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錄 壹 總則 1 貳 颱洪災害 2 参 坡地災害 3 肆 地震災害 4 伍 生物病原災害 5 陸 旱災 6 柒 空難 重大陸上交通事故 7 捌 其他類型災害 8 玖 執行評估 ( 核 ) 與計畫經費 9 拾 附則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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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臺北市民當家熱線 1999 臺北市士林區地區災害防救計畫 臺北市士林區公所編撰 中華民國 105 年 12 月 6 日

2 目 錄 壹 總則 1 貳 颱洪災害 2 参 坡地災害 3 肆 地震災害 4 伍 生物病原災害 5 陸 旱災 6 柒 空難 重大陸上交通事故 7 捌 其他類型災害 8 玖 執行評估 ( 核 ) 與計畫經費 9 拾 附則 10

3 第一章總則 第一節防救計畫之制定 第二節地區概況 第三節災害特性與規模設定 第四節防救災相關機關及其業務分工

4 第一章 / 第一節地區災害防救計畫之制定 第一章總則 第一節地區災害防救計畫之制定 壹 計畫依據 一 民國 101 年 11 月 28 日修正公布之 災害防救法 二 民國 100 年 2 月 21 日修正公布之 災害防救法施行細則 三 民國 102 年 8 月行政院災害防救委員會頒行之 行政院防救基本計畫 四 民國 105 年 7 月 21 日北市政府修訂之 臺北市各級災害應變中心作業要點 五 民國 105 年臺北市政府頒行之 臺北市地區災害防救計畫 貳 計畫目的 為健全災害防救體制, 強化災害預防及相關措施, 有效執行災害搶救及善後復舊處理, 並加強災害教育宣導, 以提昇市民之災變應變能力, 減輕災害損失, 並確保人民 身體 財產之安全及國土之保全, 特訂定本計畫 參 計畫期程 本計畫是屬區級綜合性質之災害防救業務規劃引導, 適用於本區各類災害防救業務近 中期程計畫之規劃, 以及長期計畫之推動方向, 配合災害潛勢分析 境況模擬 社經發展狀況 災害防救設施強化 應變搶救及重建復原經驗等每 2 年重新檢討修訂之, 使地區災害防救計畫能確實符合本區災害防救現況 肆 計畫內容 本計畫共分十章, 第一章為總則, 第二章為颱洪災害, 第三章為坡地災害, 第四章為地震災害, 第五章為生物病原災害, 第六章為旱災, 第七章空難 重大陸上交通事故, 第八章為其他類型災害, 第九章為執行評估 ( 核 ) 與計畫經費, 第十章為附則

5 第一章 / 第二節地區概況 第一章總則第二節地區概況 壹 地理位置本區位於台北盆地之東北, 東北俱為山嶽 丘陵相接, 以名峰七星山為最高, 東南有鄰界大崙山嶺及大直諸山, 西南一帶平地平坦, 東與新北市萬里區 汐止區接壤, 西以淡水河和新北市蘆洲區為界, 南臨中山區 內湖區, 北接北投區 貳 地質 地形 河川 氣候一 地質士林區位於台北盆地的西北方, 由於有山嶺與平地, 因此, 其土壤質地非常不均勻一致 根據 士林鎮志 的說法, 士林區的地質, 大體來說, 有山地 平地與砂質土壤等三種主要地質 山區地質屬水成岩或火成岩形成的土性, 亦即屬於安山岩質溶岩流與火山碎屑岩, 經過風化之後所形成的山嶺 它的土壤係源自火山灰土質地, 大多屬黑色 棕灰色與淡黃棕色之土壤與黏質土壤, 並且呈現酸性反應 平地屬沖積層土質, 亦即湖成沉積物土壤, 其沖積質土壤係源於砂頁岩之風化物, 地勢平坦且土壤肥沃 在基隆河東北灌溉便利之處, 大抵適合栽種水稻與其他雜作, 產量很好 該地的土壤質地大多為褐灰色黏質土壤, 並且呈現酸性反應 至於西南社子一帶, 則大多屬砂質土壤 它主要屬於淡灰色中酸性砂質土壤, 肥力較差 圖 地質圖 1-2-1

6 第一章 / 第二節地區概況 二 地形本區地形西側與西南側為平地, 平均坡度低於 30%, 外雙溪地區屬於山谷, 其餘地區皆為丘陵山坡地, 坡度皆大於 30%, 地勢較高的陽明山國家公園可達海拔 1,000 公尺以上, 惟山仔后及平等里一帶雖位山坡地, 但坡度平緩, 平均約在 10% 以下 圖 臺北市地形及水系圖 1-2-2

7 第一章 / 第二節地區概況 三 河川 本區內較為重要之溪河有 : ( 一 ) 淡水河 : 係大漢溪 新店溪兩川之合流, 從新北市新莊區入本市中正區折 向西流, 經本區西南端之社子轉北投區關渡出海 ( 二 ) 基隆河 : 源於基隆市暖暖山區, 流經本市南港 內湖 松山 中山及本區, 至北投區關渡會合淡水河出海 因河道彎曲, 河床淤泥過高, 遇有豪雨即成水患, 基隆河甚而改道, 形成 基隆河廢河道, 影響景觀及土地開發甚大, 經市政府 自民國 71 年度起於廢河道實施填土工程約有 42 公頃土地 ( 三 ) 雙溪 : 係內雙溪 外雙溪兩溪之合流, 匯集本區菁山 平等 翠山里一帶 山水, 於至善路 3 段間交會, 經本區西南地帶流入基隆河 ( 四 ) 磺溪 : 位於本區與北投區交界, 由陽明山流經本區西側各里, 與雙溪會合 同流基隆河 四 氣候 本市位於北緯 25 度, 地屬亞熱帶, 氣候溫熱潮溼, 年平均氣候統計資料如 ( 詳 表 及 1-2-2) 其中代表平地的臺北氣象站統計資料, 年平均溫度約為攝 氏 22.7 度, 年平均相對濕度約為 78 %, 年平均雨量約 2,333 毫米 ; 而代表山地 的竹子湖氣象站統計資料, 年平均溫度約為攝氏 18.0 度, 年平均相對濕度約為 83 %, 年平均雨量約 4,619 毫米 依降雨量統計資料分析, 平地以 5 至 9 月相對降雨量較大, 山地則以 8 至 11 月相對降雨量較大 ; 依近年降雨資料分析, 降雨集中於幾次侵臺颱風 ( 侵襲本 市之颱風每年約 3.6 次 ) 與西南氣流所引發之豪大雨 山地因地勢較高及東北季 風影響, 降雨集中於 8 至 10 月, 氣候特色為夏季炎熱多陣雨, 冬季冷而多細雨 臺北氣象站氣候資料統計表 項目 溫度 ( ) 降雨量 相對濕度 月份 平均 最高 最低 毫米 (%) 統計期間 : 民國 70 年至 100 年月平均值資料 ( 中央氣象局資料統計, 每十年更新一次 ) 表 臺北氣象站 ( 代表平地 ) 氣候資料統計表 1-2-3

8 第一章 / 第二節地區概況 竹子湖氣象站氣候資料統計表 項目 溫度 ( ) 降雨量 相對濕度 (%) 月份 平均 最高 最低 毫米 平均 統計期間 : 民國 70 年至 100 年月平均值資料 ( 中央氣象局資料統計, 每十年更新一次 ) 表 竹子湖氣象站 ( 代表山地 ) 氣候資料統計表 參 面積與人口本區面積 平方公里, 幅員廣闊, 為本市 12 行政區面積最大之區, 共 51 個里 996 鄰, 均僅次於大安區居全市第二 截至民國 105 年 8 月底止, 在本區設籍之戶數 人口數計有 106,521 戶 290,207 人 ( 男性 :140,231 人 女性 :149,976 人 ), 平均每戶 2.72 人, 人口密度為每平方公里 4,653 人 其中未滿 15 歲 38,064 人, 約占本區全部人口比例 13.12%;65 歲以上人口 44,762 人, 約占本區全部人口比例 15.42% 臺北市士林區各里 105 年 8 月份各里人口數 戶統計表 ( 資料來源 : 士林區戶政事務所 ) 里名 鄰數 戶數 男生 女生 總計 里名 鄰數 戶數 男生 女生 總計 三玉里 富光里 仁勇里 富洲里 公館里 菁山里 天山里 陽明里 天母里 新安里 天玉里 溪山里 天和里 義信里 天祿里 聖山里

9 第一章 / 第二節地區概況 天壽里 葫東里 天福里 葫蘆里 平等里 福中里 永倫里 福安里 永福里 福志里 名山里 福佳里 百齡里 福林里 岩山里 福華里 忠誠里 福順里 承德里 福德里 明勝里 翠山里 東山里 德行里 社子里 德華里 社園里 臨溪里 社新里 舊佳里 芝山里 蘭雅里 前港里 蘭興里 後港里 總計 表 臺北市士林區各里 105 年 8 月份各里人口數 戶統計表 105 年 8 月底士林區人口數按性別年齡分 單位 : 人 性別 計 男 女 總計 ~4 歲 ~9 歲 ~14 歲 ~19 歲 ~24 歲 ~29 歲 ~34 歲 ~39 歲 ~44 歲 ~49 歲 ~54 歲 ~59 歲 ~64 歲 ~69 歲

10 第一章 / 第二節地區概況 70~74 歲 ~79 歲 ~84 歲 ~89 歲 ~94 歲 ~99 歲 歲以上 表 臺北市士林區 105 年 8 月份人口數 ( 按性別年齡分 ) 肆 都市發展士林區總面積 平方公里, 其中 平方公里隸屬陽明山國家公園範圍, 其餘地區約 平方公里, 屬都市發展用地部分約 平方公里, 佔全區之 34.37%, 包含住宅區 商業區 文教區 工業區及公共設施等使用分區, 其餘 平方公里則非屬都市發展用地, 佔全區比例 34.98%, 包括農業區 保護區 風景區及行水區等 ( 圖 1-2-3) 士林區主要商業活動集中在士林舊市區 ( 士林夜市 ) 附近及天母東西路 中山北路交匯處附近, 使用型態多為住商混合, 一 二樓沿街面開設商店, 巷內則以住宅使用為主 工業活動則集中在福中里靠通河東街一段與大南路附近之工業區, 前港里靠大南路 承德路及前港街所圍之工業區, 及社新里靠中正路一帶 士林區之建成區建築型態分布略有不同, 高層集合住宅分佈於主要道路兩側及天母里 天玉里等社區, 其餘以四至五層高度之公寓為主 排除低層獨棟或雙併住宅, 現況為二至三層老舊樓建, 主要分布於福順里延平北路附近 福德里士林紙廠南北兩側地區 舊佳里神農宮西側地區 芝玉路與至誠路鄰近地區 復興橋東北側等地區 未開發地區以社子島地區及陽明山保變住地區的面積較大, 至於低度使用土地, 主要為大型製造業遷廠後, 所留閒置工廠用地包括士林紙廠 新光紡織廠及萬寶紡織廠, 以及中影文化城等 1-2-6

11 第一章 / 第二節地區概況 圖 士林區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示意圖 伍 產業發展一 商業 : 士林區商業大多數分布在文林路 大東路 中正路 中山北路六段及延平北路一帶 二 工業 : 士林區工廠主要集中在後港與社子一帶 ; 此外在社子島地區, 違規工廠係依 臺北市社子島地區於規劃開發前工商業暫行查報作業要點 管理, 其中包裝產業等並已形成產業群聚 三 農業 : 本區農業主要產物為蔬菜 花卉 柑桔等, 其中蔬菜之產量除可滿足區內居民之需求外, 更具調解本市菜類供應之功能 四 生技產業 : 根據本府產業發展局 103 年度臺北市生技產業調查分析報告, 士林區有應用生技產業 2 家 製藥產業 1 家 醫療器材產業 6 家, 大約佔臺北市生技廠商總數之 2.5% 陸 交通建設一 大眾運輸系統現況捷運淡水信義線於士林設有劍潭站 士林站與芝山站三處場站, 依 105 年 7 月進出站人次統計, 其全月實際量分別已達 2,008,698 人次 1,609,302 人次 1,346,435 人次, 約佔淡水信義線全線的 5.06% 4.05% 3.39%, 另士林區聯絡市中心區走廊之公車計有 38 線, 依行經道路區分, 通過承德路者有 8 線 中山北路有 23 線 ( 含 3 線通往淡水之非聯營公車 ) 延平北路有 7 線 重慶北路有 8 線 環河北路有 1 線 二 道路系統 1-2-7

12 第一章 / 第二節地區概況 ( 一 ) 快速道路 : 包括洲美快速道路 環河快速道路 ( 二 ) 主要道路 : 包括重慶北路 承德路 中山北路 中正路 ( 三 ) 次要道路 : 包括延平北路 仰德大道 至善路 忠誠路 天母東西路 德行東西路 基河路等 三 聯外廊道及交通流量分析 士林區與臺北市中心區主要聯外廊道均為南北向, 主要為故宮路 ( 經自強隧 道 ) 中山北路 承德路 重慶北路 延平北路及環河北路 6 處, 除承德路 延 平北路之服務水準為 D 級外, 其餘路廊之服務水準均為 E 級以下, 各主要道路尖 峰小時交通量已達飽和程度 此外, 區內主 次要道路多呈南北走向, 缺乏東西 向之聯繫, 造成中正路 福林路及天母東西路等少數東西向道路交通嚴重負荷 圖 士林區交通系統分布示意圖 1-2-8

13 第一章 / 第三節地區災害特性及災害規模設定 第一章總則第三節地區災害特性及災害規模設定壹 地區災害特性一 颱洪災害 ( 一 ) 歷史颱風及超大豪雨事件之淹水事件 大臺北地區為一盆地地形, 外圍山區環繞, 坡度陡峭, 大小河川皆由平原區 匯集於淡水河, 每逢颱風及豪雨, 常因降雨集中, 使洪流快速湧向盆地區, 流速 及流量皆因地勢陡峭而驟增, 導致河川水位劇增而造成廣大地區之淹水災情 彙 整歷史颱風事件紀錄, 了解本區易成災地區, 期能使各單位於颱洪來襲前先行整 備, 減少民眾生命及財產損失 1. 民國 86 年 8 月 18 日溫妮颱風 溫妮颱風造成臺北地區豪雨, 本市氣象站之連續 24 小時最大降雨量約 205 毫 米, 造成本區社子地區一帶淹水, 且積水原因以地勢低漥 排水不良及排水口阻 塞為主 2. 民國 87 年 10 月瑞伯及芭比絲颱風 民國 87 年 10 月中旬及下旬分別有瑞伯颱風及芭比絲颱風先後侵襲臺灣, 造成 大臺北地區嚴重積水, 首先是 10 月 15 日之瑞伯颱風, 五堵氣象站之連續 24 小時最 大降雨量即達 492 公厘, 同月 25 日及 26 日, 芭比絲颱風外圍環流造成大臺北地區 再度豪雨成災, 其中五堵氣象站之連續 24 小時最大降雨量達 319 公厘, 大臺北地 區在短短二週內遭遇兩個颱風帶來三次淹水之苦, 造成本區社子地區一帶淹水, 主要原因為短延時強降雨增加地表逕流量而排水不及與雜物阻塞管路所致 3. 民國 90 年 9 月 15 日至 9 月 17 日之納莉颱風 納莉颱風自 9 月 15 日 11 時開始降雨, 經統計至 17 日 12 時止, 本府工務局前養 工處設置之雨量站中, 出現較大之雨量者, 分別為湖田站 821 毫米 大屯站 毫米 三星站 毫米 至善站 829 毫米 ; 另中央氣象局設置之雨量站中, 測得 較大雨量者, 分別為竹子湖站 1,002.6 毫米 ; 石碇站 757 毫米 火燒寮站 755 毫米 依各雨量站監測所得之降雨資料推估, 各河川流域之累積雨量為大漢溪流域約 500 毫米 新店溪流域約 725 毫米 基隆河流域約 755 毫米, 磺港溪流域約 毫米 磺溪流域約 821 毫米 雙溪流域約 661 毫米 因颱風來襲期間, 在本市降下 豪大雨量, 單日累積雨量高達 500 毫米, 瞬間最大時雨量更有高達每小時 毫米 4. 民國 96 年 6 月 5 日士林北投淹水事件 臺北市於 96 年 6 月 5 日受滯留鋒面影響, 在士林北投地區降下豪雨造成積水 工務局水利處在鄰近社子島地區之陽明高中雨量站, 於 5 日晚間 7 時至 6 日零時所 量測到的累積雨量為 毫米, 最大尖峰降雨發生於 5 日晚間 9 時 30 分至 10 時

14 第一章 / 第三節地區災害特性及災害規模設定 分, 每小時降雨量為 96.5 毫米 ; 社子雨量也達到 89 毫米, 兩處降雨量均超過市區排水負荷 78.8 毫米許多 再以士林區陽明高中雨量站 5 日晚間 9 時 50 鐘至 10 時這 10 分鐘內所測得的雨量即達 23.5 毫米計算, 也就是 1 小時的降雨強度高達 117 毫米, 是造成排水系統無法及時渲洩而積水的原因之一 此次豪雨主要積水地點在北投區中央南路 2 段 91 至 93 號最深為 1 公尺 大業路 65 巷 公館路 130 巷 文林北路 23 巷 洲美快速道路大業路口等平均積水約 50 公分 而在社子島部分, 則是在延平北路 段等於尖峰降雨時, 造成平均積水約 60 公分 5. 民國 102 年 7 月 11 日至 7 月 13 日之蘇力颱風民國 102 年 7 月 11 日至 7 月 13 日中度颱風蘇力來襲,12 級以上強陣風造成臺北市樹木傾倒 斷枝嚴重, 經統計本市受通報倒伏樹木 3609 餘株, 並造成士林區 南港區多戶停電 6. 民國 104 年 8 月 6 日至 8 月 9 日之蘇迪勒颱風民國 104 年 8 月 6 日至 8 月 9 日強烈颱風蘇迪勒來襲, 造成位於北水處直潭 長興及公館淨水場上游南勢溪泥沙暴增, 導致進入淨水場的原水濁度一度超過三萬九千度, 遠高於淨水處理極限的六千度, 淨水場一度於 8 日晚間暫停運作八小時, 於 9 日清晨原水濁度降至六千度才恢復運作, 但送到用戶端的自來水仍相當黃濁, 尤其以鄰近淨水場的中永和及新店地區影響最大 13 級以上強風也造成上萬棵路樹傾倒, 為近年來最嚴重之災情 受蘇迪勒強風影響,8 月 9 日本市停電戶數一度超過 12 萬多戶 (124,779 戶停電 ), 停電較長時間超過 8 千戶, 集中在士林及北投區 7. 民國 104 年 9 月 27 日至 9 月 29 日之杜鵑颱風杜鵑颱風於中秋連假期間侵襲臺灣, 在登陸過程中為本市帶來強風豪雨, 市區內一度出現 13 級強陣風, 造成本市路樹傾倒 電力停電 自來水停水 招牌掉落 房屋積淹水等災情 ( 二 ) 市區易發生積水地點之參考表綜合以前本市歷次積水地點處理後的經驗與調查分析, 本府工務局公布本區易發生積水地點, 並將易發生積水原因及處理方式整理如表 所示 ; 在降雨達一定程度下, 有關單位應加強防範並籲請民眾注意 項次行政區積水地點積水原因改善對策 都市計畫未 社子島地區前因都市計畫未 2 士林區 士林社子 島 定案, 無法據以佈設完整之防洪排水 定案, 永久性排水系統無法施築, 均以施設臨時抽水站及改善既有水路之方式因應 年度 系統 預算辦理 社子島增三抽水站擴 1-3-2

15 第一章 / 第三節地區災害特性及災害規模設定 二 坡地災害 建工程 ( 完工 ),99 年 度持續辦理 延平北路 8 段 157 巷排水改善工程 - 社子島增四站 抽水機組更新 ( 已於 完工 ), 以紓解積水現象 俟現行 通過之都市計畫填土完工後, 將 徹底解決此問題 表 本區易發生積水地點之參考表 臺北市三面環山, 為一盆地形都市, 地勢東南多丘陵, 東北多高山, 西北較 平坦, 西臨淡水河, 整體而言, 地勢由北向南傾斜, 海拔高度介於 20 公尺至 1,100 餘公尺之間 又位處亞熱帶, 每年夏季期間颱風 豪雨頻繁 部分地區受地形坡 度陡峭 地質脆弱惡化及土壤淺薄之自然環境影響, 以及人為之過度開發利用, 山坡地土壤流失嚴重, 易於造成災害 ( 一 ) 山坡地地質特性 本區山坡地地質特性, 包括崩塌地 落石 土石流潛勢溪流 河流侵蝕 順向坡 地盤下陷 填土區及礦碴堆積 斷層及硫氣口等 9 類 本區可能受災 區域, 除有行政院農委會評定本區 7 條土石流潛勢溪流外, 另位於山邊的福林 臨溪 翠山等里 本區對各種坡地災害潛勢地區資料均造冊列管 ( 二 ) 本區山坡地潛勢 1. 山坡地老舊聚落 : 分別位於臨溪路 74 巷及 100 巷山坡聚落與中山北路五段復 興電台後方山坡聚落等二處, 工務局大地工程處持續於每年防汛期間 (5 月至 11 月 ) 委託技術顧問公司進行巡勘及觀測工作, 每個月檢查一次, 若遇颱風豪雨即 機動增加巡勘觀測頻率, 以掌握聚落環境之變化並預為因應, 避免災害之發生 另本區已建立各處聚落颱風期間臨時疏散避災名冊, 並納入本區 臺北市天然 災害緊急疏散及收容安置計畫 辦理 颱風期間大地工程處將與本府災害應變 中心保持密切聯繫, 若有必要, 即啟動疏散避災機制, 由本區災害應變中心及 警消單位進行疏散, 協助居民到臨時安置所, 以避免人命傷亡發生 其保全門 牌清冊本區將於每年度大地工程處提拱更新時隨時清查戶口並更新列管 項次行政區村里山坡地老舊聚落名稱 ( 位置 ) 17 臨溪里臨溪路 74 巷及 100 巷山坡聚落士林區 18 福林里中山北路五段復興電台後方山坡聚落表 本區 105 年 2 處列管之山坡地老舊聚落表 2. 本區列管土石流潛勢溪流 : 土石流是一種突然暴發的, 含有大量泥砂 石塊的土石流動現象 土石流含有 大量的固體物質, 常為突然暴發, 且持續時間短 土石流常造成房屋村鎮摧毀 1-3-3

16 (7) 第一章 / 第三節地區災害特性及災害規模設定 衝毀路基與橋梁 堵塞河道, 對山區交通及居民造成嚴重危害 農委會目前公 佈本市列管有 50 條土石流潛勢溪流, 本區即有 7 條 ( 表 1-2-3) 行政區溪流編號 98 年新溪流編號 士林區 村里 (105 年 ) 水 保局定案 風險潛勢戶數 ( 人數 ) 臺北 A280 北市 DF018 福林里持續觀察暫無 臺北 A279 北市 DF019 臨溪里持續觀察暫無 臺北 059 北市 DF020 臨溪里低暫無 臺北 058 北市 DF021 新安里低 3(12) 臺北 060 北市 DF022 溪山里持續觀察暫無 臺北 A278 北市 DF023 溪山里低暫無 臺北 A277 北市 DF024 溪山里低 5(21) ( 三 ) 歷年坡地崩塌區域 表 本區 105 年土石流潛勢溪流一覽表 (105) 保全住戶截至 調查結果 (105) 土石流警戒雨量值 戶數 ( 人數 ) / 各區總計 (mm/24hr) 8(33) 500 納莉颱風使臺北市受創嚴重, 經臺北市政府建設局 ( 後改名為產業發展局 ) 及臺 北市防災計畫辦公室 ( 後改名為臺北市災害防救辦公室 ) 調查並蒐集民國八十 九年以前及民國九十年坡地災害相關資料, 本區於民國四十八年至八十九年歷 年崩塌次數為 36 次, 九十年崩塌次數為 49 次, 由於坡地災害復現性極高, 未 來將對崩坍潛勢較高區域, 應進一步列管防範 三 地震災害 臺灣位於歐亞大陸板塊與菲律賓海板塊交會處, 歐亞大陸板塊 (Eurasian Continental Plate) 以每年大約 7 8 公分的速度向菲律賓海板塊 (Philippine Sea Plate) 移動 其碰撞的接觸位置在東部的花蓮至臺東地區, 此兩板塊除碰撞 作用外, 在臺灣東北部及南部分別有向北與向東的板塊隱沒作用 由於這兩板塊 的碰撞與隱沒, 臺灣地區的地層承受著大地應力, 使得地層容易變形進而斷裂錯 動產生斷層引發地震, 因此地震相當頻繁激烈 ( 一 ) 臺北地區地震災害特性 臺北都會區係以地形平坦的臺北盆地為中心, 向四周逐漸擴散成丘陵區 火 山群及台地, 盆地間為晚更新世至現代的沖積層所填充, 以不整合覆蓋於經過褶 皺 斷層作用之沈積岩地層上 這些未固結的沉積物所構成的平坦地面即為臺北 都會區發展的重心所在 由於臺北都會區本身地形及地質條件的影響, 因此直接 對地震時造成的地面振動特性, 例如振動的大小 持續的時間和振動的頻率內涵 等而造成局部放大的效應, 根據理論與經驗, 科學家知道軟弱的地層依其物理性 質和厚度的不同, 會將特定頻率的地震波放大, 即所謂的盆地效應, 使得地面振 動加劇, 造成特定建築物的破壞 1-3-4

17 第一章 / 第三節地區災害特性及災害規模設定 地震時可能產生的土壤液化現象, 也是造成結構物損害的主要原因之一, 圖 為臺北市液化潛能圖, 以工程上普遍使用之液化評估方法, 分區進行液化 潛能評估並繪製成液化潛能圖, 作為防救災決策之參考 此外臺北都會區的人口 密度 經濟建設 和建築設計 型態及使用方式等, 也往往是左右震災程度大小 的一項因子 例如民國 75 年 5 月與 11 月的兩次花蓮地震, 臺北市附近地區雖然 距離震央達百公里以上, 但災害卻比花蓮地區大得很多, 受害的建築有數百棟, 如中和市華陽市場內有許多房屋倒塌 ; 其中也以中層 (5 樓 ) 以上為主 民國 88 年 9 月 21 日之集集大地震亦在臺北地區造成許多結構物之破壞, 究其原因, 臺 北盆地所造成地震波的放大效應可視為一項主要的影響因素 另外根據中央地質調查所公布臺灣北部斷層包含山腳斷層 湖口斷層 新竹 斷層 新城斷層 等 4 條, 而分佈於臺北盆地及周圍的斷層則僅有山腳斷層, 其 簡述如下 : 山腳斷層為正移斷層, 呈北北東走向, 可以分為 2 段 : 南段自台北縣樹林向 北延伸至台北市北投區, 長約 13 公里 ; 北段由北投向北延伸至台北縣金山, 長 約 21 公里, 總長約 34 公里, 另依據中央地質調查所公佈指出, 山腳斷層可能再 延伸至外海 目前證據顯示此斷層亦為一活動性頗高的斷層 ( 圖 1-3-2) 斷層是地震發生頻率較為高的地方, 其本身發生或是因其他震源而引起的地 層錯動而引起的地表建物破壞都是造成生命財產損失的主要因素, 因此做好事前 完善的防救災規劃及整備才能將未來地震可能造成的災害或影響降至最低 ( 二 ) 臺北都會區地震可能引起的災害 地震造成的災害及所帶來的大規模破壞是非常具有毀滅性的, 一般常見的直 接性破壞有山崩 崖崩 地裂 地面錯動引起的橋梁斷裂 建築物倒塌 ; 間接性 的危害則有火器損毀而引起的火災 化學物質或毒物儲存地遭破壞而引起的外洩 事件 搶救災行動的阻斷等 地震在臺灣所造成的直接及間接危害, 主要的影響 因子基本上有五類 1. 地表振動 (ground motion): 因為地球本身能量的釋放, 造成地層的位移錯動而產生地震, 地震產生的能 量藉由地震波 ( 實體波 (body wave) 表面波 (surface wave)) 透過介質振 動的方式傳遞, 由於地表振動的關係, 所以地表上的建築物就可能受到損害或完 全摧毀, 透過適當的建築物耐震性評估及設計可以預防損害 降低破壞機率 2. 斷層錯動 : 為地層錯動而形成的斷裂帶, 當建築物 交通路網以及任何橫跨或座落在活 動斷層 (Active Fault) 上的建物與地形都會被斷層錯動而遭到破壞 3. 火災 ( 二次災害 ): 火災通常是地震後而產生的二次災害, 但是危害的程度則不亞於地面震動而 1-3-5

18 第一章 / 第三節地區災害特性及災害規模設定 造成的破壞 地表振動導致一般火器 ( 火爐 瓦斯爐等 ) 遭到損毀, 瓦斯管線 電 線鬆斷以致於引起火災, 而維生及救援的水管亦可能遭影響而切斷, 形成無水可 救的情況 4. 地形變動 : 地形變動包括山崩和地滑等地質現象 在地形較為陡峭或地質條件較為鬆散 的區域, 地震引起的振動會導致表土滑動 懸崖崩落以及引發其他塊體急速的向 下滑落 5. 土壤液化 : 若一區域的地質條件處於地下水位偏高飽和鬆散砂質土壤 (saturated sandy soil) 下時, 當受到一短暫的反覆作用力後, 且孔隙水 (pore water) 無法 立即排出時, 則會使孔隙水壓 (pore water pressure) 快速上升而導致有效應力 (effective pressure) 下降, 當此有效應力趨近於零時, 土壤失去抗剪能力而呈 現液態泥狀並且有時會在地表裂隙處產生噴砂 (sand boil) 的情形 通常容易發生液化的地點出現在離震央數公里至數十公里範圍內包括 :1. 河灘及海灘地 ;2. 離河岸不遠的砂質沖積層基地 ;3. 砂質的舊河道堆積 ;4. 湖邊 或其它水邊的填土新生地等 土質疏鬆而又含水飽和之地表土層, 不但對地振動 有放大效應外, 還可能導致土壤液化的現象, 當液化發生時地上結構物發生不均 勻下陷, 而造成建築物 道路 地下管線及橋梁橋墩的破壞 圖中的 PL 代表液化潛能指數, 用來評估整個土層的液化程度,PL=0 為無液化, 0<PL<5 為輕微液化,5<PL<15 為中度液化,PL>15 代表嚴重液化 圖 臺北市液化潛能圖 1-3-6

19 第一章 / 第三節地區災害特性及災害規模設定 圖 山腳斷層位置圖 貳 災害規模設定一 颱洪災害 災害規模設定選取原則係依據最大降雨量紀錄 過去最大淹水災情紀錄及本 區防救災資源動員能力等多項因素綜合評估而定 ( 一 ) 災害規模設定 擬定本區災害防救計畫, 需設定保護之災害規模, 才能依據災害規模大小, 進行各項因應措施 鑑於民國 90 年納莉颱風所帶來慘重災情, 造成本區於事前 防災準備 災中緊急應變 災後重建復原等諸多問題產生, 故本計畫考慮以同等 於納莉颱風降雨條件之淹水潛勢模擬結果及納莉颱風實際淹水範圍及深度, 作為 災害規模設定對象 而根據納莉颱風期間實測降雨資料統計分析, 得知本次市內日降雨量平均值 約等於 600 毫米, 因此本計畫將以每日總降雨量為 600 毫米之條件進行淹水潛勢 分析, 並依據此淹水潛勢資料與納莉颱風實際淹水範圍及深度擬定本區災害防救 計畫中 - 災前整備 災中應變 災後復原重建之各項因應措施 若重新修訂本區 災害防救計畫時, 災害規模設定亦應重新檢討 ( 二 ) 淹水潛勢分析與運用原則 1. 資料蒐集與潛勢分析 : 本計畫目前所採用之淹水潛勢數值模擬模式, 係參考本市災害防救計畫相關 1-3-7

20 第一章 / 第三節地區災害特性及災害規模設定 水文及地文資料之蒐集 分析與假設下, 並配合其他市政資料分析作為未來各項防洪業務推行參考, 其作業流程圖如圖 所示 2. 淹水潛勢圖 : 本災害防救計畫所設定之颱洪災害規模, 係以同等於納莉颱風降雨條件之淹水潛勢模擬結果及納莉颱風實際淹水範圍及深度為想定對象, 而降雨條件設為日降雨量平均值 600 毫米 / 日之境況, 因此本災害防救計畫將以每日總降雨量為 600 毫米之條件, 進行分析 3. 淹水潛勢圖運用原則 : 由於淹水潛勢圖係基於一定之假設條件, 即使實際發生災害與淹水潛勢圖之假設條件相同時, 災害境況未必全然吻合, 但就成災趨勢與境況規模而言, 應有相似之處, 潛勢圖之運用原則將分述如下 : (1) 於減災 整備階段, 可參考想定之災害規模潛勢圖, 進行相關設施規劃 土地利用分級制 防救災設施之配置 救災資源之配置等先期準備工作 (2) 復原階段應參考災害之成災因素與特性, 重新檢視淹水潛勢圖是否須進行更新 ; 相關之設施規劃 土地利用分級制 防救災設施之配置 救災資源之配置 等先期準備工作, 亦是否重新配合調整 (3) 淹水潛勢圖應定期配合相關資料更新, 初期建議 2 至 3 年更新 1 次 (4) 災害應變階段, 在運用淹水潛勢資料時, 仍須配合相關即時水情資訊修正 (5) 淹水潛勢資料應配合本節災害特性一起運用 (6) 如預判災害條件已完全超出淹水潛勢資料庫之範疇時, 應立刻向市級災害應變中心請求協助 4. 淹水潛勢圖使用步驟潛勢資料可參考下列步驟之說明, 選用成災因素相似之圖層加以參考, 步驟如下 : (1) 於颱風來襲前, 先以中央氣象局所預報之竹子湖 ( 或北部山區 ) 累積總降雨量為災害想定之降雨條件 ( 如暴風圈可能侵襲北部地區時, 氣象局亦可能發布北部地區預估平地降雨量, 此時建議可先採用預估平地降雨量為降雨條件, 並以此降雨量查詢災害潛勢及境況模擬資料之分析與應用中之淹水潛勢圖降雨量較為接近者 ; 並以該潛勢圖災害規模預作防救災工作準備 (2) 如前述 (1) 之預估降雨量超過 600 毫米時, 即表示為最嚴重之情況, 則應參考災害潛勢及境況模擬資料之分析與應用中最嚴重情況之淹水潛勢圖, 並以此災害規模預作防救災工作準備 ; 並同時向市級防災應變中心請求相關資訊協助, 以利進一步預估可能災害預估規模 (3) 如前述 (1) 之預估降雨量未超過 600 毫米, 且當顯著降雨情形開始時, 應隨時觀察大臺北地區各雨量站及水位站資料, 可由市府養工處網站查詢相關雨量站資料, 目前約有 19 站可供查詢, 如該站無法聯繫時, 可參考經濟部水利署第十河川局或氣象局之雨量站即時資料 ; 水位站之水位資訊建議聯繫經濟部水利署第十河川局水情中心網站, 如本市境內水位站或流經本市之河川上游 1-3-8

21 第一章 / 第三節地區災害特性及災害規模設定 水位站已達警戒水位時, 本區容易溢堤地點應嚴加戒備 (4) 當暴風圈尚未接近本市或預判最強尖峰降雨應尚未發生時, 如本區有任一雨量站之最大值已超過或接近預估總降雨量尖峰時刻降雨強度值時, 則應請市級災害應變中心重新推估該附近地區可能之總降雨量, 以利後續應變工作準備 ; 有關災害潛勢及境況模擬資料之分析與應用圖集中各潛勢圖之 24 小時降雨量所對應之尖峰降雨強度如表 所示 例如 : 當預估總降雨量約為 330 毫米時, 但尖峰降雨時刻應尚未到達, 但實測降雨量已達 51 毫米 / 時 ( 或連續 3 小時累積降雨量約 112 毫米, 亦或是連續 6 小時累積降雨量已超過 174 毫米 ), 則預估總降雨量應進行修正提高 (5) 如市級災害應變中心尚未提供更新資料前 ( 或無法提供時 ), 建議先以目前連續 2 小時逐時降雨量之累積最大值為預估未來尖峰時刻降雨強度, 並按表 尋找對應之 24 小時累積降雨量及災害潛勢及境況模擬資料之分析與應用中相關淹水潛勢圖預作準備 二 山坡地敏感地質所謂地質敏感係在天然狀態下, 邊坡穩定性之指標 地質敏感度越高者, 表示環境越不安定, 其開發成本與防災成本均會大幅相對提高 分析方法以地形坡度與地質狀況為條件, 分級結果如圖 所示 ( 一 ) 坡度條件有關坡度條件的劃分, 依據行政院農委會水土保持局於民國 79 年台灣地區自然邊坡進行崩塌地分佈調查結果顯示, 坡度介於 30 % ~55 %及大於 85 %者最易發生崩塌,55% ~85 %者次之, 小於 30 %者則最安定 ( 二 ) 工程地質條件本市山坡地工程地質特性分成下列 4 類 ; 說明如下 : 1. 第 1 類 : 未發現顯著的潛在地質災害, 如一般的岩層及無斷層的分佈 2. 第 2 類 : 有顯著的 稍嚴重的潛在地質災害, 如軟弱 易風化地層 向斜與背斜軸 3. 第 3 類 : 有顯著的 中嚴重的潛在地質災害, 如落石 崩塌 土石流 順向坡 礦碴堆積等單項潛在地質災害 4. 第 4 類 : 有顯著的 很嚴重的潛在地質災害, 如第 1 類活動斷層或複合型潛在地質災害 ( 三 ) 交叉分析依據上述所設定之坡地條件與地質條件進行交叉分析, 有關地質敏感度分級標準, 如表 所示, 說明如下 : 1. 低敏感地區地形較為平緩及沒有顯著的潛在地質災害, 為低敏感度地區之環境地質特性 土地開發適宜作為高密度開發利用之土地利用型態 2. 中低敏感地區 1-3-9

22 第一章 / 第三節地區災害特性及災害規模設定 本區域有比較明顯之地質災害因子, 如軟弱 易風化地層以及岩體較破碎之向斜與背斜軸部 本區域較適宜作低密度之開發以及農耕或礦業用地等 3. 中高敏感地區本地區除了地形坡度較陡之外, 而且已有明顯威脅人民之生命財產之潛在地質災害, 如落石 土石流 崩塌及順向坡等 本區域較適宜作為林業用地或規劃為保護區 4. 高敏感地區本地區具有很嚴重之潛在地質災害, 邊坡穩定性差, 易造成災害事件 這些區域應劃設為保護區, 作為保育功能 三 土石流土石流係指在陡斜坡上鬆散的岩體或溪床上的堆積土石, 因豪雨及地表逕流或地下水位上升影響, 失去原有的安定條件而崩塌, 並因重力的作用, 混合土石與水在孕育坡度的狀況下, 沿坡面或順著溪谷流動而下 土石流的潛勢區, 係在土石流可能發生溪流上中游河道 下游的扇狀地及鄰近地區, 可能遭受土石流所攜帶土石 砂所直接淤埋 撞擊 等, 容易成災的潛在危險地區 ( 一 ) 土石流潛勢溪流潛勢分級防災國家型科技計畫辦公室原就農業委員會所公佈全省 1420 條土石流潛勢溪流進行高 中 低潛勢危險等級區分 而後針對本市 50 條土石流潛勢溪流 ( 其中本區有 7 條 ), 進行現地踏勘後, 依所得現地資料及相關影響因子, 將分為較具土石流發生條件者 可能具土石流發生條件者 及較不具土石流發生條件者等 3 類 ( 二 ) 土石流潛勢溪流潛勢區劃定土石流潛勢溪流潛勢區之劃定, 係依據水土保持法所訂定特別水土保持區劃定與廢止準則第 3 條第 6 款的規定 土石流危險區 : 以溪床坡度 15 度以上, 其上游集水區面積在 10 公頃以上, 且下游有聚落 重要公共設施 名勝 古蹟等須保護之重要對象, 經主管機關認定有必要劃定者 本市現有 50 條已由農委會評定公佈的土石流潛勢溪流, 其相關位置資料如圖 1-3-5, 潛勢圖詳災害潛勢資料之分析與應用圖集 ( 三 ) 土石流潛勢範圍災害規模分級及境況模擬土石流潛勢範圍災害對經濟之影響, 以人口 建物 道路及農業等為主, 其規模分級與堆積厚度有關, 故初步假設災害規模等級相對應於堆積厚度分級 針對初步假設災害規模分級如表 本節境況模擬係依上述災害規模分級進行土石流潛勢區之災情影響分析 針對民國 90 年納利颱風或其他豪雨狀況下, 就實際造成崩塌災情, 進行土石流災情影響假定 其影響狀況如表 四 地震災害

23 第一章 / 第三節地區災害特性及災害規模設定 依 89 年 7 月 19 日公布之災害防救法第 3 章第 20 條規定直轄市 縣 ( 市 ) 災害防救執行單位應依災害防救基本計畫 相關災害防救業務計畫及地區災害潛勢特性, 擬定地區災害防救計畫 為此特請國家地震工程研究中心協助訂定震災模擬事件的規模震源深度和位置, 並利用該中心多年研究之成果, 繪製震災模擬事件之最大地表加速度 (PGA) 及結構震動週期為 0.3 秒及 1.0 秒阻尼比為 0.05 之譜加速度 (Sa) 圖, 供防災業務參考之用 為考慮地震發生之不確定性, 國家地震工程研究中心擬定宜蘭外海事件及新城斷層 2 個事件做為震災模擬事件選定 詳細資料參見臺北市地區災害防救計畫 3/1/2 然近年來發生之 921 地震及 331 地震對臺灣影響甚劇, 在本區社子街 10 號及德行東路亦傳出災情, 是否就此另為分析涉屬專業, 後續仍請市府專業團隊研究後供參 ( 一 ) 災害潛勢 危險度與境況模擬定義 : 有關地震災害潛勢 危險度與境況模擬之定義敘述如下 : 1. 災害潛勢 : 依各地之自然環境所具有潛在致災條件, 所作之災害可能性評估, 如評估最大地表加速度 土壤液化潛能等 2. 危險度 : 根據災害潛勢分析結果 各地區工程結構物分佈和人口在不同時段的分佈等, 推估各地區災害的程度和數量 3. 境況模擬 : 根據歷史性地震 活動斷層的分佈等資料, 擬定可能發生的震央位置 規模和深度, 並進行災害潛勢分析和危險度評估 ( 二 ) 境況模擬之應用與檢討 : 震災境況模擬應用於防災方面, 可依其模擬結果擬定耐震補強之優先順序, 依照優先度完成重要設施之耐震補強工作, 使重要設施能在震災中發揮最大的功能 ; 運用於救災時, 可經由有關重要設施 ( 如 : 警察局 消防隊 醫院 學校 公園 軍營 橋梁 活動中心 ) 的災情傳遞配合事前之減災 整備計畫, 擇取可茲利用的避難處所 救災路徑, 這些設施如在震災發生時產生破壞應先予搶修或另擇替代方案, 以免貽誤救災先機 本次震災境況模擬, 是採用經濟部資策會引進並交由國家地震工程研究中心持續開發之 HAZ-Taiwan 程式加以分析, 是項程式架構龐大 考慮因素眾多, 在此不予贅述 惟因程式內部所需資料均已加以定義, 其中除可由有關單位提供外, 本區亦可依權責配合調查, 俾便產生參考值供參 茲就下述資料作一討論 : 1. 建築物資料 : 目前境況模擬中, 一般建物資料係建管處提供之使用執照資料 2. 重要設施資料 : 由於重要設施 ( 如學校 醫院 消防隊與警察局 橋梁 活動中心等 ) 在震災來臨時或為物資 人力集中之重要據點, 或為運輸補給時不可或缺之要道, 因此, 重要設施之境況模擬更需比一般建築物的精確度要求更高 其於損壞評估過程需要空間位置 建築型態 建構年代等詳細資料 此部份資料除可參見本區救災資料庫, 並製作防災地圖相互配合

24 第一章 / 第三節地區災害特性及災害規模設定 3. 人口資料 : 進行模擬震災傷亡人數推估時需有日間 夜間人口數及工業區 商業區工作人口數等相關資料, 依現階段工作成果僅取得戶籍人口數, 有關日間 夜間人口數及工業區 商業區工作人口數係經相當假設估得, 對分析結果應有一定程度之影響 4. 維生管線 : 參見本區救災資料庫 24 小 時 總 降雨量尖 峰 降 雨 強 度 3 尖小峰 時時降刻 雨累量積

25 第一章 / 第三節地區災害特性及災害規模設定 6 尖小峰 時時降刻 雨累量積 單位 : 毫米 表 各降雨條件之尖峰降雨強度表 表 山坡地地質敏感度分級表

26 第一章 / 第三節地區災害特性及災害規模設定 災害規模 等級 與溢流點之 slope 值 ( 註 2) 堆積厚 度分級 對經濟之影響 人口建物道路農業 備註 1 -- 度 1 有 2 -- 度 2 有 3 2 度 3 有 全毀, 無法損壞, 無法居住使用半毀, 無法阻斷, 無法居住使用漫流, 尚可漫流, 尚可居住使用 有 有 有 表 土石流潛勢範圍內災害規模初步分級表備註 : 一 因潛勢區劃定係以地形為主要考量, 初步假定係將土石流潛勢區依地形考量 (slope 值 ) 概分為 3 種災害規模等級, 而土石流雖有多種災害型態, 而以淤埋之災害損失較大, 故將災害規模相等於土石流堆積厚度, 依其等級區分, 並假設其對經濟之影響狀況 二 與溢流點之 slope 值, 為各點座標值與溢流點座標值之高度差與距離差計算所得 三 slope 分級係以潛勢範圍內坡度概分 3 個等級, 最低值取 2 度係依水土保持技術規範第 5 章第 315 條第 3 款規定 : 以扇狀區內坡度 2 度之等坡度線為到達邊界 而有部分潛勢範圍邊界線大於 2 度, 係因地形關係或至 2 度之等坡度線時, 其分析之地形掃描半徑過長, 使潛勢範圍過於廣大, 則視實際分析狀況選取 溪流 編號 溢流點 位置 堆積厚 度等級 SLOPE 範圍 人口 ( 註三 ) 影響狀況建物道路 ( 註四 ) ( 註二 ) ~-12.6 度 0 人 0 戶全毀 0m 損壞 臺北 DF021 至善路 下方 ~--7.4 度 12 人 4 戶半毀 194m 阻斷 3-7.4~-2.9 度 3 人 1 戶漫流 848m 漫流 表 本區土石流災情境況模擬一覽表備註 : 一 上表係本區位於土石流潛勢溪流內, 實際於納莉颱風或其他豪雨狀況時, 造成崩塌災情之位置, 進行土石流災情境況模擬, 堆積厚度及影響狀況為

27 第一章 / 第三節地區災害特性及災害規模設定 一模擬假設數值 二 建物戶數計算係依據市府提供之臺北市門牌號碼系統中各區之 shp 檔予以計算 三 人口計算係依據所得戶數乘上該行政區影響里別之平均人口計算 四 道路交通影響係依據市府提供之臺北市道路.shp 檔計算其長度所得 圖 淹水潛勢運作流程圖

28 第一章 / 第三節地區災害特性及災害規模設定 圖 山坡地地質敏感度分級圖

29 第一章 / 第三節地區災害特性及災害規模設定 圖 本區北市土石流潛勢溪流位置圖

30 第一章 / 第四節防救災相關機關及其業務分工 第一章總則 第四節防救災相關機關及其業務分工 壹 災害業務主管機關組織架構及業務分工 本區災害業務主管機關 士林區公所士林區公所除提供與民眾日常生活息息相關的民政 社政 經建 兵役 保健 調解等服務外, 相關課室亦提供災害防救業務, 爰就災害防救業務簡介如下 : 民政課 : 本所民政課除掌理自治行政 選舉 禮俗宗教 地政 保健 里行政 環境衛生 義務教育 社會教育 文化 民防及其他有關民政事項之區政業務外, 尚負責本區災害防救之業務及勘查組業務, 其主要職掌之災害防救項目為 : 一. 勘查統計民間災情事項 二. 建築物損壞調查 統計及分析處理事項 三. 協助辦理救濟事項 四. 協助辦理收容事項 五. 其他有關業務權責事項 社會課 : 本所社會課除掌理社會福利 勞工行政 合作事業 社會救助 災害救助 社會運動 社區發展 就業輔導 人民團體輔導及其他有關社政事項之區政業務外, 尚負責本區災害防救之救濟組業務, 其主要職掌之災害防救項目為 : 一. 災民救濟口糧之發放事項 二. 受災損害之救濟事項 三. 各界捐贈救災物資之接受及轉發事項 四. 其他有關業務權責事項 經建課 : 本所經建課除掌理市場 工商 度量衡 農糧 財稅 公共工程 及其他有關經濟建設事項之區政業務外, 尚協助本區災害防救之搶修組業務, 其主要協助之災害防救項目為 : 一. 搶修所需工程機具 人力調配事項 二. 輕微災情之搶修 搶險及復舊事項 三. 其他有關業務權責事項 秘書室 : 本所秘書室除掌理文書 印信 庶務 會議 出納 研考 資訊 法制 公共關係及不屬其他各課室事項之區政業務外, 尚協助本區災害防救之總務組業務, 其主要協助之災

31 第一章 / 第四節防救災相關機關及其業務分工 害防救項目為 : 一. 災害應變中心及協助前進指揮所或現場指揮站之佈置 電訊裝備維護及照明設備維 護等事項 二. 區災害應變理中心工作人員飲食給養及寢具等供應事項 三. 軍方及民間支援部隊之接待給養供應事項 四. 救災器材儲備供應事項 五. 其他有關業務權責事項 貳 災害防救相關機關及業務分工 臺北市士林區災害應變中心臺北市士林區災害應變中心除設有指揮官 ( 區長兼任 ) 及兩位副指揮官 ( 分別由警察局士林分局分局長及副區長兼任 ) 外並設有防救治安 救濟 醫護 環保 勘查 交通 收容 搶修 總務 自來水 幕僚作業及人口資料組等編組 ( 詳參第十章附則一臺北市士林區災害應變中心組織任務表 ) 各任務編組之單位及任務職掌如下 : 指揮官 : 由士林區區長兼任職掌 : 一. 指揮督導區災害應變中心運作 二. 主持區災害防救會報及推動社區防災工作 三. 區災害應變中心由區長全權指揮, 代表市長執行災害防救工作, 在不違反市災害應變中心優先搶救順序下, 得指揮調度各編組單位進行搶救及復舊工作 四. 指揮對象包含 : 警察分局長及各編組 里鄰志工系統 區清潔隊 義警 義交 義消及後備軍人等 五. 可動用災害準備金進行緊急搶修任務 六. 於主要道路尚未搶通前, 區指揮官仍應持續辦理下列事項 : (1) 盤點轄區災情進度, 隨時掌握災情及處理進度 (2) 執行緊急管制 疏散撤離及緊急安置等措施 (3) 協助災後環境清理及復原 七. 請求支援 : 區災害應變中心無法因應災害規模時, 應向市災害應變中心請求支援 八. 區級災害應變中心一級開設輪值指揮官由區長 副區長 主任秘書或區長指定人員擔任, 原則以 12 小時一班, 若無副區長編制之行政區, 指揮官輪值時間可改為 8 小時一班, 實際輪值情形由區長依轄區特性自行決定輪值方式, 其中區長於災害期間仍應隨時機動全權負責調度指揮 ; 二級開設由區長依轄區特性自行決定輪值方式 副指揮官 : 由士林分局分局長兼任由士林區副區長兼任職掌 : 襄助指揮官處理災害防救事宜

32 第一章 / 第四節防救災相關機關及其業務分工 防救治安組 組長 : 由消防局派員兼任 副組長 : 由警察局士林分局民防組組長兼任職掌 : 一. 災害應變中心幕僚作業事項 二. 危險地區災民疏散作業 三. 災情傳遞彙整及災情指示等聯絡事項 四. 災情統計及災情彙整綜合報告事項 五. 災害現場人命搶救事項 六. 有關災害警戒治安維護事項 七. 災區治安事件查報事項 八. 應變戒備事項 九. 其他有關業務權責事項 交通組組長 : 由士林分局交通組組長兼任職掌 : 一. 民疏散之接運及運輸工具準備等事項 二. 通秩序維持事項 三. 區交通運輸之維護事項 四. 其他有關業務權責事項 總務組組長 : 由士林區公所秘書室主任兼任副組長 : 由士林分局行政組組長兼任職掌 : 一. 災害應變中心及協助前進指揮所或現場指揮站之佈置 電訊裝備維護及照明設備維 護等事項 二. 區災害應變理中心工作人員飲食給養及寢具等供應事項 三. 軍方及民間支援部隊之接待給養供應事項 四. 救災器材儲備供應事項 五. 其他有關業務權責事項 搶修組組長 : 由工務局派員兼任副組長 : 由士林區公所經建課長兼任職掌 : 一. 搶修所需工程機具 人力調配事項

33 第一章 / 第四節防救災相關機關及其業務分工 二. 輕微災情之搶修 搶險及復舊事項 三. 其他有關業務權責事項 勘查組組長 : 由士林區公所民政課長兼任職掌 : 一. 勘查統計民間災情事項 二. 建築物損壞調查 統計及分析處理事項 三. 協助辦理救濟事項 四. 協助辦理收容事項 五. 其他有關業務權責事項 救濟組組長 : 由士林區公所社會課長兼任職掌 : 一. 災民救濟口糧之發放事項 二. 受災損害之救濟事項 三. 各界捐贈救災物資之接受及轉發事項 四. 其他有關業務權責事項 收容組組長 : 由區內輪值學校校長兼任職掌 : 一. 緊急安置所之指定 分配布置事項 二. 災民之登記 接待及管理事項 三. 收容災民統計查報及其他有關事故之處理事項 醫護組組長 : 由士林區健康服務中心主任兼任職掌 : 一. 災區醫護人員 藥品及器材之籌劃事項 二. 災民衛生保健事項 三. 災區防疫事項 四. 其他有關業務權責事項 環保組組長 : 由士林區清潔隊隊長兼任職掌 : 一. 災區管溝疏濬及環境清潔之整理事項 二. 災區垃圾及道路廢棄物之清除事項

34 第一章 / 第四節防救災相關機關及其業務分工 三. 災區消毒事項 四. 其他有關業務權責事項 自來水維護組組長 : 由臺北自來水事業處派員兼任職掌 : 一. 有關本區停水區域緊急維生用水之供應及受損自來水管設備之搶修及復原等事項 二. 其他有關業務權責事項 幕僚作業組組長 : 由防救治安組組長兼任職掌 : 一. 綜理災害應變中心幕僚作業組通報及災害防救等各項相關工作 二. 其他有關業務權責事項 三. 戶政事務所指派 1 人參與作業 ( 留守於戶政事務所 ) 人口資料組組長 : 由區戶政事務所主任兼任組長 組員 : 編組單位 ( 人員 ) 由警察分局 建管處公寓大廈管理科 社會局 地政事務所 區公所 戶政事務所人員共同組成 職掌 : 一. 平時進駐時, 提供所需戶籍資料或辦理指揮官臨時交辦事項 二. 如遇地震 重大災害須調查居住人口, 接獲市 EOC 指示或指揮官下命啟動特殊進駐 時 : ( 一 ) 提供單位權管或業務相關資料, 並派人員協助彙整 判讀資訊 ( 二 ) 編組工作為蒐集 彙整 並襄助指揮官研判 產出可能受困災民資料

35 第二章颱洪災害 第一節減災計畫 第二節整備計畫 第三節應變計畫 第四節復建計畫

36 第二章 / 第一節減災計畫 第二章颱洪災害 第一節減災計畫 壹 災害規模設定 颱洪災害規模設定選取原則係依據最大降雨量紀錄 過去最大淹水災情紀錄及本區防救災資源動員能力等多項因素綜合評估而定 本節中使用數值模式將相關災害條件輸入演算, 推估可能成災境況, 以圖像方式呈現並配合其他防救災資料分析, 提供相關業務之推行, 此為災害潛勢發展之目的 因為災害潛勢係根據真實境況條件為基礎, 在一定假設災害條件下, 用數值演算模式所推估之結果, 與同樣災害條件下之真實災害境況或有出入, 但二者會有相似的成災趨勢與境況規模結果 鑑於民國九十年納莉颱風所帶來慘重災情, 故以同等於納莉颱風降雨條件之淹水潛勢模擬結果及納莉颱風實際淹水範圍及深度, 作為災害規模設定對象 而根據納莉颱風期間實測降雨資料統計分析, 得知本次日降雨量平均值約等於 600 毫米, 因此本計畫將以每日總降雨量為 600 毫米之條件進行淹水潛勢分析, 並依據此淹水潛勢資料與納莉颱風實際淹水範圍及深度擬定本區災害防救計畫中 - 災前整備 災中應變 災後復原重建之各項因應措施 一 淹水潛勢分析 ( 一 ) 資料蒐集與潛勢分析本計畫目前所採用之淹水潛勢數值模擬模式, 係從相關水文及地文資料之蒐集 分析與假設下, 先進行山區逕流與平地淹水模擬區域劃分, 降雨分析與山區逕流模擬, 而後進行都市下水道系統模擬與二維淹水模式模擬等一連串步驟, 最後將相關數值演算結果, 建立成地理資訊系統資料 ( 二 ) 淹水潛勢圖本災害防救計畫所設定之颱洪災害規模, 係以同等於納莉颱風降雨條件之淹水潛勢模擬結果及納莉颱風實際淹水範圍及深度為想定對象, 而降雨條件設為日降雨量平均值 600 毫米 / 日之境況, 因此本災害防救計畫將以每日總降雨量為 600 毫米之條件, 進行全市抽水站皆正常運作下之數值淹水潛勢分析, 擬定本區可能發生淹水災情之淹水潛勢圖, 見圖

37 第二章 / 第一節減災計畫 二 淹水潛勢圖運用 圖 本區 24 小時累積雨量 600 毫米淹水潛勢圖 ( 一 ) 淹水潛勢圖運用原則由於淹水潛勢圖係基於一定之假設條件, 即使實際發生災害與淹水潛勢圖之假設條件相同時, 災害境況未必全然吻合, 但就成災趨勢與境況規模而言, 應有相似之處, 於減災 整備階段, 可參考設定之災害規模潛勢圖, 進行防救災設施之配置 救災資源之配置等先期準備工作 災害應變階段, 各單位運用淹水潛勢資料時, 仍須配合相關及時水情資訊修正 如預判災害條件已完全超出淹水潛勢資料庫之範疇時, 立刻向市級災害應變中心請求協助 ( 二 ) 淹水潛勢圖使用步驟 : 1. 於颱風來襲前, 先以中央氣象局所預報之竹子湖 ( 或北部山區 ) 累積總降雨量為災害想定之降雨條件 ( 如暴風圈可能侵襲北部地區時, 氣象局亦可能發布北部地區預 2-1-2

38 第二章 / 第一節減災計畫 估平地降雨量, 此時建議可先採用預估平地降雨量為降雨條件, 並以此降雨量查詢災害潛勢及境況模擬資料之分析與應用中之淹水潛勢圖降雨量較為接近者 ; 並以該潛勢圖災害規模預作防救災工作準備 2. 如前述之預估降雨量超過 600 毫米時, 即表示各地區為最嚴重之情況, 則應參考災害潛勢及境況模擬資料之分析與應用中最嚴重情況之淹水潛勢圖, 並以此災害規模預作防救災工作準備 ; 並同時向市級災害應變中心請求相關資訊協助, 以利進一步預估可能災害預估規模 3. 如前述之預估降雨量未超過 600 毫米, 且當顯著降雨情形開始時, 應隨時觀察大臺北地區各雨量站及水位站資料, 本府水利處已整合介接中央氣象局及經濟部水利署第十河川局之即時相關雨量站及水位站資料, 如本區境內水位站或流經本市之河川上游水位站已達警戒水位時, 各地區容易溢堤地點應嚴加戒備 4. 當暴風圈尚未接近或預判最強尖峰降雨應尚未發生時, 各防災單位查詢較接近之雨量站, 其逐時雨量資料, 此時如有任一雨量站之最大值已超過或接近預估總降雨量尖峰時刻降雨強度值時, 則該附近地區應重新推估可能之總降雨量, 如區級災害應變中心無法推估時, 應向市級災害應變中心請求相關資訊協助, 以利後續應變工作準備 ; 有關災害潛勢及境況模擬資料之分析與應用圖集中各潛勢圖之 24 小時降雨量所對應之尖峰降雨強度如表 所示 例如 : 當預估總降雨量約為 330 毫米時, 但尖峰降雨時刻應尚未到達, 但實測降雨量已達 51 毫米 / 時 ( 或連續 3 小時累積降雨量約 112 毫米, 亦或是連續 6 小時累積降雨量已超過 174 毫米 ), 則預估總降雨量應進行修正提高 5. 如已向市級災害應變中心尋求協助更新預估降雨總量時, 在市級災害應變中心尚未提供更新資料前 ( 或無法提供時 ), 建議先以目前連續 2 小時逐時降雨量之累積最大值為預估未來尖峰時刻降雨強度, 並按表 尋找對應之 24 小時累積降雨量及災害潛勢及境況模擬資料之分析與應用中相關淹水潛勢圖預作準備 表 各降雨條件之尖峰降雨強度表 24 小時總降雨量 尖峰降雨強度 尖峰時刻累積 小時降雨量尖峰時刻累積 小時降雨量單位 : 毫米 2-1-3

39 第二章 / 第一節減災計畫 貳 災害防救資料庫與資訊通訊系統 災害防救工作的進行, 不論是災前的預防或是災時的緊急應變措施, 皆須依靠平時各災害防救業務單位所建置之各類資料的支持, 為確保相關災害防救資料的正確性及互通性, 必須依賴完整災害防救資料庫與資訊通訊系統, 提供災時決策者研判災情及狀況之所需 一 資料庫的建置與管理 ( 一 ) 各災害防救任務編組設專人負責相關防救資料之統合及彙整, 並列冊管理 ( 二 ) 架設防災網站, 供各任務編組將已建置完成之資料及成果分享及使用 ( 三 ) 持續進行災害防救相關資料之更新及維護 ( 四 ) 建置災害防救相關資料備份儲存, 以防止資料流失 ( 五 ) 本區災害防救資料庫 : 1. 基本資料庫 : (1) 環境資料庫 : A. 士林區行政區域圖 B. 士林區土石流潛勢溪流 山坡地老舊聚落分佈圖 C. 士林區天然災害可能受災地建物及災民人數調查表 D. 士林區山坡地老舊聚落體檢保全住戶疏散房屋門牌表 (2) 救災設施資料庫 : A. 士林區區民活動中心一覽表 B. 士林區消防分隊 派出所 醫療院所 公車單位位置表 C. 士林區橋涵地點一覽表 D. 士林區抽水站一覽表 E. 士林區易淹水或有淹水之虞地區設有配電盤處所列管表 F. 士林區收容學校 防災公園及救濟物資存放位置表 G. 臺北市士林區颱風期間緊急停車空間一覽表 H. 士林區寺廟清單 I. 士林區易淹水 崩塌地區及抽水站位置圖 J. 士林區收容學校 防災公園及救濟物資存放位置圖 K. 士林區重大災害緊急救援路線圖 L. 士林區各里防災地圖 (3) 救災資源資料庫 : A. 士林區災害應變中心組織系統圖 B. 士林區災害應變中心各防救編組單位聯絡名冊及緊急應變小組聯絡名冊 C. 士林區里長 里幹事行動電話一覽表 D. 臺北市災害應變中心電話傳真配置表 E. 士林區災情蒐報人員聯絡名冊 F. 士林區緊急災變民間組織及志工人力動員名冊 G. 士林區防救災開口合約廠商一覽表 H. 士林區救災車輛停放位置 配備及聯絡人資料一覽表 2-1-4

40 I. 士林區救災器材一覽表 J. 士林區救災機具一覽表 K. 士林區救災物資一覽表 L. 士林區民生救濟物資存放地一覽表 M. 士林區緊急安置所清冊 N. 士林區優先收容學校名單 O. 士林區民間私人慈善團體救災動員能量表 P. 士林區山坡地老舊聚落山坡地防汛期疏散門牌清冊 本區之災害防救資料庫尚在建構當中, 所有相關項目會陸續增加 二 資料應用及分享 第二章 / 第一節減災計畫 各任務編組建置完成之災害防救資料及成果應隨時提供於士林區公所建置於防災網站, 修正時亦同 三 資訊通訊系統之建立 災害防救資訊的傳遞與災情通報系統之建立, 現階段應整合既有的通訊管道及增購相關設備 ( 有線 無線電話 行動電話 網路 傳真 筆記型電腦 PDA 等 ), 長期目標係建立有效及耐災的災情通報 傳遞系統 ( 一 ) 建立多元化災情通報管道, 健全應變中心各編組縱橫向聯繫機制 ( 二 ) 通訊設施之確保 : 1. 確保災害時通訊之暢通, 規劃通訊系統停電 損壞替代方案 通訊線路數位化 多元化 有線 無線 衛星傳輸對策 2. 定期辦理通訊設施檢查 測試 操作訓練, 並模擬斷訊或大量使用時之應變作為 3. 建構防災通訊網路, 以確保將災害現場的資料傳達給各級災害應變中心及災害防救相關單位 ( 三 ) 平時蒐集防災有關資訊, 建置災害防救資訊網頁, 並透過網路及各種資訊傳播管道, 供民眾參考查閱 ( 四 ) 為防止災情傳遞之中斷, 長期目標以規劃與各級災害應變中心 各災害防救業務單位及災害預警訊息發佈單位間之通訊以架設無線網路 衛星通訊系統 寬頻有線網路 語音專線為主 現階段規劃於各級災害應變中心架設防災專線 無線通訊系統 警用電話專線 寬頻網路 警消勤務指揮中心專線 PDA 行動電話及多點傳真系統為備援方法 ( 五 ) 整合現有災情報案系統為單 1 或 2 個窗口 ( ) 受理 參 監測 預報及預警系統之建立 為降低天然災害來臨時所造成的損失, 應健全災害防救組織及充實災害防救機具 設備, 平時應依據臺北市各區災害應變中心標準作業程序 ( 附件 2) 及臺北市士林區運用里 鄰長傳達災情及預警消息計畫 ( 附件 3) 確實針對各危害地區進行調查及勘查, 並對於易發生淹水 崩坍 山坡地老舊聚落及土石流潛勢溪流等區域, 設置監測裝置及設備, 以確保颱洪災害來臨時即時災情之掌控, 以預防及減少民眾生命 財產損失 一 對易淹水區 高淹水潛勢地區 易崩塌地區及土石流潛勢溪流進行調查, 並 2-1-5

41 第二章 / 第一節減災計畫 隨時監控, 掌握最新狀況 二 利用里辦公處監視系統監控, 掌握最新狀況 三 利用里鄰通報系統 警消系統 里幹事 PDA 警消勤務指揮中心通報系統隨時回報災情, 掌握最新狀況 肆 災害防救人員培訓及普教一 災害防救意識提升及知識之推廣為降低災時重大傷害及損失, 各任務編組應就職掌教導區民相關正確災害防救觀念 ; 災害防救觀念分為災害之減災 整備 應變及復建 4 階段, 並結合民間 學術 志工 專家及實際有參與災害防救之人員等, 定期安排相關災害防救相關知識之教育及觀摩 ( 一 ) 市民各類災害防救意識及觀念之提升及普教 ( 二 ) 加強全國防災月 防災週實際成效, 非只是政策性宣導 ( 三 ) 架設災害防救網站, 推廣災害防救知識及觀念 ( 四 ) 運用各種文宣媒體加強防災宣導, 並編印防災宣導資料, 普及防災知識 ( 五 ) 不定期舉辦防災業務觀摩展覽 座談會 ( 六 ) 加強里鄰 社區及山坡地老舊聚落民眾防災觀念, 每年辦理里鄰防災教育訓練及宣導活動, 實施里鄰互助訓練, 以落實社區防災之目的 ( 七 ) 每年防汛期前舉行複合性防災演習, 並邀請民眾及民間組織積極參與 二 災害防救人員培訓為利災時防救工作的執行, 各任務編組平時即應舉辦或委請公訓中心 學校或民間團體舉辦災害防救活動, 並積極參與, 培訓各類災害防救人員, 以備災時所需 ( 一 ) 負責災害防救業務人員應了解本區災害特性 各類災害潛勢 危險度及境況模擬相關資料及運用 ( 詳災害潛勢及境況模擬資料之分析與應用 ), 並隨時注意國內外高科技研發成果, 充實災害防救新知識 ( 二 ) 對負責災害防救業務相關人員 ( 含進駐災害應變中心人員 區 鄰 里長及里幹事等 ) 於防迅期前, 參加短期災害防救訓練課程 ( 重實際現況之模擬及操作 ), 並配合相關測驗安排, 加強災害防救人員對所負責業務之了解度及熟悉度 ( 三 ) 每年防汛期前應辦理專業人員講習課程, 以熟悉設備操作及應變程序 三 企業防災之推動本區防災工作之推動及演習, 應積極邀請企業參與及配合, 以增進與民間企業之互動性, 建立企業資源共享觀念 ( 一 ) 平時即應依據當地企業類型, 建置企業產品 人員及機具等相關名冊, 並簽訂合作計劃及運作機制, 以利災時搶救所需 ( 二 ) 積極邀請當地企業團體參與各類災害防救演練 伍 2 次災害之防止颱風或豪雨等天然災害發生後, 局部地區會有淹水 停電 崩坍 地質滑動及土石流等災情, 此為 1 次災害, 惟 1 次災害發生後會連動引發 2 次災害 的發生 ; 例如 : 火災 疫情 廢棄物 危險建築物等, 應加強防災措施, 以減低 1 次災害的損失 ; 加強避難與復原措施, 避免 2 次災害的發生 一 火災 2-1-6

42 第二章 / 第一節減災計畫 颱風災害期間, 狂風及豪雨常會造成部份地區停電及火災等狀況產生, 應教導民眾使用瓦斯 蠟燭之習慣, 以免造成人命傷亡 ( 一 ) 加強民眾防火 避火及救火之觀念 ( 二 ) 正確之照明器材選用之觀念 ( 如於颱洪期間使用手電筒 減少蠟燭的使用等 ) ( 三 ) 定期檢測及加強電線 電信 瓦斯等維生管線之耐風及抗耐性, 減少 2 次災害的損失 ( 四 ) 增設消防栓及滅火設備, 並加強蓄水池設置 ( 五 ) 加強義消及社區災害防救組織 ( 如可參照本區睦鄰救援隊 ) 的編組與設置 ( 六 ) 防救組消防分隊充實消防車輛 裝備及器材 ( 七 ) 依據事前火災可能發生損失之推估, 實施火災保險措施 二 疫情颱風或豪雨來襲後, 為避免因淹水 污泥 垃圾 廢棄物 蚊蟲等造成居家環境污染, 應隨即進行環境清潔及消毒, 以免災區傳染及疫情的發生 ( 一 ) 醫護組災前即應擬定完整之 消毒防疫計畫, 備妥足量之消毒藥品及疫苗, 以利災後消毒防疫措施之執行 ( 二 ) 防疫人員之派遣及防疫藥品之供應, 必要時得請求市級相關機關 協調其他行政區或申請國軍協助 三 廢棄物處置與回收大規模淹水災害發生後, 易造成大量廢棄物 垃圾產生的現象, 為加速災後大量廢棄物清運作業, 應預先建立垃圾清運及處理程序, 以減少對民眾環境衝擊 ( 一 ) 廢棄物清理, 建立以里鄰為單位之作業方式, 以加速市容環境回復 ( 二 ) 開口合約廠商之簽訂, 應考量怪手 山貓 卡車等機具及設備之供應 ( 三 ) 應用淹水潛勢模擬結果及資料, 選擇地勢較高不受水患威脅及廢棄物清運進出道路方便之空地場所, 預先劃設為臨時轉運站地點 ( 四 ) 廢棄物臨時轉運站應有單位管理及照明 不透水設施 污水導排或收集等設備設置, 以減少對週遭居民環境造成影響 ( 五 ) 防淹水及洪災所使用之沙包及坡地坍方 土石流所造成之土方 泥砂等, 應建立回收再利用之管道 ( 六 ) 坡地災害發生時常伴有大量土方發生, 應於事前規劃合適臨時堆置場所 四 危險建築物與設施處置為避免危險建築物與設施延誤災後復健工作的進行, 應預先針對危險建築物 公共性建築物 物品及設施等, 進行定期檢測及安全補強 ( 一 ) 平時即進行危險建築物監測, 有危險之虞, 應通知相關單位立即拆除, 有安全之虞, 則通知補強及安全維護 ( 二 ) 建立危險建築物 設施警告標誌, 提醒民眾注意 ( 三 ) 建立可動員或徵調專業技術人員名冊, 以供災時徵調進行所管設施 設備緊急檢查 2-1-7

43 第二章 / 第二節整備計劃 第二章颱洪災害 第二節整備計畫 壹 災害應變計畫及標準作業程序之研訂 一 各任務編組災害防救業務計畫之訂定與維護 ( 一 ) 本區各災害防救任務編組應依據 臺北市地區災害防救計劃 本計畫及各任務編組之上級機關訂定之災害防救業務計畫, 廣泛參酌其他縱橫向防災資訊與相關法規研訂防災業務計劃 ; 另於災害來臨前, 依臺北市政府頒訂之 區級災害應變中心標準作業程序 執行應變任務;並於災害發生之際, 依照既定之應變計劃及執行程序執行各項災害應變行動, 迅速掌握狀況, 達成搶救任務 ( 二 ) 各任務編組應定期於防汛期 (4 月 30 日 ) 前或不定期 ( 如成立區應變中心後 ) 檢討該業務計畫加以改進以符實際防救災需求 為求健全本區防災體系之所需, 必要時得函請召開本區災害防救會報 經修訂之防災計畫除函報上級業務機關, 並副知本區應變中心各編組單位及士林區公所 二 標準作業程序研修訂定及維護 ( 一 ) 本區負責研訂並維護臺北市各區災害應變中心防救組標準作業程序 ( 二 ) 本標準作業程序定期於防汛期前 (4 月 30 日 ) 或不定期 ( 如成立區應變中心後 ) 檢討修訂, 並以電子檔傳送臺北市政府民政局 相關災害業務防救機關及臺北市其他行政區 貳 災害應變資源整備 一 搶救設備整備 ( 一 ) 與民間廠商簽定各類開口合約, 開口合約廠商名冊整備及通報聯絡機制模擬操作, 以利災時對口機制正常運作 ( 二 ) 結合及運用現有通訊管道系統 ( 如有線電話 無線電 傳真機 行動電話 PDA 一呼百應 網路等 ) 建立本區有效的災情通報 傳遞系統 ( 三 ) 防汛期前各編組應將該組標準作業程序內之動員人力 機具檢視更新, 並將更新結果傳至士林區公所彙整 ( 四 ) 有關民間義工支援協定及開口合約廠商所能動員數量, 詳細造冊控管以利災時支援調度 二 救濟 救急物資整備 ( 一 ) 救濟物資管理規定, 依據救濟組 收容組標準作業程序規定辦理 ( 二 ) 防汛期前救濟組及收容組應將該組救濟物資及收容學校儲存物資完成整備, 並將更新結果傳至士林區公所彙整 2-2-1

44 第二章 / 第二節整備計劃 參 災害防救人員之整備編組 一 災害防救人員動員系統 災害防救人員動員系統之建置主要目的係在於執行受災人員搜救工作, 並將救災人力資源系統化整備, 以因應災害發生時人員 組織可快速動員機制 ( 一 ) 本區應變中心各編組應循標準作業程序之作業流程及注意事項, 並模擬各類災害發生時救災人員整備及動員之機制 ( 二 ) 災害防救人員執勤時, 應穿著災害防救辨識外套, 並配掛職員證, 以利辨識 二 災害防救人員整備 於每年防汛期前, 完成各類防救資源 人員名冊整備造冊列管, 並適時更新人員異動情形, 傳至士林區公所彙整 肆 社區與企業災害防救能力之整合與強化 一 強化社區與企業災害防救能力 ( 一 ) 針對災時日常用品 設備 簡易救災器材之準備, 配合社會局 自救包 整備文宣, 加強宣導社區居民, 於平日備妥自救包及應急物品, 以利災時運用 ( 二 ) 強化社區民眾 組織 及企業團體相關災害防救意識與機具操作 ( 三 ) 輔導社區民眾建立災害防救組織 ( 四 ) 結合每年災害防救演習, 邀請社區組織積極參與, 建立良好互動關係 ( 五 ) 指導社區平時應準備簡易救災器材, 包括臨時擋水設施 移動式抽水機 簡易挖掘工具等 ( 六 ) 加強社區民眾 里鄰防災觀念, 並協助實施里鄰互助訓練 ( 七 ) 要求各里幹事配合社工人員掌握地區內獨居老人 重大疾病者名冊, 於災時優先進行救援及協助 二 社區與企業災害防救能力之整合 社區災害防救工作的推動, 需依靠社區民眾 組織及企業共同努力完成, 平時應加強社區民眾及企業間之合作及溝通, 並整合區內人力及資源, 以利災時搶救工作順利進行 ( 一 ) 協助社區災害防救組織與企業災害防救體制的整合 ( 二 ) 協助企業志工體制之建立 ( 三 ) 建立志工與民間組織調度運用機制 ( 四 ) 社區 企業物資 金源 人力援助之整合及處置 伍 演習訓練 為檢視災害防救業務辦理現況成果及提升災害應變能力, 配合府頒演習計畫, 依可能發生之災害規模 類型辦理本區年度綜合演習, 演習狀況想定, 著重於確實性及真實性 2-2-2

45 第二章 / 第二節整備計劃 演習項目應包含應變中心運作 應變召集 疏散命令發佈 災情蒐報 避難疏散 現地搶救災演練 支援作業 緊急動員等 陸 災害應變中心之設置規劃 一 災害應變中心設置 於每年汛期前, 完成本區災害應變中心之編組整備 相關資訊蒐集與災情傳遞之硬體設施補強 測試維修通訊設備等各項準備工作 並運用災害潛勢模擬分析及資料, 針對本區境況模擬易發生積水地區, 加強颱洪災害之應變能力 二 應變中心設立機制 ( 一 ) 依災害發生時或有災害發生之虞時, 依消防局通報, 立即成立運作本區災害應變中心, 以執行災害緊急應變事宜 ( 二 ) 本區災害應變中心成立後即將參與搶救單位 搶救過程向本市災害應變中心作初報 續報 結報 如市級災害應變中心未成立, 即向主管災害之機關或事業機構報告 三 本區應變中心組織架構 ( 詳如第一章第四節 ) 四 應變中心設置 縮小編組及撤除原則 ( 一 ) 縮小編組時機 : 災害狀況已不再繼續擴大或災情已趨緩和時, 由指揮官 ( 區長 ) 縮小編組規模, 對已無執行應變任務需要者予以歸建 ( 二 ) 撤除時機 : 災害緊急應變處置已完成, 後續復原重建可由各相關機關或單位自行辦理時, 視狀況撤除本區災害應變中心 ( 三 ) 災害應變中心撤除後, 如災情重大, 酌留部分編組人員, 持續服務區民 ( 四 ) 本區災害應變中心需個別撤除時, 由區長報經市長裁示後撤除之, 並將撤除事由 時間告知消防局 柒 避難場所與設施之設置管理 一 避難場所與設施的設置 ( 一 ) 基於災害來臨全區均可能受災情況考量, 本區各級學校及區民活動中心, 均為當然收容場所, 以適時 有效支援避難 收容任務, 並視災情規模情況所需協調士林官邸作為大型避難空間, 使居民能於最短時間內獲得安全且免於恐懼 ( 二 ) 本區緊急避難場所設置, 應考量災時民眾日常生活之便利性及安全性, 如照明 衛生及盥洗 餐飲 不斷電廣播設備 資訊 醫療器材 心理輔導場 臨時廁所等 ( 三 ) 針對生活弱勢者 高齡及肢體障礙者之避難設施場所規劃, 以學校 1 樓為優先, 並與一般避難設施 人員有所區隔 2-2-3

46 第二章 / 第二節整備計劃 二 緊急避難場所設置時機 ( 一 ) 本區避難場所之開設由區災害應變中心視受災實際狀況, 通知優先收容學校開設緊急安置所或指定災區臨近學校或區民活動中心 防災公園 士林官邸等開設避難場所 本區 22 所高中 國中 國小並於每年防汛期前召開會議決定當年度優先收容學校及區級應變中心收容組之組長輪值學校 ( 詳如第十章附則五 六 ) ( 二 ) 避難場所收容學校開設期間以災害發生後 1 至 2 日內學校停止上課期間為原則, 必要時視災情嚴重程度延長之, 並依規定通知相關單位 捌 相互援助協議之訂定 一 統合調派支援 ( 一 ) 透過全市災害防救資源統合支援調派工作, 視本身能力支援他區搶救災變及推動災害防救業務 ( 二 ) 本區各災害防救業務任務編組應整合所轄災害防救資源, 視能力許可範圍內支援其他區搶救災應變及推動災害防救業務 ( 臺北市各區防災應變中心發生災情時跨區緊急支援順位一覽表 ) 二 協議互相支援 與本區有災害防救支援協議之團體及單位, 應遵守協議之內容, 結合人力 機具 設備及資源等, 共同進行災害搶救工作 ( 一 ) 協議之訂定 : 1. 協議訂定之目的在於提升協議雙方災害防救能力, 強化災害應變能力, 降低災害損失 2. 協議之訂定以契約 協議書或其他文件形式為之 3. 災害防救相互支援相關事項應包含各階段工作 ; 教育 演習等減災整備階段, 防洪 滅火 救助 醫療救護 緊急救護 遺體處理等應變階段, 生活維持等復建階段 ( 二 ) 訂定協議之對象 : 1. 區公所 2. 各級業務機關 3. 公共事業單位 4. 開口合約 5. 大眾傳播 6. 社區 宗教 社會團體 7. 國軍部隊 ( 三 ) 支援之項目 ; 如人員 機具 設備 物資等及其他必要項目 ( 四 ) 協議訂定對象各依需求彼此相互簽訂支援協議, 支援項目視援助提供者及受援者需求差異選定, 支援辦法依支援項目提供方式訂定 ( 五 ) 區域相互支援協定指協議對象為臺北市政府 區公所及各級地方政府之行政區域災害防救援助協議, 種類包含 : 1. 災害特性相近或地理位置相近之各區共同防制相同類型或同時期災害 2-2-4

47 第二章 / 第二節整備計劃 2. 不同災害類型區域協議相互援助以分散風險 ( 六 ) 若與民間團體簽訂之相互援助協定, 其內容應包含民間團體必要時提供支援, 以及災害防救任務編組提供災害防救教育 組訓 活動獎勵等 三 自動發起支援 對於機關 組織 團體及個人所提供之自動發起支援應予適當受理, 各界提供 的援助, 應有專門窗口統合有效之運用 ( 一 ) 對於受理各界救援物資, 應確實掌控來源 數量, 妥善保管, 適當分配與 運用, 並公開相關訊息 ( 二 ) 自動發起支援之對象及受援之人力 機具 物資 金錢, 雖無法於受援前 確實掌握, 惟於受援後, 人力 機具 物資 金錢必須確實控管, 使捐助者瞭解 支援資源使用方式 ; 對於金錢援助必要時成立管理委員會處理 玖 避難救災路徑規劃及設定 配合交通局訂頒 台北市重大災害緊急救援路線 規劃 ( 附則八 ), 設定災害發生時緊急疏散路線及災民收容處所 緊急救援路線方面, 本區南北向路線選定承德路 ( 大度路至中正路段 ) 洲美快速道路 環河南北路 水源快速道路 重慶南北路 中山北路 ; 東西向路線選定天母西路及中正路 ( 中山北路至重陽橋段 ) 一 建置避難救災路徑圖 運用各類災害潛勢模擬分析及資料套疊各區 里之現況圖, 劃設適當之避難救災路徑, 並完成相關避難圖說, 以作為災時災區民眾進行自發性避難行為時之依據 二 研擬防救災道路劃設準則及依據 進行災時緊急避難道路 消防輔助道路 救援輸送道路及緊急道路等路徑之規劃及設定 避難救災路徑劃設完成後, 應設置告示牌, 並確實執行道路管理, 以防違規停車或佔用道路之狀況產生, 影響避難救災路徑通暢 三 替代路徑之規劃及設定 規劃指定地區性主救災緊急道路路徑及替代路徑, 以確保其管理及修復優先順序 拾 避難弱勢族群之名冊建檔 一 建置本區社福機構名冊先期掌控社區 地區內獨居老人 重大疾病者 老人福利機構或醫療院所患者名冊, 於災時優先進行救援及協助 ( 詳參圖 本市社福機構位置圖 第十章附則七本區老福 身障及兒童機構等社福機構一覽表 ) 二 建置本區弱勢名冊請社會局提供肢障 獨居老人等弱勢名冊, 由區災害應變中心依據本府各災害主管機關提供之保全住戶名冊予以特別註記, 以利於災時優先疏散 2-2-5

48 第二章 / 第二節整備計劃 圖 本市社福機構位置圖 2-2-6

49 第二章 / 第三節應變計畫 第二章颱洪災害 第三節應變計畫 壹 災害應變中心之設立與運作 為預防災害或有效推行災害應變措施, 當災害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 由區長 ( 區指揮官 ) 視災害規模成立區級災害應變中心 ; 為處理災害防救事宜或執行災害應變措施, 並得視需要同時或提前指示區級災害應變中心各編組組成單位成立緊急應變小組 一 緊急應變小組之設立與運作 緊急應變小組除配合市級災害應變中心執行災害應變措施之主要任務外, 於災害應變中心成立前, 緊急應變小組實扮演本區災害防救最高決策單位及執行單位 其運作必須因應緊急狀況動員集合, 以及成立災害應變中心之先期工作, 並且立刻展開搶救災應變工作 ( 一 ) 成立時機 : 1. 區級災害應變中心成立或預定成立時, 區級災害應變中心各編組組成單位之緊急應變小組依規定成立 2. 各級業務機關首長指示所屬緊急應變小組成立時 3. 市長指示緊急應變小組成立時 ( 二 ) 動員方式 : 1. 人員動員 : 於通知成立緊急應變小組時, 悉依本區災害應變中心成立之相關規定, 於規定通知時間內至指定地點報到, 並即報告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及災害防救專責單位 2. 機具 物資動員 : 依程序調度災害防救資源, 預作準備或立即展開初期搶救 ( 三 ) 運作方式 : 緊急應變小組運作方式悉依本區災害應變中心標準作業程序執行防救災工作 二 災害應變中心之設立與運作 ( 一 ) 成立條件 : 1. 颱風災害應考量風速 暴風範圍 影響時間等 2. 水災災害應考量河川水位 降雨強度 降雨持續時間 累積雨量等 3. 坡地災害應考量降雨強度 降雨持續時間 累積雨量 人命傷亡等 ( 二 ) 成立時機 : 1. 區長指示區級災害應變中心成立時 2. 災害業務主管機關指示區級災害應變中心成立時 2-3-1

50 第二章 / 第三節應變計畫 3. 市長指示區級災害應變中心成立時 4. 中央政府指示本市市級災害應變中心成立時, 區級災害應變中心同時或提前成 立 ( 三 ) 撤除時機 : 1. 經本區災害應變中心指揮官向市長請示, 市長同意本區災害應變中心撤除時 2. 經災害業務主管機關首長向市長請示, 市長同意區級災害應變中心撤除時 3. 市長指示區級災害應變中心撤除時 ( 四 ) 人力及機具動員原則 : 1. 區長為區級災害應變中心指揮官 2. 優先進駐應變中心人員應隨時留意新聞 廣播, 向值班人員查詢確認情況後主動報到 3. 災害應變中心各編組組成單位派駐人員應於接獲通知後在指定時間內到達本區災害應變中心完成報到手續 ; 因災害發生致電信通訊中斷時, 災害應變中心人員應不待通知, 主動到達區級災害應變中心或指揮官指定地點完成報到手續 4. 本區級災害應變中心各編組組成單位派駐機具應於接獲通知後在指定時間內到達指定地點完成報到手續 5. 本區災害應變中心各編組組成單位依指揮官命令, 提供人力 機具支援, 並保持通訊暢通 6. 視情況需要, 開口合約對象 國軍 民間團體 義工 企業 組織依相關規定辦理召集徵調 ( 五 ) 運作方式 : 又分災害發生之前 中 後各有不同階段之運作方式 1. 災害發生前之運作 : 災害發生前之時間設定由預知天然災害即將來臨至災害案件實際發生止 (1) 因應不同災害蒐集各項即時資訊 : a. 颱風資訊 : 颱風路徑圖 衛星雲圖 颱風警報單等 b. 雨量資訊 : 雷達回波圖 雨量預測 降雨強度 累積雨量 雨量線圖 降雨分 佈圖等 c. 水情資訊 : 河川水位資料 水門資料 抽水站資料 水庫資料 洪水縱波圖等 d. 坡地資訊 : 坡地降雨強度 坡地累積降雨量 坡地降雨預測等 (2) 依據即時資訊選擇運用適當之災害潛勢資料 : a. 淹水潛勢模擬 b. 土石流潛勢溪流潛勢分析 (3) 運用歷史資料或統計資料 : a. 歷史颱風資料庫 b. 易發生淹水地區資料 c. 歷年淹水事件調查 2-3-2

51 第二章 / 第三節應變計畫 d. 累積雨量與坡地坍方之關係 e. 坡地敏感區分佈圖 f. 崩坍地與岩層 斷層帶 順向坡 坡度等地質因子關係 (4) 召開應變中心會議, 分析 預判災情, 研擬對策, 各任務編組並報告人員 機 具整備情形 (5) 指揮各任務編組執行警戒 疏散 緊急防處及其他應變作為 2. 災害發生時之運作 : 災害發生時之時間設定由實際災害案件發生至達成搶救災任務止 (1) 依據即時資訊及災情資訊, 運用災害潛勢資料, 研商緊急對策, 防止災害擴大 (2) 適時洽請軍方 民間企業 團體支援, 配合救災 (3) 迅速採取應變措施, 各編組應定時陳報災況 將颱風動態與災害狀況隨時透過 傳播媒體 巡迴廣播 里 鄰長通報大眾 (4) 疏散危險地區居民至緊急安置所, 並請交通組 防救組 救濟組 收容組 醫 護組依權責完成安置工作, 必要時得發動區內開業醫師參加醫護受傷民眾之工 作 隨時統計查報受災民眾人數及緊急安置人數, 將統計資料通知市級災害應變 中心 (5) 認定及宣告受災區域後, 亦應做好交通管制 致序維持 犯罪防制 水電供應 等應變措施 (6) 人命搜救與設施搶修方面 : a. 依交通局訂頒之緊急避難疏散路線, 配合警消醫執行救災人員及物資之輸送 b. 電力 自來水 瓦斯 電信等維生管線即時修護及緊急供應 c. 加強巡邏搶救災害及排除道路障礙, 維護交通暢通 d. 迅速處理斷落高壓電線 e. 協助地下室淹水抽除 (7) 其餘事宜悉依本區災害應變中心標準作業程序, 分析 研判災情, 訂定搶救對 策, 擬定措施, 指揮各任務編組執行搶救災及其他應變作為, 避免災情擴大或發 生 2 次災害 3. 災害發生後之運作 : 災害發生後之時間設定由搶救災任務之善後工作執行至應變階段結束止 (1) 協調整合外援方面 : 視災情需要協調其他機關 國軍 民間企業 團體支援人力 物資及機具, 配合復原工作, 防止 2 次災害發生 (2) 速查報統計彙整災情資料及各項資訊 : a. 災情案件分佈 影響範圍 受災情形及其他災情資料 b. 受災區域對外交通狀況 水電供應狀況 通訊狀況及其他搶救災限制條件 c. 受災區域附近醫院 緊急安置所 警察局 消防隊等之狀況 d. 氣象即時資訊 (3) 受災區域管理與管制方面 : a. 確保交通道路及系統之安全性 b. 緊急交通運輸 捷運營運維持 c. 恢復社會秩序, 協助受災民眾返家 2-3-3

52 第二章 / 第三節應變計畫 d. 辦理水 電 瓦斯 通訊等緊急生活維持事項 e. 辦理受災民眾善後慰問及心理輔導等事宜, 安置無家可歸之受災民眾 f. 動員防疫人員, 掌握受災區域衛生狀況執行受災區域預防與居民保健 g. 為防止病蟲害蔓延, 針對農作物狀況採行防治措施 h. 動物飼養場所之安全 衛生及防疫措施 i. 垃圾清理 (4) 受災民眾緊急安置方面 : a. 安置無家可歸之受災民眾 b. 維持緊急安置所一般業務推展 (5) 罹難者處理與受損設施處置方面 : A. 罹難者屍體搜索 身分確認及善後處理 b. 路樹 交通號誌 道路 橋梁 電力 電信 自來水 瓦斯管 防洪排水設施及其他公共設施損壞之搶修復舊 c. 動員里鄰通報系統及勘查組配合專技人員迅速鑑定建築物及其他設施損害程度並作緊急防處 (6) 召開應變中心會議, 依據各項資訊及資料庫, 擬定對策避免災情擴大或發生 2 次災害, 訂定緊急措施因應善後工作及民生需求 (7) 指揮各任務編組執行善後工作及其他應變作為 貳 資訊蒐集與通報 於災害發生之前 中 後迅速查報統計彙整資訊, 並隨時透過各任務編組回傳之靜動態資訊, 提供予指揮官俾研判各項防救災因應作為 一 資訊之蒐集包含 : ( 一 ) 靜態資訊 :( 詳本章第 1 節災害防救資料庫 ) 1. 士林區救災車輛 機具 人力動員能量 ( 含民間團體能動員之能量 ) 2. 士林區優先收容學校救濟物資儲存管制能量 3. 士林區災害應變中心各編組相關聯絡人員名冊 4. 士林區民間救濟 慈善團體名冊 5. 士林區救災車輛停放位置及聯絡人資料一覽表 6. 士林區天然災害可能受災地建物及災民人數調查表 7. 士林區山坡地老舊聚落體檢保全住戶房屋門牌表 8. 士林區消防分隊 派出所 醫療院所 公車單位位置表 9. 士林區防救災開口合約廠商一覽表 9. 士林區各里防災地圖 10. 士林區緊急安置所清冊 11. 士林區轄內公寓 大樓樓層 防空避難室 地下配電室及有無檔水 抽水社備相關資料一覽表 12. 士林區垃圾集中地點明細 13. 士林區颱洪時可供停車地點一覽表 2-3-4

53 第二章 / 第三節應變計畫 14. 士林區颱洪時可供領取砂包地點一覽表 15. 士林區里長及里幹事電話一覽表 16. 其他本區應變中心各組標準作業程序內所訂之各項表格 ( 二 ) 動態資訊 : 1. 颱風動態即時資訊 ( 如氣象 風速 暴風範圍 路徑 降雨強度 水文 水位 警戒等 ) 2. 其他本區應變中心各組標準作業程序內所訂之各項表格 二 災情資訊通報機制 ( 一 ) 區應變中心成立後, 幕僚作業組每 3 個小時回傳災情彙計表至市災害應變中心, 以利彙整全市災情 ( 二 ) 透過 PDA 及民政局防災通報系統將同一案件一蒐集 通報 派遣 回報等訊息整合於同一災情代碼中, 減少磨擦成本 ( 三 ) 若設有前進指揮所時應加強其災情傳輸設備及機具 ( 如 UPS 不斷電系統 行動公共電話車 傳真機 筆記型電腦 防災專用 PDA 一呼百應等等) ( 四 ) 災情通訊設備之緊急重建 : 1. 災時機動調度移動式無線及衛星基地台, 迅速恢復通信 2. 其它通訊資源如民間無線電團體 軍方通信部隊應納入可用的備援項目中 參 受災區域管理與管制 本區災害應變中心承市級災害應變中心之指揮, 執行區內有關受災區域治安維護 物價波動 災害之搶修 垃圾清理 交通秩序維護及交通狀況查報 救護醫療災情勘查 重要機關首長與外交使節之維護事項及其他防救天然災害事宜 處理重大災害時並依據臺北市重大災害緊急應變處理要點規定辦理救災工作 一 警戒區劃設 災害應變中心指揮官自宣佈受災區域警戒區域範圍後, 區域內之交通 治安 物資運送及人命救助等工作, 均統一接受災害應變中心指揮 二 交通管制 災變時應先確定災害現場之安全性, 並透過交通管制措施及有系統的指揮調度來實施搶救, 可達迅速 順利救災, 以減輕民眾生命財產損失, 迅速恢復民生正常運作 三 運輸對策 災害防救運輸對策需因應災害規模的大小 發生位置 時間等地區特性, 並於第一時間將受災者送往安全區域外, 緊急應變人員及器材應快速投入必要區域 2-3-5

54 第二章 / 第三節應變計畫 四 障礙物處置對策 災害發生時, 因施工物品的掉落, 土石崩落 決堤等產生大量障礙物, 將障礙物去除來確保其交通 物資 人員等能夠順利的輸送, 受災民眾才能於更短期間內恢復正常的生活 五 安全維護及警戒 風災 水災災害發生後, 為保障受災區域安全及預防犯罪行為發生, 對於災害地區需統合各單位編組, 防止一切危害並保護受災民眾安全 初期受災區域狀況由士林警察分局擔任警戒維護, 並統一由區長擔任指揮官, 若市長 ( 或副市長 ) 消防局長到達時視需要將指揮權逐級移轉 肆 緊急動員 災害防救動員機制之啟動, 首先應確定災區安全性, 再將人員分 3 階段進入災區, 第 1 階段為安全管制人員, 第 2 階段為緊急應變小組人員, 第 3 階段為民眾 媒體等, 以維持災區現場狀況及人員之之管制 一 災害現場人員車輛之派遣 ( 一 ) 對各單位所擁有可供救災之人力 機具 車輛等所有資源, 整合納入災害應 變中心, 統一動員 指揮 調派, 才能有效運用資源, 發揮整體救災效率 ; 對於 民間或國軍支援之人力 機具 車輛, 亦應納入, 統合調派運用 ( 二 ) 各任務編組應事先區分災情狀況, 應狀況逐次升高時依照既定作業程序統合 動員民力, 防救組 ( 負責動員義警 義交 民防 義消 民間救難組織 ) 國軍支 援組 ( 負責協調兵力支援 ) 收容組 ( 負責動員教職員及高年級學生 家長會投入復 建整理校園工作 ) 勘查組及救濟組 ( 負責動員宗教 人民等團體 區里組織 里 鄰志工及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 進行動員 ( 三 ) 接獲緊急徵用命令後, 及依據 車輛編用辦法 暨 車輛編用作業規定, 緊急調派車輛支援 二 跨區支援 重大災害發生造成搶救災力量不足或他區發生災情請求支援時, 應依臺北市政府民政局 90 年 4 月 27 日北市民一字第 號函頒 臺北市各區防災應變中心發生災情時跨區緊急支援順位一覽表 立即請求跨區支援或支援他區 三 國軍支援 重大災害發生時, 情況嚴重且無法因應處理時, 應立即視災情狀況需要依支援協定申請當地國軍支援 2-3-6

55 第二章 / 第三節應變計畫 四 民間支援 ( 一 ) 與鄰近企業 民防組織 志工團體簽訂支援協定, 於災害發生時進行搶救工作 ( 二 ) 醫護組協調本區新光醫院 臺北市立聯合醫院陽明院區等於災害期間, 集中該院醫護人員, 機動支援救護本區內傷病患及待產受災民眾, 必要時得發動區內開業醫師參加醫護受災民眾工作 ( 三 ) 動員各類專家技術人員及外語人員協助救災, 技師赴災害現場提供鑑定服務之費用, 由本區年度天然災害準備金或各防災業務機關依相關規定支付 伍 避難疏散及緊急收容安置 依據本區訂定之 疏散收容標準作業程序 辦理 陸 急難救助與後續醫療 於災害發生進行急難救助時, 應先運用災前已簽訂有關物資 裝備 器材調度開口合約廠商與專業技術人員之支援計畫, 進行搶救工作, 如當災情持續擴大時, 急需社會救助及支援時, 由市級災害應變中心集中發布訊息, 請求中央 民眾 企業組織 國際救災組織及志工團體之協助, 並將援助之人員調派 設備 物資集中列冊管理 一 急難救助作業之執行 ( 一 ) 區級災害應變中心成立時, 責任醫院即派人協助衛生所人員參與救護工作 ( 二 ) 災情如持續擴大, 消防分隊 衛生所及責任醫院救護人員不足, 應依跨區支 援制度由非災區之責任醫院依規劃之分區, 緊急跨區支援災區急救責任醫院 二 災害救助金發放原則 : 依救濟組標準作業程序辦理 三 後續醫療 ( 一 ) 對於災後就醫之傷者, 全力予以照護, 若傷者無攜帶健保卡, 仍應以健保身 份讓其就醫, 不得刁難或拒絕 ( 二 ) 現有病床不敷使用時, 應儘量將特等病房改為普通病房, 擴增床位增加傷患 收容量, 如傷患大量增加時, 則增加臨時病床, 儘量擴充傷患之收容數量 對輕 度傷患則勸導返家療養, 儘量騰空病床 ( 三 ) 隨時記錄 彙整傷患人數 傷病情形 傷患緊急醫療救護處置及癒後情形等 資料, 並送交衛生局及災害應變中心 ( 四 ) 對於送醫後無家可歸者, 由醫院暫時收住院或安排至緊急安置所 ( 五 ) 彙整傷亡者名單上網, 供其家屬親友協尋 指認 2-3-7

56 第二章 / 第三節應變計畫 柒 維生應急 一 維生應急物資供給 維生應急物資供給主要係以滿足災區民眾日常生活基本需求, 應確實提供水 電 瓦斯 食物 生活必需品 交通 管線等應緊物資及設備, 以確保災時民眾衣 食之無虞 二 維生管線搶險 災害發生時之維生管線搶險, 應優先修復通訊管線及設施, 以確保災情之聯繫與通報, 另因應颱洪災害時, 淹水造成水 電 通訊等管線之無法正常操作, 災區民眾也應有自救措施 ( 如自備抽水機及發電機等 ), 以協助各類維生管線之修復 捌 罹難者處置 一 罹難者相驗 ( 一 ) 有關災害罹難者之身分確認及處理工作應包含 : 1. 若有失蹤人口, 則依 屍體搜索處理計畫 進行搜索 2. 戶政事務所配合各及業務機關之查詢, 提供罹難者戶籍資料 ( 二 ) 進行罹難者相驗工作時, 應保持現場完整, 先通報警察機關調查死者身份 死亡原因, 報請地方檢查機關相驗, 並由警察局通知死者家屬及社政單位到達處 理屍體安置及遺族服務救助事宜, 不得將屍體送往醫院 ( 三 ) 轄區警察機關對於災害現場應實施必要之封鎖警戒 保存現場, 嚴禁非勘驗 鑑識及搶救人員進入, 以防止趁機竊取財物及破壞屍體 現場等不法行為 ( 四 ) 轄區警察機關發現傷亡屍體應指派鑑識人員支援, 就發現地點 死亡狀況逐 一編號照相 ( 攝影 ) 與紀錄, 並迅速通報檢察官相驗 ( 五 ) 檢驗屍體應報檢察官率法醫師或檢驗員為之, 並請法醫作鑑別屍體需要之處 置與記錄, 非相關人員不得隨意碰觸及翻動屍體 二 罹難者處理 配合民政局協助罹難者家屬辦理後續事宜, 另有關遺體接運, 由第 1 及第 2 殯儀館依所管轄範圍分別負責 2-3-8

57 第二章颱洪災害 第二章 / 第四節復建計畫 第四節復建計畫 壹 災情勘查與緊急處理 一 災情勘查與管理 ( 一 ) 災害發生後勘查組應攜帶必要之勘查作業用具 ( 如有線或無線通訊設備 PDA 數位相機等 ) 會同警勤區警員至災害發生地進行全面性勘查, 並回報本區災害應變中心 ( 通報方式應依據臺北市各區災害應變中心勘查組 SOP; 臺北市風災 震災 火災災情蒐集通報作業細部計畫及勘查組標準作業程序等相關規定辦理 ); 應變中心並視需要層報相關災害防救業務機關進行必要之處理 ( 二 ) 辦理災害調查時, 倘因訪查未遇受災戶, 應即填送災損調查告知單 ( 勘查組標準作業程序附件 8.4), 以利災損查報作業 ( 三 ) 本區災害應變中心撤除後, 由勘查組傳真各里辦公處災害警報解除通報, 並載明各相關災害防救業務單位聯絡電話, 以利災後各項復建工作 ( 勘查組標準作業程序附件 8.5) ( 四 ) 各種災情及緊急處置應建立災後復建資料庫, 以做為復建追蹤及日後減災改進之參考 二 災情狀況緊急處理 災害發生後應各任務編組應依災害所需訂定下列相關緊急處理對策後報本區災害應變中心通盤考量, 以解決發生之狀況 本區應變中心並應將相關對策彙報市級應變中心 如災情狀況無法掌控時, 請求市府相關單位協助 ( ㄧ ) 有關運輸方面緊急處理對策 : 由交通組負責 ( 二 ) 有關電力 自來水 瓦斯 電信等維生管線即時修護及供應對策 : 由維生管線各組負責 ( 三 ) 有關障礙物去除對策 : 由搶修組負責 ( 四 ) 有關食物緊急供應及調度對策 : 由救濟組負責 ( 五 ) 有關民生必需品緊急供應及災情持續勘查對策 : 由勘查組負責 ( 六 ) 有關醫療緊急處理對策 : 由醫護組負責 ( 七 ) 有關防疫及保健衛生緊急處理對策 : 由環保組負責 ( 八 ) 有關受災民眾救助金之核發 : 由救濟組及勘查組負責 ( 九 ) 有關收容安置場所管理緊急處理對策 : 由收容組負責 ( 十 ) 有關防止 2 次災害發生及治安通報維護緊急處理對策 : 由防救組負責 ( 十一 ) 有關其他後勤支援緊急處理對策 : 由總務組及支援國軍負責 ( 十二 ) 有關提供所需戶籍資料 : 由人口資料組負責 2-4-1

58 貳 災民慰助及補助措施 第二章 / 第四節復建計畫 一 災民慰 ( 補 ) 助措施與輔導 ( 一 ) 符合天然災害善後救濟者, 依據救濟組標準作業程序 臺北市災害防救規則 及 風災震災重大火災爆炸災害救助種類及標準 等規定辦理災民救濟事宜 ( 二 ) 不符天然災害救濟標準者, 依據 臺北市急難救助金申請需知 辦理急難救助 ( 三 ) 於災後設立本區綜合性單一咨詢窗口於士林區公所服務臺, 統籌各項資訊提供及受災戶補 ( 救 ) 助申請 ( 四 ) 除士林區公所服務臺, 士林分局及轄內各派出所服務臺亦應提供受災民 ) 眾輔導協助 二 捐款及捐贈物資之分配與管理 災後由救濟組辦理各界捐款及捐贈物資之分配, 並造冊列管, 除確認捐款及物資能確實送達受災民眾外, 並公開各界捐款與捐贈物資之使用方式, 以符合各界期望 ( 一 ) 有關捐款之分配與管理方式 : 1. 接受海內外各機關 團體 企業與個人之金錢捐助, 必要時成立管理委員會處理 2. 捐款管理委員會成立目的在於捐款之受理 保管 分配及有效運用 3. 捐款管理委員會之任務 : (1) 核定捐款運用計畫 (2) 捐款之受理及保管 (3) 公布捐款運用訊息 (4) 其他有關捐款處理之事項 4. 捐款管理委員會由相關機關及各界代表共同組成 ( 二 ) 有關捐贈物資之分配與管理方式 : 1. 透過傳播媒體向民眾傳達受災區域內民眾迫切需要物資之種類 數量與指定送達地區 集中地點, 惟需確實掌控其數量, 避免民眾愛心遭受浪費 2. 各界樂捐救濟物資, 由救濟組依據標準作業程序 5.3 處理 但災情跨及 2 區以上者, 由社會局統籌辦理對於各界之協助, 如需辦理褒揚, 由士林區公所辦理之 3. 各級救災人員對災害勘查及審核, 如有虛報災情 濫用救濟金等情事, 經查明屬實, 應按情節輕重予以行政處分, 涉及刑責者移送司法機關偵辦 救災人員對災害之防範與處理得當, 具有績效者, 得依有關規定敘獎 2-4-2

59 參 災民生活安置 第二章 / 第四節復建計畫 災後勘驗後如無危險之虞, 應協助避險於緊急安置所之受災民眾回歸家園, 開始重建復原工作, 如有安全之虞, 將暫時無法返家居民遷移至安置場所居住 ; 受災民眾若因居住場所損毀且無力重建者, 則應回歸平時救助業務, 由收容組造冊移轉相關業務機關依據 臺北市天然災害緊急疏散及收容安置計畫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所屬機關學校開設收容所作業規定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所屬機關學校開設收容所作業流程暨災民管理注意事項 及收容組標準作業程序等相關規定予以安置協助 肆 災後環境復原 一 災區防疫 ( 由醫護組負責 ) ( 一 ) 醫護組應依標準作業程序掌握災區衛生狀況並執行災區傳染病預防 ( 二 ) 透過家戶衛生監視系統進行疫病監視 病媒監測 家戶衛生調查 發放消毒藥品及教導民眾環境消毒方法 ( 三 ) 進行災害後嚴重污染區之環境消毒噴藥及污染防治工作, 避免傳染病等疫情產生 ; 若災害規模甚大時, 應於災區垃圾清運完畢後, 展開第 2 次環境全面消毒, 以防止災區生活環境之惡化及 2 次災害之發生 ( 四 ) 視需要進行防治疫苗之注射或供給藥品, 避免疫情發生 ( 五 ) 執行災區食品衛生管理計畫 ( 六 ) 與衛生署 環保署 衛生局 環保局 各健康服務中心 醫療院所及相關機構保持聯繫, 交換疫情訊息, 並加強傳染病通報作業 ( 七 ) 對傳染病患者進行隔離並展開患者住家及收容所之消毒工作 必要時協請醫療團對及相關組織提供協助 ( 八 ) 辦理健康諮詢 防疫指導 感染預防 儲備防疫器材 物資 藥品及其他防疫相關工作 二 廢棄物清運及災後環境污染防治 ( 由環保組負責 ) ( ㄧ ) 災害發生後, 應依標準作業程序迅速整潔災區, 並避免製造環境污染 ( 二 ) 設置臨時放置場 轉運站及最終處理場所, 循序進行蒐集 搬運及處置 ( 三 ) 採取適當措施維護居民 作業人員之健康 ( 四 ) 廢棄物臨時放置場應注意環境衛生及安全, 避免造成 2 次公害 ( 五 ) 以士林區 7 大次分區及各里鄰為單元之作業方式, 市級單位負責提供機具設備 規劃與設轉運站 規劃, 並進行交通管制確保交通動線 ( 六 ) 若本區資源無法因應處理廢棄物時, 應申請跨區 市級支援, 同時動用開口合約並啟動民間支援系統, 調集機具 人力到位, 並有效整合 ( 七 ) 應儘速結合媒體 區公所 環保義工等加強宣導相關作業方式, 並加強取締廢棄物釋出情形 ( 八 ) 災區環境消毒工作 ( 九 ) 執行災害後飲用水之抽驗管制計畫 2-4-3

60 伍 基礎與公共設施復建 第二章 / 第四節復建計畫 一 搶修組應依據 臺北市天然災害及善後處理辦法 臺北市重大災害緊急應變處理要點 臺北市天然災害緊急疏散及收容安置計畫 及搶修組標準作業程序辦理緊急或後續相關復建工程, 對於有急迫性之災害, 應優先辦理緊急復原計畫, 進行後續相關復建工程 二 隨時更新動員人力 機具 設備資料, 並造冊列管 陸 受災民眾生活復建 一 受災民眾生活復建之協助 ( 一 ) 災後之善後救濟應由勘查組主動調查受災戶需求, 就勘查所列受災事實經申請後出具災害證明, 並由救濟組辦理後續救濟事宜 ( 二 ) 有關稅捐之減免或緩繳, 配合中央或市府推行災害稅捐減免及緩徵事宜辦理 ( 三 ) 結合民間企業團體提供受災民眾中 短期工作機會, 並協調職訓局安排技能課程訓練, 以協助災民在重建期間維持居家生活 ( 四 ) 視災情狀況請市府協調保險業者 郵寄 快遞 有線電視業者 電信業者, 民生物資供應業者 傢俱家電業者等對災區採取費用之減免俾使災區民眾負擔能減輕 二 衛生保健 防疫及心理輔導 請醫護組及環保組分別依權責採取複查及持續追蹤方式辦理 ( 一 ) 有關衛生保健之工作事項 : 1. 衛生醫療 社會福利相關機構之密切聯繫 2. 有關衛生醫療設施之災害損失狀況掌握 3. 民眾之健康諮詢 4. 食品健康衛生管理 5. 視需要由醫生 護士及志 義工組成服務隊, 進行社區巡迴健檢諮詢活動 6. 設置臨時流動廁所 7. 其他有關災區民眾之衛生保健重點工作 ( 二 ) 有關防疫事項 : 1. 由衛生局 環保局 健康服務中心 醫療院所及相關機構聯繫及疫情交換 2. 調查疫病種類 程度 範圍 3. 進行飲用水檢驗消毒 收容場所消毒 災區消毒 病媒清除 4. 健康諮詢 防疫指導 緊急醫療 預防感染 5. 病患隔離 居所消毒 6. 防疫器材 物資 藥品儲備 7. 防疫工作必要時協請醫師相關組織提供協助 8. 其他防疫相關工作 ( 三 ) 有關民眾心理輔導事項 : 1. 進行民眾心理需求之初步評估, 與專業工作者合作進行社會心理復建工作, 調查重建社會關係與治療災後創傷症候群的需求評估, 對災區民眾至合格心理諮詢 2-4-4

61 第二章 / 第四節復建計畫 機構門診辦理補貼 2. 對於已住院療養之精神疾病患者因災害致原醫療設施受損者, 移送市立陽明教養院持續醫療, 或聯絡其他市立或外縣市療養院協助收容 3. 對於定期回診之精神疾病患者因災害致原醫療設施受損者, 配合其主治醫生更換就診醫院, 並將病史資料移送該醫院 4. 對於災害引起急性精神疾病患者暫時送往市立醫院或市立療養院就診, 視恢復狀況再行轉診 5. 由士林區健康服務中心 精神科醫生 心理師 護士 社工人員組成心理健康服務隊, 負責災區民眾巡迴訪談 諮詢, 並至災民收容地區進行精神疾病之診斷及緊急處置 6. 療養院應藉由網路 電話提供民眾精神保健情報提供及醫療諮詢服務 ( 四 ) 有關動物及飼料安全衛生管理事項 : 1. 飼養場所消毒 防疫及動物屍體處理 2. 公 私立動物園災害時安全維護 3. 實施飼料安全衛生措施 4. 號召民眾收養流浪寵物 5. 發動愛護動物民間組織協助衛生管理工作 ( 五 ) 有關災區病蟲害防治事項 : 2-4-5

62 第三章坡地災害 第一節減災計畫 第二節整備計畫 第三節應變計畫 第四節復建計畫

63 第三章 / 第一節減災計畫 第三章坡地災害 第一節減災計畫 壹 災害規模設定 一 坡地災害 民國 90 年納莉颱風侵襲, 全台皆遭受重創, 帶給本市不小之衝擊, 更突顯了山坡地安全管理的重要性與急迫性, 故以等同於納莉颱風降雨條件作為山坡地災害規模設定對象 由本市轄區及周邊雨量站之紀錄顯示, 納莉颱風約由 9 月 15 日中午時間開始為本市帶來降雨, 至 9 月 18 日中午雨勢漸歇, 期間於 9 月 17 日凌晨 1 時及上午 8 時, 分別帶來二波較大降雨, 時雨量達 50 至 110 毫米間, 累計納莉颱風由 9 月 15 日至 18 日所帶來雨量, 部分雨量站高達 1000 毫米以上 境況模擬係將相關災害條件輸入數值模式加以演算, 推估可能之災害發生狀況, 然目前針對坡地災害, 本府尚無引進完整評估模式, 而持續進行本市坡地災害案例之蒐集建檔為必要工作, 以供後續有適宜評估模式時回饋分析使用 故以就納莉颱風期間, 本市計發生 427 個大小不等之崩坍案例進行相關資料統計, 嘗試表現納莉颱風對本市人身安全影響及公共成本損失, 其中發生坡地災害之行政區, 其轄區範圍內之氣象局雨量站所紀錄雨量值分別為 : 北投區石牌站為 899 毫米, 竹子湖站為 毫米 ; 士林區外雙溪站為 毫米, 士林站為 毫米, 天母站為 997 毫米 ; 內湖區內湖站為 945 毫米 ; 中山區大直站為 825 毫米 ; 南港區南港站為 毫米 ; 信義區信義站為 毫米 ; 文山區木柵站為 毫米 以上僅為整場颱風累積降雨紀錄值, 並不表示各坡地崩塌發生時之累積降雨值, 因無法確定其實際發生時間, 然導致當時崩塌之降雨值必較整場颱風降雨值為小 納莉颱風造成本市山坡地 427 個崩坍案例中, 致 12 人死亡及 1 人失蹤, 公共成本損失總計約 1,087,617,416 元, 災害統計表見表 3-1-1, 本區坡地地質災害與順向波分布圖見圖 表 納莉颱風造成本市山坡地災害統計表 行政區 全市 士林 大安 中山 內湖 文山 北投 信義 南港 崩坍案例數 崩坍案例百分 比 % 11.24% 0.70% 5.85% 29.51% 12.65% 14.05% 11.48% 14.52% 人身安 12 人死亡 4 人死亡 5 人死亡 2 人死亡 1 人死亡 全影響 1 人失蹤 1 人失蹤 公共成本損失 ( 元 ) 1,087,617, ,452, ,062, ,037,774 26,188, ,878,968 83,818, ,179,

64 第三章 / 第一節減災計畫 公共成本損失百分比 % 11.72% 0.00% 8.46% 29.15% 2.41% 12.95% 7.71% 27.60% 公共成本損失最大值 ( 元 ) 84,000,000 23,434, ,900,000 84,000,000 9,050,000 33,754,060 26,585,370 49,451,273 公共成本損失平均值 ( 元 ) 2,547,113 2,655, ,682,494 2,516, ,967 2,347,983 1,710,575 4,841,612 公共成本損失最小值 ( 元 ) 0 30, ,030 80,000 20,000 3,000 9, ,075 二 土石流 圖 本區坡地地質災害與順向波分布 土石流係指在陡斜坡上鬆散的岩體或溪床上的堆積土石, 因豪雨及地表逕流或地下水位上升影響, 失去原有的安定條件而崩塌, 並因重力的作用, 混合土石與水在沿坡面或順著溪谷流動而下 土石流潛勢區係指溪流上中游河道 下游的扇狀地及鄰近地區, 可能遭受土石流所攜帶土石 砂所直接淤埋 撞擊 等, 容易成災的潛在危險地區 ( 一 ) 土石流潛勢溪流分級 3-1-2

65 第三章 / 第一節減災計畫 防災國家型科技計畫辦公室原就農業委員會所公佈全省 485 條土石流危險溪流進行高 中 低潛勢危險等級區分 而後針對本市 16 條土石流危險溪流及另外 6 條可能具土石流發生條件之溪流, 與本市防災計畫辦公室進行現地踏勘後, 依所得現地資料及相關影響因子, 將分為較具土石流發生條件者 可能具土石流發生條件者 及較不具土石流發生條件者等 3 類 88 年 921 震災後, 農委會水土保持局重新進行中部 921 重建區調查, 其中重建區土石流潛勢溪流增為 370 條, 經與第二次調查資料彙整, 共計 722 條土石流潛勢溪流 因桃芝及納莉颱風造成地文條件改變, 農委會水土保持局進行重新調查, 定義土石流潛勢溪流係指溪床坡度大於大於 10 度以上且該點以上之集水面積大於 3 公頃者, 則應視為土石流潛在地點, 則全國共計 1552 條土石流潛勢溪流 本市則由原本 16 條, 增加 34 條, 合計共為 50 條土石流潛勢溪流 本府產業局進行現地踏勘, 依其發生條件分為 3 類 在考慮保全對象及土石流發生條件之改變, 需定期辦理土石流潛勢溪流後續調查與演變趨勢觀測, 農委會水土保持局於 99 年對土石流潛勢溪流進行現地調查, 依現況重新評定各潛勢溪流之優先處理順序, 分為高 中 低 及持續觀察等四類, 本市 50 條潛勢溪流中, 列為高處理順序者為 2 條, 中級者為 7 條, 列為低者計 12 條, 及持續觀察為 29 條 如表 水土保持局於 103 年底再度進行土石流潛勢溪流新增及圖資更新工作, 並於 104 年公佈全國共計土石流潛勢溪流 1,673 條, 分布於 17 縣 ( 市 ) 159 鄉 ( 鎮 市 區 ) 684 村 ( 里 ), 本市潛勢溪流則並無增減 ( 二 ) 土石流潛勢溪流影響範圍劃定 1. 依據水土保持法所訂定特定水土保持區劃定與廢止準則第三條第六款的規定 : 土石流危險區 : 溪床坡度在百分之三十以上, 且其上游集水區面積在十公頃以上者, 經主管機關認定具危害公共安全之虞, 亟需加強水土保持處理及維護, 以保護其鄰近地區聚落 重要公共設施 名勝 古蹟等 2. 依水土保持局土石流防災資訊網 ( 土石流危險範圍之劃定方法, 首先決定危險區之頂點 A, 其以山谷之出口 扇狀地之頂點, 或坡度十度為頂點 ; 其次由 A 點依據土石流最大擴展角度 ( 一百零五度 ) 向下游劃出一扇狀區域 ; 最後以扇狀區內坡度二度之等坡度線 B 作為土石流之到達邊界, 則該扇形區與線 B 所涵括之範圍, 即為土石流之危險範圍 於現地調查時, 依照上述劃設之影響範圍於現地編修, 若該條溪流於現地調查評估為無土石災害之虞, 可列入持續觀察項目, 則該條溪流即不劃設影響範圍圖 ; 若劃設之溢流點附近無保全對象存在, 亦未劃設影響範圍 本市現有 50 條已由農委會評定公佈的土石流潛勢溪流, 其相關位置資料如圖 , 影響區域圖詳災害潛勢資料之分析與應用圖集 如北市 DF012( 貴子坑溪 ) 之影響區域有二處, 一位於觀雲橋上下河段, 一位於該溪不動瀑布以下至與水磨 3-1-3

66 (7) 第三章 / 第一節減災計畫 坑溪匯流處之區域 ; 北市 DF011( 水磨坑溪 ) 之影響區域亦有二處, 一處位於青礐橋上下河段 另一處位於水土保持教室附近至貴子坑溪匯流口 ( 三 ) 土石流潛勢範圍災害規模分級及境況模擬 行政區溪流編號 98 年新溪流編號 士林區 表 本區 104 年土石流潛勢溪流一覽表 村里 (104 年 ) 水保局定案 風險潛勢 臺北 A280 北市 DF018 福林里持續觀察 臺北 A279 北市 DF019 臨溪里持續觀察 (105) 保全住戶截至 調查結果 (104) 土石流 戶數 ( 人數 ) 暫無 暫無 臺北 059 北市 DF020 臨溪里低暫無 臺北 058 北市 DF021 新安里高 3(12) 臺北 060 北市 DF022 溪山里持續觀察 暫無 臺北 A278 北市 DF023 溪山里低暫無 臺北 A277 北市 DF024 溪山里低 5(21) 戶數 ( 人數 ) / 各區總計 警戒雨量值 (mm/24hr) 8(33) 500 圖 本區土石流潛勢溪流分布位置圖 3-1-4

67 第三章 / 第二節減災計畫 貳 災害防救資料庫與資訊通訊系統 災害防救工作的進行, 不論是災前的預防或是災時的緊急應變措施, 皆須依靠平時各災害防救業務單位所建置之氣象 地震 坡地及建築物等各類資料的支持, 為確保相關災害防救資料的正確性及互通性, 必須依賴完整災害防救資料庫與資訊通訊系統, 提供災時決策者研判災情及狀況之所需 一 資料庫的建置與管理 為利本區災害防救相關資料的即時傳輸及運用, 平時各災害防救業務單位應由專人統一負責資料庫建置 規劃及管理, 並定期的更新 維護及測試, 以確保災時資料的正確 災害防救資料庫依據功能性可分為基本資料庫 救災資源資料庫 即時災情資料庫及復建資料庫 4 大類 : ( 一 ) 基本資料庫 : 主要包含地形圖 地質圖 公共設施 潛在災害等相關資訊, 可作為減災 整備 應變 復建等災害防救各階段作業的參考依據 1. 環境資料庫 : 人口密度 土地使用分區圖 道路街廓圖 數值地形圖環境地質圖 交通路線圖 等高線圖 坡向圖及坡度圖等 2. 公共設施資料庫 : 學校 橋梁 醫院 機場 火車站 捷運車站 電信設施 電力設施 維生管線資料 3. 潛在災害資料庫 : 活動斷層條帶地質圖說明書 崩坍地區圖 環境敏感圖 老舊危險建築物分布資料 危險物品儲存位置等 4. 人文社經資料庫 : 物價指數 工商普查資料 古蹟分布圖等 ( 二 ) 救災資源資料庫 : 主要包含救災資源資料庫及救災設施資料庫, 作為應變決策系統指揮調度的依據 1. 救災資源資料庫 : 災害應變中心人員聯絡名冊, 民間救災人力資源資料 專家技術人員資料 醫療資源分布資料 救災機具開口合約廠商分布等 2. 救災設施資料庫 : 學校 醫院 警察消防單位 緊急疏散路線資料 消防設施位置 避難安置場所 戰備水源等 ( 三 ) 即時災情資料庫 : 主要包含災害現況分布資料庫及氣象資訊資料庫, 作為災害現況掌握及後續決策支援的參考依據 1. 災害現況資料庫 : 山坡地崩坍 人員傷亡資訊 建築物損毀狀況 交通狀況等 2. 即時資訊資料庫 : 中央氣象局即時地震資訊 ( 震央地點 ) 規模資訊及震度 東亞相關氣象網站地震帶及活動斷層分佈 地震觀測站位置資料等 ( 四 ) 復建資料庫 : 受災戶損失類別調查 申報及補償金額 公共設施損失 垃圾清除及掩埋計畫 災民中長期安置計畫 災民心理輔導人力資料及國軍支援復建計畫等 3-1-5

68 第三章 / 第二節減災計畫 二 資訊通訊系統災害防救資訊的傳遞與災情通報系統之建立, 現階段應整合既有的通訊管道及增購相關設備 ( 防救災作業支援系統 有線電話系統 無線電系統 一呼百應系統 行動電話 衛星電話 網際網路 手機簡訊 傳真系統 視訊系統及臺北市行動勘災 App 等 ), 長期目標係建立有效及耐災的災情通報及傳遞系統 參 觀測 預報及預警系統之建立 為降低天然災害來臨時所造成的損失, 應健全災害防救組織及充實災害防救機具 設備, 平時各災害防救業務單位應確實針對各危害地區進行調查及勘查, 並依據市災害應變中心提供各項水情及颱風資訊預判可能危險坡地地區, 除透過各項通報工具將警訊傳遞民眾警戒 當累積雨量已達 300mm/24h, 請民眾自主避難, 同時提供保全對象潛在危險度 避難所地點 避難路線 攜帶物品 諮詢方式等相關資訊, 以做好撤離準備 接近疏散標準 (400mm/24h) 下達強制疏散命令, 指揮疏散任務編組進行保全住戶疏散撤離工作 並同時成立臨時緊急安置所, 以預防及減少民眾生命 財產損失 肆 災害防救人員培訓及普教 為降低災時重大傷害及損失, 應教導市民正確災害防救觀念 ; 災害防救觀念分為災害之減災 整備 應變及復建四階段, 並結合民間 學術 志工 專家及實際有參與災害防救之人員等, 定期安排相關災害防救相關知識之教育及觀摩 一 災害防救意識提昇及知識之推廣 為降低災時重大傷害及損失, 應教導民眾正確災害防救觀念 ; 災害防救觀念分為災害之減災 整備 應變及復建四階段, 並結合民間 學術單位 志工 專家及實際有參與災害防救之人員等, 定期安排相關災害防救知識之教育及觀摩 ( 一 ) 於公所網站上宣導災害防救專業知識, 推廣災害防救知識及觀念 ( 二 ) 宣導民眾利用臺北市防災資訊網或臺北市行動防災 APP 查詢防災資訊 ( 三 ) 配合全國防災週推動本區宣導 ( 四 ) 舉辦防災業務座談會及講習 ( 五 ) 加強鄰里 社區及山坡地住宅民眾防災觀念, 實施里鄰互助訓練, 以落實社區防災 ( 六 ) 利用基層會議 ( 如民防常年訓練 里民大會 里鄰工作會報 里鄰長研習 睦鄰互助活動 等 ) 適當時機舉辦社區實際演練, 並推廣防災觀念 ( 七 ) 依本區災害特性及運用災害潛勢模擬及資料, 配合消防局之規劃, 選擇適當地點, 舉行複合性災害 跨區或全市性大型演習, 增加其確實性與真實性, 並邀請民眾及民間組織積極參與, 以因應災害多發及多變的 3-1-6

69 第三章 / 第二節減災計畫 特性, 藉由實地教材, 教導民眾災害防救知識及觀念 二 災害防救人員培訓 為利災時防救工作執行, 平時舉辦災害防救課程, 培訓各類災害防救人員, 以備災時所需 ( 一 ) 負責災害防救業務單位及人員應了解各地區災害特性 各類災害潛勢 危險度及境況模擬相關資料及運用, 並隨時注意國內外高科技研發成果, 充實災害防救新知識 ( 二 ) 負責災害防救業務相關單位及人員於防汛期前, 參加短期災害防救訓練課程, 加強災害防救人員對所負責業務之了解度及熟悉度 ( 三 ) 增加多樣性災害模擬場地, 以因應災害之多樣性 伍 二次災害之防止 颱風或豪雨等天然災害發生後, 局部地區會有淹水 停電 崩坍 地質滑動及土石流等災情, 此為 一次災害, 惟一次災害發生後會連動引發 二次災害 的發生 ; 例如 : 火災 疫情 廢棄物 危險建築物等, 應加強防災措施, 以減低一次災害的損失 ; 加強避難與復原措施, 避免二次災害的發生 一 火災 颱風災害期間, 狂風及豪雨常會造成部份地區停電及火災等狀況產生, 應教導民眾使用瓦斯 蠟燭之習慣, 以免造成人命傷亡 ( 一 ) 加強民眾防火 避火及救火之觀念 ( 二 ) 加強民眾防火 避火 救火及正確選用照明器材之觀念 ( 如於颱洪期間使用手電筒 減少蠟燭的使用等 ) 二 疫情 颱風或豪雨來襲後, 為避免山坡地區因淹水 污泥 垃圾 廢棄物 蚊蟲等造成居家環境污染, 應隨即進行環境清潔及消毒, 並依據臺北市政府衛生局 災害防救措施手冊 完成防疫準備, 以免災區傳染及疫情的發生 三 廢棄物處置與回收 大規模淹水災害發生後, 易造成大量廢棄物 垃圾產生的現象, 為加速災後大量廢棄物清運作業, 應預先建立垃圾清運及處理程序, 以減少對民眾環境衝擊 ( 一 ) 依據本區設定之廢棄物 垃圾臨時轉運站及集中設置場所實施清運 3-1-7

70 第三章 / 第二節減災計畫 行政區 轉運站位置 ( 機具報到地點 ) 使用情形 預估可臨時堆置垃圾量 堆置面積 ( 公噸 ) ( 平方公尺 ) 中正路與環河北路三段口重陽橋下兩側 重陽橋下空地, 現為本局士林區社子分隊使用, 如有暫置垃圾需求, 現場即配合轉運站開設 士林區 雙溪街與福林橋下堤防邊 位於福林橋下空地, 現為本局分隊使用, 如有暫置垃圾需求, 現場即配合轉運站開設 本府工務局公園處所屬園藝工程 福林路 254 巷 20 號 ( 公園處園藝工程隊北區分隊 ) 北區分隊前停車場空地, 依本府消防局 104 年 9 月 16 日召開 研商本市大量路樹倒塌暫置場地點會議 協請工務局提供作為暫置場 ( 二 ) 各區廢棄物清理, 建立以區及里鄰為單位之作業方式, 以加速市容環境回復 ( 三 ) 對於災後垃圾廢棄物隨地棄置民眾, 除由各里里長里幹事加強宣導避免外, 請警察局加強派員取締 ( 四 ) 於必要時請國軍支援力車輛及機具助清運 ( 五 ) 防淹水及洪災所使用之砂包及坡地坍方 土石流所造成之土方 泥砂等, 應建立回收再利用之管道 ( 六 ) 坡地災害發生時常伴有大量土方發生, 於事前規劃合適臨時堆置場所 四 危險建築物與設施處置 為避免本區危險建築物與設施延誤災後復健工作的進行, 應預先針對全市危險建築物 公共性建築物 物品及設施等, 進行定期檢測及安全補強 ( 一 ) 對本區危險建築物及設施進行調查及列冊管理 ( 二 ) 建立可動員或徵調專業技術人員名冊, 以供災時進行危險建築物勘及檢查 ( 三 ) 建立危險建築物 設施警告標誌, 提醒民眾注意 3-1-8

71 第三章 / 第二節整備計劃 第三章坡地災害 第二節整備計畫壹 災害應變計畫及標準作業程序之研訂 一 各任務編組災害防救業務計畫之訂定與維護 ( 一 ) 本區各災害防救任務編組應依據 臺北市地區災害防救計劃 本計畫及各任務編組之上級機關訂定之災害防救業務計畫, 廣泛參酌其他縱橫向防災資訊與相關法規研訂防災業務計劃 ; 另於災害來臨前, 依臺北市政府頒訂之 區級災害應變中心標準作業程序 執行應變任務;並於災害發生之際, 依照既定之應變計劃及執行程序執行各項災害應變行動, 迅速掌握狀況, 達成搶救任務 ( 二 ) 各任務編組應定期於防汛期 (4 月 30 日 ) 前或不定期 ( 如成立區應變中心後 ) 檢討該業務計畫加以改進以符實際防救災需求 為求健全本區防災體系之所需, 必要時得函請召開本區災害防救會報 經修訂之防災計畫除函報上級業務機關, 並副知本區應變中心各編組單位及士林區公所 二 標準作業程序研修訂定及維護 ( 一 ) 本區負責研訂並維護臺北市各區災害應變中心防救組標準作業程序 ( 二 ) 本標準作業程序定期於防汛期前 (4 月 30 日 ) 或不定期 ( 如成立區應變中心後 ) 檢討修訂, 並以電子檔傳送臺北市政府民政局 相關災害業務防救機關及臺北市其他行政區 貳 災害應變資源整備 依據各地區災害特性及運用各類災害潛勢分析成果及資料, 評估出山坡地較易發生崩坍 滑動及土石流之地點, 選擇適宜地點 ( 如地質較堅固 ) 儲備災時所需之搶救設備機具及器材, 以備災時之需 一 搶救設備整備 ( 一 ) 與民間廠商簽定各類開口合約, 開口合約廠商名冊整備及通報聯絡機制模擬操作, 以利災時對口機制正常運作 ( 二 ) 結合及運用現有通訊管道系統 ( 如有線電話 無線電 傳真機 行動電話 PDA 一呼百應 網路等 ) 建立本區有效的災情通報 傳遞系統 ( 三 ) 防汛期前各編組應將該組標準作業程序內之動員人力 機具檢視更新, 並將更新結果傳至士林區公所彙整 ( 四 ) 有關民間義工支援協定及開口合約廠商所能動員數量, 詳細造冊控管以利災時支援調度 3-2-1

72 第三章 / 第二節整備計劃 二 救濟 救急物資整備 ( 一 ) 救濟物資管理規定, 依據救濟組 收容組標準作業程序規定辦理 ( 二 ) 防汛期前救濟組及收容組應將該組救濟物資及收容學校儲存物資完成整備, 並將更新結果傳至士林區公所彙整 參 災害防救人員之整備編組 一 災害防救人員動員系統 災害防救人員動員系統之建置主要目的係在於執行受災人員搜救工作, 並將救災人力資源系統化整備, 以因應災害發生時人員 組織可快速動員機制 ( 一 ) 本區應變中心各編組應循標準作業程序之作業流程及注意事項, 並模擬各類災害發生時救災人員整備及動員之機制 ( 二 ) 災害防救人員執勤時, 應穿著災害防救辨識外套, 並配掛職員證, 以利辨識 二 災害防救人員整備 於每年防汛期前, 完成各類防救資源 人員名冊整備造冊列管, 並適時更新人員異動情形, 傳至士林區公所彙整 肆 社區與企業災害防救能力之整合與強化 一 強化社區與企業災害防救能力 ( 一 ) 針對災時日常用品 設備 簡易救災器材之準備, 配合社會局 自救包 整備文宣, 加強宣導社區居民, 於平日備妥自救包及應急物品, 以利災時運用 ( 二 ) 強化社區民眾 組織 及企業團體相關災害防救意識與機具操作 ( 三 ) 輔導社區民眾建立災害防救組織 ( 四 ) 結合每年災害防救演習, 邀請社區組織積極參與, 建立良好互動關係 ( 五 ) 指導社區平時應準備簡易救災器材, 包括臨時擋水設施 移動式抽水機 簡易挖掘工具等 ( 六 ) 加強社區民眾 里鄰防災觀念, 並協助實施里鄰互助訓練 ( 七 ) 要求各里幹事配合社工人員掌握地區內獨居老人 重大疾病者名冊, 於災時優先進行救援及協助 二 社區與企業災害防救能力之整合 社區災害防救工作的推動, 需依靠社區民眾 組織及企業共同努力完成, 平時應加強社區民眾及企業間之合作及溝通, 並整合區內人力及資源, 以利災時搶救工作順利進行 ( 一 ) 協助社區災害防救組織與企業災害防救體制的整合 ( 二 ) 協助企業志工體制之建立 ( 三 ) 建立志工與民間組織調度運用機制 3-2-2

73 第三章 / 第二節整備計劃 ( 四 ) 社區 企業物資 金源 人力援助之整合及處置 伍 演習訓練 一 為檢視災害防救業務辦理現況成果及提升災害應變能力, 配合府頒演習計畫, 依可能發生之災害規模 類型辦理本區年度綜合演習, 演習狀況想定, 著重於確實性及真實性 二 演習項目應包含應變中心運作 應變召集 疏散命令發佈 災情蒐報 避難疏散 現地搶救災演練 支援作業 緊急動員等 陸 災害應變中心之設置規劃 一 災害應變中心設置 每年確實完成本區災害應變中心之編組整備 相關資訊蒐集與災情傳遞之硬體設施補強 測試維修通訊設備等各項準備工作 並運用災害潛勢模擬分析及資料, 針對本區境況模擬易發生積水地區, 加強颱洪災害之應變能力 二 應變中心設立機制 ( 一 ) 依災害發生時或有災害發生之虞時, 依消防局通報, 立即成立運作本區災害應變中心, 以執行災害緊急應變事宜 ( 二 ) 本區災害應變中心成立後即將參與搶救單位 搶救過程向本市災害應變中心作初報 續報 結報 如市級災害應變中心未成立, 即向主管災害之機關或事業機構報告 三 本區應變中心組織架構 ( 詳如第一章第四節 ) 四 應變中心設置 縮小編組及撤除原則 ( 一 ) 縮小編組時機 : 災害狀況已不再繼續擴大或災情已趨緩和時, 由指揮官 ( 區長 ) 縮小編組規模, 對已無執行應變任務需要者予以歸建 ( 二 ) 撤除時機 : 災害緊急應變處置已完成, 後續復原重建可由各相關機關或單位自行辦理時, 視狀況撤除本區災害應變中心 ( 三 ) 災害應變中心撤除後, 如災情重大, 酌留部分編組人員, 持續服務區民 ( 四 ) 本區災害應變中心需個別撤除時, 由區長報經市長裁示後撤除之, 並將撤除事由 時間告知消防局 柒 避難場所與設施之設置管理 一 避難場所與設施的設置 ( 一 ) 基於災害來臨全區均可能受災情況考量, 本區各級學校及區民活動中心, 均為當然收容場所, 以適時 有效支援避難 收容任務, 並視災情規模情況所需協調士林官邸作為大型避難空間, 使居民能於最短時間內獲得安全且免於恐懼 ( 二 ) 本區緊急避難場所設置, 應考量災時民眾日常生活之便利性及安全性, 如 3-2-3

74 第三章 / 第二節整備計劃 照明 衛生及盥洗 餐飲 不斷電廣播設備 資訊 醫療器材 心理輔導場 臨時廁所等 ( 三 ) 針對生活弱勢者 高齡及肢體障礙者之避難設施場所規劃, 以學校 1 樓為優先, 並與一般避難設施 人員有所區隔 二 緊急避難場所設置時機 ( 一 ) 本區避難場所之開設由區災害應變中心視受災實際狀況, 通知優先收容學校開設緊急安置所或指定災區臨近學校或區民活動中心 防災公園 士林官邸等開設避難場所 本區 22 所高中 國中 國小並於每年防汛期前召開會議決定當年度優先收容學校及區級應變中心收容組之組長輪值學校 ( 詳如第十章附則五 六 ) ( 二 ) 避難場所收容學校開設期間以災害發生後 1 至 2 日內學校停止上課期間為原則, 必要時視災情嚴重程度延長之, 並依規定通知相關單位 捌 相互援助協議之訂定 一 統合調派支援 ( 一 ) 透過全市災害防救資源統合支援調派工作, 視本身能力支援他區搶救災變 及推動災害防救業務 ( 二 ) 本區各災害防救業務任務編組應整合所轄災害防救資源, 視能力許可範圍 內支援其他區搶救災應變及推動災害防救業務 ( 臺北市各區防災應變中心發生 災情時跨區緊急支援順位一覽表 ) 二 協議互相支援與本區有災害防救支援協議之團體及單位, 應遵守協議之內容, 結合人力 機具 設備及資源等, 共同進行災害搶救工作 ( 一 ) 協議之訂定 : 1. 協議訂定之目的在於提升協議雙方災害防救能力, 強化災害應變能力, 降低災害損失 2. 協議之訂定以契約 協議書或其他文件形式為之 3. 災害防救相互支援相關事項應包含各階段工作 ; 教育 演習等減災整備階段, 防洪 滅火 救助 醫療救護 緊急救護 遺體處理等應變階段, 生活維持等復建階段 ( 二 ) 訂定協議之對象 : 1. 區公所 2. 各級業務機關 3. 公共事業單位 4. 開口合約 5. 大眾傳播 3-2-4

75 第三章 / 第二節整備計劃 6. 社區 宗教 社會團體 7. 國軍部隊 ( 三 ) 支援之項目 ; 如人員 機具 設備 物資等及其他必要項目 ( 四 ) 協議訂定對象各依需求彼此相互簽訂支援協議, 支援項目視援助提供者及受援者需求差異選定, 支援辦法依支援項目提供方式訂定 ( 五 ) 區域相互支援協定指協議對象為臺北市政府 區公所及各級地方政府之行政區域災害防救援助協議, 種類包含 : 1. 災害特性相近或地理位置相近之各區共同防制相同類型或同時期災害 2. 不同災害類型區域協議相互援助以分散風險 ( 六 ) 若與民間團體簽訂之相互援助協定, 其內容應包含民間團體必要時提供支援, 以及災害防救任務編組提供災害防救教育 組訓 活動獎勵等 三 自動發起支援對於機關 組織 團體及個人所提供之自動發起支援應予適當受理, 各界提供的援助, 應有專門窗口統合有效之運用 ( 一 ) 對於受理各界救援物資, 應確實掌控來源 數量, 妥善保管, 適當分配與運用, 並公開相關訊息 ( 二 ) 自動發起支援之對象及受援之人力 機具 物資 金錢, 雖無法於受援前確實掌握, 惟於受援後, 人力 機具 物資 金錢必須確實控管, 使捐助者瞭解支援資源使用方式 ; 對於金錢援助必要時成立管理委員會處理 玖 避難救災路徑規劃及設定 配合交通局訂頒 台北市重大災害緊急救援路線 規劃 ( 附則八 ), 設定災害發生時緊急疏散路線及災民收容處所 緊急救援路線方面, 本區南北向路線選定承德路 ( 大度路至中正路段 ) 洲美快速道路 環河南北路 水源快速道路 重慶南北路 中山北路 ; 東西向路線選定天母西路及中正路 ( 中山北路至重陽橋段 ) ( 一 ) 建置避難救災路徑圖 運用各類災害潛勢模擬分析及資料套疊各區 里之現況圖, 劃設適當之避難救災路徑, 並完成相關避難圖說, 以作為災時災區民眾進行自發性避難行為時之依據 ( 二 ) 研擬防救災道路劃設準則及依據 進行災時緊急避難道路 消防輔助道路 救援輸送道路及緊急道路等路徑之規劃及設定 避難救災路徑劃設完成後, 應設置告示牌, 並確實執行道路管理, 以防違規停車或佔用道路之狀況產生, 影響避難救災路徑通暢 ( 三 ) 替代路徑之規劃及設定 規劃指定地區性主救災緊急道路路徑及替代路徑, 以確保其管理及修復優先順序 3-2-5

76 第三章 / 第三節應變計畫 第三章坡地災害 第三節應變計畫 壹 災害應變中心之設立與運作 為預防災害或有效推行災害應變措施, 當災害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 由區長 ( 區指揮官 ) 視災害規模成立區級災害應變中心 ; 為處理災害防救事宜或執行災害應變措施, 並得視需要同時或提前指示區級災害應變中心各編組組成單位成立緊急應變小組 一 緊急應變小組之設立與運作 緊急應變小組除配合市級災害應變中心執行災害應變措施之主要任務外, 於 災害應變中心成立前, 緊急應變小組實扮演本區災害防救最高決策單位及執行單 位 其運作必須因應緊急狀況動員集合, 以及成立災害應變中心之先期工作, 並 且立刻展開搶救災應變工作 ( 一 ) 成立時機 : 1. 區級災害應變中心成立或預定成立時, 區級災害應變中心各編組組成單位之緊 急應變小組依規定成立 2. 各級業務機關首長指示所屬緊急應變小組成立時 3. 市長指示緊急應變小組成立時 ( 二 ) 動員方式 : 1. 人員動員 : 於通知成立緊急應變小組時, 悉依本區災害應變中心成立之相關規 定, 於規定通知時間內至指定地點報到, 並即報告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及災害 防救專責單位 2. 機具 物資動員 : 依程序調度災害防救資源, 預作準備或立即展開初期搶救 ( 三 ) 運作方式 : 緊急應變小組運作方式悉依本區災害應變中心標準作業程序執行防救災工作 二 災害應變中心之設立與運作 ( 一 ) 成立條件 : 1. 颱風災害應考量風速 暴風範圍 影響時間等 2. 水災災害應考量河川水位 降雨強度 降雨持續時間 累積雨量等 3. 坡地災害應考量降雨強度 降雨持續時間 累積雨量 人命傷亡等 ( 二 ). 成立時機 : 1. 區長指示區級災害應變中心成立時 2. 災害業務主管機關指示區級災害應變中心成立時 3. 市長指示區級災害應變中心成立時 4. 中央政府指示本市市級災害應變中心成立時, 區級災害應變中心同時或提前成立 3-3-1

77 第三章 / 第三節應變計畫 ( 三 ) 撤除時機 : 1. 經本區災害應變中心指揮官向市長請示, 市長同意本區災害應變中心撤除時 2. 經災害業務主管機關首長向市長請示, 市長同意區級災害應變中心撤除時 3. 市長指示區級災害應變中心撤除時 ( 四 ) 人力及機具動員原則 : 1. 區長為區級災害應變中心指揮官 2. 優先進駐應變中心人員應隨時留意新聞 廣播, 向值班人員查詢確認情況後主動 報到 3. 災害應變中心各編組組成單位派駐人員應於接獲通知後在指定時間內到達本區 災害應變中心完成報到手續 ; 因災害發生致電信通訊中斷時, 災害應變中心人員 應不待通知, 主動到達區級災害應變中心或指揮官指定地點完成報到手續 4. 本區級災害應變中心各編組組成單位派駐機具應於接獲通知後在指定時間內到 達指定地點完成報到手續 5. 本區災害應變中心各編組組成單位依指揮官命令, 提供人力 機具支援, 並保持 通訊暢通 6. 視情況需要, 開口合約對象 國軍 民間團體 義工 企業 組織依相關規定辦 理召集徵調 ( 五 ) 運作方式 : 又分災害發生之前 中 後各有不同階段之運作方式 1. 災害發生前之運作 : 災害發生前之時間設定由預知天然災害即將來臨至災害案件實際發生止 (1) 因應不同災害蒐集各項即時資訊 : a. 颱風資訊 : 颱風路徑圖 衛星雲圖 颱風警報單等 b. 雨量資訊 : 雷達回波圖 雨量預測 降雨強度 累積雨量 雨量線圖 降雨分 佈圖等 c. 水情資訊 : 河川水位資料 水門資料 抽水站資料 水庫資料 洪水縱波圖等 d. 坡地資訊 : 坡地降雨強度 坡地累積降雨量 坡地降雨預測等 (2) 依據即時資訊選擇運用適當之災害潛勢資料 : a. 淹水潛勢模擬 b. 土石流潛勢溪流潛勢分析 (3) 運用歷史資料或統計資料 : a. 歷史颱風資料庫 b. 易發生淹水地區資料 c. 歷年淹水事件調查 d. 累積雨量與坡地坍方之關係 e. 坡地敏感區分佈圖 f. 崩坍地與岩層 斷層帶 順向坡 坡度等地質因子關係 (4) 召開應變中心會議, 分析 預判災情, 研擬對策, 各任務編組並報告人員 機 具整備情形 (5) 指揮各任務編組執行警戒 疏散 緊急防處及其他應變作為 3-3-2

78 第三章 / 第三節應變計畫 2. 災害發生時之運作 : 災害發生時之時間設定由實際災害案件發生至達成搶救災任務止 (1) 依據即時資訊及災情資訊, 運用災害潛勢資料, 研商緊急對策, 防止災害擴大 (2) 適時洽請軍方 民間企業 團體支援, 配合救災 (3) 迅速採取應變措施, 各編組應定時陳報災況 將颱風動態與災害狀況隨時透過 傳播媒體 巡迴廣播 里 鄰長通報大眾 (4) 疏散危險地區居民至緊急安置所, 並請交通組 防救組 救濟組 收容組 醫 護組依權責完成安置工作, 必要時得發動區內開業醫師參加醫護受傷民眾之工 作 隨時統計查報受災民眾人數及緊急安置人數, 將統計資料通知市級災害應變 中心 (5) 認定及宣告受災區域後, 亦應做好交通管制 致序維持 犯罪防制 水電供應 等應變措施 (6) 人命搜救與設施搶修方面 : a. 依交通局訂頒之緊急避難疏散路線, 配合警消醫執行救災人員及物資之輸送 b. 電力 自來水 瓦斯 電信等維生管線即時修護及緊急供應 c. 加強巡邏搶救災害及排除道路障礙, 維護交通暢通 d. 迅速處理斷落高壓電線 e. 協助地下室淹水抽除 (7) 其餘事宜悉依本區災害應變中心標準作業程序, 分析 研判災情, 訂定搶救對 策, 擬定措施, 指揮各任務編組執行搶救災及其他應變作為, 避免災情擴大或發 生 2 次災害 3. 災害發生後之運作 : 災害發生後之時間設定由搶救災任務之善後工作執行至應變階段結束止 (1) 協調整合外援方面 : 視災情需要協調其他機關 國軍 民間企業 團體支援人力 物資及機具, 配合復原工作, 防止 2 次災害發生 (2) 速查報統計彙整災情資料及各項資訊 : a. 災情案件分佈 影響範圍 受災情形及其他災情資料 b. 受災區域對外交通狀況 水電供應狀況 通訊狀況及其他搶救災限制條件 c. 受災區域附近醫院 緊急安置所 警察局 消防隊等之狀況 d. 氣象即時資訊 (3) 受災區域管理與管制方面 : a. 確保交通道路及系統之安全性 b. 緊急交通運輸 捷運營運維持 c. 恢復社會秩序, 協助受災民眾返家 d. 辦理水 電 瓦斯 通訊等緊急生活維持事項 e. 辦理受災民眾善後慰問及心理輔導等事宜, 安置無家可歸之受災民眾 f. 動員防疫人員, 掌握受災區域衛生狀況執行受災區域預防與居民保健 g. 為防止病蟲害蔓延, 針對農作物狀況採行防治措施 h. 動物飼養場所之安全 衛生及防疫措施 3-3-3

79 第三章 / 第三節應變計畫 i. 垃圾清理 (4) 受災民眾緊急安置方面 : a. 安置無家可歸之受災民眾 b. 維持緊急安置所一般業務推展 (5) 罹難者處理與受損設施處置方面 : a. 罹難者屍體搜索 身分確認及善後處理 b. 路樹 交通號誌 道路 橋梁 電力 電信 自來水 瓦斯管 防洪排水設施及其他公共設施損壞之搶修復舊 c. 動員里鄰通報系統及勘查組配合專技人員迅速鑑定建築物及其他設施損害程度並作緊急防處 (6) 召開應變中心會議, 依據各項資訊及資料庫, 擬定對策避免災情擴大或發生 2 次災害, 訂定緊急措施因應善後工作及民生需求 (7) 指揮各任務編組執行善後工作及其他應變作為 貳 資訊蒐集與通報 於災害發生之前 中 後迅速查報統計彙整資訊, 並隨時透過各任務編組回傳之靜動態資訊, 提供予指揮官俾研判各項防救災因應作為 一 資訊之蒐集包含 : ( 一 ) 靜態資訊 :( 詳本章第 2 節災害防救資料庫 ) 1. 士林區救災車輛 機具 人力動員能量 ( 含民間團體能動員之能量 ) 2. 士林區優先收容學校救濟物資儲存管制能量 3. 士林區災害應變中心各編組相關聯絡人員名冊 4. 士林區民間救濟 慈善團體名冊 5. 士林區救災車輛停放位置及聯絡人資料一覽表 6. 士林區天然災害可能受災地建物及災民人數調查表 7. 士林區山坡地老舊聚落體檢保全住戶房屋門牌表 8. 士林區消防分隊 派出所 醫療院所 公車單位位置表 9. 士林區防救災開口合約廠商一覽表 10. 士林區各里防災地圖 11. 士林區緊急安置所清冊 12. 士林區轄內公寓 大樓樓層 防空避難室 地下配電室及有無檔水 抽水社備相關資料一覽表 13. 士林區垃圾集中地點明細 14. 士林區颱洪時可供停車地點一覽表 15. 士林區颱洪時可供領取砂包地點一覽表 16. 士林區里長及里幹事電話一覽表 17. 其他本區應變中心各組標準作業程序內所訂之各項表格 3-3-4

80 第三章 / 第三節應變計畫 ( 二 ) 動態資訊 : 1. 颱風動態即時資訊 ( 如氣象 風速 暴風範圍 路徑 降雨強度 水文 水位 警戒等 ) 2. 其他本區應變中心各組標準作業程序內所訂之各項表格 二 災情資訊通報機制 ( 一 ) 區應變中心成立後, 幕僚作業組每 3 個小時回傳災情彙計表至市災害應變中心, 以利彙整全市災情 ( 二 ) 透過 PDA 民政局防災通報系統將同一案件一蒐集 通報 派遣 回報等訊息整合於同一災情代碼中, 減少磨擦成本 ( 三 ) 若設有前進指揮所時應加強其災情傳輸設備及機具 ( 如 UPS 不斷電系統 行動公共電話車 傳真機 筆記型電腦 防災專用 PDA 一呼百應等等) ( 四 ) 災情通訊設備之緊急重建 : 1. 災時機動調度移動式無線及衛星基地台, 迅速恢復通信 2. 其它通訊資源如民間無線電團體 軍方通信部隊應納入可用的備援項目中 參 受災區域管理與管制 本區災害應變中心承市級災害應變中心之指揮, 執行區內有關受災區域治安維護 物價波動 災害之搶修 垃圾清理 交通秩序維護及交通狀況查報 救護醫療災情勘查 重要機關首長與外交使節之維護事項及其他防救天然災害事宜 處理重大災害時並依據臺北市重大災害緊急應變處理要點規定辦理救災工作 一 警戒區劃設災害應變中心指揮官自宣佈受災區域警戒區域範圍後, 區域內之交通 治安 物資運送及人命救助等工作, 均統一接受災害應變中心指揮 二 交通管制災變時應先確定災害現場之安全性, 並透過交通管制措施及有系統的指揮調度來實施搶救, 可達迅速 順利救災, 以減輕民眾生命財產損失, 迅速恢復民生正常運作 三 運輸對策災害防救運輸對策需因應災害規模的大小 發生位置 時間等地區特性, 並於第一時間將受災者送往安全區域外, 緊急應變人員及器材應快速投入必要區域 四 障礙物處置對策災害發生時, 因施工物品的掉落, 土石崩落 決堤等產生大量障礙物, 將障礙物去除來確保其交通 物資 人員等能夠順利的輸送, 受災民眾才能於更短期間內恢復正常的生活 3-3-5

81 第三章 / 第三節應變計畫 五 安全維護及警戒風災 水災災害發生後, 為保障受災區域安全及預防犯罪行為發生, 對於災害地區需統合各單位編組, 防止一切危害並保護受災民眾安全 初期受災區域狀況由士林警察分局擔任警戒維護, 並統一由區長擔任指揮官, 若市長 ( 或副市長 ) 消防局長到達時視需要將指揮權逐級移轉 肆 緊急動員 災害防救動員機制之啟動, 首先應確定災區安全性, 再將人員分 3 階段進入災區, 第 1 階段為安全管制人員, 第 2 階段為緊急應變小組人員, 第 3 階段為民眾 媒體等, 以維持災區現場狀況及人員之之管制 一 災害現場人員車輛之派遣 ( 一 ) 對各單位所擁有可供救災之人力 機具 車輛等所有資源, 整合納入災害應變 中心, 統一動員 指揮 調派, 才能有效運用資源, 發揮整體救災效率 ; 對於民 間或國軍支援之人力 機具 車輛, 亦應納入, 統合調派運用 ( 二 ) 各任務編組應事先區分災情狀況, 應狀況逐次升高時依照既定作業程序統合動 員民力, 防救組 ( 負責動員義警 義交 民防 義消 民間救難組織 ) 國軍支援組 ( 負責協調兵力支援 ) 收容組 ( 負責動員教職員及高年級學生 家長會投入復建整 理校園工作 ) 勘查組及救濟組 ( 負責動員宗教 人民等團體 區里組織 里鄰志工 及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 進行動員 ( 三 ) 接獲緊急徵用命令後, 及依據 車輛編用辦法 暨 車輛編用作業規定, 緊 急調派車輛支援 二 跨區支援 重大災害發生造成搶救災力量不足或他區發生災情請求支援時, 應依臺北市政府民政局 90 年 4 月 27 日北市民一字第 號函頒 臺北市各區防災應變中心發生災情時跨區緊急支援順位一覽表 立即請求跨區支援或支援他區 三 國軍支援 重大災害發生時, 情況嚴重且無法因應處理時, 應立即視災情狀況需要依支援協定申請當地國軍支援 四 民間支援 ( 一 ) 與鄰近企業 民防組織 志工團體簽訂支援協定, 於災害發生時進行搶救工作 ( 二 ) 醫護組協調本區新光醫院 臺北市立聯合醫院陽明院區等於災害期間, 集中該 院醫護人員, 機動支援救護本區內傷病患及待產受災民眾, 必要時得發動區內開 業醫師參加醫護受災民眾工作 ( 三 ) 動員各類專家技術人員及外語人員協助救災, 技師赴災害現場提供鑑定服務之 費用, 由本區年度天然災害準備金或各防災業務機關依相關規定支付 3-3-6

82 第三章 / 第三節應變計畫 伍 避難疏散及緊急收容安置 依據本區訂定之 疏散收容標準作業程序 辦理 陸 急難救助與後續醫療 於災害發生進行急難救助時, 應先運用災前已簽訂有關物資 裝備 器材調度開口合約廠商與專業技術人員之支援計畫, 進行搶救工作, 如當災情持續擴大時, 急需社會救助及支援時, 由市級災害應變中心集中發布訊息, 請求中央 民眾 企業組織 國際救災組織及志工團體之協助, 並將援助之人員調派 設備 物資集中列冊管理 一 急難救助作業之執行 ( 一 ) 區級災害應變中心成立時, 責任醫院即派人協助衛生所人員參與救護工作 ( 二 ) 災情如持續擴大, 消防分隊 衛生所及責任醫院救護人員不足, 應依跨區支援 制度由非災區之責任醫院依規劃之分區, 緊急跨區支援災區急救責任醫院 二 災害救助金發放原則 依救濟組標準作業程序辦理 三 後續醫療 ( 一 ) 對於災後就醫之傷者, 全力予以照護, 若傷者無攜帶健保卡, 仍應以健保身份 讓其就醫, 不得刁難或拒絕 ( 二 ) 現有病床不敷使用時, 應儘量將特等病房改為普通病房, 擴增床位增加傷患收 容量, 如傷患大量增加時, 則增加臨時病床, 儘量擴充傷患之收容數量 對輕度 傷患則勸導返家療養, 儘量騰空病床 ( 三 ) 隨時記錄 彙整傷患人數 傷病情形 傷患緊急醫療救護處置及癒後情形等資 料, 並送交衛生局及災害應變中心 ( 四 ) 對於送醫後無家可歸者, 由醫院暫時收住院或安排至緊急安置所 ( 五 ) 彙整傷亡者名單上網, 供其家屬親友協尋 指認 柒 維生應急 一 維生應急物資供給維生應急物資供給主要係以滿足災區民眾日常生活基本需求, 應確實提供水 電 瓦斯 食物 生活必需品 交通 管線等應緊物資及設備, 以確保災時民眾衣 食之無虞 二 維生管線搶險災害發生時之維生管線搶險, 應優先修復通訊管線及設施, 以確保災情之聯繫與通報, 另因應颱洪災害時, 淹水造成水 電 通訊等管線之無法正常操作, 3-3-7

83 第三章 / 第三節應變計畫 災區民眾也應有自救措施 ( 如自備抽水機及發電機等 ), 以協助各類維生管線之修復 捌 罹難者處置 一 罹難者相驗 ( 一 ) 有關災害罹難者之身分確認及處理工作應包含 : 1. 若有失蹤人口, 則依 屍體搜索處理計畫 進行搜索 2. 戶政事務所配合各及業務機關之查詢, 提供罹難者戶籍資料 ( 二 ) 進行罹難者相驗工作時, 應保持現場完整, 先通報警察機關調查死者身份 死 亡原因, 報請地方檢查機關相驗, 並由警察局通知死者家屬及社政單位到達處理 屍體安置及遺族服務救助事宜, 不得將屍體送往醫院 ( 三 ) 轄區警察機關對於災害現場應實施必要之封鎖警戒 保存現場, 嚴禁非勘驗 鑑識及搶救人員進入, 以防止趁機竊取財物及破壞屍體 現場等不法行為 ( 四 ) 轄區警察機關發現傷亡屍體應指派鑑識人員支援, 就發現地點 死亡狀況逐一 編號照相 ( 攝影 ) 與紀錄, 並迅速通報檢察官相驗 ( 五 ) 檢驗屍體應報檢察官率法醫師或檢驗員為之, 並請法醫作鑑別屍體需要之處置 與記錄, 非相關人員不得隨意碰觸及翻動屍體 二 罹難者處理 配合民政局協助罹難者家屬辦理後續事宜, 另有關遺體接運, 由第 1 及第 2 殯儀館依所管轄範圍分別負責 3-3-8

84 第三章坡地災害 第三章 / 第四節復建計畫 第四節復建計畫 壹 災情勘查與緊急處理 一 災情勘查與管理 ( 一 ) 災害發生後勘查組應攜帶必要之勘查作業用具 ( 如有線或無線通訊設備 PDA 數位相機等 ) 會同警勤區警員至災害發生地進行全面性勘查, 並回報本區災害應變中心 ( 通報方式應依據臺北市各區災害應變中心勘查組 SOP; 臺北市風災 震災 火災災情蒐集通報作業細部計畫及勘查組標準作業程序等相關規定辦理 ); 應變中心並視需要層報相關災害防救業務機關進行必要之處理 ( 二 ) 辦理災害調查時, 倘因訪查未遇受災戶, 應即填送災損調查告知單 ( 勘查組標準作業程序附件 8.4), 以利災損查報作業 ( 三 ) 本區災害應變中心撤除後, 由勘查組傳真各里辦公處災害警報解除通報, 並載明各相關災害防救業務單位聯絡電話, 以利災後各項復建工作 ( 勘查組標準作業程序附件 8.5) ( 四 ) 各種災情及緊急處置應建立災後復建資料庫, 以做為復建追蹤及日後減災改進之參考 二 災情狀況緊急處理 災害發生後應各任務編組應依災害所需訂定下列相關緊急處理對策後報本區災害應變中心通盤考量, 以解決發生之狀況 本區應變中心並應將相關對策彙報市級應變中心 如災情狀況無法掌控時, 請求市府相關單位協助 ( ㄧ ) 有關運輸方面緊急處理對策 : 由交通組負責 ( 二 ) 有關電力 自來水 瓦斯 電信等維生管線即時修護及供應對策 : 由維生管線各組負責 ( 三 ) 有關障礙物去除對策 : 由搶修組負責 ( 四 ) 有關食物緊急供應及調度對策 : 由救濟組負責 ( 五 ) 有關民生必需品緊急供應及災情持續勘查對策 : 由勘查組負責 ( 六 ) 有關醫療緊急處理對策 : 由醫護組負責 ( 七 ) 有關防疫及保健衛生緊急處理對策 : 由環保組負責 ( 八 ) 有關受災民眾救助金之核發 : 由救濟組及勘查組負責 ( 九 ) 有關收容安置場所管理緊急處理對策 : 由收容組負責 ( 十 ) 有關防止 2 次災害發生及治安通報維護緊急處理對策 : 由防救組負責 ( 十一 ) 有關其他後勤支援緊急處理對策 : 由總務組及支援國軍負責 ( 十二 ) 有關提供所需戶籍資料 : 由人口資料組負責 3-4-1

85 貳 災民慰助及補助措施 第三章 / 第四節復建計畫 一 災民慰 ( 補 ) 助措施與輔導 ( 一 ) 符合天然災害善後救濟者, 依據救濟組標準作業程序 臺北市災害防救規則 及 風災震災重大火災爆炸災害救助種類及標準 等規定辦理災民救濟事宜 ( 二 ) 不符天然災害救濟標準者, 依據 臺北市急難救助金申請需知 辦理急難救助 ( 三 ) 於災後設立本區綜合性單一咨詢窗口於士林區公所服務臺, 統籌各項資訊提供及受災戶補 ( 救 ) 助申請 ( 四 ) 除士林區公所服務臺, 士林分局及轄內各派出所服務臺亦應提供受災民眾輔導協助 二 捐款及捐贈物資之分配與管理 災後由救濟組辦理各界捐款及捐贈物資之分配, 並造冊列管, 除確認捐款及物資能確實送達受災民眾外, 並公開各界捐款與捐贈物資之使用方式, 以符合各界期望 ( 一 ) 有關捐款之分配與管理方式 : 1. 接受海內外各機關 團體 企業與個人之金錢捐助, 必要時成立管理委員會處 理 2. 捐款管理委員會成立目的在於捐款之受理 保管 分配及有效運用 3. 捐款管理委員會之任務 : (1) 核定捐款運用計畫 (2) 捐款之受理及保管 (3) 公布捐款運用訊息 (4) 其他有關捐款處理之事項 4. 捐款管理委員會由相關機關及各界代表共同組成 ( 二 ) 有關捐贈物資之分配與管理方式 : 1. 透過傳播媒體向民眾傳達受災區域內民眾迫切需要物資之種類 數量與指定送達地區 集中地點, 惟需確實掌控其數量, 避免民眾愛心遭受浪費 2. 各界樂捐救濟物資, 由救濟組依據標準作業程序 5.3 處理 但災情跨及 2 區以上者, 由社會局統籌辦理對於各界之協助, 如需辦理褒揚, 由士林區公所辦理之 3. 各級救災人員對災害勘查及審核, 如有虛報災情 濫用救濟金等情事, 經查明屬實, 應按情節輕重予以行政處分, 涉及刑責者移送司法機關偵辦 救災人員對災害之防範與處理得當, 具有績效者, 得依有關規定敘獎 3-4-2

86 參 災民生活安置 第三章 / 第四節復建計畫 災後勘驗後如無危險之虞, 應協助避險於緊急安置所之受災民眾回歸家園, 開始重建復原工作, 如有安全之虞, 將暫時無法返家居民遷移至安置場所居住 ; 受災民眾若因居住場所損毀且無力重建者, 則應回歸平時救助業務, 由收容組造冊移轉相關業務機關依據 臺北市天然災害緊急疏散及收容安置計畫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所屬機關學校開設收容所作業規定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所屬機關學校開設收容所作業流程暨災民管理注意事項 及收容組標準作業程序等相關規定予以安置協助 肆 災後環境復原 一 災區防疫 ( 由醫護組負責 ) ( 一 ) 醫護組應依標準作業程序掌握災區衛生狀況並執行災區傳染病預防 ( 二 ) 透過家戶衛生監視系統進行疫病監視 病媒監測 家戶衛生調查 發放消 毒藥品及教導民眾環境消毒方法 ( 三 ) 進行災害後嚴重污染區之環境消毒噴藥及污染防治工作, 避免傳染病等疫 情產生 ; 若災害規模甚大時, 應於災區垃圾清運完畢後, 展開第 2 次環境全面消毒, 以防止災區生活環境之惡化及 2 次災害之發生 ( 四 ) 視需要進行防治疫苗之注射或供給藥品, 避免疫情發生 ( 五 ) 執行災區食品衛生管理計畫 ( 六 ) 與衛生署 環保署 衛生局 環保局 各健康服務中心 醫療院所及相關 機構保持聯繫, 交換疫情訊息, 並加強傳染病通報作業 ( 七 ) 對傳染病患者進行隔離並展開患者住家及收容所之消毒工作 必要時協請 醫療團隊及相關組織提供協助 ( 八 ) 辦理健康諮詢 防疫指導 感染預防 儲備防疫器材 物資 藥品及其他 防疫相關工作 二 廢棄物清運及災後環境污染防治 ( 由環保組負責 ) ( 一 ) 災害發生後, 應依標準作業程序迅速整潔災區, 並避免製造環境污染 ( 二 ) 設置臨時放置場 轉運站及最終處理場所, 循序進行蒐集 搬運及處置 ( 三 ) 採取適當措施維護居民 作業人員之健康 ( 四 ) 廢棄物臨時放置場應注意環境衛生及安全, 避免造成 2 次公害 ( 五 ) 以士林區 7 大次分區及各里鄰為單元之作業方式, 市級單位負責提供機具設 備 規劃與設轉運站 規劃, 並進行交通管制確保交通動線 ( 六 ) 若本區資源無法因應處理廢棄物時, 應申請跨區 市級支援, 同時動用開 口合約並啟動民間支援系統, 調集機具 人力到位, 並有效整合 ( 七 ) 應儘速結合媒體 區公所 環保義工等加強宣導相關作業方式, 並加強取 締廢棄物釋出情形 ( 八 ) 災區環境消毒工作 ( 九 ) 執行災害後飲用水之抽驗管制計畫 3-4-3

87 伍 基礎與公共設施復建 第三章 / 第四節復建計畫 一 搶修組應依據 臺北市天然災害及善後處理辦法 臺北市重大災害緊急應變處理要點 臺北市天然災害緊急疏散及收容安置計畫 及搶修組標準作業程序辦理緊急或後續相關復建工程, 對於有急迫性之災害, 應優先辦理緊急復原計畫, 進行後續相關復建工程 二 隨時更新動員人力 機具 設備資料, 並造冊列管 陸 受災民眾生活復建 一 受災民眾生活復建之協助 ( 一 ) 災後之善後救濟應由勘查組主動調查受災戶需求, 就勘查所列受災事實經申請後出具災害證明, 並由救濟組辦理後續救濟事宜 ( 二 ) 有關稅捐之減免或緩繳, 配合中央或市府推行災害稅捐減免及緩徵事宜辦理 ( 三 ) 結合民間企業團體提供受災民眾中 短期工作機會, 並協調職訓局安排技能課程訓練, 以協助災民在重建期間維持居家生活 ( 四 ) 視災情狀況請市府協調保險業者 郵寄 快遞 有線電視業者 電信業者, 民生物資供應業者 傢俱家電業者等對災區採取費用之減免俾使災區民眾負擔能減輕 二 衛生保健 防疫及心理輔導請醫護組及環保組分別依權責採取複查及持續追蹤方式辦理 ( 一 ) 有關衛生保健之工作事項 : 1. 衛生醫療 社會福利相關機構之密切聯繫 2. 有關衛生醫療設施之災害損失狀況掌握 3. 民眾之健康諮詢 4. 食品健康衛生管理 5. 視需要由醫生 護士及志 義工組成服務隊, 進行社區巡迴健檢諮詢活動 6. 設置臨時流動廁所 7. 其他有關災區民眾之衛生保健重點工作 ( 二 ) 有關防疫事項 : 1. 由衛生局 環保局 健康服務中心 醫療院所及相關機構聯繫及疫情交換 2. 調查疫病種類 程度 範圍 3. 進行飲用水檢驗消毒 收容場所消毒 災區消毒 病媒清除 4. 健康諮詢 防疫指導 緊急醫療 預防感染 5. 病患隔離 居所消毒 6. 防疫器材 物資 藥品儲備 7. 防疫工作必要時協請醫師相關組織提供協助 8. 其他防疫相關工作 3-4-4

88 第三章 / 第四節復建計畫 ( 三 ) 有關民眾心理輔導事項 : 1. 進行民眾心理需求之初步評估, 與專業工作者合作進行社會心理復建工作, 調查重建社會關係與治療災後創傷症候群的需求評估, 對災區民眾至合格心理諮詢機構門診辦理補貼 2. 對於已住院療養之精神疾病患者因災害致原醫療設施受損者, 移送市立陽明教養院持續醫療, 或聯絡其他市立或外縣市療養院協助收容 3. 對於定期回診之精神疾病患者因災害致原醫療設施受損者, 配合其主治醫生更換就診醫院, 並將病史資料移送該醫院 4. 對於災害引起急性精神疾病患者暫時送往市立醫院或市立療養院就診, 視恢復狀況再行轉診 5. 由士林區健康服務中心 精神科醫生 心理師 護士 社工人員組成心理健康服務隊, 負責災區民眾巡迴訪談 諮詢, 並至災民收容地區進行精神疾病之診斷及緊急處置 6. 療養院應藉由網路 電話提供民眾精神保健情報提供及醫療諮詢服務 ( 四 ) 有關動物及飼料安全衛生管理事項 : 1. 飼養場所消毒 防疫及動物屍體處理 2. 公 私立動物園災害時安全維護 3. 實施飼料安全衛生措施 4. 號召民眾收養流浪寵物 5. 發動愛護動物民間組織協助衛生管理工作 ( 五 ) 有關災區病蟲害防治事項 3-4-5

89 第四章地震災害 第一節減災計畫 第二節整備計畫 第三節應變計畫 第四節復建計畫

90 第四章 / 第一節減災計畫 第四章地震災害 第一節減災計畫 壹 災害規模設定 一 地震災害模擬內容 地震災害特性與火災 颱風等常態型災害迥異, 且以現今的科技無法準確預測之狀況下, 偶發性的大地震極易造成重大傷害 大臺北地區之斷層結構以山腳斷層為主, 過去雖未有大規模地震發生, 但由於北部地區屬於人口稠密之區域, 萬一地震發生則勢必造成重大傷亡與損失 山腳斷層屬第二類活動斷層 ( 距今約十萬年內曾經發生錯移 ), 其呈北北東走向, 自關渡附近向南南西方向延伸至新莊, 為一條正斷層, 陸地部分長度約 34 公里 ( 可分為兩段 : 北段由北投向北延伸至臺北市金山區, 長約 21 公里 ; 南段自臺北市樹林區向北延伸至臺北市北投區, 長約 13 公里 ), 延伸入海部分至棉花峽谷約 38 公里, 全長合計 72 公里, 但迄無定論, 斷層分布範圍包含本區 ( 如圖 所示 ) 圖 大臺北地區山腳斷層位置圖 4-1-1

91 第四章 / 第一節減災計畫 二 臺北市地震歷史災情 臺北市地狹人稠, 且為政治 文化 經濟重要都市, 地震發生除人員傷亡外亦常引致各種工程結構物的損壞, 除整理全臺災害性之地震外 ( 年 ), 如表 所示, 並列舉過去造成臺北市有較大地震災害的歷史地震主要有 1999 年的 921 地震和 2002 年的 331 地震, 並分別回顧二個地震事件所造成的歷史災情, 以了解臺北市過去的地震災害情況 表 災害性地震彙整表 (1694~2013 年 ) 事深度發生時間震災地區北緯東經規模件 (km) 備 註 /4~5 臺北地區 地陷 形成康熙臺北湖 /3/17 嘉義以北地 21 人死亡 6 人受傷 區戶房屋倒塌 /7/11 臺北 宜蘭 龍山寺傾倒 /10/13 嘉義以北地 113 人死亡 2 人受傷 區 243 戶房屋倒塌 /11/6 臺北 基隆 壽山巖崩壞 死亡頗多 /12/18 臺北 基隆 新竹 海嘯 地裂 人死數百 /4/15 臺北附近 人死亡 /6/5 全臺 人死亡 /4/21 新竹 臺中烈震 ,276 人死亡 /5/20 花蓮 臺北 人死亡 /11/15 花蓮 臺北 臺北縣中和華陽市場倒塌,12 人死亡 /7/17 嘉義瑞里 人死亡, 房屋全倒 18 戶 造成臺北市東星大樓 臺北縣博士的家與龍閣社 /9/21 南投 臺區倒塌, 臺北縣計有 中 臺北人受傷及 1 人死亡 全省計有 2,415 人死亡, 房屋全倒 51,711 戶 /10/22 嘉義地區 嘉義地震, 房屋全倒 7 戶 /5/17 南投 造成中橫公路中斷災情嚴重,3 人死亡 /6/11 南投 發生中橫公路 埔霧公路落石坍方,2 人死亡 /3/31 花蓮 發生中橫公路落石 蘇花公路坍方 5 人死亡, 房屋全倒 6 戶 4-1-2

92 事件 發生時間震災地區北緯東經規模 深度 (km) 備 第四章 / 第一節減災計畫 /5/15 宜蘭 花蓮烈震餘震,1 人死亡 /12/10 臺東成功 /5/1 花蓮 發生中橫公路落石,2 人死亡 /4/1 臺東 房屋全倒 14 戶 /12/26 屏東恆春 人死亡, 房屋全倒 3 戶 /11/5 南投 人受傷, 南投有多處民宅龜裂 /12/19 花蓮 人受傷 /3/4 高雄 人受傷,54 萬戶停電 /2/26 屏東 /3/27 南投 人死亡,97 人受傷 /6/2 南投 人死亡,19 人受傷 /10/31 花蓮 人受傷 資料來源 : 國家災害防救科技中心 中央氣象局 ( 一 ) 民國 88 年 921 地震 由於車籠埔斷層的錯動, 臺灣發生芮氏規模 7.3 大地震, 震央位於北緯 度 東經 度的南投縣集集鎮, 震源深度 8 公里, 全臺造成 2,400 餘人死亡 1 萬多人受傷, 房屋全倒 半倒各 5 萬多棟 多處房屋倒塌, 傾斜 瓦斯漏氣 車禍救護 火災 電梯受困等災情, 臺北市松山區 東星大樓 為倒塌情形最為嚴重 臺北市 921 地震災情統計如表 所示 表 地震臺北市災情統計表 災害項目全 臺 統 計臺北市政府消防局統計 死亡 2,415 人 74 人 受傷 11,305 人 316 人 失蹤 29 人 14 人 建築物損壞 房屋全倒 :51,711 棟房屋半倒 :53,768 棟 房屋全倒 :9 棟 備註 : 臺北市其他災情, 瓦斯漏氣 213 件 火警 3 件和全市停電等各種不同類 型災情 註 ( 二 ) 民國 91 年 331 地震 2002 年 3 月 31 日在花蓮外海發生芮氏規模 6.8 的地震, 不過災情卻集中在遠離震央的臺北市及新北市, 根據行政院災害防救委員會的統計資料, 本次 331 地震共造成 5 人死亡 269 人受傷, 有關詳細災情整理, 如表 所示 4-1-3

93 第四章 / 第一節減災計畫 表 地震災情統計表 災害項目統計詳細情況敘述 死亡受傷 臺北市信義區金融大樓塔式起重機倒塌死亡 5 人 受傷 20 人 2. 臺北市承德路三段 178 號 1 2 樓下陷,7 人受困 3. 臺北市其他由相關單位送醫或自行就醫 231 人 4. 花蓮縣中橫燕子口落石重傷 1 人, 輕傷 1 人 5. 花蓮縣吉安鄉北昌村, 汽車滑落山谷, 輕傷 4 人 6. 宜蘭縣綠色博覽會放影機掉落砸傷 1 名婦人 7. 中正機場第二航站大廈天花板掉落, 輕傷 1 人 8. 臺北市因地震災害受傷自行就醫 3 人 房屋倒塌 交通受損 震後火災 5 處 2 處 1. 臺北市承德路三段 178 號 1 2 樓下陷 2. 臺北市新莊區中正路 887 號 6 樓房屋龜裂 ( 空屋 ), 經初步鑑定為危樓 3. 臺北市土城區明德路一段 93 巷 4 號和 6 號民房龜裂, 經鑑定為危樓 4. 桃園縣大溪鎮大漢市場 43 號 3 樓式建築龜裂, 造成 1 樓樓梯移位 5. 宜蘭市力行路孔廟圍牆倒塌約 50 公尺 1. 中山高 24.2 公里圓山橋裂縫 2. 蘇花公路 公里處多處坍方 8 件僅統計臺北市 瓦斯外洩 59 件僅統計臺北市 停電 臺北地區停電戶於 1 日下午 2 時 30 分全部恢復供電 三 震災境況模擬概述 地震災害情況模擬, 須根據板塊構造 活動斷層的分佈等資料, 擬定可能發生的震央位置 規模和深度, 並進行災害潛勢分析和危險度評估 災害潛勢分析係依各地之自然環境所具有潛在致災條件, 所作之災害可能性評估, 而危險度評估則係根據災害潛勢分析結果 各地區工程結構物分佈和人口在不同時段的分佈等, 推估各地區災害的程度和數量 如欲完整地進行地震災害情況模擬, 則須借助完善之評估系統 ( 一 ) 臺灣地震損失評估系統 ( 簡稱 TELES) 臺灣地震損失評估系統 ( 簡稱 TELES) 是國家地震工程研究中心發展的專業地震損失及風險評估軟體, 透過 TELES 可以模擬地震所造成的地表加速度 (PGA) 以及可能受到的傷亡 倒塌建築物等損失情形 臺北市政府於 104 年臺北市災害防救深耕第 2 期計畫 案執行時, 訂定震災模擬事件的規模震源深度和位置, 即利用臺灣地震損失評估系統 (TELES ), 繪製震災模擬事件之最大地表加速度 (PGA) 圖, 建築物災損評估及夜間 通勤與白天的傷亡人口 防救災資源需求與民生物資需求數目推估, 做為災害潛勢與境況模 4-1-4

94 第四章 / 第一節減災計畫 擬資料之分析與運用, 供推動其防災業務參考之用 ( 二 ) 最大地表加速度 (PGA) 與震度 利用臺灣地震損失評估系統 (TELES) 軟體根據地震事件參數設定, 經模擬分析可取得 PGA 成果,PGA 值可為地震模擬事件分析因素之一, 地震震度與 PGA 值所對應之分級可參考交通部中央氣象局 地震震度分級表 (89 年 8 月 1 日公告 ), 如表 所示, 震度單位為 ML, 地動加速度即為 PGA 值為地震震度所對應的工址水平加速度, 其地動加速度單位使用 gal, 單位為 cm/s2, PGA 單位使用 g, 單位為 m/s2,1g 約為 981gal 臺北市受到盆地的幾何特性與內部鬆軟沈積物的影響, 會產生顯著的地震波震幅放大現象之盆地效應, 因此除提出各事件地震規模外, 並針對臺北市地區之 PGA 成果對應至地震震度, 可更加了解當地震事件發生時, 臺北市地區會產生之災損, 並提出對策與建議 震度分級 表 交通部中央氣象局地震震度分級表地動加速度 (cm/s 2 人的感受屋內情形屋外情形,gal) 0 無感 0.8 以下人無感覺 微震 輕震 弱震 中震 強震 烈震 劇震 0.8~ ~8.0 8~25 25~80 80~ ~ 以上 人靜止時可感覺微小搖晃 大多數的人可感到搖晃, 睡眠中的人有部分會醒來 幾乎所有的人都感覺搖晃, 有的人會有恐懼感 有相當程度的恐懼感, 部分的人會尋求躲避的地方, 睡眠中的人幾乎都會驚醒 大多數人會感到驚嚇恐慌 搖晃劇烈以致站立困難 搖晃劇烈以致無法依意志行動 電燈等懸掛物有小搖晃 房屋震動, 碗盤門窗發出聲音, 懸掛物搖擺 房屋搖動甚烈, 底座不穩物品傾倒, 較重傢俱移動, 可能有輕微災害 部分牆壁產生裂痕, 重傢俱可能翻倒 部分建築物受損, 重傢俱翻倒, 門窗扭曲變形 部分建築物受損嚴重或倒塌, 幾乎所有傢俱都大幅移位或摔落地面 資料來源 : 交通部中央氣象局 (2000 年 8 月 1 日公告 ) 靜止的汽車輕輕搖晃, 類似卡車經過, 但歷時很短 靜止的汽車明顯搖動, 電線略有搖晃 汽車駕駛人略微有感, 電線明顯搖晃, 步行中的人也感到搖晃 汽車駕駛人明顯感覺地震, 有些牌坊煙囪傾倒 汽車駕駛人開車困難, 出現噴沙噴泥現象 山崩地裂, 鐵軌彎曲, 地下管線破壞 4-1-5

95 第四章 / 第一節減災計畫 四 震災模擬事件選定 本區災害防救計劃運用臺灣地震損失評估系統 (TELES ) 並參考內政部消防署研究報告 大臺北地區發生大規模地震可能面臨之問題及整備作為評估, 研擬地震事件模擬參數 ( 如表 所示 ), 據此選定震災模擬事件 表 震源參數設定 事件一 _ 山腳斷層 參 數 設 定 東經 度 北緯 震央位置 度 臺北市士林區 地震規模 ( 芮氏規模 ) 6.9 震源深度 8 公里 方向 30 度 斷層 傾角 50 度 開裂 長度 56 公里 寬度 20 公里 事件二 _ 宜蘭外海 參 數 設 定 東經 度 北緯 度 震央位置 宜蘭外海 地震規模 ( 芮氏規模 ) 6.9 震源深度 7 公里 方向 150 度 斷層 傾角 90 度 開裂 長度 85 公里 寬度 0 公里 事件三 _ 臺北市南方事件 參 數 設 定 東經 度 北緯 25.0 度 震央位置 新北市中和區 地震規模 ( 芮氏規模 ) 7.5 斷層 開裂 震源深度 方向 傾角 長度 寬度 80 公里 0 度 90 度 公里 59.9 公里 4-1-6

96 第四章 / 第一節減災計畫 ( 一 ) 山腳斷層 ( 事件一 ) 山腳斷層位於臺北盆地西緣的部份, 斷層呈北北東走向, 自關渡附近向南南西方向延伸至新莊 根據中央地質調查所之活動斷層分類為第二類活動斷層 ( 更新世晚期活動斷層 ), 山腳斷層為一正斷層 (Normal Fault) 且符合臺灣北部地區的大地應力屬於伸張型架構 (Extensional Regime) 之機制, 並根據中央地質調查所之資料顯示山腳斷層之平均滑移速率 (Slip Rate) 為每千年 1.7 公尺, 近年來的調查結果確定其正移斷層作用向北延伸至大屯山區與金山地區, 陸地上之總長度約為 34 公里, 表面破裂線延伸至金山地區 地震規模設定為芮氏規模 6.9( 震矩規模 7.27), 震源深度設定 8 公里, 震央 ( E,25.139N) ( 圖 4-1-2, 圖 4-1-3) ( 二 ) 宜蘭外海事件 ( 事件二 ) 宜蘭外海事件設定震央位於宜蘭外海 ( 圖 4-1-2, 圖 4-1-3), 座標 (121.88E, 24.48N), 地震規模設定為芮氏規模 6.9( 震矩規模 7.27), 在 1920 年時曾在 (122E, 24N) 之地點發生徐氏規模 (Hsu s Magnitude)8.3 的大地震, 為菲律賓海板塊 (Philippine Sea Plate) 向下隱沒至歐亞大陸板塊 (Eurasian Plate) 下方之隱沒帶 (Subduction Zone) 地震 故選取宜蘭外海為地震來源進行境況模擬 考慮淺層地震對工址所造成之危害較大, 震源深度設定為 7 公里, 達到 475 年耐震設計標準, 工址水平加速度 0.24g 之標準, 此地震為東北部隱沒帶板塊界面型地震 (Interface Earthquake) ( 三 ) 臺北市南方地震事件 ( 事件三 ) 板塊隱沒帶在臺灣東北部為菲律賓海板塊隱沒到歐亞大陸板塊之下, 但是在臺灣南部歐亞大陸板塊卻俯衝到菲律賓海板塊下方, 而在海洋板塊與大陸板塊的互相擠壓碰觸之下, 使得臺灣成為一個板塊構造異常複雜之地區, 而隱沒帶 ( Subduction Zone) 地震其震源深度有時很深, 常在莫荷不連續面 (Moho Discontinuity) 下方, 也就是震源位置常位於上部地函 (Upper Mantle) 內, 其性質完全迥異於活動斷層錯動引發之地震, 故新版地區災害防救計畫地震災害規模設定採新型隱沒帶加速度衰減公式, 亦分別考慮板塊介面型地震 (Interface Earthquake) 及板塊內部型地震 (Intraslab Earthquake), 其震央位置的座標為 (121.5E,25N), 地震規模設定為芮氏規模 7.5( 震矩規模 8.9) ( 圖 4-1-2, 圖 4-1-3), 震源深度設定為 80 公里 利用上述分析出三震災模擬事件之最大地表加速度分析結果, 除部分區域最大地表加速度 (PGA) 小於 80 蓋爾 (gal) 外, 本市最大震度已達 5 級, 事件一臺北盆地山腳斷層, 依經濟部中央地質調查所活動斷層之分類, 山腳斷層為更新世晚期活動斷層, 但依學界近期提出之地質資料, 山腳斷層之活動週期並非很長, 應屬全新世活動斷層, 其對臺北市而言亦屬近斷層 (Near Fault) 地震, 應特別注意近斷層效應, 例如長週期脈衝及較大的最大地表速度 / 最大地表加速度 (PGV/PGA) 比值, 而震源位置在地殼 (Crust) 內, 其危害亦較大, 該次事件中以西部鄰近斷層區域最大地表加速度 (PGA) 值較大 ; 事件二宜蘭外海方向地震分析得知, 該次事件中以本市南部地區之最大地表加速度值較大 ; 事件三其震央臨近本市, 為板塊內部型地震 (Intraslab Earthquake) 且此地震很明顯為近場地震 (Near-field Earthquake), 近場地震的衝擊較大, 例如應提防有較大之垂直向地表加速度, 最大地表加速度 (PGA) 值以 4-1-7

97 第四章 / 第一節減災計畫 接近震央之地區較大 圖 震災模擬事件震央位置圖 圖 臺灣北部淺層震源 (0~35km) 以及深層震源 (35~200km) 震源分區圖 4-1-8

98 第四章 / 第一節減災計畫 五 震災境況模擬輸出說明 ( 一 ) 三腳斷層 ( 事件一 ) 事件一之山腳斷層模擬, 地震規模設定為芮氏規模 6.9( 震矩規模 7.27), 震源深度設定 8 公里, 震央 ( E,25.139N), 震源參數如表 所示 : 表 山腳斷層 ( 事件一 ) 震源參數 項目參數設定 震央位置 東經 度 北緯 度 ( 士林區 ) 地震規模 ( 芮氏規模 ) 6.9 斷層開裂 震源深度方向傾角長度寬度 8 公里 30 度 50 度 56 公里 20 公里 於想定狀況下之推估結果以及對照中央氣象局地震震度分級表可得知, 本市最大地表加速度可達 615 gal, 震度高達七級, 以北投及本區一帶最為劇烈, 如表 , 圖 所示 表 事件一臺北市各分區最大地表加速度與震度 地 區 最大地表加速最大地表加速震度地區震度 ( 單位 :gal) 度 ( 單位 :gal) 度 北投區 大安區 465 7( 部份里震度 6) 士林區 內湖區 457 7( 部份里震度 6) 萬華區 松山區 448 7( 部份里震度 6) 大同區 文山區 434 7( 部份里震度 6) 中正區 信義區 411 7( 部份里震度 6) 中山區 南港區

99 第四章 / 第一節減災計畫 表 事件一 _ 本區最大地表加速度 村里 最大地表加速度最大地表加速度震度 ( 級 ) 村里 ( 單位 :gal) ( 單位 :gal) 震度 ( 級 ) 福安里 三玉里 富洲里 福順里 永倫里 東山里 菁山里 聖山里 陽明里 舊佳里 天母里 福德里 社園里 百齡里 社新里 名山里 天玉里 新安里 天壽里 前港里 社子里 福華里 天山里 義信里 蘭興里 平等里 葫蘆里 仁勇里 德華里 福志里 後港里 承德里 天祿里 公館里 天和里 岩山里 天福里 芝山里 福佳里 明勝里 葫東里 福林里 蘭雅里 永福里 富光里 溪山里 德行里 臨溪里 忠誠里 翠山里 福中里

100 第四章 / 第一節減災計畫 圖 事件一本區地震模擬潛勢圖 ( 最大地表加速度 ) 1. 土壤液化評估 土壤液化是指排列鬆散且孔隙中充滿水的砂質土壤受到地震激烈搖動後, 土壤顆粒排列趨於緊密而擠壓孔隙水, 造成孔隙水壓增高, 砂粒間的結合力因而減少甚至消失 液化發生時砂與水混合成為如泥漿般的液體, 以至於失去支承上部結構物的能力, 則結構物便會產生下陷或傾斜等現象 土壤性質是影響是否會發生土壤液化災害的首要因素, 該地土壤性質必須要含有疏鬆的砂質土層 第二個必要條件為該地之地下水必須足夠充沛, 使砂土層呈現飽和狀態 發生土壤液化的最後一必要因素為該地必須要發生足夠規模的地震力才會誘發土壤液化產生 依 TELES 模擬分析結果, 土壤液化敏感類別, 由 0 至 5 級分別為未知 極低 低 中 高 極高土壤液化敏感, 其中未知類別不表示該地區完全不會發生土壤液化 事件一本區土壤液化模擬結果如下表 圖

101 第四章 / 第一節減災計畫 表 事件一本區各里土壤液化敏感區類別 里 別液化敏感類別里 別液化敏感類別 葫東里 高 名山里 低 永倫里 中 天山里 低 福佳里 中 德行里 低 富洲里 中 義信里 低 福安里 中 天福里 低 社新里 中 前港里 低 社子里 中 岩山里 低 舊佳里 中 天壽里 低 後港里 中 忠誠里 低 福德里 中 百齡里 低 葫蘆里 中 聖山里 低 福中里 中 福林里 極低 明勝里 中 天母里 極低 承德里 中 三玉里 極低 仁勇里 低 臨溪里 極低 福志里 低 永福里 極低 蘭雅里 低 公館里 極低 天和里 低 陽明里 未知 福順里 低 新安里 未知 富光里 低 菁山里 未知 天玉里 低 東山里 未知 德華里 低 芝山里 未知 社園里 低 平等里 未知 天祿里 低 溪山里 未知 蘭興里 低 翠山里 未知 福華里 低

102 第四章 / 第一節減災計畫 圖 事件一本區地震模擬潛勢圖 ( 土壤液化敏感類別 ) 2. 一般建物損害評估 依據 TELES 模擬結果, 由表 與圖 可得知, 全市建物損害總計 12,301 棟, 以北投區 2,779 棟為最嚴重, 其次為本區 2,669 棟, 以永倫 陽明 福佳 富洲里最為嚴重 表 事件一臺北市建物損害數量 ( 單位 : 棟 ) 地區 總棟數 地區 總棟數 松山區 520 萬華區 1,123 信義區 341 文山區 343 大安區 863 南港區 171 中山區 1,241 內湖區 417 中正區 756 士林區 2,669 大同區 1,078 北投區 2,779 總計 12,

103 第四章 / 第一節減災計畫 表 事件一 _ 本區各里房屋全倒半倒總棟數推估數 ( 單位 : 棟 ) 里別 總棟數 里別 總棟數 永倫里 149 葫東里 42 陽明里 144 臨溪里 41 福佳里 144 菁山里 41 富洲里 137 蘭興里 40 福安里 92 福華里 39 社新里 84 名山里 39 社子里 81 永福里 38 舊佳里 75 天山里 37 後港里 73 東山里 36 福德里 69 芝山里 35 仁勇里 68 德行里 34 福志里 65 義信里 33 福林里 63 天福里 31 蘭雅里 62 明勝里 31 天母里 60 前港里 31 天和里 59 岩山里 30 新安里 54 天壽里 29 福順里 54 忠誠里 26 葫蘆里 49 公館里 24 福中里 48 百齡里 23 富光里 47 承德里 21 天玉里 46 平等里 20 德華里 45 溪山里 20 社園里 43 聖山里 20 三玉里 43 翠山里 12 天祿里 42 總和 2,669 棟

104 第四章 / 第一節減災計畫 3. 人員傷亡評估 圖 事件一本區地震模擬潛勢圖 ( 房屋全倒與半倒總棟數 ) 依據 TELES 模擬推估, 人員傷亡依照活動時間可分為日間傷亡 夜間傷亡及通勤時段傷亡, 傷亡程度概分為四級 : 第一級 ( 輕傷 ) 第二級 ( 中傷 ) 第三級 ( 重傷 ) 第四級 ( 死亡 ), 並分為三種時段進行分析 : 日間時段 夜間時段 通勤時段 (1) 日間傷亡人數 TELES 模擬之日間時段人員傷亡 ( 重傷加死亡 ), 由表 與圖 得知, 本區推估總傷亡人數達 304 人, 以三玉 陽明里人員傷亡最為嚴重 由於日間時段因人口活動之特性, 學校 辦公大樓及醫療院所等地區之人口密集度較高, 若於震時發生房屋倒塌, 造成傷亡之情況更加嚴重 表 事件一臺北市日間傷亡人數推估數值 ( 單位 : 人 ) 地區 總傷亡人數 地區 總傷亡人數 松山區 115 萬華區 203 信義區 66 文山區 58 大安區 183 南港區 39 中山區 339 內湖區 108 中正區 205 士林區 304 大同區 222 北投區 441 總和 2,282 人

105 第四章 / 第一節減災計畫 表 事件一本區各里日間傷亡人數推估數值 ( 單位 : 人 ) 里別 總傷亡人數 里別 總傷亡人數 三玉里 18 舊佳里 6 陽明里 15 忠誠里 5 福佳里 14 天祿里 5 永倫里 12 芝山里 5 後港里 11 葫東里 5 天玉里 11 福志里 5 德華里 10 天和里 5 天福里 10 社園里 5 福德里 9 名山里 5 福林里 8 福安里 4 福中里 8 福順里 4 富洲里 8 仁勇里 4 葫蘆里 8 富光里 4 德行里 8 岩山里 3 蘭興里 8 福華里 3 社新里 7 百齡里 3 天母里 7 聖山里 3 蘭雅里 6 東山里 2 義信里 6 新安里 2 承德里 6 永福里 0 臨溪里 6 菁山里 0 社子里 6 平等里 0 前港里 6 翠山里 0 天壽里 6 溪山里 0 天山里 6 公館里 0 明勝里 6 總和 304 人

106 第四章 / 第一節減災計畫 圖 事件一本區地震模擬潛勢圖 ( 日間傷亡人數 ) (2) 夜間傷亡人數 TELES 模擬之夜間時段人員傷亡 ( 重傷加死亡 ), 由表 與圖 得知, 士林區傷亡人數達 520 人, 以天玉 福佳里人員傷亡最為嚴重 由於夜間時段因人口活動之特性, 若震災發生於半夜, 民眾多處於睡眠之狀態, 警覺性與應變能力都下降, 若無法及時逃避或是避難時發生錯誤, 造成傷亡之情況更加嚴重 表 事件一臺北市夜間傷亡人數推估數值 ( 單位 : 人 ) 地區 總傷亡人數 地區 總傷亡人數 松山區 124 萬華區 202 信義區 67 文山區 68 大安區 170 南港區 26 中山區 265 內湖區 94 中正區 131 士林區 520 大同區 188 北投區 582 總和 2,436 人

107 第四章 / 第一節減災計畫 表 事件一本區各里夜間傷亡人數推估數值 ( 單位 : 人 ) 里別 總傷亡人數 里別 總傷亡人數 天玉里 22 忠誠里 10 福佳里 22 承德里 10 永倫里 19 福安里 10 後港里 19 明勝里 9 社新里 18 名山里 9 富洲里 17 德行里 9 天母里 17 仁勇里 9 蘭雅里 17 富光里 9 天山里 15 福華里 8 天和里 15 百齡里 8 葫蘆里 14 芝山里 7 社園里 14 前港里 7 陽明里 14 聖山里 6 天壽里 13 義信里 6 蘭興里 13 東山里 6 葫東里 12 福林里 5 社子里 12 臨溪里 5 天祿里 12 岩山里 5 福德里 11 新安里 4 德華里 11 永福里 2 福順里 11 菁山里 2 舊佳里 11 翠山里 1 福志里 11 平等里 1 福中里 10 溪山里 1 三玉里 10 公館里 1 天福里 10 總和 520 人

108 第四章 / 第一節減災計畫 圖 事件一本區地震模擬潛勢圖 ( 夜間傷亡人數 ) (3) 通勤或假日時段傷亡人數 TELES 模擬之通勤或假日時段傷亡, 由表 與圖 得知, 本區總傷亡人數達 386 人, 以福佳 天玉里人員傷亡最為嚴重 由於通勤或假日時段因人口活動之特性, 大量通勤人口進行移動, 若於震時發生交通事故或房屋倒塌, 造成傷亡之情況更加嚴重 表 事件一臺北市通勤或假日時段傷亡人數推估數值 ( 單位 : 人 ) 地 區總受傷人數地 區總受傷人數 松山區 111 萬華區 195 信義區 58 文山區 53 大安區 143 南港區 29 中山區 276 內湖區 86 中正區 149 士林區 386 大同區 199 北投區 452 總和 2,137 人

109 第四章 / 第一節減災計畫 表 事件一本區各里通勤時段傷亡人數推估數值 ( 單位 : 人 ) 里別 總傷亡人數 里別 總傷亡人數 福佳里 20 忠誠里 8 天玉里 17 福順里 7 永倫里 15 承德里 7 後港里 13 名山里 7 社新里 13 明勝里 7 富洲里 11 福安里 7 天母里 11 富光里 6 蘭雅里 10 仁勇里 6 陽明里 10 福華里 6 三玉里 10 芝山里 6 葫蘆里 10 前港里 5 蘭興里 10 百齡里 5 天山里 10 義信里 5 福德里 10 岩山里 5 德行里 9 聖山里 5 福中里 9 福林里 4 天和里 9 東山里 4 天福里 9 臨溪里 4 社子里 9 新安里 3 社園里 9 菁山里 1 德華里 9 永福里 1 天壽里 8 翠山里 1 葫東里 8 平等里 1 天祿里 8 溪山里 1 舊佳里 8 公館里 1 福志里 8 總和 386 人

110 第四章 / 第一節減災計畫 圖 事件一本區地震模擬潛勢圖 ( 通勤或假日時段傷亡人數 ) 4. 震後火災與消防資源 TELES 模擬之震後火災與消防資源需求推估, 依據模擬結果本區推估發生 15 起火災, 且依據震後火災之總數推估可能需出勤之消防隊 29 次數 ( 車組數 ) 與需求的消防用水量 1,174 頓 表 事件一本區震後火災與消防資源需求推估 行政區人口數震後火災總數 ( 起 ) 消防隊次數 ( 車組數 ) 消防用水量 ( 噸 ) 士林區 284, , 避難人數之救災與民生物資需求評估 依據 TELES 模擬避難人數結果, 本區臨時避難人數最高為 6,949 人 ( 如表 圖 所示 ) 避難需求推估民生物資及設備需求推估數值結果, 以臨時避難人數時間估算, 本區需求如表 所示 ; 若以 1 個月計算, 本區需求如表 所示 ; 本區中期安置與長期安置人數如表 所示

111 第四章 / 第一節減災計畫 表 本區地震模擬潛勢圖 ( 避難人數 ) 里 名避 難 人 數里 名避 難 人 數 天玉里 244 天壽里 136 社新里 238 天祿里 132 後港里 215 三玉里 131 永倫里 213 忠誠里 131 蘭雅里 212 承德里 127 社園里 210 東山里 126 福佳里 208 福順里 121 天和里 207 聖山里 118 葫蘆里 206 葫東里 111 富洲里 198 前港里 111 天山里 192 明勝里 108 天母里 183 德行里 107 福中里 177 仁勇里 95 社子里 177 義信里 82 百齡里 176 岩山里 81 蘭興里 172 陽明里 75 名山里 167 福林里 63 福安里 165 臨溪里 51 天福里 165 菁山里 50 芝山里 155 新安里 47 福志里 155 翠山里 43 富光里 150 平等里 35 舊佳里 149 公館里 32 德華里 149 溪山里 29 福華里 149 永福里 28 福德里 147 士林區人口總數 284,539 人 避難人數總和 6,949 人

112 第四章 / 第一節減災計畫 圖 事件一本區地震模擬潛勢圖 ( 士林區避難人數 ) 表 事件一本區民生用品供需推估 ( 以 3 日計算 ) 行政區 寢具數量帳篷數量廁所數量盥洗設施數量飲用水量生活用水量垃圾量 ( 單位 : 套 / 人 ) ( 單位 : 座 /6 人 ) ( 單位 : 間 /150 人 ) ( 單位 : 設備單位 /18 人 ) ( 單位 : 升 ) ( 單位 : 升 ) ( 單位 : 公斤 ) 排泄物量 ( 單位 : 升 ) 士林區 6,949 1, , ,928 4,169 41,693 表 事件一民生用品供需推估 ( 以 1 個月計算 ) 行政區 士林區 臨時避難人數 寢具數量帳篷數量廁所數量盥洗設施數量飲用水量生活用水量垃圾量 ( 單位 : 套 / 人 ) ( 單位 : 座 /6 人 ) ( 單位 : 間 /150 人 ) ( 單位 : 設備單位 /18 人 ) ( 單位 : 升 ) ( 單位 : 升 ) ( 單位 : 公斤 ) 排泄物量 ( 單位 : 升 ) 6,949 6,949 1, ,235 4,169,280 41, ,

113 第四章 / 第一節減災計畫 表 短期 中期與長期避難收容人數 行政區 臨時避難人數中期安置人數長期安置人數 士林區 6, 臨時收容因應作為 針對短期災民收容, 以公園 學校 區民活動中心 運動場館及軍營等場所為主, 其設置地點由區級災害應變中心指揮官 ( 區長 ) 指定, 若指定安置於學校, 以不影響學校正常上課為原則, 必要時可指定安置於旅館或其他場所 若短期避難收容人數超過該行政區室內 外收容能量時, 則與他區應變中心相互協調跨區收容安置事宜 行政區 表 事件一可供緊急避難收容處所收容能量評估 人口數 臨時避難人數 可供緊急避難收容處所收容人數 可供緊急避難收容處所收容人數 ( 折損率 70%) 防災公園容納人數 收容能量是否足夠 士林區 284,539 6, ,362 否 ( 二 ) 宜蘭外海事件 ( 事件二 ) 事件二之宜蘭外海事件設定震央位於宜蘭外海 ( 詳圖 4-1-2), 座標 (121.88E, 24.48N), 地震規模設定為芮氏規模 6.9, 震源參數如表 所示 : 表 宜蘭外海事件 ( 事件二 ) 震源參數 項 目參 數 設 定 震央位置 東經 度北緯 度 地震規模 ( 芮氏規模 ) 6.9 震源深度 7 公里 於想定狀況下之推估結果以及對照中央氣象局地震震度分級表可得知, 本市最大地表加速度可達 615 gal, 震度高達七級, 本區最大地表加速度如表 , 圖 所示

114 第四章 / 第一節減災計畫 表 事件二臺北市各分區最大地表加速度與震度 地 區 最大地表加速最大地表加速震度地區震度 ( 單位 :gal) 度 ( 單位 :gal) 度 北投區 大安區 士林區 內湖區 萬華區 松山區 大同區 文山區 中正區 信義區 中山區 南港區 圖 事件二本區地震模擬潛勢圖 ( 最大地表加速度 )

115 第四章 / 第一節減災計畫 1. 土壤液化評估 依 TELES 模擬分析結果, 事件二本區土壤液化模擬結果如下圖 一般建物損害評估 圖 事件二本區地震模擬潛勢圖 ( 土壤液化敏感類別 ) 依據 TELES 模擬結果, 由表 與圖 可得知, 全市建物損害總計 404 棟, 其中本區為 20 棟 表 事件二臺北市建物損害數量 ( 單位 : 棟 ) 地區 總棟數 地區 總棟數 松山區 23 萬華區 48 信義區 23 文山區 32 大安區 41 南港區 13 中山區 95 內湖區 29 中正區 26 士林區 20 大同區 43 北投區 11 總計

116 第四章 / 第一節減災計畫 3. 人員傷亡評估 圖 事件二本區地震模擬潛勢圖 ( 房屋全倒與半倒總棟數 ) 依據 TELES 模擬推估, 人員傷亡依照活動時間可分為日間傷亡 夜間傷亡及通勤時段傷亡, 傷亡程度概分為四級 : 第一級 ( 輕傷 ) 第二級 ( 中傷 ) 第三級 ( 重傷 ) 第四級 ( 死亡 ), 並分為三種時段進行分析 : 日間時段 夜間時段 通勤時段 (1) 日間傷亡人數 TELES 模擬之日間時段人員傷亡 ( 重傷加死亡 ), 由表 與圖 得知, 本區推估總傷亡人數達 2 人, 由於日間時段因人口活動之特性, 學校 辦公大樓及醫療院所等地區之人口密集度較高, 若於震時發生房屋倒塌, 造成傷亡之情況更加嚴重 表 事件二臺北市日間傷亡人數推估數值 ( 單位 : 人 ) 地區 總傷亡人數 地區 總傷亡人數 松山區 6 萬華區 11 信義區 3 文山區 4 大安區 9 南港區 2 中山區 43 內湖區 8 中正區 6 士林區 2 大同區 12 北投區 1 總和 106 人

117 第四章 / 第一節減災計畫 圖 事件二本區地震模擬潛勢圖 ( 日間傷亡人數 ) (2) 夜間傷亡人數 TELES 模擬之夜間時段人員傷亡 ( 重傷加死亡 ), 由表 與圖 得知, 士林區傷亡人數達 3 人, 由於夜間時段因人口活動之特性, 若震災發生於半夜, 民眾多處於睡眠之狀態, 警覺性與應變能力都下降, 若無法及時逃避或是避難時發生錯誤, 造成傷亡之情況更加嚴重 表 事件二臺北市夜間傷亡人數推估數值 ( 單位 : 人 ) 地區 總傷亡人數 地區 總傷亡人數 松山區 5 萬華區 10 信義區 3 文山區 5 大安區 7 南港區 1 中山區 28 內湖區 10 中正區 3 士林區 3 大同區 10 北投區 1 總和 87 人

118 第四章 / 第一節減災計畫 圖 事件二本區地震模擬潛勢圖 ( 夜間傷亡人數 ) (3) 通勤或假日時段傷亡人數 TELES 模擬之通勤或假日時段傷亡, 由表 與圖 得知, 本區總傷亡人數達 2 人, 由於通勤或假日時段因人口活動之特性, 大量通勤人口進行移動, 若於震時發生交通事故或房屋倒塌, 造成傷亡之情況更加嚴重 表 事件二臺北市通勤或假日時段傷亡人數推估數值 ( 單位 : 人 ) 地 區總受傷人數地 區總受傷人數 松山區 5 萬華區 9 信義區 3 文山區 4 大安區 6 南港區 1 中山區 33 內湖區 9 中正區 4 士林區 2 大同區 11 北投區 1 總和 88 人

119 第四章 / 第一節減災計畫 圖 事件二本區地震模擬潛勢圖 ( 通勤或假日時段傷亡人數 ) ( 三 ) 臺北市南方地震事件 ( 事件三 ) 事件三之臺北市南方地震事件, 其震央位置的座標為 (121.5E,25N), 地震規模設定為芮氏規模 7.5, 震源參數如表 所示 : 表 臺北市南方地震事件 ( 事件三 ) 震源參數 項 目參 數 設 定 震央位置 東經 度北緯 25.0 度 地震規模 ( 芮氏規模 ) 7.5 震源深度 80 本區最大地表加速度如表 , 圖 所示達 241gal, 震度高達五級

120 第四章 / 第一節減災計畫 表 事件三臺北市各分區最大地表加速度與震度 地 區 最大地表加速最大地表加速震度地區震度 ( 單位 :gal) 度 ( 單位 :gal) 度 北投區 大安區 士林區 內湖區 萬華區 松山區 大同區 文山區 中正區 信義區 中山區 南港區 圖 事件三本區地震模擬潛勢圖 ( 最大地表加速度 )

121 第四章 / 第一節減災計畫 1. 土壤液化評估 依 TELES 模擬分析結果, 事件二本區土壤液化模擬結果如下圖 圖 事件三本區地震模擬潛勢圖 ( 土壤液化敏感類別 ) 2. 一般建物損害評估 依據 TELES 模擬結果, 由表 與圖 可得知, 全市建物損害總計 1,426 棟, 其中本區為 145 棟 表 事件二臺北市建物損害數量 ( 單位 : 棟 ) 地區 總棟數 地區 總棟數 松山區 100 萬華區 136 信義區 62 文山區 65 大安區 138 南港區 40 中山區 297 內湖區 92 中正區 92 士林區 145 大同區 184 北投區 77 總計 1,

122 第四章 / 第一節減災計畫 圖 事件三本區地震模擬潛勢圖 ( 房屋全倒與半倒總棟數 ) 3. 人員傷亡評估 依據 TELES 模擬推估, 人員傷亡依照活動時間可分為日間傷亡 夜間傷亡及通勤時段傷亡, 傷亡程度概分為四級 : 第一級 ( 輕傷 ) 第二級 ( 中傷 ) 第三級 ( 重傷 ) 第四級 ( 死亡 ), 並分為三種時段進行分析 : 日間時段 夜間時段 通勤時段 (1) 日間傷亡人數 TELES 模擬之日間時段人員傷亡 ( 重傷加死亡 ), 由表 與圖 得知, 本區推估總傷亡人數達 29 人, 由於日間時段因人口活動之特性, 學校 辦公大樓及醫療院所等地區之人口密集度較高, 若於震時發生房屋倒塌, 造成傷亡之情況更加嚴重 表 事件三臺北市日間傷亡人數推估數值 ( 單位 : 人 ) 地區 總傷亡人數 地區 總傷亡人數 松山區 46 萬華區 37 信義區 18 文山區 18 大安區 44 南港區 18 中山區 150 內湖區 42 中正區 38 士林區 29 大同區 72 北投區 19 總和 532 人

123 第四章 / 第一節減災計畫 圖 事件三本區地震模擬潛勢圖 ( 日間傷亡人數 ) (2) 夜間傷亡人數 TELES 模擬之夜間時段人員傷亡 ( 重傷加死亡 ), 由表 與圖 得知, 士林區傷亡人數達 44 人, 由於夜間時段因人口活動之特性, 若震災發生於半夜, 民眾多處於睡眠之狀態, 警覺性與應變能力都下降, 若無法及時逃避或是避難時發生錯誤, 造成傷亡之情況更加嚴重 表 事件三臺北市夜間傷亡人數推估數值 ( 單位 : 人 ) 地區 總傷亡人數 地區 總傷亡人數 松山區 39 萬華區 36 信義區 16 文山區 19 大安區 45 南港區 9 中山區 106 內湖區 39 中正區 22 士林區 44 大同區 53 北投區 18 總和 446 人

124 第四章 / 第一節減災計畫 圖 事件三本區地震模擬潛勢圖 ( 夜間傷亡人數 ) (3) 通勤或假日時段傷亡人數 TELES 模擬之通勤或假日時段傷亡, 由表 與圖 得知, 本區總傷亡人數達 15 人, 由於通勤或假日時段因人口活動之特性, 大量通勤人口進行移動, 若於震時發生交通事故或房屋倒塌, 造成傷亡之情況更加嚴重 表 事件二臺北市通勤或假日時段傷亡人數推估數值 ( 單位 : 人 ) 地 區總受傷人數地 區總受傷人數 松山區 39 萬華區 34 信義區 15 文山區 16 大安區 40 南港區 12 中山區 118 內湖區 36 中正區 26 士林區 34 大同區 60 北投區 15 總和 445 人

125 第四章 / 第一節減災計畫 圖 事件三本區地震模擬潛勢圖 ( 通勤或假日時段傷亡人數 ) 貳 災害防救資料庫與資訊通訊系統 災害防救工作的進行, 不論是災前的預防或是災時的緊急應變措施, 皆須依靠平時各災害防救業務單位所建置之各類資料的支持, 為確保相關災害防救資料的正確性及互通性, 必須依賴完整災害防救資料庫與資訊通訊系統, 提供災時決策者研判災情及狀況之所需 一 資料庫的建置與管理 ( 一 ) 各災害防救任務編組設專人負責相關防救資料之統合及彙整, 並列冊管理 ( 二 ) 架設防災網站, 供各任務編組將已建置完成之資料及成果分享及使用 ( 三 ) 持續進行災害防救相關資料之更新及維護 ( 四 ) 建置災害防救相關資料備份儲存, 以防止資料流失 ( 五 ) 本區災害防救資料庫 : 1. 基本資料庫 : (1) 環境資料庫 : A. 士林區行政區域圖 B. 士林區土石流潛勢溪流 山坡地老舊聚落分佈圖 C. 士林區天然災害可能受災地建物及災民人數調查表 D. 士林區山坡地老舊聚落體檢保全住戶疏散房屋門牌表 (2) 救災設施資料庫 : A. 士林區區民活動中心一覽表 B. 士林區消防分隊 派出所 醫療院所 公車單位位置表 C. 士林區橋涵地點一覽表

126 第四章 / 第一節減災計畫 D 士林區抽水站一覽表 E. 士林區易淹水或有淹水之虞地區設有配電盤處所列管表 F. 士林區收容學校 防災公園及救濟物資存放位置表 G. 臺北市士林區颱風期間緊急停車空間一覽表 H. 士林區寺廟清單 I. 士林區易淹水 崩塌地區及抽水站位置圖 J. 士林區收容學校 防災公園及救濟物資存放位置圖 K. 士林區重大災害緊急救援路線圖 L. 士林區各里防災地圖 (3) 救災資源資料庫 : A. 士林區災害應變中心組織系統圖 B. 士林區災害應變中心各防救編組單位聯絡名冊及緊急應變小組聯絡名冊 C. 士林區里長 里幹事行動電話一覽表 D. 臺北市災害應變中心電話傳真配置表 E. 士林區災情蒐報人員聯絡名冊 F. 士林區緊急災變民間組織及志工人力動員名冊 G. 士林區防救災開口合約廠商一覽表 H. 士林區救災車輛停放位置 配備及聯絡人資料一覽表 I. 士林區救災器材一覽表 J. 士林區救災機具一覽表 K. 士林區救災物資一覽表 L. 士林區民生救濟物資存放地一覽表 M. 士林區緊急安置所清冊 N. 士林區優先收容學校名單 O. 士林區民間私人慈善團體救災動員能量表 P. 士林區山坡地老舊聚落山坡地防汛期疏散門牌清冊 本區之災害防救資料庫尚在建構當中, 所有相關項目會陸續增加 二 資料應用及分享各任務編組建置完成之災害防救資料及成果應隨時提供於士林區公所建置於防災網站, 修正時亦同 三 資訊通訊系統之建立災害防救資訊的傳遞與災情通報系統之建立, 現階段應整合既有的通訊管道及增購相關設備 ( 有線 無線電話 行動電話 網路 傳真 筆記型電腦 防災專用 PDA 一呼百應等 ), 長期目標係建立有效及耐災的災情通報 傳遞系統 ( 一 ) 建立多元化災情通報管道, 健全應變中心各編組縱橫向聯繫機制 ( 二 ) 通訊設施之確保 : 1. 確保災害時通訊之暢通, 規劃通訊系統停電 損壞替代方案 通訊線路數位化 多元化 有線 無線 衛星傳輸對策 2. 定期辦理通訊設施檢查 測試 操作訓練, 並模擬斷訊或大量使用時之應變作為 3. 建構防災通訊網路, 以確保將災害現場的資料傳達給各級災害應變中心及災害

127 第四章 / 第一節減災計畫 防救相關單位 ( 三 ) 平時蒐集防災有關資訊, 建置災害防救資訊網頁, 並透過網路及各種資訊傳播管道, 供民眾參考查閱 ( 四 ) 為防止災情傳遞之中斷, 長期目標以規劃與各級災害應變中心 各災害防救業務單位及災害預警訊息發佈單位間之通訊以架設無線網路 衛星通訊系統 寬頻有線網路 語音專線為主 現階段規劃於各級災害應變中心架設防災專線 無線通訊系統 警用電話專線 寬頻網路 警消勤務指揮中心專線 一呼百應 行動電話及多點傳真系統為備援方法 ( 五 ) 整合現有災情報案系統為單 1 或 2 個窗口 ( ) 受理 參 監測 預報及預警系統之建立 為降低天然災害來臨時所造成的損失, 應健全災害防救組織及充實災害防救機具 設備, 平時應依據臺北市各區災害應變中心標準作業程序 ( 附件 2) 及臺北市士林區運用里 鄰長傳達災情及預警消息計畫 ( 附件 3), 利用里辦公處監視系統監控 里鄰通報系統 里幹事 PDA 警消勤務指揮中心通報系統隨時回報災情, 掌握最新狀況 肆 災害防救人員培訓及普教 一 災害防救意識提升及知識之推廣 為降低災時重大傷害及損失, 各任務編組應就職掌教導區民相關正確災害防救觀念 ; 災害防救觀念分為災害之減災 整備 應變及復建 4 階段, 並結合民間 學術 志工 專家及實際有參與災害防救之人員等, 定期安排相關災害防救相關知識之教育及觀摩 ( 一 ) 市民各類災害防救意識及觀念之提升及普教 ( 二 ) 加強全國防災月 防災週實際成效, 非只是政策性宣導 ( 三 ) 架設災害防救網站, 推廣災害防救知識及觀念 ( 四 ) 運用各種文宣媒體加強防災宣導, 並編印防災宣導資料, 普及防災知識 ( 五 ) 不定期舉辦防災業務觀摩展覽 座談會 ( 六 ) 實施里鄰互助訓練, 以落實社區防災之目的 ( 七 ) 每年防汛期前舉行複合性防災演習, 並邀請民眾及民間組織積極參與 二 災害防救人員培訓 為利災時防救工作的執行, 各任務編組平時即應舉辦或委請公訓中心 學校或民間團體舉辦災害防救活動, 並積極參與, 培訓各類災害防救人員, 以備災時所需 ( 一 ) 負責災害防救業務人員應了解本區災害特性 各類災害潛勢 危險度及境況模擬相關資料及運用, 並隨時注意國內外高科技研發成果, 充實災害防救新知識 ( 二 ) 對負責災害防救業務相關人員 ( 含進駐災害應變中心人員 區 鄰 里長及里幹事等 ) 於防汛期前, 參加短期災害防救訓練課程 ( 重實際現況之模擬及操作 ), 並配合相關測驗安排, 加強災害防救人員對所負責業務之了解度及熟悉度 ( 三 ) 每年防汛期前應辦理專業人員講習課程, 以熟悉設備操作及應變程序

128 第四章 / 第一節減災計畫 四 企業防災之推動本區防災工作之推動及演習, 應積極邀請企業參與及配合, 以增進與民間企業之互動性, 建立企業資源共享觀念 ( 一 ) 平時即應依據當地企業類型, 建置企業產品 人員及機具等相關名冊, 並簽訂合作計劃及運作機制, 以利災時搶救所需 ( 二 ) 積極邀請當地企業團體參與各類災害防救演練 伍 2 次災害之防止 地震來臨時應防止餘震造成 2 次災害, 並儲備必要裝備 器材及災害監測器具 就震災歷史事件中發生頻率高 影響範圍較廣之各類型 2 次災害研擬具體對策 一 瓦斯外洩及火災 於震災歷史事件中, 瓦斯外洩及火災為 2 次災害中發生率最高者, 該類型災害往往造成嚴重的人員與財產之損失, 由於通常為建物倒塌造成瓦斯管斷裂, 起火源不易遭到控制, 往往必須藉大型施工機具配合進行救災 ( 一 ) 搜救 滅火及緊急醫療救護 1. 整備各種災害搜救 滅火及緊急醫療救護所需之裝備 器材及資源 2. 整備災時緊急醫療救護體系, 訂定救護指揮與醫療機構及各醫療機構間之通報程序, 規範處理大量傷患時醫護人員之任務分工, 並定期實施演練 ( 二 ) 火災搶救作為 1. 維生管線組應向士林區公所提報災害防救計畫, 災害發生時據以實施 2. 瓦斯外洩應立即通知陽明山瓦斯公司處理, 並斷絕瓦斯來源以利救災 3. 火災, 除消防栓外, 應加強蓄水池之整備, 海水 河川等自然水源之運用, 務 求消防水源多樣化及適當配置 4. 加強義消及社區災害防救組織的編組與演練 5. 進行地震火災損失之推估, 並據以規劃消防水源及強化救災作為 6. 不斷充實消防機關之消防車輛 裝備及器材 二 疫情災時疫情往往導因於廢棄物的處置與緊急收容所的管理不當, 經常對民眾的身心造成極大的傷害 ( 一 ) 衛生保健 1. 應隨時掌握藥品醫材需求, 確保藥品醫材之供應 2. 應經常保持避難場所良好的衛生狀態, 並考量醫療救護站之設置 3. 規劃 災時衛生保健計畫 以期於災時可調派所屬衛生所或急救責任醫院醫護 人員提供災區巡迴保健服務, 並執行災區衛生保健活動 4. 災時設置臨時廁所, 並就排泄物及垃圾之處理等採取必要措施進行相關規劃, 以保持災區衛生整潔 ( 二 ) 消毒防疫

129 第四章 / 第一節減災計畫 規劃完整之 災時消毒防疫計畫, 以期於災時可採取室內外的消毒防疫措施, 防止疫情發生 ; 至防疫人員之派遣及防疫藥品之供應, 必要時得請求臺北市政府相關機關 協調其他行政區或申請國軍協助 四 廢棄物處置與回收災時產生之廢棄物處置不妥往往造成民眾復健的困難與衛生保健的再度傷害 ; 因此環保組應依據標準作業程序作災前減災準備並預先建立廢棄物的緊急處理流程與訂定暫時置放場所, 以減少對民眾環境衝擊 ( 一 ) 廢棄物清理, 建立以里鄰為單位之作業方式, 以加速市容環境回復 ( 二 ) 開口合約廠商之簽訂, 應考量怪手 山貓 卡車等機具及設備之供應 ( 三 ) 選擇廢棄物清運進出道路方便之空地場所, 預先劃設為臨時轉運站地點 ( 四 ) 廢棄物臨時轉運站應有單位管理及照明 不透水設施 污水導排或收集等設備設置, 以減少對週遭居民環境造成影響 五 危險建築物與設施處置為避免危險建築物與設施延誤災後復健工作的進行, 應預先針對危險建築物 公共性建築物 物品及設施等, 進行定期檢測及安全補強 ( 一 ) 平時即進行危險建築物監測, 有危險之虞, 應通知相關單位立即拆除, 有安全之虞, 則通知補強及安全維護 ( 二 ) 建立危險建築物 設施警告標誌, 提醒民眾注意 ( 三 ) 建立可動員或徵調專業技術人員名冊, 以供災時徵調進行所管設施 設備緊急檢查

130 第四章 / 第二節整備計劃 第四章地震災害 第二節整備計畫 壹 災害應變計畫及標準作業程序之研訂 重大地震災害發生時具有災情不確定性及應變搶救時間之急迫性, 各災害防救業務任務編組應確實於平時研修訂定災害應變相關計畫 標準作業程序並備妥相關防救災資源 ( 機具 人力 物資等 ), 當災害一旦發生之際, 即可依照既定之應變計畫及程序執行各項應變行動, 迅速掌握狀況, 達成災害搶救之任務 為健全災害防救體系運作, 並增加各任務編組垂直及橫向聯繫, 各任務編組應就其所負責災害防救業務及執掌, 應研修訂定相關災害應變計畫及作業程序, 供災害防救單位及人員執行相關業務時之依循 一 各任務編組災害防救業務計畫之訂定與維護 ( 一 ) 本區各災害防救任務編組應依據 臺北市地區災害防救計劃 本計畫及各任 務編組之上級機關訂定之災害防救業務計畫, 廣泛參酌其他縱橫向防災資訊與相 關法規研訂防災業務計劃 ; 另於災害發生時, 依臺北市政府頒訂之 區級災害應 變中心標準作業程序 執行應變任務;並於災害發生之際, 依照既定之應變計劃 及執行程序執行各項災害應變行動, 迅速掌握狀況, 達成搶救任務 ( 二 ) 各任務編組應定期於防汛期 (4 月 30 日 ) 前或不定期 ( 如成立區應變中心後 ) 檢討該業務計畫加以改進以符實際防救災需求 為求健全本區防災體系之所需, 必要時得函請召開本區災害防救會報 經修訂之防災計畫除函報上級業務機關, 並副知本區應變中心各編組單位及士林區公所 二 標準作業程序研修訂定及維護 ( 一 ) 本區負責研訂並維護臺北市各區災害應變中心防救組標準作業程序 ( 二 ) 本標準作業程序定期於防汛期前 (4 月 30 日 ) 或不定期 ( 如成立區應變中心後 ) 檢討修訂, 並以電子檔傳送臺北市政府民政局 相關災害業務防救機關及臺北市其他行政區 貳 災害應變資源整備 一 搶救設備整備 ( 一 ) 與民間廠商簽定各類開口合約, 開口合約廠商名冊整備及通報聯絡機制模擬操作, 以利災時對口機制正常運作 ( 二 ) 結合及運用現有通訊管道系統 ( 如有線電話 無線電 傳真機 行動電話 PDA 網路等 ) 建立本區有效的災情通報 傳遞系統 ( 三 ) 防汛期前各編組應將該組標準作業程序內之動員人力 機具檢視更新, 並將更新結果傳至士林區公所彙整 ( 四 ) 有關民間義工支援協定及開口合約廠商所能動員數量, 詳細造冊控管以利災 4-2-1

131 第四章 / 第二節整備計劃 時支援調度 二 救濟 救急物資整備 ( 一 ) 救濟物資管理規定, 依據救濟組 收容組標準作業程序規定辦理 ( 二 ) 防汛期前救濟組及收容組應將該組救濟物資及收容學校儲存物資完成整備, 並將更新結果傳至士林區公所彙整 參 災害防救人員之整備編組 一 災害防救人員動員系統 災害防救人員動員系統之建置主要目的係在於執行受災人員搜救工作, 並將救災人力資源系統化整備, 以因應災害發生時人員 組織可快速動員機制 ( 一 ) 本區應變中心各編組應循標準作業程序之作業流程及注意事項, 並模擬各類災害發生時救災人員整備及動員之機制 ( 二 ) 災害防救人員執勤時, 應穿著災害防救辨識外套, 並配掛職員證, 以利辨識 二 災害防救人員整備 於每年防汛期前, 完成各類防救資源 人員名冊整備造冊列管, 並適時更新人員異動情形, 傳至士林區公所彙整 肆 社區與企業災害防救能力之整合與強化 一 強化社區與企業災害防救能力 ( ㄧ ) 針對災時日常用品 設備 簡易救災器材之準備, 配合社會局 自救包 整備文宣, 加強宣導社區居民, 於平日備妥自救包及應急物品, 以利災時運用 ( 二 ) 強化社區民眾 組織 及企業團體相關災害防救意識與機具操作 ( 三 ) 輔導社區民眾建立災害防救組織 ( 四 ) 結合每年災害防救演習, 邀請社區組織積極參與, 建立良好互動關係 ( 五 ) 指導社區平時應準備簡易救災器材, 包括臨時擋水設施 移動式抽水機 簡易挖掘工具等 ( 六 ) 加強社區民眾 里鄰防災觀念, 並協助實施里鄰互助訓練 ( 七 ) 要求各里幹事配合社工人員掌握地區內獨居老人 重大疾病者名冊, 於災時優先進行救援及協助 二 社區與企業災害防救能力之整合 社區災害防救工作的推動, 需依靠社區民眾 組織及企業共同努力完成, 平時應加強社區民眾及企業間之合作及溝通, 並整合區內人力及資源, 以利災時搶救工作順利進行 ( 一 ) 協助社區災害防救組織與企業災害防救體制的整合 ( 二 ) 協助企業志工體制之建立 4-2-2

132 第四章 / 第二節整備計劃 ( 三 ) 建立志工與民間組織調度運用機制 ( 四 ) 社區 企業物資 金源 人力援助之整合及處置 伍 演習訓練 一 為檢視災害防救業務辦理現況成果及提升災害應變能力, 配合府頒演習計畫, 依可能發生之災害規模 類型辦理本區年度綜合演習, 演習狀況想定, 著重於確實性及真實性 二 演習項目應包含應變中心運作 應變召集 疏散命令發佈 災情蒐報 避難疏散 現地搶救災演練 支援作業 緊急動員等 陸 災害應變中心之設置規劃 一 災害應變中心設置 於每年汛期前, 完成本區災害應變中心之編組整備 相關資訊蒐集與災情傳遞之硬體設施補強 測試維修通訊設備等各項準備工作 並運用災害潛勢模擬分析及資料, 針對本區境況模擬易發生積水地區, 加強颱洪災害之應變能力 二 應變中心設立機制 ( 一 ) 依災害發生時或有災害發生之虞時, 依消防局通報, 立即成立運作本區災害應變中心, 以執行災害緊急應變事宜 ( 二 ) 本區災害應變中心成立後即將參與搶救單位 搶救過程向本市災害應變中心作初報 續報 結報 如市級災害應變中心未成立, 即向主管災害之機關或事業機構報告 三 本區應變中心組織架構 ( 詳如第一章第四節 ) 四 應變中心設置 縮小編組及撤除原則 ( 一 ) 縮小編組時機 : 災害狀況已不再繼續擴大或災情已趨緩和時, 由指揮官 ( 區長 ) 縮小編組規模, 對已無執行應變任務需要者予以歸建 ( 二 ) 撤除時機 : 災害緊急應變處置已完成, 後續復原重建可由各相關機關或單位自行辦理時, 視狀況撤除本區災害應變中心 ( 三 ) 災害應變中心撤除後, 如災情重大, 酌留部分編組人員, 持續服務區民 ( 四 ) 本區災害應變中心需個別撤除時, 由區長報經市長裁示後撤除之, 並將撤除事由 時間告知消防局 柒 避難場所與設施之設置管理 一 避難場所與設施的設置 ( 一 ) 基於災害來臨全區均可能受災情況考量, 本區各級學校及區民活動中心, 均為當然收容場所, 以適時 有效支援避難 收容任務, 並視災情規模情況所需 4-2-3

133 第四章 / 第二節整備計劃 協調士林官邸作為大型避難空間, 使居民能於最短時間內獲得安全且免於恐懼 若遇重大震災造成收容場所仍有安全之虞時, 則安置收容以防災公園為宜 ( 二 ) 本區緊急避難場所設置, 應考量災時民眾日常生活之便利性及安全性, 如照明 衛生及盥洗 餐飲 不斷電廣播設備 資訊 醫療器材 心理輔導場 臨時廁所等 ( 三 ) 針對生活弱勢者 高齡及肢體障礙者之避難設施場所規劃, 以學校 1 樓為優先, 並與一般避難設施 人員有所區隔 二 緊急避難場所設置時機 ( 一 ) 本區避難場所之開設由區災害應變中心視受災實際狀況, 通知優先收容學校開設緊急安置所或指定災區臨近學校或區民活動中心 防災公園 士林官邸等開設避難場所 本區 22 所高中 國中 國小並於每年防汛期前召開會議決定當年度優先收容學校及區級應變中心收容組之組長輪值學校 ( 詳如第十章附則五 六 ) ( 二 ) 避難場所收容學校開設期間以災害發生後 1 至 2 日內學校停止上課期間為原則, 必要時視災情嚴重程度延長之, 並依規定通知相關單位 捌 相互援助協議之訂定 一 統合調派支援 ( 一 ) 透過全市災害防救資源統合支援調派工作, 視本身能力支援他區搶救災變及推動災害防救業務 ( 二 ) 本區各災害防救業務任務編組應整合所轄災害防救資源, 視能力許可範圍內支援其他區搶救災應變及推動災害防救業務 ( 臺北市各區防災應變中心發生災情時跨區緊急支援順位一覽表 ) 二 協議互相支援 與本區有災害防救支援協議之團體及單位, 應遵守協議之內容, 結合人力 機具 設備及資源等, 共同進行災害搶救工作 ( 一 ) 協議之訂定 : 1. 協議訂定之目的在於提升協議雙方災害防救能力, 強化災害應變能力, 降低災 害損失 2. 協議之訂定以契約 協議書或其他文件形式為之 3. 災害防救相互支援相關事項應包含各階段工作 ; 教育 演習等減災整備階段, 防洪 滅火 救助 醫療救護 緊急救護 遺體處理等應變階段, 生活維持等復 建階段 ( 二 ) 訂定協議之對象 : 1. 區公所 2. 各級業務機關 3. 公共事業單位 4-2-4

134 第四章 / 第二節整備計劃 4. 開口合約 5. 大眾傳播 6. 社區 宗教 社會團體 7. 國軍部隊 ( 三 ) 支援之項目 ; 如人員 機具 設備 物資等及其他必要項目 ( 四 ) 協議訂定對象各依需求彼此相互簽訂支援協議, 支援項目視援助提供者及受援者需求差異選定, 支援辦法依支援項目提供方式訂定 ( 五 ) 區域相互支援協定指協議對象為臺北市政府 區公所及各級地方政府之行政區域災害防救援助協議, 種類包含 : 1. 災害特性相近或地理位置相近之各區共同防制相同類型或同時期災害 2. 不同災害類型區域協議相互援助以分散風險 ( 六 ) 若與民間團體簽訂之相互援助協定, 其內容應包含民間團體必要時提供支援, 以及災害防救任務編組提供災害防救教育 組訓 活動獎勵等 三 自動發起支援 對於機關 組織 團體及個人所提供之自動發起支援應予適當受理, 各界提供的援助, 應有專門窗口統合有效之運用 ( 一 ) 對於受理各界救援物資, 應確實掌控來源 數量, 妥善保管, 適當分配與運用, 並公開相關訊息 ( 二 ) 自動發起支援之對象及受援之人力 機具 物資 金錢, 雖無法於受援前確實掌握, 惟於受援後, 人力 機具 物資 金錢必須確實控管, 使捐助者瞭解支援資源使用方式 ; 對於金錢援助必要時成立管理委員會處理 玖 避難救災路徑規劃及設定 配合交通局訂頒 臺北市重大災害緊急救援路線 規劃 ( 附則八 ), 設定災害發生時緊急疏散路線及災民收容處所 緊急救援路線方面, 本區南北向路線選定承德路 ( 大度路至中正路段 ) 洲美快速道路 環河南北路 水源快速道路 重慶南北路 中山北路 ; 東西向路線選定天母西路及中正路 ( 中山北路至重陽橋段 ) ( 一 ) 建置避難救災路徑圖 運用各類災害潛勢模擬分析及資料套疊各區 里之現況圖, 劃設適當之避難救災路徑, 並完成相關避難圖說, 以作為災時災區民眾進行自發性避難行為時之依據 ( 二 ) 研擬防救災道路劃設準則及依據 進行災時緊急避難道路 消防輔助道路 救援輸送道路及緊急道路等路徑之規劃及設定 避難救災路徑劃設完成後, 應設置告示牌, 並確實執行道路管理, 以防違規停車或佔用道路之狀況產生, 影響避難救災路徑通暢 4-2-5

135 第四章 / 第二節整備計劃 ( 三 ) 替代路徑之規劃及設定 規劃指定地區性主救災緊急道路路徑及替代路徑, 以確保其管理及修復優先順序 4-2-6

136 第四章 / 第三節應變計畫 第四章地震災害 第三節應變計畫 壹 災害應變中心之設立與運作 當地震災害發生時, 由區長 ( 區指揮官 ) 視災害規模成立區級災害應變中心 ; 為處理災害防救事宜或執行災害應變措施, 並得視需要指示區級災害應變中心各編組組成單位成立緊急應變小組 一 緊急應變小組之設立與運作 緊急應變小組除配合市級災害應變中心執行災害應變措施之主要任務外, 於 災害應變中心成立前, 緊急應變小組實扮演本區災害防救最高決策單位及執行單 位 其運作必須因應緊急狀況動員集合, 以及成立災害應變中心之先期工作, 並 且立刻展開搶救災應變工作 ( 一 ) 成立時機 : 1. 區級災害應變中心成立或預定成立時, 區級災害應變中心各編組組成單位之緊 急應變小組依規定成立 2. 各級業務機關首長指示所屬緊急應變小組成立時 3. 市長指示緊急應變小組成立時 ( 二 ) 動員方式 : 1. 人員動員 : 於通知成立緊急應變小組時, 悉依本區災害應變中心成立之相關規 定, 於規定通知時間內至到達指定地點報到, 並即報告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及 災害防救專責單位 2. 機具 物資動員 : 依程序調度災害防救資源, 立即展開初期搶救 ( 三 ) 運作方式 : 緊急應變小組運作方式悉依本區災害應變中心標準作業程序執行防救災工作 二 災害應變中心之設立與運作 ( 一 ) 成立時機 : 1. 區長指示區級災害應變中心成立時 2. 災害業務主管機關指示區級災害應變中心成立時 3. 市長指示區級災害應變中心成立時 4. 中央政府指示本市市級災害應變中心成立時, 區級災害應變中心同時或提前成立 ( 二 ) 撤除時機 : 1. 經本區災害應變中心指揮官向市長請示, 市長同意本區災害應變中心撤除時 2. 經災害業務主管機關首長向市長請示, 市長同意區級災害應變中心撤除時 3. 市長指示區級災害應變中心撤除時 ( 三 ) 人力及機具動員原則 : 4-3-1

137 第四章 / 第三節應變計畫 1. 區長為區級災害應變中心指揮官 2. 優先進駐應變中心人員應隨時留意新聞 廣播, 向值班人員查詢確認情況後主動 報到 3. 災害應變中心各編組組成單位派駐人員應於接獲通知後在指定時間內到達本區 災害應變中心完成報到手續 ; 因災害發生致電信通訊中斷時, 災害應變中心人員 應不待通知, 主動到達區級災害應變中心或指揮官指定地點完成報到手續 4. 本區級災害應變中心各編組組成單位派駐機具應於接獲通知後在指定時間內到 達指定地點完成報到手續 5. 本區災害應變中心各編組組成單位依指揮官命令, 提供人力 機具支援, 並保持 通訊暢通 6. 視情況需要, 開口合約對象 國軍 民間團體 義工 企業 組織依相關規定辦 理召集徵調 ( 四 ) 運作方式 : 1. 災害發生時之運作 : 災害發生時之時間設定由地震災害發生至達成搶救災任務止 (1) 組織運作 a. 指揮官召集決策支援單位與災害應變中心人員, 召開應變中心會議, 依據即時 資訊及災情資訊, 參考災害潛勢資料 危險度資料及境況模擬資料, 研商緊急對 策, 防止災害擴大 b. 與市級應變中心密切聯繫配合, 整合應變資源派遣運用, 列管各機關進駐 派 遣及其他地區支援之人員物資 開口合約及各界捐贈物資及其他防救災相關資源 之使用狀況 c. 財源之調度與支援 d. 災害應變中心運作過程應確實記錄, 包含災情資料 報案資料 緊急處置 後 續工作及相關事項等, 並隨時統計災報 e. 適時洽請軍方 民間企業 團體支援, 配合救災 (2) 受災區域管理與管制 a. 認定受災區域後, 即請各任務編組進行交通管制 秩序維持 犯罪防制 醫療 救護 其他維生管線復原等緊急應變措施 b. 夜間應有充分照明設施以供持續搶救 ( 修 ) (3) 疏散危險地區居民至緊急安置所, 並請交通組 防救組 救濟組 收容組 醫 護組依權責完成安置工作, 必要時得發動區內開業醫師參加醫護受傷民眾之工 作 隨時統計查報受災民眾人數及緊急安置人數, 將統計資料通知市級災害應變 中心 (4) 人命搜救與設施搶修方面 : a. 依交通局訂頒之緊急避難疏散路線, 配合警消醫執行救災人員及物資之輸送 b. 電力 自來水 瓦斯 電信等維生管線即時修護及緊急供應 c. 加強巡邏搶救災害及排除道路障礙, 維護交通暢通 d. 迅速處理火警或其他因地震發生之災情 洽請專責單位評估危險建築物 4-3-2

138 第四章 / 第三節應變計畫 (7) 其餘事宜悉依本區災害應變中心標準作業程序, 分析 研判災情, 訂定搶救對 策, 擬定措施, 指揮各任務編組執行搶救災及其他應變作為, 避免災情擴大或發 生 2 次災害 2. 災害發生後之運作 : 災害發生後之時間設定由搶救災任務之善後工作執行至應變階段結束止 (1) 協調整合外援方面 : 視災情需要設置前進指揮所, 並協調其他機關 國軍 民間企業 團體支援人力 物資及機具, 配合復原工作, 防止 2 次災害發生 (2) 速查報統計彙整災情資料及各項資訊 : a. 災情案件分佈 影響範圍 受災情形及其他災情資料 b. 受災區域對外交通狀況 水電供應狀況 通訊狀況及其他搶救災限制條件 c. 受災區域附近醫院 緊急安置所 警察局 消防隊等之狀況 (3) 受災區域管理與管制方面 : a. 確保交通道路及系統之安全性 b. 緊急交通運輸 捷運營運維持 c. 恢復社會秩序, 協助受災民眾返家 d. 辦理水 電 瓦斯 通訊等緊急生活維持事項 e. 辦理受災民眾善後慰問及心理輔導等事宜, 安置無家可歸之受災民眾 f. 動員防疫人員, 掌握受災區域衛生狀況執行受災區域預防與居民保健 g. 為防止病蟲害蔓延, 採行防治措施 h. 動物飼養場所之安全 衛生及防疫措施 i. 垃圾清理 (4) 受災民眾緊急安置方面 : a. 安置無家可歸之受災民眾 b. 維持緊急安置所一般業務推展 c. 成立臨時服務中心協助災民反映相關需求 (5) 罹難者處理與受損設施處置方面 : a. 罹難者屍體搜索 身分確認及善後處理 b. 路樹 交通號誌 道路 橋梁 電力 電信 自來水 瓦斯管 防洪排水設施 及其他公共設施損壞之搶修復舊 c. 動員里鄰通報系統及勘查組配合專技人員迅速鑑定建築物及其他設施損害程度 並作緊急防處 (6) 召開應變中心會議, 依據各項資訊及資料庫, 擬定對策避免災情擴大或發生 2 次 災害, 訂定緊急措施因應善後工作及民生需求 (7) 指揮各任務編組執行善後工作及其他應變作為 4-3-3

139 第四章 / 第三節應變計畫 貳 資訊蒐集與通報 一 資訊之蒐集包含 : ( 一 ) 靜態資訊 :( 詳本章第 1 節災害防救資料庫 ) 1. 士林區救災車輛 機具 人力動員能量 ( 含民間團體能動員之能量 ) 2. 士林區優先收容學校救濟物資儲存管制能量 3. 士林區災害應變中心各編組相關聯絡人員名冊 4. 士林區民間救濟 慈善團體名冊 5. 士林區救災車輛停放位置及聯絡人資料一覽表 6. 士林區天然災害可能受災地建物及災民人數調查表 7. 士林區保護區危險聚落體檢優先疏散房屋門牌表 8. 士林區消防分隊 派出所 醫療院所 公車單位位置表 9. 士林區防救災開口合約廠商一覽表 10. 士林區各里防災地圖 11. 士林區緊急安置所清冊 12. 士林區轄內公寓 大樓樓層 防空避難室 地下配電室相關資料一覽表 13. 士林區垃圾集中地點明細 14. 士林區里長及里幹事電話一覽表 15. 其他本區應變中心各組標準作業程序內所訂之各項表格 ( 二 ) 動態資訊 : 1. 地震相關即時資訊 ( 如震央位置 震央深度 規模大小 各地震幅等 ) 本區各 任務編組蒐集通報之災情及中央或市級災害應變中心通報之災情 2. 其他本區應變中心各組標準作業程序內所訂之各項表格 二 災情資訊通報機制 ( 一 ) 區應變中心成立後, 資訊處理組每 3 個小時回傳災情彙計表至市災害應變中心, 以利彙整全市災情 ( 二 ) 透過 PDA 及民政局防災通報系統將同一案件一蒐集 通報 派遣 回報等訊息整合於同一災情代碼中, 減少磨擦成本 ( 三 ) 若設有前進指揮所時應加強其災情傳輸設備及機具 ( 如 UPS 不斷電系統 行動公共電話車 傳真機 筆記型電腦 一呼百應等 ) ( 四 ) 災情通訊設備之緊急重建 : 1. 災時機動調度移動式無線及衛星基地台, 迅速恢復通信 2. 其它通訊資源如民間無線電團體 軍方通信部隊應納入可用的備援項目中 4-3-4

140 第四章 / 第三節應變計畫 參 受災區域管理與管制 本區災害應變中心承市級災害應變中心之指揮, 執行區內有關受災區域治安維護 物價波動 災害之搶修 垃圾清理 交通秩序維護及交通狀況查報 救護醫療災情勘查 重要機關首長與外交使節之維護事項及其他防救天然災害事宜 處理重大災害時並依據臺北市重大災害緊急應變處理要點規定辦理救災工作 一 警戒區劃設災害應變中心指揮官自宣佈受災區域警戒區域範圍後, 區域內之交通 治安 物資運送及人命救助等工作, 均統一接受災害應變中心指揮 二 交通管制災變時應先確定災害現場之安全性, 並透過交通管制措施及有系統的指揮調度來實施搶救, 可達迅速 順利救災, 以減輕民眾生命財產損失, 迅速恢復民生正常運作 三 運輸對策災害防救運輸對策需因應災害規模的大小 發生位置 時間等地區特性, 並於第一時間將受災者送往安全區域外, 緊急應變人員及器材應快速投入必要區域 四 障礙物處置對策災害發生時, 因施工物品的掉落, 土石崩落 決堤等產生大量障礙物, 將障礙物去除來確保其交通 物資 人員等能夠順利的輸送, 受災民眾才能於更短期間內恢復正常的生活 五 安全維護及警戒災害發生後, 為保障受災區域安全及預防犯罪行為發生, 對於災害地區需統合各單位編組, 防止一切危害並保護受災民眾安全 初期受災區域狀況由士林警察分局擔任警戒維護, 並統一由區長擔任指揮官, 若市長 ( 或副市長 ) 消防局長到達時指揮權視需要逐級移轉 肆 緊急動員 災害防救動員機制之啟動, 首先應確定災區安全性, 再將人員分 3 階段進入災區, 第 1 階段為安全管制人員, 第 2 階段為緊急應變小組人員, 第 3 階段為民眾 媒體等, 以維持災區現場狀況及人員之之管制 一 災害現場人員車輛之派遣 ( 一 ) 對各單位所擁有可供救災之人力 機具 車輛等所有資源, 整合納入災害應變 中心, 統一動員 指揮 調派, 才能有效運用資源, 發揮整體救災效率 ; 對於民 間或國軍支援之人力 機具 車輛, 亦應納入, 統合調派運用 ( 二 ) 各任務編組應事先區分災情狀況, 應狀況逐次升高時依照既定作業程序統合動 員民力, 防救組 ( 負責動員義警 義交 民防 義消 民間救難組織 ) 國軍支援組 ( 負責協調兵力支援 ) 收容組 ( 負責動員教職員及高年級學生 家長會投入復建整 4-3-5

141 第四章 / 第三節應變計畫 理校園工作 ) 勘查組及救濟組( 負責動員宗教 人民等團體 區里組織 里鄰志工及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 進行動員 ( 三 ) 接獲緊急徵用命令後, 及依據 車輛編用辦法 暨 車輛編用作業規定, 緊急調派車輛支援 二 跨區支援 重大災害發生造成搶救災力量不足或他區發生災情請求支援時, 應依臺北市政府民政局 90 年 4 月 27 日北市民一字第 號函頒 臺北市各區防災應變中心發生災情時跨區緊急支援順位一覽表 立即請求跨區支援或支援他區 三 國軍支援 重大災害發生時, 情況嚴重且無法因應處理時, 應立即視災情狀況需要依支援協定申請當地國軍支援 四 民間支援 ( 一 ) 與鄰近企業 民防組織 志工團體簽訂支援協定, 於災害發生時進行搶救工作 ( 二 ) 醫護組協調本區新光醫院 臺北市立聯合醫院陽明院區等, 於災害期間集中該 院醫護人員, 機動支援救護本區內傷病患及待產受災民眾, 必要時得發動區內開 業醫師參加醫護受災民眾工作 ( 三 ) 動員各類專家技術人員及外語人員協助救災, 技師赴災害現場提供鑑定服務之 費用, 由本區年度天然災害準備金或各防災業務機關依相關規定支付 伍 避難疏散及緊急收容安置 依據本區訂定之 疏散收容標準作業程序 辦理 陸 急難救助與後續醫療 於災害發生進行急難救助時, 應先運用災前已簽訂有關物資 裝備 器材調度開口合約廠商與專業技術人員之支援計畫, 進行搶救工作, 如當災情持續擴大時, 急需社會救助及支援時, 由市級災害應變中心集中發布訊息, 請求中央 民眾 企業組織 國際救災組織及志工團體之協助, 並將援助之人員調派 設備 物資集中列冊管理 一 急難救助作業之執行 ( 一 ) 區級災害應變中心成立時, 責任醫院即派人協助衛生所人員參與救護工作 ( 二 ) 災情如持續擴大, 消防分隊 衛生所及責任醫院救護人員不足, 應依跨區支援制度由非災區之責任醫院依規劃之分區, 緊急跨區支援災區急救責任醫院 二 災害救助金發放原則依據救濟組標準作業程序辦理 4-3-6

142 第四章 / 第三節應變計畫 三 後續醫療 ( 一 ) 對於災後就醫之傷者, 全力予以照護, 若傷者無攜帶健保卡, 仍應以健保身份 讓其就醫, 不得刁難或拒絕 ( 二 ) 現有病床不敷使用時, 應儘量將特等病房改為普通病房, 擴增床位增加傷患收 容量, 如傷患大量增加時, 則增加臨時病床, 儘量擴充傷患之收容數量 對輕度 傷患則勸導返家療養, 儘量騰空病床 ( 三 ) 隨時記錄 彙整傷患人數 傷病情形 傷患緊急醫療救護處置及癒後情形等資 料, 並送交衛生局及災害應變中心 ( 四 ) 對於送醫後無家可歸者, 由醫院暫時收住院或安排至緊急安置所 ( 五 ) 彙整傷亡者名單上網, 供其家屬親友協尋 指認 柒 維生應急 一 維生應急物資供給維生應急物資供給主要係以滿足災區民眾日常生活基本需求, 應確實提供水 電 瓦斯 食物 生活必需品 交通 管線等應緊物資及設備, 以確保災時民眾衣 食之無虞 二 維生管線搶險災害發生時之維生管線搶險, 應優先修復通訊管線及設施, 以確保災情之聯繫與通報, 另因應颱洪災害時, 淹水造成水 電 通訊等管線之無法正常操作, 災區民眾也應有自救措施 ( 如自備抽水機及發電機等 ), 以協助各類維生管線之修復 捌 罹難者處置 一 罹難者相驗 ( 一 ) 有關災害罹難者之身分確認及處理工作應包含 : 1. 若有失蹤人口, 則依 屍體搜索處理計畫 進行搜索 2. 戶政事務所配合各及業務機關之查詢, 提供罹難者戶籍資料 ( 二 ) 進行罹難者相驗工作時, 應保持現場完整, 先通報警察機關調查死者身份 死 亡原因, 報請地方檢查機關相驗, 並由警察局通知死者家屬及社政單位到達處理 屍體安置及遺族服務救助事宜, 不得將屍體送往醫院 ( 三 ) 轄區警察機關對於災害現場應實施必要之封鎖警戒 保存現場, 嚴禁非勘驗 鑑識及搶救人員進入, 以防止趁機竊取財物及破壞屍體 現場等不法行為 ( 四 ) 轄區警察機關發現傷亡屍體應指派鑑識人員支援, 就發現地點 死亡狀況逐 一編號照相 ( 攝影 ) 與紀錄, 並迅速通報檢察官相驗 ( 五 ) 檢驗屍體應報檢察官率法醫師或檢驗員為之, 並請法醫作鑑別屍體需要之處 置與記錄, 非相關人員不得隨意碰觸及翻動屍體 4-3-7

143 第四章 / 第三節應變計畫 二 罹難者處理 配合民政局協助罹難者家屬辦理後續事宜, 另有關遺體接運, 由第 1 及第 2 殯儀館依所管轄範圍分別負責 玖 古蹟文物等之應變搶救 當本市發生 4 級以上地震時, 本區災害應變中心配合文化局緊急應變小組進行損害調查及相關處置 一 進行損害調查在人員安全無虞的前提下, 盡速進行損害狀況調查, 同時加強檢視屋頂及壁體是否受到損傷 檢查要點如下 : ( 一 ) 建築物如倒塌過半 : 須儘速回報主管機關緊急處置 ( 二 ) 屋頂部分 : 屋面是否坍陷 滑動 屋瓦是否移位 掉落 破損 屋脊是否明顯斷裂或變形 ( 三 ) 屋架部分 : 建築物上部屋架 牆身與基礎是否錯開 屋架是否明顯脫榫變形 座斗 斗栱 員光等是否脫損 澡井 天花是否掉落或明顯鬆脫, 附壁柱梁是否與牆身開裂 ( 四 ) 牆壁部分 : 山牆是否明顯傾斜 磚牆 土埆牆身是否有 1 公分以上寬度的裂縫 拱門 窗拱是否開裂 檐牆是否外開或內傾 ( 五 ) 隔斷部分 : 板壁是否變形 脫落 門窗構件是否掉落 變形 ( 六 ) 地基部分 : 地坪是否隆起 沉陷或開裂 邊坡是否滑動 是否發生走山 土石流 土壤是否液化 ( 七 ) 設備部分 : 電氣 消防 保全設施是否受損 ( 八 ) 其他 : 鄰棟建築物是否受損而可能危及古蹟本體等 此外, 若有不肖份子趁火打劫, 儘快向警察單位報案請求處理 4-3-8

144 第四章地震災害 第四章 / 第四節復建計畫 第四節復建計畫 壹 災情勘查與緊急處理 一 災情勘查與管理 ( 一 ) 災害發生後勘查組應攜帶必要之勘查作業用具 ( 如有線或無線通訊設備 數位相機等 ) 會同警勤區警員至災害發生地進行全面性勘查, 並回報本區災害應變中心 ( 通報方式應依據臺北市各區災害應變中心勘查組 SOP; 臺北市風災 震災 火災災情蒐集通報作業細部計畫及勘查組標準作業程序等相關規定辦理 ); 應變中心並視需要層報相關災害防救業務機關進行必要之處理 ( 二 ) 辦理災害調查時, 倘因訪查未遇受災戶, 應即填送災損調查告知單 ( 勘查組標準作業程序附件 8.4), 以利災損查報作業 ( 三 ) 本區災害應變中心撤除後, 由勘查組傳真各里辦公處災害警報解除通報, 並載明各相關災害防救業務單位聯絡電話, 以利災後各項復建工作 ( 勘查組標準作業程序附件 8.5) ( 四 ) 各種災情及緊急處置應建立災後復建資料庫, 以做為復建追蹤及日後減災改進之參考 二 災情狀況緊急處理 災害發生後應各任務編組應依災害所需訂定下列相關緊急處理對策後報本區災害應變中心通盤考量, 以解決發生之狀況 本區應變中心並應將相關對策彙報市級應變中心 如災情狀況無法掌控時, 請求市府相關單位協助 ( 一 ) 有關運輸方面緊急處理對策 : 由交通組負責 ( 二 ) 有關電力 自來水 瓦斯 電信等維生管線即時修護及供應對策 : 由維生管線各組負責 ( 三 ) 有關障礙物去除對策 : 由搶修組負責 ( 四 ) 有關食物緊急供應及調度對策 : 由救濟組負責 ( 五 ) 有關民生必需品緊急供應及災情持續勘查對策 : 由勘查組負責 ( 六 ) 有關醫療緊急處理對策 : 由醫護組負責 ( 七 ) 有關防疫及保健衛生緊急處理對策 : 由環保組負責 ( 八 ) 有關受災民眾救助金之核發 : 由救濟組及勘查組負責 ( 九 ) 有關收容安置場所管理緊急處理對策 : 由收容組負責 ( 十 ) 有關防止 2 次災害發生及治安通報維護緊急處理對策 : 由防救組負責 ( 十一 ) 有關其他後勤支援緊急處理對策 : 由總務組及支援國軍負責 ( 十二 ) 有關提供所需戶籍資料 : 由人口資料組負責 4-4-1

145 貳 災民慰助及補助措施 第四章 / 第四節復建計畫 一 災民慰 ( 補 ) 助措施與輔導 ( 一 ) 符合天然災害善後救濟者, 依據救濟組標準作業程序 臺北市災害防救規則 及 風災震災重大火災爆炸災害救助種類及標準 等規定辦理災民救濟事宜 ( 二 ) 不符天然災害救濟標準者, 依據 臺北市急難救助金申請需知 辦理急難救助 ( 三 ) 於災後設立本區綜合性單一諮詢窗口於士林區公所服務臺, 統籌各項資訊提供及受災戶補 ( 救 ) 助申請 ( 四 ) 除士林區公所服務臺, 士林分局及轄內各派出所服務臺亦應提供受災民眾輔導協助 二 捐款及捐贈物資之分配與管理 災後由救濟組辦理各界捐款及捐贈物資之分配, 並造冊列管, 除確認捐款及物資能確實送達受災民眾外, 並公開各界捐款與捐贈物資之使用方式, 以符合各界期望 ( 一 ) 有關捐款之分配與管理方式 : 1. 接受海內外各機關 團體 企業與個人之金錢捐助, 必要時成立管理委員會處理 2. 捐款管理委員會成立目的在於捐款之受理 保管 分配及有效運用 3. 捐款管理委員會之任務 : (1) 核定捐款運用計畫 (2) 捐款之受理及保管 (3) 公布捐款運用訊息 (4) 其他有關捐款處理之事項 4. 捐款管理委員會由相關機關及各界代表共同組成 ( 二 ) 有關捐贈物資之分配與管理方式 : 1. 透過傳播媒體向民眾傳達受災區域內民眾迫切需要物資之種類 數量與指定送 達地區 集中地點, 惟需確實掌控其數量, 避免民眾愛心遭受浪費 2. 各界樂捐救濟物資, 由救濟組依據標準作業程序 5.3 處理 但災情跨及 2 區以上 者, 由社會局統籌辦理對於各界之協助, 如需辦理褒揚, 由士林區公所辦理之 3. 各級救災人員對災害勘查及審核, 如有虛報災情 濫用救濟金等情事, 經查明 屬實, 應按情節輕重予以行政處分, 涉及刑責者移送司法機關偵辦 救災人員對 災害之防範與處理得當, 具有績效者, 得依有關規定敘獎 4-4-2

146 參 災民生活安置 第四章 / 第四節復建計畫 災後勘驗後如無危險之虞, 應協助避險於緊急安置所之受災民眾回歸家園, 開始重建復原工作, 如有安全之虞, 將暫時無法返家居民遷移至安置場所居住 ; 受災民眾若因居住場所損毀且無力重建者, 則應回歸平時救助業務, 由收容組造冊移轉相關業務機關依據 臺北市天然災害緊急疏散及收容安置計畫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所屬機關學校開設收容所作業規定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所屬機關學校開設收容所作業流程暨災民管理注意事項 及收容組標準作業程序等相關規定予以安置協助 肆 災後環境復原 一 災區防疫 ( 由醫護組負責 ) ( 一 ) 醫護組應依標準作業程序掌握災區衛生狀況並執行災區傳染病預防 ( 二 ) 透過家戶衛生監視系統進行疫病監視 病媒監測 家戶衛生調查 發放消毒藥品及教導民眾環境消毒方法 ( 三 ) 進行災害後嚴重污染區之環境消毒噴藥及污染防治工作, 避免傳染病等疫情產生 ; 若災害規模甚大時, 應於災區垃圾清運完畢後, 展開第 2 次環境全面消毒, 以防止災區生活環境之惡化及 2 次災害之發生 ( 四 ) 視需要進行防治疫苗之注射或供給藥品, 避免疫情發生 ( 五 ) 執行災區食品衛生管理計畫 ( 六 ) 與衛生署 環保署 衛生局 環保局 各健康服務中心 醫療院所及相關 機構保持聯繫, 交換疫情訊息, 並加強傳染病通報作業 ( 七 ) 對傳染病患者進行隔離並展開患者住家及收容所之消毒工作 ( 八 ) 必要時協請醫療團隊及相關組織提供協助 ( 九 ) 辦理健康諮詢 防疫指導 感染預防 儲備防疫器材 物資 藥品及其他 防疫相關工作 二 廢棄物清運及災後環境污染防治 ( 由環保組負責 ) ( 一 ) 災害發生後, 應依標準作業程序迅速整潔災區, 並避免製造環境污染 ( 二 ) 設置臨時放置場 轉運站及最終處理場所, 循序進行蒐集 搬運及處置 ( 三 ) 採取適當措施維護居民 作業人員之健康 ( 四 ) 廢棄物臨時放置場應注意環境衛生及安全, 避免造成 2 次公害 ( 五 ) 以士林區 7 大次分區及各里鄰為單元之作業方式, 市級單位負責提供機具設 備 規劃與設轉運站 規劃, 並進行交通管制確保交通動線 ( 六 ) 若本區資源無法因應處理廢棄物時, 應申請跨區 市級支援, 同時動用開口 合約並啟動民間支援系統, 調集機具 人力到位, 並有效整合 ( 七 ) 應儘速結合媒體 區公所 環保義工等加強宣導相關作業方式, 並加強取締廢 棄物釋出情形 ( 八 ) 災區環境消毒工作 ( 九 ) 執行災害後飲用水之抽驗管制計畫 4-4-3

147 第四章 / 第四節復建計畫 伍 基礎與公共設施復建 一 搶修組應依據 臺北市天然災害及善後處理辦法 臺北市重大災害緊急應變處理要點 臺北市天然災害緊急疏散及收容安置計畫 及搶修組標準作業程序辦理緊急或後續相關復建工程, 對於有急迫性之災害, 應優先辦理緊急復原計畫, 進行後續相關復建工程 二 隨時更新動員人力 機具 設備資料, 並造冊列管 陸 受災民眾生活復建 一 受災民眾生活復建之協助 ( 一 ) 災後之善後救濟應由勘查組主動調查受災戶需求, 就勘查所列受災事實經申請後出具災害證明, 並由救濟組辦理後續救濟事宜 ( 二 ) 有關稅捐之減免或緩繳, 配合中央或市府推行災害稅捐減免及緩徵事宜辦理 ( 三 ) 結合民間企業團體提供受災民眾中 短期工作機會, 並協調職訓局安排技能課程訓練, 以協助災民在重建期間維持居家生活 ( 四 ) 視災情狀況請市府協調保險業者 郵寄 快遞 有線電視業者 電信業者, 民生物資供應業者 傢俱家電業者等對災區採取費用之減免俾使災區民眾負擔能減輕 二 衛生保健 防疫及心理輔導 : 請醫護組及環保組分別依權責採取複查及持續追蹤方式辦理 ( 一 ) 有關衛生保健之工作事項 : 1. 衛生醫療 社會福利相關機構之密切聯繫 2. 有關衛生醫療設施之災害損失狀況掌握 3. 民眾之健康諮詢 4. 食品健康衛生管理 5. 視需要由醫生 護士及志 義工組成服務隊, 進行社區巡迴健檢諮詢活動 6. 設置臨時流動廁所 7. 其他有關災區民眾之衛生保健重點工作 ( 二 ) 有關防疫事項 : 1. 由衛生局 環保局 健康服務中心 醫療院所及相關機構聯繫及疫情交換 2. 調查疫病種類 程度 範圍 3. 進行飲用水檢驗消毒 收容場所消毒 災區消毒 病媒清除 4. 健康諮詢 防疫指導 緊急醫療 預防感染 5. 病患隔離 居所消毒 6. 防疫器材 物資 藥品儲備 4-4-4

148 第四章 / 第四節復建計畫 7. 防疫工作必要時協請醫師相關組織提供協助 8. 其他防疫相關工作 ( 三 ) 有關民眾心理輔導事項 : 1. 進行民眾心理需求之初步評估, 與專業工作者合作進行社會心理復建工作, 調查重建社會關係與治療災後創傷症候群的需求評估, 對災區民眾至合格心理諮詢機構門診辦理補貼 2. 對於已住院療養之精神疾病患者因災害致原醫療設施受損者, 移送市立陽明教養院持續醫療, 或聯絡其他市立或外縣市療養院協助收容 3. 對於定期回診之精神疾病患者因災害致原醫療設施受損者, 配合其主治醫生更換就診醫院, 並將病史資料移送該醫院 4. 對於災害引起急性精神疾病患者暫時送往市立醫院或臺北市立聯合醫院松德院區就診, 視恢復狀況再行轉診 5. 由士林區健康服務中心 精神科醫生 心理師 護士 社工人員組成心理健康服務隊, 負責災區民眾巡迴訪談 諮詢, 並至災民收容地區進行精神疾病之診斷及緊急處置 6. 療養院應藉由網路 電話提供民眾精神保健情報提供及醫療諮詢服務 ( 四 ) 有關動物及飼料安全衛生管理事項 : 1. 飼養場所消毒 防疫及動物屍體處理 2. 公 私立動物園災害時安全維護 3. 實施飼料安全衛生措施 4. 號召民眾收養流浪寵物 5. 發動愛護動物民間組織協助衛生管理工作 4-4-5

149 第五章生物病原災害 第一節減災計畫 第二節整備計畫 第三節應變計畫 第四節復建計畫

150 第五章 / 第一節減災計畫 第五章生物病原災害 第一節減災計畫 當面臨 21 世紀初新興傳染病 SARS 的肆虐, 並以最迅速的速度影響全球時, 臺灣亦無法避免, 對於這個未知的敵人, 各國防疫體系莫不以嚴肅且警戒的態度來面對, 所以臺北市政府在抗 SARS 過程依法採取了許多斷然措施, 希望能阻絕 SARS 疫情的擴散與蔓延, 縱使給許多民眾帶來些許的不便, 但卻是不得不然的作為, 以免造成更大的生命死亡與經濟損失 禽流感的肆虐造成世界各國的恐慌, 由於侯鳥隨著氣侯更迭而移動, 非人力所能掌控, 而帶有致病性極強之 H5N1 病原禽鳥亦隨之世界各地遷徙, 故世界衛生組織及各國無不將禽流感防治工作視為生物病原災害防疫的一環 幾年來國內登革熱的疫情一直持續發燒中, 於中南部仍有本土性登革熱疫情不斷傳出, 為預防相關傳染病傳播及蔓延, 本市特定有因應生物病原災害計畫, 從事前的預防至災害善後處理, 均定有一完整因應策略以確保市民健康 今日由於交通的便利, 各地來往頻繁, 世界已成為一個地球村, 處於一個高風險的世界, 天災人禍隨時會發生, 每個人的一生中都不免會遇到幾次的天災或人禍, 而當面對公共危險或大型災難的時候, 個人的力量是十分有限且渺小的, 必須以全市集體的智慧 知識與力量全心奉獻與合作, 才有希望避開風險, 轉危為安 如同 921 震災及納莉颱風一樣, 本次 SARS 疫災也有很多勇敢無畏的民眾在最前線與 SARS 抗爭搏鬥, 他們之中除了政府人員與專業人士之外, 有不少是最基層的醫護人員 防疫人員 消防隊員 看護工及清潔工人, 更有許多志工自動自發投身抗疫的團隊 如果這個社會無私的人多於自私的人, 理性的人多於不理性的人, 那麼這個城市就會有希望 防疫工作必須掌握足夠的疫情資訊, 才能儘快做出明確 必要的決策, 尤其是人 時 地的分佈, 更是疫情分析不可或缺的要件, 臺北市經過一場 SARS 風暴後, 積極的運用資訊科技幫助市府控管傳染病防疫情形, 希望市府能利用資訊系統結合傳染病的防治, 將傳染病的孳生源 病例及分布區等資料, 採網路通報登錄並即時產生統計資料, 以確實掌握傳染病的最新疫情而採行有效的預防或應變措施 運用網際網路資訊技術及地理資訊系統 (GIS) 的概念, 開發建置臺北市傳染病防治資訊整合系統, 作為決策者檢視 瞭解及擬定傳染病防治策略的參考 5-1-1

151 第五章 / 第一節減災計畫 壹 防範生物病原災害發生之環境 工作要領在於積極協助宣導辦理各項預防接種工作 : 提高接種率, 如嬰幼兒預防接種 學齡前幼兒補種 國小新生補種 育齡婦女德國麻疹接種 老人流行性感冒疫苗接種等, 以減少相關疫災之發生 一 消除病媒 昆蟲 ( 蚊 蠅 蚤 蝨 鼠 蟑螂等 ) 孳生源 : 許多疫病是由蚊蟲來傳播 ( 如登革熱 日本腦炎等 ), 如能有效的清除病媒蚊便可以阻止疾病的散播 二 隨時掌握亞洲地區及全球疫情資訊, 並協助宣導民眾預防 ( ㄧ ) 協助衛生單位宣導各項預防措施, 提高民眾對各項疫病的認識 ( 二 ) 推動每週市民清潔日工作消除病媒 昆蟲 ( 蚊 蠅 蚤 蝨 鼠 蟑螂等 ) 孳生源, 以防疫情之發生與擴散 ( 三 ) 配合各項宣導工作強化市民對疫病的了解, 防止疫情之發生使市民都能具備傳染病之基本概念並時時提高警覺 ( 四 ) 區公所 里辦公室, 配合宣導傳染病相關衛生教育及防治措施 ( 五 ) 執行家戶衛生教育及傳染病防治措施之宣導 ( 六 ) 利用電子看板 里鄰網站等加強宣導工作 ( 七 ) 加強發放衛教宣導單張, 並製作宣導海報予以張貼 ( 八 ) 透過基層集會 里民大會進行口頭及文宣宣導 貳 強化生物病原災害防救之體系 成立區公所疫災應變小組指揮架構 (Incident Command System), 並且參考疫情處理經驗及應變需求建構, 全部以任務功能為導向, 實際執行任務所需的人力 單位 主管等則可以由指揮官依照實際狀況機動調整 一 工作要項 ( ㄧ ) 成立工作小組, 由醫護組加強各相關防疫單位 醫療機構之聯繫 ( 二 ) 強化監測系統, 加強民眾健康及環境之監測 : 藉由資訊整合, 建立社區健康資訊, 加強遊民與獨居老人之聯繫與管理 ; 檢測環境中可能的危害因子 整頓公共場所 大眾運輸 餐飲業及市場之衛生環境衛生管理 ( 三 ) 平時之整備, 建構基本資源資料, 建立統一聯絡管道及資源儲備監控措施, 以利於啟動時之迅速整合與調度 1. 物資來源之建立 (1) 區公所自備防疫基本物資 ( 如口罩 消毒酒精 耳溫槍 ), 以備不時之需 (2) 醫護組 ( 健康服務中心 ) 掌控各項醫療物資來源 2. 人力資源之建立 (1) 災害應中心人力調度依作業程序辦理 (2) 醫護組 ( 健康服務中心 ) 負責各醫療院所人員之協調 3. 空間之建立 : 以各本區各民活動中心為收容地點, 並視災情需求規畫收容 ( 四 ) 防災應變中心自保功能 : 防災體系對於災情負指揮 減災 整備 復原等功能, 無法自保如何談及協助民眾健康管理, 故最基本的自保方式 : 1. 應變中心人員健康監測 5-1-2

152 第五章 / 第一節減災計畫 2. 第一線防疫人員 ( 含公共衛生護士 里幹事 志工 ) 自身健康監測 預防針之注射 3. 出入行政中心民眾體溫監測 4. 藉由即時監測防止及降低疫情發生 ( 五 ) 辦理疫情認識講習, 籍由參加講座人員協助宣導, 以降低民眾恐慌心理及加強預防措施, 講座參加對象包括公共衛生護士 里鄰長 里幹事 各類志工及公務機關學校人員等 ( 六 ) 建立願意協助抗疫志工或民間團體名冊, 隨時可以與其聯絡激動成立抗疫隊 ( 七 ) 協助辦理抗疫志工之訓練及防疫人員專業訓練班, 以成立 防疫種子 人員, 以因應疫情之需 5-1-3

153 第五章 / 第二節整備計畫 第五章生物病原災害 第二節整備計畫 壹 建立生物病原災害應變體系 (ICS) 建立區應變中心指揮系統, 協助勘查疫情的動態, 以加強衛生機關對各項疫情的掌握及研判, 各組人員依據任務接受指揮官的指派及提示進行任務, 啟動執行檢視標準作業流程及評估與應變處理, 並藉由應變機制之建立建置更完整防疫體系 一 確認各部門進入緊急應變計劃, 並瞭解中心之功能任務 二 追蹤啟動 執行檢視標準作業流程及評估與應變處理三 檢視各項標準作業流程是否落實 四 觀察應變人員所承受的壓力及情緒反應, 並協助處理 五 管制區 疏散區的安全維護之運作六 進行直接與間接的現場安全監控 七 緊急時得直接指揮安全防護措施 八 負責監督所有參與應變相關人員的安全事項 透過災難應變指揮中心成立, 即時監測疫情, 並提昇疫災處理有效處理策略, 防止及降低疫情發生 貳 疫情通報 進行平常時期之整備, 配合疫情的發生建構疫情通報系統, 使衛生單位能確實掌握疫情動態, 以防疫災擴散 一 藉由公共衛生護士 衛生志工 里幹事家訪瞭解疫情 傳染病流傳情形 二 里幹事協助環境監測 ( 如禽鳥養殖 侯鳥動態 病媒蚊調查等 ) 參 疫災隔離場所之民眾衛生保健與防疫措施 協助訪查隔離民眾, 以降低其恐慌, 並配合政府之決策, 提供衛生保健與防疫措施, 含 : 家居消毒技巧 污水處理及其重要性及垃圾收運 等作業流程, 以落實各項防疫措施 藉由民眾正確認知達到實質支持, 正向面對危機, 配合衛生保健宣導與防疫措施, 防止疫情之散播 一 宣導居家隔離標準作業流程 二 協助隔離場所之環境維護 三 協助居家隔離之家居消毒程序四 協助居家隔離戶垃圾收運作業程序五 協助啟動鄰里抗疫小組, 落實居家隔離防疫措施及標準作業程序 六 配合辦理封鎖社區標準作業程序 5-2-1

154 第五章 / 第二節整備計畫 肆 建立提供民眾疫情資訊機制 疫情資訊管道的建立 : 將疫情資訊與防疫作為, 即時正確傳達給民眾, 藉由各種媒體的宣傳, 降低民眾恐慌, 穩定民心 一 利用各種基層集會廣為宣導, 提供民眾正確的疫情資訊, 避免謠傳擾亂民心 二 轉達政府對疫情的研判, 安撫民心, 傳達政府關懷 三 運用區公所及里鄰網站, 張貼專題訊息, 提供最新疫情資訊, 力求災害應變網站訊息及新聞發布作業要點資訊一致性 四 協助不定期防疫特刊的發送, 透過里辦公處分送, 讓民眾正確認識防疫了解最新疫情資訊, 及因應疫情之重要防治措施, 以使民眾瞭解政府防疫作為, 達到全民防疫 伍 民眾預防生物病原災害之教育訓練及宣導 辦理各種防疫災之教育訓練及宣導, 提昇市民對疫災之意識, 包括心理衛生的宣導 協助民眾瞭解種種應變措施, 及教導如何面對危機進行壓力調適與情緒管理.. 等, 提昇市民對疫災之意識, 及學習危機調適, 降低疫災之 2 度傷害 一 以淺顯易懂的方式, 讓民眾掌握瞭解疫情資訊 二 針對一般民眾 居家隔離者 染病者及染病者親友, 提供心理衛生的宣導及諮詢 三 清楚說明政府對疫情應變措施 處理方式, 以取得民眾的信任 四 針對民眾的疑慮提出解釋, 同時聽取 彙整並回報他們的抱怨與需求 五 提供民眾其他可以信賴而較深入的其他資訊來源管道 六 協助民眾瞭解相關福利措施, 並協助轉介至相關管道 七 說明 壓力 反應及感受 : 解釋可能會有那些因身心壓力而產生的症狀, 並提醒民眾這些症狀是因為壓力而引起的, 並非傳染病或事件本身所造成的, 以降低恐慌 八 教導民眾面對危機進行壓力調適與情緒管理, 以及維持每天正常的生活的重要性 九 教導民眾如何適當的關懷週遭親朋好友, 運用社會支持網絡的力量 十 提供民眾幫助他人的管道, 這樣可以解除很多民眾的心理壓力 十一 若民眾需要更進一步的心理協助, 可以如何取得相關資源 十二 對於特定的對象 ( 例如 : 兒童及其父母 老師 ), 傳達上述相關訊息 十三 辦理衛生教育及疫災防治宣導 : 利用各種傳播媒體加強衛生宣導教育提升市民對疫病的了解, 以防止疾病的散播 5-2-2

155 第五章 / 第三節應變計畫 第五章生物病原災害 第三節應變計畫 壹 建立區災難應變指揮中心 一 工作要項為因應不確定性生物病原災害事件之發生, 建立一常態性具有預防規劃 整備 對策因應及行動功能之指揮中心 二 對策與措施具有隨機彈性之緊急應變能力, 隨時協助處理生物病原災害事件, 以降低民眾之損失 ( 一 ) 平時參與民眾生物病原災害之聯繫 協助及處理 ( 二 ) 疫災發生時, 為緊急應變之首長指揮窗口 ( 三 ) 重大衝擊的災難事件 : 例如生物 危害物質事件 恐怖攻擊 新興及再現傳染病 各種毒氣或是化學 輻射污染事件等, 立即啟動指揮中心 三 預期成果 : 穩定疫災時之指揮體系的運作, 以提昇緊急應變之效率 貳 災難應變指揮中心任務編組與動員一 工作要項區級各任務編組應參與編組動員, 接受市級指揮官之授權執行 協助市應變中心執行隔離, 發燒篩檢等各項管制訪查, 協助整合醫療 照護 物資, 以應變疫情之發展 二 對策與措施 : 應變中心之動員與任務編組提昇緊急應變之效率 ( 一 ) 成立區疫災應變中心 編組人員應依災害防救各編組標準作業程序進駐災害指揮中心值班 ( 二 ) 啟動緊急醫療救護體系 : 彙整急救責任醫院緊急醫療救護整備事宜 醫護組應辦事項 : 1. 聯絡 協調市級及醫療機構預作準備收治大量傷病患及支援現場緊急醫療救護 2. 協助現場醫療救護指揮官, 成立現場緊急醫療救護相關事項 ( 包括立即建立現場緊急救護指揮 協調系統等 ) 3. 協助擇定安全地點建立現場緊急醫療救護系統 開設現場救護站 發燒篩檢站等, 以利辦理現場救護 聯絡 指揮及臨時收容事故傷患等事項 4. 協助彙整災情及傷患緊急救護情形, 通報本市災害應變中心 ( 病患後送工作站 ) 三 預期成果 : 協助建置完整有體系之緊急救護系統, 可提供迅速及有品質之救護 5-3-1

156 參 協助建立生物病原災害災難疫情資料及預警機制 第五章 / 第三節應變計畫 一 生物病原災害災難期間協助通報機制及疫情資料蒐集 ( 一 ) 由公共衛生護士 里幹事及各類志工利用訪視民眾期間, 協助瞭解疫情並通報相關單位, 以為防疫單位設立緊急疫情調查之參考 ( 二 ) 動員里鄰長 志工全面協助防疫機動隊協助疫調 ( 三 ) 醫院或社區有群聚之個案發生感染時 : 1. 除由臺北市立聯合醫院疾病管制院區進行疫情調查, 並協助通報區內疫情調查資訊 2. 協助機動防疫隊進行大規模疫情調查, 並由防疫教官給予必要之指導與協助 ( 四 ) 協助醫院或社區大規模動線管制措施 ( 五 ) 當啟動居家隔離機制, 分區分級啟動隔離作業時, 協助辦理訪視 送餐 垃圾清理等作業 ( 六 ) 健康中心負責協助居家隔離個案之健康照護管理 二 預期成果 : 可即時掌握疫情, 減少因疫災所造成之傷害 肆 生物病原災害災難緊急應變機制 一 對疫災初期如果處置不當, 災害就可能進一步擴大, 造成更大的傷亡 故藉由早期完善及正確的處理減少疫災之傷害 二 配合市級指揮官決定動員程級, 協助啟動各小組及協調整合各執行功能 ( 如醫療 流行病調查 公衛等 ) 提供社會大眾立即而正確的健康資訊, 減少不必要的恐慌與焦慮, 以降低疫災所造成之傷害 伍 配合生物病原災害災難期間通訊系統之維護及運作 一 維持視訊系統設備及防災通報系統暢通, 並定期測試 維修, 避免緊急時無法使用 二 維持良好有效的通訊品質, 達到及時反應, 以提供指揮官及各組緊急應變規劃之參考 ( 一 ) 定期維護及測試所需通訊設備及特殊設備並記錄存查, 區公所秘書室 資訊室 : 共同將置放配備之通訊器材及列管清單交與 架設維護通訊器材班 人員, 定期維護 ( 二 ) 通訊單位人員之通訊系統維修技術及複訓 : 新進人員訓練及複訓 ( 三 ) 訓練多組人員, 並提供訓練, 以應緊急之用 ( 四 ) 補給線與維修通訊設備保持暢通, 包括 : 有線電話系統, 無線和廣播通訊系統 5-3-2

157 第五章 / 第三節應變計畫 陸 生物病原災害災難期間物資之調度與供應 一 隨時更新防災資源整合系統, 提供防災物資資源明細以供調度 二 為使疫災發生時無物資缺乏之問題, 並迅速補充所需防疫物資進而降低傷害作法 : ( 一 ) 成立緊急應變物資調度與供應工作小組 : 即有統計評估 行政作業 捐贈核銷 物資管理小組由各編組臨時分工 ( 二 ) 統計評估小組任務 : 統計全部防疫物資 設備消耗數量及臨時採購 徵用 ( 借用 ) 之防疫物資設備數量 ( 三 ) 行政小組 : 物資申購 配發 歸還 徵用 ( 借用 ) 之行政作業手續 ( 四 ) 捐贈小組 : 訂定民間物資捐贈流程及納入管理等相關手續 ( 五 ) 物資管理小組 : 物資進 銷 補 保存作業等相關作業 1. 檢討防疫物資 設備支援作業之缺失及提出改善策略 2. 清查處理期所消耗 使用之藥品, 完成核銷手續 3. 無法消耗之逾期物資 藥品陳核報廢 4. 訂定防疫物資警示及查核系統流程 5. 隨時清點物資庫存量如口罩 防護衣 消毒酒精等相關防護物資, 以確保值勤人員之安全 上述防護物資應有安全存量, 並隨時補足 三 藉由各項流程之訂定, 充分掌握物資需求量及適度調配, 免於匱乏 柒 協助建置生物病原災害災難期間提供民眾疫情資訊單一窗口 一 依據臺北市政府衛生局災難應變指揮中心 (EOC) 架構設立之單一作業窗口, 所提供正確的資訊給媒體及一般民眾 二 為減少不正確訊息及謠言的流傳並減低民眾的恐慌, 必須採取之措施 : ( 一 ) 採用衛生局統一定時發送正確之疫情資訊供民眾參考 ( 二 ) 利用各種傳播資訊宣導正確疫情防護觀念提供一般民眾知悉 ( 三 ) 輿情調查 : 掌握不正確訊息或謠言之流傳, 社會或政治領袖所發表之言論及評估民眾或政治之效應 三 預期成果 : 提供及時 完整 有組織的訊息以降低民眾之恐慌 捌 生物病原災害災難期間罹難者家屬之慰問 區公所為維護防疫人員免受感染, 對於生物病原災害罹難者家屬, 應於災後派員代表政府表示慰問及關切之意, 並依規定主動協助慰助金及各類補助之申請 5-3-3

158 第五章 / 第四節復建計畫 第五章生物病原災害 第四節復建計畫 壹 協助生物病原災害災情調查與處理 一 配合建立多元化 多重調查管道, 以公共衛生護士 衛生志工 里幹事為協助調查骨幹, 並輔以里鄰長及其他志工 二 強化防疫第一線人員對疫情的認識, 加強協助調查人員對疫情之關心 三 宣導民眾瞭解正確疫情調查的重要性, 並請宣導自疫病流行區域回國者之民眾主動告知旅遊史 貳 協助防治策略之宣導 一 配合危機發生後快速應變處理, 以有效性之處理程序降低疫災傷害 二 協助留意流行疫情發展趨勢並協助建立最有效的防治方法, 將傷害降至最低 三 接獲懷疑個案通報立即陳報防疫單位進行調查及展開接觸者追蹤 四 協助接觸者之管理 五 宣導正確的資訊, 對疫災有充分的了解, 就會減少不必要的恐慌 參 協助生物病原災害後市民之救助及補助措施 一 配合生物病原災害疫災証明書之核發, 透過簡單流程減少受災民眾來回奔波, 造成心理 2 度傷害, 讓証明書之核發更加簡便迅速, 降低民眾因疫災所造成的傷害, 增加便民措施 二 協助生物病原災害後民眾生活必需資金之申請, 使因疫災而受難的民眾免於面臨生活困境 三 依市府訂定之臺北市發放慰助金 ( 居家隔離者 死亡者 ) 之作業程序主動協助申辦, 以降低因疫災所造成的傷害 四 協助宣導災後各項稅捐之減免或緩徵 ( 一 ) 輔導民眾檢具證明文件提出申請 ( 二 ) 並透過里辦公處分送各項申請書表, 供災區納稅義務人參考運用 ( 三 ) 協調里長, 由其協助收受申請減免案件, 或由稅捐處派員駐點收件, 避免納稅人奔波 ( 四 ) 依衛生署或衛生局發給的證明協助申請各項補助或減免, 使因疫災而受難的民眾或受影響的的商店免於面臨生活困境 ( 五 ) 依臺北市發放慰助金 ( 居家隔離者 死亡者 ) 之作業程序協助發放協助捐贈用品發放, 降低因疫災所造成的傷害 肆 生物病原災害後之善後復原 一 在經濟上依市府規定協助辦理補助疫災受損民眾經濟補貼 二 配合辦理各類大型活動, 縮短受災復原時間, 迅速恢復社會次序 5-4-1

159 第五章 / 第四節復建計畫 三 協助宣導租金減免政策 : 對遭受疫情影響者, 可酌予減免租金 四 擴大加速辦理各類大型活動 : 結合市府各局處 區公所配合節慶或市府既定之大型活動, 應即速並擴大辦理, 以推廣旅遊及鼓勵民眾消費 五 提前辦理各項採購 : 透過市府相關局處調整分配預算, 提前辦理各項採購, 以刺激消費 六 召開救災善後會議並進行相關重建工作 七 醫衛耗材補充, 確實清點區公所內各項醫療物資數量, 補足至安全庫存量, 將該次災變之使用量製成報表留存以供參考 八 應變人員心理輔導 : 藉由心理輔導及健康狀態追蹤降低協助救災人員之心理創傷 九 藉由各組災後重建計劃簡報, 做為日後各種方案改進依據 十 評估各期各組簡報成效, 收集正負面評價, 確保訊息提供之即時性及正確性 十一 透過災後的檢討改進以迎戰下一次挑戰 5-4-2

160 第六章旱災 第一節減災計畫 第二節整備計畫 第三節應變計畫 第四節復建計畫

161 第六章 / 第一節減災計畫 第六章旱災 第一節減災計畫 壹 災害影響與歷史災例之調查與分析 按台灣北部地區水資源特性之研究, 豐枯水期水量之分配比為 6:4, 乾旱週期約為 年, 平均週期為 9 年 但因近年來環境變化異常, 聖嬰現象產生, 使豐枯水期之分配水量差距擴大, 更易產生乾旱現象 旱災災害係指降雨量 河川水量 地下水 水庫蓄水等水文水量減少時, 因缺水對生物 環境 社會 民生及產業造成直接與間接影響所帶來之損失 直接影響如危及生物生命 農糧產量減少 森林及綠地縮減 環境水質 空氣 衛生惡化, 消防風險提高等, 間接影響如糧食減少 物價上揚 產業收入或薪資所得降低 生活品質降低等 由於臺北地區為人口密集地區, 且為政經中心, 經濟型態已由早期農業進展至高科技產業及服務業, 旱災影響所及趨於複雜, 故對近年旱象之影響加以檢視, 可供往後減災 整備 應變 復原重建之參考 貳 災害等級區分 一 根據依經濟部 92 年 6 月 26 日核定之 旱災災害防救業務計畫, 將災害予以等級區分 ( 一 ) 公共給水缺水率 30% 以上, 為一級狀況 ( 二 ) 公共給水缺水率 20 至 30%, 為二級狀況 ( 三 ) 公共給水缺水率 10 至 20%, 為三級狀況 二 公共給水缺水率係以臺北自來水事業處轄區內, 由地面水供應主要之供水區, 其實際出水量與需水量之差值為考量 三 日公共給水缺水率 (%) =(1- 實際出水量 / 需水量 ) 100% 四 藉由量化指標, 瞭解旱象, 提供災時決策者研判災情及狀況之所需 參 災害防救資料庫 一 自來水配水狀況資訊臺北自來水事業處供水範圍包括直接供水之臺北市 12 個行政區, 及新北市所轄三重 ( 二重疏洪道以東 ) 新店 永和 中和 汐止 ( 北山 橫科 宜興 福山 東勢 忠山及環河等七里 ) 等五區, 以及該系統分水供應之淡水 三芝地區 ; 並與臺灣自來水公司的管網系統在三重 中和 板橋 蘆洲 淡水 關渡 ( 八里 ) 汐止 深坑等地點連接 其輸配水管長達三千多公里, 供應相關之人口近四百萬人, 為臺灣北部地區最大的都會區域公共給水系統 6-1-1

162 第六章 / 第一節減災計畫 二 水庫蓄水狀況資訊翡翠水庫計畫為臺北區公共給水長期水源的開發計畫, 全部工程於 76 年 6 月完工 水庫完成後, 在臺北自來水系統主要水口青潭堰及直潭壩二處之出水量為每秒 40 立方公尺 ( 約每日 萬立方公尺 ), 預計可滿足至民國 119 年自來水供應所需水源, 附帶年平均發電量 222,700,000 度, 目前翡翠水庫網路即時系統可提供即時水位 雨量 水質狀況 原水供水量 發電運轉量 水文氣象及相關最新消息 翡翠水庫重要數據如下 : ( 一 ) 水庫面積 :10.24 平方公里 ( 水位 170 公尺 ) ( 二 ) 集水區面積 :303 平方公里 ( 含臺北縣坪林鄉之全部及雙溪鄉 石碇鄉 新店市之一部分 ) ( 三 ) 最高常水位 : 標高 170 公尺 ( 四 ) 初期總容量 :406,000,000 立方公尺 ( 水位 170 公尺 ) ( 五 ) 有效容量 :327,000,000 立方公尺 ( 淤積 50 年後 ) ( 六 ) 最大可能洪水位 : 標高 170 公尺 ( 七 ) 最大可能洪水 :10,500 立方公尺 / 秒 另翡翠水庫下游尚有直潭壩及青潭堰兩座水庫, 均屬臺北自來水事業處管理 青潭堰蓄水面積 0.30 平方公里, 有效蓄水量 93,000 立方公尺, 正常最高水位標高 22.6 公尺 直潭壩蓄水面積 平方公里, 有效蓄水量 3,248,000 立方公尺, 正常最高水位標高 44.7 公尺 三 河川水位流量資訊為利判斷旱災缺水的影響時間, 不論是缺水前或是缺水時限水的緊急應變措施, 皆須依靠平時各災害防救業務單位所建置之河川水位流量資訊等各類資料的支持 本市旱災相關資料的即時傳輸及運用, 平時應由專人統一負責資料庫建置 規劃及管理, 並定期的更新 維護及測試, 以確保旱災時資料的使用 四 雨量趨勢預報資料為利判斷旱災缺水的影響時間, 不論是平時或是缺水時限水的緊急應變措施, 皆須依靠當時中央氣象局所提供之雨量趨勢預報資訊, 以判斷乾旱時間之長短 本市旱災相關資料的即時傳輸及運用, 平時應由專人統一負責資料庫建置 規劃及管理, 並定期的更新 維護及測試, 以確保旱災時資料的使用 五 地下水文資訊自來水事業處原設有 54 處深水井, 但因地下深井出水成本高 水質較差及鐵錳含量超過標準易產生紅水現象, 且超抽地下水易產生地層下陷問題, 故於民國 65 年起陸續停用水質不良之深水井 ; 於 73 年 7 月直潭淨水場第一座完工充分供水後, 遂將所有深水井及戰備井陸續停用, 並於 77 至 79 年專案報府核准拆除 行政院經濟部水利署委託財團法人農業工程研究中心辦理之臺北盆地地下水水位量測及水質檢測工作 91 年調查報告 地下水水位觀測井 24 口, 水質檢測井 21 口 臺北盆地近 10 年地下水水位已趨近平緩穩定 ; 以飲用水水質標準及第二類地下水監測基準為評估標準, 水質不合格率偏高之檢項為鐵 錳及氨氮等三項 顯示臺北盆地地下水水質鐵 錳 氨氮絕大部分皆不符合飲用水水質標準 不能抽取消毒後直接送至配水管網系統, 供市民飲用, 須經去除氨氮及鐵 錳等重金 6-1-2

163 第六章 / 第一節減災計畫 屬之淨水程序, 以確保飲用水安全衛生 ; 故如作為飲用水地下水源, 須依水質狀況另行設置水處理及加藥設備, 以維飲用水水質安全衛生 肆 協助乾旱預警宣導 一 協助乾旱預警及公布乾旱情勢之宣導臺灣地區雨量受自然環境之支配, 降雨季節及降雨時間極不均稱, 且臺灣之水庫均為年用型水庫, 當雨季之降雨量不豐, 每每在枯水期發生缺水現象, 若水庫之蓄水量及水文氣象測報, 經評估可能不敷未來乾季月份供水所需, 則宜發布乾旱預警, 並預先規劃調配各標的用水在不同時期之供水量, 使整個枯水期得以共同承擔乾旱的衝擊, 減少因缺水使經濟發展受損 民生不便之負面影響 依實際公佈旱災等級, 成立緊急應變組織以為因應, 並適時協助宣導公佈乾旱情勢及應變措施,, 藉公佈之乾旱情勢, 讓社會大眾瞭解目前缺水問題, 並配合宣導節約用水, 以便共體時艱達抗旱目的 二 宣導節水措施 ( 一 ) 鼓勵民眾雨水回收, 收集之水量可供家用馬桶 澆花可減低乾旱期自來水負荷 ( 二 ) 宣導民眾洗米 洗菜 洗衣水之回收再利用, 以減低水量之不足 ( 三 ) 依市府規定機關學校 公共場所 ( 含公園 公廁 ) 及管理機關等, 於 2005 年底前全面將現有用水設備換裝為省水型器材 ( 四 ) 鼓勵民眾採用省水設備 ( 五 ) 培養 愛水志工, 向民眾介紹省水器材, 推廣惜水 節水概念 ( 六 ) 加強老舊自來水管漏水之查報 : 由區公所里幹事下里服務期間加強里內漏水老舊水管之查報, 以期減少水資源之不當浪費 請里鄰長及志工或宣導民眾發現住家附近水管漏水立即通報臺北自來水事業處檢修 ( 七 ) 加強停水之宣導 : 水源不足或其他原因停水前, 應發動里辦公處 里鄰長協助宣導儲水並節約用水, 共度缺水之苦 ( 八 ) 本市迪化及內湖污水處理廠免費提供再生水, 可使用於不與人體直接接觸之用水如景觀澆灌 地板清洗 抑制揚塵.. 等 取用之時間為每日 8:30 至 17:30 止, 需要的單位及民眾可自備車輛及容器, 至處理廠登記取用 ( 迪化污水處理廠 : 臺北市大同區酒泉街 235 號, 聯絡方式 : ) 及內湖污水處理廠 : 臺北市內湖區舊宗路 2 段 2 號, 聯絡方式 : ) 伍 協助落實防災普及節約用水教育 為深植災害防救觀念, 提昇省水節水知識, 期藉深植防災意識及水資源之再利用能力於學童, 發揮擴散於其家庭, 俾於可預見之未來, 確能達成提高全民防災意識及災害應變能力, 將災害損失減輕至最低程度 一 利用各種集會 藝文活動宣導節約用水概念, 培養民眾平時節約用水觀念 6-1-3

164 第六章 / 第一節減災計畫 二 將防旱工作納入防災教育課程 三 印製節約用水相關海報 宣傳單分送住戶廣為宣導 四 製作節約用水網頁張貼里鄰網站廣為宣導 6-1-4

165 第六章 / 第二節整備計畫 第六章旱災 第二節整備計畫 本市主要水源為新店溪集水區, 遇有乾旱狀況發生原水供應不足, 導致無法維持正常供水時, 當水處逐步發布緊急供水措施時, 應宣導民眾配合節約用水, 以維民生用水需求, 共度乾旱缺水困境 一 依區內各里人口狀況並視當時需求勘查臨時供水水塔置放點, 以因應旱象未解無自來水可取時之供水點 二 當翡翠水庫水位運轉規線逐漸達下限時, 將事前宣導及實施後續之停止及限制供水措施 三 參照經濟部 經授水字第 號令修正 自來水停止及限制供水執行要點 內容, 依轄區特性研訂相關計畫 四 當市府發布節約用水新聞稿及召開記者會說明水源天然流量與水庫水位下降情形, 為使民眾了解水源枯旱現象, 啟動里鄰長主動宣導以喚起全民實際參與節約用水認知 五 宣導民眾減少用水量, 延長翡翠水庫儲水使用時間 六 宣導民眾民眾節約用水, 配合採行節水措施 6-2-1

166 第六章 / 第三節應變計畫 第六章旱災 第三節應變計畫 壹 應變組織及分工 一 各相關機關 水處之旱災防救業務執掌 : 參照 91 年臺北地區防旱小組於抗旱期間相關辦理事項, 於爾後旱象發生適時協調本府各相關單位 經濟部水利署北區水資源局 新北市政府 臺灣自來水公司相關區處共同參與相關應變事宜, 各單位之分工事項參考如下表 表 本府各單位及邀請相關單位參與抗旱建議分工事項表 單位建議分工事項備考一 市政府內 外有關單位協調聯繫之事項 秘書處二 協調聯繫有關中央 其他縣市及國際救援事項 三 其他有關協調聯繫事項 一 媒體聯繫 新聞發布 召開記者會等事項 二 參與臺北地區防旱小組會議 三 辦理防旱宣導工作 四 協助防旱宣導事宜 秘書處 ( 媒體五 輿情之蒐集 報導 事務組 ) 六 規劃執行節約用水之平面與電視媒體宣導計畫 七 規劃製作節約用水節目, 邀請局處首長接受訪問 八 統一發布本府防災資訊與措施 九 其他有關業務權責事項 一 參與臺北地區防旱小組會議 二 督導協調各區公所發送分區停水宣傳單 簡易自民政局來水餘氯檢驗卡及手冊等宣導資料 三 宣導鄰里民節約用水 災區人數統計 ( 預估 ) 即時傳遞災情, 並通報相關單位處理 四 其他有關業務權責事項 一 參與臺北地區防旱小組會議 二 督導所屬執行各項節水措施及消防栓之用水管消防局制 三 緊急救災人力 物資之調度 四 支援水車 協助送水任務 五 其他有關業務權責事項 一 參與臺北地區防旱小組會議 二 督導所屬執行各項節水措施 警察局三 配合宣導民眾節約用水 四 災區治安維護 警力支援等事項之處理及通報 五 其他有關業務權責事項 一 參與臺北地區防旱小組會議 二 督導所屬執行各項節水措施 工務局三 支援水車 協助送水任務 四 協助翡翠水庫淤泥清理 五 其他有關業務權責事項 一 參與臺北地區防旱小組會議 含各區二 統籌指揮宣導 協調 聯繫本市各醫療院所儲 ( 用 ) 健康服衛生局水之供應 調度 因應對策及追蹤節水成效 中心 市三 社區 醫院及營業場所等防疫及狀況通報事宜 立聯合 6-3-1

167 第六章 / 第三節應變計畫 環保局勞動局教育局翡管局社會局產業發展局研考會法務局大眾捷運公司北水處 四 食品衛生督導及相關衛生教育 醫院 五 其他有關業務權責事項 一 參與臺北地區防旱小組會議 二 調派洗街車支援公園處 三 推動污水處理廠回收水再利用 四 會同水處進行水質採樣 五 稽查各公共場所公眾用飲水機 六 垃圾 廢棄物等之清除及消毒 ; 瘟疫之防範及狀況通報 七 其他有關業務權責事項 一 參與臺北地區防旱小組會議 二 協調各局處研商勞工權益影響之因應對策 三 參與中央抗旱會議爭取勞工權益 四 遭乾旱影響行業之資料蒐集 評估 處理及通報 五 進行全面訪查限水行業勞工權益維護之相關作業, 研擬 天然災害停業期間勞工生活補助計畫, 申請中央就業安定基金專案補助 六 其他有關業務權責事項 一 參與臺北地區防旱小組會議 二 請各學校向學生及家長宣導節水 換裝省水器材及乾旱時期疾病預防 三 請各學校注意學童飲水及午餐供應安全 四 統計各學校清潔水塔及飲水機抽測結果 注意停水期間疾病感染情況 五 其他有關業務權責事項 一 參與臺北地區防旱小組會議 二 代表參與中央抗旱會議 三 集水區水文資料 ( 尤其是雨量 ) 水庫水位 水庫蓄水量之彙總及通報 四 水庫淤泥清理工作之研擬及執行 五 其他有關業務權責事項 一 配合參與臺北地區防旱小組會議 二 支援災害避難收容所之開設及各項管制事項 三 其他有關業務權責事項 一 參與臺北地區防旱小組會議 二 查察取締 管制地下水 地下水井 三 邀集專家等召集研商 臺北市地下水開發利用之可行性及鑿井引水地點之評估 四 督導水利會執行抗旱 五 事業用水之管理, 水庫與埤池聯合灌溉系統 埤池灌溉系統 河川或地下水 ( 井 ) 灌溉系統缺水率評估 處理及通報 六 其他有關業務權責事項 一 參與臺北地區防旱小組會議 二 各單位災害防救業務之督導與考核 三 其他有關業務權責事項 一 研議參與臺北地區防旱小組會議 二 有關抗旱法律問題, 並提供具體法律意見 三 其他有關業務權責事項 一 參與臺北地區防旱小組會議 二 執行各車站因應限水措施並仍維持運作服務旅客 三 取用溪水灌溉公園植栽維持良好景觀 四 於各車站作節水宣導 五 其他有關業務權責事項 一 擔任臺北地區防旱小組幕僚作業 二 代表市府參加中央抗旱會議及相關協調工作 6-3-2

168 第六章 / 第三節應變計畫 各行政區公所 經濟部水利署北區水資源局台水第一區管理處台水第十二區管理處 新北市政府 三 於網站公佈節水三十六計提供民眾節水方法 四 印製各類傳單, 宣導限水 分區停水等執行措施 五 分發水質檢驗藥劑供民眾自行檢驗住家水質 六 執行分區停水期間供水相關應變處理措施 七 自來水給水缺水率之評估與通報, 節水措施之研擬, 水量調配計畫之研擬及與台水公司之互相支援協調 八 其他有關業務權責事項 一 透過文宣 電子看板 網站宣導市府抗旱措施及發送宣傳單 聯繫及發放自來水檢驗試劑及配合相關單位檢驗住戶水質 二 透過鄰里系統於區內實施節水 三 如社區發生水質異常, 適時成立區災害應變中心處理, 防止災害擴大 四 公園澆水設施全部更換為上鎖式水龍頭, 管制水資源 避免浪費 五 發動公園週邊住家認養, 以家庭廢水澆灌花草 六 其他有關業務權責事項 七 分區輪流供水期間協助設置臨時供水站, 提供限水區市民取水 邀請參與臺北地區防旱小組會議及協調支援臺北地區之部分供水及應變事宜 邀請參與臺北地區防旱小組會議及協調支援臺北地區之部分供水 邀請參與臺北地區防旱小組會議及協調支援臺北地 區之部分供水 邀請參與臺北地區防旱小組會議及協調支援臺北地區之部分供水及應變事宜 貳 災情通報 勘查及應變一 由於旱災期間水處將實施不同程度之減量供水或分區供水措施, 對環境清潔 火災搶救等將造成影響, 協助建立災情通報 勘查等作業事宜 二 啟動里鄰長協助建立火災 水媒疾病等災害之災情通報 勘查及應變體系與工作事項, 以降低其他災害發生機率及妨礙搶救 參 緊急用水運送一 緊急運送措施 ( 一 ) 供水單位確認停水地區 時間與範圍 ( 二 ) 參照經濟部水利署訂定 自來水停止及限制供水執行要點, 用水優先順序如下 : 1. 居民維生用水 2. 醫療用水 3. 國防事業用水 4. 工商事業用水 5. 其他用水 ( 三 ) 聯繫窗口 : 由水處客服中心及各營業分處為窗口受理用戶提出需求 ( 四 ) 執行單位 : 水處各營業分處及客服中心, 必要時並由市府統籌動員相關局處水車 人員協助 ( 五 ) 設置臨時供水站 : 1. 對於用水人數眾多 用戶集中地區, 採取定點設置臨時供水站方式, 以提高供水使用效率 6-3-3

169 第六章 / 第三節應變計畫 2. 由水處轄區營業分處研判停水範圍, 在住宅稠密地區, 或重要用水地點, 選擇可安置臨時水塔位置 3. 與當地用戶代表或里長協調確認送水地點與時間 4. 將水塔搬運至指定地點 5. 在事先排定之臨時站供水時間, 採取水車運送或就近開啟消防栓送水至臨時水塔供水, 並由營業分處派員巡查 6. 另對於高處或水壓不足地區應主動送水 設置臨時供水站或告知何處取水, 並提前公告 ( 六 ) 水車直接送水 : 對小範圍之特定用戶, 因應其緊急需求, 以水車直接載運至需求地點, 相關作業依臺北地區防旱小組 91 年 5 月 15 日召開第四次會議中通過之 臺北自來水事業處因應分區停水緊急送水作業程序 辦理 ( 七 ) 開啟消防栓 : 為救災需要, 由消防局與水處各營業分處會同派員開啟消防栓 二 緊急運送執行 ( 一 ) 水處 消防局或其他相關局處應依市府災害應變中心指示及調度, 運用可用的各式車輛實施緊急用水運送 ( 二 ) 必要時應協調道路運輸業者 海運業者及空運業者協助緊急運送 ( 三 ) 必要時得請求中央災害應變中心支援 統合及協調陸海空交通運輸工具實施緊急用水運送 肆 緊急醫療及設施改善於實施分區停水期間, 如發生火災則無法直接自消防栓取水滅火, 將影響火災搶救 ; 或用戶加裝之馬達未關閉, 致管中產生負壓造成淤水流入用戶之水龍頭等用水設備, 民眾若不慎取用, 恐致產生腸胃道或皮膚等不適之疾病 ; 或因缺乏自來水且環境清潔工作不周, 致病媒滋生, 諸如上述種種情形, 一旦接獲通報, 依災害類型, 該受災區域之區公所及災害防救工作之主管單位需緊急成立災害應變中心或前進指揮所, 以統合相關單位迅速救災 一 災害發生地區成立災害應變中心或前進指揮所 二 立即調查災害發生原因並將危害因素迅速排除 三 管制災區人員車輛進出並提供充足醫療資源及飲食物資 四 協助查報汰換分區停水期間所發生水污染之配水管 五 立即動員結合消防 醫療 環保 工務 自來水等相關單位進行救災 並協助公布災情及加強宣導相關預防措施 六 透過里鄰長 里幹事反胦發現因管線破損所造成之水污染事件, 立即查請緊急搶修, 該段管線若有過多搶修紀錄, 將反應優先全線汰換 伍 災情發布與媒體聯繫 災情及相關災訊發布應由統一窗口由市府對外發布訊息, 並透過傳播媒體之協助, 使民眾確實瞭解災情最新動態, 隨時掌控災情變化, 於旱象期間共體時艱 一 災前協助利用電子網站 電子看板 宣傳單加強宣導相關節約用水訊息 二 確實執行災害應變中心宣導組工作 6-3-4

170 第六章 / 第三節應變計畫 三 協助將災害訊息確實告知民眾, 並加強相關節水措施及相關政令宣導 陸 其他 一 社會秩序維護為免分區停水期間, 發生飲用水 貯水用具 消毒用具等民生用品供應失調或物價波動, 或發生火災 傳染疾病蔓延等, 或因部分行業暫時歇業致影響勞工就業權, 民政 警察 消防 消保 環保 衛生醫療 勞工 社會福利等單位依權責辦理相關應變措施, 以避免災害擴大並維持社會秩序 ( 一 ) 協助維持必要民生物資供應順暢及穩定, 注意市場必要民生用品物價波動及供需情形, 聯繫相關單位啟動供需穩定機制, 避免衍生其他危害社會秩序事件 ( 二 ) 追蹤受災損民眾之復原善後狀況並提供適當諮詢或服務管道 ( 三 ) 配合社會福利等單位加強便民服務, 並整合資源投入應變工作 二 支援協助分配於旱象期間, 如各界公益團體 善心人士捐增相關民生物資, 為將救災資源合理分配予最需要之民眾, 應協調相關單位事先統籌規劃物資貯存及發放事宜 ( 一 ) 調查必需及缺乏之民生物資, 建立捐贈物資分配機制, 使公益團體 善心人士捐贈必需及缺乏之民生物資, 妥善分配以充分發揮效能 ( 二 ) 規劃捐贈物資貯存 發放事宜, 妥善存放救災物資及規劃適當分送機制, 使捐贈物資充分發揮效用 6-3-5

171 第六章 / 第四節復建計畫 第六章旱災 第四節復建計畫 壹 災區疾病監測及環境衛生追蹤改善 一 災區疾病監測執行各區環境衛生清理 防疫 消毒及民眾身心健康檢查等工作, 得視實際需要設置社區巡迴醫療站, 主動協助災區民眾健康諮詢及醫療 ( 一 ) 協助建置社區巡迴醫療救護網, 設有統合性窗口, 負責協助災後衛生保健 ( 二 ) 災區民眾衛生保健 消毒防疫及心理輔導工作之進行, 應採取複查及持續追蹤方式辦理 1. 衛生醫療 社會福利相關機構之密切聯繫 2. 有關衛生醫療設施之災害損失狀況掌握 3. 協助民眾之健康諮詢 4. 食品健康衛生管理 5. 視需要由醫生 護士及志 義工組成服務隊, 進行社區巡迴健檢諮詢活動 6. 設置臨時流動廁所 7. 其他有關災區民眾之衛生保健重點工作 二 加強防疫措施 ( 一 ) 由健康服務中心與衛生局 環保局 醫療院所及相關機構聯繫及疫情交換 ( 二 ) 協助調查疫病種類 程度 範圍 ( 三 ) 協助進行飲用水檢驗消毒 收容場所消毒 災區消毒 病媒清除 ( 四 ) 健康諮詢 防疫指導 緊急醫療 預防感染 ( 五 ) 病患隔離 居所消毒 ( 六 ) 防疫器材 物資 藥品儲備 ( 七 ) 防疫工作必要時協請醫師相關組織提供協助 ( 八 ) 其他防疫相關工作 6-4-1

172 第六章 / 第四節復建計畫 大臺北地區水源分布圖 各水源取水能量 (CMD) 直潭取水口 2,700, % 青潭取水口 1,080, % 士林雙溪水源 41, % 陽明山北投水源 73, % 大臺北地區各水源取水能量 6-4-2

173 第七章空難 重大陸上交通事故 第一節減災計畫 第二節整備計畫 第三節應變計畫 第四節復建計畫

174 第七章 / 第一節減災計畫 第七章空難及重大陸上交通事故 第一節減災計畫 壹 空難 空難發生原因, 不外乎人為因素 機械故障及天候因素等 由於航空器速度極快, 空難事件之發生常於瞬間, 且大都無法預測, 而其影響範圍也大都惟局部性 本區轄內因有松山機場, 因此, 為減少空難事件影響程度, 業務主管機關及相關配合單位之搶救工作, 首在迅速救人 依據歷年來發生案例, 空難發生地點可約略分成機場內 機場外及我國附近海域三類 本市轄內有台北松山機場, 擔負著本島航空運輸之樞鈕 104 年飛航架次計有國內航線 38,975 架次 兩岸航線 10,236 架次 國際航線 8,431 架次, 共計有 57,642 架次 另旅客人次計有國內航線 2,515,170 人次 兩岸航線 1,689,453 人次 國際航線 1,656,510 人次, 共計有 5,861,133 人次 以航空器肇事率而言, 雖低於其他種類運輸方式, 但往往每次發生事故, 除造成機上乘客傷亡外, 失事地點若位於人口稠密之大台北都會區內, 將對於市民生命財產造成嚴重之傷害 空難事故發生在機場外且屬本轄區時, 若造成旅客及居民生命 財產極大損失, 同時擴及房屋 道路 橋樑 電力 瓦斯 電信及自來水管等設施重大損毀時, 本市應成立 臺北市空難災害應變中心, 且市府各單位應依據 本市各級災害應變中心作業要點 臺北市政府執行重大災害現場前進指揮所作業要點 及 臺北市臺北松山機場外空難災害應變中心作業要點 共同負責處理 貳 重大陸上交通事故 臺北市為我國之金融 政治 交通中心, 近年來隨著國民生活水準提高, 私人運具的持有數也大幅增加, 以汽機車登記數量而言, 截至 105 年 6 月底登記車輛數計有 1,761,310 輛, 其中汽車 802,933 輛, 機車 958,377 輛, 再加上鄰近鄉鎮進入本市的車輛數, 使得車輛使用量相對提高, 同時也增加了交通肇事次數 105 年 1 月至 6 月本市轄內發生 39 件 A1 類交通事故, 共有 40 人死亡, 造成相當大之生命財產損失, 災害搶救首重迅速, 能迅速的處理陸上交通事故, 將有助於減低社會成本損失 由於陸上交通事故發生有其不可預測的特性, 對於災害發生時間 地點及規模大小等無法事先得知, 惟相關防範及處理機制仍有助於減輕災害之影響程度 7-1-1

175 第七章 / 第二節整備計畫 第七章空難及重大陸上交通事故 第二節整備計畫 壹 空難 一 應加強救災設備器材資料庫建置, 並擬定相關管理 保養 檢查等對策 二 應建立動員人力編組, 擬定通聯方式, 並確保通訊暢通, 一有空難災害發生時及能動員相關人力投入災害現場 貳 重大陸上交通事故 一 加強救災設備器材資料庫 ( 包括救護車 隨護及醫療院所 ) 建置, 並擬定相關管理 保養 檢查等對策 二 加強宣導交通安全觀念, 並推廣法治教育, 使全民皆能確實遵守交通安全秩序, 消除重大陸上交通事故發生機率 三 易發生重大交通事故路段及路口, 應加強設置交通工程管制與交通安全防護設施, 以降低重大事故發生率及嚴重性 7-2-1

176 ( ( ( ) ) ) ( ( ( ( ( ) ) ) ) ) ( ( ) ) 第七章 / 第三節應變計畫 第七章空難及重大陸上交通事故 第三節應變計畫 壹 空難 一 空難防救體系 本區空難災害防救體系配合本市空難災害防救體系, 詳如圖 所示 於本市空難災害應變中心成立時, 本所應同時於內部成立 緊急應變小組, 以執行處理中心所交付災害處理任務, 或主動執行其業務範圍內有關之災害處理事項 二 空難緊急應變作業方式 ( 一 ) 協助前進指揮所或現場指揮站之佈置 ( 二 ) 現場指揮站各項通訊 照明設備, 由區級總務組準備 ( 三 ) 勘查統計災情 災民集結等事項 ( 四 ) 協辦災民救濟事項 空難中央災害 應變中心 市長 災害發生時 指指示 台北航空站 報報告 相互支援 ( 支援援協助協 災請情求回支報援 指指示 本市災害 應變中心 報報告 報報告通報 通報 消防 119 勤務指揮中心 指揮通報 相關局處 緊急應變小組 指揮通報 災情回報 災情回報 ( 指令救 指令救災 災支情援報協告助 受災區成立 災害應變中心 所屬人員 展開救災行動 圖 本市空難災害防救體系 7-3-1

177 ( ( ( ) ) ) ( ( ( ( ( ) ) ) ) ) ( ( ) ) 第七章 / 第三節應變計畫 貳 重大陸上交通事故 一 重大陸上交通事故防救體系 本區陸上交通事故防救體系配合本市陸上交通事故防救體系, 詳如圖 所示 於本市災害應變中心成立時, 本區災害應變中心應立即成立緊急應變小組 二 重大陸上交通事故緊急應變作業方式 ( 一 ) 協助前進指揮所或現場指揮站之佈置 ( 二 ) 現場指揮站各項通訊 照明設備, 由區級總務組準備 ( 三 ) 勘查統計災情 災民集結等事項 ( 四 ) 協辦災民救濟事項 陸上交通事故中 央災害應變中心 市長 災害發生時 指示 指 台北車站 臺鐵局臺北運務段 報告 報 ( 鐵路事故 ) 相互支援 ( 支援 支援協助 災請情求回支報援 指示 指 本市災害 應變中心 報告 報 報告 報 通報 通報 通 消防 119 勤務指揮中心 指揮通報 相關局處 緊急應變小組 指揮通報 災情回報 災情回報 ( 指令指救災 令 災支情援報協告助 受災區成立 災害應變中心 所屬人員 展開救災行動 圖 本市陸上交通事故災害防救體系圖 7-3-2

178 第七章 / 第四節災害復建 第七章空難及重大陸上交通事故 第四節復建計畫 壹 災情勘查與緊急處理 進行災情勘查時, 應依據統一表格及格式, 就災害的原因 災害發生時間 災害發生場所及區域 災害狀況 災害應變措施 災後重建處理措施 災害對策所需費用及緊急處理措施及其他事項據實填寫, 必要時拍照留證, 以作為後續復建工作之執行依據 應建立受災地區之災損資料, 以便迅速展開各項救援 救助及復建等工作, 同時建置完成之災區資料, 將可提供日後災害預警之第一時間之因應 救助參考 貳 災民慰助及補助措施 一 本所於災後設立受災民眾綜合性單一諮詢窗口, 提供受災民眾政府相關補助資訊, 協助受災民眾申請, 並聽取受災民眾需求 期望 改善建議, 彙整受災民眾意見提交相關單位參考辦理 二 除本所及市民聯合服務中心之服務窗口外, 警察分局 派出所服務台應提供受災民眾輔導協助 三 辦理受災民眾政令宣導手冊編印, 並動員當地志 義工協助民眾災後生活復建 四 因天然災害死亡 失蹤及重傷者, 以及住屋損毀者, 依據災害勘查之事實認定, 依中央訂定之災害救助金核發標準及原則, 辦理市民災害救助金之發放 五 上述市民依中央訂定之災害救助金核發標準及原則申請, 由本所里幹事及相關人員辦理會勘 撥款及追蹤救助金核發情形, 並由本所社會課向社會局辦理核銷事宜, 社會局得派員監辦 六 救災人員對災害勘查及審核, 如有虛報災情 濫用救助金等情事, 經查明屬實, 應按情節輕重予以行政處分, 涉及刑責者移送司法機關偵辦 參 捐款及捐贈物資之分配與管理 由統一窗口辦理各界捐款及捐贈物資之分配, 並造冊列管, 除確認捐款及物資能確實送達受災民眾外, 並公開各界捐款與捐贈物資之使用方式, 以符合各界期望 一 透過傳播媒體向民眾傳達受災區域內民眾迫切需要物資之種類 數量與指定送達地區 集中地點, 惟需確實登記捐物數量, 妥切分配於區公所, 避免民眾愛心遭受浪費 二 各界樂捐救濟物資, 由災害發生之當地區公所處理 但災情跨及二區以上者, 由社會局訂定收受及管理捐物辦法統籌辦理, 對於各界之協助, 如需褒獎表揚, 由災害發生地之區公所簽報核定 三 救災人員對捐物之管理與處理得當, 具有績效者, 得依有關規定敘獎 7-4-1

179 第七章 / 第四節災害復建 四 各界業捐贈物資集中存放之地點, 應考量由專人管理, 如數量過多, 應有簡易性防護措施, 避免物資尚未送達受災民眾時已遭受損壞 肆 災民生活安置 一 優先規劃適當安置場所, 以提供災後民眾日常生活之住所, 另安置場所地點之設置, 應採受災民眾就近安置之觀念, 使民眾盡速恢復日常生活作息 二 明定短 中 長期安置場所設置及管理辦法, 明確訂定收容期限, 必要時協助災民建立臨時管理委員會, 負責安置所之管理及維護 三 確實清查本區目前空置之國宅及空屋, 並造冊列管 伍 災後環境復原 一 災害發生後, 應迅速整潔災區, 並避免製造環境污染 應特別注意災區造成重大損失地區之廢棄物處理問題 採取適當措施維護居民 作業人員之健康 設置臨時放置場 轉運站及最終處理場所, 循序進行清除及處理 廢棄物臨時放置場應注意環境衛生及安全, 避免造成二次公害 二 以區及各里鄰為單元之作業方式, 市級單位負責提供機具設備 規劃與開設轉運站 規劃, 並進行交通管制確保交通動線 三 若市府資源無法因應處理廢棄物時, 應申請中央 國軍及外縣市支援, 同時動用開口合約並啟動民間支援系統, 調集機具 人力到位, 並有效整合 四 應儘速結合媒體 區公所 環保義工等加強宣導相關作業方式, 並加強取締非受災廢棄物違規排出情形 7-4-2

180 第八章其他類型災害 第一節古蹟歷史建築物 第二節毒性化學物質災害 第三節輻射災害 第四節其餘災害

181 第八章 / 第一節古蹟歷史建築物 第八章其他類型災害 第一節古蹟歷史建築物壹 減災計畫 一 地區災害特性依我國 文化資產保存法 第 3 條對 古蹟 之定義, 係指人類為生活需要所營建之具有歷史 文化 藝術價值之建造物及附屬設施 古蹟 依其主管機關, 區分為國定 直轄市定 縣 ( 市 ) 定三類 古蹟分級的意義, 取決於其所代表的歷史影響力, 並且可以隨時代意義而調整其級別 歷史建築 一詞, 則係指歷史事件所定著或具有歷史性 地方性 特殊性之文化 藝術價值, 應予保存之建造物及附屬設施 是以, 歷史建築係未被指定為古蹟, 但具有歷史 文化價值足以為時代表徵的古建築物 傳統聚落 古巿街及其他歷史文化遺蹟 本區計有 12 處古蹟 3 處歷史建築, 此等具有不可取代與不易再現的歷史 文化 藝術價值, 與一般建築的特性相當不同 面對珍貴的文化資產, 如何建構有效的以保存文化資產價值為優先考量的防災管理系統, 已成為 21 世紀世界各國共同關切的課題 文化資產的防災其核心主題在於建立 基於古蹟優先 的防救災體系, 絕不強求古蹟去適應現行體系 古蹟 歷史建物發生災害之原因, 計有地震 水災及火災三大因素 瞬間造成古蹟 歷史建築之災害當中, 大多是物理性破壞, 而火災則是化學性兼物理性破壞, 災害程度最嚴重 火災既有可能是人為引發的災害, 也有因為落雷閃電擊中所引發的 因此古蹟火災的預防是所有災害預防最為重要的一項 本區草山行館及士林官邸, 曾分別於民國 96 年 98 年發生火災 8-1-1

182 表 本區古蹟與消防分區一覽表 第八章 / 第一節古蹟歷史建築物 序號分隊別級別類別標地物行政區地址 1 雙溪市定宅第摩耶精舍 ( 張大千園邸 ) 士林區本區至善路二段 342 巷 2 號 2 天母市定其他天母白屋 ( 美軍宿舍 ) 士林區 3 山仔后市定宅第閻錫山故居士林區 本區天母里中山北路 7 段 181 巷 23 號 本區公館里永公路 245 巷 34 弄 號 4 劍潭市定宅第士林潘宅士林區本區義信里大南路 101 號後廳部分 5 劍潭國定其他蔣中正宋美齡士林官邸士林區本區福林路 60 號 6 雙溪市定墓葬潘宮籌墓士林區 本區由忠誠路北行右轉德行東路 378 巷, 約 2-3 百公尺左右即見岔口 ; 左方石階拾級而上者為 378 巷 7 社子市定宅第草山御賓館士林區本區新園街 1 號 8 劍潭市定其他士林公有市場士林區本區大南路 89 號 9 雙溪市定關塞芝山岩隘門士林區 本區至誠路 1 段 326 巷 26 號 ( 惠濟宮西側 ) 10 雙溪市定其他芝山岩遺址士林區本區芝山岩小山 11 雙溪市定寺廟芝山岩惠濟宮士林區本區至誠路一段 326 巷 26 號 12 劍潭市定寺廟士林慈諴宮士林區本區大南路 84 號 表 本區歷史建築與消防分區一覽表 序號分隊別歷史建築名稱類別行政區地址或位置 1 山仔后 陽明山美國在臺協會 ( 原美援運用委員會 ) 宿舍 宅第 士林區 本區中庸一路 2 4 號及中庸二路 及 12 號 2 山仔后 山仔后前美軍宿舍 宅第 士林區 本區愛富二街 1 號 愛富二街厚生巷 2 號 愛富二街厚生巷 4 號 愛富三街 2 號與 4 號 愛富三街長生巷 1 號與 3 號 2 號與 4 號 5 號與 7 號 6 號與 8 號 9 號與 11 號 13 號與 15 號 3 劍潭士林神農宮 ( 芝蘭廟 ) 宅第士林區舊佳里前街 74 號 8-1-2

183 第八章 / 第一節古蹟歷史建築物 二 工作要領依文化資產法第 22 條 : 為利古蹟 歷史建築及聚落之修復及再利用, 有關 其建築管理 土地使用及消防安全等事項, 不受都市計畫法 建築法 消防法及 其相關法規全部或一部之限制 ; 其審核程序 查驗標準 限制項目, 應備條件及 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 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內政部定之 文建會 ( 文化部前 身 ) 與內政部並於民國 96 年 06 月 25 日會銜公告 < 古蹟歷史建築及聚落修復或再 利用建築管理土地使用消防安全處理辦法 >, 為本計畫主要依據 98 年 10 月 14 日消防署依據 強化古蹟歷史建築物防災救災方案 公布了 < 古蹟及歷史建築消防救災處理原則 >, 將救災分為平時整備及災時應變搶救階段, 為古蹟及歷史建築受災前 中及後的重要參考 有關古蹟歷史建築類型災害, 配合本類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文化局辦理各項預防宣導 等事宜, 執行災害防救工作 三 具體對策與措施本區災害應變中心各任務編組應配合本府主管機關單位平時整備相關災害預防措施, 藉由各單位平時加強救災設備器材資料庫建置及建立動員人力編組 擬訂通聯方式, 俾利發生時之救災工作進行, 期使本市發生古蹟與歷史建築災害時, 能將損失減低 貳 整備計畫 我國古蹟 歷史建築依據內政部建築研究所報告, 木構造類所占比例高達 67 %, 而木構造建築主要構件是易燃之木質材料, 於火災時最易燃燒而損毀, 因此木構造古蹟建築一旦發生火災, 遠比其他如磚石為主之建築更加嚴重 由於古蹟建築不同於一般現代建築, 採用現代防火措施設置, 多針對火災發生後的救人而非救建築, 故並不適合完全採用 因此日常防災管理, 乃是當前各國古蹟與歷史建築防災採行的主要對策, 也是最重要有效的方法 民國 95 年 4 月文化部前身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旋於該年率先跨出古蹟防火具體的第一步, 辦理全國首次古蹟及歷史建築管理維護計畫暨防火防災研習演練營, 規劃全國為四個分區, 對各轄區內之古蹟及歷史建築所有人 使用人 政府公部門相關人員, 以及當地消防單位人員等, 進行防火防災教育訓練, 將古蹟管理維護計畫與防災安全政策緊密結合並確實推行, 對國內文化資產保存工作更趨前瞻性與周延性有極大之助益 各縣市文化局也隨後辦理相關之研習會, 以增加個別古蹟建築案例及火災風險因素分析, 以進行 古蹟歷史建築防火與火災正確觀念之講習 及 縣消防隊進行古蹟歷史建築之實地防火演練, 讓管理人員與轄區消防隊人員配對研習, 以提高轄區各個古蹟火災預防之成效與減低古蹟二次災害之程度, 本區配合辦理相關教育宣導活動 8-1-3

184 第八章 / 第一節古蹟歷史建築物 參 應變計畫 有關古蹟歷史建築災害之應變, 有鑑於古蹟文物是珍貴的文化資產, 乃人類歷史文明演進下不可抹滅的痕跡, 是具有鑑古觀今的歷史見證, 平日需妥善維護管理, 才能永續保存 然而古蹟文物之舊式建築結構經過漫長時間的洗禮, 常會受到人為及不可抗力之大自然災害或其他因素危害, 而有所損失, 所以應建立完善之緊急災害應變及搶救計畫, 以確保災害來臨時對古蹟所受到傷害減至最低 因此當有災害發生時, 配合各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成立災害應變中心, 執行災害搶救工作, 作業內容悉依 臺北市各區災害應變中心各編組標準作業程序 及 臺北市政府文化局古蹟及歷史建築防災業務計畫 中災害應變要點辦理 一 古蹟文物等之應變搶救相關辦理原則如下 : ( 一 ) 應避免古蹟本體及相關文物之災害損失繼續擴大應於附近加以管制圍離, 避免外力進入造成二度損害 ( 二 ) 搶修組緊急應變時, 應避免破壞古蹟原有之形貌及歷史文化風貌, 如無立即危害之虞或有危及附近居民生命安全, 必要時可待專業人士抵達後處理 二 古蹟文物等之應變搶救相關辦理辦法如下 : ( 一 ) 當損害情事發生時, 應立即通知文化局所屬相關單位 ( 緊急應變小組 ) 前往勘查 ( 二 ) 持續追蹤災害對古蹟文物損害情形, 必要時通報市級單位請求協助處理 ( 三 ) 相關通報流程依臺北市文化局古蹟及歷史建築重大災害作業流程辦理 8-1-4

185 第八章 / 第一節古蹟歷史建築物 災害發生 古蹟所有權人或管理人 區公所 通報 古蹟主管機關 古蹟緊急應變小組 災後三十日內 現場會勘 臨時緊急 處置方案 災害發生七天後 研提搶修計畫 研提重建計畫 災後六個月內 核定 通報中央古蹟主管機關 執行及施作 古蹟主管機關核定後三日內 圖 臺北市文化局古蹟及歷史建築重大災害作業流程圖 8-1-5

186 第八章 / 第一節古蹟歷史建築物 肆 復建計畫 依古蹟及歷史建築重大災害處理應變辦法規定, 古蹟與歷史建築因重大災害有辦理古蹟或歷史建築緊急修復之必要時, 主管機關應邀集專家學及有關機關代表成立應變處理小組, 本區將配合各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辦理災後復建事項, 如古蹟修復完成後, 配合文化局指示, 協助定期巡察管理維護情形, 如有異狀立即通報文化局 圖 文化資產防災組成架構圖 8-1-6

187 第八章 / 第二節毒性化學物質災害 第八章其他類型災害 第二節毒性化學物質災害壹 減災計畫 一 毒性化學物質管理分類 化學物質的使用已成為現代生活的一部分, 且與日常生活密不可分 隨著化學物質產品使用量增加, 相關製造工廠或原料供應商等不免使用部分毒性化學物質, 相關毒性化學物質之製造 運送 貯存及使用等過程中, 可能由於人為疏忽或設備不足或意外等原因, 導致毒性物質意外事故 而毒性物質意外事故包括氣體洩漏 煙霧 液體腐蝕 火災或爆炸等, 對於人體健康 物品安全或環境等均可能造成重大衝突災害 為因應都市災害預防實際作業需求, 災害防救單位需充分發揮協調聯繫效能, 落實平時整備工作, 進而提升整體災害應變整備能力, 以即時減輕毒性化學物質事故造成之危害 由於化學物質種類繁多, 且對人體或環境所造成影響程度輕重不一, 故無法對每樣化學物質皆予以管理, 對於 毒性物質災害 之管理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已公告列管之 310 種毒性化學物質所造成之災害為主 其主要特性如下 : ( 一 ) 毒性化學物質洩漏, 可能引起民眾遭受刺激 呼吸困難 頭暈 眼睛紅腫 皮膚紅腫 噁心 嘔吐或昏厥等症狀, 嚴重者可能有致命之虞 ( 二 ) 毒性化學物質可能使環境遭受污染, 使河川中生物大量死亡, 飲用水無法利用 廢棄物清理困難, 土壤受到污染 ( 三 ) 毒性化學物質洩漏可能引起爆炸, 導致房屋 建築結構因爆炸損毀倒塌, 以致民眾無家可歸, 碎片散落地面造成交通受阻, 妨礙救難人員抵達災區 而電力設施毀損則造成電力中斷, 增加火災與觸電危險, 電力機具無法運作 電信設施毀損造成電力中斷, 以至於該局部地區災民救援人員及家屬之間無法連絡 自來水設施炸毀造成供水不足或停水, 消防單位滅火能力及醫療作業受阻 ( 四 ) 毒災災害發生時機無法預測, 容易造成大量民眾傷亡 失蹤或環境污染無法復原 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依上述公告列管 310 種毒性化學物質之危害特性分成四大類作為管理之依據 : ( 一 ) 第一類毒性化學物質 : 化學物質在環境中不易分解或因生物蓄積 生物濃縮 生物轉換等作用, 致污染環境或危害人體健康者 ( 二 ) 第二類毒性化學物質 : 化學物質有致腫瘤 生育能力受損 畸胎 遺傳因子突變或其他慢性疾病等作用者 ( 三 ) 第三類毒性化學物質 : 化學物質經曝露, 將立即危害人體康或生物生命者 ( 四 ) 第四類毒性化學物質 : 化學物質有污染環境或危害人體健康之虞者 8-2-1

188 第八章 / 第二節毒性化學物質災害 二 毒性化學物質災害後勤支援單位 ( 一 ) 北部地區毒化災害急救責任醫院 : 1. 毒藥物諮詢中心 : 臺北榮總 2. 解毒劑管控中心 : 臺北榮總 3. 解毒劑置放醫院 : 臺北榮總 臺大 三總 國泰 馬偕 忠孝 新光 亞東 耕莘 怡仁 基隆長庚 臺北長庚 林口長庚 署立基隆 署立臺北 署立桃園 署立新竹 署立苗栗 恩主公 國軍桃園總醫院 敏盛 敏盛大園 敏盛龍潭 4. 毒化災急救責任醫院 : 臺大 臺北榮總 馬偕 林口長庚 ( 二 ) 工研院 毒性化學物質災害應變諮詢中心 災害諮詢服務 : 1. 提供毒性化學物質災害事故之 緊急諮詢服務, 協助中央主管機關在最短時間內, 掌握災情, 並支援現場救災及復原工作, 以降低社會大眾生命 財產之損失 2. 毒性化學物質緊急諮詢服務 : 提供環保及消防單位有關毒性化學物質洩漏 火災或爆炸事件災害防救諮詢 ( 服務專線 : ; ) 3. 提供危險物 有害物及毒性化學物質相關資訊諮詢, 包含化學品危害特性 政府法令要求及儲運安全等相關問題 ( 服務專線 : ; ) 4. 教育訓練 : 訓練國外光碟資訊之檢索判讀, 將相關資訊中文化, 建立中文 SDS 及緊急應變卡 (HAZMAT), 整合各國的化學品事故所應提供安全資訊及一般化學品諮詢服務為緊急諮詢人員的職前訓練 另不定期安排參訪毒化物運作工廠並與各類化學品的學者及專家參與討論及安排教育訓練, 以提升諮詢人員應變實務及相關素養 三 本區毒性化學物質運作場所 統計至 105 年 10 月止, 本區毒性化學物質大量運作與存放場所為 0 處 少量運作與存放場所計有 15 處 場所之性質, 除高級中學以上之學校外, 尚包括醫療診所 環境檢驗測定機構 化學品貿易商及洗衣店業者 ( 詳如表 8-2-1, 圖 8-2-1) 表 本區列管毒性化學物質運作場所一覽表 編號名稱 類型 地址 ( 臺北市士林區 ) 聯絡方式 1 臺北市立大學天母校區學校 忠誠路二段 101 號 (02) 私立東吳大學 學校 臨溪路 70 號 (02) 臺北市立百齡高級中學學校 承德路四段 177 號 (02) 臺北市立陽明高級中學學校 中正路 510 號 (02) 私立泰北高級中學 學校 福林路 240 號 (02) 私立衛理女子高級中學學校 至善路二段 321 號 (02) 新光吳火獅紀念醫院 醫院 文昌路 95 號 (02)

189 第八章 / 第二節毒性化學物質災害 8 天母芝美時尚診所 醫院 福華路 159 號 (02) 台技水質環保科技檢驗環境檢驗測定機構 中山北路五段 685 號 (02) 有限公司 10 加樂生醫股份有限公司化學品貿易商 德行西路 33 號 (02) 朝登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化學品貿易商 中山北路六段 405 巷 6 號 (02) 華泰洗衣店 洗衣店 至誠路二段 126 號 (02) 宇宏洗衣店 洗衣店 士東路 81 之 1 號 1 樓 (02) 信利洗衣店 洗衣店 天玉街 38 巷 23 號 1 樓 (02) 佳華乾洗商店 洗衣店 中山北路 7 段 150 號之 2 (02) 圖 本區列管毒性化學物質運作場所一覽表 8-2-3

190 第八章 / 第二節毒性化學物質災害 貳 整備計畫 一 疏散避難人力編組與分工 ( 一 ) 公私立單位防救員名冊之檢視修正及建立 ( 二 ) 民間組織及志工之整備編組 : 1. 相關災害防救人員 2. 物資發放及災民慰助工作人員 3. 傷患救治 心理諮商及勘災人員 4. 區里組織里鄰志義工組成里災害應變小組 5. 民間協力廠商 ( 三 ) 民防義警整備編組 : 1. 義警人員 2. 義消人員 3. 義交人員 4. 民防團 二 協助社會局建立避難處所救災民生物資清冊, 並定時更新 三 協助轄區內相關單位完成避難處所之防災生活物資及糧食準備 維生應急物資供給主要係以滿足災區民眾日常生活基本需求, 應確實提供水 電 瓦斯 食物 生活必需品 交通 管線等應緊物資及設備, 以確保災時民眾衣 食之無虞 ( 一 ) 維生應急物資儲備地點, 應有耐災及耐洪之考量, 避免災時物資受損 ( 二 ) 維生應急物資及水源 日常必需品之供給, 應考量各區人口數量及地區特性, 優先儲備, 以避免災時物資供應的短缺 ( 三 ) 相關維生物資之公民營相關事業單位 ( 電信 電力 瓦斯 水 ) 配合各級災害應變中心進行救災 ( 四 ) 災害應變中心應辦理食物 飲用水 醫藥材及生活必需品調度 供應之存放等事宜, 應以集中統一調度為原則 ( 五 ) 依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民生救濟物資整備及發放計畫 辦理民生救濟物資調度, 若單一行政區物資不足則啟動跨區物資調度, 再協請合約廠商及支援協定廠商供應物資, 同時請求民間團體協助提供救濟物資 ( 六 ) 供應物資不足需要調度時, 區級災害應變中心得請求市府相關機關調度, 市災害應變中心得請求中央災害應變中心支援, 並可向鄰近縣市請求支援 ( 七 ) 各公民營相關事業單位 ( 電信 電力 瓦斯 水 ) 應先就災害境況模擬分析及資料, 檢討修訂現行維生應急組織制度, 提升相關設施設備之抗災能力 ( 八 ) 相關維生應急物資之供給及運輸原則說明如下 : 1. 飲用水的供給 : (1) 飲用水的供給 : 注意水源確保 水源水質的檢查與安全 (2) 因應水利設施或自來水管線遭受損壞, 造成飲用水無法供應的情形, 應依整備階段訂定之應變方法進行供給 ( 如緊急維生給水設施取用方式 ), 並應盡力滿足民眾之基本生活需求 (3) 緊急供水對策 : 確實掌握災時實際狀況, 運用有限水源, 作適當之調配供應 ( 擬定供水目標 供水順序 供水時間及方式 儲水及節水等措施 ), 另於災區設立供水站, 以水車定時巡迴加水, 維持災區民眾基本用水 (4) 飲用水運用及供給 : 在交通路線阻斷情況下, 請求軍 警方派空中運輸工具給予協助, 並以醫院 緊急安置所為優先考量供給對象 8-2-4

191 第八章 / 第二節毒性化學物質災害 2. 民生救濟物資供給 : (1) 依社會局所訂民生救濟物資整備及發放計畫啟動民生物資調度網絡, 並依災民特殊需求, 提供所需物資 (2) 物資運送處理原則依交通局規畫事宜交通路線, 並協請物資廠商或物流協會等民間團體協助載運, 若交通中斷受阻, 則協請軍方協助運輸或進行空中運補作業 參 應變計畫 一 成立區災害應變中心 ( 一 ) 成立條件 : 為使區災害應變中心之成立有依循之標準, 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應視災害種類不同, 依據各區災害特性差異, 考量致災可能因素, 明確訂定各區災害應變中心成立條件 ( 二 ) 成立時機 : 1. 市長指示成立時, 得視災害狀況通知全部或部分區災害應變中心開設 2. 本市各區區長於轄內發生重大災害或有發生之虞時, 得以書面或口頭報告市長即時成立該區災害應變中心, 並於 3 日內補提書面報告 ( 三 ) 撤除時機 : 1. 經區災害應變中心指揮官向市災害應變中心指揮官請示, 市災害應變中心指揮官同意區災害應變中心撤除時 2. 經災害業務主管機關首長向市災害應變中心指揮官請示, 市災害應變中心指揮官同意區災害應變中心撤除時 3. 市災害應變中心指揮官指示區災害應變中心撤除時 ( 四 ) 為便利運作機制, 區災害應變中心成立之條件應考量各式災害特性 動員報到程序, 並視情況需要對於開口合約廠商 國軍 民間團體 義工 企業 組織依相關規定辦理召集徵調 1. 區災害應變中心成立時, 應立即報告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及災害防救專責單位 2. 區長為區災害應變中心指揮官 3. 優先進駐區災害應變中心人員應隨時留意新聞 廣播, 向值班人員查詢確認情況後主動報到 4. 區災害應變中心各編組組成單位派駐人員, 應於接獲通知後在指定時間內到達區災害應變中心完成報到手續 ; 因災害發生致電信通訊中斷時, 區災害應變中心人員應不待通知, 主動到達區災害應變中心完成報到手續 5. 區災害應變中心各編組組成單位派駐機具, 應於接獲通知後在指定時間內到達指定地點完成報到手續 6. 區災害應變中心各編組組成單位依指揮官命令, 提供人力 機具支援 7. 視情況需要, 開口契約對象 國軍 民間團體 義工 企業 組織依相關規定辦理召集徵調 ( 五 ) 區災害應變中心之運作 1. 災害發生時之運作災害發生時之時間設定由實際災害案件發生至達成搶救災任務止 (1) 召開應變中心會議, 依據各項資訊及資料庫, 擬定對策避免災情擴大或發生二次災害, 訂定緊急措施因應善後工作及民生需求 8-2-5

192 第八章 / 第二節毒性化學物質災害 (2) 為有效執行災時應變措施, 使區災害應變中心指揮官得以迅述研判災情, 進行適當之指揮決策, 必須有賴於災時災害防救相關資訊的即時掌控, 使決策者於最短時間內獲知區災情狀況, 下達正確研判, 防止災情擴大 (3) 指揮各任務編組執行善後工作及其他應變作為 (4) 適時洽請軍方支援, 配合救災 (5) 各區災害應變中心各編組迅速採取應變措施, 各編組應定時陳報災況 (6) 用事前準備之各式統一表格 ( 以各區災害應變中心標準作業程序所定之表格 ) 將災害應變中心運作過程應確實記錄, 包含災情資料 報案資料 緊急處置 後續工作及相關事項等 (7) 隨時統計災報 (8) 指揮各任務編組執行警戒 疏散 緊急防處及其他應變作為 2. 災害發生後之運作災害發生後之時間設定由搶救災任務之善後工作執行至應變階段結束止 (1) 召開應變中心檢討會議, 依據各項資訊及資料庫, 擬定對策避免災情擴大或發生二次災害, 訂定緊急措施因應善後工作及民生需求 (2) 指揮各任務編組執行善後工作及其他應變作為 (3) 視災情需要協調國軍支援人力及機具, 配合復原工作 (4) 外援之整合調度配合 (5) 救濟物資之調度及行政支援事項 (6) 防止二次災害事項 二 疏散避難執行狀況回報 ( 一 ) 對立即有災害發生之虞地區, 由區公所 消防分隊與警察分局派員共同執行疏散作業, 必要時得強制執行之, 並視情況請求市級災害應變中心之協助 ( 二 ) 本區各種災害, 如有疏散避難之必要時, 則利用本區勘查組設計之緊急疏散通知單, 請災民疏散至指定緊急安置所, 並由災害應變中心防救組, 配合各受災區之管區派出所先行勸導疏散, 當地住戶並由交通組派遣大型交通工具或洽請消防隊派遣相關運輸工具, 配合疏運災民至疏散避難埸所 ( 三 ) 區災害應變中心依事前完成之潛勢分級及潛勢區域, 設置低窪及土石流災害潛勢範圍標示牌, 調查範圍內住戶資料, 以作為執行民眾疏散之依據 ( 四 ) 規劃以住宅單元為單位 ( 戶口數 ) 之避難疏散模式, 以確實掌控實際避難人員數目, 由里鄰長及里幹事將災情以定點定時廣播或傳單張貼方式傳達災區人民, 由消防分隊及警察局依法執行避難疏散工作 8-2-6

193 第八章 / 第二節毒性化學物質災害 肆 復建計畫 一 災害救助金發放原則 依據中央相關法規發放救濟金及依據臺北市急難救助金申請須知第二條第四款規定, 本市市民或行旅本市之他縣市之人民, 在本市內遭遇天然災害或其他重大災害事件, 致受傷或死亡者依臺北市急難救助金標準表發給慰問金 二 急難救助之支援受理 期藉由迅速之急難救助之支援受理機制, 能將支援人力 物力迅速投入災區, 減少災民損失及做好相關災後復建工作 ( 一 ) 啟動社區災害防救團體 民間災害防救自願組織 後備軍人組織及民防團體等, 協助進行災時緊急搶救工作 ( 二 ) 如有公開招募物資需求, 將透過市府防災資訊專區及即時通訊軟體等管道, 向民眾傳達受災區域內民眾迫切需要物資之種類 數量與指定送達地點 ( 三 ) 接受國際救災支援, 權責單位就有關支援種類 規模 預定到達時間及地點等事宜進行處理 三 環境清理 除污工作及其他清潔事項 ( 一 ) 協助環保局督導業者進行毒災災區環境清理事項 ( 二 ) 協助環保局辦理廢棄物清理事項 8-2-7

194 第八章 / 第三節輻射災害 第八章其他類型災害 第三節輻射災害 壹 減災計畫 輻射為無色 無味 無聲, 人類感官不能直接感受, 輻射已廣泛應用於醫學 農業和工業, 必須以儀器來偵測與度量 輻射穿透力強, 需利用適當防護裝備保護人員, 以降低傷害 一 核子事故 我國目前共有三座核能電廠運轉中, 為確保安全無虞, 從設計建造開始, 到正式運轉, 甚至未來除役及放射性廢料的最終處置, 均應嚴格的監督和管制 我國核能電廠採用與歐美等核能先進國家相同的輕水式反應器設計, 除了考慮對地震 颱風 海嘯等本土性天然災害的承耐能力外, 並且以多重 多樣 獨立的安全保護裝置及嚴謹的操作程序和品質保證, 來防止異常事件或意外事故的發生, 同時確保反應爐體 冷卻水系統 圍阻體等多重屏障的完整性, 萬一發生意外事故時, 放射性物質外釋的機率不大 核子事故發展具有時序性, 一般說來, 整個演變的過程, 從發生事故徵兆, 一直到放射性物質大量外釋, 造成實質的影響是循序漸進的 核子事故依其災害類型可分為以下二類型 : ( 一 ) 單一性質之核子事故災害 : 因人為操作疏失 裝備設施老舊 如主電源喪失, 機組發生冷卻系統故障與備援之發電機損壞, 屬單一性質之核子事故, 如 1979 年美國三哩島核電廠發生之核子事故 ( 二 ) 複合式災害之核子事故 : 因嚴重災害之發生, 而造成核子事故與其他事故災害之併發, 如 2011 年 3 月 11 日, 日本東北大地震, 因強震引發海嘯, 並造成福島核電廠事故, 因公共設施 維生管線與電力設施之破壞, 造成都市機能喪失, 交通中斷導致許多民眾無法返家, 最高峰達 55 萬人以上的災民, 迫使日本政府增設臨時避難所收容返家困難者 ; 另民眾搶購食物與民生用品, 社會瀰漫不安之情形 核子事故依其可能影響程度可分為緊急戒備事故 廠區緊急事故以及全面緊 急事故等三類 若發生廠區緊急事故且放射性物質有外釋之虞時, 中央災害應變 中心會設置成立, 於考量事故發展及可能造成之劑量評估後, 判定採行民眾防護 行動的時機 民眾防護行動是指當核子事故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 為減少輻射曝 露, 保障民眾生命 身體安全, 所採行之掩蔽 服用碘片 疏散收容 食物及飲 水管制 暫時移居 地區進出管制 污染清除 醫療救護等措施 當核子事故惡 化需採行民眾防護行動時, 政府將視事故影響程度發布掩蔽 服用碘片或疏散等 命令, 請民眾不要慌張, 依政府指示行動 當政府下達掩蔽之命令, 即表示當下 掩蔽的防護效果會比疏散來的有效 因此, 並不是所有核子事故發生都需要立即 疏散 由於核子事故的發展具有時序性, 從發生事故徵兆到放射性物資大量外釋, 8-3-1

195 第八章 / 第三節輻射災害 造成的實質影響是循序漸進的 核子事故發生時, 各級政府之防災單位必須進行包括輻射偵測與評估 民眾防護措施 新聞發佈 動員等應變行動 中央與地方 政府與民間平時有密切協調 溝通與聯繫, 定期演練與測試, 各編組人員均能熟練相關作業程序, 俾使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 能迅速採取有效應變作為 二 本區災害潛勢 依原子能委員會規定核子事故緊急應變計畫區為 8 公里內, 本區雖未位於核一 二緊急應變計畫區內, 惟本計畫秉持 料敵從寬 禦敵從嚴 的積極態度, 對於緊急應變計畫區外的電廠半徑 8 至 16 公里範圍, 也預先規劃納入本區災害防救計畫中 核一 二電廠半徑 8 至 16 公里範圍內本區村里地理位置與人口數資料, 茲分析如下 : ( 一 ) 核一廠緊急應變計畫區範圍行政區域圖如圖 所示, 涵蓋的行政區在臺北市的有士林區 北投區, 本區涵蓋 4 個里 ( 溪山里 陽明里 平等里 菁山里 ), 總戶政人口數 7,911 人, 如表 所示 ( 二 ) 核二廠緊急應變計畫區範圍行政區域圖如圖 8-3-2, 涵蓋的行政區在臺北市的有南港區 北投區 士林區 內湖區, 本區涵蓋 17 個里 ( 翠山里 臨溪里 永福里 三玉里 天福里 芝山里 天玉里 天山里 天和里 平等里 菁山里 公館里 東山里 天母里 新安里 陽明里 溪山里 ), 總戶政人口數 76,839 人, 如表 所示 ( 三 ) 核一 二廠同時涵蓋的行政區有士林區 北投區, 本區涵蓋 4 個里 ( 溪山里 陽明里 平等里 菁山里 ), 如表 圖 所示 圖 核一廠緊急應變計畫區範圍行政區域圖 8-3-2

196 第八章 / 第三節輻射災害 表 核能一廠電廠半徑 8 至 16 公里範圍內本區各里戶政人口數 市區里 ( 人口數 ) 臺北市士林區溪山里 (1,528) 陽明里 (3,124) 平等里 (1,552) 菁山里 (1,699) 人口數合計 7,903 人 (105 年 8 月士林區戶政人口統計資料 ) 資料來源 : 臺北市士林區戶政事務所 圖 核一廠緊急應變計畫區範圍行政區域圖 8-3-3

197 第八章 / 第三節輻射災害 表 核能一廠電廠半徑 8 至 16 公里範圍內本區各里戶政人口數 市區里 ( 人口數 ) 臺北市 士林區 翠山里 (2,755) 臨溪里(3,050) 永福里(1,307) 三玉里 (6,173) 天福里(6,631) 芝山里(8,009) 天玉里 (9,391) 天山里(7,370) 天和里(8,080) 平等里 (1,552) 菁山里(1,699) 公館里(1,444) 東山里 (5,441) 天母里(7,108) 新安里(2,050) 溪山里 (1,528) 陽明里(3,124) 人口數合計 76,712 人 (105 年 8 月士林區戶政人口統計資料 ) 資料來源 : 臺北市士林區戶政事務所 8-3-4

198 第八章 / 第三節輻射災害 圖 核一 二廠緊急應變計畫區範圍行政區域圖 8-3-5

199 第八章 / 第三節輻射災害 表 核一 二廠電廠半徑 8 至 16 公里範圍內本區各里戶政人口數 市區里 ( 人口數 ) 臺北市士林區溪山里 (1,528) 陽明里 (3,124) 平等里 (1,552) 菁山里 (1,699) 人口數合計 7,903 人 (105 年 8 月士林區戶政人口統計資料 ) 資料來源 : 臺北市士林區戶政事務所 貳 整備計畫 一 加強一般民眾於輻射災害發生所應採之應變措施 任何災害的發生, 皆會造成人民生命財產的損傷, 欲降低災害所造成的損失 唯有透過事前完善的整備與確實之應變演練, 才能將災時損失降至最低, 核子事 故的發生雖無法事先預判分析, 但建立一套完整的應變措施與強化人員應變能 力, 可有效降低其所帶來的傷害 ( 一 ) 辦理民眾核安宣導及教育訓練 : 為將核安知識深耕在地民眾, 針對核能一 二廠電廠半徑 8 至 16 公里範圍內同時涵蓋各里舉辦核安相關宣導活動, 推廣核安知識, 進行全民教育, 並邀請原能會或衛生單位人員講解核子事故民眾防護行動 另成立里防災編組運作, 強化里民自主防災, 藉此建立民眾正確的核安應變觀念, 降低人命傷及財產損失 ( 二 ) 進行掩蔽措施 : 當事故發生, 由市災害應變中心下令執行掩蔽行動時, 通知轄區內民眾, 在家裡者應關上門窗及空調設備 ; 若正走在街上應迅速返家掩蔽, 遊客應盡速離開緊急應變區範圍 ; 如果是在車內, 則應關上車窗及空調設備 另請民眾收看電視或收聽廣播以了解進一步的事故情況 政府下令執行民眾掩蔽階段, 里民除須進行居家掩蔽外, 亦可自行疏散依親, 此階段並無強制里民只能執行掩蔽防護措施, 因遠離事故範圍區為最有效之防護措施 二 關於前進指揮所之布置及其相關事項 根據受災現況或可能造成相當規模之災害, 經消防局評估設置並由消防局出任指揮官, 通報編組單位進駐前進指揮所, 負責指揮緊急應變對策及與相關機關進行聯絡協調作業, 並立即將實施狀況通報市災害應變中心 區災害應變中心雖不列入編組負責單位但受各局處指揮, 並協助前進指揮所之佈置 8-3-6

200 第八章 / 第三節輻射災害 參 應變計畫 一 成立災害應變中心 各區災害應變中心原則設於區公所, 由區長兼任指揮官, 警察分局長 副區長兼任副指揮官, 受市災害應變中心之指揮, 執行區內重大災害應變事宜, 指揮官不在或未到達前, 代理順序為副區長 警察分局長 主任秘書 防救治安組組長 各防救編組單位如下, 區災害應變中心針對輻射災害之標準作業流程圖, 如圖 所示 : ( 一 ) 防救治安組 : 由消防局派警正二階以上人員兼組長, 警察分局民防組長擔任 副組長, 後指部 憲兵 202 指揮部派員擔任連絡官 ( 二 ) 救濟組 : 由區公所社會課課長兼組長 ( 三 ) 醫護組 : 由區健康服務中心主任兼組長 ( 四 ) 總務組 : 由區公所秘書室主任兼組長, 警察分局行政組組長兼副組長 ( 五 ) 交通組 : 由警察分局交通組長兼組長 ( 六 ) 勘查組 : 由區公所民政課課長兼組長 ( 七 ) 搶修組 : 由工務局派員兼組長, 區公所經建課課長兼副組長 ( 八 ) 環保組 : 由清潔隊隊長兼組長 ( 九 ) 收容組 : 由教育局指派轄區一中 小學校校長兼組長 ( 十 ) 自來水組 : 北水處指派人員擔任組長 ( 十一 ) 幕僚作業組 : 由消防局 警察分局及區公所指派非編組人員組成, 並由防 救治安組組長兼任幕僚作業組組長 ( 十二 ) 人口資料組 : 由區戶政事務所 區公所 地政事務所 社會局 警察分 局及建管處公寓大廈管理科指派非編組人員組成, 並由區戶政事務所主任兼任組 長 8-3-7

201 第八章 / 第三節輻射災害 二 掩蔽與疏散撤離作業 ( 一 ) 室內掩蔽作業 圖 幅射災處理標準作業流程圖 1. 核子事故預警發佈 : 區災害應變中心指揮官, 依前述危險狀況, 於必要時得要求所轄各里辦公處執行室內掩蔽, 並由警察局 消防局等單位配合執行 8-3-8

202 第八章 / 第三節輻射災害 2. 預警及緊急通報方式 : (1) 區災害應變中心及本府相關防救單位, 另透過電視媒體 跑馬燈 網站公或電台廣播方式告知民眾 (2) 以巡邏車 消防車 其他車輛或利用里鄰廣播系統以廣播方式告知民眾 3. 民眾室內掩蔽原則 : 依據核子事故民眾防護行動規範, 當採行掩蔽措施的可減免劑量於二天內達 10 毫西弗時, 將由中央災害應變中心下令執行掩蔽行動, 並發布民眾預警警報通知 已經在家裡者, 應關緊門窗及關閉空調設備 ; 若正走在街上, 應迅速進入附近的鋼筋水泥建築物內 ; 如果是在車內, 而附近又沒有適當的掩蔽場所, 則應關緊車窗及關閉空調設備 另請民眾收看電視或收聽廣播以了解進一步的事故發展情況及防護行動 4. 民眾防護措施宣導 (1) 關緊門窗進入室內掩蔽 (2) 關閉空調, 減少室外空氣流到室內 (3) 打開電視或收音機, 了解最新狀況 (4) 電話掛好, 以便隨時接聽緊急通知 (5) 避免飲用曝露於外的食物及飲水 (6) 淋浴以去除放射線塵粒 (7) 暫時停止學校及商業活動 (8) 在校學生進入教室內, 關緊門窗, 聽從老師指示 (9) 如果在車上, 關上車窗及空調並收聽廣播 ( 二 ) 本區疏散撤離集結點 1. 士區警戒範圍與集結點 士林區警戒範圍與集結點如表 所示, 主要包含新安里 公館里 翠山 里 溪山里 陽明里 平等里 菁山里等 5,564 戶, 共 14,152 人 8-3-9

203 表 本區警戒範圍與集結點 第八章 / 第三節輻射災害 里名 新 安 里 疏散避難地圖 集結點 士林官邸公園 ( 士林區防災公園 ) 陽明山國小 ( 優先開設學校 ) 東方寺 格致國中 陽明區民活動中心 公 館 里 士林官邸公園 ( 士林區防災公園 ) 陽明山國小 ( 優先開設學校 ) 溪山國小 ( 優先開設學校 ) 東方寺 格致國中

204 第八章 / 第三節輻射災害 翠 山 里 士林官邸公園 ( 士林區防災公園 ) 至善國中 ( 優先開設學校 ) 雙溪國小 ( 優先開設學校 ) 臨溪區民活動中心 湧泉寺 溪 山 里 士林官邸公園 ( 士林區防災公園 ) 溪山國小 ( 優先開設學校 ) 至善國中 ( 優先開設學校 ) 陽明山國小 ( 優先開設學校 ) 普宜苑

205 第八章 / 第三節輻射災害 陽 明 里 士林官邸公園 ( 士林區防災公園 ) 陽明山國小 ( 優先開設學校 ) 東方寺 格致國中 陽明區民活動中心 平 等 里 士林官邸公園 ( 士林區防災公園 ) 溪山國小 ( 優先開設學校 ) 陽明山國小 ( 優先開設學校 ) 平等區民活動中心 平等國小

206 第八章 / 第三節輻射災害 菁 山 里 士林官邸公園 ( 士林區防災公園 ) 陽明山國小 ( 優先開設學校 ) 平等區民活動中心 格致中學 陽明區民活動中心 ( 三 ) 臺北市市民緊急安置場所設定核子事故之發生係循序漸進, 當電廠事故持續惡化 且有輻射外釋之虞時進行預防性疏散, 為避免二次收容之問題, 依本市核子事故區域民眾防護應變計畫, 主要以北投區 士林區 內湖區以外之運動中心 ( 表 所示 ) 做為主要緊急安置場所 : 表 本區核子事故緊急安置場所優先開設運動中心基本資料一覽表 第一優先第二優先 名稱 地址 電話 傳真 可收容人數 中正運動 中正區信義路 中心 一段 1 號 中山運動中心 中山區中山北路二段 44 巷 2 號 ( 四 ) 疏散撤離作業 1. 緊急疏散通報 : (1) 區災害應變中心回報情形, 於必要時進行緊急疏散 (2) 區災害應變中心指揮官, 依前述危險狀況, 於必要時得要求所轄各里辦公處執行疏散, 並由警察局 消防局等單位配合執行 (3) 各級災害應變中心尚未成立, 而情況特殊急需疏散時, 消防局 119 救災救護指揮中心應通報相關單位進行緊急疏散, 或由區長通報相關單位並下達執行疏散命令, 各防救災編組機關 ( 單位 團體 ) 應立即配合辦理疏散事宜 (4) 區災害應變中心或本府相關業務機關 ( 單位 ), 依前述危險狀況進行疏散前,

207 第八章 / 第三節輻射災害 應預先派員至疏散現場通知市民準備疏散時機 2. 預警及緊急通報方式 : (1) 接獲市災害應變中心通知後, 透過地方第四台電視媒體 跑馬燈 網站公布方式告知民眾 (2) 以巡邏車 消防車 其他車輛或利用里鄰廣播系統以廣播方式告知民眾 3. 緊急疏散方式 : (1) 接獲市或相關機關之疏散請求時, 應即派遣巡邏車 消防車或其他車輛至現場鳴放疏散撤離警報訊號, 並由警察 消防 工務相關單位及本區相關人員適時配合語音廣播, 提醒民眾緊急疏散 (2) 區公所對於車輛裝備不易到達之危害地區, 應預先安排救災人力 裝備及必要機具進駐, 準備適時疏散居民, 如有需求得請求國軍協助 (3) 緊急疏散如需交通工具載送民眾時, 警察局應適當管制私人交通工具進入, 避免造成疏散道路阻塞, 影響交通動線 (4) 區災害應變中心執行民眾疏散時, 除自行調度車輛載送外, 必要時聯絡交通局優先調度車輛支援, 並由現場指揮官依照事前規劃運送路線, 將民眾運送至指定之收容安置場所 ( 五 ) 緊急動員支援作業 - 國軍支援 1. 目的 (1) 重大災害發生時, 情況嚴重且無法因應處理時, 應立即申請當地國軍支援 (2) 依據災害防救法及申請國軍支援災害處理辦法等相關規定, 於災害發生時請求國軍派遣相關人力 物力支援 (3) 視災害規模, 依據訂定之支援協定, 請求鄰近國軍部隊支援 2. 對策與措施 (1) 於災害程度無法因應時, 有效運用國軍兵力 機具搶救市民生命財產, 及強化緊急應變能力, 降低災時損害並有效增進災後復原工作 (2) 天然重大災害發生需大量人力支援時, 由區災害應變中心防救治安組 ( 消防局第四救災救護大隊 警察局北投分局 ) 或臺北市後備指揮部 士林憲兵隊等國軍單位派員支援 (3) 由市政府統一與國軍部隊進行協商簽訂支援協定, 當災害發生且無法因應處理時, 可依簽訂協議之申請管道請求支援 (4) 平日可依災情需要配合相關救災演練, 於發生重大災害時, 可立即投入救災或由本府市災害應變中心統一調派協助救災 (5) 警察及消防局平日與各軍事機關訂定消防安全防護支援協定計畫, 並訂定消防搶救計畫配合消防演練, 於軍事單位發生消防災害本身無法防護時, 由消防局救指中心受理 派遣消防人力搶救支援

208 第八章 / 第三節輻射災害 三 協助社會局災民救助為達成災時緊急收容安置場所之安全性, 各區應於防汛期前檢視完成各行政區指定優先開設緊急安置所學校名冊, 被列為優先開設之學校, 必要時還是以接近災發生地點且又安全之學校為優先考量範圍 ( 一 ) 進行各區獨居老人 身心障礙者 孤兒院 弱勢團體等進行調查, 列為災時優先執行緊急收容之對象 ( 二 ) 加強緊急收容場所通訊及運輸器材及設備 ( 三 ) 緊急收容安置場所劃設及開放, 應具便利性 機動性及安全性 ( 四 ) 區指揮官視實際情形, 就臨近學校或寺廟進行災區民眾安置, 有關協助災民疏散 安置事, 由防救 ( 指派轄區派出所員警 ) 勘查 ( 里幹事 ) 收官 救濟 環保 ( 安置所消毒 ) 醫護 ( 安置醫療人員及衛生諮詢 ) 等組派員負責 ; 緊急安置所門禁 警戒事宜, 由治安組派員負責 ( 五 ) 業務執行單位應隨時統計查報災民人數, 並將收容所人數通知各區災害應變中心救濟組辦理救濟事宜 ( 六 ) 對疏散後之危險山坡地 土石易滑動或地質較差之地區, 工務局應派員做適當處理補強工程後, 認無安全顧慮時, 居民始得返家, 並隨時追蹤及掌控居民返家後之情況 ( 七 ) 緊急安置所開設後即由救濟組與簽約之開口合約廠商聯繫, 立即運送最佳之民生用品, 並結合民間資源 團體 ( 如慈濟 法鼓山及附近商家 ) 立刻就近支援熱食, 使災民不致受饑寒之苦 肆 復建計畫 一 協助相關主管單位辦理民眾救助 暫時移居及災民生活重建支援等相關措施 二 依原能會建議, 調整受影響區域範圍及對應之管制作為 三 採取適當防護措施以維護民眾 作業人員之健康 四 災後配合各局處及公共事業相關單位 民間救難組織及志工 企業 軍方及民防 緊急醫療體系等, 協助受災民眾儘速回復日常回生活及作息

209 第八章 / 第四節其餘災害 第八章其他類型災害 第四節其餘災害 壹 減災計畫 火災災害 爆炸災害 寒害 輸電線路災害 公用氣體與油料管線災害 捷運系統營運災害 捷運工程災害 等其餘類型災害, 配合各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辦理各項預防宣導 等事宜, 執行災害防救工作 一 災害名稱定義 ( 一 ) 特殊重大災害標準 : 1. 死亡 5 人以上 死傷合計 30 人以上或房屋燒燬 30 戶 ( 間 ) 以上之火災 2. 重要場所 ( 軍 公 教辦公廳舍或政府首長公館 ) 重要公共設施發生火災造成重要官員受傷或不幸死亡者 3. 其他重大災害經消防機關正 副首長認有提列為特殊重大災害者 ( 二 ) 重大災害標準 : 1. 死亡 2 人以上 4 人以下, 死傷合計 15 人以上 29 人以下, 房屋燒燬 10 戶 ( 間 ) 以上 29 戶 ( 間 ) 以下或財物損失達新臺幣 500 萬元以上之火災者 2. 重要場所 ( 軍 公 教辦公廳舍或政府首長公館 ) 重要公共設施發生火災者 3. 火勢燃燒達 2 小時以上, 損失 傷亡一時難以估計 ; 惟可預期災害損失甚大者 ( 三 ) 成災標準 : 1. 造成人命死亡或 3 人以上重傷 2. 燒燬供人使用之建築物且面積達 30 平方公尺以上建築物 3. 燒燬供人使用之物 ( 含舟 船 航空器或農作物 動物 ) 價值在新臺幣 100 萬元以上 4. 燒燬林木面積達 5 公頃以上 ( 雜草除外 ) 5. 財物損失, 一時無法估算 但依現場判斷, 顯然災情慘重者 6. 普通火災 : 指前三款以外之火災 8-4-1

210 第八章 / 第四節其餘災害 表 臺北市政府各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 項 次 災 害 種 類 主 管 機 關 1 火災 風災 爆炸災害 消防局 2 公用氣體與油料管線災害 輸電線路災害 土石流災害 礦災 寒害 產業發展局 3 旱災 臺北自來水事業處 4 空難 船難 陸上交通事故 交通局 5 毒性化學物質災害 核子事故災害 環境保護局 6 捷運營運災害 臺北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 7 捷運工程災害 捷運工程局 8 建築物災害 工程災害 水災 震災 工務局 9 疫災 衛生局 10 職業災害 勞工局 11 古蹟歷史建築 文化局 12 其他災害 依法令規定或本府指定之權責機關 貳 整備計畫 一 應變計畫及標準作業程序為健全本區防災體系, 強化災害預防及相關措施, 增加各任務編組垂直及橫向聯繫, 各編組單位就其所負責災害防救業務, 應依循相關災害應變計畫及作業程序執行之 二 資源整備 ( 一 ) 搶救設備整備 1. 建立本區災害防救各任務編組連絡名冊 2. 建立本區救災機具 車輛數數量一覽表 ( 二 ) 救濟 救急物資整備 1. 建立本區災害防救救濟物資統計表 2. 建立本區緊急優先收容安置學校一覽表 ( 三 ) 建立本區慈善機構名冊 三 調度 控管儲放措施 ( 一 ) 定期 1. 定期清點儲存物資及接受督考 2. 民生物資由市府社會局統一招商簽訂採購契約 3. 製作管制表及存量表確實控管物資數量進出及提領 4. 定期清點檢查, 遇有受潮或品質不良之民生物品依現況簽核汰舊換新 ( 二 ) 不定期 1. 針對易受潮物品購置整理箱內裝乾燥劑密封保存 2. 依物品保管及環境需求, 放置溫度計及除濕機作為妥善保存救濟物資的配置 3. 不定期針對有保存期限物品簽報作廢及處置 8-4-2

211 第八章 / 第四節其餘災害 4. 選擇部分易保存或具必須性等大型物資 ( 如礦泉水 棉被 睡袋等 ) 於易受災地區指定收容學校作業儲備地點並列冊控管 5. 連繫調查並列冊本區慈善捐助單位及人力清冊 四 人員 整備編組 ( 一 ) 任務編組 : 隨時檢視 更新本區災害防救人員名冊之編組, 並保持聯繫 ( 二 ) 民間組織及志工之整備 1. 建立民間救體聯絡名冊 2. 建立社區守望相助隊 3. 建立里組織里鄰志義工 4. 建立民間廠商名冊 ( 三 ) 民防義警整備編組 五 災害應變中心之規劃 ( 一 ) 區應變中心設立機制於有災害發生時或有災害發生之虞時, 為採取災害預防或應變措施, 成立災害應變中心執行災害及緊急事故的應變事宜 ( 二 ) 區應變中心設立開設時機 1. 依市級災害應變中心指示成立區級災害應變中心 2. 市級災害應變中心未成立時, 區長可視災害狀況報告市長成立區級災害應變中心 3. 區級災害應變中心成立後應立即通報市災害應變中心或消防局 4. 區級災害應變中心應將參與搶救單位 搶救過程向市長及本市災害應變中心作初報 續報 結報 如未成立市級災害應變中心, 由主管災害之行政機關或事業機構代表受理 ( 三 ) 區災害應變中心設置及撤留 1. 縮小編組時機 : 災害狀況已不再繼續擴大或災情已趨緩和時, 指揮官得縮小編組規模, 對已無執行應變任務需要者予以歸建 2. 撤除時機 : 災害緊急應變處置已完成, 後續復原重建可由各相關機關或單位自行辦理時, 指揮官得視狀況撤除各級災害應變中心 3. 災害應變中心撤除後, 如災情重大, 得酌留部分編組人員, 持續服務市民 4. 災害應變中心撤除後, 如有其他災情發生, 由消防局救災救護勤務指揮中心代表受理 5. 區級災害應變中心由區長以書面資料報經市長裁示後, 得撤除之, 並將撤除事由 時間告知消防局 六 避難場所設置管理 ( 一 ) 緊急避難場所劃定及設置原則 1. 安全原則 : 避難場所設備設之置地點應避開高災害潛勢區域, 以地勢高不淹水 建築結構牢固 無坡地災害之地點設置較為適宜, 以避免二次遷移或二次災害發生 2. 就近原則 : 避難場所的指定, 以選擇距離災害發生地較近之學校 廟宇 區里民活動中心等公共建物為主 3. 效益原則 : 避難場所需備有完善的避難設備 設施, 足夠的活動空間, 並位於 8-4-3

212 第八章 / 第四節其餘災害 水源易取得場所, 以及備有充足的避難物資, 滿足災民生活需求, 提供良好的安置環境 4. 指定原則 : 依災害潛勢地區保全戶數量建議教育局指定適合之學校為安置場所, 教育局應先勘查安置學校之地形 環境 交通及收容能量, 並依災害類型指定不同性質的避難場所 5. 整備原則 : 考量災害特性 人口分布 地形狀況, 事先指定適當地點作為災民避難場所, 宣導民眾週知, 並定期動員居民演練, 熟悉避難路徑, 劃設為安置場所之建物應由專人負責平時之定期安全檢查及設施維護, 並備妥相當數量的救濟物資, 以確保災民生活安全及環境品質 ( 二 ) 緊急安置場所設置時機 1. 安置場所之開設由各級災害應變中心視災區實際狀況, 以緊急安置學校以運動場 社區公園及為初期收容場所 2. 若災情擴大則開設士林官邸防災公園因應 ( 三 ) 緊急安置場所設置類別 1. 短期安置場所 : 安置時間在 14 天以內者, 設置短期避難所, 其設置地點由區級災害應變中心指揮官 ( 區長 ) 指定學校 社區公園, 以使用貨櫃屋作為短期安置所 2. 中期安置場所 : 因災情嚴重, 需長時間 (2 週以上 ) 安置災民者, 應設置中期安置場所, 以接替短期安置場所, 中期安置所由各災害主管機關或社會局接續辦理安置 3. 長期安置場所 : 災民若因居住場所損毀且無力重建者, 則應回歸平時救助業務, 由各級業務機關依相關規定予以安置協助 ( 四 ) 安置場所與設施的管理 1. 依 臺北市各級災害應變中心收容組標準作業程序 辦理 2. 依 臺北市教育局所屬學校 ( 機構 ) 天然災害防救實務工作手冊 辦理 參 應變計畫 當有災害發生時, 配合各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成立災害應變中心, 執行災害 搶救工作, 作業內容悉依 臺北市各區災害應變中心各編組標準作業程序 辦理 一 本市災情通報主係由設於消防局救災救護指揮中心 ( 簡稱 119 勤務中心 ), 於接受市民報案後, 立刻通報市長及各相關局處及受災區公所, 並由消防局報請市長成立本市災害應變中心, 市級災害應變中心成立後, 同時受災區區級應變中心及相關局處立即成立緊急應變小組 二 119 勤務指揮中心接獲報案, 立即派遣轄區消防分隊及臨近消防分隊前往救災, 並由警察分局立即前往實施災區封鎖及交通管制 三 區應變中心成立後, 立即由指揮官或副指揮官召開整備會議, 瞭解各單位緊急 應變處置情形, 指示採取必要應變措施, 各項處理情形向本市災害應變中心回報 四 災情資訊通報機制 8-4-4

213 第八章 / 第四節其餘災害 ( 一 ) 透過分層蒐集及回報, 規劃與建制查報傳遞流程, 使災害發生時, 縮短災情回報流程, 能建立暢通之通報管道, 立即通報各有關單位立即指派人員及機具立即搶救及搶修, 期使災害降至最低之程度 ( 二 ) 各里建立自救體係, 災害發生時, 在各支援搶救單位人員未到達前, 能充分利用里內有限之人員及資源做先期之搶救工作, 期使災損降至最低 ( 三 ) 建立勘查及彙報體系, 於天然災害發生後由勘查人員查報回報轄區內財產之損害情形並由應變中心權責編組彙整, 立即辦理各項災民收容及救災工作 五 避災疏散及緊急安置 ( 一 ) 疏散驅離 ( 里長 里幹事 警察機關 ): 里長 里幹事 警員將災區民眾引導至緊急避難場所 ( 如公園 收容學校 ), 倘災害嚴重已危急非強制驅離無法保障其安全之慮時, 徵得指揮官同意, 動用公權警力強制驅離至指定地點安置 ( 二 ) 運輸災民 物資供運 : 如附近學校同為受災區立即協調調派公車準備運送災民及物資到達指定安置處所 ( 三 ) 安置 ( 依年度指定緊急優先收容安置學校 ): 1. 初期以安置學校 社區公園為臨時收容場所, 提供附近災民暫時安置, 如災情擴大, 則開設景華防災公園因應 2. 開設緊急安置所時, 分成接待管理 受理登記 安頓照顧 3 組運作, 並協請指南宮或佛教慈濟慈善劓業基金會供應膳 ( 熱 ) 食 3. 收容所將男女 家庭三種分開安置或後送醫治 肆 復建計畫 一 災後勘查及緊急處理 ( 一 ) 災後確實針對受災人員及各項災情等進行勘查並協助緊急處理 ( 二 ) 災害發生後, 針對政府部門規範建物及設施安全鑑定及補強辦法, 協助掌握施工程度與範圍 ( 三 ) 動員民間人力資源, 協助災害復建工作之進行 ( 四 ) 以標準作業程序統一表格及格式記錄災情, 以利後續搶修工作之進行 二 災後復建政策之宣導與輔導 ( 一 ) 於災後設立受災民眾綜合性單一諮詢窗口, 提供受災民眾政府相關補助資訊, 協助受災民眾申請, 並聽取受災民眾需求 期望 改善建議, 彙整受災民眾意見提交相關單位參考辦理 ( 二 ) 利用區級聯合服務中心或由於安置所設服務處, 以電話或面談方式提供受災民眾資訊 聽取受災民眾意見 協助辦理相關事宜 服務中心或服務處應與市府綜合性諮詢窗口密切聯繫 共同辦理受災民眾輔導 ( 三 ) 警察分局 派出所服務台應提供受災民眾輔導協助 ( 四 ) 協助發放受災民眾政令宣導手冊, 並動員志 義工協助民眾災後生活復建 8-4-5

214 第八章 / 第四節其餘災害 三 災民生活安置 ( 一 ) 優先規劃適當安置場所, 以提供災後民眾日常生活之住所, 地點之設置, 採就近安置原則, 使民眾盡速恢復日常生活作息 ( 二 ) 場所設置及管理辦法, 依區級災害應變中心相關編組標準作業程序辦理, 必要時協助災民建立臨時管理委員會, 負責安置所之管理及維護 ( 三 ) 確實掌握區內可供收容安置之處所 ( 含防災公園 ) 四 災後環境復原 ( 一 ) 造成重大損失地區之廢棄物處理問題, 應特別注意 ( 二 ) 協請區清潔隊設置臨時垃圾放置場 轉運站, 循序進行清除及處理 ( 三 ) 協請區健康中心及清潔隊, 採取適當衛生及消毒措施維護居民 作業人員之健康 ( 四 ) 廢棄物臨時放置場應注意環境衛生及安全, 避免造成二次公害 ( 五 ) 結合媒體及環保義工等, 加強宣導相關作業方式, 並協請相關單位加強取締非受災廢棄物違規排出情形 8-4-6

215 第九章執行評估 ( 核 ) 與計畫經費 第一節災害防救工作年度評核計畫 第二節年度評核計畫與流程方法 第三節地區災害防救計畫所列之相關執 行經費

216 第九章 / 第一節災害防救工作年度評核計畫 第九章執行評估 ( 核 ) 與計畫經費 第一節災害防救工作年度評核計畫 壹 依據 : 災害防救法第四十三條第一項規定 : 實施本法災害防救之經費, 由各級政 府按本法所定應辦事項, 依法編列預算 第二項規定 : 各級政府編列之災害 防救經費, 如有不敷支應災害發生時之應變措施及災後之復原重建所需, 應視需 要情形調整當年度收支移緩濟急支應, 不受預算法第六十二條及第六十三條規定 之限制 貳 目的 : 為執行 臺北市士林區地區災害防救計畫, 評估相關災害防救工作之執行績效 一 從建立災害防救體系之角度, 檢討目前本區執行災害防救工作之相互協調 溝通及整合狀況, 並進一步作危機應變管理能力評估分析 二 依據本府建立之評核標準, 接受評核本區相關災害防救工作之執行績效與成果 9-1-1

217 第九章執行評估 ( 核 ) 與計畫經費 第二節年度評核計畫與流程方法 第九章 / 第二節年度評核計畫與流程方法 現行市府災害防救工作之績效評估之實行, 主要以風災與震災的評核作業為主 除直接評核本府相關防救災機關外, 並透過 災害防救工作自評表 之書面提送審查, 及直接針對例如 : 抽水機組 防洪閘門及堤防等設施進行實際抽測及裝檢, 希望藉由汛期及颱風季節來臨前, 確切追蹤掌握本府相關防救災機關落實災害防救業務熟稔程度與窒礙之處 另並將透過 臺北市災害防救業務績效評核小組 之實地參與訪評的過程, 瞭解本府災害防救績效評估的盲點, 掌握專家建議的重心, 進而確立未來績效評估制度改進的對策方向與實施要領 壹 評核之時機 配合市府於每年防汛期 (4 月 30 日 ) 前完成相關災害防救年度救評核作業 貳 評核之範圍 臺北市士林區地區災害防救計畫之各章內容之重點執行工作 其範圍包括 : 颱洪災害 坡地災害 地震災害 生物病原災害 旱災 空難及重大陸上交通事故及其他類型災害等災害防救工作 參 評核之方式 配合民政局辦理相關評核作業 9-2-1

218 第九章執行評估 ( 核 ) 與計畫經費 第三節地區災害防救計畫所列之相關執行經費 第九章 / 第三節地區災害防救計畫所列之相關執行經費 災害防救法第 43 條第 1 項規定 : 實施本法災害防救之經費, 由各級政府按本法所定應辦事項, 依法編列預算 第 2 項規定 : 各級政府編列之災害防救經費, 如有不敷支應災害發生時之應變措施及災後之復原重建所需, 應視需要情形調整當年度收支移緩濟急支應, 不受預算法第 62 條及第 63 條規定之限制 爰此, 為推動本市災害防救工作, 並落實地區災害防救計畫, 各區應依行政區地區災害防救計畫及災害防救業務執行計畫編列預算 有關災害防救各年度預算之編列, 及科目名稱除依中央及本市編列預算相關法規規定外, 應依地區災害防救計畫各章節內容順序表列, 並執行之 本章節所謂災害防救相關執行經費其範圍應包含有關應變儲備機具物資 教育宣導 演習訓練 防救災計畫擬定 執行災害防救工作之經常支出及其他災害防救相關經費之編列 審查 及建立預算執行效益評估機制 壹 災害防救相關預算之編列 年度預算編列項目龐雜, 估算災害防救預算尤屬困難, 特別是在年度經費有限時, 各單位均以主要業務為主, 容易將災害防救工作經費忽略, 且在編列上缺乏準據, 導致災害防救計畫所列各項工作難以落實執行, 故為有效推動災害防救工作, 應配合災害防救相關經費專案審議小組修訂, 以為因應 以本所 105 年度災害防救相關經費為例, 分為年度災害防救演習計 150,000 元 災害應變中心設備維持費計 107,140 元 防災教育訓練暨宣導費用計 1,102,800 元, 合計 1,359,940 元 相關細項如表 9-3-1~ 表 工作計畫名稱 臺北市士林區公所 105 年度災害防救演習 項目說明小計 ( 元 ) 辦理防救災演習租用車輛 音響 帳棚 及桌椅等費用 辦理防災演習業務外勤誤餐費用 辦理防救災演習租用車輛 音響 帳棚 及桌椅等費用 60,000 辦理防災演習業務外勤誤餐費用 48,000 防災業務用文具 防災演習文具紙張及相關物品等費用 42,000 紙張 物品 印刷等雜支 合計 150,000 表

219 第九章 / 第三節地區災害防救計畫所列之相關執行經費 工作計畫名稱 臺北市士林區災害應變中心設備維持費 項目說明小計 ( 元 ) 辦理緊急災害系統電話費 辦理緊急災害系統電話費 ( 含臺灣固網 24,000 電話 10 線 中華電信有線電話 1 線 防災 PDA1 線 ) 災害防救衛星電話通話費 12,660 災害防救衛星電話通話費 緊急通訊系統設 緊急通訊系統設備養護費用 22,300 備養護費用 抽水機等防災設 抽水機等防災設備養護費 14,580 備養護費 災害防救用智慧 災害防救用智慧型手機 ( 含租用網路 型手機 ( 含租用網 費 ) 系統通訊費 33,600 路費 ) 系統通訊費 合計 107,140 表 工作計畫名稱 臺北市士林區防災教育訓練暨宣導費用 項目說明小計 ( 元 ) 防災宣導文宣製作費用 災害防救人員教育訓練講師費教材印製等費用 防災宣導文宣製作費用 10,000 聘請專業講師為本區災害應變中心編組及里鄰自治幹部進行教育訓練 災害防救人員教育訓練教材印製等費用費 12,800 10,000 避難處所宣導費宣導防災公園等避難處所費用 50,000 鄰里防災訓練及宣導活動費 合計 鄰里防災教育訓練 宣導及活動經費 1,020,000 表 ,102,800 貳 災害防救相關預算之審查 為落實災害防救業務, 並持續追綜督考災害防救業務相關經費編列及執行情形, 以落實地區災害防救計畫, 建立效益評估機制, 災害防救工作計畫概算審查由本府災防會辦理初審並召開專案審查會議, 由財政局 人事處 研考會及主計處等指派 1 至 2 人與本府災防會共同組成災害防救工作計畫專案審查小組, 依業務權責範圍辦理 : 9-3-2

220 第九章 / 第三節地區災害防救計畫所列之相關執行經費 一 編列有關災害防救工作預算, 應依據 各年度臺北市地方總預算各機關購置物品設備編列基準表 核列 ; 但屬特殊規格者, 則依市場行情核列 三 延續性作業費用, 應參考往年預算編列情形與其預算執行成效及未來業務實際需要, 從嚴審查核列 四 編列之有關災害防救工作預算, 其中屬下列各項計畫範圍者, 不在審查小組審查範圍 : ( 一 ) 預算員額 ( 含約聘僱 ) 計畫 出國計畫及志工服務計畫等 ( 二 ) 研究發展計畫及出版品計畫 ( 三 ) 各新購及汰換車輛 電腦相關計畫 ( 四 ) 公共工程中程計畫等, 則依 各年度臺北市地方總預算編製要點 之規定送各該專案小組審查 9-3-1

221 第十章附則 附則一附則二附則三附則四附則五附則六附則七附則八附則九附則十 臺北市士林區災害應變中心組織任務表臺北市士林區加強里 鄰防災觀念宣導工作計畫流程圖臺北市士林區天然災害緊急疏散及收容安置流程圖臺北市士林區天然災害緊急疏散及收容安置計畫臺北市各類防災任務學校一覽表臺北市士林區各學校 收容組組長 輪值表臺北市士林區老福 身障及兒童機構等社福機構一覽表士林區易淹水 崩塌地區及抽水站位置圖臺北市緊急救援路線圖士林區派出所 消防分隊 醫療院所 公車單位位置圖 附則十一士林區收容學校 防災公園及救濟物資存放位置圖 附則十二臺北市區級災害應變中心各編組標準作業程序

222 第十章 / 附則 第十章附則附則一臺北市士林區災害應變中心組織任務表 編組名稱編組單位 ( 人員 ) 任務職掌 指揮官士林區公所區長兼任 副指揮官士林分局分局長兼任 副指揮官士林區公所副區長兼任 防救治安消防局派警正二階以上人員兼任組組長 防救治安士林分局民防組組長兼任組副組長 交通組士林分局交通組組長兼任組長 總務組士林區公所秘書室主任兼任組長 總務組士林分局行政組組長兼任副組長 搶修組市政府工務局派員兼任組長 搶修組士林區公所經建課課長兼任副組長 勘查組士林區公所民政課課長兼任組長 救濟組士林區公所社會課課長兼任組長 收容組 組 長 市政府教育局指派區內一中小學校長兼任 醫護組士林區健建康服務中心主任兼任組長 1. 指揮督導區災害應變中心運作 2. 主持區災害防救會報及推動社區防災工作 3. 區災害應變中心由區長全權指揮, 代表市長執行災害防救工作, 在不違反市災害應變中心優先搶救順序下, 得指揮調度各編組單位進行搶救及復舊工作 4. 指揮對象包含 : 警察分局長及各編組 里鄰志工系統 區清潔隊 義警 義交 義消及後備軍人等 5. 可動用災害準備金進行緊急搶修任務 6. 於主要道路尚未搶通前, 區指揮官仍應持續辦理下列事項 : (1) 盤點轄區災情進度, 隨時掌握災情及處理進度 (2) 執行緊急管制 疏散撤離及緊急安置等措施 (3) 協助災後環境清理及復原 7. 請求支援 : 區災害應變中心無法因應災害規模時, 應向市災害應變中心請求支援 8. 區級災害應變中心一級開設輪值指揮官由區長 副區長 主任秘書或區長指定人員擔任, 原則以 12 小時一班, 若無副區長編制之行政區, 指揮官輪值時間可改為 8 小時一班, 實際輪值情形由區長依轄區特性自行決定輪值方式, 其中區長於災害期間仍應隨時機動全權負責調度指揮 ; 二級開設由區長依轄區特性自行決定輪值方式 襄助指揮官處理災害防救事宜 襄助指揮官處理災害防救事宜 1. 災害應變中心幕僚作業事項 2. 危險地區災民疏散作業 3. 災情傳遞彙整及災情指示等聯絡事項 4. 災情統計及災情彙整綜合報告事項 5. 災害現場人命搶救事項 6. 有關災區警戒治安維護事項 7. 災區治安事件查報事項 8. 應變戒備事項 9. 其他有關災害之協調事宜 1. 災民疏散之接運及運輸工具準備等事項 2. 交通秩序維持事項 3. 災區交通運輸之維護事項 4. 其他有關業務權責事項 1. 災害應變中心及協助前進指揮所或現場指揮站之佈置 電訊裝備維護及照明設備維持等事項 2. 區災害應變中心工作人員飲食給養及寢具等供應事項 3. 軍方及民間支援部隊之接待及給養供應事項 4. 救災器材儲備供應事項 5. 其他有關業務權責事項 1. 搶救所需工程機具 人力調配事項 2. 輕微災情之搶修 搶險及復舊事項 3. 其他有關業務權責事項 1. 勘查統計民間災情事項 2. 建築物損壞調查 統計及分析處理事項 3. 協助辦理救濟事項 4. 協助辦理收容事項 5. 其他有關業務權責事項 1. 災民救濟口糧之發放事項 2. 受災損害之救濟事項 3. 各界捐贈救災物資之接受及轉發事項 4. 其他有關業務權責事項 1. 緊急安置所之指定 分配佈置事項 2. 災民之登記 接待及管理事項 3. 收容災民統計查報及其他有關事故之處理事項 1. 災區醫護人員 藥品及器材之籌劃事項 2. 緊急安置所災民衛生保健事項 3. 災區防疫事項 4. 其他有關業務權責事項

223 環保組士林區清潔隊隊長兼任組長 1. 災區管溝疏濬及環境清潔之整理事項 2. 災區垃圾及道路廢棄物之清除事項 3. 災區消毒事項 4. 其他有關業務權責事項 第十章 / 附則 1. 由區戶政事務所主任兼任組 1. 平時進駐時, 提供所需戶籍資料或辦理指揮官臨時交辦事項 長 2. 如遇地震 重大災害須調查居住人口, 接獲市 EOC 指示或指揮官下命啟動特人口資料 2. 編組單位 ( 人員 ) 由警察分局殊進駐時 : 建管處公寓大廈管理科 社 (1). 提供單位權管或業務相關資料, 並派人員協助彙整 判讀資訊 組長會局 地政事務所 區公所 (2). 編組工作為蒐集 彙整 並襄助指揮官研判 產出可能受困災民資料 戶政事務所人員共同組成 自來水 1. 有關本區停水區域緊急維生用水之供應及受損自來水管設備之搶修及復原等事自來水事業處派員兼任項 組 2. 其他有關業務權責事項 幕僚作防救治安組組長兼任業組 1. 綜理災害應變中心幕僚作業組通報及災害防救等各項相關工作 2. 其他有關業務權責事項

224 第十章 / 附則 附則二臺北市士林區加強里 鄰防災觀念宣導工作計畫流程圖 宣導資料彙集及製作 工作計畫擬定 否 計畫修正 資料補充 可 講解人員教育訓練 否 缺失改進 資料補充 可 工作計畫執行 外部反映 檢討改善 問卷調查成果分析 計畫執行成效檢討 研考單位控管 送 成果資料彙整成冊 存檔 本課辦理相關業務時 參考 提報服務品質考評

225 第十章 / 附則 附則三臺北市士林區天然災害緊急疏散及收容安置流程圖 市災害應變中 勘查組 ( 里幹事 ) 里鄰幹部 管區警員 勘查危險地 區, 宣導民眾 注意安全必要 勘查情形回報 疏散命令下達 區災害應變中心 收集彙整 雨量資料 氣象資料 相關資訊 疏散情形回報 疏散命令下達 安置情形回報 疏散小隊 危險地區 民眾疏散 緊急安置所 ( 短期收容 ) 疏散民眾 收容安置 狀況解除

226 附則四臺北市士林區天然災害緊急疏散及收容安置計畫 第十章 / 附則 壹 依據 : 一 災害防救法 二 臺北市防救天然災害及善後處理辦法 三 臺北市天然災害緊急疏散及收容安置計畫四 臺北市各區災害應變中心執行災害地區緊急疏散作業計畫 貳 目的 : 在天然災害來臨前或來臨時, 針對本區危險山坡 低窪或可能受災地區之居民實施 宣導避難, 必要時強制疏散至安全處所, 以保障區民生命 財產安全 參 危險地區調查 : 每年五月三十一日前勘查組 ( 士林區公所民政課 ) 應本於職責詳加調查轄內可能因強風 豪雨 地滑 坍方 泥流 土石流等易造成危害之地區, 必要時會同其他有關機關勘查認定, 掌握並列冊建立建物住址及現住戶等相關資料, 並於區災害應變中心成立時, 提供指揮官做為緊急疏散及收容安置之參考 肆 緊急疏散時機 : 當颱風 豪雨等天然災害來襲前, 對可能造成災害之危險地區, 勘查組 ( 士林區公所民政課 ) 應事先派員前往勘查, 並將可能遭受危害情形通報區災害應變中心, 俾作為執行相關疏散參考 有關疏散時機如下 : 一 市災害應變中心下達疏散命令時 二 區災害應變中心下達疏散命令時 三 區災害應變中心尚未成立而急需緊急疏散時, 由區長 ( 指揮官 ) 下達執行疏散命令, 區長不在, 由指定之副區長 ( 副指揮官 ) 或士林分局分局長 ( 副指揮官 ) 代理執行任務

227 第十章 / 附則 伍 緊急疏散任務分工 : 一 勘查組 : 提供住戶名冊 需安置民眾數量, 引導疏散人員協助疏導災民安置, 隨時將現場情形統計回報 二 防救治安組 : 現場警戒 治安維護 強制居民疏散 ( 必要時應有適當比例之女警 ) 及統籌居民疏散等事宜, 並指揮工作小組 ( 派出所 ) 進行疏散作業, 及協調消防局進行人命救助 緊急救援等事項 三 醫護組 : 現場緊急醫護及傷患送醫工作 四 搶修組 : 工程搶救 搶險 工程機具及人員之調配 危險建物及構造物限制使用 拆除事項 五 交通組 : 災區圈交通管制範圍標示, 疏散路線淨空與交通秩序維護 居民疏散運送及車輛安排等事項 六 總務組 : 救災人員 器材 物資之統籌與運輸 七 前開任務分配, 指揮官得視實際情況需要臨時指派工作 前開各項工作, 必要時得依據災害防救法及行政執行法之規定, 進行強制緊急疏散 陸 緊急安置任務分工 : 一 收容組 : 安置所開設之指定及分配佈置 安置民眾登記 接待及管理 安置民眾統計 查報與救濟物資之收發與登錄, 安置民眾進出管制及救濟工作協助調查等事項 二 救濟組 : 救災物資之籌措及儲存 安置民眾救濟口糧之發放 安置民眾之救濟 心理諮詢人員之安排 各界捐贈救災物資之接受與轉發等事項 三 醫護組 : 負責緊急安置所災民之救護醫療 衛生保健及防疫等事項 四 環保組 : 負責緊急安置所垃圾清理及清運 環境消毒等事項 五 勘查組 : 協助救濟組辦理救濟及協助收容組辦理民眾安置登記等事項 六 防救治安組 : 負責緊急安置所警戒 治安維護及緊急安置所情報蒐集與通報作業 ( 必要時應有適當比例之女警 ) 柒 前開各項對疏散後之山坡 低窪或可能受災地區, 搶修組 環保組 勘查組應派員 做適當處理之後, 認無安全顧慮時居民始得返家

228 第十章 / 附則 捌 各編組單位執行本計畫所需之經費, 得依 臺北市天然災害緊急疏散及收容安置計 畫 之規定辦理 玖 各任務編組單位或人員於執行職務時, 應按照標準作業程序規定辦理, 執行本計畫 出 ( 不 ) 力人員依規辦理獎勵 ( 懲處 ) 拾 本計畫如有未盡事宜, 得隨時修正或補充之

229 第十章 / 附則 附則五臺北市各類防災任務學校一覽表 行政區萬華區 土石流優先安置學校 水災優先安置學校 11. 龍山國中 12. 雙園國小 地震優先安置學校 34. 新和國小 35. 東園國小 物資固定儲放學校 新和國小東園國小 備註 中正區 13. 螢橋國中 14. 忠義國小 36. 弘道國中 37. 教大附小 弘道國中教大附小 中山區 15. 中山國小 16. 新興國中 38. 五常國中新興國中 五常國中新興國中 大同區 17. 延平國小 18. 重慶國中 39. 忠孝國中 40. 建成國中 忠孝國中建成國中 文山區 19. 景興國中 20. 萬興國小 景興國中 41. 景興國小 景興國中景興國小 大安區 21. 民族國中 22. 大安國小 42. 龍門國中 43. 幸安國小 龍門國中幸安國小 松山區 信義區 1. 吳興國小 南港區 2. 舊莊國小 內湖區 3. 麗山國小 4. 碧湖國小 士林區 5. 陽明山國小 6. 溪山國小 7. 至善國中 8. 士林國小 北投區 9. 新民國中 10. 逸仙國小 23. 敦化國中 24. 民生國小 25. 信義國小 26. 信義國中 27. 南港高工 28. 誠正國中 麗山國小碧湖國小 29. 麗湖國小 30. 社子國小 31. 福林國小 32. 桃源國中 33. 北投國小 44. 民權國小 45. 三民國小 46. 興雅國中 47. 博愛國小 48. 成德國小 49. 修德國小 50. 大湖國小 51. 康寧國小 福林國小士林國小 新民國中逸仙國小 民權國小 52. 中崙高中 吳興國小興雅國中博愛國小信義國中舊莊國小成德國中 53. 南港國小麗山國小碧湖國小 54. 東湖國小 至善國中福林國小士林國小 新民國中逸仙國小 合計 10 校 25 校 24 校 29 校 54 校 備考 ( 任務 ) 1. 颱洪期間優先負責土石流 老舊聚落災民收容 2. 採固定擔任方式 3. 免輪值區應變中心 1. 颱洪期間優先開設災民收容所 2.. 採固定擔任方式 3. 免輪值區應變中心 1. 配合防災公園 防汛 ( 含演練 ) 開設災民收容所 2.. 採固定擔任方式 3. 免輪值區應變中心 1. 負責儲放救濟物資 2.. 採固定擔任方式 3. 免輪值區應變中心 本市倘發生大規模或突發性災害, 各校均應配合各級應變中心臨時指揮調度 ( 不侷限左述學校及工作 ) 開設災民收容

230 第十章 / 附則 附則六臺北市士林區各學校 收容組組長 輪值表 年度編號 學校名稱 地 址 臺北市市立芝山國小 臺北市士林區德行東路 285 號 臺北市市立平等國小 臺北市士林區平菁街 101 號 3 臺北市市立福林國小 臺北市士林區福志路 75 號 臺北市市立雨農國小 臺北市士林區忠義街 1 號 臺北市市立雨聲國小 臺北市士林區至誠路 1 段 62 巷 70 號 6 臺北市市立溪山國小 臺北市士林區至善路 3 段 199 號 臺北市市立葫蘆國小 臺北市士林區環河北路 3 段 95 號 臺北市市立文昌國小 臺北市士林區文林路 615 巷 20 號 臺北市市立三玉國小 臺北市士林區天母東路 116 號 10 臺北市市立士林國小 臺北市士林區大東路 165 號 11 臺北市市立陽明山國小臺北市士林區仰德大道 3 段 61 號 臺北市市立富安國小 臺北市士林區延平北路 8 段 135 號 臺北市市立士林國中 臺北市士林區中正路 345 號 臺北市市立格致國中 臺北市士林區仰德大道 4 段 75 號 臺北市市立天母國中 臺北市士林區天母東路 120 號 臺北市市立蘭雅國中 臺北市士林區忠誠路 2 段 51 號 臺北市市立福安國中 臺北市士林區延平北路 7 段 250 號 18 臺北市市立至善國中 臺北市士林區至善路 2 段 360 號 臺北市市立陽明高中 臺北市士林區中正路 510 號 臺北市市立百齡高中 臺北市士林區承德路 4 段 177 號 臺北市市立士林高商 臺北市士林區士商路 150 號

231 第十章 / 附則 臺北市市立雙溪國小 臺北市士林區中社路 2 段 66 號 臺北市市立士東國小 臺北市士林區中山北路 6 段 392 號 24 臺北市市立社子國小 臺北市士林區延平北路 6 段 308 號 臺北市市立劍潭國小 臺北市士林區通河街 16 號 臺北市市立百齡國小 臺北市士林區福港街 205 號 臺北市市立天母國小 臺北市士林區天玉街 12 號 臺北市市立蘭雅國小臺北市士林區磺溪街 57 號 一 各校接任優先開設緊急安置所學校及組長之日期為每年度之 1 月 1 日 二 成立災害應變中心時, 由組長參與應變中心執勤 並應參加該年度之區級災害防救會報及各項演習等相關業務 三 依臺北市政府教育局 101 年 2 月 2 日北市教安字第 號函, 原各行政區每年度 優先收容學校 輪值方式廢止, 另擔任各類防災任務學校不用 收容組 輪值, 本區物資及地震 水災 土石流優先安置學校為至善國中 福林國小 士林國小 社子國小 陽明山國小及溪山國小, 依規定不用參與輪值

232 第十章 / 附則 附則七 臺北市士林區老福 身障及兒童機構等社福機構一覽表 單位 里別 住址 聯絡電話 備註 臺北市士林區仰德大道 2 臺北市至善老人安養護中永福心段 2 巷 50 號 臺北市私立祐心老人長期照顧中心 臺北市私立荷園老人長期照顧中心臺北市私立樸園老人長期照顧中心臺北市私立松園老人長期照顧中心臺北市私立柏安老人養護所臺北市私立宏安老人長期照顧中心臺北市私立祇福老人養護所臺北市私立永青老人養護暨長期照護中心 台北市陽明老人公寓 名山 富光 富光 蘭雅 蘭雅 葫東 三玉 天壽 陽明 臺北市士林區至誠路 1 段 305 巷 3 弄 14 號 1-2 樓臺北市士林區葫蘆街 33 號 2 樓臺北市士林區葫蘆街 33 號 4-6 樓臺北市士林區德行東路 61 巷 1 號 1 樓臺北市士林區中山北路 6 段 290 巷 52 號 1 樓臺北市士林區重慶北路 4 段 162 號 1-4 樓臺北市士林區忠誠路 2 段 10 巷 11 號 1 樓臺北市士林區中山北路 6 段 427 巷 8 號 1 樓臺北市士林區格致路 7 號 3-6 樓臺北市士林區天玉街 38 巷 18 弄 18 號 1-6 樓 臺北市私立天玉老人長期照顧中心 天玉 臺北市永福之家 永福 臺北市士林區莊頂路 2 號 臺北市私立自立社區學園 蘭興 臺北市德行西路 93 巷 7 號 B1 之 臺北市私立聖安娜之家 天母 臺北市中山北路 7 段 181 巷 1 號 臺北市立陽明教養院 陽明 臺北市凱旋路 61 巷 4 弄 9 號 臺北市私立同舟發展中心 福佳 臺北市 中正路 420 號 2 樓 臺北市三玉啟能中心 三玉 臺北市忠誠路 2 段 53 巷 7 號 3-4 樓 臺北市士林老人服務暨日臺北市士林區忠誠路二段三玉間照顧中心 53 巷 7 號 6 樓 臺北市立聯合醫院長照中臺北市士林區雨聲街 105 岩山號 B

233 第十章 / 附則 心北區服務站 臺北市士林老人服務中心 臺北市立聯合醫院陽明院區失智失能日間照顧中心 ( 得意齊 ) 財團法人臺北市私立華興育幼院財團法人臺北市私立體惠育幼院財團法人台北市私立非拉鐵非兒少之家 三玉 岩山 芝山 天母 臺北市士林區忠誠路 2 段 53 巷 7 號 5 樓 臺北市士林區雨聲街 105 號健檢中心 3 樓 臺北市仰德大道 1 段 101 號臺北市中山北路 7 段 141 巷 43 號 # 陽明士林區愛富二街 7 號

234 第十章 / 附則 附則八士林區易淹水 崩塌地區及抽水機位置圖

235 第十章 / 附則 附則九臺北市緊急救援路線圖

236 第十章 / 附則 附則十士林區派出所 消防分隊 醫療院所 公車單位位置圖

237 第十章 / 附則 附則十一士林區收容學校 防災公園及救濟物資存放位置圖

238 第十章 / 附則 附則十二臺北市區級災害應變中心各編組標準作業程序 臺北市各區災害應變中心標準作業程序 中華民國 91 年 12 月 6 日北市萬社字第 號函定稿中華民國 93 年 8 月 10 日北市萬民字第 號函修正中華民國 94 年 11 月 29 日北市萬民字第 號函修正中華民國 98 年 2 月 2 日北市萬民字第 號函修正中華民國 99 年 3 月 2 日北市萬民字第 號函修正中華民國 101 年 4 月 27 日北市萬民字第 號函修正中華民國 104 年 3 月 30 日北市萬民字第 號函修正中華民國 105 年 3 月 31 日北市萬民字第 號函修正 管理維護單位 : 臺北市萬華區公所

239 臺北市各區災害應變中心標準作業程序 區應變中心組 第十章 / 附則 1.0 目的 : 提昇本市各種災害應變能力, 建立區指揮官指揮 調度各任務編組單位權責及各區災害應變中心作業管理規範, 期以迅速 有效動員各類防 ( 救 ) 災資源 2.0 適用範圍 : 本作業程序適用於臺北市各區災害應變中心相關作業 3.0 參考資料 : 3.1 災害防救法 3.2 臺北市災害防救規則 3.3 臺北市各級災害應變中心作業要點 3.4 臺北市天然災害緊急疏散及收容安置計畫 4.0 權責單位及人員 : 臺北市各區災害應變中心編組人員 5.0 作業程序 : 5.1 接獲消防局災害預警通報或發生重大災害時, 即通知編組人員於辦公處所待命 5.2 應變中心物品檢視與整備, 於整備完成後, 運送至中心備用 5.3 完成應變中心場地佈置 5.4 勘查組就預防災害注意事項通報各里辦公處提高警覺 6.0 接獲成立區災害應變中心指令 : 6.1 由消防局立即通知指揮官 副指揮官及各編組組長或其代理人, 應依規定通知時間內到達指定地點服勤 6.2 各編組組長應攜帶動員人力 機具表報到 ( 如於夜間或假日成立, 於報到時填寫 ) 7.0 區災害應變中心成立作業 : 7.1 各級編組人員依報到時間依序辦理簽到 7.2 召開防災整備會議 災害類型分析及災情研判 ( 防救治安組 ) 各組組長報告人員 裝備 機具整備情形 7.3 指揮官指 ( 裁 ) 示 8.0 實況整備驗證 : 8.1 指揮官於整備會議後, 檢查各組人員 裝備 機具及現地整備情形, 並依實際需要, 下達狀況演練指令, 如有缺失應立即改進 8.2 前項檢查依本市 災害防救規則 任務分工權責辦理 9.0 災害緊急應變 : 9.1 成立區公所緊急應變小組, 依通知至指定處所執行任務

240 第十章 / 附則 9.2 防救治安組透過警察分局及消防勤務指揮系統蒐集災情, 隨時回報轄內受災情況及搶救工作進度 9.3 指揮官及相關人員因災情勘查需要之交通工具, 請警察分局 消防中隊協助提供, 另請消防局 警察分局分別提供警用無線電 1 具, 供勘 救災指揮調度使用 9.4 遇重大水患發生, 請防救治安組指定消防分隊支援橡皮艇, 以利指揮官執行勘 救災指揮調度工作 9.5 災害應變處理 : 各組接獲災情通報, 應立即填報災害應變中心受理案件管制單並交由防救治安組陳核, 以利移請任務權責編組人員憑辦及輸入防救災作業支援系統 - 災情作業管理彙整 各組除依據通報表轉請權責單位立即處理外, 另將處理情形填具大事紀要表陳核, 以利查考 轄內可能發生重大災害易生危險之地區, 於災害應變之必要範圍內, 由防救治安組提出劃定管制區域及管制時間建議, 經指揮官裁示後, 檢附管制區域圖 管制範圍及管制理由, 依規定向市災害應變中心提出申請 針對時間急迫之救災 救難 救護 緊急災變搶救支援, 非經空中運送, 將影響緊急醫療救護時效等人力無法達到救援目的之災難, 由區災害應變中心向市應變中心轉行政院國家搜救指揮中心提出空中救援申請, 並知會現場之警察及消防人員 前述災害應變程序 處理經過及辦理結果, 各業管承辦編組人員需立即載明於災情通報紀錄及大事紀要表, 通聯內容應全程錄音以明責任 各層級災害處理, 各編組人員需全程管制 追蹤, 對於重大災害發生, 救援單位無法即時辦理個案, 應隨時通報最新救援情形或請求市應變中心支援 災民緊急安置地點, 應考量災害類型 ( 風 水 震 重大災害 ) 及後續災害發生之可能 ; 人員疏散之宣導及交通運輸工具 路徑選擇等事項, 由防救治安 收容 交通 勘查組依實際狀況研商後, 陳請指揮官裁示 有關協助災民疏散 安置諸般事宜, 由防救治安 ( 指派轄區派出所員警 ) 勘查 ( 里幹事 ) 收容 救濟 環保 ( 安置處所消毒 ) 醫護 ( 安置人員醫療及衛生諮詢 ) 組共同辦理 ; 緊急安置所門禁 警戒事宜, 由防救治安組協請民防 義警 義交及義消人員辦理 緊急安置所成立後, 區公所緊急應變小組待命進駐安置處所

241 第十章 / 附則 協助辦理各項協調聯繫事宜 災害未解除警報前 ( 人身安全無虞時 ), 由勘查組通知里幹事會同警勤區警員 里 ( 鄰 ) 長下里勘災, 發現有受災情形即製作災害會勘紀錄表 前述受災及安置地點, 由防救治安組或支援人員鍵入電腦系統, 以利市府相關局 處查考 有關各任務編組防救 ( 災 ) 工作準據, 悉依各組標準作業程序辦理 前述各項災害緊急應變, 應視災情或收容需要, 由指揮官指定人員前往災害 ( 收容 ) 現場成立現場指揮站 ( 開設防災公園 ), 以利掌握第一時間達成救災 ( 收容 救濟 ) 需求 10.0 災後復舊 : 10.1 各組於災害狀況解除前, 應逐一核對各項災害處理結果, 並於解除區應變中心任務時, 統一由防救治安組彙整陳核 10.2 區內各項災後復舊工作, 由各組依權責逐一辦理, 對於無法立即回復舊觀之災情, 依各權責單位優先辦理順序實施復原 10.3 接獲市災害應變中心通報災害警報解除時, 由防救治安組彙整區內災損及動員人力機具統計表, 留存區災害應變中心備查 10.4 區災害應變中心撤除後, 由勘查組傳真各里辦公處災害警報解除通報, 並載明各相關單位聯絡電話, 以利災後災後各項復舊工作聯絡 10.5 對於緊急安置所收容民眾, 視災情復舊情況, 協助返回住居所或投靠親友, 對於居所全毀且無親友之災民, 轉請市府社福單位協助辦理安置事宜 11.0 於防汛期前依 本市各區災害應變中心防災整備檢查表 完成例行檢查 1 次, 於每年 5 月 10 日前送交區公所彙整備查 ; 中央氣象局發布有颱風形成後, 於接獲市級災害應變中心第 1 次通報時, 進行再次檢視, 相關紀錄自行留存備查 ( 詳附件 13.2) 12.0 附記 : 12.1 區應變中心成立後, 防救治安組每 3 小時上傳災情彙計表至市災害應變中心, 以利彙整全市災情 12.2 區災害應變中心應備物品 : 作業資料夾 ( 含指揮官 副指揮官及各任務編組 ) 市 ( 區 ) 級災害應變中心及各橫向防救單位電話表 臺北市防洪設施位置圖 區防 ( 救 ) 災資源分布圖 災害地點顯示圖 颱風路徑圖 防救器材箱 ( 內置相關勘災及應變中心應用物品 ) 電話錄音設備

242 第十章 / 附則 筆記型電腦 電腦及週邊作業設備 ( 傳真及列表機等 ) 12.3 各任務編組人員執勤規定 : 區應變中心成立時, 非特殊原因及不可抗力因素, 均由組長親自攜帶人力 機具統計表報到服勤 編組人員因故未能親自報到者, 其代理人員除註明主管未到原因外, 應為各該單位第一順位代理人員 ( 依此類推 ), 不得由層級較低或約 ( 聘 ) 僱人員代理 前項無法親自報到事由消滅, 於區災害應變中心未解除任務前, 組長仍應辦理報到 對於尚未發生災情且狀況單純 無侵襲本市可能之颱風警報, 各組組長基於公務處理需要, 得指派原單位人員代理執勤, 惟其原則不得逾越臺北市政府職務代理規定 13.0 附件 13.1 行政院國家搜救中心聯絡電話一覽表 13.2 臺北市 區災害應變中心防災整備檢查表

243 第十章 / 附則 附件 13.1 行政院國家搜救指揮中心聯絡電話一覽表 單位名稱自動電話警用電話傳真 ( 自動 ) 傳真 ( 警用 ) 行政院國家搜救 指揮中心 消防署救災救護 指揮中心 警政署勤務指揮 中心勤務指揮中心

244 第十章 / 附則 附件 13.2 臺北市 區災害應變中心防災整備檢查表 項 目 檢查細項 正常 檢查結果 改善措施 檢查 時間 檢查人員 簽名 備註 1. 應變中心 1.1 標準作業程序書 市防災作業手冊 有 無 區級各編組標準作業程序書 有 無 1.2 編組人員通訊錄 有 無 1.3 編組座位牌 有 無 1.4 通訊設備 中華電信有線電話 正常 故障部 部 說明 : 消防無線電基地台 正常 故障部 部 說明 : 臺灣固網電話 (10 線 ) 正常 故障部 部 說明 : 衛星電話 正常 故障部 部 說明 : 傳真機 正常 故障部 部 說明 : 1.5 電腦機具 桌上型個人電腦 正常 故障部 無 部 說明 : 手提電腦 正常 故障部 無 部 說明 : 印表機 正常 故障部 無 部 說明 : 1.6 網路設施 正常 故障 說明 : 1.7 投影設備 ( 場地空間不佳可免設 ) 電腦用投影機 正常 故障部 無 部 說明 : 投影用螢幕 正常 故障部 無 部 說明 : 1.8 錄音系統 正常 故障 無 部 說明 :

245 第十章 / 附則 臺北市 區災害應變中心防災整備檢查表 項 目 檢查細項 正常 檢查結果改善措施 檢查 時間 檢查人員 簽名 備註 1.9 緊急發電設備 有且正 無 故障 常 說明 : 1.10 緊急照明設備 室內用 正常 無 故障部 部 說明 : 戶外用 正常 無 故障部 部 說明 : 1.11 電視機 正常 無 故障部 部 說明 : 有線頻道 有 無 無線頻道 有 無 1.12 手電筒 有 無 故障部 部 說明 : 1.13 指揮車 有 無 故障部 部 說明 : 1.14 文書表件 簽到表 有 無 作業資料夾 有 無 行政區域圖 ( 顯示災害地 有 無 點 ) 防洪系統圖 有 無 防災地圖 ( 顯示資源分布 ) 有 無 颱風路徑圖 有 無 大事紀要表 有 無

246 第十章 / 附則 臺北市各區災害應變中心防救治安組標準作業程序 中華民國 91 年 12 月 30 日北市士民字第 號函定稿中華民國 93 年 8 月 6 日北市士民字第 號函修正中華民國 94 年 12 月 1 日北市士民字第 號函修正中華民國 98 年 2 月 13 日北市士民字第 號函修正中華民國 98 年 6 月 24 日北市士民字第 號函修正中華民國 99 年 3 月 12 日北市士民字第 號函修正 ( 防救組合併治安組為防救治安組 ) 中華民國 100 年 3 月 16 日北市士民字第 號函修正中華民國 101 年 4 月 3 日北市士民字第 號函修正中華民國 102 年 9 月 13 日北市士民字第 號函修正中華民國 103 年 3 月 28 日北市士民字第 號函修正中華民國 104 年 3 月 26 日北市士民字第 號函修正中華民國 105 年 4 月 8 日北市士民字第 號函修正中華民國 105 年 6 月 4 日北市士民字第 號函修正 管理維護單位 : 臺北市士林區公所

247 第十章 / 附則 臺北市各區災害應變中心 防救治安組 標準作業程序 1.0 目的 : 為建立臺北市各區災害應變中心防救治安組之標準作業 健全區級災害防救體制 提昇防救災作業效率縮小災害規模, 並維護災害地區秩序與安全, 以確保人民生命 財產之安全, 特訂定本作業程序 2.0 適用範圍 : 本作業程序適用於臺北市各區災害應變中心防救治安組之作業 3.0 參考資料 : 3.1 災害防救法 3.2 臺北市災害防救規則 3.3 臺北市各級災害應變中心作業要點 3.4 臺北市天然災害緊急疏散及收容安置計畫 3.5 臺北市重大災害災情查 ( 蒐 ) 報通報作業執行計畫 3.6 臺北市各區災害應變中心執行災害地區緊急疏散作業計畫 4.0 權責單位及人員 : 4.1 防救治安組組長由消防局派警正二階以上人員兼組長 ; 警察分局民防組組長兼副組長 4.2 警察分局 ( 含勤務指揮中心 ) 4.3 新聞聯繫人由各區公所派遣人員擔任及輪值 4.4 憲兵 202 指揮部 台北市後備指揮部派員擔任連絡官 5.0 職掌 : 5.1 防救治安組組長 ( 由消防局派警正二階以上人員兼 ) 災害應變中心幕僚作業事項 災民疏散事項 防救災作業支援系統, 彙整災情及災情指示等聯絡事項 ; 災情統計 彙整綜合報告事項 災害現場人命搶救事項及緊急救難 救急事項 衛星通訊設備之架設 指揮官勘災車輛及通訊人員之派遣等聯繫工作 向市災害應變中心申請國軍支援事項 其他有關重大災害之協調事項 5.2 防救治安組副組長 ( 由警察分局民防組組長兼 ) 襄助組長辦理防救治安組諸般業務工作 災害應變中心幕僚作業事項 受組長指揮處理相關任務工作 災害現場警戒 災區治安維護 緊急安置所治安維護

248 第十章 / 附則 防災公園治安維護 行政首長 副首長巡視災區時安全維護 災區治安情況之彙集及處理 其他有關業務權責事項 6.0 作業程序 ( 附件 7.1): 6.1 災前準備事宜 : 應蒐集備用之定型新聞稿備用, 俾利災時提供傳播媒體宣導使用 宣導儲存物資備用及災害防範事項 報告災害動態狀況提醒區民防範 協助危險地區 ( 山坡地老舊聚落 土石流潛勢溪流保全住戶 水災危險潛勢地區 ) 緊急疏散通知 公布各區防救機關及預定開設緊急安置處所聯絡電話 限制或禁止民眾進入或命其離去區域之宣導 於防汛期前, 請各組協助防救治安組依 本市各區災害應變中心防救治安組防災整備檢查表 完成例行檢查 1 次, 於每年 5 月 10 日前交送區公所彙整送市府備查 ; 中央氣象局發布有颱風形成後, 於接獲市級災害應變中心第 1 次通報時, 進行再次檢視, 相關紀錄自行留存備查 ( 詳附件 7.12) 6.2 災害發生成立災害應變中心時 : 中央氣象局通報颱風 豪雨警報, 北部地區進入警戒範圍, 依市災害應變中心或區指揮官指示成立區災害應變中心 各編組區分兩班輪值, 於接獲通報, 各防救編組單位人員, 立即停止一切差假, 組長或其代理人應依規定通知時間內到達區災害應變中心報到值勤 ; 若因災害致電信通訊 電力中斷時, 應不待通知主動到達 各編組人員依規定時間簽到 簽退 ( 附件 ) 及機具報到表 ( 附件 7.5), 完成後, 回報市災害應變中心 召開災害防救會報 ( 附件 7.6), 指示幕僚作業組協助紀錄各組整備情形及指揮官裁指示事項 利用巡邏車 ( 救災車輛 ) 實施防災宣導並對無人在家之住屋利用緊急通知單 ( 附件 7.7) 通知其配合疏散 如接獲民眾及各組通報災情, 立即鍵入本市防救災作業支援系統, 以為緊急之處置 遇有人命傷亡或其他重大危害或急迫性災情, 經區指揮官同意後, 通報權責單位執行及市災害應變中心 災害執行小組 ( 由派出所員警組成 ), 於接受指揮官命令後, 前往災害地點執行防救治安工作及緊急安置所 ( 含防災公園開設時 ) 內外安全防護事項 依災害現場實際狀況, 申請公告管制區範圍 ( 申請表如附件 7.9), 非持有通行證件不得進入 經市災害應變中心核定公告 ( 公告格

249 第十章 / 附則 式如附件 7.10) 後, 如未持有通行證進入管制區域者, 應開具勸導書 ( 如附件 7.11), 經勸導後仍違反者, 依災害防救法第 39 條第 1 款之規定處以新臺幣 5 萬元以上 25 萬元以下罰鍰 管制區內應疏散或強制疏散區內人車, 並於警戒區內, 疏散完成建築物門縫或出入口交界處, 張貼 警戒區建築物內疏散撤離人員標誌 ( 如附件 7.16) 警示 管制區內應規範媒體採訪區域 消防單位排定人命搜索及搶救進行順序執行搶救任務 搶救能量不足時, 申請跨區支援, 仍有不足時通報市災害應變中心派員支援或聯繫民間單位支援 針對時間急迫之救災 救難 救護, 非經空中運送無法到達救援目的之災難, 區指揮官應立即指示組長或副組長立即向市災害應變中心或本府消防局提出申請需求, 俾向內政部空中勤務總隊提出申請直升機救援 對災害處理應變之程序 過程及區指揮官下達之指令, 幕僚作業人員應填寫受理案件管制單 ( 如附件 7.13) 交受命單位及人員收執, 執行完畢後, 並應記錄於災害應變中心大事紀要表中 ( 如附件 7.14), 俾於日後查證, 以明責任 於天然重大災害發生成立區災害應變中心時, 前往區災害應變中心報到, 並與市級災害應變中心新聞處理組或消防局保持密切聯繫工作, 隨時將區災害應變中心各項與民眾攸關之重要資訊 ( 如疏散轉運地點 慈善團體救災行為之報導 災區或緊急安置所新聞現場之處理情形 ), 通傳給各傳播媒體或定期召開新聞說明會 遵照指揮官之指令, 依災害現場範圍 災害程度, 研判其可能造成之治安情況 規劃警戒作業並派遣適當警力 規劃災害現場輪值警力 現場警戒警力如有發現影響治安之虞者, 應即回報災害應變中心 針對災區治安重點 金融機構 超商等, 派遣警力巡邏 研判前開治安重點, 於可能遭受趁火打劫之地點, 派員進行重點守望與埋伏 災區治安維護人員值勤時, 如有發現影響治安之虞者, 應即回報災害應變中心 依緊急安置所 防災公園之安置人數及救濟物資多寡及被安置收容性別比例, 派遣適當男 女警駐於安置收容現場 向被安置收容者宣導如何防範不法之徒之侵害及自我保護措施 協助緊急安置所工作人員防止閒雜人等進出 受理治安案件並進行通報 蒐證 逮捕人犯 偵辦 移送等事宜 緊急安置所治安維護警員, 對於治安案件, 應即回報災害應變中心

250 第十章 / 附則 防災公園治安維護警員, 對於治安案件, 應即回報防災公園現地指揮官及災害應變中心 各級長官巡視災區安全防護 規劃巡視路線, 並於巡視現場設置警力 規劃陪同巡視警力, 採取近身防護 應指派 1 人負責前開作業, 並與災害應變中心保持順暢通訊狀態 規劃現場輪值警力 對於巡視安全維護之任何狀況應隨時回報災害應變中心 對於災區 緊急安置所等所發生之治安案件, 其受理 通報 蒐證及逮捕人犯 偵辦 移送等均應做成紀錄, 並即將執行情形通報災害應變中心防救治安組彙辦 對於因災害死亡之報驗 ( 驗屍 ) 作業, 應於報驗前 後及處理情形通報災害應變中心, 指派 1 人負責執行並與災害應變中心保持順暢通訊狀態, 現場歸劃適當輪值警力 對於所負責之災區治安事項, 應依其項目預先規劃人力, 指派專人負責作業, 並隨時與防救治安組聯繫 人力規劃應依其工作項目性質輪班值勤, 並隨時充分掌握輪班人員動態 災區治安案件由防救治安組統籌負責各項治安情報處理 災害應變中心之防救治安組組長 ( 副組長 ) 陪同指揮官出巡時, 應指派專人留守應變中心, 代理行使職務 負責彙整轄區內所需兵力支援能量數, 經區指揮官核定後, 由派駐至區災害應變中心之軍方連絡人員直接調度, 並向市災害應變中心報備 ( 附件 7.16), 如因軍方派駐人員無法調度或支援能量不足時, 經區指揮官核定後, 則填送兵力需求數量申請表至市災害應變中心申請兵力支援 ( 附件 7.16) 預備救災人員補位防止 2 次災害發生 協助幕僚作業組彙整搶救災情, 填寫各項災情彙整表 ( 傷亡 失蹤 重傷 輕傷 受困及疏散 災民收容 房屋全倒 半倒 )( 附件 7.15), 並傳達指揮官之指示後, 向市災害應變中心回報搶救情形及災情狀況 依市災害應變中心或區指揮官之指示撤除區災害應變中心時, 編組人員應簽退後始得離去 6.3 災後復原階段 : 檢討搶救災情況或缺失及彙整動員人力 機具狀況回報市災害應變中心完成救災報告 區公所新聞聯繫人於災後復原階段, 仍應提供傳播媒體災情資料, 對災後廢棄物清理民眾配合事項之宣導及救濟原則之公布及說明 7.0 附件 :

251 第十章 / 附則 7.1 臺北市 區災害應變中心防救治安組標準作業程序 流程圖 7.2 臺北市 區災害應變中心防救編組人員簽到 簽退表 7.3 臺北市 區災害應變中心編組人員簽到 簽退表 7.4 臺北市 區災害應變中心因應防救編組人員簽到 簽退表 7.5 臺北市 區災害應變中心防救災人員 機具報到表 7.6 臺北市 區災害應變中心災害防救會報會議紀錄 7.7 緊急通知書 7.8 臺北市 區 災害應變中心劃定警戒區域範圍建議申請表 臺北市 區 災害應變中心解除警戒區域範圍建議申請表 7.9 臺北市政府 公告 7.10 臺北市政府違反災害防救法勸導書 臺北市政府違反災害防救法舉發單 7.11 臺北市 區災害應變中心防救治安組防災整備檢查表 7.12 臺北市 區災害應變中心受理案件管制單 7.13 臺北市 區災害應變中心大事紀要表 7.14 臺北市 區災害應變中心轄區災情清冊 7.15 臺北市 區 ( 災害名稱 ) 國軍兵力支援報備 申請表 7.16 警戒區建築物內疏散撤離人員標誌

252 第十章 / 附則 附件 7.1 臺北市 區災害應變中心防救治安組標準作業程序 災害緊急通報 依指示成立區級防災應變中心 編組人員報到及器材清點 召開防救會報及執行決議事項 實施防災宣導及疏散居民 發生災害 未發生災害 請求支援 接受指揮官命令實施搶救 市級防災應變中心 劃定警戒區 排定人命搜索及搶救進行順序 洽請軍方支援 災情報告 預備救災人員補位防止二次災害發生 災情彙整 統計 指示與聯絡並回報搶救情形 警報解除 依指示撤除災害應變中心 檢討搶救災情狀況 回歸平時整備工作 處理民意機關質詢事項 召集各單位研擬災後重建復原應變對策 回報市級防災應變中心完成救災報告

253 第十章 / 附則 附件 7.2 臺北市 區災害應變中心防救編組人員簽到 簽退表 一級開設 二級開設 災害名稱 : 成立時間 : 年月日時分 解除時間 : 年月日時分

254 附件 7.3 臺北市 區災害應變中心編組人員簽到 簽退表一 災害名稱 : 二 災害應變中心成立時間 : 年月日時分 三 災害應變中心成立地點 : 路段巷弄號樓 ( 單位名稱 ) 四 編組人員簽到 ( 退 ): 第十章 / 附則 一級開設 二級開設 編組名稱 編組職稱 所屬單位及職別 姓名 簽到 ( 退 ) 簽到 ( 退 ) 時間 ( 請勾選 ) 月日時分到退 區災害應變中心 區指揮官 區公所區長 V V 防救治安組 組 長 消防局警正二階以上人員 V V 防救治安組 副組長 警察分局 民 防 組 組 長 V V 環保組組 長 區 清 潔 隊 分 隊 長 V V 第一頁

255 第十章 / 附則 編組名稱 編組職稱 所屬單位及職別 姓名 簽到 ( 退 ) 時間簽到 ( 退 )( 請勾選 ) 月日時分到退 第二頁

256 第十章 / 附則 附件 7.4 臺北市 區災害應變中心因應 ( ) 防救編組人員簽到 簽退表 單位職稱姓名 編組名稱 : 組 簽到時間簽退時間月日時分月日時分

257 附件 7.5 第十章 / 附則 臺北市 區災害應變中心組防救災人員 機具報到表災害名稱 : 可動員人數 : 人 機具名稱數量放置地點聯絡人聯絡電話備考 備 考本表可依各編組所控管之器材 機具內容自行調製 報到時間 : 年月日時分報到地點 : 指揮官 : 組長 : 填報人 :

258 附件 7.6 臺北市 區災害應變中心災害防救會報會議紀錄 第十章 / 附則 一 時間 :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時 分 二 地點 : 三 主持人 : 指揮官 四 參加人員 : 災害應變中心編組全體人員 ( 如簽到表 ) 五 主持人致詞 : 六 各任務編組報告 : 七 主席裁 ( 指 ) 示 : 八 散會

259 附件 7.7 緊急通知書 ( 範例 ) 第十章 / 附則 一 經研判貴住戶居所有發生坍方覆埋或重大傷亡之隱藏性危險, 為保障貴住戶之安全, 請立即配合撤離至安全緊急安置所, 或請自行撤離至安全的親友住處 二 撤離時請攜帶貴重物品 保暖衣物 隨身常用藥品及盥洗用具 三 貴住戶撤離時可採下列方式 : 1. 由本區災害應變中心安排至指定緊急安置所 ( 學校路 ( 街 ) 號 ) 2. 由貴住戶自行撤離至安全的親友住處 此致貴住戶 臺北市 區災害應變中心電話 : 若有緊急求援事項請直撥 119 或

260 附件 7.8 第十章 / 附則 No 臺北市區災害應變中心劃定警戒區域範圍建議申請表 主旨 : 建請公告 戒區域, 非持有通行證件, 不得進入, 自中華民國 年 月 日起生效 依據 : ( 一 ) 災害防救法第 31 條第 1 項第 2 款前段 ( 二 ) 臺北市天然災害緊急疏散及收容安置計畫 區域範圍為警 一 警戒理由 二 警戒時間年月日時分起至年月日時分止 三 警戒區域範圍 四 警戒域圖 ( 如附件 ) 區災害應變中心指揮官 : 註 : 本申請表分 2 聯, 第 1 聯 ( 淡紅色 ) 送市災害應變中心, 第 2 聯 ( 淡綠色 ) 自存

261 第十章 / 附則 No 臺北市區災害應變中心解除警戒區域範圍建議申請表 主旨 : 建請撤銷公告 警戒區域, 自中華民國 年 月 日起生效 依據 : 臺北市天然災害緊急疏散及收容安置計畫 區域範圍為 一 解除理由 二 解除時間年月日時分起至年月日時分止 三 解除警戒區域範圍 四 解除警戒域圖 ( 如附件 ) 備考 : 區災害應變中心指揮官 : 註 : 本申請表分 2 聯, 第 1 聯 ( 淡紅色 ) 送市災害應變中心, 第 2 聯 ( 淡綠色 ) 自存

262 附件 7.9 第十章 / 附則 市長柯文哲 ( 簽字章 )

263 附件 7.10 第十章 / 附則 臺北市政府災害防救法案件勸導書 ( 範例 )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發文字號 : 受勸導人姓名黃 性別男出生年月日 地 址 臺北市 區 路 巷 弄 號 樓 聯絡電話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 公 ) ( 宅 ) ( 行動 ) A 事 實 ( 請敘述違法之時間 地點 方式或手法等事項 ) 一 受勸導人於 年 月 日, 擅入 ( 違反 ) 本府 ( 機關 ) 公告之 警戒區域, 於收到本勸導書後, 請立即離去 ( 不得進入警戒區 ) 二 受勸導人於 年 月 日駕駛 ( 操作 ) ( 請填識別號碼或特徵 ) 車輛 ( 船舶 航空器 ), 擅入 ( 違反 ) 本府 ( 機關 ) 公告之 警戒區域, 於收到本勸導書後, 請立即離去 ( 不得進入警戒區 ) 法規依據災害防救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二款或第三款 注意事項 受勸導人如不遵照本勸導書履行, 本府 ( 請填寫執行機關 ) 將依災害防救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 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發單單位 ( 請填單人填寫 ) 填單人職名章 ( 請填單人蓋章 ) 送達年月日 ( 請簽收人填寫送達之年月日時分 ) 簽收人姓名 ( 請簽收人填寫 ) 市長柯文哲 ( 簽字章 )

264 第十章 / 附則 臺北市政府災害防救法案件舉發單 ( 範例 )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發文字號 : 國民身分證被舉發人姓名黃 性別男出生年月日 統一編號 A ( 公 ) 臺北市 區 路 巷 弄 號 地址聯絡電話 ( 宅 ) 樓 ( 行動 ) 事 實 ( 請敘述違法之時間 地點 方式或手法等事項 ) 一 被舉發人於 年 月 日, 擅入 ( 違反 ) 本府 ( 機關 ) 公告之 警戒區域, 經勸導離去而不從 ( 不聽勸導仍強行進入 ), 將依災害防救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二 被舉發人於 年 月 日駕駛 ( 操作 ) ( 請填識別號碼或特徵 ) 車輛 ( 船舶 航空器 ), 擅入 ( 違反 ) 本府 ( 機關 ) 公告之 警戒區域, 經勸導離去而不從 ( 不聽勸導仍強行進入 ), 將依災害防救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理由及法令依據災害防救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二款或第三款 通知事項 本件非屬行政罰法第四十二條但書規定情事, 請於接到本舉發單次日起 10 日內向本府 ( 請填寫執行機關 ) ( 地址 : 請填寫執行機關之地址 ) 提出陳述書陳述意見 ; 逾期未為陳述意見, 依行政程序法第一 五條第三項規定, 視為放棄陳述意見機會 發單單位 ( 請填單人填寫 ) 填單人職名章 ( 請填單人蓋章 ) 送達年月日 ( 請簽收人填寫送達之年月日時分 ) 簽收人姓名 ( 請簽收人填寫 )

265 附件 7.11 第十章 / 附則 項目 2. 防救治安組 檢查細項 臺北市 區災害應變中心 正常 檢查結果改善措施 組防災整備檢查表 檢查時間 檢查人員簽名 負責單位 2.1 編組標準作業程序書 有 無 區公所 2.2 編組人員通訊錄 有 無 區公所 2.3 警戒警力規劃作業 有 無說明 : 2.4 派駐緊急安置所警力 有 無 規劃 說明 : 2.5 緊急疏散廣播器材 有 部 無 故障有 部 說明 : 2.6 照相機 有 部 無 故障有 部 說明 : 2.7 攝錄影機 有 部 無 故障有 部 說明 : 警察分局 警察分局 消防局 區公所 警察分局消防局 區公所 警察分局消防局 區公所 警察分局 2.8 首長巡視警力維護作業 有 無 警察分局 2.9 緊急醫療體系聯絡事 有 無 宜 說明 : 消防局 區健康服務中心 2.10 警戒區域劃設作業 警戒告示牌 ( 告 有 無 區公所 示 ) 緊急疏散通知單 有 無 區公所 備註 居民通行證 有 無 區公所 ( 人 車 ) 保全住戶名冊 有 無 區公所 2.11 新聞發布聯繫管道 正常 失聯 消防局 說明 : 2.12 災害執行小組編組 有 無 警察分局 說明 : 2.13 救災機具聯繫事宜 正常 失聯說明 : 消防局 區公所 2.14 文書表件 救災人員機具報 有 無 消防局 到表 區公所

266 項目 檢查細項 臺北市 區災害應變中心 正常 檢查結果改善措施 組防災整備檢查表 檢查時間 檢查人員簽名 第十章 / 附則 負責單位 災情彙計總表 有 無 消防局 區公所 災情處理彙報表 有 無 消防局 區公所 災害緊急通報表 有 無 消防局 區公所 劃定警戒區域範 有 無 區公所 圍建議申請表 ( 附警戒域圖 ) 解除警戒區域範圍建議申請表 ( 附解除警戒域圖 ) 警戒管制區公告 有 無 區公所 違反災害防救法勸 有 無 區公所 導書 舉發單 新聞稿 有 無 消防局 受理案件管制單 有 無 消防局 區公所 轄區災情清冊 有 無 消防局 區公所 警力配置報到 有 無 警察分局 表 大事紀要表 有 無 區公所 備註 防救災作業支援系統內

267 第十章 / 附則 附件附件 防救災作業支援系統編號 : 區編號 : 臺北市 區災害應變中心受理案件管制單 報案人報案時間年月日時分聯絡電話 受理人受理時間年月日時分聯絡電話案址 : 里路 ( 街 ) 段巷弄號樓 報案內容 失蹤 死亡 輕傷 重傷 房屋全倒 房屋半倒 路樹傾倒 坡地坍方 火警搶救 交通號誌損壞 房屋淹水 道路淹水 電線 ( 桿 ) 路燈故障 瓦斯漏氣 自來水停水 電力停電 電信停話 緊急救援 招牌掉落 道路受損 堤防損壞 圍籬倒塌 其他, 如 : 災情詳述 ( 以量化方式記錄影響之範圍 程度, 如淹水區域的長 寬 深, 影響交通幾個車道等 ): 權責單位 電話接聽人員填寫以上欄位 防救治安組 醫護組 交通組 搶修組 環保組 救濟組 自來水組 勘查組 總務組 其他, 如 ( 刪除瓦斯 電信 治安及電力組 ) 收容組 災情補述 ( 權責單位勘查後補述 ) 處理情形 非重複案件 重複案件, 已併 案 已處理 填報組別 : 填報人 : 已輸入電腦 批示 填表說明 : 一 為因應電話線路增加, 請各編組人員協助電話接聽及記錄本表 (1 式 2 份 ) 二 管制單記錄完竣, 確認非重複案件後, 先送防救治安組判別權責單位, 再送指揮官批示 三 指揮官批示後, 由防救治安組將第 1 聯影印分送權責編組執勤人員, 並簽收於第 1 聯內, 以利各單位據以執行救災任務 四 管制單第 2 聯由防救治安組據以登入電腦, 完成上傳後, 勾選 已輸入 欄位 五 各權責單位於執行任務完竣後, 請將處理結果記載於管制單內 ( 並勾選 已處理 及記載於大事紀要表內 ), 擲還防救治安組彙整

268 第十章 / 附則 附件 7.13 天然臺北市 區重大災害 ( 組別 : 組 編號 年月日 星期 時間 ( 起訖 ) 大事摘要 ) 應變中心大事紀要表 處理方式 填表人 ( 簽名 ) 備註 本表務請於應變中心任務解除時完成記載繳交指揮官, 以備陳報市府獎懲之重要管考依據

269 第十章 / 附則 附件 7.14 臺北市 區災害應變中心轄區災情清冊 種類 : 死亡 失蹤 受傷 受困及疏散 房屋毀損 災民收容依類別分別造報 里別 姓名 出生年月日 身分證字號地址原因時間處理情形備註

270 臺北市各區災害應變中心分組標準作業程序 防救治安組 附件 7.15 臺北市 災害應變中心申請國軍協助救災需求表年月日 災地 害點 支援起迄時間 支項 援目 支援兵力數量 支援車輛機具數量 報到時間報到地點 受理報到人員電話 備 考 中山區 月 日 環境清理 名 1. 卡車 輛 1. 時間 : 月 課長 範例 里 路一 時 分 2. 抽水機 部 日 時 分 09 帶 至 月 3. 小山貓 輛 2. 地點 : 中山區 時 分止 里 路 號 申請單位 ( ) 區災害應變中心臺北市災害應變中心 承辦人 : 科 ( 課 ) 長 : 區長 : 聯絡電話 : 申請日期 : 承辦人 : 科 ( 課 ) 長 : 市長 : 聯絡電話 : 申請日期 : 附註 一 為能有效減少災害所造成損失, 各區災害應變中心應於可能發生災害之虞或災害發生時評估所需申請之支援兵力 車輛或機具, 並於支援報到前一日 15 時前填妥本表並傳送市災害應變中心防救治安組 - 兵役局 ( 傳真電話 : ; 聯絡專線 或 轉 8541) 彙辦 二 各區負責該支援國軍兵力之統籌分配與運用, 並視支援單位需要提供必要之生活協助

271 臺北市各區災害應變中心分組標準作業程序 防救治安組 附件 7.16 警戒區建築物內疏散撤離人員標誌 ( 紅色危險標誌 ) 危險標誌編號 : 本建築物已被公告劃定 區域範圍 警戒區內, 建築物內人員並已疏散撤離完畢, 非警戒區解除或經本府主管機關同意, 不得進入 建物座落 : 縣 ( 市 ) 鄉 ( 鎮市區 ) 里 ( 村 ) 鄰路 ( 街 ) 段巷弄號 生效日期 : 年月日 附註 : 1. 依據災害防救法第 31 條第 1 項第 2 款 ( 第 3 款 ) 規定 2. 茲為應災害防救需求, 特由本市災害應變中心指揮官劃定區域範圍警戒區, 本危險標誌非經警戒區解除或本府主管機關同意, 不可隨意撕毀或遮掩 3. 持有通行證件者, 除緊急狀況排除外, 亦不得隨意進入 市長柯文哲 ( 簽字章 ) ( 紅色底色 ) ( 標題文字為紅色, 其餘文字為黑色, 公告尺寸為 A3 尺寸 ) ( 禁止進入符號為紅色 )

272 第十章 / 附則 臺北市各區災害應變中心幕僚作業組標準作業程序 版次 :4.0 發行日期 : 中華民國 94 年 12 月 14 日北市同民字第 號函定稿 中華民國 98 年 2 月 4 日北市同民字第 號函修正 中華民國 99 年 3 月 4 日北市同民字第 號函修正 中華民國 101 年 3 月 21 日北市同民字第 號函修正 中華民國 105 年 8 月 25 日北市民區字第 號函修正 管理維護單位 : 臺北市大同區公所

273 第十章 / 附則 臺北市各區災害應變中心 幕僚作業組 標準作業程序 1.0 目的 : 提昇本市各種災害應變能力, 建立區指揮官指揮 調度各任務編組單位權責及各區災害應變中心幕僚作業組管理規範, 期以迅速 有效動員各類防 ( 救 ) 災資源 2.0 適用範圍 : 本作業程序適用於臺北市各區災害應變中心幕僚作業組相關作業 3.0 參考資料 : 3.1 災害防救法 3.2 臺北市災害防救規則 3.3 臺北市各級災害應變中心作業要點 3.4 臺北市天然災害緊急疏散及收容安置計畫 4.0 權責單位及人員 : 4.1 幕僚作業組由消防局 警察局 區公所各指派 2 名非編組人員組成, 並由防救治安組組長兼任幕僚作業組組長 5.0 職掌 : 5.1 幕僚作業組組長 ( 防救治安組組長兼組長 ) 接受區指揮官指揮監督 綜理災害應變中心幕僚作業組通報及災害防救等各項相關工作 5.2 幕僚作業組組員 ( 由消防局 警察局 區公所指派非編組人員組成 ) 值勤 通報, 辦理組長交辦事項 協助防救治安組整理災情傳遞彙整 災情管制統計及其他有關之文書作業事項 6.0 作業程序 : 6.1 接獲消防局災害預警通報或發生重大災害時, 即通知編組人員於應變中心待命 6.2 協助應變中心物品檢視與整備, 於整備完成後, 運送至應變中心

274 第十章 / 附則 備用 6.3 協助辦理災情傳遞彙整 災情管制統計及其他有關之文書作業事項 6.4 通訊聯絡事項 ( 無線電架設 衛星電話 視訊會議操作 ) 6.5 災情勘查車操作 6.6 區指揮官臨時交辦事項 7.0 接獲成立區災害應變中心指令 : 7.1 由消防局通知成立 2 級開設, 成員為副指揮官 防救治安組 勘查組 搶修組 總務組 幕僚作業組及其他臨時指派人員進駐 幕僚作業組組長或其代理人及組員, 應依規定通知時間內到達指定地點完成進駐作業 7.2 幕僚作業組通知其他各編組成員, 亦應依規定通知時間內進駐完成 1 級開設, 並完成整備會議資料 8.0 災害緊急應變 : 8.1 接獲災情通報, 幕僚作業組應立即填報災害緊急通報紀錄表陳核, 並同步交由任務權責編組人員憑辦及傳送市災害應變中心彙整 8.2 幕僚作業組依據通報表轉請權責單位立即處理外, 另將處理情形填具大事紀要表陳核, 以利查考 8.3 災害應變程序 處理經過及辦理結果, 各業管承辦編組人員需立即載明於災情通報紀錄及大事紀要表, 通聯內容應全程錄音以明責任 8.4 受災及安置地點, 由防救治安組或支援人員建檔, 以利市府相關局 處查考 9.0 附件 9.1 臺北市 區災害應變中心幕僚作業組標準作業程序

275 第十章 / 附則 附件 9.1 臺北市 區災害應變中心幕僚作業組標準作業程序 災害緊急通報 依指示進駐區級災害應變中心 參加整備會議及執行決議事項 災害發生時 接受指揮官命令 請求支援並協助防救治安組整理災情傳遞彙整 災情管制統計 及其他有關之文書作業事項

276 第十章 / 附則 臺北市各區災害應變中心勘查組標準作業程序 版次 :3.2 發行日期 : 中華民國 91 年 12 月 16 日北市中民字第 號函定稿中華民國 93 年 8 月 17 日北市中民字第 號函修正中華民國 94 年 11 月 28 日北市中民字第 號函修正中華民國 98 年 2 月 6 日北市中民字第 號函修正中華民國 99 年 2 月 9 日北市中民字第 號函修正中華民國 99 年 3 月 16 日北市中民字第 號函修正中華民國 104 年 3 月 24 日北市中秘字第 號函修正中華民國 105 年 3 月 30 日北市中民字第 號函修正中華民國 105 年 8 月 25 日北市民區字第 號函修正 管理維護單位 : 臺北市中山區公所

277 第十章 / 附則 臺北市各區災害應變中心 勘查組 標準作業程序 1.0 目的 : 提昇本市各種災害應變能力, 建立區指揮官指揮 調度各任務編組單位權責及各區災害應變中心作業管理規範, 期以迅速有效動員各類防救災資源 2.0 適用範圍 : 本作業程適用於臺北市各區災害應變中心勘查組之相關作業 3.0 參考資料 : 3.1 災害防救法 3.2 臺北市災害防救規則 3.3 臺北市各級災害應變中心作業要點 3.4 臺北市天然災害緊急疏散及收容安置計畫 3.5 臺北市各區災害應變中心執行災害地區緊急疏散作業計畫 4.0 權責單位 : 4.1 臺北市各區公所 4.2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所轄各分局 5.0 任務職掌 : 5.1 協助防救治安組辦理區災害應變中心災害預警訊息通知及災害潛勢地區居民疏散事項 5.2 勘查統計轄區災害發生後災情事項 5.3 協助辦理收容安置 救濟相關事項 5.4 其他有關業務權責事項 6.0 編組 : 置組長及副組長各 1 名, 分別由區公所民政課長及視導兼任綜理勘查組全盤工作事宜 ; 內設聯絡統計組員若干人, 由區公所相關課室人員組成 ; 及災情勘查作業人員, 由全體里幹事組成 必要時得動員里鄰長 社區救援隊及守望相助隊參與, 執行災後勘查相關工作 7.0 作業程序 : 7.1 災前準備 編組人員, 依事前之分工項目負責聯絡統計及勘查作業 有關轄區內災害潛勢地區之人口統計, 依據災害主管機關規範列管之住戶資料與更新期程辦理保全對象清冊定期更新作業, 颱風來臨前並再行確認 1 次 組長或副組長於接獲風災 旱災 寒害 疫災及其他可預警之災害通報時, 應通知里幹事先行進行家戶宣導, 籲請民眾加強防災準備

278 第十章 / 附則 措施 組長或副組長於接獲區災害應變中心通知後, 應依規定通知時間內到達災害應變中心, 向指揮官完成報到及簽到就定位 ( 格式準用防救治安組標準作業程序附件 7.2), 並繳交 防救災人員 機具報到表 ( 格式準用防救治安組標準作業程序附件 7.5), 且排定值勤編組, 區分 2 班制於應變中心輪值 組長 ( 副組長 ) 通知里幹事緊急待命, 隨時與里辦公處保持連繫, 掌握里內災情發展 轄區內凡有災害發生之虞地區者 ( 如低窪地帶 危險山坡地區 老舊山坡聚落等 ), 相關區域之里幹事, 由組長 ( 副組長 ) 指派逕至里辦公處報到應變 勘查組就預防災害應行注意事項通報各里辦公處提高警覺 防汛期前依 本市各區災害應變中心勘查組防災整備檢查表 完成例行檢查 1 次, 於每年 5 月 10 日前送交區公所彙整送市府備查 ; 中央氣象局發布有颱風形成後, 於接獲市級災害應變中心第 1 次通報時, 進行再次檢視, 相關紀錄自行留存備查 ( 詳附件 8.4) 7.2 勤務派遣 : 區災害應變中心成立後, 里幹事受指揮官之指示應前往轄區派出所, 會同員警搭乘警車, 至里辦公處協助里長巡迴轄內, 執行災害動態廣播 分送緊急通知書宣導 ( 格式準用防救治安組標準作業程序附件 7.7), 並綜合判斷災情危害發展程度, 將警訊通知轄內災害潛勢地區住戶預採避險措施, 並於災情有危害之虞時, 協助防救治安組疏散災害潛勢地區住戶至指定緊急安置所避難 必要時並協助收容組辦理受理登記 慰問及護送復原事宜 災害發生後, 里幹事受指揮官之指示, 應攜帶必要之勘查作業用具迅速前往災害發生地點, 會同警勤區警員, 就勘查災情類別 受災情形 ( 區域 受災戶數 人數及設施損壞情形 ) 發生地點等詳實查報, 必要時得由組長或其代理人會同里幹事進行複勘並填報災情勘查表 ( 如附件 8.2), 且將災情記錄於大事紀要表 ( 格式準用防救治安組標準作業程序附件 7.13) 對災害處理應變之程序 過程及區指揮官下達之指令, 幕僚作業人員應填寫受理案件管制單 ( 參照防救治安組附件 7.12) 交受命單位及人員收執, 執行完畢後, 並應記錄於災害應變中心大事紀要表 ( 參照防救治安組附件 7.13) 中, 俾於日後查證以明責任 辦理災損調查時, 倘因訪查未遇受災戶, 應即填送告知單, 以利災損查報作業 ( 參考範例 : 災損調查告知單, 如附件 8.3) 區災害應變中心撤除後, 由勘查組通知各里辦公處災害警報解除通報, 並告知各相關單位聯絡電話, 以利災後各項復舊工作聯絡 災害應變中心啟動人口資料組特殊進駐時, 勘查組負責進行現場訪查

279 第十章 / 附則 確認人口訊息 ( 如訪談災害現場里長 社區主任委員 大樓管理員 周圍鄰居 保全人員 災民 災民親屬好友或其他相關人員 協助索取公寓大廈住戶管理名冊或相關資料 ) 事宜, 並回報人口資料組 8.0 附件 : 8.1 臺北市 區災害應變中心勘查組作業流程圖 8.2 臺北市 區災害應變中心勘查組 災害災情勘查表 8.3 災損調查告知單 8.4 臺北市 區災害應變中心勘查組防災整備檢查表 8.5 現場訪問原則 8.6 現場訪查問題集 8.7 訪查紀錄表

280 第十章 / 附則 附件 8.1 臺北市 OO 區災害應變中心勘查組作業流程圖 災害緊急通報 風災 疫災等可預警災害 YES 宣導家戶加強防災措施 NO 成立區災害應變中心 已發生災情 YES NO 災情警訊通知災害潛勢地區住戶 NO 有疏散災害潛勢地區住戶必要 YES 協助災害潛勢地區住戶或受災戶疏散至緊急避難所 NO NO 災情勘查 協助收容組受理登記及慰問事項 NO 公私有設施損壞 YES 災情查報 災害特報解除 災害特報解除 YES YES 協助緊急安置所民眾護送復原及受災戶救濟事項 結案 善後 ( 復舊 ) 情形查證回報

281 第十章 / 附則 附件 8.2 臺北市 區災害應變中心勘查組 災害災情勘查表第 號 填表日期 : 年 月 日 時 分 災 情 類 01 人員死亡 02 人員失蹤 03 人員重傷 04 人員輕傷 05 房屋全倒 06 房屋半倒 07 電力停電 08 電信停話 09 瓦斯漏氣 10 積水別區 11 房屋淹水 12 坍方 ( 落石 ) 13 道路受損 14 堤防損壞 15 路 ( 選 ) 樹全倒 16 路樹半倒 17 交通號誌損壞 18 路燈故障 19 招牌掉落 20 電線桿 21 垃圾清運 22 農田損失 23 農作物損失 24 火警搶 救 25 緊急救護 26 地下室淹水 99 其他 發生地點 ( 區域 ) ( 敘明死傷人員姓名 住址及設施損壞情形 數據 受災戶聯絡電話等 ) 災情簡述 積水未達 50 公分者積水情形 積水在 50 公分以上未達 100 公分者 ( 選 ) 積水在 100 公分以上者 受災戶住屋屋頂連同椽木塌毀面積超過三分之一 ; 或鋼筋混凝土造成住屋屋頂之樓板 橫樑因災龜裂毀損者 房屋受損情形 受災戶住屋牆壁斷裂 傾斜或共同牆壁倒損者 ( 選 ) 其他經臺北市政府建管單位或災害後危險建築物緊急鑑定人員認定住屋受損嚴重者 勘查人員勘查組組長副指揮官指揮官 ( 里幹事 ) ( 警員 )

282 第十章 / 附則 附件 8.3 災損調查告知單 茲為調查年月日災害損失狀況, 以作為後續相 關資料彙整及災害受損處置之依據, 因訪查未遇, 無法得知貴住戶 損害情形, 請您於 5 日內逕行與 區里辦公處聯繫 謝謝合作! 區 里辦公處啟 里長 : 聯絡電話 : 行動電話 : 里幹事 : 聯絡電話 : 行動電話 : ( ) 區公所電話 : 留言時間 : 年月日時分

283 第十章 / 附則 附件 8.4 臺北市 區災害應變中心勘查組防災整備檢查表 項目 檢查細項 正常 檢查結果 改善措施 檢查 時間 檢查人員 簽名 備註 1 0. 勘查組 10.1 編組標準作業程序書 有 無 10.2 編組人員通訊錄 有 無 10.3 里幹事勘災通報 行動電話及無線上網 功能 正常部 故障部 說明 : 里辦公處傳真機 正常部 故障部 說明 : 里辦公處電話 正常部 故障部 說明 : 10.4 電腦設備 終端機 PC 正常部 無 故障部 說明 : 手提電腦 正常部 無 故障部 說明 : 網際網路 正常 故障 10.5 擴音器材 正常部 無 故障部 說明 : 10.6 文書表件 作業流程圖 有 無 人員機具報到表 有 無 里幹事 里辦公處通訊 有 無 錄 緊急通知宣導書 有 無 災情勘查表 有 無 受理案件管制單 有 無 災損調查告知單 有 無 大事紀要表 有 無

284 第十章 / 附則 附件 8.5 現場訪查問原則 1. 注意受訪者情緒 用字遣詞避免敏感性 2. 首先表明身分, 避免誤會 3. 確認受訪者及受災者相關訊息 4. 確認 釐清受災人數 5. 清楚受災住所與建築物的相對位置, 以利後續圖表化呈現相關資訊 6. 若有生還受困者之通訊聯繫, 優先處理, 並傳遞警消人員知悉 7. 必要時請其現場協助 ( 協尋位置 釐清人數 指認屍體等 ) 8. 將不相干人員, 勸其離開災害現場, 避免混亂 9. 資料獲得後, 儘速查察, 並與人口資料組作資訊確認與回報

285 第十章 / 附則 附件 8.6 現場訪查問題集 ( 現場民眾或鄰居 好友 ) 您好, 我是臺北市災害應變中心的成員, 敝姓 X, 為掌握災害現場實際情況並加速救援, 幾個問題, 想請教您 1. 請問您的大名是? 2. 請問您是否有家人或朋友現在受困, 需要援助? 一共幾人? 若非親友 救難人員, 請其離開現場, 避免影響救援及資訊紊亂 3. 可以告訴我, 他 ( 們 ) 叫什麼名字嗎? 4. 有沒有人跟他 ( 們 ) 住在一起? 5. 不好意思, 請問您是如何確定他 ( 們 ) 在災害現場?( 最後通聯時間是?) 6. 可否大概描述該住所與本建築物的相對位置? ( 救援出來的民眾, 體力初步回復後, 進行現場訪視 ) 您好, 我是臺北市災害應變中心的成員, 敝姓 X, 為掌握災害現場實際情況並加速救援, 幾個問題, 想請教您 1. 請問您是 XXX 嗎? 2. 請問您是否還有家人或朋友現在受困, 需要援助? 一共幾人? 3. 可以告訴我, 他 ( 們 ) 叫什麼名字嗎? 4. 可否儘量描述災害現場受困者與本建築物的相對位置 ( 盡量圖表化 ), 讓救援隊更快速掌握情況 協尋?

286 第十章 / 附則 8.7 訪查紀錄表 受訪人姓名受災者姓名與受災者之關係 訪談情況紀錄 紀錄時間 年 月 日 時 受訪者聯繫資料 受訪者需求 資料確認情形 紀錄者 備註

287 第十章 / 附則 臺北市各區災害應變中心搶修組標準作業程序 中華民國 91 年 12 月 12 日北市南社字第 號函定稿中華民國 93 年 8 月 11 日北市湖民字第 號函修正中華民國 94 年 12 月 9 日北市湖民字第 號函修正中華民國 98 年 6 月 26 日北市湖民字第 號函修正中華民國 99 年 1 月 15 日北市湖民字第 號函修正中華民國 99 年 3 月 5 日北市湖民字第 號函修正中華民國 100 年 3 月 3 日北市湖民字第 號函修正中華民國 101 年 3 月 20 日北市湖民字第 號函修正中華民國 102 年 5 月 2 日北市湖民字第 號函修正中華民國 104 年 7 月 28 日北市湖民字第 號函修正 管理維護單位 : 臺北市內湖區公所

288 第十章 / 附則 臺北市各區災害應變中心 搶修組 標準作業程序 1.0 目的 : 透過本程序之訂定, 確實建立區指揮官指揮 調度機制及權責, 並使搶修同仁有所依據, 而提昇區級之災害搶修效率, 將災害減至最低程度, 保障區民生命財產安全 2.0 適用範圍適用於本市各區級災害應中心 -- 搶修組, 該組應受本程序之規範 3.0 參考資料 3.1 災害防救法 3.2 臺北市災害防救規則 3.3 臺北市各級災害應變中心作業要點 3.4 臺北市政府災害及緊急事件搶修作業要點 4.0 權責單位及人員 4.1 權責單位 :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 區公所經建課 4.2 編組人員 : 組長 :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指派 1 人兼任 副組長 : 區公所經建課課長兼任 組長第 1 2 代理人 :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派員兼任 副組長第 1 2 代理人 : 區公所經建課派員兼任 5.0 職掌暨任務分工事項 5.1 搶修組組長 ( 工務局指派 1 人兼任 ) 負責通報災情到市災害應變中心, 請求災情搶修 搶救及復原等事項 5.2 搶修組副組長 ( 區公所經建課課長兼任 ) 區內鄰里公園災情之搶修及復舊事項及輕微災情之搶修 搶救及復舊事項 區內抽水機具 人力調度及跨次分區支援暨跨區支援 聯繫處理人員事項 區內砂包管理 發放 調度及回收等事項 負責災情搶修 搶救及復原工作之追蹤管制及結案 負責區公所及里辦公處抽水機定期保養測試紀錄 ( 每月進行測試 1 次 ) 紀錄自行留存以備年度督考受檢 ( 詳附件 ) 負責接待支援單位人員及抽水機具 人力調度工作事項, 並巡視其執行情形 及需求回報指揮官及總務組 協助災情勘查 評估搶修所需能量及回報指揮官 6.0 作業程序 6.1 作業時機 : 氣象局發布海上颱風警報或豪雨特報時, 組長或其代理人應備勤待命 6.2 人員報到 :

289 第十章 / 附則 可預警災害 : 組長或其代理人接獲區級災害應變中心成立作業通知, 應依規定通知時間內到達災害應變中心完成進駐作業 不可預警災害 : 因地震或其它災害發生, 致本市電信通訊 電力中斷時, 組長或其代理人應不待通知, 主動到達災害應變中心完成進駐, 展開各項緊急應變措施 6.3 人力 機具彙報 : 組長或其代理人至區災害應變中心, 應聯繫 掌控搶修之裝備 數量 人員及聯絡電話 ( 含開合約廠商 ), 填具人力 機具一覽表 ( 參照防救治安組附件 7.5), 以口頭及書面向區指揮官報告 6.4 搶修處理 : 組長應隨時掌握搶修 搶險之工作進度, 並追蹤處理回報, 通報市災害應變中心並陳報區指揮官 副組長應指派人力 機具負責鄰里公園災害之搶修 搶險工作並追蹤處理回報, 填寫災情處理彙報表, 陳報區指揮官 區內抽水機具 人力之調度及連繫跨區支援事項 鄰里公園災害及積 ( 淹 ) 水災情之搶修 搶險災情可視需要通知開口合約廠商進行搶修 對災害處理應變之程序 過程及區指揮官下達之指令, 幕僚作業組組員應填寫受理案件管制單 ( 參照防救治安組附件 7.13) 交受命單位及人員收執, 執行完畢後, 並應記錄於災害應變中心大事紀要表 ( 參照防救治安組附件 7.14) 並將各項災情搶修處置情形上傳至本市防救災作業支援系統中, 俾於日後查證以明責任 7.0 於防汛期前依 本市各區災害應變中心搶修組防災整備檢查表 完成例行檢查 1 次, 於每年 5 月 10 日前送交區公所彙整送市府備查 ; 中央氣象局發布有颱風形成後, 於接獲市級災害應變中心第 1 次通報時, 進行再次檢視, 相關紀錄自行留存備查 ( 詳附件 8.2) 8.0 附件 : 8.1 臺北市 區災害應變中心搶修組作業流程圖 8.2 臺北市 區災害應變中心搶修組防災整備檢查表 8.3 臺北市 區小型移動式抽水機數量清冊表 8.4 臺北市 區公所小型移動式抽水機維護保養 試運轉紀錄表 8.5 臺北市 區 里小型移動式抽水機維護保養 試運轉紀錄表 8.6 臺北市 區沉水式抽水機數量清冊表 8.7 臺北市 區公所沉水式抽水機維護保養 試運轉紀錄表 8.8 臺北市 區 里沉水式抽水機維護保養 試運轉紀錄表

290 附件 8.1 臺北市 區災害應變中心搶修組作業流程圖 災害緊急通報 1. 可預警災害 : 應依規定通知時間內到達災害應變中心 2. 不可預警災害 : 主動到達災害應中心 區級應變中心成立, 搶修組 參與作業並待命執行搶修 接獲災情通報, 組長 ( 副組長 ) 及組內各成員應遵從區指揮官指令進行搶修 視需要通知開口合約廠商進行搶修 災情不斷擴大獲災情搶修非 區級災害應變中心能力所及 先行請求 跨區支援 組長 ( 副組長 ) 應掌握搶修執行狀況及搶修人員機具調配, 並追蹤處理回報及受理案件管制單, 陳報區指揮官並應記錄於災害應變中心大事紀要表 向市災害應變中心請求支援 結 案

291 附件 8.2 臺北市 區災害應變中心搶修組防災整備檢查表 項目 檢查細項 正常 檢查結果改善措施 檢查 時間 檢查人 員簽名 備註 4. 搶修組 4.1 編組標準作業程序書 有 無 4.2 編組人員通訊錄 有 無 4.3 搶修 救規劃 工程機具調配 聯繫 有且正常 失聯 事宜 說明 : 人力調配 聯繫事宜 有且正常 失聯 說明 : 4.4 轄區地形圖 有 無 4.5 工程車 大型工程車 有部 無 故障部 說明 : 小型工程車 有部 無 故障部 說明 : 貨車 有部 無 故障部 說明 : 鏟土車 有部 無 故障部 說明 : 4.6 工程開口合約廠商 已簽訂 未簽訂 失聯 說明 : 4.7 文書表件 受理案件管制單 有 無 搶修組作業流程圖 有 無 大事紀要表 有 無

292 附件 8.3 臺北市 區小型移動式抽水機數量清冊表 臺北市 區小型移動式抽水機數量清冊表 編號管理機關使用單位 保管地點 ( 含里 ) 口徑 ( 英吋 ) 專責保管人員 姓名電話 ( 公 ) 電話 ( 行動 ) 備註

293 附件 8.4 臺北市 區公所小型移動式抽水機維護保養 試運轉紀錄表 年月日 抽水機編號 : 檢查或維護狀況 檢查項目結果說明 備註 1. 檢查或更換引擎機油高度與油質 良好 故障 2. 檢查或更換清潔空氣濾清器 良好 故障 3. 橡樛管 掛鉤損壞檢查 良好 故障 4. 檢查或洩放燃油沉澱物 良好 故障 5. 檢查運轉中有異音 良好 故障 6. 目視機組有無漏機 燃油或水 良好 故障 試運轉紀錄 起迄時間 試運轉狀況與異常說明 保養人員簽名 開機 關機 狀況代號 :V 正常或無異狀,X 故障,A 添加或調整,F 修理 承辦人 : 經建課課長 :

294 附件 8.5 臺北市 區 里小型移動式抽水機維護保養 試運轉紀錄表 年月日 抽水機編號 : 檢查或維護狀況 檢查項目結果說明 備註 1. 檢查或更換引擎機油高度與油質 良好 故障 2. 檢查或更換清潔空氣濾清器 良好 故障 3. 橡樛管 掛鉤損壞檢查 良好 故障 4. 檢查或洩放燃油沉澱物 良好 故障 5. 檢查運轉中有異音 良好 故障 6. 目視機組有無漏機 燃油或水 良好 故障 試運轉紀錄 起迄時間 試運轉狀況與異常說明 保養人員簽名 開機 關機 狀況代號 :V 正常或無異狀,X 故障,A 添加或調整,F 修理 里長 :

295 附件 8.6 臺北市 區沉水式抽水機數量清冊表 臺北市 區小型移動式抽水機數量清冊表 編號管理機關使用單位 保管地點 ( 含里 ) 口徑 ( 英吋 ) 專責保管人員 姓名電話 ( 公 ) 電話 ( 行動 ) 備註

296 附件 8.7 臺北市 區公所沉水式抽水機維護保養 試運轉紀錄表 年 月 日 抽水機編號 : 檢查或維護狀況 備註 檢查項目 結果 說明 1. 檢查所有電源電壓與銘牌 相符合 2. 軸承內外圈溝槽及滾珠表 面是否磨損 3. O 型環表面是否有硬化 4. 電纜線是否完好無龜裂情 況 5. 機械軸封是否磨損或硬化 情況 6. 檢查運轉中是否有異音 試運轉紀錄 起迄時間 試運轉狀況與異常說明 保養人員簽名 開 關機 機 狀況代號 :V 正常或無異狀,X 故障,A 添加或調整,F 修理 承辦人 : 經建課課長 :

297 附件 8.8 臺北市 區 里沉水式抽水機維護保養 試運轉紀錄表 年 月 日 抽水機編號 : 檢查或維護狀況 備註 檢查項目 結果 說明 1. 檢查所有電源電壓與銘牌 相符合 2. 軸承內外圈溝槽及滾珠表 面是否磨損 3. O 型環表面是否有硬化 4. 電纜線是否完好無龜裂情 況 5. 機械軸封是否磨損或硬化 情況 6. 檢查運轉中是否有異音 試運轉紀錄 起迄時間 試運轉狀況與異常說明 保養人員簽名 開 關機 機 狀況代號 :V 正常或無異狀,X 故障,A 添加或調整,F 修理 里長 :

298 第十章 / 附則 臺北市各區災害應變中心總務組標準作業程序 版次 :3.0 發行日期 : 中華民國 92 年 1 月 23 日北市松社字第 號函定稿中華民國 93 年 8 月 16 日北市松民字第 號函修正中華民國 94 年 12 月 1 日北市松民字第 號函修正中華民國 98 年 2 月 2 日北市松民字第 號函修正中華民國 99 年 1 月 19 日北市松民字第 號函修正中華民國 99 年 3 月 4 日北市松民字第 號函修正中華民國 100 年 3 月 21 日北市松民字第 號函修正中華民國 101 年 3 月 27 日北市松民字第 號函修正中華民國 102 年 3 月 27 日北市松民字第 號函修正中華民國 105 年 3 月 14 日北市松秘字第 號函修正中華民國 105 年 8 月 25 日北市民區字第 號函修正

299 第十章 / 附則 臺北市各區災害應變中心 總務組 標準作業程序 1.0 目的提昇本市各種災害應變能力, 建立區指揮官指揮 調度各任務編組單位權責及各區級災害應變中心作業管理規範, 期以迅速有效動員各類防救災資源 2.0 適用範圍本作業程序適用於臺北市各區級災害應變中心總務組之相關作業 3.0 參考資料 3.1 災害防救法 3.2 臺北市災害防災規則 3.3 臺北市各級災害應變中心作業要點 3.4 臺北市天然災害緊急疏散及收容安置計畫 4.0 權責單位人員 : 於災害發生成立區應變中心時, 總務組組長由區公所秘書室主任擔任, 警察分局行政組組長兼任副組長 5.0 任務職掌 5.1 組長職掌 : 區災害應變中心及協助前進指揮所或現場指揮站相關設備之儲存 維護及佈置 視訊會議設備操作及維護 電訊 ( 含無線電機組 ) 之裝備維護及照明設備之維持等事項 災害應變中心工作人員飲食給養及寢具等供應及相關救災器材採購事項 救災器材儲備供應事項 辦理年度機具民間協力廠商開口合約之招標暨災害應變物資緊急採購事宜 辦理義工募集 保險 集合及救濟物資運送等事宜 其他有關業務權責事項 5.2 副組長職掌 : 救災器材儲備供應事項 協助前進指揮所或現場指揮站之佈置 視訊會議設備操作及維護 電訊之裝備維護及照明設備之維持等事項 協助區災害應變中心 ( 或現場指揮站 ) 之正常運作 其他有關業務權責事項 6.0 作業程序 6.1 平時準備事宜 : 依臺北市各級災害應變中心作業要點規定明訂總務組編組人

300 第十章 / 附則 員及職掌, 要求作業人員熟悉業務及職掌辦理 區公所秘書室, 依相關課室 ( 經建課 ) 提出之需求, 辦理年度機具 民間協力廠商開口合約之招標 訂約 為使區災害應變中心有效運作, 相關視訊及資訊系統平時之維護 教育訓練及測試由區公所總務組負責辦理及維管 6.2 災前準備 : 待命 不論預警或無預警之災害發生, 各員均應提高警覺, 透過媒體, 儘速獲得資訊, 主動與中心聯絡, 不待通知即應到達指定地點報到 經常檢查機具 通信器材及照明設備, 保持堪用 區公所秘書室應加強區行政中心各項機組維修, 協助隨時與維護合約廠商電話聯繫, 保持暢通, 要求待命 於防汛期前依 本市各區災害應變中心總務組防災整備檢查表 完成例行檢查 1 次, 於每年 5 月 10 日前送交區公所彙整備查 ; 中央氣象局發布有颱風形成後, 於接獲市級災害應變中心第 1 次通報時, 進行再次檢視, 相關紀錄自行留存備查 ( 詳附件 8.2) 6.3 災害發生時 : 完成區災害應變中心及協助前進指揮所或現場指揮站之佈置 視訊會議設備操作及維護 電訊裝備維持及照明設備維持 轄區內發生災害時, 依市長或區長指示成立區級災害應變中心, 總務組組長或其代理人應依規定通知時間內至災害應變中心報到 ( 簽到表依防救治安組格式 ), 因故無法到勤者, 由職務代理人代理 另總務組下設之副組長 ( 警察分局行政組長 ) 亦應於時限內分別至各該服務單位待命 攜帶動員人力 機具表報到 ( 人力 機具表報到表依防救治安組格式 ) 總務組任務 : 總務組派員會同勤區警員及里幹事勘查現場指揮站之地點, 經區指揮官選定後, 應儘速佈置並作各項設備之裝設 維護 負責區災害應變中心工作人員之飲食給養及寢具等供應及相關救災器材採購事項 協助軍方支援部隊之接待及給養供應事項 救災器材儲備供應事項 : 接獲指揮官指示成立現場指揮站後, 立即通知值勤人員 駕駛及搬運人員, 載運所需器材, 依限抵達

301 第十章 / 附則 指定位置, 架設通信及照明設備 協助電話通知開口合約廠商待命, 隨時準備進行搶修工作 車輛及人員全天候待命, 以備運送物資及災民 協助通知義工人員或團體前往指定地點支援 防災公園開設完畢後, 總務組長隨同行政副指揮官進行接管作業 防災公園開設期間, 總務組負責編組人員及收容受災戶之膳食, 必要時得陳報 市收容救濟組 調度支援, 及聯繫社會公益團體協助提供 災害應變中心啟動人口資料組特殊進駐時, 總務組應於統計人口資料名冊現場, 儘速架設電視機 電腦 ( 含網路 ) 及支援各項硬體設備, 俾利蒐集媒體資訊及人口資料名冊彙整作業 災害應變中心啟動人口資料組特殊進駐時, 總務組應協助將訊息簡易圖表化, 以供現場調度 搜救使用 ; 為災害應變訊息 簡易圖表化 需求, 必要時可逕向廠商進行採購, 由本市各區災害應變中心相關經費項下支應 請求支援 : 如人力及物資不足時, 由區指揮官立即向市災害應變中心請求支援, 並請義工及團體協助, 總務組應規劃義工或團體報到窗口, 記錄人數及個人資料並協助為義工辦理災害保險 本府以外單位提供支援時, 得應其申請提供支援機具運轉所需油料及人員餐飲, 如因區內受災嚴重無法提供時, 請立即向市災害應變中心請求支援 對災害處理應變之程序 過程及區指揮官下達之指令, 幕僚作業人員應填寫受理案件管制單 ( 參照防救治安組附件 7.13) 交受命單位及人員收執, 執行完畢後, 並應記錄於災害應變中心大事紀要表 ( 參照防救治安組附件 7.14) 中, 俾於日後查證以明責任 7.0 災後復原 : 區災害應變中心 現場指揮站撤除後, 應協助恢復各項設施, 分屬警察分局 區公所之機具設備及物資分由各該單位運回, 現場清理復原工作亦由各該單位負責 8.0 附件 8.1 臺北市 區災害應變中心總務組作業流程圖 8.2 臺北市 區災害應變中心總務組防災整備檢查表 8.3 圖表化 ( 範例 )

302 第十章 / 附則附件 8.1 臺北市 區災害應變中心總務組作業流程圖災害緊急通報成立區級災害應變中心 ( 或現場指揮站 ) 依通知時間至區災害應變中心報到佈置區災害應變中心或現場指揮站向區指揮官報告人員機具待命情形發生災情未發生災情負責中心人員之飲食及寢具供應事項檢查並維護機具通信器材及照明設備回報區災害應變中心解除警報回歸平時整備救災器材供應事項警察局行政組組長 ( 副組長 ) 一 協助前進指揮所或現場指揮站之佈置 視訊會議設備操作及維護 電訊之裝備及照明設備之維持二 協助災害應變中心 ( 或現場指揮站 ) 之正常運作負責中心工作人員之飲食給養及寢具等供應及相關救災器材採購事項, 提供支援機具運轉所需油料及人員餐飲災害應變中心 ( 或現場指揮站 ) 辦公處所之佈置電訊 ( 含無線電機組 ) 之設備及照明設備之維持等事項辦理義工募集 保險 集合及救濟物資運送等事宜辦理年度機具協力廠商開口合約招標暨災害應變物資緊急採購事宜一 隨同行政副指揮官接管防災公園二 防災公園開設期間, 負責編組人員及收容受災戶之膳食

303 第十章 / 附則 附件 8.2 臺北市 區災害應變中心總務組防災整備檢查表 項目 1 1. 總務組 檢查細項 正常 檢查結果 改善措施 11.1 編組標準作業程序書 有 無 11.2 編組人員通訊錄 有 無 11.3 應變中心布置 正常 待改善說明 : 11.4 應變中心布置規劃 通訊設備 正常 無 故障 部 說明 : 照明設備 正常 無 故障 部 說明 : 電腦設備 正常 部 無 故障 部 說明 : 應變中心工作人員飲食供應安排 有 無說明 : 應變中心工作人員寢具供應 有 人份 無說明 : 第二應變中心 有 無說明 : 11.5 年度開口合約辦理情形 工程開口合約 已簽訂 未簽訂 失聯說明 : 11.6 義工人力 義工召募計畫 有 無 義工 團體報到窗口 有 無 辦理義工保險規劃 有 無 11.7 緊急發電機 正常 部 無 故障 部 說明 : 11.8 文書表件 編組作業流程圖 有 無 器材保修紀錄單 有 無 人員機具報到表 有 無 物資供給清單 有 無 救災器材供給清單 有 無 駕駛出勤紀錄表 有 無 車輛出勤紀錄表 有 無 救助物資簽收單 有 無 大事紀要表 有 無 ( 刪除 民生物資開口合約 列 ) 檢查 時間 檢查人員 簽名 備註

304 第十章 / 附則 8.3 圖表化 ( 範例 ) 地址 : 臺北市 OO 區 OO 路 00 號 (A 棟 ) 5F 王大明 (75) 王大強 (45) 李小明 (25) 4F 3F 2F 1F B

305 第十章 / 附則 臺北市各區災害應變中心交通組標準作業程序 中華民國 91 年 12 月 10 日北市南社字第 號函定稿中華民國 93 年 8 月 5 日北市南社字第 號函修正中華民國 94 年 12 月 15 日北市南社字第 號函修正中華民國 98 年 2 月 4 日北市南民字第 號函修正中華民國 99 年 3 月 3 日北市南民字第 號函修正中華民國 104 年 3 月 13 日北市南民字第 號函修正中華民國 105 年 3 月 21 日北市南民字第 號函修正 管理維護單位 : 臺北市南港區公所

306 第十章 / 附則 臺北市各區災害應變中心 交通組 標準作業程序 1.0 目的 : 為建立臺北市各區災害應變中心 ( 交通組 ) 之標準作業 健全區級災害防救體制, 強化防救災之功能, 以確保人民生命 財產之安全, 特訂定本作業程序 2.0 適用範圍 : 本作業程序適用於臺北市各區災害應變中心交通組之相關作業 3.0 參考資料 : 3.1 災害防救法 3.2 臺北市災害防救規則 3.3 臺北市各級災害應變中心作業要點 3.4 臺北市天然災害緊急疏散及收容安置計畫 3.5 臺北市聯營公車支援救災計畫 3.6 臺北市各區災害應變中心執行災害地區緊急疏散作業計畫 4.0 權責單位 : 4.1 警察分局 4.2 交通組組長, 由警察分局交通組組長兼組長 5.0 職掌 : 5.1 災民疏散之接運事項 5.2 災區警示標誌設立及交通秩序維持事項 5.3 災區交通運輸之維護事項 5.4 其他有關業務權責事項 6.0 作業程序 6.1 於區災害應變中心成立時, 交通組組長或其代理人應依規定通知時間內到達災害應變中心, 並完成報到手續 ; 因災害致電信通訊 電力中斷時, 應不待通知主動到達 6.2 向指揮官報告本區交通道路狀況, 人員 機具情形並設定重要管制點, 預作車輛運輸調度 6.3 隨時掌握轄區交通狀況, 如道路 橋樑發生坍塌 斷裂或有發生坍塌 斷裂之虞 或發生其他交通災害, 立即報告指揮官及回報市及區級災害應變中心, 並於四周設置警示標誌及實施交通管制, 依災害現場實際狀況需要, 申請劃定警戒管制範圍 6.4 災害發生時, 依指揮官之裁示, 立即於災區四周設置警示標誌及實施交通管制, 疏散車輛改道, 通知各任務單位調派人員維護交通秩序, 並回報災害應變中心

307 第十章 / 附則 6.5 於勘查組 防救治安組回報應變中心需疏散民眾時, 交通組於指揮官下達撤離居民開設緊急安置所時, 立即調派公車載送災民至緊急安置所, 並於載送完畢回報災害應變中心 因災害規模較大, 指揮官下達開設防災公園安置災民時, 交通組應即依勘查組調查回報之需安置人數, 規劃災民集結地點並調派公車於指定時間內到達, 另通知勘查組協助引導災民至集結地點以載送至防災公園, 並於載送完畢回報災害應變中心 6.6 依指揮官指示, 調派大型車輛擔任災區交通運輸事項, 並於任務完成後回報災害應變中心 6.7 依指揮官裁示協助運送救災人員 救災器材及救濟物資, 並於任務完成後回報災害應變中心 6.8 通知警察廣播電臺及轄區內傳播媒體, 加強廣播轄區交通狀況 6.9 對災害處理應變之程序 過程及區指揮官下達之指令, 幕僚作業人員應填寫受理案件管制 ( 詳如防救治安組附件 7.12); 交受命單位及人員收執, 執行完畢後, 並應記錄於災害應變中心大事紀要表中 ( 詳如防救治安組附件 7.13), 俾於日後查證, 以明責任 6.10 依市災害應變中心或區指揮官之指示撤除區災害應變中心時, 編組人員應簽退後離去 7.0 於防汛期前依 本市各區災害應變中心交通組防災整備檢查表 完成例行檢查 1 次, 於每年 5 月 10 日前送交區公所彙整備查 ; 中央氣象局發布有颱風形成後, 於接獲市級災害應變中心第 1 次通報時, 進行再次檢視, 相關紀錄自行留存備查 ( 詳附件 8.2) 8.0 附件 8.1 臺北市 區災害應變中心交通組標準作業流程圖 8.2 臺北市 區災害應變中心交通組防災整備檢查表

308 第十章 / 附則 附件 8.1 臺北市 區災害應變中心交通組作業程序流程圖 1. 緊急災害通報 2. 成立區級災害應中心 3. 組長或其代理人應依規定通知時間內向災害應變中心報到 ; 因災害至電信通訊 電力中斷時, 應不待通知主動到達 4. 向指揮官報告區內交通狀況 5.1 發生災害 5.2 未發生災害 6. 加強巡邏排除交通障礙 7. 接受指揮官命令, 調派公車運送災民 8.1 災民疏導之接送 8.2 劃定警戒區交通管制 8.3 救災物資器材之運輸 8.4 交通秩序設施之維護 8.5 災區交通之運輸 9. 回報災害應變中心 10 解除警報 11 回歸平時整備工作

309 第十章 / 附則 附件 8.2 臺北市內湖區災害應變中心交通組防災整備檢查表 項 目 檢查細項 正常 檢查結果改善措施 檢查 時間 檢查人員 簽名 備註 9. 交通組 9.1 編組標準作業程序書 有 無 9.2 編組人員通訊錄 有 無 9.3 轄區大眾運輸圖 有 無 9.4 災害時交通路線圖 有 無 9.5 道路 橋樑管制示意圖 有 無 9.6 交通管制設施 路障 拒馬 有 無 警示標誌 器材 有 無 黃色警示帶 有 無 9.7 疏運民眾車輛調度計畫 有 無 9.8 文書表件 交通組作業流程圖 有 無 人員 機具報到表 有 無 受理案件管制單 有 無 新聞稿 有 無 大事紀要表 有 無

310 第十章 / 附則 臺北市各區災害應變中心收容組標準作業程序版次 :3.0 發行日期 : 中華民國 91 年 11 月 26 日北市正社字第 號函定稿中華民國 93 年 8 月 16 日北市正社字第 號函修正中華民國 94 年 12 月 7 日北市正民字第 號函修正中華民國 98 年 2 月 3 日北市正民字第 號函修正中華民國 99 年 3 月 5 日北市正民字第 號函修正中華民國 100 年 3 月 18 日北市正民字第 號函修正中華民國 101 年 3 月 26 日北市正民字第 號函修正中華民國 102 年 4 月 1 日北市正民字第 號函修正中華民國 103 年 3 月 31 日北市正民字第 號函修正中華民國 104 年 3 月 27 日北市正民字第 號函修正中華民國 105 年 1 月 26 日北市民區字第 號函增修中華民國 105 年 3 月 30 日北市正民字第 號函增修 管理維護單位 : 臺北市中正區公所

311 第十章 / 附則 臺北市各區災害應變中心 收容組 標準作業程序 1.0 目的建立臺北市各區災害應變中心收容組作業管理程序之規範, 鑑於災害收容係在緊急情況下發生, 為利迅速動員 安全, 快速有效作好工作人員之動員 救濟物品 器材收發等安置服務與落實照顧受災戶等製作本程序書 2.0 適用範圍本程序書適用於臺北市各區災害應變中心收容組災民安置作業之受理 照顧 遣散等相關作業 ( 如附件 9.1 緊急安置所作業流程圖 ) 3.0 參考資料 3.1 災害防救法 3.2 臺北市災害防救規則 3.3 臺北市各級災害應變中心作業要點 3.4 臺北市天然災害緊急疏散及收容安置計畫 3.5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所屬機關學校開設緊急安置所作業規定 3.6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所屬機關學校開設緊急安置所作業流程暨災民管理注意事項 (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 88 年 6 月 2 日北市教秘字第 號函 ) 3.7 臺北市各區災害應變中心執行災害地區緊急疏散作業計畫 3.8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 100 年 2 月 2 日北市教安字第 號函 3.9 臺北市重大災害災民收容安置作業執行計畫 3.10 緊急安置所收容民眾之衛生醫護保健事項作業原則 3.11 臺北市政府慰問金發放流程

312 第十章 / 附則 臺北市政府慰問金發放流程 確定要發慰問金 是 災害事件是否為需辦理會勘之災害類別 否 區公所負責發放 社會局社福中心負責發放 使用社會局年初預撥區公所之款項核發慰問金 預計發放金額是否超過 50 萬 是 否 請區公所勘查判定是否符合災害救助 是 區公所補發災害救助金差額 保管箱預備金不足時, 向公務預算借支款項 使用年初預借存放秘書室保管箱之災害準備金 50 萬 否 檢據送社會局辦理急難救助核銷事宜 檢據送社會局辦理災害救助核銷事宜 以急難救助或民間捐款辦理核銷事宜 以急難救助或民間捐款辦理核銷事宜

313 第十章 / 附則 4.0 名詞定義 4.1 臺北市各類防災任務學校如下 : 土石流優先安置學校 : 颱洪期間優先負責土石流 老舊聚落災民收容, 採固定擔任方式, 免輪值區災害應變中心 水災優先安置學校 : 颱洪期間優先開設災民收容所, 採固定擔任方式, 免輪值區災害應變中心 地震優先安置學校 : 配合防災公園 防汛 ( 含演練 ) 開設災民收容所, 採固定擔任方式, 免輪值區災害應變中心 物資固定儲放學校 : 負責儲放救濟物資, 採固定擔任方式, 免輪值區災害應變中心 本市倘發生大規模或突發性災害, 各校均應配合區災害應變中心臨時指揮調度開設緊急安置所 4.2 收容組組長 : 由各區安排年度未擔任各類防災任務學校校長 ( 或代理人 ) 擔任, 並指派業務承辦單位主管擔任副組長, 負責聯絡協調緊急安置所開設事宜 4.3 緊急安置所所長 : 由開設緊急安置所之學校校長或代理人擔任, 負責指揮調度各項收容事宜 4.4 緊急安置所組長 : 由開設緊急安置所之學校各處室主任或組長擔任 4.5 緊急安置所組員 : 由開設緊急安置所之學校教職員 幹事 技工 警衛 工友等擔任 5.0 權責單位人員 : 代表主辦單位 代表會辦單位 單位作業項目動員聯絡開設管理受理登記 緊急安置所所長 緊急安置所組長 緊急安置所組員 指揮 收容 勘查 救濟 總務 官 組 組 組 組 區災害應變中心其他 ( 里 鄰組防救交通醫護織 治安組組民間組團體等 ) 安頓

314 第十章 / 附則 照顧 安全 維護 慰問 護送 復原 5.1 本收容管理程序由本市中正區公所研擬及維護 5.2 動員聯絡 : 係指當區災害應變中心成立, 收容組受命開設緊急安置所時, 負責聯絡通知學校並完成編組分為 ( 一 ) 開設管理組 ( 二 ) 受理登記組 ( 三 ) 安頓照顧組等 各緊急安置所完成編組動員作業後, 應將動員整理 查報聯絡資料彙整將有關表冊回報區災害應變中心收容組 ( 如附件 9.2 緊急安置所工作人員編組表 附件 9.7 緊急安置作業情形回 ( 結 ) 報表 ) 5.3 開設管理 : 係指負責安置所場地規劃 配置 工作人員調度 救災物資 器材收整發送 5.4 受理登記 : 係指登記到緊急安置所之受災民眾並回報各區災害應變中心 5.5 安頓照顧 : 係指負責指引配置受災民眾住宿 分配物資 場地介紹 食膳分配及健康管理等服務 5.6 安全維護 : 係指由防救治安組會同安頓照顧組及其他里鄰自治組織共同維護安置所內秩序之維持 受災民眾生命財產安全維護 5.7 慰問 : 係指由救濟組主導並由收容組 醫護組協同辦理受災民眾救助金 物資之致送及身心健康關懷慰問事宜 5.8 護送復原 : 係指由安頓照顧組於危險解除緊急安置收容撤銷後聯絡交通組派車 勘查組派員會同護送受災民眾返家 緊急安置所之復原工作由緊急安置所全體工作人員共同負責清理相關事宜 6.0 作業程序 6.1 動員聯絡 指揮官指定開設之緊急安置所後, 由收容組組長聯絡優先學校或指定學校應立即開設緊急安置所展開各項整備工作 由緊急安置所所長指揮組員準備相關書表資料 工作臂章 ( 附件 9.3 工作人員臂章樣式 ) 輪值名冊及整備救災器材 物品 場地指引標示牌 分布圖 對災害處理應變之程序 過程及區指揮官下達之開設緊急安置所指令時, 收容組作業人員應填寫受理案件管制單 ( 參照防救治安組附件 7.13) 交受命單位及人員收執, 執行完畢後, 並應

315 第十章 / 附則 記錄於災害應變中心大事紀要表 ( 參照防救治安組附件 7.14) 中, 俾於日後查證以明責任 6.2 開設管理 緊急安置所場地規劃 安置場所空間規劃 ( 禮堂 教室 操場等 ) 包括寢室 ( 分家庭 男性單身 女性單身及行動不便者 ), 救濟物資器材儲放室 盥洗室 廁所 醫護站 餐廳等之規劃 政府救濟物資 救濟器材儲存 接收保管規劃 民間救濟物資接收人員 存放場所 登記 造冊 儲存規劃 ( 附件 9.8 救濟物資登錄收支處理報告表 ) 安置場所醫護站佈置 救濟物資 器材發放 登記 回收管理 接受各編組人員 機具報到表 ( 參照防救治安組附件 7.5), 完成人員機具報到 與區應變中心 ( 總務組 ) 聯繫安排工作人員 受災民眾之膳飲等事宜 緊急安置所場地佈置 安置場所床舖安排 安置場所盥洗室 廁所佈置 安置場所餐廳佈置 發放救濟物資場所佈置 安置場所垃圾收集處佈置 安置場所夜間照明配備設置並隨時備妥充份之手電筒 蠟燭 簡易照明燈 緊急安置所場地分配 : 分配安置受災民眾到適當處所 緊急安置所場地指引 : 標幟指引製作及導引受災民眾指定食宿處所並熟悉環境 緊急安置所緊急應變 : 安置所遇有特殊狀況或重大災害致工作人員不足或救災物質缺乏時, 隨時向區災害應變中心請求支援 6.3 受理登記 登記到所之受災民眾 ( 如附件 9.5 受災民眾緊急安置所登錄表 ) 發放識別證 ( 附件 9.6 受災民眾識別證 ) 及緊急安置所住宿須知 ( 附件 9.9 緊急安置所住宿須知 ) 登錄住宿床位 ( 依有眷否 男女性別分別安置住房 )

316 第十章 / 附則 受災民眾人數及基本資料, 依規定時限回報區災害應變中心 ( 附件 9.7 緊急安置作業情形回 ( 結 ) 報表 ) 為確保受災民眾之身心健康, 請醫護組於受理登記時, 主動了解受災民眾之身心狀況, 醫護組應於災民進駐緊急安置場所時, 主動詢問了解受災民眾身心狀況加以記錄, 相關資料並請醫護組確實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處理 6.4 安頓照顧 分送救濟物資, 併簽名或蓋章後, 集中供膳 引導分配住宿床位及介紹管理幹部或工作人員 分配寢具 分配民生物資 分配需回收救濟物資 器材 ( 可回收救濟物資於領用清冊上註記 ) 折疊床 帳篷等 分配消耗救濟物資 : 肥皂 牙膏 臉盆 毛巾 便服 內衣褲 衛生用品等 由醫護組接獲區級災害應變中心通知成立緊急安置所並已進駐收容民眾時, 經瞭解有醫護需求, 經協助處理後, 緊急時撥打 119 協助送醫, 必要時向市級醫衛環保組通報, 聯繫聯合醫院窗口派遣人員前往提供醫護服務, 如需送醫院急診檢查治療或合於衛生福利部檢傷分類標準四級以上者, 則逕行帶回醫院治療 6.5 安全維護 由防救治安組依緊急安置所需求派遣適當男 女警力進駐, 宣導安全教育 自我防護事項暨維護秩序 ; 安置所外之治安巡視與交通維持, 必要時得請義警民防 轄區里鄰自治幹部協勤 加強夜間巡邏, 以維護緊急安置所安全 注意防火 防水 防盜, 防止意外事件發生 6.6 慰問 由指揮官帶領救濟組成員會同安置所組員發放政府之救助金及救濟物資, 或由救濟組召開受災民眾座談會, 針對受災戶可受領各種慰問金之申請手續說明 由救濟組發動民間團體或善心人士發放民間救濟金及救濟品 ( 民間救濟財物平均分配受災民眾 ) 由醫護組主動與身心不適之受災民眾進行關懷照顧及慰問事宜 6.7 護送復原 由安置所之開設管理組點收可回收救濟物資 器材 由安置所之安頓照顧組聯絡交通組 總務組安排交通工具並由勘查組派員護送受災民眾回家或由救濟組協助受災民眾返家 ( 或投靠

317 第十章 / 附則 親友 ) 解除收容作業任務由安置所全體組員共同將安置所 ( 校園 ) 環境復原等並由收容作業承辦人彙整結報相關表冊 ( 附件 9.4 附件 9.7 附件 9.8 及防救治安組附件 7.14 大事紀要表 ) 若須長期收容安置, 提昇為市災害應變中心, 應由市級接收持續辦理相關事宜工作 7.0 於防汛期前依 臺北市 區災害應變中心收容組防災整備檢查表 完成例行檢查 1 次, 於每年 5 月 10 日前送交區公所彙整送市府備查 ; 中央氣象局發布有颱風形成後, 於接獲市級災害應變中心第 1 次通報時, 進行再次檢視, 相關紀錄自行留存備查 ( 附件 9.11) 8.0 防災公園開設配合事項 8.1 防災公園開設時隨同區級災害應變中心行政副指揮官 ( 區公所副區長或主任秘書 ) 前往防災公園與公園路燈工程管理處進行接管事宜 8.2 區級災害應變中心相關編組於接管完成後進駐防災公園指揮中心執行任務, 初期以本 ( 收容 ) 組標準作業程序律定之相關組別進駐及作業程序辦理, 如有擴編之需求則由防災公園指揮官陳報區指揮官核准後調派 8.3 為因應防災公園緊急安置規模較大且時間較長, 如區級人力 資源不足或業務性質無法處理時, 得由區災害應變中心提請市災害應變中心派遣相關編組 ( 局處 ) 人員進駐防災公園指揮中心成立市級聯合服務中心接受防災公園指揮官指揮 8.4 防災公園相關表格 臂章等準用本 ( 收容 ) 組標準作業程序相關附件, 並得機動擴充之 8.5 防災公園住宿人員之管理同時受緊急安置所住宿需知 ( 附件 9.9) 及各防災公園場地使用注意事項規範, 如有衝突 不符或需增刪時, 由防災公園指揮官裁決之 9.0 經勘查, 對於無法依親需要安置者, 區公所得考量使用彈性及成本效益原則, 協助安置收容於臨時短期安置旅館 ( 附件 10.12) 10.0 附件 10.1 臺北市 區災害應變中心收容組緊急安置所作業流程圖 10.2 臺北市 區災害應變中心收容組 ( 災害名稱 ) 學校名稱 開設緊急安置所工作人員編組表 10.3 緊急安置所工作人員臂章樣式 10.4 臺北市 區災害應變中心收容組 ( 災害名稱 ) 安置地點 救濟物資登錄 發放 結餘清冊 10.5 臺北市 區災害應變中心收容組 ( 災害名稱 ) 安置地點 受災民眾緊急安置所登錄表 10.6 臺北市 區受災民眾識別證

318 第十章 / 附則 10.7 臺北市 區災害應變中心收容組 ( 災害名稱 ) 安置地點 緊急安置作業情形回 ( 結 ) 報表 10.8 臺北市 區災害應變中心收容組 ( 災害名稱 ) 安置地點 救濟物資登錄收支處理報告表 10.9 臺北市 區災害應變中心收容組 ( 災害名稱 ) 安置地點 緊急安置所住宿須知 臺北市 區災害應變中心收容組 - 緊急安置所編組人員簽到 ( 退 ) 表 臺北市 區災害應變中心收容組防災整備檢查表 臺北市災害臨時短期安置旅館標準作業程序

319 第十章 / 附則 附件 10.1 臺北市 區災害應變中心收容組緊急安置所作業流程圖 緊急安置場所成立 接受任務 動員聯絡 開設緊急安置所及作業情形回 ( 結 ) 報表 ( 附件 ) 動員整理場地規劃 ( 附件 9.2) 開設管理受理登記 ( 附件 9.8) ) 安頓照顧 慰 問 安全維護 護送 復原 ( 附件 ) 護送解除任務復原

320 第十章 / 附則 附件 10.2 臺北市 區災害應變中心收容組 ( 災害名稱 ) 學校名稱 開設緊急安置所工作人員編組表 填表日期 : 年月日 所長 : 校長 (O): (H): 行動 : 承辦單位 : 總務處專線 : 連絡人 : (O): 連絡人 : (O): 日間 (H): 夜間 (H): 組別 ( 日間 ) 指揮中心組 開設 管理組 行動 : 行動 : 職稱 姓名 電話 組別 ( 夜間 ) 職稱 姓名 電話 指揮 中心組 組長 組長 組員 組員 開設 管理組 受理 登記組 組長 組員 受理 登記組 組長 組員 安頓 照顧組 組長 組員 安頓 照顧組 組長 組員 備註 : 日 夜間組交接時間為 :7:00 及 19:00 水電技工隨時待命 (H):

321 第十章 / 附則 附件 10.3 臺北市 區災害應變中心 寬 10~13cm 緊急安置所工作人員 備註 : 黃底紅字

322 第十章 / 附則 附件 10.4 編號 臺北市 區災害應變中心收容組 ( 災害名稱 ) 安置地點 救濟物資登錄 發放 結餘清冊發放時間戶長身分證字號發放品項及數量簽章備註年月日 礦泉水 瓶 口糧 包 睡袋 個 免洗內褲 件 盥洗包 包 運動服 件 其他 礦泉水 瓶 口糧 包 睡袋 個 免洗內褲 件 盥洗包 包 運動服 件 其他 礦泉水 瓶 口糧 包 睡袋 個 免洗內褲 件 盥洗包 包 運動服 件 其他 礦泉水 瓶 口糧 包 睡袋 個 免洗內褲 件 盥洗包 包 運動服 件 其他 礦泉水 瓶 口糧 包 睡袋 個 免洗內褲 件 盥洗包 包 運動服 件 其他 礦泉水 瓶 口糧 包 睡袋 個 免洗內褲 件 盥洗包 包 運動服 件 其他 註 : 本表供緊急安置所 ( 安置學校 ) 登記使用

323 第十章 / 附則 附件 10.5 戶長 臺北市 區災害應變中心收容組編號 : ( 災害名稱 ) 安置地點 受災民眾緊急安置所登錄表 姓名 出生 年月日 男 女 身分證字號 電話 人口數男 : 女 : 65 歲以上 人 12 歲以下 人 原住民身分 人 住 址 臺北市區路街段巷弄號樓 家屬姓名 ( 稱謂 ) 可聯絡親友電話 簽章 ( 以上由受災戶填寫 ) 受災日期 年 月 日 受災民眾 自行來所 分配住宿 有眷 : 號 來 源 單位送來 ( 單位名稱 ) 編 號 單身 : 號 離所方式 自行返家到所時間 : 年月日時分安置日期 安排座車離開時間 : 年月日時分 遭受損害 情 形 備 註 填表人 :

324 第十章 / 附則 附件 10.6 區受災民眾識別證 姓名 : 緊急安置所 : 身分證字號 : 住址 : 里 鄰 路街 段 巷 弄 號 ( 之 ) 樓 編號 : ( 住宿床位 : 單身 有眷 ) 臺北市 區災害應變中心製發 憑此證於 災害期間領取救濟物資及進出緊急安置所使用 領取救濟物資紀錄 : 年 月 日製 發 期日 領取救濟物資名稱帳蓬個 躺椅張 以上物品需繳回 睡袋 個 棉被 條 手電筒 支 盥洗用具 組 拖鞋 雙 休閒服 套 內衣褲 套 備註 :( 男 ) 淺藍底黑字 ( 女 ) 粉紅底黑字

325 第十章 / 附則 附件 10.7 臺北市 區災害應變中心收容組 ( 災害名稱 ) 安置地點 緊急安置作業情形回( 結 ) 報表 第次回報 年 月 日 時 分 結果報告 通報時間 年 月 日 時 分 安置事由 安置時間 年月日時起至年月日時止 ( 本表每三小時回報區災害應變中心 ) 安置人數男 : 人 女 : 人, 共計人 ( 內含原住民人 ) ( 須特別照護 : 人, 特殊需求 : ) 開放空間教室 : 間 禮堂 : 平方公尺 活動中心 : 平方公尺 其他 : 收容人數異動 原收容人數 離去人數 剩餘收容人數 重要記事 備 考 ( 遇有支援或慰問長官民代及媒體來所應記載 ) 所長 : 填表人 :

326 第十章 / 附則 附件 10.8 受贈購買時間送達月日時 臺北市 區災害應變中心收容組 ( 災害名稱 ) 安置地點 救濟物資登錄收支處理報告表 品名 物資來源單位 物資數量 (A ) 發放數量 (B ) 結餘數量 (C ) 結餘物資送達地點 備註 註一 : 本表僅供緊急安置所 ( 安置地點 ) 填列, 交收容組轉救濟組 ( 區公所社會課 ) 結案 註二 : 本表 A 減 B 等於 C

327 第十章 / 附則 附件 10.9 臺北市 區災害應變中心收容組 ( 災害名稱 ) 安置地點 緊急安置所住宿須知 一 住宿人應登記後始可留宿, 登記時請留緊急聯絡電話及聯絡人姓名 二 住宿人員如有需要安置所協助事項, 請隨時向服務臺 ( 安頓照顧組 ) 聯絡洽詢 三 外出時請在服務臺登記預計返回時間及當日用餐與否以便統計人數 四 桌椅床位請勿搬移, 廢紙 雜物請勿投入馬桶內, 並請配合垃圾分類處理及廚餘資源回收 五 安置所公用設備請愛惜使用, 如有損毀應按時價賠償或照價修復 六 住宿人員須服從服務人員指揮, 不得有酗酒滋事行為及不得攜帶違禁及危險物品, 晚上十時後不得任意喧嘩或有妨害他人安寧行為 七 住宿人如有不當行為經規勸不聽者得報請治安單位處理 八 貴重物品請隨身攜帶保管, 如有遺失, 安置所恕不負責 九 親友來訪請先在服務臺登記後始准進入 十 離開安置所時, 請自行整理借用公物, 並向服務臺點交歸還 十一 本安置所晚間十一時關閉, 翌日清晨六時開放人員進出 十二 本場所係供短暫緊急安置用, 請住宿人於安置所撤除前, 依服務人員通知, 先行連絡親友安頓, 如須服務人員協助者, 請向服務臺登記 謝謝您的配合!

328 第十章 / 附則 有各位的合作我們將可提供更好 更週全的服務, 讓我們大家共體時艱 攜手共度難關! 附件 臺北市 區災害應變中心收容組緊急安置所編組人員簽到 ( 退 ) 表 一 災害名稱 : 二 緊急安置所成立時間 : 年 月 日 時 分 三 緊急安置所成立地點 : 路 ( 街 ) 段 巷 弄 號 樓 ( 單位名稱 : ) 四 編組人員簽到 ( 退 ): 編組名稱 編組職稱 所屬單位及職別 姓 名 簽到 ( 退 ) 簽到 ( 退 ) 時間 ( 請勾選 ) 月日時分到退

329 第十章 / 附則 附件 項目 5. 收容組 臺北市內湖區災害應變中心收容組防災整備檢查表 檢查結果 檢 檢查細項 查正常改善措施時 間 5.1 編組標準作業程序書 有 無 5.2 編組人員通訊錄 有 無 檢查人員備註簽名 5.3 各收容學校緊急聯絡清冊 有 無 指定優先收容學校留存 5.4 收容安置處所規畫 動線規畫 有 無 場地配置 有 無 人員分工 有 無 物資清查 有 無 器材收整 有 無 災民接待 登記 有 無 膳宿安置 有 無 慰問事宜準備 有 無 醫護站設置 有 無 廁所設置 有 無 浴室設置 有 無

330 第十章 / 附則 臺北市內湖區災害應變中心收容組防災整備檢查表 檢查結果 檢 項目 檢查細項 正常 改善措施 查時 檢查人員 簽 名 備註 間 垃圾收集處 有 無 照明器具 有 無 交通工具聯繫 有 無 5.5 工作人員臂章或識別證 有 無 5.6 義工團體聯繫 有且正常 無 失聯 由救濟組 說明 : 聯繫 5.7 場地指引標示牌 有 無 5.8 救濟物資清點 盥洗包 有套 無 救濟組供應 便服 有套 無 救濟組供應 內衣褲 有套 無 救濟組供應 衛生用品 有套 無 救濟組供應 睡袋 ( 棉被 ) 有套 無 救濟組供應 摺疊床 ( 躺椅 ) 有床 無 救濟組供應 帳蓬 有 個 無 救濟組供應 礦泉水 有 箱 無 救濟組供應 其他 有 5.9 警力維安 ( 巡邏 ) 規畫 有 無 5.10 文書表件 作業流程圖 有 無 工作人員編組表 有 無 緊急安置所分布圖 有 無 救濟物資登錄 發 有 無 放 結餘清冊 緊急安置所登錄表 有 無 緊急安置作業情形 有 無 回 ( 結 ) 報表 救濟物資登錄收支 有 無 處理報告表 緊急安置所住宿須 有 無 知

331 第十章 / 附則 臺北市內湖區災害應變中心收容組防災整備檢查表 檢查結果 檢 項目 檢查細項 正常 改善措施 查時 檢查人員 簽 名 備註 間 緊急安置所編組人 有 無 員簽到 ( 退 ) 表 編組防救災人員 有 無 機具報到表 ( 防救 治安組附件 7.5) 受理案件管制單 有 無 ( 防救治安組附件 7.13) 大事紀要表 ( 防救 有 無 治安組附件 7.14)

332 第十章 / 附則 附件 臺北市災害臨時短期安置旅館標準作業程序 105 年 1 月 19 日修訂 壹 作業規定 一 災害發生時, 由區公所人員勘災瞭解受災戶狀況及其後續安置 救助等事宜 二 經勘查, 無法依親需要安置者者, 協助臨時短期安置旅館, 並確認安置人數 日數 三 臨時短期安置者應以於災害發生前已居住於現址者為限 四 災害發生後, 受災者係屬年幼 年長或生活無法自理而無同住臨時短期安置旅館協助照顧者, 得安排其一位親屬共同入住安置旅館協助照護, 其住宿費併同受災戶臨時短期安置住宿服務辦理 五 臨時短期安置以 3 日為原則, 必要時得延長至 7 日, 惟安置最後一日如於 春節期間 得延長至假期結束 ( 春節期間係指 : 當年度行政院人事行政局規定之春節連假 ) 六 安置時, 即須確認日數, 不得隨意變更 七 臨時短期安置旅館費用, 由本府年度預撥各區公所之災害準備金項下支應 八 區公所勘查受災戶狀況, 如有後續協助事項, 得轉介各區社會福利服務中心支援其他福利服務事項 貳 臨時短期安置旅館 一 區公所人員需事先向安置人員說明, 並請其填寫 臺北市災害短期安置住宿服務同意書 二 區公所須事先與旅館確認空房, 並於住宿結束後確認離開時間及人數, 並請旅館開立收據 / 發票 三 安置單價, 每人每日以新台幣 1600 元為限 ; 若被安置者要求入住房型總價超過限額者, 自付差額, 未超過限額者, 依實際金額支付 四 結束住宿後, 由區公所檢具 臺北市災害短期安置住宿服務同意書 旅館收據 / 發票辦理請款核銷 五 區公所得依所需安置人數 各旅館空房數及房型等現實條件, 調整分配安置情形, 在 同一家庭同住一房 基礎下,1 人時以安排單人房, 2 人時以安排雙人房,3 人以上以安排家庭房為原則 ; 同一家庭同房者, 由其中 1 人代表填寫同意書 六 旅館安置係以提供災民臨時短期之棲身場所, 針對安置空間並不得要求折抵現金或升等房型

333 第十章 / 附則 臺北市政府災害臨時短期安置作業流程圖 接獲通報 勘災 協助填寫 臺北市災害短期安置住宿服務同意書 無法依親需緊急安置者 臨時短期安置 開設收容處所 1. 成立緊急安置場所成立 2. 開設管理 3. 安全維護 4. 護送 復原 聯繫 / 安排簽約旅館住宿結束區公所檢具相關資料核銷 1. 旅館收據 / 發票 2. 臺北市災害短期安置住宿服務同意書 區公所自行評估如有後續協助事項, 得轉介各區社會福利服務中心支援其他福利服務事項

334 第十章 / 附則 臺北市災害短期安置住宿服務同意書一 本人於年月日因 火災 水災 土石流 其他 ( 請簡述 ), 同意代為安排臨時短期住宿服務 : 起訖日為年月日 時至年月日 時止 ( 說明 : 1. 住宿時間 3 日為原則 2. 基於安全考量, 住宿期間一切行為及安全自行負責 3. 住宿結束時配合旅館退房時間並主動聯絡轄區公所, 逾期退房之費用須自行負擔 ) 二 災害發生地址 : 同戶籍地址 三 同意人簽章 : 身分證字號 : 聯絡電話 : 四 緊急聯絡人 : 聯絡電話 : 五 同住家屬姓名 : (1) ; 關係 ( 2) ; 關係 (3) ; 關係 ( 4) ; 關係 同意安置人 ( 請親自簽名 ) 六 臨時短期安置 : 共計人 日 ( 由區公所填寫 ) 里幹事承辦人單位主管機關首長 轉介各區社會福利服務中心支援協助事項 ( 請區公所人員主動詢問民眾並協助填寫 ) 特殊事項 ( 紀錄 ) 備註 : 如有需要, 本同意書得傳真各區社會福利服務中心請求支援其他福利服務事項

335 第十章 / 附則 臺北市各區災害應變中心救濟組標準作業程序 版次 :2.0 發行日期 : 中華民國 91 年 12 月 9 日北市文社字第 號函定稿中華民國 93 年 8 月 10 日北市文社字第 號函修正中華民國 94 年 12 月 2 日北市文民字第 號函修正中華民國 94 年 12 月 21 日北市文社字第 號函修正中華民國 98 年 02 月 17 日北市文民字第 號函修正中華民國 98 年 06 月 25 日北市文民字第 號函修正中華民國 100 年 3 月 17 日北市文民字第 函修正中華民國 101 年 3 月 26 日北市文民字第 函修正中華民國 102 年 3 月 20 日北市文民字第 函修正中華民國 103 年 3 月 26 日北市文民字第 號函修正中華民國 104 年 3 月 26 日北市文民字第 號函修正中華民國 105 年 3 月 21 日北市文民字第 號函修正 管理維護單位 : 臺北市文山區公所

336 第十章 / 附則 臺北市各區災害應變中心 救濟組 標準作業程序 1.0 目的 1.1 為提昇本市各區災害應變能力, 整合公私部門資源, 力求物資供應滿足救災需求 1.2 因應本市各區遭受災害前之物資整備, 災害發生時動員處置暨善後恢復民生秩序, 充分發揮區災害應變中心作業能力 2.0 適用範圍本作業程序適用於臺北市各區災害應變中心救濟組之相關作業 3.0 參考資料 3.1 災害防救法 3.2 臺北市災害防救規則 3.3 臺北市各級災害應變中心作業要點 3.4 臺北市天然災害緊急疏散及收容安置計畫 3.5 臺北市民生救濟物資儲存及控管作業原則 3.6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民生救濟物資整備及發放計畫 3.7 臺北市各區災害應變中心標準作業程序 3.8 臺北市各區災害應變中心防災公園開設標準作業程序 ( 草案 ) 4.0 職掌單位及人員 4.1 職掌單位 : 臺北市各區公所社會課 4.2 職掌事項 救濟物資之籌備及儲存事項 災民救濟物資之發放事項 各界捐贈救災物資之接受與轉發事項 受災損害之救濟事項 其他有關業務權責事項 4.3 編組人員 組長 : 區公所社會課長兼任 副組長 : 由指揮官指定區公所相關人員兼任 組員 : 區公所相關人員兼任 5.0 作業程序 5.1 平時救災物資之整備 每年於防汛期前, 應完成害潛勢地區儲糧宣導, 並定期檢視及盤點救濟物資儲存情形, 發現有損壞或逾期物資應即辦理報廢與補充事宜 民生救濟物資依各區災害潛勢區保全人數評估可能收容人數, 設定安全存量並提出請購, 由臺北市政府社會局 ( 下稱社會局 ) 辦理採購後移交區公所社會課, 儲存口糧 飲用水 盥洗用品等基本物資作為初期需用量

337 第十章 / 附則 民生救濟物資由區公所社會課點收 分裝 分箱 分袋, 按物品有無保存年限等, 分別儲放 民生救濟物資應指定專人管理儲存物品登錄 張貼品名 保存年限等標示, 製定 民生救濟物資數量統計表, 每年防汛期間 (5 月 1 日至 11 月 30 日 ) 前各區將儲存物資陳報社會局並通報各跨區支援之行政區 民生救濟物資進出應登入衛生福利部 重大災害民生物資及志工人力管理系統, 執行入出庫 報廢 調撥等作業, 並定期檢視指定防救災物資系統資料 社會局招商訂定採購契約, 於災害發生時, 依契約議定之單價進行緊急採購, 或透過區內緊急物資支援網絡, 向鄰近店家平價採購民生物資, 送達指定地點 建立區內民間物資支援機關團體名冊併陳報社會局 建立社區災害防救團體及民間災害防救志願組織名冊及聯絡電話並陳報社會局 建立救濟物資儲放地點 防災公園及收容安置學校的災時物資運輸路線圖, 並陳報社會局 5.2 緊急安置所開設時救災物資之供應與調度 接獲應變中心通報, 救濟組應即調派編組人員及區公所總務組人員, 備妥車輛搬運所需物品至指定緊急安置所, 點交物資時應列冊登錄可回收用品, 並告知收容組於撤離緊急安置所時繳回 物資供應不足時立即聯繫社會局開口契約廠商, 依指定地點 數量緊急運送 ; 並通報市災害應變中心收容救濟組 必要時尋求跨區支援系統支應, 或請求市災害應變中心支援 必要時洽請區內民間慈善團體或志工, 提供熱食或其他民生物資 災害嚴重時除請求市災害應變中心協調跨縣市支援外, 得透過新聞發布災情訊息, 對外募集救濟物資 捐贈物資統一由社會局辦理調度分配, 區應變中心救濟組協助接收與轉發 5.3 善後救濟與復原 依勘查組調查受災戶災情狀況, 依臺北市政府訂頒之救助金發放標準, 核發災害救助金, 發放完畢後即檢冊陳報社會局核銷 經市府決議發給慰問金時, 依據 臺北市政府慰問金發放流程, 依災害別確認發放權責單位, 並辦理後續發放與核銷事宜 緊急安置所撤除後即清點剩餘物資 分類 列冊集中保管, 並依採購程序補充之 災害期間緊急民生救濟物資之採購, 以動支災害準備金或社會局撥付之物資緊急採購經費支應 善後復原就緒, 並加以表揚熱心單位及個人, 如為區級支援團體, 則由區公所函謝或製頒感謝狀公開表揚, 如為市級支援團體或重

338 第十章 / 附則 大特殊表現者, 則陳報臺北市政府公開表揚 6.0 每年防汛期前依 本市各區災害應變中心救濟組防災整備檢查表 完成例行檢查 1 次, 於每年 5 月 10 日前送交區應變中心彙整備查 : 中央氣象局發布有颱風形成後, 於接獲市級災害應變中心第 1 次通報時, 進行再次檢視, 相關紀錄自行留存備查 7.0 應用表件 7.1 臺北市 區災害應變中心救濟組作業流程圖 臺北市 區公所救濟物資管理流程圖 臺北市 區公所救濟物資調度流程圖 7.2 臺北市 區民生救濟物資數量統計表 7.3 臺北市 區防救災緊急物資支援網絡名冊 臺北市 區防救災志工及民間團體聯繫名冊 7.4 臺北市政府民生救濟物資標示 7.5 臺北市 區 災害名稱 里受災善後救助金印領清冊 7.6 臺北市 區災害會勘紀錄表 7.7 臺北市 區災害應變中心救濟組防災整備檢查表 7.8 臺北市政府慰問金發放流程

339 附件 7.1 臺北市 區災害應變中心救濟組作業流程圖 第十章 / 附則 防汛期前 ( 整備 ) 檢視廠商名冊 救濟物資清點 檢視區內緊急物資支援網絡 銷毀 是 逾 期 物資採購 否 防汛期間 一般災情 否 重大嚴重 是 運補物資 請求跨區支援 安置場所 請求市級支援 區長慰問 安置所物資發放 熱食供應 發放救濟金 物資 救濟金結報 物資清查 採購

340 附件 臺北市 區公所救濟物資管理流程圖 社會局 捐贈 物資清理提報需求 由社會局統一採購撥補 點交 造冊登錄 物資整理 ( 分裝 分項 ) 說明 : 主要路徑 次要路徑 ( 一 ) 登錄造冊 : 日期 品名 來源 數量 保存期限 管理人 ( 二 ) 物資回收 : 可回收 不可回收 ( 三 ) 可回收 : 如帳棚 行軍床 躺椅 照明設備 ( 手電筒除外 ) 物資領用 否 回 收 是 災民個人使用 物資整理清點 送回區公所 物資定期盤點 近逾期 否 是 陳核報廢或轉贈

341 附件 臺北市 區公所救濟物資調度流程圖 災害發生 是 一般災情 否 是 緊急安置所開設 否 大規模或 嚴重災害 運補物資 整備物 請求跨區 請求民間 聯繫開口 至安置所 資待命 支援 團體支援 合約廠商 移交物資予 緊急安置所 緊急安置所 發放物資 定時匯報應變中 心物資發放狀況 災害結束 緊急安置所撤離 清查剩餘物資並 運回儲放點 補充物資 結束作業

342 附件 7.2 臺北市 區民生救濟物資數量統計表更新日期 : / / 類別品名單位數量內容儲放區保存期限備註 食品 衣物 日用品 寢具 其他 區公所 儲放區儲放區地址連絡人連絡電話傳真 國中 ( 優先收容學校 ) 國小 ( 緊急安置所 ) 國小 ( 土石留優先收容學校 ) 職稱 : 姓名 轉

343 附件 7.3 編號單位名稱 臺北市 區防救災緊急物資支援網絡名冊更新日期 :000/00/00 連繫窗口 姓名電話地址 支援內容 備註

344 附件 編號單位名稱 臺北市 區防救災志工及民間團體聯繫名冊更新日期 :000/00/00 連繫窗口 姓名電話地址 支援內容 備註

345 附件 7.4 臺北市政府民生救濟物資標示 臺北市政府民生救濟物資 品 內 名 容 數 量 有效日期 備 註註 : 有時效性之品項類以紅色紙印製標示 臺北市政府民生救濟物資 品 內 名 容 數 量 有效日期 備 註註 : 無時效性之物資類以黃色紙印製標示

346 附件 7.5 臺北市 區 災害名稱 里受災善後救助金印領清冊 里幹事 : 發放日期 : 年月日 編號 戶長或受災人姓名 出生年月日 身分證字號 發放原因 地址 住屋毀損不堪居住淹水達 50 公分以上 死亡 失蹤 重傷 核發金額 ( 單位 ) 受領人蓋 ( 簽 ) 章 備註 ( 電話 ) 附註 依據 : 風災震災火災爆炸災害救助種類及標準 水災 公用氣體與油料管線輸電線路災害救助種類及標準 規定如下 : 一 安遷救助 : 住屋毀損達不堪居住, 戶內實際居住人口以 5 口為限, 每人發給新臺幣 2 萬元 二 淹水救助 : 淹水達 50 公分以上未達 100 公分者發給救助金新臺幣 1 萬元 ; 淹水 100 公分以上之住戶每戶發給救助金新臺幣 2 萬元 三 死亡救助 : 每人發給新臺幣 20 萬元 四 失蹤救助 : 每人發給新臺幣 20 萬元 五 重傷救助 : 因災害致重傷需緊急救護住院治療, 自住院之日起 15 日內 ( 住院期間 ) 醫療費用自負總額達 10 萬元者, 每人發給新臺幣 10 萬元

347 附件 7.6 臺北市 區災害會勘紀錄表 勘查日期 : 年月日 壹 受災家戶基本資料 (1 戶 1 表 ) 災害時間中華民國年月日午時分 災害種類 火災 震災 風災 水災 土石流 其他 災害原因 ( 如係火災請填寫災害原因 ) 災害地點區里鄰路 / 街段巷弄號樓 戶長姓名身分證字號聯絡電話戶籍人口數現住家戶人數 貳 受災損害情形 ( 請依類別勾選填報, 並檢附會勘照片 4 張以上 ) 住屋毀損評估 : 地震造成者 : 1. 住屋塌陷程度達二分之一以上者 2. 住屋屋頂倒塌或樓板毀損 塌陷面積達二分之一以上者 3. 樑柱 : 混凝土剝落 鋼筋外露之樑柱達樑柱總數百分之二十以上者 ; 或箍筋斷裂 鬆脫 主筋挫曲混凝土脆裂脫出, 樓層下陷之樑柱達樑柱總數百分之十以上者 4. 牆壁 : (1) 厚度十五公分以上之鋼筋混凝土牆內主筋斷裂挫曲, 混凝土碎裂之結構牆長度達總結構牆長度百分之二十以上者 (2) 八吋磚牆裂縫大於零點五公分者之長度達磚牆總長度百分之五十以上者 (3) 木 石 土造等住屋牆壁剝落毀損, 屋頂下陷達二分之一者 5. 住屋傾斜率達三十分之一以上者 6. 住屋遭砂石掩埋或積砂泥, 其面積及深度達簷高二分之一或一百公分以上者 7. 住屋上部結構與基礎錯開達五公分以上之柱基占總柱基數達百分之二十以上者 8. 住屋基礎掏空 下陷 : (1) 住屋柱基掏空數達總柱基數百分之二十以上者 (2) 住屋基礎不均勻沉陷, 沉陷斜率達五十分之一以上者 (3) 其他經工務 ( 建設 ) 主管機關認定者 9. 經會勘單位認定, 未達非經整修不堪居住程度 非地震造成者 : 1. 住屋屋頂損害面積超過三分之一 ; 或鋼筋混凝土造成住屋屋頂之樓板 橫樑因災龜裂毀損, 非經整修不能居住 2. 住屋牆壁斷裂 傾斜或共同牆壁倒損, 非經整修不能居住 3. 其他經直轄市 縣 ( 市 ) 政府認定住屋受損嚴重, 非經整修不能居住 4. 經會勘單位認定, 未達非經整修不堪居住程度

348 淹水評估 住屋淹水未達 50 公分 住屋淹水逾 50 公分以上, 未達 100 公分 住屋淹水逾 100 公分以上 土石流評估 住屋土石流沒入低於 30 公分 住屋土石流沒入達到 30 公分以上 因災死亡 失蹤 受傷人口 : 死亡 人 ; 姓名 : 失蹤 人 ; 姓名 : 重傷 人 ; 姓名 : 備註 : 住屋範圍係以臥室 客廳 飯廳及連棟之廚房浴廁為限, 其為集合住宅者, 得包括必要之公共設施及共用結構 參 災害救助金發放資格審核 : 應備文件檢核 : 身分證影本 戶籍謄本正本 存摺影本 受災證明 : 符合災害救助金發放標準 : 安遷救助 : 戶 人 淹水救助 : 戶 人 其他 : 重傷 失蹤 死亡 人, 已加附 醫師註明 達重傷程度 之診斷證明書 因災自住院 15 日內醫療費用自負額達 10 萬元之收據 人, 已加附 失蹤協尋證明書 人, 已加附 死亡證明書 不符合災害救助金發放標準 : 合計共核發新臺幣 元整 里幹事 會勘單位 ( 建管機關 ) 會勘單位 ( 警察機關 ) 民政課長 社會課承辦人 社會課長 區長 年月日年月日年月日年月日年月日年月日年月日 備註 : 一 安遷救助 及 淹水救助 應擇優發放, 不得重複核發 二 表內資料如有修改應蓋章以示負責 三 本災害會勘表不得作為修繕房屋證明之用

349 附件 7.7 臺北市內湖區災害應變中心救濟組防災整備檢查表 項目 救濟組 檢查細項 檢查結果正常改善措施 6.1 編組標準作業程序書 有 無 6.2 編組人員通訊錄 有 無 6.3 檢視社會局民生物資採購契約 未簽訂 已簽訂簽訂情形說明 : 6.4 救濟物資籌備 儲存規劃 物資運補 更新 有且維持 無人份說明 : 物品依保存年限分裝 有 無 依規定製定民生救濟裝備數量統計表 有 無 區內民間物資支援團體名冊建立 有 無 搬運人 車調度分工 有 無 6.5 區內民間慈善團體 志工名冊建立 有 無 6.6 受災戶調查作業指導 調查作業 有 無 受災戶造冊表件 有 無 慰問金發放作業 有 無 物資發放作業 有 無 6.7 文書表件 編組作業流程圖 有 無 救濟物資管理流程圖 有 無 救濟物資調度流程圖 有 無 災時物資運輸路線圖 有 無 臺北市政府救濟物資標示 ( 貼紙 印刷 ) 有 無 各里受災善後救助金印領清 有冊 無 災害會勘紀錄表 有 無 新聞稿 有 無 大事紀要表 有 無 檢查時間 檢查人員簽名 備註

350 附件 7.8 臺北市政府慰問金發放流程 確定要發慰問金 是 災害事件是否為需辦理會勘之災害類別 否 區公所負責發放 社會局社福中心負責發放 使用社會局年初預撥區公所之款項核發慰問金 預計發放金額是否超過 50 萬 是 否 請區公所勘查判定是否符合災害救助 是 區公所補發災害救助金差額 保管箱預備金不足時, 向公務預算借支款項 使用年初預借存放秘書室保管箱之災害準備金 50 萬 否 檢據送社會局辦理急難救助核銷事宜 檢據送社會局辦理災害救助核銷事宜 以急難救助或民間捐款辦理核銷事宜 以急難救助或民間捐款辦理核銷事宜

351 第十章 / 附則 臺北市各區災害應變中心環保組標準作業程序 中華民國 91 年 12 月 11 日北市安社字第 號函定稿中華民國 93 年 8 月 11 日北市安民字第 號函修正中華民國 94 年 12 月 14 日北市安民字第 號函修正中華民國 98 年 2 月 9 日北市安民字第 號函修正中華民國 99 年 3 月 4 日北市安民字第 號函修正中華民國 101 年 3 月 27 日北市安民字第 號函修正中華民國 104 年 3 月 26 日北市安民字第 號函修正中華民國 105 年 3 月 29 日北市安民字第 號函修正 管理維護單位 : 臺北市大安區公所

352 臺北市各區災害應變中心 環保組 標準作業程序 第十章 / 附則 1.0 目的 : 為紓解颱風 豪雨 地震等及重大等災害, 迅速疏導溝渠積水, 清理街道廢棄物, 及環境清潔之整理工作 2.0 適用範圍 : 本作業程序適用於臺北市各區災害應變中心環保組之相關作業 3.0 參考資料 : 3.1 災害防救法 3.2 臺北市災害防救規則 3.3 臺北市各級災害應變中心作業要點 4.0 權責單位及人員 4.1 環保局所屬各區清潔隊 4.2 任務編組 : 組長 : 由各清潔隊隊長兼任 副組長 : 由各清潔隊所轄分隊長輪值擔任 組員 : 由各清潔分隊隊員擔任 駕駛 : 由各清潔分隊駕駛擔任 5.0 任務職掌 5.1 急迫性垃圾清理工作 5.2 管溝堵塞疏濬工作 5.3 支援緊急安置所及防災公園開設期間, 垃圾清運及協助環境衛生維護事宜 5.4 其他有關業務權責事項 6.0 作業程序 6.1 預警階段 ( 災前整備工作 ): 於防汛期前依 本市各區災害應變中心環保組防災整備檢查 表 完成例行檢查 1 次, 於 5 月 10 日前送交區公所彙整備查 ; 中央氣象局發布有颱風形成, 並接獲市災害應變中心第 1 次 通報時, 進行再次檢視, 相關紀錄自行留存備查 ( 詳附件 7.2) 氣象局發布海上陸上颱風警報或豪雨特報, 本組依環保局及區級災害應變中心指示成立各隊部之緊急應變小組, 編組人員均應於接獲通知時立即趕赴隊部待命 成立區級災害應變中心時, 組長或其代理人應依規定通知時間內到達災害應變中心完成報到進駐作業 ( 簽到表依防救

353 第十章 / 附則 治安組格式 ), 參加區級災前整備會議, 並填具人員 機具報到表 ( 人員 機具報到表參照防救治安組附件 7.5); 因地震或其它災害發生, 致電信通訊 電力中斷時, 區級災害應變中心人員應不待通知, 主動到達災害應變中心完成進駐, 展開各項緊急應變措施 任務小組人員, 如因故不能抵達時, 由組長指定代理人, 遇有突發災害而交通中斷, 應於交通恢復後, 立即自動進駐工作崗位 任務編組人員一律停止休假, 由負責人確實掌握, 在指定地點待命, 非有命令不得離開工作崗位 待命車輛 機具應停放於適當安全地點, 隨時準備出動 6.2 應變救災階段 ( 風災 水災 地震時之救災程序及內容 ): 環保組組長親自坐鎮區災害應變中心或隊部, 以因應緊急及特殊狀況之應變措施 對災害處理應變之程序 過程及區指揮官下達之指令, 幕僚作業人員應填寫受理案件管制單 ( 參照防救治安組附件 7.12) 交受命單位及人員收執, 並立即依權責調度人員 機具執行救災任務, 執行完畢後, 並應記錄於災害應變中心大事紀要表 ( 參照防救治安組附件 7.13) 並將各項災情處置情形上傳至本市防救災作業支援系統中, 俾於日後查證以明責任 若災情不斷擴大非區級災害應變中心能力所及時, 組長應作判斷, 並向區指揮官報告, 先行尋求跨區支援, 必要時再向市災害應變中心請求支援 ( 如需跨區支援時, 市級災害應變中心告知區指揮官後, 抽調部份人力支援 ) 災情處理完畢應將處理成效詳列於受理案件管制單, 回報區指揮官並予以結案 任務小組責任範圍 : 清除側溝 排水設施易淤塞之廢棄物 疏導積水, 清除水溝堵塞物 移置掉落道路之斷落樹枝 樹幹及廣告招牌等廢棄物 ( 當人力無法移置時, 回報區級災害應變中心, 由搶修組負責清除 ) 查報積水地區及原因 支援緊急安置所及防災公園開設期間, 垃圾清運及協助環境衛生維護事宜 6.3 災害復原善後階段 ( 善後復原工作程序及內容 ): 在災害通過後, 交通恢復時, 各分隊長應就轄區受災狀況勘查並擬災後復舊計劃, 依人員狀況適當編組後, 展開污泥

354 第十章 / 附則 垃圾清除工作, 組長 副組長 領班應巡視災區督導災後復舊工作進行, 並將災區狀況及工作進度, 報告指揮中心, 使隨時了解狀況 環保組轄區之分隊需要支援時, 由組長調派其他分隊人車支援, 必要時請環保局指揮中心調派其他區隊人力支援 環保組轄區淹水地區 面積 損壞果皮箱數量 設置地點等一併報環保局指揮中心 為儘速清運污泥 垃圾工作, 由組長依權宜報請環保局決定, 將收集住戶垃圾時間路線變更, 並請環保局主管科發佈新聞籲請市民合作, 並通知里辦公處協助宣導 清運作業順序, 先清運重要道路之污泥 垃圾, 繼之一般道路, 最後為小街巷弄, 並以排除交通障礙為優先, 行道樹倒臥斷落先予移置路旁, 使其不妨礙交通 ; 另針對災區進行環境噴藥作業, 並於積水處投放孑孓粒劑, 維持環境衛生 清掃工作人員, 除應穿斑馬衣, 並應確實注意安全 如通往垃圾處理場 ( 廠 ) 道路淹水不能通行時, 可在適當地點停放或研議暫設垃圾轉運站, 至道路可以通行時, 即運往處理場 ( 廠 ) 或視實際狀況繞道運送, 以爭取時效 當日工作完畢後, 將當天清運成果列表, 於第 2 日上午送環保局指揮中心, 全部工作結束後並應立即彙報環保局 6.4 工作結束 當指揮中心通報解除待命, 即解除本任務編組, 恢復常態 救災期間擔任工作人員加班費應核實報支 配合環保局或區級災害應變中心召開檢討救災工作之得失, 作為今後工作參考 7.0 附件 7.1 臺北市 區災害應變中心環保組作業流程圖 7.2 臺北市 區災害應變中心環保組防災整備檢查表

355 附件 7.1 臺北市 區災害應變中心環保組作業流程圖 第十章 / 附則 重大災害警報發佈 依指示成立區級災害應變中心 編組人員報到機具清點待命 召開防救會報執行決議事項 接收災情通報 未發生災害 尋求跨區支援 災情擴大 發生災害 向市災害應變中心請求支援 災害排除回報災害應變中心 依指示解除警報簽退撤除災害應變中心 回歸平時整備工作

356 第十章 / 附則 附件 7.2 項目 8. 環保組 臺北市內湖區災害應變中心環保組防災整備檢查表 檢查細項 檢查結果正常改善措施 8.1 編組標準作業程序書 有 無 8.2 編組人員通訊錄 有 無 8.3 垃圾集中 轉運站清 有 無 冊 8.4 人員 機具編組 有 無 8.5 清運車輛調度 溝泥車 有部 無 故障 說明 : 洗街車 有部 無 故障 說明 : 掃街車 有部 無 故障 說明 : 垃圾車 ( 壓縮車 ) 有部 無 故障 說明 : 資源回收車 有部 無 故障 說明 : 卡車 有部 無 故障 說明 : 消毒車 有部 無 故障 說明 : 8.6 文書表件 作業流程圖 有 無 人員 機具報到表 有 無 受理案件管制單 有 無 清運垃圾成果報表 有 無 新聞稿 有 無 大事紀要表 有 無 檢查時間 檢查人員簽名 備註

357 捌 臺北市各區災害應變中心醫護組標準作業程序 中華民國 91 年 12 月 9 日北市投區社字第 號函定稿中華民國 93 年 8 月 6 日中華民國 94 年 7 月 22 日中華民國 96 年 3 月 2 日中華民國 97 年 3 月 3 日修訂中華民國 98 年 2 月 19 日北市投區民字第 號函修訂中華民國 98 年 6 月 25 日北市投區民字第 號函修訂中華民國 100 年 4 月 1 日北市投區民字第 號函修訂中華民國 101 年 3 月 19 日北市投區民字第 號函修訂中華民國 102 年 4 月 24 日北市投區民字第 號函修訂中華民國 103 年 3 月 19 日北市投區民字第 號函修訂中華民國 104 年 3 月 23 日北市投區民字第 號函修訂中華民國 105 年 3 月 15 日北市投區民字第 號函修訂 第十章 / 附則 管理維護單位 : 臺北市北投區公所

358 第十章 / 附則 臺北市各區災害應變中心 醫護組標準作業程序 文件編號頁次 1/3 生效日期版次 目的當區災害應變中心成立時, 醫護組應迅速完成編組, 有效運用醫事人力 設備, 執行醫護組各項工作 2.0 適用範圍本作業程序適用於臺北市各區級災害應變中心醫護組相關作業 3.0 參考資料 3.1 災害防救法 3.2 緊急醫療救護法 3.3 臺北市災害防救規則 3.4 臺北市各級災害應變中心作業要點 4.0 業務職掌單位及事項 : 4.1 臺北市各區醫護組組長由健康服務中心主任兼任, 並得擇本組人員 1~2 人擔任副組長 4.2 評估災區現場有醫材 藥品需求時, 通知市級醫衛環保組食品藥物衛生隊窗口辦理災區藥品及衛材籌劃之分配事項 4.3 聯繫市級醫衛環保組食品藥物衛生隊窗口辦理災區食品衛生管理工作事項 4.4 緊急安置所成立時, 由醫護組立即派員為安置所住民進行健康照護及評估, 若有醫護或心理諮商需求者, 經協助處理後, 緊急時撥打 119 協助送醫, 必要時立即通報市級醫衛環保組, 聯繫聯合醫院及社區心理衛生中心派員前往安置所為住民進行醫療服務及相關轉介作業 4.5 監測與評估災區疫情, 執行防疫措施, 並通知市級醫衛環保組防疫隊防疫窗口災區防疫情形與需協助辦理事項 4.6 評估災區現場有緊急醫護需求時, 通知市級醫衛環保組派遣急救責任醫院設立現場救護站之救護事項 4.7 其他有關業務權責事項 5.0 作業程序 5.1 平時準備事宜 建立區級災害應變中心醫護組通訊聯絡方式, 並調派輪值人員出勤 不論有無預警之災難發生, 全員均應提高警覺, 透過媒體, 獲得相

359 第十章 / 附則 臺北市各區災害應變中心 醫護組標準作業程序 文件編號頁次 2/3 生效日期版次 1.2 關資訊, 主動與衛生主管機關聯絡 5.2 待命階段 接獲成立區級災害應變中心, 醫護組長或其代理人應於規定通知時間內報到 區災害應變中心成立期間對災害處理應變之程序 過程及區指揮官下達之指令, 作業人員應填寫並記錄大事紀要表 ( 附件 6.1), 俾於日後查證以明責任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市級及區級災害應變整備流程圖 ( 附件 6.2) 當啟動區級災害應變中心時, 區級醫護組依評估事項通報市級醫衛環保組, 由臺北市政府衛生局緊急及災難應變指揮中心 (EMOC) 負責災情彙整 通報 ; 各區級醫護組同步通知及將資料回報臺北市政府衛生局緊急及災難應變指揮中心 (EMOC) 及市級災害應變中心醫衛環保組 5.3 災害發生時 : 災害現場救護站之設立 救護工作運作流程表 ( 附件 6.3) 重大災害發生時, 消防局救災救護指揮中心接獲民眾報案, 派遣救護人員及救護車出勤, 並通報市級災害應變中心, 當區級醫護組接獲市級災害應變中心通報後依據訊息, 視狀況聯絡相關人員至災害現場了解災情, 並評估災區現場有緊急醫護需求時, 通知市級醫衛環保組調派急救責任醫院設立現場救護站之救護事項 急救責任醫院進駐成立救護站 : 醫護人員填寫傷票及災害傷患後送紀錄表 ( 附件 ), 當傷患後送至急救責任醫院, 由醫院填報災害傷患接收通報單 ( 附件 6.6), 傳送臺北市政府衛生局緊急及災難應變指揮中心 (EMOC); 如臺北市傷患通報流程圖 ( 附件 6.7) 緊急安置所收容民眾之衛生醫護保健事項作業原則 ( 附件 6.8) 區級醫護組接獲區級災害應變中心通知, 成立緊急安置所並已進駐收容民眾時, 經瞭解有醫護需求, 經協助處理後, 緊急時撥打 119 協助送醫, 必要時立即向市級醫衛環保組通報, 由市級醫衛環保組聯繫聯合醫院窗口派遣人員提供醫護服務 ( 相關作業流程請依據臺北市政府衛生局訂定之 緊急安置所收容民眾之衛生醫護保健事項作業原則 辦理 ) 緊急安置所收容民眾之衛生醫護保健流程表圖 ( 附件 6.8.1) 緊急安置所成立後, 經區級醫護組派員評估後, 若發現有需心理諮商服務者, 立即向市級醫衛環保組通報, 由臺北市政府衛生局醫護

360 第十章 / 附則 管理處心理衛生股 ( 電話 :1999 分機 ; 傳真 ), 聯繫社區心理衛生中心提供心理輔導及轉介服務, 必要時啟動臺北市立聯合醫院提供精神醫療服務 : 社區心理衛生中心電話 : 轉 18~25; 傳真 : 健康服務中心人員每日填寫災情訪視回報單 ( 附件 6.9) 及 傳染病監視報告表 (12 區健康服務中心 ) ( 附件 6.12), 並自行留存備查 臺北市各區災害應變中心 醫護組標準作業程序 文件編號頁次 3/3 生效日期版次 災害發生後 : 依據臺北市災區傳染病防治工作流程 ( 附件 6.10) 及因應天然災害進行傳染病監視作業流程 ( 附件 6.11) 動員防疫人員, 掌握災區衛生狀況, 包含預防接種 隔離治療 衛生教育宣導 防疫消毒 疫情監視 災區食品安全衛生管理工作流程 ( 附件 6.13) 健康服務中心聯繫市級醫衛環保組食品藥物管理處專責窗口, 食品藥物管理處派遣稽查人員了解災區食品衛生管理工作, 並掌握受災食品業者數 災區食品及飲水衛生狀況, 針對災害事件填寫受災食品業稽查輔導情形 ( 如附件 ) 後傳真至市級醫衛環保組食品藥物管理處彙整 5.5 醫護管理處於防汛期前負責彙整更新各項作業流程, 各區級醫護組於防汛期前依 本市 區災害應變中心醫護組防災整備檢查表 ( 如附件 6.16) 完成例行檢查 1 次 ( 疾病管制處 食品藥物管理處之權責事項由該處自行檢查 ), 各健康服務中心檢視各項整備檢查表後視需要送區公所備查 5.6 與臺北市政府衛生局緊急及災難應變指揮中心 (EMOC) 聯繫工作 : 區災害應變中心值勤之醫護組人員應於開設時 每日上午 6 時 下午 2 時 下午 10 時及結束撤除時, 詳填 臺北市 區區級災害應變中心醫護組災情通報表 ( 附件 6.17) 之表一 健康服務中心動員能量彙整表 傳真至臺北市政府衛生局緊急及災難應變指揮中心 (EMOC)( 傳真 : 聯絡電話 : ) 如有開設緊急安置所, 值勤之醫護組人員需增加填報表二 緊急安置所醫護支援情形調查表, 如經評估有醫護需求, 則一併填報 臺北市 區緊急安置所收容民眾之健康狀況暨日誌表 ( 附件 6.18), 傳真至臺北市政府衛生局緊急及災難應變指揮中心 (EMOC)

361 第十章 / 附則 如災情擴大需請求醫護支援, 請詳填表三 區級災害應變中心醫護需求調查表, 傳真至臺北市政府衛生局緊急及災難應變指揮中心 (EMOC) 依據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規定, 為建立颱風暨天然災害發生時衛生所災損情形回報機制, 請 12 區健康服務中心於颱風或災害發生後第一天填報 各縣市衛生所 ( 室 ) 災損調查表 ( 附件 6.19) 傳真回覆至本局緊急及災難應變指揮中心 (EMOC) 彙整, 由本局緊急及災難應變指揮中心 (EMOC) 統一回報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 當未成立區級災害應變中心時, 因應市級災害應變中心需求或各區可視情況填報 臺北市 區健康服務中心能量及災情通報表 ( 附件 6.20) 以回報人力及反應需求 6.0 附件 6.1 臺北市 區災害應變中心大事紀要表 6.2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市級及區級災害應變整備流程圖 6.3 災害現場救護站之設立 救護工作運作流程表 6.4 傷票 6.5 災害傷患後送紀錄表 6.6 醫院災害傷患接收通報單 6.7 臺北市災害傷患通報流程圖 6.8 緊急安置所收容民眾之衛生醫護保健事項作業原則 緊急安置所收容民眾之衛生醫護保健流程圖 6.9 臺北市 區健康服務中心災情訪視回報單 6.10 臺北市災區傳染病防治工作流程 6.11 因應天然災害進行傳染病監視作業流程 6.12 傳染病監視報告表 (12 區健康服務中心 ) 6.13 災區食品安全衛生管理工作流程表 6.14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食品藥物管理處針對 災害事件受災食品業稽查輔導情形 6.15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 區食品衛生查驗工作報告表 6.16 臺北市 區災害應變中心醫護組防災整備檢查表 6.17 臺北市 區區級災害應變中心醫護組災情通報表 6.18 臺北市 區緊急安置所收容民眾之健康狀況暨日誌表 6.19 各縣市衛生所 ( 室 ) 災損調查表 6.20 臺北市 區健康服務中心能量及災情通報表

362 第十章 / 附則 醫護組 6.1 臺北市 區災害應變中心大事紀要表 臺北市 災害應變中心大事紀 時間重要記事備考 ( 紀錄 ) 中華民國年月日 日 / 時 ( 皆 4 碼 )

363 第十章 / 附則 醫護組 6.2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市級及區級災害應變整備流程圖 修訂 一修 二修 指揮官指示成立市級災害應變中心 整備災情會報資料 本局視權責與災害規模啟動事件指揮系統 (ICS) 成立緊急應變小組 市級醫衛環保組開設 ( 組長 : 局長 ) 本局緊急及災難應變指揮中心 (EMOC) 災情彙整 通報 ( 食藥處 疾管處 醫管處 ) 前進指揮所 災區指揮調度 ( 院區急診主任 ) 區級醫護組開設 12 區健康服務中心醫護組輪值 : ( 組長 : 健康服務中心主任 ) 前 3 天 ( 全天 ):12 區健康服務中心第 4 天之後日班 :12 區健康服務中心第 4 天之後夜班 : 聯合稽查隊五區分隊 傷病患救護 成立災區現場救護站市立聯合醫院 ( 院區醫師 ) 緊急安置所成立醫護站 市立聯合醫院 ( 醫護站 各院區 ) 粗直線表示有直接指揮權細直線表示回報機制 虛線表示視災害狀況啟動

364 第十章 / 附則 醫護組 6.3 災害現場救護站之設立 救護工作運作流程表 修訂 災害發生時 派遣救護人員及救護車出勤 消防局救災救護指揮中心 通報 區級災害應變中心 健康服務中心 ( 區級醫護組 ) 依據訊息, 視狀況聯絡相關人員至災害現場瞭解災情 衛生局 ( 市級災害應變中心醫衛環保組 ) 依據訊息視狀況聯絡相關人員至災害現場瞭解災情, 依災害種類及規模評估調派急救責任醫院於災害現場設立救護站 ( 由臺北市立聯合醫院院區及萬芳醫院急診主任擔任現場指揮官 ) 回 報 當災區發生毀滅性災難 孤立或對外通訊困難時, 由市級醫衛環保組授權健康服務中心 ( 或自行視情況 ) 調派急救責任醫院設立災害現場救護站展開救護工作 救護站現場指揮官指派人員彙整傷病患資料, 並張貼於救護站內供家屬查詢 ( 如附件 6.5) 粗直線表示有直接指揮權細直線表示回報機制 虛線表示視災害狀況啟動 備註 : 當災害現場規模擴大, 現場醫療指揮官 ( 院區急診主任 ) 可指派其他急診專科醫師, 擔任其他災難現場醫療指揮官

365 第十章 / 附則 醫護組 6.4 傷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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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 前 言... 2 Contents 目 錄 貳 液 態 有 機 質 肥 料 的 優 缺 點... 2...2...4 參 製 作 有 機 液 肥 資 材 種 類 與 成 分... 5 肆 有 機 液 肥 製 作 及 使 用 方 法... 5...5...6...7...7 伍 有 機 液 肥 的 臺南區農業改良場技術專刊 103-2 (NO.158) 與 應用 作 製 定價 新臺幣30元 行 政 院 農業委員會 臺南區農業改良場 中華民國103年6月 編印 壹 前 言... 2 Contents 目 錄 貳 液 態 有 機 質 肥 料 的 優 缺 點... 2...2...4 參 製 作 有 機 液 肥 資 材 種 類 與 成 分... 5 肆 有 機 液 肥 製 作 及 使 用 方 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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