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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易方达价值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 :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八年三月

2 目 录 第一部分前言和释义... 1 前言... 1 释义... 3 第二部分基金的基本情况... 8 第三部分基金份额的发售... 9 第四部分基金备案 第五部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第六部分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第七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第八部分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36 第九部分基金的托管 第十部分基金份额的登记 第十一部分基金的投资 第十二部分基金的财产 第十三部分基金资产估值 第十四部分基金费用与税收 第十五部分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60

3 第十六部分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第十七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 第十八部分基金合同的变更 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69 第十九部分违约责任 第二十部分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第二十一部分基金合同的效力 第二十二部分其他事项... 74

4 第一部分前言和释义 前言 为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 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规范易方达价值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以下简称 本基金 或 基金 ) 的运作, 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以下简称 基金法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 )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 以下简称 管理规定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 ) 及其他有关规定, 在平等自愿 诚实信用 充分保护基金投资者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原则基础上, 特订立 易方达价值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 以下简称 本合同 或 基金合同 ) 基金合同 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基本法律文件, 其他与本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 均以本合同为准 基金合同 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自依 基金合同 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基金合同 的当事人, 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 基金合同 的承认和接受 基金合同 的当事人按照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享有权利, 同时需承担相应的义务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募集, 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中国证监会对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 必须自担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投资本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低收益 基金合同 应当适用 基金法 及相应法律法规之规定, 若因法律法规的修改或更新导致 基金合同 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不一致, 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及时作出相应的变更和调整, 同时就该等变 1

5 更或调整进行公告 2

6 释义 基金合同 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 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 本合同 基金合同 指 易方达价值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及对本合同的任何修订和补充 中国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 ( 仅为本基金合同目的不包括香 港特别行政区 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时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 行政法规 部 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地方法规 地方政府规章及 规范性文件 基金法 销售办法 运作办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指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指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管理规定 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 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 险管理规定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信息披露办法 元 基金或本基金 指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指中国法定货币人民币元 指依据 基金合同 所募集的易方达价值精选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指 易方达价值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 书, 即用于公开披露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 相关服务机构 基金的募集 基金合同的生效 基金份额的交易 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基金的投资 基金的业绩 基金的财产 基金资产的估值 基金收益与分配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基金的信息披露 风险揭示 基金的终止与清算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对基金份额持有 3

7 人的服务 其他应披露事项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备查文件等涉及本基金的信息, 供基金投资者选择并决定是否提出基金认购或申购申请的要约邀请文件, 及其定期的更新 托管协议 : 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签订的 易方达价值精 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及其任何有效修 订和补充 发售公告 指 易方达价值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 业务规则 中国证监会 指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 ( 根据具 体情况确定 ) 银行监管机构 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他经国务院授 权的机构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指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指根据 基金合同 及相关文件合法取得本基金基 金份额的投资者 ; 基金代销机构 指依据有关基金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办理本基金 发售 申购 赎回和其他基金业务的代理机构 销售机构 基金销售网点 指基金管理人及基金代销机构 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 网点 注册登记业务 指基金登记 存管 清算和交收业务, 具体内容包 括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 基金份额注册登记 清算 及基金交易确认 发放红利 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等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指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其委托的其他符合 条件的机构 4

8 基金合同 当事人 指受 基金合同 约束, 根据 基金合同 享受权 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 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个人投资者 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 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 金的在中国注册登记或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设立 的法人 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 机构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中国境内证券市 场的中国境外机构投资者 投资者 指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的总称 基金合同生效日 基金募集达到法律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条件, 基 金管理人聘请法定机构验资并办理完毕基金合同 备案手续, 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 募集期基金存续期日 / 天月工作日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的期限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合法存续的不定期之期间指公历日指公历月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 日 开放日 T 日 指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申购 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指申购 赎回或办理其他基金业务的申请日 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 ( 不包含 T 日 ) 认购 指在本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 的行为 发售 指在本基金募集期内, 销售机构向投资者销售本基 金份额的行为 申购 指基金投资者根据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 向基 5

9 金管理人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本基金的日常申购 自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 3 个月的时间开始办理 赎回 指基金投资者根据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 向基 金管理人卖出基金份额的行为 本基金的日常赎回 自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 3 个月的时间开始办理 基金账户 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给投资者开立的用于记录投 资者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开放式基金份额情况 的凭证 交易账户 指各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 销售机构办理基金交易所引起的基金份额的变动 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转托管 指投资者将其持有的同一基金账户下的基金份额 从某一交易账户转入另一交易账户的业务 基金转换 指投资者申请将其所持有的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任 一开放式基金 ( 转出基金 ) 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 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任何其他开放式基金 ( 转 入基金 ) 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者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 约定每期扣 款日 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 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 定扣款日在投资者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 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股票红利 债券利息 票据投资收 益 买卖证券差价 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收益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所拥有的各类证券价值 银行存款本息和本 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 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估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扣除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指计算 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 以确定基金 资产净值的过程 6

10 指定媒体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和 互联网网站 不可抗力 指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 不能抗拒并不能克服且 在本合同由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 使本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履行或无法部分履行本合同的任何客观情况, 包括但不限于洪水 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 战争 骚乱 火灾 政府征用 没收 法律法规变化 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 证券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 流动性受限资产 指由于法律法规 监管 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 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 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 ( 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 ) 停牌股票 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 资产支持证券 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7

11 第二部分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 基金名称 易方达价值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 基金的类别 混合基金 三 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 基金的投资目标 追求超过基准的投资回报及长期稳健的资产增值 五 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 2 亿份 六 基金份额面值和认购费用本基金基金份额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本基金采取金额认购方式, 认购费率最高不超过认购金额的 5%, 具体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七 基金存续期限不定期 8

12 第三部分基金份额的发售 本基金基金份额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按面值发售 一 募集期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 具体发售时间见 招募说明书 及 发售公告 二 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三 募集目标 本基金不设募集目标 四 发售方式和销售渠道本基金将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公开发售 本基金认购采取全额缴款认购的方式 基金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多次认购, 认购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五 认购费用本基金以认购金额为基数采用比例费率计算认购费用, 认购费率最高不超过认购金额的 5%, 具体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 销售 注册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六 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基金合同生效前, 投资者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商业银行, 不得动用 认购款项在验资日前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 其中利息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七 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9

13 1 基金认购采用金额认购的方式 基金的认购金额包括认购费用和净认购金额 计算公式为 : (1) 认购费用 = 认购金额 认购费率 ; (2) 净认购金额 =( 认购金额 + 认购利息 )- 认购费用 ; (3) 认购份额 = 净认购金额 / 基金份额面值 2 认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3 本基金的认购费率将按照 运作办法 销售办法 的规定, 参照行业惯例, 结合市场实际情况收取 具体费率详见本基金的 招募说明书 和 发售公告 八 基金认购金额的限制 在募集期内,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每个账户的最低认购金额进行限制, 具体限 制请参见 招募说明书 九 基金份额的认购和持有限额 在募集期内,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每个账户的认购和持有基金份额进行限制, 具体限制请参见 招募说明书 或相关公告 10

14 第四部分基金备案 一 基金备案的条件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 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 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下, 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 并在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 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 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 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 基金合同生效 ; 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 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 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 任何人不得动用 基金合同生效时, 认购款项在募集期内产生的利息将折合成基金份额, 归投资者所有 二 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如果基金合同不能生效, 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 1 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 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 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三 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 生效后, 连续二十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二百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五千万元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 连续六十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 如转换运作方式 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 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11

15 第五部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一 申购与赎回场所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基金代销机构, 并予以公告 二 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本基金的申购 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 3 个月的时间开始办理, 基金管理人应在开始办理申购赎回的具体日期前 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互联网网站 ( 以下简称 网站 ) 公告 投资者应当在开放日办理申购和赎回申请 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招募说明书中载明或另行公告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实际情况需要, 基金管理人可对申购 赎回时间进行调整, 并将调整情况在指定媒体公告 三 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未知价 原则, 即申购 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 2 金额申购 份额赎回 原则, 即申购以金额申请, 赎回以份额申请 ; 3 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并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利益的前提下调整上述原则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 2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公告 四 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 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基金投资者必须根据基金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 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向 12

16 基金销售机构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在申购本基金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 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 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 否则所提交的申购 赎回的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2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T 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请, 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三个工作日内为投资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3 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 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 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 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 投资者赎回申请被确认有效后, 基金管理人将在 T+7 日 ( 包括该日 ) 内将赎回款项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 在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时, 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 基金合同 的有关条款处理 五 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 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者首次申购和每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以及每次赎回的最低份额 具体规定请参见 招募说明书 或相关公告 ; 2 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者每个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 具体规定请参见 招募说明书 或相关公告 ; 3 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 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 具体规定请参见 招募说明书 或相关公告 ; 4 基金管理人有权规定本基金的总规模限额, 以及单日申购金额上限和净申购比例上限, 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5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 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 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6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调整上述对申购的金额和赎回的份额的数量限制, 或者新增基金规模控制措施,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生效前 2 个工作日至少在一家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 13

17 监会备案 六 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1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基金申购人承担, 不列入基金财产, 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 销售 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赎回费用由基金赎回人承担 2 投资者可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在投资人赎回本基金份额时收取, 扣除用于市场推广 注册登记费和其他手续费后的余额归基金财产, 赎回费归入基金财产的比例不得低于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比例下限 3 本基金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 5%, 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 5% 基金管理人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 1.5% 的赎回费, 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4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 赎回费率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 基金合同 的规定确定并在 招募说明书 中列示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 基金合同 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 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 2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公告 5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 针对特定地域范围 特定行业 特定职业的投资者以及以特定交易方式 ( 如网上交易 电话交易等 ) 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者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 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七 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 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 其中 : 申购费用 = 申购金额 /(1+ 申购费率 ) 申购费率净申购金额 = 申购金额 - 申购费用申购份数 = 净申购金额 T 日基金份额净值 2 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采用 份额赎回 方式, 赎回价格以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14

18 计算公式 : 赎回总金额 = 赎回份额 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用 = 赎回总金额 赎回费率净赎回金额 = 赎回总金额 赎回费用 3 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 并在 T+1 日内公告 遇特殊情况, 经中国证监会同意, 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 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 4 申购份额 余额的处理方式: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 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 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5 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 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八 申购和赎回的注册登记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 正常情况下, 注册登记人在 T+1 日为投资者登记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投资者自 T+2 日 ( 含该日 ) 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 正常情况下, 注册登记人在 T+1 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的注册登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 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 但不得实质影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 2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公告 九 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除非出现如下情形, 基金管理人不得暂停或拒绝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 (1) 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 15

19 (2) 证券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或证券交易场所依法决定临时停市, 导致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无法计算 ; (3) 基金资产规模过大, 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 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 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4) 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申购 (5) 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 或者变相规避 50% 集中度的情形时 (6) 当一笔新的申购申请被确认成功, 使本基金总规模超过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本基金总规模上限时 ; 或使本基金单日申购金额或净申购比例超过基金管理人规定的当日申购金额或净申购比例上限时 ; 或该投资人累计持有的份额超过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份额上限时 ; 或该投资人当日申购金额超过单个投资人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时 (7)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8)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可暂停申购的情形 ;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或拒绝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的, 申购款项将全额退还投资者 发生上述 (1)(2)( 3)( 6)( 7)( 8) 项暂停申购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十 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除非出现如下情形, 基金管理人不得拒绝接受或暂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 (1) 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 (2) 证券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或证券交易场所依法决定临时停市,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 (3) 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他原因而出现连续 2 个或 2 个以上开放日巨额赎回, 导致本基金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 ; 16

20 (4)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施 (5)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 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立即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备案 已接受的赎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将足额支付 ;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的, 可延期支付部分赎回款项, 按每个赎回申请人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 未支付部分由基金管理人按照发生的情况制定相应的处理办法在后续开放日予以支付 同时, 在出现上述第 (3) 款的情形时, 对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可延期支付赎回款项, 最长不超过正常支付时间起 20 个工作日, 并在至少一家指定的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投资者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暂停基金的赎回,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暂停赎回公告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 并依照有关规定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十一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 巨额赎回的认定本基金单个开放日, 基金净赎回申请 ( 赎回申请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 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时, 即认为发生了巨额赎回 2 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当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顺延赎回 (1) 全额赎回 :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 部分顺延赎回 :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 17

21 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可能会对基金的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 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基金总份额的 10% 的前提下, 可以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予以办理 对于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应当按照其申请赎回份额占当日申请赎回总份额的比例, 确定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办理的赎回份额 ; 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 除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办理部分予以撤销外, 延迟至下一个开放日办理, 赎回价格为下一个开放日的价格 依照上述规定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的赎回不享有赎回优先权, 并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部分顺延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10% 的, 基金管理人有权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出该比例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 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剩余赎回申请与其他账户赎回申请按前述条款处理 (3) 巨额赎回的公告 : 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顺延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应通过指定媒体发布公告, 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本基金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 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 可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 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但不得超过正常支付时间 20 个工作日, 并应当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十二 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一天, 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周, 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1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 赎回公告, 并在重新开始办理申购或赎回的开放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 暂停期间, 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登暂停公告一次 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 18

22 赎回公告, 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三 基金的转换为方便基金份额持有人, 未来在各项技术条件和准备完备的情况下, 投资者可以依照基金管理人的有关规定选择在本基金和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进行基金转换 基金转换的数额限制 转换费率等具体规定可以由基金管理人届时另行规定并公告 十四 转托管本基金目前实行份额托管的交易制度 投资者可将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从一个交易账户转入另一个交易账户进行交易 具体办理方法参照 业务规则 的有关规定以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业务规则 十五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者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在 届时发布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确定 十六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非交易过户是指不采用申购 赎回等基金交易方式, 将一定数量的基金份额按照一定规则从某一投资者基金账户转移到另一投资者基金账户的行为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继承 捐赠 司法强制执行和经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其他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 其中, 继承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 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 捐赠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的情形 ; 司法执行 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 法人 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 接受划转的主体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投资者的条件 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 业务规则 的有关规定办理 19

23 十七 基金的冻结与解冻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份额被冻结的, 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 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 20

24 第六部分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 基金管理人 ( 一 ) 基金管理人简况名称 :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住所 : 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宝中路 3 号 室法定代表人 : 刘晓艳成立时间 : 2001 年 4 月 17 日批准设立机关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文号 : 证监基金字 [2001]4 号组织形式 : 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 : 壹亿贰千万元人民币存续期间 : 持续经营联系电话 : ( 二 )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 根据 基金法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 (1) 依法募集基金 ; (2) 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根据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 (3) 依照 基金合同 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 (4) 销售基金份额 ; (5)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6) 依据 基金合同 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 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 基金合同 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 21

25 (7)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 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 (8) 选择 委托 更换基金代销机构, 对基金代销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 (9) 依据 基金合同 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 (10) 在 基金合同 约定的范围内, 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 (11)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前提下, 制订和调整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决定和调整除托管费率之外的基金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 (12)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 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 (13)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 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 (14)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 (15) 选择 更换律师 审计师 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 (16) 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 基金法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 (1) 依法募集基金,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 (2)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以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 (3)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 决策, 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 (4) 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 申购 赎回和登记事宜 ; 如认为基金代销机构违反 基金合同 基金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 监察与稽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 分别记账, 进行证券投资 ; 22

26 (6) 除依据 基金法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 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 基金合同 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的价格 ;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 (10) 编制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 (11) 严格按照 基金法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金法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向他人泄露 ; (13) 按 基金合同 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及时 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 (15) 依据 基金法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 报表 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 (17)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 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配 ; (19)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 (20)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 23

27 (21)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 (22)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 (23)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 基金合同 不能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和债务, 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 (24)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 (25) 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金托管人 ( 一 ) 基金托管人简况名称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 :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法定代表人 : 易会满成立时间 :1984 年 1 月 1 日批准设立机关和设立文号 :1983 年 9 月 17 日国务院 关于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的决定 注册资本 : 人民币 35,640, 万元存续期间 : 持续经营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 : 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证监基字 号 ( 二 )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 根据 基金法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 (1) 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依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 24

28 (2) 依 基金合同 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收入 ; (3) 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 基金合同 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 (4) 以基金托管人和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和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 (5) 以基金托管人名义开立证券交易资金账户, 用于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 (6) 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 负责基金投资债券的后台匹配及资金的清算 ; (7) 提议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8)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 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 (9) 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 基金法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 (1) 以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 (2) 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 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 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 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 (3)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 监察与稽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 对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 独立核算, 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 账户设置 资金划拨 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 (4) 除依据 基金法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 (5)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 (6)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按照 基金合同 的约定, 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 及时办理清算 交割事宜 ; (7)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除 基金法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 25

29 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 不得向他人泄露 ; (8) 复核 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 ; (9)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 (10)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 基金合同 的规定进行 ; 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金合同 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 (11) 按有关规定,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 账册 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 (12)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 (13)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 (14)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 (15)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16)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 (17)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配 ; (18)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 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 (19)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 (20) 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 (21)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 (22) 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的其他义务 26

30 三 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 基金合同 的承认和接受, 基金投资者自取得依据 基金合同 募集的基金份额, 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基金合同 的当事人,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本 基金合同 当事人并不以在 基金合同 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 根据 基金法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 (3) 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 (4)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5) 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 (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 (8) 对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 (9) 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 基金法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 (1) 遵守 基金合同 ; (2) 缴纳基金认购 申购 赎回款项及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所规定的费用 ; (3) 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 承担基金亏损或者 基金合同 终止的有限责任 ; (4)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 基金合同 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 (5)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 自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代销机构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 27

31 (6)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 (7) 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的其他义务 28

32 第七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共同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一 召开事由 1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 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1) 终止 基金合同 ;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 (4)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 (5) 提高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 (6) 变更基金类别 ; (7)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 范围或策略 ; (8)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 (9) 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 (10)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 ( 含 10%)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 下同 ) 就涉及本基金的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12)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1) 调低基金管理费 基金托管费 ; (2) 法律法规允许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 (3) 调低本基金的申购费率 赎回费率或在 基金合同 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收费方式 ; (4)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 基金合同 进行修改 ; (5) 对 基金合同 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 29

33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 (6) 除按照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以外的其他情形 二 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 除法律法规规定或 基金合同 另有约定外,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 2 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 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 3 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 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 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5 如在上述第 4 条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 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 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 不得阻碍 干扰 6 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 地点 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30

34 三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 通知内容 通知方式 1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40 天, 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 (1) 会议召开的时间 地点 方式 ; (2) 会议拟审议的事项 议事程序 ; (3) 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 (4)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送达时间和地点 ; (5)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2 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 由会议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表决方式, 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 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四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方式召开 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但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 1 现场开会 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委派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 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 (1) 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 (2) 经核对, 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 含 50%) 2 通讯开会 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 31

35 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 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 (1) 会议召集人按 基金合同 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 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 (2) 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 (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 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 (3)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 含 50%); (4) 上述第 (3) 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 (5) 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 表面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五 议事内容与程序 1 议事内容及提案权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 如 基金合同 的重大修改 决定终止 基金合同 更换基金管理人 更换基金托管人 与其他基金合并 法律法规及 基金合同 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 含 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 32

36 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 也可以在会议通知发出后向大会召集人提交临时提案, 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至少 35 天前提交召集人并由召集人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 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日 30 天前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召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临时提案进行审核, 符合条件的应当在大会召开日 30 天前公告 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 (1) 关联性 大会召集人对于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 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 应提交大会审议 ; 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 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 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2) 程序性 大会召集人可以对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 如将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 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 ; 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 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 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 含 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或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 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其时间间隔不少于 6 个月 2 议事程序 (1) 现场开会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 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 经讨论后进行表决, 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 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 ; 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33

37 持表决权的 50% 以上 ( 含 50%) 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2) 通讯开会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公告会议通知时应当同时公布提案, 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统计全部有效表决, 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 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 1 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 以上 ( 含 50%) 通过方为有效 ; 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 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 含三分之二 ) 通过方可做出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 终止 基金合同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 逐项表决 七 计票 1 现场开会 (1) 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 34

38 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 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 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 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 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 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 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 重新清点后, 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 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 2 通讯开会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 (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 的监督下进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不派代表监督计票的, 不影响计票效力 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不派代表监督计票时, 应由召集人邀请无直接利害关系的第三方担任监督计票人员 八 生效与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的事项, 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35

39 第八部分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一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 一 ) 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 1 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 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 依法解散 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 二 )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 1 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2 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 依法解散 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 一 )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1 提名: 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由代表 10% 以上 ( 含 10%)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 2 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被提名的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 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 ( 含 2/3) 表决通过 ; 3 临时基金管理人: 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 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管理人 ; 4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决议须经中国证监会备案 ; 5 公告: 基金管理人更换后, 由基金托管人在 2 日内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6 交接: 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 基金管理人应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 36

40 料, 及时向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 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接收 新任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 7 审计: 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 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 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 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8 基金名称变更: 基金管理人更换后, 如果原任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要求, 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 ( 二 )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 提名: 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由代表 10% 以上 ( 含 10%) 基金份额的基金持有人提名 ; 2 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被提名的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 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 ( 含 2/3) 表决通过 ; 3 临时基金托管人: 新任基金托管人产生之前, 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托管人 ; 4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决议须经中国证监会备案 ; 5 公告: 基金托管人更换后, 由基金管理人在 2 日内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6 交接: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 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资料, 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 新基金托管人或者临时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 新任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 7 审计: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 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 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 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三 )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的同时更换 1 提名: 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 由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 ( 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 2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分别按上述程序进行; 3 公告: 新任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公告并报中 37

41 国证监会备案 38

42 第九部分基金的托管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按照 基金法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订立托管协议 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管 投资运作 净值计算 收益分配 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39

43 第十部分基金份额的登记 一 基金注册登记业务本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业务指本基金登记 存管 清算和交收业务, 具体内容包括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 基金份额注册登记 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 发放红利 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二 基金份额注册登记业务办理机构本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业务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办理 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份额注册登记业务的, 应与代理人签订委托代理协议, 以明确基金管理人和代理机构在投资人基金账户管理 基金份额注册登记 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 发放红利 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事宜中的权利和义务, 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 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机构的权利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机构享有以下权利 : 1 取得注册登记费; 2 建立和管理投资者基金账户; 3 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户资料 交易资料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4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 对注册登记业务的办理时间进行调整, 并依照有关规定于开始实施前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 5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四 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机构的义务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机构承担以下义务 : 1 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本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业务; 2 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的条件办理本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业务 ; 3 妥善保存登记数据, 并将基金份额持有人名称 身份信息及基金份额明 40

44 细等数据备份至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机构 其保存期限自基金账户销户之日起不得少于二十年 ; 4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账户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因违反该保密义务对投资者或基金带来的损失, 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但司法强制检查情形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除外 ; 5 按本 基金合同 及招募说明书规定为投资者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 提供其他必要的服务 ; 6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41

45 第十一部分基金的投资 一 投资目标追求超过基准的投资回报及长期稳健的资产增值 二 投资范围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投资于国内依法公开发行 上市的股票和债券以及法律 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 股票投资上精选能保持中长期持续增长或阶段性高速增长 且价值被低估的优势企业作为投资对象 三 投资理念企业内在价值是股价中长期走势的决定因素 以深入基本面研究为前提, 精选价值被低估的优势企业进行中长期投资, 并保持理念与操作的一贯性和统一性, 是降低风险 实现长期投资目标的最佳方式 四 投资策略以深入基本面研究为主导进行投资, 以 自下而上 精选价值被低估 具备持续增长能力的优势企业为主, 结合 自上而下 精选行业, 动态寻找优势企业与景气行业的最佳结合, 构建投资组合 通过调整行业配置偏离度与个股的深入研究来控制风险, 寻求超越基准的回报及长期可持续的资产增值 1. 资产配置策略本基金主要投资于股票, 并保持股票仓位的相对稳定, 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 60-95%, 债券资产占 0-35% 权证的投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基金保留的现金以及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 应收申购款等 本基金将持续考察满足本基金选股标准的股票的数量 市场容量 整体预期收益率以及风险程度 以及其他类别资产的预期收益率情况, 当满足条件的股票数量减少 预期收益难以弥补所承受的风险以及股票资产的预期收益率低于固定收益等其他资产收益率时, 本基金将降低股票的投资比重, 股票比重最低可调整到 60%; 相反, 本基金将调高股票的投资比重, 最高可达 95% 42

46 本基金在合同生效后六个月内达到上述规定的投资比例 2. 股票投资策略本基金采取自下而上与自上而下相结合的投资策略, 通过自下而上方法精选能保持中长期持续增长或阶段性高速成长 且估值水平偏低的股票进行投资, 并结合自上而下的行业优化配置, 寻找优势企业与景气行业的最佳结合 1) 个股精选本基金从定性及定量两方面对上市公司进行分析筛选, 并通过基金管理人的估值模型, 精选出具备持续增长或阶段性高速增长能力 且价值被低估的优势企业进行重点投资 A. 定性分析 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 诚信 优秀的公司管理层 ; 企业管理层诚信尽职, 融洽稳定, 重视股东利益, 管理水平能充分适应企业规模的不断扩大 ; 企业能不断制定和调整发展战略, 把握住正确的发展方向, 以保证企业资源的最佳配置和自身优势的发挥 财务透明 清晰, 资产质量及财务状况较好, 良好的历史盈利记录 较好的行业集中度及行业地位, 具备独特的核心竞争优势企业在经营许可 规模 资源 技术 品牌 创新能力等方面具有竞争对手在中长期时间内难以模仿的显著优势 ; 具备中长期持续增长能力或阶段性高速增长的能力企业的主营产品或服务具有良好的市场前景, 在产品 / 服务提供方面具有成本优势, 拥有出色的销售机制 体系及团队等 ; 此外, 应具备较强的技术创新能力, 并保持足够的研发投入, 以推动企业的持续发展等 B. 定量分析本基金在选择个股时充分利用上市公司的财务数据, 从上市公司的盈利能力 成长能力 运营能力 负债水平等各个方面进行量化筛选 本基金采用的量化指标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 盈利能力指标 : 主要包括净资产收益率 主营业务利润率 资产净利率 新项目的内部收益率 43

47 成长能力指标 : 主要包括长期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 长期利润增长率 运营能力指标 : 主要包括总资产周转率 存货周转率 应收账款周转率 负债水平指标 : 主要包括资产负债率 流动比率 速动比率 在其它条件相同或类似时, 本基金优选盈利能力 成长能力 运营能力指标较高而负债水平较低或合理的上市公司作为投资对象 C. 估值根据企业业绩的长期增长趋势以及同类企业的平均估值水平, 应用本基金管理人设计的估值模型, 选择价值被市场显著低估的企业进行投资 采用的估值模型包括资产重置价格 市盈率法 (P/E) 市净率法(P/B) 经济价值 / 息税折旧摊销前利润法 (EV/EBITDA) 现金流贴现法 (DCF), 比较分析方法包括横向比较及纵向比较 本基金通过扎实的基本面研究, 对所投资企业基本面 影响其业绩的不确定因素保持深入及全面的了解, 确保所选择的企业具备中长期持续增长或阶段性高速增长能力 研究员将对精选出的股票进行持续跟踪, 当发现股票的基本面及定价等因素发生较大变化, 不再满足相关选择标准时, 基金经理应在合理时间内将该股票从投资组合中剔除 2) 行业精选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上述精选股票价格与其内在价值的对比, 确定各股票的投资价值的排名, 从中选择投资价值最高的股票拟定投资方案, 原则上投资价值越高的股票, 投资比重越高 在此基础上, 结合基金管理人研究团队及基金经理对各主要行业基本面及未来走势的分析判断进行业的优化配置, 动态寻找行业与个股的最佳结合点, 实现优势个股与景气行业的精选投资 在进行行业优化配置时主要考察分析的因素包括 : 宏观经济景气状况及所处阶段 44

48 分析判断目前经济增长的构成 来源 景气状况, 寻找在当前增长模式下增长空间和弹性最大的行业 ; 寻找经济转型中受益程度最高的行业 ; 相关金融货币政策变化情况 ; 根据不同阶段的利率 汇率 财政 货币政策, 寻找阶段最优行业 ; 产业政策及发展环境的变化 ; 根据国家不同阶段对不同产业的政策和环境, 寻找受扶持 受鼓励 发展环境得到持续改善的行业, 获取这一行业高速发展的机会 ; 行业所处的生命周期及其在产业链中的地位变化 ; 动态分析行业发展周期 与上下游关系与谈判地位, 寻找产业链中由弱转强或优势扩大的行业 3) 构建股票投资组合在初步拟定投资方案后, 本基金将对投资组合的行业集中度风险及股票流动性风险进行评估, 经调整后确定最终投资方案 3. 其它投资策略除股票资产外, 本基金的投资对象还主要包括货币市场工具 债券 可转债 权证及法律 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本基金投资部分货币市场工具及债券的主要目的是在投资上保持必要的灵活性和运作空间, 以更好控制风险 及时把握重大的投资机会 当股票市场风险显著增大时, 本基金将降低股票投资的仓位, 增加对货币市场工具和债券的投资, 在保证资产安全性 流动性的基础上获得一定收益 除此之外, 本基金还可投资于可转债, 积极把握低风险下的获利机会 权证为本基金辅助性投资工具, 投资原则为有利于基金资产增值 控制下跌风险 实现保值和锁定收益 本基金将主要投资满足个股精选条件的公司发行的权证 本基金可以持有在股权分置改革中被动获得的权证, 并可以根据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卖出该部分权证或行权 本基金可以根据权证投资策略主动投资于在股权分置改革中发行的权证 45

49 随着我国权证市场的发展, 在以后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本基金也将投资 除股权分置改革中发行的权证之外的其他类型的权证, 以实现投资目标 五 投资决策 ( 一 ) 资产配置决策基金经理向投资决策委员会提交 资产配置报告 ; 投资决策委员会审议 资产配置报告, 向基金经理提出资产配置的指导性意见 ; 基金经理按照该指导性意见, 确定基金资产的配置比例 ( 二 ) 类别资产投资决策基金经理在确定的资产配置比例范围内, 根据前述各类资产的投资策略, 分别进行股票 债券 货币市场工具等资产类别的投资决策 1. 股票投资决策 1) 基金经理根据行业研究员的上市公司研究报告, 并结合自身的分析判断, 精选投资价值最高的股票作为本基金的备选投资对象 ; 2) 基金经理根据宏观研究员及策略研究员提供的研究报告, 并结合自身的分析判断, 在上述精选股票的基础上进行行业优化配置, 构造本基金投资组合 ; 3) 基金经理根据上市公司及行业基本面的变化以及对组合风险的评估, 持续地对组合进行优化调整 2. 基金经理根据宏观研究员及债券研究员提供的研究报告, 结合自身的分析判断, 选择具体的债券 ( 含可转债 ) 和货币市场工具品种构造投资组合 六 投资限制 ( 一 ) 禁止行为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 1 承销证券; 2 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46

50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 但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 5 向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债券 ; 6 买卖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 7 从事内幕交易 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 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及 基金合同 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若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履行适当程序后, 本基金投资可不受上述规定限制 ( 二 ) 投资组合限制根据目前法律法规的规定, 以及本基金的投资策略,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 1 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 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共同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不得超过该证券的 10%; 3 本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60-95%; 4 本基金投资股权分置改革中产生的权证, 在任何交易日买入的总金额, 不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本公司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 10% 其它权证的投资比例, 遵从法规或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 ; 5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 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 6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 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 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7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47

51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股票停牌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 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8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 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9 基金合同约定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投资限制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性规定, 本基金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比例限制另有规定的, 本基金合同将从其规定 ; 基金管理人可依据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规定直接进行变更, 在变更前 2 个工作日内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及指定报刊上发布公告, 此项合同修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除上述 以外, 由于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或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以达到标准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 业绩比较基准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 : 80% 沪深 300 指数 +20% 上证国债指数如果指数编制单位停止计算编制该指数或更改指数名称 或有更权威的 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 本基金管理人有权对此基准进行调整并及时公告 本基金为混合基金, 在考虑了基金股票组合的投资标的 构建流程以及市场上各个股票指数的编制方法和历史情况后, 我们选定沪深 300 指数作为本基金股票组合的业绩基准 ; 债券组合的业绩基准则采用了市场上通用的上证国债指数 本基金的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60%-95% 在正常的市场情况下, 预计基金的平均股票仓位约为 80%, 所以, 业绩基准中的这一资产配置比例可以反映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48

52 八 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混合基金, 其预期风险收益水平高于债券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 低 于股票基金 九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所投资证券产生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 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 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 2 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3 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 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债权人权利, 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十 基金的融资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 十一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经理的承诺 1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 法规 规章 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采取有效措施, 防止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 法规 规章 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行为发生 2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 证券法 基金法 及有关法律法规, 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 采取有效措施, 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 (1) 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 (2) 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 (3) 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谋取利益 ; (4)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 (5)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 强化职业操守, 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及行业规范, 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 不从事以下活动 : 49

53 (1) 越权或违规经营 ; (2) 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 (3) 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 (4) 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 (5) 拒绝 干扰 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 (6) 玩忽职守 滥用职权 ; (7) 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 法规 规章 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 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 (8) 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 利用对敲 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 扰乱市场秩序 ; (9) 贬损同行, 以抬高自己 ; (10) 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 (11) 有悖社会公德, 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 (12) 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 误导 欺诈成分 ; (13) 其他法律 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4 基金经理承诺 (1) 依照有关法律 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 (2) 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 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 (3) 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 法规 规章 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 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 (4) 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50

54 第十二部分基金的财产 一 基金资产总值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价值 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其构成主要有 : 1 银行存款及其应计利息; 2 清算备付金及其应计利息; 3 根据有关规定缴纳的保证金; 4 应收证券交易清算款; 5 应收申购款; 6 股票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7 债券投资及其估值调整和应计利息; 8 权证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9 其他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10 其他资产等 二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 基金财产的账户本基金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立资金结算账户和托管专户用于基金的资金结算业务, 并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证券账户 以本基金的名义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并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代销机构和基金注册登记人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 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代销机构的财产, 并由基 金托管人保管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 ; 基金 51

55 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 运用或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 归入基金财产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注册登记人和基金代销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 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 扣押或其他权利 除依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处分外, 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 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消 ;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消 52

56 第十三部分基金资产估值 一 估值目的基金资产估值的目的是客观 准确地反映基金资产是否保值 增值, 依据经基金资产估值后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而计算出的基金份额净值, 是计算基金申购与赎回价格的基础 二 估值日本基金的估值日为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三 估值对象基金所拥有的股票 债券 权证和银行存款本息等资产和负债 四 估值程序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进行 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 将估值结果加盖业务公章以书面形式加密传真至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规定的估值方法 时间 程序进行复核, 复核无误后在基金管理人传真的书面估值结果上加盖业务公章返回给基金管理人 ; 月末 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五 估值方法本基金按以下方式进行估值 : 1 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 ( 包括股票 权证等 ),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 ( 收盘价 ) 估值 ; 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 ( 收盘价 ) 估值 ;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价格 (2) 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价格 ; (3) 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 53

57 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有交易的最近交易日所采用的净价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价格 ; (4) 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 按成本估值 2 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送股 转增股 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 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市价 ( 收盘价 ) 估值 ; 该日无交易的, 以最近一日的市价 ( 收盘价 ) 估值 ; (2) 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 债券和权证,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 按成本估值 (3)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 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 ( 收盘价 ) 估值 ; 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 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 以及停止交易 但未行权的权证,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5 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 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6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根据 基金法, 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人复核 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 54

58 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六 基金份额净值的确认和估值错误的处理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 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 当估值或份额净值计价错误实际发生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纠正,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当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 时, 基金管理人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当估值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 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基金管理人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 有权向过错人追偿 关于差错处理, 本合同的当事人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 1 差错类型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或注册登记机构 或代理销售机构 或投资者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 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 ( 受损方 ) 按下述 差错处理原则 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据计算差错 系统故障差错 下达指令差错等 ; 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 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无法预见 无法避免 无法抗拒, 则属不可抗力, 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者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 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 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 差错处理原则 (1) 差错已发生, 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 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 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 ; 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承担 ; 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 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接损失 55

59 负责, 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 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差错责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 ( 受损方 ), 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 ; 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 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 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 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 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除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资产的损失, 并拒绝进行赔偿时,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 (6) 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 并且依据法律 行政法规 基金合同 或其他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 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 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 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7) 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 差错处理程序差错被发现后, 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 处理的程序如下 : (1) 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 列明所有的当事人, 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错的责任方 ; (2) 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 (3) 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 (4) 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 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交易数据的, 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进行更正, 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 (5)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 56

60 值的 0.2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报告中国证监会 ;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七 暂停估值的情形 1 与本基金投资有关的证券交易场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 2 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 ; 4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八 特殊情形的处理 1 基金管理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6 项进行估值时, 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 2 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 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57

61 第十四部分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5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 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7 银行汇划费用; 8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 基金合同 约定, 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本基金终止清算时所发生费用, 按实际支出额从基金财产总值中扣除 二 基金费用计提方法 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年费率计提 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 H=E 1.5%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2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假等, 支付日期顺延 2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5 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 H=E 2.5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58

62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2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 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日等, 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3-7 项费用,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 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 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 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 1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 2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包括但不限于验资费 会计师和律师费 信息披露费用等费用 ; 4 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 费用调整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 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低基金管理费率或基金托管费率等相关费率 调高基金管理费率 基金托管费率等相关费率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 2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行 五 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 法规执 59

63 第十五部分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 基金收益的构成 基金收益包括 : 基金投资所得红利 股息 债券利息 买卖证券差价 银行 存款利息以及其他收入 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计入收益 二 基金净收益 基金净收益为基金收益扣除按照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收益中扣除的费用后 的余额 三 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 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 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少一次, 最多为六次, 全年分配比例不得低于年度可供分配收益的 50%, 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 2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 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 投资人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红利发放日前一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 若投资者不选择, 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 3 基金投资当期出现净亏损, 则不进行收益分配 ; 4 基金当年收益应先弥补上一年度亏损后, 才可进行当年收益分配 ; 5 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6 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7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四 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基金净收益 基金收益分配对象 分配时间 分 配数额及比例 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 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 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 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 提前在至少 60

64 一家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 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红利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 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可将投资者的现金红利按红利发放日前一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 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61

65 第十六部分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 基金会计政策 1 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 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 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 : 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3 个月, 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 3 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 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 4 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 本基金独立建账 独立核算; 6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 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 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 7 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 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 基金的年度审计 1 本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 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 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 3 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须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日内在至少一家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公告 62

66 第十七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 基金法 运作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 信息披露义务人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 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 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 ( 以下简称 网站 ) 等媒介披露, 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不得有下列行为 : 1 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 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 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 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5 登载任何自然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 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 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 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 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 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 ; 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63

67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 ( 一 ) 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 将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1 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 申购和赎回安排 基金投资 基金产品特性 风险揭示 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 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 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 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2 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 义务关系, 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 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3 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 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 二 )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 三 )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 四 )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本基金合同生效后,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64

68 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 五 ) 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 赎回费率, 并保证投资人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 六 ) 基金定期报告, 包括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 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 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 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 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 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 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本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和书面报告两种方式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超过 20% 的情形,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 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文件中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 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 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 七 ) 临时报告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 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予以公告, 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本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65

69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 终止 基金合同 ; 3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 更换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5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 住所发生变更; 6 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 基金募集期延长; 8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 9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 11 涉及基金管理人 基金财产 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 14 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 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 管理费 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 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 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 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 变更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20 基金更换注册登记机构; 21 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 赎回; 22 本基金申购 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 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 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66

70 25 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 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 赎回; 26 发生涉及基金申购 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7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 八 ) 澄清公告在本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 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 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 九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予以公告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 40 日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时间 会议形式 审议事项 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本基金管理人 本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不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 召集人应当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 十 )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 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 审查, 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披露信息外, 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体披露信息, 但是其他公共媒体不得早于指定报刊和网站披露信息, 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67

71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 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机构, 应当制作工作底稿, 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七 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招募说明书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发售机构的住所, 供公众查阅 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以供公众查阅 复制 68

72 第十八部分基金合同的变更 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 基金合同 的变更 1 除非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另有规定, 对 基金合同 的变更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合同 变更的内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依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 对 基金合同 的变更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3 除依本 基金合同 和/ 或依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 对 基金合同 的变更须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和 / 或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以外的情形, 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可对 基金合同 进行变更后公布,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 基金合同 的终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 3 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情形; 4 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 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69

73 估价 变现和分配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 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后,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 (4) 制作清算报告 ; (5)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7) 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 5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 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 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七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第十九部分违约责任 70

74 一 因 基金合同 当事人的违约行为造成 基金合同 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的, 由违约的一方承担违约责任 ; 如属 基金合同 当事人双方或多方当事人的违约, 根据实际情况, 由违约方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违约责任 但是发生下列情况, 当事人可以免责 : 1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或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 2 在没有过错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 基金合同 规定的投资原则而投资或不投资而造成的损失等 ; 3 不可抗力 二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 违反 基金法 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基金合同约定, 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 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因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 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 在最大限度地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 基金合同 能够继续履行的应当继续履行 非违约方当事人在职责范围内有义务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 防止损失的扩大 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进一步扩大的, 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非违约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71

75 第二十部分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 基金合同 而产生的或与 基金合同 有关的一切争议, 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 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的地点在北京, 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 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本 基金合同 受中国法律管辖 72

76 第二十一部分基金合同的效力 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 基金与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1 基金合同 经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在募集结束后经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书面确认后生效 2 基金合同 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合同终止情形出现之日止 3 基金合同 自生效之日起对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内的 基金合同 各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4 基金合同 正本一式六份, 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式二份外,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二份, 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5 基金合同 可印制成册, 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代销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 投资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 基金合同 复制件或复印件, 但内容应以本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73

77 第二十二部分其他事项 本 基金合同 如有未尽事宜, 由本 基金合同 当事人各方按有关法律法 规协商解决 74

78 本页无正文, 为 易方达价值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签字页 基金合同 当事人盖章及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签订地 签订日 基金管理人 :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章 )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 ( 签字 ) 基金托管人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章 )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 ( 签字 ) 签订地点 : 中国北京 签订日 : 年 [ ] 月 [ ]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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