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香港中學文憑考試中國語文校本評核教師手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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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香 港 中 學 文 憑 考 試 2016 中 國 語 文 校 本 評 核 教 師 手 冊

2 目 錄 頁 數 序 言 1 第 一 章 引 言 1.1 評 核 大 綱 1.2 宗 旨 和 目 標 2 第 二 章 評 核 要 求 2.1 校 本 評 核 的 要 求 2.2 評 核 指 引 2.3 課 業 的 設 計 2.4 評 核 準 則 4 第 三 章 校 本 評 核 實 施 指 引 3.1 向 學 生 提 供 資 訊 3.2 任 課 教 師 的 指 導 3.3 學 生 習 作 真 確 性 的 核 證 3.4 校 內 評 分 的 一 致 性 3.5 對 評 核 結 果 存 疑 的 處 理 方 法 3.6 保 存 記 錄 13 第 四 章 行 政 安 排 4.1 參 與 校 本 評 核 4.2 遲 交 及 缺 席 評 核 4.3 有 特 殊 教 育 需 要 的 學 生 4.4 提 交 校 本 評 核 分 數 4.5 利 益 申 報 4.6 保 密 要 求 16 第 五 章 分 數 調 整 5.1 校 本 評 核 分 數 調 整 的 理 念 5.2 分 數 調 整 機 制 19 第 六 章 違 規 事 項 6.1 違 規 行 為 的 處 理 6.2 預 防 違 規 行 為 20

3 附 錄 A. 考 評 局 教 育 局 學 校 及 學 生 的 職 責 23 B. 校 本 評 核 監 督 分 區 統 籌 員 及 校 內 統 籌 員 的 職 責 25 C. 行 事 曆 27 D. 聯 絡 方 法 29 E. 學 生 聲 明 表 格 30 F. 校 本 評 核 抄 襲 個 案 報 告 31 G. 選 修 單 元 評 估 活 動 舉 隅 33

4 序 言 本 手 冊 為 任 課 教 師 在 校 內 施 行 香 港 中 學 文 憑 考 試 中 國 語 文 科 校 本 評 核 的 指 引 在 進 行 有 關 評 核 時, 教 師 務 必 遵 守 手 冊 內 的 要 求 和 程 序 1

5 第 一 章 引 言 1.1 評 核 大 綱 本 科 的 公 開 評 核 乃 根 據 課 程 發 展 議 會 與 香 港 考 試 及 評 核 局 ( 考 評 局 ) 聯 合 編 訂 的 中 國 語 文 科 課 程 及 評 估 指 引 ( 中 四 至 中 六 ) 而 制 定 有 關 的 公 開 評 核 包 括 公 開 考 試 和 校 本 評 核 兩 部 分, 安 排 概 述 如 下 : 部 分 內 容 比 重 評 核 形 式 考 試 時 間 卷 一 閱 讀 能 力 24% 筆 試 1 小 時 15 分 鐘 公 開 卷 二 寫 作 能 力 24% 筆 試 1 小 時 30 分 鐘 考 試 卷 三 聆 聽 及 綜 合 能 力 考 核 18% 筆 試 約 1 小 時 30 分 鐘 卷 四 說 話 能 力 14% 口 語 溝 通 25 分 鐘 必 修 部 分 : 閱 讀 活 動 6% ( 呈 交 1 個 分 數 ) 閱 讀 活 動 1 個 分 數 校 本 評 核 選 修 部 分 (2 個 單 元 ): ( 呈 交 2 個 分 數 ) / 日 常 學 習 表 現 14% 每 個 單 元 呈 交 單 元 終 結 表 現 1 個 分 數 1.2 宗 旨 和 目 標 宗 旨 本 科 施 行 校 本 評 核 是 為 了 提 高 評 核 的 信 度, 同 時 也 能 較 為 全 面 地 評 核 學 生 的 學 習 表 現 另 一 方 面, 校 本 評 核 更 有 助 於 促 進 日 常 的 學 習 和 教 學, 體 現 課 程 宗 旨 綜 合 而 言, 本 科 施 行 校 本 評 核 可 : (1) 提 高 學 習 興 趣 與 信 心 讓 學 生 多 留 意 日 常 學 習 的 表 現, 知 所 改 進, 以 及 獲 取 成 功 感, 增 強 學 習 信 心 讓 學 生 通 過 參 加 多 姿 多 采 的 語 文 活 動, 體 驗 語 文 與 生 活 的 密 切 關 係, 俾 能 學 以 致 用, 提 高 學 習 的 動 機 和 興 趣 2

6 (2) 重 視 學 習 過 程 語 文 能 力 的 提 升, 非 一 朝 一 夕 之 事, 乃 經 不 斷 積 累 所 致, 故 日 常 學 習 所 得 經 驗, 尤 當 重 視 (3) 強 調 語 文 學 習 的 綜 合 性 語 文 乃 綜 合 的 運 用, 尤 其 在 今 日 多 元 化 的 社 會 中, 更 不 時 需 結 合 聽 說 讀 寫 各 種 能 力, 以 應 付 生 活 上 諸 般 問 題 利 用 日 常 不 同 形 式 的 課 業 與 多 樣 化 的 語 文 活 動, 可 為 學 生 提 供 綜 合 運 用 語 文 能 力 的 情 境 與 機 會, 有 助 他 們 適 應 現 今 生 活 (4) 養 成 良 好 的 語 文 學 習 態 度 讓 學 生 重 視 日 常 課 業, 勤 於 學 習 鼓 勵 學 生 參 加 各 項 語 文 活 動 時, 積 極 投 入 認 真 負 責 (5) 鼓 勵 自 主 學 習 讓 學 生 享 受 更 大 的 學 習 空 間 與 選 擇 權, 他 們 可 按 個 人 的 能 力 與 需 要, 選 擇 最 能 代 表 一 己 學 習 情 況 和 表 現 的 作 業, 作 為 評 核 的 結 果 鼓 勵 他 們 自 我 督 促, 精 益 求 精, 爭 取 最 大 進 步 (6) 師 生 關 係 更 密 切 於 整 個 學 習 過 程 中, 教 師 與 學 生 將 有 更 多 溝 通, 包 括 互 相 交 換 意 見, 討 論 課 業 的 設 計 與 選 取, 以 及 商 議 設 計 活 動 模 式 等 在 這 情 況 下, 師 生 均 有 不 少 相 互 討 論 研 究 交 流 的 機 會, 故 能 加 深 彼 此 了 解 與 認 識 (7) 減 輕 考 試 壓 力 無 須 以 一 次 公 開 考 試 決 定 全 部 學 業 成 績, 減 輕 學 生 的 心 理 壓 力, 令 學 習 生 活 更 輕 鬆 愉 快 考 查 目 標 必 修 部 分 閱 讀 活 動 (1) 有 否 進 行 質 量 合 宜 的 課 外 閱 讀 (2) 有 否 按 個 人 興 趣 或 在 任 課 教 師 指 導 下, 廣 泛 閱 讀 不 同 作 品 ; 能 否 培 養 主 動 閱 讀 的 習 慣 及 正 確 的 閱 讀 態 度, 並 嘗 試 以 閱 讀 作 為 自 主 學 習 的 途 徑, 提 升 個 人 語 文 能 力 選 修 部 分 選 修 單 元 及 自 擬 單 元 (1) 有 否 依 照 課 程 及 評 估 指 引 規 定, 完 成 二 至 四 個 選 修 單 元 的 評 估 課 業 (2) 能 否 掌 握 有 關 單 元 的 知 識 和 能 力, 完 成 評 估 課 業 (3) 能 否 通 過 選 修 部 分 的 學 習, 鞏 固 和 深 化 必 修 部 分 所 學, 從 而 提 升 語 文 能 力, 培 養 良 好 的 學 習 態 度, 建 立 正 面 的 價 值 觀 3

7 第 二 章 評 核 要 求 2.1 校 本 評 核 的 要 求 必 修 部 分 閱 讀 活 動 (1) 教 師 根 據 學 生 的 閱 讀 紀 錄 與 閱 讀 匯 報 進 行 評 核 (2) 閱 讀 紀 錄 - 學 生 記 錄 其 平 時 閱 讀 的 心 得, 任 何 中 文 書 籍 報 刊 雜 誌, 都 可 作 為 閱 讀 材 料 - 紀 錄 以 書 刊 為 單 位, 每 項 紀 錄 扼 要 記 述 讀 後 的 感 受 或 評 論 (3) 閱 讀 匯 報 學 生 須 在 課 堂 上 ( 亦 包 括 在 教 師 監 察 下 的 課 外 時 間, 下 同 ) 完 成 一 份 口 頭 匯 報 或 文 字 報 告 (4) 閱 讀 書 籍 由 學 生 自 行 選 擇, 於 指 定 日 期 前 告 知 教 師, 聽 取 意 見 ; 教 師 倘 認 為 其 選 擇 欠 當, 可 要 求 重 選, 而 學 生 在 取 得 教 師 同 意 後 可 中 途 更 改 其 選 擇 學 校 只 須 呈 交 一 個 分 數, 滿 分 為 20 分, 閱 讀 紀 錄 與 閱 讀 匯 報 各 以 10 分 為 滿 分 分 數 必 須 為 整 數 選 修 部 分 (1) 學 生 須 於 中 五 及 中 六 兩 學 年 內, 在 本 科 課 程 建 議 的 選 修 單 元 或 學 校 自 擬 單 元 中, 選 修 二 至 四 個 單 元, 其 中 一 個 可 以 是 自 擬 單 元 學 校 只 須 呈 交 兩 個 單 元 的 分 數 (2) 每 個 單 元 的 分 數 以 10 分 為 滿 分, 必 須 為 整 數 (3) 自 擬 單 元 的 評 估 須 配 合 中 國 語 文 課 程 及 評 估 指 引 ( 中 四 至 中 六 ) 中 的 課 程 宗 旨 學 習 目 標 和 選 修 部 分 自 擬 單 元 的 要 求 (4) 自 擬 單 元 的 日 常 學 習 表 現 及 單 元 終 結 表 現 的 評 核 須 合 乎 本 教 師 手 冊 所 定 的 評 核 準 則 呈 交 分 數 覽 評 核 項 目 滿 分 呈 分 數 量 必 修 閱 讀 活 動 20 1 選 修 選 修 單 元 選 修 單 元

8 重 讀 生 及 轉 校 生 的 評 核 要 求 學 校 重 讀 生 是 指 以 往 曾 經 參 加 香 港 中 學 文 憑 考 試, 且 於 本 學 年 入 讀 學 校 中 六 年 級, 並 以 學 校 考 生 身 分 重 新 應 考 的 學 生 一 般 來 說, 所 有 學 校 重 讀 生 必 須 參 加 校 本 評 核 在 核 心 科 目, 他 們 在 重 讀 中 六 時 須 重 新 接 受 評 核, 並 完 成 相 關 的 校 本 評 核 要 求 他 們 以 往 在 公 開 考 試 所 取 得 的 校 本 評 核 成 績 不 會 被 計 算 轉 校 生 是 指 從 另 一 所 學 校 完 成 中 五 課 程 後 轉 至 現 時 的 學 校 修 讀 中 六 課 程, 且 屬 首 次 應 考 香 港 中 學 文 憑 考 試 的 學 生 轉 校 生 只 須 提 交 中 六 學 年 校 本 評 核 分 數, 他 們 在 之 前 一 所 學 校 所 取 得 的 中 五 學 年 校 本 評 核 成 績 不 會 被 計 算 轉 校 生 須 向 現 時 就 讀 的 學 校 提 供 在 前 一 所 學 校 修 讀 中 五 學 年 中 國 語 文 科 的 資 料, 包 括 已 完 成 的 有 關 評 核, 供 教 師 參 考 學 校 重 讀 生 及 轉 校 生 只 須 提 交 中 六 學 年 校 本 評 核 分 數, 有 關 分 數 將 按 中 國 語 文 科 校 本 評 核 的 佔 分 比 重 調 整 至 20%, 並 計 算 入 全 科 成 績 內 學 校 須 將 下 表 所 示 評 核 項 目 的 分 數 呈 交 考 評 局 : 評 核 項 目 呈 分 數 量 佔 分 比 重 呈 交 1 個 分 數 分 數 須 由 以 下 兩 部 分 組 成, 比 重 各 半, 包 括 : 閱 讀 活 動 ( 1) 閱 讀 紀 錄 1 份 ; ( 2) 1 個 口 頭 匯 報 ( 可 接 受 個 人 或 小 組 形 式 ) 或 閱 讀 報 告, 必 須 在 課 堂 上 完 成 6% 選 修 單 元 呈 交 1 個 選 修 單 元 的 分 數 14% 中 五 重 讀 生 或 由 其 他 學 校 轉 來 修 讀 中 五 的 學 生, 不 作 轉 校 生 論 他 們 須 與 其 他 中 五 學 生 一 樣, 完 成 校 本 評 核 的 所 有 要 求 自 修 生 自 修 生 毋 須 完 成 校 本 評 核 部 分, 全 科 成 績 根 據 公 開 考 試 成 績 計 算 自 修 生 在 以 往 公 開 考 試 所 取 得 的 校 本 評 核 分 數, 不 會 被 計 算 至 往 後 的 考 試 成 績 中 5

9 2.2 評 核 指 引 必 修 部 分 閱 讀 活 動 (1) 閱 讀 紀 錄 - 閱 讀 紀 錄 的 表 達 方 式 由 學 生 自 行 設 計, 教 師 定 期 或 不 定 期 予 以 指 導 或 查 核 - 教 師 就 每 名 學 生 至 少 兩 學 年 閱 讀 的 質 量 與 紀 錄 的 內 容 技 巧, 參 考 考 評 局 所 訂 準 則 總 評 分 一 次 ; 評 分 主 要 針 對 學 生 的 閱 讀 量 與 閱 讀 面, 感 受 或 評 論 部 分 所 展 示 的 語 文 能 力 創 造 力 批 判 性 思 考 能 力 研 習 能 力 自 我 管 理 能 力, 以 及 可 能 展 示 的 運 用 資 訊 科 技 能 力 (2) 閱 讀 匯 報 - 如 採 用 文 字 報 告, 形 式 由 教 師 決 定 如 採 用 口 頭 匯 報, 學 生 可 以 個 人 或 小 組 形 式, 向 全 班 同 學 報 告, 分 享 其 閱 讀 心 得, 並 須 回 應 教 師 同 學 的 提 問 ; 口 頭 匯 報 的 日 期 與 時 限 由 教 師 決 定 - 教 師 就 每 名 學 生 在 文 字 報 告 或 口 頭 匯 報 ( 不 論 小 組 或 個 人 ) 的 表 現 評 分 (3) 學 生 須 自 行 保 存 閱 讀 活 動 的 有 關 資 料 於 學 習 歷 程 檔 案 內, 善 加 管 理, 以 備 覆 核 選 修 部 分 (1) 教 師 可 因 應 學 生 學 習 需 要, 自 行 決 定 選 修 單 元 的 課 業 形 式 和 數 量 課 業 可 以 是 文 字 形 式, 如 專 題 介 紹 文 學 創 作 評 論 等 ; 也 可 以 非 文 字 的 形 式 進 行, 如 口 頭 匯 報 小 組 討 論 演 出 等 學 生 可 以 個 人 或 小 組 形 式 呈 交 課 業, 視 乎 教 學 的 設 計 和 安 排 (2) 日 常 學 習 表 現 及 單 元 終 結 表 現 的 評 核 形 式 及 次 數 不 限, 以 校 本 為 主, 但 學 校 宜 注 意 以 下 原 則 : - 兩 者 的 內 容 應 為 有 機 的 結 合, 單 元 終 結 表 現 的 評 估 應 包 括 日 常 學 習 表 現 曾 評 估 的 知 識 和 能 力, 以 呈 現 學 生 的 學 習 進 展 - 日 常 學 習 表 現 及 單 元 終 結 表 現 的 評 核 形 式 不 限, 為 體 現 校 本 評 核 的 精 神, 課 業 不 應 機 械 地 仿 照 公 開 考 試 的 形 式 進 行 - 課 業 評 分 時, 應 就 內 容 及 技 巧 來 評 核 學 生 的 知 識 和 能 力 同 時, 教 師 可 因 應 課 業 形 式 性 質 及 教 學 目 的, 調 整 兩 項 評 分 的 比 重 - 為 留 供 考 評 局 覆 核, 教 師 必 須 在 呈 交 分 數 的 兩 個 單 元 中, 至 少 保 留 一 次 在 課 堂 內 ( 或 在 教 師 監 察 下 的 課 外 時 間 ) 完 成 的 選 修 單 元 課 業 6

10 2.3 課 業 的 設 計 必 修 部 分 及 選 修 部 分 的 課 業 形 式 和 數 量, 教 師 可 因 應 學 生 學 習 需 要 而 靈 活 安 排 課 業 形 式 可 多 樣 化, 如 專 題 介 紹 文 學 創 作 評 論 口 頭 匯 報 小 組 討 論 演 出 等 設 計 時, 須 合 乎 以 下 原 則 : - 相 輔 相 成 : 必 修 部 分 是 選 修 部 分 的 基 礎, 而 選 修 部 分 是 必 修 部 分 的 延 伸 及 發 展 故 此, 兩 部 分 的 課 業 須 建 立 內 在 的 關 聯 - 融 入 日 常 教 學 : 校 本 評 核 課 業 為 日 常 學 與 教 的 一 部 分, 不 宜 設 計 為 課 程 的 外 加 部 分 - 全 面 而 均 衡 : 教 師 宜 安 排 不 同 形 式 的 日 常 課 業 及 多 樣 化 的 語 文 活 動, 除 了 訓 練 單 項 語 文 能 力 外, 更 讓 學 生 可 以 綜 合 運 用 語 文 能 力 - 公 平 有 效 : 設 計 課 業 時, 除 須 照 顧 學 生 能 力 的 差 異 外, 也 要 注 意 課 業 的 要 求, 能 否 有 效 評 估 不 同 能 力 學 生 的 表 現 同 時, 如 不 同 學 生 須 完 成 不 同 的 評 核 課 業, 宜 小 心 處 理, 確 保 採 用 不 同 課 業 的 要 求 及 水 平 相 若 - 分 量 適 中 : 教 師 在 設 計 課 業 時, 須 因 時 制 宜, 因 應 學 生 所 能 付 出 的 合 理 時 間 而 設 計 如 與 其 他 學 科 協 調, 避 免 學 生 須 在 同 一 時 段 完 成 大 量 課 業 7

11 2.4 評 核 準 則 必 修 部 分 閱 讀 活 動 教 師 可 參 考 考 評 局 以 下 所 提 供 的 評 分 準 則, 分 別 為 閱 讀 紀 錄 與 閱 讀 匯 報 評 分 (1) 閱 讀 紀 錄 評 核 重 點 等 級 給 分 廣 度 : 讀 物 類 型 閱 讀 數 量 深 度 : 對 讀 物 的 理 解 和 分 析 讀 後 的 感 受 評 價 和 見 解 上 品 8-10 中 品 4-7 下 品 1-3 欠 交 作 業 或 作 弊 0 說 明 下 面 所 列 的 等 級 準 則, 僅 供 參 考 教 師 評 分 時, 宜 因 應 校 內 情 況, 靈 活 訂 定 適 用 的 評 核 準 則 上 品 廣 度 : 廣 泛 閱 讀 各 類 型 讀 物 深 度 : 理 解 準 確, 感 受 深 刻, 評 論 言 之 有 據, 更 有 獨 到 的 見 解 中 品 廣 度 : 閱 讀 不 同 類 型 的 讀 物 深 度 : 領 悟 讀 物 的 深 層 意 思, 評 論 明 確 清 晰 下 品 廣 度 : 閱 讀 類 型 不 多 深 度 : 基 本 掌 握 讀 物 的 主 題, 個 人 見 解 不 多, 或 觀 點 欠 明 晰 註 : 1. 學 校 可 因 應 學 生 所 能 付 出 的 合 理 時 間, 訂 定 閱 讀 類 型 與 數 量 的 要 求 2. 教 師 就 每 名 學 生 至 少 兩 學 年 閱 讀 的 質 量 與 紀 錄 的 內 容 技 巧, 參 考 上 述 評 核 準 則 總 評 分 一 次 8

12 (2) 閱 讀 匯 報 評 核 重 點 等 級 給 分 內 容 : 對 讀 物 的 理 解 和 分 析 讀 後 的 感 受 評 價 和 見 解 上 品 8-10 中 品 4-7 技 巧 : 表 達 方 式 和 技 巧 的 運 用 下 品 1-3 欠 交 作 業 或 作 弊 0 說 明 下 面 所 列 的 等 級 準 則, 僅 供 參 考 教 師 評 分 時, 宜 因 應 校 內 情 況, 靈 活 訂 定 適 用 的 評 核 準 則 上 品 內 容 : 理 解 準 確, 感 受 深 刻, 評 論 言 之 有 據, 更 有 獨 到 的 見 解 技 巧 : 能 靈 活 運 用 適 當 的 技 巧, 表 達 流 暢, 予 人 印 象 深 刻 中 品 內 容 : 領 悟 作 品 的 深 層 意 思, 評 論 明 確 清 晰 技 巧 : 能 嘗 試 運 用 不 同 的 技 巧, 表 達 清 晰 下 品 內 容 : 基 本 掌 握 作 品 的 主 題, 個 人 見 解 不 多, 或 觀 點 欠 明 晰 技 巧 : 尚 能 達 意, 惟 欠 技 巧 9

13 選 修 部 分 學 校 須 就 每 個 單 元 呈 交 一 個 分 數, 無 論 是 日 常 學 習 表 現 或 單 元 終 結 表 現 的 評 核, 均 可 參 考 以 下 方 法 : (1) 最 高 10 分, 最 低 0 分, 分 數 必 須 為 整 數 (2) 下 表 所 列, 按 三 級 九 品 評 分, 供 教 師 評 定 學 生 等 級 時 參 考 0 分 只 適 用 於 抄 襲 或 無 故 欠 交 的 學 生, 而 10 分 的 作 品 則 為 上 上 之 作, 此 類 情 況, 一 般 較 罕 見 等 級 總 分 上 上 10 上 上 中 9 上 下 8 中 上 7 中 中 中 5-6 中 下 4 下 上 3 下 下 中 2 下 下 1 欠 交 作 業 或 作 弊 0 (3) 日 常 學 習 表 現 和 單 元 終 結 表 現 的 佔 分 比 重, 可 因 應 教 學 的 需 要 選 擇 下 表 任 何 一 個 組 合 : 組 合 日 常 學 習 表 現 單 元 終 結 表 現 1 50% 50% 2 60% 40% 3 40% 60% 10

14 (4) 日 常 學 習 表 現 單 元 終 結 表 現 評 核 準 則 * 內 容 : 評 核 重 點 等 級 給 分 主 題 及 內 容 學 習 材 料 及 相 關 資 料 的 理 解 和 分 析 有 關 學 習 內 容 的 比 較 鑑 賞 評 價 和 反 思 感 受 見 解 和 意 念 技 巧 : 蒐 集 及 整 理 相 關 資 料 表 達 方 式 和 技 巧 的 運 用 結 構 和 組 織 上 品 8-10 中 品 4-7 下 品 1-3 欠 交 作 業 或 作 弊 0 * 教 師 評 分 時, 宜 參 考 評 核 準 則, 並 因 應 校 內 情 況 靈 活 運 用 由 於 各 個 選 修 單 元 內 容 不 同, 各 有 特 質, 上 述 評 核 重 點 僅 屬 通 則 教 師 實 際 評 分 時, 宜 配 合 個 別 單 元 的 學 習 目 標 學 習 重 點 及 學 習 成 果 以 訂 定 評 估 要 求 各 個 選 修 單 元 的 學 習 目 標 學 習 重 點 及 學 習 成 果, 可 參 閱 中 國 語 文 課 程 及 評 估 指 引 ( 中 四 至 中 六 ) 的 附 錄 三 選 修 單 元 綱 要 另 外, 本 評 分 手 冊 附 錄 G 香 港 中 學 文 憑 考 試 中 國 語 文 科 選 修 單 元 評 估 活 動 舉 隅 提 供 了 各 個 選 修 單 元 的 評 估 活 動 評 估 重 點 及 評 估 準 則 舉 隅, 供 教 師 參 考 11

15 說 明 下 面 所 列 的 等 級 準 則, 僅 供 參 考 教 師 評 分 時, 宜 因 應 校 內 情 況, 靈 活 訂 定 適 用 的 評 核 準 則 上 品 內 容 : 內 容 豐 富, 主 題 明 確, 頗 具 創 意 能 準 確 理 解 分 析 學 習 材 料 及 相 關 資 料 能 從 不 同 角 度 比 較 鑑 賞 評 價 和 反 思 有 關 學 習 內 容 感 受 深 刻, 見 解 獨 到, 意 念 創 新 技 巧 : 能 全 面 蒐 集 及 有 系 統 地 整 理 相 關 資 料 能 靈 活 運 用 適 當 的 方 式 和 技 巧 表 達 流 暢, 予 人 印 象 深 刻 結 構 嚴 謹, 條 理 分 明 中 品 內 容 : 內 容 切 題, 立 意 平 凡 能 理 解 分 析 學 習 材 料 及 相 關 資 料 尚 能 比 較 鑑 賞 評 價 和 反 思 有 關 學 習 內 容 感 受 和 見 解 一 般 技 巧 : 能 蒐 集 及 整 理 相 關 資 料 能 運 用 適 當 的 方 式 和 技 巧, 表 達 清 楚 結 構 完 整, 條 理 允 當 下 品 內 容 : 內 容 貧 乏, 未 能 扣 緊 主 題 只 能 粗 略 理 解 分 析 學 習 材 料 及 相 關 資 料 未 能 比 較 鑑 賞 評 價 和 反 思 有 關 學 習 內 容 感 受 和 見 解 淺 薄 技 巧 : 只 能 蒐 集 及 整 理 少 量 相 關 資 料 未 能 運 用 適 當 的 方 式 和 技 巧, 表 達 不 清 結 構 鬆 散, 條 理 紊 亂 註 : 1. 學 生 的 習 作 須 按 上 述 準 則 評 核 學 生 所 獲 得 的 校 本 評 核 分 數, 應 反 映 其 校 內 的 次 第 及 相 互 之 間 表 現 水 平 的 差 異 2. 若 學 生 提 交 習 作 的 水 平 未 能 符 合 評 核 標 準 的 最 低 要 求, 應 給 予 零 分 12

16 第 三 章 校 本 評 核 實 施 指 引 3.1 向 學 生 提 供 資 訊 教 師 應 在 課 程 開 始 時, 向 學 生 說 明 校 本 評 核 的 各 項 要 求 和 規 則, 包 括 : - 課 業 的 要 求 和 評 核 準 則 ; - 評 核 的 時 間 表 和 重 要 的 期 限 ; - 學 術 誠 信 和 按 規 定 完 成 校 本 評 核 的 重 要 性 ; - 在 校 本 評 核 習 作 中 引 用 及 註 明 資 料 出 處 的 方 法 ; - 學 校 施 行 校 本 評 核 的 規 則 及 程 序 ; - 保 存 記 錄 的 要 求 在 進 行 校 本 評 核 期 間 的 每 一 學 年 開 始 時, 學 校 須 要 求 學 生 簽 署 按 規 定 完 成 校 本 評 核 的 聲 明 表 格 ( 詳 情 請 參 閱 第 3.3 段 ) 完 成 評 分 後, 教 師 應 向 學 生 提 供 回 饋, 包 括 每 次 課 業 的 得 分 或 評 級, 其 他 回 饋 包 括 指 出 學 生 的 強 項 和 弱 項, 及 建 議 如 何 改 善 教 師 亦 應 向 學 生 解 釋 考 評 局 會 對 學 校 提 交 的 校 本 評 核 分 數 進 行 調 整, 過 程 中 學 生 的 分 數 可 能 有 所 改 變 有 關 分 數 調 整 機 制 的 詳 情, 請 參 閱 第 5.2 段 3.2 任 課 教 師 的 指 導 教 師 應 提 供 適 當 的 指 導, 協 助 學 生 準 備 有 關 評 核 活 動 在 學 與 教 的 過 程 中, 教 師 的 指 導 對 學 生 來 說 是 非 常 有 價 值 的, 藉 着 與 學 生 的 討 論 及 交 流, 教 師 可 : - 引 發 學 生 的 學 習 動 力 ; - 引 導 學 生 建 立 自 信, 完 成 課 業 ; - 指 導 學 生 自 我 建 構 知 識 教 師 可 給 學 生 提 供 不 同 形 式 的 指 導, 例 如 : - 指 導 學 生 有 效 管 理 時 間 及 如 何 完 整 保 存 學 習 記 錄 ; - 教 導 學 生 當 引 用 他 人 的 資 料 時, 如 何 在 習 作 中 加 以 註 明 ; - 當 學 生 為 課 業 選 擇 合 適 的 題 目 時, 給 予 建 議 ; - 對 學 生 習 作 的 初 稿 提 問 或 提 供 一 般 的 建 議 但 必 須 強 調, 若 該 次 評 核 涉 及 學 生 在 公 開 評 核 的 成 績, 則 教 師 不 宜 給 予 學 生 過 多 協 助 一 般 來 說, 教 師 須 公 平 評 核 個 別 學 生, 而 學 生 所 提 交 的 課 業 亦 必 須 是 自 己 的 作 品 如 遇 到 某 些 力 有 不 逮 而 需 要 教 師 多 加 幫 助 的 學 生, 教 師 在 評 分 時 應 考 慮 有 關 分 數 是 否 反 映 學 生 的 真 正 能 力 學 生 正 式 提 交 習 作 後, 不 可 再 作 修 改, 亦 不 能 再 次 提 交 作 重 新 評 核 13

17 在 評 核 的 初 始 階 段, 教 師 宜 讓 學 生 提 出 問 題, 並 給 予 一 般 的 指 導, 例 如 運 用 不 同 的 教 學 策 略 來 引 導 學 生 惟 教 師 不 應 給 予 過 於 具 體 和 詳 細 的 指 引 和 建 議, 以 免 令 學 生 不 經 思 考, 蹈 襲 教 師 的 意 念 而 影 響 課 業 的 原 創 性 3.3 學 生 習 作 真 確 性 的 核 證 教 師 可 採 取 不 同 措 施 以 確 保 課 業 的 真 確 性, 如 : - 個 別 課 業 的 題 目 或 形 式, 由 教 師 指 定, 並 須 在 課 堂 內 或 在 教 師 監 察 下 的 課 外 時 間 完 成 ; - 當 課 業 涉 及 課 堂 以 外 的 活 動 時, 要 求 學 生 在 教 師 的 督 導 下 完 成 相 當 分 量 的 課 業, 讓 教 師 核 證 學 生 的 課 業 ; - 具 延 展 性 的 專 題 研 習, 教 師 應 不 時 留 意 學 生 的 進 度, 及 安 排 課 業 的 關 鍵 部 分 在 課 堂 內 完 成 課 業 可 分 階 段 完 成, 在 重 要 的 部 分 設 立 指 引 以 作 監 控, 如 分 階 段 評 分 及 提 交 分 數 等 ; - 每 個 學 年 採 用 不 同 的 課 業 或 題 目 ; 或 設 計 新 課 業 取 代 已 多 次 使 用 的 課 業 ; 或 在 班 內 採 用 不 同 形 式 的 課 業, 藉 此 令 教 師 更 有 效 核 證 個 別 學 生 的 習 作 為 了 讓 學 生 及 早 明 瞭 學 術 誠 信 和 按 規 定 完 成 校 本 評 核 的 重 要 性, 學 校 須 在 進 行 校 本 評 核 期 間 的 每 一 學 年 開 始 時, 要 求 所 有 學 生 填 妥 並 簽 署 聲 明 表 格 ( 見 附 錄 E), 以 聲 明 他 們 的 課 業 / 作 業, 均 是 自 己 的 作 品, 並 同 意 誠 實 守 規 地 完 成 各 科 的 校 本 評 核 聲 明 表 格 已 上 載 考 評 局 網 頁 ( 當 透 過 網 上 系 統 呈 交 校 本 評 核 分 數 時, 教 師 須 就 他 們 所 知, 確 認 學 生 所 提 交 的 校 本 評 核 習 作 屬 學 生 本 人 的 作 品 校 長 亦 須 確 認 學 校 是 依 據 考 評 局 的 要 求 及 規 定 施 行 校 本 評 核 教 師 應 提 點 學 生 妥 善 保 存 他 們 的 習 作 及 有 關 記 錄 評 核 一 經 完 成 及 分 數 提 交 考 評 局, 便 不 可 再 修 改 學 生 的 習 作 及 評 核 記 錄 3.4 校 內 評 分 的 一 致 性 學 校 提 交 的 校 本 評 核 分 數, 考 評 局 以 學 校 為 本 位 進 行 分 數 調 整, 即 把 學 校 作 為 一 個 調 整 組 別 若 學 校 內 同 一 屆 別 的 學 生 由 多 於 一 位 教 師 任 教, 學 校 應 採 取 適 當 的 措 施, 令 教 師 之 間 的 評 分 標 準 趨 於 一 致 以 下 是 一 些 可 行 的 建 議, 僅 供 學 校 參 考 : - 在 校 本 評 核 開 始 前, 召 開 教 師 會 議 討 論 及 協 商 評 分 標 準, 並 取 得 共 識, 以 確 保 各 班 的 評 核 要 求 和 準 則 一 致 ; - 各 班 可 制 定 相 同 或 相 類 的 校 本 評 核 課 業 ; - 教 師 可 共 同 批 改 學 生 的 課 業 樣 本, 以 檢 視 評 分 的 尺 度 是 否 一 致 ; - 完 成 初 步 評 核 後, 學 校 須 檢 視 不 同 教 師 的 評 分 是 否 合 乎 共 識, 以 確 保 評 分 公 平 ; - 如 有 需 要, 可 調 整 教 師 的 評 分, 以 達 致 全 校 評 分 的 一 致 性 ; - 運 用 參 考 資 料 ( 如 考 評 局 提 供 的 示 例 ) 和 庫 存 資 料 ( 如 歷 年 已 評 核 的 學 生 習 作 樣 本 ) 協 助 校 內 評 分 一 致 14

18 3.5 對 評 核 結 果 存 疑 的 處 理 方 法 一 般 來 說, 學 校 應 已 設 立 程 序 來 處 理 學 生 對 校 內 評 估 結 果 存 疑 的 個 案 就 校 本 評 核 而 言, 學 校 可 沿 用 現 有 程 序, 也 可 考 慮 成 立 專 責 小 組 來 處 理 那 些 任 課 教 師 未 能 解 決 的 個 案 ( 學 生 如 對 結 果 有 任 何 存 疑, 須 首 先 與 任 課 教 師 商 討 ) 專 責 小 組 成 員 可 包 括 校 長 ( 或 其 委 任 人 ) 及 科 主 任 等 小 組 可 採 取 適 當 的 程 序 檢 視 有 關 個 案, 例 如 : - 聽 取 學 生 提 出 的 理 由 ; - 聽 取 任 課 教 師 的 觀 點 和 理 據 ; - 委 派 科 主 任 或 另 一 位 教 師 作 為 第 三 者, 重 新 評 核 學 生 的 習 作 ; - 要 求 學 生 完 成 一 項 類 似 的 課 業 以 作 核 證 根 據 小 組 的 調 查 結 果, 學 校 可 作 出 判 斷, 裁 定 學 生 的 疑 問 是 否 合 理 學 校 可 按 照 有 關 程 序, 在 指 定 的 時 間 內 通 知 學 生 議 決 的 結 果 學 校 在 向 考 評 局 提 交 校 本 評 核 分 數 前, 應 已 處 理 學 生 對 評 核 結 果 存 疑 的 個 案 公 開 考 試 成 績 公 布 後, 考 生 可 向 考 評 局 提 交 積 分 覆 核 的 申 請 ( 包 括 校 本 評 核 部 分 ), 惟 他 們 不 能 就 其 校 本 評 核 成 績 申 請 重 新 評 核 3.6 保 存 記 錄 學 校 須 妥 善 保 存 以 下 各 項 記 錄, 直 至 考 試 周 期 完 結 ( 一 般 指 發 放 成 績 後 並 且 已 完 成 成 績 覆 核 的 過 程 ): - 校 本 評 核 課 業 及 活 動 記 錄 ; - 校 本 評 核 分 數 及 相 關 的 評 核 記 錄 ; - 處 理 特 殊 情 況 或 異 常 個 案 的 記 錄 妥 善 保 存 評 核 記 錄 有 助 新 上 任 教 師 能 順 利 跟 進 中 途 離 職 教 師 的 工 作 為 確 保 校 本 評 核 的 工 作 順 利 交 接, 學 校 應 安 排 即 將 離 職 的 教 師 把 有 關 的 分 數 記 錄 和 文 件 交 給 科 主 任 ( 或 其 他 負 責 的 教 師 ) 妥 善 保 存 習 作 為 學 生 應 盡 的 責 任, 學 校 宜 制 定 發 還 已 評 核 的 習 作 予 學 生 的 安 排 當 學 生 獲 發 還 已 被 評 核 的 習 作 後, 校 方 應 通 知 學 生 妥 善 保 存 有 關 習 作, 直 至 公 開 評 核 過 程 完 全 結 束 若 有 需 要, 校 方 或 考 評 局 可 要 求 學 生 重 新 提 交 有 關 習 作 以 作 檢 視 之 用 此 外, 考 評 局 亦 會 抽 樣 檢 視 學 生 習 作 及 記 錄 有 關 檢 視 詳 情, 考 評 局 會 預 先 知 會 學 校 學 校 宜 保 存 不 同 程 度 學 生 的 習 作 樣 本 作 日 後 參 考 用, 並 用 以 維 持 學 校 評 核 標 準 的 一 致 性 15

19 第 四 章 行 政 安 排 4.1 參 與 校 本 評 核 所 有 學 校 考 生 必 須 參 加 校 本 評 核 學 校 如 未 能 遵 從 本 手 冊 所 列 出 的 要 求, 將 不 獲 為 學 生 報 考 本 科 考 試 的 資 格 有 關 學 校 申 請 參 加 考 試 的 程 序, 學 校 可 參 閱 香 港 中 學 文 憑 的 考 試 規 則 除 非 本 科 的 校 本 評 核 監 督 提 出 反 對, 與 考 學 校 將 自 動 獲 准 繼 續 參 加 校 本 評 核 倘 考 評 局 發 覺 個 別 學 校 在 施 行 校 本 評 核 時 未 能 符 合 有 關 要 求, 將 會 考 慮 採 取 恰 當 的 補 救 措 施, 包 括 : - 為 有 關 學 校 或 教 師 提 供 更 多 協 助 ; - 向 有 關 學 校 發 出 書 面 警 告, 並 要 求 學 校 於 指 定 限 期 內 作 出 改 善, 以 符 合 校 本 評 核 的 要 求 ; - 取 消 有 關 學 校 保 送 其 學 生 參 加 該 科 考 試 的 資 格, 直 至 該 校 證 明 已 作 出 改 善, 並 能 符 合 校 本 評 核 所 定 的 要 求 4.2 遲 交 及 缺 席 評 核 學 生 須 準 時 提 交 他 們 已 完 成 的 習 作 學 生 遲 交 習 作, 將 會 按 照 學 校 的 規 則 受 到 懲 罰 學 生 如 未 能 完 成 評 核 課 業, 但 具 合 理 原 因, 須 透 過 學 校 向 考 評 局 說 明 原 因 及 提 交 相 關 證 明 ( 如 醫 生 證 明 書 ), 供 局 方 作 特 別 考 慮 如 因 健 康 或 其 他 合 理 原 因, 可 獲 特 別 考 慮 學 生 如 沒 有 合 理 原 因 而 又 未 能 提 交 習 作, 有 關 課 業 將 被 評 為 零 分 學 校 可 考 慮 向 有 關 學 生 發 出 警 告 信, 提 醒 他 們 未 能 完 成 習 作 或 缺 席 評 核 的 後 果 4.3 有 特 殊 教 育 需 要 的 學 生 有 特 殊 教 育 需 要 的 學 生 一 如 普 通 學 生, 享 有 參 加 香 港 中 學 文 憑 考 試 校 本 評 核 的 權 利 學 校 進 行 校 本 評 核 時, 可 因 應 學 生 殘 障 的 類 別 和 情 況, 提 供 特 別 安 排, 目 的 是 讓 這 些 學 生 在 適 當 的 環 境 下 完 成 課 業 或 活 動, 並 獲 得 公 平 的 考 核 校 方 可 參 考 以 下 特 別 安 排 : - 延 長 預 備 時 間 - 延 長 評 核 時 間 - 使 用 輔 助 儀 器 - 進 行 評 核 時 的 額 外 協 助 倘 若 學 校 未 能 就 個 別 學 生 提 供 特 別 的 評 核 安 排, 校 長 須 於 學 年 初 向 考 評 局 提 出 特 別 處 理 的 申 請 有 關 申 請 一 旦 獲 得 批 准, 則 可 能 豁 免 部 分 或 全 部 校 本 評 核 的 考 核 16

20 4.4 提 交 校 本 評 核 分 數 考 評 局 會 協 調 各 科 提 交 校 本 評 核 分 數 的 期 限 在 課 程 開 始 時, 考 評 局 會 通 知 學 校 有 關 提 交 分 數 的 安 排, 以 便 各 科 教 師 編 排 該 學 年 評 核 活 動 的 時 間 表 教 師 亦 應 通 知 學 生 各 科 完 成 課 業 的 期 限, 及 按 照 學 校 的 教 學 進 度 編 定 學 生 完 成 校 本 評 核 課 業 的 時 間 必 須 強 調 的 是, 提 交 分 數 的 期 限 並 非 學 生 完 成 課 業 的 期 限 學 校 宜 在 提 交 分 數 之 前 預 留 充 分 時 間, 以 便 確 定 評 核 結 果 和 記 錄, 跟 進 異 常 個 案, 使 能 準 時 向 考 評 局 提 交 分 數 學 校 宜 協 調 不 同 學 科 進 行 評 核 的 時 間, 並 考 慮 學 生 及 教 師 的 工 作 量, 使 學 生 的 課 業 不 會 集 中 於 一 或 兩 個 關 鍵 月 份, 而 盡 可 能 分 布 在 中 五 及 中 六 兩 個 學 年 內 學 校 須 透 過 考 評 局 網 上 校 本 評 核 系 統 呈 交 校 本 評 核 分 數 在 呈 交 分 數 之 前, 考 評 局 會 提 供 該 系 統 的 使 用 者 手 冊 及 培 訓 課 程 以 幫 助 教 師 熟 習 系 統 的 運 作 教 師 須 小 心 核 對 輸 入 系 統 的 分 數 是 否 正 確, 然 後 才 交 給 校 長 確 認, 再 向 考 評 局 呈 交 分 數 為 簡 化 行 政 程 序, 網 上 校 本 評 核 系 統 將 會 更 新, 學 校 只 需 於 中 六 學 年 將 中 五 及 中 六 的 校 本 評 核 分 數 一 併 呈 交 考 評 局 有 關 該 一 次 性 呈 分 的 實 施, 請 注 意 以 下 各 項 : (a) 校 本 評 核 的 要 求 和 校 內 的 施 行 均 維 持 不 變 學 校 應 繼 續 按 既 定 的 要 求 和 學 校 內 部 的 時 間 表 在 中 五 及 中 六 進 行 校 本 評 核 (b) 學 校 應 妥 善 保 存 中 五 的 校 本 評 核 分 數, 於 中 六 學 年 呈 交 為 方 便 學 校 保 存 中 五 的 校 本 評 核 分 數, 考 評 局 將 提 供 校 本 評 核 記 分 表 範 本 ( 微 軟 試 算 表.xls 格 式 ), 讓 教 師 輸 入 分 數 以 作 校 內 記 錄 記 分 表 範 本 大 約 於 每 年 3 月 提 供 予 學 校 使 用 (c) 就 一 次 性 呈 分 的 一 些 常 見 問 題, 請 參 閱 以 下 連 結 : > 校 本 評 核 一 次 性 呈 交 中 五 及 中 六 學 年 校 本 評 核 分 數 ( 只 提 供 英 文 版 本 ) 4.5 利 益 申 報 為 避 免 可 能 出 現 / 可 預 見 的 利 益 衝 突, 教 師 必 須 申 報 被 評 核 的 學 生 當 中, 是 否 有 他 們 的 親 屬 ( 包 括 子 女 兄 弟 姊 妹 侄 兒 侄 女 表 兄 弟 姊 妹 及 與 他 們 同 住 的 人 ) 有 關 的 申 報 記 錄 會 透 過 校 本 評 核 系 統 向 考 評 局 提 交 學 校 領 導 人 除 向 考 評 局 提 交 申 報 記 錄 外, 亦 應 設 立 校 內 程 序, 要 求 教 師 在 學 年 初 就 他 們 和 學 生 是 否 有 任 何 親 屬 關 係 作 正 式 申 報, 並 作 出 適 當 跟 進 以 避 免 利 益 衝 突, 例 如 安 排 其 他 教 師 評 核 有 關 學 生 ( 如 適 用 ) 17

21 4.6 保 密 要 求 由 於 校 本 評 核 的 分 數 將 會 計 算 在 學 生 的 公 開 評 核 成 績 內, 如 果 在 評 核 之 前 需 要 將 有 關 課 業 內 容 予 以 保 密, 學 校 應 採 取 適 當 措 施, 包 括 在 校 內 考 試 時 所 採 用 的 步 驟, 以 保 障 評 核 的 公 平 性 18

22 第 五 章 分 數 調 整 5.1 校 本 評 核 分 數 調 整 的 理 念 調 整 成 績 的 主 要 目 的, 是 保 證 校 本 評 核 的 公 平 由 於 任 課 教 師 清 楚 了 解 其 學 生 的 能 力, 所 以 由 他 們 判 斷 學 生 的 表 現 是 最 適 當 的 通 過 教 師 的 互 相 討 論, 他 們 能 對 校 內 修 讀 同 一 科 目 的 學 生 作 出 可 信 的 評 核 可 是 在 評 核 過 程 中, 教 師 未 必 明 瞭 其 他 學 校 學 生 的 表 現 水 平 儘 管 考 評 局 已 為 教 師 提 供 有 關 校 本 評 核 的 培 訓 課 程, 而 教 師 亦 採 用 相 同 的 評 核 準 則, 仍 然 難 以 避 免 部 分 學 校 的 教 師 的 評 核 較 其 他 教 師 寬 鬆 或 嚴 格 此 外, 不 同 學 校 的 給 分 範 圍 也 可 能 出 現 差 異 為 處 理 這 些 潛 在 問 題, 考 評 局 跟 大 部 分 國 家 和 地 區 的 考 試 機 構 一 樣, 會 利 用 不 同 方 法 調 整 學 校 所 提 交 的 校 本 評 核 分 數, 以 確 保 不 同 學 校 的 校 本 評 核 分 數 的 可 比 性 5.2 分 數 調 整 機 制 中 國 語 文 科 將 採 用 統 計 方 法 調 整 學 校 所 提 交 的 校 本 評 核 分 數 這 方 法 是 以 該 學 校 學 生 的 公 開 考 試 成 績 為 參 照, 並 輔 以 檢 視 學 生 習 作 樣 本 的 結 果, 調 整 學 校 學 生 的 校 本 評 核 平 均 成 績 及 其 分 布 統 計 方 法 調 整 的 結 果 將 與 檢 視 樣 本 的 結 果 互 相 比 較 如 兩 者 大 致 相 符, 則 統 計 調 整 的 結 果 會 成 為 最 終 的 調 整 分 數 ; 如 兩 者 的 差 異 顯 著, 考 評 局 會 跟 進 處 理 有 關 個 案, 必 要 時 會 修 訂 這 些 學 校 統 計 調 整 所 建 議 的 結 果, 使 最 終 分 數 可 以 更 準 確 地 反 映 學 生 在 校 本 評 核 的 表 現 調 整 過 程 中, 學 生 的 校 本 評 核 分 數 或 有 所 改 變, 惟 學 校 所 評 定 的 學 生 次 第 則 維 持 不 變 有 關 香 港 中 學 文 憑 考 試 校 本 評 核 的 分 數 調 整 機 制, 可 參 考 考 評 局 出 版 的 香 港 中 學 文 憑 考 試 校 本 評 核 分 數 調 整 機 制 小 冊 子 ( 分 數 調 整 以 學 校 為 單 位, 即 以 每 一 所 學 校 作 為 一 個 調 整 組 別 若 學 校 內 同 一 屆 別 的 學 生 由 多 於 一 位 教 師 任 教, 教 師 須 採 取 適 當 的 措 施, 令 教 師 之 間 的 評 分 標 準 趨 於 一 致 有 關 的 建 議 方 法, 教 師 可 參 閱 第 三 章 3.4 節 每 年 考 試 後, 考 評 局 將 向 學 校 發 送 校 本 評 核 分 數 調 整 報 告, 報 告 內 詳 列 學 校 所 提 交 的 校 本 評 核 分 數 的 調 整 幅 度, 供 學 校 參 考 19

23 第 六 章 違 規 事 項 違 規 行 為 泛 指 在 完 成 校 本 評 核 活 動 時, 學 生 的 行 為 對 其 他 考 生 造 成 不 公, 包 括 ( 但 又 不 局 限 於 此 ): - 把 他 人 已 完 成 的 習 作, 無 論 是 部 分 或 全 部, 當 作 自 己 的 作 品 向 教 師 遞 交 ; - 從 書 本 報 章 雜 誌 光 碟 互 聯 網 或 其 他 來 源 直 接 抄 錄 部 分 或 全 部 資 料, 而 又 沒 有 註 明 出 處 一 般 來 說, 以 上 違 規 情 況 會 被 視 為 抄 襲 行 為 6.1 違 規 行 為 的 處 理 在 完 成 評 核 活 動 的 過 程 中, 學 生 須 謹 記 不 可 觸 犯 任 何 違 規 行 為 任 課 教 師 應 密 切 留 意 學 生 的 進 度, 以 核 證 所 評 核 的 習 作 是 學 生 本 人 的 作 品 ( 詳 情 參 閱 第 三 章 3.3 節 學 生 習 作 真 確 性 的 核 證 ) 最 了 解 學 生 能 力 的 是 他 們 的 教 師, 只 要 透 過 適 當 的 監 察, 應 能 發 現 抄 襲 及 違 規 等 行 為 學 校 應 就 處 理 懷 疑 違 規 個 案 制 定 處 理 程 序, 包 括 就 個 案 展 開 調 查 及 就 核 實 的 個 案 採 取 適 當 的 懲 處 行 動 調 查 過 程 中, 學 校 可 要 求 學 生 : - 提 供 完 成 課 業 的 相 關 證 明 ; - 與 教 師 一 起 討 論 課 業 內 容 及 回 答 有 關 問 題, 以 顯 示 他 們 對 習 作 內 容 的 認 識 和 理 解 ; - 在 教 師 的 監 督 下, 完 成 一 些 與 原 本 課 業 相 近 的 補 充 課 業 ; - 出 席 面 談 或 完 成 測 試, 以 顯 示 他 對 自 己 提 交 的 課 業 有 充 分 的 理 解 抄 襲 行 為 涉 及 校 本 評 核 抄 襲 行 為 的 個 案, 按 其 嚴 重 性 處 理, 詳 述 如 下 : 嚴 重 抄 襲 個 案 : 類 別 屬 嚴 重 個 案, 即 差 不 多 整 份 甚 或 整 份 校 本 評 核 課 業 / 作 業 均 涉 及 抄 襲, 學 生 只 有 極 少 甚 或 完 全 沒 有 自 己 的 原 創 其 他 抄 襲 個 案 : 處 理 方 法 學 校 提 交 個 案 予 考 評 局 跟 進 處 理 由 學 校 處 理 屬 較 輕 微 個 案, 包 括 : - 在 學 生 習 作 中 只 發 現 極 輕 微 的 違 規 情 況, 或 - 學 生 習 作 有 部 分 抄 錄 自 參 考 資 料 但 卻 未 有 註 明 出 處 ; 習 作 仍 有 相 當 部 分 屬 學 生 自 己 的 原 創 20

24 處 理 嚴 重 抄 襲 個 案 的 程 序 在 中 六 學 年 完 成 提 交 分 數 後, 學 校 須 就 發 現 的 嚴 重 抄 襲 個 案 提 交 報 告 予 考 評 局 跟 進 處 理 學 校 須 在 報 告 內 記 錄 個 案 詳 情 並 提 交 有 關 文 件, 附 錄 F 為 供 學 校 提 交 個 案 的 報 告 範 本, 該 範 本 已 上 載 考 評 局 網 頁 ( 在 提 交 有 關 學 生 的 校 本 評 核 分 數 予 考 評 局 時, 學 校 須 於 發 現 嚴 重 抄 襲 的 課 業 分 數 欄 內 標 示 P 這 些 嚴 重 抄 襲 個 案 將 由 考 評 局 常 設 委 員 會 調 查 核 實, 並 提 供 建 議 罰 則 予 公 開 考 試 委 員 會 考 慮 公 開 考 試 委 員 會 檢 視 所 有 資 料 及 證 據 後, 會 根 據 委 員 會 處 理 考 試 異 常 個 案 的 指 引 決 定 罰 則 有 關 罰 則 包 括 : (a) 經 核 實 觸 犯 嚴 重 抄 襲 的 課 業 得 零 分 此 外, 考 生 在 該 科 的 科 目 成 績 被 罰 降 低 一 個 等 級 (b) 若 違 規 情 況 極 嚴 重, 例 如 多 次 觸 犯 抄 襲 等, 考 生 可 被 罰 取 消 有 關 科 目 或 全 部 科 目 的 考 試 成 績 處 理 其 他 抄 襲 個 案 的 程 序 其 他 較 輕 微 個 案 由 學 校 處 理 學 校 無 需 向 考 評 局 報 告 這 些 個 案, 但 須 保 留 有 關 記 錄 學 校 應 根 據 校 規 及 考 評 局 指 引, 考 慮 違 規 的 嚴 重 程 度, 就 核 實 個 案 作 適 當 的 懲 處 其 中 可 包 括 : - 向 學 生 發 警 告 信 ( 例 如 : 對 輕 微 違 規 或 於 評 估 初 期 因 疏 忽 而 觸 犯 的 個 案 ); - 扣 減 有 關 課 業 得 分 ; 及 - 將 有 關 課 業 評 為 零 分 教 師 須 注 意, 評 分 時 應 略 過 已 核 實 屬 抄 襲 的 部 分, 所 有 得 分 應 來 自 學 生 的 原 創 部 分 在 發 放 成 績 後, 考 生 只 可 向 考 評 局 申 請 覆 核 校 本 評 核 的 分 數, 但 不 可 申 請 重 新 評 核 他 們 在 校 本 評 核 的 表 現, 因 此, 學 校 須 知 會 相 關 學 生 就 違 規 個 案 所 作 出 的 懲 處 若 學 生 對 評 核 結 果 有 任 何 疑 問, 學 校 應 按 校 內 程 序 處 理, 並 在 提 交 分 數 予 考 評 局 前 處 理 所 有 對 評 核 結 果 存 疑 的 個 案 考 評 局 發 現 的 抄 襲 個 案 在 中 六 學 年 完 成 提 交 校 本 評 核 分 數 後, 考 評 局 會 調 整 校 本 評 核 分 數 及 審 閱 學 校 提 交 的 學 生 習 作 樣 本, 若 在 過 程 中 發 現 任 何 懷 疑 抄 襲 個 案, 會 按 學 校 發 現 抄 襲 個 案 的 方 式 處 理 考 評 局 會 要 求 學 校 跟 進 懷 疑 個 案, 無 論 屬 嚴 重 抄 襲 或 其 他 較 輕 微 個 案, 均 按 以 上 所 述 程 序 處 理 21

25 6.2 預 防 違 規 行 為 在 課 程 開 始 時, 學 校 應 教 導 學 生 認 識 什 麼 是 違 規 行 為 及 其 後 果 教 師 亦 應 給 予 學 生 指 引, 在 課 業 中 如 何 正 確 註 明 所 引 用 的 他 人 資 料 學 生 在 完 成 課 業 的 過 程 中, 可 參 考 不 同 類 別 的 資 料, 包 括 書 籍 報 章 雜 誌 互 聯 網 等, 亦 可 與 朋 輩 / 家 長 討 論, 但 謹 記 不 可 觸 犯 抄 襲 行 為 學 生 須 在 作 業 中 註 明 所 引 用 資 料 的 來 源 並 加 以 鳴 謝 學 生 可 參 閱 香 港 中 學 文 憑 考 試 校 本 評 核 簡 介 小 冊 子 中 關 於 註 明 資 料 出 處 的 示 例 ( 22

26 考 評 局 教 育 局 學 校 及 學 生 的 職 責 附 錄 A 以 下 詳 列 不 同 持 份 者, 包 括 考 評 局 教 育 局 學 校 ( 校 長 及 教 師 ) 學 生, 於 施 行 校 本 評 核 時 的 職 責 考 評 局 1. 發 展 評 核 架 構, 制 定 評 核 / 行 政 指 引 及 校 本 評 核 評 分 準 則 2. 研 究 校 本 評 核 各 項 內 容 ( 包 括 其 他 國 家 的 評 核 政 策 及 措 施 成 績 調 整 方 法 校 本 評 核 所 涉 及 的 心 理 測 量 問 題 校 本 評 核 的 施 行 情 況 等 ) 3. 與 教 育 局 合 作, 主 辦 校 本 評 核 教 師 專 業 發 展 課 程 4. 監 察 學 校 有 否 按 照 規 定 施 行 校 本 評 核 5. 委 任 各 科 校 本 評 核 監 督 及 分 區 統 籌 員, 統 籌 及 支 援 學 校 施 行 校 本 評 核 6. 處 理 學 校 提 交 的 評 核 記 錄 7. 調 整 學 校 提 交 的 校 本 評 核 成 績 8. 給 予 學 校 回 饋 教 育 局 1. 發 展 課 程 架 構 2. 與 考 評 局 合 作, 資 助 及 籌 辦 校 本 評 核 教 師 專 業 發 展 課 程 3. 向 學 校 提 供 學 與 教 資 源, 使 校 本 評 核 得 以 順 利 施 行 4. 支 援 網 上 校 管 系 統 (WebSAMS), 以 便 保 存 有 關 校 本 評 核 的 教 師 / 班 級 資 料 及 評 核 記 錄 5. 檢 討 校 內 評 核 ( 包 括 校 本 評 核 ) 的 各 項 質 素 保 證 程 序 ( 例 如 透 過 檢 視 學 校 的 教 學 設 施 觀 課 及 校 外 評 核 程 序 ) 校 長 ( 或 其 委 任 人 ) 1. 制 定 校 內 有 關 校 本 評 核 的 程 序 及 規 則, 令 校 本 評 核 的 施 行 更 有 效 2. 委 派 代 表 出 席 校 本 評 核 會 議 及 統 籌 員 與 教 師 會 議 3. 提 名 個 別 科 目 的 校 內 統 籌 員 統 籌 該 科 施 行 校 本 評 核 事 宜 4. 按 照 考 評 局 的 要 求, 提 供 有 關 施 行 校 本 評 核 的 資 料 5. 確 認 學 校 提 交 給 考 評 局 的 校 本 評 核 分 數 6. 協 助 安 排 考 評 局 評 核 發 展 經 理 及 考 試 人 員 ( 例 如 監 督 統 籌 員 及 審 核 員 ) 到 校 審 閱 學 生 課 業 及 評 核 記 錄 7. 設 立 校 本 評 核 質 素 保 證 系 統 8. 向 考 評 局 提 供 意 見 23

27 教 師 1. 向 學 生 解 說 校 本 評 核 的 宗 旨 要 求 和 評 核 準 則, 及 校 內 相 關 的 規 則 和 程 序 2. 把 校 本 評 核 作 為 校 內 學 與 教 的 組 成 部 分 施 教 3. 按 照 考 評 局 及 學 校 所 訂 的 規 則 及 程 序 施 行 校 本 評 核 4. 按 照 考 評 局 的 要 求, 提 供 有 關 校 本 評 核 施 行 情 況 的 資 料 5. 按 照 考 評 局 制 定 的 評 核 準 則, 評 核 學 生 課 業 / 表 現 6. 核 證 學 生 的 課 業 及 表 現 記 錄 的 真 確 性 7. 按 時 間 表 將 校 本 評 核 分 數 評 核 記 錄 及 學 生 習 作 樣 本 提 交 考 評 局 8. 保 存 學 生 的 評 核 記 錄, 以 備 檢 查 9. 向 考 評 局 提 供 意 見 學 生 1. 須 了 解 : - 校 本 評 核 是 日 常 學 與 教 的 一 部 分 ; - 從 校 本 評 核 過 程 及 教 師 給 予 的 回 饋, 學 習 到 一 些 或 未 能 於 公 開 考 試 反 映 的 能 力 和 知 識 ; - 透 過 校 本 評 核 能 補 充 課 程 其 他 部 分 的 學 習 2. 了 解 課 業 要 求 評 核 準 則 重 要 的 日 期 學 校 施 行 校 本 評 核 的 規 則 及 程 序 3. 按 既 定 的 要 求, 誠 實 及 負 責 任 完 成 校 本 評 核 的 課 業 4. 準 時 完 成 評 核 課 業 5. 妥 善 保 存 校 本 評 核 的 相 關 記 錄 至 考 試 周 期 完 結 為 止, 並 按 學 校 及 考 評 局 的 要 求 提 交 記 錄 作 檢 視 24

28 校 本 評 核 監 督 分 區 統 籌 員 及 校 內 統 籌 員 的 職 責 附 錄 B 當 某 科 目 施 行 校 本 評 核 時, 考 評 局 會 委 任 校 本 評 核 監 督 及 分 區 統 籌 員 統 籌 及 支 援 學 校 施 行 校 本 評 核 校 長 須 就 有 關 科 目 提 名 一 位 教 師 作 為 校 內 統 籌 員, 負 責 該 科 任 課 教 師 與 考 評 局 及 分 區 統 籌 員 之 間 的 連 繫 工 作 監 督 分 區 統 籌 員 及 校 內 統 籌 員 的 職 責 如 下 : 校 本 評 核 監 督 1. 監 察 校 本 評 核 的 運 作, 並 直 接 向 考 評 局 負 責 2. 安 排 各 項 所 需 事 宜, 使 校 本 評 核 分 區 統 籌 員 及 任 課 教 師 熟 悉 及 掌 握 校 本 評 核 的 要 求, 確 保 教 師 以 一 致 的 準 則 評 分 3. 將 任 何 異 常 個 案 向 考 評 局 匯 報, 並 建 議 有 效 的 跟 進 措 施, 如 調 整 分 數 4. 向 考 評 局 報 告 校 本 評 核 的 施 行 情 況, 並 在 有 需 要 時 向 本 局 提 出 修 訂 建 議 5. 統 籌 校 本 評 核 分 區 統 籌 員 的 工 作 6. 就 校 本 評 核 的 分 數 調 整, 向 考 評 局 提 供 建 議 7. 撰 寫 校 本 評 核 學 生 表 現 報 告, 並 於 學 年 年 末 向 考 評 局 提 交 校 本 評 核 分 區 統 籌 員 考 評 局 所 委 任 的 校 本 評 核 分 區 統 籌 員, 負 責 連 繋 校 本 評 核 監 督 和 校 內 統 籌 員 / 教 師 之 間 的 溝 通 分 區 統 籌 員 的 職 責 如 下 : 1. 與 區 內 學 校 的 校 內 統 籌 員 連 繫 及 檢 視 學 校 施 行 校 本 評 核 的 情 況 2. 與 區 內 學 校 的 校 內 統 籌 員 及 教 師 舉 行 會 議, 將 校 本 評 核 資 料 轉 達 各 校 教 師, 協 助 他 們 解 決 困 難, 並 收 集 意 見 和 回 應 3. 向 監 督 匯 報 區 內 學 校 在 施 行 校 本 評 核 時 所 遇 到 的 困 難 和 異 常 情 況, 並 建 議 適 當 的 跟 進 措 施 4. 向 教 師 提 供 指 引 和 支 援, 並 確 保 在 施 行 校 本 評 核 時 能 符 合 要 求 5. 協 助 區 內 每 間 學 校 的 教 師 建 立 一 套 一 致 的 評 核 準 則 6. 輔 助 監 督 處 理 有 關 校 本 評 核 運 作 的 一 切 事 宜 7. 審 閱 區 內 每 間 學 校 所 提 交 的 學 生 習 作 樣 本 及 相 關 記 錄, 並 就 教 師 評 分 及 學 生 習 作 的 水 平, 向 教 師 提 供 回 饋 8. 在 學 年 年 末, 提 交 區 內 小 組 成 員 學 校 的 周 年 報 告 25

29 校 本 評 核 校 內 統 籌 員 個 別 科 目 的 校 內 統 籌 員 由 校 長 提 名, 負 責 校 內 教 師 與 分 區 統 籌 員 及 考 評 局 之 間 的 連 繫 校 內 統 籌 員 的 職 責 包 括 ( 但 不 限 於 此 ): 1. 就 校 本 評 核 事 宜, 作 為 學 校 與 考 評 局 及 分 區 統 籌 員 的 聯 絡 人 2. 與 教 授 同 級 的 任 課 教 師 協 商, 策 劃 評 核 計 劃 ( 如 課 業 的 數 量 時 間 及 施 教 次 序 ) 3. 統 籌 向 考 評 局 提 交 分 數 事 宜 4. 向 分 區 統 籌 員 報 告 學 校 在 施 行 校 本 評 核 時 所 遇 到 的 困 難 或 異 常 情 況 26

30 行 事 曆 附 錄 C 2016 年 香 港 中 學 文 憑 考 試 中 國 語 文 科 校 本 評 核 事 項 一 覽 表 ( 暫 定 稿 ) 學 年 月 份 事 項 中 四 中 五 2013 年 9 11 月 通 知 學 校 有 關 校 本 評 核 分 區 統 籌 員 的 姓 名 及 聯 絡 資 料 召 開 校 本 評 核 教 師 會 議, 於 會 上 介 紹 校 本 評 核 監 督 及 校 本 評 核 分 區 統 籌 員 校 本 評 核 分 區 統 籌 員 第 一 次 分 區 會 議 2014 年 3 月 校 本 評 核 分 區 統 籌 員 第 二 次 分 區 會 議 2014 年 7 月 或 以 前 學 校 制 定 施 行 校 本 評 核 的 規 則 及 程 序, 並 確 定 中 五 和 中 六 年 級 的 評 核 安 排 2013 年 10 月 校 本 評 核 分 區 統 籌 員 通 過 不 同 形 式 向 區 內 學 校 提 供 支 援 2014 年 8 月 2014 年 9 月 學 校 填 報 下 列 資 料 : 任 教 中 五 級 中 國 語 文 科 教 師 的 姓 名 及 聯 絡 資 料 統 籌 高 中 中 國 語 文 科 校 本 評 核 的 教 師 姓 名 及 聯 絡 資 料 通 知 學 校 有 關 校 本 評 核 分 區 統 籌 員 的 姓 名 及 聯 絡 資 料 2016 年 校 本 評 核 手 冊 上 載 考 評 局 網 頁 ( ) 2014 年 月 召 開 校 本 評 核 教 師 會 議 : 簡 報 校 本 評 核 的 最 新 發 展 校 本 評 核 分 區 統 籌 員 第 一 次 分 區 會 議 2014 年 9 月 中 五 級 教 師 按 照 學 校 的 評 核 進 度 進 行 校 本 評 核 2015 年 5 月 2014 年 10 月 校 本 評 核 分 區 統 籌 員 通 過 不 同 形 式 向 區 內 學 校 提 供 支 援 2015 年 8 月 27

31 中 六 2015 年 9 月 學 校 填 報 下 列 資 料 : 任 教 中 六 級 中 國 語 文 科 教 師 的 姓 名 及 聯 絡 資 料 統 籌 高 中 中 國 語 文 科 校 本 評 核 的 教 師 姓 名 及 聯 絡 資 料 通 知 學 校 有 關 校 本 評 核 分 區 統 籌 員 的 姓 名 及 聯 絡 資 料 2015 年 月 召 開 校 本 評 核 教 師 會 議 : 簡 報 校 本 評 核 的 最 新 發 展 網 上 呈 分 系 統 簡 介 校 本 評 核 分 區 統 籌 員 第 一 次 分 區 會 議 2015 年 9 月 中 六 級 教 師 按 照 學 校 的 評 核 進 度 進 行 校 本 評 核 2016 年 2 月 2016 年 1 3 月 學 校 呈 交 中 五 及 中 六 校 本 評 核 分 數 學 校 提 交 學 生 習 作 樣 本 2016 年 3 5 月 考 評 局 調 整 學 校 呈 交 的 校 本 評 核 分 數 2016 年 7 月 公 布 2016 年 香 港 中 學 文 憑 考 試 成 績 2016 年 10 月 學 校 收 到 校 本 評 核 分 數 調 整 報 告 28

32 附 錄 D 聯 絡 方 法 (1) 教 師 可 通 過 下 列 途 徑 聯 絡 考 評 局 : 有 關 考 試 安 排 及 申 請 特 別 處 理 的 查 詢 有 關 在 校 內 推 行 校 本 評 核 及 學 科 資 料 的 查 詢 電 話 : 傳 真 : 地 址 : 香 港 灣 仔 軒 尼 詩 道 130 號 12 樓 香 港 考 試 及 評 核 局 學 校 考 試 及 評 核 部 經 理 ( 中 學 文 憑 校 本 評 核 ) 香 港 灣 仔 軒 尼 詩 道 130 號 13 樓 香 港 考 試 及 評 核 局 評 核 發 展 部 校 本 評 核 組 (2) 教 師 可 透 過 考 評 局 網 頁 取 得 有 關 校 本 評 核 的 最 新 通 告 及 下 載 常 用 文 件 : - 網 址 : - 關 於 一 般 資 料, 請 在 主 頁 選 按 香 港 中 學 文 憑 考 試, 再 選 校 本 評 核 (3) 校 內 統 籌 員 / 教 師 可 以 聯 絡 分 區 統 籌 員, 以 取 得 有 關 校 本 評 核 的 支 援 及 建 議 29

33 附 錄 E 香 港 中 學 文 憑 考 試 校 本 評 核 學 生 聲 明 表 格 20 - 學 年 註 : 1. 高 中 學 生 在 進 行 校 本 評 核 期 間 的 每 一 學 年 開 始 時, 須 填 妥 並 簽 署 本 聲 明 表 格 每 名 學 生 只 須 填 寫 一 份 2. 學 校 須 保 存 填 妥 的 學 生 聲 明 表 格, 直 至 公 開 考 試 周 期 完 結 學 校 名 稱 : 學 生 姓 名 : 班 別 : 班 號 : 學 生 注 意 事 項 : 1. 在 校 本 評 核 中, 堅 守 學 術 誠 信 是 極 之 重 要 的, 學 生 在 完 成 課 業 時, 不 可 觸 犯 任 何 違 規 行 為 2. 學 生 在 完 成 課 業 時, 可 參 考 相 關 資 料, 但 不 容 許 抄 襲 行 為 學 生 須 運 用 自 己 的 文 字 完 成 課 業, 切 記 不 可 抄 錄 他 人 的 著 作 或 意 念, 視 為 自 己 的 作 品 若 有 需 要, 學 生 可 引 錄 他 人 作 品 的 原 文 或 間 接 引 用 他 人 的 意 念 或 觀 點, 但 必 須 在 作 業 中 清 楚 標 明 所 抄 錄 或 引 用 的 資 料 並 列 明 出 處 3. 學 生 不 宜 在 課 業 中 大 量 抄 錄 或 引 用 他 人 資 料, 這 只 反 映 作 業 缺 乏 個 人 見 解, 所 得 的 教 師 評 分 將 會 甚 低 4. 學 生 可 參 考 香 港 中 學 文 憑 考 試 校 本 評 核 簡 介 小 冊 子 ( 中 關 於 引 用 及 註 明 資 料 出 處 的 示 例 5. 學 生 一 經 證 實 抄 襲 行 為, 將 受 到 嚴 懲 香 港 中 學 文 憑 考 試 規 則 清 楚 說 明, 若 考 生 違 反 規 則, 可 被 罰 取 消 有 關 科 目 或 全 部 考 試 成 績, 或 被 罰 扣 減 分 數 或 降 級 我 已 閱 讀 上 述 注 意 事 項, 並 聲 明 : 於 本 學 年 完 成 的 所 有 校 本 評 核 課 業 / 作 業 均 是 我 的 作 品 ; 我 的 校 本 評 核 習 作 沒 有 包 含 直 接 抄 錄, 而 又 未 註 明 出 處 的 資 料 ; 我 有 責 任 確 保 習 作 是 我 自 己 的 作 品, 並 承 擔 在 校 本 評 核 中 觸 犯 抄 襲 或 其 他 違 規 行 為 帶 來 的 後 果 學 生 簽 名 : 日 期 : 30

34 香 港 中 學 文 憑 考 試 校 本 評 核 抄 襲 個 案 報 告 附 錄 F 註 : 1. 學 校 須 將 嚴 重 抄 襲 個 案 的 詳 細 資 料 記 錄 在 本 報 告 內, 並 於 中 六 學 年 提 交 分 數 後 連 同 相 關 文 件 呈 交 考 評 局 跟 進 處 理 2. 學 校 提 交 校 本 評 核 分 數 予 考 評 局 時, 須 於 該 學 生 涉 及 嚴 重 抄 襲 的 課 業 分 數 欄 內 標 示 P 學 校 名 稱 : 學 生 姓 名 : 考 生 編 號 : 班 別 : 班 號 : 科 目 : 個 案 摘 要 相 關 評 核 課 業 / 作 業 詳 情 / 備 註 完 成 相 關 評 核 課 業 / 作 業 日 期 違 規 情 況 ( 請 於 適 當 方 格 加 號 ) 差 不 多 整 份 校 本 評 核 課 業 / 作 業 涉 及 抄 襲 整 份 校 本 評 核 課 業 / 作 業 均 涉 及 抄 襲 其 他 ( 請 說 明 ): 相 關 文 件 提 交 以 下 文 件 作 佐 證 : 1. 相 關 校 本 評 核 課 業 / 作 業 2. 該 學 生 完 成 的 習 作, 並 標 明 抄 襲 的 部 分 3. 所 抄 襲 的 資 料 4. 其 他 ( 請 說 明 ): 跟 進 過 程 於 ( 日 期 ) 面 見 及 通 知 學 生 此 報 告 已 呈 交 考 評 局 其 他 ( 請 說 明 ): 31

35 聯 絡 人 : 姓 名 : 職 位 : 電 話 : 任 課 教 師 簽 名 校 長 簽 名 校 印 任 課 教 師 姓 名 校 長 姓 名 日 期 32

36 香 港 中 學 文 憑 考 試 中 國 語 文 科 選 修 單 元 評 估 活 動 舉 隅 附 錄 G ( 資 料 由 教 育 局 課 程 發 展 處 中 文 組 提 供 ) 說 明 : 1. 下 表 的 資 料 選 自 課 程 發 展 處 新 高 中 中 國 語 文 學 習 單 元 設 計 示 例 ( 2008 年 4 月 21 日 修 訂 稿 ) ( 請 瀏 覽 教 育 局 網 2. 新 高 中 中 國 語 文 學 習 單 元 設 計 示 例 ( 2008 年 4 月 21 日 修 訂 稿 ) 中, 每 個 學 習 單 元 各 有 兩 個 示 例, 每 個 示 例 都 有 若 干 個 進 展 性 評 估 活 動 和 總 結 性 評 估 活 動 下 表 只 從 每 個 單 元 的 兩 個 示 例 中 選 取 兩 個 進 展 性 評 估 活 動 和 一 個 總 結 性 評 估 活 動, 作 為 舉 隅 3. 教 師 設 計 評 估 活 動 時, 可 按 每 個 單 元 的 學 習 目 標 和 評 估 目 的 衡 量 評 估 活 動 的 數 量 4. 所 選 的 評 估 活 動 類 型 多 元 化, 形 式 多 樣, 既 有 文 字 書 寫, 也 有 口 語 表 達 每 個 評 估 活 動 的 評 估 準 則 都 是 針 對 評 估 重 點 而 擬 設, 有 助 查 考 學 生 的 學 習 成 效 5. 透 過 進 展 性 評 估, 可 以 評 核 學 生 的 日 常 學 習 表 現 ; 透 過 總 結 性 評 估, 可 以 評 核 學 生 的 單 元 終 結 表 現 教 師 宜 適 當 運 用 這 兩 種 評 估, 以 便 查 考 學 生 的 整 體 學 習 成 效 單 元 評 估 活 動 ( 舉 例 ) 評 估 重 點 評 估 準 則 1. 名 著 及 改 編 影 視 作 品 進 展 性 評 估 撰 寫 評 論 文 章 ( 示 例 二 ) 了 解 學 生 能 否 掌 握 鑑 賞 人 物 形 象 的 方 法 能 比 較 兩 種 媒 介 的 人 物 塑 造 方 法 比 較 及 賞 析 兩 種 媒 介 的 人 物 形 象 塑 造 的 藝 術 美 評 論 中 肯 客 觀, 有 個 人 見 解 行 文 流 暢 結 構 完 整 補 充 人 物 的 心 理 描 寫 以 說 故 事 人 的 口 吻 評 論 人 物 解 釋 情 節 的 發 展 能 理 解 作 者 和 改 編 者 的 創 作 意 圖, 把 握 原 著 和 改 編 影 視 作 品 的 主 題 思 想 能 抓 住 不 同 媒 介 的 特 色, 從 不 同 角 度 進 行 比 較 分 析 鑑 賞 和 評 價 分 析 透 徹, 理 據 充 分 能 表 達 個 人 獨 特 的 感 受 和 見 解 用 不 同 的 敘 事 觀 點 改 寫 文 章 ( 示 例 二 ) 了 解 學 生 能 否 掌 握 用 不 同 觀 點 敘 事 的 方 法 總 結 性 評 估 名 作 導 賞 ( 示 例 一 ) 衡 量 學 生 能 否 運 用 本 單 元 所 學, 比 較 分 析 鑑 賞 和 評 價 名 著 及 其 改 編 影 視 作 品 33

37 2. 進 撰 寫 角 色 劄 記 了 解 學 生 對 戲 劇 能 具 體 地 塑 造 角 色, 包 括 年 戲 劇 展 ( 示 例 一 ) 中 人 物 塑 造 方 法 齡 外 形 性 格 職 業 / 學 業 背 工 作 性 和 技 巧 的 掌 握 景 健 康 好 惡 理 想 生 活 坊 評 習 慣 等 估 能 運 用 想 像 聯 想, 以 及 各 種 人 物 描 寫 的 手 法, 突 出 人 物 的 性 格 和 遭 遇 集 體 構 思 劇 本 大 了 解 學 生 對 劇 本 掌 握 劇 本 的 基 本 結 構, 圍 繞 主 綱 基 本 結 構 的 掌 題 ( 家 庭 ), 發 展 故 事 ( 如 開 端 ( 示 例 一 ) 握, 並 能 初 步 訂 發 展 高 潮 結 尾 等 ) 定 劇 本 主 題 思 理 解 人 和 事 不 可 分 割 的 關 係, 想, 以 及 提 高 他 人 物 想 像 立 體 情 節 安 排 合 理 們 協 作 溝 通 能 溝 通 和 協 作, 協 調 整 合 和 解 難 等 能 力 尊 重 不 同 的 意 見 總 以 個 人 最 熟 悉 的 衡 量 學 生 能 否 : 劇 本 結 題 材, 編 寫 獨 幕 聯 繫 知 識 和 主 題 明 確, 能 表 達 個 人 對 生 活 性 劇, 並 選 段 演 出 經 驗, 運 用 不 的 所 思 所 感 評 ( 如 個 人 獨 白 ) 同 表 達 方 式 內 容 充 實 結 構 布 局 嚴 謹 有 估 ( 示 例 二 ) 和 技 巧 編 寫 致 情 節 合 理 可 信, 並 適 當 運 劇 本 用 藝 術 手 法 ( 如 懸 念 伏 筆 突 根 據 劇 本 主 變 ), 增 加 戲 劇 性 題 人 物 性 人 物 完 整 生 動, 角 色 配 搭 合 理 格, 靈 活 運 用 語 言 準 確 流 暢 而 具 性 格 各 種 語 言 技 具 個 人 風 格 富 創 意 巧 表 情 達 意 表 演 : 獨 白 或 人 物 對 話 ( 如 突 出 人 能 運 用 聲 音 變 化 ( 語 調 語 速 物 性 格 內 心 語 氣 ) 和 勢 態 語 等, 表 達 人 物 世 界 矛 盾 衝 的 性 格 心 理 狀 況 矛 盾 衝 突 突 ) 等 34

38 3. 進 以 角 色 的 身 份 參 了 解 學 生 能 否 理 能 理 解 覺 新 覺 慧 覺 民 和 祖 小 說 展 加 家 庭 會 議 解 小 說 人 物 的 思 父 的 思 想 感 情 與 文 性 ( 示 例 一 ) 想 感 情 及 小 說 所 能 就 所 扮 演 人 物 的 身 份 表 明 對 化 評 蘊 含 的 文 化 內 涵 議 題 的 立 場 及 提 出 論 據 估 能 清 晰 地 合 理 地 得 體 地 以 扮 演 人 物 的 身 份 回 應 其 他 人 的 意 見 提 問 撰 寫 人 物 對 話 了 解 學 生 能 否 掌 理 解 分 析 小 說 中 人 物 的 思 想 ( 示 例 二 ) 握 小 說 人 物 的 思 行 為 想 行 為 及 其 中 蘊 聯 繫 小 說 的 社 會 文 化 背 景, 分 含 的 文 化 內 涵 析 和 評 論 人 物 的 戀 愛 和 婚 姻 觀 能 對 中 華 文 化 有 所 反 思 和 認 同 表 達 有 條 理 總 座 談 會 衡 量 學 生 能 否 聯 能 深 入 理 解 作 品 的 人 物 思 想 結 ( 示 例 二 ) 繫 知 識 和 經 驗, 內 容 性 從 不 同 角 度 理 能 從 不 同 角 度 理 解 分 析 小 說 評 解 分 析 反 思 中 的 文 化 內 涵 估 評 價 小 說 中 的 文 能 對 小 說 所 呈 現 的 文 化 現 象 作 化 內 涵, 以 及 欣 適 當 的 評 價, 並 有 個 人 的 見 解 賞 中 華 文 化 的 優 能 欣 賞 中 華 文 化 的 優 秀 面 和 反 秀 面 思 不 足 之 處 資 料 詳 細, 能 回 應 同 學 的 提 問 表 達 清 晰 流 暢 4. 進 章 節 闡 釋 了 解 學 生 對 章 節 準 確 理 解 章 節 的 內 容 和 義 理 文 化 展 ( 示 例 一 ) 的 理 解 和 個 人 的 有 個 人 的 見 解 專 題 性 見 解 結 構 完 整 探 討 評 行 文 流 暢 估 分 組 討 論 了 解 學 生 對 孝 能 從 不 同 角 度 分 析 文 化 現 象 ( 示 例 一 ) 道 這 文 化 現 象 評 論 有 個 人 的 見 解 的 分 析 和 評 論 能 口 頭 表 達 流 暢 準 確 力 總 專 題 研 習 衡 量 學 生 對 中 國 選 材 切 合 素 食 或 中 國 飲 結 ( 示 例 二 ) 飲 食 文 化 之 認 食 宜 忌 主 題 性 識 分 析 和 反 思 能 從 不 同 渠 道 蒐 集 豐 富 的 資 料 評 能 理 解 分 析 中 國 飲 食 文 化 現 估 象, 並 有 個 人 見 解 能 從 不 同 角 度 反 思 中 國 飲 食 文 化 口 頭 和 書 面 報 告 表 達 形 式 恰 當 35

39 5. 進 模 擬 採 訪 了 解 學 生 對 提 問 準 備 充 分, 提 問 具 體 有 意 義 新 聞 展 ( 示 例 一 ) 技 巧 和 新 聞 寫 作 留 心 聆 聽 受 訪 者 的 答 覆, 並 提 與 報 性 的 掌 握 出 跟 進 問 題 道 評 說 話 簡 潔 有 條 理 估 說 話 態 度 謹 慎, 溫 文 有 禮 新 聞 特 寫 了 解 學 生 對 發 掘 內 容 豐 富 ( 示 例 一 ) 新 聞 題 材 新 聞 角 度 獨 特 寫 作 技 巧 的 掌 握 具 有 新 聞 價 值 主 題 集 中 結 構 緊 密 文 筆 流 暢 活 潑 生 動 總 出 版 校 園 報 紙 衡 量 學 生 發 掘 新 能 發 掘 題 材, 寫 作 內 容 真 確 結 ( 示 例 二 ) 聞 題 材, 搜 集 觀 點 公 正 持 平 的 新 聞 文 稿 性 分 析 和 綜 合 資 能 客 觀 公 正 和 實 事 求 是 地 採 評 料, 以 及 運 用 合 訪 校 園 新 聞 評 論 人 和 事 估 適 的 表 達 方 式 和 內 容 豐 富 技 巧 寫 作 的 能 力 結 構 緊 密 文 字 簡 潔 流 暢 6. 進 廣 告 評 論 了 解 學 生 能 否 掌 能 從 不 同 的 角 度 賞 析 和 評 論 廣 多 媒 展 ( 示 例 一 ) 握 廣 告 的 內 容 告 的 表 現 形 式 和 傳 意 效 果 體 與 性 主 題, 從 不 同 的 有 個 人 的 感 受 和 見 解 應 用 評 角 度 賞 析 和 評 論 寫 作 估 廣 告 的 表 現 形 式 和 傳 意 效 果 寫 作 電 子 通 訊 了 解 學 生 是 否 掌 主 題 突 出 內 容 吸 引 ( 示 例 二 ) 握 電 子 通 訊 的 特 文 字 簡 潔 流 暢 點, 有 效 地 傳 遞 表 達 效 果 良 好, 具 有 吸 引 力 ( 如 信 息 標 題 突 出, 版 面 清 晰 等 ) 總 自 選 一 個 課 題 製 衡 量 學 生 結 合 多 內 容 充 實, 計 畫 周 詳 結 作 簡 報 媒 體 寫 作 的 能 力 文 字 簡 潔 精 煉 ( 包 括 標 題 內 性 ( 示 例 二 ) 文 ) 評 結 構 完 整 層 次 分 明, 連 結 往 估 還 流 暢 能 適 當 運 用 圖 表 照 片 等, 加 強 表 達 效 果 創 意 及 互 動 性 充 足 36

40 7. 進 寫 作 短 文 或 探 究 了 解 學 生 對 作 品 能 準 確 理 解 作 品 的 思 想 內 容 翻 譯 展 性 閱 讀 活 動 的 思 想 感 情 和 文 能 聯 繫 作 品 的 社 會 環 境, 分 析 作 品 性 ( 示 例 一 ) 化 內 涵 的 掌 握, 作 品 的 文 化 內 涵 選 讀 評 以 及 對 作 品 的 個 有 個 人 的 感 受 和 獨 特 的 見 解 估 人 體 會 和 反 思 比 較 閱 讀 了 解 學 生 能 否 理 能 準 確 理 解 作 品 的 思 想 內 容 和 ( 示 例 一 ) 解 作 品 的 思 想 內 文 化 內 涵 容 和 文 化 內 涵, 能 從 不 同 角 度 比 較 詩 歌 的 表 達 分 析 表 達 手 法 和 手 法 和 技 巧 技 巧, 以 及 有 個 能 體 味 中 外 作 品 的 共 通 感 情, 人 的 感 受 或 領 悟 中 外 文 化 的 異 同 有 個 人 的 感 受 和 獨 特 的 見 解 總 閱 讀 分 享 會 衡 量 學 生 閱 讀 翻 能 準 確 理 解 分 析 作 品 的 思 想 結 ( 示 例 二 ) 譯 作 品 的 能 力, 內 容 和 文 化 內 涵 性 以 及 廣 納 欣 賞 能 從 不 同 角 度 比 較 分 析 作 品 評 不 同 文 化 的 胸 襟 的 表 達 手 法 和 技 巧 估 能 體 味 作 品 所 表 達 的 共 同 感 情, 或 認 識 文 化 的 異 同 說 話 流 暢, 清 晰 回 應 問 題 態 度 誠 懇 8. 進 小 組 匯 報 了 解 學 生 對 課 題 能 從 不 同 的 角 度 討 論 科 技 進 步 科 普 展 ( 示 例 一 ) 的 理 解 和 說 話 的 與 人 類 福 祉 的 關 係 作 品 性 表 現 論 點 清 晰, 論 據 充 分, 有 獨 特 選 讀 評 見 解 和 體 會 估 說 話 流 暢 用 語 準 確 態 度 誠 懇 尊 重 他 人 的 不 同 意 見 寫 作 科 學 小 品 了 解 學 生 能 否 運 觀 察 細 緻, 能 運 用 合 適 的 說 明 ( 示 例 一 ) 用 合 適 的 說 明 手 手 法, 突 出 生 物 的 特 性 / 自 然 法 介 紹 一 種 生 物 現 象 的 奧 妙 的 特 性 或 說 明 一 內 容 豐 富 合 乎 情 理 種 自 然 現 象 行 文 流 暢 用 詞 準 確 生 動 總 結 性 評 估 選 讀 科 普 作 品, 寫 一 封 給 科 學 家 的 信 ( 示 例 一 ) 衡 量 學 生 : 理 解 科 普 作 品 的 能 力 能 否 深 入 分 析 及 評 價 作 品 的 思 想 內 容 和 表 達 方 式 準 確 理 解 作 品 的 內 容 能 從 不 同 的 角 度 討 論 作 品 的 內 容 和 形 式 能 清 晰 表 達 個 人 見 解 疑 慮, 論 據 充 分 結 構 完 整 行 文 流 暢 37

41 9. 進 辯 論 比 賽 透 過 辯 論 比 賽 和 語 言 表 達 流 暢 普 通 展 ( 示 例 一 ) 賽 後 討 論, 了 解 內 容 邏 輯 準 確 恰 當 話 傳 性 學 生 對 辯 論 語 言 情 緒 表 現 自 然 儀 態 大 方 意 和 評 的 掌 握 應 用 估 介 紹 嘉 賓 了 解 學 生 對 介 紹 內 容 切 合 情 境 ( 示 例 二 ) 技 巧 和 普 通 話 常 用 語 得 體, 符 合 身 份 用 的 介 紹 用 語 的 語 音 語 法 語 調 準 確 掌 握 語 氣 勢 態 自 然 大 方 總 個 人 短 講 衡 量 學 生 能 否 運 普 通 話 流 暢 結 ( 示 例 一 ) 用 本 單 元 所 學, 表 情 達 意 正 確 自 然 性 在 不 同 的 語 境 中 能 與 人 順 利 溝 通 評 恰 當 使 用 普 通 話 能 恰 當 得 體 地 進 行 交 際 估 詞 彙, 有 信 心 地 得 體 地 用 普 通 話 與 人 溝 通 10. 進 表 演 活 動 了 解 學 生 對 表 演 能 正 確 表 達 文 章 的 內 容 要 旨 普 通 展 ( 朗 誦 或 講 故 事 ) 藝 術 的 認 識 和 對 能 準 確 運 用 各 項 表 演 技 巧, 表 話 與 性 ( 示 例 一 ) 表 演 技 巧 的 掌 握 達 文 章 的 思 想 感 情 表 演 藝 術 評 估 錄 音 功 課 評 賞 活 動 了 解 學 生 用 普 通 話 對 表 演 藝 術 的 能 從 相 聲 的 結 構 表 演 的 藝 術 手 段 和 藝 術 技 巧 三 方 面 進 行 分 ( 示 例 一 ) 分 析 評 鑑 和 鑑 析 和 評 賞 賞 能 力 發 音 用 詞 準 確 總 運 用 課 堂 所 學 的 衡 量 學 生 用 普 通 能 抓 住 該 表 演 藝 術 的 特 點 ( 形 結 技 巧, 選 擇 一 種 表 話 進 行 表 演 的 能 式 語 言, 風 格 ) 進 行 表 演 性 演 藝 術 進 行 表 演 力 能 流 利 準 確 地 用 普 通 話 進 行 評 ( 示 例 一 ) 表 演 估 38

所 3 學 分 課 程, 及 兩 門 跨 領 域 課 程 共 6 學 分 以 上 課 程 學 生 在 修 課 前, 必 須 填 寫 課 程 修 課 認 定 表, 經 班 主 任 或 指 導 教 授 簽 名 後 始 認 定 此 課 程 學 分 ) 10. 本 規 章 未 盡 事 宜, 悉 依 學 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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