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 總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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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臺 南 市 下 營 區 下 營 國 小 校 園 災 害 防 救 計 畫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01 月 10 日

2 目 錄 目 錄... i 表 目 錄... iv 圖 目 錄... vi 第 一 篇 總 則 學 校 概 況 資 料 計 畫 依 據 計 畫 目 的 計 畫 適 用 範 圍 計 畫 檢 討 修 正 之 時 期 及 時 機 計 畫 擬 定 基 本 原 則 第 二 篇 共 通 性 事 項 校 園 災 害 防 救 應 變 組 織 與 通 報 校 園 災 害 防 救 應 變 組 織 及 其 任 務 分 工 校 園 災 害 防 救 應 變 組 織 啟 動 時 機 緊 急 應 變 小 組 之 設 立 與 運 作 災 情 通 報 災 害 防 救 資 料 蒐 集 災 害 潛 勢 調 查 校 園 平 面 及 空 間 配 置 校 園 各 棟 大 樓 樓 層 平 面 配 置 圖 校 園 歷 年 災 害 與 災 害 特 性 分 析 校 園 災 害 防 救 教 育 訓 練 校 園 災 害 防 救 演 練 校 園 災 害 防 救 計 畫 經 費 編 列 災 害 應 變 器 材 整 備 與 分 配 開 設 災 民 收 容 所 規 劃 與 實 施 ( 適 用 於 被 地 方 政 府 指 定 為 收 容 場 所 ) 校 園 危 險 建 物 與 危 險 設 施 之 警 戒 標 示 防 災 志 工 組 訓 第 三 篇 地 震 災 害 減 災 與 應 變 事 項 平 時 預 防 工 作 事 項 校 園 環 境 安 全 自 主 性 調 查 校 園 環 境 安 全 改 善 災 害 應 變 工 作 事 項 災 害 應 變 程 序 災 情 通 報 避 難 疏 散 之 規 劃 與 執 行 i

3 3.2.4 緊 急 救 護 與 救 助 毀 損 建 物 與 設 施 之 警 戒 標 示 啟 動 社 區 住 戶 與 家 長 之 協 助 第 四 篇 颱 風 水 災 災 害 減 災 與 應 變 事 項 平 時 預 防 工 作 事 項 校 園 環 境 安 全 自 主 性 調 查 - 風 災 A 校 園 環 境 安 全 自 主 性 調 查 - 水 災 ( 適 用 於 有 水 災 威 脅 之 學 校 ) 校 園 環 境 安 全 改 善 - 風 災 A 校 園 環 境 安 全 改 善 - 水 災 ( 適 用 於 有 水 災 威 脅 之 學 校 ) 災 害 應 變 工 作 事 項 臨 災 戒 備 災 害 應 變 程 序 災 情 通 報 停 課 放 學 疏 散 之 規 劃 與 執 行 緊 急 救 護 與 救 助 啟 動 社 區 住 戶 與 家 長 之 協 助 第 五 篇 火 災 災 害 減 災 與 應 變 事 項 平 時 預 防 工 作 事 項 校 園 環 境 安 全 自 主 性 調 查 校 園 環 境 安 全 改 善 災 害 應 變 工 作 事 項 災 害 應 變 程 序 災 情 通 報 避 難 疏 散 之 規 劃 與 執 行 初 期 滅 火 與 緊 急 救 護 第 六 篇 傳 染 病 災 害 減 災 與 應 變 事 項 平 時 預 防 工 作 事 項 校 園 環 境 衛 生 調 查 校 園 環 境 衛 生 改 善 災 害 應 變 工 作 事 項 災 害 應 變 程 序 災 情 通 報 校 園 出 入 管 制 校 園 病 情 控 管 患 者 送 醫 與 環 境 消 毒 第 七 篇 交 通 事 故 減 災 及 應 變 事 項 交 通 事 故 減 災 交 通 事 故 應 變 ii

4 第 八 篇 其 他 校 園 安 全 工 作 事 項 晨 間 及 夜 間 安 全 維 護 事 項 預 防 處 理 餐 飲 衛 生 安 全 管 理 事 項 預 防 處 理 防 止 或 遏 阻 校 內 暴 力 事 件 事 項 預 防 處 理 防 竊 處 理 事 項 預 防 處 理 緊 急 停 課 與 放 學 之 處 理 其 他 安 全 管 理 事 項 第 九 篇 災 害 復 原 工 作 事 項 受 災 學 生 心 靈 輔 導 學 校 環 境 衛 生 之 維 護 學 生 復 課 計 畫 補 課 計 畫 供 水 與 供 電 等 緊 急 處 理 第 十 篇 計 畫 實 施 與 考 核 計 畫 實 施 績 效 考 核 iii

5 表 目 錄 表 學 校 基 本 資 料... 2 表 學 年 度 學 生 人 數... 4 表 行 政 大 樓 - 教 學 大 樓 - 弘 德 大 樓 - 及 幼 大 樓 - 活 動 中 心 基 本 資 料... 4 表 校 園 災 害 防 救 應 變 組 織 分 工 表 表 校 園 災 害 防 救 組 織 聯 絡 名 冊 表 輪 值 人 員 班 表 表 外 部 支 援 單 位 聯 絡 清 冊 表 通 報 內 容 表 校 園 事 故 統 計 表 表 潛 在 災 害 分 析 表 表 歷 年 災 害 防 救 計 畫 經 費 編 列 統 計 表 表 災 害 應 變 器 具 整 備 表 表 收 容 所 總 配 置 表 表 受 災 人 員 識 別 證 表 收 容 所 登 記 表 表 建 築 設 施 耐 震 檢 查 表 表 應 變 小 組 主 要 應 變 事 項 地 震 災 害 表 各 棟 建 築 物 避 難 引 導 人 員 表 ( 地 震 災 害 ) 表 學 生 避 難 疏 散 情 形 調 查 表 ( 地 震 災 害 ) 表 急 救 搶 救 器 材 一 覽 表 ( 地 震 災 害 ) 表 鄰 近 醫 療 機 關 緊 急 救 護 聯 絡 清 冊 ( 地 震 災 害 ) 表 建 築 物 危 險 判 定 表 表 校 園 環 境 安 全 檢 查 表 表 校 園 環 境 安 全 檢 查 表 表 應 變 小 組 主 要 應 變 事 項 風 水 災 害 表 各 棟 建 築 物 避 難 引 導 人 員 表 ( 風 水 災 害 ) 表 學 生 避 難 疏 散 情 形 調 查 表 ( 風 水 災 害 ) 表 急 救 搶 救 器 材 一 覽 表 ( 風 水 災 害 ) 表 鄰 近 醫 療 機 關 緊 急 救 護 聯 絡 清 冊 ( 風 水 災 害 ) 表 加 油 站 表 化 工 廠 及 石 化 設 施 表 火 災 災 害 受 災 紀 錄 表 表 火 災 預 防 管 理 編 組 表 一 般 避 難 引 導 時 期 判 斷 基 準 表 表 確 認 學 生 出 席 情 形 表 表 校 園 環 境 衛 生 調 查 表 iv

6 表 病 媒 及 有 害 動 物 昆 蟲 之 處 理 方 法 表 傳 染 病 類 型 表 校 園 傳 染 病 防 治 分 級 與 措 施 表 傳 染 病 防 治 小 組 編 組 97 表 交 通 事 故 減 災 計 畫 表 表 飲 食 衛 生 管 理 檢 核 表 表 災 後 心 理 諮 商 輔 導 相 關 網 站 手 冊 與 專 書 表 表 民 間 心 理 諮 詢 機 構 表 表 績 效 考 核 表 v

7 圖 目 錄 圖 校 園 災 害 防 救 應 變 組 織 架 構 圖 圖 通 報 流 程 圖 圖 活 動 斷 層 圖 圖 土 石 流 潛 勢 溪 流 位 置 圖 圖 自 主 性 調 查 流 程 圖 圖 災 害 應 變 工 作 流 程 圖 圖 災 害 應 變 流 程 圖 圖 緊 急 避 難 疏 散 流 程 圖 圖 避 難 路 線 圖 圖 救 護 救 助 流 程 圖 警 戒 流 程 圖 圖 自 主 性 調 查 流 程 圖 圖 風 水 災 害 應 變 工 作 流 程 圖 圖 災 害 應 變 流 程 圖 圖 放 學 及 緊 急 避 難 流 程 圖 圖 避 難 路 線 圖 圖 救 護 救 助 流 程 圖 火 災 災 害 應 變 工 作 及 緊 急 聯 絡 流 程 圖 圖 避 難 逃 生 路 線 圖 圖 疏 散 避 難 示 意 圖 圖 傳 染 病 災 害 應 變 工 作 流 程 圖 圖 疫 情 處 理 流 程 圖 vi

8 第 一 篇 總 則 1.1 學 校 概 況 資 料 學 校 概 況 資 料 包 含 地 理 位 置 學 校 基 本 資 料 及 環 境 概 況, 主 要 內 容 為 學 校 位 置 校 園 配 置 及 周 遭 環 境 之 介 紹, 內 容 分 述 如 下 : 一 地 理 位 置 下 營 國 民 小 學 ( 以 下 簡 稱 本 校 ) 位 於 台 南 市 下 營 區, 本 區 地 形 主 要 位 於 嘉 南 平 原, 全 區 地 勢 平 坦 本 區 位 於 台 南 市 轄 區 中 心 偏 北, 約 在 東 經 120 度 北 緯 23 度 間, 處 嘉 南 平 原 中 部, 東 以 橋 頭 仔 港 埤 與 六 甲 區 官 田 區 為 界, 南 銜 麻 豆 區, 西 為 學 甲 區, 北 入 新 營 區 鹽 水 區 柳 營 區 曾 文 溪 將 台 南 市 轄 區 劃 分 為 南 北 兩 部 分, 本 區 為 溪 北 的 曾 文 區, 全 區 面 積 約 33.5 平 方 公 里 下 營 屬 嘉 南 陡 起 海 岸 平 原 的 部 分, 全 區 標 高 5 公 尺 以 下, 四 方 無 山 無 海, 全 區 廣 闊 平 坦, 北 邊 有 急 水 溪 流 通, 中 央 貫 穿 麻 豆 大 排 水 溝, 為 本 區 排 水 主 要 流 域 地 與 土 壤 方 面, 本 區 屬 於 現 代 沖 積 層, 土 壤 為 鹽 相 之 砂 質 岩, 底 土 為 排 水 良 好 之 中 質 土, 主 要 由 砂 質 壤 土 及 黏 土 所 組 成, 適 宜 種 植 水 稻 及 甘 蔗 果 園 等 旱 作 氣 候 方 面, 本 區 地 處 北 回 歸 線 以 南, 屬 熱 帶 海 洋 性 氣 候, 冬 季 受 大 陸 冷 氣 團 控 制, 盛 行 東 北 至 偏 北 季 風, 乾 燥 冷 冽 ; 夏 季 則 受 太 平 洋 高 壓 影 響, 西 南 氣 流 旺 盛, 高 溫 多 濕 氣 溫 年 平 均 最 高 溫 約 在 23~24 之 間, 年 平 均 最 低 溫 約 在 18 以 上 ; 雨 量 多 集 中 於 六 七 八 月, 以 熱 雷 雨 及 颱 風 雨 為 主, 幾 佔 全 年 雨 量 90% 以 上 另 本 區 主 要 水 系 有 麻 豆 大 排 圳, 屬 將 軍 溪 排 水 幹 線 的 上 游 段, 流 經 本 區 北 側 之 後 順 著 麻 豆 學 甲 佳 里 北 門 及 將 軍 等 區, 最 後 於 將 軍 區 之 青 山 港 出 海, 幹 流 極 短, 全 溪 總 長 只 有 24.2 公 里 另 有 一 番 子 寮 別 線, 引 番 子 田 埤 水 源, 灌 溉 農 田 的 給 水 水 路, 為 南 中 營 段 農 作 區 主 要 灌 溉 系 統 1

9 二 學 校 基 本 資 料 此 項 包 含 學 校 基 本 資 料 與 建 築 物 調 查 資 料 等 二 部 分, 說 明 如 下 ( 一 ) 學 校 基 本 資 料 部 分 :102 學 年 度 班 級 數 21 班, 人 數 397 人, 本 校 主 要 建 築 物 共 有 5 棟, 分 別 為 第 一 棟 行 政 大 樓 第 二 棟 教 學 大 樓 第 三 棟 及 幼 大 樓 及 第 四 棟 弘 德 大 樓, 以 及 活 動 中 心 等 本 校 班 級 總 數 各 班 級 人 數 與 教 職 員 工 人 數 建 築 物 棟 數 等 詳 細 資 料, 如 表 與 表 所 示 ( 二 ) 建 築 物 資 料 調 查 部 分, 含 校 舍 基 本 資 料 校 舍 資 料 及 校 舍 現 況 調 查 等 資 料, 詳 見 表 三 環 境 概 況 ( 一 ) 周 邊 設 施 : 本 校 附 近 有 衛 生 所, 東 面 及 北 面 緊 鄰 上 帝 廟 武 承 恩 公 園 池 塘 ( 二 ) 校 園 內 建 築 物 風 格 及 特 色 : 本 校 建 築 型 態 為 一 般 學 校 建 築, 主 要 建 築 均 呈 現 一 字 形 ( 三 ) 校 園 平 面 配 置 圖 及 周 邊 道 路, 如 表 所 示 表 學 校 基 本 資 料 學 校 基 本 資 料 學 校 名 稱 下 營 國 小 學 校 電 話 學 校 地 址 臺 南 市 下 營 區 中 山 路 二 段 72 號 班 級 總 數 ( 日 校 : 21 班 ) ㄧ 年 級 3 班 二 年 級 3 班 三 年 級 3 班 四 年 級 3 班 五 年 級 3 班 六 年 級 3 班 幼 稚 班 2 班 資 源 班 1 班 全 校 師 生 總 人 數 :481 人 ( 學 生 441 人 教 師 33 人 職 員 4 人 臨 時 人 員 2 人 教 保 員 1 人 ) 職 員 4 人 教 師 33 人 2

10 學 生 建 築 物 總 棟 數 :5 建 築 物 1 建 築 物 2 建 築 物 3 建 築 物 4 建 築 物 5 學 校 照 片 ㄧ 年 級 二 年 級 三 年 級 四 年 級 五 年 級 六 年 級 幼 兒 園 行 政 大 樓 教 學 大 樓 弘 德 大 樓 及 幼 大 樓 活 動 中 心 58 人 60 人 69 人 69 人 65 人 76 人 44 人 學 校 正 面 照 (1) 學 校 正 面 照 (2) 校 園 平 面 配 置 學 校 平 面 配 置 圖 校 園 周 邊 道 路 圖 填 表 人 員 資 料 填 表 人 員 許 怡 婷 職 稱 總 務 主 任 電 話 #812 電 子 郵 件 信 箱 cute17et@tn.edu.tw 填 表 日 期 :103 年 01 月 10 日 3

11 班 級 年 級 表 學 年 度 學 生 人 數 一 二 三 四 五 六 特 教 班 幼 兒 園 幼 兒 園 大 班 23 幼 兒 園 中 班 21 合 計 ( 人 ) 總 計 ( 人 ) 441 填 表 人 員 資 料 填 表 人 員 許 怡 婷 職 稱 總 務 主 任 電 話 #812 電 子 郵 件 信 箱 cute17et@tn.edu.tw 填 表 日 期 :103 年 01 月 10 日 表 行 政 大 樓 基 本 資 料 建 築 物 基 本 資 料 建 築 物 名 稱 行 政 大 樓 地 面 樓 層 數 2 地 下 樓 層 數 0 建 造 年 代 民 國 64 年 建 築 設 計 圖 無 有, 放 置 地 點 總 務 處 增 建 無 有, 增 建 項 目 樓 梯 間 及 廁 所 構 造 形 式 木 造 磚 造 鋼 筋 混 凝 土 (RC) 鋼 構 鋼 骨 鋼 筋 混 凝 土 (SRC) 其 他 平 日 用 途 專 科 教 室 辦 公 室 會 議 室 教 室 總 數 ( 間 ) 16 間 使 用 人 數 ( 人 ) 481 人 樓 梯 總 數 ( 座 ) 2 座 是 否 為 避 難 場 所 否 是 廁 所 總 數 ( 間 ) 4 間 現 況 調 查 梁 柱 鋼 筋 鏽 蝕 無 有 梁 柱 有 裂 縫 或 滲 水 無 有 建 築 物 沉 陷 或 傾 斜 無 有 走 廊 柱 位 走 廊 外 側 無 柱 走 廊 外 側 有 柱 與 鄰 棟 間 距 小 於 7 公 分 乘 上 樓 層 數 大 於 等 於 7 公 分 乘 樓 層 數 或 間 距 大 於 50 公 分 以 上 備 註 * 建 築 物 頂 樓 無 防 水 隔 熱 ( 鋼 構 建 築 ) 建 築 物 照 片 4

12 建 建 築 築 物 物 正 側 面 面 各 樓 層 平 面 配 置 圖 一 樓 樓 梯 親 師 行 政 大 辦 公 室 玄 關 學 務 教 務 健 康 總 務 樓 梯 男 廁 女 廁 間 聯 誼 室 處 處 中 心 處 間 室 走 廊 二 樓 樓 梯 圖 書 館 檔 案 校 長 校 史 室 音 樂 樓 梯 男 廁 女 廁 間 室 室 教 室 間 走 廊 填 表 人 員 資 料 填 表 人 員 許 怡 婷 職 稱 總 務 主 任 電 話 #812 電 子 郵 件 信 箱 填 表 日 期 :103 年 01 月 10 日 註 :* 若 校 舍 有 其 他 重 大 損 壞 修 補 增 建 等 情 形, 或 曾 做 過 補 強 者, 請 將 情 況 填 於 本 欄 表 教 學 大 樓 基 本 資 料 建 築 物 基 本 資 料 建 築 物 名 稱 教 學 大 樓 地 面 樓 層 數 3 地 下 樓 層 數 0 建 造 年 代 民 國 84 年 建 築 設 計 圖 無 有, 放 置 地 點 總 務 處 增 建 無 有, 增 建 項 目 構 造 形 式 木 造 磚 造 鋼 筋 混 凝 土 (RC) 鋼 構 鋼 骨 鋼 筋 混 凝 土 (SRC) 其 他 平 日 用 途 教 室 專 科 教 室 教 室 總 數 ( 間 ) 24 間 使 用 人 數 ( 人 ) 481 人 樓 梯 總 數 ( 座 ) 4 座 是 否 為 避 難 場 所 否 是 廁 所 總 數 ( 間 ) 6 間 現 況 調 查 5

13 梁 柱 鋼 筋 鏽 蝕 無 有 梁 柱 有 裂 縫 或 滲 水 無 有 建 築 物 沉 陷 或 傾 斜 無 有 走 廊 柱 位 走 廊 外 側 無 柱 走 廊 外 側 有 柱 小 於 7 公 分 乘 上 樓 層 數 與 鄰 棟 間 距 大 於 等 於 7 公 分 乘 樓 層 數 或 間 距 大 於 50 公 分 以 上 備 註 * 建 築 物 頂 樓 有 防 水 隔 熱 ( 鋼 構 建 築 ) 建 築 物 照 片 建 建 築 築 物 物 正 側 面 面 各 樓 層 平 面 配 置 圖 一 樓 女 廁 男 廁 樓 梯 教 室 教 室 教 室 教 室 玄 關 教 室 教 室 教 室 教 室 樓 梯 間 雙 樓 間 梯 走 廊 二 樓 女 廁 男 廁 樓 梯 教 室 教 室 教 室 教 室 玄 關 資 訊 教 室 教 室 教 室 樓 梯 間 雙 樓 教 室 間 梯 走 廊 三 樓 女 廁 男 廁 樓 梯 教 室 教 室 教 室 教 室 玄 關 電 腦 教 室 視 聽 教 室 樓 梯 間 雙 樓 間 梯 走 廊 填 表 人 員 資 料 填 表 人 員 許 怡 婷 職 稱 總 務 主 任 電 話 #812 電 子 郵 件 信 箱 cute17et@tn.edu.tw 填 表 日 期 :103 年 01 月 10 日 註 :* 若 校 舍 有 其 他 重 大 損 壞 修 補 增 建 等 情 形, 或 曾 做 過 補 強 者, 請 將 情 況 填 於 本 欄 6

14 表 弘 德 大 樓 基 本 資 料 建 築 物 基 本 資 料 建 築 物 名 稱 弘 德 大 樓 地 面 樓 層 數 2 地 下 樓 層 數 0 建 造 年 代 民 國 66 年 建 築 設 計 圖 無 有, 放 置 地 點 總 務 處 增 建 無 有, 增 建 項 目 廁 所 構 造 形 式 木 造 磚 造 鋼 筋 混 凝 土 (RC) 鋼 構 鋼 骨 鋼 筋 混 凝 土 (SRC) 其 他 平 日 用 途 專 科 教 室 特 教 班 回 收 室 教 室 總 數 ( 間 ) 8 間 使 用 人 數 ( 人 ) 481 人 樓 梯 總 數 ( 座 ) 1 座 是 否 為 避 難 場 所 否 是 廁 所 總 數 ( 間 ) 4 間 現 況 調 查 梁 柱 鋼 筋 鏽 蝕 無 有 梁 柱 有 裂 縫 或 滲 水 無 有 建 築 物 沉 陷 或 傾 斜 無 有 走 廊 柱 位 走 廊 外 側 無 柱 走 廊 外 側 有 柱 與 鄰 棟 間 距 小 於 7 公 分 乘 上 樓 層 數 大 於 等 於 7 公 分 乘 樓 層 數 或 間 距 大 於 50 公 分 以 上 備 註 * 建 築 物 頂 樓 無 防 水 隔 熱 ( 鋼 構 建 築 ) 103 年 1 月 -3 月 施 作 耐 震 補 強 工 程 建 築 物 照 片 建 築 物 正 面 建 築 物 側 面 各 樓 層 平 面 配 置 圖 一 樓 回 收 資 源 特 教 特 教 樓 梯 男 廁 女 廁 室 班 班 班 間 走 廊 二 樓 自 然 自 然 自 然 輔 導 樓 梯 男 廁 女 廁 教 室 教 室 教 室 室 間 走 廊 填 表 人 員 資 料 7

15 填 表 人 員 許 怡 婷 職 稱 總 務 主 任 電 話 #812 電 子 郵 件 信 箱 填 表 日 期 :103 年 01 月 10 日 註 :* 若 校 舍 有 其 他 重 大 損 壞 修 補 增 建 等 情 形, 或 曾 做 過 補 強 者, 請 將 情 況 填 於 本 欄 表 及 幼 大 樓 基 本 資 料 建 築 物 基 本 資 料 建 築 物 名 稱 及 幼 大 樓 地 面 樓 層 數 2 地 下 樓 層 數 0 建 造 年 代 民 國 77 年 建 築 設 計 圖 無 有, 放 置 地 點 總 務 處 增 建 無 有, 增 建 項 目 廁 所 構 造 形 式 木 造 磚 造 鋼 筋 混 凝 土 (RC) 鋼 構 鋼 骨 鋼 筋 混 凝 土 (SRC) 其 他 平 日 用 途 專 科 教 室 幼 稚 班 教 室 總 數 ( 間 ) 8 間 使 用 人 數 ( 人 ) 481 人 樓 梯 總 數 ( 座 ) 2 座 是 否 為 避 難 場 所 否 是 廁 所 總 數 ( 間 ) 3 間 現 況 調 查 梁 柱 鋼 筋 鏽 蝕 無 有 梁 柱 有 裂 縫 或 滲 水 無 有 建 築 物 沉 陷 或 傾 斜 無 有 走 廊 柱 位 走 廊 外 側 無 柱 走 廊 外 側 有 柱 與 鄰 棟 間 距 小 於 7 公 分 乘 上 樓 層 數 大 於 等 於 7 公 分 乘 樓 層 數 或 間 距 大 於 50 公 分 以 上 備 註 * 建 築 物 頂 樓 部 分 無 防 水 隔 熱 ( 鋼 構 建 築 ) 建 築 物 照 片 建 築 物 正 面 建 築 物 側 面 各 樓 層 平 面 配 置 圖 8

16 一 樓 幼 稚 園 樓 梯 幼 稚 幼 稚 幼 稚 幼 稚 樓 梯 廁 所 間 班 班 班 班 間 走 廊 二 樓 男 廁 女 廁 樓 梯 韻 律 美 勞 英 語 英 語 樓 梯 間 教 室 教 室 情 境 教 室 間 室 走 廊 填 表 人 員 資 料 填 表 人 員 許 怡 婷 職 稱 總 務 主 任 電 話 #812 電 子 郵 件 信 箱 填 表 日 期 :103 年 01 月 10 日 註 :* 若 校 舍 有 其 他 重 大 損 壞 修 補 增 建 等 情 形, 或 曾 做 過 補 強 者, 請 將 情 況 填 於 本 欄 表 活 動 中 心 基 本 資 料 建 築 物 基 本 資 料 建 築 物 名 稱 活 動 中 心 地 面 樓 層 數 3 地 下 樓 層 數 0 建 造 年 代 民 國 81 年 建 築 設 計 圖 無 有, 放 置 地 點 總 務 處 增 建 無 有, 增 建 項 目 構 造 形 式 木 造 磚 造 鋼 筋 混 凝 土 (RC) 鋼 構 鋼 骨 鋼 筋 混 凝 土 (SRC) 其 他 平 日 用 途 活 動 中 心 教 室 總 數 ( 間 ) 1 間 使 用 人 數 ( 人 ) 543 人 樓 梯 總 數 ( 座 ) 4 座 是 否 為 避 難 場 所 否 是 廁 所 總 數 ( 間 ) 4 間 現 況 調 查 梁 柱 鋼 筋 鏽 蝕 無 有 梁 柱 有 裂 縫 或 滲 水 無 有 建 築 物 沉 陷 或 傾 斜 無 有 走 廊 柱 位 走 廊 外 側 無 柱 走 廊 外 側 有 柱 與 鄰 棟 間 距 小 於 7 公 分 乘 上 樓 層 數 大 於 等 於 7 公 分 乘 樓 層 數 或 間 距 大 於 50 公 分 以 上 備 註 * 建 築 物 頂 樓 設 置 太 陽 能 板 9

17 建 築 物 照 片 建 築 物 正 面 建 築 物 側 面 各 樓 層 平 面 配 置 圖 女 廁 樓 梯 一 樓 樓 梯 器 材 室 玄 關 活 動 區 舞 台 樓 梯 男 廁 女 廁 樓 梯 儲 藏 座 位 室 區 二 樓 座 位 區 架 高 區 貴 賓 室 樓 梯 樓 梯 儲 藏 室 架 高 樓 梯 男 廁 樓 梯 座 位 區 三 樓 儲 藏 室 樓 梯 樓 梯 架 高 儲 藏 室 貓 走 通 道 舞 台 燈 及 布 幕 樓 梯 架 高 樓 梯 10

18 填 表 人 員 資 料 填 表 人 員 許 怡 婷 職 稱 總 務 主 任 電 話 #812 電 子 郵 件 信 箱 填 表 日 期 :103 年 01 月 10 日 註 :* 若 校 舍 有 其 他 重 大 損 壞 修 補 增 建 等 情 形, 或 曾 做 過 補 強 者, 請 將 情 況 填 於 本 欄 1.2 計 畫 依 據 ㄧ 行 政 院 頒 佈 災 害 防 救 法 辦 理 二 教 育 部 令 頒 構 建 校 園 災 害 管 理 機 制 實 施 要 點 三 教 育 部 令 頒 校 園 安 全 及 災 害 事 件 通 報 作 業 要 點 四 教 育 部 函 送 教 育 部 軍 訓 人 員 值 勤 暨 校 安 通 報 實 施 規 定 辦 理 五 教 育 部 函 轉 內 政 部 民 防 團 隊 基 本 訓 練 綱 要 計 畫 六 內 政 部 各 項 活 動 安 全 管 理 指 導 綱 要 七 消 防 法 1.3 計 畫 目 的 擬 定 校 園 災 害 防 救 計 畫, 以 建 立 天 然 與 人 為 災 害 防 救 體 系, 使 學 校 能 有 一 妥 善 之 緊 急 應 變 程 序, 使 資 源 靈 活 調 度, 達 成 減 災 消 災 與 快 速 緊 急 應 變 與 復 原 之 功 效 1.4 計 畫 適 用 範 圍 校 園 遭 逢 有 關 地 震 颱 風 水 災 火 災 傳 染 病 災 害 交 通 安 全 事 故 及 其 他 校 園 安 全 工 作 事 項 等 緊 急 事 故 除 另 有 規 定 外, 均 須 參 照 本 計 畫 內 容 實 施 處 理 1.5 計 畫 檢 討 修 正 之 時 期 及 時 機 校 園 災 害 防 救 計 畫 應 每 學 期 舉 行 一 次 災 害 演 練 實 施 並 檢 討 其 結 果, 每 二 年 依 11

19 據 學 校 軟 硬 體 設 施 或 設 備 等 實 際 狀 況 之 改 變 檢 討 修 正 本 計 畫, 每 四 年 進 行 整 體 的 修 正 1.6 計 畫 擬 定 基 本 原 則 本 計 畫 內 容 擬 定 基 本 原 則 詳 細 說 明 如 下 : 一 確 立 災 害 防 救 對 策 與 措 施 ( 一 ) 校 園 災 害 防 救 計 畫 為 各 級 學 校 推 動 災 害 防 救 業 務 之 實 施 計 畫, 應 以 學 校 所 在 區 域 為 範 圍, 做 整 體 性 規 劃 ( 二 ) 計 畫 期 程 以 二 年 內 可 執 行 達 成 事 項 為 原 則, 惟 因 社 會 變 動 業 務 執 行 需 求, 校 園 災 害 防 救 計 畫 視 需 要 檢 討 補 強, 針 對 特 殊 狀 況 ( 如 特 別 或 重 大 災 害 ), 宜 規 定 作 必 要 之 即 時 修 正, 每 四 年 進 行 整 體 的 修 正 二 成 立 校 園 災 害 防 救 計 畫 研 擬 推 動 小 組 ( 一 ) 校 園 災 害 防 救 計 畫 之 內 容 須 含 括 本 校 各 類 型 潛 勢 災 害 之 防 救 事 項, 由 學 校 相 關 災 害 業 務 處 室 成 立 計 畫 研 擬 及 推 動 之 工 作 小 組, 並 建 立 相 關 權 責 處 室 之 編 組 與 分 工, 同 時 也 可 依 據 學 生 特 性 考 量 學 生 參 與 可 能 性 ( 二 ) 需 要 專 業 團 隊 支 援 協 助 之 部 分, 可 尋 求 相 關 專 業 團 隊 建 議 諮 詢, 或 共 組 工 作 小 組 進 行 計 畫 之 研 擬 與 推 動 ( 三 ) 執 行 時 校 園 災 害 防 救 計 畫, 應 考 量 與 學 校 周 邊 之 社 區 防 災 組 織 校 外 救 援 單 位 及 醫 療 單 位 密 切 相 互 配 合, 研 擬 校 園 災 害 防 救 計 畫 時 如 有 需 要, 應 邀 請 前 述 相 關 人 員 參 與 三 掌 握 學 校 災 害 特 性 進 行 學 校 災 害 潛 勢 評 估 ( 一 ) 應 確 實 考 量 影 響 學 校 之 災 害 因 素 地 質 設 施 與 設 備 歷 史 災 害 等 要 因, 以 掌 握 學 校 災 害 特 性 ( 二 ) 參 考 市 政 府 地 區 災 害 防 救 計 畫 所 設 定 各 類 型 災 害 可 能 引 發 之 最 大 災 害 規 模, 以 及 農 業 委 員 會 水 土 保 持 局 國 家 科 技 中 心 中 央 地 質 調 查 所 現 有 之 災 12

20 害 潛 勢 資 料, 進 行 綜 合 性 之 校 園 災 害 潛 勢 評 估 四 計 畫 內 容 應 涵 蓋 各 災 害 類 型 與 各 災 害 管 理 階 段 ( 一 ) 校 園 災 害 防 救 計 畫 的 內 容, 必 須 涵 蓋 學 校 所 在 地 區 內 可 能 發 生 之 各 類 型 之 重 大 災 害, 依 據 本 校 之 災 害 潛 勢 評 估 分 析 之 結 果, 優 先 針 對 危 害 度 較 高 之 災 害 擬 定 專 篇 計 畫, 而 後 逐 年 增 訂 其 他 災 害 類 別 之 專 篇 計 畫 ( 二 ) 為 因 應 各 類 型 重 大 災 害 之 防 救 作 業, 必 須 考 量 平 時 預 防 災 害 應 變 及 災 後 復 原 重 建 等 各 災 害 管 理 階 段 之 工 作 內 容 五 應 協 調 整 合 學 校 相 關 處 室 之 災 害 防 救 業 務 與 經 費 應 用 ( 一 ) 為 使 學 校 各 單 位 從 平 時 起 就 能 夠 協 調 整 合, 確 實 推 動 全 面 性 之 學 校 災 害 防 救 業 務, 校 園 災 害 防 救 計 畫 應 由 各 相 關 處 室 共 同 參 與 研 擬, 以 期 有 效 推 動 落 實 ( 二 ) 學 校 各 相 關 處 室 亦 應 依 據 校 園 災 害 防 救 計 畫 各 項 內 容, 就 其 業 務 執 掌 範 圍, 擬 訂 災 害 防 救 業 務 執 行 計 畫 並 編 列 所 需 相 關 經 費, 以 作 為 業 務 推 動 之 依 據 六 運 用 災 害 防 救 相 關 資 料 與 資 訊 ( 一 ) 運 用 學 校 所 在 區 域 之 基 本 資 料 建 築 特 性, 作 為 校 園 災 害 防 救 計 畫 之 基 礎 ( 二 ) 考 量 各 級 學 校 不 同 性 質 與 學 生 特 性, 將 各 級 學 校 學 生 自 主 能 力 上 下 學 交 通 方 式 等 列 入 疏 散 避 難 計 畫 之 參 考 ( 三 ) 校 園 災 害 防 救 計 畫 中 應 包 括 災 害 防 救 業 務 所 需 應 用 資 料 資 訊 之 建 置 或 更 新 方 式 七 製 作 校 園 災 害 防 救 圖 資 ( 一 ) 掌 握 學 校 所 在 區 域 之 災 害 潛 勢 資 料 參 考 市 政 府 所 製 作 之 災 害 防 救 相 關 圖 資 等, 建 立 考 量 該 校 災 害 特 性 之 防 災 地 圖 ( 二 ) 校 園 防 災 地 圖 內 容 應 明 確 標 示 校 內 危 險 處 所 校 內 避 難 場 所 校 內 避 難 路 線 學 校 附 近 防 災 機 關 與 避 難 中 心 市 政 府 公 布 該 區 之 避 難 路 線 學 校 周 邊 之 救 援 單 位 及 醫 療 單 位 等 資 料 13

21 八 建 立 校 園 災 害 防 救 計 畫 自 評 機 制 ( 一 ) 為 能 確 實 有 效 落 實 校 園 災 害 防 救 計 畫 所 列 各 項 內 容, 應 於 計 畫 中 訂 定 自 評 機 制, 以 作 為 各 項 災 害 防 救 業 務 執 行 管 考 之 依 據 ( 二 ) 自 評 內 容 包 含 校 園 災 害 防 救 計 畫 內 容, 及 校 園 災 害 防 救 計 畫 執 行 成 效 等 ( 三 ) 執 行 校 園 災 害 防 救 計 畫 自 評 之 方 式, 應 由 學 校 邀 集 相 關 處 室 與 專 家 學 者 組 成 評 鑑 小 組, 進 行 瞭 解 校 園 災 害 防 救 計 畫 擬 定 內 容 與 執 行 情 形 之 具 體 程 度 九 校 園 災 害 防 救 計 畫 應 考 量 該 校 特 殊 師 生 之 需 求, 審 慎 納 入 校 園 災 害 防 救 計 畫 之 編 撰 內 容 十 各 級 學 校 編 撰 與 執 行 校 園 災 害 防 救 計 畫 時, 應 與 學 校 災 害 防 救 教 育 內 容 結 合, 藉 由 教 學 災 害 演 練 等 學 生 參 與 過 程, 強 化 校 園 災 害 防 救 功 能 14

22 2.1 校 園 災 害 防 救 應 變 組 織 與 通 報 第 二 篇 共 通 性 事 項 為 避 免 學 校 行 政 體 制 之 複 雜 化, 於 平 時 並 不 執 行 分 組, 各 處 室 以 平 時 業 務 範 圍 及 性 質 來 執 行 災 前 之 各 項 平 時 預 防 工 作, 應 變 分 組 將 於 災 時 啟 動 執 行 各 項 應 變 作 業 應 變 小 組 之 編 成 校 園 災 害 防 救 應 變 組 織 及 其 任 務 分 工 校 園 內 必 須 規 劃 因 應 災 害 發 生 之 應 變 組 織, 於 災 害 發 生 時 肩 負 搶 救 災 之 責 任, 災 害 應 變 組 織 需 界 定 清 楚 各 分 組 災 時 之 工 作, 避 免 於 救 災 時 人 力 分 配 不 均 之 情 形 延 誤 搶 救 之 時 機, 學 校 亦 須 排 定 人 員 進 行 輪 班, 確 實 於 災 害 初 期 即 能 快 速 啟 動 分 組 進 行 應 變 一 應 變 組 織 針 對 常 見 之 災 害 地 震 颱 風 水 災 及 火 災 等 考 量 學 校 現 有 之 人 力 物 力, 茲 將 校 內 之 應 變 組 織 分 為 指 揮 官 副 指 揮 官 ( 兼 發 言 人 ) 搶 救 組 通 報 組 避 難 引 導 組, 校 內 之 災 害 應 變 體 系 如 圖 二 任 務 分 工 災 害 發 生, 由 指 揮 官 發 布 救 災 指 示 於 各 分 組 之 負 責 人, 再 由 負 責 人 指 派 分 組 成 員 執 行, 確 保 災 時 分 組 能 快 速 進 行 救 災 行 動, 各 分 組 災 時 之 任 務 分 工 如 表 2-1-1, 且 為 確 保 應 變 分 組 之 行 動, 各 分 組 除 負 責 人 外 需 再 行 指 定 一 名 代 理 負 責 人, 並 確 實 紀 錄 聯 絡 方 式 ( 表 2-1-2), 各 應 變 成 員 依 其 分 組 須 於 平 時 接 受 相 應 之 技 能 訓 練, 以 提 升 災 時 應 變 之 能 力 三 輪 值 制 度 除 平 時 即 安 排 緊 急 應 變 組 織 分 組 外, 亦 須 針 對 晝 夜 或 假 日 規 劃 執 勤 班 表, 建 立 教 職 員 緊 急 時 期 上 班 體 制, 以 於 災 害 發 生 當 下 立 即 停 止 輪 休, 依 學 校 排 定 之 輪 15

23 值 時 間 出 勤, 相 關 輪 值 出 勤 表 格 如 表 所 示 指 揮 官 副 指 揮 官 ( 發 言 人 ) 搶 救 組 通 報 組 避 難 引 導 組 圖 校 園 災 害 防 救 應 變 組 織 架 構 圖 表 校 園 災 害 防 救 應 變 組 織 分 工 表 編 組 及 負 責 人 員 ( 建 議 ) 負 責 工 作 指 揮 官 1. 負 責 指 揮 督 導 協 調 校 長 2. 負 責 協 調 及 主 導 各 組 中 所 有 運 作 副 指 揮 官 ( 兼 發 言 人 ) 1. 負 責 統 一 對 外 發 言 學 務 主 任 2. 通 報 中 心 受 災 情 形 目 前 處 置 狀 況 等 搶 救 組 1. 受 災 學 校 教 職 員 生 之 搶 救 及 搜 救 學 務 處 2. 清 除 障 礙 物 協 助 逃 生 教 務 處 3. 強 制 疏 散 不 願 避 難 之 學 校 教 職 員 生 健 康 中 心 4. 依 情 況 支 援 避 難 引 導 組 教 學 大 樓 搶 救 : 高 年 級 5. 基 本 急 救 重 傷 患 就 醫 護 送 導 師 6. 心 理 諮 商 7. 急 救 常 識 宣 導 8. 提 供 紓 解 壓 力 方 法 通 報 組 1. 以 電 話 通 報 應 變 中 心 已 疏 散 人 數 收 容 地 點 災 情 及 學 校 安 中 心 人 員 校 教 職 員 學 生 疏 散 情 況 2. 負 責 蒐 集 評 估 傳 播 和 使 用 有 關 於 災 害 與 資 源 狀 況 發 展 的 資 訊 3. 負 責 協 調 及 主 導 各 組 中 所 有 運 作 避 難 引 導 組 1. 分 配 責 任 區, 協 助 疏 散 學 校 教 職 員 學 生 至 避 難 所 總 務 處 2. 協 助 登 記 至 避 難 所 人 員 之 身 份 人 數 教 務 處 3. 設 置 服 務 站, 提 供 協 助 與 諮 詢 16

24 中 低 年 級 導 師 4. 協 助 疏 散 學 區 周 遭 受 災 民 眾 至 避 難 所 5. 協 助 發 放 生 活 物 資 糧 食 及 飲 水 6. 各 項 救 災 物 資 之 登 記 造 冊 保 管 及 分 配 7. 協 助 設 置 警 戒 標 誌 及 交 通 管 制 8. 維 護 學 校 災 區 及 避 難 場 所 治 安 表 校 園 災 害 防 救 組 織 聯 絡 名 冊 組 別 職 務 姓 名 聯 絡 電 話 原 屬 單 位 代 理 人 聯 絡 電 話 指 揮 官 黃 莉 雯 校 長 高 美 玲 副 指 揮 官 高 美 玲 教 務 處 許 怡 婷 組 長 李 慧 玲 輔 導 處 曾 素 珍 通 報 組 組 員 曾 素 珍 人 事 處 李 慧 玲 避 難 引 導 組 搶 救 組 組 長 陳 聰 明 學 務 處 馮 啟 賢 馮 啟 賢 教 務 處 胡 麗 美 曾 冠 瑋 教 務 處 蔡 宓 儒 組 員 黃 寶 萱 教 務 處 姜 麗 宜 教 務 處 班 級 導 師 及 任 課 老 師 組 長 許 怡 婷 總 務 處 洪 暘 竣 吳 冠 毅 總 務 處 洪 暘 竣 學 務 處 張 事 奇 教 務 處 李 修 嫚 教 務 處 陳 姮 妤 教 務 處 組 員 黃 柏 瑛 教 務 處 黃 瓊 瑤 總 務 處 蔡 馥 桂 學 務 處 陳 玫 瑜 教 務 處 許 素 珠 教 務 處 朱 寶 珠 總 務 處 陳 梅 雀 學 務 處 17

25 表 輪 值 人 員 班 表 時 段 輪 值 人 員 / 代 理 人 姓 名 校 內 分 機 手 機 / 代 理 人 手 機 備 註 早 班 陳 聰 明 / 洪 暘 竣 / 午 班 高 美 玲 / 馮 啟 賢 / 晚 班 相 許 怡 婷 / 吳 冠 毅 812/ / 關 校 長 聯 絡 電 話 聯 絡 教 育 部 ( 局 ) 電 話 永 華 民 治 電 校 安 中 心 電 話 話 下 營 警 察 分 駐 所 或 下 營 消 防 分 隊 電 話 或 , 行 動 電 話 撥 打 112 電 力 公 司 電 話 自 來 水 公 司 電 話 [ 撰 寫 說 明 : (1) 輪 值 班 表 依 學 校 排 定 之 人 員 建 立 名 冊, 於 平 時 使 用 (2) 值 勤 班 表 上, 最 好 附 上 災 時 可 能 必 須 聯 絡 之 救 災 相 關 單 位 校 園 災 害 防 救 應 變 組 織 啟 動 時 機 校 內 之 應 變 組 織, 應 於 災 害 發 生 視 災 害 情 況 啟 動, 啟 動 時 機 包 含 : 一 地 方 政 府 成 立 應 變 中 心 時 二 上 級 指 示 成 立 三 學 校 位 於 災 區 且 受 到 災 損 時 四 校 長 視 災 情 程 度 啟 動 應 變 組 織 五 氣 象 局 發 布 中 度 強 烈 颱 風 警 報 或 豪 雨 特 報 時 緊 急 應 變 小 組 之 設 立 與 運 作 校 內 災 害 應 變 小 組 之 設 立 須 考 量 災 害 潛 勢 區, 並 可 於 戶 外 設 立 第 二 災 害 應 變 場 所 以 防 重 大 災 害 之 發 生, 應 變 小 組 主 要 由 指 揮 官 下 達 指 示, 指 揮 各 分 組 進 行 應 變 作 業 一 應 變 小 組 之 設 立 調 查 校 內 之 建 物, 以 行 政 大 樓 作 為 緊 急 應 變 小 組, 中 心 內 備 有 電 話 傳 真 18

26 網 路 及 相 關 之 救 災 器 具, 中 心 內 成 員 有 指 揮 官 副 指 揮 官 各 應 變 小 組 負 責 人, 由 指 揮 官 ( 校 長 ) 坐 鎮 發 布 救 災 指 示, 各 應 變 小 組 負 責 人 接 獲 指 示 後, 帶 領 各 分 組 成 員 進 行 救 災 作 業 為 確 保 地 震 災 害 發 生 時 應 變 小 組 之 設 立, 指 定 教 學 集 合 廣 場 南 邊 為 第 二 開 設 集 合 地 點 二 應 變 小 組 之 運 作 災 害 發 生 後, 指 揮 官 副 指 揮 官 及 各 分 組 負 責 人 需 快 速 進 駐 應 變 小 組 進 行 救 災 指 示 之 發 布 及 分 派 調 度, 但 於 災 害 發 生 時, 須 由 人 員 先 前 往 勘 查, 確 認 災 害 應 變 場 所 之 安 全 無 虞, 若 有 安 全 之 虞 慮, 立 即 於 戶 外 指 定 之 第 二 災 害 應 變 場 所 設 立 位 置, 進 行 應 變 小 組 之 開 設 指 揮 官 視 災 害 之 類 別 依 各 災 害 之 應 變 程 序 指 揮 各 分 組 進 行 救 災 作 業 災 情 通 報 災 情 通 報 主 要 目 的 為 爭 取 時 效 掌 握 先 機, 快 速 將 災 害 情 報 傳 達, 進 行 快 速 之 搶 救 作 業 ; 藉 由 廿 四 小 時 的 值 勤 機 制, 即 時 協 助 處 理 校 園 緊 急 危 安 事 件, 以 有 效 維 護 校 園 整 體 之 安 全 安 寧 一 通 報 原 則 及 流 程 為 有 效 協 助 本 校 處 理 校 園 安 全 事 件, 減 少 事 件 之 損 害 程 度, 依 照 校 園 安 全 及 災 害 事 件 通 報 作 業 要 點 之 規 定 將 進 行 通 報 通 報 流 程 如 圖 2-1-2: 二 通 報 時 機 為 使 災 害 發 生 後 之 應 變 更 為 快 速 執 行, 通 報 之 時 機 依 事 件 級 別 之 不 同 進 行 通 報 ( 一 ) 甲 級 事 件 : 應 於 獲 知 事 件 二 小 時 內 透 過 校 園 事 件 即 時 通 報 網 ( 以 下 簡 稱 校 安 即 時 通 ) 實 施 通 報, 惟 情 況 緊 迫 或 須 協 助 事 件 應 以 先 電 話 立 即 通 報 ( 二 ) 乙 級 事 件 : 應 於 知 悉 校 安 事 件 二 十 四 小 時 內, 透 過 校 安 即 時 通 完 成 通 報 作 業 ( 三 ) 丙 級 事 件 : 應 於 知 悉 校 安 事 件 七 十 二 小 時 內, 透 過 校 安 即 時 通 完 成 通 報 作 業 19

27 遇 有 網 路 中 斷 時, 改 以 紙 本 方 式 傳 真 至 本 部 及 上 一 級 主 管 教 育 行 政 機 關, 俟 網 路 恢 復 後 再 補 行 通 報 作 業 三 建 立 校 外 支 援 單 位 電 話 清 冊 為 使 災 害 發 生 快 速 尋 求 支 援 協 助, 通 報 組 應 建 立 之 校 外 應 變 支 援 單 位 之 聯 絡 資 訊 如 下 表 2-1-4, 表 中 詳 細 記 載 支 援 之 單 位, 及 支 援 單 位 所 能 提 供 之 器 材 四 通 報 內 容 在 通 報 上 應 有 制 式 之 說 詞, 先 告 知 通 報 人 姓 名 單 位 職 稱, 接 著 告 知 事 故 發 生 時 間 地 點, 再 來 說 明 事 故 狀 況 傷 亡 情 況 已 實 施 或 將 實 施 之 處 置 以 及 所 需 之 協 助 等, 災 害 通 報 之 格 式 如 下 表 表 外 部 支 援 單 位 聯 絡 清 冊 單 位 名 稱 聯 絡 電 話 聯 絡 人 可 支 援 工 具 或 技 術 ( 服 務 項 目 及 內 容 ) 消 防 單 位 下 營 消 防 分 隊 姜 俊 旭 具 化 學 消 防 車 1 部 警 政 單 位 下 營 警 察 分 駐 王 琳 敬 維 安 公 共 設 施 公 司 下 營 電 信 局 電 信 系 統 電 力 公 司 下 營 服 務 李 文 波 電 力 維 護 所 下 營 區 衛 生 所 李 育 軒 衛 生 監 測 下 營 區 公 所 姜 家 彬 避 難 統 合 縣 市 主 管 機 構 台 南 市 政 府 防 災 應 賴 清 德 災 防 預 警 變 中 心 教 育 局 鄭 邦 鎮 防 災 督 導 衛 生 局 林 聖 哲 防 災 督 導 環 保 局 張 皇 珍 防 災 督 導 社 會 局 曹 愛 蘭 防 災 督 導 仁 里 里 辦 公 室 楊 銀 發 災 民 引 導 其 他 支 援 單 位 家 長 會 長 張 財 福 家 長 溝 通 備 註 20

28 災 害 發 生 學 校 校 安 中 心 災 害 分 級 甲 級 二 小 時 內 透 過 校 園 事 件 即 時 通 報 網 實 施 通 報 乙 級 24 小 時 內, 透 過 校 安 即 時 通 完 成 通 報 作 業 丙 級 72 小 時 內, 透 過 校 安 即 時 通 完 成 通 報 作 業 縣 市 政 府 教 育 局 教 育 部 校 安 中 心 相 關 主 管 單 位 圖 通 報 流 程 圖 表 通 報 內 容 通 報 對 象 通 報 內 容 消 防 隊 / 警 察 局 ( 派 下 營 消 防 分 隊 / 警 察 局 ( 派 出 所 ) 嗎? 這 裡 是 下 營 國 小, 我 是 出 所 ) 學 務 主 任, 大 約 點 校 內 有 棟 建 築, 發 生 災 害, 目 前 人 員 傷 亡, 有 名 學 生 下 落 不 明, 已 進 行, 請 求 救 援 [ 2.2 災 害 防 救 資 料 蒐 集 學 校 之 災 害 防 救 資 料 主 要 交 由 總 務 處 負 責 調 查 蒐 集, 其 餘 處 室 提 供 資 料, 並 請 校 內 具 有 相 關 專 業 知 識 之 老 師 進 行 協 助, 調 查 之 項 目 包 含 災 害 潛 勢 資 料 校 園 平 面 及 空 間 配 置 校 內 各 建 物 之 平 面 配 置 以 及 校 內 曾 發 生 之 災 害 及 災 害 特 性 分 析 21

29 2.2.1 災 害 潛 勢 調 查 為 掌 握 校 園 所 在 區 域 之 災 害 潛 勢 資 料, 可 參 考 直 轄 市 縣 ( 市 ) 政 府 所 製 作 之 災 害 防 救 相 關 圖 資 等, 或 政 府 部 門 公 布 之 災 潛 勢 資 訊, 如 中 央 地 質 調 查 所 ( 圖 活 動 斷 層 圖, 從 圖 中 可 知 道 學 校 位 於 哪 些 斷 層 上 或 周 邊 ; 圖 為 行 政 院 農 業 委 員 會 水 土 保 持 局 土 石 流 防 災 資 訊 網 ( 所 公 布 土 石 潛 勢 溪 流 位 置 圖, 可 瞭 解 周 邊 之 土 石 流 潛 勢 溪 流, 淹 水 潛 勢 可 參 考 國 家 災 害 防 救 科 技 中 心 ( 所 公 布 之 資 料, 學 校 亦 可 委 託 專 業 機 構 或 專 家 協 助 釐 定 學 校 災 害 潛 勢 區 域 圖 活 動 斷 層 圖 ( 資 料 來 源 : 經 濟 部 中 央 地 質 調 查 所 ) 圖 土 石 流 潛 勢 溪 流 位 置 圖 ( 資 料 來 源 : 行 政 院 農 業 委 員 會 水 土 保 持 局 土 石 流 防 災 資 訊 網 ) 校 園 平 面 及 空 間 配 置 藉 由 網 路 提 供 之 電 子 地 圖 調 查 學 校 周 邊 環 境, 並 繪 製 校 區 內 之 平 面 圖, 以 便 做 為 避 難 逃 生 路 徑 規 劃 之 資 料, 如 表 1-1-1, 確 實 將 校 區 內 各 棟 建 物 之 分 布 繪 製 清 楚 22

30 2.2.3 校 園 各 棟 大 樓 樓 層 平 面 配 置 圖 說 明 學 校 每 一 棟 建 物 樓 層 之 平 面 配 置 狀 況, 可 為 未 來 災 害 疏 散 逃 生 動 線 規 劃 或 救 助 災 之 參 考 資 料 在 繪 製 每 一 樓 層 平 面 圖 時, 宜 將 每 一 樓 層 隔 間 之 教 室 班 級 名 稱 或 實 驗 室 名 稱 同 時 註 明, 該 樓 層 中 之 防 災 硬 體 設 備 配 置 位 置 亦 宜 標 明, 如 表 校 園 歷 年 災 害 與 災 害 特 性 分 析 針 對 歷 年 校 園 災 害 事 件 或 災 害 潛 勢 分 析 之 說 明, 以 便 未 來 能 優 先 針 對 危 害 度 較 高 之 災 害 擬 定 專 篇 計 畫, 而 後 逐 年 增 訂 其 他 災 害 類 別 之 專 篇 計 畫, 並 逐 年 編 列 經 費 將 現 有 防 災 缺 失 逐 步 改 善 一 歷 年 災 害 本 校 蒙 受 之 災 害 類 型 主 要 包 含 地 震 颱 風 水 災 坡 地 災 害 火 災 傳 染 病 災 害 以 及 交 通 事 故 等 災 害, 歷 年 災 害 之 情 形 統 計 如 表 2-2-1, 確 實 紀 錄 歷 年 受 災 之 類 型, 及 校 內 財 務 損 失 之 狀 況 二 災 害 特 性 分 析 表 校 園 事 故 統 計 表 時 間 日 期 記 錄 災 害 發 生 災 害 簡 述 災 害 損 失 災 情 處 理 情 形 編 號 類 型 地 點 人 員 財 務 / 設 備 98/08/ 水 災 全 校 豪 雨 侵 襲, 0 死 0 傷 一 樓 內 部 適 逢 暑 假, 無 學 區 曾 文 溪 潰 設 備 全 部 生 受 困 學 校 進 堤, 造 成 全 鄉 淹 水 本 泡 水 行 清 淤 及 整 建 工 程 校 水 深 1 公 尺 99/03/ 地 震 教 學 大 樓 連 接 伸 0 死 0 傷 伸 縮 縫 剝 進 行 補 強 工 大 樓 縮 縫 水 泥 剝 離 程 及 行 落 政 大 樓 23

31 99/09/ 風 災 全 校 部 分 樹 木 折 0 死 0 傷 遊 戲 地 墊 進 行 清 除 及 補 區 斷, 學 校 遍 吹 失 修 工 程 布 殘 枝 落 葉 102/08/ 康 芮 全 校 1 棵 樹 木 傾 0 死 0 傷 弘 德 大 樓 進 行 清 除 及 修 風 災 區 倒, 部 分 地 水 塔 損 繕 工 程 區 積 水 毀 電 話 線 路 損 毀 表 潛 在 災 害 分 析 表 風 災 潛 在 災 害 分 析 表 致 災 源 颱 風 引 起 的 校 園 災 害 致 災 區 本 校 校 園 及 相 關 設 施 校 園 內 老 舊 建 築 或 輕 鋼 架 建 築, 無 法 承 受 颱 風 吹 襲 教 室 門 窗 未 上 鎖, 遭 颱 風 吹 襲 而 破 損 潛 在 災 害 颱 風 吹 起 的 飄 落 物, 擊 中 建 築 物 之 門 窗 玻 璃 校 園 內 的 花 草 樹 木 未 整 修 固 定, 遭 颱 風 吹 倒 輸 電 線 路 遭 狂 風 吹 落, 有 短 路 之 虞 災 損 評 估 門 窗 玻 璃 破 損 ; 操 場 體 育 設 施 損 壞 ; 花 草 樹 木 折 斷 ; 電 線 走 火 致 災 地 震 潛 在 災 害 分 析 表 致 災 源 地 震 致 災 區 本 縣 為 菲 律 賓 板 塊 及 歐 亞 板 塊 撞 擊 區, 常 發 生 地 震 潛 在 災 害 1. 房 屋 倒 塌 2. 震 後 火 災 3. 外 牆 磁 磚 掉 落 4. 學 校 建 築 物 牆 柱 損 壞 強 烈 地 震 的 災 損 所 造 成 的 損 失 將 甚 為 慘 重, 除 了 建 築 物 與 財 物 的 災 損 評 估 損 失 外, 因 為 學 生 集 中 在 教 室 上 課, 如 在 上 課 時 間 發 生 強 烈 地 震, 將 可 能 產 生 人 員 的 重 大 傷 亡 情 事 火 災 潛 在 災 害 分 析 表 致 災 源 電 氣 短 路 或 易 燃 品 燃 燒 致 災 區 本 校 校 園 及 線 路 老 化 或 過 載 之 相 關 電 氣 設 施 或 用 火 場 所 1. 超 過 十 年 未 更 換 之 老 舊 線 路 2 電 力 過 載 之 電 氣 設 備 潛 在 災 害 3. 延 長 線 上 插 有 過 多 插 電 設 備 4. 易 燃 品 旁 有 引 火 源 ( 如 新 建 教 室 油 漆 中 又 有 電 焊 和 施 工 放 置 纸 張 或 廢 纸 回 收 處 置 入 易 燃 火 原 ( 如 煙 蒂 ) 5. 廚 房 餐 廳 等 可 能 用 油 用 火 場 所 災 損 評 估 1. 火 災 所 造 成 的 損 失 視 其 所 影 響 之 範 圍 而 定, 除 了 建 築 物 設 備 與 財 物 的 損 失 外, 因 為 學 生 集 中 在 教 室 上 課, 如 火 災 濃 煙 竄 燒 至 正 24

32 在 上 課 之 班 級, 將 可 能 產 生 人 員 的 嗆 傷 燒 傷 或 重 大 傷 亡 情 事, 同 時 亦 可 能 影 響 未 來 之 教 學 活 動 水 災 潛 在 災 害 分 析 表 致 災 源 水 災 致 災 區 校 園 籃 球 場 操 場 1 校 門 口 排 水 不 良 道 路 積 水 潛 在 災 害 2 停 車 場 及 戶 外 籃 球 場 操 場 嚴 重 積 水 3 校 園 內 的 花 草 樹 木 被 水 淹 沒 一 校 園 道 路 積 水 無 法 通 行 災 損 評 估 二 花 草 樹 木 因 水 淹 而 鬆 動 傾 倒 2.3 校 園 災 害 防 救 教 育 訓 練 災 害 防 救 教 育 為 提 升 學 校 師 生 災 害 防 救 認 知 與 技 能 之 方 法 之 一, 由 學 務 處 邀 請 學 者 或 消 防 局 人 員 舉 辦 防 災 教 育 相 關 之 講 座 或 各 項 逃 生 器 材 使 用 方 法 及 逃 生 方 式, 並 在 校 內 舉 辦 活 動 宣 導 等 方 式 ( 如 校 內 公 布 欄 張 貼 各 項 災 害 相 關 宣 傳 海 報, 定 期 舉 辦 校 內 防 災 相 關 比 賽, 如 防 災 書 法 或 防 災 警 語 比 賽 等 ), 針 對 各 項 有 關 天 然 與 人 為 災 害 生 成 原 因 危 險 性 說 明, 加 強 本 校 師 生 對 於 各 項 災 害 之 瞭 解 為 確 實 提 升 本 校 教 職 員 工 生 於 災 害 時 之 應 變 能 力, 於 寒 暑 假 過 程 中 邀 請 學 者 曾 任 救 災 工 作 之 人 員 至 本 校 演 講 並 要 求 校 內 所 有 導 師 教 職 員 工 參 加 開 學 後, 於 每 學 期 之 期 初 期 中 以 及 期 末 班 會, 由 各 班 導 師 向 學 生 宣 導 災 時 之 避 難 需 知, 必 要 時 可 聯 合 隔 壁 班 級 於 戶 外 實 地 操 演 每 學 期 安 排 二 次 週 會 之 時 間, 針 對 較 可 能 發 生 之 災 害, 諸 如 地 震 風 災 火 災 及 交 通 事 故 安 排 講 座, 每 種 災 害 之 講 座 以 分 鐘 為 主, 說 明 災 害 成 因 及 如 何 逃 生 避 難 宣 導 自 助 互 助 之 精 神 2.4 校 園 災 害 防 救 演 練 為 使 災 害 發 生 時 各 教 職 員 工 生 能 快 速 避 難 並 啟 動 應 變 分 組 執 行 救 災, 由 學 務 處 規 劃 演 練 內 容, 各 處 室 人 員 協 助 辨 理, 務 求 使 校 園 災 害 演 練 能 順 利 執 行 演 練 目 的 在 於 使 人 員 熟 悉 不 同 災 害 情 境 之 應 變 作 為, 並 提 升 應 變 技 能, 短 期 在 學 校 人 力 資 源 有 限 之 情 況 下 可 以 每 年 逐 棟 或 逐 區 來 進 行 應 變 演 練, 逐 年 完 成 25

33 全 校 應 變 演 練 之 規 劃, 或 配 合 多 次 各 樓 層 或 各 棟 小 規 模 演 練 後, 每 年 有 一 次 中 大 規 模 或 全 校 災 害 之 演 練 針 對 每 年 或 每 次 演 練 之 缺 失 應 於 下 年 或 下 次 演 練 規 劃 前 即 加 以 改 進, 提 昇 整 體 災 害 應 變 能 力 學 校 每 年 至 少 應 舉 辦 1-2 次 應 變 計 畫 演 練, 演 練 情 境 可 依 該 年 度 規 劃 重 點 進 行 腳 本 研 擬 演 練 可 依 各 年 級 施 行 或 以 樓 層 ( 棟 別 ) 為 劃 分, 依 據 可 能 發 生 之 災 害 類 型 規 模, 依 實 際 需 求 來 設 計 實 務 演 練, 如 通 訊 對 講 機 練 習 避 難 疏 散 演 練 警 報 測 試 與 廣 播 等 演 練 計 畫 之 擬 定 必 須 基 於 以 下 基 本 觀 念 : 一 研 擬 演 練 計 畫 之 前, 必 須 先 有 充 分 的 情 境 假 設, 並 以 學 校 所 面 臨 的 實 際 問 題 為 主, 例 如 大 規 模 地 震 後, 應 將 小 學 生 留 校 安 撫 建 立 名 冊, 等 候 家 長 接 回, 而 非 馬 上 讓 小 學 生 各 自 回 家 二 至 少 應 包 含 緊 急 避 難 救 護 收 容 安 撫 之 細 節 操 作 三 必 須 明 定 各 執 行 程 序 之 權 責 編 組 及 銜 接 介 面 四 必 須 確 保 所 需 的 應 變 時 所 需 的 資 源 與 人 力 五 在 演 練 的 過 程 中, 所 有 作 業 均 隨 著 時 序 有 詳 細 的 紀 錄, 以 利 事 中 查 證 及 事 後 重 構 與 檢 討 2.5 校 園 災 害 防 救 計 畫 經 費 編 列 總 務 處 每 年 應 針 對 提 升 校 內 防 災 能 力 編 列 經 費, 此 經 費 之 用 途 為 維 護 校 內 硬 體 減 少 致 災 因 素 整 備 校 內 之 防 災 器 具 以 及 提 升 教 職 員 工 生 之 防 災 素 養 等, 此 經 費 不 得 挪 為 其 他 用 途 使 用 編 列 之 項 目 如 下 : 一 防 災 宣 導 手 冊 及 教 材 二 儲 備 物 資 三 防 災 教 育 講 座 四 防 災 / 救 災 訓 練 26

34 五 災 害 應 變 演 練 六 救 災 設 備 七 其 他 歷 年 災 害 防 救 計 畫 經 費 編 列 統 計 表 如 表 所 示 表 歷 年 災 害 防 救 計 畫 經 費 編 列 統 計 表 年 度 編 列 經 費 執 行 重 點 工 作 項 目 內 容 經 費 來 源 ( 萬 元 ) ( 條 例 舉 出 ) 防 災 宣 導 手 冊 及 教 材 儲 備 物 資 防 災 教 育 講 座 防 災 / 救 災 訓 練 災 害 應 變 演 練 請 各 基 金 會 或 消 防 局 入 校 進 行 宣 導 自 籌 (100%) 教 育 部 補 助 ( %) 縣 市 政 府 補 助 (100%) 其 他 ( %) 救 災 設 備 其 他 防 災 宣 導 手 冊 及 教 材 儲 備 物 資 防 災 教 育 講 座 防 災 / 救 災 訓 練 災 害 應 變 演 練 自 籌 (100%) 教 育 部 補 助 ( %) 縣 市 政 府 補 助 (100%) 其 他 ( %) 救 災 設 備 其 他 防 災 宣 導 手 冊 及 教 材 儲 備 物 資 防 災 教 育 講 座 防 災 / 救 災 訓 練 災 害 應 變 演 練 自 籌 (100%) 教 育 部 補 助 ( %) 縣 市 政 府 補 助 (100%) 其 他 ( %) 救 災 設 備 其 他 防 災 宣 導 手 冊 及 教 材 儲 備 物 資 防 災 教 育 講 座 防 災 / 救 災 訓 練 災 害 應 變 演 練 救 災 設 備 其 他 1. 請 消 防 局 進 校 宣 導 2. 進 行 消 防 設 備 檢 修 更 換 3. 進 行 建 築 物 安 全 檢 查 並 申 報 自 籌 (100%) 教 育 部 補 助 ( %) 縣 市 政 府 補 助 (100%) 其 他 ( %) 27

35 2.6 災 害 應 變 器 材 整 備 與 分 配 在 災 害 來 臨 時, 因 救 災 資 源 之 送 達 往 往 時 程 較 長, 因 此 學 校 在 災 時 自 救 顯 得 相 當 重 要, 在 外 部 救 災 資 源 送 達 前 先 進 行 救 援 之 工 作, 搜 尋 因 受 災 而 造 成 受 困 之 學 生, 並 針 對 受 傷 之 教 職 員 工 生 進 行 緊 急 處 置, 以 期 能 於 災 害 時 第 一 時 間 協 助 學 校 內 之 教 職 員 生 進 行 避 難 為 增 加 災 害 應 變 之 搶 救 時 效, 總 務 處 必 須 視 學 校 實 際 情 形 來 整 備 災 害 應 變 器 材 ( 表 2-6-1) 並 每 月 一 次 定 期 進 行 檢 查, 若 器 材 損 壞 或 超 過 使 用 期 限 須 進 行 替 換, 而 整 備 之 器 材 需 放 置 於 固 定 地 點 進 行 管 理, 主 要 整 備 之 器 材 項 目 包 含 有 個 人 防 護 具 檢 修 搶 救 工 具 急 救 器 材 安 全 管 制 工 具 通 訊 聯 絡 器 材 等 個 人 防 護 具 為 保 護 搶 救 人 員 之 裝 備, 防 止 救 災 人 員 轉 變 為 受 災 之 人 員 ; 檢 修 搶 救 工 具 為 搶 救 時 可 能 用 到 之 器 材 ; 急 救 器 材 為 防 止 受 傷 人 員 因 受 傷 流 血 過 度 以 致 不 及 送 醫 之 緊 急 包 紮 止 血 處 理, 待 道 路 聯 通 情 形 再 行 將 受 傷 之 人 員 外 送 ; 安 全 管 制 工 具 為 將 受 損 之 建 物 劃 定 危 險 區 域 警 戒 及 交 通 指 揮 之 工 具 ; 通 訊 聯 絡 器 材 為 搜 救 人 員 間 之 相 互 連 絡 或 通 報 校 外 單 位 協 助 救 援 ( 鄉 村 型 學 校 適 用 ) 因 本 校 位 置 較 為 偏 遠, 救 災 資 源 難 以 快 速 進 入, 考 慮 到 本 校 之 可 能 受 災 學 生, 添 置 急 救 箱 擔 架 固 定 板 拐 杖 以 及 校 內 慢 性 病 學 生 所 須 之 藥 品, 防 止 因 救 災 資 源 運 送 不 及, 增 添 校 內 人 員 傷 亡 表 災 害 應 變 器 具 整 備 表 類 別 應 變 器 材 數 量 單 位 存 放 位 置 備 註 個 人 簡 易 式 口 罩 1000 個 健 康 中 心 防 護 工 作 手 套 100 雙 辦 公 室 具 檢 修 挖 掘 工 具 2 隻 儲 藏 室 針 對 人 員 搶 救 時 可 能 所 需 之 挖 掘 工 具, 搶 救 工 具 如 圓 鍬 鏟 子 等 ( 鄉 村 型 學 校 應 準 備 第 一 時 間 搶 救 用 之 工 具, 如 千 斤 頂 油 壓 28

36 剪 照 明 設 備 氧 氣 瓶 等 ) 清 洗 機 1 組 儲 藏 室 乾 粉 滅 火 器 35 組 手 提 式, 置 於 校 內 各 樓 層 出 入 口 附 近 急 救 擔 架 1 組 健 康 中 心 可 為 摺 疊 式 擔 架 或 固 定 式 擔 架 若 考 量 器 材 傷 患 可 能 有 化 學 性 污 染, 則 應 有 ( 可 拋 棄 式 ) 除 污 床 之 採 購, 以 供 初 步 除 污 急 救 箱 1 組 健 康 中 心 為 一 般 急 救 所 需 之 材 料 及 藥 品, 應 定 期 檢 查 與 更 新 氧 氣 筒 1 瓶 健 康 中 心 供 急 救 供 氧 用 保 暖 用 大 毛 1 件 健 康 中 心 毯 固 定 板 1 個 健 康 中 心 安 全 交 通 指 揮 背 5 件 儲 藏 室 反 光 型 管 制 心 用 工 具 手 電 筒 3 支 總 務 處 聚 光 型 攜 帶 式 揚 聲 1 個 學 務 處 電 池 9-12V 器 通 訊 大 哥 大 電 話 0 支 教 職 員 均 自 備 1 支, 每 學 期 分 發 聯 絡 名 聯 絡 手 機 冊 2.7 開 設 災 民 收 容 所 規 劃 與 實 施 ( 適 用 於 被 地 方 政 府 指 定 為 收 容 場 所 ) 本 校 於 災 害 發 生 後 被 地 方 政 府 指 定 為 緊 急 之 避 難 收 容 場 所, 依 縣 市 應 變 中 心 之 需 求 開 放 部 分 校 區 收 容 附 近 之 居 民 一 收 容 所 規 劃 原 則 收 容 區 之 劃 設 以 校 長 及 各 處 室 主 任 開 會 進 行 決 定, 原 則 上 收 容 之 居 民 為 附 近 之 住 戶, 收 容 區 與 學 區 需 劃 分 仔 細, 在 生 活 收 容 區 之 民 眾 以 不 影 響 災 害 復 課 之 進 行 為 原 則 劃 設 上 需 注 意 此 區 域 是 否 具 潛 在 災 害 之 危 害 收 容 所 之 收 容 人 數 等, 各 收 容 所 需 有 負 責 人 員 進 行 管 理 ( 表 2-7-1) 二 收 容 所 之 開 設 29

37 學 校 收 容 所 負 責 人 依 指 揮 官 ( 校 長 ) 指 示 開 放 收 容 所 收 容 受 災 民 眾 及 學 生 教 職 員, 於 收 容 所 門 口 發 放 受 災 民 眾 人 員 識 別 證 ( 表 2-7-2); 避 難 引 導 組 引 導 災 民 前 往 收 容 所 進 行 避 難, 並 以 戶 為 單 位 安 置 居 民 ; 搶 救 組 以 戶 為 單 位 要 求 居 民 填 寫 收 容 所 登 記 表 ( 表 2-7-3) 以 方 便 管 理, 並 尋 求 村 里 自 助 隊 協 助 定 時 巡 視 收 容 所 周 遭 以 防 宵 小 於 災 施 行 不 義 之 行 為 表 收 容 所 總 配 置 表 編 號 收 容 所 名 稱 建 築 構 造 樓 層 負 責 人 聯 絡 電 話 安 置 人 數 備 註 ( 代 理 負 責 人 ) 仁 里 里 站 下 營 國 小 活 動 中 心 RC 3 楊 銀 發 註 :1. 收 容 所 名 稱 依 建 物 ( 場 所 ) 名 稱 而 定 2. 樓 層 須 寫 明 地 上 及 地 下 之 樓 層 數 3. 開 設 順 序 依 編 號 而 定 表 受 災 人 員 識 別 證 受 災 民 眾 及 師 生 識 別 證 編 號 : 安 置 收 容 所 : 下 營 國 民 小 學 活 動 中 心 姓 名 : 身 分 證 字 號 : 住 址 : 台 南 市 區 里 鄰 路 段 巷 弄 號 樓 表 收 容 所 登 記 表 編 號 : 下 營 國 民 小 學 災 害 災 民 緊 急 安 置 收 容 所 登 記 表 填 表 人 : 家 長 姓 名 受 災 區 里 ( 戶 長 ) 日 期 鄰 路 住 址 身 份 證 字 巷 弄 災 民 號 號 樓 來 源 共 家 庭 人 口 人 收 容 電 話 數 ( 男 人 日 期 女 人 ) 年 月 日 自 行 來 所 單 位 送 來 ( ) 住 進 時 間 : 年 月 日 時 離 開 時 間 : 年 月 日 時 30

38 離 所 方 式 自 行 返 家 安 排 座 車 家 親 屬 姓 住 宿 分 配 有 眷 : 單 身 : 男 女 名 住 戶 簽 章 可 聯 絡 親 友 電 話 遭 受 損 害 情 形 備 註 : 本 表 由 登 記 員 複 寫 一 式 兩 份 加 蓋 圖 記 第 一 份 予 災 民 留 存, 第 二 份 交 由 搶 救 組 做 安 置 收 容 之 基 本 人 事 資 料 2.8 校 園 危 險 建 物 與 危 險 設 施 之 警 戒 標 示 總 務 處 偕 同 訓 導 處 ( 學 務 處 ) 之 人 員, 於 每 學 期 開 學 前 巡 視 校 內 之 建 物 及 設 施, 巡 視 之 重 點 對 象 為 校 內 老 舊 之 建 物 及 電 器 設 備, 發 現 可 能 致 災 之 建 物 與 設 施 應 立 即 張 貼 臨 時 警 告 標 示, 並 自 行 改 善 或 尋 求 校 外 專 業 人 員 協 助, 若 於 開 學 時 仍 無 法 獲 得 改 善, 須 劃 定 警 戒 區, 張 貼 明 顯 標 示, 並 於 開 學 時 周 知 所 有 學 童, 並 要 求 各 班 導 師 於 上 課 前 再 次 告 知, 訓 導 處 ( 學 務 處 ) 人 員 於 危 險 設 施 建 物 未 獲 得 改 善 前 須 不 定 時 巡 視, 待 獲 改 善 後 始 能 拆 除 警 告 標 示 2.9 防 災 志 工 組 訓 災 害 發 生 時, 為 迅 速 進 行 學 生 避 難 引 導 及 緊 集 救 護 之 功 能, 應 結 合 家 長 會 愛 心 媽 媽 童 軍 在 校 生 義 消 義 警 守 望 相 助 隊 員 鳳 凰 志 工 隊 及 社 會 慈 善 團 體 成 立 防 災 志 工 隊, 防 災 志 工 隊 下 分 避 難 引 導 班 緊 急 救 護 班 搶 救 班, 並 納 入 學 校 應 變 組 織 內 原 則 上 避 難 引 導 班 以 學 生 與 愛 心 媽 媽 為 主, 以 執 行 第 一 時 間 之 避 難 疏 散, 國 小 三 年 級 以 下 班 級 導 師 平 時 應 建 立 與 志 工 之 關 係, 以 方 便 於 第 一 時 間 連 絡 搶 救 班 則 以 義 消 義 警 守 望 相 助 隊 員 鳳 凰 志 工 隊 為 主 每 學 年 期 開 學 後 一 個 月 內 成 立 防 災 志 工 隊, 並 舉 行 防 災 志 工 隊 成 立 大 會, 由 學 校 發 給 志 工 服 務 證, 並 應 舉 辦 避 難 引 導 班 緊 急 救 護 班 及 搶 救 班 之 防 災 講 習 訊 訓 練 31

39 3.1 平 時 預 防 工 作 事 項 第 三 篇 地 震 災 害 減 災 與 應 變 事 項 總 務 處 應 針 對 校 園 災 害 防 救 計 畫 內 之 地 震 災 害 進 行 調 查, 內 容 包 含 校 園 災 害 潛 勢 區 校 園 設 施 等 資 料, 並 對 校 園 儀 器 設 備 與 建 築 物 進 行 危 險 評 估 並 將 所 調 查 出 危 險 之 項 目 進 行 改 善, 降 低 災 害 來 臨 時 可 能 帶 來 之 危 害, 關 於 災 害 潛 勢 調 查, 總 務 處 可 請 校 外 專 業 技 師 公 會 團 體 協 助, 災 前 工 作 事 項 流 程 如 圖 校 園 環 境 自 主 性 調 查 合 格 不 合 格 校 園 環 境 安 全 改 善 ( 邀 請 專 業 技 師 協 助 ) 合 格 不 合 格 圖 自 主 性 調 查 流 程 圖 張 貼 臨 時 警 戒 標 示 校 園 環 境 安 全 自 主 性 調 查 一 調 查 範 圍 為 確 保 校 內 之 安 全 因 此 學 校 應 定 期 檢 視 校 園 內 之 建 物 及 其 周 邊 設 施, 並 於 地 震 發 生 時 是 否 有 產 生 危 害 之 可 能, 總 務 處 可 利 用 建 築 設 施 耐 震 檢 查 表 ( 表 3-1-1), 針 對 建 築 物 中 之 主 要 結 構 及 其 設 施 進 行 檢 視, 並 判 定 建 物 是 否 符 合 安 全, 若 不 符 合 安 全 簡 述 需 改 善 之 內 容 二 調 查 時 機 與 原 則 32

40 原 則 上 總 務 處 每 學 期 開 始 前 應 進 行 一 次 校 園 環 境 安 全 維 護 狀 況 評 估 ( 若 震 度 5 級 發 生 時, 總 務 處 須 立 即 進 行 校 園 環 境 安 全 狀 況 檢 查 與 評 估, 並 採 取 適 度 措 施 ), 並 記 錄 評 估 結 果 留 存, 不 合 格 項 目 將 立 即 改 善 處 理 若 不 合 格 項 目 需 專 業 之 專 責 人 員 時, 應 聘 請 專 業 技 師 或 專 業 技 術 輔 導 團 體 加 以 檢 測 或 鑑 定, 以 確 保 全 校 教 職 員 工 生 於 平 時 或 災 時 之 安 全 表 建 築 設 施 耐 震 檢 查 表 檢 查 人 : 許 怡 婷 檢 查 日 期 : 檢 查 建 築 物 名 稱 ( 地 點 ): 行 政 大 樓 項 目 檢 查 結 果 完 成 改 改 善 內 容 檢 視 注 意 要 點 合 格 不 合 格 善 日 期 門 校 門 門 鎖 操 作 使 用 正 常 ˇ 樓 梯 門 鐵 捲 門 使 用 正 常 ˇ 教 室 門 鎖 使 用 正 常 ˇ 倉 庫 門 使 用 正 常 無 此 設 施 窗 窗 戶 ( 木 窗 及 鋁 窗 ) 使 用 正 常 ˇ 牆 外 牆 無 外 磚 剝 落 及 裂 縫 現 象 ˇ 外 牆 油 漆 無 剝 落 退 色, 仍 保 持 光 鮮 ˇ 度 內 牆 無 出 現 內 縫 現 象 ˇ 圍 牆 無 傾 斜 裂 縫 現 象 ˇ 天 花 板 梁 無 傾 斜 龜 裂 現 象 ˇ 天 花 板 無 呈 現 龜 裂 現 象 ˇ 天 花 板 無 油 漆 脫 落 或 掉 落 水 泥 塊 ˇ 天 花 板 材 質 材 料 無 被 白 蟻 侵 入 或 破 ˇ 損 地 下 室 對 於 不 必 要 之 地 下 室 開 口 予 以 封 閉 無 此 設 施 走 廊 走 廊 地 面 平 坦, 無 裂 縫 凹 洞 情 形 ˇ 校 舍 增 建 廊 階 銜 接 處 密 實 而 安 全 ˇ 屋 頂 屋 頂 使 用 無 影 響 校 舍 建 築 安 全 ˇ 屋 頂 無 裂 縫 倒 塌 的 現 象 ˇ 屋 頂 的 四 周 安 全 圍 籬 圍 牆 或 欄 杆 正 無 此 設 施 常 樓 梯 樓 梯 扶 手 無 斷 裂 破 損 ˇ 樓 梯 的 地 面 無 裂 縫 產 生 ˇ 樓 梯 間 裝 置 照 明 設 備 無 此 設 施 33

41 樓 梯 間 具 明 顯 標 示 標 線 ˇ 加 強 改 善 柱 柱 無 傾 斜 龜 裂 現 象 ˇ 申 請 經 費 改 善 柱 與 地 面 無 裂 縫 現 象 ˇ 申 請 經 費 改 善 欄 杆 鐵 質 和 不 鏽 鋼 質 欄 杆 無 斷 裂 情 況 ˇ 水 泥 欄 杆 無 裂 縫 傾 斜 現 象 ˇ 加 強 警 告 標 示 木 質 欄 杆 無 腐 爛 現 象 ˇ ˇ 無 木 質 欄 杆 周 遭 設 學 童 遊 憩 設 施 ( 溜 滑 梯 單 槓 鞦 韆 等 ) ˇ 施 正 常, 無 破 裂 傾 斜 狀 況 改 善 完 成 日 期 : 視 經 費 核 定 狀 況 而 定 覆 核 人 : 陳 聰 明 檢 查 人 : 許 怡 婷 檢 查 日 期 : 檢 查 建 築 物 名 稱 ( 地 點 ): 教 學 大 樓 項 目 檢 查 結 果 完 成 改 改 善 內 容 檢 視 注 意 要 點 合 格 不 合 格 善 日 期 門 校 門 門 鎖 操 作 使 用 正 常 ˇ 樓 梯 門 鐵 捲 門 使 用 正 常 ˇ 教 室 門 鎖 使 用 正 常 ˇ 倉 庫 門 使 用 正 常 無 此 設 施 窗 窗 戶 ( 木 窗 及 鋁 窗 ) 使 用 正 常 ˇ 牆 外 牆 無 外 磚 剝 落 及 裂 縫 現 象 ˇ 外 牆 油 漆 無 剝 落 退 色, 仍 保 持 光 鮮 ˇ 度 內 牆 無 出 現 內 縫 現 象 ˇ 申 請 經 費 改 善 圍 牆 無 傾 斜 裂 縫 現 象 ˇ 天 花 板 梁 無 傾 斜 龜 裂 現 象 ˇ 天 花 板 無 呈 現 龜 裂 現 象 ˇ 天 花 板 無 油 漆 脫 落 或 掉 落 水 泥 塊 ˇ 天 花 板 材 質 材 料 無 被 白 蟻 侵 入 或 破 ˇ 損 地 下 室 對 於 不 必 要 之 地 下 室 開 口 予 以 封 閉 無 此 設 施 走 廊 走 廊 地 面 平 坦, 無 裂 縫 凹 洞 情 形 ˇ 校 舍 增 建 廊 階 銜 接 處 密 實 而 安 全 ˇ 屋 頂 屋 頂 使 用 無 影 響 校 舍 建 築 安 全 ˇ 屋 頂 無 裂 縫 倒 塌 的 現 象 ˇ 屋 頂 的 四 周 安 全 圍 籬 圍 牆 或 欄 杆 正 ˇ 34

42 常 樓 梯 樓 梯 扶 手 無 斷 裂 破 損 ˇ 樓 梯 的 地 面 無 裂 縫 產 生 ˇ 樓 梯 間 裝 置 照 明 設 備 無 此 設 施 樓 梯 間 具 明 顯 標 示 標 線 ˇ 加 強 改 善 柱 柱 無 傾 斜 龜 裂 現 象 ˇ 柱 與 地 面 無 裂 縫 現 象 ˇ 欄 杆 鐵 質 和 不 鏽 鋼 質 欄 杆 無 斷 裂 情 況 ˇ 水 泥 欄 杆 無 裂 縫 傾 斜 現 象 ˇ 木 質 欄 杆 無 腐 爛 現 象 ˇ 周 遭 設 學 童 遊 憩 設 施 ( 溜 滑 梯 單 槓 鞦 韆 等 ) 無 此 設 施 施 正 常, 無 破 裂 傾 斜 狀 況 改 善 完 成 日 期 : 視 經 費 核 定 狀 況 而 定 覆 核 人 : 陳 聰 明 檢 查 人 : 許 怡 婷 檢 查 日 期 : 檢 查 建 築 物 名 稱 ( 地 點 ): 弘 德 大 樓 項 目 檢 查 結 果 完 成 改 改 善 內 容 檢 視 注 意 要 點 合 格 不 合 格 善 日 期 門 校 門 門 鎖 操 作 使 用 正 常 ˇ 樓 梯 門 鐵 捲 門 使 用 正 常 ˇ 教 室 門 鎖 使 用 正 常 ˇ 倉 庫 門 使 用 正 常 ˇ 窗 窗 戶 ( 木 窗 及 鋁 窗 ) 使 用 正 常 ˇ 牆 外 牆 無 外 磚 剝 落 及 裂 縫 現 象 ˇ 外 牆 油 漆 無 剝 落 退 色, 仍 保 持 光 鮮 度 ˇ 目 前 耐 震 補 強 改 善 中 內 牆 無 出 現 內 縫 現 象 ˇ 圍 牆 無 傾 斜 裂 縫 現 象 ˇ 天 花 板 梁 無 傾 斜 龜 裂 現 象 ˇ 天 花 板 無 呈 現 龜 裂 現 象 ˇ 天 花 板 無 油 漆 脫 落 或 掉 落 水 泥 塊 ˇ 天 花 板 材 質 材 料 無 被 白 蟻 侵 入 或 破 ˇ 損 地 下 室 對 於 不 必 要 之 地 下 室 開 口 予 以 封 閉 無 此 設 施 走 廊 走 廊 地 面 平 坦, 無 裂 縫 凹 洞 情 形 ˇ 校 舍 增 建 廊 階 銜 接 處 密 實 而 安 全 ˇ 35

43 屋 頂 屋 頂 使 用 無 影 響 校 舍 建 築 安 全 ˇ 屋 頂 無 裂 縫 倒 塌 的 現 象 ˇ 屋 頂 的 四 周 安 全 圍 籬 圍 牆 或 欄 杆 正 ˇ 常 樓 梯 樓 梯 扶 手 無 斷 裂 破 損 ˇ 樓 梯 的 地 面 無 裂 縫 產 生 ˇ 樓 梯 間 裝 置 照 明 設 備 無 此 設 施 樓 梯 間 具 明 顯 標 示 標 線 ˇ 加 強 改 善 柱 柱 無 傾 斜 龜 裂 現 象 ˇ 柱 與 地 面 無 裂 縫 現 象 ˇ 欄 杆 鐵 質 和 不 鏽 鋼 質 欄 杆 無 斷 裂 情 況 ˇ 水 泥 欄 杆 無 裂 縫 傾 斜 現 象 ˇ 木 質 欄 杆 無 腐 爛 現 象 ˇ 周 遭 設 學 童 遊 憩 設 施 ( 溜 滑 梯 單 槓 鞦 韆 等 ) 無 此 設 施 施 正 常, 無 破 裂 傾 斜 狀 況 改 善 完 成 日 期 : 視 經 費 核 定 狀 況 而 定 覆 核 人 : 陳 聰 明 檢 查 人 : 許 怡 婷 檢 查 日 期 : 檢 查 建 築 物 名 稱 ( 地 點 ): 及 幼 大 樓 項 目 檢 查 結 果 完 成 改 改 善 內 容 檢 視 注 意 要 點 合 格 不 合 格 善 日 期 門 校 門 門 鎖 操 作 使 用 正 常 ˇ 樓 梯 門 鐵 捲 門 使 用 正 常 ˇ 教 室 門 鎖 使 用 正 常 ˇ 倉 庫 門 使 用 正 常 ˇ 窗 窗 戶 ( 木 窗 及 鋁 窗 ) 使 用 正 常 ˇ 牆 外 牆 無 外 磚 剝 落 及 裂 縫 現 象 ˇ 外 牆 油 漆 無 剝 落 退 色, 仍 保 持 光 鮮 度 ˇ 於 102 年 度 已 申 請 經 費 改 善 內 牆 無 出 現 內 縫 現 象 ˇ 圍 牆 無 傾 斜 裂 縫 現 象 ˇ 天 花 板 梁 無 傾 斜 龜 裂 現 象 ˇ 天 花 板 無 呈 現 龜 裂 現 象 ˇ 天 花 板 無 油 漆 脫 落 或 掉 落 水 泥 塊 ˇ 天 花 板 材 質 材 料 無 被 白 蟻 侵 入 或 破 損 ˇ 36

44 地 下 室 對 於 不 必 要 之 地 下 室 開 口 予 以 封 閉 無 此 設 施 走 廊 走 廊 地 面 平 坦, 無 裂 縫 凹 洞 情 形 ˇ 校 舍 增 建 廊 階 銜 接 處 密 實 而 安 全 ˇ 屋 頂 屋 頂 使 用 無 影 響 校 舍 建 築 安 全 ˇ 屋 頂 無 裂 縫 倒 塌 的 現 象 ˇ 屋 頂 的 四 周 安 全 圍 籬 圍 牆 或 欄 杆 正 ˇ 常 樓 梯 樓 梯 扶 手 無 斷 裂 破 損 ˇ 樓 梯 的 地 面 無 裂 縫 產 生 ˇ 樓 梯 間 裝 置 照 明 設 備 無 此 設 施 樓 梯 間 具 明 顯 標 示 標 線 ˇ 加 強 改 善 柱 柱 無 傾 斜 龜 裂 現 象 ˇ 柱 與 地 面 無 裂 縫 現 象 ˇ 欄 杆 鐵 質 和 不 鏽 鋼 質 欄 杆 無 斷 裂 情 況 ˇ 水 泥 欄 杆 無 裂 縫 傾 斜 現 象 ˇ 木 質 欄 杆 無 腐 爛 現 象 ˇ 周 遭 設 學 童 遊 憩 設 施 ( 溜 滑 梯 單 槓 鞦 韆 等 ) ˇ 施 正 常, 無 破 裂 傾 斜 狀 況 改 善 完 成 日 期 : 視 經 費 核 定 狀 況 而 定 覆 核 人 : 陳 聰 明 檢 查 人 : 許 怡 婷 檢 查 日 期 : 檢 查 建 築 物 名 稱 ( 地 點 ): 活 動 中 心 項 目 檢 查 結 果 完 成 改 改 善 內 容 檢 視 注 意 要 點 合 格 不 合 格 善 日 期 門 校 門 門 鎖 操 作 使 用 正 常 ˇ 樓 梯 門 鐵 捲 門 使 用 正 常 ˇ 教 室 門 鎖 使 用 正 常 ˇ 倉 庫 門 使 用 正 常 ˇ 窗 窗 戶 ( 木 窗 及 鋁 窗 ) 使 用 正 常 ˇ 牆 外 牆 無 外 磚 剝 落 及 裂 縫 現 象 ˇ 外 牆 油 漆 無 剝 落 退 色, 仍 保 持 光 鮮 ˇ 度 內 牆 無 出 現 內 縫 現 象 ˇ 圍 牆 無 傾 斜 裂 縫 現 象 ˇ 天 花 板 梁 無 傾 斜 龜 裂 現 象 ˇ 天 花 板 無 呈 現 龜 裂 現 象 ˇ 天 花 板 無 油 漆 脫 落 或 掉 落 水 泥 塊 ˇ 37

45 天 花 板 材 質 材 料 無 被 白 蟻 侵 入 或 破 ˇ 損 地 下 室 對 於 不 必 要 之 地 下 室 開 口 予 以 封 閉 無 此 設 施 走 廊 走 廊 地 面 平 坦, 無 裂 縫 凹 洞 情 形 ˇ 校 舍 增 建 廊 階 銜 接 處 密 實 而 安 全 ˇ 屋 頂 屋 頂 使 用 無 影 響 校 舍 建 築 安 全 ˇ 屋 頂 無 裂 縫 倒 塌 的 現 象 ˇ 屋 頂 的 四 周 安 全 圍 籬 圍 牆 或 欄 杆 正 ˇ 常 樓 梯 樓 梯 扶 手 無 斷 裂 破 損 ˇ 樓 梯 的 地 面 無 裂 縫 產 生 ˇ 樓 梯 間 裝 置 照 明 設 備 ˇ 樓 梯 間 具 明 顯 標 示 標 線 ˇ 加 強 改 善 柱 柱 無 傾 斜 龜 裂 現 象 ˇ 柱 與 地 面 無 裂 縫 現 象 ˇ 欄 杆 鐵 質 和 不 鏽 鋼 質 欄 杆 無 斷 裂 情 況 ˇ 水 泥 欄 杆 無 裂 縫 傾 斜 現 象 ˇ 木 質 欄 杆 無 腐 爛 現 象 ˇ 周 遭 設 學 童 遊 憩 設 施 ( 溜 滑 梯 單 槓 鞦 韆 等 ) 無 此 設 施 施 正 常, 無 破 裂 傾 斜 狀 況 改 善 完 成 日 期 : 視 經 費 核 定 狀 況 而 定 覆 核 人 : 陳 聰 明 校 園 環 境 安 全 改 善 總 務 處 依 建 築 設 施 耐 震 檢 查 表 ( 表 3-1-1) 之 不 合 格 項 目 進 行 改 善 並 填 具 建 築 設 施 耐 震 改 善 檢 查 表 之 改 善 內 容, 若 有 無 法 改 善 且 該 項 目 有 危 及 安 全 之 顧 慮 時, 應 在 此 區 域 張 貼 臨 時 警 告 之 標 識, 並 儘 速 聘 請 專 業 技 術 人 員 協 助 改 善 3.2 災 害 應 變 工 作 事 項 應 變 工 作 事 項 含 災 害 應 變 組 織 之 運 作 災 害 發 生 時 學 生 安 全 之 確 保 學 生 安 全 疏 散 收 集 受 災 情 況 與 受 災 情 況 回 報 緊 急 救 護 與 救 助 實 施 緊 急 安 置 受 收 容 與 家 長 聯 繫, 及 緊 急 避 難 與 收 容 場 所 之 開 設 等 內 容, 災 害 應 變 工 作 流 程 如 圖

46 災 害 應 變 程 序 災 情 通 報 避 難 疏 散 之 規 劃 與 執 行 緊 急 救 護 與 救 助 啟 動 社 區 住 戶 與 家 長 之 協 助 毀 損 建 物 與 設 施 之 警 戒 標 示 圖 災 害 應 變 工 作 流 程 圖 災 害 應 變 程 序 為 使 學 校 能 於 地 震 災 害 發 生 後 快 速 執 行 避 難 救 助 之 行 動, 宜 將 應 變 啟 動 時 機 以 及 各 應 變 小 組 所 擔 負 之 作 業 明 確 定 義, 方 能 於 適 當 時 機 召 集 應 變 小 組 成 員, 並 於 適 當 地 點 集 結, 進 行 災 情 分 析 及 避 難 救 助 之 行 動 一 應 變 小 組 啟 動 時 機 學 校 之 緊 急 應 變 小 組, 應 於 地 震 災 害 發 生 時 啟 動, 其 啟 動 時 機 包 括 : ( 一 ) 地 方 政 府 成 立 應 變 中 心 時 ( 二 ) 上 級 指 示 成 立 時 ( 三 ) 學 校 位 於 災 區 受 到 災 損 時 ( 四 ) 校 長 視 地 震 災 情 程 度 啟 動 應 變 小 組 以 應 付 災 情 等 二 災 害 通 報 為 適 時 掌 握 校 園 事 件, 加 速 處 理 應 變, 依 教 育 部 校 園 安 全 暨 災 害 防 救 通 報 處 理 中 心 公 告 之 分 級 與 內 容 進 行 通 報 39

47 三 各 應 變 小 組 擔 負 之 任 務 將 各 應 變 小 組 之 應 變 工 作 項 目 確 實 劃 分, 以 便 災 時 能 快 速 動 員, 各 小 組 於 災 時 之 工 作 項 目 分 配 如 下, 各 組 主 要 應 變 項 目 如 表 表 應 變 小 組 主 要 應 變 事 項 地 震 災 害 應 變 項 目 主 要 負 責 組 協 助 組 主 要 應 變 工 作 事 項 災 情 通 報 通 報 組 無 1. 依 照 校 園 安 全 及 災 害 事 件 通 報 作 業 要 點 之 規 定 將 災 害 進 行 分 級 通 報 2. 校 外 應 變 支 援 單 位 之 聯 絡 資 訊 避 難 疏 散 之 規 劃 與 執 行 避 難 引 導 組 無 1. 避 難 引 導 組 每 學 期 規 劃 每 棟 建 築 物 舉 辦 一 次 地 震 避 難 疏 散 演 練 2. 避 難 引 導 組 每 學 期, 應 擬 定 地 震 緊 急 疏 散 地 圖 ( 疏 散 路 線 和 疏 散 地 點 等 ) 3. 各 棟 建 築 物 應 規 劃 避 難 引 導 人 員 如 表 所 示, 疏 散 路 線 如 圖 清 點 學 生 人 數 並 上 報 指 揮 官, 如 學 生 避 難 情 形 調 查 表 如 表 緊 急 救 護 與 救 助 搶 救 組 無 1. 搶 救 組 應 研 議 跨 行 政 區 里 界 及 其 鄰 近 區 域 醫 療 單 位, 協 調 相 互 支 援 機 制 2. 搶 救 組 將 校 內 備 有 之 急 救 物 資 搶 救 器 材 登 錄 造 冊 ( 表 3-2-4), 詳 細 記 錄 數 量 及 放 置 地 點 3. 搶 救 組 每 月 應 確 認 急 救 器 材 之 內 容, 檢 查 是 否 短 缺 並 將 放 置 日 期 過 久 之 用 品 進 行 替 換 4. 搶 救 組 協 助 安 撫 低 年 級 學 生 毀 損 建 物 與 設 施 之 警 戒 標 示 避 難 引 導 組 無 災 害 發 生 過 後, 避 難 引 導 組 須 檢 視 校 內 之 建 物 是 否 有 傾 倒 之 危 險, 針 對 可 能 具 危 險 之 建 築 物 設 立 警 戒 線 或 標 示 啟 動 社 區 住 戶 與 家 長 之 協 助 通 報 組 無 通 報 組 需 建 立 支 援 機 構 之 通 訊 錄 ( 表 2-1-4), 並 於 災 時 得 以 第 一 時 間 請 求 所 需 支 援 40

48 災 害 發 生 非 假 日 假 日 校 長 判 斷 情 勢 發 布 警 急 應 變 休 假 教 職 員 工 應 盡 快 返 校 通 報 縣 市 政 府 教 育 局 教 育 部 校 安 中 心 輪 值 人 員 向 校 長 通 報 並 先 做 臨 時 應 變 校 長 返 校 並 視 災 情 聯 絡 相 關 應 變 人 員 到 校 教 職 員 工 向 所 屬 領 隊 報 到 各 班 導 師 執 行 緊 急 應 變 動 作 應 變 人 員 到 校 並 向 領 隊 報 告 開 始 應 變 程 序 圖 災 害 應 變 流 程 圖 災 情 通 報 災 情 通 報 主 要 目 的 為 爭 取 時 效 掌 握 先 機, 快 速 將 災 害 情 報 傳 達, 進 行 快 速 之 搶 救 作 業 ; 藉 由 廿 四 小 時 的 值 勤 機 制, 即 時 協 助 處 理 校 園 緊 急 危 安 事 件, 以 有 效 維 護 校 園 整 體 之 安 全 安 寧 為 有 效 協 助 本 校 處 理 事 件, 減 少 事 件 之 損 害 程 度, 依 照 校 園 安 全 及 災 害 事 件 通 報 作 業 要 點 之 規 定 進 行 通 報 避 難 疏 散 之 規 劃 與 執 行 一 避 難 疏 散 規 劃 對 於 校 內 教 職 員 生 平 時 應 加 強 防 災 演 練 知 識 宣 導, 並 藉 由 每 學 期 之 定 期 演 練, 演 練 各 種 校 內 可 能 發 生 之 災 害 應 變 演 習, 加 強 人 員 對 於 疏 散 動 線 的 熟 悉 程 41

49 度, 避 難 引 導 組 每 學 期 規 劃 每 棟 建 築 物 舉 辦 一 次 避 難 疏 散 演 練, 使 得 在 實 際 災 害 發 生 時, 能 有 效 增 加 緊 急 疏 散 的 效 率 避 難 引 導 組 每 學 期 末 前, 應 擬 定 緊 急 疏 散 地 圖 ( 疏 散 路 線 和 疏 散 地 點 ), 避 難 疏 散 路 線 可 結 合 早 上 升 旗 路 線 班 級 集 合 地 點 進 行 規 劃, 調 查 避 難 路 線 是 否 暢 通, 如 有 障 礙 物 時 應 立 即 清 除, 並 於 新 學 年 度 公 告 周 知 教 職 員 工 避 難 引 導 人 員 及 相 關 人 員 考 量 到 本 校 一 至 三 年 級 資 源 班 之 學 生, 是 屬 避 難 時 較 為 弱 勢 之 ㄧ 環, 因 此 於 安 排 教 室 時, 盡 量 將 一 至 三 年 級 之 教 室 安 排 於 一 樓 或 是 較 方 便 逃 生 之 區 位, 使 得 一 至 三 年 級 之 小 學 生 能 於 災 難 發 生 時 迅 速 避 難 ( 一 ) 避 難 疏 散 原 則 及 流 程 校 園 疏 散 主 要 以 人 員 疏 散 為 主, 因 此 在 規 劃 疏 散 計 畫 時, 對 疏 散 時 機 之 認 定 非 常 重 要, 而 疏 散 時 機 為 意 外 狀 況 有 擴 大 之 虞 或 對 人 員 可 能 造 成 生 命 威 脅 時, 須 即 刻 通 知 人 員 進 行 疏 散 本 校 避 難 引 導 組 規 劃 之 緊 急 疏 散 流 程 如 圖 所 示 若 本 校 有 特 殊 師 生 時 需 考 量 專 人 協 助 避 難 ( 二 ) 避 難 疏 散 動 線 規 劃 疏 散 路 線 的 規 劃 不 應 只 有 一 條, 以 因 應 災 害 情 境 變 化, 校 園 疏 散 路 線 應 盡 量 避 開 有 潛 在 地 震 危 險 的 地 方, 並 於 規 劃 後 標 示 於 逃 生 路 線 圖 上 集 結 地 點 的 選 擇 宜 考 慮 適 當 之 安 全 距 離, 選 擇 附 近 沒 有 潛 在 危 險 地 區 及 可 容 納 部 分 或 全 部 師 生 疏 散 人 員 之 場 所, 於 事 故 發 生 時 能 依 疏 散 路 線, 各 棟 建 築 物 應 規 劃 避 難 引 導 人 員 作 適 當 管 制 進 行 人 員 疏 散 引 導 各 棟 建 築 物 應 規 劃 避 難 引 導 人 員 如 表 所 示, 疏 散 路 線 如 圖 ( 三 ) 避 難 疏 散 集 合 場 所 之 配 置 避 難 疏 散 集 合 場 所 應 選 擇 無 地 震 災 害 威 脅 之 場 所, 儘 量 以 空 地 或 綠 地 為 宜, 第 一 時 間 疏 散 集 合 場 所 為 空 地, 最 終 疏 散 集 合 場 所 為 運 動 場 如 圖 二 避 難 疏 散 之 執 行 42

50 ( 一 ) 指 揮 官 在 接 受 教 育 局 的 命 令 或 自 行 判 斷 災 情 之 下, 可 決 定 發 布 疏 散 命 令 之 時 間, 並 回 報 至 其 教 育 主 管 單 位 及 教 育 部 校 園 安 全 暨 災 害 防 救 通 報 處 理 中 心 ( 二 ) 緊 急 疏 散 時 各 班 導 師 或 任 課 老 師 應 確 認 該 班 學 生 出 席 狀 況 及 學 生 安 全 狀 況, 並 依 指 示 就 地 避 難 或 依 避 難 逃 生 路 線 將 學 生 帶 領 至 安 全 地 點 集 合 ( 三 ) 避 難 引 導 人 員 ( 志 工 ) 在 引 導 避 難 時, 應 有 專 人 注 意 行 動 不 便 或 有 特 殊 情 況 的 學 生 給 於 必 要 之 協 助 ( 四 ) 避 難 疏 散 過 程 發 現 學 生 教 職 員 工 發 生 意 外 時, 救 護 人 員 應 迅 速 實 行 救 護 行 動 ( 五 ) 清 點 學 生 人 數 並 上 報 指 揮 官, 如 學 生 避 難 情 形 調 查 表 如 表 ( 六 ) 國 小 一 至 三 年 級 之 學 生 於 心 智 發 育 較 未 成 熟, 可 能 會 因 害 怕 而 哭 鬧, 班 導 師 ㄧ 人 難 以 應 付, 搶 救 組 成 員 須 主 動 進 行 協 助 表 各 棟 建 築 物 避 難 引 導 人 員 表 棟 別 樓 層 別 班 級 或 辦 公 處 所 避 難 引 導 人 員 救 護 人 員 備 註 教 學 大 樓 3 樓 五 丙 六 甲 六 乙 六 丙 電 腦 教 室 及 視 聽 教 室 該 時 段 班 級 任 課 教 師 該 時 段 班 級 任 課 教 師 2 樓 三 甲 三 乙 三 丙 資 訊 教 室 教 學 準 備 室 四 該 時 段 班 級 任 課 教 師 該 時 段 班 級 任 課 教 師 丙 五 甲 五 乙 1 樓 一 甲 一 乙 一 丙 四 甲 四 乙 二 甲 二 乙 二 該 時 段 班 級 任 課 教 師 該 時 段 班 級 任 課 教 師 丙 及 幼 大 樓 2 樓 英 語 教 室 美 勞 教 室 韻 律 教 室 該 時 段 班 級 任 課 教 師 該 時 段 班 級 任 課 教 師 1 樓 幼 稚 班 寢 室 1-2 大 象 班 小 鹿 班 該 時 段 班 級 任 課 教 師 該 時 段 班 級 任 課 教 師 43

51 弘 德 大 樓 行 政 大 樓 活 動 中 心 2 樓 自 然 教 室 該 時 段 班 級 任 課 教 師 1 樓 資 源 班 該 時 段 班 級 任 課 教 師 2 樓 音 樂 教 室 校 史 該 時 段 班 級 任 室 檔 案 室 圖 課 教 師 書 室 校 長 室 1 樓 人 事 室 總 務 該 時 段 班 級 任 處 健 康 中 心 課 教 師 教 務 處 學 務 處 辦 公 室 行 政 室 親 師 聯 誼 室 1-3 樓 體 育 課 韻 律 該 時 段 班 級 任 課 集 會 場 所 課 教 師 該 時 段 班 級 任 課 教 師 該 時 段 班 級 任 課 教 師 該 時 段 班 級 任 課 教 師 該 時 段 班 級 任 課 教 師 該 時 段 班 級 任 課 教 師 表 學 生 避 難 疏 散 情 形 調 查 表 ( 地 震 災 害 ) 班 級 班 級 導 師 應 到 人 數 實 到 人 數 學 生 安 全 情 形 報 告 學 生 姓 名 緊 急 聯 絡 人 聯 絡 電 話 安 全 情 況 備 註 受 傷 死 亡 失 蹤 請 假 未 到 校 受 傷 死 亡 失 蹤 請 假 未 到 校 受 傷 死 亡 失 蹤 請 假 未 到 校 受 傷 死 亡 失 蹤 請 假 未 到 校 受 傷 人 數 死 亡 人 數 失 蹤 人 數 請 假 未 到 校 人 數 共 計 人 數 班 級 班 級 導 師 應 到 人 數 實 到 人 數 44

52 地 震 發 生 就 地 作 緊 急 避 難 身 體 保 護 動 作 疏 散 指 揮 官 判 斷 災 情 決 定 發 布 就 地 避 難 或 疏 散 維 持 就 地 避 難 各 班 上 課 老 師 確 認 學 生 安 全 無 虞 依 照 指 定 的 疏 散 路 線 到 指 定 的 避 難 地 點 圖 導 師 安 撫 學 生 等 待 指 揮 官 指 示 維 持 避 難 或 放 學 回 家 清 點 學 生 人 數 並 上 報 指 揮 官 表 圖 緊 急 避 難 疏 散 流 程 圖 圖 避 難 路 線 圖 備 註 : 紅 色 路 線 ( 第 一 時 間 疏 散 ) 45

53 3.2.4 緊 急 救 護 與 救 助 校 園 周 遭 醫 療 資 源 大 多 無 法 與 該 都 市 區 域 行 政 里 界 相 符 合, 因 此 搶 救 組 應 研 議 跨 行 政 區 里 界 及 其 鄰 近 區 域 醫 療 單 位, 協 調 相 互 支 援 機 制, 建 立 臨 時 救 護 站 ( 保 健 室 ), 學 校 平 時 於 防 災 演 練 上 宜 加 強 宣 導, 以 增 加 師 生 們 防 災 意 識 與 救 助 效 率 一 建 立 校 內 急 救 物 資 搶 救 器 材 及 周 遭 醫 院 連 絡 清 冊 搶 救 組 將 校 內 備 有 之 急 救 物 資 搶 救 器 材 登 錄 造 冊 ( 表 3-2-4), 詳 細 記 錄 數 量 及 放 置 地 點, 急 救 及 搶 救 器 材 通 常 包 含 : 個 人 防 護 具 搶 救 工 具 急 救 器 材 等 建 立 周 遭 醫 院 ( 診 所 ) 之 聯 絡 清 冊 ( 表 3-2-5), 內 容 需 詳 實 記 載 聯 絡 方 式 及 地 址, 災 時 能 將 重 傷 患 即 時 送 往 能 夠 進 行 救 護 之 地 點 二 定 期 檢 視 急 救 用 品 並 更 新 搶 救 組 每 月 應 確 認 急 救 器 材 之 內 容, 檢 查 是 否 短 缺 並 將 放 置 日 期 過 久 之 用 品 進 行 替 換, 須 保 持 存 放 急 救 用 品 容 器 之 清 潔, 確 保 急 救 用 品 不 受 污 染 三 建 立 緊 急 救 護 及 救 助 流 程 災 害 後 至 避 難 地 點 確 認 師 生 人 數, 由 搶 救 組 之 人 員 前 往 受 災 地 區 搜 尋 未 逃 出 之 師 生, 並 進 行 初 步 之 急 救 措 施, 爾 後 再 送 至 避 難 地 點, 救 護 救 助 流 程 如 圖 四 執 行 救 助 及 救 護 作 業 ( 一 ) 尋 找 傷 患 並 搬 運 至 緊 急 救 護 場 所 搶 救 組 前 往 避 難 地 點 確 認 失 蹤 人 數, 基 本 上 以 3 人 為 一 團 隊, 視 失 蹤 人 數 由 指 揮 官 決 定 派 遣 團 隊 前 往, 團 隊 應 攜 帶 擔 架 及 急 救 箱 至 現 場 後 進 行 人 員 搜 救, 搜 救 出 之 人 員 由 團 隊 中 之 緊 急 救 護 人 員 進 行 初 步 包 紮, 之 後 將 傷 患 送 往 避 難 地 點 ( 二 ) 緊 急 包 紮 外 送 46

54 搶 救 人 員 將 傷 患 送 達 避 難 場 所, 緊 急 救 護 人 員 仔 細 檢 查 傷 患 之 傷 勢 並 包 紮, 若 傷 患 傷 勢 嚴 重 須 連 絡 附 近 醫 院 ( 診 所 ) 將 重 傷 之 傷 患 送 往 表 急 救 搶 救 器 材 一 覽 表 ( 地 震 災 害 ) 類 別 應 變 器 材 數 量 單 位 存 放 位 置 備 註 個 人 簡 易 式 口 罩 1000 個 總 務 處 防 護 工 作 手 套 100 雙 辦 公 室 具 檢 修 挖 掘 工 具 2 隻 儲 藏 室 針 對 人 員 搶 救 時 可 能 所 需 之 挖 掘 工 具, 搶 救 工 具 如 圓 鍬 鏟 子 等 ( 鄉 村 型 學 校 應 準 備 第 一 時 間 搶 救 用 之 工 具, 如 千 斤 頂 油 壓 剪 照 明 設 備 氧 氣 瓶 等 ) 清 洗 機 1 組 儲 藏 室 乾 粉 滅 火 器 35 組 為 手 提 式, 置 於 校 內 各 樓 層 出 入 口 附 近 存 放 急 救 擔 架 1 組 健 康 中 心 可 為 摺 疊 式 擔 架 或 固 定 式 擔 架 若 考 量 器 材 傷 患 可 能 有 化 學 性 污 染, 則 應 有 ( 可 拋 棄 式 ) 除 污 床 之 採 購, 以 供 初 步 除 污 急 救 箱 1 組 健 康 中 心 為 一 般 急 救 所 需 之 材 料 及 藥 品, 應 定 期 檢 查 與 更 新 氧 氣 筒 1 瓶 健 康 中 心 供 急 救 供 氧 用 保 暖 用 大 毛 1 件 健 康 中 心 毯 固 定 板 1 個 健 康 中 心 安 全 交 通 指 揮 背 5 件 儲 藏 室 反 光 型 管 制 心 用 工 具 手 電 筒 3 支 總 務 處 聚 光 型 攜 帶 式 揚 聲 1 個 學 務 處 電 池 9-12V 器 通 訊 大 哥 大 電 話 0 支 教 職 員 均 自 備 1 支, 每 學 期 分 發 聯 絡 名 聯 絡 手 機 冊 表 鄰 近 醫 療 機 關 緊 急 救 護 聯 絡 清 冊 ( 地 震 災 害 ) 編 號 醫 院 或 診 聯 絡 電 話 地 址 備 註 所 名 稱 1 奇 美 醫 院 台 南 市 柳 該 醫 院 至 學 校 距 離 :15 公 里 柳 營 分 院 營 區 太 康 該 醫 院 救 護 車 可 抵 學 校 最 短 時 間 :15 分 鐘 47

55 里 201 號 該 醫 院 急 診 部 門 可 容 納 床 位 :652 床 該 醫 院 可 提 供 之 醫 療 服 務 項 目 : 燒 燙 傷 中 心 精 密 縫 合 技 術 毒 化 災 責 任 醫 院 毒 物 諮 詢 服 務 解 毒 劑 提 供 其 他 為 簽 約 合 作 醫 院 否? 是 否 2 新 樓 醫 院 台 南 市 麻 該 醫 院 至 學 校 距 離 :7 公 里 麻 豆 分 院 豆 區 小 埤 該 醫 院 救 護 車 可 抵 學 校 最 短 時 間 :1 分 鐘 里 苓 子 林 該 醫 院 急 診 部 門 可 容 納 床 位 :526 床 20 號 該 醫 院 可 提 供 之 醫 療 服 務 項 目 : 燒 燙 傷 中 心 精 密 縫 合 技 術 毒 化 災 責 任 醫 院 毒 物 諮 詢 服 務 解 毒 劑 提 供 其 他 為 簽 約 合 作 醫 院 否? 是 否 主 震 過 後 搬 運 傷 患 緊 急 包 紮 自 行 離 去 收 容 傷 患 重 傷 患 外 送 圖 救 護 救 助 流 程 毀 損 建 物 與 設 施 之 警 戒 標 示 災 害 發 生 過 後, 避 難 引 導 組 須 檢 視 校 內 之 建 物 是 否 有 傾 倒 之 危 險, 針 對 可 能 具 危 險 之 建 築 物 設 立 警 戒 線 或 標 示, 並 定 期 派 員 前 往 巡 視, 避 免 人 員 進 入 造 成 二 次 傷 害 一 警 戒 標 示 流 程 在 地 震 災 害 過 後, 許 多 建 築 物 可 能 會 產 生 結 構 上 之 破 壞, 難 以 於 第 一 時 間 內 進 行 補 強, 故 須 劃 定 危 險 區 域 拉 起 警 戒 線, 必 要 時 定 時 派 員 前 往 巡 視, 確 認 無 學 生 進 入 拿 取 物 品, 流 程 圖 如 圖

56 二 警 戒 線 ( 警 告 標 示 ) 設 置 地 震 災 害 過 後, 由 搶 救 組 確 認 建 築 物 無 師 生 滯 留, 避 難 引 導 組 若 認 定 此 建 築 物 與 設 施 為 危 險 時, 避 難 引 導 組 之 人 員 須 立 即 設 立 警 戒 線 ( 警 告 標 示 ), 警 告 師 生 不 可 靠 近, 並 且 定 時 派 遣 人 員 進 行 巡 視, 派 遣 巡 視 之 人 員 以 2 人 為 一 組 為 原 則, 警 戒 設 置 判 定 如 表 地 震 災 害 過 後 檢 視 建 物 與 設 施 安 全 繼 續 使 用 危 險 拉 起 警 戒 線 及 設 置 警 告 標 示 圖 警 戒 流 程 圖 派 員 定 時 巡 視 表 建 築 物 危 險 判 定 表 損 壞 狀 況 有 ( 中 度 嚴 重 ) 無 ( 輕 微 ) 1 建 築 物 整 體 塌 陷 部 分 塌 陷 上 部 結 構 與 基 礎 錯 開 2 建 築 物 整 體 或 部 分 樓 層 明 顯 傾 斜 3 建 築 物 柱 梁 損 壞, 牆 壁 龜 裂 4 墜 落 物 與 傾 倒 物 危 害 情 形 5 鄰 近 建 築 物 傾 斜 破 壞, 影 響 本 建 築 物 之 安 全 建 築 基 地 或 鄰 近 地 表 開 裂 下 陷 邊 坡 崩 滑 擋 土 牆 倒 6 塌 土 壤 液 化 其 他 ( 如 瓦 斯 管 破 裂 瓦 斯 外 溢 電 線 掉 落 有 毒 氣 體 外 7 溢 等 ) 資 料 來 源 : 震 災 後 危 險 建 築 物 緊 急 鑑 定 作 業 基 準 [ 撰 寫 說 明 : (1) 以 目 視 檢 視 方 式 勾 選 此 表, 並 將 判 定 結 果 上 報 指 揮 官, 此 表 於 災 害 需 建 置 於 總 務 處 (2) 此 表 於 災 時 可 拿 出 使 用 49

57 3.2.6 啟 動 社 區 住 戶 與 家 長 之 協 助 由 指 揮 官 指 派 家 長 會 長 協 助 集 結 社 區 志 工 家 長 會 成 員 或 校 友 會, 協 調 災 時 所 能 提 供 的 搶 救 災 資 源 及 人 力 部 署 支 援, 通 報 組 需 建 立 支 援 機 構 之 通 訊 錄 ( 表 2-1-4), 以 便 於 災 時 得 以 第 一 時 間 請 求 所 需 支 援 指 揮 官 亦 可 請 求 社 區 提 供 具 有 專 長 的 社 區 志 工 名 單, 協 助 學 校 搶 救 災 之 進 行 國 小 一 至 三 年 級 之 班 導 師 須 儘 可 能 連 絡 學 生 家 長 前 來 協 助 安 撫 學 生 50

58 第 四 篇 颱 風 水 災 災 害 減 災 與 應 變 事 項 4.1 平 時 預 防 工 作 事 項 一 風 災 為 降 低 颱 風 來 臨 時 所 造 成 之 損 失, 針 對 戶 外 之 懸 掛 物 及 校 內 之 樹 木, 總 務 處 需 派 員 定 期 查 看, 固 定 懸 掛 物 修 剪 樹 枝, 避 免 遭 強 風 吹 落 造 成 災 害 二 水 災 總 務 處 應 調 查 校 內 容 易 受 風 害 及 容 易 淹 ( 積 ) 水 之 區 域 建 築 物 設 備 及 設 施 等, 並 進 行 颱 風 水 災 危 險 項 目 評 估, 並 將 所 調 查 出 危 險 之 項 目 進 行 改 善, 降 低 災 害 來 臨 時 可 能 帶 來 之 危 害, 自 主 性 調 查 流 程 如 圖 校 園 環 境 自 主 性 調 查 合 格 不 合 格 校 園 環 境 安 全 改 善 ( 邀 請 專 業 技 師 協 助 ) 圖 自 主 性 調 查 流 程 圖 校 園 環 境 安 全 自 主 性 調 查 - 風 災 一 調 查 範 圍 檢 視 校 園 內 之 建 物 及 其 周 邊 於 災 害 時 是 否 有 產 生 危 害 之 可 能, 並 且 利 用 校 園 環 境 安 全 檢 查 表 ( 表 4-1-1), 針 對 建 築 物 中 之 結 構 進 行 檢 視, 並 勾 選 建 物 是 否 符 合 安 全 若 不 符 合 安 全, 簡 述 須 改 善 之 內 容 二 調 查 時 機 與 原 則 51

59 總 務 處 每 學 期 開 學 前 應 進 行 校 園 環 境 安 全 維 護 狀 況 評 估, 並 記 錄 評 估 結 果 留 存, 不 合 格 項 目 將 立 即 改 善 處 理 若 不 合 格 項 目 之 改 善 需 專 業 人 員 協 助 時, 由 總 務 處 聘 請 專 業 技 師 或 專 業 技 術 輔 導 團 體 進 行 改 善 協 助, 以 確 保 全 校 教 職 員 工 生 之 安 全 若 氣 象 局 發 布 海 上 颱 風 警 報 或 豪 雨 特 報 時, 總 務 處 須 立 即 進 行 校 園 環 境 安 全 狀 況 檢 查 與 評 估, 並 採 取 適 度 措 施 表 校 園 環 境 安 全 檢 查 表 檢 查 人 : 許 怡 婷 檢 查 日 期 : 檢 查 建 築 物 名 稱 ( 地 點 ): 教 學 大 樓 項 目 檢 查 結 果 改 善 完 改 善 內 容 檢 視 注 意 要 點 合 格 不 合 格 成 日 期 門 校 門 門 鎖 有 無 損 害, 操 作 使 用 是 否 正 常 V 樓 梯 門 鐵 捲 門 有 無 損 害 故 障, 使 用 是 V 否 正 常 教 室 門 鎖 有 無 損 壞, 使 用 是 否 正 常 V 倉 庫 門 有 無 損 壞, 使 用 是 否 正 常 無 此 設 施 窗 窗 戶 ( 木 窗 及 鋁 窗 ) 有 無 損 壞 故 障, 使 用 是 V 否 正 常 窗 戶 玻 璃 有 無 破 損 現 象, 是 否 能 擋 風 雨 V 網 架 有 無 鏽 損 斷 裂 現 象 V 安 裝 是 否 非 常 牢 固 不 易 倒 塌 V 天 板 地 室 花 天 花 板 有 無 呈 現 龜 裂 現 象 V 天 花 板 有 無 漏 水 的 現 象 V 天 花 板 材 質 材 料 有 無 被 白 蟻 侵 入 或 破 V 損 下 供 作 地 下 室 採 光 通 風 用 之 小 型 窗 戶, 有 無 地 下 室 無 設 置 擋 水 防 水 安 全 設 施 對 於 不 必 要 之 地 下 室 開 口 有 無 予 以 封 閉 適 當 位 置 設 自 動 抽 水 機, 以 供 隨 時 水 之 用 電 梯 / 電 梯 坑 有 無 砌 磚 阻 水 或 加 設 止 水 墩 無 電 梯 電 梯 車 廂 有 無 事 先 提 升 至 高 樓 層 停 放 坑 電 梯 坑 內 有 無 抽 排 水 系 統, 若 有 積 水 自 動 予 以 排 除 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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