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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学 生 声 明 Statement 本 人 已 收 到 浙 江 大 学 外 国 留 学 生 ( 本 科 生 ) 手 册 ; 我 将 仔 细 阅 读 并 遵 守 手 册 内 所 有 的 规 定 I have received the International Student Handbook of Zhejiang University (for undergraduate students); I will read and comply with all the provisions stipulated in the Handbook. 学 号 Student ID: 姓 名 Name: 国 籍 Nationality: 护 照 号 码 Passport Number: 签 字 Signature: 日 期 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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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浙 江 大 学 外 国 留 学 生 手 册 ( 本 科 生 ) International Student Handbook of Zhejiang University (for undergraduate students) 浙 江 大 学 国 际 教 育 学 院 International College, Zhejiang University 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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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目 录 CONTENTS 报 到 与 注 册 1 新 生 报 到 注 册 1 新 生 始 业 教 育 1 在 校 生 报 到 注 册 1 体 检 居 留 许 可 及 签 证 2 体 检 2 居 留 许 可 及 签 证 2 自 费 外 国 留 学 生 缴 费 及 退 费 规 定 4 教 学 管 理 规 定 7 浙 江 大 学 外 国 留 学 生 ( 本 科 生 ) 学 籍 管 理 实 施 细 则 7 国 际 教 育 学 院 关 于 浙 江 大 学 外 国 留 学 生 ( 本 科 生 ) 学 籍 管 理 实 施 细 则 的 修 改 补 充 规 定 14 浙 江 大 学 本 科 课 程 成 绩 评 定 与 管 理 办 法 15 浙 江 大 学 本 科 课 程 考 核 管 理 办 法 ( 摘 录 ) 22 浙 江 大 学 本 科 实 验 守 则 23 浙 江 大 学 关 于 外 国 留 学 生 ( 本 科 生 ) 服 兵 役 保 留 学 籍 的 规 定 23 法 规 与 校 纪 25 浙 江 大 学 学 生 违 纪 处 分 规 定 ( 摘 录 ) 26 安 全 制 度 35

6 外 国 留 学 生 安 全 须 知 35 浙 江 大 学 外 国 留 学 生 安 全 责 任 书 36 住 宿 管 理 制 度 38 浙 江 大 学 外 国 留 学 生 宿 舍 管 理 办 法 38 浙 江 大 学 外 国 留 学 生 校 外 住 宿 管 理 制 度 42 离 校 44 奖 学 金 年 度 评 审 45 浙 江 大 学 外 国 留 学 生 中 国 政 府 奖 学 金 年 度 评 审 实 施 细 则 45 保 险 和 医 疗 47 English Translation Registration 50 New Student Registration 50 New Student Orientation 51 Current Student Registration 51 Physical Check-up, Residence Permit & Visa 52 Physical Check-up 52 Residence Permit & Visa 52 Regulations on the Payment and Refund of Tuition and Fees for Self-funded International Students 55 Regulations on Academic Studies 58 Rules for the Implementation of Management of International Student (Undergraduate Student) Academic Affairs 58 Supplementary Regulations on "Rules for the Implementation of Management of International Student (Undergraduate Student) Academic Affairs" 69

7 Regulations on Student Study Assessment and Result Management of Undergraduate Course in Zhejiang University 71 Measures on Management of Undergraduate Course Examination 80 Regulations on Laboratory Experiment 82 Regulations on Retaining Student Status for International Students (Undergraduate students) During Their Army Service 83 China's Laws and University Disciplines 85 Zhejiang University Regulations for Dealing with student Disciplinary Offences (Excerpts) 87 Security 100 Security Regulations and Advices 100 Responsibility Pledge for the Security of International Students 101 Regulations on Dormitory Management & Off-campus Dwelling 104 Regulations on Management of International Student Dormitories 104 Regulations on Management of Off-campus Dwelling for International Students 111 Leaving the University 113 Annual Review of Scholarship 114 Implementation Rules of Zhejiang University on Annual Review of Chinese Government Scholarship for International Students 114 Insurance and Medical Treatment 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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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 > > > International Student Handbook of Zhejiang University (for undergraduate students) 报 到 与 注 册 新 生 报 到 注 册 1. 新 生 持 护 照 录 取 通 知 书 JW201 或 JW202 表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到 浙 江 大 学 国 际 教 育 学 院 报 到 报 到 时 填 写 浙 江 大 学 外 国 留 学 生 入 学 登 记 表, 领 取 浙 江 大 学 外 国 留 学 生 手 册, 同 时 按 照 录 取 通 知 书 的 要 求 交 验 其 他 必 需 的 文 件 报 到 时 准 备 2 寸 正 面 白 底 免 冠 照 片 4 张 研 究 生 和 高 层 次 专 业 进 修 生 在 国 际 教 育 学 院 报 到 后 还 需 到 所 在 学 院 报 到 2. 自 费 学 生 报 到 时 需 出 示 学 费 缴 费 收 据 或 银 行 相 关 交 款 证 明, 在 录 取 通 知 书 规 定 的 报 到 时 间 内 也 可 以 现 场 交 费 3. 因 故 不 能 按 时 报 到 者, 须 事 先 征 得 国 际 教 育 学 院 的 同 意 无 故 逾 期 两 周 未 报 到 者, 按 自 动 放 弃 入 学 资 格 处 理 4. 外 国 留 学 生 录 取 通 知 书 以 盖 有 浙 江 大 学 国 际 教 育 学 院 公 章 为 准, 其 他 任 何 单 位 或 个 人 出 具 的 文 件 均 无 效 新 生 始 业 教 育 新 生 入 学 以 后, 国 际 教 育 学 院 及 有 关 部 门 将 组 织 留 学 生 进 行 始 业 教 育, 内 容 包 括 中 国 的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宣 讲 校 内 规 章 制 度 介 绍 选 课 培 训 留 学 生 手 册 的 学 习 等, 每 位 新 生 必 须 按 国 际 教 育 学 院 的 安 排 准 时 参 加 在 校 生 报 到 注 册 学 期 开 学 时, 在 校 生 须 在 规 定 日 期 持 学 生 证 和 护 照 到 国 际 教 育 学 院 报 到 注 册 ; 查 验 护 照 号 码 和 居 留 许 可 有 效 期, 核 对 住 址 联 系 方 式 等 个 人 信 息, 学 生 证 加 盖 注 册 章 后 方 为 有 效 中 国 政 府 奖 学 金 生 和 孔 子 学 院 奖 学 金 生 每 学 年 开 学 时, 必 须 在 奖 学 金 生 登 记 表 上 签 字 因 故 不 能 按 时 注 册 者, 应 事 先 办 理 请 假 手 续, 否 则, 按 旷 课 处 理 无 故 逾 期 两 周 未 报 到 者, 按 自 动 退 学 处 理, 已 缴 学 费 不 退, 已 办 理 的 居 留 许 可 或 已 延 期 的 签 证 报 杭 州 市 公 安 局 出 入 境 管 理 局 注 销 1

10 外国留学生手册 ( 本科生 ) > > > > > 体检 居留许可及签证 体检 学习时间在 6 个月以上的外国留学生来华后, 原则上必须在规定期限内 到浙江国际旅行卫生保健中心办理 境外人员体格检查记录 确认手续 无 法提供 境外人员体格检查记录 者 必须在浙江国际旅行卫生保健中心进 行体检 新生在获得 境外人员体格检查记录验证证明 后才能办理居留许可 经检查确认患有我国法律规定不准入境的疾病者 应当立即离境回国 浙江国际旅行卫生保健中心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中河中路 230 号 电话 居留许可及签证 1. 持 X1 签证来校的新生须在入境后 30 天内向杭州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 局申办居留许可 持 X2 类签证者 应在签证注明的停留期限届满 7 日前向杭 州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申请延长停留期限 或申请办理居留许可 超过规 定时间 将以非法居留受到中国有关法律的惩罚 2. 外国留学生从中国国内其他城市转入浙江大学学习 应当先在原居留 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办理迁出手续 抵杭后 10 天内到杭州市公安局出 入境管理局办理迁入手续 3. 在学期间 如居留许可上填写的项目内容有变更 必须在 10 日内到市 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办理变更手续 4. 在校生应在居留许可有效期限届满 30 日前凭本人护照和国际教育学院 出具的证明到杭州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申请延长居留期限 超过有效期仍 未办理延长手续者 将以非法居留受到中国有关法律的惩罚 如遇学期结束 必须在学校放假以前办理 假期一般不予办理 毕业或结业离校的学生原则 上不予办理延长手续 5. 留学生可在 外国人居留许可 的有效期内多次出入境 6. 留学生若遗失护照 应立即向国际教育学院及杭州市公安局出入境管 2

11 > > > > > International Student Handbook of Zhejiang University (for undergraduate students) 理 局 报 告, 领 取 护 照 遗 失 证 明 并 向 本 国 驻 华 使 领 馆 申 请 新 护 照, 然 后 到 杭 州 市 公 安 局 出 入 境 管 理 局 重 新 办 理 居 留 许 可 留 学 生 换 发 新 护 照 后, 应 向 国 际 教 育 学 院 报 告, 并 去 杭 州 市 公 安 局 出 入 境 管 理 局 办 理 有 关 手 续 7. 杭 州 市 公 安 局 出 入 境 管 理 局 地 址 : 杭 州 市 华 光 路 35 号, 电 话 : 新 生 办 理 居 留 许 可 需 要 准 备 以 下 文 件 和 材 料 : (1) 国 际 教 育 学 院 出 具 的 办 理 居 留 许 可 证 明 ; (2) 本 人 护 照 ; (3) 外 国 留 学 人 员 来 华 签 证 申 请 表 (JW201 或 JW202 表 ) 第 三 联 原 件 ; (4) 入 学 通 知 书 复 印 件 一 份 ; (5) 近 期 2 寸 正 面 白 底 免 冠 照 片 一 张 ; (6) 学 习 六 个 月 以 上 的 学 生 需 要 境 外 人 员 体 格 检 查 记 录 验 证 证 明 ; (7) 校 内 住 宿 的 学 生 需 宿 舍 管 理 部 门 出 具 的 住 宿 登 记 单 ; (8) 校 外 住 宿 的 学 生 需 属 地 派 出 所 出 具 的 临 时 户 口 登 记 单 ; (9) 持 有 杭 州 以 外 其 他 城 市 居 留 许 可 的 学 生 需 提 供 原 就 读 学 校 学 习 结 束 的 证 明 成 绩 证 明 和 出 勤 证 明 9. 外 国 留 学 生 办 理 居 留 许 可 及 签 证 等 的 费 用 一 律 自 理 3

12 外国留学生手册 ( 本科生 ) > > > > > 自费外国留学生缴费及退费规定 为规范浙江大学对境外自费留学生的收费和退费行为 提高国际教育学 院对外国自费留学生管理工作的透明度 根据 高等学校接受外国留学生管 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外交部 公安部第九号令 和浙江大学 留学生管理的相关规定 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申请在浙江大学学习的 各种境外自费留学生 1. 缴费规则 1.1 申请进入浙江大学学习的各种境外自费留学生均应当按照招生简章所 规定的标准向学校缴清各种费用 具体标准由浙江大学国际教育学院制定并 报学校与上级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核准后公布并执行 留学生所缴的各种费用以人民币结算 若以外币汇入 则以兑换当 日兑付银行实际执行汇率兑换成人民币后结算 1.2 缴费项目与缴费时间 自费外国留学生在学期开学注册时应当清缴应 缴纳的学费 住宿费及其他费用 否则不予办理注册手续 逾期两周未清缴 学费与其它应清缴的费用者 作退学处理 学位学生的学费按学年缴纳 即一次缴纳一年的学费 进修生的学费按学期缴纳 即一次缴纳一个学期的学费 下学期需 要继续学习的进修生 须在本学期结束前一周提出申请 并缴纳下学期的学费 方可延长居留许可或签证 学位生在学制内未按时完成学业需要延长学习年限者 延长学习年 限期间原则上需按正常的学费标准缴纳学费 英文授课临床医学专业实习时间共 48 周 实习期间的费用按实际 实习周数收取 不满一周按一周计算 学费计算公式为 实习费用 = 实际 实习周数 /48 * 学生每学年学费 2. 退费规则 2.1 自费留学生缴纳学费后 原则上不予退还 但是如果该学生确因家庭 4

13 > > > > > International Student Handbook of Zhejiang University (for undergraduate students) 困 难 或 患 病 等 特 殊 原 因 无 法 继 续 学 习 的, 在 办 理 退 学 手 续 及 居 留 许 可 注 销 手 续 后, 可 按 照 学 院 的 相 应 规 定 退 还 部 分 学 费, 具 体 办 法 如 下 : 进 修 生 的 退 费 规 则 : 进 修 生 在 本 学 期 学 校 规 定 的 报 到 注 册 之 日 起 30 天 以 内 ( 含 30 天 ) 办 理 完 退 学 和 居 留 许 可 注 销 手 续, 可 以 退 还 50% 学 费, 超 出 30 天 不 予 退 还 ; 下 学 期 需 要 继 续 学 习 的 进 修 生, 须 在 本 学 期 结 束 前 一 周 提 出 申 请, 并 缴 纳 下 学 期 的 学 费, 再 延 长 居 留 许 可 或 签 证 缴 纳 学 费 之 后 若 提 出 不 再 继 续 学 习, 可 退 还 已 交 学 费 的 80%; 已 办 理 延 长 居 留 许 可 手 续 的, 须 到 杭 州 市 公 安 局 出 入 境 管 理 局 办 理 学 习 居 留 许 可 注 销 手 续 后 方 可 办 理 退 费 手 续 未 提 出 下 学 期 继 续 学 习 的 同 学, 按 自 动 结 束 学 习 处 理 学 位 生 的 退 费 规 则 : 学 位 生 在 本 学 年 第 一 个 长 学 期 学 校 规 定 的 报 到 注 册 之 日 起 30 天 以 内 ( 含 30 天 ) 办 理 完 退 学 和 居 留 许 可 注 销 手 续, 可 退 还 当 前 学 期 学 费 的 50% 和 第 二 个 长 学 期 的 学 费 ; 超 出 30 天 只 可 退 还 第 二 个 长 学 期 的 学 费 学 位 生 在 学 年 第 二 个 长 学 期 学 校 规 定 的 报 到 注 册 之 日 前 办 理 完 退 学 和 居 留 许 可 注 销 手 续, 可 退 还 第 二 个 长 学 期 的 学 费 ; 报 到 注 册 日 期 之 后 申 请 退 学, 学 费 不 予 退 还 2.2 不 得 退 费 的 情 形 : 有 以 下 情 形 之 一 而 退 学 者, 无 论 进 修 生 或 者 是 学 位 生, 学 费 均 不 予 退 还 : a. 触 犯 我 国 法 律 或 法 规 违 法 违 纪 情 节 恶 劣 后 果 严 重 的 ; b. 严 重 干 扰 和 扰 乱 学 校 正 常 教 学 秩 序 学 校 公 共 秩 序 社 会 公 共 秩 序 的 ; c. 连 续 旷 课 两 周 及 以 上 的 ; d. 一 学 期 内 无 正 当 理 由 到 课 率 未 达 到 70% 的 ; e. 超 过 学 院 规 定 注 册 时 间 2 周 未 注 册 且 无 正 当 事 由 的 学 位 生 ( 本 科 生 ) 被 我 校 录 取 后, 因 个 人 原 因 放 弃 来 我 校 报 到 学 习 或 入 学 后 申 请 退 学, 第 一 年 学 费 预 交 部 分 一 律 不 退 还, 剩 余 部 分 按 本 规 定 第 2.1 条 执 行 2.3 休 学 自 费 生 的 退 费 规 则 : 经 批 准 休 学 的 自 费 生, 所 在 学 期 已 缴 学 费 不 予 退 还, 但 其 所 剩 余 时 间 段 内 相 应 比 例 的 部 分 学 费 可 在 该 生 复 学 时 经 学 院 核 准 后 抵 用 2.4 退 费 手 续 的 办 理 : 5

14 外 国 留 学 生 手 册 ( 本 科 生 ) > > > > > 居 留 许 可 注 销 : 已 办 理 了 学 习 居 留 许 可 者 申 请 退 学, 应 在 递 交 退 学 申 请 后 三 天 内 到 杭 州 市 公 安 局 出 入 境 管 理 局 办 理 相 应 的 签 证 或 居 留 证 件 变 更 手 续, 并 将 办 理 变 更 手 续 的 相 关 证 明 文 件 的 原 件 提 交 学 校 查 验, 否 则 学 费 不 予 退 还 原 始 收 据 的 交 回 : 自 费 外 国 留 学 生 应 当 妥 善 保 管 好 各 种 交 费 凭 据 根 据 中 国 的 财 务 会 计 制 度, 凡 申 请 退 费 者, 必 须 交 回 原 始 收 据, 否 则 不 能 办 理 退 费 手 续 3. 本 规 定 的 生 效 实 施 与 解 释 3.1 本 规 定 的 解 释 组 织 实 施 均 由 浙 江 大 学 国 际 教 育 学 院 负 责 3.2 本 规 定 自 2013 年 8 月 1 日 起 生 效 6

15 > > > > > International Student Handbook of Zhejiang University (for undergraduate students) 教 学 管 理 规 定 浙 江 大 学 外 国 留 学 生 ( 本 科 生 ) 学 籍 管 理 实 施 细 则 (2007 年 7 月 修 订 ) 浙 大 发 教 [2007]78 号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积 极 推 进 外 国 留 学 生 教 育, 加 强 对 外 国 留 学 生 学 籍 工 作 的 规 范 管 理, 根 据 教 育 部 外 交 部 和 公 安 部 联 合 颁 发 的 高 等 学 校 接 受 留 学 生 管 理 规 定 ( 外 交 部 公 安 部 令 2000 年 第 9 号 ) 教 育 部 普 通 高 等 学 校 学 生 管 理 规 定 ( 教 育 部 令 2005 年 第 21 号 ) 和 浙 江 大 学 本 科 学 生 学 籍 管 理 实 施 细 则 (2005 年 7 月 修 订 ) 等 规 定, 结 合 外 国 留 学 生 工 作 的 特 点, 特 制 定 本 实 施 细 则 第 二 条 本 细 则 所 指 外 国 留 学 生, 特 指 本 科 留 学 生 第 二 章 入 学 与 注 册 第 三 条 凡 具 有 高 中 毕 业 学 历, 汉 语 水 平 达 到 浙 江 大 学 入 学 标 准 的 外 国 留 学 生, 均 可 申 请 就 读 浙 江 大 学 本 科 专 业 学 校 根 据 申 请 人 的 汉 语 水 平 高 中 阶 段 学 习 成 绩 等, 综 合 评 价, 择 优 录 取 第 四 条 获 中 国 政 府 奖 学 金 资 助 的 外 国 留 学 生 ( 以 下 简 称 资 助 生 ), 按 国 家 留 学 基 金 管 理 委 员 会 下 达 的 分 配 计 划, 由 国 际 教 育 学 院 负 责 办 理 相 关 录 取 手 续, 安 排 汉 语 补 习 每 学 年 开 学 前, 国 际 教 育 学 院 负 责 将 完 成 汉 语 补 习 任 务 的 资 助 生 名 单 提 交 教 务 处, 由 教 务 处 负 责 编 制 学 号, 安 排 进 入 各 专 业 学 习 第 五 条 自 费 外 国 留 学 生 申 请 材 料 由 国 际 教 育 学 院 负 责 初 审, 提 交 教 务 处 审 批 经 批 准 入 学 的 自 费 外 国 留 学 生, 由 国 际 教 育 学 院 负 责 办 理 和 寄 送 录 取 通 知 书 和 来 华 留 学 签 证 申 请 表, 由 教 务 处 负 责 编 制 学 号, 安 排 进 入 各 专 业 学 习 第 六 条 在 国 内 外 其 他 本 科 院 校 在 读 的 外 国 留 学 生, 和 与 我 校 签 有 合 作 交 流 协 议 的 国 外 院 校 的 专 科 毕 业 生, 可 申 请 转 入 我 校 本 科 专 业 学 习, 经 审 核 7

16 外 国 留 学 生 手 册 ( 本 科 生 ) > > > > > 合 格 后 录 取 为 插 班 生 插 班 生 在 原 就 读 院 校 获 得 的 课 程 学 分, 若 符 合 我 校 学 分 认 定 要 求, 可 予 以 确 认 第 七 条 外 国 留 学 生 新 生 应 凭 录 取 通 知 书 和 有 关 证 件, 在 规 定 日 期 内 来 校 办 理 入 学 手 续, 缴 纳 学 费 等 相 关 费 用 因 故 不 能 按 期 办 理 入 学 手 续 者, 应 以 书 面 形 式 并 附 有 关 证 明 向 国 际 教 育 学 院 请 假, 假 期 一 般 不 得 超 过 2 周 除 因 不 可 抗 力 引 起 的 事 由 外, 未 请 假 或 请 假 逾 期, 视 为 放 弃 入 学 资 格 第 八 条 凡 弄 虚 作 假 徇 私 舞 弊 者, 一 经 查 实, 即 取 消 其 入 学 资 格 或 学 籍 第 九 条 外 国 留 学 生 新 生 如 经 入 学 体 检 被 发 现 患 有 我 国 规 定 不 能 在 校 学 习 的 疾 病, 原 则 上 应 取 消 其 入 学 资 格, 并 限 期 离 境 经 二 级 甲 等 及 以 上 医 院 诊 断 确 认 短 期 内 可 达 到 健 康 标 准 的, 可 由 本 人 申 请, 学 校 批 准, 允 许 保 留 入 学 资 格 1 年 并 回 国 治 疗 保 留 入 学 资 格 的 学 生 不 具 有 学 籍, 不 享 受 在 校 生 和 休 学 生 的 待 遇 在 保 留 入 学 资 格 期 间 内 经 治 疗 康 复 者, 应 凭 二 级 甲 等 及 以 上 医 院 出 具 的 证 明, 经 我 国 卫 生 检 疫 部 门 确 认 后, 向 学 校 申 请 入 学, 重 新 办 理 入 学 手 续, 取 得 学 籍 ; 逾 期 未 办 理 入 学 手 续 者, 则 取 消 其 入 学 资 格 第 十 条 学 校 实 行 四 学 期 制, 每 学 年 分 秋 冬 春 夏 4 个 学 期 已 取 得 学 籍 的 外 国 留 学 生 应 按 校 历 规 定 的 时 间 按 时 到 校 办 理 报 到 注 册 手 续 每 学 年 注 册 2 次, 分 别 在 秋 学 期 和 春 学 期 每 学 年 秋 学 期 开 学 时 缴 纳 本 学 年 应 缴 费 用, 缴 费 后 方 予 注 册 不 能 如 期 注 册 者, 应 当 办 理 暂 缓 注 册 手 续 或 请 假 手 续, 没 有 办 理 相 关 手 续 的 按 旷 课 处 理 未 请 假 或 请 假 逾 期 2 周 未 注 册 者, 按 自 动 退 学 处 理 第 十 一 条 外 国 留 学 生 在 校 学 习 最 长 年 限, 为 所 学 专 业 规 定 的 学 制 年 限 再 延 长 2 年, 逾 期 者 不 予 注 册 外 国 留 学 生 因 回 国 服 兵 役 而 保 留 学 籍 的, 服 兵 役 时 间 不 计 入 学 习 年 限 第 三 章 考 勤 与 纪 律 第 十 二 条 外 国 留 学 生 应 当 参 加 学 校 培 养 方 案 规 定 的 课 程 和 其 它 教 学 环 节 ( 以 下 统 称 课 程 ) 的 学 习 及 学 校 规 定 的 各 项 活 动, 自 觉 遵 守 学 习 纪 律 第 十 三 条 对 外 国 留 学 生 的 上 课 实 习 社 会 调 查 等, 可 采 用 多 种 方 式 实 行 考 勤 外 国 留 学 生 因 病 或 其 它 原 因 无 法 参 加 学 校 规 定 的 课 程 学 习 和 活 动 时, 应 事 先 办 理 请 假 手 续 未 经 准 假 或 请 假 逾 期 者, 按 旷 课 处 理 对 旷 课 的 8

17 > > > > > International Student Handbook of Zhejiang University (for undergraduate students) 学 生 视 情 节 轻 重, 给 予 批 评 教 育 或 纪 律 处 分 第 十 四 条 外 国 留 学 生 请 假 应 事 先 提 出 书 面 申 请, 因 病 请 假 须 附 二 级 甲 等 及 以 上 医 院 证 明 请 假 1 周 以 内 的, 由 班 主 任 和 辅 导 员 审 批 ( 在 校 外 实 习 期 间 由 带 队 老 师 审 批 ), 并 报 所 在 学 院 本 科 教 育 科 和 国 际 教 育 学 院 备 案 ; 请 假 1 周 以 上 1 个 月 以 内 的, 由 所 在 学 院 和 国 际 教 育 学 院 负 责 人 审 批, 并 报 所 在 学 院 本 科 教 育 科 和 国 际 教 育 学 院 备 案 ; 请 假 1 个 月 以 上 的, 由 所 在 学 院 和 国 际 教 育 学 院 负 责 人 签 署 意 见, 报 教 务 处 审 批 备 案 因 特 殊 情 况 无 法 事 先 书 面 请 假 的, 允 许 先 口 头 请 假, 事 后 按 上 述 程 序 补 办 书 面 请 假 手 续 第 四 章 课 程 考 核 与 成 绩 记 载 第 十 五 条 为 合 理 安 排 学 习 进 程, 保 证 外 国 留 学 生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完 成 学 业, 每 一 学 年 学 生 应 修 课 程 一 般 不 少 于 30 学 分 学 校 对 学 生 学 业 完 成 情 况 进 行 分 阶 段 审 核 学 满 2 年, 学 生 至 少 应 获 得 本 专 业 教 学 计 划 毕 业 要 求 的 1/3 学 分, 学 满 3 年 至 少 获 得 1/2 的 学 分 所 学 专 业 规 定 的 学 制 年 限 在 4 年 以 上 的, 每 学 年 的 学 分 要 求 可 适 当 减 少 第 十 六 条 外 国 留 学 生 应 按 时 参 加 每 学 期 所 选 课 程 及 各 类 实 践 性 教 学 环 节 ( 如 实 习 实 验 课 程 设 计 毕 业 论 文 / 设 计 等 ) 的 考 核, 考 核 成 绩 记 入 学 生 成 绩 单, 并 归 入 本 人 学 籍 档 案 选 课 后 未 办 理 正 式 退 课 手 续 无 故 不 参 加 考 核 者, 按 旷 考 处 理, 课 程 成 绩 以 零 分 计, 并 计 入 学 分 绩 点 统 计 学 生 可 在 考 试 前 1 周 申 请 放 弃 1 门 课 程 考 试, 经 教 务 处 批 准, 该 课 程 成 绩 记 录 为 放 弃 考 试, 不 计 入 学 分 绩 点 统 计 在 一 个 学 期 中, 有 下 列 情 况 之 一 者, 均 不 得 参 加 该 课 程 的 期 末 考 核 : 1. 无 故 缺 课 累 计 超 过 该 课 程 教 学 时 数 1/3 的 ; 2. 实 验 实 习 缺 课 累 计 超 过 总 时 数 1/3 或 实 验 实 习 考 核 不 及 格 的 第 十 七 条 考 核 成 绩 的 评 定, 可 根 据 课 程 性 质 的 不 同, 采 用 绝 对 记 分 法 和 相 对 记 分 法 成 绩 记 录 可 采 用 百 分 制 等 级 制 ( 优 秀 良 好 中 等 及 格 不 及 格, 或 A B C D F) 和 二 级 制 ( 合 格 不 合 格 或 P F) 课 程 成 绩 评 定 应 兼 顾 学 期 末 考 核 成 绩 与 平 时 成 绩, 平 时 成 绩 应 占 一 定 的 比 例 学 生 按 课 程 教 学 大 纲 规 定 完 成 某 门 课 程 的 学 习, 经 考 核 合 格, 即 获 得 该 门 课 程 的 学 分 第 十 八 条 外 国 留 学 生 课 程 考 试, 在 规 定 的 考 试 时 间 上 可 延 迟 半 小 时 交 卷, 允 许 携 带 汉 语 词 典 9

18 外 国 留 学 生 手 册 ( 本 科 生 ) > > > > > 第 五 章 自 修 重 修 缓 考 与 免 修 第 十 九 条 学 业 成 绩 优 良 自 学 能 力 强 或 修 读 课 程 与 其 它 课 程 时 间 冲 突 的 外 国 留 学 生, 可 由 本 人 提 出 申 请, 经 任 课 教 师 同 意, 所 在 院 系 教 学 负 责 人 审 核 批 准, 允 许 自 修 整 门 课 程 或 课 程 的 一 部 分 自 修 某 门 课 程 或 课 程 一 部 分 的 学 生, 可 以 申 请 免 交 作 业, 但 应 参 加 实 验 和 课 程 考 核 第 二 十 条 必 修 课 程 考 核 不 及 格 的, 可 以 重 修 选 修 课 程 考 核 不 及 格 的, 可 以 重 修, 也 可 改 修 其 它 课 程 对 于 毕 业 当 学 期 不 开 课 无 法 安 排 重 修 的 课 程, 可 单 独 组 织 1 次 毕 业 前 重 修 考 试 课 程 考 核 及 格 但 成 绩 不 够 理 想 的, 也 可 以 重 修, 但 不 得 超 过 2 次 重 修 成 绩 记 入 学 生 成 绩 档 案, 取 其 中 分 数 最 高 1 次 作 为 有 效 成 绩 重 修 课 程 的 成 绩, 按 第 十 七 条 的 方 法 评 定, 重 修 成 绩 不 列 入 学 分 绩 点 统 计 第 二 十 一 条 因 病 住 院 或 急 诊 留 院 观 察 的 外 国 留 学 生, 可 持 二 级 甲 等 及 以 上 医 院 证 明 提 出 缓 考 申 请, 经 所 在 院 系 同 意, 报 教 务 处 批 准 后 办 理 缓 考 手 续 缓 考 者 原 则 上 须 参 加 下 一 次 同 一 课 程 的 期 末 考 试, 如 时 间 冲 突 则 顺 延 缓 考 课 程 的 成 绩 一 般 按 期 末 考 试 卷 面 成 绩 计, 如 考 核 含 有 实 验 或 其 它 环 节 成 绩, 则 由 该 课 程 的 原 任 课 教 师 提 供, 并 计 入 期 末 总 成 绩 第 二 十 二 条 外 国 留 学 生 因 转 专 业 等 学 籍 异 动 引 起 的 培 养 方 案 更 改 学 分 认 定 等 问 题, 按 学 校 本 科 生 有 关 课 程 免 修 规 定 执 行 第 六 章 转 专 业 第 二 十 三 条 除 汉 语 言 专 业 外, 其 它 专 业 外 国 留 学 生 有 下 列 情 况 之 一 者, 可 提 出 转 专 业 申 请 : 1. 入 学 后 发 现 有 某 种 疾 病 或 生 理 缺 陷, 经 学 校 指 定 医 疗 单 位 检 查, 证 明 其 不 能 在 原 专 业 学 习, 但 尚 能 在 本 校 其 它 专 业 学 习 的 ; 2. 经 学 校 有 关 部 门 认 可, 学 习 确 有 困 难, 不 转 专 业 不 利 于 个 人 发 展 的 ; 3. 在 某 些 方 面 有 突 出 才 能 ( 有 高 水 平 论 文 学 术 科 研 成 果 获 奖 证 书 等 证 明 ), 转 专 业 更 能 发 挥 其 特 长 的 ; 4. 有 其 它 特 殊 原 因 的 第 二 十 四 条 汉 语 言 专 业 外 国 留 学 生 原 则 上 不 得 转 入 其 它 专 业 学 习, 但 10

19 > > > > > International Student Handbook of Zhejiang University (for undergraduate students) 可 在 退 学 后 重 新 申 请 其 它 专 业 学 习 学 校 根 据 相 关 入 学 标 准 重 新 审 核 其 申 请 材 料, 决 定 是 否 录 取 第 二 十 五 条 符 合 本 科 留 学 生 入 学 条 件 的 汉 语 进 修 生, 可 转 入 汉 语 言 本 科 专 业 学 习, 已 修 读 且 取 得 学 分 的 专 业 课 程 经 审 核 合 格 后 可 以 办 理 学 分 认 定 第 二 十 六 条 外 国 留 学 生 有 下 列 情 况 之 一 者, 不 予 转 专 业 : 1. 三 年 级 ( 含 三 年 级 ) 以 上 的 ; 2. 应 作 退 学 处 理 的 ; 3. 无 正 当 理 由 的 第 二 十 七 条 外 国 留 学 生 转 专 业, 应 由 学 生 本 人 提 出 申 请, 并 附 相 关 证 明 材 料, 经 相 关 部 门 批 准 后 方 可 办 理 转 专 业 手 续 其 中, 未 完 成 主 修 专 业 确 认, 尚 在 学 科 大 类 内 学 习 的 外 国 留 学 生, 转 专 业 由 国 际 教 育 学 院 和 教 务 处 审 批 ; 已 完 成 主 修 专 业 确 认 的 外 国 留 学 生, 转 专 业 由 学 生 所 在 院 系 接 收 院 系 国 际 教 育 学 院 和 教 务 处 审 批 资 助 生 转 专 业 还 应 经 国 家 留 学 基 金 管 理 委 员 会 和 学 生 本 国 驻 华 大 使 馆 同 意 外 国 留 学 生 在 校 期 间 原 则 上 只 允 许 转 一 次 专 业 外 国 留 学 生 转 专 业 申 请 一 般 在 春 秋 学 期 第 一 周 办 理 第 七 章 休 学 与 复 学 第 二 十 八 条 外 国 留 学 生 因 伤 病, 经 二 级 甲 等 及 以 上 医 院 诊 断 认 为 需 较 长 时 间 治 疗 休 养 的, 应 休 学 ; 患 有 肝 炎 肺 结 核 等 传 染 病 的 须 办 理 休 学 ; 外 国 留 学 生 女 生 因 生 育, 可 休 学 ; 有 其 它 特 殊 原 因 的, 经 学 校 认 可, 可 休 学 第 二 十 九 条 外 国 留 学 生 休 学 应 由 本 人 申 请, 经 所 在 学 院 和 国 际 教 育 学 院 签 署 意 见, 报 教 务 处 审 批 休 学 时 间 一 般 以 1 年 为 限 因 病 休 学 期 满 后 仍 不 能 复 学 的, 经 本 人 申 请, 教 务 处 批 准, 可 继 续 休 学 1 年, 但 累 计 不 得 超 过 2 年 第 三 十 条 经 批 准 休 学 的 外 国 留 学 生 须 办 理 休 学 手 续 离 校, 休 学 期 间 的 管 理 责 任 由 学 生 本 人 及 其 家 属 负 责 第 三 十 一 条 外 国 留 学 生 休 学 期 满 后, 应 于 学 期 开 学 前 向 学 校 提 出 复 学 申 请 因 伤 病 休 学 的 学 生 申 请 复 学 时, 应 持 有 二 级 甲 等 及 以 上 医 院 出 具 的 康 复 证 明, 并 经 校 医 院 确 认 后 方 可 复 学 ; 患 有 传 染 病 的, 须 经 我 国 卫 生 检 疫 部 门 确 认 康 复 后, 方 可 复 学 核 准 复 学 的 学 生, 由 教 务 处 编 入 原 专 业 相 应 年 级 学 习 对 在 休 学 期 间 发 生 严 重 违 反 中 国 法 律 法 规 行 为 的 外 国 留 学 生, 取 消 其 11

20 外 国 留 学 生 手 册 ( 本 科 生 ) > > > > > 复 学 资 格 第 八 章 退 学 第 三 十 二 条 外 国 留 学 生 有 下 列 情 况 之 一 的, 应 予 以 退 学 : 1. 连 续 3 次 或 累 计 4 次 出 现 在 两 个 学 期 中 ( 一 个 计 算 单 位, 分 别 为 秋 冬 学 期 和 春 夏 学 期, 下 同 ) 修 读 规 定 课 程 取 得 的 学 分 不 足 12 学 分 的 ( 毕 业 班 除 外 ); 2. 汉 语 言 专 业 留 学 生 连 续 2 次 或 累 计 3 次 出 现 在 两 个 学 期 ( 一 个 计 算 单 位 ) 中 修 读 规 定 课 程 取 得 的 学 分 不 足 10 学 分 的 ( 毕 业 班 除 外 ) 的 ; 3. 在 学 校 规 定 学 习 年 限 内 ( 含 休 学 ) 未 完 成 学 业 的 ; 4. 休 学 期 满 超 过 2 周 未 提 出 复 学 申 请 或 者 申 请 复 学 经 复 查 不 合 格 的 ; 5. 经 二 级 甲 等 及 以 上 医 院 诊 断, 校 医 院 确 认 患 有 疾 病 或 有 意 外 伤 残, 无 法 继 续 在 校 学 习 的 ; 6. 未 请 假 离 校 连 续 2 周 未 参 加 学 校 规 定 的 教 学 活 动 的 ; 7. 超 过 学 校 规 定 注 册 时 间 2 周 未 注 册, 且 无 正 当 事 由 的 ; 8. 本 人 要 求 退 学, 经 劝 说 无 效 的 第 三 十 三 条 对 外 国 留 学 生 的 退 学 处 理, 由 校 长 办 公 会 议 研 究 决 定 对 退 学 的 外 国 留 学 生, 由 学 校 出 具 退 学 决 定 书 并 送 达 本 人 第 三 十 四 条 外 国 留 学 生 退 学 的 善 后 问 题, 按 下 列 规 定 办 理 : 1. 因 患 有 某 种 不 符 合 体 检 标 准 的 疾 病 ( 包 括 意 外 致 残 不 能 坚 持 正 常 学 习 ) 退 学 的, 由 家 长 或 监 护 人 负 责 领 回 ; 2. 退 学 学 生 发 给 退 学 证 明, 学 满 1 年 及 以 上 的, 可 根 据 其 学 习 年 限 发 给 肄 业 证 书 ; 3. 退 学 学 生 应 在 接 到 退 学 通 知 后 1 周 内 办 理 离 校 手 续 第 九 章 毕 业 结 业 与 学 位 授 予 第 三 十 五 条 外 国 留 学 生 在 学 校 规 定 年 限 内, 修 完 注 册 专 业 培 养 方 案 规 定 的 内 容, 达 到 毕 业 要 求, 准 予 毕 业, 由 学 校 发 给 毕 业 证 书 毕 业 资 格 的 审 核 以 学 生 入 学 当 年 的 培 养 方 案 为 依 据 第 三 十 六 条 凡 在 学 制 年 限 内 无 法 修 完 培 养 方 案 规 定 课 程 ( 学 分 ) 的 外 12

21 > > > > > International Student Handbook of Zhejiang University (for undergraduate students) 国 留 学 生, 在 学 校 规 定 的 学 习 年 限 内, 可 申 请 延 长 学 习 时 间 申 请 延 长 学 习 时 间 应 由 本 人 提 出, 所 在 学 院 和 国 际 教 育 学 院 审 核, 教 务 处 批 准 延 长 学 习 时 间 者, 须 按 规 定 缴 纳 学 费 和 相 关 费 用 延 长 学 习 时 间 的 学 生 可 申 请 在 春 季 或 秋 季 毕 业 第 三 十 七 条 外 国 留 学 生 提 前 修 完 注 册 专 业 培 养 方 案 规 定 内 容, 可 申 请 提 前 毕 业 提 前 毕 业 由 本 人 申 请, 经 所 在 学 院 和 国 际 教 育 学 院 同 意, 教 务 处 批 准, 并 报 教 育 主 管 部 门 备 案 提 前 毕 业 申 请 应 在 预 计 毕 业 前 2 个 学 期 提 出, 逾 期 不 予 办 理 第 三 十 八 条 毕 业 审 核 时, 外 国 留 学 生 所 获 总 学 分 比 培 养 方 案 规 定 学 分 少 15 学 分 以 内 ( 含 15 学 分 ) 者, 作 结 业 处 理, 由 学 校 发 给 结 业 证 书 第 三 十 九 条 结 业 外 国 留 学 生 可 在 结 业 后 3 个 月 至 学 习 年 限 内 申 请 返 校 重 修 补 考 其 未 取 得 学 分 的 课 程 和 教 学 环 节, 重 修 补 考 及 格 者 换 发 毕 业 证 书, 毕 业 时 间 从 换 发 时 算 起 逾 期 不 申 请 补 考 或 到 规 定 年 限 考 核 仍 不 及 格 者, 不 再 具 有 重 修 补 考 的 资 格 第 四 十 条 达 到 培 养 方 案 的 各 项 要 求, 经 审 查 准 予 毕 业 的 外 国 留 学 生, 可 以 授 予 学 士 学 位 第 四 十 一 条 受 记 过 及 以 上 处 分 的 外 国 留 学 生 申 请 学 位, 应 在 毕 业 前 2 个 月 提 出 书 面 申 请, 经 所 在 学 院 初 审 后 报 教 务 处, 由 教 务 处 提 交 校 学 士 学 位 审 定 委 员 会 审 议, 决 定 是 否 授 予 学 士 学 位 第 四 十 二 条 毕 业 结 业 肄 业 和 学 位 证 书 遗 失 或 者 损 坏 的, 可 向 学 校 申 请 相 应 证 明 经 核 实 后, 学 校 为 其 出 具 相 应 的 证 明 书 证 明 书 与 原 证 书 具 有 同 等 效 力 第 十 章 附 则 第 四 十 三 条 本 实 施 细 则 适 用 于 2007 年 秋 季 及 以 后 入 学 的 外 国 留 学 生, 其 它 年 级 的 外 国 留 学 生 可 参 照 执 行 第 四 十 四 条 本 实 施 细 则 由 本 科 生 院 和 国 际 教 育 学 院 负 责 解 释 注 : 特 殊 项 目 的 学 生, 如 全 英 文 授 课 的 临 床 医 学 本 科 专 业 项 目 (MBBS 项 目 ) 计 算 机 学 院 中 加 双 学 位 项 目 (SFU 项 目 ) 等, 涉 及 的 有 关 条 款 根 据 有 关 13

22 外国留学生手册 ( 本科生 ) > > > > > 部门针对项目制定的补充办法执行 本实施细则 2007 年 7 月修订 此后学校新颁布的规定 通知等与本实施 细则相应条款有不一致之处 以新颁布的规定 通知等为准 国际教育学院关于 浙江大学外国留学生 本科生 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2007 年 7 月修订 浙大发教 号 的修改补充规定 为了加强学风建设 提高外国留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现对 浙 江大学外国留学生 本科生 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2007 年 7 月修订 浙 大发教 号 中有关条款做如下补充规定 第十六条 修改为 : 在一个学期中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 均不得参加该课程的期末考核 1. 无故缺课累计超过该课程教学时数 1/3 的 2. 缺课累计超过该课程教学时数 1/2 的 3. 实验 实习缺课累计超过总时数 1/3 或实验 实习考核不及格的 第十八条 修改为 外国留学生课程考试 在规定的时间上可延迟半小时交卷 允许携带纸 质汉语词典 个别课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十二条 修改为 外国留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 应予以退学 1. 连续 3 次或累计 4 次出现在一个长学期 秋冬或春夏 下同 中修读 规定课程取得的学分不足 12 学分的 毕业班除外 2. 汉语言专业留学生连续 2 次或累计 3 次出现在一个长学期中所修读规 定课程取得的学分不足 10 学分的 毕业班除外 3. 全英文授课的临床医学本科专业项目 MBBS 项目 留学生连续 2 次 或累计 3 次出现在一个长学期中所修读规定课程取得的学分不足 12 学分的 毕 业班除外 4. 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 含休学 未完成学业的 14

23 > > > > > International Student Handbook of Zhejiang University (for undergraduate students) 5. 休 学 期 满 超 过 2 周 未 提 出 复 学 申 请 或 者 申 请 复 学 经 复 查 不 合 格 的 ; 6. 经 二 级 甲 等 及 以 上 医 院 诊 断, 浙 江 大 学 校 医 院 确 认 患 有 疾 病 或 有 意 外 伤 残, 无 法 继 续 在 校 学 习 的 ; 7. 未 请 假 离 校 连 续 2 周 未 参 加 学 校 规 定 的 教 学 活 动 的 ; 8. 超 过 学 校 规 定 注 册 时 间 2 周 未 注 册, 且 无 正 当 事 由 的 ; 9. 本 人 要 求 退 学, 经 劝 说 无 效 的 注 : 学 生 在 读 期 间 一 个 长 学 期 ( 秋 冬 或 春 夏 ) 中 修 读 学 分 统 计 指 : 每 学 期 零 周 前 对 学 生 前 一 个 长 学 期 获 得 学 分 的 统 计, 补 考 获 得 的 学 分 记 入 在 补 考 发 生 的 学 期 本 补 充 规 定 由 国 际 教 育 学 院 负 责 解 释, 自 发 布 之 日 起 执 行 浙 江 大 学 国 际 教 育 学 院 二 一 三 年 七 月 浙 江 大 学 本 科 课 程 成 绩 评 定 与 管 理 办 法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进 一 步 维 护 学 校 正 常 教 学 秩 序, 规 范 本 科 学 生 的 成 绩 评 定 和 管 理 工 作, 保 障 学 生 合 法 权 益, 根 据 普 通 高 等 学 校 学 生 管 理 规 定 精 神, 结 合 学 校 实 际, 制 定 本 办 法 第 二 条 课 程 考 核 是 教 学 过 程 的 重 要 环 节, 是 检 查 学 生 学 习 成 效 改 进 教 学 质 量 的 必 要 手 段 本 办 法 旨 在 完 整 如 实 记 载 学 生 学 期 选 课 修 课 情 况, 加 强 教 学 过 程 考 核 及 成 绩 数 据 管 理, 建 立 健 全 课 程 成 绩 安 全 管 理 运 行 机 制 第 三 条 本 办 法 适 用 于 浙 江 大 学 全 日 制 本 科 生 在 校 修 读 课 程 的 成 绩 评 定 与 管 理 各 环 节 第 二 章 课 程 考 核 与 成 绩 评 定 第 四 条 学 生 应 根 据 本 科 专 业 培 养 方 案 的 要 求 修 读 相 应 课 程, 按 时 参 加 课 程 的 学 习 与 考 核 课 程 考 核 无 论 通 过 与 否, 均 须 如 实 记 录 在 学 生 成 绩 单 和 15

24 外 国 留 学 生 手 册 ( 本 科 生 ) > > > > > 学 籍 档 案 中 第 五 条 课 程 考 核 方 式 ( 包 括 考 核 形 式 成 绩 构 成 评 定 方 式 等 ) 由 任 课 教 师 提 出, 开 课 学 院 ( 系 ) 教 学 委 员 会 或 基 层 教 学 组 织 ( 以 下 统 称 开 课 单 位 ) 认 定, 在 课 程 教 学 大 纲 或 教 学 日 历 中 予 以 公 布 任 课 教 师 须 在 开 课 第 一 周 告 知 学 生 课 程 考 核 成 绩 构 成 比 例 和 基 本 分 数 底 线 以 及 期 末 考 核 方 式, 并 在 期 末 考 核 前 告 知 学 生 其 平 时 成 绩 课 程 成 绩 评 定 应 客 观 真 实, 准 确 反 映 学 生 对 课 程 内 容 的 掌 握 程 度 和 学 习 质 量 第 六 条 课 程 成 绩 一 般 应 由 平 时 成 绩 和 期 末 考 核 成 绩 构 成 其 中, 平 时 成 绩 由 期 中 考 试 课 堂 讨 论 小 测 验 作 业 实 验 报 告 论 文 出 勤 情 况 等 组 成 ; 期 末 考 核 成 绩 是 课 程 结 束 时 对 学 生 学 习 状 况 进 行 的 一 次 性 评 价 原 则 上, 平 时 成 绩 所 占 比 例 不 低 于 课 程 成 绩 的 40% 课 程 期 末 考 核 须 安 排 统 一 时 间 进 行, 考 核 方 式 分 为 考 试 和 考 查 其 中, 考 核 方 式 是 考 试 的, 可 采 用 闭 卷 开 卷 半 开 卷 等 形 式, 试 题 难 易 适 中 ; 考 核 方 式 是 考 查 的, 可 采 用 论 文 报 告 面 试 答 辩 大 型 作 业 设 计 图 纸 等 第 七 条 平 时 成 绩 和 期 末 考 核 成 绩 均 应 设 置 基 本 分 数 底 线, 未 达 到 基 本 分 数 底 线 的, 均 视 为 该 课 程 不 及 格 基 本 分 数 底 线 由 任 课 教 师 根 据 教 学 实 际 情 况 确 定 第 八 条 课 程 成 绩 的 分 布 应 遵 循 人 才 培 养 规 律, 激 励 和 促 进 学 生 努 力 学 习 开 课 单 位 应 把 课 程 考 核 的 成 绩 分 布 情 况 作 为 评 价 课 程 教 学 质 量 的 主 要 因 素 之 一 平 时 成 绩 应 基 本 反 映 学 生 的 学 习 能 力 状 况, 期 末 考 核 成 绩 应 基 本 符 合 正 态 分 布, 学 生 人 数 较 少 的 教 学 班 课 程 成 绩 应 符 合 高 低 排 序 原 则 第 九 条 根 据 课 程 大 纲 要 求 和 性 质 不 同, 课 程 成 绩 评 定 采 用 百 分 制 等 级 制 其 中 等 级 制 分 五 级 制 ( 优 秀 良 好 中 等 及 格 不 及 格 或 A B C D F) 和 二 级 制 ( 合 格 不 合 格 或 P F; 及 格 不 及 格 或 D F) 学 生 修 读 课 程 的 成 绩 达 到 60 分 及 以 上 ( 百 分 制 ), 及 格 (D) 及 以 上 ( 五 级 制 ), 合 格 (P) 或 及 格 (D) 的 ( 二 级 制 ), 视 为 通 过 该 课 程 并 获 得 相 应 课 程 学 分 第 十 条 考 查 课 程 以 及 通 识 选 修 课 程 的 成 绩 评 定 采 用 五 级 制 ; 特 殊 教 学 班 开 设 课 程 的 成 绩 评 定 采 用 二 级 制 ; 循 环 教 学 补 充 班 的 课 程 成 绩 按 及 格 或 不 及 格 记 载 第 十 一 条 教 师 应 按 照 评 分 标 准 评 阅 试 卷 对 于 具 有 多 个 教 学 班 量 大 面 广 的 课 程, 原 则 上 应 统 一 考 试 时 间 考 试 试 卷 评 分 标 准, 采 用 集 中 流 水 作 业 的 方 式 组 织 批 改 试 卷 16

25 > > > > > International Student Handbook of Zhejiang University (for undergraduate students) 第 十 二 条 课 程 学 分 绩 点 是 反 映 学 生 学 习 量 的 主 要 指 标 学 生 所 修 课 程 均 列 入 课 程 学 分 绩 点 计 算, 补 考 成 绩 计 入 补 考 当 学 期 课 程 学 分 绩 点, 重 复 修 读 课 程 成 绩 计 入 修 读 学 期 课 程 学 分 绩 点 课 程 学 分 绩 点 的 计 算 方 式 为 : 课 程 学 分 绩 点 = 课 程 绩 点 课 程 学 分 课 程 绩 点 折 算 办 法 如 下 : 百 分 制 五 级 制 二 级 制 成 绩 对 应 绩 点 成 绩 <60 对 应 绩 点 成 绩 优 秀 良 好 中 等 及 格 不 及 格 对 应 绩 点 成 绩 A + A A - B + B 绩 点 成 绩 合 格 不 合 格 对 应 绩 点 3 0 成 绩 及 格 不 及 格 对 应 绩 点 第 十 三 条 课 程 平 均 学 分 绩 点 是 反 映 学 生 学 习 质 的 主 要 指 标 学 生 修 读 的 所 有 课 程 ( 含 同 课 程 号 课 程 ) 的 每 次 课 程 考 核 成 绩 均 计 入 课 程 平 均 学 分 绩 点 各 学 院 ( 系 ) 在 评 价 学 生 学 习 质 量 水 平 时, 可 按 培 养 方 案 的 要 求 调 整 或 设 置 课 程 绩 点 权 重 系 数 课 程 学 分 绩 点 所 占 比 例 等, 但 应 以 适 当 方 式 提 前 告 知 学 生 课 程 平 均 学 分 绩 点 的 计 算 方 为 : Σ 课 程 学 分 绩 点 课 程 平 均 学 分 绩 点 = Σ 课 程 学 分 第 十 四 条 办 理 出 国 成 绩 单 出 具 的 专 业 排 名, 由 学 生 所 在 学 院 ( 系 ) 根 17

26 外 国 留 学 生 手 册 ( 本 科 生 ) > > > > > 据 第 十 二 条 第 十 三 条 确 定 的 计 算 办 法 执 行 出 国 成 绩 单 计 算 课 程 平 均 学 分 绩 点 用 GPA 表 示, 其 计 算 方 法 是 : 成 绩 86 分 及 以 上 或 优 秀 (A- 及 以 上 ) 的, 对 应 绩 点 为 4.0, 其 他 成 绩 段 对 应 绩 点 参 照 第 十 二 条 第 十 三 条 计 算 办 法 执 行 相 同 课 程 号 成 绩 以 最 高 一 次 成 绩 为 依 据, 计 算 课 程 学 分 绩 点 第 三 章 修 课 方 式 与 成 绩 记 载 第 十 五 条 必 修 课 程 考 核 未 通 过 者, 可 以 补 考 或 重 修 该 课 程 选 修 课 程 考 核 未 通 过 者, 可 以 跟 班 补 考 或 重 修 该 课 程, 或 改 修 其 他 课 程 第 十 六 条 学 生 课 程 平 均 学 分 绩 点 在 3.5 以 上, 或 已 修 读 过 的 课 程 可 申 请 免 听, 经 任 课 教 师 同 意, 自 修 整 门 课 程 或 该 课 程 的 部 分 内 容 申 请 免 听 课 程 的 学 生, 须 按 要 求 上 交 作 业 并 参 加 实 验 研 讨 和 课 程 考 核 等 环 节 未 经 批 准, 学 生 自 行 决 定 免 听 并 不 按 时 上 课 者, 以 缺 课 论 并 计 入 平 时 成 绩 下 列 课 程 不 得 申 请 免 听 : ( 一 ) 政 治 理 论 课 程 体 育 课 程 实 验 课 程 研 讨 课 程 核 心 课 程 荣 誉 课 程 等 ; ( 二 ) 军 事 训 练 教 学 实 习 社 会 实 践 课 程 设 计 毕 业 论 文 ( 设 计 ) 等 实 践 教 学 环 节 第 十 七 条 除 按 照 第 九 条 规 定 外, 课 程 成 绩 的 记 载 还 有 以 下 方 式 : 零 分 或 0, 缺 考 或 W, 缓 考 或 W, 违 纪 或 M 等 第 十 八 条 任 课 教 师 在 评 定 学 生 课 程 成 绩 时, 对 未 参 加 课 程 期 末 考 核 的 学 生, 应 视 不 同 情 况 分 别 记 载 为 零 分 缺 考 缓 考 等, 所 获 该 课 程 学 分 为 0 ; 对 考 试 违 纪 学 生, 课 程 成 绩 记 载 为 违 纪, 课 程 所 获 学 分 为 0, 计 入 课 程 学 分 绩 点 统 计 第 十 九 条 有 下 列 情 况 之 一 者, 由 任 课 教 师 认 定, 不 得 参 加 该 课 程 期 末 考 核, 期 末 考 核 成 绩 和 课 程 成 绩 为 零 分, 计 入 课 程 学 分 绩 点 统 计 : ( 一 ) 无 故 缺 课 累 计 超 过 该 课 程 理 论 教 学 学 时 数 1/3 的 ; ( 二 ) 实 验 实 习 环 节 研 讨 课 等 缺 课 累 计 超 过 其 教 学 学 时 数 1/3 的 或 实 验 实 习 环 节 考 核 不 及 格 的 ; ( 三 ) 平 时 成 绩 未 达 到 基 本 分 数 底 线 的 第 二 十 条 选 课 后 无 故 不 参 加 课 程 考 核 者 按 缺 考 论, 课 程 成 绩 为 缺 考, 18

27 > > > > > International Student Handbook of Zhejiang University (for undergraduate students) 计 入 课 程 学 分 绩 点 统 计 第 二 十 一 条 申 请 缓 考 的 学 生 须 在 考 试 前 提 出 申 请, 经 学 生 所 在 学 院 ( 系 ) 同 意, 报 学 校 备 案 后 方 可 办 理 缓 考 手 续 办 理 课 程 缓 考 的 当 学 期 期 末 考 核 成 绩 和 课 程 成 绩 记 载 为 缓 考, 不 计 入 课 程 学 分 绩 点 统 计 第 二 十 二 条 考 试 期 间, 学 生 若 遇 下 列 情 况 之 一 的, 可 申 请 办 理 缓 考 手 续 : ( 一 ) 因 病 住 院 或 因 急 诊 留 院 观 察, 持 有 校 医 院 证 明 的 ; ( 二 ) 因 直 系 亲 属 突 发 不 可 抗 拒 事 由 须 请 假 离 校, 持 有 相 关 证 明 的 ; ( 三 ) 代 表 学 校 参 加 各 类 学 术 交 流 活 动, 持 有 组 织 单 位 证 明 的 第 二 十 三 条 缓 考 者 可 选 择 参 加 后 继 学 期 开 设 的 相 同 课 程 的 期 末 考 核, 若 时 间 冲 突 则 顺 延, 也 可 选 择 参 加 学 校 统 一 安 排 的 补 考, 成 绩 按 补 考 课 程 记 载 缓 考 者 参 加 后 继 学 期 相 同 课 程 期 末 考 核 的, 课 程 成 绩 由 后 继 学 期 相 同 课 程 任 课 教 师 负 责 评 定 可 只 按 期 末 考 核 成 绩 记 载, 也 可 根 据 期 末 考 核 成 绩 和 平 时 成 绩 综 合 评 定, 其 中 缓 考 者 平 时 成 绩 取 自 该 课 程 原 任 课 教 师 记 录 第 二 十 四 条 学 生 应 及 时 进 入 教 务 管 理 信 息 系 统 查 询 成 绩 课 程 成 绩 未 通 过 以 及 课 程 成 绩 记 载 为 缓 考 缺 考 的 学 生, 如 课 程 属 于 学 校 统 一 安 排 补 考 的, 可 在 次 秋 ( 或 春 ) 学 期 的 零 周 前, 在 教 务 管 理 信 息 系 统 中 查 询 该 课 程 的 补 考 时 间, 并 在 规 定 时 间 提 出 补 考 申 请 ; 逾 期 未 提 出 补 考 申 请 的, 视 为 放 弃 补 考, 自 行 参 加 补 考 视 为 无 效 如 课 程 属 于 未 统 一 安 排 补 考 的, 可 在 选 课 期 间, 通 过 补 考 选 课 后 参 加 跟 班 补 考 课 程 考 核 成 绩 为 零 分 违 纪 者, 不 得 参 加 课 程 补 考 第 二 十 五 条 补 考 课 程 均 标 注 补 考 字 样, 课 程 成 绩 以 及 格 不 及 格 缺 考 等 记 入 补 考 发 生 学 期 补 考 及 格 的 课 程 学 分 统 计 在 补 考 发 生 学 期 第 二 十 六 条 体 育 课 程 实 验 课 程 研 讨 课 程 核 心 课 程 荣 誉 课 程 以 及 军 事 训 练 教 学 实 习 社 会 实 践 课 程 设 计 毕 业 论 文 ( 设 计 ) 等 必 修 实 践 教 学 环 节, 学 校 不 安 排 补 考, 未 通 过 者 均 须 重 新 参 加 课 程 修 读 第 二 十 七 条 结 业 学 生 在 主 修 专 业 规 定 学 制 顺 延 2 年 的 有 效 期 内, 可 返 校 申 请 结 业 补 考 或 重 修 第 二 十 八 条 学 生 参 加 境 内 外 交 流 学 习 回 校 后, 学 校 按 修 读 学 期 如 实 记 载 学 生 跨 校 所 修 课 程 名 称 学 分 和 成 绩, 并 标 注 所 修 课 程 学 校 名 称 境 内 外 交 流 学 习 所 修 课 程 的 学 分 替 换 和 绩 点 计 算 方 法, 按 照 学 校 有 关 交 流 学 习 管 理 规 定 执 行 第 二 十 九 条 学 生 因 主 修 专 业 确 认 等 学 籍 异 动 引 起 的 已 修 课 程 的 学 分 替 19

28 外 国 留 学 生 手 册 ( 本 科 生 ) > > > > > 换 和 绩 点 计 算 方 法, 按 照 学 校 有 关 课 程 学 分 替 换 管 理 规 定 执 行 第 四 章 成 绩 录 入 更 正 与 归 档 第 三 十 条 课 程 考 核 发 生 学 期 即 为 该 课 程 成 绩 录 入 学 期, 课 程 的 学 分 成 绩 绩 点 等 也 在 相 同 学 期 内 进 行 统 计 第 三 十 一 条 课 程 成 绩 的 处 理 分 为 发 生 期 公 示 期 稳 定 期 三 个 阶 段 发 生 期 是 指 自 课 程 考 核 日 起 10 天 内 将 课 程 成 绩 录 入 教 务 管 理 信 息 系 统 的 时 期 ; 公 示 期 是 指 自 教 师 录 入 课 程 成 绩 后 至 次 学 期 开 始 20 天 内 的 时 期 ; 稳 定 期 是 指 公 示 期 结 束 后 第 三 十 二 条 期 末 考 核 时 间 不 确 定 的 课 程, 原 则 上 其 发 生 期 默 认 为 开 课 学 期 考 试 周 的 第 一 天 ; 需 跨 学 期 完 成 大 型 作 业 实 践 教 学 环 节 或 论 文 的 课 程, 开 课 单 位 应 在 该 课 程 任 务 落 实 时, 在 教 务 管 理 信 息 系 统 中 调 整 默 认 的 成 绩 录 入 时 间 成 绩 录 入 时 间 通 常 是 选 择 后 继 学 期 考 试 周 的 第 一 天, 该 课 程 的 学 分 成 绩 绩 点 等 在 成 绩 录 入 学 期 统 计 第 三 十 三 条 短 学 期 开 设 的 课 程 及 实 习 实 践 环 节, 成 绩 录 入 时 间 在 短 学 期 的, 课 程 成 绩 记 载 列 入 春 夏 学 期 ; 成 绩 录 入 时 间 在 秋 学 期 的, 课 程 成 绩 记 载 列 入 秋 冬 学 期 第 三 十 四 条 任 课 教 师 应 在 考 核 后 或 教 务 管 理 信 息 系 统 里 确 定 的 成 绩 录 入 时 间 10 天 内, 完 成 课 程 成 绩 评 定 和 成 绩 录 入 工 作, 经 校 对, 打 印 纸 质 版 成 绩 单, 签 名 后 交 开 课 单 位 本 科 教 学 管 理 部 门 存 档 第 三 十 五 条 开 课 单 位 应 严 格 管 理 保 存 学 生 课 程 考 核 成 绩 单, 不 得 遗 失 不 得 涂 改 除 工 作 需 要 外, 不 得 随 意 查 阅 学 生 课 程 考 核 成 绩 单 原 则 上, 课 程 考 核 纸 质 版 成 绩 单 在 学 生 毕 业 5 年 后 方 可 销 毁 第 三 十 六 条 学 生 如 对 课 程 成 绩 有 异 议, 须 在 该 课 程 成 绩 公 布 之 日 起 至 次 学 期 开 学 第 1 周 内, 向 开 课 单 位 提 出 书 面 核 查 申 请, 经 开 课 单 位 教 学 负 责 人 批 准, 由 开 课 单 位 会 同 任 课 教 师 核 查 试 卷 第 三 十 七 条 经 查 证 发 现 学 生 成 绩 认 定 确 实 有 误 的, 任 课 教 师 须 打 印 成 绩 更 正 申 请 交 开 课 单 位, 由 开 课 单 位 指 定 专 人 专 机, 在 教 务 管 理 信 息 系 统 中 统 一 进 行 成 绩 修 改 操 作 同 时, 其 修 改 项 目 内 容 等 信 息 需 在 学 校 教 务 管 理 信 息 系 统 中 公 示 7 天, 公 示 无 异 议 后 方 可 提 交 并 完 成 课 程 考 核 成 绩 的 修 改 开 课 单 位 指 定 专 人 经 校 对 后, 打 印 纸 质 版 成 绩 更 正 单, 由 任 课 教 师 签 名 20

29 > > > > > International Student Handbook of Zhejiang University (for undergraduate students) 后 交 开 课 单 位 存 档 经 查 证 后 开 课 单 位 发 现 无 误 的, 应 及 时 告 知 学 生 查 询 结 果 第 三 十 八 条 稳 定 期 原 则 上 不 再 受 理 成 绩 更 正 个 别 成 绩 确 需 更 正 的, 须 经 任 课 教 师 提 出 申 请, 开 课 单 位 教 学 负 责 人 举 证 支 持, 报 本 科 生 院 教 务 处 确 认 由 本 科 生 院 学 籍 管 理 中 心 指 定 专 人 专 机 操 作, 经 7 天 公 示 后 完 成 成 绩 更 正 成 绩 更 正 材 料 由 本 科 生 院 学 籍 管 理 中 心 负 责 存 档, 更 正 记 录 将 与 开 课 单 位 年 度 教 学 考 评 相 关 联 第 五 章 成 绩 数 据 的 使 用 第 三 十 九 条 学 生 可 在 教 务 管 理 信 息 系 统 中 查 询 自 己 的 课 程 考 核 成 绩, 特 别 应 在 公 示 期 内 及 时 查 询 第 四 十 条 学 生 可 在 学 校 行 政 办 事 大 厅 办 理 学 业 成 绩 单 ( 含 出 国 成 绩 单 ) 毕 业 生 成 绩 单 归 档 材 料 由 学 生 学 籍 所 在 学 院 ( 系 ) 负 责 打 印 签 字 盖 章 后 存 档 第 四 十 一 条 任 课 教 师 将 成 绩 提 交 教 务 管 理 信 息 系 统 后, 未 经 学 校 许 可, 任 何 人 不 得 更 改 第 六 章 附 则 第 四 十 二 条 任 课 教 师 应 认 真 对 待 学 生 成 绩, 客 观 真 实 综 合 评 定 若 出 现 违 纪 或 随 意 给 分 等 行 为, 经 查 证 属 实, 按 照 浙 江 大 学 本 科 教 学 事 故 认 定 与 处 理 办 法 处 理 第 四 十 三 条 任 课 教 师 应 按 照 本 办 法 的 要 求, 按 时 准 确 无 误 地 将 学 生 课 程 考 核 成 绩 录 入 教 务 管 理 信 息 系 统 任 课 教 师 未 按 期 录 入 提 交 学 生 课 程 成 绩, 且 无 充 分 理 由 的, 均 视 为 教 学 事 故, 按 照 浙 江 大 学 本 科 教 学 事 故 认 定 与 处 理 办 法 处 理 第 四 十 四 条 本 办 法 由 本 科 生 院 负 责 解 释 第 四 十 五 条 本 办 法 自 发 布 之 日 起 施 行, 其 中 第 十 二 条 第 十 四 条 规 定 自 2015 级 本 科 生 起 执 行 学 校 原 有 相 关 规 定 若 与 本 办 法 有 不 一 致 的, 以 本 办 法 为 准 21

30 外国留学生手册 ( 本科生 ) > > > > > 浙江大学本科课程考核管理办法 ( 摘录 ) 第八章 考试纪律 第二十六条 学生应于开考前 15 分钟进入考场 除不可抗拒的原因外 开考后迟到 20 分钟以上者 不得参加本次考试 并作旷考论处 考核进行 30 分钟后 方可交卷离开考场 因病住院 急诊留院观察不能参加考试者应凭 学校医院证明到本科生院学务处办理缓考手续 第二十七条 学生应凭本人学生证或身份证参加考试 服从监考人员的 安排隔位就座或对号就座 并将证件放在桌面以便监考人员查验 无证件者 不准参加考试 学生未经监考人员允许擅自离开考场后 不得重新进入考场 继续答卷 学生完成考试后应离开考场 不得在考场内逗留或在考场附近高 声交谈 第二十八条 学生的试题 答卷 草稿纸由监考人员统一发放和回收 禁 止学生自带纸张 一律不准由学生带出考场 学生在规定时间内答完试卷 后 应举手示意 请监考人员收卷后方可离开考场 考试结束 监考人员宣 布收卷时 学生应立即停止答卷 在座位上等待监考人员收卷 清点完毕后 方可离开考场 第二十九条 学生应带齐必要的文具用品 考试中一般不得互相借用 个别学生确需借用时 需经监考人员同意并代为借还 第三十条 除必要的文具和开卷考试科目所允许的工具书和参考书以外 所有书籍 讲义 笔记 手机 电子辞典 计算器等物品必须放在监考人员 指定的位置 第三十一条 学生要严格遵守考场规则 在规定的时间内独立完成答卷 凡不服从监考人员安排 违反考场纪律或考试作弊者 该课程成绩记为无效 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三十二条 学生在撰写课程论文 报告等过程中不得弄虚作假 或剽 窃他人成果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由本科生院负责解释 22

31 > > > > > International Student Handbook of Zhejiang University (for undergraduate students) 浙 江 大 学 学 生 实 验 守 则 一 学 生 进 入 实 验 室, 必 须 严 格 遵 守 实 验 室 的 各 项 规 章 制 度, 听 从 指 导, 服 从 管 理 二 实 验 前 必 须 接 受 安 全 教 育, 实 验 时 必 须 注 意 安 全, 防 止 人 身 和 设 备 事 故 的 发 生 三 实 验 课 前, 必 须 认 真 预 习 有 关 实 验 内 容 的 实 验 指 导 书 和 教 材, 理 解 实 验 目 的 原 理 和 方 法, 未 经 预 习 或 无 故 迟 到 者, 指 导 人 员 有 权 停 止 其 实 验 四 进 入 实 验 室 要 穿 实 验 服, 不 得 在 室 内 随 便 串 走 饮 食 乱 扔 杂 物 不 准 搬 弄 与 本 实 验 无 关 的 仪 器 设 备, 实 验 过 程 中 保 持 安 静, 不 得 喧 哗 不 得 将 与 实 验 无 关 的 物 品 带 入 实 验 室, 不 得 将 实 验 室 物 品 带 出 实 验 室 五 学 生 必 须 以 实 事 求 是 的 科 学 态 度 进 行 实 验, 自 己 动 手 测 定 数 据, 认 真 做 好 实 验 原 始 记 录 并 由 带 课 老 师 签 字, 不 得 草 率 从 事, 实 验 后 要 独 立 完 成 实 验 报 告, 按 时 交 任 课 老 师, 不 得 抄 袭 或 臆 造 六 使 用 仪 器 设 备 时, 应 严 格 遵 守 操 作 规 程, 若 发 现 异 常 现 象 应 停 止 使 用, 并 及 时 向 实 验 指 导 人 员 报 告 如 违 犯 操 作 规 程 或 不 听 从 指 导 而 造 成 仪 器 设 备 损 坏 等 事 故 者, 按 学 校 有 关 规 定 进 行 处 理 七 增 强 学 生 的 安 全 环 保 意 识, 按 有 关 规 定 领 用 存 放 和 处 理 生 化 试 剂, 放 射 剧 毒 物 品, 病 菌, 动 物 等 实 验 用 品 八 实 验 完 毕, 应 清 理 实 验 场 地, 并 将 仪 器 工 具 等 放 还 原 位, 经 指 导 老 师 同 意 后, 方 可 离 开 实 验 室 浙 江 大 学 关 于 外 国 留 学 生 ( 本 科 生 ) 服 兵 役 保 留 学 籍 的 规 定 为 了 加 强 留 学 生 的 学 籍 管 理, 考 虑 到 来 自 不 同 国 家 地 区 的 留 学 生 承 担 其 所 属 国 或 地 区 的 兵 役 制 度 所 规 定 义 务 的 需 求, 特 就 外 国 留 学 生 ( 本 科 生 ) 申 请 回 国 服 兵 役 期 间 保 留 学 籍 的 问 题, 做 如 下 规 定 1. 根 据 留 学 生 所 属 国 或 地 区 的 法 律 规 定 必 须 履 行 兵 役 义 务 的 本 科 留 学 生, 均 可 以 按 照 本 规 定 向 学 校 申 请 回 国 服 兵 役, 并 在 服 兵 役 期 间 保 留 学 籍 2. 服 兵 役 保 留 学 籍 应 由 本 人 申 请, 并 附 所 属 国 政 府 出 具 的 入 伍 通 知 书 或 23

32 外 国 留 学 生 手 册 ( 本 科 生 ) > > > > > 服 兵 役 证 明 ( 中 / 英 文 原 件 / 公 证 件 ), 经 所 在 学 院 和 国 际 教 育 学 院 签 署 意 见, 报 教 务 处 审 批 3. 服 兵 役 保 留 学 籍 的 期 限 以 实 际 服 兵 役 时 间 为 准, 但 不 得 超 过 3 年 4. 服 兵 役 保 留 学 籍 起 始 时 间 须 从 秋 学 期 开 始, 学 生 应 在 秋 学 期 开 学 ( 以 老 生 报 到 注 册 时 间 为 准 ) 两 周 内 办 理 完 毕 相 应 手 续 5. 学 生 保 留 学 籍 手 续 办 理 完 毕 后, 需 到 选 课 中 心 删 除 保 留 学 籍 学 期 的 选 课 6. 外 国 留 学 生 在 我 校 学 习 期 满 一 年, 方 可 申 请 服 兵 役 保 留 学 籍 因 学 分 不 足 已 达 到 退 学 标 准 的 学 生 不 予 办 理 服 兵 役 保 留 学 籍 ; 毕 业 班 学 生 一 般 不 予 办 理 服 兵 役 保 留 学 籍 7. 服 兵 役 保 留 学 籍 的 留 学 生 不 能 再 办 理 其 它 原 因 的 休 学 ( 因 病 休 学 除 外 ), 曾 经 办 理 过 休 学 的 留 学 生 不 能 再 办 理 服 兵 役 保 留 学 籍 8. 服 兵 役 期 满 复 学 时 须 由 本 人 持 所 属 国 政 府 出 具 的 已 履 行 兵 役 义 务 的 证 明 ( 中 / 英 文 原 件 / 公 证 件 ) 提 出 申 请, 经 所 在 学 院 和 国 际 教 育 学 院 签 署 意 见, 报 教 务 处 审 批 9. 复 学 时 间 可 根 据 兵 役 结 束 时 间, 秋 冬 或 春 夏 学 期 均 可 办 理, 但 应 在 学 期 开 学 ( 以 老 生 报 到 注 册 时 间 为 准 ) 两 周 内 办 理 完 毕 10. 未 按 学 校 规 定 办 理 保 留 学 籍 而 擅 自 离 校 或 保 留 学 籍 期 满 未 按 时 复 学 的 学 生 将 被 视 为 自 动 退 学 11. 本 规 定 由 国 际 教 育 学 院 负 责 解 释 24

33 > > > > > International Student Handbook of Zhejiang University (for undergraduate students) 法 规 与 校 纪 1. 留 学 生 必 须 遵 守 中 国 的 法 律 法 规 及 学 校 的 规 章 制 度, 尊 重 中 国 的 社 会 公 德 和 风 俗 习 惯 2. 我 校 尊 重 外 国 留 学 生 的 民 族 习 俗 和 宗 教 信 仰, 但 不 提 供 举 行 宗 教 仪 式 的 场 所 校 内 严 禁 进 行 宗 教 聚 会 传 教 等 各 种 宗 教 活 动 具 体 请 参 阅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境 内 外 国 人 宗 教 活 动 的 管 理 规 定 3. 留 学 生 在 中 国 境 内 进 行 出 版 结 社 集 会 游 行 示 威 等 活 动, 必 须 遵 守 中 国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4. 经 学 校 批 准, 留 学 生 可 以 在 校 内 指 定 的 地 点 和 范 围, 举 行 庆 祝 本 国 重 要 传 统 节 日 的 活 动, 但 不 得 有 反 对 攻 击 其 他 国 家 的 内 容 或 违 反 公 共 道 德 的 言 行 5. 驾 驶 机 动 车 来 校 上 课 的 留 学 生, 须 到 保 卫 处 办 理 机 动 车 通 行 证 禁 止 摩 托 车 进 入 校 园 6. 不 准 私 自 在 校 园 内 张 贴 散 发 宣 传 品 印 刷 品 7. 严 禁 赌 博 酗 酒 打 架 斗 殴 吸 毒 贩 毒 以 及 其 它 干 扰 学 校 的 教 学 科 研 和 生 活 秩 序 的 行 为 8. 任 何 人 不 得 破 坏 学 校 的 教 学 科 研 和 生 活 秩 序, 不 得 阻 止 他 人 根 据 学 校 的 规 定 所 从 事 的 正 常 活 动 9. 严 禁 在 宿 舍 楼 校 园 内 燃 放 烟 花 爆 竹 10. 外 国 留 学 生 在 校 学 习 期 间 不 得 就 业 经 商, 或 从 事 其 他 经 营 性 活 动, 但 可 以 按 学 校 规 定 参 加 勤 工 助 学 活 动 外 国 留 学 生 触 犯 中 国 法 律 构 成 犯 罪 者, 按 法 律 规 定 处 罚 ; 违 反 校 纪 校 规, 视 其 情 节 轻 重 按 浙 江 大 学 学 生 违 纪 处 分 规 定 和 浙 江 大 学 校 园 治 安 管 理 规 定 等 给 予 处 分 各 项 处 罚 处 分 一 经 决 定, 学 校 除 向 当 事 人 宣 布 外, 还 将 书 面 通 知 其 本 国 驻 华 外 交 代 表 机 构 或 其 国 内 派 遣 单 位 必 须 中 止 在 校 学 习 者, 应 立 即 回 国 25

34 外国留学生手册 ( 本科生 ) > > > > > 浙江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 摘录 2009 年 12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管理 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和良好的学习 生活环境 建设文明和谐平安校园 教育广大学生严于律己 遵纪守法 根据 中华人 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 管理规定 的精神 结合我校实际 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具有浙江大学正式学籍的全日制本科生和研究生 其他类型学生的违纪处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学校对学生的处分 应做到程序正当 证据充分 依据明确 定性准确 处分恰当 应坚持公平 公开 公正原则 坚持教育与处分相结 合原则 坚持学生申诉权受保障原则 第二章 处分种类和适用 第四条 学生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 一 警告 二 严重警告 三 记过 四 留校察看 五 开除学籍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一 故意造成调查困难 制造障碍 妨碍取证的 二 实施两次以上违纪行为的 三 在校期间已受过处分的 四 对检举揭发人 证人或工作人员威胁恐吓 打击报复的 五 在共同违纪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 六 属于群体性违纪事件的召集者或组织者的 七 造成的后果特别严重的 26

35 > > > > > International Student Handbook of Zhejiang University (for undergraduate students) 第 六 条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可 以 从 轻 处 分 : ( 一 ) 违 纪 未 遂 的 ; ( 二 ) 在 违 纪 行 为 的 调 查 过 程 中, 如 实 陈 述 错 误 事 实, 检 查 认 真 深 刻, 有 悔 改 表 现 的 第 七 条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可 以 减 轻 处 分 : ( 一 ) 主 动 向 学 校 有 关 部 门 报 告 自 己 的 违 纪 行 为, 或 在 违 纪 行 为 调 查 过 程 中 主 动 交 代 学 校 没 有 掌 握 的 违 纪 行 为 的 ; ( 二 ) 主 动 揭 发 他 人 尚 未 被 学 校 掌 握 的 违 法 违 纪 行 为 并 经 查 证 属 实 的 ; ( 三 ) 主 动 中 止 违 纪 行 为 或 采 取 措 施 减 轻 违 纪 后 果 的 ; ( 四 ) 被 他 人 胁 迫 或 者 诱 骗 实 施 违 纪 行 为 的 第 八 条 经 法 定 程 序 鉴 定 确 认, 在 不 能 辨 认 或 者 不 能 控 制 自 己 行 为 的 时 候 实 施 违 纪 行 为 的, 不 予 处 理, 但 是 应 当 按 照 学 籍 管 理 的 有 关 规 定 办 理 休 学 或 退 学 手 续 ; 尚 未 完 全 丧 失 辨 认 或 者 控 制 自 己 行 为 能 力 的 时 候 实 施 违 纪 行 为 的, 可 以 从 轻 或 者 减 轻 处 分 第 九 条 受 处 分 者, 附 加 给 予 下 列 限 制 : ( 一 ) 该 学 年 不 得 评 定 奖 学 金 及 各 种 荣 誉 称 号 ; ( 二 ) 已 获 奖 学 金 的, 停 发 未 发 的 奖 学 金 ; 第 三 章 违 纪 行 为 和 处 分 第 十 条 有 违 反 宪 法 规 定 的 基 本 原 则 的 行 为, 组 织 策 划 实 施 煽 动 闹 事 或 扰 乱 社 会 秩 序, 危 害 国 家 安 全, 组 织 非 法 集 会 游 行, 加 入 非 法 组 织, 参 加 非 法 组 织 活 动, 非 法 传 教 或 利 用 宗 教 进 行 破 坏 社 会 秩 序 损 害 公 民 身 体 健 康 妨 碍 国 家 教 育 制 度 的 活 动, 破 坏 安 定 团 结 者 : ( 一 ) 情 节 轻 微, 经 教 育 能 改 正 的, 给 予 记 过 或 者 留 校 察 看 处 分 ; ( 二 ) 情 节 严 重, 造 成 恶 劣 影 响 或 经 教 育 不 改 的, 给 予 开 除 学 籍 处 分 第 十 一 条 违 反 国 家 法 律, 被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或 者 受 到 治 安 处 罚 者 : ( 一 ) 被 处 以 治 安 警 告 或 治 安 罚 款 的, 根 据 情 节, 给 予 严 重 警 告 以 上 处 分 ; ( 二 ) 被 处 以 治 安 拘 留 的 或 因 违 法 犯 罪 被 免 予 刑 事 处 罚 的, 给 予 记 过 以 上 处 分 ; ( 三 ) 被 司 法 机 关 判 处 管 制 拘 役 或 独 立 适 用 附 加 刑 的, 或 被 判 处 有 期 27

36 外 国 留 学 生 手 册 ( 本 科 生 ) > > > > > 徒 刑 被 宣 告 缓 刑 的, 给 予 留 校 察 看 或 者 开 除 学 籍 处 分 ; 被 判 处 有 期 徒 刑 以 上 刑 罚 的, 给 予 开 除 学 籍 处 分 被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或 受 到 治 安 处 罚 前 因 同 一 行 为 已 被 学 校 纪 律 处 分, 但 处 分 明 显 偏 轻 或 偏 重, 需 要 重 新 作 出 处 分 决 定 的, 撤 销 原 处 分, 按 本 规 定 条 款 处 理 第 十 二 条 损 害 校 园 文 明 建 设, 扰 乱 正 常 的 校 园 秩 序 社 会 公 共 秩 序 者, 视 情 节 轻 重, 分 别 给 予 以 下 处 分 : ( 一 ) 破 坏 公 用 设 施 绿 化 环 境 卫 生 及 其 他 违 反 学 校 有 关 公 共 场 所 管 理 规 定 的, 给 予 警 告 以 上 留 校 察 看 以 下 处 分 ; ( 二 ) 违 章 用 电 用 火 用 危 险 品 及 其 他 危 害 公 共 安 全 行 为 的, 给 予 警 告 以 上 留 校 察 看 以 下 处 分 ; ( 三 ) 无 理 取 闹, 妨 碍 工 作 人 员 执 行 职 务 的, 给 予 严 重 警 告 以 上 留 校 察 看 以 下 处 分 ; ( 四 ) 在 校 园 内 起 哄 闹 事 掷 砸 物 品 或 者 其 行 为 严 重 影 响 他 人 学 习 和 生 活 的, 给 予 严 重 警 告 以 上 留 校 察 看 以 下 处 分 ; ( 五 ) 酒 后 肇 事 的, 视 情 节 轻 重, 给 予 警 告 以 上 留 校 察 看 以 下 处 分 ; ( 六 ) 恶 意 拨 打 特 种 紧 急 电 话 及 学 校 急 用 值 班 电 话 的, 给 予 警 告 以 上 留 校 察 看 以 下 处 分 ; ( 七 ) 制 造 散 布 谣 言 或 故 意 捏 造 事 实, 作 虚 假 陈 述, 混 淆 事 实 等 的, 给 予 警 告 以 上 留 校 察 看 以 下 处 分 ; ( 八 ) 携 带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禁 止 的 物 品 进 入 校 园 的 在 校 园 内 违 规 存 放 或 使 用 剧 毒 易 燃 易 爆 易 腐 蚀 具 有 放 射 性 传 染 性 细 菌 或 病 毒 标 本 以 及 其 他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禁 止 的 物 品 的, 给 予 警 告 以 上 留 校 察 看 以 下 处 分 ; ( 九 ) 违 反 学 生 宿 舍 管 理 规 定, 在 异 性 学 生 寝 室 留 宿 的 容 留 校 外 人 员 在 学 生 宿 舍 住 宿 的 容 留 异 性 在 学 生 宿 舍 滞 留 或 留 宿 的, 给 予 警 告 或 者 严 重 警 告 处 分 ; ( 十 ) 有 损 害 校 园 文 明 的 其 他 行 为 的, 给 予 警 告 以 上 留 校 察 看 以 下 处 分 第 十 三 条 违 反 校 园 管 理 规 定, 组 织 各 类 营 利 活 动 或 违 章 设 摊 者 : ( 一 ) 未 经 批 准, 在 校 园 内 组 织 代 理 旅 游 业 务 的, 给 予 警 告 或 者 严 重 警 告 处 分, 引 发 事 端 者, 给 予 记 过 处 分, 造 成 严 重 后 果 的, 给 予 留 校 察 看 处 分 ; ( 二 ) 未 经 批 准, 设 摊 设 点 或 组 织 各 类 营 利 性 活 动 的, 给 予 警 告 或 者 严 重 警 告 处 分, 屡 教 不 改 或 造 成 严 重 后 果 的, 给 予 记 过 或 者 留 校 察 看 处 分 ; 28

37 > > > > > International Student Handbook of Zhejiang University (for undergraduate students) ( 三 ) 乱 贴 或 散 发 商 业 性 宣 传 品, 经 教 育 不 改 的, 给 予 警 告 以 上 记 过 以 下 处 分 第 十 四 条 以 各 种 手 段 非 法 占 用 国 家 集 体 和 个 人 合 法 财 物 者 : ( 一 ) 偷 窃 价 值 不 足 600 元 的, 给 予 警 告 或 者 严 重 警 告 处 分 ; 偷 窃 价 值 在 600 元 以 上, 不 足 2000 元 的, 给 予 记 过 处 分 ; 偷 窃 价 值 在 2000 元 以 上 的, 给 予 留 校 察 看 以 上 处 分 ; ( 二 ) 诈 骗 公 私 财 物 4000 元 以 下 侵 占 公 私 财 物 元 以 下 抢 夺 公 私 财 物 600 元 以 下 敲 诈 勒 索 公 私 财 物 4000 元 以 下 的, 给 予 警 告 以 上 留 校 察 看 以 下 处 分 ; ( 三 ) 偷 窃 公 章 保 密 文 件 档 案 等 物 品 的, 视 其 情 节, 给 予 留 校 察 看 或 者 开 除 学 籍 处 分 ; ( 四 ) 以 其 他 方 式 非 法 占 用 国 家 集 体 或 个 人 合 法 财 产 或 物 品 的, 视 情 节 轻 重, 给 予 警 告 以 上 留 校 察 看 以 下 处 分 为 作 案 者 放 哨, 提 供 信 息 作 案 工 具 或 进 行 掩 盖 窝 赃 的, 给 予 警 告 以 上 留 校 察 看 以 下 处 分 第 十 五 条 损 坏 公 私 财 物 者 : ( 一 ) 过 失 损 坏 公 私 财 物, 情 节 较 重, 造 成 一 定 危 害 的, 除 赔 偿 损 失 外, 给 予 警 告 或 者 严 重 警 告 处 分 ; ( 二 ) 故 意 损 坏 公 私 财 物, 除 赔 偿 损 失 外, 视 情 节 轻 重 及 造 成 的 危 害 程 度, 给 予 警 告 以 上 记 过 以 下 处 分 ; ( 三 ) 情 节 恶 劣, 后 果 特 别 严 重 的, 给 予 留 校 察 看 或 者 开 除 学 籍 处 分 第 十 六 条 寻 衅 滋 事 打 架 斗 殴 者 : ( 一 ) 虽 未 动 手 打 人, 但 用 言 词 侮 辱 或 其 他 方 式 触 犯 他 人, 引 起 事 端 或 激 化 矛 盾, 造 成 打 架 后 果 的, 给 予 警 告 处 分 ; ( 二 ) 动 手 打 人 未 伤 他 人 的, 或 致 他 人 轻 微 伤 的, 给 予 严 重 警 告 或 者 记 过 处 分 ; 致 他 人 轻 伤 的, 给 予 留 校 察 看 处 分 ; 致 他 人 重 伤 的, 给 予 开 除 学 籍 处 分 ; ( 三 ) 策 划 怂 恿 他 人 打 架 斗 殴, 未 造 成 打 架 后 果 的, 给 予 严 重 警 告 或 者 记 过 处 分 ; 造 成 打 架 后 果 的, 视 其 情 节, 给 予 记 过 或 者 留 校 察 看 处 分 ; ( 四 ) 故 意 为 他 人 打 架 提 供 凶 器, 未 造 成 伤 害 的, 给 予 严 重 警 告 或 者 记 过 处 分 ; 造 成 伤 害 的, 给 予 留 校 察 看 处 分 ; ( 五 ) 其 他 参 与 者, 视 其 情 节 轻 重, 给 予 警 告 以 上 记 过 以 下 处 分 结 伙 斗 殴 的, 从 重 处 分 29

38 外 国 留 学 生 手 册 ( 本 科 生 ) > > > > > 第 十 七 条 参 与 赌 博 或 变 相 赌 博 者, 或 为 他 人 提 供 赌 博 场 所 赌 资 或 赌 具 者, 初 犯 给 予 警 告 以 上 记 过 以 下 处 分 ; 屡 犯 给 予 留 校 察 看 或 者 开 除 学 籍 处 分 第 十 八 条 制 作 复 制 传 播 或 者 聚 众 观 看 淫 秽 封 建 迷 信 及 其 他 有 害 的 物 品 者, 视 情 节 轻 重, 给 予 严 重 警 告 以 上 留 校 察 看 以 下 处 分 第 十 九 条 吸 食 毒 品 者, 视 情 节 轻 重, 给 予 留 校 察 看 或 者 开 除 学 籍 处 分 第 二 十 条 发 生 非 婚 性 行 为, 造 成 不 良 后 果 者, 给 予 记 过 或 者 留 校 察 看 处 分 第 二 十 一 条 违 反 国 家 消 防 法 律 法 规 和 学 校 消 防 安 全 有 关 规 定, 擅 自 动 用 损 坏 消 防 器 材 设 备 者, 除 赔 偿 损 失 外, 给 予 警 告 或 者 严 重 警 告 处 分 ; 引 起 火 警 者, 除 赔 偿 损 失 外, 给 予 记 过 或 者 留 校 察 看 处 分 ; 造 成 火 灾 者, 除 赔 偿 损 失 外, 视 情 节 轻 重, 给 予 留 校 察 看 或 者 开 除 学 籍 处 分 第 二 十 二 条 侵 犯 损 害 他 人 正 当 权 益 及 人 身 安 全, 损 害 国 家 集 体 利 益 者 : ( 一 ) 盗 用 组 织 或 他 人 名 义 为 己 谋 私 利 者 : 1. 盗 用 单 位 组 织 或 他 人 名 义 为 己 谋 私 利 的, 除 赔 偿 经 济 损 失 外, 给 予 严 重 警 告 以 上 留 校 察 看 以 下 处 分 ; 2. 盗 用 他 人 名 义 冒 领 他 人 钱 物 的, 除 返 还 冒 领 的 钱 物 外, 给 予 记 过 或 者 留 校 察 看 处 分 ; ( 二 ) 伪 造 贩 卖 各 类 证 件 印 章 和 证 明 文 件 材 料, 或 以 其 他 不 正 当 手 段 方 法 来 达 到 个 人 目 的 者, 给 予 严 重 警 告 或 者 记 过 处 分, 情 节 严 重 者, 给 予 留 校 察 看 或 者 开 除 学 籍 处 分 ; ( 三 ) 恶 意 骚 扰 恐 吓 威 胁 他 人 者, 给 予 严 重 警 告 以 上 留 校 察 看 以 下 处 分 ; ( 四 ) 侮 辱 诽 谤 陷 害 诬 告 他 人 者, 给 予 严 重 警 告 以 上 留 校 察 看 以 下 处 分 ; ( 五 ) 隐 匿 毁 弃 或 私 自 开 拆 他 人 邮 件 电 报 者, 给 予 严 重 警 告 以 上 留 校 察 看 以 下 处 分 ; ( 六 ) 泄 露 国 家 和 学 校 秘 密 者, 视 情 节 和 后 果, 给 予 严 重 警 告 以 上 留 校 察 看 以 下 处 分 第 二 十 三 条 网 络 违 纪 者 : ( 一 ) 盗 用 他 人 网 络 账 号 与 密 码 的, 根 据 造 成 影 响 的 程 度, 给 予 警 告 以 上 30

39 > > > > > International Student Handbook of Zhejiang University (for undergraduate students) 记 过 以 下 处 分 ; ( 二 ) 利 用 校 网 非 法 营 利 的, 给 予 严 重 警 告 或 者 记 过 处 分 ; ( 三 ) 蓄 意 制 作 和 传 播 病 毒 垃 圾 邮 件 的, 给 予 严 重 警 告 或 者 记 过 处 分 ; ( 四 ) 在 网 络 上 蓄 意 侮 辱 诽 谤 他 人, 公 开 他 人 隐 私 的, 给 予 严 重 警 告 以 上 留 校 察 看 以 下 处 分 ; ( 五 ) 利 用 网 络 等 工 具 煽 动 非 法 游 行 集 会 的, 给 予 警 告 或 者 严 重 警 告 处 分 ; 造 成 严 重 后 果 的, 给 予 记 过 或 者 留 校 察 看 处 分 ; ( 六 ) 破 坏 校 网 安 全 防 卫 系 统, 攻 击 破 坏 公 共 网 络 服 务 设 施 的, 非 法 进 入 网 络 系 统, 窃 取 篡 改 信 息 数 据 的, 破 坏 公 共 信 息 系 统 的, 给 予 留 校 察 看 处 分 ; 造 成 网 络 及 管 理 系 统 毁 坏 的, 给 予 开 除 学 籍 处 分 第 二 十 四 条 作 伪 证 者 : ( 一 ) 违 纪 事 件 目 击 者 故 意 作 伪 证, 并 造 成 调 查 困 难 的, 给 予 警 告 以 上 记 过 以 下 处 分 ; ( 二 ) 违 纪 事 件 参 与 者 故 意 作 伪 证 的, 从 重 处 分 第 二 十 五 条 违 反 教 学 管 理 规 定, 旷 课 或 擅 自 离 校 教 育 实 践 环 节 擅 自 离 岗 者 : ( 一 ) 累 计 3 天 以 上, 不 满 1 周, 给 予 警 告 处 分 ; ( 二 ) 累 计 1 周 以 上, 不 满 2 周, 给 予 严 重 警 告 处 分 ; ( 三 ) 累 计 2 周 以 上, 不 满 3 周, 给 予 记 过 处 分 ; ( 四 ) 累 计 3 周 以 上, 给 予 留 校 察 看 处 分 第 二 十 六 条 违 反 考 场 纪 律 和 考 试 作 弊 者 : ( 一 ) 考 生 有 下 列 行 为 之 一 的, 应 当 认 定 为 考 试 违 纪, 视 情 节 轻 重, 给 予 警 告 或 者 严 重 警 告 处 分 : 1. 携 带 考 试 规 定 以 外 的 物 品 进 入 考 场 并 且 未 放 在 指 定 位 置 的 ; 2. 未 在 规 定 的 座 位 参 加 考 试 的 ; 3. 考 试 开 始 信 号 发 出 前 答 题 或 者 考 试 结 束 信 号 发 出 后 继 续 答 题 的 ; 4. 在 考 试 过 程 中 旁 窥 交 头 接 耳 互 打 暗 号 或 者 手 势 的 ; 5. 在 考 场 禁 止 的 范 围 内 喧 哗 影 响 考 场 秩 序 的 ; 6. 未 经 考 试 工 作 人 员 同 意 在 考 试 过 程 中 擅 自 离 开 考 场 的 ; 7. 将 试 卷 答 题 纸 草 稿 纸 等 考 试 用 纸 带 出 考 场 的 ; 8. 用 规 定 以 外 的 笔 或 纸 答 题 或 者 在 试 卷 规 定 以 外 的 地 方 书 写 姓 名 考 号 或 者 以 其 他 方 式 在 答 卷 上 标 记 信 息 的 ; 31

40 外 国 留 学 生 手 册 ( 本 科 生 ) > > > > > 9. 考 生 在 开 卷 考 试 中, 携 带 禁 止 的 资 料 或 者 工 具 的 ; 10. 其 他 违 反 考 场 规 则 但 尚 未 构 成 作 弊 的 行 为 ( 二 ) 考 生 有 下 列 行 为 之 一 的, 应 当 认 定 为 考 试 作 弊, 给 予 记 过 处 分 : 1. 在 闭 卷 考 试 中, 携 带 与 考 试 课 程 内 容 相 关 的 文 字 材 料 或 者 存 储 有 与 考 试 内 容 相 关 资 料 的 电 子 设 备 等 参 加 考 试 的 ; 2. 在 考 试 用 桌 上 或 者 身 体 上 涂 写 任 何 与 考 试 课 程 内 容 有 关 的 文 字 和 符 号 的 ; 3. 违 规 使 用 电 子 工 具 或 通 讯 工 具 的 ; 4. 抄 袭 他 人 试 卷 或 者 与 考 试 内 容 相 关 的 材 料 的 ; 5. 故 意 将 自 己 试 卷 或 者 与 考 试 内 容 相 关 的 资 料 让 他 人 抄 袭 的 ; 6. 报 对 答 案 及 传 递 纸 条 试 卷 答 卷 草 稿 纸 的 ; 7. 抢 夺 窃 取 他 人 试 卷 答 卷 或 者 强 迫 他 人 为 自 己 抄 袭 提 供 方 便 的 ; 8. 借 故 暂 离 考 场 以 得 到 答 案 的 ; 9. 同 一 科 目 同 一 考 场 有 两 份 以 上 答 卷 答 案 雷 同 的 ; 10. 用 其 他 手 段 作 弊 的 ( 三 ) 考 生 有 下 列 行 为 之 一 的, 应 当 认 定 为 考 试 作 弊, 视 情 节 轻 重, 给 予 留 校 察 看 或 开 除 学 籍 处 分 : 1. 使 用 通 讯 设 备 及 其 他 工 具 发 送 接 收 考 试 相 关 内 容 的 ; 2. 替 他 人 参 加 考 试 或 由 他 人 代 替 考 试 的 ; 3. 组 织 作 弊 的 ; 4. 窃 取 试 卷 的 ; 5. 篡 改 分 数 的 ; 6. 出 现 两 次 以 上 考 试 违 纪 或 考 试 作 弊 的 第 二 十 七 条 在 进 行 科 学 研 究 中, 存 在 学 术 不 端 行 为, 情 节 轻 微 者, 给 予 严 重 警 告 处 分 ; 情 节 较 轻 者, 给 予 记 过 或 留 校 察 看 处 分 ; 情 节 严 重 者, 给 予 开 除 学 籍 处 分 第 二 十 八 条 屡 次 违 反 学 校 规 定 受 到 纪 律 处 分, 经 教 育 不 改 者, 给 予 开 除 学 籍 处 分 第 二 十 九 条 留 校 察 看 期 为 半 年 或 者 一 年 受 留 校 察 看 处 分 的 学 生, 在 察 看 期 间 有 明 显 进 步 表 现 的, 察 看 期 满 后, 可 按 期 解 除 留 校 察 看 ; 有 立 功 表 现 的, 可 提 前 解 除 ; 继 续 违 纪 或 重 新 违 纪 的 给 予 开 除 学 籍 处 分 毕 业 班 学 生 在 校 离 毕 业 时 间 不 足 半 年 的, 原 则 上 不 作 留 校 察 看 处 分, 给 予 记 过 处 分, 并 32

41 > > > > > International Student Handbook of Zhejiang University (for undergraduate students) 作 结 业 处 理 ( 就 业 后 一 年 内 确 有 悔 改 表 现 或 进 步 显 著, 经 用 人 单 位 鉴 定 和 学 校 审 查 批 准, 可 换 发 毕 业 证 书 ) 第 四 章 处 分 管 理 权 限 和 处 分 程 序 第 三 十 条 学 生 发 生 违 纪 事 件, 一 般 情 况 下 由 所 在 单 位 对 其 进 行 批 评 教 育 并 提 出 处 分 意 见 本 科 生 处 分 意 见 报 本 科 生 院 审 定, 研 究 生 处 分 意 见 报 研 究 生 院 审 定 违 反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治 安 管 理 处 罚 法 或 触 犯 刑 法 的, 由 保 卫 部 门 负 责 与 公 安 司 法 机 关 的 联 系, 协 助 和 配 合 公 安 司 法 机 关 查 清 事 实, 同 时 填 写 材 料 移 交 单, 将 公 安 司 法 机 关 的 调 查 和 处 理 结 果 等 有 关 材 料 转 交 本 科 生 院 或 研 究 生 院 ; 违 反 教 学 管 理 规 定 与 考 场 纪 律 的 本 科 生 由 本 科 生 院 会 同 学 生 所 在 单 位 查 清 事 实, 由 本 科 生 院 提 出 处 理 意 见 ; 违 反 教 学 管 理 规 定 与 考 场 纪 律 的 研 究 生, 由 研 究 生 院 会 同 相 关 学 科 和 部 门 查 清 事 实, 由 研 究 生 院 提 出 处 理 意 见 ; 违 反 宿 舍 管 理 规 定 的 学 生 由 宿 舍 管 理 部 门 根 据 违 纪 情 况, 提 出 处 理 意 见, 报 本 科 生 院 或 研 究 生 院 审 定 ; 特 殊 情 况 由 本 科 生 院 或 研 究 生 院 直 接 提 出 处 分 意 见 第 三 十 一 条 跨 单 位 的 学 生 违 纪 事 件, 由 本 科 生 院 或 研 究 生 院 及 相 关 部 门 牵 头, 召 集 学 生 所 在 单 位 有 关 负 责 人 讨 论 研 究, 按 照 本 规 定 提 出 处 理 意 见 有 关 单 位 按 照 处 理 意 见 提 出 处 分 意 见, 按 规 定 处 分 程 序 呈 报 处 理 第 三 十 二 条 学 生 违 纪 事 实 查 清 后, 学 生 所 在 单 位 应 在 一 周 内 提 出 处 分 意 见, 报 本 科 生 院 或 研 究 生 院 第 三 十 三 条 学 校 在 对 学 生 作 出 处 分 决 定 前, 应 当 听 取 学 生 或 其 代 理 人 的 陈 述 和 申 辩, 学 生 享 有 充 分 的 申 辩 权 对 留 校 察 看 和 开 除 学 籍 两 种 处 分, 在 学 校 作 出 处 分 决 定 前, 处 分 部 门 应 告 知 学 生 有 权 申 请 听 证 学 生 申 请 听 证 的, 向 学 校 听 证 委 员 会 提 出 申 请, 按 照 浙 江 大 学 听 证 制 度 实 施 办 法 ( 试 行 ) 执 行 第 三 十 四 条 本 科 生 院 或 研 究 生 院 对 有 关 材 料 进 行 审 定 后, 起 草 处 分 文 件, 报 主 管 校 领 导 签 发 对 于 开 除 学 籍 处 分 的, 应 经 校 长 会 议 讨 论 决 定 第 三 十 五 条 处 分 决 定 作 出 后, 学 校 采 取 适 当 方 式 在 校 内 予 以 公 布 处 分 文 件 一 式 3 份, 一 份 送 交 学 生 本 人, 一 份 送 交 学 生 所 在 单 位, 存 入 学 生 档 案, 另 一 份 留 学 校 备 案 学 生 在 接 到 处 分 决 定 时, 必 须 在 处 分 决 定 接 收 单 上 签 字 33

42 外 国 留 学 生 手 册 ( 本 科 生 ) > > > > > 学 生 拒 绝 签 字 的, 由 处 分 决 定 送 达 人 员 记 录 在 案 单 位 在 收 到 学 生 的 处 分 决 定 后 要 做 好 相 应 的 教 育 工 作 处 分 决 定 无 法 送 达 时, 学 校 采 用 公 告 方 式 送 达 第 三 十 六 条 处 分 决 定 应 真 实 完 整 地 归 入 学 校 文 书 档 案 和 学 生 本 人 档 案, 不 得 撤 除 处 分 决 定 送 达 违 纪 学 生 后, 违 纪 学 生 对 处 分 决 定 有 异 议 的, 可 在 5 个 工 作 日 内 向 学 校 学 生 申 诉 处 理 委 员 会 提 出 申 诉, 由 于 特 殊 原 因 处 分 决 定 文 件 无 法 送 达 违 纪 学 生 的, 申 诉 期 限 自 公 告 期 期 满 之 日 起 计 算 学 校 学 生 申 诉 处 理 委 员 会 接 到 学 生 申 诉 书 后 的 15 个 工 作 日 内 向 学 生 作 出 书 面 答 复 对 学 生 的 申 诉, 由 学 校 学 生 申 诉 处 理 委 员 会 核 实 情 况, 确 认 是 否 受 理 对 于 受 理 的 情 况, 由 学 校 学 生 申 诉 处 理 委 员 会 进 行 复 查, 给 予 答 复 具 体 办 法 按 浙 江 大 学 学 生 申 诉 处 理 规 定 ( 浙 大 发 学 号 ) 执 行 第 三 十 七 条 略 第 三 十 八 条 略 第 三 十 九 条 受 留 校 察 看 处 分 的 学 生, 符 合 本 规 定 第 二 十 九 条 的 解 除 条 件 者, 经 学 生 本 人 申 请, 应 解 除 其 留 校 察 看 处 分 第 五 章 附 则 第 四 十 条 本 规 定 中 所 称 的 以 上 以 下 均 包 括 本 数 第 四 十 一 条 本 规 定 所 指 违 纪 行 为 的 标 的 物 价 值 需 经 专 业 部 门 估 价 第 四 十 二 条 本 规 定 中 第 十 三 条 至 第 三 十 条 是 指 未 被 公 安 司 法 机 关 处 理 的 违 纪 行 为 第 四 十 三 条 本 规 定 由 本 科 生 院 研 究 生 院 负 责 解 释 第 四 十 四 条 本 规 定 自 发 文 之 日 起 施 行 34

43 > > > > > International Student Handbook of Zhejiang University (for undergraduate students) 安 全 制 度 外 国 留 学 生 安 全 须 知 1. 交 通 安 全 : 严 格 遵 守 交 通 规 章 制 度, 不 准 酒 后 骑 车 驾 车, 不 准 驾 驶 摩 托 车 燃 油 助 动 车 和 大 功 率 电 瓶 车, 不 准 骑 车 带 人, 不 准 超 速 行 驶 2. 宿 舍 防 火 : 学 校 宿 舍 内 严 禁 使 用 超 大 功 率 电 器, 不 得 携 带 存 放 危 险 物 品, 不 私 拉 乱 接 电 线, 严 禁 使 用 燃 气 住 在 校 外 的 同 学 务 必 安 全 用 电 用 气 3. 防 盗 : 出 门 时 锁 好 门 窗, 在 外 购 物 乘 坐 交 通 工 具 时 妥 善 保 管 好 证 件 钱 包 和 贵 重 物 品, 不 单 独 去 偏 僻 的 地 方, 不 准 擅 自 留 宿 他 人 4. 饮 食 卫 生 : 不 在 没 有 卫 生 许 可 证 的 摊 点 购 买 饮 料 和 食 品, 自 己 烹 饪 时 注 意 洗 净 烧 熟 5. 严 禁 酗 酒 : 不 在 宿 舍 内 酗 酒, 深 夜 不 外 出 饮 酒 6. 严 格 控 烟 : 不 在 教 室 餐 厅 电 梯 等 公 共 场 所 抽 烟 7. 防 范 流 感 等 传 染 病 : 出 现 感 冒 发 烧 等 症 状 请 立 即 到 医 院 诊 治 并 报 告 学 院 有 关 老 师 8. 防 自 然 灾 害 : 遇 雷 击 暴 雨 等 灾 害 性 天 气 注 意 自 我 防 护, 确 保 人 身 安 全 9. 防 诈 骗 : 不 要 轻 信 虚 假 信 息, 转 账 支 付 须 谨 慎, 遇 到 自 称 老 师 同 学 朋 友 的 人 借 口 索 要 钱 款 时, 请 务 必 与 相 关 老 师 同 学 朋 友 电 话 联 系 核 实, 以 防 被 骗 10. 预 防 心 理 疾 患 : 树 立 心 理 健 康 意 识, 增 强 心 理 调 适 能 力, 如 有 心 理 困 惑, 及 时 到 医 院 或 学 校 心 理 咨 询 点 寻 求 帮 助 11. 避 免 争 执 : 保 持 宿 舍 安 静, 不 大 声 喧 哗, 不 大 声 播 放 音 响, 在 与 别 人 发 生 纠 纷 时 保 持 克 制, 请 有 关 管 理 人 员 调 停 处 理, 不 要 自 行 其 是 12. 遇 到 突 发 情 况, 请 保 持 冷 静, 及 时 报 告 公 安 部 门 或 有 关 老 师 35

44 外国留学生手册 ( 本科生 ) > > > > > 浙江大学外国留学生安全责任书 为了维护学校良好的学习秩序 保护留学生的人身安全 保证留学生能 够顺利完成学业 根据中国相关法律 法规及学校的有关规定 特对如下安 全事项予以提醒 留学生如违反以下任何规定或忽略有关提醒 则须对所造 成的后果承担相应的责任 1. 遵守中国的法律 法规及学校的规章制度 尊重中国的社会公德和风 俗习惯 2. 必须按照公安部门的有关规定及时办理居留许可及变更 延期等手续 3. 要在校外居住的留学生必须经留学生办公室的同意 然后与房东签订 租房合同 入住后 24 小时内到当地派出所办理登记手续 并持派出所临时户 口登记单到留学生办公室登记 居住在校外要遵守居住地管理部门的有关规 定 不要影响周围居民的生活 注意交通 治安 消防 人身与财产的安全 注意水 电和液化气的使用安全 4. 住在校内宿舍的同学要遵守宿舍管理规章制度 保持宿舍安静 不得 大声喧哗 不得高声放音乐电视 不得擅自调换 转让房间和床位 不得饲 养宠物 以免影响周围人的学习与休息 来访者必须在晚间 11 点以前离开 宿舍内不得留宿他人 5. 宿舍内禁止使用电炉 电热器等大功率电器及电热毯等容易引起火灾 的电器 不得使用明火器具 禁止存放易燃 易爆 有毒物品和其他危险品 室内禁止吸烟 6. 禁止损坏 拆卸 改装宿舍楼或出租房内的设备和线路 爱护消防设施 7. 离开房间要锁好门 关好窗 不要轻易将房间钥匙交给他人 以免被盗配 8. 遵守宿舍作息制度 晚间不外出喝酒娱乐晚归 如有事确需晚归 请 事先告诉你的朋友 回来时要保持安静 不影响他人休息 9. 严禁利用宿舍或出租房从事违反法律和校规的活动 10. 妥善保管好个人财物 应将多余的现金存入银行 银行账户密码不要 告诉他人 贵重物品不要随意存放在教室 图书馆等公共场所 11. 严格遵守交通规章制度 不使用摩托车 燃油助动车和大功率电瓶车 严禁无照驾驶机动车 严禁酒后驾车 严禁在校园内快速开车 严禁骑车带人 12. 换汇一定要去银行 不要在私人商店或个人处换汇 在非正式营业点 36

45 > > > > > International Student Handbook of Zhejiang University (for undergraduate students) 换 汇 是 违 法 行 为 13. 乘 坐 出 租 车 一 定 要 选 择 正 规 出 租 车 公 司 的 出 租 车, 并 索 取 发 票 不 要 打 黑 车 14. 不 得 校 园 宿 舍 内 燃 放 烟 花 爆 竹 和 烧 烤 15. 严 禁 到 江 河 湖 泊 水 库 等 非 正 规 游 泳 场 所 游 泳 ; 不 到 自 然 条 件 险 恶 的 地 方 游 玩 16. 严 禁 赌 博 酗 酒 打 架 斗 殴 以 及 其 它 干 扰 学 校 教 学 科 研 和 生 活 秩 序 的 行 为 17. 如 有 住 址 联 系 方 式 等 变 化, 务 必 于 24 小 时 内 报 告 国 际 教 育 学 院 主 管 老 师 37

46 外国留学生手册 ( 本科生 ) > > > > > 住宿管理制度 浙江大学外国留学生宿舍管理办法 根据 浙江大学学生宿舍文明建设管理办法 结合留学生管理实际 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住宿留学生须签订住宿协议 办理住宿登记卡 缴纳住宿押金 第二条 住宿学生应按照指定的学生宿舍楼 寝室 床位住宿 未经宿 舍管理部门批准 任何人员不得私自入住学生宿舍或更换寝室 床位 奖学 金博士研究生和高级进修生可安排单人间住宿 其余类别奖学金生一般安排 双人间住宿 如因特殊情况需要住单人间 必须书面申请和保证按自费生标 准自付住宿费 经批准同意后在房源许可的条件下予以安排 第三条 宿舍原则上不额外提供夫妻 子女等家属用房 学生如有家属 同住 需事先向国际教育学院和宿舍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获准并交纳一定的 费用后 方可入住 第四条 住宿学生应按期缴纳住宿费 水电费等 如果学生无故拖欠费用 未按学校规定时间返校或无故离校, 宿舍管理部门有权取消该学生入住资格, 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强制将其搬出, 室内遗留物品有偿保管一个月, 逾期不来领 取的, 宿舍管理部门有权处理 住宿学生外出时 需提前告知各楼总服务台或 宿舍管理人员其外出的起止时间 并办理登记手续 以便管理人员及时关闭 水电 否则外出期间 任何宿舍内的财物损失 责任自负 第五条 住宿学生退宿必须在规定期限内到各校区宿舍管理办公室或总 台办理退宿手续 1 按学年缴纳住宿费的学生 因毕业 结业 退学 开除 休学 转学 离境等原因提前结束学业 已交住宿费从办理退宿手续之日的次月起退还剩 余月份的住宿费 因其他原因提前退宿时 住宿时间不满半学年按半学年收 取住宿费 超过半学年不满一学年按一学年收取住宿费 外出实习的学生 按正常就学对待 不办理退宿 2 按天缴纳住宿费的学生 退宿按照各楼住宿协议或入住须知规定办理 退费 38

47 > > > > > International Student Handbook of Zhejiang University (for undergraduate students) 学 生 办 理 退 宿 手 续 后, 须 在 退 宿 手 续 办 理 完 成 之 日 起 3 天 时 间 内 将 所 有 个 人 物 品 搬 离 宿 舍 并 退 还 宿 舍 房 间 钥 匙 无 特 殊 原 因 未 在 规 定 期 限 内 搬 出 的 或 办 理 退 宿 手 续 的, 视 为 违 约 留 宿, 将 根 据 学 校 有 关 规 定 强 制 将 其 搬 出 超 过 规 定 期 限 未 办 理 退 宿 手 续 者, 不 再 享 受 学 生 价 优 惠 或 奖 学 金 免 费 住 宿, 按 散 客 价 全 额 自 付 超 期 住 宿 费 第 六 条 学 校 对 学 生 宿 舍 用 途 的 调 整 以 及 住 宿 学 生 学 习 场 所 的 变 更 等 情 况, 对 学 生 的 住 宿 进 行 调 整 时, 相 关 住 宿 学 生 应 积 极 配 合, 服 从 学 校 统 一 安 排,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阻 挠 调 整 工 作 第 七 条 住 宿 学 生 应 自 觉 维 护 宿 舍 安 全, 增 强 安 全 意 识 和 法 制 观 念, 提 高 防 范 能 力 自 我 管 理 能 力 和 自 救 逃 生 能 力 第 八 条 住 宿 学 生 发 现 火 警 火 灾 等 事 故 时, 应 及 时 采 取 报 警 撤 离 现 场 等 措 施 发 现 刑 事 治 安 等 案 件 时, 应 保 护 现 场, 及 时 报 告 保 卫 部 门 和 宿 舍 管 理 部 门, 并 协 助 处 理 第 九 条 住 宿 学 生 不 得 在 宿 舍 内 留 宿 非 本 宿 舍 人 员 因 擅 自 留 宿 非 本 宿 舍 人 员 造 成 其 他 同 学 或 集 体 财 产 损 失 人 身 伤 害 的, 留 宿 者 将 承 担 连 带 赔 偿 责 任 或 法 律 责 任 第 十 条 住 宿 学 生 应 注 意 防 盗 安 全, 妥 善 保 管 个 人 物 品 ; 不 得 将 寝 室 钥 匙 借 予 他 人, 私 自 调 换 或 另 加 门 锁 ; 丢 失 钥 匙 后 要 及 时 报 告 宿 舍 管 理 部 门, 由 宿 舍 管 理 部 门 更 换 门 锁 第 十 一 条 住 宿 学 生 应 自 觉 遵 守 宿 舍 会 客 制 度 和 宿 舍 安 全 管 理 制 度, 自 觉 配 合 管 理 人 员 的 管 理 来 访 客 人 须 在 值 班 室 登 记, 遵 守 相 应 的 会 客 管 理 规 定 第 十 二 条 学 生 宿 舍 实 行 查 房 制 度 宿 舍 管 理 人 员 定 期 或 不 定 期 实 施 相 关 检 查, 维 护 宿 舍 公 共 秩 序, 保 障 宿 舍 公 用 设 施 设 备 完 好 第 十 三 条 学 生 宿 舍 实 行 传 染 病 申 报 制 度 凡 有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传 染 病 防 治 法 规 定 的 各 类 传 染 病 患 者, 应 主 动 报 告 楼 内 管 理 人 员 住 宿 学 生 如 发 现 宿 舍 内 有 传 染 性 疾 病 疑 患 者, 应 及 时 报 告 ; 传 染 病 病 人 病 源 携 带 者 和 疑 似 传 染 病 人, 在 治 愈 前 或 者 在 排 除 传 染 病 嫌 疑 前, 应 服 从 学 校 医 院 的 医 疗 指 导 意 见, 积 极 配 合 有 关 住 宿 的 调 整 和 安 排 第 十 四 条 住 宿 学 生 应 自 觉 保 护 公 共 环 境 卫 生, 共 同 创 造 文 明 整 洁 有 序 的 住 宿 环 境 尊 重 珍 惜 工 作 人 员 劳 动 成 果, 保 持 走 廊 24 小 时 无 垃 圾 ; 室 内 垃 圾 请 直 接 倒 入 卫 生 桶 内, 袋 装 垃 圾 请 及 时 带 到 指 定 的 垃 圾 堆 放 点 ; 危 险 废 弃 物 放 入 指 定 的 存 放 点 ; 自 觉 爱 护 宿 舍 周 围 绿 化 地 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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