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董会成立公告

Size: px
Start display at page:

Download "校董会成立公告"

Transcription

1 武汉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 修订 )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党的教育方针, 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和生活秩序, 保障学生身心健康, 提高教学质量, 培养德 智 体 美全面发展的高素质人才, 根据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 41 号 ) 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 和 武汉学院学生管理规定 ( 武汉学院政字 号 ), 结合学校实际, 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普通全日制本科 专科和专升本学生的管理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第三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 持录取通知书, 按我校 新生入学须知 要求, 在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 应以书面形式并附相关证明材料, 向学校招生部门办理请假手续, 事假不超过 2 周, 病假不超过 1 个月 未请假 请假未获批准或请假逾期的, 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 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新生报到入学时, 由招生部门对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 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 予以注册学籍 ; 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 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 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 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 取消入学资格 1

2 第五条新生在入学报到期间, 因个人或者其他不可抗力等原因不能报到入学的, 可以在报到入学一周内向学校招生部门申请保留入学资格, 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 保留入学资格期限以整学年为单位, 最长不得超过 2 年 新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 ( 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 ), 学校保留其入学资格至退役后 2 年 学生在退伍当年或第二年新生入学报到时, 凭退伍通知和录取通知书等相关材料, 向学校申请入学, 经相关部门审查合格, 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 ; 审核不合格或在退伍后两年内, 未在新生报到时向学校申请入学者, 将被取消入学资格 新生因患有疾病 ( 含心理或精神类疾病 ), 经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或专科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 在入学报到时限内由本人提出申请, 经学校批准, 允许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并回家治疗, 逾期未办理保留入学资格手续者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在保留入学资格期间经治疗康复者, 应在下一学年新生报到前持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或专科医院康复证明, 向学校申请重新入学, 经审查合格, 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 ; 审核不合格或在当年新生报到时未向学校申请重新入学者, 将被取消入学资格 第六条新生入学后, 学校招生部门应在 3 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 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 ( 一 ) 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 ( 二 ) 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 合乎相关规定 ; 2

3 ( 三 ) 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 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 ( 四 ) 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 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 生活 ; ( 五 ) 艺术 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经复查, 如发现学生存在以上弄虚作假 徇私舞弊等情形的, 确定为复查不合格, 取消学籍 ; 情节严重的, 学校将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经复查, 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 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 认为通过治疗一年内可以达到入学体检标准者, 可以按照第五条的规定申请保留入学资格 第七条取得学校学籍的学生, 由学籍管理部门办理学生证, 学生所在院 ( 系 ) 建立学籍档案 学籍档案内容包括 : 新生入学前基本资料 新生入学登记表 学生成绩单 学生在校期间学年鉴定表 奖励及处分记载和毕业生登记表等相关材料 第八条每学期开学时, 学生应按学校规定以班为单位办理注册手续, 不能如期注册的, 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 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 不予注册 未办理暂缓注册手续, 逾期两周未报到的, 视为放弃学籍, 按自动退学处理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 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3

4 学生管理部门应于注册截止次日向学籍管理部门报送 学生注册情况 第三章学制与学习年限第九条本科基本学制为四年 专科基本学制为三年, 普通专升本基本学制为两年 根据学生提前或者推迟修满培养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的不同情况, 学生修业年限最长不超过主修专业规定学制年限两年, 即本科生修业年限最长为六年, 专科生修业年限最长为五年 超过修业年限者 ( 服兵役 休学创业除外 ) 不予注册 休学 保留学籍 ( 服兵役 创业除外 ) 等均含在最长修业年限内 创新创业学生经本人书面申请, 院系领导审核, 学籍管理部门备案, 可适当调整学业进程 延长修业年限, 也可申请休学进行创新创业 第四章转专业与转学第十条学生经录取或入校后, 因特殊情况确需转专业的, 按学校转专业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学生入学后一般应当在我校完成学业 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 特别需要, 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 可以申请转学 第十二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经学校认定同意, 可以申请转学 : ( 一 ) 因病, 确实无法继续在我校学习的, 学生须提供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检查证明 ; 4

5 ( 二 ) 确有某种特殊困难, 不转学无法继续坚持学习的 ; ( 三 ) 确有专长, 转学更能发挥其专长的 ; ( 四 ) 其它经学校认定不适宜在我校学习的 ; ( 五 ) 因学校培养条件改变等非本人原因的 第十三条学生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不得转学 : ( 一 ) 入学未满一学期或毕业前一年的 ; ( 二 ) 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 ( 三 ) 由低学历层次转入高学历层次的 ; ( 四 ) 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 ( 五 ) 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 ( 六 ) 应予退学或者可予退学的 学生因学校培养条件改变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转学的, 学校应当出具证明, 由湖北省教育厅协调转学到同层次学校 第十四条学生转学, 应按以下程序办理 : ( 一 ) 申请转出我校的学生, 由本人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 说明理由, 学籍管理部门审查, 分管校领导签署意见, 校监管理委员会批准同意进行公示, 公示期为 7 天, 公示期内无异议, 经转入学校同意 ; 跨省 ( 市 自治区 ) 转学, 还须转入学校所在省 ( 市 自治区 ) 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方可转学 ( 二 ) 申请转入我校的学生, 经所在院校批准同意后, 由学籍管理部门负责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 认定符合我校培养要求且有培养能力的, 报分管校领导签署意 5

6 见, 校监管理委员会批准同意后, 进行公示, 公示期为 7 天, 公示期内无异议, 可以拟转入我校 ; 跨省 ( 市 自治区 ) 转入我校的, 还需转出学校所在省 ( 市 自治区 ) 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方可转学 ( 三 ) 获准转学的学生, 学校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第五章休学及复学第十五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 应予休学 : ( 一 ) 因伤 病, 经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诊断, 需要停课治疗或者休养时间达到一学期总学时的三分之一 ( 或六周 ) 以上的 ; ( 二 ) 单学期请假累计超过该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的 ; ( 三 ) 因自主创业或其他原因, 本人申请, 经学校认定可以休学的 ; ( 四 ) 因其它特殊原因, 本人申请休学或学校认为应当休学的 第十六条学生休学由本人提出申请, 经学生所在院 ( 系 ) 领导审核签署意见后, 报学籍管理部门批准 休学学生的有关问题, 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 ( 一 ) 学生休学申请一经批准, 即停止校内一切活动, 及时办理休学手续离校 学生休学期间, 学校应为其保留学籍, 但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 因病休学学生的医疗费按国家及当地的有关规定处理 休学期间不得返校上课或考试 ; 6

7 ( 二 ) 学生休学期间的户口不迁出学校 ; ( 三 ) 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限, 因病重及其他特殊原因经学校批准, 可连续休学 2 次, 但累计不得超过 2 年 ; ( 四 ) 休学创业的学生, 经相关部门认定后可连续休学 2 次, 但累计不得超过 4 年 ; ( 五 ) 新生和在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 ( 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 ), 学校保留其入学资格或者保留学籍至退役后 2 年 ; ( 六 ) 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 在联合培养学校学习期间, 学校同时为其保留学籍 应征入伍和跨校联合培养的学生, 在保留学籍期间, 学校应与其实际所在的部队 学校等组织建立管理关系 第十七条学生休学期满前应当在学校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复学申请, 经学校复查合格, 方可复学 ( 一 ) 因病休学的学生, 申请复学时应由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 证明恢复健康, 并经学校指定医院复查合格, 方可复学 ( 二 ) 休学学生不得提前复学 ( 三 ) 休学学生可于期满前两周提出复学申请 ( 四 ) 休学期间, 学生在校外如有违法和严重违纪行为的, 一经查明, 取消其复学资格 ( 五 ) 休学期满一个月内未提出复学申请者, 取消复学资格按自动退学处理 7

8 ( 六 ) 复学学生原则上编入原专业的低年级学习 低年级无后续专业时, 由学校编入相近专业, 并按学校规定缴纳各项费用 第十八条学校不对学生在保留入学资格 休学 保留学籍期间发生的事故负责 第六章留级 退学 注销学籍第十九条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的考核, 学校对学生所获学分每学年末清理一次, 课程成绩未到达学校要求的, 学校给予留级处理, 学校安排其到下一年级相同专业进行学习, 下一年级没有相同专业的, 安排在相近专业学习 ; 第二十条学生有以下情况之一的, 学校给予留级处理, 随下一年级进行学习 : 1 本专科学生每学年经补考后所获学分未达到培养方案规定 70%-80% 的 ; 2 经学校认定可以给予留级处理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一条学校在下一学年开学一个月内对学生课程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的给予留级处理, 被留级处理的学生按规定缴纳学费 住宿费及其他规定的费用 学生在校期间最多只能留级处理两次, 且留级的学习时间计入学校规定的修业年限中 ; 第二十二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 学校可予退学处理 : 8

9 ( 一 ) 根据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或专科医院诊断, 患有疾病 ( 含心理或精神类疾病的 ) 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 ; ( 二 ) 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 ( 三 ) 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 ( 四 ) 学校规定的不能完成学业 应予退学的其他情形 ( 五 ) 不论何种原因, 在校学习时间累计超过最长修业年限的 ; ( 六 ) 休学 保留入学资格 保留学籍期满, 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 ( 七 ) 留级处理超过两次的 ; ( 八 ) 本专科学生每学年经补考后所获学分未达到培养方案规定 80% 以上 ; ( 九 ) 本人申请退学的 本条 1-4 项由学生管理部门负责受理,5-9 项由学籍管理部门负责受理 第二十三条学生有以下情形之一, 可予注销学籍 : ( 一 ) 学生因意外事故身亡 ; ( 二 ) 其它被学校认定须注销学籍的 第二十四条学生退学应按下列程序办理 : ( 一 ) 因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五至八款原因退学的学生, 由学籍管理部门提供筛查名单, 学生所在院 ( 系 ) 提 9

10 出书面报告, 经院 ( 系 ) 负责人签署意见, 学务与学籍管理部门审核, 分管校领导签署意见后, 报校监管理委员会批准 ; ( 二 ) 学生本人要求退学, 由学生本人填写 武汉学院退学申请表, 提出书面申请, 经家长签字同意, 学生所在院 ( 系 ) 负责人签署意见, 学籍管理部门审核, 分管校领导批准 ; ( 三 ) 因本办法第二十三条原因注销学籍的学生, 由学生所在院 ( 系 ) 提出书面报告, 经所在院 ( 系 ) 负责人签署意见, 学籍管理部门审核, 分管校领导签署意见后, 报校监管理委员会批准 ; ( 四 ) 退学决定下达后, 学生在校的一切待遇同时中止 学生应在收到退学通知一周内办理完各项手续离校 第七章学籍电子注册信息变更第二十五条学籍电子注册信息是在校学生学年电子注册 毕业生学历和学位证书电子注册的重要审核依据, 注册后原则上在校期间不进行信息变更 第二十六条学生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可申请学籍信息变更 : 1 由于录取信息错误导致学籍信息错误的; 2 由于公安户籍管理部门办理身份证时出现身份证重号错误的 第二十七条学生申请学籍电子信息变更的时间为第三学期的九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的四个月内, 逾期不予受理 10

11 第八章毕业 结业第二十八条凡具有我校正式学籍的学生, 在学校规定的最长修业年限内, 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内容, 成绩合格, 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 经毕业资格审核, 准予毕业, 由学校颁发毕业证书 第二十九条符合学校学位授予条件的, 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授予学位 第三十条学生在学校规定的最长修业年限内, 仍未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 未达到毕业要求的, 发给结业证书 第三十一条本人申请退学 ( 不含开除学籍的 ), 学校颁发肄业证书或者写实性学习证明 肄业证书注明学习年限和所学专业 第三十二条学生毕业 结业或肄业都应当按照学校规定办理离校手续 第九章学业证书管理第三十三条学校将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别和学习形式, 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 填写 颁发学历证书 学位证书以及其他学业证书 第三十四条学校按要求对完成本专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的学生, 学校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第三十五条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 学校将取消其学籍, 不予颁发学历证书 学位证书 ; 对已经颁发的学历证书 学位证书的, 以及因作弊 11

12 剽窃 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 学位证书的, 学校将依法予以撤销 第三十六条被撤销的学历证书 学位证书已注册的, 学校将予以注销并上报省教育厅宣布无效 第三十七条毕业证书 结业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的, 由本人向原所在院 ( 系 ) 提出书面申请, 并按要求提供相应材料, 经学籍管理部门核准后, 由学校出具相应的证明书, 该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自 2017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 由教务科研部负责解释 附件 : 1. 武汉学院学生休学 保留学籍实施细则 2. 武汉学院学生复学实施细则 3. 武汉学院学生退学实施细则 4. 武汉学院学生转专业实施细则 5. 武汉学院学生留级实施细则 6. 武汉学院学生学籍注册实施细则 12

13 附件 1: 武汉学院学生休学 保留学籍实施细则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加强学生学籍注册管理, 保障学生的合法权利, 依据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 41 号 ) 和 武汉学院学生管理规定 武汉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特制订本细则 学生因病 因事 因应征入伍 出国留学等各种原因, 需要办理休学手续的按以下程序办理 : 一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 应予休学 ( 一 ) 因伤 病 ( 含心理及精神类疾病 ), 经二级甲等及以上或专科医院诊断, 需要停课治疗或者休养时间达到一学期总学时的三分之一 ( 或六周 ) 以上的 ; ( 二 ) 单学期请假累计超过该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的 ; ( 三 ) 因自主创业或其他原因, 本人申请, 经学校认定可以休学的 ; ( 四 ) 因其它特殊原因, 本人申请休学或学校认为应当休学的 二 休学学生的有关问题, 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 一 ) 学生休学申请一经批准, 即停止校内一切活动, 及时办理休学手续离校 学生休学期间, 学校应为其保留学籍, 但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 因病休学学生的医疗费按国家及当地的有关规定处理 休学期间不得返校上课或考试 ;

14 ( 二 ) 学生休学期间的户口不迁出学校 ; ( 三 ) 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限, 因病重及其他特殊原因经学校批准, 可连续休学 2 次, 但累计不得超过 2 年 ; ( 四 ) 休学创业的学生, 经相关部门认定后可连续休学 2 次, 但累计不得超过 4 年 ; ( 五 ) 新生和在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 ( 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 ), 学校保留其入学资格或者保留学籍至退役后 2 年 ; ( 六 ) 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 在联合培养学校学习期间, 学校同时为其保留学籍 ( 七 ) 学校不对学生在保留入学资格 休学 保留学籍期间发生的事故负责 应征入伍和跨校联合培养的学生, 在保留学籍期间, 学校应与其实际所在的部队 学校等组织建立管理关系 三 学生办理休学, 需提供以下手续和证明 ( 一 ) 学生休学由本人提出申请, 填写 武汉学院学生休学申请表 ( 见附件 ), 经学生所在院 ( 系 ) 辅导员和领导审核签署意见后, 报教务科研部审批 ( 二 ) 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诊断证明或应征入伍证明或其他休学事由证明材料 ( 三 ) 学生家长同意休学的书面申请 ( 书面申请中应包含以下信息 : 学生基本信息情况 学生退学原因 家长是否同意学生休学及责任明确 父母双方姓名 工作单位 家庭住址 联系电话 ( 固定电话和手机 ) 等 )

15 ( 四 ) 学生家长的身份证复印件 ( 五 ) 因创业办理休学的, 需提供学校创业管理部门提供的证明材料 营业执照等能够证明其创业行为的相关证明材料 ( 六 ) 辅导员与学生家长联系记录证明 四 学生办理保留学籍, 需提供提供以下手续和证明 ( 一 ) 学生保留学籍由本人提出申请, 填写 武汉学院学生保留学籍申请表 ( 见附件 ), 经学生所在院 ( 系 ) 辅导员和领导审核签署意见后, 报教务科研部审批 ( 二 ) 因出国留学申请保留学籍的需提供出国的相关证明材料 ( 三 ) 应征入伍申请保留学籍的需附入伍通知书的复印件或入伍批准书的复印件 五 本细则从颁布之日开始执行, 教务科研部负责解释 附表 : 1. 武汉学院学生休学申请表 2. 武汉学院学生保留学籍申请表

16 姓名考生号身份证号院 ( 系 ) 班级休学事由 武汉学院学生休学申请表 性别学号民族专业名称层次学生本人签字 : 请按以下程序办理 : 1 辅导员 2 院 ( 系 ) 领 3 图书馆 4 信息中心 5 后勤集团 确认 导审核 备案 备案 备案 年月日年月日年月日年月日 6 财务资产部备案 7 学籍管理部门审核 8 教务科研部主任审批 年月日年月日年月日年月日 备注 : 相关材料附后, 此表一式一份, 由学籍管理部门存档备查

17 武汉学院学生保留学籍申请表 姓名 性别 考生号 学号 身份证号 民族 院 ( 系 ) 专业名称 班级 层次 申请事由 学生本人签字 : 请按以下程序办理 : 2 辅导员 2 院 ( 系 ) 领 3 图书馆 4 信息中心 5 后勤集团 确认 导审核 备案 备案 备案 年月日年月日年月日年月日 6 财务资产部备案 7 学籍管理部门审核 8 教务科研部主任审批 年月日年月日年月日年月日 备注 : 相关材料附后, 此表一式一份, 由学籍管理部门存档备查

18 附件 2: 武汉学院学生复学实施细则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加强学生学籍注册管理, 保障学生的合法权利, 依据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 41 号 ) 和 武汉学院学生管理规定, 武汉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特制订本细则 学生因病 因事 因应征入伍等各种原因, 需要办理休学 保留入学资格 保留学籍的, 学生在休学期 保留入学资格期 保留学籍期满前应当在学校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复学申请 一 复学学生有关问题, 按以下规定办理 ( 一 ) 因病 ( 含心理或精神类疾病 ) 休学的学生, 申请复学时应由二级甲等以上医院或专科医院诊断, 证明恢复健康, 并经学校指定医院复查合格, 方可复学 ( 二 ) 休学学生不得提前复学 ( 三 ) 休学学生可于期满前两周提出复学申请 ( 四 ) 休学期间, 学生在校外如有违法和严重违纪行为的, 一经查明, 取消其复学资格 ( 五 ) 休学期满一个月内未提出复学申请者, 取消复学资格按自动退学处理 ( 六 ) 因事 因病办理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 在期满后需在当年新生报到后一周内提出复学申请, 逾期取消复学资格

19 ( 七 ) 应征入伍保留入学资格 保留学籍的学生, 需在退役之日两年内在学校规定的学生 ( 含当年录取新生 ) 报到时间内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 逾期视为放弃复学资格 ( 八 ) 复学学生原则上编入原专业的低年级学习 低年级无后续专业时, 由学校编入相近专业, 并按学校规定缴纳各项费用 二 学生办理复学, 需提供以下手续和证明 ( 一 ) 学生复学由本人提出申请, 填写 武汉学院学生复学申请表 ( 见附件 ), 经学生所在院 ( 系 ) 辅导员和领导审核签署意见后, 报教务科研部审批 ( 二 ) 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 ( 含专科医院 ) 诊断证明 退役证明或其他部门 组织的证明等材料 三 本细则从颁布之日开始执行, 教务科研部负责解释 附表 : 武汉学院学生复学申请表

20 武汉学院学生复学申请表 姓名考生号身份证号院 ( 系 ) 班级 性别学号民族专业名称层次 申请复学时间复学事由学生本人签字 : 请按以下程序办理 : 1 辅导员确认 2 院 ( 系 ) 领导审核 3 财务资产部备案 4 学籍管理部门审核 年月日年月日年月日年月日 5 教务科研部主任审批 年月日 备注 : 相关材料附后, 此表一式一份, 由学籍管理部门存档备查

21 附件 3 武汉学院学生退学实施细则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加强学生学籍注册管理, 保障学生的合法权利, 依据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 41 号 ) 和 武汉学院学生管理规定 武汉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特制订本细则 一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 学校可予退学处理 ( 一 ) 根据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或专科医院诊断, 患有疾病 ( 含心理或精神类疾病 ) 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 ; ( 二 ) 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 ( 三 ) 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 ( 四 ) 学校规定的不能完成学业 应予退学的其他情形 ( 五 ) 不论何种原因, 在校学习时间累计超过最长修业年限的 ; ( 六 ) 休学 保留入学资格 保留学籍期满, 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 ( 七 ) 留级处理超过两次的 ; ( 八 ) 本专科学生每学年经补考后所获学分未达到培养方案规定 80% 的 ;

22 ( 九 ) 本人申请退学的 因上述 ( 一 )-( 四 ) 项产生退学的学生, 由全人教育发展中心负责受理,( 五 )-( 九 ) 项由教务科研部负责受理 其中由 ( 五 )-( 八 ) 项产生的退学按以下程序办理 : 由教务科研部提供筛查名单, 学生所在院 ( 系 ) 提出书面报告, 经院 ( 系 ) 负责人签署意见, 学籍管理部门审核, 分管校领导签署意见后, 报校监管理委员会批准 二 学生申请办理退学的, 需提供以下手续和证明 ( 一 ) 学生申请办理退学, 填写 武汉学院学生退学申请表 ( 见附件 ), 经学生所在院 ( 系 ) 辅导员和领导审核签署意见后, 报财务资产部和信息中心备案, 经学籍管理部门审核后, 报教务科研部主任审批, 教务科研部汇总后统一报分管校领导批准 ( 二 ) 学生家长同意退学的书面申请 ( 书面申请中应包含以下信息 : 学生基本信息情况 学生退学原因 家长是否同意学生退学及责任明确 父母双方姓名 工作单位 家庭住址 联系电话 ( 固定电话和手机 ) 等 ) ( 三 ) 学生家长的身份证复印件 ( 四 ) 辅导员与学生家长联系记录证明 三 本细则从颁布之日开始执行, 教务科研部负责解释 附表 : 武汉学院学生退学申请表

23 武汉学院学生退学申请表 姓名考生号身份证号院 ( 系 ) 班级退学事由 性别学号民族专业名称层次学生本人签字 : 学生家长签字 : 请按以下程序办理 : 1 辅导员 2 院 ( 系 ) 领导 3 图书馆 4 信息中 5 后勤集 6 教材发 确认 审核 备案 心备案 团备案 放备案 年月日年月日年月日年月日年月日年月日 7 财务资 产部备案 年月日 8 学籍管 理审核 年月日

24 9 全人发展教育中心主任审批 10 教务科研部主任审批 年月日 年月日 11 分管校 领导批准 年月日 备注 : 相关材料附后, 此表一式一份, 由学籍管理部门存档备查

25 附件 4 武汉学院学生转专业实施细则 根据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 41 号 ) 和 武汉学院学生管理规定 武汉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文件精神, 为规范学生转专业的相关资格和工作程序, 特制定本细则 一 基本原则学生转专业必须在学校教学资源允许的情况下, 本着学生自愿的原则进行 在校期间每位学生 ( 委托 定向培养的学生 艺术特长生 体育特长生除外 ) 只有一次选择转专业的机会, 学生应该慎重对待转专业的选择 二 适用对象本办法的适用对象为经学校正式录取且取得本校学籍的大一学生 二年级的学生原则上不予转专业, 因特殊原因确需转专业者, 只能转入下一年级 ; 三 四年级的学生一律不予转专业 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 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 可优先考虑, 不受以上年级限制 三 申请条件 ( 一 )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 可以申请转专业 : 1. 对转入专业有兴趣且确有专长的 ; 2. 因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 ( 隐瞒既往病史者除外 ), 经学校指定的医院检查证明确实不能在原专业学习, 但尚能在其它专业学习, 且身体条件符合转入专业招生要求的 ;

26 3. 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原因, 不转专业无法继续学习, 经学校审核确认的 ; 4. 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 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 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 学校应当优先考虑 ( 二 )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 不允许转专业 : 1. 录取后已转过专业的 ; 2. 委托 定向培养的学生 艺术特长生 体育特长生 学校在招生时有明确限制的 ; 3 艺术类申请转入普通类专业的或者普通类专业申请转入艺术类专业的 4. 所要转入的专业有特殊专业要求, 而学生不能达到的 ; 5. 拟转入专业所在院 ( 系 ) 教学资源无法满足其转专业要求的 6. 正在休学的 ; 7. 受到记过及以上处分的 ; 8. 普通专升本考入我校的 ; 9. 应作或者可予退学处理的 10. 国家明文规定不能转专业的其他情形或者经学校审查后认为不适宜转专业的 四 成绩认定学生转入新专业后, 应按转入专业培养方案修读全部课程 ( 含实践环节 ); 相同课程 ( 或经学校认定的类似课程 ) 成绩合格的, 认定为新专业课程成绩, 其他课程成绩合格的, 可作为选修课成绩记入成绩档案

27 五 申请审批及办理程序 1. 申请转专业的时间定于每年 11 月份的最后一周和 12 月份的第一周两个星期, 由学生提出申请, 自行打印好原专业学生成绩单, 并填写 武汉学院学生转专业申请表 ( 附件 ); 2. 经转入和转出专业所在院 ( 系 ) 领导按申请条件审核并签署意见, 报教务科研部复审, 经分管校领导审批后, 校监管理委员会研究决定, 并发文公布 ; 3. 院 ( 系 ) 通知相关学生于下学期开学初到转入专业所在院 ( 系 ) 报到注册 六 本细则从颁布之日开始执行, 教务科研部负责解释 附表 : 武汉学院学生转专业申请表

28 武汉学院学生转专业申请表 姓名考生号身份证号转出专业转出班级 性别学号层次转入专业转入班级 调整事由学生本人签字 : 请按以下程序办理 : 1 转出院 ( 系 ) 意见 2 转入院 ( 系 ) 意见 3 财务资产部备案 4 学籍管理部门审核 年月日年月日年月日年月日 5 教务科研部主任审批 年月日 6 分管校领导批准 年月日 备注 : 相关材料附后, 此表一式一份, 由学籍管理部门存档备查

29 附件 5 武汉学院学生留级实施细则 为加强学风 考风 校风建设, 提高教学质量, 根据 武汉学院学生管理规定 武汉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及 武汉学院学业预警实施细则, 特制订本细则 一 留级处理规定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的学习与考核, 学校对本专科学生所获学分每学年清理一次 凡经补考后所获学分未达到培养方案规定 70%-80% 的 ; 或其他经学校认定可以给予留级处理的其他情况, 学校给予留级处理, 安排其到下一年级相同专业进行学习, 下一年级没有相同专业的, 安排在相近专业学习 二 留级处理要求学校在下一学年开学一个月内对本专科学生课程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的给予留级处理, 被留级处理的学生按规定缴纳学费 住宿费及其他规定的费用 学生在校期间最多只能留级处理两次, 且留级的学习时间计入学校规定的修业年限中 三 留级处理的程序 1 教务科研部每学年根据留级处理的相关规定进行学分清理, 达到留级处理规定的由各教学单位通知学生和家长, 在规定的时间内填写相关表格, 并办理留级手续 2 留级手续办理完毕, 学生随下一年级进行学习 四 留级处理后的学习说明

30 1 学生留级到下一年级后, 对于已修课程可选择办理免考, 也可选择重新学习考试, 考试成绩以最好成绩进行认定 2 留级两次之后若成绩仍然不达标, 将不能正常毕业, 按退学处理 ; 毕业班学生留级两次之后成绩不合格, 将不能正常毕业, 按肄业处理 五 本细则从 2017 级学生开始执行, 教务科研部负责解释说明 附表 : 武汉学院学生留级申请表

31 武汉学院学生留级申请表 姓名院 ( 系 ) 考生号身份证号原班级留级事由 性别 学号 专业名称 层次 现留班级 1 学年总学分未达到培养方案规定的 70%- 80% 2 其他情况 : 学生家长签字 : 学生本人签字 : 请按以下程序办理 : 1 辅导员确认 2 院 ( 系 ) 领导审核 3 财务资产部备案 4 学籍管理部门审核 年月日年月日年月日年月日 5 教务科研部主任审批 年月日 备注 : 相关材料附后, 此表一式一份, 由学籍管理部门存档备查

32 附件 6 武汉学院学生学籍注册实施细则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加强学生学籍注册管理, 保障学生的合法权利, 依据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 41 号 ) 和 武汉学院学生管理规定 武汉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特制订本细则 第一条学生注册是学校对学生获取学习资格认定和基本信息收录 登记和公布, 是对学生学籍有效性的一种认可 只有履行注册手续的学生才能被学校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承认其学生身份和学籍 学生注册是学生取得学籍和在校学习资格的重要标志, 是学生参加校内各项活动的前提条件, 是保证正常教学 工作秩序的重要手段 第二条学籍注册分为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 ( 以下简称 学信网 ) 注册和校内学期注册 其中, 学信网注册分为新生学籍注册和在校生学年注册两种 新生学籍注册是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 按我校 新生入学须知 的要求入学报到 取得学籍的手续; 在校生学年注册是在籍学生每学年按教育部 省教育厅的要求 规定和期限进行学年登记, 认定在校生新学年学习资格, 延续学籍的手续 第三条凡具有注册资格的学生自入学之日起, 均实行校内学期注册制 学生注册后, 方能取得参加该学期各项教育 教学活动的资格 学校按期在教育部学籍管理平台上进行学年电子注册

33 第四条校内学期注册程序由学生管理部门负责 ( 一 ) 每学年第一学期学生到校后, 按学校规定按时足额缴纳学费及相关费用 ; ( 二 ) 每学期开学两周内学生本人持学生证和缴费凭证到所在学院辅导员处办理注册手续, 并在学生证上加盖注册章 ; ( 三 ) 办完注册手续的学生, 取得本学期学习资格, 可以参加学校 学院安排的各项活动 第五条学生确因家庭经济困难或特殊情况不能按时缴纳有关费用的, 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 ; 也可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 经学生所在院 ( 系 ) 核实后报分管校领导批准后办理暂缓注册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教育救助, 完善学生资助体系, 保证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放弃学业 第六条未注册的学生, 不具备参加学校一切教学活动和其他集体活动的资格, 其参加所有活动的成绩学校不予承认, 不纳入学籍管理 第七条注册登记手续, 由学生所在院 ( 系 ) 具体负责组织办理 开学两周内, 各院 ( 系 ) 将未按时注册的学生名单报学生管理部门 第八条本细则适用于在籍普通高等教育全日制本 专科 专升本学生 第九条本细则从颁布之日开始执行, 教务科研部负责解释

( 三 ) 因其他因素无法入学的, 由新生本人申请 学校批准, 可保留入学资格 1 年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申请入学, 经学校审查合格后, 办理入学手续 审查不合格的, 取消入学资格 ; 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 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六条自新生报到之日起的 3

( 三 ) 因其他因素无法入学的, 由新生本人申请 学校批准, 可保留入学资格 1 年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申请入学, 经学校审查合格后, 办理入学手续 审查不合格的, 取消入学资格 ; 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 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六条自新生报到之日起的 3 西南交通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 ( 征求意见稿 )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西南交通大学章程 等有关法律 法规及规定,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保障学生合法权益, 培养德 智 体 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校按照国家规定录取的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科生的管理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

More information

第五条新生因参加青年志愿者扶贫接力计划 赴外汉语教师志愿者 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等国家政策支持的各类计划 项目等原因的, 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 需办理的新生须提供相关政策文件或证明材料, 在确定拟录取资格的一个月内办理 保留入学资格期限一般为一年 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 不享受在校生和休学生待遇

第五条新生因参加青年志愿者扶贫接力计划 赴外汉语教师志愿者 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等国家政策支持的各类计划 项目等原因的, 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 需办理的新生须提供相关政策文件或证明材料, 在确定拟录取资格的一个月内办理 保留入学资格期限一般为一年 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 不享受在校生和休学生待遇 广西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西大研 2017 22 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研究生培养质量, 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 加强和完善研究生的学籍管理, 根据教育部第 41 号令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结合学校实际, 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按照国家招生政策 招生规定录取的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研究生新生, 凭录取通知书和有效身份证件,

More information

等正当理由的, 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第六条学生取得学籍后, 由学校发给学生证和校徽 学生证作为在校学生的身份证明, 不得私自涂改和转借他人使用 第七条每学期开学时, 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的注册时间内办理注册手续 不能如期注册的, 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 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

等正当理由的, 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第六条学生取得学籍后, 由学校发给学生证和校徽 学生证作为在校学生的身份证明, 不得私自涂改和转借他人使用 第七条每学期开学时, 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的注册时间内办理注册手续 不能如期注册的, 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 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 广东第二师范学院全日制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实现学校人才培养目标,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 教育部令第 41 号 ) 以及有关法律 法规, 结合我校实际, 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校的全日制学历教育学生的管理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第三条新生入学, 必须持本校 录取通知书 按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学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

More information

( 四 ) 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专业类别体检要求, 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 生活 ; ( 五 ) 艺术 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 ( 六 ) 其他需要复查的内容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 徇私舞弊等情形, 确定为复查不合格, 取消其学籍 ; 情节严重的, 学校移

( 四 ) 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专业类别体检要求, 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 生活 ; ( 五 ) 艺术 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 ( 六 ) 其他需要复查的内容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 徇私舞弊等情形, 确定为复查不合格, 取消其学籍 ; 情节严重的, 学校移 南京工业大学文件 南工校教 [2017]83 号 南京工业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 为维护正常教育教学秩序, 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切实保障学生合法权益, 努力实现人才培养目标, 根据教育部第 41 号令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和 南京工业大学章程 修订本规定 第一章新生入学与资格复查 第一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到我校的新生, 持我校录取通 知书及本人有效身份证件, 在学校规定期限内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More information

武汉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武汉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武汉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促进学生德 智 体 美等全面发展, 根据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 教育部令第 41 号 ) 文件精神, 结合我校实际, 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入学与注册第一条被我校录取的新生, 须按相关要求在规定期限内持录取通知书到学校办理新生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 应持相关证明向学校招生与就业指导处请假, 请假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两周

More information

学习 生活 ; ( 五 ) 艺术 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学校复查中如发现新生存在弄虚作假 徇私舞弊等情形的, 确定其为复查不合格, 有权取消其学籍 ; 情节严重的, 应当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新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 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 需要

学习 生活 ; ( 五 ) 艺术 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学校复查中如发现新生存在弄虚作假 徇私舞弊等情形的, 确定其为复查不合格, 有权取消其学籍 ; 情节严重的, 应当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新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 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 需要 北京交通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为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 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保证研究生的培养质量, 促进 研究生德 智 体 美等各方面全面发展, 依照教育部 2017 年颁发的 普通高等学校 学生管理规定 及 北京交通大学学校章程, 结合我校具体情况, 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 应当持录取通知书, 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学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

More information

华北电力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2017 年修订 )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学校博士研究生和硕士研究生 ( 以下简称研究生 ) 管理行为, 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加强与完善研究生学籍管理, 促进研究生德 智 体 美等方面全面发展, 根据教育部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

华北电力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2017 年修订 )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学校博士研究生和硕士研究生 ( 以下简称研究生 ) 管理行为, 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加强与完善研究生学籍管理, 促进研究生德 智 体 美等方面全面发展, 根据教育部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 华北电力大学文件 华电校研 2017 10 号 关于印发 华北电力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2017 年修订 ) 的通知 校直各单位 : 为规范华北电力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 根据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 教育部令第 41 号 ) 文件, 结合我校实际情况, 对 华北电力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 华电校研 2005 6 号 ) 予以修订 修订后的 华北电力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2017 年修订

More information

( 二 ) 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 合乎相关规定 ; ( 三 ) 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 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 ( 四 ) 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 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 生活 ; ( 五 ) 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硕士研究生招生计划 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等特殊类型

( 二 ) 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 合乎相关规定 ; ( 三 ) 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 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 ( 四 ) 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 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 生活 ; ( 五 ) 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硕士研究生招生计划 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等特殊类型 中国矿业大学 ( 北京 ) 研究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2017 版 ) 第一章入学与注册第一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 持中国矿业大学 ( 北京 ) 录取通知书, 按学校有关要求, 并在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 应当向学校研究生招生办公室请假, 经批准后方为有效 请假期限不得超过 2 周 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 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 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学校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

More information

大 连 海 洋 大 学

大 连 海 洋 大 学 大海大校发 2018 120 号 关于印发 大连海洋大学研究生 学籍管理规定 的通知 各院 ( 部 ) 处 ( 办 中心 ) 馆 公司 : 现将 大连海洋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印发给你们, 请 遵照执行 大连海洋大学 2018 年 8 月 30 日 1 大连海洋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2018 年 8 月修订 )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 维护我校研究生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More information

海大办字〔2012〕12号

海大办字〔2012〕12号 海大研字 2017 41 号 全校各单位 : 为维护学校研究生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加强和完善研究生学籍管理, 保障研究生身心健康和合法权益, 依据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 41 号 ) 精神, 结合学校研究生工作实际, 对 中国海洋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 海大研字 2014 30 号 ) 进行了修订, 业经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 现予以印发, 请遵照执行

More information

向学校提出入学申请 学校按照本规定第二条要求进行审查, 合格后准予办理入学手续 审查不合格的, 取消入学资格 ; 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 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新生入学后, 学校根据国家招生规定在 3 个月内对下列事项进行复查 ( 一 ) 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

向学校提出入学申请 学校按照本规定第二条要求进行审查, 合格后准予办理入学手续 审查不合格的, 取消入学资格 ; 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 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新生入学后, 学校根据国家招生规定在 3 个月内对下列事项进行复查 ( 一 ) 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 北京交通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 征求意见稿 ) 为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 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保证研究生的培养质量, 促进研究生德 智 体 美等各方面全面发展, 依照教育部 2017 年颁发的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及 北京交通大学学校章程, 结合我校具体情况, 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 应当持录取通知书, 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学校办理入学手续

More information

在使用办公自动化系统过程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在使用办公自动化系统过程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河北工业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 试行 )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 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提高研究生教育教学质量, 促进研究生德 智 体 美全面发展, 依据教育部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结合我校实际情况, 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第三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 持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按照规定的日期到校报到,

More information

大连工业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大连工业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大工大校发 2017 156 号 大连工业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 坚持健全管理与加强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充分调动和发挥研究生自我管理的积极性, 不断提高研究生教育质量, 培养更多优秀人才, 根据教育部 2017 年 2 月颁布的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 41 号 ), 结合我校具体情况, 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学校按照国家招生政策和规定录取的接受学历教育的研究生,

More information

江理工〔2015〕84号 签发人:曹雨平

江理工〔2015〕84号 签发人:曹雨平 江理工研 2017 102 号 各单位 机关各部门 : 江苏理工学院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已经校长办公会 议审议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 请遵照执行 江苏理工学院 2017 年 8 月 31 日 - 1 -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加强和完善研究生的学籍管理, 促进研究生德 智 体 美全面发展, 保证研究生的培养质量,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More information

2

2 1 2 附件 兰州大学网络与继续教育学院成人教育 学生学籍异动管理规定 为加强和规范成人教育学生学籍异动的管理, 根据 兰州大学网络与继续教育学院成人教育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特制定本规定 一 学籍异动的对象适用于通过参加成人高考被我院招生录取并取得学籍的学生 二 学籍异动的种类学籍异动的种类包括转专业 转教学站点 休学 保留学籍 复学 留级 退学 三 学籍异动的条件 ( 一 ) 转专业 1.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More information

校发〔2017〕130号

校发〔2017〕130号 校发 2017 130 号 关于印发 华中农业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细则 ( 修订 ) 的通知 校属各单位 : 为规范研究生学籍管理行为, 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经学校 2017 年第 12 次校长办公会研究通过, 现将 华中农业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细则 ( 修订 ) 予以印发, 请遵照执行 华中农业大学 2017 年 7 月 13 日 1 华中农业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细则 ( 修订 )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研究生学籍管理行为,

More information

河北北方学院教材建设委员会成员名单

河北北方学院教材建设委员会成员名单 校字 2017 163 号 河北北方学院 关于 印发普通本专科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 试行 ) 的通知 各单位 各部门 : 现将经 2017 年 6 月 6 日校长办公会研究通过, 河北省教育厅审核备案后的 河北北方学院普通本专科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 试行 ) 印发给你们, 请认真遵照执行 原校字 2017 120 号文件中学生学籍管理办法不再执行 附 : 河北北方学院普通本专科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

More information

能入学者, 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后新生应按时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 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学校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 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 予以注册学籍 ; 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 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 与本人实际情

能入学者, 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后新生应按时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 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学校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 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 予以注册学籍 ; 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 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 与本人实际情 北京交通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教育方针, 维护学校良好的教学秩序, 提高教育质量, 保障学生合法权益, 促进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 依据教育部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 教育部第 41 号令 ), 北京交通大学章程 北京交通大学学生管理规定 等, 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入学 报到与注册 第二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 持录取通知书, 按学校有关要求, 在规定的期限内到校办理入学报到手续

More information

校教字〔2004〕号

校教字〔2004〕号 哈尔滨工程大学文件 哈工程校发 2017 118 号 关于印发 哈尔滨工程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办法 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 哈尔滨工程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办法 经学校 2017 年第 16 次校长办公会研究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 请遵照执行 哈尔滨工程大学 2017 年 10 月 12 日 - 1 - 哈尔滨工程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学校本科生学籍管理工作, 保障学生合法权益,

More information

武汉工程大学邮电与信息工程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为坚持育人为本 质量第一的办学宗旨, 切实保证和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培养德 智 体 美全面发展的 具有创新和创业能力 适应社会发展需要的应用型人才,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及其实施条例, 教育部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

武汉工程大学邮电与信息工程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为坚持育人为本 质量第一的办学宗旨, 切实保证和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培养德 智 体 美全面发展的 具有创新和创业能力 适应社会发展需要的应用型人才,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及其实施条例, 教育部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 院政发 2018 10 号 关于印发 武汉工程大学邮电与信息工程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的通知 全院各单位 : 现将学院 武汉工程大学邮电与信息工程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印发给你们, 请认真贯彻落实 特此通知 武汉工程大学邮电与信息工程学院 2018 年 1 月 15 日 - 1 - 武汉工程大学邮电与信息工程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为坚持育人为本 质量第一的办学宗旨, 切实保证和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培养德

More information

<4D F736F F D20B9D8D3DAD3A1B7A2A1B6C9CFBAA3B2C6BEADB4F3D1A7D1D0BEBFC9FAD1A7BCAEB9DCC0EDB9E6B6A8A1B7B5C4CDA8D6AA202E646F63>

<4D F736F F D20B9D8D3DAD3A1B7A2A1B6C9CFBAA3B2C6BEADB4F3D1A7D1D0BEBFC9FAD1A7BCAEB9DCC0EDB9E6B6A8A1B7B5C4CDA8D6AA202E646F63> 上海财经大学文件 上财研 2017 37 号 关于印发 上海财经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的通知 各学院 ( 所 ) 各有关部门: 上海财经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已经 2017 年 6 月 27 日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 自 2017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 附件 : 上海财经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上海财经大学 2017 年 8 月 23 日 1 上海财经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More information

学资格延迟入学 如未提出延迟入学申请或者申请未获批者, 将取消入学资格 第三条学校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 审查合格者办理入学手续, 予以注册学籍 ; 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书 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 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 或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 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条新生入学

学资格延迟入学 如未提出延迟入学申请或者申请未获批者, 将取消入学资格 第三条学校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 审查合格者办理入学手续, 予以注册学籍 ; 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书 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 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 或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 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条新生入学 南方科技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全面提高 研究生培养质量, 实现学校高层次 高水平 国际化人才培养目标, 依照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 教育部令第 41 号 ), 同时结合我校实际, 制定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独立培养 联合培养的各类研究生 第二条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 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研究生新生, 需在规 定日期凭录取通知书等有关材料到校报到

More information

关系学院录取通知书 和其它有关证件 ( 包括有效身份证 高考准考证等 ), 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 应以书面形式向学校请假 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 未请假或请假逾期的, 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 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五条学校应当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 审查合格的办

关系学院录取通知书 和其它有关证件 ( 包括有效身份证 高考准考证等 ), 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 应以书面形式向学校请假 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 未请假或请假逾期的, 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 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五条学校应当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 审查合格的办 中国劳动关系学院普通本专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学校学生管理行为, 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保障学生合法权益, 培养德 智 体 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依据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 教育部令第 41 号 ) 和 中国劳动关系学院章程,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校普通本科 专科 ( 高职 ) 学生 ( 以下称学生 ) 的管理 第三条学生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

More information

北京科技大学

北京科技大学 北京科技大学 校发 2010 62 号 北京科技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 ( 修订 ) 为维护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 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保障学生合法权益, 促进学生德 智 体 美全面发展, 依据教育部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以及相关法律 法规, 结合学校实际情况, 制定本规定 一 入学与注册第一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 经我校录取的本科新生, 应持北京科技大学录取通知书, 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期限来校报到,

More information

中国人民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 ( 修订 )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贯彻国家教育方针, 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尊重和保护学生的合法权利,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和教育部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 结合我校实际情况, 制定本规定

中国人民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 ( 修订 )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贯彻国家教育方针, 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尊重和保护学生的合法权利,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和教育部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 结合我校实际情况, 制定本规定 中国人民大学文件 2017-2018 学年校政字 7 号 关于印发 中国人民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 ( 修订 ) 的通知 各学院 ( 系 ), 机关各部 处及直 ( 附 ) 属单位 : 中国人民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 修订 ) 经 2016-2017 学年第 29 次校长办公会原则通过, 按照会议精神及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审核意见修改后经学校批准, 现予以印发, 请遵照执行 中国人民大学 2017 年

More information

中共达州市委文件

中共达州市委文件 成都信息工程大学文件 成信校发 2017 107 号 成都信息工程大学关于印发 成都信息工程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 规定 的通知 各单位 : 现将 成都信息工程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印发给你们, 请认真学习并遵照执行 成都信息工程大学 2017 年 9 月 6 日 - 1 - 成都信息工程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我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保障研究生合法权益, 培养德

More information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规范本科生学籍管理工作, 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 根据教育部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和 北京农学院章程 的规定, 结合学校实际情况, 制定 北京农学院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 北京农学院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 适用于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科生 第一章入学与注册第一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规范本科生学籍管理工作, 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 根据教育部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和 北京农学院章程 的规定, 结合学校实际情况, 制定 北京农学院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 北京农学院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 适用于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科生 第一章入学与注册第一 北京农学院文件 北农校发 2017 72 号 各单位 : 北京农学院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 已经学校 2017 年第 10 次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 并报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备案, 现予以印发 请遵照执行 北京农学院 2017 年 8 月 4 日 - 1 -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规范本科生学籍管理工作, 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 根据教育部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和 北京农学院章程 的规定, 结合学校实际情况,

More information

中南林业科技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 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党的教育方针, 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 加强和完善研究生学籍管理, 促进研究生德 智 体 美等方面全面发展, 保证研究生的培养质量, 依据教育法 高等教育法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其它有关法律 法规, 结合我校实际, 制订本细则

中南林业科技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 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党的教育方针, 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 加强和完善研究生学籍管理, 促进研究生德 智 体 美等方面全面发展, 保证研究生的培养质量, 依据教育法 高等教育法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其它有关法律 法规, 结合我校实际, 制订本细则 中南林业科技大学文件 中南林发 2017 99 号 关于印发 中南林业科技大学研究生 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的通知 学校各部门 单位 : 中南林业科技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已经学 校研究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 请遵照执行 中南林业科技大学 2017 年 9 月 5 日 1 中南林业科技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 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党的教育方针, 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 加强和完善研究生学籍管理,

More information

武科大教〔2004〕1号

武科大教〔2004〕1号 武科大研 2017 23 号 各有关单位 : 经研究, 特对 武汉科技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进行 修订 现予以印发, 请遵照执行 武汉科技大学 2017 年 9 月 13 日 发 : 各有关单位 武汉科技大学学校办公室 2017 年 9 月 13 日印发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研究生学籍管理, 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保障研究生的合法权益, 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More information

华北电力大学普通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2017 年修订 ) 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树立良好的学风, 不断提高教育和教学质量, 保障学生身心健康, 促进学生德 智 体 美全面发展, 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

华北电力大学普通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2017 年修订 ) 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树立良好的学风, 不断提高教育和教学质量, 保障学生身心健康, 促进学生德 智 体 美全面发展, 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 华北电力大学文件 华电校教 2017 19 号 关于印发 华北电力大学普通本科 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2017 年修订 ) 的通知 校直各单位 : 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树立良好的学风, 不断提高教育和教学质量, 保障学生身心健康, 促进学生德 智 体 美全面发展, 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 教育部令第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青大研字〔2017〕16号关于印发青岛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的通知

Microsoft Word - 青大研字〔2017〕16号关于印发青岛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的通知 青岛大学文件 青大研字 2017 16 号 关于印发青岛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的 通 知 各学院, 医学部, 校行政各部门, 校直属各单位 : 青岛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已经校长办公会研究通过, 现予以印发, 望认真遵照执行 青岛大学 2017 年 12 月 15 日 1 青岛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 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 加强和完善研究生的学籍管理, 促进研究生德

More information

<4D F736F F D20C4CFB9A4D0A3BDCCA1B A1B33937BAC52E646F63>

<4D F736F F D20C4CFB9A4D0A3BDCCA1B A1B33937BAC52E646F63> 南京工业大学文件 南工校教 [2015]97 号 南京工业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 ( 试行 ) 为维护正常教育教学秩序, 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切实保障学生合法权益, 努力实现人才培养目标, 根据教育部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江苏省教育厅 关于深化高等学校教育教学管理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 及学校 关于深化本科教育教学改革的若干意见 等文件精神, 特修订本规定 第一章新生入学与资格复查第一条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到我校的新生,

More information

天津师范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学校学生管理行为, 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保障学生合法权益, 培养德 智 体 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以及有关法律 法规, 结合我校实际情

天津师范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学校学生管理行为, 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保障学生合法权益, 培养德 智 体 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以及有关法律 法规, 结合我校实际情 天津师范大学文件 师大政发 2017 129 号 天津师范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各学院, 机关各部 处 ( 室 ), 各直属单位 : 天津师范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已经 2017 年 7 月 28 日第 239 次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 请遵照执行 天津师范大学 2017 年 7 月 28 日 ( 此件主动公开 ) - 1 - 天津师范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学校学生管理行为,

More information

淮南师范学院文件

淮南师范学院文件 淮南师范学院学籍学历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安徽省关于印发 安徽省改革和加强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学籍学历管理工作的意见 ( 试行 ) 的通知( 皖教学 2010 7 号 ) 的精神和要求, 依据教育部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 41 号 ), 本着 以生为本 的教育理念, 并在学籍学历管理工作要有利于学生发展, 有利于学校规范管理, 有利于高校教育教学改革, 有利于学校的科学发展的原则下,

More information

中国石油大学(华东)

中国石油大学(华东) 中国石油大学 ( 华东 ) 研究生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学校研究生管理行为, 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保障研究生合法权益, 培养德 智 体 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依据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 教育部第 41 号令 ) 和 中国石油大学 ( 华东 ) 章程,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接受学历教育的博士研究生和硕士研究生

More information

邯郸学院防汛应急预案

邯郸学院防汛应急预案 邯郸学院文件 政字 2018 57 号 邯郸学院 普通全日制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校学生管理行为, 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保障学生合法权益, 培养德 智 体 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依据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 教育部令第 41 号 ) 和 邯郸学院章程 的规定和精神, 结合我校实际情况, 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我校普通全日制学生学籍管理

More information

A4纸

A4纸 西南科技大学文件 西南科大发 2017 30 号 关于印发 西南科技大学 普通全日制本科生学籍管理办法 的通知 学校各部门 : 西南科技大学普通全日制本科生学籍管理办法 已经学校 2017 年第 11 次校长办公会审定, 并经省教育厅核准, 现印发实施, 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西南科技大学 2017 年 8 月 30 日 1 西南科技大学普通全日制本科生学籍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

More information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8 年 6 月 22 日印发 2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8 年 6 月 22 日印发 2 河财政教 2018 30 号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关于印发普通本专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 修订 ) 的通知 学校各部门 :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普通本专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 修订 ) 已经校长办公会研究通过, 现予以印发, 请遵照执行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 2018 年 6 月 20 日 1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8 年 6 月 22 日印发 2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普通本专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 修订

More information

北 京 大 学 文 件

北  京  大  学  文  件 北京大学文 件 校发 2017 168 号 关于印发 北京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办法 的通知 全校各单位 : 北京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办法 经 2017 年 6 月 13 日第 923 次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 现印发各单位, 请遵照执行 北京大学 2017 年 6 月 13 日 1 北京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办法 (2017 年 6 月 13 日第 923 次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 ) 为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

More information

取消入学资格应当由校长办公会议决定 校长办公会议决定取消入学资格的, 学校出具取消入学资格决定书 取消入学资格决定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第六条学校在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按照国家和学校的招生规定进行复查, 复查不合格的取消学籍, 但有本规定第八条规定的情形除外 学校在新生入学三个月后发现有违反国家或者学校

取消入学资格应当由校长办公会议决定 校长办公会议决定取消入学资格的, 学校出具取消入学资格决定书 取消入学资格决定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第六条学校在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按照国家和学校的招生规定进行复查, 复查不合格的取消学籍, 但有本规定第八条规定的情形除外 学校在新生入学三个月后发现有违反国家或者学校 附件 1: 复旦大学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了贯彻国家教育方针, 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维护学生合法权益, 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根据教育部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和 复旦大学章程,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学校对接受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 本科生 专科 ( 高职 ) 生 ( 以下统称学生 ) 的学籍管理 第三条研究生院承担研究生的学籍管理工作, 教务处承担全日制本专科生的学籍管理工作,

More information

附件 四川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 修订 )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 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 维护正常教育教学秩序, 保障学生合法权益, 培养德 智 体 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依据 教育法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 41 号

附件 四川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 修订 )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 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 维护正常教育教学秩序, 保障学生合法权益, 培养德 智 体 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依据 教育法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 41 号 川大教 2017 126 号 关于印发 四川大学 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 修订 ) 的通知 校内各有关单位 : 四川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修订 ) 经 2017 年 8 月 7 日校务会研究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 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 : 四川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 修订 ) 四川大学 2017 年 8 月 11 日 -1- 附件 四川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 修订 )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

More information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成人高等教育的教学和学籍管理工作秩序, 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规范学籍管理, 不断提高教育和教学质量, 保障学生合法权益, 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 41 号 ) 等,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成人高等教育的教学和学籍管理工作秩序, 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规范学籍管理, 不断提高教育和教学质量, 保障学生合法权益, 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 41 号 ) 等,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 山科大综字 2018 31 号 各校区管委, 各部门 各单位 : 山东科技大学成人高等教育学籍管理规定 已经学校研究 通过, 现予以印发, 请遵照执行 山东科技大学 2018 年 11 月 2 日 1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成人高等教育的教学和学籍管理工作秩序, 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规范学籍管理, 不断提高教育和教学质量, 保障学生合法权益, 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More information

附件 中国传媒大学国际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2017 年 7 月制订 ) 第一章总则为规范学校培养国际研究生的行为, 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 科研和生活秩序, 保障国际研究生的培养质量, 增进教育对外交流与合作, 提高学校教育国际化水平, 依据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 4

附件 中国传媒大学国际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2017 年 7 月制订 ) 第一章总则为规范学校培养国际研究生的行为, 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 科研和生活秩序, 保障国际研究生的培养质量, 增进教育对外交流与合作, 提高学校教育国际化水平, 依据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 4 中传研字 2017 238 号 关于印发 中国传媒大学国际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的通知 校属各部门 各单位 : 为规范学校培养国际研究生的行为, 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 科研和生活秩序, 保障国际研究生的培养质量, 增进教育对外交流与合作, 提高学校教育国际化水平, 根据国家有关文件精神, 结合我校实际情况, 特制定 中国传媒大学国际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经 2017 年 7 月 25 日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

More information

关于张永生等同志任免职的通知

关于张永生等同志任免职的通知 中国农业大学文件 中农大研生字 2017 5 号 关于印发 中国农业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2017 年修订 ) 的通知 校属各单位 : 为规范研究生学籍管理工作, 维护学校研究生教育教学秩序, 保障广大研究生合法权益, 根据教育部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 41 号 ) 和 中国农业大学研究生教育改革方案 ( 中农大校字 2012 1 号 ) 有关精神, 修订了 中国农业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新建 Microsoft Word 文档.docx

Microsoft Word - 新建 Microsoft Word 文档.docx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 41 号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已于 2016 年 12 月 16 日经教育部 2016 年第 49 次部长办公会议修订通过, 现将修订后的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公布, 自 2017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 教育部部长 2017 年 2 月 4 日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行为, 维护普通高等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More information

1、关于举行浙江工业职业技术学院第七届学生技能文化节事宜

1、关于举行浙江工业职业技术学院第七届学生技能文化节事宜 浙江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学籍管理办法 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 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不断提高教育和教学质量, 依据教育部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 41 号 ) 精神, 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 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入学与注册第一条凡我校录取的新生, 须持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报到入学者, 必须事先向学校请假, 并附有关证明材料

More information

关于印发湖北理工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的通知

关于印发湖北理工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的通知 湖理工发 2015 30 号 关于印发 湖北理工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的通知 校属各部门 : 现将 湖北理工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印发给你们, 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 : 湖北理工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湖北理工学院 2015 年 4 月 29 日 湖北理工学院办公室 2015 年 4 月 29 日印发 附件 : 湖北理工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为维护我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保障学生身心健康,

More information

( 三 ) 申请奖学金 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 ( 四 ) 在思想品德 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 公正评价, 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 学位证书 ; ( 五 ) 在校内组织 参加学生团体, 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理, 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 参与权 表达权和监督权 ; ( 六 )

( 三 ) 申请奖学金 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 ( 四 ) 在思想品德 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 公正评价, 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 学位证书 ; ( 五 ) 在校内组织 参加学生团体, 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理, 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 参与权 表达权和监督权 ; ( 六 ) 天津科技大学学生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学生管理行为, 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保障学生合法权益, 培养德 智 体 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天津科技大学章程 以及有关法律 法规,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 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 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

More information

源进行学习 ; ( 二 ) 参加社会实践 志愿服务 勤工助学 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 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 ( 三 ) 申请奖学金 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 ( 四 ) 在思想品德 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 公正评价, 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 学位证书 ; ( 五 ) 在校内组

源进行学习 ; ( 二 ) 参加社会实践 志愿服务 勤工助学 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 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 ( 三 ) 申请奖学金 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 ( 四 ) 在思想品德 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 公正评价, 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 学位证书 ; ( 五 ) 在校内组 曲靖师范学院学生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曲靖师范学院学生管理行为, 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保障学生合法权益, 培养德 智 体 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依据教育法 高等教育法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有关法律 法规,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学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 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 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

More information

华东理工大学全日制本科生学籍管理条例 为规范学校全日制本科生学生管理行为, 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保障学生合法权益, 培养德 智 体 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根据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制定本条例 本条例分为 : 入学与注册 学制 学分

华东理工大学全日制本科生学籍管理条例 为规范学校全日制本科生学生管理行为, 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保障学生合法权益, 培养德 智 体 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根据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制定本条例 本条例分为 : 入学与注册 学制 学分 华东理工大学文件 校教 2017 44 号 华东理工大学关于印发 全日制本科生 学籍管理条例 的通知 为规范学校全日制本科生学生管理行为, 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保障学生合法权益, 培养德 智 体 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根据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制定 华东理工大学全日制本科生学籍管理条例, 现印发给你们, 请认真遵照执行 华东理工大学

More information

华师〔2008〕43号

华师〔2008〕43号 华东师范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 (2017 年修订 ) 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实现人才培养的目标, 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加强学生的自我管理 自我服务 自我教育和自我监督,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 41 号 ) 和 华东师范大学章程, 结合本校实际, 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 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

More information

5. 遵守学生行为规范, 尊敬师长, 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6. 法律 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 入学与注册 ( 一 ) 按国家招生规定被我校录取的新生, 持录取通知书, 按肇庆医学高等专科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 应向学校请假, 请假一般不应超过两周 未

5. 遵守学生行为规范, 尊敬师长, 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6. 法律 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 入学与注册 ( 一 ) 按国家招生规定被我校录取的新生, 持录取通知书, 按肇庆医学高等专科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 应向学校请假, 请假一般不应超过两周 未 第五部分 教学档案及学籍管理制度 学籍管理规定 (2006 年 1 月 1 日实施生效 2009 年 9 月 1 日第一次修订案实施生效 2014 年 12 月 15 日第二次修订案实施生效 2016 年 9 月 20 日第三次修订案实施生效 )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保障学生身心健康 ; 培养学生养成遵守宪法 法律 法规, 遵守公民道德规范, 遵守 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 遵守学校管理制度的良好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关于印发《大连海洋大学学生管理规定》的通知.doc

Microsoft Word - 关于印发《大连海洋大学学生管理规定》的通知.doc 大海大校发 2017 93 号 关于印发 大连海洋大学学生 管理规定 的通知 各院 ( 部 ) 处 ( 办 ) 馆 公司 : 行 现将 大连海洋大学学生管理规定 印发给你们, 请遵照执 大连海洋大学 2017 年 7 月 24 日 1 大连海洋大学学生管理规定 (2017 年 7 月制定 )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学校学生管理行为, 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保障学生合法权益, 培养德

More information

第五条学生入学后, 学校在 3 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 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 ( 一 ) 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 ( 二 ) 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 合乎相关规定 ; ( 三 ) 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 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 ( 四 ) 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

第五条学生入学后, 学校在 3 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 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 ( 一 ) 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 ( 二 ) 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 合乎相关规定 ; ( 三 ) 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 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 ( 四 ) 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全日制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首经贸政发 2017 27 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教育部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和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学生管理规定, 结合我校实际情况,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学习年限从入学开始计算 本科基本学习年限 为四年, 实行弹性学习年限制度, 除另有规定外, 学生在校 学习年限最多不超过六年 ( 含休学和保留学籍 ), 完成教育 教学计划规定内容, 德 智 体达到毕业要求,

More information

但经短期治疗可以达到入学标准的, 由学校批准, 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需再次复查, 但不按时复查的新生, 取消入学资格 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自接到通知起在一周内办理离校手续, 否则, 取消保留入学资格 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 不享受在校生待遇 学生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后, 可以在下一学年新

但经短期治疗可以达到入学标准的, 由学校批准, 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需再次复查, 但不按时复查的新生, 取消入学资格 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自接到通知起在一周内办理离校手续, 否则, 取消保留入学资格 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 不享受在校生待遇 学生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后, 可以在下一学年新 成都学院 ( 成都大学 ) 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 成院教 2011 141 号 第一条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贯彻因材施教原则, 使学生可以按照教学计划自主地学习, 以适应市场经济体制下社会对各类人才的需求, 根据教育部颁布实施的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和四川省教育厅 关于进一步推进我省普通高等学校学分制改革试点的若干意见 文件的精神, 结合我校实际情况, 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学分制的学制以培养计划学制为参考,

More information

四川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四川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四川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 试行 )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 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规范学籍管理, 充分发挥管理育人的功效, 注重学生能力培养和个性发展, 调动学生学习积极性, 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依据教育部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以及其它有关法律 法规, 结合我校实际, 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本科学分制学生 外国留学生与港澳台侨学生的学籍管理参照此规定执行

More information

学校将以三个月为观察期, 作为对新生身体是否符合 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 体检标准中的观察时限 观察期结束后对身体合格的学生准予注册, 确认学籍 复查及观察期间发现有不符合体检标准的, 由学校组成联席会, 根据情况予以处理, 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第六条新生在体检复查及观察期间发现患有疾病者,

学校将以三个月为观察期, 作为对新生身体是否符合 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 体检标准中的观察时限 观察期结束后对身体合格的学生准予注册, 确认学籍 复查及观察期间发现有不符合体检标准的, 由学校组成联席会, 根据情况予以处理, 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第六条新生在体检复查及观察期间发现患有疾病者, 北京理工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细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国家教育方针, 规范本科学生的学籍管理, 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与正当权益, 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依据教育部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 教育部 41 号令 ) 与 北京理工大学本科生管理规定, 结合北京理工大学 ( 以下简称 学校 ) 本科教育教学的特点, 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学校对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 ( 以下称学生 ) 的管理

More information

常州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 维护学校正常的研究生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规范研究生学籍管理, 保障研究生合法权益, 促进研究生德 智 体 美全面发展, 保证研究生培养质量, 根据教育部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 41 号 ),

常州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 维护学校正常的研究生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规范研究生学籍管理, 保障研究生合法权益, 促进研究生德 智 体 美全面发展, 保证研究生培养质量, 根据教育部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 41 号 ), 常州大学文件 常大 2017 170 号 关于印发常州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学院 部门 科研院所 直属单位 : 常州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已经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 请认真遵照执行 常州大学 2017 年 9 月 6 日 常州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7 年 9 月 6 日印发 - 1 - 常州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 维护学校正常的研究生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More information

目 录

目  录 上海海关学院全日制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 学籍管理办法 ( 试行 )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我校 服务国家特殊需求人才培养项目 实施工作, 规范培养过程, 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 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 根据教育部颁发的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 教育部令第 41 号 ), 结合我校具体情况,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按照国家招生政策和规定录取的接受学历教育的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 ( 下称研究生

More information

中国石油大学(华东)

中国石油大学(华东) 中石大东发 2017 32 号 各有关单位 : 现将 中国石油大学 ( 华东 ) 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 印发给 你们, 请认真遵照执行 中国石油大学 ( 华东 ) 2017 年 9 月 25 日 -1-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保障学生合法权益, 培养德 智 体 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 教育部令第

More information

西北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西北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西北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校发 2009 教字 32 号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执行教育部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维护我校正常教学秩序, 不断提高教学质量, 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 体现因材施教理念, 促进学生德 智 体 美全面发展, 结合我校办学实际和实行学分制的具体情况, 现对 西北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 校发 2005 教字 23 号 ) 进行修订,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西北大学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学生的管理

More information

主送 : 各省 自治区 直辖市教育厅 ( 教委 ), 各计划单列市教育局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 有关部门 ( 单位 ) 教育司 ( 局 ), 部署各高等学校抄送 : 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 法制工作委员会, 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 法律委员会, 国务院办公厅 国家科教领导小组办公室 国家教育体制改

主送 : 各省 自治区 直辖市教育厅 ( 教委 ), 各计划单列市教育局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 有关部门 ( 单位 ) 教育司 ( 局 ), 部署各高等学校抄送 : 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 法制工作委员会, 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 法律委员会, 国务院办公厅 国家科教领导小组办公室 国家教育体制改 G17062 2017 2 15 第 41 号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已于 2016 年 12 月 16 日经教育 部 2016 年第 49 次部长办公会议修订通过, 现将修订后的 普通高 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公布, 自 2017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 教育部部长 1 2017 年 2 月 4 日 主送 : 各省 自治区 直辖市教育厅 ( 教委 ), 各计划单列市教育局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

More information

主送 : 各省 自治区 直辖市教育厅 ( 教委 ), 各计划单列市教育局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 有关部门 ( 单位 ) 教育司 ( 局 ), 部署各高等学校抄送 : 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 法制工作委员会, 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 法律委员会, 国务院办公厅 国家科教领导小组办公室 国家教育体制改

主送 : 各省 自治区 直辖市教育厅 ( 教委 ), 各计划单列市教育局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 有关部门 ( 单位 ) 教育司 ( 局 ), 部署各高等学校抄送 : 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 法制工作委员会, 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 法律委员会, 国务院办公厅 国家科教领导小组办公室 国家教育体制改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已于 2016 年 12 月 16 日经教育 部 2016 年第 49 次部长办公会议修订通过, 现将修订后的 普通高 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公布, 自 2017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 教育部部长 1 2017 年 2 月 4 日 主送 : 各省 自治区 直辖市教育厅 ( 教委 ), 各计划单列市教育局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 有关部门 ( 单位 ) 教育司 ( 局 ),

More information

第十二条西南交通大学实行学年学期制 每一学年包含两个学期 : 第一个学期一般从每年 9 月至次年 1 月, 第二个学期一般从次年 3 月至 7 月 第十三条博士研究生和硕博连读研究生 ( 博士阶段 ) 学制均为 4 年, 在校学习的最长年限为 6 年 ( 含休学 ); 直博研究生学制为 5 年, 在

第十二条西南交通大学实行学年学期制 每一学年包含两个学期 : 第一个学期一般从每年 9 月至次年 1 月, 第二个学期一般从次年 3 月至 7 月 第十三条博士研究生和硕博连读研究生 ( 博士阶段 ) 学制均为 4 年, 在校学习的最长年限为 6 年 ( 含休学 ); 直博研究生学制为 5 年, 在 西南交通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 试行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 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 加强和完善研究生的学籍管理, 促进研究生德 智 体 美等全面发展, 保证研究生的培养质量,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 教育部令第 41 号 ) 和 西南交通大学章程, 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西南交通大学按照国家招生政策

More information

昆明冶专 2016 年公开招聘笔试成绩 (7 月 2 日 ) 公告 各考生 : 根据云南省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厅考试中心的通知和下发的笔试考试结果, 我校现将 2016 年报考昆明冶金高等专科学校公开招聘考试人员笔试成绩公告如下 : 报名序 号 报考职位 考号 职业能力倾向测 验成绩 综合应用 能力成绩 091335 064366 041508 096243 011118 022096 008085

More information

中国传媒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为规范学校研究生管理行为, 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 科研和生活秩序, 保障研究生培养质量, 依据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 41 号,2017 年 2 月 4 日发布 ) 以及其他有关的法律 法规, 结合我校实际情况, 制定本规定

中国传媒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为规范学校研究生管理行为, 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 科研和生活秩序, 保障研究生培养质量, 依据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 41 号,2017 年 2 月 4 日发布 ) 以及其他有关的法律 法规, 结合我校实际情况, 制定本规定 中传研字 2017 247 号 关于印发 中国传媒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的通知 校属各部门 各单位 : 为规范学校研究生管理行为, 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 科研和生活秩序, 保障研究生培养质量, 依据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 教育部令第 41 号 ) 以及其他有关的法律 法规, 结合我校实际情况, 制定本规定 经 2017 年 9 月 6 日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 现予以印发, 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More information

中国民航大学文件

中国民航大学文件 中国民航大学文件 校发 2017 295 号 关于下发 中国民航大学高职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的通知 各单位 各部门 : 根据教育部 2017 年下发的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我校高职学生学籍管理工作, 结合学校实际情况, 学校修订了 中国民航大学高职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现予以下发, 请遵照执行 中国民航大学 2017 年 7 月 12 日 1 中国民航大学高职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More information

复查不合格, 取消学籍 ; 情节严重的, 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六条学生因身心健康原因保留入学资格的, 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者, 可在下一学年开学前持二甲 ( 县级 ) 及以上医院诊断证明, 向学校招生办公室申请入学 由学校指定医院复查确认病愈后, 按下一年级新生入学要求重新办理入学及注册

复查不合格, 取消学籍 ; 情节严重的, 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六条学生因身心健康原因保留入学资格的, 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者, 可在下一学年开学前持二甲 ( 县级 ) 及以上医院诊断证明, 向学校招生办公室申请入学 由学校指定医院复查确认病愈后, 按下一年级新生入学要求重新办理入学及注册 上海师范大学天华学院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 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正常教育教学秩序, 保障学生的学习权利, 促进学生德 智 体 美全面发展, 依据教育部 2017 年 2 月 4 日颁布的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 教育部第 41 号令 ), 结合本校实际情况, 修订本学籍管理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在籍学生 第三条本规定包括入学与注册 学制与修业年限 考核与成绩记载 奖励与处分

More information

default

default 山东大学文件 山大研字 2017 58 号 关于印发 山东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的 通 知 各有关单位 : 山东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业经学校研究通过, 现印 发给你们, 请遵照执行 山东大学 2017 年 8 月 28 日 1 山东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学校研究生管理, 维护研究生的正常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保障研究生合法权益, 促进研究生德 智 体 美全面发展,

More information

关于印发《内蒙古工业大学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修订)》等五个文件的通知

关于印发《内蒙古工业大学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修订)》等五个文件的通知 内蒙古工业大学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 ( 修订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学生学习权利, 规范学籍管理行为, 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促进学生德 智 体 美全面发展,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教育部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2005 年教育部部长令第 21 号 ) 等法律法规, 结合学校学分制实施方案的具体情况, 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学籍管理, 是指对学生入学资格审查 注册

More information

研发〔2010〕?号

研发〔2010〕?号 南京邮电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 修订 )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国家教育方针, 加强研究生学籍管理, 规范研究生培养过程, 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 保障研究生身心健康, 促进研究生全面发展, 根据国家教育部颁发的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 教育部第 21 号令 ), 结合我校具体情况, 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校按照国家招生政策和规定录取的接受学历教育的全日制研究生 第二章新生入学第三条新生应当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

More information

中国矿业大学文件

中国矿业大学文件 中国矿业大学文件 中矿大教字 2017 20 号 关于印发 中国矿业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的通知 各学院 ( 部 ) 部 处 室, 各有关单位 :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以及 中国矿业大学章程 等有关规定, 我校结合实际情况, 对 中国矿业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进行了修订完善 经过广泛征求意见, 校学生工作指导委员会研究, 并经分管校领导批准, 现予以印发,

More information

( 三 ) 入学资格初步审查时发现身心状况暂时不适宜在校学习, 经学校指定的医院诊断, 认为经过休养和治疗, 可以到校学习的 因第一项提出申请的, 入学资格至多可保留至退役后 2 年 ; 因第二项提出申请的, 入学资格可根据任务期保留 ; 因第三项提出申请的, 入学资格保留 1 学年 新生申请保留入

( 三 ) 入学资格初步审查时发现身心状况暂时不适宜在校学习, 经学校指定的医院诊断, 认为经过休养和治疗, 可以到校学习的 因第一项提出申请的, 入学资格至多可保留至退役后 2 年 ; 因第二项提出申请的, 入学资格可根据任务期保留 ; 因第三项提出申请的, 入学资格保留 1 学年 新生申请保留入 复旦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 试行 ) (2017 年 7 月 21 日研究生院院务会审议通过,2017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 )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研究生学籍管理, 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维护研究生合法权益, 促进研究生全面发展, 根据 复旦大学学籍管理规定 ( 以下简称 规定 ) 和学校实际情况, 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学校对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的学籍管理

More information

陕西理工大学文件

陕西理工大学文件 陕西理工大学文件 陕理工校发 2017 16 号 关于印发 陕西理工大学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的通知 校属各单位 : 现将 陕西理工大学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予以印发, 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陕西理工大学 2017 年 4 月 6 日 陕西理工大学党政办公室 2017 年 4 月 6 日印发陕西理工大学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 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和生活秩序, 树立勤奋

More information

西南财经大学文件 西财大办 号 关于印发 西南财经大学学生管理规定 的通知 校内各单位 : 为规范学校学生管理行为和学生日常行为, 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保障学生合法权益, 培养德 智 体 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依据有关法律 法规和 普通高等学

西南财经大学文件 西财大办 号 关于印发 西南财经大学学生管理规定 的通知 校内各单位 : 为规范学校学生管理行为和学生日常行为, 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保障学生合法权益, 培养德 智 体 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依据有关法律 法规和 普通高等学 1 西南财经大学文件 西财大办 2017 43 号 关于印发 西南财经大学学生管理规定 的通知 校内各单位 : 为规范学校学生管理行为和学生日常行为, 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保障学生合法权益, 培养德 智 体 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依据有关法律 法规和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西南财经大学章程, 制定了 西南财经大学学生管理规定 经学校 2017 年第 18

More information

安徽师范大学皖江学院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

安徽师范大学皖江学院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 安徽师范大学皖江学院学分制学籍 管理规定 为加强教学管理, 维护教学秩序, 适应学分制改革的要求, 充分调动学生学习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全面提高教学质量和学生的综合素质, 依据 教育法 高等教育法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 教育部 41 号令 ) 安徽师范大学皖江学院章程 以及有关法律 法规 规章, 结合学院实际, 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 经我院录取的新生, 应持录

More information

中国民航大学文件

中国民航大学文件 中国民航大学文件 校发 2017 297 号 关于下发 中国民航大学本科生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 的通知 各单位 各部门 : 根据教育部 2017 年下发的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我校学分制下的本科学生学籍管理工作, 结合学校实际情况, 学校修订了 中国民航大学本科生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 现予以下发, 请遵照执行 中国民航大学 2017 年 7 月 12 日 1 中国民航大学本科生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

More information

不得超过两周 未经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 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 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因故当年无法入学的新生 在学校规定的报到时间内, 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 保留入学资格最长时间为 2 年 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 保留入学资格期满 应在当年新生入校时 向学校申请办理入学与注册手续 手续和要求与当

不得超过两周 未经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 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 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因故当年无法入学的新生 在学校规定的报到时间内, 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 保留入学资格最长时间为 2 年 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 保留入学资格期满 应在当年新生入校时 向学校申请办理入学与注册手续 手续和要求与当 上海师范大学天华学院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 总则 第 - 条为了维护正常教育教学秩序 保障学生的学习权利 促进学生德 智 体 美全面发展 依据教育部 2017 年 2 月 4 日颁布的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 教育部第 41 号令 ) 结合本校实际情况 修订本学籍管理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 的本科在籍学生 第三条本规定包括入学与注册 学制与修业年限 考核与成绩记载 奖励与处分

More information

<433A5C446F63756D656E E E67735C CD7C0C3E65C34315CC9CFBAA3C9BCB4EFD1A7D4BAD1A7C9FAB9DCC0EDB9E6B6A8A3A8B5DAC8FDD5C220D1A7BCAEB9DCC0EDA3A92E646F6378>

<433A5C446F63756D656E E E67735C CD7C0C3E65C34315CC9CFBAA3C9BCB4EFD1A7D4BAD1A7C9FAB9DCC0EDB9E6B6A8A3A8B5DAC8FDD5C220D1A7BCAEB9DCC0EDA3A92E646F6378> 上海杉达学院学生管理规定 第三章学籍管理第一节入学与注册第一条按国家规定录取的新生, 持录取通知书, 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报到并办理入学手续 学生因故不能按时入学者, 必须事先请假, 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 未请假或请假后逾期未报到者 ( 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 ), 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其档案按上海市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条学校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 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 予以注册学籍

More information

主题词 : 继续教育制度学籍管理通知 抄送 : 院领导, 各部门 兰州大学网络与继续教育学院办公室 2018 年 1 月 23 日印发 2

主题词 : 继续教育制度学籍管理通知 抄送 : 院领导, 各部门 兰州大学网络与继续教育学院办公室 2018 年 1 月 23 日印发 2 网教院发 2018 14 号 关于印发 兰州大学网络与继续教育学院 成人教育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的通知 各教学站点 : 兰州大学网络与继续教育学院成人教育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已经 2018 年 1 月 16 日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审议通过 现予以印发 特此通知 附件 : 兰州大学网络与继续教育学院成人教育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2018 年 1 月 17 日 1 主题词 : 继续教育制度学籍管理通知 抄送 : 院领导,

More information

附件 大连海事大学非航海类专业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保障学生合法权益, 培养德 智 体 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根据 教育法 高等教育法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2017 年第 41 号令 ) 等法律法规,

附件 大连海事大学非航海类专业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保障学生合法权益, 培养德 智 体 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根据 教育法 高等教育法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2017 年第 41 号令 ) 等法律法规, 连海大校发 2017 318 号 大连海事大学关于印发 大连海事大学非航海类专业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 的通知 各单位 ( 部门 ): 大连海事大学非航海类专业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 已经 2017 年第 26 次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 现予以印发, 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 : 大连海事大学非航海类专业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 大连海事大学 2017 年 7 月 27 日 大连海事大学教务处 2017 年 7

More information

附件 大连海事大学航海类专业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保障学生合法权益, 培养德 智 体 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根据 教育法 高等教育法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2017 年第 41 号令 ) 等法律法规,

附件 大连海事大学航海类专业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保障学生合法权益, 培养德 智 体 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根据 教育法 高等教育法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2017 年第 41 号令 ) 等法律法规, 连海大校发 2017 317 号 大连海事大学关于印发 大连海事大学航海类专业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 的通知 各单位 ( 部门 ): 大连海事大学航海类专业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 已经 2017 年第 26 次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 现予以印发, 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 : 大连海事大学航海类专业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 大连海事大学 2017 年 7 月 27 日 大连海事大学教务处 2017 年 7 月 27

More information

长安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学生学籍管理, 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保障学生合法权益, 根据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 教育部令第 41 号 ) 长安大学章程 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结合我校实际, 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具有长安大学学籍的全日制本科学

长安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学生学籍管理, 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保障学生合法权益, 根据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 教育部令第 41 号 ) 长安大学章程 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结合我校实际, 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具有长安大学学籍的全日制本科学 长安大学文件 长大教 2017 210 号 关于印发 长安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 的通知 校属各单位 : 长安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 经校务会 2017 年 7 月 11 日审议通过, 现予印发, 请遵照执行 长安大学 2017 年 8 月 9 日 - 1 - 长安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学生学籍管理, 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保障学生合法权益, 根据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More information

第五条本规定适用于具有天津医科大学学籍的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生的管理 第二章学生的权利与义务第六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 ( 一 ) 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 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 ( 二 ) 在思想品德 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 公正评价, 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

第五条本规定适用于具有天津医科大学学籍的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生的管理 第二章学生的权利与义务第六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 ( 一 ) 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 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 ( 二 ) 在思想品德 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 公正评价, 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 附件 天津医科大学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 修订 )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生管理行为, 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保障学生合法权益, 培养德 智 体 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 41 号 ) 以及有关法律 法规,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

More information

浙江工业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浙江工业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浙江工业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遵循 厚德健行 的校训, 弘扬 取精用弘 的学风, 促进学生德 智 体 美全面发展, 依据教育部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结合浙江工业大学 ( 以下简称 学校 ) 本科教育教学的特点, 特制定本细则 学 制 第一条本校本科实行学分制 第二条学生在校采用基本学制和弹性学制相结合的学制 基本学制年限期满后未完成学业者实行走读制 (

More information

校办字〔2010〕13号

校办字〔2010〕13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研究生学籍管理, 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保障广大研究生合法权益, 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 培养德 智 体 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依据教育法 高等教育法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 教育部第 41 号令 ) 以及 中国科学技术大学章程, 结合学校研究生教育具体情况, 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 第二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研究生新生, 持录取通知书,

More information

男 计算机科学与技术 江苏路 男 计算机科学与技术 江苏路 男 计算机科学与技术 交大 女 计算机科学与技术 江苏路 男 计算机科学与技术 江苏路

男 计算机科学与技术 江苏路 男 计算机科学与技术 江苏路 男 计算机科学与技术 交大 女 计算机科学与技术 江苏路 男 计算机科学与技术 江苏路 公示根据学院学习指导手册 学历学生学籍管理暂行办法 第二十六条第 (4) 点规定,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退学 :(4) 学生在册时间超过有效学习期限者 下表中学生已经超过有效学习期限, 拟注销学信网学籍, 现予以公示 公示时间 :2016 年 12 月 7 日至 12 月 13 日 在公示期间, 如有异议, 可通过电子邮件形式向相关老师反映, 邮箱地址 :liuwen@sjtu.edu.cn.

More information

福建林业职业技术学院关于请求启动

福建林业职业技术学院关于请求启动 闽林院 2017 217 号 关于印发 福建林业职业技术学院 学生管理规定 ( 试行 ) 的通知 院各处室系部馆科中心 工会 团委 : 为进一步规范我院学生管理, 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保障学生合法权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 41 号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及 福建省教育厅关于认真贯彻执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通知 ( 闽教学 2017 18 号 ) 文件精神, 经院长办公会研究同意,

More information

道德品质和良好的行为习惯 ; 应当刻苦学习, 勤于研究, 勇于创新, 努力实践 允公允能, 日新月异 校训, 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 不断提高科研能力 ; 应当积极锻炼身体, 增进身心健康, 提高个人修养, 培养审美情趣 第四条学校尊重和保护研究生的合法权利, 教育和引导研究生承担应尽

道德品质和良好的行为习惯 ; 应当刻苦学习, 勤于研究, 勇于创新, 努力实践 允公允能, 日新月异 校训, 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 不断提高科研能力 ; 应当积极锻炼身体, 增进身心健康, 提高个人修养, 培养审美情趣 第四条学校尊重和保护研究生的合法权利, 教育和引导研究生承担应尽 南开大学研究生学则 ( 征求意见稿 )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学校研究生管理行为, 维护正常的教学科研秩序和生活秩序, 保障研究生的合法权益, 培养德 智 体 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制定本学则 第二条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 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 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

More information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 维护学校的正常秩序, 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 依据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 41 号 ) 及 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 中国农业大学章程, 结合我校实际情况, 修订本规定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第二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 经我校正式录取的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 维护学校的正常秩序, 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 依据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 41 号 ) 及 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 中国农业大学章程, 结合我校实际情况, 修订本规定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第二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 经我校正式录取的 中农大教字 2018 1 号 校属各单位 : 为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 维护学校的正常秩序, 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 依据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 41 号 ) 及 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 中国农业大学章程, 结合我校实际情况, 修订 中国农业大学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经学校党委常委会第 2018-06 次会议审议通过, 现予以印发, 请遵照执行 中国农业大学

More information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研究生管理行为, 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保障研究生合法权益, 促进研究生德 智 体 美等方面全面发展, 保证研究生培养质量, 依据教育部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 41 号 ) 以及其他有关法律 法规, 结合学校的具体情况, 制订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研究生管理行为, 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保障研究生合法权益, 促进研究生德 智 体 美等方面全面发展, 保证研究生培养质量, 依据教育部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 41 号 ) 以及其他有关法律 法规, 结合学校的具体情况, 制订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研究生管理行为, 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保障研究生合法权益, 促进研究生德 智 体 美等方面全面发展, 保证研究生培养质量, 依据教育部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 41 号 ) 以及其他有关法律 法规, 结合学校的具体情况, 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取得广州医科大学学籍的各类研究生 第三条研究生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 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

More information

第九条不能如期注册者, 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 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 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十条学生证丢失者, 经所属院 ( 系 ) 同意后, 可先注册, 缓期补办相关手续 第十一条超过学校规定期限两周, 未注册又无正当

第九条不能如期注册者, 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 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 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十条学生证丢失者, 经所属院 ( 系 ) 同意后, 可先注册, 缓期补办相关手续 第十一条超过学校规定期限两周, 未注册又无正当 天津体育学院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津体院办发 [2013]12 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 加强和规范实施学分制的学生学籍管理工作, 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等法律 法规, 结合我校实际情况,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应贯彻党和国家教育方针, 围绕高等教育任务和培养目标,

More information

第一章总则 为做好我校研究生学籍管理工作, 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和管理秩序, 保证研究生培养工作的顺利进行, 根据教育部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2005 年教育部第 21 号令 ) 和 华南师范大学全日制学生管理规定, 结合我校具体情况, 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新录取的研究

第一章总则 为做好我校研究生学籍管理工作, 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和管理秩序, 保证研究生培养工作的顺利进行, 根据教育部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2005 年教育部第 21 号令 ) 和 华南师范大学全日制学生管理规定, 结合我校具体情况, 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新录取的研究 华师 2015 160 号 各学院 各部处 各单位 : 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通过, 现将 华南师范大学研究 生学籍管理规定 ( 修订 ) 印发给你们, 请遵照执行 华南师范大学 2015 年 11 月 20 日 - 1 - 第一章总则 为做好我校研究生学籍管理工作, 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和管理秩序, 保证研究生培养工作的顺利进行, 根据教育部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2005 年教育部第

More information

上海电力学院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

上海电力学院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 上海电力学院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 沪电院教 2010 94 号为规范学生管理行为, 维护学校正常教学秩序, 保障学生合法权益, 实现人才培养目标, 根据教育部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和上海市教委的有关规定, 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入学与注册第一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 应持本人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与材料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 应事先向所在二级学院 (

More information

中国人民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 修订 )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贯彻国家教育方针, 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尊重和保护学生的合法权利,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和教育部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 结合我校实际情况, 制定本规定

中国人民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 修订 )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贯彻国家教育方针, 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尊重和保护学生的合法权利,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和教育部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 结合我校实际情况, 制定本规定 中国人民大学文件 2017-2018 学年校政字 8 号 关于印发 中国人民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 修订 ) 的通知 各学院 ( 系 ), 机关各部 处及直 ( 附 ) 属单位 : 中国人民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修订 ) 经 2016-2017 学年第 29 次校长办公会原则通过, 按照会议精神及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审核意见修改后经学校批准, 现予以印发, 请遵照执行 中国人民大学 2017 年

More information

中国矿业大学

中国矿业大学 中国矿业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2014 年 8 月修订 ) 第一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各类研究生新生, 持录取通知书, 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 须有正当理由和有关证明, 应于报到前向学校研究生院提出书面请假 未请假或者假满逾期二周不办理入学手续者 ( 除不可抗力原因外 ), 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因不可抗力 ( 地震 台风 洪水等 )

More information

鄂民院办文〔2015〕10号

鄂民院办文〔2015〕10号 鄂民院办发 2016 1 号 关于印发 湖北民族学院普通本科学生学籍管理细则 ( 修订 ) 的通知 校属各单位 : 为进一步规范教学管理, 提高教学质量, 我校本科学生从 2014 级开始全面取消补考, 实行重修制度, 为适应教学管理需要, 依据国家相关规定, 对 湖北民族学院普通本科学生学籍管理细则 予以修订 经院长办公会研究, 同意在我校施行 湖北民族学院普通本科学生学籍管理细则 ( 修订 ),

More inform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