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哈尔滨中飞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拟变更实际控制人之 法律意见书 地址 :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9/11/12 层 电话 : 传真 : 邮编 :200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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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关于哈尔滨中飞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拟变更实际控制人之 地址 :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9/11/12 层 电话 : 传真 : 邮编 :200120

2 关于哈尔滨中飞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拟变更实际控制人之 致 : 佛山粤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本所 ) 接受佛山粤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粤邦投资 ) 的委托, 作为粤邦投资的专项法律顾问,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及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等有关法律 法规 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就哈尔滨中飞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中飞股份 或 上市公司 公司 ) 拟变更实际控制人相关事宜的合法合规性进行专项核查, 并出具本 声明事项 一 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 ( 试行 ) 等规定及本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 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 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 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 保证本所认定的事实真实 准确 完整, 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 准确, 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 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仅就与本次中飞股份拟变更实际控制人有关法律问题发表意见, 而不对有关会计 审计 资产评估 内部控制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 在本中对有关会计报告 审计报告 资产评估报告和内部控制报告中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述, 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这些数据和结论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保证 三 本中, 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认定某些事件是否合法有效是以 2

3 该等事件所发生时应当适用的法律 法规 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为依据 四 本的出具已经得到粤邦投资 中飞股份如下保证 : ( 一 ) 粤邦投资 中飞股份已经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所要求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 副本材料 复印材料 确认函或证明 ( 二 ) 粤邦投资 中飞股份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 准确 完整和有效的, 并无隐瞒 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 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 其与原件一致和相符 五 对于本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 本所依据有关政府部门 粤邦投资 中飞股份或其他有关单位等出具的证明文件出具法律意见 六 本仅供粤邦投资为本次中飞股份拟变更实际控制人事宜之目的使用, 非经本所书面同意, 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基于上述, 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根据有关法律 法规 规章和中国证监会的 有关规定,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 出具法律 意见如下 3

4 释义 本中, 除非文义另有所指, 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下述含义 : 中飞股份 上市公司 公司 指哈尔滨中飞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粤邦投资 指佛山粤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本次股份转让 指 根据粤邦投资与杨志峰签署的 股份转让协议, 粤邦投资受让杨志峰所持中飞股份 6,200,000 股 A 股股份 ( 占中飞股份总股本 6.832%) 的行为 本次表决权委托 指 根据粤邦投资与杨志峰签署的 表决权委托协议, 杨志峰不可撤销地授权粤邦投资作为其唯一的 排他的代理人, 在委托期限内, 行使其不含本次股份转让在内的中飞股份 18,600,000 股股份 ( 约占中飞股份已发行股份的 %) 的表决权的行为 杨志峰的减持承诺 指 杨志峰在中飞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做出的如下承诺 : 所持股份锁定期满后两年内, 在不影响第一大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地位情况下, 本人根据实际资金需求及股票的市场估值等因素确定减持数量及价格, 每年减持股份数不超过减持前所持股份总数的 25%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收购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公司章程 指 于出具日有效的 哈尔滨中飞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 指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 (2016 年修订 ) 股东大会规则 指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2016 年修订 ) 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11 月修订 )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交所 指深圳证券交易所 本所 指 中国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 ( 为本之目的, 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 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 4

5 法律法规 元 截至本出具之日, 中国已经正式公布并指实施且未被废止的法律 法规 规章和规范性法律文件指人民币元 正文 一 股份转让协议 的主要内容及合法性 ( 一 ) 股份转让协议 的主要内容 2019 年 4 月 16 日, 粤邦投资与杨志峰签署 股份转让协议, 主要内容如 下 : 1. 协议主体 股份转让协议 项下的甲方, 即转让方, 为杨志峰 股份转让协议 项下的乙方, 即受让方, 为粤邦投资 2. 转让股份杨志峰将其所持中飞股份 6,200,000 股股份 ( 占中飞股份总股本的 6.832%), 按照每股 元的价格, 以总价人民币 144,000,000 元, 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转让给粤邦投资 3. 协议生效及交割条件 (1) 股份转让协议 经杨志峰签字以及粤邦投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粤邦投资公章之日起生效 (2) 股份转让协议 项下标的股份的交割( 指标的股份过户登记至粤邦投资名下 ( 以在登记结算公司办理完毕标的股份过户相关手续为准 )) 以如下条件全部满足为前提 : 1 中飞股份董事会 监事会审议通过豁免杨志峰的减持承诺 ; 5

6 2 中飞股份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豁免杨志峰的减持承诺 ; 3 取得国防科工局对粤邦投资成为中飞股份控股股东的同意意见, 或粤邦投资成为中飞股份控股股东不再需要取得国防科工局的同意意见 (3) 中飞股份董事会及监事会未能审议同意豁免杨志峰减持承诺的, 杨志峰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50,000,000 元 若中飞股份董事会及监事会审议同意豁免杨志峰减持承诺, 但股东大会未批准豁免杨志峰的减持承诺, 或因为证监会 深交所审核未通过的原因导致本协议无法继续履行, 由双方协商决定是否解除本协议, 或者部分免除履行本协议的责任, 或者延期履行本协议, 或者选择其他方案 双方协商解除本协议, 由双方协商将粤邦投资已支付的款项 ( 包括定金 ) 返还至粤邦投资 ( 二 ) 股份转让协议 及股份转让的合法性 1. 受让方的具体情况 (1) 粤邦投资的基本情况根据佛山市南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 2019 年 4 月 11 日核发的 营业执照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MA52MX9EXW), 粤邦投资的基本信息如下 : 名称佛山粤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 MA52MX9EXW 代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桂澜北路 6 号南海 39 度空间艺术创意住所社区 6 号楼一层 101 号之三 ( 住所申报, 集群登记 ) 法定代表人朱世会注册资本 15,000 万元成立日期 2018 年 12 月 17 日营业期限长期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 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 投资与资产管理 ( 实业投资活动 ); 资本投资服务 ( 股权投资 ); 社会经济咨询 ( 投资咨询服务 ) (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 经相关部门经营范围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 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6

7 根据粤邦投资的公司章程并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 查询网址 : 查询时间 :2019 年 4 月 16 日 ), 截至 2019 年 4 月 16 日, 粤 邦投资的股东及持股情况如下 : 序号 股东名称 / 姓名 认缴出资额 ( 万元 ) 持股比例 1 朱世会 14, % 2 刘留 % 合计 15, % 据此, 朱世会持有粤邦投资的 99.97% 的股权, 系粤邦投资的控股股东 (2) 粤邦投资的股权控制关系 根据粤邦投资的章程, 粤邦投资的股权控制关系如下 : 朱世会 刘留 99.97% 0.03% 粤邦投资 根据上述, 朱世会为收购方粤邦投资的实际控制人 2. 受让方符合 收购管理办法 规定的条件根据粤邦投资出具的说明, 并经本所律师于 2019 年 4 月 16 日查询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 ( 查询网址 :zxgk.court.gov.cn) 中国裁判文书网( 查询网址 : wenshu.court.gov.cn) 中国证监会( 查询网址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查询网址 : 深圳证券交易所( 查询网址 : 网站, 粤邦投资不存在 收购管理办法 第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股份的以下情形 : ( 一 ) 收购人负有数额较大债务, 到期未清偿, 且处于持续状态 ; ( 二 ) 收购人最近 3 年有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涉嫌有重大违法行为 ; 7

8 ( 三 ) 收购人最近 3 年有严重的证券市场失信行为 ; ( 四 ) 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其他情形 3. 本次股份转让已取得的授权和批准 2019 年 4 月 16 日, 粤邦投资股东会作出决议, 同意粤邦投资收购杨志峰持有的中飞股份 6,200,000 股份并签署 股份转让协议 4. 本次股份转让尚待取得的批准杨志峰在中飞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做出的如下承诺 : 所持股份锁定期满后两年内, 在不影响第一大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地位情况下, 本人根据实际资金需求及股票的市场估值等因素确定减持数量及价格, 每年减持股份数不超过减持前所持股份总数的 25%, 本次股份转让及表决权委托将导致中飞股份的实际控制人变更, 因此, 本次股份转让尚需中飞股份董事会 监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同意豁免杨志峰的减持承诺 本次股份转让因涉及军工事项审查程序, 尚需取得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的审批以及深交所进行合规性确认后方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股份协议转让过户手续 综上所述, 经查验, 本所律师认为 : (1) 股份转让协议 的内容不违反有关法律 法规 规章 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 的规定, 本次股份转让, 尚需中飞股份董事会 监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同意豁免杨志峰的减持承诺, 尚需取得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的审批以及深交所进行合规性确认 (2) 粤邦投资不存在 收购管理办法 第六条规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情形 8

9 二 表决权委托协议 的主要内容及表决权委托的合法性 ( 一 ) 表决权委托协议 的主要内容 2019 年 4 月 16 日, 粤邦投资与杨志峰签署 表决权委托协议, 主要内容如下 : 1. 协议主体 表决权委托协议 项下的甲方, 即委托方, 为杨志峰 表决权委托协议 项下的乙方, 即受托方, 为粤邦投资 2. 授权股份杨志峰将其持有的中飞股份的限售流通股共计 18,600,000 股 ( 合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 的表决权委托给粤邦投资行使 杨志峰委托粤邦投资行使表决权对应的授权股份数量及占上市公司总股本比例具体见下表 : 委托方受托方股份性质授权股份数量 ( 股 ) 占上市公司总股本比例杨志峰粤邦投资 A 股限售股 18,600, % 总计 ,600, % 3. 委托范围 (1) 自 表决权委托协议 生效之日起, 杨志峰不可撤销地授权粤邦投资作为授权股份唯一的 排他的代理人, 全权代表杨志峰自身, 在委托期限内, 依据 公司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上市公司届时有效的章程, 就授权股份行使该等股份之上法定附有的如下股东权利 : 1 提交包括提名 推荐或变更 罢免上市公司董事 监事等候选人在内的股东提议或议案 ; 2 召集 召开和出席上市公司的股东大会会议 ; 3 对所有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 规章及其他有法律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或上市公司章程 ( 包括其修正 变更 增补及重新制订的内容, 而不论其生效时间在本协议订立之前或之后 ) 需要股东大会讨论 决议的事项行使表决权 ; 9

10 4 涉及标的股份的收益权 处分权相关权益 ( 分红 股份转让 股份质押等直接涉及委托人所持股份的收益及处分事宜 ) 的事项除外 (2) 自 表决权委托协议 签署之日起, 上市公司因送股 公积金转增 拆分股份等原因发生股份数量变动的, 授权股份数量同时作相应调整 (3) 杨志峰不再就本次表决权委托涉及的具体表决事项向粤邦投资分别出具委托书 ; 但如因监管机关需要, 杨志峰应根据粤邦投资的要求配合出具相关文件以实现本协议项下委托粤邦投资行使表决权的目的 4. 委托期限及委托解除条件 (1) 表决权委托协议 经杨志峰签字以及粤邦投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粤邦投资公章之日起成立, 在全部满足下列条件的情况下生效 : 1 中飞股份董事会 监事会审议通过豁免杨志峰在中飞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做出的如下承诺 : 所持股份锁定期满后两年内, 在不影响第一大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地位情况下, 本人根据实际资金需求及股票的市场估值等因素确定减持数量及价格, 每年减持股份数不超过减持前所持股份总数的 25% 2 中飞股份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豁免杨志峰的减持承诺 ; 3 取得国防科工局对粤邦投资成为中飞股份控股股东的同意意见, 或粤邦投资成为中飞股份控股股东不再需要取得国防科工局的同意意见 (2) 表决权委托协议 所述本次委托表决权的委托期限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 本次委托表决权的终止之日以下列情形中孰早发生者为准 : 1 本协议生效之日起届满三年 ; 2 杨志峰不再持有中飞股份的任何股份之日 ; 3 双方对解除或终止表决权委托协商一致并书面签署终止文件 ; 4 触发 股份转让协议 中约定的杨志峰单方解除权的情形 (3) 双方同意, 表决权委托协议 应根据下列情况解除并终止: 1 由双方一致书面同意 ; 10

11 2 委托期限届满 ( 二 ) 表决权委托协议 及表决权委托的合法性 1. 表决权委托范围的合法性根据 公司法 第一百零六条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 第五十九条, 股东大会规则 第二十条等相关法律法规及 公司章程 第六十条的规定,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 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根据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 第六十条 第六十一条 第六十二条及 公司章程 第六十一条 六十二条 六十三条的规定, 上市公司的个人股东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 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 股东授权委托书 ; 法人股东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 代理人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 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1) 代理人的姓名 ;(2) 是否具有表决权 ;(3) 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 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4) 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5) 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 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 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 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根据 合同法 第三百九十六条 第三百九十七条的规定, 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 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 委托人可以特别委托受托人处理一项或者数项事务, 也可以概括委托受托人处理一切事务 前述条款明确了权利人可以概括委托他人代为处理一切事务 据此, 本所经办律师认为, 表决权委托协议 中对于委托范围的约定不违反 公司法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 合同法 等相关法律法规及 公司章程 的规定, 合法有效 2. 本次表决权委托已取得的授权和批准 2019 年 4 月 16 日, 粤邦投资股东会作出决议, 同意粤邦投资接受杨志峰的委托, 行使杨志峰持有的中飞股份 18,600,000 股份之表决权并签署 表决权委托 协议 11

12 3. 本次表决权委托尚待取得的批准杨志峰在中飞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做出的如下承诺 : 所持股份锁定期满后两年内, 在不影响第一大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地位情况下, 本人根据实际资金需求及股票的市场估值等因素确定减持数量及价格, 每年减持股份数不超过减持前所持股份总数的 25%, 本次股份转让及表决权委托将导致中飞股份的实际控制人变更, 因此, 本次表决权委托尚需中飞股份董事会 监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同意豁免杨志峰的减持承诺 本次表决权委托因涉及军工事项审查程序, 尚需取得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的审批以及深交所进行合规性确认 综上, 本所认为 : 本次表决权委托系委托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 在 表决权委托协议 生效后, 杨志峰将其表决权委托给粤邦投资行使, 系杨志峰依法处置其所持股份的相关股东权利的行为, 不违反 公司法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 合同法 等现有法律法规及 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 粤邦投资根据 表决权委托协议 约定代为行使委托权利的行为合法合规 本次表决权委托, 尚需中飞股份董事会 监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同意豁免杨志峰的减持承诺, 尚需取得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的审批以及深交所进行合规性确认 三 公司控制权拟发生变更的情况根据 公司法 第二百一十六条之规定, 控股股东是指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 ; 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 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 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 但通过投资关系 协议或者其他安排, 能够实际支配股份公司行为的人 根据 收购管理办法 第八十四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为拥有上市公司控制权 :(1) 投资者为上市公司持股 50% 以上的控股股东 ;(2) 投资者可以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超过 30%;(3) 投资者通过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能够决定公司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选任 ;(4) 投资者依其可实际支配 12

13 的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足以对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 ;(5)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上市规则 第 17.1 条第一款第 ( 七 ) 项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为拥有上市公司控制权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为拥有上市公司控制权 :(1) 为上市公司持股 50% 以上的控股股东 ;(2) 可以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超过 30%; (3) 通过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能够决定公司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选任 ; (4) 依其可实际支配的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足以对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 ;(5) 中国证监会或者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上述规定, 认定粤邦投资为控股股东的依据包括 : 本次股份转让及表决权委托完成前, 杨志峰持有中飞股份 24,800,000 股股份, 为中飞股份的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 本次股份转让及表决权委托完成后, 粤邦投资通过受让股份及表决权委托的形式取得对中飞股份 24,800,000 股普通股对应的中飞股份 27.33% 股份的表决权, 成为中飞股份单一拥有表决权股份最大的股东, 其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中飞股份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 综上, 本所律师认为, 本次股份转让完成且委托投票权生效后, 中飞股份的控股股东将变更为粤邦投资, 中飞股份的实际控制人将变更为朱世会 四 结论意见综上所述, 本所律师认为 : 1. 股份转让协议 的内容及其项下股份转让不违反有关法律 法规 规章 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 的规定 本次股份转让, 尚需中飞股份董事会 监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同意豁免杨志峰的减持承诺, 尚需取得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的审批以及深交所进行合规性确认 2. 表决权委托协议 的内容及其项下杨志峰委托粤邦投资行使 18,600,000 股股份表决权不违反有关法律 法规 规章 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 的规定 本次表决权委托, 尚需中飞股份董事会 监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同意豁免杨志峰的减持承诺, 尚需取得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的审批以及深交所进行合规性确认 3. 粤邦投资不存在 收购管理办法 第六条规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情形 13

14 4. 本次股份转让完成且表决权委托生效后, 中飞股份的控股股东将变更为粤 邦投资, 中飞股份的实际控制人将变更为朱世会 ( 以下无正文 ) 14

15 ( 本页无正文, 为 关于哈尔滨中飞新技术股份有限 公司拟变更实际控制人之 之签署页 ) 经办律师 : 冯成亮 负责人 : 经办律师 : 顾功耘 江丹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六日 上海 杭州 北京 深圳 苏州 南京 重庆 成都 太原 香港 青岛 厦门 天津 济南 合肥 郑州 福州 南昌 西安 广州 长春 武 汉 地址 :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9/11/12 层, 邮编 : 电话 : (86) ; 传真 :(86) 网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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