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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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关于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金证法意 2019 字 0821 第 0528 号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A 座 10 层 电话 : 传真 : 二 一九年八月

2 关于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金证法意 2019 字 0821 第 0528 号 致 : 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受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公司 ) 的委托和 ( 以下简称 本所 ) 的指派, 本所律师出席公司于 2019 年 8 月 21 日召开的 2019 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 以下简称 本次股东大会 ), 对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合法性进行见证, 并依法出具本 本系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以下简称 公司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以下简称 证券法 )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2016 年修订 ) ( 以下简称 股东大会规则 )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等法律 法规 规章 规范性文件以及 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 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 ) 出具 为出具本, 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并依照中国现行有效的法律 法规 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和规定, 对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 资料进行了审查和验证 在本中, 本所律师仅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 法规 规章 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 ; 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 会议的表决程序 表决方式及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发表意见 本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 不得被其他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随公司其他公告文件一并予以公告, 并对本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1

3 本所律师根据中国现行有效的法律 法规 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 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召开程序 ( 一 )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年 8 月 4 日, 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 ( 临时 ) 会议, 决定于 2019 年 8 月 20 日至 2019 年 8 月 21 日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年 8 月 6 日, 公司董事会在巨潮资讯网 ( 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 证券日报 上刊登了 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9 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 以下简称 会议通知 ), 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人 会议日期 股权登记日 会议地点 会议方式 会议审议事项 会议出席对象 会议登记方法以及会议联系方式等内容 年 8 月 17 日, 公司董事会在巨潮资讯网 ( 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 证券日报 上刊登了 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9 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 ( 二 )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 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 现场会议 2019 年 8 月 21 日下午 3 点, 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在广州市广州圆路 1 号广州圆大厦 32 楼会议室如期召开, 经半数以上董事推选, 会议由董事卢晓青先生主持, 会议实际召开的时间 地点与公告内容一致 3 网络投票 2

4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时间为 :2019 年 8 月 20 日至 2019 年 8 月 21 日 其中,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9 年 8 月 21 日上午 9:30-11:30, 下午 1:00-3: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9 年 8 月 20 日下午 3:00 至 2019 年 8 月 21 日下午 3: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核查验证, 本所律师认为 :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召开程序符合现行法律 法规 规章 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 二 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 一 ) 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 ( 临时 ) 会议于 2019 年 8 月 4 日召开, 决定于 2019 年 8 月 21 日召开 2019 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公司董事会是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其作为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 二 ) 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 1 公司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根据会议通知, 凡于 2019 年 8 月 14 日 ( 星期三 ) 下午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 以下简称 登记结算公司 ) 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均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根据现场会议的统计结果以及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共计 20 人, 均为股权登记日在登记结算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 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 1,195,317,975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 其中 :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为 4 人, 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 1,195,149,375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 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16 人, 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 168,600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 参与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的中小投资者 ( 持股 5% 以下的投资者 )17 人, 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 4,846,888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 其中, 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投资者 1 人, 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 4,678,288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 16 人, 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3

5 数 168,600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 经本所律师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持股凭证以及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相关文件, 本所律师认为,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身份真实有效, 具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资格, 有权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进行审议并表决 2 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除股东或股东委托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外, 出席或列席本次会议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 该等人员均具备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资格 综上, 本所律师认为 : 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人以及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均合法 有效, 符合现行法律 法规 规章 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 三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本次股东大会的全部议案, 公司已于 2019 年 8 月 6 日公告的会议通知中列明 ; 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事项与会议通知中所列明的事项相符 ; 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对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的情形 四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以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逐项审议和表决 根据相关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由 2 名股东代表 1 名监事代表以及 1 名律师共同对现场投票进行了监票和计票, 在对网络投票的结果进行了合并统计后, 现场公布表决结果如下 : 1 审议通过 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 一 ), 具体表决结果为 : 同意 1,195,173,975 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 ( 含网络投票 )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 反对 124,800 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 ( 含网络投票 )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 弃权 19,200 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 ( 含网络投票 )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 其中, 本项议案对中小投资者参与表决的单独计票结 4

6 果为 : 同意 4,702,888 股, 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 反对 124,800 股, 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 弃权 19,200 股, 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 本议案为特殊决议事项, 获得了参与投票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2 审议通过 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 二 ), 具体表决结果为 : 同意 1,195,173,975 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 ( 含网络投票 )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 反对 124,800 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 ( 含网络投票 )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 弃权 19,200 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 ( 含网络投票 )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 其中, 本项议案对中小投资者参与表决的单独计票结果为 : 同意 4,702,888 股, 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 反对 124,800 股, 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 弃权 19,200 股, 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 本议案为特殊决议事项, 获得了参与投票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五 结论意见综上所述, 本所律师认为 :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召开程序 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以及会议召集人的主体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以及表决程序 表决结果, 均符合 公司法 证券法 股东大会规则 等法律法规 规章 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一式叁份 ( 以下无正文 )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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