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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逐 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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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 * * * * * * * * * * * * * * * * * * Great Stirrup Cay King s Wharf * **
4 目 錄 頌 詞 丹 斯 里 林 梧 桐 博 士 2 主 席 報 告 船 隊 簡 介 4 8 全 球 業 務 大 事 紀 公 司 資 料 管 理 層 討 論 及 有 關 財 務 狀 況 及 經 營 業 績 的 分 析 董 事 及 高 級 管 理 人 員 履 歷 董 事 報 告 企 業 管 治 報 告 綜 合 收 益 表 資 產 負 債 表 綜 合 現 金 流 量 報 表 股 本 變 動 報 表 綜 合 財 務 報 表 附 註 獨 立 核 數 師 報 告 經 審 核 五 年 財 務 概 要 物 業 概 要 麗 星 郵 輪 全 球 業 務 地 點 及 辦 事 處
5 頌 詞 雲 端 桃 源 開 創 天 地 頂 尖 企 業 亞 洲 精 英 創 業 精 神 萬 世 景 仰 始 終 如 一 謙 卑 處 世 人 棄 我 取 成 就 大 業 青 山 依 舊 功 績 長 存 史 冊 楷 模 名 垂 千 古 永 不 言 倦 凡 事 親 恭 留 愛 人 間 家 庭 模 範 名 聲 遠 播 貢 獻 國 家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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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主 席 報 告 麗 星 郵 輪 在 亞 洲 及 美 洲 的 業 務 經 歷 了 重 要 時 刻 4
8 丹 斯 里 林 國 泰 主 席 兼 行 政 總 裁 各 位 尊 貴 的 股 東 : 本 人 謹 代 表 董 事 會, 提 呈 麗 星 郵 輪 有 限 公 司 及 其 附 屬 公 司 ( 本 集 團 ) 截 至 二 零 零 七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年 度 的 年 報 概 覽 郵 輪 業 務 二 零 零 七 年 我 們 亞 洲 及 美 洲 的 業 務 在 眾 多 方 面 經 歷 了 多 個 重 要 時 刻 亞 洲 船 隊 最 新 一 員 寶 瓶 星 號 於 六 月 抵 達 香 港, 噸 位 達 51,039 噸, 寶 瓶 星 號 進 駐 香 港 不 僅 為 香 港 郵 輪 市 場 翻 開 了 新 的 一 頁, 且 適 逢 香 港 慶 祝 回 歸 中 國 十 週 年, 其 蒞 臨 顯 得 別 具 意 義 作 為 本 集 團 在 區 內 多 處 分 佈 郵 輪 的 季 節 性 策 略 之 一, 麗 星 郵 輪 闊 別 台 灣 兩 年 後 重 返 該 地, 調 配 旗 下 天 秤 星 號 以 基 隆 為 基 地 是 次 船 隻 調 配 已 圓 滿 完 成, 天 秤 星 號 並 於 二 零 零 七 年 十 一 月 至 二 零 零 八 年 三 月 移 師 香 港, 展 開 冬 季 之 旅 天 秤 星 號 與 寶 瓶 星 號 於 二 零 零 七 年 中 國 郵 輪 遊 艇 發 展 大 會 期 間 首 度 匯 師 廈 門, 讓 台 灣 及 香 港 的 旅 客 一 同 到 訪 中 國 大 陸, 創 造 歷 史 上 寶 貴 的 一 刻, 也 貫 徹 了 麗 星 郵 輪 對 該 區 郵 輪 業 的 推 動 及 發 展 所 付 出 的 努 力 其 中, 寶 瓶 星 號 從 香 港 出 發 的 六 晚 行 程 中 亦 有 一 晚 到 訪 上 海, 這 也 是 其 首 度 於 上 海 亮 相 展 望 未 來, 處 女 星 號 將 於 二 零 零 八 年 四 月 移 師 香 港, 寶 瓶 星 號 則 調 派 至 新 加 坡, 這 些 都 是 我 們 更 重 於 發 展 大 中 華 業 務 的 持 續 工 作 之 一 ; 藉 此, 我 們 的 船 隊 可 以 往 返 不 同 港 口 和 目 的 地, 並 帶 來 更 多 姿 多 彩 的 體 驗 隨 著 雙 子 星 號 出 售, 本 集 團 繼 續 進 行 亞 洲 船 隊 優 化 計 劃, 配 合 實 現 區 內 的 增 長 新 機, 收 購 更 大 更 新 的 船 舶, 以 豐 富 及 改 善 郵 輪 旅 遊 體 驗 船 隊 優 化 計 劃 乃 一 項 持 續 工 程, 旨 在 確 保 我 們 可 以 不 斷 改 進 產 品 及 服 務, 有 效 適 應 並 滿 足 客 戶 不 斷 變 化 的 生 活 方 式 和 需 求 麗 星 郵 輪 有 限 公 司 2007 年 年 報 5
9 主 席 報 告 企 業 大 事 紀 Apollo Management, L.P.( Apollo ) 透 過 向 NCL Corporation Ltd. ( NCL ) 注 資 10 億 美 元, 取 得 NCL 新 發 行 的 股 份 而 擁 有 NCL 的 50% 股 權, 此 舉 亦 成 為 本 集 團 發 展 的 一 個 重 要 里 程 碑 Apollo 為 一 間 知 名 的 私 募 基 金 及 資 本 市 場 投 資 機 構, 目 前 為 美 國 及 國 際 間 多 種 不 同 的 行 業 管 理 約 400 億 美 元 資 本 此 項 重 要 交 易 不 僅 顯 示 Apollo 對 NCL 的 潛 力 充 滿 信 心, 亦 為 NCL 作 為 目 前 業 內 最 年 青 的 船 隊 以 及 推 出 深 受 賓 客 和 郵 輪 業 好 評 的 自 由 閑 逸 式 郵 輪 假 期 創 新 概 念 所 取 得 的 成 就 作 出 有 力 的 肯 定 此 外, 麗 星 郵 輪 亦 獲 中 國 知 名 報 章 廣 州 日 報 的 讀 者 投 票 選 為 二 零 零 六 年 度 最 具 時 尚 特 色 旅 遊 目 的 地 獎, 並 榮 獲 二 零 零 七 年 Travel Weekly (Asia) Industry Awards 頒 發 的 最 佳 郵 船 運 營 商 大 獎 以 及 印 度 國 際 旅 遊 展 最 佳 商 品 推 廣 ( 國 際 ) 大 獎 本 人 在 此 欣 然 宣 佈, 麗 星 郵 輪 正 式 進 軍 澳 門 市 場, 擬 透 過 於 Macau Land Investment Corporation 所 持 有 的 權 益 開 發 一 所 設 有 賭 場 的 精 品 式 酒 店, 我 們 深 信 融 合 本 集 團 的 成 功 經 驗 專 業 知 識 及 卓 越 往 績, 定 必 能 將 此 項 目 打 造 成 為 澳 門 世 界 級 的 酒 店 項 目 美 國 營 運 方 面, 我 們 亦 引 入 了 第 八 艘 郵 輪 專 為 NCL 自 由 閑 逸 式 郵 輪 假 期 而 建 的 挪 威 珠 寶 號, 其 載 客 量 達 2,400 人, 已 於 二 零 零 七 年 十 二 月 舉 行 下 水 禮 本 集 團 在 邁 進 15 周 年 之 際, 第 十 度 蟬 聯 亞 太 區 最 佳 郵 輪 公 司 大 獎, 令 麗 星 郵 輪 昂 然 晉 身 TTG 旅 遊 大 獎 名 人 堂 本 人 謹 以 此 項 榮 耀 獻 給 本 人 的 父 親 已 故 集 團 創 辦 人 丹 斯 里 林 梧 桐 博 士, 以 頌 揚 其 高 瞻 遠 矚 及 勇 於 開 拓 的 精 神, 將 亞 太 區 開 拓 並 發 展 成 為 國 際 郵 輪 旅 程 的 目 的 地 二 零 零 七 年, 本 集 團 創 辦 人 丹 斯 里 林 梧 桐 博 士 與 世 長 辭 令 人 黯 然 神 傷 為 紀 念 我 們 的 創 辦 人, 本 集 團 特 別 以 丹 斯 里 林 梧 桐 博 士 的 名 義 捐 贈 600 萬 港 元 予 廈 門 大 學, 用 以 建 設 該 校 旅 遊 與 酒 店 管 理 系 教 學 大 樓 6
10 麗 星 郵 輪 將 繼 續 駛 向 光 輝 前 景 致 謝 本 人 謹 代 表 董 事 會, 衷 心 感 謝 管 理 層 各 員 工 及 船 員 的 熱 誠 工 作 以 及 為 改 善 和 提 升 產 品 及 服 務 的 質 素 所 作 出 的 不 懈 努 力 支 持 與 合 作 本 人 亦 向 本 集 團 經 營 業 務 所 在 轄 區 的 中 央 及 地 方 政 府 給 予 的 大 力 支 持 深 表 謝 意 本 人 亦 衷 心 感 謝 各 地 方 機 關 業 務 夥 伴 顧 問 旅 遊 代 理 客 戶 和 忠 誠 的 股 東 於 過 去 一 年 的 鼎 力 主 席 兼 行 政 總 裁 丹 斯 里 林 國 泰 二 零 零 八 年 二 月 二 十 五 日 麗 星 郵 輪 有 限 公 司 2007 年 年 報 7
11 船 隊 簡 介 本 集 團 以 麗 星 郵 輪 挪 威 郵 輪 NCL 美 國 東 方 郵 輪 及 郵 輪 客 運 品 牌 經 營, 航 線 遍 及 亞 洲 澳 洲 加 勒 比 海 阿 拉 斯 加 百 慕 達 南 極 洲 夏 威 夷 北 美 及 南 美 洲 歐 洲 及 地 中 海 等 二 百 多 個 目 的 地 8
12 麗 星 郵 輪 目 前 麗 星 郵 輪 旗 下 在 亞 太 區 航 行 的 七 艘 郵 輪 為 處 女 星 號 寶 瓶 星 號 天 秤 星 號 雙 子 星 號 雙 魚 星 號 白 羊 巨 星 號 及 金 牛 巨 星 號 雙 魚 星 號 處 女 星 號 天 秤 星 號 白 羊 巨 星 號 雙 子 星 號 金 牛 巨 星 號 寶 瓶 星 號 郵 輪 客 運 郵 輪 客 運 品 牌 於 二 零 零 一 年 推 出, 目 前 包 括 由 馬 來 西 亞 巴 生 港 啟 航 的 華 莎 皇 后 此 品 牌 旨 在 為 首 次 乘 搭 郵 輪 的 人 士 帶 來 全 新 體 驗 華 莎 皇 后 麗 星 郵 輪 有 限 公 司 2007 年 年 報 9
13 船 隊 簡 介 挪 威 郵 輪 現 時 營 運 中 的 郵 輪 包 括 挪 威 明 珠 號 挪 威 珠 寶 號 挪 威 寶 石 號 挪 威 之 晨 號 挪 威 之 星 號 挪 威 太 陽 號 挪 威 之 夢 號 挪 威 之 王 號 及 挪 威 之 勇 號 挪 威 之 晨 號 挪 威 明 珠 號 挪 威 寶 石 號 挪 威 之 王 號 挪 威 之 星 號 挪 威 之 夢 號 挪 威 之 勇 號 * 挪 威 皇 冠 號 挪 威 太 陽 號 * 挪 威 皇 冠 號 已 於 二 零 零 七 年 十 一 月 離 開 船 隊 挪 威 珠 寶 號 10
14 NCL 美 國 NCL 美 國 品 牌 旗 下 的 郵 輪 包 括 阿 羅 哈 之 傲 美 國 之 傲 及 夏 威 夷 之 傲 美 國 之 傲 夏 威 夷 之 傲 * 夏 威 夷 之 傲 於 二 零 零 八 年 二 月 加 盟 NCL 船 隊, 並 易 名 為 挪 威 翡 翠 號 阿 羅 哈 之 傲 東 方 郵 輪 於 一 九 九 二 年 創 辦, 以 馬 可 孛 羅 號 營 運, 航 程 專 門 以 全 球 特 色 目 的 地 為 主 題, 且 屢 獲 殊 榮 馬 可 孛 羅 號 將 於 二 零 零 八 年 三 月 交 付 予 其 船 主 馬 可 孛 羅 號 麗 星 郵 輪 有 限 公 司 2007 年 年 報 11 (I) ( 麗 星 郵 輪 p.11) EL
15 全 球 業 務 大 事 紀 麗 星 郵 輪 連 續 十 次 獲 頒 TTG Asia Travel Award 亞 太 區 最 佳 郵 輪 公 司 殊 榮, 為 史 上 唯 一 十 連 勝 的 郵 輪 經 營 者 執 行 董 事 及 營 運 總 監 張 志 德 領 取 獎 項 TTG Asia Travel Award 亞 太 區 最 佳 郵 輪 公 司 大 獎 獎 項 旅 遊 展 覽 在 廣 州 國 際 旅 遊 展 銷 會 上, 麗 星 郵 輪 所 設 置 的 展 位 新 加 坡 NATAS 旅 遊 展 上, 麗 星 郵 輪 所 設 置 的 展 位 訪 客 不 斷 麗 星 郵 輪 參 與 在 昆 明 舉 行 的 2007 中 國 國 際 旅 遊 交 易 會 12
16 麗 星 郵 輪 執 行 董 事 吳 高 賢 ( 右 ) 從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政 府 旅 遊 局 駐 香 港 代 表 總 經 理 莫 兆 光 手 上 接 過 二 零 零 七 年 Travel Weekly Asia Industry Awards 最 佳 郵 船 運 營 商 大 獎 麗 星 郵 輪 北 京 代 表 處 銷 售 及 市 場 推 廣 總 監 何 玉 清 ( 左 ) 領 取 二 零 零 七 年 Travel Weekly China Industry Awards 最 佳 豪 華 郵 輪 大 獎 特 別 事 項 麗 星 郵 輪 船 隊 最 新 成 員 寶 瓶 星 號 於 二 零 零 七 年 六 月 二 十 二 日 抵 達 香 港 天 秤 星 號 於 二 零 零 七 年 十 一 月 二 十 六 日 抵 達 香 港, 獲 風 笛 隊 奏 樂 歡 迎 麗 星 郵 輪 有 限 公 司 2007 年 年 報 13
17 全 球 業 務 大 事 紀 麗 星 郵 輪 主 席 丹 斯 里 林 國 泰 ( 右 二 ) 及 台 灣 區 總 經 理 盧 冠 群 ( 左 ) 與 台 灣 交 通 部 長 蔡 堆 ( 右 三 ) 一 同 慶 祝 天 秤 星 號 在 台 灣 首 航 寶 瓶 星 號 與 天 秤 星 號 於 二 零 零 七 年 十 一 月 聯 袂 抵 達 廈 門, 象 徵 海 峽 兩 岸 間 郵 輪 旅 程 的 試 航 特 別 事 項 新 造 郵 輪 加 盟 NCL 船 隊 挪 威 珠 寶 號 為 本 集 團 第 六 艘 亦 是 最 後 一 艘 寶 石 系 列 的 郵 輪, 鞏 固 了 NCL 作 為 全 球 最 年 青 最 現 代 船 隊 的 地 位 來 自 新 澤 西 的 Cindy Cardella 於 二 零 零 七 年 十 二 月 十 八 日 在 紐 約 擔 任 主 禮 嘉 賓, 為 挪 威 珠 寶 號 主 持 下 水 禮 14
18 麗 星 郵 輪 總 裁 蔡 明 發 應 邀 出 席 二 零 零 七 年 中 國 郵 輪 遊 艇 發 展 大 會, 分 享 其 對 中 國 郵 輪 市 場 發 展 的 意 見 麗 星 郵 輪 主 席 丹 斯 里 林 國 泰 ( 右 二 ) 聯 同 其 母 親 潘 斯 里 李 金 花 及 胞 弟 拿 督 林 致 華 ( 右 ) 捐 贈 六 百 萬 港 元 予 廈 門 大 學 旅 遊 系, 由 廈 門 大 學 校 長 朱 崇 實 ( 左 三 ) 代 表 接 受 廈 門 大 學 校 長 朱 崇 實 教 授 ( 左 ) 向 丹 斯 里 林 國 泰 頒 授 榮 譽 教 授 聘 書 NCL 開 始 建 造 新 一 代 自 由 閑 逸 式 郵 輪 二 零 零 七 年 十 月,NCL 第 三 代 自 由 閑 逸 式 郵 輪 (F3 系 列 ) 的 首 次 切 鋼 儀 式 在 法 國 聖 納 澤 爾 (Saint Nazaire) 的 Aker Yards 舉 行 麗 星 郵 輪 有 限 公 司 2007 年 年 報 15
19 公 司 資 料 董 事 會 丹 斯 里 林 國 泰 主 席 兼 行 政 總 裁 史 亞 倫 先 生 副 主 席 兼 獨 立 非 執 行 董 事 張 志 德 先 生 執 行 董 事 兼 營 運 總 監 吳 高 賢 先 生 執 行 董 事 David Colin Sinclair Veitch 先 生 執 行 董 事 陳 文 生 先 生 獨 立 非 執 行 董 事 林 黎 明 先 生 獨 立 非 執 行 董 事 總 裁 蔡 明 發 先 生 秘 書 譚 雪 蓮 女 士 助 理 秘 書 Appleby Services (Bermuda) Ltd. 註 冊 辦 事 處 Canon s Court, 22 Victoria Street, Hamilton HM 12, Bermuda 公 司 總 部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九 龍 尖 沙 咀 廣 東 道 5 號 海 洋 中 心 1501 室 電 話 :(852) 傳 真 :(852) 香 港 股 份 過 戶 登 記 處 分 處 香 港 中 央 證 券 登 記 有 限 公 司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皇 后 大 道 東 183 號 合 和 中 心 46 樓 電 話 :(852) 傳 真 :(852) / 股 份 過 戶 代 理 M & C Services Private Limited 138 Robinson Road #17-00, The Corporate Office, Singapore 電 話 :(65) 傳 真 :(65) 核 數 師 羅 兵 咸 永 道 會 計 師 事 務 所 執 業 會 計 師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中 環 太 子 大 廈 22 樓 互 聯 網 址 投 資 者 關 係 可 直 接 向 以 下 人 士 諮 詢 : 蘇 敬 德 先 生 財 務 總 監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電 話 :(852) 傳 真 :(852) 電 郵 :[email protected] 譚 雪 蓮 女 士 公 司 秘 書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電 話 :(852) 傳 真 :(852) 電 郵 :[email protected] 百 慕 達 主 要 股 份 過 戶 登 記 處 Butterfield Fund Services (Bermuda) Limited Rosebank Centre, 11 Bermudiana Road, Pembroke HM08, Bermuda 電 話 :(441) 傳 真 :(441)
20 管 理 層 討 論 及 有 關 財 務 狀 況 及 經 營 業 績 的 分 析 本 集 團 業 務 概 覽 按 標 準 床 位 計 算, 本 集 團 為 世 界 上 第 三 大 郵 輪 經 營 者, 目 前 連 同 其 共 同 控 制 實 體 擁 有 合 共 二 十 一 艘 已 投 入 服 務 的 郵 輪 所 組 成 的 船 隊, 提 供 約 33,300 個 標 準 床 位, 另 有 兩 艘 將 於 二 零 一 零 年 前 交 付 的 郵 輪, 提 供 約 8,400 個 標 準 床 位 本 集 團 經 營 麗 星 郵 輪 及 挪 威 郵 輪 ( 包 括 NCL 美 國 ) 兩 個 主 要 品 牌 麗 星 郵 輪 經 營 八 艘 郵 輪, 提 供 多 條 航 線 及 主 要 在 亞 太 區 內 提 供 可 選 擇 目 的 地 的 航 線 服 務 挪 威 郵 輪 ( 包 括 NCL 美 國 ) 及 東 方 郵 輪 經 營 十 三 艘 郵 輪, 航 線 遍 及 亞 拉 斯 加 南 極 洲 巴 哈 馬 百 慕 達 加 勒 比 海 歐 洲 夏 威 夷 墨 西 哥 新 英 倫 北 非 中 南 美 洲 及 斯 堪 的 納 維 亞 馬 可 孛 羅 號 的 船 舶 租 賃 協 議 將 於 二 零 零 八 年 三 月 到 期, 本 集 團 將 不 再 經 營 東 方 郵 輪 品 牌 於 二 零 零 八 年 一 月 七 日, 本 集 團 完 成 Apollo Management, L.P. 透 過 股 本 投 資 1,000,000,000 美 元 認 購 當 時 一 間 主 要 附 屬 公 司 NCL Corporation Ltd.( NCLC ) 的 新 股 份 而 引 致 的 視 作 出 售 於 完 成 後,NCLC 不 再 為 麗 星 郵 輪 有 限 公 司 ( 本 公 司 ) 的 附 屬 公 司, 而 成 為 本 公 司 的 共 同 控 制 實 體 就 本 年 報 而 言, 直 至 二 零 零 八 年 一 月 六 日 前, 本 集 團 的 定 義 指 本 公 司 及 其 附 屬 公 司 ( 涵 蓋 NCLC 集 團 ) 於 二 零 零 八 年 一 月 七 日 完 成 Apollo 交 易 後, 本 集 團 的 定 義 指 本 公 司 及 其 附 屬 公 司 (NCLC 集 團 則 以 共 同 控 制 實 體 入 賬 ) 詞 彙 可 載 客 郵 輪 日 數 指 按 每 間 郵 輪 客 房 兩 人 入 住 乘 以 期 內 的 郵 輪 旅 遊 日 數 淨 收 益 率 指 扣 除 佣 金 交 通 及 其 他 開 支 以 及 船 上 及 其 他 開 支 後 的 每 個 可 載 客 郵 輪 日 的 總 收 益 本 集 團 利 用 淨 收 益 率 管 理 日 常 業 務, 並 相 信 此 乃 計 算 價 格 表 現 的 最 適 當 方 法, 而 且, 此 方 法 乃 郵 輪 旅 遊 行 業 計 算 價 格 表 現 所 一 般 採 用 船 隻 經 營 開 支 指 不 包 括 佣 金 交 通 及 其 他 開 支 以 及 船 上 及 其 他 開 支 的 經 營 開 支 已 載 客 郵 輪 日 數 指 期 內 的 載 客 數 目 乘 以 各 郵 輪 旅 遊 行 程 日 數 根 據 郵 輪 旅 遊 行 業 慣 例, 運 載 率 百 分 比 指 已 載 客 郵 輪 日 數 與 可 載 客 郵 輪 日 數 的 比 率 百 分 比 超 過 100% 即 表 示 三 名 或 以 上 乘 客 佔 用 若 干 間 郵 輪 客 房 概 覽 總 收 益 本 集 團 的 總 收 益 包 括 下 列 各 項 : 本 集 團 來 自 郵 輪 旅 遊 及 郵 輪 旅 遊 相 關 活 動 的 收 益 乃 分 類 為 乘 客 船 票 收 益 及 船 上 及 其 他 收 益 乘 客 船 票 收 益 及 船 上 收 益 因 在 航 船 隻 的 規 模 郵 輪 旅 遊 航 程 的 日 數 及 船 隻 所 在 的 市 場 而 有 所 不 同 乘 客 船 票 收 益 主 要 包 括 住 宿 船 上 指 定 餐 廳 用 膳 若 干 船 上 娛 樂 節 目 的 付 款, 並 包 括 服 務 費 及 使 用 陸 空 交 通 工 具 往 返 郵 輪 ( 倘 乘 客 向 本 集 團 購 買 該 等 項 目 ) 的 付 款 乘 客 船 票 收 益 一 般 於 郵 輪 旅 遊 出 發 前 向 乘 客 收 取 船 上 及 其 他 收 益 乃 主 要 來 自 博 彩 飲 食 銷 售 岸 上 觀 光 團 零 售 銷 售 及 水 療 服 務 的 收 益 本 集 團 從 其 直 接 經 營 或 由 獨 立 特 許 經 營 商 ( 本 集 團 從 其 收 益 收 取 某 一 百 分 比 ) 經 營 的 船 上 業 務 錄 得 船 上 收 益 亞 太 區 的 郵 輪 旅 遊 行 業 在 季 節 性 變 動 方 面 所 受 的 影 響 較 北 美 洲 的 郵 輪 旅 遊 市 場 為 低 輕 微 的 季 節 性 變 動 影 響, 主 要 乃 由 於 亞 太 區 若 干 地 區 ( 特 別 是 東 南 亞 ) 的 季 節 性 氣 候 變 化 不 大 所 致 然 而, 本 集 團 的 香 港 市 場 通 常 在 十 二 月 及 一 月 需 求 較 小, 原 因 是 於 每 年 的 該 段 時 間 天 氣 欠 佳 此 季 節 性 的 需 求 下 跌, 通 常 為 其 他 市 場 如 新 加 坡 泰 國 及 馬 來 西 亞 於 十 二 月 及 一 月 時 由 於 有 公 眾 假 期 而 導 致 的 需 求 上 升 所 抵 銷 然 而, 北 美 洲 的 郵 輪 旅 遊 行 業 則 受 郵 輪 旅 遊 需 求 的 季 節 性 影 響 過 往 而 言, 郵 輪 旅 遊 需 求 於 夏 季 月 份 業 務 最 為 暢 旺 船 種 及 航 線 亦 是 影 響 需 求 的 因 素 麗 星 郵 輪 有 限 公 司 2007 年 年 報 17
21 經 營 開 支 經 營 開 支 包 括 佣 金 交 通 及 其 他 開 支 船 上 及 其 他 開 支 薪 金 及 相 關 開 支 燃 料 食 物 開 支 船 隻 租 賃 成 本 及 其 他 經 營 開 支 佣 金 交 通 及 其 他 開 支 包 括 與 乘 客 船 票 收 益 直 接 相 關 的 金 額, 包 括 旅 行 代 理 佣 金 航 空 及 其 他 交 通 開 支 信 用 卡 收 費 及 若 干 港 口 開 支 船 上 及 其 他 開 支 包 括 主 要 與 船 上 及 其 他 收 益 相 關 的 直 接 成 本, 包 括 博 彩 岸 上 觀 光 團 餐 飲 銷 售 旅 遊 套 票 及 旅 行 團 保 障 銷 售 薪 金 及 相 關 開 支 指 船 上 僱 員 的 工 資 及 福 利 成 本 燃 料 開 支 包 括 燃 料 成 本 燃 料 對 沖 影 響 及 付 運 成 本 食 物 開 支 包 括 供 給 乘 客 及 船 員 的 食 物 成 本, 通 常 根 據 某 船 隻 登 船 的 乘 客 數 目 而 有 所 不 同 船 隻 租 賃 成 本 包 括 租 賃 船 隻 所 付 的 金 額 其 他 經 營 開 支 包 括 維 修 保 養 船 隻 保 險 及 其 他 船 隻 開 支 銷 售 一 般 及 行 政 開 支 銷 售 開 支 包 括 本 集 團 的 市 場 推 廣 活 動 開 支 該 等 市 場 推 廣 活 動 包 括 廣 告 及 宣 傳 活 動, 以 及 其 他 乘 客 相 關 服 務, 例 如 本 集 團 的 忠 誠 客 戶 服 務 計 劃 一 般 及 行 政 開 支 包 括 岸 上 職 員 的 工 資 及 福 利, 以 及 有 關 本 集 團 設 於 世 界 各 地 辦 事 處 的 開 支 資 訊 科 技 支 援 服 務 船 員 培 訓 及 支 援 ( 包 括 麗 星 郵 輪 船 隻 模 擬 中 心 的 營 運 ) 本 集 團 電 話 訂 位 服 務 中 心 及 支 援 的 營 運 會 計 採 購 營 運 船 隻 管 理 及 其 他 與 船 隻 相 關 的 支 援 活 動 折 舊 及 攤 銷 開 支 折 舊 及 攤 銷 開 支 主 要 包 括 船 隻 及 岸 上 資 產 折 舊 與 船 隻 進 塢 有 關 的 成 本 乃 予 以 遞 延 及 納 入 船 隻 的 成 本 內, 並 按 該 船 隻 下 次 預 期 進 塢 期 間 ( 一 般 為 每 兩 至 三 年 一 次 ) 予 以 攤 銷 截 至 二 零 零 七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年 度 ( 二 零 零 七 年 年 度 ) 與 截 至 二 零 零 六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年 度 ( 二 零 零 六 年 年 度 ) 的 比 較 營 業 額 於 二 零 零 七 年 年 度, 本 集 團 的 總 收 益 為 2,576,200,000 美 元, 較 二 零 零 六 年 年 度 的 2,343,100,000 美 元 上 升 10.0% 二 零 零 七 年 年 度 的 可 載 客 郵 輪 總 日 數 為 11,511,621 日, 而 二 零 零 六 年 年 度 則 為 10,403,738 日 二 零 零 七 年 年 度 的 淨 收 益 較 二 零 零 六 年 年 度 上 升 12.1%, 主 要 原 因 為 可 載 客 量 及 淨 收 益 率 分 別 上 升 10.7% 及 1.3% 所 致 淨 收 益 率 上 升 乃 主 要 由 於 NCLC 集 團 的 乘 客 船 票 價 格 提 升 所 致 二 零 零 七 年 年 度 的 可 載 客 量 上 升, 主 要 由 於 增 添 夏 威 夷 之 傲 挪 威 明 珠 號 及 挪 威 珠 寶 號 所 致, 該 三 艘 郵 輪 分 別 於 二 零 零 六 年 五 月 二 零 零 六 年 十 一 月 及 二 零 零 七 年 十 月 投 入 服 務, 惟 部 分 被 挪 威 皇 冠 號 於 二 零 零 七 年 十 一 月 離 開 船 隊 所 抵 銷 本 集 團 於 二 零 零 七 年 年 度 的 整 體 運 載 率 為 102.9%, 而 二 零 零 六 年 年 度 則 為 100.9% 於 二 零 零 七 年 年 度, 麗 星 郵 輪 亞 洲 的 可 載 客 量 較 二 零 零 六 年 年 度 上 升 12.0%, 主 要 由 於 增 添 寶 瓶 星 號 所 致, 而 寶 瓶 星 號 已 自 二 零 零 七 年 六 月 起 投 入 運 作 淨 收 益 增 加 7.7% 原 因 為 可 載 客 量 增 加, 惟 部 分 被 淨 收 益 率 下 降 1.8% 所 抵 銷 麗 星 郵 輪 亞 洲 於 二 零 零 七 年 年 度 的 運 載 率 水 平 為 87.7%, 而 二 零 零 六 年 年 度 則 為 83.6% 18
22 營 業 額 ( 續 ) 於 二 零 零 七 年 年 度,NCLC 集 團 的 淨 收 益 較 二 零 零 六 年 年 度 增 加 12.7%, 主 要 由 於 可 載 客 郵 輪 日 數 增 加 10.3% 及 淨 收 益 率 上 升 2.1% 所 致 可 載 客 量 增 加 乃 主 要 由 於 夏 威 夷 之 傲 及 挪 威 明 珠 號 整 年 航 行 以 及 引 入 挪 威 珠 寶 號 所 致, 惟 部 分 被 挪 威 之 風 號 ( 已 易 名 為 寶 瓶 星 號 ) 及 挪 威 皇 冠 號 離 開 船 隊 所 抵 銷 二 零 零 七 年 年 度 的 淨 收 益 率 上 升 乃 主 要 因 乘 客 船 票 價 格 提 升 所 致, 其 次 為 船 上 收 益 增 加 乘 客 船 票 價 格 提 升 主 要 源 於 需 求 增 加 船 上 收 益 增 加 則 主 要 由 於 每 名 乘 客 於 船 上 活 動 所 花 費 金 額 增 加 所 致, 惟 部 分 被 每 名 乘 客 於 藝 術 品 所 花 費 金 額 因 藝 術 品 特 許 營 辦 商 店 轉 型 而 減 少 所 抵 銷 NCLC 集 團 於 二 零 零 七 年 年 度 的 運 載 率 水 平 為 106.6%, 而 二 零 零 六 年 年 度 則 為 105.1% 成 本 及 開 支 二 零 零 七 年 年 度 未 計 及 利 息 及 其 他 項 目 的 總 成 本 及 開 支 為 2,496,800,000 美 元, 而 二 零 零 六 年 年 度 則 為 2,278,200,000 美 元, 增 幅 達 218,600,000 美 元 二 零 零 七 年 年 度 的 經 營 開 支 增 至 1,898,300,000 美 元, 較 二 零 零 六 年 年 度 的 1,728,500,000 美 元 增 加 169,800,000 美 元 船 隻 經 營 開 支 較 二 零 零 六 年 年 度 增 加 13.1%, 而 每 個 可 載 客 郵 輪 日 的 船 隻 經 營 開 支 則 較 二 零 零 六 年 年 度 增 加 2.2% 每 個 可 載 客 郵 輪 日 的 船 隻 經 營 開 支 增 加, 主 要 由 於 燃 料 成 本 較 高 及 其 他 經 營 開 支 增 加 ( 主 要 為 保 養 維 修 開 支 ) 以 及 就 挪 威 皇 冠 號 馬 可 孛 羅 號 及 雙 子 星 號 支 付 的 船 舶 租 賃 費 用 所 致 每 個 可 載 客 郵 輪 日 的 船 隻 經 營 開 支 的 增 加, 部 分 被 NCL 美 國 的 薪 金 及 相 關 成 本 減 少 以 及 取 回 若 干 保 險 收 益 所 抵 銷 二 零 零 七 年 年 度 的 平 均 燃 料 價 格 ( 扣 除 燃 料 對 沖 ) 較 二 零 零 六 年 年 度 增 加 約 12.4%, 燃 料 成 本 按 年 增 加 的 數 額 為 37,000,000 美 元 燃 料 成 本 均 佔 兩 個 年 度 的 船 隻 經 營 開 支 約 19% 於 二 零 零 七 年 年 度, 銷 售 一 般 及 行 政 開 支 增 至 350,300,000 美 元, 較 二 零 零 六 年 年 度 的 303,200,000 美 元 增 加 47,100,000 美 元 二 零 零 七 年 年 度 的 每 個 可 載 客 郵 輪 日 的 銷 售 一 般 及 行 政 開 支 較 二 零 零 六 年 年 度 增 加 4.4%, 主 要 由 於 NCLC 集 團 的 媒 體 市 場 推 廣 及 廣 告 增 加, 以 及 岸 上 開 支 增 加 以 支 援 在 中 國 的 業 務 擴 展 所 致 二 零 零 七 年 年 度 的 折 舊 及 攤 銷 開 支 較 二 零 零 六 年 年 度 的 215,900,000 美 元 增 加 27,200,000 美 元 至 243,100,000 美 元 折 舊 及 攤 銷 開 支 增 加, 主 要 因 增 添 夏 威 夷 之 傲 挪 威 明 珠 號 及 挪 威 珠 寶 號 所 致, 惟 部 分 被 出 售 挪 威 皇 冠 號 馬 可 孛 羅 號 及 雙 子 星 號 所 抵 銷 隨 著 出 售 馬 可 孛 羅 號 及 Oceanic( 前 稱 Independence) 後, 於 二 零 零 七 年 年 度 就 船 舶 及 東 方 郵 輪 商 號 錄 得 減 值 虧 損 淨 額 5,200,000 美 元 緊 隨 年 度 減 值 審 閱 完 成 後, 於 二 零 零 六 年 年 度 就 一 艘 船 舶 及 東 方 郵 輪 商 號 錄 得 減 值 虧 損 30,600,000 美 元 其 他 收 入 /( 開 支 ) 淨 額 其 他 開 支 由 二 零 零 六 年 年 度 的 220,900,000 美 元 增 加 54,700,000 美 元 至 二 零 零 七 年 年 度 的 275,600,000 美 元 其 他 開 支 增 加 乃 主 要 由 於 下 列 項 目 的 淨 影 響 所 致 : (a) (b) 於 二 零 零 七 年 年 度, 利 息 開 支 ( 扣 除 利 息 收 入 及 資 本 化 利 息 ) 增 至 229,800,000 美 元, 較 二 零 零 六 年 年 度 的 194,300,000 美 元 增 加 35,500,000 美 元, 乃 主 要 由 於 平 均 未 償 還 借 貸 上 升 ( 主 要 與 收 購 新 船 舶 有 關 ) 所 致 資 本 化 利 息 由 二 零 零 六 年 年 度 的 7,500,000 美 元 減 至 二 零 零 七 年 年 度 的 4,900,000 美 元, 主 要 由 於 若 干 船 舶 已 付 運, 令 在 建 中 郵 輪 所 涉 及 的 平 均 投 資 水 平 降 低 所 致 本 集 團 於 二 零 零 七 年 年 度 錄 得 非 現 金 外 幣 債 項 匯 兌 虧 損 92,000,000 美 元, 而 於 二 零 零 六 年 年 度 則 為 35,100,000 美 元, 乃 由 於 以 歐 羅 列 值 的 債 務 相 對 美 元 的 重 估 所 致 ( 由 二 零 零 六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的 匯 率 美 元 兌 1 歐 羅 重 估 至 二 零 零 七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的 匯 率 美 元 兌 1 歐 羅, 以 及 由 二 零 零 五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的 匯 率 美 元 兌 1 歐 羅 重 估 至 二 零 零 六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的 匯 率 美 元 兌 1 歐 羅 ) (c) 於 二 零 零 七 年 年 度, 本 集 團 因 出 售 Resorts World at Sentosa Pte. Ltd.( RWS ) 錄 得 收 益 53,700,000 美 元 麗 星 郵 輪 有 限 公 司 2007 年 年 報 19
23 其 他 收 入 /( 開 支 ) 淨 額 ( 續 ) (d) 於 二 零 零 七 年 年 度 錄 得 出 售 一 艘 船 舶 收 益 2,700,000 美 元, 於 二 零 零 六 年 年 度 出 售 一 艘 船 舶 及 一 間 附 屬 公 司 的 收 益 則 為 18,000,000 美 元 (e) 於 二 零 零 六 年 年 度, 本 集 團 撇 減 其 於 Orangestar Investment Holdings Pte. Ltd. 的 非 郵 輪 旅 遊 投 資 10,300,000 美 元 (f) 於 二 零 零 六 年 年 度, 本 集 團 就 向 美 國 之 傲 建 造 商 提 出 的 部 分 索 償 訂 立 和 解 協 議 而 錄 得 補 償 收 入 7,300,000 美 元 除 稅 前 虧 損 二 零 零 七 年 年 度 的 除 稅 前 虧 損 為 196,100,000 美 元, 而 二 零 零 六 年 年 度 則 為 156,100,000 美 元 稅 項 於 二 零 零 七 年 年 度, 本 集 團 錄 得 稅 項 開 支 4,800,000 美 元, 而 二 零 零 六 年 年 度 則 錄 得 100,000 美 元, 稅 項 增 加 主 要 由 於 二 零 零 七 年 年 度 的 澳 洲 及 台 灣 業 務 的 船 運 所 得 稅 以 及 撥 回 二 零 零 六 年 年 度 的 超 額 撥 備 所 致 股 東 應 佔 虧 損 淨 額 本 集 團 於 二 零 零 七 年 年 度 錄 得 股 東 應 佔 虧 損 淨 額 為 200,800,000 美 元, 而 二 零 零 六 年 年 度 則 為 156,200,000 美 元 流 動 資 金 及 資 本 來 源 資 金 來 源 及 運 用 本 集 團 所 持 有 的 大 部 分 現 金 及 現 金 等 值 項 目 以 美 元 新 元 及 港 元 為 單 位 於 二 零 零 七 年 年 度, 現 金 及 現 金 等 值 項 目 ( 經 扣 減 銀 行 透 支 ) 由 二 零 零 六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的 467,200,000 美 元 減 少 至 149,100,000 美 元 現 金 及 現 金 等 值 項 目 ( 經 扣 減 銀 行 透 支 ) 減 少 318,100,000 美 元 主 要 由 於 下 列 項 目 的 淨 影 響 所 致 : (a) 於 二 零 零 七 年 年 度, 本 集 團 的 業 務 從 營 運 中 獲 得 現 金 淨 額 129,300,000 美 元, 而 二 零 零 六 年 年 度 則 為 235,500,000 美 元 從 營 運 中 獲 得 的 現 金 淨 額 減 少, 主 要 由 於 二 零 零 七 年 年 度 的 經 營 資 產 及 負 債 相 對 於 二 零 零 六 年 年 度 有 所 變 動, 以 及 二 零 零 七 年 年 度 的 利 息 付 款 增 加 及 虧 損 較 高 所 致 (b) (c) (d) (e) 於 二 零 零 七 年 年 度, 本 集 團 的 資 本 開 支 約 為 674,900,000 美 元 當 中 約 526,600,000 美 元 的 資 本 開 支 與 提 高 可 載 客 量 有 關, 開 支 餘 額 則 用 於 船 舶 翻 新 及 船 上 資 產 於 二 零 零 七 年 年 度, 本 集 團 出 售 船 舶 的 所 得 款 項 淨 額 約 為 105,300,000 美 元, 而 出 售 一 間 附 屬 公 司 的 所 得 款 項 淨 額 則 為 14,700,000 美 元 本 集 團 動 用 約 206,600,000 美 元 ( 包 括 轉 讓 少 數 權 益 股 東 貸 款 ) 以 收 購 Macau Land Investment Corporation 的 75% 股 權 此 外, 本 集 團 動 用 約 108,000,000 美 元 收 購 於 RWS 的 額 外 股 權, 其 後 再 以 166,700,000 美 元 出 售 本 集 團 根 據 二 零 零 六 年 十 二 月 的 供 股, 於 二 零 零 七 年 年 度 就 不 獲 接 納 的 額 外 供 股 股 份 申 請 退 還 多 收 的 現 金 約 98,800,000 美 元 於 二 零 零 七 年 年 度, 本 集 團 按 認 購 價 每 股 2.29 港 元 (0.29 美 元 ) 發 行 255,000,000 股 每 股 面 值 0.10 美 元 的 普 通 股, 並 按 每 股 期 權 股 份 期 權 金 0.28 港 元 (0.04 美 元 ) 發 行 255,000,000 股 期 權 股 份 予 獨 立 第 三 方, 總 收 益 為 83,600,000 美 元 於 二 零 零 七 年 年 度, 本 集 團 從 624,000,000 歐 羅 有 抵 押 挪 威 明 珠 號 / 珠 寶 號 融 資 中 提 取 445,200,000 美 元 (312,800,000 歐 羅, 按 照 提 取 當 日 歐 羅 / 美 元 匯 率 計 算 ) 及 現 金 7,100,000 美 元 (5,000,000 歐 羅, 按 照 交 付 當 日 歐 羅 / 美 元 匯 率 計 算 ), 以 為 交 付 挪 威 珠 寶 號 提 供 資 金 於 二 零 零 七 年 年 度, 本 集 團 亦 償 還 現 有 銀 行 貸 款 淨 額 171,200,000 美 元 20
24 資 產 負 債 比 率 於 二 零 零 七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的 資 產 負 債 比 率 為 0.63 倍, 較 二 零 零 六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的 0.60 倍 有 輕 微 上 升 資 產 負 債 比 率 乃 按 照 淨 負 債 除 以 總 資 本 計 算 淨 負 債 約 3,490,000,000 美 元 ( 二 零 零 六 年 :2,930,000,000 美 元 ) 乃 按 總 借 貸 ( 包 括 流 動 及 非 流 動 借 貸 ) 減 現 金 及 現 金 等 值 項 目 計 算 總 資 本 約 5,530,000,000 美 元 ( 二 零 零 六 年 :4,880,000,000 美 元 ) 則 按 股 本 加 淨 負 債 計 算 淨 負 債 增 加 主 要 因 收 購 新 船 舶 所 提 取 的 貸 款 及 上 文 所 述 的 現 金 及 現 金 等 值 項 目 減 少 所 致 或 然 負 債 本 集 團 於 二 零 零 七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的 或 然 負 債 詳 情 於 綜 合 財 務 報 表 附 註 34 內 披 露 未 來 承 擔 及 資 金 來 源 於 二 零 零 七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本 集 團 有 約 3,300,000,000 美 元 銀 行 借 貸 63,300,000 美 元 可 換 股 債 券 的 負 債 成 分 及 250,000,000 美 元 無 抵 押 優 先 票 據 有 關 借 貸 及 該 等 借 貸 的 還 款 時 間 表 詳 情 於 綜 合 財 務 報 表 附 註 26 內 披 露 未 償 還 銀 行 借 貸 以 郵 輪 的 法 定 押 記 ( 包 括 以 本 集 團 5,100,000,000 美 元 資 產 作 固 定 及 浮 動 押 記 ) 作 為 抵 押 於 二 零 零 七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本 集 團 的 流 動 資 金 為 499,400,000 美 元, 包 括 現 金 及 現 金 等 值 項 目 149,100,000 美 元 及 本 集 團 可 供 動 用 現 有 信 貸 融 資 350,300,000 美 元 根 據 NCLC 的 610,000,000 美 元 循 環 信 貸 融 資 的 條 款, 在 NCLC 集 團 於 二 零 零 八 年 一 月 獲 得 超 過 所 規 定 最 低 的 額 外 200,000,000 美 元 的 股 本 後, 可 供 動 用 融 資 增 加 100,000,000 美 元 至 最 高 的 610,000,000 美 元 NCLC 集 團 有 兩 艘 郵 輪 正 在 建 造, 可 額 外 提 供 約 8,400 個 標 準 床 位, 預 期 於 二 零 一 零 年 第 一 季 及 第 三 季 交 付 在 建 中 及 確 實 訂 造 船 舶 的 總 成 本 約 為 2,400,000,000 美 元,NCLC 集 團 已 支 付 其 中 200,000,000 美 元 ( 按 照 二 零 零 七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歐 羅 / 美 元 匯 率 計 算 ) NCLC 集 團 為 兩 艘 在 建 中 的 郵 輪 設 有 相 等 於 約 1,900,000,000 美 元 ( 按 照 二 零 零 七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歐 羅 / 美 元 匯 率 計 算 ) 的 特 別 資 金 安 排 前 景 Apollo 交 易 的 完 成 於 二 零 零 八 年 一 月 七 日 發 生 於 完 成 後,NCLC 不 再 為 本 公 司 的 附 屬 公 司, 而 成 為 本 公 司 的 共 同 控 制 實 體 根 據 有 關 Apollo 交 易 的 補 償 及 分 派 協 議, 麗 星 郵 輪 擬 行 使 其 權 利 NCLC 擬 轉 讓 阿 羅 哈 之 傲 予 麗 星 郵 輪, 並 繼 續 調 配 美 國 之 傲 往 夏 威 夷 麗 星 郵 輪 則 擬 調 配 阿 羅 哈 之 傲 往 亞 洲 市 場 預 計 完 成 此 等 交 易 後, 本 集 團 於 二 零 零 八 年 將 錄 得 收 益 約 74,000,000 美 元 另 外, 此 舉 可 讓 麗 星 郵 輪 得 以 將 其 管 理 及 財 務 資 源 集 中 於 其 亞 太 / 大 中 華 的 郵 輪 旅 遊 及 郵 輪 旅 遊 相 關 業 務, 以 及 重 新 專 注 其 力 量 在 亞 太 市 場 的 固 有 優 勢 人 力 資 源 於 二 零 零 七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本 集 團 有 約 20,500 名 僱 員, 包 括 約 17,300 名 ( 或 84%) 船 上 職 員 及 船 員, 以 及 約 3,200 名 ( 或 16%) 僱 用 於 本 集 團 全 球 各 地 辦 事 處 的 僱 員 本 集 團 為 其 僱 員 提 供 具 競 爭 力 的 薪 酬 福 利 及 獎 勵, 包 括 公 積 金 計 劃 及 醫 療 保 險 計 劃 此 外, 本 集 團 已 採 納 上 市 後 僱 員 購 股 權 計 劃, 根 據 該 計 劃, 可 不 時 向 本 集 團 的 合 資 格 僱 員 授 出 購 股 權, 賦 予 彼 等 認 購 本 公 司 股 份 的 權 利 截 至 二 零 零 七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年 度, 本 集 團 的 薪 酬 政 策 花 紅 及 購 股 權 計 劃, 以 及 培 訓 計 劃 概 無 出 現 任 何 重 大 變 動 麗 星 郵 輪 有 限 公 司 2007 年 年 報 21
25 金 融 工 具 一 般 資 料 由 於 本 集 團 大 部 分 交 易 均 以 美 元 變 現 或 結 算, 故 本 集 團 的 功 能 貨 幣 定 為 美 元 以 美 元 以 外 的 貨 幣 ( 外 幣 ) 進 行 的 交 易, 則 按 交 易 日 的 匯 率 換 算 為 美 元 以 外 幣 列 值 的 貨 幣 性 資 產 及 負 債 則 按 結 算 日 的 匯 率 換 算 所 有 該 等 匯 兌 差 額 均 已 於 綜 合 收 益 表 內 反 映 本 集 團 須 承 受 涉 及 利 率 外 幣 匯 率 及 燃 料 價 格 變 動 的 市 場 風 險 本 集 團 嘗 試 透 過 日 常 營 運 及 融 資 活 動 以 及 利 用 衍 生 金 融 工 具 以 減 低 上 述 風 險 該 等 對 沖 工 具 的 財 務 影 響 主 要 被 所 對 沖 的 相 關 風 險 的 相 應 變 更 所 抵 銷 為 達 致 此 目 的, 本 集 團 會 嚴 謹 地 根 據 所 對 沖 的 相 關 風 險 釐 定 衍 生 工 具 的 金 額 條 款 及 條 件 外 幣 匯 率 風 險 本 集 團 的 外 幣 匯 率 風 險 主 要 與 造 船 合 約 及 以 歐 羅 列 賬 的 債 項 有 關 船 隻 合 約 以 歐 羅 結 算, 而 相 關 的 債 務 協 議 可 以 美 元 或 歐 羅 結 算, 並 有 若 干 轉 換 選 擇 倘 以 歐 羅 結 算, 債 項 的 本 金 及 利 息 付 款 將 以 歐 羅 支 付, 並 須 按 該 等 款 項 到 期 應 付 時 的 歐 羅 匯 率 計 算 本 集 團 不 時 為 該 等 款 項 訂 立 外 幣 遠 期 合 約 及 / 或 期 權 合 約 於 二 零 零 七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本 集 團 訂 有 關 於 歐 羅 列 賬 合 約 責 任 的 外 幣 遠 期 合 約, 未 償 還 名 義 總 額 達 108,800,000 美 元, 於 二 零 零 八 年 四 月 到 期 本 集 團 亦 須 承 受 本 集 團 以 外 幣 列 賬 的 預 期 交 易 的 美 元 價 值 外 幣 匯 率 波 動 風 險 本 集 團 的 主 要 外 幣 風 險 淨 額 與 歐 羅 新 元 及 港 元 有 關 為 控 制 此 風 險, 本 集 團 利 用 本 集 團 外 幣 收 支 的 任 何 自 然 抵 銷, 並 不 時 就 與 該 等 預 期 交 易 有 關 的 剩 餘 風 險 部 分 訂 立 外 幣 遠 期 合 約 及 / 或 期 權 合 約 利 率 風 險 本 集 團 大 部 分 債 務 及 其 相 關 利 息 開 支 以 美 元 列 值, 並 按 浮 息 計 算 為 減 低 利 率 波 動 風 險, 本 集 團 不 時 運 用 利 率 掉 期 將 利 率 由 浮 息 轉 為 定 息, 以 固 定 某 一 期 間 的 部 分 利 息 成 本 本 集 團 不 斷 評 估 其 債 務 組 合, 包 括 根 據 對 利 率 走 勢 的 預 測 安 排 利 率 掉 期, 以 達 致 合 適 的 浮 息 與 定 息 債 務 比 例 於 二 零 零 七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本 集 團 的 利 率 掉 期 債 項 未 償 還 名 義 總 金 額 共 值 228,800,000 美 元, 均 於 未 來 一 至 四 年 內 到 期 此 外, 本 集 團 有 一 系 列 上 限 為 5.5 厘 美 元 倫 敦 銀 行 同 業 拆 息 拖 欠 利 率 掉 期, 未 償 還 名 義 總 金 額 約 為 39,800,000 美 元, 倘 倫 敦 銀 行 同 業 拆 息 於 餘 下 一 年 期 限 上 升 至 超 過 5.5 厘 的 上 限 水 平 時, 限 制 波 幅 變 動 的 風 險 由 於 已 安 排 該 等 利 率 掉 期 及 若 干 部 分 借 貸 由 倫 敦 同 業 拆 息 轉 為 定 息, 於 二 零 零 七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本 集 團 的 債 項 中,31% 為 定 息 及 餘 下 69% 為 浮 息 燃 料 價 格 風 險 本 集 團 須 承 受 的 燃 料 價 格 變 動 市 場 風 險 與 郵 輪 消 耗 燃 料 有 關 本 集 團 透 過 徵 收 燃 料 附 加 費 及 訂 立 燃 料 掉 期 協 議, 減 低 燃 料 價 格 波 動 的 財 務 影 響 於 二 零 零 七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本 集 團 已 訂 立 未 償 還 名 義 總 額 約 32,100,000 美 元 的 燃 料 掉 期 協 議 以 支 付 燃 料 的 固 定 價 格, 有 關 協 議 於 二 零 零 八 年 十 二 月 到 期 22
26 董 事 及 高 級 管 理 人 員 履 歷 董 事 履 歷 丹 斯 里 林 國 泰 主 席 兼 行 政 總 裁 丹 斯 里 林 國 泰,56 歲, 於 一 九 九 四 年 九 月 獲 委 任 為 執 行 董 事 彼 為 本 公 司 的 主 席 兼 行 政 總 裁, 亦 為 本 公 司 多 間 附 屬 公 司 的 董 事 彼 專 責 制 訂 長 遠 發 展 策 略 及 建 造 新 船 丹 斯 里 林 自 本 公 司 於 一 九 九 三 年 成 立 以 來 一 直 在 本 集 團 任 職 彼 為 Genting International P.L.C. 的 執 行 主 席, 而 Genting International P.L.C. 為 一 間 在 新 加 坡 證 券 交 易 有 限 公 司 主 板 上 市 的 上 市 公 司 及 Genting Berhad( GB ) 的 附 屬 公 司 丹 斯 里 林 亦 擔 任 GB 的 主 席 兼 行 政 總 裁 GB 乃 一 間 在 Bursa Malaysia Securities Berhad 主 板 上 市 的 上 市 公 司 彼 亦 出 任 Resorts World Bhd( RWB ) 的 主 席 兼 行 政 總 裁,RWB 為 一 間 在 馬 來 西 亞 上 市 的 上 市 公 司,GB 擁 有 其 48.57% 股 權 ; 彼 亦 為 Asiatic Development Berhad 的 董 事 兼 行 政 總 裁, 該 公 司 為 一 間 在 馬 來 西 亞 上 市 的 上 市 公 司 及 GB 的 附 屬 公 司 彼 亦 為 Resorts World Limited( RWL ) Kien Huat Realty Sdn Bhd Parkview Management Sdn Bhd Golden Hope Limited Joondalup Limited 及 Cove Investments Limited 的 董 事 GB RWB RWL Kien Huat Realty Sdn Bhd Parkview Management Sdn Bhd( 為 一 項 全 權 信 託 的 受 託 人 ) Golden Hope Limited( 為 Golden Hope Unit Trust 的 受 託 人 ) Joondalup Limited 及 Cove Investments Limited 均 為 本 公 司 的 主 要 股 東 GB 為 一 間 投 資 控 股 及 管 理 公 司, 透 過 其 附 屬 公 司, 主 要 參 與 業 務 範 圍 包 括 消 閒 及 旅 遊 款 待 業 務 博 彩 及 娛 樂 業 務 種 植 業 發 電 供 電 物 業 發 展 及 管 理 旅 行 團 及 旅 遊 相 關 服 務 投 資 以 及 石 油 及 天 然 氣 勘 探 開 發 及 生 產 業 務 丹 斯 里 林 亦 參 與 在 馬 來 西 亞 雲 頂 高 原 渡 假 勝 地 的 發 展, 以 及 參 與 位 於 澳 洲 珀 斯 的 Burswood Resort 及 南 澳 洲 的 阿 德 萊 德 賭 場 的 整 體 構 思 及 發 展 項 目 丹 斯 里 林 於 一 九 七 五 年 取 得 倫 敦 大 學 科 學 ( 土 木 工 程 ) 學 士 學 位, 並 於 一 九 七 九 年 攻 讀 哈 佛 商 學 研 究 院 管 理 發 展 課 程 張 志 德 先 生 執 行 董 事 兼 營 運 總 監 張 志 德 先 生,58 歲, 於 二 零 零 零 年 八 月 獲 委 任 為 執 行 董 事 張 先 生 為 本 公 司 營 運 總 監 及 本 公 司 多 間 附 屬 公 司 的 董 事, 彼 曾 在 澳 洲 馬 來 西 亞 及 泰 國 的 Exxon Corporation 服 務 達 十 八 年, 期 間 擔 任 多 個 高 級 管 理 職 位 張 先 生 於 一 九 九 五 年 加 入 本 公 司 以 前, 曾 於 本 公 司 的 聯 屬 公 司 Genting Australia Pty Ltd. 工 作, 參 與 悉 尼 的 物 業 發 展 及 管 理 項 目 張 先 生 畢 業 於 新 西 蘭 University of Canterbury, 取 得 機 械 工 程 ( 榮 譽 ) 學 士 學 位 吳 高 賢 先 生 執 行 董 事 吳 高 賢 先 生,53 歲, 於 一 九 九 八 年 八 月 獲 委 任 為 執 行 董 事 吳 先 生 為 業 務 發 展 及 企 業 服 務 執 行 董 事 及 本 公 司 多 間 附 屬 公 司 的 董 事 彼 於 一 九 九 四 年 麗 星 郵 輪 集 團 創 立 初 期 加 入, 而 在 加 入 本 集 團 之 前, 彼 自 一 九 八 七 年 曾 在 Genting International Group 任 職 吳 先 生 亦 曾 在 英 國 及 馬 來 西 亞 的 國 際 會 計 師 行 任 職 執 業 會 計 師 達 十 二 年 之 久, 彼 為 英 國 及 威 爾 斯 特 許 會 計 師 公 會 資 深 會 員 香 港 會 計 師 公 會 資 深 會 員 澳 洲 特 許 會 計 師 公 會 及 馬 來 西 亞 會 計 師 公 會 會 員 吳 先 生 亦 持 有 澳 洲 悉 尼 Macquarie University 的 資 訊 科 技 碩 士 學 位 David Colin Sinclair Veitch 先 生 執 行 董 事 David Colin Sinclair Veitch 先 生,52 歲, 自 二 零 零 零 年 八 月 起 一 直 出 任 本 公 司 執 行 董 事, 亦 為 NCL Corporation Ltd. ( NCLC, 現 為 本 公 司 的 共 同 控 制 實 體 ) 總 裁 兼 行 政 總 裁 及 其 多 間 附 屬 公 司 的 董 事 在 二 零 零 零 年 一 月 加 入 NCLC 集 團 之 前, 彼 在 Princess Cruises 工 作 約 八 年 時 間, 擔 任 財 務 總 監 及 市 場 推 廣 及 企 業 發 展 部 高 級 副 總 裁, 期 間 曾 負 責 財 務 市 場 推 廣 國 際 銷 售 策 略 規 劃 及 企 業 發 展 的 工 作 此 外, 自 一 九 九 八 年 中 以 來,Veitch 先 生 亦 曾 擔 任 行 政 主 管, 執 掌 Princess Cruises 的 姊 妹 公 司 P&O Cruises (Australia) 的 工 作 Veitch 先 生 於 一 九 八 四 年 畢 業 於 哈 佛 商 學 研 究 院, 持 有 工 商 管 理 碩 士 學 位, 亦 擁 有 倫 敦 大 學 一 級 榮 譽 理 學 士 學 位 麗 星 郵 輪 有 限 公 司 2007 年 年 報 23
27 董 事 履 歷 ( 續 ) 史 亞 倫 先 生 副 主 席 兼 獨 立 非 執 行 董 事 史 亞 倫 先 生,64 歲, 自 二 零 零 零 年 八 月 起 一 直 擔 任 本 公 司 的 獨 立 非 執 行 董 事 史 先 生 自 一 九 九 七 年 起 曾 擔 任 全 球 主 要 投 資 銀 行 瑞 士 信 貸 第 一 波 士 頓 ( 瑞 士 信 貸 第 一 波 士 頓 ) 太 平 洋 區 的 副 主 席, 直 至 二 零 零 一 年 十 二 月 退 休 加 入 瑞 士 信 貸 第 一 波 士 頓 前, 彼 於 一 九 八 三 年 至 一 九 九 四 年 出 任 怡 富 集 團 行 政 總 裁, 於 一 九 九 四 年 至 一 九 九 六 年 升 任 該 集 團 主 席 史 先 生 擁 有 逾 二 十 七 年 亞 洲 地 區 投 資 銀 行 的 經 驗, 曾 兩 度 獲 選 為 香 港 聯 合 交 易 所 有 限 公 司 理 事 會 成 員 史 先 生 曾 為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政 府 經 濟 顧 問 委 員 會 成 員, 並 曾 出 任 香 港 政 府 公 司 法 改 革 常 務 委 員 會 委 員 十 年 史 先 生 於 一 九 六 四 年 畢 業 於 英 國 Bristol University, 取 得 法 律 學 士 ( 榮 譽 ) 學 位, 並 分 別 於 一 九 六 七 年 及 一 九 七 零 年 取 得 英 國 及 香 港 的 律 師 資 格 史 先 生 亦 為 金 威 啤 酒 集 團 有 限 公 司 星 獅 地 產 ( 中 國 ) 有 限 公 司 卓 越 金 融 有 限 公 司 利 星 行 有 限 公 司 及 香 港 建 屋 貸 款 有 限 公 司 的 董 事, 該 等 公 司 均 在 香 港 聯 合 交 易 所 有 限 公 司 上 市 彼 亦 擔 任 多 間 海 外 上 市 公 司 的 董 事 陳 文 生 先 生 獨 立 非 執 行 董 事 陳 文 生 先 生,52 歲, 自 二 零 零 零 年 八 月 起 出 任 本 公 司 的 獨 立 非 執 行 董 事 陳 先 生 亦 為 利 興 發 展 有 限 公 司 主 席 兼 董 事 總 經 理 以 及 和 記 行 ( 集 團 ) 有 限 公 司 的 董 事 上 述 兩 間 公 司 均 為 香 港 聯 合 交 易 所 有 限 公 司 的 上 市 公 司 陳 先 生 亦 為 Bursa Malaysia Securities Berhad 上 市 公 司 IGB Corporation Berhad 的 執 行 董 事 及 多 間 公 司 的 董 事 陳 先 生 於 物 業 發 展 及 投 資 企 業 財 務 及 商 業 貿 易 等 多 個 範 疇 擁 有 廣 博 經 驗 陳 先 生 於 一 九 七 七 年 畢 業 於 劍 橋 大 學, 並 取 得 學 位 林 黎 明 先 生 獨 立 非 執 行 董 事 林 黎 明 先 生,57 歲, 自 二 零 零 零 年 十 月 起 出 任 本 公 司 的 獨 立 非 執 行 董 事, 現 為 香 港 中 國 及 馬 來 西 亞 多 間 私 人 地 產 及 投 資 控 股 公 司 的 董 事, 於 地 產 發 展 及 投 資 方 面 擁 有 廣 博 經 驗 林 先 生 畢 業 於 倫 敦 大 學 Queen Mary College, 持 有 土 木 工 程 ( 榮 譽 ) 學 士 學 位 高 級 管 理 人 員 履 歷 蔡 明 發 先 生 總 裁 蔡 明 發 先 生,45 歲, 於 二 零 零 七 年 五 月 獲 委 任 為 本 公 司 總 裁 彼 接 納 此 新 委 任 前, 於 二 零 零 六 年 九 月 至 二 零 零 七 年 二 月 為 Genting Berhad 的 營 運 總 監 在 此 之 前, 彼 曾 出 任 馬 來 西 亞 新 加 坡 及 香 港 多 間 國 際 證 券 公 司 的 主 要 管 理 層 職 位, 在 管 理 證 券 / 期 貨 / 衍 生 工 具 買 賣 資 產 及 基 金 單 位 信 託 管 理 企 業 財 務 及 企 業 顧 問 業 務 方 面 擁 有 豐 富 經 驗 彼 於 一 九 九 八 年 四 月 至 二 零 零 二 年 五 月 期 間 曾 擔 任 Bursa Malaysia Securities Berhad MESDAQ 市 場 上 市 委 員 會 的 董 事 兼 成 員 彼 畢 業 於 加 拿 大 渥 太 華 Carleton University, 獲 政 治 科 學 及 經 濟 文 學 士 學 位 蘇 敬 德 先 生 財 務 總 監 蘇 敬 德 先 生,47 歲, 於 二 零 零 七 年 七 月 三 日 獲 委 任 為 財 務 總 監 彼 於 金 融 業 擁 有 逾 23 年 經 驗, 首 15 年 在 銀 行 業 工 作 彼 於 加 入 本 公 司 前, 曾 在 香 港 出 任 誇 國 企 業 及 上 市 公 司 的 多 個 不 同 職 位, 負 責 監 管 財 資 企 業 發 展 融 資 人 力 資 源 資 訊 科 技 及 行 政 等 範 疇 彼 畢 業 於 加 拿 大 Simon Fraser University, 取 得 數 學 學 士 學 位, 亦 持 有 香 港 城 市 大 學 的 專 業 會 計 學 深 造 證 書 及 香 港 理 工 大 學 的 企 業 財 務 碩 士 學 位 24
28 高 級 管 理 人 員 履 歷 ( 續 ) 陳 詠 琴 女 士 企 業 策 劃 部 行 政 副 總 裁 陳 詠 琴 女 士,46 歲, 於 二 零 零 七 年 七 月 一 日 獲 委 任 為 企 業 策 劃 部 行 政 副 總 裁 在 此 之 前, 彼 曾 出 任 DBS Vickers Securities 的 營 運 總 監 / 董 事 及 Euroclear Bank S.A. 亞 太 區 客 戶 服 務 部 董 事 彼 行 政 經 驗 豐 富, 並 深 具 項 目 管 理 及 領 導 才 能 彼 曾 出 任 多 間 全 球 金 融 機 構 的 高 級 行 政 職 位, 如 Dresdner Bank AG 的 區 域 營 運 總 監 陳 女 士 持 有 英 國 Brunel University 的 工 商 管 理 碩 士 學 位, 並 為 多 個 專 業 組 織 的 成 員 李 瑞 興 先 生 VIP 服 務 及 俱 樂 部 營 運 部 副 行 政 總 裁 李 瑞 興 先 生,48 歲, 由 二 零 零 零 年 四 月 至 二 零 零 零 年 十 二 月 初 出 任 VIP 服 務 及 銷 售 與 市 場 推 廣 部 副 行 政 總 裁, 負 責 全 公 司 有 關 VIP 服 務 及 銷 售 與 市 場 推 廣 的 一 切 事 務 自 二 零 零 零 年 十 二 月 起, 李 先 生 負 責 俱 樂 部 的 營 運 及 VIP 服 務 李 先 生 於 一 九 九 三 年 十 月 加 入 本 公 司 為 VIP 服 務 部 董 事, 並 分 別 於 一 九 九 四 年 五 月 及 一 九 九 七 年 一 月 擢 升 為 VIP 服 務 部 高 級 副 總 裁 及 VIP 服 務 部 副 行 政 總 裁 一 九 八 四 年 九 月 至 一 九 八 五 年 十 二 月 期 間, 李 先 生 為 Genting Berhad 效 力, 一 九 八 五 年 至 一 九 九 三 年 九 月 加 入 西 澳 洲 的 Burswood Resort Casino 擔 任 董 事, 負 責 國 際 市 場 推 廣 事 務 李 先 生 畢 業 於 馬 來 西 亞 檳 城 的 University Sains Malaysia, 取 得 電 腦 科 學 理 學 士 學 位 Graham Aubrey Cadman 先 生 酒 店 業 務 部 高 級 副 總 裁 Graham Aubrey Cadman 先 生,57 歲, 自 一 九 九 九 年 四 月 起 出 任 本 公 司 酒 店 業 務 部 高 級 副 總 裁 Cadman 先 生 於 一 九 九 四 年 六 月 加 入 本 公 司, 擔 任 酒 店 經 理, 一 九 九 五 年 七 月 至 一 九 九 六 年 六 月 期 間 出 任 酒 店 業 務 部 副 總 裁, 並 由 一 九 九 六 年 七 月 至 一 九 九 九 年 四 月 期 間 出 任 新 建 酒 店 部 副 總 裁 Cadman 先 生 於 酒 店 業 積 逾 三 十 年 經 驗, 其 中 十 八 年 時 間 服 務 於 Hilton International Cadman 先 生 加 入 本 公 司 以 前, 於 一 九 九 一 年 十 月 至 一 九 九 四 年 六 月 曾 擔 任 Dynasty Singapore 飲 食 部 董 事 朱 成 南 先 生 融 資 集 團 會 計 及 財 資 部 高 級 副 總 裁 朱 成 南 先 生,41 歲, 於 一 九 九 五 年 十 月 加 入 本 公 司 擔 任 會 計 師, 由 一 九 九 九 年 七 月 至 二 零 零 三 年 十 二 月, 出 任 集 團 會 計 部 總 監 職 務, 其 後 於 二 零 零 七 年 七 月 一 日 晉 升 為 融 資 集 團 會 計 及 財 資 部 高 級 副 總 裁 朱 先 生 負 責 麗 星 郵 輪 亞 洲 的 財 資 企 業 財 務 及 管 理 會 計 職 務 彼 為 英 國 特 許 公 認 會 計 師 公 會 及 香 港 會 計 師 公 會 的 資 深 會 員, 亦 為 馬 來 西 亞 會 計 師 公 會 的 特 許 會 計 師 於 一 九 九 五 年 加 入 本 公 司 之 前, 彼 曾 於 Deloitte Touche Tohmatsu International 在 吉 隆 坡 的 成 員 公 司 Kassim Chan & Co. 任 職 Gustaf Gronberg 先 生 海 事 營 運 部 高 級 副 總 裁 Gustaf Gronberg 先 生,49 歲, 於 二 零 零 五 年 十 二 月 出 任 海 事 營 運 部 高 級 副 總 裁, 負 責 技 術 操 作 航 運 及 港 口 營 運 業 務 Gronberg 先 生 於 一 九 九 三 年 加 入 本 公 司 出 任 保 安 部 經 理, 其 後 於 一 九 九 四 年 擢 升 為 安 全 及 保 安 部 副 總 裁, 自 一 九 九 六 年 起 亦 出 任 船 隊 船 長 彼 於 一 九 九 九 年 調 職 海 事 部 出 任 副 總 裁 一 職 Gronberg 先 生 為 郵 輪 船 長, 在 海 事 業 擁 有 逾 二 十 年 經 驗 彼 於 一 九 八 五 年 畢 業 於 瑞 士 Stockholm Maritime Academy, 持 有 海 事 科 學 學 士 學 位 麗 星 郵 輪 有 限 公 司 2007 年 年 報 25
29 董 事 報 告 董 事 謹 提 呈 其 截 至 二 零 零 七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年 度 的 報 告 及 經 審 核 財 務 報 表 主 要 業 務 及 地 區 業 務 分 析 本 公 司 的 主 要 業 務 為 投 資 控 股 本 公 司 的 附 屬 公 司 主 要 從 事 郵 輪 旅 遊 及 郵 輪 旅 遊 相 關 業 務 本 公 司 主 要 附 屬 公 司 的 詳 情 載 於 綜 合 財 務 報 表 附 註 37 本 集 團 於 本 年 度 按 地 區 表 現 的 分 析, 載 於 綜 合 財 務 報 表 附 註 5 業 績 本 公 司 及 其 附 屬 公 司 截 至 二 零 零 七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年 度 的 業 績 載 於 第 55 頁 的 綜 合 收 益 表 內 股 息 董 事 不 建 議 宣 派 截 至 二 零 零 七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年 度 的 任 何 股 息 儲 備 本 公 司 及 本 集 團 於 年 內 的 儲 備 變 動 載 於 第 61 至 63 頁 於 二 零 零 七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本 公 司 的 可 供 分 派 儲 備 為 117,500,000 美 元 經 審 核 五 年 財 務 概 要 本 集 團 於 過 去 五 個 年 度 的 業 績 及 資 產 與 負 債 概 要 載 於 第 118 頁 購 買 出 售 或 贖 回 股 份 於 截 至 二 零 零 七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年 度, 本 公 司 或 其 任 何 附 屬 公 司 概 無 購 買 贖 回 或 出 售 任 何 本 公 司 股 份, 惟 以 下 本 公 司 發 行 每 股 面 值 0.10 美 元 的 新 普 通 股 除 外.. (a) 根 據 本 公 司 的 普 通 股 在 香 港 聯 合 交 易 所 有 限 公 司 ( 聯 交 所 ) 上 市 前, 於 一 九 九 七 年 四 月 十 六 日 採 納 的 麗 星 郵 輪 僱 員 購 股 權 計 劃 授 出 的 購 股 權 獲 行 使 而 按 總 價 格 約 619,679 美 元 發 行 2,361,798 股 每 股 面 值 0.10 美 元 的 新 普 通 股 ; (b) 根 據 本 公 司 於 二 零 零 零 年 八 月 二 十 三 日 採 納 的 購 股 權 計 劃 ( 自 二 零 零 零 年 十 一 月 三 十 日 起 生 效 及 於 二 零 零 二 年 五 月 二 十 二 日 作 出 修 訂 ) 授 出 的 購 股 權 獲 行 使 而 按 總 價 格 約 3,336,990 美 元 發 行 1,589,771 股 每 股 面 值 0.10 美 元 的 新 普 通 股 ; (c) 總 額 為 125,114,000 美 元 的 二 零 零 八 年 到 期 價 值 180,000,000 美 元 的 2 厘 可 換 股 債 券 按 每 股 2.53 港 元 的 換 股 價 獲 轉 換 而 發 行 382,908,142 股 每 股 面 值 0.10 美 元 的 新 普 通 股 ; 及 (d) 根 據 於 二 零 零 七 年 一 月 十 七 日 訂 立 的 股 份 認 購 協 議 按 每 股 2.29 港 元 (0.29 美 元 ) 的 認 購 價 而 發 行 255,000,000 股 每 股 面 值 0.10 美 元 的 新 普 通 股 予 獨 立 第 三 者, 總 價 格 ( 扣 除 發 行 成 本 ) 約 為 75,000,000 美 元 26
30 捐 款 於 本 年 度, 本 集 團 所 作 出 的 慈 善 及 其 他 捐 款 為 1,100,000 美 元 物 業 廠 房 及 設 備 本 集 團 所 擁 有 的 物 業 概 況 載 於 第 119 頁 本 年 度 的 物 業 廠 房 及 設 備 變 動 詳 情 載 於 綜 合 財 務 報 表 附 註 16 股 本 及 可 換 股 債 券 本 公 司 的 股 本 及 可 換 股 債 券 變 動 詳 情 分 別 載 於 綜 合 財 務 報 表 附 註 25 及 27 債 務 本 公 司 及 其 附 屬 公 司 於 二 零 零 七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的 長 期 融 資 信 貸 詳 情 載 於 綜 合 財 務 報 表 附 註 26 董 事 本 年 度 及 直 至 本 報 告 日 期 的 董 事 如 下 : 丹 斯 里 林 國 泰 史 亞 倫 先 生 張 志 德 先 生 吳 高 賢 先 生 David Colin Sinclair Veitch 先 生 陳 文 生 先 生 林 黎 明 先 生 根 據 本 公 司 的 公 司 細 則 第 99 條, 吳 高 賢 先 生 陳 文 生 先 生 及 林 黎 明 先 生 在 即 將 舉 行 的 股 東 週 年 大 會 上 輪 值 退 任, 惟 彼 等 均 符 合 資 格 並 願 意 膺 選 連 任 本 公 司 已 收 悉 由 三 名 獨 立 非 執 行 董 事, 史 亞 倫 先 生 陳 文 生 先 生 及 林 黎 明 先 生 分 別 就 其 獨 立 性 而 發 出 的 年 度 確 認 函 件, 並 認 為 根 據 聯 交 所 證 券 上 市 規 則 ( 上 市 規 則 ) 第 3.13 條 所 載 的 指 引, 各 獨 立 非 執 行 董 事 均 屬 獨 立 人 士 董 事 及 高 級 管 理 層 的 履 歷 詳 情 載 於 第 23 至 25 頁 董 事 的 服 務 合 約 擬 於 即 將 舉 行 的 股 東 週 年 大 會 重 選 的 董 事, 概 無 與 本 集 團 訂 立 任 何 服 務 合 約 規 定 本 集 團 如 不 作 出 賠 償 ( 法 定 賠 償 除 外 ) 則 不 可 於 一 年 內 終 止 其 服 務 合 約 董 事 及 控 股 股 東 於 重 大 合 約 的 權 益 除 下 文 關 連 交 易 一 節 及 綜 合 財 務 報 表 附 註 24 重 大 有 關 連 人 士 交 易 及 結 餘 一 節 所 披 露 者 外, 本 公 司 董 事 或 控 股 股 東 或 其 附 屬 公 司 概 無 於 本 公 司 或 其 任 何 附 屬 公 司 所 訂 立 且 於 年 終 時 或 本 年 度 任 何 時 間 仍 然 有 效 的 重 大 合 約 中 直 接 或 間 接 擁 有 重 大 權 益 麗 星 郵 輪 有 限 公 司 2007 年 年 報 27
31 關 連 交 易 (a) 本 集 團 於 截 至 二 零 零 七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年 度 訂 立 的 重 大 有 關 連 人 士 交 易, 披 露 於 綜 合 財 務 報 表 附 註 24 (b) 該 等 有 關 連 人 士 交 易 的 第 (b) 項 交 易 構 成 上 市 規 則 所 指 的 持 續 關 連 交 易, 須 根 據 上 市 規 則 作 出 披 露 的 詳 情 如 下 : Genting Berhad( GB )( 丹 斯 里 林 國 泰 於 當 中 被 視 為 擁 有 權 益, 並 為 其 主 席 兼 行 政 總 裁 及 股 東 ) 與 本 公 司 於 二 零 零 三 年 一 月 十 四 日 訂 立 一 項 服 務 協 議 ( GB 服 務 協 議 ), 內 容 有 關 GB 及 其 關 連 公 司 ( GB 集 團 ) 須 根 據 本 集 團 的 不 時 要 求 向 本 集 團 提 供 財 資 管 理 服 務 秘 書 服 務 股 份 登 記 服 務 及 其 他 支 援 服 務 ( 例 如 資 訊 科 技 支 援 服 務 財 務 及 行 政 服 務 旅 遊 服 務 訂 購 機 票 服 務 其 他 採 購 服 務 中 央 訂 票 服 務 租 賃 辦 公 室 及 風 險 管 理 服 務 )( GB 交 易 ) 根 據 本 公 司 於 二 零 零 五 年 十 二 月 二 十 三 日 的 公 佈 所 述, 預 期 截 至 二 零 零 五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年 度 GB 交 易 的 總 年 度 代 價 超 逾 上 市 規 則 第 14A.33 條 所 載 的 0.1% 的 最 低 豁 免 水 平 於 二 零 零 五 年 十 二 月 二 十 三 日, 本 公 司 已 根 據 上 市 規 則 第 14A.35 條 與 GB 訂 立 一 項 補 充 協 議 ( 補 充 協 議 ), 當 中 訂 明 GB 服 務 協 議 的 年 期, 由 二 零 零 五 年 十 二 月 一 日 起 為 期 二 十 五 個 月 根 據 GB 服 務 協 議 ( 經 補 充 協 議 修 訂 ) 的 條 款, 於 截 至 二 零 零 五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二 零 零 六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及 二 零 零 七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財 政 年 度 各 年 的 GB 交 易 的 最 高 總 年 度 代 價 ( 年 度 上 限 ) 分 別 不 得 超 過 2,000,000 美 元 4,000,000 美 元 及 4,000,000 美 元 於 截 至 二 零 零 七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年 度, 就 GB 交 易 向 本 集 團 收 取 的 總 金 額 約 為 2,400,000 美 元, 並 無 超 過 年 度 上 限 4,000,000 美 元 本 公 司 的 審 核 委 員 會 ( 包 括 所 有 獨 立 非 執 行 董 事 ) 已 審 閱 GB 交 易, 並 確 認 GB 交 易 乃 : (i) 於 本 集 團 日 常 及 一 般 業 務 過 程 中 訂 立 ; (ii) 按 一 般 商 業 條 款 或 不 遜 於 給 予 獨 立 第 三 方 的 條 款 訂 立 ; 及 (iii) 遵 照 規 管 該 等 交 易 的 協 議 條 款 進 行, 該 等 條 款 乃 屬 公 平 合 理, 且 符 合 本 公 司 股 東 的 整 體 利 益 核 數 師 就 GB 交 易 履 行 若 干 特 定 程 序 後, 已 向 本 公 司 董 事 發 出 報 告 鑑 於 GB 服 務 協 議 ( 經 補 充 協 議 修 訂 ) 已 於 二 零 零 七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到 期, 本 公 司 與 GB 於 二 零 零 八 年 一 月 二 十 八 日 訂 立 一 項 新 協 議 ( 新 GB 服 務 協 議 ), 自 二 零 零 八 年 一 月 一 日 起 計 為 期 三 年, 內 容 有 關 GB 集 團 須 根 據 本 集 團 的 不 時 要 求 向 本 集 團 提 供 秘 書 及 股 份 登 記 服 務 訂 購 機 票 服 務 租 賃 辦 公 室 及 其 他 支 援 服 務 ( 例 如 資 訊 科 技 支 援 服 務 旅 遊 服 務 其 他 採 購 服 務 及 中 央 訂 票 服 務 ) 根 據 新 GB 服 務 協 議 的 條 款, 於 截 至 二 零 零 八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二 零 零 九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及 二 零 一 零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財 政 年 度 各 年 的 GB 交 易 的 年 度 上 限 不 得 超 過 5,000,000 美 元 新 GB 服 務 協 議 的 詳 情 載 於 本 公 司 於 二 零 零 八 年 一 月 二 十 八 日 刊 發 的 公 佈, 其 後 將 按 照 上 市 規 則 的 規 定, 就 上 述 各 財 政 年 度 刊 發 的 年 報 及 賬 目 中 予 以 披 露 (c) (d) (e) 該 等 有 關 連 人 士 交 易 的 第 (a) 及 (c) 項 交 易 亦 構 成 上 市 規 則 所 指 的 持 續 關 連 交 易, 由 於 截 至 二 零 零 七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年 度 各 類 該 等 持 續 關 連 交 易 的 總 年 度 代 價 均 低 於 上 市 規 則 所 訂 明 的 適 用 百 分 比 率 0.1%, 故 根 據 上 市 規 則 第 14A.33 條 獲 豁 免 遵 守 申 報 公 佈 及 獨 立 股 東 批 准 的 規 定 該 等 有 關 連 人 士 交 易 的 第 (e) 及 (f) 項 交 易 構 成 上 市 規 則 所 指 的 關 連 交 易, 根 據 上 市 規 則 須 於 本 年 報 內 披 露 的 有 關 詳 情 載 於 綜 合 財 務 報 表 附 註 24(e) 及 (f) 該 等 有 關 連 人 士 交 易 的 第 (i) 項 有 關 於 截 至 二 零 零 七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年 度 因 彼 等 行 使 購 股 權 而 向 本 公 司 若 干 董 事 發 行 股 份 的 交 易 構 成 上 市 規 則 所 指 的 關 連 交 易, 根 據 上 市 規 則 第 14A.31(3)(b) 條 獲 豁 免 遵 守 申 報 公 佈 及 獨 立 股 東 批 准 的 規 定 28
32 董 事 於 競 爭 業 務 的 權 益 本 公 司 的 主 席 兼 行 政 總 裁 丹 斯 里 林 國 泰, 為 Genting Berhad( GB ) 的 主 席 兼 行 政 總 裁 股 東 及 購 股 權 持 有 人, 以 及 Resorts World Bhd( RWB ) 的 主 席 兼 行 政 總 裁 股 東 及 購 股 權 持 有 人, 該 兩 家 公 司 均 為 本 公 司 的 主 要 股 東 及 在 Bursa Malaysia Securities Berhad 上 市 的 公 司 彼 亦 為 一 間 於 新 加 坡 證 券 交 易 所 有 限 公 司 主 板 上 市 的 公 司 Genting International P.L.C.( GIPLC ) 的 執 行 主 席 股 東 及 購 股 權 持 有 人 RWB 的 主 要 業 務 包 括 在 馬 來 西 亞 經 營 一 個 名 為 雲 頂 高 原 渡 假 勝 地 及 其 他 馬 來 西 亞 陸 上 渡 假 的 旅 遊 渡 假 業 務 RWB 提 供 消 閒 和 旅 遊 款 待 服 務, 當 中 包 括 遊 樂 博 彩 酒 店 服 務 和 娛 樂 GIPLC 的 主 要 業 務 包 括 發 展 及 經 營 綜 合 渡 假 勝 地 經 營 賭 場 投 資 提 供 資 訊 科 技 應 用 相 關 服 務 及 向 消 閒 和 旅 遊 款 待 相 關 的 業 務 提 供 銷 售 及 市 場 推 廣 服 務 於 本 年 報 日 期,GB 分 別 持 有 RWB 及 GIPLC 的 48.57% 及 50.44% 股 權 本 集 團 從 事 郵 輪 旅 遊 及 與 郵 輪 旅 遊 相 關 的 業 務, 該 業 務 為 消 閒 行 業 的 一 部 分 此 外, 按 本 公 司 就 收 購 Macau Land Investment Corporation 的 股 份 而 於 二 零 零 七 年 三 月 三 十 日 刊 發 的 通 函 所 披 露, 本 公 司 正 採 取 行 動 落 實 其 在 澳 門 作 出 投 資 的 策 略, 旨 在 發 展 一 酒 店 以 經 營 賭 場 ( 惟 須 取 得 澳 門 政 府 的 有 關 授 權, 方 可 作 實 ) 根 據 上 市 規 則 第 8.10 段, 丹 斯 里 林 國 泰 被 視 為 於 本 集 團 業 務 以 外 而 可 能 間 接 與 本 集 團 的 業 務 產 生 競 爭 的 業 務 ( 視 為 具 競 爭 性 業 務 ) 中 擁 有 權 益 本 公 司 的 管 理 隊 伍 與 RWB GIPLC 及 GB 不 同, 並 獨 立 於 RWB GIPLC 及 GB 藉 著 委 任 三 名 獨 立 非 執 行 董 事 加 入 董 事 會, 本 集 團 能 夠 獨 立 於 視 為 具 競 爭 性 業 務, 並 按 公 平 交 易 原 則 經 營 其 業 務 董 事 的 權 益 於 二 零 零 七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本 公 司 董 事 及 行 政 總 裁 於 本 公 司 或 其 任 何 相 聯 法 團 ( 定 義 見 香 港 證 券 及 期 貨 條 例 ( 證 券 及 期 貨 條 例 ) 第 十 五 部 ) 的 股 份 相 關 股 份 及 債 券 中, 擁 有 須 記 錄 於 本 公 司 根 據 證 券 及 期 貨 條 例 第 352 條 存 置 的 登 記 冊 的 權 益 及 淡 倉, 或 根 據 上 市 發 行 人 董 事 進 行 證 券 交 易 的 標 準 守 則 ( 標 準 守 則 ) 須 知 會 本 公 司 及 香 港 聯 合 交 易 所 有 限 公 司 ( 聯 交 所 ) 的 權 益 及 淡 倉 及 根 據 本 公 司 所 得 的 資 料 如 下 : (A) 於 本 公 司 股 份 的 權 益 權 益 性 質 / 持 有 該 等 權 益 的 身 份 全 權 信 託 佔 已 發 行 受 控 法 團 創 辦 人 / 普 通 股 董 事 姓 名 實 益 擁 有 人 配 偶 的 權 益 的 權 益 受 益 人 總 計 百 分 比 普 通 股 數 目 ( 附 註 ) 丹 斯 里 林 國 泰 362,379,135 36,298, ,927,016 3,964,882,524 4,910,188, (1) (2) ((3) 及 (4)) (5) 張 志 德 先 生 1,168,504 1,168, 吳 高 賢 先 生 752, , David Colin Sinclair Veitch 先 生 335, , 麗 星 郵 輪 有 限 公 司 2007 年 年 報 29
33 董 事 的 權 益 ( 續 ) (A) 於 本 公 司 股 份 的 權 益 ( 續 ) 附 註 : 於 二 零 零 七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1) 丹 斯 里 林 國 泰 於 Goldsfine Investments Ltd.( Goldsfine ) 直 接 持 有 的 同 一 批 36,298,108 股 普 通 股 中 擁 有 家 族 權 益, 其 妻 子 潘 斯 里 黃 可 兒 於 其 中 擁 有 公 司 權 益 (2) 丹 斯 里 林 國 泰 亦 被 視 為 於 582,927,016 股 普 通 股 中 擁 有 公 司 權 益 ( 包 括 (i)goldsfine 直 接 持 有 的 同 一 批 36,298,108 股 普 通 股, 而 Goldsfine 分 別 由 丹 斯 里 林 國 泰 及 潘 斯 里 黃 可 兒 持 有 其 已 發 行 股 本 的 50% 及 (ii)joondalup Limited 直 接 持 有 的 同 一 批 546,628,908 股 普 通 股, 而 Joondalup Limited 由 丹 斯 里 林 國 泰 持 有 其 100% 已 發 行 股 本 ) (3) 丹 斯 里 林 國 泰 ( 作 為 兩 項 全 權 信 託 的 創 辦 人 及 受 益 人, 而 該 等 全 權 信 託 的 受 託 人 分 別 為 Parkview Management Sdn Bhd 及 GZ Trust Corporation) 被 視 為 於 3,964,882,524 股 普 通 股 中 擁 有 權 益 (4) 於 3,964,882,524 股 普 通 股 中,502,528,000 股 普 通 股 為 已 抵 押 股 份 (5) 計 算 權 益 總 額 時 並 無 重 複 計 算 (6) 上 述 全 部 權 益 指 於 股 份 的 好 倉, 不 包 括 透 過 本 公 司 購 股 權 或 股 本 衍 生 工 具 持 有 的 相 關 股 份 此 (A) 分 節 所 載 各 董 事 的 權 益 須 與 下 文 (B) 分 節 所 載 彼 等 透 過 本 公 司 購 股 權 或 股 本 衍 生 工 具 持 有 於 相 關 股 份 的 權 益 彙 集 處 理, 以 提 供 本 公 司 各 董 事 根 據 證 券 及 期 貨 條 例 或 根 據 標 準 守 則 知 會 本 公 司 及 聯 交 所 的 權 益 總 額 (B) 透 過 購 股 權 或 股 本 衍 生 工 具 持 有 本 公 司 相 關 股 份 的 權 益 董 事 根 據 本 公 司 普 通 股 在 聯 交 所 上 市 前 本 公 司 於 一 九 九 七 年 四 月 十 六 日 採 納 的 麗 星 郵 輪 僱 員 購 股 權 計 劃 ( 上 市 前 僱 員 購 股 權 計 劃 ), 以 及 根 據 本 公 司 於 二 零 零 零 年 八 月 二 十 三 日 採 納 的 購 股 權 計 劃 ( 由 二 零 零 零 年 十 一 月 三 十 日 起 生 效 及 於 二 零 零 二 年 五 月 二 十 二 日 作 出 修 訂 )( 上 市 後 僱 員 購 股 權 計 劃 ) 獲 授 購 股 權 於 二 零 零 七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董 事 透 過 根 據 上 市 前 僱 員 購 股 權 計 劃 及 上 市 後 僱 員 購 股 權 計 劃 授 出 的 購 股 權 於 本 公 司 的 相 關 股 份 持 有 的 個 人 權 益 如 下 : 佔 已 發 行 持 有 相 關 普 通 普 通 該 等 權 益 董 事 姓 名 股 的 數 目 股 百 分 比 的 身 份 丹 斯 里 林 國 泰 8,760, 實 益 擁 有 人 張 志 德 先 生 1,103, 實 益 擁 有 人 吳 高 賢 先 生 865, 實 益 擁 有 人 David Colin Sinclair Veitch 先 生 3,115, 實 益 擁 有 人 有 關 根 據 上 市 前 僱 員 購 股 權 計 劃 及 上 市 後 僱 員 購 股 權 計 劃 授 予 董 事 購 股 權 的 進 一 步 詳 情, 載 於 下 文 購 股 權 一 節 及 綜 合 財 務 報 表 附 註 35 該 等 購 股 權 的 權 益 指 於 有 關 本 公 司 以 實 物 結 算 的 衍 生 工 具 相 關 股 份 的 好 倉 本 (B) 分 節 所 載 各 董 事 的 權 益 須 與 彼 等 於 上 述 (A) 分 節 所 述 的 股 份 權 益 彙 集 處 理, 以 提 供 本 公 司 各 董 事 根 據 證 券 及 期 貨 條 例 或 根 據 標 準 守 則 知 會 本 公 司 及 聯 交 所 的 權 益 總 額 30
34 董 事 的 權 益 ( 續 ) (C) 於 本 公 司 相 聯 法 團 股 份 的 權 益 佔 已 發 行 持 有 已 發 行 普 通 股 該 等 權 益 相 聯 法 團 名 稱 董 事 姓 名 普 通 股 數 目 的 百 分 比 的 身 份 WorldCard 丹 斯 里 林 國 泰 1,000, 兩 項 全 權 信 託 的 International Limited 創 辦 人 及 受 益 人 ( WCIL )(1) 附 註 : 於 二 零 零 七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1. WCIL 為 一 間 由 本 公 司 及 Genting International P.L.C. 各 自 一 間 附 屬 公 司 擁 有 50% 權 益 的 公 司 2. 上 述 全 部 權 益 指 於 WCIL 股 份 的 好 倉 (D) 於 本 公 司 附 屬 公 司 的 權 益 若 干 名 董 事 以 信 託 形 式 代 其 他 附 屬 公 司 持 有 本 公 司 若 干 附 屬 公 司 的 合 資 格 股 份 除 上 文 所 披 露 者 下 文 購 股 權 及 主 要 股 東 的 權 益 兩 節 所 述 者 外 : (a) 於 二 零 零 七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本 公 司 董 事 或 行 政 總 裁 概 無 於 本 公 司 或 其 任 何 相 聯 法 團 ( 定 義 見 證 券 及 期 貨 條 例 第 十 五 部 ) 的 任 何 股 份 相 關 股 份 或 債 券 中, 擁 有 須 記 錄 於 本 公 司 根 據 證 券 及 期 貨 條 例 第 352 條 存 置 的 登 記 冊 的 任 何 權 益 或 淡 倉, 或 根 據 標 準 守 則 須 知 會 本 公 司 及 聯 交 所 的 任 何 權 益 或 淡 倉 ; 及 (b) 於 本 年 度 任 何 時 間 內, 本 公 司 或 其 附 屬 公 司 並 無 訂 立 任 何 安 排, 使 本 公 司 董 事 可 藉 收 購 本 公 司 或 任 何 其 他 法 人 團 體 的 股 份 相 關 股 份 或 債 券 而 獲 取 利 益 麗 星 郵 輪 有 限 公 司 2007 年 年 報 31
35 購 股 權 有 關 本 公 司 上 市 前 僱 員 購 股 權 計 劃 及 上 市 後 僱 員 購 股 權 計 劃 的 詳 情 載 於 綜 合 財 務 報 表 附 註 35 購 股 權 乃 根 據 上 述 計 劃 授 予 本 公 司 若 干 董 事 及 本 集 團 僱 員 年 內 根 據 上 市 前 僱 員 購 股 權 計 劃 及 上 市 後 僱 員 購 股 權 計 劃 授 出 的 購 股 權 的 變 動 及 於 二 零 零 七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尚 未 行 使 的 購 股 權 的 詳 情 如 下 : (A) 上 市 前 僱 員 購 股 權 計 劃 於 二 零 零 七 年 於 二 零 零 七 年 一 月 一 日 年 內 因 行 使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尚 未 行 使 的 購 股 權 後 獲 得 年 內 失 效 的 年 內 註 銷 的 尚 未 行 使 的 購 股 權 數 目 的 股 份 數 目 購 股 權 數 目 購 股 權 數 目 購 股 權 數 目 授 出 日 期 每 股 行 使 價 行 使 期 間 丹 斯 里 林 國 泰 1,881,992 (470,499) 1 1,411,493 一 九 九 九 年 美 元 二 零 零 二 年 三 月 二 十 四 日 至 ( 董 事 ) 三 月 二 十 四 日 二 零 零 九 年 三 月 二 十 三 日 713,859 (178,466) 535,393 一 九 九 九 年 美 元 二 零 零 二 年 三 月 二 十 四 日 至 三 月 二 十 四 日 二 零 零 九 年 三 月 二 十 三 日 648,963 (129,793) 2 519,170 二 零 零 零 年 美 元 二 零 零 三 年 十 月 二 十 三 日 至 十 月 二 十 三 日 二 零 一 零 年 八 月 二 十 二 日 1,881,992 (470,499) 1 1,411,493 二 零 零 零 年 美 元 二 零 零 二 年 三 月 二 十 四 日 至 十 一 月 十 六 日 二 零 零 九 年 三 月 二 十 三 日 713,859 (178,466) 535,393 二 零 零 零 年 美 元 二 零 零 二 年 三 月 二 十 四 日 至 十 一 月 十 六 日 二 零 零 九 年 三 月 二 十 三 日 162,241 (32,449) 2 129,792 二 零 零 零 年 美 元 二 零 零 三 年 十 月 二 十 三 日 至 十 一 月 十 六 日 二 零 一 零 年 八 月 二 十 二 日 6,002,906 (1,103,240) (356,932) 4,542,734 張 志 德 先 生 32,448 (32,448) 一 九 九 八 年 美 元 二 零 零 零 年 六 月 二 十 三 日 至 ( 董 事 ) 五 月 二 十 五 日 二 零 零 七 年 六 月 二 十 二 日 220,647 (55,163) 3 165,484 一 九 九 九 年 美 元 二 零 零 二 年 三 月 二 十 四 日 至 三 月 二 十 四 日 二 零 零 九 年 三 月 二 十 三 日 38,937 (9,735) 29,202 一 九 九 九 年 美 元 二 零 零 二 年 三 月 二 十 四 日 至 三 月 二 十 四 日 二 零 零 九 年 三 月 二 十 三 日 311,502 (62,302) 2 249,200 二 零 零 零 年 美 元 二 零 零 三 年 十 月 二 十 三 日 至 十 月 二 十 三 日 二 零 一 零 年 八 月 二 十 二 日 12,979 (2,597) 2 10,382 二 零 零 零 年 美 元 二 零 零 三 年 十 月 二 十 三 日 至 十 月 二 十 三 日 二 零 一 零 年 八 月 二 十 二 日 616,513 (120,062) (42,183) 454,268 吳 高 賢 先 生 12,979 (6,492) 4 6,487 一 九 九 九 年 美 元 二 零 零 二 年 三 月 二 十 四 日 至 ( 董 事 ) 三 月 二 十 四 日 二 零 零 九 年 三 月 二 十 三 日 51,918 (12,980) 38,938 一 九 九 九 年 美 元 二 零 零 二 年 三 月 二 十 四 日 至 三 月 二 十 四 日 二 零 零 九 年 三 月 二 十 三 日 246,605 (98,644) 4 147,961 二 零 零 零 年 美 元 二 零 零 三 年 十 月 二 十 三 日 至 十 月 二 十 三 日 二 零 一 零 年 八 月 二 十 二 日 12,979 (2,597) 2 10,382 二 零 零 零 年 美 元 二 零 零 三 年 十 月 二 十 三 日 至 十 月 二 十 三 日 二 零 一 零 年 八 月 二 十 二 日 324,481 (107,733) (12,980) 203,768 David Colin Sinclair Veitch 先 生 二 零 零 零 年 美 元 二 零 零 三 年 一 月 七 日 至 ( 董 事 ) 648,963 (129,793) 519,170 一 月 七 日 二 零 一 零 年 一 月 六 日 32
36 購 股 權 ( 續 ) (A) 上 市 前 僱 員 購 股 權 計 劃 ( 續 ) 於 二 零 零 七 年 於 二 零 零 七 年 一 月 一 日 年 內 因 行 使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尚 未 行 使 的 購 股 權 後 獲 得 年 內 失 效 的 年 內 註 銷 的 尚 未 行 使 的 購 股 權 數 目 的 股 份 數 目 購 股 權 數 目 購 股 權 數 目 購 股 權 數 目 授 出 日 期 每 股 行 使 價 行 使 期 間 所 有 其 他 僱 員 64,897 (64,897) 一 九 九 八 年 美 元 二 零 零 零 年 三 月 十 一 日 至 五 月 二 十 五 日 二 零 零 七 年 三 月 十 日 272,567 (272,567) 一 九 九 八 年 美 元 二 零 零 零 年 六 月 二 十 三 日 至 五 月 二 十 五 日 二 零 零 七 年 六 月 二 十 二 日 1,226,533 (1,226,533) 一 九 九 八 年 美 元 二 零 零 零 年 一 月 六 日 至 五 月 二 十 五 日 二 零 零 七 年 一 月 五 日 6,030,668 (613,755) 5 (1,386,868) (286,241) 3,743,804 一 九 九 九 年 美 元 二 零 零 二 年 三 月 二 十 四 日 至 三 月 二 十 四 日 二 零 零 九 年 三 月 二 十 三 日 3,269,563 (107,093) 6 (891,919) (153,400) 2,117,151 一 九 九 九 年 美 元 二 零 零 二 年 三 月 二 十 四 日 至 三 月 二 十 四 日 二 零 零 九 年 三 月 二 十 三 日 335,624 (76,303) 7 (62,976) (19,852) 176,493 一 九 九 九 年 美 元 二 零 零 二 年 六 月 三 十 日 至 六 月 三 十 日 二 零 零 九 年 六 月 二 十 九 日 685,157 (173,956) (46,654) 464,547 一 九 九 九 年 美 元 二 零 零 二 年 六 月 三 十 日 至 六 月 三 十 日 二 零 零 九 年 六 月 二 十 九 日 1,113,474 (181,018) 8 (96,703) (82,477) 753,276 二 零 零 零 年 美 元 二 零 零 三 年 十 月 二 十 三 日 至 十 月 二 十 三 日 二 零 一 零 年 八 月 二 十 二 日 1,529,443 (52,594) 9 (256,558) (117,461) 1,102,830 二 零 零 零 年 美 元 二 零 零 三 年 十 月 二 十 三 日 至 十 月 二 十 三 日 二 零 一 零 年 八 月 二 十 二 日 14,527,926 (1,030,763) (4,432,977) (706,085) 8,358,101 總 計 22,120,789 (2,361,798) (4,974,865) (706,085) 14,078,041 附 註 : (1) 行 使 日 期 為 二 零 零 七 年 三 月 二 十 二 日 於 行 使 該 等 購 股 權 前 一 日, 在 聯 交 所 所 報 的 每 股 股 份 收 市 價 為 港 元 (2) 行 使 日 期 為 二 零 零 七 年 十 月 二 十 二 日 於 行 使 該 等 購 股 權 前 一 日, 在 聯 交 所 所 報 的 每 股 股 份 收 市 價 為 港 元 (3) 行 使 日 期 為 二 零 零 七 年 三 月 二 十 三 日 於 行 使 該 等 購 股 權 前 一 日, 在 聯 交 所 所 報 的 每 股 股 份 收 市 價 為 港 元 (4) 行 使 日 期 為 二 零 零 七 年 一 月 二 十 二 日 於 行 使 該 等 購 股 權 前 一 日, 在 聯 交 所 所 報 的 每 股 股 份 收 市 價 為 港 元 (5) 於 行 使 該 等 購 股 權 前 一 日, 在 聯 交 所 所 報 的 每 股 股 份 加 權 平 均 收 市 價 為 港 元 (6) 於 行 使 該 等 購 股 權 前 一 日, 在 聯 交 所 所 報 的 每 股 股 份 加 權 平 均 收 市 價 為 港 元 (7) 於 行 使 該 等 購 股 權 前 一 日, 在 聯 交 所 所 報 的 每 股 股 份 加 權 平 均 收 市 價 為 港 元 (8) 於 行 使 該 等 購 股 權 前 一 日, 在 聯 交 所 所 報 的 每 股 股 份 加 權 平 均 收 市 價 為 港 元 (9) 於 行 使 該 等 購 股 權 前 一 日, 在 聯 交 所 所 報 的 每 股 股 份 加 權 平 均 收 市 價 為 港 元 根 據 上 市 前 僱 員 購 股 權 計 劃 授 出 而 尚 未 行 使 的 購 股 權, 由 各 自 原 本 授 出 日 期 起 計 的 十 年 期 間 內 歸 屬 承 授 人, 一 般 而 言, 於 授 出 日 期 後 的 第 三 及 第 四 年 分 別 可 行 使 獲 授 數 目 的 20% 及 30%, 其 餘 購 股 權 可 於 餘 下 購 股 權 期 間 內 每 年 平 均 分 為 每 批 10% 行 使, 惟 須 受 有 關 的 要 約 函 件 所 列 的 進 一 步 條 款 及 條 件 以 及 上 市 前 僱 員 購 股 權 計 劃 的 條 文 所 規 限 麗 星 郵 輪 有 限 公 司 2007 年 年 報 33
37 購 股 權 ( 續 ) (B) 上 巿 後 僱 員 購 股 權 計 劃 於 二 零 零 七 年 年 內 因 行 使 於 二 零 零 七 年 一 月 一 日 購 股 權 後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尚 未 行 使 的 獲 得 的 年 內 失 效 的 年 內 註 銷 的 尚 未 行 使 的 每 股 購 股 權 數 目 股 份 數 目 購 股 權 數 目 購 股 權 數 目 購 股 權 數 目 授 出 日 期 行 使 價 行 使 期 間 丹 斯 里 林 國 泰 3,585,521 3,585,521 二 零 零 二 年 港 元 二 零 零 四 年 八 月 二 十 日 至 ( 董 事 ) 八 月 十 九 日 二 零 一 二 年 八 月 十 九 日 632, ,740 二 零 零 四 年 港 元 二 零 零 六 年 八 月 二 十 四 日 至 八 月 二 十 三 日 二 零 一 四 年 八 月 二 十 三 日 4,218,261 4,218,261 張 志 德 先 生 551, ,619 二 零 零 二 年 港 元 二 零 零 四 年 八 月 二 十 日 至 ( 董 事 ) 八 月 十 九 日 二 零 一 二 年 八 月 十 九 日 97,345 97,345 二 零 零 四 年 港 元 二 零 零 六 年 八 月 二 十 四 日 至 八 月 二 十 三 日 二 零 一 四 年 八 月 二 十 三 日 648, ,964 吳 高 賢 先 生 661, ,943 二 零 零 二 年 港 元 二 零 零 四 年 八 月 二 十 日 至 ( 董 事 ) 八 月 十 九 日 二 零 一 二 年 八 月 十 九 日 116,814 (116,814) 1 二 零 零 四 年 港 元 二 零 零 六 年 八 月 二 十 四 日 至 八 月 二 十 三 日 二 零 一 四 年 八 月 二 十 三 日 778,757 (116,814) 661,943 David Colin Sinclair 2,206,475 2,206,475 二 零 零 二 年 港 元 二 零 零 四 年 八 月 二 十 日 至 Veitch 先 生 八 月 十 九 日 二 零 一 二 年 八 月 十 九 日 ( 董 事 ) 389, ,378 二 零 零 四 年 港 元 二 零 零 六 年 八 月 二 十 四 日 至 八 月 二 十 三 日 二 零 一 四 年 八 月 二 十 三 日 2,595,853 2,595,853 所 有 其 他 僱 員 66,874,639 (637,557) 2 (1,233,847) (16,549) 64,986,686 二 零 零 二 年 港 元 二 零 零 四 年 八 月 二 十 日 至 八 月 十 九 日 二 零 一 二 年 八 月 十 九 日 843, ,652 二 零 零 三 年 港 元 二 零 零 五 年 九 月 九 日 至 九 月 八 日 二 零 一 三 年 九 月 八 日 10,017,261 (835,400) 3 (2,921) 9,178,940 二 零 零 四 年 港 元 二 零 零 六 年 八 月 二 十 四 日 至 八 月 二 十 三 日 二 零 一 四 年 八 月 二 十 三 日 77,735,552 (1,472,957) (1,233,847) (19,470) 75,009,278 總 計 85,977,387 (1,589,771) (1,233,847) (19,470) 83,134,299 附 註 : (1) 行 使 日 期 為 二 零 零 七 年 一 月 二 十 二 日 於 行 使 該 等 購 股 權 前 一 日, 在 聯 交 所 所 報 的 每 股 股 份 收 市 價 為 港 元 (2) 於 行 使 該 等 購 股 權 前 一 日, 在 聯 交 所 所 報 的 每 股 股 份 加 權 平 均 收 市 價 為 港 元 (3) 於 行 使 該 等 購 股 權 前 一 日, 在 聯 交 所 所 報 的 每 股 股 份 加 權 平 均 收 市 價 為 港 元 除 於 二 零 零 四 年 八 月 二 十 三 日 根 據 上 巿 後 僱 員 購 股 權 計 劃 授 出 的 購 股 權 ( 由 提 呈 要 約 日 期 後 兩 年 起 計 八 年 期 間 部 分 或 全 部 可 予 行 使 ) 外, 根 據 上 市 後 僱 員 購 股 權 計 劃 授 出 而 尚 未 行 使 的 購 股 權, 由 各 自 提 呈 要 約 日 期 起 計 的 十 年 期 間 內 分 七 批 歸 屬 承 授 人, 並 由 提 呈 要 約 日 期 後 的 第 二 及 第 三 年 分 別 可 行 使 獲 授 數 目 的 30% 及 20%, 其 餘 的 購 股 權 可 於 其 後 年 期 每 年 平 均 分 為 每 批 10% 行 使 根 據 上 市 後 僱 員 購 股 權 計 劃 所 有 尚 未 行 使 的 購 股 權 須 受 有 關 的 要 約 函 件 所 列 的 進 一 步 條 款 及 條 件 以 及 上 市 後 僱 員 購 股 權 計 劃 的 條 文 所 規 限 34
38 主 要 股 東 的 權 益 於 二 零 零 七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下 列 人 士 ( 並 非 本 公 司 的 董 事 或 行 政 總 裁 ) 根 據 證 券 及 期 貨 條 例 第 336 條 的 規 定 存 置 的 登 記 冊 所 記 錄 及 根 據 本 公 司 所 取 得 的 資 料 顯 示, 於 本 公 司 的 股 份 及 相 關 股 份 中 擁 有 的 權 益 或 淡 倉 ( 即 相 當 於 本 公 司 已 發 行 股 本 的 5% 或 以 上 的 權 益 或 淡 倉 ) 如 下 : (A) 於 本 公 司 股 份 的 權 益 權 益 性 質 / 持 有 該 等 權 益 的 身 份 佔 已 發 行 受 控 法 團 信 託 的 普 通 股 股 東 名 稱 實 益 擁 有 人 配 偶 的 權 益 的 權 益 受 託 人 受 益 人 總 計 百 分 比 普 通 股 數 目 ( 附 註 ) Parkview Management 1,453,055,180 1,453,055,180 1,453,055, Sdn Bhd( 為 一 項 全 權 (10) (12) (20) 信 託 的 受 託 人 )(1) Kien Huat Realty 1,453,055,180 1,453,055, Sdn Bhd (2) (10) Genting Berhad (3) 1,453,055,180 1,453,055, (10) Resorts World Bhd (4) 1,432,959,180 1,432,959, (11) Sierra Springs Sdn Bhd (5) 1,432,959,180 1,432,959, (11) Resorts World Limited (5) 1,432,959,180 1,432,959, GZ Trust Corporation 2,511,827,344 2,511,827,344 2,511,827,344 2,511,827, ( 為 一 項 全 權 信 託 的 (13) (14 及 19) (16) (20) 受 託 人 )(6) Cove Investments 2,511,827,344 2,511,827, Limited (7) (17 及 19) Golden Hope Limited 2,511,827,344 2,511,827, ( 為 Golden Hope Unit Turst (15 and 19) 的 受 託 人 )(8) Joondalup Limited (9) 546,628, ,628, 潘 斯 里 黃 可 兒 4,910,188,675 36,298,108 4,910,188, (18(a) 及 19) (18(b)) (20) 拿 督 蔡 傌 友 1,413,000 1,010,000,000 1,011,413, (21) CMY Capital (L) Ltd (22) 1,010,000,000 1,010,000, 麗 星 郵 輪 有 限 公 司 2007 年 年 報 35
39 主 要 股 東 的 權 益 ( 續 ) (A) 於 本 公 司 股 份 的 權 益 ( 續 ) 附 註 : 於 二 零 零 七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1) Parkview Management Sdn Bhd( Parkview ) 為 一 項 全 權 信 託 ( 全 權 信 託 1 ) 的 受 託 人, 該 項 信 託 的 受 益 人 包 括 已 故 丹 斯 里 林 梧 桐 ( 林 氏 家 族 ) 的 若 干 家 族 成 員 (2) Kien Huat Realty Sdn Bhd( KHR ) 為 一 間 私 人 公 司, 全 權 信 託 1 透 過 Aranda Tin Mines Sdn Bhd Infomark (Malaysia) Sdn Bhd Inforex Sdn Bhd Dataline Sdn Bhd 及 Info-Text Sdn Bhd( 全 部 均 由 Parkview( 作 為 全 權 信 託 1 的 受 託 人 ) 持 有 100%) 合 共 控 制 KHR 的 股 本 權 益 100% (3) Genting Berhad( GB ) 為 一 間 在 Bursa Malaysia Securities Berhad( Bursa Malaysia ) 主 板 上 市 的 公 司, 由 KHR 控 制 其 附 有 投 票 權 的 股 本 權 益 39.53% (4) Resorts World Bhd ( RWB ) 為 一 間 在 Bursa Malaysia 主 板 上 市 的 公 司, 由 GB 控 制 其 股 本 權 益 48.72% (5) Resorts World Limited( RWL ) 為 Sierra Springs Sdn Bhd( Sierra Springs ) 的 全 資 附 屬 公 司, 而 彼 等 均 為 RWB 的 全 資 附 屬 公 司 (6) GZ Trust Corporation ( GZ ) 乃 為 林 氏 家 族 若 干 成 員 的 利 益 而 設 的 一 項 全 權 信 託 ( 全 權 信 託 2 ) 的 受 託 人 GZ( 作 為 全 權 信 託 2 的 受 託 人 ) 直 接 持 有 一 項 私 人 單 位 信 託 Golden Hope Unit Trust ( GHUT )99.99% 的 單 位, 以 及 透 過 Cove( 定 義 見 下 文 ) 間 接 持 有 GHUT 0.01% 的 單 位 (7) Cove Investments Limited ( Cove ) 由 GZ( 作 為 全 權 信 託 2 的 受 託 人 ) 全 資 擁 有 (8) Golden Hope Limited ( Golden Hope ) 為 GHUT 的 受 託 人 (9) Joondalup Limited 由 丹 斯 里 林 國 泰 全 資 擁 有 (10) Parkview( 作 為 全 權 信 託 1 的 受 託 人 ) KHR 及 GB 各 自 於 1,453,055,180 股 普 通 股 中 擁 有 公 司 權 益 ( 包 括 由 RWL 直 接 持 有 的 同 一 批 1,432,959,180 股 普 通 股 及 由 GB 的 全 資 附 屬 公 司 Genting Overseas Holdings Limited( GOHL ) 直 接 持 有 的 同 一 批 20,096,000 股 普 通 股 ) (11) RWB 及 Sierra Springs 各 自 於 RWL 直 接 持 有 的 同 一 批 1,432,959,180 股 普 通 股 中 擁 有 公 司 權 益 (12) Parkview 以 全 權 信 託 1 的 受 託 人 身 份 擁 有 1,453,055,180 股 普 通 股 的 權 益, 當 中 包 括 由 RWL 直 接 持 有 的 同 一 批 1,432,959,180 股 普 通 股 及 由 GOHL 直 接 持 有 的 同 一 批 20,096,000 股 普 通 股 (13) GZ( 作 為 全 權 信 託 2 的 受 託 人 ) 於 Golden Hope( 作 為 GHUT 的 受 託 人 ) 直 接 持 有 的 同 一 批 2,511,827,344 股 普 通 股 中 擁 有 公 司 權 益 (14) GZ 以 全 權 信 託 2 的 受 託 人 身 份 被 視 為 於 Golden Hope( 作 為 GHUT 的 受 託 人 ) 直 接 持 有 的 同 一 批 2,511,827,344 股 普 通 股 中 擁 有 權 益 (15) Golden Hope 以 其 作 為 GHUT 受 託 人 的 身 份 直 接 擁 有 2,511,827,344 股 普 通 股 的 權 益 (16) GZ( 作 為 全 權 信 託 2 的 受 託 人 ) 以 其 作 為 GHUT 的 受 益 人 身 份, 被 視 為 於 Golden Hope( 作 為 GHUT 的 受 託 人 ) 直 接 持 有 的 同 一 批 2,511,827,344 股 普 通 股 中 擁 有 權 益 (17) Cove( 持 有 GHUT 0.01% 的 單 位 ) 以 其 作 為 GHUT 的 受 益 人 身 份, 被 視 為 於 Golden Hope( 作 為 GHUT 的 受 託 人 ) 直 接 持 有 的 同 一 批 2,511,827,344 股 普 通 股 中 擁 有 權 益 (18) (a) 潘 斯 里 黃 可 兒 為 丹 斯 里 林 國 泰 的 配 偶, 故 其 於 丹 斯 里 林 國 泰 被 視 為 擁 有 權 益 的 同 一 批 4,910,188,675 股 普 通 股 中 擁 有 家 族 權 益 (b) 潘 斯 里 黃 可 兒 亦 因 持 有 Goldsfine 50% 股 權, 而 於 Goldsfine 直 接 持 有 的 36,298,108 股 普 通 股 中 擁 有 公 司 權 益 (19) 於 Golden Hope( 作 為 GHUT 的 受 託 人 ) 直 接 持 有 的 同 一 批 2,511,827,344 股 普 通 股 中,502,528,000 股 普 通 股 為 已 抵 押 股 份 (20) 計 算 權 益 總 額 時 並 無 重 複 計 算 (21) 拿 督 蔡 傌 友 被 視 為 於 CMY Capital (L) Ltd( 拿 督 蔡 傌 友 持 有 其 100% 已 發 行 股 本 ) 直 接 持 有 的 1,010,000,000 股 本 公 司 普 通 股 中 擁 有 公 司 權 益 (22) CMY Capital (L) Ltd 由 拿 督 蔡 傌 友 全 資 擁 有 (23) 上 述 全 部 權 益 指 於 本 公 司 股 份 的 好 倉, 不 包 括 透 過 購 股 權 或 股 本 衍 生 工 具 持 有 於 相 關 股 份 的 好 倉 本 (A) 分 節 所 載 各 主 要 股 東 的 權 益 須 與 下 文 (B) 分 節 所 載 彼 等 透 過 購 股 權 或 股 本 衍 生 工 具 持 有 於 相 關 股 份 的 權 益 ( 如 有 ) 彙 集 處 理, 以 得 出 彼 等 各 自 根 據 證 券 及 期 貨 條 例 的 權 益 總 額 36
40 主 要 股 東 的 權 益 ( 續 ) (B) 透 過 購 股 權 或 股 本 衍 生 工 具 持 有 本 公 司 相 關 股 份 的 權 益 相 關 佔 已 發 行 股 東 姓 名 普 通 股 數 目 普 通 股 百 分 比 權 益 性 質 潘 斯 里 黃 可 兒 8,760,995 (1) 配 偶 的 權 益 拿 督 蔡 傌 友 42,500,000 (2) 實 益 擁 有 人 附 註 : 於 二 零 零 七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 (1) 潘 斯 里 黃 可 兒 ( 作 為 丹 斯 里 林 國 泰 的 配 偶 ) 因 丹 斯 里 林 國 泰 根 據 上 市 前 僱 員 購 股 權 計 劃 及 上 市 後 僱 員 購 股 權 計 劃 獲 授 的 購 股 權 而 被 視 為 於 8,760,995 股 本 公 司 相 關 普 通 股 份 中 擁 有 家 族 權 益 (2) 拿 督 蔡 傌 友 根 據 本 公 司 授 出 的 一 項 賦 予 其 權 利 根 據 於 二 零 零 七 年 一 月 十 七 日 訂 立 的 購 股 權 協 議 認 購 42,500,000 股 本 公 司 普 通 股 份 的 期 權 而 於 42,500,000 股 本 公 司 相 關 普 通 股 份 中 擁 有 個 人 權 益 (3) 所 有 上 述 權 益 指 有 關 本 公 司 以 實 物 結 算 的 衍 生 工 具 相 關 股 份 的 好 倉 本 (B) 分 節 所 載 各 主 要 股 東 的 權 益 須 與 上 文 (A) 分 節 所 載 的 權 益 彙 集 處 理, 以 得 出 彼 等 各 自 根 據 證 券 及 期 貨 條 例 的 權 益 總 額 除 上 文 以 及 上 文 董 事 的 權 益 及 購 股 權 兩 節 所 披 露 者 外, 於 二 零 零 七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並 無 其 他 人 士 根 據 證 券 及 期 貨 條 例 第 336 條 須 存 置 的 登 記 冊 所 記 錄, 於 本 公 司 的 股 份 或 相 關 股 份 中 擁 有 權 益 或 淡 倉 優 先 購 買 權 本 公 司 的 公 司 細 則 並 無 優 先 購 買 權 的 規 定, 百 慕 達 法 例 亦 無 此 方 面 的 限 制 退 休 福 利 計 劃 本 集 團 的 退 休 福 利 計 劃 資 料 載 於 綜 合 財 務 報 表 附 註 36 管 理 合 約 除 上 文 關 連 交 易 一 節 及 綜 合 財 務 報 表 附 註 24 重 大 有 關 連 人 士 交 易 及 結 餘 所 述 有 關 Genting Berhad 及 其 有 關 連 公 司 向 本 集 團 提 供 服 務 的 安 排 外, 年 內 概 無 訂 立 或 存 在 任 何 有 關 本 集 團 業 務 ( 全 部 或 任 何 重 大 部 分 ) 的 管 理 及 行 政 方 面 的 合 約 主 要 客 戶 及 供 應 商 於 本 年 度 內, 本 集 團 向 五 大 供 應 商 購 買 的 貨 品 及 服 務 少 於 30%, 而 本 集 團 五 大 客 戶 應 佔 的 營 業 總 額 佔 本 集 團 營 業 額 少 於 30% 麗 星 郵 輪 有 限 公 司 2007 年 年 報 37
41 薪 酬 政 策 本 集 團 的 薪 酬 政 策 及 架 構 由 薪 酬 委 員 會 定 期 審 閱 本 集 團 提 供 具 競 爭 力 的 僱 員 薪 酬 福 利 及 獎 勵, 包 括 法 定 公 積 金 及 自 願 計 劃 ( 視 乎 情 況 適 用 ) 以 及 為 其 員 工 提 供 涵 蓋 定 期 人 壽 意 外 及 醫 療 保 險 的 保 險 計 劃 董 事 薪 酬 乃 參 考 ( 其 中 包 括 ) 彼 等 的 職 務 及 職 責 本 集 團 的 薪 酬 政 策 及 業 內 薪 酬 標 準 其 所 在 國 家 及 現 行 市 況 而 釐 定 本 集 團 的 薪 酬 政 策 主 要 範 疇 所 依 據 的 基 準 如 下 : 基 本 薪 金 基 本 薪 金 定 於 本 集 團 招 攬 人 才 的 類 似 地 區 消 閑 及 旅 遊 業 內 具 競 爭 力 薪 酬 的 水 平 本 集 團 維 持 具 成 本 效 益 的 薪 酬 架 構 以 確 保 整 體 薪 酬 架 構 能 招 攬 激 勵 及 挽 留 高 質 素 人 士 本 集 團 對 僱 員 的 獎 勵 乃 視 乎 本 集 團 的 財 務 表 現 及 本 集 團 經 營 業 務 的 市 況 而 安 排 本 集 團 每 年 因 應 對 外 市 場 情 況 檢 討 年 度 薪 金, 並 就 晉 升 職 務 等 級 改 變 及 市 場 薪 酬 水 平 建 議 作 出 調 整 年 終 花 紅 派 付 年 終 花 紅 乃 取 決 於 本 集 團 的 業 績 表 現, 以 及 對 本 集 團 整 體 表 現 作 出 的 個 人 貢 獻 行 政 人 員 購 股 權 計 劃 本 公 司 已 採 納 上 市 後 僱 員 購 股 權 計 劃, 以 激 勵 僱 員 及 讓 僱 員 分 享 本 集 團 的 發 展 及 成 果 可 不 時 向 合 資 格 僱 員 授 予 於 授 出 日 期 按 市 價 計 的 購 股 權, 賦 予 彼 等 權 利 認 購 本 公 司 股 本 中 的 股 份 退 休 福 利 本 集 團 按 其 經 營 國 家 的 法 定 規 定 為 僱 員 向 退 休 計 劃 作 出 供 款 企 業 管 治 董 事 認 為, 於 截 至 二 零 零 七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年 度 內, 本 公 司 已 遵 守 上 市 規 則 附 錄 十 四 所 載 企 業 管 治 常 規 守 則 ( 企 業 管 治 守 則 ) 中 所 列 的 守 則 條 文, 惟 偏 離 守 則 條 文 A.2.1 條, 該 條 文 說 明 主 席 及 行 政 總 裁 的 角 色 應 有 區 分, 不 應 由 同 一 人 擔 任 經 深 思 熟 慮 得 出 偏 離 守 則 條 文 A.2.1 條 規 定 的 原 因 以 及 本 公 司 的 企 業 管 治 常 規 詳 情, 載 於 第 40 至 54 頁 的 企 業 管 治 報 告 內 由 審 核 委 員 會 審 閱 本 年 報 已 由 按 遵 守 上 市 規 則 第 3.21 條 及 企 業 管 治 守 則 的 相 關 條 文 而 成 立 的 審 核 委 員 會 審 閱 審 核 委 員 會 的 成 員 包 括 本 公 司 的 三 名 獨 立 非 執 行 董 事, 分 別 為 史 亞 倫 先 生 陳 文 生 先 生 及 林 黎 明 先 生 公 眾 持 股 量 根 據 本 公 司 所 獲 的 公 開 資 料, 於 本 報 告 日 期, 就 董 事 所 知, 本 公 司 於 本 年 度 及 截 至 本 報 告 日 期 內 一 直 遵 照 10% 的 公 眾 持 股 量 規 定 ( 於 上 市 時 聯 交 所 對 本 公 司 列 明 的 規 定 ) 38
42 根 據 上 市 規 則 而 作 出 的 一 般 披 露 根 據 上 巿 規 則 第 條 及 第 條, 本 公 司 披 露 以 下 資 料 (i) 本 集 團 的 貸 款 協 議 本 集 團 為 一 項 本 金 總 額 750,000,000 美 元 的 貸 款 協 議 ( 年 期 由 該 協 議 訂 立 日 期 起 計 五 年 至 八 年 不 等 ) 的 訂 約 方, 並 已 提 取 其 中 500,000,000 美 元 於 本 報 告 日 期, 未 償 還 貸 款 結 餘 約 為 402,500,000 美 元 該 協 議 要 求 林 氏 家 族 於 該 貸 款 年 期 內, 共 同 或 個 別 控 制 ( 直 接 或 間 接 ) 本 公 司 及 實 益 擁 有 ( 直 接 或 間 接 ) 本 公 司 已 發 行 股 本 及 股 本 權 益 最 少 51% (ii) 本 公 司 的 可 換 股 債 券 根 據 日 期 為 二 零 零 三 年 十 月 二 十 日 構 成 本 公 司 180,000,000 美 元 的 2 厘 可 換 股 債 券 的 信 託 契 據, 倘 若 任 何 人 士 (Genting Berhad Golden Hope Limited Resorts World Bhd 或 其 任 何 聯 屬 公 司 除 外 ) 取 得 本 公 司 已 發 行 股 本 投 票 權 50% 以 上 的 控 制 權, 則 債 券 持 有 人 可 選 擇 於 二 零 零 八 年 十 月 二 十 日 屆 滿 前 贖 回 可 換 股 債 券 結 算 日 後 重 大 事 項 (a) 於 二 零 零 八 年 一 月 七 日, 本 集 團 完 成 Apollo Management, L.P. 透 過 股 本 投 資 1,000,000,000 美 元 認 購 當 時 一 間 主 要 附 屬 公 司 NCL Corporation Ltd.( NCLC ) 的 新 股 份 而 引 致 的 視 作 出 售 於 完 成 後,NCLC 不 再 為 本 公 司 的 附 屬 公 司, 而 成 為 本 公 司 的 共 同 控 制 實 體 根 據 有 關 Apollo 交 易 的 補 償 及 分 派 協 議, 麗 星 郵 輪 擬 行 使 其 權 利 NCLC 擬 轉 讓 阿 羅 哈 之 傲 予 麗 星 郵 輪, 並 繼 續 調 配 美 國 之 傲 往 夏 威 夷 麗 星 郵 輪 則 擬 調 配 阿 羅 哈 之 傲 往 亞 洲 市 場 預 計 完 成 此 等 交 易 後, 本 集 團 於 二 零 零 八 年 將 錄 得 收 益 約 74,000,000 美 元 (b) 根 據 NCLC 與 The Bank of New York Trust Company, N.A.(JP Morgan Chase Bank 的 繼 承 人 )( 作 為 承 託 人, 負 責 監 管 於 二 零 一 四 年 到 期 附 帶 10 5 / 8 厘 年 利 率 的 優 先 票 據 ( 票 據 )) 於 二 零 零 四 年 七 月 十 五 日 訂 立 的 契 約 協 議 的 條 款, Apollo 投 資 構 成 一 項 控 制 權 變 動, 故 NCLC 須 於 投 資 完 成 後 30 日 內 提 呈 購 回 任 何 及 所 有 未 贖 回 票 據, 購 買 價 相 等 於 票 據 未 償 還 本 金 額 的 101% 連 同 截 至 購 回 日 期 ( 但 不 包 括 該 日 ) 全 部 應 計 但 未 支 付 的 利 息 (c) 於 二 零 零 八 年 一 月 七 日, 本 集 團 與 卓 越 金 融 有 限 公 司 及 非 關 連 人 士 就 一 間 新 成 立 合 營 企 業 公 司 ( 合 營 企 業 ) 的 管 理 及 營 運 訂 立 股 東 協 議 成 立 合 營 企 業 旨 在 籌 備 及 向 香 港 政 府 提 交 有 關 發 展 位 於 香 港 啟 德 的 郵 輪 碼 頭 標 書, 藉 以 回 應 香 港 政 府 近 期 發 出 的 投 標 邀 請 於 本 報 告 日 期, 本 集 團 就 合 營 企 業 所 須 承 擔 的 資 金 總 額 尚 未 釐 定 (d) 於 二 零 零 八 年 二 月 十 一 日,NCLC 宣 佈 阿 羅 哈 之 傲 將 於 二 零 零 八 年 五 月 十 一 日 撤 出 夏 威 夷 市 場 該 郵 輪 將 轉 讓 予 麗 星 郵 輪 亞 洲, 並 將 重 新 註 冊 及 於 二 零 零 八 年 夏 季 調 配 往 亞 洲 核 數 師 綜 合 財 務 報 表 經 由 羅 兵 咸 永 道 會 計 師 事 務 所 審 核 該 會 計 師 行 將 於 應 屆 股 東 週 年 大 會 上 退 任, 惟 符 合 資 格 並 願 意 膺 選 連 任 代 表 董 事 會 主 席 兼 行 政 總 裁 丹 斯 里 林 國 泰 香 港, 二 零 零 八 年 二 月 二 十 五 日 麗 星 郵 輪 有 限 公 司 2007 年 年 報 39
43 企 業 管 治 報 告 (I) 遵 守 聲 明 本 公 司 的 政 策 乃 按 照 良 好 企 業 管 治 的 適 當 準 則 管 理 本 集 團 事 務 下 文 概 述 本 公 司 於 截 至 二 零 零 七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年 度 如 何 應 用 該 等 原 則 及 如 何 遵 守 香 港 聯 合 交 易 所 有 限 公 司 證 券 上 市 規 則 ( 上 市 規 則 ) 附 錄 十 四 所 載 的 企 業 管 治 常 規 守 則 ( 企 業 管 治 守 則 ) 中 所 列 的 守 則 條 文, 惟 下 文 所 列 偏 離 守 則 條 文 A.2.1 條 的 規 定 則 除 外 A. 董 事 A.1 董 事 會 原 則 發 行 人 應 以 一 個 行 之 有 效 的 董 事 會 為 首 ; 董 事 會 應 負 有 領 導 及 監 控 發 行 人 的 責 任, 並 應 集 體 負 責 統 管 並 監 督 發 行 人 事 務 以 促 使 發 行 人 成 功 董 事 應 該 客 觀 行 事, 所 作 決 策 須 符 合 發 行 人 利 益 守 則 條 文 概 要 有 沒 有 偏 離? 本 公 司 的 管 治 常 規 A.1.1 董 事 會 應 定 期 開 會, 董 事 會 定 期 會 議 應 每 年 召 開 至 少 四 次 沒 有 董 事 會 對 本 公 司 業 務 的 正 常 運 作 承 擔 整 體 責 任 董 事 會 定 期 會 議 乃 每 季 召 開, 而 特 別 董 事 會 會 議 則 於 有 需 要 時 召 開 A.1.2 全 體 董 事 皆 有 機 會 提 出 商 討 事 項 列 入 董 事 會 定 期 會 議 議 程 沒 有 召 開 董 事 會 定 期 會 議 的 通 知 及 議 程 初 稿 會 發 送 全 體 董 事, 供 董 事 表 達 意 見 及 考 慮 以 及 加 入 事 項 於 會 上 商 討 A.1.3 召 開 董 事 會 定 期 會 議 應 發 出 至 少 14 天 通 知 至 於 召 開 其 他 所 有 董 事 會 會 議, 應 發 出 合 理 通 知 沒 有 召 開 董 事 會 定 期 會 議 發 出 至 少 14 天 的 正 式 通 知 至 於 所 有 其 他 董 事 會 會 議 將 發 出 合 理 通 知 A.1.4 所 有 董 事 應 可 取 得 公 司 秘 書 的 意 見 和 享 用 其 提 供 的 服 務, 目 的 是 為 了 確 保 董 事 會 程 序 及 所 有 適 用 規 則 及 規 例 均 獲 得 遵 守 沒 有 所 有 董 事 可 於 有 需 要 時 取 得 公 司 秘 書 對 董 事 會 程 序 及 企 業 管 治 事 項 的 意 見 和 享 用 其 提 供 的 服 務 A.1.5 經 正 式 委 任 的 會 議 秘 書 應 備 存 董 事 會 及 轄 下 委 員 會 的 會 議 紀 錄, 若 有 任 何 董 事 發 出 合 理 通 知, 應 公 開 有 關 會 議 紀 錄 供 其 查 閱 沒 有 董 事 會 審 核 委 員 會 及 購 股 權 委 員 會 以 及 董 事 會 就 特 定 交 易 目 的 而 成 立 的 其 他 專 責 委 員 會 會 議 的 會 議 紀 錄 由 公 司 秘 書 備 存, 而 薪 酬 委 員 會 的 會 議 紀 錄 則 由 人 力 資 源 部 主 管 ( 作 為 薪 酬 委 員 會 秘 書 ) 備 存 該 等 會 議 紀 錄 可 供 董 事 / 董 事 會 轄 下 委 員 會 各 成 員 查 閱 A.1.6 董 事 會 會 議 結 束 後, 應 於 合 理 時 段 內 先 後 將 會 議 紀 錄 的 初 稿 及 最 終 定 稿 發 送 全 體 董 事, 供 董 事 表 達 意 見 及 作 其 紀 錄 之 用 沒 有 董 事 會 會 議 的 會 議 紀 錄 初 稿 及 最 終 定 稿 於 合 理 時 間 內 發 送 全 體 董 事, 供 董 事 表 達 意 見 及 作 其 紀 錄 之 用 A.1.7 董 事 會 應 該 商 定 程 序, 讓 董 事 按 合 理 要 求, 可 在 適 當 的 情 況 下 尋 求 獨 立 專 業 意 見, 費 用 由 發 行 人 支 付 沒 有 董 事 會 已 商 定 程 序, 讓 董 事 可 在 適 當 的 情 況 下 尋 求 獨 立 專 業 意 見, 費 用 由 本 公 司 支 付, 以 協 助 董 事 履 行 職 務 A.1.8 若 有 大 股 東 或 董 事 在 董 事 會 將 予 考 慮 的 事 項 中 存 有 董 事 會 認 為 重 大 的 利 益 衝 突, 有 關 事 項 不 應 以 傳 閱 文 件 方 式 處 理 或 交 由 轄 下 委 員 會 處 理, 而 董 事 會 應 就 該 事 項 舉 行 董 事 會 會 議 沒 有 與 關 連 人 士 的 重 大 交 易 將 於 董 事 會 會 議 上 審 閱, 會 上 各 董 事 可 考 慮 ( 倘 適 當 ) 對 該 等 建 議 交 易 授 出 原 則 性 批 准, 並 批 准 最 終 建 議 方 案 可 進 一 步 以 傳 閱 文 件 方 式 處 理 或 由 就 此 事 項 成 立 的 董 事 會 委 員 會 處 理 根 據 上 市 規 則, 若 董 事 會 會 議 上 任 何 議 案 涉 及 董 事 或 其 任 何 聯 繫 人 的 重 大 利 益, 有 關 董 事 必 須 放 棄 表 決, 且 不 得 計 入 該 董 事 會 出 席 會 議 的 法 定 人 數 本 公 司 的 公 司 細 則 訂 明 的 投 票 及 法 定 人 數 規 定 與 本 守 則 條 文 相 符, 據 此, 該 等 有 利 益 的 董 事 須 放 棄 投 票, 並 不 得 計 算 在 法 定 人 數 之 內 40
44 (I) 遵 守 聲 明 ( 續 ) A. 董 事 ( 續 ) A.2 主 席 及 行 政 總 裁 原 則 每 家 發 行 人 在 經 營 管 理 上 皆 有 兩 大 方 面 董 事 會 的 經 營 管 理 和 發 行 人 業 務 的 日 常 管 理 在 董 事 會 層 面, 這 兩 者 之 間 必 須 清 楚 區 分, 以 確 保 權 力 和 授 權 分 布 均 衡, 不 致 權 力 僅 集 中 於 一 位 人 士 守 則 條 文 概 要 有 沒 有 偏 離? 本 公 司 的 管 治 常 規 A.2.1 主 席 與 行 政 總 裁 的 角 色 應 有 區 分, 並 不 應 由 一 人 同 時 兼 任 有 於 二 零 零 七 年 五 月 一 日, 丹 斯 里 林 國 泰 由 本 公 司 的 主 席 總 裁 兼 行 政 總 裁 調 任 為 本 公 司 的 主 席 兼 行 政 總 裁, 而 蔡 明 發 先 生 則 獲 委 任 為 本 公 司 總 裁 丹 斯 里 林 國 泰 自 本 公 司 於 一 九 九 三 年 成 立 時 已 加 入 本 集 團, 並 擁 有 豐 富 的 郵 輪 業 務 經 驗 丹 斯 里 林 國 泰 於 考 慮 並 制 訂 本 公 司 的 整 體 策 略 和 目 標 時, 為 董 事 會 提 供 領 導 蔡 明 發 先 生 夥 同 本 公 司 各 執 行 董 事 及 本 集 團 的 高 級 管 理 層 團 隊, 協 助 本 公 司 主 席 兼 行 政 總 裁 執 行 由 董 事 會 就 本 集 團 的 業 務 發 展 所 制 訂 的 本 公 司 策 略 及 政 策 董 事 會 認 為 維 持 上 述 安 排, 乃 符 合 本 公 司 的 利 益, 使 董 事 會 由 於 擁 有 一 名 熟 悉 本 集 團 業 務 的 主 席 而 有 所 獲 益, 亦 有 能 力 為 討 論 提 供 引 導, 並 於 適 當 時 就 重 大 事 項 及 發 展 向 董 事 會 簡 報 鑑 於 已 有 一 個 組 合 均 衡 的 董 事 會, 擁 有 三 名 富 經 驗 的 獨 立 非 執 行 董 事, 佔 董 事 會 超 逾 三 分 之 一, 並 由 一 名 獨 立 非 執 行 董 事 出 任 副 主 席, 董 事 會 認 為, 董 事 會 內 具 有 強 大 的 獨 立 元 素, 可 行 使 獨 立 判 斷, 並 提 供 足 夠 的 監 察 和 制 衡 董 事 會 將 不 時 評 估 主 席 兼 行 政 總 裁 由 一 人 同 時 兼 任 是 否 適 合, 並 確 保 此 安 排 將 繼 續 符 合 本 公 司 及 其 股 東 的 整 體 利 益 A.2.2 主 席 應 確 保 董 事 會 會 議 上 所 有 董 事 均 適 當 知 悉 當 前 的 事 項 沒 有 全 體 董 事 均 知 悉 董 事 會 會 議 當 前 的 事 項 A.2.3 主 席 應 負 責 確 保 董 事 及 時 收 到 充 分 的 資 訊, 而 有 關 資 訊 亦 必 須 完 備 可 靠 沒 有 全 體 董 事 均 及 時 收 到 有 關 本 集 團 業 務 充 分 的 文 件 及 資 訊 麗 星 郵 輪 有 限 公 司 2007 年 年 報 41
45 (I) 遵 守 聲 明 ( 續 ) A. 董 事 ( 續 ) A.3 董 事 會 組 成 原 則 董 事 會 應 根 據 發 行 人 業 務 而 具 備 適 當 所 需 技 能 和 經 驗 董 事 會 應 確 保 其 組 成 人 員 的 變 動 不 會 帶 來 不 適 當 的 干 擾 董 事 會 中 執 行 董 事 與 非 執 行 董 事 ( 包 括 獨 立 非 執 行 董 事 ) 的 組 合 應 該 保 持 均 衡, 以 使 董 事 會 上 有 強 大 的 獨 立 元 素, 能 夠 有 效 地 作 出 獨 立 判 斷 非 執 行 董 事 應 有 足 夠 才 幹 和 人 數, 以 使 其 意 見 具 有 影 響 力 守 則 條 文 概 要 有 沒 有 偏 離? 本 公 司 的 管 治 常 規 A.3.1 發 行 人 所 有 載 有 董 事 姓 名 的 公 司 通 訊 中, 應 該 明 確 說 明 獨 立 非 執 行 董 事 身 份 沒 有 董 事 會 現 由 七 名 董 事 組 成, 當 中 四 名 為 執 行 董 事, 而 另 外 三 名 為 獨 立 非 執 行 董 事, 構 成 一 個 組 合 均 衡 的 董 事 會, 並 有 強 大 的 獨 立 元 素 有 關 各 董 事 的 技 能 及 經 驗, 請 參 閱 董 事 及 高 級 管 理 人 員 履 歷 一 節 所 有 公 司 通 訊 中 均 披 露 按 董 事 類 別 的 董 事 會 組 成, 包 括 執 行 董 事 及 獨 立 非 執 行 董 事 姓 名 A.4 委 任 重 選 和 罷 免 原 則 董 事 會 應 制 定 正 式 經 審 慎 考 慮 並 具 透 明 度 的 新 董 事 委 任 程 序, 並 應 設 定 有 秩 序 的 董 事 接 任 計 劃 所 有 董 事 均 應 每 隔 若 干 時 距 即 重 新 選 舉 發 行 人 必 須 就 任 何 董 事 辭 任 或 遭 罷 免 解 釋 原 因 守 則 條 文 概 要 有 沒 有 偏 離? 本 公 司 的 管 治 常 規 A.4.1 非 執 行 董 事 的 委 任 應 有 指 定 任 期, 並 須 接 受 重 新 選 舉 沒 有 於 二 零 零 六 年 二 月, 本 公 司 與 各 獨 立 非 執 行 董 事 訂 立 協 議 書 據 此, 其 任 期 一 般 固 定 為 不 超 過 約 兩 年, 並 於 其 上 次 獲 股 東 重 選 連 任 的 年 度 第 二 年 召 開 的 本 公 司 股 東 週 年 大 會 ( 股 東 週 年 大 會 ) 結 束 時 屆 滿, 惟 須 根 據 本 公 司 的 公 司 細 則 在 股 東 週 年 大 會 上 輪 值 退 任 A.4.2 所 有 為 填 補 臨 時 空 缺 而 獲 委 任 的 董 事 應 在 接 受 委 任 後 的 首 次 股 東 大 會 上 接 受 股 東 選 舉 每 名 董 事 應 輪 值 退 任, 至 少 每 三 年 一 次 沒 有 本 公 司 的 公 司 細 則 已 於 二 零 零 六 年 五 月 作 出 適 當 修 訂, 使 各 董 事 ( 包 括 出 任 主 席 或 董 事 總 經 理 及 該 等 指 定 任 期 的 董 事 ) 至 少 每 三 年 輪 值 退 任 一 次, 而 為 填 補 臨 時 空 缺 而 獲 董 事 會 委 任 的 董 事 於 獲 委 任 後 首 屆 股 東 大 會 而 非 獲 委 任 後 下 一 屆 股 東 週 年 大 會 上 由 股 東 重 選 連 任 42
46 (I) 遵 守 聲 明 ( 續 ) A. 董 事 ( 續 ) A.5 董 事 責 任 原 則 每 名 董 事 須 不 時 瞭 解 其 作 為 發 行 人 董 事 的 職 責, 以 及 發 行 人 的 經 營 方 式 業 務 活 動 及 發 展 由 於 董 事 會 本 質 上 是 個 一 體 組 織, 非 執 行 董 事 應 有 與 執 行 董 事 相 同 的 受 信 責 任 以 及 以 應 有 謹 慎 態 度 和 技 能 行 事 的 責 任 守 則 條 文 概 要 有 沒 有 偏 離? 本 公 司 的 管 治 常 規 A.5.1 每 名 新 委 任 的 董 事 均 應 在 首 次 接 受 委 任 時 獲 得 全 面 正 式 兼 特 為 其 而 設 的 就 任 須 知, 其 後 亦 應 獲 得 所 需 的 介 紹 及 專 業 發 展 沒 有 獲 委 任 時, 新 董 事 將 獲 得 全 面 正 式 的 就 任 須 知 董 事 獲 提 供 由 香 港 公 司 註 冊 處 發 出 的 有 關 董 事 責 任 的 非 法 定 指 引 以 及 有 關 法 規 上 市 規 則 及 企 業 管 治 常 規 的 最 新 改 動 或 重 大 發 展 的 持 續 更 新, 亦 獲 建 議 參 與 持 續 專 業 發 展 的 講 座, 以 更 新 彼 等 對 履 行 董 事 職 務 的 知 識 A.5.2 非 執 行 董 事 的 職 能 應 包 括 下 列 各 項 : (a) 參 與 董 事 會 會 議, 提 供 獨 立 意 見 ; 沒 有 本 公 司 非 執 行 董 事 持 續 履 行 該 等 職 務 (b) 在 出 現 潛 在 利 益 衝 突 時 發 揮 牽 頭 引 導 作 用 ; (c) 應 邀 出 任 審 核 委 員 會 薪 酬 委 員 會 提 名 委 員 會 及 其 他 管 治 委 員 會 成 員 ; 及 (d) 仔 細 檢 查 發 行 人 的 表 現 是 否 達 到 既 定 的 企 業 目 標, 並 監 察 匯 報 公 司 表 現 的 事 宜 A.5.3 每 名 董 事 應 確 保 能 付 出 足 夠 時 間 及 精 神 以 處 理 發 行 人 的 事 務 沒 有 董 事 持 續 就 本 公 司 事 務 給 予 適 當 時 間 及 注 意 A.5.4 董 事 於 買 賣 發 行 人 證 券 時 必 須 遵 守 附 錄 十 的 上 市 發 行 人 董 事 進 行 證 券 交 易 的 標 準 守 則 ( 標 準 守 則 ) 沒 有 本 公 司 已 採 納 上 市 規 則 附 錄 十 所 載 的 標 準 守 則 全 體 董 事 已 於 本 公 司 作 出 特 別 查 詢 後 確 認, 於 二 零 零 七 年 一 月 一 日 至 二 零 零 七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 包 括 首 尾 兩 日 ) 期 間, 彼 等 已 遵 守 標 準 守 則 所 載 的 規 定 準 則 董 事 會 亦 應 就 有 關 僱 員 買 賣 發 行 人 證 券 事 宜 設 定 書 面 指 引, 指 引 內 容 應 該 不 比 標 準 守 則 寬 鬆 標 準 守 則 已 獲 擴 大 至 本 公 司 最 近 期 年 報 所 載 高 級 管 理 人 員 於 買 賣 本 公 司 證 券 時 亦 適 用 有 關 僱 員 包 括 發 行 人 任 何 可 能 會 擁 有 關 於 發 行 人 或 其 證 券 的 未 公 開 股 價 敏 感 資 料 的 僱 員, 又 或 發 行 人 附 屬 公 司 或 母 公 司 的 此 等 董 事 或 僱 員 麗 星 郵 輪 有 限 公 司 2007 年 年 報 43
47 (I) 遵 守 聲 明 ( 續 ) A. 董 事 ( 續 ) A.6 資 料 提 供 及 使 用 原 則 董 事 應 獲 提 供 適 當 的 適 時 資 料, 其 形 式 及 素 質 須 使 董 事 能 夠 在 掌 握 有 關 資 料 的 情 況 下 作 出 決 定, 並 能 履 行 其 作 為 發 行 人 董 事 的 職 責 及 責 任 守 則 條 文 概 要 有 沒 有 偏 離? 本 公 司 的 管 治 常 規 A.6.1 董 事 會 定 期 會 議 的 文 件 應 全 部 及 時 送 交 全 體 董 事, 並 至 少 在 計 劃 舉 行 董 事 會 或 其 轄 下 委 員 會 會 議 日 期 的 三 天 前 ( 或 協 定 的 其 他 時 間 內 ) 送 出 沒 有 董 事 會 文 件 在 有 關 會 議 日 期 至 少 三 天 前 ( 或 協 定 的 其 他 時 間 內 ) 送 交 全 體 董 事 / 董 事 會 轄 下 委 員 會 各 成 員 A.6.2 管 理 層 有 責 任 向 董 事 會 及 其 轄 下 委 員 會 提 供 充 足 的 適 時 資 料 董 事 會 及 每 名 董 事 應 有 自 行 接 觸 發 行 人 高 級 管 理 人 員 的 獨 立 途 徑 沒 有 本 公 司 持 續 向 董 事 會 及 其 轄 下 委 員 會 提 供 充 足 的 適 時 資 料 董 事 會 及 高 級 管 理 人 員 於 董 事 會 會 議 及 其 他 場 合 上 有 不 時 的 正 式 及 非 正 式 接 觸 A.6.3 所 有 董 事 均 有 權 查 閱 董 事 會 文 件 及 相 關 資 料 若 有 董 事 提 出 問 題, 發 行 人 必 須 採 取 步 驟 以 盡 快 作 出 盡 量 全 面 的 回 應 沒 有 董 事 會 文 件 會 議 紀 錄 及 相 關 公 司 文 件 可 供 全 體 董 事 查 閱 全 體 董 事 均 有 權 接 觸 高 級 管 理 人 員 高 級 管 理 人 員 將 盡 快 對 董 事 提 出 的 問 題 作 出 回 應 44
48 (I) 遵 守 聲 明 ( 續 ) B. 董 事 及 高 級 管 理 人 員 的 薪 酬 B.1 薪 酬 的 水 平 及 組 成 以 及 披 露 原 則 發 行 人 應 披 露 其 董 事 酬 金 政 策 及 其 他 薪 酬 相 關 事 宜 的 資 料 ; 應 設 有 正 規 而 具 透 明 度 的 程 序, 以 制 訂 有 關 執 行 董 事 酬 金 的 政 策 及 釐 訂 各 董 事 的 薪 酬 待 遇 所 定 薪 酬 的 水 平 應 足 以 吸 引 及 挽 留 公 司 成 功 營 運 所 需 的 一 眾 董 事, 但 公 司 應 避 免 為 此 支 付 過 多 的 酬 金 任 何 董 事 不 得 參 與 訂 定 本 身 的 酬 金 守 則 條 文 概 要 有 沒 有 偏 離? 本 公 司 的 管 治 常 規 B.1.1 發 行 人 應 設 立 具 有 特 定 成 文 權 責 範 圍 的 薪 酬 委 員 會 薪 酬 委 員 會 的 大 部 分 成 員 應 為 獨 立 非 執 行 董 事 沒 有 董 事 會 設 立 具 有 特 定 成 文 權 責 範 圍 的 薪 酬 委 員 會 薪 酬 委 員 會 的 大 部 分 成 員 為 獨 立 非 執 行 董 事 B.1.2 薪 酬 委 員 會 應 就 其 他 執 行 董 事 的 薪 酬 建 議 諮 詢 主 席 及 / 或 行 政 總 裁, 如 認 為 有 需 要, 亦 可 索 取 專 業 意 見 沒 有 本 公 司 的 主 席 兼 行 政 總 裁 為 薪 酬 委 員 會 成 員 之 一, 參 與 制 定 其 他 執 行 董 事 薪 酬 的 建 議, 以 待 薪 酬 委 員 會 作 出 周 詳 考 慮 本 公 司 的 主 席 兼 行 政 總 裁 於 薪 酬 委 員 會 考 慮 其 薪 酬 時 放 棄 投 票 B.1.3 薪 酬 委 員 會 在 權 責 範 圍 方 面 應 最 低 限 度 包 括 若 干 特 定 職 責 沒 有 薪 酬 委 員 會 的 職 權 範 圍 載 有 企 業 管 治 守 則 訂 明 的 特 定 職 責 有 關 薪 酬 委 員 會 的 主 要 職 責, 請 參 閱 本 報 告 第 (III)(B)(2) 節 B.1.4 薪 酬 委 員 會 應 公 開 其 職 權 範 圍 沒 有 薪 酬 委 員 會 的 職 權 範 圍 ( 包 括 其 職 責 及 功 能 ) 於 本 公 司 網 站 可 供 查 閱 B.1.5 薪 酬 委 員 會 應 獲 供 給 充 足 資 源 以 履 行 其 職 責 沒 有 薪 酬 委 員 會 有 權 在 其 認 為 有 需 要 時 諮 詢 獨 立 專 業 意 見 以 便 履 行 其 職 責, 費 用 由 本 公 司 支 付 麗 星 郵 輪 有 限 公 司 2007 年 年 報 45
49 (I) 遵 守 聲 明 ( 續 ) C. 問 責 及 核 數 C.1 財 務 匯 報 原 則 董 事 會 應 平 衡 清 晰 及 全 面 地 評 核 公 司 的 表 現 情 況 及 前 景 守 則 條 文 概 要 有 沒 有 偏 離? 本 公 司 的 管 治 常 規 C.1.1 管 理 層 應 向 董 事 會 提 供 充 分 的 解 釋 及 足 夠 的 資 料, 讓 董 事 會 可 以 就 財 務 資 料 作 出 有 根 據 的 評 審 沒 有 董 事 獲 定 期 提 供 有 關 本 公 司 業 務 及 財 務 資 料 的 相 關 報 告 及 最 新 資 料 C.1.2 董 事 應 在 本 報 告 中 承 認 彼 等 有 編 製 賬 目 的 責 任, 核 數 師 亦 應 在 有 關 財 務 報 表 的 核 數 師 報 告 中 就 彼 等 的 申 報 責 任 作 出 聲 明 沒 有 董 事 負 責 編 製 每 個 財 政 年 度 的 賬 目, 該 等 賬 目 須 反 映 該 年 度 本 公 司 及 本 集 團 的 財 政 狀 況 及 本 集 團 的 業 績 及 現 金 流 量 於 編 製 截 至 二 零 零 七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年 度 的 賬 目 時, 董 事 已 : (i) 選 定 合 適 的 會 計 政 策 及 貫 徹 應 用 ; (ii) 作 出 審 慎 合 理 的 判 斷 及 估 計 ; 及 (iii) 按 持 續 經 營 基 準 編 製 賬 目 核 數 師 報 告 訂 明 核 數 師 的 申 報 責 任 C.1.3 有 關 董 事 會 應 平 衡 清 晰 及 明 白 地 評 審 公 司 表 現 的 責 任, 適 用 於 年 度 報 告 及 中 期 報 告 其 他 涉 及 股 價 敏 感 資 料 的 通 告 及 其 他 披 露 沒 有 董 事 致 力 平 衡 清 晰 及 明 白 地 在 所 有 公 司 通 訊 中 評 審 本 集 團 的 狀 況 C.2 內 部 監 控 原 則 董 事 會 應 確 保 發 行 人 的 內 部 監 控 系 統 穩 健 妥 善 而 且 有 效, 以 保 障 股 東 的 投 資 及 發 行 人 的 資 產 守 則 條 文 概 要 有 沒 有 偏 離? 本 公 司 的 管 治 常 規 C.2.1 董 事 應 最 少 每 年 檢 討 一 次 發 行 人 及 其 附 屬 公 司 的 內 部 監 控 系 統 是 否 有 效, 並 在 本 報 告 中 向 股 東 匯 報 已 經 完 成 有 關 檢 討 有 關 檢 討 應 涵 蓋 所 有 重 要 的 監 控 方 面, 包 括 財 務 監 控 運 作 監 控 及 合 規 監 控 以 及 風 險 管 理 功 能 沒 有 董 事 會 透 過 審 核 委 員 會 定 期 檢 討 本 集 團 的 內 部 監 控 系 統 ( 包 括 財 務 監 控 運 作 監 控 合 規 監 控 以 及 風 險 管 理 功 能 ) 是 否 有 效 進 行 董 事 會 認 為 就 其 運 作 水 平 而 言, 本 公 司 現 正 維 持 一 個 合 理 穩 健 且 有 效 的 內 部 監 控 系 統 有 關 詳 情, 請 參 閱 本 報 告 第 (II) 節 內 部 監 控 狀 況 46
50 (I) 遵 守 聲 明 ( 續 ) C. 問 責 及 核 數 ( 續 ) C.3 審 核 委 員 會 原 則 董 事 會 應 就 如 何 應 用 財 務 匯 報 及 內 部 監 控 原 則 及 如 何 維 持 與 公 司 核 數 師 適 當 的 關 係 作 出 正 規 及 具 透 明 度 的 安 排 發 行 人 根 據 上 市 規 則 成 立 的 審 核 委 員 會 須 具 有 清 晰 的 職 權 範 圍 守 則 條 文 概 要 有 沒 有 偏 離? 本 公 司 的 管 治 常 規 C.3.1 會 議 紀 錄 應 由 正 式 委 任 的 會 議 秘 書 保 存 審 核 委 員 會 會 議 紀 錄 的 初 稿 及 最 後 定 稿 應 在 會 議 後 一 段 合 理 時 間 內 先 後 發 送 委 員 會 全 體 成 員, 供 成 員 表 達 意 見 及 作 其 紀 錄 之 用 沒 有 審 核 委 員 會 的 會 議 紀 錄 由 擔 任 審 核 委 員 會 秘 書 的 公 司 秘 書 保 存 審 核 委 員 會 會 議 紀 錄 的 初 稿 及 最 後 定 稿 在 一 段 合 理 時 間 內 先 後 發 送 審 核 委 員 會 全 體 成 員, 供 成 員 表 達 意 見 及 作 其 紀 錄 之 用 C.3.2 現 時 負 責 審 計 發 行 人 賬 目 的 核 數 公 司 的 前 任 合 夥 人 在 以 下 日 期 ( 以 日 期 較 後 者 為 準 ) 起 計 一 年 內, 不 得 擔 任 發 行 人 審 核 委 員 會 的 成 員 : 沒 有 三 名 審 核 委 員 會 成 員 均 並 非 外 聘 核 數 師 的 過 往 合 夥 人 (a) 他 終 止 成 為 該 公 司 合 夥 人 的 日 期 ; 或 (b) 他 不 再 享 有 該 公 司 財 務 利 益 的 日 期 C.3.3 審 核 委 員 會 的 職 權 範 圍 須 至 少 包 括 若 干 特 定 工 作 沒 有 審 核 委 員 會 的 職 權 範 圍 載 有 企 業 管 治 守 則 訂 明 的 特 定 職 責 有 關 審 核 委 員 會 的 主 要 職 責, 請 參 閱 本 報 告 第 (III)(D)(2) 節 C.3.4 審 核 委 員 會 應 公 開 其 職 權 範 圍 C.3.5 凡 董 事 會 不 同 意 審 核 委 員 會 對 甄 選 委 任 辭 任 或 罷 免 外 聘 核 數 師 事 宜 的 意 見, 發 行 人 應 在 本 報 告 中 列 載 審 核 委 員 會 闡 述 其 建 議 的 聲 明, 以 及 董 事 會 持 不 同 意 見 的 原 因 沒 有 沒 有 審 核 委 員 會 的 職 權 範 圍 ( 包 括 其 職 責 及 功 能 ) 於 本 公 司 網 站 可 供 查 閱 審 核 委 員 會 向 董 事 會 建 議, 待 股 東 於 即 將 舉 行 的 股 東 週 年 大 會 上 批 准 後, 將 重 新 委 任 羅 兵 咸 永 道 會 計 師 事 務 所 為 外 聘 核 數 師 董 事 會 贊 同 審 核 委 員 會 對 重 新 委 任 外 聘 核 數 師 的 建 議 C.3.6 審 核 委 員 會 應 獲 供 給 充 足 資 源 以 履 行 其 職 責 沒 有 審 核 委 員 會 有 權 在 其 認 為 有 需 要 時 諮 詢 獨 立 專 業 意 見 以 便 履 行 其 職 責, 費 用 由 本 公 司 支 付 麗 星 郵 輪 有 限 公 司 2007 年 年 報 47
51 (I) 遵 守 聲 明 ( 續 ) D. 董 事 會 權 力 的 轉 授 D.1 管 理 功 能 原 則 發 行 人 應 有 一 個 正 式 的 預 定 計 劃 表, 列 載 特 別 要 董 事 會 作 決 定 的 事 項 董 事 會 在 代 表 發 行 人 作 出 決 定 前, 亦 應 明 確 指 示 管 理 層 哪 些 事 項 須 由 董 事 會 批 淮 守 則 條 文 概 要 有 沒 有 偏 離? 本 公 司 的 管 治 常 規 D.1.1 當 董 事 會 將 其 管 理 及 行 政 功 能 方 面 的 權 力 轉 授 予 管 理 層 時, 必 須 同 時 就 管 理 層 的 權 力, 給 予 清 晰 的 指 引 沒 有 董 事 會 於 其 認 為 適 當 的 時 候 不 時 將 其 管 理 及 行 政 功 能 方 面 的 權 力 轉 授 予 管 理 層, 並 就 管 理 層 的 權 力 ( 包 括 在 何 種 情 況 下 管 理 層 應 向 董 事 會 匯 報 以 及 應 取 得 董 事 會 事 先 批 准 ) 給 予 清 晰 的 指 引 D.1.2 發 行 人 應 將 那 些 保 留 予 董 事 會 的 職 能 及 那 些 轉 授 予 管 理 層 的 職 能 分 別 確 定 下 來 ; 發 行 人 也 應 定 期 檢 討 有 關 安 排 沒 有 留 待 董 事 會 決 定 的 事 項 的 正 式 一 覽 表 包 括 : (i) 整 體 策 略 方 針 ; (ii) 年 度 營 運 計 劃 ; (iii) 年 度 資 本 開 支 計 劃 ; (iv) 重 大 收 購 及 出 售 ; (v) 重 大 資 本 項 目 ; 及 (vi) 監 控 本 集 團 的 經 營 及 財 務 表 現 D.2 董 事 會 轄 下 的 委 員 會 原 則 董 事 會 轄 下 各 委 員 會 的 成 立 應 訂 有 書 面 的 特 定 職 權 範 圍, 清 楚 列 載 委 員 會 權 力 及 職 責 守 則 條 文 概 要 有 沒 有 偏 離? 本 公 司 的 管 治 常 規 D.2.1 董 事 會 應 充 分 清 楚 的 訂 明 董 事 會 轄 下 各 委 員 會 的 職 權 範 圍 沒 有 董 事 會 已 就 本 公 司 正 式 成 立 的 董 事 會 轄 下 各 委 員 會 ( 即 審 核 委 員 會 薪 酬 委 員 會 購 股 權 委 員 會 以 及 董 事 會 就 特 定 交 易 目 的 而 成 立 的 其 他 專 責 委 員 會 ) 訂 明 清 晰 的 職 權 範 圍 D.2.2 董 事 會 轄 下 各 委 員 會 的 職 權 範 圍 應 規 定 該 等 委 員 會 要 向 董 事 會 匯 報 其 決 定 或 建 議 沒 有 此 範 圍 已 包 括 在 董 事 會 轄 下 各 委 員 會 的 職 權 範 圍 內 48
52 (I) 遵 守 聲 明 ( 續 ) E. 與 股 東 的 溝 通 E.1 有 效 溝 通 原 則 董 事 會 應 盡 力 與 股 東 持 續 保 持 對 話, 尤 其 是 藉 股 東 週 年 大 會 或 其 他 股 東 會 議 與 股 東 溝 通 及 鼓 勵 彼 等 參 與 守 則 條 文 概 要 有 沒 有 偏 離? 本 公 司 的 管 治 常 規 E.1.1 在 股 東 大 會 上, 應 就 每 項 實 際 獨 立 的 事 宜 個 別 提 出 決 議 案 沒 有 在 股 東 大 會 上, 就 每 項 實 際 獨 立 的 事 宜 個 別 提 出 決 議 案 E.1.2 董 事 會 主 席 應 出 席 股 東 週 年 大 會, 並 安 排 審 核 委 員 會 薪 酬 委 員 會 及 提 名 委 員 會 ( 視 何 者 適 用 而 定 ) 的 主 席, 或 在 該 等 委 員 會 的 主 席 缺 席 時 由 另 一 名 委 員 ( 或 如 該 名 委 員 未 能 出 席, 則 其 適 當 委 任 的 代 表 ) 在 股 東 週 年 大 會 上 回 答 提 問 沒 有 董 事 會 主 席 以 及 審 核 委 員 會 及 薪 酬 委 員 會 各 自 的 兩 名 成 員 已 出 席 本 公 司 的 二 零 零 七 年 股 東 週 年 大 會 E.2 以 點 票 方 式 表 決 原 則 發 行 人 應 定 期 通 知 股 東 以 點 票 方 式 表 決 的 程 序, 並 確 保 符 合 上 市 規 則 有 關 以 點 票 方 式 表 決 的 規 定 及 發 行 人 本 身 的 組 織 章 程 文 件 守 則 條 文 概 要 有 沒 有 偏 離? 本 公 司 的 管 治 常 規 E.2.1 在 發 行 人 致 股 東 通 函 內 須 載 有 以 點 票 方 式 表 決 的 程 序 以 及 股 東 要 求 以 點 票 方 式 表 決 的 權 利 沒 有 於 回 顧 年 內, 在 本 公 司 致 股 東 通 函 內 已 載 有 以 點 票 方 式 表 決 的 程 序 以 及 股 東 以 點 票 方 式 表 決 的 權 利 E.2.2 E.2.3 發 行 人 應 點 算 所 有 委 任 代 表 投 票 的 票 數 以 及 除 非 要 求 以 點 票 方 式 進 行 表 決, 大 會 主 席 應 在 會 上 表 明 每 項 決 議 案 的 委 任 代 表 投 票 比 例, 以 及 贊 成 和 反 對 票 數 大 會 主 席 應 確 保 在 會 議 開 始 時 已 解 釋 下 列 事 宜 : (a) 在 決 議 案 以 舉 手 方 式 表 決 之 前 股 東 要 求 以 點 票 方 式 表 決 的 程 序 ; 及 沒 有 沒 有 本 公 司 已 於 回 顧 年 內 召 開 四 次 股 東 大 會, 即 二 零 零 七 年 股 東 週 年 大 會 及 分 別 於 二 零 零 七 年 一 月 二 十 九 日 二 零 零 七 年 五 月 二 日 及 二 零 零 七 年 九 月 二 十 四 日 舉 行 的 三 次 股 東 特 別 大 會 在 上 述 股 東 大 會 上 所 投 票 數 已 正 式 點 算 及 記 錄 要 求 及 以 點 票 方 式 表 決 的 程 序 已 適 當 地 於 本 公 司 股 東 大 會 上 說 明 (b) 在 要 求 以 點 票 方 式 表 決 的 情 況 下, 以 點 票 方 式 進 行 表 決 然 後 回 答 股 東 提 出 任 何 問 題 的 詳 細 程 序 麗 星 郵 輪 有 限 公 司 2007 年 年 報 49
53 (II) 內 部 監 控 狀 況 (A) 董 事 會 責 任 董 事 會 對 本 公 司 內 部 監 控 系 統 負 有 最 終 責 任, 並 已 透 過 審 核 委 員 會 檢 討 該 系 統 是 否 足 夠 及 有 效 該 系 統 旨 在 合 理 ( 但 並 非 絕 對 ) 保 證 並 無 重 大 失 實 陳 述 或 損 失, 以 及 管 理 ( 而 非 消 除 ) 運 作 系 統 失 效 及 未 能 達 致 本 公 司 目 標 的 風 險 (B) 主 要 內 部 監 控 程 序 本 公 司 內 部 監 控 系 統 的 主 要 方 面 如 下.. (1) 本 公 司 設 有 正 式 的 組 織 架 構, 清 晰 界 定 職 務 責 任 及 匯 報 機 制 (2) 董 事 會 委 託 多 項 職 責 予 多 個 獲 適 當 授 權 的 委 員 會, 以 執 行 及 監 察 運 作 程 序 及 內 部 監 控 系 統 該 等 委 員 會 定 期 舉 行 會 議, 以 商 討 財 務 運 作 及 管 理 等 事 宜 (3) 管 理 層 員 工 間 不 同 級 別 的 職 責 委 託 受 多 項 政 策 及 指 引 監 管, 以 維 持 問 責 及 責 任 制 度 (4) 本 公 司 制 定 多 項 政 策, 以 監 管 僱 員 於 執 行 職 務 時 秉 持 崇 高 道 德 及 誠 信 (5) 由 管 理 層 頒 佈 經 不 時 檢 討 及 更 新 的 標 準 運 作 手 冊 指 引 及 指 令 載 列 多 項 政 策 及 程 序, 以 確 保 符 合 內 部 監 控 及 相 關 法 例 及 法 規 (6) 本 公 司 設 有 策 略 性 計 劃 年 度 預 算 及 目 標 訂 立 程 序, 當 中 包 括 對 業 務 各 方 面 的 預 測, 連 同 所 有 運 作 層 面 的 詳 盡 檢 討 董 事 會 負 責 審 閱 及 批 核 預 算 (7) 本 公 司 設 有 全 面 的 管 理 及 財 務 會 計 系 統, 向 管 理 層 提 供 財 務 及 營 運 表 現 量 度 指 標, 以 及 作 申 報 及 披 露 用 途 的 相 關 財 務 資 料 (8) 業 務 表 現 趨 勢 及 預 測 以 及 實 際 表 現 現 金 流 量 報 告 及 其 他 相 關 的 業 務 / 財 務 / 營 運 統 計 數 據 由 各 自 的 運 作 單 位 檢 討 及 密 切 監 察, 並 由 管 理 委 員 會 定 期 監 管 (9) 監 管 及 法 定 合 規 事 宜 乃 經 由 公 司 秘 書 及 內 部 核 數 師 監 察, 以 輔 助 董 事 會 適 當 管 理 實 際 企 業 管 治 常 規 及 要 求 (10) 本 公 司 設 有 一 項 風 險 管 理 計 劃, 與 轉 授 予 不 同 委 員 會 的 持 續 風 險 管 理 互 補 該 計 劃 乃 由 一 項 風 險 管 理 政 策 支 援, 業 務 單 位 以 自 行 評 估 形 式 進 行 風 險 評 估 經 評 估 的 風 險 隨 後 經 綜 合 以 供 由 財 務 總 監 帶 領 成 員 包 括 不 同 運 作 單 位 的 分 部 或 部 門 主 管 代 表 的 風 險 管 理 工 作 團 隊 ( 風 險 管 理 工 作 團 隊 ) 審 閱 風 險 管 理 工 作 團 隊 負 責 監 管 計 劃 程 序 及 舉 行 會 議 以 評 估 計 劃 進 度, 並 檢 討 風 險 水 平 以 及 所 有 主 要 業 務 風 險 的 管 理 風 險 管 理 架 構 / 方 法 包 括 一 個 具 有 七 個 系 統 化 步 驟 的 方 法, 專 注 於 風 險 可 能 性 及 有 關 後 果 本 公 司 亦 使 用 一 套 內 部 開 發 的 軟 件, 以 追 縱 風 險 管 理 方 法 的 進 度 及 記 錄 風 險 水 平 (11) 本 公 司 設 有 不 當 及 疑 屬 詐 騙 行 為 的 舉 報 機 制 本 公 司 就 此 方 面 提 供 若 干 指 引 50
54 (II) 內 部 監 控 狀 況 ( 續 ) (B) 主 要 內 部 監 控 程 序 ( 續 ) (12) 內 部 審 核 部 門 負 責 監 察 本 集 團 的 內 部 管 治, 及 就 管 理 層 維 持 及 執 行 健 全 的 內 部 監 控 系 統 時 遵 守 已 批 核 的 政 策 程 序 及 標 準 向 董 事 會 提 供 客 觀 保 證 以 風 險 為 基 準 的 方 法 成 立 的 年 度 內 部 審 核 計 劃 由 審 核 委 員 會 審 閱 及 批 核 載 有 監 控 不 足 之 處 及 補 救 行 動 的 內 部 審 核 報 告 乃 於 審 核 完 成 後 發 出 予 有 關 分 部 / 部 門 主 管, 而 已 發 出 的 報 告 摘 要 則 載 入 在 提 呈 審 核 委 員 會 會 議 的 季 度 進 度 報 告 內 (13) 董 事 會 透 過 審 核 委 員 會 定 期 檢 討 本 集 團 的 內 部 監 控 系 統 ( 包 括 財 務 監 控 運 作 監 控 合 規 監 控 以 及 風 險 管 理 功 能 ) 是 否 有 效 進 行 檢 討 乃 以 管 理 層 外 部 及 內 部 核 樓 師 提 交 的 定 期 報 告 作 依 據 (C) 董 事 聲 明 年 內, 外 部 及 內 部 核 數 師 匯 報 了 內 部 監 控 系 統 若 干 不 足 之 處 該 等 不 足 之 處 並 無 重 大 地 影 響 本 公 司 的 業 務 或 營 運, 故 此 並 無 包 括 於 本 聲 明 內 然 而, 本 公 司 已 採 取 或 正 採 取 措 施 以 處 理 該 等 不 足 之 處 董 事 會 認 為 就 其 運 作 水 平 而 言, 本 公 司 現 正 維 持 一 個 合 理 穩 健 且 有 效 的 內 部 監 控 系 統 (III) 其 他 資 料 除 上 文 所 披 露 的 資 料 外, 下 文 載 述 根 據 上 市 規 則 附 錄 二 十 三 所 載 的 公 司 管 治 報 告 須 予 披 露 的 其 他 資 料 (A) 董 事 會 (1) 於 回 顧 年 內, 本 公 司 已 召 開 八 次 董 事 會 會 議, 有 關 董 事 的 出 席 率 詳 情 如 下 : 出 席 率 執 行 董 事 : 丹 斯 里 林 國 泰 ( 主 席 兼 行 政 總 裁 ) 6/8 張 志 德 先 生 ( 營 運 總 監 ) 8/8 吳 高 賢 先 生 8/8 David Colin Sinclair Veitch 先 生 8/8 獨 立 非 執 行 董 事 : 史 亞 倫 先 生 ( 副 主 席 ) 6/8 陳 文 生 先 生 7/8 林 黎 明 先 生 8/8 (B) 董 事 酬 金 (1) 於 回 顧 年 內, 本 公 司 已 召 開 兩 次 薪 酬 委 員 會 會 議, 有 關 薪 酬 委 員 會 成 員 的 出 席 率 詳 情 如 下 : 出 席 率 史 亞 倫 先 生 ( 薪 酬 委 員 會 主 席 及 獨 立 非 執 行 董 事 ) 2/2 丹 斯 里 林 國 泰 ( 主 席 兼 行 政 總 裁 ) 2/2 林 黎 明 先 生 ( 獨 立 非 執 行 董 事 ) 2/2 麗 星 郵 輪 有 限 公 司 2007 年 年 報 51
55 (III) 其 他 資 料 ( 續 ) (B) 董 事 酬 金 ( 續 ) (2) 薪 酬 委 員 會 的 主 要 職 責 如 下 : (a) 審 閱 本 公 司 全 體 董 事 及 高 級 管 理 人 員 的 薪 酬 政 策 及 架 構 並 向 董 事 會 作 出 建 議 ; (b) 審 閱 及 釐 定 全 體 董 事 及 高 級 管 理 人 員 的 特 別 薪 酬 待 遇, 以 及 審 閱 非 執 行 董 事 ( 包 括 獨 立 非 執 行 董 事 ) 的 酬 金 並 向 董 事 會 作 出 建 議 ; (c) 審 批 以 表 現 為 基 礎 的 酬 金 ; (d) 審 批 就 執 行 董 事 及 高 級 管 理 人 員 離 職 或 終 止 任 職 或 委 任 涉 及 的 賠 償 ; (e) 審 批 有 關 董 事 辭 任 或 因 行 為 不 當 而 遭 罷 免 的 賠 償 安 排 ; (f) 確 保 並 無 董 事 或 其 任 何 聯 繫 人 參 與 釐 定 其 本 身 的 酬 金 ; (g) 如 有 需 要, 向 股 東 建 議 如 何 就 根 據 上 市 規 則 需 要 股 東 批 准 的 任 何 董 事 服 務 合 約 投 票 ; 及 (h) 考 慮 董 事 會 可 能 指 定 的 其 他 議 程 (3) 於 二 零 零 七 年, 薪 酬 委 員 會 已 : (a) 考 慮 審 閱 及 釐 定 ( 倘 適 用 ) 執 行 董 事 及 若 干 高 級 管 理 人 員 的 特 別 薪 酬 待 遇 ( 包 括 年 終 花 紅 ); 及 (b) 建 議 二 零 零 六 年 的 董 事 袍 金 ( 已 於 二 零 零 七 年 股 東 週 年 大 會 上 獲 本 公 司 股 東 批 准 ) (4) 並 無 董 事 參 與 決 定 其 本 身 的 酬 金 (C) 董 事 提 名 (1) 董 事 會 將 於 其 認 為 適 當 的 時 候 不 時 審 閱 其 組 成, 確 保 董 事 會 擁 有 本 公 司 業 務 合 適 的 均 衡 技 能 及 經 驗, 並 確 保 其 組 成 的 改 變 ( 如 有 ) 可 予 管 理 而 無 不 適 當 的 混 亂 (2) 於 回 顧 財 政 年 度 內, 董 事 會 的 組 成 並 無 任 何 變 動 (3) 於 二 零 零 七 年, 董 事 會 已 : (a) 建 議 史 亞 倫 先 生 張 志 德 先 生 及 David Colin Sinclair Veitch 先 生 ( 根 據 本 公 司 的 公 司 細 則 輪 值 退 任 ) 在 二 零 零 七 年 本 公 司 股 東 週 年 大 會 上 重 選 連 任 重 選 上 述 退 任 董 事 的 各 項 決 議 案 已 獲 股 東 正 式 批 准 ; (b) (c) (d) (e) 將 丹 斯 里 林 國 泰 由 本 公 司 的 主 席 總 裁 兼 行 政 總 裁 調 任 為 本 公 司 的 主 席 兼 行 政 總 裁, 並 委 任 蔡 明 發 先 生 為 本 公 司 總 裁 ; 根 據 本 公 司 的 公 司 細 則, 重 新 委 任 丹 斯 里 林 國 泰 為 本 公 司 主 席 及 史 亞 倫 先 生 為 本 公 司 副 主 席, 任 期 直 至 本 公 司 二 零 零 八 年 股 東 週 年 大 會 結 束 為 止 ; 重 新 委 任 丹 斯 里 林 國 泰 史 亞 倫 先 生 及 林 黎 明 先 生 為 薪 酬 委 員 會 成 員, 任 期 直 至 本 公 司 二 零 零 八 年 股 東 週 年 大 會 結 束 為 止, 並 重 新 委 任 史 亞 倫 先 生 為 薪 酬 委 員 會 主 席 ; 及 重 新 委 任 史 亞 倫 先 生 陳 文 生 先 生 及 林 黎 明 先 生 為 審 核 委 員 會 成 員, 任 期 直 至 本 公 司 二 零 零 八 年 股 東 週 年 大 會 結 束 為 止, 並 重 新 委 任 史 亞 倫 先 生 為 審 核 委 員 會 主 席 52
56 (III) 其 他 資 料 ( 續 ) (D) 審 核 委 員 會 (1) 於 回 顧 年 內, 本 公 司 已 召 開 四 次 審 核 委 員 會 會 議, 有 關 審 核 委 員 會 成 員 的 出 席 率 詳 情 如 下 : 出 席 率 獨 立 非 執 行 董 事 : 史 亞 倫 先 生 ( 審 核 委 員 會 主 席 ) 3/4 陳 文 生 先 生 4/4 林 黎 明 先 生 4/4 (2) 審 核 委 員 會 的 主 要 職 責 如 下 : (a) 主 要 負 責 就 委 任 重 新 委 任 及 罷 免 外 聘 核 數 師 委 任 外 聘 核 數 師 的 酬 金 及 條 款 以 及 處 理 任 何 有 關 辭 任 或 罷 免 該 核 數 師 的 問 題 向 董 事 會 作 出 建 議 ; (b) 根 據 適 用 準 則 審 閱 及 監 管 外 聘 核 數 師 核 數 程 序 的 獨 立 性 客 觀 性 及 有 效 性 ; (c) 制 訂 及 執 行 委 任 外 聘 核 數 師 提 供 非 核 數 服 務 的 政 策 ; (d) 監 控 本 公 司 的 財 務 報 表 及 本 公 司 的 年 報 及 賬 目 半 年 度 報 告 及 季 度 報 告 的 完 備 性, 並 於 呈 交 董 事 會 前 審 閱 當 中 所 載 有 關 財 務 申 報 的 重 大 意 見 ; (e) 有 關 上 文 (d) 項, (i) 委 員 會 成 員 須 與 本 公 司 的 董 事 會 高 級 管 理 人 員 及 合 資 格 會 計 師 聯 絡, 並 就 中 期 及 年 終 核 數 所 產 生 的 問 題 及 保 留 意 見 以 及 核 數 師 有 意 商 討 的 任 何 事 項 作 討 論 ; 及 (ii) 委 員 會 應 考 慮 任 何 重 大 或 不 尋 常 事 項 ; (f) 審 閱 外 聘 核 數 師 給 予 管 理 層 的 審 核 情 況 說 明 函 件 核 數 師 就 會 計 紀 錄 財 務 賬 目 或 監 控 系 統 向 管 理 層 提 出 的 任 何 重 大 疑 問 及 管 理 層 作 出 的 回 應 ; (g) 確 保 董 事 會 將 及 時 回 應 外 聘 核 數 師 給 予 管 理 層 的 審 核 情 況 說 明 函 件 中 提 出 的 問 題 ; (h) 審 閱 本 公 司 的 財 務 監 控 內 部 監 控 及 風 險 管 理 制 度 ; (i) 與 管 理 層 商 討 內 部 監 控 制 度 及 確 保 管 理 層 履 行 其 職 責, 以 建 立 有 效 的 內 部 監 控 系 統 ; (j) 審 閱 內 部 核 數 計 劃, 並 審 閱 及 監 控 內 部 核 數 職 能 的 有 效 性 ; (k) 審 閱 本 集 團 的 財 務 及 會 計 政 策 及 實 務 ; (l) 就 內 部 監 控 事 項 的 任 何 重 大 調 查 結 果 及 管 理 層 的 回 應 進 行 研 究 ; 及 (m) 研 究 由 董 事 會 界 定 的 其 他 議 題 麗 星 郵 輪 有 限 公 司 2007 年 年 報 53
57 (III) 其 他 資 料 ( 續 ) (D) 審 核 委 員 會 ( 續 ) (3) 於 二 零 零 七 年, 審 核 委 員 會 已 ( 其 中 包 括 ): (a) 審 閱 截 至 二 零 零 六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年 度 截 至 二 零 零 七 年 三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三 個 月 截 至 二 零 零 七 年 六 月 三 十 日 止 六 個 月 及 截 至 二 零 零 七 年 九 月 三 十 日 止 九 個 月 的 財 務 報 告 ; (b) 審 閱 內 部 及 外 聘 核 數 計 劃 ; (c) 審 閱 內 部 及 外 聘 核 數 報 告 ; (d) 檢 討 本 公 司 的 內 部 監 控 系 統 ; (e) 審 閱 董 事 報 告 關 連 交 易 一 節 及 綜 合 財 務 報 表 附 註 24 所 載 的 關 連 交 易 及 有 關 連 人 士 交 易 ; (f) 研 究 委 任 外 聘 核 數 師 ( 包 括 核 數 費 用 的 建 議 ); (g) 研 究 委 聘 外 部 核 數 師 提 供 非 核 數 服 務 ; (h) 審 閱 本 公 司 外 聘 核 數 師 就 某 一 部 門 的 營 運 所 制 定 核 數 師 報 告 內 的 結 果 及 監 控 建 議 ; 及 (i) 向 董 事 會 匯 報 其 對 上 文 所 載 事 項 的 審 閱 及 建 議 (E) 核 數 師 酬 金 於 二 零 零 七 年, 就 本 公 司 外 聘 核 數 師 提 供 的 核 數 服 務 已 付 / 應 付 的 酬 金 為 1,200,000 美 元 於 同 一 年 度 內, 就 外 聘 核 數 師 提 供 的 非 核 數 相 關 服 務 已 付 / 應 付 外 酬 金 為 1,000,000 美 元, 包 括 200,000 美 元 稅 項 服 務 費 及 800,000 美 元 監 管 申 報 服 務 費 54
58 綜 合 收 益 表 截 至 二 零 零 七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年 度 本 集 團 二 零 零 七 年 二 零 零 六 年 附 註 營 業 額 5 2,576,240 2,343,055 經 營 開 支 ( 不 包 括 折 舊 攤 銷 及 減 值 虧 損 ) (1,898,262) (1,728,466) 銷 售 一 般 及 行 政 開 支 ( 不 包 括 折 舊 ) (350,301) (303,211) 折 舊 及 攤 銷 10 (243,058) (215,926) 減 值 虧 損 6 (5,165) (30,600) (2,496,786) (2,278,203) 79,454 64,852 利 息 收 入 4,482 6,670 融 資 成 本 7 (234,295) (200,944) 應 佔 聯 營 公 司 虧 損 8 (907) (82) 其 他 開 支 淨 額 9 (44,840) (26,556) (275,560) (220,912) 除 稅 前 虧 損 10 (196,106) (156,060) 稅 項 11 (4,780) (136) 本 年 度 虧 損 (200,886) (156,196) 應 佔 款 額 : 本 公 司 股 本 持 有 人 少 數 股 東 權 益 (200,806) (156,196) (80) (200,886) (156,196) 每 股 基 本 虧 損 ( 美 仙 ) 12 (2.77) (2.76) 每 股 攤 薄 虧 損 ( 美 仙 ) 12 不 適 用 * 不 適 用 * * 由 於 每 股 攤 薄 虧 損 少 於 每 股 基 本 虧 損, 因 此 並 無 呈 列 每 股 攤 薄 虧 損 麗 星 郵 輪 有 限 公 司 2007 年 年 報 55
59 資 產 負 債 表 於 二 零 零 七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本 集 團 本 公 司 二 零 零 七 年 二 零 零 六 年 二 零 零 七 年 二 零 零 六 年 附 註 資 產 非 流 動 資 產 無 形 資 產 , ,994 遞 延 稅 項 資 產 物 業 廠 房 及 設 備 16 5,200,573 4,863, 預 付 租 賃 ,554 2,259 於 附 屬 公 司 的 投 資 18 2,919,986 2,888,233 於 聯 營 公 司 的 投 資 19 5,860 受 限 制 現 金 1,682 1,650 其 他 資 產 20 61,708 68,284 3,262 4,561 6,144,554 5,540,667 2,923,383 2,892,794 流 動 資 產 易 耗 存 貨 21 49,066 38,451 應 收 貿 易 賬 款 22 20,156 21,408 預 付 開 支 及 其 他 62,399 68,997 2,625 1,989 衍 生 金 融 工 具 32 1,953 應 收 有 關 連 公 司 款 項 受 限 制 現 金 1,375 1,226 現 金 及 現 金 等 值 項 目 , ,827 2, , , ,008 5, ,568 資 產 總 額 6,428,589 6,139,675 2,928,923 3,230,362 56
60 本 集 團 本 公 司 二 零 零 七 年 二 零 零 六 年 二 零 零 七 年 二 零 零 六 年 附 註 股 本 本 公 司 股 本 持 有 人 應 佔 資 本 及 儲 備 股 本 , , , ,439 儲 備 : 股 份 溢 價 1,495,033 1,324,829 1,495,033 1,324,829 額 外 繳 入 資 本 94,450 94,513 91,046 91,109 可 換 股 債 券 - 股 本 成 分 27 4,391 14,400 4,391 14,400 外 幣 換 算 調 整 (18,102) (22,522) 未 攤 銷 購 股 權 開 支 (342) (818) (93) (297) 現 金 流 量 對 沖 儲 備 (713) (1,598) (2,014) (81) 保 留 盈 利 /( 累 計 虧 損 ) (344,750) (143,944) 117, ,542 1,972,592 1,943,299 2,448,456 2,277,941 少 數 股 東 權 益 66,780 股 本 總 額 2,039,372 1,943,299 2,448,456 2,277,941 負 債 非 流 動 負 債 長 期 借 貸 26 3,322,888 3,184, , ,042 衍 生 金 融 工 具 32 2,996 1,729 2,996 1,729 其 他 長 期 負 債 28 4,801 1,744 遞 延 稅 項 負 債 ,330,723 3,188, , ,771 流 動 負 債 應 付 貿 易 賬 款 , ,274 即 期 所 得 稅 負 債 1,562 1,069 撥 備 應 計 款 項 及 其 他 負 債 , ,135 10, ,717 長 期 借 貸 即 期 部 分 , , ,848 62,500 衍 生 金 融 工 具 32 1,297 2,985 1,297 1,433 應 付 有 關 連 公 司 款 項 預 售 船 票 346, ,942 1,058,494 1,008, , ,650 負 債 總 額 4,389,217 4,196, , ,421 股 本 及 負 債 總 額 6,428,589 6,139,675 2,928,923 3,230,362 流 動 資 產 /( 負 債 ) 淨 額 (774,459) (409,201) (126,931) 165,918 資 產 總 額 減 流 動 負 債 5,370,095 5,131,466 2,796,452 3,058,712 主 席 兼 行 政 總 裁 丹 斯 里 林 國 泰 營 運 總 監 張 志 德 先 生 麗 星 郵 輪 有 限 公 司 2007 年 年 報 57
61 綜 合 現 金 流 量 報 表 截 至 二 零 零 七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年 度 本 集 團 二 零 零 七 年 二 零 零 六 年 附 註 經 營 業 務 經 營 業 務 所 賺 取 的 現 金 (a) 337, ,846 已 付 利 息 (209,348) (190,305) 已 收 利 息 4,567 6,998 已 付 所 得 稅 (3,692) (2,077) 經 營 業 務 現 金 流 入 淨 額 129, ,462 投 資 活 動 收 購 一 間 附 屬 公 司, 扣 除 購 入 現 金 (b) (206,619) 購 入 物 業 廠 房 及 設 備 (674,867) (828,522) 出 售 物 業 廠 房 及 設 備 所 得 款 項 105, ,824 出 售 一 間 附 屬 公 司 所 得 款 項 /( 出 售 一 間 附 屬 公 司 的 現 金 及 銀 行 結 餘 ) (c) 14,686 (381) 收 購 一 間 聯 營 公 司 的 額 外 股 本 投 資 (107,992) (5,857) 出 售 一 間 聯 營 公 司 所 得 款 項 166,696 一 項 股 本 投 資 及 一 間 附 屬 公 司 的 一 名 少 數 股 東 給 予 貸 款 所 得 款 項 7,523 收 購 一 間 附 屬 公 司 的 額 外 股 份, 包 括 償 還 貸 款 予 一 名 少 數 股 東 (7,523) 投 資 活 動 現 金 流 出 淨 額 (702,760) (711,936) 融 資 活 動 長 期 借 貸 所 得 款 項 1,109,925 1,864,557 長 期 借 貸 還 款 (835,964) (1,444,313) 發 行 普 通 股 及 期 權 股 份 予 獨 立 第 三 方, 扣 除 發 行 成 本 所 得 款 項 83,629 供 股 所 得 款 項, 扣 除 約 2,000,000 美 元 的 發 行 成 本 - 204,128 根 據 上 市 前 及 上 市 後 僱 員 購 股 權 計 劃 發 行 普 通 股 所 得 款 項 1, 超 額 供 股 申 請 所 得 款 項 /( 退 款 ) (98,843) 98,843 支 付 貸 款 安 排 費 用 (8,193) (18,315) 受 限 制 現 金 淨 額 (181) 45,308 融 資 活 動 現 金 流 入 淨 額 251, ,241 匯 率 變 動 對 現 金 及 現 金 等 值 項 目 及 銀 行 透 支 的 影 響 3,918 5,696 現 金 及 現 金 等 值 項 目 及 銀 行 透 支 增 加 /( 減 少 ) 淨 額 (318,075) 279,463 年 初 現 金 及 現 金 等 值 項 目 及 銀 行 透 支 467, ,698 年 終 現 金 及 現 金 等 值 項 目 及 銀 行 透 支 , ,161 非 現 金 投 資 活 動 透 過 融 資 租 賃 購 入 汽 車 580 8,379 非 現 金 融 資 活 動 可 換 股 債 券 的 轉 換 - 負 債 成 分 ( 包 括 累 計 利 息 ) 139,704 - 股 本 成 分 10, ,713 58
62 綜 合 現 金 流 量 報 表 附 註 (a) 經 營 業 務 所 賺 取 的 現 金 本 集 團 二 零 零 七 年 二 零 零 六 年 經 營 業 務 除 稅 前 虧 損 (196,106) (156,060) 折 舊 及 攤 銷 - 有 關 營 運 功 能 228, ,104 - 有 關 銷 售 一 般 及 行 政 功 能 14,202 12, , ,926 利 息 開 支, 扣 除 資 本 化 利 息 234, ,944 利 息 收 入 (4,482) (6,670) 減 值 虧 損 5,165 30,600 換 算 債 項 虧 損 92,024 35,122 出 售 物 業 廠 房 及 設 備 收 益 (2,594) (16,707) 非 郵 輪 旅 遊 相 關 投 資 減 值 10,285 出 售 一 間 附 屬 公 司 收 益 (1,337) 出 售 一 間 聯 營 公 司 收 益 (53,749) 衍 生 工 具 虧 損 /( 收 益 ) (3,802) 4,051 其 他 (2,921) (2,241) 310, ,913 於 下 列 項 目 的 減 少 /( 增 加 ): 應 收 貿 易 賬 款 1,108 3 易 耗 存 貨 (10,615) (5,245) 預 付 開 支 及 其 他 1, 其 他 資 產 1,173 (4,677) 於 下 列 項 目 的 增 加 /( 減 少 ): 應 付 貿 易 賬 款 (17,860) 49,548 撥 備 應 計 款 項 及 其 他 負 債 26,642 35,588 應 付 有 關 連 公 司 款 項 670 (217) 預 售 船 票 24,300 31,892 經 營 業 務 所 賺 取 的 現 金 337, ,846 麗 星 郵 輪 有 限 公 司 2007 年 年 報 59
63 (b) 收 購 一 間 附 屬 公 司, 扣 除 購 入 現 金 於 二 零 零 七 年 三 月 十 九 日, 本 公 司 透 過 一 間 間 接 全 資 附 屬 公 司 New Orisol Investments Limited( New Orisol ), 收 購 Macau Land Investment Corporation( MLIC ) 的 75% 股 本 MLIC 的 一 間 間 接 附 屬 公 司 已 就 澳 門 一 幅 土 地 獲 澳 門 政 府 授 予 一 項 租 賃 ( 惟 須 待 於 澳 門 憲 報 內 刊 登 授 出 該 租 賃, 方 可 作 實 ) 購 入 價 約 200,600,000 美 元 收 購 MLIC 集 團 並 無 對 本 集 團 截 至 二 零 零 七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年 度 的 收 益 表 造 成 重 大 影 響 從 收 購 MLIC 集 團 產 生 的 購 入 資 產 淨 額 及 現 金 流 量 如 下 : 於 收 購 日 期 購 入 資 產 淨 額 : 物 業 廠 房 及 設 備 1,360 預 付 租 賃 287,270 預 付 開 支 及 其 他 3 現 金 及 銀 行 結 餘 357 應 計 款 項 及 其 他 負 債 (21,550) 資 產 淨 額 267,440 少 數 股 東 權 益 (66,860) 購 入 資 產 淨 額 200,580 現 金 償 付 的 購 入 代 價 200,580 轉 讓 少 數 股 東 貸 款 6,396 購 入 附 屬 公 司 的 現 金 及 銀 行 結 餘 (357) 收 購 產 生 的 現 金 流 出 206,619 (c) 出 售 一 間 附 屬 公 司 於 二 零 零 六 年 九 月, 本 集 團 就 出 售 其 於 Laem Chabang Cruise Centre Co., Ltd.( LCCC ) 的 100% 股 本 權 益 訂 立 買 賣 協 議, 現 金 代 價 約 為 14,300,000 美 元 ( 扣 除 現 金 及 銀 行 結 餘 ) 出 售 LCCC 於 二 零 零 六 年 十 二 月 生 效, 隨 後 於 二 零 零 七 年 首 季 收 取 出 售 所 得 款 項 出 售 資 產 淨 值 及 因 出 售 而 產 生 的 現 金 流 量 的 詳 情 如 下.. 於 出 售 日 期 出 售 資 產 淨 額 : 物 業 廠 房 及 設 備 14,476 預 付 租 賃 780 應 收 貿 易 及 其 他 賬 款 375 現 金 及 銀 行 結 餘 381 應 付 貿 易 及 其 他 賬 款 (322) 15,690 出 售 時 變 現 的 匯 兌 差 額 儲 備 (2,341) 出 售 一 間 附 屬 公 司 的 收 益 1,337 於 二 零 零 七 年 首 季 收 取 的 總 現 金 代 價 14,686 出 售 的 現 金 流 入 淨 額 : 於 二 零 零 七 年 首 季 收 取 的 現 金 代 價 14,686 出 售 的 現 金 及 銀 行 結 餘 (381) 14,305 所 出 售 的 附 屬 公 司 為 本 集 團 截 至 二 零 零 六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年 度 的 收 益 及 溢 利 淨 額 分 別 帶 來 2,200,000 美 元 及 400,000 美 元 的 進 賬 60
64 股 本 變 動 報 表 截 至 二 零 零 七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年 度 本 公 司 股 本 持 有 人 應 佔 款 額 可 換 股 未 攤 銷 額 外 債 券 - 外 幣 購 股 權 現 金 流 量 少 數 股 本 股 份 溢 價 繳 入 資 本 股 本 成 分 換 算 調 整 開 支 對 沖 儲 備 累 計 虧 損 總 計 股 東 權 益 股 本 總 額 本 集 團 於 二 零 零 七 年 一 月 一 日 678,439 1,324,829 94,513 14,400 (22,522) (818) (1,598) (143,944) 1,943,299 1,943,299 匯 兌 差 額 4,420 4,420 4,420 現 金 流 量 對 沖 : - 金 融 工 具 的 收 益 3,469 3,469 3,469 - 轉 撥 至 綜 合 收 益 表 (2,584) (2,584) (2,584) 未 於 綜 合 收 益 表 確 認 的 款 項 淨 額 4, ,305 5,305 本 年 度 虧 損 (200,806) (200,806) (80) (200,886) 二 零 零 七 年 已 確 認 收 入 /( 開 支 ) 總 額 4, (200,806) (195,501) (80) (195,581) 根 據 上 市 前 及 上 市 後 僱 員 購 股 權 計 劃 發 行 普 通 股 ,048 1,048 向 獨 立 第 三 方 發 行 普 通 股, 扣 除 發 行 成 本 25,500 49,086 74,586 74,586 向 獨 立 第 三 方 發 行 期 權 股 份, 扣 除 發 行 成 本 9,043 9,043 9,043 可 換 股 債 券 獲 轉 換 後 而 發 行 的 普 通 股 38, ,422 (10,009) 139, ,704 收 購 一 間 附 屬 公 司 產 生 的 少 數 股 東 權 益 66,860 66,860 攤 銷 購 股 權 開 支 沒 收 購 股 權 (63) 63 於 二 零 零 七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742,625 1,495,033 94,450 4,391 (18,102) (342) (713) (344,750) 1,972,592 66,780 2,039,372 麗 星 郵 輪 有 限 公 司 2007 年 年 報 61
65 本 公 司 股 本 持 有 人 應 佔 款 額 可 換 股 未 攤 銷 額 外 債 券 - 外 幣 購 股 權 現 金 流 量 保 留 盈 利 / 股 本 股 份 溢 價 繳 入 資 本 股 本 成 分 換 算 調 整 開 支 對 沖 儲 備 ( 累 計 虧 損 ) 總 計 本 集 團 於 二 零 零 六 年 一 月 一 日 530,018 1,269,089 93,893 14,400 (24,052) (1,087) 5,368 12,252 1,899,881 匯 兌 差 額 1,530 1,530 現 金 流 量 對 沖 : - 金 融 工 具 的 虧 損 (1,672) (1,672) - 轉 撥 至 綜 合 收 益 表 (5,294) (5,294) 未 於 綜 合 收 益 表 確 認 的 款 項 淨 額 1,530 (6,966) (5,436) 本 年 度 虧 損 (156,196) (156,196) 二 零 零 六 年 已 確 認 收 入 /( 開 支 ) 總 額 1,530 (6,966) (156,196) (161,632) 就 25 股 現 有 股 份 發 行 7 股 供 股, 扣 除 發 行 成 本 約 2,000,000 美 元 148,409 55, ,128 根 據 上 市 前 僱 員 購 股 權 計 劃 發 行 普 通 股 攤 銷 購 股 權 開 支 修 訂 購 股 權 1,030 (1,030) 沒 收 購 股 權 (410) 410 於 二 零 零 六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678,439 1,324,829 94,513 14,400 (22,522) (818) (1,598) (143,944) 1,943,299 62
66 可 換 股 未 攤 銷 額 外 債 券 - 購 股 權 現 金 流 量 股 本 股 份 溢 價 繳 入 資 本 股 本 成 分 開 支 對 沖 儲 備 保 留 盈 利 總 計 本 公 司 1 1 於 二 零 零 七 年 一 月 一 日 678,439 1,324,829 91,109 14,400 (297) (81) 169,542 2,277,941 現 金 流 量 對 沖 : - 金 融 工 具 的 虧 損 (1,257) (1,257) - 轉 撥 至 收 益 表 (676) (676) 未 於 收 益 表 確 認 的 款 項 淨 額 (1,933) (1,933) 本 年 度 虧 損 (52,074) (52,074) 二 零 零 七 年 已 確 認 開 支 總 額 (1,933) (52,074) (54,007) 根 據 上 市 前 及 上 市 後 僱 員 購 股 權 計 劃 發 行 普 通 股 ,048 向 獨 立 第 三 方 發 行 普 通 股, 扣 除 發 行 成 本 25,500 49,086 74,586 向 獨 立 第 三 方 發 行 期 權 股 份, 扣 除 發 行 成 本 9,043 9,043 可 換 股 債 券 獲 轉 換 後 而 發 行 的 普 通 股 38, ,422 (10,009) 139,704 攤 銷 購 股 權 開 支 沒 收 購 股 權 (63) 63 於 二 零 零 七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742,625 1,495,033 91,046 4,391 (93) (2,014) 117,468 2,448,456 於 二 零 零 六 年 一 月 一 日 530,018 1,269,089 90,981 14,400 (214) 5, ,983 2,123,625 現 金 流 量 對 沖 : - 金 融 工 具 的 收 益 2,057 2,057 - 轉 撥 至 收 益 表 (7,506) (7,506) 未 於 收 益 表 確 認 的 款 項 淨 額 (5,449) (5,449) 本 年 度 虧 損 (44,441) (44,441) 二 零 零 六 年 已 確 認 開 支 總 額 (5,449) (44,441) (49,890) 就 每 25 股 現 有 股 份 發 行 7 股 供 股, 扣 除 發 行 成 本 約 2,000,000 美 元 148,409 55, ,128 根 據 上 市 前 僱 員 購 股 權 計 劃 發 行 普 通 股 攤 銷 購 股 權 開 支 修 訂 購 股 權 515 (515) 沒 收 購 股 權 (387) 387 於 二 零 零 六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678,439 1,324,829 91,109 14,400 (297) (81) 169,542 2,277,941 附 註 : 1. 該 等 儲 備 不 可 以 股 息 分 派 予 本 公 司 股 本 持 有 人 麗 星 郵 輪 有 限 公 司 2007 年 年 報 63
67 綜 合 財 務 報 表 附 註 1. 一 般 資 料 麗 星 郵 輪 有 限 公 司 ( 本 公 司 ) 為 一 家 於 百 慕 達 持 續 經 營 的 獲 豁 免 有 限 責 任 公 司, 其 股 份 於 香 港 聯 合 交 易 所 有 限 公 司 ( 聯 交 所 ) 主 板 上 市 以 及 於 新 加 坡 證 券 交 易 所 有 限 公 司 的 Central Limit Order Book International 買 賣 本 公 司 的 註 冊 辦 事 處 位 於 Canon s Court, 22 Victoria Street, Hamilton, HM 12, Bermuda 本 公 司 主 要 從 事 投 資 控 股 本 公 司 的 附 屬 公 司 主 要 從 事 郵 輪 旅 遊 及 郵 輪 旅 遊 相 關 業 務 於 二 零 零 七 年 八 月 十 七 日, 本 集 團 宣 佈 與 Apollo Management, L.P.( Apollo ) 已 訂 立 認 購 協 議, 據 此,Apollo 經 由 其 直 接 或 間 接 全 資 附 屬 公 司 同 意 向 本 公 司 當 時 一 間 主 要 附 屬 公 司 NCL Corporation Ltd.( NCLC ) 作 出 1,000,000,000 美 元 股 本 投 資, 以 透 過 NCLC 新 發 行 的 股 份 取 得 NCLC50% 的 股 權 在 二 零 零 七 年 九 月 二 十 四 日 舉 行 的 股 東 特 別 大 會 上, 本 公 司 股 東 一 致 投 票 表 決 贊 成 Apollo 於 NCLC 的 投 資 隨 著 完 成 條 件 ( 包 括 取 得 若 干 貸 款 人 的 同 意 ) 獲 悉 數 達 成,Apollo 交 易 的 完 成 於 二 零 零 八 年 一 月 七 日 發 生 於 完 成 後,NCLC 不 再 為 本 公 司 的 附 屬 公 司, 而 成 為 本 公 司 的 共 同 控 制 實 體 就 本 年 報 而 言, 直 至 二 零 零 八 年 一 月 六 日 前, 本 集 團 的 定 義 指 本 公 司 及 其 附 屬 公 司 ( 涵 蓋 NCLC 集 團 ) 於 二 零 零 八 年 一 月 七 日 完 成 Apollo 交 易 後, 本 集 團 的 定 義 指 本 公 司 及 其 附 屬 公 司 (NCLC 集 團 則 以 共 同 控 制 實 體 入 賬 ) 2. 主 要 會 計 政 策 概 要 (a) 編 製 基 準 本 綜 合 財 務 報 表 是 遵 照 由 香 港 會 計 師 公 會 發 出 的 香 港 財 務 報 告 準 則 編 製 遵 照 香 港 財 務 報 告 準 則 編 製 的 綜 合 財 務 報 表, 需 要 管 理 層 作 出 估 計 及 假 設, 而 這 些 估 計 及 假 設 可 影 響 於 賬 目 日 期 所 呈 報 的 資 產 與 負 債 款 額 及 所 披 露 的 或 然 資 產 與 負 債, 以 及 呈 報 期 內 所 呈 報 的 收 益 與 開 支 款 額 實 際 結 果 可 能 與 該 等 估 計 不 同 綜 合 財 務 報 表 是 根 據 歷 史 成 本 常 規 法 編 製, 並 就 重 估 按 公 平 值 列 賬 的 若 干 金 融 資 產 及 金 融 負 債 ( 包 括 衍 生 金 融 工 具 ) 作 出 修 改 於 二 零 零 七 年 已 生 效 準 則 自 二 零 零 七 年 一 月 一 日 起, 本 集 團 已 採 納 下 列 與 其 營 運 有 關 的 準 則 修 訂 及 對 現 有 香 港 財 務 報 告 準 則 的 詮 釋 香 港 財 務 報 告 準 則 7 金 融 工 具 : 披 露 及 香 港 會 計 準 則 1 的 附 加 修 訂 財 務 報 表 的 呈 列 - 資 本 披 露 引 入 有 關 金 融 工 具 的 新 披 露 事 項, 對 本 集 團 金 融 工 具 的 分 類 及 估 值 或 有 關 稅 項 及 應 付 貿 易 及 其 他 款 項 的 披 露 事 項 並 無 構 成 任 何 影 響 HK(IFRIC) - 詮 釋 8 香 港 財 務 報 告 準 則 2 之 範 疇 規 定 凡 涉 及 發 行 股 本 工 具 的 交 易 ( 當 中 所 收 取 的 可 識 別 代 價 低 於 所 發 行 股 本 工 具 的 公 平 值 ) 必 須 確 定 其 是 否 屬 於 香 港 財 務 報 告 準 則 2 的 範 圍 內 此 準 則 對 本 集 團 的 財 務 報 表 並 無 構 成 任 何 影 響 HK(IFRIC)- 詮 釋 9 重 新 評 估 勘 入 式 衍 生 工 具 規 定 當 實 體 首 次 成 為 主 合 約 的 一 方, 必 須 評 估 該 嵌 入 式 衍 生 工 具 是 否 需 要 與 該 主 合 約 分 開 處 理, 並 記 賬 為 衍 生 工 具 此 項 準 則 禁 止 進 行 後 期 評 估, 除 非 合 約 條 款 有 變 導 致 大 幅 度 修 改 了 合 約 原 有 的 現 金 流 量, 則 可 於 有 需 要 時 進 行 重 估 由 於 本 集 團 的 實 體 並 無 改 變 彼 等 合 約 的 條 款, 故 HK(IFRIC)- 詮 釋 9 對 本 集 團 的 財 務 報 表 並 無 任 何 影 響 HK(IFRIC)- 詮 釋 10 中 期 財 務 報 告 和 減 值 禁 止 於 中 期 期 間 就 按 成 本 列 賬 的 商 譽 股 本 工 具 投 資 和 金 融 資 產 投 資 確 認 的 減 值 虧 損 於 期 後 的 結 算 日 撥 回 此 準 則 對 本 集 團 的 財 務 報 表 並 無 任 何 影 響 64
68 2. 主 要 會 計 政 策 概 要 ( 續 ) (a) 編 製 基 準 ( 續 ) 尚 未 生 效 且 未 獲 提 早 採 納 的 準 則 及 詮 釋 本 集 團 並 無 提 早 採 納 下 列 已 頒 佈 但 尚 未 生 效 的 準 則 及 詮 釋 採 納 該 等 準 則 及 詮 釋 並 無 對 本 集 團 的 會 計 政 策 造 成 重 大 變 動 香 港 會 計 準 則 1( 修 訂 本 ) 財 務 報 表 的 呈 列 ( 於 二 零 零 九 年 一 月 一 日 或 以 後 開 始 的 年 度 期 間 生 效 ) 香 港 會 計 準 則 23( 修 訂 本 ) 借 貸 成 本 ( 於 二 零 零 九 年 一 月 一 日 或 以 後 開 始 的 年 度 期 間 生 效 ) 香 港 財 務 報 告 準 則 8 營 運 分 類 ( 於 二 零 零 九 年 一 月 一 日 或 以 後 開 始 的 年 度 期 間 生 效 ) HK(IFRIC)- 詮 釋 11 香 港 財 務 報 告 準 則 2- 集 團 及 庫 存 股 份 交 易 ( 於 二 零 零 七 年 三 月 一 日 或 以 後 開 始 的 年 度 期 間 生 效 ) HK(IFRIC)- 詮 釋 12 服 務 特 許 權 安 排 ( 於 二 零 零 八 年 一 月 一 日 或 以 後 開 始 的 年 度 期 間 生 效 ) HK(IFRIC)- 詮 釋 13 長 期 客 戶 優 惠 計 劃 ( 於 二 零 零 八 年 七 月 一 日 或 以 後 開 始 的 年 度 期 間 生 效 ) HK(IFRIC)- 詮 釋 14 香 港 會 計 準 則 19- 界 定 福 利 資 產 的 限 制 最 低 資 金 要 求 及 兩 者 的 互 動 關 係 ( 於 二 零 零 八 年 一 月 一 日 或 以 後 開 始 的 年 度 期 間 生 效 ) (b) 集 團 會 計 處 理 (i) 綜 合 賬 目 附 屬 公 司 為 本 集 團 有 權 管 控 其 財 務 及 營 運 政 策 的 所 有 實 體, 一 般 伴 隨 擁 有 超 過 半 數 投 票 權 的 持 股 量 綜 合 財 務 報 表 包 括 本 公 司 及 其 所 有 附 屬 公 司 截 至 該 年 年 終 的 財 務 報 表 自 控 制 權 轉 移 予 本 集 團 當 日 起, 附 屬 公 司 即 全 面 綜 合 入 賬, 而 由 控 制 權 終 止 當 日 起 剔 除 集 團 內 公 司 間 的 交 易 交 易 的 結 餘 及 未 變 現 收 益 予 以 對 銷 除 非 有 證 據 顯 示 所 轉 讓 資 產 出 現 減 值, 否 則 未 變 現 虧 損 亦 予 以 對 銷, 附 屬 公 司 的 會 計 政 策 已 按 需 要 作 出 修 改, 以 確 保 與 本 集 團 採 納 的 政 策 一 致 出 售 附 屬 公 司 的 損 益 指 出 售 所 得 款 項 與 本 集 團 應 佔 其 資 產 淨 值 的 差 額, 包 括 根 據 香 港 會 計 準 則 21 外 幣 匯 率 變 動 的 影 響 而 於 股 本 確 認 有 關 附 屬 公 司 的 任 何 兌 換 差 異 的 累 計 金 額 在 本 公 司 的 資 產 負 債 表 內, 於 附 屬 公 司 的 投 資 是 按 成 本 減 去 減 值 虧 損 撥 備 ( 如 有 ) 後 列 賬 本 公 司 按 已 收 及 應 收 股 息 將 附 屬 公 司 的 業 績 入 賬 (ii) 與 少 數 股 東 進 行 的 交 易 本 集 團 的 政 策 乃 將 與 少 數 股 東 進 行 的 交 易 視 作 本 集 團 對 外 交 易 向 少 數 股 東 出 售 為 本 集 團 帶 來 的 盈 虧 記 入 綜 合 收 益 表 麗 星 郵 輪 有 限 公 司 2007 年 年 報 65
69 2. 主 要 會 計 政 策 概 要 ( 續 ) (b) 集 團 會 計 處 理 ( 續 ) (iii) 聯 營 公 司 聯 營 公 司 指 所 有 本 集 團 對 其 有 重 大 影 響 力 但 無 控 制 權 的 實 體, 一 般 伴 隨 擁 有 其 20% 至 50% 的 投 票 權 的 持 股 量 於 聯 營 公 司 的 投 資 以 權 益 會 計 法 入 賬, 於 初 始 時 按 成 本 確 認 本 集 團 於 聯 營 公 司 的 投 資 包 括 於 收 購 時 確 認 的 商 譽 ( 已 扣 減 任 何 累 計 減 值 虧 損 ) 本 集 團 應 佔 收 購 後 聯 營 公 司 的 溢 利 或 虧 損 於 綜 合 收 益 表 內 確 認, 而 應 佔 收 購 後 儲 備 的 變 動 則 於 儲 備 賬 內 確 認 收 購 後 的 累 計 變 動 乃 於 投 資 的 賬 面 值 作 調 整 當 本 集 團 應 佔 聯 營 公 司 的 虧 損 等 於 或 超 過 其 佔 聯 營 公 司 的 權 益 時, 本 集 團 不 再 確 認 進 一 步 的 虧 損, 除 非 本 集 團 已 產 生 負 債 或 代 聯 營 公 司 支 付 款 項 本 集 團 與 其 聯 營 公 司 間 交 易 的 未 變 現 收 益 按 本 集 團 佔 聯 營 公 司 的 權 益 抵 銷 除 非 交 易 有 證 據 顯 示 所 轉 讓 資 產 出 現 減 值, 否 則 未 變 現 虧 損 亦 予 以 抵 銷 附 屬 公 司 的 會 計 政 策 已 按 需 要 作 出 修 改, 以 確 保 與 本 集 團 採 納 的 政 策 一 致 (iv) 合 營 企 業 本 集 團 於 共 同 控 制 實 體 的 權 益 按 權 益 會 計 法 列 入 綜 合 財 務 報 表 權 益 會 計 法 涉 及 將 本 集 團 於 收 購 後 應 佔 共 同 控 制 實 體 的 業 績 於 綜 合 收 益 表 確 認, 而 其 於 收 購 後 應 佔 共 同 控 制 實 體 的 儲 備 變 動 則 在 儲 備 確 認 收 購 後 的 累 積 變 動 乃 按 投 資 成 本 包 括 收 購 時 產 生 的 商 譽 ( 扣 除 累 計 減 值 虧 損 ) 作 調 整 本 集 團 向 合 營 企 業 出 售 資 產 時, 按 其 他 合 營 方 應 佔 的 盈 虧 部 分 確 認 入 賬 本 集 團 不 會 確 認 本 集 團 向 合 營 企 業 購 入 資 產 而 產 生 的 應 佔 合 營 企 業 盈 虧, 除 非 其 已 將 資 產 轉 售 予 獨 立 第 三 方 然 而, 倘 虧 損 證 明 流 動 資 產 的 可 變 現 淨 值 減 少 或 出 現 減 值 虧 損, 則 有 關 交 易 虧 損 將 即 時 確 認 (c) 無 形 資 產 無 形 資 產 包 括 商 譽 及 商 號 商 譽 指 收 購 成 本 超 逾 於 收 購 日 期 本 集 團 應 佔 所 收 購 附 屬 公 司 / 聯 營 公 司 的 可 識 別 淨 資 產 的 公 平 值 的 數 額 收 購 附 屬 公 司 的 商 譽 計 入 無 形 資 產 收 購 聯 營 公 司 的 商 譽 計 入 於 聯 營 公 司 的 投 資 分 開 確 認 的 商 譽 於 每 年 或 倘 有 跡 象 顯 示 可 能 出 現 減 值 時 進 行 減 值 測 試, 並 按 賬 面 淨 值 減 累 計 減 值 虧 損 列 賬 商 譽 的 減 值 虧 損 不 予 撥 回 出 售 一 間 實 體 的 損 益 包 括 與 已 售 實 體 有 關 的 商 譽 的 賬 面 值 挪 威 郵 輪 的 商 號 估 計 並 無 固 定 的 可 使 用 年 期, 因 此 毋 須 被 攤 銷 商 號 於 每 年 或 倘 有 跡 象 顯 示 可 能 出 現 減 值 時, 進 行 減 值 測 試, 並 按 賬 面 淨 值 減 累 計 減 值 虧 損 列 賬 66
70 2. 主 要 會 計 政 策 概 要 ( 續 ) (d) 外 幣 換 算 本 集 團 各 實 體 的 財 務 報 表 內 所 載 的 項 目, 是 採 用 該 實 體 經 營 業 務 所 在 的 主 要 經 濟 環 境 的 貨 幣 ( 功 能 貨 幣 ) 計 算 綜 合 財 務 報 表 以 美 元 列 示, 美 元 是 本 公 司 的 功 能 及 呈 列 貨 幣 外 幣 交 易 按 交 易 當 日 的 匯 率 換 算 為 功 能 貨 幣 因 該 等 交 易 結 算 及 按 年 終 匯 率 換 算 以 外 幣 列 值 的 貨 幣 資 產 及 負 債 所 產 生 的 匯 兌 損 益 於 綜 合 收 益 表 內 確 認 對 於 功 能 貨 幣 有 別 於 呈 列 貨 幣 的 附 屬 公 司 及 聯 營 公 司, 其 業 績 及 財 務 狀 況 按 以 下 方 式 換 算 為 呈 列 貨 幣 : (i) 於 各 結 算 日 呈 列 的 資 產 及 負 債 按 該 結 算 日 的 收 市 匯 率 換 算 ; (ii) 各 收 益 表 的 收 支 按 平 均 匯 率 換 算 ; 及 (iii) 所 產 生 的 全 部 匯 兌 差 額 確 認 為 股 本 的 獨 立 項 目 (e) 收 益 及 開 支 的 確 認 收 益 在 提 供 有 關 服 務 後 確 認 郵 輪 旅 遊 收 益 及 航 程 的 一 切 相 關 直 接 成 本 一 般 按 比 例 於 期 內 確 認 倘 服 務 是 以 信 貸 形 式 提 供, 則 持 續 評 估 信 貸 狀 況, 當 估 計 不 能 收 回 應 收 賬 款 時, 潛 在 信 貸 虧 損 將 予 支 銷 就 未 來 航 程 而 收 取 客 戶 的 按 金 記 錄 為 預 售 船 票, 直 至 賺 取 客 戶 收 益 為 止 利 息 收 入 及 開 支 按 時 間 比 例 基 準 以 實 際 利 率 法 確 認 賭 場 的 博 彩 收 益 包 括 博 彩 勝 利 博 彩 勝 利 儘 管 以 收 益 披 露, 其 符 合 香 港 會 計 準 則 39 金 融 工 具 : 確 認 及 計 量 對 盈 利 的 定 義 (f) 進 塢 開 支 進 塢 成 本 指 大 型 檢 查 及 徹 底 檢 修 成 本, 予 以 折 舊 以 反 映 利 益 的 耗 用, 進 塢 利 益 一 般 每 隔 兩 至 三 年 在 其 後 進 塢 時 重 置 或 重 修 本 集 團 已 根 據 香 港 會 計 準 則 16 物 業 廠 房 及 設 備, 將 該 等 進 塢 成 本 列 作 船 舶 成 本 的 獨 立 項 目 (g) 廣 告 成 本 本 集 團 的 廣 告 成 本 一 般 是 實 報 實 銷 的 有 形 資 產 ( 包 括 小 冊 子 ) 產 生 的 成 本 被 視 為 預 付 供 應 品, 於 耗 用 時 支 銷 (h) 啟 航 開 支 啟 航 開 支 主 要 是 將 一 艘 船 隻 從 船 廠 調 配 至 營 運 港 口, 及 重 新 安 置 船 隻 以 便 發 展 新 巿 場 的 開 支 ( 包 括 船 員 薪 金 及 船 隻 開 支 ), 在 產 生 時 支 銷 及 列 為 經 營 開 支 期 內 產 生 的 巿 場 推 廣 開 支 列 入 銷 售 一 般 及 行 政 開 支 內 麗 星 郵 輪 有 限 公 司 2007 年 年 報 67
71 2. 主 要 會 計 政 策 概 要 ( 續 ) (i) 遞 延 稅 項 遞 延 稅 項 採 用 負 債 法 就 資 產 及 負 債 的 稅 基 與 它 們 在 綜 合 財 務 報 表 的 賬 面 值 兩 者 的 暫 時 差 異 作 全 數 撥 備 然 而, 倘 因 初 始 時 確 認 一 項 交 易 ( 於 進 行 交 易 時 的 業 務 合 併 除 外 ) 的 資 產 或 負 債 所 產 生 的 遞 延 所 得 稅 不 會 影 響 會 計 或 應 課 稅 損 益, 則 遞 延 所 得 稅 無 須 入 賬 遞 延 所 得 稅 按 於 結 算 日 已 制 定 或 大 致 上 已 制 定 的 稅 率 ( 及 稅 法 ) 釐 定, 預 期 於 相 關 遞 延 所 得 稅 資 產 變 現 或 遞 延 所 得 稅 負 債 結 算 時 應 用 倘 若 未 來 應 課 稅 溢 利 有 可 能 用 於 抵 銷 暫 時 差 異, 則 予 以 確 認 遞 延 稅 項 資 產 除 非 暫 時 差 異 撥 回 的 時 間 受 本 集 團 控 制 且 暫 時 差 異 於 可 見 將 來 不 會 撥 回, 否 則 遞 延 稅 項 按 於 附 屬 公 司 聯 營 公 司 的 投 資 及 於 合 營 企 業 的 權 益 的 暫 時 差 異 作 撥 備 (j) 現 金 與 現 金 等 值 項 目 現 金 與 現 金 等 值 項 目 包 括 手 頭 現 金 銀 行 通 知 存 款, 以 及 原 到 期 日 為 三 個 月 或 以 下 的 其 他 短 期 高 流 通 投 資 就 綜 合 現 金 流 量 報 表 而 言, 銀 行 透 支 須 於 要 求 時 償 還 且 屬 企 業 現 金 管 理 不 可 或 缺 的 一 部 分, 亦 計 為 現 金 及 現 金 等 值 項 目 的 部 分 銀 行 透 支 於 資 產 負 債 表 長 期 借 款 的 即 期 部 分 呈 列 (k) 受 限 制 現 金 受 限 制 現 金 包 括 若 干 協 議 所 涉 及 的 現 金 抵 押 (l) 可 換 股 債 券 負 債 成 分 及 股 本 轉 換 成 分 的 公 平 值 是 於 發 行 可 換 股 債 券 時 釐 定 負 債 成 分 ( 包 括 於 長 期 借 款 內 ) 的 公 平 值 是 採 用 等 值 非 可 換 股 債 券 的 市 場 利 率 計 算 此 項 金 額 已 按 攤 銷 成 本 基 準 記 錄 為 負 債, 直 至 債 券 獲 轉 換 或 到 期 時 償 清 為 止 餘 額 ( 即 股 本 轉 換 成 分 的 價 值 ) 列 入 股 東 權 益 儲 備 的 成 分 內 股 本 成 分 ( 即 將 負 債 成 分 兌 換 為 本 公 司 普 通 股 的 期 權 ) 將 存 留 於 股 本 內 並 分 開 呈 列, 直 至 轉 換 權 獲 行 使 ( 在 此 情 況 下, 股 本 成 分 內 的 結 餘 將 轉 撥 至 股 份 溢 價 ) 就 可 換 股 債 券 於 綜 合 收 益 表 中 確 認 的 融 資 成 本, 乃 就 可 換 股 債 券 負 債 成 分 於 各 會 計 期 間 的 結 餘 能 得 出 固 定 定 期 扣 除 率 而 予 以 計 算 發 行 可 換 股 債 券 所 產 生 的 成 本 於 發 行 債 券 日 期 至 其 最 終 贖 回 日 期 期 間 遞 延 及 攤 銷 (m) 易 耗 存 貨 易 耗 存 貨 主 要 包 括 供 給 品 及 供 應 品, 以 成 本 ( 按 加 權 平 均 基 準 計 算 ) 或 可 變 現 淨 值 兩 者 的 較 低 者 列 賬 可 變 現 淨 值 是 按 日 常 業 務 範 圍 的 估 計 銷 售 價 減 適 用 浮 動 銷 售 開 支 而 釐 定 68
72 2. 主 要 會 計 政 策 概 要 ( 續 ) (n) 應 收 貿 易 賬 款 應 收 貿 易 賬 款 按 發 票 額 減 去 減 值 撥 備 入 賬 於 有 客 觀 證 據 證 明 本 集 團 將 無 法 根 據 應 收 款 項 的 原 有 條 款 收 回 所 有 到 期 金 額 時, 應 收 貿 易 賬 款 的 減 值 撥 備 獲 確 認 債 務 人 出 現 重 大 財 政 困 難 及 可 能 拖 欠 還 款 將 被 視 為 貿 易 應 收 賬 款 減 值 跡 象 資 產 賬 面 值 採 用 撥 備 會 計 法 撇 減, 而 有 關 虧 損 金 額 則 於 綜 合 收 益 表 內 確 認 倘 未 能 收 回 貿 易 應 收 賬 款, 則 與 貿 易 應 收 賬 款 撥 備 對 銷 其 後 收 回 的 早 前 已 撇 銷 金 額 計 入 綜 合 收 益 表 (o) 撥 備 或 然 負 債 及 或 然 資 產 在 本 集 團 因 過 去 事 件 而 現 時 負 上 法 律 或 推 定 責 任, 可 能 須 撥 出 資 源 以 履 行 該 責 任, 並 已 可 靠 地 估 計 該 數 額 時, 便 會 確 認 撥 備 為 未 來 營 運 虧 損 作 出 的 撥 備 不 獲 確 認 或 然 負 債 乃 因 過 往 事 件 而 產 生 的 可 能 責 任, 而 其 存 在 只 能 就 本 集 團 控 制 範 圍 以 外 之 一 宗 或 多 宗 不 確 定 未 來 事 件 之 出 現 而 確 認 ; 或 然 負 債 亦 可 能 是 因 為 過 往 事 件 引 致 之 現 有 責 任, 但 由 於 可 能 不 需 要 有 經 濟 資 源 流 出 或 承 擔 金 額 未 能 可 靠 衡 量 而 未 予 以 確 認 或 然 負 債 不 獲 確 認, 但 會 在 綜 合 財 務 報 表 附 註 中 披 露 當 資 源 流 出 的 可 能 性 改 變, 以 致 可 能 會 出 現 資 源 流 出, 則 會 確 認 為 撥 備 或 然 資 產 乃 因 過 去 事 件 而 產 生 的 可 能 資 產, 而 其 存 在 只 能 就 本 集 團 控 制 範 圍 以 外 之 一 宗 或 多 宗 不 確 定 事 件 之 出 現 而 確 認 或 然 資 產 不 獲 確 認, 但 是 於 可 能 會 有 經 濟 利 益 流 入 時 在 綜 合 財 務 報 表 附 註 中 披 露 當 經 濟 利 益 的 流 入 得 到 實 際 肯 定 時, 該 項 資 產 便 獲 確 認 (p) 租 賃 項 下 的 資 產 (i) 融 資 租 賃 凡 資 產 擁 有 權 所 有 風 險 及 回 報 絕 大 部 分 轉 移 予 本 集 團 的 租 賃 均 列 作 融 資 租 賃 處 理 融 資 租 賃 於 租 賃 開 始 時 按 租 賃 資 產 的 公 平 值 或 最 低 租 賃 付 款 的 現 值 ( 以 較 低 者 為 準 ) 撥 充 資 本 相 應 租 金 責 任, 扣 除 融 資 費 用 後 計 入 綜 合 資 產 負 債 表 作 為 融 資 租 賃 責 任 租 賃 付 款 於 財 務 費 用 及 租 賃 承 擔 的 減 額 之 間 分 配, 從 而 得 出 餘 下 負 債 餘 額 的 固 定 息 率 融 資 費 用 於 租 賃 期 內 於 綜 合 收 益 表 中 扣 除 根 據 融 資 租 賃 持 有 的 資 產 於 其 估 計 可 使 用 年 期 或 租 賃 期 間 ( 以 較 短 者 為 準 ) 折 舊 (ii) 經 營 租 賃 凡 資 產 擁 有 權 的 絕 大 部 分 回 報 及 風 險 仍 歸 出 租 公 司 的 租 賃 均 列 作 經 營 租 賃 處 理 倘 擁 有 權 所 附 帶 的 風 險 及 回 報 將 不 會 轉 移 承 租 人, 則 按 長 期 租 賃 持 有 的 土 地 會 被 列 作 經 營 租 賃 適 用 於 上 述 經 營 租 賃 的 租 金 付 款 按 租 賃 年 期 以 直 線 法 在 綜 合 收 益 表 中 扣 除 麗 星 郵 輪 有 限 公 司 2007 年 年 報 69
73 2. 主 要 會 計 政 策 概 要 ( 續 ) (p) 租 賃 項 下 的 資 產 ( 續 ) (iii) 售 後 租 回 交 易 - 本 集 團 為 承 租 人 售 後 租 回 交 易 涉 及 由 賣 方 出 售 一 項 資 產 並 由 賣 方 租 回 該 項 相 同 資 產 由 於 出 售 及 租 回 乃 一 併 進 行, 所 以 租 賃 付 款 及 售 價 一 般 相 關 售 後 租 回 交 易 的 會 計 處 理 方 法 視 乎 所 涉 及 的 租 賃 種 類 及 整 項 安 排 的 經 濟 及 商 業 實 質 (a) 融 資 租 賃 由 本 集 團 保 留 資 產 擁 有 權 絕 大 部 分 風 險 及 回 報 的 售 後 租 回 安 排 皆 作 為 融 資 租 賃 入 賬 所 有 銷 售 所 得 款 項 超 過 賬 面 值 的 餘 額 均 須 予 遞 延 及 於 租 賃 期 內 攤 銷 每 期 租 金 均 分 攤 為 融 資 租 賃 負 債 的 償 還 及 財 務 費 用, 從 而 得 出 未 償 還 的 融 資 租 賃 負 債 的 固 定 定 期 利 率 (b) 經 營 租 賃 凡 資 產 擁 有 權 的 絕 大 部 分 風 險 及 回 報 轉 移 予 出 租 人 的 售 後 租 回 安 排 皆 作 為 經 營 租 賃 入 賬 經 營 租 賃 付 款 在 扣 除 自 租 賃 公 司 收 取 的 任 何 獎 勵 金 後, 於 租 賃 期 內 在 綜 合 收 益 表 內 扣 除 (q) 物 業 廠 房 及 設 備 物 業 廠 房 及 設 備 按 成 本 減 累 計 折 舊 及 減 值 入 賬 重 大 郵 輪 翻 新 成 本 僅 會 於 與 該 等 項 目 有 關 的 未 來 經 濟 利 益 將 流 入 本 集 團 及 該 等 項 目 可 被 可 靠 地 計 算 時, 方 撥 充 資 本 列 作 郵 輪 增 項 已 更 換 部 分 的 賬 面 值 獲 撤 銷 確 認 所 有 其 他 維 修 及 保 養 於 產 生 的 財 政 期 間 在 綜 合 收 益 表 中 扣 除 郵 輪 及 客 運 郵 輪 按 直 線 法 於 介 乎 15 至 30 年 的 期 間 折 舊 至 彼 等 的 估 計 剩 餘 值 其 他 資 產 於 彼 等 估 計 可 使 用 年 期 按 直 線 法 折 舊 如 下 : 登 船 碼 頭 大 樓 及 客 運 碼 頭 大 樓 設 備 及 汽 車 20 至 50 年 3 至 20 年 遞 延 軟 件 開 發 成 本 主 要 包 括 若 干 程 式 員 及 系 統 分 析 員 的 薪 金 及 附 加 褔 利 及 就 加 強 重 要 內 部 數 據 處 理 系 統 而 產 生 的 外 判 顧 問 費 該 等 成 本 計 入 物 業 廠 房 及 設 備 並 於 軟 件 可 用 時 以 直 線 法 按 其 估 計 可 使 用 年 期 ( 惟 不 超 過 十 年 ) 攤 銷 資 產 的 剩 餘 值 及 可 使 用 年 期 已 於 各 個 結 算 日 予 以 檢 討 及 調 整 ( 倘 適 用 ) 於 二 零 零 七 年 一 月 一 日, 本 集 團 將 登 船 碼 頭 的 估 計 可 使 用 年 期 由 90 及 99 年 修 訂 為 50 年, 以 更 實 際 反 映 其 餘 下 估 計 可 使 用 年 期 登 船 碼 頭 可 使 用 年 期 變 動 並 無 對 本 集 團 截 至 二 零 零 七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年 度 的 業 績 及 財 務 狀 況 構 成 任 何 重 大 影 響 享 有 永 久 業 權 的 土 地 將 不 予 折 舊, 因 其 年 期 屬 永 久 本 集 團 概 無 就 在 建 中 物 業 廠 房 及 設 備 的 折 舊 作 出 撥 備 本 集 團 根 據 期 內 為 取 得 已 可 供 用 作 擬 定 用 途 的 郵 輪 及 其 他 資 本 項 目 所 需 的 加 權 平 均 借 款 成 本 將 利 息 資 本 化 利 息 資 本 化 會 於 資 產 大 部 分 完 成 時 終 止 處 於 開 拓 階 段 的 項 目 所 產 生 的 成 本 於 產 生 時 於 綜 合 收 益 表 內 支 銷, 直 至 項 目 已 展 開 及 在 經 濟 效 益 來 看 是 可 行 之 時, 該 等 成 本 便 被 撥 充 為 資 本 先 前 已 於 綜 合 收 益 表 內 支 銷 的 所 有 項 目 成 本 並 不 會 於 項 目 展 開 時 被 撥 充 為 資 本 70
74 2. 主 要 會 計 政 策 概 要 ( 續 ) (q) 物 業 廠 房 及 設 備 ( 續 ) 已 撥 充 資 本 的 項 目 成 本 於 各 個 申 報 期 終 時 被 審 閱, 以 釐 定 該 等 成 本 應 否 繼 續 被 撥 充 為 資 本 當 一 個 項 目 已 中 止 或 有 情 況 顯 示 一 個 項 目 在 經 濟 效 益 來 看 是 不 可 行 時, 先 前 就 該 等 項 目 已 撥 充 資 本 的 所 有 成 本 會 於 綜 合 收 益 表 內 支 銷 出 售 一 項 物 業 廠 房 及 設 備 的 損 益 是 銷 售 所 得 款 項 淨 額 與 有 關 資 產 的 賬 面 值 之 間 的 差 額, 並 於 綜 合 收 益 表 內 確 認 倘 一 項 資 產 的 賬 面 值 大 於 其 估 計 可 收 回 金 額 ( 參 閱 附 註 w), 則 該 項 資 產 的 賬 面 值 會 即 時 撇 減 至 其 可 收 回 金 額 (r) 每 股 盈 利 每 股 基 本 盈 利 的 計 算 方 法 是 將 溢 利 淨 額 除 以 每 年 的 已 發 行 普 通 股 加 權 平 均 數 每 股 攤 薄 盈 利 的 計 算 方 法, 是 經 調 整 已 發 行 普 通 股 加 權 平 均 數 時 假 設 所 有 具 攤 薄 潛 力 的 普 通 股 已 進 行 轉 換 本 公 司 擁 有 兩 類 具 攤 薄 潛 力 的 普 通 股 : 可 換 股 債 券 及 購 股 權 假 設 可 換 股 債 券 已 被 轉 換 為 普 通 股, 並 調 整 溢 利 淨 額 以 抵 銷 利 息 開 支 就 購 股 權 而 言, 由 於 平 均 購 股 權 價 低 於 平 均 市 價, 故 此 股 權 下 若 干 股 份 對 已 發 行 股 份 的 經 調 整 加 權 平 均 數 具 影 響 力 (s) 購 股 權 開 支 為 換 取 授 出 購 股 權 而 收 取 的 僱 員 服 務 的 公 平 值 確 認 為 開 支 於 歸 屬 期 間 內 將 予 支 銷 的 總 金 額 經 參 考 所 授 出 購 股 權 的 公 平 值 後 釐 定 於 各 結 算 日, 有 關 實 體 修 訂 預 期 將 予 歸 屬 的 購 股 權 數 目 的 估 計, 並 在 綜 合 收 益 表 確 認 修 訂 原 有 估 計 的 影 響 ( 如 有 ), 及 對 股 本 作 出 相 應 調 整 倘 購 股 權 的 條 款 及 條 件 於 歸 屬 日 之 前 經 修 訂, 則 已 授 出 購 股 權 的 增 量 公 平 值 ( 乃 於 緊 接 及 緊 隨 修 訂 前 後 計 算 ) 將 於 綜 合 收 益 表 按 剩 餘 歸 屬 期 確 認 倘 修 訂 於 歸 屬 日 之 後 進 行, 則 已 授 出 購 股 權 的 增 量 公 平 值 ( 乃 於 緊 接 及 緊 隨 修 訂 前 後 計 算 ) 將 即 時 於 綜 合 收 益 表 確 認 所 收 取 的 所 得 款 項 ( 已 扣 除 直 接 應 佔 的 交 易 成 本 ), 已 於 購 股 權 獲 行 使 時 撥 入 股 本 ( 面 值 ) 及 股 份 溢 價 賬 內 (t) 退 休 福 利 成 本 向 界 定 供 款 退 休 計 劃 作 出 的 供 款 是 實 報 實 銷 的, 並 扣 減 了 可 悉 數 取 得 計 劃 供 款 前 離 職 的 僱 員 的 沒 收 供 款 以 最 後 工 資 計 算 所 提 供 福 利 的 退 休 計 劃, 其 開 支 於 有 關 期 間 在 綜 合 收 益 表 中 扣 除 完 全 未 撥 支 的 退 休 金 責 任 是 按 精 算 釐 定 的 應 計 退 休 金 責 任 現 時 淨 值, 估 計 日 後 事 件 的 影 響 而 釐 定, 再 由 合 資 格 精 算 師 定 期 釐 定 精 算 盈 虧 按 僱 員 的 平 均 餘 下 服 務 年 期 確 認 為 開 支 (u) 僱 員 休 假 權 益 僱 員 的 年 假 權 益 於 該 等 權 益 向 僱 員 累 計 時 確 認 就 僱 員 直 至 結 算 日 所 提 供 的 服 務 而 出 現 的 估 計 年 假 責 任 作 出 撥 備 僱 員 的 病 假 及 產 假 或 陪 產 假 權 益 直 至 放 假 時 確 認 麗 星 郵 輪 有 限 公 司 2007 年 年 報 71
75 2. 主 要 會 計 政 策 概 要 ( 續 ) (v) 借 貸 及 借 貸 成 本 借 貸 初 始 時 按 公 平 值 確 認, 其 後 按 攤 銷 成 本 入 賬 與 收 購 興 建 或 生 產 一 項 需 要 長 時 間 才 達 致 原 定 用 途 或 出 售 的 資 產 直 接 有 關 的 借 貸 成 本 撥 充 為 該 項 資 產 的 部 分 成 本 所 有 其 他 借 貸 成 本 於 產 生 年 度 在 綜 合 收 益 表 中 扣 除 (w) 資 產 減 值 於 每 個 結 算 日, 內 外 資 訊 均 予 以 考 慮, 以 評 估 是 否 有 任 何 關 於 附 屬 公 司 聯 營 公 司 物 業 廠 房 及 設 備 商 譽 及 商 號 出 現 減 值 的 顯 示 若 現 有 資 產 出 現 任 何 減 值 顯 示, 則 估 計 該 資 產 的 可 收 回 價 值, 並 在 相 關 情 況 下, 確 認 減 值 虧 損, 以 將 資 產 降 低 至 其 可 收 回 價 值 至 於 商 譽 及 商 號, 則 至 少 每 年 一 次 進 行 減 值 評 估 該 等 減 值 虧 損 均 於 綜 合 收 益 表 中 確 認 於 評 估 減 值 時, 資 產 乃 按 最 低 水 平 分 組 及 評 估, 從 而 得 出 大 部 分 獨 立 於 其 他 資 產 組 別 的 現 金 流 量 的 可 辨 別 現 金 流 量 本 集 團 將 資 產 的 賬 面 值 與 其 可 收 回 價 值 ( 即 是 資 產 的 淨 出 售 價 或 使 用 中 價 值 兩 者 的 較 高 者 ) 作 比 較, 以 計 算 減 值 金 額 本 集 團 是 按 可 取 得 的 最 詳 盡 資 料 ( 按 該 等 資 料 作 出 其 認 為 必 需 的 估 計 判 斷 及 預 測 ) 估 計 可 收 回 金 額 淨 出 售 價 的 計 算 方 法, 是 將 知 情 並 自 願 的 各 方 於 公 平 進 行 的 交 易 中 出 售 資 產 取 得 的 款 額 減 出 售 成 本 估 計 使 用 中 價 值 是 以 多 種 財 務 模 式 方 法 計 算, 例 如 按 與 所 涉 及 的 風 險 相 稱 的 折 讓 率, 將 持 續 使 用 資 產 而 預 期 產 生 及 於 資 產 的 可 使 用 年 限 結 束 時 出 售 所 得 的 未 來 現 金 流 量 折 讓 計 算 就 商 譽 以 外 的 資 產 而 言, 倘 用 作 釐 定 可 收 回 金 額 的 估 計 有 所 變 動, 則 撥 回 減 值 虧 損 抵 銷 商 譽 的 減 值 虧 損 不 會 被 撥 回 減 值 虧 損 的 撥 回 僅 限 於 在 往 年 並 無 確 認 任 何 減 值 虧 損 的 情 況 下, 應 已 釐 定 的 資 產 賬 面 值 減 值 虧 損 的 撥 回 已 計 入 撥 回 獲 確 認 的 該 年 度 的 綜 合 收 益 表 內 (x) 分 類 呈 報 本 集 團 決 定 以 業 務 類 別 為 主 要 呈 報 形 式, 而 地 區 類 別 則 為 次 要 的 呈 報 形 式 未 分 配 的 成 本 指 公 司 開 支 分 類 資 產 主 要 包 括 物 業 廠 房 及 設 備 商 號 存 貨 應 收 款 項 及 現 金 及 現 金 等 值 項 目 分 類 負 債 指 經 營 負 債, 但 不 包 括 如 稅 項 及 若 干 公 司 借 款 等 項 目 資 本 開 支 指 物 業 廠 房 及 設 備 無 形 資 產 及 預 付 租 賃 的 增 項, 包 括 因 收 購 附 屬 公 司 而 產 生 的 增 項 就 地 區 分 類 呈 報 而 言, 營 業 額 乃 基 於 客 戶 所 在 國 家 而 劃 分 (y) 股 本 普 通 股 分 類 為 股 本 發 行 新 股 份 或 購 股 權 直 接 應 佔 的 增 量 成 本 於 股 本 中 列 為 所 得 款 項 的 扣 減 項 目 ( 扣 除 稅 項 ) 72
76 3. 財 務 風 險 管 理 (a) 財 務 風 險 因 素 本 集 團 因 其 業 務 關 係 須 承 受 各 種 財 務 風 險 : 市 場 風 險 ( 包 括 外 幣 匯 率 風 險 現 金 流 量 利 息 風 險 及 燃 料 價 格 風 險 ) 信 貸 風 險 及 流 動 資 金 風 險 ) 本 集 團 的 整 體 風 險 管 理 計 劃 集 中 於 金 融 市 場 的 不 可 預 測 性 上, 並 務 求 盡 量 減 低 對 本 集 團 財 務 表 現 的 潛 在 不 利 影 響 本 集 團 訂 立 衍 生 工 具 ( 主 要 為 外 幣 遠 期 合 約 燃 油 掉 期 協 議 及 利 率 掉 期 ), 以 限 制 其 面 對 外 幣 匯 率 及 燃 料 價 格 波 動 的 風 險, 並 減 低 利 率 變 動 及 控 制 利 息 成 本 方 面 的 風 險 本 集 團 亦 使 用 燃 料 附 加 費 以 減 低 燃 料 價 格 波 動 的 風 險 (i) 外 幣 匯 率 風 險 本 集 團 承 受 的 外 幣 匯 率 風 險 主 要 與 造 船 合 約 及 以 歐 羅 列 賬 的 債 務 有 關 船 隻 合 約 以 歐 羅 結 算, 而 相 關 的 債 務 協 議 可 以 美 元 或 歐 羅 結 算, 並 有 若 干 轉 換 選 擇 倘 以 歐 羅 結 算, 債 項 的 本 金 及 利 息 款 項 將 以 歐 羅 支 付, 並 須 按 該 等 款 項 到 期 應 付 時 的 歐 羅 匯 率 計 算 本 集 團 不 時 為 該 等 款 項 訂 立 外 幣 遠 期 合 約 及 / 或 期 權 合 約 於 二 零 零 七 年 及 二 零 零 六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倘 歐 羅 兌 美 元 貶 值 / 增 值 5% 而 所 有 其 他 可 變 因 素 不 變, 則 兌 換 以 歐 羅 列 值 的 債 務 的 收 益 / 虧 損 情 況 如 下 : 本 集 團 二 零 零 七 年 二 零 零 六 年 兌 換 以 歐 羅 列 值 的 債 務 的 收 益 / 虧 損 63,093 39,448 本 集 團 亦 承 受 本 集 團 以 外 幣 列 賬 的 預 期 交 易 的 美 元 價 值 外 幣 匯 率 波 動 風 險 本 集 團 的 主 要 外 幣 風 險 淨 額 與 新 元 港 元 及 歐 羅 有 關 為 控 制 此 風 險, 本 集 團 利 用 本 集 團 外 幣 收 支 的 任 何 自 然 抵 銷, 並 不 時 就 與 該 等 預 期 交 易 有 關 的 剩 餘 風 險 部 分 訂 立 外 幣 遠 期 合 約 及 / 或 期 權 合 約 於 二 零 零 七 年 及 二 零 零 六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倘 新 元 兌 美 元 貶 值 / 增 值 5% 而 所 有 其 他 可 變 因 素 不 變, 則 兌 換 以 新 元 列 值 的 貿 易 應 收 賬 款 產 生 的 外 匯 虧 損 / 收 益 情 況 如 下 : 本 集 團 二 零 零 七 年 二 零 零 六 年 外 匯 虧 損 / 收 益 (ii) 信 貸 風 險 信 貸 風 險 源 自 現 金 及 現 金 等 值 項 目 衍 生 金 融 工 具 及 銀 行 及 金 融 機 構 存 款 以 及 按 遞 延 信 貸 條 款 所 進 行 的 銷 售 服 務 關 於 現 金 及 現 金 等 值 項 目 以 及 銀 行 存 款, 本 集 團 將 現 金 儲 存 於 有 信 譽 的 金 融 機 構 本 集 團 致 力 透 過 設 定 信 貸 限 額 控 制 信 貸 風 險, 並 確 保 向 擁 有 良 好 信 貸 記 錄 的 客 戶 提 供 服 務 本 集 團 認 為 債 務 人 未 能 履 約 還 款 而 引 致 重 大 虧 損 風 險 的 機 會 不 大 此 外, 若 干 債 務 人 以 銀 行 擔 保 形 式 向 本 集 團 提 供 抵 押 麗 星 郵 輪 有 限 公 司 2007 年 年 報 73
77 3. 財 務 風 險 管 理 ( 續 ) (a) 財 務 風 險 因 素 ( 續 ) (iii) 流 動 資 金 風 險 審 慎 的 流 動 資 金 風 險 管 理 意 味 著 可 維 持 充 裕 現 金 及 有 價 證 券 ; 透 過 足 夠 已 承 諾 信 貸 融 資 額 提 供 資 金, 以 及 有 能 力 抵 禦 市 場 情 況 由 於 相 關 業 務 的 性 質 不 斷 變 化, 本 集 團 旨 在 透 過 維 持 可 動 用 已 承 諾 信 貸 額, 保 持 資 金 的 靈 活 性 下 表 分 析 本 集 團 將 以 淨 額 基 準 結 算 的 金 融 負 債, 此 乃 按 照 相 關 的 到 期 組 別, 根 據 由 結 算 日 至 合 約 到 期 日 的 剩 餘 期 間 進 行 分 析 表 內 披 露 的 金 額 為 合 約 性 未 貼 現 的 現 金 流 量 由 於 貼 現 的 影 響 不 大, 故 此 在 十 二 個 月 內 到 期 的 結 餘 相 等 於 其 賬 面 值 本 集 團 一 年 以 下 一 至 兩 年 內 兩 至 五 年 內 五 年 以 上 二 零 零 七 年 銀 行 借 貸 303, ,680 1,325,752 1,748,456 衍 生 金 融 工 具 1, 應 付 貿 易 賬 款 121,414 應 計 款 項 及 其 他 負 債 268,756 二 零 零 六 年 銀 行 借 貸 218, ,809 1,256,431 1,514,617 衍 生 金 融 工 具 1, 應 付 貿 易 賬 款 139,274 應 計 款 項 及 其 他 負 債 315,191 下 表 分 析 本 集 團 將 以 總 額 基 準 結 算 的 衍 生 金 融 工 具, 此 乃 按 照 相 關 的 到 期 組 別, 根 據 由 結 算 日 至 合 約 到 期 日 的 剩 餘 期 間 進 行 分 析 表 內 披 露 的 金 額 為 合 約 性 未 貼 現 的 現 金 流 量 由 於 貼 現 的 影 響 不 大, 故 此 在 十 二 個 月 內 到 期 的 結 餘 相 等 於 其 賬 面 值 本 集 團 一 年 以 下 一 至 兩 年 內 兩 至 五 年 內 五 年 以 上 二 零 零 七 年 遠 期 外 匯 合 約 - 現 金 流 量 對 沖 : - 流 出 6,899 6,293 12,586 - 流 入 6,500 6,000 12,000 二 零 零 六 年 遠 期 外 匯 合 約 - 現 金 流 量 對 沖 : - 流 出 25,100 6,469 17,704 - 流 入 24,639 6,500 18,000 74
78 3. 財 務 風 險 管 理 ( 續 ) (a) 財 務 風 險 因 素 ( 續 ) (iv) 現 金 流 量 利 率 風 險 由 於 本 集 團 並 無 任 何 重 大 附 息 資 產, 故 此 本 集 團 的 收 入 及 經 營 現 金 流 量 大 致 上 獨 立 於 市 場 利 率 的 變 動 本 集 團 的 利 率 風 險 來 自 長 期 借 款 以 浮 動 利 率 批 出 的 借 款 令 本 集 團 承 受 現 金 流 量 利 率 風 險 本 集 團 採 用 浮 動 至 固 定 利 率 掉 期, 管 理 其 現 金 流 量 利 率 風 險 該 等 利 率 掉 期 具 有 將 浮 動 利 率 借 款 轉 換 為 固 定 利 率 借 款 的 經 濟 影 響 一 般 而 言, 本 集 團 按 浮 動 利 率 借 入 長 期 借 款, 並 利 用 掉 期 將 之 轉 為 固 定 利 率 的 借 款, 而 有 關 固 定 利 率 較 本 集 團 直 接 按 固 定 利 率 借 款 獲 取 者 為 低 根 據 利 率 掉 期, 本 集 團 同 意 與 其 他 各 方 於 指 定 期 間 ( 主 要 是 每 半 年 ), 對 換 經 參 考 協 定 的 名 義 本 金 額 後 計 算 的 固 定 合 約 利 率 與 浮 動 利 率 金 額 之 間 的 差 額 於 二 零 零 七 年 及 二 零 零 六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不 計 利 率 掉 期 涵 蓋 的 款 項, 倘 浮 息 長 期 借 貸 的 利 率 增 加 / 減 少 一 個 百 分 點 將 會 使 利 息 開 支 出 現 下 列 增 加 / 減 少 : 本 集 團 二 零 零 七 年 二 零 零 六 年 利 息 開 支 增 加 / 減 少 27,594 23,340 (v) 燃 料 價 格 風 險 本 集 團 承 受 的 燃 料 價 格 變 動 市 場 風 險 與 其 船 上 耗 用 的 燃 料 有 關 本 集 團 為 減 低 燃 料 價 格 波 動 的 財 務 影 響, 訂 立 燃 料 掉 期 協 議 及 徵 收 燃 料 附 加 費 (b) 資 本 風 險 管 理 本 集 團 管 理 資 本 的 目 標 乃 為 股 東 帶 來 回 報, 為 其 他 權 益 持 有 人 帶 來 利 益, 並 維 持 最 佳 資 本 結 構 以 減 少 資 本 開 支 本 集 團 利 用 資 本 負 債 比 率 監 察 其 資 本 此 比 率 按 照 淨 負 債 除 以 總 資 本 計 算 淨 負 債 按 總 借 貸 ( 包 括 綜 合 資 產 負 債 表 所 示 的 流 動 及 非 流 動 借 貸 ) 減 去 現 金 及 現 金 等 值 項 目 計 算 總 資 本 按 綜 合 資 產 負 債 表 所 示 的 股 本 加 上 淨 負 債 計 算 於 截 至 二 零 零 七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年 度, 本 集 團 的 策 略 ( 與 過 往 年 度 一 致 ) 為 減 少 資 本 負 債 比 率 於 二 零 零 七 年 及 二 零 零 六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的 資 本 負 債 比 率 如 下 : 本 集 團 二 零 零 七 年 二 零 零 六 年 總 借 貸 ( 附 註 26) 3,634,908 3,403,203 減 : 現 金 及 現 金 等 值 項 目 ( 附 註 23) (149,086) (468,827) 淨 負 債 3,485,822 2,934,376 總 股 本 2,039,372 1,943,299 總 資 本 5,525,194 4,877,675 資 本 負 債 比 率 63% 60% 麗 星 郵 輪 有 限 公 司 2007 年 年 報 75
79 3. 財 務 風 險 管 理 ( 續 ) (c) 衍 生 金 融 工 具 及 對 沖 活 動 的 會 計 方 法 衍 生 工 具 初 始 時 按 公 平 值 於 訂 立 衍 生 工 具 合 約 的 日 期 確 認, 其 後 按 其 公 平 值 重 新 計 算 確 認 所 得 損 益 的 方 法 視 乎 衍 生 工 具 是 否 被 指 定 為 對 沖 工 具 而 定, 倘 被 指 定 為 對 沖 工 具, 則 取 決 於 所 對 沖 的 項 目 性 質 本 集 團 指 定 若 干 衍 生 工 具 為 :(i) 對 沖 已 確 認 資 產 或 負 債 的 公 平 值 ( 公 平 值 對 沖 ); 及 (ii) 對 沖 極 有 可 能 進 行 的 預 期 交 易 ( 現 金 流 量 對 沖 ) 本 集 團 於 交 易 開 始 時 記 錄 對 沖 工 具 與 對 沖 項 目 之 間 的 關 係, 以 及 其 風 險 管 理 目 標 及 進 行 多 項 對 沖 交 易 的 策 略 本 集 團 亦 於 對 沖 開 始 時 及 持 續 地 記 錄 對 其 用 於 對 沖 交 易 的 衍 生 工 具 是 否 可 相 當 有 效 地 抵 銷 對 沖 項 目 的 公 平 值 或 現 金 流 量 的 變 動 所 作 的 評 估 用 作 對 沖 的 多 個 衍 生 工 具 公 平 值 於 附 註 32 披 露 倘 對 沖 項 目 的 尚 未 屆 滿 期 限 超 逾 12 個 月, 則 對 沖 衍 生 工 具 的 完 整 公 平 值 將 列 為 非 流 動 資 產 或 負 債, 而 倘 對 沖 項 目 的 尚 未 屆 滿 期 限 少 於 12 個 月, 則 列 為 流 動 資 產 或 負 債 (i) 公 平 值 對 沖 凡 被 指 定 及 符 合 條 件 作 為 公 平 值 對 沖 的 衍 生 工 具 的 公 平 值 變 動, 連 同 因 對 沖 風 險 導 致 的 對 沖 資 產 或 負 債 的 公 平 值 的 任 何 變 動 於 綜 合 收 益 表 內 確 認 倘 衍 生 工 具 並 無 有 效 對 沖, 則 收 益 及 虧 損 於 綜 合 收 益 表 內 確 認 為 衍 生 工 具 損 益 (ii) 現 金 流 量 對 沖 凡 被 指 定 及 符 合 條 件 作 為 現 金 流 量 對 沖 的 衍 生 工 具 公 平 值 變 動 的 有 效 部 分 已 於 股 本 內 確 認 有 關 無 效 部 分 的 損 益 即 時 於 綜 合 收 益 表 內 確 認 於 股 本 所 累 計 的 金 額 於 相 關 對 沖 項 目 獲 確 認 時, 於 綜 合 收 益 表 內 確 認 當 對 沖 工 具 屆 滿 或 出 售, 或 當 對 沖 不 再 符 合 對 沖 會 計 方 法 的 條 件 時, 當 時 於 股 本 內 存 在 的 任 何 累 計 損 益 仍 保 留 於 股 本 內, 並 於 預 期 交 易 最 終 於 綜 合 收 益 表 內 確 認 時 予 以 確 認 當 預 期 交 易 預 期 不 再 進 行 時, 股 本 所 呈 列 的 累 計 損 益 會 即 時 轉 撥 至 綜 合 收 益 表 內 (iii) 不 符 合 資 格 進 行 對 沖 會 計 及 並 非 被 指 定 為 對 沖 的 衍 生 工 具 凡 不 符 合 條 件 進 行 對 沖 會 計 及 並 非 被 指 定 為 對 沖 的 任 何 衍 生 工 具 公 平 值 變 動 會 即 時 於 綜 合 收 益 表 內 確 認 4. 重 要 會 計 估 計 及 判 斷 估 計 及 判 斷 將 予 不 時 評 估, 並 以 過 往 經 驗 及 其 他 因 素 為 基 礎, 包 括 預 期 日 後 出 現 在 有 關 情 況 下 相 信 屬 合 理 之 事 件 本 集 團 會 對 未 來 作 出 估 計 及 假 設 嚴 格 而 言, 所 產 生 之 會 計 估 計 甚 少 與 有 關 之 實 際 結 果 相 同 有 重 大 風 險 且 會 對 下 個 財 政 年 度 之 資 產 與 負 債 賬 面 值 造 成 大 幅 調 整 之 估 計 及 假 設 討 論 如 下 (a) 商 譽 及 商 號 減 值 本 集 團 將 每 年 最 少 釐 定 一 次 商 譽 及 商 號 有 否 減 值 而 此 要 求 估 計 商 譽 及 / 或 商 號 獲 分 配 之 現 金 產 生 單 位 之 使 用 中 價 值 估 計 使 用 中 價 值 要 求 本 集 團 估 計 現 金 產 生 單 位 的 預 期 未 來 現 金 流 量, 亦 須 選 擇 適 當 的 折 讓 率 及 專 利 率, 以 計 算 該 等 現 金 流 量 現 值 於 二 零 零 七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之 商 譽 及 商 號 賬 面 值 為 591,000,000 美 元 ( 二 零 零 六 年 :599,000,000 美 元 ) 有 關 詳 情 載 於 附 註 15 76
80 4. 重 要 會 計 估 計 及 判 斷 ( 續 ) (b) 資 產 減 值 除 商 譽 及 商 號 外, 本 集 團 於 出 現 若 干 情 況 或 情 況 有 變, 顯 示 或 不 能 收 回 資 產 賬 面 值 時, 本 集 團 將 會 審 閱 其 資 產 有 否 減 值 倘 有 跡 象 顯 示 減 值 存 在, 則 資 產 之 可 收 回 額 將 按 管 理 層 就 未 來 事 件 所 作 之 假 設 及 估 計 而 編 製 之 使 用 中 價 值 計 算 方 式 釐 定, 惟 其 涉 及 不 穩 定 且 可 能 與 實 際 結 果 存 在 重 大 差 異 於 作 出 該 等 重 大 估 計 及 判 斷 時, 本 集 團 須 考 慮 主 要 按 結 算 日 市 況 作 出 的 假 設 以 及 適 當 的 市 場 及 折 讓 率 該 等 估 計 將 定 期 與 實 際 市 場 數 據 及 本 集 團 訂 立 的 實 際 交 易 比 較 物 業 廠 房 及 設 備 於 二 零 零 七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之 賬 面 值 為 5,200,000,000 美 元 ( 二 零 零 六 年 :4,900,000,000 美 元 ) 有 關 詳 情 載 於 附 註 16 (c) 物 業 廠 房 及 設 備 之 估 計 可 使 用 年 期 根 據 香 港 會 計 準 則 16 物 業 廠 房 及 設 備, 本 集 團 估 計 物 業 廠 房 及 設 備 之 可 使 用 年 期, 以 釐 定 須 予 記 錄 之 折 舊 開 支 可 使 用 年 期 於 收 購 資 產 時 按 過 往 經 驗 預 期 用 量 資 產 損 耗 及 市 場 需 求 或 資 產 提 供 之 服 務 轉 變 所 產 生 的 技 術 過 時 而 作 出 估 計 本 集 團 亦 每 年 審 閱 就 可 使 用 年 期 作 出 之 假 設 以 確 保 該 等 假 設 持 續 生 效 (d) 以 股 份 支 付 之 僱 員 補 償 已 授 出 購 股 權 公 平 值 以 延 展 二 項 式 期 權 定 價 模 式 按 若 干 極 度 主 觀 假 設 而 計 算 該 等 主 觀 假 設 涉 及 股 價 波 動 預 期 每 股 股 息 無 風 險 利 率 及 預 期 購 股 權 年 期, 因 此 對 所 採 納 假 設 的 任 何 變 動 可 能 重 大 影 響 購 股 權 公 平 值 之 估 計 (e) 或 然 事 項 本 集 團 定 期 評 估 任 何 有 關 向 本 集 團 提 出 的 訴 訟 或 申 索 或 任 何 聲 稱 申 索 ( 包 括 稅 務 法 律 及 / 或 環 保 事 宜 ) 的 潛 在 負 債 儘 管 一 般 而 言 極 難 釐 定 該 等 事 宜 的 時 間 及 最 終 結 果, 本 集 團 將 作 出 最 佳 判 斷 釐 定 會 否 因 和 解 或 最 終 判 決 該 等 事 宜 而 產 生 開 支, 以 及 能 否 就 該 等 可 能 虧 損 ( 如 有 ) 作 出 合 理 估 計 評 估 可 能 虧 損 時, 本 集 團 將 考 慮 從 保 險 可 追 回 款 項 ( 如 有 ) 的 估 計 根 據 香 港 會 計 準 則 37 撥 備 或 然 負 債 及 或 然 資 產, 本 集 團 於 其 相 信 有 可 能 出 現 虧 損 並 可 合 理 估 計 虧 損 金 額 時 就 產 生 負 債 由 於 訴 訟 的 最 終 結 果 以 及 潛 在 保 險 可 追 回 款 項 內 部 充 滿 不 穩 定 因 素, 而 儘 管 本 集 團 相 信 估 計 及 判 決 屬 合 理, 仍 可 能 導 致 若 干 事 宜 獲 解 決 的 金 額 與 估 計 撥 備 或 先 前 披 露 者 出 現 重 大 差 異 麗 星 郵 輪 有 限 公 司 2007 年 年 報 77
81 5. 營 業 額 及 分 類 資 料 本 集 團 主 要 從 事 經 營 載 客 郵 輪 業 務 郵 輪 旅 遊 及 郵 輪 旅 遊 相 關 活 動 收 益, 包 括 乘 客 船 票 銷 售 ( 在 某 些 情 況 下 包 括 乘 搭 飛 機 往 返 郵 輪 的 費 用 ), 及 來 自 船 上 服 務 及 其 他 相 關 服 務 ( 包 括 博 彩 及 餐 飲 服 務 ) 的 收 益 截 至 二 零 零 七 年 及 二 零 零 六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年 度 的 郵 輪 旅 遊 及 郵 輪 旅 遊 相 關 活 動 收 益 包 括 乘 客 船 票 收 益 分 別 約 1,707,800,000 美 元 及 1,549,400,000 美 元 收 益 其 餘 部 分 則 與 船 上 及 其 他 相 關 服 務 收 益 有 關 本 集 團 於 其 亞 太 地 區 及 北 美 地 區 主 要 巿 場 的 營 業 額 資 產 及 資 本 開 支 分 析 如 下 : 二 零 零 七 年 營 業 額 資 產 總 額 資 本 開 支 亞 太 地 區 452,500 1,199, ,065 北 美 地 區 1 1,873,010 4,861, ,505 歐 洲 及 其 他 250,730 2,576,240 6,060, ,570 商 譽 368,104 6,428,589 二 零 零 六 年 營 業 額 資 產 總 額 資 本 開 支 亞 太 地 區 399, ,789 9,376 北 美 地 區 1 1,719,492 4,693, ,765 歐 洲 及 其 他 224,035 2,343,055 5,546, ,141 商 譽 368,104 其 他 未 分 配 資 產 224,753 6,139,675 附 註 : 1. 所 有 營 業 額 大 部 分 來 自 美 國 78
82 6. 減 值 虧 損 本 集 團 二 零 零 七 年 二 零 零 六 年 減 值 虧 損 : 船 隻 及 船 上 設 備 2,565 23,600 撥 回 過 往 確 認 的 減 值 虧 損 (5,400) 商 號 8,000 7,000 5,165 30,600 本 集 團 於 二 零 零 六 年 十 二 月 完 成 審 閱 其 商 號 及 各 郵 輪 有 否 減 值, 並 認 為 東 方 郵 輪 商 號 及 馬 可 孛 羅 號 已 有 減 值 因 此, 截 至 二 零 零 六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年 度, 本 集 團 撇 減 船 隻 及 其 有 關 資 產 的 賬 面 值 23,600,000 美 元, 而 東 方 郵 輪 商 號 的 賬 面 值 則 撇 減 7,000,000 美 元 ( 即 賬 面 值 超 過 其 可 收 回 款 項 的 差 額 ) 船 隻 的 可 收 回 款 項 乃 經 參 考 估 計 售 價 淨 額 而 釐 定, 而 商 號 的 可 收 回 款 項 則 經 參 考 估 計 在 用 價 值 而 釐 定 於 二 零 零 七 年 五 月 二 十 五 日, 本 集 團 與 一 名 第 三 方 就 馬 可 孛 羅 號 訂 立 一 項 出 售 及 租 回 安 排 馬 可 孛 羅 號 已 於 二 零 零 七 年 七 月 下 旬 交 付 予 新 船 主, 而 本 集 團 根 據 船 舶 租 賃 協 議 租 回 該 郵 輪 本 集 團 因 該 項 出 售 錄 得 5,400,000 美 元 的 二 零 零 六 年 減 值 虧 損 撥 回, 即 銷 售 所 得 款 項 超 出 馬 可 孛 羅 號 的 賬 面 值 同 時, 本 集 團 撇 銷 東 方 郵 輪 商 號 的 剩 餘 賬 面 值 8,000,000 美 元 除 上 述 者 外, 本 集 團 於 截 至 二 零 零 七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年 度 亦 錄 得 減 值 虧 損 2,600,000 美 元, 即 Oceanic( 前 稱 Independence) 賬 面 值 超 出 其 銷 售 價 淨 額 7. 融 資 成 本 本 集 團 二 零 零 七 年 二 零 零 六 年 以 下 項 目 的 攤 銷 : - 銀 行 貸 款 安 排 費 用 18,329 16,262 - 可 換 股 債 券 及 250,000,000 美 元 無 抵 押 優 先 票 據 的 發 行 成 本 1,489 1,786 以 下 項 目 的 利 息 : - 銀 行 貸 款 183, ,757 - 可 換 股 債 券 及 250,000,000 美 元 無 抵 押 優 先 票 據 34,960 40,384 撇 銷 貸 款 安 排 費 用 781 7,297 所 產 生 的 借 貸 成 本 總 額 239, ,486 減 : 納 入 物 業 廠 房 及 設 備 內 的 資 本 化 利 息 及 貸 款 安 排 費 用 (4,946) (7,542) 總 融 資 成 本 234, ,944 就 現 金 流 量 對 沖 而 言, 已 自 股 本 中 剔 除 及 納 入 本 集 團 於 截 至 二 零 零 七 年 及 二 零 零 六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年 度 的 利 息 開 支 的 金 額 分 別 為 700,000 美 元 及 7,500,000 美 元 麗 星 郵 輪 有 限 公 司 2007 年 年 報 79
83 8. 應 佔 聯 營 公 司 虧 損 於 二 零 零 五 年 第 四 季, 本 集 團 透 過 全 資 附 屬 公 司 Star Cruises Asia Holding Ltd. 以 5 新 元 認 購 五 股 Resorts World at Sentosa Pte. Ltd.( RWS ) 股 份 於 二 零 零 六 年, 本 集 團 以 9,062,495 新 元 進 一 步 認 購 9,062,495 股 RWS 股 份 認 購 完 成 後, 本 集 團 持 有 9,062,500 股 股 份, 佔 RWS 25% 權 益 本 集 團 以 權 益 法 計 算 其 於 RWS 的 權 益, 並 將 其 於 RWS 經 營 業 績 淨 額 的 部 分 記 錄 為 應 佔 聯 營 公 司 溢 利 /( 虧 損 ) 部 分 於 二 零 零 七 年 五 月, 本 集 團 完 成 出 售 其 於 RWS 的 25% 股 本 權 益, 總 代 價 為 255,000,000 新 元 該 項 出 售 完 成 後, 本 集 團 將 不 再 擁 有 RWS 的 任 何 權 益 於 截 至 二 零 零 七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年 度, 本 集 團 錄 得 應 佔 RWS 虧 損 約 905,000 美 元, 即 由 二 零 零 七 年 一 月 一 日 至 本 集 團 不 再 擁 有 RWS 任 何 權 益 當 日 期 間 本 集 團 應 佔 RWS 的 業 績 部 分 於 截 至 二 零 零 六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年 度, 本 集 團 錄 得 應 佔 RWS 溢 利 約 3,000 美 元 此 外, 本 集 團 亦 以 權 益 法 計 算 其 應 佔 Cruise City Holdings Limited( Cruise City )30% 虧 損 的 部 分, 而 Cruise City 成 立 的 一 間 全 資 附 屬 公 司 旨 在 準 備 向 香 港 政 府 提 交 有 關 郵 輪 碼 頭 發 展 的 意 向 書 於 截 至 二 零 零 七 年 及 二 零 零 六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年 度, 本 集 團 應 佔 Cruise City 虧 損 的 部 分 分 別 為 2,000 美 元 及 85,000 美 元 9. 其 他 開 支 淨 額 本 集 團 二 零 零 七 年 二 零 零 六 年 出 售 物 業 廠 房 及 設 備 收 益 ( 附 註 (i)) (2,594) (16,707) 衍 生 工 具 虧 損 /( 收 益 ) - 遠 期 合 約 (3,697) 4,482 - 燃 料 掉 期 (105) (431) 外 匯 虧 損 9,340 1,593 換 算 債 務 虧 損 92,024 35,122 出 售 一 間 附 屬 公 司 收 益 ( 附 註 (ii)) (1,337) 出 售 一 間 聯 營 公 司 RWS 收 益 ( 參 閱 附 註 8) (53,749) 非 郵 輪 旅 遊 相 關 投 資 減 值 10,285 造 船 廠 補 償 收 入 ( 附 註 (iii)) (7,283) 其 他 開 支 淨 額 3, ,840 26,556 附 註 : (i) (ii) (iii) 於 二 零 零 七 年 十 月, 本 集 團 以 69,000,000 美 元 出 售 雙 子 星 號 並 於 出 售 船 舶 取 得 約 2,700,000 美 元 的 收 益 於 二 零 零 六 年 九 月, 本 集 團 以 110,000,000 美 元 出 售 挪 威 皇 冠 號 並 於 出 售 船 舶 取 得 約 16,700,000 美 元 的 收 益 於 二 零 零 六 年 十 二 月, 本 集 團 以 現 金 代 價 約 14,300,000 美 元 ( 扣 除 現 金 及 銀 行 結 餘 ) 出 售 一 間 附 屬 公 司 Laem Chabang Cruise Centre Co., Ltd., 並 自 出 售 取 得 1,300,000 美 元 收 益 於 二 零 零 六 年 九 月,NCLC 就 其 付 運 前 後 而 向 美 國 之 傲 建 造 商 作 出 的 申 索 而 訂 立 一 項 29,000,000 歐 羅 或 36,800,000 美 元 ( 按 二 零 零 六 年 九 月 三 十 日 歐 羅 / 美 元 匯 率 計 算 ) 的 和 解 協 議 約 7,300,000 美 元 的 和 解 金 額 與 NCLC 產 生 的 付 運 後 成 本 申 索 有 關 80
84 10. 除 稅 前 虧 損 除 稅 前 虧 損 在 扣 除 /( 加 入 ) 下 列 項 目 後 列 賬 : 本 集 團 二 零 零 七 年 二 零 零 六 年 折 舊 及 攤 銷 總 額, 分 析 如 下 : 243, ,926 - 有 關 經 營 用 途 228, ,104 - 有 關 銷 售 一 般 及 行 政 用 途 14,202 12,822 員 工 成 本 ( 參 閱 附 註 13) 584, ,718 燃 料 成 本 238, ,525 經 營 租 賃 - 土 地 及 樓 宇 12,981 11,127 船 隻 租 賃 成 本 13,510 4,477 核 數 師 酬 金 - 核 數 費 用 1,212 1,266 廣 告 開 支 96,078 85,468 減 值 虧 損 ( 參 閱 附 註 6) 5,165 30,600 保 險 仲 裁 裁 定 所 得 款 項 (3,500) 11. 稅 項 本 集 團 二 零 零 七 年 二 零 零 六 年 海 外 稅 項 - 本 期 稅 項 3,589 1,816 - 遞 延 稅 項 (127) (423) 3,462 1,393 過 往 年 度 的 不 足 /( 超 額 ) 撥 備 - 本 期 稅 項 917 (1,200) - 遞 延 稅 項 401 (57) 4, 就 暫 時 差 異 所 作 的 遞 延 稅 項 開 支 /( 盈 餘 )( 參 閱 附 註 29) 274 (480) 麗 星 郵 輪 有 限 公 司 2007 年 年 報 81
85 11. 稅 項 ( 續 ) 本 公 司 已 遷 冊 至 百 慕 達, 其 大 部 分 附 屬 公 司 毋 須 繳 納 所 得 稅, 理 由 是 其 收 入 主 要 在 公 海 或 徵 稅 司 法 權 區 以 外 賺 取 然 而, 誠 如 下 表 所 示, 根 據 於 若 干 司 法 權 區 業 務 所 賺 取 的 收 入, 本 集 團 已 產 生 當 地 稅 項 開 支 於 該 等 情 況 下, 已 應 用 適 當 的 當 地 稅 率 釐 定 合 適 的 稅 項 開 支 本 集 團 二 零 零 七 年 二 零 零 六 年 除 稅 前 虧 損 (196,106) (156,060) 以 各 國 當 地 適 用 稅 率 計 算 的 溢 利 稅 項 (87,501) (51,984) 以 下 項 目 的 稅 項 影 響 : - 毋 須 繳 納 稅 項 的 收 入 (243) (10,079) - 在 稅 項 下 不 能 扣 減 的 開 支 32,065 4,774 - 早 前 未 獲 確 認 稅 項 虧 損 的 使 用 (17) (14) - 不 予 確 認 的 遞 延 稅 項 資 產 58,598 58,240 - 其 他 過 往 年 度 的 不 足 /( 超 額 ) 撥 備 1,318 (1,257) 稅 項 開 支 4, NCLC 於 百 慕 達 註 冊 成 立, 須 就 來 自 其 外 國 註 冊 船 隻 業 務 的 若 干 收 入 及 來 自 其 美 國 附 屬 公 司 ( 於 二 零 零 四 年 以 NCL 美 國 品 牌 開 始 營 運 ) 的 收 入 繳 納 美 國 聯 邦 所 得 稅 NCLC 的 外 國 註 冊 船 隻 業 務 從 船 隻 的 國 際 業 務 取 得 收 入 ( 航 運 收 入 ) 根 據 守 則 第 883 條, 儘 管 若 干 外 國 企 業 於 美 國 境 內 從 事 貿 易 或 業 務, 然 而 就 ( 或 有 關 ) 來 自 船 隻 的 國 際 業 務 的 總 收 入 亦 可 獲 豁 免 繳 納 美 國 聯 邦 所 得 稅 NCLC 相 信 其 來 自 船 隻 的 國 際 業 務 的 收 入 大 部 分 被 適 當 列 作 獲 豁 免 航 運 收 入 的 類 別 於 二 零 零 四 年 九 月 二 十 四 日 以 後 起 計 的 應 課 稅 年 度 開 始 生 效, 內 部 稅 項 服 務 發 出 詮 釋 守 則 第 883 條 的 最 終 法 規 該 等 最 終 法 規 列 出 多 個 不 被 視 為 船 隻 國 際 業 務 所 附 帶 及 來 自 美 國 來 源 的 收 入 項 目, 須 繳 納 美 國 聯 邦 所 得 稅 被 視 作 並 非 船 隻 國 際 業 務 所 附 帶 的 收 入 項 目, 包 括 來 自 出 售 單 日 航 程 岸 上 觀 光 團 飛 機 及 其 他 交 通, 以 及 郵 輪 旅 程 前 後 的 岸 上 酒 店 套 票 的 收 入 NCLC 於 截 至 二 零 零 七 年 及 二 零 零 六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年 度 分 別 錄 得 700,000 美 元 所 得 稅 開 支 及 1,200,000 美 元 的 所 得 稅 利 益 來 自 NCLC 美 國 附 屬 公 司 的 收 入 於 扣 除 減 稅 津 貼 後, 一 般 按 最 高 達 35% 的 累 進 稅 率 繳 納 美 國 聯 邦 所 得 稅 NCL 美 國 所 支 付 的 美 國 來 源 股 息 一 般 須 繳 納 30% 預 扣 稅 82
86 12. 每 股 虧 損 每 股 虧 損 計 算 如 下 : 本 集 團 二 零 零 七 年 二 零 零 六 年 基 本 本 公 司 股 本 持 有 人 應 佔 虧 損 (200,806) (156,196) 已 發 行 普 通 股 加 權 平 均 數 ( 千 股 ) 7,252,052 5,662,860 每 股 基 本 虧 損 ( 美 仙 ) (2.77) (2.76) 攤 薄 本 公 司 股 本 持 有 人 應 佔 虧 損 (200,806) (156,196) 已 發 行 普 通 股 加 權 平 均 數 ( 千 股 ) 7,252,052 5,662,860 普 通 股 的 攤 薄 影 響 ( 千 股 ) 8, 假 設 攤 薄 後 已 發 行 普 通 股 加 權 平 均 數 ( 千 股 ) 7,260,636 5,663,367 攤 薄 每 股 虧 損 ( 美 仙 ) 不 適 用 * 不 適 用 * * 由 於 每 股 攤 薄 虧 損 少 於 每 股 基 本 虧 損, 因 此 並 無 呈 列 截 至 二 零 零 七 年 及 二 零 零 六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年 度 的 每 股 攤 薄 虧 損 13. 員 工 成 本 員 工 成 本 包 括 僱 員 薪 金 及 其 他 僱 員 有 關 福 利, 但 不 包 括 董 事 酬 金 本 集 團 二 零 零 七 年 二 零 零 六 年 工 資 及 薪 金 551, ,313 未 動 用 年 假 解 僱 補 償 1,104 2,031 社 會 保 障 成 本 22,685 19,820 非 現 金 購 股 權 開 支 受 僱 後 福 利 ( 參 閱 附 註 36) 8,246 6, , ,718 麗 星 郵 輪 有 限 公 司 2007 年 年 報 83
87 14. 董 事 及 高 級 管 理 層 的 酬 金 於 截 至 二 零 零 七 年 及 二 零 零 六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年 度, 本 公 司 董 事 的 酬 金 總 額 列 載 如 下 : 非 現 金 公 積 金 應 計 未 撥 支 購 股 權 董 事 姓 名 袍 金 薪 金 酌 情 花 紅 (a) 其 他 福 利 供 款 小 計 退 休 金 負 債 開 支 總 計 二 零 零 七 年 丹 斯 里 林 國 泰 12 1, , ,645 史 亞 倫 先 生 張 志 德 先 生 吳 高 賢 先 生 David Colin Sinclair Veitch 先 生 12 1, ,805 1, ,144 陳 文 生 先 生 林 黎 明 先 生 , ,799 1, ,273 非 現 金 公 積 金 應 計 未 撥 支 購 股 權 董 事 姓 名 袍 金 薪 金 酌 情 花 紅 (a) 其 他 福 利 供 款 小 計 退 休 金 負 債 開 支 總 計 二 零 零 六 年 丹 斯 里 林 國 泰 12 1, , ,667 史 亞 倫 先 生 張 志 德 先 生 吳 高 賢 先 生 David Colin Sinclair Veitch 先 生 12 1, ,783 (770) 192 1,205 陳 文 生 先 生 林 黎 明 先 生 , ,612 (770) 448 4,290 附 註 : (a) 其 他 福 利 包 括 房 屋 津 貼 其 他 津 貼 及 實 物 福 利 84
88 14. 董 事 及 高 級 管 理 層 的 酬 金 ( 續 ) 本 集 團 五 位 最 高 薪 人 士 的 酬 金 詳 情 如 下 : 本 集 團 二 零 零 七 年 二 零 零 六 年 袍 金 基 本 薪 金 酌 情 花 紅 房 屋 津 貼 其 他 津 貼 及 實 物 福 利 5,528 5,443 公 積 金 供 款 應 計 未 撥 支 退 休 金 負 債 1,246 (621) 非 現 金 購 股 權 開 支 ,137 5,318 納 入 五 位 最 高 薪 人 士 的 董 事 人 數 3 3 該 五 位 人 士 的 酬 金 屬 於 以 下 組 別 : 人 數 二 零 零 七 年 二 零 零 六 年 5,000,001 港 元 - 5,500,000 港 元 1 5,500,001 港 元 - 6,000,000 港 元 2 6,000,001 港 元 - 6,500,000 港 元 1 6,500,001 港 元 - 7,000,000 港 元 1 7,500,001 港 元 - 8,000,000 港 元 1 9,000,001 港 元 - 9,500,000 港 元 1 12,500,001 港 元 - 13,000,000 港 元 ,500,001 港 元 - 25,000,000 港 元 1 麗 星 郵 輪 有 限 公 司 2007 年 年 報 85
89 15. 無 形 資 產 無 形 資 產 包 括 以 下 項 目 : 商 譽 商 號 總 計 本 集 團 於 二 零 零 七 年 一 月 一 日 368, , ,994 減 值 虧 損 ( 參 閱 附 註 6) (8,000) (8,000) 於 二 零 零 七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368, , ,994 於 二 零 零 六 年 一 月 一 日 368, , ,994 減 值 虧 損 ( 參 閱 附 註 6) (7,000) (7,000) 於 二 零 零 六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368, , ,994 減 值 測 試 商 譽 本 集 團 已 作 出 總 結,NCLC 乃 擁 有 單 一 可 呈 報 及 經 營 分 類 的 業 務, 而 每 艘 船 均 被 視 為 一 成 分 各 個 成 分 構 成 一 項 可 獲 提 供 個 別 財 務 資 料 及 管 理 層 定 期 審 閱 經 營 業 績 的 業 務, 因 此, 各 個 成 分 均 被 視 為 一 個 呈 報 單 元 NCLC 呈 報 單 元 擁 有 類 似 經 濟 特 點 ( 包 括 類 似 利 潤 及 類 似 產 品 及 服 務 ), 因 此,NCLC 在 評 估 商 譽 時 會 彙 集 全 部 呈 報 單 元 可 收 回 金 額 根 據 使 用 中 價 值 計 算 法 釐 定 商 譽 的 減 值 檢 討 以 管 理 層 批 准 於 四 年 的 期 間 ( 附 有 剩 餘 期 間 ) 內 按 估 計 增 長 率 2.5% 及 折 讓 率 12.0% 計 算 船 隻 的 預 期 未 來 現 金 流 量 基 準 而 計 算 所 採 用 的 增 長 率 是 根 據 過 往 業 績 及 管 理 層 對 未 來 的 預 期 而 得 出 減 值 檢 討 亦 考 慮 以 指 引 法 ( 利 用 經 營 類 似 業 務 的 公 司 的 市 值 ) 估 計 的 公 平 值 及 採 用 交 易 法 進 行, 據 此 NCLC 根 據 近 期 的 Apollo 交 易 估 計 公 平 值 商 號 商 號 的 可 收 回 金 額 根 據 使 用 中 價 值 計 算 法 釐 定 商 號 的 減 值 檢 討 以 採 用 估 計 現 行 專 利 率 及 預 計 收 益, 計 算 以 挪 威 郵 輪 商 號 航 行 的 船 隻 的 預 期 未 來 現 金 流 量 基 準 而 計 算 挪 威 郵 輪 商 號 的 估 計 現 行 專 利 率 乃 按 2.4% 專 利 率 而 計 算 計 算 使 用 中 價 值 時 所 用 的 估 計 增 長 率 及 折 讓 率 分 別 為 2.5% 及 12.0% 根 據 上 述 的 減 值 評 估, 本 集 團 作 出 總 結, 本 集 團 的 商 譽 及 挪 威 郵 輪 商 號 概 無 任 何 減 值 本 集 團 出 售 馬 可 孛 羅 號 ( 唯 一 以 東 方 郵 輪 商 號 經 營 的 船 隻 ) 後 於 截 至 二 零 零 七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年 度 撇 減 東 方 郵 輪 商 號 8,000,000 美 元 的 剩 餘 賬 面 值 本 集 團 於 截 至 二 零 零 六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年 度 就 東 方 郵 輪 商 號 錄 得 減 值 虧 損 7,000,000 美 元, 而 該 金 額 乃 按 其 賬 面 值 超 過 使 用 中 價 值 的 差 額 而 得 出 86
90 16. 物 業 廠 房 及 設 備 物 業 廠 房 及 設 備 包 括 下 列 項 目 : 本 集 團 土 地 登 船 碼 頭 郵 輪 大 樓 設 備 及 客 運 郵 輪 客 運 碼 頭 其 他 及 郵 輪 裝 修 大 樓 及 裝 修 設 備 及 汽 車 在 建 中 郵 輪 在 建 工 程 總 計 成 本 於 二 零 零 七 年 一 月 一 日 5,255,484 69, , ,294 28,947 5,832,744 匯 兌 差 額 288 3,693 1,299 5,280 物 業 廠 房 及 設 備 的 重 新 分 類 576,097 7,445 16,644 (576,097) (24,089) 添 置 89,821 1,033 16, ,693 29, ,300 撇 銷 (905) (446) (5,770) (7,121) 出 售 (196,457) (9,125) (4,005) (209,587) 於 二 零 零 七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5,724,328 81, , ,890 29,890 6,290,616 累 計 折 舊 及 減 值 於 二 零 零 七 年 一 月 一 日 (811,522) (17,135) (141,040) (969,697) 匯 兌 差 額 (87) (884) (1,185) (2,156) 本 年 度 折 舊 (211,582) (2,759) (28,717) (243,058) 撥 回 過 往 確 認 的 減 值 虧 損 /( 減 值 虧 損 ) 5,400 (2,565) 2,835 撇 銷 ,752 7,103 出 售 106,467 5,898 2, ,930 於 二 零 零 七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910,419) (20,332) (159,292) (1,090,043) 賬 面 淨 值 於 二 零 零 七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4,813,909 61, , ,890 29,890 5,200,573 麗 星 郵 輪 有 限 公 司 2007 年 年 報 87
91 16. 物 業 廠 房 及 設 備 ( 續 ) 本 集 團 ( 續 ) 土 地 登 船 郵 輪 碼 頭 大 樓 設 備 及 客 運 郵 輪 客 運 碼 頭 其 他 及 郵 輪 裝 修 大 樓 及 裝 修 設 備 及 汽 車 在 建 中 郵 輪 在 建 工 程 總 計 成 本 於 二 零 零 六 年 一 月 一 日 4,380,744 85, , ,259 25,542 5,138,691 匯 兌 差 額 293 5,688 1,478 7,459 物 業 廠 房 及 設 備 的 重 新 分 類 982, ,161 (987,950) (21,166) 添 置 44,715 1,242 15, ,985 24, ,141 撇 銷 (5,904) (627) (6,531) 出 售 (152,289) (8) (1,518) (153,815) 出 售 一 間 附 屬 公 司 (17,629) (107) (17,736) 1 調 整 23,535 23,535 於 二 零 零 六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5,255,484 69, , ,294 28,947 5,832,744 累 計 折 舊 及 減 值 於 二 零 零 六 年 一 月 一 日 (646,089) (20,963) (108,721) (775,773) 匯 兌 差 額 (68) (1,115) (1,301) (2,484) 本 年 度 折 舊 (188,767) (3,596) (23,563) (215,926) 減 值 虧 損 (23,600) (23,600) 撇 銷 5, ,948 出 售 47, ,116 48,122 出 售 一 間 附 屬 公 司 3, ,260 1 調 整 (9,244) (9,244) 於 二 零 零 六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811,522) (17,135) (141,040) (969,697) 賬 面 淨 值 於 二 零 零 六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4,443,962 52, , ,294 28,947 4,863,047 附 註 : 1. 於 二 零 零 六 年 三 月 三 十 一 日, 有 關 一 間 附 屬 公 司 的 軟 件 開 發 成 本 已 重 新 分 類 為 物 業 廠 房 及 設 備, 以 符 合 本 集 團 的 呈 列 方 式 88
92 16. 物 業 廠 房 及 設 備 ( 續 ) 於 二 零 零 七 年 及 二 零 零 六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作 為 本 集 團 長 期 銀 行 貸 款 抵 押 品 的 已 質 押 物 業 廠 房 及 設 備 賬 面 淨 值 分 別 為 5,100,000,000 美 元 及 4,600,000,000 美 元 土 地 的 賬 面 淨 值 包 括 : 本 集 團 二 零 零 七 年 二 零 零 六 年 香 港 : 香 港 以 外 地 區 : 永 久 業 權 地 6,508 6,508 本 公 司 二 零 零 七 年 二 零 零 六 年 成 本 於 一 月 一 日 添 置 150 於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150 累 計 折 舊 於 一 月 一 日 本 年 度 折 舊 (15) 於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15) 賬 面 淨 值 135 麗 星 郵 輪 有 限 公 司 2007 年 年 報 89
93 17. 預 付 租 賃 本 集 團 於 租 賃 土 地 的 權 益 指 預 付 經 營 租 賃 款 項, 其 分 析 如 下 : 本 集 團 二 零 零 七 年 二 零 零 六 年 香 港 : 香 港 以 外 地 區 : 長 期 租 賃 ( 不 少 於 五 十 年 ) 1,135 1,077 中 期 租 賃 ( 少 於 五 十 年 但 不 少 於 十 年 ) 288,419 1, ,554 2,259 本 集 團 二 零 零 七 年 二 零 零 六 年 於 一 月 一 日 2,259 1,739 年 內 增 額 1,190 收 購 一 間 附 屬 公 司 ( 參 閱 下 文 附 註 ) 287,270 出 售 一 間 附 屬 公 司 (780) 攤 銷 年 度 預 付 經 營 租 賃 (46) (59) 匯 兌 差 額 於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289,554 2,259 附 註 : 該 租 賃 土 地 位 於 香 港 以 外 地 區, 賃 期 由 該 土 地 獲 澳 門 政 府 刊 憲 日 期 起 計 為 期 25 年, 其 後 可 予 續 期, 最 多 至 二 零 四 九 年 該 土 地 預 付 租 賃 的 攤 銷 乃 經 考 慮 續 約 期 限 而 作 出 90
94 18. 於 附 屬 公 司 的 投 資 本 公 司 二 零 零 七 年 二 零 零 六 年 投 資, 按 成 本 值 : 非 上 市 股 份 1,838,317 1,841,909 應 收 附 屬 公 司 款 項 1,081,914 1,051,384 應 付 附 屬 公 司 款 項 (245) (5,060) 2,919,986 2,888,233 應 收 /( 應 付 ) 附 屬 公 司 款 項 並 無 抵 押 免 息 及 無 固 定 還 款 期 綜 合 財 務 報 表 附 註 37 載 有 主 要 附 屬 公 司 詳 情 19. 於 聯 營 公 司 的 投 資 於 聯 營 公 司 的 投 資 的 變 動 如 下 : 本 集 團 二 零 零 七 年 二 零 零 六 年 於 一 月 一 日 5,860 年 內 的 額 外 投 資 107,992 5,857 應 佔 聯 營 公 司 溢 利 /( 虧 損 ) (905) 3 出 售 一 間 聯 營 公 司 (112,947) 於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5,860 於 二 零 零 五 年 第 四 季, 本 公 司 透 過 直 接 全 資 附 屬 公 司 Star Cruises Asia Holding Ltd. 收 購 RWS 25% 權 益, 成 立 RWS 旨 在 擁 有 發 展 及 經 營 聖 淘 沙 綜 合 渡 假 勝 地 於 二 零 零 七 年 五 月, 本 集 團 出 售 其 於 RWS 的 25% 權 益, 因 而 不 再 擁 有 RWS 的 任 何 權 益 於 二 零 零 五 年 十 二 月, 本 公 司 透 過 間 接 全 資 附 屬 公 司 Cruise City (BVI) Limited 收 購 Cruise City 30% 權 益,Cruise City 成 立 的 一 間 全 資 附 屬 公 司 旨 在 準 備 向 香 港 政 府 提 交 有 關 郵 輪 碼 頭 發 展 的 意 向 書 於 截 至 二 零 零 七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年 度, 本 集 團 應 佔 Cruise City ( 為 非 上 市 公 司 ) 業 績 的 部 分 及 其 應 佔 資 產 及 負 債 部 分 如 下 : 二 零 零 七 年 名 稱 註 冊 成 立 國 家 資 產 負 債 虧 損 持 有 權 益 % Cruise City 英 屬 處 女 群 島 * 30 * 於 二 零 零 七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本 集 團 應 佔 Cruise City 虧 損 87,000 美 元 的 部 分 已 超 過 其 於 Cruise City 的 投 資 額 此 乃 考 慮 到 本 集 團 對 Cruise City 須 承 擔 的 推 定 責 任 麗 星 郵 輪 有 限 公 司 2007 年 年 報 91
95 20. 其 他 資 產 本 集 團 本 公 司 二 零 零 七 年 二 零 零 六 年 二 零 零 七 年 二 零 零 六 年 貸 款 安 排 費 用 44,277 48,239 3,262 3,964 可 換 股 債 券 及 優 先 票 據 發 行 成 本 5,883 7, 其 他 11,548 12,490 61,708 68,284 3,262 4, 易 耗 存 貨 本 集 團 二 零 零 七 年 二 零 零 六 年 食 物 及 飲 品 18,279 15,227 供 應 品 及 易 耗 品 30,787 23,224 49,066 38, 應 收 貿 易 賬 款 本 集 團 二 零 零 七 年 二 零 零 六 年 應 收 貿 易 賬 款 23,412 24,571 減 : 撥 備 (3,256) (3,163) 20,156 21,408 於 二 零 零 七 年 及 二 零 零 六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應 收 貿 易 賬 款 的 賬 齡 分 析 如 下 : 本 集 團 二 零 零 七 年 二 零 零 六 年 即 期 至 30 日 11,352 16, 日 至 60 日 4,458 1, 日 至 120 日 2,461 2, 日 至 180 日 1,266 1, 日 至 360 日 3,150 2, 日 以 上 ,412 24,571 信 貸 條 款 一 般 由 預 先 付 款 至 45 日 信 貸 期 不 等 92
96 22. 應 收 貿 易 賬 款 ( 續 ) 本 集 團 應 收 貿 易 賬 款 的 賬 面 值 以 下 列 貨 幣 列 值 : 本 集 團 二 零 零 七 年 二 零 零 六 年 美 元 7,369 9,575 新 元 6,161 7,604 港 元 3,709 1,468 澳 元 1,574 英 磅 510 1,445 歐 羅 其 他 貨 幣 820 1,028 20,156 21,408 應 收 貿 易 賬 款 的 減 值 撥 備 變 動 如 下 : 本 集 團 二 零 零 七 年 二 零 零 六 年 於 一 月 一 日 (3,163) (2,294) 應 收 款 項 減 值 撥 備 (2,527) (4,712) 因 無 法 收 回 而 於 年 內 撇 銷 的 應 收 款 項 2,434 3,843 於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3,256) (3,163) 於 準 備 賬 戶 中 扣 除 的 金 額 一 般 於 預 期 無 法 收 回 額 外 現 金 時 予 以 撇 銷 於 二 零 零 七 年 及 二 零 零 六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已 到 期 但 未 減 值 的 應 收 貿 易 賬 款 並 不 重 大 於 報 告 日 期 的 最 大 信 貸 風 險 乃 上 述 應 收 貿 易 賬 款 的 公 平 值 23. 現 金 及 現 金 等 值 項 目 現 金 及 現 金 等 值 項 目 包 括 下 列 各 項 目 : 本 集 團 本 公 司 二 零 零 七 年 二 零 零 六 年 二 零 零 七 年 二 零 零 六 年 銀 行 存 款 - 三 個 月 內 到 期 48, ,631 2, ,443 現 金 及 銀 行 結 餘 100, , , , ,827 2, ,579 麗 星 郵 輪 有 限 公 司 2007 年 年 報 93
97 23. 現 金 及 現 金 等 值 項 目 ( 續 ) 現 金 及 現 金 等 值 項 目 以 下 列 貨 幣 列 值 : 本 集 團 本 公 司 二 零 零 七 年 二 零 零 六 年 二 零 零 七 年 二 零 零 六 年 美 元 70,013 76, ,714 新 元 31,796 46, ,768 港 元 23, ,682 2, ,039 澳 元 5,346 1,320 歐 羅 3,964 1, 英 磅 2,673 2,314 日 圓 1,961 5,013 其 他 貨 幣 9,864 12, , ,827 2, ,579 就 現 金 流 量 報 表 而 言, 現 金 及 現 金 等 值 項 目 扣 除 銀 行 透 支 後 呈 列 如 下 : 本 集 團 二 零 零 七 年 二 零 零 六 年 現 金 及 現 金 等 值 項 目 149, ,827 銀 行 透 支 ( 參 閱 附 註 26) (1,666) 149, ,161 於 三 個 月 內 到 期 的 銀 行 存 款 的 實 際 利 率 及 該 等 存 款 的 平 均 到 期 日 如 下 : 本 集 團 本 公 司 二 零 零 七 年 二 零 零 六 年 二 零 零 七 年 二 零 零 六 年 實 際 利 率 3.0 厘 3.2 厘 2.1 厘 3.1 厘 平 均 到 期 日 6 日 5 日 2 日 5 日 24. 重 大 有 關 連 人 士 交 易 及 結 餘 Golden Hope Limited 為 一 間 於 馬 恩 島 註 冊 成 立 的 公 司, 擔 任 Golden Hope Unit Trust 的 受 託 人, 為 本 公 司 的 主 要 股 東 Golden Hope Unit Trust 為 一 項 私 人 信 託, 由 GZ Trust Corporation( 作 為 一 項 全 權 信 託 的 受 託 人 ) 直 接 及 間 接 持 有, 該 全 權 信 託 為 已 故 丹 斯 里 林 梧 桐 家 族 的 若 干 成 員 的 利 益 而 設 立 本 集 團 的 主 席 兼 行 政 總 裁 丹 斯 里 林 國 泰 是 已 故 丹 斯 里 林 梧 桐 的 兒 子 Kien Huat Development Sdn Bhd( KHD ) 是 一 間 由 丹 斯 里 林 國 泰 的 胞 弟 間 接 全 資 擁 有 的 公 司 Genting Berhad( GB ) 是 一 間 由 丹 斯 里 林 國 泰 被 視 為 擁 有 權 益 的 公 司, 於 Bursa Malaysia Securities Berhad ( Bursa Malaysia ) 上 市, 控 制 亦 於 Bursa Malaysia 上 市 的 Resorts World Bhd( RWB ),RWB 則 間 接 控 制 本 公 司 的 主 要 股 東 Resorts World Limited( RWL ) GB 間 接 控 制 於 新 加 坡 證 券 交 易 所 有 限 公 司 主 板 上 市 的 Genting International PLC( GIPLC ) 94
98 24. 重 大 有 關 連 人 士 交 易 及 結 餘 ( 續 ) 卓 越 金 融 有 限 公 司 ( 卓 越 金 融 ) 是 一 間 由 丹 斯 里 林 國 泰 的 胞 弟 擁 有 重 大 權 益, 並 於 聯 交 所 上 市 的 公 司 WorldCard International Limited( WCIL ) 是 一 間 由 本 集 團 及 GIPLC 各 自 的 附 屬 公 司 擁 有 50% 權 益 的 公 司 截 至 二 零 零 七 年 及 二 零 零 六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年 度, 本 集 團 應 佔 WCIL 虧 損 分 別 為 108,000 美 元 及 133,000 美 元 於 二 零 零 七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本 集 團 應 佔 WCIL 的 虧 損 已 超 逾 其 於 WCIL 的 權 益 176,000 美 元, 由 於 本 集 團 對 WCIL 須 承 擔 推 定 責 任, 故 此 部 分 已 記 錄 於 應 計 及 其 他 負 債 本 集 團 與 該 等 公 司 於 截 至 二 零 零 七 年 及 二 零 零 六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年 度 訂 立 或 仍 然 有 效 的 重 大 有 關 連 人 士 交 易 的 詳 情 載 於 下 文 : (a) KHD 與 其 有 關 連 公 司 參 與 改 善 本 集 團 的 泊 位 設 施 及 其 他 基 建 設 施 於 截 至 二 零 零 七 年 及 二 零 零 六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年 度, 本 集 團 就 該 等 服 務 須 支 付 的 款 項 分 別 約 為 零 美 元 及 8,000 美 元 此 外,KHD 於 截 至 二 零 零 七 年 及 二 零 零 六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年 度 代 表 本 集 團 向 第 三 方 建 築 商 支 付 分 別 約 381,000 美 元 及 483,000 美 元 (b) GB 及 其 有 關 連 公 司 為 本 集 團 提 供 若 干 服 務, 包 括 財 資 管 理 服 務 秘 書 及 股 份 登 記 服 務 訂 購 機 票 服 務 租 賃 辦 公 室 及 其 他 支 援 服 務 ( 例 如 資 訊 科 技 支 援 服 務 旅 遊 服 務 其 他 採 購 服 務 中 央 訂 票 服 務 及 危 機 管 理 服 務 ) 由 於 本 集 團 已 從 GB 集 團 接 管 財 資 職 能, 故 於 二 零 零 八 年 一 月,GB 集 團 不 再 向 本 集 團 提 供 財 資 管 理 服 務 於 截 至 二 零 零 七 年 及 二 零 零 六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年 度, 本 集 團 就 該 等 服 務 分 別 支 付 約 2,431,000 美 元 及 2,008,000 美 元 (c) WCIL 連 同 其 有 關 連 公 司 在 全 球 經 營 及 管 理 WorldCard 計 劃 為 推 廣 本 集 團 及 RWB 集 團 各 自 的 業 務, 本 集 團 亦 實 施 聯 合 宣 傳 及 市 場 推 廣 計 劃 於 截 至 二 零 零 七 年 及 二 零 零 六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年 度 進 行 了 下 列 交 易 : 本 集 團 二 零 零 七 年 二 零 零 六 年 GB 集 團 向 本 集 團 收 取 的 金 額 本 集 團 向 GB 集 團 收 取 的 金 額 (d) 於 二 零 零 七 年 一 月, 本 集 團 聘 用 卓 越 金 融 當 時 的 全 資 附 屬 公 司 卓 越 企 業 融 資 有 限 公 司 ( 卓 越 企 業 融 資 ) 以 就 收 購 Macau Land Investment Corporation( MLIC ) 集 團 提 供 財 務 顧 問 服 務, 而 就 該 等 服 務 向 卓 越 企 業 融 資 支 付 的 金 額 為 1,800,000 美 元 麗 星 郵 輪 有 限 公 司 2007 年 年 報 95
99 24. 重 大 有 關 連 人 士 交 易 及 結 餘 ( 續 ) 於 各 財 政 年 度 結 束 時, 上 述 交 易 的 未 付 款 項 列 入 資 產 負 債 表 的 應 收 /( 應 付 ) 有 關 連 公 司 款 項 內 上 述 有 關 連 人 士 交 易 乃 根 據 與 無 關 連 人 士 交 易 中 獲 得 的 條 款 條 件 及 價 格 進 行 (e) 於 二 零 零 六 年 十 二 月 十 五 日, 本 集 團 與 GIPLC 就 管 理 及 經 營 RWS 訂 立 股 東 協 議 根 據 股 東 協 議,RWS 分 別 由 本 集 團 及 GIPLC 擁 有 25% 及 75% 權 益, 而 本 集 團 於 該 項 目 發 展 成 本 所 須 承 擔 的 總 籌 資 責 任 為 455,000,000 新 元 根 據 上 市 規 則, 股 東 協 議 於 二 零 零 七 年 一 月 二 十 九 日 獲 本 公 司 獨 立 股 東 批 准 於 二 零 零 六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於 RWS 的 投 資 賬 面 值 為 5,900,000 美 元, 並 計 入 於 聯 營 公 司 的 投 資 內 本 集 團 於 截 至 二 零 零 六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年 度 應 佔 RWS 的 溢 利 為 3,000 美 元 於 二 零 零 七 年 三 月 二 十 七 日, 本 集 團 與 GIPLC 訂 立 買 賣 協 議, 出 售 其 於 RWS 的 25% 權 益, 總 代 價 為 255,000,000 新 元 隨 著 於 二 零 零 七 年 五 月 二 日 取 得 本 公 司 獨 立 股 東 批 准 後, 出 售 RWS 的 25% 權 益 亦 已 於 二 零 零 七 年 五 月 二 十 九 日 完 成 因 此, 於 二 零 零 六 年 十 二 月 十 五 日 與 GIPLC 訂 立 的 股 東 協 議 已 終 止, 而 本 集 團 已 不 再 持 有 RWS 的 任 何 權 益 於 截 至 二 零 零 七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年 度, 本 集 團 出 售 其 於 RWS 的 股 本 權 益 錄 得 收 益 53,700,000 美 元 (f) 於 二 零 零 七 年 一 月 十 六 日, 本 集 團 就 管 理 及 經 營 新 成 立 合 營 企 業 New Orisol Investments Limited( 該 合 營 企 業 ) 與 GIPLC 訂 立 股 東 協 議 該 合 營 企 業 由 本 集 團 擁 有 75%, 並 由 GIPLC 擁 有 25% 該 合 營 企 業 的 成 立 目 的 為 收 購 MLIC 集 團, 並 於 一 幅 土 地 上 發 展 及 興 建 一 間 設 有 ( 當 中 包 括 ) 賭 場 的 酒 店, 惟 須 待 獲 得 澳 門 政 府 的 有 關 批 准, 方 可 作 實 於 二 零 零 七 年 三 月 二 日, 本 集 團 以 58,500,000 港 元 的 投 資 成 本, 完 成 收 購 GIPLC 於 該 合 營 企 業 的 25% 間 接 權 益 ( New Orisol 收 購 事 項 ) 隨 著 New Orisol 收 購 事 項 於 二 零 零 七 年 三 月 二 日 完 成, 與 GIPLC 之 間 的 股 東 協 議 亦 告 終 止, 而 該 合 營 企 業 成 為 本 集 團 的 全 資 附 屬 公 司 該 合 營 企 業 對 MLIC 集 團 的 收 購 於 二 零 零 七 年 三 月 十 九 日 完 成 (g) 於 二 零 零 五 年 十 二 月 八 日, 本 集 團 與 卓 越 金 融 及 一 名 非 關 連 人 士 ( 訂 約 方 ) 訂 立 合 營 企 業 協 議 ( 合 營 協 議 ), 以 準 備 為 向 香 港 政 府 提 交 有 關 郵 輪 碼 頭 發 展 的 意 向 書 本 集 團 及 卓 越 金 融 各 自 於 合 營 企 業 擁 有 30% 權 益 於 二 零 零 七 年 十 一 月 十 六 日, 訂 約 方 就 香 港 政 府 近 期 發 出 有 關 發 展 位 於 香 港 啟 德 的 郵 輪 碼 頭 的 投 標 邀 請 訂 立 一 項 補 充 協 議 ( 補 充 協 議 ), 以 補 充 及 修 訂 合 營 協 議 的 條 款 ; 據 此, 訂 約 方 同 意 ( 其 中 包 括 ) 與 任 何 其 他 第 三 方 成 立 一 間 新 合 營 企 業, 以 回 應 有 關 邀 請 (h) 於 二 零 零 七 年 十 一 月 十 六 日, 本 集 團 與 卓 越 金 融 及 非 關 連 人 士 訂 立 協 議 備 忘 錄 ; 據 此, 訂 約 方 同 意 ( 其 中 包 括 ) 成 立 合 營 企 業, 旨 在 提 交 有 關 發 展 位 於 香 港 啟 德 的 郵 輪 碼 頭 標 書, 藉 以 回 應 上 文 (g) 項 所 述 香 港 政 府 近 期 發 出 的 投 標 邀 請 96
100 24. 重 大 有 關 連 人 士 交 易 及 結 餘 ( 續 ) 與 董 事 訂 立 的 交 易 (i) 本 公 司 及 本 集 團 若 干 董 事 獲 授 購 股 權, 可 根 據 上 市 前 僱 員 購 股 權 計 劃 及 上 市 後 僱 員 購 股 權 計 劃 認 購 本 公 司 股 本 中 的 普 通 股 購 股 權 可 以 按 上 市 前 僱 員 購 股 權 計 劃 每 股 價 格 美 元 ( 經 調 整 ) 及 美 元 ( 經 調 整 ) 及 上 市 後 僱 員 購 股 權 計 劃 每 股 價 格 港 元 (0.36 美 元 )( 經 調 整 ) 及 港 元 (0.21 美 元 )( 經 調 整 ) 行 使 有 關 截 至 二 零 零 七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年 度 的 購 股 權 的 變 動 及 於 二 零 零 七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尚 未 行 使 的 購 股 權, 詳 見 董 事 報 告 內 購 股 權 一 節 主 要 管 理 人 員 酬 金 (j) 主 要 管 理 人 員 酬 金 的 分 析 如 下 : 本 集 團 二 零 零 七 年 二 零 零 六 年 薪 金 及 其 他 短 期 僱 員 福 利 11,498 11,009 受 僱 後 福 利 1,582 (318) 非 現 金 購 股 權 開 支 ,426 11, 股 本 本 集 團 / 本 公 司 法 定 股 本 每 股 面 值 0.10 美 元 優 先 股 每 股 面 值 0.10 美 元 普 通 股 股 份 數 目 股 份 數 目 於 二 零 零 六 年 一 月 一 日 及 二 零 零 六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10, ,999,990, ,999 於 二 零 零 七 年 一 月 一 日 10, ,999,990, ,999 年 內 增 額 5,000,000, ,000 於 二 零 零 七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10, ,999,990,000 1,499,999 麗 星 郵 輪 有 限 公 司 2007 年 年 報 97
101 25. 股 本 ( 續 ) 本 集 團 / 本 公 司 已 發 行 及 全 面 繳 足 每 股 面 值 0.10 美 元 普 通 股 股 份 數 目 於 二 零 零 六 年 一 月 一 日 5,300,177, ,018 根 據 上 市 前 僱 員 購 股 權 計 劃 發 行 股 份 124, 根 據 供 股 就 每 25 股 現 有 普 通 股 發 行 7 股 普 通 股, 扣 除 約 2,000,000 美 元 發 行 成 本 ( 附 註 (i)) 1,484,084, ,409 於 二 零 零 六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6,784,386, ,439 於 二 零 零 七 年 一 月 一 日 6,784,386, ,439 根 據 上 市 前 及 上 市 後 僱 員 購 股 權 計 劃 發 行 股 份 3,951, 向 獨 立 第 三 方 發 行 普 通 股, 扣 除 發 行 成 本 ( 附 註 (ii)) 255,000,000 25,500 可 換 股 債 券 獲 轉 換 後 而 發 行 的 普 通 股 382,908,142 38,291 於 二 零 零 七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7,426,245, ,625 附 註 : (i) 於 二 零 零 六 年 十 二 月, 本 公 司 根 據 供 股, 按 每 持 有 25 股 現 有 普 通 股 獲 配 7 股 新 普 通 股 的 比 例 以 認 購 價 1.08 港 元 ( 美 元 ) 發 行 1,484,084,467 股 每 股 面 值 0.10 美 元 的 普 通 股, 所 得 款 項 總 額 扣 除 發 行 成 本 後 約 為 204,100,000 美 元 於 二 零 零 六 年 十 一 月 七 日 ( 即 緊 接 簽 訂 包 銷 協 議 前 的 交 易 日 ) 每 股 普 通 股 於 聯 交 所 的 收 市 價 為 1.50 港 元 (0.19 美 元 ) 於 二 零 零 七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本 集 團 已 動 用 供 股 所 得 款 項 淨 額 中 約 144,500,000 美 元, 作 為 建 造 郵 輪 的 資 金 ( 其 中 93,100,000 美 元 的 款 項 的 款 項 於 二 零 零 六 年 產 生 ) 於 二 零 零 七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未 動 用 所 得 款 項 結 餘 約 59,600,000 美 元 已 存 入 銀 行 (ii) 於 二 零 零 七 年 二 月, 本 公 司 按 認 購 價 每 股 2.29 港 元 (0.29 美 元 ) 向 獨 立 第 三 方 發 行 255,000,000 股 每 股 面 值 0.10 美 元 新 普 通 股, 扣 除 發 行 成 本 後, 所 得 款 項 總 額 約 74,600,000 美 元 此 外, 該 等 獨 立 第 三 方 亦 按 每 股 期 權 股 份 0.28 港 元 (0.04 美 元 ) 的 溢 價 獲 授 予 不 可 轉 讓 期 權 以 認 購 255,000,000 股 普 通 股 每 份 期 權 可 自 完 成 認 購 255,000,000 股 新 普 通 股 當 日 起 至 購 股 權 協 議 訂 立 日 期 第 二 週 年 止 期 間 隨 時 按 行 使 價 每 股 普 通 股 3.00 港 元 (0.39 美 元 ) 行 使 一 次 於 二 零 零 七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概 無 任 何 期 權 獲 行 使 發 行 255,000,000 股 普 通 股 及 授 出 期 權 的 所 得 款 項 淨 額 已 用 作 收 購 於 MLIC 集 團 股 權 的 部 分 資 金 於 二 零 零 七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並 無 任 何 尚 未 使 用 的 發 行 股 份 及 授 出 期 權 所 得 款 項 98
102 26. 長 期 借 貸 長 期 借 貸 包 括 下 列 項 目 : 本 集 團 本 公 司 二 零 零 七 年 二 零 零 六 年 二 零 零 七 年 二 零 零 六 年 有 抵 押 : 750,000,000 美 元 有 抵 押 有 期 貸 款 及 循 環 信 貸 融 資 402, , , , ,000,000 歐 羅 有 抵 押 美 國 之 傲 貸 款 278, , ,100,000 美 元 有 抵 押 挪 威 寶 石 號 貸 款 270, , ,100,000 歐 羅 有 抵 押 夏 威 夷 之 傲 貸 款 381, , ,000,000 美 元 有 抵 押 貸 款 融 資 605, , ,000,000 歐 羅 有 抵 押 挪 威 明 珠 號 / 珠 寶 號 貸 款 880, , ,000,000 美 元 循 環 信 貸 融 資 490, ,000 無 抵 押 : 250,000,000 美 元 無 抵 押 優 先 票 據 250, ,000 可 換 股 債 券 ( 參 閱 附 註 27) 63, ,542 63, ,542 銀 行 透 支 ( 參 閱 附 註 23) 1,666 其 他 13,891 16,429 負 債 總 額 3,634,908 3,403, , ,542 減 : 即 期 部 分 (312,020) (218,804) (120,848) (62,500) 長 期 部 分 3,322,888 3,184, , ,042 長 期 借 貸 的 賬 面 值 以 下 列 貨 幣 列 值 : 本 集 團 本 公 司 二 零 零 七 年 二 零 零 六 年 二 零 零 七 年 二 零 零 六 年 美 元 2,373,049 2,614, , ,542 歐 羅 1,261, ,962 3,634,908 3,403, , ,542 於 二 零 零 七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以 歐 羅 列 值 的 長 期 借 貸 的 未 償 還 餘 額 為 約 864,900,000 歐 羅 ( 二 零 零 六 年 : 597,700,000 歐 羅 ) 於 二 零 零 七 年 及 二 零 零 六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本 集 團 長 期 借 貸 的 賬 面 淨 值 ( 包 括 應 計 利 息 及 扣 除 所 產 生 的 交 易 成 本 ) 分 別 為 3,630,000,000 美 元 及 3,370,000,000 美 元 於 二 零 零 七 年 及 二 零 零 六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本 公 司 長 期 借 貸 的 賬 面 淨 值 ( 包 括 應 計 利 息 及 扣 除 所 產 生 的 交 易 成 本 ) 分 別 為 470,000,000 美 元 及 840,000,000 美 元 於 二 零 零 七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將 利 率 掉 期 以 及 固 定 若 干 長 期 借 貸 利 率 的 影 響 計 算 在 內, 本 集 團 長 期 借 貸 中, 約 31%( 二 零 零 六 年 :41%) 為 定 息, 約 69%( 二 零 零 六 年 :59%) 為 浮 息 於 二 零 零 七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利 率 掉 期 的 未 清 償 名 義 金 額 約 為 268,600,000 美 元 ( 二 零 零 六 年 :329,500,000 美 元 ) 麗 星 郵 輪 有 限 公 司 2007 年 年 報 99
103 26. 長 期 借 貸 ( 續 ) 以 下 為 於 二 零 零 七 年 及 二 零 零 六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有 關 未 償 還 借 貸 的 長 期 借 貸 償 還 時 間 表 本 集 團 本 公 司 二 零 零 七 年 二 零 零 六 年 二 零 零 七 年 二 零 零 六 年 一 年 內 312, , ,848 62,500 第 二 年 248, ,351 57, ,042 第 三 至 第 五 年 1,325,752 1,256, , ,500 第 五 年 後 1,748,456 1,514, , ,500 3,634,908 3,403, , ,542 於 結 算 日 受 利 率 變 化 影 響 的 本 集 團 及 本 公 司 借 貸 及 約 定 重 新 訂 價 日 期 ( 經 考 慮 已 使 用 約 268,600,000 美 元 ( 二 零 零 六 年 :329,500,000 美 元 ) 的 利 率 掉 期 對 沖 的 借 貸 ) 如 下 : 本 集 團 本 公 司 二 零 零 七 年 二 零 零 六 年 二 零 零 七 年 二 零 零 六 年 六 個 月 內 2,490,782 2,006, , ,477 六 至 十 二 個 月 63,348 63,348 一 至 五 年 13, , ,542 五 年 以 上 798, ,033 3,366,330 3,073, , ,019 已 抵 押 長 期 借 貸 由 ( 包 括 其 他 抵 押 品 ) 一 項 各 關 聯 郵 輪 按 揭 作 抵 押 於 結 算 日 的 加 權 平 均 利 率 如 下 : 本 集 團 本 公 司 二 零 零 七 年 二 零 零 六 年 二 零 零 七 年 二 零 零 六 年 美 元 銀 行 借 貸 6.4 厘 6.6 厘 6.7 厘 6.5 厘 歐 羅 銀 行 借 貸 5.7 厘 4.7 厘 250,000,000 美 元 無 抵 押 優 先 票 據 10.6 厘 10.6 厘 可 換 股 債 券 7.4 厘 7.4 厘 7.4 厘 7.4 厘 100
104 27. 可 換 股 債 券 於 二 零 零 三 年 十 月, 本 公 司 發 行 於 二 零 零 八 年 到 期 價 值 180,000,000 美 元 的 2 厘 可 換 股 債 券 ( 債 券 ) 債 券 於 盧 森 堡 證 券 交 易 所 上 市 債 券 的 發 行 價 為 本 金 額 的 100% 及 附 帶 利 息, 利 率 為 每 年 2 厘, 每 半 年 支 付 未 償 還 款 項 在 若 干 條 件 規 限 下, 債 券 附 有 權 利 可 按 初 始 換 股 價 每 股 3.18 港 元 ( 根 據 轉 換 債 券 適 用 的 固 定 匯 率 港 元 兌 1.00 美 元, 即 0.41 美 元 ) 轉 換 為 本 公 司 已 繳 足 普 通 股 初 始 換 股 價 可 予 重 訂 或 調 整 根 據 債 券 條 款 及 條 件 所 載 股 份 供 股 或 就 股 份 增 設 購 股 權, 本 公 司 進 行 供 股 導 致 換 股 價 調 整, 就 此 本 公 司 將 於 債 券 獲 轉 換 後 發 行 普 通 股 適 用 經 調 整 換 股 價 已 調 整 至 每 股 2.53 港 元, 於 二 零 零 六 年 十 二 月 二 十 八 日 生 效 在 若 干 條 件 獲 達 成 的 規 限 下, 於 二 零 零 五 年 十 月 二 十 日 或 其 後 任 何 時 間, 本 公 司 可 按 提 早 贖 回 款 額 ( 定 義 見 債 券 的 條 款 及 條 件 ) 贖 回 所 有 或 部 分 債 券, 相 當 於 債 券 持 有 人 每 半 年 的 總 回 報 率 5.55 厘 另 加 任 何 應 計 利 息, 惟 本 公 司 普 通 股 於 指 定 期 間 的 收 市 價 最 少 須 為 有 關 交 易 日 實 際 換 股 價 的 125% 此 外, 倘 於 任 何 時 間 未 贖 回 債 券 的 本 金 總 額 少 於 180,000,000 美 元 的 10%, 本 公 司 有 選 擇 權 按 提 早 贖 回 款 額 另 加 任 何 應 計 利 息, 贖 回 全 部 ( 但 非 部 分 ) 未 贖 回 債 券 倘 發 生 控 制 權 變 動 或 撤 銷 上 市 地 位 ( 該 等 定 義 見 債 券 的 條 款 及 條 件 ), 債 券 持 有 人 可 選 擇 按 提 早 贖 回 款 額 連 同 任 何 應 計 但 未 支 付 利 息 贖 回 債 券 除 根 據 債 券 的 條 款 及 條 件 已 於 早 前 轉 換 贖 回 或 購 買 及 註 銷 者 外, 債 券 將 於 二 零 零 八 年 十 月 二 十 日 按 未 償 還 本 金 額 的 % 另 加 任 何 應 計 但 未 支 付 利 息 贖 回 債 券 的 詳 細 條 款 及 條 件 由 本 公 司 與 受 託 人 於 二 零 零 三 年 十 月 二 十 日 訂 立 的 信 託 契 據 構 成 於 資 產 負 債 表 內 記 錄 的 債 券 分 析 如 下 : 本 集 團 / 本 公 司 二 零 零 七 年 二 零 零 六 年 於 二 零 零 三 年 十 月 二 十 日 發 行 的 債 券 的 面 值 180, ,000 存 留 股 本 成 分 (4,391) (14,400) 轉 撥 至 股 份 溢 價 的 股 本 成 分 (10,009) 股 本 成 分 (14,400) (14,400) 於 初 始 確 認 的 負 債 成 分 165, ,600 於 一 月 一 日 的 應 計 利 息 30,942 20,721 本 年 度 的 利 息 開 支 8,382 13,821 年 內 已 付 的 利 息 (1,872) (3,600) 債 券 轉 換 為 普 通 股 (139,704) 負 債 成 分 63, ,542 於 二 零 零 七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債 券 負 債 成 分 的 公 平 值 為 63,100,000 美 元 公 平 值 採 用 現 金 流 量 按 借 貸 率 7.7 厘 的 比 率 貼 現 計 算 債 券 的 利 息 開 支 採 用 實 際 利 率 法, 按 實 際 利 率 7.4 厘 為 負 債 成 分 計 息 於 二 零 零 六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本 公 司 概 無 贖 回 或 購 買 任 何 債 券, 亦 無 債 券 被 轉 換 為 本 公 司 普 通 股 於 二 零 零 七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180,000,000 美 元 債 券 中 約 125,100,000 美 元 已 轉 換 為 本 公 司 普 通 股 本 公 司 概 無 贖 回 或 購 買 任 何 債 券 麗 星 郵 輪 有 限 公 司 2007 年 年 報 101
105 28. 其 他 長 期 負 債 本 集 團 二 零 零 七 年 二 零 零 六 年 遞 延 租 賃 負 債 退 休 金 計 劃 2, 其 他 1, ,801 1, 遞 延 稅 項 本 集 團 資 本 減 免 額 超 逾 折 舊 的 數 額 二 零 零 七 年 二 零 零 六 年 遞 延 稅 項 負 債 遞 延 稅 項 負 債 賬 目 的 變 動 如 下 : 於 一 月 一 日 匯 兌 差 額 (1) 32 於 綜 合 收 益 表 入 賬 的 遞 延 稅 項 (256) (311) 於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於 資 產 負 債 表 所 示 款 額 包 括 以 下 項 目 : 於 超 過 十 二 個 月 後 將 予 償 還 的 遞 延 稅 項 負 債 本 集 團 稅 務 虧 損 二 零 零 七 年 二 零 零 六 年 遞 延 稅 項 資 產 遞 延 稅 項 資 產 賬 目 的 變 動 如 下 : 於 一 月 一 日 匯 兌 差 額 45 於 綜 合 收 益 表 計 入 /( 扣 除 ) 的 遞 延 稅 項 (530) 169 於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於 資 產 負 債 表 所 示 款 額 包 括 以 下 項 目 : 於 超 過 十 二 個 月 後 將 予 復 回 的 遞 延 稅 項 資 產 於 二 零 零 七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就 聯 邦 稅 及 州 稅 而 言, 美 國 附 屬 公 司 於 二 零 零 七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已 承 前 累 積 經 營 虧 損 約 586,000,000 美 元 ( 二 零 零 六 年 :394,000,000 美 元 ), 將 於 二 零 二 四 年 起 分 多 次 到 期 此 外, 於 二 零 零 七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約 195,000,000 美 元 ( 二 零 零 六 年 :173,000,000 美 元 ) 的 未 運 用 稅 項 虧 損 並 無 到 期 日, 及 就 此 並 無 於 綜 合 資 產 負 債 表 確 認 遞 延 稅 項 資 產 102
106 30. 應 付 貿 易 賬 款 於 二 零 零 七 年 及 二 零 零 六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應 付 貿 易 賬 款 的 賬 齡 如 下 : 本 集 團 二 零 零 七 年 二 零 零 六 年 即 期 至 60 日 113, , 日 至 120 日 3,584 1, 日 至 180 日 日 以 上 3, 本 集 團 獲 授 的 信 貸 條 款 一 般 介 乎 無 提 供 信 貸 期 至 45 日 本 集 團 應 付 貿 易 賬 款 的 賬 面 值 以 下 列 貨 幣 列 值 : 121, ,274 本 集 團 二 零 零 七 年 二 零 零 六 年 美 元 109, ,189 港 元 5,279 1,296 英 鎊 1,587 2,086 馬 幣 1,170 1,220 新 元 歐 羅 其 他 貨 幣 1,992 1, , , 撥 備 應 計 款 項 及 其 他 負 債 撥 備 應 計 款 項 及 其 他 負 債 包 括 下 列 項 目 : 本 集 團 本 公 司 二 零 零 七 年 二 零 零 六 年 二 零 零 七 年 二 零 零 六 年 薪 酬 稅 務 及 相 關 褔 利 48,822 40,655 應 計 利 息 50,668 36,522 9,276 1,422 法 律 及 和 解 費 用 撥 備 ( 參 閱 下 文 ) 6,632 8,944 供 股 申 請 的 超 額 98,843 98,843 其 他 169, ,171 1,050 7,452 法 律 及 和 解 費 用 撥 備 的 變 動 如 下 : 275, ,135 10, ,717 本 集 團 於 二 零 零 七 年 一 月 一 日 8,944 年 內 額 外 撥 備 8,889 年 內 已 付 款 項 (11,201) 於 二 零 零 七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6,632 麗 星 郵 輪 有 限 公 司 2007 年 年 報 103
107 32. 金 融 工 具 金 融 工 具 ( 包 括 衍 生 工 具 ) 的 公 平 值 是 按 多 項 因 素 及 假 設 而 釐 定 因 此, 公 平 值 未 必 代 表 金 融 工 具 於 結 算 日 可 變 現 或 在 日 後 將 變 現 的 實 際 價 值, 亦 不 包 括 在 實 際 出 售 或 結 算 時 產 生 的 開 支 下 列 是 本 集 團 金 融 工 具 的 估 計 公 平 值 及 用 以 估 計 該 公 平 值 的 方 法 : (a) 若 干 短 期 金 融 工 具 現 金 現 金 等 值 項 目 應 收 貿 易 賬 款 應 付 貿 易 賬 款 及 應 計 負 債 的 賬 面 值 與 其 公 平 值 相 若, 原 因 是 這 些 工 具 均 於 短 期 內 到 期 (b) 長 期 借 貸 長 期 借 貸 ( 包 括 即 期 部 分 ) 的 賬 面 值 及 公 平 值 如 下 : 本 集 團 本 公 司 二 零 零 七 年 二 零 零 六 年 二 零 零 七 年 二 零 零 六 年 賬 面 值 3,634,908 3,403, , ,542 公 平 值 3,659,056 3,424, , ,302 由 於 債 務 承 擔 的 利 率 高 於 或 低 於 計 算 日 的 巿 場 利 率, 因 此 長 期 借 貸 的 公 平 值 與 賬 面 值 出 現 差 額 長 期 借 貸 的 公 平 值 乃 根 據 目 前 計 算 相 同 或 類 似 年 期 及 未 屆 滿 年 期 採 用 的 利 率 估 計 (c) 利 率 掉 期 及 外 匯 遠 期 合 約 (i) 本 集 團 已 訂 立 多 項 名 義 總 金 額 為 430,400,000 美 元 ( 於 二 零 零 七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未 償 還 名 義 金 額 約 為 228,800,000 美 元 ) 的 利 率 掉 期, 以 將 若 干 長 期 借 款 由 浮 息 債 務 轉 為 定 息 債 務 名 義 金 額 將 由 訂 立 利 率 掉 期 協 議 日 期 起, 介 乎 六 至 十 年 每 六 個 月 按 不 同 金 額 遞 減 於 二 零 零 七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利 率 掉 期 的 估 計 公 平 市 值 約 為 2,900,000 美 元, 對 本 集 團 及 本 公 司 不 利 此 金 額 已 於 隨 附 的 資 產 負 債 表 內 記 錄 為 衍 生 金 融 工 具 的 流 動 及 非 流 動 部 分 該 等 利 率 掉 期 已 被 指 定 為 現 金 流 量 對 沖 該 等 利 率 掉 期 公 平 值 的 變 動 列 作 儲 備 的 獨 立 成 分, 並 由 於 相 關 對 沖 項 目 獲 確 認, 故 此 於 綜 合 收 益 表 內 確 認 (ii) 本 集 團 擁 有 一 系 列 5.5 厘 上 限 的 美 元 倫 敦 銀 行 同 業 拆 息 率 拖 欠 息 率 掉 期, 名 義 金 額 約 為 140,800,000 美 元 ( 於 二 零 零 七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未 償 還 名 義 金 額 約 為 39,800,000 美 元 ), 以 於 利 率 升 至 超 過 5.5 厘 的 上 限 水 平 時, 限 制 其 承 受 利 率 變 動 的 波 動 風 險 各 計 息 期 間 的 名 義 金 額 將 會 由 二 零 零 三 年 八 月 起 計 的 六 年 內 每 六 個 月 按 不 同 金 額 遞 減 於 二 零 零 七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該 等 利 率 掉 期 的 估 計 公 平 市 值 約 為 400,000 美 元, 有 利 於 本 集 團 及 本 公 司 此 項 金 額 已 於 隨 附 的 資 產 負 債 表 內 記 錄 為 衍 生 金 融 工 具 的 非 流 動 部 分 該 等 利 率 掉 期 的 公 平 值 的 變 動 列 入 綜 合 收 益 表 內 的 利 息 開 支 104
108 32. 金 融 工 具 ( 續 ) (c) 利 率 掉 期 及 外 匯 遠 期 合 約 ( 續 ) (iii) 截 至 二 零 零 七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年 度, 本 集 團 訂 立 名 義 總 金 額 為 41,000,000 美 元 的 燃 料 掉 期 協 議, 以 支 付 燃 料 的 固 定 價 格 於 二 零 零 七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未 償 還 名 義 金 額 約 為 32,100,000 美 元, 於 二 零 零 八 年 十 二 月 到 期, 燃 料 掉 期 的 估 計 公 平 市 值 約 為 1,300,000 美 元, 對 本 集 團 有 利 該 數 額 已 於 資 產 負 債 表 內 記 錄 為 衍 生 工 具 的 流 動 部 分 該 等 燃 料 掉 期 已 被 指 定 及 評 定 為 現 金 流 量 對 該 等 燃 料 掉 期 公 平 值 的 變 動 列 作 儲 備 的 獨 立 成 分, 並 由 於 相 關 對 項 目 獲 確 認, 故 此 於 綜 合 收 益 表 內 確 認 (iv) 本 集 團 已 經 訂 立 多 項 新 元 遠 期 合 約, 該 等 合 約 的 名 義 金 額 約 為 206,700,000 美 元 ( 於 二 零 零 七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未 償 還 名 義 金 額 約 為 24,500,000 美 元 ) 該 名 義 金 額 將 由 訂 立 合 約 日 期 起, 介 乎 五 至 十 一 年 每 六 個 月 按 不 同 金 額 遞 減 於 二 零 零 七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該 等 遠 期 合 約 的 估 計 公 平 巿 值 約 為 1,800,000 美 元, 對 本 集 團 及 本 公 司 不 利 該 等 遠 期 合 約 的 公 平 值 變 動 於 綜 合 收 益 表 中 確 認 為 其 他 開 支 此 項 金 額 已 於 隨 附 的 資 產 負 債 表 內 列 作 衍 生 金 融 工 具 的 流 動 及 非 流 動 部 分 (v) 截 至 二 零 零 七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年 度, 本 集 團 訂 立 名 義 金 額 約 為 267,700,000 美 元 以 歐 羅 兌 美 元 的 遠 期 合 約 於 二 零 零 七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未 償 還 名 義 金 額 約 為 108,800,000 美 元, 於 二 零 零 八 年 四 月 到 期 於 二 零 零 七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該 等 遠 期 合 約 的 估 計 公 平 市 值 約 為 600,000 美 元, 對 本 集 團 有 利 該 等 遠 期 合 約 的 公 平 值 變 動 於 綜 合 收 益 表 中 確 認 為 其 他 收 入 此 金 額 已 於 綜 合 資 產 負 債 表 內 記 錄 為 衍 生 金 融 工 具 的 流 動 部 分 上 述 工 具 的 公 平 值 乃 採 用 公 開 巿 場 價 格 或 信 譽 良 好 的 金 融 機 構 所 報 價 格 作 估 計 於 二 零 零 七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本 集 團 並 無 聚 積 重 大 的 信 貸 風 險 麗 星 郵 輪 有 限 公 司 2007 年 年 報 105
109 33. 承 擔 (i) 資 本 開 支 於 二 零 零 六 年 九 月,NCLC 集 團 與 一 間 造 船 廠 訂 約, 以 購 買 兩 艘 郵 輪, 預 期 於 二 零 一 零 年 第 一 季 及 第 三 季 交 付 NCLC 集 團 有 權 選 擇 購 買 第 三 艘 郵 輪, 預 期 於 二 零 一 一 年 交 付 購 買 第 三 艘 郵 輪 的 選 擇 權 未 獲 行 使, 並 已 於 二 零 零 七 年 第 三 季 到 期 於 二 零 零 七 年 及 二 零 零 六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的 在 建 中 及 已 落 實 訂 單 郵 輪 的 總 成 本 ( 按 結 算 日 的 歐 羅 / 美 元 匯 率 計 算 ) 如 下 : 本 集 團 二 零 零 七 年 二 零 零 六 年 已 訂 約 但 未 撥 備 - 郵 輪 及 其 他 相 關 成 本 2,239,609 2,398,454 於 二 零 零 七 年 十 二 月, 本 集 團 一 間 附 屬 公 司 就 向 一 名 獨 立 第 三 方 購 買 位 於 澳 門 的 一 項 住 宅 物 業 訂 立 承 諾 協 議 合 約 價 格 總 額 約 為 63,500,000 美 元 於 二 零 零 七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本 集 團 已 支 付 20% 按 金 餘 下 80% 將 於 二 零 零 八 年 第 一 季 支 付 (ii) 經 營 租 賃 截 至 二 零 零 七 年 及 二 零 零 六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年 度, 不 可 撤 銷 經 營 租 賃 承 擔 的 租 金 開 支 分 別 為 12,400,000 美 元 及 10,700,000 美 元 於 二 零 零 七 年 及 二 零 零 六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根 據 不 可 撤 銷 經 營 租 賃 應 付 的 來 年 最 低 租 金 如 下 : 本 集 團 二 零 零 七 年 二 零 零 六 年 一 年 內 8,351 7,042 第 二 至 第 五 年 ( 包 括 首 尾 兩 年 ) 23,750 21,280 第 五 年 後 30,433 34,903 62,534 63,225 不 可 撤 銷 經 營 租 賃 承 擔 項 下 的 租 金 開 支 主 要 與 本 集 團 佔 用 的 辦 公 室 及 汽 車 有 關 (iii) 其 他 承 擔 於 二 零 零 七 年 及 二 零 零 六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本 集 團 就 使 用 若 干 港 口 設 施 而 須 支 付 款 項 而 帶 來 以 下 未 來 承 擔 : 本 集 團 二 零 零 七 年 二 零 零 六 年 一 年 內 10,635 10,987 第 二 至 第 五 年 ( 包 括 首 尾 兩 年 ) 56,729 34,890 第 五 年 後 80,332 52, ,696 98,
110 34. 或 然 負 債 (i) 或 然 事 項 於 二 零 零 五 年 九 月 二 十 三 日,NCLC 訂 立 信 用 狀 融 資 協 議 ( 信 用 狀 融 資 ), 最 高 總 額 達 100,000,000 美 元, 作 為 處 理 NCLC 集 團 信 用 卡 銷 售 交 易 風 險 的 部 分 抵 押 由 於 Apollo 於 二 零 零 八 年 一 月 對 NCLC 作 出 1,000,000,000 美 元 股 本 投 資,NCLC 毋 須 再 維 持 信 用 狀 融 資 然 而, 如 引 起 若 干 契 約 限 制,NCLC 可 能 須 再 提 供 抵 押 品 ( 參 閱 附 註 38(a)) (ii) 重 大 訴 訟 (1) 於 二 零 零 零 年 八 月 一 日, 有 人 向 德 薩 斯 州 南 部 的 美 國 地 區 法 院 對 Norwegian Cruise Line Limited ( NCLL ) 提 出 建 議 集 體 訴 訟, 聲 稱 其 在 對 待 身 體 殘 障 乘 客 時 違 反 了 一 九 九 零 年 美 國 殘 疾 法 ( 美 國 殘 疾 法 ) 同 一 批 原 告 人 亦 於 同 日 向 德 州 法 院 提 出 建 議 集 體 訴 訟, 聲 稱 NCLL 及 一 名 第 三 者 違 反 德 洲 欺 騙 貿 易 行 為 及 消 費 者 保 障 法 州 法 院 批 准 NCLL 的 簡 易 判 決 動 議 於 上 訴 時 部 分 被 撤 回 並 發 回 重 審 於 二 零 零 五 年 六 月 六 日, 美 國 最 高 法 院 裁 定, 就 聯 邦 事 項 而 言, 美 國 殘 疾 法 適 用 於 美 國 註 冊 船 隻 的 同 等 程 度, 亦 適 用 於 在 美 國 水 域 營 運 的 外 國 註 冊 郵 輪 美 國 最 高 法 院 將 案 件 發 回 第 五 巡 迴 上 訴 法 院, 以 釐 定 訴 訟 中 的 哪 些 索 償 仍 交 由 法 院 裁 決, 而 第 五 巡 迴 上 訴 法 院 已 將 案 件 發 回 審 訊 法 院 NCLL 相 信 其 就 該 等 索 償 有 值 得 抗 辯 的 理 據, 因 此 對 該 項 訴 訟 作 出 強 烈 抗 辯 (2) 於 二 零 零 一 年 五 月 十 七 日, 有 人 向 紐 約 南 部 的 美 國 地 區 法 院 提 出 建 議 集 體 訴 訟, 聲 稱 由 一 九 九 八 年 一 月 起 至 二 零 零 五 年 三 月 的 期 間 內,NCLL 未 有 根 據 僱 傭 合 約 向 無 牌 水 手 支 付 超 時 工 資 法 院 發 出 命 令 證 明 該 案 件 為 一 項 集 體 訴 訟 於 二 零 零 五 年 三 月, 各 方 達 成 和 解, 該 項 和 解 隨 後 獲 法 院 批 准 NCLL 已 履 行 其 於 和 解 協 議 的 責 任 履 行 和 解 對 其 財 務 狀 況 經 營 業 績 或 現 金 流 量 並 無 造 成 重 大 影 響 (3) 於 二 零 零 三 年 五 月, 在 挪 威 號 船 上 的 鍋 爐 房 發 生 爆 炸, 導 致 八 名 船 員 死 亡, 約 有 二 十 名 其 他 船 員 受 傷 因 此 意 外 引 致 的 所 有 人 身 損 傷 索 償 均 已 支 付 美 國 國 家 交 通 安 全 局 已 就 調 查 作 出 結 論 及 發 表 最 終 報 告, 該 意 外 仍 待 佛 羅 里 達 州 南 部 的 美 國 司 法 辦 事 處 大 陪 審 團 正 進 行 刑 事 調 查 NCLL 正 協 助 調 查 (4) 於 二 零 零 六 年 六 月 十 六 日, 有 人 向 佛 羅 里 達 州 Miami-Dade 縣 的 巡 迴 法 院 入 稟 投 訴 NCL (Bahamas) Ltd. ( NCLB ), 聲 稱 NCLB 於 二 零 零 四 年 就 兩 次 租 賃 船 舶 阿 羅 哈 之 傲 時 違 約 及 作 出 失 實 陳 述 NCLB 相 信 其 就 該 等 索 償 有 值 得 抗 辯 的 理 據, 因 此 對 該 項 訴 訟 作 出 強 烈 抗 辯 (5) 於 二 零 零 六 年 八 月 二 十 四 日,NCLB 及 NCL America Inc.( NCLA ) 接 獲 美 國 平 等 就 業 機 會 委 員 會 提 出 的 申 訴, 按 國 族 本 源 及 宗 教 原 因, 要 求 更 正 其 被 指 稱 不 合 法 的 僱 傭 守 則, 以 及 向 聲 稱 因 上 述 理 由 而 被 解 僱 的 七 名 前 僱 員 提 供 援 助 案 件 定 於 二 零 零 八 年 五 月 六 日 在 夏 威 夷 區 的 美 國 地 區 法 院 進 行 審 訊 NCLB 及 NCLA 相 信, 其 就 該 等 索 償 有 值 得 抗 辯 的 理 據, 因 此 對 該 項 訴 訟 作 出 強 烈 抗 辯 此 外, 本 集 團 經 常 涉 及 郵 輪 業 務 常 出 現 的 人 身 損 傷 及 個 人 財 產 損 失 索 償 事 件 在 申 請 可 減 免 額 後, 該 等 索 償 由 保 險 及 其 他 賠 償 安 排 支 付 管 理 層 認 為, 即 使 本 集 團 被 裁 定 敗 訴, 該 等 索 償 個 別 或 共 同 地 概 不 會 對 本 集 團 的 經 營 業 績 現 金 流 量 及 財 務 狀 況 構 成 重 大 不 利 影 響 本 集 團 評 估 其 於 當 時 所 有 面 臨 及 待 決 的 訴 訟 所 須 承 受 的 整 體 風 險 就 所 需 情 況 下, 本 集 團 已 就 其 視 為 有 風 險 的 所 有 估 計 可 能 虧 損 累 計 了 可 能 支 付 的 款 額 於 二 零 零 七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本 集 團 就 上 述 待 決 的 法 律 事 宜 累 計 可 能 支 付 的 金 額 約 6,600,000 美 元 麗 星 郵 輪 有 限 公 司 2007 年 年 報 107
111 35. 購 股 權 計 劃 (i) 上 巿 前 僱 員 購 股 權 計 劃 於 一 九 九 七 年 十 二 月 從 GIPLC 分 拆 出 來 前, 本 集 團 的 僱 員 根 據 Genting International 行 政 人 員 僱 員 購 股 權 計 劃 獲 授 GIPLC 購 股 權, 其 後, 一 項 名 為 麗 星 郵 輪 行 政 人 員 僱 員 購 股 權 計 劃 ( 上 市 前 僱 員 購 股 權 計 劃 ) 的 計 劃 為 本 集 團 僱 員 的 利 益 而 實 行 本 集 團 僱 員 根 據 上 市 前 僱 員 購 股 權 計 劃 獲 授 購 股 權, 以 交 換 先 前 由 GIPLC 授 出 的 未 屆 滿 購 股 權 於 二 零 零 零 年 八 月 二 十 三 日, 購 股 權 協 議 獲 修 訂, 以 遵 照 聯 交 所 的 規 則, 反 映 每 四 股 股 份 獲 一 股 紅 股 股 份 及 加 快 原 訂 的 授 出 有 效 期 由 二 零 零 零 年 十 一 月 三 十 日 ( 本 公 司 股 份 在 聯 交 所 上 巿 ( 上 巿 ) 日 期 ) 起, 不 得 根 據 上 巿 前 僱 員 購 股 權 計 劃 再 授 出 任 何 購 股 權 上 巿 前 僱 員 購 股 權 計 劃 的 概 要 載 列 如 下 : 目 的 向 本 集 團 及 Star Cruises Investments Limited( 根 據 此 計 劃 擔 任 僱 員 的 受 託 公 司 ) 的 指 定 僱 員 授 出 購 股 權 參 與 者 身 為 本 集 團 屬 下 任 何 公 司 行 政 人 員 的 本 集 團 僱 員 可 供 發 行 的 股 份 總 數 於 上 巿 前, 根 據 上 巿 前 僱 員 購 股 權 計 劃 可 供 分 配 的 購 股 權 總 數, 不 得 超 逾 於 上 巿 前 僱 員 購 股 權 計 劃 仍 然 有 效 的 任 何 時 間 本 公 司 已 發 行 普 通 股 的 5% 於 上 巿 後, 不 得 根 據 上 巿 前 僱 員 購 股 權 計 劃 再 授 出 任 何 購 股 權 每 名 僱 員 可 認 購 的 股 份 數 目 上 限 於 上 巿 前, 董 事 會 可 行 使 其 絕 對 酌 情 權, 在 其 認 為 適 當 的 情 況 下, 隨 時 及 不 時 根 據 上 巿 前 僱 員 購 股 權 計 劃 的 條 款, 向 其 絕 對 酌 情 選 定 的 任 何 僱 員 提 出 要 約, 可 選 擇 認 購 本 公 司 的 普 通 股, 惟 董 事 會 向 任 何 一 名 僱 員 提 出 的 要 約, 每 次 所 涉 及 的 股 份 數 目 不 得 超 逾 3,000,000 股 本 公 司 股 份 或 本 公 司 已 發 行 普 通 股 的 百 分 之 零 點 二 (0.2%)( 以 較 高 者 為 準 ) 行 使 購 股 權 認 購 股 份 的 期 限 於 上 巿 前, 購 股 權 於 僱 員 退 休 年 齡 ( 即 是 55 歲 ) 才 屆 滿, 或 倘 退 休 期 間 少 於 要 約 日 期 起 計 十 年 時 間, 則 其 餘 部 分 購 股 權 的 購 股 權 期 間 將 於 授 出 日 期 起 計 第 十 年 屆 滿 或 董 事 會 決 定 的 年 齡 屆 滿 於 上 巿 後, 購 股 權 將 於 其 原 本 授 出 日 期 起 計 第 十 年 屆 滿 108
112 35. 購 股 權 計 劃 ( 續 ) (i) 上 巿 前 僱 員 購 股 權 計 劃 ( 續 ) 行 使 前 必 須 持 有 購 股 權 的 最 短 期 限 根 據 上 巿 前 僱 員 購 股 權 計 劃, 本 公 司 董 事 會 可 絕 對 酌 情 決 定 行 使 前 必 須 持 有 購 股 權 的 最 短 期 限 ( 如 有 ) 於 上 巿 前, 一 般 而 言, 購 股 權 的 50% 數 額 於 授 出 日 期 後 四 年 可 予 行 使, 而 其 餘 部 分 可 在 日 後 直 至 僱 員 退 休 年 齡 為 止 每 年 分 批 於 不 同 日 期 行 使, 惟 須 受 限 於 每 年 每 批 最 低 行 使 數 額 於 上 巿 後, 購 股 權 由 各 自 原 本 授 出 日 期 起 計 的 十 年 期 間 內 歸 屬 承 授 人, 一 般 而 言, 於 授 出 日 期 後 的 第 三 年 及 第 四 年 可 行 使 獲 授 數 目 的 20% 及 30%, 其 餘 的 購 股 權 可 於 餘 下 購 股 權 期 間 內 每 年 平 均 分 為 每 批 10% 行 使 接 納 購 股 權 時 應 付 的 款 項 及 付 款 期 限 於 上 巿 前, 根 據 上 巿 前 僱 員 購 股 權 計 劃 授 出 購 股 權 的 要 約 由 要 約 日 期 起 計 三 個 月 期 間 或 董 事 會 絕 對 酌 情 決 定 的 期 間 可 供 接 納 於 接 納 購 股 權 時, 有 關 僱 員 須 支 付 購 股 權 價 格 1 美 元 股 份 行 使 價 的 釐 定 基 準 於 上 巿 前, 購 股 權 一 般 按 每 股 股 份 行 使 價 授 出, 而 每 股 股 份 行 使 價 相 等 於 向 僱 員 書 面 提 出 要 約 日 期 前 五 個 交 易 日, 盧 森 堡 證 券 交 易 所 或 董 事 視 為 有 關 的 任 何 認 可 證 券 交 易 所 發 出 的 每 日 正 式 報 價 表 所 報 及 所 列 的 股 份 平 均 中 間 巿 價 上 巿 前 僱 員 購 股 權 計 劃 的 餘 下 年 期 於 上 巿 後, 不 得 根 據 上 巿 前 僱 員 購 股 權 計 劃 再 授 出 任 何 購 股 權 其 餘 尚 未 行 使 的 購 股 權 ( 經 修 訂 ) 仍 可 按 上 巿 前 僱 員 購 股 權 計 劃 各 自 購 股 權 授 出 條 款 及 條 件 予 以 行 使 有 關 年 內 尚 未 行 使 的 購 股 權 之 變 動 詳 情, 載 於 董 事 報 告 購 股 權 一 節 內 尚 未 行 使 購 股 權 數 目 及 其 相 關 加 權 平 均 行 使 價 的 變 動 如 下 : 二 零 零 七 年 平 均 行 使 價 購 股 權 每 股 美 元 ( 千 計 ) 於 一 月 一 日 ,121 已 行 使 (2,362) 已 註 銷 / 已 沒 收 (5,681) 於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078 麗 星 郵 輪 有 限 公 司 2007 年 年 報 109
113 35. 購 股 權 計 劃 ( 續 ) (i) 上 巿 前 僱 員 購 股 權 計 劃 ( 續 ) 二 零 零 六 年 平 均 行 使 價 購 股 權 每 股 美 元 ( 千 計 ) 於 一 月 一 日 ,006 已 行 使 (119) 已 註 銷 / 已 沒 收 (8,098) 於 二 零 零 六 年 十 二 月 二 十 七 日 調 整 供 股 影 響 前 ,789 於 二 零 零 六 年 十 二 月 二 十 八 日 經 調 整 供 股 影 響 後 及 於 二 零 零 六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121 於 二 零 零 七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尚 未 行 使 購 股 權 的 概 要 載 列 如 下 : 可 行 使 的 尚 未 行 使 的 購 股 權 購 股 權 尚 未 加 權 平 均 行 使 數 目 餘 下 年 期 數 目 行 使 價 ( 千 計 ) ( 年 ) ( 千 計 ) 美 元 8, , 美 元 5, ,297 14, ,609 (ii) 上 巿 後 僱 員 購 股 權 計 劃 本 公 司 於 二 零 零 零 年 八 月 二 十 三 日 採 納 一 項 購 股 權 計 劃, 該 項 計 劃 於 二 零 零 零 年 十 一 月 三 十 日 本 公 司 股 份 在 聯 交 所 上 巿 時 生 效, 並 且 為 符 合 於 二 零 零 一 年 九 月 一 日 生 效 的 聯 交 所 證 券 上 市 規 則 第 十 七 章 所 載 的 新 規 定 而 於 二 零 零 二 年 五 月 二 十 二 日 經 修 訂 ( 上 巿 後 僱 員 購 股 權 計 劃 ) 上 巿 後 僱 員 購 股 權 計 劃 的 概 要 載 列 如 下 : 目 的 上 巿 後 僱 員 購 股 權 計 劃 的 主 要 目 的 是 推 動 本 集 團 僱 員 ( 包 括 本 集 團 任 何 公 司 的 任 何 執 行 董 事 ) 參 與 者 參 與 者 為 本 集 團 的 僱 員 ( 包 括 本 集 團 任 何 公 司 的 任 何 執 行 董 事 ) 可 供 發 行 的 股 份 總 數 根 據 上 巿 後 僱 員 購 股 權 計 劃 及 本 公 司 任 何 其 他 計 劃 將 授 出 的 購 股 權 可 供 發 行 的 股 份 數 目 上 限 為 132,733,953 股, 佔 於 二 零 零 二 年 五 月 二 十 二 日 ( 採 納 上 巿 後 僱 員 購 股 權 計 劃 ( 經 修 訂 ) 日 期 ) 本 公 司 已 發 行 股 本 約 3.2%, 及 佔 於 本 報 告 日 期 本 公 司 已 發 行 股 本 約 1.8% 110
114 35. 購 股 權 計 劃 ( 續 ) (ii) 上 巿 後 僱 員 購 股 權 計 劃 ( 續 ) 每 名 僱 員 可 認 購 的 股 份 數 目 上 限 於 截 至 最 近 建 議 授 出 日 期 ( 包 括 該 日 ) 的 任 何 十 二 個 月 期 間 向 任 何 一 名 僱 員 授 出 的 購 股 權 ( 包 括 已 行 使 已 註 銷 及 未 行 使 的 購 股 權 ) 獲 行 使 而 發 行 及 將 予 發 行 的 股 份 總 數, 不 得 超 逾 已 發 行 股 份 的 1%, 惟 本 公 司 須 發 出 通 函, 並 須 在 股 東 大 會 上 取 得 股 東 批 准, 而 該 僱 員 及 其 聯 繫 人 ( 定 義 見 上 巿 規 則 ) 亦 須 放 棄 投 票, 本 公 司 方 可 進 一 步 發 行 超 逾 該 1% 上 限 的 購 股 權 向 董 事 行 政 總 裁 或 主 要 股 東 授 出 購 股 權 向 本 公 司 的 董 事 行 政 總 裁 或 主 要 股 東 或 彼 等 各 自 的 聯 繫 人 ( 定 義 見 上 巿 規 則 ) 授 出 任 何 購 股 權, 必 須 經 本 公 司 獨 立 非 執 行 董 事 批 准 ( 身 為 購 股 權 承 授 人 的 獨 立 非 執 行 董 事 除 外 ) 倘 本 公 司 建 議 向 主 要 股 東 ( 定 義 見 上 巿 規 則 ) 或 本 公 司 獨 立 非 執 行 董 事 或 彼 等 各 自 的 聯 繫 人 ( 定 義 見 上 巿 規 則 ) 授 出 購 股 權, 而 將 會 引 致 於 截 至 授 出 該 項 購 股 權 之 日 ( 包 括 該 日 ) 止 十 二 個 月 期 間, 授 予 及 將 授 予 該 人 士 的 購 股 權 ( 包 括 已 行 使 已 註 銷 及 未 行 使 的 購 股 權 ) 獲 行 使 而 發 行 及 將 予 發 行 的 股 份 數 目 : (a) 總 數 超 逾 已 發 行 股 份 的 0.1%; 及 (b) 於 提 出 購 股 權 要 約 日 期, 按 聯 交 所 每 日 報 價 表 所 報 的 股 份 收 巿 價 計 算, 總 值 超 逾 5,000,000 港 元, 本 公 司 須 就 該 項 進 一 步 授 出 購 股 權 發 出 通 函, 並 須 經 股 東 在 股 東 大 會 上 以 點 票 方 式 批 准, 而 本 公 司 的 關 連 人 士 ( 定 義 見 上 巿 規 則 ) 亦 須 放 棄 投 票, 欲 於 股 東 大 會 上 投 票 反 對 有 關 決 議 案 而 其 意 向 已 載 列 於 通 函 內 的 任 何 關 連 人 士 則 除 外 行 使 購 股 權 認 購 股 份 的 期 限 購 股 權 可 予 行 使 的 期 限 將 由 本 公 司 董 事 會 絕 對 酌 情 決 定, 惟 購 股 權 於 授 出 十 年 後 不 得 行 使 行 使 前 必 須 持 有 購 股 權 的 最 短 期 限 本 公 司 董 事 會 可 絕 對 酌 情 決 定 行 使 前 必 須 持 有 購 股 權 的 最 短 期 限 ( 如 有 ) 接 納 購 股 權 時 應 付 的 款 項 及 付 款 期 限 授 出 購 股 權 的 要 約 於 要 約 日 期 起 計 九 十 日 期 間 或 董 事 會 絕 對 酌 情 決 定 的 期 間 可 供 接 納 於 接 納 購 股 權 時, 有 關 僱 員 須 支 付 購 股 權 價 格 1 美 元 股 份 行 使 價 的 釐 定 基 準 行 使 價 由 本 公 司 董 事 會 釐 定, 惟 不 得 少 於 以 下 三 者 的 最 高 者 :(a) 授 出 日 期 ( 必 須 為 營 業 日 ) 聯 交 所 的 每 日 報 價 表 所 列 的 股 份 收 巿 價 ;(b) 緊 接 授 出 日 期 前 五 個 營 業 日 聯 交 所 每 日 報 價 表 所 列 的 股 份 平 均 收 巿 價 ; 或 (c) 本 公 司 股 份 面 值 麗 星 郵 輪 有 限 公 司 2007 年 年 報 111
115 35. 購 股 權 計 劃 ( 續 ) (ii) 上 巿 後 僱 員 購 股 權 計 劃 ( 續 ) 上 巿 後 僱 員 購 股 權 計 劃 的 餘 下 年 期 上 巿 後 僱 員 購 股 權 計 劃 於 二 零 一 零 年 十 一 月 二 十 九 日 前 將 仍 然 有 效 除 於 二 零 零 四 年 八 月 二 十 三 日 授 出 的 購 股 權 由 提 呈 要 約 日 期 後 兩 年 起 計 八 年 期 間 部 分 或 全 部 可 予 行 使 外, 購 股 權 由 各 自 提 呈 要 約 日 期 起 計 的 十 年 期 間 內 分 七 批 歸 屬 承 授 人, 並 由 提 呈 要 約 日 期 後 的 第 二 年 及 第 三 年 分 別 可 行 使 獲 授 數 目 的 30% 及 20%, 其 餘 的 購 股 權 可 於 其 後 年 期 每 年 分 為 每 批 10% 行 使 所 有 尚 未 行 使 的 購 股 權 須 受 有 關 要 約 函 件 所 載 進 一 步 的 條 款 及 條 件 以 及 上 巿 後 僱 員 購 股 權 計 劃 的 條 文 所 規 限 有 關 於 本 年 度 內 未 行 使 購 股 權 變 動 詳 情 載 於 董 事 報 告 購 股 權 一 節 內 尚 未 行 使 購 股 權 數 目 及 其 相 關 加 權 平 均 行 使 價 的 變 動 如 下 : 二 零 零 七 年 平 均 行 使 價 購 股 權 每 股 港 元 ( 千 計 ) 於 一 月 一 日 ,977 已 行 使 (1,590) 已 註 銷 / 已 沒 收 (1,253) 於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134 二 零 零 六 年 平 均 行 使 價 購 股 權 每 股 港 元 ( 千 計 ) 於 一 月 一 日 ,739 已 註 銷 / 已 沒 收 (2,880) 於 二 零 零 六 年 十 二 月 二 十 七 日 調 整 供 股 影 響 前 ,859 於 二 零 零 六 年 十 二 月 二 十 八 日 經 調 整 供 股 影 響 後 ,038 已 註 銷 / 已 沒 收 (61) 於 二 零 零 六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經 調 整 供 股 影 響 後 ,
116 35. 購 股 權 計 劃 ( 續 ) (ii) 上 巿 後 僱 員 購 股 權 計 劃 ( 續 ) 於 二 零 零 七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尚 未 行 使 購 股 權 的 概 要 載 列 如 下 : 可 行 使 的 尚 未 行 使 的 購 股 權 購 股 權 尚 未 加 權 平 均 行 使 數 目 餘 下 年 期 數 目 行 使 價 ( 千 計 ) ( 年 ) ( 千 計 ) 港 元 72, , 港 元 10, ,298 83, , 退 休 金 及 其 他 退 休 後 責 任 NCLC 為 陸 上 僱 員 設 立 凍 結 界 定 供 款 計 劃 ( 該 計 劃 ) 由 二 零 零 二 年 一 月 一 日 起,NCLC 已 修 訂 該 計 劃, 以 終 止 未 來 僱 主 供 款 該 計 劃 受 一 九 七 四 年 美 國 僱 員 退 休 收 入 保 障 法 ( 僱 員 退 休 收 入 保 障 法 ) 的 條 文 所 限 制 此 外,NCLC 設 有 401(k) 計 劃 ( 401(k) 計 劃 ) 401(k) 計 劃 惠 及 絕 大 部 分 NCLC 陸 上 僱 員 在 若 干 限 制 情 況 下, 參 與 者 可 在 每 個 發 薪 期 間 的 合 資 格 酬 金 中 作 出 最 多 達 100% 的 供 款 NCLC 作 出 的 配 對 供 款 相 當 於 僱 員 供 款 首 3% 的 100% 及 其 後 7% 的 50%, 但 該 等 供 款 不 超 過 各 名 參 與 者 薪 酬 的 6.5% NCLC 的 配 對 供 款 是 根 據 五 年 時 間 表 撥 歸 於 參 與 者 所 有 NCLC 為 若 干 其 主 要 僱 員 設 立 一 項 未 撥 支 行 政 人 員 補 充 退 休 計 劃 ( 行 政 人 員 補 充 退 休 計 劃 ) 的 界 定 供 款 計 劃, 該 等 僱 員 在 該 計 劃 及 401(k) 計 劃 下 享 有 有 限 的 福 利 NCLC 代 表 各 參 與 者 支 付 予 行 政 人 員 補 充 退 休 計 劃 的 供 款 而 所 錄 得 的 款 項, 無 須 受 美 國 稅 務 法 施 加 的 任 何 限 制 所 規 限 NCLC 的 供 款 乃 減 去 該 等 僱 員 在 悉 數 取 得 供 款 利 益 前 退 出 該 計 劃 所 沒 收 的 供 款 於 截 至 二 零 零 七 年 及 二 零 零 六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年 度, 已 動 用 沒 收 供 款 額 分 別 約 為 220,000 美 元 及 130,000 美 元 於 二 零 零 七 年 及 二 零 零 六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各 自 約 40,000 美 元 可 用 作 削 減 未 來 供 款 此 外,NCLC 為 被 揀 選 的 高 級 行 政 人 員 設 立 一 項 未 撥 支 高 級 行 政 人 員 補 充 退 休 計 劃 ( 高 級 行 政 人 員 補 充 退 休 計 劃 ) 的 界 定 福 利 計 劃 於 二 零 零 七 年 及 二 零 零 六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NCLC 就 高 級 行 政 人 員 補 充 退 休 計 劃 而 於 隨 附 的 資 產 負 債 表 內 累 計 錄 得 應 計 款 項 分 別 約 9,500,000 美 元 及 8,600,000 美 元 根 據 以 下 精 算 假 設 :5% 折 讓 率 及 薪 酬 每 年 增 加 5%,NCLC 就 高 級 行 政 人 員 補 充 退 休 計 劃 記 錄 該 等 金 額 的 開 支 截 至 二 零 零 七 年 及 二 零 零 六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年 度,NCLC 錄 得 有 關 上 述 界 定 供 款 計 劃 及 高 級 行 政 人 員 補 充 退 休 計 劃 的 開 支 分 別 約 為 4,200,000 美 元 及 1,600,000 美 元 由 於 行 政 人 員 補 充 退 休 計 劃 及 高 級 行 政 人 員 補 充 退 休 計 劃 並 非 撥 支,NCLC 於 二 零 零 七 及 二 零 零 六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毋 須 或 曾 須 根 據 行 政 人 員 補 充 退 休 計 劃 及 高 級 行 政 人 員 補 充 退 休 計 劃 作 出 供 款 除 上 述 計 劃 外, 本 集 團 亦 有 在 各 地 其 經 營 業 務 的 國 家 提 供 其 他 法 定 界 定 供 款 計 劃 ( 包 括 公 積 金 計 劃 ) 麗 星 郵 輪 有 限 公 司 2007 年 年 報 113
117 37. 主 要 附 屬 公 司 於 二 零 零 七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的 主 要 附 屬 公 司 如 下 : 主 要 註 冊 已 發 行 及 實 際 股 權 公 司 名 稱 營 業 國 家 成 立 國 家 全 面 繳 足 股 本 百 分 比 主 要 業 務 直 接 持 有 的 附 屬 公 司 : ( 千 計 ) Star Cruises Asia 百 慕 達 百 慕 達 158,032 美 元 投 資 控 股 Holding Ltd. Star NCLC Holdings Ltd. 百 慕 達 百 慕 達 10 美 元 投 資 控 股 間 接 持 有 的 附 屬 公 司 : NCL Corporation Ltd. 百 慕 達 百 慕 達 12 美 元 控 股 公 司 Star Cruise Management 附 註 (1) 馬 恩 島 2,000 美 元 投 資 控 股 Limited 船 隻 管 理 及 市 場 推 廣 服 務 Cruise Properties 馬 恩 島 馬 恩 島 197,600 馬 幣 投 資 控 股 Limited Inter-Ocean Limited 附 註 (2) 馬 恩 島 52,000 美 元 投 資 控 股 及 郵 輪 旅 遊 服 務 Star Cruise 附 註 (2) 馬 恩 島 52,000 美 元 投 資 控 股 及 Services Limited 郵 輪 旅 遊 服 務 NCL International, Ltd. 百 慕 達 百 慕 達 12 美 元 控 股 公 司 NCL (Bahamas) Ltd. 附 註 (2) 百 慕 達 12 美 元 營 運 公 司 NCL America Holdings, 美 國 美 國, 特 拉 華 州 0.01 美 元 控 股 公 司 Inc. NCL America Inc. 美 國 美 國, 特 拉 華 州 美 元 營 運 公 司 Superstar Virgo 附 註 (2) 馬 恩 島 25,000 美 元 空 船 租 賃 Limited Norwegian Star Limited 附 註 (2) 馬 恩 島 美 元 郵 輪 旅 遊 服 務 Norwegian Dawn 附 註 (2) 馬 恩 島 美 元 郵 輪 旅 遊 服 務 Limited Norwegian Sun Limited 附 註 (2) 百 慕 達 12 美 元 郵 輪 旅 遊 服 務 Norwegian Spirit, Ltd. 附 註 (2) 百 慕 達 12 美 元 郵 輪 旅 遊 服 務 Pride of Aloha, Inc. 美 國 美 國, 特 拉 華 州 0.01 美 元 郵 輪 旅 遊 服 務 Pride of America Ship 美 國 美 國, 特 拉 華 州 美 元 郵 輪 旅 遊 服 務 Holding, Inc. Polynesian Adventure 美 國 美 國, 夏 威 夷 30 美 元 巴 士 服 務 Tours, Inc. PAT Tours, Inc. 美 國 美 國, 特 拉 華 州 0.01 美 元 行 李 服 務 Norwegian Jewel Limited 附 註 (2) 馬 恩 島 美 元 郵 輪 旅 遊 服 務 Pride of Hawaii, Inc. 美 國 美 國, 特 拉 華 州 美 元 郵 輪 旅 遊 服 務 114
118 37. 主 要 附 屬 公 司 ( 續 ) 主 要 註 冊 已 發 行 及 實 際 股 權 公 司 名 稱 營 業 國 家 成 立 國 家 全 面 繳 足 股 本 百 分 比 主 要 業 務 間 接 持 有 的 附 屬 公 司 ( 續 ): ( 千 計 ) Norwegian Pearl, Ltd. 附 註 (2) 百 慕 達 12 美 元 郵 輪 旅 遊 服 務 Norwegian Gem, Ltd. 附 註 (2) 百 慕 達 12 美 元 郵 輪 旅 遊 服 務 F3 One, Ltd. 附 註 (2) 百 慕 達 12 美 元 郵 輪 旅 遊 服 務 F3 Two, Ltd. 附 註 (2) 百 慕 達 12 美 元 郵 輪 旅 遊 服 務 Star Cruises Ship 馬 來 西 亞 馬 來 西 亞 150 馬 幣 經 營 訓 練 Management Sdn. 用 途 模 擬 船 隻 Bhd. 及 海 事 及 技 術 行 政 服 務 邁 錦 ( 杭 州 ) 酒 店 有 限 公 司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44,850 人 民 幣 酒 店 營 運 及 酒 店 管 理 蘇 州 邁 錦 酒 店 有 限 公 司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8,000 美 元 經 營 及 管 理 經 濟 型 酒 店 及 客 房 的 內 部 設 施 蘇 州 邁 捷 商 旅 信 息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4,000 美 元 旅 遊 信 息 系 統 的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軟 件 開 發 雲 頂 麗 星 ( 上 海 ) 教 育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140 美 元 教 育 信 息 諮 詢 信 息 咨 詢 有 限 公 司 ( 不 包 括 出 國 留 學 諮 詢 及 中 介 服 務 ) 金 銀 島 娛 樂 廣 場 有 限 公 司 澳 門 澳 門 100 澳 門 元 發 展 酒 店 設 施 馬 幣 : 人 民 幣 : 澳 門 元 : 馬 來 西 亞 元 人 民 幣 澳 門 元 附 註 : (1) 該 公 司 向 主 要 在 公 海 營 運 的 郵 輪 提 供 船 隻 管 理 及 市 場 推 廣 服 務 (2) 該 等 公 司 主 要 在 公 海 提 供 郵 輪 旅 遊 服 務 麗 星 郵 輪 有 限 公 司 2007 年 年 報 115
119 38. 結 算 日 後 重 大 事 項 (a) 於 二 零 零 八 年 一 月 七 日, 本 集 團 完 成 Apollo 透 過 股 本 投 資 1,000,000,000 美 元 認 購 當 時 一 間 主 要 附 屬 公 司 NCLC 的 新 股 份 而 引 致 的 視 作 出 售 於 完 成 後,NCLC 不 再 為 本 公 司 的 附 屬 公 司, 而 成 為 本 公 司 的 共 同 控 制 實 體 根 據 有 關 Apollo 交 易 的 補 償 及 分 派 協 議, 麗 星 郵 輪 擬 行 使 其 權 利 NCLC 擬 轉 讓 阿 羅 哈 之 傲 予 麗 星 郵 輪, 並 繼 續 調 配 美 國 之 傲 往 夏 威 夷 麗 星 郵 輪 則 擬 調 配 阿 羅 哈 之 傲 往 亞 洲 市 場 預 計 完 成 此 等 交 易 後, 本 集 團 於 二 零 零 八 年 將 錄 得 收 益 約 74,000,000 美 元 (b) 根 據 NCLC 與 The Bank of New York Trust Company, N.A.(JP Morgan Chase Bank 的 繼 承 人 )( 作 為 承 託 人, 負 責 監 管 於 二 零 一 四 年 到 期 附 帶 10 5 /8 厘 年 利 率 的 優 先 票 據 ( 票 據 )) 於 二 零 零 四 年 七 月 十 五 日 訂 立 的 契 約 協 議 的 條 款,Apollo 投 資 構 成 一 項 控 制 權 變 動, 故 NCLC 須 於 投 資 完 成 後 30 日 內 提 呈 購 回 任 何 及 所 有 未 贖 回 票 據, 購 買 價 相 等 於 票 據 未 償 還 本 金 額 的 101% 連 同 截 至 購 回 日 期 ( 但 不 包 括 該 日 ) 全 部 應 計 但 未 支 付 的 利 息 (c) 於 二 零 零 八 年 一 月 七 日, 本 集 團 與 卓 越 金 融 有 限 公 司 及 非 關 連 人 士 就 一 間 新 成 立 合 營 企 業 公 司 ( 合 營 企 業 ) 的 管 理 及 營 運 訂 立 股 東 協 議 成 立 合 營 企 業 旨 在 籌 備 及 向 香 港 政 府 提 交 有 關 發 展 位 於 香 港 啟 德 的 郵 輪 碼 頭 標 書, 藉 以 回 應 香 港 政 府 近 期 發 出 的 投 標 邀 請 於 本 報 告 日 期, 本 集 團 就 合 營 企 業 所 須 承 擔 的 資 金 總 額 尚 未 釐 定 (d) 於 二 零 零 八 年 二 月 十 一 日,NCLC 宣 佈 阿 羅 哈 之 傲 將 於 二 零 零 八 年 五 月 十 一 日 撤 出 夏 威 夷 市 場 該 郵 輪 將 轉 讓 予 麗 星 郵 輪 亞 洲, 並 將 重 新 註 冊 及 於 二 零 零 八 年 夏 季 調 配 往 亞 洲 39. 批 准 財 務 報 表 該 等 綜 合 財 務 報 表 已 獲 董 事 會 於 二 零 零 八 年 二 月 二 十 五 日 批 准 發 表 116
120 獨 立 核 數 師 報 告 致 麗 星 郵 輪 有 限 公 司 全 體 股 東 ( 於 百 慕 達 持 續 經 營 的 有 限 公 司 ) 本 獨 立 核 數 師 ( 以 下 簡 稱 我 們 ) 已 審 核 列 載 於 第 55 頁 至 第 116 頁 的 麗 星 郵 輪 有 限 公 司 ( 公 司 ) 及 其 附 屬 公 司 ( 以 下 合 稱 集 團 ) 的 綜 合 財 務 報 表, 此 綜 合 財 務 報 表 包 括 於 二 零 零 七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的 綜 合 及 公 司 資 產 負 債 表 及 截 至 該 日 止 年 度 的 綜 合 收 益 表 綜 合 及 公 司 股 本 變 動 報 表 及 綜 合 現 金 流 量 報 表 以 及 主 要 會 計 政 策 概 要 及 其 他 附 註 解 釋 董 事 就 財 務 報 表 須 承 擔 的 責 任 公 司 董 事 須 負 責 根 據 香 港 會 計 師 公 會 頒 佈 的 香 港 財 務 報 告 準 則 及 按 照 香 港 公 司 條 例 的 披 露 規 定 編 製 及 真 實 而 公 平 地 列 報 該 等 綜 合 財 務 報 表 此 責 任 包 括 設 計 實 施 及 維 護 與 編 製 及 真 實 而 公 平 地 列 報 財 務 報 表 相 關 的 內 部 控 制, 以 使 財 務 報 表 不 存 在 由 於 欺 詐 或 錯 誤 而 導 致 的 重 大 錯 誤 陳 述 ; 選 擇 和 應 用 適 當 的 會 計 政 策 ; 及 按 情 況 下 作 出 合 理 的 會 計 估 計 核 數 師 的 責 任 我 們 的 責 任 是 根 據 我 們 的 審 核 對 該 等 綜 合 財 務 報 表 作 出 意 見, 並 按 照 百 慕 達 一 九 八 一 年 公 司 法 第 90 條 僅 向 全 體 股 東 報 告, 除 此 之 外 本 報 告 別 無 其 他 目 的 我 們 不 會 就 本 報 告 的 內 容 向 任 何 其 他 人 士 負 上 或 承 擔 任 何 責 任 我 們 已 根 據 香 港 會 計 師 公 會 頒 佈 的 香 港 審 計 準 則 進 行 審 核 這 些 準 則 要 求 我 們 遵 守 道 德 規 範, 並 規 劃 及 執 行 審 核, 以 合 理 確 定 此 等 財 務 報 表 是 否 不 存 有 任 何 重 大 錯 誤 陳 述 審 核 涉 及 執 行 程 序 以 獲 取 有 關 財 務 報 表 所 載 金 額 及 披 露 資 料 的 審 核 憑 證 所 選 定 的 程 序 取 決 於 核 數 師 的 判 斷, 包 括 評 估 由 於 欺 詐 或 錯 誤 而 導 致 財 務 報 表 存 有 重 大 錯 誤 陳 述 的 風 險 在 評 估 該 等 風 險 時, 核 數 師 考 慮 與 該 公 司 編 製 及 真 實 而 公 平 地 列 報 財 務 報 表 相 關 的 內 部 控 制, 以 設 計 適 當 的 審 核 程 序, 但 並 非 為 對 公 司 的 內 部 控 制 的 效 能 發 表 意 見 審 核 亦 包 括 評 價 董 事 所 採 用 的 會 計 政 策 的 合 適 性 及 所 作 出 的 會 計 估 計 的 合 理 性 以 及 評 價 財 務 報 表 的 整 體 列 報 方 式 我 們 相 信, 我 們 所 獲 得 的 審 核 憑 證 是 充 足 和 適 當 地 為 我 們 的 審 核 意 見 提 供 基 礎 意 見 我 們 認 為, 該 等 綜 合 財 務 報 表 已 根 據 香 港 財 務 報 告 準 則 真 實 而 公 平 地 反 映 公 司 及 集 團 於 二 零 零 七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的 事 務 狀 況 及 集 團 截 至 該 日 止 年 度 的 虧 損 及 現 金 流 量, 並 按 照 香 港 公 司 條 例 的 披 露 規 定 妥 為 編 製 羅 兵 咸 永 道 會 計 師 事 務 所 執 業 會 計 師 香 港, 二 零 零 八 年 二 月 二 十 五 日 麗 星 郵 輪 有 限 公 司 2007 年 年 報 117
121 經 審 核 五 年 財 務 概 要 二 零 零 七 年 二 零 零 六 年 二 零 零 五 年 二 零 零 四 年 二 零 零 三 年 業 績 營 業 額 2,576,240 2,343,055 1,967,353 1,699,007 1,618,208 未 計 減 值 虧 損 的 經 營 業 績 84,619 95, , ,827 79,049 減 值 虧 損 (5,165) (30,600) (1,400) (14,500) (99,545) 79,454 64, , ,327 (20,496) 利 息 收 入 4,482 6,670 8,484 2,985 2,613 融 資 成 本 (234,295) (200,944) (155,930) (110,005) (94,227) 應 佔 聯 營 公 司 虧 損 (907) (82) (5,219) 其 他 收 入 /( 開 支 ) 淨 額 (44,840) (26,556) 28,675 (23,920) (11,123) 除 稅 前 溢 利 /( 虧 損 ) (196,106) (156,060) 20,547 (10,613) (123,233) 稅 項 (4,780) (136) (2,641) (971) (1,663) 本 年 度 溢 利 /( 虧 損 ) (200,886) (156,196) 17,906 (11,584) (124,896) 應 佔 款 額 : 本 公 司 股 本 持 有 人 (200,806) (156,196) 17,906 (11,584) (124,896) 少 數 股 東 權 益 (80) (200,886) (156,196) 17,906 (11,584) (124,896) 每 股 基 本 盈 利 /( 虧 損 )( 美 仙 ) (2.77) (2.76) 0.32 (0.21) (2.36) 每 股 攤 薄 盈 利 ( 美 仙 ) 不 適 用 * 不 適 用 * 0.32 不 適 用 * 不 適 用 * 資 產 與 負 債 資 產 總 額 6,428,589 6,139,675 5,410,879 4,985,113 4,795,991 負 債 總 額 (4,389,217) (4,196,376) (3,510,998) (3,159,603) (2,973,498) 股 本 總 額 2,039,372 1,943,299 1,899,881 1,825,510 1,822,493 * 由 於 截 至 二 零 零 七 年 二 零 零 六 年 二 零 零 四 年 及 二 零 零 三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年 度 的 每 股 攤 薄 虧 損 少 於 每 股 基 本 虧 損, 故 並 無 呈 列 該 等 年 度 的 每 股 攤 薄 虧 損 118
122 物 業 概 要 於 二 零 零 七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概 約 土 地 概 約 總 租 期 地 點 地 段 編 號 面 積 建 築 面 積 ( 年 ) 用 途 1. Porto Malai, 浮 羅 交 怡, 2930 號 地 段 137,962 平 方 呎 96,123 平 方 呎 90 J 吉 打, 馬 來 西 亞 的 ( 前 為 (12,817 平 方 米 ) (8,930 平 方 米 ) 麗 星 郵 輪 登 船 碼 頭 PT 740 號 地 段 ) 2. Porto Malai, 浮 羅 交 怡, 2931 號 地 段 40,462 平 方 呎 90 J 吉 打, 馬 來 西 亞 的 ( 前 為 (3,759 平 方 米 ) 麗 星 郵 輪 登 船 碼 頭 PT 741 號 地 段 ) 毗 鄰 的 地 盤 3. Pulau Indah, PT 號 252,728 平 方 呎 292,888 平 方 呎 99 T Pelabuhan Klang 地 段 (23,479 平 方 米 ) (27,210 平 方 米 ) ( 巴 生 港 ), 雪 蘭 莪, 馬 來 西 亞 的 麗 星 郵 輪 碼 頭 ( 海 港 大 樓 ) 4. Pulau Indah, PT 號 270,489 平 方 呎 99 T Pelabuhan Klang 地 段 (25,129 平 方 米 ) ( 巴 生 港 ), 雪 蘭 莪, 馬 來 西 亞 的 麗 星 郵 輪 碼 頭 ( 停 車 場 ) 5. Pulau Indah, PT 號 262,103 平 方 呎 104,050 平 方 呎 99 J Pelabuhan Klang 地 段 (24,350 平 方 米 ) (9,666.5 平 方 米 ) ( 巴 生 港 ), 雪 蘭 莪, 馬 來 西 亞 的 麗 星 郵 輪 碼 頭 ( 登 船 碼 頭 ) 6. Kijal, Kemaman, PT 4580 號 65,122 平 方 呎 8,124 平 方 呎 30 J 登 嘉 樓, 馬 來 西 亞 的 地 段 (6,050 平 方 米 ) ( 平 方 米 ) 麗 星 郵 輪 登 船 碼 頭 7. Great Stirrup Cay, 公 頃 I Berry Islands, 巴 哈 馬 ( 英 畝 ) 8. 中 國 上 海 市 39 號 地 段 219 平 方 米 平 方 米 50 O 靜 安 區 新 閘 路 1750 號 ( 郵 編 ) 9. 中 國 蘇 州 號 地 段 4,220 平 方 米 40 O/H 蘇 州 工 業 園 區 翠 園 路 10. 一 幅 位 於 澳 門 填 海 土 地 8,100 平 方 米 25 H/C 亞 馬 喇 前 地 之 填 海 土 地 (A 地 段 ) 的 土 地, 一 般 稱 為 澳 門 南 灣 湖 畔 一 號 附 註 : i. 本 集 團 擁 有 上 文 1 至 9 號 物 業 100% 權 益 本 集 團 因 持 有 擁 有 上 文 10 號 物 業 的 公 司 的 股 權 而 擁 有 該 物 業 的 75% 權 益 ii. 用 途 : J - 登 船 碼 頭 T - 客 運 碼 頭 I - 島 嶼, 由 本 集 團 擁 有, 用 作 郵 輪 旅 遊 的 觀 光 站 O - 辦 公 室 H - 酒 店 C - 賭 場 ( 有 待 澳 門 政 府 批 准 ) 麗 星 郵 輪 有 限 公 司 2007 年 年 報 119
123 51501 (852) (852) Level 8, 401 Sussex Street 2000 NSW (61) (61) (86) (86) (86) (86) (86) (86) , Kimatrai Building, 4th Floor, Maharishi Karve Road, New Marine Lines, (91) (91) , Rectangle-1, D4, Saket District Centre, Saket, (91) /32/33 (91) , Setu Complex, Nr. Shilp Cross Road, Off C.G. Road, (91) (91) Wisma Nusantara 8th Floor, JI. MH Thamrin No. 59, (62) (62) F Palazzo Siena Higashi Shinbashi Minato-Ku (81) (81) Room 414, King s Garden Officetel 2, Naesoo dong, Chongno gu, (82) (82) st Floor, Wisma Genting, 28 Jalan Sultan Ismail, (60) (60) Pulau Indah, Pelabuhan Barat, Pelabuhan Klang, (60) (60) P.O. Box 28478, Remuera, (64) (64) Unit 3C, Pacific Place Building, 539 Arquiza St., Ermita, (63) / (63) (65) (65) Star Cruises AB, Vasagatan 15-17, SE (46) (46) A (886) (886) st Floor, Unit 2, BUI Building, 177/1, Soi Anumanrachathon 1, Surawongse Road, Suriyawongse, Bangrak (66) (66) P.O. Box 26527, 203, Qassim Sultan Building, Airport Road, Deira, (971) /6647 (971) Derry Street, Kensington, W8 5NN (44) (44) Norwegian Cruise Line Norwegian Cruise Line, 7665 Corporate Center Drive (1) (1)
124 * * * * * * Scandinia, * * * * * * * * * * * * Great Stirrup Cay King s Wharf * * * **
125
2 3-5 6-9 10-19 20 21 22 23 24 25 26-56 57 58 1 Clarendon House 2 Church Street Hamilton HM 11 Bermuda 32 1 17 15-28 22 10 14 Butterfield Corporate Services Limited Rosebank Centre 14 Bermudiana Road Pembroke
1 2 3 4 5 P02 P04 P06 P08 P12 P18 P20 P26 P34 P52 P73 P75 P77 P80 P83 P152 P153 P154 P156 17 20030,000 Apollo TPG50% (Alliance Global Group) (Travellers International Hotel Group, Inc.) Maxims Hotel 2
Conyers Dill & Pearman Clarendon House 2 Church Street Hamilton HM11 Bermuda Butterfield Fulcrum Group (Bermuda) Limit
2011 20 1 111 25 15 44 Conyers Dill & Pearman 8 2901 Clarendon House 2 Church Street Hamilton HM11 Bermuda 1 28 2801 Butterfield Fulcrum Group (Bermuda) Limited Rosebank Centre 11 Bermudiana Road Pembroke
年報 2017 2 3 4 16 20 21 29 41 47 49 51 53 55 142 Canon s Court 22 Victoria Street Hamilton HM12 Bermuda 71 5 503 MUFG Fund Services (Bermuda) Limited The Belvedere Building 69 Pitts Bay Road Pembroke HM08
untitled
2 4 7 8 38 39 46 47 56 2007-2008 1 2007 40.8% 2006 2009 Best Practice Management Group 2007 MerComm, Inc. 2007 International Questar Awards 2007 () 2 2008 2007 12 2008 MerComm, Inc. 21 Mercury Awards 182007/08
2009 0378 01 2009 2 3 7 8 10 12 13 14 30 02 2009 Mohamed Abdulrahman Husain Abdulla Bucheeri * * Graham Roderick Walker * * * ** ** ** * ** Graham Roderick Walker Canon s Court, 22 Victoria Street, Hamilton
2 3 4 7 19 24 29 43 45 46 47 49 51 53 54 171 371 www.bewg.com.hk Canon s Court 22 Victoria Street Hamilton HM 12 Bermuda 18 66 (852) 2796 9963 (852) 2796 9972 Butterfield Fulcrum Group (Bermuda) Limited
( 股份代號 : 01052) 2011年度報告 2 3 4 6 14 20 46 50 52 58 64 66 67 68 70 71 72 74 140 2 1,321,997 1,252,665 1,000,746 922,371 815,397 1 1,182,515 1,141,945 937,753 954,825 854,907 859,278 848,055 582,207 760,302
®Ñ¥U4.indb
: 1098 07 2 4 6 8 10 13 23 29 30 34 51 57 60 137 139 144 2007 2006 2005 2004 2003 1,282 1,187 1,187 993 815 2,408 506 767 885 864 687 614 2,598 555 66 2,408 552 78 48 119 1,209 786 388 357 334 851 705
2 4 8 14 23 35 37 38 40 41 43 44 108 1 * * ** ** ** * ** (FCPA, FCCA, ACS, ACIS) 2 15 13 Clarendon House 2 Church House Hamilton HM11 Bermuda 56 11 Butterfield Fund Services (Bermuda) Limited Rosebank
1 2 6 8 15 19 21 22 24 25 26 43 472 517 65.47 5 3.04 5 2 56 1 472,000,000738,000,000517,000,000 42,000,000 79,000,000 43,000,000 178,000,000 148,000,00020% 45% 551,000,000 9.5% 6.25% 2 386,000,000679,000,000
2 3 4 6 26 29 32 47 49 50 51 53 55 56 # * * * # * Canon s Court 22 Victoria Street Hamilton HM12 Bermuda 8 1602 05 28 12 183 17 1712 16 Appleby Weber Shandwick 979 10 1114 2 4,862,855 5,514,804 6,103,487
JADE DYNASTY GROUP LIMITED (Incorporated in Bermuda with limited liability ) 2 4 6 10 21 22 23 25 26 27 29 60 1 * * * * 2 Clarendon House 2 Church Street Hamilton HM11 Bermuda 56 11 Butterfield Corporate
... 2... 3... 4... 6... 8... 10... 11... 17... 28... 30... 43... 44... 45... 47... 48... 50... 51... 140 1
... 2... 3... 4... 6... 8... 10... 11... 17... 28... 30... 43... 44... 45... 47... 48... 50... 51... 140 1 43 2 http://www.cpp.hk 2005 2004 1,832.76 1,713.04 119.72 201.09 162.46 38.63 4.83 (62.39) 67.22
untitled
84 http://www.stelux.com 1 2 9 27 29 30 31 33 34 35 36 91 100 107 2,261.8 2,443.5 2,370.2 2,705.6 3,330.9 129.3 33.7 25.2 131.5 250.9 11.4 9.5 11.4 33.3 28.5 9.5 9.5 22.8 42.8 9.5 1,829.0 1,757.5 1,754.0
ALIBABA HEALTH Information Technology Limited 00241 2016 2 3 11 21 22 23 24 26 27 29 2 Canon s Court 22 Victoria Street Hamilton HM 12 Bermuda 1 1 26 Appleby Management (Bermuda) Ltd. Canon s Court 22
HONG KONG HEALTH CHECK AND LABORATORY HOLDINGS COMPANY LIMITED * 397 3 9 * ................................................................ 1..........................................................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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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5 6 14 16 18 22 29 31 32 33 34 35 79 80 04 01 Hong Kong Resources Holdings GroupJUSCO JUSCO 05 02 03 06 05 04 03 06 2010 02 01 2 07 24,000 12 11 10 09 08 10 11 500 12 08 Dorian Ho WAVE 09 07 100 3 4
001 40 40 2 3 4 5 6 7 11 14 19 29 34 51 53 54 114 116 002 Clarendon House Church Street Hamilton HM 11 Bermuda 19 25 2505 8 22 11 20 Conyers Dill & Pearman 8 1 2901 Butterfield Fulcrum Group (Bermuda)
2 3 4 6 29 32 35 55 64 69 70 71 73 75 76 * * * * 28 12 183 17 1712 16 Appleby Canon s Court 22 Victoria Street Hamilton HM12 Bermuda Weber Shandwick 979 10 8 1602 05 1114 2 5,125,118 4,862,855 5,514,804
... 1... 3... 3... 4... 6... 7... 7... 7... 8
GOME ELECTRICAL APPLIANCES HOLDING LIMITED * 493 * ... 1... 3... 3... 4... 6... 7... 7... 7... 8 493 3,600,000,000 57 0.0 % GOME ELECTRICAL APPLIANCES HOLDING LIMITED * 493 Canon s Court 22 Victoria Street
01 CI contents C
!"#$%&'!"#$%&'()*+, I N T E R N A T I O N A L H O L D I N G S L I M I T E D (Incorporated in Bermuda with limited liability)! " # $ # % A N N U A L R E P O R T 2 0 0 4-2 0 0 5 2 3 4 8 9 16 17 20 30 31
371 2015 2 3 4 8 33 43 48 70 72 73 74 76 78 81 211 2015 01 371 www.bewg.com.hk Canon s Court 22 Victoria Street Hamilton HM 12 Bermuda 18 67 6706-07 (852) 2105 0800 (852) 2796 9972 MUFG Fund Services
Financial Highlights 財務摘要 Turnover Distribution 2.1% 11.5% 6.3% 11% 69.1% Midland Local Residential 美聯 - 本地住宅 Midland Local IC&I 美聯 - 本地工商舖 Midland Ch
Financial Highlights 財務摘要 Turnover Distribution 2.1% 11.5% 6.3% 11% 69.1% Midland Local Residential 美聯 - 本地住宅 Midland Local IC&I 美聯 - 本地工商舖 Midland China 美聯 - 中國 Hong Kong Property 香港置業 Midland Macau 美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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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9 10 2016500 119 02328 68.98% 75.0% 80.0% 95.45% 100% 100% 100% 2 3 25 42 43 81 2016 6 30 2015 12 31 (%) 902,276 843,468 7.0 738,847 686,273 7.7 163,429 157,195 4.0 (1) 2.85 2.74 4.2 6 30 6 2016 2015
®Ñ¥U60.indb
2008/09 03 06 22 28 34 45 47 48 50 51 53 118 119 2008/09 02 Conyers Dill & Pearman 601 603 C2 Clarendon House Church Street Hamilton HM 11 Bermuda Butterfield Fund Services (Bermuda) Limited Rosebank Centre
( ) ( : 993) 2 3 6 14 19 31 46 65 70 71 72 74 75 77 180 Clarendon House 2 Church Street Hamilton HM 11 Bermuda 88 29 Conyers Corporate Services (Bermuda) Limited Clarendon House 2 Church Street Hamilton
: 730 2014 2 3 8 10 11 13 19 39 55 57 58 60 61 63 138 139 Appleby Management (Bermuda) Ltd. Canon s Court 22 Victoria Street Hamilton, HM 12 Bermuda 183 22 Canon s Court 22 Victoria Street Hamilton, HM
13025-SiS Intl AR_C.indb
2 3 4 6 9 11 17 19 31 33 34 35 37 38 40 113 114 Canon's Court 22 Victoria Street Hamilton HM 12 Bermuda 803 (852) 2138 3938 (852) 2138 3928 00529 UFJ MUFG Fund Services (Bermuda) Limited The Belvede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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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3 6 13 17 25 31 44 48 49 51 52 54 116 1 Cricket Square, Hutchins Drive P.O. Box 2681 Grand Cayman KY1-1111 Cayman Islands B 9-A 1 36 SMP Partners (Cayman) Limited 3rd Floor, Royal Bank House 24 Shedden
(1) (2) (3) 1
http://www.hkgem.com (1) (2) (3) 1 183% 93,345,00033,008,000 86% 19,472,00010,474,000 0.0310 0.0195 0.01 0.01 2 2 93,345 33,008 59,141 18,627 (53,045) (16,653) (33,187) (9,094) 40,300 16,355 25,954 9,533
ii & iii
342C 993 20 1.5 ...................................................... ii & iii............................................................ 1-4................................................... 5-6......................................................
SmarTone- Vodafone SmarTone-Vodafone SmarTone-Vodafone
2009 5 SmarTone- Vodafone SmarTone-Vodafone SmarTone-Vodafone 2 3 4 5 6 8 11 22 29 36 37 39 40 41 42 44 46 47 GSM/3G/ HSPA+ SmarTone-VodafoneSmarTone-Vodafone Vodafone Group Plc 1992 1996 2 MIMO (multiple-input,
C110256N_CCIL.indb
: 367 2 4 8 64 71 81 82 83 84 86 87 88 89 167 172 173 M.B.E.* * * * / / M.B.E. 1022 Butterfield Fulcrum Group (Bermuda) Limited Rosebank Centre, 11 Bermudiana Road, Pembroke, HM 08, Bermuda 2826 2 Clarendon
2 3 6 14 22 25 36 37 39 40 42 82 87 88 89 01 Canon s Court, 22 Victoria Street Hamilton HM12, Bermuda UFJ The Bank of Bermuda Limited http://www.cafedecoral.com 02 2,723,295 2,621,547 3.88 258,074 242,812
:
: 730 2017 2 3 6 8 9 11 18 46 65 72 74 76 77 79 182 183 Estera Management (Bermuda) Ltd. Canon s Court, 22 Victoria Street, Hamilton, HM 12, Bermuda 183 22 Canon s Court 22 Victoria Street Hamilton HM
1.indb
2 4 6 8 10 14 26 30 32 34 36 48 166 168 178 180 659 17 63 20 618 27 700 540 61 2,892 700 710 18 2 40,000 2010 3 2009 2008ARC 2009 2020 2030 2008 20 Galaxy Awards 10,000 60 61.86% 9% 2009 2008-2009 AA 4
(1937) VTech Holdings Limited Singapore Airlines Limited
[ ] [ ]... 65 2014 5 2005 1 Bruce Philip 55 2014 5 2005 1 ROCKOWITZ... Dow Peter FAMULAK. 53 2014 5 2007 11 Paul Edward 69 2014 6 2014 6 SELWAY- SWIFT... Stephen Harry LONG... 71 2014 6 2014 6 ... 61 2014
1638
1638 1999 2009 12 9 1638.HK 2 4 8 12 24 40 45 48 56 69 71 73 74 75 76 77 138 Cricket Square Hutchins Drive P.O. Box 2681 Grand Cayman, KY1-1111 Cayman Islands 3306 2 8 20 2001 Butterfield Fulcrum Group
... 1... 4... 17... 19... 37... 40... 64... 70... 77 i
China Minsheng Drawin Technology Group Limited 726 4 16 17 18 19 36 88 77 78 183 17M 48 ... 1... 4... 17... 19... 37... 40... 64... 70... 77 i 40 63 1 571 1 6 235,000 2 64 69 571 0.10 % 100 84.186 3 China
股份代號 :0075 2 3 7 10 11 12 13 15 16 17 1 # * * # * # * # * Albert T. da Rosa, Jr. Clarendon House Church Street Hamilton HM 11 Bermuda 26 3301-07 (852) 2500-5555 (852) 2507-2120 www.ytrealtygroup.com.hk
untitled
2009 659 2 4 6 8 10 14 26 30 32 34 36 48 150 152 164 166 2 2009 3 4 2008 5 2009 2009 2009 2008 17,250.9 18,889.5 2,528.8 3,836.9 3,600.9 4,666.7 1,955.9 4,666.7 44,278.6 42,593.9 24,259.4 22,513.1 23,175.2
01 02 03 06 07 25 41 43 44 45 47 48 50 52 135 136 Clarendon House, 2 Church Street Hamilton HM11, Bermuda Appleby Management (Bermuda) Ltd. Canon s Court, 22 Victoria Street, Hamilton HM12, Bermuda 183
IMAGI INTERNATIONAL HOLDINGS LIMITED * 585 18 24 2402 12 14 28 26 (48) * .............................................................. 1........................................................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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