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錄 目 錄 第一章總則第一節地區災害防救計畫之制定 壹計畫依據 貳計畫目的 參計畫期程 肆計畫內容 第二節地區概況 第三節災害特性與規模設定 壹地區災害特性 ( 颱洪災害 ) 貳地區災害特性 ( 坡地災

Size: px
Start display at page:

Download "目錄 目 錄 第一章總則第一節地區災害防救計畫之制定 壹計畫依據 貳計畫目的 參計畫期程 肆計畫內容 第二節地區概況 第三節災害特性與規模設定 壹地區災害特性 ( 颱洪災害 ) 貳地區災害特性 ( 坡地災"

Transcription

1 臺北市中正區 地區災害防救計畫 臺北市中正區公所編印 106 年 10 月

2 目錄 目 錄 第一章總則第一節地區災害防救計畫之制定 壹計畫依據 貳計畫目的 參計畫期程 肆計畫內容 第二節地區概況 第三節災害特性與規模設定 壹地區災害特性 ( 颱洪災害 ) 貳地區災害特性 ( 坡地災害 ) 參地區災害特性 ( 地震災害 ) 第四節防救災相關機關及其業務分工 第二章颱洪災害第一節減災計畫 壹災害業務主管機關組織架構及業務分工 貳災害防救相關機關及業務分工 壹災害防救資料庫與資訊通訊系統 貳監測 預報及預警系統之建立 參災害防救人員培訓及普教 肆二次災害之防止 第二節整備計畫 壹災害應變計畫及標準作業程序之研訂 貳災害應變資源整備 參災害防救人員之整備編組 肆社區與企業災害防救能力之整合與強化

3 目錄 伍演習訓練 陸災害應變中心之設置規劃 柒避難場所與設施之設置管理 捌相互援助協議之訂定 玖避難救災路徑規劃及設定 第三節應變計畫 壹災害應變中心之設立與運作 貳資訊蒐集與通報 參受災區域管理與管制 肆緊急動員 伍避難疏散及緊急收容安置 陸急難救助與後續醫療 柒維生應急 捌罹難者處置 第四節復建計畫 第三章地震災害第一節減災計畫 壹災情勘查與緊急處理 貳災民慰助及補助措施 參災民生活安置 肆災後環境復原 伍基礎與公共設施復建 陸受災民眾生活復建 壹災害防救資料庫與資訊通訊系統 貳災害防救人員培訓及普教 參二次災害之防止 第二節整備計畫 壹災害應變計畫及標準作業程序之研訂 貳災害應變資源之整備

4 目錄 參災害防救人員之整備編組 肆社區與企業災害防救能力之整合與強化 伍演習訓練 陸災害應變中心之設置規劃 柒避難場所與設施之設置管理 捌相互援助協議之訂定 玖避難救災路徑之指定與管理 第三節應變計畫 壹災害應變中心之設立與運作 貳資訊蒐集與通報 參受災區域管理與管制 肆緊急動員 伍避難疏散及緊急收容安置 陸急難救助與後續醫療 柒維生應急 捌罹難者處置 玖古蹟文物等之應變搶救 拾震後結構物安全評估與補強 第四節復建計畫 壹災情勘查與緊急處理 貳災民慰助及補助措施 參災民生活安置 肆災後環境復原 伍基礎與公共設施復建 陸受災民眾生活復建 第四章生物病原災害第一節減災計畫 壹 建構防範生物病原災害發生之環境

5 目錄 貳 強化生物病原災害防救之體系 第二節整備計畫 壹 建立生物病原災害應變體系 貳 疫情通報 參 疫災隔離場所之民眾衛生保健與防疫措施 肆 建立提供民眾疫情資訊機制 伍 提昇民眾對生物病源災害之認知 陸 防範生物病源災害策略之教育推廣 柒 結合民間團體志工人力防疫應用 第三節應變計畫 壹 建立區災害應變指揮中心 貳 災害應變指揮中心任務編組與動員 參 協助建立生物病原災害災難期間疫情資料及預警機制 肆 生物病原災害災難緊急應變機制 伍 配合生物病原災害災難期間通訊系統之維護及運作 陸 生物病原災害災難期間物資之調度與供應 柒 協助建置生物病原災害災難期間提供民眾疫情資訊單一窗口 捌 生物病原災害災難期間罹難者家屬之慰問 第四節復建計畫 第五章旱災 壹 協助生物病原災害災情調查與處理 貳 協助防治策略之宣導 參 協助生物病原災害後市民之救助及補助措施 肆 災後復原

6 目錄 第一節減災計畫 壹 災害影響與歷史災例之調查與分析 貳 災害等級區分 參 災資害防救資料庫 肆 協助乾旱預警宣導 伍 協助落實防災普及與節約用水教育 陸 各項集水區上游防治措施 第二節整備計畫 第三節應變計畫 壹 應變組織及分工 貳 災害應變組織之運作 參 災情通報 勘查及應變 肆 緊急用水運送庫 伍 緊急醫療及設備改善 陸 災情發布與媒體聯繫 柒 其他 第四節復建計畫 第六章空難 重大陸上交通事故第一節地區災害特性 壹 空難 貳 重大陸上交通事故 第二節整備計畫 壹 空難 貳 重大陸上交通事故 第三節應變計畫 5

7 目錄 壹 空難 貳 重大陸上交通事故 第四節復建計畫 壹 災情勘查與緊急處理 貳 災民慰助及補助措施 參 慰問金發放 肆 受災證明書之核發 伍 捐款及捐贈物資之分配與管理 陸 災民生活安置 柒 災後環境復原 第七章其他類型第一節災害預防 案二節災害應變與復建 壹 寒害 貳 輸電線路災害 公用氣體與油料管線災害 參 古蹟歷史建築災害之應變 第三節臺北車站特定區 壹 地區災害特性 貳 特定區易致災種類與特性 參 特定區之範圍 肆 行政區防災計畫訂定 第四節整備計畫 壹 空間區域規劃管理機制 貳 搶救災器材 車輛人員之整備 參 年度聯合演習之實施

8 目錄 第五節應變計畫 壹 緊急事故現場指揮體系 貳 緊急通報聯繫 參 搶救責任醫療院所配置 第六節復健計畫 第七節毒性化學物質災害 壹 地區災害特性 貳 毒性化學物質分類管理 參 毒性化學物質災害後勤支援單位 肆 本區毒性化學物質運作場所 伍 災前整備工作 陸 災後應變工作 第八章執行評估 ( 核 ) 與計畫經費第一節災害防救工作年度評核計畫 壹 依據 貳 目的 第二節年度評核計畫之與流程方法 壹 評核時機 貳 評核範圍 叁 評核之方式 第三節地區災害防救計畫所列之相關執行經費 壹 災害防救相關預算之編列 貳 災害防救相關預算之審查 叁 本區防災預算概算

9 目錄 第九章附則附則一臺北市中正區里界次分區圖附則二臺北市中正區納莉颱風易淹水超過 50 公分地區一覽表附則三臺北市中正區災害應變中心位置圖附則四臺北市中正區災害應變中心任務組織架構圖附則五臺北市中正區災害應變中心組織圖附則六臺北市中正區災害應變中心任務編組分工表附則七臺北市中正區救災避難路線圖附則八風災震災重大火災爆炸災害救助種類及標準附則九水災公用氣體與油料管線輸電線路災害救助種類及標準附則十臺北市中正區災後復建各里廢棄物臨時轉運站集中點附則十一臺北市中正區清潔隊執行天然災害防救計畫附則十二臺北市中正區災後復舊大型廢棄臨時轉運站附則十三臺北市中正區防災公園 ( 二二八和平公園 ) 相關基本資料附則十四臺北斷層帶經過中正區示意圖附則十五臺北市各種重大災害救助種類及標準參考比較表附則十六臺北市天然災害緊急疏散及收容安置計畫附則十七臺北市各區災害應變中心執行災害地區緊急疏散作業計畫附則十九臺北市中正區兵棋推演手冊附則二十臺北市各區災害應變中心標準作業程序 8

10 第一章 總則 第一節地區災害防救計畫之制定 壹 計畫依據 第一章總則 本區地區災害防救計畫係依據下列法令訂定之 一 民國 101 年 11 月 28 日修正之 災害防救法 二 民國 102 年 8 月行政院災害防救委員會頒行之 災害防救基本計畫 三 民國 103 年 5 月臺北市政府消防局頒行之 臺北市地區災害防救計畫 四 民國 103 年 5 月修正之 臺北市區級災害應變中心各編組標準作業程序 五 民國 103 年 4 月修正之 臺北市防災作業手冊 六 民國 104 年 5 月 25 日修正之 臺北市政府執行重大災害現場前進指揮所作業要點 七 民國 104 年 10 月 1 日修正之 臺北市各級災害應變中心作業要點 八 民國 105 年 8 月 25 日修正之 臺北市各級災害應變中心作業要點 九 民國 106 年 8 月 25 日修正之 臺北市各級災害應變中心作業要點 貳 計畫目的 為健全區級災害防救體系, 提昇區內所轄市民從減災 整備 應變及復建等災害防救各階段之執行能力, 減少災害發生時民眾生命及財產之損失, 特定訂本計畫 參 計畫期程 本計畫屬執行計畫層級, 著重於區內各類災害防救業務短 中期程計畫之執行, 參考本市地區災害防救計畫內容 ( 包含災害潛勢分析 境況模擬及危險度評估 ) 地區的自然與社經現況 特性及相關業務計畫內容, 並參考歷年災害資料, 訂定本區之災害防救計畫 本計畫每 2 至 3 年應依相關災害防救計畫與地區災害發生狀況及災害潛勢特性等進行勘查 評估, 使本地區災害防救計畫能確實符合本市災害防救現況 ; 必要時, 得隨時修正辦理之 肆 計畫內容 本計畫共分八章, 第一章為總則, 第二章為颱洪災害, 第三章為地震災害, 第四章為生物病原災害, 第五章為旱災, 第六章為空難及重大陸上交通事故, 第七章為其他類型災害 ( 納入原臺北車站特定區災害並新增毒化災 ), 另編列第八章執行評估與計畫經費, 第九章附則, 其中以颱洪及地震災害為主, 本次版本增加毒化災及執行評估與計畫經費兩章, 計畫架構如圖

11 第一章 總則 總 則 颱洪 地震災害本市地區災害防救計畫有關災害規模設定特性災害潛勢 境況模擬及危險度評估 生物病原災害 旱災 空難及重大陸上交通事故 臺北車站特定區及毒化災本市地區災害防救計畫有關災害規模設定特性災害潛勢 境況模擬及危險度評估 減災 減災 本區災害特性 整備 應變 本區災害特性 整備 應變 復建 復建 圖 本區地區災害防救計畫架構圖 資料來源 : 本計畫繪製 1-1-2

12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節地區概況 壹 地理現況及氣象現況 : 一 地理現況 : ( 一 ) 行政區域 : 中正區自清光緒初年即劃入臺北府城之 城內, 民國 79 年區里行政區域調整合併原城中 古亭二區而成 區內政府機關林立, 乃臺灣政治與文化中心, 取區內的中正紀念堂作為新的行政區名 本區位於臺北市的西南方, 東臨大安區與文山區, 以新生南路 1 段 信義路 2 段 杭州南路 2 段 羅斯福路 1 至 4 段為界 ; 西接萬華區, 以中華路為界 ; 南瀕新店溪與永和市相望 ; 北至市民大道與中山 大 同區為鄰 ( 二 ) 面積 人口 : 本區係融合政治 工商 觀光綜合發展之區, 全區面積 平方公 里, 為臺北市總面積之 2.7 %, 劃分 31 里 580 鄰 64,984 戶 各里人 口分布如下 : 160,403 人, 係一融合政治 工商 觀光綜合發展之區 表 中正區各里人口統計表 里別 男性 女性 65 歲以上 合計 水源 1,405 1, 富水 1,305 1, 文盛 1,138 1, 林興 2,227 2, 河堤 2,258 2, 頂東 2,909 3, 網溪 2,823 3, 板溪 1,634 1, 螢圃 2,664 2,

13 第一章 總則 螢雪 2,205 2, 永功 3,193 3, 永昌 2,558 2, 龍興 2,151 2, 忠勤 3,237 3, 廈安 2,286 2, 愛國 1,596 1, 南門 1,357 1, 龍光 1,886 1, 南福 5,498 5, 龍福 3,993 3, 新營 4,866 5, 建國 光復 1,900 2, 黎明 1,738 1, 梅花 1,566 1, 幸福 2,318 2, 幸市 2,214 2, 東門 2,064 2, 文北 2,734 3, 文祥 4,015 4, 三愛 4,112 4, 資料來源 : 中正區戶政事務所網頁資料三 政治 行政 交通 商業 文教中心 : 本區是全國政治與行政中心所在總統府 國民大會 行政 立法 司法 監察等四院, 還有國防 外交 財政 經濟 法務 交通等部, 僑委會 農委會 研考會 文化部兒童文化館 青輔會都在本區 而臺北火車站 3 鐵共構 ( 高鐵 臺鐵 捷運 ) 及臺汽客運西站均在轄內, 使本區成為整個交通樞紐, 人車來往十分頻繁密集 至於文教機構方面, 包括臺大醫學院與法 商學院 臺北市立大學 國立臺北商業大學 東吳大學城區部等大專院校, 及建國高中與北一女中等, 文教設施完善, 商業金融活動鼎盛 四 特色 : 本區特色約略可以 八多三少 來形容 八多乃 :1 中央機關多,2 博物 文物 圖書館多,3 明星學校多,4 補習班多,5 書店多,6 公立醫療機構多,7 大型公共遊憩場多,8 古蹟歷史性建築多 ; 三少, 指的是 1 水災少,2 竊盜 搶案少,3 色情營業場所少 ( 一 ) 中央機關匯集如中山堂現址即為清朝布政使司衙門所在, 而巍峨的總統府則是日據時期最高威權象徵的總督府, 此外行政 立法 司法 監察等院以及各中央部會機關多位於本區, 形成一個全國政治與行政中心 ( 二 ) 文風鼎盛由於本區特殊的地理位置, 文教亦甚為風行, 轄內有臺灣最早培植師資的

14 第一章 / 總則 臺北市立大學 ( 原日據時期第一師範 ) 臺大醫院 ( 建於民國元年 民國 30 年併省立臺北醫院後改建 ), 以及建國中學 北一女中 成功中學等全國著名的高級中學 伴隨著文教風氣的盛行, 區內擁有全國密度最高的博物館與文物館 ( 共計 14 家 ), 如南海路 南海學園 裏的歷史博物館 ( 原日據時代之商品陳列館 ) 臺灣藝術教育館 臺灣科學教育館 教育資料館 學園所在地 植物園 則建於民國 16 年, 園內繁多的林木樹種, 與二二八和平紀念公園堪稱本區兩大 肺臟 尤其二二八和平紀念公園建於民國前 12 年, 佔地超過 2 萬 2,000 坪, 園內除了列為重要古蹟的 急功好義坊 黃氏貞節牌坊, 尚有深具歷史意義的 二二八紀念碑 以及 86 年甫設立的二二八紀念館 此外, 本區更有全國知名的南陽 補習街 重慶南路的 書店街 愛國東路上的 婚紗街 沅陵商店街 中華路 影音街 博愛路與漢口街的 相機街 以及八德路 1 段光華商場 (3C 數位新天地 ) 一帶的 電子街 為全國最大的 3C 商品大賣場, 顯示了本區歷史演變的痕跡與見證, 更為本區的發展呈現出豐富而多樣的風貌 五 交通現況 : 本區轄內主要道路, 東西向有忠孝東 西路 仁愛路 信義路 羅斯福路 南昌路 和平西路等 南北向有中華路 重慶南路 中山南路 林森南路 杭州南路 新生南路等, 互相交錯 另有中正 福和 永福等三大橋及水源快速道路通往永和與中和市 且臺北火車站 3 鐵共構 ( 高鐵 臺鐵 捷運 ) 臺汽西站均在本區之內, 為鐵公路運輸的起訖點 另捷運系統有淡水至象山新店 西門至台電大樓 象山至北投 新店至松山 南勢角至蘆洲 ( 迴龍 ) 及永寧至南港等 5 線捷運貫穿本市四通八達通過本區 因此, 來往車次頻繁密集, 成為交通運輸樞紐 第三節災害特性與規模設定壹 地區災害特性 ( 颱洪災害 ) 一 歷史颱風事件之淹水資料本區為一盆地地形, 地勢較為平坦, 並無坡地, 近臨新店溪流, 每逢颱風及豪雨, 常因挾帶大量雨水, 集中新店溪與景美溪流等河流快速匯集, 導致河流水位劇增 彙整歷史颱風事件紀錄, 了解本區易成災地區, 期能於颱洪來襲前先行整備, 減少區民生命及財產損失 ( 一 ) 民國 89 年 10 月 31 日至 11 月 1 日象神颱風 象神颱風降雨主要集中於基隆河上游山區, 以經濟部水利署第 10 河川局火燒寮雨量站紀錄而言, 整場颱風事件由 10 月 31 日至 11 月 1 日止總降雨量計 787 公厘, 而尖峰降雨強度為 59 公厘 / 時 ( 石碇站高達 76 公厘 / 時 ), 造成基隆河水位高漲 ( 景美溪亦同 ), 更有部分地區因溪水匯入主河道困難, 導致造成本區水源里汀州路 3 段 230 巷 16 及 18 弄一帶及富水里水源路一帶排放困難, 淹水嚴重, 究其積水原因以地勢低漥排水不良為主

15 第一章 / 總則 ( 二 ) 民國 90 年 9 月 15 日至 17 日納莉颱風 納莉颱風侵襲本市期間, 因行進速度緩慢且挾帶大量雨水, 造成大臺北地區百年難得一見之水患 其中本區 31 里計 24 里發生災情, 共 842 戶受災, 發放救助金總數為 571 萬元 究其受災主要原因為颱風來襲期間, 在本市降下豪大雨量, 單日累積雨量高達 500 公厘, 瞬間最大時雨量更有高達每小時 公厘, 已遠超過本市下水道系統之設計容量 ( 現行為 5 年重現期短延時暴雨, 其降雨強度為 78.8 公厘 / 小時 ), 臺北火車站至博愛特區一帶, 此地區之淹水深度約為 60 公分且歷時約 2 小時, 忠孝西路臺北車站站前地下街共構牆進水, 臺鐵臺北車站, 水位超過其月台面後, 經由與捷運相連通之四座樓梯 電扶梯向下灌入捷運臺北車站地下 3 4 層, 並向南漫流至古亭站以北隧道, 向北漫流至捷運行控中心 中山站 雙連站 捷運行政大樓, 本次颱風水災中造成臺北車站 (R13) 臺大醫院站 中正紀念堂站 忠孝新生站 善導寺站 臺北車站 (BL7) 西門站等地下車站 地下街商場, 遭受通車以來最嚴重之損壞 再者此降雨尖峰時刻, 適逢淡水河大潮, 導致基隆河 景美溪之龐大水量匯入淡水河系困難, 不僅河川外水位高漲使抽水站抽水效率降低, 更導致大量洪水溢堤並快速流竄市區, 使本市遭逢建市以來最為慘烈災情, 致本區臺北火車站一帶大部分建築物地下室嚴重積水 本區又以水源里汀州路 3 段 230 巷 16 及 18 弄一帶緊臨新店溪旁, 溪水暴漲淹水嚴重, 深度達為 180 公分, 其瞬間降雨量大之結果, 造成排水不及與雜物阻塞管路 ( 三 ) 民國 104 年 8 月 6 日至 8 月 9 日之蘇迪勒颱風 民國 104 年 8 月 6 日至 8 月 9 日強烈颱風蘇迪勒來襲, 造成位於北水處直潭 長興及公館淨水場上游南勢溪泥沙暴增, 導致進入淨水場的原水濁度一度超過三萬九千度, 遠高於淨水處理極限的六千度, 淨水場一度於 8 日晚間暫停運作八小時, 於 9 日清晨原水濁度降至六千度才恢復運作, 但送到用戶端的自來水仍相當黃濁, 尤其以鄰近淨水場的中永和及新店地區影響最大 13 級以上強風也造成上萬棵路樹傾倒, 為近年來最嚴重之災情 受蘇迪勒強風影響,8 月 9 日本市停電戶數一度超過 12 萬多戶 (124,779 戶停電 ), 停電較長時間超過 8 千戶 蘇迪勒颱風期間本區淹水, 保全戶除 16 弄 9 號 (3 人 ) 及 11 號 (3 人 ) 兩戶自行依親外, 其餘共 8 戶 22 人均已全部疏散至寶藏巖寺廣場 本次事件區公所處置迅速明確, 於當日中午左右水退後, 民眾陸續返回家園 二 區內較易發生積水地點寶藏巖位於汀州路 3 段 230 巷, 主要座落於觀音山上, 位於福和橋下 新店溪旁之違建聚落, 觀音山的另一側即為自來水園區, 總面積 平方公尺 聚落房屋多為自行搭建, 就地取材的狹窄平房 水源里 ( 寶藏巖附近, 緊臨新店溪畔一帶 ) 地勢較低漥, 選擇該里汀州路 3 段 230 巷 16 及 18 弄一帶淹水嚴重, 並彙整納莉颱風本區嚴重淹水超過 50 公分以上之地點加強列管, 製表如下 :( 附則 臺北市中正區納莉颱風易淹水超過 1-3-2

16 第一章 / 總則 50 公分地區一覽表 ) 汀州路 3 段 104 巷至 160 巷於 104 年 0614 豪雨事件發生積水災情, 由於全市最大累積雨量出現在大安區公館測站, 時雨量 毫米, 每 10 分鐘也曾測得 33 毫米雨量, 造成局部道路排水不及, 目前已增設排水箱涵及箱涵式側溝改善 ( 如圖 至 1-3-3) 圖 蘇迪勒颱風期間中正區汀州路三段 230 巷淹水事件 資料來源 : 中正區公所提供 圖 中正區汀州路 3 段 230 巷寶藏巖災點現勘 資料來源 :105 年臺北市災害防救深耕第二期計畫提供 圖 中正區汀州路 3 段 104 巷至 160 巷災點現勘 資料來源 : 臺北市災害防救深耕第二期計畫提供 三 災害規模設定災害規模設定選取原則係依據最大降雨量紀錄 過去最大淹水災情紀錄

17 第一章 / 總則 及本區防救災資源動員能力等多項因素綜合評估而定 本節中使用數值模式, 推估可能成災境況, 悉依臺北市防災計畫辦公室分析之圖像資料呈現並配合其他防救災資料分析, 提供相關業務推行參考 因為災害潛勢係根據真實境況條件為基礎, 在一定假設災害條件下, 用數值演算模式所推估之結果, 與同樣災害條件下之真實災害境況或有出入, 但二者會有相似的成災趨勢與境況規模結果 ( 一 ) 災害規模設定擬定本區災害防救計畫, 需設定保護之災害規模, 才能依據災害規模大小, 進行各項因應措施 鑑於民國 90 年納莉颱風所帶來慘重災情, 造成本區於事前防災準備 災中緊急應變 災後重建復原等諸多問題產生, 故本計畫考慮以同等於納莉颱風降雨條件之淹水潛勢模擬結果及納莉颱風實際淹水範圍及深度, 作為災害規模設定對象 而依據納莉颱風期間實測降雨資料統計分析, 得知本次市內日降雨量平均值約等於 600 公厘, 因此本計畫將以每日總降雨量為 600 公厘之條件進行淹水潛勢分析, 並依據此淹水潛勢資料與納莉颱風實際淹水範圍及深度擬定本區災害防救計畫中災前整備 災中應變 災後復原重建之各項因應措施 若重新修訂本區災害防救計畫時, 災害規模設定亦應重新檢討 1. 淹水潛勢分析與運用原則資料蒐集與潛勢分析參照本市防災計畫辦公室研製淹水潛勢分析圖辦理 2. 淹水潛勢圖運用原則 (1) 於減災 整備階段, 可參考想定之災害規模潛勢圖 ( 如圖 表 1-3-1), 進行相關市政設施規劃 土地利用分級制 防救災設施之配置 救災資源之配置等先期準備工作 圖 中正區及臺北市社福機構 優先開設學校 24 小時累積雨量 600 毫米淹水潛勢圖 資料來源 : 臺北市災害防救深耕第二期計畫繪製 1-3-4

18 第一章 / 總則 圖 臺北市消防分隊 捷運站及醫院 24 小時累積雨量 600 毫米淹水潛勢圖 資料來源 : 臺北市災害防救深耕第二期計畫繪製 表 中正區社福機構護理及兒少之家 警察單位及消防分隊 資料來源 : 本計畫整理 (2) 復原階段應參考災害之成災因素與特性, 重新檢視淹水潛勢圖是否須進行更新 ; 相關之區政設施規劃 土地利用分級制 防救災設施之配置 救災資源之配置 等先期準備工作, 亦是否重新配合調整 (3) 災害應變階段, 運用淹水潛勢資料時, 仍須配合相關即時水情資訊修正 (4) 淹水潛勢資料應配合本章第 1 節地區災害特性一起運用 (5) 如預判災害條件已完全超出淹水潛勢資料庫之範疇時, 應立刻向市災害應變中心請求協助

19 第一章 / 總則 3. 淹水潛勢圖使用步驟潛勢資料可參考下列步驟之說明, 選用成災因素相似之圖層加以參考, 步驟如下 : (1) 於颱風來襲前, 先以中央氣象局所預報之竹子湖 ( 或北部山區 ) 累積總降雨量為災害想定之降雨條件 ( 如暴風圈可能侵襲北部地區時, 氣象局亦可能發布北部地區預估平地降雨量, 此時先採用預估平地降雨量為降雨條件, 並以此降雨量查詢災害潛勢及境況模擬資料之分析與應用中之淹水潛勢圖降雨量較為接近者 ; 並以該潛勢圖災害規模預作防救災工作準備 (2) 如前述預估降雨量超過 600 公厘時, 即表示全臺北市各地區為最嚴重之情況, 則應參考災害潛勢及境況模擬資料之分析與應用中最嚴重情況之淹水潛勢圖, 並以此災害規模預作防救災工作準備 ; 並同時向市災害應變中心請求相關資訊協助, 以利進一步預估可能災害預估規模 (3) 如前述之預估降雨量未超過 600 公厘, 且當顯著降雨情形開始時, 應隨時觀察大臺北地區各雨量站及水位站資料, 至臺北市政府工務局養護工程處網站查詢相關雨量站資料, 目前約有 19 站可供查詢, 如該站無法聯繫時, 另參考經濟部水利署第 10 河川局或氣象局之雨量站即時資料 ; 水位站之水位資訊可聯繫經濟部水利署第 10 河川局水情中心網站, 如臺北市境內水位站或流經本市之河川上游水位站已達警戒水位時, 本區容易溢堤地點應嚴加戒備 (4) 當暴風圈尚未接近本市或預判最強尖峰降雨應尚未發生時, 隨時參照臺北市市級災害應變中心所傳送之及時雨量資訊, 以為因應 ( 二 ) 境況模擬目的災害之成因眾多, 僅以每日降雨量 600 公厘 / 日之淹水潛勢圖, 實難涵蓋所有颱洪災害之可能淹水境況, 故本節境況模擬將進行本市於多種條件下之淹水潛勢模擬, 將收錄於本計畫災害潛勢及境況模擬資料之分析與應用圖集中, 除供推行各項業務參考外, 亦可提供於災害防救應變階段時, 根據最新即時水情與預判資訊, 選擇較合適之淹水潛勢圖, 做為本區最新災害防救應變參考對象 貳 地區災害特性 ( 坡地災害 ) 一 本區無山坡地 ( 略 ) 二 山坡地敏感地質 ( 略 ) 參 地區災害特性 ( 地震災害 ) 一 本島地質概述臺灣位於歐亞大陸板塊與菲律賓海板塊交會處, 這兩個板塊每年大約以 7 8 公分的速度, 相互碰撞 其碰撞的接觸位置在東部的花蓮至臺東地區臺東縱谷被認為是該兩板塊的縫合帶 此兩板塊除碰撞作用外, 在臺灣東北部及南部分別有向北與向東的板塊隱沒作用 由於這兩板塊的碰撞與隱沒, 臺灣地區的地層承受著大地應力, 使得地層容易變形進而斷裂錯動生

20 第一章 / 總則 斷層引發地震, 因此地震相當頻繁激烈 二 災害特性臺北都會區係以地形平坦的臺北盆地為中心, 向四周逐漸擴散成丘陵區 火山群及台地 ( 圖 3-1-3), 盆地間為晚更新世至現代的沖積層所填充, 以不整合覆蓋於經過褶皺 斷層作用之沈積岩地層上 這些未固結的沉積物所構成的平坦地面即為臺北都會區發展的重心所在 由於臺北都會區本身地形及地質條件的影響, 因此直接對地震時造成的地面振動特性, 例如振動的大小 持續的時間和振動的頻率內涵等而造成局部放大的效應, 根據理論與經驗, 科學家知道軟弱的地層依其物理性質和厚度的不同, 會將特定頻率的地震波放大, 即所謂的盆地效應, 使得地面振動加劇, 造成特定建築物的破壞 地震時可能產生的土壤液化現象, 也是造成結構物損害的主要原因之一, 以工程上普遍使用之液化評估方法, 分區進行液化潛能評估並繪製成液化潛能圖, 作為防救災決策之參考 此外臺北都會區的人口密度 經濟建設和建築設計 型態及使用方式等, 也往往是左右震災程度大小的一項因子 例如 1986 年 5 月與 11 月的兩次花蓮地震, 臺北市附近地區雖然距離震央達百公里以上, 但災害卻比花蓮地區大得很多, 受害的建築有數百棟, 如中和市華陽市場內有 2/3 房屋倒塌 ; 其中也以中層 (5 樓 ) 以上為主 1999 年 9 月 21 日之集集大地震亦在臺北地區造成許多結構物之破壞, 究其原因, 臺北盆地所造成地震波的放大效應可視為一項主要的影響因素 依本市地區災害防救計畫及本府都市發展局委託臺灣科技大學 (APAUD) 所作 臺北市市中心區防救災據點與路徑之檢討予空間規劃 指出, 本區行政里鄰未有液化潛能區 三 地震可能引起的災害地震造成的災害及所帶來的大規模破壞是非常具有毀滅性的, 一般常見的直接性破壞有山崩 崖崩 地裂 地面錯動引起的橋樑斷裂 建築物倒塌 ; 間接性的危害則有火器損毀而引起的火災 化學物質或毒物儲存地遭破壞而引起的外洩事件 搶救災行動的阻斷等 四 歷年地震災害本區災情 ( 一 ) 民國 88 年 9 月 21 日 921 大地震 臺灣地區於凌晨 1 時 47 分 12 點 6 秒發生芮氏規模 7 點 3 強烈地震, 震央位於日月潭西方 12 點 5 公里處, 截至 22 日當晚 12 時統計, 死亡人數已逾 2,000 人, 傷者 6,534 人, 受困民眾 2,308 人 921 地震 造成本市松山區東星大樓倒塌造成人員重大傷亡 本區杭州南路 1 段 77 巷 25 號建物, 目前 (97 年 8 月 ) 仍由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建築管理處鑑定列為 黃單需注意 建築物 黃單需注意之建築物, 因非屬危險建築物, 未達限制使用之程度, 惟均已由建管處函知所有權人應儘速修繕補強或辦理重建, 以便撤銷列管, 維護居住安全

21 第一章 / 總則 ( 二 ) 民國 91 年 3 月 31 日 331 地震 臺灣地區於下午 2 時 52 分 54. 七秒在花蓮外海發生芮氏規模 6.8 的地震, 震波持續 1 分鐘以上, 讓距離遠在百公里外的大臺北陷入一陣搖晃之中 臺北地區因受到盆地效應及震波聚焦效應影響, 出現 5 級震度, 造成信義區臺北國際金融大樓頂樓施工中吊車鬆脫掉落及大同區承德路一棟公寓建物塌毀災情 本區因地震受損需鑑定之建築物經市府建管處會同結構土木技師公會 等相關單位鑑定目前 (97 年 8 月 ) 仍有金山南路 1 段 125 號 師大路 186 巷 1 號 中華路 2 段 309 巷 8 號及 20 號 ( 南機場一期整建住宅 11 棟 ) 等 3 處建物需列為 黃單需注意 建築物, 因非屬危險建築物, 未達限制使用之程度, 惟均由建管處函知所有權人應儘速修繕補強或辦理重建, 以便撤銷列管, 維護居住安全 五 災害規模設定臺北都會區地震可能引起的災害, 主要的影響因子基本上有 5 類 : ( 一 ) 地面振動因為地球本身能量的釋放, 造成地層的位移錯動而產生地震, 地震產生的能量藉由地震波 (P 波 S 波等 ) 透過地面振動方式的傳遞, 由於地面振動的關係, 所以地表上的建築物就可能受到損害或完全摧毀, 透過適當的建築物耐震性評估及設計可以預防損害 降低破壞機率 ( 二 ) 斷層為地層錯動而形成的斷裂面或斷裂帶, 當建築物 交通路網以及任何橫跨或座落在斷層帶上的建物與地形都會被斷層錯開而遭到破壞 ( 三 ) 火災火災通常是地震後而產生的 2 次災害, 但是危害的程度則不亞於地面震動而造成的破壞 地表振動導致一般火器 ( 火爐 瓦斯爐等 ) 遭到損毀, 瓦斯管線 電線鬆斷以致於引起火災, 而維生及救援的水管亦可能遭影響而切斷, 形成無水可救的情況 ( 四 ) 地形變動地形變動包括山崩和地滑等地質現象 在地形較為陡峭或地質條件較為鬆散的區域, 地震引起的振動會導致表土滑動 懸崖崩落以及引發其他塊體急速的向下滑落 ( 五 ) 土壤液化通常容易發生液化的地點出現在離震央數公里至數 10 公里範圍內包括 :A. 河灘及海灘地 ;B. 離河岸不遠的砂質沖積層基地 ;C. 砂質的舊河道堆積 ;D. 湖邊或其它水邊的填土新生地 土質疏鬆而又含水飽和之地表土層, 不但對地振動有放大效應外, 還可能導致土壤液

22 第一章 / 總則 化的現象, 當液化發生時地上結構物發生不均勻下陷, 而造成建築物 道路 地下管線及橋樑橋墩的破壞 第四節防救災相關機關及其業務分工壹 災害業務主管機關組識架構及業務分工一 消防局 : 風災 火災 爆炸災害 二 都發局 : 旱災 寒害 土石流 公用氣體與油料管線 輸電線路災害 三 工務局 : 工程災害 水災 震災 土石流災害及森林火災 四 交通局 : 陸上交通事故 空難 海難 五 環境保護局 : 毒性化學物質災害 核子事故災害 六 捷運工程局 : 捷運工程災害 七 捷運公司 : 捷運營運災害 八 衛生局 : 疫災 九 勞工局 : 職業災害 十 自來水事業處 : 旱災災害 十一 其他重大災害 : 依法令規定或本府權責主管機關 貳 災害防救相關機關及業務分工 一 災害防救會報暨防救委員會 為健全災害防救法令及體系, 強化災害預防及相關措施, 特設災害防救會報, 為本區災害防救政策最高決策單位 ; 為處理災害防救會報事務, 設災害防救委員會, 擬定地區災害防救計畫, 應變中心幕僚作業 演習 教育宣導及強化救災技術 應變中心要員及防災會議運作事務之先期作業, 整合救災資源整備及結合運用民力, 災情彙整及統一發佈, 整合救災機具 設備 物資 等 會報其任務如下 : ( 一 ) 核定本區地區災害防救計畫 ( 二 ) 核定本區重要災害防救措施與對策 ( 三 ) 核定本區災害之緊急應變措施 ( 四 ) 督導 考核本區災害防救相關事項 ( 五 ) 其他法令所規定事項 二 各任務編組單位暨職掌 ( 如圖 1-3-6) 及附則六臺北市中正區災害應變中心各任務編組分工表 ( 一 ) 指揮官 : 由區長兼任指揮官 指揮督導區災害應變中心運作 主持區災害防救會報及推動社區防災工作 區災害應變中心由區長全權指揮, 代表市長執行災害防救工作, 在不違反市災害應變中心優先搶救順序下, 得指揮調度各編組單位進行搶救及復舊工作 指揮對象包含 : 警察分局長及各編組 里鄰志工系統 區清潔隊 義警 義交 義消及後備軍人等 可動用災害準備金進行緊急搶修任務 1-4-1

23 第一章 / 第一節地區災害防救計畫之制定 於主要道路尚未搶通前, 區指揮官仍應持續辦理下列事項 : 1. 盤點轄區災情進度, 隨時掌握災情及處理進度 2. 執行緊急管制 疏散撤離及緊急安置等措施 3. 協助災後環境清理及復原 請求支援 : 區災害應變中心無法因應災害規模時, 應向市災害應變中心請求支援 區級災害應變中心一級開設輪值指揮官由區長 副區長 主任秘書或區長指定人員擔任, 原則以 12 小時一班, 若無副區長編制之行政區, 指揮官輪值時間可改為 8 小時一班, 實際輪值情形由區長依轄區特性自行決定輪值方式, 其中區長於災害期間仍應隨時機動全權負責調度指揮 ; 二級開設由區長依轄區特性自行決定輪值方式 綜理區災害防救事宜 ( 二 ) 副指揮官 : 由主任秘書及中正第一 二分局分局長兼任 襄助指揮官處理災害防救事宜 ( 三 ) 防救組 : 組長由臺北市政府消防局派警正二階以上人員兼任 防救災作業支援系統, 災情統計及災情彙整綜合報告事項 災民疏散事項 災情查報事項及應變戒備事項 有關災害警戒治安維護事項 災害現場人命搶救事項及緊急救難 救急事項 災害應變中心幕僚作業事項 洽請軍方支援事項 其他有關災害之協調事宜 ( 四 ) 幕僚作業組 : 組長由防救組組長兼任, 成員由警政 消防 區公所非編組成員各 1 人兼任 災害應變中心幕僚作業事項 情傳遞彙整及災情指示等聯絡事項 其他有關業務權責事項 ( 五 ) 總務組 : 組長由區公所秘書室主任兼任 副組長由中正第一 二分局警正二階以上人員兼任 區災害應變中心及協助前進指揮所或現場指揮站之佈置 視訊會議設備操作及維護 電訊之裝備維護及照明設備之維持等事項 區災害應變中心工作人員之飲食給養及寢具等供應及相關救災器材採購事項 軍方支援部隊之接待及給養供應事項 辦理年度機具民間協力廠商開口合約之招標暨災害應變物資緊急採購事宜 辦理義工募集 保險 集合及救濟物資運送等事宜 其他有關業務權責事項 ( 六 ) 治安交通組 : 組長由中正第一 二分局警正二階以上人員兼任 災民疏散之接運事項 交通秩序維持事項 救災人員 器材物資之運輸事項 1-4-2

24 第一章 / 第一節地區災害防救計畫之制定 應變警戒事項 災情查報事項 有關災區 ( 含防災公園 安置所 ) 警戒治安維護事項 災區交通運輸之維護事項 其他有關業務權責事項 ( 七 ) 勘查組 : 組長由區公所民政課課長兼任 協助防救治安組辦理區災害應變中心災害預警訊息通知及危險地區居民疏散事項 勘查統計轄區受災民間災情事項 建築物損壞調查 統計及分析處理事項 協助辦理救濟事項 協助辦理收容安置事項 其他有關業務權責事項 ( 八 ) 救濟組 : 組長由區公所社會課課長兼任 災民救濟物資之發放事項 受災損害之救濟事項 各界捐贈救災物資之接受及轉發事項 救濟物資之籌備及儲存事項 其他有關業務權責事項 ( 九 ) 收容組 : 組長由教育局指定優先收容學校校長兼任 災民收容所之指定 分配佈置事項 災民之登記 接待及管理事項 收容災民統計 查報及其他有關事故之處理事項 ( 十 ) 搶修組 : 組長由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派員兼任, 副組長由區公所經建課課長兼任 搶修所需工程機具 人力調配等事項及跨次分區支援暨跨區支援 聯繫處理人員事項 區內鄰里公園及八米以下道路輕微災情之搶修 搶險及復舊等事項 區內砂包管理 發放 調度及回收等事項 協助災情勘查 評估搶修所需能量及回報指揮官 其他有關業務權責事項 ( 十一 ) 醫護組 : 組長由中正區健康服務中心主任兼任 災區醫護人員 藥品及器材之籌劃事項 災區緊急傷病及婦產之救護醫療事項 收容所災民衛生保健事項 災區防疫事項 其他有關業務權責事項 ( 十二 ) 環保組 : 組長由中正區清潔隊隊長兼任 災區環境清潔之整理事項 災區道路廢棄物之清除事項 管溝堵塞疏濬工作 急迫性垃圾清理工作 1-4-3

25 第一章 / 第一節地區災害防救計畫之制定 災區消毒事項 其他有關業務權責事項 ( 十三 ) 資訊處理組 : 由中正區戶政事務所派員協助 協助指揮官搜集各項災害資訊並電腦登打建檔事項 其他有關業務權責事項 ( 十四 ) 維生管線維護組 : 1. 自來水 : 由臺北自來水事業處派員 自來水設施遭破壞時之緊急調配供水事項 搶修人員器材之運輸供應事項 有關本區自來水搶修之動員調配聯繫事項 有關本區域缺水之供應 給水系統所受災害損失及善後處理事項 自來水水質之抽驗事項 其他有關業務權責事項 2. 電力 : 由臺灣電力公司臺北市區營業處派員 搶修人員器材之運輸供應事項 有關本區電力搶修之動員調配聯繫事項 有關本區域電力之供應 電力系統所受災害損失及善後處理事項 其他有關業務權責事項 3. 瓦斯 : 由大臺北瓦斯股份有限公司派員 搶修人員器材之運輸供應事項 有關本區瓦斯管線搶修之動員調配聯繫事項 有關本區域瓦斯之供應 瓦斯管線系統所受災害損失及善後處理事項 其他有關業務權責事項 4. 電信 : 由中華電信 ( 股 ) 有限公司南區營運處派員 搶修人員器材之運輸供應事項 有關本區電信管線搶修之動員調配聯繫事項 有關本區域電信通訊之維持 電信管線系統所受災害損失及善後處理事項 其他有關業務權責事項 ( 十五 ) 工務局新建工程處第 3 分隊 : 依搶修組之指揮, 建立隊本部之人員 機具之整備, 砂包數量之評估及整備 民間搶修團體支援之資料建立, 與機具種類及聯絡方式 跨區支援聯絡對口之建立 災時防洪門之啟閉 平時搶救 搶修 維護等之人員編組訓練 ( 十六 ) 人口資料組 : 組長由戶政事務所主任擔任 提供戶籍資料 ( 含災民 災民親屬戶籍資料 ), 並作人數調查 確認及比對等工作 派員至現場前進指揮所, 協助後勤支援組人員, 負責與區災害應變中心人口資料組保持聯繫 彙報人口資料

26 第一章 / 第一節地區災害防救計畫之制定 提供其他建置名冊及資訊, 以供查察, 並派員協助現場勘查事宜 蒐集 彙整 並襄助指揮官研判 產出可能受困災民資料 其他有關業務權責事項 ( 十七 ) 其他防救災業務機關 優先收容學校 : 開設緊急安置所接受受災民眾收容安置事宜 ( 本區之地震優先收容學校及物資固定儲放學校為 : 弘道國中 市大附小, 水災優先收容學校為螢橋國中 忠義國小 警察分局 : 通訊管道建立 通訊器材測試及維護 居民強制撤離事宜 災情蒐報 ( 中正第一 二分局 ) 消防分隊 : 災害搶救 災情蒐報及災害防救宣導 ( 本轄有華山 忠孝 古亭 泉州及城中五個分隊 ) 1-4-5

27 臺北市中正區災害應變中心組織系統表 指揮官 ( 區長兼 ) 第一章 / 第一節地區災害防救計畫之制定 副指揮官 ( 主任秘書兼 ) 副指揮官 ( 中正一 二分局局長兼 ) 防救治安組 ( 消防局派警正二階以上人員擔任組長 中正一 二分局民防組長擔任副組長 幕僚作業組 ( 防救治安組組長兼組長 ) 交通組 ( 警察分局交通組組長兼組長 ) 總務組 ( 區公所秘書室主任擔任組長 ) 維生管線維護組 自來水組電信組電力組瓦斯組 搶修組 ( 工務局派一人兼組長 區公所經建課課長兼副組長 ) 勘查組 ( 區公所民政課課長兼組長 ) 救濟組 ( 區公所社會課課長兼組長 ) 收容組 ( 指定中小學校長兼組長 ) 環保組 ( 區清潔隊隊長兼組長 ) 醫護組 ( 區健康服務中心主任兼組長 ) 人口資料組 ( 區戶政事務所主任兼組長 ) 圖 資料來源 : 本計畫繪製

28 第二章颱洪災害 第二章颱洪災害 第一節減災計畫壹 災害防救資料庫與資訊通訊系統災害防救工作的進行, 不論是災前的預防或是災時的緊急應變措施, 皆須依靠平時各災害防救業務單位所建置之基本資料的支持, 為確保相關災害防救資料的正確性及互通性, 必須依賴完整災害防救資料庫與資訊通訊系統, 提供災時決策者研判災情及狀況之所需 一 資料庫的建置與管理為利區災害防救相關資料的即時傳輸及運用, 平時各災害防救業務單位應由專人統一負責資料庫建置 規劃及管理, 並定期的更新 維護及測試, 以確保災時資料的使用 災害防救資料庫除依據現有資料不斷更新 整備外, 就不同種類資料亦隨加入, 以保常新, 可作為減災 整備 應變 復建等災害防救各階段作業的參考依據, 期使救災時發揮最大功效 現階段區級災害應變中心資料庫如下 : ( 一 ) 防救災電話聯絡冊 ( 緊急連絡網 ): 建立災害應變中心 指揮官 副指揮官及各任務編組組長 副組長及執行小組小組長暨緊急臨時電話 防汛救災及道路損壞通報 區公所緊急應變小組 跨區支援電話一覽表 ( 萬華 文山區公所 ) 災害應變中心 各里緊急連絡網及本區行政機關電話一覽表 平時就防救災各任務編組內, 做好縱向 橫向聯繫所需人員電話等相關資料, 定期檢視並作更新 ( 二 ) 各項防救災圖表 : 如較易發生積水地區圖 製作可能發生淹水災情之淹水潛勢圖, 參考災害潛勢及境況模擬資料之分析與應用 ( 如圖 2-1-1), 救災物資開口合約廠商分佈圖 易淹水地區等 圖 中正區 24 小時累積雨量 600 毫米淹水潛勢圖資料來源 : 臺北市災害防救深耕第二期計畫繪製提供 ( 三 ) 防救災地圖 : 如災害應變中心 中小學校 市立醫療院所 警消單位等場所 ( 如圖 2-1-2) 2-1-1

29 第二章颱洪災害 圖 臺北市消防分隊 捷運站及醫院 24 小時累積雨量 600 毫米淹水潛勢圖資料來源 : 臺北市災害防救深耕第二期計畫繪製提供 ( 四 ) 防救災工作手冊 : 建置區內防救災 包括災害應變中心各任務編組單位暨里內相關資料, 以利防救災工作順利之遂行 二 資料應用及分享各災害防救業務單位建置完成之災害防救資料應用與分享, 以達資源共享 三 資訊通訊系統之建立災害防救資訊的傳遞與災情通報系統之建立, 現階段應整合既有的通訊管道及增購相關設備 ( 有線 無線電話 一呼百應系統 行動電話 衛星電話 網際網路 手機簡訊 彗星傳真系統 視訊系統及臺北市行動勘災 App 地圖化資訊展示系統 LINE 即時通訊系統 暴雨簡訊平台及 EMIC 訊息發送服務平台等 ), 長期目標係建立有效及耐災性能的災情通報 傳遞系統 ( 一 ) 建立多元化災情通報管道, 健全災害應變中心各任務編組縱 ( 橫 ) 向聯繫機制 ( 二 ) 通訊設施之確保 : 1. 確保災害時通訊之暢通, 規劃通訊系統停電 損壞替代方案 通訊線路數位化 多元化 有線 無線 衛星傳輸對策 2. 定期檢視及進行通訊設施測試, 並模擬斷訊或大量使用時之應變作為 3. 建構防災通訊網路, 以確保將災害現場的資料傳達給各級災害應變中心及災害防救相關單位 ( 三 ) 平時蒐集防救災有關資訊, 並透過網路及各種資訊傳播管道, 提供民眾參考查閱 ( 四 ) 為防止災情傳遞之中斷, 長期目標以規劃各級災害應變中心 各災害防救業務單位及災害預警訊息發佈單位間之通訊以寬頻有線網路 語音專線為主, 加強資訊通訊系統之不斷電及耐災性能 現階段 2-1-2

30 第二章颱洪災害 規劃於各級災害應變中心架設無線網路 衛星通訊系統及多點傳真系統為備援方法 貳 監測 預報及預警系統之建立為降低天然災害來臨時所造成的損失, 健全災害防救組織及充實災害防救機具 設備, 平時應確實針對各危險地區進行颱洪災害來臨時即時災情之掌控, 以預防及減少民眾生命 財產損失調查, 並對於易發生積水潛勢區域 危險地區等, 設置監測裝置及設備, 以確保颱洪災害來臨時即時災情之掌控, 減少民眾生命 財產損失 一 對易積水區 高淹水潛勢地區危險進行調查, 尤其為未設防水閘門且有配電盤之大樓建物並隨時監控, 掌握最新狀況 二 利用里辦公處 監視系統監控, 掌握最新狀況 利用里鄰通報系統 警消系統 里幹事勘災 APP 或即時通訊軟體隨時回報災情, 掌握最新狀況 參 災害防救人員培訓及普教一 災害防救意識提升及知識之推廣為降低受災時重大傷害之損失, 教導區民正確防救災之觀念 ; 災害防救觀念分為災害之減災 整備 應變及復建四階段, 並結合民間 志工 學術專家及實際參與防救災之人員, 安排相關防救災相關知識之教育及觀摩 ( 一 ) 各類災害防救意識及觀念之提升及普教, 提供災害防救教育及學習, 提升里長及里民對災害的認知及技能, 進而做好減災與整備階段各項事宜, 緊急應變時才能迅速採取合宜的應變措施, 降低災損的程度 ( 二 ) 對於易淹水低漥地區, 運用災害潛勢模擬及資料, 選擇寶藏巖作示範及演練, 藉由實地演練, 教導民眾災害防救知識及觀念 ( 三 ) 加強全國防災週 防災月之防救災教育 訓練及觀念宣導, 如 國家防災日疏散避難 收容安置演練 區疏散安置演習 及 里防災演練 等, 建立災害與防災知識, 並具跨領域分析能力 ( 四 ) 運用各種文宣媒體加強防災宣導, 並編印防災宣導單, 普及防災知識 ( 五 ) 加強里鄰 社區民眾防災觀念, 以落實防災之目的 ( 六 ) 應定期實施災害之模擬演練 訓練, 以強化應變處置能力, 並於演練後檢討評估, 供作災害防救之參考 ( 七 ) 設置 防救災資訊網, 告知民眾準備緊急民生用 ( 攜帶 ) 品, 暨 228 防災公園位置等防災知識 各里疏散避難資訊圖及颱風期間開放校園停車概況一覽表 ( 八 ) 辦理里民大會 區政說明會 里鄰長工作會報等, 將颱洪及坡地 地震災害列入宣導項目暨参加國際性颱洪及坡地災害學術研討會, 以健全颱洪及坡地 地震災害防救功能 ( 九 ) 若遇豪雨 豪大雨或颱風來臨期間, 將災害訊息及時通知里鄰長, 請里鄰長及里幹事告知里民加強防範 2-1-3

31 第二章颱洪災害 二 災害防救人員培訓為利災時防救工作的執行, 平時各任務編組單位配合民間團體舉辦災害防救活動或公訓中心辦理訓練時參與, 並積極參與, 培訓各類災害防救人員, 以備災時所需 ( 一 ) 負責災害防救業務人員了解災害特性 各類災害潛勢 境況模擬相關資料及運用, 並隨時注意國內外高科技研發成果, 充實災害防救新知識 ( 二 ) 對負責災害防救業務相關人員 ( 含進駐災害應變中心人員 區 鄰 里及幹事等 ) 於防汛期前, 加強災害防救人員對負責業務之熟悉度 ( 如對設備操作及應變程序 ) ( 三 ) 參考以往發生災害事例及地區災害潛勢特性, 訂定災害防救教育宣導及演練實施計畫, 加強災害防救相關教育訓練, 並辦理各項災害防救演習, 以提升災害緊急應變能力 三 企業防災之推動防災工作之推動及演習, 積極邀請企業參與及配合, 以增進企業與各區互動性, 建立企業資源共享觀念 ( 一 ) 平時即應依據當地企業類型, 建置企業產品 人員及機具等相關名冊, 以利災時所需 ( 二 ) 積極邀請當地企業團體參與各類災害防救演練 肆 二次災害之防止颱風或豪雨等天然災害發生後, 局部地區會有淹水 停電等災情, 此為 一次災害, 惟一次災害發生後會連動引發 二次災害 的發生 ; 例如 : 火災 疫情 廢棄物 危險建築物等, 應加強防災措施, 以減低一次災害的損失 ; 加強避難與復原措施, 避免二次災害的發生 一 火災颱風災害期間, 豪大雨常會造成部份地區停電及火災等狀況產生, 宣導民眾注意使用瓦斯 電器正確之習慣, 以免造成人命傷亡及財產損失 ( 一 ) 加強民眾防火 避火及救火之觀念 ( 二 ) 正確之照明器材選用之觀念 ( 如於颱洪期間使用手電筒 減少蠟燭的使用等 ) ( 三 ) 宣導民眾定期檢測及加強電線 電信 瓦斯等維生管線之耐風及抗耐性, 減少二次災害的損失 ( 四 ) 加強社區災害防救組織的編組與設置 2-1-4

32 第二章颱洪災害 二 疫情颱風或豪雨來襲後, 為避免因淹水 污泥 垃圾 廢棄物 蚊蟲等造成居家環境污染, 應隨即進行環境清潔及消毒, 以免災區傳染及疫情的發生 ( 一 ) 災前即擬定完整之 消毒防疫計畫, 備妥足量之消毒藥品及疫苗, 以利災後消毒防疫措施之執行 ( 二 ) 防疫人員之派遣及防疫藥品之供應, 必要時得請求市級相關機關 協調其他行政區或申請國軍協助 三 廢棄物處置與回收大規模淹水災害發生後, 易造成大量廢棄物 垃圾產生的現象, 為加 速災後廢棄物清運作業, 預先建立垃圾清運及處理程序, 避免造成環 境污染, 使災區民眾於最短時間恢復正常生活 ( 一 ) 廢棄物清理, 建立以里鄰為單位之作業方式, 並注意環境衛生及安全, 以加速恢復市容觀瞻, 避免造成二次公害 ( 二 ) 應用淹水潛勢模擬結果及資料, 選擇地勢較高不受水患威脅及廢棄物清運進出道路方便之空地場所, 預先劃設為臨時轉運站地點 ( 三 ) 廢棄物臨時轉運站應有單位管理及照明 不透水設施 污水導排或收集等設備設置, 以減少對週遭居民環境造成影響 ( 四 ) 防止颱洪災害所使用之砂包, 建立回收再利用之管道 ( 五 ) 動用開口合約並啟動民間支援系統, 調集機具 人力有效整合投入環境清理作業 四 危險建築物與設施處置為避免危險建築物與設施延誤災後復健工作的進行, 緊急評估人員 ( 技師 ) 預先針對危險建築物 公共性建築物 物品及設施等, 進行檢測及補強 ( 一 ) 平時即進行危險建築物監測, 有安全之虞, 通知相關單位處置 ( 安全維護 ) ( 二 ) 建立危險建築物 設施警告標誌, 提醒民眾注意 ( 三 ) 地震發生後緊急評估人員 ( 技師 ) 對危險建築物 公共性建築物 物品及設施等, 進行災情勘查 第二節整備計畫壹 災害應變計畫及標準作業程序之研訂重大災害發生具有災情不確定性及應變搶救時間之急迫性, 依據 臺北市地區災害防救計畫, 訂定 本區災害應變計畫, 並於天然災害發生時, 2-2-1

33 第二章颱洪災害 災害應變中心各任務編組單位, 依 災害應變中心暨各編組標準作業程序 據於執行各項應變任務, 遂以展開進行搶 ( 修 ) 救工作, 即可依照既定之災害應變計畫之程序執行各項應變措施, 迅速掌握最新災害狀況, 達成災害搶 ( 修 ) 救之任務 本區災害防救計畫, 各任務編組單位於每年 防汛期 前, 針對各任務編組擬訂相關計畫, 逐一檢視並提供修正後之計畫 ; 不定期針對各種災害防救需求提出相關應變措施訂定之標準作業程序 另於災害發生時考量搶救災之實際作為, 及實務層面再據以修正相關計畫外, 並舉行兵棋推演作業, 演練腳本 ( 如附則 20) 依民政局相關規定維護 臺北市各區級災害應變中心暨各編組單位標準作業程序 於每年五月底前完成檢討, 必要時視執行狀況隨時提出檢討修正之 貳 災害應變資源整備一 搶 ( 修 ) 救設備整備本區搶救災設備機具及器材, 除區公所預購之抽水機 發電機外, 並結合每季搶 ( 修 ) 救之工程維護廠商, 訂定開口合約廠商 ( 含工程 人力機具 ) 相關契約之簽訂及運作方式, 由經建課造冊確實管制執行 二 救濟 救急物資整備 ( 一 ) 藉由市府防災資訊網之定期救災能量資源聯繫更新功能, 有效掌握相關救濟 救急物資之整備情形 ( 二 ) 運用社會局核撥採購天然災害民生維生救濟物資經費, 積極充實災害救濟救急物資及器材之整備, 分別儲存放於本所 7 樓 ( 民生維生救濟物資貯存處 ) 及本區物資固定儲放學校, 以利因應作業 ( 三 ) 每年配合社會局辦理民生維生救濟物資開口合約供應廠商簽訂及民生維生救濟物資採購, 另由社會課配合秘書室完成簽訂作業事項 救濟物資管理規定, 悉依府頒 區級災害應變中心救濟組標準作業程序 規定辦理 ( 四 ) 每月定期清點儲存物資及接受督查 ( 督查單位 : 社會課長 政風室等 ) 製作救災裝備數量統計表, 確實控管物資數量進出及提領 定期清點檢視, 遇有受潮或品質不良之民生維生救濟物資, 專簽銷燬並汰舊換新 ( 五 ) 不定期針對易受潮救濟物品購置整理箱密封保存 依物品保管及環境需求, 購置温 ( 濕 ) 度計, 作為妥善保存救濟物資的配置 ( 六 ) 選擇部分易保存或具備必須性等救災物資 ( 如 : 礦泉水 睡袋.. 等 ) 於易受災地區指定優先收容學校, 作為預備儲貯地點, 並列冊控管 ( 七 ) 持續調查並列冊 ( 慈善捐助團體單位及人力清冊 ) ( 八 ) 並運用交通局訂頒 臺北市重大災害緊急救援路線 規劃, 擇定重慶南

34 第二章颱洪災害 北路 中山北路 1 段 ~7 段 中山南路 羅斯福路 ( 南北向 ) 市民大道 環東大道 忠孝西路 仁愛路 和平東 西路銜接西園路連接光復橋 ( 東西向 ) 等路段, 作為災害時緊急救援路徑, 確保暢通, 以利災害情況發生時, 掌握 調度救災物資及設備 參 災害防救人員之整備編組一 災害防救人員動員系統 ( 一 ) 本所緊急應變小組由區長擔任召集人, 並結合災害應變中心執行各項災害應變措施 ( 二 ) 彙整相關防救災組織, 調查並收集人力資源及相關聯絡名冊等資料之整備, 以因應災害發生時之組織動員 ( 三 ) 災害防救人員整備時, 為利救災人員身分辨識及工作之執行, 應穿著整齊之制服 臂章或名牌標示 二 災害防救人員整備於每年防汛期前, 完成各類防救資源 人員名冊整備造冊列管, 並適時更新人員異動情形 每年防汛期 (4 月 30 日 ) 前完成檢視各任務編組單位之災害防救人員名冊修正及建立 包含民間組織及志工之編組整備 : ( 一 ) 災害防救人員 ( 二 ) 救濟物資供應 心理諮商及災民慰助等慈善志工 ( 三 ) 區內里鄰組織志工及里社區守望相助隊 ( 四 ) 民間協力廠商 ( 五 ) 民防義警整備編組 ( 六 ) 義警人員 ( 七 ) 民防人員 肆 社區與企業災害防救能力之整合與強化災害發生時, 民眾最先獲知災害的狀況, 並將訊息傳遞至各災害防救單位 ( 如消防局 警察局 ), 惟在救災人員尚未抵達前, 災況發生後的第一時間搶救工作, 是由民眾 社區組織及企業團體所共同進行的 ; 發揮最大的效能, 應提升並整合民眾 社區組織及企業團體等之救災能力及設備, 共同執行各區災害搶救工作 一 強化社區與企業災害防救能力 ( 一 ) 針對天然災害發生時, 日用品 設備 簡易救災器材之準備, 運用社會局製作之 自救包 文宣, 加強宣導社區居民, 於平日備妥自救包應急物品, 包括水 食物 醫療用品及貴重文件物品等的逃生用品準備, 以利災時可自救用 ( 二 ) 輔導社區民眾建立災害防救組織, 本年度輔導頂東里為防災示範社區, 使社區民眾瞭解遭受大規模地震與災害發生時, 社區防災避難空間規劃 開設運作流程及民眾參與自救能力, 並配合 105 年臺北市災害防救深耕第 2 期計畫辦理社區防救災演練, 加強民眾防災意識 召開討論會議後 進行 4 次預演, 於 105 年 10 月 2 日假臺北市

35 第二章颱洪災害 客家文化主題公園防救災演練同時辦理社區防災工作成果發表, 針對地區災害特性加強初期災害的防止 人員救助及避難等各種訓練及實施演習, 並邀請當地居民參與 ( 三 ) 結合每年災害防救災演習, 邀請社區組織積極參與, 增加防救災知識, 並建立良好互動關係 ( 四 ) 平時指導社區準備簡易救災器材, 包括臨時擋水設施 移動簡易式抽水機及挖掘工具等 ( 五 ) 加強社區民眾 里鄰防災觀念, 並協助實施里鄰互助訓練 ( 六 ) 請各里幹事協助社工人員掌握地區內獨居老人 重大疾病者名冊 各種災害潛勢區域保全住戶資料列管戶及安養機構, 災時優先進行救援及疏散 二 社區與企業災害防救能力之整合社區災害防救工作的推動, 需依靠社區民眾 組織及企業同心協力來完成, 平時加強社區民眾及企業間之合作及溝通, 並整合區內人力及資源, 以利災搶救工作順利進行 ( 一 ) 本區守望相助隊平日協助警察分局執行各里 社區治安巡守工作, 於災害來臨時, 可立即依其專長執行不同之災害防救工作 ( 二 ) 輔導社區災害防救組織於平常的各種活動或訓練時, 充分利用社區廣場 消防水利設施 避難路徑場所或緊急安置所等環境條件, 以充分瞭解及熟悉社區現有救災物資器材及設備, 一旦發生災害時, 不致造成慌亂 緊張, 而能按部就班參與災害之搶救工作 ( 三 ) 本區招募志工團體, 確立可配合人員 團體及可協助之災害防救工作項目, 建立人力資源及聯絡名冊, 平時救災人力不足時, 動員志工團隊參加救災工作 ( 四 ) 協助消防單位, 加強社區災害防救組織災害初期的滅火 緊急救護及避難訓練等 伍 演習訓練 ( 一 ) 為檢視災害防救業務辦理現況成果及提升災害應變能力, 配合府頒演習計畫, 依可能發生之災害規模 類型辦理本區年度綜合演習, 演習狀況想定, 著重於確實性及真實性 演習項目包含災害應變中心召集運作 疏散命令發佈 災情蒐報 避難疏散 搶救災演練 支援作業 緊急動員等演習 ( 二 ) 時間於上班時間, 演習地點為寶藏巖 228 防災公園或空間較大 交通方便之處為佳 社區及學校為優先考量 ( 三 ) 參與演習單位 : 區公所 鄰里編制 區級應變編組 防災社區團體等, 演習方式包含以災害境況模擬為基礎之兵推演練, 或以無預警方式舉辦演習 ( 四 ) 針對特殊空間結構或用途之建築物及場所辦理演習, 以提升整體應變搶救能力, 針對特殊空間結構或用途之建築物及場所辦理演習, 以提升整體應變搶救能力, 結合相關單位共同辦理, 並動員志工團體及里民等共同參與演練, 以減少演習經費 提高動員演習之成效, 並以達到宣導民眾效果

36 第二章颱洪災害 ( 五 ) 為減少災害發生時里民生命財產之安全, 於防汛期前, 備妥機具 油料 砂包 發電機及抽水機等器材, 並維護機具正常運作 陸 災害應變中心之設置規劃一 災害應變中心設置於每年防汛期前, 完成本區災害應變中心之各任務編組之整備 相關資訊蒐集與災情傳遞之硬體設施補強 測試維修通訊設備等各項準備工作 並運用災害潛勢模擬分析及資料, 針對本區境況模擬, 較易發生積水地區, 加強颱洪災害之應變能力 二 應變中心設立機制 ( 一 ) 依災害發生時或有災害發生之虞時, 依消防局通報, 立即成立災害應變中心, 以執行災害緊急應變事宜 ( 二 ) 市災害應變中心尚未成立時, 如轄內發生重大災害或有發生之虞時, 區長得以書面或口頭報告市長及時成立該區災害應變中心, 處理緊急事務, 並於 3 日內補提書面報告 ( 三 ) 區災害應變中心成立後, 即參與搶救單位 搶救過程向市長及市災害應變中心依 臺北市各區級災害應變中心標準作業程序 作初報 續報 結報 如市災害應變中心未成立, 即向災害主管之機關或事業機構通報 三 本區應變中心組織架構 ( 一 ) 指揮官 : 由區長擔任, 負責綜理轄區內災害防救業務, 副指揮官分由主任秘書及警察分局長擔任 ( 二 ) 如第一章第三節第貳點災害防救相關機關及業務分工中之各任務編組單位暨職掌及附則五災害應變中心組織圖 ( 三 ) 臨時前進指揮所 : 根據區內受災現況或可能造成相當規模之災害, 於受災地點周邊, 設置臨時前進指揮所, 負責指揮緊急應變對 策及與相關機關進行聯絡協調作業, 立即將實施災害狀況通報市 災害應變中心 ( 四 ) 通訊系統設備 : 1 有線網路 : 宜具備內部網路線及對外網路線 2 無線網路 : 宜具備無線通訊設備, 方便與市災害應變中心聯繫或資訊傳輸 3 電話及傳真機 : 作為聯繫各相關單位之工具 ( 五 ) 電腦科技設備 : 1 電腦設備 : 手提型電腦 個人工作站 ( 桌上型電腦 ) 及資料伺服器等 2 電腦輸出設備 : 印表機等, 以便輸出圖形 報表及文字資訊 2-2-5

37 第二章颱洪災害 3 備援系統設備 : a. 不斷電系統 : 災害應變中心所有電腦及電器設備宜配備不斷電系統 b. 系統資料備份 : 伺服器上的重要系統資料應異地備份, 以備不時之需 ( 六 ) 視訊設備 : 為配合市災害應變中心召開遠距視訊會議, 區災害應變中心宜具有影音傳輸設備等 四 訂定災害應變中心整備事項 ( 一 ) 區災害應變中心 緊急應變小組 安置所等工作人員, 應在每年 4 月底前參加必要之演練講習, 並重新編組造冊, 災害應變中心編組人員如有異動, 應及時通知消防局 ( 二 ) 本區應於每年 5 月底前, 召集參加區災害應變中心編組各單位主管會議, 研討處理天然災害防救聯繫協調等事宜 ( 三 ) 進行相關資訊蒐集與傳遞之硬體設施的補強 ( 四 ) 專人定期測試維修通訊設備, 並寬列經費維護確保性能正常 五 應變中心設置 縮小編組及撤除原則 : 為落實 分權負責, 逐級指揮 之應變構想, 災害應變應以行政區為單位, 推動 災害防救指揮系統區域化, 逐步強化運作機制, 提升區災害應變中心之功能 區長為區災害應變中心指揮官, 應被賦予統籌運用區所有應變人力 資源之指揮權 ( 一 ) 成立時機 : 發生災害時, 為採取災害預防或應變措施, 設區災害應變中心, 依災害種類 規模 狀況及救災需要, 成立各級災害應變中心, 並通報各有關防救單位配合搶救, 經通報之單位, 應立即派員攜帶必要裝備 器材到達災害現場實施搶救 在此同時, 區長同步完成區災害應變中心設置 ( 二 ) 人員動員 : 緊急應變小組成員係為最初行動人員, 應遵守明確且適用之集合報到相關規定 ( 三 ) 機具 物資動員 : 依程序調度災害防救資源, 預作準備或立即展開初期搶救 ( 四 ) 災害應變中心之準備事項 : 資訊蒐集與通報系統準備與運作 災害潛勢資料之應用, 設置傳真 聯絡電話及相關必要設備, 指定 24 小時聯繫待命人員, 受理電話及傳真通報, 對於突發狀況, 立即反應與處理 ( 五 ) 災害應變中心各編組人員, 於接獲通知後在指定時間內到達災害應變中心完成報到手續 ; 因災害發生致電信通訊中斷, 災害應變中心人員應不待通知, 主動到達災害應變中心完成報到手續 2-2-6

38 第二章颱洪災害 ( 六 ) 視情況需要, 開口契約對象 國軍 民間團體 義工 企業 組織依相關規定辦理召集徵調 ( 七 ) 縮小編組時機 : 災害狀況已不再繼續擴大或災情已趨緩和時, 由指揮官 ( 區長 ) 縮小編組規模, 對已無執行應變任務需要者予以歸建 ( 八 ) 撤除時機 : 1. 災害緊急應變處置已完成, 後續復原重建可由各相關機關或單位自行辦理時, 視狀況撤除本區災害應變中心作業 2. 經區災害應變中心指揮官向市災害應變中心指揮官請示, 市災害應變中心指揮官同意區災害應變中心撤除 3. 災害應變中心指揮官指示區災害應變中心撤除 ( 九 ) 災害應變中心撤除後, 如災情重大, 酌留部分編組人員, 持續服務民眾 ( 十 ) 本區災害應變中心須個別撤除時, 由指揮官報經市長裁示後撤除之, 並將撤除事由 時間告知臺北市政府消防局 柒 避難場所與設施之設置管理一 避難場所與設施的設置 ( 一 ) 防汛期前, 完成緊急避難場所及設備之整備工作 利用災害潛勢圖或資料, 標示出高危險潛勢地區, 設置避難 緊急疏散救災路線 緊急避難安置場所 ( 如圖 2-1-4) 圖 中正區避難收容處所與緊急救援路線圖及優先開設避難學校資料來源 : 臺北市災害防救深耕第二期計畫繪製提供 ( 二 ) 依據緊急避難場所之管理辦法及要點, 專人負責場所之檢修及維護, 災時整備待命, 並依災害應變中心指揮官指示, 隨時開設 為確保災害發生時, 災區民眾能於短時間內安全疏散及避難, 優先收容學校考量於災害發生時受災情況無法預知, 故轄區各級學校及區民活動中心或 228 防災公園開設, 為當然緊急收容安置場所 以適時 有效支援緊急避難 收容安置任務, 使民眾能在最短時間內獲得緊急安置, 免於恐懼不安 2-2-7

39 第二章颱洪災害 ( 三 ) 緊急避難場所設置, 考量受災時民眾日常生活之便利性及安全性, 如照明 衛生 盥洗 餐飲 資訊 醫療 物資 心理諮詢 臨時流動廁所等, 避難場所需備有相當完善的避難設備 設施, 足夠活動的空間, 並位於水源易取得場所, 以及備有充足的避難物資與維生物資, 滿足災民生活需求提供良好的安置環境 ( 四 ) 針對居住於低漥易淹水地區民眾及生活弱勢族群 高齡 肢體障礙者之避難場所規劃, 以 1 樓為考量, 與一般避難設施有所區隔, 並加強災害防救預防工作 ( 五 ) 辦理低漥易淹水之寶藏巖地區防災教育宣導, 明確告知居民環境潛在風險徵兆及疏散避難等防災知識, 並提醒居民於颱風豪雨時視需要配合疏散避難, 以維護自身安全 ( 六 ) 寶藏巖位於高災害潛勢區, 加強設施及設備 ( 如沙包 抽水機及發電機等設備 ) ( 七 ) 避難場所設備設置地點應避開高災害潛勢區域, 以地勢高不淹水 建築結構牢固 無颱洪災害之地點設置較為適宜, 以避免二次遷移或二次災害發生 ( 八 ) 定期檢測及整備避難場所之各類設備 設施及器材 ( 九 ) 利用里民活動加強宣導避難場所及其管理辦法, 並定期演習 ( 十 ) 避難場所設施之管理, 平時指定專屬單位負責管理與維護 ; 災時由開設避難所之學校或單位代為負責檢測 管理 避難設施開設時, 應將開設日期 場所 收容人數 聯絡電話 管理負責人及預定開設期程等資料, 依規定格式通報教育局 社會局 當地警察局 消防局等相關單位 ( 十一 ) 避難設施開設後, 避難人員造冊管理, 並佩帶臨時識別證以資辨識, 因事離開避難設施應向服務人員請假 另由警察機關負責避難所安全警戒 秩序維護及進出管制等事項 ( 十二 ) 經指定為避難設施之機關首長 ( 校長 ) 及行政同仁, 應參與收容工作協議及啟動體制計畫的策定 收容者基本資料及災情迅速通報區級災害應變中心及教育局緊急應變處理小組, 並依 本市重大災害情查 ( 蒐 ) 報 通報作業執行計畫 規定辦理 ( 十三 ) 避難場所之設備統由區公所 學校 託管單位負責購置 保管及維護 二 緊急避難場所設置時機 ( 一 ) 緊急避難場所之開設由災害應變中心, 視受災實際狀況, 通知優先收容學校開設 ( 緊急安置所 ), 或臨時指定受災地區臨近學校 區民活動中心或 228 防災公園開設緊急安置或避難場所 ( 二 ) 為防止災害擴大 提供緊急救護 避難收容 物資儲備集散 救援行動及災後復原之活動空間, 緊急避難場所開設期間以災害發生後 1 到 2 日內, 學校停止上課期間為原則, 必要時視災情程度延長之, 並依規定通知相 2-2-8

40 第二章颱洪災害 關單位配合作業 三 緊急避難場所設置類別 ( 一 ) 短期安置場所 : 安置時間在 14 天以內者, 設置短期避難所, 其設置地點由區級災害應變中心指揮官 ( 區長 ) 指定學校 廟宇或區民活動中心開設, 惟安置學校期間, 以不影響學校正常上課為原則 ( 二 ) 中期安置場所 : 因災情嚴重, 需長時間 (15 日以上 ) 安置災民者, 應設置中期收容場所, 以接替短期避難場所, 其設置地點宜由國宅處提供國宅承租, 或由民政局及區公所安排適當地點避難或興建組合屋收容避難, 或由社會局依災害防救規定及補助標準, 發放災害救助金以為因應 ( 三 ) 長期安置場所 : 災民若因居住場所損毀且無力重建者, 則應回歸平時救助業務, 由各級業務機關依相關規定予以安置協助 捌 相互援助協議之訂定 一 統合調派支援 ( 一 ) 中央政府訂頒之支援相關規定 : 申請國軍支援災害處理辦法 ( 二 ) 各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整合所轄災害防救資源, 並擬定支援調派計畫, 視需要支援行政區搶救災應變及推動災害防救業務 二 訂定協議之對象協議互相支援 : ( 一 ) 臺北市政府 ( 二 ) 區公所 ( 三 ) 各級業務機關 ( 四 ) 公共事業單位 ( 五 ) 開口合約 玖 避難救災路徑規劃及設定都發局 交通局規劃緊急避難及救援路徑協助辦理 ( 已於本章第四節及本節前段敘述, 不再重複 ) 第三節應變計畫 壹 災害應變中心之設立與運作為預防災害有效推行災害應變措施, 當災害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 由區長依市災害應變中心相關規定及視災害規模成立區災害應變中心 ; 為處理災害防救事宜或配合災害應變中心執行應變措施, 由災害應變中心各任務編組單位組成同時成立或提前成立緊急應變小組 一 緊急應變小組之成立與運作 ( 一 ) 成立時機 : 當災害應變中心成立或預定成立時, 由各任務編組單位之緊急應變小組成員依規定成立編組執行相關任務分工職責

41 2-3-2 第二章颱洪災害 ( 二 ) 緊急應變小組成立之條件 動員 撤除時機依相關規定考量另定 : 1. 災害防救法及相關法令 2. 中央災害防救基本計畫及相關計畫 3. 臺北市地區災害防救計畫相關規定 4. 臺北市中正區天然災害及重大災害緊急應變小組編組及任務分工 ( 三 ) 緊急應變小組之運作必須因應緊急狀況動員集合, 以成立災害應變中心之先期工作, 並且立即執行災害任務分工及相關搶救災應變工作 1. 緊急應變小組之動員 : (1) 人員動員 : 災害應變中心各任務編組單位依相關規定成立緊急應變小組, 成員為該項編組主要執行分工人員, 應遵守相關規定完成報到及執行任務 ( 2 ) 機具 物資動員 : 依規定整備相關資源作為搶救災調度使用 2. 災害應變中心開設後準備事項 : ( 1 ) 資訊蒐集與災情通報 ( 2 ) 提供及彙整防救災相關資料 3. 緊急應變小組之運作方式 : ( 1 ) 緊急應變小組由機關首長 單位主管或公共事業負責人擔任召集人, 召集所屬單位 人員及附屬機關予以編組 ( 2 ) 緊急應變小組須有固定作業場所, 設置傳真 聯絡電話及相關必要設備, 指定 24 小時聯繫待命人員, 受理電話及傳真通報, 對於突發狀況, 立即反映與處理 ( 3 ) 緊急應變小組應主動互相聯繫協調通報, 並執行災情蒐集 查證 彙整 通報 災害搶救及救災資源調度等緊急措施 ( 4 ) 緊急應變小組應於應變中心成立後配合執行災害應變措施, 持續運作至災害狀況解除為止 二 成立 ( 撤除 ) 災害應變中心為落實 分權負責, 逐級指揮 之應變構想, 災害應變應以行政區為單位, 推動 災害防救指揮系統區域化, 逐步強化運作機制, 提升區災害應變中心之功能 區長為區災害應變中心指揮官, 應被賦予統籌運用區所有應變人力 資源之指揮權 ( 一 ) 成立時機 : 1. 指揮官指示災害應變中心成立時 2. 災害業務主管機關指示區級災害應變中心成立時 3. 市長指示區級災害應變中心成立時 4. 中央政府指示本市市級災害應變中心成立時, 區級災害應變中心同時或提前成立 5. 轄內發生重大災害或有發生之虞時, 區長得以書面或口頭報告市長即時成立該區災害應變中心, 並於 3 日內補提書面報告 ( 二 ) 撤除時機 : 1. 經災害應變中心指揮官向市長請示, 市長同意區級災害應變中心

42 第二章颱洪災害 撤除時 2. 經災害業務主管機關首長向市長請示, 市長同意區級災害應變中心撤除時 3. 市長指示區級災害應變中心撤除時 ( 三 ) 成立條件 : 區級災害應變中心成立之條件應考量下列因素後, 開口合約廠商 國軍 民間團體 義工 企業 組織依相關規定辦理召集徵調 1. 颱風災害應考量風速 暴風範圍 影響時間及警戒區域等 2. 水災災害應考量河川水位 降雨強度 降雨持續時間 累積雨量等 ( 四 ) 災害應變中心成立應即報告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及災害防救專責單位 ( 五 ) 災害應變中心之動員 : 有關災害應變中心之人員 機具之動員程序依據下列原則另定之 1. 區長為區級災害應變中心指揮官 2. 優先進駐災害應變中心人員應隨時留意新聞 廣播, 向值班人員查詢確認情況後主動報到 3. 災害應變中心各任務編組單位派駐人員應於接獲通知後在指定時間內到達災害應變中心完成報到手續, 並參與作業 ; 因災害發生致電信通訊中斷時, 災害應變中心人員應不待通知, 主動到達區級災害應變中心完成報到手續 4. 災害應變中心各任務編組單位派駐機具, 應於接獲通知後在指定時間內到達指定地點完成報到手續 5. 災害應變中心各任務編組單位依指揮官命令, 提供人力 機具支援 6. 視情況需要, 召集開口契約 國軍 義工 企業 組織, 依相關規定辦理召集徵調或協請支援 貳 資訊蒐集與通報 為有效執行災時應變措施, 使災害應變中心指揮官得以迅速研判災情, 進行適當之指揮決策, 必須有賴於災時災害防救相關資訊的即時掌控, 使決策者於最短時間內獲知各地區災情狀況, 下達正確研判與指令執行防救災作, 以防止災情擴大 一 資訊蒐集與處理有關災害應變中心指揮官與決策者所需之災害防救資訊, 包含平時既有之靜態資料及災時主動蒐報之動態資訊及災情等兩大類資訊, 以利災情的快速通報及傳遞 ( 一 ) 靜態防救災資料 : 透過里鄰系統調查區內各項防救災相關資訊及民間相關災害防救單位之資訊 充實災情分析之相關資訊 ( 二 ) 動態資訊及災情資料 : 包含颱風動態之即時資訊 ( 如氣象 風速 暴風範圍 路徑 降雨強度 水位警戒等 ) 及市級災害應變中心提供各項通報之災情資訊, 另本區災情蒐報即時資訊等, 里 鄰長利用廣播傳遞報告災害動態, 指導里民儲存飲水 食物 準備照明設備

43 第二章颱洪災害 注意防火處置 關閉門窗 遷移或固定懸空物品之防範事項, 並公布防救機構電話號碼, 以利里民請求 ( 三 ) 里鄰監測系統災情通報資訊 : 透過里內所建立之監測系統 ( 里鄰巷道間裝設之錄影監測系統等 ) 及里鄰長 里幹事及里民 守望相助隊 義警消等義工災情查調通報等資料 ( 四 ) 督促商店 住戶, 對危險建築物及建築物附屬之外掛物品 緊急發電機等設施作必要之安全處置 二 災情資訊通報機制 ( 一 ) 透過分層蒐集及回報, 規劃與建置查報傳遞流程, 使災害發生時, 縮短災情回報流程, 能建立暢通之通報管道, 即刻通報各有關單位 ( 如表 立即指派人員及機具立即搶救及搶修, 期使災害降至最低之程度 表 臺北市各級災害應變中心災情蒐集通報任務分工表 臺北市各級災害應變中心依災害類別通報業務權管單位一覽表 災害類別 / 主項災害類別 / 細項市權責單位區權責單位 路樹災情路樹傾倒工務局轄區災害應變中心 廣告招牌災情 廣告招牌欲墜都發局轄區災害應變中心 廣告招牌掉落都發局 環保局轄區災害應變中心 道路邊坡坍方 / 落石工務局 警察局轄區災害應變中心道路 隧道施工區受損工務局 警察局轄區災害應變中心道路 隧道災情道路路基流失 / 坑洞工務局 警察局轄區災害應變中心 前述以外之道路 隧道災工務局情 轄區災害應變中心 橋梁基礎沖刷工務局 警察局轄區災害應變中心 橋梁災情 橋梁斷裂工務局 警察局轄區災害應變中心河川水位達警戒水位及工務局 警察局轄區災害應變中心封閉橋梁 前述以外之橋梁災情工務局 警察局轄區災害應變中心鐵路 高鐵及捷列車出軌捷運公司 警察局 交通局轄區災害應變中心運災情路線中斷捷運公司 交通局轄區災害應變中心 2-3-4

44 第二章颱洪災害 捷運工程災害捷運局轄區災害應變中心 前述以外鐵路 高鐵 ( 捷捷運公司 交通局運 ) 設備損壞 轄區災害應變中心 積淹水災情 土石災情 房屋積淹水 ( 含地下室 ) 工務局 消防局 轄區災害應變中心 道路 ( 地區 ) 積淹水 工務局 環保局 消防局 轄區災害應變中心 地下道積淹水 ( 含車行及工務局人行地下道 ) 轄區災害應變中心 前述以外積淹水 ( 如高架工務局 環保局橋 隧道 橋梁 ) 轄區災害應變中心 土石流 工務局 都發局 ( 肇致建物損轄區災害應變中心壞或使用堪虞者 ) 土石崩落 工務局 都發局 ( 肇致建物損轄區災害應變中心壞或使用堪虞者 ) 堰塞湖工務局轄區災害應變中心 圍牆 ( 籬 ) 倒塌都發局轄區災害應變中心 建物輕微受損都發局轄區災害應變中心 建物毀損 建物半倒都發局 警察局 消防局轄區災害應變中心 建物全倒都發局 警察局 消防局轄區災害應變中心 古蹟毀損都發局 文化局轄區災害應變中心 堤防毀損工務局轄區災害應變中心 水利設施災害 抽水站受災工務局轄區災害應變中心 水閘門故障工務局轄區災害應變中心 前述以外水利設施依業務權責單位轄區災害應變中心 台電公司 產業局 工務局電線 ( 桿 ) 或纜線毀損轄區災害應變中心 ( 電纜線 ) 警察局(cctv 纜線 ) 民生 基礎設施 災情 變電所 電廠受災 台電公司 產業局 轄區災害應變中心 路燈故障 工務局 轄區災害應變中心

45 第二章颱洪災害 電力停電 台電公司 產業局 轄區災害應變中心 電信停話 中華電信 產業局 轄區災害應變中心 自來水停水 北水處 轄區災害應變中心 自來水漏水 北水處 轄區災害應變中心 天然氣管線毀損 ( 含漏公用天然氣事業 產業局 警轄區災害應變中心氣 ) 察局 消防局 交通號誌損壞 交通局 轄區災害應變中心 交通事故 ( 車禍 ) 警察局 交通局 消防局 轄區災害應變中心 車輛及交通事航空器事故故船難 警察局 交通局 消防局 衛轄區災害應變中心生局警察局 交通局 消防局 衛轄區災害應變中心生局 環境污染環境污染 ( 含垃圾清運 ) 環保局轄區災害應變中心 建築物火災消防局 警察局轄區災害應變中心 危險物品火災消防局 警察局 環保局轄區災害應變中心 火災 工廠火災消防局 警察局 勞動局轄區災害應變中心 車輛 船艇火災 消防局 警察局 交通局 轄區災害應變中心 前述以外火災 消防局 ( 業務權管單位 ) 轄區災害應變中心 人員落水 消防局 轄區災害應變中心 救護送醫案件 消防局 衛生局 轄區災害應變中心 其他災情 溪水暴漲工務局 消防局轄區災害應變中心 請求 ( 協助 ) 疏散撤離業務權管單位 ( 工務局等 ) 轄區災害應變中心 其他依業務權管單位轄區災害應變中心備考 : 一 上述災害類別中可能造成 人員死亡 人員受傷 ( 重傷 輕傷 ) 人員失蹤 人員受困 等, 於受理報案或查 ( 蒐 ) 報應特別詢問或查報清楚, 以利優先派遣搶救災 2-3-6

46 第二章颱洪災害 二 前述細項, 如涉及 人員傷亡或受困 則增加權管單位 消防局 衛生局 ; 如涉失蹤 則增加權管單位 警察局 三 上述災情類別經權責單位請求加派支援時, 除於防救災作業支援系統中填寫外, 另應以 電話通知市災害應變中心 處理管制組 後, 再由該組增加權責單位協助處理 資料來源 : 本計畫整理 ( 二 ) 各里建立自救體係, 災害發生時, 在各支援搶救單位人員未到達前, 能充分利用里內有限之人員及資源做先期之搶救工作, 期使災損降至最低 ( 三 ) 建立勘查及彙報體系, 於天然災害發生後 24 小時內立即由勘查人員如利用傳輸設備勘災 APP 或即時通訊軟體等查報回報轄區內人命財產之損害情形, 並由應變中心權責編組彙整, 立即辦理各項災民收容及救災工作 ( 四 ) 台電公司與里長辨公室間已建立溝通機制, 平時已建立配電室位置圖 配電室認養人名單 ( 含認養里別 聯絡電話 ) 派駐區應變中心人員名冊及里長名單 ( 含地址 聯絡電話 及傳真號碼 ) ( 五 ) 為防止災害時產生通訊中斷, 在災害應變中心架設無線網路 衛星通訊系統及多點傳真系統為備援方法 ( 六 ) 電信單位開放 救指中心報案追蹤通信查詢系統, 市內電話需能獲得電話地址, 行動電話需能獲知基地台所處位置, 俾利追蹤報案來源 ( 七 ) 當災害發生時應立即使用開口合約立即進行救災, 如有不足始動員協力廠商, 可縮短救災時間 參 受災區域管理與管制 依據 臺北市天然災害緊急疏散及收容安置計畫 及 臺北市各行政區執行天然災害緊急疏散及收容安置計畫 附則及市級災害應變中心相關指示辦理 區級災害應變中心應於管轄區域內提出管制範圍建議並斟酌實際需要方式為之, 同時檢附管制區圖 管制範圍 管制時間及管制理由向市指揮官提出劃定一定警戒範圍之申請 一 警戒區域劃設 ( 一 ) 由市級災害應變中心指揮官直接劃定一定管制範圍區域 ( 二 ) 由區指揮官於管轄區域內提出管制範圍之建議, 據以執行 : 1. 劃定 : 依據易受災特性及歷史受災地點等資料, 並考量實際災害性質及行徑路線, 預估會對造成之災害規模和其他如交通影響等諸多因素考量, 由防救組 治安交通組及勘查組等編組組長共同選定地點, 並繪製管制路段地圖, 填寫建議申請表由指揮官認可後向市級提出申請 2. 執行 : 由防救 治安交通及勘查組組長調派組員 ( 治安交通組執

47 第二章颱洪災害 行小組成員為各轄區派出所組成 ), 依實際受災狀況進行管制 3. 公布 : 依據市級核定文號執行張貼公告及宣導管制範圍內居民週知並遵守, 依據 臺北市天然災害緊急疏散及收容安置計畫 -- 執行本處分應予公告, 因狀況異動有補充再為處分或撒銷時亦同 ; 其公告方式除於劃定區域範圍明顯處張貼公告外 ; 並得採行下列方式 : (1) 於直轄市或縣 ( 市 ) 政府之公告欄張貼公告 (2) 刊登新聞紙 (3) 使用廣播 網路 通訊設備或其他電子媒體發布 (4) 於劃定區域範圍以黃色警戒帶 告示牌或其他標示警示 二 執行交通管制受災地區管制範圍之劃定在於災情的控制及避免二次災害的產生, 為了確保災害現場的安全性及搶救工作的順利推行, 透過交通管制措施減少搶救人力以外之外力因素影響救災工作, 並可限制或禁止一般民眾進出造成傷亡或損失 ( 一 ) 局部性受災地點或管制區域之交通疏導 : 1. 受災地區非屬全面性時, 可針對部分路段進行交通管制, 透過交通組調派員警及勘查組組員協助疏散附近民眾出入通行, 達到受災地區的隔離, 使搶救工作順利推動 2. 以黃色警戒帶 告示牌或其他警告標示作為警戒圍籬之工具 3. 進出通行人員一律配帶災區識別證, 但執行公務人員得以公務識別證或身分證明文件作為進出識別依據 4. 災害發生後或受災管制地區無危險之虞時, 應於最短時間內恢復交通管制並正常暢通 ( 二 ) 全面性 ( 大範圍 ) 受災地點或管制區域之交通疏導 : 1. 受災區域範圍過大或災情有繼續擴大之虞時, 應絶對禁止災區以外 人車進入, 並派員到達現場輪班實施警戒工作 2. 調度車輛協助災區受災民眾疏運及管制範圍內相關物資的運送 3. 以黃色警戒帶 告示牌或其他警告標示作為警戒圍籬工具 4. 全面進行搶救及搶修復建工作, 於災後在安全考量下仍調派交通員警或義交人員維護附近交通之暢通 三 安全維護及警戒為保障受災區域安全及預防犯罪發生, 保障災區民眾的安全, 應統合區內警察系統等各任務編組單位, 調派人力進駐災區有效警戒管制 ( 一 ) 局部性災害受災區域內治安警戒及維護 : 1. 應變中心任務編組 : 針對災區區域狀況及範圍, 由應變中心任務編組 - 防救組 治安交通組 - 調派轄區內派出所組員及其管轄屬派出所成立安全警戒編組, 分置 : 警戒人員 管制人員 檢查人員等任務編組輪班, 執行安全警戒任務 2. 民防人員納入編組 : 針對受災地區轄域內, 平時所建立之守望相助隊及義警民防人

48 第二章颱洪災害 員納入警戒巡守編組內, 成立支援小組協助警力編組人員, 維護治安工作 ( 二 ) 全面性 ( 大範圍 ) 災害受災區域內治安警戒及維護 : 1. 應變中心任務編組 : 當本區發生大範圍全面性災害發生時, 除各任務編組全員調度動員外並納入民間志工團體及民防人員分配至區內各受災地點做治安巡守 維護和警戒工作 2. 尋求跨區支援 : 除以上動員外, 針對鄰近區受災較不嚴重或未受災地區即第 1 2 順位支援區請求人力支援協助各受災點管制維護工作 3. 申請國軍支援 : 受災範圍超過能力所為時, 向市級申請國軍支援調度人力除協助災後復原外, 透過兵力管制達到安全警戒 肆 緊急動員災害防救人員及車輛機具的動員直接影響到受災居民的疏散工作和搶救災工作的進行更甚而影響受災區域範圍的擴大, 因此災害搶救的工作係分秒必爭 一 災害現場人車輛之派遣 ( 一 ) 依平時所建立之救災人力 機具 車輛資源作管控, 除本區之各項防救災資源外, 還包含民間之救難資源 災害發生時, 針對各防 ( 搶 ) 救編組單位救災人力機具車輛統一動員 指揮 調派, 有效運用資源, 發揮整體救災效率 ( 二 ) 由各任務編組單位就其權責分工, 依災情狀況逐次升高時統合動員民間力量投入救災工作 防救組組長 - 消防單位 ( 負責動員義消 民間救難組織 ) 治安交通組副組長 - 警察單位 ( 負責動員義警 義交 民防 ) 兵役處 ( 負責協調國軍支援 ) 收容組 - 學校單位 ( 負責動員教職員 家長會投入復建整理校園工作 ) 救濟組 ( 負責動員宗教 慈濟等慈善團體 ) 勘查組 ( 負責動員區里組織 里鄰志工及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 進行動員 二 跨區支援之申請及調度災害應變中心指揮官, 如遇災情嚴重需向他區請求支援時, 依支援第 1 順位萬華區公所, 第 2 順位文山區公所, 先向該災害應變中心請求支援, 如第 1 第 2 順位均無法提供協助或支援不足時, 逕向市災害應變中心請求支援協助 三 國軍支援申請及調度重大災害發生而受災情況嚴重達區防救災能力無法因應處理時, 向市級提出, 透過市級相關單位與臺北市後備司令部協調與簽訂之相關支援協定, 申請國軍部隊支援 ( 附則十五申請國軍支援災害處理辦法 ) 四 民間支援 ( 一 ) 平日與區內民間企業或組織 志工團體建立聯繫體制, 並於各項防救災演練時鼓勵其參與, 使各民間單位熟悉防救災作業程序, 以利災害

49 第二章颱洪災害 發生時進行搶救作業, 降低災害損失, 增進災後復原工作 ( 二 ) 區責任醫院應於災害期間, 集中該院醫護人員, 機動支援救護責任區內傷病患及待產受災民眾, 健康服務中心必要時得發動區內開業醫師參加醫護受災民眾工作 伍 避難疏散及緊急收容安置天然災害來臨時, 災害應變中心任務編組之勘查組災前派員勘查易受災地區, 低漥地區或可能受災地區在降雨量達下列標準時, 進行疏散至安全處所, 以保障區民生命財產安全 : 每小時達 25 公厘以上, 未達 30 公厘 連續 4 小時 累積雨量達 100 公厘以上 每小時達 30 公厘以上, 未達 40 公厘 連續 3 小時 累積雨量達 90 公厘以上 每小時達 40 公厘以上, 未達 50 公厘 連續 2 小時 累積雨量達 80 公厘以上 連續 1 小時累積雨量達 50 公厘以上者 如遇緊急情事, 本區災害應變中心未成立時, 急需緊急疏散, 由區長下達並執行疏散命令, 區長不在由中正第一 二分局分局長 主任秘書代理執行任務 一 避難疏散的通知透過里鄰監測系統 里鄰長及里幹事查報系統及市級災情通報資訊, 將洪水與坡地預警相關資料傳送至災害應變中心, 經指揮官裁定強制撤離, 執行避難疏散宣導, 開放距離可能受災地區較近之學校獲里民活動中心等適當場所設置緊急安置所準備收容受災里民 ( 一 ) 執行工作項目 1. 透過防救通信系統及設備, 於災害應變中心設置 10 線災情通報專線, 並於區公所設置 2 線災情通報專線, 提供防救災各編組查報及執行人員回報災情及相關訊息, 確保對外通信暢通, 確實掌握各地災情 表 中正區災害應變中心救災專線 中正區災害應變中心救災專線 專線電話 : ~ ~89 傳真電話 : 資料來源 : 本計畫整理 2. 開設警 消專用災情通報及通訊頻道 中正區公所救災專線 民政課 : 社會課 : 增設行動通信基地台, 並強化不斷電系統 ( 二 ) 應變對策與作為 1. 於消防分隊 警察分局之警備指揮車上加裝警急廣播及警報設備 無線電話 強力擴音器等設備或里鄰廣播器設備強化廣播疏散警示效果 2. 災前即開放警 消專用頻道及電話專線, 以利警 消人員執行避難疏散作業

50 第二章颱洪災害 二 避難疏散作業方式對立即有災害發生之虞地區, 由區公所 消防分隊與警察分局派員共同執行疏散作業, 必要時得強制執行之 ( 一 ) 執行工作項目 1. 每年防汛期前, 勘查組針對低漥與易受災地區之調查範圍住戶資料, 以作為執行疏散民眾之依據 2. 規劃以住宅單元為單位 ( 戶口數 ) 之避難疏散模式, 以確實掌控實際避難人數 提昇災時避難疏散工作執行效率與成效 ( 二 ) 應變對策與作為 1. 單位分組分區之概念, 由鄰 里長與里幹事以定點定時播或傳單方式傳達地區災民, 並由消防分隊與警察分局依法執行避難疏散工作 2. 災情分析及運用災害潛勢地區相關資料透過圖解, 作為避難路線與緊急收容安置所等規劃 3. 事前建置完成之住戶資料 ( 含白天及夜晚住戶資料 ), 以住宅單元分組分區之概念, 由各區鄰 里長及里幹事將災情以定點定時廣播或傳單張貼方式傳達災區民眾, 並由消防分隊及警察局依法執行避難疏散工作 4. 統籌與指揮轄區內居民緊急疏散 統計及傳遞彙整等事項 5. 當災害持續擴大時, 指揮官指派防救組 治安交通組及里幹事前往勸導疏離, 並結合社區義工 巡守隊通知民眾疏散, 必要時由警察單位執行強制疏散 三 受災區域之民眾疏散及運輸工具 為確保受災區域民眾輸運及運輸作業能於最短時間內完成, 應有完備之運具調度計畫及運輸路線規劃, 將民眾運送至緊急安置所 ( 一 ) 執行工作項目 1. 受災區域民眾疏散連繫, 相關機具 路徑與運輸暢通之確保 2. 先期訂定疏散路線及相關圖表作為災中應變之依據 ( 詳第二章第二節避難救災路徑規劃及設定 ) ( 二 ) 應變對策與作為 1. 協調大眾運輸工具支援 ( 如臺北市各客運公司 ), 進行疏散受災民眾之優先調度車輛支援 2. 避難者原則上以統一之交通工具接送, 避免因私人交通工具阻斷道路或影響交通 ( 三 ) 災害應變中心緊急疏散單位及任務分工 1. 區公所民政課 : 統籌居民疏散, 統計及傳遞彙整等事項 2. 區公所社會課 : 統籌收容緊急安置所防災民生維生救濟物資救助事

51 第二章颱洪災害 宜 3. 區公所經建課 : 工程搶修 ( 險 ) 機具及人員調配事項 4. 區公所秘書室 : 辦理民生維生救濟物資採購 運送事宜及行政支援等事項 5. 中正第一 二分局第一組 ( 治安交通組 ): 現場警戒 治安維護 居民疏散及交通秩序維持等事宜 6. 消防分隊 : 受災民眾搶救及緊急救護等事項 7. 搶修組 ( 工務局新工處 ): 工程搶救 ( 險 ) 機具及人員調配 危險建物及構造物限制使用 拆除及緊急補強事項 8. 中正第一 二分局第七組 ( 治安交通組 ): 救災人員 器材 物資之運輸 居民疏散運送 ( 聯繫中 大型公車待命 ) 維護疏散線路暢通等事項 四 緊急收容安置計畫經指揮官裁定受災地區已達需強制撤離之標準, 依本區規劃各轄區派出所疏散路線疏散之, 並將受災地區居民集中收容安置於就近之緊急安置場所 ( 學校 里民活動中心 ) ( 一 ) 執行工作 1. 進行各區獨居老人 身心障礙者 孤兒院 弱勢團體等進行調查, 列為災時優先執行緊急收容之對象 2. 加強緊急收容場所通訊及運輸器材及設備 3. 緊急收容安置場所劃設及開放, 具便利性 機動性及安全性 4. 針對獨居老人 身心障礙者 弱勢團體等進行列冊管理, 平時設有聯絡窗口, 以協助災時緊急安置工作之進行 5. 由本區防救災志工協助受災居民心理輔導 慰問事宜 ( 二 ) 緊急安置場所之設置及管理 1. 指揮官視實際情形, 就臨近學校或寺廟進行災區里民安置, 協助災民疏散 安置事宜, 由防救治安 ( 指派轄區派出所員警 ) 勘查 ( 里幹事 ) 收容 救濟 環保 ( 安置所消毒 ) 醫護 ( 安置醫療人員及衛生諮詢 ) 等組派員負責 ; 緊急安置所門禁 警戒事宜, 由治安交通組派員負責 2. 如防災公園開設後 ( 含優先開設緊急安置所學校 里民活動中心及國軍支援營舍 ), 隨時掌控災情, 並與其他安置地點保持聯繫, 預作隨時開設之準備 3. 緊急安置場所除應考量熱食 盥洗 禦寒衣物 等物資供應及存放地點, 並隨時掌控災情傳遞及運輸路線之通順, 以確保安置場所之安全 4. 請求民間團體及社區災害防救團體等志工之協助, 協助受災居民心理輔導 慰問事宜 5. 應隨時統計查報災民人數, 回報中央災害應變中心 6. 災害應變中心救濟組持續辦理救濟事宜 7. 緊急收容安置場所之設置, 因地制宜考量區里活動中心 廟宇

52 第二章颱洪災害 體育場館 國軍支援營舍及公共建物等地點設置 ( 三 ) 災害應變中心收容安置單位及任務分工如下 :( 本收容安置作業中各收容安置學校應依臺北市政府教育局所屬機構學校 - 天然災害防救實務指引 辦理 ), 對於疏散後低漥或可能受災地區, 需經工務局 都發局 環保局及區公所經建課 ( 搶修組 ) 民政課 ( 勘查組 ) 派員作適當處理後, 認無安全疑慮後, 居民始可返家 1. 區公所社會課 : 統籌收容所民生維生救濟物資供應, 辦理救濟及慰問等事項 2. 區公所民政課 : 負責資料統計 協助收容所開設 辦理救濟及慰問等事項 3. 各級學校 ( 收容組 ): 收容所開設 災民登記 接待及管理 收容災民統計與查報等事項 4. 中正第一 二分局第一組 ( 治安交通組 ): 負責收容所警戒及治安維護 5. 中正區清潔隊 ( 環保組 ): 負責收容所內垃圾清潔 消毒等事項 6. 中正區健康服務中心 ( 醫護組 ): 負責收容所災民救護醫療 衛生保健防疫及心理輔導等事項 7. 區公所秘書室 ( 總務組 ): 收容所救濟物資協助供應及行政支援等事項 陸 急難救助與後續醫療當災害發生需進行急難救助時, 應立即運用災前已簽訂有關物資 裝備 器材調度開口合約廠商與專業技術人員之支援計畫, 進行搶救工作, 如當災情持續擴大時, 急需社會救助及支援時, 向市級災害應變中心回報並由市級災害應變中心集中發布訊息, 請求中央 民眾 企業組織 國際救災組織及志工團體之協助, 並將援助之人員調派 設備 物資集中列冊管理 一 急難救助作業之執行 : 1. 應以人民生命之救助為第一優先考量, 並對受傷居民 老人 幼童 身心障礙等弱勢族群優先救助, 於供給災民熱食 口糧及衣物後, 立即送至緊急安置所及醫院救助, 保障生命安全 2. 若災害應變中心成立, 成立前進指揮所 救護站, 醫衛環保組指派適當急救責任醫院進駐現場救護站以進行緊急救護工作 二 災害救助金之支援管理依據中央相關法規發放災害救助金 ( 附則 水災公用氣體與油料管線輸電線災害 風災震災重大火災爆炸災害救助種類及標準 ) 及依據臺北市急難救助金申請須知 - 第 2 條第 4 款規定, 本市市民或行旅本市之他縣市之人民, 在本市內遭遇天然災害或其他重大災害事件, 致受傷或死亡者依臺北市急難救助金標準表發給慰問金, 並迅速支援受理機制, 能將支援人力 物力迅速投入災區, 減少災民損失及做好相關災後復建工作 三 醫療救助作業之執行 ( 一 ) 災害應變中心醫護組 ( 健康服務中心 ) 及責任醫院間共同執行醫療

53 第二章颱洪災害 工作 ( 二 ) 啟動急救責任醫院分區及跨區支援制度 ( 三 ) 災害應變中心成立時, 責任醫院即派人協助健康服務中心人員參與救護工作 ( 四 ) 災情如持續擴大, 消防分隊 健康服務中心及責任醫院救護人員不足, 依跨區支援制度由非災區之責任醫院依規劃之分區, 緊急跨區支援災區急救責任醫院 四 醫療救助之支援管理 : 受理急難救助人員 企業 團隊之物資及金錢之支援協助時, 設有專門單位負責相關支援之管理及運用 ( 一 ) 執行工作項目 : 建置本區健康服務中心員工 ( 依專長 ) 及各類災害之醫療急難救助專家資料名冊, 建置急難救助物資及機具處理機制 ( 二 ) 應變對策與作為 1. 針對健康服務中心員工依專長及調查之資料名冊, 進行分工與分組規劃, 以利災時之統一調派 2. 設置專責小組, 負責安排外縣市支援人員居住及聯絡事宜 3. 利用平時掌握社區災害防救團體 民間災害防救自願組織及民防團體等建立之聯繫管道, 保持連繫並於需要時向其請求支援救災工作 五 後續醫療 : 災害應變中心接獲民眾報案, 立即通知消防局 119 勤務指揮中心, 請執勤人員視現場傷病情形需要, 就近調派轄區消防局分隊救護車輛 救災器材 特殊車輛等, 併同出勤救護, 消防局救護人員到達現場時, 災害應變中心醫護組之專業護理人員視現場傷病患情形提供專業醫療協助 ; 同時並通知進駐市級災害應變中心衛生局指揮人員通知責任醫院或家屬指定之醫院待命急救傷病災民 執行工作項目 : 1. 訂定因災害所引發之突發事件之傷病患到院醫療準則 2. 建置本區災害應變中心醫護組通報聯絡網, 以利即時反映因災害所引發之突發傷病事件 3. 持續追蹤受災者後續醫療情形 4. 依災害應變中心醫護組標準作業程序辦理 柒 維生應急一 維生應急物資供給維生應急物資供給主要為確保災害發生時, 能即時提供水 電 瓦斯 食物 生活必需品 交通 管線等應急物資及設備, 以滿足受災區域民眾日常生活基本需求, 因此建立維生應急物資及設備緊急調度及處理機制, 實為災害應變作業體系中不可或缺的一環 維生應急物資供給作業原則如下 : ( 一 ) 維生應急物資儲備地點, 應有耐災及耐洪或近易受災地點可達最速供應需求之考量, 避免災時物資受損及供應不及 ( 本區已將部分救災物資預先存放於本區物資固定儲放學校 ) ( 二 ) 維生應急物資及水源 日常生活必需品之供給, 應以人口數量及地區特性為主

54 第二章颱洪災害 ( 三 ) 建置與相關維生物資之公民營相關事業單位 ( 電信 電力 瓦斯 水 ) 之指揮聯繫管道 ( 四 ) 災害應變中心應辦理食物 飲用水 藥品醫材及生活必需品調度 供應等事宜, 應以集中統一調度為原則 針對本區易受災地區, 其維生應急物資調度分配應列為第一優先考量 ( 五 ) 遇有本身物資存量不足時, 先動用開口合約廠商 ; 必要時, 啟動跨區合作機制, 提供救災民眾救濟物資 ( 六 ) 若仍供應不足, 得視調度需要請求市府相關機關調度 ( 七 ) 視需要聯繫民間志工慈善單位協調調度食物 飲用水 藥品醫材及生活必需品等之供應 ( 八 ) 與維生應急 ( 電力 電信 瓦斯 水 ) 公民營相關事業單位建置緊急聯絡名冊 ( 九 ) 相關維生應急物資之供給及運輸原則說明如下 : 1. 飲用水的供給 : (1) 飲用水的供給 : 因應水利設施或自來水管線遭受損壞, 造成飲用水無法供應的情形或大規模停水等情形時, 向臺北自來水事業處申請定點定時開放消防栓等方式供應民生用水緊急之需 (2) 緊急供水對策 : 確實掌握災時實際情況, 運用有限水源, 做適當的調配供應 ( 擬定供水目標 供水順序 供水時間及方式 儲水及節水等措施 ), 另於災區設立供水站, 以水車定時巡迴加水, 維持災區民眾基本用水 2. 食物與生活必需品供給 : 災害發生時災民的生活必需品, 應依所獲得支援及本身物資存量迅速確實進行分配 3. 天然瓦斯供給 : (1) 因應災害造成天然瓦斯管線遭受損壞, 導致無法正常供應天然瓦斯的情形時, 依天然瓦斯公司所擬定之災害防救計劃, 進行天然瓦斯管線緊急搶修工作, 以盡力滿足天然瓦斯用戶之基本生活需求 (2) 針對天然氣停氣範圍 停氣用戶數量及持續停氣時間等資訊應確實掌握, 並向市級應變中心通知, 俾利統一發布訊息提醒天然瓦斯用戶預為因應 4. 道路交通運輸 : (1) 維持交通運輸通暢 (2) 替代道路選擇 (3) 障礙物排除對策 二 維生管線搶險災害發生時, 維生管線 ( 水 電力 電信 瓦斯 ) 搶險應以電信通訊相關設施為優先修復, 以確保災情之聯繫與通報 ( 一 ) 自來水管線搶修依據臺北自來水事業處南 西區營業分處災害防救標準作業程序工作守則之災情蒐報彙整與人命救援要點辦理 : 1. 配合區級應變中心及消防局進行搶修事宜 2. 利用各種傳訊系統, 隨時向上級報告搶修狀況, 並接受最新災情指示 3. 搶修進行中隨時注意並保護搶修人員安全 4. 配合里 鄰長或消防分隊開啟消防栓提供民生用水

55 第二章颱洪災害 5. 災區定點設置臨時供水站, 提供民生維生用水 ( 二 ) 電力管線搶修依據台灣電力公司對天災 事變 突發事件之認定原則及處理措施及災中搶救要點辦理 : 1. 搶修 搶救之進行, 應以集中人力連續工作於最短時間內完成, 使災害損失減至最低程度 2. 因颱風期間如遇機件故障或水災事故, 應即利用各種通訊系統向總管理處報告詳情 3. 因颱風或洪水之侵襲, 有影響變電設備及房屋之安全, 即動員所能工作之人員參加搶救工作 4. 優先針對災害潛勢地區及地點, 利用通傳媒體以跑馬燈方式及里鄰系統發布災情及防災相關訊息, 並針對定時定點方式, 重複播放, 加強民眾注意 ( 三 ) 電信管線搶修依據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天然災害防護要點辦理 ( 四 ) 瓦斯管線搶修依據大臺北瓦斯公司災害防救業務計畫要點辦理 : 1. 值勤人員緊守崗位, 並嚴密監控 2. 通知搶修人員完成整備工作並通知工程隊立即聯絡特約承包商參加搶修工作 3. 搶修隊展開現場搶修, 並通報消防隊現場支援警戒 4. 氣源管制 : 迅速關閉漏氣地點上下游氣源開關 5. 設置施工安全圍籬, 告示牌等, 嚴禁人 車進入 6. 利用工程廣播車播音系統警告人 車迴避 並疏散附近住戶, 嚴禁煙火 7. 利用偵測儀器確認偵測地點 8. 排除管內餘氣檢測天然氣濃度無爆炸之慮, 檢查各項安全措施逐一紀錄 9. 開始進行搶修, 焊接受損部分 10. 完成焊接後, 開啟上游氣源, 使用儀器探測確認已無漏氣, 通知開啟下游開始恢復供氣 11. 回報指揮部搶修經過及完成 捌 罹難者處置重大天然災害發生時, 受災地區充斥著許多不確定的危害因素, 可能會造成人民財產的損失, 甚至造成災區人民的失蹤或傷亡, 應針對失蹤者進行詳盡的搜索, 並應對不幸罹難者之遺體設置安置場所 遺體相驗 建立罹難者名冊及殯葬等事宜, 訂定相關辦法 一 罹難者相驗 : ( 一 ) 選定罹難者相驗之適當場所 : ( 二 ) 罹難者 ( 含家屬 ) 服務相關法規 : ( 三 ) 罹難者相驗 : 其工作內容與原則如下 : 1. 若有失蹤人口, 應立即回報市級災害應變中心, 並通知就近轄區消防 警察分局進行搜救 2. 如尋獲罹難者, 進行罹難者相驗工作時, 應保持現場完整, 先通報警察機關調查死者身份 死亡原因, 報請地方檢察機關相驗, 並由警察局通知死

56 第二章颱洪災害 者家屬及社政單位到達處理屍體安置及遺族服務救助事宜, 不得將屍體送往醫院 3. 轄區警察機關對於災害現場應實施必要之封鎖警戒 保存現場, 嚴禁非勘驗 鑑識及搶救人員進入, 以防止趁機竊取財物及破壞屍體 現場等不法行為 4. 轄區警察機關發現傷亡屍體應指派鑑識人員支援, 就發現地點 死亡狀況逐一編號照相 ( 攝影 ) 與紀錄, 並迅速通報檢察官相驗 5. 檢驗屍體應報檢察官率法醫師或檢驗員為之, 並請法醫作鑑別屍體需要之處置與記錄, 非相關人員不得隨意碰觸及翻動屍體 二 罹難者處理 : 罹難者處理應預先選定鄰近之適當場所, 並經初步之佈置及隔離後供緊急應用, 另有關現場秩序之維持及管理, 應由轄區警察機關負責辦理 ( 一 ) 罹難者處理 : 針對罹難者殯葬處理事宜, 依市級相關規定辦理 ( 二 ) 罹難者遺體資料整理與保存 : 1. 建立 災害防救遺體專案名冊 : 由殯儀館於接運遺體時建立之 2. 遺體經警察機關處理後尚有遺物應立即交警察機關保存或發還家屬, 並登記於名冊經家屬簽收或存參備考 3. 依相關單位所開立之埋 火葬許可證妥善保存 整理及發還 ( 另配合社會局辦理 ) 第四節復建計畫壹 災情勘查與緊急處理災後由勘查組 里幹事組成應前往受災區域進行勘查, 將災情回報區災害應變中心彙整 ; 視災害損害程度, 協請民間志工團體 國軍支援 責任區醫院 協助受災民眾儘速恢復生活秩序及醫療救助等支援事宜 一 災情勘查與彙整依臺北市各區災害應變中心勘查組標準作業程序辦理如下 : ( 一 ) 責成各里里幹事 里長應攜帶必要之勘查工具 ( 例如 : 勘災 APP 即時通訊系統及災情勘查表單等 ), 即刻前往受災地點並協同勤區員警 里 鄰長, 於轄區內進行勘災 ( 區域範圍 受災戶數 人數及設施損壞情形 ) 後彙整回報建檔作為後續辦理救助之依據 ( 二 ) 災害應變中心接獲各里回報災情, 轉報相關權責單位前往處理 ( 三 ) 災害應變中心撤除後, 由勘查組傳真各里辦公處通報災害警報解除, 並載明各相關單位聯絡電話, 以利災後各項復原工作聯繫 ( 四 ) 各類勘災及緊急處置, 應詳細紀錄, 並建立災後復建資料庫, 作為復建追蹤及日後減災改進之參考 二 災後復原依臺北市各區災害應變中心搶修組標準作業程序辦理如下 : ( 一 ) 災害應變中心接獲災情通報後, 指揮官下令進行相關搶修工作 ( 區內輕微災情之搶修及復原工作由區公所經建課負責通知開口合約廠商進行搶修 ) ( 二 ) 民生物資緊急分配工作, 依臺北市各區災害應變中心救濟組標準作業程序辦理 : 2-4-1

57 第二章颱洪災害 1 災害應變中心接獲災情通報後, 指揮官下令進行相關救濟工作, 並與災害應變中心保持聯繫, 隨時通報處理狀況 2 總務組及救濟組人員運送民生維生救濟物資至指定開設緊急安置所, 點交物資時應列冊登錄可回收物資, 物資不夠時, 應通知開口合約廠商進行民生物資並依指定地點 數量送達 3 視災情情況, 協請民間慈善團體提供熱食及物資 4 如災情非區級災害應變中心所能及, 區指揮官請求跨區支援 5 必要時, 請求市災害應變中心支援 6 當緊急安置所撤離後, 清點剩餘物資 分類 列冊集中保管 7 依開口合約廠商動支物資, 由年度天然災害準備金項下支應 ; 不足時再向市府申請撥付開口合約廠商 ( 三 ) 電力 自來水 瓦斯 電信等維生管線災後復原依所屬主管機關訂定之災後復原計劃辦理 1. 電力 : 依台灣電力公司非常災害預防及處理要點之災害過後處理要點辦理如下 : (1) 應即將受災情形 損失概況迅速報告總管理處, 必要時電請總管理處派員前往協助 (2) 因道路積水或地下配電室淹水嚴重影響搶修作業時, 迅速通知應變中心前往協助 (3) 利用地方媒體宣導停電範圍 停電戶數及預定修復時間 (4) 轄內各處之損失調查應拍照存證 2. 自來水 : 依臺北自來水事業處西 南區營業分處災害防救標準作業程序工作則之災害過後處理要點辦理如下 : (1) 檢查搶修人員及各項裝備受損情形, 並備妥資料於救災善後會報中說明 (2) 裝備解除後依規定路線撤離保養裝備 3. 瓦斯管線 : 依大臺北區瓦斯股份有限公司災害防救業務計畫辦理 4. 醫療緊急處理 : 依臺北市各區災害應變中心醫護組標準作業程序辦理如下 : (1) 對災區受災民眾及醫院內傷病患提供持續性醫療服務及災後心理輔導與建設 (2) 加強災後環境衛生 災區防疫 食品衛生宣導與衛教 (3) 災區防疫應配合環保組清潔隊清潔災區污泥 垃圾後, 進行區內環境全面消毒 5. 廢棄物清運及動線規劃 : 依臺北市各區應變中心環保組標準作業程序辦理如下 : (1) 當災害過境後, 即動員所有人力 機具展開污泥 垃圾清除工作 環保組組長應巡視災區督導災後清運工作, 且將災區狀況及工作情形報告災害應變中心 (2) 即刻評估污泥 垃圾量, 並調配環保組所有車輛加班清運 (3) 清運作業次序優先清除受災地區廢棄物為主, 其次以清運重要道路之污泥 垃圾, 接續為一般街道, 最後為巷 弄道, 並以排除交通障礙為優先 2-4-2

58 第二章颱洪災害 (4) 查報淹水戶數, 運送小包漂白粉或漂白水送各淹水家戶內環境消毒, 災區垃圾污泥清除完畢, 配合健康服務中心 ( 醫護組 ) 展開災區環境全面消毒工作 貳 災民慰助及補助措施因災害造成身家財產損失的受災民眾, 頓時面臨損失及重建家園的重大壓力, 為使受災民眾能儘速進行重建工作, 恢復原有的生活機能, 應建立受災民眾慰助及補助措施, 降低受災民眾災後重建的困難度 里幹事會同相關單位辦理災情會勘後, 預估所需金額並回報社會局, 社會局 將災害救助金逕撥付區公所帳戶, 本區依災害救濟金核發標準原則發放災民 救助金 里辦公處配置抽水機及發電機等機具, 解決災害建物積水抽除問題 區長具有掌控救災機具及調度之權利, 並於事前規劃適當地點, 以利救災機具之存放 一 災後復建政策之宣導與輔導災後受災區域應視災損程度 地理位置及勘查組彙整區域受損實際狀況等因素因地制宜訂定災後復建政策 ( 一 ) 設立單一綜合諮詢窗口 : 於受災區域成立聯合服務中心, 設立單一綜合諮詢窗口, 便利受災民眾申請災害救助, 並聽取需求 期望 改善建議資料予以彙整, 提交區 市級業務主管機關協助辦理 ( 二 ) 災後復建政策宣導 : 1 協請受災區域之里長 里幹事於定點張貼災後復建政策政令宣導公告, 於里辦公處提供受災民眾相關資訊並聽取及彙整意見 2 協請就近轄區派出所 ( 災害應變中心之執行小組 ) 服務台提供受災民眾相關資訊, 並予以輔導協助 3 於區內公家機關及學校張貼災後復建政策政令宣導公告, 提供受災民眾後續復建相關資訊 4 本所及里辦公室提供符合受災減免稅捐條件之房屋 土地 車輛及營業人受災資料者, 應提供清冊或證明文件送稅捐處主動辦理稅捐減免 二 受災程度鑑定及證明針對災損程度不一的受災民眾, 依據相關法定程序認定受災程度, 依申請及相關災情勘查文件認定後發予受災證明書, 並造冊列管, 以便利災害救濟金核發工作進行 ( 一 ) 根據勘查組會同建管機關勘查 鑑定受損情形彙整災害受損名冊, 並經法定程序申請核可後開具受災證明 ( 二 ) 視災損程度需要, 協請市級相關業務主管機關或協調專業工會支援鑑定工作 三 善後救助金核發 : ( 一 ) 辦理原則 : 災後救助金應以人道關懷及公平正義為原則辦理 ( 二 ) 辦理辦法 : 由區公所會勘颱洪災害之災害類別, 慰問金由區公所發放 災後 依照中央災害各業務主管機關訂定之統一發放標準, 迅速協助民眾申請災害 救助金 善後救助金發放依災害防救法 風災震災重大火災爆炸災害 土石 2-4-3

59 第二章颱洪災害 流災害 水災公用氣體與油料管線輸電線路災害救助種類及標準 臺北市核 發天然災害善後救濟金 Q 和 A 及其他相關規定辦理核發 ( 三 ) 以水災公用氣體與油料管線輸電線路災害救助種類及標準核發 : 1 死亡救助 : 每人發給新臺幣貳拾萬元 2 失蹤救助 : 每人發給新臺幣貳拾萬元 3 重傷救助 : 每人發給新臺幣壹拾萬元 4 安遷救助 : 住屋毀損達不堪居住程度者, 每戶人口每人發給新臺幣貳萬元, 以 5 口為限 5 住戶淹水救助 : 每戶住屋淹水達 50 公分以上 ; 未達 100 公分者發給救助金新臺幣 1 萬元 ; 淹水 100 公分以上者發給救助金新臺幣 2 萬元 四 捐款及捐贈物資之分配與管理民間機構與熱心公益人士捐款及捐贈物資應由統一窗口造冊列管, 並依災民實際需求, 確實分配資源, 並公開捐贈物資來源 數量及使用方式, 以求達到公正 公開辦理原則 ( 一 ) 捐款之分配與管理 : 1 成立專責捐款管理單位負責捐款之受理 保管 分配及有效運用 2 民間機構及熱心公益人士捐款 3 受理依災民實際需求規劃捐款分配運用明細, 俾予以公布之 4 熱心公益人士提報褒獎表揚 ( 二 ) 捐贈物資分配與管理 : 1 受理民間機構及熱心公益人士捐贈物資 : 由市級災害應變中心統一由傳播媒體發布受災災民需求物資, 並由專責單位受理捐贈, 由災害應變中心專責小組依市級所分配物資規定辦理發放事宜 2 受災物資造冊列理 : 捐贈物資均應統一列冊管理, 並依災民實際需求, 確實分配 並將已發放物資造冊列管 3 熱心公益人士提報褒獎表揚 參 災民生活安置災後受災區域民眾除民生必需品 基本維生管線搶通 交通運輸幹道暢通及週遭環境清潔衛生等短期災後復原事宜必須迅速達成外, 生活安置亦是災後復原不可或缺的一環 受災區域之建築物毀損情形由災害應變中心彙整後, 經由環境清潔 消毒居住環境之安全性, 如居住安全無虞, 即協助受災民眾返回居住地 ; 若居住安全仍有疑慮, 應依相關規定及市級單位之相關辦法, 協助安排受災民眾生活安置事宜 一 災害受損建築物調查及處理災後勘查組應立即前往受災區域, 針對區域內建築物受損情形逐一調查, 並依受損程度依循下列應對措施辦理 : ( 一 ) 受損未達不堪居住程度 : 建築物受損情況輕微, 且並未達到災害救助金補助標準者, 建築物經市級相關業務主管機關核定無安全疑慮者, 經過清潔 消毒後, 協助居民返回家園 ( 二 ) 受損達不堪居住程度 : 建築物受損達災害救助金補助標準, 且建物經市級相關業務主管機關核 2-4-4

60 第二章颱洪災害 定有安全危害疑慮者, 應列管並劃定警戒範圍, 協助居民暫時安置及申請災害救助金及後續工作 受損程度若達災害救助金補助標準者, 均應列冊管理 二 受災戶住屋毀損達不堪居住程度之認定標準 : 以水災公用氣體與油料管線輸電線路災害救助種類及標準第五條判定原則如下 : ( 一 ) 受災戶住屋屋頂連同木塌毀面積超過三分之一 ; 或鋼筋混凝土造成住屋屋頂之樓板 橫樑因災龜裂毀損, 非經整修不能居住者 ( 二 ) 受災戶住屋牆壁斷裂 傾斜或共同牆壁倒損, 非經整修不能居住者 ( 三 ) 其他經直轄市 縣 ( 市 ) 政府認定住屋受損嚴重, 非經整修不能居住者 前項所稱受災戶, 指災害發生時已在現址辦妥戶籍登記, 且居住於現址者 三 受損建築物處置若受災區域建築物因受損嚴重, 而有立即危害之虞, 災害應變中心應通知就近轄區警察分局劃定警戒範圍, 避免造成二次意外發生 並協請市級相關單位協助 四 受災民眾生活安置針對建築物受損嚴重不堪居住者, 應列冊管理, 並協請市級災害應變中心相關業務主管機關協助安置 優先規劃適當安置場所, 以提供災後民眾日常生活之住所, 另安置場所地點之設置, 應採受災民眾就近安置之觀念, 使民眾盡速恢復日常生活作息 肆 災後環境復原災後往往因垃圾 瓦礫造成之污泥及廢棄物導致環境的髒亂及病媒蚊孳生的危害, 為防止災區環境的惡化造成二次災害的發生, 在病媒監測及防疫 家戶衛生的調查及災後大型垃圾廢棄物的清運及土礫污泥的清理等都是須事前規劃並於災後立即進行之工作 一 災後環境清理 依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中正區清潔隊天然災害防救計晝 ( 附則十一 ) 及臺北市各區災害應變中心環保組標準作業程序辦理 ( 一 ) 優先清除受災地區廢棄物為主, 其次以清運重要道路之污泥 垃圾接續為之一般街道, 小巷 弄, 並以排除交通障礙為優先 ( 二 ) 針對行道樹吹倒者先予移置路旁, 使其不妨礙交通為主 ( 三 ) 災區垃圾污泥清除完畢後, 展開災區環境全面消毒工作 ( 四 ) 選定大型廢棄物轉運站 ( 附則十二中正區大型廢棄物轉運站 ) 廢棄物臨時集中點 ( 附則十中正區廢棄物臨時集中點 ) 二 災後消毒防疫及監測 依臺北市各區級災害應變中心醫護組標準作業程序辦理 ( 一 ) 任務分工 1 區公所 : (1) 清查髒亂點 ( 空地 ) 及積水地下室並清除病媒 (2) 災害地點送清潔隊辦理消毒工作 (3) 動用開口合約並啟動民間支援系統, 調集機具 人力有效整合投入環境清理作業 2-4-5

61 2 清潔隊 : 第二章颱洪災害 (1) 配合各里清除病媒及清運工作 (2) 災害地點環境噴藥消毒工作 3 健康服務中心 : (1) 加強災害地區病媒蚊指數調查及宣勸工作 (2) 協助學校衛教宣導, 加強學生病媒防治觀念 ( 二 ) 實施方法 1 實施災害地點及地下室積水之調查 : (1) 由本區勘查組進行災害地點之調查彙整 (2) 於受災地點設立預定垃圾堆積點, 並通知居民將垃圾送往預定堆積點 2. 發動里民及環保義工進行孳生原清除工作 : (1) 由各受災地所在里進行動員, 鄰近里協助清除孳生源 (2) 回報各受災點清理情形 3. 垃圾清運工作, 由清潔隊就各垃圾堆積點進行清運工作 4. 受災點環境噴藥工作, 由區公所將受災點彙整後送清潔隊進行噴藥消毒工作 5. 病媒指數調查工作環境噴藥後, 由健康服務中心進行病媒指數調查及疫情通報, 若超過安全值, 則再次進行清除及消毒工作 三 災區衛生保健 ( 一 ) 維護受災地區及尚未撤除之緊急安置所居民之衛生保健工作及衛生教育宣導 隔離治療 預防接種等工作 ( 二 ) 健康服務中心負責災區食品衛生管理工作與動員食品衛生稽查人員掌握受災地區食品業者目標數 災區食品及飲水衛生狀況 伍 基礎與公共設施復建災後所造成的暴雨量及洪水極易造成道路 邊坡 擋土牆等損壞, 直接影響災後搶修復建工作的推動及影響居民生活機能, 對於基礎公共性設施及有急迫性之災害應先行檢視及復修 ( 補強 ), 依權責訂定後續復修工作期程據以列管執行 一 防洪排水設備維護與宣導 ( 一 ) 針對區里內大樓 ( 高樓大廈 ) 調查機電設備及防空避難室有無擋水設施 抽水設備調查, 建立相關資做為災後復原工作之依據 1. 臺北市中正區公寓大廈 ( 六樓以上 ) 機電設備調查清冊 2. 臺電公司調查本區各里配電室地點資料表 3. 臺北市中正區有關各里轄內公寓 大廈樓層 防空避難 ( 地下室 ) 配電盤及有無擋水 抽水設備相關資料調查表 ( 二 ) 加強宣導居住公寓大廈 ( 六樓以上 ) 配置機電設備於地下室里民或管委會自行裝設擋水閘門, 購置抽水機組及針對機電設備作定期維護等 ( 三 ) 災後依據各項調查資料, 分配抽水機具及優先抽水復電順序進行災後復建工作 二 復原重建工程 ( 一 ) 災後對於道路 都市計畫道路 鄰里巷弄道路 既成道路等因災害導致路基鬆落或塌陷等, 依權責範圍進行復建工作

62 第二章颱洪災害 ( 二 ) 就經建課 ( 搶修組權責範圍 ): 1. 道路受損 : 災後針對區內產業道路進行發包回填 土方壓密工程使基礎不再沉陷 填 土方壓密工程使基礎不再沉陷 2. 巷道側溝清疏 : 根據本區勘查組 ( 里幹事 ) 於區里內勘查查報, 函各權責單位進行清疏工作 陸 受災民眾生活復建一 辦理災情勘查彙整 ( 一 ) 災後由勘查組 ( 里幹事 ) 於里內勘查彙整災情資料建檔作為防救災工作日後改進及強化的參考 ( 二 ) 配合建管機關會同專業技師鑑定受損住戶之安全, 依勘查及鑑定資料協助發給受災證明, 供民眾作為申請稅捐減免及緩徵等事宜 二 成立聯合服務中心 單一窗口 於受災地區成立聯合服務中心, 設立單一綜合性諮詢窗口, 便利受災民眾申請災害救助, 並聽取民眾需求 期望 改善建議, 並予以彙整, 提交市級相關業務主管機關參考辦理 三 環境衛生保健與防疫 ( 一 ) 災後醫療保健維護與宣導由區健康服務中心負責及災區緊急安置所居民之衛生保健工作 衛生教育宣導 隔離治療 預防接種等工作 ( 二 ) 食品衛生管制由區健康服務中心負責受災地區食品衛生管理工作與動員食品衛生稽查人員掌握受災食品業者目標數 災區食品飲水衛生狀況 ( 三 ) 垃圾清運與防疫推動 1 災後依災後依平時之各里垃圾收運點清運垃圾, 勸導居民依規定定點定時配合清運作業, 以維環境清潔 2 推動病媒蚊防治工作及各項疫媒孳生源調查, 動員全區主動清除家戶病媒孳生源維護災後區民居住環境清潔以維健康 2-4-7

63 第三章 / 地震災害 第三章地震災害 第一節減災計畫壹 災害防救資料庫與資訊通訊系統災害防救工作的進行, 不論是災前的預防或是災時的緊急應變措施, 皆須依靠平時各災害防救業務單位所建置之基本資料的支持, 為確保相關災害防救資料的正確性及互通性, 必須依賴完整災害防救資料庫與資訊通訊系統, 提供災時決策者研判災情及狀況之所需 一 資料庫的建置與管理為利區災害防救相關資料的即時傳輸及運用, 平時各災害防救業務單位應由專人統一負責資料庫建置 規劃及管理, 並定期的更新 維護及測試, 以確保災時資料的使用 災害防救資料庫除依據現有資料不斷更新 整備外, 就不同種類資料亦隨加入, 以保常新, 可作為減災 整備 應變 復建等災害防救各階段作業的參考依據, 期使救災時發揮最大功效 現階段區級災害應變中心資料庫如下 : ( 一 ) 防救災電話連絡冊 ( 緊急連絡網 ): 建立災害應變中心 指揮官 副指揮官及各任務編組組長 副組長及執行小組組長暨緊急臨時電話 防汛救災及道路損壞通報 區公所緊急應變小組 跨區支援電話一覽表 ( 萬華 文山區公所 ) 災害應變中心 各里緊急連絡網及本區行政機關電話一覽表 平時就防救災各任務編組內, 做好縱 橫 ( 向 ) 聯繫所需人員電話等相關資料, 定期檢視並作更新 ( 二 ) 各項防救災圖表 : 如易發生積水地區圖 民生維生救濟物資開口合約廠商分佈圖 易淹水地區等 ( 三 ) 里防救災地圖 : 如災害應變中心 中小學校暨緊急安置所 市立醫療院所 警 消單位等場所 ( 四 ) 防災工作手冊 : 建置區內防救災 包括災害應變中心各任務編組單位暨里內相關資料, 以利防救災工作順利之遂行 二 資料應用及分享各災害防救業務單位建置完成之災害防救資料應用與分享, 以達資源共享 ( 一 ) 地震模擬潛勢圖 地震災害特性與火災 颱風等常態型災害迥異, 且以現今的科技無法準確預測之狀況下, 偶發性的大地震極易造成重大傷害 大臺北地區之斷層結構以山腳斷層為主, 過去雖未有大規模地震發生, 但由於北部地區屬於人口稠密之區域, 萬一地震發生則勢必造成重大傷亡與損失 ( 如圖 中正區地震模擬潛勢圖 ) 3-1-1

64 第三章 / 地震災害 圖 中正區地震模擬潛勢圖資料來源 : 臺北市災害防救深耕第二期計畫繪製提供 ( 二 ) 山腳斷層 山腳斷層屬第二類活動斷層 ( 距今約十萬年內曾經發生錯移 ), 其呈北北東走向, 自關渡附近向南南西方向延伸至新莊, 為一條正斷層, 陸地部分長度約 34 公里 ( 可分為兩段 : 北段由北投向北延伸至臺北市金山區, 長約 21 公里 ; 南段自臺北市樹林區向北延伸至臺北市北投區, 長約 13 公里 ), 延伸入海部分至棉花峽谷約 38 公里, 全長合計 72 公里, 但迄無定論, 斷層分布範圍所屬行政區 : 臺北市士林區 北投區 如圖 所示 圖 臺北市活斷層分佈圖 資料來源 : 臺北市災害防救深耕第二期計畫繪製提供 3-1-2

65 第三章 / 地震災害 ( 三 ) 地震歷史災情 1 臺北市地震歷史災情 臺北市地狹人稠, 且為政治 文化 經濟重要都市, 地震發生除人員傷亡外亦常引致各種工程結構物的損壞, 除整理全臺災害性之地震外 ( 年 ), 如表 所示, 並列舉過去造成臺北市有較大地震災害的歷史地震主要有 1999 年的 921 地震和 2002 年的 331 地震, 並分別回顧二個地震事件所造成的歷史災情, 以了解臺北市過去的地震災害情況 表 災害性地震彙整表 (1694~2013 年 ) 事件發生時間震災地區北緯東經規模 深度 (km) 備註 /4~5 臺北地區 地陷 形成康熙臺北湖 /3/17 嘉義以北地區 人死亡 6 人受傷 41 戶房屋倒塌 /7/11 臺北 宜蘭 龍山寺傾倒 /10/13 嘉義以北地區 /11/6 臺北 基隆 人死亡 2 人受傷 243 戶房屋倒塌 壽山巖崩壞 死亡頗多 /12/18 臺北 基隆 新竹 海嘯 地裂 人死數百 /4/15 臺北附近 人死亡 /6/5 全臺 人死亡 /4/21 新竹 臺中烈震 ,276 人死亡 /5/20 花蓮 臺北 人死亡 /11/15 花蓮 臺北 臺北縣中和華陽市場倒塌,12 人死亡 3-1-3

66 第三章 / 地震災害 事件發生時間震災地區北緯東經規模 深度 (km) 備註 /7/17 嘉義瑞里 人死亡, 房屋全倒 18 戶 /9/21 南投 臺中 臺北 造成臺北市東星大樓 臺北縣博士的家與龍閣社區倒塌, 臺北縣計有 124 人受傷及 1 人死亡 全省計有 2,415 人死亡, 房屋全倒 51,711 戶 /10/22 嘉義地區 /5/17 南投 /6/11 南投 /3/31 花蓮 /5/15 宜蘭 嘉義地震, 房屋全倒 7 戶 造成中橫公路中斷災情嚴重,3 人死亡 發生中橫公路 埔霧公路落石坍方,2 人死亡 發生中橫公路落石 蘇花公路坍方 5 人死亡, 房屋全倒 6 戶 331 花蓮烈震餘震,1 人死亡 /12/10 臺東成功 /5/1 花蓮 發生中橫公路落石,2 人死亡 /4/1 臺東 房屋全倒 14 戶 /12/26 屏東恆春 /11/5 南投 人死亡, 房屋全倒 3 戶 1 人受傷, 南投有多處民宅龜裂 /12/19 花蓮 人受傷 /3/4 高雄 人受傷,54 萬戶停電 3-1-4

67 第三章 / 地震災害 事件發生時間震災地區北緯東經規模 深度 (km) 備註 /2/26 屏東 /3/27 南投 /6/2 南投 人死亡,97 人受傷 4 人死亡,19 人受傷 /10/31 花蓮 人受傷 資料來源 : 國家災害防救科技中心 中央氣象局 (1) 民國 88 年 921 地震 由於車籠埔斷層的錯動, 臺灣發生芮氏規模 7.3 大地震, 震央位於北緯 度 東經 度的南投縣集集鎮, 震源深度 8 公里, 全臺造成 2,400 餘人死亡 1 萬多人受傷, 房屋全倒 半倒各 5 萬多棟 多處房屋倒塌, 傾斜 瓦斯漏氣 車禍救護 火災 電梯受困等災情, 臺北市松山區 東星大樓 為倒塌情形最為嚴重 臺北市 921 地震災情統計如表 所示 表 地震臺北市災情統計表災害項目全臺統計臺北市政府消防局統計 死亡 2,415 人 74 人 受傷 11,305 人 316 人 失蹤 29 人 14 人 建築物損壞 房屋全倒 :51,711 棟 房屋半倒 :53,768 棟 房屋全倒 :9 棟 備註 : 臺北市其他災情, 瓦斯漏氣 213 件 火警 3 件和全市停電等各種不同類型災情 資料來源 : 本計畫整理 (2) 民國 91 年 331 地震 3-1-5

68 第三章 / 地震災害 2002 年 3 月 31 日在花蓮外海發生芮氏規模 6.8 的地震, 不過災情卻集中在遠離震央的臺北市及新北市, 根據行政院災害防救委員會的統計資料, 本次 331 地震共造成 5 人死亡 269 人受傷, 有關詳細災情整理, 如表 所示 表 地震災情統計表災害項目統計詳細情況敘述 死亡 5 人 1. 臺北市信義區金融大樓塔式起重機倒塌死亡 5 人 受傷 20 人 2. 臺北市承德路三段 178 號 1 2 樓下陷,7 人受困 3. 臺北市其他由相關單位送醫或自行就醫 231 人 受傷 269 人 4. 花蓮縣中橫燕子口落石重傷 1 人, 輕傷 1 人 5. 花蓮縣吉安鄉北昌村, 汽車滑落山谷, 輕傷 4 人 6. 宜蘭縣綠色博覽會放影機掉落砸傷 1 名婦人 7. 中正機場第二航站大廈天花板掉落, 輕傷 1 人 8. 臺北市因地震災害受傷自行就醫 3 人 1. 臺北市承德路三段 178 號 1 2 樓下陷 2. 臺北市新莊區中正路 887 號 6 樓房屋龜裂 ( 空屋 ), 經初步鑑定為危樓 房屋倒塌 5 處 3. 臺北市土城區明德路一段 93 巷 4 號和 6 號民房龜裂, 經鑑定為危樓 4. 桃園縣大溪鎮大漢市場 43 號 3 樓式建築龜裂, 造成 1 樓樓梯移位 5. 宜蘭市力行路孔廟圍牆倒塌約 50 公尺 交通受損 2 處 1. 中山高 24.2 公里圓山橋裂縫 2. 蘇花公路 公里處多處坍方 震後火災 8 件 僅統計臺北市 瓦斯外洩 59 件 停電 僅統計臺北市 臺北地區停電戶於 1 日下午 2 時 30 分全部恢復供電 資料來源 : 李達志, 民國 91 年 6 月 a. 利用 TELES 進行地震災情模擬 臺灣大學氣象研究團隊運用臺灣地震損失評估系統 ( 簡稱 TELES) 是國家地震工程研究中心發展的專業地震損失及風險評估軟體, 透過 TELES 可以模擬地震所造成的地表加速度 (PGA) 以及可能受到的傷亡 倒塌建築物等損失情形, 並參考內政部消防署研究報告 大臺北地區發生大規模地震可能面臨之問題及整備作為評估 中, 所研擬地震事件模擬參數 ( 如表 所示 ) 3-1-6

69 第三章 / 地震災害 表 震源參數設定 事件一 _ 山腳斷層參數設定 震央位置 東經 度 北緯 度 臺北市士林區 地震規模 ( 芮氏規模 ) 6.9 斷層開裂 震源深度方向傾角長度寬度 8 公里 30 度 50 度 56 公里 20 公里 事件二 _ 宜蘭外海參數設定 震央位置 東經 度 北緯 度 宜蘭外海 地震規模 ( 芮氏規模 ) 6.9 斷層開裂 震源深度方向傾角長度寬度 7 公里 150 度 90 度 85 公里 0 公里 事件三 _ 臺北市南方事件參數設定 震央位置 東經 度 北緯 25.0 度 新北市中和區 地震規模 ( 芮氏規模 ) 7.5 震源深度 80 公里 3-1-7

70 第三章 / 地震災害 事件一 _ 山腳斷層參數設定 方向 0 度 斷層開裂 傾角 長度 寬度 90 度 公里 59.9 公里 資料來源 : 本計畫整理 各事件震央位置及參數設定, 如圖 至 圖 至 臺北市地震模擬事件震央位置圖 資料來源 : 臺北市災害防救深耕第二期計畫繪製提供 3-1-8

71 第三章 / 地震災害 b. 最大地表加速度 於想定狀況下之推估結果以及對照中央氣象局地震震度分級表, 本市最大地表加速度可達 615gal, 震度高達七級, 以北投 士林區一帶最為劇烈, 其次以萬華區 大區 中正區 中山區等區, 最大地表加速度亦有達 500gal 以上, 如圖 表 及 所示 地區 最大地表加速度 ( 單位 : gal) 表 事件一 _ 臺北市各分區最大地表加速度 震度 地區 最大地表加速度 ( 單位 :gal) 震度 北投區 大安區 465 7( 部份里震度 6) 士林區 內湖區 457 7( 部份里震度 6) 萬華區 松山區 448 7( 部份里震度 6) 大同區 文山區 434 7( 部份里震度 6) 中正區 信義區 411 7( 部份里震度 6) 中山區 南港區 資料來源 : 臺北市災害防救深耕第二期計畫提供 表 交通部中央氣象局地震震度分級表 度分級 地動加速度 (cm/s 2,gal) 人的感受屋內情形屋外情形 0.8 以下人無感覺 無感 0.8~2.5 人靜止時可感覺微小搖晃 微震 3-1-9

72 第三章 / 地震災害 度分級 地動加速度 (cm/s 2,gal) 人的感受屋內情形屋外情形 輕震 2.5~8.0 大多數的人可感到搖晃, 睡眠中的人有部分會醒來 電燈等懸掛物有小搖晃 靜止的汽車輕輕搖晃, 類似卡車經過, 但歷時很短 弱震 8~25 幾乎所有的人都感覺搖晃, 有的人會有恐懼感 房屋震動, 碗盤門窗發出聲音, 懸掛物搖擺 靜止的汽車明顯搖動, 電線略有搖晃 中震 25~80 有相當程度的恐懼感, 部分的人會尋求躲避的地方, 睡眠中的人幾乎都會驚醒 房屋搖動甚烈, 底座不穩物品傾倒, 較重傢俱移動, 可能有輕微災害 汽車駕駛人略微有感, 電線明顯搖晃, 步行中的人也感到搖晃 強震 80~250 大多數人會感到驚嚇恐慌 部分牆壁產生裂痕, 重傢俱可能翻倒 汽車駕駛人明顯感覺地震, 有些牌坊煙囪傾倒 烈震 250~400 搖晃劇烈以致站立困難 部分建築物受損, 重傢俱翻倒, 門窗扭曲變形 汽車駕駛人開車困難, 出現噴沙噴泥現象 劇震 400 以上 搖晃劇烈以致無法依意志行動 部分建築物受損嚴重或倒塌, 幾乎所有傢俱都大幅移位或摔落地面 山崩地裂, 鐵軌彎曲, 地下管線破壞 資料來源 : 交通部中央氣象局 (2000 年 8 月 1 日公告 )

73 第三章 / 地震災害 圖 臺北市地震模擬潛勢圖 ( 最大地表加速度 ) 資料來源 : 臺北市災害防救深耕第二期計畫繪製提供 c. 日間傷亡人數 依據 TELES 模擬推估, 人員傷亡依時間可分為日間傷亡 夜間傷亡及假日或通勤時段傷亡, 三種時段進行分析, 日間時段為 8 時至 17 時 ; 夜間時段為 22 時至 8 時 ; 通勤時段為 7 時至 9 時與 17 時至 19 時 依傷亡程度可分為四級 : 第一級 ( 輕傷 ): 僅需基本治療, 不需住院 ; 第二級 ( 中傷 ): 需較多的醫療手續且需住院, 但無生命危險 ; 第三級 ( 重傷 ): 若無適當且迅速的醫療將有立即的生命危險 ; 第四級 ( 死亡 ): 則是立即死亡 本計畫繪製傷亡人數潛勢圖, 日間 夜間 通勤時段, 皆僅統計第三級 ( 重傷 ) 與第四級 ( 死亡 ) 之總和 以模擬日間時段人員傷亡為例, 由表 與圖 得知, 北投區傷亡為最嚴重, 總傷亡人數達 441 人, 其次為中山 士林等地區, 由於日間時段因人口活動之特性, 學校 辦公大樓及醫療院所等地區之人口密集度較高, 若於震時發生房屋倒塌, 造成傷亡之情況更加嚴重 表 臺北市日間傷亡人數推估數值 ( 單位 : 人 ) 地區總傷亡人數地區總傷亡人數

74 第三章 / 地震災害 地區 總傷亡人數 地區 總傷亡人數 松山區 115 萬華區 203 信義區 66 文山區 58 大安區 183 南港區 39 中山區 339 內湖區 108 中正區 205 士林區 304 大同區 222 北投區 441 總和 2,282 人 資料來源 : 臺北市災害防救深耕第二期計畫提供 圖 臺北市及中正區地震模擬潛勢圖 ( 日間時段傷亡人數 ) 資料來源 : 臺北市災害防救深耕第二期計畫繪製提供 d. 夜間傷亡人數 臺北市夜間時段人員傷亡, 由表 與圖 得知, 北投區傷亡為最嚴重, 總傷亡人數達 582 人, 其次為士林區 520 人, 由於夜間時段因人口活動於住家, 若地震時發生在深夜, 民眾多數正於熟睡階段, 意識較於模糊, 無法及時躲避, 因房屋倒塌而造成傷亡之人數將會提升

75 第三章 / 地震災害 表 臺北市夜間傷亡人數推估數值 ( 單位 : 人 ) 地區總傷亡人數地區總傷亡人數 松山區 124 萬華區 202 信義區 67 文山區 68 大安區 170 南港區 26 中山區 265 內湖區 94 中正區 131 士林區 520 大同區 188 北投區 582 總和 2,436 人 資料來源 : 臺北市災害防救深耕第二期計畫繪製提供 圖 臺北市及中正區地震模擬潛勢圖 ( 夜間時段傷亡人數 ) 資料來源 : 臺北市災害防救深耕第二期計畫繪製提供

76 第三章 / 地震災害 e. 通勤時段傷亡人數 臺北市通勤時段人員傷亡為上午 6 時至 8 時及下午 5 時至 8 時, 通勤時段人員傷亡由表 與圖 得知, 北投區傷亡為最嚴重, 總傷亡人數達 452 人, 其次為其次為士林區 386 人 中山區 276 人, 通勤人口進行移動, 若地震發生時, 因交通事故產生的人員傷亡將更為嚴重 表 臺北市通勤時段傷亡人數推估數值 ( 單位 : 人 ) 地區總傷亡人數地區總傷亡人數 松山區 111 萬華區 195 信義區 58 文山區 53 大安區 143 南港區 29 中山區 276 內湖區 86 中正區 149 士林區 386 大同區 2 北投區 452 總和 2,137 人 資料來源 : 臺北市災害防救深耕第二期計畫提供 圖 臺北市及中正區地震模擬潛勢圖 ( 通勤時段傷亡人數 ) 資料來源 : 臺北市災害防救深耕第二期計畫繪製提供

77 第三章 / 地震災害 f. 建物損害 綜合情境假設模擬地震作用下之地表震動和土層破壞所引致的損害狀態機率, 與搭配風險暴露分析資料, 將行政區域之建築物棟數與損害狀態機率相乘, 可得到該行政區域內各種損害狀態的建築物棟數, 繪製建物損害潛勢圖時, 僅統計半倒與全倒之總和 依據 TELES 模擬結果, 由表 圖 可得知, 全市建物損害總計 12,301 棟, 其中以北投區 2,779 棟為最嚴重, 其次為士林區 2,669 棟 ; 北投區內又以奇岩里建物損害為最嚴重 表 臺北市建物損害數量 ( 單位 : 棟 ) 地區總棟數地區總棟數 松山區 520 萬華區 1,123 信義區 341 文山區 343 大安區 863 南港區 171 中山區 1,241 內湖區 417 中正區 756 士林區 2,669 大同區 1,078 北投區 2,779 總計 12,301 資料來源 : 臺北市災害防救深耕第二期計畫繪製提供 圖 臺北市及中正區地震模擬潛勢圖 ( 房屋全倒與半倒總棟數 ) 資料來源 : 臺北市災害防救深耕第二期計畫繪製提供

78 第三章 / 地震災害 g. 土壤液化 土壤液化是指排列鬆散且孔隙中充滿水的砂質土壤受到地震激烈搖動後, 土壤顆粒排列趨於緊密而擠壓孔隙水, 造成孔隙水壓增高, 砂粒間的結合力因而減少甚至消失 液化發生時砂與水混合成為如泥漿般的液體, 以至於失去支承上部結構物的能力, 則結構物便會產生下陷或傾斜等現象 土壤性質是影響是否會發生土壤液化災害的首要因素, 該地土壤性質必須要含有疏鬆的砂質土層 第二個必要條件為該地之地下水必須足夠充沛, 使砂土層呈現飽和狀態 發生土壤液化的最後必要因素為該地必須要發生足夠規模的地震力才會誘發土壤液化產生 以下 TELES 模擬分析結果, 土壤液化敏感類別, 由 0 至 5 級分別為未知 極 低 低 中 高 極高土壤液化敏感, 其中未知類別不表示該地區完全不會發生 土壤液化 臺北市土壤液化模擬結果如下表 與圖 表 臺北市土壤液化敏感類別行政區里數中液化敏感等級以上里數 中山區 大同區 士林區 萬華區 大安區 松山區 內湖區 39 8 中正區 31 5 文山區 43 5 北投區

79 第三章 / 地震災害 行政區 里數 中液化敏感等級以上里數 信義區 41 2 南港區 20 2 總和 125 里 資料來源 : 臺北市災害防救深耕第二期計畫提供 圖 臺北市及中正區地震模擬潛勢圖 ( 土壤液化敏感類別 ) 資料來源 : 臺北市災害防救深耕第二期計畫繪製提供 h. 避難人數 劇烈地震發生後, 可能造成人員傷亡, 建築物損壞之外, 造成民眾必須離開住家至空曠場所, 此時將產生大量避難人數 預先推估所需避難人數可提供給在平時規劃之減災 整備行為參考 TELES 模擬統計臨時避難人數包含了建築物全倒或半倒之影響人數 震後火災之影響人數 維生管線受損之影響人數 ( 無法維持生活機能 ) 心理因素之人數四項總和 臺北市北投區 士林區避難人數皆高達 6,000 人以上, 其次為大安 萬華 中 山等區, 如表 圖 所示

80 第三章 / 地震災害 表 臺北市地震模擬潛勢圖 ( 避難人數 ) 地區避難人數地區避難人數 松山區 3,047 萬華區 4,253 信義區 2,277 文山區 2,421 大安區 4,147 南港區 955 中山區 4,076 內湖區 2,832 中正區 2,827 士林區 6,949 大同區 3,021 北投區 7,457 總和 44,261 人 資料來源 : 臺北市災害防救深耕第二期計畫提供 圖 臺北市及中正區地震模擬潛勢圖 ( 避難人數 ) 資料來源 : 臺北市災害防救深耕第二期計畫繪製提供

81 第三章 / 地震災害

82 第三章 / 地震災害 圖 臺北市中正區地震模擬潛勢圖資料來源 : 臺北市災害防救深耕第二期計畫繪製提供

83 第三章 / 地震災害 圖 臺北市坡地及土石流潛勢圖資料來源 : 臺北市災害防救深耕第二期計畫繪製提供

84 第三章 / 地震災害 圖 臺北市火山災害及核子事故潛勢圖資料來源 : 臺北市災害防救深耕第二期計畫繪製提供三 資訊通訊系統之建立災害防救資訊的傳遞與災情通報系統之建立, 現階段應整合既有的通訊管道及增購相關設備 ( 有線 行動電話 傳真等 ), 長期目標係建立有效及耐災的災情通報 傳遞系統 ( 一 ) 建立多元化災情通報管道, 健全災害應變中心各任務編組縱 橫 ( 向 ) 聯繫機制 ( 二 ) 通訊設施之確保 : 1. 確保災害時通訊之暢通, 規劃通訊系統停電 損壞替代方案 通訊線路多元化 有線 無線 衛星傳輸對策 2. 定期檢視通訊設施測試, 並模擬斷訊或大量使用時之應變作為 3. 建構防災通訊網路, 以確保將災害現場的資料傳達給各級災害應變中心及災害防救相關單位 ( 三 ) 平時蒐集防救災有關資訊, 並透過網路及各種資訊傳播管道, 提供民眾參考 ( 四 ) 為防止災情傳遞之中斷, 長期目標以規劃各級災害應變中心 各災害防救業務單位及災害預警訊息發佈單位間之通訊以寬頻有線網路 語音專線為主 現階段規劃於各級災害應變中心架設無線網路 衛星通訊系統及多點傳真系統為備援方法

85 第三章 / 地震災害 四 地震測站資料目前臺北市與中央氣象局於 12 個行政區合作使各區皆有 1 處即時地震測站本區為中央氣象局 當發生地震時, 即時測站資訊即時傳至中央氣象局判斷, 並同時展示於臺北市 12 行政區即時觸發地動訊號, 供防救災人員應變參考之依據 貳 災害防救人員培訓及普教一 災害防救意識提升及知識之推廣為降低受災時重大傷害之損失, 教導區民正確防救災之觀念 ; 災害防救觀念分為災害之減災 整備 應變及復建 4 階段, 並結合民間 志工 學術專家及實際參與防救災之人員, 安排相關防救災相關知識之教育及觀摩 ( 一 ) 依高地震潛勢地區特性, 選擇適當示範地區, 教導民眾災害防救災觀念, 並藉由實地教材, 進而提升防救災意識及普教 ( 二 ) 加強全國防災週 全市防災月實際之成效, 進行持續性宣導 ( 三 ) 運用各種文宣媒體加強防救災宣導, 並製作防災宣導單, 普及防災知識 二 災害防救人員培訓為利災時防救工作的執行, 平時各任務編組單位配合民間團體舉辦災害防救活動或公訓中心辦理訓練時參與, 並積極參與, 培訓各類災害防救人員, 以備災時所需 ( 一 ) 負責災害防救業務人員了解災害特性 各類災害潛勢 境況模擬相關資料及運用, 並隨時注意國內外高科技研發成果, 充實災害防救新知識 ( 二 ) 由國內設有防災教育課程之機構或臺北市政府消防局進行定期災害防救課程講習 ( 三 ) 防救災人員培訓課程, 配合進階訓練課程安排, 以持續提昇防救災人員之新知識及新技能 ( 四 ) 中 長期推動里辦公處 社區發展協會, 防救災相關單位參與災害防救課程訓練, 以達到落實人人防災 人人得以自救而後救人之目標 三 企業防災之推動地區防災工作之推動及演習, 積極邀請企業參與及配合, 以增進企業與各區互動性, 建立企業資源共享觀念 ( 一 ) 平時依據所轄地區之企業類型, 建置企業產品 人員及機具等相關名冊, 以利災時搶救所需 ( 二 ) 積極邀請當地企業團體參與各類災害防救演練 參 二次災害之防止地震來臨時應防止餘震造成二次災害, 儲備必要救災裝備 器材 就震災歷史事件中發生頻率高 影響範圍廣之各類型二次災害擬訂 一 瓦斯外洩及火災於震災歷史事件中, 瓦斯外洩及火災為二次災害中發生率最高者, 由於通

86 第三章 / 地震災害 常為建物倒塌造成瓦斯管斷裂, 起火源不易遭到控制, 往往必須藉由大型機具參與進行搶救災害 ( 一 ) 加強宣導民眾防震之觀念 ( 二 ) 宣導民眾定期檢測及加強電線 電信 瓦斯等維生管線之耐震及抗耐性, 減少二次災害的損失 ( 三 ) 瓦斯外洩應立即通知瓦斯公司處理, 並斷絕瓦斯氣體來源以利救災 二 疫情為避免震災時, 造成二次災害之疫情, 平時進行衛生保健與消毒防疫相關機制之準備作業 ( 一 ) 災前即擬定完整之 消毒防疫計畫, 備妥足量之消毒藥品及疫苗, 以利災後消毒防疫措施之執行 ( 二 ) 防疫人員之派遣及防疫藥品之供應, 必要時得請求市級相關機關 協調其他行政區或申請國軍協助 ( 三 ) 保持避難場所良好的衛生狀態, 並考量醫療救護站之設置 ( 四 ) 災時設置臨時流動廁所, 並就排泄物及垃圾之處理等採取必要措施進行相關規劃, 以保持災區衛生清潔 三 廢棄物處置與回收 ( 一 ) 廢棄物清理, 建立以里鄰為單位之作業方式, 以加速恢復市容觀瞻 ( 二 ) 運用淹水潛勢模擬結果及資料, 選擇地勢較高不受水患威脅及廢棄物清運進出道路方便之空地場所, 預先劃設為臨時轉運站地點 ( 三 ) 廢棄物臨時轉運站應有單位管理及照明 不透水設施 污水導排或收集等設備設置, 以減少對週遭居民環境造成影響 四 危險建築物與橋樑為避免危險建築物與設施延誤災後復健工作的進行, 預先針對危險建築物 公共性建築物 物品及設施等, 進行檢測及補強 ( 一 ) 平時即進行危險建築物監測, 有安全之虞, 通知相關單位處置 ( 安全維護 ) ( 二 ) 建立危險建築物 設施警告標誌, 提醒民眾注意 ( 三 ) 地震發生後緊急評估人員 ( 技師 ) 對危險建築物 公共性建築物 物品及設施等, 進行災情勘查 五 危險物品之處置 ( 一 ) 為防止有害危險物品產生危害性, 進行設施檢測, 有發生危險之虞時, 相關安全設施, 宜進行補強措施 ( 二 ) 危險物品儲放處所安全設施與場所, 與相關單位建立即時通報機制, 並於範圍內加強設置有效防止污染之措施 第二節整備計畫壹 災害應變計畫及標準作業程序之研訂 ( 一 ) 依據 臺北市地區災害防救計畫, 訂定 本區災害應變計畫, 並於天然災害發生時, 災害應變中心各任務編組單位, 依 災害應變中心暨各編組標準作業程序 據於執行各項應變任務, 遂以展開進行搶 ( 修 ) 救 3-2-1

87 第三章 / 地震災害 工作, 即可依照既定之災害應變計畫之程序執行各項應變措施, 迅速掌握最新災害狀況, 達成災害搶 ( 修 ) 救之任務 ( 二 ) 本區災害防救計畫, 各任務編組單位於每年 防汛期 前, 針對各任務編組單位擬訂相關計畫, 逐一檢視並提供修正後之計畫 ; 不定期針對各種災害防救需求提出相關應變措施訂定之標準作業程序 另於災害發生時考量搶救災之實際作為, 及務實層面再據以修正相關計畫 依民政局相關規定維護 臺北市各區級災害應變中心暨各編組單位標準作業程序 於每年五月底前完成檢討, 必要時視執行狀況隨時提出檢討修正之 貳 災害應變資源整備 一 搶 ( 修 ) 救設備整備本區搶救災設備機具及器材, 除區公所預購之抽水機 發電機外, 並結合每季搶 ( 修 ) 救之工程維護廠商, 訂定開口合約廠商 ( 含工程 人力機具 ) 相關契約之簽訂及運作方式, 由經建課造冊確實管制執行 二 救濟 救急物資整備 ( 一 ) 運用社會局核撥採購天然災害民生維生救濟物資經費, 積極充實災害救濟 救急物資及器材之整備, 分別儲存放於本所 7 樓 ( 民生維生救濟物資貯存處 ) 及本區物資固定儲放學校, 以利因應作業 ( 二 ) 每年依預算辦理民生維生救濟物資開口合約供應廠商簽訂及配合社會局辦理民生維生救濟物資採購, 另由社會課配合秘書室完成簽訂作業事項 救濟物資管理規定, 悉依府頒 區級災害應變中心救濟組標準作業程序 規定辦理 ( 三 ) 每月定期清點儲存物資及接受督查 ( 督查單位 : 社會課長 本區健康服務中心 政風室等 ) 製作救災裝備數量統計表, 確實控管物資數量進出及提領 定期清點檢視, 遇有受潮或品質不良之民生維生救濟物資, 專簽銷燬並汰舊換新 ( 四 ) 不定期針對易受潮救濟物品購置整理箱密封保存 依物品保管及環境需求, 購置温 ( 濕 ) 度計, 作為妥善保存救濟物資的配置 ( 五 ) 選擇部分易保存或具備必須性等救災物資 ( 如 : 礦泉水 睡袋.. 等 ) 於易受災地區指定優先收容學校, 作為預備儲貯地點, 並列冊控管 ( 六 ) 持續調查並列冊 ( 慈善捐助團體單位及人力清冊 ) ( 七 ) 並運用交通局訂頒 臺北市重大災害緊急救援路線 規劃, 擇定本區羅斯福路 1 至 4 段 和平西路 1 段 中山南路 忠孝西路 信義路 1 2 段 市民大道等路段, 作為災害時緊急救援路徑, 確保暢通, 以利災害情況發生時, 掌握 調度救災物資及設備 參 災害防救人員之整備編組一 災害防救人員動員系統 ( 一 ) 本所緊急應變小組由區長擔任召集人, 並結合災害應變中心執行各項災害應變措施 ( 二 ) 彙整相關防救災組織, 調查並收集人力資源及相關聯絡名冊等資料之整備 3-2-2

88 第三章 / 地震災害 二 災害防救人員整備 於每年防汛期前, 完成各類防救資源 人員名冊整備造冊列管, 並適時更 新人員異動情形 每年防汛期 (4 月 30 日 ) 前完成檢視各任務編組單位之 災害防救人員名冊修正及建立 包含民間組織及志工之編組整備 : ( 一 ) 災害防救人員 ( 二 ) 救濟物資供應 心理諮商及災民慰助等慈善志工 ( 三 ) 區內里鄰組織志工及里社區守望相助隊 ( 四 ) 民間協力廠商 ( 五 ) 民防義警整備編組 ( 六 ) 義警人員 ( 七 ) 民防人員 肆 社區與企業災害防救能力之整合與強化一 強化社區與企業災害防救能力 ( 一 ) 針對天然災害發生時, 日用品 設備 簡易救災器材之準備, 運用社會局製作之 自救包 文宣, 加強宣導社區居民, 於平日備妥自救包及應急物品, 以利災時可自救用 輔導社區民眾建立災害防救組織 本年度輔導頂東里為防災示範社區, 召開討論會議後 進行 4 次預演, 於 105 年 10 月 2 日假臺北市客家文化主題公園戶外場地 - 館前廣場正式演出 ( 二 ) 結合每年災害防救災演習, 邀請社區組織積極參與, 增加防救災知識, 並建立良好互動關係 ( 三 ) 平時指導社區準備簡易救災器材, 及挖掘工具等 ( 四 ) 加強社區民眾 里鄰防災觀念, 並協助實施里鄰互助訓練 ( 五 ) 請各里幹事協助社工人員掌握地區內獨居老人 重大疾病者名冊, 於災時優先進行救援及協助 二 社區與企業災害防救能力之整合社區災害防救工作的推動, 需依靠社區民眾 組織及企業同心協力來完成, 平時加強社區民眾及企業間之合作及溝通, 並整合區內人力及資源, 以利災時搶救工作順利進行 ( 一 ) 協助社區災害防救組織與企業災害防救體制的整合 ( 二 ) 社區 企業物資 人力援助之整合及處置 ( 三 ) 本區守望相助隊平日協助警察分局執行各里 社區治安巡守工作, 於災害來臨時, 可立即依其專長執行不同之災害防救工作 ( 四 ) 輔導社區災害防救組織於平常的各種活動或訓練時, 充分利用社區廣場 消防水利設施 避難路徑場所或緊急安置所等環境條件, 以充分瞭解及熟悉社區現有救災物資器材及設備 ( 五 ) 協助消防單位, 加強社區災害防救組織災害初期的滅火 緊急救護及避難訓練等 3-2-3

89 第三章 / 地震災害 伍 演習訓練為檢視災害防救業務辦理現況成果及提升災害應變能力, 配合府頒演習計畫, 依可能發生之災害規模 類型辦理本區年度疏散安置演習, 演習狀況想定, 著重於確實性及真實性 演習項目包含災害應變中心召集運作 疏散命令發布 災情蒐報 避難疏散 搶救災演練 支援作業 緊急動員等 陸 災害應變中心之設置規劃一 災害應變中心設置每年應確實完成各級災害應變中心之整備編組 工作人員講習造冊 相關資訊蒐集與傳遞之硬體設施的補強 測試維修通訊設備等各項準備工作 並運用災害潛勢模擬分析及資料, 針對本區高地震危險潛勢地區及境況模擬易發生地震災害之地區, 加強地震災害之應變能力 二 應變中心設立機制災害發生時或有災害發生之虞時分別成立運作市 區級災害應變中心, 以執行災害緊急應變事宜 災害應變中心 : ( 一 ) 依市級災害應變中心指示成立區級災害應變中心 ( 二 ) 若市級災害應變中心未成立, 區可視災害狀況及需要自行成立區級災害應變中心 ( 三 ) 區級災害應變中心成立後應立即通報市災害應變中心或消防局 ( 四 ) 區級災害應變中心應將參與搶救單位 搶救過程向市長及本市災害應變中心作初報 續報 結報 如未成立市級災害應變中心, 由主管災害之行政機關或事業機構代表受理 三 本區應變中心組織架構 ( 一 ) 如第一章第三節貳災害防救相關機關及業務分工中之各任務編組單位暨職掌及附則五災害應變中心組織圖 ( 二 ) 臨時前進指揮所根據區內受災現況或可能造成相當規模之災害, 於受災地點周邊, 設置臨時前進指揮所, 負責指揮緊急應變對策及與相關機關進行聯絡協調作業, 立即將實施災害狀況通報市災害應變中心 四 應變中心設置 縮小編組及撤除原則 ( 一 ) 縮小編組時機 : 災害狀況已不再繼續擴大或災情已趨緩和時, 由指揮官 ( 區長 ) 縮小編組規模, 對已無執行應變任務須要者予以歸建 ( 二 ) 撤除時機 : 災害緊急應變處置已完成, 後續復原重建可由各相關機關或單位自行辦理時, 視狀況撤除本區災害應變中心作業 ( 三 ) 災害應變中心撤除後, 如災情重大, 酌留部分編組人員, 持續服務民眾 ( 四 ) 本區災害應變中心須個別撤除時, 由指揮官報經市長裁示後撤除之, 並將撤除事由 時間告知臺北市政府消防局

90 第三章 / 地震災害 柒 避難場所與設施之設置管理一 避難場所與設施的設置 ( 一 ) 優先收容學校考量於災害發生時受災情況無法預知, 故轄區各級學校及區民活動中心, 為當然緊急安置所, 以適時 有效支援緊急避難 收容安置任務, 使民眾能在最短時間內獲得緊急安置, 免於恐懼不安 ( 二 ) 緊急避難場所設置, 考量受災時民眾日常生活之便利性及安全性, 如照明 衛生 盥洗 餐飲 資訊 醫療 心理諮詢 臨時廁所等 ( 三 ) 針對生活弱勢族群 高齡及肢體障礙者之避難設施場所規劃, 以 1 樓為考量, 與一般避難設施有所區隔 二 緊急避難場所設置時 ( 一 ) 緊急避難場所之開設由災害應變中心, 視受災實際狀況, 通知優先收容學校開設 ( 緊急安置所 ), 或臨時指定受災地區臨近學校或區民活動中心開設緊急避難場所 ( 二 ) 緊急避難場所開設期間以災害發生後 1 到 2 日內, 學校停止上課期間為原則, 必要時視災情程度延長之, 並依規定通知相關單位配合作業 三 緊急避難場所設置類別 ( 一 ) 短期安置場所 : 安置時間在 14 天以內者, 設置短期避難所, 其設置地點由區級災害應變中心指揮官 ( 區長 ) 指定學校 廟宇或區民活動中心開設, 惟安置學校期間, 以不影響學校正常上課為原則, 必要時得使用櫃屋作為短期避難所 ( 二 ) 中期安置場所 : 因災情嚴重, 需長時間 (2 週以上 ) 安置災民者, 應設置中期收容場所, 以接替短期避難場所, 其設置地點宜由國宅處提供國宅承租, 或由民政局及區公所安排適當地點避難或興建組合屋收容避難, 或由社會局依災害防救規定及補助標準, 發放災害救助金因應 ( 三 ) 長期安置場所 : 災民若因居住場所損毀且無力重建者, 則應回歸平時救助業務, 由各級業務機關依相關規定予以安置協助 捌 相互援助協議之訂定一 統合調派支援 ( 一 ) 中央政府訂頒之支援相關規定 : 申請國軍支援災害處理辦法 ( 二 ) 各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整合所轄災害防救資源, 並擬定支援調派計畫, 視需要支援行政區搶救災應變及推動災害防救業務 二 協議互相支援訂定協議之對象 : ( 一 ) 臺北市政府 ( 二 ) 區公所 ( 三 ) 各級業務機關 ( 四 ) 公共事業單位 ( 五 ) 開口合約廠商 3-2-5

91 第三章 / 地震災害 玖 避難救災路徑規劃及設定臺北市政府都發局 交通局規劃緊急避難及救援路徑協助辦理 ( 已於本章第四節及本節前段敘述, 不再重複 ) 第三節應變計畫壹 災害應變中心之設立與運作為預防災害有效推行災害應變措施, 當災害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 由區長依市災害應變中心相關規定及視災害規模成立區災害應變中心 ; 為處理災害防救事宜或配合災害應變中心執行應變措施, 由災害應變中心各任務編組單位組成同時成立或提前成立緊急應變小組 一 緊急應變小組之成立與運作 ( 一 ) 成立時機 : 當災害應變中心成立或預定成立時, 由各任務編組單位之緊急應變小組成員依規定成立編組執行相關任務分工職責 ( 二 ) 緊急應變小組成立之條件 動員 撤除時機依相關規定考量另定 : 1. 災害防救法及相關法令 2. 中央災害防救基本計畫及相關計畫 3. 臺北市地區災害防救計畫相關規定 4. 臺北市中正區天然災害及重大災害緊急應變小組編組及任務分工 ( 三 ) 緊急應變小組之運作必須因應緊急狀況動員集合, 以成立災害應變中心之先期工作, 並且立即執行災害任務分工及相關搶救災應變工作 1. 緊急應變小組之動員 : (1) 人員動員 : 災害應變中心各任務編組單位依相關規定成立緊急應變小組, 成員為該項編組主要執行分工人員, 應遵守相關規定完成報到及執行任務 (2) 機具物資動員 : 依規定整備相關資源作為搶救災調度使用 2. 災害應變中心開設後準備 : (1) 資訊蒐集與災情通報 (2) 提供及彙整防救災相關資料 3. 緊急應變小組之運作方式 : ( 1 ) 緊急應變小組由機關首長 單位主管或公共事業負責人擔任召集人, 召集所屬單位 人員及附屬機關予以編組 緊急應變小組須有固定作業場所, 設置傳真 聯絡電話及相關必要設備, 指定 24 小時聯繫待命人員, 受理電話及傳真通報, 對於突發狀況, 立即反映與處理 ( 2 ) 緊急應變小組應主動互相聯繫協調通報, 並執行災情蒐集 查證 彙整 通報 災害搶救及救災資源調度等緊急措施 二 成立 ( 撤除 ) 災害應變中心 ( 一 ) 成立時機 : 1. 指揮官指示災害應變中心成立時 2. 災害業務主管機關指示區級災害應變中心成立時 3-2-6/

92 第三章 / 地震災害 3. 市長指示區級災害應變中心成立時 4. 中央政府指示本市市級災害應變中心成立時, 區級災害應變心同時或提前成立 ( 二 ) 撤除時機 : 1. 經災害應變中心指揮官向市長請示, 市長同意區級災害應變中心撤除時 2. 經災害業務主管機關首長向市長請示, 市長同意區級災害應變中心撤除時 3. 市長指示區級災害應變中心撤除時 ( 三 ) 成立條件 : 應考量地震強度 建物受損及人員傷亡等因素 ( 四 ) 災害應變中心成立應即報告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及災害防救專責單位 ( 五 ) 災害應變中心之動員 : 有關災害應變中心之人員 機具之動員程序依據下列原則另定之 1. 區長為區級災害應變中心指揮官 2. 優先進駐災害應變中心人員應隨時留意新聞 廣播, 向值班人員查詢確認情況後主動報到 3. 災害應變中心各任務編組單位派駐人員應於接獲通知後在指定時間內到達災害應變中心完成報到手續, 並參與作業 ; 因災害發生致電信通訊中斷時, 災害應變中心人員應不待通知, 主動到達區級災害應變中心完成報到手續 4. 災害應變中心各任務編組單位派駐機具應於接獲通知後在指定時間內到達指定地點完成報到手續 5. 災害應變中心各任務編組單位依指揮官命令, 提供人力 機具支援 6. 視情況需要, 召集國軍 義工組織協助 貳 資訊蒐集與通報為有效執行災時應變措施, 使災害應變中心指揮官得以迅述研判災情, 進行適當之指揮決策, 必須有賴於災時災害防救相關資訊的即時掌控, 使決策者於最短時間內獲知各地區災情狀況, 下達正確研判與指令執行防救災工作, 以防止災情擴大 一 資訊蒐集與處理有關災害應變中心指揮官與決策者所需之災害防救資訊, 包含平時既有之靜態資料及災時主動蒐報之動態資訊及災情等兩大類資訊, 以利災情的快速通報及傳遞 ( 一 ) 靜態防救災資料 : 透過里鄰系統調查區內各項防救災相關資訊及民間相關災害防救單位之資訊 充實災情分析之相關資訊 ( 二 ) 災時動態資訊及災情資料 : 包含地震災害之即時資訊 ( 如中央氣象局所提供之各地地震強度 各地警戒範圍等 ) 及市級災害應變中心提供各項通報之災情資訊, 另本區災情蒐報即時資訊等 ( 三 ) 里鄰監測系統災情通報資訊 : 透過里內所建立之監測系統 ( 里鄰巷道間裝設之錄影監測系統等 ) 及里鄰長 里幹事及里民 巡守隊 義警 3-3-2

93 第三章 / 地震災害 消等義工災情查通報等資料 二 災情資訊通報機制 ( 一 ) 透過分層蒐集及回報, 規劃與建制查報傳遞流程, 使災害發生時, 縮短災情回報流程, 能建立暢通之通報管道, 立即通報各有關單位立即指派人員及機具立即搶救及搶修, 期使災害降至最低之程度 ( 二 ) 各里建立自救體係, 災害發生時, 在各支援搶救單位人員未到達前, 能充分利用里內有限之人員及資源做先期之搶救工作, 期使災損降至最低 ( 三 ) 建立勘查及彙報體系, 於天然災害發生後 24 小時內立即由勘查人員查報回報轄區內人命財產之損害情形, 並由應變中心權責編組彙整, 立即辦理各項災民收容及救災工作 參 受災區域管理與管制依據 臺北市天然災害緊急疏散及收容安置計畫 及 臺北市各行政區執行天然災害緊急疏散及收容安置計畫 附則及市級災害應變中心相關指示辦理 區級災害應變中心應於管轄區域內提出管制範圍建議並斟酌實際需要方式為之, 同時檢附管制區圖 管制範圍 管制時間及管制理由向市指揮官提出劃定一定警戒範圍之申請 一 警戒區域劃設 ( 一 ) 由市級災害應變中心指揮官直接劃定一定管制範圍區域 ( 二 ) 由區指揮官於管轄區域內提出管制範圍之建議, 據以執行 : 1. 劃定 : 依據易受災特性及歷史受災地點等資料, 並考量實際災害性質, 預估會對造成之災害規模和其他如交通影響等諸多因素考量, 由治安交通組 防救組及勘查組等編組組長共同選定地點, 並繪製管制路段地圖, 填寫建議申請表由指揮官認可後向市級提出申請 2. 執行 : 由防救 治安交通 勘查組組長調派組員 ( 治安交通組執行小組成員為各轄區派出所組成 ), 依實際受災狀況進行管制 3. 公布 : 依據市級核定文號執行張貼公告及宣導管制範圍內居民週知並遵守, 依據 臺北市天然災害緊急疏散及收容安置計畫 -- 執行本處分應予公告, 因狀況異動有補充再為處分或撒銷時亦同 ; 其公告方式除於劃定區域範圍明顯處張貼公告外 ; 並得採行下列方式 : (1) 於直轄市或縣 ( 市 ) 政府之公告欄張貼公告 (2) 刊登新聞紙 (3) 使用廣播 網路 通訊設備或其他電子媒體發布 (4) 於劃定區域範圍以黃色警戒帶 告示牌或其他標示警示 二 執行交通管制受災地區管制範圍之劃定在於災情的控制及避免二次災害的產生, 為了確保災害現場的安全性及搶救工作的順利推行, 透過交通管制措施減少搶救人力以外之外力因素影響救災工作, 並可限制或禁止一般民眾進出造成傷亡或損失 ( 一 ) 局部性受災地點或管制區域之交通疏導 : 3-3-3

94 第三章 / 地震災害 1. 受災地區非屬全面性時, 可針對部分路段進行交通管制, 透過治安交通組調派員警及勘查組組員協助疏散附近民眾出入通行, 達到受災地區的隔離, 使搶救工作順利推動 2. 以黃色警戒帶 告示牌或其他警告標示作為警戒圍籬之工具 3. 進出通行人員一律配帶災區識別證, 但執行公務人員得以公務識別證或身分證明文件作為進出識別依據 4. 災害發生後或受災管制地區無危險之虞時, 應於最短時間內恢復交通管制並正常暢通 ( 二 ) 全面性 ( 大範圍 ) 受災地點或管制區域之交通疏導 : 1. 受災區域範圍過大或災情有繼續擴大之虞時, 應絶對禁止災區以外人車進入, 並派員到達現場輪班實施警戒工作 2. 調度車輛協助災區受災民眾疏運及管制範圍內相關物資的運送 3. 以黃色警戒帶 告示牌或其他警告標示作為警戒圍籬工具 4. 全面進行搶救及搶修復建工作, 於災後在安全考量下仍調派交通或義交人員維護附近交通之暢通 三 安全維護及警戒為保障受災區域安全及預防犯罪發生, 保障災區民眾的安全, 應統合區內各任務編組單位, 調派人力進駐災區有效警戒管制 ( 一 ) 局部性災害受災區域內治安警戒及維護 : 1. 應變中心任務編組 : 針對災區區域狀況及範圍, 由應變中心任務編組 - 防救 治安交通組 - 調派轄區內派出所組員及其管轄屬派出所成立安全警戒編組, 分置 : 警戒人員 管制人員 檢查人員等任務編組輪班, 執行安全警戒任務 2. 民防人員納入編組 : 針對受災地區轄域內, 平時所建立之守望相助隊及義警民防人員納入警戒巡守編組內, 成立支援小組協助警力編組人員, 維護治安工作 ( 二 ) 全面性 ( 大範圍 ) 災害受災區域內治安警戒及維護 : 1. 應變中心任務編組 : 當本區發生大範圍全面性災害發生時, 除各任務編組全員調度動員外並納入民間志工團體及民防人員分配至區內各受災地點做治安巡守 維護和警戒工作 2. 尋求跨區支援 : 除以上動員外, 向鄰近之第 1 順位 ( 萬華區公所 ) 第 2 順位 ( 文山區公所 ) 請求人力支援協助各受災點管制維護工作 3. 申請國軍支援 : 受災範圍超過能力所為時, 向市級申請國軍支援調度人力除協助災後復原外, 透過兵力管制達到安全警戒 肆 緊急動員災害防救人員及車輛機具的動員直接影響到受災居民的疏散工作和搶救災工作的進行更甚而影響受災區域範圍的擴大, 因此災害搶救的工作係分秒必爭

95 第三章 / 地震災害 一 災害現場人車輛之派遣 ( 一 ) 依平時所建立之救災人力 機具 車輛資源作管控, 除本區之各項防救災資源外, 還包含民間之救難資源 災害發生時, 針對各防 ( 搶 ) 救編組單位救災人力機具車輛統一動員 指揮 調派, 有效運用資源發揮整體救災效率 ( 二 ) 由各任務編組單位就其權責分工, 依災情狀況逐次升高時統合動員民間力量投入救災工作 防救組組長 - 消防單位 ( 負責動員義消 民間救難組織 ) 防救組副組長 警察單位 ( 負責動員義警 義交 民防 ) 兵役處 ( 負責協調國軍支援 ) 收容組 學校單位 ( 負責動員教職員 家長會投入復建整理校園工作 ) 救濟組 ( 負責動員宗教 慈濟等慈善團體 ) 勘查組 ( 負責動員區里組織 里鄰志工及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 進行動員 二 跨區支援之申請及調度災害應變中心指揮官, 如遇災情嚴重需向他區請求支援時, 依支援第 1 順位萬華區公所, 第 2 順位文山區公所, 先向該災害應變中心請求支援, 如第二順位均無法提供協助或支援不足時, 逕向市災害應變中心請求支援協助 三 國軍支援申請及調度重大災害發生而受災情況嚴重達區防救災能力無法因應處理時, 向市級提出, 透過市級相關單位與臺北市後備司令部協調與簽訂之相關支援協定, 申請國軍部隊支援 四 民間支援 ( 一 ) 平日與區內民間企業或組織 志工團體建立聯繫體制, 並於各項防救災演練時鼓勵其參與, 使各民間單位熟悉防救災作業程序, 以利災害發生時搶救工作之推行 ( 二 ) 區責任醫院應於災害期間, 集中該院醫護人員, 機動支援救護責任區內傷病患及待產受災民眾, 健康服務中心必要時得發動區內開業醫師參加醫護受災民眾工作 伍 避難疏散及緊急收容安置由於地震災害的無法預知及突發性, 往往無法事先做預防 ; 面對突發性的地震災害為地震震度為 5 級強震 (80~250gal) 以下範圍 ( 如 :331 地震 臺北 5 級 ) 會發生如建物牆壁龜裂 屋內重傢俱翻倒 駕駛行進車輛明顯感受揺晃等現象發生時, 採取之應變作為 : 如遇緊急情事, 本區災害應變中心未成立時, 急需緊急疏散, 由區長下達並執行疏散命令, 指揮官不在由副指揮官 ( 中正第一 二分局分局長 區公所主任秘書 ) 代理執行任務 一 避難疏散的通知 : 透過災害警報通訊網, 透過警消及新聞媒體傳達相關資料傳送至災害應變中心, 經指揮官裁定強制撤離, 執行避難疏散宣導

96 第三章 / 地震災害 ( 一 ) 災害應變中心設置 10 線災情通報專線, 並於區公所設置 1 線災情通報專線 ( 如 附表 ), 作為勘查組 防救 治安交通組及區民查報災情及對外通訊暢通, 確實掌握各地災情之用 ( 二 ) 開設警 消專用災情通報及通訊頻道 ( 三 ) 災害應變措施 : 1. 於消防分隊 警察分局之警備指揮車上加裝警急廣播及警報設備 無線電話 強力擴音器等設備傳送最新地震訊息及管制範圍地區, 預防民眾擅入造成不必要之生命產財之損失 2. 災害發生時, 即開放警 消專用頻道及電話專線, 以利警 消人員執行避難疏散作業 二 避難疏散作業方式 : 對立即有災害發生之虞地區 ( 地震後房屋有危險跡象 ), 由區勘查組及里鄰長及民防人員協助 消防分隊與警察分局派員共同執行疏散作業, 必要時得強制執行之 應變作為 : ( 一 ) 規劃以住宅單元為單位 ( 戶口數 ) 分組分區之概念之避難疏散模式, 以確實掌控實際避難人數 由鄰 里長與里幹事以定點定時廣播或發送傳單方式傳達地區災民, 並由消防分隊與警察分局依法執行避難疏散工作 ( 二 ) 勘查組針對地震易受災地區之調查範圍住戶資料, 以作為執行疏散民眾之依據 ( 三 ) 針對歷史地震對本區曾造成災害之地區或曾因歷年地震被註記 ( 紅色 ) 危險 需注意 ( 黃色 ) 新工處等加強巡邏, 必要時進行疏散 三 受災區域之民眾疏散運輸工具 : ( 一 ) 應變作為 1. 協調大眾運輸工具支援 ( 如臺北市各民營汽車公司 ), 進行疏散地區民眾優先調度車輛 2. 避難者原則上以統一之交通工具接送, 避免因私人交通工具阻斷道路或影響交通 ( 二 ) 災害應變中心緊急疏散單位及任務分工 1. 區公所民政課 : 統籌居民疏散, 統計及災情傳遞彙整及災後復勘統計災情等事項 2. 區公所社會課 : 統籌收容所救濟物資事宜 3. 區公所經建課 : 工程搶修 ( 險 ) 機具及人員調配事項 4. 區公所秘書室 : 辦理救濟物資採購 運送事宜及行政支援等事項 5. 中正第一 二分局 ( 治安交通組 ): 現場警戒 治安維護 居民疏散及交通秩序維持等事宜 6. 消防分隊 : 災民搶救及緊急救護等事項 7. 搶修組 ( 工務局新工處 ): 工程搶救 ( 險 ) 機具及人員調配 危險建物及構造物限制使用 拆除及應緊急補強事項 8. 中正第一 二分局治安交通組 : 救災人員 器材 物資之運輸 居民疏散運送等事項 3-3-6

97 第三章 / 地震災害 四 緊急收容安置計畫 : 經區指揮官裁定受災地區已達需強制撤離之標準, 依本區規劃各轄區派出所疏散路線疏散之, 並將受災地區居民集中收容安置於就近之收容安置場所 ( 學校 活動中心 鄰里公園 ) ( 一 ) 工作要項 1. 進行獨居老人 身心障礙者 孤兒院 弱勢團體等進行調查, 列為災時優先執行緊急收容之對象 2. 加強緊急收容場所通訊及運輸器材及設備 3. 緊急收容安置場所劃設及開放, 應具便利性 機動性及安全性 ( 二 ) 災害應變中心收容安置單位及任務分工如下 :( 本收容安置作業中各收容安置學校應依臺北市政府教育局所屬機構學校 - 天然災害防救實務指引 辦理 ), 對於疏散後可能受災地區, 需經工務局 都發局 環保局及區公所經建課 ( 搶修組 ) 民政課 ( 勘查組 ) 派員作適當處理後, 認無安全疑慮後, 居民始可返家 1. 區公所社會課 : 統籌收容所物資供應, 辦理救濟及慰問等事項 2. 區公所民政課 : 負責資料統計 協助收容所開設 辦理救濟及慰問等事項 3. 各級學校 ( 收容組 ): 收容所開設 災民登記 接待及管理 收容災民統計與查報等事項 4. 中正第一 二分局偵查隊 ( 治安交通組 ): 負責收容所警戒及治安維護 5. 中正區清潔隊 ( 環保組 ): 負責收容所內垃圾清潔 消毒等事項 6. 中正區健康服務中心 ( 醫護組 ): 負責收容所災民救護醫療 衛生保健 防疫及心理輔導等事項 7. 區公所秘書室 ( 總務組 ): 收容所救濟物資協助供應及行政支援等事項 另依本計畫第一章第二節災害規模設定一文中引用由國家地震工程研究中心所訂定之震災模擬事件的規模震源深度和位置所繪製震災模擬事件之最大地表加速度 (PGA) 及結構震動週期圖作為本區當地震災害來臨時應變作為之參考 依其新城斷層 -- 事件二 ( 地震規模 M=7.5, 震源深度為 10 公里, 最大地表加速度 PGA 及結構震動週期為 0.3 秒及 1.0 秒 --- 詳圖 及 本區地理位置圖 ) 所假設災害之易受災區塊作為規劃本區勘查組派員勘查及防救組搶救應變措施之參考外 ; 若遇緊急情事, 而災害應變中心未成立時, 急需緊急進行疏散, 由區長下達並執行疏散命令, 區長不在由中正第一 二警察分局分局長 主任秘書代理執行任務 遇災情範圍擴大至無法因應時, 由指揮官或代理人申請市級動員人力機具協助進行災害防救及搶修等應變措施 表 新城斷層 -- 事件二震災模擬與本區地理位置重要設施關係一覽表 PGA(gal) 重要設施 名稱 100~200 學校 無 責任醫院 無 消防分隊 無 警察分局 無 3-3-7

98 第三章 / 地震災害 200~250 學校 無 責任醫院 無 消防分隊 無 警察分局 無 古蹟 寶藏巖 250~350 學校 螢橋國中 河堤國小 中正國中 東門國小 成功中學 弘道國中 北一女中 忠義國小 古亭國中 南門國小 螢橋國小 建國中學 國語實小 忠孝國小 市大附小 南門國中 責任醫院 三軍總醫院 ( 汀州院區 ) 台大醫院( 新舊院區 ) 和平醫院 婦幼綜合醫院 消防分隊 古亭 忠孝 城中 華山 泉州分隊 警察分局 中正第一分局 博愛路派出所 忠孝東路派出所 介壽路派出所 仁愛路派出所 忠孝西路派出所 中正第二分局 廈門街派出所 泉州街派出所 南昌路派出所 南海路派出所 思源街派出所 古蹟 臺北府城 - 北門 東門 南門 小南門 ; 臺灣布政使司衙門 臺北公會堂 黃氏節孝坊 急公好義坊 勸業銀行舊廈 臺北郵局 原臺灣教育會館 東和禪寺鐘樓 臺北撫台街洋樓 臺大醫院舊館 臺大醫學院舊館 臺灣廣播電台放送亭 臺北第一高女 建國中學紅樓 臺灣總督府交通局遞信部 原臺北信用組合 臺灣電力株氏會社社長宿舍 臺灣銀行 帝國生命會社舊廈 臺灣總督府電話交換局 濟南基督長老教會 臺大法學院 專賣局 臺灣總督府博物館 總統府 監察院 行政院 臺北賓館 司法大廈 三井物產株式會社舊廈 婦聯總 嚴家淦先生故居 資料來源 : 臺北市災害防救深耕第二期計畫提供陸 急難救助與後續醫療當災害發生需進行急難救助時, 應立即運用災前已簽訂有關物資 裝備 器材調度廠商與專業技術人員之支援計畫, 進行搶救工作, 如當災情持續擴大時, 急需社會救助及支援時, 向市級災害應變中心回報並由市級災害應變中心集中發布訊息, 請求中央 民眾 企業組織 國際救災組織及志工團體之協助, 並將援助之人員調派 設備 物資集中列冊管理, 平時即應積極充實救濟 救急物資及器材之整備, 存放至適當地點, 並考量災時運輸路徑及設備, 於災害情況發生時, 可確實掌握及調度救災物資及設備 一 急難救助作業之執行 : 應以人民生命之救助為第一優先考量, 並對受傷居民 老人 幼童 身心障礙等弱勢族群優先救助, 於供給災民熱食 口糧及衣物後, 立即送至緊急安置所及醫院救助 二 災害救助金之支援管理 : 依據中央相關法規發放災害救助金 ( 附則 水災公用氣體與油料管線輸 3-3-8

99 第三章 / 地震災害 電線路災害 風災震災重大火災爆炸災害救助種類及標準 ) 及依據臺北市急難救助金申請須知 - 第二條第四款規定, 本市市民或行旅本市之他縣市之人民, 在本市內遭遇天然災害或其他重大災害事件, 致受傷或死亡者依臺北市急難救助金標準表發給慰問金 三 醫療救助作業之執行 : ( 一 ) 應變中心醫護組 ( 健康服務中心 ) 及責任醫院間共同執行醫療救災工作 ( 二 ) 啟動急救責任醫院分區及跨區支援制度 ( 三 ) 災害應變中心成立時, 責任醫院即派人協助健康服務中心人員參與救護工作 ( 四 ) 災情如持續擴大, 消防分隊 健康服務中心及責任醫院救護人員不足, 依跨區支援制度由非災區之責任醫院依規劃之分區, 緊急跨區支援災區急救責任醫院 四 醫療救助之支援管理 : 受理急難救助人員 企業 團隊之物資及金錢之支援協助時, 設有專門單位負責相關支援之管理及運用 ( 一 ) 執行工作項目 1. 建置本區健康服務中心員工 ( 依專長 ) 及各類災害之醫療急難救助專家資料名冊, 2. 建置急難救助物資及機具處理機制 ( 二 ) 應變對策與作為 1. 針對健康服務中心員工依專長及調查之資料名冊, 進行分工與分組規劃, 以利災時之統一調派 2. 設置專責小組, 負責安排外縣市支援人員居住及聯絡事宜 3. 利用平時掌握社區災害防救團體 民間災害防救自願組織及民防團體等建立之聯繫管道, 保持連繫並於需要時向其請求支援救災工作 五 後續醫療 : 災害應變中心接獲民眾報案, 立即通知消防局 119 勤務指揮中心, 請執勤人員視現場傷病情形需要, 就近調派轄區消防局分隊救護車輛 救災器材 特殊車輛等, 併同出勤救護, 消防局救護人員到達現場時, 災害應變中心醫護組之專業護理人員視現場傷病患情形提供專業醫療協助 ; 同時並通知進駐市級災害應變中心衛生局指揮人員通知責任醫院或家屬指定之醫院待命急救傷病災民 ( 一 ) 訂定因災害所引發之突發事件之傷病患到院醫療準則 ( 二 ) 建置本區緊急應變中心醫護組通報聯絡網, 以利即時反映因災害所引發之突發傷病事件 ( 三 ) 持續追蹤受災者後續醫療情形 ( 四 ) 依災害應變中心醫護組標準作業程序辦理 3-3-9

100 第三章 / 地震災害 柒 維生應急一 維生應急物資供給維生應急物資供給主要為確保災害發生時, 能即時提供水 電 瓦斯 食物 生活必需品 交通 管線等應急物資及設備, 以滿足受災區域民眾日常生理機制, 實為災害應變作業體系中不可或缺的一環 維生應急物資供給作業原則如下 : ( 一 ) 維生應急物資儲備地點, 應有耐災及耐洪或近易受災地點可達最速供應需求之考量, 避免災時物資受損及供應不及 ( 本區已將部分救災物資預先存放於收容學校 ) ( 二 ) 維生應急物資及水源 日常生活必需品之供給, 應以人口數量及地區特性為主 ( 三 ) 建置與相關維生物資之公民營相關事業單位 ( 電信 電力 瓦斯 水 ) 之指揮聯繫管道 ( 四 ) 災害應變中心應辦理食物 飲用水 藥品醫材及生活必需品調度 供應等事宜, 應以集中統一調度為原則 針對本區易受災地區, 其維生應急物資調度分配應列為第一優先考量 遇有本身物資存量不足時, 先動用開口合約廠商 ; 必要時, 啟動跨區合作機制, 提供救災民眾救濟物資 二 維生管線搶險災害發生時, 維生管線 ( 水 電力 電信 瓦斯 ) 搶險應以電信通訊相關設施為優先修復, 以確保災情之聯繫與通報 ( 一 ) 自來水管線搶修依據臺北自來水事業處南 西區營業分處災害防救標準作業程序工作守則之災情蒐報彙整與人命救援要點辦理 : 1. 配合區級應變中心及消防局進行搶修事宜 2. 利用各種傳訊系統, 隨時向上級報告搶修狀況, 並接受最新災情指示 ( 二 ) 電力管線搶修依據臺灣電力公司對天災 事變 突發事件之認定原則及處理措施及災中搶救要點辦理 : 1. 搶修 搶救之進行, 應以集中人力連續工作於最短時間內完成, 使災害損失減至最低程度 2. 因颱風期間如遇機件故障或水災事故, 應即利用各種通訊系統向總管理處報告詳情 3. 因颱風或洪水之侵襲, 有影響變電設備及房屋之安全, 即動員所有能工作之人員參加搶救工作 ( 三 ) 電信管線搶修依據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配合市級修復要點辦理 ( 四 ) 瓦斯管線搶修依據大臺北瓦斯公司災害防救業務計畫要點辦理 : 1. 值勤人員緊守崗位, 並嚴密監控 2. 通知搶修人員完成整備工作並通知工程隊立即聯絡特約承包商參加搶修工作 3. 搶修隊展開現場搶修, 並通報消防隊現場支援警戒 4. 氣源管制 : 迅速關閉漏氣地點上下游氣源開關 5. 設置施工安全圍籬, 告示牌等, 嚴禁人 車進入

101 第三章 / 地震災害 6. 利用工程廣播車播音系統警告人 車迴避 並疏散附近住戶, 嚴禁煙火 7. 利用偵測儀器確認偵測地點 8. 排除管內餘氣檢測天然氣濃度無爆炸之慮, 檢查各項安全措施逐一紀錄 9. 開始進行搶修, 焊接受損部分 10. 完成焊接後, 開啟上游氣源, 使用儀器探測確認已無漏氣, 通知開啟下游開始恢復供氣 11. 回報指揮部搶修經過及完成 捌 罹難者處置地震發生後, 受災地區充斥著許多不確定的危害因素, 可能會造成人民財產的損失, 甚至造成災區人民的失蹤或傷亡, 應針對失蹤者進行詳盡的搜索, 並應對不幸罹難者之遺體設置安置場所 遺體相驗 建立罹難者名冊及殯葬等事宜, 訂定相關辦法 一 罹難者相驗 : ( 一 ) 選定罹難者相驗之適當場所 : ( 二 ) 罹難者 ( 含家屬 ) 服務相關法規 : ( 三 ) 罹難者相驗 : 其工作內容與原則如下 : 1. 若有失蹤人口, 應立即回報市級災害應變中心, 並通知就近轄區消防 警察分局進行搜救 2. 如尋獲罹難者, 進行罹難者相驗工作時, 應保持現場完整, 先通報警察機關調查死者身份 死亡原因, 報請地方檢查機關相驗, 並由警察局通知死者家屬及社政單位到達處理屍體安置及遺族服務救助事宜, 不得將屍體送往醫院 3. 轄區警察機關對於災害現場應實施必要之封鎖警戒 保存現場, 嚴禁非勘驗 鑑識及搶救人員進入, 以防止趁機竊取財物及破壞屍體現場等不法行為 4. 轄區警察機關發現傷亡屍體應指派鑑識人員支援, 就發現地點 死亡狀況逐一編號照相 ( 攝影 ) 與紀錄, 並迅速通報檢察官相驗 5. 檢驗屍體應報檢察官率法醫師或檢驗員為之, 並請法醫作鑑別屍體需要之處置與記錄, 非相關人員不得隨意碰觸及翻動屍體 二 罹難者處理 : 罹難者處理應預先選定鄰近之適當場所, 並經初步之佈置及隔離後供緊急應用, 另有關現場秩序之維持及管理, 應由轄區警察機關負責辦理 ( 一 ) 罹難者處理 : 針對罹難者殯葬處理事宜, 依市級相關規定辦理 ( 二 ) 罹難者遺體資料整理與保存 : 1. 建立 災害防救遺體專案名冊 : 由殯儀館於接運遺體時建立之 2. 遺體經警察機關處理後尚有遺物應立即交警察機關保存或發還家屬, 並登記於名冊經家屬簽收或存參備考 3. 依相關單位所開立之埋 火葬許可證妥善保存 整理及發還

102 第三章 / 地震災害 ( 另配合社會局辦理 ) 玖 古蹟文物等之應變搶救古蹟文物是珍貴的文化資產, 乃人類歷史文明演進下不可抹滅的痕跡, 是具有鑑古觀今的歷史見證, 平日需妥善維護管理, 才能永續保存 然而古蹟文物之舊式建築結構經過漫長時間的洗禮, 常會受到人為及不可抗力之大自然災害或其他因素危害, 而有所損失, 所以應建立完善之緊急災害應變及搶救計畫, 以確保災害來臨時對古蹟所受到傷害減至最低 本區古蹟文物之應變搶救依據臺北市政府文化局古蹟及歷史建築防災業務計畫中災害應變要點辦理 即當損害情事發生時, 應變中心勘查組立即通知文化局所屬相關單位前往勘查處理 拾 震後結構物安全評估與補強新工處於地震發生後造成毀損, 將進行新工處緊急鑑定與補強措施並擬定其相關補強計畫 一 震損建築物經緊急鑑定有危險之虞者, 主管建築機關應造冊列管, 並督導其修繕補強或拆除重建 二 經緊急鑑定人員評估具危險性應立即拆除及立即支撐補強建築物, 由本府工務局新工處僱工施作緊急支撐, 以免影響公共安全 列管建築物, 除了有傾頹朽壞 危險之虞必須立即拆除者之外, 建築物所有權人或使用人應另行委託專業技師 ( 建築師 ) 進行建築物安全鑑定, 或為拆除重建, 或為修繕補強 三 列管建築物之修繕 補強, 應由建築物所有權人或管理機關應委託專業技師或建築師擬訂建築物修繕補強計畫書, 並依該計畫書進行修繕, 俟修繕補強後再委請專業技師或建築師, 進行建築物修繕補強完竣確認, 如經修繕補強確已安全無虞, 函送都發局建築管理處備查並解除列管 第四節復建計畫壹 災情勘查與緊急處理當地震災害發生後, 災害應變中心應派遣勘查組成員前往受災範圍進行勘查, 並依災害損失程度進而危及生命或影響日常生活作息等情事, 回報災害應變中心, 指揮官應視災況, 請求跨區或市災害變中心業務主管機關 民間志工 國軍支援單位, 以及責任區醫院予以協助 一 災情勘查與彙整災害應變中心應於地震災害發生後, 立即派遣勘查組成員依里界範圍前往勘查 勘查組成員依臺北市各區災害應變中心勘查組標準作業程序辦理如下 : ( 一 ) 勘查組成員 ( 各里里幹事 ) 應攜帶必要之勘查作業工具 ( 例如 : 勘災 APP 及災情勘查表單等 ), 迅速前往災害發生地點協同勤區員警 里 鄰長於各里轄區內勘查災害情形 ( 受災區域 戶數 人數及設施損壞情形 ) 彙整回報 ( 二 ) 重大公共建設應優先勘查 : /

103 第三章 / 地震災害 道路 橋樑 陸橋 地下道等大眾交通運輸設施, 因使用人次 頻率高, 應優先進行勘查, 如因災損而有立即危害之虞, 立即回報災害應變中心 若災害應變中心已撤除, 則由區公所彙整, 並協請相關專業鑑定單位前往鑑定之, 如確定設施有立即危害, 應派遣轄區派出所員警設立警戒範圍 ( 三 ) 進行災情勘查時, 依災害應變中心之統一格式填妥災害地點 災損情況 應變作為 對策及其他相關事項以作為後續重建工作之執行依據 ( 四 ) 災害應變中心依據各里回報災情, 轉報相關權責單位前往處理 ( 五 ) 災害應變中心撤除後, 由勘查組傳真各里辦公處災害警報解除通報, 並載明各相關單位聯絡電話, 以利災後各項復原工作聯絡 ( 六 ) 各類勘災及緊急處置, 應詳加紀錄, 並建立災後復建資料庫, 作為復建追蹤及日後減災改進之參考 二 災後復原災害應變中心因應地震受災範圍嚴重程度及地理特性, 針對災害應變中心編製單位之可動員之人力 機具規劃短期災後復原 : ( 一 ) 災害應變中心應依臺北市各區災害應變中心搶修組標準作業程序辦理如下 : 1.. 協請相關專業人士前往勘查, 如有土石鬆軟, 疑有二次災害發生之虞, 應先依規定申請劃定警戒範圍, 並將劃定路段範圍公告週知 2. 如非山區之一般道路因地震有崩裂之情事, 應協請相關專業人士前往勘查, 如崩裂程度嚴重, 疑有二次災害發生之虞, 應先申請劃定警戒範圍, 並將劃定路段範圍公告週知並規劃安全之替代道路管制交通通行 如確定無災害發生之虞, 災害應變中心接獲災情通報後, 遵從指揮官指令進行相關搶修工作 ( 二 ) 收容安置及民生物資緊急分配工作 : 依臺北市各區災害應變中心收容及救濟組標準作業程序辦理如下 : 1. 如地震災害發生後, 受災民眾之住所不堪居住時, 應依居住範圍所屬各里由勘查組成員統一勘查後, 通報災害應變中心, 規劃暫時安置收容所 2. 如災情非區級災害應變中心編制單位能力所及, 應協請市級應變中心相關局處支援處理 3. 災害應變中心接獲災情通報後, 遵從指揮官指令進行相關救濟工作, 並與災害應變中心保持聯繫, 隨時通報處理狀況 4. 救濟組編制人員協同總務組人員運送民生物資至指定緊急安置所, 點交物資時應列冊登錄可回收物資, 數量不足時, 應通知開口合約廠商進行民生物資依指定地點 數量送達 5. 視災情情況, 協請民間慈善團體提供熱食 6. 如災情非區級災害應變中心所能及, 區指揮官應請求跨區或市災害應變中心支援 7. 必要時, 協請市災害應變中心相關局處支援 8. 當緊急安置所撤離後, 應清點剩餘物資 分類 列冊集中保管 9. 依開口合約廠商動支物資, 向市府申請天然災害準備金, 撥付開口 3-4-2

104 第三章 / 地震災害 合約廠商 ( 三 ) 電力 自來水 瓦斯 電信等為維生管線災後復原 : 各維生管線依所屬主管機關訂定之災後復原計劃辦理 : 1. 電力 : 依台灣電力公司非常災害預防及處理要點之災害過後處理要點辦理如下 : (1) 應即將受災情形, 損失概況迅速報告總管理處, 必要時電請總管理處派員前往協助 (2) 因道路坍塌或地下配電室倒塌嚴重影響搶修作業時, 應迅速通知災害應變中心前往協助 (3) 利用地方媒體宣導停電範圍 停電戶數及預定修復時間 (4) 轄內各處之損失調查應拍照存證 2. 自來水 : 依臺北自來水事業處西 南區營業分處災害防救標準作業程序工作守則之災害過後處理要點 ( 附則 ) 辦理如下 : (1) 檢查搶修人員及各項裝備受損情形, 並備妥資料於救災善後會報中說明 (2) 裝備解除後依規定路線撤離保養裝備 3. 瓦斯管線 : 依大臺北區瓦斯股份有限公司災害防救業務計畫辦理 ( 四 ) 醫療緊急處理 : 依臺北市各區災害應變中心醫護組標準作業程序辦理如下 : 1. 對災區受災民眾及醫院內傷病患提供持續性的醫療服務及災後心理輔導與建設 2. 加強災後環境衛生 災區防疫 食品衛生宣導與衛教 3. 災區防疫應配合環保組清潔隊清潔災區落石 垃圾後, 進行區內環境全面消毒 ( 五 ) 廢棄物清運及動線規劃 : 依臺北市各區應變中心環保組標準作業程序辦理如下 : 1. 當災害過境後, 即動員所有人力 機具展開清除工作 環保組組長應巡視災區督導災後清運工作且將災區狀況及工作情形報告災害應變中心 2. 即刻評估落石 垃圾量, 並調配環保組所有車輛加班清運 3. 清運作業次序優先清除受災地區廢棄物為主, 其次以清運重要道路之傾倒物 ( 例 : 商家招牌等 ) 垃圾, 接續為一般街道, 最後為巷 弄道, 並以排除交通障礙為優先 4. 災區垃圾落石清除完畢, 展開災區環境全面消毒工作 ( 六 ) 區內重要土木工程設施的緊急修復 : 災後應由勘查組成員前往所屬里界範圍, 針對區內重要土木工程設施進行勘查, 如有損壞者應記錄其發生地點 數量及損壞情形, 回報災害應變中心 ( 七 ) 災情如非區級災害應變中心編製單位能力所能及, 除劃定警戒範圍外, 應架設臨時防護措施 3-4-3

105 第三章 / 地震災害 貳 災民慰助及補助措施災害發生後, 因災害造成生命財產損失的受災民眾, 急需政府慰助及補助措施, 以降低災後重建家園的困難度, 恢復原有的生活機能, 為有效降低社會成本及加速災後重建的腳步, 應事先規劃公平適宜的災民慰助及補助措施 一 災後復建政策之宣導與輔導災害過境後, 受災區域應視災損程度 地理位置及勘查組彙整區域受損實際狀況等因素因地制宜訂定災後復建政策 ( 一 ) 設立單一綜合性諮詢窗口 : 於本所設立單一綜合性諮詢窗口, 便利受災民眾申請災害救助, 並聽取民眾需求 期望 改善建議, 並予以彙整, 提交市級相關業務主管機關參考辦理 ( 二 ) 災後復建政策宣導 : 1. 協請受災區域之里長 里幹事於定點張貼災後復建政策政令宣導公告, 並提供受災民眾相關資訊 聽取意見 2. 協請就近轄區派出所服務台提供受災民眾相關資訊, 並予以輔導協助 3. 於區內公家機關及學校張貼災後復建政策政令宣導公告 二 受災程度鑑定及證明 : 針對災損程度不一的受災民眾, 依據相關法定程序認定受災程度, 並發予受災證明, 並造冊列管, 以便利災害救濟金核發工作進行 ( 一 ) 根據勘查組會同警察及建管機關勘查 鑑定受損情形, 彙整災害受損名冊, 並經法定程序申請核可後開具受災證明書 ( 二 ) 視災損程度需要, 協請市級相關業務主管機關或協調專業工會支援鑑定工作 三 善後救助金核發 ( 一 ) 原則 : 災後救助金應以人道關懷及公平正義為原則辦理 ( 二 ) 辦法 : 善後救濟金發放依災害防救法 風災震災重大火災爆炸災害 土石流災害 水災公用氣體與油料管線輸電線路災害救助種類及標準 臺北市核發天然災害救濟金 Q 和 A 及其它相關規定辦理核發 ( 三 ) 災民慰助及補助辦法依風災震災重大火災爆炸災害救助種類及標準辦理如下 : 1. 災害救助之種類如下 : (1) 死亡救助 : 因災致死或因災致重傷, 於災害發生之日期 30 日內死亡者 (2) 失蹤救助 : 因災致行蹤不明者 (3) 重傷救助 : 因災致重傷或未致重傷, 必須緊急救護住院治療, 自住院之日期 15 日內 ( 住院期間 ) 所發生醫療費用總額達重傷救助金金額者 (4) 安遷救助 : 因災致住屋毀損達不堪居住程度者 2. 因地震災害造成不堪居住, 給予安遷救助標準如下 : 3-4-4

106 第三章 / 地震災害 (1) 住屋塌陷程度達二分之一以上者 (2) 住屋屋頂倒塌或樓板毀損 塌陷面積達二分之一以上者 (3) 樑柱 : 混凝土剝落 鋼筋外露之樑柱達樑柱總數百分之二十以上者 ; 或箍金斷裂 鬆脫 主鋼筋挫曲混凝土脆裂脫出, 樓層下陷之樑柱達樑柱總數百分之十以上者 (4) 牆壁 : 1. 厚度達 15 公分以上之鋼筋混凝土牆牆內主鋼筋斷裂挫曲, 混凝土碎裂之結構牆長度達總結構牆長度百分之二十以上者 2. 8 吋磚牆裂縫大於零點 5 公分者之長度達磚牆總長度百分之五十以上者 3. 木 石 土造等住屋牆壁剝落毀損, 屋頂下陷達 2 分之一者 (5) 住屋傾斜率達三十分之一者 (6) 住屋遭砂石掩埋或積砂泥, 其面積達原建築物總面積二分之一或淹沒最深處達簷高二分之一或 100 公分以上者 (7) 住屋上部結構與基礎錯開達 5 公分以上之柱基佔總柱基數達百分之二十以上者 (8) 住屋基礎掏空 下陷 : 1. 住屋柱機掏空數達總柱基數百分之二十以上者 2. 住屋基礎不均勻沈陷斜率達五十分之一者 3. 其它經工務 ( 建設 ) 主管機關認定者 第 (5) 項之住屋傾斜率為屋頂測移除以建築物高度 第 (8) 項 (b) 之沈陷斜率為沈陷差除以建築物寬或長 (9) 核發金額 : 死亡救助 : 每人發給新臺幣貳拾萬元 失蹤救助 : 每人發給新臺幣貳拾萬元 重傷救助 : 每人發給新臺幣壹拾萬元 安遷救助 : 住屋毀損達不堪居住程度者, 每戶人口每人發給新臺幣貳萬元, 以五口為限 四 捐款及捐贈物資之分配與管理民間機構與熱心公益人士捐款及捐贈物資應由統一窗口造冊列管, 並依災民實際需求, 確實分配資源, 並公開捐贈物資來源 數量及使用方式, 以求達到公正 公開辦理原則 ( 一 ) 捐款之分配與管理 : 成立專責捐款管理單位負責捐款之受理 保管 分配及有效運用 1. 受理民間機構及熱心公益人士捐款 2. 依受災民眾實際需求規劃捐款分配運用計畫, 俾予以公布之 3. 熱心公益人士褒獎表揚 ( 二 ) 捐贈物資分配與管理 : 1. 受理民間機構及熱心公益人士捐贈物資 : 由市級應變中心統一由傳播媒體發布受災災民需求物資, 並由專責單位受理捐贈, 由災害應變中心專責小組依市級所分配物資依規定辦理發放事宜 2. 受災物資造冊列理 : 捐贈物資均應統一列冊管理, 並依受災民眾實際需求, 確實分配 並將已發放物資造冊列管 3-4-5

107 第三章 / 地震災害 3. 熱心公益人士褒獎表揚 參 災民生活安置災害過境後, 受災區域除民生必需品 基本維生管線搶通 交通運輸幹道暢通及週遭環境清潔衛生等短期災後復原事宜必須迅速達成外, 生活安置亦是災後復原不可或缺的一環 凡受災區域之建築物均由災害應變中心彙整, 並經由環境清潔 消毒, 市級相關單位鑑定居住安全性, 如居住安全無虞, 既可返回原居住地 ; 若居住安全仍有疑慮, 應協請市級單位協助安排生活安置事宜 一 災害受損建築物調查及處理災後勘查組應立即前往受災區域, 針對區域內建築物受損情形逐一調查, 並依受損程度依循下列應對措施辦理 : ( 一 ) 受損未達不堪居住程度 : 建築物受損情況輕微, 且並未達到災害救助金補助標準者, 建築物經市級相關業務主管機關核定無安全疑慮者, 經過清除 消毒後, 協助居民返回家園 ( 二 ) 受損達不堪居住程度 : 建築物受損達災害救助金補助標準, 且建物經市級相關業務主管機關核定有安全危害疑慮者, 應列管並劃定警戒範圍, 協助居民暫時安置及申請災害救助金手續 受損程度若達災害救助金補助標準者, 均應列冊管理 二 受損建築物處置若受災區域建築物因受損嚴重, 而有立即危害之虞, 災害應變中心應通知就近轄區警察分局劃定警戒範圍, 避免造成二次意外發生 並協請市級相關單位協助 肆 災後環境復原災後往往因垃圾 瓦礫及廢棄物導致環境的髒亂及病媒蚊孳生的危害, 為防止災區環境的惡化造成二次災害的發生, 在病媒監測及防疫 家戶衛生的調查及災後大型垃圾廢棄物的清運及瓦礫污泥的清理等, 都是須事前規劃並於災後立即進行之工作 一 災後環境清除 依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中正區清潔隊天然災害防救計畫 ( 附則 ) 及臺北市各區災害應變中心環保組防救災工作計畫辦理 ( 一 ) 優先清除受災地區廢棄物為主, 其次以清運重要道路之污泥 垃圾 瓦礫, 接續為一般街道後, 小巷 弄, 並以排除交通障礙為優先 ( 二 ) 針對行道樹吹倒者先予移置路旁, 使其不妨礙交通為主 ( 三 ) 災區垃圾污泥 瓦礫清除完畢後, 展開災區環境全面消毒工作 ( 四 ) 廢棄物 ( 垃圾 ) 臨時集中點垃圾轉運站及清運動線 二 災後消毒防疫及監測臺北市各區災害應變中心醫護組標準作業程序辦理如下 : 環境噴藥後, 由衛生所進行病媒指數調查及疫情通報, 若超過安全值, 則再次進行清除及消毒工作 3-4-6

108 第三章 / 地震災害 三 災區衛生保健 ( 一 ) 維護受災地區及尚未撤除之緊急安置所居民之衛生保健工作及衛生教育宣導 隔離治療 預防接種等工作 ( 二 ) 衛生所負責災區食品衛生管理工作與動員食品衛生稽查人員掌握受災食品業者目標數 災區食品及飲水衛生狀況 伍 基礎與公共設施復建地震後往往易造成道路 擋土牆 房屋建築物 ( 含古蹟等 ) 損壞, 直接影響災後搶修復建工作的推動及影響居民生活機能, 對於基礎公共性設施及有急迫性之災害應先行檢視及復修 ( 補強 ), 依權責訂定後續復修工作期程據以列管執行 一 調查受損狀況 ( 一 ) 針對區內因地震災害受損之建物經由勘查組 ( 里幹事 ) 及市府相關單位查報受損建物資料, 透過市級相關工務主管 ( 建設 ) 機關結合專業土木技師, 針對列冊建物進行鑑定會勘, 建立相關資料作為災後復原工作之依據 ( 二 ) 依據相關鑑定單位鑑定結果 ( 建物依危險等級列分 : 紅單 須拆除 黃單 須注意 綠單 結構完好 ), 針對紅單建物宣導住戶先行搬離 ( 紅單 ) 至他親人處並依市級相關規定協助提供後續修繕及救助等資料 二 復原重建工程 ( 一 ) 災後對於道路 都市計畫道路 鄰里巷弄道路 既成道路等因災害導致路基鬆落或塌陷等, 依權責範圍進行復建工作 ( 二 ) 就區公所經建課 ( 搶修組權責範圍 ): 1. 道路受損 : 災後針對區內產業道路進行發包回填 土方壓密工程使基礎不再沉陷 2. 巷道側溝清疏 : 根據本區勘查組 ( 里幹事 ) 於區里內勘查查報, 函各權責單位進行清疏工作 陸 受災民眾生活復建一 災情勘查彙整 ( 一 ) 災後由勘查組 ( 里幹事 ) 於里內勘查彙整災情資料建檔作為防救災工作日後改進及強化的參考 ( 二 ) 配合市級建管單位會同專業技師鑑定受損住戶之安全, 依勘查及鑑定資料協助發給受災證明, 供受災民眾作為申請稅捐減免及緩徵等事宜 二 成立聯合服務中心 單一窗口 於受災地區成立聯合服務中心, 設立單一綜合性諮詢窗口, 便利受災民眾申請災害救助, 並聽取民眾需求 期望 改善建議, 並予以彙整, 提交市級相關業務主管機關參考辦理 3-4-7

109 第三章 / 地震災害 三 環境衛生保健與防疫 ( 一 ) 災後醫療保健維護與宣導由區健康服務中心負責及災區緊急安置所居民之衛生保健工作 衛生教育宣導 隔離治療 預防接種等工作 ( 二 ) 食品衛生管制由區健康服務中心負責受災地區食品衛生管理工作與動員食品衛生稽查人員掌握受災食品業者目標數 災區食品飲水衛生狀況 ( 三 ) 垃圾清運與防疫推動 1. 災後依平時之各里垃圾收運點清運垃圾, 勸導居民依規定定點定時配合清運作業, 以維環境清潔 2. 推動病媒蚊防治工作及各項疫媒孳生源調查, 動員全區主動清除家戶病媒孳生源維護災後區民居住環境清潔以維健康 3-4-8

110 第四章 生物病源災害 第四章生物病原災害 今日由於交通的便利, 各地來往頻繁, 幾年來國內登革熱的疫情一直持續發燒中, 於中南部仍有本土性登革熱疫情不斷傳出, 加上對抗新興傳染病 SARS 過程是艱辛且困難, 本區和平醫院更為抗煞之第一線, 近年禽流感之可能侵入臺灣更為防疫工作之重點, 為預防相關傳染病傳播及蔓延, 特訂定因應生物病原災害計畫, 從事前的預防至災害善後處理, 定有應策略以確保區民健康 第一節減災計畫 壹 建構防範生物病原災害發生之環境 消除病媒 昆蟲 ( 蚊 蠅 蚤 蝨 鼠 蟑螂等 ) 孳生源 : 許多疫病是由蚊蟲來傳播 ( 如登革熱 日本腦炎等 ), 如能有效的清除病媒蚊便可以阻止疾的散播 一 定期病媒蚊指數調查 二 環境優良里之評選 三 區公所 里辦公處, 配合宣導傳染病相關衛生教育及防治措施 四 執行家戶衛生教育及傳染病防治措施之宣導 五 利用區公所網站 電子看板等加強宣導工作 六 加強發放衛教宣導單張, 並製作宣導海報予以張貼 七 透過里鄰工作會報等各項基層會議進行口頭及文宣宣導 貳 強化生物病原災害防救之體系 成立中正區災害應變中心指揮架構, 並且參考疫情處理經驗及應變需求建構, 全部以任務功能為導向, 實際執行任務所需的人力 單位 主管等則可以由指揮官依照實際狀況機動調整 一 成立工作小組, 加強各相關業務單位之統合與彙整 二 平時之整備, 建構基本資源資料, 建立統一聯絡管道及資源儲備監控措施, 以利於啟動時之迅速整合與調度 三 配合中正區健康服務中心查訪及輔導 四 建立防疫物資之管理系統, 平日儲備以降低疫情時物資調度之困難 ( 一 ) 控制防疫物資之存留 : 口罩 手套 耳溫槍 等 ( 二 ) 與社會局建立聯繫管道, 必要時由社會局所儲備建立之捐贈物資之人員名單尋求支援 ( 三 ) 建立願意協助民間團體名冊, 隨時可以與其聯絡 五 防災應變中心自保功能 防災體系對於災情負指揮 減災 整備 復原等功能, 無法自保如何談及協助民眾健康管理, 故最基本的自保方式 : 4-1-1

111 第四章 生物病源災害 ( 一 ) 應變中心人員健康監測 ( 二 ) 第一線防疫人員 ( 含公共衛生護士 里幹事 志工 ) 自身健康監測 預防針之注射 ( 三 ) 出入行政中心民眾體溫監測, 藉由即時監測防止及降低疫情發生 六 辦理疫情認識講習, 籍由參加講座人員協助宣導, 以降低民眾恐慌心理及加強預防措施, 講座參加對象包括公共衛生護士 里鄰長 里幹事 各類志工及公務機關學校人員等, 期能建立正確防疫觀念並為本區防疫之種子人員 第二節整備計畫 壹 建立生物病原災害應變體系 本災害應變體系採勤務分工策略, 當啟動中正區災害應變中心機制時, 各組人員依據任務接受指揮官的指派及提示進行任務 啟動 執行檢視標準作業流程及評估與應變處理 一 確認各部門進入緊急應變計劃, 並瞭解中心之功能任務 二 蹤啟動 執行檢視標準作業流程及評估與應變處理 三 檢視各項標準作業流程是否落實 四 觀察應變人員所承受的壓力及情緒反應, 並協助處理 五 管制區 疏散區的安全維護之運作六 負責監督所有參與應變相關人員的安全事項 貳 疫情通報 配合中央進行平常時期之整備, 對病患發燒之監測機制 一 藉由公共衛生護士 衛生志工 里幹事家訪瞭解疫情 傳染病流傳情形 二 里幹事協助環境監測 ( 如禽鳥養殖 侯鳥動態 病媒蚊調查等 ) 參 疫災隔離場所之民眾衛生保健與防疫措施 協助訪查隔離民眾, 以降低其恐慌, 並配合政府之決策, 提供衛生保健與防疫措施, 含家居消毒技巧 污水處理及其重要性及垃圾收運 等作業流程, 以落實各項防疫措施 藉由民眾正確認知達到實質支持, 正向面對危機, 配合衛生保健宣導與防疫措施, 防止疫情之散播

112 第四章生物病源災害 一 宣導居家隔離標準作業流程 二 協助隔離場所之環境維護 三 協助居家隔離之家居消毒程序 四 協助居家隔離戶垃圾收運作業程序 五 協助啟動鄰里抗疫小組, 落實居家隔離防疫措施及標準作業程序 六 配合辦理全區大消毒程序, 並確實執行之 肆 建立提供民眾疫情資訊機制 疫情資訊管道的建立 : 將疫情資訊與防疫作為, 即時正確傳達給民眾, 藉由各種媒體的宣傳, 降低民眾恐慌, 穩定民心 一 利用各種基層集會廣為宣導, 提供民眾正確的疫情資訊, 避免謠傳擾亂民心 二 轉達政府對疫情的研判, 安撫民心, 傳達政府關懷 三 運用區公所及里鄰網站, 張貼專題訊息, 提供最新疫情資訊, 力求災害應變網站訊息及新聞發布作業要點資訊一致性 四 協助不定期防疫特刊的發送, 透過里辦公處分送, 讓民眾正確認識疫了解最新疫情資訊, 及因應疫情之重要防治措施, 以使民眾瞭解政府防疫作為, 達到全民防疫 伍 提昇民眾對生物病原災害之認知 藉由各種防疫災之教育訓練及宣導, 提昇市民對疫災之意識, 包括心理衛生的宣導 協助民眾瞭解種種應變措施, 及教導如何面對危機進行壓力調適與情緒管理.. 等 一 以淺顯易懂的方式, 讓民眾掌握瞭解疫情資訊 二 針對一般民眾 居家隔離者 染病者及染病者親友, 提供心理衛生的宣導及諮詢 三 針對民眾的疑慮提出解釋, 同時聽取 彙整他們的抱怨與需求 四 提供民眾其他可以信賴而較深入的其他資訊來源管道 五 協助民眾瞭解相關福利措施, 並協助轉介至相關管道 六 提供民眾幫助他人的管道, 這樣可以解除很多民眾的心理壓力 陸 防範生物病原災害策略之教育推廣 藉由不同對象全面性的宣導, 讓市民能支持並接受受難者, 並給予關懷

113 第四章 生物病源災害 一 建立諮詢窗口 : 接受民眾諮詢, 關懷接受隔離者及其親友, 以及相關醫護作人員, 提供關懷民眾與照顧自身心理衛生的教育訓練 二 協助第一線接觸民眾之相關工作人員, 皆能提供民眾基本的傾聽及關懷 三 配合中央防疫單位辦理衛生教育及疫災防治宣導 : 利用防疫宣導加強衛生宣導教育提升市民對疫病的了解, 以防止疾病的散播 柒 結合民間團體志工人力防疫應用 結合社區健康營造中心 慈濟 法鼓山等體系的民間力量, 招募具愛心之志工, 協助防疫工作 一 配合中央提供醫療觀點的公共警示及民眾教育以引導民眾的行為 二 配合相關的醫療衛生單位, 釋放給民眾的防疫資訊 三 配合中央防疫單位宣導防止危害擴散的行動對於民眾的好處 四 配合中央防疫單位對民眾教育 : 特別是某些醫療衛生措施所會帶來的改變及可能預期的好處 五 結合社區健康營造中心 慈濟 法鼓山等體系的民間力量, 進行居家照護之關懷活動 開展防治疫災之醫療器材捐助活動, 社會一般捐助, 以擴大民眾參與及支持 第三節應變計畫 壹 建立區災害應變中心 為因應不確定性生物病原災害事件之發生, 建立一常態性具有預防規劃 整備 對策因應及行動功能之指揮中心 一 平時參與民眾生物病原災難之聯繫 協助及處理 二 疫災發生時, 為緊急應變之首長指揮窗口 三 重大衝擊的災難事件 : 例如生物 危害物質事件 恐怖攻擊 新興及再現傳染病 各種毒氣或是化學 輻射污染事件等, 立即啟動指揮中心 貳 災害應變指揮中心作務編組與動員 區級各任務編組應參與編組動員, 接受市級指揮官之授權執行 協助市應變中心執行隔離, 發燒篩檢等各項管制訪查, 協助整合醫療 照護 物資, 以應變疫情之發展 一 成立區災害應變中心 編組人員應依災害防救各編組標準作業程序進駐災害指揮中心值班 二 啟動緊急醫療救護體系 : 彙整急救責任醫院緊急醫療救護整備事宜 醫護組應辦事項 : /4-3-1

114 第四章生物病源災害 ( 一 ) 聯絡 協調市級及醫療機構預作準備收治大量傷病患及支援現場緊急醫療救護 ( 二 ) 協助現場醫療救護指揮官, 成立現場緊急醫療救護相關事項 ( 包括立即建立現場緊急救護指揮 協調系統等 ) ( 三 ) 協助擇定安全地點建立現場緊急醫療救護系統 開設現場救護站 發燒篩檢站等, 以利辦理現場救護 聯絡 指揮及臨時收容事故傷患等事項 ( 四 ) 協助彙整災情及傷患緊急救護情形, 通報本市災害應變中心 ( 病患後送工作站 ) 參 協助建立生物病原災害災難期間疫情資料及預警機制 一 由公共衛生護士 里幹事及各類志工利用訪視民眾期間, 協助瞭解疫情並通報相關單位, 以為防疫單位設立緊急疫情調查之參考 二 動員里鄰長 志工全面協助防疫機動隊協助疫調 三 醫院或社區有群聚之個案發生感染時 : ( 一 ) 除由臺北市立聯合醫院疾病管制院區進行疫情調查, 並協助通報區內疫情調查資訊 ( 二 ) 協助機動防疫隊進行大規模疫情調查, 並由防疫教官給予必要之指導與協助 四 協助醫院或社區大規模動線管制措施 五 當啟動居家隔離機制, 分區分級啟動隔離作業時, 協助辦理訪視 送餐 垃圾清理等作業 六 健康中心負責協助居家隔離個案之健康照護管理 肆 生物病原災害災難緊急應變機制 一 對疫災初期如果處置不當, 災害就可能進一步擴大, 造成更大的傷亡 故藉由早期完善及正確的處理減少疫災之傷害 二 配合市級指揮官決定動員程級, 協助啟動各小組及協調整合各執行功能 ( 如醫療 流行病調查 公衛等 ) 提供社會大眾立即而正確的健康資訊, 減少不必要的恐慌與焦慮, 以降低疫災所造成之傷害 伍 配合生物病原災害災難期間通訊系統之維護及運作 一 維持視訊系統設備及防災通報系統暢通, 並定期測試 維修, 避免緊急時無法使用 二 維持良好有效的通訊品質, 達到及時反應, 以提供指揮官及各組緊急應變規劃之參考 ( 一 ) 定期維護及測試所需通訊設備及特殊設備並記錄存查, 區公所秘書室 資訊室 : 共同將置放配備之通訊器材及列管清單, 定期維護 ( 二 ) 通訊單位人員之通訊系統維修技術及複訓 : 新進人員訓練及複訓 ( 三 ) 訓練多組人員, 並提供訓練, 以應緊急之用

115 第四章 生物病源災害 ( 四 ) 補給線與維修通訊設備保持暢通, 包括 : 有線電話系統, 無線和廣播通訊系統 陸 生物病原害災難期間物資之調度與供應 一 隨時更新防災資源整合系統, 提供防災物資資源明細以供調度 二 為使疫災發生時無物資缺乏之問題, 並迅速補充所需防疫物資進而降低傷害作法 : ( 一 ) 成立緊急應變物資調度與供應工作小組 : 即有統計評估 行政作業 捐贈核銷 物資管理小組由各編組臨時分工 ( 二 ) 統計評估小組任務 : 統計全部防疫物資 設備消耗數量及臨時採購 徵用 ( 借用 ) 之防疫物資設備數量 ( 三 ) 行政小組 : 物資申購 配發 歸還 徵用 ( 借用 ) 之行政作業手續 ( 四 ) 捐贈小組 : 訂定民間物資捐贈流程及納入管理等相關手續 ( 五 ) 物資管理小組 : 物資進 銷 補 保存作業等相關作業 1 檢討防疫物資 設備支援作業之缺失及提出改善策略 2 清查處理期所消耗 使用之藥品, 完成核銷手續 3 無法消耗之逾期物資 藥品陳核報廢 4 訂定防疫物資警示及查核系統流程 5 隨時清點物資庫存量如口罩 防護衣 消毒酒精等相關防護物資, 以確保值勤人員之安全 上述防護物資應有安全存量, 並隨時補足 三 藉由各項流程之訂定, 充分掌握物資需求量及適度調配, 免於匱乏 柒 協助建置生物病原災害災難期間提供民眾疫情資訊單一窗口 一 依據臺北市政府衛生局災難應變指揮中心架構設立之單一作業窗口, 所提供正確的資訊給媒體及一般民眾 二 為減少不正確訊息及謠言的流傳並減低民眾的恐慌, 必須採取之措施 : ( 一 ) 採用衛生局統一定時發送正確之疫情資訊供民眾參考 ( 二 ) 利用各種傳播資訊宣導正確疫情防護觀念提供一般民眾知悉 捌 生物病原災害災難期間罹難者家屬之慰問 區公所對於生物病原災害罹難者家屬, 應於災後派員代表政府表示慰問及關切之意, 並依規定主動協助慰助金及各類補助之申請

116 第四節復建計畫 壹 協助生物病原災害災情調查與處理 第四章生物病源災害 一 配合建立多元化 多重調查管道, 以公共衛生護士 衛生志工 里幹事為協助調查骨幹, 並輔以里鄰長及其他志工 二 強化防疫第一線人員對疫情的認識, 加強協助調查人員對疫情之關心 三 宣導民眾瞭解正確疫情調查的重要性, 並請宣導自疫病流行區域回國者之民眾主動告知旅遊史 貳 協助防治策略之宣導 一 配合危機發生後快速應變處理, 以有效性之處理程序降低疫災傷害 二 協助留意流行疫情發展趨勢並協助建立最有效的防治方法, 將傷害降至最低 三 接獲懷疑個案通報立即陳報防疫單位進行調查及展開接觸者追蹤 四 協助接觸者之管理 五 宣導正確的資訊, 對疫災有充分的了解, 就會減少不必要的恐慌 參 協助生物病原災害後市民之救助及補助措施 一 配合生物病原災害疫災証明書之核發, 透過簡單流程減少受災民眾來波, 造成心理二度傷害, 讓証明書之核發更加簡便迅速, 降低民眾因疫災所造成的傷害, 增加便民措施 二 協助生物病原災害後民眾生活必需資金之申請, 使因疫災而受難的民眾免於面臨生活困境 三 依市府訂定之臺北市發放慰助金 ( 居家隔離者 死亡者 ) 之作業程序主動協助申辦, 以降低因疫災所造成的傷害 四 協助宣導災後各項稅捐之減免或緩徵 : ( 一 ) 輔導民眾檢具證明文件提出申請 ( 二 ) 並透過里辦公處分送各項申請書表, 供災區納稅義務人參考運用 ( 三 ) 協調里長, 由其協助收受申請減免案件, 或由稅捐處派員駐點收件, 避免納稅人奔波 ( 四 ) 依衛生署或衛生局發給的證明協助申請各項補助或減免, 使因疫災而受難的民眾或受影響的的商店免於面臨生活困境 ( 五 ) 依臺北市慰助金發放 ( 居家隔離者 死亡者 ) 之作業程序協助發放及協助捐贈用品發放, 降低因疫災所造成的傷害 肆 災後復原 一 在經濟上依市府規定協助辦理補助疫災受損民眾經濟補貼 二 配合辦理各類大型活動, 縮短受災復原時間, 迅速恢復社會次序 三 協助宣導租金減免政策 : 對遭受疫情影響者, 可酌予減免租金 四 召開救災善後會議並進行相關重建工作 五 醫衛耗材補充, 確實清點區公所內各項醫療物資數量, 補足至安全庫存量, 將該次災變之使用量製成報表留存以供參考

117 第四章 生物病源災害 六 稅捐處應派員至災區分送宣導資料, 或透過里辦公處分送, 供災區納稅義務人參考運用, 並與里長聯繫由其協助收受申請減免案件, 或由稅捐處派員駐點收件 七 辦理地區性系列活動, 配合節慶或市府既定之大型活動, 應即速並擴大辦理, 以推廣旅遊及鼓勵民眾消費 八 應變人員心理輔導 : 藉由心理輔導及健康狀態追蹤降低協助救災人員之心 理創傷 九 藉由各組災後重建計劃簡報, 做為日後各種方案改進依據 十 評估各期各組簡報成效, 收集正負面評價, 確保訊息提供之即時性及正確性 十一 透過災後的檢討改進以迎戰下一次挑戰

118 第五章 / 旱災 第五章旱災第一節減災計畫壹 災害影響與歷史災例之調查與分析按台灣北部地區水資源特性之研究, 豐枯水期水量之分配比為 6:4, 乾旱週期約為 年, 平均週期為 9 年 但因近年來環境變化異常, 聖嬰現象產生, 使豐枯水期之分配水量差距擴大, 更易產生乾旱現象 旱災災害係指降雨量 河川水量 地下水 水庫蓄水等水文水量減少時, 因缺水對生物 環境 社會 民生及產業造成直接與間接影響所帶來之損失 直接影響如危及生物生命 農糧產量減少 森林及綠地縮減 環境水質 空氣 衛生惡化, 消防風險提高等, 間接影響如糧食減少 物價上揚 產業收入或薪資所得降低 生活品質降低等 由於臺北地區為人口密集地區, 且為政經中心, 經濟型態已由早期農業進展至高科技產業及服務業, 旱災影響所及趨於複雜, 故對近年旱象之影響加以檢視, 可供往後減災 整備 應變 復原重建之參考 貳 災害等級區分一 根據依經濟部 旱災災害防救業務計畫, 將災害予以等級區分 : ( 一 ) 公共給水缺水率 30% 以上, 為一級狀況 ( 二 ) 公共給水缺水率 20 至 30%, 為二級狀況 ( 三 ) 公共給水缺水率 10 至 20%, 為三級狀況 二 公共給水缺水率係以臺北自來水事業處轄區內, 由地面水供應主要之供水區其實際出水量與需水量之差值為考量 三 日公共給水缺水率 (%) =(1- 實際出水量 / 需水量 ) 100% 四 藉由量化指標, 瞭解旱象, 提供災時決策者研判災情及狀況之所需 參 災害防救資料庫一 自來水配水狀況資訊臺北自來水事業處供水範圍包括直接供水之臺北市十二個行政區, 及新北市所轄三重 ( 二重疏洪道以東 ) 新店 永和 中和 汐止 ( 北山 橫科 宜興 福山 東勢 忠山及環河等七里 ) 等五區轄市, 以及該系統分水供應之淡水 三芝地區 ; 並與台灣自來水公司的管網系統在三重 中和 板橋 蘆洲 淡水 關渡 ( 八里 ) 汐止 深坑等地點連接 其輸配水管長達三千多公里, 供應相關之人口近四百萬人, 為臺灣北部地區最大的都會區域公共給水系統 二 水庫蓄水狀況資訊翡翠水庫計畫為臺北區公共給水長期水源的開發計畫, 全部工程於 76 年 6 月完工 水庫完成後, 在臺北自來水系統主要水口青潭堰及直潭壩二處之出水量為每秒 40 立方公尺 ( 約每日 萬立方公尺 ), 預計可滿足至民國 119 年自來水供應所需水源, 附帶年平均發電量 222,700,000 度, 目前翡翠水庫網路即時系統可提供即時水位 雨量 水質狀況 原水供水量 發電運轉量 水文氣象及相關最新消息 翡翠水庫重要數據如下 : 5-1-1

119 第五章 / 旱災 ( 一 ) 水庫面積 :10.24 平方公里 ( 水位 170 公尺 ) ( 二 ) 集水區面積 :303 平方公里 ( 含臺北縣坪林鄉之全部及雙溪鄉 石碇鄉 新店市之一部分 ) ( 三 ) 最高常水位 : 標高 170 公尺 ( 四 ) 初期總容量 :406,000,000 立方公尺 ( 水位 170 公尺 ) ( 五 ) 有效容量 :327,000,000 立方公尺 ( 淤積 50 年後 ) ( 六 ) 最大可能洪水位 : 標高 171 公尺 ( 七 ) 最大可能洪水 :10,500 立方公尺 / 秒 ( 八 ) 排洪設施設計流量 :9870 立方公尺 / 秒 另翡翠水庫下游尚有直潭壩及青潭堰兩座水庫, 均屬臺北自來水事業處管理 青潭堰蓄水面積 0.30 平方公里, 有效蓄水量 93,000 立方公尺, 正常最高水位標高 22.6 公尺 直潭壩蓄水面積 平方公里, 有效蓄水量 3,248,000 立方公尺, 正常最高水位標高 44.7 公尺 三 河川水位流量資訊為利判斷旱災缺水的影響時間, 不論是缺水前或是缺水時限水的緊急應變措施, 皆須依靠平時各災害防救業務單位所建置之河川水位流量資訊等各類資料的支持 本市旱災相關資料的即時傳輸及運用, 平時應由專人統一負責資料庫建置 規劃及管理, 並定期的更新 維護及測試, 以確保旱災時資料的使用 四 雨量趨勢預報資料為利判斷旱災缺水的影響時間, 不論是平時或是缺水時限水的緊急應變措施, 皆須依靠當時中央氣象局所提供之雨量趨勢預報資訊, 以判斷乾旱時間之長短 本市旱災相關資料的即時傳輸及運用, 平時應由專人統一負責資料庫建置 規劃及管理, 並定期的更新 維護及測試, 以確保旱災時資料的使用 五 地下水文資訊自來水事業處原設有 54 處深水井, 但因地下深井出水成本高 水質較差及鐵錳含量超過標準易產生紅水現象, 且超抽地下水易產生地層下陷問題, 故於民國 65 年起陸續停用水質不良之深水井 ; 於 73 年 7 月直潭淨水場第一座完工充分供水後, 遂將所有深水井及戰備井陸續停用, 並於 77 至 79 年專案報府核准拆除 行政院經濟部水利署委託財團法人農業工程研究中心辦理之臺北盆地地下水水位量測及水質檢測工作 91 年調查報告 地下水水位觀測井 24 口, 水質檢測井 21 口 臺北盆地近 10 年地下水水位已趨近平緩穩定 ; 以飲用水水質標準及第二類地下水監測基準為評估標準, 水質不合格率偏高之檢項為鐵 錳及氨氮等三項 顯示臺北盆地地下水水質鐵 錳 氨氮絕大部分皆不符合飲用水水質標準 不能抽取消毒後直接送至配水管網系統, 供市民飲用, 須經去除氨氮及鐵 錳等重金屬之淨水程序, 以確保飲用水安全衛生 ; 故如作為飲用水地下水源, 5-1-2

120 第五章 / 旱災 須依水質狀況另行設置水處理及加藥設備, 以維飲用水水質安全衛生 肆 協助乾旱預警宣導一 協助乾旱預警及公布乾旱情勢之宣導臺灣地區雨量受自然環境之支配, 降雨季節及降雨時間極不均稱, 且臺灣之水庫均為年用型水庫, 當雨季之降雨量不豐, 每每在枯水期發生缺水現象, 若水庫之蓄水量及水文氣象測報, 經評估可能不敷未來乾季月份供水所需, 則宜發布乾旱預警, 並預先規劃調配各標的用水在不同時之供水量, 使整個枯水期得以共同承擔乾旱的衝擊, 減少因缺水使經濟發展受損 民生不便之負面影響 依實際公佈旱災等級, 成立緊急應變組織以為因應, 並適時協助宣導公佈乾旱情勢及應變措施,, 藉公佈之乾旱情勢, 讓社會大眾瞭解目前缺水問題, 並配合宣導節約用水, 以便共體時艱達抗旱目的 二 宣導節水措施 ( 一 ) 豉勵民眾雨水回收, 收集之水量可供家用馬桶 澆花可減低乾旱期自來水負荷 ( 二 ) 宣導民眾洗米 洗菜 洗衣水之回收再利用, 以減低水量之不足 ( 三 ) 依市府規定機關學校 公共場所 ( 含公園 公廁 ) 及管理機關等, 於 2005 年底前全面將現有用水設備換裝為省水型器材 ( 四 ) 鼓勵民眾採用省水設備 ( 五 ) 培養 愛水志工, 向民眾介紹省水器材, 推廣惜水 節水概念 ( 六 ) 加強老舊自來水管漏水之查報 : 1. 除自來水公司權責維護外, 請區公所里幹事下里服務期間加強里內漏水老舊水管之查報, 以期減少水資源之不當浪費 2. 請里鄰長及志工或宣導民眾發現住家附近水管漏水立即通報臺北自來水事業處檢修 ( 七 ) 加強停水之宣導 : 水源不足或其他原因停水前, 應發動里辦公處 里鄰長協助宣導儲水並節約用水, 共度缺水之苦 伍 協助落實防災普及與節約用水教育為深植災害防救觀念, 提昇省水節水知識, 期藉深植防災意識及水資源之再利用能力於學童, 發揮擴散於其家庭, 俾於可預見之未來, 確能達成提高全民防災意識及災害應變能力, 將災害損失減輕至最低程度 一 利用各種集會 藝文活動宣導節約用水概念, 培養民眾平時節約用水觀念 二 將防旱工作納入防災教育課程 三 印製節約用水相關海報 宣傳單分送住戶廣為宣導 四 製作節約用水網頁張貼里鄰網站廣為宣導 陸 各項集水區上游防治措施一 集水區上游地區協調中央及臺北縣政府加強取締濫墾濫伐以預防土石流 二 請翡翠水庫管理局加強水庫內淤泥疏濬及相關設施之維護事宜 三 請自來水事業處加強老舊自來水管線查修工作以維持良好供水狀況 5-1-3

121 第五章 / 旱災 第二節整備計畫本市主要水源為新店溪集水區, 遇有乾旱狀況發生或供水異常致原水供應不足, 導致無法維持正常供水時, 當水處逐步發布緊急供水措施時, 應宣導民眾配合節約用水, 以維民生用水需求, 共度乾旱缺水困境 一 請自來水事業處依區內各里人口狀況並視當時需求勘查臨時供水水塔置放點 ( 里辦公處配合辦理 ), 以因應旱象未解無自來水可取時之供水點 二 本案之臨時供水點請自來水事業處平日即應與各里辦公處協商完成建立日常機制並通告民眾知曉 三 當翡翠水庫水位運轉規線逐漸達下限時, 配合事前宣導及實施後續之停止及限制供水措施 四 當市府發布節約用水新聞稿及召開記者會說明水源天然流量與水庫水位下降情形, 為使民眾了解水源枯旱現象, 啟動里鄰自治幹部主動宣導以喚起全民實際參與節約用水認知 五 宣導民眾減少用水量, 延長翡翠水庫儲水使用時間 六 宣導民眾民眾節約用水, 配合採行節水措施 第三節應變計畫壹 應變組織及分工一 各相關機關 水處之旱災防救業務執掌參照 91 年臺北地區防旱小組於抗旱期間相關辦理事項, 於爾後旱象發生適時協調本府各相關單位 經濟部水利署北區水資源局 新北市政府 臺灣自來水公司相關區處共同參與相關應變事宜, 各單位之分工事項參考北水處災害防救業務執行計畫 貳 災害應變組織之運作一 配合市府災害應變組織啟動 二 強化各單位間聯繫 協調機制, 以提前做好因應旱象之準備事宜 參 災情通報 勘查及應變一 由於旱災期間水處將實施不同程度之減量供水或分區供水措施, 對環境清潔 健康衛生及火災搶救等將造成影響, 協助建立災情通報 勘查等作業事宜 二 啟動里鄰長協助建立火災 水媒疾病等災害之災情通報 勘查及應變體系與工作事項, 以降低其他災害發生機率及妨礙搶救 肆 緊急用水運送一 緊急運送措施 ( 一 ) 供水單位確認停水地區 時間與範圍 ( 二 ) 參照經濟部水利署訂定 自來水停止及限制供水執行要點, 用水優先順序如下 : 1 居民維生用水 2 醫療用水 /5-3-1

122 第五章 / 旱災 3 國防事業用水 4 工商事業用水 5 其他用水 ( 三 ) 聯繫窗口 : 由水處客服中心及各營業分處為窗口受理用戶提出需求 ( 四 ) 執行單位 : 水處各營業分處及客服中心, 必要時並由市府統籌動員相關局處水車 人員協助 ( 五 ) 設置臨時供水站 : 對於用水人數眾多 用戶集中地區, 採取定點設置臨時供水站方式, 以提高供水使用效率 1 由水處轄區營業分處研判停水範圍, 在住宅稠密地區, 或重要用水地點, 選擇可安置臨時水塔位置 2 與當地用戶代表或里長協調確認送水地點與時間 3 將水塔搬運至指定地點 4 在事先排定之臨時站供水時間, 採取水車運送或就近開啟消防栓送水至臨時水塔供水, 並由營業分處派員巡查 5 另對於高處或水壓不足地區應主動送水 設置臨時供水站或告知何處取水, 並提前公告 ( 六 ) 水車直接送水 : 對小範圍之特定用戶, 因應其緊急需求, 以水車直接載運至需求地點, 相關作業依臺北地區防旱小組 91 年 5 月 15 日召開第四次會議中通過之 臺北自來水事業處因應分區停水緊急送水作業程序 辦理 ( 七 ) 開啟消防栓 : 為救災需要, 由消防局與水處各營業分處會同派員開啟消防栓 二 緊急運送執行 ( 一 ) 水處 消防局或其他相關局處應依市府災害應變中心指示及調度, 運用可用的各式車輛實施緊急用水運送 ( 二 ) 必要時應協調道路運輸業者 海運業者及空運業者協助緊急運送 ( 三 ) 必要時得請求中央災害應變中心支援 統合及協調陸海空交通運輸工具實施緊急用水運送 伍 緊急醫療及設施改善於實施分區停水期間, 如發生火災則無法直接自消防栓取水滅火, 將影響火災搶救 ; 或用戶加裝之馬達未關閉, 致管中產生負壓造成淤水流入用戶之水龍頭等用水設備, 民眾若不慎取用, 恐致產生腸胃道或皮膚等不適之疾病 ; 或因缺乏自來水且環境清潔工作不周, 致病媒滋生, 諸如上述種種情形, 一旦接獲通報, 依災害類型, 該受災區域之區公所及災害防救工作之主管單位需緊急成立災害應變中心或前進指揮所, 以統合相關單位迅速救災 一 災害發生地區成立災害應變中心或前進指揮所 二 立即調查災害發生原因並將危害因素迅速排除 三 管制災區人員車輛進出, 並提供充足醫療資源及飲食物資 四 協助查報汰換分區停水期間所發生水污染之配水管 五 立即動員結合消防 醫療 環保 工務 自來水等相關單位進行救災 並協助公布災情及加強宣導相關預防措施 六 透過里鄰長 里幹事反胦發現因管線破損所造成之水污染事件, 立即查 5-3-6/

123 第五章 / 旱災 請緊急搶修, 該段管線若有過多搶修紀錄, 將反應優先全線汰換 陸 災情發布與媒體聯繫災情及相關災訊發布應由統一窗口由市府對外發布訊息, 並透過傳播媒體之協助, 使民眾確實瞭解災情最新動態, 隨時掌控災情變化, 於旱象期間共體時艱 一 災前協助利用電子網站 電子看板 宣傳單加強宣導相關節約用水訊息 二 確實執行災害應變中心宣導組工作 三 協助將災害訊息確實告知民眾, 並加強相關節水措施及相關政令宣導 柒 其他一 社會秩序維護為免分區停水期間, 發生飲用水 貯水用具 消毒用具等民生用品供應失調或物價波動, 或發生火災 傳染疾病蔓延等, 或因部分行業暫時歇業致影響勞工就業權, 民政 警察 消防 消保 環保 衛生醫療 勞工 社會福利等單位依權責辦理相關應變措施, 以避免災害擴大並維持社會秩序 ( 一 ) 協助維持必要民生物資供應順暢及穩定, 注意市場必要民生用品物價波動及供需情形, 聯繫相關單位啟動供需穩定機制, 避免衍生其他危害社會秩序事件 ( 二 ) 追蹤受災損民眾之復原善後狀況並提供適當諮詢或服務管道 ( 三 ) 配合社會福利等單位加強便民服務, 並整合資源投入應變工作 二 支援協助分配於旱象期間, 如各界公益團體 善心人士捐增相關民生物資, 為將救災資源合理分配予最需要之民眾, 應協調相關單位事先統籌規劃物資貯存及發放事宜 ( 一 ) 調查必需及缺乏之民生物資, 建立捐贈物資分配機制, 使公益團體 善心人士捐贈必需及缺乏之民生物資, 妥善分配以充分發揮效能 ( 二 ) 規劃捐贈物資貯存 發放事宜, 妥善存放救災物資及規劃適當分送機制, 使捐贈物資充分發揮效用 第四節復建計畫 壹 災區疾病監測及環境衛生追蹤改善 一 災區疾病監測執行各區環境衛生清理 防疫 消毒及民眾身心健康檢查等工作, 得視實際需要設置社區巡迴醫療站, 主動協助災區民眾健康諮詢及醫療 ( 一 ) 協助建置社區巡迴醫療救護網, 設有統合性窗口, 負責協助災後衛生保健 ( 二 ) 災區民眾衛生保健 消毒防疫及心理輔導工作之進行, 應採取複查及持續追蹤方式辦理 1 衛生醫療 社會福利相關機構之密切聯繫 /5-4-1

124 第五編 / 第一章 / 第八節防災普教 2 有關衛生醫療設施之災害損失狀況掌握 3 協助民眾之健康諮詢 4 食品健康衛生管理 a 5 視需要由醫生 護士及志 義工組成服務隊, 進行社區巡迴健檢諮詢活動 6 設置臨時流動廁所 7 其他有關災區民眾之衛生保健重點工作 二 加強防疫措施 ( 一 ) 由健康服務中心與衛生局 環保局 醫療院所及相關機構聯繫及疫情交換 ( 二 ) 協助調查疫病種類 程度 範圍 ( 三 ) 協助進行飲用水檢驗消毒 收容場所消毒 災區消毒 病媒清除 ( 四 ) 健康諮詢 防疫指導 緊急醫療 預防感染 ( 五 ) 病患隔離 居所消毒 ( 六 ) 防疫器材 物資 藥品儲備 ( 七 ) 防疫工作必要時協請醫師相關組織提供協助 ( 八 ) 其他防疫相關工作 5-3-6/

125 第六章空難及重大陸上交通事故第一節地區災害特性壹 空難空難發生原因, 不外乎人為因素 機械故障及天候因素等 由於航空 器速度極快, 空難事件之發生常於瞬間, 且大都無法預測, 而其影響範圍 也大都惟局部性 本市轄區內因有松山機場, 因此, 為減少空難事件影響 程度, 業務主管機關及相關配合單位之搶救工作, 首在迅速救人 依據歷 年來發生案例, 空難發生地點可約略分成機場內 機場外及我國附近海域 三類 本市轄區內有台北松山機場, 擔負著本島航空運輸之樞鈕,105 年飛航架次計有國內航線 40,907 架次, 兩岸航線 9,941 架次 國際航線 8,503 架次, 共計 59,351 架次 另旅客人次計有國內航線 2,781,734 人次 兩岸航線 1,687,440 人次 國際航線 1,673,858 人次, 共計 6,142,996 人次 以航空器肇事率而言, 雖低於其他種類運輸方式, 但往往每次發生事故, 除造成機上乘客傷亡外, 失事地點若位於人口稠密之大台北都會區內, 將對於市民生命財產造成嚴重之傷害 貳 重大陸上交通事故臺北市為我國之金融 政治 交通中心, 近年來隨著國民生活水準提高, 私人運具的持有數也大幅增加, 以汽機車登記數量而言,105 年登記車輛數計有 1,756,877 輛, 其中汽車 804,697 輛, 機車 952,180 輛 再加上新北市進入本市的車輛數, 使得車輛使用量相對提高, 同時也增加了交通肇事次數並直接造成相當大之生命 財產損失 105 年本市轄內發生 88 件 A1 類交通事故, 共有 89 人死亡 災害搶救首重迅速, 能迅速的處理陸上交通事故, 將有助於減低社會成本損失 由於陸上交通事故發生有其不可預測的特性, 對於災害發生時間 地點及規模大小等無法事先得知, 惟相關防範及處理機制仍有助於減輕災害之影響程度 第二節整備計畫壹 空難一 應加強救災設備器材資料庫建置, 並擬定相關管理 保養 檢查等對策 二 應建立動員人力編組, 擬定通聯方式, 並確保通訊暢通, 一有空難災害發生時及能動員相關人力投入災害現場 貳 重大陸上交通事故一 加強救災設備器材資料庫 ( 包括救護車 隨護及醫療院所 ) 建置, 並擬定相關管理 保養 檢查等對策 二 加強宣導交通安全觀念, 並推廣法治教育, 使全民皆能確實遵守交通安全秩序, 消除重大陸上交通事故發生機率 三 易發生重大交通事故路段及路口, 應加強設置交通工程管制與交通安全防護設施, 以降低重大事故發生率及嚴重性 6-1-1/

126 ( ( ( ) ) ) ( ( ( ( ( ) ) ) ) ) ( ( ) ) 第三節應變計畫壹 空難一 空難防救體系本區空難災害防救體系配合本市空難災害防救體系, 詳如圖 所示 於本市空難災害應變中心成立時, 本所應同時於內部成立 緊急應變小組, 以執行處理災害應變中心所交付災害處理任務, 或主動執行其業務範圍內有關之災害處理事項 二 空難緊急應變作業方式 ( 一 ) 成立臨時前進指揮所 ( 二 ) 臨時前進指揮所各項通訊 照明設備, 由區級總務組準備 ( 三 ) 勘查統計災情 災民集結等事項 ( 四 ) 協辦災民救濟事項 空難中央災害 應變中心 市長 災害發生時 指指示 台北航空站 報報告 相互支援 ( 支援援協助協 災請情求回支報援 指指示 本市災害 應變中心 報報告 報報告通報 通報 消防 119 勤務指揮中心 指揮通報 相關局處 緊急應變小組 指揮通報 災情回報 災情回報 ( 指令救 指令救災 災支情援報協告助 受災區成立 災害應變中心 所屬人員 展開救災行動 圖 本市空難災害防救體系資料來源 : 本計畫繪製 貳 重大陸上交通事故一 重大陸上交通事故防救體系本區陸上交通事故防救體系配合本市陸上交通事故防救體系, 詳如圖 所示 於本市災害應變中心成立時, 本區災害應變中心應立即成立緊急應變小組 二 重大陸上交通事故緊急應變作業方式 6-3-1

127 ( ( ( ) ) ) ( ( ( ( ( ) ) ) ) ) ( ( ) ) ( 一 ) 成立臨時前進指揮所 ( 二 ) 臨時前進指揮所各項通訊 照明設備, 由區級總務組準備 ( 三 ) 勘查統計災情 災民集結等事項 ( 四 ) 協辦災民救濟事項 指示 指 台北車站 臺鐵局臺北運務段 報告 報 陸上交通事故中 央災害應變中心 協助 ) ( 鐵路事故 ) 相互支援 ( 支援 指揮通報 支援協助 相關局處 緊急應變小組 指揮通報 所屬人員 展開救災行動 災情回報 災情回報 災情回報 請求支援 救災 ) ( 指令指救災 令 指示 指 市長 本市災害 應變中心 報告 報 災支情援報協告助 受災區成立 災害應變中心 報告 報 通報 災害發生時 通報 通 消防 119 勤務指揮中心 圖 本市陸上交通事故災害防救體系圖資料來源 : 本計畫繪製第四節復建計畫壹 災情勘查與緊急處理進行災情勘查時, 應依據統一表格及格式, 就災害的原因 災害發生時間 災害發生場所及區域 災害狀況 災害應變措施 災後重建處理措施 災害對策所需費用及緊急處理措施及其他事項據實填寫, 必要時拍照留證, 以作為後續復建工作之執行依據 應建立受災地區之災損資料, 以便迅速展開各項救援 救助及復建等工作, 同時建置完成之災區資料, 將可提供日後災害預警之第一時間之因應 救助參考 貳 災民慰助及補助措施一 本所於災後設立受災民眾綜合性單一諮詢窗口, 提供受災民眾政府相關補助資訊, 協助受災民眾申請, 並聽取受災民眾需求 期望 改善建議, 彙整受災民眾意見提交相關單位參考辦理 二 除本所及市民聯合服務中心之服務窗口外, 警察分局 派出所服務台應提供受災民眾輔導協助 三 辦理受災民眾政令宣導手冊編印, 並動員當地志 義工協助民眾災後生活復建 6-4-1

128 叁 慰問金發放 ( 一 ) 市政府決定是否核發慰問金 核發金額與對象, 由區公所將慰問金發放名單送社會局統整 ( 二 ) 依本市流程規定, 地震災害為需區公所辦理會勘之災害類別, 相關慰問金由區公所負責發放 肆 受災證明書之核發為利於災後補助工作推展及確保受災民眾申辦, 依程序確認後應發予受災證明書, 並確實造冊列管及追蹤, 以免受災民眾權益之受損 一 因天然災害死亡 失蹤及重傷者, 以及住屋損毀者, 依據災害勘查之事實認定, 依中央訂定之災害救助金核發標準及原則, 辦理市民災害救助金之發放 二 上述市民依中央訂定之災害救助金核發標準及原則申請, 由本所 里幹事及相關人員辦理會勘 撥款及追蹤救助金核發情形, 並由本所社會課向社會局辦理核銷事宜, 社會局得派員監辦 三 救災人員對災害勘查及審核, 如有虛報災情 濫用救助金等情事, 經查明屬實, 應按情節輕重予以行政處分, 涉及刑責者移送司法機關偵辦 伍 捐款及捐贈物資之分配與管理由統一窗口辦理各界捐款及捐贈物資之分配, 並造冊列管, 除確認捐款及物資能確實送達受災民眾外, 並公開各界捐款與捐贈物資之使用方式, 以符合各界期望 一 透過傳播媒體向民眾傳達受災區域內民眾迫切需要物資之種類 數量與指定送達地區 集中地點, 惟需確實登記捐物數量, 妥切分配於區公所, 避免民眾愛心遭受浪費 二 各界樂捐救濟物資, 由災害發生之當地區公所處理 但災情跨及二區以上者, 由社會局訂定收受及管理捐物辦法統籌辦理, 對於各界之協助, 如需褒獎表揚, 由災害發生地之區公所簽報核定 三 救災人員對捐物之管理與處理得當, 具有績效者, 得依有關規定敘獎 四 各界業捐贈物資集中存放之地點, 應考量由專人管理, 如數量過多, 應有簡易性防護措施, 避免物資尚未送達受災民眾時已遭受損壞 陸 災民生活安置一 優先規劃適當安置場所, 以提供災後民眾日常生活之住所, 另安置場所地點之設置, 應採受災民眾就近安置之觀念, 使民眾盡速恢復日常生活作息 二 明定短 中 長期安置場所設置及管理辦法, 明確訂定收容期限, 必要時協助災民建立臨時管理委員會, 負責安置所之管理及維護 三 確實清查本區目前空置之國宅及空屋, 並造冊列管 柒 災後環境復原一 災害發生後, 應迅速整潔災區, 並避免製造環境污染 應特別注意震災 6-4-2

129 第六章空難及陸上交通事故 造成重大損失地區之廢棄物處理問題 採取適當措施維護居民 作業人員之健康 設置臨時放置場 轉運站及最終處理場所, 循序進行清除及處理 廢棄物臨時放置場應注意環境衛生及安全, 避免造成二次公害 二 以區及各里鄰為單元之作業方式, 市級單位負責提供機具設備 規劃與開設轉運站 規劃, 並進行交通管制確保交通動線 三 若市府資源無法因應處理廢棄物時, 應申請中央 國軍及外縣市支援, 同時動用開口合約並啟動民間支援系統, 調集機具 人力到位, 並有效整合 四 應儘速結合媒體 區公所 環保義工等加強宣導相關作業方式, 並加強取締非受災廢棄物違規排出情形 6-4-3

130 第七章 / 其他類型 第一節災害預防 第七章其他類型 有關重大火災災害 爆炸災害, 寒害 輸電線路災害 公用氣體與油料 管線災害, 空難 陸上交通事故, 毒性化學物質災害, 捷運系統營運災害, 捷運工程災害, 古蹟歷史建築 等各類型災害, 配合各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 關辦理各項預防宣導 等事宜, 執行災害防救工作 表 臺北市政府各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 項 次 災 害 種 類 主 管 機 關 1 火災 風災 爆炸災害 消防局 2 公用氣體與油料管線災害 輸電線路災害 土石流災害 礦災 寒害 產業發展局 3 旱災 臺北自來水事業處 4 空難 船難 陸上交通事故 : 交通局 5 毒性化學物質災害 核子事故災害 環境保護局 6 捷運營運災害 臺北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 7 捷運工程災害 捷運工程局 8 建築物災害 工程災害 水災 震災 工務局 9 疫災 衛生局 10 職業災害 勞工局 11 古蹟歷史建築 文化局 12 其他災害 依法令規定或本府指定之權責機關 資料來源 : 臺北市災害防救深耕第二期計畫提供第二節災害應變與復建 當有災害發生時, 配合各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成立災害應變中心, 執行災害搶救工作, 作業內容悉依 臺北市各區災害應變中心各編組標準作業程序 辦理 壹 寒害 : 臺灣北部地區主要於冬季及早春受到大陸冷氣團之影響, 而導致季節風與寒流的侵襲, 造成作物寒害的發生, 氣象局發布可能發生寒害的相關訊息時, 利用對寒害的監測 預報及預警系統之建立並透過媒體及各項傳遞管道發布預警資訊, 提早防範並防止二次災害的發生 寒害發生後, 由各區公所經建課對受損農作物進行勘查及資料建檔, 並循農情查報系統將相關災情資料報產業局會同農業改良場等單位進行抽樣複勘 貳 輸電線路災害 公用氣體與油料管線災害 : 災害發生初期, 公用事業單位循緊急通報系統迅速通報主管機關災害現場狀況及受損情形, 並緊急處理 為達成災時緊急收容安置場所之安全性, 本區應完成指定優先開設緊急安置所學校名冊, 被列為優先開設之學校, 平時應 7-1-1/7-2-1

131 第七章 / 其他類型 有專人定期維護及管理 災害發生時, 應視需要於區民活動中心或里民活動場所開設避難場, 獨居老人 身心障礙者 孤兒院 弱勢團體等, 列為優先執行緊急收容之對象, 並宣導民眾周知 ; 必要時, 得再增設避難場所, 設置時應避免發生二次災害 災害發生時, 本區立即派員會同當地警察機關及建管機關切實勘查 鑑定受損狀況, 就所列受災事實, 經申請後出具受災證明書 相關人員進行勘災後, 符合標準立即辦理災害救助金之核發 參 古蹟歷史建築災害之應變 : 有鑑於古蹟文物是珍貴的文化資產, 乃人類歷史文明演進下不可抹滅的痕跡, 是具有鑑古觀今的歷史見證, 平日需妥善維護管理, 才能永續保存 然而古蹟文物之舊式建築結構經過漫長時間的洗禮, 常會受到人為及不可抗力之大自然災害或其他因素危害, 而有所損失, 所以應建立完善之緊急災害應變及搶救計畫, 以確保災害來臨時對古蹟所受到傷害減至最低 本區古蹟文物之應變搶救依據臺北市政府文化局古蹟及歷史建築防災業務計畫中災害應變要點辦理 一 古蹟文物等之應變搶救相關辦理原則如下 : ( 一 ) 應避免古蹟本體及相關文物之災害損失繼續擴大應於附近加以管制圍離, 避免外力進入造成二度損害 ( 二 ) 搶修組緊急應變時, 應避免破壞古蹟原有之形貌及歷史文化風貌, 如無立即危害之虞或有危及附近居民生命安全, 必要時可待專業人士抵達後處理 二 古蹟文物等之應變搶救相關辦理辦法如下 : ( 一 ) 當損害情事發生時, 應立即通知文化局所屬相關單位 ( 緊急應變小組 ) 前往勘查 ( 二 ) 持續追蹤災害對古蹟文物損害情形, 必要時通報市級單位請求協助處理 ( 三 ) 相關通報流程依臺北市文化局古蹟及歷史建築重大災害作業流程辦理 災害發生 古蹟所有權人或管理人 區公所 通報 古主機 蹟管關 所 古蹟緊急應變小組 災後三十日內 研提搶修計畫 現場會勘 研提重建計畫 臨時緊急處置方案 災害發生七天後 災後六個月內 核定 通報中央古蹟主管機關 執行及施作 古蹟主管機關 圖 臺北市文化局古蹟及歷史建築重大災害作業流程圖 7-2-2

132 第七章 / 其他類型 資料來源 : 本計畫整理 1 建立消防分區 :12 個行政區均設有消防中隊, 轄區內的古蹟數量以中正區為最多, 共有 54 處古蹟, 歷史建築以中正區 46 處為最, 中正區古蹟與歷史建築的數量合計 102 處如表 至 7-1-3, 平時應與轄區內的古蹟管理人員就個案討論, 瞭解現有的管理維護計畫, 救災動線及其民間聯防機構組織, 以因應轄區內同時發生多起火災時的救災工作 表 臺北市中正區文化資產分區一覽表 行政區 級別 中正區 古蹟 54 歷史建築 46 聚落 1 遺址 0 文化景觀 1 總計 102 資料來源 : 本計畫整理 表 臺北市中正區古蹟 ( 含遺址 ) 與消防分區一覽表 序號中隊別分隊別級別類別標地物行政區地址 1 中正城中一城廓 臺北府城門 北門 東門 南門 小南門 中正區 北門 東門 南門 小南門 2 中正 泉州 二 衙署 臺灣布政使司衙門 中正區 南海路植物園內西側 3 中正 城中 三 牌坊 黃氏節孝坊 中正區 臺北 228 公園內 4 中正 城中 三 牌坊 急公好義坊 中正區 臺北 228 公園內 5 中正 城中 三 其他 勸業銀行舊廈 中正區 襄陽路 25 號 6 中正 城中 二 其他 臺北公會堂 中正區 延平南路 98 號 7 中正 城中 三 其他 臺北郵局 中正區 忠孝西路 1 段 118 號 8 中正 泉州 三 其他 臺北水道水源地 中正區 思源路 1 號 9 中正 泉州 三 遺址 原臺灣教育會館 中正區 南海路 54 號 10 中正 泉州 市定 祠廟 寶藏巖 中正區 汀州路 3 段 230 巷 23 號 11 中正 城中 市定 其他 東和禪寺鐘樓 中正區 仁愛路 林森南路口 12 中正 城中 市定 其他 臺北撫台街洋樓 中正區 延平南路 26 號 13 中正 城中 市定 其他 臺大醫院舊館 中正區 常德街 1 號 14 中正 城中 市定 其他 臺大醫學院舊館 中正區 仁愛路 1 段 1 號 15 中正 城中 市定 其他 臺灣廣播電台放送亭 中正區 臺北 228 公園內 16 中正 城中 市定 其他 臺北第一高女 中正區 重慶南路 1 段 165 號 7-2-3

133 第七章 / 其他類型 17 中正泉州市定其他建國中學紅樓中正區南海路 56 號 18 中正城中市定衙署臺灣總督府交通局遞信部中正區長沙街 1 段 2 號 19 中正城中市定其他原臺北信用組合中正區衡陽路 87 號 20 中正城中市定宅第臺灣電力株式會社社長宿舍中正區延平南路 119 號 21 中正城中市定其他臺灣銀行中正區重慶南路 1 段 120 號 22 中正城中市定其他帝國生命會社舊廈中正區博愛路 162 號 23 中正城中市定其他臺灣總督府電話交換局中正區博愛路 168 號 24 中正城中市定其他濟南基督長老教會中正區中山南路 3 號 25 中正城中市定其他臺大法學院中正區徐州路 21 號 26 中正泉州國定其他專賣局中正區南昌路 1 段 1 號.4 號 27 中正城中國定其他臺灣總督府博物館中正區襄陽路 2 號 28 中正城中市定其他三井物產株式會社舊廈中正區館前路 54 號 29 中正城中國定衙署總統府中正區重慶南路 1 段 122 號 30 中正城中國定衙署監察院中正區忠孝東路 1 段 2 號 31 中正城中國定衙署行政院中正區忠孝東路 1 段 1 號 32 中正城中國定宅第臺北賓館中正區凱達格蘭大道 1 號 33 中正城中國定衙署司法大廈中正區重慶南路 1 段 124 號 34 中正城中市定其他婦聯總會中正區長沙街 1 段 27 號 35 中正泉州國定宅第嚴家淦故居中正區重慶南路 2 段 2.4 號 36 中正城中市定宅第李國鼎故居中正區泰安街 2 巷 3 號 37 中正泉州市定其他自由之家中正區愛國西路 16 號 38 中正城中市定其他臺北酒廠中正區八德路 1 段 1 號 39 中正泉州市定其他大同之家 ( 含網球場 ) 中正區重慶南路 2 段 2 號 40 中正城中市定衙署原臺灣軍司令部中正區博愛路 172 號 41 中正泉州市定宅第原臺灣軍司令官官邸中正區南昌路 1 段 136 號 42 中正泉州市定其他紀州庵中正區同安街 115 號,109 巷 4 弄 2.6 號 43 中正城中市定宅第齊東街日式宿舍中正區齊東街 53 巷 11 號 44 中正泉州市定宅第孫運璿重慶南路寓所中正區重慶南路 2 段 6 巷 10 號 45 中正泉州市定其他南海學園科學館中正區南海路 41 號 46 中正泉州市定宅第前南菜園日式宿舍中正區 牯嶺街 81 巷 4 號及南昌路 2 段 2 巷 2 4 號 47 中正泉州市定宅第骨科醫院及住宅中正區寧波西街 60 號 60-1 號 48 中正泉州市定宅第牯嶺街高等官舍群中正區牯嶺街 60 巷 2 6 號 49 中正泉州市定宅第 國立臺灣大學日式宿舍 - 福州街 號 中正區 福州街 號 50 中正城中國定其他台灣民主紀念園區中正區中山南路 21 號 51 中正泉州市定其他植物園臘葉館中正區臺北市植物園內 52 中正 泉州 市定 宅第 福州街 11 號日式宿舍 中正區 臺北市中正區福州街 11 號 53 中正 城中 市定 寺廟 觀音禪堂 中正區 臺北市中正區仁愛路一段 21 之 33 號 54 中正 城中 市定 產業設施原大阪商船株式會社臺北支中正區 ( 辦公室 ) 店 臺北市中正區忠孝西路一段 70 號 資料來源 : 本計畫整理 表 臺北市歷史建築與消防分區一覽表 序號歷史建築名稱類別公告日消防分區地址 1 臺北酒廠 - 四連棟產業設施 中正區八德路 1 段 1 號 2 臺北酒廠 - 米酒作業場產業設施 中正區八德路 1 段 1 號 7-2-4

134 第七章 / 其他類型 3 第一外科診所其他 中正區開封街 1 段 32 號 4 公賣局球場其他 中正區南昌路 1 段 10 之 1 號 5 齊東街 53 巷 2 號日式宿舍宅第 中正區齊東街 53 巷 2 號 6 齊東街 53 巷 4 號日式宿舍宅第 中正區齊東街 53 巷 4 號 7 齊東街 53 巷 6 號日式宿舍宅第 中正區齊東街 53 巷 6 號 8 齊東街 53 巷 8 號日式宿舍宅第 中正區齊東街 53 巷 8 號 9 齊東街 53 巷 9 號日式宿舍宅第 中正區齊東街 53 巷 9 號 10 齊東街 53 巷 10 號日式宿舍宅第 中正區齊東街 53 巷 10 號 11 齊東街 53 巷 13 號日式宿舍宅第 中正區齊東街 53 巷 13 號 12 濟南路 2 段 25 號日式宿舍宅第 中正區濟南路 2 段 25 號 13 濟南路 2 段 27 號日式宿舍宅第 中正區濟南路 2 段 27 號 14 汀州路台鐵舊宿舍宅第 中正區 羅斯福路三段 316 巷 9 弄 號 15 延平南路 45 號宅第 中正區延平南路 45 號 16 孫運璿濟南路寓所宅第 中正區濟南路 2 段 20 號 17 前南菜園日式宿舍 - 牯嶺街 81 巷 6 8 號宅第 中正區牯嶺街 81 巷 6 8 號 18 前南菜園日式宿舍 - 南昌路 2 段 2 巷 6 8 號 宅第 中正區南昌路 2 段 2 巷 6 8 號 19 前南菜園日式宿舍 - 南昌路 2 段 2 巷 10 宅第 中正區南昌路 2 段 2 巷 號 12 號 20 衡陽路 號店屋宅第 中正區衡陽路 號 21 國立臺灣藝術教育館其他 中正區南海路 47 號 22 國立教育廣播電台其他 中正區 南海路 41 號 23 獻堂館 其他 中正區 南海路 45 號 24 國立歷史博物館 其他 中正區 南海路 49 號 25 臺鐵舊宿舍 - 臨沂街 63 巷 19 號 宅第 中正區 臨沂街 63 巷 19 號 26 海軍將官官舍 宅第 中正區 泰安街 1 巷 號 27 國立臺灣大學日式宿舍 - 銅山街 4 號 宅第 中正區 銅山街 4 號 28 國立臺灣大學日式宿舍 - 方東美寓所宅第 中正區牯嶺街 60 巷 4 號 29 國立臺灣大學日式宿舍 - 戴炎輝寓所宅第 中正區南昌路 2 段 1 巷 2 號 30 國立臺灣大學日式宿舍 - 戴運軌寓所宅第 中正區潮州街 7 號 31 國立臺灣大學日式宿舍 - 潮州街 9 號宅第 中正區潮州街 9 號 32 幸町日式宿舍 - 臨沂街 27 巷 1 號宅第 中正區臨沂街 27 巷 1 號 33 原樟腦精製工廠產業設施 中正區 34 金山南路一段 30 巷 12 號日式宿舍宅第 中正區 35 國父史蹟館其他 中正區 臺北市中正區八德路一段一號 臺北市中正區金山南路一段 30 巷 12 號 臺北市中正區中山北路一段 46 號 36 杭州南路 1 段 75 號日式宿舍宅第 中正區臺北市杭州南路 1 段 75 號 37 蒲添生故居宅第 中正區林森北路 9 巷 16 號 7-2-5

135 38 明星咖啡館宅第 中正區 39 三井株式會社舊倉庫產業設施 中正區 40 峰圃茶莊宅第 中正區 41 原辰馬商會本町店鋪宅第 中正區 第七章 / 其他類型 臺北市中正區武昌街一段 5 7 號臺北市中正區忠孝西路 1 段 265 號臺北市中正區重慶南路一段 35 號臺北市重慶南路一段 號 42 國立中央圖書館舊址衙署 中正區臺北市中正區南海路 43 號 43 原警察局中正二分局 ( 牯嶺街小劇場 ) 衙署 中正區臺北市中正區牯嶺街 5 巷 2 號 44 龍口町 塵芥燒却場 產業設施 中正區 臺北市中正區和平西路二段 104 巷內 45 舊廈門街派出所 ( 川端町派出所 ) 衙署 中正區臺北市中正區廈門街 94 號 46 李鎮源故居宅第 中正區 47 嘉禾新村 - 永春街 131 巷 1 號 永春街宅第 其他 ( 防 131 巷 5 號 永春街 131 巷 3 弄 4 號及防 中正區空洞 ) 空洞 臺北市中正區紹興南街 32 巷 2 號 臺北市中正區永春街 131 巷 1 號 永春街 131 巷 5 號 永春街 131 巷 3 弄 4 號及防空洞 48 中正橋 ( 川端橋 ) 橋梁 中正區 資料來源 : 本計畫整理 本橋梁坐落於臺北市中正區重慶南路三段及新北市永和區永和路二段銜接之橋體 2 鼓勵民眾參與 : 發生初期, 若能針對重要古蹟與歷史建築之附屬文物進行搶救, 則能減低文物的損失, 因此, 針對重要文物的搶救方式, 將請管理人製作重要文物搶修順序表 ; 另災害發生後首重通報, 依前述緊急應變計畫所編組織人員與聯絡網系統, 通報相關單位 通報之後管理人員依編組, 進行人員避難 火災擴大抑止及重要文物搶救等工作, 通報時依緊急聯絡網記載之資訊依序通報, 通報完成之後分為自救 公救 共救三個階段進行搶救 分別說明如下 : (1) 自救階段 : 係指火災發生初期, 古蹟與歷史建築管理人員於現場進行的搶救工 作, 重點在於判斷火勢大小, 並進行初期救火工作 按平日演訓方式 進行救災 連續開啟可單人單手操作的消防射水設備進行滅火 同一 時間進行人員避難與未受火災波及區域之重要文物搶救工作 (2) 公救階段 : 為社區民眾與志工團體投入參與救災, 按緊急應變小組之編組與職掌 分工進行救災工作, 滅火班可透過設置於屋外的消防射水設備進行救 災, 通報聯絡班則持續進行相關單位聯繫與通報, 避難引導班可協助 現場人員進行避難, 安全維護班負責現場戒護, 避免不知情民眾誤入 火場, 緊急救護班進行受傷人員搶救工作, 文物搶救班則依重要文物 搶救順序進行文物搶救與移置, 並進行文物保護工作, 避免混亂中遭 竊 (3) 共救階段 : 7-2-6

136 第七章 / 其他類型 當消防隊抵達時, 現場控制權移交給火場總指揮官, 火勢繼續擴大至無法控制需進行人員撤離時, 由救火指揮官下達撤離命令, 所有志工人員必須遵從指揮, 迅速離開現場, 避免發生人員危險 若其餘鄰近未經火災波及區域經火場總指揮官判定暫時無安全顧慮後, 則可持續進行文物緊急搶救工作 ; 另古蹟與歷史建築之緊急應變小組之避難引導組人員, 可提供現場人員受困與待搶救文物資訊給火場總指揮官參考 圖 文化資產防災組成架構圖 資料來源 : 本計畫整理 第三節臺北車站特定區壹 地區災害特性 一 特定區簡介臺北車站特定區包括臺鐵臺北車站 捷運臺北車站 高鐵臺北車站 桃園捷運 A1 站 台北地下街 站前地下街 中山地下街 K 區地下街 / 誠品及微風廣場, 每天約有 30 到 40 萬人次搭乘臺鐵或捷運或到地下街逛街購物,96 年 3 月 2 日高鐵臺北站加入營運後, 提供民眾更便捷之交通轉乘, 預期未來進入臺北車站特定區的民眾更多 ; 由於交通便利及人潮聚集, 為附近帶來龐大商機, 在土地利用幾近飽和現況, 建物開始高層化 地下化之發展, 形成錯縱複雜之立體結構空間, 在台北地下街之啟用後, 鄰近地下商場逐一開始營業, 週遭商業大樓為吸引人潮, 規劃建設與車站特定區之地下連通道, 此外交九用地聯合開發大樓及捷運機場線之開發, 更加繁榮車站特定區之經濟發展 ; 車站特定區地下空間提供車站 購物廣場 辦 7-3-1

137 第七章 / 其他類型 公室 廣場 機關辦事處 控制中心 停車場 機房 軌道 通道 庫房 等多元使用, 儼然成為五臟俱全之精巧地下城市, 惟經濟成長可能帶來之負面災害風險 環境衝擊 治安維護 商業管理及垃圾污染等, 則如同一般城市均須投注心力加強管理 ; 車站特定區位於本區管轄區域內, 為規劃災害應變管理事項, 從而製定本計畫 二 地理位置臺北車站特定區佔地幅員廣擴, 含括區域東起忠孝西路 中山北路口 ; 西至重慶南路忠孝西路口南臨南陽街 懷寧街一帶 北至捷運淡水線雙連站之前 ( 近民生西路 ), 其中臺北地下街及捷運中山地下街長度更超過 1,000 公尺 本區即涵括東起忠孝西路 中山北路口 ; 西至重慶南路忠孝西路口南臨南陽街 懷寧街一帶之區域 圖 臺北車站特定區地理位置圖資料來源 : 本計畫整理 7-3-2

138 第七章 / 其他類型 場所名稱 ( 地址 ) 三 結構與空間 臺鐵臺北車站 ( 臺北市北平西路 3 號 ) 事業管理單位 總樓地板面積 ( m2 ) 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臺北站管理 180,153 高鐵臺北車站 ( 臺北市臺灣高鐵股份北平西路 3 號 ) 有限公司臺北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台北車站 ( 淡臺北大眾捷運水線 板南線 )( 臺北股份有限公司市忠孝西路 1 段 49 號 ) 站前地下街合作社 ( 臺保證責任站前北市忠孝西路 1 段 50 地下街場地利之 1 號 ) 用合作社臺北地下街合作社 ( 臺保證責任站前北市市民大道 1 段 100 地下街場地利號地下街 ) 用合作社 中山地下街 ( 長安西路 52-1 號 ) 臺北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 臺北車站 K 區地下街誠品生活股份 ( 臺北市忠孝西路 1 段有限公司 47 號之 1B1) 微風臺北車站 桃園捷運 A1 站 ( 臺北市鄭州路 8 號 ) 微風場站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桃園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 地上 6F 地下 4F 31,025 地下 4F 25,401 地下 2F 65,617 地下 2F 15,500 地下 1F 32,975 洽臺鐵 全長約 27.8 公里 地上 1F 地下 2F 地上 2F 地下 1F 規模用途結構型式 車站 月臺 軌道 通道 廣場 店地上部 地下部 - 舖 辦公室 機房 出入口 通風井 RC/ 鋼骨造防災中心 其他 車站 月臺 軌道 通道 廣場 店舖 機房 出入口 通風井 PAO 地下部 -RC/ 鋼骨造其他 通道 廣場 店舖 機房 軌道區 地上部 地下部 -RC/ 出入口 通風井 防災中心 其他鋼骨造 通道 廣場 店舖 停車場 機房 地下部 -RC/ 鋼骨造出入口 通風井 防災中心 其他 通道 廣場 店舖 其他 機房 軌地下部 -RC/ 鋼骨造道區 出入口 通風井 防災中心 給排氣塔 採光罩 通道 樓梯 廣場 店舖 辦公室 管理室 其他 地上部 - 鋼筋混凝土機械室 裝卸場 停車場 出入口 地下部 -RC/ 鋼骨造防災中心 地上部 - 鋼筋混凝土通道 廣場 店鋪 機房 出入口 地下部 -RC/ 鋼骨造通風井 防災中心 其他 車站 月臺 軌道 通道 廣場 店設 21 座車站設 21 座車站桃園捷舖 機房 出入口 通風井 PAO 桃園捷運綠線運綠線其他 圖 臺北車站立體導覽圖資料來源 : 本計畫整理 7-3-3

139 第七章 / 其他類型 貳 特定區易致災種類與特性 車站特定區地下空間提供車站 購物廣場 等多元使用, 地下空間之利用本須面對水災 火災 震災之考驗, 廣泛使用不利於救災 避難的地下空間, 從事作為公共用途大眾鐵道系統及地下商場, 更須注意恐怖攻擊 傳染病 瓦斯等重大災害之危害, 回顧國際社會歷年來地下車站的重大事故往往成為國際焦點, 總是造成眾多人命的傷亡及國家形象 社會成本的損失, 故為確保車站特定區之旅運安全與商業發展, 從區域整體規劃 設施安全設計 經營管理維護, 乃至萬一發生災害之搶救應變等層面, 均應審慎考量 一 建築物結構本身的因素造成之危險性由於面積遼闊, 通道結構複雜, 橫向距離長, 疏散避難到地面層或其他安全位置所需的時間也較長 由於建築物深度及地下樓層數多, 面積遼闊, 通道複雜, 不僅是在災點的確認 災害的掌握, 以及被救助者狀況的了解等情報蒐集上, 需要較多的時間 地下長隧道, 救災人員及救災設備到達不易, 造成救災力深入之困難 建築物內部有眾多的樓梯間 電梯管道 電纜管道 風道 排氣道 停車場等垂直管道, 火災發生時, 由於各種垂直管道氣壓牽引力大, 火焰及煙氣向上蔓延快速 當火災持續的高溫造成建築物結構體承載能力下降, 而致結構崩塌瓦解, 大量的灰塵及碎裂物體由上層墜下累積, 將造成廣大範圍的二次災害 地下密閉式建築, 人口密集且為地標建物, 易成為毒化 恐怖攻擊之選擇地點 二 建築物內部空間使用或管理的因素造成之危險性空間較多, 功能複雜, 大多為複合用途建築物, 成為安全管理之不利因子 容留人數眾多, 在同一時間避難疏散大量人潮困難, 所需時間較長 地下空間火災主要著重在建築物本身的消防安全設備, 又有防洪門 抽水機等設備, 防災設施設備設備種類多, 管理維護工作繁複 地下結構隨時間或周圍開發等因素影響會產生變動, 維護檢查等之技術層面高 旅客通行穿越各區塊空間, 分屬不同經營單位, 管理管制不能統一 眾多空間以防火門 防火捲門區劃, 容易造成逃生障礙 地下空間產生方向迷失感, 加以地下街四通八達, 方向指標複雜, 不易掌握所在地點 參 特定區之範圍 臺鐵臺北車站 高鐵臺北站 捷運臺北車站 站前地下街 台北地下街 中山地下街 臺北車站 K 區地下街 - 誠品 微風臺北車站 桃園捷運 A1 站 現行分區範圍 未來分區範圍圖 臺北車站特定區範圍資料來源 : 本計畫整理 未來加入營運區域 7-3-4

140 第七章 / 其他類型 一 臺鐵臺北車站 : 由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負責管理 二 捷運臺北車站 : 由臺北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負責管理 三 高鐵臺北站 : 由交通部 ( 高鐵局 ) 合約承商臺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負責管理 四 臺北地下街 : 由本市市場處委託保證責任臺北市臺北地下街場地利用合作社負責管理 五 站前地下街 : 由本市市場處委託保證責任臺北市站前地下街場地利用合作社負責管理 六 臺北車站 K 區地下街 : 由本府財政局合約承商誠品生活股份有限公司負責管理 七 中山地下街 : 由臺北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負責管理 八 微風臺北車站 : 由交通部台灣鐵路管理局合約承商微風場站開發股份有限公司負責管理 九 桃園捷運 A1 站 : 由桃園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負責管理 十 其它依法令或中央主管機關或本府指定之區域 肆 行政區防災計畫訂定 臺北車站特定區因部份區域權屬本所轄區範圍內, 故本所依據臺北市地區災害防救計畫 (97 年版 ) 規定, 本所應將臺北車站特定區安全管理事項納入本區 地區災害防救計畫 訂定 災害防救法 消防法 其他法令 臺北市地區災害防救計畫 主管機關相關規定 災害防救業務執行計畫 行政區地區災害防救計畫 臺北車站特定區共同消防防護計畫 營運安全管理計畫 ( 防災計畫書 ) 消防防護計畫 相關安全計畫 圖 營運安全管理計畫體系圖資料來源 : 本計畫整理 7-3-5

141 第七章 / 其他類型 第四節整備計畫 壹 空間區域之區劃管理機制 臺北車站特定區以臺鐵臺北車站大樓為中心, 依據區域內緩衝區之設置情形, 以及各使用空間之獨立性與連通之密切程度, 大致可區劃為四大區塊 : 一 臺北車站大樓 ( 三鐵共構區 ) 及微風臺北車站二 臺北車站 K 區地下街 ( 誠品 ) 站前地下街及捷運臺北車站 ( 南港線及淡水線一部分 ) 三 臺北地下街四 中山地下街 圖 臺北車站特定區範圍資料來源 : 本計畫整理 各區塊分區分責, 各事業管理單位應善盡督導及管理之責任, 財政局 市場處應善盡督導地下街事業管理單位之責任 針對災害搶救, 消防局律訂分區負責單位 一 臺北車站大樓內, 高鐵臺北站 捷運淡水線臺北車站及微風臺北車站配合臺鐵臺北車站, 依臺北車站防災計畫書辦理各項安全事項 二 臺北車站 K 區地下街 ( 誠品 ) 站前地下街及捷運臺北車站, 由財政局及市場處及捷運公司協商共同防救機制, 協調負責單位, 共同維護各項安全事項 三 臺北地下街由該場地利用合作社負責各項安全事項, 由市場處督導辦理 7-4-1

142 第七章 / 其他類型 四 中山地下街由捷運公司事業單位負責各項安全事項 五 臺北車站大樓及中山地下街由華山分隊負責外援之初期消防搶救, 臺北地下街由延平分隊負責外援之初期消防搶救, 臺北車站 K 區地下街 站前地下街及捷運臺北車站由城中分隊負責外援之初期消防搶救 六 臺北車站大樓由鐵路警察局負責治安維護, 臺北車站 K 區地下街及站前地下街由中正第一分局負責治安維護, 捷運臺北車站由捷運警察隊負責治安維護, 台北地下街由大同分局負責治安維護, 中山地下街由中山分局負責治安維護 前項第五款負責消防搶救之華山與城中分隊及第六款治安維護之中正第一分局均屬於本區災害應變中心編組單位, 故相關防救事項均應與本所保持密切聯繫, 俾利平時配合本所相關防災計畫擬定 防災演練及災情通報運作, 並於災時進行迅速搶救, 並通報本所成立緊急應變小組 ( 並由本所視災情規模或市府指示成立區級災害應變中心 ) 貳 搶救災器材 車輛人員之整備平時即積極充實搶救設備及人員之整備, 當災害來臨時可確實掌握及利用救災資源 搶救災器材 車輛人員整備之主要目的在於執行臺北車站特定區災害搶救工作, 藉由將救災器材 車輛人員系統化整備, 於災害發生時有助於迅速的動員並建立防救工作秩序, 以達到有效整合及系統化的管理, 相關方法如下 : 1 結合及運用現有通訊管道系統 ( 如有線電話 傳真機 行動電話 網路 勘災 APP 及視訊傳輸系統等 ) 建立本區有效的災情通報 傳遞系統 2 將所能運用救災之人力與設備列管造冊, 人員平時實施教育訓練, 設備定期維護測試並加強通訊設備之建置 3 充實救災車輛裝備器材, 以利於第一時間投入災區人命搶救 4 民防義警整備編組 : 義消人員及民間救難團體 參 年度聯合演習之實施年度聯合演習係為特定區辦理減災工作及防災整備之年度成果驗收, 參加單位包含相關災害之權責機關 公共事業 民間團體 企業組織, 甚至包含市民等, 著重機動動員及真實性 本所悉依據本府相關防災計畫實施臺北車站特定地區演練計畫, 配合相關演練作業 第五節應變計畫 壹 緊急事故現場指揮體系 1 設立前進指揮所 (1) 本市災害應變中心尚未成立, 災害現場涉及緊急人命搶救作業時, 由消防局備妥架設裝備及器具派員前往架設 ; 災害現場非涉及緊急人命搶救時, 初期由消防局成立簡易指揮站, 再交由災害業務主管機關備妥架設裝備及器具派員前往架設 (2) 於本市災害應變中心成立後, 災害現場前進指揮所由各災害地點所轄區 7-5-1

143 公所派員前往架設, 並辦理災害現場協調聯繫調度支援事宜 第七章 / 其他類型 甲 設置地點 方式及所需設備 (1) 於災害初期, 各編組人員尚未到達現場時, 以救災指揮官車輛停放位置為災害現場前進指揮所, 隨災情發展, 各編組人員陸續進駐, 則應選擇目標明顯 交通便捷 通訊作業良好 適合長時間作業 易於掌控災情進展 不受災害波及且能供相關單位人員集結報到之地點設置 (2) 考量夜間及天氣因素, 災害現場前進指揮所應配備有照明設備及帳蓬, 另應備有桌椅 白板 文書用具 攝影機 數位相機 勘災 APP 喊話器 各編組人員背心及 現場指揮站 之明顯標示, 以遂行各項災害現場指揮任務 (3) 平時應該清點各項災害現場指揮站裝備器材之數量並定時維護保養, 遇有災害發生時應立即派員前往災害地點現場架設 (4) 現場指揮站各編組單位或人員應依實際任務需求攜帶通訊設備 ( 如 : 無線電 衛星電話 ) 救災設備 警戒用具 醫療照護設備 等 乙 指揮權及移轉 (1) 災害發生初期 : 災害發生初期, 首先到達災害現場之救災單位多為消防局分隊及警察局派出所, 由上述 2 個單位人員擔任第 1 時間現場之救災工作, 並由消防局分隊長擔任初期救災指揮官兼總指揮官 (2) 災情嚴重或有擴大之虞時 : a. 在災害現場初步進行災情評估及搶救作業後, 由救災指揮官將相關狀況回報消防局 119, 如災情嚴重或有擴大之虞時, 由消防局 119 再行派遣其他後續鄰近單位前往支援, 並依 本市重大災害災情蒐報作業執行計畫 之相關規定, 分別通報該項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 所轄區公所及本府相關單位, 派員前往現場協助搶救 b. 後續消防支援單位到達現場時, 其救災指揮官兼總指揮官即依消防局中隊長 大隊長及總值日官之順序進行移轉 各參與搶救單位抵達現場後, 帶隊人員應向前進指揮所報到及請示任務, 並接受指揮調派, 指揮官受理各後續支援單位報到後, 應依各項救災需求, 分別交付相關任務 另災害業務主管機關已有人員到達現場時, 則負責擔任指揮幕僚工作, 提供相關資訊供指揮官救災參考 3. 災害所轄行政區之任務編組人員到達現場時, 應協助擔任相關幕僚工作, 如災害處理其特性屬長期性 ( 如疫災 ) 或多點式 ( 如震災 水災 ) 之災害, 於區長到達現場時, 初期總指揮官應向區長報告救災狀況並接受其指揮調派 : 如非屬前述災害時, 則俟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首長或消防局長到達時, 指揮權再進行移轉 貳 緊急通報聯繫特定區內發生事故災害時, 確保災害資訊之傳遞及維持通報聯繫作業之流暢, 採行相關通報措施及特定區內服務之維持 為減輕天然災害或意外事故造成人員傷亡及財物損害, 本區單位接獲天然災害或意外事件通報後, 應依標準作業程序, 先行確認災害或威脅事件發生時間 地點 類別 影響範圍 人員傷亡情形 設備及設施損害 7-5-2

144 第七章 / 其他類型 情形 潛在危險程度等, 再對災害或威脅事件迅速研判後, 立即依標準作業程序通報 視事故災情, 通報特定區內各事業管理單位防災中心或行控中心, 採取應變措施 參 搶救責任醫療院所配置臺北市是全國首善之區, 地狹人稠, 交通便利, 臺北車站特定區為本市交通樞紐區, 範圍包括臺鐵臺北車站 捷運臺北車站 高鐵臺北車站 臺北地下街 站前地下街 中山地下街及 K 區地下街 ( 誠品 ) 及微風臺北車站, 為防範交通樞紐及人口密集之公共場所之重大災害, 完善之緊急醫療救護規劃, 可保障民眾之安全 鑑於本市急救責任醫院共計 18 家, 由於各自獨立, 在發生小事故時尚可應付自如 ; 然若突然發生重大災難致產大量時, 導致陸上 空中交通 核災等意外事故所造成重大傷亡, 若未有統籌的指揮系統及平日之整備 預防工作, 則本市緊急醫療恐將無法應付甚至癱瘓 依本市 12 行政區規劃分為中正區 ( 臺大醫院及聯合醫院和平院區 ) 大同區 ( 聯合醫院中興院區 ) 中山區 ( 馬偕醫院 ) 萬華區 ( 西園醫院 ) 大安區 ( 合醫院仁愛院區 國泰醫院及宏恩醫院 ) 文山區 ( 萬芳醫院 ) 信義區 ( 臺北醫學院附設醫院 ) 南港區 ( 聯合醫院忠孝院區 ) 松山區 ( 長庚醫院 臺安醫院 國軍松山醫院及博仁醫院 ) 內湖區 ( 三軍總醫院 康寧醫院及國泰內湖分院 ) 士林區 ( 聯合醫院陽明院區及新光醫院 ) 北投區 ( 臺北榮民總醫院及振興醫院 ) 當重大災害發生時, 以就近之急救責任醫院為主, 其他急救責任醫院為支援醫院 另在 特殊災害 發生時, 如核災則由核災責任醫院 ( 馬偕 榮總 三總 ), 依各責任區負起領軍之責 因此, 方能有效率地投入災區從事緊急醫療救援, 搶救民眾寶貴的生命 榮總振興 聯合醫院陽明院區新光醫院 國泰內湖分院 馬偕醫院 聯合醫院中興院區 長庚 臺安博仁醫院國軍松山總醫院 西圍醫院 台大醫院和平醫院聯合院區 聯合醫院仁愛院區國泰醫院 宏恩院區 聯合醫院忠孝院區 北醫 萬芳醫院 圖 臺北市緊急醫療救護責任分區圖資料來源 : 本計畫整理 7-5-3

145 第七章 / 其他類型 ( 四 ) 災害應變醫療資源整備 災害防救工作之緊急應變措施順利與否, 需仰賴平日建立良好的通訊系統及人力 物力之整備, 才能確保災時發揮緊急醫療救護之效 有關本區資源之整備由本區健康服務中心督導管理之 1 結合通訊管道系統, 建置本區急救責任醫院緊急醫療救護通訊系統 : 配合本市級救責任醫院緊急醫療救護通訊系統之建置, 應配合建立專用無線電通訊設備 業餘無線電 有線通訊及緊急醫療資訊網 : 平時於區級應變中心成立時, 應變中心醫護組應與緊急醫療醫院進行系統通聯測試 2 隨時掌握各醫療院所空床情形, 以適切且即時處理受災之傷病患醫療事宜 3 醫療院所醫療器材及藥品儲備之整備悉依行政院衛生署藥品醫材儲備動員落實醫療院所醫療器材及藥品儲備稽核制度 ( 五 ) 規劃緊急醫療救護站之設置及整備本區為因應重大災難, 對於緊急醫療救護站之設置, 由中正區健康服中心督導辦理, 以利提供災害現場醫療救護工作 1 強化本區防災公園醫療資源及器材整備 : (1) 規劃本區防災公園之醫療院所責任區 (2) 建置本區防災公園之醫療救援設備器材項目 2 落實本區防災公園醫療救援設備管理機制 : 由專業人員保管, 定期檢查醫療用品及更新 3 配合本區緊急安置所設置之緊急醫療救護站 : 選擇各區安全且適當的市立中 小學開設, 提供醫療照護工作 4 結合災害防救醫護組救護隊所在地設置之緊急醫療救護站, 提供醫療支援 : (1) 由本區健康服務中心選擇轄內適當之醫療機構, 成立災難救援隊 (2) 以本轄區醫療機構之所在地為緊急醫療救護站之設置, 規劃臨時急救站 5 設置地點, 並完成人力編組 : 建立及落實緊急醫療救護站之災情通報系統, 掌握傷患醫療需求及醫院動員情形 第六節復建計畫 災情勘查及災後檢討 : 本特定區因屬於多個事業單位管理, 且受災人員意多屬來自各區域之遊客或民眾, 因此災害發生後災情勘查及災後檢討工作, 火災部分由消防局進行火災原因調查及召開檢討會, 其他災害由各災害防救主管機關依據權限進行災情勘查及召開檢討會 本所除於成立區級災害應變期間不定時由指揮官召開簡討會報外, 並於參與市府召開之各項檢討會報後,

146 第七章 / 其他類型 依據相關會議結論由本所另行召開區級防災會報討論之 第七節毒性化學物質災害 壹 地區災害特性 毒性物質意外事故包括氣體洩漏 煙霧 液體腐蝕 火災或爆炸等, 對於人體健康 物品安全或環境等均可能造成重大衝突災害, 可能由於人為疏忽或設備不足或意外等原因, 導致毒性物質意外事故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已公告列管之 305 種毒性化學物質所造成之災害為主 其主要特性如下 : ( 一 ) 毒性化學物質洩漏, 可能引起民眾遭受刺激 呼吸困難 頭暈 眼睛紅腫 皮膚紅腫 噁心 嘔吐或昏厥等症狀, 嚴重者可能有致命之虞 ( 二 ) 毒性化學物質可能使環境遭受污染, 使河川中生物大量死亡, 飲用水無法利用 廢棄物清理困難, 土壤受到污染 ( 三 ) 毒性化學物質洩漏可能引起爆炸, 導致房屋 建築結構因爆炸損毀倒塌, 以致民眾無家可歸, 碎片散落地面造成交通受阻, 妨礙救難人員抵達災區 而電力設施毀損則造成電力中斷, 增加火災與觸電危險, 電力機具無法運作 電信設施毀損造成電力中斷, 以至於該局部地區災民救援人員及家屬之間無法連絡 自來水設施炸毀造成供水不足或停水, 消防單位滅火能力及醫療作業受阻 ( 四 ) 毒災災害發生時機無法預測, 容易造成大量民眾傷亡 失蹤或環境污染無法復原 貳 毒性化學物質分類管理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計已公告列管 305 種毒性化學物質, 並依其危害特性分成四大類作為管理之依據 : ( 一 ). 工作要項 : 1. 第一類毒性化學物質 : 化學物質在環境中不易分解或因生物蓄積 生物濃縮 生物轉換等作用, 致污染環境或危害人體健康者 2. 第二類毒性化學物質 : 化學物質有致腫瘤 生育能力受損 畸胎 遺傳因子突變或其他慢性疾病等作用者 3. 第三類毒性化學物質 : 化學物質經曝露, 將立即危害人體康或生物生命者 4. 第四類毒性化學物質 : 非前三類之化學物質, 但仍有污染環境或危害人體健康之虞者 參 毒性化學物質災害後勤支援單位 ( 一 ). 工作要項 : 7-7-1

147 第七章 / 其他類型 1. 北部地區毒化災害急救責任醫院 : (1). 毒藥物諮詢中心 : 臺北榮總 (2). 解毒劑管控中心 : 臺北榮總 (3). 解毒劑置放醫院 : 臺北榮總 臺大 三總 國泰 馬偕 忠孝 新光 亞東 耕莘 怡仁 基隆長庚 臺北長庚 林口長庚 署立基隆 署立臺北 署立桃園 署立新竹 署立苗栗 恩主公 國軍桃園總醫院 敏盛 敏盛大園 敏盛龍潭 (4). 毒化災急救責任醫院 : 臺大 臺北榮總 馬偕 林口長庚 2. 工研院 毒性化學物質災害應變諮詢中心 災害諮詢服務 : (1). 提供毒性化學物質災害事故之 緊急諮詢服務, 協助中央主管機關在最短時間內, 掌握災情, 並支援現場救災及復原工作, 以降低社會大眾生命 財產之損失 (2). 毒性化學物質緊急諮詢服務 : 提供環保及消防單位有關毒性化學物質洩漏 火災或爆炸事件災害防救諮詢 ( 服務專線 : ; ) (3). 提供危險物 有害物及毒性化學物質相關資訊諮詢, 包含化學品危害特性 政府法令要求及儲運安全等相關問題 ( 服務專線 : ; ) (4). 教育訓練 : 訓練國外光碟資訊之檢索判讀, 將相關資訊中文化, 建立中文 MSDS 及緊急應變卡 (HAZMAT), 整合各國的化學品事故所應提供安全資訊及一般化學品諮詢服務為緊急諮詢人員的職前訓練 另不定期安排參訪毒化物運作工廠並與各類化學品的學者及專家參與討論及安排教育訓練, 以提升諮詢人員應變實務及相關素養 肆 本區毒性化學物質運作場所 統計至 105 年 12 月 31 日止, 臺北市列管之毒性化學物質運作廠場計有 535 家, 其中本區屬運作量達大量運作基準並取得登記文件之廠場計有 2 家 ( 其列管資料如表 8-1-1), 其餘則為化學品進出口及買賣之販賣商 貿易商和少量運作之業者 本區毒性化學物質運作場所分布位置 ( 如圖 中正區毒性化學物質運作場所分布圖 ) ( 一 ). 工作要項 : 表 本區環境保護局列管毒化物大量運作廠場登記文件資料 (105 年 12 月更新 ) 編號名稱毒化物種類地址 ( 臺北市 ) 聯絡方式 1 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三氯甲烷 甲醛台北市中正區仁愛路 1 段 1 號 分機 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藥三氯甲烷 台北市中正區林森南路 33 號 分機 業學院 資料來源 : 本計畫整理

148 第七章 / 其他類型 圖 中正區毒性化學物質運作場所分布圖資料來源 : 臺北市災害防救深耕第二期計畫繪製提供 ( 二 ) 中正區是全國政治與行政中心所在總統府 國民大會 行政 立法 司法 監察等四院, 還有國防 外交 財政 經濟 法務 交通等部, 僑委會 農委會 研考會 文化部兒童文化館 青輔會都在本區 而臺北火車站 3 鐵共構 ( 高鐵 臺鐵 捷運 ) 及臺汽客運西站均在轄內, 使本區成為整個交通樞紐, 人車來往十分頻繁密集 為因應突發之意外或恐怖攻擊事件, 臺北市立聯合醫院和平院區鄰近博愛特區, 並提昇未來災害動員作業合作, 本區與臺北市立聯合醫院和平院區合作每年 8 月舉辦二梯次毒性化學物質應變演習與院內大量傷患演習結合演鍊 圖 中正區參與市立聯合醫院和平院區毒化災演練資料來源 : 中正區公所提供伍 災前整備工作 ( 一 ) 疏散避難人力編組與分工 1 公私立單位防救員名冊之檢視修正及建立 2 民間組織及志工之整備編組 :

149 第七章 / 其他類型 (1) 相關災害防救人員 (2) 物資發放及災民慰助工作人員 (3) 傷患救治 心理諮商及勘災人員 (4) 區里組織里鄰志義工組成里災害應變小組 (5) 民間協力廠商 ( 二 ). 民防義警整備編組 : 1. 義警人員 2. 義消人員 3. 義交人員 4. 民防團 ( 三 ) 協助社會局建立避難處所救災民生物資清冊, 並定時更新 ( 四 ) 協助轄區內相關單位完成避難處所之防災生活物資及糧食準備 維生應急物資供給主要係以滿足災區民眾日常生活基本需求, 應確實提供水 電 瓦斯 食物 生活必需品 交通 管線等應緊物資及設備, 以確保災時民眾衣 食之無虞 1 維生應急物資儲備地點, 應有耐災及耐洪之考量, 避免災時物資受損 2 維生應急物資及水源 日常必需品之供給, 應考量各區人口數量及地區特性, 優先儲備, 以避免災時物資供應的短缺 3 相關維生物資之公民營相關事業單位 ( 電信 電力 瓦斯 水 ) 配合各級災害應變中心進行救災 4 災害應變中心應辦理食物 飲用水 醫藥材及生活必需品調度 供應之存放等事宜, 應以集中統一調度為原則 5 依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民生救濟物資整備及發放計畫 辦理民生救濟物資調度, 若單一行政區物資不足則啟動跨區物資調度, 再協請合約廠商及支援協定廠商供應物資, 同時請求民間團體協助提供救濟物資 6 供應物資不足需要調度時, 區級災害應變中心得請求市府相關機關調度, 市災害應變中心得請求中央災害應變中心支援, 並可向鄰近縣市請求支援 7 臺北市民生物資供應調度順序 : 圖 臺北市民生物資供應調度順序圖資料來源 : 本計畫繪製 8 各公民營相關事業單位 ( 電信 電力 瓦斯 水 ) 應先就災害境況模擬分析及資料, 檢討修訂現行維生應急組織制度, 提升相關設施設備之抗災能力 9 相關維生應急物資之供給及運輸原則說明如下 :

150 第七章 / 其他類型 (1) 飲用水的供給 : a 飲用水的供給 : 注意水源確保 水源水質的檢查與安全 b 因應水利設施或自來水管線遭受損壞, 造成飲用水無法供應的情形, 應依整備階段訂定之應變方法進行供給 ( 如緊急維生給水設施取用方式 ), 並應盡力滿足民眾之基本生活需求 c 緊急供水對策 : 確實掌握災時實際狀況, 運用有限水源, 作適當之調配供應 ( 擬定供水目標 供水順序 供水時間及方式 儲水及節水等措施 ), 另於災區設立供水站, 以水車定時巡迴加水, 維持災區民眾基本用水 d 飲用水運用及供給 : 在交通路線阻斷情況下, 請求軍 警方派空中運輸工具給予協助, 並以醫院 緊急安置所為優先考量供給對象 (2) 民生救濟物資供給 : a 依社會局所訂民生救濟物資整備及發放計畫啟動民生物資調度網絡, 並依災民特殊需求, 提供所需物資 b 物資運送處理原則依交通局規畫事宜交通路線, 並協請物資廠商或物流協會等民間團體協助載運, 若交通中斷受阻, 則協請軍方協助運輸或進行空中運補作業 ( 五 ) 物資運送處理原則 圖 民生物資運送處理原則圖資料來源 : 本計畫繪製陸 災後應變工作 ( 一 ) 成立區災害應變中心 1 成立條件: 為使區災害應變中心之成立有依循之標準, 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應視災害種類不同, 依據各區災害特性差異, 考量致災可能因素, 明確訂定各區災害應變中心成立條件 2 成立時機: (1) 市長指示成立時, 得視災害狀況通知全部或部分區災害應變中心開設 (2) 本市各區區長於轄內發生重大災害或有發生之虞時, 得以書面或口頭報告市長即時成立該區災害應變中心, 並於 3 日內補提書面報告 (3) 區災害應變中心成立時, 應立即報告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及災害防救

151 第七章 / 其他類型 專責單位 3 成立作業 : (1) 區長為區災害應變中心指揮官 (2) 優先進駐區災害應變中心人員應隨時留意新聞 廣播, 向值班人員查詢確認情況後主動報到 (3) 區災害應變中心各編組組成單位派駐人員, 應於接獲通知後在指定時間內到達區災害應變中心完成報到手續 ; 因災害發生致電信通訊中斷時, 區災害應變中心人員應不待通知, 主動到達區災害應變中心完成報到手續 (4) 區災害應變中心各編組組成單位派駐機具, 應於接獲通知後在指定時間內到達指定地點完成報到手續 (5) 區災害應變中心各編組組成單位依指揮官命令, 提供人力 機具支援 (6) 為便利運作機制, 區災害應變中心成立之條件應考量各式災害特性 動員報到程序, 並視情況需要對於開口合約廠商 國軍 民間團體 義工 企業 組織依相關規定辦理召集徵調 4 災害發生時之運作災害發生時之時間設定由實際災害案件發生至達成搶救災任務止 (1). 召開應變中心會議, 依據各項資訊及資料庫, 擬定對策避免災情擴大或發生二次災害, 訂定緊急措施因應善後工作及民生需求 (2). 為有效執行災時應變措施, 使區災害應變中心指揮官得以迅述研判災情, 進行適當之指揮決策, 必須有賴於災時災害防救相關資訊的即時掌控, 使決策者於最短時間內獲知區災情狀況, 下達正確研判, 防止災情擴大 (3). 指揮各任務編組執行善後工作及其他應變作為 (4). 適時洽請軍方支援, 配合救災 (5) 各區災害應變中心各編組迅速採取應變措施, 各編組應定時陳報災況 (6). 用事前準備之各式統一表格 ( 以各區災害應變中心標準作業程序所定之表格 ) 將災害應變中心運作過程應確實記錄, 包含災情資料 報案資料 緊急處置 後續工作及相關事項等 (7). 隨時統計災報 (8). 指揮各任務編組執行警戒 疏散 緊急防處及其他應變作為 5. 災害發生後之運作災害發生後之時間設定由搶救災任務之善後工作執行至應變階段結束止 (1) 召開應變中心檢討會議, 依據各項資訊及資料庫, 擬定對策避免災情擴大或發生二次災害, 訂定緊急措施因應善後工作及民生需求 (2). 指揮各任務編組執行善後工作及其他應變作為 (3). 視災情需要協調國軍支援人力及機具, 配合復原工作 (4). 外援之整合調度配合 (5). 救濟物資之調度及行政支援事項 (6). 防止二次災害事項 6 撤除時機 : (1) 經區災害應變中心指揮官向市災害應變中心指揮官請示, 市災害應變中心指揮官同意區災害應變中心撤除

152 第七章 / 其他類型 (2) 市災害應變中心指揮官指示區災害應變中心撤除 ( 二 ) 疏散避難執行狀況回報 1 對立即有災害發生之虞地區, 由區公所 消防分隊與警察分局派員共同執 行疏散作業, 必要時得強制執行之, 並視情況請求市級災害應變中心之協 助 2 本區各種災害, 如有疏散避難之必要時, 則利用本區勘查組設計之緊急疏 散通知單, 請災民疏散至指定緊急安置所, 並由災害應變中心防救組, 配 合各受災區之管區派出所先行勸導疏散, 當地住戶並由治安交通組派遣大 型交通工具或洽請消防隊派遣相關運輸工具, 配合疏運災民至疏散避難埸 所 3 區災害應變中心依事前完成之潛勢分級及潛勢區域, 設置低窪及土石流災 害潛勢範圍標示牌, 調查範圍內住戶資料, 以作為執行民眾疏散之依據 4 規劃以住宅單元為單位 ( 戶口數 ) 之避難疏散模式, 以確實掌控實際避難人 員數目, 由里鄰長及里幹事將災情以定點定時廣播或傳單張貼方式傳達災 區人民, 由消防分隊及警察局依法執行避難疏散工作 ( 三 ) 協助社會局災民救助 1 災害救助金發放原則 依據中央相關法規發放救濟金及依據臺北市急難救助金申請須知第二條第四款規定, 本市市民或行旅本市之他縣市之人民, 在本市內遭遇天然災害或其他重大災害事件, 致受傷或死亡者依臺北市急難救助金標準表發給慰問金 2 急難救助之支援受理期藉由迅速之急難救助之支援受理機制, 能將支援人力 物力迅速投入災區, 減少災民損失及做好相關災後復建工作 (1) 啟動社區災害防救團體 民間災害防救自願組織 後備軍人組織及民防團體等, 協助進行災時緊急搶救工作 (2) 如有公開招募物資需求, 將透過市府防災資訊專區及即時通訊軟體等管道, 向民眾傳達受災區域內民眾迫切需要物資之種類 數量與指定送達地點 (3) 接受國際救災支援, 權責單位就有關支援種類 規模 預定到達時間及地點等事宜進行處理 (4) 依 臺北市重大災害民間賑災捐款專戶管理運用委員會 設置要點之經費運用原則, 統籌監督管理各項民間賑災捐款, 以期使捐款能發揮最大效益 (5) 選擇適當地點作為救助物資堆置場所, 並由本府執行人員 物資運輸及調度, 以防民眾自行運輸, 而造成災區周圍交通之阻塞, 影響搶救災工作之進行

153 第八章執行評估 ( 核 ) 與計畫經費 第一節災害防救工作年度評核計畫 第八章執行評估 ( 核 ) 與計畫經費 壹 依據 : 災害防救法第 43 條第 1 項規定 : 實施本法災害防救之經費, 由各級政府按本法所定應辦事項, 依法編列預算 第二項規定 : 各級政府編列之災害防救經費, 如有不敷支應災害發生時之應變措施及災後之復原重建所需, 應視需要情形調整當年度收支移緩濟急支應, 不受預算法第 62 條及第 63 條規定之限制 貳 目的 : 為執行 臺北市中正區地區災害防救計畫, 評估相關災害防救工作之執行績效 一 從建立災害防救體系之角度, 檢討目前本區執行災害防救工作之相互協調 溝通及整合狀況, 並進一步作危機應變管理能力評估分析 二 依據本府建立之評核標準, 接受評核本區相關災害防救工作之執行績效與成果 第二節年度評核計畫之與流程方法 現行市府災害防救工作之績效評估之實行, 主要以風災與震災的評核作業為主 除直接評核本府相關防救災機關外, 並透過 災害防救工作自評表 之書面提送審查, 及直接針對例如 : 抽水機組 防洪閘門及堤防等設施進行實際抽測及裝檢, 希望藉由汛期及颱風季節來臨前, 確切追蹤掌握本府相關防救災機關落實災害防救業務熟稔程度與窒礙之處 另並將透過 臺北市災害防救業務績效評核小組 之實地參與訪評的過程, 瞭解本府災害防救績效評估的盲點, 掌握專家建議的重心, 進而確立未來績效評估制度改進的對策方向與實施要領 壹 評核時機配合市府於每年防汛期 (4 月 30 日 ) 前完成相關災害防救年度救評核作業 貳 評核範圍臺北市中正區地區災害防救計畫之各章內容之重點執行工作 其範圍包括 : 颱洪 地震災害 生物病源災害 旱災 空難及重大陸上交通事故及其他類型等災害防救工作 參 評核之方式配合民政局辦理相關評核作業 8-1-1/

154 第八章執行評估 ( 核 ) 與計畫經費 第三節地區災害防救計畫所列之相關執行經費 災害防救法第 43 條第 1 項規定 : 實施本法災害防救之經費, 由各級政府按本法所定應辦事項, 依法編列預算 第 2 項規定 : 各級政府編列之災害防救經費, 如有不敷支應災害發生時之應變措施及災後之復原重建所需, 應視需要情形調整當年度收支移緩濟急支應, 不受預算法第 62 條及第 63 條規定之限制 爰此, 為推動本市災害防救工作, 並落實地區災害防救計畫, 各區應依行政區地區災害防救計畫及災害防救業務執行計畫編列預算 有關災害防救各年度預算之編列, 及科目名稱除依中央及本市編列預算相關法規規定外, 應依地區災害防救計畫各章節內容順序表列, 並執行之 本章節所謂災害防救相關執行經費其範圍應包含有關應變儲備機具物資 教育宣導 演習訓練 防救災計畫擬定 執行災害防救工作之經常支出及其他災害防救相關經費之編列 審查 及建立預算執行效益評估機制 壹 災害防救相關預算之編列 年度預算編列項目龐雜, 估算災害防救預算尤屬困難, 特別是在年度經費有限時, 各單位均以主要業務為主, 容易將災害防救工作經費忽略, 且在編列上缺乏準據, 導致災害防救計畫所列各項工作難以落實執行, 故為有效推動災害防救工作, 應配合災害防救相關經費專案審議小組修訂, 以為因應 貳 災害防救相關預算之審查 為落實災害防救業務, 並持續追綜督考災害防救業務相關經費編列及執行情形, 以落實地區災害防救計畫, 建立效益評估機制, 災害防救工作計畫概算審查由本府災防會辦理初審並召開專案審查會議, 由財政局 人事處 研考會及主計處等指派 1 至 2 人與本府災防會共同組成災害防救工作計畫專案審查小組, 依業務權責範圍辦理 : 一 編列有關災害防救工作預算, 應依據 各年度臺北市地方總預算各機關購置物品設備編列基準表 核列 ; 但屬特殊規格者, 則依市場行情核列 二 延續性作業費用, 應參考往年預算編列情形與其預算執行成效及未來業務實際需要, 從嚴審查核列 三 編列之有關災害防救工作預算, 其中屬下列各項計畫範圍者, 不在審查小組審查範圍 : ( 一 ) 預算員額 ( 含約聘僱 ) 計畫 出國計畫及志工服務計畫等 ( 二 ) 研究發展計畫及出版品計畫 ( 三 ) 各新購及汰換車輛 電腦相關計畫 ( 四 ) 公共工程中程計畫等, 則依 各年度臺北市地方總預算編製要點 之規定送各該專案小組審查

155 第八章執行評估 ( 核 ) 與計畫經費 參 本區防災預算概算 臺北市中正區年度防災預算概算表 機關名稱 業務計畫 - 工作計畫 - 分支計畫 - 個別計畫內容 編列金額 ( 單位 : 千元 ) 區政業務 - 區政管理 - 經建業務 - 防汛材料 : 砂袋 ( 含砂 ) 125 區政業務 - 區政管理 - 經建業務 - 防汛材料 : 砂袋 43 中正區公所 區政業務 - 區政管理 - 民政業務 - 災害防救演習 150 區政業務 - 區政管理 - 民政業務 - 防災教育訓練暨宣導費用 區政業務 - 區政管理 - 民政業務 - 區級應變中心維持費用 總計 1,

156 附則一 臺北市中正區里界次分區圖

157 附則二 臺北市中正區納莉颱風易淹水超過 50 公分地區一覽表 編號里別里內易積水地帶 1 水源汀州路 3 段 230 巷 弄一帶 ; 汀州路 3 段 104 巷及 11 弄部份 2 林興 水源路 25 巷雙號至 35 巷單號 ; 林口市場地下室 ( 水源路 37 巷 ); 汀州路 3 段 27 巷內 ( 前段至 16 號止 ); 羅斯福路 3 段 128 巷 32 弄 3 頂東汀州路 2 段 191 巷 4 板溪汀州路 2 段 127 巷及 133 巷 5 螢圃牯嶺街 ( 汀州路 2 段與和平西路 1 段間 ); 同安街 ( 含 48 巷 ) 6 螢雪 詔安街 50 巷及 50 巷 1 弄 2 弄 8 弄 ; 重慶南路 3 段 74 巷 82 巷及 82 巷之 17 弄 27 弄 ; 汀州路 2 段 13 巷及 13 巷 2 弄 7 永功汀州路 1 段 179 巷 南海路 巷及 118 巷 7 弄 11 弄 ; 詔安街 234 巷 8 弄 250 巷 8 永昌 12 弄 號 ; 中華路 2 段 381 巷 15 弄 1-10 號 409 巷 5 弄 7 弄 13 弄 419 巷 號 9 忠勤南海路 93 巷 4 弄 10 弄 ; 汀州路 1 段 92 巷 12 弄 10 光復中華路 1 段 ; 忠孝西路 1 段 ; 延平南路; 沅陵街南陽街 ( 忠孝西路 1 段至襄陽路 ); 信陽街 ( 公園路至館前路 ); 漢口街 1 段 ( 館前路 11 黎明 至重慶南路 1 段 ); 開封街 1 段 ( 館前路至重慶南路 1 段 ); 懷寧街 ( 忠孝西路 1 段至 襄陽路 ); 重慶南路 1 段 ( 忠孝西路 1 段至襄陽路 ); 許昌街 ( 公園路至館前路 ); 館 前路 ( 忠孝西路 1 段至襄陽路 ); 忠孝西路 1 段 ( 公園路至重慶南路 1 段 ) 12 幸市 濟南路 2 段 號 ( 含 巷 ); 臨沂街 6 巷 -53 號 ( 含 巷 ) 13 文北臨沂街 14 東門徐州路 號 ; 紹興南街 號 15 三愛 新生南路 1 段 124 號 -168 號 ( 仁愛路至信義路 ); 新生南路 1 段 巷 ); 仁愛路 2 段 號 3

158 附則三 臺北市中正區災害應變中心位置圖 中正區災害應變中心 ( 中正區公所 6 樓 )

159 附則四 臺北市中正區災害應變中心任務組織架構圖 指揮官 ( 區長 ) ( 綜合指揮防災事宜 ) 副指揮官 ( 主任秘書 ) ( 交替指揮官執行任務 ) 副指揮官 ( 一分局局長 ) ( 綜合指揮防災事宜 ) 副指揮官 ( 二分局局長 ) ( 綜合指揮防災事宜 ) 應變綜理作業系統災區綜合作業系統資源人力作業系統情報收集及勘查系統維生管線系統 總務一 二組 ( 秘書室主任 ) ( 負責應變中心佈置 ) 防救組 ( 消防局派員兼組長 副組長為中正一 二分局民防組組長 ) ( 負責災區防救 警戒治安防範工作 ) 救濟組 ( 社會課課長 ) ( 主辦災害調查及救濟事宜 ) 醫護組 ( 中正區健康服務中心主任 ) ( 負責傷患災民醫療 ) 勘查組 ( 民政課課長 ) ( 指揮辦理災區災情勘查工作 ) 自來水維護組 ( 股長 ) ( 負責災區供水工作 ) 電力維護組 ( 股長 ) ( 負責災區電力工作 ) 治安交通一 二組 ( 治安交通組組長 ) ( 負責災區交通指揮事宜 ) 收容組 ( 優先指定收容學校校長 ) ( 負責災區災民收容工作 ) 電信維護組 ( 助工 ) ( 負責災區電信工作 ) 環保組 ( 清潔隊隊長 ) ( 負責災區環保工作 ) 人口資料組 ( 中正區戶政事務所主任 ) ( 負責提供戶籍資料 ) 瓦斯維護組 ( 負責災區瓦斯維護工作 ) 搶修組 ( 工務局派員 ) ( 負責災區搶修事宜 ) 中正區各執行小組 中正區各消防分隊 中正區各學校單位

160 臺北市中正區災害應變中心組織圖指揮官 ( 區長兼 ) 副指揮官 ( 警察分局長或主任秘書兼 ) 防救組 ( 消防局派警政二階以上人員兼任 ) 幕僚作業組 ( 防救組組長兼組長 ) 搶修組 ( 工務局派一人兼組長 區公所經建課課長兼副組長 ) 收容組 ( 指定區內中小學校長兼組長 ) 救濟組 ( 區公所社會課課長兼組長 ) 醫護組 ( 區健康服務中心主任兼組長 ) 環保組 ( 區清潔隊隊長兼組長 ) 治安交通組 ( 警察分局警正二階以上兼任 ) 勘查組 ( 區公所民政課課長兼組長 ) 總務組 ( 副組長警察分局警正二階以上人員兼任 區公所秘書室主任兼組長 ) 支援組維生管線組瓦斯維護組電力維護組電信維護組自來水維護組緊急安置所 ( 校長兼所長 ) 學校教職員 里幹事兼工作人員執行小組 ( 派出所主管兼組長 ) 派出所 義勇警察及民防幹部隊員附則五人口資料組 ( 區戶政事務所主任兼任組長 )

161 附則六 臺北市中正區災害應變中心任務編組分工表 編組名稱組織單位 ( 人員 ) 任務 指揮官區長兼任一 指揮督導區災害應變中心運作 副指揮官 中正第一 二分局長區公所主任秘書兼任 二 主持區災害防救會報及推動社區防災工 作 三 區災害應變中心由區長全權指揮, 代表 市長執行災害防救工作, 在不違反市災 害應變中心優先搶救順序下, 得指揮調 度各編組單位進行搶救及復舊工作 四 指揮對象包含 : 警察分局長及各編組 里鄰志工系統 區清潔隊 義警 義交 義消及後備軍人等 五 可動用災害準備金進行緊急搶修任務 於主要道路尚未搶通前, 區指揮官仍應 持續辦理下列事項 : 1. 盤點轄區災情進度, 隨時掌握災 情及處理進度 2. 執行緊急管制 疏散撤離及緊急 安置等措施 3. 協助災後環境清理及復原 六 請求支援 : 區災害應變中心無法因應災 害規模時, 應向市災害應變中心請求支 援 七 區級災害應變中心一級開設輪值指揮官 由區長 副區長 主任秘書或區長指定 八 人員擔任, 原則以 12 小時一班, 若無副 區長編制之行政區, 指揮官輪值時間可 改為 8 小時一班, 實際輪值情形由區長 依轄區特性自行決定輪值方式, 其中區 長於災害期間仍應隨時機動全權負責調 度指揮 ; 二級開設由區長依轄區特性自 行決定輪值方式 襄助指揮官處理災害防救事宜

162 防救組 組長 救濟組組長 收容組組長 消防局派警正二階以上 人員兼任 區公所社會課 課長兼任 當年度輪值學校校長兼 任 一 災害應變中心幕僚作業事項 二 災民疏散 三 災情傳遞彙整及災情指示等聯絡事項 四 災情統計及災情彙整綜合報告事項 五 災害現場人命搶救事宜 六 其他有關防救天然災害之協調事宜 一 災民救濟口糧之發放事項 二 受災害之救濟事項 三 各界捐贈救災物資之接受與轉發事項 四 其他有關業務權責 一 災民收容場地所指定 分配 佈置事項 二 災民之登記 接待及管理事項 三 收容災民統計查報及其他事故之處理事 項 四 其他有關業務權責事項 環保組組長中正區清潔隊隊長兼任一 災區環境清潔之整理 二 災區排水設施堵塞及道路廢棄物之清除 三 災區消毒事項 四 其他有關業務權責事項 搶修組組長工務局派員兼任一 堤坊 擋水土牆 抽水站 水門及其他 副組長區公所經建課課長兼任 有關防洪設施之管理操作及維護事項 二 排水設施之結構損壞修復 防洪及其他 公共設施之搶修 搶險及復舊事項 三 區內低窪地區積水之抽洩及疏導事項 四 水位觀察 有關抽水站起抽水位之觀察 及水利有關機關聯繫協調事項 五 受災建築物補強 復建及水電搶修恢復 事項 六 其他有關電力 電信及瓦斯等業務之協 調支援事項

163 臺北市中正區災害應變中心任務編組分工表 編組名稱組織單位 ( 人員 ) 任務 總務組 醫護組組長 中正區健康服務中心 主任兼任 一 災區醫護人員 藥品及器材之籌劃事項 二 災區傷病及產婦之急救醫療事項 三 收容所災民衛生保健事項 四 災區防疫事項 五 其他有關業務權責事項 勘查組組長區公所民政課課長兼任一 勘查統計民間災情事項 二 協助辦理救濟事宜 三 協助辦理收容事宜 四 其他有關業務權責事項 組長區公所秘書室主任兼任一 區災害應變中心及協助前進指揮所或現 副組長 治安交通組組長 人口資料組組長 中正第一 二分局 警正二階以上人員兼任 中正第一 二分局 警正二階以上人員兼任 中正區戶政事務所主任 兼任 場指揮站之佈置 視訊會議設備操作及 維護 電訊之裝備維護及照明設備之維 持等事項 二 區災害應變中心工作人員之飲食給養及 寢具等供應及相關救災器材採購事項 三 軍方支援部隊之接待及給養供應事項 四 其他有關業務權責事項 一 災民疏散之接運事項 二 交通秩序維持事項 三 災區交通運輸之維護事項 四 其他有關業務權責事項 一 提供戶籍資料 ( 含災民 災民親屬戶籍資 料 ), 並作人數調查 確認及比對等工作 二 派員至現場前進指揮所, 協助後勤支援 組人員, 負責與區災害應變中心人口資 料組保持聯繫 彙報人口資料 三 提供其他建置名冊及資訊, 以供查察, 並派員協助現場勘查事宜 四 蒐集 彙整 並襄助指揮官研判 產出 可能受困災民資料 五 其他有關業務權責事項

164 附則七 臺北市中正區救災避難路線圖 刑警大隊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 城中分隊 重慶南路 忠孝西路 中正一分局 中山南路 市民大道 交通大隊 臺大醫院 華山分隊 忠孝東 仁愛路 忠孝分隊 臺北市立聯合醫院和平院區 中正區公所中正二分局臺北市立聯合醫院婦幼院區和平西路古亭分隊 收容所 泉州分隊 重慶南路 羅斯福路 醫院消防隊區公所警察局 往中 永和 ( 中正橋 ) 基隆路 往中 永和 ( 福和橋 )

165 附則八 風災震災重大火災爆炸災害救助種類及標準 90 年 6 月 1 日臺 (90) 內消字第 號令發布 內政部 91 年 7 月 2 日內授消字第 號函修正 100 年 1 月 20 日內政部台內消字第 號令修正發布 第一條本標準依災害防救法 ( 以下簡稱本法 ) 第四十八條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中華民國國民於國內受災, 適用本標準規定 ; 中華民國國民之配偶為臺 灣地區無戶籍國民 外國人 大陸地區人民 香港或澳門居民, 已在臺 灣地區合法居留並共同生活者, 亦同 第三條災害救助之種類如下 : 一 死亡救助 : 因災致死, 或因災致重傷, 於災害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 死亡者 二 失蹤救助 : 因災致行蹤不明者 三 重傷救助 : 指因災致重傷, 或未致重傷, 必須緊急救護住院治療, 自住院之日起十五日內 ( 住院期間 ) 所發生醫療費用總額達重傷救 助金金額者 四 安遷救助 : 因災致住屋毀損達不堪居住程度者 人民因災害而失蹤, 其應為繼承之人依本法第四十七條之一第一項 規定, 取得檢察機關所核發之死亡證明書者, 得依前項第一款規 定, 申請救助 第四條受災戶住屋毀損達下列不堪居住程度情形之一者, 給予安遷救助 : 一 地震造成者 : ( 一 ) 住屋塌陷程度達二分之一以上者 ( 二 ) 住屋屋頂倒塌或樓板毀損 塌陷面積達二分之一以上者 ( 三 ) 樑柱 : 混凝土剝落 鋼筋外露之樑柱達樑柱總數百分之二十 ( 四 ) 牆壁 : 以上者 ; 或箍筋斷裂 鬆脫 主筋挫曲混凝土脆裂脫出, 樓 層下陷之樑柱達樑柱總數百分之十以上者 1 厚度十五公分以上之鋼筋混凝土牆牆內主筋斷裂挫曲, 混 凝土碎裂之結構牆長度達總結構牆長度百分之二十以上 者 2 八吋磚牆裂縫大於零點五公分者之長度達磚牆總長度百分 之五十以上者 3 木 石 土造等住屋牆壁剝落毀損, 屋頂下陷達二分之一 者 ( 五 ) 住屋傾斜率達三十分之一以上者

166 ( 六 ) 住屋遭砂石掩埋或積砂泥, 其面積達原建築物總面積二分之 一或淹沒最深處達簷高二分之一或一百公分以上者 ( 七 ) 住屋上部結構與基礎錯開達五公分以上之柱基占總柱基數達 百分之二十以上者 ( 八 ) 住屋基礎掏空 下陷 : 1 住屋柱基掏空數達總柱基數百分之二十以上者 2 住屋基礎不均勻沈陷, 沈陷斜率達五十分之一以上者 3 其他經工務 ( 建設 ) 主管機關認定者 二 非地震造成者 : ( 一 ) 住屋屋頂連同椽木塌毀面積超過三分之一 ; 或鋼筋混凝土造 成住屋屋頂之樓板 橫樑因災龜裂毀損, 非經整修不能居住 者 ( 二 ) 住屋牆壁斷裂 傾斜或共同牆壁倒損, 非經整修不能居住者 ( 三 ) 其他經直轄市 縣 ( 市 ) 政府認定住屋受損嚴重, 非經整修 不能居住者 前項第一款第五目住屋傾斜率為屋頂測移 (T) 除以建築物高度 (H); 第一款第八目第二子目住屋沉陷斜率為沉陷差 (E) 除以建築物寬或 長 (L) 第一項所稱受災戶係指災害發生時已在現址辦妥戶籍登記, 且居住 於現址者 ; 住屋係以臥室 客廳 飯廳及連棟之廚房 浴廁為限 ; 其為集合住宅者, 得包括必要之公共設施及共用結構 第五條災害救助金核發標準如下 : 一 死亡救助 : 每人發給新臺幣二十萬元 二 失蹤救助 : 每人發給新臺幣二十萬元 三 重傷救助 : 每人發給新臺幣十萬元 四 安遷救助 : 住屋毀損達不堪居住程度, 戶內實際居住人口以五口為 限, 每人發給新臺幣二萬元 前項第二款救助金於發放後, 其失蹤人仍生存者, 其發給之救助金應繳 回 依第三條第二項規定發給死亡救助金後, 其失蹤人仍生存, 並經檢 察機關撤銷死亡證明書者, 亦同 第六條災害救助金具領人資格如下 : 一 死亡或失蹤救助金, 具領人依下列順序定之 : ( 一 ) 配偶 ( 二 ) 直系血親卑親屬 ( 三 ) 父母 ( 四 ) 兄弟姊妹 ( 五 ) 祖父母

167 二 重傷救助金 : 由本人 配偶或親屬領取 三 安遷救助金 : 由受災戶戶長或現住人員領取 第七條災害救助金, 由災害發生地之直轄市 縣 ( 市 ) 政府發給, 所需經費由 直轄市 縣 ( 市 ) 政府分別編列預算支應之 第八條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168 附則九 水災公用氣體與油料管線輸電線路災害救助種類及標準 經濟部經水字第 號函修正 94 年 11 月 25 日經濟部經水字第 號令修正發布第 條條文 99 年 10 月 13 日經濟部經水字第 號令修正發布第 3 10 條條文 ; 增訂第 9-1 條條文 ; 並自 99 年 9 月 15 日施行 第一條本標準依災害防救法第 48 條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本標準所稱水災, 指因中央氣象局發布豪雨特報或颱風警報, 造成淹水所致之災害 本標準所稱公用氣體與油料管線 輸電線路災害, 指因其設施損毀造成之災害 災害救助種類如下 : 一 人員死亡 失蹤 重傷之救助 二 安遷之救助 三 住戶淹水之救助 四 農田 魚塭 漁船 ( 筏 ) 舢舨之受災救助 第三條災害救助對象如下 : 一 死亡救助 : 因災致死或因災致重傷而死亡者 二 失蹤救助 : 因災行蹤不明並於警察機關登記協尋有案者 三 重傷救助 : 指因災致重傷者, 或未致重傷必須緊急救護住院治療, 自住院之日起十五日內 ( 住院期間 ) 所發生醫療費用自付總額在第六條第一項第三款重傷救助金以上者 四 安遷救助 : 住屋毀損達不堪居住程度者 五 住戶淹水救助 : 住屋因水災淹水達五十公分以上且有居住事實之現住戶, 以一門牌為一戶計算 但建物分別獨立, 或非屬獨立而為不同獨立生活戶者, 應依其事實認定之 六 農田受災救助 : 農田遭受颱風 豪雨致流失及沖積砂土埋沒而無法耕種者, 或因颱風 豪雨之海水倒灌而致地上農作物枯死者 七 魚塭受災救助 : 魚塭遭受颱風 豪雨致魚塭流失 埋沒或塭堤崩塌, 無法養殖者 八 漁船 ( 筏 ) 舢舨受災救助: 漁船 ( 筏 ) 舢舨受災致無法作業者 前項第四款及第五款所稱住屋, 係以臥室 客廳 飯廳及連棟之廚廁 浴室為限 第一項第六款所稱農田, 指編定為農牧用地現供農作使用之耕地或原住民保留地及已登錄之水田 旱田

169 第一項第七款所稱魚塭, 指依有關法令辦理登記或核准之陸上魚塭, 並向直轄市 縣 ( 市 ) 政府申報當季水產養殖物資料有案者 第一項第八款所稱漁船 ( 筏 ) 舢舨, 指依漁業法相關規定領有漁業執照經營漁業之船舶 第四條災害查報, 以村 ( 里 ) 為單位, 於災害發生時, 由村 ( 里 ) 長 村 ( 里 ) 幹事, 必要時會同警察派出所員警及相關單位, 切實勘查發生之時間 種類 原因 區域 受災戶數 人口 傷亡人數及房屋損失數目, 鄉 ( 鎮 市 區 ) 公所應速報請該管直轄市 縣 ( 市 ) 政府派員前往督勘及撥款辦理救助, 有關災情報告迅即彙轉相關單位備查 為勘災必要時, 得由鄉 ( 鎮 市 區 ) 公所通知受災戶配合勘災 但經通知 2 次未配合者, 不予救助 第五條受災戶住屋毀損達不堪居住程度之認定標準如下 : 一 受災戶住屋屋頂連同椽木塌毀面積超過 1/3; 或鋼筋混凝土造成住屋屋頂之樓板 橫樑因災龜裂毀損, 非經整修不能居住者 二 受災戶住屋牆壁斷裂 傾斜或共同牆壁倒損, 非經整修不能居住者 三 其他經直轄市 縣 ( 市 ) 政府認定住屋受損嚴重, 非經整修不能居住者 前項所稱受災戶, 指災害發生時已在現址辦妥戶籍登記, 且居住於現址者 第六條災害救助金核發標準如下 : 一 死亡救助 : 每人發給新臺幣 20 萬元 二 失蹤救助 : 每人發給新臺幣 20 萬元 三 重傷救助 : 每人發給新臺幣 10 萬元 四 安遷救助 : 住屋毀損達不堪居住程度, 每戶人口每人發給新臺幣 2 萬元, 以 5 口為限 五 住戶淹水救助 : 每戶最高發給新臺幣 2 萬元, 由各直轄市 縣 ( 市 ) 政府依據轄區自然環境條件 財政狀況及受災損害情形自行發放 六 農田受災救助 : 每戶農田受災面積應達 0.05 公頃以上 ; 其流失每公頃救助新臺幣 10 萬元, 埋沒每公頃救助新臺幣五萬元, 海水倒灌每公頃救助新臺幣 2 萬 5 千元 七 魚塭受災救助 : 每戶魚塭流失 埋沒面積應達 0.05 公頃以上, 塭堤崩塌應達 6 立方公尺以上 ; 其流失每公頃救助新臺幣 10 萬元,

170 埋沒每公頃救助新臺幣 5 萬元, 塭堤崩塌每立方公尺救助新臺幣 300 元 但塭堤崩塌者每戶最高以新臺幣 2 萬 5 千元為限 八 漁船受災救助 : 未滿五噸者每艘發給新臺幣 1 萬元 ;5 噸以上未滿 10 噸者每艘發給新臺幣 2 萬元 ;10 噸以上未滿 20 噸者, 每艘發給新臺幣 5 萬元 ;20 噸以上未滿 50 噸者每艘發給新臺幣 10 萬元 ;50 噸以上者每艘發給新臺幣 15 萬元 九 舢舨 漁筏受災救助 : 每艘發給新臺幣 1 萬元 前項第 2 款救助金於發放後, 原失蹤人仍生存者, 其家屬原支領之救助金應予繳回 經核定應發給死亡救助及失蹤救助者, 應於核發安遷救助時, 於每戶人口數中扣除 ; 經核定應發給安遷救助者, 不得重複核發住戶淹水救助 第 1 項第 6 款農田受災救助金計算方式以 0.01 公頃為基數 ; 流失每 0.01 公頃發給新臺幣 1,000 元, 埋沒每 0.01 公頃發給新臺幣 500 元, 海水倒灌每 0.01 公頃發給新臺幣 250 元 第 1 項第 7 款魚塭受災救助, 每戶救助金之計算, 除塭堤崩塌以 1 立方公尺為基數外, 均以 0.01 公頃為基數, 其餘尾數不予計算 第七條災害救助金具領人資格如下 : 一 死亡或失蹤救助金, 具領人順序為 : ( 一 ) 配偶 ( 二 ) 直系血親卑親屬 ( 三 ) 父母 ( 四 ) 兄弟姊妹 ( 五 ) 祖父母 二 重傷救助金 : 由本人具領 三 安遷救助金 : 由受災戶戶長或現住人具領 四 住戶淹水救助金 : 由受災戶戶長或現住人具領 五 農田 魚塭受災救助金 : 由農田 魚塭之獨立且實際從事耕作 養殖之農漁戶具領 六 漁船 ( 筏 ) 舢舨受災救助金: 由漁船 ( 筏 ) 舢舨所有人具領 第八條同一期間發生之各種天然災害事件符合本標準及其他法規之救助規定者, 具領人就同一救助種類僅得擇一領取災害救助金, 不得重複具領 第九條災害救助金, 由災害發生地之直轄市 縣 ( 市 ) 政府發給 ; 所需經費由災害發生地之直轄市 縣 ( 市 ) 政府分別編列預算支應之

171 第九之ㄧ條水災災害特別嚴重, 經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報行政院核定者, 得酌增救助 補助 第十條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本標準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月十三日修正條文, 自九十九年九月十五日施行

172 附則十 表 臺北市中正區災後復建各里廢棄物臨時轉運站集中點 編號地址轉運站週邊道路名稱道路寬度可堆放垃圾面積 ( 公尺 ) ( 立方公尺 ) 1 師大路 186 巷口師大路臨 241 號師大路 汀州路 2 段 178 巷口師大路臨 241 號汀州路 金門街 34 巷 12 號邊師大路臨 241 號汀州路 羅斯褔路 3 段 140 巷口師大路臨 241 號羅斯褔路 汀州路 3 段 27 巷口師大路臨 241 號汀州路 水源路 31 巷口師大路臨 241 號水源路 汀州路 3 段 24 巷與水源路口師大路臨 241 號水源路 思源路 14 巷口師大路臨 241 號思源路 羅斯褔路 3 段 292 號邊師大路臨 241 號羅斯褔路 汀州路 3 段 155 號邊師大路臨 241 號汀州路 羅斯褔路 3 段 號前師大路臨 241 號羅斯褔路 汀州路 3 段 104 巷底師大路臨 241 號汀州路 羅斯褔路四段 52 巷口師大路臨 241 號汀州路 羅斯褔路段 108 巷與汀州路口師大路臨 241 號汀州路 林森南路愛國東路口 北平東路與杭州北愛國東路 路交叉口 17 羅斯褔路 1 段 119 巷口 北平東路與杭州北羅斯褔路 路交叉口 18 杭州南路 2 段雙號金華街口 北平東路與杭州北杭州南路 路交叉口 19 重慶南路 3 段 27 巷口 北平東路與杭州北重慶南路 路交叉口 20 南昌路 2 段 42 巷口 北平東路與杭州北南昌路 路交叉口 21 牯嶺街雙號和平西路口師大路臨 241 號和平西路 重慶南路 2 段 19 巷口師大路臨 241 號重慶南路 南昌路 1 段 54 巷口師大路臨 241 號南昌路 10 50

173 24 南海路 44 號師大路臨 241 號南海路 牯嶺街 95 巷口師大路臨 241 號牯嶺街 同安街 28 巷口師大路臨 241 號同安街 汀州路 2 段 ( 強恕幼稚園 ) 對面師大路臨 241 號汀州路 汀州路 2265 號旁師大路臨 241 號汀州路 晋江街與同安街口師大路臨 241 號同安街 晋江街與師大路口師大路臨 241 號師大路 廈門街 71 巷底 ( 強恕中學 ) 對師大路臨 241 號 汀州路 面 32 廈門街雙號汀州路口師大路臨 241 號汀州路 重慶南路 3 段 89 號師大路臨 241 號重慶南路 詔安街 38 巷水源路口師大路臨 241 號水源路 泉州街與詔安街口師大路臨 241 號泉州街 褔州街 ( 泉州街派出所 ) 師大路臨 241 號褔州街 廈門街 113 巷牯嶺街口師大路臨 241 號牯嶺街 廈門街 113 巷同安街口師大路臨 241 號同安街 南海路 105 號 ( 國盛社區大門 ) 北平東路與杭州北西藏路 路交叉口 40 西藏路 63 號前 ( 忠義國小大門前 ) 北平東路與杭州北西藏路 路交叉口 41 南海路 93 號 北平東路與杭州北南海路 路交叉口 42 和平西路 2 段 70 巷口 北平東路與杭州北和平西路 1 段 路交叉口 43 汀州路 1 段 125 巷口 北平東路與杭州北汀州路 1 段 路交叉口 44 南海路 71 巷口 北平東路與杭州北南海路 路交叉口 45 泉州街 9 巷口 北平東路與杭州北泉州街 路交叉口 46 泉州街 6 巷口 北平東路與杭州北泉州街 路交叉口 47 寧波西街 122 巷口 北平東路與杭州北寧波西街 路交叉口

174 48 中華路 2 段 39 巷口 北平東路與杭州北中華路 2 段 路交叉口 49 延平南路 258 巷口 北平東路與杭州北延平南路 路交叉口 50 中華路 2 段 81 巷口 北平東路與杭州北中華路 2 段 路交叉口 51 博愛路與廣州街口 北平東路與杭州北博愛路 路交叉口 52 廣州街 8 巷底 北平東路與杭州北廣州街 路交叉口 53 和平西路與莒光路口 汀州路 1 段 58 號對面北平東路與杭州北路交叉口 北平東路與杭州北和平西路 2 段 路交叉口 汀州路 1 段 莒光路 76 號前 北平東路與杭州北莒光路 路交叉口 56 西藏路 130 號前 北平東路與杭州北西藏路 路交叉口 57 寧波西街 181 巷口 北平東路與杭州北寧波西街 路交叉口 58 中華路 2 段 409 巷口 北平東路與杭州北中華路 2 段 路交叉口 59 南海路 112 巷口 北平東路與杭州北南海路 路交叉口 60 寧波西街與詔安街口 北平東路與杭州北寧波西街 路交叉口 61 汀州路 1 段 209 號前 北平東路與杭州北汀州路 1 段 路交叉口 62 中華路 2 段 467 巷口 北平東路與杭州北中華路 2 段 路交叉口 63 愛國西路 48 巷口 北平東路與杭州北愛國西路 路交叉口 64 忠孝東路 2 段 101 號 北平東路與杭州北忠孝東路 路交叉口 65 忠孝東路 1 段 23 號 北平東路與杭州北忠孝東路 路交叉口 66 紹興北街與林森北路 9 巷口 北平東路與杭州北紹興北街 路交叉口 67 青島東路與忠孝東路 1 段 84 巷口 北平東路與杭州北青島東路 路交叉口 68 齊東街與濟南路口 北平東路與杭州北濟南路 路交叉口 69 紹興南街與杭州南路 6 巷口 北平東路與杭州北紹興南街 路交叉口 70 忠孝東路 2 段 134 巷口 北平東路與杭州北忠孝東路 路交叉口 71 濟南路 2 段 54 號 北平東路與杭州北濟南路 路交叉口

175 72 新生南路 1 段 120 巷 北平東路與杭州北新生南路 路交叉口 73 濟南路 2 段 20 號 北平東路與杭州北濟南路 路交叉口 74 杭州南路 1 段 77 巷口師大路臨 241 號仁愛路 2 段 杭州南路 1 段 35 號 北平東路與杭州北杭州南路 路交叉口 76 金山南路 1 段 70-1 號師大路臨 241 號金山南路 濟南路 8 巷口 北平東路與杭州北杭州南路 路交叉口 78 仁愛路 2 段 62 號師大路臨 241 號仁愛路, 臨沂街 紹興南街與丹陽街口師大路臨 241 號徐州路, 仁愛路 徐州路 18 巷口師大路臨 241 號林森南路 林森南路 61 巷口師大路臨 241 號徐州路, 仁愛路 信義路 2 段 243 巷口師大路臨 241 號新生南路 新生南路 1 段 132 巷口師大路臨 241 號仁愛路 仁愛路 2 段與臨沂街交叉口師大路臨 241 號金山南路 信義路 2 段 17 巷口師大路臨 241 號杭州南路 杭州南路 1 段 111 巷口師大路臨 241 號仁愛路, 信義路 杭州南路 1 段 105 巷金山南路師大路臨 241 號 金山南路 1 段 交叉口 88 金山南路 1 段 121 巷口師大路臨 241 號信義路 信義路 2 段 81 號東門市場師大路臨 241 號金山南路 1 段 金山南路 1 段 76 號旁師大路臨 241 號仁愛路 中山北路 1 段 8 巷口 北平東路與杭州北忠孝西路 路交叉口 92 公園路與信陽街口 北平東路與杭州北襄陽路 路交叉口 93 懷寧街與漢口街口 北平東路與杭州北館前路 路交叉口 94 重慶南路與開封街交叉口 北平東路與杭州北漢口街 路交叉口 95 重慶南路與漢口街交叉口 北平東路與杭州北武昌街 路交叉口

176 96 愛國西路臨 5-1 號 北平東路與杭州北重慶南路 路交叉口 97 延平南路與愛國西路交叉口 北平東路與杭州北中華路 路交叉口 98 衡陽路與延南路交叉口 北平東路與杭州北博愛路 路交叉口

177 附則十一 臺北市中正區清潔隊執行 天然災害防救計畫 壹 依據一 災害防救法 二 臺北市防救天然災害及善後處理辦法 三 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防颱救災執行要點 貳 目的 : 為紓減颱風 豪雨 地震等天然災害 迅速疏通溝渠積水 清理街道廢棄物及環境清潔之工作 以減輕災害損失 特訂定本計劃 參 任務編組 : 一 組長 : 由清潔隊隊長兼任 二 副組長 : 由各清潔隊所轄分隊長輪流擔任 三 組員 : 由清潔分隊隊員擔任 四 駕駛 : 由清潔隊駕駛擔任 肆 執行項目一 平時階段 : ( 一 ) 實施防災宣導 研究創新作法 改進宣導方法及要求各分隊應懸掛防災宣導標語 以作示範並派員參加里民大會 學校 機關 團體之防災宣導集會 ( 二 ) 所屬 18 條垃圾清運路線, 每線配置密封式垃圾車乙部 ( 駕駛 1 人 隨車人員 2 人 ) 資源回收車乙部 ( 駕駛 1 人 ) 以定時 定點方式進行垃圾收集, 大型廢棄物依轄區編製 6 分隊, 每分隊派卡車乙部 ( 駕駛 1 人 隨車人員 3 人 ) 清運, 並依規定請市民電話預約, 以落實垃圾不落地政策 二 預警階段 : ( 三 ) 氣象局發佈陸上颱風警報及豪雨特報, 本隊依指揮中心指示成立臨任務編組 編組人員均應自動進入工作崗位待命 ( 四 ) 成立區級災害應變中心時, 組長或其代理人應於 60 分鐘內至區災害應變中心報到, 參加區防災會報, 並填具人員 機具報到表 ( 五 ) 任務小組如因故不能抵達時, 由隊長指定代理人, 遇有突發性害致交通中斷, 應於交通恢復暢通時, 立即自動進駐工作崗位 ( 六 ) 任務編組人員一律停止休假, 在指定地點待命, 非有命令不得離開工作崗位 ( 七 ) 待命車輛停於適當安全地點, 隨時準備出動 三 應變救災階段 : ( 八 ) 本隊隊長親自指揮, 以因應緊急及特殊情況之應變措施 ( 九 ) 任務小組責任範圍 : 甲 災區環境清潔之整理事項 乙 如遇重大災情持續擴大時, 應具請求支援表, 經區指揮官簽准後,

178 立即請求市級災害應變中心支援 丙 災區排水設設施堵塞及道路廢棄物之清除事項 丁 災區消毒事項 戊 其他有關業務權責事項 四 善後處理階段 : ( 十 ) 在災害過後 交通恢復暢通時, 本隊全體職 ( 隊 ) 員全員管制休假, 各分隊長應就轄區受災狀況勘查並擬災後復舊計劃依人員狀況適堂編組後, 展開廢棄物污泥, 垃圾清運工作 ( 十一 ) 隊長 各分隊長及領班巡視災區督導清運, 並隨時將災區狀況及工作情形, 報告救災指揮中心 ( 十二 ) 清運作業程序, 優先清除受災地區廢棄物為主, 其次以清運重要道路之污泥 垃圾, 繼之為一般道路, 最後為小街巷弄 ( 十三 ) 為儘清運污泥, 垃圾工作, 收集住戶垃圾時間, 可視實際狀況, 予以變更, 時間自本區, 救災指揮中心成立到救災結束前 ( 十四 ) 災區如有淹水情形俟水勢消退即派遣消毒班人員優先消毒淹水地區後, 再進行全面性環境消毒工作 ( 十五 ) 清掃工作人員, 除安全裝備穿戴齊全外, 應注意自身安全 ( 十六 ) 各項善後處理工作, 依指揮中心就災區狀況, 訂定時間期程限期完成 伍 工作結束 : 一 當指揮中心通報撤銷, 即消除本任務編組恢復常態 二 召開檢討會, 檢討救災工作得失, 作為今後工作參考 陸 本計劃未列事項, 悉依本局頒佈有關規定辦理

179 附則十二 表 臺北市中正區災後復舊大型廢棄臨時轉運站 編號站名地址 1 師大轉運站師大路與水源路交叉口橋下 ( 師大路臨 241 號 )

180 附則十三 臺北市中正區防災公園 ( 二二八和平公園 ) 相關基本資料 地址 : 凱達格蘭大道 3 號 管理單位 : 青年公園管理所 周邊道路路名 : 寬度 : 面積 :71,520 平方公尺 凱達格蘭大道 40 公尺 電話 : 現況公共電話四處 公園路 20 公尺 周邊資源 : 懷寧街 10.9 公尺 醫院 : 台大醫院 襄陽路 20 公尺 警察 : 介壽派出所 備註 : 可聯結介壽 總統府前廣場及中正紀念堂等為一整體救災區 總統府 氣象局 電信局 公園處. 在旁, 資源豐富 各項設施配置圖

181 附則十四 90 號至 98 號

182 附則十五 臺北市各種重大災害救助種類及標準參考比較表 發放種類 災害種類 死亡救助 失蹤救助 重傷救助 安遷救助 淹水救助 發放標準 備 考 風災震災重大火災爆炸災害 每人發給新臺幣 20 萬元 每人發給新臺幣 20 萬元 水災公用氣體與油料管線輸電線路災害 每人發給新臺幣 20 萬元 每人發給新臺幣 20 萬元 土石流災害 每人發給新臺幣 20 萬元 每人發給新臺幣 20 萬元 每人發給新臺幣 10 萬元 每人發給新臺幣 10 萬元 每人發給新臺幣 10 萬元 住屋毀損達不堪居 住屋毀損達不堪居 住屋毀損達不堪居 住程度, 戶內實際居住程度, 每戶人口每住程度, 依受災戶戶 住人口以 5 口為限 人發給新臺幣 2 萬 內人口數發放,1 人 每人發給新臺幣 2 萬元, 以 5 口為限 以新臺幣 2 萬元計 元 算, 最高以 10 萬元 為限 土石流災前未 居住於受災損毀住 屋者, 不予發給 以在災害發生時已在現址辦妥戶籍登記, 且居住於現址者 前項第二款救助金於發放後, 其失蹤人仍生存者, 其發給之救助金應繳回 淹水戶超過 50 公分者每戶發給新臺幣 2 萬元 以在災害發生時已在現址辦妥戶籍登記, 且居住於現址者 前項第二款救助金於發放後, 原失蹤人仍生存者, 其家屬原支領之救助金應予繳回 以在災害發生時已在現址辦妥戶籍登記, 且居住於現址者 前項第二款救助金於發放後, 原失蹤人仍生存者, 其家屬原支領之救助金應予 繳回 同一災害中, 已領取其他政府單位核發之災害救助金者, 不得重複支領 毒性化學物質災害 每人發給新臺幣 20 萬元每人發給新臺幣 20 萬元但救助金於發放後, 其失蹤人仍生還者, 其親屬應繳回該救助金 每人發給新臺幣 10 萬元住屋毀損達不堪居住程度, 戶內人口每人發給新臺幣 2 萬元, 以 5 口為限 以在災害發生時已在現址辦妥戶籍登記, 且居住於現址者 對引起毒性化學物質災害應負責任者, 不予核發災害救助金 註 : 一 安遷救助 及 淹水救助 應擇一核發, 不得重複 二 必要時檢附災害證明 ( 如火災證明書 醫院診斷證書 住屋或傢俱毀損相片 ) 等文件 三 災害救助金具領人規定如下 :1. 死亡或失蹤救助金, 具領人順序為 : 配偶 直系血親卑親屬 父母 兄弟姐妹 祖父母 2. 重傷救助金, 由本人或親屬領取 3. 安遷救助金, 由戶長或現住人具領

183 附則十六 臺北市天然災害緊急疏散及收容安置計畫 修正 壹 依據一 災害防救法第 24 條及第 31 條 二 災害防救法施行細則第 13 條及第 21 條 三 直轄市縣市政府執行災害防救法第 31 條第 2 款前段應行注意事項 四 臺北市災害防救規則 五 臺北市各級災害應變中心作業要點 貳 目的 在天然災害來臨前或來臨時, 對於本市危險山坡 低窪或可能受災地區居民實 施宣導避難, 必要時針對本市危險地區進行公告劃定管制區域, 限制或禁止民 眾 車輛進入或通行, 迅速採取正確之緊急警戒管制作業, 視災況疏散居民, 引導至安全避難處所, 同時各區災害應變中心於第一時間開設緊急安置所, 透 過各種措施與協助, 緊急收容安置受災居民, 以保障市民生命安全, 特訂定本 計畫 參 災害潛勢地區調查 一 每年 4 月底 ( 防汛期 ) 前各區公所 產業發展局 工務局 都市發展局及 民政局應本於職責詳加調查轄內可能因強震 強風 豪雨 地滑 坍方 泥流 土石流等易造成危害之地區, 必要時會同其他相關機關勘查認定, 掌握建築物及居民 ( 含保全住戶 ) 人數列冊 ( 附件 1 2), 做為災害來 臨時劃定管制範圍 疏散及收容安置之參考 二 針對高災害潛勢區域 ( 例如 : 農委會水土保持局劃定為土石流潛勢溪流範 圍內保全對象 ), 本府災害業務主管機關應協助各區公所製作緊急疏散安 置計畫 肆 任務分工 : 一 秘書處 : 負責執行 公告 之文書作業程序, 並將印製完成之空白公告送交市災害應變中心備用, 及其他協調聯繫事項 二 警察局 : ( 一 ) 負責一定區域範圍內之警戒工作, 限制或禁止人民進入或命其離去, 並以警戒帶 告示牌或其他標示工具輔助警示之範圍區域 ( 二 ) 現場警戒 治安維護 強制居民疏散 交通秩序維持及協助警戒區域範圍之公告單張貼等事項 ( 三 ) 對違反公告者開具勸導單 舉發單及通知受處分人限期陳述意見 三 消防局 : ( 一 ) 人命救助及緊急救護等事項 ( 二 ) 負責有關公告 勸導單 舉發單 處分書及臨時通行證之印製事項 ( 三 ) 負責開具裁罰處分書及罰鍰屆期未繳納者之移送行政執行處等作業事項 ( 四 ) 執行指揮官臨時交辦事項 1

184 四 發言人室 : 負責協助新聞發布並得刊登新聞稿或使用廣播 電視 網路 通訊設備或其他電子媒體發布 協助媒體聯繫及協調業務主管機關提供媒體緊急疏散及收容安置相關資訊 五 觀光傳播局 : 協助災情及救災應變宣導事項 六 教育局 : ( 一 ) 緊急安置所開設之指定及分配佈置 災民登記 接待及管理 安置災民統計 查報等事項 ( 二 ) 協助各區公所調查及建置收容安置場所資料, 並評估收容數量是否足夠 如有不敷使用者, 各區公所應主動規劃, 並予以因應 ( 三 ) 調查本市各級學校是否符合設置緊急安置場所 七 社會局 : 負責緊急安置所救災物資之籌備及儲存 災民救濟口糧之發放 受災損壞之救濟 各界捐贈救災物資之接受與轉發及開設關懷服務站等事項 八 衛生局 : 負責緊急安置所災民之救護醫療 衛生保健及防疫等事項 九 環境保護局 : 負責緊急安置所垃圾清除 消毒等事項 十 工務局 : ( 一 ) 工程搶救 搶險 工程機具及人員調配 業務權管危險構造物限制使用 拆除 應急補強及水情觀察 雨量資料收集彙整等事項 ( 二 ) 針對可能遭致淹水影響之收容場所, 提供淹水潛勢風險評估 ( 三 ) 研析易發生橋梁中斷地區之高危險潛勢區 十一 產業發展局 : ( 一 ) 山坡地老舊聚落減災處理 巡勘監測 緊急應變及災後復建 ( 二 ) 土石流潛勢溪流事前清疏減災 災中應變及災後復建 ( 三 ) 針對本府教育局每年選定開設為收容安置所之學校, 協助辦理土石流及坡地致災潛勢評估 十二 交通局 : 救災人員 器材 物資之運輸 居民疏散運送等事項 十三 民政局 : 督導區公所進行相關疏散措施 十四 都市發展局 : 危險建築物之緊急鑑定 限制使用 拆除及應急補強等事項 十五 災害防救中心 ( 一 ) 提供氣象 水情 淹水 坡地即時資料, 辦理分析研判等事宜 ( 二 ) 關於災情分析研判及製作警報資料供指揮官參考 十六 自來水事業處 : 負責配合送水至緊急安置所, 提供緊急維生用水供災民使用, 必要時請消防局 國軍支援人力及相關機具協助因應 十七 中華電信 : 視必要時架設臨時電話線路或提供移動式基地台至緊急安置所, 提供災民聯繫使用 十八 區災害應變中心 ( 區長兼任指揮官 ): ( 一 ) 負責提出劃定區域範圍之建議 2

185 ( 二 ) 管制區圖之劃設 ( 三 ) 統籌管制區內其他相關協調與督導事項 ( 四 ) 派員前往管制區公告 宣導 勸導並執行管制措施 十九 國軍 : ( 一 ) 協助交通及警戒區管制 ( 二 ) 提供營區作為緊急安置處所 ( 三 ) 協助緊急疏散撤離工作 伍 研判方式 一 本市颱風 豪雨來襲時, 市災害應變中心及區災害應變中心 ( 區公所 ) 應 適時上網查詢雨量資料, 對可能造成災害之危險地區, 各相關單位及區災 害應變中心 ( 區公所 ) 應視風勢及雨量狀況, 適時派員實地勘查, 並將可 能遭受危害情形, 通報市災害應變中心, 俾作為執行相關管制疏散及安置 措施之參考 二 遇有地震災害來臨時, 工務局及消防局亦應本於業務分工權責, 依本市各 陸 執行時機 級災害應變中心作業要點及本市重大災害災情蒐報作業執行計畫之相關規 定, 通報本府各災害防救單位派員實地勘查災情及配合災害搶救, 必要時, 應配合區公所 警察局等相關單位執行管制疏散及收容安置措施 一 依天然災害情況, 市長指示進行相關緊急管制 疏散及收容安置措施時 二 本市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認有必要緊急管制 疏散及收容安置, 陳報市長, 經市長裁示進行時 三 各區災害應變中心認有必要劃定管制區域或緊急疏散時, 報請市災害應變中心指揮官同意後, 進行相關作業, 但情況特殊緊急時, 得由區長立即下達執行 四 其他經認定有必要執行災害防救法第 24 條及第 31 條第 2 款前段時 五 市災害應變中心, 依據區災害應變中心 ( 區公所 ) 回報災害情形, 必要時下達疏散命令 六 各級災害應變中心未成立, 而情況特殊急需緊急疏散時, 由區長下達並執行疏散命令, 各有關編組機關應立即配合辦理疏散事宜, 區長不在時, 由副區長 區主任秘書或轄區警察分局長代理執行任務 七 各區災害應變中心認有必要進行災民安置時, 報請市災害應變中心核備後, 執行相關收容安置措施 八 有關執行疏散作業之時間, 由市災害應變中心做原則性規範, 區級應變中心如執行上確有實際需要可做彈性調整, 現場作業授權區指揮官依實際狀況應變處置 柒 管制範圍公告執行程序 一 提出方式 : ( 一 ) 由市災害應變中心指揮官直接劃定一定管制範圍區域 ( 二 ) 區災害應變中心指揮官於其管轄區域內提出管制範圍之建議時, 應斟 酌實際需要方式為之 ; 同時檢附管制區圖 管制範圍 管制時間及管 制理由向市應變中心指揮官提出劃定一定警戒範圍之申請 ( 三 ) 本市其他災害業務主管機關, 於必要時, 得準用第 2 款規定方式提出 3

186 ( 四 ) 管制範圍公告之格式 ( 如附件 3) 二 區災害應變中心申請程序 : ( 一 ) 本市各區災害應變中心擬向市災害應變中心指揮官申請限制公告時, 應先以電話向幕僚作業人員告知後, 再將 劃定警戒管制範圍建議申請表 ( 如附件 4) 及 管制區圖 傳真至市災害應變中心申請 ( 二 ) 市災害應變中心幕僚作業人員接獲傳真後, 應立即簽辦 並於指揮官核可後, 通知中央災害應變中心知照, 並影發本府發言人室 警察局 交通局 社會局 教育局 秘書處 民政局 消防局 災害防救中心及話務中心 1999; 公告字號以民政局名義為之 ( 由該局先行向 臺北市政府公文處理整合系統 提號, 如府民區字第 號 ) 每一管制範圍之公告以 1 個文號為原則, 管制範圍之劃定應明確特定, 範圍不宜過大, 以免影響管制作業 ( 三 ) 市災應變中心幕僚作業人員完成簽辦程序後, 應再以電話告知申請單位, 並將奉核之文件回傳申請單位知照 ( 四 ) 區災害應變中心接獲回傳通知後, 區指揮官即應派員前往管制地區張貼公告, 同時指派警察人員執行管制措施 三 限制範圍公告後之處置 : ( 一 ) 區指揮官應主動督請轄區里鄰長 里幹事 里鄰守望相助隊 警察人員 消防人員 義警義消人員及民間救難人員利用廣播 宣傳車 ( 單 ) 廣為向當地民眾宣傳解說後再進行柔性勸導 ( 二 ) 區災害應變中心申請公告管制範圍之文件正本, 應於事後移請民政局依公文管理流程完成府發文作業 四 撤銷公告之處置 : ( 一 ) 對疏散後之危險山坡 低窪或可能受災地區, 都市發展局 工務局 產業發展局及區公所應派員做適當處理之後, 認無安全顧慮時居民始得返家 ( 二 ) 土石流警戒區域之解除, 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發佈之訊息為執行依據, 當接獲水保局通知土石流警戒區解除訊息後, 由各區應變中心適時解除管制範圍, 通知居民返家 ( 三 ) 山坡地老舊聚落解除管制, 以該區範圍內連續 6 小時內之時雨量為 4 毫米以下為原則, 並由區指揮官依實際狀況判斷安全無虞, 居民得以返家 ( 四 ) 如認為管制範圍已無管制必要時, 應再向市災害應變中心申請撤銷公告 ( 格式如附件 5), 撤銷程序與申請管制公告程序相同五 違反本公告之執行作業流程如下 : ( 一 ) 對於違反本公告之行為人, 先由現場執行警戒之警察人員先予言詞勸導 ; 有不遵行者開具勸導單 ( 如附件 6); 如仍勸導無效時, 則逕行舉發 ( 如附件 7); 但遇緊急狀況無法採言詞或開單勸導時, 得待狀況解除後舉發 4

187 ( 二 ) 消防局收受由警察局開具之舉發單後, 應即作成處分書, 並依法送達 受處分人, 受處分人屆期未繳納罰鍰者, 移送行政執行處強制執行 ( 三 ) 受處分人提出行政救濟時舉發之相關單位, 應先提出答辯所需之相關 事實 理由及證據, 送交消防局彙整辦理 六 劃定警戒管制範圍建議申請表 及 解除劃定警戒管制範圍建議申請表 除應經區指揮官核章外, 並應填寫聯絡人及聯絡電話, 俾便於聯繫作 業 七 有關本府執行申請限制公告範圍作業流程如 ( 附件 8) 所示 捌 其他注意事項 一 為執行緊急管制 疏散及收容安置措施, 指揮官得視現場狀況指派其他之 臨時編組加入運作 二 區災害應變中心或本府相關業務機關於進行緊急管制 疏散及收容安置措 施時, 於疏散前應預先派員至疏散現場通知居民準備 進行疏散時, 依疏 散撤離路線疏散至安全避難處所, 並協助弱勢族群 行動不便者優先撤離 三 各機關執行前項措施, 必要時可依據行政執行法之規定, 使用強制力緊急 疏散 四 教育局與各區公所應不定期檢討修訂 本市各區災害應變中心收容組標準 作業程序, 以符合實際運作需求 五 各區災害應變中心或本府相關業務主管機關, 於執行緊急管制 疏散及收 容安置措施時, 應主動隨時將最新執行情形回報市災害應變中心以利掌握 進度 六 若災情規模過大, 本府無法因應時, 市災害應變中心得依相關規定向中央 申請支援協助, 必要時得實施跨縣市之疏散與避難收容安置措施 七 執行本計畫所需之經費, 得依 臺北市災害防救規則 第 28 條及第 29 條等 相關之規定辦理 八 本市災害應變中心撤除後, 有關後續之收容安置事宜, 應由相關業務主管 機關繼續執行 九 執行本計畫出 ( 不 ) 力人員依規定辦理獎勵 ( 懲處 ) 附件 : 1. 臺北市可能受災之危險山坡及低漥地區一覽表 2. 臺北市 年度指定優先開設防災緊急安置學校一覽表 3. 臺北市政府劃定管制範圍公告 4. 臺北市 區災害應變中心劃定警戒管制範圍建議申請表 5. 臺北市 區災害應變中心解除管制範圍建議申請表 5

188 6. 臺北市政府舉發違反災害防救法案件勸導通知書 7. 臺北市政府舉發違反災害防救法案件罰鍰處分通知書 8. 臺北市政府執行申請限制公告範圍作業流程圖 6

189 附件 1 臺北市可能受災之危險山坡及低漥地區一覽表 區別 路段別 災害 情形 戶數及 人數 預警 聯絡人 預警聯絡人 電話 緊急 安置所 安置所 聯絡電話 安置所 地址 O: M: O: M: O: M: O: M: O: M: O: M: O: M: O: M: O: M: 7

190 附件 2 臺北市 年度指定優先開設防災緊急安置學校一覽表 製表日期 年 月 日 區別編號校名校長聯絡電話承辦人聯絡電話收容人數 區 辦公室 : 辦公室 : 手機 : 手機 : 辦公室 : 辦公室 : 手機 : 手機 : 辦公室 : 辦公室 : 手機 : 手機 : 合計校數 預估收容人數 區 辦公室 : 辦公室 : 手機 : 手機 : 辦公室 : 辦公室 : 手機 : 手機 : 辦公室 : 辦公室 : 手機 : 手機 : 合計校數 預估收容人數 區 辦公室 : 辦公室 : 手機 : 手機 : 辦公室 : 辦公室 : 手機 : 手機 : 辦公室 : 辦公室 : 手機 : 手機 : 合計校數 總校數 預估收容人數 總計預估收容人數 8

191 附件 3 9

192 372 附件 4 No 臺北市區災害應變中心劃定警戒管制範圍建議申請表 主旨 : 建請公告 通行證件, 不得進入, 自中華民國 年 月 日起生效 依據 : ( 一 ) 災害防救法第 31 條第 2 款前段 ( 二 ) 直轄市縣市政府執行災害防救法第 31 條第 2 款前段應行注意事項 ( 三 ) 本府執行災害防救法第 31 條第 2 款前段執行要點 區域範圍為管制區, 非持有 一 管制理由 二 管制時間年月日時分起至年月日時分止 三 管制範圍 四 管制區圖 ( 如附件 ) 區災害應變中心指揮官 : 註 : 本申請表分 2 聯, 第 1 聯 ( 淡紅色 ) 送市災害應變中心, 第 2 聯 ( 淡綠色 ) 自存

193 373 附件 5 No 臺北市區災害應變中心解除管制範圍建議申請表 主旨 : 建請撤銷公告中華民國年月日起生效 依據 : 本府執行災害防救法第 31 條第 2 款前段執行要點補充規定 區域範圍為管制區, 自 一 解除理由 二 解除時間年月日時分起 三 解除管制範圍 四 解除區圖 ( 如附件 ) 備考 : 區災害應變中心指揮官 : 註 : 本申請表分 2 聯, 第 1 聯 ( 淡紅色 ) 送市災害應變中心, 第 2 聯 ( 淡綠色 ) 自存 11

194 374 附件 6 No 臺北市政府舉發違反災害防救法案件勸導通知書 受勸導人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發文字號 : 身分證統一編號 地址地址 應履行義務與違法事實情 事 本件有行政程序法第 103 條規定情事 受勸導人如不遵照本勸導書履行義務, 本府依災害防救法第 39 條第 1 款規定, 得處新臺幣 50,000 元以上 250,000 元以下罰鍰 本件非屬於行政程序法第 103 條規定情事注意事項受勸導人如不服本勸導書內容, 請依行政程序法第 39 條及第 105 條規定, 於 (7) 日內向本府消防局 ( 地址 : * 送達年月日 * ( 請簽收人填寫 ) 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 1 號 ) 陳述意見 ; 受勸導人逾期未為陳述意見或所陳述意見經本府消防局認為無理由者, 且未遵照本勸導書履行義務, 依災害防救法第 39 條第 1 款規定, 得處新臺幣 50,000 元以上 250,000 元以下罰 鍰 中華民國年月日時分 * 簽收人姓名 * ( 請簽收人填寫 ) 首 長 註 : 本通知書分 2 聯式單據辦理, 第 1 聯 ( 淡紅色 ) 交當事人, 第 2 聯 ( 淡綠色 ) 由執行機關自存 12

195 375 附件 7 No 臺北市政府舉發違反災害防救法案件罰鍰處分通知書 受處分人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 中華民國年月日 發文字號 : 身分證統一編號 地址聯絡電話 受處分人名稱 ( 法人 團體或非屬自然人 ) 營利事業統一編號或其他登記字號 代表人或管理 ( 權 ) 人姓名 出 生 年 月 日 地址聯絡電話 違法事實情事 # 處分罰鍰金額新臺幣元整 # 繳納期限年月日止 # 繳納方式匯款帳號 處 分 法 條 依 因不遵守災害防救法第 31 條第 1(3 5) 款, 依同法第 38 條第 1 款規定處罰 因不遵守災害防救法第 32 條第 1 項, 依同法第 38 條第 2 款規定處罰 因違反災害防救法第 31 條第 2(4) 款, 依同法第 39 條第 1 款規定處罰 據 因違反災害防救法第 35 條第 2 項, 依同法第 39 條第 2 款規定處罰 因違反災害防救法第 31 條第 6 款, 依同法第 40 條第 1 款規定處罰 因規避 拒絕或妨礙依災害防救法第 32 條第 2 項所為之檢查, 依同法第 40 條第 2 款規定處罰 注 意 事 一 受處分人如不依期限繳納罰鍰, 本府將依行政執行法規定, 移送行政執行處強制執行 二 受處分人如不服本處分, 得繕具訴願書, 於本處分書送達之次日起 30 日內, 依訴願法規定遞送本府消防局 ( 地址 : 臺北市信義區松項仁路 1 號 ) 三 受處分人或利害關係人為提起訴願, 請注意訴願法規定並依有關程序辦理, 以免權益受損 * 送達年月日 * ( 請簽收人填寫 ) 中華民國年月日時分 * 簽收人姓名 * ( 請簽收人填寫 ) 首長 備註 : 本處分書分 3 聯, 第 1 聯 ( 淡紅色 ) 交當事人, 第 2 聯 ( 淡綠色 ) 送執行單位 第 3 聯 ( 白色 ) 自存 13

196 附件 8 臺北市政府執行申請限制公告範圍作業流程圖 災害應變中心成立後 消防局幕僚作業 災害發生或可預見發生 區指揮官 張貼 申請 公告 公告劃定一定範圍及管制時間 市指揮官 違反者 處分 舉發 勸導 警察局負責 消防局負責 送達處分人 屆期未繳納 移送行政執行處強制執行 14

197 附則十七 臺北市各區災害應變中心執行災害地區緊急疏散作業計畫 北市民一字第 號 壹 依據一 臺北市災害防救規則 二 臺北市天然災害緊急疏散及收容安置計畫 三 臺北市區級災害應變中心各編組標準作業程序 貳 目的為精進各區執行災害地區疏散, 於本府現有相關計畫及標準作業程序架構下特訂本計畫, 作為各區應變中心於啟動緊急疏散作業時, 在災害可能發生地區或公告劃定管制區域內預先編組, 並以 分工 多點 同步 之方式執行災害地區之住戶疏散及安置任務, 有效縮短整體疏散作業時程及行動效率, 確實保障居民生命安全 參 計畫內容一 資料建置與維護 : ( 一 ) 針對轄區內分類建置 ( 老舊危險聚落 土石流警戒區 易淹水低窪地及危險建物等區域 ) 相關明細資料, 提供緊急事件發生時作為疏散任務之依據 ( 二 ) 建立列管地點明細資料應包括 : 里別 災害地區種類 地址位置 ( 代號及地點門牌 ) 里長姓名及行動電話 里幹事姓名及行動電話 小組長 小組負責範圍之門牌資料及戶 ( 人 ) 數 緊急安置地點 ( 含名稱全銜及地址 ) 資料維護時間 等資料, 格式詳如附表 ( 三 ) 本計畫附件 臺北市各區災害地區暨責任區分工明細一覽表 及各區依據災害主管機關規範列管之住戶資料, 請每年 1 月 4 月各檢視更新 1 次 ;6 月至 11 月防汛期間每月 10 日前更新 1 次, 颱風來臨前務請再行確認 1 次, 並將資料電子檔上傳至民政局防災通報系統內之 資料上傳作業 處及寄至 disa@civil.tcg.gov.tw 民政局防災信箱備查 住戶資料除設籍者是否實際居住外, 請具備下列欄位 : 未設籍者但實際居住者 及 疏散時接受區公所安置或自行依親之意願 二 責任區 : 本計畫之 責任區 係指區公所針對同一災害地區細分成數分區, 每一分區視現場地形 地物 交通及建築物狀況等因素, 將若干戶劃分為一單元 ( 戶數越少越好 ), 作為疏散撤離各小組之 責任區, 俾利爾後啟動緊急疏散作業時, 可 多點 同步 進行, 有效縮減執行時限提高效率 三 編組架構及要領 : ( 一 ) 編組成員 : 1. 區應變中心緊急疏散安置編組人員 警察人員及消防人員 379

198 2. 里鄰長 守望相助隊 志 ( 義 ) 工 義警及義消 3. 災害地區附近居民 ( 二 ) 編組方式 : 由區災害應變中心統合公部門 民間人力編成緊急疏散安置小組, 依災害地區幅員大小 地形 地物 交通及建築物分布狀況 家戶總數等要件分成數小組, 並賦予各小組負責 責任區 聯繫 宣導 緊急通報及疏散等任務 ( 三 ) 執行要領 : 責任區 各小組, 應於平時保持與各住戶緊密之聯繫, 增進彼此之互動, 當接獲通知有災害發生之虞或災害發生時, 民眾能主動自行疏散至安全區域避災為最高原則 ( 四 ) 執行疏散相關步驟 : 1 相關執行疏散任務之小組人員, 待命時機比照本市各級災害應變中心編組人員 2 豪( 大 ) 雨特報或海上颱風發布時, 各小組對 責任區 內家戶進行連繫 安全防護宣導 通知單送達及張貼等工作, 同時預先徵詢住戶於啟動疏散作業時, 接受本府收容安置或自行依親意願調查 3 區災害應變中心開設後應掌握責任區內居民動向, 當雨勢接近警戒值或陸上颱風警報發布臺北市劃入警戒範圍時, 由小組成員以電話或當面通知災害地區家戶準備可能疏散時需攜帶之物品, 同時再次確認是否接受區應變中心安置或自行依親之意願調查 4 俟雨勢稍大時可先進行柔性勸離, 一旦接獲疏散指令時各小組立即執行疏散任務 5 執行疏散任務之人員除行動電話外另應再攜帶警( 消 ) 無線電對講器材, 避免進入管制區內行動通信器材訊號微弱或無訊號之情形發生 6 區災害應變中心執行緊急疏散作業時, 安置處所應同步啟動開設, 以順利接續安置民眾之工作 7 執行緊急疏散各小組於完成疏散作業後, 應即將正確之疏散戶 ( 人 ) 數及緊急安置場所 收容人數 啟動時間及完成時間等數據統計後回報區災害應變中心轉報市應變中心, 俾利正確掌握執行結果 8 各區應變中心執行疏散及收容安置任務之完整資料, 應由區應變中心統一彙整通報, 避免由收容學校或區相關編組在未知會區應變中心情形下自行提供, 造成市應變中心相關編組 ( 民政局 社會局 教育局及消防局 ) 發生資料不符之情形 9 有關執行疏散任務之程序及步骤, 於本計畫未竟週延之處, 以 臺北市天然災害緊急疏散及收容安置計畫 臺北市區級災害應變中心各編組標準作業程序 規定辦理 380

199 四 教育訓練及演習 : ( 一 ) 每年於汛期前各區應主動召集疏散及收容安置各小組成員, 排定緊急疏散安置等相關課程進行訓練, 俾使各執行人員 ( 小組 ) 瞭解其責任區之地形狀況 家戶資料 任務分工及執行要領, 加強各分組成員間彼此之合作默契 ( 二 ) 各疏散小組每年至少進行演練乙次, 熟練各項疏散 溝通之技巧, 並可納入本市年度跨區綜合演習中操作 ( 三 ) 教育訓練或演習參演成果, 應於結束後以書面方式報民政局, 作為年度防災業務督考與區長考核加權之項目 肆 其他一 執行本計畫所需之經費, 由各區公所相關經費項下勻支, 並請依 臺北市災害防救規則 第 28 條規定優先編列及支應 二 執行本計畫出 ( 不 ) 力人員依規定辦理獎勵 ( 懲處 ) 伍 附圖 : 緊急疏散多點同步進行示意圖 381

200 緊急疏散多點同步進行示意圖 陸 附表一 附表一 : 臺北市區潛勢危險地點暨責任區分工明細一覽表 二 附表二 : 臺北市各區災害地區人口統計列管表 382

201 附表一 臺北市區災害地區暨責任區分工明細一覽表 97 年 12 月 31 日製 ( 修正 ) 序號里別 1 範例 : 黎忠 災害地區種類 土石流 老舊聚落 易積水 其他 ( 請註明 : ) 地址位置 ( 代號及詳細門牌 ) 範例 : 編號 3 號山坡地老舊聚落和平東路 3 段 435 巷 29 弄山坡聚落 里長里幹事通聯資料 里長 OOO 手機 里幹事 OOO 手機 疏散作業小組序號 1-1 門牌資料及戶 ( 人 ) 數 小組工作人員 ( 職稱姓名通聯 ) 緊急安置地點 1999( 市民當家熱線 ) 鄰長 OOO 手機請填 : OO 1. 詳細門派出所警員 OOO 牌資料手機 戶籍戶轄區派出所電話範例 : 里活動中心 OOO ( 人 ) 數等等 3. 實住未 ( 上列人員僅供設籍人數參考請各區依各疏散分組自行規劃編組填寫並更新 ) 領隊 1-2 範例 : 信義國中 OOO 1-3 範例 : 信義國小 OOO 383

202 附件二 臺北市信義區災害地區 災害類型 : 土石流 編號 : 臺北 A294 人口統計列管表 更新時間 : 年月日 本災害地區計戶籍資料 :25 戶 103 人 ( 實際居住 95 人, 未居住 8 人 ), 未設籍居住 :15 人 里別詳細門牌 ( 地址 ) 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 是否設籍 是否實住 行動是否不便 聯絡電話 泰和吳興街 600 巷 100 弄 101 號 OOO 男 54/11/11 是是否 否 如疏散時是否接受安置 備註 ( 請自行向下擴充 ) 384

203 105 年度臺北市中正區兵棋推演手冊 主辦單位 : 臺北市政府消防局 協辦單位 : 臺北市中正區公所 承辦單位 : 國立臺灣大學氣候天氣災害研究中心

204 目錄 一 兵棋推演辦理說明 2 二 兵棋推演程序 3 三 境況設定 5 四 推演事件及測試標的...10 五 兵棋推演狀況...11 六 颱洪災害兵棋推演狀況講稿腳

205 為強化公所於災害應變時之能力, 藉此次深耕計畫推動, 舉辦各示範公所 災害兵棋推演, 推演所選定之災害乃是以各示範公所所可能所發生的災害為主, 示範公所應召集相關單位參與推演, 以下是深耕計畫所辦理兵棋推演之目標 1. 測試各單位在面臨災害時, 各項工作的整備情形 2. 測試各單位在災害來臨時, 其應變處置能力 3. 測試各單位在災害時橫向聯繫協調, 以及與市府各單位聯繫協調的能力 4. 檢視現有災害應變程序是否有所不足 5. 檢視現有災害應變時, 各公所能量是否足夠 6. 藉此提升各單位人員對於災害應變的能力 一 兵棋推演辦理說明 演練地點 : 臺北市中正區公所 演練人員 : 臺北市中正區災害應變中心 1 級開設時各編組成員 ( 各組派一名成員參與 ) 演練災害類別 : 颱洪災害 淹水災害 演練狀況 :A 颱風災情 B 降雨造成積淹水 C 民眾救援及救護 D 疏散撤離及安置 E 災後環境清理復原 2

206 二 兵棋推演程序 下為兵棋推演的程序 兵棋推演程序 次序 時間 實施進度 1 10 分鐘 人員報到與進駐 2 5 分鐘 致詞 3 5 分鐘 災害境況設定與推演方式說明 4 5 分鐘 災害推演第一階段狀況發佈各單位針對第一階段狀況進行處置 5 10 分鐘 各單位針對第一階段狀況處置情形實施報告 6 10 分鐘 第一階段考評組考評提問及討論 7 5 分鐘 災害推演第二階段狀況發佈各單位針對第二階段狀況進行處置 8 10 分鐘 各單位針對第二階段狀況處置情形實施報告 9 10 分鐘 第二階段考評組考評提問及討論 分鐘 綜合討論 兵棋推演將採議題式推演, 首先說明災情, 並發佈狀況, 列出應處置之狀 況, 參演組內各單位分別根據權責針對不同事件與狀況, 擬定對策後進行應變 處置, 並以口頭報告的方式, 說明各狀況中如何處置各項狀況, 考評組則於每 階段應變後, 針對參演編組處置方式或對策等應變措施進行提問 檢視與考評, 並與參演編組相互討論以瞭解演習狀況, 於兩階段推演完畢後, 與參演編組針 對此次推演進行整體討論, 整體推演流程如下圖 3

207 以下是兵棋應變處置程序示意圖 推演狀況說明 書面通報 : 事故地點災情狀況 演習指揮官 螢幕顯示相關資訊 司儀宣讀 任務指派 處置與聯絡 參演組 ( 編組成員 ) 演習考評組 演習指揮官 列印處置單 兵棋推演應變處置程序示意圖 4

208 三 境況設定 民國 105 年 7 月 13 日上午 6 時 00 分,X( 艾克斯 ) 颱風於花蓮縣秀林鄉登陸, 登陸夾帶強風豪雨, 造成本市多處路樹倒塌 招牌掉落等災情, 且因降雨造成原水濁度升高停止供水, 累積雨量超過 600 毫米, 本區寶藏巖歷史聚落因河水暴漲造成淹水, 請區災害應變中心協助疏散撤離住戶, 以及妥善安置撤離之住戶 颱風動態發布 : 國際命名 :X( 中譯 : 艾克斯 ) 颱風強度 : 強烈颱風 中心氣壓 :935 百帕 中心位置 :7 月 12 日 23 時 00 分, 中心在花蓮的南南東方約 100 公里之海面上 暴風半徑 : 7 級暴風半徑 250 公里,10 級暴風半徑 100 公里 近中心最大風速 : 每秒 62 公尺 ( 約每小時 224 公里 ), 相當於 16 級風 瞬間之最大陣風 : 每秒 82 公尺 ( 約每小時 296 公里 ), 相當於 17 級風 預計登陸地點 : 花蓮縣 5

209 ( 一 ) 臺北市中正區淹水潛勢圖 ( 資料來源 : 經濟部水利署 ) 6

210 ( 二 ) 臺北市中正區降雨淹水模擬圖 ( 資料來源 :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水利工程處 ) 7

211 8

212 9

213 四 推演階段及測試標的 第一階段 - 災害搶救應變 測試重點 : 1. 災情查通報 測試民政 ( 里長 里幹事 ) 消防 警察等單位對於災情的通報與彙整 應變中心能將災情加以綜整 分析並提出適當的應變計畫 2. 疏散撤離勸導 測試疏散撤離勸導程序運作 3. 災害搶救 初期之搶救 人力派遣 協調與支援等事項 災害現場管制 ( 交通 人員進出 ) 水 電 交通之緊急連絡與修復 外界支援評估與請求, 如何提出需求數量, 向市府或國軍請求協助 4. 緊急醫療傷患處置 消防人員與救護車輛調度 現場救護站設置評估 第二階段 - 收容安置與復原 測試重點 : 1. 收容安置 避難收容所之規劃與開設 2. 物資調度 整合民間社會團體資源, 規劃救災物資募集與發放 緊急物資採購評估與請求市府支援 3. 環境清理復原 環境復原作業方式, 人力 機具調度 請求市府或國軍單位支援 災害損失調查與補助金發放事宜 10

214 五 兵棋推演狀況 狀況 狀況說明 發佈階段 處置重點參考 1. 人力機具調度 A1 因颱風風力強勁, 本區重慶南路三段與牯嶺街等路段道路, 第一階段 2. 倒塌路樹清理預估有近 50 棵路樹傾倒 3. 交通管制 1. 災情查通報 A2 由於強風吹襲, 羅斯福路四段 54 號 汀洲路三段 146 號及 2. 商家聯繫羅斯福路一段 14 號有 3 處商家的招牌搖搖欲墜, 影響人車通行第一階段 3. 危險區域警戒安全 4. 掉落招牌處理 A 颱風災情 1. 災情查通報 A3 貴陽街與桃源街交叉路口有 2 根路燈桿倒塌, 影響車輛通行 第一階段 2. 倒塌路燈桿處理 3. 交通管制 A4 有民眾通報龍光里部分地區停電, 民眾請求公所協助, 約有 1. 災情查通報第一階段 600 戶停電 2. 聯繫電力公司前往搶修 A5 北水處通知 : 因降雨造成上游坡地崩塌, 南勢溪上游原水濁 1. 臨時供水站設置第一階段度已達 12,000NTU, 臺北市部分地區將停止供水 2. 停水狀況宣導 1. 災情查通報 B1 氣象局通報本區近 1 小時累積雨量已達 100 毫米, 部分地區 B 降雨造成積淹水排水宣洩不及, 造成汀洲路三段附近淹水,27 巷淹水深度約 50 第一階段公分, 林興里里長通報約有 10 棟民宅遭到淹水 2. 請求市府支援 3. 危險區域交通管制 4. 民眾疏散 5. 積淹水狀況排除 C 民眾救援及救護 C1 民眾通報和平西路二段 128 號植心園大樓地下室積水, 有 2 1. 掌握災情通報市府第一階段狀況位民眾移車時車輛故障, 受困於地下室 2. 聯繫市府及相關單位協助處理 11

215 狀況狀況說明發佈階段處置重點參考 D1 氣象局預估北部地區 24hr 累積降雨量將超過 600 公釐, 中正 1. 保全戶勸導避難 D 疏散撤離及安置區災害應變中心接獲思源街派出所通報水源里汀州路三段 230 第二階段 2. 收容所之預備開設巷因溪水暴漲淹水, 並有 10 餘名民眾需要進行疏散 1. 調度人力及車輛進行復原工作 E1 中正區淹水情形較嚴重的地區包括 : 水源里 林興里等, 其第二階段 2. 請求市府或國軍單位支援急需進行環境清理與消毒工作 E 環境清理復原 3. 災區現場管制 E2 根據各里里長回報, 初步估計約有 5 戶受到淹水而需要協助 1. 協助受災戶申請災害救助金協助受第二階段申請災害救助金 災戶申請災害救助金 12

216 臺北市中正區公所 105 年度災害應變中心 颱洪災害兵棋推演狀況講稿腳本 颱風動態發佈 : 國際命名 :X( 中譯 : 艾克斯 ) 颱風強度 : 強烈颱風中心氣壓 :935 百帕中心位置 :7 月 12 日 23 時 00 分, 中心在花蓮的南南東方約 100 公里之海面上 暴風半徑 : 7 級暴風半徑 250 公里,10 級暴風半徑 100 公里 近中心最大風速 : 每秒 62 公尺 ( 約每小時 224 公里 ), 相當於 16 級風 瞬間之最大陣風 : 每秒 82 公尺 ( 約每小時 296 公里 ), 相當於 17 級風 預計登陸地點 : 花蓮縣現在時間 :7 月 13 日 06 時 00 分狀況題 :A 颱風災情 B 降雨造成積淹水 C 民眾救援及救護 D 疏散撤離及安置 E 災後環境清理復原 13

217 測試標的 第一階段- 災害搶救應變 測試重點 : 5. 災情查通報 測試民政 ( 里長 里幹事 ) 消防 警察等單位對於災情的通報與彙整 應變中心能將災情加以綜整 分析並提出適當的應變計畫 6. 疏散撤離 測試疏散撤離勸導程序運作 7. 災害搶救 初期之搶救 人力派遣 協調與支援等事項 災害現場管制 ( 交通 人員進出 ) 水 電 交通之緊急連絡與修復 外界支援評估與請求, 如何提出需求數量, 向市府或國軍請求協助 8. 緊急醫療傷患處置 消防人員與救護車輛調度 現場救護站設置評估 第二階段- 收容安置與復原 測試重點 : 4. 收容安置 避難收容所之規劃與開設 5. 物資調度 整合民間社會團體資源, 規劃救災物資募集與發放 緊急物資採購評估與請求市府支援 6. 環境清理復原 環境復原作業方式, 人力 機具調度 請求市府或國軍單位支援 災害損失調查與補助金發放事宜 14

218 颱洪災害兵棋推演 - 演練階段一 : 災害搶救應變 A ( 颱風災情 ) 推演單位推演內容處置重點 司儀 現在時間 :7 月 13 日上午 6 時 00 分 A1 因颱風風力強勁, 本區重慶南路三段與牯嶺街等路 段道路, 預估有近 50 棵路樹傾倒 陸續接獲民眾通報重慶南路三段與牯嶺街等路段, 因強風造成路樹傾倒, 影響交通, 請搶修組儘速聯指揮官絡市府相關單位協助處理, 請環保組協助清運事宜 請各相關編組報告處置作為 本組已派遣交警 16 名分別於重慶南路三段與牯嶺交通組街等路段實施交通管制, 以維護車輛 行人及工作人員的安全 報告完畢! 本組已回報市級應變中心工程搶修組派遣工程車 1 部 電鋸 1 台, 隊員 3 人到現場移除傾倒路樹 其中 1 棵樹徑過大, 無法以人工處理, 需請開口合約廠商調派吊車 1 輛及挖土機 1 輛協助清運 搶修組 因倒塌路樹數量過多, 本組將排定優先順序處理, 請市級應變中心工程搶修組及開口合約廠商持續協助派遣機具處理 已清除之路樹枝幹, 請環保組協助清運 報告完畢! 本組已通知南福里辦公處利用廣播系統廣播, 提醒里民避免經過事故路段 同時指派南福里里幹事查勘查組報災情, 並將搶修進度回報應變中心管控災情 報告完畢! 環保組 本組將派遣抓斗車 1 部 清潔隊員 3 人協助清運路樹 報告完畢! 重慶南路三段與牯嶺街等道路有 3 棵路樹傾倒於馬路上嚴重影響交通, 已先於 8 時 55 分排除恢復通防救治安組車, 其餘較無影響交通者正持續處理中 已請幕僚作業組依規定將災情登錄臺北市防救災作業支援系統 報告完畢! 指揮官 請各救災單位相互支援協助, 採取必要措施處理, 隨時掌握災情, 並隨時將處置進度回報應變中心 1. 人力機具調度 2. 倒塌路樹清理 3. 交通管制 司儀 本狀況推演結束 15

219 推演單位推演內容處置重點 司儀 指揮官 現在時間 :7 月 13 日上午 8 時 00 分 A2 由於強風吹襲, 羅斯福路四段 54 號 汀洲路三段 146 號及羅斯福路一段 14 號有 3 處商家的招牌搖搖欲 墜, 影響人車通行安全 由於強風吹襲, 羅斯福路四段 54 號 汀洲路三段 146 號及羅斯福路一段 14 號有 3 處商家的招牌搖搖欲墜, 請聯繫市災害應變中心即刻派員處理, 另請交通組支援, 拉起封鎖線設定警戒範圍 ; 已掉落之招牌部分請環保組協助處理清運 另請相關編組報告處置作為 1. 災情查通報 2. 商家聯繫 3. 危險區域警戒 4. 掉落招牌處理 防救治安組 本組已回報請市府都發局前往協助處理 報告完畢! 勘查組 交通組 環保組 防救治安組 指揮官 本組派員到現場瞭解情況, 經回報有 3 處商家的招牌搖搖欲墜, 影響人車通行安全 先通知商家先行處理 本組已轉知水源里 龍福里長及里幹事, 配合市府人員與商家協調拆除或固定危險招牌事宜 同時請里辦公處利用廣播系統廣播, 提醒里民經過事故路段時務必小心 報告完畢! 本組已派遣員警 6 名, 分別前往羅斯福路四段 54 號 汀洲路三段 146 號及羅斯福路一段 14 號路口附近進行交通管制及疏導交通, 避免造成危險 報告完畢! 本組已派清運車 1 輛及人員 5 人待命, 協助運離掉落之招牌 報告完畢! 經勘查組回報羅斯福路四段 54 號 汀洲路三段 146 號及羅斯福路一段 14 號路口附近商家的招牌已於 9 時 35 分完成切割移置路旁, 狀況排除 上述商家的招牌燈管及壓克力片墜落, 環保組於 9 時 40 分清理運離現場, 狀況已排除 已依規定將災情登錄臺北市防救災作業支援系統 報告完畢! 人員於執行救災任務時, 務必要注意自身安全, 同時要將處置進度回報應變中心 司儀 本狀況推演結束 16

220 推演單位推演內容處置重點 司儀 指揮官 勘查組 搶修組 交通組 防救治安組 指揮官 現在時間 :7 月 13 日上午 8 時 15 分 A3 貴陽街與桃源街交叉路口有 2 根路燈桿倒塌, 影響 車輛通行 里長通報貴陽街與桃源街交叉路口有 2 根路燈桿倒塌, 影響車輛通行, 通報市府工務局即刻派員處理, 各組報告協助應變處理方案 本組接獲災情後, 已通知建國里辦公處利用廣播系統, 提醒里民避免經過該路段, 並告知里民區公所已派員在搶修中 報告完畢! 本組已通知市級應變中心工程搶修組派員處理, 並聯絡開口合約廠商待命, 必要時提供機具協助 報告完畢! 本組已派遣警力 2 名至貴陽街與桃源街交叉路口進行交通管制及疏導交通 報告完畢! 貴陽街與桃源街交叉路口 2 根路燈桿倒塌於 9 時 30 分扶正, 狀況排除 已請幕僚作業組依規定將災情登錄臺北市防救災作業支援系統 報告完畢! 各組確實掌握處理進度, 並及時回報處理情形至市災害應變中心 1. 災情查通報 2. 倒塌路燈桿處 理 3. 交通管制 司儀 本狀況推演結束 17

221 推演單位推演內容處置重點 司儀 現在時間 :7 月 13 日上午 9 時 00 分 A4 有民眾通報龍光里部分地區停電, 民眾請求公所協 助, 約有 600 戶停電 龍光里約有 600 戶無電可用, 請搶修組儘速聯絡台灣電力公司派員搶修, 即早恢復供電 並請勘查組指揮官準備大聲公提供里長宣導里民不要驚慌, 目前台電公司正在搶修中, 請里民耐心等候, 現在請各組報告處置情形 搶修組 已聯絡台電窗口 ( ) 進行勘查搶修, 將儘速恢復供電 報告完畢! 通知龍光里里長 里幹事運用大聲公或里鄰廣播系統向里民報告情形, 請里民請勿恐慌, 保持耐心等勘查組待電力恢復 提醒民眾如需使用火燭請其注意安全, 以免發生火災 報告完畢! 龍光里經台電公司緊急搶修, 預估 2 小時內修護恢復供電, 本組將災情案件處置情形填寫相關報表上防救治安組傳臺北市防救災作業支援系統與市級災害應變中心保持聯繫 報告完畢! 指揮官 持續掌握台電公司復電進度, 並將處理情形回報至市級災害應變中心 1. 災情查通報 2. 聯繫電力公司 前往搶修 司儀 本狀況推演結束 18

222 推演單位推演內容處置重點 司儀 現在時間 :7 月 13 日上午 10 時 00 分 A5 北水處通知 : 因降雨造成上游坡地崩塌, 南勢溪上 游原水濁度已達 12,000NTU, 臺北市部分地區將停止 供水 接獲北水處通知訊息, 因原水濁度上升已達淨水廠停止取水標準, 本區將停止供水, 請通報各里長 指揮官里幹事宣導民眾預先儲水 請自來水組通知自來水處設置臨時供水站, 俾便民眾取水使用 現在請各組報告處置情形 已聯絡自來水處, 在尚未恢復供水前, 自來水處在 228 公園 ( 襄陽路與館前路交叉路口 ) 及自來水園區自來水組廣場 ( 思源街與汀洲路口 ) 設立 2 個臨時供水站 報告完畢! 請里長及里幹事宣導民眾事先儲水, 因應停水 勘查組 本組已請里長以里鄰廣播系統, 周知民眾取水地點 報告完畢! 本組已派遣共 4 名警員至取水點協助秩序維護, 避免民眾因取水發生爭執 自來水處已在黎明里 水源里設置臨時供水站供民防救治安組眾使用, 本組將災情案件處置情形填寫相關報表上傳臺北市防救災作業支援系統與市級災害應變中心保持聯繫 報告完畢! 指揮官 請自來水處儘速完成取水站設立, 並隨時回報處理情形 1. 臨時供水站設 置 2. 停水狀況宣導 司儀 本狀況推演結束 19

223 B ( 降雨造成積淹水 ) 推演單位推演內容處置重點 司儀 現在時間 :7 月 13 日下午 1 時 00 分 B1 氣象局通報本區近 1 小時累積雨量已達 100 毫米, 部分地區排水宣洩不及, 造成汀洲路三段附近淹水,27 巷淹水深度約 50 公分, 林興里里長通報約有 10 棟民宅遭到淹水 1. 災情查通報 2. 請求市府支援 3. 危險區域交通 管制 4. 民眾疏散 5. 積淹水狀況排 除 指揮官 搶修組 交通組 勘查組 防救治安組 里長通報水源路附近淹水,17 號至 23 號前淹水深度約 50 公分, 約有 10 棟民宅遭到淹水, 請各編組報告因應措施 因驟雨遽增之故, 水源路 17 號至 23 號前淹水, 本組已協助調派小型移動式抽水機 2 台及相關車輛機具, 前往進行抽水排洪作業, 處置情形本組將隨時回報應變中心 因雨勢持續, 本組抽排水能量實有不足, 回報應變中心轉請市應變中心通報水利處盡速調派 2 部移動式抽水機組, 俾利加速排除積淹水狀況 報告完畢! 本組已派遣警力 3 名, 於淹水區域周邊道路實施交通管制及疏導交通, 避免危及民眾安全 報告完畢! 本組已通知林興里吳里長廣播, 告知里民淹水的地區, 並提醒各住戶防範可能造成之災害 另里長回報, 因豪雨不斷, 水源路 17 號至 23 號前路面已淹水, 造成電信箱故障, 請搶修組通知中華電信公司儘速處理 報告完畢! 若雨勢不斷, 積淹水情形無法有效改善, 研判若有危及民眾生命安全情形, 將報請指揮官同意後, 通報相關編組進行疏散撤離作業 搶修組於 14 時回報, 水利處已調派 2 部移動式抽水機組支援, 目前正加速處理積水情況, 並隨時將災情處置情形儘速回報應變中心 本組已列案追蹤列管, 定時通報市級應變中心, 並依規定填寫相關報表上傳臺北市防救災作業支援系統 報告完畢! 司儀 本狀況推演結束 20

224 C ( 民眾救援及救護 ) 推演單位推演內容處置重點 司儀 指揮官 防救治安組 搶修組 勘查組 環保組 防救治安組 指揮官 司儀 現在時間 :7 月 13 日下午 1 時 15 分 C1 民眾通報和平西路二段 128 號植心園大樓地下室積 水, 有 2 位民眾移車時車輛故障, 受困於地下室 請搶修組調派抽水機具優先搶救, 並聯繫市災害應變中心派遣消防隊儘速搶救受困民眾, 現在請各組報告處置情形 已連繫泉州分隊派遣 1 輛救護車 1 輛消防車及消防員搶救受困民眾, 並進行緊急救護送醫 報告完畢! 本組調派 3 台移動式抽水機, 前往淹水地區協助民宅抽排積水作業 為縮減救災時間, 本組通報市級應變中心請求支援移動抽水機組 大型抽水機協助抽水, 俾能在最短時間內完成抽水作業 報告完畢! 經本組勘查處理情況, 受困民眾已於下午 2 時 15 分救出並送往鄰近之和平醫院, 經檢查無大礙 報告完畢! 待搶修組完成抽水作業後, 本組將派員實地勘查, 依實際需要調派人員機具協助廢棄物及污泥之清除及消毒工作 報告完畢! 本組回報市級應變中心本中心處置情形, 依規定填寫相關報表上傳臺北市防救災作業支援系統 報告完畢! 確認已無民眾受困, 後續請搶修組及環保組配合里長及住戶的需求全力支援, 務必在短時間內完成抽排水作業及環境消毒工作 本狀況推演結束 第一階段討論 1. 掌握災情通報 市府 2. 聯繫市府及相 關單位協助處 理 委員講評 講評 21

225 颱洪災害兵棋推演 - 演練階段二 : 收容安置與復原 D ( 疏散撤離及安置 ) 推演單位推演內容處置重點 司儀 現在時間 :7 月 13 日下午 2 時 30 分 D1 氣象局預估北部地區 24hr 累積降雨量將超過 600 公釐, 中正區災害應變中心接獲思源街派出所通報 水源里汀州路三段 230 巷淹水, 並有 10 餘名民眾需 要進行疏散及安置 中正區災害應變中心接獲思源街派出所通報水源里汀州路三段 230 巷淹水, 並有 10 餘名民眾需要進行疏散 指揮官 立即指派副指揮官陳主秘奕源率三名里幹事於 2 時 50 分趕至現場, 會同林里長及在地里里幹事等人勘災, 並對該區進行疏散避難勸導, 現在請各組報告處置狀況 本組立即通知水源里林里長及里幹事, 及動員疏散避難小組成員沿途廣播, 經勸導已於 3 時 11 分協助勸導 16 弄 10 號 4 人先暫時疏散至寶藏巖寺廣場安置 另為安全起見, 仍主動勸離尚無立即危害的 16 弄 7 號 11-2 號及 11-1 防救治安組號住戶, 目前持續勸導中 下午 3 時 45 分已勸導 8 戶 16 人暫時安置在寶藏巖寺廣場, 待警報解除後再行返回家中 下午 5 時回報水源里寶藏巖住戶除 16 弄 9 號 (3 人 ) 及 11 號 (3 人 ) 兩戶自行依親外, 其餘共 8 戶 16 人均已全部疏散至寶藏巖寺廣場 報告完畢! 本組已派出 2 部後勤車至水源里沿線廣播, 請附近民眾準備撤離至安全地點 已協調公共運輸處調派公車 1 輛待命, 協助收災民交通組眾準備撤離至螢橋國中 已請轄區二分局派遣警力劃定警戒區域及進行交通管制 報告完畢! 已通知水災優先安置學校螢橋國中檢查設施 設收容組備, 待命收容 通知螢橋國中各編組人員, 先行至寶藏巖寺廣場待 1. 保全戶勸導避 難 2. 收容所之預備 開設 22

226 救濟組指揮官防救治安組司儀 命啟動收容作業 報告完畢! 本組已配合臨時避難收容所開設, 先行將救濟物資 ( 礦泉水 1 箱 口糧 1 箱 躺椅 17 張 睡袋 17 個 ) 運送至寶藏巖寺廣場, 且人員已進駐待命, 並協助提供熱食 報告完畢! 請各編組持續監看降雨量, 隨時保持警戒, 實際降雨量接近到紅色警戒時, 儘速準備對住戶進行強制撤離 ; 處置情形隨時回報應變中心 經防救治安組派出人員於下午 5 時回報水源里寶藏巖保全戶除 16 弄 9 號 (3 人 ) 及 11 號 (3 人 ) 兩戶自行依親外, 其餘共 8 戶 16 人均已全部疏散至寶藏巖寺廣場 下午 7 時 43 分風雨已漸歇, 經現場警消評估, 水位已逐漸消退尚無危險之虞 民眾陸續返家 下午 8 時全部住戶陸續返回家中整理家園 疏散任務至此全部結束 已回報市應變中心本中心處置情形, 並依規定填寫相關報表上傳臺北市防救災作業支援系統 報告完畢! 本狀況推演結束 23

227 E ( 環境清理復原 ) 推演單位推演內容處置重點 司儀指揮官環保組搶修組 現在時間 :7 月 14 日上午 10 時 15 分 E1 中正區淹水情形較嚴重的地區包括 : 水源里 林興 里等, 急需進行環境清理與消毒工作 淹水嚴重區域, 為減少民眾生活之不變, 應儘速進行災後環境清理與消毒工作, 請相關編組報告處置作為 災後復原工作請環保組全力投入人員 機具進行環境清理工作, 若需支援救災能量請回報本中心, 將協調各單位支援 另請搶修組 勘查組 防救治安組等相關編組協助復原工作 接獲通報後, 本組已派員了解現場狀況 回報隊部準備環境清理機具 ( 包括抓斗車 清潔車 清溝車 掃街車 資源回收車等 ) 及人員分別至水源里 林興里地區進行廢棄物清理 依現場情況, 增調清潔隊員與各種機具至現場支援, 並將清理進度將隨時回報應變中心 清理作業完成後, 本組將通知里長, 即刻進行區域消毒作業, 請隊部派出消毒作業車 消毒人員全部動員至嚴重淹水地區進行消毒噴藥作業, 預計 1 天內完成消毒工作 本隊消毒作業完成時, 回報應變中心處理情形 持續與應變中心進行聯繫, 掌握災情, 經評估災區範圍後, 因淹水範圍廣, 救災能量不足, 回報應變中心, 請求國軍支援兵力或協調他區清潔隊人員進駐災區清掃環境 垃圾清運及防疫消毒, 以防止病媒蚊及傳染病發生 因救災後產生大量之廢棄物, 本組已設置臨時廢棄物轉運點, 加速廢棄物之清理 本組全力動員協助災區垃圾清運 道路清潔及清淤, 預定於 3 天內完成所有的清理工作 報告完畢! 對於災區復原工作, 已通知工務局協調開口合約廠商, 出動相關車輛器具, 對於本次淹水區域水源里 林興里, 路燈損壞 道路破損等公共設施積極進行 1. 調度人力及車 輛進行復原工 作 2. 請求市府或國 軍單位支援 3. 災區現場管制 24

228 醫護組 勘查組 交通組 防救治安組 指揮官 搶修, 俾能儘早將受損之公共設施修復 報告完畢! 本組將派員至災區, 嚴密監控可能之傳染病監測 通報 調查及相關處理工作, 並隨時向區公所及衞生局回報處置情形 報告完畢! 已通知受淹水地區所轄里長, 利用里內廣播設備動員民眾加強協助環境的清潔 消毒及整理, 以快速恢復作息正常 另請里幹事赴災區進行災情統計 調查 取證並回報, 以利掌握受災情形 報告完畢! 本組派遣轄區第二分局警力 8 名, 至災區進行交通管制疏導, 俾利環境清潔工作順利進行, 並避免造成交通堵塞情形發生 報告完畢! 本組向市應變中心申請國軍支援救災人力約 10 名國軍弟兄向環保組報到投入災後復原工作 本組回報市應變中心本中心處置情形, 依規定填寫相關報表上傳臺北市防救災作業支援系統 報告完畢! 各組積極動員所有的資源投入復建工作, 若有救災能量不足或需應變中心協助事宜, 請儘速回報本中心 總務組要密切配合, 各救災單位的飲水 餐點都應該充分的供應 司儀 本狀況推演結束 25

229 推演單位推演內容處置重點 司儀指揮官救濟組防救治安組指揮官司儀委員講評 現在時間 :7 月 14 日上午 10 時 15 分 E2 根據各里里長回報, 初步估計約有 5 戶受到淹水而 需要協助申請災害救助金 此次災情, 約有 5 戶民眾受到淹水而需要協助申請災害救助, 請救濟組協助受災戶辦理淹水補助事宜, 現在請各組報告處置情形 對於淹水戶民眾, 本組與里辦公處主動協助民眾辦理申請救助金事宜, 並請民眾備妥相關資料後, 通報社會局協助辦理核發災害救助金 報告完畢! 請勘查組轉請里幹事統計淹水災情戶數回報本組後, 將災情 處置情形彙整後回報市應變中心本中心處置情形, 依規定填寫相關報表上傳臺北市防救災作業支援系統回報市應變中心 報告完畢! 請救濟組儘速完成受災戶申請災害救助金事宜 本狀況推演結束 第二階段討論 講評 1. 協助受災戶申 請災害救助金 26

230 臺北市各區災害應變中心標準作業程序 中華民國 91 年 12 月 6 日北市萬社字第 號函定稿中華民國 93 年 8 月 10 日北市萬民字第 號函修正中華民國 94 年 11 月 29 日北市萬民字第 號函修正中華民國 98 年 2 月 2 日北市萬民字第 號函修正中華民國 99 年 3 月 2 日北市萬民字第 號函修正中華民國 101 年 4 月 27 日北市萬民字第 號函修正中華民國 104 年 3 月 30 日北市萬民字第 號函修正中華民國 105 年 3 月 31 日北市萬民字第 號函修正中華民國 106 年 3 月 16 日北市萬民字第 號函修正 管理維護單位 : 臺北市萬華區公所

231 臺北市各區災害應變中心標準作業程序 區應變中心組 臺北市各區災害應變中心標準作業程序 區應變中心組 1.0 目的 : 提昇本市各種災害應變能力, 建立區指揮官指揮 調度各任務編組單位權責及各區災害應變中心作業管理規範, 期以迅速 有效動員各類防 ( 救 ) 災資源 2.0 適用範圍 : 本作業程序適用於臺北市各區災害應變中心相關作業 3.0 參考資料 : 3.1 災害防救法 3.2 臺北市災害防救規則 3.3 臺北市各級災害應變中心作業要點 3.4 臺北市天然災害緊急疏散及收容安置計畫 4.0 權責單位及人員 : 臺北市各區災害應變中心編組人員 5.0 作業程序 : 5.1 接獲消防局災害預警通報或發生重大災害時, 即通知編組人員於辦公處所待命 5.2 應變中心物品檢視與整備, 於整備完成後, 運送至中心備用 5.3 完成應變中心場地佈置 5.4 勘查組就預防災害注意事項通報各里辦公處提高警覺 6.0 接獲成立區災害應變中心指令 : 6.1 由消防局立即通知指揮官 副指揮官及各編組組長或其代理人, 應依規定通知時間內到達指定地點服勤 6.2 各編組組長應攜帶動員人力 機具表報到 ( 如於夜間或假日成立, 於報到時填寫 ) 7.0 區災害應變中心成立作業 : 7.1 各級編組人員依報到時間依序辦理簽到 7.2 召開防災整備會議 災害類型分析及災情研判 ( 防救組 ) 各組組長報告人員 裝備 機具整備情形 7.3 指揮官指 ( 裁 ) 示 8.0 實況整備驗證 : 8.1 指揮官於整備會議後, 檢查各組人員 裝備 機具及現地整備情形, 並依實際需要, 下達狀況演練指令, 如有缺失應立即改進 8.2 前項檢查依本市 災害防救規則 任務分工權責辦理 9.0 災害緊急應變 : 1

232 臺北市各區災害應變中心標準作業程序 區應變中心組 9.1 成立區公所緊急應變小組, 依通知至指定處所執行任務 9.2 防救組透過警察分局及消防局轄區大隊勤務指揮系統蒐集災情, 隨時回報轄內受災情況及搶救工作進度 9.3 指揮官及相關人員因災情勘查需要之交通工具, 請警察分局 消防局轄區中隊協助提供, 另請消防局 警察分局分別提供警用無線電 1 具, 供勘 救災指揮調度使用 9.4 遇重大水患發生, 請防救組指定消防分隊支援橡皮艇, 以利指揮官執行勘 救災指揮調度工作 9.5 災害應變處理 : 各組接獲災情通報, 應立即填報災害應變中心受理案件管制單並交由防救組陳核, 以利移請任務權責編組人員憑辦及輸入防救災作業支援系統 - 災情作業管理彙整 各組除依據通報表轉請權責單位立即處理外, 另將處理情形填具大事紀要表陳核, 以利查考 轄內可能發生重大災害易生危險之地區, 於災害應變之必要範圍內, 由防救組提出劃定管制區域及管制時間建議, 經指揮官裁示後, 檢附管制區域圖 管制範圍及管制理由, 依規定向市災害應變中心提出申請 針對時間急迫之救災 救難 救護 緊急災變搶救支援, 非經空中運送, 將影響緊急醫療救護時效等人力無法達到救援目的之災難, 由區災害應變中心向市應變中心轉行政院國家搜救指揮中心提出空中救援申請, 並知會現場之警察及消防人員 前述災害應變程序 處理經過及辦理結果, 各業管承辦編組人員需立即載明於災情通報紀錄及大事紀要表, 通聯內容應全程錄音以明責任 各層級災害處理, 各編組人員需全程管制 追蹤, 對於重大災害發生, 救援單位無法即時辦理個案, 應隨時通報最新救援情形或請求市應變中心支援 災民緊急安置地點, 應考量災害類型 ( 風 水 震 重大災害 ) 及後續災害發生之可能 ; 人員疏散之宣導及交通運輸工具 路徑選擇等事項, 由防救治安 收容 交通 勘查組依實際狀況研商後, 陳請指揮官裁示 有關協助災民疏散 安置諸般事宜, 由防救 ( 指派轄區派出所員警 ) 勘查 ( 里幹事 ) 收容 救濟 環保 ( 安置處所消毒 ) 醫護 ( 安置人員醫療及衛生諮詢 ) 組共同辦理 ; 緊急安置所門禁 警戒事宜, 由防救組協請民防 義警 義交及義消人員辦理 緊急安置所成立後, 區公所緊急應變小組待命進駐安置處所協助辦理各項協調聯繫事宜 災害未解除警報前 ( 人身安全無虞時 ), 由勘查組通知里幹 2

233 臺北市各區災害應變中心標準作業程序 區應變中心組 事會同警勤區警員 里 ( 鄰 ) 長下里勘災, 發現有受災情形即製作災害會勘紀錄表 前述受災及安置地點, 由防救組或支援人員鍵入電腦系統, 以利市府相關局 處查考 有關各任務編組防救 ( 災 ) 工作準據, 悉依各組標準作業程序辦理 前述各項災害緊急應變, 應視災情或收容需要, 由指揮官指定人員前往災害 ( 收容 ) 現場成立現場指揮站 ( 開設防災公園 ), 以利掌握第一時間達成救災 ( 收容 救濟 ) 需求 10.0 災後復舊 : 10.1 各組於災害狀況解除前, 應逐一核對各項災害處理結果, 並於解除區應變中心任務時, 統一由防救組彙整陳核 10.2 區內各項災後復舊工作, 由各組依權責逐一辦理, 對於無法立即回復舊觀之災情, 依各權責單位優先辦理順序實施復原 10.3 接獲市災害應變中心通報災害警報解除時, 由防救組彙整區內災損及動員人力機具統計表, 留存區災害應變中心備查 10.4 區災害應變中心撤除後, 由勘查組傳真各里辦公處災害警報解除通報, 並載明各相關單位聯絡電話, 以利災後各項復舊工作聯絡 10.5 對於緊急安置所收容民眾, 視災情復舊情況, 協助返回住居所或投靠親友, 對於居所全毀且無親友之災民, 轉請市府社福單位協助辦理安置事宜 11.0 於防汛期前依 本市各區災害應變中心防災整備檢查表 完成例行檢查 1 次, 於每年 5 月 10 日前送交區公所彙整備查 ; 中央氣象局發布有颱風形成後, 於接獲市級災害應變中心第 1 次通報時, 進行再次檢視, 相關紀錄自行留存備查 ( 詳附件 13.2) 12.0 附記 : 12.1 區應變中心成立後, 防救組每 3 小時上傳災情彙計表至市災害應變中心, 以利彙整全市災情 12.2 區災害應變中心應備物品 : 作業資料夾 ( 含指揮官 副指揮官及各任務編組 ) 市 ( 區 ) 級災害應變中心及各橫向防救單位電話表 臺北市防洪設施位置圖 區防 ( 救 ) 災資源分布圖 災害地點顯示圖 颱風路徑圖 防救器材箱 ( 內置相關勘災及應變中心應用物品 ) 電話錄音設備 筆記型電腦 電腦及週邊作業設備 ( 傳真及列表機等 ) 12.3 各任務編組人員執勤規定 : 區應變中心成立時, 非特殊原因及不可抗力因素, 均由組長親 3

234 臺北市各區災害應變中心標準作業程序 區應變中心組 自攜帶人力 機具統計表報到服勤 編組人員因故未能親自報到者, 其代理人員除註明主管未到原因外, 應為各該單位第一順位代理人員 ( 依此類推 ), 不得由層級較低或約 ( 聘 ) 僱人員代理 前項無法親自報到事由消滅, 於區災害應變中心未解除任務前, 組長仍應辦理報到 對於尚未發生災情且狀況單純 無侵襲本市可能之颱風警報, 各組組長基於公務處理需要, 得指派原單位人員代理執勤, 惟其原則不得逾越臺北市政府職務代理規定 13.0 附件 13.1 行政院國家搜救中心聯絡電話一覽表 13.2 臺北市 區災害應變中心防災整備檢查表 4

235 臺北市各區災害應變中心標準作業程序 區應變中心組 附件 13.1 行政院國家搜救指揮中心聯絡電話一覽表 單位名稱自動電話警用電話傳真 ( 自動 ) 傳真 ( 警用 ) 行政院國家搜救指揮中心消防署救災救護指揮中心警政署勤務指揮中心 轉勤務指揮中心 5

236 附件 13.2 項目 1. 應變中心 臺北市 區災害應變中心防災整備檢查表 檢查細項 檢查結果正常改善措施 1.1 標準作業程序書 市防災作業手冊 有 無 區級各編組標準作業程序 有 無 書 1.2 編組人員通訊錄 有 無 1.3 編組座位牌 有 無 1.4 通訊設備 中華電信有線電話 正常部 消防無線電基地台 正常部 臺灣固網電話 (10 線 ) 正常部 衛星電話 正常部 傳真機 正常部 1.5 電腦機具 桌上型個人電腦 正常部 手提電腦 正常部 印表機 正常部 臺北市各區災害應變中心標準作業程序 區應變中心組 故障部說明 : 故障部說明 : 故障部說明 : 故障部說明 : 故障部說明 : 1.6 網路設施 正常 故障說明 : 1.7 投影設備 ( 場地空間不佳可免設 ) 電腦用投影機 正常部 投影用螢幕 正常部 1.8 錄音系統 正常部 1.9 緊急發電設備 有且正常 1.10 緊急照明設備 室內用 正常 部 故障部 無說明 : 故障部 無說明 : 故障部 無說明 : 故障部 無說明 : 故障部 無說明 : 故障 無說明 : 故障 無說明 : 無 故障部說明 : 檢查時間 檢查人員簽名 備註 6

237 項目 臺北市 區災害應變中心防災整備檢查表 檢查細項 正常 戶外用 正常 部 1.11 電視機 正常 部 臺北市各區災害應變中心標準作業程序 區應變中心組 檢查結果改善措施 無 故障部說明 : 無 故障部說明 : 有線頻道 有 無 無線頻道 有 無 1.12 手電筒 有 部 無 故障部 說明 : 1.13 指揮車 有部 無 故障部 說明 : 1.14 文書表件 簽到表 有 無 作業資料夾 有 無 行政區域圖 ( 顯示災害地 有 無 點 ) 防洪系統圖 有 無 防災地圖 ( 顯示資源分 有 無 布 ) 颱風路徑圖 有 無 大事紀要表 有 無 檢查時間 檢查人員簽名 備註 7

238 臺北市各區災害應變中心標準作業程序 防救組 臺北市各區災害應變中心防救組標準作業程序 中華民國 91 年 12 月 30 日北市士民字第 號函定稿中華民國 93 年 8 月 6 日北市士民字第 號函修正中華民國 94 年 12 月 1 日北市士民字第 號函修正中華民國 98 年 2 月 13 日北市士民字第 號函修正中華民國 98 年 6 月 24 日北市士民字第 號函修正中華民國 99 年 3 月 12 日北市士民字第 號函修正 ( 防救組合併治安組為防救治安組 ) 中華民國 100 年 3 月 16 日北市士民字第 號函修正中華民國 101 年 4 月 3 日北市士民字第 號函修正中華民國 102 年 9 月 13 日北市士民字第 號函修正中華民國 103 年 3 月 28 日北市士民字第 號函修正中華民國 104 年 3 月 26 日北市士民字第 號函修正中華民國 105 年 4 月 8 日北市士民字第 號函修正中華民國 105 年 6 月 4 日北市士民字第 號函修正中華民國 106 年 4 月 18 日北市士民字第 號函修正 ( 防救治安組修正為防救組 ) 管理維護單位 : 臺北市士林區公所

239 臺北市各區災害應變中心 防救組 標準作業程序 臺北市各區災害應變中心標準作業程序 防救組 1.0 目的 : 為建立臺北市各區災害應變中心防救組之標準作業 健全區級災害防救體制 提昇防救災作業效率縮小災害規模, 並維護災害地區秩序與安全, 以確保人民生命 財產之安全, 特訂定本作業程序 2.0 適用範圍 : 本作業程序適用於臺北市各區災害應變中心防救組之作業 3.0 參考資料 : 3.1 災害防救法 3.2 臺北市災害防救規則 3.3 臺北市各級災害應變中心作業要點 3.4 臺北市天然災害緊急疏散及收容安置計畫 3.5 臺北市重大災害災情查 ( 蒐 ) 報 通報作業執行計畫 3.6 臺北市各區災害應變中心執行災害地區緊急疏散作業計畫 4.0 權責單位及人員 : 4.1 防救組組長由消防局派警正二階以上人員兼組長 4.2 新聞聯繫人由各區公所派遣人員擔任及輪值 4.3 憲兵 202 指揮部 臺北市後備指揮部派員擔任連絡官 5.0 職掌 : 5.1 防救組組長 ( 由消防局派警正二階以上人員兼任 ) 災害應變中心幕僚作業事項 災民疏散事項 防救災作業支援系統, 彙整災情及災情指示等聯絡事項 ; 災情統計 彙整綜合報告事項 災害現場人命搶救事項及緊急救難 救急事項 衛星通訊設備之架設 指揮官勘災車輛及通訊人員之派遣等聯繫工作 向市災害應變中心申請國軍支援事項 其他有關重大災害之協調事項 6.0 作業程序 ( 附件 7.1): 6.1 災前準備事宜 : 應蒐集備用之定型新聞稿備用, 俾利災時提供傳播媒體宣導使用 宣導儲存物資備用及災害防範事項 報告災害動態狀況提醒區民防範 協助危險地區 ( 山坡地老舊聚落 土石流潛勢溪流保全住戶 水災危險潛勢地區 ) 緊急疏散通知 公布各區防救機關及預定開設緊急安置處所聯絡電話 限制或禁止民眾進入或命其離去區域之宣導 1

240 臺北市各區災害應變中心標準作業程序 防救組 於防汛期前, 請各組協助防救組依 本市各區災害應變中心防救組防災整備檢查表 完成例行檢查 1 次, 於每年 5 月 10 日前交送區公所彙整 ; 中央氣象局發布有颱風形成後, 於接獲市級災害應變中心第 1 次通報時, 進行再次檢視, 相關紀錄自行留存備查 ( 詳附件 7.8) 6.2 災害發生成立災害應變中心時 : 中央氣象局發布海上陸上颱風警報或豪雨特報且北部地區進入警戒範圍, 依市災害應變中心或區災害應變中心指揮官指示成立區災害應變中心 各編組區分兩班輪值, 於接獲通報, 各防救編組單位人員, 立即停止一切差假, 組長或其代理人應依規定通知時間內到達區災害應變中心報到值勤 ; 若因災害致電信通訊 電力中斷時, 應不待通知主動到達 各編組人員依規定時間簽到 簽退 ( 附件 ) 及機具報到表 ( 附件 7.5), 完成後, 回報市災害應變中心 召開災害防救會報 ( 附件 7.6), 指示幕僚作業組協助紀錄各組整備情形及指揮官裁指示事項 利用消防 救災或其他車輛實施防災宣導並對無人在家之住屋利用緊急通知單 ( 附件 7.7) 通知其配合疏散 如接獲民眾及各組通報災情, 立即鍵入本市防救災作業支援系統, 以為緊急之處置 遇有人命傷亡或其他重大危害或急迫性災情, 應立即通報區級指揮官 權責單位及市災害應變中心 管制區內應疏散或強制疏散區內人車, 並於警戒區內, 疏散完成建築物門縫或出入口交界處, 張貼 警戒區建築物內疏散撤離人員標誌 ( 如附件 7.13) 警示 消防單位排定人命搜索及搶救進行順序執行搶救任務 搶救能量不足時, 申請跨區支援, 仍有不足時通報市災害應變中心派員支援或聯繫民間單位支援 針對時間急迫之救災 救難 救護, 非經空中運送無法到達救援目的之災難, 區指揮官應立即指示組長立即向市災害應變中心或本府消防局提出申請需求, 俾向內政部空中勤務總隊提出申請直升機救援 對災害處理應變之程序 過程及區指揮官下達之指令, 幕僚作業人員應填寫受理案件管制單 ( 如附件 7.9) 交受命單位及人員收執, 執行完畢後, 並應記錄於災害應變中心大事紀要表中 ( 如附件 7.10), 俾於日後查證, 以明責任 於重大災害發生成立區災害應變中心時, 前往區災害應變中心報到, 並與市級災害應變中心新聞處理組或消防局保持密切聯繫工作, 隨時將區災害應變中心各項與民眾攸關之重要資訊 ( 如疏散轉運地點 慈善團體救災行為之報導 災區或緊急安置所新聞現 2

241 臺北市各區災害應變中心標準作業程序 防救組 場之處理情形 ), 通傳給各傳播媒體或定期召開新聞說明會 災害應變中心指揮官勘災時, 得指示防救組組長或其他組員陪同 負責彙整轄區內所需兵力支援能量數, 經區指揮官核定後, 由派駐至區災害應變中心之軍方連絡人員直接調度, 並向市災害應變中心報備 ( 附件 7.12), 如因軍方派駐人員無法調度或支援能量不足時, 經區指揮官核定後, 則填送兵力需求數量申請表至市災害應變中心申請兵力支援 ( 附件 7.12) 預備救災人員補位防止 2 次災害發生 協助幕僚作業組彙整搶救災情, 填寫各項災情清冊 ( 傷亡 失蹤 重傷 輕傷 受困及疏散 災民收容 房屋全倒 半倒 )( 附件 7.11), 並傳達指揮官之指示後, 向市災害應變中心回報搶救情形及災情狀況 依市災害應變中心或區指揮官之指示撤除區災害應變中心時, 編組人員應簽退後始得離去 6.3 災後復原階段 : 檢討搶救災情況或缺失及彙整動員人力 機具狀況回報市災害應變中心完成救災報告 區公所新聞聯繫人於災後復原階段, 仍應提供傳播媒體災情資料, 對災後廢棄物清理民眾配合事項之宣導及救濟原則之公布及說明 7.0 附件 : 7.1 臺北市 區災害應變中心防救組標準作業程序 流程圖 7.2 臺北市 區災害應變中心防救編組人員簽到 簽退表 7.3 臺北市 區災害應變中心編組人員簽到 簽退表 7.4 臺北市 區災害應變中心因應防救編組人員簽到 簽退表 7.5 臺北市 區災害應變中心防救災人員 機具報到表 7.6 臺北市 區災害應變中心災害防救會報會議紀錄 7.7 緊急通知書 7.8 臺北市 區災害應變中心防救組防災整備檢查表 7.9 臺北市 區災害應變中心受理案件管制單 7.10 臺北市 區災害應變中心大事紀要表 7.11 臺北市 區災害應變中心轄區災情清冊 7.12 臺北市 區 ( 災害名稱 ) 國軍兵力支援報備 申請表 7.13 警戒區建築物內疏散撤離人員標誌 3

242 臺北市各區災害應變中心標準作業程序 防救組 附件 7.1 臺北市 區災害應變中心防救組標準作業程序 4

243 臺北市各區災害應變中心標準作業程序 防救組 附件 7.2 臺北市 區災害應變中心防救編組人員簽到 簽退表 一級開設 二級開設 災害名稱 : 成立時間 : 年月日時分 解除時間 : 年月日時分 5

244 臺北市各區災害應變中心標準作業程序 防救組 附件 7.3 臺北市 區災害應變中心編組人員簽到 簽退表一 災害名稱 : 二 災害應變中心成立時間 : 年月日時分 三 災害應變中心成立地點 : 路段巷弄號樓 ( 單位名稱 ) 四 編組人員簽到 ( 退 ): 編組名稱 區災害應變中心 編組職稱 區指揮官 所屬單位及職別 區公所區長 姓名 簽到 ( 退 ) 簽到 ( 退 ) 時間 ( 請勾選 ) 月日時分到退 V V 一級開設 二級開設 防救組 組長 消防局警正二階以上人員 V V 治安交通組 組長 警察分局警正二階以上人員 V V 環保組 組長 區清潔隊分隊長 V V 第一頁 6

245 臺北市各區災害應變中心標準作業程序 防救組 編組名稱 編組職稱 所屬單位及職別 姓名 簽到 ( 退 ) 時間簽到 ( 退 ) ( 請勾選 ) 月日時分到退 第二頁 7

246 臺北市各區災害應變中心標準作業程序 防救組 附件 7.4 臺北市 區災害應變中心因應 ( ) 防救編組人員簽到 簽退表 單位職稱姓名 編組名稱 : 組 簽到時間簽退時間月日時分月日時分 8

247 臺北市各區災害應變中心標準作業程序 防救組 附件 7.5 臺北市 區災害應變中心組防救災人員 機具報到表災害名稱 : 可動員人數 : 人 機具名稱數量放置地點聯絡人聯絡電話備考 備考 本表可依各編組所控管之器材 機具內容自行調製 報到時間 : 年月日時分報到地點 : 指揮官 : 組長 : 填報人 : 9

248 臺北市各區災害應變中心標準作業程序 防救組 附件 7.6 臺北市 區災害應變中心災害防救會報會議紀錄 一 時間 :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時 分 二 地點 : 三 主持人 : 指揮官 四 參加人員 : 災害應變中心編組全體人員 ( 如簽到表 ) 五 主持人致詞 : 六 各任務編組報告 : 七 主席裁 ( 指 ) 示 : 八 散會 10

249 臺北市各區災害應變中心標準作業程序 防救組 附件 7.7 緊急通知書 ( 範例 ) 一 經研判貴住戶居所有發生坍方覆埋或重大傷亡之隱藏性危險, 為保障貴住戶之安全, 請立即配合撤離至安全緊急安置所, 或請自行撤離至安全的親友住處 二 撤離時請攜帶貴重物品 保暖衣物 隨身常用藥品及盥洗用具 三 貴住戶撤離時可採下列方式 : 1. 由本區災害應變中心安排至指定緊急安置所 ( 學校路 ( 街 ) 號 ) 2. 由貴住戶自行撤離至安全的親友住處 此致貴住戶 臺北市 區災害應變中心電話 : 若有緊急求援事項請直撥 119 或

250 附件 7.8 臺北市各區災害應變中心標準作業程序 防救組 項目 2. 防救組 臺北市 區災害應變中心 檢查細項 正常 檢查結果改善措施 組防災整備檢查表 檢查時間 檢查人員簽名 負責單位 2.1 編組標準作業程序書 有 無區公所 2.2 編組人員通訊錄 有 無區公所 2.3 緊急疏散廣播器材 有 部 無 故障有部說明 : 2.4 照相機 有 部 無 故障有 部 說明 : 2.5 緊急醫療體系聯絡事宜 2.6 警戒區域劃設作業 警戒告示牌 ( 告示 ) 有 無說明 : 消防中隊 區公所 消防中隊 區公所 區健康服務中心 有 無區公所 緊急疏散通知單 有 無區公所 居民通行證 有 無 區公所 ( 人 車 ) 保全住戶名冊 有 無 區公所 2.7 新聞發布聯繫管道 正常 失聯說明 : 2.8 救災機具聯繫事宜 正常 失聯 說明 : 2.9 文書表件 救災人員機具報到表 消防中隊 消防中隊 區公所 有 無 消防中 隊 區公所 災情彙計總表 有 無 消防中隊 區公所 災情處理彙報表 有 無 消防中隊 區公所 災害緊急通報表 有 無 消防中隊 區公所 備註 12

251 項目 臺北市 區災害應變中心 檢查細項 正常 檢查結果改善措施 臺北市各區災害應變中心標準作業程序 防救組 組防災整備檢查表 檢查時間 檢查人員簽名 負責單位 劃定警戒區域範圍建議申請表 ( 附警戒域圖 ) 解除警戒區域範圍建議申請表 ( 附解除警戒域圖 ) 有 無 區公所 警戒管制區公告 有 無 區公所 違反災害防救法勸 有 無 區公所 導書 舉發單 受理案件管制單 有 無 消防中隊 區公所 轄區災情清冊 有 無 消防中隊 區公所 大事紀要表 有 無區公所 備註 防救災作業支援系統內 13

252 附件附件 臺北市各區災害應變中心標準作業程序 防救組 防救災作業支援系統編號 : 區編號 : 臺北市 區災害應變中心受理案件管制單 報案人報案時間年月日時分聯絡電話 受理人受理時間年月日時分聯絡電話案址 : 里路 ( 街 ) 段巷弄號樓 路樹災情 廣告招牌災情 道路 隧道災情 橋梁災情 鐵路 高鐵及捷運災情 積淹水災情 土石災情 建物毀損 水利設施災害 民生 基礎設施災害 車輛及交通事故 環境汙染 火災 其他災情, 如 : 報案內容 受傷 : 人 死亡 : 人 失蹤 : 人 受困 : 人 災情詳述 ( 以量化方式記錄影響之範圍 程度, 如淹水區域的長 寬 深, 影響交通幾個車道等 ): 電話接聽人員填寫以上欄位 權責單位 防救組 醫護組 治安交通組 搶修組 環保組 救濟組 自來水組 勘查組 總務組 其他, 如 收容組 災情補述 ( 權責單位勘查後補述 ) 處理情形 非重複案件 重複案件, 已併 案 已處理 填報組別 : 填報人 : 已輸入電腦 批示 填表說明 : 一 為因應電話線路增加, 請各編組人員協助電話接聽及記錄本表 (1 式 2 份 ) 二 管制單記錄完竣, 確認非重複案件後, 先送防救組判別權責單位, 再送指揮官批示 三 指揮官批示後, 由防救組將第 1 聯影印分送權責編組執勤人員, 並簽收於第 1 聯內, 以利各單位據以執行救災任務 四 管制單第 2 聯由防救組據以登入電腦, 完成上傳後, 勾選 已輸入 欄位 五 各權責單位於執行任務完竣後, 請將處理結果記載於管制單內 ( 並勾選 已處理 及記載於大事紀要表內 ), 擲還防救組彙整 14

253 附件 7.10 臺北市 區天然重大災害 ( 要表組別 : 組編星時間號年月日期 ( 起訖 ) 大事摘要 臺北市各區災害應變中心標準作業程序 防救組 ) 應變中心大事紀 處理方式 填表人 ( 簽名 ) 備註 本表務請於應變中心任務解除時完成記載繳交指揮官, 以備陳報市府獎懲之重要管考依據 15

254 附件 7.11 臺北市 區災害應變中心轄區災情清冊 臺北市各區災害應變中心標準作業程序 防救組 種類 : 死亡 失蹤 受傷 受困及疏散 房屋毀損 災民收容依類別分別造報 里別 姓名 出生年月日 身分證字號地址原因時間處理情形備註 16

255 臺北市各區災害應變中心分組標準作業程序 防救組 附件 7.12 臺北市 災害應變中心申請國軍協助救災需求表年月日 災害地點 支援起迄時間 支援項目 支援兵力數量 支援車輛機具數量 報到時間報到地點 受理報到人員電話 備 考 中山區 月 日 環境清理 1. 卡車 輛 1. 時間 : 月 課 範例 里 時 分 名 2. 抽水機 日 時 分 長 路一帶 至 月 部 2. 地點 : 中山 09 時 分止 3. 小山貓 區 里 路 輛 號 申請單位 ( ) 區災害應變中心臺北市災害應變中心 承辦人 : 科 ( 課 ) 長 : 區長 : 聯絡電話 : 申請日期 : 承辦人 : 科 ( 課 ) 長 : 市長 : 聯絡電話 : 申請日期 : 附註 一 為能有效減少災害所造成損失, 各區災害應變中心應於可能發生災害之虞或災害發生時評估所需申請之支援兵力 車輛或機具, 並於支援報到前一日 15 時前填妥本表並傳送市災害應變中心防救治安組 - 兵役局 ( 傳真電話 : ; 聯絡專線 或 轉 8541) 彙辦 二 各區負責該支援國軍兵力之統籌分配與運用, 並視支援單位需要提供必要之生活協助 17

256 臺北市各區災害應變中心分組標準作業程序 防救組 附件 7.13 警戒區建築物內疏散撤離人員標誌 ( 紅色危險標誌 ) 危險標誌編號 : 本建築物已被公告劃定 區域範圍 警戒區內, 建築物內人員並已疏散撤離完畢, 非警戒區解除或經本府主管機關同意, 不得進入 建物座落 : 縣 ( 市 ) 鄉 ( 鎮市區 ) 里 ( 村 ) 鄰路 ( 街 ) 段巷弄號 生效日期 : 年月日 附註 : 1. 依據災害防救法第 31 條第 1 項第 2 款 ( 第 3 款 ) 規定 2. 茲為應災害防救需求, 特由本市災害應變中心指揮官劃定區域範圍警戒區, 本危險標誌非經警戒區解除或本府主管機關同意, 不可隨意撕毀或遮掩 3. 持有通行證件者, 除緊急狀況排除外, 亦不得隨意進入 市長柯文哲 ( 簽字章 ) ( 紅色底色 ) ( 標題文字為紅色, 其餘文字為黑色, 公告尺寸為 A3 尺寸 ) ( 禁止進入符號為紅色 ) 18

257 臺北市各區災害應變中心分組標準作業程序 幕僚作業組 臺北市各區災害應變中心幕僚作業組標準作業程序 版次 :4.0 發行日期 : 中華民國 94 年 12 月 14 日北市同民字第 號函定稿中華民國 98 年 2 月 4 日北市同民字第 號函修正中華民國 99 年 3 月 4 日北市同民字第 號函修正中華民國 101 年 3 月 21 日北市同民字第 號函修正中華民國 105 年 8 月 25 日北市民區字第 號函修正中華民國 106 年 3 月 22 日北市民區字第 號函修正 管理維護單位 : 臺北市大同區公所

258 臺北市各區災害應變中心分組標準作業程序 幕僚作業組 臺北市各區災害應變中心 幕僚作業組 標準作業程序 1.0 目的 : 提昇本市各種災害應變能力, 建立區指揮官指揮 調度各任務編組單位權責及各區災害應變中心幕僚作業組管理規範, 期以迅速 有效動員各類防 ( 救 ) 災資源 2.0 適用範圍 : 本作業程序適用於臺北市各區災害應變中心幕僚作業組相關作業 3.0 參考資料 : 3.1 災害防救法 3.2 臺北市災害防救規則 3.3 臺北市各級災害應變中心作業要點 3.4 臺北市天然災害緊急疏散及收容安置計畫 4.0 權責單位及人員 : 4.1 幕僚作業組由消防局 警察局 區公所各指派 1-2 名非編組人員組成, 並由防救組組長兼任幕僚作業組組長 5.0 職掌 : 5.1 幕僚作業組組長 ( 防救組組長兼組長 ) 接受區指揮官指揮監督 綜理災害應變中心幕僚作業組通報及災害防救等各項相關工作 5.2 幕僚作業組組員 ( 由消防局 警察局 區公所指派非編組人員組成 ) 值勤 通報, 辦理組長交辦事項 協助防救組整理災情傳遞彙整 災情管制統計及其他有關之文書作業事項 6.0 作業程序 : 6.1 接獲消防局災害預警通報或發生重大災害時, 即通知編組人員於應變中心待命 6.2 協助應變中心物品檢視與整備, 於整備完成後, 運送至應變中心 1

259 臺北市各區災害應變中心分組標準作業程序 幕僚作業組 備用 6.3 協助辦理災情傳遞彙整 災情管制統計及其他有關之文書作業事項 6.4 通訊聯絡事項 ( 無線電架設 衛星電話 視訊會議操作 ) 6.5 災情勘查車操作 6.6 區指揮官臨時交辦事項 7.0 接獲成立區災害應變中心指令 : 7.1 由消防局通知成立 2 級開設, 成員為副指揮官 防救組 治安交通組 勘查組 搶修組 總務組 幕僚作業組及其他臨時指派人員進駐 幕僚作業組組長或其代理人及組員, 應依規定通知時間內到達指定地點完成進駐作業 7.2 幕僚作業組通知其他各編組成員, 亦應依規定通知時間內進駐完成 1 級開設, 並完成整備會議資料 8.0 災害緊急應變 : 8.1 接獲災情通報, 幕僚作業組應立即填報災害緊急通報紀錄表陳核, 並同步交由任務權責編組人員憑辦及傳送市災害應變中心彙整 8.2 幕僚作業組依據通報表轉請權責單位立即處理外, 另將處理情形填具大事紀要表陳核, 以利查考 8.3 災害應變程序 處理經過及辦理結果, 各業管承辦編組人員需立即載明於災情通報紀錄及大事紀要表, 通聯內容應全程錄音以明責任 8.4 受災及安置地點, 由防救組或支援人員建檔, 以利市府相關局 處查考 9.0 附件 9.1 臺北市 區災害應變中心幕僚作業組標準作業程序 2

260 臺北市各區災害應變中心分組標準作業程序 幕僚作業組 附件 9.1 臺北市 區災害應變中心幕僚作業組標準作業程序 災害緊急通報 依指示進駐區級災害應變中心 整備會議及執行決議事項 災害發生時 接受指揮官命令 請求支援並協助防救組整理災情傳遞彙整 災情管制統計及 其他有關之文書作業事項 3

261 臺北市各區災害應變中心分組標準作業程序 勘查組 臺北市各區災害應變中心勘查組標準作業程序 版次 :3.2 發行日期 : 中華民國 91 年 12 月 16 日北市中民字第 號函定稿中華民國 93 年 8 月 17 日北市中民字第 號函修正中華民國 94 年 11 月 28 日北市中民字第 號函修正中華民國 98 年 2 月 6 日北市中民字第 號函修正中華民國 99 年 2 月 9 日北市中民字第 號函修正中華民國 99 年 3 月 16 日北市中民字第 號函修正中華民國 104 年 3 月 24 日北市中秘字第 號函修正中華民國 105 年 3 月 30 日北市中民字第 號函修正中華民國 105 年 8 月 25 日北市民區字第 號函修正中華民國 106 年 3 月 14 日北市中民字第 號函修正 管理維護單位 : 臺北市中山區公所

262 臺北市各區災害應變中心分組標準作業程序 勘查組 臺北市各區災害應變中心 勘查組 標準作業程序 1.0 目的 : 提昇本市各種災害應變能力, 建立區指揮官指揮 調度各任務編組單位權責及各區災害應變中心作業管理規範, 期以迅速有效動員各類防救災資源 2.0 適用範圍 : 本作業程適用於臺北市各區災害應變中心勘查組之相關作業 3.0 參考資料 : 3.1 災害防救法 3.2 臺北市災害防救規則 3.3 臺北市各級災害應變中心作業要點 3.4 臺北市天然災害緊急疏散及收容安置計畫 3.5 臺北市各區災害應變中心執行災害地區緊急疏散作業計畫 4.0 權責單位 : 4.1 臺北市各區公所 4.2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所轄各分局 5.0 任務職掌 : 5.1 協助防救組辦理區災害應變中心災害預警訊息通知及災害潛勢地區居民疏散事項 5.2 勘查統計轄區災害發生後災情事項 5.3 協助辦理收容安置 救濟相關事項 5.4 其他有關業務權責事項 6.0 編組 : 置組長及副組長各 1 名, 分別由區公所民政課長及視導兼任綜理勘查組全盤工作事宜 ; 內設聯絡統計組員若干人, 由區公所相關課室人員組成 ; 及災情勘查作業人員, 由全體里幹事組成 必要時得動員里鄰長 社區救援隊及守望相助隊參與, 執行災後勘查相關工作 7.0 作業程序 : 7.1 災前準備 編組人員, 依事前之分工項目負責聯絡統計及勘查作業 有關轄區內災害潛勢地區之人口統計, 依據災害主管機關規範列管之住戶資料與更新期程辦理保全對象清冊定期更新作業, 颱風來臨前並再行確認 1 次 組長或副組長於接獲風災 旱災 寒害 疫災及其他可預警之災害通報時, 應通知里幹事先行進行家戶宣導, 籲請民眾加強防災準備

263 臺北市各區災害應變中心分組標準作業程序 勘查組 措施 組長或副組長於接獲區災害應變中心通知後, 應依規定通知時間內到達災害應變中心, 向指揮官完成報到及簽到就定位 ( 格式準用防救組標準作業程序附件 7.2), 並繳交 防救災人員 機具報到表 ( 格式準用防救組標準作業程序附件 7.5), 且排定值勤編組, 區分 2 班制於應變中心輪值 組長 ( 副組長 ) 通知里幹事緊急待命, 隨時與里辦公處保持連繫, 掌握里內災情發展 轄區內凡有災害發生之虞地區者 ( 如低窪地帶 危險山坡地區 老舊山坡聚落等 ), 相關區域之里幹事, 由組長 ( 副組長 ) 指派逕至里辦公處報到應變 勘查組就預防災害應行注意事項通報各里辦公處提高警覺 防汛期前依 本市各區災害應變中心勘查組防災整備檢查表 完成例行檢查 1 次, 於每年 5 月 10 日前送交區公所彙整送市府備查 ; 中央氣象局發布有颱風形成後, 於接獲市級災害應變中心第 1 次通報時, 進行再次檢視, 相關紀錄自行留存備查 ( 詳附件 8.4) 7.2 勤務派遣 : 區災害應變中心成立後, 里幹事受指揮官之指示應前往轄區派出所會同員警搭乘警車, 至里辦公處協助里長巡迴轄內, 執行災害動態廣播 分送緊急通知書宣導 ( 格式準用防救組標準作業程序附件 7.7), 並綜合判斷災情危害發展程度, 將警訊通知轄內災害潛勢地區住戶預採避險措施, 並於災情有危害之虞時, 協助防救組疏散災害潛勢地區住戶至指定緊急安置所避難 必要時並協助收容組辦理受理登記 慰問及護送復原事宜 災害發生後, 里幹事受指揮官之指示, 應攜帶必要之勘查作業用具迅速前往災害發生地點, 會同警勤區警員, 就勘查災情類別 受災情形 ( 區域 受災戶數 人數及設施損壞情形 ) 發生地點等詳實查報, 必要時得由組長或其代理人會同里幹事進行複勘並填報災情勘查表 ( 如附件 8.2), 且將災情記錄於大事紀要表 ( 格式準用防救組標準作業程序附件 7.13) 對災害處理應變之程序 過程及區指揮官下達之指令, 幕僚作業人員應填寫受理案件管制單 ( 參照防救組附件 7.12) 交受命單位及人員收執, 執行完畢後, 並應記錄於災害應變中心大事紀要表 ( 參照防救組附件 7.13) 中, 俾於日後查證以明責任 辦理災損調查時, 倘因訪查未遇受災戶, 應即填送告知單, 以利災損查報作業 ( 參考範例 : 災損調查告知單, 如附件 8.3) 區災害應變中心撤除後, 由勘查組通知各里辦公處災害警報解除通報, 並告知各相關單位聯絡電話, 以利災後各項復舊工作聯絡 災害應變中心啟動人口資料組特殊進駐時, 勘查組負責進行現場訪查確認人口訊息 ( 如訪談災害現場里長 社區主任委員 大樓管理員

264 臺北市各區災害應變中心分組標準作業程序 勘查組 周圍鄰居 保全人員 災民 災民親屬好友或其他相關人員 協助索取公寓大廈住戶管理名冊或相關資料 ) 事宜, 並回報人口資料組 當災情規模經 災情分析幕僚會議 確認後, 配合啟動里鄰查報系統, 協助填報 里鄰系統 - 災後災情調查表 ( 如附件 8.8), 彙整災情後將檔案上傳至本市防災資訊網內網區 8.0 附件 : 8.1 臺北市 區災害應變中心勘查組作業流程圖 8.2 臺北市 區災害應變中心勘查組 災害災情勘查表 8.3 災損調查告知單 8.4 臺北市 區災害應變中心勘查組防災整備檢查表 8.5 現場訪問原則 8.6 現場訪查問題集 8.7 訪查紀錄表 8.8 里鄰系統 - 災後災情調查表

265 臺北市各區災害應變中心分組標準作業程序 勘查組 附件 8.1 臺北市 OO 區災害應變中心勘查組作業流程圖 災害緊急通報 風災 疫災等可預警災害 YES 宣導家戶加強防災措施 NO 成立區災害應變中心 已發生災情 YES NO 災情警訊通知災害潛勢地區住戶 NO 有疏散災害潛勢地區住戶必要 YES 協助災害潛勢地區住戶或受災戶疏散至緊急避難所 NO NO 災情勘查 協助收容組受理登記及慰問事項 NO 公私有設施損壞 YES 災情查報 災害特報解除 災害特報解除 YES YES 協助緊急安置所民眾護送復原及受災戶救濟事項 結案 善後 ( 復舊 ) 情形查證回報

266 臺北市各區災害應變中心分組標準作業程序 勘查組 附件 8.2 臺北市 區災害應變中心勘查組 災害災情勘查表第 號 填表日期 : 年月日時分 災情類別 ( 選 ) 01 人員死亡 02 人員失蹤 03 人員重傷 04 人員輕傷 05 房屋全倒 06 房屋半倒 07 電力停電 08 電信停話 09 瓦斯漏氣 10 積水區 11 房屋淹水 12 坍方 ( 落石 ) 13 道路受損 14 堤防損壞 15 路樹全倒 16 路樹半倒 17 交通號誌損壞 18 路燈故障 19 招牌掉落 20 電線桿 21 垃圾清運 22 農田損失 23 農作物損失 24 火警搶救 25 緊急救護 26 地下室淹水 99 其他 發生地點 ( 區域 ) ( 敘明死傷人員姓名 住址及設施損壞情形 數據 受災戶聯絡電話等 ) 災情簡述 積水情形 ( 選 ) 積水未達 50 公分者 積水在 50 公分以上未達 100 公分者 積水在 100 公分以上者 受災戶住屋屋頂連同椽木塌毀面積超過三分之一 ; 或鋼筋混凝土造成住屋屋頂之樓板 橫樑因災龜裂毀損者 房屋受損情形 ( 選 ) 受災戶住屋牆壁斷裂 傾斜或共同牆壁倒損者 其他經臺北市政府建管單位或災害後危險建築物緊急鑑定人員認定住屋受損嚴重者 勘查人員勘查組組長副指揮官指揮官 ( 里幹事 ) ( 警員 )

267 臺北市各區災害應變中心分組標準作業程序 勘查組 附件 8.3 災損調查告知單 茲為調查年月日災害損失狀況, 以作為後續相 關資料彙整及災害受損處置之依據, 因訪查未遇, 無法得知貴住戶損 害情形, 請您於 5 日內逕行與區里辦公處聯繫 謝謝合作! 里長 : 連絡電話 : 里幹事 : 連絡電話 : ( ) 區公所電話 : 區 里辦公處啟 留言時間 : 年月日時分

268 臺北市各區災害應變中心分組標準作業程序 勘查組 附件 8.4 項目 臺北市 區災害應變中心勘查組防災整備檢查表 檢查細項 檢查結果正常改善措施 10.1 編組標準作業程序書 有 無 10.2 編組人員通訊錄 有 無 10.3 里幹事勘災通報 行動電話及無線上網功能 正常 部 故障 部 說明 : 里辦公處傳真機 正常 部 故障 部 說明 : 檢查時間 檢查人員簽名 備註 1 0. 勘查組 里辦公處電話 正常 部 故障 部 說明 : 10.4 電腦設備 終端機 PC 正常 部 無 故障部說明 : 手提電腦 正常 部 無 故障部說明 : 網際網路 正常 故障 10.5 擴音器材 正常 部 無 故障部說明 : 10.6 文書表件 作業流程圖 有 無 人員機具報到表 有 無 里幹事 里辦公處通 有 無 訊錄 緊急通知宣導書 有 無 災情勘查表 有 無 受理案件管制單 有 無 災損調查告知單 有 無 大事紀要表 有 無

269 臺北市各區災害應變中心分組標準作業程序 勘查組 附件 8.5 現場訪查問原則 1. 注意受訪者情緒 用字遣詞避免敏感性 2. 首先表明身分, 避免誤會 3. 確認受訪者及受災者相關訊息 4. 確認 釐清受災人數 5. 清楚受災住所與建築物的相對位置, 以利後續圖表化呈現相關資訊 6. 若有生還受困者之通訊聯繫, 優先處理, 並傳遞警消人員知悉 7. 必要時請其現場協助 ( 協尋位置 釐清人數 指認屍體等 ) 8. 將不相干人員, 勸其離開災害現場, 避免混亂 9. 資料獲得後, 儘速查察, 並與人口資料組作資訊確認與回報

270 臺北市各區災害應變中心分組標準作業程序 勘查組 附件 8.6 現場訪查問題集 ( 現場民眾或鄰居 好友 ) 您好, 我是臺北市災害應變中心的成員, 敝姓 X, 為掌握災害現場實際情況並加速救援, 幾個問題, 想請教您 1. 請問您的大名是? 2. 請問您是否有家人或朋友現在受困, 需要援助? 一共幾人? 若非親友 救難人員, 請其離開現場, 避免影響救援及資訊紊亂 3. 可以告訴我, 他 ( 們 ) 叫什麼名字嗎? 4. 有沒有人跟他 ( 們 ) 住在一起? 5. 不好意思, 請問您是如何確定他 ( 們 ) 在災害現場?( 最後通聯時間是?) 6. 可否大概描述該住所與本建築物的相對位置? ( 救援出來的民眾, 體力初步回復後, 進行現場訪視 ) 您好, 我是臺北市災害應變中心的成員, 敝姓 X, 為掌握災害現場實際情況並加速救援, 幾個問題, 想請教您 1. 請問您是 XXX 嗎? 2. 請問您是否還有家人或朋友現在受困, 需要援助? 一共幾人? 3. 可以告訴我, 他 ( 們 ) 叫什麼名字嗎? 4. 可否儘量描述災害現場受困者與本建築物的相對位置 ( 盡量圖表化 ), 讓救援隊更快速掌握情況 協尋?

271 臺北市各區災害應變中心分組標準作業程序 勘查組 附件 8.7 訪查紀錄表 受訪人姓名 受災者姓名 與受災者之關係 訪談情況紀錄 紀錄時間 年 月 日 時 受訪者聯繫資料 受訪者需求 資料確認情形 紀錄者 備註

272 臺北市各區災害應變中心分組標準作業程序 勘查組 附件 8.8 里鄰系統 - 災後災情調查表 里鄰系統 -- 災後災情調查表 案件編號 行政區里名地點 ( 地址 ) 大類案件描述 防救災作業支案件完援系統已成立成請打案件請打勾勾 查報照片 權責單位 道路邊坡坍方 / 落石 : 1. 現場造成 人 傷亡 受困 失蹤 2. 交通中斷影響通行 僅能供單線通車 交通搶修 : 道路 道路路基流失 / 坑洞 : 1. 現場造成 人 傷亡 受困 失蹤 2. 交通中斷影響通行 僅能供單線通車 1 詳細地點 ( 地址 ) 或其他明顯地標 其他補述 : 例如道路邊坡坍方面積 落石大小 受損範圍 路基流失 坑洞凹陷 如有影響公安及交通之災情提供 新工處 橋梁無法通行 : 1. 現場造成 人 傷亡 受困 失蹤 2. 交通中斷影響通行 僅能供單線通車 橋樑 橋梁鋪面受損 : 1. 現場造成 人 傷亡 受困 失蹤 2. 交通中斷影響通行 僅能供單線通車 其他補述 : 例如受損範圍 路基流失 坑洞凹陷 2 詳細地點 ( 地址 ) 或其他明顯地標 ( 並請勾選廢棄物所在位置 ) 人行道 道路上垃圾清理作業 道路旁 安全島綠地 其他 3 詳細地點 ( 地址 ) 或其他明顯地標鄰里公園復原 廢棄物影響環境衛生 廢棄物影響交通 廢棄物有安全疑慮 其他 : 樹木受損 遊樂設施受損 其他 : 如有影響公安及交通之災情提供 如有影響公安及交通之災情提供 環保局 民政局 掉落地面 4 詳細地點 ( 地址 ) 或其他明顯地標廣告招牌掉落處理 懸掛尚未掉落地面 : 1. 廣告物面板收邊壓條脫落至面板無法固定 2. 廣告物 1 個以上支撐點脫落者 3. 廣告物面板破損, 其燈管外露並異位有掉落之虞者 如有影響公安及交通之災情提供 建管處 其他 : 5 詳細地點 ( 地址 ) 或其他明顯地標房屋受損處理 6 詳細地點 ( 地址 ) 或其他明顯地標 ( 並請勾選淹水位置 ) 公有道路 快速道路或橋面 地下道 ( 車行 / 人行 ) 積淹水抽排作業 公園內 私有地 民宅室內 ( 陽台 / 屋頂 ) 其他 房屋受損 全倒 半倒 其他 : 圍牆 ( 圍籬 ) 受損 全倒 部分傾斜 其他 : 鐵皮屋受損 全倒 ( 掉落地面 ) 部分損壞 其他 : 簡易描述 : <1/2 路寬 1/2 路寬 整個路寬 其他 : 淹水範圍 : 深 (m) 長 (m) 寬 (m) 如有影響公安及交通之災情提供 如有影響公安及交通之災情提供 建管處 水利處 新工處 公園處 民政局 7 詳細地點 ( 地址 ) 或其他明顯地標 ( 並請勾選樹木倒塌位置 ) 人行道樹木倒塌處理 安全島 綠地 其他 8 詳細地點 ( 地址 ) 或其他明顯地標 9 停水搶修 10 電力搶修 列管 65 條產業道路搶修 11 瓦斯管線搶修 12 其他 ( 影響公安及交通之災情或媒體關注事項 ) 樹木傾倒 樹木傾斜 斷枝 影響交通 壓房 壓車 壓電線 ( 箱 ) 有公共安全之虞 影響道路通行安全 ( 崩塌 路面設施損壞或倒樹 ) 其他 : 因無法一一調查確認戶數, 若可以請詢問轄區民眾, 並以區域來表示停水狀況因無法一一調查確認戶數, 若可以請詢問轄區民眾, 並以區域來表示停電狀況因無法一一調查確認戶數, 若可以請詢問轄區民眾, 並以區域來表示停氣狀況 如有影響公安及交通之災情提供 如有影響公安及交通之災情提供 如有影響公安及交通之災情提供 公園處大地處北水處產業局產業局

273 臺北市各區災害應變中心搶修組標準作業程序 中華民國 91 年 12 月 12 日北市南社字第 號函定稿中華民國 93 年 8 月 11 日北市湖民字第 號函修正中華民國 94 年 12 月 9 日北市湖民字第 號函修正中華民國 98 年 6 月 26 日北市湖民字第 號函修正中華民國 99 年 1 月 15 日北市湖民字第 號函修正中華民國 99 年 3 月 5 日北市湖民字第 號函修正中華民國 100 年 3 月 3 日北市湖民字第 號函修正中華民國 101 年 3 月 20 日北市湖民字第 號函修正中華民國 102 年 5 月 2 日北市湖民字第 號函修正中華民國 104 年 7 月 28 日北市湖民字第 號函修正 管理維護單位 : 臺北市內湖區公所

274 臺北市各區災害應變中心 搶修組 標準作業程序 1.0 目的 : 透過本程序之訂定, 確實建立區指揮官指揮 調度機制及權責, 並使搶修同仁有所依據, 而提昇區級之災害搶修效率, 將災害減至最低程度, 保障區民生命財產安全 2.0 適用範圍適用於本市各區級災害應中心 -- 搶修組, 該組應受本程序之規範 3.0 參考資料 3.1 災害防救法 3.2 臺北市災害防救規則 3.3 臺北市各級災害應變中心作業要點 3.4 臺北市政府災害及緊急事件搶修作業要點 4.0 權責單位及人員 4.1 權責單位 :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 區公所經建課 4.2 編組人員 : 組長 :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指派 1 人兼任 副組長 : 區公所經建課課長兼任 組長第 1 2 代理人 :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派員兼任 副組長第 1 2 代理人 : 區公所經建課派員兼任 5.0 職掌暨任務分工事項 5.1 搶修組組長 ( 工務局指派 1 人兼任 ) 負責通報災情到市災害應變中心, 請求災情搶修 搶救及復原等事項 5.2 搶修組副組長 ( 區公所經建課課長兼任 ) 區內鄰里公園及八米以下道路災情之搶修及復舊事項及輕微災情之搶修 搶救及復舊事項 區內抽水機具 人力調度及跨次分區支援暨跨區支援 聯繫處理人員事項 區內砂包管理 發放 調度及回收等事項 負責災情搶修 搶救及復原工作之追蹤管制及結案 負責區公所及里辦公處抽水機定期保養測試紀錄 ( 每月進行測試 1 次 ) 紀錄自行留存以備年度督考受檢 ( 詳附件 ) 負責接待支援單位人員及抽水機具 人力調度工作事項, 並巡視其執行情形及需求回報指揮官及總務組 1

275 5.2.7 協助災情勘查 評估搶修所需能量及回報指揮官 6.0 作業程序 6.1 作業時機 : 氣象局發布海上颱風警報或豪雨特報時, 組長或其代理人應備勤待命 6.2 人員報到 : 可預警災害 : 組長或其代理人接獲區級災害應變中心成立作業通知, 應依規定通知時間內到達災害應變中心完成進駐作業 不可預警災害 : 因地震或其它災害發生, 致本市電信通訊 電力中斷時, 組長或其代理人應不待通知, 主動到達災害應變中心完成進駐, 展開各項緊急應變措施 6.3 人力 機具彙報 : 組長或其代理人至區災害應變中心, 應聯繫 掌控搶修之裝備 數量 人員及聯絡電話 ( 含開合約廠商 ), 填具人力 機具一覽表 ( 參照防救組附件 7.5), 以口頭及書面向區指揮官報告 6.4 搶修處理 : 組長應隨時掌握搶修 搶險之工作進度, 並追蹤處理回報, 通報市災害應變中心並陳報區指揮官 副組長應指派人力 機具負責鄰里公園及八米以下道路災害之搶修 搶險工作並追蹤處理回報, 填寫災情處理彙報表, 陳報區指揮官 區內抽水機具 人力之調度及連繫跨區支援事項 鄰里公園 八米以下道路災害及積 ( 淹 ) 水災情之搶修 搶險災情可視需要通知開口合約廠商進行搶修 對災害處理應變之程序 過程及區指揮官下達之指令, 幕僚作業組組員應填寫受理案件管制單 ( 參照防救組附件 7.13) 交受命單位及人員收執, 執行完畢後, 並應記錄於災害應變中心大事紀要表 ( 參照防救組附件 7.14) 並將各項災情搶修處置情形上傳至本市防救災作業支援系統中, 俾於日後查證以明責任 7.0 於防汛期前依 本市各區災害應變中心搶修組防災整備檢查表 完成例行檢查 1 次, 於每年 5 月 10 日前送交區公所彙整送市府備查 ; 中央氣象局發布有颱風形成後, 於接獲市級災害應變中心第 1 次通報時, 進行再次檢視, 相關紀錄自行留存備查 ( 詳附件 8.2) 8.0 附件 : 8.1 臺北市 區災害應變中心搶修組作業流程圖 8.2 臺北市 區災害應變中心搶修組防災整備檢查表 8.3 臺北市 區小型移動式抽水機數量清冊表 8.4 臺北市 區公所小型移動式抽水機維護保養 試運轉紀錄表 8.5 臺北市 區 里小型移動式抽水機維護保養 試運轉紀錄表 2

276 8.6 臺北市 區沉水式抽水機數量清冊表 8.7 臺北市 區公所沉水式抽水機維護保養 試運轉紀錄表 8.8 臺北市 區 里沉水式抽水機維護保養 試運轉紀錄表 3

277 附件 8.1 臺北市 區災害應變中心搶修組作業流程圖 災害緊急通報 1. 可預警災害 : 應依規定通知時間內到達災害應變中心 2. 不可預警災害 : 主動到達災害應中心 區級應變中心成立, 搶修組參與作業並待命執行搶修 接獲災情通報, 組長 ( 副組長 ) 及組內各成員應遵從區指揮官指令進行搶修 視需要通知開口合約廠商進行搶修 災情不斷擴大或災情搶修非區級災害應變中心能力所及 先行請求跨區支援 組長 ( 副組長 ) 應掌握搶修執行狀況及搶修人員機具調配, 並追蹤處理回報及受理案件管制單, 陳報區指揮官並應記錄於災害應變中心大事紀要表 向市災害應變中心請求支援 結 案 4

278 附件 8.2 項目 臺北市 區災害應變中心搶修組防災整備檢查表 檢查結果檢查檢查細項正常改善措施時間 4.1 編組標準作業程序書 有 無 4.2 編組人員通訊錄 有 無 4.3 搶修 救規劃 工程機具調配 聯繫事宜 有且正常 失聯說明 : 人力調配 聯繫事宜 有且正常 失聯 說明 : 4.4 轄區地形圖 有 無 4.5 工程車 大型工程車 有部 無 故障部 4. 說明 : 搶修組 小型工程車 有部 無 故障部說明 : 貨車 有部 無 故障部說明 : 鏟土車 有部 無 故障部說明 : 4.6 工程開口合約廠商 已簽訂 未簽訂 失聯說明 : 4.7 文書表件 受理案件管制單 有 無 搶修組作業流程圖 有 無 大事紀要表 有 無 檢查人 員簽名 備註 5

279 附件 8.3 編號管理機關使用單位 臺北市 區小型移動式抽水機數量清冊表臺北市 區小型移動式抽水機數量清冊表 保管地點 口徑 專責保管人員 ( 含里 ) ( 英吋 ) 姓名 電話 ( 公 ) 電話 ( 行動 ) 備註 6

280 附件 8.4 臺北市 區公所小型移動式抽水機維護保養 試運轉紀錄表 年 月 日 抽水機編號 : 檢查或維護狀況 檢查項目結果說明 1. 檢查或更換引擎機油高度與油質 良好 故障 2. 檢查或更換清潔空氣濾清器 良好 故障 3. 橡樛管 掛鉤損壞檢查 良好 故障 4. 檢查或洩放燃油沉澱物 良好 故障 5. 檢查運轉中有異音 良好 故障 6. 目視機組有無漏機 燃油或水 良好 故障 試運轉紀錄 備註 起迄時間試運轉狀況與異常說明保養人員簽名 開機 關機 狀況代號 :V 正常或無異狀,X 故障,A 添加或調整,F 修理 承辦人 : 經建課課長 : 7

281 附件 8.5 臺北市 區 里小型移動式抽水機維護保養 試運轉紀錄表 年 月 日 抽水機編號 : 檢查或維護狀況 檢查項目結果說明 1. 檢查或更換引擎機油高度與油質 良好 故障 2. 檢查或更換清潔空氣濾清器 良好 故障 3. 橡樛管 掛鉤損壞檢查 良好 故障 4. 檢查或洩放燃油沉澱物 良好 故障 5. 檢查運轉中有異音 良好 故障 6. 目視機組有無漏機 燃油或水 良好 故障 試運轉紀錄 備註 起迄時間試運轉狀況與異常說明保養人員簽名 開機 關機 狀況代號 :V 正常或無異狀,X 故障,A 添加或調整,F 修理 里長 : 8

282 附件 8.6 編號管理機關使用單位 臺北市 區沉水式抽水機數量清冊表臺北市 區小型移動式抽水機數量清冊表 保管地點 口徑 專責保管人員 ( 含里 ) ( 英吋 ) 姓名 電話 ( 公 ) 電話 ( 行動 ) 備註 9

283 附件 8.7 臺北市 區公所沉水式抽水機維護保養 試運轉紀錄表年月日抽水機編號 : 檢查或維護狀況備註檢查項目結果說明 1. 檢查所有電源電壓與銘牌相符合 2. 軸承內外圈溝槽及滾珠表面是否磨損 3. O 型環表面是否有硬化 4. 電纜線是否完好無龜裂情況 5. 機械軸封是否磨損或硬化情況 6. 檢查運轉中是否有異音 開機 試運轉紀錄 起迄時間 試運轉狀況與異常說明 保養人員簽名 關機 狀況代號 :V 正常或無異狀,X 故障,A 添加或調整,F 修理 承辦人 : 經建課課長 : 10

284 附件 8.8 臺北市 區 里沉水式抽水機維護保養 試運轉紀錄表年月日抽水機編號 : 檢查或維護狀況備註檢查項目結果說明 1. 檢查所有電源電壓與銘牌相符合 2. 軸承內外圈溝槽及滾珠表面是否磨損 3. O 型環表面是否有硬化 4. 電纜線是否完好無龜裂情況 5. 機械軸封是否磨損或硬化情況 6. 檢查運轉中是否有異音 開機 試運轉紀錄 起迄時間 試運轉狀況與異常說明 保養人員簽名 關機 狀況代號 :V 正常或無異狀,X 故障,A 添加或調整,F 修理 里長 : 11

285 臺北市各區災害應變中心分組標準作業程序 總務組 臺北市各區災害應變中心總務組標準作業程序 版次 :3.0 發行日期 : 中華民國 92 年 1 月 23 日北市松社字第 號函定稿中華民國 93 年 8 月 16 日北市松民字第 號函修正中華民國 94 年 12 月 1 日北市松民字第 號函修正中華民國 98 年 2 月 2 日北市松民字第 號函修正中華民國 99 年 1 月 19 日北市松民字第 號函修正中華民國 99 年 3 月 4 日北市松民字第 號函修正中華民國 100 年 3 月 21 日北市松民字第 號函修正中華民國 101 年 3 月 27 日北市松民字第 號函修正中華民國 102 年 3 月 27 日北市松民字第 號函修正中華民國 105 年 3 月 14 日北市松秘字第 號函修正中華民國 106 年 3 月 20 日北市松民字第 號函修正 管理維護單位 : 臺北市松山區公所 1

286 臺北市各區災害應變中心分組標準作業程序 總務組 臺北市各區災害應變中心 總務組 標準作業程序 1.0 目的提升本市各種災害應變能力, 建立區指揮官指揮 調度各任務編組單位權責及各區級災害應變中心作業管理規範, 期以迅速有效動員各類防救災資源 2.0 適用範圍本作業程序適用於臺北市各區級災害應變中心總務組之相關作業 3.0 參考資料 3.1 災害防救法 3.2 臺北市災害防災規則 3.3 臺北市各級災害應變中心作業要點 3.4 臺北市天然災害緊急疏散及收容安置計畫 4.0 權責單位人員 : 於災害發生成立區應變中心時, 總務組組長由區公所秘書室主任擔任, 警察分局警正二階以上人員兼任副組長 5.0 任務職掌 5.1 組長職掌 : 區災害應變中心及協助前進指揮所或現場指揮站相關設備之儲存 維護及佈置 視訊會議設備操作及維護 電訊 ( 含無線電機組 ) 之裝備維護及照明設備之維持等事項 區災害應變中心工作人員之飲食給養及寢具等供應及相關救災器材採購事項 軍方支援部隊之接待及給養供應事項 救災器材儲備供應事項 辦理年度機具民間協力廠商開口合約之招標暨災害應變物資緊急採購事宜 辦理義工募集 保險 集合及救濟物資運送等事宜 其他有關業務權責事項 2

287 臺北市各區災害應變中心分組標準作業程序 總務組 5.2 副組長職掌 : 救災器材儲備供應事項 協助前進指揮所或現場指揮站之佈置 視訊會議設備操作及維護 電訊之裝備維護及照明設備之維持等事項 協助區災害應變中心 ( 或現場指揮站 ) 之正常運作 因應設於區公所之區級災害應變中心因故無法運作時, 於接獲區指揮官命令, 由警察分局指派警正二階以上人員辦理將警察分局作為備援區級災害應變中心等相關作業事項 其他有關業務權責事項 6.0 作業程序 6.1 平時準備事宜 : 依臺北市各級災害應變中心作業要點規定明訂總務組編組人員及職掌, 要求作業人員熟悉業務及職掌辦理 區公所秘書室, 依相關課室 ( 經建課 ) 提出之需求, 辦理年度機具 民間協力廠商開口合約之招標 訂約 為使區災害應變中心有效運作, 相關視訊及資訊系統平時之維護 教育訓練及測試由區公所總務組負責辦理及維管 6.2 災前準備 : 待命 不論預警或無預警之災害發生, 各員均應提高警覺, 透過媒體, 儘速獲得資訊, 主動與中心聯絡, 不待通知即應到達指定地點報到 經常檢查機具 通信器材及照明設備, 保持堪用 區公所秘書室應加強區行政中心各項機組維修, 協助隨時與維護合約廠商電話聯繫, 保持暢通, 要求待命 於防汛期前依 本市各區災害應變中心總務組防災整備檢查表 完成例行檢查 1 次, 於每年 5 月 10 日前送交區公所彙整備查 ; 中央氣象局發布有颱風形成後, 於接獲市級災害應變中心第 1 次通報時, 進行再次檢視, 相關紀錄自行留存備查 ( 詳附件 8.2) 6.3 災害發生時 : 完成區災害應變中心及協助前進指揮所或現場指揮站之佈置 視訊會議設備操作及維護 電訊裝備維持及照明設備維持 轄區內發生災害時, 依市長或區長指示成立區級災害應變中心, 總務組組長或其代理人應依規定通知時間內至災害應變中心報到 ( 簽到表依防救治安組格式 ), 因故無法到勤者, 由職務代理人代理 另總務組下設之副組長 ( 警察分局警正二階以上人員 ) 亦應於時限內分別至各該服務單位待命 攜帶動員人力 機具表報到 ( 人力 機具表報到表依防救治安組格式 ) 3

288 臺北市各區災害應變中心分組標準作業程序 總務組 總務組任務 : 總務組派員會同勤區警員及里幹事勘查現場指揮站之地點, 經區指揮官選定後, 應儘速佈置並作各項設備之裝設 維護 負責區災害應變中心工作人員之飲食給養及寢具等供應及相關救災器材採購事項 協助軍方支援部隊之接待及給養供應事項 救災器材儲備供應事項 : 接獲指揮官指示成立現場指揮站後, 立即通知值勤人員 駕駛及搬運人員, 載運所需器材, 依限抵達指定位置, 架設通信及照明設備 協助電話通知開口合約廠商待命, 隨時準備進行搶修工作 車輛及人員全天候待命, 以備運送物資及災民 協助通知義工人員或團體前往指定地點支援 防災公園開設完畢後, 總務組長隨同行政副指揮官進行接管作業 防災公園開設期間, 總務組負責編組人員及收容受災戶之膳食, 必要時得陳報 市收容救濟組 調度支援, 及聯繫社會公益團體協助提供 請求支援 : 如人力及物資不足時, 由區指揮官立即向市災害應變中心請求支援, 並請義工及團體協助, 總務組應規劃義工或團體報到窗口, 記錄人數及個人資料並協助為義工辦理災害保險 本府以外單位提供支援時, 得應其申請提供支援機具運轉所需油料及人員餐飲, 如因區內受災嚴重無法提供時, 請立即向市災害應變中心請求支援 對災害處理應變之程序 過程及區指揮官下達之指令, 幕僚作業人員應填寫受理案件管制單 ( 參照防救治安組附件 7.13) 交受命單位及人員收執, 執行完畢後, 並應記錄於災害應變中心大事紀要表 ( 參照防救治安組附件 7.14) 中, 俾於日後查證以明責任 7.0 災後復原 : 區災害應變中心 現場指揮站撤除後, 應協助恢復各項設施, 分屬警察分局 區公所之機具設備及物資分由各該單位運回, 現場清理復原工作亦由各該單位負責 8.0 附件 8.1 臺北市 區災害應變中心總務組作業流程圖 8.2 臺北市 區災害應變中心總務組防災整備檢查表 4

289 臺北市各區災害應變中心分組標準作業程序 總務組 5 附件 8.1 臺北市 區災害應變中心總務組作業流程圖災害緊急通報成立區級災害應變中心 ( 或現場指揮站 ) 依通知時間至區災害應變中心報到佈置區災害應變中心或現場指揮站向區指揮官報告人員機具待命情形發生災情未發生災情檢查並維護機具通信器材及照明設備負責中心人員之飲食及寢具供應事項回報區災害應變中心解除警報回歸平時整備救災器材供應事項警察分局警正二階以上人員 ( 副組長 ) 一 協助前進指揮所或現場指揮站之佈置 視訊會議設備操作及維護 電訊之裝備及照明設備之維持二 協助災害應變中心 ( 或現場指揮站 ) 之正常運作負責中心工作人員之飲食給養及寢具等供應及相關救災器材採購事項, 提供支援機具運轉所需油料災害應變中心 ( 或現場指揮站 ) 辦公處所之佈置電訊 ( 含無線電機組 ) 之設備及照明設備之維持等事項辦理義工募集 保險 集合及救濟物資運送等事宜辦理年度機具協力廠商開口合約招標暨災害應變物資緊急採購事宜一 隨同行政副指揮官接管防災公園二 防災公園開設期間, 負責編組人員及收容受災

290 臺北市各區災害應變中心分組標準作業程序 總務組 附件 8.2 項目 1 1. 總務組 臺北市 區災害應變中心總務組防災整備檢查表 檢查細項 正常 檢查結果 改善措施 11.1 編組標準作業程序書 有 無 11.2 編組人員通訊錄 有 無 11.3 應變中心布置 正常 待改善說明 : 11.4 應變中心布置規劃 通訊設備 正常 無 故障 部 說明 : 照明設備 正常 無 故障 部 說明 : 電腦設備 正常 部 無 故障 部 說明 : 應變中心工作人員飲食供應安排 有 無說明 : 應變中心工作人員寢具供應 有 人份 無說明 : 第二應變中心 有 無說明 : 11.5 年度開口合約辦理情形 工程開口合約 已簽訂 未簽訂 失聯說明 : 11.6 義工人力 義工召募計畫 有 無 義工 團體報到窗口 有 無 辦理義工保險規劃 有 無 11.7 緊急發電機 正常 部 無 故障 部 說明 : 11.8 文書表件 編組作業流程圖 有 無 器材保修紀錄單 有 無 人員機具報到表 有 無 物資供給清單 有 無 救災器材供給清單 有 無 駕駛出勤紀錄表 有 無 車輛出勤紀錄表 有 無 救助物資簽收單 有 無 大事紀要表 有 無 ( 刪除 民生物資開口合約 列 ) 檢查時間 檢查人員簽名 備註 6

291 臺北市各區災害應變中心分組標準作業程序 治安交通組 臺北市各區災害應變中心治安交通組標準作業程序 中華民國 91 年 12 月 10 日北市南社字第 號函定稿中華民國 93 年 8 月 5 日北市南社字第 號函修正中華民國 94 年 12 月 15 日北市南社字第 號函修正中華民國 98 年 2 月 4 日北市南民字第 號函修正中華民國 99 年 3 月 3 日北市南民字第 號函修正中華民國 104 年 3 月 13 日北市南民字第 號函修正中華民國 105 年 3 月 21 日北市南民字第 號函修正中華民國 106 年 4 月 20 日北市南民字第 號函修正 管理維護單位 : 臺北市南港區公所

292 臺北市各區災害應變中心分組標準作業程序 治安交通組 臺北市各區災害應變中心 治安交通組 標準作業程序 1.0 目的 : 為建立臺北市各區災害應變中心 ( 治安交通組 ) 之標準作業 健全區級災害防救體制, 強化防救災之功能, 以確保人民生命 財產之安全, 特訂定本作業程序 2.0 適用範圍 : 本作業程序適用於臺北市各區災害應變中心治安交通組之相關作業 3.0 參考資料 : 3.1 災害防救法 3.2 臺北市災害防救規則 3.3 臺北市各級災害應變中心作業要點 3.4 臺北市天然災害緊急疏散及收容安置計畫 3.5 臺北市聯營公車支援救災計畫 3.6 臺北市各區災害應變中心執行災害地區緊急疏散作業計畫 4.0 權責單位 : 4.1 警察分局 4.2 治安交通組組長, 由警察分局警正二階以上人員兼組長 5.0 職掌 : 5.1 有關災區 ( 含防災公園 安置所 ) 警戒治安維護事項 5.2 災情查報事項 5.3 應變警戒事項 5.4 災民疏散及接運事項 5.5 交通秩序維護事項 5.6 救災人員 器材物資之運輸事項 5.7 災區交通運輸之維護事項 5.8 其他有關業務權責事項 6.0 作業程序 6.1 有關災區警戒治安維護事項 規劃災害現場輪值警力 對於所負責之災區治安事項, 應依其項目預先規劃人力, 指派專人負責作業, 並隨時與治安交通組聯繫 針對災區治安重點 金融機構 超商等, 派遣警力巡邏 研判前開治安重點, 於可能遭受趁火打劫之地點, 派 83

293 臺北市各區災害應變中心分組標準作業程序 治安交通組 員進行重點守望與埋伏 災區治安維護人員值勤時, 如有發現影響治安之虞者, 應即回報災害應變中心 向被安置收容者宣導如何防範不法之徒之侵害及自我保護措施 協助緊急安置所工作人員防止閒雜人等進出 6.2 災情查報事項 受理治安案件並進行通報 蒐證 逮捕人犯 偵辦 移送等事宜 緊急安置所治安維護警員, 對於治安案件, 應即回報災害應變中心 防災公園治安維護警員, 對於治安案件, 應即回報防災公園現地指揮官及災害應變中心 對於災區 緊急安置所等所發生之治安案件, 其受理 通報 蒐證及逮捕人犯 偵辦 移送等均應做成紀錄, 並即將執行情形通報災害應變中心治安交通組彙辦 對於因災害死亡之報驗 ( 驗屍 ) 作業, 應於報驗前 後及處理情形通報災害應變中心, 指派 1 人負責執行並與災害應變中心保持順暢通訊狀態, 現場歸劃適當輪值警力 6.3 應變警戒事項 規劃警戒作業並派遣適當警力 遵照指揮官之指令, 依災害現場範圍 災害程度, 研判其可能造成之治安情況 限制或禁止民眾進入或命其離去區域之宣導 依緊急安置所 防災公園之安置人數及救濟物資多寡及被安置收容性別比例, 派遣適當男 女警駐於安置收容現場 災害執行小組 ( 由派出所員警組成 ), 於接受指揮官命令後, 前往災害地點執行防救治安工作及緊急安置所 ( 含防災公園開設時 ) 內外安全防護事項 現場警戒警力如有發現影響治安之虞者, 應即回報災害應變中心 各級長官巡視災區安全防護, 規劃巡視路線及陪同巡視警力, 採取近身防護, 並於巡視現場設置警力 應指派 1 人負責前開作業, 並與災害應變中心保持順暢通訊狀態, 對於巡視安全維護之任何狀況應隨時回報災害應變中心 84

294 臺北市各區災害應變中心分組標準作業程序 治安交通組 依災害現場實際狀況, 申請公告管制區範圍 ( 申請表如附件 8.3), 非持有通行證件不得進入 經市災害應變中心核定公告 ( 公告格式如附件 8.4) 後, 如未持有通行證進入管制區域者, 依災害防救法相關規定辦理 管制區內應疏散或強制疏散區內人車, 並於警戒區內, 疏散完成建築物門縫或出入口交界處, 張貼 警戒區建築物內疏散撤離人員標誌 ( 如附件 8.5) 警示 6.4 災民疏散及接運事項 利用巡邏車實施防災宣導並對無人在家之住屋利用緊急通知單 ( 如附件 8.6) 通知其配合疏散 於勘查組 防救組回報應變中心需疏散民眾時, 治安交通組於指揮官下達撤離居民開設緊急安置所時, 立即調派公車載送災民至緊急安置所, 並於載送完畢回報災害應變中心 因災害規模較大, 指揮官下達開設防災公園安置災民時, 治安交通組應即依勘查組調查回報之需安置人數, 規劃災民集結地點並調派公車於指定時間內到達, 另通知勘查組協助引導災民至集結地點以載送至防災公園, 並於載送完畢回報災害應變中心 6.5 交通秩序維護事項 隨時掌握轄區交通狀況, 如道路 橋樑發生坍塌 斷裂或有發生坍塌 斷裂之虞 或發生其他交通災害, 立即報告指揮官及回報市及區級災害應變中心, 並於四周設置警示標誌及實施交通管制, 依災害現場實際狀況需要, 申請劃定警戒管制範圍 災害發生時, 依指揮官之裁示, 立即於災區四周設置警示標誌及實施交通管制, 疏散車輛改道, 通知各任務單位調派人員維護交通秩序, 並回報災害應變中心 通知警察廣播電臺及轄區內傳播媒體, 加強廣播轄區交通狀況 6.6 救災人員 器材物資之運輸事項 依指揮官裁示協助運送救災人員 救災器材及救濟物資, 並於任務完成後回報災害應變中心 6.7 災區交通運輸之維護事項 依指揮官指示, 調派大型車輛擔任災區交通運輸事項, 並於任務完成後回報災害應變中心 向指揮官報告本區交通道路狀況, 人員 機具情形並設定重要管制點, 預作車輛運輸調度 85

295 臺北市各區災害應變中心分組標準作業程序 治安交通組 6.8 其他有關業務權責事項 人力規劃應依其工作項目性質輪班值勤, 並隨時充分掌握輪班人員動態 災區治安案件由治安交通組統籌負責各項治安情報處理 災害應變中心指揮官勘災時, 得指示治安交通組組長或其他組員陪同 對災害處理應變之程序 過程及區指揮官下達之指令, 幕僚作業人員應填寫受理案件管制 ( 詳如附件 8.7); 交受命單位及人員收執, 執行完畢後, 並應記錄於災害應變中心大事紀要表中 ( 詳如附件 8.8), 俾於日後查證, 以明責任 依市災害應變中心或區指揮官之指示撤除區災害應變中心時, 編組人員應簽退後離去 7.0 於防汛期前依 本市各區災害應變中心治安交通組防災整備檢查表 完成例行檢查 1 次, 於每年 5 月 10 日前送交區公所彙整備查 ; 中央氣象局發布有颱風形成後, 於接獲市級災害應變中心第 1 次通報時, 進行再次檢視, 相關紀錄自行留存備查 ( 詳附件 8.2) 8.0 附件 8.1 臺北市 區災害應變中心治安交通組標準作業流程圖 8.2 臺北市 區災害應變中心治安交通組防災整備檢查表 8.3 臺北市 區 災害應變中心劃定警戒區域範圍建議申請 臺北市 區 災害應變中心解除警戒區域範圍建議申請表 8.4 臺北市政府 公告 8.5 警戒區建築物內疏散撤離人員標誌 8.6 緊急通知單 8.7 臺北市 區災害應變中心受理案件管制單 8.8 臺北市 區災害應變中心大事紀要表 86

296 臺北市各區災害應變中心分組標準作業程序 治安交通組 附件 8.1 臺北市 區災害應變中心治安交通組作業程序流程圖 1. 緊急災害通報 2. 成立區級災害應中心 3. 編組人員報到及器材 4. 向指揮官報告區內交通狀 5.1 發生災害 5.2 未發生災害 6.1 派遣警力到達現場 6.2 防災宣導 巡邏 守望 7.1 封鎖 警戒 管制 8. 接受指揮官命令, 協助災害搶救 調派公車運送災民 9.1 災民疏導之接送 9.2 劃定警戒區交通管制 9.3 救災物資器材之運輸 9.4 交通秩序設施之維護 9.5 災區交通之運輸 9.6 災區治安維護 10. 回報災害應變中心 11. 解除警報 12. 回歸平時整備工作 87

297 臺北市各區災害應變中心分組標準作業程序 治安交通組 附件 8.2 項目 9. 治安交通組 臺北市 區災害應變中心治安交通組防災整備檢查表 檢查細項 檢查結果正常改善措施 9.1 編組標準作業程序書 有 無 9.2 編組人員通訊錄 有 無 9.3 警戒警力規劃作業 有 無 9.4 派駐緊急安置所警力規 有 無 劃 9.5 相關蒐證器材 照相機 有 無 攝錄影機 有 無 9.6 首長巡視警力維護作業 有 無 9.7 警戒區劃設作業 災害執行小組編組 有 無 9.8 轄區大眾運輸圖 有 無 9.9 災害時交通路線圖 有 無 10.1 道路 橋樑管制示意 有 無 圖 10.2 交通管制設施 路障 拒馬 有 無 警示標誌 器材 有 無 黃色警示帶 有 無 11.1 疏運民眾車輛調度計 有 無 畫 11.2 文書表件 治安交通組作業流 有 無 程圖 警力配置報到表 有 無 人員 機具報到表 有 無 受理案件管制單 有 無 新聞稿 有 無 大事紀要表 有 無 檢查時間 檢查人員簽名 備註 88

298 臺北市各區災害應變中心標準作業程序 防救治安組 附件 8.3 臺北市 區 災害應變中心劃定警戒區域範圍建議申請 臺北市 區 災害應變中心解除警戒區域範圍建議申請表 No 臺北市區災害應變中心劃定警戒區域範圍建議申請表 主旨 : 建請公告 警戒區域, 非持有通行證件, 不得進入, 自中華民國 年 月 日起生效 依據 : ( 一 ) 災害防救法第 31 條第 1 項第 2 款前段 ( 二 ) 臺北市天然災害緊急疏散及收容安置計畫 區域範圍為 一 警戒理由 二 警戒時間年月日時分起至年月日時分止 三 警戒區域範圍 四 警戒域圖 ( 如附件 ) 註 : 本申請表分 2 聯, 第 1 聯 ( 淡紅色 ) 送市災害應變中心, 第 2 聯 ( 淡綠色 ) 自存 區災害應變中心指揮官 : 89

299 臺北市各區災害應變中心標準作業程序 防救治安組 臺北市區災害應變中心解除警戒區域範圍建議申請表 No 主旨 : 建請撤銷公告 為警戒區域, 自中華民國 年 月 日起生效 依據 : 臺北市天然災害緊急疏散及收容安置計畫 區域範圍 一 解除理由 二 解除時間年月日時分起至年月日時分止 三 解除警戒區域範圍 四 解除警戒域圖 備考 : ( 如附件 ) 註 : 本申請表分 2 聯, 第 1 聯 ( 淡紅色 ) 送市災害應變中心, 第 2 聯 ( 淡綠色 ) 自存 區災害應變中心指揮官 : 90

300 臺北市各區災害應變中心標準作業程序 防救治安組 8.4 臺北市政府 公告 91

301 臺北市各區災害應變中心標準作業程序 防救治安組 8.5 警戒區建築物內疏散撤離人員標誌 警戒區建築物內疏散撤離人員標誌 ( 紅色危險標誌 ) 危險標誌編號 : 本建築物已被公告劃定 區域範圍 警戒區內, 建築物內人員並已疏散撤離完畢, 非警戒區解除或經本府主管機關同意, 不得進入 建物座落 : 縣 ( 市 ) 鄉 ( 鎮市區 ) 里 ( 村 ) 鄰路 ( 街 ) 段巷弄號 生效日期 : 年月日 附註 : 1. 依據災害防救法第 31 條第 1 項第 2 款 ( 第 3 款 ) 規定 2. 茲為應災害防救需求, 特由本市災害應變中心指揮官劃定區域範圍警戒區, 本危險標誌非經警戒區解除或本府主管機關同意, 不可隨意撕毀或遮掩 3. 持有通行證件者, 除緊急狀況排除外, 亦不得隨意進入 市長柯文哲 ( 簽字章 ) ( 紅色底色 ) ( 標題文字為紅色, 其餘文字為黑色, 公告尺寸為 A3 尺寸 ) ( 禁止進入符號為紅色 ) 92

302 臺北市各區災害應變中心標準作業程序 防救治安組 8.6 緊急通知單 緊急通知書 ( 範例 ) 一 經研判貴住戶居所有發生坍方覆埋或重大傷亡之隱藏性危險, 為保障貴住戶之安全, 請立即配合撤離至安全緊急安置所, 或請自行撤離至安全的親友住處 二 撤離時請攜帶貴重物品 保暖衣物 隨身常用藥品及盥洗用具 三 貴住戶撤離時可採下列方式 : 1. 由本區災害應變中心安排至指定緊急安置所 ( 學校路 ( 街 ) 號 ) 2. 由貴住戶自行撤離至安全的親友住處 此致貴住戶 臺北市 區災害應變中心電話 : 若有緊急求援事項請直撥 119 或

303 8.7 臺北市 區災害應變中心受理案件管制單 臺北市各區災害應變中心標準作業程序 防救治安組 填表說明 : 一 為因應電話線路增加, 請各編組人員協助電話接聽及記錄本表 (1 式 2 份 ) 二 管制單記錄完竣, 確認非重複案件後, 先送防救組判別權責單位, 再送指揮官批示 三 指揮官批示後, 由防救組將第 1 聯影印分送權責編組執勤人員, 並簽收於第 1 聯內, 以利各單位據以執行救災任務 四 管制單第 2 聯由防救組據以登入電腦, 完成上傳後, 勾選 已輸入 欄位 五 各權責單位於執行任務完竣後, 請將處理結果記載於管制單內 ( 並勾選 已處理 及記載於大事紀要表內 ), 擲還防救組彙整 94

304 8.8 臺北市 區災害應變中心大事紀要表臺北市 區天然重大災害 ( 要表組別 : 組編星時間號年月日期 ( 起訖 ) 大事摘要 臺北市各區災害應變中心標準作業程序 防救治安組 ) 應變中心大事紀 處理方式 填表人 ( 簽名 ) 備註 本表務請於應變中心任務解除時完成記載繳交指揮官, 以備陳報市府獎懲之重要管考依據 95

305 臺北市各區災害應變中心分組標準作業程序 收容組 臺北市各區災害應變中心收容組標準作業程序版次 :3.0 發行日期 : 中華民國 91 年 11 月 26 日北市正社字第 號函定稿中華民國 93 年 8 月 16 日北市正社字第 號函修正中華民國 94 年 12 月 7 日北市正民字第 號函修正中華民國 98 年 2 月 3 日北市正民字第 號函修正中華民國 99 年 3 月 5 日北市正民字第 號函修正中華民國 100 年 3 月 18 日北市正民字第 號函修正中華民國 101 年 3 月 26 日北市正民字第 號函修正中華民國 102 年 4 月 1 日北市正民字第 號函修正中華民國 103 年 3 月 31 日北市正民字第 號函修正中華民國 104 年 3 月 27 日北市正民字第 號函修正中華民國 105 年 1 月 26 日北市民區字第 號函增修中華民國 106 年 4 月 17 日北市正民字第 號函增修 管理維護單位 : 臺北市中正區公所

306 臺北市各區災害應變中心分組標準作業程序 收容組 臺北市各區災害應變中心 收容組 標準作業程序 1.0 目的建立臺北市各區災害應變中心收容組作業管理程序之規範, 鑑於災害收容係在緊急情況下發生, 為利迅速動員 安全, 快速有效作好工作人員之動員 救濟物品 器材收發等安置服務與落實照顧受災戶等製作本程序書 2.0 適用範圍本程序書適用於臺北市各區災害應變中心收容組災民安置作業之受理 照顧 遣散等相關作業 ( 如附件 10.1 臺北市 區災害應變中心收容組緊急安置所作業流程圖 ) 3.0 參考資料 3.1 災害防救法 3.2 臺北市災害防救規則 3.3 臺北市各級災害應變中心作業要點 3.4 臺北市天然災害緊急疏散及收容安置計畫 3.5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所屬機關學校開設緊急安置所作業規定 3.6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所屬機關學校開設緊急安置所作業流程暨災民管理注意事項 (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 88 年 6 月 2 日北市教秘字第 號函 ) 3.7 臺北市各區災害應變中心執行災害地區緊急疏散作業計畫 3.8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 100 年 2 月 2 日北市教安字第 號函 3.9 臺北市重大災害災民收容安置作業執行計畫 3.10 緊急安置所收容民眾之衛生醫護保健事項作業原則 4.0 名詞定義 4.1 臺北市各類防災任務學校如下 : 土石流優先安置學校 : 颱洪期間優先負責土石流 老舊聚落災民收容, 採固定擔任方式, 免輪值區災害應變中心 水災優先安置學校 : 颱洪期間優先開設災民收容所, 採固定擔任方式, 免輪值區災害應變中心 地震優先安置學校 : 配合防災公園 防汛 ( 含演練 ) 開設災民收容所, 採固定擔任方式, 免輪值區災害應變中心 物資固定儲放學校 : 負責儲放救濟物資, 採固定擔任方式, 免輪值區災害應變中心 本市倘發生大規模或突發性災害, 各校均應配合區災害應變中心臨時指揮調度開設緊急安置所 4.2 收容組組長 : 由各區安排年度未擔任各類防災任務學校校長 ( 或代理人 ) 擔任, 並指派業務承辦單位主管擔任副組長, 負責聯絡協調緊急安置所開設事宜 4.3 緊急安置所所長 : 由開設緊急安置所之學校校長或代理人擔任, 負責

307 臺北市各區災害應變中心分組標準作業程序 收容組 指揮調度各項收容事宜 4.4 緊急安置所組長 : 由開設緊急安置所之學校各處室主任或組長擔任 4.5 緊急安置所組員 : 由開設緊急安置所之學校教職員 幹事 技工 警衛 工友等擔任 5.0 權責單位人員 : 代表主辦單位 代表會辦單位 作業 項目 單位 動員 聯絡 開設 管理 受理 登記 安頓 照顧 安全 維護 緊急 安置 所 所長 緊急 安置 所 組長 緊急 安置 所 組員 指揮 官 收容 組 勘查 組 區災害應變中心 救濟 組 總務 組 防救 組 治安 交通 組 醫護 慰問 護送 復原 組 其他 ( 里 鄰組 織 民間 團體 等 ) 5.1 本收容管理程序由本市中正區公所研擬及維護 5.2 動員聯絡 : 係指當區災害應變中心成立, 收容組受命開設緊急安置所時, 負責聯絡通知學校並完成編組分為 ( 一 ) 開設管理組 ( 二 ) 受理登記組 ( 三 ) 安頓照顧組等 各緊急安置所完成編組動員作業後, 應將動員整理 查報聯絡資料彙整將有關表冊回報區災害應變中心收容組 ( 如附件 10.2 臺北市 區災害應變中心收容組 ( 災害名稱 ) 學校名稱 開設緊急安置所工作人員編組表 附件 10.7 臺北市 區災害應變中心收容組 ( 災害名稱 ) 安置地點 緊急安置作業情形回 ( 結 ) 報表 5.3 開設管理 : 係指負責安置所場地規劃 配置 工作人員調度 救災物

308 臺北市各區災害應變中心分組標準作業程序 收容組 資 器材收整發送 5.4 受理登記 : 係指登記到緊急安置所之受災民眾並回報各區災害應變中心 5.5 安頓照顧 : 係指負責指引配置受災民眾住宿 分配物資 場地介紹 食膳分配及健康管理等服務 5.6 安全維護 : 係指由治安交通組會同安頓照顧組及其他里鄰自治組織共同維護安置所內秩序之維持 受災民眾生命財產安全維護 5.7 慰問 : 係指由救濟組主導並由收容組 醫護組協同辦理受災民眾救助金 物資之致送及身心健康關懷事宜 5.8 護送復原 : 係指由安頓照顧組於危險解除緊急安置收容撤銷後聯絡交通組派車 勘查組派員會同護送受災民眾返家 緊急安置所之復原工作由緊急安置所全體工作人員共同負責清理相關事宜 6.0 作業程序 6.1 動員聯絡 指揮官指定開設之緊急安置所後, 由收容組組長聯絡優先學校或指定學校應立即開設緊急安置所展開各項整備工作 由緊急安置所所長指揮組員準備相關書表資料 工作臂章 ( 附件 10.3 臺北市 區災害應變中心緊急安置所工作人員臂章樣式 ) 輪值名冊及整備救災器材 物品 場地指引標示牌 分布圖 對災害處理應變之程序 過程及區指揮官下達之開設緊急安置所指令時, 收容組作業人員應填寫受理案件管制單 ( 附件 臺北市 區災害應變中心受理案件管制單 ) 交受命單位及人員收執, 執行完畢後, 並應記錄於附件 臺北市 區天然重大災害 ( ) 應變中心大事紀要表, 俾於日後查證以明責任 6.2 開設管理 緊急安置所場地規劃 安置場所空間規劃 ( 禮堂 教室 操場等 ) 包括寢室 ( 分家庭 男性單身 女性單身及行動不便者 ), 救濟物資器材儲放室 盥洗室 廁所 醫護站 餐廳等之規劃 政府救濟物資 救濟器材儲存 接收保管規劃 民間救濟物資接收人員 存放場所 登記 造冊 儲存規劃 ( 附件 10.8 臺北市 區災害應變中心收容組 ( 災害名稱 ) 安置地點 救濟物資登錄收支處理報告表 ) 安置場所醫護站佈置

309 臺北市各區災害應變中心分組標準作業程序 收容組 救濟物資 器材發放 登記 回收管理 接受各編組人員 機具報到表 ( 附件 臺北市 區災害應變中心 組防救災人員 機具報到表 ), 完成人員機具報到 與區應變中心 ( 總務組 ) 聯繫安排工作人員 受災民眾之膳飲等事宜 緊急安置所場地佈置 安置場所床舖安排 安置場所盥洗室 廁所佈置 安置場所餐廳佈置 發放救濟物資場所佈置 安置場所垃圾收集處佈置 安置場所夜間照明配備設置並隨時備妥充份之手電筒 蠟燭 簡易照明燈 緊急安置所場地分配 : 分配安置受災民眾到適當處所 緊急安置所場地指引 : 標幟指引製作及導引受災民眾指定食宿處所並熟悉環境 緊急安置所緊急應變 : 安置所遇有特殊狀況或重大災害致工作人員不足或救災物質缺乏時, 隨時向區災害應變中心請求支援 6.3 受理登記 登記到所之受災民眾 ( 附件 10.5 臺北市 區災害應變中心收容組 ( 災害名稱 ) 安置地點 受災民眾緊急安置所登錄表 ) 發放識別證 ( 附件 10.6 臺北市 區受災民眾識別證 ) 及緊急安置所住宿須知 ( 附件 10.9 臺北市 區災害應變中心收容組 ( 災害名稱 ) 安置地點 緊急安置所住宿須知 ) 登錄住宿床位 ( 依有眷否 男女性別分別安置住房 ) 受災民眾人數及基本資料, 依規定時限回報區災害應變中心 ( 附件 10.7 臺北市 區災害應變中心收容組 ( 災害名稱 ) 安置地點 緊急安置作業情形回 ( 結 ) 報表 ) 為確保受災民眾之身心健康, 請醫護組於受理登記時, 主動了解受災民眾之身心狀況, 醫護組應於災民進駐緊急安置場所時, 主動詢問了解受災民眾身心狀況加以記錄, 相關資料並請醫護組確實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處理 6.4 安頓照顧 分送救濟物資, 併簽名或蓋章後, 集中供膳 引導分配住宿床位及介紹管理幹部或工作人員 分配寢具

310 臺北市各區災害應變中心分組標準作業程序 收容組 分配民生物資 分配需回收救濟物資 器材 ( 可回收救濟物資於領用清冊上註記 ) 折疊床 帳篷等 分配消耗救濟物資 : 肥皂 牙膏 臉盆 毛巾 便服 內衣褲 衛生用品等 由醫護組接獲區級災害應變中心通知成立緊急安置所並已進駐收容民眾時, 經瞭解有醫護需求, 經協助處理後, 緊急時撥打 119 協助送醫, 必要時向市級醫衛環保組通報, 聯繫聯合醫院窗口派遣人員前往提供醫護服務, 如需送醫院急診檢查治療或合於衛生福利部檢傷分類標準四級以上者, 則逕行帶回醫院治療 6.5 安全維護 由治安交通組依緊急安置所需求派遣適當男 女警力進駐, 宣導安全教育 自我防護事項暨維護秩序 ; 安置所外之治安巡視與交通維持, 必要時得請義警民防 轄區里鄰自治幹部協勤 加強夜間巡邏, 以維護緊急安置所安全 注意防火 防水 防盜, 防止意外事件發生 6.6 慰問 由指揮官帶領救濟組成員會同安置所組員發放救助金及救濟物資, 或由救濟組召開受災民眾座談會, 針對受災戶可受領各種慰問金之申請手續說明 由救濟組發動民間團體或善心人士發放民間救濟金及救濟品 ( 民間救濟財物平均分配受災民眾 ) 由醫護組主動與身心不適之受災民眾進行關懷照顧事宜 6.7 護送復原 由安置所之開設管理組點收可回收救濟物資 器材 由安置所之安頓照顧組聯絡治安交通組 總務組安排交通工具並由勘查組派員護送受災民眾回家或由救濟組協助受災民眾返家 ( 或投靠親友 ) 解除收容作業任務由安置所全體組員共同將安置所 ( 校園 ) 環境復原等並由收容作業承辦人彙整結報相關表冊 ( 附件 10.4 臺北市 區災害應變中心收容組 ( 災害名稱 ) 安置地點 救濟物資登錄 發放 結餘清冊 附件 10.7 臺北市 區災害應變中心收容組 ( 災害名稱 ) 安置地點 緊急安置作業情形回 ( 結 ) 報表 附件 10.8 臺北市 區災害應變中心收容組 ( 災害名稱 ) 安置地點 救濟物資登錄收支處理報告表及防救治安組附件 臺北市 區天然重大災害 ( ) 應變中心大事紀要表 ) 若須長期收容安置, 提昇為市災害應變中心, 應由市級接收持續辦理相關事宜工作

311 臺北市各區災害應變中心分組標準作業程序 收容組 7.0 於防汛期前依 臺北市 區災害應變中心收容組防災整備檢查表 完成例行檢查 1 次, 於每年 5 月 10 日前送交區公所彙整 ; 中央氣象局發布有颱風形成後, 於接獲市級災害應變中心第 1 次通報時, 進行再次檢視, 相關紀錄自行留存備查 ( 附件 臺北市 區災害應變中心收容組防災整備檢查表 ) 8.0 防災公園開設配合事項 8.1 防災公園開設時隨同區級災害應變中心行政副指揮官 ( 區公所副區長或主任秘書 ) 前往防災公園與公園路燈工程管理處進行接管事宜 8.2 區級災害應變中心相關編組於接管完成後進駐防災公園指揮中心執行任務, 初期以本 ( 收容 ) 組標準作業程序律定之相關組別進駐及作業程序辦理, 如有擴編之需求則由防災公園指揮官陳報區指揮官核准後調派 8.3 為因應防災公園緊急安置規模較大且時間較長, 如區級人力 資源不足或業務性質無法處理時, 得由區災害應變中心提請市災害應變中心派遣相關編組 ( 局處 ) 人員進駐防災公園指揮中心成立市級聯合服務中心接受防災公園指揮官指揮 8.4 防災公園相關表格 臂章等準用本 ( 收容 ) 組標準作業程序相關附件, 並得機動擴充之 8.5 防災公園住宿人員之管理同時受緊急安置所住宿需知 ( 附件 10.9 臺北市 區災害應變中心收容組 ( 災害名稱 ) 安置地點 緊急安置所住宿須知 ) 及各防災公園場地使用注意事項規範, 如有衝突 不符或需增刪時, 由防災公園指揮官裁決之 9.0 經勘查, 對於無法依親需要安置者, 區公所得考量使用彈性及成本效益原則, 協助安置收容於臨時短期安置旅館 ( 附件 臺北市災害臨時短期安置旅館標準作業程序 ) 10.0 附件 10.1 臺北市 區災害應變中心收容組緊急安置所作業流程圖 10.2 臺北市 區災害應變中心收容組 ( 災害名稱 ) 學校名稱 開設緊急安置所工作人員編組表 10.3 臺北市 區災害應變中心緊急安置所工作人員臂章樣式 10.4 臺北市 區災害應變中心收容組 ( 災害名稱 ) 安置地點 救濟物資登錄 發放 結餘清冊 10.5 臺北市 區災害應變中心收容組 ( 災害名稱 ) 安置地點 受災民眾緊急安置所登錄表 10.6 臺北市 區受災民眾識別證 10.7 臺北市 區災害應變中心收容組 ( 災害名稱 ) 安置地點 緊急安置作業情形回 ( 結 ) 報表 10.8 臺北市 區災害應變中心收容組 ( 災害名稱 ) 安置地點 救濟物資登錄收支處理報告表

312 臺北市各區災害應變中心分組標準作業程序 收容組 10.9 臺北市 區災害應變中心收容組 ( 災害名稱 ) 安置地點 緊急安置所住宿須知 臺北市 區災害應變中心收容組 - 緊急安置所編組人員簽到 ( 退 ) 表 臺北市 區災害應變中心收容組防災整備檢查表 臺北市災害臨時短期安置旅館標準作業程序 臺北市政府慰問金發放流程 臺北市 區災害應變中心受理案件管制單 臺北市 區天然重大災害 ( ) 應變中心大事紀要表 臺北市 區災害應變中心 組防救災人員 機具報到表

313 臺北市各區災害應變中心分組標準作業程序 收容組 附件 10.1 臺北市 區災害應變中心收容組緊急安置所作業流程圖 緊急安置場所成立 接受任務 動員聯絡 開設緊急安置所及作業情形 回 ( 結 ) 報表 ( 附件 ) 動員整理場地規劃 ( 附件 910.2) 慰問受理登記 ( 附件 安全維護 ) 安頓照顧 ( 附件 ) 護送 復原 ( 附件 護送解除任務復原

314 臺北市各區災害應變中心分組標準作業程序 收容組 附件 10.2 臺北市 區災害應變中心收容組 ( 災害名稱 ) 學校名稱 開設緊急安置所工作人員編組表 所 長 : 校長 (O): (H): 行動 : 承辦單位 : 總務處 專線 : 連絡人 : (O): 連絡人 : (O): 日 間 (H): 夜 間 (H): 行動 : 行動 : 組別 ( 日間 ) 指揮中心組 開設管理組 職稱姓名電話 組長組員 組別 ( 夜間 ) 指揮中心組 開設管理組 填表日期 : 年月日 職稱姓名電話 組長組員 受理登記組 組長組員 受理登記組 組長組員 安頓照顧組 組長組員 安頓照顧組 組長組員 備註 : 日 夜間組交接時間為 :7:00 及 19:00 水電技工隨時待命 (H):

315 臺北市各區災害應變中心分組標準作業程序 收容組 附件 10.3 臺北市 區災害應變中心緊急安置所工作人員臂章樣式 臺北市 區災害應變中心 寬 10~13cm 緊急安置所工作人員 備註 : 黃底紅字

316 臺北市各區災害應變中心分組標準作業程序 收容組 附件 10.4 編號 臺北市 區災害應變中心收容組 ( 災害名稱 ) 安置地點 救濟物資登錄 發放 結餘清冊發放時間戶長身分證字號發放品項及數量簽章備註年月日 礦泉水 瓶 口糧 包 睡袋 個 免洗內褲 件 盥洗包 包 運動服 件 其他 礦泉水 瓶 口糧 包 睡袋 個 免洗內褲 件 盥洗包 包 運動服 件 其他 礦泉水 瓶 口糧 包 睡袋 個 免洗內褲 件 盥洗包 包 運動服 件 其他 礦泉水 瓶 口糧 包 睡袋 個 免洗內褲 件 盥洗包 包 運動服 件 其他 礦泉水 瓶 口糧 包 睡袋 個 免洗內褲 件 盥洗包 包 運動服 件 其他 礦泉水 瓶 口糧 包 睡袋 個 免洗內褲 件 盥洗包 包 運動服 件 其他 註 : 本表供緊急安置所 ( 安置學校 ) 登記使用

317 附件 10.5 臺北市各區災害應變中心分組標準作業程序 收容組 戶長 臺北市 區災害應變中心收容組編號 : ( 災害名稱 ) 安置地點 受災民眾緊急安置所登錄表 姓名 出生 年月日 男 女 身分證字號 電話 人口數男 : 女 : 65 歲以上 人 12 歲以下 人 原住民身分 人 住 址 臺北市區路街段巷弄號樓 家屬姓名 ( 稱謂 ) 可聯絡親友電話 簽章 ( 以上由受災戶填寫 ) 受災日期 年 月 日 受災民眾 自行來所 分配住宿 有眷 : 號 來 源 單位送來 ( 單位名稱 ) 編 號 單身 : 號 離所方式 自行返家到所時間 : 年月日時分安置日期 安排座車離開時間 : 年月日時分 遭受損害 情 形 備 註 填表人 :

318 附件 10.6 臺北市 區受災民眾識別證 臺北市各區災害應變中心分組標準作業程序 收容組 區受災民眾識別證 姓名 : 緊急安置所 : 身分證字號 : 住址 : 里 鄰 路街 段 巷 弄 號 ( 之 ) 樓 編號 : ( 住宿床位 : 單身 有眷 ) 臺北市 區災害應變中心製發 憑此證於 災害期間領取救濟物資及進出緊急安置所使用 領取救濟物資紀錄 : 年 月 日製 發 期日 領取救濟物資名稱帳蓬個 躺椅張 以上物品需繳回 睡袋 個 棉被 條 手電筒 支 盥洗用具 組 拖鞋 雙 休閒服 套 內衣褲 套 備註 :( 男 ) 淺藍底黑字 ( 女 ) 粉紅底黑字

319 附件 10.7 臺北市 區災害應變中心收容組 臺北市各區災害應變中心分組標準作業程序 收容組 ( 災害名稱 ) 安置地點 緊急安置作業情形回 ( 結 ) 報表 第次回報年月日時分通報時間 結果報告年月日時分 安置事由 安置時間年月日時起至年月日時止 ( 本表每三小時回報區災害應變中心 ) 安置人數男 : 人 女 : 人, 共計人 ( 內含原住民人 ) ( 須特別照護 : 人, 特殊需求 : ) 開放空間教室 : 間 禮堂 : 平方公尺 活動中心 : 平方公尺 其他 : 收容人數異動 原收容人數 增減人數 ( 請以 + 或 - 標示 ) 剩餘收容人數 重要記事 ( 收容人數增減請詳填姓名 ) 備 考 ( 遇有支援或慰問長官民代及媒體來所應記載 ) 所長 : 填表人 :

320 附件 10.8 受贈購買時間送達月日時 臺北市各區災害應變中心分組標準作業程序 收容組 臺北市 區災害應變中心收容組 ( 災害名稱 ) 安置地點 救濟物資登錄收支處理報告表 品名 物資來源單位 物資數量 (A) 發放數量 (B) 結餘數量 (C) 結餘物資送達地點 備註 註一 : 本表僅供緊急安置所 ( 安置地點 ) 填列, 交收容組轉救濟組 ( 區公所社會課 ) 結案 註二 : 本表 A 減 B 等於 C

321 附件 10.9 臺北市各區災害應變中心分組標準作業程序 收容組 臺北市 區災害應變中心收容組 ( 災害名稱 ) 安置地點 緊急安置所住宿須知一 住宿人應登記後始可留宿, 登記時請留緊急聯絡電話及聯絡人姓名 二 住宿人員如有需要安置所協助事項, 請隨時向服務臺 ( 安頓照顧組 ) 聯絡洽詢 三 外出時請在服務臺登記預計返回時間及當日用餐與否以便統計人數 四 桌椅床位請勿搬移, 廢紙 雜物請勿投入馬桶內, 並請配合垃圾分類處理及廚餘資源回收 五 安置所公用設備請愛惜使用, 如有損毀應按時價賠償或照價修復 六 住宿人員須服從服務人員指揮, 不得有酗酒滋事行為及不得攜帶違禁及危險物品, 晚上十時後不得任意喧嘩或有妨害他人安寧行為 七 住宿人如有不當行為經規勸不聽者得報請治安單位處理 八 貴重物品請隨身攜帶保管, 如有遺失, 安置所恕不負責 九 親友來訪請先在服務臺登記後始准進入 十 離開安置所時, 請自行整理借用公物, 並向服務臺點交歸還 十一 本安置所晚間十一時關閉, 翌日清晨六時開放人員進出 十二 本場所係供短暫緊急安置用, 請住宿人於安置所撤除前, 依服務人員通知, 先行連絡親友安頓, 如須服務人員協助者, 請向服務臺登記 謝謝您的配合! 有各位的合作我們將可提供更好 更週全的服務, 讓我們大家共體時艱 攜手共度難關!

322 附件 臺北市各區災害應變中心分組標準作業程序 收容組 臺北市 區災害應變中心收容組緊急安置所編組人員簽到 ( 退 ) 表 一 災害名稱 : 二 緊急安置所成立時間 : 年 月 日 時 分 三 緊急安置所成立地點 : 路 ( 街 ) 段 巷 弄 號 樓 ( 單位名稱 : ) 四 編組人員簽到 ( 退 ): 編組名稱 編組職稱 所屬單位及職別 姓 名 簽到 ( 退 ) 簽到 ( 退 ) 時間 ( 請勾選 ) 月日時分到退

323 臺北市各區災害應變中心分組標準作業程序 收容組 附件 項目 5. 收容組 臺北市 區災害應變中心收容組防災整備檢查表 檢查結果 檢 檢查細項 查正常改善措施時 間 5.1 編組標準作業程序書 有 無 5.2 編組人員通訊錄 有 無 檢查人員備註簽名 5.3 各收容學校緊急聯絡清冊 有 無 指定優先收容學校留存 5.4 收容安置處所規畫 動線規畫 有 無 場地配置 有 無 人員分工 有 無 物資清查 有 無 器材收整 有 無 災民接待 登記 有 無 膳宿安置 有 無 慰問事宜準備 有 無 醫護站設置 有 無 廁所設置 有 無 浴室設置 有 無 垃圾收集處 有 無 照明器具 有 無 交通工具聯繫 有 無 5.5 工作人員臂章或識別證 有 無 5.6 義工團體聯繫 有且正常 無 失聯 由救濟組 說明 : 聯繫 5.7 場地指引標示牌 有 無 5.8 救濟物資清點 盥洗包 有 套 無 救濟組供應 便服 有 套 無 救濟組供應 內衣褲 有 套 無 救濟組供應

324 項目 臺北市各區災害應變中心分組標準作業程序 收容組 臺北市 區災害應變中心收容組防災整備檢查表 檢查細項 正常 檢查結果 改善措施 衛生用品 有套 無 救濟組供應 檢 查 時 間 檢查人員 簽 名 備註 睡袋 ( 棉被 ) 有 套 無 救濟組供應 摺疊床 ( 躺椅 ) 有 床 無 救濟組供應 帳蓬 有 個 無 救濟組供應 礦泉水 有 箱 無 救濟組供應 其他 有 5.9 警力維安 ( 巡邏 ) 規畫 有 無 5.10 文書表件 作業流程圖 有 無 工作人員編組表 有 無 緊急安置所分布圖 有 無 救濟物資登錄 發放 結餘清冊 有 無 緊急安置所登錄表 有 無 緊急安置作業情形 有 無 回 ( 結 ) 報表 救濟物資登錄收支處理報告表 有 無 緊急安置所住宿須 有 無 知 緊急安置所編組人 有 無 員簽到 ( 退 ) 表 編組防救災人員 有 無 機具報到表 ( 附件 10.16) 受理案件管制單 有 無 ( 附件 10.14) 大事紀要表 ( 附件 10.15) 有 無

325 臺北市各區災害應變中心分組標準作業程序 收容組 附件 臺北市災害臨時短期安置旅館標準作業程序 105 年 1 月 19 日修訂 壹 作業規定一 災害發生時, 由區公所人員勘災瞭解受災戶狀況及其後續安置 救助等事宜 二 經勘查, 無法依親需要安置者者, 協助臨時短期安置旅館, 並確認安置人數 日數 三 臨時短期安置者應以於災害發生前已居住於現址者為限 四 災害發生後, 受災者係屬年幼 年長或生活無法自理而無同住臨時短期安置旅館協助照顧者, 得安排其一位親屬共同入住安置旅館協助照護, 其住宿費併同受災戶臨時短期安置住宿服務辦理 五 臨時短期安置以 3 日為原則, 必要時得延長至 7 日, 惟安置最後一日如於 春節期間 得延長至假期結束 ( 春節期間係指 : 當年度行政院人事行政局規定之春節連假 ) 六 安置時, 即須確認日數, 不得隨意變更 七 臨時短期安置旅館費用, 由本府年度預撥各區公所之災害準備金項下支應 八 區公所勘查受災戶狀況, 如有後續協助事項, 得轉介各區社會福利服務中心支援其他福利服務事項 貳 臨時短期安置旅館一 區公所人員需事先向安置人員說明, 並請其填寫 臺北市災害短期安置住宿服務同意書 二 區公所須事先與旅館確認空房, 並於住宿結束後確認離開時間及人數, 並請旅館開立收據 / 發票 三 安置單價, 每人每日以新台幣 1600 元為限 ; 若被安置者要求入住房型總價超過限額者, 自付差額, 未超過限額者, 依實際金額支付 四 結束住宿後, 由區公所檢具 臺北市災害短期安置住宿服務同意書 旅館收據 / 發票辦理請款核銷 五 區公所得依所需安置人數 各旅館空房數及房型等現實條件, 調整分配安置情形, 在 同一家庭同住一房 基礎下,1 人時以安排單人房, 2 人時以安排雙人房,3 人以上以安排家庭房為原則 ; 同一家庭同房者, 由其中 1 人代表填寫同意書 六 旅館安置係以提供災民臨時短期之棲身場所, 針對安置空間並不得要求折抵現金或升等房型

326 臺北市各區災害應變中心分組標準作業程序 收容組 臺北市政府災害臨時短期安置作業流程圖 接獲通報 勘災 協助填寫 臺北市災害短期 安置住宿服務同意書 無法依親需 緊急安置者 臨時短期安置 開設收容處所 1. 成立緊急安置場所成立 2. 開設管理 3. 安全維護 4. 護送 復原 聯繫 / 安排簽約旅館 住宿結束 區公所自行評估 區公所檢具相關資料核銷 1. 旅館收據 / 發票 2. 臺北市災害短期安置住宿服務同意書 如有後續協助事項, 得轉介各區社會福利服務中心支援其他福利服務事項

327 臺北市各區災害應變中心分組標準作業程序 收容組 臺北市災害短期安置住宿服務同意書 一 本人於年月日因 火災 水災 土石流 其他 ( 請簡述 ), 同意代為安排臨時短期住宿服務 : 起訖日為年月日 時至年月日 時止 ( 說明 : 1. 住宿時間 3 日為原則 2. 基於安全考量, 住宿期間一切行為及安全自行負責 3. 住宿結束時配合旅館退房時間並主動聯絡轄區公所, 逾期退房之費用須自行負擔 ) 二 災害發生地址 : 同戶籍地址 三 同意人簽章 : 身分證字號 : 聯絡電話 : 四 緊急聯絡人 : 聯絡電話 : 五 同住家屬姓名 : (1) ; 關係 (2) ; 關係 (3) ; 關係 (4) ; 關係 同意安置人 ( 請親自簽名 ) 六 臨時短期安置 : 共計人 日 ( 由區公所填寫 ) 里幹事承辦人單位主管機關首長 轉介各區社會福利服務中心支援協助事項 ( 請區公所人員主動詢問民眾並協助填寫 ) 特殊事項 ( 紀錄 ) 備註 : 如有需要, 本同意書得傳真各區社會福利服務中心請求支援其他福利服務事項

328 附件 臺北市各區災害應變中心分組標準作業程序 收容組 臺北市政府慰問金發放流程 確定要發慰問金 是 災害事件是否為需辦理會勘之災害類別 否 區公所負責發放 社會局社福中心負責發放 使用社會局年初預撥區公所之款項核發慰問金 預計發放金額是否超過 50 萬 是 否 請區公所勘查判定是否符合災害救助 是 區公所補發災害救助金差額 保管箱預備金不足時, 向公務預算借支款項 使用年初預借存放秘書室保管箱之災害準備金 50 萬 否 檢據送社會局辦理急難救助核銷事宜 檢據送社會局辦理災害救助核銷事宜 以急難救助或民間捐款辦理核銷事宜 以急難救助或民間捐款辦理核銷事宜

329 臺北市各區災害應變中心分組標準作業程序 收容組 附件 防救災作業支援系統編號 : 區編號 : 臺北市 區災害應變中心受理案件管制單 報案人報案時間年月日時分聯絡電話 受理人受理時間年月日時分聯絡電話 報案內容 案址 : 里路 ( 街 ) 段巷弄號樓 路樹災情 廣告招牌災情 道路 隧道災情 橋梁災情 鐵路 高鐵及捷運災情 積淹水災情 土石災情 建物毀損 水利設施災害 民生 基礎設施災害 車輛及交通事故 環境汙染 火災 其他災情, 如 : 受傷 : 人 死亡 : 人 失蹤 : 人 受困 : 人 災情詳述 ( 以量化方式記錄影響之範圍 程度, 如淹水區域的長 寬 深, 影響交通幾個車道等 ): 權責單位 電話接聽人員填寫以上欄位 防救組 醫護組 治安交通組 搶修組 環保組 救濟組 自來水組 勘查組 總務組 其他, 如 收容組 災情補述 處理情形 ( 權責單位勘查後補述 ) 非重複案件 重複案件, 已併 案 已處理 填報組別 : 填報人 : 已輸入電腦 批示 填表說明 : 一 為因應電話線路增加, 請各編組人員協助電話接聽及記錄本表 (1 式 2 份 ) 二 管制單記錄完竣, 確認非重複案件後, 先送防救組判別權責單位, 再送指揮官批示 三 指揮官批示後, 由防救組將第 1 聯影印分送權責編組執勤人員, 並簽收於第 1 聯內, 以利各單位據以執行救災任務 四 管制單第 2 聯由防救組據以登入電腦, 完成上傳後, 勾選 已輸入 欄位 五 各權責單位於執行任務完竣後, 請將處理結果記載於管制單內 ( 並勾選 已處理 及記載於大事紀要表內 ), 擲還防救組彙整

330 附件 臺北市 區天然重大災害 ( 要表組別 : 組 臺北市各區災害應變中心分組標準作業程序 收容組 ) 應變中心大事紀 編號 年月日 星期 時間 ( 起訖 ) 大事摘要 處理方式 填表人 ( 簽名 ) 備註 本表務請於應變中心任務解除時完成記載繳交指揮官, 以備陳報市府獎懲之重要管考依據

331 附件 臺北市各區災害應變中心分組標準作業程序 收容組 臺北市 區災害應變中心組防救災人員 機具報到表災害名稱 : 可動員人數 : 人 機具名稱數量放置地點聯絡人聯絡電話備考 備考 本表可依各編組所控管之器材 機具內容自行調製 報到時間 : 年 月 日 時 分報到地點 : 指揮官 : 組長 : 填報人 :

332 臺北市各區災害應變中心分組標準作業程序 救濟組 臺北市各區災害應變中心救濟組標準作業程序 版次 :2.0 發行日期 : 中華民國 91 年 12 月 9 日北市文社字第 號函定稿中華民國 93 年 8 月 10 日北市文社字第 號函修正中華民國 94 年 12 月 2 日北市文民字第 號函修正中華民國 94 年 12 月 21 日北市文社字第 號函修正中華民國 98 年 02 月 17 日北市文民字第 號函修正中華民國 98 年 06 月 25 日北市文民字第 號函修正中華民國 100 年 3 月 17 日北市文民字第 函修正中華民國 101 年 3 月 26 日北市文民字第 函修正中華民國 102 年 3 月 20 日北市文民字第 函修正中華民國 103 年 3 月 26 日北市文民字第 號函修正中華民國 104 年 3 月 26 日北市文民字第 號函修正中華民國 105 年 3 月 21 日北市文民字第 號函修正中華民國 106 年 3 月 20 日北市文民字第 號函修正管理維護單位 : 臺北市文山區公所 頁 1 / 16

333 臺北市各區災害應變中心分組標準作業程序 救濟組 臺北市各區災害應變中心 救濟組 標準作業程序 1.0 目的 1.1 為提昇本市各區災害應變能力, 整合公私部門資源, 力求物資供應滿足救災需求 1.2 因應本市各區遭受災害前之物資整備, 災害發生時動員處置暨善後恢復民生秩序, 充分發揮區災害應變中心作業能力 2.0 適用範圍本作業程序適用於臺北市各區災害應變中心救濟組之相關作業 3.0 參考資料 3.1 災害防救法 3.2 臺北市災害防救規則 3.3 臺北市各級災害應變中心作業要點 3.4 臺北市天然災害緊急疏散及收容安置計畫 3.5 臺北市民生救濟物資儲存及控管作業原則 3.6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民生救濟物資整備及發放計畫 3.7 臺北市各區災害應變中心標準作業程序 3.8 臺北市各區災害應變中心防災公園開設標準作業程序 ( 草案 ) 4.0 職掌單位及人員 4.1 職掌單位 : 臺北市各區公所社會課 4.2 職掌事項 救濟物資之籌備及儲存事項 災民救濟物資之發放事項 各界捐贈救災物資之接受與轉發事項 受災損害之救濟事項 其他有關業務權責事項 4.3 編組人員 組長 : 區公所社會課長兼任 副組長 : 由指揮官指定區公所相關人員兼任 組員 : 區公所相關人員兼任 5.0 作業程序 5.1 平時救災物資之整備 每年於防汛期前, 應完成害潛勢地區儲糧宣導, 並定期檢視及盤點救濟物資儲存情形, 發現有損壞或逾期物資應即辦理報廢與補充事宜 民生救濟物資依各區災害潛勢區保全人數評估可能收容人數, 設定安全存量並提出請購, 由臺北市政府社會局 ( 下稱社會局 ) 辦理採購後移交區公所社會課, 儲存口糧 飲用水 盥洗用品等基本物資作為初期需用量 頁 2 / 16

334 臺北市各區災害應變中心分組標準作業程序 救濟組 民生救濟物資由區公所社會課點收 分裝 分箱 分袋, 按物品有無保存年限等, 分別儲放 民生救濟物資應指定專人管理儲存物品登錄 張貼品名 保存年限等標示, 製定 民生救濟物資數量統計表, 每年防汛期間 (5 月 1 日至 11 月 30 日 ) 前各區將儲存物資陳報社會局並通報各跨區支援之行政區 民生救濟物資進出應登入衛生福利部 重大災害民生物資及志工人力管理系統, 執行入出庫 報廢 調撥等作業, 並定期檢視指定防救災物資系統資料 社會局招商訂定採購契約, 於災害發生時, 依契約議定之單價進行緊急採購, 或透過區內緊急物資支援網絡, 向鄰近店家平價採購民生物資, 送達指定地點 建立區內民間物資支援機關團體名冊併陳報社會局 建立社區災害防救團體及民間災害防救志願組織名冊及聯絡電話並陳報社會局 建立救濟物資儲放地點 防災公園及收容安置學校的災時物資運輸路線圖, 並陳報社會局 5.2 緊急安置所開設時救災物資之供應與調度 接獲應變中心通報, 救濟組應即調派編組人員及區公所總務組人員, 備妥車輛搬運所需物品至指定緊急安置所, 點交物資時應列冊登錄可回收用品, 並告知收容組於撤離緊急安置所時繳回 物資供應不足時立即聯繫社會局開口契約廠商, 依指定地點 數量緊急運送 ; 並通報市災害應變中心收容救濟組 必要時尋求跨區支援系統支應, 或請求市災害應變中心支援 必要時洽請區內民間慈善團體或志工, 提供熱食或其他民生物資 災害嚴重時除請求市災害應變中心協調跨縣市支援外, 得透過新聞發布災情訊息, 對外募集救濟物資 捐贈物資統一由社會局辦理調度分配, 區應變中心救濟組協助接收與轉發 5.3 善後救濟與復原 依勘查組調查受災戶災情狀況, 依臺北市政府訂頒之救助金發放標準, 核發災害救助金, 發放完畢後即檢冊陳報社會局核銷 經市府決議發給慰問金時, 依據 臺北市政府慰問金發放流程, 依災害別確認發放權責單位, 並辦理後續發放與核銷事宜 緊急安置所撤除後即清點剩餘物資 分類 列冊集中保管, 並依採購程序補充之 災害期間緊急民生救濟物資之採購, 以動支災害準備金或社會局撥付之物資緊急採購經費支應 頁 3 / 16

335 臺北市各區災害應變中心分組標準作業程序 救濟組 善後復原就緒, 並加以表揚熱心單位及個人, 如為區級支援團體, 則由區公所函謝或製頒感謝狀公開表揚, 如為市級支援團體或重大特殊表現者, 則陳報臺北市政府公開表揚 6.0 每年防汛期前依 本市各區災害應變中心救濟組防災整備檢查表 完成例行檢查 1 次, 於每年 5 月 10 日前送交區應變中心彙整備查 : 中央氣象局發布有颱風形成後, 於接獲市級災害應變中心第 1 次通報時, 進行再次檢視, 相關紀錄自行留存備查 7.0 應用表件 7.1 臺北市 區災害應變中心救濟組作業流程圖 臺北市 區公所救濟物資管理流程圖 臺北市 區公所救濟物資調度流程圖 7.2 臺北市 區民生救濟物資數量統計表 7.3 臺北市 區防救災緊急物資支援網絡名冊 臺北市 區防救災志工及民間團體聯繫名冊 7.4 臺北市政府民生救濟物資標示 7.5 臺北市 區 災害名稱 里受災善後救助金印領清冊 7.6 臺北市 區災害會勘紀錄表 7.7 臺北市 區災害應變中心救濟組防災整備檢查表 7.8 臺北市政府慰問金發放流程 頁 4 / 16

336 臺北市各區災害應變中心分組標準作業程序 救濟組 附件 7.1 臺北市 區災害應變中心救濟組作業流程圖 防汛期前 ( 整備 ) 檢視廠商名冊 救濟物資清點 檢視區內緊急物資支援網絡 銷毀 是 逾期 物資採購 否 防汛期間 一般災情 否 重大嚴重 是 運補物資 請求跨區支援 安置場所 請求市級支援 區長慰問 安置所物資發放 熱食供應 發放救濟金 物資 救濟金結報 物資清查 採購 頁 5 / 16

337 附件 臺北市 區公所救濟物資管理流程圖 社會局 捐贈 物資清理提報需求 由社會局統一採購撥補 點交 造冊登錄 物資整理 ( 分裝 分項 ) 說明 : 主要路徑 次要路徑 ( 一 ) 登錄造冊 : 日期 品名 來源 數量 保存期限 管理人 ( 二 ) 物資回收 : 可回收 不可回收 ( 三 ) 可回收 : 如帳棚 行軍床 躺椅 照明設備 ( 手電筒除外 ) 物資領用 否 回收 是 災民個人使用 物資整理清點 送回區公所 物資定期盤點 近逾期 否 是 陳核報廢或轉贈 頁 6 / 16

338 附件 臺北市 區公所救濟物資調度流程圖 災害發生 是 一般災 否 是 緊急安置所開 否 大規模或 嚴重災害 運補物資至安置所 整備物資待命 請求跨區支援 請求民間團體支援 聯繫開口合約廠商 移交物資予緊急安置所 緊急安置所發放物資 定時匯報應變中心物資發放狀況 災害結束緊急安置所撤離 清查剩餘物資並運回儲放點 補充物資 結束作業 頁 7 / 16

339 附件 7.2 臺北市 區民生救濟物資數量統計表 更新日期 : / / 類別品名單位數量內容儲放區保存期限備註 食品 衣物 日用品 寢具 其他 區公所 儲放區儲放區地址連絡人連絡電話傳真 國中 ( 優先收容學校 ) 國小 ( 緊急安置所 ) 國小 ( 土石留優先收容學校 ) 職稱 : 姓名 轉 頁 8 / 16

340 附件 7.3 編號單位名稱 臺北市 區防救災緊急物資支援網絡名冊更新日期 :000/00/00 連繫窗口 姓名電話地址 支援內容 備註 頁 9 / 16

341 附件 編號單位名稱 臺北市 區防救災志工及民間團體聯繫名冊更新日期 :000/00/00 連繫窗口 姓名電話地址 支援內容 備註 頁 10 / 16

342 附件 7.4 臺北市政府民生救濟物資標示 臺北市政府民生救濟物資 品名 內容 數量 有效日期 民國 年 月 日 ( 以產品包裝標示之有效日期為準, 如僅有製造日期及保存年限, 則以製造日期往後推算至同一日 ) 備註 區公所註 : 有時效性之品項類以紅色紙印製標示 品名 內容 臺北市政府民生救濟物資 數量 有效日期 備註 區公所註 : 無時效性之物資類以黃色紙印製標示 頁 11 / 16

343 附件 7.5 臺北市 區 災害名稱 里受災善後救助金印領清冊 里幹事 : 發放日期 : 年月日 編號 戶長或受災人姓名 出生年月日 身分證字號 發放原因 地址 住屋毀損不堪居住淹水達 50 公分以上 死亡 失蹤 重傷 核發金額 ( 單位 ) 受領人蓋 ( 簽 ) 章 備註 ( 電話 ) 附註 依據 : 風災震災火災爆炸災害救助種類及標準 水災 公用氣體與油料管線輸電線路災害救助種類及標準 規定如下 : 一 安遷救助 : 住屋毀損達不堪居住, 戶內實際居住人口以 5 口為限, 每人發給新臺幣 2 萬元 二 淹水救助 : 淹水達 50 公分以上未達 100 公分者發給救助金新臺幣 1 萬元 ; 淹水 100 公分以上之住戶每戶發給救助金新臺幣 2 萬元 三 死亡救助 : 每人發給新臺幣 20 萬元 四 失蹤救助 : 每人發給新臺幣 20 萬元 五 重傷救助 : 因災害致重傷需緊急救護住院治療, 自住院之日起 15 日內 ( 住院期間 ) 醫療費用自負總額達 10 萬元者, 每人發給新臺幣 10 萬元 頁 12 / 16

344 附件 7.6 臺北市 區災害會勘紀錄表 勘查日期 : 年月日 壹 受災家戶基本資料 (1 戶 1 表 ) 災害時間中華民國年月日午時分 災害種類 火災 震災 風災 水災 土石流 其他 災害原因 ( 如係火災請填寫災害原因 ) 災害地點區里鄰路 / 街段巷弄號樓 戶長姓名身分證字號聯絡電話戶籍人口數現住家戶人數 貳 受災損害情形 ( 請依類別勾選填報, 並檢附會勘照片 4 張以上 ) 住屋毀損評估 : 地震造成者 : 1. 住屋塌陷程度達二分之一以上者 2. 住屋屋頂倒塌或樓板毀損 塌陷面積達二分之一以上者 3. 樑柱 : 混凝土剝落 鋼筋外露之樑柱達樑柱總數百分之二十以上者 ; 或箍筋斷裂 鬆脫 主筋挫曲混凝土脆裂脫出, 樓層下陷之樑柱達樑柱總數百分之十以上者 4. 牆壁 : (1) 厚度十五公分以上之鋼筋混凝土牆內主筋斷裂挫曲, 混凝土碎裂之結構牆長度達總結構牆長度百分之二十以上者 (2) 八吋磚牆裂縫大於零點五公分者之長度達磚牆總長度百分之五十以上者 (3) 木 石 土造等住屋牆壁剝落毀損, 屋頂下陷達二分之一者 5. 住屋傾斜率達三十分之一以上者 6. 住屋遭砂石掩埋或積砂泥, 其面積及深度達簷高二分之一或一百公分以上者 7. 住屋上部結構與基礎錯開達五公分以上之柱基占總柱基數達百分之二十以上者 8. 住屋基礎掏空 下陷 : (1) 住屋柱基掏空數達總柱基數百分之二十以上者 (2) 住屋基礎不均勻沉陷, 沉陷斜率達五十分之一以上者 (3) 其他經工務 ( 建設 ) 主管機關認定者 9. 經會勘單位認定, 未達非經整修不堪居住程度 非地震造成者 : 1. 住屋屋頂損害面積超過三分之一 ; 或鋼筋混凝土造成住屋屋頂之樓板 橫樑因災龜裂毀損, 非經整修不能居住 2. 住屋牆壁斷裂 傾斜或共同牆壁倒損, 非經整修不能居住 3. 其他經直轄市 縣 ( 市 ) 政府認定住屋受損嚴重, 非經整修不能居住 4. 經會勘單位認定, 未達非經整修不堪居住程度 頁 13 / 16

345 淹水評估 住屋淹水未達 50 公分 住屋淹水逾 50 公分以上, 未達 100 公分 住屋淹水逾 100 公分以上 土石流評估 住屋土石流沒入低於 30 公分 住屋土石流沒入達到 30 公分以上 因災死亡 失蹤 受傷人口 : 死亡 人 ; 姓名 : 失蹤 人 ; 姓名 : 重傷 人 ; 姓名 : 備註 : 住屋範圍係以臥室 客廳 飯廳及連棟之廚房浴廁為限, 其為集合住宅者, 得包括必要之公共設施及共用結構 參 災害救助金發放資格審核 : 應備文件檢核 : 身分證影本 戶籍謄本正本 存摺影本 受災證明 : 符合災害救助金發放標準 : 安遷救助 : 戶 人 淹水救助 : 戶 人 其他 : 重傷 失蹤 死亡 人, 已加附 醫師註明 達重傷程度 之診斷證明書 因災自住院 15 日內醫療費用自負額達 10 萬元之收據 人, 已加附 失蹤協尋證明書 人, 已加附 死亡證明書 不符合災害救助金發放標準 : 合計共核發新臺幣 元整 里幹事 會勘單位 ( 建管機關 ) 會勘單位 ( 警察機關 ) 民政課長 社會課承辦人 社會課長 區長 年月日年月日年月日年月日年月日年月日年月日 備註 : 一 安遷救助 及 淹水救助 應擇優發放, 不得重複核發 二 表內資料如有修改應蓋章以示負責 三 本災害會勘表不得作為修繕房屋證明之用 頁 14 / 16

346 附件 7.7 臺北市文山區災害應變中心救濟組防災整備檢查表 項目 救濟組 檢查細項 檢查結果正常改善措施 6.1 編組標準作業程序書 有 無 6.2 編組人員通訊錄 有 無 6.3 檢視社會局民生物資採購契約簽訂情形 6.4 救濟物資籌備 儲存規劃 物資運補 更新 已簽訂 有且維持人份 未簽訂說明 : 無說明 : 物品依保存年限分裝 有 無 依規定製定民生救濟裝備數量統計表 有 無 區內民間物資支援團體名冊建立 有 無 搬運人 車調度分工 有 無 6.5 區內民間慈善團體 志工名冊建立 有 無 6.6 受災戶調查作業指導 調查作業 有 無 受災戶造冊表件 有 無 慰問金發放作業 有 無 物資發放作業 有 無 6.7 文書表件 編組作業流程圖 有 無 救濟物資管理流程圖 有 無 救濟物資調度流程圖 有 無 災時物資運輸路線圖 有 無 臺北市政府救濟物資標示 有 ( 貼紙 印刷 ) 無 各里受災善後救助金印領清冊 有 無 災害會勘紀錄表 有 無 新聞稿 有 無 大事紀要表 有 無 檢查時間 檢查人員簽名 備註 頁 15 / 16

347 附件 7.8 臺北市政府慰問金發放流程 確定要發慰問金 是 災害事件是否為需辦理會勘之災害類別 否 區公所負責發放 社會局社福中心負責發放 使用社會局年初預撥區公所之款項核發慰問金 預計發放金額是否超過 50 萬 是 否 請區公所勘查判定是否符合災害救助 是 區公所補發災害救助金差額 保管箱預備金不足時, 向公務預算借支款項 使用年初預借存放秘書室保管箱之災害準備金 50 萬 否 檢據送社會局辦理急難救助核銷事宜 檢據送社會局辦理災害救助核銷事宜 以急難救助或民間捐款辦理核銷事宜 以急難救助或民間捐款辦理核銷事宜 頁 16 / 16

348 臺北市各區災害應變中心分組標準作業程序 環保組 臺北市各區災害應變中心環保組標準作業程序 中華民國 91 年 12 月 11 日北市安社字第 號函定稿中華民國 93 年 8 月 11 日北市安民字第 號函修正中華民國 94 年 12 月 14 日北市安民字第 號函修正中華民國 98 年 2 月 9 日北市安民字第 號函修正中華民國 99 年 3 月 4 日北市安民字第 號函修正中華民國 101 年 3 月 27 日北市安民字第 號函修正中華民國 104 年 3 月 26 日北市安民字第 號函修正中華民國 105 年 3 月 29 日北市安民字第 號函修正 管理維護單位 : 臺北市大安區公所

349 臺北市各區災害應變中心分組標準作業程序 環保組 臺北市各區災害應變中心 環保組 標準作業程序 1.0 目的 : 為紓解颱風 豪雨 地震等及重大等災害, 迅速疏導溝渠積水, 清理街道廢棄物, 及環境清潔之整理工作 2.0 適用範圍 : 本作業程序適用於臺北市各區災害應變中心環保組之相關作業 3.0 參考資料 : 3.1 災害防救法 3.2 臺北市災害防救規則 3.3 臺北市各級災害應變中心作業要點 4.0 權責單位及人員 4.1 環保局所屬各區清潔隊 4.2 任務編組 : 組長 : 由各清潔隊隊長兼任 副組長 : 由各清潔隊所轄分隊長輪值擔任 組員 : 由各清潔分隊隊員擔任 駕駛 : 由各清潔分隊駕駛擔任 5.0 任務職掌 5.1 急迫性垃圾清理工作 5.2 管溝堵塞疏濬工作 5.3 支援緊急安置所及防災公園開設期間, 垃圾清運及協助環境衛生維護事宜 5.4 其他有關業務權責事項 6.0 作業程序 6.1 預警階段 ( 災前整備工作 ): 於防汛期前依 本市各區災害應變中心環保組防災整備檢查 表 完成例行檢查 1 次, 於 5 月 10 日前送交區公所彙整備查 ; 中央氣象局發布有颱風形成, 並接獲市災害應變中心第 1 次 通報時, 進行再次檢視, 相關紀錄自行留存備查 ( 詳附件 7.2) 氣象局發布海上陸上颱風警報或豪雨特報, 本組依環保局及區級災害應變中心指示成立各隊部之緊急應變小組, 編組人員均應於接獲通知時立即趕赴隊部待命 成立區級災害應變中心時, 組長或其代理人應依規定通知時間內到達災害應變中心完成報到進駐作業 ( 簽到表依防救 1

350 臺北市各區災害應變中心分組標準作業程序 環保組 治安組格式 ), 參加區級災前整備會議, 並填具人員 機具報到表 ( 人員 機具報到表參照防救治安組附件 7.5); 因地震或其它災害發生, 致電信通訊 電力中斷時, 區級災害應變中心人員應不待通知, 主動到達災害應變中心完成進駐, 展開各項緊急應變措施 任務小組人員, 如因故不能抵達時, 由組長指定代理人, 遇有突發災害而交通中斷, 應於交通恢復後, 立即自動進駐工作崗位 任務編組人員一律停止休假, 由負責人確實掌握, 在指定地點待命, 非有命令不得離開工作崗位 待命車輛 機具應停放於適當安全地點, 隨時準備出動 6.2 應變救災階段 ( 風災 水災 地震時之救災程序及內容 ): 環保組組長親自坐鎮區災害應變中心或隊部, 以因應緊急及特殊狀況之應變措施 對災害處理應變之程序 過程及區指揮官下達之指令, 幕僚作業人員應填寫受理案件管制單 ( 參照防救治安組附件 7.12) 交受命單位及人員收執, 並立即依權責調度人員 機具執行救災任務, 執行完畢後, 並應記錄於災害應變中心大事紀要表 ( 參照防救治安組附件 7.13) 並將各項災情處置情形上傳至本市防救災作業支援系統中, 俾於日後查證以明責任 若災情不斷擴大非區級災害應變中心能力所及時, 組長應作判斷, 並向區指揮官報告, 先行尋求跨區支援, 必要時再向市災害應變中心請求支援 ( 如需跨區支援時, 市級災害應變中心告知區指揮官後, 抽調部份人力支援 ) 災情處理完畢應將處理成效詳列於受理案件管制單, 回報區指揮官並予以結案 任務小組責任範圍 : 清除側溝 排水設施易淤塞之廢棄物 疏導積水, 清除水溝堵塞物 移置掉落道路之斷落樹枝 樹幹及廣告招牌等廢棄物 ( 當人力無法移置時, 回報區級災害應變中心, 由搶修組負責清除 ) 查報積水地區及原因 支援緊急安置所及防災公園開設期間, 垃圾清運及協助環境衛生維護事宜 6.3 災害復原善後階段 ( 善後復原工作程序及內容 ): 在災害通過後, 交通恢復時, 各分隊長應就轄區受災狀況勘查並擬災後復舊計劃, 依人員狀況適當編組後, 展開污泥 2

351 臺北市各區災害應變中心分組標準作業程序 環保組 垃圾清除工作, 組長 副組長 領班應巡視災區督導災後復舊工作進行, 並將災區狀況及工作進度, 報告指揮中心, 使隨時了解狀況 環保組轄區之分隊需要支援時, 由組長調派其他分隊人車支援, 必要時請環保局指揮中心調派其他區隊人力支援 環保組轄區淹水地區 面積 損壞果皮箱數量 設置地點等一併報環保局指揮中心 為儘速清運污泥 垃圾工作, 由組長依權宜報請環保局決定, 將收集住戶垃圾時間路線變更, 並請環保局主管科發佈新聞籲請市民合作, 並通知里辦公處協助宣導 清運作業順序, 先清運重要道路之污泥 垃圾, 繼之一般道路, 最後為小街巷弄, 並以排除交通障礙為優先, 行道樹倒臥斷落先予移置路旁, 使其不妨礙交通 ; 另針對災區進行環境噴藥作業, 並於積水處投放孑孓粒劑, 維持環境衛生 清掃工作人員, 除應穿斑馬衣, 並應確實注意安全 如通往垃圾處理場 ( 廠 ) 道路淹水不能通行時, 可在適當地點停放或研議暫設垃圾轉運站, 至道路可以通行時, 即運往處理場 ( 廠 ) 或視實際狀況繞道運送, 以爭取時效 當日工作完畢後, 將當天清運成果列表, 於第 2 日上午送環保局指揮中心, 全部工作結束後並應立即彙報環保局 6.4 工作結束 當指揮中心通報解除待命, 即解除本任務編組, 恢復常態 救災期間擔任工作人員加班費應核實報支 配合環保局或區級災害應變中心召開檢討救災工作之得失, 作為今後工作參考 7.0 附件 7.1 臺北市 區災害應變中心環保組作業流程圖 7.2 臺北市 區災害應變中心環保組防災整備檢查表 3

352 臺北市各區災害應變中心分組標準作業程序 環保組 附件 7.1 臺北市 區災害應變中心環保組作業流程圖 重大災害警報發佈 依指示成立區級災害應變中心 編組人員報到機具清點待命 召開防救會報執行決議事項 接收災情通報 未發生災害 尋求跨區支援 災情擴大 發生災害 向市災害應變中心請求支援 災害排除回報災害應變中心 依指示解除警報簽退撤除災害應變中心 回歸平時整備工作 4

353 臺北市各區災害應變中心分組標準作業程序 環保組 附件 7.2 項目 8. 環保組 臺北市大安區災害應變中心環保組防災整備檢查表 檢查細項 檢查結果正常改善措施 8.1 編組標準作業程序書 有 無 8.2 編組人員通訊錄 有 無 8.3 垃圾集中 轉運站清 有 無 冊 8.4 人員 機具編組 有 無 8.5 清運車輛調度 溝泥車 有部 無 故障 說明 : 洗街車 有部 無 故障 說明 : 掃街車 有部 無 故障 說明 : 垃圾車 ( 壓縮車 ) 有部 無 故障 說明 : 資源回收車 有部 無 故障 說明 : 卡車 有部 無 故障 說明 : 消毒車 有部 無 故障 說明 : 8.6 文書表件 作業流程圖 有 無 人員 機具報到表 有 無 受理案件管制單 有 無 清運垃圾成果報表 有 無 新聞稿 有 無 大事紀要表 有 無 檢查時間 檢查人員簽名 備註 5

354 臺北市各區災害應變中心醫護組 標準作業程序 中華民國 91 年 12 月 9 日北市投區社字第 號函定稿中華民國 93 年 8 月 6 日中華民國 94 年 7 月 22 日中華民國 96 年 3 月 2 日中華民國 97 年 3 月 3 日修訂中華民國 98 年 2 月 19 日北市投區民字第 號函修訂中華民國 98 年 6 月 25 日北市投區民字第 號函修訂中華民國 100 年 4 月 1 日北市投區民字第 號函修訂中華民國 101 年 3 月 19 日北市投區民字第 號函修訂中華民國 102 年 4 月 24 日北市投區民字第 號函修訂中華民國 103 年 3 月 19 日北市投區民字第 號函修訂中華民國 104 年 3 月 23 日北市投區民字第 號函修訂中華民國 105 年 3 月 15 日北市投區民字第 號函修訂中華民國 106 年 3 月 15 日北市投區民字第 號函修訂中華民國 106 年 4 月 6 日北市民區字第 號函修訂 管理維護單位 : 臺北市北投區公所

355 臺北市各區災害應變中心 醫護組標準作業程序 文件編號頁次 1/3 生效日期版次 目的當區災害應變中心成立時, 醫護組應迅速完成編組, 有效運用醫事人力 設備, 執行醫護組各項工作 2.0 適用範圍本作業程序適用於臺北市各區級災害應變中心醫護組相關作業 3.0 參考資料 3.1 災害防救法 3.2 緊急醫療救護法 3.3 臺北市災害防救規則 3.4 臺北市各級災害應變中心作業要點 4.0 業務職掌單位及事項 : 4.1 臺北市各區醫護組組長由健康服務中心主任兼任, 並得擇本組人員 1~2 人擔任副組長 4.2 評估災區現場有醫材 藥品需求時, 通知市級醫衛環保組食品藥物衛生隊窗口辦理災區藥品及衛材籌劃之分配事項 4.3 聯繫市級醫衛環保組食品藥物衛生隊窗口辦理災區食品衛生管理工作事項 4.4 緊急安置所成立時, 由醫護組立即派員為安置所住民進行健康照護及評估, 若有醫護或心理諮商需求者, 經協助處理後, 緊急時撥打 119 協助送醫, 必要時通報市級醫衛環保組, 聯繫聯合醫院及社區心理衛生中心派員前往安置所為住民進行醫療服務及相關轉介作業 4.5 監測與評估災區疫情, 執行防疫措施, 並通知市級醫衛環保組防疫隊防疫窗口災區防疫情形與需協助辦理事項 4.6 評估災區現場有緊急醫護需求時, 通知市級醫衛環保組派遣急救責任醫院進駐現場救護站之救護事項 4.7 其他有關業務權責事項 5.0 作業程序 5.1 平時準備事宜 建立區級災害應變中心醫護組通訊聯絡方式, 並調派輪值人員出勤 2

356 5.1.2 不論有無預警之災難發生, 全員均應提高警覺, 透過媒體, 獲得相關資訊, 主動與衛生主管機關聯絡 5.2 待命階段臺北市各區災害應變中心文件編號頁次 2/3 醫護組標準作業程序 生效日期版次 接獲成立區級災害應變中心, 醫護組長或其代理人應於規定通知時間內報到 區災害應變中心成立期間對災害處理應變之程序 過程及區指揮官下達之指令, 作業人員應填寫並記錄大事紀要表 ( 附件 6.1), 俾於日後查證以明責任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市級及區級災害應變整備流程圖 ( 附件 6.2) 當啟動區級災害應變中心時, 區級醫護組依評估事項通報市級醫衛環保組, 由臺北市政府衛生局緊急及災難應變指揮中心 (EMOC) 負責災情彙整 通報 ; 各區級醫護組同步通知及將資料回報臺北市政府衛生局緊急及災難應變指揮中心 (EMOC) 及市級災害應變中心醫衛環保組 5.3 災害發生時 : 災害現場救護站之進駐 救護工作運作流程表 ( 附件 6.3) 重大災害發生時, 消防局救災救護指揮中心接獲民眾等報案, 派遣救護人員及救護車出勤, 並通報臺北市政府衛生局緊急及災難應變指揮中心 (EMOC), 當區級醫護組接獲市級災害應變中心醫衛環保組通報後依災情聯絡相關人員至災害現場了解災情 行政協調與通報等事項 ; 當評估災區現場有醫護需求時, 通報市級醫衛環保組調派急救責任醫院醫護人員進駐現場救護站執行緊急救護事項 急救責任醫院進駐現場救護站 : 醫護人員填寫傷票 ( 現場消防局檢傷官提供 ) 及災害傷患後送紀錄表 ( 必要時 )( 附件 ), 當傷患後送至急救責任醫院, 由醫院登錄衛生福利部 緊急醫療管理系統 通報或填報災害傷患接收通報單 ( 附件 6.6), 傳送臺北市政府衛生局緊急及災難應變指揮中心 (EMOC); 如臺北市傷患通報流程圖 ( 附件 6.7) 緊急安置所收容民眾之衛生醫護保健事項作業原則 ( 附件 6.8) 區級醫護組接獲區級災害應變中心通知, 成立緊急安置所並已進駐收容民眾時, 經瞭解有醫護需求, 經協助處理後, 緊急時撥打 119 協助送醫, 必要時向市級醫衛環保組通報, 由市級醫衛環保組聯繫聯合醫院窗口派遣人員提供醫護服務 ( 相關作業流程請依據臺北市政府衛生局訂定之 緊急安置所收容民眾之衛生醫護保健事項作業原 3

357 則 辦理 ) 緊急安置所收容民眾之衛生醫護保健流程圖 ( 附件 6.8.1) 臺北市各區災害應變中心文件編號頁次 3/3 醫護組標準作業程序 生效日期版次 1.2 緊急安置所成立後, 經區級醫護組派員評估後, 若發現有需心理諮商服務者, 立即向市級醫衛環保組通報, 由臺北市政府衛生局醫護管理處心理衛生股 ( 電話 : 1999 分機 ; 傳真 ), 聯繫社區心理衛生中心提供心理輔導及轉介服務, 必要時啟動臺北市立聯合醫院提供精神醫療服務 : 社區心理衛生中心電話 : 轉 18~25; 傳真 : 健康服務中心人員每日填寫災情訪視回報單 ( 附件 6.9) 及 傳染病監視報告表 (12 區健康服務中心 ) ( 附件 ), 並依限回報, 本局彙整後填寫 傳染病監視報告表 ( 衛生局 ) ( 附件 ), 依限向疾管署回報, 並自行留存備查 災害應變中心啟動人口資料組特殊進駐時, 健康服務中心人員應主動查詢服務對象之人口資料, 協助人口資料組彙整 判讀人口資訊 5.4 災害發生後 : 依據臺北市災區傳染病防治工作流程 ( 附件 6.10) 及因應天然災害進行傳染病監視作業流程 ( 附件 6.11) 動員防疫人員, 掌握災區衛生狀況, 包含預防接種 隔離治療 衛生教育宣導 防疫消毒 疫情監視 災區食品安全衛生管理工作流程表 ( 附件 6.13) 健康服務中心聯繫市級醫衛環保組食品藥物管理處專責窗口, 食品藥物管理處派遣稽查人員了解災區食品衛生管理工作, 並掌握受災食品業者數 災區食品及飲水衛生狀況, 針對災害事件填寫受災食品業稽查輔導情形 ( 如附件 ) 後傳真至市級醫衛環保組食品藥物管理處彙整 5.5 醫護管理處於防汛期前負責彙整更新各項作業流程, 各區級醫護組於防汛期前依 本市 區災害應變中心醫護組防災整備檢查表 ( 如附件 6.16) 完成例行檢查 1 次 ( 疾病管制處 食品藥物管理處之權責事項由該處自行檢查 ), 各健康服務中心檢視各項整備檢查表後視需要送區公所備查 5.6 與臺北市政府衛生局緊急及災難應變指揮中心 (EMOC) 聯繫工作 : 區災害應變中心值勤之醫護組人員應於開設時 每日上午 6 時 下午 2 時 下午 10 時及結束撤除時, 詳填 臺北市 區區級災害 4

358 應變中心醫護組災情通報表 ( 附件 6.17) 之表一 健康服務中心動員能量彙整表 傳真至臺北市政府衛生局緊急及災難應變指揮中心 (EMOC)( 傳真 : 聯絡電話 : ) 如有開設緊急安置所, 值勤之醫護組人員需增加填報表二 緊急安置所醫護支援情形調查表, 如經評估有醫護需求, 則一併填報 臺北市 區緊急安置所收容民眾之健康狀況暨日誌表 ( 附件 6.18), 傳真至臺北市政府衛生局緊急及災難應變指揮中心 (EMOC) 如災情擴大需請求醫護支援, 請詳填表三 區級災害應變中心醫護需求調查表, 傳真至臺北市政府衛生局緊急及災難應變指揮中心 (EMOC) 依據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規定, 為建立颱風暨天然災害發生時衛生所災損情形回報機制, 請 12 區健康服務中心於颱風或災害發生後第一天填報 各縣市衛生所 ( 室 ) 災損調查表 ( 附件 6.19) 傳真回覆至本局緊急及災難應變指揮中心 (EMOC) 彙整, 由本局緊急及災難應變指揮中心 (EMOC) 統一回報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 當未成立區級災害應變中心時, 因應市級災害應變中心需求或各區可視情況填報 臺北市 區健康服務中心能量及災情通報表 ( 附件 6.20) 以回報人力及反應需求 6.0 附件 6.1 臺北市 區災害應變中心大事紀要表 6.2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市級及區級災害應變整備流程圖 6.3 災害現場救護站之進駐 救護工作運作流程表 6.4 傷票 6.5 災害傷患後送紀錄表 6.6 醫院災害傷患接收通報單 6.7 臺北市災害傷患通報流程圖 6.8 緊急安置所收容民眾之衛生醫護保健事項作業原則 緊急安置所收容民眾之衛生醫護保健流程圖 6.9 臺北市 區健康服務中心災情訪視回報單 6.10 臺北市災區傳染病防治工作流程 6.11 因應天然災害進行傳染病監視作業流程 傳染病監視報告表 (12 區健康服務中心 ) 傳染病監視報告表 ( 衛生局 ) 6.13 災區食品安全衛生管理工作流程表 6.14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食品藥物管理處針對 災害事件受災食品業稽 5

359 查輔導情形 6.15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 區食品衛生查驗工作報告表 6.16 臺北市 區災害應變中心醫護組防災整備檢查表 6.17 臺北市 區區級災害應變中心醫護組災情通報表 6.18 臺北市 區緊急安置所收容民眾之健康狀況暨日誌表 6.19 各縣市衛生所 ( 室 ) 災損調查表 6.20 臺北市 區健康服務中心能量及災情通報表 6

360 醫護組 6.1 臺北市 區災害應變中心大事紀要表 臺北市 災害應變中心大事紀 時間重要記事備考 ( 紀錄 ) 中華民國年月日 日 / 時 ( 皆 4 碼 ) 7

361 醫護組 6.2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市級及區級災害應變整備流程圖 修訂 三修 一修 二修 指揮官指示成立市級災害應變中心 整備災情會報資料 本局視權責與災害規模啟動事件指揮系統 (ICS) 成立緊急應變小組 市級醫衛環保組開設 ( 組長 : 局長 ) 本局緊急及災難應變指揮中心 (EMOC) 災情彙整通報 ( 食藥處 疾管處 醫管處 ) 本局暨市醫聯絡口 前進指揮所 / 現場指揮站 災區指揮調度 ( 醫療救護組 ) 區級醫護組開設 12 區健康服務中心醫護組輪值 : ( 組長 : 健康服務中心主任 ) 前 3 天 ( 全天 ):12 區健康服務中心第 4 天之後日班 :12 區健康服務中心第 4 天之後夜班 : 聯合稽查隊五區分隊 現場救護站傷病患救護本市急救責任醫院 ( 醫院醫護人員等 ) 緊急安置所醫護站民眾之衛生醫護保健事項 市立聯合醫院各院區 粗直線表示有直接指揮權細直線表示回報機制 虛線表示視災害狀況啟動 8

362 醫護組 6.3 災害現場救護站之進駐 救護工作運作流程表 修訂 災害發生 消防局 ( 派遣救護人員及救護車出勤 ) 消防局救災救護指揮中心 通報 衛生局緊急及災難應變指揮中心 (EMOC) 健康服務中心 ( 區級醫護組 ) 派員 災害現場 ( 瞭解災情 行政協調 通報 ) 通報 衛生局 ( 市級醫衛環保組 ) 派員 前進指揮所 ( 進駐醫療救護組 ) 調派 現場救護站 ( 必要時調派醫療官及急救責任醫院醫護人員進駐 ) 當災區發生毀滅性災難 孤立或對外通訊困難時, 由市級醫衛環保組授權健康服務中心 ( 或自行視情況 ) 調派急救責任醫院設立災害現場救護站展開救護工作 粗直線表示有直接指揮權細直線表示回報機制 虛線表示視災害狀況啟動 備註 : 當災害現場規模擴大, 現場救護站醫療官由醫學中心及臺北市立聯合醫院共同擔任 9

363 醫護組 6.4 傷票 10

364 醫護組 6.5 災害傷患後送紀錄表 修訂 一修 二修 時間 : 年月日編號姓名性別年齡傷票分類事故發生地點後送醫院備註 男 女 一級 二級 三級 死亡 男 女 一級 二級 三級 死亡 男 女 一級 二級 三級 死亡 男 女 一級 二級 三級 死亡 男 女 一級 二級 三級 死亡 男 女 一級 二級 三級 死亡 男 女 一級 二級 三級 死亡 男 女 一級 二級 三級 死亡 男 女 一級 二級 三級 死亡備註 :1. 若傷患姓名不詳, 請於備註欄內註明傷患體型 服裝特徵等 2. 現場傷患後送名單依本府消防局登錄為主, 本表於必要時填寫 3. 傷票分類 : 一級 : 極危險 ( 紅色 ); 二級 : 危險 ( 黃色 ); 三級 : 輕傷 ( 綠色 ) 11

365 醫護組 6.6 醫院災害傷患接收通報單 修訂 一修 二修 通報時間年月日時分通報人 通報別 初報 續報通報單位 : 聯絡電話 身分證字號 事故時間 檢傷分類 送達方式 編 號 姓名 性別 出生年月日 病歷號 發生地點 受傷原因 中文診斷 ( 需含受傷部位 ) 死亡 第一級 第二級 第三級 第四級 第五級 自行到達 醫院送達 送達 後續處理 聯絡方式 男 女 / / 留觀 手術 離院 住院床 轉診醫院 死亡 電話 : 住址 : 男 女 / / 留觀 手術 離院 住院床 轉診醫院 死亡 電話 : 住址 : 男 女 / / 留觀 手術 離院 住院床 轉診醫院 死亡 電話 : 住址 : 男 女 男 女 / / / / 留觀 手術 離院 住院床 轉診醫院 死亡 留觀 手術 離院 住院床 轉診醫院 死亡 電話 : 住址 : 電話 : 住址 : 12

366 醫護組 6.7 臺北市災害傷患通報流程圖 事故現場 報案 消防局救災救護指揮中心 自行就醫 送 醫 派 遣 急救責任醫院救護車出勤救災救護指揮中心 (119) 回 報 健康服務中心 ( 區級災害應變中心醫護組 ) 彙報 回 報 衛生局 ( 市級災害應變中心醫衛環保組 ) 臺北區緊急醫療應變中心 ( 衛生福利部 ) 內政部消防署 ( 中央災害應變中心 ) 行政院 彙整 追蹤 確認 彙整 報告 災情彙整 13

367 醫護組 6.8 緊急安置所收容民眾之衛生醫護保健事項作業原則 訂定 一修 二修 三修 四修 五修 六修壹 依據 一 臺北市防災作業手冊臺北市各級災害應變中心作業要點任務分工表醫護組任務 二 臺北市各區災害應變中心醫護組編組標準作業程序 貳 作業流程 一 區級醫護組接獲區級災害應變中心通知成立緊急安置所並已進駐收容民眾時, 經瞭解有醫護需求, 經協助處理後, 緊急時撥打 119 協助送醫, 必要時向市級醫衛環保組通報, 聯繫聯合醫院窗口派遣人員前往提供醫護服務, 如須送醫院急診檢查治療或合於衛生福利部檢傷分類標準四級以上者, 則逕行帶回醫院治療 二 若民眾有心理諮商需求者, 必要時通報市級醫衛環保組, 聯繫社區心理衛生中心提供相關轉介服務 三 若緊急安置所同時進駐收容民眾人數過多, 或多家緊急安置所同時成立, 區級醫護組評估有醫護需求時, 必要時向市級醫衛環保組提出, 除派遣市立聯合醫院人員前往成立 醫護站 提供醫護服務外, 亦可協調其他醫院派員支援 四 如確有醫護需求, 而受限於天候及災情重大, 相關醫護人員無法順利抵達安置所, 應回報區級醫護組, 轉陳區級災害應變中心指揮官 ( 區長 ), 請求消防人員或其他各組之支援 五 區級防救災單位如無法順利執行醫護組任務, 由區級醫護組轉報至市級醫衛環保組 參 收容民眾之健康照護 緊急安置所設立後, 轄區醫護組應每日派員瞭解收容民眾之健康狀況及醫護需求, 若有醫護需求時, 須填寫區級災害應變中心醫護組災情通報表 ( 附件 6.17) 緊急安置所收容民眾之健康狀況暨日誌表 ( 附件 6.18), 並傳真至臺北市政府衛生局緊急及災難應變指揮中心 (EMOC) 彙整後, 陳報市級醫衛環保組 14

368 修 醫護組 緊急安置所收容民眾之衛生醫護保健流程圖 修訂 一修 二 成立緊急 安置所 區級醫護組 瞭解收容民眾 之醫護需求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社區心理衛生中心提供心理輔導 轉介服務 緊急 非緊急 消防局救災救護 指揮中心 派遣救護車轉送病患 臺北市立聯合醫院 提供醫護服務, 成立醫護站 ( 精神醫療部 ) 提供精神醫療服務 急救責任醫院 提供醫療服務.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緊急及災難 應變指揮中心 (EMOC) 彙整災情 醫院能量 市級醫衛環保組 協調醫療資源 彙整及通報災情 虛線表示視災害狀況啟動細直線表示回報機制 15

369 醫護組 6.9 臺北市 區健康服務中心災情訪視回報單 臺北市 區健康服務中心災情訪視回報單 災害名稱 發生期間 : 自年月日至月日 回報時間 年 月 日 時 分 受災範圍 受災里數共 里 戶 人 無 有否成立緊急安置所 有, 若有成立緊急安置所, 設在何處? 修訂 受災里別及狀況之陳述 ( 若無災情以下免填 ) 里別詳細地址訪視原因 訪視時間 訪視人姓名 中心之具體作為 ( 如分發宣導 單幾張 發何種 消毒液幾瓶等 ) 備註 承辦人組長主任 16

370 17 通報醫護組 6.10 臺北市災區傳染病防治工作流程醫護組 6.11 粗直線表示有直接指揮權細直線表示回報機制通知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 中央災害應變中心 )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疾病管制處 (24 小時通報專線 : ) 通知區級醫護組 ( 健康服務中心 ) 前往災 ( 疫 ) 進行調查與採取防疫措施, 必要時得啟動機動防疫隊支援市級災害應變中心成立 修訂 修訂 修訂防治措施衛教宣導防疫消毒疫情監測如有法定傳染病患, 協助安排就醫診治, 必要時採隔離措施, 並予接觸者預防性投藥與健康監測 1. 對病患家屬 安置之居民及住所附近居民進行防疫衛教宣導工作, 並適時發布防疫衛教資訊 2. 加強個人衛生 ( 洗手 咳嗽禮儀 ) 及防護措施 1. 必要時, 通知環保局協助環境消毒工作 2. 指導疫區災民家戶消毒工作 1. 向衛生局回報疫情狀況, 由衛生局通報市級災害應變中心與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 2. 視疫情狀況, 由衛生局或應變中心新聞處理組統一發布

371 因應天然災害進行傳染病監視作業流程 ( 修訂 ) 業務負責單位 因應天然災害進行傳染病監視作業流程圖 天然災害發生 ( 颱風 地震 山崩 衛生局疾病管制處 臺北市政府及區級災害應變中心成立 啟動 12 區傳染病監測作業 疾管處同仁 傳染病監視報告表 (12 區健康服務中心填報 ) 至各中心防災窗口 ( 包含表格 本處傳真號碼 值班同仁姓名及其公務 等 ) 各區健康服務中心防災窗口 否 於應變中心成立期間, 每日下午 1 點前以 或傳真回復表格 ( 各欄位填寫 0 ) 各區是否設置收容中心或緊急安置所 是 於收容中心或緊急安置所成立期間, 每日下午 1 點前以 或傳真回復表格 衛生局疾病管制處 疾管處同仁將彙整好之 傳染病監視報告表 ( 衛生局填報 ), 於每日下午 2 點前 回復疾管署臺北區管制中心, 一併副知處內長官及承辦人員 18

372 醫護組附件 傳染病監視報告表 (12 區健康服務中心 )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 區健康服務中心傳染病監視報告表 製表時間 : 年月日填報人員 : 資料期間 : 年月日時 - 年月日時 ( 請以 24 時制填寫 ) 聯絡電話 : 臺北市衛生局疾病管制處 修訂 鄉鎮市區 監視點 ( 收容中心或緊急安置所 ) 監視點開設起迄日期 (yymmdd) 年月日 時 - 年月日時 ( 請以 24 時制填寫 ) 收容或緊急安置所人數 ( 人 ) 總看診數 ( 含無須通報右列疾病者 ) 急性呼吸道感染症 急性腸胃炎 皮膚感染 疑似傳染病所致出疹 疥瘡 急性結膜炎 不明原因發燒 ( 排除前述呼吸道 腸胃道 皮膚 結膜感染所致 ) 其他重要傳染性疾病或群聚事件 ( 如有, 請註記監視點名稱 病名 人數等重要資訊 ) 備註 ( 請說明 :1. 颱風轄區粗估淹水戶數總計 2. 疫苗冷藏設備是否受損 )( 必填 ) 範例 1 ( 萬華區 ) 範例 2 ( 文山區 ) 國小 ( 文山區 ) 國中 總計說明 1: 資? 回報方式及回報時間請依區管中心公告辦理 說明 2:? 有疑似法定傳染病病?, 請依既定之法定傳染病通報? 程進? 通報與採檢作業,? 有疑似傳染病聚集事件或特殊疫情, 請即進? 疫調 說明 3: 表內 " 監視點 " 欄位, 係指轄區內因應颱風所開設之收容中心或緊急安置所 說明 4: 當天然災害 ( 颱風 地震 山崩等 ) 發生, 市府及區級災害應變中心成立時, 衛生單位即起啟動傳染病監測作業 若貴區設置有收容中心或緊急安置所, 請於收容中心或緊急安置所成立期間, 每日下午 1 點前回復此表, 直到收容中心或緊急安置所解除設置 ; 若貴區未設置有收容中心或緊急安置所, 請於應變中心成立期間, 每日下午 1 點前回復此表 ( 各欄位填寫 0 ), 直至通知停止為止, 以便本處即時向疾管署回報 19 說明 5: 本處回報窗口為業務承辦人員或值班人員 :( 一般上班日 週一至週五 ) 李宜芳 fang3563@health.gov.tw, 電話 : #1934 ( 例假日 週六 週日 災防假或國定假日 ) ( 月 / 日 ( 週六 ) ( 月 / 日 ( 週日 ) 本處傳真 : , 假日值班電話 : #9

373 鄉鎮市區 範例 1: 12 區皆無收容中心 ( 此格填寫 : 臺北市 ) 監視點 ( 收容中心或緊急安置所 ) 醫護組附件 傳染病監視報告表 ( 衛生局 )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傳染病監視報告表 製表時間 : 年月日填報人員 : 資料期間 : 年月日 14 時 - 年月日 14 時 ( 請以 24 時制填寫 ) 聯絡電話 : 總看診數 ( 含無須通報右列疾病者 ) 急性呼吸道感染症 急性腸胃炎 皮膚感染 疑似傳染病所致出疹 疥瘡 急性結膜炎 不明原因發燒 ( 排除前述呼吸道 腸胃道 皮膚 結膜感染所致 ) 其他重要傳染性疾病或群聚事件 ( 如有, 請註記監視點名稱 病名 人數等重要資訊 ) 修訂 備註 (1. 請加註收容中心人數 2. 轄區粗估淹水戶數及 3. 疫苗保存情形 ) 範例 2: 有成立收容中心 ( 文山區 ) 國小 ( 文山區 ) 國中 ( 萬華區 ) 活動中心 總計 說明 1: 資? 回報方式及回報時間請依區管中心公告辦理 說明 2:? 有疑似法定傳染病病?, 請依既定之法定傳染病通報? 程進? 通報與採檢作業,? 有疑似傳染病聚集事件或特殊疫情, 請即進? 疫調 說明 3: 表內 " 監視點 " 欄位, 係指轄區內因應颱風所開設之收容中心或緊急安置所 說明 4: 當天然災害 ( 颱風 地震 山崩等 ) 發生, 市府及區級災害應變中心成立時, 衛生單位即起啟動傳染病監測作業 本處監股承辦人員會 傳染病監視報告表 (12 區健康服務中心填報 ) 予 12 區健康服務中心防災窗口, 請值班同仁追蹤各區防災窗口於每日下午 1 點前回復 ( 或傳真擇一即可 ) 彙整 12 區回報資料後, 請於當日下午 2 點前回復給疾管署臺北區管制中心洪美蘭 lend_pig33@cdc.gov.tw, 電話 : 或 說明 5:12 區健康服務中心回報原則參照 疾管處值班同仁暨健康服務中心因應天然災害進行災後傳染病監視作業流程, 若該區設置有收容中心或緊急安置所, 防災窗口需於收容中心或緊急安置所成立期間回復 ; 若該區未設置有收容中心或緊急安置所, 防災窗口需於應變中心成立期間回復 謝謝! 20

374 醫護組 6.13 災區食品安全衛生管理工作流程表 市級災害應變中心成立 ( 醫衛環保組 ) 修訂 一修 二修 三修 回報 通知區級醫護組 聯繫本局食品藥物管理處聯繫窗口, 負責災區食品衛生管理工作 ( 食品衛生隊 ) 調派災區聯合稽查隊五區分隊稽查人員實地檢查及處理受污染之食品 ( 稽查順序以可能造成集體食品中毒事件者優先, 如餐盒業 宴席餐廳及觀光飯店等 ) 生教育 加強災區居民食品衛 裝飲用水品質 賣業所製售食品 包 查驗災區食品製造販 質食品危害健康 存處理觀念, 避免變 水 斷電期間食物儲 輔導災區居民加強斷 粗直線表示有直接指揮權 虛線表示視災害狀況啟動 細直線表示回報機制 21

375 醫護組 6.14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食品藥物管理處針對 災害事件受災食品業稽查輔導情形 行業別 合計 ( 家次 ) 餐盒食品業 觀光飯店 餐飲業 自助餐 修訂 資料來源 : 衛生局聯合稽查隊 分隊 提供日期 : 年月日 稽查日期受災家數月日稽查家次月日稽查家次月日稽查家次月日稽查家次月日稽查家次月日稽查家次月日稽查家次月日稽查家次月日稽查家次 注意事項 : 為防範災後食品中毒案, 請務必依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 確實稽查 餐飲業 餐盒業等, 並於災後第一個工作日上午 11 時將本稽查表格傳真至臺北市政府衛生局食品藥物管理處 FAX : 彙整 糕餅業 超商 超市 其他 消毒水發放 動員人力 22

376 醫護組 6.15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查驗工作報告表填報單位 : 時間 : 年月日 時 修訂 商號名稱及地址 商號名稱 : 地址 : 查驗內容 處理情形 建議或其他說明 受檢業者簽名 : 稽查員股長單位主管 23

377 醫護組 6.16 臺北市 區災害應變中心醫護組防災整備檢查表 製訂 一修 二修 二修 三修醫護組 檢查結果檢查細項正常改善措施 1 臺北市災區防疫措施作業規定 有 無 檢查日期 / 時間 備註 2 臺北市災區藥品醫材調撥措施作業規 有 無 定 3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因應天然災害食品 有 無 衛生管制計畫 4.1 臺北市 區災害應變中心大事紀 有 無 要表 4.2 臺北市衛生局市級及區級災害應變 有 無 整備流程圖 4.3 災害現場救護站之進駐 救護工作 有 無 運作流程表 4.4 災害傷患後送紀錄表 有 無 4.5 醫院災害傷患接收通報單 有 無 4.6 臺北市災害傷患通報流程圖 有 無 4.7 緊急安置所收容民眾之衛生醫護保 有 無 健事項作業原則 4.8 緊急安置所收容民眾之衛生醫護保 有 無 健流程圖 4.9 健康服務中心災情訪視回報單 有 無 4.10 臺北市災區傳染病防治工作流程 有 無 4.11 災區食品安全衛生管理工作流程表 有 無 4.12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食品藥物管理處 有 無針對 災害事件受災食品業稽查輔導情形 4.13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查驗工作報告表 有 無 4.14 臺北市 區區級災害應變中心醫 有 無 護組災情通報表 4.15 臺北市 區緊急安置所收容民眾 有 無 之健康狀況暨日誌表 4.16 各縣市衛生所 ( 室 ) 災損調查表 有 無 填表日期 : 年月日檢查人員簽名 : 24

378 醫護組 6.17 臺北市 區區級災害應變中心醫護組災情通報表 製訂 一修 二修 通報時間 : 年月日 初報時分 結報時分 三修 上午 6 時 下午 2 時 下午 10 時 四修 表一 健康服務中心動員能量彙整表填報人 : 電話 : 健康服務中 心待命人數 (on call) 全中心實際動員之人力 應變中心 值勤人力 (on duty) 其他 ( 例 : 緊急安 置所訪視出勤 人力 ) 其他災情描述 ( 例如 : 淹水 供水 供電情形 ) 供水 供電 里別 淹水 戶數 備註 * 表格 不敷使 用時, 請自行 於下方 陳述 * 若無 請填寫 0 表二 緊急安置所醫護支援情形調查表 ( 如有開設緊急安置所, 值勤之人員需增加填報 ) 開設時間開設地點收容人數 健康服務中心動員人力 醫護支援情形 支援醫院名稱 支援醫院動員人力 測除 時間 表三 區級災害應變中心醫護需求調查表 ( 如災情擴大需請求醫護支援, 請詳填表三 ) 人員受困 傷亡情形 受困 受傷 失蹤 死亡 人 人 人 人 交通狀況 1. 交通 中斷 通暢 2. 是否需要 空中支援 陸上支援 民眾醫護 需求狀況 已有健康服務中心人員暫行處理 已有醫院人員暫行處理 亟待外界支援 其他 醫護團隊 已出動醫院至 ( 地點 ) 待命中醫院 等待支援 ( 需求 ) 防疫物資心理衛生團隊備註 充足 等待支援物品名稱 : ( 如 : 消毒水 ) 尚不需要 待命中醫院 等待支援 ( 需求 ) 註 :1. 請於進駐區級應變中心時填寫初報, 每日上午 6 時 下午 2 時 下午 10 時及撤除填寫結報, 傳真至臺北市政府衛生局緊急及災難應變指揮中心 (EMOC) 傳真 : 聯絡電話 : 本表填寫方式 : 表一 為必填欄位 ; 表二 表三 視災害情況及醫護需求加填 3. 健康服務中心待命人數 (on call): 係指輪值人員可隨時被召回參與救災之人數 25

379 醫護組 6.18 臺北市 區緊急安置所收容民眾之健康狀況暨日誌表 地址 : 電話 : 傳真 : 填表人 : 日期 : 年 _ 月日出建議個編身分證生緊定安排案姓名目前狀況急期號號碼日門診就追意就醫期醫蹤願 修訂 一修 日 誌 註 :1. 請將此表格傳真至臺北市政府衛生局緊急及災難應變指揮中心 EMOC( 傳真 : 聯絡電話 : ) 2. 本表填寫以有醫護需求者為主 26

380 醫護組 6.19 各縣市衛生所 ( 室 ) 災損調查表 各縣市衛生所 ( 室 ) 災損調查表 1. 是否運作 房舍 填表日期:年月日 2. 損毀狀況 修訂 一修 設備 3. 道路中斷無法訪查 縣市別 衛生所 衛生室 受損情形 目前處理情形 項目說明 ( 如資訊設備 巡迴救護車等無法細算請粗估 ) 總計 : 衛生局 衛生所 / 室災情統計 : 衛生所及 衛生室 ) 衛生局連絡人: 電話 : 傳真 : 電子信箱: 備註:請同時傳真並以電子郵件回復國民健康署 本署連絡人:陳敬倫 / 電子郵件信箱 :adios1008@hpa.gov.tw 填報時機 : 請 12 區健康服務中心於颱風或災害發生後第一天填報, 傳真至本局緊急及災難應變指揮中心 (EMOC)( 電話 : ; 傳真 : ) 彙整, 由本局緊急及災難應變指揮中心 (EMOC) 統一回報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 27

381 醫護組 6.20 臺北市通報時間 : 年月日 區健康服務中心能量及災情通報表 人力 填表人 : 電話 : 其他災情描述 ( 例如 : 淹水 供水 供電情形 ) 緊急需求 健康服務中心 待命人數 (on call) 其他 ( 例 : 緊急安 置出勤人力 ) 供水 供電 里別 淹水 戶數 註 :1. 請將此表格傳真至臺北市政府衛生局緊急及災難應變指揮中心 EMOC ( 傳真 : 聯絡電話 : ) 2. 本表為未成立區級災害應變中心時視需要回傳 28

382 臺北市各區災害應變中心分組標準作業程序 人口資料組 臺北市各區災害應變中心人口資料組標準作業程序 版次 :4.0 發行日期 : 中華民國 105 年 8 月 25 日北市民區字第 號函定稿中華民國 106 年 4 月 6 日北市民區字第 號函修訂 管理維護單位 : 臺北市信義區公所

383 臺北市各區災害應變中心分組標準作業程序 人口資料組 臺北市各區災害應變中心 人口資料組 標準作業程序 1.0 目的 : 提升本市各種災害應變能力, 建立區指揮官指揮 調度各任務編組單位權責及各區災害應變中心作業管理規範, 期以迅速 有效動員各類防 ( 救 ) 災資源 2.0 適用範圍 : 本作業程序適用於臺北市各區災害應變中心人口資料組相關作業 3.0 參考資料 : 3.1 災害防救法 3.2 臺北市災害防救規則 3.3 臺北市各級災害應變中心作業要點 3.4 臺北市天然災害緊急疏散及收容安置計畫 4.0 職掌單位及編組工作 : 4.1 組長由戶政事務所主任擔任 4.2 組員包含下列單位, 請提供權管或業務相關資料, 並派人員協助彙整 判讀資訊 : 戶政事務所, 提供戶籍資料 ( 含災民 災民親屬戶籍資料 ), 並作人數調查 確認及比對等工作, 必要時, 派員至現場前進指揮所, 協助後勤支援組人員, 負責與區災害應變中心人口資料組保持聯繫 彙報人口資料 區公所, 協助動員當地里鄰長 社區救援隊及守望相助隊協尋人口資料及相關工作, 並提供其他建置名冊及資訊, 以供查察, 並派員協助現場勘查事宜 ; 必要時, 至現場前進指揮所, 擔負後勤支援組人員, 協助彙報人口資料 地政事務所, 指派 1 人調閱 整理不動產 ( 地主 ) 資料, 協尋住戶身分及位置資訊 社會局, 利用 社會福利管理系統 協助查詢福利人口或服務對象, 提供災區訪查資料 ; 必要時, 前進指揮所災民家屬服務組人員, 於提供災民家屬後續關懷服務時, 協助後勤支援組人員, 相關訊息傳遞 商議事宜

384 臺北市各區災害應變中心分組標準作業程序 人口資料組 警察分局, 提供 家戶訪查戶籍資料 及相關資訊 ( 如調閱監視器 ), 由防治組指派 1 人彙整 判讀資訊, 必要時, 前進指揮所警戒管制組人員協助勘查 後勤支援組人員, 相關訊息傳遞 商議及現場秩序維護事宜 建管處公寓大廈管理科, 提供 建築物平面圖 OO 社區管理委員會區分所有權人名冊, 指派 1-2 人彙整 判讀資訊 4.3 編組工作為蒐集 彙整 並襄助指揮官研判 產出可能受困災民資料 5.0 名詞定義與啟動時機 5.1 平時進駐, 係指風災或其他類型災害, 接獲市級 EOC 指令一級開設區級災害應變中心時 5.2 特殊進駐, 係指地震 重大災害須調查居住人口, 接獲市 EOC 指示或指揮官下命啟動時 6.0 作業程序 : 6.1 平時進駐區應變中心一級開設成立時, 由戶政事務所指派 1 人參與應變中心作業, 為因應災害應變需要, 需調查戶籍時, 提供所需戶籍資料或辦理指揮官臨時交辦事項 6.2 特殊進駐 必要時, 指揮官得命人口資料組組長及其編組組員啟動編組工作或指揮官臨時交辦事項 戶政事務所提供戶籍資料 ( 含災民 災民親屬戶籍資料 ), 並負責撥打電話, 通訊訪查 ( 災民親屬或朋友 ) 作調查及確認 比對當事人狀況 遇非上班時段, 聯繫大安區戶政事務所派員開系統主機 接獲指令, 組員應攜帶資料 ( 包含 家戶訪查戶籍資料 社區管理委員會區分所有權人名冊 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名冊 及其他相關建置名冊等 ), 依指揮官指示於指定處所或進駐區級災害應變中心, 協助判讀事宜 勘查組應進行現場訪查 ( 對象含里長 社區主任委員 大樓

385 臺北市各區災害應變中心分組標準作業程序 人口資料組 管理員 周圍鄰居 保全人員 災民 災民親屬好友或其他相關人員 ) 前進指揮所災民家屬服務組人員於提供災民家屬後續關懷服務時, 應提供 家屬協尋資訊表 供災民家屬填報資料, 並協助相關訊息傳遞 商議事宜, 前進指揮所警戒管制組人員應協助人口資料相關訊息傳遞及商議事宜 確實災害現場人口後, 應建置表冊, 並反覆檢視 確認, 並由總務組協助將訊息簡易圖表化, 以供現場調度 搜救使用 7.0 災害緊急應變 : 7.1 接獲災情通報, 人口資料組應隨時待命警戒, 為因應災害應變需要, 需調查戶籍時, 提供所需戶籍資料, 並交由任務權責編組人員憑辦 7.2 人口資料組依據紀錄表, 請權責單位立即處理外, 另將處理情形填具大事紀要表陳核, 以利查考 7.3 災害應變程序 處理經過及辦理結果, 各業管承辦編組人員需立即載明於大事紀要表, 通聯內容應全程錄音以明責任 7.4 指揮官得向本市其他行政區請求各項 ( 包含人力進駐 ) 跨區支援 7.5 指揮官 人口資料組組長或其授權人得請教育局協助查詢高中 ( 職 ) 校學生賃居資訊 市級災害應變中心向教育部查詢大專院校學生賃居資訊 7.6 指揮官 人口資料組組長或其授權人得請醫護組 ( 臺北市各區健康服務中心 ) 協助查詢服務對象之人口資料 7.7 指揮官 人口資料組組長或其授權人得請財政部臺北國稅局所屬分局或稽徵所, 提供綜合所得稅申報戶聯絡資料及聯絡電話 7.8 指揮官 人口資料組組長或其授權人得請本市勞動力重建運用處及內政部移民署協助查詢外籍勞工人口資料 7.9 指揮官 人口資料組組長或其授權人得請本府民政局協助查詢新住民資料 7.10 指揮官 人口資料組組長或其授權人得請本府兵役局協助查詢

386 臺北市各區災害應變中心分組標準作業程序 人口資料組 役男相關資料 7.11 人口資料組向相關單位請求提供資料時, 應填表 ( 附件 8.9) 儘量以傳真方式為之 7.12 總務組應於統計人口資料名冊現場, 儘速架設電視機 電腦 ( 含網路 ) 及支援各項硬體設備, 俾利蒐集媒體資訊及人口資料名冊彙整作業 ; 另為災害應變訊息 簡易圖表化 需求, 必要時可逕向廠商進行採購, 由本市各區災害應變中心相關經費項下支應 8.0 附件 8.1 臺北市各區災害應變中心人口資料組標準作業程序流程圖 8.2 臺北市各區災害應變中心人口資料組編組任務架構圖 8.3 現場 通訊訪問原則 8.4 訪查紀錄表 ( 現場 通訊訪查問題集 ) 8.5 人口資料統計表 ( 戶政自行統計使用 ) 8.6 家屬協尋資訊表 8.7 大事紀要表 8.8 圖表化 ( 範例 ) 8.9 人口資料申請表 8.10 人口資料作業要領

387 臺北市各區災害應變中心分組標準作業程序 人口資料組 8.1 臺北市各區災害應變中心人口資料組標準作業程序流程圖 災害緊急通報 區災害應變中心一級開設成立 地震 重大災害須調查居住人口, 接獲市 EOC 指示或指揮官下命啟動 特殊進駐 2. 人口資料組組長進駐, 組長及組員應遵從指揮官指令進行人口資料作業 3. 遇非上班時段, 聯繫大安區戶政事務所派員開系統主機 平時進駐 1. 編組人員 ( 戶政事務所指派 1 人 ) 參與應變中心作業執行人口調查 指揮官得命人口資料組組長及其組員進駐區災害應變中心 現場 通訊訪查相關人員並作紀錄 如有必要, 由區災害應變中心向本府民政局及相關單位請求支援協助 人口資料結果報指揮官 勘查組進行現場訪查 ( 對象含災民 災民家屬或其他相關人員 ) 並回報人口資料 向市災害應變中心請求支援 向本市其他行政區請求跨區 ( 包含人力進駐 ) 支援 向中央災害應變中心請求支援 結果正確與否 總務組協助簡易圖表化 陳報指揮官

388 臺北市各區災害應變中心分組標準作業程序 人口資料組 8.2 臺北市各區災害應變中心人口資料組編組任務架構圖 災害緊急通報 區災害應變中心一級開設成立 得 請 求 1. 教育局協助查詢學生賃居資訊 2.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所屬分局或稽徵所提供綜合所得稅申報戶聯絡資料及聯絡電話 3. 本市勞動力重建運用處及內政部移民署協助查詢外籍勞工人口資料 4. 本府兵役局協助查詢役男相關資料 5. 本府民政局協助查詢新住民資料 平時進駐 特殊進駐 戶政事務所指派 1 人 參與應變中心作業, 需調查戶籍時, 提供所需戶籍資料 人口資料組組長進駐 組員攜帶相關資料, 並負責協助判讀, 完成人口資料相關工作 勘查組 協助人口資料現場訪查相關工作 總務組協助架設現場協助架設現場設備及人口資設備及人口資料簡易圖表化料簡易圖表化工作 工作 醫護組 協助提供服務對象之人口資料 警察分局 1. 提供 家戶訪查戶籍資料 及相關資訊 ( 如調閱監視器 ) 2. 指派 1 人彙整 判讀資訊 ; 必要時, 前進指揮所警戒管制組人員協助勘查 後勤支援組人員, 相關訊息傳遞 商議及現場秩序維護事宜 建管處公寓大廈管理科 1. 提供 建築物平面圖 OO 社區管理委員會區分所有權人名冊 2. 指派 1-2 人彙整 判讀資訊 社會局 1. 利用 社會福利管理系統 協助查詢福利人口或服務對象 2. 必要時, 前進指揮所災民家屬服務組人員, 於提供災民家數後續關懷服務時, 協助後勤支援組人員, 相關訊息傳遞 商議事宜 地政事務所 指派 1 人調閱 整理地主資料, 協尋住戶身分及位置資訊 區公所 1. 協助動員當地里鄰長 社區救援隊及守望相助隊協尋人口資料及相關工作 2. 提供其他建置名冊及資訊, 供組員或其他單位查察 3. 派員協助現場勘查 4. 必要時, 協助彙報人口資料 戶政事務所 1. 提供戶籍資料 ( 含災民 災民親屬戶籍資料 ), 並作人口資料 確認及比對等工作 2. 必要時, 派員協助後勤支援組人員, 負責與區災害應變中心人口資料組保持聯繫 彙報人口資料

389 臺北市各區災害應變中心分組標準作業程序 人口資料組 附件 8.3 現場 通訊訪問原則 1. 注意受訪者情緒 用字遣詞避免敏感性 2. 首先表明身分, 避免誤會 3. 確認受訪者及受災者相關訊息 4. 確認 釐清受災人數 5. 清楚受災住所與建築物的相對位置, 以利後續圖表化呈現相關資訊 6. 若現場訪查, 非親友 救災人員, 勸其離開災害現場, 避免混亂 7. 若有生還受困者之通訊聯繫, 優先處理, 並傳遞警消人員知悉 8. 必要時請其親友至現場協助 ( 協尋位置 釐清人數 指認屍體等 ) 9. 資料獲得後, 儘速查察, 並作訊息確認與回報, 俾利統整資訊

390 臺北市各區災害應變中心分組標準作業程序 人口資料組 附件 8.4 訪查紀錄表 ( 現場 通訊訪查問題集 ) 受訪人姓名受災者姓名與受災者之關係 訪談情況紀錄 紀錄時間 年 月 日 時 受訪者聯繫資料 受訪者需求 資料確認情形 紀錄者 備註

391 臺北市各區災害應變中心分組標準作業程序 人口資料組 - 背面 - ( 現場民眾或鄰居 好友 ) 您好, 我是臺北市災害應變中心的成員, 敝姓 X, 為掌握災害現場實際情況並加速救援, 幾個問題, 想請教您 : 1. 請問您的大名是? 2. 請問您是否有家人或朋友現在受困, 需要援助? 一共幾人? 若非親友 救難人員, 請其離開現場, 避免影響救援及資訊紊亂 3. 可以告訴我, 他 ( 們 ) 叫什麼名字嗎? 4. 有沒有人跟他 ( 們 ) 住在一起? 5. 不好意思, 請問您是如何確定他 ( 們 ) 在災害現場?( 最後通聯時間是?) 6. 可否大概描述該住所與本建築物的相對位置 ( 盡量圖表化 )? ( 救援出來的民眾, 體力初步回復後, 進行現場訪視 ) 您好, 我是臺北市災害應變中心的成員, 敝姓 X, 為掌握災害現場實際情況並加速救援, 幾個問題, 想請教您 : 1. 請問您是 XXX 嗎? 2. 請問您是否還有家人或朋友現在受困, 需要援助? 一共幾人? 3. 可以告訴我, 他 ( 們 ) 叫什麼名字嗎? 4. 可否儘量描述災害現場受困者與本建築物的相對位置 ( 盡量圖表化 ), 讓救援隊更快速掌握情況 協尋? ( 電話洽詢親友 ) 您好, 我是臺北市災害應變中心的成員, 敝姓 X, 以下有幾個問題, 想請教您 : 1. 請問您是 XXX 嗎? 2. 您的親戚 XXX 所住的地方現在倒塌, 情況不明, 請問您最後跟他 ( 們 ) 通聯的時間是? 是否能確認他 ( 們 ) 發生災害時, 人在災害現場? 3. 有沒有人跟他 ( 們 ) 住在一起? 4. 可否大概描述該住所與本建築物的相對位置? 5. 若有後續情況, 是否可請您至現場協助?

392 臺北市各區災害應變中心分組標準作業程序 人口資料組 8.5 人口資料統計表門牌地址 : 項次 棟戶姓名統號 出生年月日 性別關聯連絡方式目前狀況 資訊確認方式 已過濾資料 確認時間 安置位置 有親友協助 備註 1 A 棟 OOO 戶 王大明 A 男戶長 安全 ( 自行逃生 ) 家人轉述 0321/1600 親戚家是 ( 範例 ) 2 王大強 A 男長子無不明 警察 鄰居 ( 範例 ) 3 4 總計 B 棟 OOO 戶 李小明 Z 女戶長 Line(ID:12 34) 受困本人 Line 0321/1633 ( 範例 ) 註 1 個人資料, 請註記年齡 性別及成人與否 註 2 目前狀況, 請於以下擇一選擇註記, 安全 ( 加註自行逃生或經救援 )/ 送醫 ( 加註自行逃生或經救援 ) / 受困 / 不明 / 死亡 註 3 資料確認方式, 請載明資料來源, 俾利訊息確認及錯誤訊息更正 註 4 已過濾資料, 請盡量填寫 ( 家戶訪查 / 里鄰 / 親友電訪 / 社會福利系統 ) 或其他顯名方式註記, 避免不同人員重複確認 尋找相同資料 註 5 備註請註記其他無註記事項, 若為撤離者請註記 註 6 欄位不足者, 請自行增列

393 臺北市各區災害應變中心分組標準作業程序 人口資料組 8.6 家屬協尋資訊表地址 : 臺北市 OO 區 OO 路 項次 姓名 申請者資訊被協尋者資訊轉知資訊及進度追蹤通訊方式備註資訊門牌姓名年齡性別關聯經常使用最近通聯時備註 ( 本欄位由服務 ( 手機號碼 ( 棟手機號碼間或提供其人員填答 ) /LINE ID) 戶 ) 他資訊 1 王小明 ( 範例 ) 00 號 2 樓 (A 棟 ) 王大明 75 男 小時前手機通話 糖尿病 總計 註 1 欄位不足者, 請自行增列 註 2 轉知資訊及進度追蹤欄位, 供服務人員便利控管追蹤, 自行填列使用 註 3 本表供災民家屬服務組人員使用, 給予願意提供資訊家屬或親友 ( 以下統稱家屬 ) 填報資訊, 協助相關訊息傳遞 商議事宜 註 4 家屬填報資訊後, 請立即轉達人口資料組或後勤支援組人員, 並將最新確認消息, 協助轉知家屬 註 5 因填報資訊涉及個資及隱私, 請服務人員妥善保管, 勿流傳使用

394 臺北市各區災害應變中心分組標準作業程序 人口資料組 8.7 大事紀要表 臺北市 區天然重大災害 ( 要表組別 : 組編星時間號年月日期 ( 起訖 ) 大事摘要 ) 應變中心大事紀 處理方式 填表人 ( 簽名 ) 備註 本表務請於應變中心任務解除時完成記載繳交指揮官, 以備陳報市府獎懲之重要管考依據

395 臺北市各區災害應變中心分組標準作業程序 人口資料組 8.8 圖表化 ( 範例 ) 地址 : 臺北市 OO 區 OO 路 00 號 (A 棟 ) 5F 王大明 (75) 王大強 (45) 李小明 (25) 4F 3F 2F 1F B1

396 臺北市各區災害應變中心分組標準作業程序 人口資料組 8.9 人口資料申請表 傳 臺北市 區災害應變中心 真 收件單位 : 日期 : 教育局 教育部 臺北國稅局 ( 分局 稽徵所 ) 臺北市勞動力重建運用處 內政部移民署 民政局 兵役局 收件人 : 發文字號 : 傳真 : / 電話 : 頁數 : 含此頁共頁 通知事項 主旨 : 高中 ( 職 ) 校學生賃居資訊 大專院校學生賃居資訊 最近一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戶姓名 ( 包含本人 配偶及受扶養親屬 ) 及聯絡手機 電話聯絡資料 外籍勞工人口資料 新住民資料 役男相關資料, 請查照 說明 : 一 依據臺北市各區災害應變中心人口資料組標準作業程序辦理 二 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5 16 條規定, 請注意個人資料之利用與保護 轉承辦人人口資料組組長指揮官 聯絡電話 : 傳真電話 : 謹請提供調閱 傳真後是否補發原件 : 是 否 0206 震災維冠大樓住戶人員 ( 名冊如附 ) 先生 / 小姐 回報單位 : 日期 : 頁數 : 含此頁共頁 回報事項 對個人資料之蒐集 處理及利用, 應有其特定目的, 並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條規定, 必要時將至貴中心瞭解本單位提供之相關資料應用 保護情形 聯絡人 : 聯絡電話 : 傳真電話 : 承辦人股長複核單位主管 備註 : 本單請於文件傳真前先行傳送, 並於送件或收件後交傳真機管理人留存

397 臺北市各區災害應變中心分組標準作業程序 人口資料組 8.10 人口資料作業要領一 固定對象與災民家屬溝通, 並儘量將問題蒐集完一次回答, 不要打太多次電話, 避免過多打擾 二 人口資料組需建立固定班底團隊, 綜整相關資料, 不宜過度輪班 ( 建議 12 小時一班, 互相對輪 ) 確實交班, 避免人口資料名冊紊亂 三 屆時, 人口資料組需與各家電信業者保持密切聯繫, 藉由用戶手機回報基地台位置或定位服務, 確認災民位置, 加速人口資料名冊彙整作業 四 受災現場將會遇到瓦斯 淹水 爆管等問題, 里幹事第一時間務必到現場去關心現場問題及需求 五 現場第一時間, 亟需區公所各項硬體支援, 包括電腦設備 印表機 文具 帳篷桌椅 製作現場統一格式 ( 管制 ) 家屬識別證 六 殯葬的事情都需要開記者會, 讓家屬知道後續該怎麼做, 儀式要完整, 包含引魂 法會 追思音樂會等細節 七 有關電信業者協尋災時失聯人口作業, 由區災害應變中心向消防局救災救護指揮中心提出申請後, 請消防局循現行機制協調各家電信業者, 啟動作業程序, 並請各電信業者依下述程序, 與區災害應變中心隨時保持聯繫 互換資訊 : ( 一 ) 先請各家電信業者依災害門牌地址, 協助查詢範圍內電信用戶資料, 提供予區災害應變中心人口資料組 ; 另依人口資料組所提供之資料, 協助查詢電信資訊, 俾利改進人口資料分析與確認 ( 二 ) 人口資料組初步過濾後, 將研判受困機率較高民眾之手機號碼及個人資料, 請各電信業者協助查詢並提供用戶電信紀錄 定

398 臺北市各區災害應變中心分組標準作業程序 人口資料組 位位置 ( 手機向基地台最後報到位址, 單筆作業時間約為 15 分鐘 ) ( 三 ) 本市災害應變中心可視災害規模態樣, 向各家電信業者提出申請災害前後 ( 如前一天晚上 ) 使用網路 通話者之電信用戶資料 ( 如八八風災時, 調查高雄小林村人口方式 ) 提供協尋 需求名單 協調 啟動特 殊進駐 區災害應變中心 消防局救災救護指揮中心 各家電信業者 保持聯絡 ( 隨時提供 互換資料 )

399 電信使用者資料查詢單 臺北市各區災害應變中心分組標準作業程序 人口資料組 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發文字號 : 北市消指字第 號 受理單位 查詢之電話號碼或姓名及其身分證統一編號 查詢之電話號碼 查詢之電話姓名 查詢結果 登記姓名 聯絡電話 聯絡地址 帳單地址 最後發話位址 其他 登記姓名 : 聯絡電話 : 帳單地址 : 聯絡地址 : 最後發話位址 : 其他 : 電信服務 國內長途電話 國際電話 市內電話 種類 行動電話 無線電叫人 其他 法律依據 消防法 機關 ( 構 ) 印信 案件說明 119 受理報案 稱服藥自殺 報案中斷 其他 ( 自殺 狀況不明 ) 查詢時間 : 回覆時間 : 查詢案號 資料用途 情況緊急 案件特殊 申請人 其他 審核 查詢機關 ( 機構 ) 臺北市政府消防局救災救護指揮中心 聯絡電話 : ( 同列帳 ) 傳真機號碼 :

400

Taipei City Fire Department

Taipei City Fire Department Taipei City Fire Department 02 04 08 16 28 36 44 50 51 Are you ready Taipei City Fire Department 臺北市災害防救會報組成單位表 26 他們 和分秒競賽 臺北市災害應變中心組織系統表 和大自然搏鬥的人 27 Taipei City Fire Department 建構多功能防災公園

More information

行政法概要 本章學習重點 本章大綱 第一節行政作用之概念 第二節行政作用之分類 一 行政程序法 第三節行政作用法之範圍 第四節行政作用之私法 行為 二 行政罰法三 行政執行法一 源起二 類型 第五節行政作用中的非 權力行為 一 類型 二 事實行為 第六節行政作用之內部 行為 一 行政規則

行政法概要 本章學習重點 本章大綱 第一節行政作用之概念 第二節行政作用之分類 一 行政程序法 第三節行政作用法之範圍 第四節行政作用之私法 行為 二 行政罰法三 行政執行法一 源起二 類型 第五節行政作用中的非 權力行為 一 類型 二 事實行為 第六節行政作用之內部 行為 一 行政規則 第 6 章 行政作用及其分類 行政法概要 本章學習重點 1. 2. 本章大綱 第一節行政作用之概念 第二節行政作用之分類 一 行政程序法 第三節行政作用法之範圍 第四節行政作用之私法 行為 二 行政罰法三 行政執行法一 源起二 類型 第五節行政作用中的非 權力行為 一 類型 二 事實行為 第六節行政作用之內部 行為 一 行政規則 二 內部指令 CHAPTER 6 行政作用及其分類 內文教學區 1 行政法概要

More information

% % % 獨立 廉正 專業 創新

% % % 獨立 廉正 專業 創新 101 99 102 101 1. 2. 3. 4. 5. 6. 7. 8. 9. 10. 99 102 8 4 34 11 101826 594 71.91% 160 19.37% 72 8.72% 101 100 27 18100 21 101 35 獨立 廉正 專業 創新 1. 7,290 8,677 26,180 26,011 1,272 1,346 142 157 7 7 1,757 1,795

More information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43,1052,272 791222101452 2014719 58339347 396634355 196413164 28269 26 27 28 29 () () () () () () () () () () () () () () () () () () ()

More information

項次路線改道動線取消佔位 新生南路 3 段 - 和平東路 2 段 - 建國南路 2 段 - 仁愛路 3 段 - 新生南路 1 段 和平東路 2 段 - 建國南路 2 段 - 仁愛路 3 段 - 新生南路 1 段 和平東路 2 段 - 建國南路 2 段 - 仁愛

項次路線改道動線取消佔位 新生南路 3 段 - 和平東路 2 段 - 建國南路 2 段 - 仁愛路 3 段 - 新生南路 1 段 和平東路 2 段 - 建國南路 2 段 - 仁愛路 3 段 - 新生南路 1 段 和平東路 2 段 - 建國南路 2 段 - 仁愛 管制路段為凱達格蘭大道 ( 公園路 不含 至中山南路 不含 ) 公園路 ( 常德街 不含 至襄陽路 不含 ) 襄陽路 ( 重慶南路 1 段 不含 至公園路 不含 ) 中山南路 ( 愛國東路 不含 至信義路 不含 ) 中山南路 ( 仁愛路 1 段 不含 至徐州路 不含 ) 仁愛路 ( 中山南路 不含 至林森南路 不含 ) 信義路 1 段 ( 中山南路 不含 至林森南路 不含 ) 愛國東路 ( 杭州南路

More information

第一章  緒論

第一章  緒論 8.doc 9483 175-203 中共地方政府 較大的市 建制與地位之探討 摘要 關鍵詞 : 較大的市 設區的市 行政區劃 地級市 地方政府 地方立法 175 壹 前言 1 2 貳 較大的市 設置的背景與意義 1949 10 176 1950 1954 9 20 53 1955 6 9 20 1959 9 17 9 3 1978 177 33 4 5 6 80 7 1976 1979 7 1 20

More information

( ) 102 (2013) %102 (2013)1 57 (1968) (2013) (2013)

( ) 102 (2013) %102 (2013)1 57 (1968) (2013) (2013) 附 錄 歷年災害 相關統計分析 218 91-92 (2002-2003) 102 (2013) 2248.6 41.5101%102 (2013)1 57 (1968)60 1998102 (2013) 23.923.6 0.3 6102 (2013) 57196021 541960 1 1 47 (1958) 53 (1964) 37 99 (2010) 14102 (2013) 31 25.7

More information

2013~2015 保健食品產業專業人才 供需調查 2011 5 2011529 2012 2013~2015 2012 44.67% 2011 11.96% 2013~2015 ... 1... 1... 5... 10... 12... 13... 14... 19... 20... 22... 24... 12... 19... 21... 22 III IV 1... 1 2... 3

More information

貳 肆 公司治理報告 一 組織系統 ( 一 ) 組織結構 ( 二 ) 組織系統圖 14 中華民國 98 年中華郵政年報

貳 肆 公司治理報告 一 組織系統 ( 一 ) 組織結構 ( 二 ) 組織系統圖 14 中華民國 98 年中華郵政年報 14 16 24 30 24 25 26 26 27 27 28 29 29 一 組織系統二 董事 監察人 總經理 副總經理 各部門及分支機構主管資料三 公司治理運作情形 ( 一 ) 董事會運作情形 ( 二 ) 公司治理運作情形及其與上市上櫃公司治理實務守則差異情形及原因 ( 三 ) 揭露公司治理守則及相關規章之查詢方式 ( 四 ) 揭露其他足以增進對公司治理運作情形瞭解之重要資訊 ( 五 ) 內部控制制度執行狀況

More information

第一篇文概說第七章公文的用語及標點符號公本篇內容 第一章 緒論 第二章 公文的意義 第三章 公文與高 普 特各類考試 第四章 公文程式之意義及演變 第五章 公文之分類及其行文系統 第六章 公文之結構與行款 第一篇 第一章緒論 003 第一章緒論 等 等 004 最新應用公文 第一篇 第二章公文的意義 005 第二章公文的意義 第一節 一 須為公務員製作之文書 二 須為公務員 職務上 製作之文書 006

More information

HKSTPC-Annual Report Chi

HKSTPC-Annual Report Chi 企業管治報告 14 企業管治架構 股東 (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 董事會 管理層 企業合規 - 90 - 企業發展 董事會 17 1 16 董事會成員組成 2015 11 20 80 85 簡介會 2016 1 成員與時並進 2015 利益申報 14 利益衝突 - 91 - 董事會職能 77% 專業建議 承擔責任 6 常務委員會 95 企業拓展及批租委員會 9 8 80% - 92 - 企業發展

More information

Family Elderly 執行編輯單位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社會教育學系成人教育研究中心 CONTENTS 01 08 13 18 24 29 34 39 44 01 % % 02 03 樂齡學習 04 05 06 FAMILY ELDERLY LEARNING 07 08 09 10 11 12 13 14 15 16 FAMILY ELDERLY LEARNING 17 18 % 19

More information

第六章社區關係 6.1 廉潔教育工作 圖表二十二 年講座統計總表 86

第六章社區關係 6.1 廉潔教育工作 圖表二十二 年講座統計總表 86 第六章社區關係 85 第六章社區關係 6.1 廉潔教育工作 圖表二十二 2000-2005 年講座統計總表 86 6.1.1 廉潔奉公 講座及其他專題講座 87 圖表二十三 2005 年為公務人員所作的各類講座及講解會之統計表 6.1.2 廉潔新一代 小學生誠信教育計劃 88 89 圖表二十四 2005 年 廉潔新一代 小學生誠信教育計劃 參加學生人數統計表 90 圖表二十五 2005 年參加 六

More information

一 0 六年度年報 中華民國一 0 七年四月十二日刊印 查詢本年報之網址如下 : (1) 主管機關指定之公開資訊觀測站 :newmops.twse.com.tw (2) 本公司網址 :

一 0 六年度年報 中華民國一 0 七年四月十二日刊印 查詢本年報之網址如下 : (1) 主管機關指定之公開資訊觀測站 :newmops.twse.com.tw (2) 本公司網址 : 一 0 六年度年報 中華民國一 0 七年四月十二日刊印 查詢本年報之網址如下 : (1) 主管機關指定之公開資訊觀測站 :newmops.twse.com.tw (2) 本公司網址 :www.chimeicorp.com 一 本公司發言人 代理人發言人姓名 : 公司發言人 : 姓名 : 陳世賢職稱 : 副總經理電話 :(06)2663000 電子郵件信箱 :service@mail.chimei.com.tw

More information

人為疏失 人與人之間的溝通合作, 往往是事故的最終防線, 若能發揮團隊合作的功能, 則比較能克服其他因素所造成的危害

人為疏失 人與人之間的溝通合作, 往往是事故的最終防線, 若能發揮團隊合作的功能, 則比較能克服其他因素所造成的危害 人為因素與 飛航安全 人為因素 7 7 8 人為因素的類別 H 1972 E. Edward SHELL S S L E software, H handware, E environment, L liveware L SHELL 20 2014 3 495 人為疏失 人與人之間的溝通合作, 往往是事故的最終防線, 若能發揮團隊合作的功能, 則比較能克服其他因素所造成的危害 2014 3 495

More information

目錄

目錄 2014 年度 企業社會責任報告 目錄 1 4 2 5 3 7 3.1 7 3.2 8 3.3 8 4 9 4.1 9 4.2 2014 10 4.3 11 5 16 5.1 16 5.2 18 5.3 20 5.4 21 6 22 6.1 22 6.2 23 6.3 24 6.4 25 6.5 26 6.6 27 6.7 27 6.8 27 7 28 7.1 28 7.2 29 7.3 30 7.4

More information

3 7 11 21 ( ) PPT p01 p13 23 ( ) PPT p1 p3 27 ( ) PPT p3 p1 34 ( ) PPT p2 p 36 ( ) PPT p p1ppt p7 p10 37 ( ) PPT p2 p7 39 ( ) 44 61 On Light 72 80 83 壹 實施計畫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102( ) 壹 依據 :102 貳

More information

本地區災害防救計畫後續之章節將以上述區域為重點對象, 擬定本區風水災 害之減災 整備 應變及復原等各相關對策與計畫 圖 日雨量 600 毫米條件下, 本區淹水潛勢圖 2-1-2

本地區災害防救計畫後續之章節將以上述區域為重點對象, 擬定本區風水災 害之減災 整備 應變及復原等各相關對策與計畫 圖 日雨量 600 毫米條件下, 本區淹水潛勢圖 2-1-2 第二編風水災害 第一章減災計畫第一節災害規模設定 為了能在本市發生最嚴重之颱風豪雨災害時, 能有最完善之應變處置作為, 必須先完成本市災害規模之設定, 災害規模設定的目的在於掌握可能發生之最大災害規模及淹水範圍與深度, 並依此於事先擬定災害防救計畫, 包括災前整備 災中應變及災後復原之各項因應措施 災害規模設定之選取原則係依據最大降雨量紀錄 過去最大淹水災情紀錄等多項因素綜合評估而定 有鑑於地球環境變遷之影響,

More information

untitled

untitled R ( ) .5..5 2.. 2.. 2 4 5 7 7 7 7 7 8 8 8 0 0 2 4 5 5 5 7 8 8 PC 0 安全注意事項及緊急處理方法 請務必遵守 警告 發生異常或故障時 應立即停止使用 拔 下電源插頭 恐會導致冒煙 起火 觸 電 異常或故障事例 即使接上電源開關有時也不會運轉 插拔電源線時 有時通電有時不通電 運轉中 有燒焦味或異音 本體部分變形或異常發熱 請立即連絡服務站進行檢查及修理

More information

目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一節 地區災害防救計畫之制定 壹 計畫依據

目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一節 地區災害防救計畫之制定 壹 計畫依據 臺北市萬華區地區災害防救計畫 臺北市萬華區公所 105 年 12 月修訂 目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一節 地區災害防救計畫之制定 ---------------------------------------------- 1-1-1 壹 計畫依據 ---------------------------------------------------------------- 1-1-1 貳 計畫目的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手冊.docx

Microsoft Word - 手冊.docx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 National Taiwan Normal University 2011 春季班赴外交換生手冊 Outbound Exchange Student Handbook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國際事務處 Office of International Affairs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國際事務處 Office of International Affairs Tel:+886-2-7734-1282

More information

21,000 X 126,000 / , ,000 X 7%

21,000 X 126,000 / , ,000 X 7% 喆 21,000 X 126,000 / 6 8 7 21,000 300,000 X 7% 1997 Skeel Dye 1939 Kirk 1958 0 6 0-2 3-6 0 2 3 6 7 9 12 ( ) ( 33 12 3 4 各類 類型 型環 環境 境與 與設 設施 施之 之規 規劃 劃與 與設 設計 計 各 理想 早期療育服務 之基本需求 社政 工作 醫療 復健

More information

46 2011 11 467 數位遊戲式學習系統 7 2011 11 467 47 3 DBGameSys 48 2011 11 467 正規化資料模組 如何配置並儲存電子化資料 以 便減少資料被重覆儲存的程序 DBGameSys的主要功能模組包 學習者 審核評分模組 含 正規化資料模組 審核評分 模組 高分列表模組3大區塊 系統資料庫 在正規化資料模組的執行 高分列表模組 過程中 先要求學習者瀏覽遊戲

More information

電子化助理規劃師鑑定及發證辦法

電子化助理規劃師鑑定及發證辦法 經濟部工業局 企業電子化人才能力鑑定 九十三年度 應考須知 鑑定執行單位 93 年 2 月 1 日修訂 .... Page 2.... Page 2.... Page 2.... Page 3.... Page 3.... Page 4.... Page 4.... Page 5.... Page 6.... Page 6.... Page 6.... Page 10.... Page 10....

More information

2

2 4 1 2 第一節清末與國民政府時期的大陸保險市場 3 第二節中共建政初期的大陸保險市場 3 2001 24 4 第三節大陸保險市場的發展階段 5 4 1990 72-73 6 2-1 7 2-1 12 Trans America New York Life Met Life CIGNA Allianz AXA Gerling Scadinavia Samsung 8 第一節大陸保險法規的演進過程

More information

目錄 02/ 關於本報告 03/ 05/ 06/ 環境保護 排放物的管理 資源使用的管理 環境及天然資源 07/ 07/ 07/ 08/ 08/ 09/ 僱傭及勞工常規 人才甄選 勞工準則 員工待遇及福利 發展及培訓 健康和安全 合規 10/ 10/ 11/ 營運慣例 供應鏈管理 產品責任 反貪污

目錄 02/ 關於本報告 03/ 05/ 06/ 環境保護 排放物的管理 資源使用的管理 環境及天然資源 07/ 07/ 07/ 08/ 08/ 09/ 僱傭及勞工常規 人才甄選 勞工準則 員工待遇及福利 發展及培訓 健康和安全 合規 10/ 10/ 11/ 營運慣例 供應鏈管理 產品責任 反貪污 (Incorporated in the Cayman Islands with limited liability) (於開曼群島註冊成立之有限公司) (Stock Code 股份代號 : 558) 2017/18 ESG REPORT 環境 社會及管治報告 目錄 02/ 關於本報告 03/ 05/ 06/ 環境保護 排放物的管理 資源使用的管理 環境及天然資源 07/ 07/ 07/ 08/ 08/

More information

雲林縣政府 96 年度重要施政計畫目標與重點 壹 民政部門 () () 23 ()

雲林縣政府 96 年度重要施政計畫目標與重點 壹 民政部門 () () 23 () 雲林縣政府 96 年度施政計畫 目 錄 叁 叁 叁 雲林縣政府 96 年度重要施政計畫目標與重點 壹 民政部門 () () 23 () 9 11 23-1- -2- 貳 財政部門 參 建設部門 -3- -4- 肆 工務部門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3 15 18 () 伍 教育部門

More information

公司治理重點摘要 3.1 股東大會審計委員會董事會薪酬委員會 董事會董事會組織 董事會職責 101 經營團隊 內部稽核

公司治理重點摘要 3.1 股東大會審計委員會董事會薪酬委員會 董事會董事會組織 董事會職責 101 經營團隊 內部稽核 3.1 3.2 3.3 3.4 3.5 3 公司治理 21 22 3.1 3.2 3.3 3.4 3.5 公司治理重點摘要 3.1 股東大會審計委員會董事會薪酬委員會 3.1.1 董事會董事會組織 104 6 9 13 董事會職責 101 經營團隊 內部稽核 23 3.1 3.2 3.3 3.4 3.5 董事選舉 1% 董事及經理人薪酬 0.3% 6.1 104 避免利益衝突 3.1.2 審計委員會

More information

* 1 2 3 32 1 2 3 2014 9 15 4 33 http://www.hisp.ntu.edu. tw/ 34 ID ID 2014 9 15 4 35 人文創新與社會實踐 圖三 文獻與案例蒐集資料截圖示意 三 網路平台與資料庫建置 配合人文創新與社會實踐計畫 建置資料庫與網站供計畫成員與大眾進 行資源分享與交流 本網路平台目前已建置完成 內容包含計畫之說明 實 踐研究團隊 政治大學

More information

臺北市及死亡率 - 別 ( 續 1)( 修正 ) ( 二 ) 松山區 中華民國 105 年單 : 人 ; 人 / 十萬人 ;% 所有 1, 所有 所有 惡腫瘤 4

臺北市及死亡率 - 別 ( 續 1)( 修正 ) ( 二 ) 松山區 中華民國 105 年單 : 人 ; 人 / 十萬人 ;% 所有 1, 所有 所有 惡腫瘤 4 臺北市及死亡率 - 別 ( 修正 ) ( 一 ) 臺北市 中華民國 105 年單 : 人 ; 人 / 十萬人 ;% 所有 18,039 668.05 33.75 100.00 所有 10,369 80.5 44.60 100.00 所有 7,670 544.83 55.48 100.00 1 惡腫瘤 5,19 193.8 105.00 8.93 惡腫瘤,90 5.9 17.78 8.16 惡腫瘤,99

More information

1 中央災害應變中心作業要點 95 年 12 月 25 日行政院院臺內字第 號函核定 本要點依據災害防救法 ( 以下簡稱本法 ) 第十三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中央災害應變中心 ( 以下簡稱本中心 ) 之任務如下 : 加強災害防救相關機關 ( 團體 ) 之縱向指揮 督導及橫向協調

1 中央災害應變中心作業要點 95 年 12 月 25 日行政院院臺內字第 號函核定 本要點依據災害防救法 ( 以下簡稱本法 ) 第十三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中央災害應變中心 ( 以下簡稱本中心 ) 之任務如下 : 加強災害防救相關機關 ( 團體 ) 之縱向指揮 督導及橫向協調 1 中央災害應變中心作業要點 95 年 12 月 25 日行政院院臺內字第 0950053810 號函核定 本要點依據災害防救法 ( 以下簡稱本法 ) 第十三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中央災害應變中心 ( 以下簡稱本中心 ) 之任務如下 : 加強災害防救相關機關 ( 團體 ) 之縱向指揮 督導及橫向協調 聯繫事宜, 處理各項災害應變措施 掌握各項災害狀況, 即時傳遞災情, 並通報相關單位應變處理 災情之蒐集

More information

現在人類獲取地球內部訊息的方法, 是從可能影響我們身家性命安全的地震, 用數學模型把地震資料轉換成地震波速度, 進而獲得地底物質密度與深度的關係 地下世界知多少 km/s g/cm 3 P Gpa km S P S 3,000 3,000 ak K 透視地底 Percy Bridgma

現在人類獲取地球內部訊息的方法, 是從可能影響我們身家性命安全的地震, 用數學模型把地震資料轉換成地震波速度, 進而獲得地底物質密度與深度的關係 地下世界知多少 km/s g/cm 3 P Gpa km S P S 3,000 3,000 ak K 透視地底 Percy Bridgma 透視地球深處 的窗戶? extreme condition extreme environment 94.5 1 270 21 3.9 12.3 6,400 300 4,000 1864 Jules Gabriel Verne 1959 2008 1990 Paul Preuss 2003 24 2013 2 482 現在人類獲取地球內部訊息的方法, 是從可能影響我們身家性命安全的地震, 用數學模型把地震資料轉換成地震波速度,

More information

目錄

目錄 2013 年度 企業社會責任報告 目錄 1 4 2 5 3 6 3.1 6 3.2 7 3.3 7 4 8 4.1 8 4.2 2013 9 4.3 10 5 15 5.1 15 5.2 16 5.3 18 6 19 6.1 19 6.2 20 6.3 21 6.4 22 6.5 23 6.6 24 6.7 24 6.8 24 7 25 7.1 25 7.2 26 7.3 27 7.4 27 7.5

More information

天然災害發生數目 10附錄 年全球災害統計 UN/ISDR Top 10 天然災害發生趨勢 ( 統計自 1975~2007) 2007 年受天災侵襲之前 10 名國家 2007 年自然災害造成死亡人數前 10 名 2007 年受天然災害造成之傷亡前 10 名地區 ( 每

天然災害發生數目 10附錄 年全球災害統計 UN/ISDR Top 10 天然災害發生趨勢 ( 統計自 1975~2007) 2007 年受天災侵襲之前 10 名國家 2007 年自然災害造成死亡人數前 10 名 2007 年受天然災害造成之傷亡前 10 名地區 ( 每 2007 年災害大事記 p97 天然災害發生數目 10附錄 96 2007 年全球災害統計 UN/ISDR 1 2007 Top 10 天然災害發生趨勢 ( 統計自 1975~2007) 2007 年受天災侵襲之前 10 名國家 2007 年自然災害造成死亡人數前 10 名 2007 年受天然災害造成之傷亡前 10 名地區 ( 每 10 萬人 ) 1 1975-2007 ( 1975 ~ 2007)

More information

heepwoh-cover

heepwoh-cover 2016-2017年度 enquiry@heepwoh.edu.hk PDF processed with CutePDF evaluation edition www.cutepdf.com 目 錄 一 本校辦學團體...P. 3 二 中華基督教會香港區會教育事工部組織架構...P. 3 三 願景 使命及核心價值...P. 3 四 辦學宗旨...P. 3 五 校徽 校訓...P. 3 六 校歌...P.

More information

老人憂鬱症的認識與老人自殺問題

老人憂鬱症的認識與老人自殺問題 18-24 25-44 45-64 65 10 8 6 4 2 0 ( 40% 15% Affect Cognition : drive Behavior DSM-V major depressive episode 2 9 5 Electronic Convulsion Therapy; ECT Rabins65 1% Rabins, 1992 20%-30% Blazer, 1994 65 12.9

More information

<4D F736F F D20B0AAB6AFA5ABA861AE60C0B3C5DCA4A4A4DFA740B77EAD6EC2492E646F63>

<4D F736F F D20B0AAB6AFA5ABA861AE60C0B3C5DCA4A4A4DFA740B77EAD6EC2492E646F63> 高雄市災害應變中心作業要點 100 年 6 月 17 日高市府四維消管字第 1000064050 號函訂頒一 為規範高雄市災害應變中心 ( 以下簡稱本中心 ) 之任務 開設時機 程序 編組及相關作業事項, 並依災害防救法 ( 以下簡稱本法 ) 第十二條第二項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 本府為處理各種災害之防救事宜, 以本府所屬下列機關為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 負責執行各項災害防救緊急措施及辦理本中心之幕僚工作

More information

GEM GEM GEM GEMGEM GEM GEMGEM

GEM GEM GEM GEMGEM GEM GEMGEM GEM GEM GEM GEMGEM GEM GEMGEM 3 4 5 8 9 11 19 35 46 55 58 59 61 63 65 129 130 曉 曉 Conyers Corporate Services (Bermuda) Limited Clarendon House 2 Church Street Hamilton HM 11 Bermuda 183 22 Clarendon House

More information

WE CARE WE SHARE 2013 企業社會責任報告 1 2 4 6 7 9 10 11 14 16 18 21 23 25 26 27 01 2013 2013 We Care. We Share. 2014 7 11 02 2013 1992 CR Vanguard Suguo Fun Square Ole blt V>nGO Voi_la! Chinese Arts & Crafts

More information

家務工作安全及健康要點 家務工作看似簡單, 但我們絕不應忽視家居環境中潛在的各種危害及風險 如工作時不注意安全及健康, 很容易釀成意外, 導致勞損 受傷甚至死亡 本單張簡明扼要地闡述了家務料理者在工作時應注意的安全健康要點以及有關預防意外的措施 1 清潔窗戶及高處工作 絆倒滑倒 清潔窗戶及高處工作

家務工作安全及健康要點 家務工作看似簡單, 但我們絕不應忽視家居環境中潛在的各種危害及風險 如工作時不注意安全及健康, 很容易釀成意外, 導致勞損 受傷甚至死亡 本單張簡明扼要地闡述了家務料理者在工作時應注意的安全健康要點以及有關預防意外的措施 1 清潔窗戶及高處工作 絆倒滑倒 清潔窗戶及高處工作 Doing Housework in a Safe and Smart Way 家務工作安全及健康要點 家務工作看似簡單, 但我們絕不應忽視家居環境中潛在的各種危害及風險 如工作時不注意安全及健康, 很容易釀成意外, 導致勞損 受傷甚至死亡 本單張簡明扼要地闡述了家務料理者在工作時應注意的安全健康要點以及有關預防意外的措施 1 清潔窗戶及高處工作 絆倒滑倒 清潔窗戶及高處工作 絆倒滑倒 2 燙傷 燒傷

More information

169 校園安全工作手冊參附錄三.校園人為災害狀況緊急應變處理參考

169 校園安全工作手冊參附錄三.校園人為災害狀況緊急應變處理參考 三 校園人為災害狀況緊急應變處理參考 119 () ( ) 168 169 校園安全工作手冊參附錄三.校園人為災害狀況緊急應變處理參考 ( ) 170 171 校園安全工作手冊參附錄三.校園人為災害狀況緊急應變處理參考 172 173 校園安全工作手冊參附錄三.校園人為災害狀況緊急應變處理參考 174 理參考 175 校園安全工作手冊參附錄三.校園人為災害狀況緊急應變處 110 176 177 校園安全工作手冊參附錄三.校園人為災害狀況緊急應變處理參考

More information

專題研究 大陸中央與地方關係改革現狀與問題 政治學研究 毛澤東思想研究 台聲. 新視角

專題研究 大陸中央與地方關係改革現狀與問題 政治學研究 毛澤東思想研究 台聲. 新視角 第 6 卷第 1 期中華民國 97 年 1 月 大陸中央與地方關係改革 現狀與問題 Current Situations and Problems of the Central-Local Relation Reforms in China 林文軒 (Lin, Wen-Hsuan) 中國文化大學中山學術所博士生 1 摘要 關鍵詞 : 權力下放 職能轉換 地方主義 部門利益 壹 前言 1 76 吉首大學學報

More information

2 二 會計用語之修正 : 三 財務報表之修正 IFRS 1

2 二 會計用語之修正 : 三 財務報表之修正 IFRS 1 會計焦點報 business.lungteng.com.tw 29 期 發 行 人 李枝昌 責任編輯 張瑩馨 羅正堯 出 刊 月 民國 104 年 4 月 發 行 所 龍騰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地 址 248 新北市五股區五權七路 1 號 電 話 (02)2298-2933 傳 真 (02)2298-9766 會計 我國會計項目之修正及一致化 蕭麗娟老師 經濟 不能不知道的 紅色供應鏈 龍騰商管教研小組

More information

財金資訊-82期.indd

財金資訊-82期.indd / ( ) ( ) (waterfall model) (spiral model) 1 (output) (input) 1 www.fisc.com.tw 27 Barry Boehm 1988 2 (prototype) (agile) 2 ( ) 3 3 ( ) 28 / No.82 / 2015.04 (software testing) (peer review) ( ) V ( 4 )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doc

Microsoft Word doc 第三篇 / 第二章整備計畫 第二章減災計畫 第一節災害應變計畫及標準作業程序之研訂 辦理單位 : 消防局 ( 協辦單位 : 本府災害防救相關單位 ) 重大災害發生時具有災情不確定性及應變搶救時間之急迫性, 各業務機關及單位應就其所負責災害防救業務及執掌於防汛期前研修訂定災害應變相關計畫 標準作業程序並備妥相關防救災資源 ( 機具 人力 物資等 ), 供災害防救單位及人員執行相關業務時之依循 當災害一旦發生之際,

More information

金華手冊

金華手冊 漫舞花 弄巷 自主都更 拉皮 蛻變成環保藝術長廊 100年 推廣公共設施用地整頓清理計畫 針對國民住宅區鄰棟綠地空間狹窄 原有設施老舊凌亂安全堪虞 樹木板根隆起雜亂的環境 進行花弄草巷綠美化 植栽 維護公共環境整潔綠美化及社區公共環境安全改善工作 102年 將國民住宅區內鄰棟綠地空間剛整頓好 非常亮點 環境幽雅的花弄 草巷賦于新生命 以 金華ㄟ春天 漫舞花弄巷 為主題 將原有綠建築觀念的 庭園景觀功能

More information

於中華人民共和國註冊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代號 6066 2016 年度報告 2016 年度報告 目錄 釋義........................................ 2 董事長致辭.................................. 5 第一節 重要提示........................... 9 第二節 重大風險提示........................

More information

戒菸實務個案自助手冊105年Ver.2

戒菸實務個案自助手冊105年Ver.2 本計劃經費來自 品健康福利捐支應 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 我 名字 為了 以下理由 1. 2. 3. 4. 5. 決定從 年 月 日起 簽署人 (簽章) 見證人 (簽章) 年 月 日 a 準備戒 V 環境的準備 排除讓自己想吸 自己戒 的環境 V 心理的準備 瞭解自己的吸 的環境 建立能提醒 行為 強化戒 決心 V 身體的準備 評估身體的尼古丁依賴度 必要時找尋 藥物降低戒 戒 的難度

More information

GRI

GRI (Stock Code 23) ENVIRONMENTAL, SOCIAL, AND GOVERNANCE REPORT 2017 01 02 03 05 08 10 15 18 25 GRI 30 36 39 43 關於本報告 2012 2017 2017 1 112 31 (Global Reporting Initiative or GRI ) www.hkbea.com www.hkbea.com.cn

More information

二零一三年施政報告 - 穩中求變 務實為民

二零一三年施政報告 - 穩中求變 務實為民 二零一三年施政報告 穩中求變 務實為民 段落 ( ) 1 18 1 10 11 12 14 15 18 ( ) 19 48 20 適度有為 20 21 23 24 32 香港和內地 24 30 香港和外國 31 32 33 41 金融服務業 34 37 工商及專業服務 38 39 國際航運中心 40 41 42 47 創新科技產業 43 45 檢測和認證產業 46 47 48 ( ) 49 91 49

More information

低功率電波輻射性電機管理辦法 第十二條經型式認證合格之低功率射頻電機, 非經許可, 公司 商號或使用者均不得擅自變更頻率 加大功率或變更原設計之特性及功能 第十四條低功率射頻電機之使用不得影響飛航安全及干擾合法通訊 ; 經發現有干擾現象時, 應立即停用, 並改善至無干擾時方得繼續使用 前項合法通訊,

低功率電波輻射性電機管理辦法 第十二條經型式認證合格之低功率射頻電機, 非經許可, 公司 商號或使用者均不得擅自變更頻率 加大功率或變更原設計之特性及功能 第十四條低功率射頻電機之使用不得影響飛航安全及干擾合法通訊 ; 經發現有干擾現象時, 應立即停用, 並改善至無干擾時方得繼續使用 前項合法通訊, 使用說明書 TMAX 機車 在騎乘機車之前, 請務必仔細閱讀這本使用說明書 XP00 XP00A PW--T 低功率電波輻射性電機管理辦法 第十二條經型式認證合格之低功率射頻電機, 非經許可, 公司 商號或使用者均不得擅自變更頻率 加大功率或變更原設計之特性及功能 第十四條低功率射頻電機之使用不得影響飛航安全及干擾合法通訊 ; 經發現有干擾現象時, 應立即停用, 並改善至無干擾時方得繼續使用 前項合法通訊,

More information

4. 各瓦斯公司應加強管線之檢測及抽換並依計畫執行管線設施汰舊換新 ( 二 ) 整備 1. 緊急應變機制之建立 (1) 產業發展局應督導各瓦斯公司訂定緊急應變計畫, 明定執行災害應變人員緊急聯絡方法 集合方式 集中地點 任務分配 作業流程及注意事項等, 模擬各種狀況定期實施演練 (2) 產業發展局應

4. 各瓦斯公司應加強管線之檢測及抽換並依計畫執行管線設施汰舊換新 ( 二 ) 整備 1. 緊急應變機制之建立 (1) 產業發展局應督導各瓦斯公司訂定緊急應變計畫, 明定執行災害應變人員緊急聯絡方法 集合方式 集中地點 任務分配 作業流程及注意事項等, 模擬各種狀況定期實施演練 (2) 產業發展局應 二十二 臺北市天然氣重大災害防救計畫 102 年 5 月 3 日府產業公字第 10231329100 號 103 年 12 月 23 日府產業公字第 10333884000 號函修訂 壹 緣起及目的 臺北市人口稠密, 自來水管 天然氣與油料管線 電力 電信 有線電視等各類管線之 密度高, 又多敷設於公路地下, 其中以天然氣管線所輸送物質較具危害, 因地震發生及各項 建設 管線開挖 道路施工不慎, 破壞管線易肇致洩漏公安事故

More information

攜手拼出圓滿的幸福 2

攜手拼出圓滿的幸福 2 國立台灣師範大學家庭教育研究與發展中心編撰教育部出版中華民國 96 年 9 月 攜手拼出圓滿的幸福 2 國立台灣師範大學 家庭教育研究與發展中心主任 林育瑋 3 目錄 幸福拼圖 序文...p.2 引言 能和心愛的人共度一生, 就是最大的幸福!...p.6 幸福方程式 : 我 + 你 = 幸福關鍵一 我...p.10 關鍵一 你...p.20 關鍵一 +...p.28 如果你還想知道更多撇步 附錄一...p.48

More information

PROSPECT & EXPLORATION 第 12 卷第 1 期中華民國 103 年 1 月 壹 前言 (community) common 1 2 (communitarianism) (low politics) 1 中國行政評論 ( ) 10 1 ( ) 186

PROSPECT & EXPLORATION 第 12 卷第 1 期中華民國 103 年 1 月 壹 前言 (community) common 1 2 (communitarianism) (low politics) 1 中國行政評論 ( ) 10 1 ( ) 186 兩岸社區發展與社區交流之研析 專題研究 兩岸社區發展與社區交流之研析 A Study of Community Development and Community Interaction in Taiwan and Mainland China 張峻豪 * (Chang, Chun-Hao) 東海大學政治學系副教授 摘 要 關鍵詞 : 社區 社區發展 社區交流 兩岸關係 基層民主 * 47 PROSPECT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PowerPoint - 101教師升等說明會

Microsoft PowerPoint - 101教師升等說明會 2 1 3 4 2 5 並以該刊物出具接受證明之日起 6 3 7 8 4 9 10 5 11 12 6 13 14 7 15 靜宜大學教師升等資料 ( 僅供參考 ) 一 姓名 : 二 單位 : 三 現職 : 四 學歷 ( 請詳填起訖日期 ): 五 經歷 ( 請詳填起訖日期 ): 六 教師證書字號 : 年資起算日 : 七 學術專長領域 : 八 任現職期間教學工作 : ( 一 ) 授課記錄 ( 二 )

More information

ELECTRIC WAVE 86 9798 Q&A 3 ( ) (101) 17 2,145 5 6,009 11 4,890 34 6 8 101 4 3 1 4 20 2 101 ( ) ( ) 30 ( ) ( 2) 6 7 12 30 ( ) 2 2 101.5.17 101.8.16 7.

ELECTRIC WAVE 86 9798 Q&A 3 ( ) (101) 17 2,145 5 6,009 11 4,890 34 6 8 101 4 3 1 4 20 2 101 ( ) ( ) 30 ( ) ( 2) 6 7 12 30 ( ) 2 2 101.5.17 101.8.16 7. ELECTRIC WAVE 97 (101) 3 3 3 9798 97 10 1 98 3 31 ( 4 30 ) 2 32 9 10 2 1 101 ( ) ( ) 12 3 2 101.1.1 101.3.31 ( ) 101.1.1 101.4.30 ( ) ( ) 2 ( ) 3 100 11 9798 101 101 1 1 3 31 ( 1) 3 6 9798 6 (6.4 ) 9798

More information

2015.05 樂活巴 免費公車服務 常見 問與答 QA 要如何查詢免費公車路線資訊? 原各鄉鎮市公所辦理的免 費 ( 醫 療 ) 公 車 以 樂 活巴 命名 搭配統一路 線編碼 彩繪車體及站牌 無縫接軌繼續提供服務 營運車輛皆已加裝 GPS 車 載機設備 各區免費公車 路線亦陸續納入桃園市公 車動態系統 桃園 中壢 平 鎮 新 屋 龍 潭 楊

More information

人力資源政策 延長用膳時間 車長招募 2013 員工溝通 員工發展 業務分部 2013 年 , , ,468 12, (1) (2) 5 5 總數 13,260 13,272 (

人力資源政策 延長用膳時間 車長招募 2013 員工溝通 員工發展 業務分部 2013 年 , , ,468 12, (1) (2) 5 5 總數 13,260 13,272 ( 可持續發展報告 關懷僱員 62 人力資源政策 延長用膳時間 2012 60 車長招募 2013 員工溝通 員工發展 20132012 業務分部 2013 年 2012 11,999 469 12,006 460 12,468 12,466 624 656 (1) 163 145 (2) 5 5 總數 13,260 13,272 (1) (2) 2013 63 可持續發展報告 2013 Excel 2013300

More information

統一CSR年報-封面+裡+目錄-第1章(靛)-test.indd

統一CSR年報-封面+裡+目錄-第1章(靛)-test.indd 社會責任報告書 統一企業社會責任報告書 1 2 1 GRI 4 6 8 8 9 10 11 12 13 18 20 21 26 29 30 31 32 39 48 50 57 60 68 70 72 73 2 3 4 5 6 489.6 4,758 37,000 72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樂活產品 做為一個負責任的食品生產者 我 們重視消費者的健康

More information

102三商企業責任_第1_2張03_final.ai

102三商企業責任_第1_2張03_final.ai 1 20 22 23 24 24 30 32 35 39 40 7 8 8 9 12 13 14 16 3 4 44 48 52 58 60 62 64 66 68 68 70 70 72 73 75 2 3 4 5 6 7 認識三商美邦人壽 二. 營運據點 三商美邦人壽總管理處設於台北市信義區 為提供保戶便捷且全面性的服務 三商美邦人壽在台 灣各地共成立235個通訊處 並設有台北 台中 嘉義 台南

More information

1 500 表 1: 各國平均分數

1 500 表 1: 各國平均分數 2012 年多益測驗全球考生資料統計報告 A < 1> 2012 B < 2> 100% 500 2012 2012 / 21 25 (38%) 57% (58%) 25% / 20% 35% 53% 31% 17% / 31% 12% 6 45 1-10% 81% 6 2012 48 3 30% 1 編註 1: 請見 P.15 編註 2: 請見 P.17 1 500 表 1: 各國平均分數 466

More information

目 錄 壹 總則 1 貳 颱洪災害 2 参 坡地災害 3 肆 地震災害 4 伍 生物病原災害 5 陸 旱災 6 柒 空難 重大陸上交通事故 7 捌 其他類型災害 8 玖 執行評估 ( 核 ) 與計畫經費 9 拾 附則 10

目 錄 壹 總則 1 貳 颱洪災害 2 参 坡地災害 3 肆 地震災害 4 伍 生物病原災害 5 陸 旱災 6 柒 空難 重大陸上交通事故 7 捌 其他類型災害 8 玖 執行評估 ( 核 ) 與計畫經費 9 拾 附則 10 臺北市民當家熱線 1999 臺北市士林區地區災害防救計畫 臺北市士林區公所編撰 中華民國 105 年 12 月 6 日 目 錄 壹 總則 1 貳 颱洪災害 2 参 坡地災害 3 肆 地震災害 4 伍 生物病原災害 5 陸 旱災 6 柒 空難 重大陸上交通事故 7 捌 其他類型災害 8 玖 執行評估 ( 核 ) 與計畫經費 9 拾 附則 10 第一章總則 第一節防救計畫之制定 第二節地區概況 第三節災害特性與規模設定

More information

381 課業輔導學習輔導 20 第二節 中學生的學習輔導 Skinner Skinner Skinner Bandura Bandura (381) 學習輔導.indd /5/31 2:44:13 PM

381 課業輔導學習輔導 20 第二節 中學生的學習輔導 Skinner Skinner Skinner Bandura Bandura (381) 學習輔導.indd /5/31 2:44:13 PM 學習輔導 課業輔導 381 19 學習輔導 五至七章重點整理 第五章 在學學生的學習輔導 / 第一節 中學生的學習特徵 1. 2. 3. 4. 1. 2. 3. 1. 2. 3. 4. 5. 1. 2. 3. 4. (381)019-030 學習輔導.indd 19 2007/5/31 2:44:08 PM 381 課業輔導學習輔導 20 第二節 中學生的學習輔導 Skinner Skinner Skinner

More information

選擇學校午膳供應商手冊適用於中、小學 (2014年9月版)

選擇學校午膳供應商手冊適用於中、小學 (2014年9月版) 2014 年 9 月版 選擇 學校午膳供應商手冊 適用於中 小學 i 1 1 2 3 4 5 6 7 8 9 1 2 2 i. ii. iii. iv. v. i. ii. iii. iv. v. vi. vii. 3 i. ii. iii. iv. v. 4 i. ii. 1. 2. 3. 4. 5. iii. iv. 5 6 3 4 5 6 i. ii. i. ii. iii. iv. v.

More information

Title

Title 雲林南部沿海地區 綜合治水規劃 簡 報 報告人 周志芳 經濟部水利署水利規劃試驗所 中華民國94年12月27日 壹 前言 貳 區域概況 參 排水不良主要原因 肆 規劃原則及改善目標 伍 改善方案 陸 工程費及分期實施計畫 柒 計畫評價 捌 權責及分工 玖 後續計畫 - 1 - 不良 92 年 理 量 93 年 陸 理 林 林 北 北 95 年度 理 林 復 利 來 參 北 96 年 97 年 林北

More information

101 8 2 02-2308-5230 1999 58999 101 3 2 02-2308-5231 101 8 2 02-2338-0277 1999 58988 3 251 3 1 02-2308-0236 6 393 2 1 / 02-8931-5334 6 393 3 1 / 02-2930-2696 81 6 / 1 02-2381-3344 30 5 / 02-2898-1819 6

More information

3. ( 41 ) 1 ( ) ( ) ( ) 2 (a) (b) ( ) 1 2 負責人是指負責處理保險代理人的保險代理業務的人士 業務代表是指代表保險代理人銷售保險產品的人士 如保險代理人聘用上述人士 ( 例如該保險代理人是法人團體 ), 則其負責人及業務代表須向保險代理登記委員會登記 保險代理

3. ( 41 ) 1 ( ) ( ) ( ) 2 (a) (b) ( ) 1 2 負責人是指負責處理保險代理人的保險代理業務的人士 業務代表是指代表保險代理人銷售保險產品的人士 如保險代理人聘用上述人士 ( 例如該保險代理人是法人團體 ), 則其負責人及業務代表須向保險代理登記委員會登記 保險代理 CB(1)1919/04-05(05) ( ) 2. ( ) 40% 50% 3. ( 41 ) 1 ( ) ( ) ( ) 2 (a) (b) ( ) 1 2 負責人是指負責處理保險代理人的保險代理業務的人士 業務代表是指代表保險代理人銷售保險產品的人士 如保險代理人聘用上述人士 ( 例如該保險代理人是法人團體 ), 則其負責人及業務代表須向保險代理登記委員會登記 保險代理登記委員會在決定某人是否適當人選時,

More information

縣 94 學年度 上 學期 區 國民中學 Q 年級 R 領域教學計畫表 設計者:

縣 94 學年度 上 學期      區 國民中學  Q  年級    R    領域教學計畫表 設計者: 高雄市立茄萣國中國中 103 學年度第一學期八年級 英文補救教學彈性學習課程計畫表 一 教材來源 : 二 教學節數 : 每週 (1) 節, 學期共 ( 20 ) 節 三 各單元內涵分析 : 週次 第一週 第二週 第三週 第四週 9/1 9/5 9/8 9/12 9/15 9/19 9/22 9/26 Lesson1 ( 一 ) Lesson1 ( 一 ) Lesson2 ( 二 ) Lesson2

More information

3 QE3 時 評 ~0.25% Quantitative Easing, QE FED QE 1 3 FED QE1 QE2 QE3 貳 美國推出 QE3 之動機意涵與過去 2 次 QE 措施之主要差異 FED QE MBS

3 QE3 時 評 ~0.25% Quantitative Easing, QE FED QE 1 3 FED QE1 QE2 QE3 貳 美國推出 QE3 之動機意涵與過去 2 次 QE 措施之主要差異 FED QE MBS PROSPECT EXPLORATION 第 10 卷第 10 期中華民國 101 年 10 月 美國實施第 3 輪量化寬鬆 (QE3) 政策對全球經濟之影響 The Impact of the US s Implementation of Round III Quantitative Easing Policy on the Global Economy 聶建中 (Nieh, Chien-Chung)

More information

<4C50352D B971B8A3B35DB3C6A655B2D5A9FAB2D32E786C73>

<4C50352D B971B8A3B35DB3C6A655B2D5A9FAB2D32E786C73> [ 回中信局首頁 ] 一般型電腦 Pentium Gold G00(Windows 作業系統 )( 獨立主機不含螢幕 ) acer eriton M660G (0/0/)] NT$,00 一般型電腦 Pentium Gold G00(Windows 作業系統 )( 獨立主機不含螢幕 ) ASUS M60MB 90(0/08/0)] NT$,00 一般型電腦 Pentium Gold G00(Windows

More information

( ) (1) (2) (3) (4) 2

( ) (1) (2) (3) (4) 2 2007 11 29 1. ( ) 2. ( ) 3. 1 ( ) 1. 2. (1) (2) (3) (4) 2 1. (1) (2) 2. ( ) $20,000,000 X1 1 1 $3,000,000 X1 1 1 1,000,000 $12,000,000 $4,000,000 $5,000,000 $10 X1 1 1 $13 (1) ( ) $5,000,000 $8,000,000

More information

領袖指南 – 自立

領袖指南 – 自立 前言 1 2 3 124 143 128 11 1. 指導手冊第二冊 : 管理教會 20106.1.1 2. 1987 2 聖徒之聲 3 3. srs. lds. org 公車司機的比喻 Intellectual Reserve, Inc. 2014, 2015 6/15 6/15 Leader Guide Chinese 12373 265 聖職領袖的責任 支聯會會長團 ( 或區會會長團 ) 1.

More information

10 6, 地球的熱循環

10 6, 地球的熱循環 52 2013 4 484 人類活動與 地球熱循環 46 不斷追求進步的我們, 殊不知在迅猛發展的同時, 已經陸續對地球的整個環境生態引爆一顆顆不定時炸彈, 所造成的傷害正逐漸擴大並增強中 10 6,000 500 地球的熱循環 3 2013 4 484 53 54 2013 4 484 工業革命後, 人類活動產生的熱迅速增加, 使地球原本趨於最適合人類活動的熱平衡必須重新調整 環境變遷 18 280

More information

CO 2 以鄰為壑的台灣建築產業

CO 2 以鄰為壑的台灣建築產業 6 20114460台灣綠建築政策的成就 台灣的建築產業消耗了大量的水泥, 也排放了很多的營建廢棄物, 建築物的壽命卻嚴重偏低 建築的環保時代已來臨 1992 199212United Nations Commission on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UNCSD1998 1996 CO 2 以鄰為壑的台灣建築產業 27.22 34 1 6 20114460 7 8 201144604

More information

24 24. Special Issue 名 人 講 堂 專 題 研 究 表3 新加坡政府對銷售給不同屬性投資人的對沖基金管理指引 25 焦 點 視 界 27 26 市 場 掃 描 證 交 集 錦 資料來源 新加坡金融管理局(Monetary Authority of Singapore)網站 25 機構投資人定義 (1)依銀行法設立的銀行 (2)商業銀行 (3)財務公司 (4)保險公司 (5)信託公司

More information

培植災害防救能力 災時緊急應變處置機制 修訂鄉 地區災害防救計畫 依轄區災害類別, 編訂鄉 各類災害標準作業程序 編訂災害防救教育訓練教材, 培育縣市 鄉 相關人員災害防救素養 鄉 公所災害防救應變演練, 並納入國軍 學校 醫院 公用事業等 建立鄉 災害防救應變機制 修訂現行災害通報 疏散措施 災情

培植災害防救能力 災時緊急應變處置機制 修訂鄉 地區災害防救計畫 依轄區災害類別, 編訂鄉 各類災害標準作業程序 編訂災害防救教育訓練教材, 培育縣市 鄉 相關人員災害防救素養 鄉 公所災害防救應變演練, 並納入國軍 學校 醫院 公用事業等 建立鄉 災害防救應變機制 修訂現行災害通報 疏散措施 災情 一 評鑑日期 :103 年 11 月 17 18 日 內政部 災害防救深耕第 2 期計畫 103 年度桃園縣政府期末評鑑審查表 二 受評單位 : 桃園縣政府 協力團隊 - 中央大學 三 評鑑小組 : 陳文龍副署長 陳再通專門委員 李國齡科長 郭哲男科員 邱英 嘉教授 盧鏡臣教授 李香潔組長 巫仲明教授 王价巨教授 單 信瑜教授 郭宥秋規劃師 工作項目 執行內容 評核欄 執行情形 壹 管考情形 直轄市

More information

N3489_PYE_SChi_Cover-back

N3489_PYE_SChi_Cover-back 保華建業集團 業務方針 業務方針 保華建業1946年始建於上海 逾六十年來致力為香港及各 地城市打造宏偉景觀與世界級基建設施 保華建業作風穩 健 積極進取 專注發展其多元化的工程及房地產業務 保華建業的核心業務涵蓋承建管理 物業發展管理及房地 產投資 集團於香港 澳門 中國內地以至海外均擁有龐 大的客戶網絡 保華建業集團 願景 以創新精神 專業態度以及對品質的追求 提供一條龍的房地產服務 從而在香港

More information

C3特教班學習領域課程計畫

C3特教班學習領域課程計畫 臺南市安南區土城國民小學 105 學年度第一學期資源班班領域教學進度表 ( 學習領域課程計畫表 ) 領域 : 社會技巧領域組別 :M/3 教學者 : 陳鴻佳老師每周教學節數 :1 節 1. 能加強多元性別互動技巧 (2-b-4) 2. 能加強學校基本適應技巧 (3-b-1) 3. 能加強社區基本適應技巧 (3-b-2) 第一週 8/29-9/3 第二週 9/4-9/10 第三週 9/11-9/17

More information

B ( 2 A ) ( ) 4 9 B ( 2 A )

B ( 2 A ) ( ) 4 9 B ( 2 A ) 4 6 8 4 0 4 1 7 6 8 4 8 8 4 7 4 9 B ( 2 A ) ( ) 4 9 B ( 2 A ) 2 2 0 0 9-2 0 1 0 1 8 9 2 9 1 3 1 2 1 4 1 2 2 5 1 9 9 ( ) 6 2 2 8 2 0 0 9-2 0 1 0 7 2 3 4 8 2 3 6 2 0 0 9-2 0 1 0 3 2 0 0 9-2 0 1 0 2 0 1 0

More information

第二節 研究方法 本論文第一章 緒論 說明研究動機與目的 研究方法及研究的範圍及限制 並對 飲食散文的義界 作一觀念的釐清 第二章 文獻探討 就將本研究的理 論建構中的概念作釐清 分別為 現代文學 飲食文學的重要論著 等兩個部 分來描述目前文獻的研究成果 並探討其不足待補述的地方 本研究以 文化研 究 為主要研究基礎 統攝整個研究架構 在不同章節裡 佐以相關研究方法進 行論述 茲圖示如下 研究方法

More information

立法會職權 組成 ( ) 60 2

立法會職權 組成 ( ) 60 2 第一章政制和行政 行政長官 行政會議 1 31 15 16 45 立法會職權 組成 ( ) 60 2 30 30 ( ) 70 35 35 立法會會議 ( ) 38 181 841 479 33 19 131 126 財務委員會 49 ( ) 73 15 20 3 24 58 內務委員會 34 政府帳目委員會 18 ( ) 4 議事規則委員會 12 議員個人利益監察委員會 法案委員會 12 12 30

More information

2010/03 1. 2. 3. .. . 14 * (Certification) Certification) 1. 2. 3. ( 5~15%) 4. 5. 20% 企業看證照 具加分效果 機械專業證照至今已獲得120家機械相關企業的認同與支持 企業表達認同的具體作法包含 給予獲證考生優先面試的機會 運用此認證 作為公司招募員工時確保所錄取之新 人基本能力的方式 鼓勵員工報考 提升專業能力

More information

逾 7,700 場 增進員工溝通計劃 溝通會

逾 7,700 場 增進員工溝通計劃 溝通會 逾 6,000 名義工參加 245 項 鐵路人 鐵路心 項目 每名僱員獲得 6.9個 培訓工作日 提升團隊精神 逾 7,700 場 增進員工溝通計劃 溝通會 執行總監會管理報告 人力資源 公司與其受控制之附屬公司於 2014 年 12 月 31 日在香港及香港以外地區分別 僱用 16,624 和 7,530 名員工 2014 12 31 16,624 7,530 2014 1,900 1,5004.4%

More information

編號KLC 信義區仁壽里疏散避難地圖

編號KLC 信義區仁壽里疏散避難地圖 目錄 1001707-001 信義區仁壽里疏散避難地...1 1001707-002 信義區仁義里疏散避難地...2 1001707-003 信義區義昭里疏散避難地...3 1001707-004 信義區義幸里疏散避難地...4 1001707-005 信義區義民里疏散避難地...5 1001707-006 信義區義和里疏散避難地...6 1001707-007 信義區智慧里疏散避難地...7 1001707-008

More information

42Contents

42Contents 42Contents 06 12 14 22 08 10 04 5 - 5 Preface WHO 101 102 29.8 33.7 25.6 29.5 34.3 24.3WHO 2000 2004 The Global Strategy on Diet, Physical Activity And Health WHO 9 2025 邱淑媞 103 6 4 9 2012 29.8% 7.1%

More information

表二 105 年國中教育會考英語科閱讀與聽力答對題數對應整體能力等級加標示對照表 閱讀答 對題數 聽力答對題數 待加強待加強待加強待加強待加強待加強待加強待加強待加強待加強待加強待加強

表二 105 年國中教育會考英語科閱讀與聽力答對題數對應整體能力等級加標示對照表 閱讀答 對題數 聽力答對題數 待加強待加強待加強待加強待加強待加強待加強待加強待加強待加強待加強待加強 表一 105 年國中教育會考國文科 社會科與自然科能力等級加標示與答對題數對照表 國文社會自然 A++ 46-48 60-63 51-54 A+ 42-48 44-45 54-63 58-59 46-54 49-50 A 42-43 54-57 46-48 B++ 37-41 45-53 37-45 B+ 20-41 31-36 24-53 38-44 20-45 30-36 B 20-30 24-37

More information

90 二 村落維生機能活動的調查 (1) (2) (3) 4. 5.

90 二 村落維生機能活動的調查 (1) (2) (3) 4. 5. () 89 () 1960 一 地理環境的調查 (location) 1. (site) 2. (position) 3. (situation) 90 二 村落維生機能活動的調查 1. 2. 3. (1) (2) (3) 4. 5. () 91 (1) (2) (3) (ua 2 ) (4) 1993149-152 6. 1998 三 聚落史的調查 1. 2. 3. 92 4. 四 土地制度 10

More information

臺北市各級災害應變中心作業要點

臺北市各級災害應變中心作業要點 第二節本府災害防救法規 一 臺北市災害防救規則 101 年 10 月 29 日府法綜字第 10133266100 號令修正發布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臺北市政府 ( 以下簡稱本府 ) 為健全災害防救體制, 有效執行災害預防 應變及災 後復原重建等任務, 以保護人民生命 身體及財產之安全, 特訂定本規則 第二條本規則用詞定義如下 : 一 災害 : 指風災 水災 震災 旱災 寒害 土石流等天然災害, 或火災

More information

投影片 1

投影片 1 主講人 : 忠順里里長 曾寧旖 忠順里防災社區計畫組織圖 行政院災害防救委員會 臺北市政府 臺北市政府消防局 臺北市政府消防局第一救災救護大隊 臺北市文山區公所 臺北市政府消防局第一救災救護大隊木柵分隊 臺北市文山區忠順里辦公處 臺北市文山區忠順里守望相助隊 忠順社區發展協會 中國科技大學 文山區社區規劃服務中心 社區防救人員編組 : 一 疏散班 -- 由消防 義消 志工等組成, 若災情擴大, 原則上以社區志工挨家挨戶方式通報

More information

: 730 2 3 8 10 11 13 20 44 51 69 75 76 78 79 81 174 175 Estera Management (Bermuda) Ltd. Canon s Court 22 Victoria Street Hamilton, HM 12 Bermuda 183 22 Canon s Court 22 Victoria Street Hamilton HM 12

More information

cgn

cgn 3462 ( 571 ) 88(4) 2016 3 31 13721 13733 2016 3 31 ( ) 2 21 ( ) 2016 3 31 13723 13733 9 1. ( ) 2. 3. 4. 5. 2016 5 23 ( ) 13723 13733 ( ) 2016 3 31 405 2016 3 31 2016 5 23 10 8 2016 3 31 ( ) 收入 附註 截至 2016

More information

1 內容

1 內容 2 0 1 6 Chinasoft International Limited 1 內容............................................................ 2........................................................ 3.....................................................

More information

2 3 13 17 22 26 1 2 8 100738 +86 (10) 8508 5000 +86 (10) 8518 5111 www.kpmg.com.cn 2006 4 2002 2006 1 28% 2006 17 8 500 2006 2006 2006 7 2.5 2 1 500 500 40% 500 10 16 14 12 10 8 6 4 2 2002-2006 5.1 5.9

More information

2 100

2 100 2011 Annual Report Public Health Department, New Taipei City Government 100 健康 100. 樂活新北市 1 2 100 100 1 2,895 1021 10 23 65 5 100 9 500 2012 99 GO GO GO 林雪蓉 2012.11 3 CONTENTS 6 8 9 10 12 13 14 15 16 20

More information

2

2 2 了 綠 什 (education for the environment)(how to do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4 環境教育只是環保署的事 環保署是環境教育法的中央主管機關 但所有部會均為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在環境教育法生效之前 執行與推廣環境教育最力者包 括教育部 農委會 內政部等 5 , (IUCN, 1977) (, 1977) 7 (UNDESD)

More information

中國大陸輔助警察制度的問題與法制化研究 以 蘇州市警務輔助人員管理辦法 為例 專題研究 壹 前言 一 文職雇員

中國大陸輔助警察制度的問題與法制化研究 以 蘇州市警務輔助人員管理辦法 為例 專題研究 壹 前言 一 文職雇員 PROSPECT EXPLORATION 第 10 卷第 9 期中華民國 101 年 9 月 中國大陸輔助警察制度的問題與法制化研究 以 蘇州市警務輔助人員管理辦法 為例 A Research on the Issue Concerning Assistant Police in Mainland China and its Regulation: Suzhou as an Example 陳銘聰

More information

( )... 5 ( ) ( )

( )... 5 ( ) ( ) 2016 大學校院招收大陸地區學生聯合招生委員會 71005 臺南市永康區南臺街 1 號 E-mail:rusen@stust.edu.tw WEB:http://rusen.stust.edu.tw TEL:+886-6-2435163 FAX:+886-6-2435165 2 0 1 6 0 1 1 9 2016... 2... 3... 5 ( )... 5 ( )... 5 1... 6 2...

More information

第四章

第四章 第四章個案分析 ( 二 )- 美濃鎮地方文化產業發展之文化經濟分析 第一節文化觀光之現況分析 4-1 77 4-1 78 85122 66...... E3-5 C4-5 66.. C4-5 79 ............ A1-2 67 68 67 90-1.7.3--2 68 90.11. 9 2 80 .. F2-5 B1-8. C3-3.. C3-4 8878 81 .. C1-2 91b128

More information

教育開支 % % 教育統籌委員會 ( ) 幼稚園教育 % 95% 1:15 2,

教育開支 % % 教育統籌委員會 ( ) 幼稚園教育 % 95% 1:15 2, 第七章教育 190 30 香港教育概況 12 ( ) ( ) ( ) 51 ( 15 ) 41 000 ( ) ( ) 政府的角色 112 教育開支 793 18% 714 22% 教育統籌委員會 ( ) 幼稚園教育 176 400 978 76% 95% 1:15 2,500 75 113 小學教育 266 153 452 (34 418 ) 21 53 15 909 35 095 ( ) 50%

More information

SW cdr

SW cdr 1~2 3 4 5~6 7~8 9~10 11 12 13 14 15 16~18 16 16 17 17 18 18 18 19 19 19 20 21 22 23~26 23 24 24 25 26 27 27 27 : 110V 1 110V 110V 15A 2 3 23 24 4 ( ) 5 6 1 2 26 20 l 1 7 3 4 5 15 17 18 12 7~13 6 ~ 8 ~

More inform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