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律师声明事项 1. 本所律师在工作过程中, 已得到海王生物的保证 : 即公司业已向本所律师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制作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原始书面材料 副本材料和口头证言, 其所提供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 完整和有效的, 且无隐瞒 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 2. 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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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深圳市南山區高新區粵興三道 6 號南大產學研大廈 B 樓 401 Room401, Block B, No. 6 Yuexing 3 rd Road, Shenzhen, China Tel.:(86) Fax:(86) 广东海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海王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之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期解锁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致 : 深圳市海王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海派律师事务所 ( 以下简称 本所 ) 接受深圳市海王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海王生物 或 公司 ) 委托, 就公司实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 以下简称 激励计划 或 本激励计划 ) 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期解锁 ( 以下简称 本期解锁 ) 所涉及的相关事宜担任专项法律顾问, 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审阅了 深圳市海王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 草案 ) ( 以下简称 激励计划( 草案 ) ) 及其摘要 深圳市海王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考核办法 ) 深圳市海王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 公司不为激励对象提供财务资助的承诺函 公司相关董事会会议文件 公司书面说明以及本所律师认为需要审查的其他文件, 并通过查询政府部门公开信息对相关的事实和资料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本所业务规则的要求, 本着审慎性及重要性原则对本激励计划的有关的文件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深圳香港台北

2 第一节律师声明事项 1. 本所律师在工作过程中, 已得到海王生物的保证 : 即公司业已向本所律师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制作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原始书面材料 副本材料和口头证言, 其所提供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 完整和有效的, 且无隐瞒 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 2. 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已经存在的事实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等国家现行法律 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3. 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 本所律师有赖于有关政府部门 海王生物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及主管部门公开可查的信息作为制作本法律意见书的依据 4.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 ( 试行 ) 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 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 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 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 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 准确 完整, 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 准确, 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5.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与本期解锁有关的中国境内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及经办律师并不具备对有关会计审计等专业事项和境外法律事项发表专业意见的适当资格 本法律意见书中涉及会计审计事项等内容时, 均为严格按照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文件和海王生物的说明予以引述 6.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海王生物本期解锁所必备的法定文件, 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以下简称 公司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以下简称 证券法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 )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 试行 ) ( 以下简称 管理办法 ) 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1 号 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2 号 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3 号 ( 前述三份备忘录合称 股权激励备忘录 ) 等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和 深圳市海王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 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 ) 等有关规定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第 2 页共 8 页

3 第二节正文 一 本激励计划的批准与授权 年 4 月 21 日, 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及第六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 审议通过了 激励计划 ( 草案 ) 及其摘要 考核办法 及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局办理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 等议案, 董事局对上述议案表决时, 关联董事回避表决, 公司独立董事就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有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年 5 月 25 日, 公司召开 201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了 激励计划 ( 草案 ) 及其摘要 考核办法 及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局办理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 年 5 月 28 日, 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局第二十一次会议及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 审议通过了 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对象及数量的议案 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年 6 月 15 日, 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局第二十三次会议及第六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 审议通过了 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对象及数量的议案, 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年 6 月 13 日, 根据公司 201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 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及第六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 审议通过 关于实施 2015 年度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后对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股份数量进行调整的议案 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股票的议案 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授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年 6 月 24 日, 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局第三十六次会议及第六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 审议通过了 关于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锁期可解锁的议案, 公司独立董事对本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年 8 月 19 日, 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局第三十八次会议及第六届监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公司独立董事对本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第 3 页共 8 页

4 年 5 月 28 日, 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局第八次会议及第七届监事会第五次会 议, 审议通过了 关于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锁期可解锁的议案, 公司独立董事对本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本所查验了上述会议决议文件, 本所认为, 公司本激励计划已获得必要的批准和授 权, 符合 管理办法 股权激励备忘录 以及 激励计划 ( 草案 ) 的有关规定 二 本期解锁的批准与授权 年 6 月 13 日, 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局第九次会议, 审议通过了 关于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锁期可解锁的议案, 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涉及的预留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锁期解锁条件已经成就, 公司 13 名激励对象符合第一期解锁资格条件, 同意公司按照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办理本期解锁相关事宜, 公司独立董事就公司本期解锁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同意公司办理本期解锁相关事宜 年 6 月 13 日, 公司召开第七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 审议通过了 关于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锁期可解锁的议案, 认为本期解锁中 13 名激励对象解锁资格合法 有效, 满足本期解锁的条件 本所查验了上述会议决议文件, 本所认为, 公司本期解锁已经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 权, 符合 管理办法 股权激励备忘录 以及 激励计划 ( 草案 ) 的有关规定 三 本期解锁的条件 根据 激励计划 ( 草案 ), 公司本期解锁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 1 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 (2) 最近一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 ; (3)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 4 页共 8 页

5 2 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 最近三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员 ; (2) 最近三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 ; (3) 具有 公司法 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 (4) 公司董事局认定的其他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的情形 3 个人绩效考核达标: 根据公司制定的 深圳市海王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激励对象只有在上一年度考核中被评为 合格 或者之上, 才能全额或者部分解锁当期限制性股票 若激励对象上一年度考核中被评为 不合格, 公司将按照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规定, 将激励对象所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当期拟解锁份额回购注销 4 公司业绩条件达标: 根据 激励计划 ( 草案 ), 对于按照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激励对象该次申请标的股票解锁的公司业绩条件为 :(1) 公司 2016 年的净利润不低于 4 亿元 (2) 上述 净利润 以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为计量依据 (3) 锁定期内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及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均不得低于授予日前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的平均水平且不得为负 根据公司说明并经核查,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公司及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上述第 1 项 第 2 项条件所规定的不得解锁的情形 根据公司的说明, 公司预留授予的 14 名激励对象,1 人因在考核期内离职不符合限制性股票解锁条件, 经董事局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定其余 13 名激励对象满足第一个解锁期可解锁限制性股票的全部解锁条件 经致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 致同审字 (2017) 第 441ZA5090 号 ), 公司 2016 年实现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净利润 404,211, 元 ; 公司 2016 年度实现净利润和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分别为 418,395, 元 404,211, 元 ; 公司 2013 年 年实现净利润和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平均值分别 205,190, 元 43,366, 元 ; 锁定期内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及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均大于授予日前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的平均水平且为正 因此, 公司达到了本期解锁要求的业绩指标, 满足前述第 4 项条件 第 5 页共 8 页

6 综上, 本所认为,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公司和本期解锁的激励对象符合 激 励计划 ( 草案 ) 规定的本期解锁所必须满足的条件 四 本期解锁安排 ( 一 ) 激励对象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并经核查, 本期解锁的激励对象为本次激励计划 13 名激励对象, 该等激励对象均符合 激励计划 ( 草案 ) 关于激励对象范围的规定; 公司已就前述激励对象进行了核查, 认为上述 13 名激励对象在考核年度内均考核达标, 且符合其他解锁条件, 可解锁的激励对象的资格合法 有效 ( 二 ) 解锁数量根据 激励计划 ( 草案 ), 在符合相应解锁条件的基础上, 公司本期解锁可解锁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万股, 符合 激励计划 ( 草案 ) 的规定 ( 三 ) 解锁时间根据 激励计划 ( 草案 ), 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 2016 年 6 月 13 日, 第一个解锁期为自授予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日起 2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的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日为 2016 年 6 月 13 日, 截止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授予的预留限制性股票锁定期已届满, 满足第一个解锁期的解锁时间 在此期间, 公司和本期解锁的激励对象需要持续满足本法律意见书第三部分所述本期解锁所必须满足的各项条件后方可申请解锁 五 其他事项 公司本期解锁尚需按照 管理办法 及 股权激励备忘录 的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 露和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解锁, 并办理本期解锁的相关后续手续 六 结论意见 第 6 页共 8 页

7 综上所述, 本所认为,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公司和本期解锁的激励对象符合 激励计划( 草案 ) 规定的本期解锁所必须满足的条件, 本期解锁已经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 符合 管理办法 股权激励备忘录 及 激励计划 ( 草案 ) 的相关规定, 公司本期解锁尚需按照 管理办法 股权激励备忘录 及 激励计划 ( 草案 ) 的相关规定在规定期限内进行信息披露和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解锁, 并办理相应后续手续 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四份, 无副本 本法律意见书由经办律师签署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 ( 以下无正文, 接本法律意见书签署专用页 ) 第 7 页共 8 页

8 ( 本页无正文, 为 广东海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海王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之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期解锁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之签字页 ) 广东海派律师事务所 ( 盖章 ) 经办律师 : 李伟东 经办律师 : 陈笑雨 负责人 : 李伟东 2017 年 6 月 13 日 第 8 页共 8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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