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屋內線路裝置規則」修正草案修正條文對照表—第三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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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屋內線路裝置規則 修正草案 第三章配線方法及器材 目錄 第一節配線方法... 1 第一款一般規定... 1 第二款電壓超過六百伏特 第二節一般配線之導線 第三節電氣箱 開關盒及電表插座外箱 第四節出線口 裝置 拉線盒 接線盒 導管盒 配件及手孔之箱盒 第五節鎧裝電纜 第六節扁平導線電纜 第七節高壓電纜 第八節礦物絕緣 (MI) 金屬被覆電纜 第九節非金屬被覆電纜 (NM NMC) 第十節進屋用電纜 (SE 及 USE) 第十一節地下幹線及分路用電纜 第一款一般規定 第二款裝設 第十二節金屬導線管配線 第十三節金屬可撓導線管配線 第十四節非金屬導線管配線 第十五節非金屬可撓導線管配線 第十六節匯流排槽 第十七節金屬導線槽 第十八節非金屬導線槽 第十九節懸吊型管槽 第二十節露出型金屬管槽 第二十一節露出型非金屬管槽 第二十二節地板下管槽 第二十三節電纜架 第二十四節開放式礙子配線 第二十五節超過六百伏特之建築物外架空導線 第三章 -I

2 屋內線路裝置規則 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第三章配線方法及器材 第四章低壓配線方法 一 章次變更 二 現行屋內線路裝置規則第四章低壓配線方法相關內容納入本章並酌作修訂 三 為確保屋內所有配線之安全性, 爰參考 NEC Chapter 3 Wiring Methods and Materials 規範配線方法, 並對配線所使用之器材一併規定, 而以 配線方法及器材 為章名 第一節配線方法 第一款一般規定 第 3-1 條 ( 適用範圍 ) 除其他章節另有規定外, 本節適用於所有配線裝置之配線方法 第 3-2 條 ( 電壓限制 ) 本章規定之配線方法, 若未特別限制, 適用於標稱電壓六百伏特以下 如本規則有特別允許, 得適用於超過六百伏特者 第 3-3 條 ( 導線之配線 ) 導線之配線規定如下 : 一 同一回路之導線配線 : 所有導線使用於同一回路時, 含被接地導線 所有設備接地導線及搭接導線, 應裝於同一管槽 電纜架 電纜匯流排 管溝 電纜或軟線 同一電路之全部導線係指單相二線式電路中之二線, 單相三線式及三相三線式電路中之三線及三相四線式電路中之四 第一百八十六條本章適用於一般處所之低壓屋內及屋外配線 第二百三十四條凡屬於同一電路之導線應置於一金屬管內, 如屬同極導線或單根導線 ( 即金屬管內僅裝一根導線之謂 ) 不得裝入 第二百三十五條電燈及電力等不同系統的導線, 如其線間電壓皆在六 伏以下, 且各導線皆屬同一絕緣等級由同一計費電度表接供者, 得同置於一管內 第二百八十三條 一 節名新增 二 參考 NEC ARTICLE 300 Wiring Methods 增訂 一 款次新增 二 為使本節規範架構清楚, 以利法規適用, 參考 NEC 300 I. 增訂 一 條次變更 二 現行條文第一百八十六條納入本條 一 本條新增 二 不同電壓有不同之配線方法, 爰參考 NEC 修訂 一 條次變更 二 現行條文第二百三十四條納入本條第一款, 現行條文第二百三十五條納入本條第二款第一目, 現行條文第二百八十三條納入本條第一款後段 三 因現行條文僅規範同一電路之導線應裝置於一金屬管內, 並未針對其他導線槽架配置加以規範 四 為確保配線之安全性, 說明電壓超過六百伏特導線允許裝同一配線封閉箱體 電纜或管槽內的特別規定 第三章 -1

3 二 不同系統之導線配線 : ( 一 ) 交流電路及直流電路之導線, 標稱電壓為六百伏特以下者, 得裝於同一設備配線封閉箱體 電纜或管槽內 所有導線之絕緣額定, 至少應等於在封閉箱體 電纜或管槽內任何導線之最高電路電壓 ( 二 ) 標稱電壓超過六百伏特之電路導線, 不得與標稱電壓六百伏特以下之電路導線, 裝於同一設備配線封閉箱體 電纜或管槽內 ( 三 ) 導線未有遮蔽絕緣且運轉於不同電壓等級者, 不得裝設於同一封閉箱體 電纜或管槽內 第 3-4 條 ( 地下裝置 ) 地下配線, 指使用地下電纜穿入管路 管溝或直埋方式施設者 低壓地下線路之裝置規定如下 : 一 以直埋電纜 管路或其他管槽方式裝設者, 其埋設深度應符合表 3-4 二 裝設於地下之電纜或絕緣導體, 及其連接或接續, 應具有防潮性, 可適用於潮濕場所 三 地下電纜裝設於建築物下面時, 應將電纜穿入管槽內 四 直埋導線及電纜應依下列規定予以保護, 避免受到損壞 : ( 一 ) 建築物地面引出線 : 直埋導線及電纜由地下引出地面時, 自第一款規定之地面下方四百六十毫米延伸至完工地面上方至少二. 五公尺處, 應以適當之封閉箱體或管槽予以保護 導線及電纜應裝設於不會妨礙交通之位置 如導線及電纜裝設於人員可能觸及之場 交流電路使用導線槽時應將同一電路之全部導線裝於同一導線槽內, 同一電路之全部導線係指單相二線式電路中之二線, 單相三線式及三相三線式電路中之三線及三相四線式電路中之四 第四百八十四條之二地下配線係使用絕緣電纜穿入管路 管溝或直埋方式施設者 第四百八十四條之五低壓配線裝置應符合左列規定 : 一 直埋或管路方式裝置之埋設深度應符合表 f 四八四 ~ 五規定 二 低壓配線地下裝置, 應按第一章第八節有關規定接地 三 建築物下面裝置地下電纜時, 應將電纜穿入導線管內, 並延伸至建築物牆外 四 直埋電纜由地下引出地面時, 應以適當之配電箱或導線管保護, 保護範圍至少由地面起達二 五公尺及自地面以下達四六公分 導線進入建築物時, 自地面至接戶點應以適當之配電箱或導線管保護 五 含有岩石 煤渣 粗大或有尖角物料 腐蝕性泥土等均不得作為挖掘埋設電纜或管路之 五 為確保完整性, 除將現行條文納入外, 並參考 NEC 修訂酌予修訂擴大適用範圍 一 條次變更 二 現行條文第四百八十四條之二移列本條第一項 三 現行條文地下配線之規範分置於現行條文第四百八十四條之五第一款及第一百八十九條, 故將其納入為本條第二項第一款, 並酌予修訂 ; 第四百八十四條之五第二款移列至第二章規定, 第三款移列為本條第二項第三款, 並參考 NEC 300.5(C) 修訂, 第四款移列為本條第二項第四款, 並參考 NEC 300.5(D) 修訂, 第五款納入本條第二項第六款, 第六款納入為本條第九款 三 現行條文第四百八十四條之八納入本條本條第二項第四款第一目 四 現行條文第二百四十二條第三款移列本條第五款第二目 五 現行條文第二百四十條移列本條第二項第十款 六 為確保配線之安全性, 新增第二款, 說明裝設於地下之電纜或絕緣導體 ( 線 ), 其連接或接續, 應具有防潮性, 才可適用於潮濕場所, 爰參考 NEC 第三章 -2

4 所時, 導線及電纜應採用金屬管或塑膠管或同等品等適當防護 ( 二 ) 進屋點 : 導線進入建築物時, 進屋點應予以適當之保護 ( 三 ) 地下接戶線 : 未包封於混凝土內, 且埋入地面下深度四百五十毫米以上者, 於地下裝置上方至少三百毫米處之溝槽, 應有警告標示帶 ( 四 ) 封閉箱體或管槽受外力損壞 : 若封閉箱體或管槽受外力損傷時, 導線應裝設於厚金屬導線管 薄金屬導線管 硬質非金屬導線管或同等品 五 接續及分接 : ( 一 ) 直埋導體或電纜, 其接續或分接依第 1-17 條第四項第二款規定施作者, 得免使用接續盒 ( 二 ) 導線在非金屬管內不得接線 六 回填料 : 含有大塊岩石 鋪路材料 煤渣 大塊或尖角物料, 或腐蝕性材料等, 不得作為挖掘後之回填料 直埋電纜或管路之溝底須平滑搗實, 並應於電纜或管路上方覆蓋砂粒 加適當標示帶, 或採其他經確認方法, 防止其受外力損壞 七 封塞 : 水氣會進入而碰觸帶電組件之導線管或管槽, 其一端或兩端, 應予以封閉或塞住 八 套管 : 直埋導線或電纜引上之地下裝置連接至導線管或其他管槽末端時, 應有整體護套開口之套管或終端配件 具有外力保護特性之密封護套, 得替代上述套管 回填材料 直埋電纜或管路之溝底必須平整搗實, 並應於電纜或管路上方覆蓋砂粒或加適當之標示帶或採其他適當方法防護外物之損壞 六 相同回路之所有導線及中性線及所有設備接地導線, 應裝置於同一導線管或同一管溝內 第四百八十四條之八地下線路與架空線路連接, 其露出地面之電纜, 應按左列原則辦理 : 一 電纜應裝設於不會妨礙交通之位置 二 如電纜裝設於人員可能觸及之場所或電纜易受損傷之場所時, 電纜應採用金屬管或塑膠管等適當防護 第一百八十九條地下電纜之埋設深度應按第八章之一規定辦理 第二百四十條 非金屬管適用範圍應符合左列規定 : 一 六 伏以下者 : ( 一 ) 埋設於牆壁 地板及天花板內 ( 二 ) 使用於發散腐蝕性物質場所 ( 三 ) 埋設於煤渣堆積場所 ( 四 ) 潮濕處所其裝置應能防止水份侵入管中 且各項配件應能防銹 ( 五 ) 在第二百四十一條未禁止之乾燥及潮濕場所 ( 六 ) 不受人為破壞之明管裝置場所 二 直埋於地下者其埋於地面下之深度不得低於六 公厘 第二百四十二條非金屬管配線之導線應符合左列規定 : 300.(B) 增訂 七 直埋導線或電纜必要時有接續及分接施工方式, 為確保配線之安全, 參考 NEC 300.5(E) 增訂本條第五款 七 地下導線管或管槽施作時會遇到水濕區, 水氣會進入而破壞帶電組件絕緣, 影響用電安全, 爰參考 NEC 300.(G) 增訂第七款, 說明之導線管或管槽其一端或兩端, 應予以封閉或塞住 八 參考 NEC 300.(H) 增訂新增第八款, 說明直埋導線或電纜引上之地下裝置連接至導線管或其他管槽末端時, 應有整體護套開口之套管或終端配件, 防止水濕氣和小動物異物進入, 破壞帶電組件絕緣影響用電 第三章 -3

5 九 同回路導線 : 含被接地導線及所有設備接地導線導線, 應裝設於同一管槽或電纜, 或緊靠於同一溝槽內 十 非金屬管配線電壓六百伏以下直埋於地下者其埋於地面下之深度不得低於六百公厘 第 3-5 條 ( 配線設備腐蝕及劣化之保護 ) 管槽 電纜架 輔助線槽 電纜鎧裝外皮 配線盒 電纜被覆 電氣箱 肘彎型管 管子接頭 配件及支撐物件等金屬設備, 裝設時應使用適合環境之材質, 規定如下 : 一 鐵磁性金屬設備 : 其內 外面應鍍上防腐蝕材質予以保護, 若需防腐蝕, 且金屬管在現場作絞牙, 此絞牙應塗上導電性 防腐蝕材料 以琺瑯保護防腐蝕之鐵磁性金屬設備, 不得使用於建築物外或潮濕場所 ; 具有防腐蝕保護之鐵磁性金屬設備, 得使用於混凝土內或直埋於地下 二 鋁金屬設備 : 包封於混凝土內或直埋於地下, 應具有防腐蝕之保護 三 非金屬設備 : 裝設於陽光照射下, 應具有耐陽光特性者 裝置於化學氣體或化學溶劑等場所時, 應具有耐化學特性者 四 建築物內水氣場所 : 罐頭工廠 牛奶加工廠 洗衣店與其他建築物內之水氣場所, 及該場所有潮濕紙或木材等吸濕材料之表面或常洗刷之牆壁, 其暴露之全部配線系統, 含所使用之所有配線盒, 配件 管槽, 及電纜, 與牆壁或支持物表面間之空間距離, 應至少為六毫米 但非金屬管槽 配線盒及配件裝於 一 非金屬管配線應使用絕緣線 二 導線直徑在三 二公厘以上者應使用絞線, 但長度在一公尺以下之非金屬管不在此限 三 導線在非金屬管內不得接線 第二百二十八條金屬管及其配件因絞螺紋或其他原因, 其可能生銹或腐蝕之部分須施行防銹塗料保護 第二百二十七條接線盒與連接盒應符合左列規定 : 三 盒內不得受濕氣侵入, 否則須採用防水型 第二百三十一條雨線外之配管應符合左列規定 : 一 使用有螺紋之管子接頭將金屬管相互接續須予防水處理 而其配件亦須使用防水型, 必要時加裝橡皮墊圈 二 在潮濕處所施工時, 管路應避免造成 U 型之低處 三 在配管中較低處之適當位置須設排水孔 四 在垂直配管之上端應使用防水接頭 五 在水平配管之末端應使用終端接頭或防水接頭 一 條次變更 二 現行條文第二百二十八條納入本條第一款 現行條文第二百三十一條移列本條第六至十一款 現行條文第二百二十七條納入本條第五款 三 現行法規並未明確規定劣化之保護, 為避免腐蝕 劣化及確保裏面所置配線導體之安全性, 配線設備裝設時應使用適合該環境之材質, 爰參考 NEC 增訂 第三章 -4

6 混凝土 瓷磚或類似表面者, 不在此限 五 接線盒與連接盒不得受濕氣侵入, 否則須採用防水型 六 使用有螺紋之管子接頭將金屬管相互接續須予於防水處理 而其配件亦須使用防水型, 必要時加裝橡皮墊圈 七 在潮濕處所施工時, 管路應避免造成 U 型之低處 八 在配管中較低處之適當位置須設排水孔 九 在垂直配管之上端應使用防水接頭 十 在水平管之末端應使用終端接頭或防水接頭 第 3-6 條 ( 導線及其他系統之裝置 ) 內含有電氣導線之管槽或電纜架, 不得再裝入蒸汽管 水管 空調管 瓦斯管 排水管 弱電電線或非電氣之任何接戶設施 第 3-7 條 ( 金屬管槽及封閉箱體之電氣連續性 ) 導線之金屬管槽 電纜鎧裝外皮及其他金屬封閉箱體, 應作金屬連接形成一條連續之電氣導線, 且應連接至所有配線盒 配件及電氣箱, 提供有效之電氣連續性 管槽及電纜組裝應予機械性固定於配線盒 配件 電氣箱及其他外箱 金屬管間或金屬管與其配件之連接須具良好的電氣性接續並應符合左列規定 : 一 金屬管間以管子接頭連接時, 其螺紋須充分絞合 二 金屬管與其配件之連接, 其配件之兩側用制止螺絲圈啣接 但符合下列規定之一者, 不在此限 : 第二百三十六條弱電電線不得與屋內用電線路置於同一金屬管內 第二百二十九條金屬管間或金屬管與其配件之連接須具良好的電氣性接續並應符合左列規定 : 一 金屬管間以管子接頭連接時, 其螺紋須充分絞合 二 金屬管與其配件之連接, 其配件之兩側用制止螺絲圈啣接 三 金屬管與其配件須以適當方法與建築物確實固定 四 護管鐵之間隔以不超過二公尺為原則 五 金屬管管口應附裝適當之護圈, 以防止導線損傷 一 本條新增 二 現行條文第二百三十六條納入本條 除弱電電線不得裝入電氣之金屬管路外, 並未規範電氣導線用之管槽或電纜架, 不得再裝入其他非電氣之管路, 為避免影響用電安全, 爰參考 NEC 修訂 一 條次變更 二 現行條文第二百二十九條第一款 第二款移列本條第二項 三 金屬管槽及封閉箱體應作金屬連接形成電氣連續性, 為安全地傳送任何故障電流, 及促使過電流保護裝置動作, 另參考 NEC 修訂 第三章 -5

7 一 使用短節管槽的支撐或保護電纜避免受外力損傷的組裝者, 得免電氣連續性 二 設備封閉箱體依第 條第二款規定予以隔離者, 得免作金屬連接至金屬管槽 第 3-8 條 ( 固定及支撐 ) 管槽 電纜組裝 配線盒 電氣箱及配件等, 其固定及支撐, 規定如下 : 一 固定及支撐 : 管槽 電纜組裝 配線盒 電氣箱及配件等, 於裝置時, 須以適當方式與建築物確實固定 非作為安全支撐之支撐線, 不得視為獨立支撐 但支撐線及其配件作為安全支撐, 且為除天花板支架支撐線外之裝置, 得視為獨立支撐 若使用獨立支撐線, 其兩端應予固定 另電纜及管槽, 不得以天花板支架支撐 二 管槽作為支撐方法 : 於下列任何情況下, 管槽應僅作為其他管槽 電纜或非電氣設備之支撐方法 : ( 一 ) 若管槽或支撐方法經確認為此用途者 ( 二 ) 若管槽內裝供電導線作為電氣性控制設備及電路之導線或電纜, 以完全作為連接至設備控制電路用途者 ( 三 ) 若管槽符合第 3-53 條線盒或導管盒 三 電纜禁用於支撐 : 電纜配線不得作為其他電纜 管槽或非電氣設備之支撐用 四 護管鐵之間隔以不超過二公尺為原則 第二百二十九條金屬管間或金屬管與其配件之連接須具良好的電氣性接續並應符合左列規定 : 三 金屬管與其配件須以適當方法與建築物確實固定 四 護管鐵之間隔以不超過二公尺為原則 第八十條電氣設備裝在建築物之表面時, 應適當固定 一 條次變更 二 現行條文第二百二十九條第三款 第四款移列本條 現行條文第八十條納入本條第一款 三 為確保配線之安全性及工程實務上需要, 並說明金屬管與其配件須以適當方法與建築物確實固定, 電纜與管槽不得以天花板之架支撐, 爰參考 NEC (A)(C) 修訂 第 3-9 條 ( 機械連續性 ) 金屬或非金屬管槽 電纜鎧裝外皮及電纜被覆, 於電氣箱 配線盒 配件或其他封閉箱體或出線 一 本條新增 二 現行法規並未明確規定, 為避免管槽 電纜於電氣箱 配線盒 配件或其他封閉箱體或出線口之 第三章 -6

8 口之間, 應有機械連續性 但符合下列情況之一者, 不在此限 : 一 使用短節管槽支撐或保護電纜組裝以避免受外力損傷, 得免機械連續性 二 管槽及電纜裝置進入設備開口底部, 如開關盤 電動機控制中心及地板式或亭置式變壓器, 得免機械性固定於設備 第 3-10 條 ( 導線之機械及電氣連續性 ) 導線之機械及電氣連續性, 規定如下 : 一 一般 : 管槽內之導線, 於出線口 配線盒及裝置等之間, 應具有連續性 於管槽內, 不得有導線接續或分歧 但本章另有特別規定者, 不在此限 二 裝置移除 : 多線式分路, 被接地導線之配置應具有連續性, 不得以燈座 插座等裝置作為連接, 以免裝置移除時, 中斷被接地導線之連續性 三 導線分歧之施工應避免有張力 第 3-11 條 ( 需要配線盒 導管盒或配件之場所 ) 隱蔽式磁珠及磁管配線, 於每一出線口及開關點, 應裝設配線盒 導線管 鎧裝型電纜 礦物絕緣 (MI) 金屬被覆電纜 非金屬被覆電纜或其他電纜等配線方法, 於每一導線接續點 進出點 開關點 連接點 終端點或拉線點, 應裝置配線盒或導管盒 但符合下列情形者, 不在此限 : 一 導線槽 多出線口組裝 輔助槽及露出型管槽等配線方法 : 每一接續 連接 開關 拉線點 終端或出線口等處, 附有可移動蓋板, 該蓋板於裝置後應為可觸及 第一百八十七條導線分歧之施工應避免有張力 第二百二十九條金屬管間或金屬管與其配件之連接須具良好的電氣性接續並應符合左列規定 : 五 金屬管管口應附裝適當之護圈, 以防止導線損傷 間受外力造成損害, 因此應固定妥適, 爰參考 NEC 增訂 一 條次變更 二 現行條文第一百八十七條移列本條第三款 三 現行條文並未明確規定為避免裝置移除時, 中斷導線之連續性, 引起異常電壓, 因此管槽內之導線及被接地導線之配置應具有連續性, 爰參考 NEC 修訂 一 條次變更 二 現行條文第二百二十九條第五款納入本條第二項第三款 三 各種配線方法於每一導線接續點 進出點 開關點 連接點 終端點或拉線點, 應裝置配線盒或導管盒, 爰參考 NEC 增訂 第三章 -7

9 二 設備 : 屬於設備整體之接線盒或配線箱得代替配線盒 三 保護 : 電纜進出導線管, 為避免外力損傷, 有提供電纜支撐或保護, 於導線管末端應使用配件, 避免電纜受到磨損 四 礦物絕緣 (MI) 金屬被覆電纜 : 中間連續使用可觸及之配件 五 整體型封閉箱體 : 非金屬被覆電纜配線, 使用整體型封閉箱體之配線裝置, 以支架將設施固定於牆壁或天花板 六 封閉箱體 : 中間分歧接續 開關 終端接頭或拉線點係於下列位置之一 : ( 一 ) 電氣箱或開關盒內 ( 二 ) 第 3-43 條規定安裝開關或過電流保護之封閉箱體內 ( 三 ) 第 條第一款規定之電動機控制器內 ( 四 ) 電動機控制中心內 第 3-12 條 ( 交流電阻及電抗值 ) 三條單導線敷設於導線管, 三相交流頻率六十赫 電壓六百伏特 溫度攝氏七十五度之交流電阻及電抗值如表 3-12 第 3-13 條 ( 管槽裝設 ) 管槽裝設規定如下 : 一 完整性 : 除匯流棑槽或具有鉸鏈, 或可打開蓋子之暴露式管槽外, 管槽於出線口 連接箱, 或中間分歧接續點之間, 於導線穿入管槽前, 應完全配裝妥 為便於用電設備之裝置, 初裝管槽時, 得暫不需於設備箱體端做終端連接 預先組裝配線妥之管槽, 僅在本 第二百九十二條之二十八四 鋼筋混凝土內集中配管時, 應不得減損建築物之強度 第二百三十二條為減少金屬配管對建築物強度之影響, 施工上應符合左列規定 : 一 不可對建材造成過大之溝或孔 二 埋入混凝土之金屬管外徑, 以不超過混凝土 一 本條新增 二 爰參考 Chapter 9 Tables Table 9 Alternating-Current Resistance and Reactance for 600-Volt Cables, 3-Phase, 60 Hz, 75 C (167 F) Three Single Conductors in Conduit 增訂 一 條次變更 二 現行條文第二百九十二條之二十八納入本條第三款, 現行條文第二百三十二條納入本條第三款及第四款 現行條文第二百三十三條移列本條第五款 三 管槽於導線穿入前, 應完全配裝妥當, 且金屬管槽不得以銲接方式支撐 固定或互相連接, 爰參考 NEC 修訂 第三章 -8

10 規則可適用配線方法有特別允許者, 始得裝設 但短節管槽組裝導線或電纜, 且以管槽保護, 避免外力損傷者, 其出線口 連接箱, 或中間分歧連接點之間, 得不需預先配裝妥 二 銲接 : 除有特別設計或本規則有特別允許外, 金屬管槽不得以銲接方式支撐 固定或互相連接 三 在鋼筋混凝土內集中配置時, 以不超過混凝土厚度三分之一為原則, 並不得減損建築物之強度 四 不可對建材造成過大之溝或孔 五 敷設管槽時, 須與煙囪熱水管及其他發散熱氣之物體保持五百公厘以上之距離, 但其間有隔離設備者不在此限 第 3-14 條 ( 垂直式管槽內導線之支撐 ) 垂直式管槽內導線之支撐規定如下 : 一 最大間距 : 導線垂直裝置之間距不得超過表 3-14 規定 ; 若超過時, 垂直管槽內之導線應予以支撐 導線 電纜應於垂直管槽之頂端或最近頂端之處, 予以支撐 導線支撐間距超過表 3-14 時, 應增加中間支撐 二 耐火電纜及導線 : 支撐方法及支撐間距, 應符合電氣電路保護系統之有關規定 三 支撐方式 : 應依下列方式之一予以支撐 : ( 一 ) 使用夾型裝置或管槽終端裝入木製或適當之楔子支撐 若絕緣夾住方式未能適當支撐電纜, 導線亦應予夾住 ( 二 ) 於連接盒處電纜彎曲不小於九十度, 放置電纜之水平距離不小於二倍電纜直徑 電纜由二個以上絕緣物支撐 ; 若有需要, 得再 厚度三分之一為原則 第二百三十三條敷設金屬管時, 須與煙囪熱水管及其他發散熱氣之物體保持五 公厘以上之距離, 但其間有隔離設備者不在此限 第二百三十條垂直配管之導線須依表二三 之間隔之適當方法支援 一 條次變更 二 現行條文第三百十條納入為本條, 垂直式管槽內導線支撐, 此係為防止導線之重量對導線引起導線管處之絕緣造成損壞, 及防止導線端子被拉斷之事故, 並參考 NEC 修訂 第三章 -9

11 以紮線綁住 電纜若採用上述方式, 支撐間距不大於表 3-14 所示值之百分之二十 ( 三 ) 具有同等有效性之其他支撐方式 第 3-15 條 ( 感應電流 ) 鐵磁性金屬封閉箱體或鐵磁性金屬管槽或金屬導線槽之感應電流處理方式如下 : 一 導線組群 : 交流電路之導線, 裝置於鐵磁性金屬封閉箱體或鐵磁性金屬管槽內, 應將相導線 被接地導線及所有設備接地導線, 組裝一起, 避免因鐵磁性金屬周圍之感應作用, 產生發熱現象 二 個別導線 : 交流電路之單芯導線, 穿過具鐵磁性之金屬板時, 應依下列方式之一使感應作用減少至最低 : ( 一 ) 個別導線穿過金屬板時, 其開孔與開孔間切一溝槽 ( 二 ) 有一絕緣壁面積足夠容納電路所有導線穿過 供電真空或電氣放電燈系統, 或 X 光檢測器之電路, 其導線承載電流非常小, 若該導線配置於金屬箱體內, 或通過金屬體, 其感應熱效應可忽略 第 3-16 條 ( 火焰或燃燒生成物之蔓延 ) 於中空空間 垂直管道, 及通風或空調風管等場所之電氣線路裝置, 應使火焰或燃燒生成物之蔓延不致於擴大 電氣線路貫穿具耐火額定之牆壁 隔板 地板或天花板等, 應以經確認之方法, 維持耐火額定, 予以阻火 第 3-17 條 ( 可觸及之配置板 ) 電纜 管槽及其設備裝設於可觸及之配置板後面, 包括懸掛天花板者, 應排列及固定, 以便移 第二百五十九條電纜裝於磁性管路中時, 須能保持電磁平衡 第四百十七條電纜裝於磁性管路中時, 須能保持電磁平衡 一 條次變更 二 電磁平衡規定散落於現行條文第二百五十九條及第四百十七條, 故將上述兩條納入本條 三 同一回路之所有導線應組裝在一起, 避免因鐵磁性金屬周圍之感應作用, 產生發熱現象, 並參考 NEC 修訂 一 本條新增 二 電氣線路應妥善貫穿具耐火額定之牆壁 隔板 地板或天花板等, 不致助長火焰或燃燒生成物之蔓延, 爰參考 NEC 增訂 一 本條新增 二 為防止過度堆積電線及電纜, 以致妨礙配置板之移除及接近, 爰參考 NEC 增訂 第三章 -10

12 除配置板及接近該設備 第 3-18 條線路裝置應符合左列規定 : 一 線路應裝置於不易觸及且不易受外物損傷之處所 二 在有震動及可能發生危險之地點, 不得裝置線路 三 絕緣導線除電纜另有規定外, 不得與敷設面直接接觸亦不得嵌置壁內 四 線路貫穿建築物或金屬物時, 應有適當之保護, 以避免擦傷導線 第 3-19 條 ( 電纜與其他管路間隔距離 ) 地面上之屋內線路容許間隔應符合下列規定之一 : 一 屋內線路與電訊線路 水管 煤氣管及其他金屬物間, 應保持一五 公厘以上之距離, 如無法保持該項規定距離, 其間應加裝絕緣物隔離, 或採用金屬管 電纜等配線方法 二 屋內線路與煙囪 熱水管或其他發散熱氣之物體, 應保持在五 公厘以上之距離, 但其間有隔離設備者, 不在此限 地下電纜與地下電訊線路 水管 煤氣管等應保持在一百五十毫米以上, 若與地下管路交叉時, 電纜以埋於其他管路之下方為原則 第 3-20 條 ( 地下配線之耐壓力 ) 地下配線採用管路或管溝方式施設時, 有承受車輛或其他重物壓力者, 其管路或管溝應有適當之強度, 以耐受其壓力 第 3-21 條 ( 人 手孔之設施 ) 地下電纜用之人 手孔, 規定如下 : 第七十八條線路裝置應符合左列規定 : 一 線路應裝置於不易觸及且不易受外物損傷之處所 二 在有震動及可能發生危險之地點, 不得裝置線路 三 絕緣導線除電纜另有規定外, 不得與敷設面直接接觸亦不得嵌置壁內 四 線路貫穿建築物或金屬物時, 應有適當之保護, 以避免擦傷導線 第七十九條屋內線路容許間隔應符合左列規定之一 : 一 屋內線路與電訊線路 水管 煤氣管及其他金屬物間, 應保持一五 公厘以上之距離, 如無法保持該項規定距離, 其間應加裝絕緣物隔離, 或採用金屬管 電纜等配線方法 二 屋內線路與煙囪 熱水管或其他發散熱氣之物體, 應保持在五 公厘以上之距離, 但其間有隔離設備者, 不在此限 第一百九十條地下電纜與地下電訊線路 水管 煤氣管等應保持 150 公厘以上, 如與地下管路交叉時, 電纜以埋於其他管路之下方為原則 第四百八十四條之三地下配線採用管路或管溝方式施設時, 在承受車輛及其他重物壓力之場所 ; 其管路或管溝應有適當之強度耐受其壓力 第四百八十四條之六地下用電線路之人 手孔應按左列規定施設 : 一 條次變更 二 現行條文第七十八條移列至本條 一 條次變更 二 現行條文第七十九條及第一百九十條移列為本條, 並酌予文字修正 一 條次變更 二 現行條文第四百八十四條之三條移列為本條, 並酌予文字修正 一 條次變更 二 現行條文第四百八十四條之六移列為本條, 並酌 第三章 -11

13 一 人 手孔, 應堅固能耐受車輛或其他重物之壓力, 且有防止浸水結構 二 人 手孔, 應有排除積水之結構 三 人 手孔, 不宜設置在爆炸性或易燃性瓦斯可能侵入之場所 第 3-22 條 ( 接地裝置 ) 導線管 管溝及其他地下配線裝置之金屬部分 金屬接線箱或接線盒及電纜金屬被覆層, 應依有關規定接地 第二款電壓超過六百伏特 第 3-23 條 ( 蓋板 ) 所有配線盒 配件及類似封閉箱體, 應裝置適當之蓋板, 防止意外碰觸帶電組件, 或外力損傷部分設施或絕緣 第 3-24 條 ( 彎曲半徑 ) 電纜之彎曲內側半徑, 未遮蔽導線者, 應為導線直徑之八倍以上 ; 有遮蔽或鉛皮電纜者, 應為電纜直徑之十二倍以上 多芯電纜或具個別遮蔽導線之單芯多重導線, 應為個別遮蔽電纜直徑之十二倍以上, 或應為所有導線直徑之七倍以上, 兩者選擇其較大者適用之 第 3-25 條 ( 地面上之配線方法 ) 地面上導線應裝置於厚金屬導線管 薄金屬導線管 無螺紋金屬導線管 硬質非金屬導線管 電纜架 輔助線槽 匯流排槽及其他經確認之管槽 一 人 手孔須堅固能耐受車輛或其他重物之壓力, 並且有防止浸水結構 二 人 手孔應有能排除積水之結構 三 人 手孔不宜設置在爆炸性或易燃性瓦斯可能侵入之處所 第四百十八條電纜之非帶電金屬部分應加以接地 第四百八十四條之七導線管 管溝及其他地下配線裝置之金屬部分 金屬接線箱或接線盒以及電纜金屬被覆層, 應按有關規定接地 第四百十九條彎曲電纜時, 不可損傷其絕緣, 其彎曲處內側半徑為電纜外徑之一二倍以上為原則, 廠家另有詳細規定者不在此限 第四百十五條地上裝置應按厚導線管 電纜托架 電纜管槽或裝甲外皮電纜, 架空裸導線及架空裸匯流排裝置法裝置 予修訂 一 條次變更 二 現行條文第四百十八條及四百八十四條之七移列為本條, 並酌予修訂 一 款次新增 二 為使本節規範架構清楚, 以利法規適用, 參考 NEC300 II. Requirements for Over 600 Volts, Nominal 增訂 一 條次變更 二 為防止意外碰觸帶電組件, 或外力損壞部分設施或絕緣, 現行條文第二百二十六條第三款納入本條, 並參考 NEC 修訂 一 條次變更 二 現行條文第四百十九條納入本條, 為避免損傷電纜絕緣, 其彎曲應有適當之彎曲半徑, 並參考 NEC 修訂 一 條次變更 二 現行條文第四百十五條納入本條, 敘明地面上導線之裝置方法, 以免導線受外力損壞, 爰參考 NEC 增訂 第三章 -12

14 等 暴露型之高壓電纜 裸導線及裸匯流排, 得裝置於僅合格人員可觸及之場所 匯流排得為銅或鋁 第 3-26 條 ( 絕緣遮蔽層 ) 遮蔽電纜之金屬及半導電絕緣遮蔽層, 於施工時, 應依電路電壓及絕緣別剝除適當之長度 廠家組裝之電纜終端遮蔽層, 於施工時, 應配裝電場釋放錐 電纜之金屬絕緣遮蔽層, 其材質如銅帶 銅線或銅編織, 或三者之組合, 應連接於接地線 接地匯流排或接地電極 第 3-27 條 ( 潮濕或機械保護 ) 金屬被覆電纜, 其終端金屬被覆剝除後, 電纜之絕緣體, 應裝置電纜被覆終端設施, 作為防潮或外力損傷之保護 第 3-28 條 ( 地下裝置 ) 電壓超過六百伏特之電纜, 於地下裝置時, 規定如下 : 一 一般要求 : 地下電纜, 應經確認用於其裝置時之電壓及條件 直埋式電纜之裝置, 應符合第 3-34 條規定 地下電纜之裝置, 應符合本條第一款第一目或第一款第二目規定 地下埋設深度應符合表 3-28 ( 一 ) 有遮蔽地下電纜及金屬被覆電纜, 其金屬外皮應依第 條第一款第五目或第二款第四目規定予以有效接地 此等電纜應經確認適用於直埋或管槽內配線 ( 二 ) 不屬於第一目之其他未遮蔽電纜, 應裝置於厚金屬導線管 薄金屬導線管, 或硬質非金屬導線管內, 其上面覆蓋混凝土之厚度, 第四百十六條地下裝置應符合左列規定 : 一 地下裝置應考慮電路電壓及裝設條件 ; 直埋式應採用金屬遮蔽電纜, 並符合左列條件 : ( 一 ) 接地回路須為連續性 ( 二 ) 能承受任何情況之故障電流 ( 三 ) 具有足夠之低阻抗, 以限制對地電壓, 並使電路保護設備在發生對地故障時易於動作 二 地下裝置可按直埋式或管路方式裝置, 在用戶用電範圍內之埋設深度如表四一六 三 採用無遮蔽電纜時, 應按金屬管或硬質非金屬管裝設, 並須外包至少有七 五公厘厚之混凝土 四 導線由地下引出地面時應以封閉之管路保護, 其安裝於電桿時應採用金屬管硬質 PVC 一 本條新增 二 參考 NEC 修訂 一 本條新增 二 電纜之絕緣體, 應裝置電纜被覆終端設施, 作為防潮或外力損壞之保護, 以免故障, 爰參考 NEC 增訂 一 條次變更 二 現行條文高壓配線乃係參考第四百十六條故將此條及第四百八十四條之四納入本條, 地下電纜金屬外皮應有效接地, 無遮蔽之電纜, 應裝置於導線管內, 其上面覆蓋混凝土, 並參考 NEC 酌作文字修訂 第三章 -13

15 不得少於七十五毫米 二 潮濕場所 : 封閉箱體或管槽裝置於地下者, 其內部應考量為潮濕場所 其所裝置之絕緣導線及電纜, 應經確認適用於潮濕場所者, 且應符合第 3-34 條第三款規定 地下裝置之任何連接或中間接續, 應經確認適用於潮濕場所 三 回填料 : 不得含有大塊岩石 鋪路用材料 煤渣 大塊或尖銳稜角之物體或腐蝕性物質, 避免外力損傷或引起管槽 電纜 其他結構物之腐蝕及回填鬆弛 四 管槽密封 : 地下管路進入建築物內, 於建築物內端之管口, 應以經確認封膠予以密封, 防止水份或瓦斯進入, 或應妥善處理, 防止水份接觸帶電組件 第 3-29 條高壓線路與低壓線路在屋內應隔離三百公厘以上, 在屋外應隔離五百公厘以上 第 3-30 條高壓線路距離電訊線路 水管 煤氣管等以五百公厘以上為原則 第二節一般配線之導線 第 3-31 條 ( 適用範圍 ) 本節適用於導線及其型式名稱 絕緣 標示 機械強度 安培容量額定, 及用途等之一般規定 此等規定不適用於整體設備之部分組件如電動機 電動機控制器及類似設備等之導線, 或本規 管或具有同等強度之導線管, 且由地面算起該管路應具有二 四公尺之高度 ; 又導線進入建築物時, 自地面至接戶點應以適當之封閉體保護, 如採用金屬封閉體則應妥加接地 五 直埋電纜如有其他適當之方法及材料可資應用得不採用連接盒作電纜之連接或分歧, 但其連接及分歧處應屬防水 (WaterProof) 且可不受機械外力之損傷者, 如電纜具有遮蔽者, 其遮蔽導體在電纜之連接及分歧處應妥為接續 六 地下管路進入建築物之一端應作適當的密封防止水份或氣體侵入 第四百八十四條之四高壓配線裝置, 應按第四百十六條規定辦理 第四百零六條高壓線路與低壓線路在屋內應隔離三 公厘以上, 在屋外應隔離五 公厘以上 第四百零七條高壓線路距離電訊線路 水管 煤氣管等以五 公厘以上為原則 第一章總則 第五節導線 一 條次變更 二 現行條文第四百零六條移列本條 一 條次變更 二 現行條文第四百零七條移列本條 一 章節次變更 二 現行內規第一章第五節導線相關內容納入本節, 並參考 NEC 310 修訂節名為 一般配線之導線, 以規範一般配線使用之導線 一 本條新增 二 說明本節配線之導線不適用於整體設備, 爰參考 NEC 增訂 第三章 -14

16 則特別指定供其他場所使用之導線 第 3-32 條 ( 用詞定義 ) 本節用詞定義如下 : 一 電氣管路 : 指斷面為圓形之電氣導線管或其他管槽, 適合使用於地下裝置或埋設於混凝土內者 二 熱阻係數 : 依使用於本規則而言, 指經某種傳導物質之熱傳輸特性 為熱導係數之倒數, 符號為 ρ, 其單位以 C-cm/W 表示 第 3-33 條 ( 導線特性 ) 導線特性如表 3-33 第 3-34 條 ( 一般配線導線之適用場所 ) 一般配線導線之適用場所規定如下 : 一 乾燥場所 : 絕緣導線或電纜, 使用於乾燥場所, 應經確認適合於此場所者 二 乾燥及濕氣場所 : 絕緣導線或電纜, 使用於乾燥及濕氣場所, 應經確認適合於此場所者 三 潮濕場所 : 絕緣導線或電纜, 使用於潮濕場所, 應具有濕氣不能滲透之金屬被覆層或經確認適合於此場所者 四 暴露於陽光直接照射場所 : 絕緣導線或電纜規定如下 : ( 一 ) 導線及電纜應經確認及標示為耐日照者 ( 二 ) 導體及電纜應經確認及標示為耐日照之膠帶或套管等絕緣材質包覆者 五 遮蔽 : 無遮蔽 具有耐臭氧特性之絕緣導線, 其相間電壓為五千伏特, 如維護及監督條件可確保僅限合格人員, 始能從事裝置及維護作業者 對於其他設施, 固態電介質絕緣導 第十四條導線之線徑大於五 平方公厘者得並聯使用, 但並聯之導線, 其長度 導體材質 截面積及絕緣材質等均需相同, 且使用相同之裝置法 一 本條新增 二 本節常用之專有名詞, 且有需要釋義者, 使本節相關條文語意更為明確, 爰參考 NEC 增訂 一 本條新增 二 爰參考 Chapter 9 Tables Table 8 Conductor Properties 增訂 一 本條新增 二 說明一般配線導線之選用應適合該環境場所, 爰參考 NEC 增訂 第三章 -15

17 線於永久裝置時, 其運轉電壓超過二千伏者, 應具耐臭氧之絕緣體及遮蔽層 所有金屬絕緣遮蔽層應予以連接至接地極導線 接地匯流排 設備接地導線或接地電極 但有下列情形者, 不在此限 : ( 一 ) 經確認之無遮蔽絕緣導線, 符合下列條件者, 得使用於二千四百伏特以下之電路 : 1. 導體之絕緣應具耐電氣放電及耐表面裂痕特性者, 或絕緣導體應以具耐臭氧 耐電氣放電及耐表面裂痕等特性之材質予以包覆 2. 使用於潮濕場所者, 絕緣導線應具全非金屬外皮或連續之金屬被覆 ( 二 ) 經確認之無遮蔽絕緣導線符合下列條件者, 得使用於五千伏以下之電路, 以更換僅限既設工業設施之既設電氣設備之既設無遮蔽導線 : 1. 維護及監督條件可確保僅限合格人員始能從事裝設及維護作業 2. 導體之絕緣應具耐電氣放電及耐表面裂痕特性, 或絕緣導體應以具耐臭氧 耐電氣放電及耐表面裂痕等特性之材質予以包覆 3. 使用於潮濕場所者, 絕緣導線應具全非金屬外皮或連續之金屬被覆 ( 三 ) 符合第六款但書第二目規定者 六 直埋 : 作為直埋式使用之導線, 應經確認適合於此用途之類型者 如金屬電纜者, 其金屬遮蔽層 金屬被覆或鎧裝式外皮應予以連接至接地極導線 接地匯流排或接地電極 第三章 -16

18 但有下列情形者, 不在此限 : ( 一 ) 若電纜具有全金屬被覆層或鎧裝式外皮, 其額定電壓為二千零一伏特至二千四百伏特者, 得為無遮蔽多芯電纜 ( 二 ) 飛機場照明電纜用於串聯電路, 其電壓額定為五千伏特以下, 且由調壓器供電者, 得為無遮蔽電纜 七 腐蝕情況 : 導線暴露於有油性 油脂 揮發氣 瓦斯 煙氣 液體, 或其他有害於導線或絕緣體之物質者, 應經確認適合此用途之類型者 八 並聯導線 : ( 一 ) 一般要求 : 截面積大於五十平方毫米, 依第二目至第六目規定安裝之銅線, 其每一相線 電極 中性線或被接地電路導線, 得並聯使用 但符合下列規定者, 不在此限 : 1. 截面積小於五十平方毫米之導線, 若符合下列全部規定者, 得予以並聯使用, 以供應控制電力至顯示型儀表 接觸器 電驛 電磁螺管, 及類似控制裝置, 或頻率三百六十赫以上之裝置 : (1) 所有供電導線裝設於同一管槽或電纜內 (2) 並聯導線之每一個別導線之安培容量能承載全部之負載電流 (3) 若並聯導線之一條或一條以上斷線時, 其過電流保護不超過每一個別導線之安培容量 2. 於有工程管理監督之情形下, 三十平方毫米及三十八平方毫米接地中性導線, 得予 第三章 -17

19 以並聯連接於既設裝置 ( 二 ) 導線特性 : 每一相線 電極 中性線或被接地電路導線 設備接地導線, 或設備搭接跳接線之並聯導線, 應符合下列所有規定 : 1. 相同長度 2. 由相同導體材質組成 3. 相同截面積 4. 相同絕緣導線型式 5. 相同方式終端處理 ( 三 ) 分開之電纜或管槽 : 佈設於分開之電纜或管槽時, 該電纜或管槽應具有相同之導線條數, 且有相同之電氣特性 相線 電極 中性線之導線 被接地電路導線或設備接地導線, 得不需與其他相線 電極 中性之導線或被接地電路導線或設備接地導線相同之物理特性 ( 四 ) 安培容量之修正 : 並聯導線安培容量應依表 (310.15) 低壓導線於周溫超過攝氏三十五度時之修正係數 ( 五 ) 設備接地導線 : 並聯設備接地導線之截面積應符合第 條 ( ) 規定 分段之設備接地導線得使用截面積小於五十平方毫米之多芯電纜, 但其組合截面積應符合第 條 ( ) 規定 第 3-35 條 ( 電壓二千伏以下之導線安培容量 ) 導線額定電壓二千伏特以下之安培容量規定如下 : 一 導線之安培容量, 依表 至 所示 二 常用低壓導線, 其絕緣體容許溫度, 如表 所示 第十六條絕緣電線之安培容量應符合左列規定 : 一 常用絕緣電線按其絕緣物容許溫度如表 16-1 所示 二 絕緣電線按磁珠磁夾板配線, 其安培容量如表 16-2 所示 一 條次變更 二 現行條文第十六條第一款納入本條第二款, 第二款至第四款納入本條第一款, 第五款納入本條第五款, 現行條文第十七條納入本條, 並參考 NEC 增訂 第三章 -18

20 三 對已知長度之電路中, 適用之安培容量有二個以上時, 應選用安培容量最低者 但一電路通過不同安培容量之兩緊鄰部分時, 超過轉變點距離等於三公尺, 或以較高安培容量之電路長度百分之十, 兩者長度中較小者, 得適用較高之安培容量 四 導線之運轉溫度, 不得超過所設計絕緣導線額定溫度 依使用之電路型態 配線方法或導線數量, 均不得超過任何導線之限制溫度 五 低壓導線裝於周溫高於攝氏三十五度之場所, 其安培容量應乘以表 所列之修正係數 六 裸線或被覆導線與絕緣導線一起敷設時, 裸線或被覆導線之溫度額定應等於絕緣導線之最低溫度額定 第 3-36 條 ( 導線額定電壓為二千零一伏特至三萬五千伏特 ) 導線額定電壓為二千零一伏特至三萬五千伏, 規定如下 : 一 固態電介質絕緣導線額定電壓為二千零一伏特至三萬五千伏, 其安培容量, 如表 至表 所示 二 安培容量之選定, 依第 3-35 條第三款規定 三 表 至表 之安培容量, 指電纜之金屬遮蔽層, 只有一處接地, 若超過一處接地時, 其遮蔽層電流會產生熱量, 其安培容量, 應予考慮降低 四 直埋或裝設於電氣管路組之地下線路, 其安培容量得依下列之埋設深度予以修正 : ( 一 ) 電氣管路組中, 部分之埋設深度有增加時, 三 絕緣電線按導線管槽配線時, 其安培容量如表 16-3 至表 16-6 所示 四 絕緣電線按 PVC 管配線時, 其安培容量如表 16-7 所示 五 絕緣電線裝於周溫高於攝氏三五度處所, 其安培容量應乘以表 16-8 所列修正係數 第十七條絕緣電纜之安培容量應符合左列規定 : 一 600 伏電纜其內部絕緣物容許溫度可分為攝氏 60 度 75 度 80 度及 90 度, 其安培容量如表 16-3 至表 16-6 所示 第二百九十二條之二十三合成樹脂可撓導線管以絕緣導線配線時, 其安培容量應依表一六 ~ 七選定 第十七條絕緣電纜之安培容量應符合左列規定 : 二 高壓交連 PE 電力電纜及 EP 橡膠電力電纜, 其各種裝置法之安培容量如左 : ( 一 ) 依地下管路敷設者, 其安培容量如表一七 ~ 一至表一七 ~ 三所示 ( 二 ) 依直埋敷設者, 其安培容量如表一七 ~ 四至表一七 ~ 六所示 ( 三 ) 依空中架設者, 其安培容量如表一七 ~ 七所示 ( 四 ) 依暗渠敷設者, 其安培容量如表一七 ~ 八所示 三 高壓電力電纜裝設時如土壤溫度超過攝氏二 度或空中周溫超過或低於四 度, 其安培容量應分別乘以表一七 ~ 九所列之修正係數 一 條次變更 二 現行條文第十七條第二款納入本條第一款, 第三款納入本條第六款, 並參考 NEC 修訂 第三章 -19

21 若增加深度之各部分, 其總長度占全部管路組長度百分之二十五以下者, 導線之安培容量無需縮減 ( 二 ) 埋設深度超過規定深度時, 所有各種熱阻係數之土壤, 埋設深度每增加三百毫米, 其安培容量之縮減係數得為百分之六 五 於電氣管路組從地下進入設備箱體處, 管路組間之間距得予以縮減, 而無需要求縮減導線之安培容量 六 二千零一伏特至三萬五千伏電力電纜, 敷設時若土壤溫度超過攝氏二十度, 或空中周圍溫度超過或低於四十度, 其安培容量應分別乘以表 所列之修正係數 第 3-37 條 ( 導線之應用 ) 導線之應用規定如下 : 一 絕緣導線之最小線徑或截面積, 不得小於下列規定 : ( 一 ) 電燈及電熱工程, 選擇分路導線線徑之大小應以該導線之安培容量足以承載負載電流, 且不超過電壓降限制為準 ; 其最小線徑, 除特別低壓另有規定外, 單線直徑不得小於二 毫米, 絞線截面積不得小於三. 五平方毫米 ( 二 ) 電力工程, 選擇分路導線線徑之大小, 除應能承受電動機之額定電流之一 二五倍外, 單線直徑不得小於二 毫米, 絞線截面積不得小於三. 五平方毫米 ( 三 ) 高壓電力電纜之最小線徑如表 3-37 二 導線之選用, 規定如下 : ( 一 ) 各種電線之導線除匯流排及另有規定得用 第十二條絕緣導線之最小線徑不得小於左列各款規定 一 電燈及電熱工程, 選擇分路導體線徑之大小應以該線之安培容量足以擔負負載電流且不超過電壓降限制為準 ; 其最小線徑除特別低壓另有規定外, 單線直徑不得小於一. 六公厘, 絞線截面積不得小於三. 五平方公厘 二 電力工程, 選擇分路導體線徑之大小, 除應能承受電動機之額定電流之一. 二五倍外, 單線直徑不得小於一. 六公厘, 絞線截面積不得小於三. 五平方公厘 三 高壓電力電纜之最小線徑如表一二 第十條屋內線導線應依左列規定辦理 : 四 絕緣軟銅線適用於屋內配線, 絕緣硬銅線適用於屋外配線 五 花線之使用依第二章第二節規定辦理 一 條次變更 二 現行條文第十二條第一款納入本條第一款第一目, 第二款納入本條第一款第二目, 第三款納入本條第一款第三目 三 現行條文第十條第一款納入本條第二款第二目, 第二款納入本條第二款第一目, 第三款納入本條第二款第四目, 第四款納入本條第二款第三目, 第五款納入本條第二款第五目 四 現行條文第十三條納入本條第三款, 並參考 NEC 修訂 第三章 -20

22 鋁質或銅包鋁外, 應為銅質者 ( 二 ) 導線之導電率, 應符合國家標準之規定 ( 三 ) 建築物內配線應使用絕緣軟銅線 ; 建築物外配線應使用絕緣硬銅線 ( 四 ) 低壓配線應具有適用於六百伏特之絕緣等級 ( 五 ) 可撓軟線之使用依第四章第一節規定為之 三 絞線 : 絕緣導線線徑在三. 二毫米以上者應用絞線 四 本規則未另外特別容許使用被覆線或裸線者, 導線應為絕緣導線 第 3-38 條 ( 導線識別 ) 導線之識別規定如下 : 一 設備接地導線 : 應符合第 條規定 二 非被接地導線 : 導線作為非被接地導線, 如係單芯導線或多芯電纜, 被接地導線及接地導線, 應可確實區別 分路非被接地導線, 應符合第 2-17 條第三款規定 ; 幹線非被接地導線, 應符合第 2-43 條規定 但符合第 2-5 條之導線得被適用 第三節電氣箱 開關盒及電表插座外箱 第 3-39 條 ( 濕氣及潮濕場所 ) 本節所指之露出型箱體, 裝設於濕氣或潮濕場所時, 其位置或配裝, 應具有可防止濕氣或水份進入或堆積於電氣箱或開關盒內, 且箱體與牆面或其他固定表面之間, 至少應有六毫米之空間 但非金屬材質之箱體, 不在此限 箱體裝設於潮濕場所時, 應為耐候型者 裝設於潮濕場所之箱體 管槽或電纜進入未絕緣帶電組件上方時, 應使用 第十一條屋內線應用絕緣導線, 但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用裸銅線 : 一 電氣爐所用之導線 二 乾燥室所用之導線 三 電動起重機所用之滑接導線或類似性質者 第十三條絕緣導線線徑在三. 二公厘以上者應用絞線 一 本條新增 二 導線應可確實區別, 以免誤接影響安全, 爰參考 NEC 增訂 一 本節新增 二 參考 NEC 312 增訂 一 本條新增 二 露出型箱體, 裝設於潮濕場所時, 應具有可防止濕氣或水份進入, 且金屬箱體與牆面之間, 至少應有適當空間以利通風, 爰參考 NEC312.2 增訂 第三章 -21

23 經確認適用於潮濕場所之配件 但非金屬箱體裝設於混凝土 灰泥 瓷磚或類似表面時, 得免留空間 第 3-40 條 ( 牆壁內裝設位置 ) 電氣箱裝設於混凝土 瓷磚或其他不可燃物體之牆壁內, 並嵌入牆壁內時, 其開口邊緣處, 距牆壁完成面, 不得超過六毫米 若嵌入木板或可燃物體內時, 箱體開口邊緣處, 應與木板之表面或突出物齊平 第 3-41 條 ( 導線進入金屬電氣箱 開關盒與電表插座外箱 ) 導線進入金屬電氣箱 開關盒與電表插座外箱, 應予以保護, 以防止受到磨損, 且規定如下 : 一 空隙封閉 : 導線進入箱孔後, 箱孔內之空隙應妥為封閉 二 金屬電氣箱 開關盒與電表插座外箱 : 本節適用之金屬箱體, 若以吊線支撐配線 礙子支撐開放式配線, 或隱藏式磁珠及磁管配線裝置時, 導線應配裝絕緣套管進入箱體, 或於乾燥場所, 從最終絕緣支撐點以可撓管延伸進入箱體, 並確實固定於箱體 三 電纜 : 若使用電纜 每條電纜進入金屬電氣箱 開關盒或電表插座外箱時, 電纜於箱孔處, 應予以固定 但電纜為全部非金屬被覆, 若符合下列所有規定, 得配裝長度四百五十毫米以上 三. 公尺以下之非可撓性管槽, 進入表面裝置之箱體頂部 : ( 一 ) 每條電纜於管槽出口端沿被覆層三百毫米範圍內予以固定 ( 二 ) 管槽直接自封閉箱體往上延伸而不進入建 一 本條新增 二 電氣箱嵌入牆壁內時, 其開口邊緣處, 距牆壁完成面, 不得太凸出, 爰參考 NEC312.3 增訂 一 本條新增 二 導線進入金屬電氣箱 開關盒與電表插座外箱, 應予以保護, 以防止受到磨損, 爰參考 NEC312.5 增訂 第三章 -22

24 築結構之天花板 ( 三 ) 管槽之每一終端均需裝設配件, 以保護電纜不受磨損, 且於裝設後其配件需保留於可觸及之位置 ( 四 ) 管槽之管口需使用經確認之設施予以密封或塞住, 以防止外物經管槽進入箱體 ( 五 ) 電纜通過管槽, 其被覆層需有連續性, 且需延伸進入箱體至超越管槽配件六毫米以上 ( 六 ) 管槽之出口端需予以固定, 另其他點之固定則依適用章節之規定 ( 七 ) 裝設作為電氣用之導線管或配管, 其允許穿設電纜截面積總和占導線管或配管系統截面積之百分率不可超過第 3 章表 3-41 所示之允許值 第 3-42 條 ( 導線之彎曲 ) 導線終端或導線進入或引出電氣箱 開關盒及類似箱體之轉折, 規定如下 : 一 配線槽寬度 : 除非配線槽具有符合表 所示值之寬度外, 導線於電氣箱或開關盒內不得轉折 符合第 3-34 條第八款規定之並聯導線, 應以其導線數為基準作為導線轉折之考量 二 導線於每一終端之彎曲空間 : ( 一 ) 導線非經箱體向牆壁之一面進入或引出者, 其彎曲空間應符合表 規定 ( 二 ) 導線經箱體向牆壁之一面進入或引出者, 其彎曲空間應符合表 規定 但符合下列規定者, 不在此限 : 1. 若導線進入或引出箱體, 在其配線槽相接之鄰近配線槽, 寬度符合表 規定, 一 本條新增 二 參考 NEC 增訂 第三章 -23

25 而內箱壁與面對終端 ( 端子 ) 間之距離符合表 規定者, 導線得經箱體向牆壁之一面進入或引出箱體 2. 若導線終端 ( 端子 ) 與面對之箱壁間距離保持在表 所示值以上, 且終端為插入型接頭, 並能符合下列兩種裝置情形之一時, 截面積一百七十五平方毫米以下之導線, 得經終端面對之箱壁進入或引出僅裝設電表插座之封閉箱體 : (1) 於封閉箱體內, 導線被引向開口之方向與終端直接朝向之箱壁形成之夾角在四十五度以下 (2) 直接朝向箱壁, 且彎曲補償距離在表 所示最小導線彎曲空間之百分之五十以下 彎曲補償指沿箱壁從終端之中心軸線至開口之中心線間量測所得之距離 三 管槽內穿設二十二平方毫米以上之絕緣導線進入電氣箱 開關盒 箱體或管槽時, 除非導線與配件或管槽間, 以經確認之絕緣材質隔開並以適當方法確實固定, 導線應以經確認具有圓滑絕緣表面之配件予以防護, 俾避免外力損壞 第 3-43 條 ( 箱體內開關或過電流保護裝置 ) 開關或過電流保護裝置用之封閉箱體, 其配線空間得作為導線穿越 接續 分接至其他箱體 開關或過電流保護裝置用, 但需符合下列所有規定 : 一 裝設於封閉箱體內之導體, 在任何配線空間之截面積總和, 不超過配線空間截面積之百分之四十 一 本條新增 二 開關或過電流保護裝置用之封閉箱體, 其配線空間應足夠, 以作為導線穿越 接續 分接至其他封閉箱體 開關或過電流保護裝置用, 爰參考 NEC 增訂 第三章 -24

26 二 裝設於封閉箱體內之所有導體 接續頭及分接頭, 在任何配線空間之截面積總和, 不超過配線空間截面積之百分之七十五 三 封閉箱體上需有警告標誌, 以供識別任何經過導體之最靠近之隔離設備 第 3-44 條 ( 封閉箱體材質 ) 電氣箱 開關盒及電表插座外箱, 其材質規定如下 : 一 金屬封閉箱體及開關盒 : 內部及外部應具有耐腐蝕之保護 二 強度 : 箱體之設計及製造, 應具有足夠之強度及硬度 若使用鋼板者, 其淨厚度不得小於一. 六毫米 三 非金屬箱體 : 應為經確認者, 或於裝設前應先確認其材質為適合者 第 3-45 條 ( 內部空間 ) 電氣箱及開關盒之內部應具有足夠之空間, 以供裝設導線與電纜, 並使裝置之金屬組件與裝設其內設備有所分隔 其空間要求如下 : 一 基座 : 除支持點以外, 設備裝設於任何金屬電氣箱或開關盒內, 設備基座與箱壁之間, 應至少有一 六毫米之空間 二 箱門 : 任何帶電金屬組件, 包括封閉型熔線帶電金屬組件, 與箱門之間, 應至少有二十五 四毫米之空間 但箱門之襯墊為經確認絕緣材質者, 或為未經塗裝, 厚度為二. 三六毫米以上之金屬箱門, 其空間不得小於十二. 七毫米 三 帶電組件 : 任何電氣箱或開關盒之箱壁 箱背 配線槽金屬隔板或箱門, 與外箱內電壓 一 條次變更 二 說明電氣箱 開關盒及電表插座外箱之材質應為耐腐蝕或適合者, 現行條文第六十六條第二款納入本條, 並參考 NEC 修訂 三 第二款鋼片建造, 依 CNS 規定厚度為 1.6 毫米以上, 故要求不得小於 1.6 毫米 一 本條新增 二 電氣箱及開關盒之內部應具有足夠之空間, 以供裝設導線與電纜, 並使裝置之金屬組件與裝設其內設備有所分隔, 爰現行條文第六十六條第四款納入本條, 並參考 NEC 增訂 第三章 -25

27 不超過二百五十伏特之裝置最接近暴露載流部分之間, 應至少有十二. 七毫米之空間 對標稱電壓為二百五十一伏特至六百伏特之裝置, 此空間應予增至最小二十五. 四毫米 但標稱電壓為二百五十一伏特至六百伏特之裝置符合第二目但書規定者, 其空間得不小於十二. 七毫米 第四節出線口 裝置 拉線盒 接線盒 導管盒 配件及手孔之箱盒 第 3-46 條 ( 適用範圍 ) 本節依其用途適用於作為出線口 裝置 接線或拉線盒之各類型線盒與導管盒, 及手孔箱之裝設及使用 鑄模 金屬板金 非金屬盒與其他特殊類型線盒及大型線盒, 不歸類為導管盒 本節包含配件用於管槽間之連接, 及管槽與電纜至線盒與導管盒之連接裝置規定 第 3-47 條 ( 圓型線盒 ) 若制止螺絲或套管作為導線管或接頭與連接盒之側面連接時, 不得使用圓型線盒 第 3-48 條 ( 非金屬線盒 ) 非金屬線盒僅適用於開放式礙子配線 隱蔽式磁珠及磁管配線 非金屬被覆電纜配線 可撓軟線及非金屬管槽配線 採用非金屬管配線, 其接線盒及裝接線配件均應有足夠之強度 第 3-49 條 ( 濕氣 潮濕場所 ) 裝設於濕氣或潮濕場所之配線盒 導管盒及配件, 其位置及配裝, 應可防止水份進入或滯留於 第二百四十三條採用非金屬管配線, 其接線盒及裝接線配件均應有足夠之強度 一 本節名新增 二 參考 NEC314 增訂 一 本條新增 二 參考 NEC314.1 增訂 一 本條新增 二 導線管或接頭與連接盒之側面連接時, 使用圓型線盒不易連接, 故禁止使用, 爰參考 NEC 增訂 一 本條新增 二 說明非金屬線盒使用場所, 爰參考 NEC314.3 增訂 一 本條新增 二 配線盒 導管盒及配件, 其位置及配裝, 應可防止水份進入, 否則須採用防水型, 並參考 NEC 第三章 -26

28 線盒內 裝設於潮濕場所之線盒 導管盒及配件應為經確認適用於潮濕場所者 第 3-50 條 ( 導線進入線盒 導管盒或配件 ) 導線進入配線盒 導管盒或配件, 應予以保護, 防止磨損, 規定如下 : 一 導線進入配線盒開口後, 其空隙應妥為封閉 二 金屬盒或導管盒 : 於吊線支撐配線 開放式礙子配線或隱蔽式磁珠及磁管配線時, 導線進入配線盒內, 應經由護套予以保護 於乾燥場所, 導線以可撓軟管進入配線盒內, 可撓軟管於配線盒內, 最後之絕緣固定點應預留長度, 其長度距配線盒內壁及任何電纜線夾不得小於六毫米 配線應牢固於配線盒或導管盒 若管槽或電纜裝設於金屬盒或導管盒, 在配線盒處之管槽或電纜, 應予以固定 三 絕緣配件 : 管槽內二十二平方毫米或較大之絕緣導線進入電氣箱 開關盒 封閉箱體或管槽時, 導線應以經確認具有圓滑絕緣表面之配件予以防護, 避免外力損壞 第 3-51 條 ( 崁入式線盒 ) 含有裝置之配線盒以崁入式裝設, 其設計應能將裝置全部包封於配線盒之底面及側面, 且能對裝置堅實支撐 支撐配線盒之螺絲不得作為固定線盒內之裝置 第 3-52 條 ( 暴露出型表面延伸 ) 由嵌入式之線盒表面延伸配管時, 應另裝延伸框, 以延伸及固定於既設線盒, 延伸框應以蓋板蓋住出線口 設備接地及搭接應符合第二章第九節規定 若蓋板之設計, 於其固定螺絲鬆弛後不致於掉落 修訂 一 本條新增 二 導線進入配線盒 導管盒或配件, 應予以保護, 防止磨損, 爰參考 NEC 增訂 一 本條新增 二 崁入式配線盒, 其固定螺絲不得作為固定線盒內之裝置, 爰參考 NEC 增訂 一 本條新增 二 嵌入式之線盒表面延伸配管時之規定, 爰參考 NEC 增訂 第三章 -27

29 或被移除者, 得容許自線盒蓋板處設置表面延伸配線 此配線方法應為可撓性, 且有足夠長度可移開蓋板, 及提供線盒內部配線為可觸及者, 且線盒與蓋板間之連接與接地連續性無關 第 3-53 條 ( 支撐 ) 封閉箱體裝設時, 其支撐應符合下列一種以上方式 : 一 露出型裝設 : 封閉箱體裝設於建築物或其他表面上, 應牢固於裝設位置 二 結構裝設 : 封閉箱體應直接, 或以金屬物 聚合物或木材支架牢固支撐, 裝設於建築物結構或地面, 並符合下列規定 : ( 一 ) 釘子及螺絲釘 : 若箱盒使用釘子及螺絲釘固定時, 應於箱盒外使用支架附裝之, 或以釘子及螺絲釘穿過箱盒內部, 距背面或側面六毫米以內 ( 二 ) 支撐物 : 金屬支撐物應具有防腐蝕性, 且由未經塗層之厚度不小於. 五一毫米金屬製成 三 於完成面裝設 : 封閉箱體裝置於牆面或木板之表面, 應以經確認適用之線夾 錨或配件牢固之 四 於懸吊式天花板裝設 : 箱盒裝設於懸吊式天花板之結構或支持物上, 箱盒容積不得大於一千六百五十立方公分, 並應依下列方式之一牢固裝設 : ( 一 ) 框架組件 : 箱盒應以機械方式, 如螺栓 螺絲釘 鉚釘或以夾子, 固定於框架組件上, 或以其他經確認適用於天花板框架組件及箱盒之方法牢固 一 本條新增 二 封閉箱體裝設時之各種支撐規定, 爰參考 NEC 增訂 第三章 -28

30 ( 二 ) 支撐線 : 支撐線之裝設應符合第 3-8 條第一款規定 封閉箱盒應使用經確認適用之方法固定於天花板支撐線, 支撐箱盒用之支撐線應予牢固於每一終端處, 使在天花板空間範圍內能拉緊 五 無裝置 燈具或燈座之管槽支撐箱盒 : 除接續裝置外, 未裝有其他裝置之箱盒或非用於支撐燈具或燈座, 或其他設備之箱盒, 且由進入管槽支撐者, 箱盒之容積不得大於一千六百五十立方公分 每一箱盒應具有螺紋入口或適合此用途之箱盒, 且由兩根以上導線管於其螺紋入口處旋緊 距箱盒兩側各九百毫米內之每一管槽, 應予以固定, 或管槽入口均於封閉箱體之同一側時, 應於距箱盒四百五十毫米內固定 但導管盒之標稱尺寸不大於導線管或金屬管最大標稱尺寸者, 得採下列配線方法, 以任何容積之導管盒支撐, 包括僅有一導管入口之導管盒 : ( 一 ) 薄金屬導線管 ( 二 ) 厚金屬導線管 ( 三 ) 硬質非金屬導線管, 如硬質 PVC 管 ( 四 ) 強化熱固性樹脂導線管 ( 五 ) 無螺紋金屬導線管 (EMT 管 ) 六 有裝置 燈具或燈座之管槽支撐箱盒 : 除接續裝置外, 裝有其他裝置之封閉箱體內含設備 支撐燈具 燈座或其他設備, 且由進入箱盒之導線管支撐者, 其容積不得大於一千六百五十立方公分 每一封閉箱體入口處應具有螺紋或經確認適合此用途之箱盒, 且由 第三章 -29

31 兩根以上導線管於其螺紋入口處旋緊 距封閉箱體四百五十毫米內之每一導線管, 應予以固定 七 混凝土或磚石內之箱盒 : 箱盒埋入混凝土或磚石內, 並由其支撐者, 應經確認可防止腐蝕, 且可牢固於混凝土或磚石內者 八 懸吊式箱盒 : 箱盒以懸吊式支撐者, 應符合下列規定 : ( 一 ) 可撓導線 : 箱盒由多芯可撓導線或電纜支撐者, 應經確認可保護導線承受張力, 例如以張力釋放接頭用螺帽旋緊固定於箱盒上 ( 二 ) 導線管 : 支撐燈座或燈具之箱盒, 或燈具內之配線盒, 其用於替代符合第 3-11 條第二款規定之箱盒者, 應以厚金屬導線管或薄金屬導線管管節支撐 管節長度大於四百五十毫米者, 則管節應連接於適用於該場所之可撓性配件 在燈具端, 導線管應以制止螺絲旋緊於線盒或配線盒 若僅由單一導線管支撐者, 螺紋連接處應使用螺絲釘固定, 或其他有效方法, 防止其鬆脫, 或燈具在任一點之離地或站立區在二 五公尺以上, 且距窗戶 門 走廊 火災逃生通道或類似場所離地面高度二 五公尺高處之水平距離至少為九百毫米 由單一導線管支撐燈具時, 在導線管進入燈具處之任何水平方向, 其長度不超過三百毫米 第 3-54 條 ( 線盒之深度 ) 出線盒及裝置盒應有足夠之深度, 以容納設備, 使妥適地裝置於其內, 不會傷及線盒內之導線, 規定如下 : 第二百二十六條出線盒應符合左列規定 : 一 在照明器具及插座等裝設位置應使用出線盒, 但明管配線之末端或類似之情況得使用 一 條次變更 二 現行條文第二百二十六條 第二百二十七條 第二百四十七條簡化為本條 說明出線盒及裝置盒應有足夠之深度, 以容納設備, 使妥適地裝置於 第三章 -30

32 一 無內含裝置或用電設備之出線盒 : 出線盒內無內含裝置或用電設備者, 其內部最小深度應為十二 七毫米 二 內含裝置或用電設備之出線盒及裝置盒 : 出線盒及裝置盒內裝有裝置或用電設備者, 其內部最小深度應能容納設備後部突出部分及供電至該設備之導線 其內部深度包括裝用場所 延伸盒 石膏框或掀頂蓋 除裝置或用電設備經確認使用指定之線盒者外, 其內部深度應符合下列所有適用規定 : ( 一 ) 大型設備 : 線盒內裝有裝置或用電設備時, 距線盒內裝設平面大於四十八毫米者, 其深度不得小於設備深度再加六毫米 ( 二 ) 大於二十二平方毫米之導線 : 箱盒內裝有裝置或用電設備, 且以大於二十二平方毫米之導線連接供電者, 應經確認其規範功能 但裝置或用電設備以二十二平方毫米之導線連接供電, 若端子間距符合第 3-42 條規定, 得裝置於接線盒及拉線盒上或內, 且其容積大於一千六百五十立方公分者, 不在此限 ( 三 ) 八平方毫米 十四平方毫米或二十二平方毫米導線 : 箱盒內裝有裝置或用電設備時, 且以八平方毫米 十四平方毫米, 或二十二平方毫米導線連接供電者, 其內部深度不得小於五十二 四毫米 ( 四 ) 三 五平方毫米或五 五平方毫米導線 : 箱盒內裝有裝置或用電設備時, 且以三 五平方毫米或五 五平方毫米導線連接供電者, 其內部深度不得小於三十 二毫米 若設備 木台 二 出線盒須有充分之容積 三 未裝有照明器具等之出線盒須加裝蓋子 四 須有足夠之強度, 使其配裝在混凝土內時, 不會造成變形 第二百二十七條接線盒與連接盒應符合左列規定 : 一 不得裝於建物隱蔽處所, 但可點檢者不在此限 二 須裝於容易更換導線或連接之處所 四 須有足夠之強度, 使其配裝在混凝土內時, 不會造成變形 第二百四十七條出線盒應符合左列規定 : 一 在照明器具及插座等裝設位置應使用出線盒, 但明管配線之末端或類似之情形得使用木台 二 出線盒須有充分之容積 三 未裝有照明器具等之出線盒須加裝蓋子 四 接線盒與連接盒按第二二七條規定裝置 五 須有足夠之強度, 使其配裝在混凝土內時, 不會造成變形 第二百九十二條之三十二合成樹脂可撓導線管配線時, 其出線盒等應符合下列規定 : 一 在照明器具及插座裝設位置, 應使用出線盒 二 應有充分之容積 三 未裝有器具之出線盒, 應加裝蓋板 四 接線盒與連接盒, 應依第二百二十七條規定裝置 其內, 不會傷及線盒內之導線, 另參考 NEC 修訂 第三章 -31

33 後部突出部分距線盒內裝設平面大於二十五毫米時, 則線盒深度不得小於設備深度加上六毫米 ( 五 ) 二 平方毫米以下導線 : 箱盒內裝有裝置或用電設備時, 且以二 平方毫米以下導線連接供電者, 其內部深度不得小於二十三 八毫米 第 3-55 條 ( 蓋板及燈具罩 ) 線盒裝設完成後, 每一線盒應具有蓋板 面板 燈座或燈具罩 一 蓋板及面板 : 蓋板及面板, 得為非金屬或金屬材質 使用金屬蓋板或面板者, 應符合第 條接地規定 二 暴露出之可燃性牆壁或可燃性天花板 : 暴露於燈具罩邊緣及線盒間之任何可燃性牆壁或可燃性天花板, 應以非可燃性材質覆蓋 三 可撓線懸吊物 : 出線盒及導管盒蓋板上具有蓋孔, 供裝有懸吊物之可撓線穿越, 則該蓋孔應裝有專用或具平滑表面之護套 但不得使用硬質橡膠或硬質合成護套 第 3-56 條 ( 出線盒 ) 出線盒規定如下 : 一 燈具或燈座之出線盒 : 作為燈具或燈座支撐用之出線盒或配件, 並依第 3-53 條裝設者, 得作為燈具或燈座之支撐 ( 一 ) 牆壁上之出線盒 : 裝設於牆壁上之出線盒, 作為燈具或燈座用, 其所承受最大燈具之重量小於二十三公斤者, 應在出線盒內部標示該出線盒所能承受之最大燈具重量 但壁掛式燈具或燈座重量未超過三 五 應有足夠之強度, 使其配裝在混凝土內時, 不會造成變形 一 本條新增 二 線盒裝設完成後, 每一線盒應具有非可燃性材質之蓋板 面板 燈座或燈具罩, 因短路 接地故障或過度照明導致之熱, 可能造成燈具出線盒蓋板內部起火之危險, 爰參考 NEC 增訂 一 本條新增 二 燈具或燈座之出線盒應在出線盒內部標示該出線盒所能承受之最大燈具重量, 出線盒如作為天花板懸吊式電風扇支撐用, 應確認為可適用者, 爰參考 NEC 增訂 第三章 -32

34 公斤或六磅者, 得以其他線盒或擴充盒支撐, 若該線盒或擴充盒係固定於其他線盒上, 且燈具或其支撐軛鐵以二只以上, 不小於 M3.5 之螺絲固定於出線盒者, 不在此限 ( 二 ) 天花板出線盒 : 作為照明專用之每一出線盒, 應設計或裝設使可附裝燈具或燈座 線盒應可支撐燈具重量最少為二十三公斤 燈具重量超過二十三公斤者, 除非該出線盒係經確認並標示有支撐最大重量者, 否則應有與出線盒無關之獨立支撐 二 地板線盒 : 供地板內插座使用之地板線盒, 應經確認適用於地板處所者 三 天花板懸吊式電扇出線盒 : 出線盒或出線盒系統作為天花板懸吊式電扇之唯一支撐者, 應經確認由製造廠標示適合此用途, 若吊扇重量超過三十二公斤時, 該出線盒不得作為支撐天花板懸吊式電扇用 設計出線盒或出線盒系統作為天花板吊扇之支撐者, 其重量超過十六公斤時, 該出線盒標示應包括可支撐之最大重量 在獨棟或集合住宅, 有可接受安裝天花板懸吊式電風扇之位置者, 若備用且個別切換之非接地導線作為配裝於天花板出線盒內配線, 該出線盒或出線盒系統應經確認可作為天花板懸吊式電風扇之支撐 四 用電設備 : 線盒用以支撐用電設備, 除天花板懸吊式電扇外, 應符合第一款需有相同大小及重量之規定 但用電設備重量未超過三公斤者, 得由線盒支撐, 或固定於其他線盒之擴充盒支撐, 若設備或其支撐軛鐵以二只 第三章 -33

35 以上, 不小於 M3.5 之螺絲牢固於線盒者, 不在此限 第 3-57 條 ( 拉線盒 接線盒及導管盒之裝置 ) 線盒及導管盒作為拉線盒或接線盒者, 其裝置規定如下 : 一 最小管徑 : 管槽內含二十二平方毫米以上之導線及二十二平方毫米以上之電纜, 其拉線盒或接線盒裝置於管槽內, 或電纜穿過拉線盒或接線盒時, 其最小容積應符合下列規定 ( 一 ) 直線拉線 : 作為直線拉線之線盒或導管盒之長度不得小於管槽中最大標稱管徑之八倍 ( 二 ) 轉彎或 U 型拉線 : 作為接續 轉彎或 U 型拉線用之拉線盒或導管盒, 由拉線盒或導管盒之一側轉彎至另一側之距離, 不得小於管槽最大標稱管徑之六倍 拉線盒之長或寬, 應為盒頂面或側面引入管槽中最大標稱管徑之六倍, 再分別加上各自同側同排之其他管徑之總和 盒頂面或側面之每一排導線管管徑應個別計算, 取其中一排算出之最大距離者為基準 二 拉線盒或接線盒內之導線 : 拉線盒或接線盒, 長或寬尺寸若超過一. 八公尺者, 盒內所有導線應予以綁住或放在支架上 三 蓋板 : 所有拉線盒 接線盒及導管盒, 應具有與線盒或導管盒結構體相容性之材質, 且適合使用條件之蓋板 若使用金屬蓋板, 應符合第 條接地規定 四 永久隔板 : 若線盒內裝有永久隔板加以區隔分開, 分開之每一區間應視為個別線盒 一 本條新增 二 導線或電纜穿過拉線盒 接線盒及導管盒時, 其應保持最小容積, 以利施工作業, 爰參考 NEC 增訂 第三章 -34

36 五 配線端子板 : 拉線盒及接線盒之容積大於一千六百五十立方公分者, 其內部得裝設配線端子板供導體接續用, 其裝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 ( 一 ) 尺寸 : 線盒內裝置配線端子板, 其尺寸大小不得小於配線端子板之裝用說明書指引 ( 二 ) 帶電組件 : 線盒內之配線端子板, 不論線盒有無裝置蓋板, 不得有任何未絕緣帶電組件暴露於盒內 第 3-58 條 ( 線盒 導管盒及手孔為可觸及者 ) 線盒 導管盒及手孔之裝設, 其內部配線無須移開建築物任何部分, 或地下線路無須挖開人行道 舖設路面 地面或其他舖設地面之物體, 應可使作業人員觸及 但經確認之線盒及手孔, 若其裝設場所可有效識別且可觸及挖掘時, 得以碎石 輕質混凝土或無粘著力之粒狀泥土覆蓋者, 不在此限 第 3-59 條 ( 金屬線盒 導管盒及配件 ) 金屬線盒 導管盒及配件之施作規定如下 : 一 耐腐蝕性 : 金屬線盒 導管盒及配件, 應為耐腐蝕性者, 或內外面鍍鋅 上釉或使用其他適當之塗料, 可防止腐蝕者 二 金屬厚度 : 容積不超過一千六百五十立方公分之鋼片製線盒, 其厚度不得小於一. 六毫米 ; 不鏽鋼製線盒, 其厚度不得小於一. 二毫米 鍛鐵線盒或導管盒, 及模鑄或永久模鑄鋁製 黃銅 青銅或鋅製線盒或導管盒厚度不得小於二 三八毫米 其他材質鑄造金屬盒或導管盒厚度不得小於三 一七毫米 但符合下列規定者, 不在此限 : 一 本條新增 二 除經確認者外, 線盒 導管盒及手孔之裝設, 應讓作業人員可隨時觸及, 爰參考 NEC 增訂 一 本條新增 二 說明金屬線盒 導管盒及配件應為耐腐蝕性 最小厚度及接地規定, 爰參考 NEC 增訂 第三章 -35

37 若經確認之線盒及導管盒具同等強度及特性者, 其材質得採用較薄或其他金屬材質 三 容積超過一千六百五十立方公分之金屬線盒 : 構造應具有足夠之強度及硬度 若為鋼片製線盒金屬未塗料時之厚度不得小於一. 三五毫米 四 接地規定 : 每一金屬製線盒, 應具有可供連接設備接地導線用之配件, 連接方法得採用引接栓或同等方式 第 3-60 條 ( 金屬蓋 ) 金屬蓋之材質, 應與其所使用之線盒或導線盒相同材質者, 否則金屬蓋應附有堅固絕緣材質 厚度不小於 七九毫米之襯裡, 或應為經確認可適用者 金屬蓋之厚度, 應與其所使用之線盒或導管盒厚度相同, 或經確認適用者 第 3-61 條 ( 保護用護套 ) 出線盒及導管盒之蓋板上有孔口, 供可撓軟線引出用, 應使用經確認之護套予以保護 若個別導線通過金屬蓋孔時, 每條導線應使用個別孔口, 且應使用絕緣材質護套予以保護 此個別孔口間, 應依 3-15 條規定, 於孔口間設有溝槽 第 3-62 條 ( 非金屬線盒 ) 於二個線盒間之金屬導線管 金屬可撓導線管 非金屬導線管, 不得超過四個轉彎, 其每一內彎角不得小於九十度 第 3-63 條 ( 拉線盒 接線盒 導管盒及手孔之尺寸 ) 使用於電壓超過六百伏特之拉線盒 接線盒及手孔, 應具有適當之空間及尺寸, 以供裝設導線, 並符合本節規定 若線盒大小尺寸符合者得作為 一 本條新增 二 金屬蓋之材質, 應與其所使用之線盒或導線盒相同材質者, 爰參考 NEC 增訂 一 本條新增 二 說明出線盒及導管盒之蓋板上有孔口, 供可撓軟線引出用, 應有護套予以保護, 爰參考 NEC 增訂 一 本條新增 二 非金屬線盒之支撐或其他裝設方式, 爰參考 NEC 增訂 一 本條新增 二 電壓超過六百伏特拉線盒 接線盒及手孔, 應具有適當之空間及尺寸, 以供裝設導線, 爰參考 NEC 增訂 第三章 -36

38 導管盒 但供電動機使用之端子盒, 應符合第 條規定 拉線盒 接線盒 導管盒及手孔之尺寸, 應符合下列規定 : 一 直線拉線 : 作為直線拉線之線盒之長度, 不得小於進入線盒之最大遮蔽層或鉛外皮導線或電纜之外徑四十八倍, 或不得小於最大無遮蔽層導線或電纜之外徑三十二倍 二 轉彎或 U 型拉線 : 作為轉彎或 U 型拉線用之線盒, 應符合下列規定 : ( 一 ) 作為轉彎或 U 型拉線用之線盒, 由線盒之一側轉彎至另一側之長度, 不得小於最大電纜或導線含被覆之外徑三十六倍 上述長度應再增加通過同側之其他電纜或導線含被覆之外徑總合長度 但符合下列規定者, 不在此限 : 1. 若導線或電纜進入線盒係於可移開蓋板之反面側時, 自該側至蓋板之深度距離, 得不小於第 3-24 條規定之導線彎曲半徑 2. 若為無遮蔽層及無鉛皮之電纜, 則外徑三十六倍之距離得縮減為外徑二十四倍 ( 二 ) 進入及拉出之間距 : 電纜或導線從線盒進入及拉出之間, 其長度不得小於該電纜或導線含被覆外徑之三十六倍 但無遮蔽層及鉛外皮之電纜, 得縮減為外徑之二十四倍 三 可移開側 : 任何拉線盒之一側或多側, 應為可移開者 第五節鎧裝電纜 第 3-64 條 ( 定義 ) 鎧裝電纜指將具有絕緣之導線組裝於由金屬帶製 一 本節新增 二 參考 NEC Article 320 增訂 一 本條新增 二 鎧裝電纜之組成, 爰參考 NEC320.2 增訂 第三章 -37

39 成之圓形螺旋狀之鎧裝可撓管內 第 3-65 條 ( 適用場所 ) 鎧裝電纜得使用於下列情形或場所 : 一 裝設於暴露及隱蔽場所之幹線及分路 二 電纜架 三 乾燥場所 四 埋置於非潮濕或濕氣之灰泥磚或石造場所 五 無過度水氣或濕氣之石塊或磁磚牆表面場所 第 3-66 條 ( 暴露作業 ) 鎧裝電纜以暴露方式敷設, 除依第 3-8 條第一款規定辦理外, 應緊貼並沿建築物表面或板面敷設 若在每一托梁處有支撐, 及位於不受外力損傷之場所, 鎧裝電纜得暴露敷設於托梁底面 裝設於通過或平行於構架之鎧裝電纜, 應予以保護 第 3-67 條 ( 在可到達之閣樓 ) 於可到達之閣樓或樓層空間, 敷設鎧裝電纜, 其裝置規定如下 : 一 電纜跨越橫木托梁頂部 : 鎧裝電纜跨越橫木托梁頂部敷設, 或離地面或橫木托樑二 一公尺內, 跨越椽面或間柱表面者, 應以實質防護帶保護, 並保持與電纜相同高度 若此空間無法以永久性之樓梯或梯子接近時, 僅須於離天窗孔口最近邊緣或閣樓入口處一 八公尺, 予以防護 二 電纜平行敷設 : 鎧裝電纜平行敷設於椽側 間柱或天花板或橫木托梁者, 得免以防護帶或保護板保護 第 3-68 條 ( 彎曲半徑 ) 鎧裝電纜彎曲時, 不得使電纜受到損壞 ; 且其彎 一 本條新增 二 鎧裝電纜之使用情形或場所說明, 爰參考 NEC 增訂 一 本條新增 二 鎧裝電纜以暴露方式敷設, 應緊貼並沿建築物表面或板面, 爰參考 NEC 增訂 一 本條新增 二 在可到達之閣樓或樓層空間, 敷設鎧裝電纜之防護方法, 爰參考 NEC 增訂 一 本條新增 二 鎧裝電纜彎曲時應有適當彎曲內側半徑, 以免電 第三章 -38

40 曲內側半徑, 應為電纜外徑之五倍以上 第 3-69 條 ( 固定及支撐 ) 鎧裝電纜施設時之固定及支撐, 應符合下列規定 : 一 一般要求 : 施設時不得使電纜受到損壞, 且電纜應用騎馬釘 電纜帶 護管帶 掛鉤或類似配件予以支撐及固定 二 固定 : 除非另有提供其他措施, 電纜距離出線盒 接線盒 電氣箱或配件, 在三百毫米內, 應予以固定, 或若裝置或橫跨於構架時, 每隔一 四公尺內, 應予以固定 三 支撐 : 除另有規定者外, 鎧裝電纜每一 四公尺內, 應予以支撐 水平敷設之電纜, 裝設於木質或金屬構架或類似支撐措施時, 若支撐間距未超過一. 四公尺, 視為有支撐 四 免支撐電纜 : 若符合下列任一情形者, 鎧裝電纜得不需支撐 : ( 一 ) 在完成之建築物或構造物上, 電纜在可接近點之間, 經由隱蔽空間處, 已被吊起, 且實務上支撐不可行者 ( 二 ) 如電纜於終端處必須彎曲, 且其長度不大於六百毫米者 ( 三 ) 電纜及連接點係於可到達之天花板內, 自電纜最後支撐點至燈具或其他設備連接點, 其長度不大於一 八公尺者 在此情況下, 鎧裝電纜配件得作為電纜之支撐 第 3-70 條 ( 線盒及配件 ) 鎧裝電纜之終端, 應裝設配件予以防護, 避免導線受到磨損 ; 除非出線盒或配件之設計, 可提供等效之防護, 否則導線與圓形鎧裝可撓管之間, 應裝設絕緣護套或等效之防護 鎧裝電纜以電纜 纜受到損傷, 參考 NEC 增訂 一 本條新增 二 鎧裝電纜施設時之固定方法及支撐間距, 以免電纜受到損傷, 爰參考 NEC 增訂 一 本條新增 二 鎧裝電纜之終端, 應裝設配件予以防護, 避免導線受到磨損, 爰參考 NEC 增訂 第三章 -39

41 接頭或線夾固定於線盒或電氣箱, 其絕緣護套或等效之防護, 應為可目視檢查 若鎧裝電纜改用其他電纜或採用線槽配線方式, 依第 3-11 條規定, 應於接線點 ( 處 ) 裝設線盒 配件或導管盒 第 3-71 條 ( 安培容量 ) 鎧裝電纜之安培容量應依表 至表 所示選定 隔熱處所 : 鎧裝電纜裝設於隔熱處所, 其導線絕緣物應能耐熱攝氏九十度, 其安培容量應不超過攝氏六十度額定之導線絕緣物容許溫度 ; 攝氏九十度安培額定得依周溫修正係數 ( 表 ) 計算, 惟其安培容量不得超過攝氏六十度額定之導線絕緣物容許溫度 第 3-72 條 ( 構造 ) 鎧裝電纜應具有圓形可撓鎧裝金屬帶, 其內附有整條長度之銅或鋁條緊密接觸可撓鎧裝金屬帶 鎧裝電纜之絕緣導線, 其外皮應具有耐濕性及延燃性者 鎧裝電纜應提供一故障電流之適當路徑, 作為第 條第一款第五目或第二款第四目規定之設備接地導線 第六節扁平導線電纜 第 3-73 條 ( 適用範圍 ) 本節適用於由本節定義之扁平導線電纜及相關組件組成分路之現場裝設配線系統 配線系統係設計作為扁平導線電纜於方型地毯覆蓋下之配線裝設 第 3-74 條 ( 用詞定義 ) 本節用詞定義規定如下 : 一 本條新增 二 鎧裝電纜之安培容量比照低壓導線辦理, 裝設於隔熱處所, 採用 90 之安培額定作為 60 使用之要求, 係基於電纜減低散熱能力所做之考慮, 爰參考 NEC 增訂 一 本條新增 二 鎧裝電纜之構造, 爰參考 NEC 增訂 一 本節新增 二 參考 NEC ARTICLE 324 增訂 一 本條新增 二 參考 NEC324.1 增訂 一 本條新增 二 扁平導線電纜是由三條以上之個別絕緣扁平銅 第三章 -40

42 一 底部遮蔽層 : 指一種保護層, 係裝置於地面與扁平導線電纜間, 作為保護電纜用, 俾免遭受外力損傷, 其得為或非屬電纜整體之一部分 二 電纜接頭 : 指一種連接接頭, 作為扁平導線電纜之連接用, 其不需使用接線盒 三 扁平導線電纜系統 : 指作為裝置方型地毯下分路之一個完整配線系統 扁平導線電纜系統包括扁平導線電纜及相關遮蔽物 接頭 終端接頭 轉接器 線盒及插座 四 絕緣端末 : 指設計作為扁平導線電纜末端之電氣絕緣體 五 金屬遮蔽層連接 : 指作為電氣及機械連接一金屬遮蔽層至另一金屬遮蔽層, 至一插座箱或內建式裝置, 或轉接組合 六 頂部遮蔽層 : 指一種被接地金屬遮蔽層, 其被覆蓋於扁平導線電纜系統之方型地毯下, 以保護電纜免受到外力損傷 七 轉接組合 : 指一種組合, 作為扁平導線電纜系統易於連接至其他配線系統, 並結合電氣互聯設施及合適之線盒或外蓋, 以提供電氣安全及保護, 俾免遭受外力損壞 八 扁平導線電纜 : 指由三條以上之個別絕緣扁平銅導線並排後, 再將其組合絕緣被覆之 第 3-75 條 ( 適用條件 ) 扁平導線電纜適用條件如下 : 一 分路 : 作為一般用及用電器具之分路與專用分路 二 分路額定 : 分路額定應符合下列規定 : ( 一 ) 電壓 : 相間電壓不得超過三百伏特, 相對地 導線並排後, 再將其組合絕緣被覆之, 指作為裝置方型地毯下分路之一個完整配線系統, 爰參考 NEC324.2 增訂 一 本條新增 二 說明扁平導線電纜適用條件, 爰參考 NEC 增訂 第三章 -41

43 電壓不得超過一百五十伏特 ( 二 ) 電流 : 一般用途與用電器具分路之電流額定, 不得超過二十安培 專用分路之電流額定不得超過三十安培 三 地板 : 以混凝土 陶土或合成地板材料, 木質及類似材料建造而成堅硬 柔軟 平滑之連續樓地板 四 牆壁 : 牆壁表面之表面金屬管槽 五 濕氣場所 : 扁平導線電纜得用於濕氣場所 六 加熱地板 : 使用於地板加熱超過攝氏三十度之電纜材質, 應為經確認適用於該溫度範圍者 七 電纜系統高度 : 扁平導線電纜系統之任一部分, 其超出地板二 三毫米者, 超出部分應予逐漸變小或於邊緣處削成與地板同高度 第 3-76 條 ( 交叉配置之禁止 ) 於任何地點不得有三條以上之扁平導線電纜交叉配置 扁平導線電纜得於扁平之通訊或信號電纜之上方或下方交叉配置, 且在每一情況, 金屬遮蔽之接地層應將兩電纜分開 第 3-77 條 ( 固定與支撐 ) 所有扁平導線電纜系統組件, 應使用經確認適用之黏著劑或機械性鐵閂系統錨固於地板或牆上 在方型地毯放置妥前, 地板上應先備妥經確認適用於扁平導線電纜之黏著劑 第 3-78 條 ( 電纜之箱盒與配件 ) 電纜之箱盒與配件規定如下 : 一 電纜連接及終端絕緣 : 所有扁平導線電纜之連接應使用經確認適用之連接接頭, 且於裝設後應具有電氣連續性 絕緣及密封性, 並 一 本條新增 二 說明於任何地點不得有三條以上之扁平導線電纜交叉配置, 爰參考 NEC 增訂 一 本條新增 二 說明扁平導線電纜系統之固定與支撐, 爰參考 NEC 增訂 一 本條新增 二 說明扁平導線電纜之連接應使用經確認適用之連接接頭, 且於裝設後應具有電氣連續性 絕緣及密封性, 並能防止濕氣或液體滲入, 並參考 NEC 修訂 第三章 -42

44 能防止濕氣或液體滲入 所有裸露之電纜終端, 應使用經確認之絕緣終端接頭, 予以絕緣及密封, 且能防止濕氣及液體滲入 二 連接極性 : 所有插座及接線應於裝設後維持系統之正確極性 三 遮蔽 : 導線遮蔽物應符合下列規定 : ( 一 ) 頂部遮蔽 : 所有裝設於地板上之扁平導線電纜 連接接頭及電纜終端之上方, 應裝有金屬頂部遮蔽物 頂部遮蔽物應完全覆蓋所有電纜敷設路徑 轉角 連接接頭及終端接頭 ( 二 ) 底部遮蔽 : 所有裝設於扁平導線電纜 連接接頭 及絕緣終端接頭之下方, 應裝設有底部遮蔽物 四 連接至其他系統 : 扁平導線電纜系統與其他配線系統間之電力饋供 接地連接及遮蔽系統連接, 應以經確認適用之轉接組件配裝 五 金屬遮蔽接頭 : 金屬遮蔽物應以金屬遮蔽接頭予以相互連接, 並以金屬遮蔽接頭連接至線盒 插座盒 自備式裝置及轉接組件 第 3-79 條 ( 地板之覆蓋 ) 扁平導線電纜 連接接頭及絕緣終端接頭, 裝設於地板表面時, 應以方型地毯覆蓋, 其邊長不大於九一四毫米 方型地毯應為可拆式, 黏著於地板 第 3-80 條 ( 扁平導線電纜之裝置 ) 扁平導線電纜之裝置規定如下 : 一 插座 : 扁平導線電纜系統之所有插座 插座盒及自備式裝置, 應經確認適用者, 且應連接至扁平導線電纜及金屬遮蔽物 於每個插 一 本條新增 二 扁平導線電纜 端子連接器及電纜終端, 裝設於地板表面時, 應再以可附著於地板之可拆式地毯覆蓋之, 爰參考 NEC 增訂 一 本條新增 二 扁平導線電纜系統之所有插座 插座盒及內建式裝置, 應經確認適用者, 且應連接至扁平導線電纜及金屬遮蔽物, 爰參考 NEC 增訂 第三章 -43

45 座處, 扁平導線電纜之接地導線應連接至金屬遮蔽系統 二 插座盒 : 裝設於地板表面或牆壁內或牆壁上之插座盒及自備式裝置, 得適用於扁平導線電纜系統 插座盒及自備式裝置, 應具有與扁平導線電纜結合之設施, 使其易於進入線盒及終端處理, 及以金屬遮蔽物作為線盒或裝置之電氣性連接 插座及內建式裝置應符合第 4-27 條規定 第 3-81 條 ( 中間接續與分接 ) 扁平導線電纜中間接續與分接規定如下 : 一 電纜系統改裝 : 扁平導線電纜系統得予改裝 新連接點應使用新電纜連接接頭 已敷設而未使用之電纜及相關連接接頭, 得保留於適當位置, 並予以加電壓帶電 所有電纜終端應予以絕緣包覆 二 轉接組件 : 轉接組件應為經確認適用者 每一組件應具有與扁平導線電纜結合之設施, 使其易於進入組件, 作為扁平導線電纜連接至被接地導體, 及作為組件至金屬電纜遮蔽物及設備接地導體間之電氣性連接 第 3-82 條 ( 接地 ) 所有金屬遮蔽物 線盒 插座盒及自備式裝置等, 應與供電分路之設備接地導體作電氣連續性連接 該遮蔽系統之電阻性不得大於此電纜中任一條導體之電阻性, 或為同材質者 所有此種電氣連接均應使用經確認適用之連接接頭 第 3-83 條 ( 施作 ) 扁平導線電纜之施作規定如下 : 一 扁平導線電纜 : 扁平導線電纜應為經確認並 一 本條新增 二 說明扁平導線電纜中間接續與分接之規定, 爰參考 NEC 增訂 一 本條新增 二 所有金屬遮蔽物 線盒 插座盒及內建式裝置等, 應與供電分路之設備接地導線作電氣連續性連接, 爰參考 NEC 增訂 一 本條新增 二 扁平導線電纜應為經確認並由三條 四條或五條扁平銅導線組成, 其中一條應作為設備接地導 第三章 -44

46 由三條 四條或五條扁平銅導線組成, 其中一條應作為設備接地導線 二 遮蔽物 : 遮蔽物應符合下列規定 : ( 一 ) 材質及尺寸 : 所有頂部及底部遮蔽物之材質應經確認適用者 電纜頂部之遮蔽物應使用金屬材質 ; 底部之遮蔽物得使用金屬或非金屬材質 ( 二 ) 電阻性 : 金屬遮蔽物應具有截面積使其電阻性不大於所裝設扁平導線電纜中之一條導線電阻性 第 3-84 條 ( 耐腐蝕 ) 扁平導線電纜系統之金屬配件, 應具有耐腐蝕性特性, 採用耐腐蝕材質塗層或與腐蝕性物質之接觸面隔離 扁平導線電纜之絕緣材質, 應具有耐濕性及耐燃性 扁平導線電纜系統之所有絕緣材質, 應經確認適用者 第 3-85 條 ( 標示 ) 扁平導線電纜之標示規定如下 : 一 電纜標示 : 扁平導線電纜之兩側, 以每隔不超過六百十毫米, 依下列附加資料, 作明顯且具耐久之標示 : ( 一 ) 導體材質 ( 二 ) 最高溫度額定 ( 三 ) 安培容量二 導線識別 : 導線全長之兩側, 應依第 3-28 條規定, 作明顯且具耐久之識別 第七節高壓電纜 第 3-86 條 ( 定義 ) 線, 爰參考 NEC 增訂 一 本條新增 二 扁平導線電纜系統之金屬配件, 應具有耐腐蝕性特性, 爰參考 NEC 增訂 一 本條新增 二 扁平導線電纜全長之兩側應有明顯且具耐久之標示, 爰參考 NEC 增訂 一 本節新增 二 參考 NEC ARTICLE 328 增訂 一 本條新增 第三章 -45

47 高壓電纜指單芯或多芯之固態介電質絕緣電纜, 電壓額定為二仟零一伏特至三 五千伏者 第 3-87 條 ( 適用場所 ) 高壓電纜適用於下列情形或場所 : 一 潮濕或乾燥場所 二 管槽配置場所 三 符合第 3-28 條 (300.50) 規定直埋地下者 第 3-88 條 ( 裝設 ) 高壓電纜應由合格人員裝設 終端處理及測試 高壓電纜不得裝設在暴露於陽光直接照射下場所 第 3-89 條 ( 安培容量 ) 高壓電纜之安培容量應依第 3-35 條 (310.15) 規定選用 第 3-90 條 ( 電纜構造 ) 高壓電纜應為銅之導線, 且應符合國家標準 (CNS) 高壓電纜應於電纜表面作標識 第八節礦物絕緣 (MI) 金屬被覆電纜 第 3-91 條 ( 定義 ) 礦物絕緣 (MI) 金屬被覆電纜工廠組裝之高度壓縮耐火礦物質為絕緣體, 並以具有液密性 氣密性之銅或鋼合金為被覆之單芯或多芯電纜 第 3-92 條 ( 適用場所 ) 礦物絕緣 (MI) 金屬被覆電纜, 適用於下列情形或場所 : 一 接戶設施 幹線及分路 二 動力 照明 控制及信號電路 第四章低壓配線方法 第十節 MI 電纜裝置 第二百六十六條 MI 電纜 (MINERAL-INSULATEDCABLE) 係指以無機物做為絕緣, 以銅金屬外皮 (Sheath) 做為氣體及液體之密封之電纜 第二百六十七條 MI 電纜適用處所應符合左列規定 : 一 接戶線 幹線及分路 二 乾燥或潮濕處所 三 屋內或屋外配線 二 說明高壓電纜電壓額定之範圍, 爰參考 NEC328.2 增訂 一 本條新增 二 說明高壓電纜之適用情形或場所, 爰參考 NEC 增訂 一 本條新增 二 高壓電纜應由合格人員施作, 爰參考 NEC 增訂 一 本條新增 二 高壓電纜之安培容量選用, 爰參考 NEC 增訂 一 本條新增 二 高壓電纜應符合 CNS 國家標準, 爰參考 NEC 增訂 一 章節次變更 二 參考 NEC ARTICLE 332 Mineral-Insulated, Metal-Sheathed Cable: Type MI 修訂節名 一 條次變更 二 現行條文第二百六十六條移列為本條, 並參考 NEC332.2 修訂 一 條次變更 二 現行條文第二百六十七條移列為本條並酌予修正 三 本條第二款參考 NEC332.10(2) 增訂 ; 第十一款參考 NEC332.10(11) 增訂 第三章 -46

48 三 乾燥 潮濕或有持續性濕氣之場所 四 建築物內或建築物外配線 五 暴露或隱蔽場所 六 埋設於地面上或地面下之灰泥 混凝土 土方或其他石造場所 七 依本規則其他章節所指定之經分類為危險場所 八 暴露於油類或汽油場所 九 暴露於腐蝕性環境而不致使其被覆劣化之場所 十 具有適當防護, 可避免外力損傷及腐蝕情況之地下線路 十一 在電纜架內或附掛於電纜架上 不得使用於下列情形或場所 : 一 地下線路 但需要時, 有保護免遭受外力損傷者, 不在此限 二 暴露於對金屬被覆有破壞性及腐蝕性場所 但有外加保護者, 不在此限 第 3-93 條 ( 通過或並排於構造物之構件 ) 礦物絕緣 (MI) 金屬被覆電纜裝設於通過或並排於構造物之構件, 應予以保護 第 3-94 條 ( 彎曲半徑 ) 礦物絕緣 (MI) 金屬被覆電纜彎曲時, 不得使電纜受到損壞, 且其彎曲內側半徑, 應符合下列規定 : 一 電纜外徑不大於十九毫米者, 其彎曲內側半徑, 應為電纜外徑之五倍以上 二 電纜外徑大於十九毫米, 但不大於二十五毫米者, 其彎曲內側半徑, 應為電纜外徑之十倍以上 四 明管或暗管工程 五 裝置混凝土, 或石造建築上方或下方 六 製造或儲存危險物質處所 七 油類及汽油處所 八 不侵蝕電纜外皮之腐蝕性處所 九 具有保護機械及腐蝕性情況之地下線路 第二百六十八條不得裝於腐蝕處所, 但有防腐蝕者不在此限 第二百七十條 MI 電纜通過間柱 屋樑 屋緣或類似之木質處所須有防止外力破壞之保護 第二百七十二條電纜彎曲須注意施工不使該電纜受到損傷, 其內彎曲半徑應為電纜外徑之五倍以上為原則, 但廠家另有詳細規定者不在此限 一 本條新增 二 參考 NEC 增訂 第 3-95 條 ( 連接 ) 第二百七十三條一 條次變更 一 條次變更 二 礦物絕緣 (MI) 金屬被覆電纜彎曲內側半徑之規定, 現行條文第二百七十二條移列為本條, 並參考 NEC 修訂 第三章 -47

49 礦物絕緣 (MI) 金屬被覆電纜應使用經確認適合之接線盒 接線箱或其他裝置, 予以連接 連接後須具完全之電氣連接導線 第 3-96 條 ( 固定及支撐 ) 礦物絕緣 (MI) 金屬被覆電纜每一個電纜固定之間距, 不得超過一 八公尺, 應以騎馬釘 護管帶 吊架或類似之配件固定, 以防電纜損壞, 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 一 通過孔洞或缺口之水平敷設 : 金屬被覆電纜除垂直敷設外, 若電纜支撐之間隔不超過一. 八公尺者, 得視為有支撐及固定 二 無支撐電纜 : 礦物絕緣 (MI) 金屬被覆電纜通過已完工之建築物或構造物之隱蔽空間, 及支撐有困難, 在可接近點間, 電纜已被吊裝者, 則得不予支撐 三 電纜架 : 礦物絕緣 (MI) 金屬被覆電纜裝置於電纜架內者, 應符合第 條規定 第 3-97 條 ( 單芯導線 ) 單芯礦物絕緣 (MI) 金屬被覆電纜之配置, 應將所有相線 中性線群組裝設, 以降低金屬被覆之感應電壓 第 3-98 條 ( 線盒及配件 ) 線盒及配件之裝設規定如下 : 一 配件 : 用以連接礦物絕緣 (MI) 金屬被覆電纜至線盒 電氣箱或其他設備之配件, 應經確認適用者 二 終端密封 : 礦物絕緣 (MI) 金屬被覆電纜之終端處經削除後, 應立即以適當方法密封, 防止濕氣進入 ; 其露出被覆之導線, 應分別以 MI 電纜應使用認可之接線盒, 接線箱或其他裝備予以連接, 在交流電路應將一回路之全部導線裝在同一箱 盒內 第二百七十一條 MI 電纜每間隔一. 八公尺以內應以護管鐵 護管帶 吊架或類似之裝置固定, 以防電纜損壞但電纜穿在管內者不在此限 第二百七十四條 MI 電纜之終端處被剝削後應立即以適當方法密封, 以防止濕氣進入, 其露出被覆之導線應以絕緣物予以絕緣 二 現行條文第二百七十三條移列為本條, 因其未規定連接後之電氣連接, 然此 MI 電纜有銅質被覆, 接續後應具電氣連接, 故予以修正, 明確定義連接後之電氣連接 一 條次變更 二 礦物絕緣 (MI) 金屬被覆電纜固定或支撐間距, 現行條文第二百七十一條移列為本條, 並酌予文字修正, 並參考 NEC 修訂 一 本條新增 二 所有載流導線應群組裝設, 以降低感應電壓, 爰參考 NEC 增訂 一 條次變更 二 線盒及配件之裝設規定, 現行條文第二百七十四條移列為本條, 並參考 NEC 修正 第三章 -48

50 適當絕緣物, 予以絕緣 第 3-99 條 ( 安培容量 ) 礦物絕緣 (MI) 金屬被覆電纜之安培容量應依表 選用 第 條 ( 導線 ) 礦物絕緣 (MI) 金屬被覆電纜之導線, 應為實心銅質 鎳或鎳包銅者 礦物絕緣 (MI) 金屬被覆電纜之外層被覆為銅質者, 應具有供設備接地用足夠容量之路徑 ; 為鋼質者, 則應另裝一條單獨之設備接地導線 礦物絕緣 (MI) 金屬被覆電纜之外層被覆, 應為連續結構, 作為機械性保護 防止濕氣進入及防水保護措施 第 條 ( 絕緣材質 ) 礦物絕緣 (MI) 金屬被覆電纜之絕緣材質, 應為一種高度壓縮 耐火之礦物質, 並提供導體間適當間隔 第九節非金屬被覆電纜 (NM NMC) 第 條 ( 定義 ) 非金屬被覆電纜指工廠組裝之絕緣導線, 包封於整體非金屬材質之外皮者, 分下列三種類型 : 一 一般 (NM) 型 : 絕緣導線, 其整體以非金屬材質被覆者, 如低壓 PVC 電纜 低壓交連 PE 電纜, 低壓 EPR 電纜或低壓 PE 電纜等 二 耐腐蝕 (NMC) 型 : 絕緣導線, 其整體以耐腐蝕性非金屬材質被覆者 第 條 ( 適用場所 ) 非金屬被覆電纜, 適用於下列情形或場所 : 第二百六十九條裝於潮濕處所應具防水保護措施 第四章低壓配線方法第八節低壓 PVC 電纜 交連 PE 電纜 EPR 電纜及 PE 電纜配線 一 本條新增 二 安培容量選用僅需參考絕緣體溫度 90 度 C 即可, 爰參考 NEC 增訂 一 條次變更 二 現行條文第二百六十九條納入本條第三項 一 本條新增 二 絕緣材質應為一種高度壓縮 耐火之礦物質, 爰參考 NEC 增訂 一 章節次變更 二 現行內規第四章第八節納入本節, 並參考 NEC ARTICLE 334 修訂 一 本條新增 二 非金屬被覆電纜之類型, 爰參考 NEC334.2 增訂 一 本條新增 二 非金屬被覆電纜使用場所, 並參考 NEC 第三章 -49

51 一 一般型 耐腐蝕型之非金屬被覆電纜 : ( 一 ) 二戶以下住宅及其所附屬或分開之車庫, 及其儲藏用建築物 ( 二 ) 可燃性及不可燃性組合 ( 第三類 ) 硬質木材 ( 第四類 ) 及木質構件 ( 第五類 ) 建築結構之集合式住宅, 但不含第 條規定之不適用場所 ( 三 ) 可燃性及不可燃性組合 ( 第三類 ) 硬質木材 ( 第四類 ) 及木質構件 ( 第五類 ) 建築結構其他建構物, 電纜裝置應隱蔽於牆壁 地板或天花板內, 並提供至少十五分鐘額定之熱隔絕材質, 且經確認之防火組件 但不含第 條規定不適用場所 ( 四 ) 適用於可燃性及不可燃性組合 硬質木材及木質構件建築結構之電纜架配線, 且其所使用之電纜經確認適用者 ( 五 ) 耐火性及不可燃性建築結構, 若在管槽內配線, 得採用在耐火性及不燃性建築結構 二 一般型非金屬被覆電纜 : ( 一 ) 經常乾燥場所之暴露或隱蔽配線 但不含前款第三目規定之場所 ( 二 ) 石板或磁磚牆上 三 耐腐蝕型非金屬被覆電纜 : ( 一 ) 乾燥 潮濕 濕氣或腐蝕性場所之暴露或隱蔽配線 但不含第一款第三目規定之場所 ( 二 ) 石板或磁磚牆內或牆外 ( 三 ) 石板 混凝土或泥磚內之淺溝槽, 以厚度不小於一 五九毫米之鋼板, 及膠泥 泥磚或類似品包覆, 以避免受到錨釘或螺絲之損壞 增訂 第三章 -50

52 第 條 ( 不適用場所 ) 一般型 耐腐蝕型及通訊型之非金屬被覆電纜, 不得用於下列情形或場所 : 一 不符合第 條第一項第一款 第二款 第三款規定適用之任何住宅或構造物 二 商業用車庫有第 條定義之危險場所者 三 戲院及類似場所 四 電影攝影棚 五 蓄電池室 六 升降路 ( 道 ) 或升降機 ( 電梯 ) 或升降階 ( 電扶 ) 梯 七 直埋於澆灌之水泥 混凝土或其混合物 八 危險 ( 分類 ) 場所 但本規則其他章節特別規定容許者, 不在此限 一般 (NM) 型之非金屬被覆電纜, 不得使用於下列情形或場所 : 一 暴露於腐蝕性氣體或揮發氣場所 二 埋入於石板 混凝土 泥磚 ` 填充物或膠泥 三 在石板 混凝土或泥磚內之淺溝槽, 以膠泥 泥磚或類似品包覆 四 潮濕或濕氣場所 第 條 ( 暴露場所之電纜裝設 ) 非金屬被覆電纜裝設於暴露場所, 應符合第 3-8 條及下列規定 : 一 沿表面 : 電纜應緊靠並沿建築物完成表面或板面敷設 二 外力損壞保護 : ( 一 ) 採用保護管保護如電纜應以厚金屬導線管 薄金屬導線管 無螺紋金屬導線管 硬質非金屬導線管或其他經確認適用之方法保護, 以避免外力損傷 第二百五十四條 PVC 電纜, 交連 PE 電纜,EPR 電纜或 PE 電纜 ( 在本節以下統稱為電纜 ) 均須依左列規定施工 : 一 可能受重物壓力或顯著之機械衝擊之場所, 不得使用電纜, 但其受力部分如依左列規定加適當保護者不在此限 ( 一 ) 採用保護管保護時, 其內徑應大於電纜外徑一. 五倍, 若保護管很短且無彎曲, 電纜之更換施工容易者, 其外徑可小於電纜外徑一. 五倍 一 本條新增 二 非金屬被覆電纜不適用場所, 爰參考 NEC 增訂 一 條次變更 二 現行條文第二百五十四條納入本條 裝設於暴露場所之規定並參考 NEC 修正 第三章 -51

53 ( 二 ) 電纜安裝於地板結構內, 應以厚金屬導線管 薄金屬導線管 無螺紋金屬導線管 硬質非金屬導線管或其他經確認適用之方法予以包封, 並延伸於地板上方至少一百五十毫米以上 ( 三 ) 但其內徑應大於電纜外徑一. 五倍, 若保護管很短且無彎曲, 電纜之更換施工容易者, 其外徑可小於電纜外徑一. 五倍 ( 四 ) 電纜在屋外時, 在用電場所範圍內由地面起至少一. 五公尺應加保護, 但在用電場所範圍外則自地面起至少二公尺應加保護 ( 六 )NMC 型非金屬被覆電纜裝設於石板 混凝土或泥磚之淺溝槽或凹溝內時, 應予以保護, 且應以膠泥 泥磚或類似品包覆 ( 七 ) 地板 壁 天花板 柱等不得直接埋設, 但如左列設施者不在此限 : 1. 將電纜穿在足夠管徑之金屬管 PVC 管等管內者 2. 很短之貫穿處有適當之孔道通過者 3. 埋設在木造房屋之牆壁內, 在可能受釘打之部分以鍍鋅鋼板或同等強度之保護電纜者 4. 在施工上不得不選擇在壁 門 屏等由水泥 磚 空心磚等石材之建築物外面, 須挖溝埋入或穿過空心磚之空洞部分, 並有防止水份滲入措施者 ( 七 ) 保護用之金屬管 PVC 管等管口應處理光滑以防止穿設時損傷電纜 ( 八 ) 電纜引入用戶之用電場所範圍內時, 應以規定之管路引入式施工, 但住宅構內之門 ( 二 ) 電纜在屋外時, 在用電場所範圍內由地面起至少一. 五公尺應加保護, 但在用電場所範圍外則自地面起至少二公尺應加保護 二 地板 壁 天花板 柱等不得直接埋設, 但如左列設施者不在此限 : ( 一 ) 將電纜穿在足夠管徑之金屬管 PVC 管等管內者 ( 二 ) 很短之貫穿處有適當之孔道通過者 ( 三 ) 埋設在木造房屋之牆壁內, 在可能受釘打之部分以鍍鋅鋼板或同等強度之保護電纜者 ( 四 ) 在施工上不得不選擇在壁 門 屏等由水泥 磚 空心磚等石材之建築物外面, 須挖溝埋入或穿過空心磚之空洞部分, 並有防止水份滲入措施者 三 保護用之金屬管 PVC 管等管口應處理光滑以防止穿設時損傷電纜 四 電纜穿入金屬接線盒時, 應使用橡皮套圈等防止損傷電纜 五 電纜引入用戶之用電場所範圍內時, 應以規定之管路引入式施工, 但住宅構內之門燈, 庭園燈及儲倉間等之配線, 不受重物壓力者, 得在電纜上面覆蓋保護板, 且無受損傷之慮者, 得埋三 公分以上厚度之土質 六 易燃性之 PE 電纜不可露出裝設 第三章 -52

54 燈, 庭園燈及儲倉間等之配線, 不受重物壓力者, 得在電纜上面覆蓋保護板, 且無受損傷之慮者, 得埋三 公分以上厚度之土質 ( 九 ) 易燃性之 PE 電纜不可露出裝設 三 未裝修之地下室及爬行空間 : 若電纜係在粗糙面之地下室沿著有角度之托樑 ( 橫木 ) 及沿著爬行空間敷設, 電纜之導線截面積不小於二條十四平方毫米或三條八 平方毫米時, 得直接固定於托樑之下側 線徑較小之電纜, 應經托樑 ( 橫木 ) 穿孔或沿板面敷設 非金屬被覆電纜裝設於未裝修地下室之牆面者, 得裝設於經確認之導線管或軟管, 或予以保護 導線管或軟管應於電纜進入管槽處, 備有適當之絕緣護套或連接配件 非金屬被覆電纜之被覆, 經由導線管或軟管延伸並進入至出線盒或裝置 ( 電氣器具 ) 盒, 其被覆長度應不小於六毫米 電纜應於進入導線管或軟管處三百毫米內予以牢固 金屬導線管 軟管及金屬出線盒應連接於設備接地導線 第 條 ( 通過或並排於結構體之構件 ) 一般型 耐腐蝕型之非金屬被覆電纜通過或並排於結構體構件時, 應予以保護 使用之絕緣套管應維持在其位置, 且應經確認可供保護電纜用 第 條 ( 彎曲半徑 ) 一般型 耐腐蝕型之非金屬被覆電纜於彎曲時, 不得使電纜受到損壞, 其彎曲處內側半徑應為電纜外徑之五倍以上 但廠家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第二百五十六條彎曲電纜時, 不可損傷其絕緣, 其彎曲處內側半徑為電纜外徑之六倍以上為原則 ( 單心電纜為八倍 ) 但廠家另有詳細規定者不在此限 第 條 ( 固定及支撐 ) 第二百五十五條一 條次變更 一 本條新增 二 通過或並排於結構體構件時應保護, 爰參考 NEC 增訂 一 條次變更 二 彎曲電纜時避免損壞電纜, 其彎曲處內側半徑之規定, 現行條文第二百五十六條移列為本條, 並參考 NEC 訂定 第三章 -53

55 非金屬被覆電纜於設計及裝設時應配合電纜大小以騎馬釘 電纜繫帶 護管帶 吊架或類似之配件予以固定及支撐, 使電纜不致受到損壞 其固定及支撐間隔不得超過二公尺, 且距每一出線盒 接線盒 電氣箱或配件為三百毫米以內, 應予以固定及支撐 扁平電纜在邊沿處不需用騎馬釘固定 以管槽保謢電纜區段不受外力損傷者, 電纜不需在管槽內另行固定 電纜之固定及支撐, 應符合下列規定 : 一 通過孔洞或缺口之水平敷設 : 除垂直敷設外, 電纜裝設符合規定者, 視為有支撐及固定, 此支撐間隔不得超過二尺, 且非金屬被覆電纜, 應以經確認之方法在距每一線盒 電氣箱 導管盒或其他非金屬被覆電纜終端三百毫米以內之適當位置, 予以牢固 二 在露出處所, 沿建築物裝設電纜 ( 限導線線徑八平方公厘以下者 ), 其支撐點間隔, 依表二五五之規定裝設 三 電纜用線架裝置時, 該線架必須牢固且能承受電纜重量, 其線架之間距以電纜不易移動並加適當支撐之 四 如電纜不沿建築物施工, 原則上應按左列方式支撐 : ( 一 ) 建築物間隔二公尺以上者, 在其間固定木板等物將電纜固定或用吊線架設 ( 二 ) 利用吊線架設電纜, 其支援點間距離限一五公尺以下且能承受該電纜重量 該吊線架設之電纜不得受有張力, 應使用適當之吊或用紮線紮妥架設, 且其間隔應保持 電纜之支撐應符合左列規定 : 一 電纜之支撐物應配合電纜大小之護管帶或固定夾等支援 二 沿建築物內側或下面裝設電纜者, 其支撐點間隔應在二公尺以下 三 在露出處所, 沿建築物裝設電纜 ( 限導線線徑八平方公厘以下者 ), 其支撐點間隔, 依表二五五之規定裝設 四 電纜在隱蔽處所配線時, 若電纜不受張力時, 可不需固定 五 電纜用線架裝置時, 該線架必須牢固且能承受電纜重量, 其線架之間距以電纜不易移動並加適當支撐之 六 如電纜不沿建築物施工, 原則上應按左列方式支撐 : ( 一 ) 建築物間隔二公尺以上者, 在其間固定木板等物將電纜固定或用吊線架設 ( 二 ) 利用吊線架設電纜, 其支援點間距離限一五公尺以下且能承受該電纜重量 該吊線架設之電纜不得受有張力, 應使用適當之吊或用紮線紮妥架設, 且其間隔應保持五 公分以下 二 現行條文第二百五十五條納入本條, 並參考 NEC 修訂 第三章 -54

56 五 公分以下 五 免支撐電纜 : 非金屬被覆電纜若有下列情形, 得免支撐 : ( 一 ) 在完工之建築物或結構體, 如電纜係經過可到達之隱蔽空間, 實務上無法支撐而採吊裝者 ( 二 ) 電纜最後支撐點離燈具接線處不超過一 四公尺, 或其他電氣設備 電纜及接線處均在人員可到達之天花板內 ( 三 ) 電纜在隱蔽處所配線時, 若電纜不受張力時, 可不需固定 六 無個別出線盒之配線裝置 : 具有整組之電纜固定夾者, 電纜應固定於每間隔不超過一 四公尺, 且距配線裝置牆上開口在三百毫米內, 並應預留至少為三百毫米 U 型之電纜或一百五十毫米電纜末端於牆壁內, 以便更換用電器具 第 條 ( 線盒及配件 ) 線盒及配件之裝設規定如下 : 一 電纜相互間之連接應在接線盒或出線盒或在適當之接線箱內施行且接續部分不得露出 二 電纜與器具引線接線時, 應在接線盒或出線盒等之內部接續 但壁之空洞部分, 天花板頂內或類似處所, 器具端子如有堅固之耐燃性絕緣物所密封, 且電纜之導體絕緣物與建築物有充分之隔離者, 不在此限 三 接線盒在其裝置位置, 應考慮以後能便利點檢 四 大線徑之電纜互相連接時, 無法在接線盒等連接時, 應有適當之絕緣及保護 第二百五十七條連接電纜應依導線接續之規定外, 不可傷及導體或絕緣且依左列方式連接 : 一 電纜相互間之連接應在接線盒或出線盒或在適當之接線箱內施行且接續部分不得露出 二 電纜與器具引線接線時, 應在接線盒或出線盒等之內部接續 但壁之空洞部分, 天花板頂內或類似處所, 器具端子如有堅固之耐燃性絕緣物所密封, 且電纜之導體絕緣物與建築物有充分之隔離者, 不在此限 三 電纜與礙子支持之配線接線時, 將絕緣削去, 以礙子支持心線, 依電線相互接線施工法施工 此時電纜之終端應距建築物六公厘以 一 條次變更 二 線盒及配件之裝設規定, 爰參考 NEC 增訂 第三章 -55

57 五 具有整體型封閉箱體之配線裝置 : 經確認適用於本節之具有整體型封閉箱體之配線裝置, 其封閉箱體應符合第 3-11 條第五款規定 第 條 ( 安培容量 ) 非金屬被覆電纜之安培容量應依第 3-35 條規定選用 第 條 ( 設備接地 ) 電纜除絕緣導線外, 應加裝一條絕緣導線或裸導線, 僅作為設備接地之用 第十節進屋用電纜 (SE 及 USE) 第 條 ( 定義 ) 進屋用電纜指單芯或多芯之絕緣導線, 主要作為引接電源用, 不論其整體外部有無被覆 分類如下 : 一 一般進屋用電纜 (SE): 具有耐燃性被覆之進屋用電纜, 或交連聚乙烯電力電纜 (XLPE) 上, 且必須固定於建築物 四 附端子之接線盒在其裝置位置, 應考慮以後能便利點檢 五 大線徑之電纜互相連接時, 無法在接線盒等連接時, 應有適當之絕緣及保護 第二百五十七條連接電纜應依導線接續之規定外, 不可傷及導體或絕緣且依左列方式連接 : 三 電纜與礙子支持之配線接線時, 將絕緣削去, 以礙子支持心線, 依電線相互接線施工法施工 此時電纜之終端應距建築物六公厘以上, 且必須固定於建築物 四 附端子之接線盒在其裝置位置, 應考慮以後能便利點檢 第八章低壓接戶線 進屋線及電度表工程第一節通則 一 本條新增 二 非金屬被覆電纜之安培容量選用, 爰參考 NEC 增訂 一 本條新增 二 電纜應外加一條絕緣導線或裸導線, 僅作為設備接地之用 爰參考 NEC 增訂 一 第三款目前實務已無礙子支持之配線方法二 第四款附端子接線盒本身就應有方便性去檢視, 不應限縮於附端子之狀況 一 章節次變更 二 現行內規第八章第一節納入本節爰並參考 NEC ARTICLE 338 修訂 一 本條新增 二 進屋用電纜材質之規定, 並參考 NEC338.2 增訂 第三章 -56

58 二 地下進屋用電纜 (USE): 經確認適用於地下用之進屋用電纜, 如交連聚乙烯電力電纜 (XLPE), 或具有耐濕而不要求有耐燃被覆之進屋用電纜 第 條 ( 適用場所 ) 進屋用電纜適用於下列情形或場所 : 一 進屋用導線 : 進屋用電纜得作為進屋用導線, 其裝設應符合笫 2-90 條及第二章第七節第二至第四款規定 二 分路或幹線 : ( 一 ) 具絕緣被接地導線 : 進屋用電纜 (SE) 之所有電路導線或電纜為橡膠被覆或熱塑性者, 得用於配線系統 ( 二 ) 未絕緣導線之使用 : 進屋用電纜未絕緣導線僅作為設備接地導線用 ( 三 ) 溫度限制 : 進屋用電纜供電給用電器具時, 導線溫度不得超過電纜絕緣材質之耐熱溫度 ( 四 ) 分路及幹線之裝設方法規定如下 : 1. 內部裝設 : 若裝設於熱絕緣場所, 安培容量應符合導線絕緣溫度攝氏六十度之安培額定 若最終減額之安培容量未超過攝氏六十度之導線安培額定者, 得依導線最高溫度調整及修正安培容量 2. 外部裝設 : 除符合本節規定外, 進屋用電纜裝設於建築物或構造物外, 且作為幹線或分路用者, 應符合第二章第六節第一款裝置規定 進屋用電纜裝設於地下作為地下幹線及分路電纜者, 應符合第十一節第二款規定 一 本條新增 二 進屋電纜之適用場所, 爰參考 NEC 增訂 第三章 -57

59 第 條 ( 不適用場所 ) 進屋用電纜 (SE) 不得使用於下列情形或場所 : 一 易受外力損傷之場所 但依第 2-99 條第二款規定予以保護者, 不在此限 二 埋設於不論有無使用管槽之地下配線 但交連聚乙烯電力電纜 (XLPE), 不在此限 三 建築物或構造物外分路及幹線配線 但裝置符合第二章第六節第一款規定外, 依 條規定予以支撐者, 不在此限 第 條 ( 彎曲半徑 ) 進屋用電纜裝置, 若有彎曲時, 不得使電纜受到損傷, 且電纜於裝置中或裝妥後之彎曲處內側半徑, 應為電纜外徑之五倍以上 第 條 ( 施作 ) 地下進屋用電纜為單芯, 作為地下系統使用者, 得含有一條裸銅導線組合 地下進屋用電纜為單芯 並聯或電纜導線組合, 作為地下系統使用者, 得含有一條裸銅同心導線, 其外層不需包覆 進屋用電纜 (SE 或 USE) 內含二條以上導線者, 得含有一條未絕緣導線 第 條電纜含有之中性導線線徑小於非被接地導線者, 應予標示 一 本條新增 二 進屋電纜之不適用場所, 爰參考 NEC 增訂 一 本條新增 二 進屋用電纜應有適當之半徑, 避免彎曲損傷, 爰參考 NEC 增訂 一 本條新增 二 進屋用電纜應有一條接地導線供接地使用, 爰參考 NEC 增訂 一 本條新增 二 進屋用電纜應予以標示, 爰參考 NEC 增訂 第十一節地下幹線及分路用電纜 第八章之一地下配線 一 章節次變更 二 現行內規第八章納入本節, 並參考 NEC ARTICLE 340 修訂 第一款一般規定 一 本款新增 二 參考 NEC 340 I. General 增訂 第三章 -58

60 第 條 ( 定義 ) 地下幹線及分路用電纜指工廠組裝之單芯或多芯之絕緣導線, 其外層被覆為非金屬材質, 適合直埋於地下 第二款裝設 第 條 ( 適用場所 ) 地下幹線及分路用電纜適用於下列情形或場所 : 一 地面下, 含直埋, 其裝設應符合第 3-4 條規定 二 作為單芯電纜用 但作為幹線或分路之所有相導線 被接地導線及設備接地導線, 其裝設應符合第 3-3 條規定 三 潮濕 乾燥或腐蝕場所 四 太陽光電發電系統 第 條 ( 彎曲半徑 ) 地下幹線及分路電纜裝置, 若有彎曲時, 不得使電纜受到損傷, 且電纜之彎曲處內側半徑, 應為電纜外徑之五倍以上 第 條 ( 安培容量 ) 地下幹線及分路電纜安培容量應為符合第 3-35 條規定導線攝氏六十度之安培容量 第 條 ( 設備接地導線 ) 除絕緣導線外, 地下電纜得具有絕緣導線或裸導線之設備接地導線 第 條 ( 絕緣 ) 地下幹線及分路電纜之絕緣體, 應具有耐濕性 若用為代替一般 (NM) 型之非金屬被覆電纜裝設時, 其導線絕緣額定溫度應為攝氏九十度 第四百八十四條之一本章各條適用於用戶用電範圍內高低壓地下配電線路 一 本條新增 二 地下幹線及分路用電纜材質之規定, 爰參考 NEC340.2 增訂 一 本款新增 二 參考 NEC 340 II. Installation 增訂 一 本條新增 二 地下幹線及分路用電纜之適用場所, 並參考 NEC 修訂 一 本條新增 二 導線應有適當之彎曲半徑, 避免損傷電線, 爰參考 NEC 增訂 一 本條新增 二 安培容量規定, 爰參考 NEC 增訂 一 本條新增 二 地下電纜得具備設被接地導線, 爰參考 NEC 增訂 一 本條新增 二 地下幹線及分路電纜應具有耐濕性, 爰參考 NEC 增訂 第三章 -59

61 第 條 ( 被覆 ) 地下幹線及分路電纜之被覆, 應具有耐燃性 耐濕性 耐黴菌及耐腐蝕性, 且適用於直埋地下者 第十二節金屬導線管配線 第二百六十條鉛皮電纜須按第二百五十四條之施工方法裝設 第二百六十一條電纜與配件之連接及支持 一 鉛皮電纜之配件須有適當強度, 且具完全之電氣連接 二 電纜之支持按第二百五十五條固定之 第二百六十二條彎曲鉛皮電纜不可損傷其絕緣 其彎曲處之內側半徑須為電纜外徑之十二倍以上 第二百六十四條電纜與絕緣之連接應符合左列規定 : 一 在電纜與絕緣導線之連接點, 須使用特殊之電纜終端, 但在屋內乾燥處所, 或雨線內施工者可用特殊膠帶替代特殊之電纜終端 二 在雨線外使用特殊電纜終端時, 其引入內部之導線, 不得受雨水侵入 第二百六十五條在交流電路使用有外層鋼帶或鐵線之鉛皮電纜時, 原則上, 該回路之全部導線應裝於同一鋼帶或鐵線層內, 但可保持電磁平衡者, 不在此限 第四章低壓配線方法 第五節金屬管配線 一 本條新增 二 地下幹線及分路電纜被覆應具有耐燃性 耐濕性 耐黴菌及耐腐蝕性, 爰參考 NEC 增訂 鉛為重金屬較易汙染環境, 且實務上較少使用, 爰已刪除 鉛為重金屬較易汙染環境, 且實務上較少使用, 爰已刪除 鉛為重金屬較易汙染環境, 且實務上較少使用, 爰已刪除 鉛為重金屬較易汙染環境, 且實務上較少使用, 爰已刪除 鉛為重金屬較易汙染環境, 且實務上較少使用, 爰已刪除 一 節次變更 二 現行條文第四章第五節金屬管配線包含厚導線管 薄導線管 EMT 管及可撓金屬管四種 故將原修正條文 : 第十六節薄金屬導線管 (IMC) 第十七節厚金屬導線管 (RMC) 第二十三節無螺 第三章 -60

62 第 條 ( 適用範圍 ) 本節適用於薄金屬導線管 厚金屬導線管 無螺紋金屬導線管 (EMT) 及其相關配件之使用 裝設及施作規範 第 條 ( 定義 ) 一 薄金屬導線管 厚金屬導線管: 指有螺纹 圓形鋼製之金屬管槽, 作為導線與電纜遭受外力損傷之保護導線 二 無螺紋金屬導線管 (EMT): 指一種無螺纹 薄壁之圓形金屬管, 作為導線及電纜遭受外力損傷之保護 一般以鋼 ( 鐵磁性 ) 製成, 其外層鍍防銹料或以鋁 ( 非鐵磁性 ) 包覆 第 條 ( 適用場所 ) 一 薄金屬導線管 厚金屬導線管適用於下列情形或場所 : ( 一 ) 大氣環境及居住場所 ( 二 ) 腐蝕性環境 : 連接接頭及配件得裝設於混凝土內 與大地直接接觸處所, 或於嚴重腐蝕性影響區域內具有腐蝕性保護且經確認適用者 ( 三 ) 煤屑場所 : 薄金屬導線管 厚金屬導線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 得裝設於煤屑內或煤屑堆下 : 1. 若其遭受長期之潮濕, 由一層厚度於五十毫米以上之非煤屑混凝土全面加以保護者 2. 若埋入於煤屑堆下, 導線管於四百五十毫 第二百二十一條金屬管之選定應符合左列規定 : 一 金屬管為鐵 銅 鋼 鋁及合金等製成品 二 常用鋼管按其形式及管壁厚度可分為厚導線管 薄導線管 EMT 管 (ElectricMetallicTubing) 及可撓金屬管四種 紋金屬導線管 (EMT) 合併為第十六節金屬導線管配線 預估可減少重複條文數 54 條 並參考 NEC ARTICLE 及 358 修訂 一 本條新增 二 明定本節規範之導線管包含薄金屬導線管 (IMC) 厚金屬導線管(RMC) 無螺紋金屬導線管 (EMT), 爰參考 NEC 及 增訂 一 條次變更 二 現行條文第二百二十一條第一款 第二款移列本條, 並參考 NEC 及 修訂 一 本條新增 二 明定各類金屬導線管適用場所, 爰參考 NEC 及 增訂 第三章 -61

63 米以上者 3. 有耐腐性保護且經確認適用者 ( 四 ) 潮濕場所 : 所有支撐物 螺栓 護管帶 螺絲等應為具有耐腐蝕之材質或另有耐腐蝕材質保護者 二 無螺紋金屬導線管 (EMT) 適用於下列情形或場所 : ( 一 ) 暴露及隱蔽場所 ( 二 ) 腐蝕性環境 : 肘型彎管 連接接頭及配件得裝設於混凝土內 與大地直接接觸處所, 或於嚴重腐蝕性影響區域內具有腐蝕性保護且經確認適用者 ( 三 ) 潮濕場所 : 所有支撐物 螺栓 護管帶 螺絲等應為具有耐腐蝕之材質或另有耐腐蝕材質保護者 第 條 ( 不適用場所 ) 一 薄金屬導線管不得使用於下列情形或場所 : ( 一 ) 有發散腐蝕性物質之場所及含有酸性或鹼性之泥土中 ( 二 ) 有危險物質存在場所 ( 三 ) 有重機械碰傷場所 ( 四 ) 六百伏以上之高壓配管工程 二 厚金屬導線管不得使用於有發散腐蝕性物質之場所及含有酸性或鹼性之泥土中 三 無螺紋金屬導線管 (EMT) 不得使用於下列情形或場所 : ( 一 ) 易受外力損傷之場所 ( 二 ) 僅以漆釉防蝕者 ( 三 ) 持續受到濕氣侵襲之煤屑混凝土或煤屑堆中 但在其每一側邊有一層厚度至少五十 第二百二十三條金屬管適用範圍應符合左列規定 : 一 厚導線管不得配裝於有發散腐蝕性物質之場所及含有酸性或鹼性之泥土中 二 EMT 管及薄導線管不得配裝於左列場所 : ( 一 ) 有發散腐蝕性物質之場所及含有酸性或鹼性之泥土中 ( 二 ) 有危險物質存在場所 ( 三 ) 有重機械碰傷場所 ( 四 ) 六 伏以上之高壓配管工程 一 條次變更 二 現行條文第二百二十三條第一款 第二款移列本條, 並參考 NEC 酌予文字修正 三 現行條文第二百二十三條第二款第一目及第四目, 移列本條第三款第七目及第八目 第三章 -62

64 毫米之非煤屑混凝土保護, 或無螺紋金屬導線管 EMT) 在煤屑堆下方至少四版五十毫米處者, 不在此限 ( 四 ) 危險 ( 分類 ) 場所 但符合第 5-30 條 第 5-48 條及第 5-67 條規定者, 不在此限 ( 五 ) 支撐照明器具或其他設備者 但導管盒不大於無螺紋金屬導線管 (EMT) 最大管徑者, 不在此限 ( 六 ) 不同材質金屬之接觸 惟不遭受嚴重腐蝕作用之處所, 鋁質配件及箱體, 得與鋼質無螺紋金屬導線管 (EMT) 組裝使用 ( 七 ) 有發散腐蝕性物質之場所及含有酸性或鹼性之泥土中 ( 八 ) 六百伏以上之高壓配管工程 第 條 ( 管內之導線 ) 金屬導線管配線之導線規定如下 : 一 金屬管導線配線應使用絕緣導線 二 導線直徑超過二. 六毫米以上者應使用絞線, 但長度為一公尺以下之金屬導線管配線者, 不在此限 第二百十九條金屬管配線之導線應符合左列規定 : 一 金屬管配線應使用絕緣線 二 導線直徑在三. 二公厘以上者應使用絞線, 但長度在一公尺以下之金屬管不在此限 一 條次變更 二 現行條文第二百十九條第一款 第二款移列為本條, 並酌予文字修正 第 條 ( 相異金屬管之電蝕效應 ) 任何場所之金屬管配管, 不同材質金屬管之間, 應避免互相接觸, 以消除可能的電蝕效應 若無遭受嚴重腐蝕影響, 鋁配件及外箱得與鋼金屬導線管組裝使用 ; 鋼鐵配件及外箱可與鋁金屬導線管組裝使用 第 條 ( 管徑 ) 金屬導線管管徑應符合下列規定 : 一 薄金屬導線管 (IMC) 及無螺紋金屬導線管 第二百二十一條金屬管之選定應符合左列規定 : 五 管徑不得小於十三公厘 一 本條新增 二 為消除可能之電蝕效應, 不同材質金屬管之間, 應避免互相接觸, 爰參考 NEC 及 增訂 一 條次變更 二 現行條文第二百二十一條第五款納入本條, 並參考 NEC 修訂 第三章 -63

65 (EMT) 最小管徑不得小於標稱管徑十九毫米 二 厚金屬導線管 (RMC) 最小管徑不得小於標稱管徑十六毫米 第 條 ( 導線數 ) 裝設於金屬導線管內導線數規定如下 : 一 導線數不得超過第 3 章表 3-36 容許之百分比值 二 在各別之電線或電纜章節規定容許裝設於金屬導線管內者, 其電線或電纜數不得超過第九章表一容許之百分比值 第 條 ( 彎曲處理 ) 金屬導線管彎曲時, 導線管不能遭受損傷, 且其管內直徑不能因彎曲而減少 導線管之彎曲內側半徑應為導線管內徑六倍以上 第二百二十二條金屬管徑之選定應符合左列規定 : 一 線徑相同之導線穿在同一管內時, 管徑之選定按表二二二 ~ 一 表二二二 ~ 二及表二二二 ~ 三 二 管長六公尺以下且無顯著彎曲及導線容易更換者, 如穿在同一管內之線徑相同且在八平方公厘以下按表二二二 ~ 四選用, 其餘可依絞線與絕緣皮截面積總和不大於表二二二 ~ 五或表二二二 ~ 六中導線管截面積之百分之六十選定 三 線徑不同之導線穿在同一管內時, 可依絞線與絕緣皮截面積總和不大於表二二二 ~ 三或表二二二 ~ 六導線管截面積之百分之四十選定 第二百二十四條配管之彎曲應符合左列規定 : 一 金屬管彎曲時 : 其內側半徑不得小於管子內徑之六倍, 但管內導線如屬於鉛皮包線者, 則不得小於內徑之一 倍 第二百二十四條配管之彎曲應符合左列規定 : 一 金屬管彎曲時 : 其內側半徑不得小於管子內徑之六倍, 但管內導線如屬於鉛皮包線者, 則不得小於內徑之一 倍 一 條次變更 二 現行條文第二百二十二條移列本條, 並參考 NEC 及 修訂 一 條次變更 二 現行條文第二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移列本條, 並參考 NEC 及 修訂 第二百二十四條第一款但書鉛皮包線係屬重金屬較易汙染環境, 爰已刪除 第三章 -64

66 第 條 ( 整修及絞牙 ) 金屬導線管終端切斷處, 應予整修或去除粗糙邊緣 金屬導線管若於現場絞牙, 應使用絞牙模具處理 第 條 ( 固定及支撐 ) 依第 3-13 條規定應裝設金屬導線管作為完整系統時, 應依下列規定確實固定及支撐 : 一 薄金屬導線管及厚金屬導線管應依下列方法之一, 予以確實固定 : ( 一 ) 薄金屬導線管配管時, 於每一出線盒 接線盒 器具盒 電氣箱 導管盒, 或其他導線管終端九百毫米內, 應予以確實固定 ( 二 ) 若結構構件不易固定於九百毫米以內時, 此固定得增加置於一. 五公尺距離以內處 ( 三 ) 若經確認, 於屋頂上方支撐竿終端之接戶線頭處, 得不要求固定於距該處九百毫米以內 二 薄金屬導線管及厚金屬導線管應依下列方法之一予以支撐 : ( 一 ) 導線管配管間隔每隔二公尺以內, 應予以支撐 ( 二 ) 從工業機器或固定設備沿伸之暴露之垂直導線管, 若導線管有絞牙連接, 並於導線管最頂端及底端有支撐與確實固定, 且無其他有效之中間支撐方法者, 其配管支撐間隔得不超過六公尺 第 條 ( 護套之裝置 ) 金屬導線管進入線盒 配件或其他箱體, 管口應裝設護套, 以保護導線免受磨損 但線盒 配件或箱體之設計有此保護者, 不在此限 第二百二十五條敷設明管時, 可撓金屬管每隔一. 五公尺內及距出線盒三 公分以內裝設 護管鐵 固定, 其他金屬管可每隔二公尺內及距出線盒一公尺以內裝設 護管鐵 或其他適當之鉤架支援之 一 本條新增 二 為避免導線遭到金屬導線管磨損及確保絞牙完整, 爰參考 NEC 及 增訂 一 條次變更 二 現行條文第二百二十五條移列本條, 並參考 NEC 及 修訂 一 本條新增 二 為避免導線於配線時遭到磨損, 金屬導線管管口應裝設護套, 爰參考 NEC 及 增訂 第三章 -65

67 第 條 ( 隱蔽處所之檢查 ) 金屬管之裝配於不能檢視之隱蔽處所或建築物內者, 應於部分或全部裝配完成而未埋前, 由承裝業之電匠會同建築監工負責檢查, 作成紀錄 第 條 ( 竣工詳細圖面 ) 暗管工程竣工後, 應繪製詳細圖面, 指明金屬管連接匣及其他配件之位置, 俾便檢修 第 條 ( 製造 ) 一 金屬導線管應有足夠之強度, 其內部管壁應光滑, 以免損傷導線之絕緣 二 金屬導線管內外表面須鍍鋅, 但施設於乾燥之室內及埋設於不受潮濕之建物內者, 其內外表面得塗有其他防銹之物質 三 以無螺紋金屬導線管 (EMT) 配管時, 得使用廠製整體絞牙連接接頭 若無螺紋金屬導線管裝配整體絞牙連接接頭, 其管及連接接頭兩者之絞牙, 應為廠製者 四 連接接頭及無螺紋金屬導線管 (EMT) 絞牙應設計防止在金屬管任何絞牙部分彎曲 第十三節金屬可撓導線管配線 第 條 ( 適用範圍 ) 本節適用於可撓金屬導線管 耐水可撓金屬導線 第二百三十七條金屬管之裝配於不能檢視之隱蔽處所或建築物內者, 應於部分或全部裝配完成而未埋前, 由承裝業之電匠會同建築監工負責檢查, 作成紀錄 第二百三十八條暗管工程竣工後, 應繪製詳細圖面, 指明金屬管連接匣及其他配件之位置, 俾便檢修 第二百二十一條金屬管之選定應符合左列規定 : 三 金屬管應有足夠之強度, 其內部管壁應光滑, 以免損傷導線之絕緣 四 其內外表面須鍍鋅, 但施設於乾燥之室內及埋設於不受潮濕之建物內者, 其內外表面得塗有其他防銹之物質 第四章低壓配線方法 第十四節金屬可撓導線管配線 一 條次變更 二 現行條文第二百三十七條移列為本條 一 條次變更 二 現行條文第二百三十八條移列本條 一 條次變更 二 現行條文第二百二十一條第三款 第四款移列本條第一款 第二款, 並參考 NEC 酌予增訂第三款 第四款 一 章節次變更 二 現行條文第四章第十四節金屬可撓導線管配線包含一般可撓導線管及耐水性可撓導線管 故將原修正條文 : 第十八節可撓金屬導線管 (FMC) 第十九節耐水可撓金屬導線管 (LFMC) 及第二十四節可撓金屬導線管 (FMT) 合併並更名為第十八節金屬可撓導線管配線 預估可減少重複條文數 35 條 並參考 NEC ARTICLE 及 360 修訂 一 本條新增 二 明定本節規範之導線管包含可撓金屬導線管 第三章 -66

68 管及其相關配件之使用 裝設及施作規範 第 條 ( 定義 ) 可撓金屬導線管 耐水可撓金屬導線管及其相關配件, 應為經確認或確認者 一 可撓金屬導線管 : 指由金屬片製成之螺旋狀及互鎖之圓形導線管 二 耐水可撓金屬導線管 : 指一種圓形可撓金屬管, 其外層再包覆耐水性 耐日照之非金屬外皮, 配合連接接頭 終端接頭及配件, 作為電氣導線裝設用 三 可撓金屬導線管 : 指一種圓形 可撓 金屬製及耐水, 無非金屬外皮之金屬管 第 條 ( 適用場所 ) 一 可撓金屬導線管 (FMC & FMT) 得使用於下列場所之分路 : ( 一 ) 乾燥場所 ( 二 ) 隱蔽場所 ( 三 ) 可點檢之場所 ( 四 ) 系統電壓於一千伏以下者 ( 五 ) 屋內配線僅限於接至電動機之有可撓必要之接線部分 二 耐水可撓金屬導線管, 適用於下列暴露或隱蔽場所 : ( 一 ) 在裝置 運轉或維護情況, 需要彈性或對水 蒸發汽或固體之保護者 ( 二 ) 經確認並標示適用於直埋地下者 ( 三 ) 屋外配線僅限於接至電動機之有可撓必要之接線部分 第二百九十二條之十一金屬可撓導線管由其構造可分左列兩種 : 一 一般可撓導線管 : 由金屬片捲成螺旋狀製成者 二 耐水性可撓導線管 : 由金屬片與纖維組合製成之緊密且有耐水性者 第二百九十二條之十三施設金屬可撓導線管之場所應符合左列規定 : 二 一般金屬可撓導線管得使用在露出場所及可以點檢之隱蔽乾燥場所 屋內配線電壓超過三 伏特者, 僅限於接至電動機之有可撓必要之接線部分 第 條 ( 不適用場所 ) 第二百九十二條之十三一 條次變更 (FMC & FMT) 及耐水可撓金屬導線管 (LFMC), 爰參考 NEC 及 增訂 一 條次變更 二 現行條文第二百九十二條之十一移列本條, 並參考 NEC 及 修訂 一 條次變更 二 現行條文第二百九十二條之十三第二款移列為本條, 並參考 NEC 及 修訂 三 電動機有低於三百伏特 ( 例如三相三線兩百二十伏特 ), 因此不限於超過三百伏特 第三章 -67

69 一 可撓金屬導線管 (FMC & FMT) 不得使用於下列情形或場所 : ( 一 ) 潮濕場所 ( 二 ) 升降路 但符合第 6-47 條第一款第一目規定者, 不在此限 ( 三 ) 蓄電池室 ( 四 ) 經分類為危險場所 但本規則其他章節規定允許者, 不在此限 ( 五 ) 暴露於如石油或汽油之場所, 對所裝設導線有劣化效應者 ( 六 ) 地下土壤或混凝土中 ( 七 ) 易受外力損傷之場所, 惟有適當防護裝置者, 不在此限 ( 八 ) 長度超過一. 八公尺者 二 耐水可撓金屬導線管 (LFMC), 不得使用於下列情形或場所 : ( 一 ) 易受外力損傷之場所, 惟有適當防護裝置者, 不在此限 ( 二 ) 周溫及導線溫度產生之運轉溫度, 超過導線管之耐受溫度者 第 條 ( 管內之導線 ) 金屬可撓導線管配線之導線規定如下 : 一 金屬可撓導線管配線應使用絕緣導線 二 導線直徑超過二 六毫米以上者, 應使用絞線, 但長度為一公尺以下之金屬可撓導線管配線者, 不在此限 三 導線於金屬可撓導線管內不得接續 施設金屬可撓導線管之場所應符合左列規定 : 一 有可能損傷導線管之場所不得施設金屬可撓導線管配線, 惟有適當防護裝置者, 不在此限 第二百九十二條之十二金屬可撓導線管配線之導線應符合左列規定 : 一 金屬可撓導線管應使用絕緣導線 二 銅導線直徑超過三. 二公厘或鋁導線直徑超過四. 公厘, 應使用絞線 三 金屬可撓導線管內導線不得接續 第二百十九條金屬管配線之導線應符合左列規定 : 三 導線在金屬管內不得接線 第 條 ( 管徑 ) 第二百九十二條之十四一 條次變更 二 現行條文第二百二十三條第三款及第二百九十二條之十三第一款移列本條, 並參考 NEC 及 修訂 一 條次變更 二 現行條文第二百十九條及第二百九十二條之十二移列為本條, 並參考第 條酌予文字修正 第三章 -68

70 金屬可撓導線管最小管徑不得小於標稱管徑十三毫米 金屬可撓導線管及附屬配件之選定, 規定如下 : 一 金屬可撓導線管 接線盒等管與管相互連接及管端連接, 應選用適當材料之配件 二 可撓金屬導線管 (FMC), 其厚度須在 八毫米以上 第 條 ( 導線數 ) 裝設於金屬可撓導線管內之導線數規定如下 : 一 導線數不得超過第 3 章表 3-41 容許之百分比值 二 在各別之電線或電纜章節規定容許裝設於金屬可撓導線管內者, 其電線或電纜數不得超過第九章表一容許之百分比值 金屬可撓導線管及附屬配件之選定應符合左列規定 : 一 金屬可撓導線管 接線盒等管與管相互連接及管端連接應選用適當材料之配件 二 一般金屬可撓導線管其厚度須在. 八公厘以上 第二百九十二條之十五管徑之選定應符合左列規定 : 一 線徑相同之絕緣導線穿在同一一般金屬可撓導線管之管徑, 應按照第五節金屬管配線之厚導線管選定表二二二 ~ 一選定 二 線徑相同之絕緣導線穿在同一耐水性金屬可撓導線管內時 ; 其管徑應符合左列規定 : ( 一 ) 管內穿設絕緣導線數在一 條以下者, 按表二九二之十五 ~ 一選定 ( 二 ) 管內穿設絕緣導線數超過一 條者, 按表二九二之十五 ~ 二選定 三 金屬可撓導線管如彎曲不多, 導線容易穿入及更換者可免按前項規定選用 如線徑相同且在八平方公厘以下者可按表二九二之十五 ~ 三選定 其餘可按表二九二之十五 ~ 五 表 292 之 15-6 及參考表二九二之十五 ~ 四由導線與絕緣被覆截面積總和不大於導線管內截面積之百分之四八選定 四 線徑不同之絕緣導線穿在同一金屬可撓管內時, 按表二九二之十五 ~ 五 表二九二之十五 ~ 六及表二九二之十五 ~ 四導體與絕緣被覆總截面積總和不大於導線管內截面積之百分之三二選定 二 現行條文第二百二十一條第五款移列本條, 並參考第 條及中華民國國家標準 CNS 6101 修正 一 條次變更 二 現行條文第二百九十二條之十五移列本條, 並參考第 條 NEC 及 修訂 第三章 -69

71 第 條 ( 彎曲處理 ) 金屬可撓導線管彎曲時, 導線管不能遭受損傷, 且其管內直徑不能因彎曲而減少 金屬可撓導線管得以人工彎曲, 不需以輔助設備施作 導線管之彎曲內側半徑應為導線管內徑六倍以上 耐水可撓金屬導線管 (LFMC) 於露出場所或能夠點檢之隱蔽場所裝置之導線管可卸下之場所 ; 其彎曲內側半徑須為導線管內徑三倍以上 第 條 ( 管口整修 ) 金屬可撓導線管之所有管口, 應予以整修或去除粗糙邊緣, 不得有損傷電線被覆之虞 但若其具螺紋之配件可以旋轉進入導線管內者, 不在此限 第 條 ( 固定及支撐 ) 金屬可撓導線管應依下列規定, 以適當之方法確實固定及支撐 : 一 固定 : 金屬可撓導線管配管時, 應在每一線盒 電氣箱 導管盒或導管終端三百毫米內適當位置, 以經確認之方法確實固定, 及每隔不超過一. 四公尺, 應予支撐及固定 二 護管鐵固定點之間距 : 金屬可撓導線管應以護管鐵固定及支撐時, 其一固定點之間距, 應符合表 之規定 三 支撐 : 可撓金屬導線管水平裝置於構架組件上, 並穿過構架組件之開口, 構架間隔不超過一. 四公尺, 及距每一配管終端點三百毫 第二百九十二條之十六金屬可撓導線管配管時應符合左列規定 : 二 耐水性金屬可撓導線管彎曲時, 必須按左列規定施設 : ( 一 ) 露出場所或能夠點檢之隱蔽場所裝置之導線管可卸下之場所 ; 其彎曲內側半徑須為導線管內徑三倍以上 ( 二 ) 露出場所或能夠點檢隱蔽場所裝置之導線管不可卸下時及無法點檢之隱蔽場所 ; 其彎曲內側半徑須為導線管內徑六倍以上 三 一般金屬可撓導線管彎曲時 ; 其彎曲內側半徑須為導線管內徑之六倍以上 第二百九十二條之十六金屬可撓導線管配管時應符合左列規定 : 一 金屬可撓導線管及附屬配件之導線出入口須平滑, 不得有損傷電線被覆之虞 第二百二十五條敷設明管時, 可撓金屬管每隔一 五公尺內及距出線盒三 公分以內裝設 護管鐵 固定, 第二百九十二條之十七金屬可撓導線管及附屬配件之連接及固定應符合左列規定 : 五 金屬可撓導線管以護管鐵支持時, 其支持點之距離須照表二九二之一七 一 條次變更 二 現行條文第二百九十二條之十六第二款 第三款移列本條, 並參考第 條 NEC 及 修訂 一 條次變更 二 現行條文第二百九十二條之十六第一款移列本條, 並參考 NEC 修訂 一 條次變更 二 現行條文第二百二十五條及第二百九十二條之十七第五款移列本條, 並參考 NEC 及 修訂 第三章 -70

72 米內, 予以確實固定者, 得以構架開口支撐 第 條 ( 連接接頭及終端接頭 ) 金屬可撓導線管及附屬配件之連接及固定規定如下 : 一 金屬可撓導線管及附屬配件之連接, 須具良好之機械性及電氣性接續, 並應以適當之方法確實固定之 二 金屬可撓導線管相互連接時, 應以連接接頭妥為接續 三 金屬可撓導線管與接線盒或電氣箱連接時, 應以適當之終端接頭接續 四 金屬可撓導線管配線與金屬管配線 金屬線槽配線等相互連接時, 應使用適當之連接接頭或終端接頭互相連接, 並使其具機械性及電氣性之接續 五 有彎角之連接及終端接頭, 不得裝置於隱蔽處所 六 金屬可撓導線管之接續組件及分接頭, 其裝設應符合第 3-11 條規定 第 條 ( 接地及搭接 ) 金屬可撓導線管之接地種類及接地電阻, 應符合第二章之規定 可撓金屬導線管, 應以線徑一 六毫米以上裸軟銅線或截面積二平方毫米以上裸軟絞線為接地線, 且此添加之裸軟銅線或裸軟絞線應與可撓金屬導線管兩端有完全之電氣性連接 第十四節非金屬導線管配線 第二百九十二條之十七金屬可撓導線管及附屬配件之連接及固定應符合左列規定 : 一 金屬可撓導線管及附屬配件之連接須具良好之機械性及電氣性, 並應以適當之方法確實固定 二 金屬可撓導線管相互連接時, 應以管子接頭妥善接續 三 金屬可撓導線管與接線盒或配電箱連接時, 應以適當之連接器接續 四 金屬可撓導線管配線與金屬管配線 金屬線槽配線等相互連接時, 應使用適當之接頭或連接器互相連接, 並使具有機械性及電氣性之接續 第二百九十二條之十八金屬可撓導線管之接地種類及接地電阻應按第二十五條規定辦理 一般金屬可撓導線管, 應以直徑一. 六公厘以上裸軟銅線或截面積二平方公厘以上裸軟絞線作接地線連續穿入全部配管內, 且此添加之裸軟銅線或裸軟絞線必須與金屬可撓導線管兩端完全之電氣性連接 第四章低壓配線方法第六節非金屬管配線 一 條次變更 二 現行條文第二百九十二條之十七第一款至第四款移列本條, 並參考 NEC 修訂 一 條次變更 二 現行條文第二百九十二條之十八移列為本條 其第二項但書刪除 三 實務上接地線一般施作於配管外, 故建議刪除 連續穿入全部配管內 等字眼 一 章節次變更 二 原修正條文第二十節硬非金屬導線管及第二十一節高密度聚乙烯 (HDPE) 導線管, 合併為本節並 第三章 -71

73 第 條 ( 適用範圍 ) 本節適用於硬質聚氯乙烯導線管 (PVC) 高密度聚乙烯導線管 (HDPE) 及其相關配件之使用 裝設及施作規範 第 條 ( 定義 ) 一 硬質聚氯乙烯導線管 (PVC) 指圓形非金屬導線管, 配合連接接頭 終端接頭及配件, 作為電氣導線及電纜裝設用 二 高密度聚乙烯導線管 (HDPE) 指以高密度聚乙烯製成之圓形非金屬導線管, 配合連接接頭 終端接頭及配件, 作為電氣導線裝設用 第 條 ( 適用場所 ) 一 硬質聚氯乙烯導線管 (PVC) 適用於下列情形或場所 : ( 一 ) 隱蔽場所 : 施設於牆壁 地板及天花板內 ( 二 ) 腐蝕性場所 : 於第 3-5 條所述有嚴重腐蝕及化學物質場所 ( 三 ) 煤屑場所 : 埋設於煤渣堆積場所 ( 四 ) 潮濕場所 : 使用於酪農場 洗衣室 罐頭工廠內, 或其他潮濕場所, 及牆壁經常要清先之場所, 全部管路系統, 包括線盒及配件, 其裝置應能防止水份浸入導線管, 且所有支撐 螺栓 護管帶 螺絲等各項配件, 應能耐腐蝕材質者, 或以耐腐蝕材質保護 第二百三十九條非金屬管配線應符合左列規定 : 一 非金屬管係指 PVC 所製成之電氣用塑膠導線管 第二百三十九條非金屬管配線應符合左列規定 : 二 導線管之規範以國家標準為準 第二百四十條非金屬管適用範圍應符合左列規定 : 一 六 伏以下者 : ( 一 ) 埋設於牆壁 地板及天花板內 ( 二 ) 使用於發散腐蝕性物質場所 ( 三 ) 埋設於煤渣堆積場所 ( 四 ) 潮濕處所其裝置應能防止水份侵入管中 且各項配件應能防銹 ( 五 ) 在第二四一條未禁止之乾燥及潮濕場所 ( 六 ) 不受人為破壞之明管裝置場所 第二百四十一條非金屬管使用之限制應符合左列規定 : 五 導線及電纜絕緣物之額定耐受溫度高於導線管 但實際運轉溫度不超過非金屬導線管之 更名為第二十節非金屬導線管配線, 同時參考 NEC352 及 353 修訂 一 本條新增 二 明定本節規範之導線管包含硬質聚氯乙烯導線管 (PVC) 及高密度聚乙烯導線管 (HDPE), 爰參考 NEC352.1 及 增訂 一 條次變更 二 現行條文第二百三十九條第一款移列本條, 並參考 NEC352.2 及 修訂 刪除, 將於第 1-4 條統一規定 一 條次變更 二 現行條文第二百四十條及第二百四十一條第五款移列為本條, 不再區分電壓規定, 並參考 NEC 及 酌予文字修正 第三章 -72

74 ( 五 ) 暴露場所 : 不易遭受外力損傷, 且經確認適用之明管裝置場所 ( 六 ) 地下裝置 : 符合第 3-4 條及第 3-28 條規定之直埋地下及地下混凝土包覆之場所 ( 七 ) 導線管支撐 : 硬質聚氯乙烯導線管 (PVC) 得支撐其進入管槽最大管徑之非金屬導管盒 此導管盒不得支撐照明器具或其他設備, 且除符合第 1-17 條 ( 八 ) 溫度限制 : 導線或電纜之額定溫度高於硬質聚氯乙烯導線管 (PVC) 確認之額定溫度, 若裝設之導線或電纜, 其實際運轉溫度未超過硬質聚氯乙烯導線管 (PVC) 確認之額定溫度者, 得裝設於硬質聚氯乙烯導線管 (PVC) 內 二 高密度聚乙烯導線管 (HDPE) 適用於下列情形或場所 : ( 一 ) 捲軸中之分段或連續長度 ( 二 ) 腐蝕性場所 : 於第 3-5 條所述有嚴重腐蝕及化學物質場所及經確認適用者 ( 三 ) 煤屑場所 : 埋設於煤渣堆積場所 ( 四 ) 地下裝置 : 直接埋入地下或混凝土中 ( 五 ) 地面上場所 : 除禁止者外, 包封在混凝土內不少於五十毫米者 ( 六 ) 溫度限制 : 導線或電纜之額定溫度高於高密度聚乙烯導線管 (HDPE) 確認之額定溫度, 若裝設之導線或電纜, 其實際運轉溫度未超過高密度聚乙烯導線管 (HDPE) 經確認之額定溫度者, 得裝設於高密度聚乙烯導線管 (HDPE) 內 三 但不得裝設於亦受機械碰撞之處 額定耐受溫度, 且符合表一六 ~ 七安培容量與導線及電纜截面積總和小於導線管截面積之百分之四十者, 不在此限 非金屬管使用之限制應符合左列規定 : 一 有危險物質存在之場所 二 供作燈具及其他設備之支援物 三 易受機械碰損之處 四 週溫超出導線管之承受溫度場所 第三章 -73

75 第 條 ( 管內之導線 ) 非金屬導線管配線之導線規定如下 : 一 非金屬導線管配線應使用絕緣導線 二 導線直徑超過二 六毫米以上者, 應使用絞線, 但長度為一公尺以下之非金屬導線管配線者, 不在此限 第二百四十二條非金屬管配線之導線應符合左列規定 : 一 非金屬管配線應使用絕緣線 二 導線直徑在三 二公厘以上者應使用絞線, 但長度在一公尺以下之非金屬管不在此限 一 條次變更 二 現行條文第二百四十二條移列為本條, 並參考第 條酌予文字修正 第 條 ( 管徑 ) 一 硬質聚氯乙烯導線管 (PVC) 之最小管徑不得小於標稱管徑十三毫米 ; 最大管徑不得大於標稱管徑二百毫米 二 高密度聚乙烯導線管 (HDPE) 之最小管徑不得小於標稱管徑十六毫米 ; 最大管徑不得大於標稱管徑一百五十五毫米 第 條 ( 導線數 ) 裝設於非金屬導線管內導線數規定如下 : 一 導線數不得超過第 3 章表 3-41 容許之百分比值 二 在各別之電線或電纜章節規定容許裝設於非金屬導線管內者, 其電線或電纜數不得超過第 3 章表 3-41 容許之百分比值 第 條 ( 彎曲半徑 ) 非金屬導線管彎曲時, 導線管不能遭受損傷, 且其管內直徑不能因彎曲而減少 硬質聚氯乙烯導線管 (PVC) 在現場作彎曲時, 僅能以指定該用途之 第二百四十四條非金屬管徑之選定應符合左列規定 : 一 線徑相同之導線穿在同一管內時, 管徑之選定按表二四四 ~ 一及表二四四 ~ 二 二 管長六公尺以下且無顯著彎曲及導線容易更換者, 如穿在同一管內之線徑相同且在八平方公厘以下按表二四四 ~ 三選用, 其餘可依絞線與絕緣皮截面積總和不大於表二四四 ~ 四中導線管截面積之百分之六 選定 三 線徑不同之導線穿在同一管內時, 可依絞線與絕緣皮截面積總和不大於表二四四 ~ 四導線管截面積之百分之四 選定 第二百四十五條配管應符合左列規定 : 二 ( 三 ) 配管之彎曲按第二二四條規定裝置 一 本條新增 二 最小及最大管徑參考 NEC 及中華民國國家標準 CNS 1302 增訂 一 條次變更 二 現行條文第二百四十四條移列本條, 並參考第 條及 NEC 及 修訂 一 條次變更 二 現行條文第二百四十五條第二款第三目移列本條, 並參考 NEC 及 修訂 第三章 -74

76 彎曲設備施作, 其導線管之彎曲內側半徑應為導線管內徑六倍以上 高密度聚乙烯導線管 (HDPE) 得以人工彎曲, 不需以輔助設備施作 第 條 ( 管口整修 ) 非金屬導線管之所有管口內外應予以整修或去除粗糙邊緣, 不得有損傷電線被覆之虞 第 條 ( 固定及支撐 ) 硬質非金屬導線管依第 3-13 條規定, 作為完整系統裝置及為了熱膨脹或收縮導致移動, 須予固定時, 應依下列規定確實固定及支撐 : 一 敷設明管時, 硬質聚氯乙烯導線管 (PVC) 應依規定值予以支撐, 且距下列位置三百毫米以內處, 裝設護管帶固定之 ( 一 ) 配管之兩端 ( 二 ) 管與配件連接處 ( 三 ) 管與管相互間連接處 二 硬非金屬導線管相互間及管與配件相接之長度, 應為配管管徑之一 二倍以上, 若使用粘劑時, 可降低至 八倍, 且其連接處須牢固 第 條 ( 垂直配管 防水及對建築物強度之影響 ) 非金屬導線管於垂直配管內導線之處理 雨線外之配管及對建築物強度影響之注意事項, 應分別依第 3-14 條 第 條及第 條規定辦理 第 條 ( 配管與熱源之間距 ) 敷設非金屬導線管時, 應與煙囪 熱水管或其他發散熱氣之物體, 保持五百毫米以上之距離 但其間有隔熱設備者, 不在此限 第二百四十五條配管應符合左列規定 : 一 非金屬管之端口須光滑, 不得損傷導線之絕緣皮 第二百四十六條明管之支援應符合左列規定 : 一 敷設明管時, 非金屬管每隔一. 五公尺及距左列位置在三 公分以內應裝設護管帶固定 ( 一 ) 配管之兩端 ( 二 ) 管與配件連接處 ( 三 ) 管相互間連接處 二 非金屬管相互間及管與配件相接長度須為管之管徑一. 二倍以上 ( 若使用粘劑時, 可降低至. 八倍 ), 且其連接處須牢固 第二百四十八條垂直配管內之導線, 雨線外之配管及對建築物之注意事項等比照第二三 條 第二三一條及第二三二條辦理 第 條 ( 伸縮配件 ) 第二百四十五條一 條次變更 一 條次變更 二 現行條文第二百四十五條第一款移列本條, 並參考 NEC 及 修訂 一 條次變更 二 現行條文第二百四十六條移列本條, 並參考 NEC 修訂 一 條次變更 二 現行條文第二百四十八條移列本條, 並酌予文字修正 一 本條新增 二 參考現行條文第二百三十三條及第二百九十二條之三十三增訂 第三章 -75

77 非金屬導線管互相連接, 或與接線盒連接, 應考慮溫度變化, 在連接處裝設伸縮配件 第 條 ( 護套之裝置 ) 非金屬導線管進入線盒 配件或其他箱體, 管口應裝置護套或施作喇叭口 擴管等, 以保護導線, 避免受磨損 但線盒 配件或箱體之設計有此保護者, 不在此限 第 條 ( 設備接地導線 ) 若設備接地為必要時, 應裝設獨立之設備接地導線於硬質非金屬導線管內 第 條 ( 材質 ) 一 硬質聚氯乙烯導線管 (PVC) 與配件, 應由耐潮濕 耐化學環境之非金屬材質組成 若使用於地面上, 硬質非金屬導線管應具耐燃 耐壓縮及耐衝擊性, 使用遇熱時能耐歪曲變形 耐低溫及耐日照 硬質非金屬導線管使用於地下裝置, 其材質應能耐受潮濕與耐腐蝕劑及具有足夠強度使於搬運及裝置期間能夠耐壓縮及耐衝擊 若作為直埋裝設, 不包封在混凝土內時, 其材質於裝置後能夠承受持續之荷重 二 高密度聚乙烯導線管 (HDPE), 應以具有耐潮濕及耐化學氣體之高密度聚乙烯 (HDPE) 材質製成 其材質應具有耐潮濕性與耐腐蝕劑及具有足夠強度, 於搬運及裝設期間能夠耐壓縮及耐衝擊 若作為直埋裝設, 不包封在混凝土內時, 其材質亦應在裝設後能耐受持續之荷重 配管應符合左列規定 : 二 ( 一 ) 應考慮受溫度變化之伸縮 二 現行條文第二百四十五條第二款第一目移列本條並做文字修正 一 本條新增 二 為免配線時磨損導線, 爰參考 NEC 及 增訂 一 本條新增 二 為使設備能確實接地, 非金屬導線管內應另設有設備接地導線, 爰參考 NEC 及 增訂 一 本條新增 二 明定非金屬導線管之材質, 爰參考 NEC 及 增訂 第三章 -76

78 第十五節非金屬可撓導線管配線 第 條 ( 適用範圍 ) 本節適用於電氣非金屬浪管 (ENT) 合成樹脂可撓導線管 (PF & CD) 及其相關配件之使用 裝設及施作規範 第 條 ( 定義 ) 合成樹脂可撓導線管 (PF & CD), 指非金屬材質製成之可撓非金屬電線導管, 並可配合管子接頭 連接器及配件, 作為電氣導線及電纜裝置用, 其種類如下 : 一 PF (plastic flexible) 管 : 具有耐燃性之塑膠可撓管, 其內壁為圓滑狀 外層為波浪狀之單層管 二 CD (combined duct) 管 : 非耐燃性之塑膠可撓管, 其內壁為圓滑狀 外層為波浪狀之單層管 第 條 ( 適用場所 ) 非金屬可撓導線管配線適用場所規定如下 : 一 PF 管得使用於下列情形或場所 : ( 一 ) 不易遭受外力損壞或有適當保護措施之建築物內暴露場所 ( 二 ) 建築物內可受檢視之隱蔽場所 第四章低壓配線方法第十五節合成樹脂可撓導線管 第二百九十二條之十九合成樹脂可撓導線管, 指非金屬材質製成之可撓非金屬電線導管, 並可配合管子接頭 連接器及配件, 作為電氣導線及電纜裝置用, 其種類如下 : 一 PF(plastic flexible) 管 : 具有耐燃性之塑膠可撓管, 其內壁為圓滑狀 外層為波浪狀之單層管 二 CD(combined duct) 管 : 非耐燃性之塑膠可撓管, 其內壁為圓滑狀 外層為波浪狀之單層管 第二百九十二條之三十五依本節規定使用之合成樹脂可撓導線管, 應符合國家標準 第二百九十二條之二十合成樹脂可撓導線管, 依其種類適用於下列場所 : 一 PF 管 : ( 一 ) 不易遭受外力損壞或有適當保護措施之屋內暴露場所 ( 二 ) 屋內可受檢視之隱蔽場所 一 章節次變更 二 原修正條文第二十五節電氣非金屬浪管 (ENT) 及現行條文第四章第十五節合成樹脂可撓導線管, 合併為本節並更名為第二十五節非金屬可撓導線管配線, 同時參考 NEC362 及現行條文第四章第十五節修訂 一 本條新增 二 明定本節規範之導線管包含電氣非金屬浪管 (ENT) 合成樹脂可撓導線管(PF & CD), 爰參考 NEC362.1 增訂 一 條次變更 二 現行條文第二百九十二條之十九移列本條, 並參考 NEC362.2 修訂 一 本條刪除二 相關規定將移至第 1-4 條統一處理 一 條次變更 二 現行條文第二百九十二條之二十移列本條 第三章 -77

79 ( 三 ) 不易遭受外力損壞之建築物外場所 ( 四 ) 不易遭受外力損壞之雨線內 外場所 ( 五 ) 鋼筋混凝土內 二 CD 管得使用於鋼筋混凝土內 第 條 ( 不適用場所 ) 合成樹脂可撓導線管, 不適用於下列場所或用途 : 一 導線之運轉溫度高於導線管之承受溫度者 二 電壓超過六百伏特者 三 有危險物質存在之場所 四 燈具及其他設備之支持物 五 周溫超出導線管承受溫度之場所 第 條 ( 管內之導線 ) 非金屬可撓導線管配線之導線規定如下 : 一 非金屬可撓導線管配線應使用絕緣導線 二 導線直徑超過二. 六毫米以上者, 應使用絞線 但長度為一公尺以下之非金屬可撓導線管配線者, 不在此限 三 導線於非金屬可撓導線管內不得接續 第 條 ( 管徑 ) 合成樹脂可撓導線管 (PF & CD) 最小管徑不得小於標稱管徑十四毫米 ; 最大管徑不得大於標稱管徑四十二毫米 第 條 ( 導線數 ) 裝設於非金屬可撓導線管內導線數規定如下 : 一 導線數不得超過第 3 章表 3-41 容許之百分比值 二 在各別之電線或電纜章節規定容許裝設於非金屬可撓導線管內者, 其電線或電纜數不得超過第 3 章表 3-41 容許之百分比值 ( 三 ) 不易遭受外力損壞之屋外場所 ( 四 ) 不易遭受外力損壞之雨線內 外場所 ( 五 ) 鋼筋混凝土內 二 CD 管 : 鋼筋混凝土內 第二百九十二條之二十一合成樹脂可撓導線管, 不適用於下列場所或用途 : 一 導線之運轉溫度高於導線管之承受溫度者 二 電壓超過六百伏特者 三 有危險物質存在之場所 四 燈具及其他設備之支持物 五 周溫超出導線管承受溫度之場所 第二百九十二條之二十二合成樹脂可撓導線管配線之導線, 應符合下列規定 : 一 導線應為絕緣 二 導線管內之導線不得接線 第二百九十二條之二十四合成樹脂可撓導線管管徑之選定, 應符合下列規定 : 一 線徑相同之導線穿在同一管內時, 其導線數在十條以下者, 應依表二九二之二十四 ~ 一選定 ; 導線數超過十條者, 應依表二九二之二十四 ~ 二選定 二 管線裝置時彎曲較少, 且容易拉線及換線者, 一 條次變更 二 現行條文第二百九十二條之二十一移列本條, 並參考 NEC 修訂 一 條次變更 二 現行條文第二百四十二條移列為本條, 並參考第 條酌予文字修正 一 本條新增 二 最小及最大管徑參考 NEC 及中華民國國家標準 CNS 增訂 一 條次變更 二 現行條文第二百九十二條之二十四移列本條, 並參考第 條及 NEC 修訂 第三章 -78

80 第 條 ( 彎曲處理 ) 非金屬可撓導線管彎曲時, 導線管不能遭受損傷, 且其管內直徑不能因彎曲而減少 非金屬可撓導線管得以人工彎曲, 不需以輔助設備施作 導線管之彎曲內側半徑應為導線管內徑六倍以上 第 條 ( 管口整修 ) 非金屬可撓導線管之所有管口內外, 應予以整修或去除粗糙邊緣 第 條 ( 固定及支撐 ) 非金屬可撓導線管之固定及支撐規定如下 : 一 固定 : 以明管敷設時, 應於導線管每隔九百毫米處或距下列位置三百毫米以內處, 裝設護管帶固定之 : ( 一 ) 配管之二端 ( 二 ) 管及配件連接處 ( 三 ) 管及管連接處 二 支撐 : 水平裝設於構架組件上, 並穿過構架 如穿在同一管內之線徑相同, 且截面積在八平方公厘以下, 得依表二九二之二十四 ~ 三選用 ; 其餘得依表二九二之二十四 ~ 四 表二九二之一五 ~ 五及表二九二之二十四 ~ 五, 由導體 絕緣及被覆截面積總和不大於表二九二之二十四 ~ 四中導線管截面積之百分之四十八選定 三 線徑不同之導線穿在同一管內時, 得依表二九二之二十四 ~ 四 表二九二之一五 ~ 五及表二九二之二十四 ~ 五, 由導體 絕緣及被覆截面積總和不大於表二九二之二十四 ~ 四中導線管截面積之百分之三十二選定 第二百九十二條之二十五合成樹脂可撓導線管彎曲處, 其內彎曲半徑應為管外徑之六倍以上 第二百九十二條之二十七合成樹脂可撓導線管之管口內外應予修整, 去除不平之邊緣 第二百九十二條之二十八合成樹脂可撓導線管之固定 連接及配管, 應符合下列規定 : 一 PF 管以明管敷設時, 應於導線管每隔一. 公尺處或距下列位置三百公厘以內處, 裝設護管帶固定之 : ( 一 ) 配管之二端 ( 二 ) 管及配件連接處 ( 三 ) 管及管連接處 一 條次變更 二 現行條文第二百四十五條第二款第三目及第二百九十二條之二十五移列本條, 並參考 NEC 修訂 一 條次變更 二 現行條文第二百九十二條之二十七移列本條, 並參考 NEC 修訂 一 條次變更 二 現行條文第二百九十二條之二十八第一款移列本條, 並參考 NEC 修訂 第三章 -79

81 組件之開口, 構架間隔不超過九百毫米, 及距每一配管終端點三百毫米內, 予以確實固定者, 得以構架開口支撐 第 條 ( 垂直配管 防水及對建築物強度之影響 ) 非金屬可撓導線管於垂直配管內導線之處理 雨線外之配管及對建築物強度影響之注意事項, 應分別依第 3-14 條 第 3-5 條及第 3-13 條規定辦理 第 條 ( 配管與熱源之間距 ) 敷設非金屬可撓導線管時, 應與煙囪 熱水管或其他發散熱氣之物體, 保持五百毫米以上之距離 但其間有隔熱設備者, 不在此限 第 條 ( 伸縮配件 ) 非金屬可撓導線管互相連接, 或與接線盒連接, 應考慮溫度變化, 在連接處裝設伸縮配件 第 條 ( 護套之裝置 ) 非金屬可撓導線管進入線盒 配件或其他箱體, 管口應裝設護套, 以保護導線, 免受磨損 但線盒 配件或箱體之設計有此保護者, 不在此限 第 條 ( 連接 ) 非金屬可撓導線管間及導線管與連接接頭 配件 線盒間之所有連接, 應以經確認之下列方法施作 一 合成樹脂可撓導線管相互間與管及接線盒相接之長度, 應為配管外徑之一. 二倍以上 ; 若使用粘劑時, 可降低至. 八倍, 且其連接處應牢固 二 管及管間不得直接相互連接, 連接時, 應使用接線盒 管子接頭或連接器 第二百九十二條之三十四合成樹脂可撓導線管之垂直配管內導線之處理 雨線外之配管及對建築物強度影響之注意事項, 應分別依第二百三十條 第二百三十一條及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辦理 第二百九十二條之三十三敷設合成樹脂可撓導線管時, 應與煙囪 熱水管或其他發散熱氣之物體, 保持五百公厘以上之距離 但其間有隔熱設備者, 不在此限 第二百九十二條之三十合成樹脂可撓導線管互相連接, 或與接線盒連接, 應考慮溫度變化, 在連接處裝設伸縮配件 第二百九十二條之三十一合成樹脂可撓導線管進入接線盒 配件或其他外箱 管端, 應裝置護套 第二百九十二條之二十八合成樹脂可撓導線管之固定 連接及配管, 應符合下列規定 : 二 合成樹脂可撓導線管相互間與管及接線盒相接之長度, 應為配管外徑之一. 二倍以上 ; 如使用粘劑時, 可降低至. 八倍, 且其連接處應牢固 三 管及管間不得直接相互連接, 連接時, 應使用接線盒 管子接頭或連接器 一 條次變更 二 現行條文第二百九十二條之三十四移列本條, 並酌予文字修正 一 條次變更 二 現行條文第二百九十二條之三十三移列本條, 並酌予文字修正 一 條次變更 二 現行條文第二百九十二條之三十移列本條, 並酌予文字修正 一 條次變更 二 現行條文第二百九十二條之三十一移列本條, 並參考第 條及 NEC 酌予文字修正 一 條次變更 二 為確保非金屬可撓導線管之連接正確, 爰參考現行條文第二百九十二條之二十八及 NEC 修訂 第三章 -80

82 第 條 ( 接續組件及分接頭 ) 非金屬可撓導線管之接續組件及分接頭, 應有足夠之強度, 其裝設應符合第 3-11 條規定 第十六節匯流排槽 第 條 ( 定義 ) 匯流排槽指一組銅匯流排或鋁匯流排以金屬板製成之金屬槽或樹脂加以包覆而成為一體之裝置, 該項匯流排相互間, 及與外包金屬體間, 或與大氣間應互為絕緣 匯流排槽之構造可裝置一種 插入式分接器 以利分接較小容量導線 第 條 ( 適用場所 ) 匯流排槽適用於下列情形或場所 : 一 露出場所 : 可視及之開放露出場所 惟符合第三款規定者, 不在此限 二 配電盤後側 : 若匯流排槽為全封閉 非通風型, 及其各節間及與配件間之接頭為可接近維修者, 得裝設於配電盤後側 若裝設於可接近配電盤後側, 其配置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 : ( 一 ) 配電盤後側之空間, 不得作為空氣處理用途 ( 二 ) 當配電盤後側之空間作為環境通風用途, 除風管與出風口外, 不得有插入式之連接, 且匯流槽內導體應被絕緣 三 匯流排槽裝設符合下列情形者, 得穿越牆壁或樓板 : 第二百九十二條之二十九採用合成樹脂可撓導線管配線, 其接線盒及裝接線配件, 均應有足夠之強度 第四章低壓配線方法第十二節匯流排槽配線 第二百八十五條匯流排槽指一組銅匯流排或鋁匯流排以金屬板製成之金屬槽加以包覆而成為一體之裝置, 該項匯流排相互間及與外包金屬體間應互為絕緣 匯流排槽之構造可裝置一種 插入式分接器 以利分接較小容量導線 第二百八十六條匯流排槽可作露出裝置, 但不得裝於左列場所 : 一 易受重機械碰損及散發腐蝕性氣體場所 二 起重機或升降機孔道內 三 屬於爆炸性氣體存在場所及易燃性塵埃場所 四 屋外或潮濕場所, 但其構造適合屋外防水者不在此限 第二百八十八條匯流排槽得整節水平穿越乾燥牆壁及垂直穿越乾燥地板, 惟該部分及延至地板面上一. 八公尺部分應屬完全封閉型者 ( 即非通風型者 ) 以防止機械碰損 一 條次變更 二 為確保非金屬可撓導線管接續組件及分接頭完整, 爰參考現行條文第二百九十二條之二十九及 NEC 修訂 一 章節次變更, 節名修正 二 現行內規第四章第十二節匯流排槽移至本節 三 參考 NEC ARTICLE 368 Busways 修訂節名 一 條次變更 二 現行條文第二百八十五條移列為本條 因現行條文定義僅限裝甲型, 而實務已有採用模鑄型, 為符合實際, 爰增訂以 樹脂 包覆之情況 一 條次變更 二 現行條文第二百八十六條前段移列第一款, 並參考 NEC (A) 酌作文字修正 三 為避免影響搶救及維修空間, 爰參考 NEC (B) 增訂第二款 四 現行條文第二百八十八條移列至第三款, 而現行條文對穿越部分未考慮接續接頭問題, 及防止上層樓層水流或其他液體須施作止水墩, 爰參考 NEC (C) 修訂 第三章 -81

83 ( 一 ) 未有接續接頭之匯流排槽得延伸穿越乾燥之牆壁或樓板, 若經確認適用於屋外防水型者, 得穿越非乾燥牆壁或樓板 ( 二 ) 貫穿地板應符合下列條件 : 1. 在樓板上方至少一. 八公尺, 有適當之保護, 以避免外力損傷, 並在穿越處為全密閉之匯流排槽, 得垂直延伸穿越乾燥地板 2. 除工業設施外, 若垂直上升管槽貫穿兩個以上乾燥樓板, 應在樓板所有上升匯流排槽開口周圍裝設至少一百毫米之止水墩 (curb), 以防止液體進入開口 止水墩應安裝在地板開口之三百毫米以內 電氣設備應位於不會受到止水墩保留液體傷害之處所 第 條 ( 不適用場所 ) 匯流排槽不得使用於下列情形或場所 : 一 易受外力損傷及腐蝕性揮發氣場所 二 起重機或升降機通路 三 經分類為危險場所 四 建築物外或潮濕場所 若其構造適合建築物外或潮濕場所裝設者, 不在此限 第 條 ( 過電流保護 ) 匯流排槽之過電流保護依左列規定辦理 : 一 作為幹線或次幹線之匯流排槽其容許安培容量與過電流保護額定值不能配合時得採用較高一級之保護額定值 二 自匯流排槽引出之分歧匯流排槽如其長度不超過一五公尺, 其安培容量為其前面過電流保護額定值 ( 或標置 ) 三分之一以上, 且不與可燃性物質接觸者得免在分歧點處另設過電 第二百八十六條匯流排槽可作露出裝置, 但不得裝於左列場所 : 一 易受重機械碰損及發散腐蝕性氣體場所 二 起重機或升降機孔道內 三 屬於爆發性氣體存在場所及易燃性塵埃場所 四 屋外或潮濕場所, 但其構造適合屋外防水者不在此限 第二百九十一條匯流排槽之過電流保護依左列規定辦理 : 一 作為幹線或次幹線之匯流排槽其容許安培容量與過電流保護額定值不能配合時得採用較高一級之保護額定值 二 自匯流排槽引出之分歧匯流排槽如其長度不超過一五公尺, 其安培容量為其前面過電流保護額定值 ( 或標置 ) 三分之一以上, 且不與可燃性物質接觸者得免在分歧點處另設過電 一 條次變更 二 現行條文第二百八十六條後段移列本條, 配合本規則之用磁, 酌作文字修正 三 照明與觸輪式匯流排槽會有導體露出問題, 應避免裝設過低而受外物碰傷, 爰參考 NEC (E) 增訂第五款 一 條次變更 二 現行條文第二百九十一條移列本條 第三章 -82

84 流保護設備 三 以匯流排槽為幹線而分路藉插入式分接器自匯流排槽引出者, 應在該分接器內附裝過電流保護設備以保護該分路 第 條 ( 固定 ) 設計為水平裝置匯流排槽每距一. 五公尺處須加固定支援, 如裝置法確屬牢固者, 則該項最大距離得放寬至三公尺 匯流排槽如屬設計為垂直裝置者應於各樓板處牢固支援之, 但該項最大距離不得超過五公尺 第 條 ( 分路 ) 匯流排槽之分路, 規定如下 : 一 一般規定 : 由匯流排槽引接之分路, 得依下列任一種配線方法裝設 : ( 一 ) 匯流排槽 ( 二 ) 厚金屬導線管 ( 三 ) 礦物絕緣 (MI) 金屬被覆電纜 ( 四 ) 金屬可撓導線管 ( 五 ) 非金屬導線管 ( 六 ) 露出型金屬管槽 ( 七 ) 鎧裝電纜 ( 八 ) 薄金屬導線管 ( 九 ) 無螺紋金屬導線管 ( 十 ) 液密可撓金屬導線管 ( 十一 ) 可撓非金屬導線管 ( 十二 ) 露出型非金屬管槽若設備接地導線分開裝設, 連接至匯流排槽之設備接地導線應依第 條及第 條規定裝設 二 可撓軟線與可撓電纜 : 由匯流排槽以適當之 流保護設備 三 以匯流排槽為幹線而分路藉插入式分接器自匯流排槽引出者, 應在該分接器內附裝過電流保護設備以保護該分路 第二百八十七條設計為水平裝置匯流排槽每距一. 五公尺處須加固定支援, 如裝置法確屬牢固者, 則該項最大距離得放寬至三公尺 匯流排槽如屬設計為垂直裝置者應於各樓板處牢固支援之, 但該項最大距離不得超過五公尺 第二百九十條由匯流排引接之分路得按匯流排槽 金屬管及金屬外皮電纜配裝 一 條次變更 二 現行條文第二百八十七條移列本條 一 條次變更 二 現行條文第二百九十條移列本條 三 匯流排槽多作為主幹線, 現行條文配電分路之配設方法種類規定不符實際需要, 爰參考 NEC 修訂 第三章 -83

85 可撓軟線與可撓電纜及匯流排槽引下電纜, 並依第 4-2 條及第 4-3 條規定, 引接供電移動式設備或固定式設備, 俾利兩者互換使用, 及符合下列情形者, 得視為分路 : ( 一 ) 可撓軟線或電纜應以適當方法附掛於建築物 ( 二 ) 可撓軟線或可撓電纜由匯流排之插入式連接器至固定處長度, 不得超過一 八公尺 ( 三 ) 可撓軟線及電纜, 應可作為垂直引上線, 由張力緊線支撐裝設至用電設備 三 觸輪式匯流排槽引出分路 : 由觸輪式匯流排槽 (Trolley-Type Busways), 以適當之可撓軟線與可撓電纜及匯流排槽引下電纜, 並依第 4-2 條及第 4-3 條規定引接供電移動式設備, 得視為分路 第 條 ( 終端 ) 匯流排槽之終端, 應加以封閉 第 條 ( 接地 ) 匯流排槽應連接至設備接地導線 設備搭接跳接線 第 條 ( 標示 ) 每節匯流排槽, 應在外部明顯處標示其所設計之額定電壓 額定電流及製造廠家名稱或商標 第 條 ( 鄰近支撐之金屬構造物 ) 金屬封閉型匯流排槽之裝設, 應使任何接近之金 第二百八十九條匯流排槽之終端應予封閉 第二百九十二條每節匯流排槽應在明顯的外部標示其所設計之額定電壓 額定電流及製造廠家名稱或商標 一 條次變更 二 現行條文第二百八十九條移列本條 匯流排槽終端應予封閉以防人員觸電, 爰參考 NEC 修訂, 並酌予文字修正 一 本條新增 二 匯流排槽非帶電部份應實施接地, 以防設備或人員感電, 爰參考 NEC 增訂 一 條次變更 二 現行條文第二百九十二條移列本條, 並酌作文字修正 三 為利匯流排槽完工後之維護, 有必要在明顯處所標示其設計規格及製作廠家名稱, 爰參考 NEC 一 本條新增 二 金屬封閉型匯流排槽與鄰近之金屬部分太靠近, 第三章 -84

86 屬部分, 不致因感應環流電流產生溫升, 而危害人員或引起火災 第 條 ( 封閉及隔板 ) 匯流排槽之封閉及隔板, 規定如下 : 一 氣密封閉 : 匯流排槽路徑經過建築物外牆時, 匯流排槽與牆壁之間隙, 應加以氣密封閉, 防止建築物內 外區段之空氣對流 惟強迫冷卻之匯流排槽, 不在此限 二 防火隔板 : 貫穿防火之牆壁 地板或天花板時, 應施設防火隔板 第 條 ( 排水設施 ) 匯流排槽應具有排水栓 排水濾孔或類似方式, 俾利將累積在槽內之水氣往低處排出 第 條 ( 終端及連接 ) 所有導線終端及連接應為可接近, 以利裝設 連接及維護 若匯流排終端止於以可燃性氣體冷卻之機器設備, 應以密封護套 擋板或其他方法, 防止可燃性氣體累積在匯流排槽內 第 條 ( 開關 ) 開關設備或隔離設備由匯流排槽引接裝設者, 其瞬間電流額定, 應與匯流排槽相同 隔離設備, 應標示僅可在停電時操作 ; 非負載可切型之開關設備, 應有互鎖裝置, 以防止在負載下操作 隔離開關箱內, 應有互鎖裝置, 以防止碰觸帶電組件 第 條 ( 伸縮配件 ) 在較長之直線型之匯流排內應裝設彈性或膨脹連接之配件, 以容許因溫度引起之膨脹或收縮, 或 可能會產生感應電流造成過熱及引起火災之危險, 爰參考 NEC 增訂 一 本條新增 二 當匯流排槽通過牆壁外牆時, 易造成室內外空氣對流而影響空調效果, 故穿孔間隙應予封閉 ; 另當貫穿防火之牆壁或樓板時, 亦應裝設防火隔板使火焰或燃燒生成物之蔓延不致擴大, 爰參考 NEC 增訂 一 本條新增 二 以空氣絕緣之匯流排槽內若有凝結之水份將損害箱體或線路絕緣, 故須設有排水設施, 爰參考 NEC 增訂 一 本條新增 二 終端應易於接近, 以利於施工及維護工作 ; 另終端若連接於含有可燃性氣體之設備, 為避免造成火災事故, 須有防止該氣體累積於匯流排槽之措施, 爰參考 NEC 增訂 一 本條新增 二 匯流排所引起之開關設備應有足夠之電流額定, 另隔離開關之操作, 應有操作規則, 才能確保安全, 爰參考 NEC 增訂 一 本條新增 二 在較長之直線型匯流排, 為防止因溫度變化之熱脹冷縮發生擠壓變形, 造成損害, 爰參考 NEC 第三章 -85

87 容許匯流排槽通過建築物震動之絕緣連接 增訂 第 條 ( 中性線 ) 若需中性線匯流排時, 其截面積容量, 應可承載所有中性線負載電流, 含諧波電流 ; 且應依系統需求, 具有足夠之瞬間及短路電流額定 第十七節金屬導線槽 第 條 ( 定義 ) 金屬導線槽指以金屬板製成之管槽, 其蓋板為可移動式或絞鏈式者, 供配裝及保護導線或電纜用 第 條 ( 適用場所 ) 金屬導線槽得使用於下列情形或場所 : 一 露出裝置 二 本規則其他章節允許之經分類為危險場所 三 金屬導線槽經確認適用之潮濕場所 四 在隱藏空間內, 若貫穿牆壁之長度未中斷, 作為橫向穿過牆壁之延伸用 用於接近導線之維修孔, 應設置於牆壁之兩側 五 易受重機械碰損及屬於腐蝕性氣體以外之場所 第 條裝於導線槽內之有載導線數不得超過三 條, 且各導線截面積之和不得超過該線槽內截面積百分之二 該線槽內導線之安培容量應按表 第四章低壓配線方法第十一節導線槽配線 第二百七十五條導線槽指以金屬板或耐燃性非金屬槽道製成, 以供配裝電線或電纜之管槽 其蓋部應屬可動者, 俾於整個導線槽系統裝置完成後得以移開而放置導線 第二百七十六條金屬導線槽僅許露出裝置, 如延伸裝於屋外者, 其構造應具有防水效能, 金屬導線槽不得裝於左列場所 : 一 易受重機械碰損及屬於腐蝕性氣體場所 二 屬於爆發性氣體存在處所及易燃性塵埃場所 第二百八十條導線槽遇有需要時, 得穿過牆壁伸展之 第二百七十七條裝於導線槽內之有載導線數不得超過三 條, 且各導線截面積之和不得超過該線槽內截面積百分之二 該線槽內導線之安培容量應按表一六 ~ 一 本條新增 二 三相平衡時, 中性線電流為零, 惟實際運轉時, 甚難達到完全平衡之狀態, 中性線電流不為零 因此, 中性線應具有承載其負載電流之能力, 爰參考 NEC 增訂 一 章節次變更 二 現行規則第四章第十一節導線槽配線移至本節 為配合 NEC 區分為金屬導線槽與非金屬導線槽, 爰參考 NEC 一 條次變更 二 現行條文第二百七十五條金屬板導線部份移列本條 耐燃性非金屬導線槽部份移至第 條 爰參考 NEC 修訂 一 條次變更 二 現行條文第二百七十六條移列為本條第一款, 第二百八十條移列為本條第四款 三 本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現行規則並未規範, 惟經修正條文另有規定之危險場所, 或經確認適用於潮濕場所之金屬導線槽, 始可裝設, 爰參考 NEC (2) 及 (3) 修訂 一 條次變更 二 現行條文第 277 條移列本條 並參考 NEC , 修正導線數超過三 條之安培容量更正係數 第三章 -86

88 至表 中導線數 三以下 之數值計算 但屬於左列情形之一者則導線槽內之導線數不受上列之限制 一 電梯 升降機 電扶梯或電動步道之配線如按導線槽裝置, 且其導線槽內各導線截面積之和不超過該導線槽截面積百分之五十者 二 導線如作為訊號線或電動機與操作器間之控制線 ( 僅於起動時有電流通過者 ) 概視為無載之導線 三 導線之安培容量按表 至表 (310.15) 中導線 三以下 之數值再乘以表 之更正係數時, 則裝置導線數可不加限制, 但各導線截面積之和仍不得超過該導線槽內截面積百分之二 第 條 ( 絕緣導線裝設於金屬導線槽 ) 絕緣導線裝設於金屬導線槽規定如下 : 一 彎曲之絕緣導線 : 若絕緣導線在金屬導線槽內有彎曲, 彎曲度大於三十度時, 導線大小對應每終端之導線數, 其導線之最小彎曲空間及最小配線寬度, 應符合表 之規定 二 作為拉線盒之金屬線槽 : 若絕緣導線截面積為二十二平方毫米以上者, 在導線槽內引拉, 在管槽與電纜進入封閉之相同導線間之距離, 直線引拉者, 不得小於第 3-57 條第一款第一目規定, 斜向引拉者, 不得小於第 3-57 條第一款第二目規定 如變換電纜型號進入管槽型號, 應依電纜內之導線大小及條數, 使用最小之管槽商標尺寸 第 條 ( 金屬導線槽之固定及支撐 ) 金屬導線槽之固定及支撐, 規定如下 : 三至表一六 ~ 七中導線數 三以下 之數值計算 但屬於左列情形之一者則導線槽內之導線數不受上列之限制 一 電梯 升降機 電扶梯或電動步道之配線如按導線槽裝置, 且其導線槽內各導線截面積之和不超過該導線槽截面積百分之五 者 二 導線如作為訊號線或電動機與操作器間之控制線 ( 僅於起動時有電流通過者 ) 概視為無載之導線 三 導線之安培容量按表一六 ~ 三至表一六 ~ 七中導線 三以下 之數值再乘以表二七七之更正係數時, 則裝置導線數可不加限制, 但各導線截面積之和仍不得超過該導線槽內截面積百分之二 第二百七十九條水平裝置之金屬導線槽應在每距一. 五公尺處加 一 本條新增 二 導線槽應具有足夠之空間及尺寸供裝設導線之彎曲及引拉, 才不會破壞導線之絕緣, 爰參考 NEC 增訂 一 條次變更 二 現行條文第二百七十九條移列為本條並酌予文字 第三章 -87

89 一 水平支撐 : 金屬導線槽為水平裝設者, 在每一終端處及距終端處一 五公尺以內, 超過一 五公尺之獨立線槽, 於端點或接頭, 應予以支撐, 產品另經確認有支撐間距者除外 另所有支撐點之間距, 不得超過三公尺 二 垂直支撐 : 金屬導線槽為垂直裝設者, 每隔四 五公尺內, 應予以支撐 且兩支撐點間, 不得有超過一處之連接 金屬導線槽鄰接區段, 應予拴緊固定在一起, 以確保有堅實連接 第 條 ( 導線之接續組件或分接頭及配電板 ) 導線之接續組件或分接頭及配電板之裝設, 規定如下 : 一 接續組件及分接頭 : 導線得在金屬導線槽內可觸及處接續或分接 其連接方法限用壓接或採用合用之有壓力接頭夾接, 並須妥加絕緣 各導線包括接續組件及分接頭所佔截面積, 不得超過該處金屬導線槽截面積之百分之七十五 二 配電板 : 配電板之裝設, 應符合下列規定 : ( 一 ) 除本條第一目之配線空間規定外, 裝設在導線槽內配電板, 導線槽容積應不小於配電板裝設說明書之提示 ( 二 ) 配電板端子處之配線彎曲空間, 應符合第 3-42 條第二款規定 ( 三 ) 無論導線槽是否加蓋, 配電板於導線槽內, 不得暴露無絕緣之帶電組件 第 條 ( 金屬導線槽之延伸 ) 由金屬導線槽延伸而引出之配線, 應配裝懸吊繩索, 且應符合第 4-4 條規定或依第三章任一種配線 一固定支援, 如裝置法確實牢固者, 則該項最大距離得放寬至三公尺, 至導線槽為垂直裝置者, 其支援點距離不得超過四. 五公尺 第二百七十八條電氣工作人員可接近場所, 導線得在導線槽內接線或分歧, 其連接方法限用壓接或採用合用之有壓力接頭夾接, 並須妥加絕緣 該連接及分歧處各導線 ( 包括接線及分接頭 ) 所佔截面積不得超過裝設點導線槽內截面積百分之七十五 第二百八十二條由金屬導線槽展延而引出之配線, 得按金屬管或金屬外皮電纜裝置法配裝 修正, 爰參考 NEC 修訂 一 條次變更 二 現行條文第二百七十八條移列本條第一款, 另增設金屬導線槽內裝有配電板, 須有足夠空間, 才不會造成導線過度彎曲, 破壞導線絕緣, 影響供電安全, 爰參考 NEC 修正 一 條次變更 二 現行條文第二百八十二條移列為本條並酌予文字修正, 因現行條文不符實際需求, 故增加多種配 第三章 -88

90 方法裝設, 並含設備接地組件 若有個別設備接地導線連接於金屬導線槽, 應符合第 條及第 條規定 第 條 ( 施作及裝設 ) 金屬導線槽之施作及裝設, 規定如下 : 一 電氣及機械之連續性 : 金屬導線槽之施作及裝設, 應確保全系統電氣及機械之連續性 二 堅實結構 : 金屬導線槽應為堅實之結構, 並提供導線槽內之導線完全之封閉箱體 導線槽之表面, 內部及外部, 應具有適當之腐蝕防護 三 平滑導圓角 : 導線若穿越導線槽間, 通過隔板, 圍繞彎曲處, 導線槽與配電箱或接續盒間, 及其他處所, 應使用適當且具有平滑導圓角者, 以防止導線絕緣受到磨損 四 蓋板 : 金屬導線槽之蓋板, 應予堅實固定之 五 金屬導線槽之終端, 應予以封閉 第 條 ( 標示 ) 導線槽裝置後, 應於明顯處標示其製造廠名或其標誌 非金屬導線槽應於明顯處標示其內部截面積 第十八節非金屬導線槽 第 條 ( 定義 ) 非金屬導線槽, 指以耐燃性非金屬材質製成之管槽, 作為導線及電纜之裝設及保護用 其蓋部為可移動者, 俾於整個導線槽系統裝設完成後得以 第二百八十一條導線槽之終端, 應予封閉 第二百八十四條導線槽裝置後, 應於明顯處標示其製造廠名或其標誌 非金屬導線槽應於明顯處標示其內部截面積 第四章低壓配線方法 第十一節導線槽配線 第二百七十五條導線槽指以金屬板或耐燃性非金屬槽道製成, 以供配裝電線或電纜之管槽 其蓋部應屬可動者, 俾於整個導線槽系統裝置完成後得以移開而放 線方式, 爰參考 NEC 修正 一 本條新增 二 金屬導線槽有不同長度及形狀, 為保護線槽內導線不受外力損害及線槽本身安全, 應規定施工及吊裝方式, 爰參考 NEC 增訂 一 條次變更 二 現行條文第二百八十四條第移列為本條, 為利現場人員確認金屬導線槽之規格即使用安全性, 應將其經檢驗測試之重要數據標示於名牌上, 以利後續維護 爰參考 NEC 一 章節次變更 二 現行第四章第十一節耐燃性非金屬導線槽部份移列至本節第 條, 爰參考 NEC ARTICLE 378 修訂 一 條次變更 二 現行條文第二百七十五條移之耐燃性非金屬槽道部份移列本條並酌予文字修正, 爰參考 NEC 修訂 第三章 -89

91 移開而放置導線 第 條 ( 適用場所 ) 非金屬導線槽得使用於下列情形或場所 : 一 露出裝設 惟符合本條第四款之規定者, 不在此限 二 腐蝕性場所, 且經確認適合者 三 潮濕場所 四 若貫穿牆壁之長度未中斷, 作為橫向穿過牆壁之延伸用 牆壁之兩側應維持可接近導線 第 條 ( 不適用場所 ) 非金屬導線槽不得使用於下列情形或場所 : 一 易受外力損傷之場所 二 經分類為危險場所 惟符合第 5-67 條規定者, 不在此限 三 暴露於陽光照射場所 惟經確認並標示適合者, 不在此限 四 非金屬導線槽經確認適用之環境溫度以外之場所 五 絕緣導線額定溫度高於非金屬導線槽經確認之耐受溫度者 第 條 ( 導線數量 ) 裝於非金屬導線槽內導線數及安培容量應符合下列規定 : 一 裝於非金屬導線槽內各導線截面積 : 裝於非金屬導線槽內各導線截面積之和不得超過該線槽內截面積之百分之二十 於電動機及其啟動器間, 及僅使用作為啟動責務用信號電路導線或控制器導線, 不視為載流導線 二 調整因數 : 非金屬導線槽內導線之安培容量, 應依表 至表 (310.15) 中導線數 置導線 第二百七十六條之一非金屬導線槽得使用於左列情形 : 一 無掩蔽之場所 二 有腐蝕性氣體之場所 三 屬於潮濕性質之場所 第二百七十六條之一非金屬導線槽不得使用於左列情形 : 一 易受外力損傷之場所 二 屬於第二百九十四條第一款至第四款之場所 三 除產品特別指明外之暴露於陽光照射之場所 四 產品指定使用之周圍溫度以外之場所 第二百七十七條裝於導線槽內之有載導線數不得超過三 條, 且各導線截面積之和不得超過該線槽內截面積百分之二 該線槽內導線之安培容量應按表一六 ~ 三至表一六 ~ 七中導線數 三以下 之數值計算 但屬於左列情形之一者則導線槽內之導線數不受上列之限制 一 電梯 升降機 電扶梯或電動步道之配線如按導線槽裝置, 且其導線槽內各導線截面積之和不超過該導線槽截面積百分之五 者 一 條次變更 二 現行條文第二百七十六條之一第一項移列本條, 並增列第四項非金屬導線槽貫穿牆之規定, 爰參考 NEC 修訂 一 條次變更 二 現行條文第二百七十六條之一第二項移列為本條並酌予文字修正 三 由於導線額定溫度高於非金屬導線槽耐受溫度將對導線槽造成破壞, 故參考 NEC 修訂 一 條次變更 二 現行條文第二百七十七條移列本條, 考量修正條文架構更動, 非金屬導線槽散熱不易, 故需重新規範安全電流及導線數量, 爰參考 NEC 修正 第三章 -90

92 三以下 之數值計算之 第 條 ( 絕緣導線裝設於非金屬導線槽 ) 絕緣導線裝設於非金屬導線槽, 依第 條辦理 二 導線如作為訊號線或電動機與操作器間之控制線 ( 僅於起動時有電流通過者 ) 概視為無載之導線 三 導線之安培容量按表一六 ~ 三至表一六 ~ 七中導線 三以下 之數值再乘以表二七七之更正係數時, 則裝置導線數可不加限制, 但各導線截面積之和仍不得超過該導線槽內截面積百分之二 一 本條新增 二 絕緣導線裝設於非金屬導線槽應具有足夠之空間尺寸供裝設導線之彎曲及拉引, 才不會破壞導線之絕緣, 爰參考 NEC 增訂 第 條 ( 非金屬導線槽之固定及支撐 ) 非金屬導線槽之固定及支撐, 規定如下 : 一 水平支撐 : 非金屬導線槽為水平裝設者, 在每一終端處及距終端九十公分處及在每一終端或中間接續處, 應予以支撐, 產品另經確認有支撐間距者除外 惟所有支撐點之間距, 不得超過三公尺 二 垂直支撐 : 非金屬導線槽為垂直裝設者, 每隔一 二公尺內, 應予以支撐 且兩支撐點間, 不得有超過一處之連接 金屬導線槽鄰接區段, 應予拴緊固定在一起, 以確保有堅實連接 第 條 ( 伸縮配件 ) 直線配置之非金屬導線槽, 其伸縮長度依據其膨脹特性預計六毫米以上時, 非金屬導線槽應提供伸縮配件, 以補償受到溫度變化之膨脹及收縮 第二百七十九條之一非金屬導線槽距終端或連接處九十公分內應有一固定支援 除產品另有列示支援距離外, 每九十公分應有一固定支援 ; 惟任何情況下兩支援點間之距離, 不得超過三公尺 垂直裝置時, 除非產品另有列示支援距離外, 每一. 二公尺應有一確實之固定支援, 且兩支援點間不得有超過一處之連接 一 條次變更 二 現行條文第二百七十九條之一移列本條並酌作文字修正, 並參考 NEC 修訂 一 本條新增 二 非金屬導線槽於直線配置時, 因溫度變化之熱脹冷縮達一定長度者, 為避免發生擠壓變形或產生空隙, 造成損害, 須設有伸縮配件, 爰參考 NEC 增訂 第三章 -91

93 第 條 ( 非金屬導線槽內導線之接續組件或分接頭 ) 導線得在非金屬導線槽內可觸及處接續或分接, 其連接方法限用壓接或採用合用之有壓力接頭夾接, 並須妥加絕緣 各導線包括接續組件與分接頭所佔截面積, 不得超過該處非金屬導線槽內截面積之百分之七十五 第 條 ( 非金屬導線槽之延伸 ) 非金屬導線槽延伸而引出支配線, 應配裝懸吊繩索或第三章之任一配線方法裝設 且應依作為延伸用之任何配線方法, 配置一條個別設備接地導線 非金屬導線槽之終端, 應予以封閉 第 條 ( 標示 ) 非金屬導線槽裝設後, 應於明顯處標示其製造廠家名稱或商標及其內部截面積 第十九節懸吊型管槽 第 條 ( 定義 ) 懸吊型管槽, 指一種金屬管槽, 配合相關附件, 懸吊於構造物表面, 作為導線及電纜裝設用 第 條 ( 適用場所 ) 懸吊型管槽得使用於下列場所 : 一 暴露場所 二 乾燥場所 三 管槽若確有適當保護者, 得使用於腐蝕性揮發氣場所 第二百七十八條電氣工作人員可接近場所, 導線得在導線槽內接線或分歧, 其連接方法限用壓接或採用合用之有壓力接頭夾接, 並須妥加絕緣 該連接及分歧處各導線 ( 包括接線及分接頭 ) 所佔截面積不得超過裝設點導線槽內截面積百分之七十五 第二百八十二條之一由非金屬導線槽延伸而引出之配線得按第四章低壓配線方法裝置 非金屬導線槽應按不同之配線方法配置一條分離之設備接地導線 第二百八十四條導線槽裝置後, 應於明顯處標示其製造廠名或其標誌 非金屬導線槽應於明顯處標示其內部截面積 一 條次變更 二 現行條文第二百七十八條移列本條並酌作文字修正, 爰參考 NEC 修訂 一 條次變更 二 現行條文第二百八十二條之一移列本條並酌作文字修正, 因現行條文不符實際需要, 故增加多種配線方式, 爰參考 NEC 修正 一 條次變更 二 現行條文第二百八十四條移列本條, 為利現場人員確認非金屬導線槽之規格及使用安全性, 應將其經檢驗測試之重要數據標示於名牌上, 以利後續維護, 爰參考 NEC 修訂 一 本節新增 二 懸吊型管槽在國內有被採用於工商業用電場所, 爰參考 NEC ARTICLE 384 增訂 一 本條新增 二 本節常用之專有名詞, 且有需要釋義者, 使本節相關條文語意更為明確, 爰參考 NEC384.2 增訂 一 本條新增 二 懸吊型管槽因其材質關係, 使用場所宜有所限制, 方能確保用電安全, 爰參考 NEC 增訂 第三章 -92

94 四 電壓為六百伏特以下 五 符合第 5-10 條第二款第三目規定之經分類為第一類第二種危險場所 六 鐵磁性管槽及配件, 僅以琺瑯作為腐蝕防護, 得使用於建築物內, 惟嚴重之腐蝕性場所除外 第 條 ( 導線數量 ) 懸吊型管槽內之容許導線數量不得超過表 所示管槽大小對應之百分比內截面積 若符合下列所有情況, 懸吊型管槽所裝設之導線, 不得使用表第 條之調整因數 : 一 管槽截面積超過二千五百平方毫米者二 載電流導線數量不超過三十條者三 管槽內導線截面積總和不超過懸吊型管槽內截面積之百分之二十 第 條 ( 固定及支撐 ) 懸吊型管槽之固定及支撐, 規定如下 : 一 壁掛式 : 壁掛裝設時, 每隔三公尺內及距離每一出線口 電氣箱 接線箱或管槽終端九百毫米內, 應以束帶將管槽予以固定及支撐 二 懸吊式 : 懸吊裝設時, 每隔三公尺內及距離管槽終端九百毫米內, 應將管槽予以固定及支撐 第 條 ( 管槽內導線之接續組件及分接頭 ) 導線接續組件及分接頭, 得裝設在管槽內, 惟該管槽需為可打開蓋板且可觸及者 導線 導線接續及分接頭在管槽內所佔截面積, 應不超過該處管槽截面積百分之七十五 第 條 ( 施作 ) 懸吊型金屬管槽及其彎管 連接接頭及配件之設 一 本條新增 二 為避免懸吊型管槽內配裝之導線過度擁擠, 將影響導線散熱, 破壞導線絕緣及機械強度, 故應限制導線數量, 爰參考 NEC 增訂 一 本條新增 二 管槽之固定及支撐對電路之安全可靠影響甚鉅, 為避免懸吊式管槽鬆脫掉落, 引起工安疑慮, 爰參考 NEC 增訂 一 本條新增 二 導線之接續組件及分接頭為懸吊式管槽重要組件, 為容易維護及散熱, 組件及接頭所佔面積應有限制, 以確保線路安全, 爰參考 NEC 增訂 一 本條新增 二 懸吊式管槽有不同組件, 為防止腐蝕使電氣性及 第三章 -93

95 計, 應能使電氣及機械妥為接合, 使導線不會受到磨損 懸吊型管槽之施作, 規定如下 : 一 管槽及附件, 應為鋼 不銹鋼或鋁材質者 二 鋼質管槽及附件, 應鍍鋅或有機塗裝, 以防止腐蝕 三 管槽之蓋子, 應採用金屬或非金屬材質者 第二十節露出型金屬管槽 第 條 ( 定義 ) 露出型金屬管槽 : 指一種裝設在構造物表面上之金屬管槽, 配合連接接頭 終端接頭 接線盒及配件, 供導線及電纜裝設用 第 條 ( 適用場所 ) 露出型金屬管槽得使用於下列情形或場所 : 一 乾燥場所 二 經分類為第一類第二種危險場所, 符合第 5-10 條第二款第一目之 3(501.10(B)(3)) 規定 三 若貫穿牆壁之長度未中斷, 作為橫向穿過乾燥之牆壁 隔間及樓板延伸用 牆壁 隔間或樓板之兩側應可接近導線加以維修 第 條 ( 導線或電纜數量 ) 露出型金屬管槽內所有導線或電纜總數量, 不得超過所設計管槽允許之導線或電纜總數量 表 (310.15(B)(3)(a)) 之調整因數不適用於裝設在露出型金屬管槽內之導線, 惟應符合下列規定 : 一 管槽截面積超過二千五百平方毫米 二 載流導線數不超過三十條 機械性妥為接合, 材質 塗裝等施作應有規範, 爰參考 NEC 增訂 一 本節新增 二 本型管槽國內業界已有選用, 爰參考 NEC 386 增訂 一 本條新增 二 露出型金屬管槽為本節常用之專有名詞, 須有釋義, 使本節相關條文語意更為明確, 爰參考 NEC 增訂 一 本條新增 二 露出型金屬管槽因材質及構造關係, 適用場所有所限制, 爰參考 NEC 增訂 一 本條新增 二 為避免懸吊型管槽內配裝之導線過度擁擠, 影響導線散熱, 破壞導線絕緣及機械強度, 導線數量應有限制, 爰參考 NEC 增訂 第三章 -94

96 三 管槽內所有導線總截面積不超過露出型金屬管槽截面積之百分之二十 第 條 ( 固定及支撐 ) 露出型金屬管槽, 其支撐間距應依製造廠裝設說明書予以固定及支撐 第 條 ( 導線接續組件及分接頭 ) 導線接續組件及分接頭得放置在露出型金屬管槽內, 其連接方式限用壓接或採用合用之有壓力接頭夾接, 並須妥加絕緣 惟管槽需有可打開蓋板且為可觸及者 導線含導線接續組件及分接頭, 在露出型金屬管槽內所占截面積, 不得超過管槽截面積之百分之七十五 管槽若無裝配蓋板, 導線接續組件及分接頭應僅在接線箱內施作 第二十一節露出型非金屬管槽 第 條 ( 定義 ) 露出型非金屬管槽, 指一種裝設在構造物表面上之非金屬管槽, 配合連接接頭 終端接頭 接線盒及配件, 以供導線裝設用 第 條 ( 適用場所 ) 露出型非金屬管槽得使用於下列情形或場所 : 一 乾燥場所 二 若貫穿牆壁之長度未中斷, 作為橫向穿過乾燥之牆壁 隔間及樓板延伸用 用於接近導線之維修孔, 應設置於牆壁 隔間或樓板之兩側 第 條 ( 導線之接續組件及分接頭 ) 導線接續組件及分接頭得放置在露出型非金屬管 一 本條新增 二 管槽之固定及支撐對電路之安全可靠影響甚鉅, 為避免露出型金屬管槽鬆脫掉落, 引起工安疑慮, 爰參考 NEC 新增 一 本條新增 二 導線接續組件及分接頭為露出型金屬管槽重要組件, 為容易維護, 組件及接頭所佔面積應有限制其連接方法, 以確保線路安全,, 爰參考 NEC 增訂 一 本節新增 二 本配線方式供國內業界選用, 爰參考 NEC 388 增訂 一 本條新增 二 露出型非金屬管槽為本節常用之專有名詞, 須有釋義, 使本節相關條文語意更為明確, 爰參考 NEC 增訂 一 本條新增 二 因充滿水氣之場所容易使電線絕緣功能失效, 故露出型非金屬管槽因材質及構造關係, 適用場所應有所限制, 以保障用電安全 爰參考 NEC 增訂 一 本條新增 二 導線之接續組件及分接頭為露出型非金屬管槽重 第三章 -95

97 槽內, 惟管槽需有可打開蓋板且為可觸及者 導線含導線接續組件及分接頭, 於露出型非金屬管槽內所占截面積, 不得超過管槽截面積之百分之七十五 管槽若無裝配蓋板, 導線接續組件及分接頭應僅在接線箱內施作 第 條 ( 接地裝置 ) 若設備接地為必要時, 應另配裝獨立之設備接地導線於露出型非金屬管槽內 第 條 ( 不同系統之導線 ) 露出型非金屬管槽內同時裝有訊號線及電力線時, 不同系統之線路, 應以戳記 打印或顏色之隔板予以識別且分開裝設 要組件, 為容易維護, 蓋板型式及組件所佔面積應有限制, 若無蓋板, 應施作於接線箱, 以確保線路安全, 爰參考 NEC 增訂 一 本條新增 二 露出型非金屬管槽非帶電部份應於接地, 以防設備或人員感電, 爰參考 NEC 增訂 一 本條新增 二 不同系統之導線配裝於共用之管槽內時, 若未予清楚識別與隔離, 易引起事故, 爰參考 NEC 增訂 第 條 ( 施作 ) 露出型非金屬管槽及配件之施作, 應符合下列規定 : 一 露出型非金屬管槽應與其他管槽有所區別 二 露出型非金屬管槽與其彎管 連接接頭及配件, 應能使機械妥為接合 三 露出型非金屬管槽及其配件之材質, 應為耐濕性 耐化學環境 耐燃性 耐衝擊性 耐壓性及耐低溫效應者 第二十二節地板下管槽 第 條 ( 定義 ) 地板下管槽 : 指一種管槽及其結合組件, 裝設於地板表面下或與地板表面齊平, 以供電纜及電線裝設用 一 本條新增 二 露出型非金屬管槽有不同組件, 其施作方式應能使機械妥為接合, 方不致磨損導線, 且管槽及配件材質, 應確認是否能耐嚴苛之環境, 爰參考 NEC 增訂 一 本節新增 二 對於配裝電燈 電力及通訊等系統至不位於接近牆壁之辦公桌 工作台之工程而言, 地板下管槽之裝設係屬實用之方式, 爰參考 NEC 390 增訂 一 本條新增 二 地板下管槽為本節常用之專有名詞, 須有釋義, 使本節相關條文語意更為明確, 爰參考 NEC 增訂 第三章 -96

98 第 條 ( 使用 ) 地板下管槽之適用場所及不適用場所規定如下 : 一 適用場所 : 地板下管槽得使用於混凝土或其他地板材質表面下, 或在辦公場所與混凝土地板齊平 二 不適用場所 : 地板下管槽不得使用於下列情形或場所 : ( 一 ) 腐蝕性揮發氣場所 鐵磁性或非鐵磁性金屬地板下管槽, 接線盒及配件不得裝設於混凝土內或嚴重腐蝕場所, 惟所使用材料經確認適合者或有腐蝕防護者, 不在此限 ( 二 ) 經分類為危險場所 惟符合第 5-67 條及第 5-10 條第二款第三目規定之第一類第二種場所者, 不在此限 第 條 ( 覆蓋 ) 地板下管槽上方之混凝土覆蓋, 規定如下 : 一 半圓型與平頂型之管槽, 其寬度小於一百毫米者, 管槽上面覆蓋混凝土或木質之厚度, 須為二十毫米以上 惟平頂型管槽符合本節第三款及第四款規定者, 不在此限 二 平頂型管槽, 其寬度大於一百毫米, 惟小於二百毫米, 且管槽間之間距, 至少為二十五毫米者, 則管槽上面覆蓋混凝土厚度, 須為二十五毫米以上 管槽間距小於二十五毫米者, 則覆蓋混凝土厚度應為三十八毫米以上 三 槽溝型管槽, 其上面附有可打開之蓋子, 得與地板表面齊平, 且蓋板應具有適當之機械保護, 其堅硬度與接線盒之蓋子同等值 第 條 ( 導線之最多數量 ) 地板下管槽內所有導線或電纜之總截面積, 不得 一 本條新增 二 地板下管槽係埋設於地下混凝土中, 但地下若有腐蝕揮發性氣體, 管槽鐵磁性與非鐵磁性金屬材質易有腐蝕等問題, 故須確認表面處理是否適用 ; 另在分類為危險場所, 地板下管槽若有危險氣體蓄積, 易造成爆炸危險, 爰參考 NEC 增訂 一 本條新增 二 地板下管槽之裝設, 因埋設於地下或與地板齊平, 因其上有混凝土覆蓋或機械重力故需考慮承受上方壓力之能力, 俾不被擠壓, 造成供電風險, 爰參考 NEC 增訂 一 本條新增 二 為避免地板下管槽內配裝之導線過度擁擠, 影響 第三章 -97

99 超過地板下管槽內部截面積之百分之四十 導線散熱, 破壞導線絕緣, 導線數量應有限制,, 爰參考 NEC 增訂 第 條 ( 導線之接續組件及分接頭 ) 一 本條新增 導線之接續組件及分接頭, 應在地板下管槽之接二 導線之接續組件及分接頭為地板下管槽重要組線盒內施作 但導線裝設於平板型管槽, 裝設後件, 為容易後續維護, 組件所佔面積應有限制, 可打開蓋板, 且可觸及接續或分接, 導線含接續且應施作於接線箱, 以確保線路安全, 爰參考接頭及分歧接頭之截面積不超過該處管槽截面積 NEC 增訂 之百分之七十五者 第 條 ( 直線配置 ) 地板下管槽之配置, 應從一個接線盒之中心點至下一個接線盒之中心點, 以管槽系統之中心線, 作直線式之配置 在施工時, 管槽應予堅實地固定, 以防止變動直線配置 第 條 ( 終端之標識 ) 每一直線地板下管槽之終端或接近終端處, 應有適當之標識 第 條 ( 接線盒 ) 接線盒應與地板齊平, 且應予以密封, 以防止水及水泥進入 金屬管槽之接線盒應為金屬材質者, 且應與金屬管槽作電氣性連接 地板下管槽終端, 應予以封閉 第 條 ( 導線安培容量之調整因數 ) 地板下管槽內之導線安培容量, 應使用表 之調整因數 第二十三節電纜架 第四章低壓配線方法第七節電纜架裝置 一 本條新增 二 地板下管槽裝設時, 採直線配置, 且施工確實固定, 避免變動直線配置, 可節省材料成本, 爰參考 NEC 增訂 一 本條新增 二 地板下管槽終端若無適當之標示, 穿設或抽換導線之工作, 將因找不到管槽而受阻, 爰參考 NEC 增訂 一 本條新增 二 接線盒若突出地板, 對人員走動會有安全顧慮, 若水份或水泥進入, 會有破壞線路絕緣或堵塞管槽之虞, 另接盒與管槽作電氣性連接, 可確實接地, 確保人員安全, 爰參考 NEC 增訂 一 本條新增 二 導線可連續承載之最大電流應依周溫 導線溫度額定 裝設導線數等因素, 予以調整, 方不致因過熱破壞導線絕緣, 影響供電穩定性, 爰參考 NEC 增訂 一 章節次變更 二 現行內規第四章第七節納入本節, 並參考 NEC 第三章 -98

100 第 條 ( 定義 ) 電纜架系統, 指一個單元或多個單元或區段組合, 配合配件, 組成一個結構系統, 作為固定或支撐電纜及管槽用 第 條 ( 適用場所 ) 電纜架得作為接戶設施 幹線 分路 通訊電路 控制電路及信號電路裝置之支撐用 電纜架裝置應不限於工業場所用 若直接暴露陽光照射下, 絕緣導線與被覆電纜, 應經確認具有耐日照者 電纜架及其組合配件, 應經確認適用其用途者 電纜架裝置規定如下 : 一 配線方法 : 在有關章節所述之情況下, 配線方法得裝設於電纜架系統 二 工業用 : 在有關章節所述之情況下, 配線方法得使用於任何工業用設施上, 所裝設之的電纜架系統之維護與管控作業, 僅由合格人員作業, 下列任何電纜得裝設於梯狀物 通風槽 堅實底板, 或通風管電纜架 ( 一 ) 單芯電纜得依下列規定予以裝設 : 1. 單芯電纜截面積應為五十平方毫米以上者, 及應為經確認, 若單芯電纜截面積為五十至一百平方毫米者, 且裝設於梯型電纜架, 其最大容許梯階間距, 應為二百五十毫米 2. 單蕊導體作為設備接地導線, 應為絕緣 被覆或裸線, 且其截面積應配合草案其他處所設備接地導線線徑規定 ( 二 ) 單芯或多芯高壓電纜, 應標示耐壓等級為高 第二百四十九條電纜架數量較多時, 為便於電纜的裝置與維護, 可將電纜裝在電纜架上作固定或支持及保護 以配合廠房或建築物內之電纜槽及溝道等裝置 392 修訂 一 條次變更 二 電纜架為本節常用之專有名詞, 須有釋義, 使本節相關條文語意更為明確, 爰參考現行條文第二四九條及 NEC 修訂 一 本條新增 二 現行條文並無針對電纜架之適用場所有所規範, 電纜架常用於實作中, 係因其型式眾多且安裝方便, 故可適用各種場所及多種配線方式 爰參考 NEC 增訂 第三章 -99

101 壓者 且依上款裝設三. 裝設於經分類為危險場所之電纜架, 應僅容納依本規則其他章節允許之電纜型式及管槽 四. 除本條其他地方所規定之適用場所, 非金屬電纜架亦得使用於腐蝕性場所及要求電壓隔離之場所 第 條 ( 電纜架之裝設 ) 電纜架之裝設規定如下 : 一 電纜架裝設須為完整之系統, 現場彎曲或整修, 應使電纜架系統有電氣性連接 電纜在電纜架上應予以固定 電纜架系統在電纜架配置間或電纜架配置與設備間, 得機械性之不連續 二 在電纜裝設前, 電纜架應配置完成 三 電纜架之配置, 若有需要增加保護, 而提供所需保護之蓋板或封閉箱體, 應為可適用於電纜架之材質者 四 若電纜架完全以電纜裝設, 且符合第 3-16 條規定, 電纜架得在潮濕, 或乾燥場所延伸橫跨通過隔板及牆壁, 或垂直通過平台或地板 五 電纜架應為暴露型及可觸及者 六 為裝設及維護電纜, 應提供足夠空間, 以維持電纜架有適當之可觸及性 七 由電纜架支撐之管槽 電纜 線盒及導線盒 : 對工業設施, 若僅由合格人員維護及管控之電纜架, 且所設計及裝設之電纜架系統可承載荷重, 此系統得支撐第 3-46 條所述之管槽 電纜 線盒及導線盒 若線盒及導線盒接觸於電纜架系統之底部或側面, 其固定及支撐, 應符合第 3-53 條之規定 第二百五十二條電纜架裝置應符合左列規定 : 一 電纜架須為完整之系統, 現場彎曲或整修應維持纜架之電氣連接性, 及電纜之固定 二 電纜由電纜架轉進其他管槽時, 應避免電纜產生機械應力 三 電纜架必要時應採用非易燃性之蓋子或保護箱加以保護 四 電纜架可延長橫跨隔板牆壁或垂直於潮濕或乾燥處所之台架及地板, 惟須加以隔離且具有防止火災擴大之裝置 五 電纜架須具有適當空間以供裝置和維護電纜 一 條次變更 二 本條由現行條文第二百五十二條第一款至第五款移列並修正部分文字, 爰參考 NEC 修訂 第三章 -100

102 八 警示標示 : 電纜架內之電纜額定電壓超過六百伏特者, 應具有耐久 清楚之警示標識, 危險, 高電壓, 勿靠近, 並放置於所有電纜架系統之立即可視及位置, 且警示標誌之間距不超過三公尺 第 條 ( 金屬電纜架之接地 ) 金屬電纜架之接地及搭接規定如下 : 一 金屬電纜架支撐電氣導線, 應依第 條及第二章第九節導線封閉箱體之規定予以接地 金屬電纜架僅裝設非電力用導線者, 應以經確認的接續或使用截面積不小於五. 五平方毫米之搭接跳接線予以保持電氣性連續 二 若金屬電纜架系統依規定允許機械式中斷時, 應以符合相關之搭接跳線規定, 將兩區段之電纜架, 或電纜架與管槽或設備間, 予以搭接 搭接應符合第 條規定 第 條 ( 電纜及導線之裝設 ) 電纜架內之電纜及導線之裝設規定如下 : 一 多芯電纜額定電壓為六百伏特以下者, 得裝設於同一電纜架 二 電纜額定電壓為超過六百伏特及六百伏特以下者, 裝設於同一電纜架時須符合下列規定之一 : ( 一 ) 電纜額定電壓超過六百伏特係鎧裝電纜者 ( 二 ) 額定電壓超過六百伏特之電纜與額定電壓為六百伏特或以下之電纜, 在同一電纜架內, 以電纜架相容材質之硬隔板予以隔開 第 條 ( 導線或電纜數量 ) 電纜架上導線或電纜之數量或截面積, 規定如下 : 第二百五十二條電纜架裝置應符合左列規定 : 四 六百伏以下之電纜可裝於同一電纜架 五 超過六百伏之電纜不得與六百伏以下電纜裝於同一電纜架, 但以非易燃性之隔板隔離或採用金屬外皮電纜配裝不在此限 一 本條新增 二 電纜架非帶電部份應保持電氣連接性予以搭接及接地, 以防設備或人員感電, 爰參考 NEC 增訂 一 條次變更 二 現行第二五二條第四款及第五款移列, 部份文字修正, 並參考 NEC (A) 及 (B) 修訂 一 本條新增 二 不同型式之電纜架及不同電纜線徑與排列數量, 第三章 -101

103 一 裝設在電纜架上額定電壓為二千伏以下之多芯電纜數量 : 額定電壓為二千伏以下之多芯電纜裝設在單一電纜架上, 其數量應不超過下列規定, 且導線截面積適用於銅導線及鋁導線 : ( 一 ) 裝有任何混合電纜之梯型或通風底板型電纜架 : 梯型或通風底板型電纜架上裝設多芯動力或電燈用電纜, 或任何混合動力 電燈 控制及訊號之多芯電纜時, 電纜最多數量, 應符合下列規定 : 1. 所有電纜單條截面積為一百平方毫米以上者, 其所有電纜直徑總和, 應不超過電纜架內之淨寬度, 且電纜應僅可單一層舖設 2. 所有電纜單條截面積小於一百平方毫米, 則所有電纜截面積總和, 應不超過表 電纜架內淨寬度所對應第一欄最大容許鋪設截面積 3. 電纜截面積為一百平方毫米以上與小於一百平方毫米裝設於同一電纜架上, 則小於一百平方毫米之所有電纜截面積總和, 應不超過表 電纜架內淨寬度所對應第二欄最大容許鋪設截面積 電纜截面積為一百平方毫米或一百平方毫米以上者, 應僅可單一層鋪設, 不得有其他電纜置於其上 ( 二 ) 裝有多芯控制或訊號電纜之梯型或通風底板型電纜架 : 梯型或通風底板型電纜架, 其可用之內部深度為一百五十毫米以下, 且只裝設多芯控制及訊號電纜, 在任何區段之所有電纜截面積總和, 應不超過電纜 會有不同散熱能力, 及允許安培容量, 為配合草案第 條導線之安培容量規定, 爰參考 NEC 增訂 第三章 -102

104 架內截面積百分之五十 電纜架內部深度超過一百五十毫米者, 應以一百五十毫米予以計算電纜架內之容許截面積 ( 三 ) 裝有任何混合電纜之堅實底板型電纜架 : 堅實底板型電纜架上裝設多芯動力或電燈用電纜, 或動力 電燈 控制及訊號之任何混合多芯電纜時, 電纜最多數量, 應符合下列規定 : 1. 所有電纜單條截面積為一百平方毫米以上者, 則所有電纜直徑總和, 應不超過電纜架內之淨寬度百分之九十, 且電纜應僅可單一層鋪設 2. 所有電纜截面積均小於一百平方毫米者, 則所有電纜截面積總和, 應不超過表 電纜架內淨寬度所對應第三欄最大容許鋪設截面積 3. 電纜截面積一百平方毫米以上與小於一百平方毫米者, 裝設於同一電纜架上時, 則小於一百平方毫米之所有電纜截面積總和, 應不超過表 電纜架內淨寬度所對應第四欄最大容許鋪設截面積 電纜截面積為一百平方毫米以上者, 應僅可單層鋪設, 不得有其他電纜置於其上 ( 四 ) 裝有多芯控制或訊號電纜之堅實底板型電纜架 : 堅實底板型電纜架, 其可用之內部深度為一百五十毫米以下, 且只裝設多芯控制或訊號電纜, 在任何區段之所有電纜截面積總和, 應不超過電纜架內之截面積百分之四十 電纜架內部深度超過一百五十毫米者, 應以一百五十毫米予以計算電 第三章 -103

105 纜架內之容許截面積 ( 五 ) 裝有任何型式多芯電纜之通風槽型電纜架 : 通風槽型電纜架上裝設多芯電纜, 應符合下列規定 : 1. 電纜架上僅裝設一條多芯電纜時, 電纜截面積應不超過表 電纜架內淨寬度所對應第一欄最大容許鋪設截面積 2. 電纜架上裝設一條以上多芯電纜時, 電纜截面積總和, 應不超過表 電纜架內淨寬度所對應第二欄最大容許鋪設截面積 ( 六 ) 裝有任何型式多芯電纜之實底板槽型電纜架 : 堅實底板型電纜架上裝設任何型式電纜, 應符合下列規定 : 1. 電纜架上僅裝設一條多芯電纜時, 電纜截面積應不超過表 電纜架內淨寬度所對應第一欄最大容許鋪設截面積 2. 電纜架上裝設一條以上多芯電纜時, 電纜截面積總合, 應不超過表 電纜架內淨寬度所對應第二欄最大容許鋪設截面積 二 裝設在電纜架上額定電壓為二千伏以下之單芯電纜數量 : 額定電壓為二千伏以下之單芯電纜, 其單芯導線或導線配件應予平坦配置通過電纜架, 裝設在單一電纜架區段之數量應不超過下列規定, 且導線截面積適用於銅導線及鋁導線 : ( 一 ) 裝有單芯電纜之梯型或通風型電纜架 : 梯型或通風底板型電纜架裝設單芯電纜, 單芯電纜最多數量, 應符合下列規定 : 第三章 -104

106 1. 所有電纜截面積為五百平方毫米以上者, 其直徑總和, 應不超過電纜架寬度, 所有電纜應以單一層鋪設, 若每一回路之所有導線綁在一起時, 得免以單一層鋪設 2. 所有電纜截面積為一百二十五至四百五十平方毫米者, 其截面積總和, 應不超過表 電纜架內淨寬度所對應第一欄最大容許鋪設截面積 3. 單芯電纜截面積為五百平方毫米以上與單芯電纜截面積小於五百平方毫米裝設在同一電纜架時, 所有小於五百平方毫米電纜截面積之總和, 應不超過表 電纜架內淨寬度所對應第二欄最大容許鋪設截面積相 4. 單芯電纜截面積為五十至一百平方毫米者, 所有單芯電纜直徑之總和, 應不超過電纜架寬度 ( 二 ) 通風槽型電纜架寬度為五十毫米 七十五毫米 一百毫米或一百五十毫米裝設單芯電纜, 所有單芯導體直徑總和, 應不超過通風槽內之淨寬度 三 電纜架上高壓電纜 (MV 型 ): 電纜架上額定電壓為二仟零一伏特以上之電纜, 其數量應不超過本條規定 單芯電纜及多芯電纜之直徑總和, 應不超過電纜架寬度, 且電纜應以單一層鋪設 若單芯電纜為三絞式 四絞式, 或以回路別綁在一起時, 則單芯電纜之直徑總和, 應不超過電纜架寬度, 且此組合電纜應以單一層鋪設 第 條 ( 電纜架之固定及支撐 ) 第二百五十三條 一 條次變更 第三章 -105

107 電纜架之固定及支撐規定如下 : 一 電纜架 : 電纜架應依裝設規定之間距予以支撐 二 電纜 : 電纜在電纜架上, 應予固定及支撐, 且應符合下列規定 : ( 一 ) 水平裝置以外之電纜須確實固定於纜架 ( 二 ) 電纜由電纜架系統進入管槽時, 應予以支撐, 以防止電纜受到張力 / 應力 ( 三 ) 電纜架系統應提供電纜支撐之設施, 及符合相關章節規定之管槽配線方法 若電纜架支撐個別電纜由一電纜架通過另一電纜架, 或由電纜架至管槽, 或由電纜架至設備時, 在電纜架之間或電纜架與管槽或設備之間, 其間距不得超過一 八公尺 電纜在轉換位置應固定於電纜架及應以防護設施或選擇位置予以保護, 以避免受到外力損傷 第 條 ( 護套及線管 ) 若電纜或導線裝設於護套管及線管, 作為支撐用或保護用, 以避免受到外力損傷時, 則不需使用線盒 第 條 ( 電纜之中間接續 ) 電纜中間接續以經確認之方法施工及裝設, 得配置在電纜架上, 且其位置為可觸及者 經確認為不受到外力損傷, 電纜中間接續得在電纜架邊欄凸出 第 條 ( 電纜架施作 ) 電纜架施作, 規定如下 : 一 強度及硬度 : 電纜架應具有適當強度及硬度, 電纜裝置應符合左列規定 : 一 電纜可在電纜架內連接, 但不得凸出電纜架之邊欄 二 水平裝置以外之電纜須確實固定於纜架 第二百五十二條電纜架裝置應符合左列規定 : 一 電纜架須為完整之系統, 現場彎曲或整修應維持纜架之電氣連接性, 及電纜之固定 二 電纜由電纜架轉進其他管槽時, 應避免電纜產生機械應力 第二百五十三條電纜裝置應符合左列規定 : 一 電纜可在電纜架內連接, 但不得凸出電纜架之邊欄 第二百五十一條電纜架構造應符左列規定 : 一 須具有適當強度以支持全部電纜 二 本條第二款第一項由現行第二百五十三條第二款移列 本條第二款第二項由現行第二百五二條第二款移列 三 電纜架之固定及支撐對電路之安全可靠影響甚鉅, 為避免電纜架鬆脫掉落及提供電纜於不同配線方法之支撐, 爰參考 NEC (A) 規定調整款目並酌作文字修正 一 本條新增 二 電纜裝於護套管或線管, 已可避免受到外力損傷, 故不需再使用線盒, 爰參考 NEC 增訂 一 條次變更二 現行第二百五十三條第一款雖規定電纜在電纜架之連接不得突出電纜架之邊欄, 惟若以經確認之方法施工且不受外力損傷, 則得突出電纜架邊欄, 不影響供電之穩定性, 爰參考 NEC 修訂 一 條次變更 二 現行條文第二百五十一條移列, 並參考 NEC 酌作修正, 增訂第六款 第三章 -106

108 以作為所有配線之適當支撐用 二 圓滑邊緣 : 電纜架不得有尖銳邊緣, 鋸齒狀或突出物, 以避免損傷配線之絕緣或外皮 三 耐腐蝕性保護 : 電纜架系統應具有耐腐蝕性者, 若以鐵磁性材料製成者, 應依第 3-5 條規定, 予以防腐蝕之保護 四 邊欄 : 電纜架應具有邊欄或同等結構之構造 五 配件 : 電纜架應含有配件或其他適當方式, 以改變電纜架系統之方向與高度 六 非金屬電纜架 : 非金屬電纜架, 應以耐燃性之材質製成 第二十四節開放式礙子配線 第 條 ( 定義 ) 開放式礙子配線 : 指使用固定栓 磁珠及可撓管之暴露型配線方法, 作為絕緣導線裝設於建築物之保護及支撐用 第 條 ( 適用場所 ) 開放式礙子配線僅適用於六百伏特以下之工業或農業用電或復古式建築之配線方法, 且使用於下列情形或場所 : 一 建築物內或建築物外 採用磁珠配線則裝置於建築物之側面或樑柱下方 二 潮濕或乾燥場所 三 腐蝕性揮發氣場所 四 接戶設施 二 不得具有尖銳邊端 鋸齒狀, 或突出物而傷及電纜之外皮 三 以金屬製成者須有適當之防鏽, 否則應採用不鏽蝕材料 四 須有邊攔或同等結構之構造 五 應具配件或其他適當方式, 以改變其方向及高度 第一百九十七條 磁珠須裝置於建築物之側面或下方 一 本條新增 二 開放式礙子配線適用於工業及農業用電場所, 爰參考 NEC 398 增訂 三 現行條文第四章第二節磁夾板配線, 及第四節木槽板配線, 因目前實物很少採用此配線方法, 故草案不再列入 一 本條新增 二 開放式礙子係本節常用之專有名詞, 為使本節相關條文語意更為明確, 爰參考 NEC 增訂 一 條次變更 二 現行條文第一百九十七條納入本條 三 開放式礙子配線係屬暴露型裝置, 較易遭外力損傷或造成人員感電, 僅適用於工業或農業用電場所或復古式建築, 爰參考 NEC 增訂 第三章 -107

109 第 條 ( 暴露型施工 ) 開放式礙子配線, 在暴露場所施工, 規定如下 : 一 乾燥場所 : 在乾燥 不暴露於受到外力損傷之場所, 得將導線個別裝入可撓非金屬管內 可撓非金屬管長度, 不可超過四. 五公尺, 且每隔一. 四公尺內, 應以護管帶予以固定 二 進入有濕氣 潮濕或腐蝕性氣體之場所 : 受到濕氣 潮濕或腐蝕性揮發氣侵襲之場所, 導線進入或引出該處所應施作滴水環, 且應由建築物外, 向上再向下以非可燃性, 非吸水性之絕緣套管通過 三 暴露於外力損傷 : 地板上二. 一公尺以下之導線, 應視為暴露於外力損傷之虞者, 如開放式導線跨越天花板托架及牆栓, 且暴露於外力損傷處所, 應採用下列方法予以保護 : ( 一 ) 防護板之厚度, 不得小於二十五毫米, 且至少與絕緣支撐物同高, 並裝設在配線之兩側 ( 二 ) 線盒依第 條第三款第一目施作, 並加裝蓋板, 且與導線至少保持二十五毫米之距離 若保護垂直導線在牆壁側邊, 線盒之上面, 應予密閉, 導線穿過孔口, 應使用套管保護 ( 三 ) 厚金屬導線管 薄金屬導線管 硬質非金屬導線管或無螺紋金屬導線管 四 導線按磁珠配線裝設時, 其規定如下 : ( 一 ) 在建築物之側面按磁珠裝置法設施線路時, 導線應置於磁珠之上方 ( 二 ) 導線在同一平面上彎曲時, 須如圖 第二百零一條在建築物之側面按磁珠裝置法設施線路時, 導線應置於磁珠之上方 第二百零二條導線在同一平面上彎曲時, 須如圖二 二所示在內曲部加裝磁珠支持之, 且曲角須在九 度以上 第二百零三條導線在不同平面上彎曲時, 須如圖二 三所示在彎曲部分加裝磁珠以支持之, 且曲角在九十度以上, 但若該圖中之 L 不滿三 公厘時磁珠 ( 甲 ) 可省去不用 第二百零四條導線交叉或分歧致接近建築物時須藏於 PVC 管內如圖二 四所示, 且應在近分歧點處加裝磁珠以支持之 第二百零五條在明顯處所按磁珠, 磁夾板設施線路時, 導線相互間, 導線與敷設面間及相鄰二支持點間之距離, 應照表二 五規定辦理 第二百零六條在能檢視之隱蔽處所按紮珠裝置法設施線路時, 導線相互間, 導線與敷設面間及相鄰二支持點之距離, 應照表二 六之規定辦理 第二百零七條出線頭距離最近之支持物, 不得超過一 公厘 一 本條新增 二 本配線方法屬暴露型施工方式, 安全問題甚為重要, 在乾燥而不會受外力損傷, 或進入潮溼及暴露於外力損傷等之場所, 為防止發生線路事故或人員感電事故, 應有不同之防護對策, 爰參考 NEC 增訂 第三章 -108

110 所示在內曲部加裝磁珠支持之, 且曲角須在九 度以上 ( 三 ) 導線在不同平面上彎曲時, 須如圖 所示在彎曲部分加裝磁珠以支持之, 且曲角在九十度以上, 但若該圖中之 L 不滿三 公厘時磁珠 ( 甲 ) 可省去不用 ( 四 ) 導線交叉或分歧致接近建築物時須藏於 PVC 管 ( 硬質聚氯乙烯導線管 ) 內如圖 所示, 且應在近分歧點處加裝磁珠以支持之 ( 五 ) 在明顯處所按磁珠, 磁夾板設施線路時, 導線相互間, 導線與敷設面間及相鄰二支持點間之距離, 應照表 規定辦理 ( 六 ) 在能檢視之隱蔽處所按紮珠裝置法設施線路時, 導線相互間, 導線與敷設面間及相鄰二支持點之距離, 應照表 之規定辦理 ( 七 ) 出線頭距離最近之支持物, 不得超過一百公厘 第 條 ( 通過或並排於構造物 ) 開放式導線穿過牆壁 地板 木質板或隔板, 應利用非可燃性且非吸水式絕緣材料磁管或套管予以隔離 第 條 ( 導線之間隔 ) 開放式礙子配線之導線, 與金屬管槽 導管 或其他導電材料, 及任何暴露電燈 動力或訊號導線間之間隔, 至少應為五十毫米, 或除導線絕緣外, 以連續且非導電材質固定之 若使用絕緣管, 則其末端應予以固定 實務可行, 導線應避免穿 一 本條新增 二 開放式導線穿過牆壁 地板時, 若接觸牆壁 地板, 會因牆壁 地板等之濕氣而造成漏電, 導致人員感電之危險, 因此須有避免接觸之對策爰參考 NEC 增訂 一 本條新增 二 開放式導線與其他金屬管槽等導電材質間應保持一定間隔, 以防間隔不足, 發生碰觸, 造成短路事故, 另亦應避免穿過可能漏水或蓄積濕氣之管路下方, 以免造成本身絕緣破壞, 引發事故, 爰參考 NEC 增訂 第三章 -109

111 過可能會漏水或濕氣累積之任何管路下方 第 條 ( 固定及支撐 ) 開放式礙子配線之固定及支撐, 應符合下列規定 : 一 導線截面積小於八平方毫米者 : 導線應支撐於非可燃性 非吸水性之絕緣材質構件上, 且不得接觸任何物體, 其支撐規定如下 : ( 一 ) 距中間接頭或分接頭一百五十毫米內, 應予以支撐 ( 二 ) 距燈座或插座之導線末端三百毫米內, 應予以支撐 ( 三 ) 導線裝設, 每隔一. 四公尺內, 應予以支撐 二 導線截面積為八平方毫米以上者 : 導線穿越開放空間, 每隔四 五公尺內應予以支撐, 若使用非可燃性 非吸水性之絕緣隔板, 每隔一. 四公尺內應予以支撐, 使導線與導線間隔至少為六十五毫米 三 工業用電場所 : 須在合格人員維護及監控條件下, 導線截面積為一百二十五平方毫米以上者, 其裝設若每隔九公尺內予以支撐, 得穿越開放空間 四 導線支撐之固定 : 用於固定磁珠之釘子, 其長度不得小於七十五毫米 ; 用於固定磁珠之螺絲, 或用以固定磁夾板之釘子或螺絲, 其在木材內之深度, 至少應為磁夾板厚度加磁珠高度總和之一半, 釘子須使用附軟墊圈者 五 紮線 : 導線截面積為八平方毫米以上者, 固定在磁珠時, 應以絕緣紮線綁紮 六 採磁珠配線之磁珠選用及固定方式如下 : ( 一 ) 使用線徑在二二平方公厘以上之絕緣線時 第一百九十八條使用線徑在二二平方公厘以上之絕緣線時應裝設中號磁珠 六 平方公厘以上應裝設大號磁珠 第一百九十九條紮線應符合左列規定 : 一 紮線應使用直徑 九公厘以上之被覆銅線 如配線線徑在一四平方公厘以下者, 可採用 九公厘, 五 平方公厘以下者應採用一 二公厘, 超過五 平方公厘者應採用一 六公厘 二 如因施工困難無法使用紮線時, 可改用無需紮線之磁珠, 將導線置於磁珠線槽內, 再用螺絲釘固定之 三 如因導線線徑過大時, 可用二個普通磁珠排列一處, 將導線夾持於線溝間 四 第二款及第三款規定限用於乾燥及少塵埃之地點 第二百條紮線綁縛法應符合左列規定 : 一 若導線線徑在一四平方公厘以下者紮線綁縛法為單繞如圖二 ~ 一所示 二 若導線線徑超過一四平方公厘者, 紮縛法為複繞如圖二 ~ 二所示 三 在線路之終點應用紮線將導線綁縛於磁珠上, 其綁縛法須如圖二 ~ 三所示, 紮線捲數應參照表二 ~ 一 一 條次變更 二 現行條文第一百九十八條至第二百零七條移列至第六款 三 線路穩固才能確保線路可靠運轉, 為防固定及支撐不良, 造成導線鬆脫與掉落, 引起事故, 爰參考 NEC 增訂 第三章 -110

112 應裝設中號磁珠 六 平方公厘以上應裝設大號磁珠 ( 二 ) 紮線應符合左列規定 : 1. 紮線應使用直徑 九公厘以上之被覆銅線 如配線線徑在一四平方公厘以下者, 可採用 九公厘, 五 平方公厘以下者應採用一 二公厘, 超過五 平方公厘者應採用一 六公厘 2. 如因施工困難無法使用紮線時, 可改用無需紮線之磁珠, 將導線置於磁珠線槽內, 再用螺絲釘固定之 3. 如因導線線徑過大時, 可用二個普通磁珠排列一處, 將導線夾持於線溝間 4. 第二款及第三款規定限用於乾燥及少塵埃之地點 ( 三 ) 紮線綁縛法應符合左列規定 : 1. 若導線線徑在一四平方公厘以下者紮線綁縛法為單繞如圖 所示 2. 若導線線徑超過一四平方公厘者, 紮縛法為複繞如圖 所示 3. 在線路之終點應用紮線將導線綁縛於磁珠上, 其綁縛法須如圖 所示, 紮線捲數應參照表 第二十五節超過六百伏特之建築物外架空導線 第 條 ( 定義 ) 建築物外架空導線指單一導線 絕緣線 被覆線 一 本節新增 二 國內大範圍建築物與基地之用電戶, 利用電壓超過六百伏特架空系統配電者, 已甚為普遍, 爰參考 NEC399 增訂 一 本條新增 二 超過六百伏特之建築物外架空導線為本節專有名 第三章 -111

113 或裸線, 裝設於建築物外之支持物上 第 條 ( 適用場所 ) 超過六百伏特之建築物外架空導線, 僅得使用於下列情形或場所之超過六百伏特電力系統 : 一 建築物外 二 作為接戶導線 幹線或分路用 第 條 ( 支撐 ) 超過六百伏特屋外架空導線, 其支撐規定如下 : 一 導線 : 超過六百伏特建築物外架空導線, 此系統導線間支撐之設計, 應依電業設備及用戶用電設備工程設計及監造範圍認定標準辦理設計, 其設計文件, 應含下列資料 : ( 一 ) 使用電壓 ( 二 ) 導線截面積 ( 三 ) 支撐物間之距離 ( 四 ) 支持物型式 ( 五 ) 風壓及冰荷重 ( 六 ) 突波保護二 構造 : 應以木桿 金屬桿 水泥桿或其組合結構物等支持物, 作為超過六百伏特架空導線之支撐 此系統每一支持物之設計及裝設, 應依電業設備及用戶用電設備工程設計及監造範圍認定標準辦理設計, 其設計文件, 應含下列資料 : ( 一 ) 土壤狀況 ( 二 ) 基礎及支持物配置 ( 三 ) 所有支持物及設備之重量 ( 四 ) 氣候荷重及其他狀況, 如冰 風力 溫度及雷擊等 詞, 為使本節相關條文語易更為明確, 爰參考 NEC 增訂 一 本條新增 二 超過六百伏特之架空導線, 因為露出型高壓配線, 其裝置於建築物內, 若遭人員碰觸, 較具有危險性, 爰參考 NEC 增訂為不適用場所 一 本條新增 二 架空線路係由導線 電桿及絕緣礙子等主要材料組裝而成, 其裝置規定爰參考 NEC 增訂 第三章 -112

114 ( 五 ) 方向改變之角度 ( 六 ) 鄰近支持物間之間距 ( 七 ) 終端結構之效應 ( 八 ) 支線及支線錨之強度 ( 九 ) 支持物大小及材質 ( 十 ) 硬體構件三 絕緣碍子 : 支撐導線之絕緣碍子, 應具備下列條件之額定 : ( 一 ) 相間電壓 ( 二 ) 每一個別裝設所要求之機械強度 ( 三 ) 符合表 之衝擊耐電壓 (BIL) 第 條 ( 導線管與管道之內部截面積及導線截面積百分佔比 ) 導線管之內部截面積及導線截面積百分佔比規定如下, 各電線組合之導線截面積佔比依表 3-263: 一 電氣金屬管 (EMT) 如表 (CNS 2606) 二 可撓金屬導線管 (FMC) 如表 (CNS 6101) 三 薄金屬導線管 (IMC) 如表 (CNS 2606) 四 厚金屬導線管 (RMC) 如表 (CNS 2606) 五 硬質聚氯乙烯電線導管 (PVC ) E 管如表 (CNS 1302) 六 硬質聚氯乙烯電線導管 (PVC)ES 管如表 (CNS 1302) 第一百九十二條磁夾板須裝置於建築物之側面或下方 第一百九十三條導線在同一平面上彎曲時, 須如圖一九三所示以小型磁珠支持外側導線之彎曲部分, 但如彎曲角度在九 度以上時, 其內側導線之彎曲部分與磁夾板間 一 本條新增 二 為使配設於各種導線管之導線穿線施工容易, 爰參考 Chapter 9 Tables Table 4 Dimensions and Percent Area of Conduit and Tubing 增訂 配合 NEC 架構調整修正條文, 目前實務上較少使用磁夾板相關施工, 爰已刪除 配合 NEC 架構調整修正條文, 目前實務上較少使用磁夾板相關施工, 爰已刪除 第三章 -113

115 應保持表一九三之規定距離 第一百九十四條導線在不同平面上彎曲時, 須如圖一九四所示加裝磁夾板支持 第一百九十五條導線交叉或分歧致接近建築物時須藏於塑膠管內, 如圖一九五所示, 磁夾板應裝於接近塑膠管之兩端 第一百九十六條使用線徑在一四平方公厘以上之導線時須裝設一線磁夾板或大型磁夾板 第二百零八條木槽板內之導線限用絕緣導線, 導線線徑在四公厘以上者, 應採用特製木槽板 第二百零九條木槽板配線應符合左列規定 : 一 木槽板工程限裝於顯露之乾燥地點 二 木槽板工程應裝於容易檢視之處 第二百十條木槽板規範應符合左列規定 : 一 木槽板必須用堅硬乾燥之木料, 如栗 木堅 檜製成, 形狀須平宜, 並須無瑕點或裂痕等 二 木槽板內外均須塗布防水凡立水 三 木槽板應具有底蓋二部, 俾將導線完全藏於槽板內 四 木槽板之線溝應具有適當之寬度, 使不致擠壓導線, 如小型者, 溝之深度及寬度各應為一 公厘, 大型者則應各為一五公厘 五 小型線溝相互間應隔離一八公厘以上, 大型則為二二公厘以上 六 板蓋暨板底之槽底 配合 NEC 架構調整修正條文, 目前實務上較少使用磁夾板相關施工, 爰已刪除 配合 NEC 架構調整修正條文, 目前實務上較少使用磁夾板相關施工, 爰已刪除 配合 NEC 架構調整修正條文, 目前實務上較少使用磁夾板相關施工, 爰已刪除 因實務上較少使用, 爰已刪除 因實務上較少使用, 爰已刪除 因實務上較少使用, 爰已刪除 第三章 -114

116 及槽邊木材之厚度應各在六公厘以上 第二百十一條木槽板內之導線不得有接頭或分歧, 但設有連接匣者不在此限 第二百十二條木槽板內之導線應在木槽板兩端附近支持之 第二百十三條木槽板之每一線溝內限裝置一根導線, 但同極不限制 第二百十四條木槽板沿須建築物緊貼設施, 若建築物係用磚 水泥等材料所築成, 則須加裝木板或以其他方法支持之, 如遇不能沿建築物設施木槽板時, 應先裝置適當支架而後緊貼設施之 第二百十五條木槽板不得貫穿建築物亦不得埋入水泥壁內 第二百十六條裝設木槽板底部時, 應在線溝間中央選擇適當部位以螺絲釘固定之, 並參照左列規定辦理 : 一 二線用木槽板須在距兩端三 公厘處及其間每隔六 公厘以下處以螺絲釘或洋釘固定之 二 三線用木槽板須在距兩端三 公厘處及其間交互相隔六 公厘以下處, 以螺絲釘固定之 二 三線用木槽板須在距兩端三 公厘處及其間交互相隔六 公厘以下處, 以螺絲釘固定之 第二百十七條裝設木槽板蓋部時, 應在線溝間中央處選擇適當部位以螺絲與木槽板底部密接釘合, 並參照左列規定 因實務上較少使用, 爰已刪除 因實務上較少使用, 爰已刪除 因實務上較少使用, 爰已刪除 因實務上較少使用, 爰已刪除 因實務上較少使用, 爰已刪除 因實務上較少使用, 爰已刪除 因實務上較少使用, 爰已刪除 第三章 -115

117 辦理 一 二線用木槽板須在距兩端六 公厘處及其間每隔五 公厘以下處以螺絲釘固定之 二 三線用木槽板須在距兩端三 公厘處及其間交叉互相隔五 公厘以下處以螺絲釘固定之 二 三線用木槽板須在距兩端三 公厘處及其間交叉互相隔五 公厘以下處以螺絲釘固定之 第二百十八條木槽板轉角連接時, 須將連接部分切成斜角併合, 同時應使連接部分之線溝光滑以免損傷導線之絕緣皮 因實務上較少使用, 爰已刪除 第三章 -116

118 表 3-4 低壓電纜或管路最小埋設深度 毫配線方米法 (mm) 線路地點 直埋電纜 厚及薄金屬導線管 硬非金屬導線管 道路及停車場 不屬上欄之其他住宅範圍內 註 :1. 本表適用於用戶用電範圍內, 但不含公共道路 2. 埋設地點有岩石者, 導線管上面應以 50 毫米以上厚度之混凝土板覆蓋 3. 若分路導線以電流額定 20 安培以下之過電流保護裝置, 及漏電啟斷裝置保護者, 或在水泥保護板下, 其間隔超過 50 毫米以上者, 其埋設深度得縮減至 300 毫米 規 格 表 3-12 置於導線管之交流電阻及電抗值 ( 三相交流頻率六十赫 電壓六百伏特 溫度攝氏七十五度 ) 歐姆 / 每公里 ( 對中性點 ) (AWG 歐姆 / 每仟英尺 ( 對中性點 ) 或交流電阻 - 所有未塗層銅有效阻抗 Z - 功率因數 0.85 有效阻抗 Z - 功率因數 0.85 X L ( 電抗 ) 所有電線交流電阻 - 鋁導線 kcmil) 導線之未塗層銅導線之鋁導線 PVC, 鋁導鋼導線管 PV 導線鋁導線管鋼導線管 PV 導線鋁導線管鋼導線管 PV 導線鋁導線管鋼導線管 PV 導線鋁導線管鋼導線管線管管管管管 第三章 -117

119 規 格 歐姆 / 每公里 ( 對中性點 ) (AWG 歐姆 / 每仟英尺 ( 對中性點 ) 或交流電阻 - 所有未塗層銅有效阻抗 Z - 功率因數 0.85 有效阻抗 Z - 功率因數 0.85 X L ( 電抗 ) 所有電線交流電阻 - 鋁導線 kcmil) 導線之未塗層銅導線之鋁導線 PVC, 鋁導鋼導線管 PV 導線鋁導線管鋼導線管 PV 導線鋁導線管鋼導線管 PV 導線鋁導線管鋼導線管 PV 導線鋁導線管鋼導線管線管管管管管 / / / / 第三章 -118

120 規 格 歐姆 / 每公里 ( 對中性點 ) (AWG 歐姆 / 每仟英尺 ( 對中性點 ) 或交流電阻 - 所有未塗層銅有效阻抗 Z - 功率因數 0.85 有效阻抗 Z - 功率因數 0.85 X L ( 電抗 ) 所有電線交流電阻 - 鋁導線 kcmil) 導線之未塗層銅導線之鋁導線 PVC, 鋁導鋼導線管 PV 導線鋁導線管鋼導線管 PV 導線鋁導線管鋼導線管 PV 導線鋁導線管鋼導線管 PV 導線鋁導線管鋼導線管線管管管管管 註 : 1. 表列數值皆以下列常數為基礎 : 股線為 B 類之 UL- 型號 RHH 電線, 帶有支架 電線之導電性為 100%IACS 銅及 61%IACS 鋁, 鋁管為 45%IACS 電容電抗 可忽略, 因在此種電壓下幾乎微不足道 此類阻抗值僅在 75 (167 ) 對此等參數始為有效, 惟可用 600 伏特 60 赫之電線類型為代表 2. 有效 Z 通過公式 R cos(θ)+x sin(θ) 計算, 其中 θ 為電路之功率因數角度 電流乘以相電壓下降之近似值所得的阻抗 本表中有效電阻值僅在 0.85 功率因數始為有 效 另一電路功率因數 (PF) 有效電阻(Z e) 可通過本表中 R 及 X L 值計算, 公式如下 :Z e=r PF+X Lsin[across(PF)] 表 3-14 垂直式管槽內導線支撐點最大間距 導線截面積 ( 平方毫米 ) 最大間距 ( 公尺 ) 50 以下 以下 25 l50 以下 以下 15 超過 250 l2 第三章 -119

121 表 3-35 電壓超過六百伏特之電纜或管路最小埋設深度 電路電壓 最小埋設深度 ( 毫米 ) ( 伏特 ) 直埋電纜 硬質非金屬導線管 厚及薄金屬導線管 601~ ~ 以上 1, 註 :1. 本表適用於用戶用電範圍內 ( 不含公共道路 ) 2. 採用硬質非金屬導線管時, 除應保持表列之深度外, 應在管之上方另舖 50 毫米以上厚之混凝土板 第三章 -120

122 規 (AWG 或 kcmil) 格 面積 表 3-33 導線特性 導線直流電阻 75 C 股全部銅 直徑直徑面積未塗層已塗層數量平方毫米截面積歐姆 / 歐姆 / 毫米英寸毫米英寸平方毫米平方英寸歐姆 / 公里歐姆 / 公里仟英尺仟英尺 歐姆 / 公里 / / / / 鋁 歐姆 / 仟英尺 第三章 -121

123 規 (AWG 或 kcmil) 格 面積 導線直流電阻 75 C 股全部銅 直徑直徑面積未塗層已塗層數量平方毫米截面積歐姆 / 歐姆 / 毫米英寸毫米英寸平方毫米平方英寸歐姆 / 公里歐姆 / 公里仟英尺仟英尺 歐姆 / 公里 註 : 1. 電阻值僅依據所提供之參數下適用, 在有塗層線股 不同之股型及不同溫度下須做電阻值之換算 2. 電阻值依溫度變化之換算公式 :R 2 = R 1 [1 + (T 2-75)] where cu = , AL = at 75 C. 3. 導線分別有約 9% 及 3% 經壓縮線股組成, 裸導線直徑小於表 5A 之實際壓縮電纜尺寸 4. 依據 IACS 被採用之導電率 : 銅為 100%, 鋁為 61% 5. B 類之線股被列與實心線相同之尺寸, 全部之直徑及面積即為其圓面積 鋁 歐姆 / 仟英尺 第三章 -122

124 表 開放式礙子配線 ( 依絕緣物溫度, 銅導線 ) 之安培容量表 ( 周溫 35 以下 ) 銅導線 60 絕緣物 75 絕緣物 90 絕緣物 線別 標稱截面積 根數 / 直徑 ( 平方毫米 ) ( 毫米 ) 安培容量 ( 安培 ) 單線 絞線 /0.8 7/1.0 7/1.2 7/1.6 7/2.0 7/2.3 7/2.6 19/1.8 19/2.0 19/2.3 19/2.6 19/2.9 37/2.3 37/2.6 61/2.3 61/2.6 61/2.9 61/ 第三章 -123

125 表 管槽 電纜及直埋地下配線 (2000 伏特以下導線絕緣體溫度 60 者 銅導線 ) 安培容量表 ( 周溫 35 以下 ) 線別 單線 絞線 銅導線 同一導線管內之導線數 標稱截面積 根數 / 直徑 3 以下 以上 ( 平方毫米 ) ( 毫米 ) 安培容量 ( 安培 ) /0.6 7/0.8 7/1.0 7/1.2 7/1.6 7/2.0 7/2.3 7/2.6 19/1.8 19/2.0 19/2.3 19/2.6 19/2.9 37/2.3 37/2.6 61/2.3 61/2.6 61/2.9 61/ 註 :1. 本表適用於管槽 電纜及直埋地下配線 2. 本表所稱導線數不包括中性線 接地或搭接線 控制線及訊號線 但單相三線式或三相四線式供電系統, 含有非線性負載及諧波電流在中性線上者, 則中性線仍應計入 3. 配電盤 ( 箱 ) 內導線之安培容量, 比照本表 導線數 3 以下 選定 第三章 -124

126 表 管槽 電纜及直埋地下配線 (2000 伏特以下導線絕緣體溫度 75 者 銅導線 ) 安培容量表 ( 周溫 35 以下 ) 銅導線 同一導線管內之導線數 線別 單線 絞線 標稱截面積 ( 平方毫米 ) 根數 / 直徑 ( 毫米 ) /0.6 7/0.8 7/1.0 7/1.2 7/1.6 7/2.0 7/2.3 7/2.6 19/1.8 19/2.0 19/2.3 19/2.6 19/2.9 37/2.3 37/2.6 61/2.3 61/2.6 61/2.9 61/3.2 3 以下 以上 安培容量 ( 安培 ) 註 :1. 本表適用於管槽 電纜及直埋地下配線 2. 本表所稱導線數不包括中性線 接地或搭接線 控制線及訊號線 但單相三線式或三相四線式供電系統, 含有非線性負載及諧波電流在中性線上者, 則中性線仍應計入 第三章 -125

127 表 管槽 電纜及直埋地下配線 (2000 伏特以下導線絕緣體溫度 90 者 銅導線 ) 安培容量表 ( 周溫 35 以下 ) 線別 單線 標稱截面積 ( 平方毫米 ) 銅導線 根數 / 直徑 ( 毫米 ) 同一導線管內之導線數 3 以下 以上 安培容量 ( 安培 ) 絞線 /0.6 7/0.8 7/1.0 7/1.2 7/1.6 7/2.0 7/2.3 7/2.6 19/1.8 19/2.0 19/2.3 19/2.6 19/2.9 37/2.3 37/2.6 61/2.3 61/2.6 61/2.9 61/ 註 :1. 本表適用於管槽 電纜及直埋地下配線 2. 本表所稱導線數不包括中性線 接地或搭接線 控制線及訊號線 但單相三線式或三相四線式供電系統, 含有非線性負載及諧波電流在中性線上者, 則中性線仍應計入 第三章 -126

128 表 低壓導線絕緣體之容許溫度表 絕緣電線之種類 絕緣物之種類絕緣體容許溫度備註 1.PVC 電線 1. 聚氯乙烯 (PVC) 2.RB 電線 ( 指天然橡膠之混合絕緣物 ) 2. 天然橡膠 (Natural Rubber) 3. 耐熱 PVC 電線 3. 耐熱聚氯乙烯 4.PE 電線 (POLYETHYLENE) 4. 聚乙烯 (Polyethylene,PE) 橡膠 5.SBR 電線 (STYRENE BUTADIENE 5. 苯乙烯丁二烯 (Styrene Butadiene) 橡膠 RUBBER) 6. 聚氯丁二烯橡膠絕緣電線 6. 聚氯丁二烯 (Polychloroprene) 橡膠 7.EP 橡膠電線 (ETEYLENE RUBBER) PROPYLENE 7. 乙丙烯 (Ethylene Propylene) 橡膠 8. 交連 PE 電線 (CROSSLINKED 8. 交連聚乙烯 (Crossliinked Polyethylene,XLPE) POLYETHYLENE) 9. 氯磺化聚乙烯橡膠絕緣電線 9. 氯磺化聚乙烯 (Chlorosulfumated Polyethylene) 橡膠註 : 未列入之電線, 得依其容許溫度別選用 第三章 -127

129 表 低壓導線於周溫超過 35 時安培容量之修正係數 周圍溫度 ( ) 絕緣體容許溫度 第三章 -128

130 表 三芯電壓為二千零一至三萬五千伏特電纜 ( 銅導線 ) 裝置於地下管路之安培容量表 電纜額定電壓 2001V 5000V 管路數一回路一管每管一條三回路三管每管一條六回路六管每管一條 單位 : 安培 (A) 標稱截面積 ( 平方毫米 ) V 35000V 一回路一管每管一條 三回路三管每管一條 六回路六管每管一條 註 :1. 絕緣體溫度 90, 負載因數 100% 2. 土壤溫度 20, 熱阻係數 (Rho) 90 -cm/w 3. 電纜額定電壓為 5000 伏特, 適用之電纜截面積為 8 平方毫米以上者 ; 8000 伏特為 14 平方毫米以上者 ; 伏特為 30 平方毫米以上者 ; 伏特者為 38 平方毫米以上者 ; 伏特者為 60 平方毫米以上者 第三章 -129

131 表 單芯三條電壓為二千零一至三萬五千伏特電纜 ( 銅導線 ) 裝置於地下管路之安培容量表 電纜額定電壓 管路數 單位 : 安培 (A) 標稱截面積 ( 平方毫米 ) V 5000V 一回路一管每管三條 三回路三管每管三條 六回路六管每管三條 V 35000V 一回路一管每管三條 三回路三管每管三條 六回路六管每管三條 註 :1. 絕緣體溫度 90, 負載因數 100% 2. 土壤溫度 20, 熱阻係數 (Rho) 90 -cm/w 3. 電纜額定電壓為 5000 伏特, 適用之電纜截面積為 8 平方毫米以上者 ; 8000 伏特為 14 平方毫米以上者 ; 伏特為 30 平方毫米以上者 ; 伏特者為 38 平方毫米以上者 ; 伏特者為 60 平方毫米以上者 第三章 -130

132 表 單芯電壓為二千零一伏特至三萬五千伏特電力電纜 ( 銅導線 ) 直埋地下之安培容量表 ( 單位 : 安培 (A)) 電纜額定電壓 2001V 5000V 回路數 標稱截面積 ( 平方毫米 ) 一回路三條 二回路六條 V 一回路三條 V 二回路六條 註 :1. 絕緣體溫度 90, 負載因數 100% 2. 埋設最高深度 900 毫米, 電纜間距 190 毫米, 二回路間距 600 毫米 3. 土壤溫度 20, 熱阻係數 (Rho) 90 -cm/w 4. 電纜額定電壓為 5000 伏特, 適用之電纜截面積為 8 平方毫米以上者 ; 8000 伏特為 14 平方毫米以上者 ; 伏特者為 38 平方毫米以上者 ; 伏特者為 60 平方毫米以上者 第三章 -131

133 表 單芯三條絞合電壓為二千零一伏特至三萬五千伏特電纜 ( 銅導線 ) 直埋地下之安培容量表 ( 單位 : 安培 (A)) 電纜額定電壓 2001V 5000V 回路數 標稱截面積 ( 平方毫米 ) 一回路三條 二回路六條 V 一回路三條 V 二回路六條 註 :1. 絕緣體溫度 90, 負載因數 100% 2. 埋設最高深度 900 毫米, 二回路間距 600 毫米 3. 土壤溫度 20, 熱阻係數 (Rho) 90 -cm/w 4. 電纜額定電壓為 5000 伏特, 適用之電纜截面積為 8 平方毫米以上者 ; 8000 伏特為 14 平方毫米以上者 ; 伏特者為 38 平方毫米以上者 ; 伏特者為 60 平方毫米以上者 第三章 -132

134 表 三芯電壓為二千零一至三萬五千伏特電纜 ( 銅導線 ) 直埋地下之安培容量表 ( 單位 : 安培 (A)) 電纜額定電壓 回路數 標稱截面積 ( 平方毫米 ) V 5000V 一回路一條 二回路二條 V 一回路一條 V 二回路二條 註 :1. 絕緣體溫度 90, 負載因數 100% 2. 埋設最高深度 900 毫米, 二回路間距 600 毫米 3. 土壤溫度 20, 熱阻係數 (Rho) 90 -cm/w 4. 電纜額定電壓為 5000 伏特, 適用之電纜截面積為 8 平方毫米以上者 ; 8000 伏特為 14 平方毫米以上者 ; 伏特者為 38 平方毫米以上者 ; 伏特者為 60 平方毫米以上者 第三章 -133

135 表 電壓為二千零一伏特至三萬五千伏特電纜 ( 銅導線 ) 空中架設之安培容量表 ( 單位 : 安培 (A)) ( 單位 : 安培 (A)) 芯數電纜額定電壓 標稱截面積 ( 平方毫米 ) V 5000V 單芯 5001V 15000V V 35000V 三芯 2001V 5000V V 35000V 單芯三條絞合 2001V 5000V V 35000V 註 :1. 絕緣體溫度 周圍溫度 電纜額定電壓為 5000 伏特, 適用之電纜截面積為 8 平方毫米以上者 ; 8000 伏特為 14 平方毫米以上者 ; 伏特為 30 平方毫米以上者 ; 伏特者為 38 平方毫米以上者 ; 伏特者為 60 平方毫米以上者 第三章 -134

136 電纜額定電壓 2001V 5000V 5001V 35000V 表 單芯三條電壓為二千零一伏特至三萬五千伏特電纜 ( 銅導線 ) 裝置於導線管 ( 空氣中 ) 之安培容量表 ( 單位 : 安培 (A)) 標稱截面積 ( 平方毫米 ) 備註 :1. 絕緣體溫度 90, 周圍溫度 電纜額定電壓為 5000 伏特, 適用之電纜截面積為 8 平方毫米以上者 ; 8000 伏特為 14 平方毫米以上者 ; 伏特為 30 平方毫米以上者 ; 伏特者為 38 平方毫米以上者 ; 伏特者為 60 平方毫米以上者 第三章 -135

137 電纜額定電壓 2001V 5000V 5001V 35000V 表 三芯電壓為二千零一伏特至三萬五千伏特電纜 ( 銅導線 ) 裝置於導線管 ( 空氣中 ) 之安培容量表 ( 單位 : 安培 (A)) 標稱截面積 ( 平方毫米 ) 備註 :1. 絕緣體溫度 90, 周圍溫度 電纜額定電壓為 5000 伏特, 適用之電纜截面積為 8 平方毫米以上者 ; 8000 伏特為 14 平方毫米以上者 ; 伏特為 30 平方毫米以上者 ; 伏特者為 38 平方毫米以上者 ; 伏特者為 60 平方毫米以上者 表 電壓為二千零一伏特至三萬五千伏特電纜安培容量修正係數 溫度 地下敷設 空氣中裝置 第三章 -136

138 表 3-37 二千零一至三萬五千伏特電力電纜最小線徑電纜額定電壓 ( 仟伏 ) 最小線徑 ( 平方毫米 ) 導線數量 1 2 超過 2 表 3-41 所有導線類型 註 : 1. 導線及固定電線之最多數量, 係以所有相同線徑之導線 ( 總截面積包括絕緣體 ) 可穿入使用之導線管或管道管徑內計算 2. 本表僅適用於完整之導線管或管道系統, 而不適用於短節導線管或管道, 保護暴露線路避免受外力損壞 3. 在裝設時, 計算導線管或管道之容積, 應包括設備接地導線或搭接導線 設備接地導線或搭接導線 ( 絕緣或裸線 ) 應以實際截面積計算 4. 導線管或管道內接頭最大長度不能超過 600 毫米, 此接頭要裝設於線盒 電氣箱及類似之封閉箱體間, 接頭可佔總截面積之 60%, 且不適用第 3-44 條規定之修正係數 5. 不包括在本章之導線, 如多芯電纜及光纖電纜等, 應使用其實際截面積 6. 計算導線管或管道內導線之最多數量, 所有導線線徑相同 ( 總截面積包括絕緣體 ), 若計算值小數點後為 0.8 以上者, 應採用第二多之總數來決定導線之最多數量 7. 如本規則其他章節規定可使用裸導線者, 得採用表 3-33 規定之裸導線截面積 8. 由二條以上導線組成之多芯電纜, 應當作單一導線來計算佔用管道空間之百分比 電纜有橢圓形之截面積時, 其截面積之計算應使用橢圓形之主直徑作為圓形直徑之基準 第三章 -137

139 表 終端 ( 端子 ) 處之最小導線彎曲空間及配線槽之最小寬度 每一端子之導線數 導線截面積 ( 平方毫米 ) 毫米英寸毫米英寸毫米英寸毫米英寸毫米英寸 ( 或 AWG) 不指定 8-14 ( 或 8 6 AWG) / ( 或 4 3 AWG) ( 或 2 AWG) / 2 50 ( 或 1 AWG) ( 或 1/0 2/0 AWG) / ( 或 3/0 4/0 AWG) ( 或 250 kcmil) / ( 或 kcmil) ( 或 kcmil) ( 或 kcmil) ( 或 kcmil) ( 或 kcmil) ( 或 kcmil) 附註 : 終端 ( 端子 ) 處之彎曲空間應從導線端子或接頭之末端 ( 導線離開端子之延伸方向 ) 算起, 直線量測至內箱壁 隔柵或阻體之距離 第三章 -138

140 表 終端 ( 端子 ) 處之導線彎曲空間 導線截面積 ( 平方毫米 ) 每一端子之導線數 以上毫米英寸毫米英寸毫米英寸毫米英寸 ( 或 AWG) 不指定 8 ( 或 8 AWG) / 2 14 ( 或 6 AWG) ( 或 4 AWG) ( 或 3 AWG) ( 或 2 AWG) / 2 50 ( 或 1 AWG) / 2 60 ( 或 1/0 AWG) / / ( 或 2/0 AWG) / 2 85 ( 或 3/0 AWG) 165 a 6 1 / 2 a 165 a 6 1 / 2 a ( 或 4/0 AWG) 178 b 7 b 190 c 7 1 / 2 c 216 a 8 1 / 2 a 125 ( 或 250 kcmil) 216 d 8 1 / 2 d 229 d 8 1 / 2 d 254 b 9 b ( 或 300 kcmil) 254 e 10 e 254 d 10 d 279 b 11 b ( 或 350 kcmil) 305 e 12 e 305 e 12 e 330 e 13 e 356 d 14 d 200 ( 或 400 kcmil) 330 e 13 e 330 e 13 e 356 e 14 e 381 e 15 e 250 ( 或 500 kcmil) 356 e 14 e 356 e 14 e 381 e 15 e 406 e 16 e 300 ( 或 600 kcmil) 381 e 15 e 406 e 16 e 457 e 18 e 483 e 19 e 350 ( 或 700 kcmil) 406 e 16 e 457 e 18 e 508 e 20 e 559 e 22 e 375 ( 或 750 kcmil) 432 e 17 e 483 e 19 e 559 e 22 e 610 e 24 e 400 ( 或 800 kcmil) ( 或 900 kcmil) ( 或 1000 kcmil) ( 或 1250 kcmil) 第三章 -139

141 750 ( 或 1500 kcmil) ( 或 1750 kcmil) ( 或 2000 kcmil) 附註 :1. 終端 ( 端子 ) 處之導線彎曲空間應從導線之端子或接頭之末端算起, 向垂直內箱壁之方向, 量測至內箱壁之距離 2. 僅供一條導線使用之可動式或插入式導線端子, 其彎曲空間得按下列毫米數 ( 或英寸數 ) 予以縮減 a 毫米 ( 或 1/2 英寸 ) b 毫米 ( 或 1 英寸 ) c 毫米 ( 或 1 1 / 2 英寸 ) d 毫米 ( 或 2 英寸 ) e 毫米 ( 或 3 英寸 ) 表 電纜支援點間隔 裝設處所 最大間隔 (m) 建物之側面或下面以水平方向裝設 1 人可能觸及處所 1 其他處所 2 電纜接頭 接線盒 器具等之連接處所連接點起 0.3 第三章 -140

142 表 薄金屬導線管之選定 (10 條以下者 ) 單線 ( 毫米 ) 線徑 絞線 ( 平方毫米 ) 註 :1. 導線 1 條適用於設備之接地線及直流電路 2. 薄金屬導線管之管徑根據 CNS 規定以外徑表示 導線數 最小管徑 ( 毫米 ) 第三章 -141

143 表 薄金屬導線管之最多導線數 ( 超過 10 條者 ) 線徑標稱管徑 ( 毫米 ) 單線 ( 毫米 ) 絞線 ( 平方毫米 ) 註 : 薄金屬導線管之管徑按 CNS 規定以外徑之奇數表示 表 薄金屬導線管之最多導線數 ( 彎曲較少且容易拉線及換線者 ) 線徑標稱管徑 ( 毫米 ) 單線 ( 毫米 ) 絞線 ( 平方毫米 ) 註 : 薄金屬導線管之管徑按 CNS 規定以外徑之奇數表示 表 薄金屬導線管截面積之 32% 及 48% 標稱管徑 ( 毫米 ) 截面積之 32%( 平方毫米 ) 截面積之 48%( 平方毫米 ) 標稱管徑 ( 毫米 ) 截面積之 32%( 平方毫米 ) 截面積之 48%( 平方毫米 ) 第三章 -142

144 表 導線 ( 含導線絕緣及被覆 ) 之截面積 線徑截面積 ( 平方毫米 ) 單線 ( 毫米 ) 絞線 ( 平方毫米 ) 表 絕緣導線穿入金屬管內之校正係數 線徑校正係數單線 ( 毫米 ) 絞線 ( 平方毫米 ) 以上 第三章 -143

145 表 厚金屬導線管之選定 (10 條以下者 ) 線徑單線 ( 毫米 ) 絞線 ( 平方毫米 ) 導線數 最小管徑 ( 毫米 ) 註 :1. 導線 1 條適用於設備之接地線及直流電路 2. 厚金屬導線管之管徑根據 CNS 規定以內徑表示 第三章 -144

146 表 厚金屬導線管之最多導線數 ( 超過 10 條者 ) 線徑標稱管徑 ( 毫米 ) 單線 ( 毫米 ) 絞線 ( 平方毫米 ) 註 : 厚金屬導線管之管徑按 CNS 規定以內徑之偶數表示 表 厚金屬導線管之最多導線數 ( 彎曲較少且容易拉線及換線者 ) 線徑 單線 ( 毫米 ) 絞線 ( 平方毫米 ) 標稱管徑 ( 毫米 ) 註 : 厚金屬導線管之管徑按 CNS 規定以內徑之偶數表示 第三章 -145

147 標稱管徑 ( 毫米 ) 表 厚金屬導線管截面積之 32% 及 48% 截面積之截面積之截面積之截面積之標稱管徑 32% 48% 32% 48% ( 毫米 ) ( 平方毫米 ) ( 平方毫米 ) ( 平方毫米 ) ( 平方毫米 ) 表 可撓金屬導線管 (FMT) 使用中不常彎曲者之最小彎曲半徑 標稱管徑 最小彎曲半徑 公制 英制 毫米 英寸 12 3/ / / 表 可撓金屬導線管 (FMT) 裝設完成後不再彎曲者之最小彎曲半徑 標稱管徑 最小彎曲半徑 公制 英制 毫米 英寸 12 3/ / / 第三章 -146

148 單線 ( 毫米 ) 線徑 絞線 ( 平方毫米 ) 表 可撓金屬導線管之選定 (10 條以下者 ) 導線數 註 :1. 導線一條適用於接地線及直流電路之電線 2. 本表係依據實驗及經驗訂定 最小管徑 ( 毫米 ) 表 可撓金屬導線管之最多導線數 ( 超過 10 條者 ) 線徑標稱管徑 ( 毫米 ) 單線 ( 毫米 ) 絞線 ( 平方毫米 ) 第三章 -147

149 表 可撓金屬導線管之最多導線數 ( 彎曲較少且容易拉線及換線者 ) 線徑標稱管徑 ( 毫米 ) 單線 ( 毫米 ) 絞線 ( 平方毫米 ) 標稱管徑 ( 毫米 ) 表 可撓金屬導線管截面積之 32% 及 48% 截面積之 32% ( 平方毫米 ) 截面積之 48% ( 平方毫米 ) 標稱管徑 ( 毫米 ) 截面積之 32% ( 平方毫米 ) 表 可撓金屬導線管支撐點最大間距 截面積之 48% ( 平方毫米 ) 裝設處所 最大間距 ( 公尺 ) 置於建築物之側面或下面水平方向裝置 1 人可能觸及之處所 1 其他 2 可撓金屬導線管相互連接或與接線盒 器具等連接 自連接處起 第三章 -148

150 表 金屬可撓導線管支撐點間距離 裝設處所 最大距離 ( 公尺 ) 置於建築物之側面或下面水平方向裝置 1 人可能觸及之處所 1 其他 2 金屬可撓導線管相互連接或與接線盒 器具等連接 自連接處起 0.3 表 硬非金屬導線管管徑之選定 (10 條以下者 ) 線徑 單線 ( 毫米 ) 絞線 ( 平方毫米 ) 註 : 管徑根據 CNS 規定以內徑表示 導線數 最小管徑 ( 毫米 ) 第三章 -149

151 表 硬非金屬導線管之最多導線數 ( 超過 10 條者 ) 線徑標稱管徑 ( 毫米 ) 單線 ( 毫米 ) 絞線 ( 平方毫米 ) 註 : 管徑根據 CNS 規定以內徑表示 表 硬非金屬導線管最多導線數 ( 彎曲較少且容易拉線及換線者 ) 線徑標稱管徑 ( 毫米 ) 單線 ( 毫米 ) 絞線 ( 平方毫米 ) 註 : 管徑根據 CNS 規定以內徑表示 第三章 -150

152 標稱管徑 ( 毫米 ) 表 硬非金屬導線管截面積之 32% 及 48% 截面積之 32% ( 平方毫米 ) 截面積之標稱管徑 48% ( 毫米 ) ( 平方毫米 ) 截面積之 32% ( 平方毫米 ) 截面積之 48% ( 平方毫米 ) 表 高密度聚乙烯導線管最小彎曲半徑 標稱管徑 最小彎曲半徑 公制 英制 毫米 英寸 16 1/ / 第三章 -151

153 表 合成樹脂可撓導線管管徑之選定 ( 十條以下者 ) 線徑導線數 單線 ( 毫米 ) 絞線 ( 平方毫米 ) 最小管徑 ( 毫米 ) 註 :1. 導線 1 條適用於設備之接地線及直流電路 管徑根據 CNS 規定以內徑表示 表 合成樹脂可撓導線管之最多導線數 ( 超過十條者 ) 線 單線 ( 毫米 ) 1.6 徑 絞線 ( 平方毫米 ) 最 小管徑 ( 毫米 ) 註 : 管徑根據 CNS 規定以內徑表示 第三章 -152

154 表 合成樹脂可撓導線管之最多導線數 ( 管長六公尺以下 ) 線 單線 ( 毫米 ) 徑 絞線 ( 平方毫米 ) 註 : 管徑根據 CNS 規定以內徑表示 8 最 小管 徑 ( 毫米 ) 表 合成樹脂可撓導線管截面積之 32% 及 48% 標稱管徑 ( 毫米 ) 截面積之 32% ( 平方毫米 ) 截面積之 48% ( 平方毫米 ) 第三章 -153

155 表 絕緣導線穿入合成樹脂可撓導線管內之校正係數 線 單線 ( 毫米 ) 絞線 ( 平方毫米 ) 以上 徑 校正係數 表 在線槽內超過 3 條載流導線之修正係數 導線數 修正係數 以上 35 表 導線安培容量修正係數 導線數 修正係數 31 至 以上 0.5 第三章 -154

156 管槽尺寸 1 5/8 * 13/16 1 5/8 * 1 1 5/8 * 1 3/8 1 5/8 * 1 5/8 1 5/8 * 2 7/16 1 5/8 * 3 1/4 1 1/2 * 3/4 1 1/2 * 1 1/2 1 1/2 * 1 7/8 1 1/2 * 3 表 導線安培容量更正係數 導線數 更正係數 31 至 以上 0.35 表 懸吊型管槽之尺寸及內部截面積 截面積 4070 截面積 (1) 25% 截面積 (2) 平方毫米平方毫米平方毫米 註 : (1) 管槽連接外部連接配件者, 應使用管槽內 4070 配線截面積計算, 以決定容許導線數量 (2) 管槽連接外部連接配件者, 應使用管槽內 25% 配線截面積計算, 以決定容許導線數量 第三章 -155

157 表 電纜架作為設備接地導線之金屬架構最小截面積 電纜架系統內任何電纜電路, 其接地故障保護裝置之最大熔線安培設定, 斷路器安培跳脫裝置, 或斷路器保護電驛安培跳脫裝置 金屬最小截面積鋼製電纜架平方毫米 鋁製電纜架平方毫米 第三章 -156

158 圖 註 : 1.θ 應在 90 以上 2.L 如不滿 300 公厘時, 磁珠 ( 甲 ) 可省略 圖 第三章 -157

159 處所沿建築物設施時不沿建築物懸空設施時 圖 表 導線相互間導線與敷設面相鄰二支援點 支援物 最小距離 間最小距離 間最大距離 (mm) (mm) (mm) 磁夾板 磁珠 磁夾板 磁珠 磁珠 第三章 -158

160 表 處所 導線相互間導線與敷設面相鄰二支援點 最小距離 (mm) 間最小距離 (mm) 間最大距離 (mm) 沿建築物設施時 不沿建築物懸空設施時 圖 第三章 -159

161 圖 圖 第三章 -1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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