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 業 背 景 鷹 君 集 團 為 香 港 大 型 地 產 發 展 商 之 一, 同 時 於 全 球 各 地 擁 有 及 管 理 一 系 列 以 朗 廷 及 其 聯 屬 品 牌 命 名 之 豪 華 酒 店 集 團 總 部 設 於 香 港, 旗 下 所 發 展 投 資 與 管 理 的 優 質 住 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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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於百慕達註冊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號 41 STRATEGIC VISION GROWING NETWORK 二零一五年 年報
2 企 業 背 景 鷹 君 集 團 為 香 港 大 型 地 產 發 展 商 之 一, 同 時 於 全 球 各 地 擁 有 及 管 理 一 系 列 以 朗 廷 及 其 聯 屬 品 牌 命 名 之 豪 華 酒 店 集 團 總 部 設 於 香 港, 旗 下 所 發 展 投 資 與 管 理 的 優 質 住 宅 寫 字 樓 商 場 和 酒 店 物 業 遍 佈 亞 洲 北 美 洲 澳 紐 區 和 歐 洲 集 團 的 主 要 資 產 包 括 冠 君 產 業 信 託 的 62.7% 權 益 ( 於 2015 年 12 月 31 日 ), 及 朗 廷 酒 店 投 資 及 朗 廷 酒 店 投 資 有 限 公 司 (LHI) 的 60.7% 權 益 ( 於 2015 年 12 月 31 日 ) 冠 君 產 業 信 託 在 香 港 核 心 商 業 區 擁 有 一 項 面 積 達 一 百 六 十 四 萬 平 方 呎 的 甲 級 商 用 寫 字 樓 物 業 花 旗 銀 行 廣 場, 並 持 有 位 於 九 龍 旺 角 購 物 旺 區 的 寫 字 樓 及 商 場 物 業 朗 豪 坊, 面 積 達 一 百 二 十 九 萬 平 方 呎 LHI 擁 有 三 間 酒 店, 香 港 朗 廷 酒 店 共 有 498 間 客 房, 酒 店 坐 擁 於 尖 沙 咀 繁 華 購 物 區 ; 擁 有 664 間 客 房 的 香 港 康 得 思 酒 店 ( 前 名 為 香 港 朗 豪 酒 店 ) 處 於 旺 角 購 物 旺 區 亦 連 接 朗 豪 坊 辦 公 大 樓 及 商 場 物 業 及 擁 有 465 間 客 房 的 香 港 逸 東 酒 店 位 於 繁 華 幹 道 彌 敦 道 上 本 集 團 的 發 展 項 目 包 括 一 個 位 於 香 港 大 埔 白 石 角 的 優 質 住 宅 項 目, 兩 個 位 於 美 國 三 藩 市 的 發 展 項 目 和 一 個 位 於 日 本 東 京 的 酒 店 發 展 項 目 集 團 亦 擁 有 美 國 房 地 產 基 金 的 49.6% 權 益, 此 基 金 投 資 於 美 國 寫 字 樓 物 業 及 住 宅 發 展 項 目 於 2015 年 12 月 31 日 本 集 團 應 佔 該 基 金 的 資 產 淨 值 約 為 十 六 億 一 千 四 百 萬 港 元 此 外, 本 集 團 亦 為 美 國 房 地 產 基 金 的 資 產 管 理 人, 並 持 有 該 基 金 的 資 產 管 理 公 司 的 80% 權 益 集 團 同 時 經 營 物 業 管 理 及 維 修 建 築 材 料 貿 易 之 業 務 集 團 之 酒 店 組 合 遍 佈 世 界 各 地, 目 前 共 有 二 十 間 豪 華 酒 店, 客 房 數 目 逾 八 千 間, 當 中 包 括 十 七 間 位 於 香 港 倫 敦 紐 約 芝 加 哥 波 士 頓 洛 杉 磯 悉 尼 墨 爾 本 奧 克 蘭 上 海 北 京 深 圳 廣 州 海 寧 寧 波 及 廈 門 以 朗 廷 朗 豪 或 康 得 思 品 牌 命 名 的 豪 華 酒 店 ; 兩 間 位 於 華 盛 頓 及 香 港 的 逸 東 酒 店 和 位 於 多 倫 多 的 Chelsea 酒 店 全 部 酒 店 由 鷹 君 集 團 全 資 附 屬 公 司 朗 廷 酒 店 國 際 有 限 公 司 負 責 管 理 本 集 團 於 1963 年 創 立, 原 以 鷹 君 有 限 公 司 為 首, 並 於 1972 年 在 香 港 聯 合 交 易 所 上 市 1990 年, 本 集 團 進 行 內 部 重 組, 由 百 慕 達 註 冊 的 鷹 君 集 團 有 限 公 司 取 代 鷹 君 有 限 公 司 成 為 集 團 的 上 市 控 股 公 司 2015 年 財 政 年 度, 集 團 核 心 業 務 除 稅 後 溢 利 約 為 十 七 億 八 千 萬 港 元, 於 2015 年 12 月 31 日 資 產 淨 值 ( 按 佔 冠 君 產 業 信 託 及 LHI 之 資 產 淨 值 ) 約 為 六 百 三 十 億 港 元
3 目 錄 公 司 資 料 2 股 息 通 知 3 財 務 摘 要 及 財 務 日 曆 4 主 席 報 告 書 7 概 覽 業 務 回 顧 財 務 回 顧 展 望 企 業 社 會 責 任 26 董 事 及 高 層 管 理 人 員 簡 介 47 企 業 管 治 報 告 55 董 事 會 報 告 書 79 獨 立 核 數 師 報 告 書 97 綜 合 收 益 表 99 綜 合 全 面 收 益 表 100 綜 合 財 務 狀 況 表 101 綜 合 權 益 變 動 表 103 綜 合 現 金 流 量 表 105 綜 合 財 務 報 表 附 註 108 附 錄 一 - 主 要 物 業 明 覽 表 213 附 錄 二 - 五 年 財 務 摘 要 218 詞 彙 219
4 2 羅 嘉 瑞 ( 主 席 及 董 事 總 經 理 ) 羅 啟 瑞 ( 副 董 事 總 經 理 ) 羅 杜 莉 君 # 鄭 海 泉 * 王 于 漸 * 李 王 佩 玲 * 李 少 光 * 潘 嘉 陽 *^ 羅 孔 瑞 羅 慧 端 羅 康 瑞 # 羅 鷹 瑞 # 羅 俊 謙 簡 德 光 ( 總 經 理 ) 朱 錫 培 # 非 執 行 董 事 * 獨 立 非 執 行 董 事 ^ 自 2016 年 3 月 18 日 起 獲 委 任 鄭 海 泉 ( 主 席 ) 王 于 漸 李 王 佩 玲 李 少 光 李 王 佩 玲 ( 主 席 ) 鄭 海 泉 王 于 漸 李 少 光 王 于 漸 ( 主 席 ) 鄭 海 泉 李 王 佩 玲 李 少 光 羅 嘉 瑞 ( 主 席 ) 羅 啟 瑞 簡 德 光 黃 美 玲 德 勤 關 黃 陳 方 會 計 師 行 Appleby 高 偉 紳 律 師 行 Dentons US LLP 孖 士 打 律 師 行 Shartsis Friese LLP 中 國 銀 行 ( 香 港 ) 有 限 公 司 花 旗 銀 行 恒 生 銀 行 有 限 公 司 香 港 上 海 滙 豐 銀 行 有 限 公 司 Canon s Court, 22 Victoria Street Hamilton HM12 Bermuda 香 港 灣 仔 港 灣 道 23 號 鷹 君 中 心 33 樓 電 話 : (852) 傳 真 : (852) MUFG Fund Services (Bermuda) Limited The Belvedere Building 69 Pitts Bay Road Pembroke HM08 Bermuda 香 港 中 央 證 券 登 記 有 限 公 司 香 港 灣 仔 皇 后 大 道 東 183 號 合 和 中 心 17 樓 室 電 郵 :[email protected] 41
5 3 董 事 會 建 議 派 發 截 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 止 年 度 末 期 股 息 每 股 47 港 仙 ( 2014 年 為 每 股 47 港 仙 ) 及 特 別 末 期 股 息 每 股 2.00 港 元 ( 2014 年 : 無 ) 予 於 2016 年 5 月 20 日 ( 星 期 五 ) 已 登 記 在 股 東 名 冊 上 之 股 東, 惟 須 待 股 東 在 即 將 舉 行 之 2016 年 股 東 周 年 大 會 上 批 准 通 過, 方 可 作 實 連 同 於 2015 年 10 月 16 日 已 派 發 中 期 股 息 每 股 27 港 仙,2015 年 全 年 度 派 發 股 息 將 為 每 股 2.74 港 元 (2014 年 全 年 股 息 為 每 股 74 港 仙, 包 括 中 期 股 息 每 股 27 港 仙 及 末 期 股 息 每 股 47 港 仙 ) 股 東 將 可 就 有 關 建 議 之 2015 年 末 期 股 息 每 股 47 港 仙 選 擇 收 取 新 股 份 以 代 替 現 金 末 期 股 息, 而 特 別 末 期 股 息 每 股 2.00 港 元 將 以 現 金 支 付 以 股 代 息 計 劃 須 待 :(1) 建 議 之 2015 年 末 期 股 息 及 特 別 末 期 股 息 於 2016 年 股 東 周 年 大 會 上 獲 通 過 ; 及 (2) 聯 交 所 批 准 上 述 計 劃 將 發 行 之 新 股 份 上 市 買 賣, 方 可 作 實 一 份 載 有 關 於 以 股 代 息 計 劃 詳 情 之 通 函 連 同 選 擇 以 股 代 息 之 表 格 將 於 2016 年 5 月 寄 送 予 各 位 股 東 預 期 有 關 建 議 之 2015 年 末 期 股 息 及 特 別 末 期 股 息 之 股 息 單 及 股 票 將 於 2016 年 6 月 22 日 寄 送 予 各 位 股 東 本 公 司 將 於 下 列 時 段 暫 停 辦 理 股 份 過 戶 登 記 手 續 : (i) (ii) 2016 為 釐 定 有 權 出 席 2016 年 股 東 周 年 大 會 並 於 會 上 投 票 之 股 東 身 份, 由 2016 年 5 月 4 日 ( 星 期 三 ) 至 2016 年 5 月 10 日 ( 星 期 二 ) 止, 首 尾 兩 天 包 括 在 內, 本 公 司 將 暫 停 辦 理 股 份 過 戶 登 記 手 續 為 確 保 合 資 格 出 席 2016 年 股 東 周 年 大 會 並 於 會 上 投 票, 所 有 股 份 過 戶 文 件 連 同 有 關 股 票 須 於 2016 年 5 月 3 日 ( 星 期 二 ) 下 午 4 時 30 分 前 送 達 本 公 司 股 份 過 戶 登 記 處 香 港 分 處 辦 理 登 記 手 續 2015 為 釐 定 可 享 有 建 議 之 2015 年 末 期 股 息 及 特 別 末 期 股 息 之 股 東 身 份, 由 2016 年 5 月 17 日 ( 星 期 二 ) 至 2016 年 5 月 20 日 ( 星 期 五 ) 止, 首 尾 兩 天 包 括 在 內, 本 公 司 將 暫 停 辦 理 股 份 過 戶 登 記 手 續 為 確 保 享 有 收 取 建 議 之 2015 年 末 期 股 息 及 特 別 末 期 股 息 之 權 利, 所 有 股 份 過 戶 文 件 連 同 有 關 股 票 須 於 2016 年 5 月 16 日 ( 星 期 一 ) 下 午 4 時 30 分 前 送 達 本 公 司 股 份 過 戶 登 記 處 香 港 分 處 辦 理 登 記 手 續
6 年 港 幣 百 萬 元 變 動 1 核 心 業 務 收 益 5, , % 權 益 持 有 人 應 佔 除 稅 後 核 心 溢 利 1, , % 權 益 持 有 人 應 佔 除 稅 後 核 心 溢 利 ( 每 股 ) 港 元 2 按 法 定 會 計 準 則 計 算 收 益 8, , % 權 益 持 有 人 應 佔 會 計 溢 利 3, , % 中 期 股 息 ( 每 股 ) 港 元 末 期 股 息 ( 每 股 ) 港 元 特 別 末 期 股 息 ( 每 股 ) 2.00 全 年 股 息 ( 每 股 ) 港 元 1 按 核 心 業 務 計 算 的 財 務 數 據 不 包 括 有 關 本 集 團 投 資 物 業 及 財 務 資 產 的 公 平 值 變 動, 並 基 於 冠 君 產 業 信 託 朗 廷 酒 店 投 資 與 朗 廷 酒 店 投 資 有 限 公 司 (LHI) 及 美 國 房 地 產 基 金 ( 美 國 基 金 ) 的 應 佔 分 派 收 入, 以 及 財 務 資 產 的 已 變 現 收 益 管 理 層 討 論 及 分 析 專 注 於 本 集 團 的 核 心 溢 利 2 按 法 定 會 計 準 則 及 適 用 會 計 標 準 編 製 的 財 務 數 據, 當 中 包 括 公 平 值 變 動 及 綜 合 了 冠 君 產 業 信 託 LHI 及 美 國 基 金 的 財 務 數 據
7 年 6 月 LHI 1 淨 槓 桿 比 率 現 金 淨 額 賬 面 值 ( 每 股 ) 港 元 2 淨 槓 桿 比 率 37.7% 35.6% 賬 面 值 ( 每 股 ) 港 元 1 本 集 團 的 核 心 資 產 負 債 表 乃 按 我 們 應 佔 LHI 的 資 產 淨 值 計 算 由 於 LHI 擁 有 的 酒 店 被 分 類 為 投 資 物 業, 故 該 等 酒 店 的 價 值 已 按 市 價 計 算 有 關 按 本 集 團 佔 冠 君 產 業 信 託 LHI 及 美 國 基 金 的 資 產 淨 值 計 算 的 資 產 負 債 表 的 更 多 詳 情 載 於 第 8 頁 2 由 於 本 集 團 的 資 產 負 債 表 乃 按 法 定 會 計 準 則 編 製, 故 已 悉 數 綜 合 冠 君 產 業 信 託 LHI 及 美 國 基 金 的 所 有 負 債 然 而, 於 2015 年 12 月 底, 本 集 團 僅 分 別 擁 有 冠 君 產 業 信 託 LHI 及 美 國 基 金 的 62.7% 60.7% 及 49.6% 權 益 2015 年 中 期 業 績 公 布 : 2015 年 8 月 20 日 派 發 2015 年 中 期 股 息 每 股 27 港 仙 : 2015 年 10 月 16 日 2015 年 度 全 年 業 績 公 布 : 2016 年 3 月 1 日 暫 停 辦 理 股 份 過 戶 登 記 以 釐 定 有 權 出 席 2016 年 股 東 周 年 大 會 並 於 會 上 投 票 : 2016 年 5 月 4 日 至 2016 年 5 月 10 日 ( 包 括 首 尾 兩 天 在 內 ) 2016 年 股 東 周 年 大 會 : 2016 年 5 月 10 日 除 淨 日 暫 停 辦 理 股 份 過 戶 登 記 以 釐 定 可 享 有 2015 年 末 期 股 息 及 特 別 末 期 股 息 之 權 利 : 2016 年 5 月 13 日 : 2016 年 5 月 17 日 至 2016 年 5 月 20 日 ( 包 括 首 尾 兩 天 在 內 ) 2015 年 末 期 股 息 及 特 別 末 期 股 息 記 錄 日 期 : 2016 年 5 月 20 日 派 發 2015 年 末 期 股 息 每 股 47 港 仙 及 特 別 末 期 股 息 每 股 2.00 港 元 : 2016 年 6 月 22 日
8 6 總 資 產 84,777 百 萬 港 元 14% 1% 5% 49% 13% 3% 74% 11% 3% 4% 6% 17% 物 業 投 資 酒 店 業 務 其 他 業 務 佔 冠 君 產 業 信 託 之 資 產 佔 LHI 之 資 產 佔 美 國 基 金 之 資 產 非 流 動 負 債 流 動 負 債 佔 冠 君 產 業 信 託 之 負 債 佔 LHI 之 負 債 佔 美 國 基 金 之 負 債 權 益 持 有 人 應 佔 權 益 ( 百 萬 港 元 ) 12% 31% 1,687 1,802 1,680 1,919 1,780 10% 8% 2,268 百 萬 港 元 13% 26% 租 金 淨 收 入 酒 店 EBITDA 其 他 業 務 營 運 收 入 冠 君 產 業 信 託 管 理 費 收 入 冠 君 產 業 信 託 的 分 派 LHI 的 分 派
9 年 港 幣 百 萬 元 變 動 租 金 總 收 入 % 酒 店 分 部 3, , % 冠 君 產 業 信 託 管 理 費 收 入 % 冠 君 產 業 信 託 的 分 派 收 入 ^ % LHI 的 分 派 收 入 ^ % 其 他 業 務 % 5, , % 租 金 淨 收 入 % 酒 店 EBITDA % 冠 君 產 業 信 託 管 理 費 收 入 % 冠 君 產 業 信 託 的 分 派 收 入 ^ % LHI 的 分 派 收 入 ^ % 其 他 業 務 營 運 收 入 % 2, , % 折 舊 (165.0) (143.4) 15.1% 行 政 費 用 (337.2) (314.5) 7.2% 其 他 費 用 (71.3) (93.2) -23.5% 其 他 收 益 % 利 息 收 益 % 財 務 成 本 (174.8) (166.3) 5.1% 應 佔 聯 營 公 司 業 績 (3.4) 9.5 不 適 用 應 佔 合 營 公 司 業 績 (19.9) (36.4) -45.3% 1, , % 稅 項 (123.7) (126.9) -2.5% 1, , % 非 控 股 權 益 (5.6) (2.5) 124.0% 1, , % ^ 本 集 團 之 核 心 溢 利 乃 按 照 應 佔 冠 君 產 業 信 託 LHI 及 美 國 基 金 的 分 派 收 入 計 算
10 8 LHI 以 下 為 本 集 團 按 可 呈 報 分 部 及 營 運 分 部 劃 分 的 資 產 負 債 分 析 : 鷹 君 的 營 運 ( 附 註 1) 29,204 5,863 23,341 冠 君 產 業 信 託 ( 附 註 2) 41,373 10,600 30,773 LHI ( 附 註 2) 11,413 4,323 7,090 美 國 基 金 ( 附 註 3) 2,787 1,173 1,614 84,777 21,959 62, 資 產 負 僓 資 產 淨 值 港 幣 百 萬 元 港 幣 百 萬 元 港 幣 百 萬 元 鷹 君 的 營 運 ( 附 註 1) 31,742 8,293 23,449 冠 君 產 業 信 託 ( 附 註 2) 39,239 10,357 28,882 LHI ( 附 註 2) 10,308 4,088 6,220 美 國 基 金 ( 附 註 3) 1, ,332 22,993 59,339 附 註 1: 資 產 及 負 債 包 括 現 金 5,106,205,000 港 元 ( 2014 年 12 月 31 日 :7,765,491,000 港 元 ) 及 借 貸 本 金 3,585,004,000 港 元 ( 2014 年 12 月 31 日 : 6,089,419,000 港 元 ), 故 於 2015 年 12 月 31 日 的 現 金 淨 額 為 1,521,201,000 港 元 ( 2014 年 12 月 31 日 :1,676,072,000 港 元 ) 附 註 2: 冠 君 產 業 信 託 及 LHI 的 資 產 及 負 債 乃 根 據 冠 君 產 業 信 託 及 LHI 已 公 布 的 財 務 業 績, 不 包 括 冠 君 產 業 信 託 3.73 億 港 元 (2014 年 12 月 31 日 :3.54 億 港 元 ) 的 應 付 分 派, 並 按 鷹 君 集 團 有 限 公 司 分 別 於 其 中 持 有 的 權 益 ( 即 62.7% 及 60.7%)( 2014 年 12 月 31 日 : 持 有 冠 君 產 業 信 託 61.7% 權 益 及 LHI 58.2% 權 益 ) 計 算 此 外,LHI 的 資 產 包 括 於 2015 年 12 月 31 日 酒 店 物 業 估 值 之 億 港 元 (2014 年 12 月 31 日 :170 億 港 元 ) 附 註 3: 美 國 基 金 的 資 產 及 負 債 乃 根 據 該 基 金 的 財 務 資 料 按 鷹 君 集 團 有 限 公 司 所 持 有 該 基 金 的 49.6% 權 益 計 算
11 年 ( 重 列 ) 港 幣 百 萬 元 變 動 租 金 總 收 入 % 酒 店 分 部 5, , % 其 他 業 務 ( 包 括 冠 君 產 業 信 託 管 理 費 收 入 ) % 租 金 總 收 入 - 冠 君 產 業 信 託 2, , % 租 金 總 收 入 -LHI % 租 金 總 收 入 - 美 國 基 金 不 適 用 抵 銷 集 團 內 公 司 間 交 易 (1,110.8) (1,165.2) -4.7% 8, , % 租 金 淨 收 入 % 酒 店 EBITDA % 其 他 業 務 營 運 收 入 % 租 金 淨 收 入 - 冠 君 產 業 信 託 1, , % 租 金 淨 收 入 -LHI % 租 金 淨 收 入 - 美 國 基 金 不 適 用 抵 銷 集 團 內 公 司 間 交 易 (21.0) (8.1) 不 適 用 3, , % 折 舊 (606.5) (487.8) 24.3% 投 資 物 業 之 公 平 值 變 動 3, , % 衍 生 金 融 工 具 之 公 平 值 變 動 1.8 (0.3) 不 適 用 按 公 平 值 列 入 損 益 的 財 務 資 產 之 公 平 值 變 動 (45.0) 2.3 不 適 用 持 作 可 出 售 投 資 之 減 值 虧 損 (45.8) 不 適 用 酒 店 樓 宇 之 減 值 虧 損 回 撥 不 適 用 行 政 費 用 (373.1) (350.6) 6.4% 其 他 費 用 (139.8) (220.9) -36.7% 其 他 收 益 % 利 息 收 益 % 財 務 成 本 (686.5) (623.4) 10.1% 應 佔 聯 營 公 司 業 績 (3.4) (9.7) -64.9% 應 佔 合 營 公 司 業 績 (19.9) (36.4) -45.3% 5, , % 稅 項 (539.2) (496.3) 8.6% 4, , % 非 控 股 權 益 (1,421.8) (894.7) 58.9% 3, , %
12 10 本 集 團 在 2015 年 憑 著 謹 慎 策 略, 選 擇 性 地 擴 張 其 資 產 基 礎, 在 美 國 三 藩 市 主 要 地 區 收 購 了 兩 個 開 發 項 目, 並 已 簽 訂 收 購 日 本 東 京 市 中 心 一 個 酒 店 重 建 地 皮 的 協 議 書 當 該 等 項 目 於 未 來 幾 年 竣 工 後, 它 們 將 推 動 集 團 的 盈 利 增 長, 及 使 我 們 的 酒 店 品 牌 能 在 世 界 上 備 受 矚 目 的 城 市 中 建 立 市 場 佔 有 率 此 外, 作 為 美 國 房 地 產 基 金 ( 美 國 基 金 ) 的 資 產 管 理 人, 我 們 於 2015 年 9 月 分 別 在 西 雅 圖 黃 金 地 段 的 商 業 區 收 購 了 一 棟 336,355 平 方 呎 的 辦 公 大 樓, 及 在 洛 杉 磯 馬 里 布 收 購 另 一 物 業 兩 個 投 資 項 目 的 收 購 成 本 總 值 為 億 美 元, 均 來 自 美 國 基 金 至 於 本 集 團 2015 年 的 核 心 溢 利, 權 益 持 有 人 應 佔 核 心 溢 利 按 年 下 跌 7.2% 至 億 港 元 (2014 年 : 億 港 元 ), 當 中 是 因 為 非 營 運 因 素 的 影 響, 包 括 低 利 息 收 益 而 2015 年 反 映 集 團 核 心 業 務 的 核 心 業 務 營 運 收 入 雖 有 下 降, 但 幅 度 只 屬 溫 和, 僅 下 跌 1.7% 至 億 港 元 (2014 年 : 億 港 元 ) 本 集 團 的 核 心 業 務 收 入 達 至 億 港 元, 較 去 年 同 期 增 長 了 0.5%(2014 年 : 億 港 元 ) 收 益 增 長 主 要 來 自 酒 店 分 部 的 收 入, 其 貢 獻 了 7.9% 的 增 長 反 觀 2015 年 集 團 的 其 他 業 務 收 入 大 多 錄 得 跌 幅 酒 店 分 部 收 入 的 增 加, 主 要 來 自 集 團 於 2014 年 12 月 全 資 擁 有 的 上 海 新 天 地 朗 廷 酒 店 所 貢 獻 的 額 外 收 入 由 於 我 們 於 2015 年 增 持 了 冠 君 產 業 信 託 的 權 益, 而 令 從 其 獲 得 的 分 派 收 入 僅 下 降 0.3% 另 一 方 面, 年 內 來 自 冠 君 產 業 信 託 管 理 費 收 入 卻 下 降 了 5.6% 集 團 租 金 收 入 有 所 下 降, 此 乃 由 於 缺 少 了 來 自 美 國 三 大 辦 公 物 業 租 金 的 貢 獻, 因 該 等 物 業 已 注 入 美 國 基 金 而 LHI 分 派 收 入 下 跌, 主 要 是 由 於 香 港 酒 店 的 收 入 下 降 儘 管 集 團 整 體 核 心 業 務 收 入 因 酒 店 分 部 在 2015 年 錄 得 較 高 收 益 而 有 輕 微 上 升, 然 而 集 團 核 心 業 務 營 運 收 入 仍 下 降 了 1.7% 至 億 港 元 (2014 年 : 億 港 元 ) 酒 店 分 部 營 運 收 入 雖 有 增 長, 卻 不 足 以 抵 銷 其 他 分 部 的 營 運 收 入 下 降 需 注 意 的 是 在 其 他 業 務 的 營 運 收 入 內 有 從 集 團 持 有 其 49.6% 權 益 之 美 國 基 金 收 取 的 4,400 萬 港 元 的 資 產 和 物 業 管 理 費 收 入 (2014 年 :450 萬 港 元 )
13 11 由 於 業 務 擴 展 關 係, 本 集 團 的 行 政 費 用 於 2015 年 上 升 了 7.2% 至 億 港 元 (2014 年 :3.145 億 港 元 ) 儘 管 如 此, 年 內 本 集 團 的 其 他 收 益, 包 括 我 們 的 非 核 心 投 資 收 益 增 加 35.2% 至 億 港 元 (2014 年 : 1.95 億 港 元 ), 乃 因 期 內 我 們 出 售 了 在 一 間 聯 營 公 司 的 投 資, 出 售 收 益 為 億 港 元 (2014 年 : 無 ) 此 外, 在 2015 年 出 售 的 證 券 收 益 總 額 7,930 萬 港 元 亦 計 入 本 集 團 之 其 他 收 益 內 (2014 年 :1.338 億 港 元 ) 本 集 團 重 申 核 心 溢 利 只 包 含 已 變 現 收 益 及 虧 損 於 2015 年 本 集 團 核 心 溢 利 下 跌, 其 中 一 個 關 鍵 因 素 是 利 息 收 入 倒 退 了 48.7% 至 億 港 元 (2014 年 : 億 港 元 ) 利 息 收 入 減 少 是 由 於 我 們 在 2015 年 對 人 民 幣 採 取 審 慎 態 度, 儘 管 人 民 幣 或 人 民 幣 掛 鈎 存 款 提 供 較 高 的 存 款 利 率, 本 集 團 仍 減 持 期 內 人 民 幣 存 款, 因 而 導 致 利 息 收 益 下 降 事 實 上, 除 於 2015 年 的 中 期 報 告 中 刊 載 關 於 在 2015 年 7 月 計 劃 將 兌 換 未 有 特 定 用 途 的 人 民 幣 轉 換 外, 集 團 亦 於 2015 年 8 月 底 前 將 餘 下 大 部 份 的 人 民 幣 存 款 兌 換 回 港 元 由 於 隨 後 人 民 幣 急 速 貶 值 至 2015 年 年 底, 故 是 次 兌 換 於 事 後 看 來, 實 為 切 合 時 宜 惟 因 兌 匯 所 產 生 之 6,720 萬 港 元 虧 損, 已 被 納 入 2015 年 的 核 心 溢 利 下 的 其 他 費 用 於 2015 年, 財 務 成 本 上 升 5.1% 至 億 港 元 (2014 年 :1.663 億 港 元 ), 額 外 的 利 息 支 出 是 由 於 合 併 了 新 天 地 朗 廷 酒 店 的 債 務 而 應 佔 聯 營 公 司 虧 損 340 萬 港 元, 大 部 份 是 來 自 我 們 出 售 其 投 資 前 所 佔 的 營 運 虧 損 合 資 企 業 的 虧 損 於 年 內 亦 減 少 至 1,990 萬 港 元 ( 2014 年 : 虧 損 3,640 萬 港 元 ), 此 乃 由 於 大 連 項 目 的 推 廣 及 行 政 費 用 支 出 減 少 總 括 而 言,2015 年 的 權 益 持 有 人 應 佔 除 稅 後 核 心 溢 利 下 降 7.2% 至 億 港 元 (2014 年 : 億 港 元 )
14 年 港 幣 百 萬 元 變 動 海 外 酒 店 - 歐 洲 % - 北 美 洲 1, , % - 澳 紐 區 % - 中 國 不 適 用 其 他 ( 包 括 酒 店 管 理 收 入 ) % 3, , % EBITDA 海 外 酒 店 - 歐 洲 % - 北 美 洲 % - 澳 紐 區 % - 中 國 不 適 用 其 他 ( 包 括 酒 店 管 理 收 入 ) % EBITDA % 於 2015 年, 酒 店 分 部 收 入 包 括 了 11 間 全 資 海 外 酒 店 及 與 酒 店 分 部 相 關 業 務, 如 酒 店 管 理 收 入, 增 長 7.9% 至 億 港 元 酒 店 分 部 收 入 增 加 主 要 是 新 天 地 朗 廷 酒 店 在 2014 年 12 月 成 為 全 資 酒 店 後 帶 來 額 外 收 益 而 在 全 面 收 購 前, 本 集 團 僅 擁 有 新 天 地 朗 廷 酒 店 三 分 之 一 的 權 益, 故 其 收 入 份 額 被 列 於 應 佔 聯 營 公 司 業 績 內 而 位 於 美 國 華 盛 頓 市 中 心 的 酒 店 現 正 進 行 裝 修, 並 於 2015 年 全 年 暫 停 營 業 於 2015 年, 酒 店 分 部 EBITDA 以 15.3% 較 快 速 度 增 長 至 億 港 元, 因 新 天 地 朗 廷 酒 店 的 EBITDA 利 潤 較 高, 以 及 北 美 洲 等 酒 店 的 利 潤 亦 有 所 改 善, 因 為 芝 加 哥 朗 廷 酒 店 已 經 扭 轉 了 2014 年 的 虧 蝕 狀 況 北 美 洲 酒 店 表 現 方 面,EBITDA 增 長 主 要 有 賴 芝 加 哥 朗 廷 酒 店 營 運 提 升 後 帶 來 盈 利, 而 多 倫 多 Chelsea 酒 店 於 2015 年 6 月 完 成 所 有 翻 新 工 程 後 表 現 較 佳, 惟 EBITDA 增 幅 卻 受 兌 換 港 元 匯 率 變 動 不 利 因 素 所 拖 累 澳 紐 區 酒 店 方 面, 以 當 地 貨 幣 計 算, 酒 店 收 入 及 EBITDA 均 錄 得 增 長, 但 同 樣 受 匯 率 變 動 不 利 因 素 所 影 響, 以 致 EBITDA 以 港 元 計 值 時 則 有 所 回 落 若 以 當 地 貨 幣 計 算, 澳 紐 區 酒 店 EBITDA 增 長 主 要 是 由 奧 克 蘭 朗 廷 酒 店 的 表 現 帶 動, 悉 尼 朗 廷 酒 店 的 入 住 率 暫 時 仍 然 偏 低, 故 於 2015 年 仍 錄 得 虧 損
15 13 歐 洲 酒 店 方 面, 以 歐 元 計 值, 倫 敦 朗 廷 酒 店 2015 年 下 半 年 與 上 半 年 比 較, 業 務 明 顯 有 改 善, 全 年 酒 店 收 入 及 EBITDA 均 有 溫 和 增 長, 然 而 受 貨 幣 匯 率 變 動 所 影 響, 以 港 元 計 算 則 錄 得 下 降 中 國 方 面, 有 賴 新 天 地 朗 廷 酒 店 全 年 的 貢 獻, 收 入 及 EBITDA 均 錄 得 增 幅 雖 然 海 外 酒 店 EBITDA 在 2015 年 整 體 有 增 幅, 但 在 作 為 LHI 酒 店 的 承 租 人 時 亦 出 現 虧 損 增 加 及 酒 店 管 理 費 用 收 入 下 降 均 導 致 酒 店 分 部 其 他 收 益 的 減 少 作 為 LHI 的 承 租 人, 本 集 團 從 LHI 酒 店 收 取 收 入 及 將 租 金 回 付 LHI, 而 2015 年 酒 店 收 入 減 退, 因 而 導 致 集 團 酒 店 收 入 和 租 金 回 付 予 LHI 之 間 出 現 差 額 作 為 LHI 酒 店 的 承 租 人 而 產 生 的 虧 損, 被 列 入 酒 店 分 部 細 項 下 之 其 他 部 分 當 中 包 括 從 LHI 所 收 取 的 酒 店 管 理 費 收 入 下 降 及 因 新 天 地 朗 廷 酒 店 在 2014 年 12 月 成 為 全 資 擁 有 後 而 未 有 收 取 任 何 管 理 費 收 入 之 緣 故, 而 從 新 天 地 朗 廷 酒 店 收 取 的 酒 店 管 理 費, 在 集 團 內 部 對 銷 後 被 減 除 年 年 年 年 香 港 朗 廷 酒 店 % 88.9% 2,198 2,295 1,862 2,040 香 港 康 得 思 酒 店 * % 91.2% 1,734 1,871 1,555 1,706 香 港 逸 東 酒 店 % 96.1% 1,093 1, ,166 倫 敦 朗 廷 酒 店 % 81.1% 墨 爾 本 朗 廷 酒 店 % 86.1% 奧 克 蘭 朗 廷 酒 店 % 82.6% 悉 尼 朗 廷 酒 店 % 82.3% 波 士 頓 朗 廷 酒 店 % 82.0% 帕 薩 迪 納 朗 廷 亨 廷 頓 酒 店 % 77.0% 芝 加 哥 朗 廷 酒 店 % 60.0% 多 倫 多 Chelsea 酒 店 1,590 1, % 71.4% 紐 約 第 五 大 道 朗 豪 酒 店 % 74.5% 上 海 新 天 地 朗 廷 酒 店 ^ % 69.3% 1,758 1,669 1,245 1,156 * 於 2015 年 8 月 重 塑 品 牌 前 名 為 香 港 朗 豪 酒 店 ^ 該 酒 店 於 2014 年 12 月 11 日 起 為 全 資 擁 有, 惟 營 運 數 據 則 涵 蓋 2014 年 1 月 1 日 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 止
16 14 於 分 拆 香 港 酒 店 後, 本 集 團 佔 三 間 香 港 酒 店 60.7% 權 益 所 帶 來 的 財 務 回 報 乃 於 於 LHI 之 投 資 一 節 內 按 本 集 團 於 LHI 之 投 資 反 映 2015 年 與 2014 年 相 比, 朗 廷 酒 店 中 國 內 地 旅 客 入 住 率 維 持 輕 微 增 長, 而 來 自 另 一 個 主 要 市 場 美 國 的 旅 客 入 住 率 則 保 持 平 穩 反 觀 來 自 其 他 主 要 地 區 包 括 澳 洲 歐 洲 及 其 他 亞 洲 區 國 家 的 訪 港 旅 客 差 不 多 均 有 所 回 落 2015 年 來 自 餐 飲 收 益 增 長 2%, 這 有 賴 宴 會 業 務 有 較 強 勁 的 增 長, 及 由 於 2015 年 11 月, 中 餐 廳 獲 選 為 米 芝 蓮 三 星 評 級, 令 餐 飲 收 益 持 續 上 升, 有 助 提 升 2016 年 餐 飲 的 收 益 於 2015 年, 該 酒 店 平 均 457 間 客 房 的 平 均 入 住 率 為 84.7%(2014 年 : 平 均 465 間 客 房 的 平 均 入 住 率 為 88.9%), 而 平 均 房 租 則 為 2,198 港 元 ( 2014 年 : 2,295 港 元 ) 可 出 租 客 房 平 均 收 入 於 年 內 為 1,862 港 元, 較 2014 年 下 跌 8.7% 該 酒 店 繼 續 增 加 接 待 中 國 內 地 旅 客, 反 之 與 2014 年 相 比, 在 2015 年, 來 自 其 他 主 要 地 區 的 訪 港 旅 客 卻 見 回 落 然 而, 酒 店 的 可 出 租 客 房 平 均 收 入, 在 2015 年 第 四 季 則 錄 得 低 單 位 數 字 的 增 幅 所 有 客 房 的 翻 新 工 程 於 2015 年 11 月 底 完 成, 將 有 助 酒 店 往 後 吸 引 更 多 旅 客 餐 飲 收 益 則 按 年 下 跌 了 2%, 主 要 受 The Place 餐 廳 於 2015 年 第 一 季 度 期 內 進 行 翻 新 工 程 所 影 響, 引 致 收 入 減 少 於 2015 年, 該 酒 店 平 均 入 住 率 為 89.7% (2014 年 : 91.2%), 而 平 均 房 租 則 為 1,734 港 元 ( 2014 年 : 1,871 港 元 ) 可 出 租 客 房 平 均 收 入 則 按 年 下 跌 8.9% 至 1,555 港 元 與 其 他 兩 間 酒 店 相 比, 該 酒 店 較 受 到 中 國 內 地 訪 港 過 夜 旅 客 減 少 所 影 響 於 2015 年, 該 酒 店 面 對 其 他 較 廉 價 的 競 爭 對 手 所 影 響, 內 地 訪 港 旅 客 減 少 了 34.7%, 縱 然 該 酒 店 下 調 房 租, 成 功 吸 引 來 自 其 他 市 場 如 澳 洲 美 國 英 國 及 其 他 亞 洲 區 國 家 的 旅 客 入 住, 但 增 長 不 足 以 抵 銷 內 地 旅 客 大 幅 減 少 的 影 響 由 於 宴 會 收 益 在 2015 年 下 降, 以 致 酒 店 餐 飲 收 益 亦 下 降 2% 於 2015 年, 該 酒 店 平 均 入 住 率 為 89.5%(2014 年 : 96.1%), 而 平 均 房 租 則 為 1,093 港 元 ( 2014 年 : 1,213 港 元 ) 可 出 租 客 房 平 均 收 入 於 年 內 下 跌 16.1% 至 978 港 元 以 下 海 外 酒 店 的 按 年 增 長 是 指 以 當 地 貨 幣 計 算 的 增 長 百 分 比 儘 管 2015 年 上 半 年 業 務 偏 軟, 繼 酒 店 的 Sterling Suite 及 Club Lounge 相 繼 於 2015 年 7 月 竣 工, 以 及 城 內 大 型 活 動 的 開 展, 均 有 助 帶 動 酒 店 下 半 年 的 平 均 增 長 率 因 此, 雖 然 酒 店 內 裝 修 工 程 令 可 出 租 客 房 數 量 減 少, 然 而 年 內 客 房 收 益 仍 錄 得 一 定 增 長 由 於 餐 廳 業 務 有 所 增 長, 令 餐 飲 收 益 增 長 8% 繼 酒 店 套 房 修 繕 工 程 完 滿 結 束 後, 在 2015 年 11 月 開 展 另 外 109 間 客 房 的 修 繕 工 程, 並 預 計 於 2016 年 第 2 季 竣 工, 屆 時 有 助 酒 店 重 新 定 位 成 為 倫 敦 市 中 心 內 其 中 一 間 最 豪 華 的 酒 店 於 2015 年, 該 酒 店 平 均 341 間 客 房 的 平 均 入 住 率 為 80.8%(2014 年 : 平 均 366 間 客 房 的 平 均 入 住 率 為 81.1%), 而 平 均 房 租 則 為 294 英 鎊 ( 2014 年 :266 英 鎊 )
17 15 隨 著 2015 年 在 市 內 增 加 舉 辦 大 型 會 議, 因 而 帶 動 酒 店 的 房 租 上 升 了 7%, 同 時 客 房 平 均 入 住 率 亦 錄 得 增 長 除 客 房 收 益 外, 餐 飲 方 面 的 收 益 亦 於 年 內 上 升 10%, 主 要 來 自 餐 飲 業 務 增 長, 乃 受 惠 於 企 業 會 議 及 研 討 會 活 動 增 加, 因 而 令 大 部 分 餐 廳 於 年 內 均 錄 得 業 務 增 長 於 2015 年, 該 酒 店 平 均 入 住 率 為 84%(2014 年 : 82%), 而 平 均 房 租 則 為 273 美 元 ( 2014 年 :256 美 元 ) 為 彌 補 公 司 團 體 業 務 下 跌 影 響, 該 酒 店 針 對 性 吸 納 更 多 零 售 旅 客 雖 然 較 高 回 報 的 休 閒 旅 客 組 合 有 助 推 升 酒 店 於 2015 年 的 平 均 房 租, 但 零 售 旅 客 數 目 增 加 仍 不 足 以 抵 銷 企 業 集 團 業 務 放 緩 因 此, 年 內 酒 店 入 住 率 下 降 餐 飲 方 面 的 收 益 於 年 內 平 均 增 長 7%, 主 要 來 自 餐 飲 業 務 改 善 於 2015 年, 該 酒 店 平 均 入 住 率 為 73.7%(2014 年 : 77%), 而 平 均 房 租 則 為 263 美 元 ( 2014 年 :251 美 元 ) 與 2014 年 較 低 的 基 數 相 比,2015 年 零 售 及 公 司 旅 客 均 全 面 改 善, 且 帶 動 酒 店 入 住 率 及 平 均 增 長 率 提 升 酒 店 入 住 率 按 年 增 長 9.9 個 百 分 點, 年 內 平 均 客 房 租 金 提 升 了 8%, 令 可 出 租 客 房 平 均 收 入 於 年 內 增 長 25.5% 與 2014 年 出 現 虧 損 相 比, 該 酒 店 於 2015 年 開 始 錄 得 盈 利, 而 餐 飲 收 益 則 增 長 17%, 該 增 幅 乃 來 自 餐 飲 及 餐 廳 業 務 改 善 所 致 於 2015 年, 該 酒 店 平 均 入 住 率 為 69.9%(2014 年 : 60%), 而 平 均 房 租 則 為 352 美 元 ( 2014 年 :326 美 元 ) 由 於 市 內 客 房 供 應 量 增 加, 該 酒 店 於 2015 年 面 對 極 具 挑 戰 性 的 經 營 環 境 縱 然 上 半 年 期 間 入 住 率 下 降, 但 酒 店 仍 能 於 年 內 令 入 住 率 回 穩 年 內 餐 飲 收 益 下 降 10%, 當 中 僅 包 括 來 自 地 層 酒 廊 及 會 議 和 研 討 會 的 餐 飲 業 務 收 入 由 於 2015 年 5 月 至 11 月 餐 廳 正 進 行 維 修 翻 新 需 暫 停 宴 會 設 施, 以 致 影 響 收 入 酒 店 房 間 及 部 分 設 施 的 整 修 工 程 已 經 開 始, 並 預 計 於 2016 年 第 二 季 度 末 完 成 於 2015 年, 該 酒 店 平 均 入 住 率 為 74.5%(2014 年 : 74.5%), 而 平 均 房 租 則 為 549 美 元 ( 2014 年 :538 美 元 ) Chelsea Eaton Chelsea 2015 年 上 半 年 酒 店 入 住 率 受 修 繕 工 程 而 有 負 面 影 響, 但 隨 著 工 程 於 2015 年 6 月 完 成 後, 下 半 年 的 表 現 亦 已 逐 漸 好 轉 此 外, 該 酒 店 主 辦 於 2015 年 夏 季 在 市 內 舉 辦 的 泛 美 運 動 會, 有 助 提 升 酒 店 的 客 房 租 金 餐 飲 收 益 增 長 8%, 該 增 長 實 有 賴 於 餐 飲 業 務 改 善, 且 大 部 分 來 自 餐 廳 業 務 此 有 助 於 抵 銷 Bristo 餐 廳 於 2015 年 第 一 季 度 暫 停 營 業 進 行 裝 修 而 引 致 收 入 下 降 於 2015 年, 該 酒 店 平 均 入 住 率 為 70.2%(2014 年 : 71.4%), 而 平 均 房 租 則 為 137 加 元 ( 2014 年 :130 加 元 )
18 年 墨 爾 本 巿 主 辦 了 多 項 大 型 活 動, 令 酒 店 房 間 需 求 大 增, 使 該 酒 店 在 期 內 接 待 有 更 高 收 益 的 零 售 及 團 體 旅 客 期 內 酒 店 可 以 提 高 房 間 價 格, 同 時 仍 可 維 持 入 住 率 不 過,Melba 餐 廳 的 業 務 回 軟, 令 餐 飲 方 面 的 收 入 輕 微 下 跌 於 2015 年, 該 酒 店 入 住 率 達 86.5%( 2014 年 : 86.1%), 平 均 房 價 為 301 澳 元 ( 2014 年 :285 澳 元 ) 繼 該 酒 店 因 大 型 翻 新 工 程 暫 時 停 業 後, 已 於 2014 年 12 月 重 新 開 業 但 由 於 酒 店 部 分 主 要 設 施 在 2015 年 第 一 季 度 後 期 才 能 啟 用, 影 響 2015 年 第 一 季 度 的 表 現 雖 然 從 第 二 季 度 起 業 務 已 見 改 善, 但 全 年 整 體 入 住 率 仍 然 偏 低 從 正 面 看, 翻 新 後 的 房 間 和 酒 店 設 施 極 受 巿 場 歡 迎, 故 平 均 房 價 有 37% 增 長 至 於 餐 飲 方 面 的 收 益, 受 惠 於 自 2015 年 第 二 季 度 起 部 分 餐 廳 和 餐 飲 業 務 改 善, 得 以 重 拾 增 長 動 力 部 分 房 間 於 2015 年 12 月 仍 進 行 改 善 工 程, 該 項 工 程 預 期 於 2016 年 第 一 季 度 底 完 成 在 2015 年, 該 酒 店 平 均 88 間 可 出 租 客 房 的 入 住 率 達 63.2%(2014: 平 均 58 間 可 出 租 客 房 的 入 住 率 為 82.3%), 平 均 房 價 為 415 澳 元 ( 2014 年 :303 澳 元 ) 受 惠 於 2015 年 巿 內 主 辦 多 項 大 型 活 動, 該 酒 店 改 變 旅 客 組 合 招 待 較 高 收 益 的 零 售 旅 客, 令 房 價 在 年 內 提 升 9.8% 公 司 和 團 體 旅 客 亦 需 求 甚 殷, 推 高 酒 店 2015 年 的 入 住 率 年 內 餐 飲 收 益 增 加 4%, 大 部 分 餐 廳 均 錄 得 收 益 增 長 其 中 Crystal 多 功 能 廳 在 2015 首 季 停 業 裝 修 後 重 開, 自 第 二 季 度 起 收 入 有 所 改 善 於 2015 年, 該 酒 店 平 均 入 住 率 達 83.5%(2014 年 : 82.6%), 平 均 房 價 為 190 紐 元 ( 2014 年 :173 紐 元 ) 在 公 司 團 體 和 零 售 旅 客 需 求 改 善 的 支 持 下, 該 酒 店 在 2015 年 能 提 高 平 均 房 價, 同 期 入 住 率 亦 得 以 提 升 由 於 更 多 公 司 在 酒 店 舉 辦 會 議 及 研 討 會, 從 而 推 動 宴 會 及 餐 飲 業 務, 餐 飲 收 益 於 年 內 增 加 10% 於 2015 年, 該 酒 店 平 均 入 住 率 達 70.8%(2014 年 : 69.3%), 平 均 房 價 為 1,758 元 人 民 幣 (2014 年 : 1,669 元 人 民 幣 ) 截 至 2015 年 12 月 底, 集 團 管 理 組 合 下 共 有 6 間 酒 店 提 供 約 2,000 間 客 房 與 截 至 2015 年 6 月 底 的 房 間 數 量 比 較, 組 合 中 新 增 了 一 份 長 期 酒 店 管 理 合 約, 管 理 擁 有 263 間 客 房 的 海 寧 朗 豪 酒 店 然 而, 於 2015 年 12 月 管 理 組 合 中 亦 減 少 了 擁 有 93 間 客 房 的 新 德 里 機 場 Eaton Smart 酒 店 另 外, 需 要 提 及 的 是 上 海 新 天 地 朗 廷 酒 店 自 2014 年 12 月 11 日 起 由 集 團 全 資 擁 有, 不 再 被 納 入 酒 店 管 理 項 目, 故 此 亦 會 從 管 理 組 合 中 剔 除
19 17 本 集 團 在 2014 年 7 月 以 7,200 萬 美 元 完 成 收 購 美 國 華 盛 頓 特 區 擁 有 265 間 客 房 的 一 所 酒 店 酒 店 位 於 華 盛 頓 巿 中 心, 鄰 近 白 宮 酒 店 自 2014 年 12 月 15 日 停 業 後 展 開 大 型 翻 新 工 程, 重 新 開 業 後 將 重 塑 為 擁 有 260 間 客 房 全 新 的 逸 東 酒 店 由 於 這 是 美 國 首 間 逸 東 酒 店, 該 酒 店 將 成 為 逸 東 生 活 方 式 品 牌 的 形 象 指 標, 對 象 以 年 輕 和 著 重 社 交 生 活 的 旅 客 為 主 為 確 保 完 全 配 合 目 標 客 戶 的 需 要, 酒 店 在 設 計 方 面 投 放 了 更 多 時 間, 翻 新 工 程 完 工 時 間 亦 將 延 後 數 月 酒 店 預 計 正 式 開 業 日 期 為 2017 年 上 半 年 於 2014 年 8 月, 集 團 訂 立 協 議 收 購 上 海 兩 間 酒 店 的 權 益 其 中 本 集 團 已 完 成 收 購 上 海 新 天 地 朗 廷 酒 店 在 2014 年 12 月 仍 未 擁 有 的 三 分 之 二 股 權 至 於 收 購 與 虹 橋 基 建 樞 紐 連 接 擁 有 400 間 客 房 的 HUB 酒 店 全 部 權 益 一 事, 集 團 亦 已 於 2015 年 5 月 取 得 清 水 房 的 擁 有 權, 並 於 2015 年 年 底 落 實 室 內 設 計 及 完 成 樣 版 客 房 的 佈 置 裝 修 工 程 將 緊 接 進 行, 預 計 2017 年 初 將 以 Cordis 的 品 牌 開 業 於 2014 年 5 月, 集 團 成 功 中 標 投 得 香 港 大 埔 白 石 角 一 幅 地 盤 面 積 208,820 平 方 呎 及 總 樓 面 面 積 730,870 平 方 呎 的 優 質 住 宅 地 皮 根 據 該 幅 用 地 億 港 元 的 地 價 計 算, 每 平 方 呎 成 本 折 合 為 3,300 港 元 該 幅 用 地 盡 覽 吐 露 港 無 敵 海 景, 已 預 留 作 興 建 700 至 800 個 住 宅 單 位 的 豪 宅 發 展 項 目 基 礎 建 設 工 程 已 於 2015 年 第 三 季 度 開 始 動 工, 預 期 2017 年 中 展 開 上 部 結 構 工 程 總 投 資 成 本, 包 括 已 就 該 用 地 支 付 之 億 港 元, 預 期 約 為 70 億 港 元 該 項 目 位 於 遼 寧 省 大 連 巿 中 央 商 業 區 中 山 區 東 港 區 人 民 路, 總 樓 面 面 積 約 286,000 平 方 米, 將 興 建 1,200 個 高 級 公 寓 單 位 和 一 幢 約 有 360 間 客 房 的 豪 華 酒 店 集 團 持 有 該 項 目 的 50% 權 益, 並 同 時 擔 任 項 目 經 理 截 至 2015 年 12 月, 本 集 團 佔 該 項 目 的 淨 資 產 值 為 5.34 億 港 元 項 目 將 分 兩 期 發 展, 第 一 期 包 括 約 800 個 住 宅 單 位, 第 二 期 則 包 括 餘 下 的 住 宅 單 位 及 酒 店 部 分 現 正 發 展 第 一 期 項 目, 並 已 於 2013 年 9 月 開 發 預 售 現 正 進 行 內 部 裝 修, 預 售 單 位 將 預 期 於 2016 年 第 二 季 度 交 吉 由 於 大 連 房 地 產 巿 場 發 展 緩 慢, 自 2015 年 起 低 層 或 非 海 景 單 位 銷 售 已 採 取 較 進 取 的 定 價 策 略, 銷 情 明 顯 改 善 截 至 2015 年 12 月 底,292 個 放 售 單 位 中 有 超 過 200 個 單 位 以 每 平 方 米 約 18,000 元 人 民 幣 售 出, 總 銷 售 額 接 近 5 億 元 人 民 幣 預 售 公 寓 單 位 之 銷 售 和 利 潤 將 不 會 計 入 收 益 表, 直 至 該 等 公 寓 交 吉 請 注 意 由 於 大 連 的 房 地 產 市 場 低 迷, 以 及 大 連 的 極 端 惡 劣 天 氣 導 致 建 設 成 本 增 加, 該 項 目 將 不 太 可 能 錄 得 太 多 的 利 潤
20 18 集 團 在 2015 年 7 月 以 222 億 日 圓 簽 訂 協 議 收 購 位 於 東 京 六 本 木 區 的 酒 店 重 建 地 皮 原 訂 完 成 收 購 日 期 為 2015 年 12 月, 惟 賣 家 隨 後 要 求 延 期 本 集 團 同 意 延 長 完 成 日 期 至 2016 年 6 月 倘 該 項 交 易 無 法 於 2016 年 6 月 完 成, 賣 家 將 需 向 集 團 支 付 若 干 罰 款 該 幅 地 皮 總 樓 面 面 積 約 350,000 平 方 呎, 位 於 六 本 木 區, 鄰 近 六 本 木 地 標 六 本 木 新 城 本 集 團 預 期 工 程 將 於 2017 年 度 展 開 連 地 價 222 億 日 圓, 預 期 整 個 項 目 總 投 資 額 約 480 億 日 圓 朗 豪 酒 店 品 牌 於 世 界 上 最 矚 目 的 城 市 之 一 擴 張, 將 顯 著 提 升 我 們 的 酒 店 品 牌 價 值 1125 Market Street 集 團 已 於 2015 年 5 月 以 1,980 萬 美 元 完 成 收 購 此 三 藩 巿 地 皮 該 地 皮 位 於 1125 Market Street, 為 三 藩 巿 Central Market 最 後 的 空 置 地 段, 面 向 三 藩 巿 大 會 堂, 鄰 近 有 多 個 文 化 場 地 Central Market 地 區 近 年 急 速 轉 型, 吸 引 科 技 公 司 如 Twitter Uber and Square Dolby 有 興 趣 駐 足 該 地 該 用 地 預 留 作 發 展 逸 東 酒 店, 總 樓 面 面 積 為 125,000 平 方 呎 預 期 該 酒 店 落 成 後 將 擁 有 約 150 間 客 房, 待 該 巿 規 劃 部 門 批 出 發 展 權 後 即 展 開 建 築 工 程 倘 發 展 批 文 可 於 2016 年 批 出, 酒 店 可 預 期 在 2018 年 年 底 開 業 連 地 價 1,980 萬 美 元, 預 期 整 個 項 目 總 投 資 額 約 1.15 億 美 元 555 Howard Street 555 Howard Street 為 一 個 綜 合 發 展 項 目, 毗 鄰 為 全 新 的 Transbay Transit Centre, 該 中 心 位 於 三 藩 巿 新 興 的 South of Market 商 業 區, 為 作 價 45 億 美 元 之 交 通 樞 紐 集 團 在 2015 年 4 月 以 4,560 萬 美 元 收 購 該 幅 總 樓 面 面 積 約 410,000 平 方 呎 之 土 地 預 期 該 項 目 包 括 有 220 間 客 房 的 豪 華 朗 豪 酒 店 及 約 210,000 平 方 呎 可 供 出 售 之 住 宅 用 地 待 該 巿 規 劃 部 門 批 准 發 展 後 即 展 開 建 築 工 程, 預 期 工 程 需 時 約 30 個 月 本 集 團 的 核 心 溢 利 乃 按 於 同 一 財 務 期 間 應 佔 冠 君 產 業 信 託 的 分 派 收 入 而 計 算 按 此 基 準, 來 自 冠 君 產 業 信 託 的 總 收 入 於 2015 年 按 年 減 少 1.9% 至 億 港 元 雖 然 冠 君 產 業 信 託 於 2015 年 度 宣 布 每 基 金 單 位 分 派 較 2014 年 減 少 2.6%, 惟 由 於 本 集 團 於 冠 君 產 業 信 託 所 持 權 益 增 加, 應 佔 冠 君 產 業 信 託 分 派 收 入 較 2014 年 只 減 少 0.3% 然 而, 來 自 冠 君 產 業 信 託 的 資 產 管 理 收 入 於 2015 年 按 年 減 少 5.6% 至 億 港 元
21 年 百 萬 港 元 變 動 應 佔 分 派 收 入 % 管 理 費 收 入 % 1, , % 以 下 內 容 乃 節 錄 自 冠 君 產 業 信 託 2015 年 全 年 度 業 績 公 布 中 有 關 旗 下 物 業 表 現 已 簽 立 若 干 較 大 租 賃 合 同, 花 旗 銀 行 廣 場 於 2015 年 12 月 31 日 出 租 率 提 升 至 91.2% 現 收 呎 租 已 超 過 每 平 方 呎 100 港 元, 相 比 於 2015 年 12 月 31 日 當 時 的 寫 字 樓 呎 租 每 平 方 呎 港 元 ( 按 可 出 租 面 積 計 算 ) 然 而, 大 部 分 新 租 賃 直 至 下 半 年 度 才 生 效, 而 2015 年 租 金 收 入 減 少 9.2% 至 9.66 億 港 元 由 於 維 持 租 賃 而 產 生 較 高 的 一 次 性 開 支,2015 年 全 年 物 業 收 益 淨 額 減 少 12.0% 至 8.21 億 港 元 朗 豪 坊 寫 字 樓 於 2015 年 的 總 租 金 收 入 增 加 8.8% 至 3.06 億 港 元 續 租 租 金 上 升 為 租 金 收 益 增 長 的 主 要 推 動 力 獲 對 位 置 敏 感 的 租 戶 支 持, 平 均 現 收 呎 租 於 2015 年 12 月 31 日 錄 得 平 穩 增 長 至 每 平 方 呎 港 元 ( 按 建 築 面 積 計 算 ), 高 於 2014 年 12 月 31 日 每 平 方 呎 港 元 辦 公 大 樓 租 賃 更 替 率 減 少 已 減 省 租 賃 佣 金 開 支, 物 業 經 營 淨 開 支 亦 隨 之 減 少 20.1% 2015 年 物 業 收 入 淨 額 為 2.83 億 港 元, 相 對 2014 年 2.53 億 港 元 增 加 12.0% 商 場 無 法 完 全 免 受 零 售 市 場 放 緩 影 響, 營 業 額 分 成 租 金 減 少 至 9,220 萬 港 元, 較 2014 年 9,650 萬 港 元 為 低 由 於 基 本 租 金 為 商 場 收 入 核 心 來 源, 營 業 額 分 成 租 金 減 少 並 未 扭 轉 整 體 租 金 收 入 的 上 升 趨 勢 於 2015 年 朗 豪 坊 商 場 的 總 租 金 收 入 為 7.90 億 港 元, 相 對 2014 年 7.35 億 港 元 增 加 7.6% 由 於 租 賃 更 替 率 下 降, 已 減 省 租 賃 佣 金 以 及 商 場 維 修 及 保 養 開 支, 而 有 關 減 省 較 宣 傳 開 支 增 加 為 多, 使 物 業 經 營 淨 開 支 下 降 物 業 收 入 淨 額 由 過 往 年 度 6.15 億 港 元 增 加 10.5% 至 6.80 億 港 元 LHI 按 法 定 會 計 基 準, 我 們 於 LHI 的 投 資 被 分 類 為 附 屬 公 司, 其 業 績 需 於 本 集 團 之 法 定 收 益 表 中 綜 合 入 賬 然 而, 由 於 LHI 主 要 專 注 於 分 派, 故 本 集 團 的 核 心 溢 利 將 會 於 扣 除 已 放 棄 分 派 之 影 響 後 按 應 佔 分 派 收 入 計 算, 因 我 們 相 信 此 舉 將 更 能 反 映 本 集 團 投 資 於 LHI 所 獲 得 的 財 務 回 報 及 經 濟 利 益 此 舉 亦 與 我 們 計 算 投 資 於 冠 君 產 業 信 託 ( 其 亦 專 注 於 分 派 ) 的 回 報 做 法 一 致
22 20 於 2015 年, 到 訪 香 港 的 過 夜 旅 客 自 2009 年 全 球 金 融 危 機 以 來 首 次 下 跌, 故 酒 店 收 益 下 跌, 導 致 來 自 LHI 的 分 派 收 入 按 年 下 跌 9.9% 分 派 已 計 及 2015 年 已 放 棄 分 派 的 股 份 合 訂 單 位 減 少 於 2015 年, 我 們 就 持 有 的 1 億 個 股 份 合 訂 單 位 放 棄 分 派 權 益, 較 2014 年 1.5 億 個 股 份 合 訂 單 位 減 少 在 2016 年 財 政 年 度 放 棄 分 派 單 位 數 目 將 維 持 於 1 億 個 股 份 合 訂 單 位,2017 年 財 政 年 度 則 減 少 至 5,000 萬 個 股 份 合 訂 單 位, 而 自 2018 年 起, 本 集 團 將 有 權 就 持 有 的 所 有 股 份 合 訂 單 位 收 取 分 派 本 集 團 作 為 LHI 的 主 要 投 資 者 放 棄 部 份 分 派 以 盡 量 減 低 對 其 他 投 資 者 所 受 的 初 期 收 益 率 攤 薄 影 響 攤 薄 乃 由 於 在 首 次 公 開 發 售 時 發 行 額 外 單 位 所 致 LHI 所 籌 得 的 額 外 資 金 乃 用 作 撥 付 初 步 投 資 組 合 的 資 產 提 升 項 目, 此 舉 將 有 助 維 持 LHI 物 業 往 後 的 表 現 及 價 值 年 百 萬 港 元 變 動 應 佔 分 派 收 入 % 年 ( 重 列 ) 百 萬 港 元 變 動 鷹 君 中 心 % 逸 東 軒 住 寓 % 美 國 寫 字 樓 物 業 不 適 用 其 他 * % % 鷹 君 中 心 % 逸 東 軒 住 寓 % 美 國 寫 字 樓 物 業 93.3 不 適 用 其 他 * % % * 於 2014 年 及 2015 年, 美 國 2700 Ygnacio 物 業 之 租 金 之 收 入 已 計 入 其 他 項 下
23 21 鷹 君 中 心 寫 字 樓 租 賃 活 動 上 升, 以 致 2015 年 下 半 年 大 樓 出 租 率 改 善, 於 2015 年 年 末 增 加 至 98.2% ( 2014 年 年 末 :98.9% ), 相 比 2015 年 6 月 的 97.5% 由 於 鷹 君 中 心 市 值 租 金 已 處 於 高 位 水 平 並 僅 輕 微 低 於 中 環 寫 字 樓 租 金, 即 使 大 樓 有 少 量 空 置 單 位, 新 租 賃 也 難 以 要 求 更 高 租 金 因 此, 鷹 君 中 心 已 租 出 寫 字 樓 的 平 均 現 收 呎 租 僅 有 輕 微 增 長, 由 2014 年 12 月 每 平 方 呎 63.8 港 元 增 加 至 2015 年 12 月 每 平 方 呎 64.8 港 元 包 括 來 自 零 售 空 間 的 租 金 收 入, 鷹 君 中 心 的 租 金 總 收 入 增 加 2.1% 至 年 內 億 港 元, 而 租 金 淨 收 入 在 開 支 減 省 的 情 況 下 增 加 3.3% 至 年 內 1.33 億 港 元 年 12 月 變 動 出 租 率 98.2% 98.9% -0.7 個 百 分 點 平 均 現 收 呎 租 港 元 +1.6% 出 租 率 99.4% 93.5% +5.9 個 百 分 點 平 均 現 收 呎 租 港 元 -1.8% 由 於 藍 塘 道 及 灣 仔 峽 道 物 業 的 租 金 收 入 增 加 不 足 以 抵 銷 山 村 道 物 業 的 租 金 減 少, 三 幢 服 務 式 住 寓 的 租 金 總 收 入 於 2015 年 下 跌 4.1% 由 於 山 村 遁 的 物 業 部 分 房 間 於 2015 年 8 月 至 11 月 進 行 翻 新, 而 棚 架 工 作 亦 對 2015 年 其 他 月 份 的 出 租 率 造 成 負 面 影 響, 出 租 率 減 少 引 致 其 租 金 收 入 減 少 而 灣 仔 峽 道 物 業 方 面, 餘 下 27 間 客 房 改 建 為 旅 館 客 房 的 工 程 已 完 成, 旅 館 牌 照 亦 於 2015 年 9 月 取 得 灣 仔 峽 道 物 業 的 全 部 71 間 客 房 現 時 可 按 日 出 租, 有 助 帶 動 租 金 收 入 向 上 三 幢 服 務 式 住 寓 平 均 現 收 呎 租 於 2015 年 下 跌 0.6% 至 每 平 方 呎 48.2 港 元 ( 按 總 樓 面 面 積 計 ), 相 比 2014 年 為 每 平 方 呎 48.5 港 元 2015 年 租 金 總 收 入 下 跌 4.1% 至 4,720 萬 港 元, 惟 灣 仔 峽 道 物 業 的 旅 館 客 房 業 務 產 生 較 大 經 營 開 支,2015 年 租 金 淨 收 入 下 跌 9.7% 至 2,860 萬 港 元 年 變 動 ( 按 總 樓 面 面 積 計 ) 出 租 率 75.8% 78.0% -2.2 個 百 分 點 平 均 現 收 呎 租 港 元 -0.6%
24 22 為 擴 充 本 集 團 的 輕 資 產 資 產 管 理, 本 集 團 於 2014 年 成 立 美 國 基 金, 定 位 於 投 資 美 國 寫 字 樓 及 住 宅 物 業 本 集 團 為 該 基 金 的 主 要 資 產 管 理 人, 持 有 資 產 管 理 公 司 80% 權 益, 而 餘 下 則 由 中 國 東 方 資 產 管 理 ( 國 際 ) 控 股 有 限 公 司 ( 中 國 東 方 ) 持 有 鷹 君 於 2014 年 成 功 向 基 金 注 入 其 三 項 美 國 寫 字 樓 物 業 作 為 本 集 團 於 該 基 金 的 股 本 投 資, 而 中 國 東 方 則 向 該 基 金 注 入 若 2 億 美 元 於 2015 年 末, 該 基 金 總 資 產 淨 值 為 4.2 億 美 元 除 鷹 君 注 入 的 物 業 外, 基 金 分 別 以 2,100 萬 美 元 收 購 1545 Pine Street 的 住 宅 發 展 項 目 以 億 美 元 收 購 西 雅 圖 核 心 商 業 區 一 幢 寫 字 大 樓 及 以 6,200 萬 美 元 收 購 三 藩 市 馬 里 布 的 一 個 物 業 於 2015 年 12 月 底, 本 集 團 於 美 國 基 金 的 權 益 為 49.6% 鑑 於 本 集 團 同 時 持 有 美 國 基 金 的 權 益 並 出 任 其 資 產 管 理 人, 故 根 據 法 定 會 計 準 則, 美 國 基 金 的 財 務 數 據 已 於 本 集 團 的 財 務 報 告 綜 合 入 賬 此 外, 本 集 團 賺 取 的 資 產 管 理 人 費 亦 已 作 集 團 內 公 司 間 對 銷 然 而, 本 集 團 決 定 成 立 美 國 基 金 的 原 因 之 一, 乃 為 擴 闊 本 集 團 的 管 理 費 收 入 為 反 映 該 範 籌 的 收 入 增 長, 本 集 團 將 把 其 應 佔 來 自 美 國 基 金 資 產 管 理 費 收 入 的 份 額, 計 入 本 集 團 核 心 溢 利 至 於 本 集 團 於 美 國 基 金 股 本 投 資 的 回 報 ( 計 入 本 集 團 核 心 溢 利 ) 則 將 基 於 美 國 基 金 投 資 份 額 所 收 取 的 分 派 入 賬, 而 集 團 應 佔 美 國 基 金 資 產 淨 值 的 份 額 則 將 計 入 本 集 團 核 心 資 產 負 債 表 鑑 於 美 國 基 金 主 要 集 中 於 其 資 產 淨 值 增 長, 並 且 投 資 於 不 會 產 生 經 常 性 周 期 收 入 的 發 展 項 目, 故 我 們 相 信, 基 於 已 變 現 所 得 款 項 作 出 的 分 派 最 切 合 本 集 團 核 心 溢 利 的 定 義, 且 能 適 當 地 反 映 集 團 於 美 國 基 金 投 資 的 回 報 自 該 基 金 成 立 起, 除 本 集 團 注 入 的 物 業 外, 該 基 金 已 收 購 若 干 項 目, 以 下 為 彼 等 發 展 項 目 的 最 新 狀 況 位 於 三 藩 市 1545 Pine Street 的 地 皮 於 2015 年 1 月 以 2,100 萬 美 元 收 購 該 幅 地 皮 鄰 近 時 尚 的 Polk Street 地 區, 毗 鄰 傳 統 豪 宅 地 區 Nob Hill 及 Pacific Heights 該 發 展 項 目 的 總 樓 面 面 積 將 約 為 135,000 平 方 呎, 包 括 約 100 個 套 間 以 及 一 房 與 兩 房 單 位 該 項 目 的 總 投 資 成 本, 包 括 已 就 地 皮 支 付 的 2,100 萬 美 元, 預 期 約 為 8,300 萬 美 元 地 皮 籌 備 工 作 已 於 2016 年 第 一 季 度 開 展 挖 掘 工 程 此 公 寓 項 目 的 銷 售 市 場 推 廣 將 適 時 開 始, 並 計 劃 於 2016 年 末 前 推 售 馬 里 布 的 住 宅 物 業 已 於 2015 年 9 月 以 6,200 萬 美 元 完 成 收 購 策 略 為 將 其 68 個 出 租 住 寓 單 位 重 新 定 位 為 高 端 待 售 公 寓 馬 里 布 為 洛 杉 磯 一 個 備 受 矚 目 的 高 端 沿 海 住 宅 區, 監 管 發 展 限 制 為 加 入 市 場 建 立 高 門 檻, 且 現 時 並 無 待 售 或 發 展 中 的 類 近 競 爭 物 業 重 新 定 位 翻 新 及 市 場 推 廣 預 期 在 接 管 所 有 單 位 後 於 2016 年 年 中 開 始
25 23 該 基 金 收 購 的 西 雅 圖 寫 字 大 樓, 為 以 Seattle First Bank 創 辦 人 命 名 的 歷 史 建 築 Dexter Horton Building 該 大 廈 樓 高 15 層, 出 租 面 積 336,355 平 方 呎, 位 於 西 雅 圖 核 心 商 業 區 710 Second Avenue 該 基 金 於 2015 年 9 月 以 億 美 元 收 購 該 物 業 由 於 現 時 科 技 公 司 對 寫 字 樓 空 間 的 需 求 強 勁, 為 此 物 業 提 供 一 個 增 值 機 會 有 關 計 劃 為 改 善 大 廈, 招 徠 更 多 可 支 付 較 高 租 金 的 科 技 行 業 租 戶 於 2015 年, 就 本 集 團 佔 美 國 基 金 資 產 及 物 業 管 理 公 司 的 權 益 入 賬 的 資 產 及 物 業 管 理 費 為 4,400 萬 港 元 (2014 年..450 萬 港 元 ), 已 計 入 營 運 溢 利 中 的 其 他 業 務 一 項 按 法 規 要 求, 合 計 冠 君 產 業 信 託 LHI 及 美 國 基 金 的 業 績 後, 本 集 團 於 2015 年 12 月 31 日 的 綜 合 借 貸 淨 額 為 億 港 元, 較 2014 年 12 月 31 日 增 加 億 港 元 於 資 產 負 債 結 算 日 呈 報 的 借 貸 淨 額 增 加 主 要 是 支 付 收 購 中 國 和 美 國 的 物 業 股 東 應 佔 權 益 按 本 集 團 於 2015 年 12 月 31 日 進 行 專 業 估 值 的 投 資 物 業 及 以 折 舊 成 本 計 算 的 酒 店 物 業 ( 包 括 屬 於 LHI 的 香 港 酒 店 ) 合 計 為 億 港 元, 較 2014 年 12 月 31 日 的 億 港 元 增 加 億 港 元 增 加 主 要 來 自 本 年 度 溢 利, 以 及 在 本 年 度 經 僱 員 購 股 期 權 計 劃 新 增 股 本 產 生 的 股 份 溢 價 和 其 他 儲 備 被 股 息 支 付 所 抵 銷 按 法 定 會 計 報 告 原 理, 於 綜 合 賬 目 時 本 集 團 需 要 包 括 冠 君 產 業 信 託 LHI 及 美 國 基 金 的 全 部 負 債 按 此 法 規 計 算 的 綜 合 借 貸 淨 額 ( 報 告 上 綜 合 借 貸 淨 額 ) 及 股 東 應 佔 權 益, 本 集 團 於 2015 年 12 月 31 日 的 槓 桿 比 率 為 37.7% 然 而 本 集 團 應 佔 冠 君 產 業 信 託 LHI 及 美 國 基 金 的 負 債 淨 額 比 率 分 別 只 有 62.7% 60.7% 和 49.6%, 及 本 集 團 無 需 承 擔 三 個 附 屬 集 團 的 債 項, 我 們 認 為 按 本 集 團 應 佔 該 等 附 屬 公 司 的 資 產 淨 值 來 計 算 借 貸 淨 額, 較 選 用 報 告 上 綜 合 借 貸 淨 額 更 為 恰 當 集 團 的 現 金 淨 額 狀 況 表 列 如 下 : 應 佔 的 綜 合 計 算 資 產 淨 值 * 港 幣 百 萬 元 港 幣 百 萬 元 鷹 君 集 團 (1,521) (1,521) 冠 君 產 業 信 託 13,895 LHI 6,496 美 國 基 金 1,587 20,457 (1,521) 54,333 62, % * 根 據 本 集 團 於 附 屬 公 司 應 佔 資 產 淨 值 來 計 算 的 借 貸 ( 現 金 ) 淨 額
26 24 由 於 低 息 環 境 持 續 及 為 了 提 高 股 東 回 報, 作 為 正 常 的 財 資 活 動, 本 集 團 一 直 保 守 地 投 資 於 有 意 持 有 至 到 期 日 具 質 素 的 短 期 債 券 投 資 於 由 信 譽 良 好 的 銀 行 及 金 融 機 構 作 為 交 易 對 手 發 行 具 有 本 金 保 証 的 票 據 及 投 資 於 具 質 素 股 票 於 2015 年 12 月 31 日, 這 些 債 券 和 票 據 的 市 值 為 1.54 億 港 元 及 證 券 投 資 的 市 值 為 6.30 億 港 元 若 將 這 些 金 額 計 算 在 內, 綜 合 借 貸 淨 額 及 槓 桿 比 率 將 分 別 減 少 至 億 港 元 及 36.2% 現 金 淨 額 按 應 佔 冠 君 產 業 信 託 LHI 及 美 國 基 金 資 產 淨 值 計 算 將 相 應 地 增 加 至 億 港 元 以 下 是 按 法 定 綜 合 財 務 報 表 的 分 析 : 於 2015 年 12 月 31 日, 本 集 團 合 計 冠 君 產 業 信 託 LHI 及 美 國 基 金 的 總 借 貸 ( 包 括 中 期 票 據 ) 為 億 港 元 於 2015 年 12 月 31 日, 外 幣 總 借 貸 相 等 於 億 港 元, 其 中 相 等 於 億 港 元 或 38% 為 定 息 貸 款 本 年 度 綜 合 財 務 支 出 淨 額 為 5.19 億 港 元 於 報 告 期 日, 利 息 覆 蓋 比 例 為 6.3 倍 於 2015 年 12 月 31 日, 本 集 團 之 現 金 銀 行 存 款 及 未 動 用 而 有 確 認 的 信 貸 總 額 為 億 港 元 其 中 大 部 份 信 貸 額 有 充 足 物 業 價 值 作 抵 押 於 2015 年 12 月 31 日, 未 償 還 總 借 貸 的 到 期 概 要 如 下 : 一 年 或 以 下 36.6% 一 至 二 年 17.3% 三 至 五 年 31.9% 五 年 以 上 14.2% 於 2015 年 12 月 31 日, 本 集 團 賬 面 總 值 約 為 億 港 元 ( 2014 年 12 月 31 日 : 億 港 元 ) 的 物 業 及 港 幣 存 款 6.21 億 港 元 (2014 年 12 月 31 日 : 相 等 於 8.47 億 港 元 的 人 民 幣 銀 行 存 款 ) 已 予 按 揭 或 抵 押, 以 獲 取 授 予 其 附 屬 公 司 的 信 貸 額 於 2015 年 12 月 31 日, 本 集 團 未 列 入 綜 合 財 務 報 表 內 之 經 核 准 作 投 資 物 業 和 物 業 廠 房 及 設 備 的 資 本 性 開 支 為 億 港 元 (2014 年 12 月 31 日 :9.31 億 港 元 ), 其 中 已 簽 約 為 2.92 億 港 元 (2014 年 12 月 31 日 : 1.81 億 港 元 ) 於 2015 年 12 月 31 日, 本 集 團 就 合 營 公 司 的 權 益 投 入 資 本 承 擔 為 人 民 幣 2,580 萬 元 ( 相 等 於 3,300 萬 港 元 ) (2014 年 12 月 31 日 : 人 民 幣 2,580 萬 元 ), 及 就 China Orient Great Eagle (PRC) Real Estate Investment Opportunity Fund 的 現 金 承 擔 4,600 萬 美 元 ( 相 等 於 3.57 億 港 元 )(2014 年 12 月 31 日 :9,000 萬 美 元 ) 於 2015 年 12 月 31 日, 本 集 團 就 收 購 中 國 上 海 市 閔 行 區 酒 店 發 展 項 目 的 地 下 及 停 車 場 部 份 的 承 擔 為 人 民 幣 1.93 億 元 ( 相 等 於 2.30 億 港 元 )(2014 年 12 月 31 日 : 人 民 幣 8.68 億 元 ) 於 2015 年 7 月, 本 集 團 訂 立 了 兩 份 買 賣 協 議 收 購 位 於 日 本 東 京 的 物 業, 總 代 價 222 億 日 圓 ( 於 2015 年 12 月 31 日 相 等 於 億 港 元 ) 於 2015 年 8 月, 已 支 付 按 金 22 億 日 圓 ( 相 等 於 1.43 億 港 元 ) 在 符 合 協 議 中 的 先 決 條 件 下, 該 協 議 的 完 成 日 期 已 延 長 至 2016 年 6 月 30 日 除 上 述 外, 本 集 團 於 報 告 期 末 並 無 任 何 重 大 承 擔 項 目 及 或 然 債 項
27 年 市 場 動 盪 延 續 至 2016 年, 全 球 金 融 市 場 在 年 初 的 表 現 均 承 受 著 多 年 來 最 差 的 一 年 波 動 反 映 全 球 經 濟 進 一 步 放 緩 的 風 險, 而 全 球 貿 易 出 現 放 緩 的 跡 象, 已 反 映 於 商 品 價 格 疲 弱 以 及 依 賴 出 口 國 家 的 貨 幣 貶 值 至 少 此 等 打 擊 已 驅 使 世 界 各 地 的 決 策 者 接 受 進 一 步 放 寬 日 本 率 先 作 出 回 應, 採 納 負 利 率 政 策 以 刺 激 投 資 增 長, 更 主 要 的 是 這 些 負 面 因 素 有 可 能 會 令 美 國 聯 邦 儲 備 局 在 加 息 時 採 取 更 循 序 漸 進 的 方 式 然 而, 我 們 需 要 對 全 球 經 濟 放 緩 的 影 響 分 外 警 惕, 且 準 備 回 應 並 減 輕 經 濟 放 緩 對 我 們 業 務 的 負 面 影 響 幸 而, 暫 時 我 們 部 分 主 要 溢 利 貢 獻 業 務 如 冠 君 產 業 信 託 仍 能 基 本 保 持 穩 定 冠 君 產 業 信 託 方 面, 花 旗 銀 行 廣 場 已 成 功 地 穩 定 未 來 數 年 的 出 租 率 頂 級 物 業 收 益 應 能 於 2016 年 開 始 回 升, 且 如 無 意 外, 冠 君 產 業 信 託 的 可 分 派 收 入 預 期 可 於 2016 年 恢 復 增 長 而 鷹 君 中 心 而 言,2016 年 接 近 滿 租 LHI 所 擁 有 的 三 間 香 港 酒 店 的 表 現 方 面,2016 年 可 出 租 客 房 平 均 收 入 將 繼 續 受 到 港 元 強 勢 及 其 他 政 治 因 素 影 響, 而 減 低 企 業 差 旅 開 支 及 休 閒 旅 客 的 需 求 對 海 外 酒 店 展 望 方 面, 華 盛 頓 的 酒 店 將 仍 然 關 閉 進 行 翻 新 工 程, 紐 約 第 五 大 道 朗 豪 酒 店 業 績 可 能 受 酒 店 房 間 翻 新 影 響 其 他 位 於 芝 加 哥, 帕 薩 廸 納 及 波 士 頓 的 酒 店 表 現 應 有 輕 微 改 善 去 年 翻 新 工 程 完 成 後, 位 於 多 倫 多 的 酒 店 每 間 可 供 出 租 房 間 收 益 預 期 進 一 步 恢 復 與 此 同 時, 房 間 翻 新 可 能 影 響 倫 敦 朗 廷 酒 店 於 2016 年 的 表 現 悉 尼 朗 廷 酒 店 在 營 運 改 善 後 將 於 2016 年 將 取 得 溢 利, 應 能 支 持 澳 紐 區 酒 店 的 表 現 在 中 國, 上 海 大 型 主 題 公 園 預 期 於 2016 年 中 開 幕, 開 幕 後 應 可 帶 動 更 多 酒 店 需 求, 上 海 新 天 地 朗 廷 酒 店 將 受 惠 於 持 續 正 面 的 旅 遊 情 緒 在 至 少 有 部 分 關 鍵 因 素 穩 定 ( 如 油 價 暴 跌 及 中 國 經 濟 環 境 更 加 明 朗 ) 之 前,2016 年 上 半 年 的 世 界 金 融 市 場 將 會 繼 續 動 盪 不 穩 主 席 及 董 事 總 經 理 香 港,2016 年 3 月 1 日
28 26 鷹 君 智 樂 遊 戲 家 加 + JP Morgan Corporate Challenge
29 27 深 水 埗 音 樂 兒 童 計 劃 鷹 君 集 團 x 世 界 綠 色 組 織 - 減 廢, 由 我 起 動
30 28 我 們 企 業 社 會 責 任 的 願 景 是 創 造 價 值 提 高 素 質, 此 乃 基 於 我 們 認 為 企 業 社 會 責 任 將 : 為 客 戶 合 作 夥 伴 投 資 者 僱 員 及 社 區 締 造 長 遠 價 值 的 信 念 ; 改 善 工 作 環 境 本 地 社 區 乃 至 世 界 各 地 的 生 活 質 素 的 信 念 本 年 度 報 告 將 重 點 放 於 本 集 團 在 主 要 業 務 上 的 環 境 及 社 會 表 現, 包 括 發 展 投 資 及 管 理 酒 店 及 物 業 報 告 繼 續 參 考 香 港 交 易 所 發 出 的 環 境 社 會 及 管 治 報 告 指 引 ESG ), 於 編 制 時 按 四 個 主 要 ESG 範 疇 : 工 作 環 境 質 素 環 境 保 護 營 運 慣 例 社 區 參 與 除 此 四 個 主 要 ESG 範 疇 外, 我 們 如 何 決 策 並 實 行 決 定 從 而 達 成 企 業 社 會 責 任 目 標 則 載 於 企 業 社 會 責 任 管 理 一 節 報 告 亦 附 加 經 選 定 的 主 要 表 現 指 標 以 說 明 我 們 的 企 業 社 會 責 任 表 現 我 們 連 續 五 年 獲 選 為 恒 生 可 持 續 發 展 企 業 指 數 成 份 股, 彰 顯 了 我 們 於 企 業 社 會 責 任 方 面 努 力 不 懈 的 付 出 負 責 該 評 選 的 ESG 表 現 評 級 公 司 香 港 品 質 保 證 局 再 次 授 予 本 集 團 AA 評 級 於 2015 年, 全 港 只 有 二 十 間 上 市 公 司 獲 得 此 評 級 我 們 的 附 屬 公 司 亦 榮 獲 多 項 與 企 業 社 會 責 任 相 關 的 殊 榮 及 表 彰, 詳 情 載 於 本 報 告 以 下 章 節 我 們 的 酒 店 業 務 部 朗 廷 酒 店 集 團 繼 續 發 布 其 可 持 續 報 告 Collaboration, 藉 此 回 顧 其 現 行 系 統 及 表 現, 並 訂 立 往 後 數 年 的 環 境 及 社 會 目 標 本 集 團 已 建 立 一 個 明 確 的 企 業 社 會 責 任 管 理 框 架 以 支 持 我 們 的 企 業 社 會 責 任 願 景, 當 中 包 含 以 下 元 素 : 企 業 社 會 責 任 督 導 委 員 會 : 委 員 會 負 責 使 本 集 團 對 其 決 策 及 活 動 所 帶 來 的 企 業 社 會 責 任 影 響 負 責, 並 於 整 個 集 團 推 行 企 業 社 會 責 任 該 委 員 會 由 董 事 會 成 員 及 本 集 團 主 要 部 門 的 管 理 層 組 成, 作 為 負 責 制 訂 本 集 團 企 業 社 會 責 任 方 向 的 高 級 工 作 小 組 ; 集 團 企 業 社 會 責 任 政 策 : 政 策 為 實 施 企 業 社 會 責 任 提 供 明 確 的 框 架 及 方 針, 將 企 業 社 會 責 任 融 入 我 們 的 組 織 文 化 ; 風 險 評 估 及 策 略 : 委 員 會 定 期 進 行 風 險 評 估 以 決 定 最 優 先 及 需 要 管 理 行 動 的 重 大 企 業 社 會 責 任 事 項 我 們 已 制 訂 企 業 社 會 責 任 策 略, 確 保 本 集 團 可 集 中 資 源 處 理 該 等 事 項 我 們 認 為, 權 益 人 的 參 與 對 於 我 們 了 解 業 務 對 不 同 組 別 的 影 響, 以 及 對 可 能 會 影 響 我 們 或 該 等 組 別 的 重 大 事 項 至 關 重 要 因 此, 我 們 定 期 與 僱 員 租 戶 供 應 商 投 資 者 及 媒 體 等 主 要 權 益 人 進 行 權 益 人 的 參 與 參 與 的 結 果 有 助 我 們 於 企 業 社 會 責 任 督 導 委 員 會 會 議 上 優 先 排 列 重 大 事 項 並 檢 討 現 行 企 業 社 會 責 任 策 略
31 29 基 於 權 益 人 參 與 及 風 險 評 估 的 最 新 結 果, 我 們 已 識 別 出 社 區 參 與 及 通 訊 作 為 我 們 兩 項 重 大 企 業 社 會 責 任 事 項, 並 已 制 訂 企 業 社 會 責 任 策 略 以 管 理 有 關 議 題 社 區 參 與 : 我 們 與 非 牟 利 組 織 合 作, 根 據 我 們 三 大 贊 助 主 題 推 出 具 影 響 力 的 項 目 ( 請 參 閱 社 區 參 與 一 節 ); 我 們 鼓 勵 同 事 出 席 有 關 項 目 活 動 或 參 與 相 關 義 工 活 動, 積 極 參 與 該 等 項 目 我 們 按 照 偉 大 行 動 開 展 了 企 業 社 會 責 任 認 知 工 作 坊 此 工 作 坊 透 過 有 趣 課 堂 及 互 動 遊 戲, 教 導 同 事 企 業 社 會 責 任 ; 我 們 旗 下 的 酒 店 業 務 部 已 成 立 名 為 CONNECT 的 企 業 社 會 責 任 計 劃, 計 劃 名 稱 的 義 思 是 我 們 所 有 同 事 也 明 白 到 其 措 施 與 環 境 及 社 會 的 關 係, 及 需 要 一 同 合 力 為 社 區 的 可 持 續 發 展 盡 一 分 力 ; CONNECT 的 四 大 優 先 事 項 為 : 管 治 環 境 社 區 及 同 事, 這 架 構 的 建 立 可 應 對 與 酒 店 業 務 最 息 息 相 關 的 企 業 社 會 問 題 通 訊 : 對 內, 我 們 透 過 內 聯 網 企 業 社 會 責 任 每 月 提 要 及 迎 新 活 動 向 同 事 傳 達 我 們 於 企 業 社 會 責 任 的 努 力 ; 對 外, 我 們 透 過 企 業 社 會 責 任 報 告 社 區 項 目 及 業 務 通 訊 向 租 戶 顧 客 投 資 者 及 媒 體 傳 達 我 們 於 企 業 社 會 責 任 的 努 力 除 建 立 企 業 社 會 責 任 管 理 框 架 外, 我 們 相 信, 在 本 集 團 建 立 企 業 社 會 責 任 文 化 為 實 現 我 們 企 業 社 會 責 任 願 景 的 關 鍵 因 素 為 此 : CONNECT 企 業 社 會 責 任 行 動 及 CONNECT 標 誌 我 們 透 過 將 企 業 社 會 責 任 的 工 作 轉 化 為 企 業 社 會 責 任 行 動 的 品 牌 推 廣, 以 親 切 及 有 趣 的 方 法 傳 達 企 業 社 會 責 任, 當 中 包 含 七 個 偉 大 行 動 標 誌, 代 表 我 們 於 人 權 勞 工 實 踐 及 環 境 等 事 宜 的 企 業 社 會 責 任 承 諾 ;
32 30 我 們 堅 守 所 有 反 歧 視 法 律, 鼓 勵 多 元 化 的 工 作 團 隊 我 們 的 平 等 機 會 政 策 確 保 求 職 者 或 僱 員 於 本 集 團 求 職 或 任 職 時 均 不 會 受 到 較 差 的 待 遇, 或 因 性 別 懷 孕 殘 疾 婚 姻 狀 況 或 家 庭 崗 位 而 使 利 益 受 到 傷 害 於 2015 年, 我 們 繼 續 透 過 參 與 勞 工 及 福 利 局 舉 辦 的 有 能 者 聘 之 約 章 及 共 融 機 構 嘉 許 計 劃, 支 持 殘 疾 人 士 就 業 我 們 其 中 一 項 實 踐 就 是 我 們 旗 下 酒 店 業 務 部 與 匡 智 會 成 為 合 作 夥 伴, 讓 匡 智 會 的 實 習 員 工 執 行 後 勤 工 作, 並 支 援 日 常 營 運 ( 如 清 潔 房 間 打 掃 及 洗 衣 服 務 ) 實 習 員 工 與 我 們 的 同 事 之 間 的 團 隊 合 作 已 成 功 建 立 了 一 個 尊 重 他 人 文 化 差 異 的 工 作 環 境 酒 店 1% 31% 27% 20% 21% 51% 49% 物 業 及 其 他 1 0% 18% 27% 24% 31% 61% 39% 酒 店 28% 10% 7% 36% 19% 物 業 及 其 他 1 88% 12% 0% 0% 0% 酒 店 87% 13% 98% 2% 物 業 及 其 他 1 99% 1% 86% 14% 附 註 : 1. 物 業 及 其 他 包 括 業 務 諸 如 香 港 及 中 國 物 業 發 展 物 業 管 理 及 貿 易
33 31 除 創 造 公 平 的 工 作 環 境 外, 我 們 認 為 健 康 及 安 全 不 僅 是 道 德 及 法 律 責 任 我 們 致 力 確 保 僱 員 於 工 作 場 所 的 健 康 及 安 全 風 險 受 到 妥 善 控 制 為 達 到 此 目 的, 我 們 的 酒 店 業 務 部 : 已 建 立 職 業 健 康 與 安 全 政 策, 規 定 所 有 酒 店 必 須 設 有 涵 蓋 政 策 委 員 會 緊 急 應 變 程 序 及 事 故 申 報 的 健 康 及 安 全 系 統 ; 由 酒 店 的 高 級 管 理 層 人 力 資 源 總 監 及 保 安 部 推 行 及 監 察 系 統 ; 透 過 主 要 表 現 指 標 系 統 監 察 工 傷 比 率 及 損 失 工 作 日 數, 藉 此 檢 討 酒 店 系 統 的 成 效 ; 設 立 改 進 團 隊, 分 析 數 據 查 明 起 因 推 行 改 進 行 動 計 劃 及 跟 進 結 果 ; 每 年 組 織 工 作 環 境 健 康 及 安 全 周, 作 為 全 球 認 知 項 目 的 一 部 分 舉 辦 賽 跑 比 賽 醫 學 檢 查 員 工 飯 堂 供 應 健 康 膳 食 等 健 康 宣 傳 活 動, 以 加 強 同 事 保 持 工 作 環 境 安 全 及 健 康 的 意 識 我 們 的 物 業 管 理 部 門 亦 致 力 為 我 們 的 員 工 租 戶 及 顧 客 提 供 安 全 及 健 康 的 工 作 環 境 該 部 門 已 成 立 健 康 安 全 管 理 體 系, 並 取 得 OHSAS 職 業 健 康 及 安 全 管 理 體 系 認 證 透 過 該 管 理 體 系, 該 部 門 : 識 別 健 康 及 安 全 危 害, 從 而 建 立 營 運 程 序 及 安 全 裝 置 管 理 該 等 危 害 ( 例 如 在 樓 梯 安 裝 防 滑 條, 以 加 強 購 物 商 場 的 通 道 安 全 ); 建 立 安 全 委 員 會, 旨 在 實 施 行 動 計 劃 並 檢 討 管 理 系 統 的 成 效, 以 達 至 零 事 故 ; 利 用 核 對 清 單 監 測 密 閉 空 間 工 作 安 裝 電 力 系 統 及 體 力 處 理 操 作 等 高 危 活 動 ; 為 前 線 員 工 提 供 持 續 培 訓 課 程, 如 內 部 培 訓 及 工 具 箱 簡 介 會 火 警 演 習 工 作 環 境 健 康 安 全 周
34 32 樓 梯 防 滑 條 First60 認 證 計 劃 酒 店 10, ,615 物 業 及 其 他 1 1, 附 註 : 1. 物 業 及 其 他 包 括 業 務 諸 如 香 港 及 中 國 物 業 發 展 物 業 管 理 及 貿 易 提 供 培 訓 及 發 展 機 會 已 成 為 吸 引 及 挽 留 員 工 的 重 要 元 素 除 提 供 具 競 爭 力 的 薪 酬 及 福 利 方 案 外, 我 們 亦 為 所 有 職 級 的 員 工 提 供 企 業 及 在 職 培 訓, 例 如 高 效 人 員 的 7 個 習 慣 及 商 業 創 意 培 訓 我 們 的 酒 店 業 務 部 也 確 保 同 事 具 備 業 務 發 展 所 需 的 適 當 技 能 和 知 識 為 此 : 部 門 為 不 同 級 別 同 事 制 訂 架 構 性 學 習 大 綱, 即 朗 廷 課 程 認 證 計 劃 (Langham Curriculum Certification) 朗 廷 課 程 認 證 計 劃 大 綱 乃 特 別 為 酒 店 業 設 計, 結 合 管 理 概 念 與 最 佳 貿 易 守 則, 讓 同 事 們 在 不 同 階 段 提 升 知 識 與 技 能, 同 時 發 展 事 業 ; 於 2015 年, 該 部 門 推 行 First60 認 證 計 劃, 這 是 為 全 體 同 事 而 設 的 強 制 參 與 計 劃 計 劃 為 所 有 員 工 建 立 結 構 性 培 訓 路 線, 藉 此 了 解 公 司 文 化 酒 店 抱 負 酒 店 的 獨 有 特 色 和 設 施 客 戶 服 務 系 列, 以 及 品 牌 與 營 運 標 準 計 劃 使 全 體 員 工 獲 得 專 業 培 訓, 以 實 踐 品 牌 對 住 客 的 承 諾 酒 店 所 有 客 房 及 餐 飲 銷 售 同 事 及 全 球 銷 售 辦 事 處 已 推 行 全 球 銷 售 培 訓 系 列 該 計 劃 採 取 以 客 為 先 的 方 法, 確 保 銷 售 團 隊 具 備 必 要 的 技 能 和 知 識, 在 達 致 業 績 的 同 時 也 與 顧 客 建 立 長 遠 的 關 係 表 現 評 核 有 助 同 事 知 悉 其 表 現, 釐 定 發 展 需 要 我 們 的 表 現 評 核 系 統 為 同 事 們 提 供 機 制, 使 其 可 與 上 司 一 同 評 核 工 作 表 現, 訂 立 重 點 目 標, 並 釐 定 培 訓 及 發 展 需 要
35 33 上 海 新 天 地 朗 廷 酒 店 : o 智 享 會 的 2015 最 佳 人 才 吸 引 獎 酒 店 1 98% 物 業 及 其 他 2, 3 100% 附 註 : 1. 於 報 告 年 度 合 資 格 接 受 表 現 評 核 的 香 港 及 中 國 僱 員 2. 物 業 及 其 他 包 括 業 務 諸 如 香 港 及 中 國 物 業 發 展 物 業 管 理 及 貿 易 3. 按 政 策 規 定, 於 8 月 1 日 至 12 月 31 日 期 間 入 職 的 僱 員 毋 須 於 年 內 接 受 評 核 我 們 認 為 妥 善 兼 顧 工 作 與 生 活 的 員 工 更 具 生 產 力 為 宣 揚 這 方 面 的 重 要 性, 我 們 於 去 年 舉 辦 多 項 興 趣 班 及 文 娛 活 動, 如 蛋 糕 烘 焙 班 鷹 君 合 唱 團 聖 誕 派 對 及 集 團 羽 毛 球 比 賽 我 們 也 透 過 舉 辦 開 心 果 日 鼓 勵 員 工 多 食 水 果, 年 內 每 兩 星 期 向 同 事 派 發 時 令 水 果 我 們 的 酒 店 業 務 部 及 物 業 管 理 業 務 部 去 年 獲 得 多 個 權 威 獎 項, 以 表 揚 我 們 在 人 才 策 略 實 務 上 付 出 的 努 力 : 悉 尼 朗 廷 酒 店 : o 總 經 理 榮 獲 Hotel Management Magazine 舉 辦 的 2015 HM Awards for Hotel and Accommodation Excellence 頒 發 Australian General Manager of the Year 墨 爾 本 朗 廷 酒 店 : o 榮 獲 Hotel Management Magazine 舉 辦 的 HM Awards for Hotel and Accommodation Excellence 頒 發 Concierge of The Year o 助 理 財 務 總 監 在 2015 Tourism Accommodation Australia Awards for Excellence 頒 獎 典 禮 上 榮 獲 Administration Employee of the Year o 餐 廳 及 門 店 經 理 在 2015 Tourism Accommodation Australia Awards 頒 獎 典 禮 上 榮 獲 Food and Beverage Employee of the Year 蛋 糕 烘 焙 班 鷹 君 合 唱 團
36 34 香 港 朗 廷 酒 店 : o 在 Human Resources Magazine 舉 辦 的 HR Innovation Award 2015 頒 獎 典 禮 上 榮 獲 Excellence in HR Strategic Plan 銀 獎 朗 豪 坊 辦 公 大 樓 : o 榮 獲 香 港 設 施 管 理 學 會 頒 發 職 業 安 全 與 健 康 2015 年 度 主 題 獎 銀 獎 HM Award - Australian General Manager Of The Year 智 享 會 大 獎 香 港 設 施 管 理 學 會 大 獎
37 35 盡 量 減 少 營 運 對 環 境 產 生 重 大 影 響 乃 本 集 團 的 企 業 社 會 責 任 政 策 的 重 要 部 分 為 協 調 本 集 團 在 減 少 影 響 方 面 的 努 力, 我 們 已 成 立 綠 色 領 袖 工 作 小 組 該 工 作 小 組 由 業 務 單 位 部 門 提 名 的 綠 色 領 袖 組 成, 成 員 互 相 分 享 並 學 習 環 保 措 施, 並 將 當 中 最 佳 環 保 措 施 推 廣 至 本 集 團 於 2015 年, 工 作 小 組 推 出 多 個 綠 色 運 動 : 農 曆 賀 年 食 品 捐 贈 : 我 們 收 集 同 事 的 農 曆 賀 年 食 品, 與 弱 勢 社 群 分 享 新 年 喜 悅 收 集 的 食 品 捐 給 聖 雅 各 福 群 會, 轉 贈 予 有 需 要 人 士 ; 以 物 易 物 : 為 支 持 我 們 贊 助 世 界 綠 色 組 織 的 鷹 君 集 團 x 世 界 綠 色 組 織 - 減 廢, 由 我 起 動 計 劃 ( 請 參 閱 社 區 參 與 一 節 ), 我 們 在 辦 公 室 內 舉 辦 以 物 易 物 該 活 動 旨 在 透 過 邀 請 員 工 捐 贈 無 需 要 的 物 品, 與 其 他 同 事 進 行 以 物 易 物, 從 而 推 廣 廢 物 重 用 的 概 念 ; Green Monday 午 餐 會 : 鼓 勵 同 事 於 星 期 一 不 吃 肉 於 年 內, Green Monday 午 餐 會 在 我 們 多 個 辦 公 地 點 舉 行 ; 月 餅 徵 集 : 我 們 收 集 同 事 的 月 餅, 以 支 付 救 世 軍 的 心 好 月 圓 中 秋 行 動 我 們 的 酒 店 業 務 部 致 力 於 環 境 影 響 認 知 及 節 約 方 面 成 為 一 眾 酒 店 營 運 商 的 典 範 之 一 因 此, 於 2015 年, 酒 店 業 務 部 : 繼 續 與 EC3 Global EarthCheck Programme 合 作, 其 為 環 境 基 準 及 可 持 續 發 展 認 證 方 面 提 供 可 信 的 獨 立 審 核 及 監 察 服 務 ; 於 上 述 計 劃 中, 獲 授 予 認 證 評 級 ( 金 獎 )(Gold Certified status) 的 酒 店 由 2014 年 的 三 間 大 幅 增 加 至 八 間, 另 外 一 間 酒 店 獲 授 認 證 評 級 ( 銀 獎 )(Silver Certified status), 一 間 酒 店 則 獲 授 予 基 準 評 級 ( 銅 獎 )(Bronze Benchmarked status), 以 及 兩 間 酒 店 參 與 計 劃 酒 店 業 務 部 亦 推 行 名 為 關 愛 地 球 月 的 全 球 環 保 活 動, 包 括 : 在 酒 店 舉 辦 熄 燈 活 動, 支 持 地 球 一 小 時 ; 逢 周 一 在 餐 廳 和 員 工 飯 堂 推 出 素 菜 膳 食, 推 廣 健 康 環 保 飲 食 ; 推 出 10,000 步 挑 戰 活 動, 鼓 勵 同 事 多 步 行, 減 少 使 用 交 通 工 具 ; 以 物 易 物
38 36 10,000 步 挑 戰 活 動 廢 物 升 級 酒 瓶 塞 子 板 將 香 港 康 得 思 的 禮 品 店 轉 為 pop-up 店, 售 賣 由 聖 雅 各 福 群 會 庇 護 工 場 成 員 廢 物 升 級 的 產 品 有 關 物 品 包 括 手 製 酒 瓶 塞 子 板 磁 石 和 筆 部 分 酒 瓶 塞 子 由 酒 店 收 集 所 得 ; 舉 辦 由 聖 雅 各 福 群 會 提 供 的 免 費 廢 物 升 級 示 範 課 程, 向 住 客 及 公 眾 推 廣 廢 物 升 級 的 概 念 pop-up 店 所 得 利 潤 將 用 於 資 助 成 員 的 培 訓 津 貼 除 了 關 愛 地 球 月 外, 香 港 朗 廷 酒 店 與 新 晉 可 持 續 時 裝 設 計 師 兼 2014/15 年 度 衣 酷 適 再 生 時 尚 設 計 比 賽 第 二 名 得 主 朱 承 康 合 作, 為 唐 閣 員 工 創 作 減 紡 織 料 的 制 服 新 制 服 選 用 最 少 紡 織 廢 料 和 耐 用 物 料 設 計, 盡 量 運 用 整 幅 布 料 製 作 而 成 例 如 : 女 服 務 員 的 外 套 沒 有 翻 領 或 口 袋 蓋, 男 裝 恤 衫 棄 用 傳 統 翻 領 而 改 用 較 短 的 企 領, 減 少 使 用 額 外 衣 料 ; 製 作 過 程 中 產 生 的 剩 餘 布 料 經 收 集 後 會 編 制 成 制 服 上 的 衣 領 和 口 袋, 儘 量 達 致 零 廢 棄 我 們 的 物 業 管 理 業 務 部 致 力 減 低 營 運 中 對 環 境 的 重 大 影 響, 以 及 改 善 有 關 表 現 因 此, 該 部 門 在 管 理 的 物 業 實 施 ISO 環 境 管 理 體 系 標 準 我 們 已 透 過 環 境 影 響 評 估 識 別 出 能 源 消 耗 碳 排 放 和 耗 水 為 重 大 環 境 影 響 環 保 意 識 員 工 制 服
39 37 為 降 低 物 業 的 能 源 消 耗 及 碳 排 放, 該 部 門 已 : 將 朗 豪 坊 商 場 數 碼 天 幕 的 熒 光 燈 改 裝 為 LED 燈 (LED 也 可 令 照 明 系 統 維 持 較 長 使 用 壽 命 ); 將 商 場 的 樓 梯 通 道 及 洗 手 間 的 熒 光 燈 改 裝 為 配 備 感 應 器 的 LED 燈 ; 於 冷 凍 水 泵 安 裝 變 速 傳 動 裝 置 (VSD); 參 與 地 球 一 小 時 活 動, 並 鼓 勵 租 戶 參 與 這 項 有 意 義 的 活 動 為 減 少 耗 水, 該 部 門 已 : 於 洗 臉 盆 加 裝 自 動 低 出 水 龍 頭 ; 提 取 地 下 水 作 灌 溉 ; 除 了 減 少 重 大 環 境 影 響 外, 為 了 展 示 該 部 門 對 環 保 採 購 的 承 諾, 朗 豪 坊 於 2015 年 制 定 環 保 採 購 政 策 該 政 策 已 推 廣 至 同 事 租 戶 承 建 商 及 供 應 商, 務 求 影 響 他 們 作 出 環 保 採 購 的 決 策 物 業 管 理 業 務 部 明 白 保 護 環 境 不 可 單 憑 一 己 之 力, 必 須 尋 求 與 租 戶 合 作 因 此, 該 部 門 已 : 引 入 數 種 循 環 再 造 措 施, 向 租 户 收 集 紙 張 玻 璃 舊 電 腦 等 物 品 ; 表 彰 傑 出 參 加 者 的 努 力, 於 綠 色 聖 誕 慶 祝 活 動 上 向 其 致 送 紀 念 品 ; 為 租 户 舉 辦 綠 色 工 作 坊, 例 如 : 環 保 清 潔 劑 製 造 工 作 坊 廢 瓶 升 級 種 植 工 作 坊 及 Green Monday 講 座 安 排 即 時 補 救 措 施 處 理 漏 水 事 宜 在 數 碼 天 幕 加 裝 LED 燈
40 38 我 們 的 物 業 發 展 及 項 目 管 理 部 在 發 展 及 項 目 管 理 的 過 程 中 致 力 追 求 環 保 精 神 由 策 劃 設 計 建 設, 到 隨 後 與 酒 店 業 務 部 及 物 業 管 理 業 務 部 合 作, 我 們 均 評 估 新 發 展 及 翻 新 項 目 週 期 對 環 境 的 影 響 該 部 門 亦 旨 在 各 項 目 中 採 用 建 築 環 境 評 估 計 劃 : 於 2015 年, 芝 加 哥 朗 廷 酒 店 榮 獲 美 國 綠 色 建 築 委 員 會 頒 發 LEED for Commercial Interiors Silver Certification; 廢 瓶 升 級 種 植 工 作 坊 酒 店 1 263, ,701 物 業 及 其 他 ,512 香 港 大 埔 白 石 角 新 發 展 豪 宅 項 目 將 提 交 綠 建 環 評 認 證 ( 金 級 或 以 上 ), 並 按 其 可 持 續 建 築 設 計 指 引 設 計 ; 三 藩 市 的 三 個 新 發 展 項 目 計 劃 提 交 LEED 認 證 Howard Condominium/Hotel( 白 金 級 ) Pine Street Condominium( 銀 級 ) 及 Market Street Hotel( 最 低 為 金 級 ); 華 盛 頓 逸 東 酒 店 將 進 行 全 面 翻 新 以 塑 造 全 新 品 牌, 目 標 是 達 到 LEED 認 證 ( 最 低 為 金 級 ); 酒 店 1 15,124 58,842 物 業 及 其 他 ,748 酒 店 1 1,430,907 物 業 及 其 他 2 338,843 附 註 : 1. 酒 店 僅 包 括 所 擁 有 酒 店 2. 物 業 及 其 他 僅 包 括 三 間 所 擁 有 及 或 管 理 主 要 物 業 的 公 共 區 域 : 花 旗 銀 行 廣 場 鷹 君 中 心 及 朗 豪 坊 ( 辦 公 大 樓 及 購 物 中 心 )
41 39 於 我 們 的 企 業 辦 事 處, 行 政 部 繼 續 根 據 口 號 ER 3 ( 環 保 循 環 再 造 減 用 及 重 用 ) 實 行 環 保 措 施 我 們 已 實 行 以 下 環 保 措 施 : 省 電 : 為 影 印 機 自 動 扶 手 電 梯 及 公 用 地 方 的 電 燈 設 定 時 間 控 制 功 能, 定 時 關 閉 設 施 ; 減 少 用 紙 : 鼓 勵 同 事 在 有 需 要 時 才 打 印, 以 及 使 用 單 面 紙 張 印 刷 ; 重 用 舊 傢 具 : 將 舊 傢 俬 捐 給 匡 智 會 等 慈 善 機 構 ; 樹 木 保 育 計 劃 : 參 與 這 項 香 港 環 境 保 護 協 會 計 劃, 回 收 桃 花 和 農 曆 新 年 植 物 ; New Zealand Hotel Industry Award 綠 化 辦 公 室 : 各 同 事 獲 發 淨 化 植 物 小 盆 栽, 以 清 除 辦 公 室 的 室 內 污 染 物 我 們 對 環 保 所 作 的 努 力 備 受 認 同, 酒 店 業 務 部 及 物 業 管 理 業 務 部 榮 獲 以 下 獎 項 : 奧 克 蘭 朗 廷 酒 店 : o 榮 獲 New Zealand Hotel Industry 頒 發 Hotel Industry Environmental Initiative Award 上 海 新 天 地 朗 廷 酒 店 : o 榮 獲 中 國 上 海 全 國 旅 遊 星 級 飯 店 評 定 委 員 會 頒 發 中 國 綠 色 旅 遊 飯 店 金 葉 級 全 國 旅 遊 星 級 飯 店 評 定 委 員 會 大 獎 香 港 逸 東 酒 店 : o 在 International Tourism Partnership 舉 辦 的 Green Hotelier Awards 2015 in Asia Pacific 獲 得 高 度 表 揚 香 港 環 保 促 進 會 大 獎
42 40 香 港 環 保 促 進 會 頒 贈 2015 年 優 越 環 保 管 理 獎 ( 大 型 企 業 )- 服 務 提 供 者 : o o 鷹 君 中 心 : o 朗 豪 坊 : 金 獎 鷹 君 中 心 : 銀 獎 地 球 之 友 知 慳 惜 電 節 能 比 賽 感 謝 狀 獎 項 展 示 我 們 的 環 保 意 識 及 卓 越 營 運 環 境 管 理 為 對 抗 氣 候 變 化 及 節 省 能 源, 我 們 物 業 管 理 業 務 部 繼 續 支 持 節 能 約 章 計 劃, 該 計 劃 規 定 物 業 於 2015 年 6 月 至 9 月 維 持 室 內 溫 度 界 乎 24 至 26 度 除 了 簽 署 約 章, 該 部 門 亦 向 零 售 及 辦 公 樓 租 户 宣 布 有 關 消 息, 協 助 租 戶 推 行 有 關 環 保 措 施 不 論 在 僱 員 或 供 應 商 的 層 面 上, 本 集 團 一 直 堅 持 最 高 的 道 德 標 準 有 見 及 此 : 所 有 僱 員 必 須 遵 守 員 工 守 則 守 則 明 確 禁 止 僱 員 索 取 接 受 或 提 供 賄 賂 或 任 何 其 他 形 式 的 利 益, 亦 列 明 本 集 團 期 望 同 事 在 利 益 衝 突 及 告 密 程 序 方 面 的 應 有 舉 措 ; 本 集 團 認 為, 我 們 可 透 過 領 導 及 監 控 供 應 鏈 促 進 採 納 並 支 持 公 平 的 營 運 慣 例 為 更 有 系 統 地 於 供 應 鏈 中 領 導 該 層 面 的 企 業 社 會 責 任, 並 展 示 如 何 符 合 本 集 團 的 企 業 社 會 責 任 政 策, 我 們 已 制 定 供 應 商 操 守 守 則 並 納 入 招 標 文 件 中 ; 為 確 保 供 應 商 進 一 步 承 諾 採 納 企 業 社 會 責 任, 本 集 團 於 2015 年 決 定 透 過 利 用 核 對 清 單, 提 升 有 關 程 序 核 對 清 單 是 由 供 應 商 操 守 守 則 所 載 規 定 改 為 問 答 格 式, 並 聯 同 招 標 文 件 一 併 送 交 供 應 商 供 應 商 必 須 每 隔 三 年 填 寫 核 對 清 單 並 交 回 給 我 們, 讓 我 們 掌 握 其 企 業 社 會 責 任 表 現 的 情 況 我 們 承 諾 為 客 户 提 供 優 質 的 產 品 及 服 務, 滿 足 他 們 的 期 望 及 所 需 - 不 論 他 們 是 我 們 酒 店 的 住 客, 還 是 我 們 所 管 理 物 業 的 租 户 或 顧 客 節 能 約 章 計 劃
43 41 酒 店 業 務 部 的 主 要 成 功 因 素 是 在 提 升 卓 越 產 品 和 提 升 顧 客 忠 誠 度 方 面 不 斷 作 出 改 善 就 此 : 酒 店 已 建 立 穩 健 的 質 量 管 理 體 系 Quality League, 推 動 所 有 同 事 以 有 系 統 的 方 式 達 到 精 益 求 精 的 共 同 目 標 而 努 力 ; 利 用 多 個 渠 道 取 得 顧 客 的 意 見, 從 而 度 身 設 計 服 務 和 產 品, 以 提 升 顧 客 的 體 驗 及 最 終 增 加 顧 客 的 忠 誠 度 ; 酒 店 已 設 立 穩 健 的 Voice of the Customers (VOC) 系 統, 收 集 特 定 顧 客 群 及 渠 道 的 意 見 ( 例 如 焦 點 小 組 網 上 問 卷 調 查 社 交 媒 體 及 回 應 卡 等 直 接 接 觸 點 ); 聘 請 第 三 方 專 業 優 質 審 計 公 司 於 所 有 酒 店 進 行 神 秘 顧 客 計 劃 酒 店 可 借 助 神 秘 評 估 結 果 所 提 供 的 寶 貴 資 料 提 高 顧 客 忠 誠 度 為 評 估 住 客 忠 誠 度 的 結 果, 該 部 門 於 2015 年 引 入 淨 推 薦 值 (NPS) 及 無 瑕 疵 指 數 (DFI), 透 過 網 上 住 客 滿 意 度 問 卷 調 查 收 集 有 關 數 據 : NPS 乃 公 司 廣 泛 採 用 的 領 先 測 量 單 位, 旨 在 增 加 推 薦 者 ( 即 喜 愛 我 們 品 牌 的 住 客 ) 數 目, 以 繼 續 支 持 我 們 的 酒 店 並 向 他 人 推 薦 我 們 的 酒 店 ; DFI 是 評 估 我 們 在 推 廣 無 瑕 疵 預 防 及 整 改 瑕 疵 文 化 成 效 的 主 要 表 現 指 標 各 同 事 了 解 並 致 力 達 到 住 客 的 期 望 我 們 的 物 業 管 理 業 務 部 繼 續 實 施 ISO 9001 質 量 管 理 體 系, 以 確 保 服 務 能 滿 足 客 户 需 要 及 提 升 客 户 滿 意 程 度, 就 此, 該 部 門 : 已 設 立 客 户 意 見 系 統 以 收 集 客 户 的 表 揚 投 訴 及 一 般 查 詢 ; 定 期 向 租 户 進 行 問 卷 調 查, 收 集 意 見 ; 適 時 回 覆 客 户 的 意 見, 並 制 定 改 進 措 施 除 了 推 行 質 量 管 理 體 系 外, 該 部 門 已 在 朗 豪 坊 制 定 其 他 措 施, 以 進 一 步 提 升 顧 客 服 務, 包 括 : 建 立 關 愛 有 需 要 人 士 體 系, 為 有 需 要 的 顧 客 提 供 貼 心 服 務 例 如, 給 顧 客 印 有 盲 人 點 字 熱 線 電 話 的 關 愛 名 片 以 提 供 即 時 協 助 我 們 也 為 所 有 同 事 提 供 特 別 培 訓, 學 習 如 何 照 顧 長 者 兒 童 殘 障 人 士 及 孕 婦 ; 優 質 服 務
44 42 米 芝 蓮 指 南 香 港 澳 門 : o o 米 芝 蓮 三 星 : 香 港 朗 廷 酒 店 唐 閣 米 芝 蓮 二 星 : 香 港 康 得 思 明 閣 倫 敦 朗 廷 酒 店 : o 榮 獲 Conde Nast Traveler 頒 發 Gold List 2015: The World s Best Hotels 關 愛 名 片 完 成 安 裝 泊 車 指 導 系 統, 駕 駛 者 可 透 過 智 能 指 導 顯 示 更 易 找 到 最 方 便 的 空 置 車 位 ; o o Artesian 榮 獲 Drinks International 頒 發 The World s Best Bars 2015 行 政 西 點 主 廚 榮 獲 At-Sunrice 頒 發 The Global Chef Award 2015 建 立 失 物 系 統, 為 所 有 同 事 提 供 相 關 培 訓, 學 習 如 何 有 效 率 地 處 理 顧 客 失 物 於 2015 年, 我 們 收 到 來 自 顧 客 的 80 項 讚 許, 表 揚 同 事 誠 實 專 業 而 高 效 率 地 處 理 失 物 芝 加 哥 朗 廷 酒 店 : o 榮 獲 Robb Report 選 為 Top 100 Hotels 2015 為 了 表 揚 我 們 在 提 供 優 質 服 務 所 作 的 努 力, 我 們 的 酒 店 業 務 部 及 物 業 管 理 業 務 部 獲 頒 以 下 獎 項 : o o o Conde Nast Traveler 舉 辦 的 Readers Choice Awards 2015 中 獲 得 芝 加 哥 15 佳 酒 店 第 四 名 於 U.S. News & World Report 選 出 的 美 國 酒 店 中 排 名 第 六 在 TripAdvisor 的 Travelers Choice Awards 中 獲 得 The Best Hotel in the United States 米 芝 蓮 三 星 - 唐 閣
45 43 悉 尼 朗 廷 酒 店 : 朗 豪 坊 : o 榮 獲 Robb Report 選 為 Top 100 Hotels 2015 o 香 港 中 小 型 企 業 聯 合 會 的 香 港 星 級 品 牌 大 獎 2015( 企 業 ) o 於 Conde Nast Traveler 舉 辦 的 讀 者 評 審 獎 中 獲 得 澳 洲 及 紐 西 蘭 15 佳 酒 店 第 六 名 o 朗 豪 坊 辦 公 大 樓 榮 獲 香 港 設 施 管 理 學 會 頒 發 卓 越 設 施 管 理 獎 ( 企 業 房 地 產 ) 香 港 朗 廷 酒 店 : o 榮 獲 Forbes Travel Guide 頒 發 Five-Star Hotel Award 2015 Travelers Choice Award- 芝 加 哥 朗 廷 酒 店 香 港 設 施 管 理 學 會 大 獎
46 44 本 集 團 的 社 區 參 與 策 略 專 注 於 三 個 主 題 領 域 - : 我 們 相 信, 藝 術 對 香 港 身 為 世 界 級 都 市 而 言 相 當 重 要 藝 術 可 豐 富 各 人 的 日 常 生 活, 促 進 社 會 進 步 及 文 化 發 展 ; 我 們 相 信, 我 們 下 一 代 是 香 港 未 來 的 棟 樑 兒 童 尤 其 於 學 前 教 育 及 幼 稚 園 期 間, 乃 學 習 及 積 累 知 識 的 最 佳 時 期 ; 環 境 保 護 為 我 們 組 織 文 化 中 的 一 大 重 要 事 項, 且 應 擴 展 至 社 區 因 應 各 主 題, 我 們 夥 拍 非 牟 利 組 織 於 此 等 領 域 設 立 若 干 值 得 推 行 的 項 目 我 們 相 信, 將 所 有 用 於 慈 善 活 動 的 資 源, 包 括 財 務 義 工 及 實 物 資 助 集 中 於 這 些 項 目, 將 可 產 生 更 大 的 社 會 作 用 以 下 為 我 們 於 2015 年 所 資 助 的 項 目 : 藝 術 : 為 了 拉 近 古 典 音 樂 與 社 區 的 距 離, 我 們 贊 助 香 港 小 交 響 樂 團 的 鷹 君 集 團 合 家 歡 系 列 麥 兜 我 和 我 媽 媽 音 樂 會 音 樂 會 由 香 港 頂 尖 音 樂 人 才 聯 同 香 港 最 受 歡 迎 的 卡 通 人 物 之 一 麥 兜 攜 手 演 出 除 了 贊 助 麥 兜 音 樂 會 外, 我 們 也 支 持 新 成 立 的 非 牟 利 音 樂 組 織 - 音 樂 兒 童 基 金 會 我 們 與 羅 鷹 石 慈 慧 基 金 聯 合 贊 助 該 組 織 的 深 水 埗 音 樂 兒 童 計 劃 該 計 劃 旨 在 透 過 協 助 深 水 埗 基 層 兒 童 發 展 個 人 才 華 和 社 群 意 識, 為 他 們 帶 來 改 變 年 內, 他 們 參 與 音 樂 兒 童 基 金 會 籌 備 以 合 奏 為 主 的 樂 器 班 管 弦 樂 團 合 唱 團 和 公 開 演 出 兒 童 教 育 : 我 們 於 2012 年 至 2014 年 與 智 樂 兒 童 遊 樂 協 會 合 作 舉 辦 遊 戲 萬 歲 日 項 目 該 項 目 吸 引 超 過 40,000 名 家 長 和 兒 童 免 費 參 與 遊 戲 根 據 家 長 對 項 目 的 意 見, 家 長 希 望 更 深 入 了 解 親 子 遊 戲 為 此, 我 們 於 2015 年 設 計 鷹 君 智 樂 遊 戲 家 加 +, 家 長 可 藉 著 此 平 台 進 一 步 了 解 遊 戲, 並 招 募 家 長 成 為 倡 導 合 作 夥 伴 該 項 目 涵 蓋 研 討 會 培 訓 戲 遊 網 站 遊 戲 書 籍 和 遊 戲 日 等 一 連 串 活 動, 成 功 引 導 家 長 改 變 對 遊 戲 在 家 庭 關 係 與 快 樂 童 年 的 重 要 性 的 核 心 價 值 觀 深 水 埗 音 樂 兒 童 計 劃 鷹 君 集 團 合 家 歡 系 列 - 麥 兜 我 和 我 媽 媽 音 樂 會
47 45 鷹 君 智 樂 遊 戲 家 加 + 遊 戲 日 環 境 保 護 : 鑒 於 廢 物 問 題 日 趨 迫 切, 我 們 決 定 與 世 界 綠 色 組 織 合 作 推 出 鷹 君 集 團 x 世 界 綠 色 組 織 - 減 廢, 由 我 起 動 計 劃 該 計 劃 發 展 出 一 套 獨 特 的 模 式, 教 育 年 青 綠 色 3R( 減 少 垃 圾 廢 物 重 用 和 正 確 回 收 ) 大 使 有 關 環 保 及 廢 物 的 知 識 大 使 出 席 密 集 式 培 訓 後, 帶 領 統 籌 各 項 趣 味 社 區 環 保 活 動, 向 社 區 傳 遞 3R 訊 息, 並 推 動 我 們 在 日 常 生 活 中 實 踐 3R 行 動 以 物 易 物 環 保 袋 分 享 站 廢 物 升 級 工 作 坊 及 環 保 嘉 年 華 等 社 區 環 保 活 動 成 功 推 動 公 眾 參 與 減 廢 我 們 的 市 場 推 廣 及 物 業 管 理 業 務 部 亦 向 活 動 提 供 實 物 資 助, 在 物 業 大 堂 設 置 環 保 袋 分 享 站 收 集 箱, 方 便 租 戶 捐 贈 或 收 集 環 保 袋 我 們 的 社 區 參 與 策 略 亦 包 括 員 工 義 工 活 動 我 們 鼓 勵 同 事 走 進 社 區, 參 與 義 工 服 務, 協 助 有 需 要 人 士 我 們 於 2015 年 舉 辦 多 項 義 工 活 動, 例 如, 我 們 的 義 工 在 遊 戲 日 及 環 保 嘉 年 華 協 助 設 置 及 出 任 大 使 ; 我 們 的 海 外 員 工 參 與 New York Cares Day 美 化 公 園, 以 及 參 與 波 士 頓 JP Morgan Corporate Challenge 為 有 需 要 人 士 籌 款 鷹 君 集 團 x 世 界 綠 色 組 織 - 減 廢, 由 我 起 動 New York Cares Day
48 46 除 與 非 牟 利 組 織 設 計 若 干 值 得 推 行 的 項 目 外, 我 們 亦 致 力 貢 獻 香 港 的 藝 術 及 本 地 人 才 發 展 因 此, 我 們 的 市 場 推 廣 業 務 部 在 花 旗 銀 行 廣 場 推 出 Musica del Cuore( 為 樂 心 之 意 大 利 文 ) 活 動 Musica del Cuore 是 免 費 的 每 週 演 奏 會 系 列, 使 花 旗 銀 行 廣 場 地 下 大 堂 變 身 成 為 公 眾 音 樂 會 舞 台, 為 大 眾 呈 献 最 動 聽 的 曲 目 演 奏 會 系 列 為 本 地 人 才 知 名 藝 術 表 演 者 和 室 內 樂 組 合 提 供 演 奏 樂 曲 的 平 台, 並 邀 請 世 界 其 他 地 方 的 來 賓 透 過 文 化 交 流 啟 發 音 樂 愛 好 者 除 Musica del Cuore 外, 我 們 亦 是 以 下 主 要 藝 術 盛 事 的 贊 助 者 : 香 港 藝 術 節 贊 助 舍 : 黄 金 會 員 法 國 五 月 藝 術 節 之 友 : 銅 贊 助 人 為 推 廣 營 造 卓 越 環 境 的 最 佳 常 規 及 與 頂 尖 的 企 業 社 會 責 任 領 袖 交 流 知 識, 我 們 乃 下 列 機 構 之 成 員 : 商 界 環 保 協 會 : 委 員 香 港 綠 色 建 築 議 會 : 銅 贊 助 人 世 界 自 然 基 金 會 香 港 分 會 : 純 銀 會 員 我 們 在 社 區 參 與 方 面 所 付 出 的 努 力 使 本 集 團 及 旗 下 多 間 附 屬 公 司 繼 續 獲 香 港 社 會 服 務 聯 會 頒 授 10 年 Plus 商 界 展 關 懷 5 年 Plus 商 界 展 關 懷 及 商 界 展 關 懷 標 誌 認 證 Musica del Cuore
49 47 主 席 及 董 事 總 經 理 羅 嘉 瑞 醫 生,69 歲, 於 1980 年 被 委 任 為 董 事 彼 為 本 公 司 的 主 席 董 事 總 經 理 財 務 委 員 會 主 席 及 多 間 附 屬 公 司 之 董 事 彼 為 上 市 買 賣 的 信 託, 冠 君 產 業 信 託 之 管 理 人 及 朗 廷 酒 店 投 資 之 託 管 人 之 主 席 及 非 執 行 董 事 羅 醫 生 為 上 海 實 業 控 股 有 限 公 司 鳳 凰 衛 視 控 股 有 限 公 司 中 國 移 動 有 限 公 司 及 City e-solutions Limited 之 獨 立 非 執 行 董 事 彼 亦 為 香 港 地 產 建 設 商 會 副 主 席 香 港 經 濟 研 究 中 心 董 事 香 港 上 市 公 司 商 會 副 主 席 及 香 港 金 融 管 理 局 外 匯 基 金 諮 詢 委 員 會 委 員 羅 醫 生 畢 業 於 加 拿 大 麥 紀 爾 大 學 獲 理 學 士 學 位 及 於 美 國 康 奈 爾 大 學 取 得 醫 學 博 士 學 位, 受 訓 成 為 內 科 及 心 臟 專 科 醫 生 彼 於 香 港 及 海 外 各 地 從 事 物 業 與 酒 店 發 展 及 投 資 業 務 逾 三 十 年 羅 醫 生 為 羅 杜 莉 君 女 士 之 兒 子, 羅 啟 瑞 先 生 羅 康 瑞 先 生 與 羅 鷹 瑞 醫 生 之 胞 兄, 羅 孔 瑞 先 生 與 羅 慧 端 女 士 之 胞 弟, 以 及 羅 俊 謙 先 生 之 父 親, 彼 等 全 為 本 公 司 之 董 事 彼 亦 為 本 公 司 高 層 管 理 人 員 羅 寶 璘 女 士 之 父 親 執 行 董 事 兼 副 董 事 總 經 理 羅 啟 瑞 先 生,56 歲, 於 1984 年 被 委 任 為 董 事 彼 為 本 公 司 的 副 董 事 總 經 理 財 務 委 員 會 委 員 及 多 間 附 屬 公 司 之 董 事 羅 先 生 為 上 市 買 賣 的 信 託, 冠 君 產 業 信 託 之 管 理 人 之 非 執 行 董 事 及 新 福 港 集 團 有 限 公 司 的 創 辦 人 彼 曾 參 與 多 項 公 共 及 私 營 界 別 的 建 築 項 目, 在 物 業 發 展 及 投 資, 以 及 樓 宇 建 設 方 面 擁 有 數 十 年 經 驗 羅 先 生 畢 業 於 美 國 哥 倫 比 亞 大 學, 為 工 程 學 士 羅 先 生 為 羅 杜 莉 君 女 士 之 兒 子, 羅 嘉 瑞 醫 生 羅 孔 瑞 先 生 羅 慧 端 女 士 羅 康 瑞 先 生 與 羅 鷹 瑞 醫 生 之 胞 弟, 以 及 羅 俊 謙 先 生 之 叔 父, 彼 等 全 為 本 公 司 之 董 事 彼 亦 為 本 公 司 高 層 管 理 人 員 羅 寶 璘 女 士 之 叔 父 非 執 行 董 事 羅 杜 莉 君 女 士,96 歲, 自 1963 年 起 出 任 本 集 團 之 董 事 彼 於 2008 年 12 月 調 任 為 本 公 司 的 非 執 行 董 事 前 為 本 公 司 的 執 行 董 事 彼 乃 本 公 司 已 故 主 席 羅 鷹 石 先 生 的 妻 子, 並 為 本 集 團 創 辦 人 之 一 彼 曾 積 極 參 與 本 集 團 之 早 期 發 展 羅 女 士 為 羅 嘉 瑞 醫 生 羅 啟 瑞 先 生 羅 孔 瑞 先 生 羅 慧 端 女 士 羅 康 瑞 先 生 及 羅 鷹 瑞 醫 生 之 母 親, 以 及 羅 俊 謙 先 生 之 祖 母, 彼 等 全 為 本 公 司 之 董 事 彼 亦 為 本 公 司 高 層 管 理 人 員 羅 寶 璘 女 士 之 祖 母 獨 立 非 執 行 董 事 鄭 海 泉 先 生,67 歲, 本 公 司 獨 立 非 執 行 董 事 彼 於 1994 年 被 委 任 為 本 集 團 董 事, 並 為 本 公 司 審 核 委 員 會 主 席 薪 酬 委 員 會 委 員 及 提 名 委 員 會 委 員 鄭 先 生 為 中 國 民 生 銀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香 港 鐵 路 有 限 公 司 滙 賢 房 託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 為 上 市 買 賣 之 滙 賢 產 業 信 託 之 管 理 人 ) 中 電 控 股 有 限 公 司 上 海 實 業 控 股
50 48 有 限 公 司 永 泰 地 產 有 限 公 司 及 長 江 和 記 實 業 有 限 公 司 之 獨 立 非 執 行 董 事 他 亦 曾 出 任 香 港 上 海 滙 豐 銀 行 有 限 公 司 滙 豐 銀 行 ( 中 國 ) 有 限 公 司 及 滙 豐 ( 台 灣 ) 商 業 銀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主 席 及 曾 任 滙 豐 控 股 有 限 公 司 執 行 董 事 鄭 先 生 亦 曾 為 和 記 黃 埔 有 限 公 司 之 獨 立 非 執 行 董 事, 其 已 於 2015 年 6 月 3 日 撤 銷 上 市 地 位 鄭 先 生 為 香 港 公 益 金 名 譽 副 會 長 及 離 職 公 務 員 就 業 申 請 諮 詢 委 員 會 委 員 於 2008 年, 鄭 先 生 獲 委 任 為 中 國 人 民 政 治 協 商 會 議 ( 政 協 ) 第 11 屆 全 國 委 員 會 委 員 及 政 協 北 京 市 第 11 屆 委 員 會 高 級 顧 問 鄭 先 生 畢 業 於 香 港 中 文 大 學 取 得 社 會 科 學 ( 經 濟 ) 學 士, 及 於 新 西 蘭 奧 克 蘭 大 學 取 得 經 濟 學 哲 學 碩 士 學 位 獨 立 非 執 行 董 事 王 于 漸 教 授,63 歲, 本 公 司 獨 立 非 執 行 董 事 彼 於 1995 年 被 委 任 為 本 集 團 董 事, 並 為 本 公 司 提 名 委 員 會 主 席 審 核 委 員 會 委 員 及 薪 酬 委 員 會 委 員 王 教 授 現 為 香 港 大 學 經 濟 學 首 席 教 授 彼 為 香 港 經 濟 研 究 中 心 之 創 辦 主 任, 亦 為 香 港 經 濟 及 商 業 策 略 研 究 所 總 監, 透 過 該 等 中 心 之 工 作, 推 動 有 關 香 港 政 策 問 題 經 濟 研 究 王 教 授 於 1999 年 獲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政 府 頒 贈 銀 紫 荊 星 章, 以 表 揚 他 對 香 港 教 育 房 屋 工 業 及 科 技 發 展 所 作 出 的 貢 獻, 並 於 2000 年 獲 委 任 為 太 平 紳 士 彼 為 團 結 香 港 基 金 會 顧 問 王 教 授 現 為 東 方 海 外 ( 國 際 ) 有 限 公 司 盈 科 大 衍 地 產 發 展 有 限 公 司 及 新 鴻 基 地 產 發 展 有 限 公 司 之 獨 立 非 執 行 董 事, 上 述 公 司 之 股 票 均 於 聯 交 所 上 市 王 教 授 亦 為 領 展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 為 上 市 買 賣 之 領 展 房 地 產 投 資 信 託 基 金 之 管 理 人 ) 及 中 國 工 商 銀 行 ( 亞 洲 ) 有 限 公 司 之 獨 立 非 執 行 董 事 他 曾 為 長 江 生 命 科 技 集 團 有 限 公 司 之 獨 立 非 執 行 董 事 獨 立 非 執 行 董 事 李 王 佩 玲 女 士,67 歲, 於 2002 年 出 任 本 公 司 之 獨 立 非 執 行 董 事, 並 為 本 公 司 薪 酬 委 員 會 主 席 審 核 委 員 會 委 員 及 提 名 委 員 會 委 員 彼 現 為 香 港 執 業 律 師 及 胡 關 李 羅 律 師 行 合 夥 人, 亦 為 長 江 基 建 集 團 有 限 公 司 恒 基 兆 業 地 產 有 限 公 司 及 TOM 集 團 有 限 公 司 之 非 執 行 董 事 彼 積 極 參 與 公 共 事 務, 現 為 香 港 金 融 管 理 局 外 匯 基 金 諮 詢 委 員 會 委 員 及 證 券 及 期 貨 事 務 監 察 委 員 會 之 收 購 及 合 併 委 員 會 委 員 彼 持 有 英 國 倫 敦 學 院 大 學 法 律 學 士 學 位 及 為 英 格 蘭 及 威 爾 斯 郡 特 許 會 計 師 公 會 及 香 港 會 計 師 公 會 資 深 會 員 獨 立 非 執 行 董 事 李 少 光 先 生,67 歲, 於 2016 年 1 月 出 任 本 公 司 之 獨 立 非 執 行 董 事 及 審 核 委 員 會 委 員 提 名 委 員 會 委 員 及 薪 酬 委 員 會 委 員 他 現 為 滙 豐 銀 行 ( 中 國 ) 有 限 公 司 之 獨 立 非 執 行 董 事 及 香 港 數 碼 廣 播 有 限 公 司 之 非
51 49 執 行 董 事 李 先 生 於 香 港 政 府 任 職 達 38 年, 並 於 2012 年 榮 休 彼 於 1974 年 加 入 香 港 政 府 任 職 入 境 事 務 主 任, 通 過 逐 步 晉 升, 於 1998 年 獲 委 任 為 入 境 事 務 處 處 長 掌 管 該 部 門 李 先 生 於 2002 年 出 任 廉 政 專 員, 並 於 翌 年 獲 委 任 為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保 安 局 局 長 李 先 生 於 政 府 任 職 多 年, 在 政 府 行 政 行 政 管 理 執 法 和 危 機 管 理 各 方 面 累 積 豐 富 經 驗 李 先 生 現 為 第 十 二 屆 港 區 全 國 人 民 代 表 大 會 代 表 及 健 康 快 車 香 港 基 金 理 事 會 副 主 席 彼 曾 於 2009 年 獲 頒 授 金 紫 荊 星 章 及 於 1998 年 獲 頒 授 香 港 入 境 事 務 卓 越 獎 章 李 先 生 畢 業 於 香 港 大 學, 獲 機 電 工 程 理 學 士 學 位, 並 曾 於 清 華 大 學 牛 津 大 學 哈 佛 大 學 及 英 士 國 際 商 學 院 的 行 政 發 展 及 高 級 管 理 人 員 課 程 深 造 獨 立 非 執 行 董 事 潘 嘉 陽 教 授,48 歲, 於 2016 年 3 月 出 任 本 公 司 之 獨 立 非 執 行 董 事 他 一 直 為 香 港 中 文 大 學 理 學 碩 士 課 程 工 商 管 理 碩 士 課 程 及 環 球 行 政 人 員 工 商 管 理 碩 士 課 程 (OneMBA) 教 授 市 場 學 相 關 科 目 自 2008 年 6 月 起, 彼 獲 委 任 為 香 港 中 文 大 學 市 場 學 系 客 席 副 教 授 潘 教 授 現 為 深 圳 市 海 王 英 特 龍 生 物 技 術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獨 立 非 執 行 董 事 彼 自 2002 年 4 月 起 獲 委 任 為 香 港 中 文 大 學 亞 太 工 商 研 究 所 名 譽 教 研 學 人 彼 亦 為 金 銀 業 貿 易 場 顧 問 及 其 轄 下 從 業 員 註 冊 制 度 之 註 冊 委 員 會 之 獨 立 委 員 彼 於 1989 年 取 得 香 港 中 文 大 學 數 學 學 士 學 位, 副 修 經 濟 及 市 場 推 廣, 並 於 1996 年 取 得 英 國 赫 爾 大 學 工 商 管 理 碩 士 學 位 執 行 董 事 羅 孔 瑞 先 生,74 歲, 為 本 公 司 執 行 董 事 及 多 間 附 屬 公 司 之 董 事 彼 自 1967 年 起 被 委 任 為 本 集 團 董 事 羅 先 生 經 營 物 業 發 展, 建 築 及 投 資 業 務 數 十 年 彼 畢 業 於 澳 洲 新 南 威 爾 斯 大 學 為 商 學 士 羅 先 生 為 羅 杜 莉 君 女 士 之 兒 子, 羅 嘉 瑞 醫 生 羅 啟 瑞 先 生 羅 康 瑞 先 生 與 羅 鷹 瑞 醫 生 之 胞 兄, 羅 慧 端 女 士 之 胞 弟, 以 及 羅 俊 謙 先 生 之 伯 父, 彼 等 全 為 本 公 司 之 董 事 彼 亦 為 本 公 司 高 層 管 理 人 員 羅 寶 璘 女 士 之 伯 父 執 行 董 事 羅 慧 端 女 士,79 歲, 本 公 司 執 行 董 事 及 若 干 附 屬 公 司 之 董 事 彼 自 1963 年 出 任 本 集 團 執 行 董 事 羅 女 士 畢 業 於 香 港 大 學 為 文 學 士 後, 即 積 極 參 與 本 集 團 在 香 港 之 物 業 發 展 及 投 資 數 十 年 羅 女 士 為 羅 杜 莉 君 女 士 之 女 兒, 羅 嘉 瑞 醫 生 羅 啟 瑞 先 生 羅 孔 瑞 先 生 羅 康 瑞 先 生 與 羅 鷹 瑞 醫 生 之 胞 姊, 以 及 羅 俊 謙 先 生 之 姑 母, 彼 等 全 為 本 公 司 之 董 事 彼 亦 為 本 公 司 高 層 管 理 人 員 羅 寶 璘 女 士 之 姑 母
52 50 非 執 行 董 事 羅 康 瑞 先 生,68 歲, 自 1970 年 起 出 任 本 集 團 董 事 彼 於 2008 年 12 月 調 任 為 本 公 司 非 執 行 董 事 前 為 本 公 司 執 行 董 事 羅 先 生 於 1971 年 創 立 瑞 安 集 團, 一 直 擔 任 集 團 主 席 瑞 安 集 團 主 要 從 事 房 地 產 發 展 建 築 及 建 築 材 料 業 務, 業 務 遍 及 香 港 和 中 國 內 地 羅 先 生 現 為 瑞 安 建 業 有 限 公 司 及 瑞 安 房 地 產 有 限 公 司 ( 均 於 聯 交 所 上 市 ) 主 席, 以 及 瑞 安 房 地 產 有 限 公 司 全 資 附 屬 公 司 中 國 新 天 地 有 限 公 司 主 席 羅 先 生 亦 為 恒 生 銀 行 有 限 公 司 非 執 行 董 事 羅 先 生 為 香 港 貿 易 發 展 局 主 席 及 團 結 香 港 基 金 會 顧 問 羅 先 生 亦 曾 為 香 港 機 場 管 理 局 董 事 會 主 席 及 香 港 政 府 大 嶼 山 發 展 諮 詢 委 員 會 非 官 方 委 員 羅 先 生 為 羅 杜 莉 君 女 士 之 兒 子, 羅 啟 瑞 先 生 與 羅 鷹 瑞 醫 生 之 胞 兄, 羅 嘉 瑞 醫 生 羅 孔 瑞 先 生 與 羅 慧 端 女 士 之 胞 弟, 以 及 羅 俊 謙 先 生 之 叔 父, 彼 等 全 為 本 公 司 之 董 事 彼 亦 為 本 公 司 高 層 管 理 人 員 羅 寶 璘 女 士 之 叔 父 非 執 行 董 事 羅 鷹 瑞 醫 生,63 歲, 自 1993 年 起 出 任 本 集 團 之 董 事 彼 於 2008 年 12 月 調 任 為 本 公 司 的 非 執 行 董 事 前 為 本 公 司 的 執 行 董 事 彼 於 美 國 芝 加 哥 大 學 醫 學 院 畢 業, 為 心 臟 專 科 醫 生, 並 為 香 港 中 文 大 學 醫 學 院 名 譽 臨 床 副 教 授 彼 為 羅 杜 莉 君 女 士 之 兒 子, 羅 啟 瑞 先 生 之 胞 兄, 以 及 羅 嘉 瑞 醫 生 羅 孔 瑞 先 生 羅 慧 端 女 士 與 羅 康 瑞 先 生 之 胞 弟, 羅 俊 謙 先 生 之 叔 父, 彼 等 全 為 本 公 司 之 董 事 彼 亦 為 本 公 司 高 層 管 理 人 員 羅 寶 璘 女 士 之 叔 父 執 行 董 事 羅 俊 謙 先 生,31 歲, 於 2010 年 加 入 本 集 團 並 於 2015 年 12 月 獲 委 任 為 本 公 司 之 執 行 董 事 羅 先 生 為 本 公 司 多 間 附 屬 公 司 之 董 事, 其 中 包 括 Eagle Property Management (CP) Limited 鷹 君 ( 中 國 ) 投 資 有 限 公 司 鷹 君 發 展 及 策 劃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朗 廷 酒 店 國 際 有 限 公 司 及 Pacific Eagle China Orient (Cayman) Real Estate GP, Ltd. 彼 亦 為 朗 廷 酒 店 投 資 有 限 公 司 及 朗 廷 酒 店 管 理 人 有 限 公 司 ( 作 為 上 市 的 朗 廷 酒 店 投 資 的 經 理 ) 非 執 行 董 事 羅 寶 璘 女 士 之 替 任 董 事 彼 加 入 本 集 團 前, 曾 於 花 旗 銀 行 的 投 資 銀 行 部 門 工 作, 主 要 負 責 香 港 市 場 羅 先 生 亦 為 香 港 地 產 建 設 商 會 執 行 委 員 會 委 員 及 香 港 酒 店 業 主 聯 會 管 理 委 員 會 委 員 彼 畢 業 於 聖 路 易 斯 華 盛 頓 大 學, 獲 心 理 學 文 學 士 學 位 羅 先 生 為 本 公 司 主 要 股 東 主 席 及 董 事 總 經 理 羅 嘉 瑞 醫 生 之 兒 子 彼 亦 為 羅 杜 莉 君 女 士 之 孫 兒, 羅 啟 瑞 先 生 羅 孔 瑞 先 生 羅 慧 端 女 士 羅 康 瑞 先 生 及 羅 鷹 瑞 醫 生 之 姪 兒, 彼 等 全 為 本 公 司 之 董 事, 以 及 本 公 司 高 層 管 理 人 員 羅 寶 璘 女 士 之 胞 弟 執 行 董 事 兼 總 經 理 簡 德 光 先 生,64 歲, 自 1988 年 起 出 任 本 集 團 董 事 彼 為 本 公 司 之 執 行 董 事 集 團 總 經 理 及 財 務 委 員
53 51 會 委 員 簡 先 生 亦 為 本 公 司 多 間 主 要 附 屬 公 司 之 董 事, 其 中 包 括 鷹 君 有 限 公 司 鷹 君 物 業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Eagle Property Management (CP) Limited 朗 廷 酒 店 集 團 有 限 公 司 朗 廷 酒 店 國 際 有 限 公 司 鷹 君 ( 中 國 ) 投 資 有 限 公 司 Pacific Eagle Holdings Corporation Pacific Eagle China Orient (Cayman) Real Estate GP, Ltd. 及 Great Eagle Tokyo TMK 彼 畢 業 於 香 港 中 文 大 學, 獲 工 商 管 理 碩 士 學 位, 並 為 多 個 專 業 團 體 ( 包 括 香 港 會 計 師 公 會 ) 會 員 簡 先 生 於 地 產 財 務 及 建 築 行 業 之 財 務 會 計 策 劃 發 展 及 企 業 行 政 管 理 方 面 累 積 數 十 年 經 驗 執 行 董 事 朱 錫 培 先 生,54 歲, 於 1989 年 加 入 本 集 團 並 於 2015 年 12 月 獲 委 任 為 本 公 司 之 執 行 董 事 他 亦 為 集 團 稅 務 及 投 資 主 管, 主 要 負 責 集 團 之 稅 務 財 務 及 投 資 事 宜 朱 先 生 為 英 國 特 許 公 認 會 計 師 公 會 資 深 會 員, 並 為 香 港 會 計 師 公 會 香 港 特 許 秘 書 公 會 及 英 國 特 許 秘 書 及 行 政 人 員 公 會 會 員 彼 亦 為 註 冊 財 務 策 劃 師 朱 先 生 擁 有 達 30 年 之 稅 務 財 務 會 計 法 務 及 收 購 與 投 資 方 面 經 驗 有 關 董 事 於 本 集 團 及 或 本 公 司 主 要 股 東 之 權 益 載 於 本 年 報 的 董 事 會 報 告 書 (Robert Allen WARMAN),57 歲, 於 2014 年 加 入 朗 廷 酒 店 集 團, 成 為 首 席 執 行 長 沃 爾 民 先 生 於 國 際 豪 華 酒 店 業 擁 有 超 過 35 年 經 驗, 將 為 集 團 提 供 營 運 上 的 策 略 性 指 引 帶 領 創 新 以 及 管 理 全 球 的 業 務 發 展 在 加 入 朗 廷 酒 店 集 團 前, 持 有 芝 加 哥 帝 博 大 學 學 位 的 沃 爾 民 先 生 出 任 Capella 酒 店 及 度 假 村 集 團 的 總 裁 及 營 運 總 監, 並 兼 任 集 團 亞 洲 董 事 會 聯 席 主 席 此 前, 沃 爾 民 先 生 於 麗 思 卡 爾 頓 酒 店 公 司 擔 任 多 個 高 級 營 運 及 行 政 職 位, 十 八 年 來 在 亞 特 蘭 大 市 巴 克 海 特 的 第 一 間 酒 店 擴 展 至 全 球 共 50 間 豪 華 酒 店 的 過 程 中 效 力,34 歲, 於 2011 年 加 入 鷹 君 集 團 酒 店 部, 並 出 任 朗 廷 酒 店 集 團 有 限 公 司 的 執 行 董 事 羅 女 士 為 酒 店 業 專 才 於 2014 年, 彼 獲 委 任 為 逸 東 酒 店 總 裁 作 為 總 裁, 她 負 責 推 行 及 監 督 新 一 代 逸 東 的 全 球 品 牌 重 塑 工 作 羅 女 士 領 導 逸 東 全 球 團 隊, 實 踐 逸 東 在 意 念 創 新 設 計 規 劃 塑 造 品 牌 發 展 項 目 開 展 營 運 市 場 推 廣 公 共 關 係 及 策 略 夥 伴 各 方 面 的 全 新 願 景 彼 為 上 市 買 賣 的 信 託, 朗 廷 酒 店 投 資 之 託 管 人 之 非 執 行 董 事 彼 畢 業 於 耶 魯 大 學, 以 優 異 成 績 取 得 社 會 人 類 學 文 學 士 學 位, 其 後 取 得 南 加 洲 大 學 藝 術 碩 士 學 位 羅 女 士 為 本 公 司 主 席 及 董 事 總 經 理 羅 嘉 瑞 醫 生 之 女 兒 彼 亦 為 羅 杜 莉 君 女 士 之 孫 女, 羅 啟 瑞 先 生 羅 孔 瑞 先 生 羅 慧 端 女 士 羅 康 瑞 先 生 及 羅 鷹 瑞 醫 生 之 姪 女, 以 及 羅 俊 謙 先 生 之 胞 姊, 彼 等 全 為 本 公 司 之 董 事,56 歲, 為 集 團 酒 店 事 業 部 財 務 及 法 務 部 主 管, 他 於 2002 年 再 度 加 入 本 集 團 陸 先 生 早 於 1994 年 加 入 本 集 團, 為 朗 廷 酒 店 集 團 的 前 副 總 裁 - 財 務 及 集 團 財 務 總 監, 及 為 本 集 團 旗 下 酒 店 物 業 擔 任 多 項 職 位 彼 擁 有 逾 30 年 的 酒 店 管 理 經 驗, 及 曾
54 52 廣 泛 參 與 本 集 團 環 球 酒 店 項 目 之 管 理 營 運 及 收 購 的 工 作,62 歲, 財 務 總 監,1981 年 加 入 本 集 團 莫 先 生 持 有 工 商 管 理 碩 士 學 位, 於 地 產 行 業 擔 任 會 計 及 財 務 工 作, 經 驗 逾 34 年,56 歲, 於 2013 年 9 月 加 入 本 集 團 出 任 策 略 及 業 務 發 展 總 監, 並 擔 任 Pacific Eagle Holdings Corporation 之 總 裁, 管 理 鷹 君 集 團 在 美 國 之 物 業 投 資 開 發 及 房 地 產 基 金 林 先 生 曾 於 多 間 私 營 機 構 及 上 市 公 司 擔 當 重 要 職 位 加 入 本 集 團 前, 彼 曾 擔 任 彩 虹 地 產 控 股 有 限 公 司 之 行 政 總 裁, 朗 廷 酒 店 國 際 有 限 公 司 之 首 席 財 務 長, 霍 英 東 集 團 之 企 業 策 略 及 拓 展 總 監, 以 及 香 港 上 市 公 司 香 港 興 業 國 際 集 團 有 限 公 司 之 企 業 拓 展 總 經 理 此 外, 林 先 生 分 別 在 環 球 石 油 化 工 巨 頭 蜆 殼 - 石 油 中 國 及 香 港 區 工 作, 並 於 香 港 上 市 的 電 力 公 司 - 中 電 集 團 出 任 多 個 重 要 職 務,43 歲, 集 團 中 國 區 及 貿 易 部 董 事 總 經 理, 於 2008 年 5 月 加 入 本 集 團 盧 先 生 持 有 美 國 波 士 頓 大 學 工 商 管 理 及 管 理 信 息 系 統 雙 碩 士 學 位 及 中 國 北 京 清 華 大 學 學 士 學 位 加 入 本 集 團 前, 盧 先 生 曾 任 職 於 著 名 國 際 顧 問 公 司, 於 北 美 洲 歐 洲 和 亞 洲 以 及 中 國 和 印 度 等 新 興 市 場 擁 有 豐 富 經 驗,58 歲, 鷹 君 ( 中 國 ) 投 資 有 限 公 司 總 經 理, 負 責 集 團 之 中 國 房 地 產 項 目 投 資 業 務 歐 先 生 於 1977 年 加 入 本 集 團, 具 有 逾 35 年 香 港 及 中 國 內 地 房 地 產 項 目 發 展 及 市 場 策 劃 經 驗 歐 先 生 持 有 房 地 產 估 值 及 管 理 高 級 文 憑,62 歲, 鷹 君 物 業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兼 總 經 理,2002 年 加 入 本 集 團, 負 責 集 團 之 物 業 管 理 事 務 梁 先 生 持 有 法 律 學 士 學 位 彼 為 英 國 皇 家 特 許 測 量 師 學 會 會 員 及 英 國 特 許 秘 書 及 行 政 人 員 公 會 會 員 彼 於 地 產 行 業 及 物 業 管 理 方 面, 經 驗 逾 32 年,49 歲, 為 本 集 團 公 司 秘 書, 並 為 公 司 秘 書 及 行 政 部 主 管 黃 女 士 亦 負 責 上 市 買 賣 的 信 託, 冠 君 產 業 信 託 及 朗 廷 酒 店 投 資 的 公 司 秘 書 事 務 黃 女 士 為 英 國 特 許 秘 書 及 行 政 人 員 公 會 及 香 港 特 許 秘 書 公 會 的 資 深 會 員, 並 分 別 持 有 香 港 中 文 大 學 法 律 碩 士 學 位 威 爾 士 大 學 和 曼 徹 斯 特 大 學 聯 合 頒 授 的 工 商 管 理 碩 士 學 位 及 香 港 城 市 理 工 學 院 會 計 學 士 榮 譽 學 位 黃 女 士 於 公 司 秘 書 及 合 規 事 務 方 面 具 備 逾 20 年 資 格 後 工 作 經 驗 於 2008 年 加 入 本 公 司 前, 黃 女 士 於 本 港 主 要 紅 籌 上 市 公 司 擔 任 公 司 秘 書, 於 中 國 業 務 方 面 有 豐 富 經 驗
55 53,53 歲, 集 團 總 內 務 審 計 師,2004 年 加 入 本 集 團 何 先 生 持 有 英 國 赫 爾 大 學 經 濟 學 士 學 位 香 港 大 學 工 商 管 理 碩 士 學 位 及 資 訊 科 技 鑑 證 深 造 文 憑 何 先 生 為 英 格 蘭 及 威 爾 斯 郡 特 許 會 計 師 公 會 會 員 香 港 會 計 師 公 會 會 員 公 認 內 務 審 計 師 公 認 詐 騙 審 查 師 及 註 冊 訊 息 系 統 審 計 師 此 外, 何 先 生 亦 持 有 由 內 務 審 計 師 公 會 (IIA) 發 出 之 風 險 管 理 認 証 (CRMA) 及 國 際 信 息 系 统 審 計 協 會 (ISACA) 發 出 之 風 險 及 信 息 系 统 監 控 認 証 (CRISC) 何 先 生 於 會 計 法 規 審 計 資 訊 科 技 審 計 及 內 務 審 計 風 險 管 理 及 企 業 管 治 方 面 具 有 豐 富 經 驗,51 歲, 本 集 團 法 務 主 管, 於 2011 年 12 月 加 入 本 集 團 洪 先 生 除 持 有 法 律 學 士 學 位 法 律 深 造 證 書 及 法 律 碩 士 學 位 之 外, 亦 肆 業 於 澳 洲 新 南 威 爾 斯 大 學 法 學 院, 取 得 澳 洲 法 律 碩 士 學 位, 並 持 有 由 皇 家 特 許 測 量 師 學 會 頒 發 的 仲 裁 文 憑 彼 於 1996 年 取 得 香 港 律 師 資 格, 並 擁 有 逾 19 年 關 於 上 市 公 司 的 企 業 融 資 及 合 規 工 作 之 經 驗 彼 亦 為 英 國 特 許 仲 裁 學 會 英 格 蘭 及 威 爾 斯 特 許 會 計 師 公 會 澳 洲 及 新 西 蘭 特 許 會 計 師 公 會 及 香 港 會 計 師 公 會 會 員 (Allen MATIS),56 歲, 為 發 展 及 策 劃 管 理 部 主 管, 他 負 責 監 督 本 集 團 的 項 目 組 合, 並 在 亞 洲 美 國 及 尤 其 於 大 中 華 地 區 之 房 地 產 項 目 發 展 和 私 募 股 權 投 資 方 面 擁 有 超 過 35 年 的 經 驗 馬 德 仕 先 生 曾 於 多 間 跨 國 機 構 擔 任 重 要 職 務 彼 於 2015 年 加 入 本 公 司 前, 曾 出 任 SilverNeedle Hospitality Group 的 執 行 副 總 裁, 負 責 該 集 團 之 資 本 配 售 與 房 地 產 項 目 組 合 之 收 購 及 發 展 彼 亦 曾 於 LaSalle Investment Management 的 Opportunistic Funds LaSalle Asia Opportunity Fund II 及 LaSalle Asia Opportunity Fund III 任 職 區 域 發 展 董 事, 管 理 擁 有 超 過 30 個 項 目 資 產 逾 40 億 美 元 之 投 資 組 合 在 此 之 前, 他 於 Bovis Lend Lease 工 作 逾 17 年 並 擔 任 高 級 營 運 及 行 政 等 角 色, 包 括 出 任 大 中 華 區 經 理 他 畢 業 於 伊 利 諾 伊 大 學, 獲 土 木 工 程 系 理 學 士 學 位 Toby BATH,58 歲, 為 鷹 君 發 展 及 策 劃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之 歐 亞 區 域 項 目 董 事 總 經 理 彼 為 項 目 管 理 協 會 會 員 美 國 建 築 師 學 會 會 員 及 LEED 認 證 專 業 人 員 彼 畢 業 於 英 國 Oxford School of Architecture and Urban Design 取 得 建 築 系 ( 榮 譽 ) 學 士 學 位, 並 持 有 由 英 國 牛 津 布 魯 克 斯 大 學 分 別 頒 授 的 建 築 研 究 文 憑 及 都 市 設 計 研 究 文 憑 彼 於 2016 年 加 入 本 集 團 前, 曾 於 多 間 跨 國 建 築 及 室 內 設 計 公 司 擔 任 董 事 級 別 職 務, 並 為 業 主 代 表 於 總 體 規 劃 建 築 及 都 市 設 計 範 籌 上 擔 任 要 職 逾 三 十 年 他 負 責 的 項 目 組 合 涵 蓋 商 業 零 售 酒 店 及 度 假 村 住 宅 辦 公 室 及 校 園 航 空 與 運 輸 會 展 中 心 及 禮 堂
56 54,55 歲, 鷹 君 發 展 及 策 劃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的 發 展 部 總 經 理 他 在 房 地 產 領 域, 其 中 包 括 開 發 項 目 及 物 業 投 資, 具 有 超 過 30 年 的 豐 富 工 作 經 驗 關 先 生 自 1994 年 9 月 起 加 入 本 集 團 彼 持 有 產 業 管 理 ( 香 港 理 工 學 院 ) 專 業 文 憑, 為 香 港 地 產 行 政 師 學 會 之 會 員 他 現 負 責 監 督 本 集 團 的 發 展 部 和 處 理 潛 在 的 開 發 項 目 及 房 地 產 的 投 資 及 收 購
57 55 鷹 君 集 團 有 限 公 司 致 力 於 維 持 及 發 展 高 標 準 的 企 業 管 治 常 規, 旨 在 提 升 公 司 形 象 加 強 股 東 的 信 心 減 低 欺 詐 行 為 風 險 及 最 終 維 護 股 東 的 長 遠 利 益 本 公 司 董 事 會 將 不 時 按 照 法 定 要 求 及 本 公 司 之 需 要, 監 察 及 檢 討 本 公 司 之 企 業 管 治 常 規, 以 鞏 固 本 公 司 源 遠 流 長 講 求 誠 信 及 問 責 之 價 值 自 2015 年 1 月 1 日 起 的 主 要 事 項 載 列 如 下 : 股 東 已 於 2015 年 4 月 30 日 舉 行 之 本 公 司 股 東 周 年 大 會 ( 2015 年 股 東 周 年 大 會 ) 上 通 過 給 予 一 般 性 授 權 以 購 回 不 多 於 本 公 司 股 份 之 10% 及 發 行 不 多 於 本 公 司 股 份 之 20% 本 公 司 慣 常 於 每 年 第 一 季 刊 發 本 公 司 之 全 年 業 績 公 告 後 隨 即 授 出 購 股 期 權 予 合 資 格 僱 員 ( 包 括 執 行 董 事 ) 根 據 上 市 規 則 之 規 定, 本 公 司 並 不 允 許 在 刊 發 任 何 含 有 內 幕 信 息 的 公 告 前, 授 出 任 何 購 股 期 權 於 截 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 止 年 內, 本 公 司 於 2015 年 3 月 11 日 按 行 使 價 每 股 港 元 授 出 4,042,000 份 購 股 期 權 予 合 資 格 僱 員 ( 包 括 執 行 董 事 ) 除 年 度 授 出 外, 本 公 司 於 2015 年 4 月 10 日 按 行 使 價 每 股 港 元 授 出 100,000 份 購 股 期 權 予 一 名 合 資 格 僱 員 於 2015 年 12 月 2 日, 羅 俊 謙 先 生 及 朱 錫 培 先 生 獲 委 任 為 本 公 司 之 執 行 董 事 隨 著 他 們 獲 委 任 後, 董 事 會 之 獨 立 非 執 行 董 事 佔 董 事 會 成 員 人 數 少 於 三 分 之 一 直 至 李 少 光 先 生 於 2016 年 1 月 28 日 獲 委 任 為 獨 立 非 執 行 董 事 後, 本 公 司 已 符 合 上 市 規 則 第 3.10A 條 的 規 定, 且 自 2015 年 12 月 2 日 起 計 三 個 月 內 已 符 合 上 市 規 則 第 3.11 條 之 規 定 按 本 公 司 之 公 司 細 則, 所 有 新 任 董 事 須 輪 值 退 任 及 膺 選 連 任 自 2016 年 3 月 18 日 起, 潘 嘉 陽 教 授 獲 委 任 為 本 公 司 獨 立 非 執 行 董 事, 而 朱 琦 先 生 辭 任 本 公 司 獨 立 非 執 行 董 事 及 不 再 擔 任 董 事 會 轄 下 審 核 委 員 會 成 員 相 關 公 布 經 已 將 會 刊 發 企 業 管 治 守 則 中 有 關 風 險 管 理 及 內 部 監 控 之 修 訂 建 議 將 於 2016 年 1 月 1 日 或 之 後 開 始 的 會 計 期 間 生 效 為 提 高 透 明 度 及 更 為 重 視 風 險 管 理, 本 公 司 已 提 早 採 納 該 修 訂 建 議 並 於 2015 年 8 月 按 企 業 管 治 守 則 之 修 訂 更 新 本 公 司 審 核 委 員 會 之 職 權 範 圍
58 56 董 事 會 負 責 檢 討 整 體 企 業 管 治 安 排 審 批 管 治 政 策 及 審 閱 企 業 管 治 報 告 之 披 露 事 項 董 事 會 於 本 公 司 企 業 管 治 職 責 上 擔 任 核 心 支 柱 及 督 導 角 色 本 公 司 的 管 治 架 構 由 本 公 司 的 企 業 管 治 常 規 聲 明 構 成 該 聲 明 在 董 事 為 本 公 司 履 行 和 發 揮 各 自 的 角 色 和 責 任 時 作 為 持 續 的 指 導 本 公 司 已 制 訂 一 套 管 治 政 策 及 程 序, 組 成 本 集 團 管 治 架 構 的 核 心 元 素, 包 括 : 本 政 策 之 目 的 為 列 明 本 公 司 就 執 行 記 錄 及 匯 報 所 有 關 連 交 易 及 持 續 關 連 交 易 ( 不 論 是 否 獲 豁 免 之 交 易 或 其 他 交 易 ) 之 內 部 監 控 系 統 及 監 控 程 序 載 列 由 全 體 董 事 會 成 員 議 決 的 重 大 議 題, 惟 就 個 別 事 項 成 立 適 當 的 董 事 委 員 會 處 理 除 外 載 述 本 公 司 維 護 及 防 止 濫 用 內 部 資 料 之 內 部 監 控 系 統 及 監 控 程 序, 以 及 確 保 政 策 實 施 的 所 有 對 象 了 解 其 責 任, 將 未 公 開 的 內 部 資 料 保 密, 並 協 助 彼 等 及 本 公 司 遵 守 其 披 露 內 部 資 料 的 責 任 載 列 公 司 對 全 體 員 工 ( 包 括 執 行 董 事 ) 的 基 本 行 為 標 準 的 期 望, 以 及 就 本 集 團 員 工 執 行 職 務 時 處 理 收 受 利 益 及 申 報 利 益 衝 突 等 事 宜 的 指 引 載 列 對 董 事 及 本 公 司 有 關 僱 員 進 行 有 關 本 公 司 或 任 何 上 市 公 司 ( 本 公 司 於 該 等 公 司 的 股 本 擁 有 20% 或 以 上 權 益 且 董 事 或 有 關 僱 員 擁 有 該 等 公 司 未 公 開 的 內 部 資 料 ) 的 證 券 交 易 時 用 以 衡 量 其 操 守 之 規 定 標 準 反 映 本 公 司 現 時 與 股 東 溝 通 之 常 規 董 事 會 定 期 檢 討 該 等 政 策 及 程 序, 並 不 時 就 最 新 的 法 定 及 監 管 體 制 以 及 適 用 的 國 際 最 佳 常 規 另 行 增 補 修 訂, 主 要 管 治 政 策 之 副 本 可 於 本 公 司 網 站 內 查 閱
59 57 於 回 顧 年 內, 本 公 司 一 直 遵 守 企 業 管 治 守 則 所 載 述 之 大 部 分 守 則 條 文, 並 在 適 當 情 況 下, 採 用 了 一 些 建 議 最 佳 常 規 下 文 載 列 有 關 偏 離 守 則 條 文 及 未 完 全 符 合 上 市 規 則 第 3.10A 條 的 詳 情 : A.2.1 羅 嘉 瑞 醫 生 為 董 事 會 主 席 並 兼 任 本 公 司 董 事 總 經 理 雖 然 此 與 企 業 管 治 守 則 第 A.2.1 條 有 所 偏 離, 但 雙 角 色 領 導 模 式 於 本 公 司 推 行 已 久 且 行 之 有 效 董 事 會 認 為 此 安 排 對 本 公 司 而 言 是 恰 當 的, 既 能 繼 續 貫 徹 本 公 司 之 領 導 文 化 亦 能 提 升 行 政 總 裁 的 執 行 能 力 董 事 會 認 為 董 事 會 成 員 不 乏 經 驗 豐 富 及 具 才 幹 之 人 士 ( 包 括 五 位 獨 立 非 執 行 董 事 及 三 位 非 執 行 董 事 ), 足 以 確 保 權 力 及 職 能 平 衡 在 主 席 及 董 事 總 經 理 羅 嘉 瑞 醫 生 的 領 導 及 監 督, 與 一 眾 執 行 董 事 及 高 層 管 理 人 員 之 輔 助 下, 本 集 團 日 常 管 理 及 營 運 事 宜 均 由 各 部 門 管 理 人 員 負 責 A.4.1 本 公 司 細 則 規 定 三 分 一 之 董 事 ( 執 行 主 席 及 董 事 總 經 理 除 外 ) 須 輪 值 退 任, 非 執 行 董 事 ( 包 括 獨 立 非 執 行 董 事 ) 並 無 固 定 任 期 董 事 會 認 為 本 公 司 之 細 則 規 定 條 文 及 其 管 治 措 施 與 企 業 管 治 守 則 第 A.4.1 條 所 規 定 者 無 大 差 異, 因 此 在 這 方 面 不 擬 採 取 任 何 步 驟 A.4.2 根 據 現 時 本 公 司 的 細 則, 本 公 司 執 行 主 席 及 董 事 總 經 理 不 須 輪 值 退 任, 同 一 條 文 亦 載 於 1990 年 百 慕 達 鷹 君 集 團 有 限 公 司 公 司 法 內 因 此, 董 事 出 任 為 本 公 司 執 行 主 席 或 董 事 總 經 理 者 依 法 不 須 輪 值 退 任 經 慎 重 考 慮 後, 尤 以 當 中 涉 及 所 需 的 法 律 費 用 及 程 序, 董 事 會 認 為 純 為 要 求 本 公 司 執 行 主 席 及 董 事 總 經 理 輪 值 退 任 而 對 1990 年 百 慕 達 鷹 君 集 團 有 限 公 司 公 司 法 作 出 修 訂 的 安 排 並 不 可 取 羅 嘉 瑞 醫 生 為 本 公 司 執 行 主 席 及 董 事 總 經 理 彼 於 本 公 司 及 相 聯 法 團 所 持 有 之 股 份 及 相 關 股 份 載 列 於 董 事 報 告 書 內 羅 嘉 瑞 醫 生 與 本 公 司 概 無 訂 立 服 務 合 約, 亦 無 任 何 固 定 或 建 議 之 服 務 期 限 儘 管 羅 醫 生 不 須 輪 值 退 任, 彼 於 致 股 東 通 函 ( 當 中 包 括 重 選 退 任 董 事 之 事 宜 ) 內, 按 上 市 規 則 第 條 之 規 定 披 露 其 履 歷 詳 情, 以 供 股 東 參 考 羅 醫 生 之 董 事 簡 介 及 其 董 事 酬 金 詳 情 並 已 分 別 載 於 本 年 報 第 47 頁 及 綜 合 財 務 報 表 附 註 13
60 58 B.1.5 高 層 管 理 人 員 的 薪 酬 屬 高 度 機 密 和 私 隱 的 資 料 過 度 披 露 該 資 料 可 導 致 高 層 管 理 人 員 的 薪 酬 不 斷 上 升 並 引 致 不 良 競 爭, 最 終 有 損 股 東 利 益 董 事 會 認 為 維 持 本 公 司 現 行 採 納 於 年 報 披 露 各 董 事 的 薪 酬 詳 情, 及 以 薪 酬 的 合 計 總 額 和 等 級 方 式 披 露 五 名 最 高 薪 人 士 的 薪 酬 最 能 恰 當 地 令 透 明 度 和 私 隱 度 達 至 平 衡 A.6.5 羅 杜 莉 君 女 士 為 本 公 司 之 非 執 行 董 事, 是 本 集 團 的 創 辦 人 之 一 彼 曾 積 極 參 與 本 集 團 之 早 期 發 展, 多 年 來 一 直 對 本 集 團 的 壯 大 及 成 功 作 出 寶 貴 貢 獻 由 於 近 年 她 相 對 地 不 活 躍 於 集 團 的 業 務, 因 此 彼 並 未 參 與 由 本 公 司 提 供 2015 年 的 董 事 發 展 計 劃 3.10A 隨 著 於 2015 年 12 月 2 日 委 任 兩 名 額 外 執 行 董 事 後, 董 事 會 之 獨 立 非 執 行 董 事 佔 董 事 會 成 員 人 數 少 於 三 分 之 一 直 至 李 少 光 先 生 於 2016 年 1 月 28 日 獲 委 任 為 獨 立 非 執 行 董 事 後, 本 公 司 已 符 合 上 市 規 則 第 3.10A 條 之 規 定, 且 自 2015 年 12 月 2 日 起 計 三 個 月 內 已 符 合 上 市 規 則 第 3.11 條 之 規 定 董 事 會 肩 負 領 導 及 監 控 本 集 團 之 責 任, 並 共 同 負 責 帶 領 本 公 司 邁 向 成 功 之 路 董 事 會 負 責 監 察 本 集 團 之 管 理 及 經 營, 並 須 對 本 集 團 之 業 務 策 略 及 財 務 表 現 負 最 終 責 任 董 事 會 目 前 由 十 五 名 董 事 組 成, 包 括 七 名 執 行 董 事 八 名 非 執 行 董 事 ( 當 中 五 名 為 獨 立 非 執 行 董 事 ) 董 事 會 之 執 行 董 事 及 非 執 行 董 事 ( 包 括 佔 董 事 會 人 數 三 分 之 一 的 獨 立 非 執 行 董 事 ) 數 目 平 衡, 可 確 保 本 公 司 業 務 經 營 有 足 夠 之 獨 立 判 斷 董 事 會 成 員 包 括 各 專 業 領 域 經 驗 豐 富 之 專 家, 並 具 備 適 當 之 專 業 資 格 或 會 計 或 相 關 財 務 管 理 專 業 知 識
61 59 本 年 度 董 事 會 之 組 成 載 列 如 下 : 羅 嘉 瑞 醫 生 ( 主 席 兼 董 事 總 經 理 ) 羅 啟 瑞 先 生 ( 副 董 事 總 經 理 ) 羅 孔 瑞 先 生 羅 慧 端 女 士 羅 俊 謙 先 生 ( 於 2015 年 12 月 2 日 獲 委 任 ) 簡 德 光 先 生 ( 總 經 理 ) 朱 錫 培 先 生 ( 於 2015 年 12 月 2 日 獲 委 任 ) 33% 47% 羅 杜 莉 君 女 士 羅 康 瑞 先 生 羅 鷹 瑞 醫 生 鄭 海 泉 先 生 王 于 漸 教 授 李 王 佩 玲 女 士 朱 琦 先 生 李 少 光 先 生 ( 於 2016 年 1 月 28 日 獲 委 任 ) 20% 執 行 董 事 非 執 行 董 事 獨 立 非 執 行 董 事 董 事 會 之 組 成 自 2015 年 1 月 1 日 之 變 更 如 下 : 羅 俊 謙 先 生 及 朱 錫 培 先 生 於 2015 年 12 月 2 日 獲 委 任 為 本 公 司 執 行 董 事 ; 李 少 光 先 生 於 2016 年 1 月 28 日 獲 委 任 為 本 公 司 獨 立 非 執 行 董 事 ; 潘 嘉 陽 教 授 自 2016 年 3 月 18 日 起 獲 委 任 為 本 公 司 獨 立 非 執 行 董 事 ; 及 朱 琦 先 生 自 2016 年 3 月 18 日 起 辭 任 本 公 司 獨 立 非 執 行 董 事 及 不 再 擔 任 董 事 會 轄 下 審 核 委 員 會 成 員 羅 杜 莉 君 女 士 為 羅 嘉 瑞 醫 生 羅 啟 瑞 先 生 羅 孔 瑞 先 生 羅 慧 端 女 士 羅 康 瑞 先 生 及 羅 鷹 瑞 醫 生 之 母 親 及 羅 俊 謙 先 生 之 祖 母 除 上 述 披 露 者 外, 董 事 會 成 員 概 無 家 族 或 其 他 重 大 關 係 按 本 公 司 之 公 司 細 則, 本 公 司 三 分 之 一 董 事 ( 執 行 主 席 及 董 事 總 經 理 除 外 ) 須 輪 值 退 任 重 選 每 位 退 任 董 事 皆 以 個 別 投 票 方 式 表 決
62 60 於 所 有 公 司 通 訊 中, 本 公 司 已 披 露 董 事 會 的 組 成 ( 按 董 事 類 別 及 責 任 劃 分 ) 董 事 及 高 層 管 理 人 員 履 歷 詳 情 載 於 本 年 報 第 47 頁 至 第 54 頁 及 登 載 於 本 公 司 網 站 獨 立 非 執 行 董 事 於 董 事 會 之 參 與, 可 就 本 集 團 之 策 略 表 現 利 益 衝 突 及 管 理 過 程 等 事 項 作 出 獨 立 判 斷, 以 確 保 本 公 司 全 體 股 東 之 利 益 已 獲 妥 善 考 慮 本 公 司 已 接 獲 各 獨 立 非 執 行 董 事 有 關 彼 等 獨 立 性 之 年 度 確 認 書, 並 認 為 本 公 司 四 名 獨 立 非 執 行 董 事 皆 符 合 上 市 規 則 第 3.13 條 所 載 的 獨 立 性 指 引 李 少 光 先 生 ( 於 2016 年 1 月 28 日 獲 委 任 為 獨 立 非 執 行 董 事 ) 及 潘 嘉 陽 教 授 ( 自 2016 年 3 月 18 日 起 獲 委 任 為 獨 立 非 執 行 董 事 ), 已 於 獲 委 任 當 日 或 以 前 按 前 述 之 獨 立 性 指 引 確 認 其 獨 立 性 所 有 董 事 須 獲 股 東 於 股 東 周 年 大 會 以 獨 立 決 議 案 通 過 方 可 連 任 三 名 獨 立 非 執 行 董 事 鄭 海 泉 先 生 王 于 漸 教 授 及 李 王 佩 玲 女 士 已 效 力 董 事 會 超 過 九 年, 提 名 委 員 會 認 為 該 三 名 董 事 於 擔 任 其 獲 委 任 之 職 務 及 出 任 董 事 會 成 員 時, 均 展 現 其 品 格 及 判 斷 之 獨 立 性, 並 能 對 本 公 司 事 務 持 有 獨 立 意 見 董 事 會 相 信 憑 著 該 三 名 董 事 對 本 集 團 業 務 之 深 入 了 解 及 其 豐 富 經 驗 和 專 業 知 識, 能 持 續 為 董 事 會 作 出 重 要 貢 獻 本 公 司 已 建 立 董 事 發 展 計 劃, 促 進 董 事 會 成 員 的 持 續 教 育 計 劃 由 兩 部 分 組 成, 即 (1) 新 董 事 啟 導 和 (2) 董 事 的 持 續 發 展 新 委 任 的 董 事 將 獲 得 一 套 全 面 的 啟 導 文 件, 內 容 涵 蓋 集 團 概 覽 業 務 董 事 會 運 作 及 其 面 對 的 主 要 問 題 啟 導 文 件 內 容 包 括 董 事 會 的 政 策 和 程 序, 本 公 司 的 的 細 則 和 公 司 架 構 最 近 的 年 報 及 中 期 報 告 和 關 鍵 業 務 問 題 此 外, 新 董 事 將 會 與 公 司 秘 書 作 一 對 一 的 會 議, 目 的 為 協 助 新 董 事 了 解 董 事 會 及 其 委 員 會 的 作 用 和 董 事 預 期 的 承 諾 為 使 董 事 了 解 其 職 責 及 灌 輸 新 的 知 識, 公 司 秘 書 定 期 向 每 位 董 事 提 供 資 訊 文 件, 內 容 涵 蓋 有 關 法 例 行 業 資 訊 的 最 新 發 展 董 事 職 能 及 職 責 在 2015 年 的 董 事 發 展 計 劃, 就 上 市 規 則 的 法 規 及 條 例 更 新 證 券 及 期 貨 條 例 及 合 約 ( 第 三 者 權 利 ) 條 例 及 與 環 球 經 濟 環 境 有 關 之 各 種 閱 讀 材 料 已 分 發 給 各 董 事 傳 閱 除 羅 杜 莉 君 女 士 外, 全 體 董 事 均 參 與 該 董 事 發 展 計 劃 及 / 或 其 他 持 續 專 業 發 展, 並 向 公 司 提 供 不 少 於 10 小 時 的 培 訓 記 錄
63 61 本 集 團 的 長 遠 目 標 和 企 業 策 略 的 批 准 本 集 團 新 業 務 重 大 擴 展 終 止 經 營 本 集 團 的 全 部 或 任 何 重 大 部 分 業 務 的 任 何 決 定 對 股 東 提 出 有 關 一 般 授 權, 以 購 回 現 有 股 份 及 發 行 新 股 份 的 建 議 有 關 本 集 團 的 資 本 結 構 的 變 化 本 集 團 的 企 業 架 構 管 理 和 控 制 結 構 的 重 大 變 化 年 度 報 告 中 期 報 告 及 業 績 公 布 的 批 准 宣 派 中 期 股 息 及 建 議 末 期 股 息 任 何 會 計 政 策 或 常 規 之 重 大 改 變 的 批 准 重 大 收 購 或 出 售 的 批 准 重 大 關 連 交 易 的 批 准 重 大 資 本 支 出 的 批 准 董 事 委 員 會 職 權 範 圍 的 批 准 檢 討 本 集 團 的 整 體 企 業 管 治 安 排 本 集 團 的 管 治 政 策 的 批 准 董 事 會 成 員 的 委 任 公 司 秘 書 的 委 任 或 罷 免 外 部 核 數 師 的 委 任 重 新 委 任 或 罷 免 ( 股 東 批 准, 如 需 要 ) 董 事 會 成 員 每 月 獲 提 供 涵 蓋 本 公 司 的 主 要 業 務 重 點 的 報 告, 讓 董 事 及 時 了 解 本 集 團 的 業 務 表 現, 並 能 夠 為 本 公 司 及 股 東 的 最 佳 利 益 作 出 明 智 的 決 策 董 事 會 成 員 每 季 獲 提 供 更 詳 盡 的 管 理 及 財 務 最 新 資 料, 以 確 保 每 位 成 員 均 知 悉 本 公 司 的 財 務 表 現 和 狀 況 董 事 亦 不 時 透 過 獲 發 的 通 知 及 通 函, 取 得 有 關 任 何 重 大 發 展 的 最 新 資 訊 董 事 會 與 管 理 層 主 要 成 員 舉 行 之 研 討 會 定 為 每 年 舉 行 兩 次 董 事 亦 可 與 高 層 管 理 人 員 會 晤 董 事 會 成 員 為 履 行 職 責, 可 徵 詢 獨 立 專 業 意 見 在 合 理 的 要 求 下, 有 關 徵 詢 該 等 意 見 之 費 用 由 本 公 司 支 付 公 司 秘 書 負 責 有 關 之 所 有 安 排 董 事 可 取 得 公 司 秘 書 的 意 見 及 服 務, 公 司 秘 書 須 對 董 事 會 負 責 以 確 保 董 事 會 程 序 以 及 所 有 適 用 規 則 和 規 例 獲 得 遵 守
64 62 作 為 本 公 司 之 僱 員, 公 司 秘 書 為 董 事 會 提 供 支 援 確 保 董 事 會 成 員 之 間 資 訊 交 流 良 好 確 保 遵 循 董 事 會 政 策 及 程 序 向 董 事 會 提 供 管 治 事 務 方 面 的 意 見 安 排 董 事 的 入 職 培 訓 監 察 董 事 的 培 訓 及 持 續 專 業 發 展 本 公 司 之 公 司 秘 書 為 香 港 特 許 秘 書 公 會 的 資 深 會 員, 自 2005 年 開 始 每 年 均 參 加 不 少 於 15 小 時 的 專 業 培 訓, 以 更 新 知 識 及 技 能, 其 履 歷 載 列 於 本 年 報 之 董 事 及 高 層 管 理 人 員 簡 介 中 董 事 會 每 年 最 少 召 開 四 次 定 期 會 議 ( 大 約 每 季 度 召 開 一 次 ), 以 討 論 及 制 定 本 集 團 之 整 體 業 務 策 略, 監 控 財 務 表 現 及 討 論 年 度 業 績 中 期 業 績 及 載 列 於 保 留 予 董 事 會 的 事 項 表 中 的 其 他 重 大 事 項 按 本 公 司 之 公 司 細 則, 由 董 事 會 全 體 成 員 簽 署 之 書 面 決 議 案 與 正 式 召 開 之 董 事 會 會 議 上 通 過 之 決 議 案 同 樣 具 法 律 效 力 及 作 用 倘 若 主 要 股 東 或 董 事 被 董 事 會 認 為 於 須 考 慮 之 事 項 中 存 有 重 大 的 利 益 衝 突, 有 關 事 項 不 得 以 書 面 決 議 案 處 理 或 交 由 轄 下 委 員 會 處 理 ( 董 事 會 會 議 上 通 過 決 議 案 批 准 特 別 就 此 事 項 成 立 的 董 事 委 員 會 除 外 ), 而 須 召 開 全 體 董 事 會 會 議 通 過 董 事 會 會 議 之 正 式 通 知 將 於 會 議 舉 行 前 不 少 於 14 天 發 送 予 全 體 董 事, 而 所 有 董 事 均 享 有 於 每 次 董 事 會 定 期 會 議 議 程 中 加 入 任 何 事 項 以 供 討 論 之 機 會 董 事 會 特 別 會 議 之 通 知 將 於 合 理 時 間 內 發 送 予 全 體 董 事 會 議 議 程 及 隨 附 之 會 議 文 件 均 於 定 期 董 事 會 或 委 員 會 會 議 召 開 日 期 不 少 於 3 天 前 送 交 全 體 董 事 所 有 董 事 均 有 權 查 閱 董 事 會 文 件 及 相 關 資 料 此 等 文 件 及 相 關 資 料 的 形 式 和 質 量 足 以 使 董 事 會 對 當 前 問 題 作 出 明 智 的 決 定 董 事 可 透 過 電 話 會 議 參 與 董 事 會 會 議 除 非 另 作 決 定, 否 則 兩 名 董 事 即 構 成 會 議 法 定 人 數 所 有 董 事 會 及 委 員 會 會 議 記 錄 之 初 稿 及 最 終 版 本 將 於 各 會 議 後 於 合 理 時 間 內 發 送 予 所 有 董 事 以 供 表 達 意 見 所 有 董 事 會 及 委 員 會 之 會 議 記 錄 或 決 議 案 之 文 件 須 由 公 司 秘 書 或 委 員 會 秘 書 備 存, 及 各 董 事 會 成 員 均 可 查 閱
65 63 截 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 止 財 政 年 度, 董 事 會 共 舉 行 四 次 全 體 會 議, 個 別 董 事 於 2015 年 12 月 31 日 年 度 內 出 席 該 等 董 事 會 會 議 之 情 況 載 列 如 下 : 羅 嘉 瑞 (1) 4/4 羅 啟 瑞 (2) 3/4 羅 孔 瑞 4/4 羅 慧 端 4/4 羅 俊 謙 0/0 簡 德 光 (3) 4/4 朱 錫 培 0/ % 羅 杜 莉 君 (4) 0/4 羅 康 瑞 2/4 羅 鷹 瑞 2/ % 鄭 海 泉 4/4 王 于 漸 4/4 李 王 佩 玲 4/4 朱 琦 4/ % 81.25% 附 註 : (1) 主 席 及 董 事 總 經 理 (2) 副 董 事 總 經 理 (3) 總 經 理 (4) 本 公 司 的 聯 合 創 始 人 (5) 由 於 李 少 光 先 生 及 潘 嘉 陽 教 授 均 自 2016 年 起 獲 委 任 為 本 公 司 獨 立 非 執 行 董 事, 故 彼 等 於 截 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 止 年 度 內 並 無 出 席 記 錄
66 64 截 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 止 年 度 內, 本 公 司 已 就 其 董 事 及 高 級 職 員 可 能 會 面 對 的 法 律 行 動 安 排 投 保 適 當 的 董 事 及 高 級 職 員 責 任 保 險 本 公 司 已 採 納 其 本 身 就 本 公 司 的 董 事 及 有 關 僱 員 進 行 證 券 交 易 之 守 則, 其 條 款 比 標 準 守 則 所 訂 之 標 準 更 高, 並 不 時 按 上 市 規 則 的 修 訂 而 作 出 更 新 於 2015 年 12 月 31 日, 董 事 於 本 公 司 及 其 相 聯 法 團 ( 定 義 見 證 券 及 期 貨 條 例 ) 之 權 益 載 於 本 年 報 第 82 頁 至 第 84 頁 經 特 定 查 詢 後, 本 公 司 全 體 董 事 及 有 關 僱 員 均 確 認 他 們 在 截 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 止 年 度 內 已 完 全 遵 守 證 券 交 易 守 則 內 所 規 定 的 準 則 在 董 事 會 的 領 導 及 監 督 下, 本 集 團 日 常 管 理 及 營 運 事 宜 由 各 部 門 管 理 人 員 負 責 董 事 會 就 管 理 層 的 權 力 及 管 理 層 須 匯 報 予 董 事 會 之 事 項 給 予 清 晰 指 引 除 上 述 職 能 外, 各 部 門 管 理 人 員 的 職 責 包 括 : 執 行 獲 董 事 會 採 納 的 業 務 策 略 及 方 針 推 行 適 當 的 內 部 監 控 系 統 及 風 險 管 理 程 序 及 遵 守 有 關 法 例 要 求 規 則 及 條 例 董 事 會 成 立 了 四 個 具 有 明 確 職 權 範 圍 之 常 設 董 事 委 員 會, 即 審 核 委 員 會 薪 酬 委 員 會 提 名 委 員 會 及 財 務 委 員 會, 負 責 檢 討 特 定 事 宜 或 項 目 此 等 委 員 會 亦 採 納 與 董 事 會 一 致 之 原 則 常 規 及 會 議 程 序 本 公 司 於 1999 年 設 立 審 核 委 員 會 審 核 委 員 會 的 作 用 是 審 閱 管 理 層 之 報 告 及 提 案, 就 財 務 匯 報 其 他 法 定 責 任 風 險 管 理 及 內 部 監 控 系 統 及 審 核 程 序 向 董 事 會 提 出 建 議, 以 助 董 事 會 履 行 內 部 監 控 風 險 管 理 及 財 務 監 控 之 責 任 委 員 會 屬 諮 詢 而 非 監 督 性 質, 其 主 要 職 責 如 下 : (a) 審 閱 本 公 司 之 半 年 度 報 告 及 年 度 報 告 以 及 本 公 司 之 財 務 報 表, 並 向 董 事 會 提 供 其 評 論 及 意 見 ; (b) 與 管 理 層 共 同 討 論 本 公 司 風 險 管 理 及 內 部 監 控 系 統 之 報 告, 亦 須 檢 討 內 部 審 計 功 能 及 內 部 審 計 報 告, 確 保 內 務 審 計 職 能 獲 分 配 足 夠 資 源 支 持 及 在 本 公 司 內 擁 有 適 當 地 位, 並 須 檢 討 和 監 控 內 務 審 計 職 能 之 效 率 ; (c) 主 要 負 責 就 外 聘 核 數 師 之 委 任 續 聘 及 罷 免 向 董 事 會 提 供 建 議, 批 准 外 聘 核 數 師 之 審 核 費 用 及 聘 用 條 款, 以 及 有 關 核 數 師 辭 任 或 免 職 之 任 何 問 題 ;
67 65 (d) (e) (f) 審 閱 外 聘 核 數 師 致 管 理 層 之 審 核 情 況 說 明 函 件, 核 數 師 就 會 計 記 錄 財 務 賬 目 或 內 部 監 控 系 統 向 管 理 層 所 作 出 之 任 何 重 大 查 詢, 以 及 管 理 層 就 上 述 事 宜 之 回 應 ; 檢 討 讓 本 公 司 僱 員 可 暗 中 就 財 務 匯 報 風 險 管 理 內 部 監 控 或 其 他 方 面 可 能 發 生 的 不 正 當 行 為 提 出 關 注 的 安 排, 及 確 保 有 適 當 安 排, 讓 本 公 司 對 該 等 事 宜 作 出 公 平 獨 立 的 調 查 及 採 取 適 當 行 動 ; 及 檢 討 有 關 本 集 團 與 LHI 於 2013 年 5 月 10 日 訂 立 一 項 優 先 選 擇 權 契 據 的 執 行 及 合 規 性 ( 按 該 權 契 本 集 團 須 就 若 干 投 資 及 出 售 酒 店 物 業 向 LHI 給 予 優 先 選 擇 權, 詳 述 於 LHI 的 招 股 章 程 ), 使 LHI 與 本 集 團 之 業 務 能 維 持 明 確 的 區 分 審 核 委 員 會 之 書 面 職 權 範 圍 已 登 載 於 本 公 司 網 站 及 香 港 交 易 所 網 站 審 核 委 員 會 現 時 由 五 名 獨 立 非 執 行 董 事 組 成, 包 括 鄭 海 泉 先 生 ( 為 審 核 委 員 會 主 席 ) 王 于 漸 教 授 李 王 佩 玲 女 士 李 少 光 先 生 ( 於 2016 年 1 月 28 日 獲 委 任 ) 及 朱 琦 先 生 ( 自 2016 年 3 月 18 日 起 不 再 擔 任 審 核 委 員 會 成 員 ) 2015 審 核 委 員 會 於 截 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 止 財 政 年 度 內 舉 行 兩 次 會 議 所 有 成 員 均 出 席 會 議 審 核 委 員 會 於 該 等 會 議 上 之 主 要 工 作 概 要 如 下 : 審 閱 各 種 內 務 審 計 活 動 及 批 准 全 年 內 審 計 劃 ; 審 閱 風 險 管 理 及 內 部 監 控 系 統 的 有 效 性 ; 審 閱 由 內 部 審 計 師 所 提 出 之 重 大 發 現 及 建 議, 並 監 察 其 後 的 執 行 情 況 ; 審 閱 及 更 新 審 核 委 員 會 之 職 權 範 圍 ; 審 閱 外 聘 核 數 師 分 別 於 截 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 止 年 度 及 2015 年 6 月 30 日 止 期 間 之 報 告 中 總 結 其 於 審 計 期 間 就 有 關 管 治 議 題 上 所 提 出 之 重 要 事 項 ; 審 閱 本 集 團 的 會 計 財 務 和 匯 報 功 能, 以 及 法 律 與 監 管 和 管 治 與 合 規 性 情 況 ; 審 閱 本 公 司 截 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 止 年 度 之 經 審 核 財 務 報 表 及 截 至 2015 年 6 月 30 日 止 六 個 月 內 之 未 經 審 核 財 務 報 表 ; 審 閱 及 批 准 本 公 司 2014 年 年 報 及 全 年 業 績 公 布 初 稿 ; 審 閱 及 批 准 本 公 司 2015 年 中 期 報 告 及 中 期 業 績 公 布 初 稿 ; 及 審 閱 及 考 慮 續 聘 德 勤 關 黃 陳 方 會 計 師 行 為 本 公 司 外 聘 核 數 師 及 批 准 其 酬 金
68 66 本 公 司 於 2004 年 成 立 薪 酬 委 員 會 薪 酬 委 員 會 負 責 釐 定 各 董 事 和 高 層 管 理 人 員 的 薪 酬 待 遇 並 設 立 正 規 而 具 透 明 度 的 程 序, 以 制 訂 有 關 執 行 董 事 的 酬 金 的 政 策, 並 確 保 其 薪 酬 水 平 足 以 吸 引 和 挽 留 董 事 以 管 理 公 司 營 運, 而 又 不 致 支 付 過 多 酬 金 薪 酬 委 員 會 的 主 要 職 責 如 下 : (a) 獲 授 以 職 責 以 釐 訂 本 公 司 的 僱 員 包 括 執 行 董 事 及 高 層 管 理 人 員 的 薪 酬 待 遇 ; 及 (b) 根 據 本 公 司 不 時 採 納 之 購 股 期 權 計 劃 決 定 授 予 購 股 期 權 薪 酬 委 員 會 之 書 面 職 權 範 圍 已 登 載 於 本 公 司 網 站 及 香 港 交 易 所 網 站 薪 酬 委 員 會 現 時 由 四 名 獨 立 非 執 行 董 事 組 成, 包 括 李 王 佩 玲 女 士 ( 為 薪 酬 委 員 會 主 席 ) 鄭 海 泉 先 生 王 于 漸 教 授 及 李 少 光 先 生 ( 於 2016 年 1 月 28 日 獲 委 任 ) 2015 薪 酬 委 員 會 於 截 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 止 財 政 年 度 內 召 開 兩 次 會 議 所 有 成 員 均 出 席 會 議 薪 酬 委 員 會 於 該 會 議 上 之 主 要 工 作 概 要 如 下 : 批 准 有 關 2015 年 本 集 團 僱 員 整 體 薪 金 調 整 及 酌 情 花 紅 分 配 之 方 案 ; 批 准 本 集 團 執 行 董 事 及 高 層 管 理 人 員 之 薪 金 調 整 酌 情 花 紅 分 配 及 其 他 薪 酬 福 利 ; 建 議 2015 年 董 事 袍 金 及 非 執 行 董 事 之 薪 酬 ; 批 准 本 集 團 年 度 授 出 之 購 股 期 權 ; 及 批 准 新 委 任 執 行 董 事 之 薪 酬 待 遇 本 公 司 所 有 執 行 董 事 皆 屬 於 受 薪 職 位 於 年 度 內, 薪 酬 委 員 會 就 董 事 及 高 層 管 理 人 員 酬 金 之 審 閱 乃 根 據 董 事 及 高 層 管 理 人 員 的 技 能 和 知 識 其 工 作 職 責 及 對 本 集 團 事 務 之 參 與 程 度 本 公 司 業 績 與 盈 利, 以 及 同 業 薪 酬 水 準 及 市 場 環 境 而 釐 訂 概 無 董 事 可 參 與 決 定 其 薪 酬 個 別 董 事 及 高 層 管 理 人 員 之 薪 酬 均 由 薪 酬 委 員 會 決 定, 該 委 員 會 全 為 獨 立 非 執 行 董 事 所 組 成 本 公 司 董 事 及 高 層 管 理 人 員 的 薪 酬 待 遇 包 括 主 要 固 定 元 素 ( 包 括 基 本 工 資 退 休 福 利 計 劃 供 款 及 其 他 福 利 ) 以 及 酌 情 非 固 定 元 素 ( 包 括 酌 情 花 紅 ) 董 事 酬 金 之 詳 情 載 於 綜 合 財 務 報 表 附 註 13
69 67 本 公 司 於 2005 年 成 立 提 名 委 員 會, 提 名 委 員 會 之 書 面 職 權 範 圍 已 登 載 於 本 公 司 網 站 及 香 港 交 易 所 網 站 提 名 委 員 會 負 責 制 訂 政 策 並 就 提 名 委 任 或 重 新 委 任 董 事, 以 及 董 事 繼 任 計 劃 向 董 事 會 提 供 建 議 提 名 委 員 會 的 主 要 職 責 如 下 : (a) 檢 討 董 事 會 的 架 構 人 數 及 組 成 ( 包 括 技 能 知 識 及 經 驗 方 面 ), 並 就 任 何 為 配 合 公 司 策 略 而 擬 對 董 事 會 作 出 的 變 動 提 出 建 議 ; (b) 物 色 具 備 合 適 資 格 可 擔 任 董 事 的 人 士, 並 就 提 名 有 關 人 士 出 任 董 事 向 董 事 會 提 供 建 議 ; (c) 就 董 事 委 任 或 重 新 委 任, 以 及 董 事 繼 任 計 劃 向 董 事 會 提 出 建 議 ; 及 (d) 評 核 獨 立 非 執 行 董 事 的 獨 立 性 提 名 委 員 會 向 董 事 會 推 薦 提 名 候 選 人 董 事 會 的 委 任 應 當 以 候 選 人 的 資 歷 以 及 客 觀 標 準 為 准, 並 適 當 考 慮 多 樣 性 的 好 處 提 名 委 員 會 的 提 名 過 程 包 括 很 多 的 考 慮 因 素, 如 法 律 要 求 最 佳 常 規 和 董 事 會 的 所 需 技 能 以 及 履 行 董 事 會 及 其 委 員 會 的 職 責 所 需 要 的 董 事 人 數 等 但 篩 選 候 選 名 單 時 不 會 設 置 任 何 如 性 別 年 齡 文 化 或 教 育 背 景 等 限 制 最 終 人 選 將 由 董 事 會 通 過 委 員 會 認 為, 擁 有 獨 立 性 是 履 行 其 職 責, 以 監 督 本 公 司 的 業 務 及 事 務 的 管 理 的 一 個 重 要 部 分 非 執 行 董 事 和 執 行 董 事 須 披 露 其 與 本 公 司 的 競 爭 業 務 委 員 會 亦 會 就 董 事 於 香 港 或 海 外 的 跨 董 事 職 務 作 每 年 檢 討 提 名 委 員 會 負 責 評 估 董 事 會 否 受 其 競 爭 業 務 及 跨 董 事 職 務, 影 響 其 在 履 行 職 責 時 作 出 客 觀 及 不 受 約 束 的 決 定, 以 維 護 集 團 最 佳 利 益 提 名 委 員 會 現 由 四 名 獨 立 非 執 行 董 事 組 成, 包 括 王 于 漸 教 授 ( 為 提 名 委 員 會 主 席 ) 鄭 海 泉 先 生 李 王 佩 玲 女 士 及 李 少 光 先 生 ( 於 2016 年 1 月 28 日 獲 委 任 )
70 於 截 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 止 財 政 年 度 內, 提 名 委 員 會 召 開 兩 次 會 議, 所 有 成 員 均 出 席 會 議 提 名 委 員 會 於 該 會 議 上 之 議 程 如 下 : 檢 討 董 事 會 的 架 構 規 模 及 組 成, 以 及 董 事 會 其 成 員 所 需 付 出 的 貢 獻 ; 透 過 ( 其 中 包 括 ) 非 執 行 董 事 的 會 議 出 席 率 及 其 出 任 其 他 上 市 公 司 之 董 事 職 務 檢 討 彼 等 對 本 公 司 事 務 所 投 放 的 時 間 ; 檢 討 獨 立 非 執 行 董 事 的 獨 立 性 ; 通 過 於 2015 年 股 東 周 年 大 會 上 被 提 名 重 選 之 董 事 ; 及 通 過 新 執 行 董 事 之 題 名 本 公 司 於 2003 年 成 立 財 務 委 員 會, 由 三 名 執 行 董 事 組 成, 包 括 羅 嘉 瑞 醫 生 ( 為 財 務 委 員 會 主 席 ) 羅 啟 瑞 先 生 及 簡 德 光 先 生 由 財 務 委 員 會 考 慮 之 事 項 及 達 成 之 決 定 會 於 董 事 會 定 期 會 議 上 向 董 事 會 匯 報 財 務 委 員 會 的 角 色 為 協 助 董 事 會 監 督 其 有 關 財 務 事 項 的 政 策 和 履 行 其 職 責 除 日 常 的 交 流 外, 財 務 委 員 會 的 主 要 職 責 是 : (a) 檢 討 本 公 司 之 財 務 狀 況 ; 及 (b) 審 閱 和 考 慮 本 集 團 現 時 或 日 後 之 借 貸 及 或 其 他 財 務 責 任 及 或 實 際 偶 然 或 其 他 債 務 事 項 為 精 簡 行 政 程 序, 財 務 委 員 會 已 獲 授 一 般 性 授 權 可 就 本 公 司 於 投 遞 標 書 時 可 能 需 要 提 供 擔 保 或 彌 償, 而 使 用 本 公 司 印 章
71 69 截 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 止 年 度, 本 公 司 董 事 獲 發 之 董 事 袍 金 為 160,000 港 元 各 董 事 袍 金 由 薪 酬 委 員 會 根 據 本 公 司 董 事 之 一 般 職 務 及 責 任 作 出 建 議, 並 由 股 東 於 2015 年 股 東 周 年 大 會 上 批 准, 支 付 予 每 位 董 事 作 為 一 般 酬 金 各 董 事 委 員 會 之 主 席 及 其 成 員 獲 發 年 度 酬 金 之 情 況 載 列 如 下 該 等 酬 金 乃 由 董 事 會 根 據 董 事 擔 任 該 等 特 定 職 務 服 務 所 需 貢 獻 之 時 間 及 精 力, 以 及 當 時 市 場 情 況 而 釐 定 港 元 主 席 220, ,000 委 員 會 委 員 170, ,000 主 席 70,000 60,000 委 員 會 委 員 60,000 50,000 主 席 50,000 40,000 委 員 會 委 員 40,000 30,000 主 席 無 委 員 會 委 員 無
72 70 於 截 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 止 年 度, 本 集 團 訂 立 若 干 關 連 交 易 及 持 續 關 連 交 易, 並 已 完 全 遵 守 根 據 上 市 規 則 之 披 露 規 定 於 年 度 內 訂 立 之 未 獲 豁 免 的 關 連 交 易 及 持 續 關 連 交 易 及 有 關 年 度 審 查 之 詳 情, 載 於 本 年 報 之 董 事 會 報 告 書 第 86 頁 至 第 90 頁 截 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 止 年 度 內, 集 團 亦 曾 與 在 適 用 會 計 準 則 稱 之 為 有 關 連 人 士 的 人 士 公 司 進 行 若 干 交 易 若 干 此 等 有 關 連 人 士 交 易 亦 構 成 關 連 人 士 交 易 ( 按 上 市 規 則 之 定 義 ) 有 關 關 連 人 士 交 易 的 詳 情 於 綜 合 財 務 報 表 附 註 44 中 披 露 截 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 止 財 政 年 度, 就 本 公 司 外 聘 核 數 師 德 勤 關 黃 陳 方 會 計 師 行 為 本 集 團 及 其 附 屬 公 司 所 提 供 之 審 核 及 非 審 核 服 務 的 酬 金 總 額 載 列 如 下 : 年 港 幣 千 元 提 供 服 務 審 計 服 務 8,281 8,369 非 審 計 服 務 稅 務 服 務 1, 中 期 審 閱 1,320 1,180 妙 園 投 資 有 限 公 司 的 結 算 賬 目 380 其 他 審 閱 費 用 包 括 持 續 關 連 交 易 之 審 閱 等 ,127 11,161 附 註 : 於 綜 合 財 務 報 表 附 註 12 中 披 露 的 核 數 師 酬 金 之 總 額 為 13,671,000 港 元, 其 中 包 括 其 他 核 數 師 提 供 審 計 服 務 費 用 為 5,390,000 港 元, 但 並 不 包 括 非 審 計 服 務 的 酬 金
73 71 董 事 會 受 託 持 續 地 肩 負 確 保 本 集 團 設 立 及 維 持 完 善 及 有 效 的 風 險 管 理 及 內 部 監 控 系 統 此 系 統 的 設 計 為 重 大 錯 誤 陳 述 或 損 失 提 供 合 理 但 非 絕 對 保 證, 及 管 理 而 並 非 消 除 達 成 商 業 目 標 的 失 敗 風 險 為 保 證 本 集 團 備 有 合 適 及 有 效 的 風 險 管 理 及 內 部 監 控 系 統 而 建 立 及 推 行 以 下 措 施 : (a) 一 個 良 好 的 監 控 環 境, 包 括 明 確 的 組 織 架 構 權 力 規 限 匯 報 的 方 式 及 責 任 ; (b) 本 集 團 各 主 要 業 務 部 門 對 風 險 管 理 及 內 部 監 控 每 年 進 行 自 我 評 估 ; (c) 合 適 的 監 控 措 施 包 括 以 書 面 清 楚 列 明 使 風 險 管 理 可 達 接 受 水 平 的 公 司 政 策 及 程 序 以 達 致 商 業 目 標 ; (d) 有 效 的 資 訊 平 台 以 促 進 內 部 及 對 外 之 資 訊 流 通 ; 及 (e) 架 構 性 之 內 部 審 核 功 能 以 持 續 地 對 主 要 營 運 業 務 進 行 獨 立 評 核 董 事 會 已 透 過 審 核 委 員 會 及 本 集 團 內 務 審 計 部 對 在 截 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 止 年 度 的 風 險 管 理 及 內 部 監 控 系 統 之 成 效 進 行 年 檢 內 務 審 計 部 擔 當 主 導, 透 過 採 用 風 險 基 準 方 法, 以 循 環 方 式 檢 討 本 集 團 所 有 主 要 業 務 營 運, 對 風 險 管 理 及 內 部 監 控 系 統 作 出 評 核 該 審 核 檢 討 覆 蓋 所 有 重 大 的 財 務 營 運 及 合 規 監 控 內 務 審 計 部 之 每 年 審 核 計 劃 及 長 遠 策 略 計 劃 由 審 核 委 員 會 批 准 內 務 審 計 部 主 管 直 接 向 董 事 總 經 理 及 審 核 委 員 會 匯 報 審 核 檢 討 之 結 果 乃 以 報 告 形 式 呈 交 審 核 委 員 會 成 員 並 於 審 核 委 員 會 會 議 上 供 討 論 內 部 審 核 報 告 亦 由 內 務 審 計 部 跟 進 以 確 保 於 早 前 報 告 中 所 述 未 完 善 處 理 事 項 已 恰 當 地 解 決 根 據 審 核 委 員 會 對 截 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 止 年 度 內 務 審 計 檢 討 結 果 之 評 估, 並 無 重 大 風 險 管 理 及 內 部 監 控 系 統 之 偏 離 或 失 誤 須 提 呈 審 核 委 員 會 關 注 董 事 會 因 此 對 本 集 團 於 截 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 止 年 度 能 維 持 完 善 及 有 效 之 內 部 監 控 系 統 感 到 滿 意
74 72 董 事 會 在 會 計 及 財 務 部 門 協 助 下 負 責 編 製 本 公 司 及 其 附 屬 公 司 截 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 止 年 度 的 財 務 報 表 本 公 司 核 數 師 就 彼 等 對 本 公 司 財 務 報 表 所 作 出 之 申 報 責 任 聲 明 載 於 本 年 報 第 97 頁 至 第 98 頁 的 獨 立 核 數 師 報 告 內 本 公 司 明 白 經 常 與 股 東 保 持 溝 通 之 重 要 性, 為 此, 本 公 司 已 訂 立 股 東 通 訊 政 策, 該 政 策 由 董 事 會 定 期 作 檢 討, 以 鼓 勵 個 人 及 機 構 投 資 者 及 其 他 利 益 相 關 者 的 參 與, 使 其 獲 得 均 衡 易 明 瞭 的 公 司 資 訊 和 方 針, 並 讓 股 東 更 容 易 參 與 股 東 大 會 董 事 會 致 力 向 市 場 一 致 披 露 準 確 和 適 時 的 公 司 資 訊 本 公 司 的 公 司 通 訊, 包 括 但 不 限 於 年 報 中 期 報 告 會 議 通 告 公 布 通 函 及 本 公 司 其 他 相 關 資 料 均 登 載 於 本 公 司 之 網 站 公 司 秘 書 負 責 監 督 和 統 籌 協 調 資 訊 披 露 予 監 管 機 構 和 股 東, 並 向 董 事 及 僱 員 就 資 訊 披 露 的 要 求 和 程 序 提 供 指 導 股 東 周 年 大 會 是 本 公 司 與 公 司 股 東 溝 通 的 主 要 途 徑 之 一 本 公 司 確 保 股 東 意 見 傳 達 至 董 事 會 股 東 大 會 議 程 作 不 時 檢 討, 以 確 保 本 公 司 遵 循 最 合 適 的 企 業 管 治 常 規
75 73 於 每 次 股 東 周 年 大 會, 就 每 項 獨 立 的 事 宜 個 別 提 出 決 議 案 公 司 通 訊 包 括 年 報 通 函 說 明 函 件 及 相 關 文 件 之 印 刷 本 或 就 相 關 公 司 通 訊 已 登 載 之 書 面 通 知 函 ( 視 情 況 而 定 ) 將 於 股 東 周 年 大 會 或 其 他 股 東 大 會 ( 倘 提 呈 之 決 議 案 為 特 別 決 議 案 ) 舉 行 前 不 少 於 足 20 個 營 業 日 及 其 他 會 議 舉 行 前 不 少 於 足 10 個 營 業 日 寄 送 予 各 股 東, 並 提 供 於 會 上 提 呈 之 每 項 決 議 案 之 詳 情 董 事 會 和 各 董 事 委 員 會 之 主 席 或 其 正 式 委 任 的 代 表 及 其 他 董 事 會 成 員 將 出 席 股 東 周 年 大 會 回 答 股 東 的 提 問 外 聘 核 數 師 將 出 席 股 東 周 年 大 會 回 答 股 東 就 有 關 審 計 安 排 核 數 師 報 告 的 編 制 及 內 容 會 計 政 策 及 核 數 師 獨 立 性 等 提 問 於 股 東 大 會 上 之 投 票 均 以 點 票 方 式 進 行 進 行 投 票 表 決 的 程 序 會 於 會 議 上 解 釋 獨 立 監 票 員 將 獲 委 任 以 確 保 在 股 東 大 會 上 的 所 有 選 票 均 適 當 點 算 投 票 結 果 將 於 股 東 大 會 結 束 後 同 日 內 登 載 於 本 公 司 及 香 港 交 易 所 網 站 中 為 響 應 環 保 減 省 紙 張 耗 用 以 及 節 省 印 刷 及 郵 遞 成 本 以 令 股 東 受 惠, 本 公 司 為 登 記 股 東 提 供 可 透 過 本 公 司 網 站 以 電 子 方 式 取 覽 公 司 通 訊 ( 包 括 任 何 由 本 公 司 或 由 其 代 表 發 出 或 將 予 發 出 以 供 股 東 參 考 或 採 取 行 動 之 文 件 ( 定 義 見 上 市 規 則 第 1.01 條 )) 或 以 印 刷 本 方 式 收 取 公 司 通 訊 之 選 擇 為 確 保 互 相 及 有 效 的 溝 通, 本 公 司 會 定 期 舉 辦 金 融 分 析 師 和 投 資 者 會 議 一 對 一 會 議 本 地 及 海 外 會 議 及 路 演, 會 見 機 構 投 資 者 金 融 分 析 員 及 媒 體 投 資 者 與 股 東 可 於 本 公 司 的 網 站 查 看 本 公 司 最 近 的 新 聞 稿 和 業 績 公 布 簡 報 之 詳 情, 並 可 透 過 本 公 司 網 站 或 發 送 電 郵 至 [email protected] 提 交 對 董 事 會 之 查 詢 於 本 年 報 第 5 頁 之 財 務 日 曆 亦 載 列 所 有 重 要 日 期
76 本 公 司 於 2015 年 內 召 開 了 一 次 股 東 大 會 有 關 上 述 股 東 大 會 之 詳 情 載 列 如 下 : 年 年 度 股 東 大 會 會 議 於 2015 年 4 月 30 日 在 香 港 灣 仔 港 灣 道 23 號 鷹 君 中 心 2 樓 逸 東 軒 舉 行 羅 嘉 瑞 醫 生 羅 孔 瑞 先 生 羅 慧 端 女 士 羅 鷹 瑞 醫 生 簡 德 光 先 生 及 王 于 漸 教 授 均 出 席 2015 年 股 東 周 年 大 會 於 會 議 上 獲 通 過 的 事 項 如 下 : 1. 接 納 本 公 司 及 其 附 屬 公 司 截 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 止 年 度 之 經 審 核 綜 合 財 務 報 告 及 董 事 會 與 獨 立 核 數 師 報 告 書 99.99% 2. 通 過 派 發 末 期 股 息 每 股 47 港 仙 99.99% 3. 重 選 羅 啟 瑞 先 生 為 執 行 董 事 99.58% 4. 重 選 羅 杜 莉 君 女 士 為 非 執 行 董 事 92.41% 5. 重 選 王 于 漸 教 授 為 獨 立 非 執 行 董 事 97.83% 6. 重 選 羅 孔 瑞 先 生 為 執 行 董 事 99.58% 7. 通 過 確 定 董 事 成 員 上 限 為 15 人 99.86% 8. 通 過 2015 年 度 本 公 司 董 事 袍 金 為 每 位 董 事 每 年 160,000 港 元 99.92% 9. 續 聘 德 勤 關 黃 陳 方 會 計 師 行 為 本 公 司 核 數 師 及 授 權 董 事 會 釐 定 其 酬 金 99.82% 10. 通 過 給 予 董 事 一 般 性 授 權 以 購 回 不 超 過 已 發 行 股 本 10% 之 股 份 99.99% 11. 通 過 給 予 董 事 一 般 性 授 權 以 配 發 發 行 及 處 理 不 超 過 已 發 行 股 本 20% 之 額 外 股 份 88.19%
77 75 董 事 會 和 高 層 管 理 人 員 會 確 保 股 東 之 權 利, 而 股 東 均 獲 公 平 和 公 正 對 待 股 東 的 權 利 載 於 公 司 細 則 及 百 慕 達 一 九 八 一 年 公 司 法, 並 簡 述 如 下 : 持 有 本 公 司 的 繳 足 股 本 不 少 於 十 分 之 一 的 股 東, 有 權 向 公 司 秘 書 作 出 書 面 要 求, 要 求 董 事 會 召 開 股 東 特 別 大 會, 以 處 理 該 要 求 所 列 明 的 任 何 事 項 該 書 面 要 求 須 列 明 會 議 目 的, 並 經 有 關 股 東 簽 署 及 送 達 本 公 司 之 主 要 辦 事 處, 並 註 明 公 司 秘 書 收 啟 該 書 面 要 求 可 由 多 份 經 一 位 或 多 位 有 關 股 東 簽 署 的 相 同 文 件 組 成 該 書 面 要 求 將 由 本 公 司 之 股 份 過 戶 登 記 分 處 核 實, 於 確 定 為 適 當 及 符 合 程 序 後, 公 司 秘 書 將 要 求 董 事 會 將 有 關 決 議 案 納 入 該 股 東 大 會 的 議 程, 惟 有 關 股 東 須 已 繳 存 合 理 及 足 夠 款 項, 用 以 支 付 本 公 司 向 所 有 登 記 股 東 發 出 決 議 案 通 知 書 及 傳 遞 有 關 股 東 呈 交 的 陳 述 書 所 產 生 的 開 支 該 股 東 大 會 須 於 提 出 該 要 求 及 該 保 證 金 繳 納 後 6 個 星 期 內 舉 行 倘 若 董 事 於 提 出 該 要 求 日 期 起 計 21 天 內 未 能 安 排 召 開 股 東 特 別 大 會, 任 何 持 有 過 半 總 數 投 票 權 的 相 關 股 東, 可 自 行 召 開 大 會, 惟 任 何 因 此 召 開 的 大 會 須 於 3 個 月 內 舉 行 由 呈 請 人 按 上 述 方 式 召 開 之 會 議, 須 盡 量 依 照 如 同 由 董 事 會 召 開 會 議 之 方 式 召 開 各 呈 請 人 如 因 董 事 會 未 有 妥 為 召 開 會 議 而 產 生 之 任 何 相 關 合 理 費 用, 須 由 本 公 司 償 付 予 各 有 關 呈 請 人 持 有 本 公 司 繳 足 股 本 不 少 於 二 十 分 之 一 的 股 東 或 不 少 於 100 名 股 東 可 : (i) 於 股 東 大 會 提 出 動 議 ; 或 (ii) 向 其 他 股 東 傳 閱 有 關 於 股 東 大 會 上 動 議 不 超 過 1,000 字 之 陳 述 書 有 關 上 述 之 股 東 資 格 程 序 及 時 限 之 詳 細 資 料, 請 各 股 東 參 閱 1981 年 百 慕 達 公 司 法 第 79 條 之 規 定
78 76 此 外, 股 東 可 推 薦 行 將 退 任 董 事 以 外 的 人 士 在 股 東 大 會 上 參 選 董 事, 股 東 須 於 股 東 大 會 前 不 少 於 7 天, 向 本 公 司 主 要 辦 事 處 送 交 已 獲 被 提 名 人 士 同 意 之 書 面 提 名 通 知 股 東 可 將 彼 等 擬 提 請 董 事 會 關 注 之 事 宜, 送 交 本 公 司 之 主 要 辦 事 處, 並 註 明 公 司 秘 書 收 啟 股 東 亦 可 透 過 相 同 方 式 向 公 司 秘 書 查 詢 有 關 召 開 股 東 會 及 股 東 特 別 大 會, 及 於 該 等 大 會 上 提 出 動 議 之 程 序 於 2015 財 政 年 度, 本 公 司 之 章 程 文 件 概 無 變 更 我 們 明 白 工 作 團 隊 可 持 續 性 的 重 要 性 是 挽 留 和 吸 引 合 適 的 人 才, 以 滿 足 目 前 和 未 來 的 業 務 需 求 我 們 提 供 具 競 爭 力 的 僱 員 薪 金, 並 根 據 本 集 團 業 績 及 個 別 僱 員 表 現 授 出 酌 情 花 紅 其 他 僱 員 福 利 包 括 教 育 津 貼 保 險 醫 療 計 劃 及 公 積 金 計 劃 高 層 僱 員 ( 包 括 執 行 董 事 ) 有 權 參 與 鷹 君 集 團 有 限 公 司 的 購 股 期 權 計 劃 為 配 合 我 們 對 企 業 社 會 責 任 之 承 諾, 我 們 亦 有 為 僱 員 提 供 關 注 身 心 健 康 的 活 動, 如 綠 色 工 作 坊 及 靜 觀 減 壓 課 程 等 於 2015 年 12 月 31 日, 本 集 團 之 僱 員 人 數 包 括 我 們 總 部 的 管 理 團 隊 酒 店 前 線 與 物 業 管 理 及 營 運 的 同 事, 增 加 約 11.2% 至 6,317 名 ( 2014 年 :5,680 名 ), 該 增 長 主 要 由 於 完 成 收 購 新 天 地 朗 廷 酒 店 餘 下 之 三 分 二 股 權 令 員 工 數 目 增 加 下 表 列 載 於 2015 年 12 月 31 日 本 集 團 之 僱 員 分 析 : 酒 店 1, ,966 1,100 3 房 地 產 及 其 他 總 數 2, ,966 1,100 3
79 77 我 們 相 信 提 供 培 訓 和 發 展 機 會 是 吸 引 和 挽 留 員 工 的 重 要 元 素 自 2012 年 起, 我 們 持 續 培 育 企 業 文 化, 推 動 實 踐 高 效 員 工 的 7 個 習 慣 及 於 工 作 上 採 納 創 新 方 向 我 們 亦 透 過 培 訓 計 劃 推 廣 項 目 成 立 委 員 會 及 設 立 供 員 工 發 表 意 見 的 內 聯 網 等 不 同 渠 道 加 強 員 工 意 識 自 2013 年 起, 本 集 團 通 過 建 立 在 線 平 台 鷹 君 創 新 門 戶 網 站, 以 促 進 業 務 單 位 部 門 與 員 工 之 間 的 創 新 意 念 交 流, 進 一 步 推 動 創 新 文 化 此 外, 本 集 團 亦 就 監 督 管 理 相 關 工 作 技 巧 及 技 術 培 訓 方 面 開 展 了 由 外 部 及 內 部 制 定 的 培 訓 計 劃 本 集 團 透 過 培 訓 及 發 展 繼 任 策 劃 及 指 導 計 劃, 專 注 於 人 才 管 理, 進 一 步 加 強 組 織 的 靈 活 性 有 賴 員 工 的 參 與 及 管 理 層 的 支 持, 本 公 司 得 以 持 續 實 行 組 織 策 略 由 於 企 業 策 略 與 企 業 遠 景 使 命 及 信 念 的 配 合 對 公 司 發 展 尤 關 重 要, 我 們 制 定 各 種 策 略 性 規 劃 措 施 以 確 保 業 務 目 標 得 以 實 現 在 2015 年, 集 團 酒 店 分 部 提 出 了 全 新 的 遠 景 使 命 目 標 及 信 念, 為 每 一 位 同 事 展 示 組 織 未 來 的 發 展 藍 圖 正 如 我 們 在 遠 景 中 指 出 : 我 們 銳 意 成 為 全 球 首 屈 一 指 具 前 瞻 性 的 酒 店 集 團, 針 對 不 同 市 場, 提 供 獨 具 個 性 的 酒 店 品 牌, 贏 取 賓 客 的 長 期 支 持, 集 團 為 員 工 展 現 了 酒 店 分 部 清 晰 的 發 展 方 向 - 拓 展 為 酒 店 管 理 企 業 酒 店 分 部 也 介 紹 我 們 的 整 套 承 諾, 說 明 現 有 業 務 存 續 的 目 的, 並 令 員 工 體 會 工 作 的 意 義 我 們 也 清 晰 地 向 員 工 傳 達 了 五 個 重 要 目 標, 以 確 保 每 名 員 工 皆 朝 向 同 一 目 標 進 發 這 五 項 目 標 包 括 :(1) 提 高 賓 客 忠 誠 度 ( 賓 客 );(2) 優 化 酒 店 盈 利 能 力 ( 財 務 );(3) 提 高 同 事 忠 誠 度 ( 同 事 );(4) 在 盡 量 提 高 效 率 同 時 提 供 可 靠 及 適 時 服 務 ( 程 序 ); 及 (5) 成 為 可 持 續 發 展 的 公 司 ( 可 持 續 發 展 ) 為 確 保 不 同 品 牌 和 酒 店 訊 息 統 一 發 布, 我 們 的 高 層 管 理 層 團 隊 於 酒 店 主 持 了 多 個 員 工 管 理 簡 報 會 議, 解 釋 公 司 整 體 的 商 業 營 運 和 領 導 模 式 這 正 顯 示 我 們 的 管 理 層 在 擁 有 遠 景 的 同 時, 也 讓 每 名 經 理 能 為 酒 店 分 部 的 成 功 作 出 貢 獻 在 2015 年, 酒 店 分 部 在 全 球 成 立 了 First60 認 證 課 程, 以 確 保 企 業 文 化 的 可 持 續 性 這 個 課 程 的 目 的 是 確 保 所 有 員 工 於 入 職 六 十 日 內 能 掌 握 工 作 所 需 知 識 和 技 能 課 程 涵 蓋 酒 店 分 部 的 遠 景 使 命 目 標 及 信 念, 以 及 品 牌 知 識 團 隊 建 立 和 每 名 員 工 的 標 準 運 作 流 程 培 訓 在 課 程 中, 員 工 會 參 與 一 個 名 為 Passion 的 五 個 單 元 顧 客 服 務 課 程 Passion 的 內 容 包 括 品 牌 真 誠 服 務 用 心 待 客 及 化 解 投 訴 轉 危 為 機 技 巧 另 有 特 別 單 元 專 門 培 訓 員 工 品 牌 的 價 值 主 張 和 服 務 技 巧 ( 朗 廷 酒 店 及 度 假 酒 店 的 卓 爾 服 務 翩 翩 周 到 與 康 得 思 酒 店 的 知 心 服 務 ), 以 提 高 顧 客 對 品 牌 的 忠 誠 度 我 們 的 領 導 單 元 領 導 服 務 持 續 文 化 則 會 介 紹 酒 店 分 部 的 領 導 模 式 及 有 助 領 導 者 維 持 服 務 文 化 的 錦 囊
80 78 我 們 也 針 對 同 事 賓 客 投 資 者 和 世 界 這 四 個 主 要 持 份 者 群 組 成 立 了 一 系 列 員 工 參 與 計 劃 在 2015 年, 共 舉 辦 了 兩 個 全 球 性 活 動 合 作 無 間, 留 住 美 好 瞬 間 攝 影 比 賽 ( 同 事 ): 我 們 營 造 和 諧 互 敬 的 工 作 環 境 來 幫 助 員 工 實 現 他 們 的 職 業 抱 負, 是 我 們 對 同 事 的 承 諾 分 享 同 事 們 在 工 作 中 喜 愛 的 時 刻 的 主 題 強 調 了 酒 店 分 部 團 隊 文 化 的 重 要 性, 使 員 工 成 為 建 立 這 文 化 的 一 份 子 該 比 賽 共 收 取 同 事 們 255 份 參 賽 作 品 及 765 個 投 票 環 保 聖 誕 樹 設 計 比 賽 ( 世 界 ): 由 每 間 酒 店 的 同 事 利 用 酒 店 內 的 廢 棄 物 料 和 循 環 再 用 材 料 設 計 和 製 作 成 一 棵 聖 誕 樹 優 勝 者 乃 通 過 不 同 社 交 媒 體 由 公 眾 投 票 選 出, 活 動 旨 在 加 強 酒 店 顧 客 的 環 保 意 識 比 賽 在 面 書 (Facebook) 和 Pinterest 共 獲 得 1,126 個 讚 199 個 分 享 和 72 個 正 面 評 價, 而 在 微 信 公 眾 投 票 時 段 則 獲 得 2,412 個 投 票 在 2016 年, 有 另 外 兩 個 員 工 參 與 活 動 將 分 別 以 投 資 者 和 賓 客 為 焦 點 我 們 的 酒 店 分 部 自 2010 年 至 2016 年 持 續 獲 僱 員 再 培 訓 局 的 人 才 企 業 嘉 許 計 劃 頒 授 人 才 企 業 1st 殊 榮 而 香 港 的 三 間 酒 店 獲 香 港 復 康 聯 會 嘉 許 為 十 八 區 關 愛 僱 主, 並 參 加 勞 工 及 福 利 局 舉 辦 的 有 能 者 聘 之 約 章 及 共 融 機 構 嘉 許 計 劃 香 港 朗 廷 酒 店 亦 獲 Hong Kong Magazine 2015 年 人 力 資 源 創 新 大 獎 頒 發 優 秀 人 力 資 源 計 劃 銀 獎
81 79 董 事 會 欣 然 提 呈 截 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 止 年 度 董 事 會 報 告 書 及 經 審 核 之 綜 合 財 務 報 表 本 公 司 之 主 要 業 務 為 投 資 控 股 附 屬 公 司 之 主 要 業 務 為 物 業 發 展 及 投 資 酒 店 及 酒 樓 經 營 房 地 產 投 資 信 託 之 管 理 人 建 築 材 料 貿 易 股 份 投 資 提 供 管 理 及 保 修 服 務 物 業 管 理 及 資 產 管 理 本 集 團 的 經 營 業 務 主 要 位 於 香 港 美 國 加 拿 大 英 國 澳 洲 紐 西 蘭 及 中 國 有 關 集 團 截 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 止 年 度 的 分 部 業 績 的 分 析 載 於 本 年 報 綜 合 財 務 報 表 附 註 8 本 集 團 各 附 屬 公 司 及 聯 營 公 司 的 權 益 於 2015 年 12 月 31 日 的 詳 情 載 於 本 年 報 綜 合 財 務 報 表 附 註 46 及 19 有 關 本 集 團 於 報 告 期 內 的 業 務 表 現, 主 要 風 險 和 不 明 朗 因 素 以 及 本 集 團 未 來 前 景 的 詳 細 回 顧 載 於 在 本 年 報 第 12 頁 至 23 頁 之 主 席 報 告 書 內, 當 中 之 討 論 並 構 成 本 董 事 會 報 告 書 之 一 部 分 本 集 團 截 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 止 年 度 之 業 績 已 刊 載 於 綜 合 收 益 表 內 董 事 會 建 議 派 發 末 期 股 息 每 股 47 港 仙 及 特 別 末 期 股 息 每 股 2.00 港 元 予 於 2016 年 5 月 20 日 ( 星 期 五 ) 已 登 記 在 股 東 名 冊 上 之 股 東 末 期 股 息 待 股 東 在 即 將 舉 行 之 股 東 周 年 大 會 上 批 准 通 過 後, 將 於 2016 年 6 月 22 日 派 發 連 同 於 2015 年 10 月 已 派 發 中 期 股 息 每 股 27 港 仙,2015 年 度 全 年 派 發 股 息 為 每 股 2.74 港 元 本 集 團 及 本 公 司 之 儲 備 於 本 年 度 內 之 變 動 詳 情 載 於 綜 合 權 益 變 動 表 及 綜 合 財 務 報 表 附 註 49 本 集 團 過 去 五 個 財 政 年 度 之 業 績 與 資 產 及 負 債 摘 要 載 於 本 年 報 附 錄 二 本 集 團 之 固 定 資 產 於 本 年 度 內 之 變 動 情 況 載 於 綜 合 財 務 報 表 附 註 16
82 80 本 集 團 之 投 資 物 業 於 本 年 度 內 之 變 動 情 況 載 於 綜 合 財 務 報 表 附 註 17 所 有 本 集 團 於 2015 年 12 月 31 日 之 投 資 物 業 由 獨 立 專 業 估 值 師 採 用 收 益 資 本 化 方 法 及 市 值 租 金 亦 參 照 附 近 其 他 同 類 物 業 所 得 租 金 進 行 重 估 本 集 團 於 2015 年 12 月 31 日 之 主 要 物 業 詳 情 載 於 本 年 報 附 錄 一 本 年 度 內, 本 公 司 按 2014 年 末 期 股 息 之 以 股 代 息 計 劃 發 行 8,135,066 股 股 份 及 按 2009 年 購 股 期 權 計 劃 發 行 783,000 股 股 份 於 2015 年 12 月 31 日, 本 公 司 之 法 定 股 本 為 400,000, 港 元, 分 為 800,000,000 股 股 份, 每 股 0.5 港 元, 其 中 664,725,017 股 股 份 為 已 發 行 及 全 數 繳 付 有 關 購 股 期 權 於 年 內 之 變 動 詳 情 載 於 下 文 相 關 段 落 本 公 司 之 股 本 於 本 年 度 內 之 變 動 詳 情 載 於 綜 合 財 務 報 表 附 註 37 截 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 止 年 度, 本 公 司 或 其 任 何 附 屬 公 司 概 無 購 買 出 售 或 贖 回 本 公 司 任 何 上 市 證 券 下 列 為 本 公 司 於 年 內 及 截 至 本 報 告 書 日 期 止 之 在 任 董 事 : 羅 嘉 瑞 醫 生 ( 主 席 及 董 事 總 經 理 ) 羅 啟 瑞 先 生 ( 副 董 事 總 經 理 ) 羅 孔 瑞 先 生 羅 慧 端 女 士 羅 俊 謙 先 生 ( 於 2015 年 12 月 2 日 獲 委 任 ) 簡 德 光 先 生 ( 總 經 理 ) 朱 錫 培 先 生 ( 於 2015 年 12 月 2 日 獲 委 任 ) 羅 杜 莉 君 女 士 羅 康 瑞 先 生 羅 鷹 瑞 醫 生 鄭 海 泉 先 生 王 于 漸 教 授 李 王 佩 玲 女 士 朱 琦 先 生 李 少 光 先 生 ( 於 2016 年 1 月 28 日 獲 委 任 )
83 81 依 照 本 公 司 之 公 司 細 則 第 100 條, 新 任 董 事 羅 俊 謙 先 生 及 朱 錫 培 先 生, 以 及 新 任 獨 立 非 執 行 董 事 李 少 光 先 生 及 潘 嘉 陽 教 授 ( 自 2016 年 3 月 18 日 起 獲 委 任 ) 將 退 任, 彼 等 皆 合 符 資 格, 並 願 意 於 本 公 司 2016 年 股 東 周 年 大 會 上 膺 選 連 任 依 照 本 公 司 之 公 司 細 則 第 109(A) 條, 羅 康 瑞 先 生 羅 鷹 瑞 醫 生 羅 慧 端 女 士 及 李 王 佩 玲 女 士 將 輪 值 退 任, 彼 等 皆 合 符 資 格, 並 願 意 於 本 公 司 2016 年 股 東 周 年 大 會 上 膺 選 連 任 本 公 司 獨 立 非 執 行 董 事 之 獨 立 性 已 經 提 名 委 員 會 評 估 及 已 接 獲 各 獨 立 非 執 行 董 事 根 據 上 市 規 則 第 3.13 條 之 指 引 作 出 有 關 彼 等 獨 立 性 之 年 度 確 認 書 董 事 會 認 為 本 公 司 所 有 獨 立 非 執 行 董 事 皆 為 獨 立 人 士 本 公 司 之 董 事 及 高 層 管 理 人 員 之 履 歷 詳 情 載 於 本 年 報 第 47 頁 至 第 54 頁 董 事 概 無 與 本 公 司 或 其 任 何 附 屬 公 司 訂 立 不 可 由 僱 主 於 一 年 內 在 毋 須 支 付 賠 償 ( 除 法 定 賠 償 外 ) 之 情 況 下 終 止 之 服 務 合 約 董 事 之 酬 金 詳 情 載 於 綜 合 財 務 報 表 附 註 13
84 82 於 2015 年 12 月 31 日, 本 公 司 董 事 或 行 政 總 裁 於 本 公 司 或 其 任 何 相 聯 法 團 ( 定 義 見 證 券 及 期 貨 條 例 第 XV 部 ) 之 股 份 相 關 股 份 及 債 券 中, 擁 有 根 據 證 券 及 期 貨 條 例 第 XV 部 第 7 及 第 8 分 部 須 知 會 本 公 司 及 聯 交 所 之 權 益 及 淡 倉 ( 包 括 根 據 證 券 及 期 貨 條 例 之 該 等 條 文 被 當 作 或 視 作 擁 有 之 權 益 或 淡 倉 ), 或 記 錄 於 本 公 司 根 據 證 券 及 期 貨 條 例 第 352 條 須 存 置 之 登 記 冊 內 之 權 益 及 淡 倉, 或 根 據 標 準 守 則 須 知 會 本 公 司 及 聯 交 所 之 權 益 及 淡 倉 如 下 : 1. (8) 羅 嘉 瑞 59,387,328 (1) 14,562,976 (2) 306,154,404 (3) 2,543, ,647, 羅 啟 瑞 447, ,110 (4) 222,946,147 (5) 500, ,366, 羅 杜 莉 君 1,052,443 4,832,166 (6) 222,946,147 (5) 228,830, 鄭 海 泉 10,000 10, 王 于 漸 10,000 10, 羅 孔 瑞 344, ,946,147 (5) 525, ,815, 羅 慧 端 1,299, ,946,147 (5) 500, ,745, 羅 康 瑞 ,946,147 (5) 222,946, 羅 鷹 瑞 1,500,000 35,628,206 (7) 222,946,147 (5) 260,074, 羅 俊 謙 75,000 75, 簡 德 光 1,539,655 1,510,000 3,049, 朱 錫 培 490, , 附 註 : (1) 於 該 等 59,387,328 股 股 份 中,2,844,880 股 股 份 為 羅 嘉 瑞 醫 生 持 有 之 衍 生 工 具 權 益 (2) 該 等 權 益 由 羅 嘉 瑞 醫 生 全 資 擁 有 之 若 干 公 司 持 有, 羅 嘉 瑞 醫 生 亦 為 該 等 公 司 之 董 事 (3) 該 等 306,154,404 股 股 份 包 括 : (i) 222,946,147 股 股 份 乃 由 一 項 酌 情 信 託 所 持 有, 而 羅 嘉 瑞 醫 生 羅 啟 瑞 先 生 羅 杜 莉 君 女 士 羅 孔 瑞 先 生 羅 慧 端 女 士 羅 康 瑞 先 生 及 羅 鷹 瑞 醫 生 為 該 信 託 之 酌 情 受 益 人 ; 及 (ii) 83,208,257 股 股 份 乃 由 另 一 項 酌 情 信 託 所 持 有, 而 羅 嘉 瑞 醫 生 為 其 成 立 人 (4) 該 等 473,110 股 股 份 包 括 363,325 股 股 份 由 羅 啟 瑞 先 生 全 資 擁 有 之 若 干 公 司 持 有 及 109,785 股 股 份 由 彼 控 制 之 一 間 公 司 持 有 羅 啟 瑞 先 生 亦 為 該 等 公 司 之 董 事 (5) 該 等 股 份 為 上 文 附 註 (3)(i) 所 述 之 同 一 批 股 份 (6) 該 等 4,832,166 股 股 份 由 羅 杜 莉 君 女 士 全 資 擁 有 之 兩 間 公 司 持 有 羅 杜 莉 君 女 士 與 羅 嘉 瑞 醫 生 為 該 等 公 司 之 董 事, 而 羅 啟 瑞 先 生 及 羅 慧 端 女 士 為 其 中 一 間 該 等 公 司 之 董 事 (7) 該 等 35,628,206 股 股 份 由 羅 鷹 瑞 醫 生 全 資 擁 有 之 一 間 公 司 持 有, 彼 亦 為 該 公 司 之 董 事 (8) 該 百 分 比 乃 根 據 本 公 司 於 2015 年 12 月 31 日 之 已 發 行 股 份 總 數 664,725,017 股 計 算
85 83 2. 冠 君 產 業 信 託 ( 股 份 代 號 :2778), 根 據 證 券 及 期 貨 條 例 第 104 條 獲 認 可 之 香 港 集 體 投 資 計 劃, 被 視 為 本 公 司 的 附 屬 公 司 於 2015 年 12 月 31 日, 本 集 團 擁 有 冠 君 產 業 信 託 62.72% 權 益 根 據 證 券 及 期 貨 條 例, 相 聯 法 團 之 釋 義 只 限 於 公 司, 為 提 高 透 明 度, 本 公 司 董 事 或 行 政 總 裁 於 2015 年 12 月 31 日 持 有 冠 君 產 業 信 託 之 權 益 披 露 如 下 : (3) 羅 嘉 瑞 3,620,961,532 (1) 9,377,000 (2) 3,630,338, 羅 鷹 瑞 239, , 朱 錫 培 8,000 8, 附 註 : (1) 該 3,620,961,532 個 單 位 包 括 : (i) 3,620,132,532 個 單 位 由 本 公 司 間 接 持 有 ; 及 (ii) 829,000 個 單 位 由 羅 嘉 瑞 醫 生 全 資 擁 有 之 兩 間 公 司 持 有, 彼 亦 為 該 等 公 司 之 董 事 (2) 該 等 權 益 由 一 項 慈 善 信 託 持 有, 羅 嘉 瑞 醫 生 為 該 信 託 的 授 與 者, 以 及 顧 問 委 員 會 和 管 理 委 員 會 成 員 (3) 該 百 分 比 乃 根 據 冠 君 產 業 信 託 於 2015 年 12 月 31 日 之 已 發 行 總 數 5,771,681,761 個 基 金 單 位 計 算
86 84 朗 廷 酒 店 投 資 ( 股 份 代 號 :1270), 其 股 份 合 訂 單 位 於 聯 交 所 上 市 於 2015 年 12 月 31 日, 本 集 團 持 有 朗 廷 酒 店 投 資 60.70% 權 益, 故 朗 廷 酒 店 投 資 為 本 公 司 的 附 屬 公 司 本 公 司 董 事 或 行 政 總 裁 於 2015 年 12 月 31 日 持 有 朗 廷 酒 店 投 資 之 權 益 披 露 如 下 : (4) 羅 嘉 瑞 8,073,500 1,241,052,437 (1) 40,047,500 (2) 1,289,173, 羅 杜 莉 君 306,177 (3) 306, 王 于 漸 150, , 羅 慧 端 280, , 羅 鷹 瑞 320, , 附 註 : (1) 該 1,241,052,437 個 股 份 合 訂 單 位 包 括 : (i) 1,240,052,437 個 股 份 合 訂 單 位 由 本 公 司 間 接 持 有 ; 及 (ii) 1,000,000 個 股 份 合 訂 單 位 由 羅 嘉 瑞 醫 生 全 資 擁 有 之 公 司 持 有, 彼 亦 為 該 公 司 之 董 事 (2) 該 等 股 份 合 訂 單 位 由 一 項 慈 善 信 託 持 有, 羅 嘉 瑞 醫 生 為 該 信 託 的 授 與 者, 以 及 顧 問 委 員 會 和 管 理 委 員 會 成 員 (3) 該 等 股 份 合 訂 單 位 由 羅 杜 莉 君 女 士 全 資 擁 有 之 兩 間 公 司 持 有 羅 杜 莉 君 女 士 與 羅 嘉 瑞 醫 生 為 該 等 公 司 之 董 事, 而 羅 啟 瑞 先 生 及 羅 慧 端 女 士 為 其 中 一 間 該 等 公 司 之 董 事 (4) 該 百 分 比 乃 根 據 朗 廷 酒 店 投 資 於 2015 年 12 月 31 日 之 已 發 行 總 數 2,042,905,937 個 股 份 合 訂 單 位 計 算 除 上 述 所 披 露 者 外, 於 2015 年 12 月 31 日, 概 無 本 公 司 董 事 或 行 政 總 裁 於 本 公 司 或 其 任 何 相 聯 法 團 ( 定 義 見 證 券 及 期 貨 條 例 第 XV 部 ) 之 股 份 相 關 股 份 或 債 券 中, 被 當 作 或 視 作 擁 有 任 何 其 他 權 益 或 淡 倉, 根 據 證 券 及 期 貨 條 例 第 XV 部 第 7 及 第 8 分 部 須 知 會 本 公 司 或 聯 交 所, 或 記 錄 於 本 公 司 根 據 證 券 及 期 貨 條 例 第 352 條 須 存 置 之 登 記 冊 內, 或 根 據 標 準 守 則 須 知 會 本 公 司 及 聯 交 所
87 85 本 公 司 獲 有 關 董 事 通 知, 根 據 上 市 規 則 第 8.10(2) 條 就 彼 等 於 本 集 團 業 務 以 外 而 直 接 或 間 接 與 本 集 團 業 務 競 爭 或 可 能 直 接 或 間 接 構 成 競 爭 之 業 務 中 擁 有 之 權 益 如 下 : (a) 羅 康 瑞 先 生 乃 瑞 安 集 團 ( 於 1971 年 成 立 ) 之 創 立 人 兼 主 席, 彼 亦 於 下 列 瑞 安 集 團 之 附 屬 公 司 中 擔 任 重 要 職 務 : 瑞 安 房 地 產 有 限 公 司 ( 瑞 安 房 地 產 ) 之 主 席, 該 公 司 為 瑞 安 集 團 在 中 國 內 地 的 房 地 產 旗 艦 公 司 瑞 安 房 地 產 透 過 其 附 屬 公 司 及 聯 營 公 司 成 為 中 國 主 要 房 地 產 發 展 商 之 一 其 主 要 於 中 國 從 事 房 地 產 開 發 銷 售 租 賃 管 理 及 長 期 持 有 優 質 住 宅 辦 公 樓 零 售 娛 樂 及 文 化 物 業 中 國 新 天 地 有 限 公 司 ( CXTD ) 之 主 席, 該 公 司 為 瑞 安 房 地 產 分 開 營 運 的 全 資 附 屬 公 司 CXTD 主 要 集 中 於 中 國 內 地 城 市 ( 包 括 上 海, 重 慶, 武 漢 及 佛 山 ) 繁 華 地 段 從 事 高 端 零 售 辦 公 樓 及 娛 樂 物 業 的 管 理 設 計 租 賃 營 銷 及 提 升 瑞 安 建 業 有 限 公 司 ( 瑞 安 建 業 ) 之 主 席, 該 公 司 透 過 其 附 屬 公 司 主 要 於 香 港 澳 門 及 中 國 內 地 從 事 房 地 產 開 發 及 投 資 資 產 管 理 建 築 及 水 泥 業 務 的 投 資 (b) 羅 啟 瑞 先 生 為 新 福 港 集 團 有 限 公 司 ( 新 福 港 集 團 ) 的 主 席 及 新 福 港 集 團 及 其 附 屬 公 司 ( 包 括 新 福 港 建 設 集 團 有 限 公 司 )( 新 福 港 集 團 公 司 ) 的 最 終 控 股 股 東 新 福 港 集 團 公 司 的 主 要 業 務 為 於 中 國 內 地 從 事 ( 其 中 包 括 ) 建 築 營 造 土 木 工 程 房 地 產 及 物 業 發 展 由 於 本 公 司 之 董 事 會 乃 獨 立 於 瑞 安 房 地 產 CXTD 瑞 安 建 業 及 新 福 港 集 團 之 董 事 會, 本 集 團 因 此 能 夠 獨 立 及 公 平 合 理 地 進 行 上 述 業 務
88 86 A 須 於 此 報 告 中 披 露 之 關 連 交 易 及 持 續 關 連 交 易 如 下 除 下 文 所 披 露 者 外, 本 公 司 或 其 任 何 附 屬 公 司 於 本 年 度 終 結 時 或 於 本 年 度 內 任 何 時 間, 並 無 簽 訂 任 何 重 要 合 約, 致 令 董 事 不 論 直 接 或 間 接 獲 得 重 大 利 益 1. 於 2013 年 6 月 13 日, 本 公 司 之 間 接 非 全 資 附 屬 公 司 高 端 ( 澳 門 ) 有 限 公 司 ( 高 端 ) 接 受 瑞 安 建 業 之 間 接 非 全 資 附 屬 公 司 德 基 設 計 工 程 ( 澳 門 ) 有 限 公 司 ( 德 基 ) 之 委 聘, 根 據 由 德 基 於 2013 年 6 月 13 日 發 出 及 高 端 於 同 日 確 認 接 收 之 接 受 函 ( 接 受 函 ), 為 位 於 澳 門 路 氹 地 的 綜 合 度 假 村 新 濠 影 匯 之 地 面 上 層 賭 場 之 裝 修 工 程 ( 裝 修 項 目 ) 供 應 及 安 裝 架 空 地 台 及 配 套 服 務 ( 分 判 工 程 ) 之 分 判 商, 分 判 金 額 約 為 15,000,000 澳 門 幣 ( 相 等 於 約 14,440,000 港 元 ), 須 根 據 接 受 函 作 進 一 步 調 整 羅 康 瑞 先 生 為 本 公 司 的 非 執 行 董 事, 亦 為 瑞 安 建 業 之 主 席, 於 該 交 易 日 期, 羅 康 瑞 先 生 及 彼 之 聯 繫 人 有 權 於 瑞 安 建 業 股 東 大 會 上 行 使 超 過 30% 的 投 票 權 因 此, 根 據 上 市 規 則 第 14A 章, 瑞 安 建 業 之 間 接 非 全 資 附 屬 公 司 德 基 為 本 公 司 之 關 連 人 士, 而 該 交 易 構 成 本 公 司 之 一 項 關 連 交 易 由 於 就 該 交 易 而 言 本 公 司 按 上 市 規 則 第 條 計 算 的 其 中 一 項 適 用 百 分 比 率 超 過 0.1% 但 低 於 5%, 該 交 易 須 遵 守 上 市 規 則 第 14A 章 的 申 報 及 公 布 規 定, 惟 可 豁 免 獨 立 股 東 批 准 的 規 定 本 公 司 已 於 2013 年 6 月 13 日 就 該 交 易 作 出 公 布 該 分 判 工 程 已 於 2015 年 大 部 份 完 成 及 1,269 萬 港 元 已 計 入 高 端 於 2015 年 財 政 年 度 的 收 益 賬 內
89 87 2. 本 公 司 於 2014 年 8 月 27 日 刊 發 之 公 布 及 2014 年 9 月 26 日 刊 發 之 通 函 中 披 露 ( 其 中 包 括 )Wisdom Joy Investments Limited( Wisdom Joy ), 本 公 司 之 間 接 全 資 附 屬 公 司 與 澤 冠 有 限 公 司 ( 澤 冠 ) 訂 立 框 架 契 約, 以 人 民 幣 965,000,000 元 收 購 The HUB Hotel( 位 於 中 國 上 海 市 閔 行 區 虹 橋 商 務 區 核 心 區 一 期 06 號 地 塊 D17 區 #4 樓 宇 的 資 產 ) 及 其 相 關 土 地 使 用 權 ( 資 產 收 購 ) 本 集 團 已 於 2014 年 8 月 27 日 支 付 人 民 幣 96,500,000 元 作 為 按 金, 該 筆 按 金 乃 由 於 本 集 團 在 截 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 止 年 度 期 間 支 付 首 筆 人 民 幣 772,000,000 元 款 項 而 已 退 回 本 集 團 有 關 人 民 幣 193,000,000 元 之 餘 額 須 待 載 於 框 架 契 約 中 的 下 列 條 件 達 成 後 15 日 內 支 付 : (i) 目 標 資 產 已 完 成 交 收 ; (ii) 已 簽 訂 相 關 買 賣 協 議 ; (iii) 已 簽 訂 房 屋 交 接 書 ; 及 (iv) 本 集 團 已 收 妥 可 供 辦 理 房 地 產 權 証 的 所 有 相 關 文 件 羅 康 瑞 先 生 為 非 執 行 董 事, 而 由 於 其 為 持 有 本 公 司 已 發 行 股 本 逾 30% 的 信 託 之 一 名 酌 情 受 益 人, 因 此 為 本 公 司 控 股 股 東 的 聯 繫 人 澤 冠 及 中 國 新 天 地 分 別 為 瑞 安 房 地 產 的 全 資 附 屬 公 司 瑞 安 房 地 產 的 主 席 兼 執 行 董 事 羅 康 瑞 先 生 及 其 聯 繫 人 可 共 同 控 制 行 使 瑞 安 房 地 產 股 東 大 會 逾 30% 投 票 權, 因 此 根 據 上 市 規 則, 資 產 收 購 屬 於 本 公 司 的 關 連 交 易 由 於 以 本 集 團 於 資 產 收 購 及 其 他 收 購 合 併 計 算 的 一 個 或 多 個 適 用 百 分 比 率 ( 定 義 見 上 市 規 則 ) 超 過 5%, 故 該 等 收 購 須 遵 守 上 市 規 則 第 14A 章 的 申 報 公 布 年 度 審 核 及 獨 立 股 東 批 准 規 定 該 等 收 購 已 於 2014 年 10 月 31 日 本 公 司 舉 行 之 股 東 特 別 大 會 上 獲 獨 立 股 東 批 准
90 於 2015 年 9 月 21 日, 本 公 司 的 間 接 全 資 附 屬 公 司 滿 億 有 限 公 司 與 新 福 港 工 程 策 劃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 新 福 港 工 程 策 劃 管 理 ) 就 續 租 鷹 君 中 心 32 樓 及 室 ( 該 物 業 ) 訂 立 自 2016 年 4 月 1 日 起 至 2019 年 3 月 31 日 屆 滿 為 期 三 年 的 租 賃 協 議 ( 續 租 協 議 ) 該 物 業 當 時 的 租 賃 協 議 乃 包 括 由 相 同 訂 約 方 於 2012 年 12 月 20 日 訂 立 之 租 賃 協 議 ( 2012 年 租 賃 協 議, 連 同 續 租 協 議, 統 稱 ( 新 福 港 租 賃 協 議 )) 本 公 司 於 2012 年 12 月 20 日 刊 發 之 公 布 中 披 露, 截 至 2015 年 3 月 31 日 止 年 度 之 2012 年 租 賃 協 議 的 年 度 上 限 為 8,945,000 港 元, 而 截 至 2016 年 3 月 31 日 止 的 年 度 上 限 為 9,139,000 港 元 此 外, 雙 方 亦 於 2015 年 5 月 21 日 訂 立 泊 車 位 特 許 權 協 議, 而 於 其 項 下 進 行 的 交 易 金 額 乃 低 於 上 市 規 則 第 14A.76(1) 條 規 定 的 最 低 豁 免 水 平 本 公 司 副 董 事 總 經 理 羅 啟 瑞 先 生 透 過 其 30% 受 控 公 司 有 權 於 新 福 港 工 程 策 劃 管 理 的 股 東 大 會 上 控 制 行 使 超 過 70% 的 投 票 權 因 此, 根 據 上 市 規 則 第 14A 章, 新 福 港 工 程 策 劃 管 理 為 本 公 司 關 連 人 士 的 聯 繫 人, 而 本 集 團 與 新 福 港 工 程 策 劃 管 理 所 訂 立 的 交 易 構 成 本 公 司 的 持 續 關 連 交 易 鑒 於 續 租 協 議 及 泊 車 位 特 許 權 協 議 均 於 12 個 月 期 內 訂 立, 根 據 上 市 規 則 第 14A.81 條, 續 租 協 議 項 下 擬 進 行 的 交 易 應 與 泊 車 位 特 許 權 協 議 項 下 的 交 易 合 併 處 理 由 於 以 續 租 協 議 及 泊 車 位 特 許 權 協 議 的 年 度 上 限 ( 按 合 併 基 準 ) 計 算 的 其 中 一 個 適 用 百 分 比 率 ( 定 義 見 上 市 規 則 第 條 ) 超 過 0.1% 但 低 於 5%, 故 根 據 上 市 規 則 第 14A 章, 按 該 等 協 議 項 下 擬 進 行 的 交 易 僅 須 遵 守 申 報 公 布 及 年 度 檢 討 的 要 求, 並 獲 豁 免 遵 守 取 得 獨 立 股 東 批 准 的 要 求 本 公 司 已 分 別 於 2012 年 12 月 20 日 及 2015 年 9 月 21 日 刊 發 有 關 2012 年 租 賃 協 議 及 續 租 協 議 之 公 布 截 至 2017 年 3 月 31 日 止 年 度 截 至 2018 年 3 月 31 日 止 年 度 截 至 2019 年 3 月 31 日 止 年 度 9,507,000 港 元 9,765,000 港 元 10,065,000 港 元
91 89 4. 本 集 團 與 新 褔 港 服 務 已 就 鷹 君 中 心 清 潔 合 同 鷹 君 中 心 發 展 項 目 公 共 地 方 清 潔 合 同 鷹 君 中 心 及 海 港 中 心 公 共 停 車 場 清 潔 合 同 及 朗 豪 坊 高 座 清 潔 合 同 ( 2013 年 清 潔 服 務 合 同 ) 訂 立 2013 年 清 潔 服 務 合 同 補 充 協 議 ( 補 充 協 議 ), 延 長 新 褔 港 服 務 向 本 集 團 提 供 若 干 清 潔 服 務 之 限 期 四 個 月 至 2015 年 4 月 30 日 及 調 升 基 本 月 費 於 2015 年 4 月 17 日, 相 同 訂 約 方 就 鷹 君 中 心 新 清 潔 合 同 鷹 君 中 心 發 展 項 目 公 共 地 方 新 清 潔 合 同 鷹 君 中 心 及 海 港 中 心 公 共 停 車 場 新 清 潔 合 同 朗 豪 坊 高 座 新 清 潔 合 同 及 朗 豪 坊 商 場 大 廈 停 車 場 及 其 他 部 分 清 潔 合 同 簽 訂 為 期 兩 年, 由 2015 年 5 月 1 日 起 至 2017 年 4 月 30 日 屆 滿 的 新 服 務 合 同 ( 新 清 潔 服 務 合 同, 連 同 補 充 協 議, 統 稱 為 新 褔 港 清 潔 服 務 合 同 ) 本 公 司 副 董 事 總 經 理 羅 啟 瑞 先 生 透 過 其 30% 受 控 公 司 有 權 於 新 福 港 建 設 的 股 東 大 會 上 控 制 行 使 超 過 30% 的 投 票 權, 而 該 公 司 間 接 持 有 新 福 港 服 務 的 全 部 已 發 行 股 本 因 此, 新 福 港 服 務 為 本 公 司 關 連 人 士 的 聯 繫 人, 而 本 集 團 與 新 福 港 服 務 所 訂 立 的 交 易 構 成 本 公 司 的 關 連 交 易 鑒 於 新 清 潔 服 務 合 同 及 補 充 協 議 均 由 本 公 司 與 新 福 港 服 務 於 12 個 月 期 內 訂 立, 根 據 上 市 規 則 第 14A.81 條, 新 清 潔 服 務 合 同 項 下 擬 進 行 的 持 續 關 連 交 易 應 與 補 充 協 議 項 下 的 持 續 關 連 交 易 合 併 處 理 由 於 以 新 褔 港 清 潔 服 務 合 同 項 下 擬 進 行 的 持 續 關 連 交 易 的 最 高 年 度 總 額 計 算 的 適 用 百 分 比 率 ( 定 義 見 上 市 規 則 第 條 ) 超 過 0.1% 但 低 於 5%, 故 根 據 上 市 規 則 第 14A 章, 新 褔 港 清 潔 服 務 合 同 項 下 擬 進 行 的 持 續 關 連 交 易 僅 須 遵 守 申 報 公 布 及 年 度 檢 討 的 要 求, 並 獲 豁 免 遵 守 取 得 獨 立 股 東 批 准 的 要 求 本 公 司 已 分 別 於 2015 年 4 月 17 日 及 2013 年 2 月 27 日 刊 發 有 關 新 清 潔 服 務 合 同 及 2013 年 清 潔 服 務 合 同 之 公 布
92 90 由 於 以 補 充 協 議 項 下 擬 進 行 的 持 續 關 連 交 易 的 最 高 總 額 計 算 的 適 用 百 分 比 率 ( 定 義 見 上 市 規 則 第 條 ) 均 低 於 0.1%, 該 等 擬 進 行 的 持 續 關 連 交 易 的 金 額 乃 低 於 上 市 規 則 第 14A.76(1) 條 規 定 的 最 低 豁 免 水 平 截 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 止 年 度 截 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 止 年 度 自 2017 年 1 月 1 日 至 2017 年 4 月 30 日 止 期 間 32,940,000 港 元 41,995,000 港 元 13,999,000 港 元 上 述 第 3 至 4 段 之 協 議 合 同 於 2015 年 12 月 31 日 止 年 度 內 之 持 續 關 連 交 易 金 額 如 下 : 2015 按 上 述 第 3 段 之 新 福 港 租 賃 協 議 7,896 按 上 述 第 4 段 之 新 清 潔 服 務 合 同 30,346 本 公 司 核 數 師 已 獲 委 聘 根 據 香 港 會 計 師 公 會 發 出 的 香 港 核 證 準 則 第 3000 號 審 核 及 審 閱 過 往 財 務 數 據 以 外 的 核 證 委 聘, 以 及 參 考 應 用 指 引 第 740 號 核 數 師 根 據 香 港 上 市 規 則 就 持 續 關 連 交 易 發 出 的 信 函 以 匯 報 本 集 團 上 述 之 持 續 關 連 交 易 核 數 師 已 根 據 上 市 規 則 第 14A.56 條 出 具 無 保 留 意 見 信 函, 信 函 載 有 對 本 集 團 已 披 露 的 持 續 關 連 交 易 的 發 現 和 總 結 本 公 司 已 將 有 關 核 數 師 信 函 副 本 送 呈 聯 交 所 根 據 上 市 規 則 第 14A.55 條, 本 公 司 董 事 ( 包 括 獨 立 非 執 行 董 事 ) 已 審 閱 上 述 截 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 止 年 度 之 持 續 關 連 交 易 並 確 認 : (1) 該 等 交 易 屬 本 公 司 的 日 常 業 務 ; (2) 該 等 交 易 是 按 照 一 般 商 務 條 款 進 行 ; 及 (3) 該 等 交 易 是 根 據 有 關 交 易 的 協 議 條 款 進 行, 交 易 條 款 屬 公 平 合 理, 並 且 符 合 股 東 的 整 體 利 益
93 91 根 據 2009 年 購 股 期 權 計 劃, 本 公 司 董 事 會 可 授 出 購 股 期 權 予 合 資 格 之 僱 員 ( 包 括 本 公 司 及 其 附 屬 公 司 之 執 行 董 事 ) 以 購 買 本 公 司 之 股 份 該 2009 年 購 股 期 權 計 劃 之 進 一 步 詳 情 載 列 於 綜 合 財 務 報 表 附 註 於 截 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 止 年 度 期 間, 根 據 2009 年 購 股 期 權 計 劃 授 予 本 公 司 僱 員 ( 包 括 董 事 ) 之 購 股 期 權 變 動 詳 情 如 下 : /03/2010 (1) 763,000 (611,000) (152,000) 05/03/ /03/ /03/2011 (1) 1,478,000 (34,000) (167,000) 1,277,000 08/03/ /03/ /03/2012 (1) 2,407,000 (138,000) (130,000) 2,139,000 09/03/ /03/ /06/2013 (1) 3,016,000 (239,000) 2,777,000 07/06/ /06/ /02/2014 (1) 3,465,000 (302,000) 3,163,000 28/02/ /02/ /03/2014 (1) 300, ,000 18/03/ /03/ /03/2015 (1) 4,042,000 (2) (212,000) 3,830,000 12/03/ /03/ /04/2015 (1) 100,000 (2) (100,000) 11/04/ /04/ 合 共 11,429,000 4,142,000 (783,000) (1,302,000) 13,486,000 附 註 : (1) 根 據 2009 年 購 股 期 權 計 劃 授 出 之 購 股 期 權 (2) 截 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 止 年 度 內, 分 別 向 本 公 司 之 董 事 及 本 集 團 其 他 僱 員 授 出 1,265,000 份 及 2,877,000 份 購 股 期 權 (3) 截 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 止 年 度 內, 並 無 購 股 期 權 被 取 消 (4) 接 納 獲 授 購 股 期 權 須 付 之 代 價 為 1.00 港 元 (5) 所 授 出 的 購 股 期 權 於 授 出 日 期 起 計 24 個 月 後 可 予 以 行 使 (6) 本 公 司 之 股 份 於 緊 接 2015 年 3 月 11 日 授 出 日 期 前 ( 即 2015 年 3 月 10 日 ) 之 收 市 價 為 港 元 (7) 本 公 司 之 股 份 於 緊 接 2015 年 4 月 10 日 授 出 日 期 前 ( 即 2015 年 4 月 9 日 ) 之 收 市 價 為 港 元
94 92 2. 於 截 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 止 年 度 期 間, 根 據 2009 年 購 股 期 權 計 劃 授 予 本 公 司 董 事 ( 當 中 亦 為 主 要 股 東 ) 之 購 股 期 權 變 動 詳 情, 按 上 市 規 則 第 條 之 規 定 披 露 如 下 : 羅 嘉 瑞 08/03/2012 (1) 628, , 不 適 用 06/06/2013 (1) 630, , 不 適 用 27/02/2014 (1) 630,000 (7) 630, 不 適 用 11/03/2015 (1) 655, , 不 適 用 1,888, ,000 2,543,000 羅 啟 瑞 04/03/2010 (1) 100,000 (100,000) /03/2011 (1) 100, , 不 適 用 08/03/2012 (1) 100, , 不 適 用 06/06/2013 (1) 100, , 不 適 用 27/02/2014 (1) 100, , 不 適 用 11/03/2015 (1) 100, , 不 適 用 500, ,000 (100,000) 500,000 羅 孔 瑞 04/03/2010 (1) 150,000 (150,000) /03/2011 (1) 125, , 不 適 用 08/03/2012 (1) 100, , 不 適 用 06/06/2013 (1) 100, , 不 適 用 27/02/2014 (1) 100, , 不 適 用 11/03/2015 (1) 100, , 不 適 用 575, ,000 (150,000) 525,000 羅 慧 端 07/03/2011 (1) 100, , 不 適 用 08/03/2012 (1) 100, , 不 適 用 06/06/2013 (1) 100, , 不 適 用 27/02/2014 (1) 100, , 不 適 用 11/03/2015 (1) 100, , 不 適 用 400, , ,000
95 羅 俊 謙 06/06/2013 (1) 5,000 5, 不 適 用 27/02/2014 (1) 20,000 20, 不 適 用 11/03/2015 (1) 50,000 50, 不 適 用 25,000 50,000 75,000 簡 德 光 04/03/2010 (1) 200,000 (200,000) /03/2011 (1) 300, , 不 適 用 08/03/2012 (1) 300, , 不 適 用 06/06/2013 (1) 300, , 不 適 用 27/02/2014 (1) , 不 適 用 11/03/2015 (1) 310, , 不 適 用 1,400, ,000 (200,000) 1,510,000 朱 錫 培 07/03/2011 (1) 90,000 90, 不 適 用 08/03/2012 (1) 90,000 90, 不 適 用 06/06/2013 (1) 90,000 90, 不 適 用 27/02/2014 (1) 100, , 不 適 用 11/03/2015 (1) 120, , 不 適 用 370, , ,000 04/03/2010 (1) 313,000 (161,000) (152,000) /03/2011 (1) 763,000 (34,000) (167,000) 562, /03/2012 (1) 1,089,000 (138,000) (130,000) 821, /06/2013 (1) 1,691,000 (239,000) 1,452, 不 適 用 27/02/2014 (1) 2,115,000 (302,000) 1,813, 不 適 用 17/03/2014 (1) 300, , 不 適 用 11/03/2015 (1) 2,607,000 (212,000) 2,395, 不 適 用 10/04/2015 (1) 100,000 (100,000) 不 適 用 6,271,000 2,707,000 (333,000) (1,302,000) 7,343,000
96 94 附 註 : (1) 根 據 2009 年 購 股 期 權 計 劃 授 出 之 購 股 期 權 於 04/03/2010 授 出 之 購 股 期 權 可 於 05/03/2012 至 04/03/2015 期 間 行 使 於 07/03/2011 授 出 之 購 股 期 權 可 於 08/03/2013 至 07/03/2016 期 間 行 使 於 08/03/2012 授 出 之 購 股 期 權 可 於 09/03/2014 至 08/03/2017 期 間 行 使 於 06/06/2013 授 出 之 購 股 期 權 可 於 07/06/2015 至 06/06/2018 期 間 行 使 於 27/02/2014 授 出 之 購 股 期 權 可 於 28/02/2016 至 27/02/2019 期 間 行 使 於 17/03/2014 授 出 之 購 股 期 權 可 於 18/03/2016 至 17/03/2019 期 間 行 使 於 11/03/2015 授 出 之 購 股 期 權 可 於 12/03/2017 至 11/03/2020 期 間 行 使 於 10/04/2015 授 出 之 購 股 期 權 可 於 11/04/2017 至 10/04/2020 期 間 行 使 (2) 截 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 止 年 度 內, 並 無 購 股 期 權 被 取 消 (3) 接 納 獲 授 購 股 期 權 須 付 之 代 價 為 1.00 港 元 (4) 所 授 出 的 購 股 期 權 於 授 出 日 期 起 計 24 個 月 後 可 予 以 行 使 (5) 本 公 司 之 股 份 於 緊 接 2015 年 3 月 11 日 授 出 日 期 前 ( 即 2015 年 3 月 10 日 ) 之 收 市 價 為 港 元 (6) 本 公 司 之 股 份 於 緊 接 2015 年 4 月 10 日 授 出 日 期 前 ( 即 2015 年 4 月 9 日 ) 之 收 市 價 為 港 元 (7) 由 於 2013 年 度 授 出 購 股 期 權 延 期 進 行, 於 當 時 過 去 12 個 月 期 間 按 2013 年 度 授 出 購 股 期 權 及 2014 年 度 授 出 購 股 期 權 向 羅 嘉 瑞 醫 生 授 出 之 購 股 期 權 獲 行 使 後 可 發 行 之 股 份 總 數 超 過 本 公 司 已 發 行 股 本 0.1% 及 其 總 市 值 超 過 500 萬 港 元 根 據 上 市 規 則 第 條 之 規 定, 就 2014 年 度 授 出 購 股 期 權 向 羅 嘉 瑞 醫 生 授 予 的 購 股 期 權 於 2014 年 4 月 30 日 舉 行 之 本 公 司 2014 年 股 東 周 年 大 會 上 已 獲 獨 立 股 東 批 准 下 列 為 於 2015 年 12 月 31 日 於 本 公 司 股 份 或 相 關 股 份 中 擁 有 權 益 或 淡 倉 之 人 士 ( 本 公 司 董 事 或 行 政 總 裁 除 外 ), 擁 有 本 公 司 已 發 行 股 本 5% 或 以 上 之 權 益, 根 據 證 券 及 期 貨 條 例 第 XV 部 第 2 及 第 3 分 部 須 向 本 公 司 披 露, 或 記 錄 於 本 公 司 根 據 證 券 及 期 貨 條 例 第 XV 部 第 336 條 須 存 置 之 登 記 冊 內 : (7) HSBC International Trustee Limited 309,381,592 (1) Powermax Agents Limited (2) 165,372, Surewit Finance Limited (3) 49,694, Adscan Holdings Limited (4) 35,628, Green Jacket Limited (5) 33,513, Southeastern Asset Management, Inc. (6) 33,239,
97 95 附 註 : (1) 表 中 載 列 之 股 份 乃 按 照 最 近 期 從 HSBC International Trustee Limited( HITL ) 收 取 的 披 露 權 益 表 格 ( 有 關 事 件 的 日 期 為 2016 年 1 月 4 日 ) 內 所 載 之 資 料 而 作 出 披 露 根 據 本 公 司 的 董 事 最 近 期 作 出 的 披 露, 於 2015 年 12 月 31 日 : (i) 222,946,147 股 股 份 ( 佔 本 公 司 已 發 行 股 本 之 33.54%) 由 HITL 之 名 義 以 一 項 酌 情 信 託 之 信 託 人 身 份 持 有, 而 羅 嘉 瑞 醫 生 羅 啟 瑞 先 生 羅 杜 莉 君 女 士 羅 孔 瑞 先 生 羅 慧 端 女 士 羅 康 瑞 先 生 及 羅 鷹 瑞 醫 生 ( 均 為 本 公 司 之 董 事 ) 為 該 信 託 之 酌 情 受 益 人 (ii) 83,208,257 股 股 份 ( 佔 本 公 司 已 發 行 股 本 12.52%) 以 HITL 之 名 義 以 另 一 項 酌 情 信 託 之 信 託 人 身 份 持 有, 而 羅 嘉 瑞 醫 生 為 該 信 託 之 成 立 人 (2) Powermax Agents Limited 由 HITL 之 名 義 以 一 項 酌 情 信 託 之 信 託 人 身 份 全 資 擁 有, 而 由 其 持 有 之 該 等 165,372,764 股 股 份 包 括 在 上 文 附 註 (1)(i) 所 述 之 股 份 中 (3) Surewit Finance Limited 由 HITL 之 名 義 以 一 項 酌 情 信 託 之 信 託 人 身 份 全 資 擁 有, 而 由 其 持 有 之 該 等 49,694,695 股 股 份 包 括 在 上 文 附 註 (1)(ii) 所 述 之 股 份 中 羅 嘉 瑞 醫 生 為 該 公 司 之 唯 一 董 事 (4) Adscan Holdings Limited 為 羅 鷹 瑞 醫 生 全 資 擁 有 之 公 司, 且 羅 醫 生 為 該 公 司 之 董 事 (5) Green Jacket Limited 由 HITL 之 名 義 以 一 項 酌 情 信 託 之 信 託 人 身 份 全 資 擁 有, 而 由 其 持 有 之 該 等 33,513,562 股 股 份 已 包 括 在 上 文 附 註 (1)(ii) 所 述 之 股 份 中 羅 嘉 瑞 醫 生 為 該 公 司 之 唯 一 董 事 (6) 表 中 載 列 之 股 份 乃 按 照 最 近 期 從 Southeastern Asset Management, Inc. 收 取 的 披 露 權 益 表 格 ( 有 關 事 件 的 日 期 為 2015 年 12 月 2 日 ) 內 所 載 之 資 料 而 作 出 披 露 (7) 該 百 分 比 乃 根 據 本 公 司 於 2015 年 12 月 31 日 之 已 發 行 股 份 總 數 為 664,725,017 股 計 算 除 上 文 所 披 露 者 外, 截 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 並 無 其 他 人 士 ( 除 本 公 司 董 事 於 本 公 司 股 份 相 關 股 份 及 債 券 之 權 益 已 詳 載 於 第 82 頁 至 第 84 頁 ) 於 本 公 司 股 份 或 相 關 股 份 中 擁 有 或 被 當 作 持 有 權 益 或 持 有 任 何 淡 倉, 而 根 據 證 券 及 期 貨 條 例 第 XV 部 第 2 及 第 3 分 部 須 向 本 公 司 披 露, 或 記 錄 於 本 公 司 根 據 證 券 及 期 貨 條 例 第 XV 部 第 336 條 須 存 置 之 登 記 冊 內 除 本 公 司 成 立 之 2009 年 購 股 期 權 計 劃 ( 於 本 年 報 第 91 頁 至 第 94 頁 購 股 期 權 計 劃 一 節 內 披 露 ) 外, 本 公 司 或 其 任 何 附 屬 公 司 於 本 年 度 任 何 時 間 內, 概 無 訂 立 任 何 安 排, 致 使 各 董 事 藉 此 獲 得 本 公 司 或 任 何 其 他 法 人 團 體 之 股 份 或 債 券 而 獲 益 本 公 司 之 細 則 概 無 優 先 購 買 權 之 條 款, 而 百 慕 達 法 例 亦 無 規 定 本 公 司 須 按 比 例 向 現 有 股 東 發 售 新 股 本 年 度 內, 本 集 團 之 首 5 名 大 客 戶 及 供 應 商 均 佔 少 於 本 集 團 營 業 額 及 採 購 額 30%
98 96 本 年 度 內, 本 集 團 之 慈 善 及 其 他 捐 款 達 1,193,161 港 元 ( 2014 年 :577,639 港 元 ) 德 勤 關 黃 陳 方 會 計 師 行 已 審 核 本 年 度 之 綜 合 財 務 報 表 一 項 有 關 重 選 德 勤 關 黃 陳 方 會 計 師 行 為 本 公 司 核 數 師 之 決 議 案 將 於 2016 年 5 月 10 日 ( 星 期 二 ) 舉 行 之 股 東 周 年 大 會 上 提 呈 於 本 報 告 日 期, 就 本 公 司 所 得 公 開 資 料 及 其 董 事 所 知 悉, 本 公 司 之 已 發 行 及 流 通 股 份 逾 25% 是 由 公 眾 人 士 持 有, 公 眾 持 有 股 份 之 數 量 維 持 足 夠 本 公 司 之 董 事 及 管 理 層 致 力 推 行 高 質 素 之 企 業 管 治 於 回 顧 年 內, 除 若 干 偏 離 外, 本 公 司 一 直 遵 守 企 業 管 治 常 規 守 則 所 載 之 大 部 分 守 則 條 文, 並 在 適 當 情 況 下 採 用 了 一 些 建 議 最 佳 常 規 有 關 本 公 司 之 企 業 管 治 原 則 及 常 規 詳 載 於 本 年 報 第 55 頁 至 第 78 頁 之 企 業 管 治 報 告 內 我 們 堅 守 社 會 責 任, 是 基 於 本 公 司 業 務 會 隨 著 社 會 及 外 圍 環 境 蓬 勃 發 展 的 信 念 有 關 企 業 社 會 責 任 已 詳 載 於 本 年 報 第 26 頁 至 第 46 頁 之 企 業 社 會 責 任 報 告 內 代 表 董 事 會 主 席 及 董 事 總 經 理 香 港,2016 年 3 月 1 日
99 97 ( 於 百 慕 達 註 冊 成 立 之 有 限 公 司 ) 本 核 數 師 ( 以 下 簡 稱 我 們 ) 已 審 核 列 載 於 第 99 至 212 頁 之 鷹 君 集 團 有 限 公 司 ( 貴 公 司 ) 及 其 附 屬 公 司 ( 統 稱 貴 集 團 ) 之 綜 合 財 務 報 表, 包 括 於 2015 年 12 月 31 日 之 綜 合 財 務 狀 況 表 與 截 至 該 日 止 年 度 之 綜 合 收 益 表 綜 合 全 面 收 益 表 綜 合 權 益 變 動 表 和 綜 合 現 金 流 量 表, 以 及 主 要 會 計 政 策 概 要 和 其 他 說 明 資 料 貴 公 司 董 事 須 負 責 根 據 香 港 會 計 師 公 會 頒 佈 之 香 港 財 務 報 告 準 則 及 香 港 公 司 條 例 之 披 露 要 求 編 製 真 實 公 平 的 綜 合 財 務 報 表, 以 及 董 事 認 為 必 須 採 用 的 內 部 控 制, 以 使 編 製 綜 合 財 務 報 表 不 存 在 由 於 欺 詐 或 錯 誤 而 導 致 的 重 大 錯 誤 陳 述 我 們 的 責 任 是 根 據 我 們 的 審 核 對 該 等 綜 合 財 務 報 表 作 出 意 見, 並 按 照 百 慕 達 公 司 法 第 90 條 僅 向 整 體 股 東 報 告, 除 此 之 外 本 報 告 別 無 其 他 用 途 我 們 不 會 就 本 報 告 的 內 容 向 任 何 其 他 人 士 負 責 或 承 擔 責 任 我 們 已 根 據 香 港 會 計 師 公 會 頒 佈 之 香 港 審 計 準 則 進 行 審 核 該 等 準 則 要 求 我 們 遵 守 道 德 規 範, 並 規 劃 及 執 行 審 核, 以 合 理 確 定 該 等 綜 合 財 務 報 表 是 否 不 存 在 任 何 重 大 錯 誤 陳 述 審 核 涉 及 執 行 程 序 以 獲 取 有 關 綜 合 財 務 報 表 所 載 金 額 及 披 露 資 料 的 審 核 憑 證 所 選 定 的 程 序 取 決 於 核 數 師 的 判 斷, 包 括 評 估 由 於 欺 詐 或 錯 誤 而 導 致 綜 合 財 務 報 表 存 在 重 大 錯 誤 陳 述 的 風 險 在 評 估 該 等 風 險 時, 核 數 師 考 慮 與 該 公 司 編 製 真 實 公 平 綜 合 財 務 報 表 相 關 的 內 部 控 制, 以 設 計 適 當 的 審 核 程 序, 但 並 非 為 對 公 司 的 內 部 控 制 效 能 發 表 意 見 審 核 亦 包 括 評 價 董 事 所 採 用 的 會 計 政 策 是 否 合 適 及 所 作 出 的 會 計 估 計 是 否 合 理, 以 及 評 價 綜 合 財 務 報 表 的 整 體 列 報 方 式 我 們 相 信, 我 們 所 獲 得 的 審 核 憑 證 可 充 足 和 適 當 地 為 我 們 的 審 核 意 見 提 供 基 礎
100 98 我 們 認 為, 綜 合 財 務 報 表 乃 根 據 香 港 財 務 報 告 準 則 真 實 公 平 地 反 映 貴 集 團 於 2015 年 12 月 31 日 之 財 務 狀 況, 及 其 截 至 該 日 止 年 度 之 財 務 表 現 及 現 金 流 量, 並 已 按 照 香 港 公 司 條 例 之 披 露 要 求 進 行 適 當 編 製 執 業 會 計 師 香 港 2016 年 3 月 1 日
101 附 註 年 港 幣 千 元 7 8,270,902 8,127,367 商 品 及 服 務 成 本 (4,809,646) (4,639,010) 折 舊 前 經 營 溢 利 3,461,256 3,488,357 折 舊 (606,464) (487,763) 經 營 溢 利 2,854,792 3,000,594 其 他 收 益 9 433, ,581 投 資 物 業 之 公 平 值 變 動 17 3,011,940 1,204,935 酒 店 樓 宇 之 減 值 虧 損 回 撥 ,370 衍 生 金 融 工 具 之 公 平 值 變 動 1,767 (297) 按 公 平 值 列 入 損 益 的 財 務 資 產 之 公 平 值 變 動 (45,041) 2,332 持 作 可 出 售 投 資 之 減 值 虧 損 23 (45,824) 行 政 及 其 他 費 用 (512,816) (571,484) 財 務 成 本 10 (686,545) (623,404) 應 佔 聯 營 公 司 業 績 (3,442) (9,739) 應 佔 合 營 公 司 業 績 (19,925) (36,374) 除 稅 前 溢 利 5,273,225 3,506,144 所 得 稅 11 (539,172) (496,305) 本 年 度 溢 利 ( 未 扣 除 冠 君 產 業 信 託 之 非 控 權 基 金 單 位 持 有 人 應 佔 部 份 ) 12 4,734,053 3,009,839 應 佔 本 年 度 溢 利 : 公 司 股 東 3,312,335 2,115,101 非 控 股 權 益 174, ,920 3,486,767 2,269,021 冠 君 產 業 信 託 之 非 控 權 基 金 單 位 持 有 人 1,247, ,818 4,734,053 3,009,839 每 股 盈 利 : 15 基 本 港 元 攤 薄 港 元
102 年 港 幣 千 元 本 年 度 溢 利 ( 未 扣 除 冠 君 產 業 信 託 之 非 控 權 基 金 單 位 持 有 人 應 佔 部 份 ) 4,734,053 3,009,839 期 後 可 重 新 分 類 至 損 益 的 項 目 : 持 作 可 出 售 投 資 之 公 平 值 收 益 18,361 81,892 持 作 可 出 售 投 資 於 減 值 時 之 重 新 分 類 調 整 45,824 持 作 可 出 售 投 資 於 出 售 時 之 重 新 分 類 調 整 (76,539) (133,794) 海 外 營 運 折 算 所 產 生 之 匯 兌 差 額 (412,945) (211,197) 應 佔 聯 營 公 司 的 其 他 全 面 收 益 5,981 7,598 應 佔 合 營 公 司 的 其 他 全 面 支 出 (26,116) (14,778) 現 金 流 對 沖 : 貨 幣 掉 期 被 指 定 為 現 金 流 對 沖 之 公 平 值 調 整 (70,701) 48,888 公 平 值 調 整 重 新 分 類 至 損 益 (842) (4,214) 本 年 度 其 他 全 面 支 出 ( 未 扣 除 冠 君 產 業 信 託 之 非 控 權 基 金 單 位 持 有 人 應 佔 部 份 ) (516,977) (225,605) 本 年 度 全 面 收 益 總 額 ( 未 扣 除 冠 君 產 業 信 託 之 非 控 權 基 金 單 位 持 有 人 應 佔 部 份 ) 4,217,076 2,784,234 應 佔 本 年 度 全 面 收 益 總 額 : 公 司 股 東 2,822,126 1,871,772 非 控 股 權 益 174, ,928 2,996,459 2,025,700 冠 君 產 業 信 託 之 非 控 權 基 金 單 位 持 有 人 1,220, ,534 4,217,076 2,784,234
103 附 註 年 港 幣 千 元 物 業 廠 房 及 設 備 16 17,155,227 15,819,104 投 資 物 業 17 73,975,154 69,867,294 收 購 物 業 廠 房 及 設 備 之 按 金 , ,185 聯 營 公 司 權 益 19 69,164 90,366 合 營 公 司 權 益 , ,548 應 收 貸 款 ,409 應 收 票 據 ,514 50,470 持 作 可 出 售 投 資 23 1,467,334 1,607,288 衍 生 金 融 工 具 32 3,974 93,808,177 88,139,229 物 業 存 貨 24 3,151,545 2,415,529 存 貨 , ,365 應 收 賬 款 按 金 及 預 付 款 項 , ,659 按 公 平 值 列 入 損 益 的 財 務 資 產 , ,512 應 收 票 據 22 20, ,635 可 收 回 稅 項 11,010 17,298 已 抵 押 銀 行 存 款 , ,871 受 限 制 現 金 , ,037 銀 行 結 存 及 現 金 29 6,078,152 9,100,225 11,380,020 13,806,131 應 付 賬 款 按 金 及 應 付 費 用 30 3,176,466 3,112,992 衍 生 金 融 工 具 稅 項 準 備 137, ,376 應 付 分 派 221, ,981 一 年 內 到 期 借 貸 33 9,968,284 3,230,655 13,504,564 6,703,347 (2,124,544) 7,102,784 91,683,633 95,242,013
104 附 註 年 港 幣 千 元 衍 生 金 融 工 具 31, 32 70, 一 年 後 到 期 借 貸 33 13,581,971 21,611,553 中 期 票 據 34 3,609,826 3,070,002 遞 延 稅 項 35 1,378,399 1,182,743 18,640,515 25,864,450 73,043,118 69,377,563 應 佔 權 益 : 公 司 股 東 股 本 , ,904 股 份 溢 價 及 儲 備 54,000,282 51,441,774 54,332,645 51,769,678 非 控 股 權 益 641,548 (138,627) 54,974,193 51,631,051 冠 君 產 業 信 託 之 非 控 權 基 金 單 位 持 有 人 應 佔 資 產 淨 值 18,068,925 17,746,512 73,043,118 69,377,563 載 於 第 99 至 212 頁 的 綜 合 財 務 報 表 於 2016 年 3 月 1 日 獲 董 事 會 批 准 及 授 權 刊 發, 並 由 下 列 董 事 代 表 簽 署 : 董 事 董 事
105 公 司 股 東 應 佔 股 本 股 份 溢 價 投 資 重 估 儲 備 物 業 重 估 儲 備 資 本 贖 回 儲 備 已 繳 入 盈 餘 匯 兌 儲 備 購 股 期 權 儲 備 對 沖 儲 備 其 他 儲 備 保 留 溢 利 小 計 冠 君 產 業 信 託 之 非 控 權 基 金 單 位 持 有 人 應 佔 非 控 股 權 益 總 計 港 幣 千 元 港 幣 千 元 港 幣 千 元 港 幣 千 元 港 幣 千 元 港 幣 千 元 港 幣 千 元 港 幣 千 元 港 幣 千 元 港 幣 千 元 港 幣 千 元 港 幣 千 元 港 幣 千 元 港 幣 千 元 港 幣 千 元 ( 附 註 a) 於 2014 年 1 月 1 日 319,638 4,214,554 90,096 23,109 3, , ,509 39,707 (27,106) 7,297,506 37,480,993 49,956,025 17,986,810 (855,761) 67,087,074 本 年 度 溢 利 2,115,101 2,115, , ,920 3,009,839 現 金 流 對 沖 之 公 平 值 變 動 26,958 26,958 17,716 44,674 持 作 可 出 售 投 資 之 公 平 值 收 益 81,892 81,892 81,892 持 作 可 出 售 投 資 於 出 售 時 之 重 新 分 類 調 整 (133,794) (133,794) (133,794) 海 外 營 運 折 算 所 產 生 之 匯 兌 差 額 (211,205) (211,205) 8 (211,197) 應 佔 聯 營 公 司 的 其 他 全 面 收 益 10 7,588 7,598 7,598 應 佔 合 營 公 司 的 其 他 全 面 支 出 (14,778) (14,778) (14,778) 年 內 全 面 收 益 ( 支 出 ) 總 額 (51,892) (218,395) 26,958 2,115,101 1,871, , ,928 2,784,234 與 冠 君 產 業 信 託 之 非 控 權 基 金 單 位 持 有 人 之 交 易 : 冠 君 產 業 信 託 之 非 控 權 基 金 單 位 持 有 人 之 分 派 (453,847) (453,847) (453,847) (453,847) 與 股 東 之 交 易 : 已 付 股 息 (772,263) (772,263) (772,263) 發 行 股 份 溢 價 8, ,515 (4,457) 432, ,324 發 行 股 份 開 支 (99) (99) (99) 確 認 以 權 益 結 算 之 股 份 支 付 款 項 18,701 18,701 18,701 增 加 於 附 屬 公 司 權 益 ( 附 註 b) 284, ,226 (544,985) 43,852 (216,907) 放 棄 附 屬 公 司 分 派 ( 附 註 c) (21,008) (21,008) 21,008 非 控 股 權 益 出 資 ( 附 註 d) 780, ,979 非 控 股 權 益 之 分 派 (282,633) (282,633) 於 2014 年 12 月 31 日 327,904 4,642,970 38,204 23,109 3, ,965 (104,886) 53,951 (148) 7,581,732 38,802,823 51,769,678 17,746,512 (138,627) 69,377,563
106 a 於 2015 年 1 月 1 日 327,904 4,642,970 38,204 23,109 3, ,965 (104,886) 53,951 (148) 7,581,732 38,802,823 51,769,678 17,746,512 (138,627) 69,377,563 本 年 度 溢 利 3,312,335 3,312,335 1,247, ,432 4,734,053 現 金 流 對 沖 之 公 平 值 變 動 (44,874) (44,874) (26,669) (71,543) 持 作 可 出 售 投 資 之 公 平 值 收 益 18,361 18,361 18,361 持 作 可 出 售 投 資 於 減 值 時 之 重 新 分 類 調 整 45,824 45,824 45,824 持 作 可 出 售 投 資 於 出 售 時 之 重 新 分 類 調 整 (76,539) (76,539) (76,539) 海 外 營 運 折 算 所 產 生 之 匯 兌 差 額 219 (413,065) (412,846) (99) (412,945) 應 佔 聯 營 公 司 的 其 他 全 面 收 益 ( 支 出 ) 6,931 (950) 5,981 5,981 應 佔 合 營 公 司 的 其 他 全 面 支 出 (26,116) (26,116) (26,116) 年 內 全 面 收 益 ( 支 出 ) 總 額 (5,204) (440,131) (44,874) 3,312,335 2,822,126 1,220, ,333 4,217,076 與 冠 君 產 業 信 託 之 非 控 權 基 金 單 位 持 有 人 之 交 易 : 冠 君 產 業 信 託 之 非 控 權 基 金 單 位 持 有 人 之 分 派 (432,537) (432,537) (432,537) (432,537) 與 股 東 之 交 易 : 已 付 股 息 (488,018) (488,018) (488,018) 發 行 股 份 溢 價 4, ,954 (6,173) 238, ,240 發 行 股 份 開 支 (89) (89) (89) 確 認 以 權 益 結 算 之 股 份 支 付 款 項 12,943 12,943 12,943 增 加 於 附 屬 公 司 權 益 ( 附 註 b) 53,675 53,675 (465,667) 93,846 (318,146) 放 棄 附 屬 公 司 分 派 ( 附 註 c) (14,069) (14,069) 14,069 非 控 股 權 益 出 資 ( 附 註 d) 625, ,131 非 控 股 權 益 之 分 派 (227,092) (227,092) 確 認 出 售 附 屬 公 司 而 並 無 失 去 控 制 權 之 權 益 (61,841) (61,841) 99,888 38,047 於 2015 年 12 月 31 日 332,363 4,882,835 33,000 23,109 3, ,965 (545,017) 60,721 (45,022) 7,573,566 41,613,071 54,332,645 18,068, ,548 73,043,118 附 註 : (a) 已 繳 入 盈 餘 乃 本 集 團 於 1989/90 年 間 進 行 協 議 計 劃 時 所 產 生 之 盈 餘 根 據 百 慕 達 公 司 法, 本 集 團 之 已 繳 入 盈 餘 可 派 發 予 股 東 (b) (c) (d) 主 要 指 本 集 團 於 冠 君 產 業 信 託 及 朗 廷 酒 店 投 資 權 益 增 加 之 影 響 是 來 自 以 基 金 單 位 償 付 管 理 費 及 來 自 本 集 團 從 市 場 上 購 入 冠 君 產 業 信 託 及 朗 廷 酒 店 投 資 的 基 金 單 位 根 據 一 份 分 派 權 利 放 棄 契 據, 附 屬 公 司 LHIL Assets Holdings Limited 已 同 意 放 棄 其 100,000,000 個 ( 2014 年 :150,000,000 個 ) 朗 廷 酒 店 投 資 股 份 合 訂 單 位 所 應 收 的 任 何 分 派 之 權 利 於 年 內, 本 集 團 已 放 棄 14,069,000 港 元 ( 2014 年 :21,008,000 港 元 ) 的 分 派 新 實 體 根 據 有 限 合 夥 協 議 於 2014 年 8 月 成 立, 本 集 團 投 入 若 干 投 資 物 業 及 銀 行 貸 款 總 價 值 為 802,262,000 港 元 ( 2014 年 :747,024,000 港 元 ), 而 其 他 投 資 者 則 出 資 768,250,000 港 元 ( 2014 年 :780,979,000 港 元 ) 於 2015 年 其 他 投 資 者 出 資 後, 為 數 143,119,000 港 元 的 款 項 已 轉 回 至 非 控 股 權 益
107 年 港 幣 千 元 除 稅 前 溢 利 5,273,225 3,506,144 調 整 : 投 資 物 業 之 公 平 值 變 動 (3,011,940) (1,204,935) 利 息 支 出 686, ,404 折 舊 606, ,763 利 息 收 入 (167,663) (278,381) 出 售 持 作 可 出 售 投 資 之 收 益 (76,539) (133,794) 出 售 持 作 買 賣 之 有 牌 價 股 本 證 券 之 收 益 (2,784) 視 作 出 售 一 間 聯 營 公 司 之 收 益 (110,322) (66,238) 回 購 中 期 票 據 之 收 益 (2,686) 持 作 可 出 售 投 資 之 減 值 虧 損 45,824 歷 史 稅 務 優 惠 產 生 之 收 益 (41,906) (58,163) 應 佔 合 營 公 司 業 績 19,925 36,374 收 取 有 牌 價 持 作 可 出 售 投 資 股 息 (22,254) (34,842) 酒 店 樓 宇 之 減 值 虧 損 回 撥 (284,370) 出 售 物 業 廠 房 及 設 備 之 虧 損 5,438 25,303 確 認 以 股 份 支 付 款 項 12,943 18,701 應 佔 聯 營 公 司 業 績 3,442 9,739 按 公 平 值 列 入 損 益 的 財 務 資 產 之 公 平 值 變 動 45,041 (2,332) 衍 生 金 融 工 具 之 公 平 值 變 動 (1,767) 297 呆 賬 撥 備 1, 匯 兌 差 額 10,850 2,960 營 運 資 本 變 動 前 之 經 營 現 金 流 量 2,988,623 2,932,330 應 收 賬 款 按 金 及 預 付 款 項 增 加 (240,068) (64,484) 存 貨 減 少 ( 增 加 ) 27,459 (45,514) 應 付 賬 款 按 金 及 應 付 費 用 增 加 114,761 91,083 物 業 存 貨 增 加 (731,986) (2,415,529) 出 售 衍 生 金 融 工 具 所 得 款 項 1,891 1,012 持 作 買 賣 之 股 本 證 券 增 加 (296,145) 來 自 經 營 業 務 之 現 金 1,864, ,898 繳 付 香 港 利 得 稅 (237,875) (205,445) 繳 付 其 他 司 法 權 區 稅 項 (42,666) (56,392) 退 回 香 港 利 得 稅 退 回 其 他 司 法 權 區 稅 項 4,367 1,588, ,594
108 附 註 年 港 幣 千 元 提 取 原 到 期 日 超 過 三 個 月 之 定 期 存 款 3,471,991 出 售 指 定 按 公 平 值 列 入 損 益 的 財 務 資 產 所 得 款 項 1,039,856 2,475,302 出 售 持 作 可 出 售 投 資 所 得 款 項 663,156 1,115,044 已 抵 押 銀 行 存 款 減 少 242,081 已 收 利 息 190, ,672 贖 回 應 收 票 據 所 得 款 項 122,919 16,258 受 限 制 現 金 減 少 102,385 收 取 一 間 聯 營 公 司 股 息 77,965 21,313 出 售 聯 營 公 司 權 益 所 得 款 項 44,044 收 取 持 作 可 出 售 有 牌 價 投 資 股 息 19,575 33,425 聯 營 公 司 還 款 12, 出 售 物 業 廠 房 及 設 備 所 得 款 項 1,808 1,222 物 業 廠 房 及 設 備 增 加 (1,999,334) (1,045,093) 收 購 投 資 物 業 (965,000) 存 放 原 到 期 日 超 過 三 個 月 之 定 期 存 款 (914,086) (3,471,991) 指 定 按 公 平 值 列 入 損 益 的 財 務 資 產 增 加 (893,083) (871,258) 持 作 可 出 售 投 資 增 加 (528,517) (1,386,014) 應 收 票 據 增 加 (224,911) 應 收 貸 款 增 加 (211,409) 投 資 物 業 增 加 (144,823) (64,813) 收 購 物 業 廠 房 及 設 備 之 按 金 (142,868) (121,185) 存 放 受 限 制 現 金 (870,227) 收 購 附 屬 公 司, 扣 除 已 取 得 現 金 36 (619,504) 聯 營 公 司 增 加 (97) (35,701) (4,469,923)
109 年 港 幣 千 元 償 還 銀 行 貸 款 (3,903,779) (7,681,386) 已 付 利 息 (606,186) (546,942) 支 付 冠 君 產 業 信 託 之 非 控 權 基 金 單 位 持 有 人 之 分 派 (430,575) (483,672) 收 購 附 屬 公 司 的 額 外 權 益 (318,147) (216,907) 支 付 股 東 之 股 息 (267,801) (356,984) 支 付 非 控 股 權 益 之 分 派 (227,092) (282,633) 購 回 中 期 票 據 (101,701) 銀 行 借 貸 前 端 費 用 (23,326) (76,403) 新 借 銀 行 貸 款 2,696,205 8,008,536 發 行 中 期 票 據 所 得 款 項 643,000 非 控 股 權 益 出 資 625, ,979 發 行 股 份 17,933 16,946 (1,896,338) (838,466) (343,666) (5,070,795) (120,502) (12,694) 5,628,234 10,711,723 計 入 銀 行 結 存 及 現 金 5,164,066 5,628,234 現 金 結 存 及 現 金 等 價 物 5,164,066 5,628,234 原 到 期 日 超 過 三 個 月 之 定 期 存 款 914,086 3,471,991 6,078,152 9,100,225
110 本 公 司 為 一 間 在 百 慕 達 註 冊 成 立 之 有 限 公 司, 其 股 份 於 香 港 聯 合 交 易 所 有 限 公 司 ( 聯 交 所 ) 上 市 本 公 司 註 冊 辦 事 處 及 主 要 營 業 地 點 之 地 址 於 年 報 之 引 言 內 披 露 本 公 司 之 主 要 業 務 為 投 資 控 股 附 屬 公 司 之 主 要 業 務 為 物 業 發 展 及 投 資 酒 店 及 酒 樓 經 營 建 築 材 料 貿 易 股 份 投 資 提 供 物 業 管 理 及 保 養 服 務 本 綜 合 財 務 報 表 以 港 幣 列 示, 港 幣 亦 為 本 公 司 之 功 能 貨 幣 本 綜 合 財 務 報 表 以 持 續 經 營 基 準 編 製, 是 基 於 本 公 司 董 事 考 慮 因 應 現 時 與 銀 行 的 關 係 和 集 團 資 產 的 當 前 公 平 價 值, 以 及 現 時 和 新 的 銀 行 對 提 供 銀 團 融 資 額 度 為 至 少 相 等 於 現 時 融 資 金 額 表 達 出 強 烈 興 趣, 預 期 可 於 2016 年 為 現 有 的 銀 行 融 資 取 得 再 融 資 關 於 其 中 一 筆 銀 行 融 資, 包 銷 授 權 書 已 經 簽 訂 以 達 成 再 融 資 協 議 2. 於 本 年 度, 本 集 團 首 次 應 用 以 下 由 香 港 會 計 師 公 會 ( 香 港 會 計 師 公 會 ) 所 頒 佈 的 香 港 財 務 報 告 準 則 之 修 訂 : 香 港 會 計 準 則 第 19 號 之 修 訂 香 港 財 務 報 告 準 則 之 修 訂 香 港 財 務 報 告 準 則 之 修 訂 界 定 利 益 福 利 計 劃 : 僱 員 供 款 對 香 港 財 務 報 告 準 則 週 期 之 年 度 改 進 對 香 港 財 務 報 告 準 則 週 期 之 年 度 改 進 於 本 年 度 應 用 香 港 財 務 報 告 準 則 之 修 訂 對 本 集 團 本 年 度 及 過 往 年 度 的 財 務 表 現 和 狀 況 及 或 該 等 綜 合 財 務 報 表 所 載 之 披 露 並 無 重 大 影 響
111 本 集 團 並 未 提 前 應 用 以 下 已 頒 佈 但 尚 未 生 效 的 新 訂 及 經 修 訂 準 則 和 修 訂 香 港 會 計 準 則 第 1 號 之 修 訂 主 動 披 露 1 香 港 會 計 準 則 第 16 號 及 澄 清 折 舊 及 攤 銷 之 可 接 受 方 法 1 香 港 會 計 準 則 第 38 號 之 修 訂 香 港 會 計 準 則 第 16 號 及 農 業 : 生 產 性 植 物 1 香 港 會 計 準 則 第 41 號 之 修 訂 香 港 會 計 準 則 第 27 號 之 修 訂 獨 立 財 務 報 表 中 的 權 益 法 1 香 港 財 務 報 告 準 則 之 修 訂 對 香 港 財 務 報 告 準 則 週 期 之 年 度 改 進 1 香 港 財 務 報 告 準 則 第 10 號 投 資 實 體 : 合 併 豁 免 的 應 用 1 香 港 財 務 報 告 準 則 第 12 號 及 香 港 會 計 準 則 第 28 號 之 修 訂 香 港 財 務 報 告 準 則 第 10 號 及 投 資 者 與 其 聯 營 公 司 或 合 營 公 司 之 間 的 資 產 出 售 或 投 入 3 香 港 會 計 準 則 第 28 號 之 修 訂 香 港 財 務 報 告 準 則 第 11 號 之 修 訂 收 購 共 同 經 營 權 益 之 會 計 處 理 1 香 港 財 務 報 告 準 則 第 9 號 金 融 工 具 2 香 港 財 務 報 告 準 則 第 15 號 來 自 客 戶 合 約 的 收 益 2 1 於 2016 年 1 月 1 日 起 或 以 後 之 年 度 期 間 生 效 2 於 2018 年 1 月 1 日 起 或 以 後 之 年 度 期 間 生 效 3 於 待 定 日 期 起 或 以 後 之 年 度 期 間 生 效 9 香 港 財 務 報 告 準 則 第 9 號 於 2009 年 頒 佈 時 引 入 財 務 資 產 分 類 及 計 算 之 新 規 定 香 港 財 務 報 告 準 則 第 9 號 於 2010 年 修 訂 時 加 入 分 類 及 計 算 財 務 負 債 及 終 止 確 認 之 規 定, 及 於 2013 年 增 加 一 般 對 沖 會 計 法 的 新 規 定 於 2014 年 頒 佈 之 香 港 財 務 報 告 準 則 第 9 號 之 修 訂 版 本 主 要 加 入 a) 財 務 資 產 之 減 值 規 定 ; 及 b) 對 分 類 及 計 量 規 定 作 出 有 限 修 訂, 就 若 干 簡 單 債 務 工 具 引 入 按 公 平 值 列 入 其 他 全 面 收 益 ( 按 公 平 值 列 入 其 他 全 面 收 益 ) 之 計 量 類 別 以 下 是 香 港 財 務 報 告 準 則 第 9 號 的 主 要 規 定 : 香 港 會 計 準 則 第 39 號 金 融 工 具 : 確 認 及 計 量 範 圍 內 的 所 有 已 確 認 財 務 資 產 其 後 均 須 按 攤 銷 成 本 或 公 平 值 計 量 特 別 是 以 收 取 合 約 現 金 流 量 為 目 的 之 業 務 模 式 所 持 有, 及 合 約 現 金 流 量 僅 為 支 付 本 金 及 未 付 本 金 之 利 息 的 債 務 投 資, 一 般 於 其 後 的 會 計 期 末 按 攤 銷 成 本 計 量 其 目 的 為 同 時 收 回 合 約 現 金 流 量 及 出 售 財 務 資 產 之 業 務 模 式 中 所 持 有 之 債 務 工 具 及 具 有 可 於 特 定 日 期 產 生 現 金 流 量 ( 純 粹 為 支 付 本 金 及 未 償 還 本 金 額 之 利 息 而 產 生 ) 之 合 約 條 款 之 債 務 工 具, 乃 一 般 按 公 平 值 列 入 其 他 全 面 收 益 之 方 式 計 量 所 有 其 他 債 務 投 資 及 股 權 投 資 於 其 後 的 會 計 期 末 按 公 平 值 計 量 此 外, 根 據 香 港 財 務 報 告 準 則 第 9 號, 實 體 可 以 作 不 可 撤 回 的 選 擇 於 其 他 全 面 收 益 呈 列 股 權 投 資 ( 並 非 持 作 買 賣 用 途 ) 期 後 之 公 平 值 變 動, 而 僅 股 息 收 益 一 般 於 損 益 確 認
112 至 於 指 定 按 公 平 值 列 入 損 益 的 財 務 負 債 的 計 量, 除 非 確 認 於 其 他 全 面 收 益 中 呈 列 負 債 的 信 貸 風 險 改 變 的 影 響 將 會 造 成 或 擴 大 損 益 的 會 計 錯 配, 否 則 香 港 財 務 報 告 準 則 第 9 號 要 求 財 務 負 債 因 負 債 信 貸 風 險 改 變 而 產 生 的 公 平 值 變 動 的 金 額 在 其 他 全 面 收 益 呈 列 財 務 負 債 的 信 貸 風 險 引 致 的 公 平 值 變 動 期 後 不 會 重 新 分 類 至 損 益 根 據 香 港 會 計 準 則 第 39 號, 指 定 按 公 平 值 列 入 損 益 的 財 務 負 債 的 公 平 值 變 動 全 數 於 損 益 中 呈 列 與 香 港 會 計 準 則 第 39 號 項 下 已 產 生 信 貸 虧 損 模 式 相 反, 香 港 財 務 報 告 準 則 第 9 號 規 定 按 預 期 信 貸 虧 損 模 式 計 算 財 務 資 產 之 減 值 預 期 信 貸 虧 損 模 式 規 定 實 體 於 各 報 告 日 將 預 期 信 貸 虧 損 及 該 等 預 期 信 貸 虧 損 之 變 動 入 賬, 以 反 映 信 貸 風 險 自 初 始 確 認 以 來 之 變 動 換 言 之, 毋 須 待 信 貸 事 件 出 現 後 方 確 認 信 貸 虧 損 一 般 對 沖 會 計 法 的 新 規 定 保 留 了 香 港 會 計 準 則 第 39 號 現 有 三 類 對 沖 會 計 機 制 根 據 香 港 財 務 報 告 準 則 第 9 號, 新 規 定 提 出 對 適 用 於 對 沖 會 計 的 交 易 種 類 增 加 了 靈 活 性, 尤 其 擴 大 了 對 沖 會 計 中 符 合 成 為 對 沖 工 具 的 種 類 和 非 財 務 項 目 的 風 險 部 份 的 種 類 此 外, 追 溯 評 核 的 成 效 測 試 將 被 清 除, 及 已 引 入 實 體 風 險 管 理 活 動 的 加 強 披 露 規 定 本 公 司 董 事 預 期, 應 用 香 港 財 務 報 告 準 則 第 9 號 將 可 能 對 本 集 團 的 財 務 資 產 和 財 務 負 債 所 呈 報 的 金 額 有 重 大 影 響 在 詳 盡 的 檢 討 完 成 前, 就 本 集 團 的 財 務 資 產 和 財 務 負 債 作 合 理 估 算 並 不 可 行 15 香 港 財 務 報 告 準 則 第 15 號 頒 佈, 其 制 定 一 項 單 一 全 面 模 式 供 實 體 用 作 將 來 自 客 戶 合 約 的 收 益 入 賬 於 香 港 財 務 報 告 準 則 第 15 號 生 效 後, 將 取 代 現 時 載 於 香 港 會 計 準 則 第 18 號 收 益 香 港 會 計 準 則 第 11 號 建 築 合 約 及 相 關 詮 釋 的 收 益 確 認 指 引
113 香 港 財 務 報 告 準 則 第 15 號 的 核 心 原 則 列 明, 實 體 應 就 向 客 戶 描 述 轉 讓 承 諾 貨 品 或 服 務 確 認 收 益 金 額, 而 該 金 額 能 反 映 該 實 體 預 期 就 交 換 該 等 貨 品 或 服 務 有 權 獲 得 的 代 價 具 體 而 言, 該 準 則 引 入 確 認 收 益 的 五 個 步 驟 : 第 一 步 : 識 別 與 客 戶 訂 立 的 合 約 第 二 步 : 識 別 合 約 中 的 履 約 責 任 第 三 步 : 釐 定 交 易 價 第 四 步 : 將 交 易 價 分 配 至 合 約 中 的 履 約 責 任 第 五 步 : 於 實 體 完 成 履 約 責 任 時 ( 或 就 此 ) 確 認 收 益 根 據 香 港 財 務 報 告 準 則 第 15 號, 實 體 於 完 成 履 約 責 任 時 ( 或 就 此 ) 確 認 收 益, 即 是 當 與 特 定 履 約 責 任 相 關 的 商 品 或 服 務 的 控 制 權 轉 讓 予 客 戶 時 香 港 財 務 報 告 準 則 第 15 號 已 就 特 別 情 況 的 處 理 方 法 加 入 更 明 確 的 指 引 此 外, 香 港 財 務 報 告 準 則 第 15 號 要 求 更 全 面 的 披 露 本 公 司 董 事 預 期, 於 未 來 應 用 香 港 財 務 報 告 準 則 第 15 號 可 能 會 對 本 集 團 的 綜 合 財 務 報 表 中 的 已 呈 報 金 額 及 披 露 資 料 有 重 大 影 響 然 而, 在 本 集 團 完 成 詳 細 審 閱 前, 對 香 港 財 務 報 告 準 則 第 15 號 的 影 響 作 合 理 估 算 並 不 可 行 本 公 司 董 事 預 期, 應 用 其 他 新 訂 及 經 修 訂 之 準 則 或 修 訂 將 不 會 對 本 集 團 業 績 及 財 務 狀 況 造 成 重 大 影 響
114 本 綜 合 財 務 報 表 根 據 香 港 會 計 師 公 會 頒 佈 的 香 港 財 務 報 告 準 則 編 製 此 外, 本 綜 合 財 務 報 表 包 括 根 據 聯 交 所 證 券 上 市 規 則 ( 上 市 規 則 ) 和 香 港 公 司 條 例 要 求 之 適 用 披 露 根 據 新 香 港 公 司 條 例 ( 第 622 章 ) 有 關 編 製 賬 目 和 董 事 會 報 告 書 及 審 計 部 份 已 於 本 公 司 截 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 止 財 務 年 度 生 效 此 外, 上 市 規 則 內 有 關 年 報 的 披 露 規 定 已 就 新 香 港 公 司 條 例 作 出 修 改, 並 隨 著 香 港 財 務 報 告 準 則 簡 化 因 此, 截 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 止 財 務 年 度 綜 合 財 務 報 表 的 資 料 的 呈 報 和 披 露 已 經 更 改 以 符 合 這 些 新 規 定 截 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 止 財 務 年 度 的 比 較 資 料 根 據 這 些 新 規 定 呈 報 和 披 露 前 香 港 公 司 條 例 或 上 市 規 則 所 要 求 的 資 料, 但 在 新 香 港 公 司 條 例 或 已 修 訂 的 上 市 規 則 沒 有 規 定, 則 這 些 資 料 不 在 本 綜 合 財 務 報 表 披 露 除 了 投 資 物 業 及 若 干 金 融 工 具 是 以 公 平 值 計 量 外, 本 綜 合 財 務 報 表 是 按 歷 史 成 本 為 基 礎 編 製, 其 會 計 政 策 詳 列 如 下 歷 史 成 本 一 般 按 交 換 貨 物 及 服 務 的 代 價 的 公 平 值 計 算 公 平 值 為 市 場 參 與 者 於 計 量 日 在 有 序 交 易 中 出 售 資 產 所 收 取 的 價 格 或 轉 讓 負 債 所 支 付 的 價 格, 不 論 該 價 格 是 否 可 直 接 觀 察 或 採 用 其 他 估 值 技 巧 估 計 於 估 計 資 產 或 負 債 的 公 平 值 時, 本 集 團 會 考 慮 資 產 或 負 債 的 特 色, 如 市 場 參 與 者 為 資 產 或 負 債 於 計 量 日 定 價 時 可 能 考 慮 的 資 產 或 負 債 的 特 色 於 綜 合 財 務 報 表 內 計 量 及 或 披 露 的 公 平 值 按 此 基 準 釐 定 此 外, 就 財 務 報 告 而 言, 根 據 公 平 值 計 量 輸 入 數 據 的 可 觀 察 程 度 及 公 平 值 計 量 的 輸 入 數 據 對 其 整 體 的 重 要 性, 公 平 值 計 量 分 為 第 1 2 及 3 級, 於 下 文 有 所 說 明 : 第 1 級 輸 入 數 據 乃 實 體 於 計 量 日 可 得 出 之 自 相 同 資 產 或 負 債 於 活 躍 市 場 中 所 報 的 ( 未 調 整 ) 價 格 ; 第 2 級 輸 入 數 據 乃 直 接 或 間 接 獲 得 與 資 產 或 負 債 相 關 的 可 觀 察 輸 入 數 據 ( 除 第 1 級 所 含 報 價 以 外 ); 及 第 3 級 輸 入 數 據 乃 資 產 或 負 債 的 不 可 觀 察 輸 入 數 據 主 要 會 計 政 策 載 列 下 文
115 綜 合 財 務 報 表 包 括 本 公 司 以 及 本 公 司 及 其 附 屬 公 司 所 控 制 實 體 之 財 務 報 表 當 本 公 司 符 合 以 下 要 素 時, 則 取 得 控 制 權 : 可 對 被 投 資 對 象 行 使 權 力 ; 因 參 與 被 投 資 對 象 業 務 而 就 浮 動 回 報 承 擔 風 險 或 享 有 權 利 ; 及 有 能 力 使 用 其 權 力 影 響 其 回 報 倘 有 事 實 及 情 況 顯 示 上 述 三 項 控 制 權 要 素 有 一 項 或 以 上 出 現 變 動, 本 集 團 會 重 新 評 估 其 是 否 對 被 投 資 對 象 擁 有 控 制 權 倘 本 集 團 於 被 投 資 對 象 之 投 票 權 未 能 佔 大 多 數, 則 當 投 票 權 足 以 賦 予 本 公 司 實 際 能 力 以 單 方 面 指 揮 被 投 資 對 象 的 相 關 活 動 時 即 對 被 投 資 對 象 擁 有 權 力 於 評 估 本 集 團 於 被 投 資 對 象 的 投 票 權 是 否 足 以 賦 予 其 權 力 時, 本 集 團 考 慮 所 有 相 關 事 實 及 情 況, 包 括 : 相 較 其 他 投 票 權 持 有 人 所 持 投 票 權 的 數 量 及 分 散 情 況 下, 本 集 團 持 有 投 票 權 的 數 量 ; 本 集 團 其 他 投 票 權 持 有 人 或 其 他 人 士 持 有 之 潛 在 投 票 權 ; 其 他 合 約 安 排 所 產 生 的 權 利 ; 及 任 何 額 外 事 實 及 情 況 顯 示 須 作 出 決 定 時, 本 集 團 目 前 有 或 沒 有 指 揮 相 關 活 動 的 能 力, 包 括 於 過 往 股 東 會 議 上 的 投 票 模 式 附 屬 公 司 之 綜 合 入 賬 於 本 集 團 取 得 有 關 附 屬 公 司 之 控 制 權 起 開 始, 並 於 本 集 團 失 去 有 關 附 屬 公 司 之 控 制 權 時 終 止 具 體 而 言, 年 內 所 收 購 或 出 售 附 屬 公 司 之 收 入 及 開 支 乃 自 本 集 團 取 得 控 制 權 之 日 期 起 計 入 綜 合 收 益 表, 直 至 本 集 團 不 再 控 制 有 關 附 屬 公 司 之 日 期 為 止 損 益 及 其 他 全 面 收 益 之 每 個 項 目 乃 歸 屬 於 公 司 股 東 及 非 控 股 權 益 附 屬 公 司 之 全 面 收 益 總 額 歸 屬 於 公 司 股 東 及 非 控 股 權 益, 即 使 此 舉 會 導 致 非 控 股 權 益 產 生 虧 絀 結 餘 有 需 要 時, 附 屬 公 司 之 財 務 報 表 須 作 調 整 以 與 本 集 團 其 他 成 員 公 司 所 採 用 之 會 計 政 策 一 致
116 集 團 內 各 公 司 間 之 所 有 重 要 資 產 及 負 債 權 益 收 益 支 出 及 與 本 集 團 成 員 公 司 之 間 交 易 有 關 的 現 金 流 在 編 製 綜 合 賬 目 時 已 抵 銷 附 屬 公 司 之 非 控 股 權 益 於 本 集 團 權 益 單 獨 列 報 本 集 團 於 現 有 附 屬 公 司 之 擁 有 權 權 益 變 動 並 無 導 致 本 集 團 失 去 附 屬 公 司 控 制 權, 並 將 該 等 變 動 按 權 益 交 易 入 賬 本 集 團 之 權 益 及 非 控 股 權 益 之 賬 面 值 乃 予 以 調 整, 以 反 映 其 於 附 屬 公 司 相 關 權 益 之 變 動 非 控 股 權 益 之 調 整 數 額 與 已 付 或 已 收 代 價 公 平 值 之 間 的 差 額, 乃 於 權 益 直 接 確 認, 並 歸 屬 於 公 司 股 東 業 務 收 購 採 用 收 購 法 入 賬 業 務 合 併 中 轉 讓 之 代 價 按 公 平 值 計 量, 而 公 平 值 乃 按 本 集 團 所 轉 讓 資 產 本 集 團 向 被 收 購 方 前 擁 有 人 承 擔 之 負 債 及 本 集 團 為 交 換 被 收 購 方 控 制 權 所 發 行 之 股 權 於 收 購 日 之 公 平 值 總 和 計 量 收 購 相 關 成 本 一 般 在 產 生 時 於 損 益 確 認 於 收 購 日 期, 所 收 購 可 識 別 資 產 及 所 承 擔 負 債 按 其 於 收 購 日 期 之 公 平 值 確 認, 惟 下 列 各 項 除 外 : 遞 延 稅 項 資 產 或 負 債 及 與 僱 員 福 利 安 排 有 關 之 負 債 或 資 產 分 別 根 據 香 港 會 計 準 則 第 12 號 所 得 稅 及 香 港 會 計 準 則 第 19 號 僱 員 福 利 確 認 及 計 算 ; 與 被 收 購 公 司 以 股 份 支 付 款 項 安 排 或 本 集 團 為 取 代 被 收 購 公 司 之 股 份 支 付 款 項 安 排 而 訂 立 之 股 份 支 付 款 項 安 排 有 關 之 負 債 或 股 本 權 益 工 具, 乃 於 收 購 日 期 根 據 香 港 財 務 報 告 準 則 第 2 號 以 股 份 支 付 款 項 計 算 ; 及 根 據 香 港 財 務 報 告 準 則 第 5 號 持 作 出 售 之 非 流 動 資 產 及 已 終 止 經 營 業 務 劃 分 為 持 作 出 售 之 資 產 ( 或 出 售 組 合 ) 根 據 該 項 準 則 計 算 商 譽 是 以 所 轉 讓 之 代 價 被 收 購 方 中 非 控 股 權 益 所 佔 金 額 及 收 購 方 以 往 持 有 被 收 購 方 權 益 之 公 平 值 ( 如 有 ) 之 總 和, 減 於 收 購 日 所 收 購 之 可 識 別 資 產 及 所 承 擔 負 債 之 淨 值 後, 所 超 出 之 差 額 計 值 倘 經 過 重 估 後, 所 收 購 之 於 收 購 日 可 識 別 資 產 與 所 承 擔 負 債 之 淨 額 高 於 所 轉 讓 之 代 價 非 控 股 權 益 於 被 收 購 方 中 所 佔 金 額 及 收 購 方 以 往 持 有 被 收 購 方 權 益 之 公 平 值 ( 如 有 ) 之 總 和, 即 時 將 差 額 於 損 益 內 確 認 為 議 價 收 購 收 益
117 屬 現 時 擁 有 權 權 益 且 於 清 盤 時 賦 予 其 持 有 人 按 比 例 分 佔 實 體 資 產 淨 值 之 非 控 股 權 益, 可 初 步 按 公 平 值 或 按 非 控 股 權 益 應 佔 被 收 購 方 之 可 識 別 資 產 淨 值 之 已 確 認 金 額 比 例 計 量 計 量 基 準 之 選 擇 乃 按 每 次 交 易 而 定 其 他 類 型 之 非 控 股 權 益 乃 按 其 公 平 值 或 ( 倘 適 用 ) 按 另 一 項 香 港 財 務 報 告 準 則 指 定 之 基 準 計 量 當 業 務 合 併 分 階 段 實 現, 本 集 團 過 往 持 有 之 被 收 購 方 股 權 須 按 於 收 購 日 ( 即 本 集 團 取 得 控 制 權 當 日 ) 之 公 平 值 重 新 計 量, 而 由 此 產 生 之 收 益 或 虧 損 ( 如 有 ) 須 於 損 益 中 確 認 於 收 購 日 前 自 被 收 購 方 權 益 產 生 且 過 往 已 於 其 他 全 面 收 益 中 確 認 之 金 額, 均 重 新 分 類 至 損 益 ( 該 處 理 方 法 在 出 售 該 權 益 時 亦 適 用 ) 倘 合 併 出 現 時 業 務 合 併 之 初 步 會 計 處 理 於 報 告 期 末 尚 未 完 成, 則 本 集 團 會 報 告 尚 未 完 成 會 計 處 理 項 目 之 臨 時 金 額 該 等 臨 時 金 額 會 於 計 量 期 間 予 以 調 整 或 確 認 額 外 資 產 或 負 債, 以 反 映 於 收 購 日 期 已 存 在 而 倘 知 悉 將 會 影 響 於 該 日 之 已 確 認 款 額 之 事 實 與 情 況 所 取 得 之 新 資 料 計 量 期 間 調 整 是 於 計 量 期 間 ( 由 收 購 日 起 不 能 超 出 一 年 ) 對 於 在 收 購 日 時 存 在 的 事 實 及 狀 況 所 獲 得 的 額 外 資 料 而 產 生 的 調 整 聯 營 公 司 為 投 資 者 擁 有 重 大 影 響 力 之 實 體 重 大 影 響 力 指 擁 有 參 與 該 被 投 資 對 象 之 財 務 及 經 營 決 策 之 權 力, 惟 並 不 控 制 或 共 同 控 制 該 等 政 策 合 營 公 司 指 一 項 合 營 安 排, 對 安 排 擁 有 共 同 控 制 權 之 訂 約 方 據 此 對 合 營 安 排 之 資 產 淨 值 擁 有 權 利 共 同 控 制 權 指 按 照 合 約 協 定 對 一 項 安 排 所 共 有 之 控 制 權, 該 控 制 權 僅 在 相 關 活 動 的 決 策 獲 得 共 同 享 有 控 制 權 之 各 方 一 致 同 意 時 方 能 存 在
118 聯 營 公 司 及 合 營 公 司 的 業 績 資 產 及 負 債 按 會 計 權 益 法 計 入 本 綜 合 財 務 報 表 內 使 用 權 益 會 計 之 聯 營 公 司 及 合 營 公 司 之 財 務 報 表 於 類 似 交 易 及 於 類 似 情 況 乃 按 與 本 集 團 一 致 之 會 計 政 策 編 製 根 據 權 益 法, 聯 營 公 司 或 合 營 公 司 權 益 起 初 是 按 成 本 於 綜 合 財 務 狀 況 表 內 確 認, 並 於 其 後 作 出 調 整 以 確 認 本 集 團 應 佔 聯 營 公 司 或 合 營 公 司 損 益 及 其 他 全 面 收 益 倘 本 集 團 所 佔 的 聯 營 公 司 或 合 營 公 司 的 虧 損 超 過 本 集 團 於 該 聯 營 公 司 或 合 營 公 司 應 佔 的 權 益 ( 包 括 實 際 上 會 構 成 本 集 團 對 聯 營 公 司 或 合 營 公 司 部 分 淨 投 資 的 任 何 長 期 權 益 ), 本 集 團 終 止 確 認 應 佔 額 外 虧 損 額 外 虧 損 只 限 於 本 集 團 須 受 法 律 或 推 定 責 任 或 代 聯 營 公 司 或 合 營 公 司 支 付 而 作 確 認 已 應 用 香 港 會 計 準 則 第 39 號 之 規 定, 以 釐 定 是 否 須 就 本 集 團 的 聯 營 公 司 或 合 營 公 司 權 益 確 認 任 何 減 值 虧 損 倘 需 要, 投 資 之 全 部 賬 面 值 ( 包 括 商 譽 ) 會 根 據 香 港 會 計 準 則 第 36 號 資 產 減 值 作 為 單 一 資 產 與 可 收 回 金 額 ( 即 使 用 價 值 與 公 平 值 減 出 售 成 本 之 較 高 者 ) 及 賬 面 值 進 行 比 較, 測 試 是 否 減 值 任 何 已 確 認 減 值 虧 損 構 成 該 項 投 資 之 賬 面 值 的 一 部 分 有 關 減 值 虧 損 之 任 何 回 撥 於 該 項 投 資 其 後 可 收 回 金 額 增 加 時 根 據 香 港 會 計 準 則 第 36 號 確 認 本 集 團 自 投 資 不 再 為 聯 營 公 司 或 合 營 公 司 當 日 起 終 止 採 用 權 益 法 聯 營 公 司 或 合 營 公 司 於 終 止 採 用 權 益 法 當 日 之 賬 面 值 與 出 售 聯 營 公 司 或 合 營 公 司 權 益 之 任 何 所 得 款 項 間 之 差 額, 會 於 釐 定 出 售 該 聯 營 公 司 或 合 營 公 司 之 收 益 或 虧 損 時 入 賬 此 外, 本 集 團 會 將 先 前 在 其 他 全 面 收 益 就 該 聯 營 公 司 或 合 營 公 司 確 認 之 所 有 金 額 入 賬, 基 準 與 該 聯 營 公 司 或 合 營 公 司 直 接 出 售 相 關 資 產 或 負 債 所 需 基 準 相 同 因 此, 倘 該 聯 營 公 司 或 合 營 公 司 先 前 已 於 其 他 全 面 收 益 確 認 之 收 益 或 虧 損, 會 於 出 售 相 關 資 產 或 負 債 時 重 新 分 類 至 損 益 本 集 團 會 於 終 止 採 用 權 益 法 時 將 收 益 或 虧 損 由 權 益 重 新 分 類 至 損 益 ( 作 為 重 新 分 類 調 整 ) 集 團 實 體 與 本 集 團 聯 營 公 司 或 合 營 公 司 進 行 交 易 時 所 產 生 之 損 益, 僅 限 於 聯 營 公 司 或 合 營 公 司 之 權 益 與 本 集 團 無 關 時, 方 可 於 綜 合 財 務 報 表 確 認
119 收 益 乃 以 已 收 取 或 應 收 代 價 之 公 平 值 計 量 及 反 映 正 常 業 務 過 程 中 提 供 商 品 及 服 務 之 應 收 款 項, 扣 除 折 讓 及 與 銷 售 有 關 的 稅 項 本 集 團 就 確 認 經 營 租 賃 收 益 的 會 計 政 策 於 下 文 有 關 租 賃 的 會 計 政 策 中 描 述 酒 店 經 營 收 益 乃 於 提 供 服 務 及 賓 客 享 用 酒 店 設 施 時 予 以 確 認 物 業 管 理 服 務 收 益 乃 於 提 供 物 業 管 理 服 務 時 予 以 確 認 來 自 財 務 資 產 之 利 息 收 入 乃 於 經 濟 利 益 可 能 流 入 本 集 團 及 收 入 能 可 靠 計 量 時 確 認 來 自 財 務 資 產 之 利 息 收 入 乃 按 時 間 基 準 參 考 尚 未 償 還 之 本 金 及 適 用 之 實 際 利 率 計 提, 而 該 利 率 相 當 於 在 財 務 資 產 預 期 使 用 年 期 內 將 該 等 資 產 未 來 估 計 現 金 收 入 準 確 折 現 至 該 等 資 產 賬 面 淨 值 之 利 率 來 自 投 資 之 股 息 收 入 ( 包 括 按 公 平 值 列 入 損 益 的 財 務 資 產 及 有 牌 價 持 作 可 出 售 投 資 ) 在 股 東 收 款 之 權 利 確 立 時 確 認 ( 倘 經 濟 利 益 可 能 流 入 本 集 團 及 收 益 金 額 能 可 靠 計 量 ) 服 務 收 益 ( 包 括 就 代 理 佣 金 收 益 而 提 供 服 務 所 得 的 服 務 收 益 ) 乃 於 提 供 服 務 時 予 以 確 認 商 品 出 售 乃 於 商 品 付 運 及 擁 有 權 移 交 時 予 以 確 認 會 籍 費 以 直 線 法 按 會 藉 有 效 期 予 以 確 認 為 收 益 當 租 賃 包 括 土 地 及 樓 宇 分 部, 本 集 團 須 基 於 對 各 分 部 擁 有 權 隨 附 的 風 險 與 回 報 是 否 絕 大 部 份 已 轉 移 至 本 集 團 的 評 估 將 各 分 部 個 別 劃 分 為 融 資 租 賃 或 經 營 租 賃, 除 非 該 兩 個 分 部 均 明 確 為 經 營 租 賃, 則 整 項 租 賃 歸 類 為 經 營 租 賃 具 體 而 言, 最 低 租 賃 付 款 ( 包 括 任 何 一 次 過 預 付 款 ) 須 按 租 期 開 始 時 將 於 土 地 分 部 及 樓 宇 分 部 的 租 賃 權 益 相 關 公 平 值 的 比 例 於 土 地 及 樓 宇 分 部 分 配
120 倘 租 賃 付 款 能 可 靠 分 配, 則 以 經 營 租 賃 入 賬 之 租 賃 土 地 權 益 在 綜 合 財 務 狀 況 表 中 列 為 預 付 租 賃 款 項, 且 於 租 期 內 按 直 線 法 攤 銷, 惟 該 等 採 用 公 平 值 模 式 分 類 及 作 為 投 資 物 業 入 賬 者 及 擬 於 有 關 物 業 發 展 項 目 完 成 後 在 一 般 業 務 過 程 中 出 售 者 除 外 倘 租 賃 付 款 無 法 於 土 地 和 樓 宇 分 部 間 可 靠 分 配 時, 則 整 項 租 賃 一 般 歸 類 為 融 資 租 賃, 並 按 物 業 廠 房 及 設 備 列 賬 物 業 廠 房 及 設 備 ( 包 括 持 作 提 供 服 務 或 行 政 用 途 之 業 主 自 用 土 地 及 樓 宇, 下 文 所 述 在 建 物 業 除 外 ) 乃 按 其 成 本 減 去 往 後 累 計 折 舊 及 累 計 減 值 虧 損 入 賬 享 有 永 久 業 權 之 土 地 乃 按 其 成 本 減 去 累 計 減 值 虧 損 入 賬 折 舊 乃 按 其 物 業 廠 房 及 設 備 ( 在 建 物 業 及 享 有 永 久 業 權 之 土 地 除 外 ) 項 目 成 本 之 預 計 可 使 用 年 限 及 考 慮 其 估 計 剩 餘 價 值, 以 直 線 法 及 下 列 年 率 撇 銷 其 成 本 : 租 賃 土 地 以 中 期 租 約 期 計 算 業 主 自 用 物 業 及 酒 店 樓 宇 以 租 約 期 或 50 年 兩 者 之 較 短 期 計 算 傢 俬 裝 置 及 設 備 酒 店 機 械 4% 藝 術 品 4% 酒 店 翻 新 10% 其 他 傢 俬 及 裝 置 10% 20% 廠 房 及 機 械 10% 20% 汽 車 20% 正 在 興 建 用 於 生 產 供 貨 或 行 政 用 途 的 物 業 以 成 本 減 任 何 已 確 認 的 減 值 虧 損 列 賬 成 本 包 括 專 業 費 及 根 據 本 集 團 會 計 政 策 資 本 化 計 算 的 合 資 格 資 產 的 借 貸 成 本 該 等 物 業 完 工 並 可 作 擬 定 用 途 時 劃 分 至 適 當 的 物 業 廠 房 及 設 備 類 別 該 等 資 產 的 折 舊 與 其 他 物 業 資 產 一 樣, 於 該 等 資 產 可 作 擬 定 用 途 時 開 始 折 舊 倘 物 業 廠 房 及 設 備 項 目 因 被 證 實 終 止 自 用 令 其 用 途 改 變 而 變 為 投 資 物 業, 該 項 目 賬 面 值 與 其 於 轉 變 當 日 的 公 平 值 之 任 何 差 額 於 其 他 全 面 收 益 中 確 認, 並 於 物 業 重 估 儲 備 中 累 計 於 隨 後 出 售 或 報 廢 該 資 產 時, 相 關 重 估 儲 備 將 直 接 轉 至 保 留 溢 利
121 當 投 資 物 業 因 其 用 途 已 改 變 為 自 用 而 成 為 物 業 廠 房 及 設 備 項 目 時, 物 業 廠 房 及 設 備 將 按 轉 變 當 日 的 公 平 值 予 以 確 認 於 轉 讓 當 日 的 公 平 值 視 作 成 本 於 期 後 計 量 及 披 露 當 出 售 物 業 廠 房 及 設 備 項 目 或 繼 續 使 用 該 資 產 預 期 不 會 帶 來 未 來 經 濟 利 益 時, 該 項 資 產 將 終 止 確 認 因 出 售 物 業 廠 房 及 設 備 項 目 所 產 生 的 收 益 或 虧 損 ( 按 出 售 該 項 資 產 的 銷 售 所 得 款 項 及 其 賬 面 值 的 差 額 釐 定 ) 於 損 益 確 認 當 發 展 中 樓 宇 乃 用 作 生 產 或 行 政 用 途, 於 建 造 期 間, 預 付 租 賃 款 項 的 攤 銷 列 作 在 建 樓 宇 的 部 分 成 本 在 建 樓 宇 按 成 本 減 任 何 已 識 別 減 值 虧 損 入 賬 樓 宇 在 其 可 供 使 用 ( 即 樓 宇 處 於 適 當 的 地 點 及 狀 況 而 能 夠 按 管 理 層 擬 定 的 方 式 經 營 ) 時 開 始 折 舊 於 報 告 期 末, 本 集 團 檢 討 有 形 資 產 之 賬 面 值, 釐 定 是 否 有 任 何 跡 象 顯 示 該 等 資 產 出 現 減 值 虧 損 倘 若 估 計 資 產 可 收 回 金 額 低 於 其 賬 面 值, 則 該 資 產 之 賬 面 值 將 調 低 至 其 可 收 回 金 額 減 值 虧 損 即 時 確 認 為 支 出 倘 其 後 撥 回 減 值 虧 損, 該 資 產 之 賬 面 值 將 增 至 重 新 估 計 之 可 收 回 金 額, 惟 增 加 後 之 賬 面 值 不 得 超 過 資 產 於 過 往 年 度 並 無 確 認 減 值 虧 損 而 釐 定 之 賬 面 值 減 值 虧 損 之 回 撥 即 時 確 認 為 收 益 投 資 物 業 是 指 持 作 賺 取 租 金 及 或 資 本 增 值 的 物 業 投 資 物 業 按 成 本 ( 包 括 任 何 有 關 直 接 支 出 ) 首 次 計 量 其 後, 投 資 物 業 乃 按 採 用 公 平 值 模 式 的 公 平 值 計 量 投 資 物 業 公 平 值 變 動 所 產 生 的 收 益 或 虧 損 於 產 生 期 間 計 入 損 益 當 出 售 或 永 久 不 再 使 用 或 預 期 出 售 該 投 資 物 業 不 會 帶 來 未 來 經 濟 利 益 時, 則 終 止 確 認 該 投 資 物 業 終 止 確 認 投 資 物 業 產 生 的 任 何 收 益 或 虧 損 ( 按 該 項 資 產 的 出 售 所 得 款 項 淨 額 與 其 賬 面 值 的 差 額 計 算 ) 於 終 止 確 認 物 業 之 期 間 計 入 損 益
122 持 自 作 銷 售 之 發 展 中 物 業 以 成 本 和 可 變 現 淨 值 兩 者 之 較 低 者 入 賬 成 本 包 括 土 地 成 本 可 變 現 淨 值 由 管 理 層 根 據 現 行 市 況 決 定 凡 租 賃 條 款 將 擁 有 權 的 絕 大 部 份 風 險 及 回 報 轉 移 予 承 租 人 的 租 賃 分 類 為 融 資 租 賃 所 有 其 他 租 賃 則 分 類 為 經 營 租 賃 經 營 租 賃 之 租 金 收 益 乃 按 相 關 租 約 年 期 以 直 線 法 於 綜 合 收 益 表 內 確 認 經 營 租 賃 項 下 產 生 之 或 然 租 金 於 賺 取 之 期 間 確 認 為 收 益 倘 於 訂 立 經 營 租 約 時 給 予 租 金 優 惠 ( 包 括 免 租 期 ), 則 該 優 惠 確 認 為 遞 延 應 收 租 金 優 惠 利 益 總 額 以 直 線 法 確 認 為 租 金 收 入 扣 減, 惟 倘 有 另 一 系 統 基 準 更 能 代 表 從 租 賃 資 產 獲 得 經 濟 利 益 之 時 間 模 式 則 另 當 別 論 經 營 租 賃 支 出 於 有 關 租 約 年 期 內 按 直 線 法 確 認 為 開 支 倘 訂 立 經 營 租 約 時 收 到 租 金 優 惠, 則 該 優 惠 確 認 為 負 債 優 惠 收 益 總 額 以 直 線 法 確 認 為 租 金 開 支 扣 減 編 製 各 個 別 集 團 實 體 之 財 務 報 表 時, 以 該 實 體 功 能 貨 幣 以 外 貨 幣 ( 外 幣 ) 進 行 之 交 易 乃 按 各 自 功 能 貨 幣 ( 即 實 體 主 要 經 營 之 經 濟 環 境 之 貨 幣 ) 於 交 易 日 期 當 時 之 匯 率 記 錄 於 報 告 期 末, 以 外 幣 列 值 之 貨 幣 項 目 以 該 日 當 時 之 匯 率 重 新 換 算 按 公 平 值 列 賬 且 按 外 幣 列 值 之 非 貨 幣 項 目 乃 按 釐 定 公 平 值 當 日 當 時 匯 率 重 新 換 算 以 外 幣 歷 史 成 本 計 量 之 非 貨 幣 項 目 不 予 重 新 換 算 結 算 貨 幣 項 目 及 換 算 貨 幣 項 目 所 產 生 之 匯 兌 差 額 於 產 生 期 間 於 損 益 確 認 因 重 新 換 算 按 公 平 值 列 賬 之 非 貨 幣 項 目 產 生 之 匯 兌 差 額 計 入 期 內 之 損 益 中, 惟 有 關 收 益 及 虧 損 直 接 於 其 他 全 面 收 益 確 認 之 非 貨 幣 項 目 因 重 新 換 算 所 產 生 之 匯 兌 差 額 亦 直 接 於 其 他 全 面 收 益 確 認
123 就 呈 列 綜 合 財 務 報 表 而 言, 本 集 團 海 外 業 務 之 資 產 及 負 債 均 按 各 報 告 期 末 當 時 匯 率 換 算 為 本 集 團 之 呈 列 貨 幣 ( 即 港 元 ) 收 益 及 開 支 乃 按 期 內 平 均 匯 率 換 算, 除 非 期 內 匯 率 出 現 重 大 波 幅, 則 於 此 情 況 下, 將 採 用 交 易 日 期 當 時 之 匯 率 所 產 生 匯 兌 差 額 ( 如 有 ) 均 於 其 他 全 面 收 益 確 認 並 且 於 權 益 ( 匯 兌 儲 備 ) 累 計 有 關 匯 兌 差 額 於 該 項 海 外 業 務 出 售 期 間 在 損 益 中 確 認 直 接 用 作 購 入 建 造 或 生 產 合 資 格 資 產 ( 即 需 要 相 當 長 期 間 方 會 就 準 備 作 擬 定 用 途 或 銷 售 的 資 產 ) 的 借 貸 成 本 計 入 該 等 資 產 的 成 本, 直 至 大 部 分 資 產 可 作 擬 定 用 途 或 銷 售 時 為 止 所 有 其 他 借 貸 成 本 於 產 生 之 期 間 確 認 為 並 計 入 損 益 之 財 務 成 本 內 定 額 供 款 退 休 福 利 計 劃 及 強 制 性 公 積 金 計 劃 之 供 款 於 僱 員 提 供 服 務 後 而 享 有 供 款 時 確 認 為 開 支 所 得 稅 項 支 出 為 當 期 的 應 付 稅 項 及 遞 延 稅 項 的 總 額 當 期 應 付 稅 項 是 根 據 年 內 應 稅 溢 利 計 算 得 出 應 稅 溢 利 有 別 於 綜 合 收 益 表 上 列 報 的 除 稅 前 溢 利, 原 因 為 其 並 未 計 入 在 其 他 年 度 內 的 應 稅 收 益 或 可 抵 稅 支 出 等 項 目, 並 且 不 包 括 非 應 稅 或 不 可 抵 稅 項 目 本 集 團 的 當 期 稅 項 負 債 乃 採 用 報 告 期 末 已 確 立 或 實 際 確 立 的 稅 率 計 算 遞 延 稅 項 乃 就 綜 合 財 務 報 表 中 資 產 和 負 債 的 賬 面 值 與 用 於 計 算 應 稅 溢 利 的 相 應 稅 基 之 間 的 金 額 的 暫 時 性 差 額 予 以 確 認 所 有 應 稅 暫 時 性 差 額 產 生 的 遞 延 稅 項 負 債 一 般 均 予 確 認 遞 延 稅 項 資 產 的 所 有 可 抵 稅 暫 時 性 差 額 一 般 則 只 能 在 應 稅 溢 利 足 以 用 作 抵 銷 可 抵 稅 暫 時 性 差 額 的 限 額 內, 才 予 以 確 認 如 果 暫 時 性 差 額 是 由 交 易 中 的 資 產 和 負 債 的 首 次 確 認 ( 業 務 合 併 除 外 ) 下 產 生, 而 並 不 影 響 應 稅 溢 利 或 會 計 溢 利, 所 產 生 的 遞 延 稅 項 資 產 或 負 債 則 不 予 確 認 此 外, 倘 首 次 確 認 商 譽 產 生 暫 時 性 差 額, 則 遞 延 稅 項 負 債 不 予 確 認
124 對 附 屬 公 司 及 聯 營 公 司 投 資 及 合 營 公 司 權 益 產 生 的 應 稅 暫 時 性 差 額 會 確 認 為 遞 延 稅 項 負 債, 惟 倘 本 集 團 能 控 制 暫 時 性 差 額 的 回 撥, 且 暫 時 性 差 額 在 可 預 見 將 來 很 可 能 不 會 轉 回 則 除 外 倘 有 可 能 有 足 夠 應 稅 溢 利 可 供 動 用 以 抵 銷 暫 時 性 差 額 利 益, 且 預 期 可 於 可 見 將 來 撥 回 時, 方 會 確 認 因 與 該 等 投 資 及 權 益 有 關 的 可 抵 稅 暫 時 性 差 額 而 產 生 的 遞 延 稅 項 資 產 在 各 報 告 期 末 對 遞 延 稅 項 資 產 的 賬 面 值 進 行 審 閱, 且 於 不 再 可 能 有 足 夠 應 稅 溢 利 以 收 回 全 部 或 部 分 遞 延 稅 項 資 產 時, 按 不 能 收 回 的 部 分 扣 減 資 產 遞 延 稅 項 資 產 及 負 債 乃 按 預 期 於 負 債 獲 償 還 或 資 產 變 現 期 間 的 適 用 稅 率 ( 以 報 告 期 末 已 生 效 或 實 質 上 已 生 效 的 稅 率 ( 及 稅 法 ) 為 基 準 ) 計 算 遞 延 稅 項 負 債 及 資 產 的 計 量, 反 映 本 集 團 於 報 告 期 末 依 循 所 預 期 對 收 回 或 償 還 其 資 產 及 負 債 之 賬 面 值 的 方 式 所 產 生 的 稅 務 結 果 就 計 量 遞 延 稅 項 負 債 或 遞 延 稅 項 資 產 而 言, 利 用 公 平 值 模 式 計 量 的 投 資 物 業 之 賬 面 值 乃 假 設 通 過 銷 售 全 數 收 回, 除 非 該 假 設 被 推 翻 當 投 資 物 業 可 予 折 舊 及 以 業 務 模 式 ( 其 業 務 目 標 是 隨 時 間 而 非 透 過 銷 售 消 耗 投 資 物 業 所 包 含 的 絕 大 部 分 經 濟 利 益 ) 持 有 時, 有 關 假 設 會 被 推 翻 當 期 及 遞 延 稅 項 於 損 益 確 認, 惟 當 其 與 於 其 他 全 面 收 益 確 認 或 直 接 於 權 益 確 認 的 項 目 相 關 ( 於 該 情 況 下, 當 期 及 遞 延 稅 項 亦 分 別 於 其 他 全 面 收 益 確 認 或 直 接 於 權 益 確 認 ) 時 除 外 存 貨 乃 按 成 本 值 與 可 變 現 淨 值 兩 者 之 較 低 者 入 賬 成 本 以 加 權 平 均 法 計 算 可 變 現 淨 值 代 表 存 貨 估 計 售 價 減 所 有 估 計 完 成 成 本 及 進 行 銷 售 所 需 成 本 倘 集 團 實 體 成 為 金 融 工 具 合 約 條 文 之 訂 約 方, 則 確 認 財 務 資 產 及 財 務 負 債 財 務 資 產 及 財 務 負 債 首 先 按 公 平 值 計 量 因 收 購 或 發 行 財 務 資 產 及 財 務 負 債 ( 按 公 平 值 列 入 損 益 的 財 務 資 產 或 財 務 負 債 除 外 ) 而 直 接 產 生 之 交 易 成 本 於 首 次 確 認 時 於 財 務 資 產 或 財 務 負 債 ( 如 適 用 ) 之 公 平 值 計 入 或 扣 除 收 購 按 公 平 值 列 入 損 益 的 財 務 資 產 或 財 務 負 債 而 直 接 產 生 之 交 易 成 本 隨 即 於 損 益 中 確 認
125 本 集 團 之 財 務 資 產 分 為 以 下 其 中 一 個 類 別, 包 括 持 有 至 到 期 投 資 按 公 平 值 列 入 損 益 ( 公 平 值 列 入 損 益 ) 的 財 務 資 產 貸 款 及 應 收 款 項 及 持 作 可 出 售 ( 持 作 可 出 售 ) 財 務 資 產 分 類 乃 視 乎 財 務 資 產 之 性 質 及 目 的 而 定 並 於 首 次 確 認 時 予 以 釐 定 所 有 日 常 買 賣 之 財 務 資 產 會 於 交 易 日 確 認 及 不 予 確 認 日 常 買 賣 指 須 根 據 市 場 規 則 或 慣 例 訂 立 之 時 間 內 交 收 資 產 之 財 務 資 產 買 賣 實 際 利 率 法 實 際 利 率 法 是 一 種 計 算 相 關 期 間 內 債 務 工 具 之 攤 銷 成 本 以 及 分 配 利 息 收 益 之 方 法 實 際 利 率 乃 透 過 於 財 務 資 產 之 預 期 壽 命 或 ( 如 適 用 ) 較 短 期 間 內 將 預 計 未 來 現 金 收 益 ( 包 括 組 成 整 體 實 際 利 率 所 支 付 或 收 取 的 全 部 費 用 交 易 成 本 及 其 他 溢 價 或 折 讓 ) 在 首 次 確 認 時 準 確 折 現 至 賬 面 淨 值 之 利 率 利 息 收 益 乃 就 債 務 工 具 按 實 際 利 率 基 準 確 認 按 公 平 值 列 入 損 益 的 財 務 資 產 當 財 務 資 產 為 持 作 買 賣 或 指 定 為 按 公 平 值 列 入 損 益, 則 會 分 類 為 按 公 平 值 列 入 損 益 的 財 務 資 產 倘 財 務 資 產 屬 下 列 情 況, 則 歸 類 為 持 作 買 賣 : 主 要 為 於 不 久 將 來 出 售 而 購 入 ; 或 於 首 次 確 認 時, 構 成 本 集 團 合 併 管 理 之 已 識 別 金 融 工 具 組 合 一 部 分, 且 近 期 出 現 實 際 短 期 獲 利 ; 或 屬 於 未 被 指 定 之 衍 生 工 具, 且 不 可 有 效 作 為 對 沖 工 具 於 下 列 情 況, 財 務 資 產 ( 持 作 買 賣 財 務 資 產 除 外 ) 可 於 首 次 確 認 後 指 定 為 按 公 平 值 列 入 損 益 : 有 關 指 定 抵 銷 或 大 幅 減 少 可 能 出 現 不 一 致 之 計 量 或 確 認 歧 異 ; 或 根 據 本 集 團 既 定 風 險 管 理 或 投 資 策 略 管 理 組 成 一 組 財 務 資 產 或 財 務 負 債 或 以 上 兩 者 的 其 中 部 分 的 財 務 資 產, 並 按 公 平 值 基 準 評 估 其 表 現, 且 有 關 分 類 的 資 料 乃 按 該 基 準 由 內 部 提 供 ; 或 財 務 資 產 組 成 包 含 一 項 或 以 上 內 含 衍 生 工 具 之 合 約 的 其 中 部 分, 且 香 港 會 計 準 則 第 39 號 准 許 整 份 合 併 合 約 ( 資 產 或 負 債 ) 指 定 為 按 公 平 值 列 入 損 益
126 按 公 平 值 列 入 損 益 的 財 務 資 產 ( 續 ) 按 公 平 值 列 入 損 益 的 財 務 資 產 乃 按 公 平 值 列 賬, 而 重 新 計 量 產 生 之 任 何 收 益 或 虧 損 於 損 益 確 認 於 損 益 確 認 之 收 益 或 虧 損 淨 額 不 包 括 於 財 務 資 產 賺 取 之 任 何 股 息 或 利 息 並 計 入 其 他 收 益 項 目 內 公 平 值 乃 按 附 註 6(e) 所 述 之 方 式 釐 定 持 有 至 到 期 投 資 持 有 至 到 期 投 資 乃 指 附 帶 固 定 或 可 釐 定 付 款, 有 固 定 到 期 日 且 本 集 團 有 明 確 意 向 及 能 力 持 有 至 到 期 日 之 非 衍 生 財 務 資 產 本 集 團 指 定 若 干 應 收 票 據 為 持 有 至 到 期 投 資 於 首 次 確 認 後, 持 有 至 到 期 投 資 乃 採 用 實 際 利 率 法 按 攤 銷 成 本 減 任 何 減 值 計 算 ( 見 下 文 有 關 財 務 資 產 減 值 之 會 計 政 策 ) 持 作 可 出 售 財 務 資 產 持 作 可 出 售 財 務 資 產 為 非 衍 生 項 目, 無 論 其 是 指 定 或 未 被 分 類 為 按 公 平 值 列 入 損 益 的 財 務 資 產 貸 款 及 應 收 款 項 或 持 有 至 到 期 投 資 於 各 報 告 期 末, 本 集 團 分 類 為 持 作 可 出 售 財 務 資 產 並 於 活 躍 市 場 買 賣 之 股 本 及 債 務 證 券 按 公 平 值 計 量 持 作 可 出 售 貨 幣 財 務 資 產 之 賬 面 值 與 採 用 實 際 利 率 法 計 算 之 利 息 收 入 及 持 作 可 出 售 股 本 投 資 之 股 息 有 關 之 變 動 於 損 益 內 確 認 持 作 可 出 售 財 務 資 產 的 其 他 賬 面 值 變 動 於 其 他 全 面 收 益 內 確 認 並 於 投 資 重 估 儲 備 內 累 計 投 資 被 出 售 或 確 定 減 值 時, 先 前 於 投 資 重 估 儲 備 累 計 之 累 計 收 益 或 虧 損 重 新 分 類 至 損 益 ( 見 下 文 有 關 財 務 資 產 減 值 之 會 計 政 策 ) 持 作 可 出 售 股 本 工 具 之 股 息 於 本 集 團 有 權 收 取 股 息 時 在 損 益 確 認 該 等 於 活 躍 市 場 並 無 所 報 市 價, 因 其 公 平 值 未 能 可 靠 計 量, 或 衍 生 工 具 與 無 報 價 股 本 工 具 掛 鈎, 或 須 以 無 報 價 股 本 工 具 清 償 之 持 作 可 出 售 股 本 投 資, 於 報 告 期 末 按 成 本 減 任 何 已 識 別 減 值 虧 損 計 量 ( 見 下 文 有 關 財 務 資 產 減 值 之 會 計 政 策 )
127 貸 款 及 應 收 款 項 貸 款 及 應 收 款 項 為 於 活 躍 市 場 無 報 價 而 附 帶 固 定 或 可 釐 定 付 款 之 非 衍 生 財 務 資 產 於 首 次 確 認 後, 貸 款 及 應 收 賬 款 ( 包 括 應 收 票 據 應 收 聯 營 公 司 款 項 應 收 賬 款 應 收 貸 款 已 抵 押 銀 行 存 款 受 限 制 現 金 及 銀 行 結 存 及 現 金 ) 採 用 實 際 利 率 法 按 攤 銷 成 本 減 任 何 已 識 別 減 值 虧 損 計 量 ( 見 下 文 有 關 財 務 資 產 減 值 之 會 計 政 策 ) 財 務 資 產 之 減 值 財 務 資 產 ( 按 公 平 值 列 入 損 益 的 財 務 資 產 除 外 ) 會 於 各 報 告 期 末 評 估 減 值 跡 象 當 有 客 觀 證 據 顯 示 財 務 資 產 之 估 計 未 來 現 金 流 量 因 首 次 確 認 該 財 務 資 產 後 發 生 之 一 項 或 多 項 事 件 而 受 到 影 響 時, 即 考 慮 對 該 財 務 資 產 作 出 減 值 就 持 作 可 出 售 股 本 投 資 而 言, 該 投 資 之 公 平 值 大 幅 或 長 期 低 於 其 成 本 被 視 為 減 值 之 客 觀 證 據 就 所 有 其 他 財 務 資 產 而 言, 減 值 之 客 觀 證 據 包 括 : 交 易 對 手 出 現 重 大 財 政 困 難 ; 或 未 能 繳 付 或 延 遲 償 還 利 息 或 本 金 ; 或 借 款 人 有 可 能 面 臨 破 產 或 財 務 重 組 ; 或 因 財 務 困 難 而 導 致 該 財 務 資 產 失 去 活 躍 市 場 就 若 干 類 別 之 財 務 資 產 ( 如 應 收 賬 款 ) 而 言, 被 評 估 為 無 減 值 之 個 別 資 產 將 於 其 後 彙 集 一 併 評 估 減 值 應 收 款 項 組 合 之 客 觀 減 值 證 據 可 包 括 本 集 團 過 往 收 款 紀 錄 拖 延 付 款 超 逾 信 貸 期 的 次 數 增 加, 及 與 拖 欠 應 收 款 項 有 關 的 國 家 或 地 方 經 濟 狀 況 出 現 明 顯 變 動 就 按 攤 銷 成 本 列 賬 之 財 務 資 產 而 言, 已 確 認 減 值 虧 損 金 額 為 資 產 之 賬 面 值 與 估 計 未 來 現 金 流 量 按 財 務 資 產 原 來 的 實 際 利 率 折 現 之 現 值 之 間 之 差 額 就 按 成 本 列 賬 之 財 務 資 產 而 言, 減 值 虧 損 之 金 額 按 該 項 資 產 之 賬 面 值 與 估 計 未 來 現 金 流 量 按 類 似 財 務 資 產 現 時 市 場 回 報 率 折 現 之 現 值 之 間 之 差 額 計 量 該 減 值 虧 損 不 會 於 其 後 之 期 間 撥 回
128 財 務 資 產 之 減 值 ( 續 ) 所 有 財 務 資 產 之 減 值 虧 損 會 直 接 於 財 務 資 產 之 賬 面 值 中 作 出 扣 減, 惟 應 收 賬 款 除 外, 其 賬 面 值 會 透 過 使 用 撥 備 賬 作 出 扣 減 撥 備 賬 內 之 賬 面 值 變 動 會 於 損 益 中 確 認 當 應 收 賬 款 結 餘 被 視 為 不 可 收 回 時, 其 將 於 撥 備 賬 內 撇 銷 其 後 收 回 之 前 已 撇 銷 的 款 項, 均 計 入 損 益 內 倘 持 作 可 出 售 財 務 資 產 被 考 慮 作 減 值, 則 之 前 於 其 他 全 面 收 益 確 認 的 累 計 收 益 或 虧 損 於 期 間 重 新 分 類 至 損 益 就 按 攤 銷 成 本 計 量 之 財 務 資 產 而 言, 如 在 隨 後 之 期 間 減 值 虧 損 金 額 減 少, 而 有 關 減 少 能 夠 客 觀 地 與 確 認 減 值 虧 損 後 發 生 之 事 件 有 關, 則 先 前 已 確 認 之 減 值 虧 損 將 透 過 損 益 予 以 撥 回, 惟 該 資 產 於 減 值 被 撥 回 當 日 之 賬 面 值, 不 得 超 過 未 確 認 減 值 時 之 攤 銷 成 本 就 持 作 可 出 售 有 牌 價 股 本 投 資 而 言, 之 前 於 損 益 確 認 的 減 值 不 會 透 過 損 益 予 以 撥 回 減 值 虧 損 後 公 平 值 之 增 加 會 於 其 他 全 面 收 益 確 認 並 於 投 資 重 估 儲 備 累 計 由 集 團 實 體 發 行 之 債 務 及 權 益 工 具 按 合 約 安 排 性 質, 以 及 財 務 負 債 及 權 益 工 具 之 定 義 而 分 類 為 財 務 負 債 或 權 益 權 益 工 具 權 益 工 具 為 帶 有 實 體 資 產 剩 餘 權 益 ( 經 扣 除 其 所 有 負 債 ) 之 任 何 合 約 本 公 司 所 發 行 之 權 益 工 具 乃 按 已 收 取 之 所 得 款 項 扣 減 直 接 發 行 成 本 確 認 財 務 負 債 財 務 負 債 ( 包 括 應 付 賬 款 應 付 分 派 借 貸 及 中 期 票 據 ) 其 後 乃 採 用 實 際 利 率 法 按 攤 銷 成 本 計 算
129 實 際 利 率 法 實 際 利 率 法 是 一 種 計 算 相 關 期 間 內 財 務 負 債 之 攤 銷 成 本 以 及 分 配 利 息 收 益 之 方 法 實 際 利 率 乃 透 過 於 財 務 負 債 之 預 期 壽 命 或 ( 如 適 用 ) 較 短 期 間 內 將 預 計 未 來 現 金 支 出 ( 包 括 組 成 整 體 實 際 利 率 所 支 付 或 收 取 的 全 部 費 用 交 易 成 本 及 其 他 溢 價 或 折 讓 ) 在 首 次 確 認 時 準 確 折 現 至 賬 面 淨 值 之 利 率 利 息 支 出 乃 按 實 際 利 率 基 準 予 以 確 認 衍 生 工 具 首 次 按 公 平 值, 於 訂 立 衍 生 工 具 合 約 日 確 認, 其 後 於 報 告 期 末 按 公 平 值 重 新 計 量 所 得 收 益 或 虧 損 即 時 於 損 益 確 認, 除 非 衍 生 工 具 指 定 為 有 效 對 沖 工 具, 在 此 情 況 下, 於 損 益 確 認 的 時 間 視 乎 對 沖 關 係 的 性 質 而 定 當 包 含 於 非 衍 生 主 體 合 約 中 之 衍 生 工 具 符 合 衍 生 工 具 之 定 義 其 風 險 及 特 性 與 主 體 合 約 之 相 應 部 分 並 無 密 切 關 連, 同 時 主 體 合 約 並 非 按 公 平 值 列 入 損 益 計 量 時, 該 等 衍 生 工 具 乃 被 視 作 獨 立 的 衍 生 工 具 本 集 團 採 用 貨 幣 掉 期 以 對 沖 其 匯 兌 及 利 率 變 動 風 險 倘 對 沖 關 係 被 用 於 對 沖 由 某 項 已 確 認 資 產 或 負 債 之 特 定 風 險 引 致 的 現 金 流 量 變 動, 而 該 變 動 可 影 響 損 益, 即 分 類 為 現 金 流 量 對 沖 在 對 沖 關 係 開 始 階 段, 本 集 團 紀 錄 對 沖 工 具 與 對 沖 項 目 之 間 的 關 係, 以 及 其 風 險 管 理 目 標 及 其 進 行 多 種 對 沖 交 易 的 策 略 此 外, 在 對 沖 開 始 階 段 及 按 持 續 基 準, 本 集 團 會 紀 錄 在 對 沖 關 係 中 使 用 的 對 沖 工 具 在 抵 銷 對 沖 項 目 的 現 金 流 量 變 動 是 否 非 常 有 效 被 指 定 並 符 合 現 金 流 量 對 沖 資 格 的 衍 生 工 具 之 公 平 值 變 動 的 有 效 部 分 於 其 他 全 面 收 益 內 確 認 及 於 對 沖 儲 備 下 累 計 有 關 無 效 部 分 的 收 益 或 虧 損 隨 即 於 損 益 中 確 認
130 過 往 於 其 他 全 面 收 益 中 確 認 及 於 權 益 ( 即 對 沖 儲 備 ) 中 累 計 的 金 額, 於 對 沖 項 目 影 響 損 益 時, 重 新 歸 類 至 損 益, 並 在 綜 合 收 益 表 中 列 作 已 確 認 對 冲 項 目 當 本 集 團 取 消 對 沖 關 係, 對 沖 工 具 到 期 或 被 出 售 終 止 或 行 使, 或 不 再 符 合 對 沖 會 計 法 資 格 時, 對 沖 會 計 法 便 終 止 使 用 當 預 期 交 易 最 終 在 損 益 中 確 認 時, 任 何 於 當 時 在 其 他 全 面 收 益 確 認 及 仍 在 權 益 的 對 沖 儲 備 中 累 積 的 收 益 或 虧 損 將 被 確 認 當 估 計 預 期 交 易 不 再 進 行 時, 在 權 益 中 累 積 的 累 計 收 益 或 虧 損 隨 即 在 損 益 中 確 認 僅 於 從 資 產 收 取 現 金 流 量 之 合 約 權 利 已 到 期, 或 本 集 團 已 轉 讓 財 務 資 產 及 已 將 其 於 財 務 資 產 擁 有 權 之 絕 大 部 分 風 險 及 回 報 轉 移 至 另 一 實 體, 本 集 團 方 會 終 止 確 認 財 務 資 產 於 完 全 終 止 確 認 財 務 資 產 時, 資 產 賬 面 值 與 已 收 及 應 收 代 價 及 已 於 其 他 全 面 收 益 確 認 之 累 計 損 益 總 和 之 差 額, 於 損 益 中 確 認 本 集 團 僅 於 責 任 獲 解 除 取 消 或 到 期 時 終 止 確 認 財 務 負 債 終 止 確 認 之 財 務 負 債 賬 面 值 與 已 付 及 應 付 代 價 之 差 額 於 損 益 中 確 認 授 予 僱 員 及 提 供 相 若 服 務 的 其 他 人 士 的 以 權 益 結 算 股 份 支 付 乃 按 授 出 日 期 權 益 工 具 的 公 平 值 計 量 以 權 益 結 算 股 份 支 付 於 授 出 當 日 釐 定 之 公 平 值 於 歸 屬 期 間 根 據 本 集 團 估 計 將 最 終 歸 屬 的 的 權 益 工 具 以 直 線 法 支 銷, 且 於 權 益 中 作 相 應 增 加 ( 購 股 期 權 儲 備 ) 於 報 告 期 末, 對 附 帶 非 市 場 表 現 歸 屬 條 件 之 購 股 期 權 而 言, 本 集 團 修 正 其 預 算 歸 屬 購 股 期 權 數 量 之 估 計, 並 將 於 歸 屬 期 內 原 有 估 計 的 修 正 ( 如 有 者 ) 之 影 響 於 損 益 內 確 認, 以 使 累 計 支 出 反 映 修 正 估 計, 購 股 期 權 儲 備 亦 作 相 對 應 的 調 整 當 購 股 期 權 獲 行 使 時, 過 往 於 購 股 期 權 儲 備 中 確 認 之 數 額 將 轉 移 至 股 份 溢 價 當 購 股 期 權 於 歸 屬 期 間 後 被 沒 收 或 於 屆 滿 日 仍 未 獲 行 使, 過 往 於 購 股 期 權 儲 備 中 確 認 之 數 額 將 轉 移 至 保 留 溢 利 內
131 在 採 用 本 集 團 的 會 計 政 策 ( 見 附 註 3 概 述 ) 時, 董 事 須 就 無 法 從 其 他 來 源 即 時 獲 取 資 產 和 負 債 之 賬 面 值 作 出 判 斷 估 計 和 假 設 估 計 和 有 關 的 假 設 乃 基 於 其 過 往 經 驗 和 其 他 被 認 為 相 關 的 因 素 實 際 結 果 與 估 計 可 能 出 現 誤 差 估 計 和 相 關 假 設 將 持 續 予 以 檢 討 對 會 計 估 計 作 出 之 修 訂 如 只 影 響 該 修 訂 之 期 間, 則 於 對 估 計 作 出 修 訂 之 期 間 確 認, 如 該 修 訂 影 響 現 時 及 將 來 之 期 間, 則 同 時 於 修 訂 期 間 及 將 來 期 間 確 認 以 下 為 董 事 應 用 本 集 團 會 計 政 策 過 程 中 所 作 出 且 對 於 綜 合 財 務 報 表 確 認 之 金 額 構 成 最 重 大 影 響 之 關 鍵 性 判 斷 ( 不 包 括 該 等 所 涉 及 之 估 計 ) 董 事 已 檢 討 本 集 團 之 持 有 至 到 期 投 資 所 需 之 資 本 維 護 及 流 動 資 金 要 求, 並 確 認 本 集 團 有 明 確 的 意 願 及 能 力 持 有 該 等 資 產 至 到 期 持 有 至 到 期 投 資 之 總 賬 面 值 為 223,204,000 港 元 該 等 資 產 之 詳 情 載 於 附 註 22 Pacific Eagle (US) Real Estate Fund, L.P. 於 2014 年 8 月 15 日, 新 成 立 的 美 國 房 地 產 基 金 乃 根 據 Pacific Eagle China Orient (US) Real Estate GP, LLC( 作 為 普 通 合 夥 人, 並 稱 作 美 國 基 金 普 通 合 夥 人 ) 與 有 限 合 夥 人 訂 立 的 有 限 合 夥 協 議 ( 有 限 合 夥 協 議 ) 而 成 立 於 組 成 美 國 房 地 產 基 金 時, 本 集 團 以 轉 讓 若 干 投 資 物 業 的 方 式 進 行 出 資 於 2015 年 12 月 31 日, 本 集 團 實 際 持 有 美 國 房 地 產 基 金 的 49.6%(2014 年 :48.9%) 權 益 在 作 出 判 斷 時, 董 事 經 已 考 慮 本 集 團 所 佔 美 國 基 金 普 通 合 夥 人 的 80% 擁 有 權, 及 根 據 有 限 合 夥 協 議 美 國 基 金 普 通 合 夥 人 可 單 方 面 指 揮 美 國 房 地 產 基 金 之 相 關 活 動 經 評 估 後, 董 事 認 為 本 集 團 為 主 事 人, 並 擁 有 美 國 房 地 產 基 金 之 控 制 權, 並 根 據 香 港 財 務 報 告 準 則 第 10 號 綜 合 財 務 報 表 之 規 定 將 其 入 賬 為 本 集 團 之 附 屬 公 司
132 就 計 量 採 用 公 平 值 模 式 計 量 之 投 資 物 業 產 生 的 遞 延 稅 項 負 債 而 言, 董 事 已 檢 討 本 集 團 之 投 資 物 業 組 合, 並 總 結 本 集 團 之 投 資 物 業 並 非 以 業 務 模 式 ( 其 目 標 是 隨 時 間 消 耗 投 資 物 業 所 包 含 的 絕 大 部 份 經 濟 利 益 ) 持 有 因 此, 於 計 量 本 集 團 投 資 物 業 之 遞 延 稅 項 時, 董 事 確 認 採 用 公 平 值 模 式 計 量 的 投 資 物 業 賬 面 值 透 過 銷 售 全 部 收 回 因 此, 本 集 團 並 無 就 位 於 香 港 之 投 資 物 業 之 公 平 值 變 動 確 認 任 何 遞 延 稅 項, 因 本 集 團 毋 須 就 出 售 其 投 資 物 業 而 繳 納 任 何 所 得 稅 而 位 於 美 利 堅 合 眾 國 ( 美 國 ) 及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 中 國 ) 之 投 資 物 業, 本 集 團 就 投 資 物 業 之 公 平 值 變 動 確 認 遞 延 稅 項, 因 本 集 團 須 分 別 就 出 售 投 資 物 業 繳 納 所 得 稅 及 出 售 其 投 資 物 業 而 繳 納 土 地 增 值 稅 以 下 為 於 報 告 期 末 有 關 未 來 之 主 要 假 設, 以 及 其 他 估 計 不 確 定 因 素 之 主 要 來 源, 其 具 有 須 對 下 一 財 政 年 度 之 資 產 及 負 債 賬 面 值 作 重 大 調 整 之 重 大 風 險 投 資 物 業 乃 按 獨 立 專 業 估 值 師 之 估 值, 以 公 平 值 入 賬 估 值 師 乃 按 收 益 資 本 化 方 法 ( 涉 及 參 照 現 時 市 場 條 件, 按 當 期 租 約 及 未 來 租 約 釐 定 之 未 來 現 金 流 量 估 計 ) 釐 定 位 於 香 港 及 中 國 之 投 資 物 業 於 報 告 期 末 之 公 平 值 估 值 師 乃 按 折 現 現 金 流 量 法 ( 涉 及 獲 任 何 現 有 租 約 條 款 支 持 之 未 來 現 金 流 量 估 計 及 採 用 可 反 映 市 場 現 時 對 現 金 流 量 金 額 及 時 間 不 確 定 情 況 評 估 之 折 現 率 ) 釐 定 位 於 美 國 之 投 資 物 業 之 公 平 值 依 據 有 關 估 值 報 告, 董 事 已 作 出 判 斷 及 同 意 估 值 方 法 可 反 映 現 時 巿 場 情 況 附 註 17 載 列 有 關 釐 定 投 資 物 業 公 平 值 所 採 用 的 估 值 技 術 輸 入 數 據 及 主 要 假 設 之 詳 情
133 此 外, 如 附 註 及 32 所 述, 並 未 於 活 躍 市 場 報 價 之 衍 生 金 融 工 具 及 指 定 按 公 平 值 列 入 損 益 的 財 務 資 產 之 公 平 值 由 作 為 交 易 對 手 的 金 融 機 構 提 供 及 採 用 若 干 市 場 參 與 者 常 用 的 估 值 技 術 釐 定 貨 幣 掉 期 衍 生 金 融 工 具 指 定 按 公 平 值 列 入 損 益 的 股 本 掛 鈎 票 據 及 指 定 按 公 平 值 列 入 損 益 的 信 貸 掛 鈎 票 據 乃 根 據 可 觀 察 市 場 價 格 或 利 率 得 出 的 假 設 ( 如 可 能 ) 採 用 折 現 現 金 流 量 分 析 進 行 估 值 附 註 6 載 列 有 關 釐 定 衍 生 金 融 工 具 公 平 值 所 採 用 的 估 值 技 術 輸 入 數 據 及 主 要 假 設 之 詳 情 倘 未 來 實 際 市 場 數 據 有 變, 可 能 會 導 致 衍 生 財 務 資 產 指 定 按 公 平 值 列 入 損 益 的 財 務 資 產 及 貨 幣 掉 期 之 公 平 值 出 現 重 大 調 整 在 依 據 作 為 交 易 對 手 的 金 融 機 構 提 供 之 估 值 時, 管 理 層 已 行 使 其 判 斷 並 信 納 該 估 值 方 法 反 映 現 行 市 況 本 集 團 若 干 資 產 及 負 債 就 財 務 報 告 而 言 按 公 平 值 計 量 於 估 計 資 產 或 負 債 的 公 平 值 時, 本 集 團 盡 可 能 使 用 可 觀 察 市 場 數 據 在 並 無 第 1 級 的 輸 入 數 據 的 情 況 下, 本 集 團 委 聘 合 資 格 第 三 方 估 值 師 進 行 估 值 管 理 層 與 合 資 格 外 聘 估 值 師 緊 密 合 作, 為 模 式 制 訂 適 當 的 估 值 技 術 及 輸 入 數 據 管 理 層 每 半 年 向 本 公 司 董 事 會 匯 報 估 值 報 告 及 調 查 結 果, 以 解 釋 資 產 及 負 債 公 平 值 波 動 的 原 因 當 存 在 減 值 虧 損 的 客 觀 證 據 時, 本 集 團 會 考 慮 未 來 現 金 流 量 估 計 及 於 報 告 期 末 的 任 何 虧 損 事 項 減 值 虧 損 金 額 乃 按 資 產 之 賬 面 值 與 未 來 現 金 流 量 現 值 之 間 之 差 額 計 量 董 事 已 檢 討 投 資 之 財 務 狀 況 及 估 計 未 來 現 金 流 量, 評 估 並 無 識 別 客 觀 減 值
134 為 確 保 本 集 團 旗 下 各 實 體 可 繼 續 持 續 經 營, 本 集 團 對 其 資 本 實 行 管 理, 並 透 過 使 債 務 及 股 本 達 致 最 佳 平 衡 而 為 股 東 取 得 最 大 回 報 本 集 團 之 整 體 策 略 與 往 年 維 持 不 變 本 集 團 之 資 本 結 構 包 括 負 債 ( 當 中 包 括 附 註 33 及 34 分 別 所 披 露 之 借 貸 及 中 期 票 據 ) 及 公 司 股 東 應 佔 權 益 ( 包 括 已 發 行 股 本 儲 備 及 保 留 溢 利 ) 董 事 定 期 檢 討 資 本 結 構 作 為 檢 討 之 一 部 份, 董 事 考 慮 資 金 成 本 及 與 每 類 資 本 相 關 之 風 險 根 據 董 事 之 建 議, 本 集 團 將 透 過 派 付 股 息 發 行 新 股 購 回 股 份 以 及 發 行 新 債 或 贖 回 現 有 債 項, 藉 以 平 衡 整 體 資 本 結 構 6. 本 集 團 之 主 要 財 務 工 具 包 括 持 作 可 出 售 投 資 應 收 票 據 應 收 貸 款 應 收 一 間 聯 營 公 司 款 項 應 收 賬 款 按 公 平 值 列 入 損 益 的 財 務 資 產 已 抵 押 銀 行 存 款 受 限 制 現 金 銀 行 結 存 及 現 金 應 付 賬 款 衍 生 金 融 工 具 中 期 票 據 及 借 貸 該 等 財 務 工 具 之 詳 情 已 於 相 關 附 註 中 披 露 此 等 財 務 工 具 之 相 關 風 險 及 減 低 風 險 之 政 策 闡 述 如 下 管 理 層 管 理 及 監 察 此 等 風 險, 以 確 保 能 即 時 及 有 效 地 採 取 適 當 措 施 (a) (i) 本 集 團 的 公 平 值 利 率 風 險 主 要 關 乎 定 息 率 短 期 銀 行 存 款 已 抵 押 銀 行 存 款 受 限 制 現 金 銀 行 及 其 他 借 貸 包 括 在 應 收 票 據 中 之 無 抵 押 債 券 應 收 貸 款 及 中 期 票 據 本 集 團 所 承 受 之 現 金 流 量 利 率 風 險 主 要 是 由 浮 息 率 借 貸 及 中 期 票 據 之 香 港 銀 行 同 業 拆 息 ( 香 港 銀 行 同 業 拆 息 ) 和 倫 敦 銀 行 同 業 拆 息 ( 倫 敦 銀 行 同 業 拆 息 ) 之 利 率 波 動 所 產 生 本 集 團 會 繼 續 維 持 一 個 合 理 浮 息 率 及 定 息 率 借 貸 組 合, 並 在 需 要 時 採 取 措 施, 如 使 用 利 率 掉 期, 以 對 沖 任 何 可 預 見 之 利 率 風 險 財 務 資 產 及 財 務 負 債 之 利 率 及 條 款 已 載 於 各 附 註
135 (a) (i) 敏 感 度 分 析 以 下 敏 感 度 分 析 乃 基 於 報 告 期 末 浮 息 率 借 貸 中 期 票 據 及 銀 行 結 存 之 利 率 風 險 而 釐 定 管 理 層 認 為 以 港 元 計 值 的 銀 行 結 存 所 產 生 的 利 率 影 響 微 不 足 道, 因 此, 並 無 計 入 敏 感 度 分 析 分 析 乃 假 設 於 報 告 期 末 未 償 還 之 負 債 金 額 於 整 個 年 度 仍 未 償 還 而 編 製 向 主 要 管 理 人 員 內 部 匯 報 利 率 風 險 時, 已 假 設 50 個 基 點 (2014 年 :50 個 基 點 ) 的 增 減, 此 乃 代 表 管 理 層 對 利 率 的 合 理 可 能 變 動 作 出 的 評 估 倘 利 率 調 升 下 調 50 個 基 點 且 所 有 其 他 可 變 因 素 維 持 不 變, 本 集 團 截 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 止 年 度 的 除 稅 前 溢 利 將 減 少 增 加 114,906,000 港 元 ( 2014 年 :85,195,000 港 元 ) (ii) 本 集 團 持 有 若 干 以 外 幣 計 值 的 銀 行 存 款 中 期 票 據 按 公 平 值 列 入 損 益 的 財 務 資 產 應 收 貸 款 持 作 可 出 售 投 資 及 應 收 票 據, 本 集 團 因 此 而 承 受 外 幣 風 險 本 集 團 透 過 密 切 監 控 外 幣 匯 率 變 動 及 於 必 要 時 採 用 外 匯 衍 生 工 具 合 約 管 理 外 幣 風 險 本 集 團 的 400,000,000 美 元 中 期 票 據 以 外 幣 ( 即 美 元 ( 美 元 )) 計 值, 而 該 等 外 匯 風 險 的 管 理 可 透 過 訂 立 貨 幣 掉 期 以 對 沖 中 期 票 據 之 外 幣 匯 率 變 動 風 險 貨 幣 掉 期 乃 指 定 為 有 效 的 對 沖 工 具 並 採 用 對 沖 會 計 法 ( 詳 情 見 附 註 32) 本 集 團 至 少 於 各 報 告 期 末 檢 討 對 沖 工 具 的 持 續 有 效 性 本 集 團 主 要 採 用 回 歸 分 析 及 對 沖 工 具 與 對 沖 項 目 之 公 平 值 變 動 比 較, 以 評 估 對 沖 有 效 性
136 (a) (ii) 本 集 團 以 外 幣 列 值 之 貨 幣 資 產 及 貨 幣 負 債 於 報 告 期 末 之 賬 面 值 如 下 : 年 年 港 幣 千 元 港 幣 千 元 人 民 幣 ( 人 民 幣 ) 225,352 6,709,311 英 鎊 52,178 15,296 美 元 1,296,601 1,295,490 2,971,441 3,077,426 歐 元 124,158 25,642 2,037 澳 元 3,124 3,967 紐 西 蘭 元 加 拿 大 元 敏 感 度 分 析 下 表 詳 細 載 列 本 集 團 就 港 元 兌 有 關 外 幣 升 值 及 貶 值 10%(2014 年 :10%) 的 敏 感 度 由 於 港 元 與 美 元 掛 鈎, 預 期 以 美 元 列 值 的 貨 幣 資 產 和 貨 幣 負 債, 及 貨 幣 掉 期 無 重 大 貨 幣 風 險, 因 此 並 未 於 下 文 進 行 敏 感 度 分 析 10%(2014 年 :10%) 為 向 主 要 管 理 人 員 內 部 匯 報 外 幣 風 險 所 用 之 敏 感 率, 乃 管 理 層 對 匯 率 合 理 可 能 變 動 之 評 估 敏 感 度 分 析 僅 包 括 以 外 幣 列 值 的 未 兌 換 貨 幣 項 目 及 於 期 末 以 外 幣 匯 率 10%(2014 年 :10%) 的 變 動 進 行 換 算 調 整 當 港 元 兌 有 關 貨 幣 貶 值 10%(2014 年 :10%) 時, 下 表 的 正 數 即 表 示 除 稅 前 溢 利 增 加 倘 港 元 兌 有 關 貨 幣 升 值 10%(2014 年 :10%), 將 對 本 年 度 除 稅 前 溢 利 產 生 等 額 但 相 反 的 影 響, 而 下 列 結 餘 將 為 負 數 年 港 幣 千 元 人 民 幣 22, ,931 英 鎊 5,218 1,530 歐 元 12,212 2,564 澳 元 紐 西 蘭 元 4 5 加 拿 大 元 2 5 管 理 層 認 為, 由 於 年 底 的 風 險 情 況 未 能 反 映 年 內 的 風 險, 敏 感 度 分 析 不 能 代 表 固 有 外 匯 風 險
137 (a) (iii) 本 集 團 之 持 作 可 出 售 有 牌 價 及 若 干 無 牌 價 股 本 投 資 持 作 買 賣 之 有 牌 價 股 本 證 券 及 指 定 按 公 平 值 列 入 損 益 的 股 本 掛 鈎 票 據 於 報 告 期 末 以 公 平 值 計 量 因 此, 本 集 團 須 承 受 該 等 財 務 資 產 之 股 本 價 格 風 險 本 集 團 將 監 察 該 等 價 格 風 險 及 於 必 要 時 考 慮 對 沖 風 險, 以 減 低 該 等 風 險 敏 感 度 分 析 以 下 之 敏 感 度 分 析 乃 根 據 報 告 日 之 股 本 價 格 風 險 釐 定 倘 按 公 平 值 計 量 之 持 作 可 出 售 有 牌 價 及 無 牌 價 股 本 投 資 價 格 上 升 下 降 10%(2014 年 : 10%), 持 作 可 出 售 有 牌 價 及 無 牌 價 投 資 公 平 值 變 動 將 使 本 集 團 投 資 重 估 儲 備 增 加 減 少 76,548,000 港 元 ( 2014 年 :112,165,000 港 元 ) 倘 按 公 平 值 計 量 之 持 作 買 賣 之 有 牌 價 股 本 證 券 價 格 上 升 下 降 10%(2014 年 :10%), 持 作 買 賣 之 有 牌 價 股 本 證 券 之 公 平 值 變 動 將 使 本 集 團 指 定 按 公 平 值 列 入 損 益 的 財 務 資 產 之 公 平 值 變 動 增 加 減 少 26,545,000 港 元 ( 2014 年 : 零 ) 倘 股 本 掛 鈎 票 據 相 關 股 本 工 具 之 股 價 上 升 5%(2014 年 :5%) 不 會 觸 發 行 使 價, 則 除 稅 前 溢 利 不 會 變 動, 而 倘 股 價 下 降 5%(2014 年 :5%), 指 定 按 公 平 值 列 入 損 益 的 財 務 資 產 之 公 平 值 變 動, 將 使 截 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 止 年 度 之 除 稅 前 溢 利 減 少 零 (2014 年 :973,000 港 元 ) (b) 在 管 理 流 動 資 金 風 險 時, 本 集 團 監 察 及 保 持 管 理 層 認 為 足 夠 的 現 金 及 現 金 等 價 物 水 平, 以 為 本 集 團 的 業 務 營 運 提 供 資 金 和 減 低 現 金 流 量 波 動 的 影 響 管 理 層 監 察 銀 行 借 貸 的 使 用 狀 況 維 持 充 裕 的 可 動 用 銀 行 融 資 及 確 保 遵 守 貸 款 契 約, 以 及 持 續 監 察 預 測 及 實 際 現 金 流 量 本 集 團 於 2015 年 12 月 31 日 的 現 金 及 現 金 等 價 物 為 5,164,066,000 港 元 ( 2014 年 :5,628,234,000 港 元 ) 除 現 金 資 源 外, 本 集 團 於 2015 年 12 月 31 日 有 可 動 用 借 貸 融 資, 其 中 以 循 環 銀 行 貸 款 形 式 的 未 提 取 承 諾 融 資 為 350,000,000 港 元 ( 2014 年 :3,750,000,000 港 元 ) 本 集 團 設 立 了 一 項 1,000,000,000 美 元 之 有 擔 保 中 期 票 據 計 劃, 於 該 計 劃 下 無 抵 押 票 據 可 不 時 以 不 同 貨 幣 及 金 額 發 行, 並 按 發 行 票 據 時 訂 定 之 固 定 或 浮 動 利 率 計 息 及 將 獲 擔 保 於 2015 年 12 月 31 日, 本 集 團 發 行 本 金 總 額 約 3,743,000,000 港 元 ( 2014 年 :3,100,000,000 港 元 )
138 (b) 下 表 詳 列 本 集 團 的 非 衍 生 財 務 負 債 的 剩 餘 合 約 到 期 情 況 該 表 根 據 本 集 團 須 還 款 最 早 日 期 當 日 之 財 務 負 債 未 折 現 現 金 流 量 而 編 製 本 表 包 括 利 息 及 本 金 現 金 流 量 倘 利 率 為 浮 動 利 率, 則 未 折 現 金 額 按 報 告 期 末 的 利 率 計 算 不 計 息 1,114,281 1,114,281 1,114,281 定 息 工 具 3.75% 4.88% 488, , , ,312 3,337,153 4,162,506 3,338,696 浮 息 工 具 0.84% 7.21% 9,938,559 4,886,964 3,767,496 3,987,047 1,985,002 24,565,068 23,821,385 11,541,257 4,999,276 3,879,808 4,099,359 5,322,155 29,841,855 28,274, 年 不 計 息 1,071,059 1,071,059 1,071,059 定 息 工 具 3.75% 至 6.09% 739, , , ,352 3,626,304 5,087,672 4,047,080 浮 息 工 具 0.84% 至 7.53% 3,088,945 9,363,728 4,939,538 3,163,807 4,342,443 24,898,461 23,865,130 4,899,490 9,852,906 5,055,890 3,280,159 7,968,747 31,057,192 28,983,269
139 (b) 此 外, 下 表 詳 列 本 集 團 根 據 合 約 到 期 日 進 行 的 衍 生 金 融 工 具 的 流 動 性 分 析 就 按 總 額 基 準 結 算 的 衍 生 金 融 工 具 而 言, 將 呈 列 未 折 現 現 金 流 入 ( 流 出 ) 倘 應 付 金 額 不 固 定, 則 所 披 露 金 額 乃 參 照 於 報 告 日 現 行 利 率 收 益 曲 線 所 示 預 測 利 率 釐 定 貨 幣 遠 期 合 約 - 流 入 46,107 11,320 2,342 59,769 - 流 出 (46,228) (11,671) (2,489) (60,388) (121) (351) (147) (619) 貨 幣 掉 期 - 流 入 106, , ,190 3,370,555 3,904,205 - 流 出 (116,908) (116,111) (349,568) (3,391,439) (3,974,026) (10,178) (9,381) (29,378) (20,884) (69,821) 2014 年 貨 幣 遠 期 合 約 - 流 入 4,049 1,720 5,769 - 流 出 (4,392) (1,872) (6,264) (343) (152) (495) 貨 幣 掉 期 - 流 入 116, , ,673 3,511,681 4,094,470 - 流 出 (116,470) (116,908) (348,891) (3,508,227) (4,090,496) 88 (350) 782 3,454 3,974
140 (c) 本 集 團 之 信 貸 風 險 主 要 來 自 按 公 平 值 列 入 損 益 的 財 務 資 產 持 作 可 出 售 債 務 投 資 應 收 票 據 應 收 貸 款 應 收 一 間 聯 營 公 司 款 項 應 收 賬 款 已 抵 押 銀 行 存 款 受 限 制 現 金 以 及 銀 行 結 存 及 現 金 倘 於 2015 年 及 2014 年 12 月 31 日, 其 交 易 對 手 未 能 履 行 彼 等 於 各 類 別 已 確 認 財 務 資 產 之 責 任, 本 集 團 所 須 承 受 之 最 大 信 貸 風 險 為 該 等 資 產 於 綜 合 財 務 狀 況 表 中 所 列 之 賬 面 值 因 交 易 對 手 為 國 際 信 貸 評 級 機 構 給 予 高 評 級 之 銀 行 及 金 融 機 構, 故 此 流 動 資 金 應 收 票 據 及 指 定 按 公 平 值 列 入 損 益 的 財 務 資 產 之 信 貸 風 險 有 限 於 綜 合 財 務 狀 況 表 內 呈 列 之 應 收 貿 易 賬 款 已 扣 除 呆 賬 撥 備 於 釐 定 應 收 貿 易 賬 款 之 可 收 回 性 時, 本 集 團 考 慮 應 收 貿 易 賬 款 自 首 次 獲 授 信 貸 當 日 至 報 告 日 信 貸 質 素 之 任 何 變 化 本 集 團 管 理 層 已 委 派 一 組 專 人 負 責 釐 定 信 貸 限 額 信 貸 批 核 及 其 他 監 控 程 序, 確 保 有 跟 進 措 施 追 回 過 期 欠 款 以 減 低 信 貸 風 險 此 外, 為 確 保 不 可 收 回 金 額 作 足 夠 減 值 虧 損, 本 集 團 於 報 告 期 末 查 閱 每 項 個 別 應 收 貿 易 賬 款 及 其 他 應 收 賬 款 ( 包 括 應 收 一 間 聯 營 公 司 款 項 ) 之 可 收 回 金 額 因 此, 董 事 認 為 本 集 團 信 貸 風 險 大 幅 減 低 信 貸 風 險 除 集 中 於 應 收 一 間 聯 營 公 司 款 項 應 收 貸 款 應 收 票 據 及 指 定 按 公 平 值 列 入 損 益 的 財 務 資 產 外, 本 集 團 並 無 重 大 且 集 中 的 信 貸 風 險, 並 已 將 風 險 分 散 於 若 干 交 易 對 手 及 客 戶 之 中
141 (d) 年 港 幣 千 元 貸 款 及 應 收 款 項 應 收 貿 易 賬 款 307, ,825 其 他 應 收 款 項 190,983 40,873 應 收 票 據 50, ,105 應 收 貸 款 211,409 應 收 一 間 聯 營 公 司 款 項 12,054 已 抵 押 銀 行 存 款 620, ,871 受 限 制 現 金 132, ,037 銀 行 結 存 及 現 金 6,078,152 9,100,225 7,592,133 10,742,990 持 有 至 到 期 投 資 應 收 票 據 223,204 按 公 平 值 列 入 損 益 的 財 務 資 產 指 定 按 公 平 值 列 入 損 益 的 財 務 資 產 103, ,512 持 作 買 賣 之 財 務 資 產 265, , ,512 持 作 可 出 售 財 務 資 產 持 作 可 出 售 投 資 1,467,334 1,607,288 指 定 對 沖 會 計 關 係 之 衍 生 工 具 衍 生 金 融 工 具 3,974 按 攤 銷 成 本 之 財 務 負 債 應 付 貿 易 賬 款 275, ,163 其 他 應 付 款 項 616, ,915 應 付 分 派 221, ,981 借 貸 23,550,255 24,842,208 中 期 票 據 3,609,826 3,070,002 28,274,362 28,983,269 按 公 平 值 列 入 損 益 的 財 務 負 債 列 作 持 作 買 賣 之 衍 生 金 融 工 具 指 定 對 沖 會 計 關 係 之 衍 生 工 具 衍 生 金 融 工 具 69,821
142 (e) 財 務 資 產 及 財 務 負 債 之 公 平 值 包 括 持 作 可 出 售 有 牌 價 投 資 衍 生 金 融 工 具 及 按 公 平 值 列 入 損 益 的 財 務 資 產, 其 公 平 值 乃 如 附 註 6(f) 所 載 釐 定 其 他 財 務 資 產 及 財 務 負 債 之 公 平 值 乃 根 據 公 認 定 價 模 式 ( 按 現 時 可 觀 察 市 場 交 易 之 價 格 以 折 現 現 金 流 量 分 析 ) 釐 定 董 事 認 為, 按 攤 銷 成 本 記 錄 於 綜 合 財 務 報 表 之 財 務 資 產 及 財 務 負 債 之 賬 面 值 與 其 公 平 值 相 若 (f) 本 集 團 若 干 財 務 資 產 及 財 務 負 債 於 各 報 告 期 末 按 公 平 值 計 量 下 表 提 供 金 融 工 具 於 首 次 確 認 後 按 公 平 值 計 量 之 分 析, 其 按 可 觀 察 公 平 值 程 度 分 為 1 至 3 級 按 公 平 值 列 入 損 益 的 財 務 資 產 指 定 按 公 平 值 列 入 損 益 的 財 務 資 產 103, ,455 持 作 買 賣 之 有 牌 價 股 本 證 券 265, ,448 持 作 可 出 售 投 資 有 牌 價 股 本 證 券 298, ,958 無 牌 價 股 本 證 券 466, ,524 1,030, ,455 1,134,385 按 公 平 值 列 入 損 益 的 財 務 負 債 列 作 持 作 買 賣 之 衍 生 金 融 工 具 對 沖 會 計 法 下 的 衍 生 財 務 資 產 69,821 69,821 70,440 70,440
143 (f) 第 1 級 第 2 級 第 3 級 總 計 港 幣 千 元 港 幣 千 元 港 幣 千 元 港 幣 千 元 2014 年 按 公 平 值 列 入 損 益 的 財 務 資 產 指 定 按 公 平 值 列 入 損 益 的 財 務 資 產 14, , ,512 對 沖 會 計 法 下 的 衍 生 財 務 資 產 3,974 3,974 持 作 可 出 售 投 資 有 牌 價 股 本 證 券 565, ,184 無 牌 價 股 本 證 券 556, ,465 有 牌 價 債 務 證 券 73,682 73,682 總 計 1,195,331 18, ,729 1,448,817 按 公 平 值 列 入 損 益 的 財 務 負 債 列 作 持 作 買 賣 之 衍 生 金 融 工 具 於 本 年 度, 第 1 級 及 第 2 級 之 間 並 無 轉 撥
144 (f) 下 表 載 列 如 何 釐 定 此 等 財 務 資 產 及 負 債 之 公 平 值 ( 尤 其 是 所 採 用 估 值 技 術 及 輸 入 數 據 ) 之 資 料 年 港 幣 千 元 於 綜 合 財 務 狀 況 表 列 作 持 作 可 出 售 投 資 之 有 牌 價 股 本 證 券 於 綜 合 財 務 狀 況 表 列 作 持 作 可 出 售 投 資 之 有 牌 價 債 務 證 券 於 綜 合 財 務 狀 況 表 持 作 買 賣 之 有 牌 價 股 本 證 券 於 綜 合 財 務 狀 況 表 列 作 持 作 可 出 售 投 資 之 無 牌 價 股 本 證 券 於 綜 合 財 務 狀 況 表 列 作 指 定 按 公 平 值 列 入 損 益 的 財 務 資 產 之 股 本 及 貨 幣 掛 鈎 票 據 298, ,184 第 1 級 於 活 躍 市 場 所 報 買 入 價 73,682 第 1 級 於 活 躍 市 場 所 報 買 入 價 265,448 第 1 級 於 活 躍 市 場 所 報 買 入 價 466, ,465 第 1 級 經 紀 人 報 價 所 反 映 本 集 團 應 佔 的 相 關 公 開 買 賣 股 本 投 資 之 公 平 值 14,783 第 2 級 折 現 現 金 流 量 未 來 現 金 流 量 乃 根 據 股 價 外 幣 匯 率 ( 從 報 告 期 末 可 觀 察 股 價 外 幣 匯 率 ) 及 訂 約 股 價 外 幣 匯 率 估 算, 按 反 映 不 同 對 手 方 信 貸 風 險 之 比 率 折 現
145 (f) 年 港 幣 千 元 於 綜 合 財 務 狀 況 表 列 作 衍 生 金 融 工 具 之 外 幣 衍 生 合 約 於 綜 合 財 務 狀 況 表 列 作 衍 生 金 融 工 具 之 貨 幣 掉 期 (619) (495) 第 2 級 折 現 現 金 流 量 未 來 現 金 流 量 乃 根 據 遠 期 匯 率 ( 從 報 告 期 末 可 觀 察 遠 期 匯 率 ) 及 訂 約 遠 期 匯 率 估 計, 按 反 映 不 同 對 手 方 信 貸 風 險 之 比 率 折 現 (69,821) 3,974 第 2 級 折 現 現 金 流 量 未 來 現 金 流 量 乃 根 據 遠 期 匯 率 及 利 率 ( 從 報 告 期 末 可 觀 察 遠 期 匯 率 及 利 率 ) 及 訂 約 遠 期 匯 率 估 計, 按 反 映 不 同 對 手 方 信 貸 風 險 之 比 率 折 現
146 (f) 年 港 幣 千 元 於 綜 合 財 務 狀 況 表 列 作 指 定 按 公 平 值 列 入 損 益 的 財 務 資 產 之 股 本 掛 鈎 票 據 103, ,729 第 3 級 折 現 現 金 流 量 未 來 現 金 流 量 乃 根 據 概 率 調 整 股 價 訂 約 股 價 及 波 幅 估 計, 按 反 映 不 同 對 手 方 信 貸 風 險 之 比 率 折 現 相 關 股 價 之 波 幅 ( 附 註 1) 於 綜 合 財 務 狀 況 表 列 作 指 定 按 公 平 值 列 入 損 益 的 財 務 資 產 之 信 貸 掛 鈎 票 據 80,000 第 3 級 折 現 現 金 流 量 未 來 現 金 流 量 乃 根 據 過 往 信 貸 風 險 估 計, 按 反 映 不 同 對 手 方 信 貸 風 險 之 比 率 折 現 相 關 有 牌 價 實 體 的 信 貸 風 險 ( 附 註 2) 附 註 1: 波 幅 越 大, 股 本 掛 鈎 票 據 之 公 平 值 越 大 不 可 觀 察 輸 入 數 據 的 合 理 可 能 變 動 將 會 令 公 平 值 計 量 大 幅 上 升 或 下 跌 附 註 2: 信 貸 風 險 越 大, 信 貸 掛 鈎 票 據 之 公 平 值 越 小 不 可 觀 察 輸 入 數 據 的 合 理 可 能 變 動 將 會 令 公 平 值 計 量 大 幅 上 升 或 下 跌
147 (g) 3 於 2014 年 1 月 1 日 購 買 351,790 出 售 (116,353) 公 平 值 的 變 動 (708) 於 2014 年 12 月 31 日 234,729 購 買 893,083 出 售 (1,025,000) 公 平 值 的 變 動 643 於 2015 年 12 月 31 日 103, 上 述 股 本 及 信 貸 掛 鈎 票 據 之 公 平 值 變 動 於 綜 合 收 益 表 列 賬 為 按 公 平 值 列 入 損 益 的 財 務 資 產 之 公 平 值 變 動 收 益 指 毛 租 金 收 入 物 業 管 理 服 務 收 入 經 營 酒 店 收 益 出 售 建 築 材 料 所 得 款 項 投 資 所 得 股 息 收 入 物 業 管 理 及 保 養 收 入 物 業 代 理 佣 金 及 經 營 酒 樓 之 收 益 的 總 和 年 港 幣 千 元 來 自 投 資 物 業 的 租 金 收 入 2,510,014 2,475,899 物 業 管 理 服 務 收 入 250, ,174 酒 店 收 益 5,091,259 4,944,644 商 品 出 售 228, ,838 股 息 收 入 22,254 34,842 其 他 168, ,970 8,270,902 8,127,367
148 經 營 分 部 乃 根 據 有 關 本 集 團 的 組 織 結 構 及 組 成 部 分 的 內 部 報 告 確 認 有 關 內 部 報 告 由 本 集 團 營 運 決 策 總 監 ( 營 運 決 策 總 監 )( 即 本 集 團 主 席 及 董 事 總 經 理 ) 定 期 檢 討, 以 便 向 各 分 部 分 配 資 源 及 評 核 其 表 現 表 現 評 核 較 為 集 中 於 美 國 房 地 產 基 金 及 各 上 市 集 團, 包 括 鷹 君 集 團 有 限 公 司 冠 君 產 業 信 託 ( 冠 君 產 業 信 託 ) 及 朗 廷 酒 店 投 資 與 朗 廷 酒 店 投 資 有 限 公 司 ( 朗 廷 酒 店 投 資 ) 的 分 部 業 績 本 集 團 根 據 香 港 財 務 報 告 準 則 第 8 號 經 營 分 部 劃 分 之 經 營 及 可 呈 報 分 部 如 下 : 物 業 投 資 住 寓 租 賃 及 其 因 具 有 投 資 增 值 而 持 有 之 物 業 之 毛 租 金 收 入 及 物 業 管 理 服 務 收 入 酒 店 業 務 酒 店 膳 宿 餐 飲 與 宴 會 業 務 及 酒 店 管 理 其 他 業 務 建 築 材 料 銷 售 酒 樓 經 營 證 券 投 資 提 供 物 業 管 理 保 養 及 物 業 代 理 服 務 冠 君 產 業 信 託 之 業 績 按 冠 君 產 業 信 託 公 佈 之 財 務 資 料 朗 廷 酒 店 投 資 之 業 績 按 朗 廷 酒 店 投 資 公 佈 之 財 務 資 料 美 國 房 地 產 基 金 按 美 國 房 地 產 基 金 持 有 之 物 業 的 租 金 收 益 及 相 關 支 出 冠 君 產 業 信 託 的 分 部 業 績 指 已 公 佈 之 物 業 收 益 淨 值 減 管 理 人 費 用 朗 廷 酒 店 投 資 的 分 部 業 績 指 收 益 減 物 業 相 關 支 出 及 服 務 費 用 美 國 房 地 產 基 金 的 分 部 業 績 指 收 益 減 基 金 相 關 支 出 其 他 經 營 分 部 的 分 部 業 績 指 各 分 部 未 計 入 分 配 來 自 中 央 管 理 之 銀 行 結 存 及 現 金 之 利 息 收 入 中 央 行 政 開 支 董 事 酬 金 應 佔 聯 營 公 司 業 績 應 佔 合 營 公 司 業 績 折 舊 投 資 物 業 衍 生 金 融 工 具 及 按 公 平 值 列 入 損 益 的 財 務 資 產 之 公 平 值 變 動 酒 店 物 業 之 減 值 虧 損 回 撥 持 作 可 出 售 投 資 之 減 值 虧 損 其 他 收 益 財 務 成 本 及 所 得 稅 之 任 何 影 響 的 業 績 這 就 是 按 資 源 分 配 及 表 現 評 核 向 營 運 決 策 總 監 報 告 的 計 量 基 準 經 營 及 可 呈 報 分 部 的 會 計 政 策 與 附 註 3 所 述 之 本 集 團 的 會 計 政 策 相 同 以 下 是 回 顧 本 年 度 本 集 團 按 可 呈 報 分 部 劃 分 之 收 益 及 業 績 分 析 :
149 外 部 收 益 236,430 5,091, ,726 5,746,415 2,272,562 5, ,500 8,270,902 分 部 之 間 收 益 67, , ,310 16, ,769 (1,110,821) 總 計 236,430 5,159, ,223 6,163,725 2,289, , ,500 (1,110,821) 8,270,902 分 部 之 間 收 益 以 雙 方 協 定 的 價 格 入 賬 並 於 提 供 服 務 時 予 以 確 認 分 部 業 績 174, , ,698 1,277,618 1,569, ,373 71,667 (20,990) 3,461,256 折 舊 (437,253) (168,391) (820) (606,464) 折 舊 後 經 營 溢 利 840,365 1,569, ,982 71,667 (21,810) 2,854,792 投 資 物 業 之 公 平 值 變 動 331,782 2,278, ,930 (3,300) 3,011,940 衍 生 金 融 工 具 之 公 平 值 變 動 1,767 1,767 按 公 平 值 列 入 損 益 的 財 務 資 產 之 公 平 值 變 動 (45,041) (45,041) 持 作 可 出 售 投 資 之 減 值 虧 損 (45,824) (45,824) 酒 店 物 業 減 值 回 撥 284, ,370 其 他 收 益 263,600 2, ,286 行 政 及 其 他 費 用 (431,988) (14,742) (22,521) (51,076) 7,511 (512,816) 財 務 成 本 淨 值 (27,011) (322,837) (122,589) (46,445) (518,882) 應 佔 聯 營 公 司 業 績 (3,442) (3,442) 應 佔 合 營 公 司 業 績 (19,925) (19,925) 除 稅 前 溢 利 1,148,653 3,513, , ,076 (17,599) 5,273,225 所 得 稅 (238,023) (208,210) (57,223) (35,716) (539,172) 本 年 度 溢 利 910,630 3,305, , ,076 (53,315) 4,734,053 減 : 非 控 股 權 益 冠 君 產 業 信 託 非 控 權 基 金 單 位 持 有 人 應 佔 溢 利 (5,573) (1,247,286) (77,756) (191,012) 99,909 (1,421,718) 公 司 股 東 應 佔 溢 利 905,057 2,057, , ,064 46,594 3,312,335
150 冠 君 朗 廷 美 國 物 業 投 資 酒 店 業 務 其 他 業 務 小 計 產 業 信 託 酒 店 投 資 房 地 產 基 金 抵 銷 綜 合 項 目 港 幣 千 元 港 幣 千 元 港 幣 千 元 港 幣 千 元 港 幣 千 元 港 幣 千 元 港 幣 千 元 港 幣 千 元 港 幣 千 元 外 部 收 益 416,960 4,944, ,650 5,835,254 2,264,321 5,204 22,588 8,127,367 分 部 之 間 收 益 75, , ,715 23, ,534 (1,165,167) 總 計 416,960 5,020, ,669 6,229,969 2,288, ,738 22,588 (1,165,167) 8,127,367 分 部 之 間 收 益 以 雙 方 協 定 的 價 格 入 賬 並 於 提 供 服 務 時 予 以 確 認 分 部 業 績 262, , ,924 1,283,431 1,584, ,084 4,711 (8,197) 3,488,357 折 舊 (331,564) (156,199) (487,763) 折 舊 後 經 營 溢 利 951,867 1,584, ,885 4,711 (8,197) 3,000,594 投 資 物 業 之 公 平 值 變 動 223, ,935 91,097 1,204,935 衍 生 金 融 工 具 之 公 平 值 變 動 (297) (297) 按 公 平 值 列 入 損 益 的 財 務 資 產 之 公 平 值 變 動 2,332 2,332 其 他 收 益 261, ,199 行 政 及 其 他 費 用 (523,318) (16,982) (25,100) (9,926) 3,842 (571,484) 財 務 成 本 淨 值 84,552 (313,831) (111,508) (4,235) (345,022) 應 佔 聯 營 公 司 業 績 (9,739) (9,739) 應 佔 合 營 公 司 業 績 (36,374) (36,374) 除 稅 前 溢 利 954,125 2,143, ,277 81,647 (4,355) 3,506,144 所 得 稅 (211,929) (214,887) (69,489) (496,305) 本 年 度 溢 利 742,196 1,928, ,788 81,647 (4,355) 3,009,839 減 : 非 控 股 權 益 冠 君 產 業 信 託 非 控 權 基 金 單 位 持 有 人 應 佔 溢 利 (2,484) (740,818) (109,700) (41,736) (894,738) 公 司 股 東 應 佔 溢 利 739,712 1,187, ,088 39,911 (4,355) 2,115,101
151 以 下 為 本 集 團 按 可 呈 報 及 經 營 分 部 劃 分 的 資 產 及 負 債 分 析 : 物 業 投 資 ( 附 註 a) 5,409, ,773 5,255,230 酒 店 業 務 ( 附 註 a) 14,470,298 5,342,372 9,127,926 其 他 業 務 ( 附 註 a) 3,002, ,645 2,814,385 未 分 配 6,322, ,636 6,142,934 鷹 君 業 務 ( 附 註 b) 29,203,901 5,863,426 23,340,475 冠 君 產 業 信 託 ( 附 註 c) 41,372,755 10,600,153 30,772,602 朗 廷 酒 店 投 資 ( 附 註 c) 11,413,442 4,322,470 7,090,972 美 國 房 地 產 基 金 ( 附 註 d) 2,786,764 1,173,057 1,613, 年 12 月 31 日 資 產 負 債 資 產 淨 值 港 幣 千 元 港 幣 千 元 港 幣 千 元 物 業 投 資 ( 附 註 a) 6,480,727 2,181,489 4,299,238 酒 店 業 務 ( 附 註 a) 13,006,151 5,485,441 7,520,710 其 他 業 務 ( 附 註 a) 2,866, ,407 2,665,114 未 分 配 9,388, ,061 8,963,729 鷹 君 業 務 ( 附 註 b) 31,742,189 8,293,398 23,448,791 冠 君 產 業 信 託 ( 附 註 c) 39,239,160 10,356,909 28,882,251 朗 廷 酒 店 投 資 ( 附 註 c) 10,307,606 4,088,251 6,219,355 美 國 房 地 產 基 金 ( 附 註 d) 1,042, , ,411 附 註 : (a) 分 部 資 產 主 要 包 括 各 經 營 分 部 應 佔 投 資 物 業 物 業 廠 房 及 設 備 收 購 物 業 廠 房 及 設 備 之 按 金 列 作 持 作 可 出 售 投 資 之 股 本 證 券 存 貨 應 收 貸 款 應 收 票 據 按 公 平 值 列 入 損 益 的 財 務 資 產 及 應 收 賬 款 按 金 及 預 付 款 項 分 部 負 債 主 要 包 括 各 經 營 分 部 應 佔 應 付 賬 款 按 金 及 應 付 費 用 稅 項 準 備 及 遞 延 稅 項 (b) 除 附 註 (a) 所 載 主 要 項 目 外, 資 產 及 負 債 包 括 銀 行 存 款 已 抵 押 銀 行 存 款 及 受 限 制 現 金 5,106,205,000 港 元 ( 2014 年 :7,765,491,000 港 元 ) 及 借 貸 3,585,004,000 港 元 ( 2014 年 :6,089,419,000 港 元 ), 故 於 2015 年 12 月 31 日 的 現 金 淨 額 為 1,521,201,000 港 元 ( 2014 年 : 1,676,072,000 港 元 ) (c) 冠 君 產 業 信 託 及 朗 廷 酒 店 投 資 的 資 產 及 負 債 乃 根 據 冠 君 產 業 信 託 及 朗 廷 酒 店 投 資 已 公 佈 之 業 績, 不 包 括 冠 君 產 業 信 託 373,380,000 港 元 (2014 年 :353,633,000 港 元 ) 之 應 付 分 派, 並 按 鷹 君 集 團 有 限 公 司 分 別 於 其 中 所 持 有 的 權 益 ( 即 62.72% 及 60.70%)( 2014 年 :61.65% 及 58.22%) 計 算 此 外, 朗 廷 酒 店 投 資 的 資 產 包 括 於 2015 年 12 月 31 日 酒 店 物 業 的 估 值 18,381,000,000 港 元 ( 2014 年 :17,000,000,000 港 元 ) 於 本 集 團 綜 合 財 務 狀 況 表 確 認 之 該 等 酒 店 物 業 之 賬 面 值 ( 按 成 本 減 累 計 折 舊 ) 為 4,283,959,000 港 元 ( 2014 年 :4,190,973,000 港 元 ) (d) 美 國 房 地 產 基 金 的 資 產 及 負 債 乃 根 據 鷹 君 集 團 有 限 公 司 於 基 金 持 有 的 49.6%(2014 年 :48.9%) 權 益 之 應 佔 業 績 計 算
152 本 集 團 的 經 營 業 務 主 要 位 於 香 港 美 國 加 拿 大 英 國 澳 洲 紐 西 蘭 及 中 國 本 集 團 根 據 客 戶 所 在 地 區 劃 分 的 外 部 客 戶 收 益 ( 惟 物 業 投 資 及 酒 店 業 務 乃 按 物 業 所 在 地 分 析 ) 和 非 流 動 資 產 ( 不 包 括 根 據 資 產 所 在 地 劃 分 的 金 融 工 具 聯 營 公 司 及 合 營 公 司 權 益 ) 的 賬 面 值 資 料 之 地 區 分 析 詳 述 如 下 : 年 年 港 幣 千 元 港 幣 千 元 香 港 4,399,155 4,616,085 74,199,788 71,201,195 美 國 1,725,714 1,563,717 10,382,691 8,423,617 加 拿 大 437, , , ,535 英 國 535, ,691 1,811,888 1,837,277 澳 洲 467, , , ,833 紐 西 蘭 262, , , ,841 中 國 406,046 85,069 2,932,289 2,170,076 其 他 36,766 20, ,270,902 8,127,367 91,130,381 85,686,398 於 兩 個 年 度 內, 並 無 個 別 客 戶 之 銷 售 超 過 總 銷 售 額 之 10%
153 年 港 幣 千 元 利 息 收 入 來 自 : 銀 行 存 款 126, ,946 指 定 按 公 平 值 列 入 損 益 的 財 務 資 產 25,284 25,528 有 牌 價 債 務 證 券 190 3,485 應 收 票 據 9,912 6,422 其 他 5, , ,381 出 售 股 本 證 券 收 益 79, ,794 視 作 出 售 一 間 聯 營 公 司 之 收 益 ( 附 註 19 及 36) 110,322 66,238 收 回 壞 賬 4,696 回 購 中 期 票 據 之 收 益 2,686 歷 史 稅 務 優 惠 產 生 之 收 益 41,906 58,163 收 取 投 資 者 滯 後 加 入 美 國 房 地 產 基 金 的 費 用 23,114 雜 項 收 入 4,239 3, , , 年 港 幣 千 元 銀 行 借 貸 利 息 459, ,197 其 他 貸 款 利 息 14,467 80,459 中 期 票 據 利 息 122, ,427 其 他 借 貸 成 本 89,325 88, , ,404
154 年 港 幣 千 元 現 時 稅 項 : 本 年 度 : 香 港 利 得 稅 251, ,231 其 他 司 法 權 區 47,357 59, , ,557 過 往 年 度 ( 超 額 ) 不 足 撥 備 : 香 港 利 得 稅 (3,256) 2,294 其 他 司 法 權 區 (10,563) 6,369 (13,819) 8, , ,220 遞 延 稅 項 ( 附 註 35): 本 年 度 263, ,715 過 往 年 度 超 額 撥 備 (1,908) (3,553) 稅 率 變 動 所 致 (7,638) (8,077) 254, , , ,305 香 港 利 得 稅 乃 根 據 兩 個 年 度 之 估 計 應 課 稅 溢 利 以 16.5% 計 算 於 其 他 司 法 權 區 產 生 之 稅 項 以 當 地 司 法 權 區 稅 率 計 算
155 本 年 度 稅 項 開 支 與 綜 合 收 益 表 的 除 稅 前 溢 利 之 對 賬 如 下 : 年 港 幣 千 元 除 稅 前 溢 利 5,273,225 3,506,144 按 本 地 利 得 稅 率 16.5%(2014 年 :16.5%) 計 算 的 稅 項 870, ,514 不 可 扣 稅 開 支 的 稅 務 影 響 66,069 53,519 不 用 扣 稅 收 益 的 稅 務 影 響 (545,862) (242,142) 過 往 年 度 ( 超 額 撥 備 ) 撥 備 不 足 (15,727) 5,110 應 佔 聯 營 公 司 業 績 的 稅 務 影 響 568 1,607 應 佔 合 營 公 司 業 績 的 稅 務 影 響 3,288 6,002 未 確 認 稅 務 虧 損 的 稅 務 影 響 43,053 28,083 使 用 以 前 未 予 確 認 的 稅 務 虧 損 (5,483) (7,650) 在 其 他 司 法 權 區 經 營 的 附 屬 公 司 因 使 用 不 同 稅 率 的 影 響 121,006 69,186 其 他 2,178 4,076 本 年 度 稅 項 開 支 539, ,305
156 年 港 幣 千 元 本 年 度 溢 利 經 已 扣 除 : 僱 員 費 用 ( 包 括 董 事 酬 金 ) 2,126,027 2,138,474 購 股 期 權 費 用 ( 包 括 董 事 酬 金 ) 12,943 18,701 2,138,970 2,157,175 折 舊 606, ,763 核 數 師 酬 金 13,671 13,123 受 託 人 酬 金 11,232 10,891 呆 賬 撥 備 330 存 貨 成 本 確 認 為 支 出 662, ,536 匯 兌 虧 損 淨 額 ( 計 入 行 政 及 其 他 費 用 ) 99, ,951 出 售 物 業 廠 房 及 設 備 之 虧 損 ( 計 入 行 政 及 其 他 費 用 ) 5,438 25,303 出 租 房 地 產 之 營 業 租 約 支 出 9,189 10,083 應 佔 聯 營 公 司 稅 項 ( 計 入 應 佔 聯 營 公 司 業 績 ) 1,023 2,935 及 已 計 入 : 呆 賬 撥 備 回 撥 淨 值 3,539 有 牌 價 持 作 可 出 售 投 資 之 股 息 收 入 22,254 34,842 投 資 物 業 租 金 收 益 減 相 關 開 支 439,843,000 港 元 (2014 年 :403,501,000 港 元 ) 2,070,171 2,072,398
157 已 付 或 應 付 十 四 位 董 事 (2014 年 : 十 二 位 ) 之 酬 金 如 下 : 2015 羅 杜 莉 君 女 士 羅 嘉 瑞 醫 生 ,074 8,282 3, ,402 羅 啟 瑞 先 生 160 1, ,623 鄭 海 泉 先 生 王 于 漸 教 授 李 王 佩 玲 女 士 朱 琦 先 生 羅 孔 瑞 先 生 160 1, ,447 羅 慧 端 女 士 ,393 羅 康 瑞 先 生 羅 鷹 瑞 醫 生 簡 德 光 先 生 160 5,676 1,230 1, ,961 朱 錫 培 先 生 13 2, ,034 羅 俊 謙 先 生 ,171 2,996 24,837 10,972 7,266 1,130 47,201
158 年 袍 金 薪 金 及 其 他 福 利 酌 情 花 紅 購 股 期 權 退 休 福 利 計 劃 供 款 總 額 港 幣 千 元 港 幣 千 元 港 幣 千 元 港 幣 千 元 港 幣 千 元 港 幣 千 元 羅 杜 莉 君 女 士 羅 嘉 瑞 醫 生 ,054 7,740 3, ,200 羅 啟 瑞 先 生 130 1, ,744 鄭 海 泉 先 生 王 于 漸 教 授 李 王 佩 玲 女 士 朱 琦 先 生 羅 孔 瑞 先 生 130 1, ,549 羅 慧 端 女 士 ,468 羅 康 瑞 先 生 羅 鷹 瑞 醫 生 簡 德 光 先 生 130 5,380 1,345 1, ,939 2,510 19,969 9,936 7, ,760 董 事 職 務 之 詳 情 披 露 於 企 業 管 治 報 告 中 之 董 事 會 章 節 內
159 本 集 團 五 位 最 高 薪 酬 人 士 中, 兩 位 (2014 年 : 兩 位 ) 為 董 事, 其 薪 酬 已 包 括 在 上 述 披 露 資 料 中 其 餘 三 位 ( 2014 年 : 三 位 ) 人 士 的 薪 酬 如 下 : 年 港 幣 千 元 薪 金 及 其 他 福 利 16,731 13,124 酌 情 花 紅 1,591 2,002 購 股 期 權 1, 退 休 福 利 計 劃 供 款 ,617 16, 年 僱 員 人 數 酬 金 範 圍 : 5,000,001 港 元 -5,500,000 港 元 1 5,500,001 港 元 -6,000,000 港 元 1 2 6,000,001 港 元 -6,500,000 港 元 6,500,001 港 元 -7,000,000 港 元 7,000,001 港 元 -7,500,000 港 元 1 7,500,001 港 元 -8,000,000 港 元 1 3 3
160 年 港 幣 千 元 已 付 股 息 : - 截 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 止 財 務 年 度 末 期 股 息 每 股 普 通 股 47 港 仙 (2014 年 : 截 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 止 財 務 年 度 為 43 港 仙 ) 308, ,199 - 截 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 止 財 務 年 度 特 別 末 期 股 息 每 股 普 通 股 50 港 仙 320, , ,199 - 截 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 止 財 務 年 度 中 期 股 息 每 股 普 通 股 27 港 仙 (2014: 截 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 止 財 務 年 度 為 27 港 仙 ) 179, , , ,263 於 2015 年 6 月 16 日, 已 派 發 予 股 東 作 為 截 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 止 財 務 年 度 之 末 期 股 息 每 股 普 通 股 47 港 仙, 包 括 給 予 股 東 以 股 代 息 之 選 擇 權 於 2014 年 6 月 18 日, 已 派 發 予 股 東 作 為 截 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 止 財 務 年 度 之 末 期 股 息 每 股 普 通 股 43 港 仙 及 特 別 末 期 股 息 50 港 仙, 包 括 給 予 股 東 以 股 代 息 之 選 擇 權 已 獲 股 東 接 納 之 以 股 代 息 之 選 擇 權 如 下 : 年 港 幣 千 元 股 息 : 現 金 88, ,919 以 股 代 息 ( 附 註 40) 220, , , ,199
161 年 港 幣 千 元 擬 派 股 息 : - 截 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 止 財 務 年 度 擬 派 末 期 股 息 每 股 普 通 股 47 港 仙 ( 2014: 截 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 止 財 務 年 度 為 47 港 仙 ) 312, ,229 - 截 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 止 財 務 年 度 擬 派 特 別 末 期 股 息 每 股 普 通 股 2 港 元 ( 2014: 無 ) 1,329,450 1,641, ,229 截 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 止 財 務 年 度 之 擬 派 末 期 股 息 須 獲 股 東 於 下 屆 股 東 週 年 大 會 上 批 准 15. 公 司 股 東 應 佔 每 股 基 本 及 攤 薄 盈 利 按 下 列 數 據 計 算 : 年 港 幣 千 元 用 作 計 算 每 股 基 本 及 攤 薄 盈 利 之 盈 利 ( 公 司 股 東 應 佔 本 年 度 溢 利 ) 3,312,335 2,115, 年 用 作 計 算 每 股 基 本 盈 利 之 股 份 加 權 平 均 數 664,529, ,609,198 可 能 有 攤 薄 影 響 之 股 份 : 購 股 期 權 326, ,356 用 作 計 算 每 股 攤 薄 盈 利 之 股 份 加 權 平 均 數 664,856, ,174,554
162 於 2014 年 1 月 1 日 1,690,110 2,349,418 12,499, ,114 1,737,032 3, ,414,432 匯 兌 調 整 (57,459) (282,424) (85,175) (1) (425,059) 增 加 567, , ,074,869 透 過 附 屬 公 司 收 購 1,901,860 17,907 1,919,767 自 投 資 物 業 轉 入 244, ,900 轉 入 ( 轉 出 ) 10,893 (10,893) 出 售 撇 除 (64,979) (736) (65,715) 於 2014 年 12 月 31 日 1,632,651 2,349,418 14,696, ,014 2,101,032 3, ,163,194 匯 兌 調 整 (71,834) (474,056) (103,719) (3) (649,612) 增 加 7,693 1,441,925 19, , ,108,828 轉 入 ( 轉 出 ) 527,462 (527,462) 出 售 撇 除 (36,891) (26) (36,917) ,088,279 2,349,418 13,703,034 1,441, ,484 2,599,703 3, ,585,493 於 2014 年 1 月 1 日 199, ,857 2,986,035 30, ,201 2, ,024,130 匯 兌 調 整 (1,173) (89,952) (37,487) (1) (128,613) 年 內 折 舊 44, ,426 17, , ,763 出 售 時 抵 銷 撇 除 (38,454) (736) (39,190) 於 2014 年 12 月 31 日 198, ,621 3,158,509 48,583 1,068,740 2, ,344,090 匯 兌 調 整 (3,272) (137,854) (65,117) (2) (2) (206,247) 年 內 折 舊 44, ,668 17, , ,464 出 售 時 抵 銷 撇 除 (29,655) (16) (29,671) 減 值 虧 損 回 撥 (81,045) (201,938) (1,387) (284,370) , ,385 3,165,385 66,411 1,169,288 2, ,430, ,974,073 1,437,033 10,537,649 1,441, ,073 1,430,415 1, ,155,227 於 2014 年 12 月 31 日 1,434,128 1,481,797 11,538, ,431 1,032,292 1, ,819,104
163 年 內, 傢 俬 及 裝 置 的 增 加 為 639,281,000 港 元 ( 2014 年 :507,140,000 港 元 ), 包 括 酒 店 改 造 工 程 酒 店 機 械 及 藝 術 品 的 增 加 分 別 為 387,320,000 港 元 ( 2014 年 :337,221,000 港 元 ) 17,401,000 港 元 (2014 年 :7,597,000 港 元 ) 及 22,057,000 港 元 ( 2014 年 :15,943,000 港 元 ), 董 事 估 計 該 等 項 目 的 可 使 用 年 期 分 別 為 10 年 25 年 及 25 年 於 2015 年 12 月 31 日, 根 據 中 期 及 長 期 租 約 所 持 賬 面 值 分 別 為 1,437,033,000 港 元 ( 2014 年 : 1,481,797,000 港 元 ) 的 租 賃 土 地 位 於 香 港, 均 屬 融 資 租 賃 永 久 土 地 業 權 位 於 香 港 以 外 地 區 業 主 於 香 港 自 用 之 房 地 產 乃 屬 融 資 租 賃 性 質 之 土 地 及 樓 宇 截 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 止 年 度 期 間, 於 轉 讓 當 日 公 平 值 為 244,900,000 港 元 之 投 資 物 業 已 因 用 途 由 賺 取 外 界 租 金 收 入 變 更 為 業 主 自 用 而 轉 撥 至 物 業 廠 房 及 設 備 於 2015 年 12 月 31 日, 董 事 就 酒 店 物 業 進 行 減 值 評 估, 並 就 位 於 美 國 的 酒 店 物 業 作 出 減 值 虧 損 回 撥 284,370,000 港 元 ( 2014 年 : 無 ) 位 於 美 國 的 酒 店 物 業 於 2015 年 12 月 31 日 的 可 收 回 金 額 乃 高 於 其 賬 面 值, 賬 面 值 因 而 回 升 至 不 超 過 資 產 於 過 往 年 度 並 無 確 認 減 值 虧 損 而 釐 定 之 賬 面 值 酒 店 物 業 ( 包 括 永 久 業 權 土 地 及 酒 店 樓 宇 ) 的 可 收 回 金 額 採 用 使 用 值 釐 定, 而 使 用 值 乃 採 用 預 期 將 產 生 的 未 來 現 金 流 量 及 合 適 折 現 率 9.75% 以 計 算 現 值 而 作 出 估 計 年 港 幣 千 元 於 1 月 1 日 69,867,294 68,586,519 匯 兌 調 整 (13,903) 1,075 透 過 附 屬 公 司 收 購 投 資 物 業 254,852 收 購 投 資 物 業 965,000 增 加 144,823 64,813 轉 撥 至 物 業 廠 房 及 設 備 (244,900) 於 綜 合 收 益 表 確 認 之 公 平 值 增 加 3,011,940 1,204,935 於 12 月 31 日 73,975,154 69,867,294
164 (a) (b) (c) 本 集 團 位 於 香 港 的 物 業 權 益 69,460,000,000 港 元 ( 2014 年 :66,564,020,000 港 元 ) 及 位 於 中 國 的 物 業 權 益 245,128,000 港 元 ( 2014 年 :254,852,000 港 元 ) 根 據 租 賃 權 益 持 作 賺 取 租 金 或 資 本 增 值, 乃 採 用 公 平 值 模 式 計 量, 並 分 類 及 作 為 投 資 物 業 入 賬 於 2015 年 10 月, 本 集 團 完 成 收 購 位 於 美 國 西 雅 圖 投 資 物 業, 代 價 為 124,500,000 美 元 ( 約 相 等 於 964,875,000 港 元 ) 於 2015 年 12 月 31 日, 計 入 分 類 為 公 平 值 等 級 第 3 級 的 投 資 物 業 之 公 平 值 為 73,875,654,000 港 元 (2014 年 :69,867,294,000 港 元 ), 其 變 動 如 下 : 年 港 幣 千 元 於 1 月 1 日 69,867,294 68,491,799 匯 兌 調 整 (13,903) 1,075 收 購 投 資 物 業 965, ,852 增 加 144,823 64,813 轉 撥 至 物 業 廠 房 及 設 備 (244,900) 因 估 值 方 法 變 動 而 轉 ( 出 ) 入 至 第 3 級 (94,920) 94,720 於 綜 合 收 益 表 確 認 之 公 平 值 增 加 3,007,360 1,204,935 於 12 月 31 日 73,875,654 69,867,294
165 (d) 位 於 香 港 及 香 港 以 外 地 區 之 投 資 物 業 ( 包 括 土 地 及 樓 宇 ) 的 賬 面 值 如 下 : 年 港 幣 千 元 香 港 之 租 約 69,460,000 66,564,020 香 港 以 外 地 區 之 租 約 245, ,852 香 港 以 外 地 區 之 永 久 土 地 業 權 4,270,026 3,048,422 73,975,154 69,867,294 (e) 本 集 團 投 資 物 業 於 2015 年 及 2014 年 12 月 31 日 之 公 平 值, 乃 根 據 由 與 本 集 團 無 關 連 之 獨 立 專 業 物 業 估 值 師 所 進 行 之 估 值 達 致 : 位 於 香 港 之 投 資 物 業 - 萊 坊 測 計 師 行 有 限 公 司 第 一 太 平 戴 維 斯 估 值 及 專 業 顧 問 有 限 公 司 位 於 中 國 之 投 資 物 業 - 萊 坊 測 計 師 行 有 限 公 司 位 於 美 國 之 投 資 物 業 -Cushman & Wakefield Western, Inc. 於 估 計 投 資 物 業 之 公 平 值 時, 該 等 物 業 之 最 高 及 最 佳 使 用 為 其 現 時 之 使 用
166 香 港 灣 仔 商 用 物 業 3,661,500 第 3 級 淨 收 入 法 主 要 輸 入 數 據 為 : (i) 資 本 化 比 率 ; 及 (ii) 每 平 方 呎 市 場 租 金 經 計 入 資 本 化 淨 收 入 潛 力 物 業 性 質 現 行 市 況, 寫 字 樓 的 資 本 化 比 率 為 3.90% 及 零 售 的 資 本 化 比 率 為 4.75% 資 本 化 比 率 越 高, 公 平 值 越 低 附 註 (i) 市 場 租 金, 經 計 入 物 業 內 的 直 接 市 場 可 比 較 項 目 市 場 租 金 越 高, 公 平 值 越 高 附 註 (ii) 香 港 中 環 商 用 物 業 37,587,000 第 3 級 收 入 資 本 化 法 主 要 輸 入 數 據 為 : (i) 資 本 化 比 率 ; 及 (ii) 每 平 方 呎 市 場 租 金 經 計 入 資 本 化 租 金 收 入 潛 力 物 業 性 質 現 行 市 況, 寫 字 樓 的 資 本 化 比 率 為 3.30% 及 零 售 的 資 本 化 比 率 為 4.25% 資 本 化 比 率 越 高, 公 平 值 越 低 附 註 (i) 市 場 租 金, 經 計 入 物 業 內 的 直 接 市 場 可 比 較 項 目 市 場 租 金 越 高, 公 平 值 越 高 附 註 (ii) 香 港 旺 角 寫 字 樓 及 商 場 物 業 27,196,000 第 3 級 收 入 資 本 化 法 主 要 輸 入 數 據 為 : (i) 資 本 化 比 率 ; 及 (ii) 每 平 方 呎 市 場 租 金 經 計 入 資 本 化 租 金 收 入 潛 力 物 業 性 質 現 行 市 況, 寫 字 樓 及 零 售 的 資 本 化 比 率 為 4.00% 市 場 租 金, 經 計 入 物 業 內 的 直 接 市 場 可 比 較 項 目 資 本 化 比 率 越 高, 公 平 值 越 低 市 場 租 金 越 高, 公 平 值 越 高 附 註 (i) 附 註 (ii)
167 香 港 服 務 式 住 寓 916,000 第 3 級 淨 收 入 法 主 要 輸 入 數 據 為 : (i) 資 本 化 比 率 ; 及 (ii) 每 平 方 呎 市 場 租 金 經 計 入 資 本 化 淨 收 入 潛 力 物 業 性 質 現 行 市 況, 資 本 化 比 率 為 3.50% 至 4.00% 市 場 租 金, 經 計 入 物 業 內 的 直 接 市 場 可 比 較 項 目 資 本 化 比 率 越 高, 公 平 值 越 低 市 場 租 金 越 高, 公 平 值 越 高 附 註 (i) 附 註 (i) 中 國 上 海 商 用 物 業 245,128 第 3 級 淨 收 入 法 主 要 輸 入 數 據 為 : (i) 資 本 化 比 率 ; 及 (ii) 每 平 方 呎 市 場 租 金 經 計 入 資 本 化 淨 收 入 潛 力 物 業 性 質 現 行 市 況, 零 售 的 資 本 化 比 率 為 7.50% 市 場 租 金, 經 計 入 物 業 內 的 直 接 市 場 可 比 較 項 目 資 本 化 比 率 越 高, 公 平 值 越 低 市 場 租 金 越 高, 公 平 值 越 高 附 註 (i) 附 註 (ii) 香 港 住 寓 99,500 第 2 級 根 據 類 似 物 業 的 市 場 可 觀 察 交 易 計 算 的 直 接 比 較 法, 調 整 以 反 映 目 標 物 業 的 狀 況 及 地 點 不 適 用 不 適 用
168 美 國 西 岸 商 用 物 業 4,270,026 第 3 級 收 益 資 本 化 法 - 收 入 資 本 化 法 經 計 入 內 部 回 報 率, 折 現 率 為 6.75% 至 8.00% 折 現 率 越 高, 公 平 值 越 低 附 註 (ii) 主 要 輸 入 數 據 為 : (i) 折 現 率 ; (ii) 最 終 資 本 化 比 率 ; 及 (iii) 年 度 收 入 經 計 入 控 股 期 末 的 已 變 現 淨 值, 最 終 資 本 化 比 率 為 5.75% 至 7.25% 經 計 入 預 測 經 營 收 入 淨 額 及 資 本 開 支 之 年 度 收 入 最 終 資 本 化 比 率 越 高, 公 平 值 越 低 年 度 收 入 越 高, 公 平 值 越 高 附 註 (i) 附 註 (i) 於 2014 年 12 月 31 日 香 港 灣 仔 商 用 物 業 3,161,100 第 3 級 淨 收 入 法 主 要 輸 入 數 據 為 : (i) 資 本 化 比 率 ; 及 (ii) 每 平 方 呎 市 場 租 金 經 計 入 資 本 化 淨 收 入 潛 力 物 業 性 質 現 行 市 況, 寫 字 樓 的 資 本 化 比 率 為 4.30% 及 零 售 的 資 本 化 比 率 為 4.75% 資 本 化 比 率 越 高, 公 平 值 越 低 附 註 (i) 市 場 租 金, 經 計 入 物 業 內 的 直 接 市 場 可 比 較 項 目 市 場 租 金 越 高, 公 平 值 越 高 附 註 (ii)
169 於 2014 年 12 月 31 日 ( 續 ) 香 港 中 環 商 用 物 業 36,332,000 第 3 級 收 入 資 本 化 法 主 要 輸 入 數 據 為 : (i) 資 本 化 比 率 ; 及 (ii) 每 平 方 呎 市 場 租 金 經 計 入 資 本 化 租 金 收 入 潛 力 物 業 性 質 現 行 市 況, 寫 字 樓 的 資 本 化 比 率 為 3.30% 及 零 售 的 資 本 化 比 率 為 4.25% 資 本 化 比 率 越 高, 公 平 值 越 低 附 註 (i) 市 場 租 金, 經 計 入 物 業 內 的 直 接 市 場 可 比 較 項 目 市 場 租 金 越 高, 公 平 值 越 高 附 註 (ii) 香 港 旺 角 寫 字 樓 及 商 場 物 業 26,106,000 第 3 級 收 入 資 本 化 法 主 要 輸 入 數 據 為 : (i) 資 本 化 比 率 ; 及 (ii) 每 平 方 呎 市 場 租 金 經 計 入 資 本 化 租 金 收 入 潛 力 物 業 性 質 現 行 市 況, 寫 字 樓 及 零 售 的 資 本 化 比 率 為 4.00% 市 場 租 金, 經 計 入 物 業 內 的 直 接 市 場 可 比 較 項 目 資 本 化 比 率 越 高, 公 平 值 越 低 市 場 租 金 越 高, 公 平 值 越 高 附 註 (i) 附 註 (ii) 香 港 服 務 式 住 寓 870,000 第 3 級 淨 收 入 法 主 要 輸 入 數 據 為 : (i) 資 本 化 比 率 ; 及 (ii) 每 平 方 呎 市 場 租 金 經 計 入 資 本 化 淨 收 入 潛 力 物 業 性 質 現 行 市 況, 資 本 化 比 率 為 3.50% 至 4.00% 市 場 租 金, 經 計 入 物 業 內 的 直 接 市 場 可 比 較 項 目 資 本 化 比 率 越 高, 公 平 值 越 低 市 場 租 金 越 高, 公 平 值 越 高 附 註 (i) 附 註 (i)
170 於 2014 年 12 月 31 日 ( 續 ) 中 國 上 海 商 用 物 業 254,852 第 3 級 收 入 資 本 化 法 主 要 輸 入 數 據 為 : (i) 資 本 化 比 率 ; 及 (ii) 每 平 方 呎 市 場 租 金 經 計 入 資 本 化 租 金 收 入 潛 力 物 業 性 質 現 行 市 況, 零 售 的 資 本 化 比 率 為 7.50% 市 場 租 金, 經 計 入 物 業 內 的 直 接 市 場 可 比 較 項 目 資 本 化 比 率 越 高, 公 平 值 越 低 市 場 租 金 越 高, 公 平 值 越 高 附 註 (i) 附 註 (ii) 香 港 住 寓 94,920 第 3 級 淨 收 入 法 主 要 輸 入 數 據 為 : (i) 資 本 化 比 率 ; 及 (ii) 每 平 方 呎 市 場 租 金 經 計 入 資 本 化 淨 收 入 潛 力 物 業 性 質 現 行 市 況, 資 本 化 比 率 為 2.75% 市 場 租 金, 經 計 入 物 業 內 的 直 接 市 場 可 比 較 項 目 資 本 化 比 率 越 高, 公 平 值 越 低 市 場 租 金 越 高, 公 平 值 越 高 附 註 (i) 附 註 (ii) 美 國 西 岸 商 用 物 業 3,048,422 第 3 級 收 益 資 本 化 法 - 收 入 資 本 化 法 經 計 入 內 部 回 報 率, 折 現 率 為 6.50% 至 9.25% 折 現 率 越 高, 公 平 值 越 低 附 註 (ii) 主 要 輸 入 數 據 為 : (i) 折 現 率 ; (ii) 最 終 資 本 化 比 率 ; 及 (iii) 年 度 收 入 經 計 入 控 股 期 末 的 已 變 現 淨 值, 最 終 資 本 化 比 率 為 5.50% 至 8.00% 經 計 入 預 測 經 營 收 入 淨 額 及 資 本 開 支 之 年 度 收 入 最 終 資 本 化 比 率 越 高, 公 平 值 越 低 年 度 收 入 越 高, 公 平 值 越 高 附 註 (ii) 附 註 (i) 附 註 : (i) 不 可 觀 察 輸 入 數 據 的 重 大 變 動 將 會 導 致 公 平 值 計 量 顯 著 上 升 或 下 跌 (ii) 概 無 跡 象 顯 示 不 可 觀 察 輸 入 數 據 的 輕 微 變 動 將 會 導 致 公 平 值 計 量 顯 著 上 升 或 下 跌
171 於 2015 年 12 月 31 日, 已 支 付 購 買 按 金 2,221,900,000 日 圓 ( 約 相 等 於 142,868,000 港 元 ) 作 收 購 日 本 東 京 一 項 酒 店 發 展 項 目 於 2014 年 12 月 31 日, 已 支 付 購 買 按 金 人 民 幣 96,500,000 元 ( 約 相 等 於 121,185,000 港 元 ) 作 收 購 中 國 上 海 閔 行 區 一 項 酒 店 發 展 項 目 年 港 幣 千 元 聯 營 公 司 投 資 成 本 : 香 港 非 上 市 聯 營 公 司 ( 附 註 a) 香 港 上 市 聯 營 公 司 ( 附 註 b) 2,596 應 佔 收 購 後 溢 利 及 其 他 全 面 收 益, 扣 除 已 收 股 息 ( 附 註 c) 69,055 75,607 69,164 78,312 應 收 一 間 聯 營 公 司 款 項 ( 附 註 d) 12,054 69,164 90,366 上 市 聯 營 公 司 之 公 平 值 ( 按 市 場 股 價 計 算 ) 102,611 附 註 : (a) 於 2014 年 7 月, 本 集 團 同 時 訂 立 有 關 購 買 Redwood Peak Partners( 於 開 曼 群 島 註 冊 成 立 獲 豁 免 的 公 司 )12,500 股 B 類 股 之 一 項 股 東 協 議 協 議 備 忘 錄 及 認 購 協 議, 向 本 公 司 董 事 之 近 親 家 屬 支 付 總 代 價 12,500 美 元 ( 約 相 等 於 97,000 港 元 ) (b) (c) (d) 於 2015 年 12 月, 本 集 團 根 據 強 制 性 無 條 件 現 金 收 購 建 議 按 收 購 價 每 股 港 元 悉 數 出 售 先 傳 媒 集 團 有 限 公 司 的 股 份 為 數 110,322,000 港 元 的 金 額 於 期 內 於 損 益 確 認 於 截 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 止 年 度, 一 間 聯 營 公 司 以 由 該 聯 營 公 司 所 持 有 的 股 份 的 方 式 派 付 股 息 該 等 股 份 金 額 29,776,000 港 元 確 認 為 持 作 可 出 售 投 資 應 收 一 間 聯 營 公 司 款 項 為 無 抵 押 免 息 及 並 無 固 定 還 款 期 年 內, 該 聯 營 公 司 已 全 數 結 算 未 償 還 款 項 該 聯 營 公 司 預 期 不 會 於 報 告 期 末 起 計 十 二 個 月 內 償 還 有 關 款 項, 餘 額 於 截 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 止 年 度 被 分 類 為 非 流 動 於 釐 定 本 集 團 於 聯 營 公 司 之 權 益 有 否 存 在 任 何 減 值 之 客 觀 證 據 時, 董 事 將 考 慮 任 何 於 報 告 期 末 可 能 對 其 聯 營 公 司 估 計 未 來 現 金 流 量 造 成 影 響 之 虧 損 事 項 董 事 評 估 並 無 識 別 任 何 客 觀 減 值 因 此, 概 無 確 認 任 何 減 值 虧 損
172 於 2014 年 12 月 31 日, 上 市 聯 營 公 司 的 公 平 值 按 本 集 團 持 有 的 股 份 數 目 及 參 照 活 躍 市 場 的 收 市 價 釐 定 聯 營 公 司 之 詳 情 載 於 附 註 47 於 2015 年 12 月 31 日, 本 集 團 的 聯 營 公 司 權 益 對 本 集 團 而 言 並 不 重 大 本 集 團 重 大 聯 營 公 司 於 2014 年 12 月 31 日 之 財 務 資 料 概 要 載 列 如 下 下 文 所 載 之 財 務 資 料 概 要 乃 指 根 據 香 港 財 務 報 告 準 則 編 製 聯 營 公 司 的 財 務 報 表 所 示 的 金 額 2014 年 港 幣 千 元 流 動 資 產 226,020 非 流 動 資 產 40,061 流 動 負 債 非 流 動 負 債 (83,300) (3,255) 收 益 476,149 本 年 度 溢 利 - 公 司 股 東 應 佔 78,913 - 非 控 股 權 益 應 佔 15,722 94,635 本 年 度 其 他 全 面 支 出 - 公 司 股 東 應 佔 - 非 控 股 權 益 應 佔 (2,150) (91) (2,241) 年 內 收 取 聯 營 公 司 股 息 45,731
173 上 述 財 務 資 料 概 要 與 綜 合 財 務 報 表 確 認 之 於 聯 營 公 司 之 權 益 賬 面 值 之 對 賬 : 2014 年 港 幣 千 元 公 司 股 東 應 佔 先 傳 媒 集 團 有 限 公 司 的 資 產 淨 額 179,526 本 集 團 於 先 傳 媒 集 團 有 限 公 司 持 有 權 益 的 比 例 18.75% 本 集 團 應 佔 先 傳 媒 集 團 有 限 公 司 資 產 淨 額 33,661 其 他 (8,770) 本 集 團 於 先 傳 媒 集 團 有 限 公 司 權 益 的 賬 面 值 24,891 個 別 不 屬 重 大 的 聯 營 公 司 的 資 料 匯 總 : 年 港 幣 千 元 本 集 團 應 佔 本 年 度 溢 利 本 集 團 應 佔 其 他 全 面 收 益 6,931 8,001 本 集 團 應 佔 全 面 收 益 總 額 7,719 8,355 年 內 收 取 聯 營 公 司 股 息 76,666 5,358 本 集 團 於 該 等 聯 營 公 司 權 益 的 總 賬 面 值 69,164 65,475
174 年 港 幣 千 元 合 營 公 司 的 投 資 成 本 632, ,612 應 佔 收 購 後 業 績 及 其 他 全 面 收 益 (99,105) (53,064) 533, ,548 根 據 本 公 司 一 間 間 接 全 資 附 屬 公 司 與 獨 立 第 三 方 投 資 者 ( 該 投 資 者 ) 於 2010 年 2 月 簽 訂 之 認 購 及 股 東 協 議,Wealth Joy Holdings Limited( Wealth Joy ) 的 財 務 及 經 營 政 策 ( 其 對 Wealth Joy 之 回 報 構 成 重 大 影 響 ) 需 要 本 集 團 及 該 投 資 者 一 致 同 意, 因 此,Wealth Joy 入 賬 列 為 共 同 安 排 由 於 共 同 安 排 不 會 導 致 任 何 一 方 擁 有 Wealth Joy 資 產 之 權 利 及 負 債 之 責 任, 故 Wealth Joy 入 賬 列 為 本 集 團 的 合 營 公 司 Wealth Joy 及 其 附 屬 公 司 主 要 從 事 開 發 中 國 大 連 東 港 區 ( 商 業 及 金 融 中 心 ) 人 民 東 路 的 一 幅 土 地 於 2015 年 12 月 31 日, 本 集 團 於 合 營 公 司 的 權 益 為 533,507,000 港 元 ( 2014 年 :579,548,000 港 元 ), 該 金 額 於 該 等 綜 合 財 務 報 表 使 用 權 益 法 入 賬 於 釐 定 本 集 團 於 合 營 公 司 之 權 益 有 否 存 在 任 何 減 值 之 客 觀 證 據 時, 董 事 將 考 慮 發 展 中 物 業 的 公 平 值 及 可 能 影 響 其 合 營 公 司 估 計 未 來 現 金 流 量 之 來 自 預 售 物 業 的 收 益 董 事 評 估 後 並 無 識 別 任 何 客 觀 減 值 因 此, 概 無 確 認 任 何 減 值 虧 損 有 關 合 營 公 司 的 詳 情 載 於 附 註 48
175 有 關 本 集 團 於 合 營 公 司 權 益 的 財 務 資 料 概 要 載 列 如 下 以 下 財 務 資 料 概 要 乃 指 根 據 香 港 財 務 報 告 準 則 編 製 合 營 公 司 的 財 務 報 表 所 列 示 的 金 額 Wealth Joy Holdings Limited 年 港 幣 千 元 流 動 資 產 2,973,820 2,637,741 非 流 動 資 產 5,228 6,848 流 動 負 債 (845,410) (525,161) 非 流 動 負 債 (1,066,624) (960,331) 上 述 資 產 及 負 債 款 項 包 括 下 列 各 項 : 現 金 及 現 金 等 價 物 251, ,182 流 動 財 務 負 債 ( 不 包 括 應 付 貿 易 賬 款 及 其 他 應 付 款 項 及 撥 備 ) (589,278) (308,796) 非 流 動 財 務 負 債 ( 不 包 括 應 付 貿 易 賬 款 及 其 他 應 付 款 項 及 撥 備 ) (1,066,624) (960,331) 於 損 益 確 認 的 收 益 2, 於 損 益 確 認 的 開 支 (42,073) (73,276) 本 年 度 其 他 全 面 支 出 (52,232) (29,556) 上 述 的 本 年 度 虧 損 包 括 以 下 各 項 : 折 舊 及 攤 銷 (2,204) (2,934) 利 息 收 入 利 息 支 出 所 得 稅 項 支 出 上 述 財 務 資 料 概 要 與 綜 合 財 務 報 表 內 確 認 之 於 合 營 公 司 之 權 益 賬 面 值 之 對 賬 : 年 港 幣 千 元 Wealth Joy 的 資 產 淨 值 1,067,014 1,159,097 本 集 團 於 Wealth Joy 持 有 權 益 的 比 例 50% 50% 本 集 團 於 Wealth Joy 權 益 的 賬 面 值 533, ,548
176 應 收 貸 款 指 以 下 各 項 : (i) 本 公 司 的 全 資 附 屬 公 司 Smart Easy Global Limited( Smart Easy ) 就 應 收 貸 款 25,000,000 美 元 ( 約 相 等 於 193,775,000 港 元 ) 與 第 三 方 訂 立 日 期 為 2015 年 6 月 15 日 的 次 級 無 抵 押 可 換 股 承 兌 票 據 ( 票 據 ), 按 年 利 率 5% 計 息 及 到 期 日 為 2020 年 6 月 15 日 根 據 票 據 的 條 款, 應 收 貸 款 可 由 Smart Easy 選 擇 按 初 始 轉 換 價 6 美 元 轉 換 為 第 三 方 已 悉 數 支 付 的 D 類 無 投 票 權 普 通 單 位 於 轉 換 後, 應 收 貸 款 的 應 付 及 未 付 利 息 將 立 即 到 期 且 以 現 金 支 付 儘 管 上 述 條 款, 於 發 生 (i) 該 第 三 方 的 股 本 證 券 按 每 股 12 美 元 的 價 格 進 行 首 次 公 開 發 售 ; 及 (ii) 按 不 少 於 12 美 元 的 隱 含 單 位 價 格 銷 售 該 第 三 方 的 股 本 證 券 的 新 股 本 不 少 於 20,000,000 美 元 之 較 早 者, 票 據 亦 會 被 按 初 始 轉 換 價 6 美 元 強 制 轉 換 根 據 該 第 三 方 於 報 告 期 末 的 市 場 狀 況 及 經 營, 管 理 層 認 為 應 收 貸 款 將 不 會 被 轉 換 為 單 位 因 此, 應 收 貸 款 的 轉 換 權 的 公 平 值 並 不 重 要 (ii) 本 公 司 的 全 資 附 屬 公 司 Pacific Miami Corporation 就 應 收 貸 款 2,275,000 美 元 ( 約 相 等 於 17,634,000 港 元 ) 與 一 名 列 為 持 作 可 出 售 投 資 的 投 資 對 象 訂 立 日 期 為 2015 年 12 月 30 日 的 無 抵 押 承 兌 票 據, 按 年 利 率 18% 計 息 及 到 期 日 為 2022 年 12 月 31 日 年 港 幣 千 元 無 抵 押 債 券 273, ,353 中 期 票 據 18, , ,105 減 : 於 一 年 內 到 期 並 包 括 在 流 動 資 產 內 的 款 項 (20,248) (124,635) 於 一 年 後 到 期 之 款 項 253,514 50,470 於 2015 年 12 月 31 日, 本 集 團 持 有 由 聲 譽 良 好 之 金 融 機 構 發 行 的 無 抵 押 債 券 之 本 金 金 額 為 273,762,000 港 元 ( 2014 年 : 無 抵 押 債 券 156,353,000 港 元 及 中 期 票 據 18,752,000 港 元 ) 本 集 團 指 定 為 數 223,204,000 港 元 之 無 抵 押 債 券 為 持 有 至 到 期 投 資
177 由 聲 譽 良 好 之 金 融 機 構 發 行 之 無 抵 押 債 券 詳 情 如 下 : (i) (ii) 以 美 元 計 值 賬 面 值 為 253,514,000 港 元 ( 2014 年 :29,529,000 港 元 ), 面 值 介 乎 1,000,000 美 元 至 7,640,000 美 元 ( 2014 年 :1,000,000 美 元 至 2,000,000 美 元 ) 之 債 券 按 固 定 年 利 率 介 乎 2.63% 至 5.875%(2014 年 :2.63% 至 3.25%) 計 息, 並 於 2018 年 1 月 至 2024 年 5 月 到 期 (2014 年 :2018 年 1 月 至 2018 年 4 月 ); 及 以 人 民 幣 計 值 賬 面 值 為 20,248,000 港 元 ( 2014 年 :126,824,000 港 元 ), 面 值 介 乎 人 民 幣 2,000,000 元 至 人 民 幣 10,000,000 元 ( 2014 年 : 人 民 幣 2,000,000 元 至 人 民 幣 10,000,000 元 ) 之 債 券 按 3% 固 定 年 利 率 (2014 年 : 上 海 銀 行 間 同 業 拆 放 利 率 的 3 個 月 浮 動 年 利 率 減 0.6% 或 固 定 年 利 率 介 乎 2.25% 至 8.50%) 計 息, 並 於 2016 年 6 月 ( 2014 年 :2015 年 1 月 至 2016 年 6 月 ) 到 期 於 2014 年 12 月 31 日, 以 人 民 幣 計 值 由 聲 譽 良 好 之 金 融 機 構 發 行 之 中 期 票 據 之 總 面 值 為 人 民 幣 15,000,000 元 中 期 票 據 按 年 利 率 3.25% 計 息, 並 將 於 2015 年 6 月 到 期 23. 持 作 可 出 售 投 資 包 括 : 年 港 幣 千 元 香 港 有 牌 價 股 本 證 券 234, ,654 香 港 以 外 地 區 之 有 牌 價 股 本 證 券 64, ,530 香 港 以 外 地 區 之 有 牌 價 債 務 證 券 73,682 香 港 無 牌 價 股 本 證 券 7, 香 港 以 外 地 區 之 無 牌 價 股 本 證 券 1,160, ,176 1,467,334 1,607,288 有 牌 價 證 券 之 市 值 298, ,866 於 報 告 期 末, 本 集 團 之 有 牌 價 股 本 證 券 被 個 別 確 定 為 已 減 值, 此 乃 基 於 其 公 平 值 較 其 成 本 值 重 大 或 持 久 地 下 跌 減 值 虧 損 45,824,000 港 元 於 年 內 於 損 益 確 認 全 部 有 牌 價 股 本 及 債 務 證 券 均 按 參 考 活 躍 市 場 所 報 收 市 價 而 釐 定 的 公 平 值 列 賬
178 無 牌 價 投 資 指 無 牌 價 股 本 投 資 及 會 所 債 券 無 牌 價 股 本 證 券 總 額 466,524,000 港 元 ( 2014 年 : 556,465,000 港 元 ) 乃 按 公 平 值 計 量 無 牌 價 股 本 證 券 及 會 所 債 券 的 餘 額 701,852,000 港 元 ( 2014 年 : 411,957,000 港 元 ) 乃 於 報 告 期 末 按 成 本 扣 除 減 值 計 量, 原 因 為 合 理 公 平 值 的 估 算 範 圍 極 廣, 而 董 事 認 為 其 公 平 值 無 法 可 靠 地 計 量 計 入 按 成 本 扣 除 減 值 列 賬 的 無 牌 價 股 本 投 資 為 本 集 團 投 資 於 China Orient Great Eagle (PRC) Real Estate Investment Opportunity Fund L.P. ( 中 國 基 金 ) 的 一 名 投 資 者, 名 為 China Orient Great Eagle (PRC) Real Estate Investment Opportunity Fund Limited Partner, 為 一 間 於 開 曼 群 島 註 冊 成 立 的 獲 豁 免 有 限 公 司 於 2015 年 12 月 31 日, 本 集 團 已 投 資 418,300,000 港 元 ( 2014 年 :155,096,000 港 元 ), 佔 中 國 基 金 的 股 本 權 益 40% 中 國 基 金 並 不 視 作 本 集 團 的 聯 營 公 司, 原 因 為 本 集 團 未 能 根 據 與 其 他 投 資 者 的 安 排 行 使 重 大 權 力 年 港 幣 千 元 持 有 作 銷 售 之 發 展 中 物 業 2,669,027 2,415,529 待 售 物 業 482,518 3,151,545 2,415,529 年 內, 本 集 團 收 購 美 國 三 藩 市 Pine Street 一 幅 地 皮, 代 價 為 21,000,000 美 元 ( 約 相 等 於 162,771,000 港 元 ) 該 地 皮 將 用 作 發 展 住 宅 出 售 本 集 團 於 截 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 止 年 度 購 入 大 埔 白 石 角 一 幅 住 宅 用 地, 地 價 為 2,412,000,000 港 元 該 地 皮 將 用 作 發 展 豪 華 住 宅 出 售 年 內, 本 集 團 收 購 美 國 洛 杉 磯 馬 里 布 的 一 棟 公 寓 大 廈, 代 價 為 62,000,000 美 元 ( 約 相 等 於 480,522,000 港 元 ) 該 等 公 寓 將 轉 換 為 公 寓 住 宅 出 售 預 期 超 過 自 報 告 期 末 起 十 二 個 月 竣 工 及 可 向 客 戶 出 售 之 持 有 作 銷 售 的 發 展 中 物 業 賬 面 值 為 2,489,272,000 港 元
179 年 港 幣 千 元 已 建 成 之 待 售 物 業 原 料 13,081 9,919 貿 易 貨 物 2,228 2,361 耗 用 品 及 飲 料 45,660 56,628 半 製 成 品 66,895 86, , , 年 港 幣 千 元 應 收 貿 易 賬 款, 扣 除 呆 賬 撥 備 307, ,825 遞 延 應 收 租 金 150, ,326 其 他 應 收 款 項 190,983 40,873 按 金 及 預 付 款 項 220, , , ,659 就 銷 售 商 品 而 言, 本 集 團 平 均 給 予 貿 易 客 戶 30 至 60 天 的 信 貸 期 應 收 租 客 租 金 及 應 收 客 戶 服 務 收 入 則 需 於 發 出 發 票 時 支 付 就 酒 店 收 入 而 言, 本 集 團 向 部 分 客 戶 提 供 30 天 的 信 貸 期 按 金 及 預 付 款 項 主 要 包 括 酒 店 業 務 之 預 付 開 支 (2014 年 : 支 付 承 建 商 作 為 酒 店 翻 新 之 按 金 及 酒 店 業 務 之 預 付 開 支 ) 應 收 貿 易 賬 款 扣 除 呆 賬 撥 備 之 賬 齡 ( 按 發 票 日 期 計 算 ) 分 析 如 下 : 年 港 幣 千 元 0 3 個 月 174, , 個 月 20,219 15,482 6 個 月 以 上 112,380 91, , ,825 於 2015 年 及 2014 年 12 月 31 日 既 非 逾 期 亦 無 減 值 之 應 收 貿 易 賬 款 質 素 良 好 本 集 團 應 收 貿 易 賬 款 結 餘 包 括 賬 面 值 132,599,000 港 元 ( 2014 年 :106,485,000 港 元 ) 之 應 收 賬 款, 該 等 應 收 賬 款 於 報 告 日 期 已 逾 期, 但 由 於 信 貸 質 素 並 無 重 大 變 動 及 該 金 額 仍 被 認 為 可 收 回, 故 本 集 團 未 曾 作 出 任 何 撥 備 本 集 團 並 無 就 該 等 結 餘 持 有 任 何 抵 押 品
180 年 港 幣 千 元 3 6 個 月 20,219 15,482 6 個 月 以 上 112,380 91,003 總 計 132, , 年 港 幣 千 元 於 1 月 1 日 22,328 21,998 收 回 款 項 (4,696) 於 損 益 內 確 認 撥 備 之 增 加 1, 於 12 月 31 日 18,789 22,328 由 於 客 戶 基 礎 廣 大 及 並 無 關 連, 信 貸 風 險 集 中 的 情 況 十 分 有 限 因 此, 董 事 相 信 毋 須 在 呆 賬 撥 備 以 外 作 出 額 外 信 貸 撥 備 年 港 幣 千 元 指 定 按 公 平 值 列 入 損 益 的 股 本 掛 鈎 票 據 103, ,512 指 定 按 公 平 值 列 入 損 益 的 信 貸 掛 鈎 票 據 80,000 持 作 買 賣 之 有 牌 價 股 本 證 券 265, , ,512
181 於 報 告 期 末, 全 部 有 牌 價 股 本 證 券 均 按 參 考 活 躍 市 場 所 報 收 市 價 而 釐 定 的 公 平 值 列 賬 此 外, 本 集 團 與 銀 行 訂 立 股 本 掛 鈎 票 據, 詳 情 如 下 : (i) 面 值 1,000,000 美 元 ( 2014 年 :500,000 美 元 至 2,000,000 美 元 ) 的 美 元 股 本 掛 鈎 票 據 於 十 二 個 月 期 間 ( 2014 年 : 介 乎 五 個 月 至 十 二 個 月 內 ) 到 期 贖 回 金 額 與 利 率 視 乎 各 項 條 件 性 條 款 及 不 同 行 使 價 而 定 (ii) 面 值 介 乎 5,000,000 港 元 至 10,000,000 港 元 ( 2014 年 : 介 乎 5,000,000 港 元 至 15,000,000 港 元 ) 的 港 元 股 本 掛 鈎 票 據 於 三 個 月 期 間 (2014 年 : 介 乎 三 個 月 至 六 個 月 內 ) 到 期 贖 回 金 額 與 利 率 視 乎 各 項 條 件 性 條 款 及 不 同 行 使 價 而 定 於 2014 年 12 月 31 日, 本 集 團 亦 訂 立 信 貸 掛 鈎 票 據, 面 值 為 80,000,000 港 元 該 信 貸 掛 鈎 票 據 按 三 個 月 香 港 銀 行 同 業 拆 息 加 3.50% 計 息, 於 2015 年 4 月 到 期 28. 已 抵 押 銀 行 存 款 如 下 : (i) (ii) 620,790,000 港 元 ( 2014 年 : 相 等 於 847,357,000 港 元 的 人 民 幣 存 款 ) 的 存 款 已 抵 押 為 短 期 貸 款 融 資 之 擔 保 ; 及 相 等 於 零 港 元 (2014 年 :15,514,000 港 元 ) 的 金 額 就 收 購 美 國 三 藩 市 一 項 發 展 項 目 存 入 作 為 保 證 按 金 29. 受 限 制 現 金 指 已 根 據 適 用 貸 款 融 資 規 定 存 入 指 定 銀 行 賬 戶 而 相 等 於 132,652,000 港 元 ( 2014 年 : 235,037,000 港 元 ) 的 金 額 於 2015 年 12 月 31 日, 銀 行 結 存 及 現 金 包 括 原 到 期 日 為 三 個 月 以 上 的 定 期 存 款 914,086,000 港 元 ( 2014 年 :3,471,991,000 港 元 ) 餘 下 銀 行 存 款 的 原 到 期 日 為 三 個 月 或 少 於 三 個 月 定 期 存 款 按 介 乎 每 年 0.001% 至 9.20%(2014 年 :0.01% 至 5.04%) 的 市 場 利 率 計 息
182 年 港 幣 千 元 應 付 貿 易 賬 款 275, ,163 已 收 按 金 851, ,544 應 付 工 程 款 及 應 付 保 修 金 33,938 41,606 應 付 費 用 應 付 利 息 及 其 他 應 付 款 項 2,015,058 2,048,679 3,176,466 3,112,992 應 付 費 用 及 其 他 應 付 款 項 包 括 應 付 印 花 稅 963,475,000 港 元 ( 2014:963,475,000 港 元 ), 該 金 額 根 據 現 行 適 用 印 花 稅 稅 率 4.25%(2014 年 :4.25%) 及 冠 君 產 業 信 託 於 上 市 時 因 收 購 花 旗 銀 行 廣 場 的 物 業 權 益 在 投 資 物 業 合 法 轉 讓 的 物 業 買 賣 協 議 上 的 成 交 價 22,670,000,000 港 元 計 算 除 以 上 外, 應 付 費 用 及 其 他 應 付 款 項 主 要 包 括 酒 店 的 應 付 經 營 費 用 (2014 年 : 酒 店 的 應 付 裝 修 費 和 經 營 費 用 ) 應 付 貿 易 賬 款 之 賬 齡 ( 按 發 票 日 期 計 算 ) 分 析 如 下 : 年 港 幣 千 元 0 3 個 月 229, , 個 月 13,856 24,682 6 個 月 以 上 32,499 29, , ,163
183 年 港 幣 千 元 外 幣 衍 生 合 約 負 債 (619) (495) 減 : 於 一 年 內 到 期 並 包 括 在 流 動 負 債 之 款 項 於 一 年 後 到 期 之 款 項 (498) (152) 本 集 團 採 用 外 幣 衍 生 工 具 合 約 以 管 理 其 於 香 港 營 運 所 面 臨 的 外 匯 匯 率 波 動 風 險 外 幣 衍 生 工 具 合 約 於 報 告 期 末 的 公 平 值 由 交 易 銀 行 提 供 年 港 幣 千 元 現 金 流 量 對 沖 - 貨 幣 掉 期 3,974 現 金 流 量 對 沖 - 貨 幣 掉 期 69,821 本 集 團 與 香 港 上 海 滙 豐 銀 行 有 限 公 司 訂 立 貨 幣 掉 期, 以 盡 量 減 低 面 對 外 幣 及 附 註 34 所 述 之 中 期 票 據 ( 以 美 元 計 值 ) 有 關 本 金 及 固 定 利 率 付 款 的 利 率 波 動 風 險 貨 幣 掉 期 及 相 應 的 中 期 票 據 具 有 近 似 條 款, 董 事 認 為 貨 幣 掉 期 為 高 度 有 效 的 對 沖 工 具
184 貨 幣 掉 期 的 主 要 條 款 載 列 如 下 : 200,000,000 美 元 2023 年 1 月 17 日 港 元 :1 美 元 3.75% 每 半 年 中 期 票 據 本 金 及 票 息 付 款 100,000,000 美 元 2023 年 1 月 17 日 7.76 港 元 :1 美 元 3.75% 每 半 年 中 期 票 據 本 金 及 票 息 付 款 50,000,000 美 元 2023 年 1 月 17 日 港 元 :1 美 元 3.75% 每 半 年 中 期 票 據 本 金 及 票 息 付 款 50,000,000 美 元 2023 年 1 月 17 日 港 元 :1 美 元 3.75% 每 季 度 中 期 票 據 本 金 及 票 息 付 款 上 述 衍 生 工 具 之 公 平 值 乃 基 於 金 融 機 構 交 易 對 手 提 供 的 估 值, 並 按 估 計 未 來 現 金 流 量 之 現 值 計 量, 並 根 據 所 報 利 率 計 算 得 出 之 適 用 收 益 孳 息 曲 線 貼 現 年 內, 現 金 流 對 沖 下 的 貨 幣 掉 期 公 平 值 變 動 虧 損 為 70,701,000 港 元 ( 2014 年 : 變 動 收 益 48,888,000 港 元 ), 並 已 於 其 他 全 面 收 益 確 認, 其 中 對 沖 工 具 的 公 平 值 842,000 港 元 ( 2014 年 :4,214,000 港 元 ) 已 於 對 沖 項 目 影 響 損 益 及 清 償 票 息 付 款 後, 自 對 沖 儲 備 重 新 分 類 至 同 期 的 損 益 年 港 幣 千 元 銀 行 貸 款 及 循 環 貸 款 ( 有 抵 押 ) 23,277,164 22,557,422 其 他 非 短 期 貸 款 ( 有 抵 押 ) 372,548 2,440,346 23,649,712 24,997,768 貸 款 先 付 費 用 (99,457) (155,560) 23,550,255 24,842,208
185 以 上 貸 款 之 到 期 情 況 根 據 計 劃 還 款 期 如 下 : 年 港 幣 千 元 一 年 內 9,968,284 3,230,655 超 過 一 年 但 不 多 於 兩 年 4,709,096 9,454,544 超 過 兩 年 但 不 多 於 五 年 8,648,212 11,757,813 超 過 五 年 224, ,196 23,550,255 24,842,208 減 : 於 一 年 內 到 期 並 包 括 在 流 動 負 債 之 款 項 (9,968,284) (3,230,655) 於 一 年 後 到 期 之 款 項 13,581,971 21,611,553 本 集 團 之 定 息 率 借 貸 及 訂 約 到 期 日 如 下 : 年 港 幣 千 元 一 年 內 371, ,930 超 過 一 年 但 不 多 於 兩 年 372, , ,078 本 集 團 之 浮 息 率 借 貸 及 訂 約 到 期 日 如 下 : 年 港 幣 千 元 一 年 內 9,596,414 2,625,725 超 過 一 年 但 不 多 於 兩 年 4,709,096 9,082,396 超 過 兩 年 但 不 多 於 三 年 3,643,194 4,781,367 超 過 三 年 但 不 多 於 四 年 3,918,041 3,073,332 超 過 四 年 但 不 多 於 五 年 1,086,977 3,903,114 超 過 五 年 224, ,196 23,178,385 23,865,130
186 本 集 團 之 借 貸 實 際 利 率 範 圍 ( 約 等 於 合 約 利 率 ) 如 下 : 年 實 際 利 率 : 定 息 率 借 貸 3.84% 4.88% 3.84% 至 6.09% 浮 息 率 借 貸 0.84% 7.21% 0.84% 至 7.53% 年 港 幣 千 元 中 期 票 據 3,637,986 3,102,720 借 貸 前 端 費 用 (28,160) (32,718) 3,609,826 3,070,002 於 2012 年 12 月 6 日, 本 集 團 設 立 了 一 項 1,000,000,000 美 元 之 有 擔 保 中 期 票 據 計 劃 ( 中 期 票 據 計 劃 ), 於 該 計 劃 下 無 抵 押 票 據 可 隨 時 以 不 同 貨 幣 及 金 額 發 行, 並 按 發 行 票 據 時 訂 定 之 固 定 或 浮 動 利 率 計 息 及 由 滙 豐 機 構 信 託 服 務 ( 亞 洲 ) 有 限 公 司 ( 冠 君 產 業 信 託 之 受 託 人 以 受 託 人 之 身 份 ) 所 擔 保 於 2013 年 1 月 17 日, 本 集 團 根 據 中 期 票 據 計 劃 發 行 400,000,000 美 元 之 固 定 年 利 率 為 3.75% 的 10 年 期 無 抵 押 票 據 ( 美 元 中 期 票 據 ) 美 元 中 期 票 據 須 於 2023 年 1 月 17 日 悉 數 償 還 匯 率 及 利 率 乃 採 用 貨 幣 掉 期 對 沖 於 2015 年 3 月 26 日, 本 集 團 根 據 中 期 票 據 計 劃, 發 行 了 643,000,000 港 元 之 7 年 期 無 抵 押 票 據, 按 3 個 月 香 港 銀 行 同 業 拆 息 加 年 利 率 1.275% 的 浮 動 利 率 計 息 已 發 行 中 期 票 據 於 2022 年 3 月 26 日 悉 數 償 還 年 內, 按 總 代 價 101,701,000 港 元 購 回 美 元 中 期 票 據 總 本 金 金 額 13,600,000 美 元 及 購 回 中 期 票 據 的 收 益 2,686,000 港 元 已 於 損 益 內 確 認 於 2015 年 12 月 31 日, 美 元 中 期 票 據 的 未 償 還 本 金 金 額 為 386,400,000 美 元 ( 2014 年 :400,000,000 美 元 )
187 已 確 認 之 主 要 遞 延 稅 項 負 債 ( 資 產 ) 以 及 其 於 現 時 及 過 往 呈 報 年 度 之 變 動 如 下 : 於 2014 年 1 月 1 日 1,205,237 (270,405) 18, ,067 匯 兌 差 額 (14,729) (13,955) 透 過 附 屬 公 司 收 購 82,546 82,546 年 內 扣 除 損 益 136,683 21,036 11, ,162 稅 率 變 動 之 影 響 (8,077) (8,077) 於 2014 年 12 月 31 日 1,401,660 (248,601) 29,684 1,182,743 匯 兌 差 額 (21,345) 922 (21) (20,444) 年 內 扣 除 ( 計 入 ) 損 益 314,332 (51,390) (1,157) 261,785 其 他 (38,047) (38,047) 稅 率 變 動 之 影 響 (7,638) (7,638) ,648,962 (299,069) 28,506 1,378,399 就 於 綜 合 財 務 狀 況 表 呈 列 而 言, 遞 延 稅 項 資 產 及 負 債 已 抵 銷 並 呈 列 為 非 流 動 負 債 其 他 ( 合 計 : 38,047,000 港 元 ) 來 自 出 售 附 屬 公 司 而 並 無 失 去 控 制 權 於 報 告 期 末, 本 集 團 有 可 用 於 抵 扣 未 來 溢 利 的 未 動 用 稅 務 虧 損 2,802,862,000 港 元 ( 2014 年 : 2,712,283,000 港 元 ) 其 中 就 該 虧 損 確 認 遞 延 稅 項 資 產 822,050,000 港 元 ( 2014 年 :831,166,000 港 元 ) 由 於 不 可 預 測 未 來 溢 利 來 源, 故 並 未 對 餘 下 1,980,812,000 港 元 ( 2014 年 :1,881,117,000 港 元 ) 確 認 遞 延 稅 項 資 產 稅 務 虧 損 可 無 限 期 結 轉 於 報 告 期 末, 本 集 團 就 酒 店 物 業 確 認 減 值 虧 損 而 產 生 可 扣 減 暫 時 差 額 336,782,000 港 元 ( 2014 年 : 626,434,000 港 元 ) 已 就 有 關 可 扣 減 暫 時 差 額 336,782,000 港 元 ( 2014 年 :626,434,000 港 元 ) 確 認 遞 延 稅 項 資 產 於 報 告 期 末, 與 於 美 國 澳 洲 及 加 拿 大 經 營 之 附 屬 公 司 之 未 分 配 盈 利 相 關 的 暫 時 差 額 ( 並 未 就 該 金 額 確 認 遞 延 稅 項 負 債 ) 合 共 為 1,460,000,000 港 元 ( 2014 年 :1,322,000,000 港 元 ) 由 於 本 集 團 可 控 制 回 撥 暫 時 差 額 之 時 間, 而 該 等 差 額 預 期 於 可 見 將 來 不 會 撥 回, 因 此 亦 無 就 該 等 差 額 確 認 負 債
188 於 2014 年 7 月, 本 集 團 以 現 金 代 價 71,625,000 美 元 收 購 一 間 位 於 美 國 華 盛 頓 的 酒 店 之 酒 店 經 營 業 務 於 華 盛 頓 的 酒 店 港 幣 千 元 購 買 代 價 555,580 被 收 購 方 於 酒 店 物 業 的 公 平 值 (555,580) 於 2014 年 12 月, 本 集 團 與 瑞 安 房 地 產 有 限 公 司 全 資 附 屬 公 司 China Xintiandi Investment Company Limited 訂 立 買 賣 協 議, 以 收 購 妙 園 投 資 有 限 公 司 ( MGIL ) 的 股 份, 代 價 為 626,540,000 港 元 所 收 購 MGIL 的 股 份 佔 收 購 MGIL 全 部 股 本 的 餘 下 三 分 之 二, 致 使 本 集 團 持 有 MGIL 全 部 股 本 權 益 於 MGIL 收 購 日 期 的 所 收 購 資 產 淨 額 已 於 2015 年 4 月 落 實 如 下 : 賬 面 值 公 平 值 調 整 公 平 值 港 幣 千 元 港 幣 千 元 港 幣 千 元 所 收 購 資 產 淨 值 : 投 資 物 業 254, ,852 物 業 廠 房 及 設 備 1,596, ,180 1,919,767 存 貨 3,361 3,361 應 收 賬 款 按 金 及 預 付 款 項 16,553 16,553 受 限 制 銀 行 存 款 214, ,633 銀 行 結 存 7,036 7,036 借 貸 (1,270,707) (1,270,707) 應 付 賬 款 按 金 及 應 付 費 用 (121,754) (121,754) 遞 延 稅 項 (1,751) (80,795) (82,546) 941,195 已 轉 讓 代 價 626,540 加 : 所 轉 讓 聯 營 公 司 權 益 的 公 平 值 314,655 減 : 所 收 購 已 識 別 資 產 淨 額 的 公 平 值 (941,195) 收 購 事 項 的 現 金 流 出 淨 額 : 已 付 現 金 代 價 (626,540) 已 收 購 銀 行 結 存 7,036 (619,504)
189 於 收 購 日, 本 集 團 於 MGIL 之 33.33% 股 本 權 益 按 公 平 值 重 新 計 量, 計 入 按 比 例 應 佔 可 識 別 已 收 購 資 產 淨 值 公 平 值 314,655,000 港 元 與 聯 營 公 司 權 益 104,121,000 港 元 及 應 收 MGIL 款 項 144,296,000 港 元 的 賬 面 值 比 較, 多 出 的 66,238,000 港 元 確 認 為 視 作 出 售 一 間 聯 營 公 司 之 收 益 年 股 份 數 目 面 值 千 股 港 幣 千 元 (a) 法 定 股 本 : 0.50 承 上 年 度 結 存 及 餘 額 結 轉 下 年 度 800, , , ,000 (b) 發 行 及 繳 足 股 本 : 0.50 承 上 年 度 結 存 655, , , ,638 根 據 購 股 期 權 計 劃 行 使 購 股 期 權 而 發 行 之 股 份 以 股 代 息 8,135 4,068 15,706 7,853 餘 額 結 轉 下 年 度 664, , , ,904 截 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 止 年 度, 本 公 司 以 每 股 港 元 ( 2014 年 :26.44 港 元 ) 發 行 8,135,066 股 ( 2014 年 :15,706,487 股 ) 每 股 面 值 0.50 港 元 之 股 份 作 為 以 股 代 息 38. 根 據 於 1999 年 6 月 10 日 通 過 之 普 通 決 議 案 及 於 2001 年 12 月 20 日 所 通 過 之 普 通 決 議 案 修 改 所 採 納 之 鷹 君 集 團 有 限 公 司 購 股 期 權 計 劃 ( 前 名 為 行 政 人 員 購 股 期 權 計 劃 )( 1999 年 購 股 期 權 計 劃 ), 本 公 司 董 事 會 可 授 予 購 股 期 權 予 合 資 格 僱 員 ( 包 括 本 公 司 及 其 附 屬 公 司 之 執 行 董 事 ) 購 買 本 公 司 之 股 份 於 2009 年 5 月 27 日 舉 行 之 本 公 司 2009 年 股 東 周 年 大 會 上 建 議 通 過 普 通 決 議 案 以 批 准 採 納 新 購 股 期 權 計 劃 ( 2009 年 購 股 期 權 計 劃 ) 及 終 止 1999 年 購 股 期 權 計 劃 之 運 作 該 等 決 議 案 已 獲 本 公 司 股 東 批 准, 而 2009 年 購 股 期 權 計 劃 由 2009 年 5 月 27 日 起 生 效 為 期 10 年 於 1999 年 購 股 期 權 計 劃 有 效 期 內 授 出 而 於 1999 年 購 股 期 權 計 劃 屆 滿 前 仍 未 屆 滿 之 購 股 期 權, 可 於 1999 年 購 股 期 權 計 劃 屆 滿 後 根 據 其 發 行 條 款 持 續 可 予 行 使 1999 年 購 股 期 權 計 劃 項 下 之 全 部 購 股 期 權 已 獲 行 使 或 失 效
190 a 年 購 股 期 權 計 劃 之 目 的 乃 為 了 激 勵 本 公 司 或 任 何 附 屬 公 司 之 行 政 人 員 僱 員 聯 繫 人 士 代 理 人 及 承 建 商 ( 參 與 人 ) 及 可 使 該 等 人 士 參 與 本 公 司 之 成 長 b 年 購 股 期 權 計 劃 之 參 與 人 包 括 受 遵 守 適 用 法 律 之 規 限 下, 任 何 獲 董 事 會 選 出 並 授 予 購 股 期 權 之 人 士, 包 括 ( 無 限 制 下 ) 本 公 司 或 其 任 何 附 屬 公 司 之 任 何 全 職 或 兼 職 僱 員 本 公 司 或 其 任 何 附 屬 公 司 任 何 執 行 或 非 執 行 董 事 及 本 公 司 或 其 任 何 附 屬 公 司 任 何 聯 繫 人 士 代 理 人 或 承 建 商 c. 按 2009 年 購 股 期 權 計 劃 可 能 授 予 之 購 股 期 權 ( 連 同 已 行 使 及 當 時 尚 未 行 使 之 購 股 期 權 ) 涉 及 之 本 公 司 每 股 面 值 0.50 港 元 股 份 ( 股 份 ) 之 最 高 股 數, 與 任 何 其 他 計 劃 所 涉 及 之 任 何 股 份 數 目 一 併 計 算 時, 須 為 本 公 司 按 2009 年 購 股 期 權 計 劃 之 採 納 日 期 已 發 行 股 本 之 股 份 數 目 10% d. 倘 任 何 一 位 參 與 人 按 2009 年 購 股 期 權 計 劃 獲 授 之 購 股 期 權 全 部 被 行 使, 將 導 致 根 據 於 直 至 建 議 最 近 授 予 日 前 任 何 12 個 月 期 間 已 授 予 及 將 授 予 參 與 人 之 所 有 購 股 期 權 之 已 發 行 及 可 發 行 股 份 總 數, 超 過 本 公 司 已 發 行 股 份 的 1%, 則 不 會 獲 授 購 股 期 權 e. 須 根 據 購 股 期 權 認 購 股 份 之 期 限 為 由 視 作 已 授 予 及 接 納 購 股 期 權 當 日 後 24 個 月 屆 滿 起 計 為 期 36 個 月, 並 於 此 36 個 月 最 後 一 日 屆 滿 f. 按 本 計 劃 之 條 款, 任 何 接 納 獲 授 購 股 期 權 建 議 之 參 與 人 須 於 購 股 期 權 授 予 參 與 人 日 期 起 計 28 日 內, 付 予 本 公 司 1.00 港 元 作 為 接 納 授 予 購 股 期 權 之 代 價 g. 認 購 價 由 董 事 會 釐 定 並 知 會 參 與 人, 至 少 須 為 以 下 較 高 者 :(i) 於 購 股 期 權 授 出 日 期 ( 須 為 營 業 日, 定 義 見 聯 交 所 證 券 上 市 規 則 ) 在 聯 交 所 之 日 報 表 中 所 列 本 公 司 股 份 之 收 市 價, 及 (ii) 於 緊 接 授 出 日 期 前 五 個 營 業 日 在 聯 交 所 之 日 報 表 中 所 列 股 份 之 平 均 收 市 價 ; 及 (iii) 股 份 於 授 出 日 期 之 面 值, 並 其 後 根 據 2009 年 購 股 期 權 計 劃 之 條 款 作 出 調 整 ( 如 相 關 ) 為 準 h 年 購 股 期 權 計 劃 由 2009 年 5 月 27 日 起 計 為 期 10 年 於 年 內, 本 公 司 僱 員 ( 包 括 董 事 ) 根 據 1999 年 購 股 期 權 計 劃 及 2009 年 購 股 期 權 計 劃 所 持 有 之 購 股 期 權 及 其 於 年 內 之 變 動 情 況 之 詳 細 資 料 於 下 表 披 露 : 1999 股 份 數 目 2014 年 授 予 購 股 期 權 年 份 於 2014 年 1 月 1 日 尚 未 行 使 之 購 股 期 權 已 行 使 之 購 股 期 權 已 失 效 之 購 股 期 權 於 2014 年 12 月 31 日 尚 未 行 使 之 購 股 期 權 2009 年 218,000 (170,000) (48,000) 於 年 末 可 供 行 使 加 權 平 均 行 使 價 9.34 港 元 9.34 港 元 9.34 港 元
191 年 763,000 (611,000) (152,000) 2011 年 1,478,000 (34,000) (167,000) 1,277, 年 2,407,000 (138,000) (130,000) 2,139, 年 3,016,000 (239,000) 2,777, 年 3,765,000 (302,000) 3,463, 年 4,142,000 (312,000) 3,830,000 11,429,000 4,142,000 (783,000) (1,302,000) 13,486,000 於 年 末 可 供 行 使 6,193,000 加 權 平 均 行 使 價 年 授 予 購 股 期 權 年 份 於 2014 年 1 月 1 日 尚 未 行 使 之 購 股 期 權 已 授 予 之 購 股 期 權 股 份 數 目 已 行 使 之 購 股 期 權 已 失 效 之 購 股 期 權 於 2014 年 12 月 31 日 尚 未 行 使 之 購 股 期 權 2010 年 864,500 (79,500) (22,000) 763, 年 1,621,000 (102,000) (41,000) 1,478, 年 2,921,000 (473,000) (41,000) 2,407, 年 3,166,000 (150,000) 3,016, 年 3,837,000 (72,000) 3,765,000 8,572,500 3,837,000 (654,500) (326,000) 11,429,000 於 年 末 可 供 行 使 4,648,000 加 權 平 均 行 使 價 港 元 港 元 港 元 港 元 港 元
192 董 事 根 據 1999 年 購 股 期 權 計 劃 及 2009 年 購 股 期 權 計 劃 於 以 上 表 列 所 持 有 之 購 股 期 權 的 詳 細 資 料 披 露 如 下 : 年 授 予 購 股 期 權 年 份 於 2014 年 1 月 1 日 尚 未 行 使 之 購 股 期 權 已 授 予 之 購 股 期 權 股 份 數 目 已 行 使 之 購 股 期 權 已 失 效 之 購 股 期 權 於 2014 年 12 月 31 日 尚 未 行 使 之 購 股 期 權 2009 年 125,000 (125,000) 年 年 4,763, ,000 1,435,000 (450,000) 6,143, 年 授 予 購 股 期 權 年 份 於 2014 年 1 月 1 日 尚 未 行 使 之 購 股 期 權 已 授 予 之 購 股 期 權 股 份 數 目 已 行 使 之 購 股 期 權 已 失 效 之 購 股 期 權 於 2014 年 12 月 31 日 尚 未 行 使 之 購 股 期 權 2010 年 年 3,533,000 1,230,000 4,763,000 截 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 止 年 度,2009 年 購 股 期 權 計 劃 項 下 的 股 份 於 購 股 期 權 日 期 之 加 權 平 均 行 使 價 為 港 元 ( 2014 年 :1999 年 購 股 期 權 計 劃 及 2009 年 購 股 期 權 計 劃 分 別 為 港 元 及 港 元 ) 附 註 : 年 內, 兩 名 僱 員 獲 委 任 為 董 事
193 每 年 根 據 1999 年 購 股 期 權 計 劃 及 2009 年 購 股 期 權 計 劃 獲 授 予 購 股 期 權 之 資 料 披 露 如 下 : 年 份 授 予 日 期 可 行 使 期 間 每 股 認 購 價 港 元 年 年 年 年 年 年 年 年 年 附 註 : (i) 接 納 授 予 每 一 購 股 期 權 所 付 之 代 價 為 1.00 港 元 (ii) 2009 年 1 月 7 日 2010 年 3 月 3 日 2011 年 3 月 4 日 2012 年 3 月 7 日 2013 年 6 月 5 日 2014 年 2 月 26 日 2014 年 3 月 16 日 2015 年 3 月 10 日 及 2015 年 4 月 9 日 為 授 予 購 股 期 權 之 前 一 個 營 業 日, 本 公 司 每 股 面 值 0.50 港 元 股 份 在 聯 交 所 所 報 之 收 市 價 分 別 為 9.45 港 元 港 元 港 元 港 元 港 元 港 元 港 元 港 元 及 港 元 (iii) 購 股 期 權 歸 屬 期 為 授 予 日 開 始 後 24 個 月 (iv) 該 公 平 值 乃 運 用 以 下 重 要 假 設 ( 按 畢 蘇 購 股 期 權 訂 價 模 式 ) 而 得 出 : 預 期 授 予 日 每 一 購 股 期 權 授 予 日 期 行 使 價 預 期 波 幅 預 期 股 息 回 報 起 有 效 期 限 無 風 險 利 率 公 平 值 港 元 ( 附 註 a) ( 附 註 b) ( 附 註 c) 港 元 % 5.75% 5 年 1.31% % 2.46% 5 年 1.65% % 2.28% 5 年 1.88% % 2.79% 5 年 0.50% % 2.35% 5 年 0.72% % 2.89% 5 年 1.71% % 2.70% 5 年 1.74% % 3.58% 5 年 1.66% % 3.34% 5 年 1.46% 3.36 附 註 : (a) 預 期 波 幅 乃 按 本 公 司 股 份 之 過 往 波 幅 釐 定 (b) 預 期 股 息 回 報 乃 按 本 公 司 之 過 往 股 息 釐 定 (c) 於 授 予 日, 無 風 險 利 率 與 5 年 期 外 匯 基 金 票 據 之 回 報 相 若
194 截 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 止 年 度, 有 關 本 公 司 授 予 之 購 股 期 權, 本 集 團 已 確 認 購 股 期 權 費 用 的 總 額 為 12,943,000 港 元 ( 2014 年 :18,701,000 港 元 ) 於 購 股 期 權 屆 滿 前 之 全 部 已 沒 收 購 股 期 權 將 會 按 有 關 購 股 期 權 計 劃 而 視 為 失 效 39. 本 集 團 為 香 港 及 海 外 僱 員 設 立 多 個 退 休 福 利 計 劃 本 集 團 為 香 港 所 有 合 資 格 僱 員 提 供 數 個 定 額 供 款 計 劃 該 等 計 劃 乃 根 據 職 業 退 休 計 劃 條 例 註 冊 成 立 其 資 產 與 本 集 團 之 資 產 分 開, 由 獨 立 第 三 方 管 理 該 等 計 劃 由 僱 員 及 僱 主 兩 者 共 同 供 款, 供 款 額 為 僱 員 每 月 基 本 薪 金 5% 至 10% 海 外 僱 員 退 休 福 利 之 安 排 則 因 應 各 國 當 地 之 規 定 及 慣 例 而 有 所 不 同 由 於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政 府 於 2000 年 頒 佈 新 的 強 制 性 公 積 金 法 例, 所 以 現 時 於 香 港 新 入 職 之 僱 員 不 能 參 加 上 述 之 職 業 退 休 計 劃 由 2000 年 12 月 1 日 起, 本 集 團 於 香 港 之 新 入 職 僱 員 須 參 加 新 的 強 制 性 公 積 金 計 劃 根 據 該 計 劃, 本 集 團 之 供 款 額 為 僱 員 薪 金 5% 至 10%, 而 僱 員 之 供 款 額 為 5%, 惟 就 有 關 入 息 水 平 設 有 上 下 限 截 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 止 年 度 按 退 休 計 劃 已 喪 失 權 利 之 供 款 為 939,000 港 元 ( 2014 年 :408,000 港 元 ), 已 用 作 減 去 現 水 平 所 作 之 供 款 截 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 止 年 度 之 退 休 基 金 計 劃 之 供 款 總 額 為 64,267,000 港 元 ( 2014 年 :62,683,000 港 元 ), 已 於 綜 合 收 益 表 內 扣 除 於 2015 年 12 月 31 日, 於 年 內 到 期 供 款 為 925,000 港 元 ( 2014 年 :1,145,000 港 元 ) 尚 未 繳 入 計 劃 中 40. (i) 於 截 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 止 年 度, 本 公 司 以 每 股 港 元 ( 2014 年 :26.44 港 元 ) 發 行 8,135,066 股 ( 2014 年 :15,706,487 股 ) 每 股 面 值 0.50 港 元 股 份 作 為 以 股 代 息 (ii) 於 截 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 止 年 度, 應 收 第 三 方 短 期 貸 款 8,650,000 美 元 ( 約 相 等 於 67,096,000 港 元 ) 已 被 分 類 為 持 作 可 出 售 投 資 的 出 資 方 式 由 被 投 資 者 償 付 (iii) 於 截 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 止 年 度, 本 集 團 自 一 間 已 上 市 聯 營 公 司 收 到 有 牌 價 股 本 證 券 每 股 0.99 港 元 共 30,076,820 股 股 份 的 實 物 分 派 ( 附 註 19)
195 於 2015 年 12 月 31 日, 本 集 團 就 授 予 其 附 屬 公 司 之 信 貸 額 抵 押 以 下 資 產 : (a) (b) 本 集 團 之 投 資 物 業 ( 包 括 所 分 配 相 關 物 業 產 生 之 出 售 所 得 款 項 保 險 賠 償 租 金 收 入 收 益 及 所 有 其 他 收 益 ), 總 賬 面 值 為 52,591,791,000 港 元 ( 2014 年 :49,109,536,000 港 元 ); 本 集 團 之 永 久 土 地 業 權 租 賃 土 地 及 酒 店 樓 宇 以 及 傢 俬 及 裝 置, 總 賬 面 值 為 11,085,455,000 港 元 ( 2014 年 :9,000,074,000 港 元 ); (c) 本 集 團 於 香 港 之 租 賃 土 地 及 業 主 自 用 樓 宇, 總 賬 面 值 為 350,990,000 港 元 ( 2014 年 : 349,700,000 港 元 ); (d) (e) 本 集 團 之 物 業 存 貨, 總 賬 面 值 為 662,273,000 港 元 ( 2014 年 : 無 ); 及 本 集 團 之 620,790,000 港 元 銀 行 存 款 (2014 年 : 相 等 於 847,357,000 港 元 的 人 民 幣 銀 行 存 款 )( 附 註 28) 42. 於 2015 年 12 月 31 日, 本 集 團 因 投 資 物 業 以 及 物 業 廠 房 及 設 備 產 生 之 未 於 該 等 綜 合 財 務 報 表 內 撥 備 之 經 核 准 資 本 性 開 支 為 1,308,345,000 港 元 ( 2014 年 :930,645,000 港 元 ); 其 中 已 簽 約 者 為 291,577,000 港 元 ( 2014 年 :181,127,000 港 元 ) 於 2015 年 12 月 31 日, 本 集 團 就 向 合 營 公 司 注 資 而 未 兌 現 的 財 務 承 擔 為 人 民 幣 25,800,000 元 ( 約 相 等 於 33,050,000 港 元 )(2014 年 : 人 民 幣 25,800,000 元 ( 約 相 等 於 33,050,000 港 元 )) 及 向 中 國 基 金 的 未 兌 現 現 金 承 擔 為 46,000,000 美 元 ( 約 相 等 於 357,000,000 港 元 )(2014 年 :90,000,000 美 元 ( 約 相 等 於 698,000,000 港 元 )) 於 2015 年 12 月 31 日, 本 集 團 就 收 購 中 國 上 海 市 閔 行 區 酒 店 發 展 項 目 的 地 下 及 停 車 場 部 份 的 未 兌 現 承 擔 為 人 民 幣 193,000,000 元 ( 約 相 等 於 230,000,000 港 元 )(2014 年 : 人 民 幣 868,500,000 元 ( 約 相 等 於 1,086,000,000 港 元 )) 於 2015 年 7 月, 本 集 團 訂 立 兩 項 買 賣 協 議, 以 收 購 位 於 日 本 東 京 的 兩 項 物 業, 總 代 價 為 22,200,000,000 日 圓 ( 約 相 等 於 1,430,000,000 港 元 ) 按 金 2,200,000,000 日 圓 ( 約 相 等 於 143,000,000 港 元 ) 已 於 2015 年 8 月 支 付 協 議 的 完 成 日 期 已 延 長 至 2016 年 6 月 30 日, 惟 須 達 成 協 議 所 載 之 先 決 條 件
196 於 2014 年 12 月 31 日, 本 集 團 就 收 購 待 售 之 美 國 三 藩 市 住 宅 發 展 項 目 的 未 兌 現 承 擔 為 21,000,000 美 元 ( 約 相 等 於 163,000,000 港 元 ) 於 2014 年 12 月 31 日, 本 集 團 亦 就 美 國 房 地 產 基 金 的 未 兌 現 資 本 承 擔 ( 以 現 金 及 物 業 注 入 形 式 ) 為 133,700,000 美 元 ( 約 相 等 於 1,037,000,000 港 元 ) 除 上 述 外, 本 集 團 於 報 告 期 末 並 無 任 何 重 大 承 擔 項 目 及 或 然 負 債 43. 物 業 租 賃 之 本 年 度 收 益 為 2,510,014,000 港 元 ( 2014 年 :2,475,899,000 港 元 ) 所 持 有 該 等 物 業 之 承 擔 租 約 主 要 為 期 一 至 六 年 或 然 租 金 收 益 乃 根 據 使 用 若 干 有 關 物 業 營 運 所 得 收 益 之 某 百 分 比 減 去 其 月 租 固 定 部 分 之 差 額 計 算 或 然 租 金 於 截 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 止 年 度 收 益 為 92,988,000 港 元 ( 2014 年 :97,240,000 港 元 ) 於 報 告 期 末, 本 集 團 已 與 投 資 物 業 之 承 租 人 達 成 協 議, 可 在 以 下 期 間 內 收 取 下 列 未 來 最 低 租 賃 付 款 額 : 年 港 幣 千 元 一 年 內 2,406,052 2,105,547 二 至 五 年 內 ( 包 括 首 尾 兩 年 ) 5,108,391 3,764,265 五 年 後 601, ,011 8,116,104 6,435,823 倘 租 約 首 數 年 按 固 定 租 金 商 訂, 但 須 就 餘 下 合 約 租 賃 期 限 再 行 磋 商, 最 低 租 賃 付 款 則 按 最 後 協 議 租 金 ( 如 有 ) 計 算
197 在 報 告 期 末, 本 集 團 有 以 下 有 關 租 賃 物 業 的 尚 未 履 行 不 可 取 消 經 營 租 賃 承 擔, 並 須 在 以 下 期 間 內 繳 付 : 年 港 幣 千 元 一 年 內 5,953 7,886 二 至 五 年 內 ( 包 括 首 尾 兩 年 ) 3,236 2,197 9,189 10,083 經 營 租 賃 支 出 指 本 集 團 為 租 賃 若 干 辦 公 物 業 而 應 付 的 租 金 租 約 協 議 為 期 一 至 三 年, 而 租 賃 期 內 繳 付 固 定 租 金 44. 本 集 團 在 年 內 有 下 述 重 大 有 關 連 人 士 之 結 餘 及 交 易 該 等 交 易 乃 於 本 集 團 一 般 業 務 過 程 中 按 訂 約 人 互 相 同 意 之 條 款 進 行 羅 嘉 瑞 醫 生 乃 本 公 司 之 主 席 ( 主 席 ) 及 董 事 總 經 理 其 與 本 集 團 之 交 易 乃 披 露 列 作 有 關 連 人 士 之 交 易 以 下 所 載 關 連 公 司 為 羅 康 瑞 先 生 或 羅 啟 瑞 先 生 ( 均 為 本 公 司 董 事, 亦 為 主 席 之 近 親 家 屬 ) 擁 有 控 制 權 的 公 司 羅 康 瑞 先 生 羅 啟 瑞 先 生 主 席 及 其 他 家 庭 成 員 根 據 家 族 信 託 為 受 益 人 並 持 有 33.54% 權 益 (2014 年 :33.42%), 為 本 公 司 之 主 要 股 東 此 外, 關 連 人 士 包 括 一 間 附 屬 公 司 董 事 擁 有 實 益 權 益 的 公 司 與 關 連 公 司 之 交 易 ( 與 Wealth Joy 的 交 易 除 外 ) 亦 為 關 連 交 易 ( 定 義 見 上 市 規 則 第 14A 章 ) 年 港 幣 千 元 羅 嘉 瑞 醫 生 已 收 管 理 費 用 1,200 1,200
198 年 港 幣 千 元 新 福 港 建 設 集 團 有 限 公 司 及 其 附 屬 公 司 租 金 收 益 6,833 6,833 樓 宇 管 理 費 收 益 1,063 1,022 停 車 場 收 益 諮 詢 服 務 收 益 清 潔 服 務 費 30,346 12,126 已 付 建 設 費 4,950 瑞 安 建 業 有 限 公 司 及 其 附 屬 公 司 貿 易 收 益 18, 瑞 安 房 地 產 有 限 公 司 及 其 附 屬 公 司 租 金 開 支 1,772 1,235 管 理 費 開 支 許 可 費 及 酒 店 管 理 費 收 益 716 可 收 回 中 央 酒 店 費 用 569 Shui Sing Holdings Limited 及 其 附 屬 公 司 租 金 開 支 管 理 費 開 支 管 理 費 收 益 海 寧 海 興 酒 店 有 限 公 司 供 應 品 採 購 及 諮 詢 服 務 收 益 73 1, MGIL 及 其 附 屬 公 司 許 可 費 及 酒 店 管 理 費 收 益 11,780 可 收 回 中 央 酒 店 費 用 7,355
199 年 港 幣 千 元 Wealth Joy 及 其 附 屬 公 司 項 目 諮 詢 服 務 收 益 21,231 22,248 投 資 管 理 收 益 11,956 11,956 供 應 品 採 購 及 諮 詢 服 務 收 益 8,381 11, 應 收 聯 營 公 司 款 項 ( 參 閱 附 註 19(d)) City Apex Limited 12,054 應 收 合 營 公 司 款 項 1 ( 計 入 至 應 收 賬 款 下 之 貿 易 應 收 賬 款 按 金 及 預 付 款 項 ) Wealth Joy 及 其 附 屬 公 司 91,821 67,982 應 收 關 連 公 司 款 項 1 ( 計 入 至 應 收 賬 款 按 金 及 預 付 款 項 ) 新 福 港 建 設 集 團 有 限 公 司 及 其 附 屬 公 司 瑞 安 建 業 有 限 公 司 及 其 附 屬 公 司 1, 瑞 安 房 地 產 有 限 公 司 及 其 附 屬 公 司 31 2, 應 收 關 連 人 士 款 項 1 ( 計 入 至 應 收 賬 款 按 金 及 預 付 款 項 ) 海 寧 海 興 酒 店 有 限 公 司 88 應 付 關 連 公 司 款 項 1 ( 計 入 至 應 付 賬 款 按 金 及 應 付 費 用 ) 新 福 港 建 設 集 團 有 限 公 司 及 其 附 屬 公 司 1,923 1,149 瑞 安 房 地 產 有 限 公 司 及 其 附 屬 公 司 750 1,923 1,899 附 註 : 1. 該 等 款 項 為 無 抵 押 免 息 及 須 於 要 求 時 償 還
200 於 截 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 止 年 度, 本 集 團 與 有 關 連 人 士 已 簽 訂 之 協 議, 已 於 附 註 19(a) 披 露 於 年 內, 董 事 及 其 他 主 要 管 理 人 員 薪 酬 已 於 附 註 13 內 披 露 董 事 及 高 級 行 政 人 員 之 薪 酬 乃 由 薪 酬 委 員 會 按 其 個 別 之 表 現 及 市 場 趨 勢 而 決 定 45. 本 集 團 就 一 項 信 貸 融 資 簽 署 一 項 包 銷 授 權 書, 信 貸 融 資 包 括 7,200,000,000 港 元 與 兩 間 銀 行 的 有 抵 押 定 期 貸 款 及 循 環 貸 款 ( 融 資 ), 該 兩 間 銀 行 將 擔 任 融 資 的 已 授 權 牽 頭 安 排 行 及 賬 簿 管 理 人, 並 就 融 資 包 銷 總 額 不 多 於 7,200,000,000 港 元 於 2016 年 2 月, 本 集 團 與 若 干 金 融 機 構 訂 立 一 系 列 3 個 月 及 6 個 月 遠 期 出 售 美 元 兌 日 圓 的 交 易 合 同, 名 義 總 額 為 9,800,000,000 日 圓 46. 本 公 司 於 2015 年 及 2014 年 12 月 31 日 的 主 要 附 屬 公 司 之 資 料 如 下 : 直 接 附 屬 公 司 已 發 行 及 繳 足 股 本 權 益 主 要 業 務 本 公 司 所 佔 已 發 行 股 本 權 益 百 分 率 年 在 英 屬 維 爾 京 群 島 註 冊 成 立 及 經 營 Jolly Trend Limited 2 股 每 股 1 美 元 投 資 控 股 100% 100% 間 接 附 屬 公 司 已 發 行 股 本 主 要 業 務 本 公 司 所 佔 已 發 行 股 本 權 益 百 分 率 已 發 行 及 股 份 數 目 繳 足 股 本 港 幣 年 在 香 港 註 冊 成 立 及 經 營 智 益 ( 中 國 ) 有 限 公 司 1 1 投 資 控 股 100% 100% 卓 圖 有 限 公 司 2 2 物 業 投 資 100% 100% 卓 越 環 球 服 務 有 限 公 司 1 1 提 供 採 購 服 務 93% 93% 兆 標 有 限 公 司 2 2 物 業 投 資 100% 100% 智 景 投 資 有 限 公 司 2 2 酒 樓 經 營 100% 100%
201 間 接 附 屬 公 司 已 發 行 股 本 主 要 業 務 本 公 司 所 佔 已 發 行 股 本 權 益 百 分 率 已 發 行 及 股 份 數 目 繳 足 股 本 港 幣 年 在 香 港 註 冊 成 立 及 經 營 ( 續 ) 鷹 君 資 產 管 理 ( 冠 君 ) 有 限 公 司 16,000,000 16,000,000 房 地 產 投 資 信 託 管 理 人 100% 100% Eagle Property Management (CP) 1 1 物 業 管 理 100% 100% Limited 順 億 發 展 有 限 公 司 2 2 物 業 投 資 100% 100% 騰 寶 投 資 有 限 公 司 1 1 物 業 發 展 100% 100% 逸 東 軒 住 寓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1,000 10,000 住 寓 管 理 100% 100% 運 昭 有 限 公 司 2 2 物 業 投 資 100% 100% GE (LHIL) Lessee Limited 1 1 酒 店 經 營 100% 100% 鷹 君 ( 中 國 ) 投 資 有 限 公 司 1 1 投 資 控 股 100% 100% 鷹 君 項 目 諮 詢 有 限 公 司 1 1 提 供 項 目 管 理 服 務 100% 100% 鷹 君 貿 易 控 股 有 限 公 司 1,000 82,992,841 投 資 控 股 93% 93% 堅 信 工 程 有 限 公 司 2 2 保 養 服 務 100% 100% 禮 東 有 限 公 司 ** 2 2 投 資 控 股 100% 100% 朗 廷 酒 店 集 團 有 限 公 司 1 1 投 資 控 股 100% 100% 朗 廷 酒 店 國 際 有 限 公 司 5,000 5,000 酒 店 管 理 100% 100% 朗 廷 酒 店 集 團 ( 中 國 ) 有 限 公 司 1 1 酒 店 管 理 100% 100% 朗 廷 酒 店 管 理 人 有 限 公 司 1 1 朗 廷 酒 店 投 資 股 份 合 訂 單 位 100% 100% 的 託 管 人 - 經 理 祥 裕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10,000 10,000 物 業 管 理 100% 100% 萬 隆 ( 中 國 ) 有 限 公 司 1 1 投 資 控 股 100% 100% 滿 億 有 限 公 司 10,000,000 10,000,000 物 業 投 資 100% 100% 實 力 物 業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2 2 物 業 管 理 100% 100% 卓 頌 有 限 公 司 1 1 財 資 管 理 100% 100% 鷹 君 有 限 公 司 2,000,000 1,000,000 投 資 控 股 100% 100% 鷹 君 發 展 及 策 劃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2 20 項 目 管 理 100% 100% 鷹 君 工 程 有 限 公 司 2 2 保 養 服 務 100% 100% 鷹 君 物 業 代 理 有 限 公 司 2 20 物 業 代 理 100% 100% 鷹 君 財 務 有 限 公 司 100,000 10,000,000 融 資 100% 100% 鷹 君 物 業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1,800,000 1,800,000 物 業 管 理 100% 100%
202 間 接 附 屬 公 司 已 發 行 股 本 主 要 業 務 本 公 司 所 佔 已 發 行 股 本 權 益 百 分 率 已 發 行 及 股 份 數 目 繳 足 股 本 港 幣 年 在 香 港 註 冊 成 立 及 經 營 ( 續 ) 高 端 有 限 公 司 2,000,000 2,000,000 建 築 材 料 貿 易 93% 93% 菱 輝 有 限 公 司 2 2 物 業 投 資 100% 100% 禾 熙 有 限 公 司 2 2 物 業 投 資 100% 100% Zamanta Investments Limited 100 1,000 物 業 投 資 100% 100% 於 香 港 註 冊 成 立 及 營 運 且 由 冠 君 產 業 信 託 間 接 擁 有 及 控 制 Benington Limited 100 1,000 物 業 投 資 62.72% 61.65% CP (A1) Limited 1 1 物 業 投 資 62.72% 61.65% CP (B1) Limited 1 1 物 業 投 資 62.72% 61.65% CP (MC) Limited 1 1 物 業 投 資 62.72% 61.65% CP (PH) Limited 1 1 物 業 投 資 62.72% 61.65% CP (SH) Limited 1 1 物 業 投 資 62.72% 61.65% CP (WC) Limited 1 1 物 業 投 資 62.72% 61.65% CP Finance Limited 1 1 融 資 62.72% 61.65% CP (Portion A) Limited 2 2 物 業 投 資 62.72% 61.65% CP (Portion B) Limited 2 2 物 業 投 資 62.72% 61.65% CP Glory Limited 1 1 融 資 62.72% 61.65% CP Success Limited 1 1 融 資 62.72% 61.65% CP Wealth Limited 1 1 融 資 62.72% 61.65% 麗 兆 有 限 公 司 1 1 物 業 投 資 62.72% 61.65% 楓 閣 有 限 公 司 2 2 物 業 投 資 62.72% 61.65% 盼 海 有 限 公 司 2 2 物 業 投 資 62.72% 61.65% Renaissance City Development 2 20 物 業 投 資 62.72% 61.65% Company Limited 澤 峯 發 展 有 限 公 司 1,000,000 1,000,000 物 業 投 資 62.72% 61.65% 凱 寶 有 限 公 司 1 1 融 資 62.72% 61.65% 維 卓 發 展 有 限 公 司 2 2 物 業 投 資 62.72% 61.65% 於 香 港 註 冊 成 立 及 營 運 且 由 朗 廷 酒 店 投 資 間 接 擁 有 及 控 制 康 得 思 酒 店 ( 香 港 ) 有 限 公 司 2 2 物 業 投 資 60.70% 58.22% ( 前 稱 朗 豪 酒 店 ( 香 港 ) 有 限 公 司 ) 展 安 發 展 有 限 公 司 5,000 5,000 物 業 投 資 60.70% 58.22% 發 星 國 際 有 限 公 司 2 2 物 業 投 資 60.70% 58.22% 朗 廷 酒 店 財 務 有 限 公 司 1 1 融 資 60.70% 58.22% LHIL Treasury (HK) Limited 1 1 融 資 60.70% 58.22% LHIL Treasury Company Limited 1 1 財 資 管 理 60.70% 58.22%
203 間 接 附 屬 公 司 已 發 行 及 繳 足 股 本 權 益 主 要 業 務 本 公 司 所 佔 已 發 行 股 本 權 益 百 分 率 年 在 英 屬 維 爾 京 群 島 註 冊 成 立 Bright Form Investments 1 股 1 美 元 於 冠 君 產 業 信 託 基 金 單 位 100% 100% Limited 的 投 資 控 股 Ecobest Ventures Limited 1 股 1 美 元 財 資 管 理 100% 100% Fine Noble Limited 1 股 1 美 元 財 資 管 理 100% 100% Great Eagle Nichemusic 1 股 1 美 元 財 資 管 理 100% 100% Limited Keen Flow Investments 1 股 1 美 元 於 冠 君 產 業 信 託 基 金 單 位 100% 100% Limited 的 投 資 控 股 LHIL Assets Holdings 1 股 1 美 元 於 朗 廷 酒 店 投 資 股 份 合 訂 100% 100% Limited 單 位 的 投 資 控 股 Lucky Wheel Investments 1 股 1 美 元 財 資 管 理 100% Limited* Main Treasure Holdings 1 股 1 美 元 提 供 投 資 管 理 服 務 100% 100% Limited Nelsprite Limited 1 股 1 美 元 財 資 管 理 100% 100% Queenbrook Investments Limited Top Domain International Limited 1 股 1 美 元 投 資 控 股 100% 100% 1 股 1 美 元 於 冠 君 產 業 信 託 基 金 單 位 的 投 資 控 股 100% 100% 在 英 屬 維 爾 京 群 島 註 冊 成 立 及 經 營 且 由 冠 君 產 業 信 託 間 接 擁 有 及 控 制 EAM-Champion REIT Limited* 1 股 1 美 元 證 券 投 資 62.72% 在 英 屬 維 爾 京 群 島 註 冊 成 立 及 在 英 國 經 營 Great Eagle Hotels (UK) Limited 1 股 1 美 元 酒 店 所 有 權 及 經 營 100% 100%
204 間 接 附 屬 公 司 已 發 行 及 繳 足 股 本 權 益 主 要 業 務 本 公 司 所 佔 已 發 行 股 本 權 益 百 分 率 年 在 加 拿 大 註 冊 成 立 及 經 營 Great Eagle Hotels (Canada) Limited 10 股 普 通 股 每 股 1 加 元 酒 店 所 有 權 及 經 營 100% 100% 在 英 屬 維 爾 京 群 島 註 冊 成 立 及 在 澳 洲 經 營 Katesbridge Group Limited 1 股 1 美 元 投 資 控 股 100% 100% Ruby Dynasty Limited 1 股 1 美 元 投 資 控 股 100% 100% 在 澳 洲 註 冊 成 立 及 經 營 Southgate Hotel Management Pty. Ltd. The Great Eagle Hotels (NSW) Trust The Great Eagle Hotels (Victoria) Trust NSW Hotel Management Pty Ltd 17,408 股 每 股 2 澳 元 酒 店 經 營 100% 100% 100 單 位 每 單 位 1 澳 元 酒 店 所 有 權 100% 100% 108,688,206 股 每 股 1 澳 元 酒 店 所 有 權 100% 100% 2 股 每 股 1 澳 元 酒 店 經 營 100% 100% 在 英 屬 維 爾 京 群 島 註 冊 成 立 及 在 紐 西 蘭 經 營 Great Eagle Hotels (New Zealand) Limited 1 股 1 美 元 酒 店 所 有 權 100% 100% 在 紐 西 蘭 註 冊 成 立 及 經 營 Great Eagle Hotels (Auckland) Limited 1,000 股 無 面 值 酒 店 經 營 100% 100%
205 間 接 附 屬 公 司 已 發 行 及 繳 足 股 本 權 益 繳 足 注 資 主 要 業 務 本 公 司 所 佔 已 發 行 股 本 權 益 百 分 率 年 在 美 國 註 冊 成 立 及 經 營 Pacific Chicago LLC 8,000,000 美 元 酒 店 所 有 權 100% 100% Pacific Dexter Horton LLC* 77,500,000 美 元 物 業 投 資 49.6% Pacific Dolphin Corporation 100 股 無 面 值 物 業 投 資 100% 100% Pacific Eagle China Orient 250,000 美 元 投 資 基 金 管 理 80% 80% (US) Real Estate GP, LLC Pacific Eagle (US) Real 360,600,883 美 元 投 資 控 股 49.6% 48.9% Estate Fund, L.P. Pacific Eagle Holdings 100 股 無 面 值 房 地 產 管 理 100% 100% Corporation Pacific EIH Sacramento LLC 72,262,406 美 元 物 業 投 資 49.6% 48.9% Pacific Fifth Avenue 100 股 每 股 0.01 美 元 酒 店 所 有 權 100% 100% Corporation Pacific Howard Corporation* 100 股 每 股 0.01 美 元 物 業 酒 店 發 展 100% Pacific Huntington Hotel 100 股 每 股 美 元 酒 店 所 有 權 100% 100% Corporation Pacific Malibu Dume LLC* 17,067,000 美 元 物 業 銷 售 49.6% Pacific 1125 Market 100 股 每 股 0.01 美 元 酒 店 發 展 100% Corporation* Pacific 123 Mission LLC* 92,543,295 美 元 物 業 投 資 49.6% Pacific Pine LLC* 25,100,000 美 元 物 業 發 展 49.6% Pacific Washington DC 100 股 每 股 0.01 美 元 酒 店 所 有 權 100% Corporation* Pacific 2700 Ygnacio 100 股 每 股 1 美 元 物 業 投 資 100% 100% Corporation Pacific Ygnacio LLC 13,861,237 美 元 物 業 投 資 49.6% 48.9% Shorthills NJ. Inc. 100 股 每 股 1 美 元 物 業 投 資 100% 100%
206 間 接 附 屬 公 司 已 發 行 及 繳 足 股 本 權 益 註 冊 資 本 主 要 業 務 本 公 司 所 佔 已 發 行 股 本 權 益 百 分 率 年 在 中 國 註 冊 成 立 及 經 營 卓 環 管 理 咨 詢 ( 上 海 ) 100,000 美 元 提 供 採 購 服 務 93% 93% 有 限 公 司 朗 廷 酒 店 管 理 ( 上 海 ) 3,750,000 美 元 酒 店 管 理 100% 100% 有 限 公 司 朗 虹 ( 上 海 ) 酒 店 有 限 公 司 * 人 民 幣 810,000,000 元 酒 店 所 有 權 及 經 營 100% 實 力 物 業 管 理 ( 大 連 ) 人 民 幣 3,000,000 元 物 業 管 理 100% 100% 有 限 公 司 上 海 禮 興 酒 店 有 限 公 司 ** 159,150,000 美 元 酒 店 所 有 權 及 經 營 50% 50% 高 端 ( 上 海 ) 貿 易 有 限 公 司 350,000 美 元 建 築 材 料 貿 易 93% 93% 於 開 曼 群 島 註 冊 成 立 及 營 運 且 由 冠 君 產 業 信 託 間 接 擁 有 及 控 制 Champion MTN Limited 1 股 1 美 元 中 期 票 據 發 行 人 62.72% 61.65% Ernest Limited 100 股 每 股 1 美 元 投 資 控 股 62.72% 61.65% Fair Vantage Limited 1 股 1 美 元 債 務 證 券 發 行 人 62.72% 61.65% * 所 有 該 等 附 屬 公 司 均 於 截 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 止 年 度 開 始 其 業 務 ** 該 實 體 為 MGIL 的 附 屬 公 司 根 據 上 海 禮 興 酒 店 有 限 公 司 的 股 東 協 議, 本 集 團 全 資 擁 有 上 海 新 天 地 朗 廷 酒 店, 因 此, 有 關 上 海 新 天 地 朗 廷 酒 店 的 收 入 開 支 資 產 及 負 債 均 作 綜 合 入 賬 處 理 而 不 計 及 本 集 團 於 上 海 禮 興 酒 店 有 限 公 司 持 有 的 50% 已 發 行 股 本 董 事 認 為 詳 細 列 出 所 有 附 屬 公 司 的 資 料 會 過 於 冗 長, 故 上 表 僅 載 列 主 要 影 響 本 集 團 之 業 績 或 資 產 及 負 債 的 附 屬 公 司 的 資 料 於 2015 年 及 2014 年 12 月 31 日 或 於 該 兩 個 年 度 內 任 何 時 間, 並 無 附 屬 公 司 持 有 任 何 債 務 證 券
207 下 表 載 述 本 集 團 於 2015 年 及 2014 年 12 月 31 日 擁 有 重 大 非 控 股 權 益 基 金 單 位 持 有 人 的 非 全 資 附 屬 公 司 詳 情 : 間 接 附 屬 公 司 註 冊 地 點 及 主 要 業 務 由 非 控 股 權 益 基 金 單 位 持 有 人 持 有 的 擁 有 權 權 益 及 投 票 權 比 例 分 配 予 非 控 股 權 益 基 金 單 位 持 有 人 的 溢 利 累 計 非 控 股 權 益 基 金 單 位 持 有 人 年 年 年 港 幣 千 元 港 幣 千 元 冠 君 產 業 信 託 香 港 物 業 投 資 37.28% 38.35% 1,247, ,818 18,068,925 17,746,512 朗 廷 酒 店 投 資 開 曼 群 島 物 業 投 資 39.30% 41.78% 77, ,699 (1,008,857) (967,994) 美 國 房 地 產 基 金 美 國 物 業 投 資 50.40% 51.1% 91,103 41,748 1,638, ,339 上 述 資 料 乃 根 據 冠 君 產 業 信 託 及 其 附 屬 公 司 朗 廷 酒 店 投 資 及 其 附 屬 公 司 及 美 國 房 地 產 基 金 及 其 附 屬 公 司 編 製 冠 君 產 業 信 託 及 朗 廷 酒 店 投 資 均 於 聯 交 所 上 市 本 集 團 於 2015 年 12 月 31 日 於 冠 君 產 業 信 託 及 朗 廷 酒 店 投 資 分 別 有 62.72% 及 60.70%(2014 年 :61.65% 及 58.22%) 擁 有 權, 董 事 確 認 本 集 團 擁 有 絕 對 支 配 比 例 之 投 票 權, 足 以 指 導 冠 君 產 業 信 託 及 朗 廷 酒 店 投 資 之 相 關 業 務 本 集 團 分 別 透 過 屬 於 本 集 團 全 資 附 屬 公 司 的 信 託 管 理 人 及 信 託 人 - 經 理 進 一 步 增 強 對 冠 君 產 業 信 託 和 朗 廷 酒 店 投 資 的 控 制 權 雖 然 截 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 本 集 團 持 有 49.6%(2014 年 :48.9%) 美 國 房 地 產 基 金 擁 有 權, 董 事 確 認 本 集 團 可 以 指 導 美 國 房 地 產 基 金 之 相 關 業 務 及 透 過 屬 於 本 集 團 附 屬 公 司 的 普 通 合 夥 人 對 美 國 房 地 產 基 金 擁 有 控 制 權 有 關 本 集 團 各 間 附 屬 公 司 擁 有 重 大 非 控 股 權 益 基 金 單 位 持 有 人 的 財 務 資 料 概 述 如 下 下 文 的 財 務 資 料 概 要 為 於 集 團 內 部 抵 銷 前 的 金 額
208 年 港 幣 千 元 流 動 資 產 958,010 1,206,298 非 流 動 資 產 65,006,204 62,441,974 流 動 負 債 (4,658,026) (2,372,882) 非 流 動 負 債, 不 包 括 基 金 單 位 持 有 人 應 佔 資 產 淨 額 (12,838,041) (15,000,260) 冠 君 產 業 信 託 之 非 控 權 基 金 單 位 持 有 人 應 佔 資 產 淨 額 18,068,925 17,746,512 收 益 2,289,304 2,288,239 開 支 (1,067,243) (1,042,933) 未 計 及 基 金 單 位 持 有 人 分 派 前 本 年 度 溢 利 3,305,013 1,928,563 基 金 單 位 持 有 人 分 派 (1,145,913) (1,170,668) 計 及 基 金 單 位 持 有 人 分 派 後 本 年 度 溢 利 ( 附 註 a) 2,159, ,895 本 年 度 其 他 全 面 ( 支 出 ) 收 益 ( 附 註 b) (71,543) 44,674 本 年 度 全 面 收 益 總 額 ( 附 註 c) 2,087, ,569 冠 君 產 業 信 託 之 非 控 權 基 金 單 位 持 有 人 應 佔 : 未 計 及 基 金 單 位 持 有 人 分 派 前 本 年 度 溢 利 1,247, ,818 本 年 度 其 他 全 面 ( 支 出 ) 收 益 (26,669) 17,716 本 年 度 全 面 收 益 總 額 1,220, ,534 冠 君 產 業 信 託 之 非 控 權 基 金 單 位 持 有 人 分 派 432, ,847 來 自 經 營 業 務 的 現 金 淨 額 流 入 1,202,907 1,270,276 來 自 投 資 業 務 的 現 金 淨 額 流 出 (282,172) (30,589) 來 自 融 資 項 目 的 現 金 淨 額 流 出 (1,232,905) (1,301,034) 現 金 淨 額 流 出 (312,170) (61,347)
209 附 註 : 年 港 幣 千 元 (a) 計 及 基 金 單 位 持 有 人 分 派 後 本 年 度 溢 利 公 司 股 東 應 佔 1,344, ,924 冠 君 產 業 信 託 之 非 控 權 基 金 單 位 持 有 人 應 佔 814, ,971 2,159, ,895 (b) 本 年 度 其 他 全 面 ( 支 出 ) 收 益 公 司 股 東 應 佔 (44,874) 26,958 冠 君 產 業 信 託 之 非 控 權 基 金 單 位 持 有 人 應 佔 (26,669) 17,716 (71,543) 44,674 (c) 本 年 度 其 他 全 面 收 益 總 額 公 司 股 東 應 佔 1,299, ,310 冠 君 產 業 信 託 之 非 控 權 基 金 單 位 持 有 人 應 佔 788, ,259 2,087, ,569
210 年 港 幣 千 元 流 動 資 產 422, ,555 非 流 動 資 產 18,381,019 17,000,025 流 動 負 債 (6,872,462) (84,509) 非 流 動 負 債 (248,576) (6,937,565) 集 團 內 部 抵 銷 前 之 非 控 股 權 益 應 佔 權 益 4,591,025 4,463,151 集 團 內 部 抵 銷 後 之 非 控 股 權 益 應 佔 權 益 ( 附 註 ) (1,008,857) (967,994) 收 益 682, ,738 開 支 (271,709) (282,793) 本 年 度 溢 利 及 全 面 收 益 總 額 1,442, ,063 朗 廷 酒 店 投 資 非 控 股 權 益 應 佔 : 本 年 度 溢 利 及 全 面 收 益 總 額 ( 附 註 ) 77, ,699 朗 廷 酒 店 投 資 之 非 控 股 權 益 分 派 227, ,633 來 自 經 營 業 務 的 現 金 淨 額 流 入 439, ,701 來 自 投 資 業 務 的 現 金 淨 額 流 出 (262,234) (170,005) 來 自 融 資 項 目 的 現 金 淨 額 流 出 (513,519) (627,243) 現 金 淨 額 流 出 (336,468) (150,547) 附 註 : 該 等 數 額 已 因 應 集 團 內 部 抵 銷 而 作 出 調 整, 即 主 要 指 物 業 公 平 值 變 動 相 關 遞 延 稅 項 朗 廷 酒 店 投 資 物 業 的 折 舊 及 其 他 服 務 費 用 之 抵 銷
211 年 港 幣 千 元 集 團 內 部 抵 銷 後 之 公 司 股 東 應 佔 權 益 ( 附 註 ) 1,613, ,411 集 團 內 部 抵 銷 後 之 非 控 股 權 益 應 佔 權 益 ( 附 註 ) 1,638, ,339 本 年 度 溢 利 及 全 面 收 益 總 額 379,076 81,647 美 國 房 地 產 基 金 非 控 股 權 益 應 佔 : 本 年 度 溢 利 及 全 面 收 益 總 額 ( 附 註 ) 91,103 41,748 美 國 房 地 產 基 金 有 來 自 主 要 由 融 資 項 目 產 生 的 現 金 淨 額 流 入 81,072,000 美 元 ( 約 相 當 於 628,503,000 港 元 )(2014 年 :100,872,000 美 元 ( 約 相 當 於 782,444,000 港 元 )) 附 註 : 金 額 已 因 應 集 團 公 司 間 交 易 作 出 調 整, 即 主 要 指 於 美 國 房 地 產 基 金 注 資 物 業 時 抵 銷 重 估 物 業 收 益 及 相 關 遞 延 稅 項
212 本 集 團 於 2015 年 及 2014 年 12 月 31 日 的 聯 營 公 司 之 詳 情 載 列 如 下 : 間 接 聯 營 公 司 已 發 行 及 繳 足 股 本 權 益 主 要 業 務 本 集 團 所 佔 已 發 行 股 本 權 益 百 分 率 年 於 英 屬 維 爾 京 群 島 註 冊 成 立 City Apex Limited 3,500 股 每 股 1 美 元 投 資 控 股 23% 23% 於 開 曼 群 島 註 冊 成 立 China Orient Great Eagle (PRC) Real Estate Investment Opportunity Fund General Partner 100 股 每 股 1 美 元 投 資 基 金 普 通 合 夥 人 20% 20% Redwood Peak Partners 12,500 股 每 股 1 美 元 投 資 基 金 普 通 合 夥 人 25% 25% 於 百 慕 達 註 冊 成 立 並 於 聯 交 所 上 市 先 傳 媒 集 團 有 限 公 司 ( 附 註 ) 333,784,000 股 每 股 0.2 港 元 從 事 廣 告 的 附 屬 公 司 的 投 資 控 股 18.75% 附 註 : 於 過 往 年 度, 本 集 團 通 過 其 在 City Apex Limited 的 股 權 持 有 超 過 50% 先 傳 媒 集 團 有 限 公 司 的 權 益, 能 夠 對 先 傳 媒 集 團 有 限 公 司 行 使 重 大 影 響 力 於 2015 年 12 月 31 日, 本 集 團 接 納 一 項 強 制 性 無 條 件 現 金 要 約 後 已 悉 數 出 售 於 先 傳 媒 集 團 有 限 公 司 之 投 資 48. 本 集 團 於 2015 年 及 2014 年 12 月 31 日 的 合 營 公 司 詳 情 載 列 如 下 : 間 接 合 營 公 司 已 發 行 及 繳 足 股 本 權 益 主 要 業 務 於 英 屬 維 爾 京 群 島 註 冊 成 立 Wealth Joy Holdings Limited 2 股 每 股 1 美 元 從 事 物 業 發 展 的 附 屬 公 司 的 投 資 控 股 本 集 團 所 佔 已 發 行 股 本 權 益 百 分 率 年 50% 50%
213 年 港 幣 千 元 於 一 間 附 屬 公 司 之 投 資 2,321,359 2,079,992 應 收 一 間 附 屬 公 司 款 項 20,258,633 20,256,917 22,579,992 22,336,909 預 付 款 項 應 收 一 間 附 屬 公 司 款 項 754, ,713 銀 行 結 存 及 現 金 5,818 5, , ,906 應 付 費 用 6,408 6, , ,649 23,334,649 22,970,558 股 本 及 儲 備 股 本 332, ,904 儲 備 23,002,286 22,642,654 23,334,649 22,970,558
214 於 2014 年 1 月 1 日 4,214,554 3, ,627 39,707 17,818,174 22,500,116 發 行 股 份 溢 價 428,515 (4,457) 424,058 發 行 股 份 開 支 (99) (99) 確 認 以 權 益 結 算 之 股 份 支 付 款 項 18,701 18,701 年 內 溢 利 及 全 面 收 益 總 額 472, ,141 已 付 股 息 (772,263) (772,263) 於 2014 年 12 月 31 日 4,642,970 3, ,627 53,951 17,518,052 22,642,654 發 行 股 份 溢 價 239,954 (6,173) 233,781 發 行 股 份 開 支 (89) (89) 確 認 以 權 益 結 算 之 股 份 支 付 款 項 12,943 12,943 年 內 溢 利 及 全 面 收 益 總 額 601, ,015 已 付 股 息 (488,018) (488,018) ,882,835 3, ,627 60,721 17,631,049 23,002,286 附 註 : 根 據 百 慕 達 公 司 法, 已 繳 入 盈 餘 可 派 發 予 股 東 已 繳 入 盈 餘 乃 本 集 團 於 1989/90 年 間 進 行 協 議 計 劃 時 所 產 生 之 盈 餘
215 213 ( 平 方 呎 ) 逸 東 軒 香 港 跑 馬 地 藍 塘 道 100 號 鷹 君 中 心 香 港 灣 仔 港 灣 道 23 號 住 寓 34, % 商 業 寫 字 樓 270, % 會 議 展 覽 中 心 西 翼 會 景 閣 香 港 灣 仔 港 灣 道 1 號 逸 東 軒 香 港 跑 馬 地 山 村 道 4H 號 逸 東 軒 香 港 灣 仔 灣 仔 峽 道 3 至 5 號 香 港 逸 東 酒 店 香 港 九 龍 彌 敦 道 380 號 香 港 朗 廷 酒 店 香 港 九 龍 尖 沙 咀 北 京 道 8 號 香 港 康 得 思 酒 店 香 港 九 龍 旺 角 上 海 街 555 號 上 海 新 天 地 朗 廷 酒 店 中 國 上 海 市 新 天 地 馬 當 路 99 號 郵 編 住 寓 6, % 住 寓 23, % 住 寓 35, % 酒 店 商 業 339, % 酒 店 商 業 375, % 酒 店 580, % 酒 店 商 業 575, %
216 214 ( 平 方 呎 ) ( 續 ) 花 旗 銀 行 廣 場 香 港 中 環 花 園 道 3 號 朗 豪 坊 香 港 九 龍 旺 角 亞 皆 老 街 8 號 上 海 虹 橋 康 得 思 酒 店 中 國 上 海 市 閔 行 區 申 虹 路 333 號 郵 編 商 業 寫 字 樓 1,638, % 商 業 寫 字 樓 1,293, % 酒 店 商 業 486, % 英 國 倫 敦 朗 廷 酒 店 1B & 1C Portland Place, Regent Street, London, W1B 1JA, the United Kingdom 加 拿 大 多 倫 多 Chelsea 酒 店 33 Gerrard Street West, Toronto, Ontario M5G 1Z4, Canada 澳 洲 墨 爾 本 朗 廷 酒 店 One Southgate Avenue, Southbank, Melbourne, Victoria 3006, Australia 新 西 蘭 奧 克 蘭 朗 廷 酒 店 83 Symonds Street, Auckland 1140, New Zealand 美 國 500 Pacific Ygnacio Plaza 500 Ygnacio Valley Road, Walnut Creek, CA 94596, the USA 酒 店 商 業 363, % 酒 店 商 業 1,130, % 酒 店 商 業 385, % 酒 店 商 業 309, % 寫 字 樓 110, %
217 215 ( 平 方 呎 ) ( 續 ) 美 國 2700 Ygnacio Valley Road 2700 Ygnacio Valley Road, Walnut Creek, CA 94598, the USA 美 國 波 士 頓 朗 廷 酒 店 250 Franklin Street, Boston, MA 02110, the USA 美 國 三 藩 市 353 Sacramento Street 353 Sacramento Street, San Francisco, CA 94111, the USA 美 國 洛 杉 磯 帕 薩 迪 納 朗 廷 亨 廷 頓 酒 店 1401 South Oak Knoll Avenue, Pasadena, California 91106, the USA 澳 洲 悉 尼 朗 廷 酒 店 Kent Street, Sydney, NSW 2000, Australia 美 國 芝 加 哥 朗 廷 酒 店 330 North Wabash, Chicago, IL 60611, the USA 美 國 紐 約 第 五 大 道 朗 豪 酒 店 400 Fifth Avenue, New York 10018, the USA 寫 字 樓 115, % 酒 店 商 業 281, % 商 業 寫 字 樓 307, % 酒 店 商 業 489, % 酒 店 129, % 酒 店 342, % 酒 店 297, %
218 216 ( 平 方 呎 ) ( 續 ) 美 國 123 Mission 123 Mission Street, San Francisco, CA 94105, the USA 美 國 Eaton Washington D.C K. Street, N.W., Washington DC, DC 20005, the USA 美 國 Dexter Horton Building 710 Second Avenue, Seattle, WA98104, the USA 商 業 寫 字 樓 403, % 酒 店 172, % 寫 字 樓 389, % ( 平 方 呎 ) 中 國 大 連 中 山 區 人 民 路 東 東 港 區 C04 地 塊 ( 附 註 a) 香 港 新 界 大 埔 白 石 角 科 研 路 地 段 第 214 號 ( 附 註 b) 酒 店 住 寓 3,079,000 50% 住 宅 730, %
219 217 ( 平 方 呎 ) 美 國 1545 Pine Street, San Francisco, CA94109, the USA ( 附 註 c) 美 國 555 Howard Street, San Francisco, CA94105, the USA ( 附 註 d) 美 國 1125 Market Street, San Francisco, CA94103, the USA ( 附 註 d) 公 寓 135, % 混 合 用 途 410, % 酒 店 125, % ( 平 方 呎 ) 美 國 Villa Malibu, 6874 Cavalleri Road, Malibu, California, the USA ( 附 註 e) 公 寓 186, % 附 註 : (a) 上 層 結 構 工 程 正 在 施 工 該 項 目 預 計 自 2016 年 起 分 兩 期 落 成 (b) 該 地 盤 正 進 行 規 劃 工 程 (c) 已 動 工 並 正 在 挖 掘 (d) 正 在 進 行 設 計 及 規 劃 (e) 正 在 進 行 整 體 翻 新 設 計
220 年 2012 年 2013 年 2014 年 2015 港 幣 千 元 港 幣 千 元 港 幣 千 元 港 幣 千 元 收 益 6,391,956 6,746,623 7,301,014 8,127,367 8,270,902 除 稅 前 溢 利 7,717,526 5,834,630 3,803,975 3,506,144 5,273,225 利 得 稅 (353,569) (442,980) (426,312) (496,305) (539,172) 本 年 度 溢 利 7,363,957 5,391,650 3,377,663 3,009,839 4,734,053 應 佔 : 公 司 股 東 4,227,203 3,551,830 2,399,472 2,115,101 3,312,335 冠 君 產 業 信 託 非 控 權 基 金 單 位 持 有 人 3,136,754 1,838, , ,818 1,247,286 非 控 股 權 益 , , ,432 7,363,957 5,391,650 3,377,663 3,009,839 4,734,053 每 股 盈 利 基 本 6.70 港 元 5.63 港 元 3.76 港 元 3.23 港 元 4.98 攤 薄 6.57 港 元 5.58 港 元 3.32 港 元 3.22 港 元 4.98 資 產 總 額 75,611,338 81,915,541 97,772, ,945, ,188,197 負 債 總 額 (18,905,424) (20,493,801) (30,684,954) (32,567,797) (32,145,079) 56,705,914 61,421,740 67,087,074 69,377,563 73,043,118 應 佔 : 公 司 股 東 37,983,100 42,771,004 49,956,025 51,769,678 54,332,645 冠 君 產 業 信 託 非 控 權 基 金 單 位 持 有 人 18,722,814 18,647,877 17,986,810 17,746,512 18,068,925 非 控 股 權 益 2,859 (855,761) (138,627) 641,548 56,705,914 61,421,740 67,087,074 69,377,563 73,043,118
221 219 於 本 年 報 內, 除 文 義 另 有 所 指 者 外, 下 列 詞 彙 具 有 下 列 涵 義 : 2009 年 購 股 期 權 計 劃 由 2009 年 5 月 27 日 通 過 之 普 通 決 議 案 所 採 納 之 本 公 司 購 股 期 權 計 劃 企 業 管 治 守 則 載 於 上 市 規 則 附 錄 十 四 之 企 業 管 治 守 則 及 企 業 管 治 報 告 冠 君 產 業 信 託 冠 君 產 業 信 託 ( 股 份 代 號 :2778), 根 據 證 券 及 期 貨 條 例 第 104 條 獲 認 可 之 香 港 集 體 投 資 計 劃, 於 2015 年 12 月 31 日, 本 集 團 持 有 其 約 62.7% 之 權 益 中 國 基 金 China Orient Great Eagle (PRC) Real Estate Investment Opportunity Fund L.P. 證 券 交 易 守 則 本 公 司 董 事 及 有 關 僱 員 進 行 證 券 交 易 之 守 則 本 公 司 鷹 君 集 團 有 限 公 司 企 業 社 會 責 任 企 業 社 會 責 任 EBITDA 稅 息 折 舊 及 攤 銷 前 利 潤 本 集 團 本 公 司 及 其 附 屬 公 司 HITL HKAS HSBC International Trustee Limited 香 港 會 計 準 則 香 港 交 易 所 香 港 交 易 及 結 算 所 有 限 公 司 HKFRS HKICPA 香 港 財 務 報 告 準 則 香 港 會 計 師 公 會 朗 廷 酒 店 投 資 或 LHI 朗 廷 酒 店 投 資 與 朗 廷 酒 店 投 資 有 限 公 司 ( 股 份 代 號 :1270), 其 股 份 合 訂 單 位 於 聯 交 所 上 市, 於 2015 年 12 月 31 日, 本 集 團 持 有 其 約 60.7% 之 權 益
222 220 上 市 規 則 聯 交 所 證 券 上 市 規 則 標 準 守 則 載 於 上 市 規 則 附 錄 十 之 上 市 發 行 人 董 事 進 行 證 券 交 易 之 標 準 守 則 RevPAR 可 出 租 客 房 平 均 收 入 證 券 及 期 貨 條 例 香 港 法 例 第 571 章 證 券 及 期 貨 條 例 股 東 本 公 司 股 本 中 普 通 股 股 份 之 持 有 人 聯 交 所 香 港 聯 合 交 易 所 有 限 公 司 美 國 基 金 或 美 國 房 地 產 基 金 Pacific Eagle (US) Real Estate Fund, L.P., 於 2015 年 12 月 31 日, 本 集 團 持 有 其 約 49.6% 之 權 益
223 本 年 報 備 有 中 英 文 版 印 刷 本, 並 已 登 載 於 本 公 司 網 站 及 香 港 交 易 及 結 算 所 有 限 公 司 的 指 定 網 站 若 (i) 股 東 已 選 擇 或 被 視 為 已 選 擇 透 過 電 子 形 式 收 取 本 年 報, 但 仍 欲 收 取 印 刷 本 ; 或 (ii) 股 東 已 收 取 或 選 擇 收 取 本 年 報 之 印 刷 本, 但 仍 欲 收 取 另 一 種 語 言 版 本 ; 或 (iii) 股 東 欲 更 改 其 日 後 收 取 本 公 司 的 公 司 通 訊 ( 包 括 但 不 限 於 董 事 會 報 告 年 度 財 務 報 表 獨 立 核 數 師 報 告 書 中 期 報 告 會 議 通 告 及 股 東 通 函 ) 之 方 式 或 語 文 版 本 之 選 擇, 股 東 隨 時 可 在 給 予 本 公 司 合 理 時 間 之 書 面 通 知 的 情 況 下 以 郵 寄 或 電 郵 ([email protected]) 方 式 或 填 妥 更 改 回 條 並 使 用 更 改 回 條 下 方 的 郵 寄 標 籤 寄 回 ( 僅 適 用 於 香 港 投 寄 ) 予 本 公 司 股 份 過 戶 登 記 分 處 香 港 中 央 證 券 登 記 有 限 公 司 更 改 回 條 已 隨 附 本 年 報 印 刷 本 或 書 面 通 知 函 ( 視 乎 情 況 而 定 ) 寄 給 股 東
224 於 百 慕 達 註 冊 成 立 之 有 限 公 司 ( 股 份 代 號 :41) 掃 描 此 QR 碼 查 看 網 上 版 本 香 港 灣 仔 港 灣 道 23 號 鷹 君 中 心 33 樓 電 話 : 傳 真 :
企業背景 % 62.81% (LHI) 61.71% LHI Chelsea % LHI
Incorporated in Bermuda with limited liability (Stock Code: 41) INTERIM REPORT 2016 企業背景 2016 6 80% 62.81% 2016 6 30 (LHI) 61.71% 2016 6 30 LHI 498 664 465 Chelsea 1963 19721990 49.97% 2015 2016 6 30 LHI
201 2 3 9 16 19 21 24 25 26 1 2018 Clarendon House 2 Church Street Hamilton HM 11 Bermuda 99 6701-2 13 MUFG Fund Services (Bermuda) Limited The Belvedere Building 69 Pitts Bay Road Pembroke HM08 Bermuda
60.35% (LHI) 57.72% LHI LHI
2010 2010 2013 2014 STRATEGIC VISION GROWING NETWORK 60.35% (LHI) 57.72% LHI 498 666 465 88 LHI 2 3 4 7 30 46 52 72 87 89 90 91 93 94 96 98 195 198 199 1 # * * * * # # # * Appleby Canon s Court, 22 Victoria
年報 2017 2 3 4 16 20 21 29 41 47 49 51 53 55 142 Canon s Court 22 Victoria Street Hamilton HM12 Bermuda 71 5 503 MUFG Fund Services (Bermuda) Limited The Belvedere Building 69 Pitts Bay Road Pembroke HM08
() (: 993) 2 3 6 14 18 26 42 57 62 64 65 67 69 71 160 Clarendon House 2 Church Street Hamilton HM 11 Bermuda 88 29 Codan Services Limited Clarendon House 2 Church Street Hamilton HM 11 Bermuda 88 35 MUFG
( ) ( : 993) 2 3 6 14 19 31 46 65 70 71 72 74 75 77 180 Clarendon House 2 Church Street Hamilton HM 11 Bermuda 88 29 Conyers Corporate Services (Bermuda) Limited Clarendon House 2 Church Street Hamilton
( 嘉 里 建 設 ) 為 世 界 級 物 業 企 業, 於 亞 洲 擁 有 重 大 投 資, 中 港 兩 地 之 物 業 建 設 尤 享 聲 譽 嘉 里 建 設 於 兩 地 之 投 資 重 心, 在 於 精 選 中 心 地 段, 發 展 尊 尚 物 業 本 公 司 堅 守 此 發 展 方 針, 持 之 以 恆, 藉 此 創 建 成 功 的 營 運 模 式, 並 在 優 質 物 業 發 展 及 管
(股份代號: 00894) (Stock Code: 00894) Save Oil, Save Minerals, Fresh Air, Green Future Save Oil, Save Minerals, Fresh Air, Green Future Tomorrow Starts Here Tomorrow Starts Here 2018 中期報告 本報告以環保紙印製 2018 Interim
213 2 3 6 9 11 17 18 27 32 33 34 36 37 39 121 122 1 M.B.E., J.P. Canon s Court 22 Victoria Street Hamilton HM12 Bermuda 11 3201 MUFG Fund Services (Bermuda) Limited The Belvedere Building 69 Pitts Bay
: 292 2014 1 2 3 4 5 6 13 14 15 24 27 38 40 41 42 43 44 45 46 2 Canon s Court, 22 Victoria Street, Hamilton HM12, Bermuda 33 30 2866 3336 2866 3772 www.asiastandardhotelgroup.com [email protected]
I-1... II-1... III-1... IV-1... V-1... SGM-1 i
7 23 24 25 26 40 310 28 SGM-1 SGM-2 48 183 17 1712-1716 ... 1.... 7... 24... 26.... 41.... 55... 74... 82.... I-1... II-1... III-1... IV-1... V-1... SGM-1 i Onfield Sanba Investment 62.52% 1 99% 1% AVIC
ii & iii
342C 993 20 1.5 ...................................................... ii & iii............................................................ 1-4................................................... 5-6......................................................
Cover IR.ai
2 3 8 16 18 20 21 22 01 Canon's Court 22 Victoria Street Hamilton HM 12 Bermuda 8 23 MUFG Fund Services (Bermuda) Limited 26 Rurnaby Street Hamilton HM11 Bermuda 28 26 530 www.goldinfinancial.com 2013/14
Southwest Securities International Securities Limited Stock Code : 812 Annual Report 2016 * For identification purpose only 2 4 9 12 21 32 44 53 59 60 61 62 64 134 Clarendon House 2 Church Street Hamilton
001 2 3 4 5 10 14 15 20 31 35 55 57 58 107 108 002 Clarendon House Church Street Hamilton HM 11 Bermuda 19 25 2505 8 22 22012201A2202 Conyers Dill & Pearman 8 2901 MUFG Fund Services (Bermuda) Limited
15274_C Public Financial IR.indb
626 2018 C004888 2 3 4 5 6 7 8 10 61 64 2018 2 Lee Huat Oon 626 MUFG Fund Services (Bermuda) Limited The Belvedere Building 69 Pitts Bay Road Pembroke HM08 Bermuda 183 22 (852) 2980 1333 (852) 2810 8185
2 3 4 6 29 32 35 55 64 69 70 71 73 75 76 * * * * 28 12 183 17 1712 16 Appleby Canon s Court 22 Victoria Street Hamilton HM12 Bermuda Weber Shandwick 979 10 8 1602 05 1114 2 5,125,118 4,862,855 5,514,804
13025-SiS Intl AR_C.indb
2 3 4 6 9 11 17 19 31 33 34 35 37 38 40 113 114 Canon's Court 22 Victoria Street Hamilton HM 12 Bermuda 803 (852) 2138 3938 (852) 2138 3928 00529 UFJ MUFG Fund Services (Bermuda) Limited The Belvedere
371 2015 2 3 4 8 33 43 48 70 72 73 74 76 78 81 211 2015 01 371 www.bewg.com.hk Canon s Court 22 Victoria Street Hamilton HM 12 Bermuda 18 67 6706-07 (852) 2105 0800 (852) 2796 9972 MUFG Fund Services
HONG KONG HEALTH CHECK AND LABORATORY HOLDINGS COMPANY LIMITED * 397 3 9 * ................................................................ 1.......................................................... 3......................................................
* Conyers Dill & Pearman MUFG Fund Service (Bermuda) Limited The Belvedere Building 69 Pitts Bay Road, Pembroke HM08 Bermuda C
CHINA INVESTMENT DEVELOPMENT LIMITED 中國投資開發有限公司 (於開曼群島註冊成立並於百慕達續存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號: 204) Successful Directions 中期報告 2016 1 2016 * Conyers Dill & Pearman MUFG Fund Service (Bermuda) Limited The Belvedere Building
untitled
2 5 6 14 16 18 22 29 31 32 33 34 35 79 80 04 01 Hong Kong Resources Holdings GroupJUSCO JUSCO 05 02 03 06 05 04 03 06 2010 02 01 2 07 24,000 12 11 10 09 08 10 11 500 12 08 Dorian Ho WAVE 09 07 100 3 4
Southwest Securities International Securities Limited Stock Code 812 2015 Annual Report For identification purpose only 2 4 9 11 18 30 40 42 43 45 46 48 110 Clarendon House 2 Church Street Hamilton HM11
ALIBABA HEALTH Information Technology Limited 00241 2016 2 3 11 21 22 23 24 26 27 29 2 Canon s Court 22 Victoria Street Hamilton HM 12 Bermuda 1 1 26 Appleby Management (Bermuda) Ltd. Canon s Court 22
2015中期報告 第一視頻集團有限公司 (於百慕達註冊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號: 82 2 3 4 6 7 8 26 36 39 43 2015 1 MUFG Fund Services (Bermuda) Limited The Belvedere Building 69 Pitts Bay Road, Pembroke HM08 Bermuda 183 22 Canon s Court 22
untitled
: 823 3 31 2011 2005 11 25 2011 3 31180 149 29 1,100 80,000 8% 33% 59% 96 97 99 144 194 196 199 02 04 06 10 14 18 22 52 60 63 66 66 81 86 89 99 100 101 102 103 104 105 2005 11 05/06 06/07 05 11 823 06
年中期報告
1 2 4 12 13 50 51 13.22 52 60 2017 2018 12 31 2017 2016 18,076.9 13,846.0 2,478.1 2,600.1 0.64 0.68 50% 50% 2017 2017 12 31 6 30 6,149.0 3,229.3 79,249.0 75,725.9 48,873.6 49,275.0 48,653.3 49,057.1 12.55
NATIONAL ELECTRONICS HOLDINGS LIMITED
2 3 6 9 11 16 24 26 27 28 30 31 32 34 121 122 1 NATIONAL ELECTRONICS HOLDINGS LIMITED M.B.E., J.P. Canon s Court 22 Victoria Street Hamilton HM12 Bermuda 11 3201 Butterfield Fulcrum Group (Bermuda) Limited
Asia Coal Limited : 835 2015/16 2 3 5 10 19 21 31 33 35 36 37 39 86 1 公司資料 Edward John Hill III Edward John Hill III Edward John Hill III 公司 88 35 Clarendon House 2 Church Street Hamilton HM 11 Bermuda
1 2 3 4 5 10 13 15 20 31 35 55 57 58 115 116 2 Clarendon House Church Street Hamilton HM 11 Bermuda 19 25 2505 8 22 22 22012201A2202 Conyers Dill & Pearman 8 2901 MUFG Fund Services (Bermuda) Limited The
: 897 2018 2 4 2017-2018 6 10 20 24 40 54 66 72 74 76 78 80 145 146 2 SBS MH MH MH SBS MH SBS SBS SBS Clarendon House 2 Church Street Hamilton HM 11 Bermuda 3 39 31 3101 MUFG Fund Services (Bermuda) Limited
C_SmarTone AR.pdf
股票編號 年報 2017 / 18 關於我們 數碼通電訊集團有限公司 (0315.HK) apps 1996 (0016.HK) 2 3 4 8 10 13 24 40 48 50 52 53 58 59 60 62 64 66 1 * * * * (David Norman PRINCE) * * (John Anthony MILLER) ** ** ** ** ** * ** Clarendon
2 3 4 6 26 29 32 47 49 50 51 53 55 56 # * * * # * Canon s Court 22 Victoria Street Hamilton HM12 Bermuda 8 1602 05 28 12 183 17 1712 16 Appleby Weber Shandwick 979 10 1114 2 4,862,855 5,514,804 6,103,487
untitled
2 4 7 8 38 39 46 47 56 2007-2008 1 2007 40.8% 2006 2009 Best Practice Management Group 2007 MerComm, Inc. 2007 International Questar Awards 2007 () 2 2008 2007 12 2008 MerComm, Inc. 21 Mercury Awards 182007/08
2 3-5 6-9 10-19 20 21 22 23 24 25 26-56 57 58 1 Clarendon House 2 Church Street Hamilton HM 11 Bermuda 32 1 17 15-28 22 10 14 Butterfield Corporate Services Limited Rosebank Centre 14 Bermudiana Road Pembroke
2 3 5 13 17 27 35 38 39 40 42 43 96 Directors Profile ** # # Clarendon House 2 Church Street Hamilton HM11 Bermuda 3 11 1107-1108 MUFG Fund Services (Bermuda) Limited The Belvedere Building 69 Pitts Bay
2017/2018
2017/2018 2 3 4 24 34 43 55 60 61 62 64 65 66 139 143 144 145 147 148 2017/2018 2 BBS, JP MUFG Fund Services (Bermuda) Limited The Belvedere Building 69 Pitts Bay Road Pembroke HM 08 Bermuda 183 22 Clarendon
( 股份代號 : 01052) 2011年度報告 2 3 4 6 14 20 46 50 52 58 64 66 67 68 70 71 72 74 140 2 1,321,997 1,252,665 1,000,746 922,371 815,397 1 1,182,515 1,141,945 937,753 954,825 854,907 859,278 848,055 582,207 760,302
1
ASIA COMMERCIAL HOLDINGS LIMITED 508 43-59 17 1701-2 8-10 1 1 1.00 32 2 ASIA COMMERCIAL HOLDINGS LIMITED Cedar House 41 Cedar Avenue Hamilton HM 12 Bermuda 43-59 17 1701-2 8-10 1. 3 2. (i) (ii) 3. 508
新創建集團有限公司2016年年報
2016 659 17 27,900 2016 2016 2016 4 6 8 10 12 23 41 46 54 70 190 192 208 210 2016 6 30 192207 7-9 1 1 16 26-27 5-6 12-15 5 13-14 1 1 6 1 29-34 10-12, 37 17-19, 42 1 20-24, 38-39 1 25 1 9 28 16 4 1 10-11
2017 股份代號 : 129 2 3 4 6 8 15 16 19 25 32 35 53 60 61 62 64 65 66 Canon s Court, 22 Victoria Street, Hamilton HM12, Bermuda 33 30 2866 3336 2866 3772 http://www.asiastandard.com [email protected]
01 CI contents C
!"#$%&'!"#$%&'()*+, I N T E R N A T I O N A L H O L D I N G S L I M I T E D (Incorporated in Bermuda with limited liability)! " # $ # % A N N U A L R E P O R T 2 0 0 4-2 0 0 5 2 3 4 8 9 16 17 20 30 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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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 * * * * * * * * * Great Stirrup Cay King s Wharf * ** 目 錄 頌 詞 丹 斯 里 林 梧 桐 博 士 2 主 席 報 告 船 隊 簡 介 4 8 全 球 業 務 大 事 紀 公 司 資 料 管 理 層 討 論 及 有 關 財 務 狀 況 及 經 營 業 績 的 分 析 12 16 17 董 事 及 高
2 3 9 10 18 25 31 37 54 63 65 66 67 69 70 72 147 148
Be GREEN, Be LEAN, Be BIM 本 年 報 採 用 環 保 紙 印 製 年 報 2015 2 3 9 10 18 25 31 37 54 63 65 66 67 69 70 72 147 148 黃 業 強 ( 主 席 ) 黃 天 祥 ( 副 主 席 ) 黃 慧 敏 申 振 威 陳 智 思 胡 經 昌 楊 俊 文 楊 俊 文 ( 主 席 ) 陳 智 思 胡 經 昌 陳 智 思 (
Project Fantastic_C_RI Prospectus.indb
32 342C Hsin Chong Construction Group Ltd.* HSIN CHONG CONSTRUCTION GROUP LTD. * 00404 1.00 857,449,996 1718 * (Ley 24/1988, de Mercado de Valores) 30.bis b) 2003/71/CE (Comisión del Mercado de Valores)
BRILLIANCE CHINA AUTOMOTIVE HOLDINGS LIMITED * 1114 (1) 39.1% (2) 49% 5 16 157 N-1 N-3 183 17M * ....................................................................... 1................................................................
... 2... 3... 4... 6... 8... 10... 11... 17... 28... 30... 43... 44... 45... 47... 48... 50... 51... 140 1
... 2... 3... 4... 6... 8... 10... 11... 17... 28... 30... 43... 44... 45... 47... 48... 50... 51... 140 1 43 2 http://www.cpp.hk 2005 2004 1,832.76 1,713.04 119.72 201.09 162.46 38.63 4.83 (62.39) 67.22
1997 2 983
2013 983 1997 2 983 2 3 4 6 8 10 14 20 20 30 34 36 42 51 66 68 73 75 80 93 94 95 96 98 100 103 192 2 Clarendon House, 2 Church Street Hamilton HM 11, Bermuda 6-8 34 Codan Services Limited Clarendon Hou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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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5 5 20 21 22 36 777 8 801-803 43 44 2826 ..................................................... 1................................................ 5......................................... 21...........................................
China Soft Power Technology Holdings Limited 139 5 22 23 24 25 44 72 I SGM-1 SGM-2 48 183 22 ............................................................ 1......................................................
JADE DYNASTY GROUP LIMITED (Incorporated in Bermuda with limited liability ) 2 4 6 10 21 22 23 25 26 27 29 60 1 * * * * 2 Clarendon House 2 Church Street Hamilton HM11 Bermuda 56 11 Butterfield Corpor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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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98 07 2 4 6 8 10 13 23 29 30 34 51 57 60 137 139 144 2007 2006 2005 2004 2003 1,282 1,187 1,187 993 815 2,408 506 767 885 864 687 614 2,598 555 66 2,408 552 78 48 119 1,209 786 388 357 334 851 705
... 1... 3... 3... 4... 6... 7... 7... 7... 8
GOME ELECTRICAL APPLIANCES HOLDING LIMITED * 493 * ... 1... 3... 3... 4... 6... 7... 7... 7... 8 493 3,600,000,000 57 0.0 % GOME ELECTRICAL APPLIANCES HOLDING LIMITED * 493 Canon s Court 22 Victoria Street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