包 资 质 水 利 水 电 机 电 安 装 工 程 专 业 承 包 资 质 4. 涉 及 通 信 方 面 的 资 质 : 通 信 工 程 施 工 总 承 包 资 质 5. 涉 及 铁 路 方 面 的 资 质 : 铁 路 工 程 施 工 总 承 包 资 质 铁 路 电 务 工 程 专 业 承 包 资 质 铁 路 铺 轨 架 梁 工 程 专 业 承 包 资 质 铁 路 电 气 化 工 程 专 业 承 包 资 质 6. 涉 及 民 航 方 面 的 资 质 : 机 场 场 道 工 程 专 业 承 包 资 质 民 航 空 管 工 程 及 机 场 弱 电 系 统 工 程 专 业 承 包 资 质 机 场 目 视 助 航 工 程 专 业 承 包 资 质 7. 涉 及 多 个 专 业 资 质 : 桥 梁 工 程 专 业 承 包 资 质 隧 道 工 程 专 业 承 包 资 质 核 工 程 专 业 承 包 资 质 海 洋 石 油 工 程 专 业 承 包 资 质 输 变 电 工 程 专 业 承 包 资 质 钢 结 构 工 程 专 业 承 包 资 质 ( 三 十 六 ) 中 央 建 筑 企 业 是 指 国 务 院 国 有 资 产 管 理 部 门 直 接 监 管 的, 主 业 为 建 筑 业 或 下 属 一 层 级 企 业 中 建 筑 业 企 业 数 量 较 多 的 企 业, 具 体 名 单 见 附 件 4-2 中 央 建 筑 企 业 下 属 一 层 级 企 业 是 指 中 央 建 筑 企 业 全 资 或 绝 对 控 股 的 建 筑 业 企 业 ( 三 十 七 ) 企 业 资 产 1. 企 业 净 资 产 以 企 业 申 请 资 质 前 一 年 度 或 当 期 经 审 计 的 财 务 报 表 中 净 资 产 指 标 为 准 考 核 首 次 申 请 资 质 的, 以 企 业 营 业 执 照 所 载 注 册 资 本 为 准 考 核 ; 申 请 多 项 资 质 的, 企 业 净 资 产 不 累 加 计 算 考 核, 按 企 业 所 申 请 资 质 和 已 拥 有 资 质 标 准 要 求 的 净 资 产 指 标 最 高 值 考 核 2. 厂 房 包 括 企 业 自 有 或 租 赁 的 厂 房 ( 三 十 八 ) 企 业 主 要 人 员

5 1. 企 业 主 要 人 员 包 括 : 注 册 执 业 人 员 技 术 职 称 人 员 ( 包 括 技 术 负 责 人 ) 现 场 管 理 人 员 技 术 工 人 等 4 类 人 员 2. 标 准 中 所 称 中 级 及 以 上 技 术 职 称, 是 指 设 区 的 市 级 及 以 上 人 事 主 管 部 门 或 其 授 权 的 单 位 评 审 的 工 程 系 列 专 业 技 术 职 称 3. 现 场 管 理 人 员 是 指 与 企 业 依 法 签 订 1 年 以 上 劳 动 合 同, 由 企 业 依 法 为 其 缴 纳 社 会 保 险, 并 按 规 定 取 得 省 级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主 管 部 门 或 有 关 部 门 颁 发 的 相 应 岗 位 证 书 的 人 员, 以 及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部 或 国 务 院 有 关 部 门 认 可 的 行 业 协 会 颁 发 的 相 应 岗 位 证 书 的 人 员 相 应 岗 位 证 书 包 括 : 岗 位 培 训 考 核 合 格 证 书 安 全 生 产 考 核 合 格 证 书 职 业 资 格 证 书 等 4. 技 术 工 人 是 指 与 企 业 依 法 签 订 1 年 以 上 劳 动 合 同, 由 企 业 依 法 为 其 缴 纳 社 会 保 险, 并 取 得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部 国 务 院 有 关 部 门 省 级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主 管 部 门 或 有 关 部 门 认 可 的 机 构 或 建 筑 业 企 业 颁 发 的 职 业 培 训 合 格 证 书 或 职 业 技 能 等 级 证 书 的 人 员 企 业 以 其 全 资 或 控 股 的 劳 务 企 业 技 术 工 人 作 为 企 业 主 要 人 员 申 请 施 工 总 承 包 资 质 的, 技 术 工 人 社 会 保 险 应 由 其 全 资 或 绝 对 控 股 的 劳 务 企 业 缴 纳 5. 企 业 主 要 人 员 应 满 足 60 周 岁 及 以 下 且 由 企 业 为 其 缴 纳 社 会 保 险 的 要 求 6. 企 业 主 要 人 员 在 两 家 及 以 上 企 业 受 聘 或 注 册 的, 不 作 为 资 质 标 准 要 求 的 有 效 人 员 考 核 7. 技 术 负 责 人 的 资 历 专 业 职 称 业 绩 等 方 面 按 企 业 所 申 请 资 质 的 相 应 标 准 要 求 进 行 考 核 企 业 应 按 所 申 请 资 质 类 别 明 确 对 应 的 1 名 专 业 技 术 负 责 人 8. 中 级 及 以 上 职 称 人 员 的 相 关 专 业 按 职 称 证 书 的 岗 位 专 业 或 毕 业 证 书 中 所 学 专 业 进 行 考 核 其 中, 结 构 专 业 包 括 : 土 木 工 程 工 民 建 结 构 建 筑 施 工 建 筑 工 程 等 专 业 9. 企 业 申 请 某 一 类 别 资 质, 企 业 主 要 人 员 中 每 类 人 员 数 量 专 业 工 种 均 应 满 足 标 准 要 求 一 个 人 同 时 具 有 注 册 证 书 技 术 职 称 岗 位 证 书 技 术 工 人 培 训 合 格 证 书 或 职 业 技 能 等 级 证 书 中 两 个 及 以 上 的, 只 能 作 为 一 人 考 核 ; 但 一 个 人 同 时 拥 有 注 册 证 书 和 技 术 职 称 的, 可 同 时 作 为 注 册 人 员 和 技 术 职 称 人 员 考 核 10. 企 业 申 请 多 个 类 别 资 质, 企 业 主 要 人 员 中 每 类 人 员 数 量 专 业 工 种 等 应 分 别 满 足 标 准 要 求, 每 类 人 员 数 量 不 累 加 考 核 如 : 企 业 同 时 申 请 建 筑 工 程 和 市 政 公 用 工 程 施 工 总 承 包 一 级 资 质, 企 业 只 要 拥 有 150 名 中 级 工 以 上 技 术 工 人 即 可 分 别 满 足 两 个 类 别 的 技 术 工 人 指 标 要 求 一 个 人 具 有 两 个 及 以 上 技 术 职 称 ( 注 册 资 格 ) 或 专 业 工 种 的, 可 分 别 考 核 如 : 一 个 人 同 时 具 有 建 筑 工 程 职 称 证 书 和 道 路 工 程 毕 业 证 书, 可 分 别 作 为 企 业 申 请 建 筑 工 程 和 市 政 公 用 工 程 施 工 总 承 包 资 质 要 求 的 职 称 人 员 考 核 11. 社 会 保 险 证 明 是 指 社 会 统 筹 保 险 基 金 管 理 部 门 出 具 的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对 账 单 或 加 盖 社 会 统 筹 保 险 基 金 管 理 部 门 公 章 的 单 位 缴 费 明 细, 以 及 企 业 缴 费 凭 证 ( 社 会 保 险 缴 费 发 票 或 银 行 转 账 凭 证 等 证 明 ); 社 会 保 险 证 明 应 至 少 体 现 以 下 内 容 : 缴 纳 保 险 单 位 名 称 人 员 姓 名 社 会 保 障 号 ( 或 身 份 证 号 ) 险 种 缴 费 期 限 等 社 会 保 险 证 明 中 缴 费 单 位 应 与 申 报 单 位 一 致, 上 级 公 司 子 公 司 事 业 单 位 人 力 资 源 服 务 机 构 等 其 他 单 位 缴 纳 或 个 人 缴 纳 社 会 保 险 均 不 予 认 定, 分 公 司 缴 纳 的 社 会 保 险 可 以 予 以 认 定 12. 标 准 中 要 求 专 业 专 业 注 册 建 造 师 合 计 不 少 于 人, 不 要 求 所 列 专 业 必 须 齐 全 13. 标 准 中 对 职 称 人 员 专 业 作 了 限 定, 且 要 求 专 业 齐 全 的, 是 指 申 报 人 员 应 由 具 有 相 应 专 业 的 技 术 职 称 人 员 组 成, 且 每 个 专 业 至 少 有 1 人 如 : 建 筑 工 程 施 工 总 承 包 一 级 资 质 标 准 中 要 求 建 筑 工 程 相 关 专 业 中 级 以 上 职 称 人 员 不 少 于 30 人, 且 结 构 给 排 水 暖 通 电 气 等 专 业 齐 全, 是 指 30 人 应 当 由 结 构 给 排 水 暖 通 电 气 等 4 个 专 业 中 级 以 上 有 职 称 人 员 组 成, 且 结 构 给 排 水 暖 通 电 气 各 专 业 至 少 有 1 人, 其 他 专 业 人 员 不 予 认 可 14. 标 准 未 对 技 术 职 称 人 员 专 业 作 限 定, 但 要 求 部 分 专 业 齐 全 的, 是 指 要 求 齐 全 的 专 业 至 少 有 1 人, 其 余 申 报 人 员 专 业 不 作 限 定 如 : 防 水 防 腐 保 温 工 程 专 业 承 包 一 级 资 质 标 准 中 要 求 工 程 序 列 中 级 以 上 职 称 和 注 册 建 造 师 合 计 不 少 于 15

6 人, 且 结 构 材 料 或 化 工 等 专 业 齐 全, 是 指 具 有 工 程 序 列 中 级 以 上 技 术 职 称 人 员 或 注 册 建 造 师 数 量 或 两 者 之 和 的 数 量 为 15 人, 但 其 中 至 少 应 有 1 名 结 构 专 业 1 名 材 料 或 化 工 专 业 人 员, 其 他 人 员 专 业 不 作 要 求 15. 标 准 中 对 技 术 职 称 人 员 专 业 作 了 限 定, 且 未 要 求 专 业 齐 全 的, 是 指 相 应 专 业 的 申 报 人 员 数 量 达 到 标 准 要 求 即 可, 每 一 类 专 业 人 员 数 量 不 作 要 求 如 : 水 利 水 电 工 程 施 工 总 承 包 一 级 资 质 标 准 中 要 求 水 利 水 电 工 程 相 关 专 业 中 级 以 上 职 称 不 少 于 60 人, 指 具 有 水 利 水 电 工 程 相 关 专 业 人 员 总 数 满 足 60 人 即 可, 每 个 专 业 人 数 不 限, 也 不 要 求 所 有 专 业 齐 全 16. 标 准 中 现 场 管 理 人 员 岗 位 证 书 齐 全 是 指 企 业 申 报 人 员 中 所 要 求 岗 位 证 书 人 员 至 少 有 1 人, 其 他 岗 位 证 书 人 员 数 量 不 作 要 求 如 : 机 场 场 道 专 业 承 包 一 级 资 质 标 准 中 要 求 持 有 岗 位 证 书 的 施 工 现 场 管 理 人 员 不 少 于 30 人, 且 施 工 员 质 量 员 安 全 员 材 料 员 资 料 员 等 人 员 齐 全, 是 指 持 有 岗 位 证 书 的 施 工 现 场 管 理 人 员 30 人 中 至 少 有 施 工 员 质 量 员 安 全 员 材 料 员 资 料 员 各 1 人, 其 余 人 员 可 以 是 施 工 员 质 量 员 安 全 员 材 料 员 资 料 员 劳 务 员 造 价 员 测 量 员 试 验 员 标 准 员 机 械 员 等 任 意 一 种 人 员 17. 标 准 中 未 对 技 术 工 人 的 工 种 作 出 要 求 的, 不 对 技 术 工 人 的 工 种 进 行 考 核 18. 标 准 中 技 术 负 责 人 ( 或 注 册 建 造 师 ) 主 持 完 成 的 业 绩 是 指 作 为 施 工 项 目 经 理 或 项 目 技 术 负 责 人 主 持 完 成 的 工 程 项 目 其 中, 标 准 中 考 核 指 标 为 累 计 指 标 的, 技 术 负 责 人 ( 或 注 册 建 造 师 ) 主 持 完 成 的 业 绩 不 做 累 计 考 核 如 : 公 路 工 程 施 工 总 承 包 二 级 资 质 标 准 中 要 求 近 10 年 承 担 过 下 列 3 类 工 程 施 工, 工 程 质 量 合 格 ( 1 ) 累 计 修 建 三 级 以 上 公 路 路 基 200 公 里 以 上, 企 业 申 请 公 路 工 程 施 工 总 承 包 三 级 资 质 时, 技 术 负 责 人 ( 或 注 册 建 造 师 ) 提 供 的 主 持 完 成 的 个 人 业 绩 应 当 是 三 级 以 上 公 路 的 路 基 工 程 项 目 即 可, 长 度 不 作 考 核 ( 三 十 九 ) 技 术 装 备 标 准 中 明 确 要 求 的 设 备 应 为 企 业 自 有 设 备, 以 企 业 设 备 购 置 发 票 为 准 进 行 考 核 ; 其 中, 申 请 港 口 与 航 道 施 工 总 承 包 资 质 的, 应 提 供 设 备 主 要 性 能 指 标 证 明 所 属 权 证 明 和 检 验 合 格 证 明 ( 四 十 ) 企 业 工 程 业 绩 和 承 包 范 围 1. 一 项 单 位 工 程 业 绩 同 时 满 足 多 项 技 术 指 标 的, 只 作 为 一 项 指 标 考 核 标 准 中 分 别 考 核 累 计 和 单 项 技 术 指 标 的, 同 一 工 程 业 绩 可 同 时 考 核, 但 铁 路 方 面 资 质 除 外 2. 业 绩 中 要 求 的 类 中 的 类 必 须 分 别 满 足, 不 能 相 互 替 代 如 : 建 筑 工 程 一 级 资 质 标 准, 要 求 企 业 完 成 4 类 中 的 2 类 以 上 工 程, 是 指 企 业 完 成 的 工 程 中, 高 度 层 数 单 体 面 积 跨 度 等 4 类 考 核 指 标 中 至 少 应 满 足 2 类, 否 则 即 为 业 绩 不 达 标 3. 企 业 申 请 多 个 类 别 资 质 的, 工 程 业 绩 应 当 分 别 满 足 各 类 别 资 质 标 准 条 件 4. 申 请 建 筑 工 程 施 工 总 承 包 资 质 的, 单 位 工 程 竣 工 验 收 合 格 后, 方 可 作 为 施 工 总 承 包 业 绩 考 核 5. 企 业 以 施 工 总 承 包 方 式 承 接 的 工 程, 不 论 该 工 程 是 否 实 行 分 包, 均 可 作 为 其 施 工 总 承 包 业 绩 考 核 6. 申 请 专 业 承 包 资 质 的, 以 企 业 依 法 单 独 承 接 的 专 业 工 程 业 绩 考 核 7. 施 工 总 承 包 工 程 范 围 包 括 主 体 工 程 和 配 套 工 程 配 套 工 程 不 得 单 独 作 为 企 业 申 报 施 工 总 承 包 资 质 工 程 业 绩 考 核 8. 标 准 中 要 求 的 近 5 年 或 近 10 年, 是 指 自 申 请 资 质 年 度 起 逆 推 5 年 或 10 年 期 间 竣 工 的 工 程 业 绩 如 : 申 报 年 度 为 2015 年, 近 5 年 的 业 绩 是 指 2010 年 1 月 1 日 之 后 竣 工 ( 交 工 ) 验 收 合 格 的 项 目 超 过 时 限 的 代 表 工 程 业 绩 不 予 认 可 9. 超 越 本 企 业 资 质 承 包 工 程 范 围 的 代 表 工 程 业 绩 不 予 认 可 企 业 以 境 外 承 包 工 程 作 为 代 表 工 程 业 绩 申 报 的, 不 考 核 其 是 否 超 越 资 质 承 包 工 程 范 围 10. 企 业 申 报 的 工 程 业 绩 中 项 目 负 责 人 在 项 目 实 施 时 存 在 非 本 企 业 注 册 建 造 师 不 具 备 注 册 建 造 师 资 格 超 越 注 册 建 造 师 执 业 范 围 执 业 或 违 反 有 关 规 定 同 时 在 两 个 及 以 上 项 目 担 任 项 目 负 责 人 的, 企 业 该 项 工 程 业 绩 不 予 认 可 11. 保 密 工 程 不 得 作 为 企 业 代 表 工 程 业 绩 申 报

7 12. 单 项 合 同 额 是 指 一 个 承 包 合 同 所 载 合 同 价 13. 建 筑 工 程 高 度 应 为 从 标 高 正 负 零 算 起 至 檐 口 的 高 度 14. 建 筑 工 程 层 数 是 指 正 负 零 到 檐 口 之 间 的 楼 层 数, 其 中, 设 备 层 不 计 算 在 内, 跃 层 按 单 层 计 算 15. 群 体 建 筑 ( 无 论 基 础 是 否 相 连 ) 不 作 为 单 体 建 筑 面 积 业 绩 考 核 16. 轻 钢 网 架 结 构 跨 度 业 绩 不 作 为 建 筑 工 程 施 工 总 承 包 跨 度 业 绩 考 核 17. 企 业 因 负 有 工 程 质 量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责 任 被 降 级 吊 销 资 质, 或 因 工 程 业 绩 弄 虚 作 假 申 报 资 质 被 通 报 批 评 或 撤 销 资 质 的, 其 相 应 工 程 业 绩 不 得 作 为 代 表 工 程 业 绩 申 报 六 过 渡 期 ( 四 十 一 ) 自 规 定 施 行 之 日 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 为 过 渡 期 ( 四 十 二 ) 按 原 标 准 取 得 建 筑 业 企 业 资 质 的 企 业 应 于 2016 年 12 月 31 日 前, 按 照 规 定 和 标 准 及 本 实 施 意 见 的 要 求 换 发 新 版 建 筑 业 企 业 资 质 证 书 ( 以 下 简 称 换 证 ) 对 企 业 资 产 主 要 人 员 技 术 装 备 符 合 标 准 要 求 的, 资 质 许 可 机 关 颁 发 新 版 建 筑 业 企 业 资 质 证 书, 资 质 证 书 有 效 期 为 5 年 自 2017 年 1 月 1 日 起, 旧 版 建 筑 业 企 业 资 质 证 书 自 行 失 效 对 企 业 资 产 主 要 人 员 技 术 装 备 不 满 足 标 准 要 求 的, 资 质 许 可 机 关 不 批 准 其 相 应 资 质 换 证, 企 业 可 在 换 证 结 果 公 布 后 3 个 月 内 提 出 低 于 原 资 质 等 级 的 同 类 别 资 质 换 证 超 过 3 个 月 仍 未 提 出 申 请, 从 最 低 等 级 资 质 申 请 企 业 应 按 照 规 定 的 许 可 程 序 一 次 性 提 出 全 部 建 筑 业 企 业 资 质 换 证 申 请, 并 按 照 建 筑 业 企 业 资 质 申 报 材 料 清 单 中 换 证 要 求 提 交 相 应 材 料 企 业 最 多 只 能 选 择 5 个 类 别 的 专 业 承 包 资 质 换 证, 超 过 5 个 类 别 的 其 他 专 业 承 包 资 质 按 资 质 增 项 要 求 提 出 申 请 ( 四 十 三 ) 按 原 标 准 取 得 建 筑 业 企 业 资 质 的 企 业, 申 请 资 质 升 级 ( 含 一 级 升 特 级 ) 资 质 增 项 的, 既 有 全 部 建 筑 业 企 业 资 质 应 当 按 第 四 十 二 条 规 定 同 时 申 请 资 质 换 证 ( 四 十 四 ) 按 原 标 准 取 得 建 筑 业 企 业 资 质 的 企 业 原 则 上 可 申 请 标 准 中 同 类 别 同 等 级 资 质 换 证, 其 中 : 1. 按 原 标 准 取 得 预 拌 商 品 混 凝 土 园 林 古 建 筑 机 电 设 备 安 装 机 场 空 管 工 程 及 航 站 楼 弱 电 系 统 附 着 升 降 脚 手 架 送 变 电 工 程 等 专 业 承 包 资 质 的 企 业, 可 申 请 标 准 中 名 称 变 更 后 的 相 应 专 业 承 包 资 质 换 证 2. 按 原 标 准 取 得 建 筑 防 水 防 腐 保 温 建 筑 智 能 化 电 子 港 口 装 卸 设 备 安 装 通 航 设 备 安 装 水 上 交 通 管 制 工 程 等 专 业 承 包 资 质 的 企 业, 可 申 请 标 准 中 合 并 后 的 专 业 承 包 资 质 换 证 3. 按 原 标 准 取 得 高 耸 构 筑 物 电 信 工 程 水 工 建 筑 物 基 础 处 理 堤 防 水 工 大 坝 水 工 隧 洞 火 电 设 备 安 装 炉 窑 冶 炼 机 电 设 备 安 装 化 工 石 油 设 备 管 道 安 装 管 道 工 程 等 专 业 承 包 资 质 的 企 业, 可 申 请 标 准 中 1 项 低 于 原 资 质 等 级 并 入 的 相 应 类 别 施 工 总 承 包 资 质 换 证 ; 其 中, 按 原 标 准 取 得 堤 防 工 程 专 业 承 包 资 质 的 企 业 也 可 申 请 不 高 于 原 资 质 等 级 的 河 湖 整 治 工 程 专 业 承 包 资 质 换 证 4. 按 原 标 准 取 得 轨 道 交 通 工 程 专 业 承 包 资 质 的 企 业, 可 以 申 请 一 级 及 以 下 市 政 公 用 工 程 施 工 总 承 包 资 质 换 证 5. 按 原 标 准 取 得 建 筑 防 水 防 腐 保 温 建 筑 智 能 化 电 子 建 筑 装 修 装 饰 工 程 等 三 级 专 业 承 包 资 质 的 企 业, 可 申 请 标 准 中 相 应 二 级 专 业 承 包 资 质 换 证 ; 按 原 标 准 取 得 建 筑 防 水 工 程 二 级 专 业 承 包 资 质 的 企 业, 可 申 请 防 水 防 腐 保 温 工 程 一 级 专 业 承 包 资 质 换 证 6. 按 原 标 准 取 得 公 路 交 通 工 程 水 上 交 通 管 制 工 程 等 不 分 等 级 专 业 承 包 资 质 的 企 业, 可 申 请 标 准 中 相 应 一 级 专 业 承 包 资 质 换 证 7. 按 原 标 准 取 得 模 板 作 业 分 包 脚 手 架 作 业 分 包 资 质 的 企 业, 可 申 请 标 准 中 模 板 脚 手 架 专 业 承 包 资 质 换 证

8 ( 四 十 五 ) 过 渡 期 内, 按 原 标 准 取 得 建 筑 业 企 业 资 质 的 企 业 原 则 上 按 照 标 准 对 应 的 资 质 类 别 及 等 级 的 承 包 工 程 范 围 承 接 工 程, 其 中 : 1. 按 原 标 准 取 得 被 合 并 专 业 承 包 资 质 的 企 业, 按 照 标 准 中 合 并 后 的 专 业 承 包 资 质 承 包 范 围 承 接 工 程 2. 按 原 标 准 取 得 被 并 入 相 应 施 工 总 承 包 资 质 的 专 业 承 包 资 质 企 业, 仍 可 在 其 专 业 承 包 资 质 许 可 范 围 内 承 接 工 程 3. 按 原 标 准 取 得 爆 破 与 拆 除 工 程 专 业 承 包 资 质 的, 仍 可 在 其 专 业 承 包 资 质 许 可 范 围 内 承 接 相 应 工 程 4. 按 原 标 准 取 得 建 筑 防 水 工 程 二 级 三 级 专 业 承 包 资 质 的 企 业, 分 别 按 标 准 中 防 水 防 腐 保 温 工 程 一 级 二 级 专 业 承 包 资 质 承 包 范 围 承 接 工 程 5. 按 原 标 准 取 得 劳 务 分 包 资 质 的 企 业, 按 标 准 中 施 工 劳 务 资 质 承 包 范 围 承 接 劳 务 作 业, 不 再 划 分 类 别 和 等 级 按 原 标 准 取 得 模 板 作 业 分 包 脚 手 架 作 业 分 包 资 质 的 企 业, 在 承 接 业 务 时 只 能 签 订 劳 务 分 包 合 同 ( 四 十 六 )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主 管 部 门 及 其 他 有 关 主 管 部 门 实 施 建 筑 业 企 业 资 质 动 态 监 管 时, 对 按 原 标 准 取 得 建 筑 业 企 业 资 质 的 企 业, 按 规 定 和 原 标 准 进 行 动 态 监 管 ; 对 按 标 准 取 得 建 筑 业 企 业 资 质 的 企 业, 按 规 定 和 标 准 进 行 动 态 监 管 七 其 他 ( 四 十 七 ) 企 业 申 请 施 工 总 承 包 特 级 资 质, 仍 按 施 工 总 承 包 企 业 特 级 资 质 标 准 ( 建 市 [2007]72 号 ) 和 施 工 总 承 包 企 业 特 级 资 质 标 准 实 施 办 法 ( 建 市 [2010]210 号 ) 有 关 规 定 执 行, 其 中, 施 工 总 承 包 企 业 特 级 资 质 标 准 承 包 范 围 第 4 条 改 为 取 得 特 级 资 质 的 企 业, 限 承 担 施 工 单 项 合 同 额 6000 万 元 以 上 的 建 筑 工 程 ; 施 工 总 承 包 企 业 特 级 资 质 标 准 中 房 屋 建 筑 改 为 建 筑, 冶 炼 改 为 冶 金 ( 四 十 八 ) 企 业 申 请 燃 气 燃 烧 器 具 安 装 维 修 企 业 资 质, 仍 按 关 于 燃 气 燃 烧 器 具 安 装 维 修 企 业 资 质 管 理 有 关 事 项 的 通 知 ( 建 城 [2007]250 号 ) 有 关 规 定 执 行 ( 四 十 九 ) 本 实 施 意 见 自 2015 年 3 月 1 日 起 施 行 2007 年 10 月 18 日 原 建 设 部 颁 发 的 建 筑 业 企 业 资 质 管 理 规 定 实 施 意 见 ( 建 市 [2007]241 号 ) 同 时 废 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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