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一節 地區災害防救計畫之制定 壹 計畫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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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臺北市萬華區地區災害防救計畫 臺北市萬華區公所 105 年 12 月修訂

2 目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一節 地區災害防救計畫之制定 壹 計畫依據 貳 計畫目的 參 計畫期程 肆 計畫內容架構 第二節 計畫地區概況 壹 地理位置 貳 地質 地形 河川 氣候 參 轄區簡介 肆 面積與人口 伍 都市發展 陸 產業發展 柒 交通建設 捌 地區災害特性 玖 災害規模設定 第三節 防救災相關機關及其業務分工 壹 災害業務主管機關組織架構及業務分工 貳 災害防救相關機關及業務分工 第二章 颱洪災害 第一節 災害規模設定 壹 計畫依據 貳 淹水潛勢分析與運用原則 參 境況模擬 第二節 減災計畫 壹 防救資料庫與資訊通訊系統 貳 監測 預報及預警系統之建立 參 災害防救人員培訓及普教 肆 二次災害之防止 第三節 整備計畫 壹 災害應變計畫及標準作業程序之研訂 貳 災害應變資源整備 參 災害防救人員之整備編組 肆 避難弱勢族群之名冊建檔 ( 新增 ) 頁碼 - 1

3 伍 社區與企業災害防救能力之整合與強化 陸 演習訓練 柒 防洪排水之設施檢修 捌 災害應變中心之設置規劃 玖 避難場所與設施的設置原刖 壹拾 避難場所與設施的設置管理 壹拾壹 避難救災路徑規劃及設定 第四節 應變計畫 壹 災害應變中心之設立與運作 貳 資訊蒐集與通報 參 受災區域管理與管制 肆 緊急動員 伍 避難疏散及緊急收容安置 陸 急難救助與後續醫療 柒 維生應急 捌 罹難者處置 第五節 復建計畫 壹 災情勘查與緊急處理 貳 災民慰助及補助措施 參 災民生活安置 肆 災後環境復原 伍 基礎與公共設施復建 陸 受災民眾生活復建 第三章 地震災害 第一節 災害規模設定 壹 災害潛勢 危險度與境況模擬概述 貳 震災模擬事件選定 參 震災境況模擬 肆 境況模擬之應用與檢討 第二節 減災計畫 壹 災害防救資料庫與資訊通訊系統 貳 監測 預報及預警系統之建立 參 災害防救人員培訓及普教 肆 二次災害之防止 第三節 整備計畫 壹 災害應變計畫及標準作業程序之研訂 貳 災害應變資源整備 頁碼 - 2

4 參 災害防救人員之整備編組 肆 社區與企業災害防救能力之整合與強化 伍 演習訓練 陸 災害應變中心之設置規劃 柒 避難場所與設施之設置原則 捌 避難場所與設施之設置管理 玖 相互援助協議之訂定 壹拾 避難救災路徑規劃及設定 第四節 應變計畫 壹 災害應變中心之設立與運作 貳 資訊蒐集與通報 參 受災區域管理與管制 肆 緊急動員 伍 避難疏散及緊急收容安置 陸 急難救助與後續醫療 柒 維生應急 捌 罹難者處置 第五節 復建計畫 壹 災情勘查與緊急處理 貳 災民慰助及補助措施 參 災民生活安置 肆 災後環境復原 伍 基礎與公共設施復建 陸 受災民眾生活復建 第四章 第一節 地區災害特性 第二節 減災計畫 一 防範生物病原災害發生之環境 二 強化生物病原災害防救之體系 第三節 整備計畫 壹 建立生物病原災害應變體系 (ICS) 貳 疫情通報 參 疫災隔離場所之民眾衛生保健與防疫措施 肆 建立提供民眾疫情資訊機制 伍 民眾預防生物病原災害之教育訓練及宣導 第四節 應變計畫 壹 建立區災難應變指揮中心 頁碼 - 3

5 貳 災應變指揮中心任務編組與動員 參 協助建立生物病原災害災難期間疫情資料及預警機制 肆 生物病原災害災難緊急應變機制 伍 配合生物病原災害災難期間通訊系統之維護及運作 陸 生物病原災害災難期間物資之調度與供應 柒 協助建置生物病原災害災難期間提供民眾疫情資訊單一窗口 捌 生物病原災害災難期間罹難者家屬之慰問 第五節 復建計畫 壹 協助生物病原災害災情調查與處理 貳 協助防治策略之宣導 參 協助生物病原災害後市民之救助及補助措施 肆 生物病原災害後之善後復原 第五章 旱災 第一節 地區災害特性 壹 災害影響與歷史災例之調查與分析 貳 災害等級區分 第二節 減災計畫 壹 災害防救資料庫 貳 協助乾旱預警宣導 參 協助落實防災普及節約用水教育 第三節 整備計畫 第四節 應變計畫 壹 應變組織及分工 貳 緊急用水運送 參 緊急醫療及設施改善 肆 災情發布與媒體聯繫 伍 其他 第五節 復建計畫 壹 災區疾病監測及環境衛生追蹤改善 第六章 空難 重大陸上交通事故 第一節 地區災害特性 壹 空難 貳 重大陸上交通事故 第二節 減災 壹 空難 頁碼 - 4

6 貳 重大陸上交通事故 第三節 整備 壹 空難 貳 重大陸上交通事故 第四節 應變 壹 空難 重大交通事故災害防救體系 貳 空難 重大交通事故緊急應變作業方式 第五節 復建計畫 壹 災情勘查及緊急處理 貳 災後復建政策之宣導與輔導 參 受災證明書之核發 肆 捐款及捐贈物資之分配與管理 伍 災民生活安置 陸 災後環境復原 第七章 其他類型災害 第一節 災害概述 第二節 古蹟歷史建築災害 壹 災害應變 貳 災害復健 : 第三節 毒性化學災害 壹 地區災害特性 貳 災前整備工作 參 災後應變工作 第八章 執行評估與計畫經費 第一節 災害防救工作年度評核計畫 壹 依據 貳 目的 第二節 年度評核計畫之與流程方法 壹 評核之時機 貳 評核之範圍 參 評核之方式 第三節 地區災害防救計畫所列之相關執行經費 壹 災害防救相關預算之編列 貳 災害防救相關預算之審查 參 本區防災預算 第九章 附則 頁碼 - 5

7 第一章總則 / 第一節地區災害防救計畫之制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節地區災害防救計畫之制定壹 計畫依據 民國 101 年 11 月 28 日修正公布之 災害防救法 第 20 條規定 直轄市 縣 ( 市 ) 災害防救會報執行單位應依據災害防救基本計畫 相關災害防救業務計畫及地區災害潛勢特性, 擬訂地區災害防救計畫, 經各該災害防救會報核定後實施, 並報中央災害防救會報備查 前項直轄市 縣 ( 市 ) 地區災害防救計畫不得牴觸災害防救基本計畫及相關災害防救業務計畫 是以本地區災害防救計畫係依據下列法令訂定之 1. 民國 101 年 11 月 28 日修正公布之 災害防救法 2. 民國 100 年 2 月 21 日修正公布之 災害防救法施行細則 3. 民國 102 年 8 月行政院防救委員會頒行之 災害防救基本計畫 4. 臺北市地區災害防救計畫 5. 民國 105 年 7 月 21 日修正之 臺北市各級災害應變中心作業要點 貳 計畫目的 為健全區級災害防救體系, 提昇區內所轄市民從減災 整備 應變及復建等災害防救各階段之執行能力, 減少災害發生時民眾生命及財產之損失, 特訂定本計畫 參 計畫期程 本計畫屬執行計畫層級, 著重於區內各類災害防救業務短 中期程計畫之執行, 爰區公所參考本市地區災害防救計畫內容 ( 包含災害潛勢分析 境況模擬及危險度評估 ) 地區的自然與社經現況 特性及相關業務計畫內容, 並參考歷年災害資料而訂 本計畫每 2 年依相關災害防救計畫與地區災害發生狀況及災害潛勢特性等進行勘查 評估, 使計畫能確實符合本區災害防救現況 ; 必要時, 得隨時修正辦理之, 使地區災害防救計畫能確實符合本區災害防救現況 肆 計畫內容架構 本計畫分 8 章, 第一章為總則 第二章為颱洪災害 第三章為地震災害 第四章為生物病原災害 第五章為旱災 第六章為空難及重大陸上交通事故 第七章為其他類型災害 第八章為計畫經費與執行評估, 另收錄相關法令及本區防 SARS 抗旱工作實錄於附則, 以供參考, 計畫架構如圖

8 第一章總則 / 第一節地區災害防救計畫之制定 第一章 總則第三章 地震災害地區災害特性災害規模設定災害潛勢境況模擬危險度評估減災整備應變復建第五篇 旱災地區災害特性災害規模設定提昇民眾節水意識應變體系建立監測及預警系統建立減災整備應變復建用水調度及供應計畫衛生監測及災後補償第八章 計畫經費與執行評估第四章 生物病原災害地區災害特性強化健康災害防救體系減災整備應變提昇民眾防災意識預警通報機制健康災害善後建第七章 其他類型災害毒性化學物質古蹟歷史建築第二章 颱洪災害地區災害特性災害規模設定災害潛勢境況模擬危險度評估減災整備應變復建復建應變體系建立第六章 空難 重大陸上交通事故地區災害特性減災整備應變復建圖 臺北市萬華區地區災害防救計畫架構圖

9 第一章總則 / 第二節計畫地區概況 第二節計畫地區概況壹 地理位置 萬華舊稱艋舺, 其源自康熙 48 年 (1709) 由陳天章等五人申請設立之陳賴章墾號, 率領民眾至大佳臘 ( 今之臺北市大同與萬華區一帶 ) 荒地開墾 當年平埔凱達格蘭族皆以獨木舟 (Mankah) 載運番薯等土產, 至此地河畔與漢人交易, 當時俗稱番薯市街, 後被稱臺北第一街 ( 今貴陽街 ) 日據民俗學者池田敏雄( ) 指出 : 漢人便以 蟒葛 或 蟒甲, 來表示番舟 ; 以 艋舺 來代表番舟聚集之處以別之, 因而日後逐漸稱呼此地為艋舺 ; 日據大正 9 年 (1920) 日人改稱萬華, 係取其 萬年均能繁華 之意, 同時也有 萬德莊嚴 華嚴世界 的寓意 而萬華在先民披荊斬棘 胼手胝足的開發下, 使其發展成為與臺南安平 彰化鹿港並列清代臺灣三大城市之一, 而有 一府二鹿三艋舺 的美稱 本區位處本市西南邊陲, 瀕臨淡水河系, 與中正 大同區接壤, 總面積為 平方公里, 東至中華路一 二段與中正區為界, 南至新店溪與中 永和為界, 西至淡水河與板橋 三重為界, 北至忠孝西路與大同區為界 貳 地質 地形 河川 氣候 表 臺北氣象站 ( 代表平地 ) 氣候資料統計表 臺北氣象站氣候資料統計表 項目 溫度 ( ) 降雨量 相對濕度 月份 平均 最高 最低 毫米 (%) 統計期間 : 民國 70 年至 100 年月平均值資料 ( 中央氣象局資料統計, 每十年更新一次 ) 1-2-1

10 第一章總則 / 第二節計畫地區概況 表 竹子湖氣象站 ( 代表山地 ) 氣候資料統計表 竹子湖氣象站氣候資料統計表 項目 溫度 ( ) 降雨量 相對濕度 (%) 月份 平均 最高 最低 毫米 平均 統計期間 : 民國 70 年至 100 年月平均值資料 ( 中央氣象局資料統計, 每十年更新一次 ) 1-2-2

11 第一章總則 / 第二節計畫地區概況 圖 地質圖 1-2-3

12 第一章總則 / 第二節計畫地區概況 參 轄區簡介 本區計劃分 36 里, 依地區概況區分為 6 個次分區, 分述如下 : 一 龍山次分區 : 位於本區北方, 涵蓋福音 仁德 青山 柳鄉 富民 富福等 6 個里, 轄區內有龍山寺 青山宮 祖師廟 學海書院 地藏庵等古蹟廟宇, 另外聞名中外的華西街觀光夜市每到週末大量人潮湧進, 帶來不少商機 由於老龍山瀕臨淡水河, 因地利之便發展甚早, 遠於清朝時期即享有 一府 二鹿 三艋舺 之盛名, 聞名中外的龍山寺及華西街觀光夜市位處於鬧區中, 其中老舊木造建物夾雜其中, 住 商型態發展造成該地區居住人口密集 二 西門次分區 : 位於本區北方, 涵蓋福星 萬壽 西門 新起 菜園等 5 個里, 是臺北市商業精華區所在, 轄區內電影院 餐廳 百貨公司林立 本次分區原屬城中區之西門鬧區, 早在中華商場及中華路鐵路尚未拆除前, 其商業發展規模堪稱全省之冠, 僅武昌街短短百公尺, 即聚集全省知名之萬年 獅子林 誠品百貨商業大樓及西門電影街, 捷運西門站通車後, 因交通便利, 吸引外國背包客及全國各地年輕人到此一遊, 每日進出人口難以計數, 使西門次分區重現昔日榮景 三 大理次分區 : 位於本區西南方, 涵蓋華江 糖廍 和平 綠堤 雙園 頂碩等六個里, 該次分區濱臨淡水河, 日據時代在大理街設有糖廠, 舊稱糖廍 民國五十年代末期為配合華江橋興建及改善當地居民居住環境, 政府收購土地, 位於本區環河南路 和平西路口之華江整建住宅於焉誕生 四 西園次分區 : 位於本區西南方, 緊鄰新店溪, 其中涵蓋和德 忠德 孝德 日善 全德 錦德等 6 個里, 轄內的光復橋及鐵路地下化後建成之華翠大橋 萬板大橋是新北市板橋區進入本市的必經要道 年代印刷及成衣業移入雙園區聚集, 其主要從業人員多為中南部移民, 萬大計畫實施後, 雙園區工業更加蓬勃興盛, 和平西路三段 西藏路 萬大路及西園堤防環圍的區域, 形成所謂的 西園工業區, 雙園地區密集之二層樓式住宅及街道巷弄狹窄之特性, 亦造成人員疏散不易之隱憂 五 東園次分區 : 位於本區西南方, 轄內涵蓋銘德 保德 榮德 壽德 興德 華中等六個里 該分區東園街周邊一帶於日據時代即稱為 加蚋仔, 民國 20 年前後當地 1-2-4

13 第一章總則 / 第二節計畫地區概況 居民臨新店溪邊種植大量竹筍, 由於味道鮮美因此 加蚋仔筍 也譽滿全國 早期由於加蚋仔三面是水, 地勢低漥, 每逢颱風豪雨來臨, 必造成環河南路三段 西園路二段 東園街 長泰街一帶轉變成水鄉澤國 六 青年次分區 : 位於本區東南方, 轄內涵蓋新安 新忠 忠貞 日祥 騰雲 新和 凌霄等 7 個里, 由於日據時代日軍在青年公園現址設有軍用機場, 該地因位於臺北市南區, 因此 南機場 也就成為該地區的別名 青年地區係本市著名之眷村集中地, 由於早年眷村分屬不同軍種總部管轄, 一批批眷舍匆促而建, 沒有任何建築規劃, 一間五至十坪的小房子擠著一家人, 大家將就且克難的生活方式, 也造就該路段的街名 克難街 ( 現改為國興路與萬青街 ) 肆 面積與人口 本區面積為 平方公里, 在本區設籍之戶數 78,386 戶 人口數 193,706 人, 其中 65 歳以上為 33,354 人, 佔全區人口數 17.2% 臺北市萬華區 105 年 8 月各里人口數 戶數統計表 ( 資料來源 : 萬華區戶政事務所 ) 里別 鄰數 戶數 男 女 總計 里別 鄰數戶數 男 女 總計 福星里 柳鄉里 萬壽里 日善里 西門里 新安里 新起里 忠德里 菜園里 孝德里 青山里 和德里 富民里 錦德里 福音里 全德里 仁德里 保德里 富福里 銘德里 頂碩里 榮德里 雙園里 壽德里 新忠里 興德里 新和里 華中里 糖廍里 日祥里 和平里 忠貞里 綠堤里 凌霄里 華江里 騰雲里 合計 依萬華區戶政事務統計至 105 年 8 月 30 日止, 本區 65 歲以上人口數為 3,3354 人, 佔本區總人口數 17.22% 伍 都市發展 西門次分區重大建設有西門行人徒步區更新 闢建電影主題公園 清水祖師廟週邊環境改善及西本願寺廣場 ( 理教公所 西本願寺及樹心會館 ) 整建等工程, 1-2-5

14 第一章總則 / 第二節計畫地區概況 目前均已完工 龍山次分區轄內還有全省知名的青草巷 大理街服飾商圈及和平西路鳥街等觀光名勝, 已完成的重要建設計有捷運板南線通車 西園 和平及愛國西路陸橋拆除 艋舺大道及艋舺公園闢建 廣州街行人徒步區改造等工程 萬華火車站雙子星已接近完工 ( 新增 ) 大理次分區轄內大理街原臺糖倉庫已成立糖廍文化園區並開設地下停車場, 該地區民眾期望藉由活動舉辦, 帶動大理鐘錶街周邊商圈商機 在艋舺大道 萬板 華翠大橋等重大建設完工後, 接下來環南市場改建也是該地區重大建設, 期待改建完成後成為眾所矚目的現代化新市場 西園次分區重大建設有雙園國中綜合大樓及操場地下停車場 萬華國中校舍更新 西園公園改造 開通西園路衛生下水道 華江高中活動中心等 而老舊社區更新, 東西軸線翻轉也將是本府後續施政的重點 東園次分區在未來重大建設有果菜漁類批發市場改建等工程, 同時本區年度重要藝文活動 萬華文化嘉年華及加蚋文化節 也連續舉辦數屆, 活動內容深獲地方人士好評 位於萬大路底的果菜 漁產批發市場是臺北地區蔬果 海鮮供應中心, 每到過年前夕從各地湧進之採購人潮均造成當地大塞車, 由此可見該市場的蔬果漁貨貨真價實 物美價廉才會吸引眾多人潮 青年次分區重大建設有萬華親子館 萬華故事館 青年公園陽光圖書館及棒球場地下停車場 馬場町紀念公園 衛生下水道 水源路隔音牆工程 新建騰雲陸橋等工程 區內由於國宅林立及早期整建住宅均集中於該地, 因此進入該區即有如水泥叢林般, 所幸青年公園的建設, 也為該地區帶來許多綠意 陸 產業發展 本區擁有農產 漁產 畜產運銷公司 環南家禽市場 環南綜合市場, 堪稱為本市民生物資供應之大本營 另外本區商業特性多為零售業, 以萬商雲集為主題, 推動特色商店街, 目前已具商店街組織規模為華西街及西門町徒步區, 有大理服飾街 廣州街 西昌街夜市 西園路佛具街及金飾街, 還有相當多特色商店街如青年路泡沫紅茶 長沙街傢俱 環河南路五金 康定路五金及二手車 觀光夜市前直通和平西路巷子的海產街 柒 交通建設 本區交通運輸系統設有大眾捷運系統龍山寺站 西門站及興建中的捷運萬大線 鐵路系統設有萬華站 另外四通八達之快速道路及大眾運輸網, 亦連結本市各主要道路, 交通堪稱便捷 1-2-6

15 第一章總則 / 第二節計畫地區概況 捌 地區災害特性 一 颱洪災害 ( 一 ) 歷史颱風事件之淹水資料本區外圍無山巒環繞, 地勢平坦, 瀕臨淡水河及新店溪河系, 每逢颱風及豪雨, 常因降雨集中, 匯集各河川洪流, 導致河川水位劇增 彙整歷史颱風事件紀錄, 了解本區易成災地區, 期能於颱洪來襲前先行整備, 減少區民生命及財產損失 1 民國 85 年 7 月 29 日賀伯颱風賀伯颱風造成臺灣北部及西北部地區豪雨, 其西北颱特性伴隨的環流方向與臺灣西北部河川之流向相反, 會阻擋河水排洪, 不利出海, 進而造成西北部的河水氾濫 此次颱風臺北地區河流水位高漲, 就是這個天然因素, 造成本區華江里長順街底一帶雨水宣洩不及嚴重積水, 究其積水原因以地勢低漥 排水不良及排水口阻塞為主 2 民國 90 年 9 月 15 日至 17 日納莉颱風納莉颱風侵襲本市期間, 因行進速度緩慢且挾帶大量雨水, 造成大臺北地區百年難見之水患, 其中本區 36 行政里計 25 里發生災情, 共 1,059 戶受災 ( 不含地下室積水 172 處 ), 發放救濟金總數為 675 萬元 究其受災主要原因為颱風來襲期間, 在本市降下豪大雨量, 單日累積雨量高達 500 毫米, 瞬間最大時雨量更有高達每小時 毫米, 已遠超過本市下水道系統之設計容量 ( 現行為 5 年重現期短延時暴雨, 其降雨強度為 78.8 毫米 / 小時 ), 再者此降雨尖峰時刻, 適逢淡水河大潮, 導致基隆河 景美溪之龐大水量匯入淡水河系困難, 不僅河川外水位高漲使抽水站抽水效率降低, 更導致大量洪水溢堤並快速流竄市區, 使本市遭逢建市以來最為慘烈災情, 以本區西門町一帶為例, 此地區之淹水深度約為 60 公分且歷時約 2 小時, 其瞬間降雨量大之結果, 造成排水不及與雜物阻塞管路 致西門地區大部分建築物地下室嚴重積水 3 民國 93 年 9 月 10 日至 9 月 11 日之超大豪雨事件本市在 93 年 9 月 10 日因受到強烈西南氣流影響, 於當日晚上 9 時起豪雨不斷, 入夜後基隆河水位持續暴漲, 滂沱大雨狂洩, 瞬間雨量造成本市中山 信義 內湖及南港區部分地區嚴重淹水 由於本區地勢較高, 區內雙園及貴陽抽水站發揮功能, 全區均無災情發生 4 民國 102 年 7 月 11 日至 7 月 13 日之蘇力颱風民國 102 年 7 月 11 日至 7 月 13 日中度颱風蘇力來襲,12 級以上強陣風造成臺北市樹木傾倒 斷枝嚴重, 經統計本市受通報倒伏樹木

16 第一章總則 / 第二節計畫地區概況 餘株, 並造成士林區 南港區多戶停電 5 民國 104 年 8 月 6 日至 8 月 9 日之蘇迪勒颱風民國 104 年 8 月 6 日至 8 月 9 日強烈颱風蘇迪勒來襲, 造成位於北水處直潭 長興及公館淨水場上游南勢溪泥沙暴增, 導致進入淨水場的原水濁度一度超過三萬九千度, 遠高於淨水處理極限的六千度, 淨水場一度於 8 日晚間暫停運作八小時, 於 9 日清晨原水濁度降至六千度才恢復運作, 但送到用戶端的自來水仍相當黃濁, 尤其以鄰近淨水場的中永和及新店地區影響最大 13 級以上強風也造成上萬棵路樹傾倒, 為近年來最嚴重之災情 受蘇迪勒強風影響,8 月 9 日本市停電戶數一度超過 12 萬多戶 (124,779 戶停電 ), 停電較長時間超過 8 千戶, 集中在士林及北投區 本區應變中心開設期間接獲各項災情通報近 500 件, 創歷年之最 6 民國 104 年 9 月 27 日至 9 月 29 日之杜鵑颱風杜鵑颱風於中秋連假期間侵襲臺灣, 在登陸過程中為本市帶來強風豪雨, 市區內一度出現 13 級強陣風, 造成本市路樹傾倒 電力停電 自來水停水 招牌掉落 房屋積淹水等災情, 本區亦有大量鐡皮災情嚴重影響民眾安全, 由本所勘查組組長及建管處 清潔隊聯合清除, 本次颱風各項災情亦達 200 件 ( 二 ) 區內易發生積水地點之參考由於本區位處全市地勢較高位置, 無本府水利工程處列管易積水地點, 惟綜合以前本區歷次積水地點, 本所列管和平里西園路二段 52 巷一帶, 因該處地勢較低, 如遇豪 大雨時, 雨水宣洩速度較緩, 容易發生積水, 目前雙園抽水站於 87 年完工啟用後, 該區積水情況已獲得改善, 西園路 2 段 52 巷過去於 98 年 8 月 12 日 101 年 8 月 12 日 103 年 5 月 20 日發生積淹水事件, 因局部地勢低窪且降雨強度超過設計保護標準, 無法及時渲洩路面逕流所致, 水利處以加深既有道路側溝等方式改善此低窪區積水問題 1-2-8

17 第一章總則 / 第二節計畫地區概況 事件名稱納莉颱風發生日期民國 90 年 9 月 15 日至 9 月 17 日降雨型態颱風 1. 最大時雨量 :148.5 毫米 ( 內湖站 ) 2. 最大日雨量 :685 毫米 ( 竹仔湖 ) 雨量分析 3. 連續 24 小時最大降雨量 :765 毫米 ( 竹仔湖 ) 4. 總降雨量 :1,002.6 毫米 ( 竹仔湖 ) 積水地點 主要 積水地點 信義區 松山區 內湖區 南港區 文山區 萬華區 中正區 大安區 中山區 士林區 北投區圖 民國 90 年 9 月 15 日至 9 月 17 日納莉颱風積水調查表 1-2-9

18 第一章總則 / 第二節計畫地區概況 二 坡地災害 ( 略 ) 本區地勢平坦, 無坡地及丘陵 本區抽水站警戒水位表 ( 資料來源 : 本府水利工程處 ) 編號站名警戒水位地址電話 1 貴陽 2.00 環河南路 1 段 282 號 雙園 1.50 長順街 64 號 三 地震災害壹 本島地質概述臺灣位於歐亞大陸板塊與菲律賓海板塊交會處, 這兩個板塊每年大約以 7 8 公分的速度, 相互碰撞 其碰撞的接觸位置在東部的花蓮至臺東地區, 臺東縱谷被認為是該兩板塊的縫合帶 此兩板塊除碰撞作用外, 在臺灣東北部及南部分別有向北與向東的板塊隱沒作用 由於這兩板塊的碰撞與隱沒, 臺灣地區的地層承受著大地應力, 使得地層容易變形進而斷裂錯動產生斷層引發地震, 因此地震相當頻繁激烈 貳 災害特性臺北都會區係以地形平坦的臺北盆地為中心, 向四周逐漸擴散成丘陵區 火山群及臺地, 盆地間為晚更新世至現代的沖積層所填充, 以不整合覆蓋於經過褶皺 斷層作用之沈積岩地層上 這些未固結的沉積物所構成的平坦地面即為臺北都會區發展的重心所在 由於臺北都會區本身地形及地質條件的影響, 因此直接對地震時造成的地面振動特性, 例如振動的大小 持續的時間和振動的頻率內涵等而造成局部放大的效應, 根據理論與經驗, 科學家知道軟弱的地層依其物理性質和厚度的不同, 會將特定頻率的地震波放大, 即所謂的盆地效應, 使得地面振動加劇, 造成特定建築物的破壞 地震時可能產生的土壤液化現象, 也是造成結構物損害的主要原因之一, 以工程上普遍使用之液化評估方法, 分區進行液化潛能評估並繪製成液化潛能圖, 作為防救災決策之參考 此外臺北都會區的人口密度 經濟建設和建築設計 型態及使用方式等, 也往往是左右震災程度大小的一項因子 例如 1986 年 5 月與 11 月的兩次花蓮地震, 臺北市附近地區雖然距離震央達百公里以上, 但災害卻比花蓮地區大得很多, 受害的建築有數百棟, 如中和市華陽市場內有 2/3 房屋倒塌 ; 其中也以中層 (5 樓 ) 以上為主 1999 年 9 月 21 日之集集大地震亦在臺北地區造成許多結構物之破壞, 究其原因, 臺北盆地所造成地震波的放大效應可視為一項主要的影響因素

19 第一章總則 / 第二節計畫地區概況 依本市地區災害防救計畫及本府都市發展局委託臺灣科技大學 (APAUD) 所作 臺北市市中心區防救災據點與路徑之檢討予空間規劃 指出, 本區騰雲等部分行政里為液化潛能區 參 地震可能引起的災害地震造成的災害及所帶來的大規模破壞是非常具有毀滅性的, 一般常見的直接性破壞有山崩 崖崩 地裂 地面錯動引起的橋梁斷裂 建築物倒塌 ; 間接性的危害則有火器損毀而引起的火災 化學物質或毒物儲存地遭破壞而引起的外洩事件 搶救災行動的阻斷等 肆 歷年地震災害本區災情 1 88 年 9 月 21 日 921 地震 臺灣地區於凌晨 1 時 47 分 12.6 秒發生芮氏規模 7.3 強烈地震, 震央位於日月潭西方 12.5 公里處, 截至 22 日當晚 12 時統計, 死亡人數已逾 2,000 人, 傷者 6,534 人, 受困民眾 2,308 人 921 地震 造成本市松山區東星大樓倒塌造成人員重大傷亡, 本區除菜園里環河南路 159 號建物受損 福星里西寧國宅結構龜裂, 經本府建管處鑑定分別列為 紅單危險 及 黃單應注意 建築物外, 餘均無重大災情 2 91 年 3 月 31 日 331 地震 臺灣地區於下午 2 時 52 分 54.7 秒在花蓮外海發生芮氏規模 6.8 的地震, 震波持續 1 分鐘以上, 讓距離遠在百公里外的大臺北陷入一陣搖晃之中 臺北地區因受到盆地效應及震波聚焦效應影響, 出現 5 級震度, 造成信義區臺北國際金融大樓頂樓施工中吊車鬆脫掉落及大同區承德路一棟公寓建物塌毀災情 本區因地震受損需鑑定之建築物計 47 處, 經本府建管處會同結構技師公會等相關單位鑑定, 除壽德里長泰街 號 富福里南寧路 41 號 2 樓 菜園里成都路 110 號 ( 成都大樓 ) 因 921 地震及 331 地震仍需列為 黃單應注意 建築物外, 餘均無安全顧慮 ( 註 : 資料來源本府建管處網站 104 年 10 月 22 日更新, 黃單需注意之建築物, 因非屬危險建築物, 未達限制使用之程度 )

20 第一章總則 / 第二節計畫地區概況 玖 災害規模設定 一 颱洪災害災害規模設定選取原則係依據最大降雨量紀錄 過去最大淹水災情紀錄及本區防救災資源動員能力等多項因素綜合評估而定 本節中使用數值模式, 推估可能成災境況, 悉依臺北市防災計畫辦公室分析之圖像資料呈現並配合其他防救災資料分析, 提供相關業務推行參考 因為災害潛勢係根據真實境況條件為基礎, 在一定假設災害條件下, 用數值演算模式所推估之結果, 與同樣災害條件下之真實災害境況或有出入, 但二者會有相似的成災趨勢與境況規模結果 ( 一 ) 災害規模設定擬定本區災害防救計畫, 需設定保護之災害規模, 才能依據災害規模大小, 進行各項因應措施 鑑於民國 90 年納莉颱風所帶來慘重災情, 造成本區於事前防災準備 災中緊急應變 災後重建復原等諸多問題產生, 故本計畫考慮以同等於納莉颱風降雨條件之淹水潛勢模擬結果及納莉颱風實際淹水範圍及深度, 作為災害規模設定對象 而根據納莉颱風期間實測降雨資料統計分析, 得知本次市內日降雨量平均值約等於 600 毫米, 因此本計畫將以每日總降雨量為 600 毫米之條件進行淹水潛勢分析, 並依據此淹水潛勢資料與納莉颱風實際淹水範圍及深度擬定本區災害防救計畫中 - 災前整備 災中應變 災後復原重建之各項因應措施 若重新修訂本區災害防救計畫時, 災害規模設定亦應重新檢討 1 淹水潛勢分析與運用原則資料蒐集與潛勢分析參照本市淹水潛勢分析圖辦理 2 淹水潛勢圖運用原則由於淹水潛勢圖係基於一定之假設條件, 即使實際發生災害與淹水潛勢圖之假設條件相同時, 災害境況未必全然吻合, 但就成災趨勢與境況規模而言, 應有相似之處, 潛勢圖之運用原則將分述如下 : (1). 於減災 整備階段, 可參考想定之災害規模潛勢圖, 進行相關區政設施規劃 土地利用分級制 防救災設施之配置 救災資源之配置等先期準備工作 (2). 復原階段應參考災害之成災因素與特性, 重新檢視淹水潛勢圖是否須進行更新 ; 相關之區政設施規劃 土地利用分級制 防救災設施之配置 救災資源之配置 等先期準備工作, 亦是否重新配合調整 (3). 災害應變階段, 運用淹水潛勢資料時, 仍須配合相關即時水情

21 第一章總則 / 第二節計畫地區概況 資訊修正 (4). 淹水潛勢資料應配合本章第一節地區災害特性一起運用 (5). 如預判災害條件已完全超出淹水潛勢資料庫之範疇時, 應立刻向市災害應變中心請求協助 3 淹水潛勢圖使用步驟潛勢資料可參考下列步驟之說明, 選用成災因素相似之圖層加以參考, 步驟如下 : (1). 於颱風來襲前, 先以中央氣象局所預報之竹子湖 ( 或北部山區 ) 累積總降雨量為災害想定之降雨條件 ( 如暴風圈可能侵襲北部地區時, 氣象局亦可能發布北部地區預估平地降雨量, 此時先採用預估平地降雨量為降雨條件, 並以此降雨量查詢災害潛勢及境況模擬資料之分析與應用中之淹水潛勢圖降雨量較為接近者 ; 並以該潛勢圖災害規模預作防救災工作準備 (2). 如前述預估降雨量超過 600 毫米時, 即表示全市各地區為最嚴重之情況, 則應參考災害潛勢及境況模擬資料之分析與應用中最嚴重情況之淹水潛勢圖, 並以此災害規模預作防救災工作準備 ; 並同時向市災害應變中心請求相關資訊協助, 以利進一步預估可能災害預估規模 (3). 如前述之預估降雨量未超過 600 毫米, 且當顯著降雨情形開始時, 應隨時觀察大臺北地區各雨量站及水位站資料, 至市府工務局水利工程處網站查詢相關雨量站資料, 該處於 104 年 8 月底完成全市 降雨淹水模擬圖, 市府並將該圖資放置於 臺北市政府資料開放平台 ( 路徑 :/data 台北 / 資料目錄 /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水利工程處 / 臺北市降雨淹水模擬圖 ), 供市民直接下載參考, 期能降低水災損失 降雨淹水模擬圖 係以假設情境 ( 均勻降雨強度 毫米 / 小時 ) 本市地形/ 地貌資料 數值模式進行淹水模擬演算, 並參考歷史積淹水紀錄, 模擬本市防洪設施於正常運作且排水設施亦無淤積阻塞下的可能積淹水範圍及可能積淹水深度 如該站無法聯繫時, 另參考經濟部水利署第十河川局或氣象局之雨量站即時資料 ; 水位站之水位資訊可聯繫經濟部水利署第十河川局水情中心網站, 如本市境內水位站或流經本市之河川上游水位站已達警戒水位時, 各地區容易溢堤地點應嚴加戒備 (4). 當暴風圈尚未接近本市或預判最強尖峰降雨應尚未發生時, 隨時參照市級災害應變中心所傳送之及時雨量資訊, 以為因應 ( 二 ) 境況模擬目的災害之成因眾多, 僅以每日降雨量 600 毫米 / 日之淹水潛勢圖, 實難涵蓋

22 第一章總則 / 第二節計畫地區概況 所有颱洪災害之可能淹水境況, 故本節境況模擬將進行本市於多種條件下之淹水潛勢模擬, 將收錄於本計畫災害潛勢及境況模擬資料之分析與應用圖集中, 除供推行各項業務參考外, 亦可提供於災害防救應變階段時, 根據最新即時水情與預判資訊, 選擇較合適之淹水潛勢圖, 做為最新災害防救應變參考對象 二 地震 ( 一 ) 臺北都會區地震可能引起的災害地震在臺灣所造成的直接及間接危害, 主要的影響因子基本上有五類 1 地面振動因為地球本身能量的釋放, 造成地層的位移錯動而產生地震, 地震產生的能量藉由地震波 (P 波 S 波等 ) 透過地面振動方式的傳遞, 由於地面振動的關係, 所以地表上的建築物就可能受到損害或完全摧毀, 透過適當的建築物耐震性評估及設計可以預防損害 降低破壞機率 2 斷層為地層錯動而形成的斷裂面或斷裂帶, 當建築物 交通路網以及任何橫跨或座落在斷層帶上的建物與地形都會被斷層錯開而遭到破壞 3 火災火災通常是地震後而產生的二次災害, 但是危害的程度則不亞於地面震動而造成的破壞 地表振動導致一般火器 ( 火爐 天然氣爐等 ) 遭到損毀, 天然氣管線 電線鬆斷以致於引起火災, 而維生及救援的水管亦可能遭影響而切斷, 形成無水可救的情況 4 地形變動地形變動包括山崩和地滑等地質現象 在地形較為陡峭或地質條件較為鬆散的區域, 地震引起的振動會導致表土滑動 懸崖崩落以及引發其他塊體急速的向下滑落 5 土壤液化通常容易發生液化的地點出現在離震央數公里至數十公里範圍內包括 :A. 河灘及海灘地 ;B. 離河岸不遠的砂質沖積層基地 ;C. 砂質的舊河道堆積 ;D. 湖邊或其它水邊的填土新生地 土質疏鬆而又含水飽和之地表土層, 不但對地振動有放大效應外, 還可能導致土壤液化的現象, 當液化發生時地上結構物發生不均勻下陷, 而造成建築物 道路 地下管線及橋梁橋墩的破壞

23 第一章總則 / 第三節防救災相關機關及其業務分工 第三節防救災相關機關及其業務分工 壹 災害業務主管機關組織架構及業務分工 萬華區區長 主任秘書 調解委員會 政風室 會計室 人事室 秘書室 人文課 兵役課 經建課 社會課 民政課 各課室業務 : 區公所提供的服務, 舉凡 : 民政 社政 經建 兵役 人文 調解均與民眾日常生活息息相關, 爰就上開業務簡介如下 : 民政課 1. 自治行政 2. 選舉 3. 災害防救 4 區民活動中心經營管理 5. 環境衛生 6. 公共衛生 7. 國民教育 8. 國民體育 9. 民防 10. 其他有關民政事項 社會課 1. 社會福利 2. 社會救助 3. 全民健康保險 4. 社區發展 5. 其他有關社政事項 1. 掌理參與式預算 2. 區民活動中心新建 修繕工程 3. 地政 工商 農政 社經建課區環境改造及其他有關基層建設事項 4. 掌理 1 公頃以下鄰里公園管理維護 ( 工務局派工站 ) 8 公尺以下巷弄道路維護管理 ( 工務局派工站 ) 兵役課 1. 兵役行政 2. 國民兵組訓 3. 徵兵處理 4. 兵役勤務 5. 後備軍人管理 6. 替代役業務 7. 其他有關役政事項人文課 1. 人口政策宣導暨移民生活輔導 2. 文化藝術 3. 社區藝文 4. 禮俗宗教 5. 慶典活動 6. 史蹟文獻 7. 觀光宣導 8. 其他有關文化事項調解會協助民眾有關民事事件及告訴乃論之刑事事件之調解秘書室 1. 文書 2. 印信 3. 庶務 4. 會議 5. 出納 6. 研考 7. 資訊 8. 法制 9. 公共關係 10. 不屬其他各課室事項會計室置會計主任 佐理員, 依法辦理歲計 會計並兼辦統計事項 政風室置主任 助理員, 依法辦理政風事項 人事室置主任 助理員, 依法辦理人事事項 1-3-1

24 第一章總則 / 第三節防救災相關機關及其業務分工 貳 災害防救相關機關及業務分工 一 指揮官 : 指揮官由區長擔任, 負責綜理轄區內災害防救業務, 副指揮官分由主任秘書及萬華警察分局長擔任 二 防救治安組 : 由消防局派警正二階以上人員兼組長, 警察分局民防組長擔任副組長, 後備指揮部及憲兵 202 指揮部派員擔任連絡官 : 1. 災民疏散事項 2. 災情指示等連絡事項 3. 災害現場人命搶救事項 4. 洽請軍方支援事項 5. 有關災區警戒治安維護事項 6. 災情查報事項 7. 應變警戒事項 8. 其他有關重大災害之協調事項 三 搶修組 : 工務局指派人員兼組長, 本所經建課課長兼副組長 1. 搶救所需工程機具 人力調配事項 2. 輕微災情之搶修 搶險及復舊事項 3. 其他有關業務權責事項 四 收容組 : 教育局指定轄內公立學校校長兼組長 1. 災民之登記 接待及管理事項 2. 災民統計 查報及其他有關事故之處理事項 3. 緊急安置所之指定 分配布置事項 五 救濟組 : 本所社會課課長兼組長 1. 災民救濟口糧之發放事項 2. 受災損害之救濟事項 3. 各界捐贈救災物資之接受與轉發事項 4. 其他有關業務權責事項 六 醫護組 : 萬華區健康服務中心主任兼組長 1. 評估緊急安置所災民衛生醫護需求及保健事項 2. 評估災區防疫事項 3. 評估災區食品衛生管理工作事項 1-3-2

25 第一章總則 / 第三節防救災相關機關及其業務分工 4. 評估災區緊急醫護需求 5. 其他 七 交通組 : 萬華警察分局交通組組長兼組長 1. 災民疏散之接運事項 2. 交通秩序維護事項 3. 救災人員 器材物資之運輸事項 4. 災區交通運輸之維護事項 5. 其他有關業務權責事項 八 環保組 : 萬華區清潔隊隊長兼組長 1. 急迫性垃圾清理工作 2. 管溝堵塞疏濬工作 3. 其他有關業務權責事項 九 勘查組 : 本所民政課課長兼組長 1. 勘查統計民間災情事項 2. 協助辦理救濟事項 3. 協助辦理收容事項 4. 其他有關業務權責事項 十 總務組 : 本所秘書室主任兼組長 萬華警察分局行政組組長兼副組長 1. 區災害應變中心及臨時現場指揮站之佈置 視訊會議設備操作及維護 電訊之裝備維護及照明設備之維持等事項 2. 區災害應變中心工作人員之飲食給養及寢具等供應及相關救災器材採購 事項 3. 軍方支援部隊之接待及給養供應事項 4. 其他有關業務權責事項 十一 民生管線單位 : 1. 自來水事業處西區營業分處 2. 臺灣電力公司臺北市區營運處 3. 大臺北天然氣公司 4. 中華電信公司 十二 幕僚作業組 : 由消防局 警察分局及區公所指派非編組人員組成, 並由 防救治安組組長兼任幕僚作業組組長 1-3-3

26 第一章總則 / 第三節防救災相關機關及其業務分工 十三 人口資料組 : 組長由戶政事務所主任擔任 1. 組員包含戶政事務所 區公所 地政事務所 社會局 萬華分局 建管處公寓大廈管理科, 編組工作提供權管或業務相關資料, 並派人員協助彙整 判讀資訊 蒐集 彙整 並襄助指揮官研判 產出可能受困災民資料 2. 進駐時間分為 (1) 平時進駐, 係指風災或其他類型災害, 接獲市級 EOC 指令一級開設區級災害應變中心時 (2) 特殊進駐, 係指地震 重大災害須調查居住人口, 接獲市 EOC 指示或指揮官下命啟動時 1-3-4

27 第二章颱洪災害 / 第一節災害規模設定 第二章 颱洪災害 第一節災害規模設定 壹 計畫依據 災害規模設定選取原則係依據最大降雨量紀錄 過去最大淹水災情紀錄及本區防救災資源動員能力等多項因素綜合評估而定 本節中使用數值模式, 推估可能成災境況, 悉依臺北市防災計畫辦公室分析之圖像資料呈現並配合其他防救災資料分析, 提供相關業務推行參考 因為災害潛勢係根據真實境況條件為基礎, 在一定假設災害條件下, 用數值演算模式所推估之結果, 與同樣災害條件下之真實災害境況或有出入, 但二者會有相似的成災趨勢與境況規模結果 擬定本區災害防救計畫, 需設定保護之災害規模, 才能依據災害規模大小, 進行各項因應措施 鑑於民國 90 年納莉颱風所帶來慘重災情, 造成本區於事前防災準備 災中緊急應變 災後重建復原等諸多問題產生, 故本計畫考慮以同等於納莉颱風降雨條件之淹水潛勢模擬結果及納莉颱風實際淹水範圍及深度, 作為災害規模設定對象 而根據納莉颱風期間實測降雨資料統計分析, 得知本次市內日降雨量平均值約等於 600 毫米, 因此本計畫將以每日總降雨量為 600 毫米之條件進行淹水潛勢分析, 並依據此淹水潛勢資料與納莉颱風實際淹水範圍及深度擬定本區災害防救計畫中 - 災前整備 災中應變 災後復原重建之各項因應措施 若重新修訂本區災害防救計畫時, 災害規模設定亦應重新檢討 貳 淹水潛勢分析與運用原則 為健全區級災害防救體系, 提昇區內所轄市民從減災 整備 應變及復建 等災害防救各階段之執行能力, 減少災害發生時民眾生命及財產之損失, 特訂 定本計畫 一 資料蒐集與潛勢分析本計畫目前所採用之淹水潛勢數值模擬模式, 係從相關水文及地文資料之蒐集 分析與假設下, 先進行山區逕流與平地淹水模擬區域劃分, 降雨分析與山區逕流模擬, 而後進行都市下水道系統模擬與二維淹水模式模擬等一連串步驟, 最後將相關數值演算結果, 建立成地理資訊系統資料 2-1-1

28 第二章颱洪災害 / 第一節災害規模設定 二 淹水潛勢圖本災害防救計畫所設定之颱洪災害規模, 係以同等於納莉颱風降雨條件之淹水潛勢模擬結果及納莉颱風實際淹水範圍及深度為想定對象, 而降雨條件設為日降雨量平均值 600 毫米 / 日之境況, 因此本區災害防救計畫依本市災害防救計畫中所作每日總降雨量為 600 毫米之條件及全市抽水站皆正常運作下之數值淹水潛勢分析, 製作各行政區可能發生淹水災情之淹水潛勢圖為依據 2-1-2

29 第二章颱洪災害 / 第一節災害規模設定 三 淹水潛勢圖運用原則由於淹水潛勢圖係基於一定之假設條件, 即使實際發生災害與淹水潛勢圖之假設條件相同時, 災害境況未必全然吻合, 但就成災趨勢與境況規模而言, 應有相似之處, 潛勢圖之運用原則將分述如下 : 1. 於減災 整備階段, 可參考想定之災害規模潛勢圖, 進行相關區政設施規劃 土地利用分級制 防救災設施之配置 救災資源之配置等先期準備工作 2. 復原階段應參考災害之成災因素與特性, 重新檢視淹水潛勢圖是否須進行更新 ; 相關之區政設施規劃 土地利用分級制 防救災設施之配置 救災資源之配置 等先期準備工作, 亦是否重新配合調整 3. 災害應變階段, 運用淹水潛勢資料時, 仍須配合相關即時水情資訊修正 4. 淹水潛勢資料應配合本章第一節地區災害特性一起運用 5. 如預判災害條件已完全超出淹水潛勢資料庫之範疇時, 應立刻向市災害應變中心請求協助 四 淹水潛勢圖使用步驟潛勢資料可參考下列步驟之說明, 選用成災因素相似之圖層加以參考, 步驟如下 : 1. 於颱風來襲前, 先以中央氣象局所預報之竹子湖 ( 或北部山區 ) 累積總降雨量為災害想定之降雨條件 ( 如暴風圈可能侵襲北部地區時, 氣象局亦可能發布北部地區預估平地降雨量, 此時先採用預估平地降雨量為降雨條件, 並以此降雨量查詢災害潛勢及境況模擬資料之分析與應用中之淹水潛勢圖降雨量較為接近者 ; 並以該潛勢圖災害規模預作防救災工作準備 2. 如前述預估降雨量超過 600 毫米時, 即表示全市各地區為最嚴重之情況, 則應參考災害潛勢及境況模擬資料之分析與應用中最嚴重情況之淹水潛勢圖, 並以此災害規模預作防救災工作準備 ; 並同時向市災害應變中心請求相關資訊協助, 以利進一步預估可能災害預估規模 3. 如前述之預估降雨量未超過 600 毫米, 且當顯著降雨情形開始時, 應隨時觀察大臺北地區各雨量站及水位站資料, 至市府工務局水利工程處網站查詢相關雨量站資料, 該處於 104 年 8 月底完成全市 降雨淹水模擬圖, 市府並將該圖資放置於 臺北市政府資料開放平台 ( 路徑 :/data 台北 / 資料目錄 /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水利工程處 / 臺北市降雨淹水模擬圖 ), 供市民直接下載參考, 期能降低水災損失 降雨淹水模擬圖 2-1-3

30 第二章颱洪災害 / 第一節災害規模設定 係以假設情境 ( 均勻降雨強度 毫米 / 小時 ) 本市地形/ 地貌資料 數值模式進行淹水模擬演算, 並參考歷史積淹水紀錄, 模擬本市防洪設施於正常運作且排水設施亦無淤積阻塞下的可能積淹水範圍及可能積淹水深度 如該站無法聯繫時, 另參考經濟部水利署第十河川局或氣象局之雨量站即時資料 ; 水位站之水位資訊可聯繫經濟部水利署第十河川局水情中心網站, 如本市境內水位站或流經本市之河川上游水位站已達警戒水位時, 各地區容易溢堤地點應嚴加戒備 4. 當暴風圈尚未接近本市或預判最強尖峰降雨應尚未發生時, 隨時參照市級災害應變中心所傳送之及時雨量資訊, 以為因應 參 境況模擬 災害之成因眾多, 僅以每日降雨量 600 毫米 / 日之淹水潛勢圖, 實難涵蓋所有颱洪災害之可能淹水境況, 故本節境況模擬將進行本市於多種條件下之淹水潛勢模擬, 將收錄於本計畫災害潛勢及境況模擬資料之分析與應用圖集中, 除供推行各項業務參考外, 亦可提供於災害防救應變階段時, 根據最新即時水情與預判資訊, 選擇較合適之淹水潛勢圖, 做為最新災害防救應變參考對象 表 各降雨條件之尖峰降雨強度表 24 小時總降雨量 尖峰降雨強度 尖峰時刻累積 3 小時降雨量尖峰時刻累積 6 小時降雨量

31 第二章颱洪災害 / 第二節減災計畫 第二節減災計畫 壹 防救資料庫與資訊通訊系統 災害防救工作的進行, 不論是災前的預防或是災時的緊急應變措施, 皆須依靠平時各災害防救業務單位所建置之氣象 地震 坡地及建築物等各類資料的支持, 為確保相關災害防救資料的正確性及互通性, 必須依賴完整災害防救資料庫與資訊通訊系統, 提供災時決策者研判災情及狀況之所需 一 資料庫的建置與管理為利本區災害防救相關資料的即時傳輸及運用, 由區公所災害防救業務承辦人統一負責資料庫建置 規劃及管理, 並定期的更新 維護及測試, 以確保災時資料的使用 災害防救資料庫依據功能性可分為基本資料庫 救災資源資料庫 即時災情資料庫及復建資料庫 4 大類 : ( 一 ) 基本資料庫 : 建置本區防救資源分佈圖 ( 如圖 2-2-1) 及豪雨災害潛勢分析圖 ( 依本市潛勢分析圖辦理 ) 1. 環境資料庫 : 於區級災害應變中心建置本區行政區域圖以利查考 2. 公共設施資料庫 : 建置本區緊急安置學校分佈圖 ( 如圖 2-2-2) 抽水站及防洪閘門分佈圖 ( 置於應變中心 ) 3. 潛在災害資料庫 : 活斷層分布圖 崩坍地區圖 環境敏感圖 土石流危險溪流潛勢範圍圖 淹水潛勢圖 老舊危險建築物分布資料 危險物品儲存位置等 4. 人文社經資料庫 : 古蹟分布圖等 ( 二 ) 救災資源資料庫 : 主要包含救災資源資料庫及救災設施資料庫, 作為應變決策系統指揮調度的依據 1. 救災資源資料庫 : 建置災害應變中心人員聯絡名冊, 民間救災人力資源資料 醫療資源分布資料 救災機具開口合約廠商分布等 2. 救災設施資料庫 : 建置學校 ( 如表 2-2-1) 警政消防單位 緊急疏散替代道路路線資料 ( 如表 圖 2-2-3) ( 三 ) 即時災情資料庫 : 主要包含災害現況分布資料庫及氣象局所提供之資料, 作為災害現況掌握及後續決策支援的參考依據 1. 災害現況資料庫 : 淹水地點及深度 人員傷亡資訊 建築物損毀狀況 交通狀況 抽水站狀況 水位資訊 水庫資訊等 2-2-1

32 第二章颱洪災害 / 第二節減災計畫 2. 氣象資訊資料庫 : 中央氣象局及時氣象資訊 降雨資訊 東亞相關氣象網站資料等 ( 四 ) 復建資料庫 : 依受災後復原情形, 分鄰建置受災戶損失類別調查 申報及補償金額 公共設施損失 各里垃圾轉運點 災民心理輔導人力資料及國軍支援復建進度等資料 二 資料應用及分享各災害防救業務單位建置完成之災害防救資料及成果的應用與分享, 應訂定使用管理規則, 以達資源共享目標 ( 一 ) 針對各單位災害防救資料庫資訊之申請或取用, 應由區應變中心控管資料使用目的 範圍及方式 ( 二 ) 配合市級災害應變中心資料庫展示查詢機制作業程序進行各項資料查詢工作 三 資訊通訊系統之建立災害防救資訊的傳遞與災情通報系統之建立, 現階段應整合既有的通訊管道及增購相關設備 ( 防救災作業支援系統 防救災專用電子信箱 有線電話系統 ( 含警用專線 ) 無線電系統 微波系統 內政部消防署防救災專用衛星微波緊急通報系統 一呼百應系統 行動電話 衛星電話 網際網路 手機簡訊 彗星傳真系統 視訊系統及臺北市行動勘災 App 地圖化資訊展示系統 LINE 暴雨簡訊平台及 EMIC 訊息發送服務平台等 ), 長期目標係建立有效及耐災的災情通報及傳遞系統 目前災情報案系統除警察 消防系統之 110 及 119 及市府 1999 外 : ( 一 ) 本區於區級災害應變中心成立後供災情傳輸及通報之災害防救資訊系統如下 :: 1. 中華電信有線電話 2 線 : 分機 324 FAX: 臺灣固網有線電話 10 線 : ( 代表號 ) 3. 中華電信備援專線 : 萬華警察分局勤務指揮中心自動電話二線 : FAX: 衛星電話 x2(1 線由行政院災防會常設於區應變中心, 另 1 線於區級應變中心成立時, 由萬華消防中隊負責架設 ) 6. 專屬無線電基地臺 ( 萬華 2 號 ) 及警用 消防手提無線電 ( 區級應變 2-2-2

33 第二章颱洪災害 / 第二節減災計畫 中心成立時, 配置供指揮官及相關人員使用 ) ( 二 ) 本所已完成防災全球資訊網網站建置 ( 供民眾查詢相關資訊 貳 監測 預報及預警系統之建立 為降低天然災害來臨時所造成的損失, 應健全災害防救組織及充實災害防救機具 設備, 平時各災害防救業務單位應確實針對各危害地區進行調查及勘查, 並依據市災害應變中心提供各項水情及颱風資訊預判積水可能危險地區, 除透過各項通報工具將警訊傳遞民眾警戒 倘積水深度預判將超過 50 公分, 除立即通知疏散居民外, 並同時成立臨時緊急安置所, 以預防及減少民眾生命 財產損失 參 災害防救人員培訓及普教 一 災害防救意識提升及知識之推廣為降低災時重大傷害及損失, 應教導市民正確災害防救觀念 ; 災害防救觀念分為災害之減災 整備 應變及復建四階段, 並結合民間 學術 志工 專家及實際有參與災害防救之人員等, 定期安排相關災害防救相關知識之教育及觀摩 1. 配合全國防災週推動本區防災宣導 2. 配合臺北市另訂 9 月為全市防災月, 推展區民防災宣導 3. 運用大眾傳播媒體加強防災宣導, 普及民眾防災知識 4. 加強鄰里 社區民眾防災觀念, 實施里鄰互助訓練, 以落實社區防災 5. 利用基層會議 ( 如民防常年訓練 里民大會 里鄰工作會報 里鄰長研習 睦鄰互助活動 等 ) 適當時機舉辦社區實際演練, 並推廣防災觀念 6. 依本區災害特性及運用災害潛勢模擬及資料, 於每年防汛期前辦理區級災害防救綜合演習, 以教導民眾災害防救知識及觀念並邀請民眾及民間組織積極參與, 以因應災害多發及多變的特性, 藉由實地教材, 教導民眾災害防救知識及觀念 二 災害防救人員培訓為利災時防救工作的執行, 平時即應積極參與或舉辦災害防救課程, 培訓各類災害防救人員, 以備災時所需 1. 配合消防局辦理各項災害防救課程教育及訓練, 以進階訓練課程安排了解本區災害特性 各類災害潛勢 危險度及境況模擬相關資料及運用, 2-2-3

34 第二章颱洪災害 / 第二節減災計畫 來持續提昇防救災人員之新知識及新技能 2. 各任務編組於防汛期前自行安排課程, 加強災害防救之救災能力 3. 推動各社區管理委員會 保全單位及民間企業單位參與災害防救演練 三 企業防災之推動有關本區防災工作之推動及演習, 積極邀請區內企業參與及配合, 以增進各公司行號與本區互動性, 建立企業資源共享觀念 1. 依地區災害潛勢特性, 於每年防汛期前辦理區級災害防救綜合演習, 以教導民眾災害防救知識及觀念 2. 配合全國防災月 防災日主導作業, 強化民眾災害防救觀念 3. 鼓勵社區民眾參訪防災科學教育館, 結合該館地震災害課程安排 資訊提供 地震災害防救模擬, 提昇民眾自救及防救災害知識 4. 配合市府政策舉行複合性災害 跨區或全市性大型演習, 以因應災害多發及多變的特性 5. 隨時更新災害防救網站內容, 推廣災害防救知識及觀念 6. 運用本區聯維有線電視加強防災宣導, 普及防災知識 7. 配合本區各項集會舉辦防災業務成果展覽及座談會 8. 未來視實際狀況需要, 進行防災服務團隊的設置工作 9. 全力配合本市防災月 防災週之宣導運動 10. 結合全市複合性災害防救演習, 狀況模擬增加其確實性與真實性, 並邀請社區民眾及民間組織積極參與 肆 二次災害之防止 颱風或豪雨等天然災害發生後, 局部地區會有淹水 停電 崩坍 地質滑動等災情, 此為 一次災害, 惟一次災害發生後會連動引發 二次災害 的發生 ; 例如 : 火災 疫情 廢棄物 危險建築物等, 因此, 本所除加強防災措施, 以減低一次災害的損失, 並協調區內各相關編組單位加強避難與復原措施, 避免二次災害的發生 一 天然氣外洩及火災颱風或豪雨等天然災害發生後, 局部地區因淹水 停電 崩塌等災情連動引發如火災 疫情 廢棄物及危險建築物等災害稱 二次災害 為避免此類災害之發生, 應教導民眾使用天然氣 蠟燭之習慣, 以免造成人命傷亡 2-2-4

35 第二章颱洪災害 / 第二節減災計畫 ( 一 ) 加強民眾防火 避火 救火及正確選用照明器材之觀念 ( 如於颱洪期間使用手電筒 減少蠟燭的使用等 ) ( 二 ) 由各相關單位定期檢測及加強電線 電信 天然氣等維生管線之耐風及抗耐性, 減少二次災害的損失 ( 三 ) 積極配合消防局於各種集會場合宣導民眾裝設住宅火災警報器, 達到減災的目的 二 疫情颱風或豪雨來襲後, 為避免各區因淹水 污泥 垃圾 廢棄物 蚊蟲等造成居家環境污染, 應隨即進行環境清潔及消毒, 並依據臺北市政府衛生局 災害防救措施手冊 完成防疫準備, 以免災區傳染及疫情的發生 三 廢棄物處置與回收大規模淹水災害發生後, 易造成大量廢棄物 垃圾產生的現象, 為加速災後大量廢棄物清運作業, 應預先建立垃圾清運及處理程序, 以減少對民眾環境衝擊 ( 一 ) 由區清潔隊依各分隊轄區狀況, 於各里設置 1-2 處垃圾集中點, 及 2 處垃圾轉運站 ( 環河南路 ( 貴陽街至桂林路 ) 堤防邊, 水源路 ( 國興路至青年路 ) ( 二 ) 對於災後垃圾廢棄物隨地棄置民眾, 除由各里里長里幹事加強宣導避免外, 請警察局加強派員取締 ( 三 ) 於必要時請兵役處協調國軍支援兵力 車輛及機具協助清運 四 危險建築物與設施處置為避免本區危險建築物與設施延誤災後復健工作的進行, 應預先針對全市危險建築物 公共性建築物 物品及設施等, 進行定期檢測及安全補強 ( 一 ) 對本區危險建築物及設施進行調查及列冊管理 ( 二 ) 建立可動員或徵調專業技術人員名冊, 以供災時進行危險建築物勘驗及檢查 ( 三 ) 積極配合消防局於各種集會場合宣導民眾裝設住宅火災警報器, 達到減災的目的 2-2-5

36 第二章颱洪災害 / 第二節減災計畫 圖 萬華區防救資源分佈圖 2-2-6

37 第二章颱洪災害 / 第二節減災計畫 圖 萬華區緊急安置學校分佈圖 2-2-7

38 第二章颱洪災害 / 第二節減災計畫 表 臺北市萬華區高國中小學校群組互助緊急連絡網 校名 職稱 電話 ( 公 ) 傳真 地址 大理高中 校長 #111 總務主任 # 長順街 2 號 校長 #102 華江高中總務主任 # 西藏路 213 號 校長 #100 龍山國中總務主任 # 南寧路 46 號 校長 #110 雙園國中總務主任 # 興義街 2 號 萬華國中 校長 #168 總務主任 # 西藏路 201 號 萬大國小 校長 #12 總務主任 # 萬大路 346 號 雙園國小 校長 #58 總務主任 # 莒光路 315 號 華江國小 校長 #11 環河南路二段 250 巷 總務主任 #14 42 弄 2 號 大理國小 校長 #1100 總務主任 # 艋舺大道 389 號 西園國小 校長 #666 總務主任 # 東園街 73 巷 65 號 東園國小 校長 #10 總務主任 # 東園街 195 號 龍山國小 校長 #700 總務主任 # 和平西路三段 235 號 新和國小 校長 總務主任 西藏路 125 巷 31 號 老松國小 校長 #100 總務主任 # 桂林路 64 號 校長 #101 福星國小總務主任 # 中華路一段 66 號 校長 #1202 西門國小總務主任 # 成都路 98 號 2-2-8

39 第二章颱洪災害 / 第二節減災計畫 表 萬華區避難救災道路網一覽表 道路系統 選定準則 道路名稱 機能 緊急道路 忠孝西路 中華路 環河南可通達臺北市之重要聯外道萬華區寬度 20 路 水源路 和平西路 西路, 為震災發生時, 首先必須公尺以上道路園路 2 段 西藏路 莒光保持暢通之路徑 路 萬大路 萬板快速道路 寶興街 青年路 國興路 配合緊急道路價構成完整之 救援輸送道路 萬華區寬度 15 西寧南路 漢口街 成都網路, 此層級之道路主要作為公尺以上道路路 康定路 長沙街 桂林消防及負擔便利車輛運送物 路 資製各防災據點之機能 避難輔助 道路 萬華區寬度 15 公尺以下道路 作為各指定避難場所 防災據 點設施無法直接連接前 2 個層 級之道路網路所劃設 2-2-9

40 第二章颱洪災害 / 第二節減災計畫 圖 萬華區避難收容處所與緊急救援路 線圖

41 第二章颱洪災害 / 第三節整備計畫 第三節整備計畫 壹 災害應變計畫及標準作業程序之研訂 一 計畫及標準作業程序之研修訂定依 臺北市地區災害防救計畫 研訂本區應變計畫, 另於災害來臨前, 確依府頒 區級災害應變中心標準作業程序 執行應變任務, 以利災害發生之際, 即可依照既定之應變計畫及程序執行各項應變行動, 迅速掌握狀況, 達成害搶救之任務 二 計畫及標準作業程序研修訂定時程及執行 本區防救計畫配合防汛期間, 於每年 5 月前召開區級編人員防救會 報完成檢討, 必要時視執行狀況隨時檢討修正 貳 災害應變資源整備 一 搶救設備整備本區搶救設備機具及器材, 除區公所預置抽水機 13 部 發電機 3 部外, 另結合本所每季預約維護工程廠商, 完成災害搶救開口合約簽訂 ( 附約 ), 並由經建課造冊確實管制執行 二 救濟 救急物資整備 ( 一 ) 運用社會局每年核撥採購天然災害採購民生救濟物資經費, 積極充實救濟 救急物資及器材之整備, 並分別儲放於本所及柳鄉區民活動中心 ( 被服類 ), 物資存放學校為東園國小及新和國小 ( 二 ) 結合交通局訂頒 臺北市重大災害緊急救援路線 規劃, 選定本區和平西路及西園路 1 2 段, 為災時緊急救援路徑, 確保暢通, 以利災害情況發生時, 可確實掌握 調度及捷運救災物資及設備 ( 三 ) 本區民生救濟物資配合社會局簽訂開口合約供應廠商辦理 ( 四 ) 救濟物資管理規定, 悉於府頒 區級災害應變中心救濟組標準作業程序 規定辦理 參 災害防救人員之整備編組 一 災害防救人員動員系統 2-3-1

42 第二章颱洪災害 / 第三節整備計畫 ( 一 ) 本所緊急應變小組由主任秘書擔任召集人, 並配合應變中心從事各項災害應變措施 ( 二 ) 本所災害防救人員執勤時, 應穿著災害防救辨識外套 ( 已製發 ), 並配掛職員證, 以利辨識 ( 三 ) 彙整里鄰體系志工 義警 義交 義消 民防及後備軍人等可動員人力, 以為協肋災後復舊之整備 二 災害防救人員整備 於每年防汛期前, 完成各類防救資源 人員名冊整備造冊列管, 並 適時更新人員異動情形 肆 避難弱勢族群之名冊建檔 一 先期掌控社區 地區內獨居老人 重大疾病者 老人福利機構或醫療院所患者名冊, 於災時優先進行救援及協助 ( 圖 2-2-4) 二. 請社會局提供肢障 獨居老人等弱勢名冊, 由區災害應變中心依據本府各災害主管機關提供之保全住戶名冊予以特別註記, 以利於災時優先疏散 2-3-2

43 第二章颱洪災害 / 第三節整備計畫 圖 萬華區社福機構位置圖 伍 社區與企業災害防救能力之整合與強化 一 強化社區與企業災害防救能力 ( 一 ) 針對災時日常用品 設備 簡易救災器材之準備, 配合社會局 自救包 ( 如附表 ) 整備文宣, 加強宣導社區居民, 於平日備妥自救包及應急物品, 以利災時運用 2-3-3

44 第二章颱洪災害 / 第三節整備計畫 ( 二 ) 強化社區民眾 組織 及企業團體相關災害防救意識與機具操作 ( 三 ) 輔導社區民眾建立災害防救組織 ( 四 ) 結合每年災害防救演習, 邀請社區組織積極參與, 建立良好互動關係 ( 五 ) 指導社區平時應準備簡易救災器材, 包括臨時擋水設施 移動式抽水機 簡易挖掘工具等 ( 六 ) 加強社區民眾 里鄰防災觀念, 並協助實施里鄰互助訓練 ( 七 ) 要求各里幹事配合社工人員掌握地區內獨居老人 重大疾病者名冊, 於災時優先進行救援及協助 二 社區與企業災害防救能力之整合 ( 一 ) 本區巡守隊 ( 含有給及無給職 ) 平日協助警察分局執行各里 社區治安巡守工作, 於災害來臨時, 可立即依其專長執行不同之災害防救工作 ( 二 ) 輔導社區災害防救組織 ( 里鄰災害應變小組 ) 於平常的各種活動或訓練時, 充分利用社區廣場 消防水利設施 避難路徑場所或緊急安置所等環境條件, 以充分瞭解及熟悉社區現有救災物資器材及設備 陸 協助消防單位, 加強社區災害防救組織災害初期的滅火訓練 緊急救護訓練及避難訓練等 演習訓練 一 年度整合演習為檢視災害防救業務辦理現況成果及提昇災害應變能力, 每年配合消防局之規劃辦理災害防救演習, 由市長召集, 依據可能發生之災害規模 類型辦理年度整合演習 二 區域應變演習為檢視災害防救業務辦理現況成果及提昇區域災害應變能力, 由區長召集, 依據地區災害特性辦理區域應變演習, 針對區域內特殊空間結構或用途之建築物及場所辦理特殊項目之演習, 以提昇整體應變搶救能力, 演習項目應包含應變中心運作 應變召集 決策支援資訊系統應用 監測及預警資料判讀 疏散命令發佈 災情蒐報 避難疏散 實地救災演練 支援作業 緊急動員等 區域演習得與業務單位演習合併辦理, 亦即災害業務主管機關召集有關單位及災害想定區之區公所共同辦理, 能減少演習經費開銷, 並提昇成果 2-3-4

45 第二章颱洪災害 / 第三節整備計畫 三 業務單位演習為檢視災害防救業務辦理現況成果及提昇災害防救業務單位災害應變能力, 由業務單位首長召集, 依據災害防救之任務分工辦理業務單位演習, 演習項目應包含緊急應變小組運作 應變召集 災害防救業務演練 災害防救設施設備緊急操作等 業務單位演習得視需要配合區域應變演習執行 四 專業技能訓練 ( 一 ) 本區各相關災害防救工作成員應接受災害防救講習, 講習由臺北市政府指定機關辦理或委由民間專業機構辦理, 邀集專家 學者傳授新知能 新規定 交換工作心得及災害防救相關事宜, 以確保災害防救人員之安全及搶救作業之順利進行 ( 二 ) 針對里鄰體系志工及民間團體志工辦理抽水機操作 鏈鋸使用之教育訓練, 以強化社區災害防救之能力 五 一般訓練針對災害防救工作成員及一般民眾實施各類災害及狀況模擬之訓練, 藉由平時的演習及災害狀況模擬演練, 使災害防救工作成員及一般民眾能熟悉災害來臨時整個救災作業流程及手續, 實施相關的災害應變作為, 全面提升災害防救能力 柒 防洪排水之設施檢修 於每年汛期前, 完成本區災害應變中心之編組整備 相關資訊蒐集與災情傳遞之硬體設施補強 測試維修通訊設備等各項準備工作 並運用災害潛勢模擬分析及資料, 針對本區境況模擬易發生積水地區, 加強颱洪災害之應變能力 一 於汛期前, 完成防洪排水工程 設施 機具之檢查及維修工作 二 各任務編組應於防汛期前備妥足量機具 油料 發電機及抽水機等器材, 並維護機具正常運作 三 各相關編組應於汛期前完成街道巷弄側溝管線 人孔淤積調查及清疏, 以維持下水道系統正常排水功能 2-3-5

46 第二章颱洪災害 / 第三節整備計畫 捌 災害應變中心之設置規劃 一 區級災害應變中心成立時機 ( 一 ) 依災害發生時或有災害發生之虞時, 依消防局通報, 立即成立運作本區災害應變中心, 以執行災害緊急應變事宜 ( 二 ) 於區轄內發生重大災害或有發生之虞時, 得以書面或口頭報告市長即時成立該區災害應變中心, 並於 3 日內補提書面報告 ( 如 本區新忠里忠恕社區飲用水異常案 ) 二 區級應變中心組織架構 編組名稱編組單位 ( 人員 ) 任務 指揮官副指揮官防救治安搶修組收容組救濟組 區長兼 警察分局長 區公所主任秘書 消防局派警正二階以上人員兼組長, 警察分局民防組組長兼副組長 由工務局派員兼組長, 區公所經建課課長兼副組長 轄區中 小學校校長兼組長 區公所 ( 社會課課長兼 ) 區災害應變中心由區長全權指揮, 代表市長執行災害防救工作, 在不違反市災害應變中心優先搶救順序下, 得指揮調度各編組單位進行搶救及復舊工作 襄助指揮官處理區災害防救工作一 災民疏散事項 二 災情指示等聯絡事項 三 災害現場人命搶救事項 四 洽請軍方支援事項 五 有關災區警戒治安維護事項 六 災情查報事項 七 應變警戒事項 八 其他有關重大災害之協調事項 一 搶救所需工程機具 人力調配事項 二 輕微災情之搶修 搶險及復舊事項 三 其他有關業務權責事項 一 災民之登記 接待及管理事項 二 災民統計 查報及其他有關事故之處理事項 三 緊急安置所之指定, 分配佈置事項 一 災民救濟口糧之發放事項 二 受災損害之救濟事項 三 各界捐贈救災物質之接受與轉發事項 四 其他有關業務權責事項 2-3-6

47 第二章颱洪災害 / 第三節整備計畫 編組名稱編組單位 ( 人員 ) 任務 醫護組交通組環保組勘查組總務組自來水水組幕僚作業組人口資料組 區健康服務中心 ( 主任兼 ) 警察分局交通組組長兼組長 清潔隊隊長兼組長 區公所 ( 民政課課長兼 ) 由區公所秘書室主任兼組長, 警察分局行政組組長兼副組長 臺北自來水事業處指派人員擔任組長 由消防局 警察局及區公所指派非編組人員組成, 並由防救組組長兼任幕僚作業組組長 由戶政事務所主任擔任組長 一 評估緊急安置所災民衛生醫護需求及保 健事項 二 評估災區防疫事項 三 評估災區食品衛生管理工作事項 四 評估災區緊急醫護需求 五 其他 一 災民疏散之接運事項 二 交通秩序維護事項 三 救災人員 器材物資之運輸事項 四 災區交通運輸之維護事項 五 其他有關業務權責事項 一 急迫性垃圾清理工作 二 管溝堵塞疏濬工作 三 其他有關業務權責事項 一 勘查統計民間災情事項 二 協助辦理救濟事項 三 協助辦理收容事項 四 其他有關業務權責事項 一 區災害應變中心及協助前進指揮所或現 場指揮站之佈置 視訊會議設備操作及 維護 電訊之裝備維護及照明設備之維 持等事項 二 區災害應變中心工作人員之飲食給養及 寢具等供應及相關救災器材採購事項 三 軍方支援部隊之接待及給養供應事項 四 其他有關業務權責事項 負責各區自來水輸配管線緊急搶修及緊急調 配供水事項 協助防救組整理災情傳遞彙整 災情管制統 計及其他有關之文書作業事項 提供權管或業務相關資料, 並派人員協助彙 整 判讀資訊 蒐集 彙整 並襄助指揮官 研判 產出可能受困災民資料 2-3-7

48 第二章颱洪災害 / 第三節整備計畫 三 應變中心縮小編組及撤除原則 ( 一 ) 縮小編組時機 : 災害狀況已不再繼續擴大或災情已趨緩和時, 由指揮官 ( 區長 ) 縮小編組規模, 對已無執行應變任務需要者予以歸建 ( 二 ) 撤除時機 : 災害緊急應變處置已完成, 後續復原重建可由各相關機關或單位自行辦理時, 視狀況撤除本區災害應變中心 ( 三 ) 災害應變中心撤除後, 如災情重大, 酌留部分編組人員, 持續服務區民 ( 四 ) 本區災害應變中心需個別撤除時, 由區長報經市長裁示後撤除之, 並將撤除事由 時間告知消防局 四 區災害應變中心指揮官 ( 區長 ) 職責 : ( 一 ) 指揮督導區災害應變中心運作 ( 二 ) 區災害防救會報及推動社區防災工作 ( 三 ) 害應變中心由區長全權指揮, 代表市長執行災害防救工作, 在不違反市災害應變中心優先搶救順序下, 得指揮調度各編組單位進行搶救及復舊工作 ( 四 ) 指揮對象包含 : 警察分局長及各編組 里鄰志工系統 區清潔隊 義警 義交 義消及後備軍人等 ( 五 ) 可動用災害準備金進行緊急搶修任務 ( 六 ) 於主要道路尚未搶通前, 區指揮官仍應持續辦理下列事項 : 1. 盤點轄區災情進度, 隨時掌握災情及處理進度 2. 執行緊急管制 疏散撤離及緊急安置等措施 3. 協助災後環境清理及復原 ( 七 ) 請求支援 : 區災害應變中心無法因應災害規模時, 應向市災害應變中心請求支援 ( 八 ) 區級災害應變中心一級開設輪值指揮官由區長 副區長 主任秘書或區長指定人員擔任, 原則以 12 小時一班, 若無副區長編制之行政區, 指揮官輪值時間可改為 8 小時一班, 實際輪值情形由區長依轄區特性自行決定輪值方式, 其中區長於災害期間仍應隨時機動全權負責調度指揮 ; 二級開設由區長依轄區特性自行決定輪值方式 五 災害應變中心規劃 為確立災害應變中心能充分發揮危機處理的應變功能, 應變中心所 2-3-8

49 第二章颱洪災害 / 第三節整備計畫 在的建築應有足夠的防洪耐災能力, 並配備各種完善精良的通訊 資訊及軟 硬體設備, 統合通訊網路系統 另災害應變中心設置應有第二災害應變中心之規劃, 可相互支援因應, 分散災害風險 ( 一 ) 通訊系統設備 : 1. 有線網路 : 宜具備內部網路線及對外網路線 2. 無線電通訊 : 具備消防及警察無線電機組與市級災害應變中心聯繫 3. 電話及傳真機 : 用來聯繫各相關單位 ( 含有線電話及衛星電話 ) ( 二 ) 電腦科技設備 : 1. 電腦設備 : 手提型電腦 個人工作站 ( 桌上型電腦 ) 及資料伺服器等 2. 電腦輸出設備 : 印表機等, 以便輸出圖形 報表及文字資訊 ( 三 ) 備援系統設備 : 1. 不斷電系統 : 應變中心所有電腦及電器設備宜配備不斷電系統 2. 系統資料備份 : 伺服器上的重要系統資料應異地備份, 以備不時之需 ( 四 ) 視訊設備 : 為配合市級災害應變中心召開遠距視訊會議, 區級災害應變中心宜具有影音傳輸設備等 ( 五 ) 添購抽水機 發電機 照明及廣播設備, 並配發鄰里長喊話器 手電筒等緊急備用器材 ( 六 ) 第二災害應變中心硬體設備功能應考量與第一災害應變中心相同, 設備內容力求簡單化及實用性, 必須能提供即時 水情中心資訊, 且重要防救災資料庫 災情傳遞系統及報案電話線路應具有自動備援功能 六 現場指揮站及支援前進指揮所依據 臺北市政府執行重大災害現場前進指揮所作業要點 規定 : ( 一 ) 前進指揮所 : 由消防局負責, 當本市發生重大災害, 災害現場恐造成大量人命傷亡 需長時間因應處置且涉及多面向需整合各單位之能量時, 為加速災害現場搶救作業, 經消防局評估認定有設置 前進指揮所 之必要時得設置, 並由消防局通報編組單位進駐前進指揮所, 臺北市政府民政局 105 年 5 月 2 日北市民區字第 l 號函修訂 臺北市各區災害應變中心配合本府執行重大災害現場前進指揮所作業要點 SOP 區公所參與群組為 後勤群( 區 EOC) 之 3 組, 分別為後勤支援組 ( 區應變中心總務組 ) 災民家屬服務組( 區應變中心救濟組 ) 疏散安置組( 區應變中心勘查組 ) 2-3-9

50 第二章颱洪災害 / 第三節整備計畫 ( 二 ) 現場指揮站 : 當災害規模未達前述 前進指揮所 設置條件時, 災害 業務主管機關或區公所應依平時災害處理程序, 視救災需求設立 現 場指揮站 玖 避難場所與設施的設置原刖 一 緊急避難場所劃定及設置原則 ( 一 ) 安全原則 : 避難場所設備設之置地點應避開高災害潛勢區域, 以地勢高不淹水 建築結構牢固 無坡地災害之地點設置較為適宜, 以避免二次遷移或二次災害發生 ( 二 ) 就近原則 : 避難場所的指定, 以選擇距離災害發生地較近之學校 廟宇 區里民活動中心等公共建物為主 ( 三 ) 效益原則 : 避難場所需備有相當完善的避難設備 設施, 足夠活動的空間, 並位於水源易取得場所, 以及備有充足的避難物資, 滿足災民生活需求, 提供良好的安置環境 ( 四 ) 分類原則 : 避難場所的指定, 應先勘查地形, 調查環境, 並依災害類型指定不同性質的避難場所, 備妥必要的防救設備及設施 ( 五 ) 整備原則 : 考量災害特性 人口分布 地形狀況, 事先指定適當地點作為災民避難場所, 宣導民眾週知, 並定期動員居民演練, 熟悉避難路徑, 劃設為避難場所之建物應由專人負責平時之定期安全檢查及設施維護, 並備妥相當數量的救濟物資, 以確保災民生活安全及環境品質 二 緊急避難場所設置時機 ( 一 ) 本區避難場所之開設由區災害應變中心視受災實際狀況, 通知優先收容學校開設緊急安置所或指定災區臨近學校或區民活動中心等開設避難場所 ( 二 ) 避難場所開設期間以災害發生後 1 至 2 日內學校停止上課期間為原則, 必要時視災情嚴重程度延長之, 並依規定通知相關單位 三 緊急避難場所設置類別 ( 一 ) 短期安置場所 : 安置時間在 14 天以內者, 設置短期避難所, 其設置地點由區級災害應變中心指揮官 ( 區長 ) 指定學校 廟宇或區民活動中心開設, 惟安置學校期間, 以不影響學校正常上課為原則, 必要時得使用貨櫃屋作為短期避難所

51 第二章颱洪災害 / 第三節整備計畫 ( 二 ) 中期安置場所 : 因災情嚴重, 需長時間 (15 天以上至 6 個月 ) 安置災民者, 應轉換為中期安置作業, 以社會局依災害防救相關法規及補助標準, 發放災害救助金為主要辦理方式 ; 或由社會局申請運用臺北市政府民間捐款發放租金補助為輔 ( 三 ) 長期安置場所 : 災民若因居住場所損毀且無力重建者, 則應回歸平時救助業務, 由各級業務機關依相關規定予以安置協助 四 緊急避難場所設置規劃時, 應考量災時民眾日常生活之便利性及安全性, 如照明 衛生及盥洗 餐飲 不斷電廣播設備 資訊 醫療器材 心理 輔導場 臨時廁所等 五 優先針對生活弱勢者 高齡及肢體障礙者規劃加強照護之避難設施場所, 並與一般避難設施 人員有所區隔 六 負責緊急收容業務單位應對指定安置場所全面進行災害防救安全檢查及 補強作業, 必要時得請市府工務等單位協助補強改善 七 整合各界救災就難與維生資源, 妥善照顧災民生活 壹拾 避難場所與設施的設置管理 藉由緊急避難場所之開設 相關設施設備與編組, 以及各項先期整備措施等作為, 期使當災害來臨時能立即 安全及迅速安置收容受災民眾, 以降低受災民眾生命與財產之損失 一 各權責單位事前應訂定 避難設施管理辦法 作為管理依據 二 避難場所設施之管理, 平時即應指定專人或專屬單位負責管理與維護 ; 災時由開設避難所之學校或單位代為負責檢測 管理 三 避難設施開設時, 應將開設日期 場所 收容人數 聯絡電話 管理負責人及預定開設期間等資料, 依規定格式通報教育局 社會局 當地警察局 消防局等相關單位 四 避難設施開設後, 避難人員應造冊管理, 並佩帶臨時識別證以資辨識, 因事離開避難設施時應向輔導人員請假, 並請警察機關負責避難所安全警戒 秩序維護及進出管制等事項 五 經指定為避難設施之學校校長及教職員工, 應參與部分工作分擔協議及啟動體制計畫的策定 並將收容者基本資料及災情迅速通報市級 區級災害

52 第二章颱洪災害 / 第三節整備計畫 應變中心及教育局緊急應變處理小組 六 避難場所之設備統由區公所 學校 託管單位負責購置 保管及維護 壹拾壹 避難救災路徑規劃及設定 ( 配合都發局及交通局規劃辦理 ) 一 建設避難救災路線 ( 一 ) 緊急道路 : 寬度 20 公尺以上道路忠孝西路 中華路 環河南路 水源路 和平西路 西園路 2 段 西藏路 莒光路 萬大路 萬板快速道路 ( 二 ) 救援輸送道路 : 寬度 15 公尺以上道路寶興街 青年路 國興路 西寧南路 漢口街 成都路 康定路 長沙街 桂林路 ( 三 ) 避難輔助道路 : 寬度 15 公尺以下道路 二 104 年 1 月 12 日交通管理工程處 - 臺北市重大災害緊急救援路線計畫 ( 一 ) 計畫目標 : 1. 集中搶修資源, 於重大災害發生時或發生後, 選擇應優先搶修緊急救援使用之主要道路 橋梁 2. 維繫臺北市各行政區主要緊急救援道路基本運輸功能, 維持區級指揮搶救運作 3. 提供緊急救災機具 車輛 人員 物資等輸送動脈路線 4. 提供市 ( 區 ) 外緊急救援物資運輸孔道 ( 二 ) 依上, 臺北市緊急救援路線表計有 27 條, 萬華區優先救援道路暨救災避難路線如下 : 1. 環河南路 - 水源快速道路 2. 和平西路 - 西園路 - 光復橋 3. 中華路

53 第二章颱洪災害 / 第四節應變計畫 第四節應變計畫 壹 災害應變中心之設立與運作 為預防災害有效推行災害應變措施, 當災害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 由區長依市級應變中心相關規定及視災害規模成立區級災害應變中心 ; 另為處理災害防救事宜或配合災害應變中心執行應變措施, 由本所成立緊急應變小組 一 緊急應變小組之成立與運作 ( 一 ) 成立時機 : 當災害應變中心成立或預定成立時, 由區長下達指令成立緊急應變小組依規定執行相關任務及分工職責並視需要於緊急安置所召集各相關 ( 役 警 戶政 衛生 醫療 稅捐 殯葬 地政等 ) 單位成立聯合服務中心 ( 二 ) 緊急應變小組成立之條件 動員 撤除時機悉依下列相關規定辦理 : 1. 災害防救法及相關法令 2. 中央災害防救基本計畫及相關計畫 3. 臺北市地區災害防救計畫相關規定 4. 臺北市萬華區天然災害及重大災害緊急應變小組編組及任務分工 ( 如附表 ) ( 三 ) 緊急應變小組之運作必須因應緊急狀況動員集合, 以適時支援區級災害應變中心任務遂行, 並且立即執行災害任務分工及相關搶救災應變工作 1. 緊急應變小組之動員 : (1). 人員動員 : 依相關規定成立緊急應變小組, 成員應遵守相關規定完成報到及執行任務 (2). 機具物資動員 : 依規定整備相關資源作為搶救災調度使用 2. 災害應變中心開設後準備 : (1) 資訊蒐集與災情通報 (2) 提供及彙整防救災相關資料 3. 緊急應變小組之運作方式 : (1). 緊急應變小組由本所主任秘書擔任召集人, 召集所屬單位 人員予以編組 (2). 緊急應變小組作業場所位於本所 10 樓第 1 會議室, 設置傳真 聯絡電話及相關必要設備, 並指定 24 小時聯繫待命人員, 受理 2-4-1

54 第二章颱洪災害 / 第四節應變計畫 電話及傳真通報, 對於突發狀況, 立即反映與處理 (3). 緊急應變小組應主動互相聯繫協調通報, 並執行災情蒐集 查證 彙整 通報 災害搶救及救災資源調度等緊急措施 二 成立區級災害應變中心 ( 一 ) 成立時機 : 1. 區長指示區級災害應變中心成立時 2. 災害業務主管機關指示區級災害應變中心成立時 3. 市長指示區級災害應變中心成立時 4. 中央政府指示本市市級災害應變中心成立時, 區級災害應變中心同時或提前成立 ( 二 ) 撤除時機 : 1. 經區級災害應變中心指揮官向市長請示, 市長同意區級災害應變中心撤除時 2. 經災害業務主管機關首長向市長請示, 市長同意區級災害應變中心撤除時 3. 市長指示區級災害應變中心撤除時 ( 三 ) 成立條件 : 區級災害應變中心成立之條件應考量下列因素後另定之 1. 颱風災害應考量風速 暴風範圍 影響時間等 2. 水災災害應考量河川水位 降雨強度 降雨持續時間 累積雨量等 3. 地震災害應考量地震強度 建築物受損及人員傷亡等 ( 四 ) 區級災害應變中心成立應即報告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及災害防救專責單位 ( 五 ) 區級災害應變中心之動員 : 有關區級災害應變中心之人員 機具之動員程序依據下列原則另定之 1. 區長為區級災害應變中心指揮官 2. 優先進駐應變中心人員應隨時留意新聞 廣播, 向值班人員查詢確認情況後主動報到 3. 區級災害應變中心各編組組成單位派駐人員應於接獲通知後在指定時間內到達區級災害應變中心完成報到手續 ; 因災害發生致電信通訊中斷時, 區級災害應變中心人員應不待通知, 主動到達區級災害應變中心完成報到手續 4. 區級災害應變中心各編組組成單位派駐機具應於接獲通知後在指定 2-4-2

55 第二章颱洪災害 / 第四節應變計畫 時間內到達指定地點完成報到手續 5. 區級災害應變中心各編組組成單位依指揮官命令, 提供人力 機具支援 6. 視情況需要, 開口合約對象 國軍 民間團體 義工 企業 組織依相關規定辦理召集徵調 貳 資訊蒐集與通報 為有效執行災時應變措施, 使災害應變中心指揮官得以迅述研判災情, 進行適當之指揮決策, 必須有賴於災時災害防救相關資訊的即時掌控, 使決策者於最短時間內獲知各地區災情狀況, 下達正確研判與指令執行防救災工作, 以防止災情擴大 一 資訊蒐集與處理有關災害應變中心指揮官與決策者所需之災害防救資訊, 應包含平時既有之靜態資料及災時主動蒐報之動態資訊及災情等 2 大類資訊, 以利災情的快速通報及傳遞 ( 一 ) 靜態防救災資料 : 透過里鄰系統調查區內各項防救災相關資訊及民間相關災害防救單位之資訊 充實災情分析之相關資訊 ( 二 ) 災時動態資訊及災情資料 : 包含颱風動態之即時資訊 ( 如氣象 風速 暴風範圍 路徑 降雨強度 水文 水位警戒等 ) 及市級災害應變中心提供各項通報之災情資訊 本區災情蒐報等即時資訊等 ( 三 ) 里鄰監測系統災情通報資訊 : 透過里內所建立之監測系統 ( 里鄰巷道間裝設之錄影設備及監測系統通報器等 ) 及里鄰長 里幹事及里民 巡守隊 義警消等義工災情查通報等資料 二 災情資訊通報機制 ( 一 ) 透過分層蒐集及回報, 規劃與建制查報傳遞流程, 使災害發生時, 縮短災情回報流程, 能建立暢通之通報管道, 立即通報各有關單位立即指派人員及機具立即搶救及搶修, 期使災害降至最低之程度 ( 二 ) 各里建立自救體係, 災害發生時, 在各支援搶救單位人員未到達前, 能充分利用里內有限之人員及資源做先期之搶救工作, 期使災損降至最低 ( 三 ) 建立勘查及彙報體系, 於天然災害發生後 24 小時內立即由勘查人員查報回報財產之損害情形並由應變中心權責編組彙整, 立即辦理各項災民收容及救災工作 2-4-3

56 第二章颱洪災害 / 第四節應變計畫 參 受災區域管理與管制 依據 災害防救法第 31 條第 2 款 及 臺北市政府執行災害防救法第 31 條第 2 款前段執行要點 及市級災害應變中心相關指示辦理 區級災害應變中心應於管轄區域內提出管制範圍建議並斟酌實際需要方式為之, 同時檢附管制區圖 管制範圍 管制時間及管制理由向市指揮官提出劃定一定警戒範圍之申請 一 警戒區域劃設 ( 一 ) 由市級災害應變中心指揮官直接劃定一定管制範圍區域 ( 二 ) 由區指揮官於管轄區域內提出管制範圍之建議, 據以執行 : 1. 劃定 : 依據本區易受災特性及歷史受災地點等資料並考量實際災害性質及行徑路線, 預估會對本區造成之災害規模和其他如交通影響等諸多因素考量, 由防救治安組 交通組及勘查組等編組組長共同選定地點並繪製管制路段地圖, 填寫建議申請表由指揮官認可後向市級提出申請 2. 執行 : 由防救治安 交通 及勘查組組長調派組員 ( 防救治安組應變小組組員為各轄區派出所 ), 依實際受災狀況進行管制, 如考量到因長時間管制或管制範圍過大, 易造成該路段居民進出受限導玫民眾不便而採取彈性作法, 得視實際受災狀況調整管制時間 ( 例如單向通行 ) 3. 公布 : 依據市級核定文號執行張貼公告及宣導管制範圍內居民週知並遵守, 依據 直轄市市政府執行災害防救法第 31 條第 2 款前段應行注意事項第 4 點 -- 執行本處分應予公告, 因狀況異動有補充再為處分或撤銷時亦同 ; 其公告方式除於劃定區域範圍明顯處張貼公告外 ; 並得採行下列方式 : (1). 於直轄市或縣 ( 市 ) 政府之公告欄張貼公告 (2). 刊登新聞公告 (3). 使用廣播 電視 網路 通訊設備或其他電子媒體發布 (4). 於劃定區域範圍以警戒帶 告示牌或其他標示警示 二 執行交通管制受災地區管制範圍之劃定在於災情的控制及避免 2 次災害的產生, 為了確保災害現場的安全性及搶救工作的順利推行, 應透過交通管制措施減少搶救人力以外之外力因素影響救災工作, 並可限制或禁止一般民眾進出造成傷亡或損失 ( 一 ) 局部性受災地點或管制區域之交通疏導 : 2-4-4

57 第二章颱洪災害 / 第四節應變計畫 1. 受災地區非屬全面性時, 可針對部份路段進行交通管制, 透過交通組調派員警及勘查組組員協助疏散及疏導附近民眾出入通行, 達到受災地點的隔離, 使搶救工作順利推動 2. 以警戒帶 告示牌或其他警告標示作為圍離工具 3. 進出通行人員一律配帶識別證, 但執行公務人員得以公務識別證或身分證明文件作為進出識別依據 4. 災害發生後或受管制地區無危險之虞時, 應於最短時間內恢復交通管制交通維持正常暢通 ( 二 ) 全面性 ( 大範圍 ) 受災地點或管制區域之交通疏導 : 1. 災區域範圍過大或災情有繼續擴大之虞時, 應絶對禁止災區以外人車進入, 並派員到達現場輪班實施警戒工作 2. 調度車輛協助災區受災民眾疏運及管制範圍內相關物資的運送 3. 以警戒帶 告示牌或其他警告標示作為圍離工具 4. 全面進行搶救及搶修復建工作, 於災後在安全考量下仍調派交通員警維護附近交通之暢通 三 安全維護及警戒為保障受災區域安全及預防犯罪發生, 保障災區民眾的安全, 應統合區內各編組單位, 調派人力進駐災區有效警戒管制 ( 一 ) 局部性災害受災區域內治安警戒及維護 : 1. 應變中心編組 : 針對災區區域狀況及範圍, 由本區任務編組 - 交通組 防救治安組 - 調派轄區內派出所組員及其管轄屬派出所成立安全警戒編組, 分置 : 警戒人員 管制人員 檢查人員等任務編組輪班, 執行安全警戒任務 2. 民防人員納入編組 : 針對受災地區轄域內, 平時所建立之守望相助巡守隊及義警民防人員納入警戒巡守編組內, 成立支援小組協助警力編組人員, 維護治安工作 ( 二 ) 全面性 ( 大範圍 ) 災害受災區域內治安警戒及維護 : 1. 應變中心編組 : 當本區發生大範圍全面性災害發生時, 除各任務編組全員調度動 2-4-5

58 第二章颱洪災害 / 第四節應變計畫 員外並納入民間志工團體及民防人員分配至區內各受災地點做治安巡守及維護和警戒工作 2. 尋求跨區支援 : 除以上動員外, 針對鄰近區受災較不嚴重或未受災地區請求人力支援協助各受災點管制維護工作 3. 申請市級調度國軍支援受災範圍超過區能力所為時, 向市級申請國軍支援調度人力除協助災後復原外, 透過兵力管制達到安全 肆 緊急動員 災害防救人員及車輛機具的動員直接影響到受災居民的疏散工作和搶救災工作的進行更甚而影響受災區域範圍的擴大, 因此災害搶救的工作是分秒必爭 一 災害現場人力車輛之派遣 ( 一 ) 依平時所建立之救災人力 機具 車輛資源作管控, 除本區之各項防救災資源外, 還包含民間之救難資源 災害發生時, 針對各防 ( 搶 ) 救編組單位救災人力機具車輛統一動員 指揮 調派, 有效運用資源, 發揮整體救災效率 ( 二 ) 由各編組單位就其分工依災情狀況, 於災情狀況逐次升高時統合動員民間力量投入救災工作 防救組治安組組長 - 消防單位 ( 負責動員義消 民間救難組織 ) 防救組治安組副組長- 警察單位 ( 負責動員義警 義交 民防 ) 兵役局( 負責協調兵力支援 ) 收容組- 學校單位 ( 負責動員教職員及高年級學生 家長會投入復建整理校園工作 ) 救濟組 ( 負責動員宗教 人民 慈濟等團體 ) 勘查組( 負責動員區里組織 里鄰志工及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 進行動員 二 跨區支援之申請及調度區災害應變中心指揮官, 如遇災情嚴重需向他區請求支援時, 依支援第 1 順位中正區公所, 第 2 順位文山區公所, 先向該區災害應變中心請求支援, 如, 第 1 第 2 順位均無法提供協助或支援不足時, 則逕向市災害應變中心請求支援 三 國軍支援申請及調度重大災害發生而受災情況嚴重達區防救災能力無法因應處理時, 向 2-4-6

59 第二章颱洪災害 / 第四節應變計畫 市級提出, 透過市級相關單位與臺北市後備指揮部協調與簽訂之相關支援協定, 申請國軍部隊支援 四 民間支援 ( 一 ) 平日與區內民間企業 民防組織 志工團體建立聯繫體制, 並於各項防救災演練時鼓勵其參與, 使各民間單位熟悉防救災作業程序, 以利災害發生時搶救工作之推行 ( 二 ) 區責任醫院應於災害期間, 集中該院醫護人員, 機動支援救護責任區內傷病患及待產受災民眾, 各區衛生所必要時得發動區內開業醫師參加醫護受災民眾工作 伍 避難疏散及緊急收容安置 當颱洪災害來臨時, 本區災害應變中心編制之勘查組應事先派員勘查易受災地區, 對本區低漥地區或可能受災地區在降雨量達下列標準時, 進行疏散至安全處所, 以保障區民生命財產安全 : 1. 每小時達 25 毫米以上, 未達 30 毫米 連續 4 小時 累積雨量達 100 毫米以上 2. 每小時達 30 毫米以上, 未達 40 毫米 連續 3 小時 累積雨量達 90 毫米以上 3. 每小時達 40 毫米以上, 未達 50 毫米 連續 2 小時 累積雨量達 80 毫米以上 4. 連續 1 小時累積雨量達 50 毫米以上者 如遇緊急情事, 本區災害應變中心未成立時, 急需緊急疏散, 由區長下達並執行疏散命令, 區長不在由主任秘書 萬華警察分局分局長代理執行任務 一 避難疏散的通知 : 透過里鄰監測系統 里鄰長及里幹事查報系統及市級災情通報資訊, 將洪水預警相關資料傳送至災害應變中心, 經區指揮官裁定強制撤離, 執行避難疏散宣導 ( 一 ) 執行工作項目 1. 透過防救通信系統及設備, 於本區災害應變中心設置 10 線災情通報專線, 並於區公所設置 2 線災情通報專線, 提供防救災各編組查報及執行人員回報災情及相關訊息, 確保對外通信暢通, 確實掌握各地災情 2. 開設警 消專用災情通報及通訊頻道 2-4-7

60 第二章颱洪災害 / 第四節應變計畫 ( 二 ) 應變對策與作為 1. 於消防分隊 警察分局之警備指揮車上加裝警急廣播及警報設備 無線電話 強力擴音器等設備 2. 區移動式通訊基地臺規劃設置地點如下 : (1). 青年 ( 防災避難 ) 公園 : 臺北市萬華區水源路 199 號 (2). 萬華區災害應變中心 : 臺北市萬華區和平西路 3 段 120 號 12 樓 ( 三 ) 災前即開放警 消專用頻道及電話專線, 以利警 消人員執行避難疏散作業 二 避難疏散作業方式 : 對立即有災害發生之虞地區, 由區公所 消防分隊與警察分局派員共同執行疏散作業, 必要時得強制執行之 ( 一 ) 執行工作項目 1. 每年防汛期前, 勘查組針對低漥等易受災地區之調查範圍住戶資料, 以作為執行疏散民眾之依據 2. 規劃以住宅單元為單位 ( 戶口數 ) 之避難疏散模式, 以確實掌控實際避難人數 提昇災時避難疏散工作執行效率與成效 ( 二 ) 應變對策與作為 1. 以住宅單位分組分區之概念, 由鄰 里長與里幹事以定點定時廣播或傳單方式傳達地區災民, 並由消防分隊與警察分局依法執行避難疏散工作 2. 依據災情分析及易受災地區相關資料透過圖解作為避難路線與緊急收容安置所等規劃 三 受災區域之民眾疏散及運輸工具 ( 一 ) 執行工作項目 1. 受災區域民眾疏散連繫, 相關機具 路徑與運輸暢通之確保 2. 先期訂定疏散路線及相關圖表作為災中應變之依據 ( 詳第 2 章第 3 節避難救災路徑規劃及設定 ) ( 二 ) 應變對策與作為 1. 協調大眾運輸工具支援 ( 如公共汽車管理處 ), 進行疏散地區民眾之優先調度車輛支援 2. 避難者原則上以統一之交通工具接送, 避免因私人交通工具阻斷道路或影響交通 2-4-8

61 第二章颱洪災害 / 第四節應變計畫 ( 三 ) 本區災害應變中心緊急疏散單位及任務分工 1. 區公所民政課 : 統籌居民疏散, 統計及傳遞彙整等事項 2. 區公所社會課 : 統籌緊急安置所救濟物資事宜 3. 區公所經建課 : 工程搶修 搶險 工程機具及人員調配事項 4. 區公所秘書室 : 辦理救濟物資採購 運送事宜及行政支援等事項 5. 萬華分局 ( 防救治安組 ): 現場警戒 治安維護 居民疏散及交通秩序維持等事宜 6. 消防分隊 : 災民搶救及緊急救護等事項 7. 搶修組 ( 工務局 ): 工程搶救 搶險 工程機具及人員調配 危險建物及構造物限制使用 拆除及應緊急補強事項 8. 萬華警察分局 ( 交通組 ): 救災人員 器材 物資之運輸 居民疏散運送 ( 聯繫大型公車待命 ) 維護疏散線暢通等事項 四 緊急收容安置計畫 : 經區指揮官裁定受災地區已達需強制撤離之標準, 應依本區規劃各轄區派出所疏散路線疏散之, 並將受災地區居民集中收容安至於就近之收容安置場所 ( 學校 活動中心 鄰里公園 ) ( 一 ) 執行工作 1. 進行本區獨居老人 身心障礙者 孤兒院 弱勢團體等進行調查, 列為災時優先執行緊急收容之對象 2. 加強緊急收容場所通訊及運輸器材及設備 3. 急收容安置場所劃設及開放, 應具便利性 機動性及安全性 ( 二 ) 本區災害應變中心收容安置單位及任務分工如下 :( 本收容安置作業中各收容安置學校應依臺北市政府教育局所屬機構學校 - 天然災害防救實務指引 辦理 ), 對於疏散後之危險山坡 低漥或可能受災地區, 需經市府工務局 建設局 環保局及區公所經建課 ( 搶修組 ) 民政課( 勘查組 ) 派員作適當處理後, 認無安全疑慮後, 居民始可返家 1. 區公所社會課 : 統籌緊急安置所物資供應, 辦理救濟及慰問等事項 2. 區公所民政課 : 負責資料統計 協助緊急安置所開設及慰問事項 3. 本區各級學校 ( 收容組 ): 緊急安置所開設 災民登記 接待及管理 收容災民統計與查報等事項 4. 萬華分局 ( 防救治安組 ): 負責緊急安置所警戒及治安維護 5. 萬華區清潔隊 ( 環保組 ): 負責緊急安置所內垃圾清潔 消毒等事項 6. 萬華區健康服務中心 ( 醫護組 ): 負責緊急安置所災民救護醫療 衛生保健 防疫及心理輔導等事項 2-4-9

62 第二章颱洪災害 / 第四節應變計畫 7. 區公所秘書室 : 緊急安置所救濟物資協助供應及行政支援等事項 ( 三 ) 緊急安置場所之設置及管理 : 1. 區級指揮官視實際情形, 就臨近學校 活動中心或寺廟進行災區民眾安置, 有關協助避難民眾疏散 安置事宜, 由防救治安 ( 指派轄區派出所員警 ) 勘查( 里幹事 ) 收容 救濟 環保( 安置所消毒 ) 衛生( 安置醫療人員及衛生諮詢 ) 緊急安置所門禁 警戒事宜, 由防救治安組派員負責 2. 於優先收容學校場所開設後, 隨時掌控災情, 並與第二 第三緊急臨時安置地點保持機動性聯絡, 預作隨時開設之準備 3. 安置場所除應考量熱食 盥洗 禦寒衣物 等物資供應及存放地點, 並增購通訊軟硬體設施及設備, 隨時掌控災情傳遞及運輸路線之通順, 以確保收容安置場所之安全 4. 請求民間團體及社區災害防救團體等志工之協助, 協助受災居民心理輔導 慰問事宜 5. 市府業務執行單位應隨時統計查報災民人數, 並將收容所人數通知各區災害應變中心救濟組辦理救濟事宜 陸 急難救助與後續醫療 當災害發生需進行急難救助時, 應立即運用災前已簽訂有關物資 裝備 器材調度開口合約廠商與專業技術人員之支援計畫, 進行搶救工作, 如當災情持續擴大時, 急需社會救助及支援時, 應向市級災害應變中心回報並由市級災害應變中心集中發布訊息, 請求中央 民眾 企業組織 國際救災組織及志工團體之協助, 並將援助之人員調派 設備 物資集中列冊管理 一 急難救助作業之執行 : 應以人民生命之救助為第一優先考量, 並對受傷居民 老人 幼童 身心障礙等弱勢族群優先救助, 於供給災民熱食 口糧及衣物後, 立即送至緊急安置所及醫院救助 二 災害救助金之支援管理 : 依據中央相關法規發放救濟金及依據臺北市急難救助金申請須知 - 第 2 條第 4 款規定, 本市市民或行旅本市之他縣市之人民, 在本市內遭遇天然災害或其他重大災害事件, 致受傷或死亡者依臺北市急難救助金標準表發給慰問金 三 醫療救助作業之執行 :

63 第二章颱洪災害 / 第四節應變計畫 ( 一 ) 區級災害應變中心醫護組 ( 健康服務中心 ) 及責任醫院間共同執行醫療救災工作 ( 二 ) 啟動急救責任醫院分區及跨區支援制度 ( 三 ) 區級災害應變中心成立時, 責任醫院即派人協助參與救護工作 ( 四 ) 災情如持續擴大, 消防分隊及責任醫院救護人員不足, 應依跨區支援制度由非災區之責任醫院依規劃之分區, 緊急跨區支援災區急救責任醫院 四 醫療救助之支援管理在受理急難救助人員 企業 團隊之物資及金錢之支援協助時, 應設有專門單位負責相關支援之管理及運用 ( 一 ) 執行工作項目 1. 由健康服務中心建置本區各類災害之醫療急難救助專家資料名冊 2. 建置急難救助物資及機具處理機制 ( 二 ) 應變對策與作為 1. 針對本區健康服務中心依專長及調查之資料名冊, 進行分工與分組規劃, 以利災時之統一調派 2. 設置專責小組, 負責安排外縣市支援人員居住及聯絡事宜 3. 利用平時掌握社區災害防救團體 民間災害防救自願組織及民防團體等建立之聯繫管道, 保持連繫並於需要時向其請求支援救災工作 五 後續醫療 : 區災害應變中心接獲民眾報案, 應立即通知有消防局 119 勤務指揮中心, 請執勤人員視現場傷病情形需要, 就近調派轄區消防局分隊救護車輛 救災器材 特殊車輛等, 併同出勤救護, 消防局救護人員到達現場時, 本緊急應變中心醫護組之專業護理人員視現場傷病患情形提供專業醫療協助 ; 同時並通知進駐市級災害應變中心衛生所指揮人員通知責任醫院或家屬指定之醫院待命急救傷病災民 ( 一 ) 執行工作項目 1. 訂定因災害所引發之突發事件之傷病患到院醫療準則 2. 建置本區緊急應變中心醫護組通報聯絡網, 以利即時反應因災害所引發之突發傷病事件 ( 二 ) 對策與措施 1. 持續追蹤受災者後續醫療情形

64 第二章颱洪災害 / 第四節應變計畫 柒 維生應急 2. 依本區健康服務中心建置之本區緊急應變中心醫護組災害處置流程 ( 表 ), 並依區級災害應變中心醫護組標準作業程序辦理 一 維生應急物資供給 維生應急物資供給主要為確保災害發生時, 能即時提供水 電 天然 氣 食物 生活必需品 交通 管線等應急物資及設備, 以滿足災區民眾 日常生活基本需求, 因此建立維生應急物資及設備緊急調度及處理機制, 實為災害應變作業體系中不可或缺的一環 維生應急物資供給作業原則如 下 : ( 一 ) 維生應急物資儲備地點, 應有耐災及耐洪或近易受災地點可達最速供 應需求之考量, 避免災時物資受損及供應不及 ( 本區已將部份大型救 災物資如睡袋 棉被等預先存放於新和國小及東園國小 ) ( 二 ) 維生應急物資及水源 日常生活必需品之供給, 應以人口數量及地區 特性為主 ( 三 ) 建置與相關維生物資之公民營相關事業單位 ( 電信 電力 天然氣 水 ) 之指揮聯繫管道 ( 四 ) 災害應變中心應辦理食物 飲用水 藥品醫材及生活必需品調度 供 應等事宜, 應以集中統一調度為原則 針對本區易受災地區, 其維生 應急物資調度分配應列為第一優先考量 ( 五 ) 遇有本身物資存量不足時, 先動用開口合約廠商 ; 必要時, 啟動跨區 合作機制, 提供救災民眾救濟物資 ( 六 ) 若仍供應不足, 得視調度需要請求市府相關機關調度 ( 七 ) 視需要聯繫民間志工慈善單位協調調度食物 飲用水 藥品醫材及生 活必需品等之供應 ( 八 ) 與維生應急 ( 電力 電信 天然氣 水 ) 公民營相關事業單位建置緊 急聯絡名冊 ( 九 ) 相關維生應急物資之供給及運輸原則說明如下 : 1. 飲用水的供給 : (1). 飲用水的供給 : 因應水利設施或自來水管線遭受損壞, 造成飲用水 無法供應的情形或大規模停水等情形時, 透過向市級申請定點定時 開放消防栓等方式供應民生用水緊急之需 (2). 緊急供水對策 : 確實掌握災時實際情況, 運用有限水源, 做適當的 調配供應 ( 擬定供水目標 供水順序 供水時間方式及方式 儲水

65 第二章颱洪災害 / 第四節應變計畫 及節水等措施 ), 另於災區設立供水站, 以水車定時巡迴加水, 維持災區民眾基本用水 2. 食物與生活必需品供給 : 災害發生時災民的生活必需品, 應依所獲得支援及本身物資存量迅速確實進行分配 3. 天然天然氣供給 : (1). 因應災害造成天然天然氣管線遭受損壞, 導致無法正常供應天然天然氣的情形時, 依民營天然天然氣公司所擬定之災害防救計劃, 進行天然天然氣管線緊急搶修工作, 以盡力滿足天然天然氣用戶之基本生活需求 (2). 針對天然氣停氣範圍 停氣用戶數量及持續停氣時間等資訊應確實掌握, 並向市級應變中心通知, 俾利統一發布訊息提醒天然天然氣用戶預為因應 4. 道路交通運輸原則 : (1). 維持交通運輸路線通暢, 其中和平西路 西園路及環河南路為交通局規劃緊急救援道路, 需維持 24 小時暢通, 需優先排除任何障礙 (2). 替代道路選擇 : 結合交通局規劃道路辦理 (3). 障礙物排除 : 依道路使用原則 ( 緊急救援 救濟物資輸送及人員疏散優先 ) 並考慮道路使用狀況 ( 如主要幹道 ) 報案順序, 依序排除障礙 二 維生管線搶險災害發生時, 維生管線 ( 水 電力 電信 天然氣 ) 搶險應以電信通訊相關設施為優先修復, 以確保災情之聯繫與通報 ( 一 ) 自來水管線搶修依據臺北自來水事業處西區營業分處災害防救標準作業程序工作守則之災情蒐報彙整與人命救援要點辦理 : 1. 配合區級應變中心及消防局進行搶修事宜 2. 利用各種傳訊系統, 隨時向上級報告搶修狀況, 並接受最新災情指示 3. 搶修進行中隨時注意並保護搶修人員安全 4. 配合里長或消防隊開啟消防栓提供民生用水 5. 災區定點設置臨時供水站, 提供民生用水 ( 二 ) 電力管線搶修依據臺電公司對天災 事變 突發事件之認定原則及處理措施及災中搶救要點辦理 : 1. 搶修 搶救之進行, 應以集中人力連續工作於最短時間內完成, 使災害損失減至最低程度

66 第二章颱洪災害 / 第四節應變計畫 2. 因颱風期間如遇機件故障或水災事故, 應即利用各種通訊系統向總管理處報告詳情 3. 因颱風或洪水之侵襲, 有影響變電設備及房屋之安全, 即動員所有能工作之人員參加搶救工作 4. 電信管線搶修依據中華電信公司配合市級修復要點辦理 ( 三 ) 天然氣管線搶修依據大臺北瓦斯公司年度災害防救業務計畫要點辦理 : 1. 值勤人員緊守崗位, 並嚴密監控 2. 通知搶修人員完成整備工作並通知工程隊立即聯絡特約承包商參加搶修工作 3. 搶修隊展開現場搶修, 並通報消防隊現場支援警戒 4. 氣源管制 : 迅速關閉漏氣地點上下游氣源開關 5. 設置施工安全圍籬, 告示牌等, 嚴禁人 車進入 6. 利用工程廣播車播音系統警告人 車迴避 並疏散附近住戶, 嚴禁煙火 7. 利用偵測儀器確認偵測地點 8. 排除管內餘氣檢測天然氣濃度無爆炸之慮, 檢查各項安全措施逐一紀錄 9. 開始進行搶修, 焊接受損部份 10. 完成焊接後, 開啟上游氣源, 使用儀器探測確認已無漏氣, 通知開啟下游開始恢復供氣 11. 回報指揮部搶修經過及完成 捌 罹難者處置 重大天然災害發生時, 受災地區充斥著許多不確定的危害因素, 可能會造成人民財產的損失, 甚至造成災區人民的失蹤或傷亡, 應針對失蹤者進行詳盡的搜索, 並應對不幸罹難者之遺體設置安置場所 遺體相驗 建立罹難者名冊及殯葬等事宜, 訂定相關辦法 一 罹難者相驗 : ( 一 ) 選定罹難者相驗之適當場所 ( 二 ) 罹難者相驗 : 1. 若有失蹤人口, 應立即回報市級災害應變中心, 並通知就近轄區消防

67 第二章颱洪災害 / 第四節應變計畫 警察分局進行搜救 2. 如尋獲罹難者, 進行罹難者相驗工作時, 應保持現場完整, 先通報警察機關調查死者身份 死亡原因, 報請地方檢察機關相驗, 並由警察機關通知死者家屬及社政單位到達處理屍體安置及遺族服務救助事宜, 不得將屍體送往醫院 3. 轄區警察機關對於災害現場應實施必要之封鎖警戒 保存現場, 嚴禁非勘驗 鑑識及搶救人員進入, 以防止趁機竊取財物及破壞屍體 現場等不法行為 4. 轄區警察機關發現傷亡屍體應指派鑑識人員支援, 就發現地點 死亡狀況逐一編號照相 ( 攝影 ) 與紀錄, 並迅速通報檢察官相驗 5. 檢驗屍體應報檢察官率法醫師或檢驗員為之, 並請法醫作鑑別屍體需要之處置與記錄, 非相關人員不得隨意碰觸及翻動屍體 二 罹難者處理 : 罹難者處理應預先選定鄰近之適當場所, 並經初步之佈置及隔離後供緊急應用, 另有關現場秩序之維持及管理, 應由轄區警察機關負責辦理 ( 一 ) 罹難者處理 : 針對罹難者殯葬處理事宜, 仿市級相關規定辦理 ( 二 ) 罹難者遺體資料整理與保存 1. 建立 災害防救遺體專案名冊 : 由殯儀館於接運遺體時建立之 2. 遺體經警察機關處理後尚有遺物應立即交警察機關保存或發還家屬, 並登記於名冊經家屬簽收或存參備考 3. 依相關單位所開立之埋 火葬許可證妥善保存 整理及發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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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 第二章颱洪災害 / 第五節復建計畫 第五節復建計畫 壹 災情勘查與緊急處理 災後由勘查組 ( 里幹事 ) 前往受災區域進行勘查, 將災情回報區災害應變中心彙整 ; 視災害損害程度, 協請民間志工團體 國軍支援 責任區醫院 開口合約廠商 ( 工程搶修及民生維生物資 ) 協助受災民眾儘速恢復生活秩序及醫療救助等支援事宜 一 災情勘查與彙整依臺北市各區災害應變中心勘查組標準作業程序辦理如下 : ( 一 ) 責成各里幹事攜帶必要之勘查工具 ( 可上網 照相之手機及以臺北市行動勘災 APP 上傳災情至臺北市防災資訊網 災情勘查表單等 ), 即刻前往受災地點協同勤區警員 里自治幹部, 於轄區內進行勘災 ( 區域範圍 受災戶數 人數及設施損壞情形 ) 後彙整回報並建檔作為後續辦理救濟之依據 ( 二 ) 區災害應變中心接獲各里回報災情, 依受災情形轉報相關權責單位前往處理 ( 三 ) 區災害應變中心撤除後, 由勘查組轉知各里辦公處災害警報解除訊息, 如里內尚有災情尚未復原完畢, 指示里幹事協助里長建立聯繫管道, 以利災後各項復原工作聯繫 ( 四 ) 各類勘災及緊急處置應詳細紀錄, 並建立災後復建資料庫, 作為復建追蹤及日後減災改進之參考 二 災後復原依臺北市各區災害應變中心搶修組標準作業程序辦理如下 : ( 一 ) 災害應變中心接獲災情通報後, 指揮官下令進行相關搶修工作 ( 區內鄰里公園及八米以下道路搶修及復原工作由區公所經建課負責通知開口合約廠商進行搶修 ) ( 二 ) 民生物資緊急分配工作, 依臺北市各區災害應變中心救濟組標準作業程序辦理 : 1. 災害應變中心接獲災情通報後, 指揮官下令進行相關救濟工作, 並與災害應變中心保持聯繫, 隨時通報處理狀況 2. 總務組及救濟組人員運送民生救濟物資至指定開設緊急安置所, 點交物資時應列冊登錄可回收物資, 物資不夠時, 應通知開口合約廠商運送民生物資至指定地點 2-5-1

70 第二章颱洪災害 / 第五節復建計畫 3. 視災情情況, 協請區內龍山寺及慈濟萬華聯絡處 天后宮等民間慈善 團體提供熱食及物資 4. 如災情非區級災害應變中心所能及, 區指揮官請求跨區支援 ; 必要時, 請求市災害應變中心支援 5. 當緊急安置所撤離後, 清點剩餘物資 分類 列冊集中保管 6. 民生救濟物資核銷依社會局開口合約廠商動支數量, 由年度天然災害準備金項下支應 ; 不足時再向市府申請撥付 ( 三 ) 電力 自來水 天然氣 電信等維生管線災後復原依所屬主管機關訂 定之災後復原計劃辦理 1. 電力 : 依臺灣電力公司非常災害預防及處理要點之災害過後處理要點 辦理如下 : (1). 應即將受災情形 損失概況迅速報告總管理處, 必要時電請總管 理處派員前往協助 (2). 因道路積水或地下配電室淹水嚴重影響搶修作業時, 迅速通知應 變中心前往協助 (3). 利用地方媒體宣導停電範圍 停電戶數及預定修復時間 (4). 轄內各處之損失調查應拍照存證 2. 自來水 : 依臺北自來水事業處西區營業分處災害防救標準作業程序工 作守則之災害過後處理要點辦理如下 : (1). 檢查搶修人員及各項裝備受損情形, 並備妥資料於救災善後會報 中說明 (2). 裝備解除後依規定路線撤離保養裝備 3. 天然氣管線 : 依大台北區瓦斯股份有限公司災害防救業務計畫辦理 4. 醫療緊急處理 : 依臺北市各區災害應變中心醫護組標準作業程序辦理 如下 : (1). 對災區受災民眾及醫院內傷病患提供持續性醫療服務及災後心 理輔導與建設 (2). 加強災後環境衛生 災區防疫 食品衛生宣導與衛教 (3). 災區防疫應配合環保組清潔隊清潔災區污泥 垃圾後, 進行區內 環境全面消毒 5. 廢棄物清運及動線規劃 : 依臺北市各區應變中心環保組標準作業程序 辦理如下 : (1). 當災害過境後, 即動員所有人力 機具展開污泥 垃圾清除工作 環保組組長應巡視災區督導災後清運工作, 且將災區狀況及工作 2-5-2

71 第二章颱洪災害 / 第五節復建計畫 情形報告災害應變中心 (2). 即刻評估污泥 垃圾量, 並調配環保組所有車輛加班清運 (3). 清運作業次序優先清除受災地區廢棄物為主, 其次以清運重要道路之污泥 垃圾, 接續為一般街道, 最後為巷 弄道, 並以排除交通障礙為優先 (4). 災區垃圾污泥清除完畢, 配合健康服務中心 ( 醫護組 ) 展開災區環境全面消毒工作 貳 災民慰助及補助措施 因災害造成身家財產損失的受災民眾, 頓時面臨損失及重建家園的重大壓力, 為使受災民眾能儘速進行重建工作, 恢復原有的生活機能, 應建立受災民眾慰助及補助措施, 降低受災民眾災後重建的困難度 一 災後復建政策之宣導與輔導災後受災區域應視災損程度 地理位置及勘查組彙整區域受損實際狀況等因素因地制宜訂定災後復建政策 ( 一 ) 設立單一綜合諮詢窗口 : 於受災區域成立聯合服務中心, 設立單一綜合諮詢窗口, 便利受災民眾申請災害救助, 並聽取需求 期望 改善建議資料予以彙整, 提交區 市級業務主管機關協助辦理 ( 二 ) 災後復建政策宣導 : 1. 協請受災區域之里長 里幹事於定點張貼災後復建政策政令宣導公告, 於里辦公處提供受災民眾相關資訊並聽取及彙整意見 2. 協請就近轄區派出所 ( 災害應變中心之執行小組 ) 服務臺提供受災民眾相關資訊, 並予以輔導協助 3. 區內公家機關及學校張貼災後復建政策政令宣導公告, 提供受災民眾後續復建相關資訊 二 受災程度鑑定及證明針對災損程度不一的受災民眾, 依據相關法定程序認定受災程度, 依申請及相關災情勘查文件認定後發予受災證明書, 並造冊列管, 以便利災害救濟金核發工作進行 ( 一 ) 根據勘查組會同當地警察機關及建管機關勘查 鑑定受損情形彙整災害受損名冊, 並經法定程序申請核可後開具受災證明 2-5-3

72 第二章颱洪災害 / 第五節復建計畫 ( 二 ) 視災損程度需要, 協請市級相關業務主管機關或協調專業工會支援鑑定工作 三 善後救助金核發 : ( 一 ) 災民善後救助依據 : 1. 內政部頒 風災 震災 重大火災 爆炸災害救助種類及標準 2. 農委會頒 土石流災害救助種類及標準 3. 經濟部頒 水災 公用氣體與油料管線 輸電線路災害救助種類及標準 4. 環保署頒 毒性化學物質災害救助種類及標準 ( 二 ) 災害救助種類 : 1. 死亡救助 : 因災致死或因災致重傷而死亡者 2. 失蹤救助 : 因災行蹤不明並經戶籍註記有案者 3. 重傷救助 : 只因災致重傷或未致重傷, 必須緊急救護住院治療, 自住院之日起 15 日內 ( 住院期間 ) 所發生醫療費用總額達重傷救助金金額者 4. 安遷救助 : 住屋毀損達不堪居住程度者 5. 淹水救助 : 因水災淹水達 50 公分以上之住戶 ( 三 ) 災害救助金核發標準 : 1. 死亡救助 : 每人發給新臺幣 20 萬元 2. 失蹤救助 : 每人發給新臺幣 20 萬元 3. 重傷救助 : 每人發給新臺幣 10 萬元 4. 安遷救助 : 住屋毀損達不堪居住程度, 每戶人口每人發給新臺幣 2 萬元, 以 5 口為限 ( 本項救助限 災害發生時已在現址辦妥戶籍登記, 且居住於現址者 ) 5. 淹水救助 : 每戶住屋淹水達 50 公分以上, 未達 100 公分者發給救助金新臺幣 1 萬元 ; 淹水 100 公分以上者發給救助金新臺幣 2 萬元 ( 四 ) 有關重傷救助標準, 依內政部 內授消字第 號函釋 所稱 醫療費用總額 揆其立法意旨及參酌法務部研提意見, 本案如涉及全民健康保險法部分, 應係指全民健康保險法所規定之自行負擔費用, 不包括全民健康保險給付之費用 四 捐款及捐贈物資之分配與管理 民間機構與熱心公益人士捐款及捐贈物資應由統一窗口造冊列管, 並 2-5-4

73 第二章颱洪災害 / 第五節復建計畫 依災民實際需求, 確實分配資源, 並公開捐贈物資來源 數量及使用方式, 以求達到公正 公開辦理原則 ( 一 ) 捐款之分配與管理 : 成立專責捐款管理單位負責捐款之受理 保管 分配及有效運用 1. 受理民間機構及熱心公益人士捐款 2. 依災民實際需求規劃捐款分配運用明細, 俾予以公佈之 3. 熱心公益人士提報褒獎表揚 ( 二 ) 捐贈物資分配與管理 : 1. 受理民間機構及熱心公益人士捐贈物資 : 由市級災害應變中心統一由傳播媒體發佈受災災民需求物資, 並 由專責單位受理捐贈, 由災害應變中心專責小組依市級所分配物資規 定辦理發放事宜 2. 受災物資造冊列理 : 捐贈物資均應統一列冊管理, 並依災民實際需求, 確實分配 並將已發放物資造冊列管 3. 熱心公益人士提報褒獎表揚 參 災民生活安置 災後受災區域民眾除民生必需品 基本維生管線搶通 交通運輸幹道暢通及週遭環境清潔衛生等短期災後復原事宜必須迅速達成外, 生活安置亦是災後復原不可或缺的一環 受災區域之建築物毀損情形由災害應變中心彙整後, 經由環境清潔 消毒居住環境之安全性, 如居住安全無虞, 即協助受災民眾返回原居住地 ; 若居住安全仍有疑慮, 應依相關規定及市級單位之相關辦法, 協助安排受災民眾生活安置事宜 一 災害受損建築物調查及處理災後勘查組應立即前往受災區域, 針對區域內建築物受損情形逐一調查, 並依受損程度依循下列應對措施辦理 : ( 一 ) 受損未達不堪居住程度 : 建築物受損情況輕微, 且並未達到災害救助金補助標準者, 建築物經市級相關業務主管機關核定無安全疑慮者, 經過清潔 消毒後, 協助居民返回家園 2-5-5

74 第二章颱洪災害 / 第五節復建計畫 ( 二 ) 受損達不堪居住程度 : 建築物受損達災害救助金補助標準, 且建物經市級相關業務主管機關核定有安全危害疑慮者, 應列管並劃定警戒範圍, 協助居民暫時安置及申請災害救助金及後續工作 受損程度若達災害救助金補助標準者, 均應列冊管理 二 受損建築物處置若受災區域建築物因受損嚴重, 而有立即危害之虞, 災害應變中心應通知就近轄區警察分局劃定警戒範圍, 避免造成 2 次意外發生 並協請市級相關單位協助 三 受災民眾生活安置針對建築物受損嚴重不堪居住者, 應列冊管理, 並協請市級災害應變中心相關業務主管機關協助安置 肆 災後環境復原 災後往往因垃圾 瓦礫造成之污泥及廢棄物導致環境的髒亂及病媒蚊孳生的危害, 為防止災區環境的惡化造成 2 次災害的發生, 在病媒監測及防疫 家戶衛生的調查及災後大型垃圾廢棄物的清運及土礫污泥的清理等都是須事前規劃並於災後立即進行之工作 一 災後環境清理依臺北市災後環境復原標準作業程序辦理 ( 一 ) 優先清除受災地區廢棄物為主, 其次以清運重要道路之污泥 垃圾, 接續為之一般街道, 小巷 弄, 並以排除交通障礙為優先 ( 二 ) 如路樹傾倒, 則由公園處移置路旁並設置警示帶, 確認不妨礙交通, 並由公園處負責裁切至長度不超過 50 公分後清運, 如公園處清運人力不足, 則於完成路樹裁切後通知環保局協助清運 ( 但因緊急狀況得免裁切逕行清運至臨時轉運站或垃圾衛生掩埋場 ), 不得任意堆置於街道 人行道 ; 街道 人行道發生招牌 鐵皮圍籬掉落地面者, 由環保局負責移置路旁並設置警示帶, 確認不妨礙交通後通知建管處派員裁切至長度不超過 50 公分後通知環保局清運, 但屬人力無法搬移之大型招牌 鐵皮圍籬, 則由建管處負責移置 清運 ( 三 ) 災區垃圾污泥清除完畢後, 展開災區環境全面消毒工作 ( 四 ) 選定大型廢棄物轉運站及廢棄物臨時集中點, 以利垃圾清運 2-5-6

75 第二章颱洪災害 / 第五節復建計畫 二 災後消毒防疫及監測依臺北市各區級災害應變中心醫護組標準作業程序辦理 ( 一 ) 任務分工 1. 區公所 : (1). 清查髒亂點 ( 空地 ) 及積水地下室 (2). 查報災害地點送清潔隊辦理消毒工作 2. 清潔隊 : (1). 配合各里清除病媒及垃圾清運工作 (2). 災害地點環境噴藥消毒工作 3. 健康服務中心 : (1). 加強災害地區病媒蚊指數調查及宣導工作 (2). 協助學校衛教宣導, 加強學生病媒防治觀念 ( 二 ) 實施方法 1. 實施災害地點及地下室積水之調查 (1). 由本區勘查組進行災害地點之調查彙整 (2). 於受災地點設立預定垃圾堆積點, 並通知居民將垃圾送往預定堆積點 2. 發動里民及環保義工進行孳生源清除工作 : (1). 由各受災地所在里進行動員, 鄰近里協助清除孳生源 (2). 回報各受災點清理情形 3. 垃圾清運工作, 由清潔隊就各垃圾堆積點進行清運工作 4. 受災點環境噴藥工作, 由區公所將受災點彙整後送清潔隊進行噴藥消毒工作 5. 病媒指數調查工作 : 環境噴藥後, 由健康服務中心進行病媒指數調查及疫情通報, 若超過安全值, 則再次進行清除及消毒工作 三 災區衛生保健 : ( 一 ) 維護受災地區及尚未撤除之緊急安置所居民之衛生保健工作及衛生教育宣導 隔離治療 預防接種等工作 ( 二 ) 衛生局稽查人員負責災區食品衛生管理工作與動員食品衛生稽查人員掌 2-5-7

76 第二章颱洪災害 / 第五節復建計畫 握受災地區食品業者目標數 災區食品及飲水衛生狀況 伍 基礎與公共設施復建 災後所造成的暴雨量及洪水極易造成道路 邊坡 擋土牆等損壞, 直接影響災後搶修復建工作的推動及影響居民生活機能, 對於基礎公共性設施及有急迫性之災害應先行檢視及復修 ( 補強 ), 依權責訂定後續復修工作期程據以列管執行 一 防洪排水設備維護與宣導 ( 一 ) 針對區內大樓 ( 高樓大廈 ) 調查機電設備及防空避難室有無擋水設施 抽水設備調查, 建立下列資料做為災後復原工作之依據 1. 本區公寓大廈機電設備調查清冊 2. 臺電公司提供本區各里配電室地點資料表 3. 本區有關各里轄內公寓 大廈樓層 防空避難 ( 地下室 ) 配電盤及有無擋水 抽水設備相關資料調查表 ( 二 ) 加強宣導居住公寓大廈 (6 樓以上 ) 配置機電設備於地下室里民或管委會自行裝設擋水閘門, 購置抽水機組及針對機電設備作定期維護等 ( 三 ) 災後依據各項調查資料, 分配抽水機具及優先抽水 復電順序進行災後復建工作 二 復原重建工程 ( 一 ) 災後對於道路 都市計畫道路 鄰里巷弄道路 既成道路等因災害導致路基鬆落或塌陷等, 依權責範圍進行復建工作 ( 二 ) 經建課 ( 搶修組權責範圍 ): 1. 道路受損 : 災後針對區內八米以下巷道進行發包回填 土方壓密工程使基礎不再沉陷 2. 鄰里公園復復舊 : 災後針對區內鄰里公園受災情況辦理搶災復舊 陸 受災民眾生活復建 一 辦理災情勘查彙整 ( 一 ) 災後由勘查組 ( 里幹事 ) 於里內勘查彙整災情資料建檔作為防救災工作日後改進及強化的參考 ( 二 ) 配合建管機關會同專業技師鑑定受損住戶之安全, 依勘查及鑑定資料協 2-5-8

77 第二章颱洪災害 / 第五節復建計畫 助發給受災證明, 供民眾作為申請稅捐減免及緩徵等事宜 二 成立聯合服務中心 單一窗口 於受災地區成立聯合服務中心, 設立單一綜合性諮詢窗口, 便利受災民眾申請災害救助, 並聽取民眾需求 期望 改善建議, 並予以彙整, 提交市級相關業務主管機關參考辦理 三 環境衛生保健與防疫 ( 一 ) 災後醫療保健維護與宣導 由區健康服務中心負責及災區緊急安置所居民之衛生保健工作 衛生教育宣導 隔離治療 預防接種等工作 ( 二 ) 食品衛生管制 由衛生局稽查人員負責受災地區食品衛生管理工作與動員食品衛生稽查人員掌握受災食品業者目標數 災區食品飲水衛生狀況 ( 三 ) 垃圾清運與防疫推動 1. 災後依平時之各里垃圾收運點清運垃圾, 勸導居民依規定定點定時配合 清運作業, 以維環境清潔 2. 推動病媒蚊防治工作及各項疫媒孳生源調查, 動員全區主動清除家戶病 媒孳生源維護災後區民居住環境清潔以維健康 2-5-9

78 第三章地震災害 / 第一節災害規模設定 第三章 地震災害 第一節災害規模設定 依 89 年 7 月 19 日公布之災害防救法第三章第二十條規定直轄市 縣 ( 市 ) 災害防救執行單位應依災害防救基本計畫 相關災害防救業務計畫及地區災害潛勢特性, 擬定地區災害防救計畫 為此本府於 104 年臺北市災害防救深耕第 2 期計畫 案執行時, 訂定震災模擬事件的規模震源深度和位置, 並利用國家地震工程研究中心發展的專業地震損失及風險評估軟體, 臺灣地震損失評估系統 ( 簡稱 TELES ), 繪製震災模擬事件之最大地表加速度 (PGA) 圖, 建築物災損評估及夜間 通勤與白天的傷亡人口 防救災資源需求與民生物資需求數目推估, 做為災害潛勢與境況模擬資料之分析與運用, 供作本府相關單位推動其防災業務參考之用 壹 災害潛勢 危險度與境況模擬概述 有關地震災害潛勢 危險度與境況模擬之定義敘述如下 : 一 災害潛勢 : 依各地之自然環境所具有潛在致災條件, 所作之災害可能性評估, 如評估最大地表加速度 土壤液化潛能等 二 危險度 : 根據災害潛勢分析結果 各地區工程結構物分佈和人口在不同時段的分佈等, 推估各地區災害的程度和數量 三 境況模擬 : 根據板塊構造 活動斷層的分佈等資料, 擬定可能發生的震央位置 規模和深度, 並進行災害潛勢分析和危險度評估 貳 震災模擬事件選定 地震之發生模式假設為靜態卜松過程 (Stationary Poisson Process), 即以迴歸期 (Return Period) 決定設計地震力, 回歸期為年平均發生率之倒數, 而回歸期 475 年, 相當於 50 年使用期限內, 具有 10% 超越機率 (Exceeding Probability) 臺北盆地回歸期 475 年之最大水平地表加速度約為 0.24g 因此設定以此地表加速度作為規模設定規劃, 使得最大地表加速度 (PGA) 最大約 0.24g 一 山腳斷層 ( 事件一 ) 山腳斷層位於臺北盆地西緣的部份, 斷層呈北北東走向, 自關渡附近向南南西方向延伸至新莊 根據中央地質調查所之活動斷層分類為第二類活動斷層 ( 更新世晚期活動斷層 ), 山腳斷層為一正斷層 (Normal Fault) 且符合臺灣北部地區的大地應力屬於伸張型架構 (Extensional Regime) 之機制, 3-1-1

79 第三章地震災害 / 第一節災害規模設定 並根據中央地質調查所之資料顯示山腳斷層之平均滑移速率 (Slip Rate) 為每千年 1.7 公尺, 近年來的調查結果確定其正移斷層作用向北延伸至大屯山區與金山地區, 陸地上之總長度約為 34 公里, 表面破裂線延伸至金山地區 地震規模設定為芮氏規模 6.9( 震矩規模 7.27), 震源深度設定 8 公里, 震央 ( E,25.139N) ( 圖 3-1-1, 圖 ) 二 宜蘭外海事件 ( 事件二 ) 宜蘭外海事件設定震央位於宜蘭外海 ( 圖 3-1-1, 圖 ), 座標 (121.88E,24.48N), 地震規模設定為芮氏規模 6.9( 震矩規模 7.27), 在 1920 年時曾在 (122E,24N) 之地點發生徐氏規模 (Hsu s Magnitude)8.3 的大地震, 為菲律賓海板塊 (Philippine Sea Plate) 向下隱沒至歐亞大陸板塊 (Eurasian Plate) 下方之隱沒帶 (Subduction Zone) 地震 故選取宜蘭外海為地震來源進行境況模擬 考慮淺層地震對工址所造成之危害較大, 震源深度設定為 7 公里, 達到 475 年耐震設計標準, 工址水平加速度 0.24g 之標準, 此地震為東北部隱沒帶板塊界面型地震 (Interface Earthquake) 三 臺北市南方地震事件 ( 事件三 ) 板塊隱沒帶在臺灣東北部為菲律賓海板塊隱沒到歐亞大陸板塊之下, 但是在臺灣南部歐亞大陸板塊卻俯衝到菲律賓海板塊下方, 而在海洋板塊與大陸板塊的互相擠壓碰觸之下, 使得臺灣成為一個板塊構造異常複雜之地區, 而隱沒帶 ( Subduction Zone) 地震其震源深度有時很深, 常在莫荷不連續面 (Moho Discontinuity) 下方, 也就是震源位置常位於上部地函 (Upper Mantle) 內, 其性質完全迥異於活動斷層錯動引發之地震, 故新版地區災害防救計畫地震災害規模設定採新型隱沒帶加速度衰減公式, 亦分別考慮板塊介面型地震 (Interface Earthquake) 及板塊內部型地震 (Intraslab Earthquake), 其震央位置的座標為 (121.5E,25N), 地震規模設定為芮氏規模 7.5( 震矩規模 8.9) ( 圖 3-1-1, 圖 ), 震源深度設定為 80 公里 參 震災境況模擬 利用上述分析出三震災模擬事件之最大地表加速度分析結果, 除部分區域最大地表加速度 (PGA) 小於 80 蓋爾 (gal) 外, 本市最大震度已達 5 級, 事件一臺北盆地山腳斷層, 依經濟部中央地質調查所活動斷層之分類, 山腳斷層為更新世晚期活動斷層, 但依學界近期提出之地質資料, 山腳斷層之活動週期並非很長, 應屬全新世活動斷層, 其對臺北市而言亦屬近斷層 (Near Fault) 地震, 應特別注意近斷層效應, 例如長週期脈衝及較大的最大地表速度 / 最大地表加速度 (PGV/PGA) 比值, 而震源位置在地殼 (Crust) 內, 3-1-2

80 第三章地震災害 / 第一節災害規模設定 其危害亦較大, 該次事件中以西部鄰近斷層區域最大地表加速度 (PGA) 值較大 ; 事件二宜蘭外海方向地震分析得知, 該次事件中以本市南部地區之最大地表加速度值較大 ; 事件三其震央臨近本市, 為板塊內部型地震 (Intraslab Earthquake) 且此地震很明顯為近場地震 (Near-field Earthquake), 近場地震的衝擊較大, 例如應提防有較大之垂直向地表加速度, 最大地表加速度 (PGA) 值以接近震央之地區較大 圖 震災模擬事件震央位置圖 3-1-3

81 第三章地震災害 / 第一節災害規模設定 圖 臺灣北部淺層震源 (0~35km) 以及深層震源 一 最大地表加速度 (PGA) 與震度利用臺灣地震損失評估系統 (TELES) 軟體根據地震事件參數設定, 經模擬分析可取得 PGA 成果,PGA 值可為地震模擬事件分析因素之一, 地震震度與 PGA 值所對應之分級可參考交通部中央氣象局 地震震度分級表 (89 年 8 月 1 日公告 ), 如表 所示, 震度單位為 ML, 地動加速度即為 PGA 值為地震震度所對應的工址水平加速度, 其地動加速度單位使用 gal, 單位為 cm/s2, 本報告中 PGA 單位使用 g, 單位為 m/s2,1g 約為 981gal 臺北市受到盆地的幾何特性與內部鬆軟沈積物的影響, 會產生顯著的地震波震幅放大現象之盆地效應, 因此除提出各事件地震規模外, 並針對臺北市地區之 PGA 成果對應至地震震度, 可更加了解當地震事件發生時, 臺北市地區會產生之災損, 並提出對策與建議 震度分級 表 交通部中央氣象局地震震度分級表地動加速度 (cm/s 2 人的感受屋內情形屋外情形,gal) 0 無感 0.8 以下人無感覺 1 微震 0.8~2.5 人靜止時可感覺微小搖晃 2 輕震 2.5~8.0 大多數的人可感到電燈等懸掛物有小搖晃, 睡眠中的人搖晃 有部分會醒來 靜止的汽車輕輕搖晃, 類似卡車經過, 但歷時很短 3 弱震 8~25 幾乎所有的人都感覺搖晃, 有的人會有恐懼感 房屋震動, 碗盤門窗發出聲音, 懸掛物搖擺 靜止的汽車明顯搖動, 電線略有搖晃 3-1-4

82 第三章地震災害 / 第一節災害規模設定 4 震度分級 中震 表 交通部中央氣象局地震震度分級表地動加速度 (cm/s 2 人的感受屋內情形屋外情形,gal) 有相當程度的恐懼房屋搖動甚烈, 底汽車駕駛人略微有感, 部分的人會尋座不穩物品傾倒, 感, 電線明顯搖 25~80 求躲避的地方, 睡較重傢俱移動, 可晃, 步行中的人也眠中的人幾乎都會能有輕微災害 感到搖晃 驚醒 5 強震 80~250 大多數人會感到驚嚇恐慌 部分牆壁產生裂痕, 重傢俱可能翻倒 汽車駕駛人明顯感覺地震, 有些牌坊煙囪傾倒 6 烈震 250~400 搖晃劇烈以致站立困難 部分建築物受損, 重傢俱翻倒, 門窗扭曲變形 汽車駕駛人開車困難, 出現噴沙噴泥現象 7 劇震 400 以上 搖晃劇烈以致無法依意志行動 部分建築物受損嚴重或倒塌, 幾乎所有傢俱都大幅移位或摔落地面 山崩地裂, 鐵軌彎曲, 地下管線破壞 二 一般建物損害評估綜合情境假設模擬地震作用下之地表震動和土層破壞所引致的損害狀態機率, 與搭配風險暴露分析資料, 將行政區域之建築物棟數與損害狀態機率相乘, 可得到該政區域內各種損害狀態的建築物棟數 ( 消防署,2013) TELES 之分析結果將建築物的損害情形區分為五個等級, 分別為無損害 (D1) 輕微損害(D2) 中度損害(D3) 嚴重損害(D4) 以及完全損害 (D5) 建物損害程度可分為全倒及半倒 半倒棟數對應於建築物嚴重損害 (D4) 下之棟數 ; 全倒棟數為對應於建築物完全損害 (D5) 下之棟數, 其中建物又依樓層高低分為低樓層 (1-3 樓 ) 中樓層(4-7 樓 ) 及高樓層 (8 樓以上 ) 等三類 本計畫總和嚴重損害 (D4) 與完全損害 (D5) 之結果進行輸出 三 人員傷亡評估人員傷亡程度概分為四級 : 第一級 ( 輕傷 ) 僅需基本治療, 不需住院 ; 第二級 ( 中傷 ) 需較多的醫療手續且需住院, 但無生命危險 ; 第三級 ( 重傷 ) 若無適當且迅速的醫療將有立即的生命危險 ; 第四級 ( 死亡 ) 為立即死亡其中傷亡數量為第三級 ( 重傷 ) 與第四級 ( 死亡 ) 之數量總和 地震發生後人員傷亡評估, 依照人在不同時段不同建築物內, 分布型態分為日間 夜間 假日或通勤時段 3 種時刻計算 日間時段 08:00~17:00 夜間時段 22:00~08:00 通勤時段 07:00~09:00 與 17:00~19:

83 第三章地震災害 / 第一節災害規模設定 四 震後火災與消防資源需求推估震後火災為最常見之地震後之二次災害, 由於地震後各項維生管線, 如電力 自來水 瓦斯管線 道路等均遭受破壞, 使消防單位之搶救能力增加困難, 而消防所需供水系統也可能因為遭受破壞而影響救災, 因此利用 TELES 以行政區域為地理單元, 計算各行政區域的震後起火率後, 並乘上各行政區域之總樓地板面積可求得各行政區域可能的震後起火數 並依震後起火總數推估所需之消防隊數與所需搶救之用水量 五 避難人數之救災與民生物資需求評估救災與民生物資需求之評估須先確認震後搬遷人數與臨時避難收容人數, 並依照短 中長期狀況進行安置作業 劇烈地震發生後, 可能造成人員傷亡, 建築物損壞之外, 造成民眾必須離開住家至空曠場所, 此時將產生大量避難人數 預先推估所需避難人數可提供給在平時規劃之減災 整備行為參考 藉由一般建築物損害評估結果, 推估由建築物損害而導致需搬遷人數與短期避難收容需求 TELES 模擬統計臨時避難人數包含了建築物全倒或半倒之影響人數 震後火災之影響人數 維生管線受損之影響人數 ( 無法維持生活機能 ) 心理因素之人數四項總和 震後搬遷人數乃指因建築物損害 民生系統 ( 如自來水 瓦斯或電力系統 ) 停擺, 甚至因震後火災或有毒物質外洩等二次災害, 原有的住所已無法提供正常的生活機能而需要搬遷人數 臨時避難收容人數指, 需搬遷民眾中, 因家庭收入 住宅自有率與年齡等因素考量下, 其避難方式的選擇性相對較少, 需政府提供公共避難收容場所, 用來收容安置之人數 避難需求推估民生物資及設備需求之推估公式如表 所示 表 民生物資及設備需求推估公式 項目別 項目 單位 估算方式 寢具 套 1 人 1 套 帳篷 座 每 6 人 1 頂 民生物資 公升 飲用水 : 每人每日 1.8 公升 必要用水量 公升 生活用水 : 每人每日 20 公升 公升 必要用水量 = 飲用水 + 生活用水 臨時廁所 間 每 150 人 1 座 設備需求 盥洗設備套每 18 人 1 套垃圾產生量公斤每人每日 0.2 公斤 排泄物量 公升 每人每日 2 公升 3-1-6

84 第三章地震災害 / 第一節災害規模設定 在重大災害災民收容安置作業方面, 短期安置作業為災害發生後, 需臨時安置災民且安置時間在 14 天以內者 ; 中期安置作業為災情嚴重 需長時間 (15 天以上至 6 個月 ) 安置災民者 ; 長期安置作業為災民因居住場所毀損且無力重建者 以 921 大地震之經驗為例, 須中期與長期安置之災民, 約為需臨時安置災民數量之 6% 六 可供緊急避難收容處所收容能量評估依據 921 大地震災害事件之經驗, 屋損部分經判定全倒且領取慰助金者有 50,644 戶, 半倒者有 53,317 戶, 故有屋損中全倒與半倒的比例約為 1:1 因此假設可供緊急避難收容處所中全倒的比例為 50%, 其它可供緊急避難收容處所約 20% 無法提供收容功能, 推估可供緊急避難收容處所約為 70%( 折損率 ), 因此可收容人數為原設計規劃之 30% 震災境況模擬依據災害防救基本計畫及震災災害防救業務計畫, 平時應蒐集防救災所需基本資料, 並建置資料庫, 進行震災境況模擬, 以充分掌握地震可能引致災害的規模和數量分佈 ; 並據以訂定災害防救計畫, 確保應變機制之成效 七 山腳斷層 ( 事件一 ) 事件一之山腳斷層模擬, 地震規模設定為芮氏規模 6.9( 震矩規模 7.27), 震源深度設定 8 公里, 震央 ( E,25.139N), 震源參數如表 所示 : 表 山腳斷層 ( 事件一 ) 震源參數項目參數設定東經 度震央位置北緯 度 ( 臺北市士林區 ) 地震規模 ( 芮氏規模 ) 6.9 震源深度 8 公里方向 30 度傾角 50 度斷層開裂長度 56 公里寬度 20 公里 ( 一 ) 最大地表加速度 (PGA) 與震度於想定狀況下之推估結果以及對照中央氣象局地震震度分級表可得知, 本市最大地表加速度可達 615 gal, 震度高達七級, 以北投 士林區一帶最為劇烈, 其次以萬華區 大同區 中正區 中山區等區, 最大地表加速度亦有達 500 gal 以上, 如表 3-1-4, 圖 所示 3-1-7

85 第三章地震災害 / 第一節災害規模設定 地區 表 事件一臺北市各分區最大地表加速度與震度 最大地表加速度 ( 單位 :gal) 震度 地區 最大地表加速度 ( 單位 :gal) 震度 北投區 萬華區 465 7( 部份里震度 6) 士林區 內湖區 457 7( 部份里震度 6) 萬華區 松山區 448 7( 部份里震度 6) 大同區 文山區 434 7( 部份里震度 6) 中正區 信義區 411 7( 部份里震度 6) 中山區 南港區 圖 事件一萬華區地震模擬潛勢圖 ( 震度 ) 3-1-8

86 第三章地震災害 / 第一節災害規模設定 ( 二 ) 一般建物損害評估 依據 TELES 模擬結果, 由表 與圖 可得知, 全市建物損害 總計 12,301 棟, 萬華區為 1,123 棟 表 事件一臺北市建物損害數量 ( 單位 : 棟 ) 地區 總棟數 地區 總棟數 松山區 520 萬華區 1,123 信義區 341 文山區 343 萬華區 863 南港區 171 中山區 1,241 內湖區 417 中正區 756 士林區 2,669 大同區 1,078 北投區 2,779 總計 12,301 圖 事件一萬華區地震模擬潛勢圖 ( 房屋全倒與半倒總棟數 ) 3-1-9

87 第三章地震災害 / 第一節災害規模設定 時段 ( 三 ) 人員傷亡評估 依據 TELES 模擬推估, 人員傷亡依照活動時間可分為日間傷亡 夜 間傷亡及通勤時段傷亡, 傷亡程度概分為四級 : 第一級 ( 輕傷 ) 第二級 ( 中傷 ) 第三級 ( 重傷 ) 第四級 ( 死亡 ), 並分為三種時段進行分析 : 日間時段 夜間時段 通勤時段 ( 表 3-1-6) 傷亡程度 日間傷亡人數 (08:00~17:00) 表 事件一各時段傷亡人數推估數值 輕傷中傷重傷死亡傷亡和 僅需基本治療, 不需住院 需較多的醫療手續若無適當且迅速的且需住院, 但無生醫療將有立即的生命危險命危險 立即死亡 重傷加死亡 5,820 2,178 1, ,282 夜間傷亡人數 (20:00~06:00) 通勤時段傷亡人數 (07:00~09:00 17:00~19:00) 最大傷 / 亡人數 5,988 2,310 1,410 1,027 2,436 5,329 2,032 1, ,137 5,988( 夜 1,027 2,436( 夜 2,310( 夜間 ) 1,410 ( 夜間 ) 間 ) ( 夜間 ) 間 ) 1. 日間傷亡人數 TELES 模擬之日間時段人員傷亡 ( 重傷加死亡 ), 由表 與圖 得知, 萬華區總受傷人數達 203 人, 由於日間時段因人口活動之特性, 學 校 辦公大樓及醫療院所等地區之人口密集度較高, 若於震時發生房屋倒 塌, 造成傷亡之情況更加嚴重 表 事件一臺北市日間傷亡人數推估數值 ( 單位 : 人 ) 地區 總傷亡人數 地區 總傷亡人數 松山區 115 萬華區 203 信義區 66 文山區 58 萬華區 183 南港區 39 中山區 339 內湖區 108 中正區 205 士林區 304 大同區 222 北投區 441 總和 2,282 人

88 第三章地震災害 / 第一節災害規模設定 圖 事件一萬華區地震模擬潛勢圖 ( 日間時段傷亡人數 ) 2. 夜間傷亡人數 TELES 模擬之夜間時段人員傷亡 ( 重傷加死亡 ), 由表 與圖 得知, 以萬華區傷亡人數達 202 人, 由於夜間時段因人口活動之特性, 若震災發生於半夜, 民眾多處於睡眠之狀態, 警覺性與應變能力都下降, 若無法及時逃避或是避難時發生錯誤, 造成傷亡之情況更加嚴重

89 第三章地震災害 / 第一節災害規模設定 表 事件一臺北市夜間傷亡人數推估數值 ( 單位 : 人 ) 地區 總傷亡人數 地區 總傷亡人數 松山區 124 萬華區 202 信義區 67 文山區 68 萬華區 170 南港區 26 中山區 265 內湖區 94 中正區 131 士林區 520 大同區 188 北投區 582 總和 2,436 人 圖 事件一萬華區地震模擬潛勢圖 ( 夜間時段傷亡人數 )

90 第三章地震災害 / 第一節災害規模設定 3. 通勤或假日時段傷亡人數 TELES 模擬之通勤或假日時段傷亡, 由表 與圖 得知, 萬 華區總受傷人數達 195 人, 由於通勤或假日時段因人口活動之特性, 大量 通勤人口進行移動, 若於震時發生交通事故或房屋倒塌, 造成傷亡之情況 更加嚴重 表 事件一臺北市通勤或假日時段傷亡人數推估數值 ( 單位 : 人 ) 地區 總受傷人數 地區 總受傷人數 松山區 111 萬華區 195 信義區 58 文山區 53 萬華區 143 南港區 29 中山區 276 內湖區 86 中正區 149 士林區 386 大同區 200 北投區 452 總和 2,137 人 圖 事件一萬華區地震模擬潛勢圖 ( 通勤時段或假日時段傷亡人數 )

91 第三章地震災害 / 第一節災害規模設定 ( 四 ) 震後火災與消防資源需求推估 TELES 模擬之震後火災與消防資源需求推估, 依據模擬結果以中山 區 26 起震後火災最為嚴重, 其次為萬華 北投及士林等行政區域, 且依 據震後火災之總數推估可能需出勤知消防隊次數 ( 車組數 ) 與需求的消防 用水量 ( 如表 所示 ) 行政區 表 事件一震後火災與消防資源需求推估 人口數 震後火災總數 ( 起 ) 消防隊次數 ( 車組數 ) 消防用水 ( 噸 ) 松山區 208, ,048 信義區 225, 萬華區 311, ,530 中山區 220, ,735 中正區 159, ,000 大同區 124, 萬華區 189, 文山區 262, 南港區 114, 內湖區 270, ,288 士林區 284, ,174 北投區 249, ,212 總計 2,618, ,331 ( 五 ) 避難人數之救災與民生物資需求評估 依據 TELES 模擬避難人數結果, 北投區臨時避難人數最高為 7,457 人, 其次為士林區 6,949 人, 萬華區為 4,253 人 ( 表 , 圖 3-1-8) 表 事件一臺北市地震模擬潛勢圖 ( 避難人數 ) 地區 避難人數 地區 避難人數 松山區 3,047 萬華區 4,253 信義區 2,277 文山區 2,421 萬華區 4,147 南港區 955 中山區 4,076 內湖區 2,832 中正區 2,827 士林區 6,949 大同區 3,021 北投區 7,457 總和 44,261 人

92 第三章地震災害 / 第一節災害規模設定 圖 事件一萬華區地震模擬潛勢圖 ( 避難人數 ) 避難需求推估民生物資及設備需求推估數值結果, 以臨時避難人數 3 日時間估算, 主要以北投 士林 大安 萬華 中山區之需求最高 ( 如表 所示 ); 若以 1 個月計算 ( 如表 所示 ), 則以北投 士林區為長期需求較高之區域, 中期安置與長期安置人數, 以北投 士林區人數較多 ( 表 ), 應依各區內之收容能量與安置計畫進行檢討, 進行資源調度之工作

93 第三章地震災害 / 第一節災害規模設定 表 事件一民生用品供需推估 ( 以 3 日計算 ) 行政區 寢具數量帳篷數量廁所數量盥洗設施數量飲用水量生活用水量垃圾量排泄物量 ( 套 / 人 ) ( 座 /6 人 ) ( 間 /150 人 ) ( 設備單位 /18 人 ) ( 升 ) ( 升 ) ( 公斤 ) ( 升 ) 松山區 3, , ,820 1,828 18,282 信義區 2, , ,638 1,366 13,664 大安區 4, , ,826 2,488 24,883 中山區 4, , ,584 2,446 24,458 中正區 2, , ,644 1,696 16,964 大同區 3, , ,242 1,812 18,124 萬華區 4, , ,150 2,552 25,515 文山區 2, , ,236 1,452 14,524 南港區 ,155 57, ,728 內湖區 2, , ,914 1,699 16,991 士林區 6,949 1, , ,928 4,169 41,693 北投區 7,457 1, , ,396 4,474 44,740 總計 44,261 7, , ,009 2,655,660 26, ,566 行政區 臨時避難人數 表 事件一民生用品供需推估 ( 以 1 個月計算 ) 寢具數量帳篷數量廁所數量盥洗設施數量飲用水量生活用水量垃圾量排泄物量 ( 設備單位 ( 套 / 人 ) ( 座 /6 人 ) ( 間 /150 人 ) ( 升 ) ( 升 ) ( 公斤 ) ( 升 ) /18 人 ) 松山區 3,047 3, ,538 1,828,200 18, ,820 信義區 2,277 2, ,974 1,366,380 13, ,638 大安區 4,147 4, ,943 2,488,260 24, ,826 中山區 4,076 4, ,126 2,445,840 24, ,584 中正區 2,827 2, ,680 1,696,440 16, ,644 大同區 3,021 3, ,118 1,812,420 18, ,242 萬華區 4,253 4, ,635 2,551,500 25, ,150 文山區 2,421 2, ,712 1,452,360 14, ,236 南港區 , ,820 5,728 57,282 內湖區 2,832 2, ,923 1,699,140 16, ,914 士林區 6,949 6,949 1, ,235 4,169,280 41, ,928 北投區 7,457 7,457 1, ,656 4,473,960 44, ,396 總計 44,261 44,261 7, ,459 2,390,094 26,556, ,566 2,655,

94 第三章地震災害 / 第一節災害規模設定 表 短期 中期與長期避難收容人數 行政區 臨時避難人數中期安置人數長期安置人數 松山區 3, 信義區 2, 大安區 4, 中山區 4, 中正區 2, 大同區 3, 萬華區 4, 文山區 2, 南港區 內湖區 2, 士林區 6, 北投區 7, 總計 44,261 2,656 2,656 ( 六 ) 臨時收容因應作為 (1) 針對短期災民收容, 以公園 學校 區民活動中心 運動場館及軍營 等場所為主, 其設置地點由區級災害應變中心指揮官 ( 區長 ) 指定, 若 指定安置於學校, 以不影響學校正常上課為原則, 必要時可指定安置 於旅館或其他場所 藉由表 1 避難收容處所之分析結果, 收容能量皆 符合需求比例達 84%, 針對收容能量不足之部分行政區, 則由各區應 變中心相互協調以鄰近行政區域為優先收容, 進行跨區收容安置事宜 若仍不足之能量則以體育場館 國軍營區及其他合宜之場域 ( 如旅館 宗教寺院 ) 為考量 (2) 若短期避難收容人數超過該行政區室內 外收容能量時, 則由各區應 變中心相互協調跨區收容安置事宜 針對如北投 士林區等, 收容能 量無法滿足最大預估量 ( 事件一 ) 需求之行政區, 可透過區應變中心協 調機制, 將災民移置鄰近或仍有餘裕之行政區 ( 如萬華 萬華及南港區 等 ) 室內 外避難收容處所 針對收容安置時間超過 15 天 ( 含 ) 以上者, 則轉中期安置 本市可供緊急避難收容處所共 273 處, 可收容人數共 150,833 人, 依 照折損率 70% 計算, 並評估收容能量是否足夠 表 事件一可供緊急避難收容處所收容能量評估

95 第三章地震災害 / 第一節災害規模設定 行政區 人口數 臨時避難人數 可供緊急避難收容處所收容人數 可供緊急避難收容處所收容人數 ( 折損率 70%) 防災公園容納人數 收容能量是否足夠 松山區 208,434 3, ,788 是 信義區 225,092 2, ,346 否 大安區 311,565 4, ,436 是 中山區 220,126 4, ,432 否 中正區 159,536 2, ,909 是 大同區 124,600 3, ,183 否 萬華區 189,099 4, ,756 是 文山區 262,307 2, ,350 否 南港區 114, ,661 是 內湖區 270,245 2, ,950 是 士林區 284,539 6, ,362 否 北投區 249,206 7, ,623 否 總和 2,618,772 44, ,796 ( 七 ) 中期避難收容應對作為 (15 天以上至 6 個月 ) 本階段安置作為, 由社會局依災害防救相關法規及補助標準發放災 害救助金為主要辦理方式, 另由都發局提供中繼國宅 ( 或組合屋 ) 承租, 或由轄區內之營區支援收容安置地點 衡酌本市公有房地資源有限, 且 為免排擠經濟弱勢族群居住需求, 災民收容安置以社會救助之安遷就住 發放救助金為優先辦理方式, 並以就近 離家不離生活圈為原則予以安 置 倘若災情嚴重致使災民無法返家, 將採行下列中 - 長期安置措施 1. 依災害防救相關法規及補助標準發放安遷救助為主要辦理方式 ; 不符安 遷救助資格且需中長期安置者, 運用本府民間捐款發放租金補助為輔 (1). 租金補助發給期間以六個月為原則, 視實際需要可酌予調整, 最長 不超過二年 (2). 發給對象為災害發生當時房屋所有權人實際居住者, 應由里幹事會 同里長認定其居住事實 (3). 發給標準為戶內人口三口以內者發給每月新臺幣 ( 以下同 ) 六千元 戶內人口四口者每月八千元 戶內人口五口以上者每月一萬元 ; 並 得視實際需要調整 (4). 社會局統籌相關局處成立單一窗口, 辦理租金補助申辦事宜, 並提 供災民有關就業 就學 就養及心理衛生等方面之協助

96 第三章地震災害 / 第一節災害規模設定 2. 因災情嚴重需 6 個月之安置協助者, 以社會局災害防救相關法規及補助標準發放災害救助金為主, 及社會局申請本府運用民間捐款發放租金為輔 倘若災情嚴重致使災民無法自行依親或在外租屋者, 將提供本市現有空置之中繼國宅供急難救助安置使用, 或由國防部協助支援國軍營舍予以安置 另針對財政局調查之閒置建物及公有未利用空地進行遷建安置用地安全評估及災民中期安置作業, 或由都發局及本府相關工程單位興建臨時組合屋收容安置 ( 八 ) 長期避難收容應對作為 (6 個月以上 ) 需居住 6 個月以上或確定無法返家者, 由都發局會同區公所協助依相關規定輔導受災戶辦理房地重建 1. 針對居住場所損毀之災民, 依相關規定協助購屋或輔導房地重建, 並協助調派優先承租現有公部門住宅資源 ; 另運用財政部已清查之閒置建物及公有未利用土地, 於其開發前規劃做為災民長期安置場所, 並以推動公共住宅計畫以滿足災民永久安置需求 2. 本府目前積極以多元方式增加公共住宅存量, 包含老舊公有出租住宅更新改建 公有土地興建 市有土地參與都市更新及聯合開發分回房地等方式, 目前已推出大龍峒 行天宮站 敦煌 萬隆站 景文 永平及興隆 1 區等 7 處, 以及龍山寺站 港墘站 臺北橋站及小碧潭站等 4 處捷運聯開公共住宅, 合計共 1,116 戶, 另有安康平宅改建計畫 松山寶清段基地 萬華青年段基地及台肥出租國宅改建計畫等案推動中, 可提供 2,273 戶公共住宅 本府目前已盤點本市轄區內公有土地資源並計畫以 4 年提供 2 萬戶公共住宅為目標, 期能藉此提供公有住宅資源滿足災民永久安置需求 ( 九 ) 緊急醫療能量評估地震為不可預期的自然災難之一, 更有可能造成重大的火災 水壩決堤 核電廠輻射物質外洩等複合性災難, 並於短時間內造成大量傷病患, 對於緊急醫療救護包含成立現場救護站 臨時醫療站, 進行檢傷分類 緊急醫療處置, 適當分流後送以及後續醫療等, 必須有效運用醫療資源啟動本市醫療量能, 包含本市 17 家急救責任醫院 20 家非急救責任醫院 各醫事人員團體 基層醫療診所 民防編組以及民間救護車等 若災害嚴峻已超過本市的醫療資源所能應付, 需請求中央介入協助, 因此平時應為災害進行預防整備工作, 期使傷亡減至最低 依模擬事件一之山腳斷層模擬, 地震規模設定為芮氏規模 6.9, 造成本市輕重傷約 9,708 人, 衛生局依上開醫療量能啟動緊急醫療應變機制 惟災情已超過本市醫療能量所能應付之程度, 本市通報衛生福利部請求協

97 第三章地震災害 / 第一節災害規模設定 受傷程度 ( 地震夜間發生 ) 助, 進行醫療人力 病床 醫藥材 救護車等協助, 並將傷患轉至基隆 桃園 新竹等縣市之醫院接續治療 ( 假設新北市亦災情嚴重 ) 表 模擬事件預估傷患人數及醫療處置策略 人數 臺北市醫院能量是總床位數否足夠 策略 啟動本市一般級急救責任醫 院 非急救責任醫院及西醫診 輕傷 5,988 1,728 否 中傷 2,310 重傷 1,410 3,996 ( 中度級急救責任醫院 ) 8,307 ( 重度級急救責任醫院 ) 否 否 所等進行輕傷患者醫療事宜 啟動本市中度級急救責任醫院, 進行中傷患者之醫療事宜, 考量各醫院已有原收治病患, 倘病床量能不足, 請求衛福部協助傷患轉院至外縣市接續治療 ( 例如 : 基隆 桃園 新竹等 ) 啟動本市各重度極急救責任醫院, 進行重傷患者收治, 考量各醫院已有原收治病患, 倘病床量能不足, 請求衛福部協助傷患轉院至外縣市繼續治療 ( 例如 : 基隆 桃園 新竹等 ) 種類 急救責任醫院 表 本市醫療能量一覽表 非急救責任醫院 西醫診所 救護車設置 ( 含消防局 ) 數量 17 家 20 家 1,602 家 186 輛 表 本市執業醫護人員數量 種類西醫師護理人員 人數 9,402 26,594 表 本市醫院病床總容量一覽表 種 類 一般病床數 加護病床數燒傷加護病床數燒傷病床數 急救責任醫院 11,738 1, 非急救責任醫院 1,

98 第三章地震災害 / 第一節災害規模設定 序號 表 本市各急救責任醫院床位容量一覽表緊急醫一般病床醫院全名療能力總數加護分級病床急慢 燒傷病床 燒傷加護病床 1 國泰醫療財團法人國泰綜合醫院 重度 財團法人臺灣基督長老教會馬偕紀念社會事業基金會馬偕紀念醫院 重度 臺北市立萬芳醫院 - 委託財團法人私立臺北醫學大學辦理 重度 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 重度 臺北榮民總醫院重度 三軍總醫院附設民眾診療服務處重度 新光醫療財團法人新光吳火獅紀念醫院重度 長庚醫療財團法人臺北長庚紀念醫院中度 臺北醫學大學附設醫院中度 基督復臨安息日會醫療財團法人臺安醫院中度 臺北市立聯合醫院中度 三軍總醫院松山分院附設民眾診療服務處中度 振興醫療財團法人振興醫院中度 康寧醫療財團法人康寧醫院一般 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臺北分院一般 博仁綜合醫院一般 西園醫院一般 圖 本市急救責任醫院分布圖

99 第三章地震災害 / 第一節災害規模設定 表 本市非急救責任醫院名單一覽表 編號行政區醫院 設置急診 急性 病床數量 慢性 1 中山區泰安醫院無 萬華區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北護分院無 北投區臺北市立關渡醫院有 北投區三軍總醫院北投分院有 北投區 醫療財團法人辜公亮基金會和信治癌中心醫院 有 大安區醫療財團法人中心綜合醫院有 大安區中山醫療社團法人中山醫院有 大安區宏恩醫療財團法人宏恩綜合醫院有 大安區秀傳醫院無 中正區 郵政總局郵政醫院 ( 委託中英醫療社團法人經營 ) 無 中正區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兒童醫院有 中山區 財團法人臺灣基督長老教會馬偕紀念社會事業基金會馬偕兒童醫院 有 中山區協和婦女醫院無 信義區仁康醫院無 萬華區仁濟醫院無 萬華區同仁院醫療財團法人萬華醫院無 北投區臺北市北投健康管理醫院無 文山區景美醫院有 中正區天心中醫醫院無 松山區培靈醫院無 19 ( 精神病床 ) 63 ( 精神病床 )

100 第三章地震災害 / 第一節災害規模設定 八 宜蘭外海事件 ( 事件二 ) 事件二之宜蘭外海事件設定震央位於宜蘭外海 ( 詳圖 3-1-1), 座標 (121.88E,24.48N), 地震規模設定為芮氏規模 6.9, 震源參數如表 所示 : 表 宜蘭外海事件 ( 事件二 ) 震源參數 項目 震央位置 參數設定 東經 度北緯 度 地震規模 ( 芮氏規模 ) 6.9 震源深度 7 公里 ( 一 ) 最大地表加速度 (PGA) 與震度於想定狀況下之推估結果以及對照中央氣象局地震震度分級表可得知, 本市最大地表加速度可達 615 gal, 震度高達七級, 以北投 士林區一帶最為劇烈, 其次以萬華區 大安區 中正區 中山區等區, 最大地表加速度亦有達 500 gal 以上, 如表 , 圖 所示 表 事件二臺北市各分區最大地表加速度與震度 地區 最大地表加速度 ( 單位 :gal) 震度 地區 最大地表加速度 ( 單位 :gal) 震度 北投區 大安區 士林區 內湖區 萬華區 松山區 大同區 文山區 中正區 信義區 中山區 南港區

101 第三章地震災害 / 第一節災害規模設定 圖 事件二萬華區地震模擬潛勢圖 ( 震度 ) ( 二 ) 一般建物損害評估 依據事件二 TELES 模擬結果, 由表 與圖 可得知, 全市 建物損害總計 404 棟, 萬華區為 48 棟

102 第三章地震災害 / 第一節災害規模設定 表 事件二臺北市建物損害數量 ( 單位 : 棟 ) 地區 總棟數 地區 總棟數 松山區 23 萬華區 48 信義區 23 文山區 32 大安區 41 南港區 13 中山區 95 內湖區 29 中正區 26 士林區 20 大同區 43 北投區 11 總計 404 圖 事件二萬華區地震模擬潛勢圖 ( 房屋全倒與半倒總棟數 )

103 第三章地震災害 / 第一節災害規模設定 ( 三 ) 人員傷亡評估 時段 依據事件二 TELES 模擬推估, 人員傷亡依照活動時間可分為日間傷亡 夜間傷亡及通勤時段傷亡, 傷亡程度概分為四級 : 第一級 ( 輕傷 ) 第二級 ( 中傷 ) 第三級 ( 重傷 ) 第四級 ( 死亡 ), 並分為三種時段進行分析 : 日 間時段 夜間時段 通勤時段 ( 表 ) 傷亡程度 日間傷亡人數 (08:00~17:00) 夜間傷亡人數 (20:00~06:00) 通勤時段傷亡人數 (07:00~09:00 17:00~19:00) 表 事件二各時段傷亡人數推估數值輕傷中傷重傷死亡傷亡和 僅需基本治療, 不需住院 需較多的醫療手續且需住院, 但無生命危險 若無適當且迅速的醫療將有立即的生命危險 立即死亡重傷加死亡 最大傷 / 亡人數 378( 日間 ) 111( 日間 ) 62( 日間 ) 44( 日間 ) 106( 日間 ) 1. 日間傷亡人數 TELES 模擬之日間時段人員傷亡 ( 重傷加死亡 ), 由表 與圖 得知, 中山區傷亡為最嚴重, 總受傷人數達 43 人, 萬華區為 11 人, 由於日間時段因人口活動之特性, 學校 辦公大樓及醫療院所等地區之人 口密集度較高, 若於震時發生房屋倒塌, 造成傷亡之情況更加嚴重 表 事件二臺北市日間傷亡人數推估數值 ( 單位 : 人 ) 地區 總傷亡人數 地區 總傷亡人數 松山區 6 萬華區 11 信義區 3 文山區 4 大安區 9 南港區 2 中山區 43 內湖區 8 中正區 6 士林區 2 大同區 12 北投區 1 總和 106 人

104 第三章地震災害 / 第一節災害規模設定 圖 事件二萬華區地震模擬潛勢圖 ( 日間時段傷亡人數 ) 2. 夜間傷亡人數 TELES 模擬之夜間時段人員傷亡 ( 重傷加死亡 ), 由表 與圖 得知, 以中山區傷亡為最嚴重, 人數為 28 人, 其次為大同 萬華 內湖等地區, 由於夜間時段因人口活動之特性, 若震災發生於半夜, 民眾多處於睡眠之狀態, 警覺性與應變能力都下降, 若無法及時逃避或是避難時發生錯誤, 造成傷亡之情況更加嚴重

105 第三章地震災害 / 第一節災害規模設定 表 事件二臺北市夜間傷亡人數推估數值 ( 單位 : 人 ) 地區 總傷亡人數 地區 總傷亡人數 松山區 5 萬華區 10 信義區 3 文山區 5 大安區 7 南港區 1 中山區 28 內湖區 10 中正區 3 士林區 3 大同區 10 北投區 1 總和 87 人 圖 事件二萬華區地震模擬潛勢圖 ( 夜間時段傷亡人數 )

106 第三章地震災害 / 第一節災害規模設定 3. 通勤或假日時段傷亡人數 TELES 模擬之通勤或假日時段傷亡, 由表 與圖 得知, 中山區傷亡為最嚴重, 總受傷人數達 33 人, 其次為大同 萬華 內湖等 地區, 由於通勤或假日時段因人口活動之特性, 大量通勤人口進行移動, 若於震時發生交通事故或房屋倒塌, 造成傷亡之情況更加嚴重 表 事件二臺北市通勤或假日時段傷亡人數推估數值 ( 單位 : 人 ) 地區 總受傷人數 地區 總受傷人數 松山區 5 萬華區 9 信義區 3 文山區 4 大安區 6 南港區 1 中山區 33 內湖區 9 中正區 4 士林區 2 大同區 11 北投區 1 總和 88 人 圖 事件二萬華區地震模擬潛勢圖 ( 通勤時段或假日時段傷亡人數 )

107 第三章地震災害 / 第一節災害規模設定 九 臺北市南方地震事件 ( 事件三 ) 事件三之臺北市南方地震事件, 其震央位置的座標為 (121.5E,25N), 地震規模設定為芮氏規模 7.5, 震源參數如 所示 : 臺北市南方地震事件 ( 事件三 ) 震源參數 項目 震央位置 參數設定 東經 度北緯 25.0 度 地震規模 ( 芮氏規模 ) 7.5 震源深度 80 公里 ( 一 ) 最大地表加速度 (PGA) 與震度於想定狀況下之推估結果以及對照中央氣象局地震震度分級表可得知, 本市最大地表加速度可達 615 gal, 震度高達七級, 以北投 士林區一帶最為劇烈, 其次以萬華區 大同區 中正區 中山區等區, 最大地表加速度亦有達 500 gal 以上, 如表 , 圖 所示 地區 表 事件三臺北市各分區最大地表加速度與震度 最大地表加速度 ( 單位 :gal) 震度 地區 最大地表加速度 ( 單位 :gal) 北投區 大安區 士林區 內湖區 萬華區 松山區 大同區 文山區 中正區 信義區 中山區 南港區 震度

108 第三章地震災害 / 第一節災害規模設定 圖 事件三萬華區地震模擬潛勢圖 ( 震度 ) ( 二 ) 一般建物損害評估 依據事件三 TELES 模擬結果, 由表 與圖 可得知, 全市建 物損害總計 1,426 棟, 其中萬華區為 136 棟

109 第三章地震災害 / 第一節災害規模設定 表 事件三臺北市建物損害數量 ( 單位 : 棟 ) 地區 總棟數 地區 總棟數 松山區 100 萬華區 136 信義區 62 文山區 65 大安區 138 南港區 40 中山區 297 內湖區 92 中正區 92 士林區 145 大同區 184 北投區 77 總計 1,426 圖 事件三萬華區地震模擬潛勢圖 ( 房屋全倒與半倒總棟數 )

110 第三章地震災害 / 第一節災害規模設定 ( 三 ) 人員傷亡評估 時段 依據事件三 TELES 模擬推估, 人員傷亡依照活動時間可分為日間傷亡 夜間傷亡及通勤時段傷亡, 傷亡程度概分為四級 : 第一級 ( 輕傷 ) 第二級 ( 中傷 ) 第三級 ( 重傷 ) 第四級 ( 死亡 ), 並分為三種時段進行分析 : 日 間時段 夜間時段 通勤時段 ( 表 ) 傷亡程度 日間傷亡人數 (08:00~17:00) 夜間傷亡人數 (20:00~06:00) 通勤時段傷亡人數 (07:00~09:00 17:00~19:00) 最大傷 / 亡人數 表 事件三各時段傷亡人數推估數值 輕傷中傷重傷死亡傷亡和 僅需基本治療, 不需住院 需較多的醫療手續且需住院, 但無生命危險 若無適當且迅速的醫療將有立即的生命危險 立即死亡 重傷加死亡 1, , , ,228 ( 日間 ) 495 ( 日間 ) 309 ( 日間 ) 222 ( 日間 ) 532 ( 日間 ) 1. 日間傷亡人數 TELES 模擬之日間時段人員傷亡 ( 重傷加死亡 ), 由表 與圖 得知, 中山區傷亡為最嚴重, 總受傷人數達 150 人, 萬華區為 37 人, 由於日間時段因人口活動之特性, 學校 辦公大樓及醫療院所等地區 之人口密集度較高, 若於震時發生房屋倒塌, 造成傷亡之情況更加嚴重 表 事件三臺北市日間傷亡人數推估數值 ( 單位 : 人 ) 地區 總傷亡人數 地區 總傷亡人數 松山區 46 萬華區 37 信義區 18 文山區 18 大安區 44 南港區 18 中山區 150 內湖區 42 中正區 38 士林區 29 大同區 72 北投區 19 總和 532 人

111 第三章地震災害 / 第一節災害規模設定 圖 事件三萬華區地震模擬潛勢圖 ( 日間時段傷亡人數 ) 2. 夜間傷亡人數

112 第三章地震災害 / 第一節災害規模設定 TELES 模擬之夜間時段人員傷亡 ( 重傷加死亡 ), 由表 與圖 得知, 以中山區傷亡為最嚴重, 人數達 106 人, 萬華區為 36 人, 由於夜間時段因人口活動之特性, 若震災發生於半夜, 民眾多處於睡眠之狀態, 警覺性與應變能力都下降, 若無法及時逃避或是避難時發生錯誤, 造成傷亡之情況更加嚴重 表 事件三臺北市夜間傷亡人數推估數值 ( 單位 : 人 ) 地區 總傷亡人數 地區 總傷亡人數 松山區 39 萬華區 36 信義區 16 文山區 19 大安區 45 南港區 9 中山區 106 內湖區 39 中正區 22 士林區 44 大同區 53 北投區 18 總和 446 人

113 第三章地震災害 / 第一節災害規模設定 圖 事件三萬華區地震模擬潛勢圖 ( 夜間時段傷亡人數 ) 3. 通勤或假日時段傷亡人數

114 第三章地震災害 / 第一節災害規模設定 TELES 模擬之通勤或假日時段傷亡, 由表 與圖 得知, 中山區傷亡為最嚴重, 總受傷人數達 118 人, 萬華區為 34 人, 由於通勤 或假日時段因人口活動之特性, 大量通勤人口進行移動, 若於震時發生交 通事故或房屋倒塌, 造成傷亡之情況更加嚴重 表 事件三臺北市通勤或假日時段傷亡人數推估數值 ( 單位 : 人 ) 地區 總受傷人數 地區 總受傷人數 松山區 39 萬華區 34 信義區 15 文山區 16 大安區 40 南港區 12 中山區 118 內湖區 36 中正區 26 士林區 34 大同區 60 北投區 15 總和 445 人 圖 事件三萬華區地震模擬潛勢圖 ( 通勤時段或假日時段傷亡人數 )

115 第三章地震災害 / 第一節災害規模設定 肆 境況模擬之應用與檢討 震災境況模擬應用於防災方面, 可依其模擬結果擬定耐震補強之優先順序, 依照優先度完成重要設施之耐震補強工作, 使重要設施能在震災中發揮最大的功能 ; 運用於救災時, 可經由有關重要設施 ( 如 : 警察局 消防隊 醫院 學校 公園及軍營及橋梁 ) 的災情傳遞配合事前之減災 整備計畫, 擇取可茲利用的避難處所 救災路徑, 這些設施如在震災發生時產生破壞應先予搶修或另擇替代方案, 以免貽誤救災先機 本次震災境況模擬, 是採用國家地震工程研究中心開發之程式加以分析, 是項程式架構龐大 考慮因素眾多, 在此不予贅述 惟因程式內部所需資料均已加以定義, 其中或有因與本府各業務機關因應業務需求所控管之資料有所出入, 而無法適當填入其既定之資料欄位者 ; 或有因本計畫工作規劃尚未進行收集補正者, 於此次震災境況模擬時, 視分析項目之所需加以假設, 俾便產生參考值供參 茲就下述資料作一討論 : 一 建築物資料 : 目前境況模擬中, 一般建物資料係建管處提供之使用執照資料, 此為一累計資料, 即已拆除或不存在的建築物並未予以刪除, 且建築物地址係記載建造當時資料, 幾經門牌整編, 造成部分資料與現有地址不合 為程式分析之便, 一般建物建議加註所在地行政區名並記載建物數量 結構型態與空間位置等相關資料 二 重要設施資料 : 由於重要設施 ( 如學校 醫院 消防隊與警察局及橋梁等 ) 在震災來臨時或為物資 人力集中之重要據點, 或為運輸補給時不可或缺之要道, 因此, 重要設施之境況模擬更需比一般建築物的精確度要求更高 其於損壞評估過程需要空間位置 建築型態 建構年代等詳細資料 三 人口資料 : 進行模擬震災傷亡人數推估時需有日間 夜間人口數及工業區 商業區工作人口數等相關資料, 依現階段工作成果僅取得戶籍人口數, 有關日間 夜間人口數及工業區 商業區工作人口數係經相當假設估得, 對分析結果應有一定程度之影響 四 維生管線 : 針對本市維生管線 ( 如瓦斯 電力 電信等 ) 資料進行收集, 包含各

116 第三章地震災害 / 第一節災害規模設定 種維生管線的管線形式 管道口徑 空間位置等資料, 做為維生管線損壞分析之境況模擬 防救災工作係需要長期投注物力 人力的工作, 減災 整備 應變及復建四階段週而復始, 環環相扣, 希望能藉由事前的計畫, 將災害對民眾的影響減至最低 災害防救基本計畫第三編第四章中說明 : 中央政府應加強推動地震災害防救科技研究並運用其成果, 進行災害防救對策之研擬及推動 而各級政府應加強有關地震災害及地震防災的基本資料之蒐集及建置 針對地震災害而言, 本市無法自絕於其他縣市之外, 獨力進行防震業務, 故建議相關單位除應因應所轄業務, 訂定執行計畫外, 有關防 救災資料的收集, 應儘量配合經中央政府或日後分析程式研發單位審慎規劃後, 所提之建議需求欄位項目 建置順序, 擬定短 中 長期建置 更新計畫, 俾使本府防 救災資料庫日臻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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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8 第三章地震災害 / 第二節減災計畫 第二節減災計畫 壹 災害防救資料庫與資訊通訊系統 災害防救工作的進行, 不論是災前的預防或是災時的緊急應變措施, 皆須依靠平時各災害防救業務單位所建置之氣象 地震 坡地及建築物等各類資料的支持, 為確保相關災害防救資料的正確性及互通性, 必須依賴完整災害防救資料庫與資訊通訊系統, 提供災時決策者研判災情及狀況之所需 一 資料庫的建置與管理為利災害防救工作的進行, 不論是災前的預防或是災時的緊急應變措施, 皆須依靠平時各災害防救業務單位所建置之氣象 水情 水文 坡地及建築物等各類資料的支持 本區災害防救相關資料的及時傳輸及運用, 平時各災害防救業務單位應由專人統一負責資料庫建置 規劃及管理, 並定期的更新 維護及測試, 以確保災時資料的使用 災害防救資料庫依據功能性可分為基本資料庫 救災資源資料庫 及時災情資料庫及復建資料庫 4 大類 : ( 一 ) 基本資料庫 : 主要包含地形圖 地質圖 公共設施 潛在災害等相關資訊, 可作為減災 整備 應變 復建等災害防救各階段作業的參考依據 1. 環境資料庫 : 於區級災害應變中心建置區行政區域圖以利查考 2. 公共設施資料庫 : 學校 醫院 電力設施資料等 3. 潛在災害資料庫 : 活斷層分布圖 崩坍地區圖 環境敏感圖 土石流危險溪流潛勢範圍圖 淹水潛勢圖 老舊危險建築物分布資料 危險物品儲存位置等 4. 人文社經資料庫 : 古蹟分布圖等 ( 二 ) 救災資源資料庫 : 主要包含救災資源資料庫及救災設施資料庫, 作為應變決策系統指揮調度的依據 1. 救災資源資料庫 : 災害應變中心人員聯絡名冊, 民間救災人力資源資料 專家技術人員資料 醫療資源分布資料 救災機具開口合約廠商分布等 2. 救災設施資料庫 : 學校 醫院 警察消防單位 緊急疏散路線資料 消防設施位置 避難緊急安置場所 戰備水源等 ( 三 ) 即時災情資料庫 : 主要包含災害現況分布資料庫及氣象資訊資料庫, 作為災害現況掌握及後續決策支援的參考依據 1. 災害現況資料庫 : 山坡地崩坍 人員傷亡資訊 建築物損毀狀況 交 3-2-1

119 第三章地震災害 / 第二節減災計畫 通狀況等 2. 即時資訊資料庫 : 中央氣象局即時地震資訊 ( 震央地點 ) 規模資訊及震度 東亞相關氣象網站地震帶及活動斷層分佈 地震觀測站位置資料等 ( 四 ) 復建資料庫 : 受災戶損失類別調查 申報及補償金額 公共設施損失垃圾清除及掩埋計畫 災民中長期安置計畫 災民心理輔導人力資料及國軍支援復建計畫等 二 資料應用及分享各災害防救業務單位建置完成之災害防救資料及成果的應用與分享, 應訂定使用管理規則, 以達資源共享目標 各任務編組參照資料庫預判災害情形, 自行完成災前整備, 並適時向居民提出警告, 俾便預作防範 三 資訊通報系統之建立災害防救資訊的傳遞與災情通報系統之建立, 現階段應整合既有的通訊管道及增購相關設備 ( 有線 無線電話 行動電話 網路 傳真等 ), 長期目標係建立有效及耐災的災情通報 傳遞系統 目前除警察 消防系統之 110 及 119 外, 於區級應變中心成立後供災情傳輸及通報之災害防救資訊系統如下 : ( 一 ) 臺灣固網有線電話 10 線 : ( 代表號 ) ( 二 ) 萬華警察分局勤務指揮中心自動電話 :TEL: ( 三 ) FAX: ( 四 ) 衛星電話 ( 本區災害防救衛星電話及萬華消防中隊衛星電話各 1 部 ) ( 五 ) 警用 消防專用無線電 ( 配置供指揮官及相關人員使用 ) 貳 監測 預報及預警系統之建立 為降低地震災害來臨時所造成的損失, 應健全災害防救組織及充實災害防救機具 設備, 平時各災害防救業務單位應確實針對各危害地區進行調查及勘查, 並依據市災害應變中心提供之各項資訊預判可能受災地區, 除透過各項通報工具將警訊傳遞民眾外, 必要時, 除立即疏散撤離居民外, 並同時成立臨時緊急安置所, 以預防及減少民眾生命 財產損失 3-2-2

120 第三章地震災害 / 第二節減災計畫 參 災害防救人員培訓及普教 一 災害防救意識提升及知識之推廣為降低災時重大傷害及損失, 應教導市民正確災害防救觀念 ; 災害防救觀念分為災害之減災 整備 應變及復建四階段, 並結合民間 學術 志工 專家及實際有參與災害防救之人員等, 定期安排相關災害防救相關知識之教育及觀摩 ( 一 ) 配合全國防災週推動本區防災宣導 ( 二 ) 配合臺北市另訂九月為全市防災月, 推展區民防災宣導 ( 三 ) 運用大眾傳播媒體加強防災宣導, 普及民眾防災知識 ( 四 ) 加強鄰里 社區及山坡地住宅民眾防災觀念, 實施里鄰互助訓練, 以落實社區防災 ( 五 ) 利用基層會議 ( 如民防常年訓練 里民大會 里鄰長研習 里鄰長會報 睦鄰互助活動 等 ) 適當時機舉辦社區實際演練, 並推廣防災觀念 ( 六 ) 依本區災害特性及運用災害潛勢模擬及資料, 配合消防局之規劃, 選擇適當地點, 舉行複合性災害 跨區或全市性大型演習, 增加其確實性與真實性, 並邀請民眾及民間組織積極參與, 以因應災害多發及多變的特性, 藉由實地教材, 教導民眾災害防救知識及觀念 二 災害防救人員培訓為利災時防救工作的執行, 平時即應積極參與或舉辦災害防救課程, 培訓各類災害防救人員, 以備災時所需 ( 一 ) 配合消防局辦理各項災害防救課程教育及訓練, 以進階訓練課程安排了解本區災害特性 各類災害潛勢 危險度及境況模擬相關資料及運用, 來持續提昇防救災人員之新知識及新技能 ( 二 ) 各任務編組自行安排課程, 加強災害防救之救災能力 ( 三 ) 推動各社區管理委員會 保全單位及民間企業單位參與災害防救演練 三 企業防災之推動 有關本區防災工作之推動及演習, 積極邀請區內企業參與及配合, 以 增進各公司行號與本區互動性, 建立企業資源共享觀念 3-2-3

121 第三章地震災害 / 第二節減災計畫 肆 二次災害之防止 地震天然災害發生後, 局部地區會有停電 崩坍 地質滑動等災情, 此為 一次災害, 惟一次災害發生後會連動引發 二次災害 的發生 ; 例如 : 火災 疫情 廢棄物 危險建築物等, 應加強防災措施, 以減低一次災害的損失 ; 加強避難與復原措施, 避免二次災害的發生 一 火災地震天然災害發生後, 局部地區因停電 崩塌等災情連動引發如火災 疫情 廢棄物及危險建築物等災害稱 二次災害 為避免此類災害之發生, 應教導民眾使用瓦斯 蠟燭之習慣, 以免造成人命傷亡 ( 一 ) 加強民眾防火 避火 救火及正確選用照明器材之觀念 ( 二 ) 由各相關單位定期檢測及加強電線 電信 瓦斯等維生管線之耐震及抗耐性, 減少二次災害的損失 二 疫情地震發生後, 為避免因垃圾 廢棄物 蚊蟲等造成居家環境污染, 應隨即進行環境清潔及消毒, 並依據臺北市政府衛生局 災害防救措施手冊 完成防疫準備, 以免災區傳染及疫情的發生 三 廢棄物處置與回收地震災害發生後, 易造成大量廢棄物 垃圾產生的現象, 為加速災後大量廢棄物清運作業, 應預先建立垃圾清運及處理程序, 以減少對民眾環境衝擊 ( 一 ) 依據本區各里選定之垃圾臨時轉運站及集中點實施垃圾清運 ( 二 ) 對於災後垃圾廢棄物隨地棄置民眾, 除由各里里長里幹事加強宣導避免外, 請警察局加強派員取締 ( 三 ) 於必要時請兵役處協調國軍支援兵力 車輛及機具協助清運 四 危險建築物與設施處置為避免本區危險建築物與設施延誤災後復健工作的進行, 應預先針對全市危險建築物 公共性建築物 物品及設施等, 進行定期檢測及安全補強 ( 一 ) 對本區危險建築物及設施進行調查及列冊管理 ( 二 ) 建立可動員或徵調專業技術人員名冊, 以供災時進行危險建築物勘驗及檢查 3-2-4

122 第三章地震災害 / 第三節整備計畫 第三節整備計畫 壹 災害應變計畫及標準作業程序之研訂 一 依 臺北市地區災害防救計畫 研訂本區應變計畫, 另於災害來臨前, 確依府頒 區級災害應變中心各編組標準作業程序 執行應變任務, 以利災害發生之際, 即可依照既定之應變計畫及程序執行各項應變行動, 迅速掌握狀況, 達成害搶救之任務 二 計畫及標準作業程序研修訂定時程及執行本區防救計畫配合防汛期間, 於每年 5 月前一併完成檢討, 必要時視執行狀況隨時檢討修正 貳 災害應變資源整備 一 搶救設備整備本區搶救災設備機具及器材, 結合每季搶 ( 修 ) 救之工程維護廠商, 訂定開口合約廠商 ( 含工程 人力機具 ) 相關契約之簽訂及運作方式, 由經建課造冊確實管制執行 二 救濟 救急物資整備 ( 一 ) 運用社會局每年核撥採購天然災害採購民生救濟物資經費, 積極充實救濟 救急物資及器材之整備, 並分別儲放於本所及本區優先開設緊急安置所學校 ( 二 ) 結合交通局訂頒 臺北市重大災害緊急救援路線 規劃, 選定本區忠孝西路 中華路 環河南路 水源路 和平西路 西園路 2 段 西藏路 莒光路 萬大路 萬板快速道路, 為災時緊急救援路徑, 確保暢通, 以利災害情況發生時, 可確實掌握 調度及捷運救災物資及設備 ( 三 ) 救濟物資管理規定, 悉於府頒 區級災害應變中心救濟組標準作業程 序 規定辦理 參 災害防救人員之整備編組 一 災害防救人員動員系統 ( 一 ) 本所緊急應變小組由主任秘書擔任召集人, 並結合災害應變中心執行 3-3-1

123 第三章地震災害 / 第三節整備計畫 各項災害應變措施 ( 二 ) 彙整相關防救災組織, 調查並收集人力資源及相關聯絡名冊等資料之整備 二 災害應變資源整備完成各類防救資源 人員名冊整備造冊列管, 並適時更新人員異動情形 肆 社區與企業災害防救能力之整合與強化 一 透過里 鄰長及各里幹事鼓勵社區居民積極參與社區災害防救組織 企業團體所舉辦的災害防救訓練及演習, 並儲備包括水 食物 醫療用品等逃生用品 二 社區災害防救組織平時應針對地區災害特性加強初期災害的防止 人員救助及避難等各種訓練及實施演習, 並邀請當地居民參與 伍 演習訓練 一 年度整合演習為檢視災害防救業務辦理現況成果及提昇災害應變能力, 每年配合消防局之規劃辦理災害防救演習, 由市長召集, 依據可能發生之災害規模 類型辦理年度整合演習, 由區指揮官實地演練應變中心運作 應變召集 決策支援資訊系統應用 監測及預警資料判讀 疏散命令發佈 災情蒐報 避難疏散 現地搶救災演練 支援作業 緊急動員 跨區支援等各項救災及支援項目 二 區域應變演習為檢視災害防救業務辦理現況成果及提昇區域災害應變能力, 由區長召集, 依據地區災害特性辦理區域應變演習, 針對區域內特殊空間結構或用途之建築物及場所辦理特殊項目之演習, 以提昇整體應變搶救能力, 演習項目應包含應變中心運作 應變召集 決策支援資訊系統應用 監測及預警資料判讀 疏散命令發佈 災情蒐報 避難疏散 實地救災演練 支援作業 緊急動員等 區域演習得與業務單位演習合併辦理, 亦即災害業務主管機關召集有關單位及災害想定區之區公所共同辦理, 能減少演習經費開銷, 並提昇成果 3-3-2

124 第三章地震災害 / 第三節整備計畫 三 業務單位演習為檢視災害防救業務辦理現況成果及提昇災害防救業務單位災害應變能力, 由業務單位首長召集, 依據災害防救之任務分工辦理業務單位演習, 演習項目應包含緊急應變小組運作 應變召集 災害防救業務演練 災害防救設施設備緊急操作等 業務單位演習得視需要配合區域應變演習執行 四 專業技能訓練本區各相關災害防救工作成員應定期接受災害防救講習, 講習由臺北市政府指定機關辦理或委由民間專業機構辦理, 邀集專家 學者傳授新知能 新規定 交換工作心得及災害防救相關事宜, 以確保災害防救人員之安全及搶救作業之順利進行, 講習規定及時間另定之 五 一般訓練針對災害防救工作成員及一般民眾實施各類災害及狀況模擬之訓練, 藉由平時的演習及災害狀況模擬演練, 使災害防救工作成員及一般民眾能熟悉災害來臨時整個救災作業流程及手續, 實施相關的災害應變作為, 全面提升災害防救能力 陸 災害應變中心之設置規劃 一 災害應變中心成立時機 ( 一 ) 氣象局發布本市地震強度達 6 級以上或震災影響範圍逾 2 個區, 估計本市有 15 人以上傷亡 失蹤 大量建築物倒塌或土石崩塌等災情 ; 或因地震致本市發生大規模停電及電訊中斷, 無法掌握災情時, 各任務編組成員應不待通知, 主動到達災害應變中心完成報到手續 ( 二 ) 地震後發生重大災害或有發生之虞時, 經市級災害應變中心 消防局通知或市長指示成立時 ( 三 ) 區轄內有重大災害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 區長以書面或口頭報告市長及時成立區災害應變中心 ( 四 ) 依市級災害應變中心指示成立區級災害應變中心 ( 五 ) 若市級災害應變中心未成立, 區亦可視災害狀況及需要自行成立區級災害應變中心 ( 六 ) 區級災害應變中心成立後應立即通報市災害應變中心或消防局 3-3-3

125 第三章地震災害 / 第三節整備計畫 ( 七 ) 區級災害應變中心應將參與搶救單位 搶救過程向市長及本市災害應變中心作初報 續報 結報 如未成立市級災害應變中心, 由主管災害之行政機關或事業機構代表受理 ( 八 ) 區公所於接獲成立區級災害應變中心之通報後, 應由區長擔任指揮官, 並由消防局通知相關編組人員進駐, 由本所進行複式通知 ( 依據臺北市災害防救規則第八條, 如附錄 1) ( 九 ) 倘因地震影響, 造成災害應變中心無法順利運作時, 由指揮官依現場狀況指定成立第二預備中心繼續指揮運作 二 區級應變中心組織架構 編組名稱編組單位 ( 人員 ) 任務 指揮官 副指揮官 搶修組 收容組 救濟組 醫護組 交通組 區長兼 警察分局長 區公所主任秘書 消防局派警正二階以上人員兼組長, 警察分局民防組組長兼副組長 由工務局派員兼組長, 區公所經建課課長兼副組長 轄區中 小學校校長兼組長 區公所 ( 社會課課長兼 ) 區健康服務中心 ( 主任兼 ) 警察分局交通組組長兼組長 區災害應變中心由區長全權指揮, 代表市長執行災害防救工作, 在不違反市災害應變中心優先搶救順序下, 得指揮調度各編組單位進行搶救及復舊工作 襄助指揮官處理區災害防救工作 一 災民疏散事項 二 災情指示等聯絡事項 三 災害現場人命搶救事項 四 洽請軍方支援事項 五 有關災區警戒治安維護事項 六 災情查報事項 七 應變警戒事項 八 其他有關重大災害之協調事項 一 搶救所需工程機具 人力調配事項 二 輕微災情之搶修 搶險及復舊事項 三 其他有關業務權責事項 一 災民之登記 接待及管理事項 二 災民統計 查報及其他有關事故之處理事項 三 緊急安置所之指定, 分配佈置事項 一 災民救濟口糧之發放事項 二 受災損害之救濟事項 三 各界捐贈救災物質之接受與轉發事項 四 其他有關業務權責事項 一 評估緊急安置所災民衛生醫護需求及保健事項 二 評估災區防疫事項 三 評估災區食品衛生管理工作事項 四 評估災區緊急醫護需求 五 其他 一 災民疏散之接運事項 二 交通秩序維護事項 3-3-4

126 第三章地震災害 / 第三節整備計畫 編組名稱 編組單位 ( 人員 ) 任 務 三 救災人員 器材物資之運輸事項 四 災區交通運輸之維護事項 五 其他有關業務權責事項 環保組 清潔隊隊長兼組長 一 急迫性垃圾清理工作 二 管溝堵塞疏濬工作 勘查組 總務組 自來水水組 幕僚作業組 人口資料組 區公所 ( 民政課課長兼 ) 由區公所秘書室主任兼組長, 警察分局行政組組長兼副組長 臺北自來水事業處指派人員擔任組長由消防局 警察局及區公所指派非編組人員組成, 並由防救組組長兼任幕僚作業組組長 由戶政事務所主任擔任組長 三 其他有關業務權責事項一 勘查統計民間災情事項 二 協助辦理救濟事項 三 協助辦理收容事項 四 其他有關業務權責事項 一 區災害應變中心及協助前進指揮所或現場指揮站之佈置 視訊會議設備操作及維護 電訊之裝備維護及照明設備之維持等事項 二 區災害應變中心工作人員之飲食給養及寢具等供應及相關救災器材採購事項 三 軍方支援部隊之接待及給養供應事項 四 其他有關業務權責事項 負責各區自來水輸配管線緊急搶修及緊急調配供水事項 協助防救組整理災情傳遞彙整 災情管制統計及其他有關之文書作業事項 提供權管或業務相關資料, 並派人員協助彙整 判讀資訊 蒐集 彙整 並襄助指揮官研判 產出可能受困災民資料 三 應變中心縮小編組及撤除原則 ( 一 ) 縮小編組時機 : 災害狀況已不再繼續擴大或災情已趨緩和時, 由指揮官 ( 區長 ) 縮小編組規模, 對已無執行應變任務需要者予以歸建 ( 二 ) 撤除時機 : 災害緊急應變處置已完成, 後續復原重建可由各相關機關或單位自行辦理時, 視狀況撤除本區災害應變中心 ( 三 ) 災害應變中心撤除後, 如災情重大, 酌留部分編組人員, 持續服務區民 ( 四 ) 本區災害應變中心需個別撤除時, 由區長報經市長裁示後撤除之, 並將撤除事由 時間告知消防局 四 區災害應變中心指揮官 ( 區長 ) 職責 : ( 一 ) 指揮督導區災害應變中心運作 3-3-5

127 第三章地震災害 / 第三節整備計畫 ( 二 ) 區災害防救會報及推動社區防災工作 ( 三 ) 害應變中心由區長全權指揮, 代表市長執行災害防救工作, 在不違反市災害應變中心優先搶救順序下, 得指揮調度各編組單位進行搶救及復舊工作 ( 四 ) 指揮對象包含 : 警察分局長及各編組 里鄰志工系統 區清潔隊 義警 義交 義消及後備軍人等 ( 五 ) 可動用災害準備金進行緊急搶修任務 ( 六 ) 於主要道路尚未搶通前, 區指揮官仍應持續辦理下列事項 : 1. 盤點轄區災情進度, 隨時掌握災情及處理進度 2. 執行緊急管制 疏散撤離及緊急安置等措施 3. 協助災後環境清理及復原 ( 七 ) 請求支援 : 區災害應變中心無法因應災害規模時, 應向市災害應變中心請求支援 ( 八 ) 區級災害應變中心一級開設輪值指揮官由區長 副區長 主任秘書或區長指定人員擔任, 原則以 12 小時一班, 若無副區長編制之行政區, 指揮官輪值時間可改為 8 小時一班, 實際輪值情形由區長依轄區特性自行決定輪值方式, 其中區長於災害期間仍應隨時機動全權負責調度指揮 ; 二級開設由區長依轄區特性自行決定輪值方式 五 災害應變中心規劃為確立災害應變中心能充分發揮危機處理的應變功能, 應變中心所在的建築應有足夠的防洪耐災能力, 並配備各種完善精良的通訊 資訊及軟 硬體設備, 統合通訊網路系統 另災害應變中心設置應有第二災害應變中心之規劃, 可相互支援因應, 分散災害風險 ( 一 ) 通訊系統設備 : 1. 有線網路 : 宜具備內部網路線及對外網路線 2. 無線電通訊 : 具備消防及警察無線電機組與市級災害應變中心聯繫 3. 電話及傳真機 : 用來聯繫各相關單位 ( 含有線電話及衛星電話 ) ( 二 ) 電腦科技設備 : 1. 電腦設備 : 手提型電腦 個人工作站 ( 桌上型電腦 ) 及資料伺服器等 2. 電腦輸出設備 : 印表機等, 以便輸出圖形 報表及文字資訊 3. 備援系統設備 : (1) 斷電系統 : 應變中心所有電腦及電器設備宜配備不斷電系統 3-3-6

128 第三章地震災害 / 第三節整備計畫 (2) 系統資料備份 : 伺服器上的重要系統資料應異地備份, 以備不時之需 ( 三 ) 視訊設備 : 為配合市級災害應變中心召開遠距視訊會議, 區級災害應變中心宜具有影音傳輸設備等 ( 四 ) 添購抽水機 發電機 照明及廣播設備, 並配發鄰里長喊話器 手電筒等緊急備用器材 ( 五 ) 第二災害應變中心硬體設備功能應考量與第一災害應變中心相同, 設備內容力求簡單化及實用性, 必須能提供即時 水情中心資訊, 且重要防救災資料庫 災情傳遞系統及報案電話線路應具有自動備援功能 六 現場指揮站及支援前進指揮所依據 臺北市政府執行重大災害現場前進指揮所作業要點 規定 : ( 一 ) 前進指揮所 : 由消防局負責, 當本市發生重大災害, 災害現場恐造成大量人命傷亡 需長時間因應處置且涉及多面向需整合各單位之能量時, 為加速災害現場搶救作業, 經消防局評估認定有設置 前進指揮所 之必要時得設置, 並由消防局通報編組單位進駐前進指揮所, 臺北市政府民政局 105 年 5 月 2 日北市民區字第 l 號函修訂 臺北市各區災害應變中心配合本府執行重大災害現場前進指揮所作業要點 SOP 區公所參與群組為 後勤群( 區 EOC) 之 3 組, 分別為後勤支援組 ( 區應變中心總務組 ) 災民家屬服務組( 區應變中心救濟組 ) 疏散安置組( 區應變中心勘查組 ) ( 二 ) 現場指揮站 : 當災害規模未達前述 前進指揮所 設置條件時, 災害業務主管機關或區公所應依平時災害處理程序, 視救災需求設立 現場指揮站 柒 避難場所與設施之設置原則 一 緊急避難場所劃定及設置原則 ( 一 ) 安全原則 : 避難場所設備設之置地點應避開高災害潛勢區域, 以地勢高不淹水 建築結構牢固 無坡地災害之地點設置較為適宜, 以避免二次遷移或二次災害發生 ( 二 ) 就近原則 : 避難場所的指定, 以選擇距離災害發生地較近之學校 廟宇 區里民活動中心等公共建物為主 3-3-7

129 第三章地震災害 / 第三節整備計畫 ( 三 ) 效益原則 : 避難場所需備有相當完善的避難設備 設施, 足夠活動的空間, 並位於水源易取得場所, 以及備有充足的避難物資, 滿足災民生活需求, 提供良好的安置環境 ( 四 ) 分類原則 : 避難場所的指定, 應先勘查地形, 調查環境, 並依災害類型指定不同性質的避難場所, 備妥必要的防救設備及設施 ( 五 ) 整備原則 : 考量災害特性 人口分布 地形狀況, 事先指定適當地點作為災民避難場所, 宣導民眾週知, 並定期動員居民演練, 熟悉避難路徑, 劃設為避難場所之建物應由專人負責平時之定期安全檢查及設施維護, 並備妥相當數量的救濟物資, 以確保災民生活安全及環境品質 二 緊急避難場所設置時機 ( 一 ) 避難場所之開設由各級災害應變中心視災區實際狀況, 通知優先被指定緊急安置學校或災區臨近學校或區民活動中心等開設避難場所 ( 二 ) 避難設施開設期間以災害發生後 1 至 2 日內學校停止上課期間為原則, 必要時得視災情嚴重程度延長之, 惟仍須依規定通知相關單位 三 緊急避難場所設置類別 ( 一 ) 短期安置場所 : 安置時間在 14 天以內者, 設置短期避難所, 其設置地點由區級災害應變中心指揮官 ( 區長 ) 指定學校 廟宇或區民活動中心開設, 惟安置學校期間, 以不影響學校正常上課為原則, 必要時安置於旅舍 ( 館 ) 或其他場所 ( 二 ) 中期安置場所 : 因災情嚴重, 需長時間 (15 天以上至 6 個月 ) 安置災民者, 應轉換為中期安置作業, 以社會局依災害防救相關法規及補助標準, 發放災害救助金為主要辦理方式 ; 或由社會局申請運用臺北市政府民間捐款發放租金補助為輔 若大量災民無法租屋或自行依親時, 由都市發展局提供中繼國宅承租, 或由國防部協助支援國軍營舍 ( 三 ) 長期安置場所 : 災民若因居住場所損毀且無力重建者, 則應回歸平時救助業務, 由各級業務機關依相關規定予以安置協助 四 緊急避難場所設置規劃時, 應考量災時民眾日常生活之便利性及安全性, 如照明 衛生及盥洗 餐飲 不斷電廣播設備 資訊 醫療器材 心理 3-3-8

130 第三章地震災害 / 第三節整備計畫 輔導場 臨時廁所等 五 優先針對生活弱勢者 高齡及肢體障礙者規劃加強照護之避難設施場所, 並與一般避難設施 人員有所區隔 六 負責緊急收容業務單位應對指定安置場所全面進行災害防救安全檢查及補強作業, 必要時得請市府工務等單位協助補強改善 七 整合各界救災就難與維生資源, 妥善照顧災民生活 捌 避難場所與設施之設置管理 藉由緊急避難場所之開設 相關設施設備與編組, 以及各項先期整備措施等作為, 期使當災害來臨時能立即 安全及迅速安置收容受災民眾, 以降低受災民眾生命與財產之損失一 各權責單位事前應訂定 避難設施管理辦法 作為管理依據 二 避難場所設施之管理, 平時即應指定專人或專屬單位負責管理與維護 ; 災時由開設避難所之學校或單位代為負責檢測 管理 三 避難設施開設時, 應將開設日期 場所 收容人數 聯絡電話 管理負責人及預定開設期間等資料, 依規定格式通報教育局 社會局及當地警察分局 消防隊等相關單位 四 避難設施開設後, 避難人員應造冊管理, 並佩帶臨時識別證以資辨識, 因事離開避難設施時應向輔導人員請假, 並請警察機關負責避難所安全警戒 秩序維護及進出管制等事項 五 經指定為避難設施之學校校長及教職員工, 應參與部分工作分擔協議及啟動體制計畫的策定 並將收容者基本資料及災情迅速通報市級 區級災害應變中心及教育局緊急應變處理小組 六 避難場所之設備分別由區公所 學校 託管單位負責購置 保管及維護 玖 相互援助協議之訂定 災害防救相互支援協議的訂定措施在結合人力 機具 設備等救災資源, 透過跨區支援的機制的建構及協議, 達到資源分享調用, 儘速進行災中搶救及善後復建工作的推動, 以強化災害應變能力並降低災害損失 一 災害級數判別 3-3-9

131 第三章地震災害 / 第三節整備計畫 ( 一 ) 第一級 : 屬區轄內局部地區發生災害 ( 二 ) 第二級 : 屬區轄內全列為受災地區, 但區災害應中心機具人力或跨區支援後尚可以處理之範圍 ( 三 ) 第三級 : 屬區轄內全部列為受災地區, 且通訊中斷 區災害應變中心機具人力或跨區支援後仍無法作處理之災情 ; 第一 二級屬區指揮官可掌握之範圍, 第三級則屬區指揮官已無法掌握處理需請市級災害應變中心協助處理之範圍 二 跨區支援區別順序及跨區緊急支援程序 ( 一 ) 本區發生災情時 : 1. 區災害應變中心指揮官, 如遇災情嚴重需向他區請求支援, 如均無法提供協助或支援不足時, 則逕向市災害應變中心請求支援 2. 區災害應變中心指揮官跨區請求支援時, 防救治安組長應將所需支援之搶救人員 機具與民生物資等, 數量及緊急醫療站, 災害現場前進指揮所地點 支援運輸交通動線 ( 含備用交通動線 ) 通報跨區支援單位 3. 跨區支援之單位, 接獲本區災害應變中心指揮官請求支援, 於規定時間內備妥所需支援項目, 立即至通報災區現場前進指揮所, 並依序向指揮官報到後即展開搶救 善後處理任務 4. 本區災害應變中心組長以上人員, 於中央氣象局通報颱風預警及每年 5 月至 11 月防汛期間, 下班後或外出時開啟行動電話以利通聯 ( 二 ) 他區發生災情請求支援時 : 1. 應詳細紀錄所需支援內容 送達地點 收受人員姓名 2. 區災害應變中心 ( 或緊急應變小組 ) 救濟組組員登錄出貨時間 品名 數量 3. 區災害應變中心 ( 或緊急應變小組 ) 搶修組副組長指派組員備妥車輛及人員, 負責搬運支援物資機具 三 其他民間互助體系相關支援內容 程序 時機 聯繫方式等, 在平日與民間志工慈善團體的接觸設置專門對口作統合連繫, 於災害發生時受理各界援助, 並作有效運用

132 第三章地震災害 / 第三節整備計畫 壹拾 避難救災路徑規劃及設定 一 建置避難救災路徑圖運用各類災害潛勢模擬分析及資料套疊各區 里之現況圖, 劃設適當之避難救災路徑, 並完成相關避難圖說, 以作為災時災區民眾進行自發性避難行為時之依據 二 研擬防救災道路劃設準則及依據進行災時緊急避難道路 消防輔助道路 救援輸送道路及緊急道路等路徑之規劃及設定 避難救災路徑劃設完成後, 應設置告示牌, 並確實執行道路管理, 以防違規停車或佔用道路之狀況產生, 影響避難救災路徑通暢 三 替代路徑之規劃及設定 ( 一 ) 建設避難救災路線圖 1. 緊急道路 : 寬度 20 公尺以上道路忠孝西路 中華路 環河南路 水源路 和平西路 西園路 2 段 西藏路 莒光路 萬大路 萬板快速道路 2. 救援輸送道路 : 寬度 15 公尺以上道路寶興街 青年路 國興路 西寧南路 漢口街 成都路 康定路 長沙街 桂林路 3. 避難輔助道路 : 寬度 15 公尺以下道路 ( 二 ) 104 年 1 月 12 日交通管理工程處 - 臺北市重大災害緊急救援路線計畫 1. 計畫目標 : (1) 集中搶修資源, 於重大災害發生時或發生後, 選擇應優先搶修緊急救援使用之主要道路 橋梁 (2) 維繫臺北市各行政區主要緊急救援道路基本運輸功能, 維持區級指揮搶救運作 (3) 提供緊急救災機具 車輛 人員 物資等輸送動脈路線 (4) 提供市 ( 區 ) 外緊急救援物資運輸孔道 2. 依上, 臺北市緊急救援路線表計有 27 條, 萬華區優先救援道路及暨

133 第三章地震災害 / 第三節整備計畫 救災避難路線如下 : (1) 環河南路 - 水源快速道路 (2) 和平西路 - 西園路 - 光復橋 (3) 中華路

134 第三章地震災害 / 第四節應變計畫 第四節應變計畫 壹 災害應變中心之設立與運作 為預防災害有效推行災害應變措施, 當災害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 由區長依市級應變中心相關規定及視災害規模成立區災害應變中心 ; 為處理災害防救事宜或配合災害應變中心執行應變措施, 由區級災害應變中心各編組組成單位同時成立或提前成立緊急應變小組 一 緊急應變小組之成立與運作 ( 一 ) 成立時機 : 當災害應變中心成立或預定成立時, 由區長下達指令成立緊急應變小組依規定執行相關任務及分工職責並視需要於緊急安置所召集各相關 ( 役 警 戶政 衛生 醫療 稅捐 殯葬 地政等 ) 單位成立聯合服務中心 ( 二 ) 緊急應變小組成立之條件 動員 撤除時機悉依下列相關規定辦理 : 1. 災害防救法及相關法令 2. 中央災害防救基本計畫及相關計畫 3. 臺北市地區災害防救計畫相關規定 4. 臺北市萬華區天然災害及重大災害緊急應變小組編組及任務分工 ( 如附表 ) ( 三 ) 緊急應變小組之運作必須因應緊急狀況動員集合, 以適時支援區級災害應變中心任務遂行, 並且立即執行災害任務分工及相關搶救災應變工作 1. 緊急應變小組之動員 : (1) 人員動員 : 依相關規定成立緊急應變小組, 成員應遵守相關規定完成報到及執行任務 (2) 機具物資動員 : 依規定整備相關資源作為搶救災調度使用 2. 災害應變中心開設後準備 : (1) 資訊蒐集與災情通報 (2) 提供及彙整防救災相關資料 3. 緊急應變小組之運作方式 : (1) 緊急應變小組由本所主任秘書擔任召集人, 召集所屬單位 人員予以編組 (2) 緊急應變小組作業場所位於本所 10 樓第 1 會議室, 設置傳真 3-4-1

135 第三章地震災害 / 第四節應變計畫 聯絡電話及相關必要設備, 並指定 24 小時聯繫待命人員, 受理電話及傳真通報, 對於突發狀況, 立即反映與處理 (3) 緊急應變小組應主動互相聯繫協調通報, 並執行災情蒐集 查證 彙整 通報 災害搶救及救災資源調度等緊急措施 二 成立區級災害應變中心 ( 一 ) 成立時機 : 1. 區長指示區級災害應變中心成立時 2. 災害業務主管機關指示區級災害應變中心成立時 3. 市長指示區級災害應變中心成立時 4. 中央政府指示本市市級災害應變中心成立時, 區級災害應變中心同時或提前成立 ( 二 ) 撤除時機 : 1. 經區級災害應變中心指揮官向市長請示, 市長同意區級災害應變中心撤除時 2. 經災害業務主管機關首長向市長請示, 市長同意區級災害應變中心撤除時 3. 市長指示區級災害應變中心撤除時 ( 三 ) 成立條件 : 區級災害應變中心成立之條件應考量地區引起之災害規模 等 ( 四 ) 區級災害應變中心成立應即報告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及災害防救專責單位 ( 五 ) 區級災害應變中心之動員 : 有關區級災害應變中心之人員 機具之動員程序依據下列原則另定之 1. 區長為區級災害應變中心指揮官 2. 優先進駐應變中心人員應隨時留意新聞 廣播, 向值班人員查詢確認情況後主動報到 3. 區級災害應變中心各編組組成單位派駐人員應於接獲通知後在指定時間內到達區級災害應變中心完成報到手續 ; 因災害發生致電信通訊中斷時, 區級災害應變中心人員應不待通知, 主動到達區級災害應變中心完成報到手續 4. 區級災害應變中心各編組組成單位派駐機具應於接獲通知後在指定時間內到達指定地點完成報到手續 3-4-2

136 第三章地震災害 / 第四節應變計畫 5. 區級災害應變中心各編組組成單位依指揮官命令, 提供人力 機具支援 6. 視情況需要, 開口合約對象 國軍 民間團體 義工 企業 組織依相關規定辦理召集徵調 貳 資訊蒐集與通報 為有效執行災時應變措施, 使災害應變中心指揮官得以迅述研判災情, 進行適當之指揮決策, 必須有賴於災時災害防救相關資訊的即時掌控, 使決策者於最短時間內獲知各地區災情狀況, 下達正確研判與指令執行防救災工作, 以防止災情擴大 一 資訊蒐集與處理有關災害應變中心指揮官與決策者所需之災害防救資訊, 應包含平時既有之靜態資料及災時主動蒐報之動態資訊及災情等 2 大類資訊, 以利災情的快速通報及傳遞 ( 一 ) 靜態防救災資料 : 透過里鄰系統調查區內各項防救災相關資訊及民間相關災害防救單位之資訊 充實災情分析之相關資訊 ( 二 ) 災時動態資訊及災情資料 : 包含颱風動態之即時資訊 ( 如氣象 風速 暴風範圍 路徑 降雨強度 水文 水位警戒等 ) 及市級災害應變中心提供各項通報之災情資訊 本區災情蒐報等即時資訊等 ( 三 ) 里鄰監測系統災情通報資訊 : 透過里內所建立之監測系統 ( 里鄰巷道間裝設之錄影設備及監測系統通報器等 ) 及里鄰長 里幹事及里民 巡守隊 義警消等義工災情查通報等資料 二 災情資訊通報機制 ( 一 ) 透過分層蒐集及回報, 規劃與建制查報傳遞流程, 使災害發生時, 縮短災情回報流程, 能建立暢通之通報管道, 立即通報各有關單位立即指派人員及機具立即搶救及搶修, 期使災害降至最低之程度 ( 二 ) 各里建立自救體係, 災害發生時, 在各支援搶救單位人員未到達前, 能充分利用里內有限之人員及資源做先期之搶救工作, 期使災損降至最低 ( 三 ) 建立勘查及彙報體系, 於天然災害發生後 24 小時內立即由勘查人員查報回報財產之損害情形並由應變中心權責編組彙整, 立即辦理各項災民收容及救災工作 3-4-3

137 第三章地震災害 / 第四節應變計畫 參 受災區域管理與管制 依據 災害防救法第 31 條第 2 款 及 臺北市政府執行災害防救法第 31 條第 2 款前段執行要點 及市級災害應變中心相關指示辦理 區級災害應變中心應於管轄區域內提出管制範圍建議並斟酌實際需要方式為之, 同時檢附管制區圖 管制範圍 管制時間及管制理由向市指揮官提出劃定一定警戒範圍之申請 一 警戒區域劃設 ( 一 ) 由市級災害應變中心指揮官直接劃定一定管制範圍區域 ( 二 ) 由區指揮官於管轄區域內提出管制範圍之建議, 據以執行 : 1. 劃定 : 依據本區易受災特性及歷史受災地點等資料並考量實際災害性質及行徑路線, 預估會對本區造成之災害規模和其他如交通影響等諸多因素考量, 由防救治安組 交通組及勘查組等編組組長共同選定地點並繪製管制路段地圖, 填寫建議申請表由指揮官認可後向市級提出申請 2. 執行 : 由防救治安 交通 及勘查組組長調派組員 ( 防救治安組應變小組組員為各轄區派出所 ), 依實際受災狀況進行管制, 如考量到因長時間管制或管制範圍過大, 易造成該路段居民進出受限導玫民眾不便而採取彈性作法, 得視實際受災狀況調整管制時間 ( 例如單向通行 ) 3. 公布 : 依據市級核定文號執行張貼公告及宣導管制範圍內居民週知並遵守, 依據 直轄市市政府執行災害防救法第 31 條第 2 款前段應行注意事項第 4 點 -- 執行本處分應予公告, 因狀況異動有補充再為處分或撤銷時亦同 ; 其公告方式除於劃定區域範圍明顯處張貼公告外 ; 並得採行下列方式 : (1). 於直轄市或縣 ( 市 ) 政府之公告欄張貼公告 (2). 刊登新聞公告 (3). 使用廣播 電視 網路 通訊設備或其他電子媒體發布 (4). 於劃定區域範圍以警戒帶 告示牌或其他標示警示 二 執行交通管制受災地區管制範圍之劃定在於災情的控制及避免 2 次災害的產生, 為了確保災害現場的安全性及搶救工作的順利推行, 應透過交通管制措施減少搶救人力以外之外力因素影響救災工作, 並可限制或禁止一般民眾進出造成傷亡或損失 ( 一 ) 局部性受災地點或管制區域之交通疏導 : 3-4-4

138 第三章地震災害 / 第四節應變計畫 1. 受災地區非屬全面性時, 可針對部份路段進行交通管制, 透過交通組調派員警及勘查組組員協助疏散及疏導附近民眾出入通行, 達到受災地點的隔離, 使搶救工作順利推動 2. 以警戒帶 告示牌或其他警告標示作為圍離工具 3. 進出通行人員一律配帶識別證, 但執行公務人員得以公務識別證或身分證明文件作為進出識別依據 4. 災害發生後或受管制地區無危險之虞時, 應於最短時間內恢復交通管制交通維持正常暢通 ( 二 ) 全面性 ( 大範圍 ) 受災地點或管制區域之交通疏導 : 1. 災區域範圍過大或災情有繼續擴大之虞時, 應絶對禁止災區以外人車進入, 並派員到達現場輪班實施警戒工作 2. 調度車輛協助災區受災民眾疏運及管制範圍內相關物資的運送 3. 以警戒帶 告示牌或其他警告標示作為圍離工具 4. 全面進行搶救及搶修復建工作, 於災後在安全考量下仍調派交通員警維護附近交通之暢通 三 安全維護及警戒為保障受災區域安全及預防犯罪發生, 保障災區民眾的安全, 應統合區內各編組單位, 調派人力進駐災區有效警戒管制 ( 一 ) 局部性災害受災區域內治安警戒及維護 : 1. 應變中心編組 : 針對災區區域狀況及範圍, 由本區任務編組 - 交通組 防救治安組 - 調派轄區內派出所組員及其管轄屬派出所成立安全警戒編組, 分置 : 警戒人員 管制人員 檢查人員等任務編組輪班, 執行安全警戒任務 2. 民防人員納入編組 : 針對受災地區轄域內, 平時所建立之守望相助巡守隊及義警民防人員納入警戒巡守編組內, 成立支援小組協助警力編組人員, 維護治安工作 ( 二 ) 全面性 ( 大範圍 ) 災害受災區域內治安警戒及維護 : 1. 應變中心編組 : 當本區發生大範圍全面性災害發生時, 除各任務編組全員調度動 3-4-5

139 第三章地震災害 / 第四節應變計畫 員外並納入民間志工團體及民防人員分配至區內各受災地點做治安巡守及維護和警戒工作 2. 尋求跨區支援 : 除以上動員外, 針對鄰近區受災較不嚴重或未受災地區請求人力支援協助各受災點管制維護工作 3. 申請市級調度國軍支援受災範圍超過區能力所為時, 向市級申請國軍支援調度人力除協助災後復原外, 透過兵力管制達到安全 肆 緊急動員 災害防救動員機制之啟動, 首先應確定災區安全性, 再將人員分三階段進入災區, 第一階段為安全管制人員, 第二階段為緊急應變小組人員, 第三階段為民眾 媒體等, 以維持災區現場狀況及人員之之管制 一 災害現場人力車輛之派遣 ( 一 ) 依平時所建立之救災人力 機具 車輛資源作管控, 除本區之各項防救災資源外, 還包含民間之救難資源 災害發生時, 針對各防 ( 搶 ) 救編組單位救災人力機具車輛統一動員 指揮 調派, 有效運用資源, 發揮整體救災效率 ( 二 ) 由各編組單位就其分工依災情狀況, 於災情狀況逐次升高時統合動員民間力量投入救災工作 防救組治安組組長 - 消防單位 ( 負責動員義消 民間救難組織 ) 防救組治安組副組長- 警察單位 ( 負責動員義警 義交 民防 ) 兵役局( 負責協調兵力支援 ) 收容組- 學校單位 ( 負責動員教職員及高年級學生 家長會投入復建整理校園工作 ) 救濟組 ( 負責動員宗教 人民 慈濟等團體 ) 勘查組( 負責動員區里組織 里鄰志工及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 進行動員 二 跨區支援之申請及調度區災害應變中心指揮官, 如遇災情嚴重需向他區請求支援時, 依支援第 1 順位中正區公所, 第 2 順位文山區公所, 先向該區災害應變中心請求支援, 如, 第 1 第 2 順位均無法提供協助或支援不足時, 則逕向市災害應變中心請求支援 三 國軍支援申請及調度重大災害發生而受災情況嚴重達區防救災能力無法因應處理時, 向 3-4-6

140 第三章地震災害 / 第四節應變計畫 市級提出, 透過市級相關單位與臺北市後備指揮部協調與簽訂之相關支援協定, 申請國軍部隊支援 四 民間支援 ( 一 ) 平日與區內民間企業 民防組織 志工團體建立聯繫體制, 並於各項防救災演練時鼓勵其參與, 使各民間單位熟悉防救災作業程序, 以利災害發生時搶救工作之推行 ( 二 ) 區責任醫院應於災害期間, 集中該院醫護人員, 機動支援救護責任區內傷病患及待產受災民眾, 各區衛生所必要時得發動區內開業醫師參加醫護受災民眾工作 伍 避難疏散及緊急收容安置 由於地震災害的無可預知性及突發性, 往往無法事先做預防 ; 面對突發性的地震災害為地震震度為五級強震 (80~250gal) 以下範圍 ( 如 :331 地震 -- 臺北 5 級 ) 會發生如建物牆壁龜裂 屋內重傢俱翻倒 駕駛行進車輛明顯感受揺晃等現象發生時, 本區採取之應變作為 : 一 避難疏散的通知 : 透過里鄰長及里幹事查報系統及市級災情通報資訊, 將地震相關資料傳送至災害應變中心, 經區指揮官裁定強制撤離, 執行避難疏散宣導, 進行疏散至安全處所 ( 一 ) 透過防救通信系統及設備, 於本區災害應變中心設置 10 線災情通報專線, 提供防救災各編組查報及執行人員回報災情及相關訊息, 確保對外通信暢通, 確實掌握各地災情 ( 二 ) 開設警 消專用災情通報及通訊頻道 ( 三 ) 於消防分隊 警察分局之警備指揮車上加裝警急廣播及警報設備 無線電話 強力擴音器等設備傳送最新地震訊息及管制範圍地區, 預防民眾擅入造成不必要之生命產財之損失 ( 四 ) 災害發生時, 即開放警 消專用頻道及電話專線, 以利警 消人員執行避難疏散作業 二 避難疏散作業方式 : 對立即有災害發生之虞地區 ( 地震後房屋有危險跡象 ), 由區勘查組及里鄰長及民防人員協助 消防分隊與警察分局派員共同執行疏散作業, 必要時得強制執行之 ( 一 ) 規劃以住宅單元為單位 ( 戶口數 ) 分組分區概念之避難疏散模式, 確實掌控實際避難人數, 由鄰 里長與里幹事以定點定時廣播或發送傳單方式傳達地區災民, 並由消防分隊與警察分局依法執行避難 3-4-7

141 第三章地震災害 / 第四節應變計畫 疏散工作 ( 二 ) 勘查組針對地震易受災地區之調查範圍住戶資料, 以作為執行疏散民眾之依據 ( 三 ) 針對歷史地震對本區曾造成災害之地區加強巡邏, 必要時進行疏散 三 受災區域之民眾疏散運輸工具 : ( 一 ) 受災區域民眾疏散連繫, 相關機具 路徑與運輸暢通之確保 ( 二 ) 先期訂定疏散路線及相關圖表作為災中應變之依據 ( 三 ) 協調大眾運輸工具支援 ( 如各公車業者 ), 進行疏散地區民眾之優先調度車輛支援 ( 四 ) 避難者原則上以統一之交通工具接送 ( 如公車 捷運等 ), 避免因私人交通工具阻斷道路或影響交通 ( 五 ) 本區緊急應變中心緊急疏散單位及任務分工 1. 區公所民政課 : 統籌居民疏散, 統計及傳遞彙整等事項 2. 區公所社會課 : 統籌收容所救濟物資事宜 3. 區公所經建課 : 工程搶修 搶險 工程機具及人員調配事項 4. 區公所秘書室 : 辦理救濟物資採購 運送事宜及行政支援等事項 5. 消防局及萬華分局民防組 : 現場警戒 治安維護 居民疏散及交通秩序維持等事宜 6. 消防分隊 : 災民搶救及緊急救護等事項 7. 搶修組 ( 工務局 ): 搶救所需工程機具 人員調配事項 輕微災情之搶修及搶險及復舊事項及其他有關業務權責之聯繫事項 8. 萬華分局交通組 : 救災人員 器材 物資之運輸 居民疏散運送 ( 聯繫公車待命 ) 維護疏散線暢通等事項 四 緊急收容安置計畫 : 經區指揮官裁定受災地區已達需強制撤離之標準, 應依本區規劃各轄區派出所疏散路線疏散之, 並將受災地區居民集中收容安至於就近之收容安置場所 ( 學校 ( 附則 9) 活動中心 運動中心 鄰里公園 防災公園 ) ( 一 ) 執行工作 1. 進行各區獨居老人 身心障礙者 孤兒院 弱勢團體等進行調查, 列為災時優先執行緊急收容之對象 2. 加強緊急安置所通訊及運輸器材及設備 3-4-8

142 第三章地震災害 / 第四節應變計畫 3. 緊急安置所劃設及開放, 應具便利性 機動性及安全性 ( 二 ) 本區災害應變中心收容安置單位及任務分工如下 :( 本收容安置作業中各收容安置學校應依臺北市政府教育局所屬機構學校 天然災害防救實務指引 辦理 ), 對於疏散後之危險山坡或可能受災地區, 需經市府工務局 建設局 環保局及區公所經建課 ( 搶修組 ) 民政課 ( 勘查組 ) 派員作適當處理後, 認無安全疑慮後, 居民始得返家, 並隨時追蹤及掌控居民返家後之情況 1. 區公所社會課 : 統籌緊急安置所物資供應, 辦理救濟及慰問等事項 2. 區公所民政課 : 負責資料統計 協助緊急安置所開設 辦理救濟及慰問等事項 3. 本區各級學校 ( 收容組 ): 緊急安置所開設 災民登記 接待及管理 收容災民統計與查報等事項 4. 萬華分局民防組 : 負責收容所警戒及治安維護 5. 萬華區清潔隊 ( 環保組 ): 負責緊急安置所內垃圾清潔 消毒等事項 6. 萬華區健康服務中心 ( 醫護組 ): 負責緊急安置所災民救護醫療 衛生保健 防疫及心理輔導等事項 7. 區公所秘書室 : 緊急安置所救濟物資協助供應及行政支援等事項 ( 三 ) 緊急安置場所之設置及管理 : 1. 區級指揮官視實際情形, 就臨近學校或寺廟進行災區民眾安置, 有關協助災民疏散 安置 門禁 警戒事宜, 由防救治安 ( 指派轄區派出所員警 ) 勘查( 里幹事 ) 收容 救濟 環保( 安置所消毒 ) 衛生 ( 安置醫療人員及衛生諮詢 ) 派員負責 2. 於優先收容學校場所開設後, 隨時掌控災情, 並與第二 第三緊急臨時安置地點保持機動性聯絡, 預作隨時開設之準備 3. 安置場所除應考量熱食 盥洗 禦寒衣物 等物資供應及存放地點, 並增購通訊軟硬體設施及設備, 隨時掌控災情傳遞及運輸路線之通順, 以確保收容安置場所之安全 4. 請求民間團體及社區災害防救團體等志工之協助, 協助受災居民心理輔導 慰問事宜 5. 本市業務執行單位應隨時統計查報災民人數, 並將收容所人數通知各區災害應變中心救濟組辦理救濟事宜 陸 急難救助與後續醫療 當災害發生需進行急難救助時, 應立即運用災前已簽訂有關物資 裝備 器材調度開口合約廠商與專業技術人員之支援計畫, 進行搶救工作, 如當災情 3-4-9

143 第三章地震災害 / 第四節應變計畫 持續擴大時, 急需社會救助及支援時, 應向市級災害應變中心回報並由市級災害應變中心集中發布訊息, 請求中央 民眾 企業組織 國際救災組織及志工團體之協助, 並將援助之人員調派 設備 物資集中列冊管理 一 急難救助作業之執行 : 應以人民生命之救助為第一優先考量, 並對受傷居民 老人 幼童 身心障礙等弱勢族群優先救助, 於供給災民熱食 口糧及衣物後, 立即送至緊急安置所及醫院救助 二 災害救助金之支援管理 : 依據中央相關法規發放救濟金及依據臺北市急難救助金申請須知 - 第 2 條第 4 款規定, 本市市民或行旅本市之他縣市之人民, 在本市內遭遇天然災害或其他重大災害事件, 致受傷或死亡者依臺北市急難救助金標準表發給慰問金 三 醫療救助作業之執行 : ( 一 ) 區級災害應變中心醫護組 ( 健康服務中心 ) 及責任醫院間共同執行醫療救災工作 ( 二 ) 啟動急救責任醫院分區及跨區支援制度 ( 三 ) 區級災害應變中心成立時, 責任醫院即派人協助參與救護工作 ( 四 ) 災情如持續擴大, 消防分隊及責任醫院救護人員不足, 應依跨區支援制度由非災區之責任醫院依規劃之分區, 緊急跨區支援災區急救責任醫院 四 醫療救助之支援管理在受理急難救助人員 企業 團隊之物資及金錢之支援協助時, 應設有專門單位負責相關支援之管理及運用 ( 一 ) 執行工作項目 1. 由健康服務中心建置本區各類災害之醫療急難救助專家資料名冊 2. 建置急難救助物資及機具處理機制 ( 二 ) 應變對策與作為 1. 針對本區健康服務中心依專長及調查之資料名冊, 進行分工與分組規劃, 以利災時之統一調派 2. 設置專責小組, 負責安排外縣市支援人員居住及聯絡事宜 3. 利用平時掌握社區災害防救團體 民間災害防救自願組織及民防團體

144 第三章地震災害 / 第四節應變計畫 等建立之聯繫管道, 保持連繫並於需要時向其請求支援救災工作 五 後續醫療 : 區災害應變中心接獲民眾報案, 應立即通知有消防局 119 勤務指揮中 心, 請執勤人員視現場傷病情形需要, 就近調派轄區消防局分隊救護車輛 救災器材 特殊車輛等, 併同出勤救護, 消防局救護人員到達現場時, 本 緊急應變中心醫護組之專業護理人員視現場傷病患情形提供專業醫療協助 ; 同時並通知進駐市級災害應變中心衛生所指揮人員通知責任醫院或家屬指 定之醫院待命急救傷病災民 ( 一 ) 執行工作項目 1. 訂定因災害所引發之突發事件之傷病患到院醫療準則 2. 建置本區緊急應變中心醫護組通報聯絡網, 以利即時反應因災害所引 發之突發傷病事件 ( 二 ) 對策與措施 柒 維生應急 1. 持續追蹤受災者後續醫療情形 2. 依本區健康服務中心建置之本區緊急應變中心醫護組災害處置流程 ( 表 ), 並依區級災害應變中心醫護組標準作業程序辦理 一 維生應急物資供給 維生應急物資供給主要為確保災害發生時, 能即時提供水 電 天然 氣 食物 生活必需品 交通 管線等應急物資及設備, 以滿足災區民眾 日常生活基本需求, 因此建立維生應急物資及設備緊急調度及處理機制, 實為災害應變作業體系中不可或缺的一環 維生應急物資供給作業原則如 下 : ( 一 ) 維生應急物資儲備地點, 應有耐災及耐洪或近易受災地點可達最速供 應需求之考量, 避免災時物資受損及供應不及 ( 本區己將部份大型救 災物資如睡袋 棉被等預先存放於新和國小及東園國小 ) ( 二 ) 維生應急物資及水源 日常生活必需品之供給, 應以人口數量及地區 特性為主 ( 三 ) 建置與相關維生物資之公民營相關事業單位 ( 電信 電力 天然氣 水 ) 之指揮聯繫管道 ( 四 ) 災害應變中心應辦理食物 飲用水 藥品醫材及生活必需品調度 供 應等事宜, 應以集中統一調度為原則 針對本區易受災地區, 其維生 應急物資調度分配應列為第一優先考量

145 第三章地震災害 / 第四節應變計畫 ( 五 ) 遇有本身物資存量不足時, 先動用開口合約廠商 ; 必要時, 啟動跨區合作機制, 提供救災民眾救濟物資 ( 六 ) 若仍供應不足, 得視調度需要請求市府相關機關調度 ( 七 ) 視需要聯繫民間志工慈善單位協調調度食物 飲用水 藥品醫材及生活必需品等之供應 ( 八 ) 與維生應急 ( 電力 電信 天然氣 水 ) 公民營相關事業單位建置緊急聯絡名冊 ( 九 ) 相關維生應急物資之供給及運輸原則說明如下 : 1. 飲用水的供給 : (1). 飲用水的供給 : 因應水利設施或自來水管線遭受損壞, 造成飲用水無法供應的情形或大規模停水等情形時, 透過向市級申請定點定時開放消防栓等方式供應民生用水緊急之需 (2). 緊急供水對策 : 確實掌握災時實際情況, 運用有限水源, 做適當的調配供應 ( 擬定供水目標 供水順序 供水時間方式及方式 儲水及節水等措施 ), 另於災區設立供水站, 以水車定時巡迴加水, 維持災區民眾基本用水 2. 食物與生活必需品供給 : 災害發生時災民的生活必需品, 應依所獲得支援及本身物資存量迅速確實進行分配 3. 天然天然氣供給 : (1). 因應災害造成天然天然氣管線遭受損壞, 導致無法正常供應天然天然氣的情形時, 依民營天然天然氣公司所擬定之災害防救計劃, 進行天然天然氣管線緊急搶修工作, 以盡力滿足天然天然氣用戶之基本生活需求 (2). 針對天然氣停氣範圍 停氣用戶數量及持續停氣時間等資訊應確實掌握, 並向市級應變中心通知, 俾利統一發布訊息提醒天然天然氣用戶預為因應 4. 道路交通運輸原則 : (1). 維持交通運輸路線通暢, 其中和平西路 西園路及環河南路為交通局規劃緊急救援道路, 需維持 24 小時暢通, 需優先排除任何障礙 (2). 替代道路選擇 : 結合交通局規劃道路辦理 (3). 障礙物排除 : 依道路使用原則 ( 緊急救援 救濟物資輸送及人員疏散優先 ) 並考慮道路使用狀況 ( 如主要幹道 ) 報案順序, 依序排除障礙 二 維生管線搶險

146 第三章地震災害 / 第四節應變計畫 災害發生時, 維生管線 ( 水 電力 電信 天然氣 ) 搶險應以電信通訊相關設施為優先修復, 以確保災情之聯繫與通報 ( 一 ) 自來水管線搶修依據臺北自來水事業處西區營業分處災害防救標準作業程序工作守則之災情蒐報彙整與人命救援要點辦理 : 1. 配合區級應變中心及消防局進行搶修事宜 2. 利用各種傳訊系統, 隨時向上級報告搶修狀況, 並接受最新災情指示 3. 搶修進行中隨時注意並保護搶修人員安全 4. 配合里長或消防隊開啟消防栓提供民生用水 5. 災區定點設置臨時供水站, 提供民生用水 ( 二 ) 電力管線搶修依據臺電公司對天災 事變 突發事件之認定原則及處理措施及災中搶救要點辦理 : 1. 搶修 搶救之進行, 應以集中人力連續工作於最短時間內完成, 使災害損失減至最低程度 2. 因颱風期間如遇機件故障或水災事故, 應即利用各種通訊系統向總管理處報告詳情 3. 因颱風或洪水之侵襲, 有影響變電設備及房屋之安全, 即動員所有能工作之人員參加搶救工作 4. 電信管線搶修依據中華電信公司配合市級修復要點辦理 ( 三 ) 天然氣管線搶修依據大臺北瓦斯公司年度災害防救業務計畫要點辦理 : 1. 值勤人員緊守崗位, 並嚴密監控 2. 通知搶修人員完成整備工作並通知工程隊立即聯絡特約承包商參加搶修工作 3. 搶修隊展開現場搶修, 並通報消防隊現場支援警戒 4. 氣源管制 : 迅速關閉漏氣地點上下游氣源開關 5. 設置施工安全圍籬, 告示牌等, 嚴禁人 車進入 6. 利用工程廣播車播音系統警告人 車迴避 並疏散附近住戶, 嚴禁煙火 7. 利用偵測儀器確認偵測地點 8. 排除管內餘氣檢測天然氣濃度無爆炸之慮, 檢查各項安全措施逐一紀錄 9. 開始進行搶修, 焊接受損部份

147 第三章地震災害 / 第四節應變計畫 10. 完成焊接後, 開啟上游氣源, 使用儀器探測確認已無漏氣, 通知開啟 下游開始恢復供氣 11. 回報指揮部搶修經過及完成 捌 罹難者處置 重大天然災害發生時, 受災地區充斥著許多不確定的危害因素, 可能會造成人民財產的損失, 甚至造成災區人民的失蹤或傷亡, 應針對失蹤者進行詳盡的搜索, 並應對不幸罹難者之遺體設置安置場所 遺體相驗 建立罹難者名冊及殯葬等事宜, 訂定相關辦法 一 罹難者相驗 : ( 一 ) 選定罹難者相驗之適當場所 ( 二 ) 罹難者相驗 : 1. 若有失蹤人口, 應立即回報市級災害應變中心, 並通知就近轄區消防 警察分局進行搜救 2. 如尋獲罹難者, 進行罹難者相驗工作時, 應保持現場完整, 先通報警察機關調查死者身份 死亡原因, 報請地方檢察機關相驗, 並由警察機關通知死者家屬及社政單位到達處理屍體安置及遺族服務救助事宜, 不得將屍體送往醫院 3. 轄區警察機關對於災害現場應實施必要之封鎖警戒 保存現場, 嚴禁非勘驗 鑑識及搶救人員進入, 以防止趁機竊取財物及破壞屍體 現場等不法行為 4. 轄區警察機關發現傷亡屍體應指派鑑識人員支援, 就發現地點 死亡狀況逐一編號照相 ( 攝影 ) 與紀錄, 並迅速通報檢察官相驗 5. 檢驗屍體應報檢察官率法醫師或檢驗員為之, 並請法醫作鑑別屍體需要之處置與記錄, 非相關人員不得隨意碰觸及翻動屍體 二 罹難者處理 : 罹難者處理應預先選定鄰近之適當場所, 並經初步之佈置及隔離後供緊急應用, 另有關現場秩序之維持及管理, 應由轄區警察機關負責辦理 ( 一 ) 罹難者處理 : 針對罹難者殯葬處理事宜, 仿市級相關規定辦理 ( 二 ) 罹難者遺體資料整理與保存 1. 建立 災害防救遺體專案名冊 : 由殯儀館於接運遺體時建立之

148 第三章地震災害 / 第四節應變計畫 2. 遺體經警察機關處理後尚有遺物應立即交警察機關保存或發還家屬, 並登記於名冊經家屬簽收或存參備考 3. 依相關單位所開立之埋 火葬許可證妥善保存 整理及發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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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 第三章地震災害 / 第五節復建計畫 第五節復建計畫 壹 災情勘查與緊急處理 當地震災害發生後, 災害應變中心應派遣勘查組成員前往受災範圍進行勘查, 並依災害損失程度進而危及生命或影響日常生活作息等情事, 回報災害應變中心, 指揮官應視災況, 請求跨區 市災害變中心業務主管機關或協請民間志工團體 國軍支援 責任區醫院 工程搶修開口合約廠商, 協助受災民眾儘速恢復生活秩序及醫療救助等支援事宜 一 災情勘查與彙整災害應變中心應於地震災害發生後, 立即派遣勘查組成員依里界範圍前往勘查 勘查組成員依臺北市各區災害應變中心勘查組標準作業程序辦理如下 : ( 一 ) 勘查組成員 ( 各里里幹事 ) 應攜帶必要之勘查作業工具 ( 可上網 照相之手機及以臺北市行動勘災 APP 上傳災情至臺北市防災資訊網及災情勘查表單等 ), 迅速前往災害發生地點協同勤區員警 里 鄰長於各里轄區內勘查災害情形 ( 受災區域 戶數 人數及設施損壞情形 ) 彙整回報 ( 二 ) 重大公共建設應優先勘查 : 道路 橋梁 陸橋 地下道等大眾交通運輸設施, 因使用人次 頻率高, 應優先進行勘查, 如因災損而有立即危害之虞, 立即回報災害應變中心 若災害應變中心已撤除, 則由區公所彙整, 並協請相關專業鑑定單位前往鑑定之, 如確定設施有立即危害, 應派遣轄區派出所員警設立警戒範圍 ( 三 ) 進行災情勘查時, 依災害應變中心之統一格式填妥災害地點 災損情況 應變作為 對策及其他相關事項以作為後續重建工作之執行依據 ( 四 ) 災害應變中心依據各里回報災情, 轉報相關權責單位前往處理 ( 五 ) 災害應變中心撤除後, 由勘查組傳真各里辦公處災害警報解除通報, 並載明各相關單位聯絡電話, 以利災後各項復原工作聯絡 ( 六 ) 各類勘災及緊急處置, 應詳加紀錄, 並建立災後復建資料庫, 作為復建追蹤及日後減災改進之參考 二 災後復原 ( 一 ) 依臺北市各區災害應變中心搶修組標準作業程序辦理如下 : 1. 協請相關專業人士前往勘查, 如有土石鬆軟, 疑有二次災害發生之虞, 3-5-1

151 第三章地震災害 / 第五節復建計畫 應先依規定申請劃定警戒範圍, 並將劃定路段範圍公告週知 2. 如非山區之一般道路因地震有崩裂之情事, 應協請相關專業人士前往勘查, 如崩裂程度嚴重, 疑有二次災害發生之虞, 應先申請劃定警戒範圍, 並將劃定路段範圍公告週知並規劃安全之替代道路管制交通通行 如確定無災害發生之虞, 災害應變中心接獲災情通報後, 遵從指揮官指令進行相關搶修工作 ( 二 ) 收容安置及民生物資緊急分配工作 : 依臺北市各區災害應變中心收容及救濟組標準作業程序辦理如下 1. 如地震災害發生後, 受災民眾之住所不堪居住時, 應依居住範圍所屬各里由勘查組成員統一勘查後, 通報災害應變中心, 規劃暫時安置收容所 2. 如災情非區級災害應變中心編組單位能力所及, 區指揮官應請求跨區或市災害應變中心支援處理 3. 災害應變中心接獲災情通報後, 遵從指揮官指令進行相關救濟工作, 並與災害應變中心保持聯繫, 隨時通報處理狀況 4. 救濟組編制人員協同總務組人員運送民生物資至指定緊急安置所, 點交物資時應列冊登錄可回收物資 5. 視災情情況, 協請民間慈善團體提供熱食 6. 當緊急安置所撤離後, 應清點剩餘物資 分類 列冊集中保管 ( 三 ) 電力 自來水 瓦斯 電信等為維生管線災後復原 : 各維生管線依所屬主管機關訂定之災後復原計劃辦理 : 1. 電力 : 依臺灣電力公司非常災害預防及處理要點之災害過後處理要點辦理如下 : (1) 應即將受災情形, 損失概況迅速報告總管理處, 必要時電請總管理處派員前往協助 (2) 因道路坍塌或地下配電室倒塌嚴重影響搶修作業時, 應迅速通知災害應變中心前往協助 (3) 利用地方媒體宣導停電範圍 停電戶數及預定修復時間 (4) 轄內各處之損失調查應拍照存證 2. 自來水 : 依臺北自來水事業處南區營業分處災害防救標準作業程序工作守則之災害過後處理要點辦理如下 : (1) 檢查搶修人員及各項裝備受損情形, 並備妥資料於救災善後會報中說明 (2) 裝備解除後依規定路線撤離保養裝備 3-5-2

152 第三章地震災害 / 第五節復建計畫 (3) 瓦斯管線 : 依大臺北區瓦斯股份有限公司災害防救業務計畫辦理 ( 四 ) 醫療緊急處理 : 依臺北市各區災害應變中心醫護組標準作業程序辦理如下 : 1. 對災區受災民眾及醫院內傷病患提供持續性的醫療服務及災後心理輔導與建設 2. 加強災後環境衛生 災區防疫 食品衛生宣導與衛教 3. 災區防疫應配合環保組清潔隊清潔災區落石 垃圾後, 進行區內環境全面消毒 ( 五 ) 廢棄物清運及動線規劃 : 依臺北市各區應變中心環保組標準作業程序辦理如下 : 1. 當災害過境後, 即動員所有人力 機具展開清除工作 環保組組長應巡視災區督導災後清運工作且將災區狀況及工作情形報告災害應變中心 2. 即刻評估落石 垃圾量, 並調配環保組所有車輛加班清運 3. 清運作業次序優先清除受災地區廢棄物為主, 其次以清運重要道路之傾倒物 ( 例 : 商家招牌等 ) 垃圾, 接續為一般街道, 最後為巷 弄道, 並以排除交通障礙為優先 4. 災區垃圾落石清除完畢, 展開災區環境全面消毒工作 ( 六 ) 區內重要土木工程設施的緊急修復 : 災後應由勘查組成員前往所屬里界範圍, 針對區內重要土木工程設施進行勘查, 如有損壞者應記錄其發生地點 數量及損壞情形 回報災害應變中心 ( 七 ) 災情如非區級災害應變中心編製單位能力所能及, 除劃定警戒範圍外, 應架設臨時防護措施 貳 災民慰助及補助措施 因災害造成身家財產損失的受災民眾, 頓時面臨損失及重建家園的重大壓力, 為使受災民眾能儘速進行重建工作, 恢復原有的生活機能, 應建立受災民眾慰助及補助措施, 降低受災民眾災後重建的困難度 一 災後復建政策之宣導與輔導災害過境後, 受災區域應視災損程度 地理位置及勘查組彙整區域受損實際狀況等因素因地制宜訂定災後復建政策 ( 一 ) 設立單一綜合性諮詢窗口 : 於本所設立單一綜合性諮詢窗口, 便利 3-5-3

153 第三章地震災害 / 第五節復建計畫 受災民眾申請災害救助, 並聽取民眾需求 期望 改善建議, 並予以彙整, 提交市級相關業務主管機關參考辦理 ( 二 ) 災後復建政策宣導 : 1. 協請受災區域之里長 里幹事於定點張貼災後復建政策政令宣導公告, 並提供受災民眾相關資訊 聽取意見 2. 協請就近轄區派出所服務臺提供受災民眾相關資訊, 並予以輔導協助 3. 於本所網站刋登及區內公家機關 學校張貼災後復建政策政令宣導公告 二 受災程度鑑定及證明針對災損程度不一的受災民眾, 依據相關法定程序認定受災程度, 依申請及相關災情勘查文件認定後發予受災證明書, 並造冊列管, 以便利災害救濟金核發工作進行 ( 一 ) 災害發生時, 勘查組應立即派員會同當地警察機關及建管機關執行, 區公所就所列受災事實, 經法定程序申請後出具受災證明書 ( 二 ) 必要時得動員專業技術人員進行災情勘查 鑑定作業, 不足時得請求中央政府或協調公會支援 ( 三 ) 因天然災害死亡 失蹤及重傷者, 以及住屋損毀者, 依據災害勘查之事實認定, 依市民災害救助金核發標準及原則, 辦理市民災害救助金之發放 ( 四 ) 上述市民災害救助金核發標準及原則由社會局定之, 由區公所 里幹事及相關人員辦理會勘 撥款及追蹤救助金核發情形, 社會局得派員監辦 ( 五 ) 各級救災人員對災害勘查及審核, 如有虛報災情 濫用救助金等情事, 經查明屬實, 應按情節輕重予以行政處分, 涉及刑責者移送司法機關偵辦 三 善後救助金核發 ( 一 ) 辦理原則 : 災後救助金應以人道關懷及公平正義為原則辦理 ( 二 ) 辦理辦法 : 善後救助金發放依災害防救法 風災震災重大火災爆炸災害 土石流災害 水災公用氣體與油料管線輸電線路災害救助種類及標準 臺北市核發天然災害善後救濟金 Q 和 A 及其他相關規定辦理核發 3-5-4

154 第三章地震災害 / 第五節復建計畫 ( 三 ) 災民慰助及補助辦法依風災震災重大火災爆炸災害救助種類及標準辦理如下 : 1. 死亡救助 : 因災致死或因災致重傷, 於災害發生之日期 30 日內死亡者 2. 失蹤救助 : 因災致行蹤不明者 3. 重傷救助 : 因災致重傷或未致重傷, 必須緊急救護住院治療, 自住院之日期十五日內 ( 住院期間 ) 所發生醫療費用總額達重傷救助金金額者 4. 安遷救助 : 因災致住屋毀損達不堪居住程度者 ( 四 ) 因地震災害造成不堪居住, 給予安遷救助標準如下 : 1. 住屋塌陷程度達二分之一以上者 2. 住屋屋頂倒塌或樓板毀損 塌陷面積達二分之一以上者 3. 梁柱 : 混凝土剝落 鋼筋外露之梁柱達梁柱總數百分之二十以上者 ; 或箍金斷裂 鬆脫 主鋼筋挫曲混凝土脆裂脫出, 樓層下陷之梁柱達梁柱總數百分之十以上者 4. 牆壁 : (1) 厚度達 15 公分以上之鋼筋混凝土牆牆內主鋼筋斷裂挫曲, 混凝土碎裂之結構牆長度達總結構牆長度百分之二十以上者 (2) 8 吋磚牆裂縫大於零點五公分者之長度達磚牆總長度百分之五十以上者 (3) 木 石 土造等住屋牆壁剝落毀損, 屋頂下陷達二分之一者 5. 住屋傾斜率達三十分之一者 6. 住屋遭砂石掩埋或積砂泥, 其面積達原建築物總面積二分之一或淹沒最深處達簷高二分之一或一百公分以上者 7. 住屋上部結構與基礎錯開達 5 公分以上之柱基佔總柱基數達百分之二十以上者 8. 住屋基礎掏空 下陷 : (1) 住屋柱機掏空數達總柱基數百分之二十以上者 (2) 住屋基礎不均勻沈陷斜率達五十分之一者 (3) 其它經工務 ( 建設 ) 主管機關認定者 第 5 項之住屋傾斜率為屋頂測移除以建築物高度 第 8 項 (2) 之沈陷斜率為沈陷差除以建築物寬或長 ( 五 ) 核發金額 : 3-5-5

155 第三章地震災害 / 第五節復建計畫 1. 死亡救助 : 每人發給新臺幣 20 萬元 2. 失蹤救助 : 每人發給新臺幣 20 萬元 3. 重傷救助 : 每人發給新臺幣 10 萬元 4. 安遷救助 : 住屋毀損達不堪居住程度者, 每戶人口每人發給新臺幣 2 萬元, 以 5 口為限 四 捐款及捐贈物資之分配與管理民間機構與熱心公益人士捐款及捐贈物資應由統一窗口造冊列管, 並依災民實際需求, 確實分配資源, 並公開捐贈物資來源 數量及使用方式, 以求達到公正 公開辦理原則 ( 一 ) 捐款之分配與管理 : 成立專責捐款管理單位負責捐款之受理 保管 分配及有效運用 1. 受理民間機構及熱心公益人士捐款 2. 依受災民眾實際需求規劃捐款分配運用計畫, 俾予以公佈之 3. 熱心公益人士褒獎表揚 ( 二 ) 捐贈物資分配與管理 : 1. 受理民間機構及熱心公益人士捐贈物資 : 由市級應變中心統一由傳播媒體發布受災災民需求物資, 並由專責單位受理捐贈, 由災害應變中心專責小組依市級所分配物資依規定辦理發放事宜 2. 受災物資造冊列理 : 捐贈物資均應統一列冊管理, 並依受災民眾實際需求, 確實分配 並將已發放物資造冊列管 3. 熱心公益人士褒獎表揚 參 災民生活安置 災害過境後, 受災區域除民生必需品 基本維生管線搶通 交通運輸幹道暢通及週遭環境清潔衛生等短期災後復原事宜必須迅速達成外, 生活安置亦是災後復原不可或缺的一環 凡受災區域之建築物均由災害應變中心彙整, 並經由環境清潔 消毒, 市級相關單位鑑定居住安全性, 如居住安全無虞, 既可返回原居住地 ; 若居住安全仍有疑慮, 應協請市級單位協助安排生活安置事宜 一 災害受損建築物調查及處理災後勘查組應立即前往受災區域, 針對區域內建築物受損情形逐一調查, 並依受損程度依循下列應對措施辦理 : 3-5-6

156 第三章地震災害 / 第五節復建計畫 ( 一 ) 受損未達不堪居住程度 : 建築物受損情況輕微, 且並未達到災害救助金補助標準者, 建築物經市級相關業務主管機關核定無安全疑慮者, 經過清除 消毒後, 協助居民返回家園 ( 二 ) 受損達不堪居住程度 : 建築物受損達災害救助金補助標準, 且建物經市級相關業務主管機關核定有安全危害疑慮者, 應列管並劃定警戒範圍, 協助居民暫時安置及申請災害救助金手續 受損程度若達災害救助金補助標準者, 均應列冊管理 二 受損建築物處置若受災區域建築物因受損嚴重, 而有立即危害之虞, 災害應變中心應通知就近轄區警察分局劃定警戒範圍, 避免造成二次意外發生 並協請市級相關單位協助 三 受災民眾生活安置針對建築物受損嚴重不堪居住者, 應列冊管理, 並協請市級災害應變中心相關業務主管機關協助安置 肆 災後環境復原 災後往往因垃圾 瓦礫及廢棄物導致環境的髒亂及病媒蚊孳生的危害, 為防止災區環境的惡化造成二次災害的發生, 在病媒監測及防疫 家戶衛生的調查及災後大型垃圾廢棄物的清運及瓦礫污泥的清理等, 都是須事前規劃並於災後立即進行之工作 一 災後環境清除 依臺北市各區災害應變中心環保組標準作業程序辦理 ( 一 ) 優先清除受災地區廢棄物為主, 其次以清運重要道路之污泥 垃圾 瓦礫, 接續為一般街道後, 小巷 弄, 並以排除交通障礙為優先 ( 二 ) 針對行道樹傾倒者先予移置路旁, 使其不妨礙交通為主 ( 三 ) 災區垃圾污泥 瓦礫清除完畢後, 展開災區環境全面消毒工作, 選定大型廢棄物轉運站 二 災後消毒防疫及監測 依臺北市各區級災害應變中心醫護組標準作業程序辦理 ( 一 ) 任務分工 1. 區公所 : (1) 清查髒亂點 ( 空地 ) 及積水地點並清除病媒 (2) 查報災害地點送清潔隊辦理消毒工作 3-5-7

157 第三章地震災害 / 第五節復建計畫 2. 清潔隊 : (1) 配合各里清除病媒及清運工作 (2) 災害地點環境噴藥消毒工作 3. 區健康服務中心 : (1) 加強災害地區病媒蚊指數調查及宣勸工作 (2) 協助學校衛教宣導, 加強學生病媒防治觀念 ( 二 ) 實施方法 1. 實施災害地點之調查 (1) 由本區勘查組進行災害地點之調查彙整 (2) 於受災地點設立預定垃圾堆積點, 並通知居民將垃圾送往預定堆積點 2. 發動里民及環保義工進行孳生原清除工作 (1) 由各受災地所在里進行動員, 鄰近里協助清除孳生源 (2) 回報各受災點清理情形 3. 垃圾清運工作, 由清潔隊就各垃圾堆積點進行清運工作 4. 受災點環境噴藥工作, 由區公所將受災點彙整後送清潔隊進行噴藥消毒工作 5. 病媒指數調查工作環境噴藥後, 由區健康服務中心進行病媒指數調查及疫情通報, 若超過安全值, 則再次進行清除及消毒工作 三 災區衛生保健 ( 一 ) 維護受災地區及尚未撤除之緊急安置所居民之衛生保健工作及衛生教育宣導 隔離治療 預防接種等工作 ( 二 ) 區健康服務中心負責災區食品衛生管理工作與動員食品衛生稽查人員掌握受災食品業者目標數 災區食品及飲水衛生狀況 伍 基礎與公共設施復建 地震後往往易造成道路 擋土牆 房屋建築物 ( 含古蹟等 ) 損壞, 直接影響災後搶修復建工作的推動及影響居民生活機能, 對於基礎公共性設施及有急迫性之災害應先行檢視及復修 ( 補強 ), 依權責訂定後續復修工作期程據以列管執行 一 調查受損狀況 3-5-8

158 第三章地震災害 / 第五節復建計畫 ( 一 ) 針對區內因地震災害受損之建物經由勘查組 ( 里幹事 ) 及市府相關單位查報受損建物資料, 透過市級相關工務主管 ( 建設 ) 機關結合專業土木技師, 針對列冊建物進行鑑定會勘, 建立相關資料作為災後復原工作之依據 ( 二 ) 依據相關鑑定單位鑑定結果 ( 建物依危險等級列分 : 紅單 須拆除 黃單 須注意 綠單 結構完好 ), 針對紅單建物宣導住戶先行搬離至其他親人處, 並依市級相關規定協助提供後續修繕及救助等資料 二 復原重建工程 ( 一 ) 災後對於道路 都市計畫道路 鄰里巷弄道路 既成道路等因災害導致路基鬆落或塌陷等, 依權責範圍進行復建工作 ( 二 ) 就區公所經建課 ( 搶修組權責範圍 ): 1. 道路受損 : 災後針對區內 8 米以下巷道及產業道路進行發包回填 土方壓密工程使基礎不再沉陷 2. 鄰里公園復復舊 : 災後針對區內鄰里公園受災情況辦理搶災復舊 陸 受災民眾生活復建 一 災情勘查彙整 ( 一 ) 災後由勘查組 ( 里幹事 ) 於里內勘查彙整災情資料建檔作為防救災工作日後改進及強化的參考 ( 二 ) 配合市級建管單位會同專業技師鑑定受損住戶之安全, 依勘查及鑑定資料協助發給受災證明, 供受災民眾作為申請稅捐減免及緩徵等事宜 二 成立聯合服務中心 單一窗口 於受災地區成立聯合服務中心, 設立單一綜合性諮詢窗口, 便利受災民眾申請災害救助, 並聽取民眾需求 期望 改善建議, 並予以彙整, 提交市級相關業務主管機關參考辦理 三 環境衛生保健與防疫 ( 一 ) 災後醫療保健維護與宣導由區健康服務中心負責及災區緊急安置所居民之衛生保健工作 衛生教育宣導 隔離治療 預防接種等工作 ( 二 ) 食品衛生管制由區健康服務中心負責受災地區食品衛生管理工作與動員食品衛生稽查人員掌握受災食品業者目標數 災區食品飲水衛生狀況 3-5-9

159 第三章地震災害 / 第五節復建計畫 ( 三 ) 垃圾清運與防疫推動 1. 災後依之各里垃圾收運點清運垃圾, 勸導居民依規定定點定時配合清運作業, 以維環境清潔 2. 推動病媒蚊防治工作及各項疫媒孳生源調查, 動員全區主動清除家戶病媒孳生源維護災後區民居住環境清潔以維健康 為利本區災害防救相關資料的即時傳輸及運用, 由區公所災害防救業務承辦人統一負責資料庫建置 規劃及管理, 並定期的更新 維護及測試, 以確保災時資料的使用

160 第四章生物病原災害 / 第一節地區災害特性 第四章 生物病原災害 第一節地區災害特性計畫依據 面臨國際地球村的 21 世紀, 航站的開通 ( 兩岸直航 松山與羽田機場直航 ), 使國與國之間 民與民之間的互動是愈加便利與頻繁, 境外流行之傳染病散播也隨之更容易與快速, 就如 98 年全球大流行的 H1N1 新型流感 99 年度國內及東南亞國家之登革熱疫情 大陸的麻疹疫情 102 年的 H7N9 流感 狂犬病疫情 等 新興或再發之傳染病一直威脅著我們, 且勢將面臨越來越多的考驗 為因應疫病入侵, 中央到地方莫不以嚴肅且警戒的態度來面對, 希望能阻絕疫病於境外, 當不幸已於國內爆發疫情時, 希望能有效防堵疫情範圍, 將疫情擴散範圍降至最低, 積極保護人民健康安全, 將其造成之威脅與經濟損失降至最低 防疫關鍵在於強力防堵 嚴密監測 及時發現與完善緊密處置 ; 而要達到前述防治重點, 於平時即需建構完備之疫災緊急應變網絡 流程與資源 當有重要疫情發生時, 透過本府應變中心開設, 動員本府相關局處分工執行防疫工作, 以有效遏止本市疫情 例如 96 年因應本市社子地區本土性登革熱二級開設 97 年因應本市腸病毒疫情二級開設 98 年因應 H1N1 新型流感疫情二級開設 100 年因應本土登革熱疫情二級開設 102 年因應 H7N9 流感及狂犬病開設應變中心 103 年因應伊波拉病毒感染衛生局開設應變小組 104 年因應南韓中東呼吸症候群冠狀病毒感染症 (MERS-CoV) 疫情衛生局疾病管制處開設 MERS-CoV 工作小組以及因應本土登革熱疫情開設跨局處因應小組, 因本府各局處的共同投入及動員相關資源, 有效使本市疫情獲控制, 將疫災可能造成之傷害與損失降至最低 99 年度國內外登革熱疫情持續發燒中, 南部疫情最嚴峻, 中央也成立登革熱流行疫情指揮中心, 於北部及東部皆有本土性登革熱疫情傳出,100 年度本市計有 54 例 ( 本土 :24 例, 境外移入 :30 例 ) 101 年計 40 例 ( 本土 :1 例, 境外移入 :39 例 ) 102 年計 63 例 ( 本土 :9 例, 境外 :54 例 ),103 年計 69 例 ( 本土 : 13 例, 境外 :56 例 ),104 年截至 12 月 22 日計 154 例 ( 本土 :84 例, 境外 :70 例 ) 登革熱案例 ; 另外,102 年 3 月發生 H7N9 境外感染移入個案 1 人,7 月再爆發鼬貛感染狂犬病毒事件,104 年則發生本土麻疹群聚事件計 19 例 為預防相關傳染病傳播及蔓延, 本市特定因應生物病原災害計畫, 從事前的預防至災害善後處理, 均訂有一完整因應策略以確保市民健康 92 年面臨新興傳染病 SARS 的肆虐, 並以最迅速的速度影響全球時, 臺灣亦無法避免, 對於這個未知的敵人, 各國防疫體系莫不以嚴肅且警戒的態度來 4-1-1

161 第四章生物病原災害 / 第一節地區災害特性 面對, 所以臺北市政府在抗 SARS 過程依法採取了許多斷然措施, 希望能阻絕 SARS 疫情的擴散與蔓延, 縱使給許多民眾帶來些許的不便, 但卻是不得不然的作為, 以免造成更大的生命死亡與經濟損失 禽流感的肆虐造成世界各國的恐慌, 由於侯鳥隨著氣侯更迭而移動, 非人力所能掌控, 而帶有致病性極強之 H5N1 病原禽鳥亦隨之世界各地遷徙, 故世界衛生組織及各國無不將禽流感防治工作視為生物病原災害防疫的一環 幾年來國內登革熱的疫情一直持續發燒中, 於中南部仍有本土性登革熱疫情不斷傳出, 為預防相關傳染病傳播及蔓延, 本市特定有因應生物病原災害計畫, 從事前的預防至災害善後處理, 均定有一完整因應策略以確保市民健康 今日由於交通的便利, 各地來往頻繁, 世界已成為一個地球村, 處於一個高風險的世界, 天災人禍隨時會發生, 每個人的一生中都不免會遇到幾次的天災或人禍, 而當面對公共危險或大型災難的時候, 個人的力量是十分有限且渺小的, 必須以全市集體的智慧 知識與力量全心奉獻與合作, 才有希望避開風險, 轉危為安 如同九二一震災及納莉颱風一樣, 本次 SARS 疫災也有很多勇敢無畏的民眾在最前線與 SARS 抗爭搏鬥, 他們之中除了政府人員與專業人士之外, 有不少是最基層的醫護人員 防疫人員 消防隊員 看護工及清潔工人, 更有許多志工自動自發投身抗疫的團隊 如果這個社會無私的人多於自私的人, 理性的人多於不理性的人, 那麼這個城市就會有希望 防疫工作必須掌握足夠的疫情資訊, 才能儘快做出明確 必要的決策, 尤其是人 時 地的分佈, 更是疫情分析不可或缺的要件, 臺北市經過一場 SARS 風暴後, 積極的運用資訊科技幫助市府控管傳染病防疫情形, 希望市府能利用資訊系統結合傳染病的防治, 將傳染病的孳生源 病例及分布區等資料, 採網路通報登錄並即時產生統計資料, 以確實掌握傳染病的最新疫情而採行有效的預防或應變措施 運用網際網路資訊技術及地理資訊系統 (GIS) 的概念, 開發建置臺北市傳染病防治資訊整合系統, 作為決策者檢視 瞭解及擬定傳染病防治策略的參考 4-1-2

162 第四章生物病原災害 / 第二節減災計畫 第二節減災計畫一 防範生物病原災害發生之環境 工作要領在於積極協助宣導辦理各項預防接種工作 : 提高接種率, 如嬰幼兒預防接種 學齡前幼兒補種 國小新生補種 育齡婦女德國麻疹接種 老人流行性感冒疫苗接種等, 以減少相關疫災之發生 ( 一 ) 消除病媒 昆蟲 ( 蚊 蠅 蚤 蝨 鼠 蟑螂等 ) 孳生源 : 許多疫病是由蚊蟲來傳播 ( 如登革熱 日本腦炎等 ), 如能有效的清除病媒蚊便可以阻止疾病的散播 ( 二 ) 隨時掌握亞洲地區及全球疫情資訊, 並協助宣導民眾預防 1. 協助衛生單位宣導各項預防措施, 提高民眾對各項疫病的認識 2. 推動每週市民清潔日工作消除病媒 昆蟲 ( 蚊 蠅 蚤 蝨 鼠 蟑螂等 ) 孳生源, 以防疫情之發生與擴散 3. 配合各項宣導工作強化市民對疫病的了解, 防止疫情之發生使市民都能具備傳染病之基本概念並時時提高警覺 4. 區公所 里辦公室, 配合宣導傳染病相關衛生教育及防治措施 5. 執行家戶衛生教育及傳染病防治措施之宣導 6. 利用電子看板 里鄰網站等加強宣導工作 7. 加強發放衛教宣導單張, 並製作宣導海報予以張貼 8 透過基層集會 里民大會進行口頭及文宣宣導 二 強化生物病原災害防救之體系 成立區公所疫災應變小組指揮架構 (Incident Command System), 並且參考疫情處理經驗及應變需求建構, 全部以任務功能為導向, 實際執行任務所需的人力 單位 主管等則可以由指揮官依照實際狀況機動調整 ( 一 ) 成立工作小組, 由醫護組加強各相關防疫單位 醫療機構之聯繫 ( 二 ) 強化監測系統, 加強民眾健康及環境之監測 : 藉由資訊整合, 建立社區健康資訊, 加強遊民與獨居老人之聯繫與管理 ; 檢測環境中可能的危害因子 整頓公共場所 大眾運輸 餐飲業及市場之衛生環境衛生管理 ( 三 ) 平時之整備, 建構基本資源資料, 建立統一聯絡管道及資源儲備監控措施, 以利於啟動時之迅速整合與調度 1. 物資來源之建立 (1). 區公所自備防疫基本物資 ( 如口罩 消毒酒精 耳溫槍 ), 以備不時之需 4-2-1

163 第四章生物病原災害 / 第二節減災計畫 (2). 醫護組 ( 健康服務中心 ) 掌控各項醫療物資來源 2. 人力資源之建立 (1). 災害應中心人力調度依作業程序辦理 (2). 醫護組 ( 健康服務中心 ) 負責各醫療院所人員之協調 3. 空間之建立以本區各民活動中心為收容地點, 並視災情需求規畫收容 ( 四 ) 防災應變中心自保功能防災體系對於災情負指揮 減災 整備 復原等功能, 無法自保如何談及協助民眾健康管理, 故最基本的自保方式 : 1. 應變中心人員健康監測 2. 第一線防疫人員 ( 含公共衛生護士 里幹事 志工 ) 自身健康監測 預防針之注射 3. 出入行政中心民眾體溫監測, 藉由即時監測防止及降低疫情發生 ( 五 ) 辦理疫情認識講習, 藉由參加講座人員協助宣導, 以降低民眾恐慌心理及加強預防措施, 講座參加對象包括公共衛生護士 里鄰長 里幹事 各類志工及公務機關學校人員等 ( 六 ) 建立願意協助抗疫志工或民間團體名冊, 隨時可以與其聯絡激動成立抗疫隊 ( 七 ) 協助辦理抗疫志工之訓練及防疫人員專業訓練班, 以成立 防疫種子 人員, 以因應疫情之需 4-2-2

164 第四章生物病原災害 / 第三節整備計畫 第三節整備計畫 壹 建立生物病原災害應變體系 (ICS) 建立區應變中心指揮系統, 協助勘查疫情的動態, 以加強衛生機關對各項疫情的掌握及研判, 各組人員依據任務接受指揮官的指派及提示進行任務, 啟動執行檢視標準作業流程及評估與應變處理, 並藉由應變機制之建立建置更完整防疫體系 ( 一 ) 確認各部門進入緊急應變計劃, 並瞭解中心之功能任務 ( 二 ) 追蹤啟動 執行檢視標準作業流程及評估與應變處理 ( 三 ) 檢視各項標準作業流程是否落實 ( 四 ) 觀察應變人員所承受的壓力及情緒反應, 並協助處理 ( 五 ) 管制區 疏散區的安全維護之運作 ( 六 ) 進行直接與間接的現場安全監控 ( 七 ) 緊急時得直接指揮安全防護措施 ( 八 ) 負責監督所有參與應變相關人員的安全事項 透過災難應變指揮中心成立, 即時監測疫情, 並提昇疫災處理有效處理策略, 防止及降低疫情發生 貳 疫情通報 進行平常時期之整備, 配合疫情的發生建構疫情通報系統, 使衛生單位能確實掌握疫情動態, 以防疫災擴散 ( 一 ) 藉由公共衛生護士 衛生志工 里幹事家訪瞭解疫情 傳染病流傳情形 ( 二 ) 里幹事協助環境監測 ( 如禽鳥養殖 侯鳥動態 病媒蚊調查等 ) 參 疫災隔離場所之民眾衛生保健與防疫措施 協助訪查隔離民眾, 以降低其恐慌, 並配合政府之決策, 提供衛生保健與防疫措施, 含 : 家居消毒技巧 污水處理及其重要性及垃圾收運 等作業流程, 以落實各項防疫措施 藉由民眾正確認知達到實質支持, 正向面對危機, 配合衛生保健宣導與防疫措施, 防止疫情之散播 ( 一 ) 宣導居家隔離標準作業流程 ( 二 ) 協助隔離場所之環境維護 4-3-1

165 第四章生物病原災害 / 第三節整備計畫 ( 三 ) 協助居家隔離之家居消毒程序 ( 四 ) 協助居家隔離戶垃圾收運作業程序 ( 五 ) 協助啟動鄰里抗疫小組, 落實居家隔離防疫措施及標準作業程序 ( 六 ) 配合辦理封鎖社區標準作業程序 肆 建立提供民眾疫情資訊機制 疫情資訊管道的建立 : 將疫情資訊與防疫作為, 即時正確傳達給民眾, 藉由各種媒體的宣傳, 降低民眾恐慌, 穩定民心 ( 一 ) 利用各種基層集會廣為宣導, 提供民眾正確的疫情資訊, 避免謠傳擾亂民心 ( 二 ) 轉達政府對疫情的研判, 安撫民心, 傳達政府關懷 ( 三 ) 運用區公所及里鄰網站, 張貼專題訊息, 提供最新疫情資訊, 力求災害應變網站訊息及新聞發布作業要點資訊一致性 ( 四 ) 協助不定期防疫特刊的發送, 透過里辦公處分送, 讓民眾正確認識疫了解最新疫情資訊, 及因應疫情之重要防治措施, 以使民眾瞭解政府防疫作為, 達到全民防疫 伍 民眾預防生物病原災害之教育訓練及宣導 辦理各種防疫災之教育訓練及宣導, 提昇市民對疫災之意識, 包括心理衛生的宣導 協助民眾瞭解種種應變措施, 及教導如何面對危機進行壓力調適與情緒管理.. 等, 提昇市民對疫災之意識, 及學習危機調適, 降低疫災之二度傷害 ( 一 ) 以淺顯易懂的方式, 讓民眾掌握瞭解疫情資訊 ( 二 ) 針對一般民眾 居家隔離者 染病者及染病者親友, 提供心理衛生的宣導及諮詢 ( 三 ) 清楚說明政府對疫情應變措施 處理方式, 以取得民眾的信任 ( 四 ) 針對民眾的疑慮提出解釋, 同時聽取 彙整並回報他們的抱怨與需求 ( 五 ) 提供民眾其他可以信賴而較深入的其他資訊來源管道 ( 六 ) 協助民眾瞭解相關福利措施, 並協助轉介至相關管道 ( 七 ) 說明 壓力 反應及感受 : 解釋可能會有那些因身心壓力而產生的症狀, 並提醒民眾這些症狀是因為壓力而引起的, 並非傳染病或事件本身所造成的, 以降低恐慌 ( 八 ) 教導民眾面對危機進行壓力調適與情緒管理, 以及維持每天正常的生活的 4-3-2

166 第四章生物病原災害 / 第三節整備計畫 重要性 ( 九 ) 教導民眾如何適當的關懷週遭親朋好友, 運用社會支持網絡的力量 ( 十 ) 提供民眾幫助他人的管道, 這樣可以解除很多民眾的心理壓力 ( 十一 ) 若民眾需要更進一步的心理協助, 可以如何取得相關資源 ( 十二 ) 對於特定的對象 ( 例如 : 兒童及其父母 老師 ), 傳達上述相關訊息 ( 十三 ) 辦理衛生教育及疫災防治宣導 : 利用各種傳播媒體加強衛生宣導教育提升市民對疫病的了解, 以防止疾病的散播 4-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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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8 第四章生物病原災害 / 第四節應變計畫 第四節應變計畫壹 建立區災難應變指揮中心 一 工作要項為因應不確定性生物病原災害事件之發生, 建立一常態性具有預防規劃 整備 對策因應及行動功能之指揮中心 二 對策與措施具有隨機彈性之緊急應變能力, 隨時協助處理生物病原災害事件, 以降低民眾之損失 ( 一 ) 平時參與民眾重大健康災難之聯繫 協助及處理 ( 二 ) 疫災發生時, 為緊急應變之首長指揮窗口 ( 三 ) 重大衝擊的災難事件 : 例如生物 危害物質事件 恐怖攻擊 新興及再現傳染病 各種毒氣或是化學 輻射污染事件等, 立即啟動指揮中心 三 預期成果 : 穩定疫災時之指揮體系的運作, 以提昇緊急應變之效率 貳 災應變指揮中心任務編組與動員 區級災害應變中心各任務編組應參與編組動員, 接受市級指揮官之授權執行 協助市應變中心執行隔離, 發燒篩檢等各項管制訪查, 協助整合醫療 照護 物資, 以應變疫情之發展 一 成立區疫災應變中心 編組人員應依災害防救各編組標準作業程序進駐災害指揮中心值班 二 啟動緊急醫療救護體系 : 彙整急救責任醫院緊急醫療救護整備事宜 醫護 組應辦事項 : ( 一 ) 聯絡 協調市級及醫療機構預作準備收治大量傷病患及支援現場緊急醫療救護 ( 二 ) 協助現場醫療救護指揮官, 成立現場緊急醫療救護相關事項 ( 包括立即建立現場緊急救護指揮 協調系統等 ) ( 三 ) 協助擇定安全地點建立現場緊急醫療救護系統 開設現場救護站 發燒篩檢站等, 以利辦理現場救護 聯絡 指揮及臨時收容事故傷患等事項 ( 四 ) 協助彙整災情及傷患緊急救護情形, 通報本市災害應變中心 ( 病患後送工作站 ) 4-4-1

169 第四章生物病原災害 / 第四節應變計畫 三 預期成果 : 協助建置完整有體系之緊急救護系統, 可提供迅速及有品質之 救護 參 協助建立生物病原災害災難期間疫情資料及預警機制 一 生物病原災害災難期間協助通報機制及疫情資料蒐集 ( 一 ) 由公共衛生護士 里幹事及各類志工利用訪視民眾期間, 協助瞭解疫情並通報相關單位, 以為防疫單位設立緊急疫情調查之參考 ( 二 ) 動員里鄰長 志工全面協助防疫機動隊協助疫調 ( 三 ) 醫院或社區有群聚之個案發生感染時 : 1. 除由臺北市立聯合醫院疾病管制院區進行疫情調查, 並協助通報區內疫情調查資訊 2. 協助機動防疫隊進行大規模疫情調查, 並由防疫教官給予必要之指導與協助 ( 四 ) 協助醫院或社區大規模動線管制措施 ( 五 ) 當啟動居家隔離機制, 分區分級啟動隔離作業時, 協助辦理訪視 送餐 垃圾清理等作業 ( 六 ) 健康中心負責協助居家隔離個案之健康照護管理 二 預期成果 : 可即時掌握疫情, 減少因疫災所造成之傷害 肆 生物病原災害災難緊急應變機制 一 對疫災初期如果處置不當, 災害就可能進一步擴大, 造成更大的傷亡 故藉由早期完善及正確的處理減少疫災之傷害 二 配合市級指揮官決定動員程級, 協助啟動各小組及協調整合各執行功能 ( 如醫療 流行病調查 公衛等 ) 提供社會大眾立即而正確的健康資訊, 減少不必要的恐慌與焦慮, 以降低疫災所造成之傷害 伍 配合生物病原災害災難期間通訊系統之維護及運作 一 維持視訊系統設備及防災通報系統暢通, 並定期測試 維修, 避免緊急時無法使用 二 維持良好有效的通訊品質, 達到及時反應, 以提供指揮官及各組緊急應變規劃之參考 ( 一 ) 定期維護及測試所需通訊設備及特殊設備並記錄存查, 區公所秘書室 資 4-4-2

170 第四章生物病原災害 / 第四節應變計畫 訊室 : 共同將置放配備之通訊器材及列管清單交與 架設維護通訊器材班 人員, 定期維護 ( 二 ) 通訊單位人員之通訊系統維修技術及複訓 : 新進人員訓練及複訓 ( 三 ) 訓練多組人員, 並提供訓練, 以應緊急之用 ( 四 ) 補給線與維修通訊設備保持暢通, 包括 : 有線電話系統, 無線和廣播通訊系統 陸 生物病原災害災難期間物資之調度與供應 一 隨時更新防災資源整合系統, 提供防災物資資源明細以供調度 二 為使疫災發生時無物資缺乏之問題, 並迅速補充所需防疫物資進而降低傷害作法 : ( 一 ) 成立緊急應變物資調度與供應工作小組 : 即有統計評估 行政作業 捐贈核銷 物資管理小組由各編組臨時分工 ( 二 ) 統計評估小組任務 : 統計全部防疫物資 設備消耗數量及臨時採購 徵用 ( 借用 ) 之防疫物資設備數量 ( 三 ) 行政小組 : 物資申購 配發 歸還 徵用 ( 借用 ) 之行政作業手續 ( 四 ) 捐贈小組 : 訂定民間物資捐贈流程及納入管理等相關手續 ( 五 ) 物資管理小組 : 物資進 銷 補 保存作業等相關作業 1. 檢討防疫物資 設備支援作業之缺失及提出改善策略 2. 清查處理期所消耗 使用之藥品, 完成核銷手續 3. 無法消耗之逾期物資 藥品陳核報廢 4. 訂定防疫物資警示及查核系統流程 5. 隨時清點物資庫存量如口罩 防護衣 消毒酒精等相關防護物資, 以確保值勤人員之安全 上述防護物資應有安全存量, 並隨時補足 三 藉由各項流程之訂定, 充分掌握物資需求量及適度調配, 免於匱乏 柒 協助建置生物病原災害災難期間提供民眾疫情資訊單一窗口 一 依據臺北市政府衛生局災難應變指揮中心 (EOC) 架構設立之單一作業窗口, 所提供正確的資訊給媒體及一般民眾二 為減少不正確訊息及謠言的流傳並減低民眾的恐慌, 必須採取之措施 : ( 一 ) 採用衛生局統一定時發送正確之疫情資訊供民眾參考 4-4-3

171 第四章生物病原災害 / 第四節應變計畫 ( 二 ) 利用各種傳播資訊宣導正確疫情防護觀念提供一般民眾知悉 ( 三 ) 輿情調查 : 掌握不正確訊息或謠言之流傳, 社會或政治領袖所發表之言論及評估民眾或政治之效應 三 預期成果 : 提供及時 完整 有組織的訊息以降低民眾之恐慌 捌 生物病原災害災難期間罹難者家屬之慰問 區公所為維護防疫人員免受感染, 對於生物病原災害罹難者家屬, 應於災後派員代表政府表示慰問及關切之意, 並依規定主動協助慰助金及各類補助之申請 4-4-4

172 第四章生物病原災害 / 第五節復建計畫 第五節復建計畫 壹 協助生物病原災害災情調查與處理 一 配合建立多元化 多重調查管道, 以公共衛生護士 衛生志工 里幹事為協助調查骨幹, 並輔以里鄰長及其他志工 二 強化防疫第一線人員對疫情的認識, 加強協助調查人員對疫情之關心 三 宣導民眾瞭解正確疫情調查的重要性, 並請宣導自疫病流行區域回國者之民眾主動告知旅遊史 貳 協助防治策略之宣導 一 配合危機發生後快速應變處理, 以有效性之處理程序降低疫災傷害 二 協助留意流行疫情發展趨勢並協助建立最有效的防治方法, 將傷害降至最低 三 接獲懷疑個案通報立即陳報防疫單位進行調查及展開接觸者追蹤 四 協助接觸者之管理 五 宣導正確的資訊, 對疫災有充分的了解, 就會減少不必要的恐慌 參 協助生物病原災害後市民之救助及補助措施 一 配合生物病原災害疫災証明書之核發, 透過簡單流程減少受災民眾來回奔波, 造成心理二度傷害, 讓証明書之核發更加簡便迅速, 降低民眾因疫災所造成的傷害, 增加便民措施 二 協助生物病原災害後民眾生活必需資金之申請, 使因疫災而受難的民眾免於面臨生活困境 三 依市府訂定之臺北市發放慰助金 ( 居家隔離者 死亡者 ) 之作業程序主動協助申辦, 以降低因疫災所造成的傷害 四 協助宣導災後各項稅捐之減免或緩徵 ( 一 ) 輔導民眾檢具證明文件提出申請 ( 二 ) 並透過里辦公處分送各項申請書表, 供災區納稅義務人參考運用 ( 三 ) 協調里長, 由其協助收受申請減免案件, 或由稅捐處派員駐點收件, 避免納稅人奔波 4-5-1

173 第四章生物病原災害 / 第五節復建計畫 ( 四 ) 依衛生署或衛生局發給的證明協助申請各項補助或減免, 使因疫災而受難的民眾或受影響的的商店免於面臨生活困境 ( 五 ) 依臺北市發放慰助金 ( 居家隔離者 死亡者 ) 之作業程序協助發放及捐贈用品發放, 降低因疫災所造成的傷害 肆 生物病原災害後之善後復原 一 在經濟上依市府規定協助辦理補助疫災受損民眾經濟補貼 二 配合辦理各類大型活動, 縮短受災復原時間, 迅速恢復社會次序 三 協助宣導租金減免政策 : 對遭受疫情影響者, 可酌予減免租金 四 擴大加速辦理各類大型活動 : 結合市府各局處 區公所配合節慶或市府既定之大型活動, 應即速並擴大辦理, 以推廣旅遊及鼓勵民眾消費 五 提前辦理各項採購 : 透過市府相關局處調整分配預算, 提前辦理各項採購, 以刺激消費 六 召開救災善後會議並進行相關重建工作 七 醫衛耗材補充, 確實清點區公所內各項醫療物資數量, 補足至安全庫存量, 將該次災變之使用量製成報表留存以供參考 八 應變人員心理輔導 : 藉由心理輔導及健康狀態追蹤降低協助救災人員之心理創傷 九 藉由各組災後重建計劃簡報, 做為日後各種方案改進依據 十 評估各期各組簡報成效, 收集正負面評價, 確保訊息提供之即時性及正確性 4-5-2

174 第五章旱災 / 第一節地區災害特性 第五章 旱災 第一節地區災害特性 91 年 5 月 22 日本市因天旱分區供水, 本區新忠里中華路二段 300 巷至 364 巷忠恕社區住戶因自來水管線老舊破損, 疑似因停水後汙物滲入, 致供水發生異樣, 造成住戶飲用後多人身體不適, 奉區長指示連夜召集相關單位成立區級應變中心, 以為因應 ( 處理情形詳附則 ) 壹 災害影響與歷史災例之調查與分析 按臺灣北部地區水資源特性之研究, 豐枯水期水量之分配比為 6:4, 乾旱週期約為 年, 平均週期為 9 年 但因近年來環境變化異常, 聖嬰現象產生, 使豐枯水期之分配水量差距擴大, 更易產生乾旱現象 旱災災害係指降雨量 河川水量 地下水 水庫蓄水等水文水量減少時, 因缺水對生物 環境 社會 民生及產業造成直接與間接影響所帶來之損失 直接影響如危及生物生命 農糧產量減少 森林及綠地縮減 環境水質 空氣 衛生惡化, 消防風險提高等, 間接影響如糧食減少 物價上揚 產業收入或薪資所得降低 生活品質降低等 由於臺北地區為人口密集地區, 且為政經中心, 經濟型態已由早期農業進展至高科技產業及服務業, 旱災影響所及趨於複雜, 故對近年旱象之影響加以檢視, 可供往後減災 整備 應變 復原重建之參考 貳 災害等級區分 一 根據依經濟部 98 年 4 月 14 日核定之 旱災災害防救業務計畫, 將災害予以等級區分 ( 一 ) 公共給水缺水率 30% 以上, 為一級狀況 ( 二 ) 公共給水缺水率 20 至 30%, 為二級狀況 ( 三 ) 共給水缺水率 10 至 20%, 為三級狀況 二 公共給水缺水率係以臺北自來水事業處轄區內, 由地面水供應主要之供水區, 其實際出水量與需水量之差值為考量 三 日公共給水缺水率 (%) =(1- 實際出水量 / 需水量 ) 100% 四 藉由量化指標, 瞭解旱象, 提供災時決策者研判災情及狀況之所需 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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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6 第五章旱災 / 第二節減災計畫 第二節減災計畫 壹 災害防救資料庫 一 自來水配水狀況資訊臺北自來水事業處供水範圍包括直接供水之臺北市十二個行政區, 及新北市所轄三重 ( 二重疏洪道以東 ) 新店 永和 中和 汐止( 北山 橫科 宜興 福山 東勢 忠山及環河等七里 ) 等五區, 以及該系統分水供應之淡水 三芝地區 ; 並與臺灣省自來水公司的管網系統在三重 中和 板橋 蘆洲 淡水 關渡 ( 八里 ) 汐止 深坑等地點連接 其輸配水管長達三千多公里, 供應相關之人口近四百萬人, 為臺灣北部地區最大的都會區域公共給水系統 二 水庫蓄水狀況資訊翡翠水庫計畫為臺北區公共給水長期水源的開發計畫, 全部工程於 76 年 6 月完工 水庫完成後, 在臺北自來水系統主要水口青潭堰及直潭壩二處之出水量為每秒 40 立方公尺 ( 約每日 萬立方公尺 ), 預計可滿足至民國 119 年自來水供應所需水源, 附帶年平均發電量 222,700,000 度, 目前翡翠水庫網路即時系統可提供即時水位 雨量 水質狀況 原水供水量 發電運轉量 水文氣象及相關最新消息 翡翠水庫重要數據如下 : 1. 水庫面積 :10.24 平方公里 ( 水位 170 公尺 ) 2. 集水區面積 :303 平方公里 ( 含臺北縣坪林鄉之全部及雙溪鄉 石碇鄉 新店市之一部分 ) 3. 最高常水位 : 標高 170 公尺 4. 初期總容量 :406,000,000 立方公尺 ( 水位 170 公尺 ) 5. 有效容量 :327,000,000 立方公尺 ( 淤積 50 年後 ) 6. 最大可能洪水位 : 標高 170 公尺 7. 最大可能洪水 :10,500 立方公尺 / 秒 另翡翠水庫下游尚有直潭壩及青潭堰兩座水庫, 均屬臺北自來水事業處管理 青潭堰蓄水面積 0.30 平方公里, 有效蓄水量 93,000 立方公尺, 正常最高水位標高 22.6 公尺 直潭壩蓄水面積 平方公里, 有效蓄水量 3,248,000 立方公尺, 正常最高水位標高 44.7 公尺 5-2-1

177 第五章旱災 / 第二節減災計畫 三 河川水位流量資訊為利判斷旱災缺水的影響時間, 不論是缺水前或是缺水時限水的緊急應變措施, 皆須依靠平時各災害防救業務單位所建置之河川水位流量資訊等各類資料的支持 本市旱災相關資料的即時傳輸及運用, 平時應由專人統一負責資料庫建置 規劃及管理, 並定期的更新 維護及測試, 以確保旱災時資料的使用 四 雨量趨勢預報資料為利判斷旱災缺水的影響時間, 不論是平時或是缺水時限水的緊急應變措施, 皆須依靠當時中央氣象局所提供之雨量趨勢預報資訊, 以判斷乾旱時間之長短 本市旱災相關資料的即時傳輸及運用, 平時應由專人統一負責資料庫建置 規劃及管理, 並定期的更新 維護及測試, 以確保旱災時資料的使用 五 地下水文資訊自來水事業處原設有 54 處深水井, 但因地下深井出水成本高 水質較差及鐵錳含量超過標準易產生紅水現象, 且超抽地下水易產生地層下陷問題, 故於民國 65 年起陸續停用水質不良之深水井 ; 於 73 年 7 月直潭淨水場第一座完工充分供水後, 遂將所有深水井及戰備井陸續停用, 並於 77 至 79 年專案報府核准拆除 行政院經濟部水利署委託財團法人農業工程研究中心辦理之臺北盆地地下水水位量測及水質檢測工作 91 年調查報告 地下水水位觀測井 24 口, 水質檢測井 21 口 臺北盆地近 10 年地下水水位已趨近平緩穩定 ; 以飲用水水質標準及第二類地下水監測基準為評估標準, 水質不合格率偏高之檢項為鐵 錳及氨氮等三項 顯示臺北盆地地下水水質鐵 錳 氨氮絕大部分皆不符合飲用水水質標準 不能抽取消毒後直接送至配水管網系統, 供市民飲用, 須經去除氨氮及鐵 錳等重金屬之淨水程序, 以確保飲用水安全衛生 ; 故如作為飲用水地下水源, 須依水質狀況另行設置水處理及加藥設備, 以維飲用水水質安全衛生 貳 協助乾旱預警宣導 一 協助乾旱預警及公布乾旱情勢之宣導臺灣地區雨量受自然環境之支配, 降雨季節及降雨時間極不均稱, 且臺灣之水庫均為年用型水庫, 當雨季之降雨量不豐, 每每在枯水期發生缺水現象, 若水庫之蓄水量及水文氣象測報, 經評估可能不敷未來乾季月份 5-2-2

178 第五章旱災 / 第二節減災計畫 供水所需, 則宜發布乾旱預警, 並預先規劃調配各標的用水在不同時期之供水量, 使整個枯水期得以共同承擔乾旱的衝擊, 減少因缺水使經濟發展受損 民生不便之負面影響 依實際公佈旱災等級, 成立緊急應變組織以為因應, 並適時協助宣導公佈乾旱情勢及應變措施,, 藉公佈之乾旱情勢, 讓社會大眾瞭解目前缺水問題, 並配合宣導節約用水, 以便共體時艱達抗旱目的 二 宣導節水措施 ( 一 ) 鼓勵民眾雨水回收, 收集之水量可供家用馬桶 澆花可減低乾旱期自來水負荷 ( 二 ) 宣導民眾洗米 洗菜 洗衣水之回收再利用, 以減低水量之不足 ( 三 ) 依市府規定機關學校 公共場所 ( 含公園 公廁 ) 及管理機關等, 於 2005 年底前全面將現有用水設備換裝為省水型器材 ( 四 ) 鼓勵民眾採用省水設備 ( 五 ) 培養 愛水志工, 向民眾介紹省水器材, 推廣惜水 節水概念 ( 六 ) 加強老舊自來水管漏水之查報 : 1. 由區公所里幹事下里服務期間加強里內漏水老舊水管之查報, 以期減少水資源之不當浪費 2. 請里鄰長及志工或宣導民眾發現住家附近水管漏水立即通報臺北自來水事業處檢修 ( 七 ) 加強停水之宣導 : 水源不足或其他原因停水前, 應發動里辦公處 里鄰長協助宣導儲水並節約用水, 共度缺水之苦 參 協助落實防災普及節約用水教育 為深植災害防救觀念, 提昇省水節水知識, 期藉深植防災意識及水資源之再利用能力於學童, 發揮擴散於其家庭, 俾於可預見之未來, 確能達成提高全民防災意識及災害應變能力, 將災害損失減輕至最低程度 ( 一 ) 利用各種集會 藝文活動宣導節約用水概念, 培養民眾平時節約用水觀念 ( 二 ) 將防旱工作納入防災教育課程 ( 三 ) 印製節約用水相關海報 宣傳單分送住戶廣為宣導 ( 四 ) 製作節約用水網頁張貼里鄰網站廣為宣導 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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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0 第五章旱災 / 第三節整備計畫 第三節整備計畫 本主要水源為新店溪集水區, 遇有乾旱狀況發生原水供應不足, 導致無法維持正常供水時, 當水處逐步發布緊急供水措施時, 應宣導民眾配合節約用水, 以維市民生用水需求, 共度乾旱缺水困境 ( 一 ) 依區內各里人口狀況並視當時需求勘查臨時供水水塔置放點, 以因應旱象未解無自來水可取時之供水點 ( 二 ) 當翡翠水庫水位運轉規線逐漸達下限時, 將事前宣導及實施後續之停止及限制供水措施 ( 三 ) 參照經濟部 經授水字第 號令修正 自來水停止及限制供水執行要點 內容, 依轄區特性研訂相關計畫 ( 四 ) 當市府發布節約用水新聞稿及召開記者會說明水源天然流量與水庫水位下降情形, 為使民眾了解水源枯旱現象, 啟動里鄰長主動宣導以喚起全民實際參與節約用水認知 ( 五 ) 宣導民眾減少用水量, 延長翡翠水庫儲水使用時間 ( 六 ) 宣導民眾民眾節約用水, 配合採行節水措施 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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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2 第五章旱災 / 第四節應變計畫 第四節應變計畫 壹 應變組織及分工 ( 一 ) 各相關機關 水處之旱災防救業務執掌 參照 91 年臺北地區防旱小組於抗旱期間相關辦理事項, 於爾後旱象發生適時協 調本府各相關單位 經濟部水利署北區水資源局 新北市政府 臺灣自來水公 司相關區處共同參與相關應變事宜, 各單位之分工事項參考如下表 本府各單位及邀請相關單位參與抗旱建議分工事項表單位建議分工事項備考一 市政府內 外有關單位協調聯繫之事項 秘書處二 協調聯繫有關中央 其他縣市及國際救援事項 三 其他有關協調聯繫事項 一 媒體聯繫 新聞發布 召開記者會等事項 二 參與臺北地區防旱小組會議 三 辦理防旱宣導工作 四 協助防旱宣導事宜 秘書處 ( 媒體五 輿情之蒐集 報導 事務組 ) 六 規劃執行節約用水之平面與電視媒體宣導計畫 七 規劃製作節約用水節目, 邀請局處首長接受訪問 八 統一發布本府防災資訊與措施 九 其他有關業務權責事項 一 參與臺北地區防旱小組會議 二 督導協調各區公所發送分區停水宣傳單 簡易自民政局來水餘氯檢驗卡及手冊等宣導資料 三 宣導鄰里民節約用水 災區人數統計 ( 預估 ) 即時傳遞災情, 並通報相關單位處理 四 其他有關業務權責事項 一 參與臺北地區防旱小組會議 二 督導所屬執行各項節水措施及消防栓之用水管消防局制 三 緊急救災人力 物資之調度 四 支援水車 協助送水任務 五 其他有關業務權責事項 一 參與臺北地區防旱小組會議 二 督導所屬執行各項節水措施 警察局三 配合宣導民眾節約用水 四 災區治安維護 警力支援等事項之處理及通報 五 其他有關業務權責事項 一 參與臺北地區防旱小組會議 二 督導所屬執行各項節水措施 工務局三 支援水車 協助送水任務 四 協助翡翠水庫淤泥清理 五 其他有關業務權責事項 一 參與臺北地區防旱小組會議 含各區二 統籌指揮宣導 協調 聯繫本市各醫療院所儲健康服衛生局 ( 用 ) 水之供應 調度 因應對策及追蹤節水成務中效 心 市立三 社區 醫院及營業場所等防疫及狀況通報事宜 聯合醫四 食品衛生督導及相關衛生教育 院 5-4-1

183 第五章旱災 / 第四節應變計畫 環保局勞動局教育局翡管局社會局產業發展局研考會法規會大眾捷運公司北水處 五 其他有關業務權責事項 一 參與臺北地區防旱小組會議 二 調派洗街車支援公園處 三 推動污水處理廠回收水再利用 四 會同水處進行水質採樣 五 稽查各公共場所公眾用飲水機 六 垃圾 廢棄物等之清除及消毒 ; 瘟疫之防範及狀況通報 七 其他有關業務權責事項 一 參與臺北地區防旱小組會議 二 協調各局處研商勞工權益影響之因應對策 三 參與中央抗旱會議爭取勞工權益 四 遭乾旱影響行業之資料蒐集 評估 處理及通報 五 進行全面訪查限水行業勞工權益維護之相關作業, 研擬 天然災害停業期間勞工生活補助計畫, 申請中央就業安定基金專案補助 六 其他有關業務權責事項 一 參與臺北地區防旱小組會議 二 請各學校向學生及家長宣導節水 換裝省水器材及乾旱時期疾病預防 三 請各學校注意學童飲水及午餐供應安全 四 統計各學校清潔水塔及飲水機抽測結果 注意停水期間疾病感染情況 五 其他有關業務權責事項 一 參與臺北地區防旱小組會議 二 代表參與中央抗旱會議 三 集水區水文資料 ( 尤其是雨量 ) 水庫水位 水庫蓄水量之彙總及通報 四 水庫淤泥清理工作之研擬及執行 五 其他有關業務權責事項 一 配合參與臺北地區防旱小組會議 二 支援災害避難收容所之開設及各項管制事項 三 其他有關業務權責事項 一 參與臺北地區防旱小組會議 二 查察取締 管制地下水 地下水井 三 邀集專家等召集研商 臺北市地下水開發利用之可行性及鑿井引水地點之評估 四 督導水利會執行抗旱 五 事業用水之管理, 水庫與埤池聯合灌溉系統 埤池灌溉系統 河川或地下水 ( 井 ) 灌溉系統缺水率評估 處理及通報 六 其他有關業務權責事項 一 參與臺北地區防旱小組會議 二 各單位災害防救業務之督導與考核 三 其他有關業務權責事項 一 研議參與臺北地區防旱小組會議 二 有關抗旱法律問題, 並提供具體法律意見 三 其他有關業務權責事項 一 參與臺北地區防旱小組會議 二 執行各車站因應限水措施並仍維持運作服務旅客 三 取用溪水灌溉公園植栽維持良好景觀 四 於各車站作節水宣導 五 其他有關業務權責事項 一 擔任臺北地區防旱小組幕僚作業 5-4-2

184 第五章旱災 / 第四節應變計畫 各行政區公所 經濟部水利署北區水資源局台水第一區管理處台水第十二區管理處 新北市政府 二 代表市府參加中央抗旱會議及相關協調工作 三 於網站公佈節水三十六計提供民眾節水方法 四 印製各類傳單, 宣導限水 分區停水等執行措施 五 分發水質檢驗藥劑供民眾自行檢驗住家水質 六 執行分區停水期間供水相關應變處理措施 七 自來水給水缺水率之評估與通報, 節水措施之研擬, 水量調配計畫之研擬及與台水公司之互相支援協調 八 其他有關業務權責事項 一 透過文宣 電子看板 網站宣導市府抗旱措施及發送宣傳單 聯繫及發放自來水檢驗試劑及配合相關單位檢驗住戶水質 二 透過鄰里系統於區內實施節水 三 如社區發生水質異常, 適時成立區災害應變中心處理, 防止災害擴大 四 公園澆水設施全部更換為上鎖式水龍頭, 管制水資源 避免浪費 五 發動公園週邊住家認養, 以家庭廢水澆灌花草 六 其他有關業務權責事項 七 分區輪流供水期間協助設置臨時供水站, 提供限水區市民取水 邀請參與臺北地區防旱小組會議及協調支援臺北地區之部分供水及應變事宜 邀請參與臺北地區防旱小組會議及協調支援臺北地區之部分供水 邀請參與臺北地區防旱小組會議及協調支援臺北地 區之部分供水 邀請參與臺北地區防旱小組會議及協調支援臺北地區之部分供水及應變事宜 ( 二 ) 強化各單位間聯繫 協調機制, 以提前做好因應旱象之準備事宜 貳 緊急用水運送 一 緊急運送措施 ( 一 ) 供水單位確認停水地區 時間與範圍 ( 二 ) 參照經濟部水利署訂定 自來水停止及限制供水執行要點, 用水優先順序如下 : 1. 居民維生用水 2. 醫療用水 3. 國防事業用水 4. 工商事業用水 5. 其他用水 ( 三 ) 聯繫窗口 : 由水處客服中心及各營業分處為窗口受理用戶提出需求 ( 四 ) 執行單位 : 水處各營業分處及客服中心, 必要時並由市府統籌動員相關局處水車 人員協助 5-4-3

185 第五章旱災 / 第四節應變計畫 ( 五 ) 設置臨時供水站 : 1. 對於用水人數眾多 用戶集中地區, 採取定點設置臨時供水站方式, 以提高供水使用效率 2. 由水處轄區營業分處研判停水範圍, 在住宅稠密地區, 或重要用水地點, 選擇可安置臨時水塔位置 3. 與當地用戶代表或里長協調確認送水地點與時間 4. 將水塔搬運至指定地點 5. 在事先排定之臨時站供水時間, 採取水車運送或就近開啟消防栓送水至臨時水塔供水, 並由營業分處派員巡查 6. 另對於高處或水壓不足地區應主動送水 設置臨時供水站或告知何處取水, 並提前公告 ( 六 ) 水車直接送水 : 對小範圍之特定用戶, 因應其緊急需求, 以水車直接載運至需求地點, 相關作業依臺北地區防旱小組 91 年 5 月 15 日召開第四次會議中通過之 臺北自來水事業處因應分區停水緊急送水作業程序 辦理 ( 七 ) 開啟消防栓 : 為救災需要, 由消防局與水處各營業分處會同派員開啟消防栓 二 緊急運送執行 ( 一 ) 水處 消防局或其他相關局處應依市府災害應變中心指示及調度, 運用可用的各式車輛實施緊急用水運送 ( 二 ) 必要時應協調道路運輸業者 海運業者及空運業者協助緊急運送 ( 三 ) 必要時得請求中央災害應變中心支援 統合及協調陸海空交通運輸工具實施緊急用水運送 參 緊急醫療及設施改善 於實施分區停水期間, 如發生火災則無法直接自消防栓取水滅火, 將影響火災搶救 ; 或用戶加裝之馬達未關閉, 致管中產生負壓造成淤水流入用戶之水龍頭等用水設備, 民眾若不慎取用, 恐致產生腸胃道或皮膚等不適之疾病 ; 或因缺乏自來水且環境清潔工作不周, 致病媒滋生, 諸如上述種種情形, 一旦接獲通報, 依災害類型, 該受災區域之區公所及災害防救工作之主管單位需緊急成立災害應變中心或前進指揮所, 以統合相關單位迅速救災 1. 災害發生地區成立災害應變中心或現場指揮站 2. 立即調查災害發生原因並將危害因素迅速排除 3. 管制災區人員車輛進出並提供充足醫療資源及飲食物資 4. 協助查報汰換分區停水期間所發生水污染之配水管 5. 立即動員結合消防 醫療 環保 工務 自來水等相關單位進行救災, 並 5-4-4

186 第五章旱災 / 第四節應變計畫 協助公布災情及加強宣導相關預防措施 6. 透過里鄰長 里幹事反胦發現因管線破損所造成之水污染事件, 立即查請緊急搶修, 該段管線若有過多搶修紀錄, 將反應優先全線汰換 肆 災情發布與媒體聯繫 災情及相關災訊發布應由統一窗口由市府對外發布訊息, 並透過傳播媒體之協助, 使民眾確實瞭解災情最新動態, 隨時掌控災情變化, 於旱象期間共體時艱 ( 一 ) 災前協助利用電子網站 電子看板 宣傳單加強宣導相關節約用水訊息 ( 二 ) 確實執行災害應變中心宣導組工作 ( 三 ) 災中協助將災害訊息確實告知民眾, 並加強相關節水措施及相關政令宣導 ( 四 ) 災後配合觀光傳播局協助將災後復原情形宣導民眾周知 伍 其他 一 社會秩序維護為免分區停水期間, 發生飲用水 貯水用具 消毒用具等民生用品供應失調或物價波動, 或發生火災 傳染疾病蔓延等, 或因部分行業暫時歇業致影響勞工就業權, 民政 警察 消防 消保 環保 衛生醫療 勞工 社會福利等單位依權責辦理相關應變措施, 以避免災害擴大並維持社會秩序 ( 一 ) 協助維持必要民生物資供應順暢及穩定, 注意市場必要民生用品物價波動及供需情形, 聯繫相關單位啟動供需穩定機制, 避免衍生其他危害社會秩序事件 ( 二 ) 追蹤受災損民眾之復原善後狀況並提供適當諮詢或服務管道 ( 三 ) 配合社會福利等單位加強便民服務, 並整合資源投入應變工作 二 援協助分配於旱象期間, 如各界公益團體 善心人士捐增相關民生物資, 為將救災資源合理分配予最需要之民眾, 應協調相關單位事先統籌規劃物資貯存及發放事宜 ( 一 ) 調查必需及缺乏之民生物資, 建立捐贈物資分配機制, 使公益團體 善心人士捐贈必需及缺乏之民生物資, 妥善分配以充分發揮效能 ( 二 ) 規劃捐贈物資貯存 發放事宜, 妥善存放救災物資及規劃適當分送機制, 使捐贈物資充分發揮效用 5-4-5

187 第五章旱災 / 第四節應變計畫 自來水處民眾申報其他申報進行調查區公所里幹事衛生局衛生局通報通知會同會同 ( 環保局 ) ( 水處 ) 檢驗水質 ( 區健康服務中心 ) ( 水處 ) ( 區公所 ) 了解污染範圍 ( 水處 ) 檢查管線 ( 衛生局 ) 了解病情消毒清潔管線設施作必要修護登錄追蹤病情水處主政相關單位協辦 * 衛生局 * 環保局 * 區公所 水質污染處理標準作業流程

188 第五章旱災 / 第五節復建計畫 第五節復建計畫 壹 災區疾病監測及環境衛生追蹤改善 一 災區疾病監測執行各區環境衛生清理 防疫 消毒及民眾身心健康檢查等工作, 得視實際需要設置社區巡迴醫療站, 主動協助災區民眾健康諮詢及醫療 ( 一 ) 協助建置社區巡迴醫療救護網, 設有統合性窗口, 負責協助災後衛生保健 ( 二 ) 災區民眾衛生保健 消毒防疫及心理輔導工作之進行, 應採取複查及持續追蹤方式辦理 1. 衛生醫療 社會福利相關機構之密切聯繫 2. 有關衛生醫療設施之災害損失狀況掌握 3. 協助民眾之健康諮詢 4. 食品健康衛生管理 5. 視需要由醫生 護士及志 義工組成服務隊, 進行社區巡迴健檢諮詢活動 6. 設置臨時流動廁所 7. 其他有關災區民眾之衛生保健重點工作 二 環境衛生追蹤改善 1. 由健康服務中心與衛生局 環保局 醫療院所及相關機構聯繫及疫情交換 2. 協助調查疫病種類 程度 範圍 3. 協助進行飲用水檢驗消毒 收容場所消毒 災區消毒 病媒清除 4. 健康諮詢 防疫指導 緊急醫療 預防感染 5. 病患隔離 居所消毒, 防止災區生活環境之惡化及二次災害之發生 6. 防疫器材 物資 藥品儲備 7. 防疫工作必要時協請醫師相關組織提供協助 8. 其他防疫相關工作 5-5-1

189 第五章旱災 / 第五節復建計畫 圖 大臺北地區水源分布圖 表 大臺北地區各水源取水能量 (CMD) 直潭取水口 2,700, % 青潭取水口 1,080, % 士林雙溪水源 41, % 陽明山北投水源 73, % 5-5-2

190 第六章空難 重大陸上交通事故 / 第一節地區災害特性 第六章 空難 重大陸上交通事故 第一節地區災害特性 壹 空難 空難發生原因, 不外乎人為因素 機械故障及天候因素等 由於航空器速度極快, 空難事件之發生常於瞬間, 且大都無法預測, 而其影響範圍也大都為局部性 本市轄區內因有松山機場, 因此, 為減少空難事件影響程度, 業務主管機關及相關配合單位之搶救工作, 首在迅速救人 依據歷年來發生案例, 空難發生地點可約略分成機場內 機場外及我國附近海域三類 本市轄區內有臺北松山機場, 擔負著本島航空運輸之樞鈕, 於開放兩岸直航及開闢松山 虹橋 羽田及金浦等國際航線後, 已扮演國際航空運輸之樞鈕 104 年飛航架次計有國內航線 38,975 架次 兩岸航線 10,236 架次 國際航線 8,431 架次, 共計 57,642 架次 另旅客人次計有國內航線 2,515,170 人次 兩岸航線 1,689,453 人次 國際航線 1,656,510 人次, 共計 5,861,133 人次, 以航空器肇事率而言, 雖低於其他種類運輸方式, 但往往每次發生事故, 除造成機上乘客傷亡外, 失事地點若位於人口稠密之大臺北都會區內, 將對於市民生命財產造成嚴重之傷害 例如發生於 104 年 2 月 4 日上午復興航空 235 號班機空難, 該班機由松山機場 10 跑道起飛後, 因人為操作不當造成飛機失速, 飛機為避讓建築物向左側翻 90 度後, 左機翼擦撞到正在環東大道高架道路行駛的計程車輛, 又擦撞環東大道之護欄, 隨後墜毀於本市南港區基隆河中, 造成 43 人死亡 17 人受傷 ( 含地面 2 人 ) 貳 重大陸上交通事故 近年來隨著國民生活水準提高, 本區私人運具的持有數也大幅增加, 近乎家家戶戶均以汽 機車代步, 再加上新北市進入本區的車輛數, 使得車輛使用量相對提高, 同時也增加了交通肇事次數並直接造成相當大之生命 財產損失 截至 105 年 6 月底止登記車輛數計有 1,761,310 輛, 其中汽車 802,933 輛, 機車 958,377 輛, 以肇事率而言 105 年 1 至 6 月本市轄內發生 39 件 A1 類交通事故, 共有 40 人死亡 例如發生於 96 年陽明山仰德大道遊覽車翻車重大交通事故為例, 災害搶救首重迅速, 能迅速的處理陸上交通事故, 將有助於減低社會成本損失 以本區可能面對之交通事故為地面下捷運 鐵路 高鐵事故及一般路 6-1-1

191 第六章空難 重大陸上交通事故 / 第一節地區災害特性 面交通事故, 有關捷運 鐵路 高鐵事故業分由本市捷運公司 臺鐵及臺灣高鐵公司專案辦理, 惟於發生重大交通事故時, 本區仍需有適當之處置措施 另一般路面交通事故之發生, 主要在於現場之交通管制及災害搶救, 以警察分局及消防局第一救災救護大隊為主要權責單位, 若交通事故災情嚴重, 對市民行的方面造成相當大之影響, 則由本府交通局立即實施相關之交通配套措施, 以減低災害影響程度 由於陸上交通事故發生有其不可預測的特性, 對於災害發生時間 地點及規模大小等無法事先得知, 惟相關防範及處理機制仍有助於減輕災害之影響程度 6-1-2

192 第六章空難 重大陸上交通事故 / 第二節減災 第二節減災 壹 空難 由於本市轄區內設有機場, 且市區內高樓大廈林立, 使本市暴露在較高的空難風險中, 雖目前交通部民用航空局為我國航空器失事處理之主管機關, 但本市仍需配合進行重大空難之預防, 使其發生之可能性降低 一 工作要項 ( 一 ) 配合 臺北市臺北松山機場外空難災害應變標準作業程序 執行相關作業 ( 二 ) 配合交通部頒布之 空難災害防救業務計畫 重點工作實施事項執行相關工作要項 ( 三 ) 配合消防局研擬搶救及人命搜救對策, 執行相關作業 ( 四 ) 配合交通局訂定 臺北市臺北松山機場外空難災害應變標準作業程序 執行相關措施 ( 五 ) 每個月進行兩次衛星電話 視訊系統 無線電及防救災作業支援系統測試, 以利災害應變中心成立時之通聯順利 二 空難災害資訊蒐集協助本府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交通局隨時注意突發性飛安事故, 執行災情勘查 貳 重大陸上交通事故 一 工作要項 ( 一 ) 易發生重大交通事故路段及路口, 提報本府權責機關加強設置交通工程管制與交通安全防護設施, 以降低重大事故發生率及嚴重性 ( 二 ) 對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之車輛所有人 駕駛人 行人以及道路障礙者, 轉請警察分局嚴格執法取締 ( 三 ) 配合加強宣導交通安全觀念, 並推廣法治教育 二 工作目標及預期成果 ( 一 ) 透過本府相關單位平時整備相關交通事故災害預防措施, 期使本區發生陸上交通事故災害時之災害損失能減低 ( 二 ) 另藉由相關工程 教育及執法措施, 減低陸上交通事故發生之可能性 ( 一 ) 加強宣導交通安全觀念, 並推廣法治教育, 使全民皆能確實遵守交通安全秩序, 消除重大陸上交通事故發生機率 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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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 第六章空難 重大陸上交通事故 / 第三節整備 第三節整備 壹 空難 防救災資源整備 1. 平時加強本區救災設備器材資料庫建置, 並訂期保養 檢查測試 2. 依臺北市區各區災害標準作業程序建立動員人力編組, 以一呼百應及簡方式, 並確保通訊暢通, 一有空難災害發生時及能動員相關人力投入災害現場協助 3. 由社會局建置災害防救團體及災害防救志願組織之聯絡名冊, 區應變中心救濟組協助災民服務及家屬服務工作 4. 檢視本所存放之民生救濟物資均無逾期物品 貳 重大陸上交通事故 一 重大陸上交通事故災害防救演習觀摩交通局辦理之陸上交通事故災害防救演習 訓練, 以便加強救災應變能力及動員能力 二 防救災資源整備 1. 平時加強本區救災設備器材資料庫建置, 並訂期保養 檢查測試 2. 依臺北市區各區災害標準作業程序建立動員人力編組, 以一呼百應及簡方式, 並確保通訊暢通, 一有重大陸上交通事故災害發生時及能動員相關人力投入災害現場協助受災民眾安置等相關事宜 3. 由社會局建置災害防救團體及災害防救志願組織之聯絡名冊, 區應變中心救濟組協助災民服務及家屬服務工作 4. 檢視本所存放之民生救濟物資均無逾期物品 6-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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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 第六章空難 重大陸上交通事故 / 第四節應變 第四節應變 壹 空難 重大交通事故災害防救體系 一 本市災情通報主係由設於消防局救災救護指揮中心 ( 簡稱 119 勤務中心 ), 於接受市民報案後, 立刻通報市長及各相關局處及受災區公所, 並由消防局報請市長成立本市災害應變中心, 市級災害應變中心成立後, 同時受災區區級應變中心及相關局處立即成立緊急應變小組 二 119 勤務指揮中心接獲報案, 立即派遣轄區消防分隊及臨近消防分隊前往救災, 並由警察分局立即前往實施災區封鎖及交通管制 三 本所接到通報即儘速到達災害現場, 並本於職責辦理相關災害搶救及辦理善後與復原重建事宜, 各項處理情形並向市長及本市災害應變中心回報 四 依據 臺北市政府執行重大災害現場前進指揮所作業要點, 區公所參與前進指揮所群組為 後勤群 ( 區 EOC) : ( 一 ) 後勤支援組 : 1. 現場救災人員各項飲水膳食 2. 其他必要物資之後勤補給事宜 ( 二 ) 災民家屬服務組 : 協助社會局辦理災民服務及家屬服務工作 ( 三 ) 疏散安置組 : 負責災民疏散安置相關工作 貳 空難 重大交通事故緊急應變作業方式 ( 一 ) 本區災害應變中心原則設於本所 12 樓會議室, 並視需要及災害現場狀況, 備妥裝備及器具派員前往架設現場指揮站並協助前進指揮所之後勤群救災相關事宜 ( 二 ) 奉市長或本市災害防救會報指示, 本區立即成立災害應變中心 ( 三 ) 本區應變中心成立或撤銷時, 通知各參與編組作業機關進駐或撤銷應變中心作業 ( 四 ) 區應變中心成立後, 立即由指揮官或副指揮官召開整備會議, 瞭解各單位緊急應變處置情形, 指示採取必要應變措施 ( 五 ) 災害發生時, 各編組單位依權責執行應變措施, 並隨時向指揮官報告執行情形 ( 六 ) 本區災害應變中心撤銷後, 各項善後措施由各單位依權責繼續辦理 6-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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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 第六章空難 重大陸上交通事故 / 第五節復建 第五節復建計畫 壹 災情勘查及緊急處理 一 災區疾病監測 ( 一 ) 災後確實針對受災人員及各項災情等進行勘查並協助緊急處理 ( 二 ) 空難或陸上交通事故災害發生後, 針對政府部門規範建物及設施安全鑑定及補強辦法, 協助掌握施工程度與範圍 ( 三 ) 動員民間人力資源, 協助災害復建工作之進行 ( 四 ) 以標準作業程序統一表格及格式記錄災情, 以利後續搶修工作之進行 貳 災後復建政策之宣導與輔導 ( 一 ) 於災後設立受災民眾綜合性單一諮詢窗口, 提供受災民眾政府相關補助資訊, 協助受災民眾申請, 並聽取受災民眾需求 期望 改善建議, 彙整受災民眾意見提交相關單位參考辦理 ( 二 ) 利用區級聯合服務中心或由於安置所設服務處, 以電話或面談方式提供受災民眾資訊 聽取受災民眾意見 協助辦理相關事宜 服務中心或服務處應與市府綜合性諮詢窗口密切聯繫 共同辦理受災民眾輔導 ( 三 ) 警察分局 派出所服務臺應提供受災民眾輔導協助 ( 四 ) 協助發放受災民眾政令宣導手冊, 並動員志 義工協助民眾災後生活復建 參 受災證明書之核發 ( 一 ) 災害發生時, 立即派員會同當地警察機關及建管機關切實勘查 鑑定受損狀況, 就所列受災事實, 經申請後出具受災證明書 ( 二 ) 配合市府相關機關動員專業技術人員進行災情勘查 鑑定作業時, 提供領勘人員協助 ( 三 ) 因天然災害死亡 失蹤及重傷者, 以及住屋損毀者, 依據災害勘查之事實認定, 依中央訂定之災害救助金核發標準及原則, 辦理區民災害救助金之發放 ( 四 ) 上述區民依中央訂定之災害救助金核發標準及原則申請, 由本所里幹事及相關人員辦理會勘 撥款及追蹤救助金核發情形, 並由社會課向社會局辦理核銷事宜 ( 五 ) 各級救災人員對災害勘查及審核, 如有虛報災情 濫用救助金等情事, 6-5-1

199 錯誤! 找不到參照來源 / 第五節復建 經查明屬實, 應按情節輕重予以行政處分, 涉及刑責者移送司法機關偵 辦 肆 捐款及捐贈物資之分配與管理 ( 一 ) 接受海內外各機關 團體 企業與個人之金錢捐助時, 成立管理委員會處理之 ( 二 ) 捐款管理委員會成立目的在於捐款之受理 保管 分配及有效運用 ( 三 ) 捐款管理委員會之任務 : 1. 核定捐款運用計畫 2. 捐款之受理及保管 3. 公布捐款運用訊息 4. 其他有關捐款處理之事項 ( 四 ) 捐款管理委員會由相關單位及各界代表共同組成 ( 五 ) 透過傳播媒體向民眾傳達受災區域內民眾迫切需要物資之種類 數量與指定送達地區 集中地點, 惟需確實登記捐物數量, 妥切分配於各受災地點, 避免民眾愛心遭受浪費 ( 六 ) 各界逕行樂捐本區之救濟物資, 由本所處理 但災情跨及二區以上者, 依社會局訂定收受及管理捐物辦法統籌辦理, 對於各界之協助, 如需褒獎表揚, 由本所簽報核定 ( 七 ) 救災人員對捐物之管理與處理得當, 具有績效者, 依有關規定敘獎 ( 八 ) 各界捐贈物資集中存放之地點, 由社會可指定專人管理, 並有簡易性防護措施, 避免物資尚未送達受災民眾時已遭受損壞 伍 災民生活安置 ( 一 ) 優先規劃適當安置場所, 以提供災後民眾日常生活之住所, 地點之設置, 採就近安置原則, 使民眾盡速恢復日常生活作息 ( 二 ) 場所設置及管理辦法, 依區級災害應變中心相關編組標準作業程序辦理, 必要時協助災民建立臨時管理委員會, 負責安置所之管理及維護 ( 三 ) 確實掌握區內可供收容安置之處所 ( 含防災公園 ) 陸 災後環境復原 ( 一 ) 造成重大損失地區之廢棄物處理問題, 應特別注意 ( 二 ) 協請區清潔隊設置臨時垃圾放置場 轉運站, 循序進行清除及處理 5-5-2

200 第六章空難 重大陸上交通事故 / 第五節復建 ( 三 ) 協請區健康中心及清潔隊, 採取適當衛生及消毒措施維護居民 作業人員之健康 ( 四 ) 廢棄物臨時放置場應注意環境衛生及安全, 避免造成二次公害 ( 五 ) 結合媒體及環保義工等, 加強宣導相關作業方式, 並協請相關單位加強取締非受災廢棄物違規排出情形 6-5-3

201 第七章其他類型災害 / 第一節災害概述 第七章 其他類型災害 第一節災害概述 有關火災災害 爆炸災害, 寒害 輸電線路災害 公用氣體與油料管線災害, 空難 毒性化學物質災害, 捷運工程災害, 古蹟歷史建築 等各類型災害, 配合各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辦理各項預防宣導 等事宜, 執行災害防救工作 當有災害發生時, 作業內容悉依 臺北市各區災害應變中心各編組標準作業程序 ( 附則 6) 辦理 表 臺北市政府各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 項次災害種類主管機關 1 火災 風災 爆炸災害消防局 2 公用氣體與油料管線災害 輸電線路災害 礦災 寒害 產業發展局 3 旱災臺北自來水事業處 4 空難 船難 陸上交通事故 纜車事故交通局 5 毒性化學物質災害 輻射災害環境保護局 6 捷運營運災害 臺北大眾捷運 股份有限公司 7 捷運工程災害捷運工程局 8 工程災害 水災 震災 土石流災害及森林火災防救業務 工務局 9 疫災 衛生局 10 職業災害 勞動局 11 建築物災害 都市發展局 12 古蹟歷史建築 文化局 13 其他災害 依法令規定或本府指定之權責機關 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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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3 第七章其他類型災害 / 第二節古蹟歷史建築災害 第二節古蹟歷史建築災害 壹 災害應變 有關古蹟歷史建築災害之應變, 有鑑於古蹟文物是珍貴的文化資產, 乃人類歷史文明演進下不可抹滅的痕跡, 是具有鑑古觀今的歷史見證, 平日需妥善維護管理, 才能永續保存 然而古蹟文物之舊式建築結構經過漫長時間的洗禮, 常會受到人為及不可抗力之大自然災害或其他因素危害, 而有所損失, 所以應建立完善之緊急災害應變及搶救計畫, 以確保災害來臨時對古蹟所受到傷害減至最低 本區古蹟文物 ( 附則 9) 之應變搶救依據臺北市政府文化局古蹟及歷史建築防災業務計畫中災害應變要點辦理 一 古蹟文物等之應變搶救相關辦理原則如下 : 1. 應避免古蹟本體及相關文物之災害損失繼續擴大應於附近加以管制圍離, 避免外力進入造成二度損害 2. 搶修組緊急應變時, 應避免破壞古蹟原有之形貌及歷史文化風貌, 如無立即危害之虞或有危及附近居民生命安全, 必要時可待專業人士抵達後處理 二 古蹟文物等之應變搶救相關辦理辦法如下 : 1. 當損害情事發生時, 應立即通知文化局所屬相關單位 ( 緊急應變小組 ) 前往勘查 2. 持續追蹤災害對古蹟文物損害情形, 必要時通報市級單位請求協助處理 3. 相關通報流程依臺北市文化局古蹟及歷史建築重大災害作業流程辦理 7-2-1

204 第七章其他類型災害 / 第二節古蹟歷史建築災害 圖 臺北市文化局古蹟及歷史建築重大災害作業流程 災害發生 古蹟所有權人 或管理人 區公所 通報 古蹟主管機關 古蹟緊急 災後三十日 應變小組 現場會勘 研提搶修計畫 研提重建計畫 臨時緊急處置方案 災害發生七天 災後六個月 核定 通報 中央古蹟主管機 執行及施作 古蹟主管機關 核定後三日內 7-2-2

205 第七章其他類型災害 / 第二節古蹟歷史建築災害 序號 表 臺北市萬華區古蹟與消防分區一覽表 分隊別級別類別標地物里別地址 1 龍山二祠廟艋舺龍山寺富民廣州街 211 號 2 龍山三祠廟艋舺清水巖新起康定路 81 號 3 龍山三祠廟艋舺地藏庵富民西昌街 245 號 4 龍山三祠廟艋舺青山宮青山貴陽街 2 段 218 號 5 龍山三書院 學海書院 ( 今高氏宗祠 ) 青山環河南路 2 段 93 號 6 龍山三其他西門紅樓西門成都路 10 號 7 龍山市定民宅艋舺謝宅菜園西昌街 88 號 8 龍山市定學校老松國小仁德桂林路 64 號 9 雙園市定民宅萬華林宅富福西園路 1 段 306 巷 號 10 龍山市定祠廟慈雲寺福星漢口街 2 段 號 11 雙園市定其他臺糖臺北倉庫糖部大理街 132 號之 7. 之 9. 之 雙園 市定 宅第艋舺洪氏祖厝 莒光路 112 巷 號,112 巷 9 頂碩弄 號 13 龍山 市定 西本願寺中華路 1 段 ( 長沙街 2 段與貴陽其他新起 ( 鐘樓, 樹心會館 ) 街 2 段間 ) 14 龍山 市定 艋舺助順將軍廟寺廟 ( 晉德宮 ) 萬壽康定路 13 號 15 龍山 市定 產業新富市場設施 富民三水街 70 號 序號 表 臺北市萬華區歷史建築與消防分區一覽表 分隊別歷史建築名稱類別里別地址 1 龍山章太炎故居宅第青山廣州街 123 號 2 龍山艋舺王宅二進遺構宅第富民西昌街 177 號 3 龍山 西本願寺輪番所, 遺蹟 ( 參道. 本堂. 御廟所 ) 寺廟新起 4 雙園仁濟療養院其他和平西園路 2 段 42 號 5 龍山漢口街 2 段 125 號店屋宅第福星漢口街 2 段 125 號 6 龍山西寧南路 14-3 號店屋宅第福星西寧南路 14-3 號 7 龍山剝皮寮歷史建築群宅第福音 中華路 1 段 ( 長沙街 2 段與貴陽街 2 段間 ) 北鄰老松國小南校舍 西接康定路 南面廣州街 東至昆明街所圍成之街廓 7-2-3

206 第七章其他類型災害 / 第二節古蹟歷史建築災害 貳 災害復健 : 配合各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辦理災後復建事項 文化資產防災組成架構圖

207 第七章其他類型災害 / 第三節毒性化學災害 第三節毒性化學災害壹 地區災害特性 化學物質的使用已成為現代生活的一部分, 且與日常生活密不可分 隨著化學物質產品使用量增加, 相關製造工廠或原料供應商等不免使用部分毒性化學物質, 相關毒性化學物質之製造 運送 貯存及使用等過程中, 可能由於人為疏忽或設備不足或意外等原因, 導致毒性物質意外事故 而毒性物質意外事故包括氣體洩漏 煙霧 液體腐蝕 火災或爆炸等, 對於人體健康 物品安全或環境等均可能造成重大衝突災害 為因應都市災害預防實際作業需求, 災害防救單位需充分發揮協調聯繫效能, 落實平時整備工作, 進而提升整體災害應變整備能力, 以即時減輕毒性化學物質事故造成之危害 一 毒性化學物質分類管理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計已公告列管 310 種毒性化學物質, 並依其危害特性分成四大類作為管理之依據 : 1. 第一類毒性化學物質 : 化學物質在環境中不易分解或因生物蓄積 生物濃縮 生物轉換等作用, 致污染環境或危害人體健康者 2. 第二類毒性化學物質 : 化學物質有致腫瘤 生育能力受損 畸胎 遺傳因子突變或其他慢性疾病等作用者 3. 第三類毒性化學物質 : 化學物質經曝露, 將立即危害人體康或生物生命者 4. 第四類毒性化學物質 : 化學物質有污染環境或危害人體健康之虞者 二 毒性化學物質災害後勤支援單位 1. 北部地區毒化災害急救責任醫院 : (1). 毒藥物諮詢中心 : 臺北榮總 (2). 解毒劑管控中心 : 臺北榮總 (3). 解毒劑置放醫院 : 臺北榮總 臺大 三總 國泰 馬偕 忠孝 新光 亞東 耕莘 怡仁 基隆長庚 臺北長庚 林口長庚 署立基隆 署立臺北 署立桃園 署立新竹 署立苗栗 恩主公 國軍桃園總醫院 敏盛 敏盛大園 敏盛龍潭 (4). 毒化災急救責任醫院 : 臺大 臺北榮總 馬偕 林口長庚 2. 工研院 毒性化學物質災害應變諮詢中心 災害諮詢服務 : (1). 提供毒性化學物質災害事故之 緊急諮詢服務, 協助中央主管關關在最短時間內, 掌握災情, 並支援現場救災及復原工作, 以降低社會大眾生命 財產之損失 (2). 毒性化學物質緊急諮詢服務 : 提供環保及消防單位有關毒性化學物 7-3-1

208 第七章其他類型災害 / 第三節毒性化學災害 質洩漏 火災或爆炸事件災害防救諮詢 ( 服務專線 : ; ) (3). 提供危險物 有害物及毒性化學物質相關資訊諮詢, 包含化學品危 害特性 政府法令要求及儲運安全等相關問題 ( 服務專線 : ; ) (4). 教育訓練 : 訓練國外光碟資訊之檢索判讀, 將相關資訊中文化, 建立 中文 SDS 及緊急應變卡 (HAZMAT), 整合各國的化學品事故所應提供 安全資訊及一般化學品諮詢服務為緊急諮詢人員的職前訓練 另不定 期安排參訪毒化物運作工廠並與各類化學品的學者及專家參與討論及 安排教育訓練, 以提升諮詢人員應變實務及相關素養 三 本區毒性化學物質運作場所 統計至 105 年 3 月 17 日止, 臺北市列管之毒性化學物質運作廠場計有 532 家, 其中屬運作量達大量運作基準並取得登記文件之廠場計有 9 家 ( 其 列管資料如表 7-3-1), 其餘則為化學品進出口及買賣之販賣商 貿易商和 少量運作之業者, 位於本區之毒性化學物質運作場所均屬後者 ( 其列管資 料如表 7-3-2) 表 本市環境保護局列管毒化物大量運作廠場登記文件資料 (105 年 10 月更新 ) 編號名稱毒化物種類地址 ( 臺北市 ) 聯絡方式 1 國立臺灣大學 2 3 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 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藥學專業學院 4 中央研究院 5 6 國防部軍備局生產製造中心第二 二廠三軍總醫院附設民眾診療服務處 苯 四氯化碳 三氯甲烷 甲醛 三氯甲烷 甲醛 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 4 段 1 號 台北市中正區仁愛路 1 段 1 號 (Fax) 分機 分機 (Fax) 三氯甲烷台北市中正區林森南路 33 號 分機 (Fax) 丙烯醯胺 苯 三氯甲烷 甲醛 1,4- 二氧台北市南港區研究院路 2 段陸圜 吡啶 二甲基 128 號甲醯胺 甲醯胺 三氧化鉻 ( 鉻酸 ) 重鉻酸鈉 環氧乙烷 7 國防醫學院三氯甲烷 8 國立陽明大學 丙烯醯胺 三氯甲烷 甲醛 9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三氯甲烷 台北市南港區昆陽街 165 號 (Fax) 分機 (Fax) 台北市內湖區成功路 2 段 分機 號 (Fax) 台北市內湖區民權東路 6 段 號 (Fax) 台北市北投區立農街 2 段 分機 2296 號博雅中心 1 樓環安衛中心 (Fax) 台北市文山區汀州路 4 段 號 (Fax) 表 本市環境保護局列管萬華區之毒性化學物質運作廠場 7-3-2

209 第七章其他類型災害 / 第三節毒性化學災害 編號里別名稱地址聯絡方式 1 福星里 恆茂有限公司 臺北市萬華區開封街二段 48 號 3 樓 2 仁德里 嘉鎧貿易有限公司 臺北市萬華區西寧南路 216 號 糖廍里嘉華化學有限公司臺北市萬華區大理街 109 號 華江里宏昇儀器行有限公司 臺北市萬華區環河南路二段 280 巷 31 號四樓 綠堤里 臺北市大理高級中學 臺北市萬華區長順街 2 號 日善里 臺北市立華江高級中學 臺北市萬華區西藏路 213 號 和德里 惟新乾商店 臺北市萬華區西園路二段 320 巷 15 號

210 第七章其他類型災害 / 第三節毒性化學災害 圖 萬華區毒性化學物質運作場所分布圖 7-3-4

211 第七章其他類型災害 / 第三節毒性化學災害 貳 災前整備工作 一 疏散避難人力編組與分工 ( 一 ) 公私立單位防救員名冊之檢視修正及建立 ( 二 ) 民間組織及志工之整備編組 : 1. 相關災害防救人員 2. 物資發放及災民慰助工作人員 3. 傷患救治 心理諮商及勘災人員 4. 區里組織里鄰志義工組成里災害應變小組 5. 民間協力廠商 ( 三 ) 民防義警整備編組 : 1. 義警人員 2. 義消人員 3. 義交人員 4. 民防團二 協助社會局建立避難處所救災民生物資清冊, 並定時更新派本區防災志工引導民眾就近收容安置, 協助民眾辦理安置登記, 建置安置名冊並張貼於收容所公告區, 並於聯合服務中心設有查詢電腦設備, 供民眾協尋親人 1. 將災民依性別區分, 分別規劃寢區, 包括男性寢區 女性寢區 家庭寢區及特別照護區等四區提供適切管理服務 2. 成立物資發放區, 捐贈物資統一由社會局辦理調度分配, 區應變中心救濟組協助接收與轉發, 並定時更新民生物資清冊 3. 協調救濟組 醫護組協同辦理災民救助金 物資及身心健康關懷慰問事宜 4. 將現存救濟物資 ( 礦泉水 900 瓶 口糧 900 包 運動服 100 套 盥洗包 100 包 免洗內褲 100 包 睡袋 100 個 ) 運送至該收容所, 不足部分請社會局立即補充 5. 分配民生物資 盥洗用品及寢具等物品, 同時進行民眾物資需求調查, 比對現存供貨量及品項, 不足立即反應, 並請社會局統一調度分配物資, 且協調開口合約廠方協助 6. 為避免收容的民眾飲食不繼而危及健康, 向平時建立之緊急廠商請求協助提供三餐便當 7-3-5

212 第七章其他類型災害 / 第三節毒性化學災害 三 協助轄區內相關單位完成避難處所之防災生活物資及糧食準備維生應急物資供給主要係以滿足災區民眾日常生活基本需求, 應確實提供水 電 瓦斯 食物 生活必需品 交通 管線等應緊物資及設備, 以確保災時民眾衣 食之無虞 ( 一 ) 維生應急物資儲備地點, 應有耐災及耐洪之考量, 避免災時物資受損 ( 二 ) 維生應急物資及水源 日常必需品之供給, 應考量各區人口數量及地區特性, 優先儲備, 以避免災時物資供應的短缺 ( 三 ) 相關維生物資之公民營相關事業單位 ( 電信 電力 瓦斯 水 ) 配合各級災害應變中心進行救災 ( 四 ) 災害應變中心應辦理食物 飲用水 醫藥材及生活必需品調度 供應之存放等事宜, 應以集中統一調度為原則 ( 五 ) 依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民生救濟物資整備及發放計畫 辦理民生救濟物資調度, 若單一行政區物資不足則啟動跨區物資調度, 再協請合約廠商及支援協定廠商供應物資, 同時請求民間團體協助提供救濟物資 ( 六 ) 供應物資不足需要調度時, 區級災害應變中心得請求市府相關機關調度, 市災害應變中心得請求中央災害應變中心支援, 並可向鄰近縣市請求支援 ( 七 ) 臺北市民生物資供應調度順序 : ( 八 ) 各公民營相關事業單位 ( 電信 電力 瓦斯 水 ) 應先就災害境況模擬分析及資料, 檢討修訂現行維生應急組織制度, 提升相關設施設備之抗災能力 ( 九 ) 相關維生應急物資之供給及運輸原則說明如下 : 1. 飲用水的供給 : (1). 飲用水的供給 : 注意水源確保 水源水質的檢查與安全 (2). 因應水利設施或自來水管線遭受損壞, 造成飲用水無法供應的情形, 7-3-6

213 第七章其他類型災害 / 第三節毒性化學災害 應依整備階段訂定之應變方法進行供給 ( 如緊急維生給水設施取用方式 ), 並應盡力滿足民眾之基本生活需求 (3). 緊急供水對策 : 確實掌握災時實際狀況, 運用有限水源, 作適當之調配供應 ( 擬定供水目標 供水順序 供水時間及方式 儲水及節水等措施 ), 另於災區設立供水站, 以水車定時巡迴加水, 維持災區民眾基本用水 (4). 飲用水運用及供給 : 在交通路線阻斷情況下, 請求軍 警方派空中運輸工具給予協助, 並以醫院 緊急安置所為優先考量供給對象 2. 民生救濟物資供給 : (1). 依社會局所訂民生救濟物資整備及發放計畫啟動民生物資調度網絡, 並依災民特殊需求, 提供所需物資 (2). 物資運送處理原則依交通局規畫事宜交通路線, 並協請物資廠商或物流協會等民間團體協助載運, 若交通中斷受阻, 則協請軍方協助運輸或進行空中運補作業 參 災後應變工作 一 成立災害應變中心於毒災發生時, 藉由各組織成員間有效之分工, 迅速應變, 儘速控制其危害, 以降低民眾生命 健康及財產損害之程度 ( 一 ) 應變體系之啟動 : 依程序通報 盡速控制現場後, 立即依本市應變體系成立 毒性化學物質災害應變中心 辦理現場應變相關工作 ( 二 ) 通報 : 當 119 接獲民眾報案時, 應立即通知環保局, 由環保局成立緊急應變小組, 並立即派員移除毒性化學物質, 若有影響建築結構物安全之疑慮時, 應通知建管處會同專業技師或建築師, 至現場勘查鑑定, 並請環保局提供相關安全裝備, 以確保勘查人員之安全 ( 三 ) 毒災現場之控制 : 發生洩漏事件應先劃定緊急隔離封鎖線, 毒性化學物質 7-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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