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三 ) 申请奖学金 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 ( 四 ) 在思想品德 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 学位证书 ; ( 五 ) 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 向学校 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 ; 对学校 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 财产权等合法权益, 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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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鲁东大学普通全日制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鲁大校发 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化教育教学和学分制管理改革, 促进学生德 智 体 美全面发展, 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 21 号 ) 关于山东省高等教育收费改革试点的意见 ( 鲁价费发 号 ) 山东省普通高等学校学分制管理规定 ( 鲁教高字 号 ) 等法律法规, 结合我校实际,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学分制, 是指普通高等学校以学生取得的学分数作为衡量和计算学生学习量的基本单位, 以达到基本毕业学分作为学生毕业主要标准的教学管理制度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科生 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专科生的学籍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章学生的权利与义务第四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 ( 一 ) 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 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 ( 二 ) 参加社会服务 勤工助学, 在校内组织 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

2 ( 三 ) 申请奖学金 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 ( 四 ) 在思想品德 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 学位证书 ; ( 五 ) 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 向学校 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 ; 对学校 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 财产权等合法权益, 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 ( 六 ) 法律 法规规定的其它权利 第五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 ( 一 ) 遵守宪法 法律 法规 ; ( 二 ) 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 ( 三 ) 努力学习, 完成规定学业 ; ( 四 ) 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 ; ( 五 ) 遵守学生行为规范, 尊敬师长, 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 ( 六 ) 法律 法规规定的其它义务 第三章入学与注册第六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被本校录取的新生, 持录取通知书, 按 新生入学须知 和学校的有关要求在规定期限内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 应以书面形式通过学院向学校请假, 请假一般不超过两周 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 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 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3 第七条新生入学后, 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 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 取得学籍 复查不合格者, 由学校区别情况, 予以处理, 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 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 一经查实, 取消其学籍 情节恶劣的, 报有关部门查究处理 第八条新生体检复查患有疾病者, 经本校医院诊断, 认为短期治疗可达到健康标准的, 由本人申请, 校医院提出意见, 学校批准, 可准许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 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享受在校生和休学生的待遇, 治疗期间的医疗费自理 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 应立即离校回家治疗 自通知办理离校手续时算起, 两周内不办理离校手续者, 即取消其保留入学的资格, 并退回原户口所在地 学生在保留入学资格期间如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者, 取消其保留入学资格 学生在保留入学资格期间, 不得报考其它学校 如要报考其它高校, 须先办理放弃入学资格手续 学生因病保留入学资格期内, 经治疗康复者, 可在下一学年开学前一周持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和保留入学资格证明, 通过学院办理申请入学手续, 经校医院复查合格, 教务处批准后, 随同下一年级的新生重新办理入学手续 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 取消入学资格 第九条每学期开学时, 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的时间到所属学院办公室办理报到注册手续 因故不能如期报到者, 须向所在学院请假 因

4 病请假凭医院证明, 因事请假凭家长函件, 并说明请假时间, 否则以旷课论 学生虽到学校, 但没有按规定办理报到注册手续, 均作旷课论 对未经请假逾期两周不注册者, 按自动退学处理 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它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它资助形式 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十条凡保留入学资格和保留学籍的学生, 未办理复学手续者不予注册 第四章学制第十一条学校实行弹性学习年限制度, 学生在校学习时间可为 3 至 6 年 第十二条标准学制 学校将学生完成专业培养方案所需的正常学习时间规定为标准学制 本科专业标准学制为 4 年, 专科专业标准学制 3 年, 学校依此制定本科 专科专业培养方案 第十三条提前毕业 学生提前修满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并取得规定学分, 思想品德与体格测试合格, 可以提前毕业, 但最多只能于标准学制年限提前 1 年 学生提前毕业, 须在拟毕业学年第一学期前两周内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 经学院同意后, 报学校审核并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学生提前毕业, 其毕业证书的学制按所学专业标准修业年限处理, 修业时间按实际在校时间标注, 在电子注册数据备注字段中注明 提前毕业 标准学制 3 年及以下的, 一般不允许提前毕业

5 第十四条延迟毕业 学生在标准学制年限内未能修满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 允许其延长修业时间, 本科最多可延长 2 年, 专科最多可延长 1 年 学生延长修业年限, 须于应毕业学期末向所在学院提出延期毕业申请, 经学院同意后, 报学校审核批准 第十五条对有特殊原因 特殊困难的学生, 经学校批准允许其中断学习, 进行休学或创业, 保留学籍 每次中断时间, 一般以一年为限, 累计中断次数不得超过两次 休学或创业时间不计入在校学习年限 第五章课程修读第十六条选课 学生通过选课, 可获得课程的修读资格, 即学习和考核资格 选课工作按 鲁东大学学分制学生选课管理办法 执行 第十七条重修 学生课程考核不合格, 且不符合补考条件的, 为取得该课程的学分必须重修 课程考核合格但为取得更好成绩, 也可申请重修 重修课程必须进行选课, 其考核与正常修读的课程同时进行, 不单独安排考核 第十八条免修 学习成绩好 学习能力强, 或通过自学及其它途径对要修读的课程内容确已掌握, 可以申请免修 免修仅限于必修课程 每生每学期只能免修一门课程 学生拟免修课程时, 可在课程开设前一学期末的最后两周提出申请, 经所在学院和开课学院批准, 可准予免修 免修的学生与正常修读的学生一同参加该课程期末考核, 以期末考核成绩 ( 不计平时成绩 ) 作为该课程的最终成绩, 成绩合格者, 可以取得该课程学分, 成绩不合格者不得参加补考, 必须重修

6 思想政治理论课 体育课 军事理论与军事训练 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 形势与政策 公益劳动 大学生职业 就业与创业等课程除学科基础课或专业基础课能覆盖的外, 不得免修 ; 包含实验环节的课程 独立实验课及实习 毕业论文 ( 设计 ) 不得免修 学生因身体疾病或某种生理缺陷, 经校医院证明不宜上体育课者, 不能办理免修, 可免予跟班上课, 但应参加学校和体育教师指定的其它体育项目的学习和锻炼, 经考核合格给予相应的成绩和学分 第十九条免听 重修课程如果与其它正在修读的课程上课时间冲突, 可以申请免听 学生拟免听课程时, 可在课程开设学期的前两周提出申请, 经所在学院和开课学院批准, 准予免听 免听的学生必须向任课教师提交自修计划 读书笔记或报告, 按时完成课程作业并跟班参加课程正常考核, 成绩合格者获得该课程学分 不得免修的课程不能申请免听 第六章考核 学分 学分绩点 成绩记载第二十条考核 学生所修读的课程均应参加考核, 考核成绩合格可获得该课程学分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 不得参加课程考核, 必须重修 : ( 一 ) 未办理选课手续者 ; ( 二 ) 累计缺课 ( 包括病 事假及旷课累计 ) 超过该门课本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及以上者 ; ( 三 ) 未按时完成三分之一及以上作业者 ; ( 四 ) 未按时完成三分之一及以上课程实验者 ; ( 五 ) 未按时完成三分之一及以上实验报告者 ;

7 ( 六 ) 抄袭实验报告或作业者 第二十一条考核方式 课程考核可以采用笔试 口试 实际操作 提交论文 ( 报告 ) 等不同方式进行 考核一般采用百分制, 也可采用优秀 良好 中等 及格 不及格五级记分制 考核结果的认定结合平时作业 测验 实验等成绩, 注重学习过程管理 第二十二条学分 学分是用于计算学生学习量的计量单位, 是课程内容难易 学生修读课程所需时间多少的一种量化指标, 每门课程学分的计算以该门课程在培养方案中安排的课时数为主要依据,1 学分一般折合 学时 学分数是学生在学习成绩方面能否取得毕业资格的主要依据 学生修业期满必须取得本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总学分数方可毕业 第二十三条补考 必修课程考核不及格, 允许免费补考一次 补考考试与下一年级该课程考试同时进行, 不单独安排考试 补考成绩以实得成绩作为该课程的最终成绩, 不含平时成绩 ( 一 )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 不准参加补考, 必须进行重修 : 1. 考试成绩 ( 不包括平时成绩 ) 不足 50 分者 ; 2. 事先未申请缓考或申请未被批准而擅自不参加考试者 ; 3. 有实验 实践等环节的课程, 如果实验 实践环节不及格者 ; 4. 免修课程 重修课程 公共体育课程 ; 5. 考试作弊违纪者 ; ( 二 ) 补考仍不及格的, 必须进行重修

8 第二十四条缓考 学生一般不得因事缓考, 因公 因病 因不同课程考核时间冲突或其它不可抗拒的因素不能按时参加考试者, 必须事先填写 缓考申请表, 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并经批准后方可缓考 病假须有校医院证明, 突发意外事件或急病来不及事先提出申请者, 必须在本门课程考试的一日内凭急病病历和医院证明补办申请缓考手续 逾期不办者, 作旷考处理 批准缓考的学生视为自动放弃正常考试, 可以选择补考或重修 ; 选择补考者, 其成绩以实得成绩记分, 若不及格须重修该课程 第二十五条旷考 学生无故不参加课程正常考核视为旷考, 成绩记为 0 分或不及格 旷考考生不得参加相关课程的补考, 必须进行重修 第二十六条经学校同意, 学生可以根据校际间协议跨校修读课程, 课程成绩 ( 学分 ) 由本校审核后予以承认 跨校修读的学生必须由所修读学校教务处提供成绩登记表 全国 全省统考课程必须在本校报名参加考试, 否则无效 第二十七条学分绩点 学分绩点是衡量学生课程学习质量的计量单位, 反映学生学业水平的差异 平均学分绩点的计算以某一时段内所修读的课程成绩为主要依据 ( 一 ) 学分绩点的计算方法如下 : 课程绩点 ( 以课程成绩百分制计算 ): 课程绩点 =( 课程成绩 10)-5 课程成绩不足 60 分的, 课程绩点为 0 采用优秀 良好 中等 及格 不及格五级记分制的, 课程绩点分别为 : 补考合格的课程, 无论成绩高低, 课程绩点为 1

9 ( 二 ) 课程学分绩点 : 课程学分绩点 = 课程绩点 课程学分数 ( 三 ) 平均学分绩点 : 平均学分绩点 = 符合条件的课程学分绩点之和 相同条件的课程学分之和 第二十八条成绩换算 百分制与五级制的换算标准 :0~59 分为不及格,60~69 分为及格,70~79 分为中等,80~89 分为良好,90~ 100 分为优秀 第二十九条成绩记载 学生考核成绩记入本人档案, 同一门课程在学生档案中的成绩只记载一次 多次重修的课程, 只记载最好成绩, 课程学分数不变 第三十条学生参加考试, 应严格遵守考场纪律, 按时完成答卷 凡无故不参加考试或考试作弊者, 该课程成绩以零分或不及格记入学籍档案并注明 旷考 或 作弊 字样, 该课程必须重修 对于考试作弊者, 学校根据 鲁东大学考试工作管理办法 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七章纪律与考勤第三十一条学生要按时参加所选课程的一切教学活动 学生修读课程, 包括上课 实验 实习 实践 设计 军训等均应考勤, 考勤由任课教师或导师负责 第三十二条因病或其它原因不能上课时, 必须办理请假手续 学生因病请假一天以上, 须附有校医院证明 请事假的学生须附有关证明 学生请假需事先提出书面申请, 一天以内由辅导员批准, 一天以上一周以内由主管院长批准, 一周以上由院长批准 批准请假者, 其请假审批材料交任课教师和学生所在学院教务办公室保存

10 第三十三条在校上课的学生, 旷课时数按实际授课时数计算学时 毕业班在撰写毕业论文期间, 每天按 3 学时计算 ; 在毕业实习 野外实习 公益劳动 军训和学校组织的其它活动, 缺勤一天按 4 学时计 第三十四条学生请假超过一学期上课时间的三分之一 ( 以校历为准, 下同 ), 应办理休学 请假 缺课累计达到某门课程总学时的三分之一及以上者, 不得参加本课程考核, 必须重修 第八章选专业 转专业第三十五条选专业 按专业大类招生的学生在本大类内可以自主选择专业 学生大类内选择专业一般在平台课结束学期组织进行, 由学校根据各专业大类平台课程时间统一组织, 相关学院根据学校安排制订具体实施方案 届时学生可在学业导师 家长等指导下根据个人学习能力 学习兴趣 职业发展规划等提出选择专业志愿, 经学院批准后进入相应专业学习 第三十六条转专业 学生转专业由学校统一组织, 按如下规定办理 : ( 一 ) 各学院根据专业现有教学条件和发展需要提出接收计划, 制订转专业工作实施方案 ( 二 ) 学校根据各专业教学条件和学校专业发展需要, 研究批准学院接收计划及转专业工作实施方案 ( 三 ) 学生在学业导师 家长等指导下根据个人学习能力 学习兴趣 职业发展规划等提出转专业志愿, 填写 鲁东大学学生转专业申请表

11 ( 四 ) 学生原所在学院根据学生学业情况和培养能力进行初审, 并提出是否同意转出的意见 ( 五 ) 接收学院按照学校批准的转专业工作实施方案组织考察, 确定拟接收学生名单 ( 六 ) 学校审核批准 经学校批准后的学生进入相应专业学习 学生转专业一般在学生入学的第二学期初组织进行 艺术类 体育类 中外合作办学 校地 ( 企 ) 合作办学等专业学生不得申请转专业 第三十七条学生由本科转入专科学习者, 由本人申请, 所在学院同意, 报教务处审核, 经校长批准, 并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九章休学 复学第三十八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 应予以休学 : ( 一 ) 因伤 病经校医院诊断, 须停课治疗 休养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者 ; ( 二 ) 因事请假占一学期总学时的三分之一者 ; ( 三 ) 因特殊困难创业或特殊原因暂时中断学业者 第三十九条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 经学校批准可连续休学 累计休学年限不得超过两年, 超过两年的应办理退学 第四十条休学学生的有关问题, 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 ( 一 ) 无论何种原因, 学生办理休学手续后应立即离校, 不得住在学校 因病休学的学生, 应立即回家治疗 ( 二 ) 休学期间, 不享受在校生的待遇

12 ( 三 ) 学生休学回家, 学校不对学生休学期间发生的事故负责 ( 四 ) 休学学生不得随班听课或考试, 不得提前复学 ( 五 ) 休学学生学校保留学籍, 休学前取得的学分有效 第四十一条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 ( 一 ) 学生休学期满, 应于下一学年开学时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 填写 学籍异动审批表, 并附有关证明, 由所在学院签署意见, 报教务处审批, 方可办理复学手续 因伤 病休学的学生, 申请复学时必须由县级以上医院出具康复证明, 并经学校医院复查合格, 教务处批准, 方可办理复学手续 ( 二 ) 学生在休学期间如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者, 取消其复学资格 ( 三 ) 逾期不办理复学手续者, 作自动退学处理 第四十二条学生在休学期间, 不得报考其它学校 如要报考其它高校, 须先办理取消入学资格或取消学籍手续 第四十三条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 ( 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 ) 的在籍学生, 保留学籍至退出现役后一年 逾期不办理复学手续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十章退学第四十四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 应予退学 : ( 一 ) 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在学校规定年限内 ( 含休学 ) 未完成学业的 ;

13 ( 二 ) 休学期满, 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申请复学校复查不合格的 ; ( 三 ) 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 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 ( 四 ) 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 ( 五 ) 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理由的 ; ( 六 ) 本人申请退学的 ; ( 七 ) 因其它特殊情况, 学校认为必须退学的 第四十五条学生退学的善后问题, 按下列规定办理 : ( 一 ) 退学学生按学校规定立即办理退学手续离校, 档案 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因病不能自行回家的, 由家长或抚养人负责领回 ( 二 ) 退学学生发给退学证明, 学满一年及以上者可申请发放肄业证明 对未经学校批准, 擅自离校的学生取消学籍, 不发给退学证明和肄业证明 学生所在学院负责将退学学生的学习成绩表打印一份存入学生档案, 并注明退学时间 第四十六条取消学籍或退学的学生, 均不得申请复学 第十一章毕业与结业第四十七条学生毕业时学校将从德 智 体三方面对其作全面鉴定 内容包括政治态度 思想意识 道德品质以及学习 劳动和健康状况等

14 第四十八条思想品德考核与体格测试合格的学生, 在规定的弹性修业年限内, 修完培养方案所规定的课程并取得规定学分, 准予毕业, 发给毕业证书 符合学校学士学位授予有关规定并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通过, 发给学士学位证书 仅因课程平均学分绩点未达到学位授予标准而不能获得学士学位者, 经学校同意, 可在最长弹性修业年限内申请重考, 重考后如果平均学分绩点达到学位授予标准, 可以补发学士学位证书 第四十九条思想品德考核与体格测试合格的学生, 在规定的标准修业年限内, 修完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并获得毕业论文 ( 设计 ) 学分, 但未达到培养方案毕业要求者, 准予结业, 结业的学生必须按时办理离校手续 经学校同意, 本科生结业 2 年内 ( 专科生 1 年内 ), 可返校重修不及格课程 全部课程通过后, 发给毕业证书 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并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通过, 发给学士学位证书 重修后仍未达到培养方案毕业要求者, 发给结业证书 第五十条学生在规定的标准修业年限内未修完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者, 应申请延长修业年限, 学校批准后作为在校生管理 放弃申请延长修业年限者视为自动退学 延长年限本科生不能超过 2 年 ( 专科生不超过 1 年 ), 且实际修业年限不能超过弹性修业年限 学生在弹性修业年限内未修完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 应予退学 第五十一条学生在规定的弹性修业年限内修完培养方案所规定的课程并取得规定学分, 但留校察看期未满一年的学生, 不准毕业, 作结业处理, 发给结业证书 察看期满后, 两年内可由本人申请, 由学院

15 和工作单位提出书面鉴定意见, 经学生工作处和教务处审查合格者, 可换发毕业证书 第五十二条无学籍的学生不得发给任何形式的学历证书 第五十三条毕业 结业 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损坏, 不能补发, 经本人申请, 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证明书 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二章第二专业 双学位第五十四条凡符合学校第二专业 双学位修读条件的学生, 可以修读经学校批准的具有举办第二专业教育资格的其它专业作为辅修专业, 即第二专业 第五十五条第二专业 双学位实施办法按山东省及学校第二专业 双学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章转学与借读第五十六条我校学生转入外校学习 ( 一 ) 我校学生入校学习后, 一般不能转学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 可申请转学 : 1. 经严格考核证明, 学生确有专长, 转学更能发挥其特长者 ; 2. 学生入学后发现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 经学校指定的医疗单位检查证明, 不适合在本校继续学习, 但尚能在其它院校的某专业学习者 ; 3. 经学校认可, 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 不转学则无法继续学习者

16 ( 二 )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 不得转学 : 1. 新生入学未满一学期 ; 2. 本科三年级 ( 含三年级 ) 以上或者专科二年级 ( 含二年级 ) 以上 ; 3. 招生时确定为定向 委托培养的 ; 4. 应予退学的 ; 5. 其它无正当理由的 ( 三 ) 学生申请转学按下列办法办理 : 1. 我校学生在本省范围内转学, 由学生提出申请 所在学院同意 报教务处审查 经主管校长批准, 由学校发函与拟转入学校联系 拟转入学校同意后, 向省教育厅写出书面请示, 经省教育厅批准后, 即可办理有关转学手续 2. 我校学生跨省 ( 市 自治区 ) 转学, 由学生提出申请 所在学院同意, 报教务处审查 经主管校长批准, 由学校发函与拟转入学校联系 拟转入学校同意并回函后, 学校报省教育厅审批 省教育厅批准后, 将文件抄送拟转入学校和拟转入学校所在省 ( 市 自治区 ) 教育厅, 由拟转入学校报其所在省 ( 市 自治区 ) 教育厅审批 得到批准的, 由学生的接收省 ( 市 自治区 ) 教育厅将同意接收学生的文件抄送我省教育厅和我校后, 即可办理有关转学手续 第五十七条外校学生转入我校学习 ( 一 ) 外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 允许转入我校学习 :

17 1. 经严格考核证明, 学生确有专长, 转入我校学习更能发挥其特长者 ; 2. 因家庭 身体等原因适宜在我校学习者 ; 3. 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 不转学则无法继续学习者 ( 二 ) 外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 不得转入我校学习 : 1. 转入学院认为不适宜在我校学习者 ; 2. 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 经学校指定的医疗单位检查证明, 不适合在我校学习者 ; 3. 招生录取时低于我校录取批次学校的学生 ( 三 ) 学生申请转入我校学习按下列办法办理 : 1. 学生于转入学年开始前向原所在学校提出申请, 经批准后由所在学校将同意转学的正式函件及学生政治 健康材料 录取简明表及学业成绩寄送我校教务处 2. 拟转入学院对学生思想政治表现 学业成绩及身体健康状况进行审核并提出是否接受的意见 3. 我校教务处将学院意见报主管校长审核, 经批准后由学校向省教育厅写出书面请示, 经省教育厅批准后, 即可办理有关转学手续 第五十八条我校学生申请到外校借读 ( 一 ) 学生入校学习后, 一般不能到外校借读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 可申请到外校借读 : 1. 经严格考核证明, 学生确有专长, 到外校借读更能发挥其特长者 ;

18 2. 学生入学后发现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 经学校指定的医疗单位检查证明, 不适合在本校继续学习, 但可以在其它院校学习者 ; 3. 经学校认可, 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 不借读则无法继续学习者 ( 二 )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 不得到外校借读 : 1. 本科四年级或者专科三年级在读者 ; 2. 申请到招生录取时低于我校录取批次学校借读的 ; 3. 跨专业借读的 ; 4. 招生时确定为定向 委托培养的 ; 5. 其它无正当理由的 ( 三 ) 学生申请到外校借读按下列办法办理 : 1. 学生提出申请 2. 所在学院审查 学院审查不仅要充分考虑学生情况, 更要重视学生拟借读学校培养方案 课程设置与我校培养方案 课程设置的相关性, 保证学生培养质量 3. 教务处复审, 经主管校长批准, 由学校发函与拟借读学校联系 拟借读学校同意后即可办理有关借读手续 ( 四 ) 我校承认经学校批准到外校借读学生在外校修读的课程及成绩, 凡未经批准的一律不予承认 ( 五 ) 我校学生在外校借读期间, 必须遵守借读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及我校有关管理规定 第五十九条外校学生申请到我校借读

19 ( 一 ) 外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 允许到我校借读 : 1. 经考核证明, 学生确有专长, 转入我校学习更能发挥其特长者 ; 2. 因家庭 身体等原因适宜在我校学习者 ; 3. 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 需到我校学习者 ( 二 ) 外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 不得到我校借读 : 1. 转入学院认为不适宜在我校学习者 ; 2. 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 经学校指定的医疗单位检查证明, 不适合在我校学习者 ; ( 三 ) 学生申请到我校借读按下列办法办理 : 1. 学生于借读学年开始前向原所在学校提出申请, 经批准后由所在学校出具正式函件寄送我校教务处 2. 教务处商拟借读学院后提出意见, 并将接受意见转借读学院及有关部门, 借读学院及有关部门安排学生学习 考核及其它生活服务 3. 借读期满, 由我校出具借读期间学业成绩证明, 学生回原所在学校办理相关手续 4. 外校学生在我校借读期间, 必须遵守我校各项规章制度及原学校有关管理规定 第十四章附则第六十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本规定有关未尽事宜, 按国家 省有关政策法规执行 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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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 维护学校正常的研究生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规范研究生学籍管理, 保障研究生合法权益, 促进研究生德 智 体 美全面发展, 保证研究生培养质量, 根据教育部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 41 号 ), 常州大学文件 常大 2017 170 号 关于印发常州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学院 部门 科研院所 直属单位 : 常州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已经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 请认真遵照执行 常州大学 2017 年 9 月 6 日 常州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7 年 9 月 6 日印发 - 1 - 常州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 维护学校正常的研究生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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